조선왕조실록/광해군일기태백산본/5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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광해 5년 1월[편집]

1月 1日[편집]

○五年【大明萬曆四十一年。】癸丑正月初一日朔己未王在貞陵洞行宮。


○傳曰: “上年予病一朔而愈。 侍藥之臣, 宜有賞格, 藥房都提調以下, 賜馬及弓子、木綿, 有差。


○禮曹啓: “請以三月十二日, 移御昌德宮。” 王曰: “法宮永移, 不可不極擇吉日。 各殿皆協日月, 更爲另擇以啓。” 【王嘗密問地官李懿信曰: “昌德宮再經大事, 余不欲居之。” 蓋指魯山、燕山廢置事也。 懿信曰: “此古今帝王家所不免之變, 不繫於宮殿吉凶, 惟都城氣歇, 宜速遷卜。” 王由是, 不居昌慶德宮, 群臣累請移御, 王不從。 其後行宮見怪, 始居昌德, 而益加修飾花石之供, 而然無久志。 乃促治昌慶宮, 而宮成又不居, 遂營兩新宮。 欲畢成後居之, 故慶德宮先成, 仁慶宮未成而王廢, 皆懿信啓之也。】


○傳曰: “金直哉兄弟切族, 斃於杖下者多矣。 其捕捉人等, 專不酬功, 可量施賞典。 (收錄於原從功臣之類。)”


1月 2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二日庚申(傳曰: “正、至望闕禮, 或有故權停, 則本朝陳賀, 何以爲之乎? 必有前例, 考啓。” 禮曹回啓曰: “前例則雖未能詳考, 昨日望闕禮, 非因他故, 只以泥水, 不得成禮, 而命停矣。 明日則開霽, 經夜庭除不至於昨日之濘濕。 莫大獻祝之禮, 似不可以昨日未行之故, 而有所別議。” 答曰: “竝權停。”)


○(初一日, 皇朝賀正禮, 初三日, 本朝賀正禮。 以初二日, 國忌故也。)


1月 3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三日辛酉政院啓曰: “實錄奉安處, 例藏他古今書籍。 已覺充棟, 慮有浩汗之弊。 惟我國纂定事跡草集、傳記、諸家述作、中朝所無書籍, 不可不分藏, 以備文獻之徵。” 從之。


○兩司合啓曰: “國之大事, 莫如策勳。 當初旣令大臣, 商確稟定, 固無不當錄而錄之者矣。 以朴楗之謬見贅言, 李惺之至斥三司者, 可謂公論而採之乎? 臣等之論執不已者, 只欲杜希冀之心, 防冒錄之弊。 請勿留難, 亟賜一兪。” 不從。


○王以祕密傳于備邊司曰: “自古帝王, 必有別建城邑, 以備不虞, 非遷都之謂也。 交河前對江華, 形勢甚奇。 欲依禿城山城例, 築城治宮, 以時巡幸。 大臣、該曹堂上, 與獻言地官, 擇日往審, 圖形以來。”


1月 4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四日壬戌(司憲府啓曰: “祕密事, 不出於朝報, 則注書例當書給兩司之吏, 使之通於臺諫。 頃日祕密傳敎, 注書不爲書送兩司, 城上所, 招政院下吏, 諭以書送之意, 則答以‘兩司如欲聞知, 可自書片簡, 探問也。’ 其不識事體, 輕蔑臺諫之罪, 不可不懲, 當該注書請命罷職。” 司諫院亦啓論, 而竝不從。)


○有政。 以李好信爲副提學, 崔有源爲大司憲, (南撥)[南橃]爲正言, 李敏求爲兵曹佐郞, 李聖求爲獻納, 任碩齡爲掌令, 鄭基廣爲禮曹佐郞, 權昕爲副校理。


1月 5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五日癸亥日暈。


○兩司連啓前事, 又祕啓請罷交河往審之命, 竝不從。


○政院啓曰: “兩司合啓交河之事, 非如軍機可祕之事, 而當初封下傳敎, 仍爲祕密。 不當祕而祕之, 人心愈惑云, 勿爲祕密何如?” 傳曰: “允。”


○答左議政辭職箚曰: “每見卿箚, 令人體栗, 所憂無乃太過乎? 目今國事甚急, 宜停此擧, 勉殫弘濟之計。”


1月 6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六日甲子(司憲府啓: “陜川郡守尹鞏, 以軍器略備之故, 至陞堂上, 請命改正。 兵使尹先正, 曲循私情, 冒濫狀啓, 請命罷職。” 答曰: “尹鞏照例施賞, 勿爲煩論。 兵使有何所失? 所論過矣。”)


○兩司合啓曰: “自古帝王, 設險守國, 必先擇形勢之便, 以爲保障之地, 然後緩急可以得力。 交河爲邑, 介在海港之口, 而背無高山峻嶺之擁護, 旁乏長江大河之拱帶, 特一汚下沮洳之地耳。 加以只有一二井泉, 邑內之民常患不足, 片石寸木皆取於數十里之外, 其不可爲保障之地明矣。 今者特命大臣, 率獻言地官, 往審形便。 設使依禿城例, 築城峙糧, 自是該官擧行中一事, 何至於別遣大臣乎? 況禿城形勢, 固是南路之要衝, 可爲京師之捍蔽, 而交河則旣無形勢之險固, 兼有莫大之弊端。 脫有西南警急, 豈能爲畿輔之扞衛, 江都之聲援乎? 自妖說一俑之後, 中外人心擧皆駭疑, 及下是命, 洶洶尤甚, 皆曰: ‘此是移都之漸。’ 有識之人, 雖知保無此事, 而愚賤之民, 易惑難曉。 民心之搖, 慘於敵國之變, 豈可諉以防備, 而莫之恤乎? 況經亂之後, 民力已竭, 仍舊修葺, 尙云不可, 新營大府, 何可輕擧? 昨日聖批以有何所妨爲敎。 無故而動民心, 時屈而興大役, 有傷於人國家, 孰大於此者? 請亟寢其命, 以定人心。” 又連啓還收議大臣之命, 不從。 司憲府連啓尹鞏賞加改正, 兩司連啓注書罷職事。 竝不從。 弘文館亦上箚論請寢交河往審事。 不從。


○有政。 以申得游爲注書, 朴弘道爲持平【弘道謟附李爾瞻, 偏交其黨, 日夜干謁其門, 從僕皆飢, 至齎馬芻行飼。 時有趙有道、趙存道, 皆昵於爾瞻, 時號爾瞻爲兼之/三道巡察使云。】, 柳潚爲禮曹參議, 李聖求爲修撰, 李弘望爲獻納, 閔有慶爲校理。 (朴東望爲吉州牧使。)


1月 7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七日乙丑日暈。


○(傳曰: “中和府使柳德新, 措備軍器, 極爲可嘉, 論賞。”)


○(院啓: “國家優老錫爵之典, 載在金石, 必須職四品, 年八十然後, 得霑恩命。 而前縣監金榮國, 職纔六品, 年僅七十, 冒呈上言, 濫望非分。 自上持軫徵/特軫微勞, 曲遂其願, 壞祖宗金石之典, 則此法一毁, 後弊無窮, 請金榮國老職公事, 勿爲擧行。 京畿水使柳止信、忠洪水使李止孝、陜川郡守尹鞏等, 俱以些少措備, 至授金玉重加, 請竝命改正。” 不從。)


○弘文館連箚請勿往審交河。 答曰: “爲國豈無遠慮? 遣大臣相形勢, 何害之有, 所論無乃太固乎?”


○司憲府啓曰: “延陵府院君李好閔婢妾仁玉與好閔女壻宋民古潛奸, 所聞騰播。 仁玉捉致推問, 則潛奸之狀, 從實納招, 請民古拿鞫定罪。 安州築城監董別將金應瑞, 悖戾汎濫, 從前貪虐之狀, 不一而足。 及授此任, 尤極縱恣, 濫用刑杖, 威振列邑, 一道之民, 或有結項而死者。 如此之人, 不可不痛治, 請命拿鞫。” 從之。 兩司合啓, 請還收議大臣之命, 還寢往審交河之命事。 不從。


1月 8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八日丙寅兩司避嫌曰: “功臣畢勘之後, 續續追錄, 國人皆以爲不可。 故三司俱發論執, 而玉堂不待往復歸一, 無端停止。 此實臣等奉職無狀, 不能爲有無之致,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兩司退待, 玉堂請出仕。


1月 9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九日丁卯日暈。


○兩司合啓請還寢往審交河之命, 請還收議大臣之命。 不從。


1月 10日[편집]

○癸丑正月初十日戊辰兩司以玉堂請出仕爲未妥, 再避嫌退待。 弘文館以誤爲處置, 上箚待罪。 答曰: “勿待罪。” 仍啓請出兩司多官, 以處置乖當, 只遞持平朴弘道, 又以參論, 遞獻納李弘望。 【雖不緊論議, 甲乙相持, 每如此。】


1月 12日[편집]

○癸丑正月十二日庚午兩司合啓, 弘文館連箚, 請寢交河之命。 兩司又請寢朴楗啓辭議大臣事。 竝不從。


1月 13日[편집]

○癸丑正月十三日辛未掌令任碩齡避嫌曰: “時事可爲痛哭。 臣在職, 若芒刺在背。 且於某日還家, 路遇一宰相, 不避馬, 問之, 乃一品也。 隔等者, 且相避, 況不避一品乎? 臣失禮當罷。” 答曰: “勿辭。” 仍退待。 司憲府啓曰: “掌令任碩齡引嫌而退。 愛君誠深, 多發憂時慷慨之言, 忠則至矣。 近來臺諫, 以避馬一事, 辭遞者接武。 而其間或不免避事之譏, 識者之未便久矣。 碩齡如或路遇宰相而失禮, 則所當具陳曲折, 明白啓達, 竝擧其所遇宰相之姓名。 而今乃朦朧措語, 以開後弊, 失體甚矣。 決難在職, 請命遞差。” 【碩齡在柳黨中, 庸懦特甚。 怯於爭論之久, 爲此避嫌, 欲遞其職也。】


○政院啓曰: “倖門大開, 爵賞濫觴。 守令以軍糧機械措備之故, 至授金玉重加者, 前後相望。 古之人君, 嚬笑猶重之, 至於弊袴, 亦必待有功者, 則爵賞之重, 奚至於嚬笑哉? 今此備邊司回啓公事, 亦係論賞一事, 只在於惜名器重賞典, 欲使命德之器, 不至於冒濫矣。” 答曰: “此意言于廟堂, 議定獎勸之規。”


○弘文館上箚, 請寢交河之命, 且請速爲開筵。 答曰: “交河事, 相觀形勢, 設置畿輔保障之所。 待時規劃, 有何不可? 勿爲太煩。 經筵事, 因予病未差, 久廢視事, 常用未安。 調理爲之矣。” 【王好與女色娛戲, 每引寵姬數三人, 步遊後苑。 遇花樹水石, 輒進酒, 奏絲竹, 窮日夜不倦。 宮人爭爲珍味奇玩, 以沽寵賞, 尤厭見臣僚。 自李爾瞻連起大獄, 深懼外人圖己, 不復巡幸。 非鞫逆囚, 不御殿, 非受賀大禮, 不出宮門。 是以終王之世, 引見臣下, 不能八九番, 開經筵, 僅五六番。 自此以後, 館臣皆姦兇希旨之人, 亦不不復以經筵爲請矣。】


○兩司連啓交河事。 答與弘文館同。


1月 14日[편집]

○癸丑正月十四日壬申以濟州牧使推考傳旨。 傳曰: “不小享上之物, 擅減運數之罪, 添入以捧。”


○禮曹啓曰: “先農祭親行、籍田親耕, 節目繁多, 必須前期料理整齊, 而前者擇日啓辭, 尙未啓下。 該官不能的知日期, 恐有窘迫之患。 且會盟祭亦依前啓辭, 退定於三月初十日, 當行會於外方, 而亦未得啓下。 惶恐敢稟。” 傳曰: “先農祭退定於甲寅春, 而會盟祭則以三月初旬, 仍定以行。” 【凡擧動, 託故退期, 多此類。】


1月 15日[편집]

○癸丑正月十五日癸酉領議政李德馨上箚, 請退遣陳奏謝恩使。 答曰: “省箚, 憂國之意備至, 深用嘉歎。 當與諸大臣商議以處。 國事多艱, 鞫獄未了, 卿宜安心, 善調以出。”


1月 16日[편집]

○癸丑正月十六日甲戌(有政。) 以朴來章爲弘文館著作【弘耉子, 迷暗不識文字。】, 鄭廣成爲典翰, 崔東式爲司諫, 李德泂爲大司諫, 柳澗爲吏曹參議, 姜大進、嚴惺(爲)兼說書, 鄭造爲掌令。 【造卽彦慤之孫也。 居官貪刻, 吏人怨咨。 及登第爲別試技査官, 刪潤試券文字, 私於擧子。 事覺被鞫, 置對不實, 宣祖怒命嚴鞫, 謫之遠方, 尋遇赦還。 造旣負世累, 數被玷汚, 蹭蹬不得調顯仕。 由此怨望士類, 與李爾瞻比隣締交, 謀議無不參, 人莫知其端倪。 及爾瞻秉勢, 汲引甚力, 自永川郡守, 入爲司僕正, 累擬淸望。 王亦知其爲棄人, 而不落點, 至是始拜掌令。 造天性姦毒, 言語兇慘, 雖至親, 不敢親昵。 旣得志, 惟以戕害善類爲己任。】


1月 17日[편집]

○癸丑正月十七日乙亥日暈。


○兩司連啓請寢朴楗啓辭議大臣事, 又合啓請勿遣大臣往審交河。 竝不從。 (司憲府連啓尹鞏賞加改正、尹先正罷職事, 司諫院連啓柳止信、李止孝賞加事。 竝不從。)


1月 19日[편집]

○癸丑正月十九日丁丑兩司合啓請寢往審交河之命。 答曰: “不可從也, 毌庸煩執。”


○(有政。) 以南以恭爲副提學, 吳長爲正言【吳健之子。】, 朴弘道復爲持平, 鄭岦爲兵曹參知, 金壽賢爲掌令, 曺挺立爲正言。 (閔仁伯爲洪州牧使, 安應亨爲潭陽府使。)


1月 21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一日己卯日暈。


○掌令柳/鄭造啓曰: “無狀小臣, 忝竊非據, 適有賤疾, 久未謝恩。 況兩司方請還收議大臣之命, 臣之姓名, 出於李爾瞻等前後疏箚, 不可靦然隨參。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鄭造之弟逵, 參李挺元攻柳永慶疏, 造亦被劾, 故爾瞻稱以爲: “有定運功。”】


1月 22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二日庚辰左議政李恒福上疏, 辭兼職兵務。 答曰: “卿以股肱之良, 數件機務, 何用辭爲? 安心策勵, 察任可矣。”


1月 23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三日辛巳日暈。


○兩司合啓前啓請還收往審交河之命, 又啓還收議大臣之命。 (司憲府翦連啓尹鞏賞加改正、尹先正請罷事, 司諫院連啓柳止信、李止孝賞加改正事。) 答(合啓)曰: “交河事, 只往審形勢而已。 其可朝夕始役乎? 勿爲太煩。” (答府院曰: “此時, 禦敵之具, 方便措備, 可嘉可獎, 休煩可矣。”)


1月 24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四日壬午王朝講。 領議政李德馨啓曰: “交河沮洳之地, 不合建都。 如不得已, 則宜令他術官及觀象監官往審。” 王曰: “待停臺論, 議處。”


1月 25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五日癸未司憲府啓曰: “近侍內人英生, 以病出家, 永柔縣令任奕作妾率往, 罪關倫紀, 覆載難容。 請竝命拿鞫, 依律定罪。” 答曰: “依啓。” 【奕雖以蔭仕, 交結鄭仁弘, 自謂有社稷功。 英生乃經御宮人, 而肆爲姦亂, 國朝所未有也。】


1月 27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七日乙酉錄勳都監啓曰: “出身韓天斗扈從于伊川行幸時, 以其私馬, 奉廟社主行。 宜追錄其功, 請議大臣處決。” 大臣亦以爲然, 王命錄于三年/等正勳。 【鄭昌衍曾於扈行時, 進衣服, 故王答昌衍辭勳箚, 擧以褒諭。 以此, 人號謂“衣功臣。” 申應榘爲定社功臣, 其褒辭曰: “志欲上變, 面有憂色”人謂“色功臣。” 韓天斗以一馬之力, 得錄正勳, 謂之“馬功臣。” (亦優矣。) 天斗關西賤人也。】


○(有政。) 以曺明勗爲掌令, 李溟爲校理。


1月 28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八日丙戌日暈。


○傳曰: “常參後爲經筵, 有規例乎? 可考啓。” 政院啓曰: “考法典, 常參有啓事, 則陞殿啓事。 且於實錄有朝參後爲經筵之時。 以此觀之則常參後, 亦爲經筵。” 傳曰: “知道。” 【常參之禮廢久矣。 有白于王曰: “故事如此。” 故王問之。 (然經筵亦廢, 況常參乎?)】


○禁府啓曰: “囚人李箕賓獄中上疏自明: ‘雖曰中國人, 旣與倭賊同船商販, 則其爲亂民, 似無可疑。’ 以此論爲, 殺中國人, 則不無過情。 上裁何如?” 王命照律。 【於是竄箕賓於北靑, 判官文希賢於北道。 箕賓以武官, 牧濟州, 以善治名。 判官文希賢遇(見)商人漂船, 唐、倭、琉球三國人, 竝載藏貨鉅萬。 希賢利其用, 以詭言動箕賓, 襲滅其船, 而分其貨。 箕賓頗分與士卒, 希賢所取尤多, 皆自專。 黃繭絲至百五十石, 明珠、瑪瑙之屬, 以千百計。 濟州吏卒詣獄證實, 箕賓等受訊不服。 獄久不決, 皆以賄賂得停刑訊, 竄配。 ○商船中有琉球使臣, 年二十五六, 頗工文辭, 移書於箕賓, 辭甚悲苦。 唐商數十人, 亦密報于希賢, 願殺倭口, 全唐人, 希賢不答, 竝殲之以滅口。】


1月 29日[편집]

○癸丑正月二十九日丁亥(有政。) 金義直爲朔州府使, 【王之從舅也。】朴𥶇爲兵曹正郞。 【彝敍之子。】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二


광해 5년 2월[편집]

2月 3日[편집]

○癸丑二月初三日庚寅辛卯恭陵火, 王與百官變服三日, 奉審修改。


2月 4日[편집]

○癸丑二月初四日辛卯壬辰傳于禮曹曰: “文陽府院君柳自新【王妃父。】小祥日, 王妃服色, 議大臣以啓。” (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李德聲/馨以爲: ‘士庶人朞而除者, 十五月而禫。 今此內殿除素服節儀, 不可同於士庶人之禮。 而纔除素服, 卽進吉服, 似無漸次。 姑御淺淡服, 經月始進吉服, 允合情禮。’ 沈喜壽以爲: ‘以日易月之制, 旣出於稟旨, 行權則十三月喪盡之時, 當以吉服代素服, 若至於盡其月, 不服金珠紅紫, 則爲近於士庶之喪, 恐非內殿所宜行。 臣意小祥翌日, 勉卽吉服, 似合於當初十三日公除之意。’” 傳曰: “依領相議。” 禮曹啓曰: “內殿除服節次, 大臣之議各有同異, 本曹之意, 則有不然者, 哭臨一事, 則《五禮儀》元有除服時哭臨節次。 今當依此磨鍊, 但領相之議曰: ‘士庶人朞而除者, 十五月而禫。 內殿纔除素服, 卽進吉服, 似無漸次, 姑御淺淡服經月, 始進吉服, 似合情禮。’ 此雖務欲從厚, 禮文自有定服。 朱文公《家禮》, ‘十一月而練, 十三月而祥, 十五月而禫者’, 唯父在爲母及夫爲妻, 皆是杖期, 故乃用此禮。 至於女適人者, 爲其私親降一等, 是不杖期。 故凡士庶人皆於朞年除服, 而無練禫之禮。 今若過朞之後, 猶用淺淡, 經月卽吉, 則是內殿之服, 反重於士庶人也。 況十三日已爲公除, 而今於朞年服盡之時, 除素服卽吉, 似無所疑。 若如沈喜壽之議, 小祥翌日卽吉云者, 雖非禮經明文, 祥日乃是初忌, 不可服金珠紅紫。 是日(除服時)只進無揚赤色黑衣, 翌日卽吉, 恐爲宜當。 而臣等不敢擅使, 更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更議于大臣, 李德馨是沈喜壽議。 從之。


2月 5日[편집]

○癸丑二月初五日壬辰癸巳政院啓曰: “《聖學十圖》當造屛風。 頃於辛亥年, 吳翊、趙希逸、李禹臣所書三丈, 入啓未久, 故材料已備, 而不得造作。 此三人所書中, 以某人所書用之事, 命下然後, 當爲造作, 故敢稟。” 傳曰: “命吳翊、趙希逸, 更書以入。” 蓋先是, 有請以《十圖》爲屛者, 旣命書入, 而王不省, 遺失故也。


○兩司合啓請寢交河之命。 (又連啓尹鞏等事, 又啓‘韓天斗、曺興立等上言, 陳功、添錄勳籍’, 請改正事。 答竝)不從。 (韓天斗等, 沍露中, 功勞現著者也。 勳不可不錄, 勿煩。)


2月 6日[편집]

○癸丑二月初六日癸巳甲午備邊司啓曰: “傳敎云云。 守令以別措備之事, 幸得賞加。 一開此路, 苟且之事, 有難勝言。 今若依傳敎, 定獎勸之規, 而以數目爲限, 則邑之殘盛不同, 人之意向亦異, 若朝家定爲事目之後, 爲閫帥、守令者, 剝割軍民, 以充其數, 則此等治罪可矣, 又何賞之當論乎? 先朝措備米數千石者, 不得蒙賞, 而今則只以數百石之米、未滿百斤之焰焇, 賭得重加, 前後不均。 此由兵、水使擅自狀啓之故也。 今後必待監司狀啓, 然後就其中措備數多, 表表治績者, 稟旨論賞, 其餘則或馬匹、或表裏, 斟酌賜給, 似爲宜當。” 傳曰: “依啓。” 【王雖依此啓, 其後賞加之弊愈滋。 大抵率以賄得之, 有數均而不蒙賞者, 不可勝記。】


2月 8日[편집]

○癸丑二月初八日乙未丙申(司憲府啓曰: “平安道別將金應瑞貪贓奸猾, 國人所知。 及爲是任縱恣益, 假公濟私, 濫用刑杖, 一道生民, 無不怨咨, 公論之發, 固其宜矣。 本道監司張皇狀啓, 有若非應瑞, 不能築城者然, 不圖鄭賜湖亦有此擧也。 今若還送, 使之監築, 則其爲殘虐, 比前必倍, 備邊司回啓時, 敢請還送, 廟堂所爲, 臣等實未曉也。 聖上恤民之誠, 雖切於九重, 再遣此人, 重失人心, 則彼蚩蚩者氓, 豈但向應瑞怨入髓骨而已? 請勿下送。 觀察使鄭賜湖狀啓伸救, 大失事體, 請命推考。” 答曰: “金應瑞爲國任怨, 更送完役不妨。 監司只陳事情, 有何所失? 不須推考。”)


○鞫任奕于三省。 奕初招云: “未嘗奸英生。” 英生親屬皆首服, 乃刑推奕, 一杖奕乃服: “果率去作妾, 聞有臺論, 始放歸。” 云。 律應淫蒸條當斬, 王命用制書有違律, 仍賜死, 蓋欲爲其妻子及其二弟地。 臺諫爭論, 請用正律。 王曰: “此是仁順王后有服親, 故詘其極典耳。” 臺諫爭不已, 遂斬于堂峴。 英生以經御, 故不加刑, 同日賜死于堂峴。 【奕聲勢甚熾, 不免刑誅, 蓋崔有源密承內旨爲之也。】


○(有政。) 宋克訒爲掌令, 李溟爲持平。 (金克成兵曹佐郞。) 傳曰: “李慶全(爲)全羅監司除授, 柳慶宗爲黃海監司, 宋錫慶爲承旨。”


2月 9日[편집]

○癸丑二月初九日丙申丁酉答戶曹判書黃愼上箚辭職曰: “省箚, 具悉。 但念當事之人, 不可輕動於浮議。 況卿年紀不衰, 何必解職調理? 宜安心勿辭, 更加盡職。”


2月 10日[편집]

○癸丑二月初十日丁酉戊戌兩司合啓交河事, 弘文館亦連箚。 不從。 (司諫院連啓韓天斗、李興立勿許參勳。 竝不從。)


2月 11日[편집]

○癸丑二月十一日戊戌己亥是日朝參。


○司憲府啓曰: “今日朝參實是盛禮, 而東西班列虛疎, 所見埋沒。 無故不參人員, 請命罷職。 至於宗室, 元數二百四十餘員而今日來參, 只是五十二員, 尤極可駭。 無非該官不能檢飭之失, 請宗簿寺當該官員及不參宗室, 竝命罷職。” 答曰: “竝推考。” 【自是朝參, 亦不行矣。】


2月 15日[편집]

○癸丑二月十五日壬寅癸卯兩司合啓請停往審交河之命事。 (司諫院啓請柳止信、李止孝、尹鞏等改正事, 請金應瑞勿爲還送、鄭賜湖推考、尹鞏改正。) 答(合啓)曰: “可從之事則不從乎? 毋庸論執。” (答府院曰: “合啓同同。” 玉堂弘文館箚子答曰: “可從事則不從乎? 毋庸論執。”)


2月 16日[편집]

○癸丑二月十六日甲辰乙巳(有政。) 以柳活爲持平, 沈光世爲文學, 曺明勗爲校理。


2月 18日[편집]

○癸丑二月十八日丙午行左贊成朴弘耉上箚辭職略曰: “蒲柳殘質, 已覺衰遲, 才智益耗, 精神都喪。 發慮揆事, 未免謬妄。 人之訾謷, 到此愈繁, 乞將臣本職、經筵之任, 爲先遞改。” 【先是, 以交河事, 收議宰臣, 弘耉之議異於人, 時議短之, 故辭職。 然弘耉自是益親幸矣。】答曰: “箚辭具悉。 末世浮議, 何足動念? 卿宜安心勿辭, 調理出仕, 更殫赤心, 以補國事。”


○司憲府啓曰: “監牧官之設, 專爲馬政, 而必以前朝官有識差送者, 重其任也。 近來公道不行, 一循私囑, 以微賤庸雜之人多數苟充, 故不顧廉恥, 專事侵漁。 牧子流散, 馬籍日疎, 殊失朝家復設之意。 前銜及出身外庶孽雜類, 一一汰去。” 從之。 王依允, 而事竟不施。 是時庶孽雜類, 皆緣宮禁、戚里, 爲守宰者相望, 而欲正牧官之選, 難矣。


○(司憲府啓曰: “下三道監營, 曾因臺諫啓辭, 已爲革罷, 其後不體朝廷本意, 名雖罷而實猶存。 營中所爲, 因循不改, 貽弊列邑之事, 非止一二, 至以本營爲恒留自便之所, 周年之內太半, 在營。 守令臧否、兵民休戚, 不能巡察, 殿最重事, 只憑風聞, 留營之害, 一至於此, 請三道監司, 悉罷營屬, 勿爲恒留一處。” 又連啓金應瑞、尹鞏等事。 答曰: “尹鞏其所措備, 係是禦敵之具。 經營之意, 蓋出於爲國, 則施賞獎勸, 有何不可已? 施恩命還收太薄, 勿爲煩執。 金應瑞有罪與否, 予不能知, 但無此弊而善築城之人, 本府議薦, 則應瑞不必還送。 監司亦是重臣而親管其事, 何至不敢陳達事情? 所論過矣。 餘事依啓。”)


○弘文館副提學南以恭等(校理閔有慶、修撰柳忠立)箚曰: “舊都重新, 法宮旣成, 神人胥悅, 日望拱御。 而自還慶運之後, 尙無更移之擧, 該曹之獻時俟命, 不知其幾, 各司之修理備供, 固已至矣。 自上亦屢勤移御之敎, 而今歲、明年, 日月荏苒, 良辰佳會, 每致蹉過, 臣等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以常情言之, 移御便否, 惟在聖明, 擇而行之, 固非群下之所敢强所必請。 而猶且人情, 久而愈激者, 豈非宮闕之設, 不但在於當宁之所安, 象魏之所重, 實亦係於群下之觀瞻也? 夫君上, 天也, 九重, 天上也。 天上所爲之事, 人莫測端倪。 譬如雨露之、雷霆之、生成之、肅殺之、神機冥運, 惟知其所以然, 而不知其所以然之故。 此誠體天出治之道, 而抑帝王所居之地, 堂陛截然之致也。 今之時御所, 特亂後權御之所耳。 墻垣淺狹, 逼近閭閻, 喧鬨之所徹、煙埃之所集, 望之不似宸居, 守之且無關閽, 以致宮闈不嚴, 俚語無阻, 雜人闌入, 薄俗可虞。 加以天行癘氣, 遍滿中外, 京城處處, 亦未免傳染, 薰蒸熾炎, 已極可慮。 而宮墻之內, 地窄人多, 川渠窪汙, 穢氣恒留, 鞫庭不淨, 兇斃成氛。 正有可避之道, 而實非便御之所也。 況今交河之議, 朝野錯認以遷都爲懼, 咸曰: ‘聖上之不御法宮, 意重於彼, 而厭薄乎此也。’ 臣等實知其言之妄也, 設令交河可都, 豈是數十年可究之役, 又豈有此理乎? 今若速爲移御, 以示永久之計, 則亦一鎭定之大擧措也。 伏願聖明亟下移御之命, 以慰中外之望。” 答曰: “交河事, 勿爲煩論。 移御事, 所論讜矣, 予當參量處之。 毋庸煩擾。”


2月 19日[편집]

○癸丑二月十九日丁未太學生洪得一等上疏, 請治李懿信妖言之罪。 答曰: “省疏, 所論過矣。 予當量處, 勿爲更瀆, 退而修業。”


○司諫院啓曰: “經亂蕩殘之餘, 拮据民力, 已成法宮。 而久不移御, 越在閭閻淺露之中, 非但卑湫喧聒, 不合大內, 宮闈不嚴, 職此之由。 請速御新宮, 以慰群情。” 王答曰: “移御事, 予當量處, 毋庸煩擾。”


○(平安監司鄭賜湖狀啓曰: “滿浦歸順胡人, 一年八百名供饋定規, 而近年以來, 或千餘名來食。 上年, 胡地凶荒, 胡人等, 一日三四十名, 逐日來食, 未過數月, 至於五百餘名, 繼給無路, 極爲可慮。 往在辛丑、壬寅之間, 胡地凶荒, 行糧不能繼給, 頭胡則田米五升, 女弱則以豆升, 題給。 明有前規, 依此定給何如?” 王曰: “依狀。”)


○有政。 以朴楗爲右參贊, 宋諄爲大司憲, 柳寅吉爲大司成, 尹訒爲弼善, 南以俊爲獻納, 韓汝溭爲文學, 吳翊爲副校理, 沈光世爲副校理, 裵大維爲正言, 嚴惺爲撿閱。


2月 20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日戊申兩司以館學儒疏中, 論臺諫不請李懿信罪爲非, 避嫌請遞。 答勿辭。


○太學生又上疏, 請罪李懿信。 答曰: “此非儒生所知之事也。 爾等退去讀書, 以修他日致澤之根基, 毋庸强煩。”


2月 22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二日庚戌咸鏡監司狀啓: “自今年正月以後, 安邊等八邑, 癘疫死亡者, 一百二十人。” 云。


2月 23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三日辛亥兩司合啓曰: “李懿信, 幺麽一術官耳。 其疏之妖誕誣妄, 不足多辨, 而其中所謂王氣已盡之說, 此果人臣所敢言者乎? 王者所在, 氣必隨之, 而謂之已盡, 則是懿信不知有君上也, 不知有宗社也。 惟我祖宗開基定鼎, 二百年于玆。 太平之治, 逈出前古, 運値中否, 再振王靈, 佳氣之猶旺, 從可知矣。 不料怪見, 敢倡妖說, 上以欺瞞聖聽, 下以驚惑衆心, 中外恟懼, 氣象愁慘, 若不保朝夕。 雖磔懿信之肉萬段, 不足以懲其惡, 聖上不唯不罪, 反信其說, 至下往審之命。 夫交河一小縣, 僻在海港, 築城開府, 決非其所, 此不可使聞於隣國。 懿信之罪, 王法所難容, 請依律定罪, 亟寢往審之命。” 答曰: “懿信以其術, 盡忠言, 有何可罪之事乎? 凡事過則謬矣。 勿爲煩論。” 【先是, 王密令李懿信, 上疏言交河事, 至令觀象監正鄭思倫, 擇封疏日以付之, 故雖擧朝爭劾, 而終不允從。】


2月 24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四日壬子傳曰: “壬辰以後, 忠臣、孝子、烈女等, 圖畫贊揚事, 依前傳敎速行。”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亟寢往審交河之命。 答曰: “已諭, 休煩。”


○廣昌君李爾瞻箚曰: “臣屢蒙寵渥, 一歲之中, 超至崇班, 涯分已諭/踰, 常切兢惶。 不意今者, 又有新命, 聖恩稠疊, 益增感激。 第定運之勳, 人皆規避, 臣獨何人, 貪功忘禍, 不避人之所避乎? 歸功三司之說, 初出於鄭仁弘, 而臣等相繼擧論, 非朴楗所自發也。 仁弘, 元勳之人也。 若議此勳, 當以其言爲主。 臣等亦承勘勳之命, 而有是言, 竝及於大臣, 終不見施, 豈司勳之臣, 有所遠嫌而然耶? 因楗之箚, 收議有敎, 聖上愼重之意, 固已至矣。 苟有應錄之人, 則豈可以畢勘爲拘, 而不之錄也? 他勳則錄三司, 何獨於此勳, 有異乎? 大臣及前後參論之人, 同有是功, 而旣皆不錄, 則如臣冒錄, 復收/受餘資, 寧不愧於心乎? 退伏私家, 恭俟物議, 黽勉出謝, 今始控辭, 亟收臣定運加資, 以安愚分。” 王答曰: “省箚, 瞿然。 定運之勳, 人若避禍而規避, 則追錄三司, 亦何益哉? 臺閣之固爭, 予實未曉, 而旣已勉從, 卿須勿爲過慮崇讓, 安心受之。”


2月 25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五日癸丑(備邊司啓曰: “亂後官事, 不如舊式, 責令僧徒助力。 僧徒之悖戾汎濫者, 依憑請囑, 圖爲差任, 或稱摠攝, 或稱幹事, 橫行列邑, 侵虐作弊, 請移文各道, 除無弊奉公者, 外假名橫行者, 摘發治罪。” 王從之。)


○備邊司啓曰: “歲前修送倭情咨文于鎭江, 而謂是循例兩月一報之事, 不爲詳具倭書中辭語如何, 泛稱義智送致書契, 則中朝官致疑者, 勢固然也。 此咨回答, 急令承文院, 備擧終始曲折, 使一見釋然。 而前頭本國赴京使臣之行, 另修一咨於薛軍門, 兼問起居, 細陳倭情, 如先朝差人, 致咨於蹇、萬兩軍門, 則中間流言敷衍者, 亦自明矣。 大槪軍門初到, 委送一咨知會, 而本國尙不爲報, 今因機會修報, 且及倭情, 似合事宜。” 王從之。


○禮曹啓曰: “以領議政李德馨上箚, 恭聖王后請封事, 問于中朝一款, 議于他大臣, 則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昨於經筵, 畢陳愚見。’ 行判中樞沈喜壽以爲: ‘譯官之探問於吏胥, 何能知大官之意, 而決其可否也? 徒索重賂, 而終以謊說答之, 將何所憑信? 然此則猶或可試, 至於使臣呈文, 則雖善辭構送, 事體非便, 無所可據。 安有莫重莫大之事, 國書不達, 而使臣私干者乎? 反覆商量, 未得善策。’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王答曰: “顯親之情, 自不能已。 聖皇明照萬里, 必有所降監。 古人爲親, 受汚辱之名。 假令請之不得, 有何傷乎? 顧惟呈文先試, 事勢不便, 以四月初生改擇日, 直爲發送。”


○以李好信爲大司諫, 崔東式爲輔德, 任碩齡爲掌樂正, 鄭廣成爲司諫, 李溟爲獻納, 金止男爲副校理, 韓汝溭爲持平, 權昕爲修撰, 朴弘道爲正言, 李熽爲禮曹佐郞, 洪霶爲文學, 鄭光績爲潭陽府使。


2月 26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六日甲寅兩司合啓李懿信請罪及亟寢往審交河之命。 答曰: “已諭。 李懿信有何可罪之事? 勿爲煩論。”


2月 27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七日乙卯兩司合啓李懿信事。 王答曰: “李懿信有何可罪之事? 交河事, 相觀形勢, 更爲議處, 實合事體。 徑先瀆擾, 縶君上手足, 果安於心乎?”


○夜一更, 赤氣大一二圍、長三四丈, 狀如火炬, 列立北斗下者三、南方者二、東方、巽方者各一, 良久乃滅。


2月 28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八日丙辰黃海監司柳慶宗拜辭。 王引見諭之曰: “本道人心極惡, 逆變數起。 譏察撫綏之方, 善爲思量。” 柳慶宗對曰: “譏察則當留意, 而撫綏則必有實惠, 民可得安。 奉使之臣, 所當極力盡心, 而必有蠲減之事, 惠澤及下矣。”


2月 29日[편집]

○癸丑二月二十九日丁巳兩司合啓請治李懿信之罪停交河往審事。 答曰: “不可從也。 休煩可矣。”


○(有政。) 鄭曄爲行都承旨, 李惺爲副提學, 鄭廣成爲執義, 金止男爲掌令, 朴鼎吉爲文學, 鄭百昌爲撿閱。


2月 30日[편집]

○癸丑二月三十日戊午冬至使趙存性、李成吉等, 還自京師, 齎到皇勑, 王出迎于慕華館。


○咸鏡北道兵使李時言狀啓曰: “胡人進告: ‘奴酋率軍兵, 進圍忽刺溫部城, 以雲梯陷之, 忽酋脫身北走。’” 【忽溫、老土, 皆豆滿江外女眞也。 二部呑倂諸部, 爲六鎭大梗。 及老酋起於建州, 呑倂二部, 收其兵甲, 始强大, 有窺遼左之志矣。】


○政院啓曰: “回還冬至使臣等, 不捧辨誣回咨以來, 其朦朧不察之失大矣。 請推考。” 王從之。 【先是, 中朝指我國, 與倭交好。 仍於冬至使, 行竝陳辨其誣枉, 而使臣不捧回答, 故有此啓。】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三


광해 5년 3월[편집]

3月 1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一日朔己未金堤人前水使安衛上疏, 告同郡人進士趙德弘、趙應等謀逆。 王下大臣議, 遣人追捕。


○禮曹啓曰: “功臣敎書及賜物頒給後, 各功臣馬前捧持還家, 非但舊規如此, 禮亦當然。 而今此頒敎及宴, 當於仁政殿爲之, 頒敎之後, 卽當還宮。 百官隨駕之時, 敎書及賜物, 捧持於馬前, 而隨駕則體貌未安。 若令諸功臣, 捧持敎書而還家, 不爲隨駕, 則目今百官中, 勳臣幾半, 除却勳臣, 則扈衛決難成形, 此最難便。 大槪更爲商量, 會盟宴則功臣及嫡長、衆子, 皆當參宴, 不得不於仁政殿行之。 若頒敎書時, 則只正勳入受, 雖數多, 亦有作故者, 慶運宮書廳之庭, 足以行禮。 自上行祭勞勳之後, 爲頒敎一事, 移幸仁政殿, 爲宴又幸仁政殿, 甚爲未安。 會盟祭後, 直還時御所, 頒給敎書賜物, 似爲便當。” 傳曰: “予向夕還宮, 諸功臣受賞抵家, 還集隨駕如何? 更議以啓。” 禮曹啓曰: “若依傳敎爲之, 則頒敎及扈駕, 皆無窘急之患。 但自上犯夜行祭勞勳之後, 爲頒敎一事, 自祭壇移御仁政殿, 旣爲未安, 而又爲功臣敎書處置, 停留等待, 事體尤爲未安。 慶運宮書廳, 若或狹窄, 則依甲辰年例, 庭中設帳殿頒給, 未爲不可。 敢稟。” 答曰: “依前傳旨, 行于仁政殿。”


○正言吳長啓曰: “國家設諫諍之官, 非苟爲備員數而已, 蓋欲以用其言而施諸事也。 蓋一人之聰明有限, 天下之義理無窮, 以有限之資, 當無窮之地, 必須俱收博採, 公聽竝觀, 虛心而察理, 遜志而受責然後, 處己應物之道, 庶乎其不謬矣。 況乎値喪亂之運, 遭傾危之會, 其所以聽納酬應之幾, 又有急於平日者。 苟或屛棄直言, 而以自聖爲可以鎭壓, 廢閣公議, 而以獨斷爲可以遵行, 則國之爲國, 蓋亦難矣。 殿下以今日國事爲如何耶? 今日國事, 言之慘矣。 內之朝著不靖, 士論大壞, 立黨爲上策, 而是非善惡, 置之度外。 趨時爲急務, 而職守官責, 視同楚、越。 百僚解體, 庶官離次。 胥吏柄規例指揮, 而官員則奉行文書。 刑憲用關節低昂, 而虛簿則頹積如山, 諸司正貢, 借諸防納之餘。 士夫牟利, 甚於商賈之流, 貪饕成習, 廉恥都喪。 鎭堡薦擧, 多由賄賂; 州縣注擬, 每出奔競。 宮闈不嚴, 上欠威如之吉, (廉)〔簾〕陛不尊, 下有慢褻之習。 勳額太多, 名不副實, 而土田臧獲, 將有難繼之道。 名器濫施, 賞不稱勞, 而珥金揷玉, 半是倖進之人。 王猷不遠, 廟說委靡。 戰守無預備之策, 國計欠數年之蓄。 外之守令無良, 專事呑噉, 邊將匪人, 恣意侵漁。 剜生民之肉, 以爲妻妾子孫之奉; 浚軍卒之血, 以供階梯資地之費。 西北則蔘、貂、紬、布, 爲臧害之物。 誅求無厭, 而赤子無所控告。 下三道則統營巨鎭, 爲剝割之所, 縱恣無忌, 而列鎭不能支當。 蓋上自朝廷, 下至郡縣, 近而畿甸, 遠而邊陲, 無一事不失其序, 無一物不受其病, 綱紀蕩矣, 萬目紊矣, 民生渴矣, 軍兵蹶矣。 加之以天災時變, 式月斯生, 毒癘怪疾, 間又興行。 其奄奄之勢、岌岌之形, 蓋已不在冥冥之中矣。 以今所遇, 圖今所濟, 正使聖上, 求言如不及, 從諫若轉圜, 君臣之間, 兩無疑阻, 上下之際, 情志交孚。 光明下濟, 臣道上行。 猶恐其未有及也, 況其否者, 其何有望? 臣近年來, 出入都下, 又嘗冒忝言地。 竊伏覩聖明自臨御以來, 其所以謹始勵精之道, 蓋已出尋常萬萬也。 第於聽言之際, 或有所吝愛, 而不爲之快從者, 至於微細不關之事, 連章累牘, 而亦有時留難焉。 此實由群下之言, 不足以贊聖上之謨, 淺薄之誠, 不足以動聖上之聽, 究其所自, 厥咎有在。 然芻蕘必擇, 聖人所尙, 以人廢言, 前賢有戒。 臺臣之言, 雖未必發皆中理, 而聖上所以樂聞而優容者, 未嘗不於此而加意焉, 則善言日集, 直氣日伸, 後雖有大段難言處, 亦必有直前而不諱者矣。 豈不爲聖上之美德, 而國家之大幸矣乎? 夫舍己從人, 最是難事, 故宋臣程頤有言曰: ‘己者, 我之所有, 雖痛捨之, 猶懼守己者固, 而後人者輕。’ 然其所以不能舍、不能從者, 正以其先有主張者在內, 事物之來, 便成賓主之勢。 是故, 以此(校)〔較〕彼, 常若此長而彼短; 以己對人, 恒似己廣而人狹。 以是言之, 竊意聖明所以虛明照管之地, 淵存無斁之際, 或不能廓然大公如明鏡之無塵、止水之未波。 故察言裁事之間, 有主着牽滯之意, 而無洞快虛受之趣。 此乃義利勝負之會、天人消長之幾、國家興衰之分。 殿下詎可不爲之深省, 加戒懼之功, 收勇克之效, 以自期於好問察邇, 從諫如流之盛德耶? 且以近日之事言之, 交河之擧, 一國之人, 莫不驚駭, 而殿下尙且堅執, 臣實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古之遷都者, 或以爲民害, 如盤庚之殷, 或以避隣寇, 如太王之岐, 皆出於不得已。 漢陽乃聖祖之所卜、宗廟之所安、社稷之所奠。 山河襟帶, 釀靈毓祚, 二百年于玆。 有何可去之義、可棄之事, 而起此疑端耶? 廷臣之爭辨、士夫之公議、萬民之怨咨, 有不足恤也, 獨不念列聖在天之靈, 其所以責望於殿下者, 其將謂何耶? 臣聞, 律云: ‘左道惑衆者斬。’ 懿信以幺麽雜術, 熒惑聖聰, 且復出入諸處, 張皇妖怪, 使愚下之民, 疑眩動搖, 其所犯, 非但惑衆而已。 以臣所見, 懿信固當行法也。 嗚呼! 此等是非, 不待辨說, 而聖明猶且持難, 他日之事, 其亦可知矣。 臺官之設, 將何用乎? 上無以引君當道, 下無以盡吾職分, 循默則非噤口之地, 煩苦則無補闕之效。 如臣無狀, 又安敢堪此重任? 且臣於上年八月, 適以職名無係, 不待受由, 無端下鄕。 旣下之後, 得寒瘧往來之證, 秋冬以來, 再有恩命, 而俱未能趨詣。 今又宿痁未去, 沈呻困瘁, 承命之後, 未卽就途, 且調且行, 稽謝至此。 前有逋慢之罪, 後有偃蹇之罪。 言責重地, 固不可靦然隨行。 伏乞聖慈鐫罷臣職, 以安人臣之義。” 答曰: “勿辭。” 長仍退待。


3月 2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二日庚申司諫院啓曰: “正言吳長引嫌而退。 極陳當時之弊, 直擧聽納之吝, 重言不諱, 深得諍臣之體。 旣曰: ‘職名無係。’ 則下鄕固無所礙, 疾病之來, 人所難免, 其爲稽謝, 勢所然也。 以此以彼, 俱無所失, 請命出仕。” 答曰: “吳長上年秋, 以諫官卽遞下去乎? 然則必付軍職, 何以職名無係言之乎? 問之。” 司諫院回啓曰: “正言吳長, 上年秋爲災傷敬差官, 而敬差官革罷之後, 職名無係而下鄕云。 故臣等只憑其避嫌啓辭, 而處置矣。” 答曰: “知道。 出仕事依啓。”


○吳長言頗切直, 故王欲以其微失去之, 有此問所以, 示忌惡之旨也。 時人亦以此惡長。


3月 3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三日辛酉司憲府啓曰: “倭奴之於國家, 有萬世必報之讐, 無一分可交之義。 而誣枉之說, 至發於上國, 此在一國臣民, 所不忍聞。 爲使臣者, 銜命前往, 職是專對, 所當血誠籲呼, 至再至三, 期於昭雪, 不雪不還。 而及受回咨之時, 視若尋常文書, 漫不知所答何事, 矇然齎捧而來, 其慢命誤事之罪, 不可不重究。 回還冬至使趙存性、李成吉, 書狀官權盡己一行, 上通事及堂上通事等, 竝命拿鞫。” 司諫院亦論之。 從之。


○(司憲府又啓請金應瑞勿爲下送監司推考事。 答曰: “直言已盡, 何可以必勝爲期? 又何至於請推考監司? 予竊惑焉。 休煩似當。”)


3月 4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四日壬戌司憲府啓: “自前上變之人, 先自就獄納招, 乃是規例。 而今此上變陳疏, 則安衛猶未就獄, 有違流來舊規。 請命拿囚。” 答曰: “當議處。”


○(有政。) 南以恭爲戶曹參判, 李聖求爲副校理, 洪霶爲兵曹正郞, 李溟爲吏曹正郞, 柳忠立爲吏曹佐郞, 李大燁爲說書, 申景洛爲輔德, 李昌後爲修撰, 曺明勗爲獻納, 朴鼎吉爲校理, 鄭廣敬爲弘文博士, 宋克訒爲文學。


3月 5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五日癸亥正言吳長啓曰: “事有未安, 義難冒昧。 臣於上年五月間, 以副司果, 帶實錄廳記事之職, 至七月末, 蒙敬差官之命, 八月初, 敬差官革罷, 卽爲下鄕。 臣之妄意以爲, 旣爲敬差官, 則前日軍職已改矣; 旣革敬差官, 則身上職名已去矣。 頃者避嫌啓辭中, 以職名無係, 不待受由陳達矣。 今聞舊規, 敬差官例以本職兼帶, 則是前日軍職, 尙在於敬差官除授之後, 臣之謬妄, 至此甚矣。 臣生長草野, 愚不曉事, 措語失實, 罪在顚錯。 臣不可一日仍冒言地, 以成物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長因此得遞。


○(司諫金止男、正言朴弘道啓曰: “凡臺諫處置, 一依啓辭措語, 定其立落。 頃日, 正言吳長以‘職名無係, 無端下鄕’, 爲避嫌之辭, 臣等未能明白解見其辭。 以其未及行相會禮, 因其所知人, 傳問于吳長, 則答以‘其時不付軍職, 職名無係於身上。’ 云, 故臣等由其辭而請出, 及其下問, 亦以此意回啓矣。 今見吳長再避之辭, 臣等處置乖當之失著矣。 不可更爲處置,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3月 6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六日甲子傳曰: “會盟祭數日差退。”


○備邊司啓曰: “倭情陳奏, 擬於冬至使入來後議處矣。 辨誣奏文, 旣徹皇聽, 則該部當有覆題之事, 而全然未知其間曲折, 今此措語, 甚涉難便。 今中朝諸官, 方以倭情一事, 多致疑慮。 必須更申前奏及近來倭情, 備具一本, 而依前啓辭, 又爲咨報於兵部及薛軍門, 使之洞知, 本國另爲論奏。 黃應陽待此咨奏之去, 又將乘機周旋於王尙書云, 此亦別爲咨文付送宜當。 奏請使旣爲速發, 千秋聖節使連續繼行, 陳奏使不須別遣。 上項咨奏, 兼附於先去使臣之行何如?” 傳曰: “允。 奏請之行, 不可兼陳也。 可附之於節使之行。”


○(有政。) 金質幹爲掌令, 權倜爲奉敎, 朴承宗兼兵曹判書, 黃愼兼戶曹判書, 以陞正一品故也。 鄭經世爲江陵府使, 曺友仁爲銀溪察訪, 宋克訒爲掌令, 崔晛爲文學, 奇允獻爲工曹正郞, 尹知養爲待敎。


3月 7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七日乙丑義禁府啓曰: “安衛事, 議于大臣, 則李德馨議: ‘自祖宗朝以來, 發告逆變者, 輒爲囚禁推閱, 事實則論功, 事虛則蒙罪。 己丑之獄, 趙球兄弟, 亦以首告之人被囚, 而終乃見釋論賞矣。 臺諫據例爲請, 無容他議。’ 李恒福、奇自獻、沈喜壽皆以爲: ‘宜囚以待。” 王曰: “待罪人入來, 議處。”


○有政。 李德泂爲承旨, 李弘望爲獻納, 鄭文翼爲正言, 洪霶爲副修撰。 (鄭起龍爲慶尙左水使。)


3月 8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八日丙寅傳曰: “近來都下刃殺人物之變, 比比有之, 郊外至近處, 大賊興行, 此前古所無之變也。 今後如此賊徒, 不爲禁捕, 則大將以下, 竝拿鞫重究, 兵、刑官, 亦有責罰。 申明法禁, 日新緝捕。”


○義禁府啓曰: “元告所當卽爲囚禁, 而安衛之至今不被囚者, 已乖於獄體矣。 罪人旣爲入來, 取供之前, 安衛宜速囚禁, 以重獄體。 群議俱以爲未安, 敢啓。” 傳曰: “安衛, 宰臣也。 旣聞此說, 則何可不爲陳啓乎? 雖不汲汲收繫, 衛焉往哉? 待罪人推鞫時囚問, 非晩矣, 姑徐之。” 其優待告者, 每如此。


○司憲府啓曰: “謀逆, 天下之大惡。 聞知其事, 至於上變, 其獄莫重。 自前不論貴賤, 必先囚上變之人, 首爲取招, 其意實非偶然。 而今此上變之人, 安坐其家, 迄未就囚。 獄體不重, 物情深以爲未便。 決難以宰臣而獨饒也, 請亟命拿囚。” 從之。


3月 9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九日丁卯中和郡火燒二百餘家。


3月 10日[편집]

○癸丑三月初十日戊辰傳曰: “會盟祭無作樂節次, 前規如此乎? 問于禮官。” 禮曹回啓: “會盟乃一爵告祭, 故自前無用樂之規矣。”


○禮曹啓曰: “今此功臣敎書賜物頒給時, 勿計一二等各功臣, 通融分東西, 以爵次序立頒給矣。 一人參一二勳者, 則敎書及賜物, 令都監收合爲一, 以次序置, 俾無臨時雜亂抽出之患。 作故者則嫡長或諸子中, 當入參代受矣。 若以作故功臣之序, 入而代受, 則爵次失序, 似爲未妥。 現在功臣盡受之後, 別爲代受, 而其序則勿計代受者之職次, 而以功臣職次爲序何如?” 傳曰: “允。”


3月 11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一日己巳時, 內官參勳者多。 王問其會盟序立之節, 命議于大臣。 李德馨議: “內官奉命在外, 如遇望闕行禮之儀, 則不敢與監兵使, 諸奉命及守令, 序立於庭班, 而依入侍例, 俯伏於廳內。 蓋其常處之班, 而外庭無其次也。 今次序班, 事出規外, 以此以彼, 俱是不妥。 不得已處之, 則從隷儀, 各品序立似可, 朝服則不可服。” 李恒福、沈喜壽議: “甲辰已行之例, 如非大差, 則依舊例行之爲當。”


3月 12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二日庚午王宿齋戒, 夜半與諸功臣, 會盟于白岳下。 其盟文曰: “伏以惟我國家, 惟天攸啓。 克生神聖, 以承以繼。 洪基峻鞏, 奕業隆昌, 于扶于翼, 世有忠良。 勛庸旣著, 爵賞斯懋。 金櫃緘盟, 藏諸王府。 顧予眇末, 叨纘遺緖。 昔在春宮, 備經險阻。 迨夫踐祚, 屢剗兇逆。 撥否回泰, 轉剝爲復。 玆實祖宗先王之福, 亦惟臣隣贊襄之力。 過隆虛美, 加予顯稱, 俯仰省躬, 寔惕以兢。 詩人有言, 無德不報。 念玆諸臣, 其勤宜勞。 或執羈靮, 以我西遷。 忘身捍衛, 廟社獲全。 或從宮僚, 撫軍湖、嶺。 終始左右, 不忝帝命。 或居臺閣, 封章討賊, 或由閫邑, 鉤摘兇臆。 爰書訊鞫, 情狀畢得。 賊臣擅柄, 陰謀叵測。 朝紳折簡, 野疏奮筆。 奸膽破落, 人心闓悅。 至如醫流、輿臺、巷伯, 奔走供役, 各盡乃職。 危疑之際, 癙憂仰屋。 裏外之間, 往來繭足。 傳語相門, 密議諫席。 雖隱必揚, 雖微必錄。 三等區分, 四號齊錫。 施及父母, 曁爾子孫。 上推下逮, 均霈汪恩。 仍命練日, 一心齋(肅)〔宿〕, 鬱鬱城陰, 壇修墠滌。 功無新舊, 禮猶今昔。 倂集雲仍, 咸申約誓。 山河在彼, 永保勿替。 於戲! 盤血非信, 神明是欽。 上帝臨汝, 毋貳爾心。 知製敎金尙憲之詞也。 功臣崔有源等見之大怒以爲, ‘語含譏諷, 全無贊詞’, 欲擧劾之, 不果。 ○【據事撰文, 而構捏黯昧之狀, 叨濫混雜之態, 隱然自見矣。】


○還御昌德宮、仁政殿頒敎, 賜功臣敎軸、畫像、銀段、馬、奴婢、土田, 各有差。 初昏還于行宮。


○功臣凡四號。 一曰: “竭忠盡誠同德贊謨佐運衛聖功臣。” 【二等減佐運二字, 三等減同德贊謨佐運六字。】 一等十人, 二等十七人, 三等五十三人。 崔興源、鄭琢、尹斗壽、李恒福、尹自新、沈忠謙、柳自新【王妃父。】 等爲之首。 宦官、掖庭官、書吏等皆參錄。 然多已故之人, 以嫡子孫代位。 二曰: “效忠奮義炳幾決策翼社功臣。” 【二等減決策二字, 三等減炳幾決策四字。】 一等五人, 二等十五人, 三等二十八人。 許筬、金履元【卽信元改名。】、柳希奮、崔有源、尹孝全等爲之首。 宦官、衛士, 皆參錄。 三曰: “輸誠結義奮忠效節定運功臣。” 【二等減效節二字, 三等減奮忠效節四字。】 一等二人, 二等五人, 三等四人。 李山海、鄭仁弘、李爾瞻、李惺等爲之首。 四曰: “奮忠秉義決幾協謀亨難功臣。” 【二等減協謀二字, 三等減決幾協謀四字。】 一等二人, 二等十二人, 三等十人。 申慄爲之首。 合一百七十人。 所謂‘衛聖功臣’者, 錄壬辰從王於伊川、全州者也。 皆以義州扈從諸臣, 分送爲撫軍司者, 道路攀附者亦多, 其已參扈聖功臣者二十人矣。 初, 王之分朝, 本無征討之效, 以宣祖之命, 從王而行者, 尤無可紀之勞。 王旣以此受尊號, 欲廣樹恩私, 所錄多於扈聖功臣。 所謂‘翼社功臣’者, 錄誣告臨海君逆謀及鞫獄諸臣也。 宣祖纔殯, 嗣君初政, 首起大獄, 戕害至親、宗室、名將, 多無辜掠死者。 失人望而損國脈, 莫此爲甚, 有可誅而無可賞, 王特命錄功。 參論三司之官, 不考首從, 竝錄之。 守門將金渭自言: “獨見臨海君宮奴, 裹鐵槌大劍, 入宮門。” 當時皆以爲: “渭守門而不覺捕, 任其闌入, 及獄發乃言, 疑有姦。” 大臣欲鞫問, 而王怒不許, 竟以渭言成獄, 至是錄二等, 封松山君。 渭本金堤人, 鄕里唾罵。 沈喜壽初信崔有源之言, 預聞三司之啓, 又以參鞫之勞, 與諸大臣, 【李元翼、李德馨、李恒福、李山海、尹承勛、奇自獻。】 同錄二等。 喜壽恥之, 辭不免, 非啓、箚則不書功臣號。 所謂‘定運功臣’者, 以鄭仁弘疏論柳永慶功也。 王在東宮, 自以多失德, 疑宣祖有貳於他子, 頗自結於外臣, 戚里柳、鄭家陰爲之主, 遂有柳永慶謀危之說, 仁弘瞷其意, 以保護自任, 上疏論永慶, 以試上意。 宣祖果大怒, 欲盡誅仁弘之黨, 蓋疑東宮樹黨傾己也。 當時事將不測, 會上薨得解。 仁弘之於王之父子, 可謂不忠而無功, 王悅其佑己, 稱爲大勳。 李山海、李爾瞻等, 皆以潛相結義得錄, 然人無知者。 所謂‘亨難功臣’者, 申慄誣告之功也。 殺無辜王孫, 流毒黃海一道。 人皆欲食慄之肉, 而王尤寵之。 其參鞫諸臣, 無論日月久近竝錄之。 四功臣, 一時超陞, 自下僚爲宰相者殆半, 封府院君者二十七人, 朱紫金犀, 徧於班行。 錄原從者以萬數, 子孫增秩及以不及正勳得加資者, 不可勝紀。 李爾瞻參錄三功臣。 臨海獄告變之初, 爾瞻自謫所未還, 不得預其謀, 以爲大恨。 乃自言: “曾爲正言時, 唐將欲見臨海, 我倡論啓請止之。 此爲預杜逆萌之功。” 又引其時諫長鄭經世爲證, 先加經世資一級, 自錄翼社三等, 其實非爾瞻所倡論, 又不干獄事, 其謬濫皆此類也。


○舊功臣亦多疊參者, 李山海參四功臣, 李恒福參五功臣, 古未嘗有也。 李爾瞻封廣昌府院君, 朴承宗封密昌府院君, 柳希奮封文昌府院君, 三人權勢相埒, 而封號同字, 故號爲三昌。


○司諫院啓曰: “自祖宗朝以來, 如醫官、譯官、內官, 雖因一時恩賞, 陞秩金玉, 而只得前導, 不敢呼唱闢路。 而近來雜官之陞堂上者, 呵喝道路, 無異宰臣, 其猥濫縱恣極矣。 物情莫不駭憤, 請令法官, 一一糾劾治罪, 以杜其漸。 宦寺之輩, 不得齒諸朝紳之列, 尙矣。 中國之制, 使居處闕庭, 守門傳令, 異其冠制, 其區別之意, 至嚴且密。 我國制度則許令着帽帶, 雖未知其立法本意, 而至於儼然以朝服序立於宰臣、朝士之班行, 則前此所未聞之事也。 今日會盟祭行禮時, 該曹旣已序次於品末, 而內官輩不有朝家命令, 公然雜亂於班行。 此由禮官不能先期講定, 據理斥絶, 以開無前之弊。 凡在所見, 極爲駭愕。 請禮曹堂上推考, 色郞廳罷職。” 答曰: “只推該郞。 且令考法典舊例, 以定恒式。”


3月 13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三日辛未兩司合啓“前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還收往審交河之命”事。 答曰: “不允。”


○司憲府(連啓金應瑞亟寢下送之命事。) 又啓: “臺諫爲人主耳目, 主一時公論, 知無不言, 言無不盡。 國家政令, 雖係極祕, 事無大小, 無不與知, 所以使無不言, 而無不盡也。 況事有緩急, 機變無窮, 設有莫重莫急之事, 而祕不使聞知, 必待相問然後通報, 則非徒後時無及, 若或臺諫全然昧聞, 不爲探問, 則將使耳目之官, 終不得糾正, 坐誤事幾乎? 臣等伏見昨日政院啓辭, 則以爲: ‘祕密之事, 兩司簡通于注書, 注書或紙尾或別紙以答, 乃是舊規。’云。 至曰: ‘注書居史官之列, 亦不可輕毁規例, 虧損體面。’ 言官於朝家幾事, 無不參聞, 欲及時捄正, 莫非公耳國耳。 必相私問私通, 的非盛時規例。 注書雖居史官之列, 一時政令, 非如史冊是非之事。 循例書送于兩司何, 拘規例有無, 亦何損於體面乎? 張皇至此, 敢瀆天聽, 輕臺諫、蔑公議, 莫此爲甚。 請色承旨罷職, 今後凡係祕密之事, 一一謄書封送兩司事, 捧承傳施行。” 答曰: “不允。 詳考舊例, 倣而行之可也。 不爲煩論。”


○王行會盟飮福宴于仁政殿。 翌日, 功臣等上箋謝。


3月 14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四日壬申兩司合啓論李懿信交河事。 答曰: “開府之事, 實與遷都大不同。 先倡遷都之說, 惑亂衆聽, 予竊怪笑。 李懿信亦無可罪之事, 休煩可矣。


○庭鞫。 安衛、趙克信、趙平、趙應、柳泰亨捧招後面質。


○趙克信庚戌進士, 爲人虛誕, 有心病, 多發亂言, 內行淫悖, 得罪於父母, 鄕人醜之。 趙德弘等以其親戚, 相規切, 仍成交惡。 與鄕人議削校籍姓名, 通文于成均館, 欲錮之, 克信大怨望。 時, 安衛以故將家居, 性凶狡。 見朝廷數起逆獄, 金渭在同郡, 以虛誕半辭, 取封君, 心艶其利。 知趙克信怨德弘等, 先餌以厚財, 一日謂克信曰: “聞君每言趙德弘輩有逆謀, 信乎?” 克信曰: “然。 似有此謀矣。” 衛曰: “爾若知其逆狀, 當與我共上變。 卽爾爲元勳, 吾次之。” 克信旣深怒德弘等, 欲中傷之, 未得其由, 聞安衛之誘, 欣然和應, 若己眞知其事者。 衛遂構捏其事迹, 某爲將某爲裨將, 一一敎克信, 克信許諾。 衛卽潛馳詣京疏言: “克信所言不軌, 而未委是否, 然臣旣聞逆語, 不敢不達。” 衛故模稜其辭, 欲使克信, 當其推訊, 而坐觀成敗, 專其首功。 又託於柳希奮以自固, 人莫測焉。 克信父聞其事, 追見克信泣謂曰: “爾獨不聞金濟世之死乎? 濟世廣引無辜, 構成大獄, 而卒不免於誅者, 爲申慄所賣也。 今安衛不告於汝, 私自上變者, 欲以汝爲濟世也。 今汝就服則汝爲逆首, 而衛爲元功, 不服則衛當反坐, 切勿爲其所賣, 但以實對。” 克信乃悟, 詣庭供云: “此皆安衛敎臣上變之語也。 然臣實不聞此謀, 但趙德弘等以臣爲賊子, 錮之於學宮, 必欲殺臣, 其心術不測。 故臣不勝憤惋嘗言: ‘此人早晩必爲逆賊。’ 此乃深嫉極罵之辭, 其謀逆之狀, 則曾未審知。 若知之, 則臣豈不自告, 而爲安衛所先乎? 安衛再三誘臣上變, 臣曰: ‘恐爲權聰奈何?’ 【聰於壬子夏上變, 反坐鞫死。】 衛曰: ‘主上疑湖南人心不順, 朝廷亦欲起逆獄。 我是宿將, 交結上下。 汝今告變, 則我當助成, 豈使汝反坐乎?’ 所聞於衛者如此。” 云。 於是衛大窘出不意, 與克信再三面質, 克信無變辭。 趙德弘等供云: “臣不但與克信有國人所共知之嫌怨, 安衛在一鄕, 所行悖惡, 且其父以大黨賊, (逋)〔捕〕誅而沒, 衛起家, 贈其父宰相。 臣等作大唐【黨與唐音相似故也。】 中興頌, 以刺之。 由此, 衛怨一鄕, 構成此說。” 云。 其前後搆嫌, 文籍具在, 皆可覆按。 衛無以對, 廣引他人以自證, 皆不實, 屢變其招。


3月 15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五日癸酉傳曰: “臺諫論事, 事體雖重, 亦不可不審察時勢, 從容以處矣。 昨日宴禮迫近, 三嚴旣下之後, 憲府啓辭冒入, 仍致大禮久稽, 終至犯夜, 甚爲未安。 今後凡擧動日, 如非及時捄正之事, 待禮畢論啓。”


○東萊府使狀啓: “本月初三日, 留館倭人等, 館外任意出入, 而釜山僉使不爲馳通於臣。 訓導李彦瑞假托稱病倭人, 公然出遊外處, 令該曹參酌科罪。”


○都承旨金時獻卒。 時獻天性樂易, 篤於孝友, 致功易學, 深爲宣廟所器重。 早魁大科, 歷揚華顯。 及永慶之當朝也, 力求補外, 自放於山海之間, 還朝未久而卒, 人皆惜之。 性好異術, 多畜姬妾, 此其短也。


3月 16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六日甲戌司諫院啓曰: “倭人之性, 狡詐百出, 潛通姦細之徒, 覘知我國事情, 近來尤甚, 留館之倭所當嚴譏察, 禁其出入。 而今見東萊府使李昌庭書狀, 留館倭人托稱名日, 公然設幕於水邊, 恣其宴遊, 而釜山僉使趙安邦、譯官李彦瑞, 視若秦、越, 略不禁斷, 日後無窮之弊, 據此可知。 其不職之罪, 不可尋常治之, 請趙安邦、李彦瑞, 竝命拿鞫。 倭人接待之事, 本府專掌, 而不能預先防閑, 今始馳啓, 偃然待罪, 有若塞責者然, 亦爲非矣。 請府使李昌應/庭推考。” 答曰: “依啓。”


○司憲府啓曰: “近來刑獄不嚴, 私情大勝。 算員文弘慶以罪重, 啓下被囚之人, 敢赴監試, 終至於參榜, 聞者驚駭。 刑官蔑法縱囚之罪, 不可不懲, 請刑曹堂上、色郞廳, 竝命罷職, 文弘慶削榜, 依律定罪。 近來人心日漓, 公道掃地, 至於科場之間, 一循私情。 外方尤甚, 京中或然, 識者之寒心久矣。 前都事全頊, 頃以忠洪右道監試初試官, 私率本鄕親知三、四十人, 以爲竊榜之計。 前江陵府使朴慶業, 亦以江原道試官, 手寫擧子三十餘人試券皮封‘謹封’, 以爲識認之地, 初場試取得中者, 至於十七人之多, 竝激應試多士之怒, 終至罷場。 如此之人, 不可不隨現重治, 以杜後弊。 請全頊、朴慶業, 竝命拿鞫科罪。” 答曰: “刑曹堂上推考。 他餘事, 依啓。”


3月 17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七日乙亥庭鞫。 (罪人)安衛與李安謙、李延慶、李光英、尹巑、李善傑、柳士宗面質後, 安衛仍囚, 李安謙等竝放送。


○(有政。) 以崔東式爲司諫, 丁好寬爲文學, 洪霶爲副校理, 裵大維爲正言。


3月 18日[편집]

○癸丑三月十八日丙子吏曹啓曰: “法典內: ‘凡實職二品而追贈者, 父母准己品, 祖及曾祖遞降一等。’ 本曹依此遵行矣。 至於功臣追贈, 則査考已行近規, 親功臣身死者雖秩卑, 陞授正二品, 以資憲參。 三等正勳而身死者, 則只授正憲加, 不得變品, 故於其追贈, 考妣亦不得變品。 如資憲之加一階者, 爲正憲; 正憲之加一階者, 爲崇政; 崇政之加一階者, 爲崇祿。 本曹常時追贈, 規例不同, 臣等亦嘗疑怪, 已行式例, 不得擅便改易。 目今又有諸功臣追贈之擧, 而外議紛紜, 或以爲: ‘功臣追贈, (獨不可)與常行規例有異。 如資憲之加一階者, 當爲崇政; 崇政之加一階者, 當爲輔國。’ 或以爲: ‘功臣生存者, 不得超資變品, 循次陞授, 則獨於追贈, 超授未安。’ 云。 自曹不敢擅斷, 議大臣定奪, 劃一擧行何如?” 傳曰: “允。”


3月 20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日戊寅錄勳都監啓曰: “曾參扈聖功臣賜物, 通計先朝已受之數, 則銀兩外, 他無補給之物。 故扈聖以二等, 今陞爲一等者, 則受銀子三兩; 以三等, 今陞爲二等者, 則受銀子二兩。 而又以扈聖功臣因南下之功, 今錄衛聖者, 則不計前受賞物, 而依他准數題給矣。 右議政鄭仁弘及作故西原府院君鄭琢, 贈富城君鄭渰、贈訥陽君任發英等, 則敎書及賜物無受去之人, 故時置于各該司, 令禮曹速爲處置。” 傳曰: “允。”


○海川君崔有源啓曰: “臣頃於盟壇, 以禮曹啓辭中事, 率爾發言於衆會處, 此則臣之失也。 但傳之者失眞, 以致李廷龜移告至再, 臣瞿然自失, 置身無所。 若因往來敷衍之語, 重臣不安其位, 則士夫間疑阻相軋之習, 未必不由於此。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大司諫李好信、正言朴弘道啓曰: “國家設耳目之官, 非欲備員充位而已, 蓋將隨事規正, 各盡其職。 頃日東萊府使李昌庭書狀有曰: ‘留館之倭, 至於三四百名之多, 而禁防之事, 日漸解弛。 本月初三日, 許多倭人托稱名日, 公然設幕於館外三處, 恣意宴遊, 略無忌憚。 而釜山僉使趙安邦視若尋常, 不加禁斷, 譯官李彦瑞安臥私室, 恬不動念, 非徒不能禁, 又不馳告於守臣。’ 云。 臣等竊念國家不幸, 許通關市, 歲遣倭人, 連絡不絶, 奸細之徒, 往來交通, 透露事機。 頃年上國之致疑, 未必不由於此, 若不嚴加譏察, 防閑其出入, 則邦禁一解, 末流難防, 日後無窮之弊, 有不可勝言。 臣等據法拿推, 一以警邊臣玩愒之習, 一以杜外人交通之漸矣。 今見備邊司祕密啓辭, 則以爲: ‘此非大段可駭之事, 惹起波瀾於不關處, 恐非得體。’ 不幸而近於平調信之所言, 只請推考, 決杖。 臣等所見與廟堂相反, 何敢冒居言地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3月 21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一日己卯兩司合啓李懿信交河事, 玉堂連上。 箚竝不從。


3月 22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二日庚辰義禁府啓曰: “冬至使趙存性等慢命不職, 不能周旋罪, 各杖一百, 奪告身。”


3月 23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三日辛巳庭鞫。 李汝和元情後, 與安衛面質。


○安衛屢詘於趙克信等, 朝廷皆知其虛妄, 而王命先刑訊趙克信。 克信本狂病, 易取誣服, 人甚危之。


○大司憲宋諄, 司諫崔東式啓曰: “安衛供招, 三變其說, 節節違錯, 而先刑趙克信, 似違獄體。 臣等勢難參鞫,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宋諄之解趙克信甚正, 功亦不細, 不可以其人掩之。 然當初告變時, 李爾瞻等不預知李沖按全羅道, 躬問德弘等, 知其無他, 書報諄等, 故諄等從而解之。】


3月 24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四日壬午司憲府啓曰: “大司憲宋諄引嫌而退。 凡有大獄, 必使臺諫同參者, 非以備員數而已, 欲其審察於訊覈之際, 而捄正之也。 安衛陳告大逆, 而屢變其說, 節節違錯則刑鞫得情, 不宜舍此而及他。 獄體所關, 豈不重哉? 言官旣見如此, 則其不安於參鞫, 勢所然也。 少無可避之嫌, 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司諫院啓曰: “司諫崔東式引嫌而退。 三變其說, 節節違錯者安衛, 而先刑趙克信, 有違按獄之體, 則言官之勢難參鞫, 固其所也。 其所引避, 有何所失? 司諫崔東式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全羅監司李慶全辭。 傳曰: “予適有疾, 不得引見。 本道人心不好, 十分撫摩鎭定。 如有非常之事, 先幾譏察善處, 盡心職事。”


○宗廟親祭後, 將行飮福宴。 司憲府啓請: “纔經日變, 請停宴禮。” 王令禮曹議啓。 禮曹啓曰: “飮餕之擧, 在於禮文, 故該官雖不得不據禮仰稟。 而近來需辦連仍, 經費困竭, 誠有如言官啓辭。 況初一日, 又有日食之變, 此正戒懼修省之時。 雖曰飮福, 旣名爲宴, 則似爲未安。 陳賀之禮, 旣命權停例爲之, 飮福宴依言官啓辭, 特命停止爲當。” 王曰: “飮福宴非惟禮文所載, 予見祖宗朝舊例, 親享後必行。 此非耽飮之比, 但纔經會盟宴, 又有日食之變, 依言官之啓, 今姑勿爲, 賀禮竝停可矣。”


3月 25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五日癸未李聖求爲獻納, 曺明勗爲修撰, 李如璜爲說書。


3月 27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七日乙酉政院啓曰: “安衛、趙克信, 令禁府更議定罪事, 已有傳敎。 故此二人則當令禁府處置, 而其餘人則前日大臣以竝放送啓辭矣。 今則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竝放送。”


○以崔有源爲大司憲, 柳寅吉爲大司諫, 鄭廣敬爲修撰。


3月 28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八日丙戌兩司合啓李懿信依律定罪亟, 寢往審交河之命。 弘文館箚, 請李懿信定罪, 亟寢往審交河之命。 答曰: “往審無妨, 請罪已甚。 徒煩而已, 訖可停止。”


3月 29日[편집]

○癸丑三月二十九日丁亥傳曰: “逆賊金百緘捕捉出身金昌, 東班六品實職, 爲先除授, 他武士捕捉逆黨者, 竝詳察, 相當職除授。” 百緘等非亡命也。 所謂捕捉者不過拿卒之類, 而因緣圖賞, 特旨除拜如此。


○以權縉爲承旨, 鄭文翼爲吏曹佐郞, 鄭造爲弼善, 鄭廣成爲舍人, 丁好善爲執義, 金藎國爲大司成, 趙希逸爲吏曹正郞。《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四


광해 5년 4월[편집]

4月 2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二日庚寅傳曰: “太廟親祭時, 扈衛警守, 申明嚴察事, 另爲檢飭, 假承旨以年少官擇差。”


4月 3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三日辛卯王親祭太廟。


○兩司連啓李懿信及交河事, 不從。


○大司憲崔有源辭職上疏。 【以曾被黃奭私書, 有附會柳氏之譏故也。】 答曰: “省疏, 具悉卿懇。 惟卿獨不觀《易》乎? ‘王臣謇謇, 匪躬之故。’ 情外無倫之語, 何足介意? 宜殫匪躬之節, 益勵金矢之直。 予言不再, 毋庸更辭。”


4月 4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四日壬辰兵曹啓曰: “功臣正三品以下無實職者, 封君中二十五員外無實職者, 文武新陞堂上送西者, 員數甚多, 祿科不足。 依正月等例, 分作護軍何如?” 傳曰: “允。”


4月 5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五日癸巳平壤城中火。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4月 7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七日乙未禮曹啓曰: “奉慈殿親祭儀注, 初以原廟例磨鍊, 所謂原廟卽文昭殿懿廟也。 考其親享時儀, 則自上御翼善冠、袞龍袍、諸享官、陪享官時服行禮, 載在《五禮儀》。 今當依此行禮, 大臣之議, 亦以爲然, 敢啓。” 傳曰: “奉慈殿之祭, 前日追崇時, 旣用冕服, 到今何必做別樣? 依前式行之。” 於是陪祭官皆公服。


4月 8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八日丙申兩司合啓李懿信、交河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4月 9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九日丁酉司諫院啓曰: “《五禮儀》, 自上親祭時, 太廟則以冕服行禮; 文昭殿懿廟則以翼善冠、袞龍袍行禮, 明有定規。 而今此奉慈殿以冕服行祭, 有違禮文, 請依大臣之議, 一遵《五禮儀》施行。” 答曰: “攝祭時, 可用祭服; 親祭時, 用時服, 別無義理。 況前旣以冕服行事, 何可異同? 毋庸煩論。”


4月 10日[편집]

○癸丑四月初十日戊戌以李睟光爲大司憲, 以尹知養爲兼說書(, 李英爲咸鏡北道兵使, 以柳承緖爲咸鏡南道兵使)。


4月 11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一日己亥政院啓曰: “遼東都指揮使咨文皮封, 書以‘國王處’甚是慢辭。 而譯官韓彦博所當據理周旋, 使之改書, 而俛首齎來, 極爲駭愕, 請韓彦博推考治罪。 義州府尹洪命元亦無一言相辨, 難免其責, 請竝推考。” 傳曰: “允。” 司諫院啓請韓彦博拿鞫、洪命元罷職。 答曰: “依啓。 洪命元已爲推考, 此時不可罷職。”


○傳曰: “科擧, 剽竊莊老文字者, 一切勿取。”


○以李弘望爲獻納, 朴來章爲注書。


4月 12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二日庚子司諫院啓曰: “設科取人, 乃國家莫重之擧也。 如有一毫未盡之事, 則必罷其榜者, 其法至嚴。 而今者增廣文武取士額數, 加減不同, 有違當初定規之意, 故旣已請罷該官, 仍存其榜, 事極苟簡。 請令該官更議定奪。” 答曰: “罷榜重難, 然令該曹議啓。”


4月 13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三日辛丑司憲府啓曰: “今此增廣別試館試試取時, 儒生製述科次同等, 而或有表、策見屈, 而論、賦得參者, 大違國家取士之規。 外議藉藉, 昭不可掩, 請其時監試官, 先罷後推, 同參試官, 竝命罷職。 國有大慶, 設科取士, 乃是莫重之擧。 而今此增廣別試, 文武額數, 增減不同, 已極駭愕, 設場日字, 京外有異, 三道罷場, 非但責在擧子, 所失亦在試官。 至於館試試取時, 應參者見屈, 而應屈者得參, 物論譁然, 久而愈激。 種種可罷之端, 不一而足, 仍存其榜, 極爲苟且。 請增廣監試, 東堂竝命罷榜。”


○兩司合啓李懿信交河事。 答曰: “不允。” 答府曰: “罷榜事, 議大臣以處。 監試官、試官, 竝推考。”


○以朴震元爲大司憲, 尋以避嫌遞。


4月 14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四日壬寅義禁府啓曰: “孝仁獄事判下, 臣等所見, 不敢不盡。 大凡奸罪如此, 而非奸所捕捉, 則必須干證歸一, 然後可以成獄。 今此孝仁之罪, 初出於臺諫風聞, 而及其推鞫之際, 南謹身、女英所招首尾抵牾, 言根無據, 銀玉受刑三次, 而終發明, 其餘事干德只, 愛伊在逃未捕。 以此言之, 似難成獄。 且朴振宗招云: ‘婢十月重杖, 第四日二更身死。’ 姜檝招云: ‘丁未十二月二十九日薄暮, 進往其家, 則庭畔罪/死人, 血肉(犯)〔狼〕藉。 第四日二更身死, 則必不露置於庭畔。’ 此兩人招辭, 各有不同, 雖不可疑, 而亦難證孝仁之獄。 至如李守白, 於振宗母, 已是事之如母, 則其出入, 無內外可知。 振宗之無家法, 旣如此, 則外言或有此理。 至於奸淫大獄, 不可以外言爲據, 矧今謹身所供, 頗變初辭, 而女英以爲: ‘孝仁淫行臺諫風聞, 吾何以得知?’ 則揆諸獄體, 更無證據之地。 第難測者獄事, 尤難知者奸獄, 臣等只據各人招辭, 反覆陳稟而已。 上裁施行何如?” 判付內: “此獄旣無干證, 得情甚難, 舍法義決, 亦似未妥。 但渠輩俱失自處之道, 致此家變, 烏得無罪? 朴振宗斷以家不齊之律; 女英、孝仁斷以不睦之律; 南謹身論以造言陷人之律。”


○檢閱金搢以橫被金昈之誣論, 上疏乞下獄對辨。 王下吏曹, 吏曹請議大臣。 領議政李德馨議: “臺諫事體重大, 所言雖涉虛誣, 與之對辨, 則未知其得宜也。 嘗聞成廟朝憲長劾論新進文士倫紀之失, 而成廟深覈言根, 乃禁錮之。 此乃祖宗一時顚倒警動之擧, 後來則無此例。” 左議政李恒福議: “規外對辨果有成廟朝故事。 臣等所論, 只是循法守常, 何敢援以爲言乎?” 沈喜壽議: “金搢之世族明的, 及其潤國之見位殿中星郞之跡, 則臣嘗比肩朝列, 實所詳知。 且臣之外家在忠州, 與潤國爲同鄕, 未聞其家曾被賊/贓汚。 今此橫謗之來, 不亦甚乎? 但言官彈劾之下, 對辨伸理之擧, 雖或有天朝及祖宗朝事例, 而近來我國, 絶無聞焉。 恐難輕試, 以開後弊。 大抵搢之被誣, 人皆冤之。 何必就吏對辨後, 方爲暴白哉?” 判付內: “言官論事, 不可不愼。 況係人之父母者乎? 此則辨覈可矣。 依願施行。”


○禮曹啓曰: “往在辛丑年間, 本曹啓: ‘自今以後, 雖場屋生事, 事在四館, 責四館, 事在試官, 責試官, 事在擧子, 削擧子而已, 一切勿許罷榜。’ 已捧承傳遵行, 已過十年。 蓋以末世士習不美, 國令不固, 每一開場, 必倡罷榜之說, 以致國家紛擾之弊, 長士子偸靡之習故也。 今此武科初試額數, 加減不同, 固爲未安, 而會試之額, 若加其數, 則似不至大段爲誤, 以此該官旣已受罪, 此所謂事在該官則罪該官而已者也。 若一開罷場之端, 則日後場屋, 恐無完結之時, 臺諫啓辭, 亦是守經之論, 臣等不敢擅便。 議大臣定奪何如?”


4月 15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五日癸卯禮曹啓曰: “罷榜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以爲: ‘酌事體、量弊端, 折衷群議處之, 惟在上裁。’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中朝及我國, 古今原無罷榜之說。 不知中世以後, 緣何以有此, 因以爲常。 每一出榜, 落榜年少, 必先尋摘瑕釁, 巷議于私, 初甚微微, 皷以致大, 轉成朝議。 國體膚淺, 何獨此一事? 先朝深燭此弊, 着爲定式, 以垂後典, 今何敢背明命、撓成法? 今之所責, 在四館乎, 在試官乎, 在士子乎? 按式行法則可矣。’ 右議政沈喜壽議以爲: ‘科擧莫大之謬例也。 在平時猶然, 況此經亂板蕩之後, 種種弊端, 有難悉陳者乎? 臣嘗目覩, 四五十年來, 罷榜之擧比比有之。 旣罷而復設, 雖有大段瑕玷, 反甚於前場。 而不可每每罷榜, 故勉强仍用, 勢有所不得已也。 以此言之, 則罷榜一事, 決不可爲。 而其間, 見屈擧子年少浮薄之徒, 皷動而欲罷之者, 踵相接。 先朝之申明禁約, 至捧承傳者, 蓋以此也。 臣於昔年獻議, 亦呈勿罷之說矣。 第念今年監試鄕擧之削去者, 兩三其處, 已爲可欠, 至於京輦之下, 試場不公事, 騰播多端。 末世囂囂之言, 雖未必盡信, 而設或有一分之實事, 則十目所視, 亦可畏也。 豈可皆諉諸落榜擧子所做出, 而不爲之改紀也? 文武一體, 豈容有異同? 初試則依常數試取, 至覆試優取, 本非難事, 而揆諸增廣本意, 實爲相戾。 若然則文武初試, 亦可別樣優數, 然後乃加覆試之數也。 況外方不待該曹公事, 擅加武榜之數, 多寡不同, 而湖西近京之地, 設科之期, 仍用前定月食之日, 皆係可駭。 只罷該郞, 不足以重其事, 此臺諫之所以竝發也。 事已至此, 不得不破格罷榜, 以爲一番警覺之地也。 但國綱解紐, 士風瀾倒, 擧子、試官交相植私, 已成難醫之痼疾。 今雖罷而復設, 不過整頓文武額數而已, 豈有公平試取, 更無人言之理哉? 百罷百設, 實無所益, 抑恐自今以往, 將不免永廢設科取士之法也。 反覆思量, 絶無革弊之策, 唯十分愼簡, 知貢擧之任, 似爲近之, 而臣之此言, 亦甚迂愚不可用。 自古國家, 何嘗不擇試官, 而致有今日之淩夷也。’” 答曰: “依議。”


4月 16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六日甲辰傳曰: “柳慶宗、宋錫慶當賊臣熾張之日, 敢發義論, 旌直之擧, 不可廢也。 各加一資。” 【兩臣曾於丁未冬爲臺諫, 論御醫用藥之失, 欲以中大臣, 爲其斥黜。 王嘉之, 故有是命。】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傳曰: “謁聖製述時, 舊有燃燭之命。 未知燭長有定式乎, 試預備以待。” 禮曹回啓曰: “平時謁聖製述, 有燭刻之規, 而出於一時之命, 元非式例所載之事。 其長短定式, 未有考據, 亦未能記得。 橫看中, 有三燭、四燭、五燭長短斤兩, 竝爲詳載, 令該司造作各樣, 自本曹試燃一柄, 觀其遲速, 稟旨以待何如?” 傳曰: “允。”


○以郭再祐爲全羅兵使, 柳寅吉爲大司憲, 宋錫慶爲大司諫, 金壽賢爲掌令。 郭再祐辭不拜。


4月 17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七日乙巳吏曹啓曰: “以忠勳府功臣賞典事, 議于大臣, 則李德馨議以: ‘此事非造次臆定, 以爲定規者。 光國、平難兩功臣賞典磨鍊時, 俱有已行可據之跡, 該曹自當査考稟處而已, 似不必煩議於他人也。 抑聞扈聖等三功臣賞加, 比平時、光國等兩勳過濫云, 未知何故異規, 而致有此言歟? 亦唯在該曹參酌適中處之耳。 伏惟上裁。’ 李恒福議: ‘該司節節疑難, 考之法典, 參之俗例, 尙難折衷, 況非有司而猝然看過, 何能一一中規? 但光國、平難旣已開例, 其時舊典, 猶有存者, 必不大錯。 至於扈聖等三功臣時, 亦已申之, 有司但當尋逐已行之跡, 去其太甚而損益之。 何可措議於局外泛觀之人, 以爲定式? 唯其中數條, 前者亦有是非, 此則在所當酌量從長, 其他則亦非難處之事, 唯在銓曹善持衡而輕重之。 伏惟上裁。’ 原任大臣奇自獻議: ‘有平難、光國兩功臣, 又有扈聖、宣武、靖難等功臣, 其可以考例者, 必不一而足, 依此爲之無妨。 伏惟上裁。’ 沈喜壽議: ‘先朝已行之例, 若有明白可據之迹, 則該曹亦何必再三啓稟, 至此之勤也? 今番功臣尤甚繁夥, 前所未有, 故節目之拘礙難處, 亦多有之。 該管旣不能准法裁正, 則局外之人, 尤不敢容易臆斷。 大抵官爵屑越, 莫此時若, 有識之寒心極矣。 不宜不十分酌處, 以爲後日之令式也。 功臣敎書之辭, 只因分等常規而言之, 以爲優厚勳盟之地耳。 未必預料後世文不竝錄及一人累參, 有此互相加階, 承蔭重複之事而設也。 君上之錫, 雖微細之物, 因一事而疊施, 亦懼其太濫, 況官爵之至重者乎? 伏惟上裁。’ 本曹査考諸功臣舊例, 亦無明白可據之處, 功臣恩典, 所係甚重, 自曹斷定爲難。 上裁施行何如?” 答曰: “自本曹參商舊例, 從長擧行。”


○傳曰: “西南北三邊之事, 固不可一日忘之也。 凡料理規劃, 宜無所不盡其方, 而予近因連有行禮, 未暇引接講究。 廟堂十分商量, 俾無疏率之患。”


4月 18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八日丙午王謁文廟試士【以燭刻試頌一篇。】, 取愼海翊等五人。


4月 19日[편집]

○癸丑四月十九日丁未兩司合啓李懿信事。 不允。


4月 20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日戊申兩司合啓, 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亟寢往審交河事。 答曰: “形便之地, 爲保障之所, 有何不可? 地官以其術進言, 亦非深罪之也。 不允。”


4月 22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二日庚戌司諫院啓曰: “臣等伏見金搢等對辨公事, 事在冤抑, 則似當相對辨覈。 而但臺官體面重大, 若以自己辨明之疏, 至於辨覈, 則非但有傷體面, 後日之弊, 有不可勝言, 對辨則決不可開路。 而金昈身在言地, 雖尋常論啓, 亦當十分詳愼, 而妄論人之父母, 未免其責。 請司果金昈罷職, 辨覈公事, 勿爲擧行。” 答曰: “辨覈事, 事係至冤, 不可不辨。”


○以李聖求爲持平, 崔晛爲正言, 李植爲說書, 尹知養爲奉敎, 朴來章爲檢閱。


4月 23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三日庚戌辛亥傳曰: “館試應參者見屈, 應屈者得參云, 誰某以何事如是乎? 令該曹會同, 其時試官, 摘覈以啓。”


4月 25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五日壬子癸丑備邊司啓曰: “南邊海防事, 近甚解弛。 上年雖遣御史申飭, 而一番巡歷之後, 更無主管之人, 因循玩愒, 復如前日。 必須另出本司堂上一員專委料理, 或時馳下, 巡歷閱, 施賞罰, 庶有利益。 有司堂上朴彛敍主管舟師, 使之責成。 邊虞漸爲深緊, 而如平安一道築城一事, 多費民力, 尙無頭緖, 極爲寒心。 有司堂上崔瓘曾經本道監司, 諳委本處事情, 此人則主管邊備堂上啓下, 竝令簡率郞僚, 留心規劃何如?” 傳曰: “允。”


○右議政鄭仁弘辭職上箚。 答曰: “見卿箚辭, 聞予之過, 而知卿之意矣, 深用蹙蹙。 卿固辭至此, 姑遞本職, 以安卿心, 須調理待差, 屈意上來。”


○兩司合啓李懿信、交河事。 不允。


○以李志完爲大司諫, 鄭造爲掌令, 崔有源爲大司憲, 金止男爲執義, 尹訒【爲人愚暴, 與鄭造協附爾瞻。】爲掌令, 南以俊爲持平, 宋克訒爲弼善。


○左邊捕盜大將韓希吉啓曰: “去月間, 鳥嶺途中, 有賊劫殺行商, 奪銀子數百兩。 其賊魁庶孽朴應犀逃躱, 賊人許弘仁奴子德男等已爲捕捉, 不下一杖, 箇箇承服。 其同黨數人, 或在外、或在逃, 時方設策窮捕, 而先爲推出銀兩, 還給本主, 已伏賊魁, 移送該曹, 故敢啓。” 傳曰: “捕盜廳會同兵刑曹堂上, 嚴鞫得情, 同黨亦一一詳細鉤問以啓。” 【舊制, 捕盜廳承服罪人, 只啓移刑曹而已。 今特敎如此, 人知其有密聞云。】


○先是, 庶人徐羊甲、沈友英、許弘仁、朴應犀、朴致毅等結爲死友, 遷徙無常。 羊甲, 故牧使益妾子, 友英, 故監司銓妾子, 應犀, 故相淳妾子, 俱以名家支屬, 業又/文有名, 而不事科第, 以商販爲務。 自己酉年移寓驪州江渚, 通家共財, 衣食甚侈, 州人頗異之。 及羊甲與致毅等行劫事發, 人始覺其爲盜也。 事發時獨朴應犀在家, 被捉首服。 移刑曹將正刑, 應犀從獄中上疏告: “臣等非賤盜也。 欲聚銀貨, 交結武士, 將行大逆。” 云。 【應犀初被囚, 士大夫或以爲: “此人等皆名家子, 不應有此。” 多有營救者, 大將韓希吉疑不能決。 南以恭、朴彛敍等適與銀商家相親, 詗其實迹, 力勸希吉成獄入啓。 李爾瞻聞之, 招希吉問曰: “聞君得大盜, 其狀若何?” 希吉盡以其招辭告之。 爾瞻遂與希吉及門生金闓等祕議潛, 遣人諷應犀。 應犀方恥先羊甲等服盜, 欲死中求生, 聞爾瞻旨, 遂上變, 其事多傳洩。 其檄文數十句, 皆儷語, 應犀一一誦出, 如初作文字人, 疑闓密授云, 蓋其文體, 似闓筆。 而闓自言: “徐獄我最有勞, 其首功, 李爾瞻亦當讓於我。” 爾瞻亦許之。 又以鄭仁弘前年上箚有“珒、永慶、直哉之流, 接迹於輦轂之下”之語, 推爲炳幾首功, 南以恭甚不平之, 三昌因此爭功。 其後以恭謂人曰: “應犀之服盜, 我之助也。 自盜而爲逆者, 乃爾瞻所爲。” 爾瞻亦以此自負, 屢形於章疏。 爾瞻本不識應犀之黨, 纔從韓希吉, 聞其獄情耳, 何預於告變而自以爲功乎? 其諷誘構成之跡, 難掩矣。】王命招大臣及義禁府堂上, 下其疏議之。 大臣李德馨等回啓曰: “伏見囚人朴應犀上疏, 極爲駭愕。 此人方以殺越行商之罪, 被囚承服, 是應死之囚也。 今此疏辭, 尤可驚駭, 卽爲鞫問其狀後, 現出各人, 密捕審鞫爲當。” 傳曰: “依啓。 朴應犀移義禁府別間, 堅囚。”


○王御西廳, 親鞫。 領議政李德馨、左議政李恒福、判義禁朴承宗、知義禁柳公亮·閔馨男、同知義禁趙存世、大司憲崔有源、大司諫李志完、刑房承旨權縉、問事郞吳靖·趙希逸以推官入侍, 都承旨鄭曄、左承旨李德泂、右承旨李信元、左副承旨睦長欽、同副承旨尹重三、注書李用晉、假注書安弘量、待敎嚴惺、檢閱鄭百昌以侍臣入侍。 先鞫朴應犀, 應犀供: “徐羊甲、朴致毅爲謀首, 與鄭浹、朴宗仁、沈友英、許弘仁、柳仁發等, 交結豪傑, 欲圖社稷, 幾至四五年, 而不得乘隙。 先王昇遐之後, 自天朝詔使出來, 許弘仁、徐羊甲持弓矢, 來到南別宮門外, 欲射中詔使, 因爲起兵, 而詔使守衛嚴密, 不得售計。 去年李耕俊以興義軍門爲號, 草成檄文, 欲貼於四大門, 閧動民心, 仍欲起兵, 屬金直哉變生, 耕俊還奪檄書燒火。 退計七年前, 徐羊甲首倡逆謀。 與沈友英、許弘仁、柳孝先等, 同居驪州江邊大野中, 衣食共之, 日有兇謀曰: ‘吾輩以卓犖之才, 禁錮於當代之法, 不得伸其志。 男兒不死則已, 死則擧大名耳。’ 厥後交結金平孫、金斐又欲交結武士, 而恨無金銀。 辛亥秋, 徐羊甲則親作鹽商, 留連海州者半年, 而殺人逃來。 前年春, 鄭浹、許弘仁、朴宗仁、金斐詐稱王使, 作賊於富人李義崇家, 盜得金銀, 而又恨其少。 前年秋冬間, 與許弘仁、柳仁發、金斐、金平孫, 三度往於慶尙道, 欲打殺往來銀商, 得數千金, 兼欲交結土豪, 而不得遂。 今年春正月, 徐羊甲與朴致毅、許弘仁等, 打殺銀商, 得銀六七百兩。 當今定計, 則欲以三百餘人, 乘夜犯闕。 而先以所親武士, 用賄賂於朝廷執政者, 或得拜宣傳官、內禁衛、守門將等官, 以爲內應之地。 又欲以金銀賄執政者, 使鄭浹得拜訓鍊大將, 而敎書/散盡金帛, 交結三百人, 乘夜犯闕。 先犯大殿, 次犯東宮, 急持國寶, 進大妃殿, 請出垂簾, 牢閉城門, 變置百官。 一邊先殺戚里及摠兵、宿衛之官, 以親舊同黨, 布列朝廷, 徐羊甲自爲領議政, 其餘次第拜官。 又放釋竄謫之輩, 除拜顯官, 使同心擁立大君, 而八道監司、兵使盡以同黨除拜後, 遣使奏聞天朝, 其辭有不忍聞者。 此其定計, 而未得大聚, 故時日未定, 且不達於大妃、大君矣。 三年前, 沈友英儲穀於春川峽中, 以爲將來糧餉。 今年春, 羊甲爲往慶尙道, 交武士權仁龍, 仁龍乃一國壯士, 走及奔馬者也。 此賊兇謀已定, 而未聚兵馬, 故軍案則無之。 徐羊甲、沈友英、許弘仁、朴致毅、朴宗仁、金平孫、金慶孫、李耕俊、鄭浹、金斐、柳仁發、徐寅甲、柳孝先此其同志, 論議已定之類也。”


○王問: “興義軍檄文云何?” 應犀對曰: “有所不忍言, 不敢啓達。” 王令問事郞持筆, 下庭臨問, 傳書以進。 其書列數王罪, 推官請勿留其書。 王滅之。


○注書李用晉進曰: “小臣先塋, 在利川地, 頃年遭喪, 居墓下五六年, 細聞此賊之事矣。 此輩皆以宰相子, 能解文字, 而每怨國法, 不齒庶類, 相與締結, 行止荒唐, 人皆疑之。 今者伏聞應犀之招, 與臣前日所聞, 果不虛矣。 所謂李耕俊乃濟臣之子, 羊甲乃益之子, 其餘數三人, 皆宰相子弟也。 自以有才不施, 懷此極兇之計。 且李懿信素交結此輩, 交河之事, 何莫非竢其隙之計也?” 王曰: “知道。” 【用晉憸人。 越位奏事, 乘時要功, 人唾鄙之。】


○朴承宗啓曰: “國運不幸, 逆變繼起, 小臣只自腐心。 臣伏聞前年金百緘行刑時, 乃曰: ‘國家爲我所欺也。’ 蓋爲其亂引無辜, 以傷國脈也。 今此獄事, 宜百分詳審, 俾無波及之患。” 王曰: “鞫逆不可不嚴, 而實傷國脈。 予亦不知所爲也。” 王問應犀曰: “爾等軍案安在, 與知者幾人?” 對曰: “時未優得銀子, 故只交武士十餘人而已。” 王曰: “朝官、士子間, 亦有參聞者乎? 毋諱。” 對曰: “旣爲告變, 敢不直招? 只謀逆而未擧大事, 故無軍案耳。”


○二更, 王入內, 三更, 出御殿, 捧徐寅甲招。 【寅甲, 羊甲弟也。】供云: “臣到驪州未久, 且不識文字。 羊甲朋輩輕之, 至以席直稱之, 所爲之事, 臣何知之, 且渠安敢爲此?”


○捧許弘仁奴德男元情。 供云: “劫殺銀商是實, 而逆謀則未知。” 云。


○遣使追捕四出, 朴致毅逸。 【致毅, 勳臣忠侃子也, 素行甚悖。】


4月 26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六日癸丑甲寅禁府罪人金斐、朴致仁、沈友英女景信、思敬拿囚。


○王鞫獄達朝。


○兩司合啓李懿信及交河事。 不允。


4月 27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七日甲寅乙卯傳曰: “禁府罪人或一間所囚, 多至十餘人, 事甚不妥。 依上年例, 別樣處之。” 王親鞫。 捧沈友英、朴宗仁、金斐、朴致仁招。 友英供云: “臣貧寒無資, 累口家屬, 衣食極難。 與徐羊甲相識同議, 思得畿甸空閑之地。 聞驪州楊花江有廢堰, 欲修築作農, 兼通魚鹽之利, 就居其地, 朴應犀亦隨至同居。 其後築堰作農農事不成, 艱食尤甚。 曾於春川, 娶百姓女爲妾, 仍往來貿販棺槨爲業, 資活數無而已。 朴宗仁、鄭浹等果一二度相見於應犀在京所寓處, 乃前年二月晦間事。 詔使此時果爲入京乎? 臣有何糧用, 可以餉軍? 銀商殺害時, 臣在洪川, 何由得知? 應犀以殺人大賊, 謀免死罪, 敢發謀逆之說, 陷人於不測, 願盡爲捧招。 有可疑之端, 然後受刑甘心。”


○問事郞二員加差, 李景稷、韓汝溭。


○宗仁供云: “臣自少爲軍官, 出入南北兵營, 將鎭二十餘年, 蹤跡分明, 國人所知。 臣曾識李耕俊, 仍遇應犀, 以其爲名賢之子, 五六番往來相見, 乃是前年夏間事也。 豈有逆謀於其間乎?”


○金斐供云: “臣非名斐也, 乃祕字也。 朴應犀等皆京華人, 臣暫知其面目, 本非相親。 若親厚, 則豈有誤告名之理乎? 以祖父之德衣食自足, 豈敢作賊乎? 與無賴人相知, 則甘受其罪矣。 參知逆謀, 實無此理。” 【祕, 判書睟孫。 背父通俠, 故及此獄。】


○致仁供云: “臣以嫡長忠義, 入番食祿。 致毅與應犀交結謀利, 終始異居, 所爲悖戾, 盡賣家資, 故臣常罵責。 自此失和, 渠雖過臣家門, 不入見者累年。 渠之謀逆事狀, 安得與知?”


○李德馨曰: “此前古所未有之劇賊也。 友英眞其魁也, 舍此逆魁而問其次, 非獄體也。 請令應犀與友英面質後, 刑推得情。” 王曰: “非面質而後, 可得其情也, 其直鞫之。” 朴承宗請令面質, 崔有源、李志完請速鞫。 從之。 友英受刑訊一次, 不服, 乃令朴應犀與沈友英面質, 應犀辭皆錯, 不能辨。 【應犀言: “戊申年, 友英等三人欲射殺詔使, 以抵變。” 又言: “交結之人少, 欲廣交然後售其計矣。” 友英言: “戊申夏, 欽差來時, 臣爲恩津訓導, 爲赦令差使員, 巡歷列邑, 諸守令皆爲證, 文案亦可考。 徐羊甲伊時, 亦在懷德大村, 必多證者。” 且曰: “交結人少, 未及擧事。 然則三人獨可爲亂乎? 此違端也。” 應犀又言: “友英、弘仁等各居峽中, 諸郡共爲鼎足, 將招致武士作亂矣。” 友英言: “江原道人民愚鈍, 貲糧不足, 自古無亂賊, 非如湖海諸郡, 人心澆薄, 每虞逆賊也。 故近日以居湖南地爲戒, 今曰: ‘欲爲逆而就江原道’者, 妄也。” 應犀又言: “偸劫李義崇家及往來嶺南, 伺銀商劫殺時, 友英本孱弱, 且有病, 不得同行矣。” 友英言: “臣身體筋力優於渠等。 豈有共此大事, 而落後之理乎? 且臣前歲, 一不患微恙, 此又違端也。” 應犀又言: “與友英深交後, 始聞逆謀。” 又言: “逆謀之發, 在五六年前矣。” 友英言: “先王昇遐二三年後, 始與應犀, 一二相見。 所謂深交而發者, 又違端也。” 他辭多類此。】 朴應犀又引金、辛胤先、金自點、申景植、奇秀格、權純性、成益振七人爲親友, 而且言尙未告逆謀云。 權縉稟請此人當囚否。 王曰: “姑置之。” 奇自獻啓曰: “所引奇秀格乃臣之子也。 臣請出待罪。” 王曰: “知悉。 宜安心參鞫。” 【秀格乃柳希奮妹夫之壻也, 權純性又嬖人金尙宮親屬, 故王容貸其類, 惟金鞫死。 權純性有臺諫所啓, 然後拿囚。】


4月 28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八日乙卯丙辰禁府罪人徐羊甲拿囚。


○判府事沈喜壽上箚云: “蹇濕病重, 勢難入侍, 親鞫之時, 且累日退在, 請竝治其罪。” 答曰: “知卿力疾出仕, 良慰。 宜勿辭, 安心參鞫, 以重討逆之義。”


○司諫院啓曰: “均田遣使之意, 出於不得已。 而節目繁密, 號令急迫, 許多田結, 責勘於旬月之內, 列邑官吏, 謀免一時之罪, 不顧後日之弊, 未及踏驗, 勒加等數。 以此三道之民怨號徹天, 無意樂生, 或至於流移他境, 棄其業次, 其失所愁歎之狀, 慘不忍見。 秋成遣使之際, 若因此定行, 則當初均田之意, 反歸於不均。 謬籍一成, 貽害無弊, 始事之日, 不可不十分詳愼, 務令均一, 國無漏稅之患, 民免加結之弊。 宜先申飭各道監司, 使其守令, 不拘時月, 從容踏驗, 待其申報, 發遣京官, 査覈虛實, 然後令不煩擾而事有次序矣。 伏見玉堂箚子批答, 以議處爲敎。 今此量田, 實係民生休戚, 而若退一日, 則民怨日滋, 請令該司速爲議處。 百隷之怠官, 日而以益甚。 君父親臨鞫逆, 是何等時, 而大小該官凡緊急命令, 視之尋常, 無意奉行, 事甚駭愕。 限推鞫間, 命下之後, 如有如前怠慢, 不卽擧行者, 勿爲循例推考, 一一先罷後推何如?” 從之。


○司憲府啓曰: “前縣監韓嶠以庶孽之子, 用心無狀, 行己詭怪, 急於赴擧, 擅改其父之名, 聞者莫不痛駭。 請命拿鞫。 今此朴應犀等被捉之初, 其謀逆之事, 雖不可預料, 殺越之狀, 已爲承服, 則爲大將者所當卽爲具由入啓, 移送該曹。 而取服八日之後, 始啓請移, 以致賊徒聞奇散避, 其稽緩失機之罪, 不可不治。 請大將韓希吉。 先罷後推。 臺諫爲人主耳目, 責任極重。 所論雖或失實, 不可對辨, 以啓後來無窮之弊。 前司果金昈曾爲正言, 乃以不近之說, 妄加於人之父母, 未免顚倒。 而若至對辨, 則朝家待言官之道, 將自此而消落。 請金昈罷職, 對辨公事, 勿爲擧行。 捕盜廳以賊人捕捉事, 發遣軍官之際, 啓請給馬, 至於再度, 而政院掩塞, 終始不入, 極爲非矣。 請色承旨推考。” 答曰: “依啓。 韓希吉推考。 金昈等事, 予已酌處, 勿用煩論。”


○以丁好寬爲持平。


○王親鞫, 捧徐羊甲、金慶孫招。 羊甲供云: “初以推奴婢事, 往嶺南, 應犀、弘仁等追到。 應犀誘臣曰: ‘今遇殺父之叛奴, 君等可爲我報仇。’ 仍共追逐至鳥嶺中, 及而殺之。 其橐中銀子, 應犀自用, 以三十兩, 爲臣償戶曹木債矣。 渠誘人殺人, 又以叛逆之名陷人, 欲免己罪, 其用心無狀如此。 以其所犯之事, 專歸於(臣)身, 至如射詔使、草檄文, 乘時作亂等語, 茫然不知爲何事, 與渠面質, 則可知矣。 臣等數人, 安能爲逆? 此非意思所到之事也。” 慶孫供云: “臣自少, 痰喘上氣, 不出門戶, 年過四十, 相識甚鮮, 沈友英、徐羊甲等以世交之分, 與之相知而已。 所居鐵原與驪江隔遠, 自己酉年, 相接亦罕, 其用心行事, 專不聞知。 朝夕垂死之人, 有何希望, 而犯赤族之誅乎?” 兵曹參議李稶啓曰: “王世子冊封詔使出來, 臣以延接都監郞廳, 來仕都監, 有一狂漢, 突入於茶房, 卽入啓囚治, 問其名, 則乃朴忠侃妾子云。 以今日見之, 則必是致毅、致仁等所爲也。” 王曰: “知道。” 【致淳狂疾, 爲人所知。 又應犀所云射詔使者, 乃指戊申嚴、萬差官, 而今欲移之於庚戌, 其希賞如此。】徐羊甲、金慶孫各受刑訊一次, 不服; 沈友英壓膝一次, 不服。


○傳曰: “凡鞫問罪人, 勿徒諉於上, 卽大臣以下至問郞, 各因其所供, 逐條鉤問, 期於得情。”


4月 29日[편집]

○癸丑四月二十九日丁巳判府事奇自獻以秀格辭連, 故上箚辭職。 答曰: “泛然相知, 有何未安? 宜勿控辭, 安心參鞫。”


○合啓李懿信、交河等事。 姑停。


○兵曹啓曰: “昨日有人自南山傳呼烽燧擧, 南方有海寇, 甲唱乙傳, 都下譁然, 無知小民, 至於欲荷擔而出, 安有如此可駭可痛之事? 軍法, 驚衆者斬; 律文, 誣民者誅。 令漢城府遍諭五部, 如有說謊傳訛者, 卽便告官, 依律處斷之意, 知委何如?” 傳曰: “允。”


○王親鞫, 捧柳孝先招。 供云: “迷劣人以奉老母, 供養餘暇, 讀書赴擧, 期於成名, 本無大才, 得一初試, 又非禁錮, 已得許通。 謀逆之事, 豈所忍爲? 曾居驪州, 與友英等相知, 今已移居數年。 臣在京, 聞此人等爲銀賊之說, 甚爲驚愕。 以兩班之子, 忍爲此事, 相知之人, 亦甚慙愧。 渠犯罔赦之罪, 做出無形之言, 以爲僥倖之計, 天下安有如此事乎?”


○朴宗仁刑推, 不服。


○捧朴致淳招。 供云: “本是發狂人, 不知所供。” 所言甚荒亂。 又鞫許弘仁妻善伊、朴致毅妻秋玉, 皆稱: “見薄於夫, 無所預知。” 遂刑訊善伊, 下四杖, 亂招云: “其夫弘仁與羊甲等所爲之事, 極爲殊常, 必是謀逆之事也。” 【善伊年二十一, 氣弱不堪刑杖, 停刑後氣絶, 不省事。 王命醫救療, 令都事諭旨, 許以不誅。】又刑訊秋玉, 准杖, 不服。


○徐羊甲壓膝, 不服。 朴應犀與徐羊甲面質羊甲不服。【應犀辭亦多錯。】《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五


광해 5년 5월[편집]

5月 1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一日朔戊午王親鞫。


○權縉啓曰: “昨夜, 靑坡人家明火强盜黑衣者三十餘人, 各持杖, 或稱禁府都事, 或稱捕盜軍官, 殺害人物, 火其家而去。 都城至近之地, 有此駭怪之變, 請令其邊捕盜大將, 各別嚴飭緝捕。” 從之。


○沈友英壓膝, 不服。 王曰: “凡罪人捧招時, 去其(淳)〔浮〕辭, 只問其逆謀同參曲折。” 左右皆曰: “徐羊甲爲先刑推宜當。” 王曰: “朴宗仁、金慶孫壓膝, 徐羊甲姑徐之。” 朴宗仁、金慶孫等壓膝, 竝不服。 捧李士浩、金、朴致安、李耕俊招。 士浩丙午生員壯元, 能文善畫蘭, 酗酒好兵書, 臨海之獄, 幾不免。 【見《戊申日記》。】至是, 應犀引之, 指爲羊甲兵法之師, 而尙不以逆謀告之云。 士浩供: “孽四寸士濯妻娚卽權純性也。 臣於純性處, 見羊甲泛交而已。 今年春, 欲見右相鄭仁弘, 往嶺南, 在大丘醉酒時, 羊甲來見, 醉不省其所言語。 渠庶賤, 本非交遊, 原無敎書之事矣。” 金供云: “以洞隣相連, 故與羊甲輩相從。 以方爲武官之故, 借其兵書來, 同僚亦有謄傳者, 此外無所知云。” 【應犀言: “羊甲以《八陣圖》, 敎金欲用之。” 云。】 朴致安, 致毅嫡四寸兄也, 年六十四。 供云: “致毅悖戾, 到處生事, 臣常加峻責, 故渠一不來見。” 云。 李耕俊供: “臣果與應犀等相識, 近來觀應犀所爲不正, 常與金慶孫言之矣。 此人用心無狀, 欲陷臣等, 何患無辭? 謂臣與謀逆之人相親, 則臣甘受罪, 若謂預知逆謀, 則極爲冤悶。” 徐羊甲壓膝, 不服。 李耕俊、柳孝先等刑推, 竝不服。 徐寅甲刑推。 王曰: “渠若直招, 則當有別樣處置, 此意言于寅甲。” 寅甲不服。 捧朴致剛、朴致雄招。 兩人, 致毅六寸兄, 所招與致安同意。 朴致仁刑推, 不服。


○權縉啓曰: “救療醫員云, 罪人沈友英杖毒上衝矣。” 大司憲崔有源曰: “臣之意則趁其未死前, 嚴鞫得情何如?” 從之。 王曰: “烙刑之命/前, 輸情則當緩刑, 此意言于友英。” 友英烙刑, 不服。 王曰: “加一度烙火之。” 又不服。


5月 2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二日己未王親鞫。 判義禁朴承宗啓曰: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窮兇極惡, 未有甚於此賊。 至於檄書諸語, 臣子聞之, 肝膽俱裂。 嚴威之下, 堅忍不服, 臣欲親自刀割而刲之矣。 大槪此賊非他謀逆之比, 各別嚴鞫, 期於得情何如?” 領議政李德馨啓曰: “此賊同黨皆兇詐, 堅忍至死不服, 先鞫妻子奴僕, 得其端緖, 然後更訊渠輩, 則似有取服之理。” 朴承宗啓曰: “天順間, 石享之亂, 有曺姓謀逆者, 諱不直招, 其妻賀氏, 先爲嚴鞫, 以成獄體。 天朝亦有別樣處置之擧, 羊甲、友英等母、妻、子女、奴僕等竝先爲鞫問, 得情爲當。 賊輩若或輸情, 則母、妻、子女不至於死, 此意開諭于賊輩之母、妻、子妹, 一以刑訊, 一以鉤問, 似有得情之勢矣。” 【曺吉祥擧兵犯闕, 兵敗而誅其門客馮姓人, 諱不承服, 曺妻賀氏證之而已。 本非此獄之比, 而承宗謬引, 以承主意(,妄矣)。】刑推德男。 王使謂曰: “渠上典謀逆之事, 詳細直招, 則當緩刑不問。 渠上典及某某人, 聚會何處而謀逆乎?” 王曰: “問事郞不爲鉤問, 只加刑訊, 自今使問事郞多般詰問, 然後施刑。” 德男受刑訊四五杖, 供云: “兇謀、祕計, 會議於倉洞金祕家云。” 【此亂招也。 鞫迷暗年少女子、奴人, 以開端緖可乎?】李德馨曰: “金祕重出賊口, 宜先鞫。” 承宗等啓曰: “罪人德男, 已爲承服, 請依律處斷。” 王曰: “戊申年鞫逆時, 罪人直招, 則有不爲行刑之人。 今則何以爲之? 議處。” 左右皆曰: “事係重大, 自下擅便爲難, 惟上裁。” 王曰: “知道。”


○許景生供招後, 刑推不服。 【景生卽弘仁之四寸弟也。 以嘗接主弘仁, 訊其去處, 時, 弘仁未就捕也。】金祕刑推, 不服。 致毅妻秋玉壓膝, 不服。


○捧思敬元情。 思敬卽徐益良妾羊甲母也, 供不服。 王曰: “徐羊甲是賊魁也。 堅忍不服, 其心所在, 尤不可測。 其母思敬, 先爲刑推得情。” 謂權縉曰: “羊甲拿入對坐, 先刑思敬, 使羊甲見之。” 朴承宗請以善伊、德男承服招辭, 竝及於思敬問目中, 從之。 王曰: “羊甲若直招, 則母不至死也, 其詳問羊甲。” 又諭曰: “渠雖不服, 又當嚴刑, 足以死矣。 承服則渠雖死, 汝母則當活, 何不直招乎?” 羊甲不答。 王曰: “速爲刑推思敬。” 刑推思敬言于羊甲曰: “汝雖不爲逆, 若承服, 則汝雖死, 吾則當活, 何不承服?” 羊甲不服曰: “君親一體, 所不爲之事, 何可承服?” 思敬受杖, 亦不服。 王曰: “思敬姑置側, 拿景信入問。”


○捧景信招。 景信, 羊甲之娣、前承旨尹暘妾也。 供云: “爲大官妾, 與嫡同室, 故未嘗與兄弟同堂相見, 從門外立語而別, 常含淚送之。 何得知其所爲乎?” 李德馨曰: “景信與思敬有間。 法典內: ‘女子出嫁, 則亦不及緣坐之律。’ 以羊甲之兇逆, 雖目見其母之受刑, 頑不動念, 況於其姊乎? 似當鉤問而已。” 王曰: “第刑推之。” 朴承宗曰: “景信事, 大臣已爲啓達, 請更議刑訊爲當。” 王曰: “不然。 羊甲取服, 則景信固不當刑推。 若終始隱諱, 則景信之外, 更有他族屬, 亦當嚴鞫, 此景信不推而何?” 朴承宗曰: “小臣之言非敢請勿刑也, 蓋有大臣之言, 故欲更議處置耳。” 景信受刑, 不服。 王曰: “賊魁終不取服, 極爲痛惡。 思敬便可壓膝, 鉤問。” 思敬壓膝, 不服。


○按古之制法, 雖鞫逆之獄, 惟訊其黨與, 情狀敗露, 則罪人妻子, 自有緣坐之律。 子不可以證父, 妻不可以證夫, 故訊鞫不及於妻子, 其明倫之意, 亦寓於刑討之中耳。 李德馨身居首相, 逢迎主意, 首以先鞫妻子爲請, 以致思敬之終被酷刑。 德馨而如此, 如承宗諂媚縱臾之說, 又何責乎? 及其景信之當訊, 德馨乃欲引法而救之何耶? 但知其妹之法不當訊, 而不知其母之不可訊, 是何忍之於其母, 而不忍於其妹乎? 徐羊甲雖或有亂言於其儕類之間, 豈其老母所知者乎? 嚴刑其母於其子之側, 誘脅萬端, 必欲取服而後已, 古今所未有也。


○李德馨曰: “羊甲直爲刑推爲當。” 朴承宗曰: “若窮刑則必致徑斃, 姑徐之可也。”


○徐寅甲、朴致仁竝壓膝, 不服。


○都承旨鄭曄啓曰: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自昨日來在於門外, 而觀其病勢, 則心氣頗傷, 症勢深重, 不得暫時起坐。 大臣來在闕門外, 故敢啓。” 傳曰: “使之還家調理, 遣內醫看病。”


○捧梁應河、禮從、禮伊、朴龍傑、徐玉甲、愛守招。 應河供云: “前年八月, 鄭浹爲鍾城判官, 以臣辟其軍官, 臣有老母, 不欲遠役, 再往乞免。 其時見羊甲等數人, 與浹會宿頗款狀, 他無所知。” 【應河, 本應犀所引。】愛守, 致毅母。 禮從, 羊甲妻。 禮伊, 友英妻。 龍傑, 友英春川妾父。 玉甲, 羊甲兄, 供皆不服。


○禮從、禮伊, 刑推, 不服。


○王命罷問事郞趙希逸、李景稷, 以洪霶、李溟代之。 希逸、景稷皆能書警敏, 長於應對, 衆皆推之。 王忽命遞差, 蓋聞羊甲等父兄, 爲其儕友, 恐徇情不直, 故黜之也。


5月 3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三日庚申王親鞫。


○義禁府請罪人安衛、趙克信, 竝遠竄, 王命安衛放歸田里。


○司憲府啓曰: “安衛因嫌誣告, 三變其說, 禁府之只擬杖流, 亦云末減, 請還收放歸之命。 權純性緊出賊口, 請嚴鞫定罪。 鐵原府使金長生、平壤庶尹李命俊俱以賊黨同氣之親,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安衛事, 參酌定罪, 勿爲煩論。 他餘事依啓。”


○長生, 慶孫嫡兄也。 命俊, 耕俊嫡兄也。 應犀言: “臣等之謀, 非但二人不聞, 逆黨嘗恐兩人, 透知其謀。” 云, 故兩人得免拿問。 友英之嫡兄, 亦賴此免鞫。


○捧徐永甲、徐虎甲、徐龍甲、沈燮招。 永甲, 羊甲異母兄。 龍甲、虎甲竝其嫡兄。 沈燮, 友英子, 皆供不服。 龍甲供云: “羊甲棄儒業商, 行止悖謬, 臣不勝慙憤, 每加詰責, 使之讀書赴擧, 則渠答云: ‘我雖中司馬, 不得居館, 雖中第, 不過爲海美縣監, 被駁而已。’ 臣不勝駭愕, 作自悼賦百句以戒之, 渠又棄其草不顧, 其無狀如此。 臣願與羊甲, 及未死前, 面對辨正, 歷陳平日警責之言, 以暴中情。 死無所恨。”


○王曰: “朴致毅逃躱, 廣行跟捕事, 廣議以處。” 朴承宗曰: “上年有金剛哉捕捉事目, 當依此布諭。”


○王曰: “思敬、羊甲、寅甲, 一同般問。” 命思敬加刑。 思敬語羊甲曰: “汝則雖死, 汝何使應生之母, 置於死地, 不爲之救乎?” 王曰: “勿爲遽刑, 詳細鉤問。” 權縉啓曰: “結縛思敬, 以待羊甲火刑, 然後刑推何如?” 從之。


○羊甲火刑一度, 思敬加刑。 思敬言于羊甲曰: “汝何不誣服?” 羊甲不答。 思敬刑訊五六度, 氣絶, 命救療。 知義禁柳公亮曰: “寅甲供稱: ‘羊甲去年成黨出入, 甚爲荒唐。’ 此言似是發端。 請先鞫寅甲, 得其端緖, 然後更推羊甲。” 從之。 寅甲加刑, 不服。


○罪人李耕俊、金慶孫、朴致仁、金祕, 竝壓膝, 不服。 權縉請以金慶孫家傳寫檄書之由, 問於應犀。 王曰: “許弘仁奴德男逆謀, 皆參廳耶? 邊繼許、權純性、(辛允先)[辛胤先]等與賊魁, 幾許人相切耶? 且純性擇家基與賊魁云, 然耶? 一一詳問以啓。” 應犀供云: “辛胤先、權純性, 本與羊甲相交, 卜其家基云矣。 純性近與友英稍疏, 逆謀必不與言, 胤先亦必不聞。 繼許年老無用之人, 辛應望、應期、鄭大鵬、大翰、金暘等與之往來而已, 密議事, 必不聞知矣。” 蓋邊繼許等五人, 初不出於應犀之招, 驪州牧使沈彦明, 聞其與羊甲等同遊, 捕囚以聞。


5月 4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四日辛酉王親鞫, 捧金平孫招。 供云: “臣形貌孱弱, 且不能文, 用武登科爲萬戶, 立身極矣。 渠輩自以文人, 凌蔑如臣者, 故本不相交厚, 庶孽許通上疏時, 一二番相見, 而應犀作賊當斬, 其計‘若告變, 則衆人中或一人承服, 獄必成矣。 功過相准, 可以不死’, 故有此上變, 豈有他由乎? 人臣旣被逆名, 臣只欲速死, 更無所達。” 平孫元情後刑推, 不服。


○金祕、柳孝先壓膝, 不服。 王問左右曰: “沈友英子燮, 年稱十四, 雖年未滿, 可以刑訊乎?” 左右皆曰: “沈燮宜見其容貌議處。” 朴應犀言: “沈燮雖年少, 其父叛國之謀, 日日常談, 宜有所聞。 且燮言: ‘其父, 常言「我居此國, 做事不易, 汝若長成, 當請奴酋來。」’ 矣。” 於是左右請刑推燮。 王曰: “沈燮年少, 可用輕杖。” 沈燮受刑一杖, 呼云, 請承服曰: “羊甲爲魁, 欲以驪、利之軍攻國。 且臣父, 果言欲請奴酋來, 其意似欲攻國也。” 王曰: “問其擧事時月。 且羊甲豈有渠自爲王之理? 其上更無推戴者歟?” 沈燮供稱: “擧事時月則尙遠, 魁首則羊甲矣。” 王曰: “何人爲王乎? 以俗言問之。” 燮供稱: “逆謀甚密, 豈肯向兒說道耶? 羊甲自爲王云。” 王曰: “爲王者不爲直招, 加刑以問。” 燮又供: “鄭浹當爲王云。” 王曰: “爲王者必有其人, 而以鄭浹詐稱, 更加刑以問。 且驪州、利川必有聚軍, 其與知逆謀之人, 一一問啓。” 沈燮多引人。 李德馨曰: “沈燮欲免刑, 多數引人, 不可取實。 但旣已承服, 宜速正刑。”


○沈燮行刑。


○沈友英加刑杖二十七度, 供云: “大槪徐羊甲愚而多氣, 自比諸葛亮、王猛, 欲如桃園結義耳。” 王問: “桃園結義, 是欲何爲?” 友英語塞曰: “謬用粗文字, 今誣服矣。” 遂正刑。 朴宗仁見二人承服, 亦言: “書檄事, 乃應犀敎爲之, 而金慶孫還取燒火。 謀逆是實。” 竝行刑于鐵物市路。


○捧權純性、辛胤先、私奴世仁等招。 世仁, 朴宗仁奴也。 純性供云: “以風水之術, 被侵於士大夫, 朝夕奔走。 又爲學官時仕, 雖與賊等相知, 不得預聞其謀議。 其宅基, 亦無相擇之事。 渠等若問之, 則臣何以知其逆謀, 而不爲擇卜乎? 但初不相問耳。” 世仁供: “上典逆謀事則不能知矣。 作賊所得銀, 則接置于戶曹判書黃愼家行廊云。” 胤先亦供, 不服。


○王曰: “南墻外設營處, 急造假家, 使衛士軍卒入接, 以免暴露之患。”


○正言崔晛啓曰: “臣昨以白衣, 往弔故都承旨金時獻, 仍送友人大丘府使金允安。 適遇嵩陽府院君金信元, 不及回避, 馬上敍話。 臣以嶺南鄕暗, 不識事體, 白衣出門, 馬上見一品官, 請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院啓曰: “旣自知白衣出門之爲非, 則初不當以便服弔人、餞人, 而提起細瑣之事, 强爲引嫌, 未免規避之失。 請遞晛正言。” 從之。 又啓曰: “延興府院君金悌男身爲國舅, 居常行事, 少無忌憚。 擅毁漢江別營, 移構亭舍, 已極無謂, 至於闕中, 無省記止宿, 非止一再, 聞者莫不驚駭。 今大君之名, 已出逆口, 則爲悌男者, 所當席藁待罪之不暇, 而偃然在家, 有若平常者然, 其罪決難容貸。 請削奪官爵。” 【初齊安大君亭子, 在東湖, 癸甲備倭時, 撤其村, 移構漢江別營。 至是, 永昌大君繼齊安後, 而漢江營已廢, 故宮監等請還推其材, 復其亭子。 又永昌患痘, 大妃啓請延興, 直宿闕中以救藥, 而悌男不辭, 識者頗以悌男爲不智矣。 柳活倡此論, 首攻之。】答曰: “金悌男罷職。”


○持平丁好寬啓曰: “今此逆賊非尋常嘯聚之徒, 其言辭之痛怨, 兇謀之不測, 聞之骨寒心墜, 此正主辱臣死之秋也。 永昌大君㼁擁立之說, 旣出於賊口, 渠雖幼稚無識, 人臣負此莫大難容之名, 不可一刻晏處宮中。 故臣欲令有司, 按法以處, 而同僚之論, 有所異同, 使莫重之論, 稽延至此, 臣之疲軟不職大矣。 請命遞斥臣職。” 仍退待。 大司憲崔有源、執義金止男、掌令尹訒、持平李聖求啓曰: “丁好寬發永昌之論, 臣等欲待三司之論議歸一, 然後論啓者重其事也。 今見好寬引避之辭, 臣等遲緩不職之失大矣。 請命罷斥臣職。” 竝退待。 掌令鄭造啓曰: “昨日持平丁好寬以‘永昌大君㼁旣出賊口, 不可一日仍在宮中’之意, 發論於席上。 臣意以爲: ‘逆珒請罪之時, 三司先發, 大臣以全恩爲主, 終不爲率百官請誅, 使國是靡定, 亂賊相尋’, 臣常痛之。 且聞祖宗朝大事則亦有政府先啓之例云。 故臣意‘欲與大臣俱發, 則其爲得體’, 崔有源亦欲與三司俱發, 故欲使簡通于三司矣。 好寬曾無片紙簡通, 而遽爾引避。 討逆大論, 誰敢異同? 不敏之失, 在所難逃, 請罷斥臣職。” 退待。


○以曺挺立爲正言。 【挺立, 仁弘之徒, 居相近, 號爲弟子。 仁弘未嘗敎授學徒, 但置弟子錄, 同其論者盡錄之, 爾瞻爲首。】


5月 5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五日壬戌大司諫李志完啓曰: “伏見憲府, 以‘永昌大君㼁已出賊口, 而未及論啓’之故, 引嫌而退待。 臣亦與同僚, 方爲通議三司之際, 以致差遲, 其失與憲府無異。 不可仍爲處置,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志完退待。


○司諫崔東式、獻納柳活、正言朴弘道啓曰: “討逆之義, 至大且嚴, 亡不越境, 《春秋》以弑書之, 則此萬世之所懼也。 金悌男臣爲國舅, 旣知永昌之已出賊口, 而偃息其家, 尙不席藁伏斧於魏闕之下, 故臣等先論其罪, 而至於永昌, 則當與三司大臣, 同議齊發, 故以致差遲, 而憲府先避, 決不可偃然處置。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李恒福上箚辭職, 以曾用鄭浹爲邊守故也。 答曰: “知人之難, 惟帝其然。 卿所薦者膂力也。 其中所蓄, 何得以知之? 安心勿辭, 明愼鞫獄。”


○傳曰: “鞫獄方急, 兩司處置, 不可少緩。 所當待開門齊會處置, 而自上屢下催命, 玉堂慢不動念, 其可謂知討逆之義乎? 極爲寒心。 弘文官員入直外, 副提學以下, 竝推考。”


○政院啓曰: “左議政箚子批答命下之後, 以待罪事, 出往東大門外矣。” 傳曰: “命招。”


○弘文館請竝出兩司。 從之。


○兩司合啓: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兇謀逆獄, 未有甚於此賊。 凡有血氣, 孰不骨寒而心墜? 永昌大君㼁擁立之說, 旣出賊口, 而取服之賊, 非止一二。 㼁雖幼稚, 蒙無知識, 人臣負此莫大難容之名, 豈可一刻晏處宮中乎? 王法至嚴, 決難饒貸, 請令有司按法以處。” 答曰: “參情用法, 所論無乃過重乎? 休論可矣。”


○司憲府連啓, 請安衛依律定罪、延興府院君金悌男削奪官爵、金昈罷職、對辨公事勿爲擧行事。 答曰: “悌男已爲罷職, 不允。 安衛、金昈事, 予意已諭。”


○司諫院連啓, 請安衛遠竄、金悌男削奪官爵。 “昨日賊招, 逆賊朴宗仁之所賊銀子雜物, 載於馬匹, 接置於戶曹判書黃愼家云, 聞者莫不驚駭。 戶曹判書黃愼請命拿推。” 答曰: “悌男已爲罷職, 不允。 安衛事, 予意已諭。 黃愼事, 徐當發落。”


○弘文館箚, 請永昌大君㼁令有司按律處之, 自此連箚。 答曰: “參情用法, 所論無乃過重乎? 休論可矣。”


○王親鞫。 李耕俊加刑, 不服。


○思敬加刑, 坐寅甲、羊甲于左右而見之, 准刑, 不服。 仍加刑羊甲, 氣絶而停。 加刑寅甲, 不服。


○捧許凈招。 弘仁叔父, 宜寧人也。 供: “老病無所知。” 云。


○徐羊甲、李耕俊加烙刑。


5月 6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六日癸亥王親鞫。


○傳曰: “別營何年撤移乎? 問于備邊司。”


○平壤地, 火出。


○傳曰: “當此主辱臣死之日, 三司之官尤當忘身循國, 以扶討逆之義, 而前正言崔晛敢生窺避之計, 故擧微瑣之事, 瀆擾於推鞫之日, 其情可惡。 姑先罷職, 以警他人。”


○徐羊甲加刑【刑凡四次, 壓膝、火刑三次。】, 羊甲絶而復甦, 左右請速刑推。 羊甲臨訊曰: “願承服。” 且請與朴應犀面對供辭。 仍對應犀供云: “朴應犀招所謂執政者, 渠亦當知, 而藏頭不言矣。 應犀所謂得金帛, 賊殺商人等事, 非渠所爲之謀也。 應犀等欲多出銀貨於金府院家, 仍掛榜爲鬨動計, 而屢/屬値金直哉逆獄, 不果。 臣自海州來, 則應犀言之矣。 所謂執政者果是金府院君, 首倡者亦金府院君也。 其節次問應犀, 則可知矣。 金府院君在銅雀亭時, 本宮次知吳允男, 與應犀及臣, 皆親屬, 故與之交密, 而宰相家出入非便, 使此人通言矣。 府院君欲多得壯士, 又圖親切人, 爲訓鍊都監大將, 而官卑者鄭浹也, 前兵使李璲, 亦嘗見稱, 欲使之爲大將。 又有李止孝者, 與本房相親。 此人若不知逆謀, 則豈欲用之? 且欲以都監、水原軍, 托以夜操, 仍擧事犯闕矣, 此外驪、利軍之說, 則皆虛矣。 吳允男妻常謂臣曰: ‘大君若長成, 則必不保全, 慈殿以此每涕泣。 此時若有拯濟之者, 則豈偶然哉?’ 又曰: ‘本房甚拙, 不能出意思, 畏愼太過, 常常掩尾於兩股間, 敢出他計乎? 爾輩多結友朋, 萬一成此事, 則豈不幸甚?’ 臣答曰: ‘本房若欲收用, 得人何難今時? 有財利, 則交人甚易, 若得財, 則事可成矣。’ 允男曰: ‘本房家名雖巨, 而實無所儲。 果欲得財, 則慈殿有私藏, 或可得。 且慈殿度量, 與府院君不同矣。’ 其後允男以告本房, 本房曰: ‘世豈有如此英雄耶? 然果如是, 則我雖爲府院君, 亦豈無權? 汝輩得食之路, 豈不廣哉?’ 此其所聞於允男夫妻者也, 本房則臣時未親見矣。 允男妻又言: ‘許筬、申欽、朴東亮、韓浚謙、徐渻等乃顧命大臣。’ 云, 此指先王遺敎而言。 然此人等豈參於臣等逆謀乎? 但以其受顧命, 故恃而爲援矣, 其相助與否, 未可知也。” 問應犀曰: “羊甲之言如此, 汝何不言大頭顱耶?” 應犀供云: “所謂執政非的指一人也。 到今更思之, 羊甲語臣曰: ‘擁立大君, 則不可不言于金悌男。’ 云, 且欲以悌男爲左相, 己爲領相。 凡打銀商、募勇士等策, 皆此漢首發, 之金悌男事, 乃虛言也。 大君之事, 臣且上達, 敢諱悌男事乎? 此漢乃八道庶孽之魁也, 常曰: ‘盡聚庶孽, 則何至三百? 可至十萬。’ 且凡事皆諱於嫡同生矣。 今謂與悌男通謀, 此乃構臣之言也。 吳允男與臣極疏遠親也, 臣豈知之? 羊甲自知之矣。” 羊甲曰: “此應犀詐言也。 應犀亦言推悌男爲將矣。” 羊甲又引應犀等所知士子甚多。


○羊甲初受訊, 烙極酷, 略不異辭。 及其母兄盡栲死, 然後夜語同牢人曰: “吾將掀動一國, 以報母兄之讎。” 一牢大駭。 翌日, 羊甲將就訊, 自洗面血, 從容納招云。


○左右請速拿金悌男。 崔有源等請先削金悌男及其子琜官爵, 竝拿鞫羊甲所招人等。 王從之。 又拿問本宮奴婢, 大搜文書。 於是盡捕永昌大君宮奴婢、齊安大君宮奴婢, 囚繫相接, 義禁府獄不能容, 移囚典獄。 獄間皆塡隘, 罪人坐而不能臥, 多徑斃者。


○王聞羊甲之招, 大驚發都監軍士, 圍抱宮城, 擊勺斗, 晝夜防衛。


○轘刑羊甲于鐵物市路。


○按應犀、羊甲等, 只是行劫二三賤孽也。 應犀恥以盜伏刑, 誣告逆謀, 托於大君, 以自解免。 羊甲又怨國家, 滅其身家, 托於大妃, 及引金悌男, 以中主意, 張大其獄, 以爲傾覆國家, 報敵讎怨之計。 正應犀所謂死則擧大名者, 本其心術也。 其後鄭浹又生一計, 以‘應犀、羊甲所供, 爲皆非眞’,而盡引大臣名, 宰以爲同黨。 嗟乎! 豈有十餘人謀大事, 而乃有三層論議不相知者乎? 且羊甲之招, 雖甚巧構, 然不過與允男論議始末, 而渠未嘗一接悌男, 則謂悌男爲逆魁者誕也。 允男妻但言大妃有私藏可給財, 而未嘗言大妃聞此謀, 則謂大妃外應者悖也。 王內忌大君, 外惑讒言, 一切增加鍛鍊, 無足怪者。 公卿左右, 亦皆眩動於禍福, 扼腕歎息, 以爲千古所無之逆賊, 而不覺陷於賤豎捭闔之中, 遂致綱常殄絶, 宗社幾亡。 羊甲之仇亦報矣, 豈不痛哉?


○李耕俊壓膝, 不服。 烙刑, 不服。 又加刑推, 不服。 【耕俊羸弱人, 脛小不敵訊杖, 而受刑最酷, 終不異辭。】


○捧金悌男元情供云: “臣性庸拙, 不與人交。 至於下人、庶孽、朝士, 無出入親切者, 雖有子息, 亦不出門庭。 本以寒生, 位至崇品, 常恐福過災生, 一味畏愼, 又每以家傳淸白, 戒勅子孫。 臣之操心行己之狀, 左右諸臣上下大小人, 孰不知之? 臣與逆賊人等, 非但面目不相知, 亦豈有聞其名姓之理乎? 假使相知, 以彼庶孽數三人, 欲行大逆而願得銀子, 則此何等事, 而有聽信之理乎? 雖問於千萬人, 人豈以此事疑臣乎? 盜賊之人, 何言不可爲乎? 人心極惡, 以乳下之兒, 加之以不測之名, 以爲借重恐動之計。 臣聞慈殿, 自遭此變, 長抱大君, 勺水不入口。 聖明卽天地父母也, 願察萬萬冤狀。 白日在上, 寧有此理? 大君雖乳下小兒, 旣負不測之名, 不可保全。 慈殿若出而付臣, 則臣欲與同死, 而慈殿欲與同死, 不肯出置, 臣不能周旋矣, 此外臣無所達。” 悌男供畢, 王以其供辭, 問于羊甲, 羊甲曰: “與臣所聞不同矣。” 悌男始認羊甲面目, 顧問曰: “汝是羊甲乎?” 方欲辨質, 王命出下獄。


○傳曰: “大君宮次知內官金鳳拿問。”


○捧吳允男及其妻京蘭招。 供云: “臣雖與羊甲爲親屬, 羊甲曾媒短命人爲臣壻, 不久夭折, 臣嘗痛恨欲縊死。 其前雖爲新本宮次知, 以譖見黜, 足迹不往其門, 羊甲所言, 萬萬無據。” 云。 遂刑推二人, 皆不服。


○傳曰: “大君宮前次知閔希蹇騫及悌男孽屬, 竝拿來。”


○悌男多庶族, 悌男性吝, 未嘗周給, 故無親厚者。 王以羊甲等, 欲聚庶孽謀逆, 故盡鞫悌男孽屬, 枉死者無數。


○持平丁好寬啓曰: “螻蟻微臣, 職忝言地, 當此鞫逆方急之日, 瀆擾天廳, 罪合萬死。 頃日臣以永昌事, 發論於完席, 則掌令鄭造此以爲: ‘此事當與鞫廳大臣同發, 不可輕易爲之。’ 云。 臣又因臺諫簡通之來, 欲通此論, 則同僚以爲: ‘當待三司論議之歸一而爲之。’ 云。 故姑爲遲待, 而翌日日晩, 未聞歸一之議, 不得不引避矣。 伏見鄭造避嫌之辭, 提起已往不近之說, 雖/推諉於大臣, 又以臣爲不爲簡通, 使大論稽遲, 顯加詆斥。 凡朝家論事之體, 三司與大臣, 體面不同, 一時俱發之言, 臣未曉其意也。 臣之見斥至此, 決難苟冒, 而昨因親鞫日晩, 又因大論方發, 不卽再避, 今始來詣, 所失尤大。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掌令鄭造啓曰: “頃日席上, 持平丁好寬發一藏頭之說曰: ‘旣出賊口, 罪人承服者二人, 不宜同處一宮。’ 永昌二字按律定罪之言, 全不出口, 同席之人, 或有未解其意。 左右默然無應之者, 臣乃曰: ‘如此無前莫重之論, 不可輕發, 況大臣兩司長官, 皆在鞫廳? 而今此推鞫之事極祕, 雖吾輩未能詳知, 若與大臣通議俱發, 則甚爲得體。’ 同僚皆以爲可且曰: ‘不可不通於三司而發論。’ 則同僚之論, 不可謂異同, 而好寬乃不可否於同席, 亦不簡通於三司, 曾未一宿, 卽爲引嫌, 歸咎於同僚, 取美於自己, 已爲無謂。 今又强避於就職一日之後, 有曰: ‘提起已往不近之說, 推諉於大臣。’ 凡國家有大事, 則大臣與法官, 同時啓辭, 明有舊例。 而頃於討珒之時, 三司先發, 而大臣終不率百官請誅, 以致國是不定, 奸賊生心, 致有今日之變, 臣常隱痛於心。 亂賊之徒, 何代無之? 而今玆之變, 天下萬古之所未有、所未聞者也。 當此大變, 凡在含血, 孰不腐心切齒? 況身在言地, 欲與大臣俱發之言, 不過重其事也。 如此大論, 豈有異同於其間, 亦豈推諉於大臣乎? 所謂不近之說, 臣亦未曉也。 在席同僚皆以爲: ‘通議三司而發論’, 以此完定, 則不更可否之失, 不爲簡通之責, 未知在於何人, 而反謂臣初不肯從, 欲以箝人口而自多, 不亦惑乎? 當此討逆方急之日, 好寬持詰數日, 臣不得不應, 今又來避, 瀆擾之罪,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造欲持此端, 恐脅大臣, 使之竝擧故也。】執義金止男、掌令尹訒、持平李聖求因此引避, 諫院竝請出仕。


○兩司合司啓曰: “昨承聖批, 以參情用法爲敎。 臣等固知聖上親親之至情, 而第討賊天下之大法也, 豈可以殿下之私恩, 屈天下之大法乎? 永昌大君擁立之說, 旣出賊口, 金悌男罪惡, 又出於賊口, 已爲拿囚, 則㼁雖幼稚蒙無知識, 人臣負此莫大難容之名, 何敢一刻晏處宮中乎? 王法至嚴, 決難容貸, 請令有司按律以處。” 答曰: “已諭。 休煩。”


○司憲府連啓“安衛遠竄、金昈勿問。” 竝不許。 又啓, 請移御法宮。 答曰: “當量處。”


○弘文館連箚, 永昌大君㼁依律處斷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5月 7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七日甲子禮曹啓曰: “逆賊徐羊甲旣正典刑, 初七日, 王世子率百官進箋陳賀, 初八日, 告廟社之禮擧行之意, 敢啓。” 傳曰: “姑徐之。”


○傳曰: “討逆甚急, 而每因臺諫避嫌, 未免遲滯。 今後兩司處置, 急速爲之。 且長官雖或有引避之事, 待罷鞫後爲之, 勿爲徑出。”


○傳曰: “咸鏡監司韓浚謙已出賊口, 雖無身犯之罪, 不可仍在方面重任, 遞差。”


○傳曰: “訓鍊都監提調二員, 加差出。”


○傳曰: “兩司入侍參鞫, 其意有在。 近日雖有識之人, 討賊之義, 知之者少。 況今此逆賊, 實非如上年逆類? 卿等隨事糾劾, 以嚴討逆之義。 至如面質, 乃是對詰辨訟之意, 此豈鞫獄之擧乎? 反有傷於獄體。 今後勿爲面質, 只以諸賊所供, 反覆鉤問可矣。” 【蓋以面質時, 告者多辭屈故也。】


○司諫院啓曰: “曾在先朝, 殿下已正儲位, 上告天朝, 旣膺皇勅, 又告宗廟, 擧國咸戴。 彼永昌不過一王子耳, 有何保護之事, 而當先王賓天之日, 下七臣顧命之書? 其間之事, 有不可測。 夫以先王之明聖, 豈有此理外之擧? 爲七臣者, 所當汲汲洞辨, 而矇不致念, 以至今日, 其罪不可不懲。 請七臣中在職者, 竝命削去仕版。” 答曰: “依啓。” 【此柳活之所倡論也。】


○兩司合司, 請永昌大君按法以處。 答曰: “已諭。 不允。”


○金平孫、柳孝先、朴致仁、金祕加刑, 不服。 捧朴天啓麻堂招。 【天啓, 沈燮所引人; 麻堂, 朴宗仁奴也。】又捧金鳳招, 問爾以大君宮次知, 應知逆謀首末, 宜直直招之。 鳳供不服。 又捧齊安大君宮次知李鳳吉、掌務韓瀣招, 皆不服。 又捧大春招。 【大春, 金鳳家所捉奴子也。】 又捧吳允男女陳伊招, 供與其父母同。 陳伊刑推, 不服。 又捧金添壽招, 不服。 捧宮奴等招, 不服, 竝刑推, 不服。 徐羊甲所引, 只吳允男夫妻, 而同類皆被鞫。 一樣酷刑, 然終無承服者。 又捧有明招, 不服。


5月 8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八日乙丑備邊司啓曰: “當初別營創建時, 以大君房亭子, 在其近處, 而破落無守護, 撤移其材木, 爲營亭矣。 去辛亥四五月間, 大君房下人謂: ‘此本是流霞亭材瓦, 今當還移舊基。’ 云而金悌男家奴以撤移之意, 呈本司。 本司招問其時別營次知、造作書吏·庫直等, 捧侤音後, 流霞亭材瓦則任其撤移。 其餘營房, 今爲讀書堂矣。” 傳曰: “不爲啓知, 擅許撤移, 備邊司難免專輒之誚。 其時有司堂上推考。 此亭舍還撤, 急急復爲設營事, 備邊司專掌爲之。”


○禁府罪人徐寅甲、朴致仁、李耕俊、思敬物故。


○傳曰: “七臣作故者, 竝削職。”


○傳曰: “徐寅甲、吳允男, 同囚一間, 極爲非矣。 當該郞廳推考。”


○傳曰: “今後兩司處置緩慢者, 罷職。”


○傳曰: “金慶孫、李耕俊渠雖堅忍不服, 其傳檄製檄之狀, 昭不可掩, 一依徐羊甲例, 典刑。”


○司憲府啓曰: “罪人閔希謇騫當先王昇遐之日, 摹寫御筆, 矯稱密旨, 出授永慶, 使之保護大君, 當時情迹, 極其兇祕。 請命嚴鞫。” 從之。 【七臣遺敎之下也, 賓廳皆垂涕觀之, 崔有源泣不能自定, 哀動左右。 今爲大憲, 指爲閔希謇騫所矯而劾之, 不知果出本心乎。】又啓: “討逆方急, 逐日親鞫, 凡爲臣子者, 所當奔走供職, 不敢言私, 而前正言崔晛當此鞫逆之日, 知有大論, 便生巧避之計, 故着白衣, 往弔出餞, 遍行街路, 期得避遞之資, 掇拾細瑣之事, 至瀆天廳。 自稱鄕暗, 欲掩其跡, 論事規避之罪, 不可不懲。 請崔晛削奪官爵。” 從之。


○司諫院啓曰: “黃愼拿問事, 臣等旣已論啓, 而聖批, 以徐當發落爲敎, 臣等日望兪音之下, 而黃愼與逆賊朴宗仁親密之狀, 出於賊招, 非止一二, 當初被捉, 亦於其家。 且其所賊銀子雜物, 接置於家內, 非行廊外處偶然留置之比。 其間情迹, 極爲驚駭, 愼請命拿鞫。 前楊州牧使申應榘, 逆賊朴致毅捕捉時, 本道監司傳令之後, 過三日終不回報, 至於又爲傳令, 亦無黑白。 逆賊逮捕, 是何等大事? 而身爲守土之官, 無意捕捉, 使境內兇賊, 知機逃躱, 殊非人臣討逆之義, 請命削奪官爵。” 答曰: “黃愼豈有知宗仁心術而接置之理乎? 所論過矣。 申應榘已爲罷職, 不須削奪。”


○司憲府啓曰: “慶尙道觀察使尹暉接待逆魁徐羊甲之事, 旣出於招辭。 此賊之逆謀, 固人情之所難料, 而接待私行, 國有禁制, 監司主一道風憲, 身先犯法, 極爲駭愕。 不可仍在方面重任, 請命罷職。 徐羊甲旣以逆魁, 就伏正刑, 其同生妹景信, 亦在刑推之中。 行司直尹暘, 方以景信作妾, 不可仍帶職名,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兩司合啓曰: “金悌男首倡謀逆之狀, 狼藉於羊甲之招, 敗露已盡, 更無可疑, 不可一刻容息於覆載之間, 而拿致數日, 尙稽王刑, 輿情共憤, 請急速嚴鞫。” 又連啓永昌事。 答曰: “金悌男議處。 永昌事不允。”


○許弘仁亡命, 被捉捧招。 供云: “戊申、己酉年間, 遭母喪, 在宜寧, 所謂射欽差事, 臣不知也。 臣參殺銀商亡命, 故人皆諉於臣也。” 遂刑推, 弘仁願服, 且杖且問, 亂言供服, 遂轘之。


○捧權仁龍招, 仁龍不服。 【仁龍討倭賊有功, 勇沈有謀, 南方將士, 倚以爲重。 曾遞逮李夢鶴獄脫免後, 自知名重致疑, 故折其臂以自廢。 事母至孝, 親病, 斷指和藥以進, 家居不求官, 然卒不免於禍, 人皆惜之。】


○先是, 浙江總兵楊宗業、遊擊沈有容等奏曰: “日本薩摩州兵强無敵, 新滅琉球國, 俘其王。 今又借居朝鮮釜山, 開市往來, 全、慶四道, 半雜倭奴, 朝鮮君臣, 怵而從之。 今聞朝鮮力辭吾人, 不入彼國, 名雖若吾人輕擾, 實恐洩其從倭之情也。 有如倭一朝擧事, 則腹心肘腋, 皆爲敵, 朝鮮何不慮耶?” 兵部仍請“令遼東諭我國譴逐倭奴, 申嚴防守。” 王上奏略曰: “臣某謹爲備報倭奴情形, 以辨疑誤事。 全羅、慶尙沿海地方, 素無一箇居住倭戶。 況壬辰生變之後, 禍慘廟社, 辱及先墓, 本國匹婦尺童, 俱知此, 賊爲萬世必報之讎。 從其遺類, 雜處邊境, 揆之人情事勢, 寧有是理? 惟是對馬島, 介於兩國之間, 地皆石山, 田土少收, 從前來款邊市, 以資生理。 及其開釁, 閉關路、絶販賣, 則狡獪之徒, 圖修舊好, 被擄人口, 節續刷還, 至於獻稟制府, 懇請通市, 蓋犬豕之性, 迫於噬人。 其與夷狄相較, 而貽邊上生靈之患, 亦非連權制變之謀, 已經具奏天朝, 欽奉成算, 許令於釜山港口, 照舊再設關市, 每歲本島所遣商船, 無過二十隻, 自萬曆三十七年, 始定講約。 齎持土物, 買賣事畢, 旋卽發回, 且令防海諸將, 嚴飭舟師, 凡倭奴不由釜山水路, 而從他境散走者, 雖持島主書契, 輒論以賊倭, 勦殺無遺, 其待倭情形, 大略如斯。 今乃說稱: ‘全、慶四道, 半雜倭奴, 朝鮮君臣, 傾心相向’, 又曰: ‘朝鮮力辭吾人, 不令入國探聽者, 恐知彼從倭之情。’ 此雖隔海萬里, 測度傳說, 有甚於市虎之誤傳, 無足辨者。 但以此訛言, 上徹皇廳, 至煩廟算, 傳諭本國。 夫倭奴負其險遠, 匪命于朝, 實天地間一種劇賊也。 小邦沿海之民, 每被侵掠之患, 隄防暸察, 未嘗少懈。 惟是對馬島迫在門庭, 來市我邊, 販物資活, 小邦亦以地近勢逼, 有難終絶, 許通關市, 以防侵盜, 因令探報日本事情, 蓋已久矣。 經變見絶本島, 計乃無聊, 節刷虜民, 屢出乞款, 且稱‘家康, 盡反秀吉所爲, 要與本國通好’。 此皆馬島倭人騙詐之言, 非日本之所盡知者, 小邦亦知其情, 變詐難從。 但慮夷狄豺狼, 難待以人理, 旣不能蕩覆巢穴, 快雪羞恥, 又不能包容來款, 姑許羈縻, 則風便竊發, 迭肆我邊, 孑遺之民, 息肩無期, 其患誠迫矣。 已經具由上奏, 自萬曆三十七年, 許令對馬島倭酋, 歲遣二十商船, 來市釜山, 而載船之人口有數, 留浦之日月有限, 如或違越, 卽便裁制如約。 往者倭奴懇上王京, 小邦節將伊情, 具報遼撫鎭衙門, 仍准備倭巡撫都御史楊行文, 釜山倭市近處, 張掛曉諭, 不許倭奴進入一步地。 至於全羅道則素非倭奴通市之地, 從前未嘗有一倭之迹。 見今釜山商倭, 亦且鎖在館裏, 買賣事訖, 卽便發還, 如有小邦細民, 冒禁通商, 透洩機事, 斷治不饒, 約束甚嚴。 若或伊情變幻, 辭語悖慢, 亦卽咨報鎭江遊擊, 轉行撫鎭衙門, 以聽指揮。 玆者撫院委官黃應陽, 又因哨探倭情, 來到國中, 凡邊上動靜, 委官目見甚悉, 何暇臣一二談哉? 小邦欽蒙皇上大恩, 收復疆土, 奠安生靈, 中外蚩氓, 亦知感戴天朝。 不啻赤子之仰乳於慈母, 情義交孚, 萬里咫尺, 何敢有一毫欺隱, 一毫擅越? 況此馬島之納款, 釜館之許市, 實皆稟命天朝, 一遵指揮, 前後咨表, 昭在各衙門, 可覆視也。 彼浙江總兵楊宗業何從而得胡說, 以徹於天聽? 而小邦不幸, 得此言於浙江之間, 臣實駭悶, 不知所措。 伏念聖明明見萬里, 必不以此致疑於小邦, 小邦亦不敢以此自阻於慈愛之父母。 當祇奉嚴諭, 申戒邊防, 決不以權許羈縻之故, 致懈隄備, 以負天朝拯濟之恩, 再貽聖上東顧之憂。 區區之懷, 不得不畢陳於紸纊之前。 伏乞皇上洞察小邦實情, 着令該部, 轉諭浙江等衙門等。 因曾於萬曆四十年八月十三日, 備由具奏, 仍咨該部順付賀至陪臣趙存性等, 齎領前去, 隨該本年二月三十日, 原差陪臣等回自京, 師所有前項奏咨, 未見覆題回報, 臣竊自怪訝。 仍照近日倭情, 除兩月一報鎭江遊擊府外, 屢因督部及撫院咨會, 備査島倭情形及小邦防守事理節次, 咨回以便, 轉報相應, 悉達于該部, 毋容煩贅。 第今進京員役等口稱: ‘在中朝地方, 聽得道路所傳, 或言: 「倭賊若侵轢朝鮮, 朝鮮力不能支, 勢將折入于倭。」 或言: 「倭奴已來釜山, 修築舊城, 招諉邊民。」’ 此等謊說, 俱涉無理, 臣聞來, 不勝痛駭, 莫省所以。 當倭酋秀吉之初發難也, 伊賊先以進貢天朝爲言, 繼要假道入遼。 臣先考昭敬王, 據義斥絶, 不許容留倭使于海上一邊, 馳奏天朝, 果被壬辰之禍。 三都蕩覆, 八路丘墟, 擧國君臣‘寧以義滅, 不與賊俱生’, 播越西陲, 惟願就死於父母之邦, 玆固聖朝之所察, 天下之所知也。 幸賴聖上興滅繼絶, 終始拯濟, 小邦之生死肉骨, 至于今日, 秋毫皆帝力也。 臣叨蒙寵命, 纘承緖業, 夙夜惕慮, 惟以不克負荷, 忝厥先志爲懼, 而意外橫誣, 乃至於此。 臣仰日月之光明, 荷天地之覆燾, 念此無倫之說, 必不至熒惑於天朝, 固不足爲之論辨, 每一念至, 竊自介介。 伏乞聖上曲察微臣前後陳辨事情, 着令該部, 將前日浙江總兵楊宗業所題誣枉情節及小邦陪臣進京回稱‘道路流傳詿謬’等頃, 一倂審諒。 快賜昭晳, 以祛中外疑惑, 以解小邦君臣悶鬱, 不勝幸甚。” 遣宋英耉等行, 又乞許貿焰硝、硫黃, 以便演操。 先是, 遼東都御史請“遣南兵一千、水兵二千, 敎朝鮮兵操鍊。” 兵部題云: “物力難以及此, 宜令朝鮮, 自募土着, 自爲訓鍊。” 而遼東撫院仍行督撫責成, 本國因此奏, 乞歲貿三千斤外, 隨價許貿。


○以崔瓘爲咸鏡巡察使。


5月 9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九日丙寅兩司長官啓曰: “臣等伏見傳敎, 三司處置遲緩者罷職, 近來人心怠慢, 聖敎至當。 但三司避嫌處置之時, 或來會有早晩, 或旣會而論議不一, 以此處置間, 未免稽緩矣。 若以一槪治罪, 則待臺諫之體, 似爲未安。 同僚將欲以此陳啓, 而臣等入侍, 故惶恐敢達。” 答曰: “若論議不一, 而處置遲滯, 則勢然矣。 或隔日而不爲處置, 似有相忘者, 此則極緩慢。 然群下之議如此, 罷職承傳, 勿爲擧行。”


○兩司合啓請誅㼁。 答曰: “賊徒設有擁立之計, 大君何以知之? 先王顧托之意, 正爲今日慮也。 在天之靈, 陟降于玆, 予何忍加法? 勿爲如此之言。” 又啓金悌男嚴鞫事。 答曰: “金悌男事, 已與大臣議定。 姑徐之。”


○捧成益進招, 羊甲所引人也。 捧金悌男婢愛玉·春合·栗世、奴唜金、吳允男婢愛一·貴德、金添壽妻寶盃·介屎元情, 竝不服。 皆刑推, 不服。 金添壽壓膝, 不服。 柳仁發拿來捧招。 供云: “臣與鄭浹等, 去年一二番邂逅, 仍與羊甲, 見權韜買馬而已, 實無所知。” 云。


○罪人景蘭壓膝, 不服。


○兩司連啓請誅㼁。 竝不允。 司憲府又啓: “校理沈光世當逆賊姊妹捕捉之際, 不卽出給, 請罷職。” 從之。 【光世, 黃愼之壻也。 捕盜軍欲捕朴宗仁妹於愼家, 而宗仁妹不在其家, 光世不知也。 臺諫嘗嫉光世, 以非己黨而出入三司, 故因事構罷之。】


5月 10日[편집]

○癸丑五月初十日丁卯掌令尹訒啓曰: “臣聞逆賊朴宗仁之妹, 隱匿於黃愼家, 及其捕捉之時, 校理沈光世以黃愼之壻, 在於其家, 堅執不許, 捕盜部將等據理責之, 然後始爲出給云。 昨於席上, 欲爲論啓, 則同僚以臣言爲不足信, 至於招問, 捕捉時部將等, 有若對辨者然。 凡完席上論議之事, 不可使外人知之, 亦不可詰問外人, 其意有在, 而臣以無狀, 見輕同僚, 至於對詰, 臺諫風采, 自臣墜落。 臣卽欲引避, 而正當親鞫之際, 不敢瀆擾而退。 今聞物議非之, 勢難苟冒, 以辱名器。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上箚, 請永昌大君依律處斷, 金悌男速爲嚴鞫。


○王親鞫。 金祕加刑, 不服。 金平孫、吳允男壓沙, 不服。 捧大仁、士彦招, 大君房奴也。 捧黔於松招, 齊安大君房奴也。 皆刑推, 不服。


○柳仁發壓膝二度, 亂言承服引, 所嫌人李敬生、禹大謨等, 皆追捕轘仁發于市時, 搜括金悌男家, 遇獲偸兒論鶴, 自言: “曾同應犀、金祕等, 攻劫李義崇家。” 遂鞫之, 刑八杖, 承服。 言欲立金祕爲王, 其言極荒亂, 所引江西縣令朴潡等五六人, 皆係嫌怨。 後三日更招云: “本無此事, 皆以嫌怨及姓名熟聞人引招矣。” 仍刑推, 不服, 遂正刑。 人號爲自募逆賊云, 論鶴招又云: “凡逆謀, 皆從朴潡廡下窺聽。” 云, 故李爾瞻採入于赦文。


○兩司合啓, 請誅㼁、金悌男速爲嚴鞫。 答曰: “勿爲煩論。 金悌男事, 予意已諭。”


○持平丁好寬啓曰: “掌令尹訒以黃愼家逆賊捕捉時, 沈光世不卽出給發論, 同僚以實狀, 問于捕盜部將時, 臣亦同參, 不可處置。 且前日顯被同僚醜詆, 而討逆方急, 忍默供職, 物議非之,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執義金止男、持平李聖求啓曰: “今見掌令尹訒避嫌之辭, 臣等同參其論, 勢難仍冒。 且持平丁好寬以前日論議間事三避, 處置之難, 猶夫前。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鄭造啓曰: “今見掌令尹訒避嫌之辭, 同參其論, 勢難仍冒。 且持平丁好寬三避, 臣不得不應, 罪合萬死。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獻納、正言啓曰: “伏見持平丁好寬、掌令鄭造避嫌, 至引前日之事, 臣等處置, 未免乖當之失,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5月 11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一日戊辰大司諫李志完啓曰: “昨日司諫崔東式等以‘持平丁好寬、掌令鄭造不可處置’之故, 引嫌退待。 臣之前日處置乖當之失, 無異於同僚, 而入侍親鞫, 討逆方急, 未得一時俱避, 所失尤著。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志完等退待。


○大司憲崔有源啓曰: “昨日掌令尹訒以沈光世事, 發論於僚中, 臣意以爲: ‘玆事重大, 必須詳審處之, 可無後悔。’ 故推問捕盜軍官知其曲折後, 論之如何云, 則僚議皆以爲可, 尹訒亦同參推問, 因爲論啓矣。 昨日尹訒避嫌之辭, 一則曰有若對辨者然, 二則曰使外人知之, 臣竊惑焉。 自前席上發論, 而未悉顚末, 則問諸該吏, 得其實狀而啓之, 明有舊例, 則尹訒所云云, 臣未之曉也。 今此逆賊之兇謀, 實是前古之所未有, 而自上親鞫時, 每慮玉石之俱焚, 雖出賊口之人, 必問知情與否, 凡在瞻聆, 孰不感激? 臣累日入侍, 欽仰聖敎, 所當將順。 故論劾之際, 只欲參酌情理, 庶不負盛意, 敢發此言, 今被厚詆, 何顔仍冒? 且持平丁好寬、掌令鄭造等以前日論議間事, 至於三避, 臣是當初同參之人也, 不可處置。 以彼以此, 俱難在職, 昨因夜深,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有源退待。


○金平孫物故。


○弘文館請兩司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金祕物故。


○司諫院連啓, 請安衛還收革職放歸之命, 申應榘削奪官爵, 黃愼亟命拿鞫。 又啓曰: “金悌男謀逆之狀, 已極敗露, 方爲拿囚, 而其女壻仁川縣監沈挺世、姪子衛率金瑾, 尙保職名, 物情莫不駭愕, 請命罷職。” 答曰: “已諭, 休煩。 黃愼戶判遞差。 沈挺世、金瑾事, 依啓。”


○兩司請㼁按律, 金悌男嚴鞫。 不允。


○大臣、二品以上啓曰: “逆亂之變, 何代無之? 而兇謀之陰慘, 未有甚於此賊。 幸賴宗社、神人之默佑, 諸賊發覺伏誅, 群下之痛惋抃喜, 寧有極哉? 永昌大君㼁, 雖童稚無所知識, 而賊徒賣此構逆, 則是基禍之本也, 不可晏處宮中。 而伏見答三司之聖敎, 擧國臣庶孰不感泣? 而第公議旣發, 衆情難遏。 伏願聖明勉爲宗社之計, 深思處置之道, 亟命推出處置, 以杜禍根, 以鎭人心。” 答曰: “予意已諭。” 時, 大臣以永昌出置爲請, 三司直請按律。


○王親鞫。 高仁順刑推, 不服。


5月 12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二日己巳大雨雹。


○義禁府啓曰: “逆賊沈友英、沈燮、朴宗仁、徐羊甲等已正典刑, 依法典各其所居官守令罷職, 降其邑號。 沈友英、沈燮時居洪川, 徐羊甲則時居驪州, 令該曹依例擧行何如?” 傳曰: “允。 驪州先朝王后之鄕, 降號事, 議大臣以啓。” 義禁府啓曰: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左議政, 奇自獻、沈喜壽議: ‘驪州非但先朝王后籍鄕, 又是先陵所在之地, 似難一樣擧行。 令該官詳査舊例, 酌處爲當。” 傳曰: “依議。”


○大司憲、大司諫啓曰: “假都事閔大倫以內官金師德拿來事, 下去公州, 而境內無師德, 以引儀金景福姓同故, 緝捉而來。 當此捕賊之際, 外方極其騷擾, 而不干之人, 混同捕捉, 愚民不知聖上欽恤之至德, 而歸怨於朝廷, 豈不痛哉? 此皆有後弊之事而其罪不可不懲。 觀其狀辭, 則牧使同議云, 請都事閔大倫先罷後推, 若牧使主張此論, 則牧使竝爲罷職。” 答曰: “依啓。”


○大臣、二品以上啓曰: “伏覩聖批, 以予意已諭爲敎, 臣等固知聖上不忍之意, 出於至情。 第㼁雖童騃無識, 兇賊之徒, 賣此而構逆, 則是禍之本也。 居偪疑之地, 而負如此之名, 勢難一日晏處宮中, 自古處變之道, 不得不勉從群情。 伏願聖明深思宗社重計, 速賜乾斷, 以絶禍根。” 答曰: “此豈幼兒所知之者乎? 予有不忍焉。”


○傳曰: “金平孫、柳孝先、金祕追施典刑。”


○王親鞫。 捧李奇男、辛宗述、辛宗逈、朴潡、金大生招, 皆論鶴因嫌亂引之人也。 許弘智刑推, 不服。 捧前兵使李止孝招。 供: “金悌男則只一見, 徐羊甲、吳允男今始聞名, 安知其謀?”


○司憲府啓請: “前判書黃愼亟命削去仕版, 安衛依律定罪, 前牧使申應榘削奪官爵, 金昈罷職。 對辨公事, 勿爲擧行。 內贍直長李重基以逆賊李耕俊嫡姪, 尙保官爵, 物情齊憤,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黃愼事, 此豈愼所知之事也, 但公論重發, 罷職。 安衛事, 已爲酌處, 不允。 申應榘事, 治逆事體嚴重, 予不敢私焉, 依啓。 金昈事, 推覈後處之可矣。 李重基事, 依啓。” 申


5月 13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三日庚午傳曰: “許弘仁捕捉人李好白, 陞堂上實職, 李揚白議大臣論賞。”


○義禁府啓請: “罪人李止孝、李璲、趙存性、任兗、任章、金晊、朴尙俊、李德一、李先哲、金、辛宗述、朴潡、朴致安、朴致綱、金鳳、蔡彦俊、吳大邦、鄭興邦、朴天啓、許凈、權純性、金添壽、韓瀣、任立, 竝削職。” 王曰: “凡可削人, 令禁府議大臣抄啓。”


○持平丁好寬上疏。 大槪, 累被同僚詆斥, 請遞事。 答曰: “勿辭。”


○司諫院啓請: “安衛還收革職放歸之命。 忠洪道兵使金太虛與權純性親密之狀, 國人所共知, 而今者出於逆賊之招, 不可仍置閫帥之重任, 請命罷職。 行知中樞府事金睟以逆賊金祕之祖, 尙保官爵, 物情莫不駭愕, 請命罷職。 逆賊許弘仁逃匿於果川境內, 至煩劫奸行女, 終乃搏殺, 而人有呈狀告之者, 縣監金毅立, 視爲尋常, 趁不捕捉。 其爲逆賊, 雖不可豫知, 而殺人重事, 慢忽至此, 極爲駭愕。 請命罷職。” 答曰: “已諭。 休煩。 金睟等事, 依啓。”


○榻前, 大司憲、大司諫啓曰: “罪人言語, 勿使相通事, 再三傳敎, 猶不擧行, 極爲駭愕。 禁府堂上推考, 色郞廳罷職。” 答曰: “允。”


○大司憲啓曰: “近來士夫間, 怠慢成習, 今日親鞫入侍, 時禁府堂上所當隨大臣, 一時入參, 退在依幕, 緩緩入來, 請推考。”


○王親鞫。 洪太吉、論春刑推, 不服。 朴應犀更問。 女人愛伊、貴德、愛玉、栗西音、春合、甫老音介壓沙, 不服。 捧金琜招, 琜, 悌男之子也。 供云: “父子情理, 豈異乎? 臣父以寒門冷族, 位至崇品, 常恐福過災生, 豈有謀逆之理乎? 凡謀逆事, 不可與不熟之人相約, 羊甲等今始聞名, 此事可以立辨矣。” 捧辛應望、辛應期、蔡彦俊、 於叱金等招。 辛應望、應期供云: “泛然相見於鄕曲, 豈知其包藏禍心乎?” 蔡彦俊內官也, 問以金悌男事狀, 亦不服。 捧許弘智、許弘義招, 弘仁兄也, 皆不服。 弘智刑推, 不服。 許淨刑推, 不服。 又捧甫老音金招, 【弘仁奴子。】仍刑推, 不服。


○金添壽加刑, 不服。


○捧禹大謨、(洪泰吉)[洪太吉]招。 禹大謨, 柳仁發所引嫌怨之人, 有文券可考。 泰吉, 羊甲所引鄭浹之族, 供不服, 刑推, 又不服。 又捧論春、日今等招, 仍刑推, 不服, 皆悌男婢也。


○愛玉、栗音世、甫陪介、陳伊、愛一、貴德壓膝, 不服。 又捧芿叱金招。 金祕奴論鶴所引也, 供不服。 甫老音金壓膝, 不服。


○以李爾瞻兼藝文館提學, 南以恭同知經筵, 李尙毅、崔有源同知春秋館, 朴彛敍同知成均館, 柳根爲戶曹判書。


5月 14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四日辛未金添壽物故。


○掌令鄭造啓曰: “無狀小臣, 尙忝言地, 報蔑絲毫, 日事避嫌, 迹涉騷擾, 罪合萬死。 但彼三發, 臣三應之, 其間辨說, 實出於不得已也。 三避不足, 又上疏章, 詆斥未已, 不亦甚乎? 討逆方急, 所當悶默供職, 而勢不可靦然仍冒, 自貽無恥之誚,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吳允男物故。


○弘文館箚, 請罪永昌、鞫悌男。


○大臣、二品以上連啓, 請亟賜乾斷, 以鎭人心。 答曰: “予意昨已諭之。 勿煩可矣。”


○金祕父金信立以緣坐當處絞。 傳曰: “己丑年追刑緣坐, 前例考啓。”


○大司憲崔有源啓曰: “己丑逆獄時, 李德馨以宣慰使辭朝, 先王引見, 臣父滉, 時爲判義禁請對, 極陳曺大中追刑之爲過擧, 先王震怒, 攝衣而敎曰: ‘卿何爲如此之言也?’ 及其罷出, 先王敎曰: ‘重臣之言, 若不聽從, 似孤其意。’ 遂用次律, 大中止斬, 不爲凌遲, 族屬不爲緣坐。 今此逆賊之徒, 不爲首服, 得全肢體而死, 凡有血氣, 孰不欲磔肉萬段? 而第念渠不承服, 而誅及父子, 則非帝王所守之大法, 而一用法外之刑, 則啓後日無窮之弊矣。 臣於罪人緣坐, 非有一毫私護。 其於愛君之心, 欲使後世知無過中之擧, 緣坐重律, 若不可專除, 則自上特用次律, 似爲宜當。” 王從之。 由是, 金信立等免死遠配, 應配者皆免。


○王親鞫。 大仁、許弘智壓沙, 不服。 權仁龍刑推, 不服。 又捧中雲介、申生招。 二人皆金悌男家歌婢也, 供不服。


○監察等上疏, 請誅㼁、嚴鞫金悌男。 答曰: “大君事, 予意已諭于朝廷矣。 金悌男當量處焉。”


○司憲府連啓安衛事。 又啓權純性速爲嚴鞫。 答曰: “已諭。 不允。 權純性自當議處, 勿爲煩論。”


○司諫院連啓安衛事。 又啓權純性速爲嚴鞫。 答曰: “已諭。 不允。 權純性自當議處, 勿爲煩論。”


○合司再啓, 請誅㼁、金悌男急速嚴鞫。 答曰: “已諭。 不允。 金悌男自當議處, 何必煩論至此? 休論可矣。”


○捧吳講招。 講, 允男之子也, 年十四。 供云: “幼稚之兒, 出外戲遊而已, 家間事, 何以知之? 徐羊甲則但聞其有戚屬之分, 面目且不知。 此地何地, 而敢生欺罔之計乎? 他無所達。”


○捧金晊、金晛、金暘招。 問以“雖不言逆, 謀而鄕曲相親, 宜有所聞, 其從實以對”。 供云: “無所聞。”


○黔於松、許淨加刑, 不服。


○捧鄭翰鵬、大鵬等招。 問目與金晊同, 供云無所知。 捧金永原、兪彬招。 【應犀所親, 羊甲引之。】


○捧勝今、愛香招。 供云: “以公州妓女, 充本房賜牌, 僅三四年, 受由在鄕者過半, 全無所知。” 崔有源啓曰: “使喚、娼婢或聞言語, 宜刑推。” 愛香刑推, 不服。


○捧金泗壽招【添壽弟也。】, 供不服。 洪太吉壓膝, 不服。


5月 15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五日壬申大臣及二品以上連啓, 請勉循衆情, 以絶禍根。 答曰: “予以不德, 累遭大變, 日夜疚懷, 罔知攸濟。 兇逆之徒, 雖欲自爲富貴, 童稚之兒, 豈有與知其謀? 情法相參, 恩義竝行, 宜體予意, 勿爲煩論。”


○兩司合啓, 請誅㼁、金悌男急速嚴鞫。 答曰: “予非不知啓辭之勤矣, 而使予置大君於何地? 毋庸煩執。”


○合司再啓, 大臣等再啓, 皆不允。


○王親鞫。 罪人權仁龍、金泗守、許淨壓沙, 不服。 金、韓瀣等加刑, 不服。


○榻前, 兩司長官啓曰: “上年冬至使聞見事件中, 中朝相公, 貽詩言嚴萬事, 不勝驚駭。 爲使臣者, 所當呈文辨釋, 而朦然不察, 緘喙是來, 殊失專對之任, 極爲非矣。 請冬至使趙存性·李成吉、書狀官權盡己, 竝命罷職。” 從之。 【詩意, 譏嚴萬受賂我國, 査質不平, 有‘東方桐葉竟成眞, 薏苡從來誤漢臣’之句。】


○洪太吉、甫老音介、愛伊等刑推, 不服。


○合司三啓。 答曰: “勿爲太煩。”


○捧鄭浹招。 【自鍾城拿來。】供云: “逆謀非如作飯之事。 豈與數三庶孽泛然相知者爲之乎? 臣是懿仁王后五寸親, 爲壯元得賜米。 嘗欲爲國效忠, 至於身上標刻以識【應犀言: ‘浹背涅四字, 恐事泄欲以此自明。’】, 母死時, 亦嘗割股。 今被逆名, 萬死甘心。” 遂刑推, 不服, 壓膝, 不服。


○權仁龍壓膝, 不服。 金加刑, 不服。 【應犀初言不參逆謀。 上闕時, 偶與應犀坐近, 責其無狀, 妄引應犀怒。 後供云: “與羊甲論兵書時, 或以逆謀告之也。” 因此受刑。】


○寶杯、加屎加刑, 不服。 韓瀣刑推, 洪太吉加刑, 皆不服。 捧通金、得只、金繼永、金繼明招, 皆不服。 【通金、得只, 李止孝奴; 金繼永、繼明, 金悌男孽屬。】 貴德, 唜金加刑, 不服。


○捧內官閔希騫招。 供云。 “先王昇遐之日, 金尙宮招臣及李德章, 示以一紙曰: ‘此是遺書, 可傳於外。’ 臣對曰: ‘吾已遞承傳色, 非所敢知也。’ 李德章遂持啓于上前, 而下政院或外處矣。 臣雖善寫, 與先王筆法, 霄壤不侔。 臣所寫備忘謄本, 皆藏司謁房一處, 憑檢則可知也。 臣於其時, 聞‘先王以愛同氣, 如予在時爲敎, 付韓貴人, 使之待聖上卽位, 傳授七臣, 遺敎則傳於大妃殿。’云。 大抵保護大君之敎, 不過使之愛恤而已, 有何他意於其間? 宰相不知宦官、宮妾者, 方可謂之眞宰相, 柳永慶未必如是, 臣嘗鄙之。 豈敢與爲兇逆之事乎? 此外更無所達。”


○王曰: “李德章其時, 告予承命而下之, 別無可問之事。 希騫模寫曲折與內人相議等頃, 嚴鞫得情。”


○希騫論/臨訊, 供云: “原招備矣。 臣嘗聞於(全氏)〔金氏〕, 御筆親書時, 仁嬪執紙, 韓貴人入侍云。” 遂刑推, 不服。 【閔希騫, 宣祖末年嬖宦也。 久專內需利柄, 中外多嫉之。 遺敎之下, 戚里頗疑希騫, 閭巷間, 遂有矯旨之說, 然無是理也。 或言: “王在東宮, 宣祖常問學課, 有時取所講書試誦, 王有謙意, 辭以不能。 宣祖責之曰: ‘嗣君但讀書講道, 聞東宮頗事玩好. 植花草、貯書畫。 何以如此?’ 辭色甚厲。 左右近侍, 稍稍起退, 或偃伏, 不敢仰視, 閔希騫獨傲睨御榻傍不動。 王退謂近侍曰: ‘吾不恥受責, 所恨希騫敢偃蹇其間耳。’ 如是者屢, 希騫之禍, 蓋兆于此。” 云。】


○鄭浹壓膝, 請服遂亂言, 供招云: “嘗見金悌男於司僕寺, 悌男言于臣曰: ‘推戴大君之事, 捧遺敎人預知矣。’ 悌男又與臣相見於大寺洞家, 悌男言: ‘若有事則當與捧遺敎人, 共議而通之。 逆獄每起, 人心離散, 宗社何以安之?’ 此是推戴大君之說也。 欲因幸陵時, 以坊里軍犯駕, 使都監先率還, 攻其腹心, 必潰矣。” 浹又亂引金悌男子弟及宰相、名士號爲西人者, 所嘗嫌怨者數十人曰: “此皆西人悌男者流, 共爲逆謀。” 云。 七臣及李廷龜、金尙容、黃愼、鄭賜湖、金尙寯、徐渻、安昶、沈光世、趙希逸、趙緯韓、崔起南、金光煜皆辭連被遞。 浹又言: “去年三月, 李廷龜、黃愼、鄭賜湖等皆參悌男家大宴, 仍謀逆。” 云。 時, 鄭賜湖巡察關西, 已三年, 故王姑停拿問。 沈喜壽啓曰: “臣沈德符之後也。 家世以忠義相傳, 與國終始, 而不幸有友善/英之變, 沈挺世又以悌男之壻被囚, 連有逆變, 出於門族, 不勝惶恐。” 王曰: “王導以大義滅親, 卿不可每爲避嫌, 安心參鞫。” 喜壽又曰: “士夫分黨, 宗社之大禍也。 非徒西人, 何黨而無忠邪之混乎? 今此名公巨卿, 孰肯從悌男叛乎? 如黃愼海外奉使, 所守可觀。 此識君臣大義者也, 豈與悌男同事者乎?” 王曰: “朋黨終必亡國。 一君之臣, 所當協心, 而角立相軋何耶?”


5月 16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六日癸酉政院啓曰: “亂逆之變, 代或有之, 悖妄之狀, 未有如此賊之甚。 而大君擁立之說, 狼藉於賊徒之招, 㼁雖蒙稚, 無所識知, 而論以大義, 不可晏處宮中。 此三司及大臣、諸宰所以連章不已者也。 伏願更加深思, 勉循群情。” 答曰: “寡昧不幸, 又遭此變, 日夜腐心, 罔知所處。 啓意具悉, 予何忍焉?”


○許弘智、黔於松、士彦貴、德甫音、金許淨, 物故。


○藝文館上箚, 請誅㼁。 答曰: “予不幸, 遭此無前之變, 後世將謂予如何? 爾等毋爲此箚, 俾免爲靑史之汚。”


○大臣率百官, 初啓曰: “臣等日承聖批, 反覆諄切, 不啻丁寧。 有以知聖上此敎, 出於友愛之至情, 而第惟親親, 一時之私恩, 討逆萬世之公法, 不可以私恩而廢公法也審矣。 㼁雖幼稚無知識, 兇逆之徒, 旣藉以爲名, 則揆以大義, 斷不容貸。 禍本猶在, 群情益激, 此臣等之所以同聲率籲而不能止者也。 伏願勉思大計, 亟賜夬斷, 以鎭人心。” 答曰: “聞卿等率百僚來會, 予不知所爲。 由予不德, 使人心至此, 自愧不暇, 何可歸咎於人, 指爲禍本也? 又復忍此不可忍之擧, 則是重吾罪戾, 恐非轉禍之道也。 卿等更思之。”


○傳曰: “訊鞫罪人, 高聲發惡, 此前古所無之事。 色都事推考, 今後申飭禁斷。”


○兩司合啓曰: “人君上奉宗社, 下論/臨丘民, 苟或罪係宗社, 則雖人君, 不得以客貸也。 今者大君擁立之說, 累出於賊口, 悌男謀逆之事, 實基於大君, 表裏連脈, 情狀已露。 㼁雖童騃無所知識, 其在宗社卽是階亂之王子也。 在聖上, 雖有同氣之恩, 於宗社, 顯有當絶之義。 人臣負此莫大之名, 豈可與共戴一天, 亦豈可與聖上同處一宮乎? 此所以神人之所共憤, 天地之所難容, 而㼁之處置, 當有其地矣。 自常情言之, 先王之所願托, 聖上之所友愛, 而變出意外, 將不得保全, 不幸孰甚焉? 而莫重者宗社, 莫嚴者王法, 不可以一時區區不忍之心, 輕宗社、拂人心、蔑王法而有所容護也。 請勿留難, 亟命處斷。 悌男, 羊甲等之首也, 羊甲等, 悌男之腹心爪牙也, 表裏相應, 合爲一身。 陰謀祕計, 雖鬼神, 莫測其端倪者, 幸賴祖宗默佑, 兇賊伏辜, 皆以悌男爲首倡。 諸賊之招, 如出一口, 若合符契, 悌男謀逆之狀, 至此而更無可疑, 亦無可問。 王刑尙稽, 輿情益激, 皆欲食肉而寢皮, 刀鉅斧鑕, 正爲此賊而設也。 請亟命嚴鞫, 以正常刑。” 答曰: “已諭。 勿擾。”


○禁府啓曰: “逆賊已正典刑者之妻妾、奴婢、族屬等, 依下敎別單開錄, 某某人保放當否, 敢啓。” 傳曰: “可放者, 議啓。”


○百官再啓曰: “臣等將萬世之公義, 擧百僚而廷爭, 恭俟一兪之音, 而聖批惻怛, 至於引咎, 不欲歸咎於人, 滿紙溫綸, 有不忍讀, 在庭諸臣, 聚首感泣。 非不知聖敎固出於至情, 而事關宗社, 則非殿下所得而私也。 㼁雖童騃無識, 兇逆之徒, 藉此以爲名, 則是禍之根柢, 豈可諉以童騃無識, 而使之晏處宮中哉? 禍根猶在, 群議日激。 王法至嚴, 恩難掩義。 伏願勉思大計, 亟賜睿斷, 以鎭人心?” 答曰: “予意已諭。”


○合司再啓, 不允。


○王親鞫。 更推鄭浹, 浹更爲發明之辭, 將加刑, 復供昨招是實。 又招云: “李廷龜、金尙容等皆備邊司堂上, 故熟聞姓名, 荒亂納招, 沈光世等居住相近, 熟聞其名而告之。 皆怯於天威, 不能實招。” 王曰: “此賊變幻辭說, 如論鶴之招, 如沈光世事, 初言不知, 中言相知, 終言不相知。 引李廷龜前後之言, 亦不同, 更杖以問。” 浹又言: “初招是實。” 杖二十八度, 浹改供: “黃愼等豈有知逆謀之理乎? 臣怯於嚴威, 如是仰達。 如金尙寯等有怎腹痛而謀逆乎? 其他所引武人李璲、李時益等改供皆是誣告。” 云。 使朴應犀辨之, 供云: “多得金銀, 擁立大君, 乃浹本謀也。 其他所引, 臣皆未聞之人也。” 左右曰: “浹已亂言, 無可問。 遂正刑。”


○捧金得秋招。 【得秋本羊甲所引百秋也。 其兄遇秋死已十年, 而羊甲引之。 蓋與徐氏, 鄕里世仇, 至以毁破墓表相訟者也。】


○權仁龍、金、韓瀣壓膝, 不服。 捧李璲招。 供云: “本不知羊甲面目, 以逃婢接匿之故, 相訟而已。 意彼賊因此構嫌誣訴。” 云。


○捧前右議政韓應寅招。 【應寅七臣之一也。】供云: “遺敎事當時未及洞辨, 迷劣而然, 雖捧遺敎, 臣子安敢爲逆乎?” 應寅本恇怯, 又久病昏聵, 涕泣不知直對, 沈喜壽救解下獄。 捧朴東亮招。 【時, 東亮以錦溪君, 兼判義禁, 見罷。】東亮供云: “臣雖無識無狀, 迹連椒禁, 將至四十年, 其間耳聞目覩, 感激願忠之心, 自與外臣爲別。 壬辰之變, 懿仁王后密贊先王聖算, 早正儲位, 自此之後, 臣一門雖在亂離之中, 有若私親, 區區之心, 只欲效死而已。 懿仁王后常常敎諭門中曰: ‘不特今日宗社大計, 得成磐石之安, 吾家一門, 亦將永荷天地之私。’ 以此門中無老少, 願忠之心, 藏諸衷曲矣。 戊申年, 鄭仁弘上疏之後, 有未安傳敎。 臣子錦陽尉瀰雖年少稚騃, 亦知悶迫惶駭, 與海崇尉、東陽尉二人, 馳往仁嬪家, 極陳利害, 反覆洞陳, 則嬪變色亟入, 有頃而出曰: ‘自上亦已洞察, 將有好處置。’ 退見翌日朝報, 則有吾兩宮和氣藹然之敎。 臣之一門臨亂忘身之狀, 據此可知。 金悌男自爲郞官時, 果與相知, 及爲國舅之後, 蹤跡自然疏遠。 丁未年十月, 先王大漸之後, 臣叔父潘城家婢景春, 侍衛懿仁王后, 庚子年後, 歸在大君房。 一日來言於臣從兄朴東彦妻曰: ‘大君房人等以先王之病祟, 在懿仁。 數十餘人與妖巫, 連往裕陵, 大作咀呪之事。’ 造作懿仁王后假像, 使大君房下人巨亇松、順昌等, 書懿仁王后御諱, 則巨亇松以初無恩德之人, 忍死避走。 順昌則以叔父朴應寅家婢夫, 用壬辰年勤苦護行之功, 特差稤奴, 恩德罔極, 乃反攘臂書之, 畢竟以弓矢, 行不忍聞, 不忍言之兇。 臣之闔門聞之, 切齒腐心, 非不欲少洩一天之讐, 而此事干涉於不敢言之地, 雖不敢與悌男顯然相說。 其於順昌, 一日不忘, 忍與悌男, 有一毫相議之理乎? 臣一門旣不能洩憤, 又不能明言, 潛相嗚咽涕泣而已者, 今已多年, 當此論死之日, 始爲發說, 其情可矜可憐。 戊申年天崩之日, 逆賊柳永慶非不知臣有老親, 不可爲守陵官, 而擅破舊規, 有若勒定。 永慶與臣意向蹤迹, 不啻如楚、越、水火, 據此可知。 二月初二日曉, 臣入伏於內差備門外, 朝食時, 有下吏持一小紙, 來傳於臣曰: ‘賓廳所送遺敎也。’ 臣疑訝取見, 則外面無職銜無姓名, 開見則只有數行云云之語。 臣卽曰: ‘所謂遺敎果然分明, 則豈可謄書於小紙, 暗淡傳示乎? 當此危疑之日, 何所憑據而知其眞假乎? 方在散髮哀哭之中, 雖不得卽時辨詰, 此擧措極爲駭怪也。’ 侍陵官崔彦俊在傍聞之曰: ‘此言正是殊常殊常也。’ 臣與永慶、悌男, 心事懸絶, 如上所陳, 而臣之名, 亦書而出之, 其間情狀, 亦無由知之。 戊申年後, 連在陵所, 不卽辨正, 萬被誅戮, 亦所甘心。 大槪近年以來, 士大夫間, 各分彼此, 東西南北, 皆有指目, 無貴賤皆知之, 兇賊鄭浹從仕多年, 亦豈不知氣色之同異乎? 適今之連引者, 一邊居多, 臣與悌男, 意思相去, 逈然不同之實, 彼賊曾所未料, 而只意其爲一邊, 而掇拾傳聞之語納招而已。 所謂謀議等事, 臣罔知所對, 設使臣一毫矯飾, 妄爲情外之言, 則天日在上, 無所遁情, 懿仁在天之靈, 亦且陰誅矣。”


○東亮有才辯氣魄。 論死生之際, 不能持正, 務欲快解, 遂以奴僕間黯昧之迹, 訛僞之傳, 發於大獄之中。 使姦臣百計鍛鍊, 擧以爲大妃、悌男之所爲, 而咀呪之獄, 由此而啓。 東亮終亦不免, 與申欽等同謫配, 識者嘆惋。


○當初宣祖寢疾, 大君房奴婢等聞巫覡妄言, 以爲祟在恭嬪, 遂有壓禳之謀, 其言頗洩, 臨海君聞之, 使宮奴防護恭嬪陵, 而竟無其事。 此雖迷暗奴婢等至微之事, 然所指嬪陵也, 非裕陵也。 宮家奴僕相妬忌溢惡之言, 蓋不足據, 而獄事之初, 戚里家多有諷之者, 東亮遂以妄聞演說。 此豈大妃之所預也?


5月 17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七日甲戌傳曰: “大妃殿首內官朴鼐文拿問。”


○宮/宗室啓曰: “伏以亂逆何代無之? 未有甚於此賊, 沐浴之請, 雖後於朝廷, 休戚之意, 寧忍含默, 永昌大君㼁累出賊招, 豈可以幼稚蒙識之故, 偃息於宮中乎? 三司連章, 廷臣抗義, 聖上以仁愛而不忍者, 私情也; 朝廷將公共而不已者, 大義也。 其可以私愛掩大義乎? 伏願聖明快從公論。” 答曰: “不德忝位, 又値此變, 痛心疚懷, 不知所爲。 恩義雖有輕重, 情法所當參用, 予何忍焉? 勿爲更言。”


○兩司連啓, 請㼁按律、金悌男嚴鞫。 不允。


○大臣連啓㼁事。 不允。


○傳曰: “凡罪人供招時, 問事郞因其供辭, 逐條鉤問, 俾無疏漏之弊。”


○傳曰: “陵參奉等全不察職, 極爲駭痛。 各別申飭輪番, 不離守護。 且丁未年, 裕陵參奉等, 竝査出拿鞫。” 以朴東亮招辭詛陵事也。


○義禁府啓曰: “逆魁鄭浹已正典刑, 依法破家潴澤何如?” 傳曰: “允。”


○王親鞫。 捧訓鍊都監大將邊應星招。 應星爲鄭浹所引, 以爲: “悌男欲授密符, 幸陵時犯駕者也。” 應星供云: “臣以武臣父子, 世受國恩, 父爲判書, 臣亦錄勳爲正二品實職, 當代武臣所不爲之職, 皆先蒙除授, 聖恩罔極。 逆賊金悌男與逆賊鄭浹謀議之狀, 臣聞之, 尙爲痛憤, 豈有親爲之理乎? 臣若與逆賊悌男相親, 徐羊甲招內, 何以曰欲以鄭浹爲大將乎? 臣若與逆賊悌男同逆, 則何以見臣父於地下乎? 是必鄭浹破壞都監之兇計也, 臣更無所達。” 【應星恇怯, 言悌男名, 必以逆賊冠之, 惟恐失呼, 人笑之。】


○傳諭都監軍士曰: “大將邊應星出於賊魁鄭浹之招, 玆命拿來矣。 予知應星久領軍兵, 爲國盡誠, 必爲賊所忌, 旋卽命放, 仍爲察任。 爾等宜悉予意, 安心扈衛。”


○捧申欽【前禮曹判書。】、徐渻【前開城留守。】、李廷龜【禮曹判書。】、金尙容【知敦寧府事。】、黃愼【前戶曹判書。】招。 欽供: “臣與悌男, 果有同年上舍相識之分, 而渠則以蔭發身, 臣則早年通籍, 雖有故舊之義, 非交相往來之人。 自其富貴之後, 臣不相干涉, 不過朝班相遇。 其所爲巧邪驕奢, 臣嘗憤嫉。 臣弟鑑爲鳳山郡守時, 欲占民田, 以爲己庄, 而鑑不許, 在先王朝, 渠欲托昏於臣家, 臣又不許。 凡其造惡作兇, 臣豈與知? 戊申二月, 臣爲京畿監司, 以國喪營幹, 奔走不暇, 遺敎之下, 初不得聞知, 久後有人傳說, 私自驚駭。 而以初無承受之事, 故不敢徑自辨明, 有若承當者然, 此非臣親犯之罪, 只恃天日下燭。 雖曰國昏之家, 宮禁之間, 蹤迹疏遠, 人所共知。 臣以二十年謹愼之人, 被此惡名, 寧就湯鑊, 以滅此身耳。” 渻供: “戊申國喪之初, 臣在罷散, 與宋諄等十餘人, 會哭於闕門外。 一日政院使令, 持示一小紙, 乃謄書所謂遺敎也。 臣一閱之後, 同列傳觀, 旋卽取去, 雖有可疑之端, 勢未及致辨。 至于今朦不致念, 萬死無惜。 臣果與悌男相識, 自爲國舅, 心有所不便者, 慶弔之外, 未嘗往見, 折簡請宴, 皆辭不赴, 故悌男亦不要請。 臣雖名在七臣之中, 國昏非臣本心。 方翁主下嫁初, 臣力懇辭昏, 而先王堅定不許。 臣子景霌之女, 少時已許昏於友人朴東說子某, 某將奉潘城府院君祀【懿仁王后父。】, 尤不可背約, 而仁嬪欲結昏於悌男家, 啓請先王, 使與悌男昏, 臣又力拒不得。 先王以御筆强定, 其時傳命內官尙在, 御札亦在景霌家, 自上取覽, 則可以洞察。 臣安分自守, 不敢分外希賞/冀者, 不止于此, 只以言之可徵者奉達矣。” 【渻子達城尉景霌尙翁主, 女適悌男子珪。 故渻之辭連頗重。 ○申欽子東陽尉翊聖、柳永慶子全昌尉廷亮、朴東亮子錦陽尉瀰及景霌皆尙主。 韓應寅孫女、許筬女皆嫁王子, 韓浚謙又以今上中宮之父。 故宣祖平時, 遇之加厚, 遺敎特及焉。 七臣之禍, 皆以國昏也。】


○李廷龜供: “臣平生不事交遊, 常以絶去偏黨爲心。 故雖混被指目, 而知臣者皆謂之無黨矣。 臣爲禮曹判書時, 金悌男以郞屬, 嘗往來臣家, 遂與之相熟。 及爲國舅, 締交一時權臣, 門庭甚熟, 視臣等邁邁, 故臣之儕輩, 絶無染迹於其門者。 臣以事體, 歲時投剌, 未嘗私見。 庚戌秋、辛亥春間, 悌男設宴, 大會賓客, 臣隨例往參, 凡二番而已。 上年三月則逆獄初起, 人心忷懼, 雖悌男昏暗, 此時設宴, 似不近理。 若以其前參宴爲罪, 則臣實甘心, 衆賓齊會, 妓樂高張, 安知內畜兇謀乎? 流霞亭材木撤毁事, 臣在告聞之, 不參公事, 但駭其不自謹愼。 昏妄如此, 近年則絶不相通矣。 臣久忝宮僚, 嘗充奏請使, 周旋殿下, 封典前後咨奏, 皆出臣手, 中朝人至以世子私臣疑之。 以此見忤於柳永慶, 臣之前後向國之誠, 可質於神明。 今此逆賊等, 皆不見面目, 名亦多有初聞者。 不才遭遇, 華銜峻秩, 皆萃一身, 自以爲不世之恩寵, 非常之際會, 有何不滿之事, 而與悌男交結乎?” 黃愼供: “臣雖無狀, 常時所期待, 不爲庸劣。 所與交遊爲友者, 亦無幾, 其餘泛然相知而已。 金悌男少時相識, 其爲逆謀, 何以預料? 爲人暗劣無寸長, 故初不以朋友爲交, 或邂逅於朋輩家, 登第之後, 絶不相通。 辛丑忝大司憲, 悌男爲持平, 始爲頻數相見, 未幾各遞。 臣往還燕京, 削職下鄕, 悌男已爲國舅。 自壬寅至戊申, 邈然不相問聞, 戊申後, 臣復職赴京, 悌男始來見。 庚戌夏秋、辛亥春間, 一以參宴, 一以昏席, 被邀往見, 自前年春, 至今一不相見。 有何親密之事乎? 設令臣逐利而相交, 臣被罪儕輩罷散之時, 悌男以國舅勢重, 無救拯汲引之事而所與交遊者, 皆當國用事之人, 在廷諸臣, 孰不知之? 渠方得勢時, 臣等尙不擠攀附會, 渠已失勢之後, 與渠親密, 必無其理。 臣得罪先朝、至上朝, 首被收用, 曳病勤事, 有若貪戀者, 只緣報恩未畢耳, 此外更無所達。” 金尙容供: “臣與金悌男少時居館相知, 出身後, 與悌男阻隔, 因値壬辰之亂, 十餘年迹不相接。 庚子年間, 臣忝諫長, 悌男適以正言, 爲城上所屢月同席時, 或相往來。 辛丑年間, 臣見斥於賊臣, 壬寅出補定州, 其年悌男爲國舅。 此後其門庭煩擾, 外官蹤迹, 絶不相近, 渠亦一不相問。 甲辰九月, 自定州遞拜尙州牧使, 丁未, 又除安邊府使。 戊申國恤之後, 始得還朝, 以其爲國舅, 故或遇歲時, 隨例記問, 亦不曾往來相見。 己酉二月, 拜繕工提調, 與悌男同官, 職次居上, 以公事就見。 非惟自前相知, 方在同僚, 其家設酌迎客之時, 不免被招往參。 庚戌秋, 有大宴及金珪娶婦, 時以繞客往參, 又二番邀請, 則以病不赴。 此外更無參宴之時。 年今五十三, 平生處心行事, 非但朝廷士夫, 雖吏胥、走卒, 亦可知其大槪。 身雖無狀, 豈是負國黨逆之人哉? 臣以王后至親【尙容母與柳自新夫人同産。】, 自聖上卽位以來, 恩寵罔極, 位至二品, 更無所冀, 臣何敢一毫容諱?”


○捧金尙寯【前承旨在父喪。】招。 尙寯供: “金悌男之心, 路人所知, 人人指以爲禍穽, 臣是何人, 飮酒往來於渠家乎? 庚戌間, 悌男大宴, 滿朝皆赴, 而臣再三牢拒不赴。 上年逆獄之起, 臣與金强哉雖是義絶妻娚, 心不自安, 與亡父待命闕下, 殆是兩朔, 父因此用慮作古。 何暇往來逆家之宴乎? 臣少時, 果與悌男相知, 十五年來, 長作外官, 有時上京, 一二度相見, 別無親切之事。 近見悌男所爲, 多縱恣, 仍以棄絶, 悌男因此慊怨, 臣父之喪, 一不弔問, 其不爲親切之狀, 據此可見。 臣子光煜頃拜兵曹佐郞, 臣問: ‘汝詣大妃殿肅拜未?’ 子答曰: ‘循他人例行之。’ 臣曰: ‘逆臣同在大妃殿。 古人有擧簾始拜之事, 汝何不爲講究, 而循他人例行乎?’ 光煜瞿然曰: ‘兒罪大矣。’ 此則一家父子相告之語。 天日在上, 何敢欺罔上達乎?”


○上問李廷龜曰: “鄭賜湖亦參悌男之宴乎?” 廷龜曰: “不參矣。” 崔有源啓曰: “臣亦與悌男, 暫有相知之分, 渠爲人昏劣, 處心行事, 率多無狀。 第渠以國舅, 設席邀賓, 一時同朝, 皆有面分, 孰不往赴? 以此而皆謂之知謀, 則不亦冤昧乎?” 王曰: “非謂參宴之人, 皆知逆謀。 只欲覈鄭賜湖參宴虛的矣。”


○傳曰: “李廷龜、黃愼、金尙容, 乃予倚毗之臣。 安有黨逆之理? 無乃謀主者或賣此以借重耶? 旣出賊口, 不得不拿問矣。 其情果然, 竝放送。”


○鄭浹之自鍾城被拿而來也, 金闓等密遣人邀於路: “今於供招時, 多引某某名宰名官, 則不但免死, 可以得官。” 浹臨刑始引諸名流, 李廷龜、黃愼、金尙容等蓋時論, 最所忌惡, 以爲金悌男黨目中人也。 王素重其名, 故竝得釋。


○傳曰: “受密旨諸臣, 雖出賊口, 必是悌男, 欲以此誑誘兇徒耳。 韓應寅在外, 別無身犯之罪, 似當全釋, 然公論至嚴, 削其職, 竝放歸田里。 朴東亮以先后至親, 守先王陵寢, 可放送。 金尙寯雖出賊口, 別無疑端, 亦放送。”


○東亮尙寯之免, 皆以招辭順旨故也。 然以遺敎顯頒者, 謂之密旨, 則七臣之得免, 幸也。


○李德馨啓曰: “恩津罪人年八十, 法典, 不加枷杻矣。” 王曰: “依法。” 王問: “論鶴所招, 何以處之?” 德馨曰: “李奇男、辛宗述等皆是猖悖之徒, 與論鶴爭娼相鬪, 則有之。 高仁順、金大生又非相親之人。 朴潡最爲曖昧, 當待文書上來, 處之矣。”


○捧崔堈招, 浹之引也。 堈供: “與浹只一見無他情。”


○浹之所招, 其居住官爵, 皆錯言之, 其謬亂如此。


○權仁龍加刑, 不服。


○傳曰: “罪人極多, 可移典獄者, 抄啓。”


5月 18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八日乙亥生員朴以儉等上疏, 請正大義、斷私恩, 快從公論, 以安社稷。 答曰: “省疏, 嘉爾奮義之志。 當與廟堂議處。”


○宗親府連啓㼁事。 不允。


○兩司連啓㼁事。 不允。 又啓請安衛依律定罪。 答曰: “此豈合啓之事乎? 所論過矣。”


○司諫院啓曰: “副護軍金尙容之妾卽逆賊金慶孫、平孫之同生妹也。 慶孫等旣正刑, 則尙容決不可仍保職名。 請罷職。” 從之。 又啓: “平安監司鄭賜湖旣出賊口, 不可一日仍帶方面之職, 請命罷職。” 又啓請移御法宮。 不從。


○司憲府啓曰: “吏曹正郞趙希逸、兵曹正郞金光煜出於逆招, 方在拿囚之中, 不可仍帶職名, 請命罷職。 其他累出賊招, 方被囚者, 亦多帶職, 竝命禁府査覈罷職。” 從之。


○藝文館連箚, 請㼁罪。 答曰: “已諭。 休煩。”


○大臣連啓㼁事, 答曰: “先王不知予之不肖, 付以宗社之重, 而得罪上下, 致此剝床之禍, 起於肘腋, 誠無面目以對諸卿。 卿等論執如是, 而予方寸亂甚, 不知處變之道。 如之何而可耶? 卿等爲國善籌, 詳細指敎。”


○弘文館連箚㼁事。 不允。


○大臣等再啓㼁事。 不允。


○兩司再啓㼁事, 不允。


○義禁府啓: “前水使李止孝·李璲、前府使金晊、前縣監朴尙俊、前司果李德一、前宣傳官李先哲·金、前僉使辛宗述、內官蔡彦俊·吳大邦·鄭興邦、訓導朴天啓, 請竝先削職。”


○王親鞫。 洪太吉、金、韓瀣壓膝, 不服。 洪太吉、權仁龍火刑, 竝不服。


○大妃殿內人四名拿囚。


○捧趙希逸【前吏曹正郞, 鄭浹引之以爲: “臣見與悌男同宿。” 云。】、金光煜【前兵曺正郞。】、趙緯韓【前北靑判官。】、沈光世【前弘文校理, 皆浹之所引也。】等招。 趙希逸供: “臣與悌男, 本非族屬交遊之人, 臣不妄交遊。 公卿家歲時投剌, 時俗通行之事, 亦不肯行, 在廷之臣, 皆以病痛目之。 金悌男近來縱恣之狀, 人皆痛嫉, 雖所相知之人, 皆以相訪爲戒, 況有投宿其家之理乎? 悌男及其子弟奴僕, 皆在一一推問, 則可以立辨眞僞矣。 近年武官之赴邑者, 必辭於名官, 以爲納交之地, 臣則絶不相見, 以此得驕亢之名, 浹賊赴任時, 亦不許待。 意彼以桀驁之人, 慊嫌不忘, 迷亂言窮, 適仍擧臣名, 未可知也。 或意今番連累者多是, 一邊色目中人, 故渠混爲一塗而構陷之, 亦未可知也。 此外不知所達。” 金光煜供: “臣年少新進, 而悌男, 崇秩宰相也。 未嘗逢場接話, 寧有出入其門之理乎? 悌男之擅毁別營, 直宿禁中, 心嘗憤之, 播言於儕友中。 臣父亦知悌男所爲, 終必顚覆, 因與之疏絶, 至廢慶弔者六七年。 豈有往來其家之理乎?”


○趙緯韓供: “浹賊是臣及第科武壯元, 故隨衆一見而已, 臣爲北靑判官, 浹赴鍾城, 索糧於臣, 臣以官歉, 只贈一斗田米。 聞渠後有見薄怨言, 恐渠以此懷嫌誣引。 臣本非名士。 官纔繕工直長工曹佐郞, 而指爲名士者非也。 臣以浮談狂生, 被人指點久矣, 彼豈以兇謀祕計, 遽以語臣乎?”


○沈光世供: “臣與鄭浹未嘗相見。 渠雖以爲‘臣與李時益相切, 知其謀, 時益乃泛然相知之武人, 豈有與之情談之理乎? 【浹言: “李時益從光世家來言逆謀。” 云云。】或疑臣與金悌男連家之人, 故浹聞臣名而有此援引也, 臣與悌男情迹疏遠, 歲時僅以禮相見。 臣居翰苑, 柳永慶當國, 臣一家多被罪, 故臣退居鄕曲, 仍補外, 悌男已爲國舅, 門館其盛以此相疎。 扶安縣監拜辭時, 亦不見而去, 悌男有書致訝, 此亦一證。 臣之疎拙, 厭見權貴如此。 早蒙國恩, 晩被榮寵, 常懷感激, 無路圖報無端與無用武夫謀逆, 萬無其理。” 云。


○捧安昶招。 昶供: “臣曾爲司僕正, 悌男爲提調, 以公事再見, 不接他話而退。 出守一年, 以逆獄奔走, 其時未嘗上京, 豈有參宴之理乎? 臣若往參, 則同席之人, 孰不洞知。 證在十目, 不敢欺罔。” 供畢, 五人皆下獄。


○捧崔宗孝、朴惟健招【邊應星之哨官, 鄭浹之所引也。】。 皆供云: “與浹不相識。” (而應星已還位, 故)竝放釋。


○拿囚大妃殿尙宮應希。 應希宣廟侍姬婢, 大妃最寵愛者, 故首被拿鞫。 應希飮燒酒, 結項於後苑, 內侍救出付吏。 應希高聲大罵曰: “我已經御先王, 壬辰之亂, 與金嬪等六人, 長在駕前給事。 其時大臣尹斗壽、柳成龍、李恒福、李山甫等今安在耶? 爾等豈只食今王祿, 而不食先王祿乎? 奈何辱我於桎梏乎?” 聞者掩耳。


○洪太吉、金、韓瀣壓膝, 不服。


○捧光山令珩招, 供不服。


○捧沈挺世招。 挺世, 悌男故女壻也。 【鄭浹引之。】供云: “鄭浹不知何許人, 而居在何地。 前後面目不識, 姓名今始得聞。 渠之援引, 極爲不測, 渠必以臣爲悌男之壻, 故混同納招也。 臣喪妻之人, 自與悌男家相疎。 悌男之家, 人所共避, 父兄皆戒飭勿往, 故臣泛然往見, 卽退而惟。 是故妻弱子, 其家留養, 臣不能奪來, 以此不得絶跡於其門。 此則萬死無惜。” 云。


○捧朴元吉招。 論鶴所亂引者也, 供不服。


○洪太吉、權仁龍烙刑, 不服。


○傳曰: “朴東亮所供懿仁陵上詛呪之事, 狼藉如此, 其縱臾爲惡內人等, 不可不嚴鞫定罪。 應希、貞伊、貴卜、香伊、還伊竝拿囚。” 【此後內官、內人皆由中降旨拿鞫, 鞫廳不知其罪。 蓋兩宮乖隔已久, 讒構萬端, 王嘗切齒於此輩久矣, 因事芟殺如此。】


○領府事沈喜壽入侍, 病躄, 王命中官, 扶掖上下。


5月 19日[편집]

○癸丑五月十九日丙子洪太吉、權仁龍物故。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悌男嚴鞫, 以正邦刑。 答曰: “予意諭之已盡, 勿爲堅執。”


○大臣等請: “㼁速令出外, 以鎭人心。 其處置之宜, 俟其旣出而圖之, 亦無不可。” 答曰: “用法貴在原情。 稚兒實無所知識, 宜體予意, 置之可矣。”


○宗室連啓。 答曰: “已諭。”


○大臣等再啓㼁事。 答曰: “予意已諭。”


○獻納柳活、正言朴弘道啓曰: “臣等俱以駑劣, 忝冒言地, 値國家無前之變, 當死於主辱之日, 而討賊不嚴, 至使逆㼁, 尙容覆載間, 又使悌男, 迄稽王刑, 臣等之罪, 在所難免。 昨日伏見鄭賜湖推考之批, 逆獄是何等事, 而涉於其間者, 只命推考, 不亦太忽乎? 悌男之謀逆, 人所難料, 其時參宴與否, 固不足說, 而賜湖身居方面重任, 其名旣出賊口, 何敢晏然在職, 以齒藩臣乎? 今此推考公事, 未知當下何司。 若下鞫廳, 則自有拿問之例, 若下憲府, 則名出賊口者, 憲府安敢捧承傳出公緘以問哉? 臣等頃論黃愼時, 見聖批罷職, 旋卽停啓, 故又有此擧。 黃愼於逆賊朴宗仁, 素相親切, 贓銀雜物, 接置其家, 則其罪不可不懲。 今有人非黃愼, 職非黃愼, 而接置逆賊贓物, 則殿下其將置而不問乎? 抑將罷推而止乎? 若知其冤枉, 則雖或如是, 未爲不可, 其於治逆體面, 固不當若此其緩且忽也。 其他累出賊口如徐渻, 自有相當可治之律, 而亦使放歸田里, 豈是其律? 至於逆黨權純性與羊甲等, 同謀兇逆之狀, 昭昭箇箇於諸賊之招, 鞫廳推官, 不請先鞫, 使窮兇極惡之賊, 假息遊魂, 今已久矣。 賊招有曰: ‘宮禁之事, 因純性知之。’ 此眞肘腋之蜂蠆, 懷袖之蛇蝎。 殿下宮掖間事, 潛通於逆賊, 則純性有爲殿下之心乎? 在聖上之朝, 不過爲觀象監一敎授, 附兇逆之徒, 則公卿、將相自期立致, 其心所在, 有不難知, 而尙不一鞫於羊甲市戮之後, 此所以人心之齊憤者也。 凡干鞫逆之事, 推官自當一一啓請, 輕重低昂, 各得其體, 而曾不致念, 視若尋常, 事無大小, 皆望聖裁, 今日之討逆, 可謂嚴乎? 臣等固知親鞫之日, 瀆擾爲未安, 而待罪言責, 決難尸居。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以嚴討逆之義。” 答曰: “勿辭, 二人退待。” 【時, 崔有源等力主殺㼁之論, 討逆日嚴。 柳活、朴弘道, 以爾瞻之黨, 無所施其峻論, 每事深一節論之, 竟至於廢母之論。】


○司諫崔東式啓曰: “無狀小臣, 忝叨言地, 値此無前兇逆之變, 苟有干涉於其間者, 則所當嚴其討逆大義, 而伏見獻納臣柳活等引嫌之辭, 其尸居不職, 與同僚均有其罪, 勢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執義、兩掌令、兩持平啓曰: “獻納柳活、正言朴弘道等以討逆不嚴, 尸居言責, 引嫌而退。 臣等同忝言地, 不可偃然仍冒, 有若無失者然,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諫啓曰: “無狀小臣, 當此主辱臣死之日, 忝在推官參鞫之列, 討逆大義, 何敢有一毫少緩? 遺敎中諸臣及黃愼、鄭賜湖、權純性等前日論啓之時, 臣亦同參, 而今見柳活等引嫌, 則以討逆不嚴爲辭。 臣旣參推官, 勢難仍冒處置,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崔有源啓曰: “今此逆賊之兇謀祕計, 實是前古所未有。 凡在血氣, 莫不痛心切骨, 況臣忝在推官之列, 欲死於主辱之日久矣。 今見獻納柳活、正言朴弘道等避嫌, 則以討逆不嚴爲辭, 臣瞿然自失, 置身無所。 姑就柳活等避嫌中一二事言之, 徐渻之名, 出於鄭賊之口, 而夜間捧招, 其間緊歇, 勢不能盡記, 而韓應寅等竝請拿問, 則似難指以爲討逆不嚴。 放歸田里後, 若聞當初累出之說, 則請以加罪, 有何不可? 而曾無一言之及, 而拈出不嚴二字於推官, 臣實未曉其意也。 至於權純性請刑之事, 果爲直截, 故臣旣參論啓, 又陳於榻前, 已蒙聖批, 只待朝夕嚴鞫而已。 今被顯斥, 決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有源退待。


○禮曹判書李廷龜放釋後, 上箚辭職曰: “伏以臣頑禍福已盈, 過災荐臻, 意慮之外, 名出賊口, 命懸斧鑕, 禍將不測。 聖恩如天, 曲賜開釋, 刑章不加, 慰諭勤至, 脫之鼎鑊之中, 置之全安之地, 感激嗚咽, 不覺聲淚之俱發, 歸與闔門, 日夜叩首, 望天雪涕而已。 此生餘日, 無路報答, 惟當粉骨糜身, 以效萬一。 臣之情事, 前已槪陳於天威之下, 今不必更爲煩瀆。 第臣與金悌男, 雖無私相往來之迹, 而歲時循例之見, 亦或不免。 賊招所謂上年三月參宴云者, 雖是千萬誣罔, 而庚戌、辛亥年間, 數度大宴, 擧朝齊會之時, 臣亦與焉, 則其不能逆覷兇謀, 早爲斥絶之罪, 固有之, 臣於供辭皆已首實矣。 聖敎曰: ‘無乃謀主者, 或賣此而借重耶? (其情果然。)’ 臣捧讀涕泣, 不知所達, 瞑目入地, 更無遺恨。 覆盆之冤, 聖鑑雖已下燭, 而臣名旣汙於賊口, 一生名義, 羞辱甚矣。 豈可以三木餘骸, 復玷淸班? 伏乞聖上亟命鐫削臣本職及兼帶諸銜, 俾臣得以安分效死。” 答曰: “卿不幸遭變, 所當洞釋。 卿旣無累, 何難供職? 宜體予意, 安心勿辭。”


○王親鞫。 金、甫陪介、唜金、有明、韓瀣加刑, 不服。


○捧鄭慶業招。 【鄭浹所引也。】供云: “爭馬有嫌, 故誣引。” 云。


○傳曰: “安昶、趙希逸、沈光世、金光煜、趙緯韓等與金悌男親切之狀, 顯出於賊招, 其所爲之謀, 宜無不知之理。 只念叛逆, 天下之大惡, 非人人所可爲, 斷以此律, 予所不忍。 竝削職放送, 以爲朝紳之戒。”


○王曰: “治逆不可不嚴, 而連累者所當分釋。 殲厥巨魁, 脅從罔治, 是予之心也。 今見兩司之啓, 幺麽一賊, 疑予容護, 深爲未安。” 承旨李德泂曰: “上敎當矣。 祖宗朝治逆則治其大槪而已, 自乙巳以後, 治逆大蔓矣。”


○弘文館箚, 請大司憲、大司諫以下, 竝出仕。 從之。


○兩司請朴東亮與徐渻等, 一體論罪。 答曰: “朴東亮事, 予已酌處, 勿爲煩論。”


○以丁好善爲典翰, 李益燁爲弘文館著作, 鄭廣成爲直提學, 李睟光爲大司成, 金藎國爲平安監司, 李爾瞻爲同知春秋館事。


5月 20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日丁丑王親鞫。


○捧金珪【進士, 年十八, 悌男次子。】、金瑄【年十五, 悌男三子。】招。 珪供: “徐羊甲等姓名, 絶不聞知。 吳允男則嘉禮時, 始來服役後, 以新本宮次知, 偸取器物, 被露放黜大寺洞, 雖造家, 臣父不往, 只令人督役, 銅雀事/亭亦非允男往來之地。 逆謀是何等事, 而使人傳通論議乎? 鄭浹之在洞內, 全不聞知, 在於我國內與否, 亦不聞知。” 云。 瑄供: “童稚之人, 蒙無知識, 大逆之人, 雖有此謀, 臣何知之? 臣父以庸拙之人, 位至一品, 有何慾心, 敢生此意乎?”


○捧李好讓、金慶立招。 皆浹招亂引者也, 供皆無實。


○捧朴頊招。 頊, 本鳳山人, 論鶴所引也。 供云: “曾令論鶴造皮鞋, 而論鶴受直不造, 與爲爭詰敺打, 故懷嫌誣引。” 云。


○捧業伊招, 悌男外居婢也。 捕盜廳捉納供, 不服。


○愛玉壓膝。 【愛玉, 悌男之婢也。 悌男被拿日, 偸弓角出門被捕, 故鞫之。】王問曰: “金悌男家弓角封笥/筒, 何人持給於汝乎?” 問于愛玉, 愛玉供稱: “悌男家有一老嫗傳給, 而其名則不知矣。”


○兩司合啓, 請誅㼁及金悌男嚴鞫。 答曰: “已諭。 不允。 悌男事, 當與大臣議處, 姑勿煩論。”


○司憲府啓曰: “逆黨權純性與徐羊甲等, 結爲心腹謀逆之狀, 狼藉於諸賊之招, 圖得重貨, 以爲得壯士脫大君之資。 至於弘仁之招, 有曰: ‘宮中之事, 皆因純性而知之。’ 與謀兇逆, 不下於羊甲等賊, 故請鞫之啓, 累發於榻前, 而幺麽一賊, 尙稽刑訊, 物情齊憤, 請嚴鞫以正常刑。 且羊甲之爲逆賊, 雖不可預料, 殺越之賊, 若果奔(告)〔走〕於捕盜廳, 則爲大將者, 所當急急跟捕, 而公洪道兵使李廷彪, 曾爲捕盜大將, 怯於威勢, 無意捕捉, 請命罷職。 及第沈光世、趙希逸俱出賊浹之招, 最爲緊重, 物情齊憤, 請遠竄。 及第朴東亮與韓應寅等, 罪無異同, 而特蒙寬典, 偃息都下, 請亟命放歸田里。” 不允。 又啓安衛依律定罪事。 不允。


○司諫院啓曰: “及第徐渻緊出浹賊之招, 豈止放歸而已哉? 請命遠竄。 前判書黃愼與逆賊朴宗仁親密之狀, 出於賊口, 而贓銀雜物, 接置家內, 其爲情迹, 殊極可駭。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平安監司鄭賜湖旣出浹賊之招, 方伯重任, 決難仍察, 請命拿鞫。” 答曰: “雖參宴席, 亦非可罪之事, 況不參者乎? 鄭賜湖之不參宴席, 李廷龜明言之, 有何可治之罪哉? 徐渻別無現出之罪, 黃愼已爲參酌以處, 毋庸煩論。”


○大臣等請㼁罪。 不允。


○合司再啓, 請誅㼁、金悌男嚴鞫。 答曰: “已諭。 不允。 悌男事, 當與大臣議處, 姑勿煩論。” 三啓, 又不允。


○李廷龜再疏, 陳情辭職。 答曰: “省疏, 具悉卿至懇。 橫逆之來, 非罪而縲, 雖在古賢, 亦或不免。 況旣洞辨快雪, 有何所虧? 安心勿辭, 更加盡職。”


5月 21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一日戊寅王親鞫。


○王曰: “春合壓膝。” 李德馨啓曰: “訊鞫奴婢, 欲得端緖也。 悌男謀逆則已出於諸賊之招, 更無可鞫之事矣。” 朴承宗曰: “凡治逆, 先鞫枝葉者, 欲得端緖也, 悌男兇謀, 羊甲、浹已言之。 今訊其奴婢者, 特其末也。” 李恒福曰: “不關奴婢, 先爲鞫問, 殊失獄體矣。” 崔有源曰: “大臣推官之意, 皆如此矣。”


○春合、栗音世壓膝, 竝不服。


○愛玉加刑, 不服。 有明加刑, 不服。


○捧廉希龍招。 希龍, 司鑰也。 三月初二日, 宮城北門將閉, 軍士誤下鑰, 敲打自開。 希龍告于政院, 更下鑰, 則不復開。 此皆承旨、內兵曹、都摠府郞官所共爲之事也。 以金悌男曾直宿闕中, 故王仍以爲‘希龍擅開, 納悌男’, 而鞫之也, 然無所據矣。


○捧沈友敏招。 友敏, 友英之弟。 初不出應犀之招, 應犀以爲病人無所知, 鄭浹引之。 友敏供不服。 捧鄭菊生招。 菊生齊安大君家前掌務也, 解任七八年, 專不知悌男家。 供不服。


○捧韓湜【悌男孽屬。】、唜還【金泗壽妻。】、愛龍【年十五, 悌男奴。】招。 供皆不服。


○唜還、愛龍刑推, 不服。 論春加刑, 不服。 沈友敏刑推, 不服。 金加刑, 不服。 沈友敏壓膝, 不服。


○王曰: “李士浩緊出賊口, 且以兵法, 傳敎于逆魁羊甲, 梁應河以罪人之子, 出於賊招, 黨逆無疑, 竝嚴鞫得情。” 【應河父楫, 死於臨海之獄。】


○權縉啓曰: “罪人金悌男自被拿之後, 水飮不接口, 恐爲徑斃, 故敢啓。” 王曰: “令禁府各別供饋。”


○李士浩、梁應河、閔希騫刑推, 不服。 王曰: “沈挺世爲先嚴刑鉤問。”


○沈挺世刑推, 不服。


○大臣等啓請㼁處置。 答曰: “不忍從之意, 諭之已盡。 勿爲煩論。”


○再啓答曰: “㼁以幼稚, 有何知識? 不測之計, 實出於悌男等, 而㼁則無罪, 予以此不忍矣。 如是論執, 公論亦嚴, 只削其封爵。”


○兩司合啓請㼁事。 答曰: “予意言之已盡。 休煩可矣。” 再啓, 答曰: “已諭予意, 無用强爭。” 三啓, 答曰: “已諭。 勿煩。”


○司憲府啓請: “朴東亮放歸田里, 黃愼門外黜送, 沈光世、趙希逸竄黜, 金光煜、趙纘緯韓、安昶等削奪官爵, 李廷彪罷職。” 答曰: “已諭。 不允。 黃愼、沈光世等事, 所論過矣。 勿爲煩論。 李廷彪推考。”


○司諫院啓請: “徐渻遠竄, 黃愼門外黜送, 鄭賜湖拿鞫。” 答曰: “已諭。 不允。 鄭賜湖不參宴席, 則似無拿問之罪, 而但旣被論, 勢難行公, 遞差。”


○李廷龜陳情辭職, 三疏曰: “伏以臣災極遇坎, 窘甚觸藩, 情激于中, 不揆僭越, 瀆犯天威, 連上疏章。 聖渥如天, 必欲全安, 讉罰不加, 慰諭敦懇, 銜感私恩, 涕淚盈襟。 微臣汙衊之冤, 雖已蒙痛雪, 而狼狽悶迫之情, 猶未獲畢燭。 每下勿辭之敎, 仍賜盡職之諭, 臣誠惶恐, 益無所措。 臣本戇愚, 不曉俗態, 唯以當官盡職, 事君無隱, 爲平生所期負, 値此主辱臣死之日, 何敢飾辭虛讓, 干擾至此乎? 第念禮義廉恥, 均有天賦, 苟失乎此, 人不爲人。 古之人與惡人言, 猶云若將浼焉, 如以朝衣朝冠, 坐於塗炭。 況此窮兇極惡之賊, 乃擧臣名於其喙, 則所汙奚止與言, 所辱奚止塗炭? 始初被逮, 惟待天日, 斧鉞是甘, 何望生全, 生全爲幸, 官職寧論? 原情燭冤, 快賜昭雪, 在聖上體下之恩, 則天覆海涵, 而顧微臣自處之道, 則當守一端廉隅。 同時被繫者, 或因他事, 或將本律, 竝被輕重罪罰, 而臣獨竊據巍班, 忝帶華銜, 臣雖欲自安心可欺乎? 杜門省愆, 以竢公議, 側聽逾旬, 久猶寂寥。 行休兩難, 進退皆險, 到此地頭, 方寸亂矣。 況臣之忝本職, 今三載, 忝文衡, 今五年, 連章乞免, 前後凡幾度矣。 負乘妨賢, 拙手代斲, 人非鬼責, 久萃於身, 福盈釁積, 竟招斯禍。 官非倉庫, 榮豈獨專? 回思瞿然, 不寒而悚。 到今罪累餘生, 驚魂已散, 豈敢仍冒重任, 更議典禮, 翺翔館閣, 復治筆硯乎? 臣之危懇, 非始今日, 伏願聖上曲加哀怜, 終始濟活。 臣本職兼帶大提學等諸銜, 竝命鐫削, 俾臣危蹤, 得免顚沛, 則夷險進退, 此心如丹。 一息苟存, 豈無效死之日?” 答曰: “陳懇雖切, 卿無遞免之義。 卿宜安心, 毋庸更辭。”


5月 22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二日己卯王親鞫。


○捧韓浚謙招。 【浚謙自咸興被拿而來。】供云: “戊申二月, 臣在平安監司任所, 自京有人傳言: ‘先王賓天時, 有遺敎。’ 六七宰臣之中, 臣名亦在末端云, 臣雖驚怪, 莫知其由。 身在遠方, 只聞傳說, 未知曲折, 難於陳辨。 其年五月遭喪, 庚戌秋服闋, 還朝僅一朔。 又爲北路監司, 首尾六七朔, 不在朝列, 慮外之事, 無端提起, 亦所不敢。 金悌男與臣年不相敵, 又非儕類, 官爵亦不相等, 平生蹤迹, 邈不相接。 自其爲國舅之後, 在朝行間, 以禮貌泛然相接而已, 丁未以後, 面目且不知。 其尋常所爲之事, 尙未得聞, 爲逆是何等大事, 與疎遠不相識者, 交通謀議乎?”


○大司諫李志完啓曰: “訓鍊都監大將邊應星緊出賊口, 人臣負此惡名, 不可一刻偃息於覆載之下? 當初自上拿問其情狀, 旋爲放釋者, 使反側子自安之盛意也, 雖然旣出賊口, 則不可仍在兵權, 請邊應星遞差。” 王曰: “令廟堂議處。”


○王下敎: “問內人等曰: ‘爾等以久遠內人, 宮禁間事體, 豈不知之? 而縱臾爲惡, 無所不至, 至於裕陵咀呪之事, 多有不忍聞, 不忍言者。 其同謀兇計者, 某月日, 遣某人, 行兇節次及做出無形罔極之言, 潛相傳說於兇賊, 使爲製檄射天之計, 多出金帛, 廣結兇徒之狀, 常時金悌男, 由北門入宿闕中, 與內人相從之迹, 宜一一直告。’” 傳曰: “以此頭辭, 嚴鞫內人。”


○王曰: “韓浚謙雖無身犯之罪, 旣出賊口, 公議亦嚴, 放歸田里。”


○沈友敏、沈挺世、金泗壽加刑, 廉希龍刑推, 李士浩、梁應河、金壓膝, 竝不服。


○捧黑介招。 【悌男家故奴妻也。】供不服。


○愛玉、愛龍壓膝, 竝不服。 捧李止孝婢二月·命化、李璲奴生伊、梁春招, 以止孝、璲爲羊甲所引, 在鞫故訊之。 四人皆迷劣, 不知所供, 上典所爲, 不得知云。


○傳曰: “罪人可鞫、可竄、可放者, 竝抄啓。”


○兩司合啓, 請誅㼁、悌男嚴鞫。 答曰: “已爲參酌施罰。 稚兒有何自作之孽, 而必用重典乎? 宜勿更言。” 再啓、三啓, 竝不允。


○大臣等連啓。 不允。


○宗室連啓。 答曰: “已削其職名, 勉副公議, 休煩可矣。”


○弘文館上箚, 請誅㼁。 答曰: “稚兒無所知識, 而公議亦嚴, 故削其職名, 罰已施矣, 勿爲更煩。 悌男事, 予非饒他而緩治。 自當與廟堂議處, 勿忙而苦爭如是。”


○合啓安衛事。 不允。


○司憲府啓請: “朴東亮放歸田里, 黃愼門外黜送, 趙希逸、沈光世竄黜, 金光煜、趙纘緯韓、安昶削奪官爵, 李廷彪罷職。” 答曰: “朴東亮、黃愼已爲參酌以處, 毋庸强煩。 沈光世等竝削奪官爵。 李廷彪推考可矣, 不須罷職。”


○司諫院啓請徐渻、黃愼事。 答曰: “徐渻中道自願付處。 黃愼事, 不允。”


○太學生魚夢濂等上疏曰: “伏以人臣之罪, 莫大於謀逆, 王法之用, 莫嚴於討逆。 苟以骨肉之私, 友愛之情, 或有所容貸, 則必且君臣之義, 天地之經, 將至於泯滅矣。 今者兇徒構逆, 禍將不測, 幸賴祖宗保佑, 賊徒自首。 逆㼁擁立之說, 悌男首倡之狀, 衆招同然, 無復可問。 三司之論罪, 已浹旬望, 而殿下不之從, 百僚之請刑, 非止一再, 而殿下莫之許。 至於宗室連章, 館閣進箚, 而殿下於逆㼁, 則必曰予不忍。 於悌男, 則每曰當議處。 使逆㼁晏處宮闈之內, 悌男假息於覆載之間, 大論久鬱, 輿情益激。 臣等非不知聖意以爲㼁之童稚, 豈知逆謀, 尙不繩之以一切之律, 斷之以三尺之法。 是雖友愛之心, 果有所不忍, 而其於王者之法, 斷不可以是少貸也, 何者? 㼁乃兇賊之奇貨, 而國家之禍本也。 一日不正其罪, 則有一日共戴之羞, 一月不正其罪, 則有一月共戴之羞, 其不可遲延日月者審矣。 殿下烏得以一己之私, 廢天下之公也? 伏願殿下念宗社之重, 俯從群下之情, 亟命有司, 處斷逆㼁, 嚴鞫悌男, 一以正王法, 一以慰臣民。” 答曰: “不穀險釁, 又遭此變, 公議雖曰至嚴, 私情有所不忍。 金悌男事, 當量處。”


○進士李偉卿等上疏曰:伏以臣等以討逆事, 本月十九日, 齊會于太學, 多士共議, 以臣李偉卿爲疏頭, 以臣李尙恒、李衯爲疏色掌, 掌議則臣辛暻、臣成夏衍曾爲是任, 而仍參疏事矣。 疏議旣定, 生員臣蔡謙吉大言曰: “往在戊申, 李莘稱名者, 敢於泮中衆會處, 指君上發大不道之語, 逆賊耕俊檄書中一款, 實由此而藉口也。 如此助逆之輩, 今日不可不先除, 然後討逆大義, 庶可擧矣。” 僉議純同, 卽爲削籍, 衆議皆以爲快。 臣等仍致齋於疏廳, 構一疏草, 其略曰: “謀逆, 天下之大罪; 討逆, 天下之大法也。 有是罪而不用其法, 則君臣大義, 自此滅絶, 而天地之常經亂矣。 臣等伏見悌男藉㼁謀逆, 實前古所未有之變, 而幸賴祖宗默佑, 賊徒自首, 兇逆之狀, 敗露無餘。 今當以大法治大罪, 而常刑不擧, 人心益鬱。 使逆喘兇息, 久假時月, 妖腰亂領, 尙免刀鋸, 此豈聖上仁愛有餘, 而威武或有所不足而然耶? 大臣、三司伏閤請討, 而誠意亦有所未孚而然耶? 邪論爲祟, 義理不明而然耶? 討逆失當, 獄體不嚴而然耶? 逆㼁雖曰童稚, 旣爲兇徒奇貨, 擁立之說。 狼籍賊招, 身負大逆之名, 難容覆載之間, 而殿下以至親之故, 友愛之情, 留時引日, 不忍加法。 所謂法者, 天下之公也; 情者, 一人之私也。 殿下烏得以一己之私, 廢萬世之公乎? 求乎古聖, 周公之誅管、蔡, 我太宗誅芳碩, 皆爲天下宗社計, 而行之不疑, 以其恩輕而義重, 處變而達權也。 且宋之張浚, 擧義反正, 以皇子 旉, 嘗爲苗、劉所擁立, 建議去之, 竟有鐵塔之斃。 【鐵塔之說, 乃稗史誣說, 羅大經已辨之矣。 時宰相尹孝全希主意, 考出此說, 以爲誅㼁公案, 偉卿等和之。】旉, 時君之子也, 他日長成, 則當爲儲君, 而年纔三歲, 則亦無知識矣。 然除之若是其急者, 誠以大義不可不明, 王法不可不嚴也。 況乎㼁於殿下, 親雖同氣, 義則君臣, 以臣爲賊所推戴, 其不可貸之也明矣。 伏願殿下上念宗社之重, 俯從群下之情, 亟命有司, 以斷逆㼁, 嚴鞫悌男, 以正典刑。 使一國臣民, 知王法之至嚴, 明君臣之大義, 則宗社幸甚。” 云云矣。 二十日午間, 進士魚夢濂突入齋房, 面斥掌議臣夏衍曰: “爾乃西家子弟, 豈能爲討逆之事乎?” 臣等終不搖動, 則夢濂自退。 進士成信耉, 亦於初日, 詆毁執綱而去。 二十一日則上章卜日也, 多士數百, 聞風而會, 疏已畢寫, 奉置卓上, 將欲陪出之際, 夢濂又率生員慶有後、進士鄭復亨等, 直至疏卓下, 交口致詰曰: “夏衍掌議, 胡不出去, 尙參疏事乎?” 進士朴自凝又言曰: “夏衍之父名, 在大有志榜, 旣是逆黨, 豈可與此輩同爲上章乎?” 臣等答曰: “匿名書父子間不可相傳, 況多士所會處乎? 避悌男而賣宅移居, 人服其先見矣。” 夏衍聞言避出, 夢濂等又斥辛暻、李衯等, 使不得在坐。 有後又罵臣偉卿曰: “爾亦趙希逸之四寸也, 爾可以爲疏頭而討逆乎?” 自凝亦曰: “爾師事鄭仁弘, 旣知林下正論, 豈敢與此輩同疏乎?” 臣偉卿亦將避出, 知疏事不成, 與臣尙恒就疏卓前, 北向拜出, 滿坐/堂多士, 相顧失色, 一時盡散。 夢濂率其黨, 陞明倫堂, 自爲疏頭, 將改其疏而入之, 欲免其濁亂壞事之罪。 嗚呼! 上章, 實一國多士之義擧, 而反爲儒名者所遏, 此前古所未有之變也。 夫夢濂無父人也。 雖孩提之童, 尙知其愛親, 年旣十餘, 從母棄父, 則爲倫紀之罪人也。 本黃有詹之四寸弟, 而及贅於申橈之家, 又與成俊耉爲同壻, 其不知討逆之義宜矣。 渠何敢向人類抗顔, 而況爲疏頭率多士乎? 信耉乃俊耉之弟也, 永慶之餘孽也, 渠何敢齒士類參士論乎? 如自凝、有後之輩, 反與此類, 作孽於討逆之擧, 其心所在, 尤未可知也。 大槪永慶餘黨, 懼此疏, 以永慶爲亂首, 全恩子弟, 畏此疏, 以全恩爲罪目, 相率而來, 按劍而前, 抵死血戰, 必欲沮抑而後已。 此不過義理晦蝕, 公議泯滅, 傳神於永慶, 護法於全恩也。 嗚呼! 母后內作巫蠱, 外應逆謀, 母道已自絶也, 王子爲賊所戴, 兇謀敗露, 同氣之情, 亦自絶也。 殿下遇母子兄弟之變, 此正擧國臣民奮義請討之不暇, 而爲士者, 居首善之地, 尙無沐浴之討乎? 聖人於《魯史》, 例以遜書, 胡氏於《綱目》, 罪張東之等, 其義至嚴且切矣。 臣等爲君父討逆, 反爲此輩作挐, 使已封之疏置諸空案而退, 有懷未達, 無力斥邪, 敢以多士之意, 更進補綴之疏, 敢俟鈇鉞之誅。【參疏者, 生員李尙恒·崔濩·蔡謙吉·申垍·韓暿·李日馨·禹弼舜·李衍·南省身·閔𦸂·徐國楨·李生寅·成夏衍、幼學黃德符·安應魯·沈之淸·韓昅·韓晤·尹莘·禹弼諧等。 尙恒, 爾瞻之壻、昌後之子, 暿、晤、昅, 纘男之子。 護, 鄭造之壻。 餘竝爾瞻族屬, 爾瞻自構疏與之。 前後儒疏, 爾瞻皆筆定, 或令同黨許筠、金闓製之。】答曰: “疏辭具悉。 不穀險釁, 又遭此變, 公議雖曰至嚴, 私情有所不忍。 爾等可退修學業, 勿爲更瀆。” 【是時, 請法永昌之論則柳、朴等亦主之, 大臣以下, 靡然不敢異, 太學生有識者, 不欲當此論, 多避去。 李偉卿等, 本仁弘爾瞻心腹人, 號爲弟子, 入太學聚士, 將具疏上之, 柳、朴家恐李偉卿等, 仍主泮論, 以攻己黨, 遂令魚夢濂等驅逐之, 而自爲疏請罪永昌及悌男矣。 偉卿又見己疏, 無以加於夢濂之論, 遂發廢母后之論以壓之, 自此三昌之黨, 動相排軋, 而爾瞻獨以廢論勝, 柳、朴之徒, 因此失勢, 頗附於士論以自飾, 士類亦有倚之以爲重者。 蓋國家朋黨濁亂之禍, 至是而極矣。】


5月 23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三日庚辰王親鞫。


○李士浩, 梁應河加刑, 不服。 捧姜逷招。 【逷卽弘仁四寸兄, 而居於宜寧, 聞弘仁敗露, 自現就鞫。】 王曰: “姜逷何以處之?” 李德馨曰: “以兇賊至親, 且有荒唐之迹, 似當鞫訊。” 王曰: “刑推。” 朴承宗曰: “律文亦有自現減等之律, 而且姜逷之名, 不出賊口, 聞弘仁伏辜, 渠卽自現, 宜放釋, 不當刑訊也。” 王不從。


○沈挺世加刑, 不服。


○金琜, 金珪刑推。 王曰: “以悌男之子, 其謀逆之狀, 固無不知之理, 詳細納招事, 言于琜與珪。” 珪等不服。


○太學生李志定等再疏請永昌、悌男之罪。 答曰: “疏辭具悉。 當與大臣議處。”


○百官連啓。 答曰: “削其封爵。 公議國法, 不可謂不行, 休論可矣。” 再啓, 又不允。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悌男嚴鞫。 答曰: “已削其封爵, 公議國法, 不可謂不行。 他日之禍, 豈獨在於㼁身之存不存也? 毋庸强爭。 金悌男事, 姑待予量處可矣。” 再啓、三啓, 竝不允。


○司憲府啓請: “朴東亮放歸田里, 沈光世門外黜送。 李廷彪罷職, 黃愼門外黜送, 權純性嚴鞫。” 答曰: “已諭。 不允。 權純性事, 當與大臣議處。 但宮中之事, 皆因純性之言, 別無現出處, 詳察論之可矣。 黃愼旣非與賊之人, 然如是强爭, 只削職。 李廷彪遞差。 沈光世等已爲酌處, 不須加律。 朴東亮無可罪之事, 有可宥之勞, 毋庸堅執。”


○司諫院啓請: “黃愼門外黜送, 徐渻遠竄, 權純性嚴鞫。” 答曰: “黃愼決非與賊之人, 然如是啓之, 只削職。 徐渻, 駙馬之父也, 雖因公議, 中道付處, 而旣非身犯之罪。 何至遠竄? 權純性事, 可鞫罪人, 當與大臣議處, 勿爲煩論。 大槪告君之辭, 事體甚重, 而宮掖間事, 別無現出處, 而如是啓之耶? 詳察論之可矣。”


○訓鍊都監將官等上疏, 請討永昌、悌男之罪。 答曰: “省疏, 具悉。 群情如此, 當與大臣議處焉。”


○李士浩、梁應河加刑, 不服。 沈挺世加刑, 不服。 春合方可/加刑而斃, 崔有源啓曰: “凡鞫罪人, 非欲致斃, 實欲輸情。 春合將刑之際, 氣息已絶, 咫尺之下, 致有荒穢。 色承旨不預啓達, 請推考。”


○姜逷、金鳳、金琜、金珪刑推, 不服。


○捧還伊招。 【還伊, 大君房婢也。 曾保乳世子, 後出外家居, 還入大君房, 護療痘疫。】供云: “大內咀呪之狀, 悌男入宿之事, 內官具證, 斷無此理。” 云。 【宮人之招, 大抵皆類此。】


○捧朴尙俊【前縣監。】招【尙俊貸銀於朴宗仁, 時已推還, 故以爲知情而鞫之。】, 尙俊不服。


○捧巾幅招, 【巾幅, 吳允男奴也。】供不服。 刑推不服。 王曰: “凡彼/被應犀所引, 而應犀以爲不知, 逆謀之類, 何以處之?” 李德馨曰: “應犀旣已告變, 渠之所知, 旣/豈有隱諱? 渠以爲不知, 則似無可據訊鞫之端矣。” 王曰: “臺諫必欲刑鞫純性, 論執不已, 若刑純性, 則其類似當盡鞫也。” 崔有源曰: “三司之論甚峻, 至欲合啓推官救護之罪, 臣再三往復而止之矣。” 朴承宗曰: “古人有言, 兵戈與獄事久則生變, 惟在聖上快速處斷。”


○金鳳刑推, 不服。


5月 24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四日辛巳大司憲崔有源、執義金止男、掌令尹訒·鄭造、持平丁好寬·李聖求、大司諫李志完、司諫崔東式、獻納柳活、正言朴弘道等啓曰: “權純性兇逆之狀, 狼藉於諸賊之招, 至於兩宮間事, 因純性聞之之說, 出於羊甲之口, 此非純性所能知之事, 而與賊徒通言, 故以此一款, 竝論啓之。 聖批以詳察論之可矣爲敎, 臣等之失著矣。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權純性兇狀, 則果爲狼藉矣。 但賊招中兩宮間友愛之說, 因純性聞之云, 而宮中事, 因純性知之之言, 則旣無現出處, 而卿等之論如此, 必有所以。 勿辭, 兩司退待。”


○弘文館箚請兩司竝出仕。


○大司諫李志完、司諫崔東式、正言朴弘道啓曰: “諸賊招中, 純性情狀已著, 待罪言地, 不敢不論, 而措語失詳, 致勤聖敎,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掌令鄭造啓曰: “當初論啓權純性之時, 城上所抄出諸賊之招, 構草以啓, 而至於宮中之事一款, 差誤抄出之事, 臣全不致念, 及承聖敎, 取考朝報中諸賊之招, 羊甲招辭中, 只有兩宮友愛之說而已。 臣之不能詳察之失, 與城上所無異。 且伏見館儒李偉卿等疏中, 有母后外應逆謀之語。 韋布之士, 猶且言之, 臣待罪言地, 尙爾含默, 只以微瑣之事, 塞責度日, 臣之罪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 以戒人臣不能討逆之罪。”


○大司憲崔有源、執義金止男、掌令尹訒、持平李聖求等啓曰: “權純性一事, 旣與諫院同議而發, 措語之間, 不能詳察, 致有聖敎, 故同辭引避矣。 伏見下諫院嚴批, 當初下語顚倒之失, 臣等有甚於諫院,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兩司竝退待, 弘文館啓請出仕。


○傳曰: “宮中之事, 因權純性知之之言, 諸賊之招, 別無現出處, 而兩司做出論啓。 言官亦人臣也, 論事之體, 果若是乎? 極爲可駭。 朴應犀雖曰不知逆謀云, 而兩司論執至此, 權純性及凡賊招現出人等, 竝次第嚴鞫似當, 議大臣以啓。” 大臣回啓曰: “大獄之下, 賊招連累者, 自至衆多, 若不深加審覈與謀事狀, 而混施嚴刑, 則其中或不無抱冤而死者。 近日聖敎, 每軫念於逆謀之參否而按鞫焉, 群下之徒, 孰不感激? 大凡按獄之體, 當以告者所言爲主, 而審覈處之。 今賊招亂出人等, 應犀旣稱不知逆謀, 則不加審覈, 遽爾次第嚴鞫, 恐非按獄之體, 惶恐敢啓。” 答曰: “予意已諭。 卿等議處可矣。”


○傳曰: “諸賊之招, 若出一口, 悌男鞫問, 在法當然, 三司之論固是, 但投鼠忌器, 古有明言。 予不忍拷掠, 減死安置, 不悖情法, 議大臣以啓。” 大臣啓曰: “臣等惟知守法請罪而已。 今承不忍拷掠之敎, 孰不感動? 一時特命, 非在下所敢議, 惟在聖斷。”


○傳曰: “這宮人等懿仁王后陵上, 大作咀呪之災, 罪惡貫盈。 逆賊檄書中, 指予極惡之名, 皆此輩所爲, 理當嚴鞫得情, 而應希自知罪重, 托稱經嬖先王。 若眞是近幸備數後宮之人, 則予豈不知? 而或一二承恩與否, 亦難斷定。 仍爲鞫問, 無害於義乎? 有所未安, 則以此罪目, 賜死可矣, 卿等十分議啓。” 大臣以爲宜, 竟賜死。


○沈挺世物故。


○大臣率百官啓㼁事。 答曰: “難從之意, 前已盡諭。”


○再啓三啓, 竝不允。


○宗室連啓㼁事。 答曰: “惟我宗戚, 咸聽予言。 予以不德忝位, 遭此無前罔極之變, 自痛而已。 何忍處㼁也? 宜體予意, 須勿强煩。”


○司憲府啓曰: “直講孫倜流寓恩津, 終始授書徐羊甲。 此賊兇謀, 雖不得預料, 旣爲師友, 則非尋常相識之比。 尙帶職名, 物情齊憤, 請罷職。” 答曰: “如此之人, 何必竝治? 不允。” 【羊角/甲稚/雖受書於倜, 此不過口讀師也。 時, 崔有源等忌倜銓薦, 以此把持, 欲去之, 爾瞻等大怒, 反以藉口, 士大夫族屬, 相涉於此獄者, 次第論劾。 王知倜黨爾瞻, 一聽其薦用, 聲勢轉盛。】


5月 25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五日壬午大司諫李志完啓曰: “言官論事, 所當詳察, 不可有一毫失實, 而權純性論啓之時, 宮中之事, 因純性知之之語, 別無現出處, 而昏不致察, 至勤嚴敎, 未免爲做出之歸,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


○持平丁好寬啓曰: “伏見掌令鄭造避嫌之辭, 專以差誤之事, 歸咎於城上所, 其誤見抄出之失, 換名錯書之罪, 果在於城上所之不察, 何敢自以爲是, 而偃然就職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崔有源、執義金止男、掌令鄭造·尹訒、持平李聖求啓曰: “臣等請鞫純性, 措語錯謬, 至於再避, 今者大司諫李志完以‘昨日政院備忘中, 有未安之敎’, 又爲引避。 當初不能詳察, 致勤嚴旨之罪, 專在臣等, 何敢偃然仍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


○正言朴弘道啓曰: “臣伏見李志完避嫌之辭, 昏不致察之失, 與李志完無異。 且大論當前, 而每以引嫌爲事, 臣罪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崔東式啓曰: “臣伏見李志完引嫌之辭, 權純性論啓之時, 宮中事別無現出處, 而昏不致察, 至勤嚴敎, 未免錯謬之失。 大論當前, 日事避嫌, 臣之罪戾, 至此尤大。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獻納柳活啓曰: “臣等以幺麽一純性事, 一避再避, 至於三避, 不察之失, 與同僚無異, 而使不得親鞫屢日, 又不得合司討逆, 已爲未安之至, 而昨見掌令鄭造避嫌之辭, 又有重大之論, 而臣以此微細事, 日日瀆擾, 不遑於大論, 臣之罪戾,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請竝出仕。


○大臣等啓㼁事。 答曰: “卿等之意, 予已知之。 但他日之禍, 豈獨在於㼁身之存不存也? 勿爲强爭。” 再啓、三啓, 竝不允。


○弘文館箚, 請㼁悌男罪。 答曰: “予意已諭。 金悌男事, 姑徐之。”


○大司諫李志完啓曰: “臣以至愚極陋, 遭遇盛際, 過蒙天地雨露之恩, 常欲死於國事, 區區愛君之誠, 自以爲不下於古人。 庶竭駑鈍, 欲一報效, 以不負我聖明知遇之恩, 耿耿于中, 而忝長諫司, 已浹兩月, 臣恒愧慄, 無地自容。 今日合司席上, 有以慈殿爲言者, 臣之妄意, 處人倫之大變, 此實莫重之擧。 苟不善處, 將以來天下後世之議, 不可容易爲之。 宜與大臣百僚, 廣議以處, 納吾君於無過之地。 臣之謬見如此, 勢難苟同, 請遞臣職。” 答曰: “卿等之意至矣。 但累日避嫌, 不得推鞫, 使兇賊輩竊笑, 可謂知討逆之義乎? 勿辭。” 志完退待。


○大司諫崔有源、執義金止男、持平丁好寬啓曰: “今此悌男之事, 兇謀逆狀, 誠前古之所無, 含血之類, 莫不腐心切骨。 三司不謀同辭, 百僚咸造在庭, 請以王法處㼁, 是實爲宗社大計也, 不可以殿下私恩, 有所饒貸者也。 至於慈殿, 則豈人臣之所敢容議乎? 必須參考古聖王處變之得宜者, 行之無慊於心, 然後可免後世之譏議。 凡人臣事君之道, 納吾君於無過之地, 是爲第一義, 臣等何敢不顧事義, 容易發論, 虧損我聖上無間之至孝乎? 臣等區區之意, 實出於此, 故今日合司席上, 有以母后爲言者, 不可苟同參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卿等之意至矣。 但累日避嫌, 不得推鞫, 使兇賊輩竊笑, 可謂知討逆之義乎? 勿辭。” 崔有源等竝退待。


○掌令鄭造、尹訒啓曰: “母子之間, 人所難言, 宗社之計, 責在廟堂, 臣等所論, 罪合萬死。 第(大)〔太〕學生李偉卿疏中, ‘母后內作巫蠱, 外應逆謀之跡, 現出賊招, 傳播已久。’ 則得罪宗社, 而母后之道絶矣。 在殿下, 雖極母子之恩, 於殿下宗社, 顯有當絶之惡, 爲今日臣子者, 其將以國后待之乎? 殿下爲天地神人之主, 其不可與聞之母后, 同處一宮也審矣。 《春秋》書遜于邾, 《綱目》書遷太后于離宮, 則其義嚴且正矣。 臣等之所見如此, 故今日於闕下, 兩司一會, 以‘殿下遇無前罔極之變, 不可以常道處之。 當與母后, 各處兩宮, 以盡處變之道。’ 云, 則左右皆以爲重大, 持難不決, 終而罷出。 使莫大之論, 竟歸輕發之地, 此無非臣等所見短淺, 不足取信之致, 臣等何敢自以爲是, 偃然仍冒乎? 請亟命竄黜, 以爲人臣妄言之罪。” 答曰: “省啓, 驚甚。 何可出此言也? 予以不德, 忝位累年, 得罪臣民, 致有此變。 無樂爲君, 有靦面目, 直欲入地而不得, 自痛而已。 崔有源等豈無意見? 爾等退而思之。 勿辭。” 造、訒等退待。


○司諫崔東式啓曰: “今日合司席上, 有以慈殿爲言者。 如此重大之事, 人臣豈敢容易爲之, 使我聖上, 虧損無間之至孝乎? 區區謬見如此, 勢難苟同,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東式退待。


○獻納柳活、正言朴弘道啓曰: “今日合司席上, 有以母后事發言者, 臣意以爲母后之事, 至發於儒疏, 則在言責者宜有今日之議也。 但處人倫之變, 實是重大之事, 必須處之得宜, 然後可免後世之譏, 而旣遭人倫之大變, 則同御一宮, 勢有所未安。 故臣於前日, 發論陳啓矣, 自上移御之後, 使母后仍在此宮, 而詳議以處, 未爲不可。 論議多岐, 竟歸不一, 臣等之罪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柳活、朴弘道退待。 【廢母之論, 爾瞻首倡, 其徒無不和應。 造、訒欲立首功, 擔當發論, 而活、弘道繼之。】


○漢城府居民等上疏, 請㼁、悌男罪。 答曰: “予以不德, 又遭此變, 無樂爲君, 有靦面目。 大義雖嚴, 私情亦切, 嗟爾! 父老、民庶勿復爲是言。 金悌男事, 當與廟堂議處焉。” 【是時, 上書請罪㼁者, 下至庶賤市井, 不記其數。 然皆李爾瞻等驅使爲之, 非本情也。】


○宣傳官、守門將上疏, 請㼁及悌男罪。 答曰: “省疏, 具悉。 當與朝廷議處焉。”


○傳曰: “日候極熱, 凡罪人等粥飮藥物, 連續分饋, 着實救療事, 色承旨更加察爲。” 【王每勅禁府, 救療罪人, 勿令徑斃, 蓋欲連刑取服, 非欲其生也。 每一囚死, 輒責禁府, 推考郞吏, 禁府堂上遂日待罪而已。】


○傳曰: “兩司急速處置事, 言于玉堂。”


○傳曰: “徐羊甲、沈友英、許弘仁、柳仁發妻妾妹娣妹, 絶島定配, 可放人議啓。”


○傳曰: “罪人救療事, 下敎非一非再, 而禁府惟庸罔念, 不爲着實救療, 罪人連續殞斃, 極爲非矣。 禁府堂上行公推考, 當該都事罷職, 月令醫員拿推。 今後月令, 各別擇差。”


○宗室連啓前事。 答曰: “卿等之意, 予已知之。 宜勿爲煩瀆。”


○前郡守尹鞏等上疏, 請誅㼁及悌男。 答曰: “疏辭, 具悉。 當與朝廷議處焉。” 【鞏, 悖惡人, 以賂得官。】


○權縉啓曰: “持平李聖求以同生妹身死, 故不得與同僚, 一時來避。 討逆方急, 李聖求雖不來避, 令玉堂破格處置何如?” 傳曰: “停鞫二日, 討逆之事, 已無可爲, 國事寒心。 李聖求來避後, 處置可矣。”


○鞫廳大臣啓曰: “悌男罪狀, 顯出諸賊之招, 輿情咸憤, 皆曰正刑者, 欲伸王法。 臣等惟知守法, 至如屈法以處, 則乃帝王一時特命, 非臣等所可獻議。” 答曰: “予不忍訊鞫正刑。 廷論亦嚴, 絶島圍籬安置, 以答公議。”


○傳曰: “逆徒散出, 不無走踰疆域之理, 義州、釜山西北沿邊等地, 十分譏察禁戢。”


○兵曹判書朴承宗箚曰: “伏見進士李偉卿等上疏, 其一款, 有: ‘曰朴自凝言曰: 「夏衍之父名, 在大有志榜, 是逆黨也。 豈可與此宰同爲上章乎?」’ 所謂朴自凝卽臣之子。 其言語曲折, 臣未能知, 而偉卿等筆之於書, 上達天聽者, 豈無所以然乎? 上年賊臣黃赫之孫賊裳, 抵黃赫書, 有匿名書, 有大有志榜, 臣名亦在其中, 而又曰大子所爲云。 未知此匿名書, 果有與否, 而設或有之, 則誠如賊裳所謂大子所爲也。 所謂大子, 不詳其誰某, 而大子之欲去臣久矣, 幸賴聖明在上, 得保今日。 今者偉卿輩隱然提起暗中臣身, 竝與臣父子而構陷之, 吁其計慘矣! 今此大逆, 古今天下所無之變, 而祖宗默佑, 自然發覺, 豈容人力於其間? 而人人反藉討逆之公, 欲濟一己之私, 不知國事, 稅駕何所。 臣千思萬計, 無顔立朝, 伏乞聖慈諒臣危懇, 遞臣職名。” 【子爲北方, 故時人以大北爲大子, 蓋指爾瞻等也。】


○鞫廳諸臣, 宣醞, 賜胡椒有差。


○李廷龜四疏辭職曰: “伏以微臣濫蒙生死肉骨之恩, 銜感之餘, 但當竭力效死之不暇, 而每以私情, 塵聒不已, 臣實死罪、臣實死罪。 念臣狼狽惶悶之情, 前已累瀆, 今不敢更擧。 且臣痼病難堪之狀, 涉於自便, 亦不敢冒達。 第凡大小官職, 皆有任限, 久則必遞, 自是法例。 臣之所忝本職及文衡諸任, 或至三四年, 或至五六年。 官爵公器, 本非一人所可獨專。 況以駑才蔑學, 叨竊至此? 臣雖無恥, 其於物議何? 拭目淸班, 群才蔚興, 如臣衰退, 理合置散。 豈意獨立輿望之外, 堅坐衆嘲之中, 上以負國, 下以自誤乎? 矧自罪禍之餘, 形骸徒存, 萬念俱灰, 已與文墨, 判爲二途, 雖欲抖擻解/餘魂, 收拾小技, 低垂不振, 聵聵日甚, 坐署吏牘, 亦復茫然, 何敢仍叨重任, 重辱名器乎? 伏乞聖慈曲察微臣前後危悰, 臣本職及兼帶大提學, 竝先遞免, 不勝懇迫之至。” 答曰: “勿辭。 雖或疾病, 安心調理而行。”


5月 26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六日癸未持平李聖求啓曰: “臣於昨日就職後, 卒聞‘臣同生妹身死’, 蒼黃奔出, 合司完席之論, 臣未及同參, 閉門之後, 始覩政院啓辭批答, 臣不勝驚懼, 奔詣闕下。 伏見同僚避嫌之辭, 臣之所見, 與崔有源等無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聖求退待。


○傳曰: “凡事豈無經權? 金悌男安置事, 速爲擧行。” 權縉啓曰: “大臣、三司, 方請正刑, 不得捧承傳矣。” 傳曰: “承傳速捧。”


○弘文館將處置兩司, 而難於是非, 啓請牌召相避及未肅拜人員來參。 於是, 副提學李惺、直提學鄭廣成、典翰丁好善、應敎韓纘男、校理朴鼎吉・閔有慶、修撰權昕・李敏求・鄭廣敬等, 皆會相顧, 莫敢先發言。 最後丁好善、鄭廣敬、閔有慶等, 稍右崔有源之論, 而持不堅。 惺等定議上箚曰: “處人倫之大變, 爲莫重之擧, 參考古先聖王, 廣議大臣、百僚, 納君於無過, 可法於後世, 乃是不易之論也, 不敢容易發論者, 亦是愼重之義也。 其曰‘各處兩宮’, 其曰‘自上移御’者, 深得處變之道, 則豈有可避之嫌? 但宗社之計, 責在廟堂, 其所處變, 必盡其道, 而措語之際, 未免率爾。 請大司憲崔有源、大司諫李志完、執義金止男、持平丁好寬・李聖求、司諫崔東式、獻納柳活、正言朴弘道, 竝命出仕, 掌令鄭造、尹訒遞差。” 答曰: “依啓。”


○百官連啓, 請㼁、悌男罪。


○宗室連啓。


○大臣等再啓。


○宗室再啓。 竝不允。


○大臣等三啓。 答曰: “予以不德, 得罪上下, 遭此無前罔極之變, 自痛而已。 何以處㼁? 宜諒予意, 勿爲更論。”


○傳曰: “太宗朝芳碩之變, 神德王后事處置節目, 自太祖朝至太宗朝實錄, 詳考終始, 盡爲書啓。”


○傳曰: “近來逆獄累起, 人心不測, 賊黨亦有未捕者, 凡邊上譏察、防禁, 十分嚴密。 如有荒唐奸細之徒, 蹤跡詭祕者, 一一緝捕, 俾無漏通事機之患。”


○加置宣傳官十員。 【以捕逆故也, 自是鞫廳未罷, 宣傳官仍加置。】


○兼司僕、內禁衛、內官等, 皆上疏, 請誅㼁及悌男, 竝優答。


○流沈友英等親屬于遠地, 凡百餘人, 朝士多預焉。


5月 27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七日甲申以成陵忌辰, 停鞫。


○傳曰: “徐羊甲等表表逆賊子女年未滿者, 可竝絶島定配, 待年緣坐。”


○權縉啓曰: “金悌男安置, 已承下敎, 而三司、百僚, 皆請正刑, 不得捧承傳矣。” 傳曰: “速捧擧行。”


○傳曰: “‘金悌男不食病重’云。 只着短枷, 多般救療。”


5月 28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八日乙酉王親鞫。


○捧崔起南招。 起南爲鄭浹所誣, 自永興府被命拿而來, 供云: “臣與悌男, 平生再度相見, 及其貴也, 門庭甚熱, 儕輩以浼迹爲戒, 其後悌男無權, 臣等稍稍破禁往見。 辛亥間, 一番往參其宴, 若謂之親切, 則萬萬不然矣。 臣曾爲備局郞, 與浹同任有隙, 今番浹賊, 被拿上來, 臣不爲出待, 渠必因此銜嫌誣臣耳。” 傳曰: “崔起南所供胡亂, 近於遁辭。 然逆謀則不可謂人人而知之, 只削職放送。”


○金琜加刑。 不服。


○捧金允男招【允男, 年十八, 金添壽之子也。】 供云: “臣以事往平壤, 聞‘父母被捕’, 欲收其屍上來矣。 臣若知逆謀, 則獄發之後, 當自決而死, 豈敢自來就捕乎? 且大妃殿, 若與吳允男同謀, 則豈有黜改掌務之理乎?” 卽刑推。 允男不服。


○捧鄭佛同招【浹之子也, 年十五。】 供云: “幼少無所知。” 李德馨曰: “佛同年十五, 法當緩刑, 以施緣坐之律。” 沈喜壽亦以爲言, 朴承宗請姑刑推一次, 以訊密謀之端。 遂刑推四杖而停, 以不應律故也。 承宗曰: “先朝己丑之獄, 李洁之子, 年未滿, 故只行壓膝, 至今人以爲非矣。” 德馨曰: “法典如此, 强刑未安。” 王曰: “壓膝何如?” 德馨曰: “法外之事, 自下不敢擅便。” 王曰: “然則壓膝。” 佛同壓膝。 不服。


○捧徐雲馹招。 供不服。 【雲馹, 永甲之子也。】


○廉希龍加刑。 不服。


○又捧浹子檢同、白同招, 皆言無所聞知。 檢同年十二, 白同十三。


○捧金宇洛招【許弘仁妹壻、金宇海之弟, 都事誤爲拿來。】 大臣請放釋。 不許。


○環伊加刑, 不服。 王反覆鉤問曰: “爾若發詛呪之端, 或有聞他人所爲而告之, 則當宥汝死, 宜速直招。” 環伊不應。


○兩司合啓, 請誅㼁、誅悌男。 答曰: “已削封爵, 休論可也。 金悌男事, 已爲酌處, 勿用强爭。”


○訓鍊院習讀等上疏, 請㼁、悌男罪。


○大臣等再啓。 答曰: “削其封爵, 勉副公議, 今可停論, 退察職事。”


○百官三啓。 答曰: “勿爲騷擾。”


○兩司合啓: “左議政李恒福, 身爲體察使, 薦擧浹賊, 此賊之謀逆, 固人情之所未料, 而誤薦之失, 在所難免, 講命罷職。” 又啓請還收安衛放歸之命。 答曰: “左相豈知鄭浹謀逆乎? 若以如此不近之說, 動搖大臣, 則將何以爲國? 不允。 安衛事, 決不可從, 勿爲煩擾。”


○司憲府啓金昈事、黃愼門外黜送、權純性嚴鞫得情、直講孫倜・扶安縣監吳煥・殷山縣監李如璧・北靑判官朴由忠, 竝命罷職。 答曰: “所論是矣。 但言官論事, 貴不失實。 徒欲行兇/胷臆、使氣焰以爲陷人逞憾之地, 則厥後之弊, 難可救矣。 言出無據, 事合辨覈, 則豈可諉以風聞而置之也? 予見如是, 休論可矣。 黃愼必無知蹤之理, 何至削黜? 權純性事, 凡賊口現出人等, 當次第嚴鞫, 此意已言于大臣, 則純性亦在其中, 勿爲煩論。 孫倜事, 如此之人, 何必竝治乎? 他餘依啓。”


○司諫院啓請黃愼門黜事、權純性嚴鞫得情。 答曰: “黃愼必無知蹤之理, 何至削黜? 不允。 權純性事, 凡賊口現出人等, 次第嚴鞫事, 已言于大臣, 則純性亦在其中, 勿爲更論。”


○合司再啓討逆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合司三啓。 答曰: “予盡言之, 勿用堅執。 悌男事, 予不忍訊鞫, 公議如此, 可賜死。”


○宗室啓㼁、悌男事。 答曰: “難從之意, 前已盡諭。 宜勿更擾。”


○再啓。 又不允。


○傳曰: “朴潡、禹大謨、金武、金得秋, 爲先放送。” 以明有構嫌文書故也。


○以李景稷爲輸城察訪【時, 鄭造、尹訒等, 以首倡大論, 被人斥罵, 爾瞻大怒, 誣言李景稷, 實倡此論。 爾瞻壻朴自興, 爲吏曹正郞, 聞之曰: “此易耳”, 遂黜拜是官。 盡欲以此動造、訒, 而不得。】, (兪大楨)[兪大禎]爲永興府使, (南撥)[南橃]爲獻納, 宋克訒爲掌令。 【(撥)[橃]、克訒, 朴自興所引進, 甚闒茸。】


5月 29日[편집]

○癸丑五月二十九日丙戌地震。 【是晨地震, 聲如巨雷, 墻屋多塌。 時, 金悌男賜死之命方下, 繫獄數百人聞地震, 一時呼痛曰: “天地鑑我冤矣。”】


○領議政李德馨啓曰: “近來災變, 層現疊出, 今晨之地震, 乃是古史之所稀有。 地本寧靜, 而乃有此變, 有甚於迅雷, 人皆駭目相視, 莫測所以。 當此國家無前之變, 圖以盡夫易消災異者, 宜無所不用其極, 而顧臣竊位無補, 以致國事艱危, 日趨於不可收拾之地, 每一念至, 自然涕流而已。 伏願聖明深加惕慮, 亟退譾劣, 改卜賢臣, 以答天威。” 答曰: “以災異策/責免大臣, 乃是衰亂世事也。 卿爲此言, 予甚愧忸。 不辟忝位, 致玆慘變, 無以爲心。 卿須勉輔, 以匡國事。 啓辭當體念焉。”


○大臣三啓, 請㼁按法事。 答曰: “如是啓之, 可廢爲庶人。”


○傳曰: “捕盜廳下人等, 因罪人捕捉事, 不無橫恣作弊之患, 大將痛禁此弊。 且已就捕已斃罪人等一族, 勿爲竝捕。” 【時, 捕盜大將韓希吉恃功恣意, 以捕逆黨爲名, 擾害閭里, 自放、自囚, 開門納賂, 希吉遂致大富。 王敎如此, 亦不戢。】


○時, 方論李恒福。 李聖求嘗於避嫌中, 言及其不可, 李志完、朴弘道等, 以異見引避。 李聖求又啓曰: “臣因左相李恒福被論事, 以‘擧劾大臣, 與庶官不同, 必使請/情罪相稱, 可也。 啓辭中, 旣謂「此賊之謀逆, 固人情之所未料」云爾, 則循例擬薦, 乃出於無情。 若諉以涉於逆賊之事, 而不辨無情與否, 一切繩以法律, 則人無所措手足, 之意, 旣已陳啓, 庶欲救一時波及之漸矣。 避嫌之後, 所當引退以待物論, 而當此討逆之日, 慮有騷擾之患, 只陳所懷, 不爲退待矣。 今者兩司, 相繼引避, 至於大司諫李志完、正言朴弘道, 以臣言有異己見爲辭。 臣之謬見之失, 至此著矣, 何可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李聖求退待。


○大司憲崔有源、執義金止男、持平丁好寬啓曰: “昨日合司之會, 獻納柳活, 最晩來到, 卒然以左議政李恒福論啓事, 發於席上, 而言辭甚峻。 臣等皆以爲: ‘擧劾大臣, 事體極重, 必須兩司一會, 齊議可否, 是爲得體。’ 活曰: ‘此亦兩司一會處, 有何不可?’ 臣等又以爲: ‘玉堂及在家同僚, 簡通相議後, 處之爲當’云。 活曰: ‘在家同僚處則構草以送, 尙未晩也, 只可通於玉堂。’ 遂作一書, 通問于玉堂, 則玉堂不言是非, 只以‘簡通于同僚’爲答。 臣等欲待玉堂多官回報而處之, 則活怒氣勃勃, 頗有脅迫之計。 竊念恒福之薦擧浹賊, 雖出於萬萬無情, 而論以誤薦, 亦或無妨, 故屈意從之。 仍請只遞, 則活堅執不許。 諸僚又欲只爲兩司俱發, 活曰: ‘兩司旣因合司而同坐, 不可不合啓。’ 諸僚或以退食, 或以更衣, 暫入帳中, 活督出如待己下之人。 聞‘親鞫臨迫’, 承旨俱詣西廳門外, 諸僚欲移坐依幕而起草, 活曰: ‘兩長入侍, 則事不易就, 速成啓草可也。’ 其間逼迫之狀, 有難形言, 臣與李志完等, 同議構草, 送于在家同僚矣。 臣以無狀, 忝此匪據, 見輕於同僚, 墜落臺諫相敬之道, 卽欲具由引避, 而入參親鞫, 忙未之果, 只以此意, 大言於諸宰所會處。 今日又擬避嫌, 昏/乘曉坐府中, 旋念事涉旣往, 且慮騷擾, 隱忍還止。 卽見李聖求引避之辭, 極其嚴正, 不能終守己見之罪大矣。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崔有源等退待。


○掌令宋克訒、獻納(南撥)[南橃]啓曰: “濫蒙天恩, 屢據匪據, 報蔑絲毫, 常懷恐懼, 而千萬夢寐之外, 又忝本職, 承命驚惶, 奔走來詣。 伏見同僚引避之辭, 則左議政李恒福論啓之事也。 臣等竊念擧劾大臣, 與庶官不同, 誤薦之失, 雖果有之, 若不原情定罪, 而繩以一切之法, 則似非得中之論。 臣之所見如是, 不敢處置同僚。 請命罷斥臣職。”


5月 30日[편집]

○癸丑五月三十日丁亥傳曰: “鞫逆方急, 而近因兩司避嫌, 累日廢鞫, 已爲不可, 今日已晩, 尙不處置, 極爲非矣。 急速處置事, 言于弘文館。”


○弘文館箚曰: “兩司之官, 雖論議少異, 俱無大段所失, 請竝出仕。 (南撥)[南橃]、宋克訒以新授之官, 初無所論, 其曰: ‘不敢處置’者, 無謂甚矣, 請遞差。” 從之。


○宗親啓請快從公論。 答曰: “已爲削廢, 休煩可矣。” 再啓, 答曰: “已諭。”


○義禁府啓曰: “考之律文, 則出嫁娣, 本不緣坐, 聖人制律, 豈無深意? 己丑年及上年治逆時, 逆賊娣妹之配, 間或有之, 其妹之夫, 輕重間, 或出於逆招, 故竝與其妹而定配, 揆諸王法, 固無不可。 今此徐羊甲同腹同生妹景信, 自初推訊, 故已依傳敎, 絶島定配矣。 其他沈友英、許弘仁等妻妾、妹女, 今方推刷矣。 臣等待罪有司, 詳守律文, 是其職分。 出嫁嫡妹, 與同腹同生之預聞逆謀者, 相距甚遠, 竝與此而律外科罪, 則未知如何。 惶恐敢稟。” 答曰: “依舊例定配。”


○大臣等連請㼁按律。 答曰: “已爲削廢, 休煩可矣。” 再啓, 又不允。


○弘文館連箚, 請誅㼁及金悌男。 答曰: “予意已諭。” 再箚, 不允。


○大臣等三啓。 答曰: “已諭。”


○侍講院輔德申景洛等上疏, 請從廷論處㼁。 答曰: “已爲參酌處置, 休煩可矣。”


○翊衛司官員等上疏, 請㼁按法, 不允。


○傳于禁府曰: “㼁固幼稚, 無所知識, 而擁立之說, 屢出於諸賊之招, 則孰不曰禍之本也? 諸賊雖除, 而禍本猶在, 則國家之虞, 反有甚於前日矣。 自古處同氣之變者, 非不知天倫之重, 而事有關於宗社, 則率多以義掩恩, 以法屈情, 誠以所係至重, 非人君所得以私之故也。 諸賊之奇貨、宗社之禍本, 實在於此, 居逼危之地, 有難容之名, 三司交章、百僚伏閤、韋布抗疏、軍民瀝血。 上自朝廷, 下至韋布、軍民皆曰‘晷刻不可晏處宮中’, 公論至嚴、輿情日激, 邑號之削, 不可謂當其當其罪, 亦不可謂伸公論, 可廢爲庶人。”


○配徐渻于丹陽。


○合司啓請誅㼁, 金悌男嚴鞫。 答曰: “已爲削廢, 勿爲煩論。 金悌男, 予不忍訊鞫, 賜死可矣。”


○廷鞫。 捧金天命、末永、玉水、淡世、朴巾招。 金天命, 齊安大君房奴, 今爲公主房次知; 末永、玉水, 朴致毅奴; 淡世, 鄭浹妾奴也, 供皆不服。


○王曰: “金悌男, 今當賜死, 前後各賊招辭, 詳盡考出, 捧結案後賜死。” 政院請何所賜死。 王曰: “西小門外賜死。”


○受刑罪人, 相繼物故。《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六


광해 5년 6월[편집]

6月 1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一日朔戊子王親鞫。


○承旨鄭曄、李德泂、李信元、尹重三、權縉等啓曰: “㼁旣廢爲庶人, 屬籍已絶, 不可一刻晏處宮中。 請斯速處置。” 王曰: “知道。”


○王曰: “金天命壓膝。” 推官曰: “天命時未受刑。” 王曰: “第壓之。” 天命不服。 又愛龍壓膝, 不服。


○權縉啓曰: “悌男方賜死, 自外行之乎? 拿入庭中, 使之聽傳旨後, 賜死乎?” 王曰: “拿入聽傳旨後, 捧結案招。”


○朴承宗啓曰: “臣冒死敢達矣。 金悌男兇逆之罪, 所當嚴鞫正刑, 而自上特從(實典)〔寬典〕, 末減賜死, 凡有血氣者, 孰不痛惋? 然念未承服人結案取招, 事涉規外, 請問大臣、兩司以處之。” 王曰: “結案捧招之未安, 予亦知之。 但欲使渠知其罪而伏辜耳。” 李德馨等亦以爲 “結案似非獄體”, 王命只宣傳旨於殿庭而後, 出而賜死。


○乃拿金悌男, 入殿庭, 權縉自宣讀傳旨, 其文略曰: “逆魁金悌男首倡謀逆之狀, 狼藉於諸賊之招, 敗露已盡, 不可一刻容息於覆載之間。 討逆之義, 至大至嚴, 桁楊斧鑕, 正爲此輩設也。 首諸賊者, 爲羊甲, 而悌男, 又爲首於羊甲。 羊甲之頭旣懸, 而悌男尙完其肢體, 凡在含血之類, 莫不痛心切骨, 欲食其肉而寢其皮。 亂逆之徒, 何代無之, 而兇謀逆狀, 未有甚於此賊。 敢與羊甲等, 表裏相應, 合爲一身, 陰謀祕計, 雖鬼神, 莫測其端倪。 身爲國舅, 首倡謀逆, 斷以《春秋》之義, 人人得而誅之。 逆者, 天下之大惡也。 無將, 著於《春秋》; 不道, 嚴於漢法, 況乎爲賊首倡者乎? 始乃生心於戊申, 幸釁於直哉。 蓄謀積累, 潛爲不軌, 陰結孽産之無賴, 募集武夫之不逞。 誑誘以先王之密旨, 憑藉以大妃之權勢。 擁立之計, 祕不可測, 禍稔蕭墻, 變在朝夕。 幸賴祖宗默佑, 兇賊伏辜, 皆以悌男爲之首倡, 謀逆之狀, 更無可疑。 嚴刑鞫問, 在法當然, 三司之論, 固是矣。 ‘但投鼠忌器’, 古有明訓, 予不忍拷掠, 廷論亦嚴, 可賜死以答公議。” 縉讀畢, 悌男號曰: “願有一言。” 縉高聲叱曰: “這賊厮安敢乃爾?” 喝拿卒出之, 賜藥, 死于西小門內。按金悌男性柔謹弱, 與人不款密。 方國昏時, 爲吏曹佐郞, 適當士類失勢, 人或覬悌男扶護其間者。 悌男曰: “儕友各欲退屛, 安可以我累之哉?” 遂盡與外補, 故識者稱爲得體。 及其崇貴, 宣廟鍾愛大君, 多與之財産。 齊安大君房, 亦饒財, 大妃盡付悌男, 爲大君經紀。 悌男不辭, 反爲之聚斂孶殖, 營宮室、廣田園以自肥, 由是士論亦棄之。 及敗, 拿卒、奸民, 爭取其藏, 官又籍其家。 賜死之日, 妻盧氏徒跣詣大妃殿墻外, 大號哭, 仍呼大妃小字曰: “某乎某乎! 何以殺汝父, 而不救乎?” 聞者慘怛。 王命囚之其家, 家中無一物, 只挈一姥婢, 拆屋而炊, 都人或有乘暗投以米醬者, 賴以全活。 丙辰秋, 追刑悌男, 安置盧氏于濟州, 凡八年。


○悌男三子、一壻, 皆死杖下。 琜有子稍長, 王數跟問。 琜妻密以其子與僧爲沙彌, 佯言病死, 葬埋如禮, 闔門無覺之者, 反正後乃返。


○大臣、百官啓請處㼁。 王曰: “以大君廢爲庶人, 法已行矣。 論執至此, 悶不知所言。”


○宗室啓連請㼁按律。 答曰: “已爲定罪, 毋庸强瀆。”


○金天命、愛龍、春合等加刑, 不服。


○弘文館連箚, 請快從公論, 嚴鞫逆魁。 答曰: “已爲參酌定罪, 休論可矣。 予不能訊鞫者, 非所以惜悌男也, 亦非謂悌男之罪輕歇也。 只緣慈殿在上, 事有所未安故耳, 毋庸更煩。”


○兩司合啓, 請㼁與悌男按律。 答曰: “金悌男以先朝國舅, 甘心謀逆之首, 上以負宗社, 次以欺慈殿, 終未免誤大君, 而自干邦憲, 則予於彼何哉? 三尺至嚴, 常刑難貸。 而遲留至今, 不忍快從臣民之請者, 欲少慰慈殿之心耳。 旣已定罪, 休論可矣。”


○兩司啓請移御法宮。 答曰: “討逆方急, 移御法宮, 恐非其時, 勿爲煩論。”


○捧成克振【本羊甲所引朴應犀相厚人也。】、李時益【自甲山府使拿來。】、沈譚【友英嫡兄子。】招。 克振供: “臣只見應犀一番。 凡渠所告, 皆如兄弟之人, 何惜於臣乎? 但問應犀, 則可知臣瞹昧矣。” 時益供云: “臣與浹賊, 同仕備局郞廳, 浹悖驁廢仕, 臣常叱責, 渠必因此搆臣。” 云。 譚供云: “自鄕上京, 將赴緣坐, 爲陽智縣監所捉送。” 云。


○王曰: “朴鼐文, 以大妃殿承傳色內官, 金悌男出入闕中, 留宿事情及內人等咀呪兇謀等事, 必無不知之理, 詳細直告事, 鞫之。”


○金琜、金珪壓膝。 不服。


○禮曹啓曰: “逆魁悌男, 旣已賜死。 王世子當率百官, 進箋陳賀, 故敢稟。”


○捧朴鼐文招。 供云: “臣爲大妃殿窓差備, 爲承傳色, 三日輪直而已, 宮中所爲之事, 無由得知, 且無所聞。” 王命削職放送。


○捧朴天祺【前郡守】、林埱【宣傳官】、林巑招【浹所引, 號爲西家子弟同逆者也。】 天祺供: “臣長於陜川, 與鄭仁弘討賊有功, 連授外任, 未嘗居京, 與浹一不相識面。” 云。 埱供: “臣三代擧武科, 甚爲微末, 謂之西家子弟者, 無據。 與浹同爲宣傳官, 一二番相見, 他無所知。” 云。 巑供: “臣不識鄭浹, 浹之所告, 又非臣名。 浹擧臣父爲言, 臣父亦不識浹。 但率畜人, 乃浹故娼, 疑浹因此, 熟臣父名而亂招。” 云。


○捧金彦香招【彦香, 大君房織綾奴, 自內需移屬者。】 供云: “以別居奴子, 不知大君家事。” 云。 捧姜守、▲(叱/乙)同元情。 【姜守, 李止孝婢夫; ▲(叱/乙)同, 李璲奴。 問以其主逆謀, 而不服。】


○巾幅、香伊、廉希龍壓膝不服。


○捧韓瀛元情【金悌男孽屬病人也。 供不服。】推官啓曰: “逆賊娣妹, 無綠坐之法。 請令大臣三司議處。” 王曰: “予意, 其嫡同生, 則似不當緣坐。” 李德馨曰: “《大明律》, 無分嫡庶之規, 先王定制, 似當遵守。” 朴承宗、崔有源等亦以爲“宜一遵律文”, 王命考啓。 諸賊娣妹, 後竟坐。 娣妹無論嫡庶, 而惟追刑人娣妹不坐。


○兵曹啓曰: “今此逆賊, 振古所無。 而武將之在外者, 無意來赴, 請竝査推。”


6月 2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二日己丑王親鞫。


○金天命、愛龍、廉希龍等壓膝, 不服; 巾幅加刑, 不服。


○王曰: “金悌男兄弟、同姓三寸姪子等, 似當定配遠外, 詳細刷出, 分配絶島。”


○大臣等、宗室, 連請㼁罪。 答曰: “予意已諭, 毋庸强爭。”


○兩司合啓, 請討㼁罪, 弘文館連箚。 答曰: “迫於群情, 已施廢削之典, 勿復煩論。”


○臺諫請以居外武士, 召集於京師。 王曰: “人臣赴難之義, 豈但責於武臣哉? 文蔭大小人員, 尤甚老病者外, 不爲上來者, 竝察啓。”


○王曰: “朴東亮供辭: ‘裕陵咀呪’之事, 添入問目中, 嚴鞫得情。”


○判義禁朴承宗曰: “逆魁金悌男賜死傳旨內, 朴東亮所供, ‘懿仁王后陵上咀呪不忍聞、不忍言之事’及金光煜招辭, ‘悌男由北門, 入宿闕中, 與內人相從之跡’, 竝入於傳旨中, 若鶴招辭則不必添入。 政院雖已捧承傳, 以此數條, 更爲添入何如?” 王曰: “以此言, 添入於賜死傳旨。”


○王曰: “日候極熱, 按鞫之際, 亦甚非便。 入侍諸臣, 勿爲俯伏, 起坐察任。”


○禮曹啓曰: “王妃遭親喪之制, 雖有其禮, 而金悌男則得罪宗社, 死於亂逆, 慈殿服喪, 不可以常規論。 請議大臣定奪何如?” 王曰: “允。”


○捧內官吳大邦招【內官蔡彦俊養子也。 彦俊老死, 大邦亦就鞫不服。】 又捧金鳳養子鄭興邦招, 供不服【興邦年十五。】 又捧閔希騫養子金師德招。


○金繼永、韓湜加刑。 不服, 還伊加刑不服, 金允男壓膝不服。 捧天化元情【金悌男病尰婢也。】, 捧命德招【悌男兒奴也。】 捧許云守招【許云守, 弘仁孽兄, 尙州人奴仰役者也。】金允男、金天命加刑。 不服。


○捧德福招【卽保養永昌尙宮。】 供云: “早受懿仁恩遇, 先王亦愛之。 屢以功勞受賞, 前後爲監宮。 大君在孕時, 爲保母, 長在避接所, 兇謀則不知。” 云。 供後刑推, 不服。


6月 3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三日庚寅傳曰: “實錄速爲考啓。”


○正言曺挺立啓曰: “臣入城之後, 伏見近日朝報, 則兩司合啓, 論李恒福誤薦浹賊之罪。 而翌日因李聖求之避, 崔有源等追悔經宿之事, 極贊聖求, 力排柳活, 張皇辭說, 强爲引避。 玉堂當遞退有後言者、出立異者, 而處置不明、是非無別, 俱以出仕爲請, 旣出之後, 旋卽停啓。 言官論事之體, 不當如是, 合啓擧措, 有若兒戲, 豈不怪哉? 況恒福之薦用浹賊, 果可謂之無所失乎? 謂之誤薦, 故末減請罷, 若謂知情, 則罪豈至此? 而臺諫徒知私護, 不恤人言, 纔發旋停, 物議孰不痛惋? 且兩司方請嚴鞫悌男, 而自上徑先賜死, 是臺諫之言, 爲不能有無於其間。 兩司固當引避不暇, 何敢晏然隨列乎? 兩司前後所失如是, 臣不敢與之同事。 而昨患暑症,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挺立退待。


○大司憲崔有源啓曰: “伏見正言曺挺立避嫌之辭, 厚斥小臣, 不遺餘力。 臣瞿然自失, 置身無地, 不得不具由前後曲折, 仰瀆天聽。 當初柳活之論李恒福也, 故故遲遲, 最晩來到, 親鞫臨時, 逼迫諸僚, 使不得從容詳議。 至於入帳者, 亦爲督令速出, 待同僚如嬰兒, 此實前古所無之事。 臣非不欲卽爲引避, 而頃因兩司避嫌, 連日停鞫, 累勤聖敎, 方切惶恐, 不敢更以此事, 又爲陳瀆, 以致御殿空罷。 且念恒福之薦浹, 萬萬無情, 故姑爲從之, 將於翌日, 備陳顚末於天日之下。 其又與李志完、金止男等, 約以待曉詣闕避嫌。 忽遇柳夢寅於殿上, 大言活之縱恣無忌之狀, 仍請敎其子弟, 則其可謂之追悔經宿之事乎? 翌曉坐府中, 將爲引避, 跡涉騷擾, 隱忍停止。 謂之疲軟, 則臣固甘心, 謂之退有後言, 則臣不服也。 至於‘旋卽停啓, 有若兒戲’云, 此言似是, 而自上年如此大論, 一啓卽止, 明有前例, 則臣等所爲, 只是循例而已, 非是創開新規也。 若欲私護, 則可以力沮於論啓之日, 而快從其言, 猶且不滿, 以此爲陷臣之題目, 更何爲哉? 且‘悌男首倡逆謀, 罪通天地, 兩司方請嚴鞫正刑, 而自上徑先賜死, 臺諫所當力爭, 而竟無一言’, 此則兩司均有其失。 昨朝臣以病, 退休帳中, 正言朴弘道言於席上, 則‘悌男旣已賜死, 嚴鞫正刑, 勢未可爲也。 何以爲之?’ 左右論議, 互相可否, 臣出言曰: ‘議于玉堂, 一樣爲之至當。’ 云, 則同僚問于玉堂曰: ‘悌男賜死之後, 別無可爲事乎?’ 玉堂答云: ‘此後可爲事, 弊館時未思及矣。’ 云。 諫院以此通于挺立, 則以‘謹悉’書送, 今以此意, 竝及於避嫌中, 臣未曉其意也。 臣旣被人斥, 決難一刻仍冒。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崔有源退待。


○持平李聖求、丁好寬等啓曰: “伏見正言曺挺立避嫌之辭, 如悌男賜死後不避之失, 挺立亦所難免, 臣不須爲言。 而李恒福事則臣之謬見, 如前所陳, 故聖明之下, 不敢有所畏縮而隱忍, 庶欲救波及之漸而已。 至於論啓之停不停, 玉堂之出不出, 初非臣之所以爲意也。 今者臣身被斥, 固所甘心, 而緣臣無狀, 竝及於同僚, 臣之罪戾, 至此極矣。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李聖求、丁好寬退待。


○執義金止男啓曰: “伏見正言曺挺立避嫌之辭, 以論啓李恒福, 而纔發旋停; 賜死悌男, 而不爲引避, 俱爲兩司之失。 李恒福之論, 始發於柳活, 愼重之議, 繼發於席上, 畢竟論劾。 臣旣同參, 後之停論, 臣亦與焉, 厚招物議, 所失尤大。 且悌男首逆之罪, 不可不嚴鞫正刑, 故廷爭累日, 誠未格天, 雖至於徑先賜死, 王法不加, 則身在言地, 所當力爭於賜死之時, 引嫌於賜死之後。 而默無一言, 晏然隨列, 前後罪責, 固所難免。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金止男退待。


○大司諫李志完啓曰: “左議政李恒福薦逆賊鄭浹。 浹賊之兇謀則雖萬萬不知, 而論以誤薦, 固所難免。 臣頃日, 旣參於合啓之論, 翌日避嫌, 仍守所見。 又翌日出仕之後, 正言朴弘道欲爲連啓, 臣意亦然, 而持平李聖求所見差失。 若復引避, 則涉於騷擾, 且當討逆之時, 連日停鞫, 極爲未安, 故同議停之矣。 今見曺挺立引避之辭, 則以爲‘物議非之。’ 且金悌男, 自上只命賜死, 而遽爾停論, 有違於當初嚴鞫之請, 一面簡通于玉堂, 一面簡通于同僚, 則答以謹悉。 若挺立之所見如此, 不立異於簡通中, 而退有後言耶? 臣旣被人斥, 勢難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李志完退待。


○司諫崔東式、正言朴弘道啓曰: “臣於今日早朝, 以合司論啓事, 方爲詣闕, 而本院下吏來言: ‘正言曺挺立, 將爲避嫌。’ 臣不知有何事, 抑料正言受由過限, 久不還朝, 其避嫌之辭, 必在於是矣。 今見避辭, 則乃恒福停啓及悌男賜死之後, 不卽引避之辭也。 浹賊之誤薦, 不無所失, 故兩司合啓, 已極陳達, 未蒙兪允。 及其持平李聖求之避嫌, 涉於騷擾, 且當討逆方急之日, 來/連日停鞫, 有所未安, 故同議停止。 至於悌男, 自上賜死, 而遽爾停啓者, 有違於當初三司嚴鞫之請, 簡通于玉堂, 則答以‘此後可爲之事, 弊館時未思及’, 以此意, 通問于挺立者至再, 而皆以謹悉, 書送矣。 今見所言, 頓異乎前, 實未知其意也。 然旣被人斥, 勢難在職,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崔東式、朴弘道退待。


○傳曰: “明日實錄考出。” 【按王屢促春秋館, 考出芳碩、神德故事者, 蓋以諷朝廷發廢母大論也。】


○大槪/臣等及宗室連啓㼁事。 答曰: “不忍從之意, 前後已盡諭之, 勿爲雷同, 停論可矣。”


○再啓。 答曰: “㼁身之存不存, 何關於他日之禍乎? 卿等之言過矣。”


○傳曰: “校理閔有慶, 以逆賊李耕俊至親, 不可仍在論思重地, 爲先遞差。” 【閔有慶曾以耕俊嫡娣夫, 故上疏辭職, 王不許。 及聞有慶參玉堂上箚論遞鄭造等, 乃特命遞罷。 罪人族屬, 因此辭遞者多。】


○傳曰: “朴尙俊與朴宗仁, 通財相好之狀, 判然其切可知, 竄配遠方。”


○禮曹啓曰: “王妃遭親喪之制, 雖有其禮, 而金悌男得罪宗社, 死於亂逆, 則慈殿之服喪, 不可以常規論。 今承上敎,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判中樞府事沈喜壽・奇自獻等以爲: ‘父子之倫、君臣之義, 俱係三綱。 悌男雖以逆魁, 得罪宗社, 而慈殿父子之天倫, 唯當克盡而已。 有司告訃, 進喪服、素鐉, 而朝廷一番問安而止, 則似合變禮。 蓋《春秋》子無讎母之義, 先儒定論。’ 又曰: ‘子無絶母之道, 今日之所處變者, 不出於此。’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 欲以此, 防廢母之漸也。 德馨由此, 引疾求去。】


○傳曰: “金悌男旣以逆魁, 得罪宗社, 屈法賜死, 則大妃殿似當有降等節目, 依該曹啓辭施行。 且末端云云之說, 於此議, 似是贅語, 予甚驚怪, 不知所以。 至於問安之禮, 自外擧行而已, 何必稟予? 不須啓知。”


○傳曰: “金悌男再昨賜死, 而大妃殿服喪變禮, 昨夕始請議大臣, 今日日晩後, 始乃收議入啓。 設有所爲之事, 如是而可及於成服耶? 該曹堂上、郞廳竝推考。”


○京畿監司狀啓: “道內各官, 五月二十九日丑時地震, 自西北向東南, 有聲如雷, 屋瓦皆動。”


○平安道觀察使金藎國辭朝。 王引見謂之曰: “關西地界, 連於上國, 接於北虜。 此時人心極惡, 江上譏察、虜情偵探、軍械修築等事, 各別盡心可也。”


○以鄭岦爲同副承旨, 李好信爲兵曹參議, 金質幹爲掌令, 金壽賢爲檢詳, 南以俊爲獻納。 【質幹、以俊, 皆爾瞻之黨。 頑鈍無恥, 隨其指嗾而已。】


○弘文館上箚: “以前日處置失當, 顯被曺挺立之斥,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速爲處置。”


○弘文館上箚, 請遞崔有源等, 竝遞曺挺立。 【以挺立不先避嫌, 而責人爲非也。 然時議大變, 自挺立此啓始。】


○弘文館副提學李惺、直提學鄭廣成、副應敎韓纘男、校理閔有慶・朴鼎吉、副校理吳翊、修撰權昕、副修撰李敏求・鄭廣敬等上箚, 略曰:伏見前月二十九日, 京師地震, 此古今莫大之變也。 衰亂之世, 地震非一, 而京師之震, 罕見於史。 三川震, 而東周亡; 建康震, 而晉室亂, 前鑑孔昭, 在今可戒, 豈料聖明之世有此衰世之變乎? 嗚呼! 殿下之治, 若無疵政則已, 如或有一念之差、一事之失, 則其可不側身以修, 思所以弭之之道乎? 夫地震陰盛也, 陰陽各從其類, 變不虛生, 而必以類應。 小人之凌君子, 夷狄之侵中國, 民生之怨苦, 言路之杜絶, 皆陰類也, 當刑而失刑, 當赦而不赦者, 亦陰之屬也。 今當今國家不造, 亂賊繼起, 永慶而珒, 直哉而悌男, 悌男, 逆魁也; 逆㼁, 賊貨也。 爲大逆之魁, 負大逆之名, 而邦刑不擧, 公義不伸。 一則屈法, 而止於賜死; 一則只廢爲庶, 而晏處宮中, 此可謂當刑而刑者乎? 殲厥魁而脅從罔治, 折其首而獲匪其醜, 聖人之言也。 謀逆之徒, 宜伏正刑, 而連累之人, 囚繫滿獄。 緣坐之律, 自有成憲, 法外濫施, 冤呼徹天, 鬱而不伸, 感傷和氣。 夜起徬徨, 已入聖念, 而審理之擧, 至今稽滯, 疎釋之典, 久而未講, 此可謂當赦而赦者乎? 士論携貳, 朝著不靖, 薰蕕無別, 是非不明, 則腹心之患也; 軍衛撤警, 犬羊生心, 秦喝頻傳, 漢禦無策, 則邊圉之憂也。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撫我虐我, 存亡係焉。 哀我民生, 困悴已極, 加以不擇守宰, 恣意剝割。 善治者, 恩因嫌而敗; 不治者, 善事而保, 凡百誅求, 罔有紀極, 今日之邦本搖矣。 人君之待臺諫, 事體極重, 而近日因一夫論事之失, 遽下對辨之敎, 有若甲乙之訟。 彼人固不足深惜, 體面一虧, 風采益輕。 繼而爲臺諫者, 將何以措手足乎? 臺爭屢月, 天聽愈邈, 而停止其論, 所以停之者, 非其論之不可也, 知天聽之終不能回也。 殿下狃於自是, 而拒之益堅, 臺諫知其不回, 而停之甚速, 今日之言路塞矣。 然則士論也、邊患也、民生也、言路也, 刑獄也, 皆不得其正理, 而結爲群陰, 鬱而不平, 充塞乎兩間, 則坤母不得不感動之警告之于殿下也。 京師, 一人之所在也, 四方之根柢, 震其本者, 乃所以警一人也。 況殿下丁不幸之運, 値人倫之變, 公義旣行於外, 則其所以盡其道於內者, 無愧於古昔聖王, 豈非應天事地之實乎? 【時論之半上落下如此。 至以不誅無辜幼王子, 爲地震之因, 又誣天矣。】


6月 4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四日辛卯春秋館啓曰: “實錄方考出, 而領議政李德馨病不進參, 知事李廷龜呈箚不仕, 同知事吳百齡以奪告身推考, 方爲入啓, 不得行公。 只有知事李爾瞻、同知事崔有源, 而三員不備, 勢難考出矣。” 傳曰: “李廷龜、吳百齡, 竝令早進, 備三員考入。”


○是日李德馨告病。 王命庭鞫。


○奇自獻、沈喜壽啓曰: “雖常時三省交坐, 無議政, 則不可爲, 況鞫逆乎? 請領相命招, 使之參鞫何如?” 答曰: “時任大臣有故, 鞫逆方急, 原任大臣推鞫可矣。”


○大臣等、宗室連啓㼁事。 答曰: “已削其封爵, 又廢爲庶人, 此外何加? 毋庸更煩。”


○領議政李德馨箚子, 大槪“討逆方急之日, 病未參鞫, 乞遞職名。” 答曰: “省箚, 知卿患疾非輕。 此亦國家之不幸也, 深用憂慮。 安心勿辭, 調理以出。”


○傳曰: “金悌男罪矣/關宗社, 王法至嚴, 不得已勉從群情, 屈法賜死矣。 其在大妃殿, 慟傷必倍, 內醫女一人, 輪回入直藥房。”


○大妃殿, 是日午時, 始聞悌男之賜死, 乃第三日也。 發哀。


○兩司啓曰: “移御法宮, 此實擧國臣民之顒望, 而遷延至今, 久處閭閻之間, 宮闈之不嚴, 未必不由於此。 況今鞫逆垂畢, 此時移御, 少無難便之事。 請移御法宮, 以答輿望。” 答曰: “移御法宮, 非係討逆之事, 休論可矣。”


○傳于吏曹曰: “今日耳目之官, 所係極重, 勿爲循私, 十分擇擬。”


○以尹孝全爲司憲府大司憲, 趙庭堅爲兵曹參議, 李好信爲司諫院大司諫, 申景洛爲司憲府執義, 宋克訒爲司諫院司諫, 金止男爲成均館司成, 趙存道、元鐸爲司憲府持平, 李熽、鄭廣敬爲司諫院正言。 【尹孝全, 卽孝先也, 避柳孝先, 改名。 (早以儒學名, 及登)初, 附(會)柳永慶、奇自獻, 又昵於柳、朴, 故雖朝廷變革, 而榮宦自若。 及是, 見柳、朴權勢漸輕, 爾瞻以大獄得寵, 心傾慕之, 陰附其論。 嘗草百官啓辭, 辭極慘刻, 大臣不用其辭。 王聞之, 以大憲末望點授。 孝全遂以討逆自任, 務在深文, 人多唾罵。 ○趙存道愚悖, 不識文字。 久爲文學, 恨不得爲臺官, 以窮討逆之論, 同列皆仄目。 及爲持平, 與孝全相表裏。】


○義禁府議啓可放之囚七十人。 王曰: “難測者, 獄情。 此人等, 果無一毫可疑之事乎? 就其十分冤枉者, 更爲議啓。”


○蔡彦俊絶島安置, 吳大邦、鄭興邦極邊遠竄, 流沈譚、許云守。


○愛香、春合加刑, 天化、命德刑推。 【命德年十四。】金允男、(巾福)[巾幅]、金繼永、繼明、韓湜, 竝壓膝, 不服。


6月 5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五日壬辰大司憲尹孝全謝恩避嫌曰: “微末小臣, 遭遇聖明, 拔擢於罪累之中, 叨參勳籍, 濫陞華秩。 常念涯分已踰, 自懼負乘爲寇, 玆者遽膺憲長之命。 論執時政、糾察百官, 乃其任也, 苟非激濁揚淸之風采, 則其在平時, 尙難承當, 況今有無前之變, 値難處之道, 將此愚劣之資、懜經之識, 其何以折逆萌、處極變, 鎭多岐之議, 濟危亂之時乎? 仰察國事, 俯揆臣身, 決不可堪, 乞亟命遞斥。” 答曰: “勿辭。”


○兩司合啓曰: “左議政李恒福, 旣薦承服之逆魁, 則雖曰出於無情, 薦人之際, 所當難愼。 而身居首相, 所薦如是, 豈可諉以全然無罪, 置而不論乎? 請命罷職。” 答曰: “不允。”


○藥房問安于大妃殿。 答曰: “知道。” 【金悌男賜死後問安。】


○傳曰: “金悌男之死, 雖異常例, 至於大妃殿, 應有擧行之事。 而經日寂然, 不爲議處, 以致擧哀亦過時, 極爲可駭。 該曹郞廳推考。”


○持平元鐸、正言李熽啓曰: “臣以微末譾劣, 當主辱臣死之日, 新承寵渥, 罔知所措。 伏見兩司方論左議政李恒福誤薦賊浹之罪, 臣之所見, 不能無異。 蓋論人罪過, 只在於有情、無情而已。 如使李恒福之薦, 出於有情, 則其律極重, 不但論罷而止。 兇賊之潛懷逆謀, 實非人情之所未可料, 謂之不知人則可, 謂之誤薦而論罪, 則不亦過情之論乎? 大臣係國家安危, 體面深重, 不可以一眚, 遽加斥逐。 況國家遭無前之變, 人心危懼, 而波及之漸, 先及於大臣, 則恐非國家之福。 當初論劾, 臣等實未曉其意, 而旣停又發, 無乃太甚乎? 臣之謬見如此, 決難苟同參論。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元鐸、李熽退待。


○司諫宋克訒啓曰: “臣曾於李恒福之論, 旣與同僚俱避嫌。 今難更參其論,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宋克訒退待。


○兩司合啓曰: “逆變之作, 由於擁立之計, 則㼁是禍本, 禍本未去, 則宗社之禍, 無時可弛。 今者只施削廢之典, 而謂之法已行。 以庶人之賤, 負難宥之罪, 豈可與殿下, 晏然同處於一宮? 臣等竊痛焉。 大義所在, 雖聖上, 不得以私。 請按律處斷, 以正王法。” 答曰: “予意已諭, 不須煩論。” 合司再啓、三啓, 皆不允。


○大司諫李好信啓曰: “臣等將移御法宮事, 累日論列, 而聖批牢拒, 臣等竊不勝悶鬱焉。 久處閭閻至近之地, 宮闈不嚴, 事多可虞。 臣民憂慮之情, 庸有極乎? 請斯速擇日移御, 以副輿望。” 答曰: “已諭, 不允。” 又啓曰: “宋克訒、李熽引嫌而退。 初旣立異, 後難同參, 謂無可罪, 未曉其意。 請竝遞差。” 從之。


○司憲府又啓曰: “移御法宮, 此實擧國臣民之顒望, 而至今處閭閻之間, 宮闈之變, 到此尤可憂。 請速爲移御。 且司直李聖求, 前爲持平, 以李恒福事避嫌, 一則曰‘玉石俱焚’, 二則曰‘欲救波及。’ 恒福之罪, 實非俱焚、波及, 而聖求身爲臺諫, 先發此言, 已極無謂。 況逆賊沈友英出於其族, 尤不可有此論議。 請命罷職。 持平元鐸則以李恒福事, 至於引避。 恒福之薦逆浹, 雖曰誤薦, 公論方張, 至於再發, 此非波及, 又非太甚立異之論, 不可容護於其間。 請元鐸遞差。” 答曰: “移御法宮, 非係討逆之事, 休煩可矣。 他餘事, 依啓。”


○宗室啓請處㼁, 百官連三啓, 竝不允。


6月 6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六日癸巳宗室、百官連啓請㼁罪, 竝不允。


○弘文館連箚, 不允。


○兩司合啓㼁事, 不允。 又啓安衛遠竄事、李恒福罷職事, 竝不允。 又啓曰: “訓鍊都監大將邊應星, 出於逆魁之招, 極其狼藉。 此非尋常可放之類, 而特命解釋, 仍察大將之任, 物情已極駭憤。 至於濫上辭職之疏, 有若無罪者然, 其縱恣無忌憚之狀極矣。 請命削奪官爵。” 答曰: “邊應星事, 陳疏何妨? 此非易將之時, 況無可疑之迹, 勿爲煩執, 使之平心察職。”


○都承旨鄭曄上疏辭職, 不許。


○正言鄭廣敬, 以逆賊李耕俊姻屬, 避嫌退待; 南以俊, 亦以沈友英姻屬, 避嫌退待。


○大司憲尹孝全、執義申景洛啓曰: “臣於昨日, 始爲出謝, 與同僚行相會禮於闕下。 同僚發言曰: ‘李聖求, 前爲持平, 以李恒福事避嫌, 有「玉石俱焚」, 「欲救波及」等語, 先發此言, 而馴致紛紜之端, 是甚無謂。 況以友英之族, 尤不可有此論議, 欲以此論之。’ 臣乃曰: ‘「俱焚、波及」等語, 此果未安。 至於擧論友英之族, 無乃涉於紛擾乎?’ 同僚又云: ‘此不是大段事’, 故畢竟從之, 以此入啓。 厥後, 仍往參於鞫廳, 則判中樞府事沈喜壽以爲: ‘李聖求於沈友英, 異姓之族, 而尙被臺論。 況以友英同姓之親, 而可得晏然參鞫乎?’ 卽爲退去。 今日正言鄭廣敬, 亦擧李聖求被論之辭, 而以妻族有逆賊李耕俊爲避嫌; 獻納南以俊, 亦以其妻是沈友英嫡族避嫌。 大槪今此逆賊, 多出於士夫家庶屬, 緣坐之外, 許多士夫, 豈可以逆賊族類之故, 盡爲避嫌乎? 昔王導, 以王敦之堂從, 而爲晉室之忠良, 以逆賊泛然之族, 續續避嫌之路, 決不可開也。 臣爲憲長, 不克善杜此弊, 致此騷擾, 勢難在職。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尹孝全、申景洛退待。


○持平趙存道啓曰: “臣於昨日, 與大司憲尹孝全、執義申景洛, 行相會禮於闕下。 於席上, 臣先發言曰: ‘李聖求, 前爲持平, 以李恒福之事避嫌時, 有「玉石俱焚」, 「欲救波及」等語, 以致紛紜之端, 極爲無謂。 況以逆賊沈友英一家之親, 尤不可有此論議’, 相爲可否然後, 構草以啓矣。 厥後仍聞, 判中樞府事沈喜壽亦以‘友英同姓之親, 安敢晏然參鞫乎?’ 卽爲退去。 今日正言鄭廣敬, 亦擧李聖求被論之辭, 以‘妻族有逆賊’爲言; 獻納南以俊, 亦以‘妻族有逆賊’爲避。 大槪臣之發論, 只以聖求身爲臺官, 無一言及於討逆之事, 乃發俱焚、波及之說, 爲非而論之矣。 其逆族一款, 則泛然據其尤不當有此論議而發也, 非以其逆賊之族而爲重也。 臣之所論, 不過如此, 而騷擾一端, 自臣而發, 臣何敢偃然苟冒?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存道退待。


○李好信等啓請出仕。


○原任大臣沈喜壽上疏曰: “臣於再昨, 進參百官啓辭之班, 仍坐賓廳, 猝患暑病, 對食嘔吐。 旋見一紙通報, 有所不安於心者, 乃敢退還私室, 俄有樞府郞官, 齎擎備忘聖諭而來。 臣奉讀驚惶, 莫曉其故。 最晩取見左副承旨啓辭然後, 始知其所以, 尤不勝區區震惕之至, 不敢不吐露於天日之下。 臣以逆竪沈友英六寸親, 本不當忝在推官之列, 號籲乞免, 非一非再。 而荐蒙溫旨丁寧, 不得不冒死趨走, 其中情之悶迫悚慄, 當如何哉? 李聖求之避被彈, 雖不全在於逆賊之族, 而臺論重發, 竝及於此賊同姓, 視異姓, 爲誰益親, 安敢自以爲無罪, 晏然處大臣之後, 隨參於獻議之間哉? 一身至微, 公論至嚴, 其不敢負譏剌, 而辱名器, 決矣。 加以脚攣賤病, 有加無減, 行步酸澁, 不成形樣。 每於入侍之際, 特蒙聖恩, 許扶陞殿, 此豈臣子所可堪哉? 生死肉骨, 感祝涕泣, 福過災生, 其理甚明。 竊伏惟念犬馬之齒, 距七十未遠, 許多推官及侍衛將士中, 臣年最老, 兼以疾恙瑕釁, 俱萃於臣身之上, 以此以彼, 允宜退伏。 今者逆魁已殲, 獄事垂畢, 如臣耄拙愚劣, 豈足爲裨補聖算之萬一哉? 伏願聖慈將臣職名, 亟命鐫罷, 以全公私, 不勝幸甚。” 答曰: “予意前已諭之, 卿可安心, 速出參鞫。”


○李廷龜上疏曰: “臣銜感之中, 瀆擾不已, 恩私未報, 罪慢愈積。 臣是何人, 此時何時, 苟非木石, 寧不知懼? 情迫勢蹙, 不能自已, 屢承恩批, 益復囚首脅息, 一味循墻。 適因史事, 召命再下, 驚感之極, 趨不俟駕, 而從他笑罵, 復玷班行, 頑同行屍, 寵若軒鶴, 惟思盡瘁糜粉是期。 而第以非分華銜, 尙今纏繞, 名器久浼, 物議難容。 撫身顧影, 怳如夢覺, 逢人自汗, 聞語先驚。 縱欲自安, 人謂臣何? 彷徨憂惱, 五內易置, 達夜不寐, 終日忘食, 忽忽如狂, 踽踽靡騁, 臣之情事, 其亦戚矣。 從前聖恩如天, 旣蒙再活微命, 到今曲全從危懇, 實是終始大造。 伏願聖上將臣本職及兼帶大提學諸銜, 亟賜罷免。”


○備邊司啓曰: “咸鏡道癘疫, 經年不止, 加之以饑饉, 孑遺之民, 望餔垂盡。 而朝廷曾無賑救之事, 有若置之於相忘之域者, 極爲可慮。 目今各道倉穀, 一樣罄竭, 國家經費, 每患乏絶, 百爾思量, 他無容手之地。 只有本司雜木九十餘同, 另差差官, 沒數輸送于監司處, 或貿穀, 以給尤甚飢荒處。 聞‘嶺東有三手糧三四百石’云, 此雖零星, 令本道都事句管, 以水路輸入于咸鏡道初面官, 本道又爲次次輸轉, 分給饑民, 宜當。” 傳曰: “允。”


○初命考實錄, 監春秋館事李恒福、知事李爾瞻等, 咸會披繹。 李爾瞻考得太宗日錄中一條曰: “遷神德王后影幀于貞陵”, 註云: “大臣伏請神懿王后旣正位, 神德王后影幀, 不可仍在城中, 請遷于貞陵, 從之。” 云。 爾瞻招記事官鄭百昌抄出。 百昌曰: “自上命考者, 止誅芳碩時故事耳。 此一條, 不中聖旨, 不合考出。” 爾瞻曰: “此事乃其源委, 不可不同抄也。” 百昌持不可, 會李恒福被劾報至, 遂各罷去。 其後, 大臣多在告, 百昌辭職, 史官未備, 久未會考。 及是, 命以他官備史官考出, 凡神德、芳碩、芳蕃時事, 竝考以啓。


○傳曰: “金繼明、繼永, 絶島安置。”


○愛香、春合、巾幅、金允男、天化加刑, 不服; 韓湜壓膝, 不服。


6月 7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七日甲午合啓㼁事, 不允。


○合啓安衛、李恒福、邊應星事。 答曰: “安衛事, 已爲酌定其律, 不允。 左相事, 何以預知浹賊之謀逆乎? 實出於無情也, 休論爲宜。 邊應星事, 所論過矣。 但大將被論, 不可仍察其任, 只遞大將。”


○司諫院啓曰: “移御法宮, 不可不汲汲於今日者, 處於閭閻之間, 宮闈之變, 亦極可虞。 請速爲移御。 逆獄連累之人逮捕之際, 所當十分詳愼, 俾無騷擾之弊。 而捕盜廳, 罔念傳敎之意, 捕捉之時, 憑藉作拿之狀, 罔有紀極, 怨苦徹天, 聞者莫不駭愕。 請捕盜大將罷職, 軍官拿鞫定罪。” 答曰: “鞫逆未畢, 天時極熱, 徐當量處, 勿用更煩。 捕盜大將、軍官, 已爲推考, 休論可矣。”


○宗室連啓㼁事, 不允。 大臣等連三啓, 不允。


○弘文館箚處㼁事。 答曰: “廢削已極, 更有何爲? 勿爲煩論。”


○正言鄭廣敬再避, (得)遞。


6月 8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八日乙未王親鞫。


○愛香、春合、愛龍、巾幅、金允男、天化, 竝壓膝, 不服; 韓湜加刑, 不服。


○楊根郡守鄭漌狀報云: “前郡守宋瑄, 自京過郡言: ‘衿川一直村人見一屋轎垂朱簾, 導以女騎, 從以男騎, 轎中有有髯男子, 偃然乘坐, 向仁川路去, 疑是朴致毅。’ 云。” 於是, 拿宋瑄鞫問, 瑄引所目見, 傳說村人數三男女, 皆拿問, 乃小兒見婦人髮垂頰, 戲言成訛也。 左右皆言: “朴致毅, 匹夫逋竄, 安得白晝乘輧車, 行大道中乎?” 王曰: “事有不可知者。 ‘金宗瑞乘婦人轎, 入西小門’之說, 古有之矣。” 仍囚瑄等, 其所謂乘輧人, 後更審問。 (後更)審問, 則乃‘故水使奇孝福之妻。’ 云。 瑄等始得釋。


○大臣、宗室連啓㼁事。 王曰: “不忍從之意, 前已盡諭矣。”


○領議政李德馨上疏曰: “伏以臣賤疾緊發, 當此國家遑遑之時, 不得趨仕者, 已五日矣。 伏蒙聖批, 賜以良劑, 銜感涕泣, 晝夜耿耿, 意謂‘病勢少差, 旋卽扶曳詣闕, 陳達下情, 隨參於鞫庭之列矣。’ 不圖病根深痼, 今則痰核凝結於肩背者, 漸爲滋大。 欲投藥消解, 而內熱增蓄; 欲施針治療, 而下手不易, 狼狽悶迫, 罔知所處。 目今國有大變, 百事皆不暇言, 相臣俱曠, 前頭種種考積/績, 亦無以成形, 臣之負罪煎慮, 何以盡達乎? 伏乞聖明特諒情勢, 罷斥臣職, 且卜他相, 俾察公務, 幸甚。” 答曰: “卿博觀古史, 古亦有如此時乎? 予以不辟, 荷祖宗付托之重, 慄慄憂懼者, 今已累年。 治效蔑如, 得罪上下, 變出宮闈, 禍迫肘腋, 誠無面目更對臣民, 寧欲入地而不得也。 當此危疑之日, 卿以首相, 所當委命社稷, 死生以之然後, 國事可濟, 宗社可安, 決非引疾辭退之時也。 卿宜勿辭, 平心善調, 待差速出。”


○兵曹判書朴承宗, 以誤用逆黨金平孫, 連疏待罪乞遞。 答曰: “陳懇雖切, 卿無遞免之義, 宜遵前旨, 勿辭參鞫。”


○以金止男爲司諫, 李久澄爲掌令, 金克成爲持平, 【爲人醜惡, 居鄕悖戾。 附會時論, 驟入臺司, 專以報復私怨爲事。】 柳活爲獻納, 姜弘重、閔應恢爲正言, 鄭基廣爲司書, 鄭廣敬爲修撰, 金信行爲注書。


6月 9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九日丙申王親鞫。


○金琜、金珪壓膝。 琜等壓膝, 凡三次, 年少體弱, 辭氣不撓, 顧謂其兄曰: “誣服則可爲, 但那得做說話來。”


○大臣等連啓處㼁事。 答曰: “非不知啓辭之勤矣, 而予以不德, 遭此無前罔極之變, 自痛而已, 何忍處㼁? 況旣已施罰, 法亦行矣。 宜諒予意, 勿爲堅執。”


○王以吳允男夫妻已死宮禁之事, 端緖已絶, 遍鞫奴僕無承服者。 獨允男幼子講在獄, 王欲鞫之, 問曰: “吳講年歲幾何?” 刑房承旨權縉曰: “問于講之族屬, 則皆以十三四爲稱, 而無文籍可考矣。” 王曰: “劇賊之子, 不可不推問, 何以爲之? 議啓。”


○沈喜壽曰: “劇賊之子, 所當窮刑以問。 而但考諸律文, 則用刑於年未滿之兒, 非祖宗舊例, 似爲未安。”


○朴承宗曰: “以獄體言之, 則年未滿者, 不可用刑。 然前例, 或有壓膝之時, 壓膝以問何如?”


○沈喜壽曰: “講之形體, 實爲稚弱, 刑訊則決不可爲。 壓膝一款, 不載於法典, 用與不用, 在一時特命耳。”


○朴承宗曰: “吳允男承服正刑, 則此兒當用緣坐之律, 而允男不爲輸情, 徑先隕斃。 講雖幼稚, 出入悌男之家, 締結羊甲之徒, 不無知情之理, 壓膝鞫問宜當。” 王從之。


○吳講壓膝。


○王曰: “此兒稚弱, 勿使重壓, 從容徐鞫以問。” 【壓膝之刑, 非人所堪, 重壓則人輒氣絶, 口呿不省事; 輕壓則發聲呼吼, 易取亂言, 故必令輕壓, 有若恤刑者。 祖宗朝雖有此刑, 必於大獄逆首一二人用之, 然不再壓也。 今則人人加此刑, 至有四壓、五壓者, 或有不施訊杖, 而徑壓膝者。 如吳講以小兒受壓, 其亂言誣服宜矣。】


○權縉曰: “羊甲之招, 有‘大君八字好之’之說, 此一款, 問之何如?” 王從之。


○講受壓, 不勝痛, 急急供稱: “‘大君八字好之’之說, 果聞於女卜處矣。” 王曰: “女卜之名, 問諸講, 令捕盜廳跟捕。” 講供: “女卜在於長通坊矣。” 權縉更問于講曰: “大君八字雖好, 大君之上, 更有何等好事耶?” 講供: “父常嘗問於卜者, 則八字甚好, 婚姻之後, 富貴尤極。” 云。 王曰: “婚姻後益貴之說, 極爲兇慘。 此一款問之。” 縉令且壓, 且問曰: “‘貴不止大君。’ 云者, 是傳國之事耶?” 講初不解聽, 再三壓, 乃曰: “然。” 縉謝曰: “此所不忍問之言, 而急於得情, 如是鉤問, 渠皆服矣。”


○拿鞫吳講所引盲女高成。 【年十八。】 供云: “臣, 盲女也, 士族、常人, 日日邀致問命, 只問五條八字, 而不言爲某人姓名、爲某事而卜之。 臣目不見物, 何以知之? 新經痘疫死病之餘, 茫不能記憶一二。 所謂吳允男別坐者, 未之記也, 但記有閔別坐者, 去冬招而卜命矣。” 【高成, 白川人, 新自鄕來, 頗名靈驗。 自闕內及諸戚里、宮家, 無不招卜, 允男之招問, 亦非異事, 又不但問於高成也。 但吳講迫於酷刑, 以成年少盲女, 指認差易, 故引之以緩刑, 而咀呪之獄, 因是滔天。 羊甲辭連之徒, 自是頗免窮鞫云。】


○朴承宗曰: “盲人不用刑訊乎?” 沈喜壽曰: “盲人亦用刑矣。” 王曰: “中廟朝推鞫時, 盲人亦被鞫矣。” 沈喜壽亦曰: “己丑年鄭賊推鞫時, 盲人裵光義受刑而死; 明廟朝黃嬪揀擇時, 以五條改作盲人金命昌, 亦杖斃, 盲之受刑古矣。”


○高成刑推。


○高成供: “前年十一月晦間, 果往吳別坐稱名家, 則別坐問丙午生八字矣。” 王曰: “允男不獨問丙午生八字, 他五條推擇曲折, 竝問之。” 高成供: “吳別坐問丙午生、戊戌生男命。 吾答云: ‘戊戌生則聰明異常, 丙午生則八字雖好, 必晩達矣。’” 仍請解縛, 則當直招云。 王曰: “姑解縛, 多般窮問。”


○高成解縛後, 直招曰: “吳別坐初問丙午生男命, 次問癸卯生女命及戊戌生男命, 而又問‘丙午生與戊戌生, 孰勝。’ 云, 吾答曰: ‘丙午生則八字雖好, 過十三歲後, 可延年, 戊戌生, 官爵顯達, 而尤好矣。’” 王曰: “豈但卜此三命而已? 必有他所問之事, 此款更問之。” 高成供竝問乙亥生、丙子生等語, 而多有不忍聞之端矣。 都承旨鄭曄曰: “此盲所供, 決非人臣所忍聞, 不可傳播外方, 請寢取招。” 王曰: “取招何妨? 令問事郞下庭, 詳問書啓。” 成所供, 卽謀害聖躬之事, 而多有不忍聞之語, 入侍諸臣, 固請勿問。 王怒曰: “速令捧招。”


○朴承宗曰: “此盲所供, 添入頒敎中, 使人人明知有如此曲折然後, 可以沐浴請討也。” 王曰: “此盲往來於悌男家乎? 問之。” 高成供: “悌男家則不爲出入, 而咀呪曲折, 聞於大君乳母處矣。” 又供: “咀呪之方, 臣則未曉, 但聞渠等爲之矣。” 王曰: “宮中多有咀呪之事, 而渠發端還諱, 更爲窮問。” 成供: “鼠、狗、蟾、鳩等物, 或斫裂全體, 或在/去眼斷足, 爲祈禳咀呪。” 云。 【成又多引巫女、老尼, 皆以居住、年甲供之, 搜捕紛紜, 多橫罹者。】


○兩司合啓, 請誅㼁。 答曰: “予不忍用法, 毋庸煩執。”


○正言姜弘重啓曰: “伏見近日朝報, 合啓一款乃左議政李恒福誤薦浹賊之罪也。 其出於無情, 自上之所洞燭, 群下之所共知。 而一啓旣停之後, 旋得再發, 必欲擧劾而後已, 不已甚乎? 臣實未曉其意也。 大臣進退, 係國家安危, 則所關之重, 爲如何哉? 今以萬萬無情之事, 遽加罪名, 使不得安其位, 豈非未安之甚乎? 臣之謬見, 勢難苟同參論。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獻納柳活啓曰: “無狀小臣, 頃忝言地, 事無細大, 隨意妄言, 獲戾于時, 非止一二。 屛伏私室, 以俟彈論, 夢寐之外, 又叨本職, 拜命兢惶, 罔知攸措。 頃者臣以左議政李恒福久專體察之權, 豈無所失? 至於浹賊之薦, 不可不論, 故發論於合司席上, 仍爲合啓。 若謂之大臣所爲, 臺諫不敢言則已, 承服逆魁, 是何等罪人, 而薦用者, 其無罰乎? 恒福亦已不安於心, 待罪城外, 誤薦之罪, 彼亦自知。 而在言責者, 相繼引嫌, 避不參論, 恒福之權, 可謂重矣。 臣之妄論大臣之罪, 在所不辭, 不可强顔供職。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6月 10日[편집]

○癸丑六月初十日丁酉王親鞫。


○捧天眞元情。 【高成之養父。】 供云: “自鄕初來, 賣薪而食, 無所知。” 仍刑推。 朴承宗曰: “天眞刑推頭辭, 以‘丙午生「阿只乳母」稱名’之說, 添入以問爲當。” 王曰: “去其乳母字, 以‘阿只母’三字, 添入以問。 且咀呪曲折, 亦爲添入於問目。” 天眞准杖, 不服。


○捧勒介招【天眞妻也。】 供與天眞同。 王曰: “‘病人不能獨行, 必有隨行者。 況汝乃其母也, 隨女以行, 必知其所往之處。 汝若直招, 則固當緩刑, 終始牢諱, 則不獨刑訊, 當施極刑’, 此意反復諭之。” 權縉曰: “勒介牢諱, 請更爲刑訊。” 遂刑推杖二十餘度, 氣塞, 下獄。


○大臣推官曰: “罪人高成, 今日不爲正刑則已, 如或正刑, 則日勢已暮, 行刑節次, 速令擧行爲當。” 王曰: “姑徐之。”


○王曰: “高成供稱: ‘往來松峴大君家推卜。’ 云, 此言更爲詳問。” 成供, 前招內無加減。 王曰: “‘大君家問卜時, 傍有三人同坐。’ 云, 其人音聲, 可能記憶乎? 問之。” 成供: “所謂乳母之音聲, 猶可記憶。 而且有失音者, 亦在其中矣。”


○沈喜壽啓曰: “此盲, 一女賊也。 昨已承服, 而尙不正刑, 極爲痛惋。” 尹孝全曰: “固當正刑, 而但所供, 多有未盡之辭, 更可加刑推也。” 王曰: “巫女一事, 尙且不明, 而咀呪之事, 亦不可不辨覈也。” 朴承宗曰: “俗語有或稱某之叔母, 或稱某之父母, 已成稱號。 臣意則其洞內近處巫女, 盡爲捉來窮刑, 得其端緖爲當。” 王曰: “咀呪一事, 高成渠自作俑, 而欲免己罪, 誣引他巫, 痛甚。” 王曰: “大君推卜之時, 同參內人, 雖不知其姓名, 年歲則幾何乎?” 成供: “他餘事則不知, 而‘其年歲則三十九, 而大妃殿內人。’ 云。” 王曰: “隨渠所供, 逐條鉤問可也。 而高成所供李尙宮婢子一款, 問事郞置而不問, 甚爲未便, 勿爲如是。”


○權縉啓曰: “李尙宮婢子卽金德伊, 而年則二十六云。” 王曰: “以何人指揮, 乃能爲妖怪之事耶? 問之。” 成稱: “甲辰生女人, 與乙亥生、甲子生人, 同謀爲之。” 王曰: “甲子、乙亥生人, 時在何處, 而所謂李尙宮婢子金德伊云者, 亦在何處乎?” 供云: “‘三人皆在大妃殿。’ 云。” 王曰: “甲子、乙亥生人, 主張咀呪, 何人言之乎? 咀呪曲折, 詳細問之。” 權縉啓: “罪人諱不直招, 刑訊二三度, 又發犯上不道之說矣。” 王出各樣咀呪之狀, 示左右曰: “咀呪曲折, 盲不直招, 今又夜深, 待明曉更問乎? 今日加刑窮問乎?”


○兩大臣曰: “此賊所供, 愈往愈亂, 宜速行刑。” 尹孝全曰: “今日招辭, 比昨日所供, 尤胡亂。 今雖問之, 更無輸情之理, 而反難取信, 宜速正刑。” 王曰: “禁府堂上之意如何?” 判義禁朴承宗曰: “臣意則姑爲下獄, 待巫女拿囚後, 一處面質爲當。” 王曰: “依朴承宗議, 姑下獄。”


○大臣等、兩司三啓㼁事, 竝不允。


○藝文館奉敎鄭百昌上疏辭職, 命給由。 【百昌, 以七臣韓浚謙女壻, 爲時論所擠, 以病乞遞, 未幾罷。】


○弘文修撰李敏求, 以沈友英族, 上疏乞遞, 許之。 ○王曰: “大君推卜之時, 同參內人, 雖不知其姓名, 年歲則幾何乎?” 成洪: “他餘事則不知, 而其年歲則三十九, 而大妃殿內人” 云。 王曰: “隨渠所供, 逐條鉤問可也。 而高成所供李尙宮婢子一款, 問事郞置而不問, 甚爲未便。 勿爲如是。”


6月 11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一日戊戌王(御西廳), 親鞫。


○領議政李德馨出仕。 王顧領相曰: “卿之所患, 今則如何?” 領相對曰: “犬馬賤疾, 遽重於國事多艱之時, 只待死日, 幸賴聖恩如天, 連遣內醫, 繼有藥物, 故僅得少差, 力疾趨詣矣。” 王曰: “卿今出仕, 深用慰喜。 調理以行, 弘濟時艱。”


○大臣等日三啓, 兩司、玉堂日再箚, 請處㼁, 不允。


○王曰: “大君家親密往來巫女, 從便跟捕。”


○捧鄭櫟、張景仁元情。 【自黃海道拿來, 鄭浹招所引也。】 供云: “本不識浹, 赴防在鄕, 已多年矣。” 捧巫女黃金香、玉菊花招供, 皆無實。 捧者斤福元情。 【以大君前乳母, 被捉。】 供云: “乳竭不能養, 留宮三朔, 黜居云。” 捧香伊元情。 【亦大君前乳母, 以罪黜外。】 供與者斤福同。 又捧斤末致招。 【亦大君乳母, 選入卽黜者也。】


○【時, 金時獻死未久。 病殊時, 妻妾用巫祈禱, 故辭連於高成。 奴婢等被拿問。】


○巫女五人、乳母三人, 與高成對詰。 促高成辨其聲爲誰某, 謂之聲質, 成亂言無倫。


○因禁府抄啓, 傳曰: “許京生、朴龍傑、許弘益、成益振、成克振絶島定配; 金晊、金晛、梁應澤、梁卓、梁源、崔堈、金慶立、鄭慶業、金永源、兪彬、金宇洛、鄭菊生、唜男、粉伊、禮伊放送。” 【先是, 鬻獄之門大開, 惟逆獄不甚用賂。 及是, 權純性以嬖姬之姪, 得免刑訊。 被逮者, 皆京族, 宮禁相連。 於是, 競爲賄賂, 王意在必殺, 則宮人不敢納賂, 其餘從輕之類, 皆以銀賂宮禁蒙釋。 金晊以百金, 鄭慶業以五十金, 金信立以三百金免, 皆彰言無忌。 自是逆獄歲起, 被囚者爭賣田宅、奴婢, 號爲‘誦經’, 誦經者, 俗所謂‘祈神救命’也。 其後價漸增益, 三四百金免刑推, 千金免死。 雖如鄭蘊、曺友仁之類, 子弟、親屬, 竭財聚金, 賂而後得解, 至末年而極。】


6月 12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二日己亥王(御西廳), 親鞫。


○知義禁府事柳公亮啓曰: “昨日承命, 與活人署提調南瑾相議, 招集諸巫, 一一問之, 則一巫出入大君房, 一巫往來悌男家。 行兇與否, 雖未詳知, 與之親切之巫, 卽昨日所謂國巫者也。 捕捉問之, 則諱不直招, 嚴刑鉤問, 則一巫瑞仁房稱號者, 出入大君家極親密, 而人皆謂之‘妖巫’矣。” 王曰: “此巫出入闕內之事及悌男謀逆之狀, 詳細鉤問。 而各樣咀呪埋置處, 亦般問于高成。”


○高成供: “他餘事則皆不知, 而咀呪之事則‘阿只母’稱名者曰: ‘汝爲親近出入於闕內, 若從吾言, 則多有別樣好事。’ 云矣。” 時, 高成已氣盡。


○王曰: “罪人梁應河文書中, 戊申年逆獄時罪人, 與獄卒顯有相通之跡。 至於刑訊之時, 圖爲歇杖, 王獄不嚴, 據此可知。 今後各別申飭, 更勿如前。”


○正言吳長啓曰: “無狀小臣, 當此討逆之日, 非不知瀆擾之有罪, 而微細之情, 猶不敢不畢於天地生成之下。 伏見兩司方論李恒福誤薦浹賊之罪, 蓋薦非其人, 竝論其主, 乃流來舊規。 一番論劾, 是亦一道, 揆諸事體, 自無所妨。 而第大臣體面, 與庶官不同, 業已停論, 則苟非自犯之失, 固不必再爲提起。 而旣停數日, 旋復論劾, 未知其有大段事理, 在所不已耶。 凡臺諫論事之際, 務有合乎義理之中、是非之當、好惡之公、輕重之宜然後, 人心翕然, 公議以定。 如有一毫未盡, 卽爲後弊。 臣之謬見, 有在於此, 今不可猝變其說, 以爲苟同之地。 請遞臣職。” 答曰: “左相薦浹賊事, 雖出於無情, 而自上旣不允, 則爾等只相議停論而已。 近來新授言官, 肅拜後例先引避, 惹起鬧端。 久廢推鞫, 使兇賊輩, 未輸情前, 連續殞斃, 此乃言官討逆之義乎? 予未曉其心之所在。 爾亦效之耶? 勿辭。” 長退待。


○兩司官以此引避, 皆退待。


○玉堂箚請正言吳長遞差, 其餘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百官、宗室連三啓㼁事, 弘文館亦連箚。 答曰: “予爲公論所迫, 旣已施法, 訖可休矣。 毋庸更煩。”


○捧申希招【所謂高成夫者也。】 供云: “臣是武科出身, 方爲內禁衛, 依接其家, 本非其夫。 比見其家問卜之人, 喧擾可厭, 避寓他洞, 已十五餘日, 無所聞知云。”


○傳曰: “重囚間直【間直, 守獄間之名。】、羅將, 別擇多定, 頻數替換。” 又傳曰: “多方洞李彦信夫妻、奴婢等, 令捕盜廳急捕, 且巫女等, 一一跟捕。”


○鞫廳啓曰: “韓瀛、韓灝兄弟, 初非出於賊招, 而以悌男孽族, 特命拿囚。 韓瀣已死, 湜濱[瀕]死, 此兩人, 今雖刑訊, 恐無可得之情。 金宇海不出賊招, 又非緣坐之人, 以許弘仁之族, 監司拘送。 金彦香本綾羅匠, 巨亇松捕捉時, 彦香指導, 故竝拿來云, 此人別無訊鞫之事矣。” 王曰: “知道。”


6月 13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三日庚子傳曰: “以高成招辭見之, 則大妃殿內人及㼁之乳母, 陰謀密議, 恣行咀呪, 以爲射天之計, 昭著無疑。 宮人鶴千、禮還、彦今、香介、德福、春介、千合、甫老音伊、道西非等及㼁乳母, 竝拿鞫。”


○傳曰: “貞伊婢子、慈壽宮居禮環・加屎, 亦拿問。”


○王親鞫。


○沈喜壽進榻前曰: “臣之素患脚病, 邇來轉劇, 昨日親鞫之時, 不得趨詣, 臣之罪戾大矣。 惶恐待罪。” 王曰: “勿待罪, 調理以行。”


○王顧領相李德馨曰: “卿之所患, 尙今未瘳耶?” 德馨對曰: “犬馬之疾, 雖似少差, 而病根猶在, 行步之際, 痰上氣塞, 坐臥須人, 只待死日而已。” 王曰: “服藥愼攝, 間間參鞫。”


○王曰: “李彦寬已爲拿囚耶? 速爲拿致。”


○王命承旨曰: “咀呪之變, 出自宮闈, 故大妃殿內人鶴千等, 已命拿來, 而尙不拿入。 大妃殿承傳色及禁府當該郞廳, 先爲推考, 其宮女, 速爲拿來。”


○王曰: “前日啓下各樣咀呪曲折, 嚴鞫于此內人。”


○大臣等、宗室啓㼁事。 王曰: “由予不君, 致卿等冒此炎暑, 逐日來啓, 尤用愧忸。 予意已諭, 姑停幸甚。”


○權縉啓曰: “內人七名, 已爲拿來, 而其中彦今氣絶。 㼁之乳母則出闕, 已三年云矣。” 王怒曰: “㼁乳母者, 尙在宮中, 而托稱出外, 極爲駭愕。 急急拿入。”


○領議政李德馨曰: “常時士夫家捉人之時, 或令醫女入探, 今亦依此例, 令醫女搜探宮女于大妃殿何如?” 王命承旨曰: “依領相之言, 多定守門將、宣傳官, 嚴禁雜人後, 令醫女入探拿來。” 【旣謂之慈殿, 而搜括宮人, 有若閭家, 大臣獻替之義, 果如是乎?】


○權縉曰: “宮人拿來都事來言: ‘內人彦今, 結項致死, 㼁之乳母與內人香介, 年前與尙宮秦氏, 一時出闕。’ 云矣。”


○王曰: “所謂乳母, 不可一日無之, 而如是不出? 速令拿來。”


○王曰: “㼁乳母及內人香介, 方在闕中, 而托稱出外, 終不拿出, 極爲駭愕。 大妃殿承傳色金璽信及監察內人貞淑、天福, 竝拿鞫。”


○王曰: “承傳色崔彦恂, 亦爲罪人拿來, 承命進去, 則所當急急督出, 而乃敢以㼁乳母及香介出闕事, 徑先來啓, 極爲非矣。 從重推考。”


○兩司、弘文館連啓㼁事。 答曰: “已爲酌處, 毋庸煩擾。”


○兩司合啓, 請左議政李恒福、邊應星、安衛事。 答曰: “安衛事, 非可從之事, 勿爲更論。 左相事是非則予不知矣, 但以左相被參, 故新授言官, 例皆引避, 以致朝著不靖, 累日停鞫。 雖有可論之實, 亦當奏劾於後日, 況無情事乎? 速爲休論, 使朝著寧靖, 鞫獄不輟可也。 邊應星若罪狀的實, 則當不止削奪, 不然則揀放, 又遞大將, 何必削奪?”


○監察等上疏, 請治逆㼁。 王曰: “予情有所不忍者, 公議何必盡從? 休論可矣。”


○王曰: “金昈等十四人, 移囚典獄。”


○朴承宗曰: “考見典獄署囚徒, 則自刑曹囚禁者, 多至八十餘人; 自禁府移囚者, 亦將六十餘名。 而典獄之間, 新舊竝九間, 而罪人之被囚, 若是之多, 故爲半露處, 晴日則曝坐, 下雨則衣簑, 以致得病者甚多。 而禁府獄間, 不至狹窄, 金昈等仍囚禁府爲當。” 王曰: “九間之獄, 二百之囚, 何以堪處? 言于刑曹, 擇其中罪輕者保放。”


○捧春月【老巫女。】、今伊【亦巫女。】、孝養介【巫女黃今之女。】、分介【黃今隣女。】元情, 俱無據。


○申希刑推。 不服。


○捧道西非招【內人德福之婢時德福, 已杖死。】 供: “迷劣女子, 獨守上典空家, 迹不入闕, 無所聞知。” 云。 王下一冊子, 歷敍今年正月以後, 宮中狗、鼠、猪、蛙、猫、鷄灼裂咀呪之狀, 命添入於推問中, 內人等, 竝以此被鞫。


○道西非刑推, 勒介加刑。 不服。


○捧介伊【號爲㼁乳母者。】、李彦信【介伊之故夫。】、銀還【盲女春伊之母。】、韓景雲【銀還之夫。】、眞伊【巫女】招。 竝不服。


○弘文校理曺明勗, 以族人李奇男, 出於賊口, 獄未究竟, 上疏乞罷; 侍講院說書李植, 以妻兄沈挺世, 死於逆獄, 不敢冒居侍從, 上疏乞罷。 竝不許, 未久皆遞。 【士大夫稍涉罪人親族, 則時人以逆黨目之, 相繼斥去。】


6月 14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四日辛丑王親鞫。


○百官請㼁按律。 王曰: “不忍從之意, 前已盡諭, 須勿强煩。”


○宗室請處㼁。 王曰: “予竭盡心誠以事大妃, 而由予否德, 遭此慘變, 無非自取, 何以處㼁? 重予不德。 宜體予意, 毋庸强爭。”


○兩司合啓, 弘文館上箚, 請㼁罪。 王曰: “旣削其職, 勉副公議, 休論可矣。”


○捧加屎、禮還【內人貞伊婢子。】招, 供皆無實。 又捧甫老未、禮伊【應希婢。】、李彦覺招【㼁乳母春介之舊主。】供。 皆不服。


○傳曰: “咀呪之獄, 不可少緩, 禁府堂上, 雖不備員, 速爲入參。” 【是日禁府褒貶。】


○捧春介招。 供云: “戊申以後, 黜居漢江爲農女, 其後事, 不知。” 云。


○捧鶴千招。 【大妃侍女, 年七十二。】王曰: “侍女彦介, 自縊而死, 此必滅口之計。 竝問之。” 加屎、禮還刑推。 不服。


○因鞫廳議啓, 韓灝、韓瀛, 絶島定配; 光山令珩、李好讓, 極邊安置。


6月 15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五日壬寅王親鞫。


○捧義英元情。 【慈壽宮尼女貞伊上座, 年十一。】 供云: “不知不聞。”


○捧加知介【老盲女。】、伊正【小巫女】、德福【大妃侍女。】、福守【巫女】、今伊【內人香介之母】、香守【內奴】、千合【侍女。】、禮環・春加【同上。】、金伊召【內奴。】、加屎【大君婢。】、香加【侍女。】招。 供皆不服。


○甫老未、德福伊壓膝, 不服。 【皆未受刑訊, 先壓膝。】捧金璽信招。 供云: “拿出宮女時, 非敢稽留, 內人相聚號哭, 不卽就拿。 臣不敢入捉, 萬死無惜。” 王曰: “所當刑訊, 今姑放送削職。”


○傳曰: “許弘仁妻以直招, 故免死。 此意開諭內人, 使勿諱直招。 且此咀呪兇計, 必有主謀者, 非盡爲自犯。 必有所聞, 若直告則緩刑, 不然則嚴鞫得情。 此意反復開曉。”


○傳曰: “監察尙宮貞淑、天福, 當拿出罪人, 而趁不出給, 彦今自縊, 不爲禁斷, 其間必有姦謀。 且乳母介伊出闕時月, 亦不直告, 逆謀、咀呪等事, 密議無疑。 其嚴鞫得情。”


○兩司合啓, 請左議政李恒福罷職, 安衛按律, 邊應星罷職。 答曰: “己丑年鄭賊則盧守愼薦用於侍從, 故難免誤薦之罪。 浹賊則左相薦擬於遠塞, 有何可論之失? 但大臣被論, 勢難出仕, 姑遞本職。 勿爲更煩。”


○兩司合啓、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法。 王曰: “難從之意, 前已盡諭, 勿爲騷擾。”


○王曰: “盧守愼薦鄭賊於何官乎?” 領議政李德馨曰: “甲申年冬, 先王下敎曰: ‘當今有才者, 予將大用, 大臣其各薦之。’ 盧守愼薦金宇顒、金誠一、白惟讓、李潑、鄭汝立等五人。 【蓋以博覽儒學爲薦矣。】 其後先王以大臣所薦, 特擧金宇顒爲吏曹參判。 及己丑變生之後, 先王於文書中, 見其所薦單子, 下敎曰: ‘予待卿最善, 而作相十年, 薦此三賊, 至擬淸官, 馴致逆謀。 雖昧於知人, 其於爲國家薦人, 可謂左矣。’ 未幾, 臺諫以削奪論守愼, 而先王終不兪允, 只罷其職矣。”


○鞫廳宣醞。


○備邊司因咸鏡監司狀啓, 請以內奴身貢, 欲賑飢民。 王不許。 傳曰: “欲法堯、舜, 當法祖宗。 我朝遭家變後, 告廟社、陳賀, 非一二代。 自太祖朝, 至明廟朝, 凡係處變之擧, 盡考實錄, 詳細書啓。 親鞫時, 兼春秋一員入侍, 史官一員、堂上三員, 明日速爲詳考。” 【祖宗朝骨肉之變, 不幸有之, 或處之未盡其道, 皆由權臣動脅君父, 致累盛美, 欲一一追躡難矣。】


○禮曹啓曰: “告廟、陳賀之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以爲: ‘自祖宗以來, 治逆獄非一。 而旣得逆狀正刑, 則卽爲告廟、受賀, 誕告外方, 誠以所係至重至大, 急於曉諭鎭定, 不敢有所稽遲耳。 今此告廟、陳賀, 視祖宗朝舊例, 則稽遲太過, 依該曹公事, 施行宜當。 擁立之說, 爲獄斷案, 告辭敎文, 備擧此意, 則不必待處㼁而後, 乃可行禮也。 必待處㼁而行賀禮, 則竊恐反不便妥。 伏惟上裁。’ 行判中樞府事奇自獻以爲: ‘當徐羊甲等承服正刑之初, 旣不能卽行此禮, 誠似稽緩。 今則旣已蹉過, 雖或又至於差遲, 恐不至於不可。 但不必更待有所處之而行之, 亦爲無妨。 伏惟上裁。’ 沈喜壽以爲: ‘徐羊甲等承服正刑之初, 猶可准行此禮, 況今日乎? 此獄之作, 已及三箇月, 漸至稽遲, 恐非其宜。 後有他事, 隨時追擧, 亦何所不可? 伏惟上裁。’” 【時議, 必欲殺㼁而後賀赦, 三相之言, 隱然擧此。】


○權縉啓曰: “逆黨之在逃者, 多未就捕, 意外之患, 不可不慮。 東萊爲倭奴開市, 商賈潛通之所, 荒唐人十分譏察之意, 府使尹守謙處, 言送何如?” 傳曰: “允。”


6月 16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六日癸卯王親鞫。


○捧金順卜招【年六十九內人德福之甥。】供: “年老垂死, 方居遠方, 宮禁之事, 何以聞知?” 云。 王曰: “非徒兇謀事狀, 如咀呪曲折, 亦必皆知之, 竝問之。” 不服。


○捧金應璧招【順卜之子也。】供云: “臣爲醫屬, 以不解文字見棄, 以商賈爲業, 防納受價, 以爲衣食。 時住務安地, 姑德福九重之內所爲之事, 何以知之?” 刑推。 不服。


○道西非、鶴千壓膝。 竝不服。


○甫老未、香守、德福、禮伊、加屎、愛香、香伊壓膝, 不服。


○兩司三啓、弘文館再箚, 請誅㼁答曰: “不忍用法, 毋庸煩執, 重予憂憫。”


○兩司合啓, 請安衛反律、邊應星罷職事。 答曰: “言貴得中, 罰必當罪, 所論過矣。 勿爲强煩。”


○司憲府啓曰: “敦寧判官尹貞世、奉化縣監李𤃃、平市令申晛, 俱以逆賊悌男之至親, 不可仍在其職。 請竝罷職。” 答曰: “依啓。”


○宗室連啓, 請處㼁; 大臣等連啓, 請處㼁。 答曰: “予意諭之已盡, 須勿强煩。”


○捧水連介元情。 【號爲‘國巫女’, 年七十, 巫女所引出入悌男家者也。】 供云: “以朴本宮巫婢, 服懿仁喪三年。 朴東亮嘗疑臣咀呪裕陵, 捕囚于官, 以無實狀, 故見放矣。 宮禁咀呪之事, 安得聞知?”


○捧福只元情。 【年八十, 介之族祖母也。】 尹孝全、李好信曰: “咀呪之獄, 惟介爲要囚, 而徑先致斃, 此不無典獄卒, 交私飮毒自決之理。 請禁府堂上推考、郞廳罷職、吏卒拿鞫。” 王曰: “必有所以, 依啓。”


○捧貞淑招【大殿監察侍女, 年五十九。】 供不服。 貞淑他辭, 皆稱不知, 而督出內人稽緩事則‘渠等方就命, 入房換衣服, 廣闊宮中, 收聚多人, 故稍遲云。 王曰: “貞淑, 非迷劣宮人。 渠久遠入侍, 必有所聞, 直告則緩刑, 固諱則當嚴鞫之。 此意諭知。”


○捧天福招【職與貞淑同, 年六十九。】 供云: “御所至近之地, 非人之所可到, 咀呪行兇, 不知某人所爲。 其他事, 尤無所知。”


6月 17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七日甲辰王親鞫。


○鶴千壓膝不服。 金應璧壓膝三度。 應璧亂言承服云: “應希婢子考司僕寺理馬黃應仁, 出入宮中, 凡事無不主張。” 云。 王曰: “凡干謀逆、咀呪之事, 直招則當免刑, 此意諭之。” 應璧供: “宮中及穆陵上, 皆埋物行咀。” 云。 又供云: “解縛下坐, 則當直招。” 王曰: “下板。” 應璧供云: “西邊人, 皆悌男之黨。” 又引領議政李德馨、全羅監司李慶全曰: “此皆西人同謀。” 云。 王曰: “罪人供稱: ‘西邊人皆悌男之黨。’ 云, 甚是大泛。 各人姓名及引水使, 而不言姓名, 竝細問之。” 王命承旨曰: “李慶全爲全羅監司, 在於今年三月間, 渠稱: ‘前年冬聞之。’ 云, 此曲折問之。” 應璧云: “時監司者, 與悌男相切。” 云。 應璧引大妃殿內人崔氏之姪, 而無其人; 又言‘穆陵有碑’, 而實無碑; 又言‘大內有池, 池中行咀’, 而大內本無池, 所引地名、人名、歲月, 前後倒錯。 又言: ‘某月日, 自入大內, 後苑埋置, 我當就覓’, 卽夜引入大內後苑, 求覓撥掘, 處處無驗。 乃曰: “聞我之言, 已去之矣”, 其亂言如此。 王曰: “領相之名, 出於賊招, 極爲可怪。 德馨之官, 何官乎? 問之”, 云‘時爲政丞’。 又云: “西邊人則朴東亮。 朴東說兄弟、金尙容, 皆與悌男同黨。” 朴東說, 時爲羅州牧使。 又引安容爲同黨, 容卽拿來差員也。 王曰: “渠稱悌男一邊人, 而各人名字, 多不直招。 固諱則當嚴刑, 此意諭之。” 又言: “安容是拿來都事, 必有所以, 亦問之。” 王曰: “‘應希婢子古溫伊, 在闕中。’ 云, 令都事速爲拿來。”


○朴承宗啓曰: “近年以來, 士大夫分朋作黨, 以爲名目者久矣。 李德馨、李慶全之非西人, 自上亦所洞燭。 若以如此不近之說, 務爲援引, 則空人之國而後已, 豈不寒心哉?”


○沈喜壽曰: “當此討逆之時, 臣子不敢仰達, 而但事係重大, 不敢不達。 今聞所供, 則渠以全羅監司繫送罪人, 誣引監司李慶全及其妹夫領相, 又引拿來差員, 以爲‘此是一邊西人’。 德馨之非西人, 國人皆知之矣, 德馨豈有與悌男爲逆之理乎? 此理甚明, 今不辨覈, 事涉冤枉, 敢達。”


○朴承宗曰: “臣病中昏昧, 雖未悉渠供, 而國家不幸, 士林分黨, 垂五十年于玆矣。 西邊之人, 豈皆有爲逆之理, 而獨無忠臣於其中乎? 審如此言, 人心危懼, 將無以討逆。 所關極重, 不可不痛辨而鎭定矣。” 王曰: “自上亦知其然, 故更令鉤問耳。 西邊之人, 不爲不多, 豈皆爲逆之理乎?”


○問應璧曰: “何以偏引全羅道官員耶?” 應璧云: “李慶全、安容, 皆以緝捕, 故懷嫌亂引。” 云。 王曰: “穆陵上埋置生猫, 行兇節次, 竝爲問之。” 應璧供: “去年三月, 韓尙宮稱名人, 主張爲之云。” 王曰: “埋猫於穆陵何處乎? 且與何巫人爲之乎?” 供稱: “埋猫于陵上前階, 咀呪巫女則高成也。” 王曰: “渠之所供如此, 渠亦往參。 何月日與某人爲之? 且韓尙宮、貞伊亦往乎?” 應璧供: “臣則不往, 而詳聞於其時同參人矣。” 王問曰: “成陵上, 亦行咀呪乎?” 應璧曰: “皆爲之矣。” 推官問: “從何門, 向成陵耶?” 應璧曰: “從西小門, 二息程也。” 成陵在東大門外五十里, 應璧不知陵, 則隨問而答, 故如此。


○柳公亮曰: “所供胡亂, 請更壓以問。” 王曰: “更爲壓膝。” 應璧供: “吾亦往矣。 㼁奴一人及黃應仁、貞伊婢羅貴、古溫, 亦往矣。” 王曰: “某月某日爲之乎?” 罪人供稱: “前年三月, 月出時爲之矣。” 王曰: “陵上咀呪事及大內咀呪曲折, 竝問之。” 應璧供: “別監黃應仁、李大龍等, 入于大君宿處, 以乙亥、丙午生面體, 畫像于紅段, 以針刺目, 埋置竈穴矣。 盲人張順命, 亦同參縫線矣。” 王曰: “何年何月某時, 何人所爲, 而時方埋置于何處耶? 問之。” 供稱: “畫員金業守畫其像, 時方埋置于㼁之宿處竈穴矣。” 王曰: “何以埋置于㼁之處耶?” 應璧供: “若以此善爲咀呪, 則可以不好於乙亥生, 而多有好事於丙午生矣。” 王曰: “何內官同參乎?” 供云: “內官金鳳與吾, 夜半爲之矣。” 王曰: “畫像時, 承傳色金鳳及他同參人, 竝問之。” 供稱: “黃應仁、高大龍、李末龍等爲之矣。” 王曰: “大內咀呪, 亦爲問之。” 應璧供: “前年三月, 金山寺以生馬一匹作咀呪, 誦經祈禱後, 投之深潭。 且大內則白雄狗一介, 斷其四足, 而曲爲咀呪之形, 埋置於大妃殿後庭矣。” 王曰: “大內各樣咀呪, 鋪置地上之時, 大殿內人, 必有同參者, 其內人竝問之。” 供云: “大妃殿內人崔氏與大殿內人崔尙宮, 相議爲之。”


○又供云: “大妃殿內人, 多捕生鷄, 縫其一目, 飼以朱砂、眞珠, 裹以紅袱, 向大殿放之。” 云。 沈喜壽曰: “渠之所供, 茫無歸宿。 此必聞闕中有咀呪之事, 而臆度亂說, 不可取信也。” 朴承宗曰: “放鷄之說, 尤極浮誕。 設有其術, 豈如是齟齬耶?” 王曰: “金悌男一邊人, 只告李成祿、李幼淵兩人, 而餘不直招, 更問之。” 應璧供云: “徐渻、許筬、許筠、金尙容往來悌男家, 逐日相議矣。” 王問: “李德馨、許筬、許筠、李幼淵, 本非西人, 何故稱引耶?” 應璧曰: “東人、西人, 我何知之? 不勝苦, 欲速死而言矣。 李德馨等以名熟, 故亂言; 李幼淵則曾爲工曹正郞, 不許防納, 故懷嫌而引之矣。” 王曰: “此人等, 亦與知逆謀乎?” 應璧供云: “無不知之矣。” 應璧又言: “巫女魚英等, 于穆陵上, 行其咀呪矣。” 沈喜壽曰: “穆陵非久遠之陵, 守直甚嚴, 豈敢恣行如是乎? 皆是狂亂之供也。” 大司憲尹孝全曰: “久上壓板, 非徒所供胡亂, 氣色荒唐矣。” 王曰: “下板, 解枷救療。” 王曰: “高成拿入, 與金應璧面質。” 應璧引: “高成詣穆陵行咀, 此前年三月事。” 高成言: “前年三月在白川, 未及上來, 此言甚誣。 其他皆未聞之語。” 云。 應璧聞高成已服咀呪, 故引之, 實則不知也。


○權縉啓曰: “領議政李德馨, 名出賊口, 扶病趨詣闕門外, 待命矣。” 王曰: “領相是國家柱石之臣也。 無知兇賊, 慣聞聲名, 擧此而爲自脫之計耳, 其言不足數也。 速爲入來參鞫事, 諭之。” 領相李德馨承召入來啓曰: “臣近因賤疾, 退伏私室矣。 得聞姓名出於賊口, 心神戰栗, 罔知攸措。 揆諸事體, 決難入來, 而屢勤召命, 不得不冒萬死入來矣。” 王曰: “卿何以出此言耶? 兇賊欲爲援卿, 以病國脈, 誠可痛惡。 卿宜安心參鞫。”


○王以應璧之招, 欲審覓陵上咀呪埋瘞處。 沈喜壽曰: “當爲先告事由祭然後, 可以掘覓矣。” 尹孝全、李好信等曰: “成陵道路所向, 渠且不知, 恐不宜往審也。” 朴承宗曰: “常時陵所拔蓬艾、改莎草, 亦須告祭, 然後往審。 此何等事而輕易擧行耶?” 王曰: “從近擇吉往審。”


○捧古隱伊【德福婢。】、羅貴【韓尙宮婢。】、福只【德福兄。】 招。 皆不服。 捧趙太【應璧族兄, 被引。】、魚英【巫女, 應璧所引。】 招。 供皆無據。


○李耕俊嫡兄李命俊等, 遠配。


○以南以恭爲都承旨, 曺挺立爲正言, 李民宬爲校理。


6月 18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八日乙巳王(出西廳), 親鞫。


○傳曰: “陵上咀呪, 誠千古所無之極變。 何可待擇日奉審乎? 當日急急往審覓掘。”


○領議政李德馨上箚乞免曰: “伏以臣病伏私室, 得聞姓名出於賊招, 怪愕罔測, 髮竪身戰。 輿疾待命於闕門外, 伏蒙聖恩, 與天同大, 不卽拿訊, 累遣史官敦諭出仕。 大槪人臣旣被引於逆賊之招, 則唯當審覈本情然後, 乃可齒諸平人。 今賊招所援之人, 俱不免拿逮, 而臣以忝在大臣之故, 過蒙聖明蕩滌湔拂之恩, 非唯不問, 獎諭踰分, 非獲戾之臣所敢承當。 臣於驚悸竦慄之餘, 反荷殊渥, 感泣哽塞, 仰天揮涕而已。 第國有刑章, 公議至嚴, 臣若冒承恩命, 抗顔而出, 則左右之官, 謂臣如何; 繫囚之人, 謂臣如何; 輿臺指點, 謂臣如何; 遠近傳說, 謂臣如何? 昨夕久御外殿, 宣召至三, 臣之狼狽悶迫之狀, 欲備達於榻前。 而不顧事體, 敢爲趨詣, 則鞫賊之辭, 臣名狼藉。 當/常時臺諫被一體之推考, 猶不敢晏然照斷人罪, 況以大臣推問擧名之賊, 而安心在坐, 夫豈有是理哉? 此特論其妨礙之一端耳。 其他種種不便, 何以盡悉? 臣心魂飛越, 扶病待命, 危悃逼臆, 語無倫次。 伏乞聖明更加酌量, 亟罷臣職, 下之司敗, 詳覈處置, 不勝幸甚。” 答曰: “省箚, 予甚缺然。 目今國事如何, 而卿敢引不當避之嫌, 乃爲此言乎? 昔韓明澮, 亦出賊口。 況卿以碩德宿望, 佩國家輕重, 聲名必爲兇賊所熟聞, 故誣引於亂言之中, 於卿有何一毫未安之事乎? 宜體予意, 急赴討逆, 以安予心, 以紓國難。”


○禮房承旨尹重三啓曰: “臣兩陵奉審事受命。 而大臣、禮曹堂上及繕工、觀象監提調, 時未定奪, 故未卽出去。 宜速處置以往。” 答曰: “依啓。” 王命承旨曰: “‘領相病重。’ 云, 今此奉審時, 贊成進去, 後勿爲例。” 朴承宗啓曰: “先陵奉審, 事體極重, 請更問于應璧, 一一詳知, 然後進去爲當。” 王曰: “依啓。” 王命承旨曰: “以朴承宗言, 詳問于應璧。” 王命承旨曰: “凡咀呪埋置事, 每以大妃殿爲供, 無乃忘却大殿而以此納招耶? 罪人供稱: ‘不是大殿而在大妃殿。’ 云, 此事詳聞之矣。 穆陵上則掘深一尺, 埋匹段咀呪矣, 成陵則昨日誤達矣。” 王曰: “渠昨日招辭云: ‘咀呪之事, 大殿亦有。’ 云, 何樣咀呪事乎? 問之。” 供稱: “大妃殿內人唜還在內作爲, 而大殿則別無所聞之事矣。” 應璧欲引大妃咀呪而免罪, 力諱大殿二字, 殊不知咀呪不可於本宮行之也, 其謬亂如此。 王曰: “成陵雖無行兇之處, 不可不奉審。 罪人解枷救療, 無致徑斃。” 尹重三啓曰: “臣以穆陵、成陵奉審後, 咀呪覓見事, 卽當發行, 而應璧受刑累次, 不可一時驅馳, 令禁府都事爲先押送爲當。” 王曰: “依啓。 宣傳官一員, 亦爲押去。” 遣左贊成朴弘耉、禮曹判書李廷龜、觀象監提調崔有源、繕工提調(宋淳)[宋諄], 奉審兩陵。 兩司三啓、大臣・宗戚連啓、弘文館連箚, 申前請處㼁事。 答曰: “不幸遭變, 憂憫無涯。 削廢之擧, 亦迫於群情, 此外加罪, 予何忍焉? 勿爲此論。”


○捧黃應仁【理馬, 應璧所引。】、彦伊【私奴。】、朱君實【公主房掌務。】元情。 應仁供: “應璧乃臣四寸弟。 前年赴京, 渠負債木綿二十匹, 仍相詰有嫌。 今以臣爲德福之姪, 至於誣引矣。 德福是臣亡妻之叔母, 有何分義乎? 其結嫌陷人, 無疑矣。” 彦伊、朱君實供, 皆無據。


○捧金業守招【應璧所引, 以畫員參咀呪者也。 年七十。】 供云: “臣年老技拙, 久不爲畫員之役, 決無是事。 但應璧對隣居住, 嘗貸婚資, 趁不還償, 相詰一番而已, 必以此懷嫌也。”


○捧堂春【高成弟, 年八。】、順福【應璧之父。】、愛眞【巫女眞伊同名人。】 元情, 皆無實。 大臣啓曰: “堂春年僅八歲, 難行律外之刑。 渠母雖病, 更鞫爲當。” 權縉曰: “此兒似有發情之端, 使渠母對質, 期於得情如何?” 從之。


○捧禮陽元情。 【禮還之弟, 爲大君乳母, 十餘日見黜云。】 朴承宗曰: “臣之意, 先問高成以所往之處, 次問堂春以某人家, 終乃窮問於厥母, 則或有辭屈直招之理。 勒介、高成欲令竝質耳。” 王允之。 勒介供: “隣家有老妓, 嘗邀高成去。 聞其姪女學琴, 出入悌男家。” 鶴千、香守壓膝, 不服; 金順福壓膝, 不服【順卜未受刑, 先受壓。】; 甫老味壓膝, 不服。 ○王命承旨曰: “‘領相病重’云, 今此奉審時, 贊成進去, 後勿爲例。” 朴承宗啓曰: “先陵奉審, 事體極重, 請更明于應璧, 一一詳知, 然後進去爲當。” 王曰: “依啓。” 王命承旨曰: 以朴承宗言, 詳問于應璧。” ○王命承旨曰: “凡咀呪埋置事, 每以大妃殿爲供, 無乃忘却大殿而以此納招耶? 罪人供稱, ‘不是大殿而在大妃殿’云, 此事詳問之矣。 穆陵上則掘深一尺, 埋匹段咀呪矣, 成陵則昨日誤達矣。” 王曰: “渠昨日招辭云: ‘咀呪之事, 大殿亦有云。’ 何樣咀呪乎? 問之。” 供稱: “大妃殿內人唜還在內作爲, 而大殿則無所聞之事矣。” 應璧欲引大妃咀呪而免罪, 力諱大殿二字。 殊不知咀呪不可於本宮行之也, 其謬亂如此。○王曰: “成陵雖無行兇之處, 不可不奉審。 罪人解枷救療, 無致徑斃。” 尹重三啓曰: “臣以穆陵、成陵奉審後, 咀呪覓見事, 旣當發行。 而應璧受刑累次, 不可一時驅馳, 令禁府都事爲先押送爲當。”○捧堂重、【高成弟年八。】 順福、【應璧之父。】 愛眞【巫女眞伊同名人。】 元情, 皆無實。 大臣啓曰: “堂春年僅八歲, 難行律外之刑。 渠母雖病, 更鞫宜當。” 權縉曰: “此兒似有發情之端, 使渠母對質, 期於得情如何?” 從之。○捧禮陽元情。 【禮還之弟, 爲大君乳母, 十餘日見黜云。】 朴承宗曰: “臣之意, 先問高成所往之處, 次問堂春以某人家, 終乃窮問於厥母, 則或有辭屈直招之理。 勒介、高成欲令竝質耳。” 王允之。 勒介供: “鄰家有老妓, 嘗邀高成去。 聞其姪女學琴, 出入悌男家。” 鶴千、香守壓膝不服, 金順福壓膝不服, 【順福未受刑先受壓。】 甫老味壓膝不服。


6月 19日[편집]

○癸丑六月十九日丙午王親鞫。


○捧目隱介招。 目隱介, 高成隣妓也。 前數日, 高成娚及其妻, 夜見目隱介‘欲潛入其家, 取糧而去, 恐其家已屬官, 彷徨不敢入。’ 目隱介潛告其甥守門將曺後益, 捕納于官, 故高成等怨之, 遂誣引云。 捧勝今招。 【目隱介之姪女。】 天眞【高成養父天眞之女, 父子同名。】 供不服。


○目隱介、勝今、天眞納招後, 刑推各一次。 不服。


○捧內官李安邦、宋商後招。 金應璧所引, 宮中埋咀參視者云, 供皆無實。


○捧李成祿【承文院判校。】 元情。 供云: “臣與悌男, 泛然相識。 及爲其隣人, 察其所爲, 多不義。 臣欲移居, 約人換宅, 朋友、親戚, 皆知之矣。 且臣四寸妹夫李爾瞻, 爲人孝友, 慷慨嫉惡。 臣嘗告以悌男爲不善狀, 爾瞻亦告臣以宮中咀呪事, 勸臣速避居, 故臣卽移寓于南大門外矣。 至於金應璧, 全昧姓名。 必是臣爲茂長宰時, 渠以防納, 往來旁近, 聞臣姓名, 且力驅此輩, 故渠已懷嫉, 有此援引也。 臣不能前期出避, 不但臣子道缺, 亦爾瞻之罪人也。” 是時, 爾瞻主柄, 生殺在其掌握, 故李成祿畏死, 稱引如此, 士論恥之。 然亦可見爾瞻通結宮禁, 預構巫蠱獄之迹矣。


○大臣、百官、宗戚連啓處㼁事。 答曰: “有天命者, 任自爲之之說, 宋[太]祖之至言也。 予旣罪戾深重, 遭此肘腋之禍, 則何敢處㼁而自安乎? 宜知予意, 毋庸强爭。”


○合啓三次、弘文館連箚, 請㼁罪。 竝不允。


○承旨尹重三還自穆陵啓曰: “臣與贊成、諸臣上陵, 致罪人階下, 使之指示, 則罪人指石攔干、魂遊石之後曰: ‘此所埋處也。’ 從其所指, 開毁莎土, 穿一尺許, 則土品堅剛, 鑽鍤不入, 決非人所毁之痕。 又謂罪人曰: ‘無乃埋於他處耶?’ 罪人曰: ‘定埋于此而無之, 奈何?’ 仍向成陵, 則罪人曰: ‘我不識成陵, 往必無所得矣。’ 臣旣承命, 遂前往則罪人到紅門前, 熱上而死, 不得奉審而來耳。” 王曰: “罪人豈虛言耶? 無乃已腐毁耶?” 左右曰: “雖腐毁, 必有痕迹, 此則必虛僞矣。” 應璧在陵上, 謂旁人曰: “迫我以刑, 我何不誣言?” 應璧之意, 故欲犯陵而報怨, 此亦羊甲之類也。 羊甲前死一日, 遙語李耕俊曰: “國家殺我母於眼前, 我亦欲大振動以報之, 何如?” 明日果承服, 引大妃、金悌男而死, 兇賊之計, 前後一揆矣。


○香守、順福壓膝【未受刑, 再壓。】, 鶴千加刑【年七十, 刑三次, 壓三次。】, 竝不服。


○捧禮蘭【年七十, 應璧之妹。】、金順希【年七十, 應璧之叔。】元情, 供皆不服。


○傳曰: “吳允男爲諸賊謀主, 居中行兇之狀, 慘不忍言。 而獰悍徑斃, 無以慰神人之憤, 爲先追刑。” 此是金悌男追刑張本。


○瑞寧府院君前右議政鄭仁弘上疏, 略曰:(臣牛馬之齒, 已及於不以筋力之年, 元氣竭盡, 疾病乘之, 投以湯劑, 覬以差瘳, 正似破屋中禦寇, 禦東則西入, 禦西則東入, 自知不能與之爲敵, 永廢藥物, 只待溘然而已。 不然則臣亦血氣之類也, 方討劇賊之日, 豈以身在草野而敢後於諸人, 坐待召命之至乎? 然身旣不能進, 口又不復言, 而孤聖明之意, 則臣之罪, 至此尤大矣。) 臣竊見朝報, 又聞之道路, 殿下治逆, 務從寬典, 不從公議。 有告賊, 而終拒之不捕者; 有旣捕, 而循私請, 幾於放逸, 被人敦迫然後上聞者; 有馳書護賊, 迫令放釋者; 有爲賊囮主, 隱匿兇徒, 接藏殺越之貨者; 有多用賊酋, 委以兵民之任者。 殿下或置以不問, 或施以薄譴, 此何等事, 而罪止於此, 則豈殿下本意也? 恐一種邪論, 懷私假公, 掩閉天鑑, 不復以國之存亡爲意者也。 臣嘗見己丑之變, 首相盧守身愼, 以譽賊一言, 削黜而死。 至韓絢、李蒙鶴之稱兵長驅也, 薦用者柳成龍, 而終不用延及之典, 意者倭賊壓境, 國是不行之故也。 此時勢使然, 非其罪有輕重也。 自此仍爲護賊之習, 以至今日, 殿下亦頗寬貸, 不以救賊爲罪, 故怙勢蔑義, 纔涉貴近, 皆得免正法。 殿下摠攬權綱, 有何顧憚而用法如此乎? 噫! 王綱墜絶, 私門大開, 一世滔滔, 乖義趨利, 知有恩主而不知有君父; 知畏權臣而不知尊王室。 大臣彭腹, 而無赤心; 臺諫有口, 而不能言, 危疑之勢, 到此尤甚。 此在殿下擧措之間, 而莫之察, 此輿情所共悶慮者也。 孔子曰: “戡定禍亂之謂武”, 《禮》曰: “刑亂國, 用重刑”, 《易》曰: “利用侵伐, 征邑國。” 當戡亂而不用武, 將刑國而不用重, 征邑國而不用侵伐, 則古今天下, 未有克濟者。 故去草而根不去, 禽賊而王不禽, 則狼心狗行之徒, 曾不慴服, 而忿怨徒深, 畢竟挾大妃之勢, 執子㼁爲辭, 將以殿下爲魯隱公者也。 臣民之痛, 砭心入骨, 所幸者天伐其謀耳。 殿下戡定用武, 刑亂用重, 征邑國用侵伐, 奉行天討, 擧《春秋》先治黨與之法, 首謀布置者, 勦滅略盡, 羽毛凋落, 則稚弱之㼁, 特圈中之一豶豕耳, 苗、劉旣誅之皇子旉也。 此可徐爲之地, 而殿下酌公義、念私恩, 求是當而審處之, 亦何待乎? 至於遺敎七臣之說, 臣尤不能無惑。 夫以殿下追先王顧托之意, 撫育子㼁無故, 則自不容七臣保護之力。 如有子稚之逼叔段之罪, 則七臣何以保護? 必發兵爭立, 如子糾之於齊桓然後可也。 以先王之睿聖, 曷嘗慮不及此, 乃爲貽禍之擧哉? 況帝王疾病之際, 誠欲有遺命, 則進嗣王、招大臣, 明正發命, 如靑天白日, 豈有闇然私書, 獨付之戚里之流, 而遺敎者乎? 適所以累先朝之德, 而犯矯僞之律, 七臣之罪, 亦豈止於此而已? 此亦殿下不可以貴近而饒貸, 復遺後日之患者也。 伏願殿下急擇朝臣忠實可信之人, 委以心膂、耳目之寄, 言聽計從, 不以人言而貳之, 一擧治逆之典, 痛斷根柢, 則昔日捐身循國之人, 寧復有二三其心, 而不盡於今日乎? 答曰: “省卿陳箚, 忠言義論, 愈往愈凜。 顧予薄劣, 何以堪此? 卿宜斯速上來, 以嗣予望/副。” 疏中所言, 乃指黃愼、金尙容七臣等被誣事, 而仁弘必欲殺之。 柳成龍、盧守愼, 以師友李滉之故, 仇之, 因事竝詆斥, 其無理如此。 仁弘每上箚, 一切依李爾瞻書報, 或日月未及, 而疏中有已言者, 則乃爾瞻自作疏代呈而後, 以語仁弘者也。 仁弘亦不以爲非, 反稱其忠焉。 時人言: “李爾瞻有三事, 事世子嬪, 以欺世子; 事仁弘門人, 以欺仁弘; 事金尙宮, 以欺王”, 皆用奇玩、美貨以啗之。 爾瞻妻亦狡獪, 夫妻晝夜謀議, 共爲書札, 交通內外, 寢食不遑, 人莫測其端倪。


6月 20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日丁未王親鞫。


○王曰: “己丑年逆變時, 逆賊親屬, 不爲定配乎?” 朴承宗曰: “親屬定配, 雖非律文, 鄭賊之族, 先王特命定配矣。” 王曰: “上年金直哉時, 亦何以爲之乎?” 朴承宗曰: “(上年)申景湘, 以直哉之壻, 出於賊口, 至於受刑, 而渠及妻, 竝爲定配矣。”


○大臣等、三司連章誅㼁。 王曰: “不德忝位以來, 逆變屢起, 責在寡昧, 不自咎而咎人乎? 宜更思之, 勿復有言。”


○司憲府啓曰: “《大明律》乃天下通行之法, 二百年來, 遵守不失矣。 考諸律文, 逆賊緣坐, 重者爲奴, 輕者安置。 今次逆賊親兄弟, 盡皆定配, 此非律文本意。 且女及姊妹, 已爲出嫁者, 皆爲定配, 亦非律文本意。 法典撓改, 其弊無窮, 請令有司更議定奪。” 答曰: “依啓。”


○捧金應珍招【年二十, 應璧之弟。】供云: “臣本無罪, 臣姑德福, 以先王朝侍女, 稱‘保母尙宮’而已。 臣年少役苦, 未敢出入闕門, 臣兄應璧居鄕六七年, 一年一番相見。 且應璧以領議政爲同逆, 領相之上, 欲爲何官, 而參於逆謀乎? 其言無據, 據此可知也”, 辭甚抗厲。 卽刑推。 不服。


○又刑推順福五杖, 氣絶。


○捧張順命招【順命, 老盲卜人, 有名京師, 常出入宮禁, 王亦嘗問卜待遇。】供云: “宮中內官、侍女布列, 外方盲人, 行兇極難。” 云。 順命免刑推, 竄配海島。


○捧高大龍招【大君陪奴。】供不服, 刑推, 不服; 福只刑推, 不服; 禮還、加屎、香介、天眞壓膝, 竝不服。


○捧李彦弘【畫員】招。 供無據。


○甫老味加刑, 不服。


○捧李幼淵招。 供云: “與悌男, 旣非族屬, 又非儕友, 落落不相接之狀, 擧朝皆知, 今不足多辨。 但爲工曹正郞時, 此人防納柴木、價布, 臣却之, 且欲捕治之, 渠仍逃逸不見矣, 必因此構捏也。”


○捧鄭金招【私奴也。 天眞等引之, 以爲“高成四寸”而非也。】 供云無據。


○捧金龍、金成汲招。 【皆高成隣人, 以爲高成四寸, 而非也。】


○追刑金應璧, 屍轘于城外。 應璧前後所引巫蠱之事, 自相抵捂, 宮苑陵寢, 一一覓掘, 終無見驗。 李爾瞻等, 猶以爲討逆不嚴, 漏洩事機, 致其拔去, 動脅百端, 王惑之。 時, 兩宮疑隙已成, 宮人爭自納媚, 搆捏姻戚, 三昌等家, 視慈殿如仇敵。 壬子冬, 王妃母鄭氏入宮, 屛人密議, 內人莫能測者一月矣。 鄭旣出, 而大內有狗、鼠灼磔之變, 譁言此大妃所爲也。 大妃不能自辨, 朴東亮妄引先王大漸時, 壓禳裕陵之事, 高成繼言卜命之事, 皆救死希旨之言也。 其後內人被鞫死者三十餘人, 而終無一辭承服, 而被誘亂言者, 禮伊一人而已, 其冤酷可知矣。 且王之寢室門壁高邃, 非婦女所能超踰, 又不得無事闌入其中。 古今咀呪之妖術, 必埋壓隱祕, 使居室者, 久遠莫覺, 浸染其祟。 而今乃露置於至尊耳目之間, 或列砌前, 或掛樹上, 枕屛之際, 亦皆雜置, 必欲使之驚動究治, 其爲內間自作, 而陷大妃之計明矣。


○先是, 王以永昌二字, 乃帝王璽文, 屢請大妃, 改㼁封號, 大妃以先王所命, 執而不許。 王在東宮, 畏宣祖約勅, 不敢蓄積。 及卽位, 內帑尙未充, 而大君、公主未出閤, 財浮於國。 東宮迎嬪, 大妃賜禮物極侈, 王妃所賜反不及, 宮人以爲恥。 大君衣服、居處, 歲時祈禳, 多過常度。 由是, 三宮內人妬嫉, 讒搆百端, 王積不能平, 尤憎大妃侍女專恣矣。


6月 21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一日戊申王親鞫。


○㗡介、福只、金應珍、德福, 竝壓膝, 不服。


○大臣率百官三啓, 力請處㼁。 王曰: “百僚廢職, 累月論執, 予罔知攸處, 日夜憂疚。 今可只出置閭家, 以答公議。” 王曰: “㼁出置閭家, 速爲擇定, 使之葺治。” 朴承宗曰: “已命㼁出置, 自兵曹不敢擅便。 請議大臣, 定奪其閭舍。 且宜多定將官、武士守之。” 王曰: “㼁出外時, 從二品堂上武將、宣傳官部將各二員, 多定都監炮殺手及禁軍, 出去處守護。”


○李德馨曰: “逆㼁出置城中, 雖似未穩, 但此事處置, 一刻爲急。 雖有後議, 姑令出置閭家爲當。”


○尹重三曰: “逆㼁出置閭舍, 擇定於城外乎? 城內乎?” 王曰: “城內閭舍廣闊處擇定。”


○兩司長官榻前啓曰: “臣等之意則三司方以按律請之, 雖有出置之命, 當與同僚更議以啓, 不敢獨陳所懷矣。” 尹孝全曰: “若在城中, 與處闕內, 何以異乎? 三門外, 築高墻圍守爲當。” 奇自獻曰: “凡事有次第, 出置閭家後, 更議以處無妨。” 王曰: “㼁出去處, 訓鍊都監提調, 先往巡審。”


○黃應仁、香守刑推。


○天眞壓膝, 遂亂言承服, 亦言咀呪往來之事。


○捧春伊元情。 【張順命之妻也。】 供云: “以盲人之妻, 夫覓得卜糈而來, 炊飯以饋而已, 他無所知。” 云。


○黃應仁、香守、朱君實加刑, 不服。


○權縉曰: “卽刻禁府郞廳來言: ‘㼁出置傳旨已下, 自外凡事, 措備待令。’ 云矣。 今日內, 請卽爲擧行。” 王曰: “今已夜深, 明朝擧行。”


○訓鍊都監大將啓曰: “㼁守直軍士二百名, 哨官韓應男、趙邦輔等, 使之率領, 以把摠許廷式, 總治撿察矣。” 王曰: “知道。 今已日暮, 明朝待令。”


○義禁府啓曰: “㼁出置閭家時, 本府堂上一員及郞廳二員, 亦爲押去宜當。” 傳曰: “允。”


○傳曰: “此時首相, 因嫌不出, 誠國家之不幸也。 大獄久滯, 議處之事, 一刻爲急。 同副承旨進去敦諭, 使之來參鞫廳。”


○府啓: “長湍府使金尙寬之子, 卽延安府使金尙憲之繼後子, 與金琜爲婚。 當此討逆之日, 尙保官爵, 物情莫不駭異。 請竝命罷職。 達城尉徐景霌, 乃悌男次子金珪之妻父也。 以逆魁婚家, 尙保官爵, 物情莫不駭異。 請命罷職不敘。” 從之。


○是日, 全羅兵使郭再祐辭職上疏, 大略云: “前日逆珒躬行叛逆, 故臣亦疏請按律矣。 今㼁有何知識, 而以逆罪之乎? 擧朝弄誅㼁之喙, 陷殿下於不義, 臣不敢就列。” 云。 疏留中不下。 王雖重其人不之罪, 恐因此有異論, 遂下出置之命。 自此大臣, 頗以論㼁爲悔, 鄭仁弘亦欲持異, 屢變其說, 鄭蘊之論, 實始此。 惟李爾瞻等, 切齒欲殺之。


○傳于禁府曰: “庶人㼁, 雖幼稚無所知識, 而擁立之說, 屢出於諸賊之招, 則孰不曰禍之本也? 諸賊雖除, 而禍本猶在, 則國家之虞, 反有甚於前日矣。 自古處同氣之變者, 非不知天倫之重, 而事有關於宗社, 則率多以義掩恩, 以法屈情。 誠以所係至重, 非人君所得而私之故也。 諸賊之奇貨、宗社之禍本, 實在於此, 處逼疑之地, 負難容之名。 三司交章、百僚伏閤、韋布抗疏、軍民瀝血皆曰: ‘晷刻不可晏處宮中。’ 公論至嚴, 輿憤日激, 今可出置閭家, 以答公議。”


○出㼁之日, 大妃抱持不忍別。 左右百端勸逼, 乃抱至掖門內, 號哭永訣。 衛士瞻聽, 伏不能起, 無不流涕。


○東學儒生趙慶起等上疏曰:伏以臣等聞孟子曰: “非堯、舜之道, 不敢陳於王前。” 古今天下, 明君誼辟之可稱道者何限, 而必曰堯、舜者何也? 君不能以堯、舜之道, 自處者不能盡君道者也; 臣不能以堯、舜之道引君者, 不能盡臣道者也。 今者亂逆之變, 交發而竝作, 推戴之祕計、擁立之兇謀, 指摘於㼁, 則此宗社之禍根、臣民之大讐。 殿下雖以天倫之重、同氣之親, 其於王法, 不得出入者也。 至於慈殿, 非㼁之慈殿, 乃殿下之慈殿, 則不可以㼁之故, 有所輕議於其間也。 爲臣子者, 誠宜導殿下以堯、舜之道。 而進士李偉卿等, 首倡陳疏, 醜詆母后, 前掌令鄭造、尹訒誣引經傳, 同惡引避, 肆其悖逆, 無有紀極, 或比於哀姜之遜于邾。 夫哀姜之嫁于魯莊公, 不能防閑其母, 越禮逾時, 取仇人之女, 則人倫之始, 旣不能正。 故及後通于慶父, 預弑二君, 爲魯臣子者, 義不共戴天, 是以經書“遜于邾。” “商/齊人以歸。” “夫人姜氏之喪, 至自齊。” 者, 所以深絶哀姜也。 先王之嘉禮, 可謂亂人倫之始者歟? 慈殿之過失, 亦有哀姜之惡者歟? 或比於閻后之遷離宮, 閻后之失, 雖不一而足, 孫程之弄權, 旣非君子之自處, 廢置之擧, 又非濟陰之與知, 則敢以爲證於當代耶? 設令三賊之說, 皆是子爲父隱, 父爲子隱, 直在其中。 故爲親者諱, 亦《春秋》之義, 則不當向殿下, 而倡慈殿之失也。 其曰: “母子之道絶矣。” 者, 何所取也; 其曰: “顯有當絶之惡。” 者, 何所指也; 其曰: “將以國母待之歟?” 者, 何所見也? 三賊之兇悖, 固不足道也。 大臣, 殿下之股肱, 而視之以不言; 三司, 殿下之耳目, 而安之而不諍; 政院, 殿下之喉舌, 而順之而無納誨之道。 只以論議立異爲功能, 遞易本職, 爲事業而已而止, 則其他隨行逐隊, 旅進旅退者, 尙何足道哉? 彼大臣、三司、政院之官, 皆先王殊愚遇之臣也, 所當圖報於殿下之朝。 而忘先王之殊遇, 狃三賊之惡逆, 使天討不行於有罪, 兇喘假息於兩間, 則臣等謂大臣、三司、政院, 果有罪也。 嗚呼! 三賊之說, 萬無可售之理。 然渠之設計則萬代之後, 使殿下爲何如主也? 然則彼李偉卿、鄭造、尹訒等, 不唯殿下之罪人也, 實先王之罪人也; 不唯先王之罪人也, 實萬古綱常之罪人也。 臣等故曰: “不斬鄭造等三賊, 則三綱淪而九法斁, 禮樂崩而夷狄橫, 幾何其不爲禽獸也?” 乞將李偉卿、鄭造、尹訒等, 付之有司, 明示典刑, 以雪神人之憤, 以慰宗社在天之靈, 以扶萬古之綱常, 使一國之人, 知大聖人誠孝, 與虞舜無間, 則豈不盛哉, 豈不快哉?答曰: “鄭造等, 雖有過激之言, 爾等何敢以請斬爲言乎? 朝廷自有處分, 勿爲妄言。”


○趙慶起等, 又通文館學曰: “進士李偉卿、前掌令鄭造・尹訒等, 唱和悖論, 動搖慈殿, 欲陷君父於不測之地, 此萬古綱常之賊, 人人皆得而討者也。 而況居首善之地, 有明倫之責者哉? 側聽逾時, 公論寂然, 甚可怪也。 三綱一壞, 則其違禽獸幾希。 生等爲此懼, 血誠陳疏, 欲扶倫紀, 而凡在吾黨, 不敢不告。 未知僉議, 以爲如何?”


6月 22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二日己酉義禁府啓曰: “政院, 憲府啓辭捧承旨節該: ‘法律如是撓改, 其弊無窮。’ 云。 諫院欲於律外施法, 以嚴討逆之義; 憲府則一從律文本意, 以重執法之道。 臣等何敢左右取舍於其間? 首尾衡決, 定奪爲難。 請議大臣施行。” 傳曰: “允。” 是時緣坐之論, 兩司異同, 故云然。


○政院啓曰: “聖上不幸而遭同氣之變, 上爲宗社大計, 下爲群情所迫, 近日憂疚不忍之意, 臣等昵侍咫尺, 亦不忍爲懷矣。 玆者出置之命已下, 其於處變之際, 自上想已深思, 但事出尋常, 不無意外之患。 伏願聖明以祖宗已行之規, 從容道達於慈殿, 勉守慰安之道。 臣等職忝近密,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義禁府啓曰: “㼁出置時, 凡干節目, 政院自當隨事稟旨, 好樣處置矣。 一國公議, 至嚴至重, 不可違越之意, 必須善辭開達于慈殿, 俾無臨時難處之患何如?” 傳曰: “允。”


○禁府啓曰: “同知事臣與郞廳二員, 早詣大妃殿差備門外, 以待中使出來, 鎖鑰開門, 欲仍請㼁出置之意, 而中使尙未來到。 日勢向晩, 晷刻易過,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中使已往矣。”


○兩司合啓曰: “㼁爲群賊之奇貨, 擁立之說, 狼藉於供招, 其爲逆首, 昭然難掩, 則㼁固宗社之極罪, 擧國臣民所不同一天之讐, 人皆可得以誅之。 百僚、三司之所以閱月籲呼而不知止者, 只在於按法以處。 而昨者, 自上遽下出置閭家之敎, 臣等於是, 尤有所悶迫之至。 㼁是何等罪人, 尙難一刻假貸於覆載之間, 況可容其鼾睡於闕門外咫尺地乎? 國人皆曰: ‘可殺’, 而殿下之屈法, 至於此極, 不惟神人之憤未洩, 將恐不測之禍, 反有甚於今日也。 請加三思, 亟命按法以處。”


○義禁府以李明命俊等緣坐公事回啓: “諫院欲於律外施法, 以嚴討逆之義; 憲府一從律文本意, 以重執法之義, 首尾橫決, 定奪爲難。 請收議大臣。”


○司諫金止男啓曰: “臣頃日重患暑痢, 未得來參于僚席, 同僚以逆賊李耕俊兄弟啓請竄黜事, 簡通于臣。 臣意以爲: ‘耕俊所製檄文, 有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諸賊中尤極痛心, 凡有血氣者, 孰不欲食其肉、寢其皮? 而不可拘於緣坐之常法, 使其兄弟仍在輦轂之下’, 卽從其意, 而答通矣。 今見禁府之啓, 以爲: ‘諫院律外施法。’ 臺諫爲官, 職是執法, 而以律外用法, 反被厚詆, 臣擧何顔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諫李志完、正言曺挺立啓曰: “今此逆變, 實前古所未有。 諸賊之兇謀逆狀, 厥罪惟均, 而其中李耕俊所製檄文, 有臣子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環東土一國臣民, 無不欲食其肉、寢其皮, 而未及正刑, 徑先殞斃, 臣等區區之心, 無他洩憤之地。 與同僚相議, 以爲: ‘雖非緣坐之律, 其兄弟不可仍在輦轂之下’, 請命竄黜, 入啓蒙允矣。 今見禁府請議大臣公事, 臣等之失大矣。 請遞臣等之職。”


○正言申得淵啓曰: “今此逆賊之變, 誠千古之所未有。 至於李耕俊檄文中, 有不忍聞、不忍見之語, 凡爲臣子者, 孰不欲食肉而寢皮乎? 特其兇性堅頑, 未及取服而徑斃於正刑之前, 則臣民之痛惋, 曷有其極哉? 臣固知緣坐之法, 不可施於未服之賊, 而請竄其兄弟, 庶欲以少洩神人之憤矣。 今見禁府公事, 則以‘諫院律外用法’爲辭, 臣等之所失, 至此大矣。 且頃者因逆賊金應璧所供, 掘破先王陵寢, 而竟歸虛誕無實。 堂堂國家, 見賣於奸賊, 一至於此, 此則一國臣子所難湔之羞辱, 而其在聖上盡孝之衷, 亦何以爲心耶? 臣職忝言地, 當初旣聞試掘宮中, 亦不能得, 則兩陵埋瘞之事, 可知其言之誣。 而及其奉審之日, 噤無一言, 終使兇穢之迹, 踏踐陵上, 掘破乃已。 雖幸成陵神祗陰護, 得免掘破, 而兇喘亦絶於齋閣之下, 咫尺園寢, 汚衊莫甚。 臣愚於此, 不勝憤惋于中, 卽欲自劾其不能捄正之罪, 而恐起騷擾, 媕婀至此, 臣之所失, 於此尤大矣。 何敢晏然仍冒, 重辱名器乎? 請命罷斥臣職。”


○獻納柳活啓曰: “臣伏見禁府啓辭: ‘諫院欲於律外施法。’ 臣以爲: ‘逆賊耕俊自構兇逆之書, 爲今日臣子者, 慘不忍聞, 而其兄弟尙在都下, 物議齊憤。’ 故臣發論席上, 以請竄黜, 而至以‘雖無緣坐之律’爲措語, 則律外非所論也。 臺諫所論, 雖非討逆, 亦有竄黜之啓, 則請竄耕俊兄弟, 有何不可, 而指以爲律外施法? 古昔帝王之治亂逆, 不拘常律而治者多有之。 亂逆是何等罪, 而拘於一切之律, 不敢論之哉? 且臣見幼學趙慶起等上疏大槪, 則論鄭造等三人, 而昨日又見趙慶起通文於大學[太學]之語, 有曰: ‘鄭造、尹訒、李偉卿等唱和悖論, 動搖慈殿, 欲陷君父於不測之地, 此萬古綱常之賊(也)。’ 云。 臣之姓名, 雖不在其中, 偉卿之疏, 亦不爲唱和, 而彼旣以唱和爲言, 臣不可終默焉。 聖上以大舜之孝, 所以孝敬慈殿, 靡極不用, 而不意兇逆之謀, 慘於內外。 悌男以國舅爲逆魁, 兇謀萬狀, 昭載於賜死之案, 至於巫蠱兇穢之物, 偏滿於至尊之居, 群下危懼, 莫保朝夕。 人君上奉宗廟之重, 下臨臣民之重, 其責如何, 而乃欲執守常之道於行處變之日乎? 權而得中, 終合於經。 旣不可同在一宮, 則不過移御法殿而已, 臣之以同在爲未安者, 亦是移御之意也。 其後三司, 旋發移御之論, 而謂之移御, 則人皆是之; 謂之各處, 則人皆非之。 至以此分爲是非, 終作陷人之坑阱, 下以箝討逆者之口, 上以爲脅君父之資, 欲使巫蠱之獄, 以着虛無者然。 橫議日生, 主勢日孤, 聖上有廢㼁之命, 有司恬不動心。 置在宮中, 則紀綱凌夷, 威命不行, 他日之事, 有不可言。 當此逆㼁未處之前, 徑發此論, 惑亂人心, 學宮先倡, 泮宮將繼, 若此不已, 厥終如何? 臣未知欲使吾君, 不處危懼之地者, 有何罪而反以綱常之罪目之耶? 此阱一開, 隨事擠之, 則不擇是非, 殆無類矣, 豈不大可寒心哉? 臣賦性愚妄, 爲世觸忤。 見此無前之變, 起於肘腋, 此正臣子見危忘身之秋也。 惟當盡力所至, 不知其他, 故臣於肅謝翌日, 卽以悌男罪狀, 簡通同僚, 先折其兇勢, 而悌男之徒忌之, 以七臣保護之事, 首發完席, 以明其罪而, 七臣之類讎之。 黃愼之接置賊贓, 不是尋常底罪, 故力排僚議, 以請拿鞫, 而與愼者痛嫉之; 徐渻之累出賊口, 不可置而不論, 故强爭席上, 以請遠竄, 而護渻者中傷之。 其他種種可論之事, 亦皆獨當不避, 終至於李恒福之論劾, 兩司相繼詆斥, 今此疏儒之斥臣, 亦無非玆數者之祟。 臣是何人, 獨犯衆怒? 當此外而禁兵衛扈, 內而桃荊祓除之日, 不能盡職, 以補涓埃, 徒以避嫌瀆擾, 臣之罪,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兩司連啓, 請邊應星遠竄, 王命罷職。


○宗室啓曰: “臣等伏覩昨下賓廳之敎, 睿念之至, 出於尋常萬萬, 擧國臣民, 孰不感激也? 第惟廷臣之呼籲, 無非公也、義也、法也, 殿下之不忍, 爲天倫也、同氣也、私恩也。 今此之請, 豈但處於閭家而已乎? 伏願快從廷議。”


○玉堂箚㼁按律事入啓。 答曰: “㼁以同處一宮爲言, 故命出置。 此外有何處變之道乎? 勿爲煩擾。”


○百官啓曰: “㼁不可假息於輦轂之下。 請加三思, 以盡處變之道。” 答與宗室同。


○大司憲(尹孝元)[尹孝全]啓曰: “臣以無似庸人, 叨居憲長。 頃於逆賊金應璧承服之日, 應璧以咀呪於闕內、陵上爲供辭, 自上命左右議處。 臣以爲兇賊之事, 不可測知, 其言雖極虛誣, 勢難諉以無實, 而置之不試。 仍請先探於闕內, 以試虛實, 而其所措/指處, 果皆無驗。 以此見之, 可知陵上之事亦虛矣。 雖然, 陵上至尊至嚴之處, 脫有兇穢之物, 而徒以破土爲嫌, 不一試探於地中, 則其所未安, 反有甚於破土之爲未安, 故遵僉議, 不敢違矣。 奉審之擧, 畢竟爲兇賊之所賣, 而虛破陵上之土, 且使兇迹, 踏踐陵域, 此時臣子之痛惋如何? 今見正言申得淵避嫌之辭, 臣之意見, 果與得淵有異, 而臣之榻前失議, 於此可知, 決不可仍冒重地。 請命罷斥臣職。”


○執義、掌令、兩持平啓曰: “今日兇逆之謀, 極其陰慘, 而至於咀呪之事, 尤不可測料。 頃日逆賊金應璧以陵上不忍言之事, 爲供招, 再三訊問, 所供如一。 臣等之意, 以爲破開以試, 雖極未安, 兇穢之物, 設若埋在於陵上, 則此實前古所未有之極變, 諉以虛誣而不爲破開, 反有甚於破開之未安。 故當初奉審之時, 不知奉審之爲不可。 今見正言引避之辭, 以未及捄正爲嫌。 若以應璧所指闕中埋穢處無驗, 竝疑於陵上不爲之奉審, 則其將以前後咀呪之事, 皆置於虛無而不爲究覈乎? 臣等所見, 雖在於前, 而不可自以爲是, 苟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陵上咀呪之事, 誠今古所未有之變, 虛實間, 不可不覓掘。 況與大臣、推官, 齊議爲之, 臺諫少無所失。 勿爲辭避, 竝退待。”


○弘文館【鄭廣成、丁好善、吳翊、洪霶、李民宬、鄭廣敬】等上箚, 請出兩司。 且曰: “鄭造、尹訒等掇拾李偉卿之疏, 直斥慈殿曰: ‘顯有當絶之惡。’ 又曰: ‘爲臣子者, 其可以國母待之乎?’ 又引避邾、遷后之語, 而結之曰: ‘臣等之說意如此’, 其得罪於綸紀, 甚矣。 持平柳活, 多費辭說, 曲爲分疏者, 無非爲造、訒之地, 而拈出其避辭中‘各處’二字, 欲蓋當初發論之主意, 且以咀呪獄, 似若虛無者然。 夫移御之請, 國人所同; 巫蠱之獄, 昭著難掩, 則活之所論, 何所據而譸張至此耶? 其心固不可測。 請命遞差。”


○進士鄭昌言上疏曰:(伏以)無賴人趙慶起等假托儒名, 聽人指嗾, 紹述永慶, 陰護悌男, 乃以綱常罪名, 加諸討逆之人, 削籍館學儒生, 多至數十餘人, 必欲盡殲一隊義類而後已, 吁亦慘矣。 夫所謂綱常者何也? 爲君父嚴討逆者賊耶? 背君父護亂賊者賊耶? 以渠之罪, 反加於人, 臣等未知孰果爲賊也。 當初賊臣永慶謀危國儲者, 爲㼁也; 逆珒搆亂宮闈者, 欲傳㼁也; 直哉只引泰慶者, 諱㼁也。 三賊之謀, 悌男無不預知, 而三賊之恃以爲逆者, 亦悌男也。 悌男據國舅之位, 挾大妃之勢, 內以逆㼁爲奇貨, 外以三賊爲羽翼。 及三賊繼戮, 又與羊甲等, 陰圖不軌, 欲售前謀。 幸賴祖宗默佑, 兇跡敗露, 逆徒駢首就戮, 悌男獨保支體。 罪人旣得而失刑, 大義欲明而還晦, 神人之憤, 至此而極矣。 諸賊之招有曰: “慈殿有己物, 豈不給哉? 慈殿雖婦人, 度量不如府院君矣”, 又曰: “守宮將士, 捧大妃敎書, 其日擧事”, 又曰: “下遺敎, 聚長安城中人, 掩襲東郊, 奏聞天朝, 名正言順”, 又曰: “圖出大妃殿敎書, 推戴大君, 伏兵擧事”, 又曰: “上達于大妃殿, 圖出內軍器”, 又有: “垂簾聽政, 金帛出給。” 等語, 外應逆謀之跡, 如此其明。 至於咀呪之事, 雜出於高成、應璧等招。 其邪穢兇怪之物, 狼藉宮屛之間, 慘不忍見、慘不忍聞, 則內作巫蠱之狀, 又如此無疑。 昔哀姜與弑二君, 幾於亡國, 則《春秋》書“夫人姜氏遜于邾”, 閻皇后譖廢太子, 貪立孩孺, 則《綱目》書“遷太后於離宮。” 彼引以爲說者, 非敢以此爲證, 必欲行於今日也。 先王擇賢立德, 置諸儲位, 功著中興, 業承大統。 而大妃欲立己出, 謀害聖躬, 是違先王之志也。 聖上踐祚, 皇冊所封, 國儲正位, 寶命是膺, 而大妃百計謀害, 欲去貳君, 是棄天子之命也。 通謀賊臣, 矯稱遺旨, 聖上置而不問, 已過五年; 咀呪巫蠱, 遍滿宮闈, 聖上諱而不言, 俾勿傳播。 此無非聖孝出天, 而掩慈過, 而身當禍, 終始不怠。 而大妃猶不感動, 謀害至此, 則人母之道, 亦已絶於殿下也。 今日之臣子, 乃先王之臣子, 乃殿下之臣也。 社稷爲重, 君猶輕, 況大妃於殿下, 有三從之道乎? 傳曰: “魯之臣子, 義不共戴天”, 今日之臣子, 當何以爲心耶? 永慶餘孽, 悌男黨類, 尙廁朝端, 多執要權。 兩賊親屬, 連結中外, 雄唱雌和, 首尾一身。 義理晦蝕, 綱紀滅絶, 不知討逆之義, 惟以護逆爲事, 故太學生李偉卿等, 獨懷憤疾之心, 敢陳忠義之言。 掌令鄭造、尹訒等因此疏, 欲進處變之啓, 爲同席者所沮。 避嫌之際, 忠憤自激, 未免措語率爾, 而要其結末, 則只以各處兩宮爲言, 玉堂所謂“出於愛君之誠, 深得處變之道。” 者是也。 廢之一字, 初不出於偉卿等口, 亦不出於造、訒等避辭。 而彼兇悖之徒, 從何做出此言, 以爲陷人之大機穽乎? 安有以臣子而對嗣君, 敢發廢母后之言乎? 且兇悖之徒, 假托倫紀之說, 脅制君父之心, 使殿下嫌於是非, 不敢出言, 而掩蔽大妃之事, 眩亂處變之道, 起議於當時, 取譏於後世, 此可謂忠於大妃, 而不忠於殿下者也。 噫! 韋布之士、耳目之徒、忠義憤激, 如偉卿、造、訒等者, 有幾人乎? 此則殿下之臣子也。 彼攻偉卿、造、訒等者, 皆永慶、悌男之餘孽, 而此則大妃與㼁之臣子也, 以大妃與㼁之臣子, 攻殿下討逆之臣子, 宜無所不用其極也。 偉卿、造、訒等, 雖死於兇悖之手, 爲宗社也、爲君父也, 死亦甘心。 第恐殿下之臣, 一綱打盡, 則左右前後, 無非永慶、悌男之餘孽, 殿下孤立無依, 將何以爲國乎? 李恒福所謂: “豈不大寥寥?” 者, 將驗於此矣。 殿下若不明好惡、辨邪正, 使鬼怪之輩, 跳梁於白日之下, 則是非不明, 逆順無別, 亂靡有定, 國隨以亡, 可不懼哉? 【李爾瞻等密製此疏, 使昌言上之, 自此所謂大論者, 皆衍此說矣。 所謂“捧大妃敎書。” 等語, 乃鄭浹之所亂言、金闓之所指嗾, 而亦非謂大妃有此意也。 至於“珒之逆謀, 欲傳㼁也”, “直哉之只擧泰慶, 爲護㼁也。” 等語, 元無本語, 捏造之言也。 其後李大燁等大論之箚曰: “大妃遣徐羊甲招倭賊, 遣沈友英招奴酋。” 蓋因此獄辭, 有徐羊甲殺東萊銀商事及沈友英子燮告其父常願老酋來等語, 故遷就爲此說, 其悖逆無倫, 皆此類也。】 疏入, 答曰: “疏辭具悉。 朝廷自有公論, 爾等勿爲妄言, 退而讀書。”


6月 23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三日庚戌以李弘望爲獻納, 鄭廣敬爲正言, 宋錫慶爲大司諫。


○正言曺挺立啓曰: “爲賊所賣, 虛破陵上之土, 上下之痛惋, 曷有其極? 此賊誣詐雖知, 奉審亦悔, 不審亦悔, 均爲悔也, 無寧奉審而悔乎? 昨見申得淵避嫌之啓, 雖與臣等所見有異, 遭此無前之變, 無所歸咎, 則身在言地, 引而自咎, 亦一道也。 臣等何敢自以爲是, 偃然在職?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兩司合啓曰: “㼁之罪, 固難容貸。 殿下亦知㼁之罪矣, 旣削又廢置于閭家, 臣等亦知聖意之有在、處事之有漸也。 然是三者, 皆未足以答輿情。 渠雖童稚, 旣爲諸賊奇貨, 則固非國家之禍本乎? 群醜雖除, 禍本猶在, 去草不去根, 終當復生, 削之何益, 廢之何益, 出置之何益? 國家安危, 殿下不當愒念, 請亟按法。” 答: “所論過矣。 予何忍爲? 更勿爲此言。”


○傳曰: “逆賊金應璧, 傳首四方乎? 依舊例察爲。”


○大臣等書啓, 大槪㼁爲亂階禍本, 不可偃息都下, 夬賜一兪。 不允。 再啓。 不允。


○傳曰: “辛應望、辛應期、鄭翰鵬、鄭大鵬、邊繼許、邊尙中、柳應先、禹申立、李岳林、高仁順、金大生等放送。”


○王親鞫。 高大龍、朱君實、金應珍、黃應仁、香守壓膝。 不服。


○傳曰: “大殿內人春今・禮仁・命還・還伊、大妃殿內人趙今・眞玉、梨峴宮婢者斤等拿問。”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事。 不允。


○傳曰: “李幼淵、鄭櫟、金成汲、金龍、李京元等放送。”


6月 25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五日壬子大臣等、宗室等論處㼁啓, 姑停。


○兵曹判書朴承宗箚子, 大槪: “臣子自凝, 妄參泮疏, 臣之訓子不嚴, 請罷臣職。” 時, 館學之疏, 有識士子無不參者。 李爾瞻皆嚇責其父兄, 故承宗有此啓。”


○禮曹啓曰: “以祖宗朝討逆頒敎事, 議于大臣, 則李德馨以爲: ‘歷考祖宗舊例, 太宗朝芳碩之變則出急遽, 只有冊立世子賀禮。 魯山朝金宗瑞被誅, 翌曉頒赦, 越五日, 始處置安樂平大君瑢。 中廟朝李顆等正刑, 而甄城君賜死, 在翌月會盟之後, 雖不言某日陳賀, 而賀在其前可知矣。 癸卯年朴永文等正刑後, 卽爲陳賀, 而鳳城君處置, 則過三年爲之。 今之陳賀, 謂當於處㼁後爲之者, 臣實未知也。 旣曰陳賀, 則宜速不宜遲。 臣之妄意如此, 伏惟上裁。’ 沈喜壽亦以爲: ‘舊例亦旣如此, 國家此等擧措, 豈有遲速定規也? 大槪得一例爲據足矣。 令禮官就其彷彿可據者, 而稟旨施行宜當。’” 傳曰: “依大臣議, 從速擇日。”


○丁好善上疏, 請辨朴鼎吉相詰事。 答曰: “由予不辟, 無前之變, 疊起層出, 則鞫逆之事, 一日爲急。 而頃者臺諫, 以避嫌爲事, 因此廢鞫累日, 以致兇黨未輸情前, 連續殞斃, 已爲寒心。 況玉堂官, 凡處置之際, 必不卽齊會, 或久不處置, 使莫大之獄, 日漸解弛, 予竊痛焉。 玉堂雖曰儒臣, 豈君上請來之人乎? 爾等此習, 改之可也。 至與朴鼎吉事則予未知曲折, 何以知其是非? 爾可勿辭, 以嚴討逆之義。”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答曰: “今此庭請, 國家大事也。 大臣旣已從予言而姑止, 則兩司豈有仍爲論執之理乎? 宜從大臣之意, 速爲停止, 以安予心。”


○再啓。 答曰: “事忌過當, 言貴得中。 已爲酌處, 休論可矣。”


○合司三啓: “今此群賊, 以㼁爲奇貨, 擁立之禍, 迫在朝夕。 請勿留難, 亟命按法。” 答曰: “已諭, 勿煩。” 弘文館連箚。 批答同。


○王親鞫。 更推禮伊等, 禮伊變說。 王問: “主張此事者誰, 指囑此事者誰? 禮伊只引德福等所爲, 而終無上犯大妃之語矣。


○信玉、春今、目隱伊、金應珍、黃應仁、古溫伊、自環竝壓膝。 不服。


○天眞加刑, 亂言承服曰: “高成推卜於乳母家曰: ‘大君十一歲, 當爲王。’ 其後再往、三往, 皆稱贊大君之命, 故得黑鞋、荏子、柳笥等物持來, 向人夸矜。” 云。 【與高成承服招辭大違。 高成供云: “丙生人, 過十三歲後, 方可問命, 其前則凶。” 云。】 天眞又言: “巫女六七人, 同參咀呪。” 乃以在獄巫女十一人面質, 各問其名與居住。 天眞曰: “此是某巫女居某防, 彼是某巫女居某里, 皆往來高成家。” 云。 大臣啓曰: “天眞所供胡亂。 初稱巫女七人往高成家, 而今所援引, 至於十餘人之多, 地名人名無少髣彿, 此是信口妄言, 暫欲免刑之狀無疑矣。 今姑下獄何如?” 王曰: “其招辭現出巫女, 令捕盜廳急急跟捕。” 【在獄巫女九人面質, 而天眞皆不識, 誤換他十一人名, 故王令捕此十一人。】 然皆僞作名稱, 不能捕矣。


6月 26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六日癸丑館學生權淰等上疏, 大略有曰: “一二賊臣, 謀害慈殿, 而殿下容以過激, 答數百儒生, 欲扶綱常, 而殿下敎以妄言, 是非不明, 莫此爲甚。” 答曰: “爾等只陳所懷而已, 若必欲定是非, 則非儒生事, 勿爲更煩, 退去讀書。”


○藥房啓曰: “國家不幸, 遭此無前之變。 自上黽勉處變之際, 竊想憂疾聖懷, 致違天和。 而今年暑熱, 振古所無, 近來尤酷。 自上靜攝之際, 臨御鞫廳, 已逾兩朔, 至於連日犯夜, 玉體勞悴, 不無成疾之慮。 臣等日夜憂慮, 敢來問安。” 答曰: “予候如前, 勿爲問安。”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始答郭再祐疏曰: “省疏, 良用嘉焉。 煩卿閫任, 欲爲長城之倚, 屢辭至此, 邊上久曠。 姑遞本職, 勉副卿意。”


○連坐人禮順, 甲山; 末叱眞, 三水; 甲生, 穩城; 玉只, 慶源; 香伊, 富寧; 春伊, 鏡城; 賢伊, 大靜; 海順, 南海; 禮順, 珍島; 有體, 濟州; 有容, 巨濟; 早隱介, 江界; 玉禮, 理山; 景玉、禮鶴, 渭原; 連香, 理山定配。


○庭鞫。 【徐羊甲等妻妾、幼兒也。】 更令天眞與十一巫女面質, 巫女又各問我名誰耶。 天眞又曰: “此是某名, 住某處。” 又與昨日所招名字, 箇箇相違。 又自以其名認他巫曰: “此是天眞, 彼是天眞者。” 凡三人矣。


○捧天倍【年九。】、應倍【年十一, 竝香伊女。】 元情。 供云: “無所知。” 又捧加也之【公主房婢。】、春伊【盲女, 年十二。】供皆無據。


○推鞫廳啓曰: “天眞所供, 比昨日, 胡荒益甚, 不可取實。 惟巫女春月, 似有可問之事, 然不可以天眞此供, 鞫問也。 無已則漢城府抄啓內, 所謂‘出入本房數三巫女’, 似當訊問, 而時無可據端緖, 何以處之?” 答曰: “親鞫時議處。”


○禮還、德福、介屎, 竝壓膝。 不服。 加也之刑推。 不服, 但云: “嘗聞高成入闕內推卜。” 云。


○捧命環【內人。】、大廣【巫女。】、金希慶【齊安大君奴。】、軟福【公主房婢。】招, 竝無據。


6月 27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七日甲寅以裕陵忌辰, 停親鞫。


6月 28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八日乙卯政院啓曰: “昨日乃國之大忌, 故推鞫廳箚, 依前敎姑停矣。 今日亦明宗忌日, 罪人書啓事, 何以爲之?” 傳曰: “勿爲。”


○傳曰: “累日停鞫罪人等, 或有病斃之患, 色承旨嚴飭。”


○順寧君景儉上箚曰: “宗室啓辭停止, 未安。” 云。 【時, 王子、宗室, 迫於時論, 隨而論啓而已, 實非其本心也。 獨順寧君景儉, 自少交結群小, 與李爾瞻等尤密。 受其指嗾, 凡不道之論, 率皆攘臂當之, 宗室皆畏而從之。】


6月 29日[편집]

○癸丑六月二十九日丙辰王親鞫。 捧朴東說元情。 【自羅州牧使拿來。】 供云: “臣忝在先后外屬, 家世以謹愼自守, 性又踈懶, 不事交遊, 擧朝所知。 與金悌男進士同年, 泛然相識, 本無相切之狀。” 又云: “丁未冬間, 裕陵有不忍言之事”, 與朴東亮招辭略同。 又云: “金應璧初囚於羅州, 求酒不與, 願留不許, 必因此做嫌。” 云。 東說拿入時中風, 致殿庭供未畢, 色變語塞。 王命救療, 仍命放送。


○加也之、香介、信玉、古溫壓膝。 竝不服。 招捧李苙招。 【全羅水使應璧所誣引也。】 捧今還、亥生招【竝大君房婢。】, 供不服。 金希慶加刑。 不服。 禮還加刑, 氣絶而止。


○受刑囚人, 連續物故。


○司諫金止男啓曰: “當此之時, 徒事避嫌, 固知有罪。 而臺諫小有物議, 不可一日仍在其職, 敢冒萬死, 仰瀆天聽。 頃日李恒福之初被參也, 臣以爲: ‘誤擧浹賊, 不可謂無失。 發言之後, 固難抑止, 只請罷職, 未爲不可’, 卽參其論。 及其翌日, 僚議不齊, 臣又以爲: ‘一啓卽停, 固知未安, 而旣已論罷, 足懲其失。 初旣輕發, 停亦不妨’, 故相議停之矣。 又翌日, 臣以他事, 適遞執義, 過五日, 復叨本職, 則兩司復論李恒福, 已有日矣。 臣以爲: ‘曾參於停論之人, 不可更參於復論之時’, 具由再避。 及吳長爲正言, 以復論爲非而引避, 臣以前日未安之意, 亦爲引避。 臣以此事, 前後引避者, 至於三度。 前者兩司之請出, 已爲苟且, 而玉堂又不請遞, 尤未曉其意。 臣於此時, 所當更避, 期至必遞, 以鞫逆方急, 每事避嫌, 累勤聖敎, 臣故黽勉就職。 今聞典翰丁好善擧臣名於疏中, 疏尙未下, 未知措語之如何, 而可見玉堂處置之際, 論議之不得歸一也。 凡臺諫處置時, 席間如有異議, 則雖請出仕, 不得行公。 今則旣有異議, 而至發於疏中, 而臣晩而得聞。 其疏語得聞之後, 佇待疏下, 一日二日, 苟冒退伏, 亦已久矣。 竊念疏雖留中, 言在耳目, 決不可被人嗤點, 以辱名器。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兩司三啓, 不允。 ○捧李苙招。 【全羅水使, 應璧所誣引也。】 捧今還、亥生招, 【竝大君房婢。】 供不服 。 今還不服, 金希慶加刑不服。 禮還加刑, 氣絶而止。《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七


광해 5년 7월[편집]

7月 1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一日朔日丁巳順寧君景儉上疏, 請誅㼁, 且言大臣、宗室停啓之失。 答曰: “省箚, 深嘉奮義之志。 但予以不辟, 罪戾深重, 遭此大變, 自痛而已, 何以處㼁也? 況骨肉相殘, 予所不忍。 大臣之停啓者, 實體予意也。 大臣旣停, 則卿等何必强論乎? 卿宜安心供職, 勿爲遐棄寡昧。”


7月 2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二日戊午政院啓曰: “㼁旣出置矣, 聖恩已伸, 而王法則益屈; 衆憤可息, 而公議則愈激, 此豈有他意哉? 誠以㼁爲禍本, 禍本不除, 則禍難除; 㼁爲奇貨, 奇貨不去, 則賊難去, 此所以輿情之憤鬱而不容但已者也。 彼宮城咫尺之地, 適足爲釀禍之資, 豈可使晏處而莫爲之所哉? 近者庭請之姑停, 特緩數日, 而三司之請, 日深一日, 聖上安得以一時之私, 掩萬世之公乎? 伏願聖明勉副群情, 以鎭人心。” 答曰: “政院居近密之地, 予情其不知之乎? 勿爲煩論, 重貽予戚。”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不允。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答曰: “大臣乃國家股肱、柱石也。 揣摩事勢, 已停大論, 則此實從予言而安予心也。 三司亦須從此意, 休煩可矣。” 三啓。 不允。


○王親鞫, 捧崔繼興、高愛信招。 【兩人皆齊安大君舊奴子, 今環招內以爲: “大君家曉事奴。” 云, 故鞫之, 供不服。】 金希慶、金環、加也之、香介、趙今, 壓膝, 不服; 申希、信玉, 加刑, 不服。 王問: “崔繼興、高愛信已爲, 供招, 何以處之?” 大臣曰: “今環招內, 非的指此兩人爲實犯也。 其時再三鉤問, 則今環答稱: ‘此乃年老識事人, 無不知之之理。’ 云。 此乃自明而推於人者也, 只據此招訊問似難矣。”


○大臣啓於榻前, 請速處㼁, 以鎭群情。 王曰: “今何以更論乎? 宜速停止。” 沈喜壽啓曰: “宮墻扈衛, 已四朔。 刁斗徹夜, 有若對陣之時, 瞻聆驚懼。 宜從速斷獄。” 王不答。


○大臣與二品以上啓曰: “國家不幸, 無前之變萌起於逼疑之地, 臣等痛心泣血, 唯欲致死討賊於主辱之日。 而伏念聖明前後批敎, 至誠惻怛。 治逆務盡獄情, 處變益思天倫。 初焉削其封爵, 再焉廢爲庶人, 三焉出置閭家, 其勉從公議之意, 藹然於辭旨之間。 臣等深仰大聖人之處變, 出尋常萬萬也。 竊査祖宗朝處變之時, 勳府、政府與六曹堂上, 廷爭議法, 未有微末庶官, 亦參於重議者, 而百僚廷請, 已浹兩月。 臣等意謂衆官勢難與大臣、三司, 隨參俱爭, 姑令各司退察職務, 欲待賀儀之擧, 更援祖宗朝舊例而申請焉。 在昔中廟朝, 靈山君被推戴之說, 安置于海西地; 明廟朝鳳城君, 亦降配于杆城郡。 旣負此罪名, 則不可晏然留置京城近處, 故中、明兩聖, 亦念宗社大計, 割恩而從群議。 況處地之逼疑、賊招之狼藉, 則㼁有甚焉? 其可以稚騃無所知識, 而不法祖宗處變之道乎? 今者宮城扈衛, 久而不解, 處㼁於跬步, 而尙不爲所, 國言愈激。 伏願更加酌量, 遵倣祖宗朝已處之例, 亟賜乾斷, 以鎭人心。” 答曰: “卿等停論, 予心纔安, 旣停又啓, 此義何居? 不知所由, 無以爲心。 已盡處變之道, 更無可爲之事, 宜體予意, 須勿煩論。” 【時, 大臣欲停論, 而臺諫逐日恐逼之, 王亦以大臣停論, 有不平之旨, 故不得已更啓, 畏禍而然也。】


7月 3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三日己未司憲府啓曰: “前監司尹暉爲慶尙監司時, 以逆賊徐羊甲‘軍官’稱號, 成給草料, 使之騎官馬, 橫行列邑。 如此逆賊相親之人, 不可齒在仕版。 請命削奪官職。 軍威縣監金慶先, 以悌男吹噓之力, 得受百里之任。 請命罷職不敍。 新寧縣監宋爾昌, 以逆賊徐羊甲妻嫡同生, 尙居專城之任, 物情駭憤。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依啓。”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答曰: “勿爲煩論。”


○大臣等連啓。 答曰: “不可從之意, 昨已諭之。 願諸卿諒察予情, 勿爲此言。” 再啓、三啓。 皆不允。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答曰: “已諭, 勿爲煩論。”


○王親鞫, 內人景春拿問。 傳曰: “景春卽朴東亮所引, 知裕陵咀呪而告之者也。 可問其巫名。” 供云: “不知。” 王以景春首告咀呪, 不施杻枷, 不下獄。


○金希慶、信玉、今環等壓膝。 不服。 加也之加刑, 軟福刑推, 竝不服。 捧水連介招【巫女。】, 不服。


○宗室啓曰: “頃者臣等俱以伏閤事詣闕, 俄聞庭請姑停云, 臣等未知姑停之意如何。 臣琈以本府啓辭, 因啓當否, 問于順寧君景儉, 則答曰: ‘賓廳旣停, 則本府亦當姑停。’ 云, 故商議罷出矣。 今見景儉箚子, 大槪以宗室停啓爲未安。 姑停之罪, 專在於臣等,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答曰: “停之, 旣已晩矣, 有何不可, 而至於待罪乎? 勿爲待罪, 以安予意。” 宗室更啓, 請㼁按律。 答曰: “宗戚諸卿, 胡不諒予意乎? 又起旣停之論, 使予不得安于心, 深用憂悶。 決不可從也, 毋爲强執。” 【景儉欲自以爲功, 且欲因此侵斥大臣, 特疏論斥, 其用心巧矣。】


○進士閔貴達等上疏, 請痛斥近日護逆之論, 以定國是, 其略曰: “百僚伏閤, 此何等擧措? 而出置宮闈, 遽爲停止, 及其物議齊憤, 宗戚待罪然後, 只以率二品, 爲祖宗朝舊例而復請, 欲掩其徑止之罪, 大臣所爲, 殊不可曉。 巫蠱之變, 狼藉宮闈, 鷄猫之符、狗馬之妖, 皆出於應璧之招, 昭著無疑, 國人共知。 奉審之官, 旣以少無可疑之說爲啓, 爲言官者, 亦以試掘無驗, 反謂虛誕。 今此咀呪事覺, 凡幾日字, 其仍舊埋置, 萬萬無理。 而執此爲言, 欲掩大獄, 此豈將命之臣、悌男之姪, 所敢言者乎? 至如李偉卿, 受業大賢之門, 豈無知識; 鄭造、尹訒, 俱在言責之地, 有懷必達, 此何罪哉? 大臣沈喜壽, 曾以不忍書之事, 通於私簡, 而不爲深責; 生員李莘, 亦以不忍聞之說, 發於伴宮〔泮宮〕, 而尙保首領。 況造・訒之啓、偉卿之疏, 雖涉過激, 皆不過慷慨不諱, 言不知裁, 豈可與沈、李同日道哉?”


○李偉卿, 常自稱鄭仁弘弟子, 正言申得淵嘗論掘陵之失。 得淵本金悌男異姓七寸姪。 李莘曾爲館儒掌議, 不肯從臨海按律之論, 異論人以爲: “莘有當今弑父、殺兄之說。” 李爾瞻每以此欲殺之, 以動士類, 柳希亮等知其無據, 頗救解之。 由是莘得免, 故貴達等疏論如此。 時, 士論皆攻造、訒之論, 朴承宗、朴彛敍、南以恭等, 每以柳永慶餘黨, 見攻於爾瞻之徒。 及爾瞻爲廢母大論, 承宗挾士論以攻之。 爾瞻大怒, 廣募無賴人, 或稱鄭仁弘弟子, 連續上章, 兇言悖語, 皆自做出。 王惑之, 自是決意專用爾瞻之黨, 而爲爾瞻黨者, 亦有畏其惡名、後患, 而多緩論者矣。


7月 4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四日庚申大臣等連啓, 請快循公論, 以鎭群情。 不允。


○宗室連啓, 請㼁按法。 不允。


○大臣等再啓、三啓, 合司再啓、三啓, 宗室再啓、三啓, 弘文館連箚。 不允。


○庭鞫。 愛香、申希、軟福壓膝。 不服。 趙太遠方定配。


○捧池仁夫【朴致毅奴所主。】、權鞱【與柳仁發賣馬人。】、權好中【朴應犀文書接置人。】、田大方【辛宗述妹夫。】、梁嶔【辛宗述妹夫。】、李先哲【李止孝子。】招。 竝不服。 傳曰: “權鞱與賊徒往來買賣, 遠方定配, 餘竝放送。” 【池仁夫等, 皆以賂免。 且重在巫蠱獄, 此類多得釋。】


○以崔東式爲司諫, 吳靖爲輔德, 吳翊爲副修撰, 李久澄爲修撰, 元鐸爲司書, 李益燁【爾瞻次子。】爲副修撰, 李昌俊爲副校理, 李大燁爲說書, 李溟爲應敎, 李如璜爲兼說書。


○推鞫廳啓曰: “裕陵陵上咀呪行兇巫女, 自上申嚴購捕, 而至今未得。 若知其名號而逃躱無去處, 則購捕之策, 可以多般設法試之矣。 今則旣不得知名號, 百爾思度, 憑覓無據, 以何而爲物色購捕之路乎? 無已則所謂守連介者, 出入宮殿久矣。 凡闕中巫祀之事, 宜無不知。 渠雖不往, 同類之往彼者, 或有聞知之理。 故昨亦啓請鉤問, 而年過七十之人, 勢難刑訊, 平問之下, 渠亦不肯輸情, 臣等聚首商議, 不知所爲。 當初景春聞此言, 則驚惋, 而欲知其曲折者, 宜莫如景春而所聞止此, 朴東亮、朴東說等所供, 亦止於所聞, 而巫女之名號, 亦不及聞知。 巨亇松、順昌亦皆斃於此事未發之前, 今雖窮詰言根, 更無加詳之勢。 欲於言根之外, 物色購捕, 則有同捕風, 無以模捉。 此蓋密地行兇之事, 若非朴東亮等, 其時尋問其事, 而到今納招, 則絶無可知之路矣。 朴東亮、朴東說、景春等, 三言符合, 大段曲折則露出明白。 雖未得盡捕巫女及賊黨同往者, 快雪此憤, 獄形已盡, 無復餘蘊。 今必欲購得其巫而鞫問, 則竊恐眞賊未就捕, 而不無蔓延橫罹之弊。 群議如此, 敢啓。” 答曰: “親鞫時議處。” 【守連介本稱國巫, 出入三殿, 王常寵遇之, 故雖諸巫同引, 而得全釋。】


7月 5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五日辛酉鄭廣敬爲吏曹佐郞, 裵大維爲正言, 李民宬爲兼文學, 南以俊爲持平。


○右副承旨尹重三啓曰: “臣於頃日奉審穆陵時, 逆賊金應璧至陵上, 自立標石欄干魂遊石間曰: ‘此乃當初埋猫之處’, 分明指示, 故卽與中使及諸臣, 會同掘開, 則終無埋置之物。 馳啓之際, 臣以‘全地堅强, 少無可疑之跡’爲言矣。 伏見閔貴達等上疏, 則斥之以欲掩大獄, 且曰: ‘仍舊埋置, 萬萬無理。’ 然而應璧自埋自掘, 虛僞自現, 此則不得/待辨說而自辨矣。 況臣之無疑云者, 指掘開之處, 無可疑之迹, 而貴達反欲置之於掩獄, 臣實瞿然, 不知所以也。 當初奉審之官, 非止一二, 十目所視, 雖無未盡之事, 人言至此, 何敢自安?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律。 合司連啓曰: “殿下臨御六年, 亂臣賊子, 接跡而起, 永慶而珒, 珒而直哉, 直哉而至於㼁, 其禍滋蔓, 外而亂逆之疏, 內而咀呪之事, 無不極其兇慘。 則㼁雖童子, 悌男等圖爲不軌者, 實由於㼁, 則宗社安危、國家興亡, 在於㼁之存與不存耳。 㼁死則人心以定, 而宗社安; 㼁存則人心益懼, 而宗社危焉。 故臣等深惟宗社之計, 亟陳按法之請, 而殿下徒牽一時之私情, 不顧萬世之公議, 上下相持, 留時引日, 天誅久稽, 兇喘假息, 中外洶洶, 有若莫保朝夕者然。 臣等未知㼁之存不存與宗社安危, 孰重孰輕。 臣等之論, 如不得請, 必不得已。 請勿留難, 亟命按法。” 答曰: “予固知三司執法奮義之誠, 而但予忝位累年, 得罪於祖宗、臣民, 遭此宮闈莫大之慘變, 則惟當省愆自責而已。 何敢以古人處變之道, 處㼁於今日乎? 予雖德薄, 不忍爲此擧。 宜體予意, 毋庸强爭。”


○二品以上連三啓。 有曰:“中廟, 於靈山, 安置海西; 明廟, 於鳳城, 降配蔚珍。 伏願遵祖宗已處之例, 以安宗社。” 答曰: “已諭予意, 勿爲更煩。 至如鳳城事, 其時奸臣所作孽也, 恐非今日之論。 予見適如此, 故及之。” 宗室連三啓。 答曰: “已盡處變之道, 更無可爲之事。 宜體予意, 毋庸强爭。” 大臣等心知㼁無罪, 而不能救, 故引鳳城事以爲例, 王覺其意, 有此敎。


○合司連三啓。 不允。


○前參判鄭逑上疏曰: “伏以亂逆之變, 何代無之? 不意休明之世, 聖上臨御, 治敎方隆, 而兇徒構禍, 連歲不已。 至於今年之獄, 僻遠傳聞, 雖未詳曲折, 而駭慘憤惋, 有不忍言。 幸賴神祗昭森, 威靈誕赫, 措捕略盡, 訊鞫垂畢, 而又事涉宮闈, 聖心疚傷, 一國臣民所共悶痛, 內外大小, 罔不奔走。 而唯臣老病俱深, 與死爲隣, 上年聞變, 將自力趨詣, 而舊疾沈綿, 竟不得行。 今歲變初, 益切扶曳之願, 而澌悴愈甚, 無計自振。 伏念受國厚恩, 隕結難報, 此時一息猶存, 而尙不得匍匐閶闔之外, 仰伸一慰之忱, 則平生爲國之誠, 將何以自見? 而死亦猶有餘憾。 以此日夜腐心, 不計萬死, 作氣登道, 寸寸顚仆, 今到永同之地, 重傷暑暍, 百疾交乘, 昏昏瞀瞀, 氣力綿惙。 委臥路傍, 痊愈無期, 狼狽窘蹙, 不知攸處, 瞻望魏闕, 神魂飛越。 臣旣不能前進, 則唯有退死而已, 玆用披露控訴, 以待鈇鉞之誅。 伏惟聖明天地父母, 有以矜諒焉。 且臣仰惟殿下遭此前古所無之變, 乙夜憂悼, 其何以處焉? 此臣所以肝摧心裂, 不知所以仰陳者也。 第念此事, 其處之也極難, 夫其大義則固有不可以貸焉者矣。 然而在殿下而處之, 或有所未盡, 則不能不來天下後世之疑, 而終爲累於聖躬者, 又不可以不虞, 誠不可以不愼也。 伏願殿下博考前代帝王已往之蹟, 深惟古聖人處變之道, 酌輕重於權經, 思不偏於常變, 審至理之當然, 求必安於聖心, 使在我者, 無一毫之不慊, 爲盡美而盡善焉, 則四方咸悅, 後世取則。 竊恐今日處變之法, 斯其爲至焉, 而增萬世盛德之輝光者, 其必在此也。 臣誠知天縱仁愛, 痛切不忍, 至情難遏。 盛算已定, 非臣曚陋所敢容喙, 而愛君敬君, 本心難誣。 一得之愚, 不敢以不盡, 輒敢刳瀝而冒進, 伏惟聖明留神焉。”


○逑自戊申爲全恩之論, 王棄不用, 時議亦詆之。 鄭仁弘與鄕弟子相聚斥罵, 數欲中傷, 逑屛居深谷, 以講禮書爲事。 至是聞變就道, 上此疏, 引疾而歸。


7月 6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六日壬戌左贊成朴弘耉、禮曹判書李廷龜、觀象監提調崔有源、繕工監提調宋諄啓曰: “臣等伏見承旨尹重三啓辭, 則以穆陵奉審事, 被斥於儒生之疏, 至於待罪。 臣等亦其時奉審之官也。 中使與承旨詰問罪人, 掘開其指示之處, 臣等同參審視, 全地堅强, 萬無可疑之跡。 且是自埋自掘, 不復致疑於他事曲折。 臣等只因其時目前所見, 從實馳啓, 所謂: ‘執此爲言, 欲掩大獄’者, 誠所未料, 聞來不勝惶駭戰慄之至。 伏地待罪。” 答曰: “今此咀呪之事, 誠千古所未有之大變。 而陵上行兇之狀, 不待金賊之招, 而予亦聞之甚久, 不敢言耳。 此賊必連受嚴刑, 病重昏迷, 而不能的指, 或不無生變累日, 已爲掘去之理矣。 至如文字間措語, 何妨乎? 宜勿待罪。”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辭職。 答曰: “箚辭具悉。 但當此艱虞之日, 卿何以徒尙恬退乎? 安心勿辭, 更加盡職。”


○宗室連啓處㼁事。 答曰: “已爲出置闕外, 更無可處之事。 勿用煩擾, 使予調病幸甚。”


○大臣等連啓處㼁事。 答曰: “已爲出置闕外, 更無可處之事。 勿用煩擾, 使予調病, 幸甚。” 再啓、三啓。 竝不允。 合司連三啓。 批答同。


○司諫院啓: “引儀愼汝直, 以悌男一家之人, 尙保官爵, 請命削去任版。 德山縣監李擢男爲人驕妄, 不識事體, 接待宰臣, 極爲埋沒, 請命罷職。 宣陵參奉鄭昕、孝陵參奉愼三俊塗擦公座簿, 請命罷職。” 答曰: “徐當發落。 李擢男接待宰臣埋沒, 何事乎? 問啓。”


○弘文館箚子, 請㼁按法事。


○傳曰: “李璲緊出賊口, 不可全釋, 遠方定配。 李德一削職放送。”


○庭鞫, 捧韓芷招。 【芷以救療醫官, 不能救㼁乳母介伊之死, 故被鞫也。 供云: “介伊孕滿被追, 驚惑傷胎, 枷杻牢獄之中, 産下死胎, 發熱卽死, 未及救治。” 云。】 捧朴希龍【介獄羅卒。】、德還、應福【介獄間直婢。】 招。 【供辭與韓芷同。】 傳曰: “韓芷, 削職放送; 朴希龍等, 從重決杖放送。”


○思玉、申希壓膝, 竝不服; 愛香、信玉加刑, 竝不服。 李止孝死於獄中。 傳曰: “勿爲檢屍, 其子先哲削職放送。 宋商後、李安邦, 所當嚴鞫, 而或有未及知情之理, 削職放送。”


○天眞物故, 王命議大臣追刑。


7月 7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七日癸亥掌令姜翼文, 以稽謝避嫌, 出仕。 【翼文, 草溪人, 爲人愚頑兇惡, 與子大進, 俱師事鄭仁弘。 凡仁弘所論, 皆擔當無忌憚, 臺中不敢抗。】


7月 8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八日甲子傳曰: “金龜祥相當主簿除授, 柳大鳴畿邑相換。” 兩人皆針醫也。


○司諫院啓曰: “近因逆變, 中外騷擾, 而兩湖尤甚, 鎭定之策, 在所當急。 請別遣御史, 宣布德音, 廣加慰諭, 兼使採訪民間疾苦及守令賢否, 以示自上懷保惠鮮之意。” 答曰: “徐當發落。”


○兩司合啓、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律; 二品以上、宗室連啓處㼁事, 竝不允。 再啓、三啓。 竝不允。


○領議政李德馨上箚辭職。


○進士李命達等上疏曰:殿下自在春宮, 色養無間, 終始不怠, 其可謂達孝矣乎。 玆者賊臣李偉卿、鄭造、尹訒等, 倡和先後, 肆其悖惡, 侮辱百端, 期於必廢而後已,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殿下事慈殿至孝, 而偉卿輩, 使不得全其孝; 殿下奉慈殿至誠, 而偉卿輩, 使不得盡其誠, 陷慈殿於不測之域, 納吾君於有過之地, 是何快於心耶? 慈殿非但殿下之慈母, 亦一國之慈母, 渠何敢捃摭之、詬辱之, 一至此哉? 是非辱慈殿也, 乃辱殿下也。 非但辱殿下也, 擧一國, 歸之於禽獸之鄕, 豈不痛心哉? 堂堂正論, 竟發於東學, 繼起於泮宮, 魑魅魍魎, 自知難逃於白日, 反其辭說, 匿其廢字, 欲蓋當初發論之兇意, 國人之耳目, 安可誣; 殿下之聰明, 安可欺乎? 韋布之疏屢上, 而殿下不以快從, 只以造等爲過激, 一國臣民, 罔不駭然自失, 咸曰: “聖上不信擧國公共之論, 而護此二三彝倫之賊”, 臣等竊伏痛焉。 殿下心腹之玉堂、耳目之臺諫, 固知造、訒等罪惡之可殺, 而尙且噤口囚舌者, 誠以兇徒之狺然厲牙, 欲噬士類, 君子無所恃而莫盡其忠, 小人有所窺, 而欲借其力, 以護逆二字, 箝制一世之故也。 雖然殿下論思之臣、言責之官, 畏觸兇鋒, 莫敢請罪, 則是負殿下也, 烏得無罪? 以此言之, 則今日三司, 皆鄭造也。 嗚呼! 兇黨之言, 尤可痛矣。 引其同惡若干人, 以爲殿下之臣; 指其擧國之人, 以爲逆賊餘孽, 是何理耶? 愛君以德, 納於堯、舜者, 其可謂護逆乎? 詬辱慈殿, 離間母子者, 其可謂忠君乎? 果如兇黨之言, 則殿下之朝, 孰有完人; 殿下之國, 孰非逆賊乎? 終必亡殿下之國者, 未必不由於造、訒也。 悖語兇疏, 前後相繼, 指嗾無賴之昌言, 敎誘乳臭之貴達, 欺罔天聽, 熒惑君心, 未知一種兇悖之論, 孰主張是, 而至於此極耶? 人心疑懼, 公論奮激, 若不斬此倫紀之賊, 則倫紀斁絶, 倫紀斁絶則國隨而亡矣。 殿下何獨惜此三賊, 而不念倫紀之重, 不恤宗社之危乎?答曰: “造、訒雖爲過激之論, 不過遇非常之變, 陳各處之計, 爾等何敢紛紛相繼, 目以賊, 使之斬乎? 彌縫處變之道, 自上當十分謹愼, 非造、訒之言, 有所輕重。 而朝廷之上, 作爲爭鬪之場, 極可驚心。 勿爲妄言, 退而思之。”


○王親鞫, 捧破回【閔希騫之奴。】招。 問以金山淵投馬咀呪事, 破回不服。 又問得他奴僕名, 遂命分捕。


○羅貴、春介、千合刑推。 竝不服。


○亥生刑推, 不服。 【巨馬松之子, 幼迷者也。】 王曰: “此漢迷劣, 不能審聽問目, 以直告則免刑之意, 反覆諭之。” 亥生不知所以對。 王問于左右, 沈喜壽對曰: “今環刑訊時, 以戮及其子, 反覆究詰, 而今環終不言而斃。 此漢幼昧, 或有不知其謀之理矣。” 朴承宗曰: “實若不聞其曲折, 而母子俱斃, 則亦似冤枉。” 柳公亮曰: “巨馬松與順昌不可同律, 而其妻不服而斃, 其子又將刑斃, 則豈非治獄之失當乎?” 王曰: “旣命下矣, 姑可刑推。” 亥生受刑不言。


○禮蘭、金伊公【禮還之父。】、禮還、愛眞刑推, 竝不服。 傳曰: “內人鞫問時, 依前傳敎, 以非渠自犯, 必有所聞, 直告則免罪之意, 反覆開諭。”


○金順希、高大龍壓膝, 不服。 王諭大龍曰: “金悌男及妖巫, 出入闕中曲折, 昭著難掩。 爾若直告則緩刑, 隱諱則多般刑鞫矣。” 大龍不答, 令醫視之, 氣已塞矣。 命下獄救之。


○傳曰: “可鞫巫女議啓。” 推鞫廳啓曰: “鉤得咀呪之巫女, 其勢無由。 故諸巫拿囚已久, 而尙未能的指某巫爲咀呪者而刑訊之。 前日漢城判尹臣柳公亮、活人署提調臣南瑾抄啓巫女等, 只是問於自類中, 採其各處出入者, 抄啓而已, 初不出於賊招者, 故尙不爲刑訊。 大槪今此咀呪之事, 高成援引黃金、李非爲言, 故乃有諸巫拿囚之事。 近以貞之婢禮伊招見之, 則不言他而只擧加也之, 率高成入闕內事爲言。 以此言之, 則咀呪之事, 高成之所爲, 而其援引他巫者, 欲以咀呪之事, 歸之於他巫, 渠則若不爲之者然, 以爲免罪之計, 似爲分明。 但速處置高成, 以結末咀呪之獄似當。 前日以巫女事, 回啓有曰: ‘無已則漢城判尹與活人署提調抄啓內, 所謂出入悌男家及㼁房者如眞伊、福壽、春月, 衆巫之言歸一, 且各處大小祈禱之事, 水連介無不與知云, 此巫中, 似當拈出訊問, 而時無可據端緖, 何以爲之?’ 云, 此亦未得的指之言也。 其後啓辭有曰: ‘水連介昨亦啓請鉤問, 而年過七十之人, 勢難刑訊, 平問之下, 渠亦不肯輸情。’ 云, 公亮、瑾等抄啓之巫, 亦非的指爲咀呪者也。 臣等反覆商議, 實未知某巫之爲可鞫者也。 逆獄莫重之事, 旣訊之後, 則免斃者少。 無的指可據之事, 而遽加刑訊, 似未妥當。 惟在上裁。” 答曰: “愛眞, 公主乳母之叔母, 故凡干巫祀, 無不爲之云, 此巫女爲先嚴鞫得情。”


7月 9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九日乙丑李德馨累箚辭職。 答曰: “累省辭章, 深用缺然。 卿若不出, 大禮亦難行之, 卿宜調理勉出, 以尊國體。”


○政院啓曰: “親鞫命下, 而兩司避嫌云矣。” 傳曰: “親鞫日, 雖有引避之事, 長官姑先入侍參鞫。”


○掌令金質幹、持平趙存道・金克成啓曰: “臣等常以未去禍本爲憂, 而今見儒生李命達等疏辭, 大槪則以爲: ‘今日三司, 皆鄭造也。’ 鄭造之言, 雖出於過謬, 而執此爲罪案, 欲爲箝制網打之, 其爲計不亦慘乎? 臣等不能討逆, 以安宗社, 而橫被醜詆。 請罷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質幹等退待。 正言曺挺立避嫌同辭, 退待。


○執義申景洛啓曰: “頃日鄭造等避嫌之辭有曰: ‘得罪宗社而母后之道絶矣。 在殿下雖極母子之恩, 於宗社顯有當絶之惡, 爲臣子者, 其將以國母待之耶?’ 此雖因一時無前之變, 而發此言, 其顚錯謬妄之說, 以至於有乖倫紀。 臣非不知明辨, 而討逆方急, 恐涉搔擾, 且待疏箚之下, 欲爲陳列而引避矣。 今見生員李命達上疏, 大槪以三司皆鄭造爲言, 顯被譏詆。 請罷臣職。” 答曰: “今日群臣, 罔念討逆之義, 朝廷之上, 只作爭鬪之場, 爻象不吉, 爾亦效之耶? 予以不德, 遭此宮闈莫大之變, 當參酌處變, 豈可以造、訒之說, 有所輕重於其間哉? 造、訒等輕發不當言之事, 惹起鬧端, 以致朝著不靖, 討逆不嚴, 予竊痛焉。 造、訒等措語雖緊, 旣以各處兩宮結末, 則平時, 大妃移御別宮者多矣。 且不採而已, 有何深治之罪乎? 今也爾以明辨告君, 爾亦一命達耳。 勿辭。” 景洛退待。


○司諫崔東式、獻納李弘望啓曰: “臣等非不知頃日鄭造等避嫌之辭, 有乖倫紀, 而禍本未除, 討逆方急, 未暇他及矣。 遽被儒生詆斥, 何敢靦然苟冒? 請罷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東式等退待。


○掌令姜翼文啓曰: “今玆逆變, 振古所無, 欽恤之德, 務從寬貸, 網漏之患, 間或有之。 緊出逆口之李璲、爲賊囮主之黃愼, 得免常刑, 假息都下, 臣昨日言及於席上, 則僚議皆快之。 將通諫院, 欲爲合啓之際, 大司諫宋錫慶入參親鞫, 未及通議, 當遲明而爲之矣。 得保首領者非一, 而今乃以久假兇喘之說, 加之鄭造等, 臣不敢知, 造等有何極惡, 有甚於亂逆之儔, 而攻之乃至於此耶? 臣一日供職, 被詆至此,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翼文退待。


○大司憲尹孝全啓曰: “頃者鄭造等避嫌, 因一時無前之變, 而措語謬妄, 不自覺其有乖於倫紀。 臣非不知此也, 第念禍本未除, 請討方急, 恐致騷擾, 姑待諸人章疏之下, 欲有所陳列而引避矣。 今被李命達之醜詆, 請罷臣職。”


○大司諫宋錫慶啓曰: “臣伏見李命達上疏大槪, 臣不勝瞿然。 當初鄭造等避嫌, 臣非不知措語之謬妄, 而此不過因一時無前之變, 言不知裁, 不自覺其有乖於倫紀。 而當此討逆方急之日, 不可以此惹起騷擾之端, 故姑待疏箚之下, 欲爲自斥而引避矣, 遽被儒生醜詆, 何敢靦然苟冒乎?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錫慶退待。


○大臣等連啓處㼁事。 答曰: “以古聖人處變之道請之, 古亦有宮闈之亂、咀呪之變乎? 予自遭變以來, 日夜疚懷, 不知所處, 諒察勿擾。”


○兩司合啓、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律。 三啓。 皆不允。


○金順希、春介、香介、千合、羅貴、愛眞、禮蘭、勒介壓膝。 不服。


○傳曰: “西小門外居千合弟延合、子甘同、金悌男奴許弄速捕之。” 【皆自內尋問知之。】


○高成正刑。 【王以高成似猶有隱情, 欲更刑推後正刑, 左右皆言高成已病, 不可更鞫, 致其徑斃, 從之。】 捧甘同、許弄招, 不服。 王曰: “許弄乃柳希霖之奴, 而投入於悌男家, 往來於高成處。 此內間所聞也, 以此款問之。” 許弄刑推。 不服。


○命禮還、金伊公壓膝, 而使禮還見之, 鉤問曰: “汝直告, 則父女免刑, 不直告, 則父女俱被酷刑死矣, 何不直告?” 禮還不服, 遂父女一時壓膝。 【刑父証女, 如鞫羊甲母子例者多。】


○捧分合招, 不服, 刑推, 不服。


○鄭仁弘辭召命, 再上箚論時事, 略曰: 伏見殿下有子母兄弟之變, 正虞帝、鄭莊之所遭, 而又甚焉, 未知殿下何以爲心? 今此逆賊, 其兇謀布置, 實是奸究[奸宄]之雄, 而擧足引領, 冀國中之有事, 非朝夕之故。 株連根結, 倚大妃之勢、挾孺子爲名。 臣前進箚中豶豕之說, 臣之意特以爲“臣子當汲汲先認/討黨與, 芟夷之如去草, 焦頭髮如救焚, 折其首、擒其王而後已。 則如㼁一孺子, 自可徐爲之所, 或如大舜之處象, 或如周公之罪三叔, 或如漢惠之撫如意, 或如文昭之譴長旦, 惟殿下之所爲無不可”者云爾。 其文義明白, 自有所歸, 而竊聞一邊人, 執之爲聲援, 非毁討賊之人, 不遺餘力, 臣實不知其心, 將欲何爲, 不過欲成就其私耳。 豈謂臣討賊爲急之一言, 畢竟爲異論者口實, 反不免爲護逆之資? 此亦臣有罪焉, 請先治臣罪, 以嚴討逆之義, 不勝幸甚。 臣竊以爲今日之計, 急治黨逆之罪, 隨其輕重, 或誅鋤之, 或流竄之, 不以貴近疎賤而二三之, 絶不與同國中, 翅羽旣翦, 根株旣拔, 保無後患而後已可也。 今見逆徒, 前後被誅者, 獨羊甲等若干賊流而已, 纔涉貴近, 無一人服其辜者, 殊不厭物情, 臣亦不能無惑焉。 若以賊口爲不實, 則宜反加以誣罔之誅, 不然, 與知其謀者, 厥罪惟均。 悌男之死, 已不得爲正刑, 而其餘, 亦豈合止削其官爵, 歸其田里, 若尋常罪過然哉? 噫! 唐堯之世, 四兇之罪, 尙不免流放竄殛之加, 此何等時、何等罪, 而反靳此四罪也? 《易》謙之六五曰: “利用侵伐, 征不服也”, 帝王不可一向以謙恭爲德, 謙謙之極, 必有此不服之征。 聖人明示時義, 有此象, 有此辭, 曷嘗欺後世之人哉? 此正殿下所當審思者也。 臣又聞咀呪之變, 狼藉宮掖, 罪人相繼輸情, 有不可言, 有不可聞者。 噫! 掩井焚廩, 而在床琴, 君子不以不死井、火中爲不孝, 大杖則走, 亦不失以父母之心爲心。 各處別宮之請, 臣以爲深得處變之道, 而有故事可据。 又復有異同之說, 螮蝀於其間云, 此豈忠殿下之言也? 必欲使舜死於井、火中而後, 反以爲孝而快於心也。 殿下移御新宮, 則兩宮自別, 就嚴出入之防, 仍絶外交之路, 此乃行其所無事也。 殿下所以待大妃, 何以加此? 昔漢光武黜呂后於數百年之後, 言者援此, 論竇后兄憲以叛誅后, 亦枉殺弟所生母梁貴人之罪, 請附葬, 蓋義之所守, 禮有時而變者, 蓋此類也。 處別宮以相全, 何害於禮義也? 竊聞‘臣前進箚子不下’云, 而更有陳達, 豈不知涉於冒昧也? 當事急之日, 何敢避小嫌, 而廢大義也?答曰: “見卿陳箚續至, 指示明白。 不有君子, 其能國乎? 深用嘉歎。 予雖昏弱, 如知其與謀, 豈饒貴近? 懼有橫罹之患, 未免不經之失, 致卿之惑宜矣。 卿在遠, 耳聞不如目覩, 勉强上來, 隨事捄正。 箚本留中時覽, 當早晩下之, 勿以爲嫌。”


7月 10日[편집]

○癸丑七月初十日丙寅傳曰: “順昌、鶴今、德福、還伊, 追施典刑。”


○直提學鄭廣成、應敎李溟、副應敎韓纘男、校理朴鼎吉・李民宬、副校理洪霶・李昌後、修撰權昕、副修撰李久澄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經幄, 當玆討逆之日, 蔑效絲毫之補, 常懷惶懼, 踧踖罔措。 伏見李命達等上疏, 大槪以‘今日三司, 皆鄭造也’爲言。 前日造等避嫌中, 語涉慈殿, 雖出謬妄, 致有物議, 是其自取, 而今乃執此爲罪, 竝及臣等。 三司一體, 均有被斥, 臣等伏地待罪之不暇, 何敢處置? 請命鐫罷臣等之職。” 答曰: “勿待罪, 仍爲處置。”


○弘文館啓出兩司。


○奇自獻啓曰: “當初朴東亮、朴東說等供辭, 詳言裕陵咀呪之曲折, 且金尙寯、金光煜等供稱悌男之心, 路人所知, 入宿宮內, 擅毁別營。 此兩件要緊之語, 皆不入於敎書中, 似不該備, 更爲添入宜當。” 答曰: “明日命招藝文提學, 使之添入。” 又啓曰: “鄭悏浹承服時供曰: ‘往見悌男於司僕寺。’ 云, 兇謀豈說於衆會處乎? 悌男爲司僕提調時往見於大寺洞宅中云者近是, 亦以此語, 改之宜當。” 答曰: “依啓。”


○傳曰: “內人香伊、貞伊等, 於裕陵及大內, 肆行咀呪, 其設兇作妖之狀, 慘然駭目。 非但罪在弑逆, 至於毒及泉壤, 依應希例賜死, 以洩神人之憤。” 皆經御宣祖侍女也。


7月 11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一日丁卯貞謹翁主卒。 【下嫁一善尉金克鑌(所尙)。】 傳曰: “今日啓箚勿入, 賀禮退行。”


○先是, 館學儒生上疏, 論李偉卿等廢論之罪, 仍將偉卿等二十人削名儒籍, 通文外方校學, 布告其罪。 故事, ‘館學有削籍者, 四館從而停擧’, 而偉卿等削名後, 四館畏禍, 不肯相會, 故偉卿等得免停擧。 檢閱嚴惺慨然, 因千秋望闕禮, 四館官員齊詣闕, 遂就承文院, 招集四館官員, 官員畏怵皆散, 獨與承文院博士尹烇、正字權鑊等數人議定, 以‘動搖母后, 得罪綱常’, 八字, 將偉卿等掛榜停擧, 聞者快之, 而爾瞻等益怒。


7月 12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二日戊辰庭鞫。 捧善悟、玄敏招。 【金山寺主僧也。】 問以閔希騫龍淵咀呪投馬事, 供云: “金山寺本無淵水, 寺前溪水長流。 有一曲有深一丈處, 此曲或謂之淵矣。 閔希騫姓名, 今始聞之, 性律、法律諸僧, 近處亦未聞知。 金山, 野寺也, 在大路傍, 中使若來, 則人孰不知投馬詛呪事? 絶未有聞。” 云。 左右皆言: “應璧之招, 本似虛誕, 此僧尤似無情, 放送似當。” 王曰: “姑下獄。”


○春介、愛生、羅貴竝壓膝, 不服; 甘同刑推, 不服。


7月 13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三日己巳王親鞫。


○平安監司狀啓: “土人李春蘭家, 投匿名書言: ‘安州築城將金應瑞等作逆’, 而書末稱云: ‘藥山雲老。’” 王問李德馨曰: “逆變又起平安道, 兇書虛實未可知, 末終何以處之耶? 治逆不可不嚴, 而百姓橫罹者多, 以此爲慮。” 德馨曰: “其書極兇慘。 安州築城時, 監司欲刻期完役, 運石之時, 鞭扑狼藉, 民之怨應瑞極矣, 必欲構陷者, 本道之情也。” 於是, 拿應瑞等來。


○春介、羅貴加刑, 不服; 福守、今伊、銀還刑推, 不服。


○禮蘭、分合、甘同、金伊公、勒介壓膝, 不服。


○羅貴、禮還火刑, 不服, 羅貴死於庭。 捧僧熙允招。 【以金山貌類, 應璧所引僧, 拿來供無據。】


○奇自獻又啓曰: “朴東亮、金尙寯供所出咀呪事, 宜添入赦文中。” 李德馨曰: “王言貴簡, 不必添入。” 王曰: “仍添勿改。”


○大臣啓曰: “㼁雖蒙稚, 旣爲兇賊之奇貨, 則是實國家之罪人、宗社之禍本, 而覆載之所難容者也。 㼁未處置之前, 奸萌無以止熄, 人心日益疑懼。 出置闕外, 其可謂處變之盡其道乎? 伏願聖明亟回乾斷, 以安宗社。” 答曰: “已爲出置闕外, 此不過一庶兒, 有何可憂之事? 勿復煩論。” 再啓、三啓。 皆不允。 宗室, 同。


○兩司合啓, 請速按法處㼁。 答曰: “宮闈咀呪之慘, 豈止於㼁身之存不存乎? 今日朝廷之上, 討逆之義, 知之者少, 兩司何必煩執至此? 爲先停止可矣。” 再啓、三啓。 皆不允。


○兩司啓曰: “伏見逆賊羊甲之招, 以悌男親切人, 圖爲訓鍊都監大將者, 乃李璲也。 緊出賊口, 則所當嚴鞫定罪, 而流配於南方近地, 物情駭憤。 請命極邊安置。 及第黃愼與金悌男相切之言, 狼藉於賊浹之招, 與朴宗仁親密之狀, 又出於群兇之口, 宗仁之贓銀、雜物, 亦置於愼之家, 以此見之, 愼是逆魁之所親, 而兇徒之囮主也。 其罪如斯, 而只削其職, 物情之憤, 愈久愈激。 請命遠竄。” 答曰: “李璲事, 徐當發落。 黃愼豈有知情之理? 所論過矣。 勿爲更煩。”


○副應敎韓纘男、副校理李昌後等上疏, 略曰: “臣纘男子韓暿・韓昅・韓晤、臣昌後子尙恒, 參於李偉卿討逆之疏, 而頃者儒生鄭復亨、權淰、李安眞等, 目之以兇議, 擧疏儒二十人削籍, 又通文八道, 號名知會。 臣等以爲‘此雖可駭, 不過儒生自中之事, 何足介意?’ 今者檢閱嚴惺, 又將二十人, 沒數停擧, 至以‘搖動國母, 罪關綱常’, 爲題目, 此則朝廷之大擧措也。 子旣得罪公議, 父何敢抗顔從仕乎? 請鐫罷臣等之職。” 王答曰: “疏辭具悉。 停擧則誤矣。 何至於以此辭職? 勿辭盡職。” 時, 嚴惺入侍親鞫, 仍啓于榻前曰: “頃者進士李偉卿等疏中辭語, 極其兇悖, 至以慈殿爲外應逆謀, 母子之道絶矣。 又引《春秋》、綱目, 爲不忍聞之語。 㼁雖緊出賊口, 至於慈殿則乃殿下之母也。 渠何敢肆其悖語, 無所顧忌乎? 自前士子, 有如此大罪, 而館學先爲削籍, 則四館繼以停擧, 此乃流來規例也。 今則儒生削籍, 已一月, 而四館寂無擧論, 物議皆以爲非, 故玆於本月十一日, 四館一會, 竝行停擧, 以快公論矣。 今韓纘男等上疏陳白, 而獨擧臣名者, 必以臣爲主掌發論故也。 咫尺秉筆, 被人詆斥, 不宜仍在其職。 請退去。” 答曰: “勿辭。” 須臾王入內, 良久還御殿。 王怒甚, 厲聲曰: “嚴惺不合今日秉筆之任, 可遞差。”


7月 14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四日庚午吏曹啓曰: “以遣御史宣諭事, 議于大臣, 則李德馨、奇自獻、沈喜壽等議曰: ‘逆獄一起, 則外方人心, 自然騷動。 古人謂: 「大獄之害於民, 甚於兵火。」 者, 良有以哉! 今者外方盜直伏兵等事, 日加申飭, 而獄事尙未畢。 如此而別送御史宣諭, 則徒歸於文具而已。 若鞫逆告畢, 伏兵盡撤, 則民間自然寧靜, 不待慰鎭定而各安堵矣。 但祖宗朝頻遣近侍之官, 採訪民間疾苦, 秋成之後, 擇遣剛明解事之官, 廣詢弊瘼, 則似爲宜當。’” 傳曰: “御史發遣, 非其時也, 姑徐之。”


○政院啓曰: “伏承昨夜, 斥遞檢閱嚴惺之命, 天威之下, 擧切懼惑。 惺之有罪、無罪, 臣等固不暇論。 而第念聖明之世, 有此擧措, 實非美事。 況咫尺秉筆史任之重, 爲如何而遞之不待公議, 罪之不擧顯過, 嚴辭而面斥之, 少無顧惜? 祖宗朝待史官之意, 似不若是。 一小官之進退, 無所損益於聖朝, 而竊恐王言一播, 四方咸聽, 中外人心, 不知聖意之所在, 自生疑阻也。 臣等職忝近密, 不容終默, 惶恐敢啓。” 答曰: “予爲人主, 一史官亦不得處置乎? 政院勿爲護黨之言。”


○傳曰: “予以涼德, 忝位累年, 竭誠盡心, 以事大妃, 此神明之所臨。 不幸咀呪之慘, 越自歲初, 邪穢之物, 遍滿宮庭, 而嚴飭宮人, 勿令傳播。 大逆之變, 悌男爲首, 而不過賜死, 豈無其意而然哉? 頃者鄭造、尹訒等, 徒激憤慨, 罔念事體, 輕發不敢言之事, 大開鬧端, 以致朝著不靖。 討逆不嚴, 予非不知罪之, 而係是言官, 且先罪抗論之臣, 有妨討逆, 姑優容之而已。 儒生鄭復亨、李安眞、權淰等, 紛擾陳疏, 已爲不可, 至於通文諸道, 號召知會云, 將欲何爲? 漸不可長。 況前檢閱嚴惺知有私黨, 而不知有君上, 擅停士子, 略不畏憚, 其事可駭, 其爻不吉, 所當嚴鞫依律定罪, 而姑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鄭復亨、李安眞、權淰等, 削名儒籍, 禁錮終身, 門外黜送, 以鎭紛擾。”


○又傳曰: “造、訒等輕發不敢言之事, 以致朝廷遂爲爭鬪之場, 其流之弊, 至於停擧儒生、討逆不嚴, 極爲可駭。 鄭造、尹訒削職。” 造等雖被薄譴, 未久復用, 時望愈隆。


○政院啓曰: “今七月十三日親鞫時, 領議政所啓: ‘當此艱虞之日, 相位久曠, 宜速命卜新相, 俾無鼎席瘝曠之患。’ 云, 而自上無發落, 敢稟。” 傳曰: “當發落。”


○大臣等啓請處㼁。 不允。 再啓曰: “仁人之於弟也, 不藏怒、不宿怨, 親愛之而已。 自上處㼁之心, 實出於此, 故其所處者, 不過削廢出置, 雖大舜處變之道, 何以加此? 如使處㼁之律止此, 而無他日之悔, 則臣等亦豈不欲仰贊盛德? 而惟其禍本未除, 人心悶鬱, 將來之患, 有不可勝言, 則今日之伸請, 豈得而已者乎? 況祖宗朝處同氣之變者非一, 考求於是, 斟酌而行之, 豈無其道? 伏願聖明酌恩義之輕重, 速賜乾斷。” 答曰: “卿等每擧祖宗朝處變之事, 陳請不已, 祖宗朝之變, 豈如今日? 無今日難處之患, 故廷臣之請罪, 盡其辭而不顧, 列聖之按法, 任公議而無歉。 今則緣予不辟, 孽自己作, 禍非外至, 只自省愆而已。 有何可爲之事? 徒擾無益, 勿復强論。” 【王意以廢論中止, 故常有怏怏之敎。】


○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不允。


○兩司又請邊應星極邊安置、黃愼遠竄。 答曰: “出於浹賊之招, 而揀放者多矣, 何獨於應星, 論執至此? 況已罷其職, 休煩可矣。 黃愼決不可遠竄, 只放歸田里。”


○王親鞫。 隬伊、甘同、福守、分合、伊正、銀還壓沙, 不服; 禮還、金伊公加刑, 不服; 春介、禮蘭火刑, 不服。 李璲極邊定配。


○兩司合啓曰: “去草而不去根, 則終當復生; 擒賊而不擒王, 則後必遺患。 今㼁乃草之於根也、賊之於王也。 不務去擒, 而諉諸無能爲, 則安知羊甲、悌男之餘孽, 更逞擁立之謀, 而宮闈咀呪之陰慘, 抑又有甚於今日乎? 請亟命按法。” 答曰: “已諭, 休煩。”


○傳曰: “藝文提學李爾瞻命招。 【以添入赦文也。】


7月 15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五日辛未傳曰: “鞫逆甚急, 本兵事緊, 兵曹判書朴承宗, 卽爲命招, 使之參鞫。”


○大司憲尹孝全啓曰: “館儒鄭復亨等, 是非間, 自當以其意見陳疏而已。 至於通文外方, 則極爲可愕, 然以此, 至命削名儒籍, 禁錮終身, 門外黜送, 則國家待士之禮, 無乃太薄乎? 論罪朝官之事, 渠等則非矣, 而處置如此, 則恐非盛世之美事也。” 大司諫宋錫慶啓曰: “尹孝全之啓是矣。 臣等豈敢有一毫私護於其間哉? 士雖非矣, 待士之道, 恐不當如是也。 惶恐敢啓。” 答曰: “目今義理晦塞, 人心極惡, 討逆之義, 知之者少, 雖紗帽、籠頭者, 反不如蜂蟻之君臣。 況士子乎? 予久欲罪之, 而涵容而止矣。 昨見韓纘男、李昌後疏, 則前檢閱嚴惺, 以年少新進之人, 擅停多士。 此非渠之所爲, 必有指嗾之人也。 然其不有君上, 縱恣無忌之狀, 不可不懲。 且館儒通文諸道, 號召八方, 將欲何爲? 其漸不可長, 故略示罪典矣。” 尹孝全啓曰: “近來士風不好, 朝廷大議論, 韋布之徒, 輒自紛紜, 可謂非矣。 然禁錮士子, 門外黜送, 甚非盛世事也。” 宋錫慶啓曰: “儒生外方通文之事, 臣亦聞之駭愕。 但如此處置, 則外方之人, 不知聖意之所在, 自生疑阻, 其於觀聽, 不亦未安乎?”


○王欲嚴鞫朴致毅母、妻, 令左右議啓, 左右曰: “兇賊欲偸活喘息而逃竄, 必不告其母妻, 鞫之無益。” 乃姑停。


○大臣及宗室連啓處㼁事, 不允。 兩司連啓, 弘文館連箚, 竝不允。


○庭鞫。 甘同、伊正、今伊、銀還、福守, 壓沙, 不服。 捧玉只招, 玉只, 閔希騫妻也。 問以金山投馬事, 玉只供: “臣夫去年三月, 以渴證生病, 不出門庭, 何暇往金山寺乎?” 大臣啓曰: “金山投馬之說, 本似虛誕, 玉只又如此供, 何以處之?” 王曰: “仍囚。”


○世子率百官, 進箋陳賀。 大赦頒敎, 其敎書曰:十惡之罪, 謀叛居先, 五刑之加, 大辟爲重。 旣正伏辜之律, 宜布作解之澤。 金悌男性雖昏劣, 心實奸邪, 叨據國舅之尊, 憑藉宮闈之勢, 撤毁營舍, 縱咨無忌, 留宿闕內, 蹤迹叵測。 富貴已極, 自歎府院無權, 奇貨可居, 乃以大君生意, 謂天命可以移, 謂人心有所屬。 同惡永慶, 旣成戊申之禍; 幸釁直哉, 擬遂今日之逆。 大寺洞宅中, 陰結鄭浹, 銅雀津亭上, 密謀羊甲, 迎接不逞之武人, 招納無賴之孽子, 多散金帛, 欲得三百壯士, 廣收勇銳, 仍聚八道奴僕。 徼福以先朝之僞旨, 嗜利以慈殿之己物, 畜禍蕭墻, 養奸肘腋。 與應希同心, 女盲挾術, 策勳會盟之日, 思發潛機, 交河移幸之時, 謀爲不軌, 一則曰當議於奉遺敎之人, 一則曰其誰謂逆賊之事。 掛榜送符, 脅迫是計, 進宮垂簾, 推戴是謀。 盡殺戚里之臣, 布置黨類, 放釋竄謫之輩, 除拜顯官。 朴東亮兄弟, 共証裕陵咀呪之曲折; 金尙寯父子, 亦言路人所知之情狀。 諸賊之招, 若合符契, 擧國之憤, 咸思食寢。 是爲謀首, 難保亂領。 宜置釁鼓, 快施誅逆之刑, 乃念忌哭, 薄示賜死之典。 徐羊甲本以孽産, 陰懷異志, 作窟驪江, 學習兵書, 效義桃源, 妄稱豪士。 往來允男之家, 綢繆奸計; 出入悌男之門, 倚剌凶書。 多求心腹之武夫, 思得親切之將官。 內外相應, 潛招水原之卒, 聲勢可助, 兼發都監之軍, 托行夜操, 欲圖大事。 奏聞天朝, 是謂義擧, 詭匿之狀, 諸賊爲最。 鄭浹潛圖官爵, 自恃膂力, 因懷射日之禍, 心敢肆滔天之大惡。 謂君父有孤立之危, 謂朝廷無骨鯁之忠。 謂謀議之主, 皆悌男者流; 謂都監將官, 皆悌男腹心。 交通本房, 見稱非偶然之武夫; 賄賂執政, 至欲求訓鍊之大將。 伏兵兩橋, 是可忍乎? 掩襲東郊, 其亦慘矣。 何代無逆, 未有此賊。 沈友英品流微賤, 賦性奸回。 隱伏無人之境, 包藏不道之心。 自謂有才, 願逢亂世而立身, 常恨不售, 寧請老酋而攻國? 弘仁以善射作黨, 鄭浹以勇力參謀, 閃舌欲肆其毒, 擢髮難數其罪。 朴宗仁挽弓爲業, 攫金作盜, 爲衆賊所會之主, 得武士可用之稱。 每云壯士數百, 亦可成事, 將營洪川一角, 以待機會。 託言慈旨, 欲出內藏之軍器; 諉奉敎書, 自領各部之坊民, 多發犯上之言, 難逃吠主之罪。 許弘仁樂聞應犀之說, 遽生富貴之心。 殺越銀商, 以爲糧餉之資; 奪掠倡家, 每辦謀議之會。 因緣悌男, 願爲爪牙, 擁出大君, 將成羽翼。 實主犯闕之計, 宜施肆市之刑, 旣逃見捕, 厥罪尤重。 柳仁發潛蓄豺心, 敢逞梟音。 遇諸賊於京中, 始出逆謀, 販穀食於嶺東, 措備盜糧。 多聚年少武士, 又募南北精兵。 直犯京闕, 逞其兇計, 乃排御榻, 擁立幼稚。 孽旣自作, 罪何可逭? 金應璧專主咀呪之謀, 多行妖怪之事。 火鷄飼珠, 驅入御所; 金猫縫眼, 藏置內堗。 或畫紙而行兇陵寢, 或磔狗而作災後苑。 紅段寫符, 與高成指揮; 金山誦經, 共希騫經營。 謂女人遮障, 皆渠身擔當。 邪穢之物, 狼藉宮闈, 亂賊之計, 無不與知。 兇喘徑斃, 常刑當擧。 沈燮以友英子, 同參逆謀。 聚軍驪州, 將圖擧事, 徙居洪川, 實欲藏蹤。 與聞犯國之言, 詎免滅門之禍? (倫鶴)〔論鶴〕奴隷下賤, 追隨逆徒, 兩道聚兵。 方備糧餉, 六月爲期。 未逞兇鋒, 旣有廡下之聽, 何逃街頭之戮? 應希縱臾內庭, 潛通外謀。 兇檄極惡之名, 皆做飛語; 陵寢不測之變, 實出妖術。 自知其罪, 託言不敢犯之地, 事涉未妥, 乃停當窮鞫之刑。 高成咀呪騁怪, 衣食得路。 八字極好之說, 發自爾口, 三月有應之占, 欲害其誰? 狗鼠假蜓之災, 皆卜子日; 田螺眞石之術, 變稱禳法。 旣伏厥辜, 載加天誅。 貞伊獲侍宮闈, 肆行妖術。 陵寢刀劍之咀呪, 不可忍言; 大內猪狗之變, 固難殫記。 罪均應希, 惡同高成。 香伊跳踉作勢, 眩幻爲慝。 埋穢宮中, 將營淨潔寸步地; 作孽陵上, 不啻盜取一抔土。 合置常憲, 姑使自斃。 乃於六月初一日, 金悌男賜死, 五月初一日徐羊甲, 五月十六日鄭浹, 五月初四日沈友英、朴宗仁, 五月初八日許弘仁, 五月初十日柳仁發, 六月二十一日金應璧, 五月初四日沈燮, 五月十三日論鶴, 七月初九日高成, 俱凌遲處死。 六月初二日應希, 七月初十日貞伊、香伊賜死。 如李耕俊、金慶孫、金平孫、金秘、柳孝先、吳允男、德福、鶴千、(還伊)[環伊]、順昌、天眞等, 或群習羿射, 或會黨謀事, 或致巫問卜, 或句管軍餉, 或募聚將士, 或以內人, 咀呪之妖、罔測之言, 無不做作, 或以稱奴, 岡陵之變, 兇逆之議, 實皆與聞。 惟彼高成一家之人, 亦參當初諸怪之謀, 謂天可欺, 固諱不言, 皆施追刑, 以洩輿憤。 徐羊甲、鄭浹、沈友英、朴宗仁、許弘仁、柳仁發、金應璧、沈燮、論鶴、高成、李耕俊、金慶孫、金平孫、金秘、柳孝先破家潴澤, 籍沒家産, 吳允男、順昌、德福、鶴千、環伊、天眞等一依法律施行。 自本月十一日昧爽以前除謀叛子孫、謀殺敺罵祖父母․父母、妻妾謀殺夫、奴婢謀殺主、謀殺人蠱毒・魘魅、關係國家綱常、贓汚・强・竊盜外, 雜犯死罪、徒流、付處、安置、充軍, 已發覺、未發覺, 已決正、未決正, 已至配所、未至配所, 咸宥除之, 敢以宥旨前事, 相告言者, 以其罪罪之, 在官者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於戲! 赦過宥罪, 誕施竝生之仁; 棄舊就新, 共享太平之樂。【李爾瞻之辭也。 時李廷龜當製, 讓於爾瞻, 而廷龜製宗廟告詞, 有“自圖富貴, 稚弟何知” 之語, 王命改此句。】


○以南以俊爲持平。


7月 16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六日壬申傳曰: “今番冬至使一行員役中, 如有罪人族屬, 察啓勿送。”


○王親鞫。 禮蘭、甘同、伊正、㖝還加刑, 不服。 陳伊烙刑。 王命權縉, 使訊問陳伊曰: “汝雖逆賊子息, 女則不死。 汝若從實直招, 則庶有不死之路。” 諭以此意, 不直招後用刑。 權縉啓曰: “陳伊合齒, 不出一言矣。” 今伊、義英、唜還壓膝, 不服。


○大臣二品以上啓請處㼁, 答曰: “出置閭家, 亦迫於群情。 此外更無可爲。 休煩宜當。” 王曰: “義英壓膝。” 王命權縉曰: “輕壓問之。” 唜還壓膝, 不服。 再壓, 不服。 香伊、芿叱介加刑, 不服。 唜還加刑, 不服; 甘同壓膝, 不服。 香伊, 刑訊。 上命權縉曰: “禮伊招辭中, 有多作禽獸詛呪之事, 此曲折添入, 香伊招辭相考訊問。” 香伊准杖, 不服。


○傳曰: “得蘭本以長壽加屎婢子, 陞于內人之列, 不過數年, 而適接宿于大妃殿。 問安往還之門內, 則大妃殿內人出入詛呪曲折, 必無不知之理。 嚴鞫得情。” 王命權縉, 訊得蘭曰: “汝雖無身犯之罪, 必有所聞, 勿諱直招。” 得蘭不服。


○王問權縉曰: “平安監司書狀中, 有容貌年歲之語, 必物色購捕可乎? 何以爲之?” 問于左右, 柳公亮曰: “徒以容貌年歲搜捕, 則以黑者爲白, 以白者爲黑, 似未得的知其人。 且渠等指其有嫌者爲謀逆, 則必有冤抑, 未知何爲而可也。” 朴承宗啓曰: “平安一道, 半則內地, 半則邊塞, 邊塞則異於內地。 古者, 天文之吏, 亦不送于邊塞, 豈無其意而然哉? 若以購捕, 致有騷擾, 則其患不貲。 臣久典兵備之事, 不無過慮, 故敢此陳達矣。” 柳公亮曰: “判義禁之言是矣。 雖物色搜捕, 必善處然後, 可以無患矣。” 尹孝全曰: “大槪容貌年歲, 備於厥書狀中, 渠等拿來後詳問, 則庶有可知之路矣。” 王曰: “依判義禁之言, 善爲處置。” 奇自獻曰: “此必築城, 取怨之所致也。” 朴承宗啓曰: “榻前以私言陳達, 極爲未安, 而不得已仰達焉。 臣竊見平安監司所送簡札則曰: ‘此事似爲不實, 而渠已見告, 且事係重大, 故如是狀啓。 然必也審思善處, 然後可以無患。’ 云。 方今內有大變, 外有騷動, 則事甚可憂。 必別樣處置, 可以無患矣。” 王曰: “若物色購捕, 則必有騷擾之患, 不爲物色, 則終無可據之端, 十分善思爲之。”


○大臣等及宗室連啓處㼁事, 兩司合啓請㼁按律, 弘文館連箚請㼁按律, 竝不允。


7月 17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七日癸酉大臣及宗室連啓, 請處㼁, 合司連啓, 請㼁按律, 不允。


○弘文館校理朴鼎吉、副校理李昌後、副修撰李久澄等: “伏以今日討逆, 可謂迂矣。 大臣之議, 初欲停論, 賓廳之啓, 不請按法。 一線公論, 僅延於三司, 以致在廷之臣, 不敢盡言, 聖明之意, 未卽夬決, 持留數月, 只爲文具而已, 全恩之說, 未必不出於今日。 則朝廷者四方之根柢也, 遠近之民, 易惑難曉, 不識義理, 勢所然也, 豈非可痛之甚者乎? 今若倡明大義, 使一國之臣, 皆知討逆之不容少緩, 而無有異議于其間, 則人心可定, 邦患永絶, 億萬年無疆之休, 其在是矣。 是不難, 將不在殿下一擧措之間乎? 誠能快賜乾斷, 唯公論是從, 勿拘私情, 唯大計是念, 除其逆首, 以懲反側, 絶其禍本, 以鎭危疑, 則上自朝廷, 下至小民, 莫不翕然而一於正, 何憂乎今日之人心乎? 臣等昨承聖批, 未及明白洞陳, 耿耿于中, 敢申前說。 伏願殿下俯察至情, 亟命依律處㼁。” 答曰: “已諭。”


○校理朴鼎吉、副修撰李久澄等再箚: “伏以, 先正有言曰: ‘君臣之義, 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㼁雖幼穉無識, 而實乃賊之兇魁, 國之禍本, 覆載之所不容, 王法之所不貸也。 殿下安得以親愛之私情, 不顧君臣之大義乎? 兇魁尙在, 亂逆之徒無所懲, 禍本不除, 神人之憤日益激。 國事之多艱, 人心之疑懼, 莫此時若, 而不速處㼁, 以明大義, 爲宗社長遠之計, 則他日不側之變, 豈保其必無耶? 噫! 王法難屈, 公議至嚴。 削廢非所施於兇魁, 禍本不可蓄於一日。 伏願聖明斷以大義, 亟命按律, 以答臣民之望。” 答曰: “已諭。”


7月 18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八日甲戌王親鞫。 禮蘭、得蘭、香伊、義英壓膝, 不服。 李德馨曰: “義英乃賊之上座, 年又幼穉, 若隕於刑, 則刑法似過矣。” 沈喜壽曰: “沈燮一杖承服, 吳講再壓, 承服。 若知貞伊之謀, 則初度當服, 准壓不服, 未可知也。” 王曰: “渠雖幼稚, 與貞伊晝夜同處, 貞伊所爲之事, 宜無不知也。” 沈喜壽曰: “貞伊罪惡已彰, 問於此兒, 有何加知之事乎?” 朴承宗曰: “大獄已著, 而不緊罪人, 皆不服死之, 明白獄事, 反歸於無實。 罪人頭辭, 寧改之爲當。” 王不答。


○辛宗述、宗逈、李奇男遠方定配。


○王親鞫。 捧李春蘭招, 春蘭。 平安道富民也, 以得匿名兇書, 故拿來。 李德馨曰: “春蘭兩目皆昏, 亦不解書, 厥書狀, 渠自見乎, 使他人見乎, 此由窮問可也。” 又曰: “雲老, 渠若不知, 則此書乃匿名書也, 何以取實?” 權縉以李春蘭所招啓曰: “其書開拆時, 只見七八月字, 知其爲兇書, 不勝驚駭, 未及通于子息等處, 急急奔告于郡守而已, 不知其他曲折矣。 且郡守問: ‘此等人爲誰。’ 臣答曰: ‘林進士名稱人在慈山, 金兵使稱名人在龍岡, 意謂此人也。’” 王曰: “書狀中金兵使, 的爲金應瑞耶?” 春蘭招云: “書狀中只有金兵使字而已, 不知的爲金應瑞矣。” 李德馨曰: “他餘人, 雖介介的指, 而若雲老不能的指, 則何以從實?” 問春蘭曰: “汝受書時, 獨受乎? 抑或與他人共受乎?” 春蘭曰: “其奴軍伊, 在於毁家舊基, 得受此書來, 致他人干預與否, 臣不知之。 問于渠則可知矣。” 捧李德老招。 【春蘭之子。】 王曰: “依李春蘭推問之例。” 金兵使、金主簿、林進士、朴哨官等詳問于德老, 且問藥山雲老爲何人, 德老招曰: “雲老萬無近似之人矣。” 捧李德輔招。 【春蘭子。】 柳公亮曰: “此書開見時, 與誰共看耶? 此事詳問于德輔可也。” 李德馨曰: “厥兄納招時, 甚爲明快, 厥弟何其語窘。 極爲荒唐。” 朴承宗曰: “此漢前年, 厥父拿來時, 不仕下去。 前日見其爲人, 甚慧悟, 今日則何其言語甚窘, 多有內不足之狀乎? 極爲可怪。” 柳公亮曰: “李春蘭必示厥子, 相議爲之, 而變辭誣告, 極爲過甚。” 沈喜壽曰: “渠等兄弟, 雖或先見, 而必使老父告官矣。” 李德馨曰: “厥書狀, 八月初三日受之, 初五日告官, 則其間數三日, 豈不示於厥子息乎?” 捧軍伊招。 王曰: “投書人何處指向耶? 問于軍伊。” 柳公亮曰: “軍伊居於春蘭家五里外, 則致書者, 何以知其李家之奴, 而傳致乎? 此狀極爲殊常。” 王曰: “投書人容貌年歲及所率人幾何耶? 問于軍伊。” 捧金應瑞招。 【應瑞安州築城大將, 以金兵使, 書於兇書中。】 王曰: “金姓兵使者幾人耶?” 沈喜壽啓曰: “金遵階爲會寧府使, 金去病爲滿浦僉使, 金太虛前爲忠淸兵使矣。”


○持平趙存道啓曰: “臣今日早朝, 與掌令金質幹, 同爲簡通於僚中以: ‘前日四館等, 附會嚴惺, 乃以不敢言之事, 作爲罪目, 擅停多士, 其縱恣無忌之罪, 與惺無異, 而尙保官爵, 物情齊憤。’ 云, 則大司憲尹孝全、執義申景洛, 皆以詣闕更議答之。 臣入來, 則孝全以親鞫入侍, 景洛以病不來矣。 臣與同僚, 簡通於孝全, 則初以看隙出去答之。 及其出來, 相與會坐, 臣謂同僚曰: ‘四館等與嚴惺, 參論署名, 罪同罰異, 不可不懲。 以削奪論之何如?’ 云, 則孝全曰: ‘四館不可不論, 而但削奪則爲重。’ 往復之際, 孝全曰: ‘昨日吾之所言士子, 禁錮終身, 門外黜送事, 論啓之議, 未知何以爲之?’ 云, 臣答曰: ‘士子之事, 則自上嚴譴纔下, 心甚未安。 且士子至於通文, 號召八方, 其可謂士子乎? 其心未可曉也。 削名禁錮, 雖渠之罪, 至於門外黜送, 則恐非罪律, 只以門外黜送事, 陳啓如何?’ 云。 則孝全曰: ‘士子則誠爲無理。 但禁錮、黜送, 自前古所無之事也。’ 臣答曰: ‘今此儒生通文號召之事, 亦前古所無之事也。’ 孝全曰: ‘當初榻前, 以其事具由陳啓, 若不竝與禁錮之事而論之, 則不可苟同。’ 論議不一, 以致空罷。 至於大論, 亦不得連啓, 臣之罪戾大矣。 不可苟冒, 請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持平南以俊啓曰: “儒生鄭復亨等通文外方之擧, 極可駭愕。 而第念禁錮終身, 近代所無之事; 門外黜送, 尤非罪士之律。 渠等雖極無狀, 國家待士之道, 不當如是。 故昨日大司憲尹孝全先發此論於席上, 臣以鄙意亦然爲辭。 而今日闕下會議之時, 持平趙存道以論議有異避嫌。 臣不敢苟同, 勢難在職, 請罷臣職。” 答曰: “古今天下, 豈有無君之國乎? 禁錮終身, 雖近代所無之事, 通文諸道, 號召中外, 爭投疏章, 脅制君父, 是果近代所有之事乎? 爾等身爲臺官, 不爲直擧論劾, 反生救護之計, 國家設言官之意, 安在? 勿辭。”


○司諫崔東式、獻納李弘望啓曰: “臣等以合司啓辭, 來會闕下, 諸僚以儒生鄭復亨等事, 發於完席上。 復亨等敢以朝家之事, 紛擾陳疏, 而至於通文外方, 極爲可駭。 而旣曰儒生, 則至被禁錮、黜送之嚴命, 此豈盛世之美事乎? 其於國家待士之道, 恐不當如是。 故臣等欲以此意, 相議入啓, 而與正言裵大維、曺挺立論議有異。 勢難苟同,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正言裵大維啓曰: “今朝正言曺挺立, 以嚴惺停擧時, 同參四館論啓事, 簡通於臣, 臣以‘謹悉’書送, 仍爲詣闕。 及其論議之際, 同僚以爲: ‘四館與嚴惺, 當有首從之別, 宜以削去仕版啓之矣。’ 臣竊念館儒雖削籍, 而四館不必爲停擧。 故黃有詹、尹繼榮救護柳永慶, 被泮儒之削於戊申, 而四館則不爲停擧, 李莘亦以戊申護逆之罪, 今年見削於泮籍, 而四館亦不爲停擧, 獨於韓暿等, 遽爲停擧, 遂以不道之語, 指爲罪目, 則同參四館, 均有罪矣。 然而主掌者嚴惺也, 瞞達榻前者嚴惺也。 附會之罪, 自當有別, 故遂從削去仕版之論矣。 且大司憲尹孝全以爲: ‘士子等號召八方, 固有可駭之罪, 然而禁錮終身, 門外黜送, 此非盛世待士之道。 當爲啓之矣。’ 大司諫及同僚, 論議或異, 臣以爲: ‘禁錮、黜送之事, 若啓之, 則四館等停擧之儒解停事, 亦當竝啓。’ 云。 而僚議不一, 臣何敢冒居言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正言曺挺立啓曰: “臣於今日朝, 以嚴惺停擧時, 同參四館與惺罪同, 不可不懲之意, 簡通於同僚, 則同僚答以僉會議爲言。 臣卽來詣闕下, 相與論議往復之際, 有以‘士子禁錮、黜送事, 亦不可不論啓’爲言者。 臣意以爲: ‘爲士之道, 苟有所懷, 則一番陳疏, 或諉之可也。 至於通文八方, 呼召知會, 必欲示衆於君父, 以爲脅迫之地, 其漸不可長。 則削名、禁錮, 乃渠之罪。 而至於門外黜送, 則恐非士子之律。’ 故只以‘門外黜送未安’之意, 欲爲論啓, 而論議不一, 以致空罷, 合司大論, 亦不得連啓, 臣之罪戾大矣。 何敢偃然苟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掌令金質幹啓曰: “臣今日早朝, 與持平趙存道, 同爲簡通於僚中以: ‘四館等附會嚴惺, 乃以不敢言之事, 作爲罪目, 擅停多士, 其縱恣無忌之狀, 不可不論。’ 云, 及朝後詣闕, 則大司憲尹孝全自入侍出來。 以四館論啓之意, 相爲往復之際, 孝全曰: ‘士子等禁錮終身, 門外黜送事, 亦未知何以爲之歟。’ 僚議不一, 或默或言。 臣答以: ‘通文諸道, 呼召八方, 將欲何爲? 嚴批纔下, 而及今論啓, 似爲太遽。 且僚員亦未齊會, 在家同僚之意, 不得相知。 四館之論, 雖今日爲之, 而士子之事, 待明日僚員畢會而爲之如何?’ 孝全答以: ‘今日若論四館, 士子之論, 亦不可不爲。’ 同僚之意, 未能歸一, 以致空罷, 合司大論, 亦不得連啓, 臣之罪戾,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行大司諫宋錫慶啓曰: “儒生鄭復亨等, 敢以朝家之事, 紛擾陳疏, 至於通文外方, 號召多士, 極爲駭愕。 而至於禁錮、黜送, 恐非罪士之律, 故臣曾以未安之意, 冒達於榻前矣。 今日席上, 同僚欲論此事, 臣以‘不可前後有異’之意答之。 論議不一, 以致旣會空罷, 合司大論, 亦不得連啓, 臣爲長官, 其罪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行大司憲尹孝全啓曰: “今日早朝, 持平趙存道與掌令金質幹連名簡通於臣曰: ‘四館之官, 附會嚴惺, 擅停多士, 欲以削奪官爵論啓。’ 臣以詣闕更議答送。 差晩後, 入參親鞫時, 同僚又簡通請出, 臣以看隙當出答之。 及其出外也, 趙存道又出削奪之言, 臣乃曰: ‘嚴惺首倡妄議, 以不敢言之題目, 擅停二十餘士子, 而其同參四館, 附會惺之妄議, 不可不請罪, 第惺與他四館, 有首從之分, 同參人當以次律論之。’ 臣又擧昨日所論, 士子等禁錮終身、門外黜送之事曰: ‘士子等號召外方多士, 雖極無理, 而禁錮終身, 是近代所無之事, 門外黜送, 乃罪譴朝臣之事’云, 則趙存道曰: ‘通文八方, 號召多士, 乃近代所無之事, 則禁錮雖近代所無之事, 亦有何妨? 只啓其門外黜送之過當可也。’ 臣曰: ‘曾於榻前, 以禁錮、黜送兩件事啓達, 今不可前後異辭, 以致論議不一。’ 畢竟旣會空罷, 合司大論, 亦不得連啓, 臣爲長官, 罪戾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大臣及宗室連啓處㼁事, 兩司合啓請按律, 弘文館連箚請按律, 竝不允。


7月 19日[편집]

○癸丑七月十九日乙亥掌令姜翼文啓曰: “朝間, 持平趙存道、掌令金質幹等連名爲簡通, 有曰: ‘前日停擧時, 同參四館等, 附會嚴惺, 乃以不敢言之事, 作爲罪目, 擅停多士, 其縱恣無忌之狀, 與惺無異。 而尙保官爵, 物議齊憤, 欲以削奪官爵論啓。’ 云。 臣意亦以爲然, 以‘謹悉’書送矣。 伏見趙存道等避嫌之辭, 臣之不可苟同, 與之相同, 至於士子之事, 臣雖未及參論, 而所懷亦與趙存道等無異。 且臣以賤疾, 不得與同僚同事, 今始緩緩來避, 臣之所失, 至此尤大。 風憲重地, 不可苟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義禁府啓曰: “逆獄已久, 事多解弛。 而禁府之事, 專在獄卒潛通, 故前月十四日府啓辭內, 吏卒則勿論大小事, 皆請以符同暗通, 照律施法矣。 今朝羅將金義龍, 託以罪人饋食, 私通現露。 輕重罪人, 皆自官供饋, 安有私食之事? 官員日新嚴飭, 獄卒日益頑橫, 此而不懲, 無以檢束。 依前啓下, 照律科斷何如?” 傳曰: “允。”


○弘文館副提學李惺、校理朴鼎吉、修撰李久澄上箚曰: “兩司竝引嫌而退。 鄭造、尹訒身在言地, 目見肘腋無前之變, 雖發顚妄不倫之說, 其身旣被遞斥, 其避嫌之辭, 朝廷棄而不用, 終爲一張空紙, 是何損於聖上誠孝之大德乎? 且造、訒之語, 以各處兩宮結末, 則廢貶之議, 今日朝廷之所未嘗有也。 鄭復亨等拈出造、訒避嫌中語, 敢爲通文, 號召八方, 謂朝廷實有動搖之擧措, 討賊之敎書, 未布乎中外, 而不近逼上之文, 先播於遠邇, 其惑民聽, 而誣朝廷極矣。 當是時也, 詳辨其虛妄, 痛懲其浮薄, 乃兩司之責也, 而欲引待士之常規, 以爲伸救之地, 論議之不一, 勢所然也。 至於罪律過當之論, 亦出於愛惜士子之心, 豈可以此輕遞言官? 論議不一, 不得連啓, 以病在家, 不得參論, 俱無可避之嫌。 請持平趙存道․南以俊、正言曺挺立、掌令金質幹、司諫崔東式、獻納李弘望、正言裵大維、大司諫宋錫慶、執義申景洛、大司憲尹孝全、掌令姜翼文, 竝命出仕。” 從之。


○大司憲尹孝全啓曰: “臣忝居言責重地, 無一事可觀, 徒以引避爲務, 極知瀆擾之爲惶恐, 而苟有所懷, 不得不展竭於今日也。 頃者儒生鄭復亨等, 攻擊李偉卿等, 通文外方, 招集多士, 未安之說, 傳播遠近, 臣非不知虛妄浮薄之可罪。 而至於禁錮終身、門外黜送, 臣意以爲, 此非盛代待士之道, 故臣於榻前, 略陳其所見。 臣於是, 豈有一毫偏私之心乎? 昨於僚中之議, 亦只以前後之不可異辭爲執。 而今見玉堂處置之箚, 至謂: ‘欲引待士之常規, 以爲伸救之地。’ 云云。 臣雖至劣, 豈敢爲此時士子, 而出此伸救之計乎? 況臣設欲靦顔出仕, 而同僚業已立異之論, 何可以同之? 且臣於昨日, 與趙存道論禁錮終身一款, 臣泛聽趙存道之言曰: ‘禁錮雖近代所無, 亦有何妨?’ 而臣筆之於避辭之中, 趙存道今日之言則乃曰: ‘吾直欲不論其禁錮。 而亦有何妨之言, 實非吾言。’ 云。 此乃臣之所聽未瑩。 而至於上達, 臣之所失尤大。 不可更出仍冒, 請命遞斥。”


○大司諫宋錫慶啓曰: “儒生鄭復亨虛妄浮薄之罪, 在所難逭, 而至被重律, 則似乖國家待士之道, 故臣曾於榻前, 妄達所懷矣。 昨日席上同僚論議之際, 略陳其難於前後有異之意, 而今見玉堂處置之辭, 至以伸救爲言。 臣雖極無狀, 豈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 當此鞫逆方急之日, 徒事引避, 罪合萬死, 而言官旣被詆斥, 勢難苟冒。 請命罷斥。”


○執義申景洛啓曰: “當此討逆方急之日, 瀆擾天聽, 罪合萬死。 昨日兩司會議大論之時, 臣以病未得來參, 其於言官體面, 已極無謂。 而日沒時以參鞫事, 承命馳進, 精神昏憒, 引避之際, 措語未瑩。 而臣之所見, 與大司憲尹孝全等無異, 不可偃然就職。 請命罷斥。”


○司諫崔東式、獻納李弘望啓曰: “臣等與同僚, 勢難苟同之意, 昨日避辭陳達已盡, 而僚中論議, 旣不相合, 則臣等之不可仍冒, 猶夫前也。 而玉堂處置之辭, 又被顯斥, 何敢偃然就職? 請命遞斥。”


○掌令金質幹啓曰: “臣於昨日席上, 以‘士子之論禁錮、黜送兩件事, 僚議不一, 竟爲空罷。’ 至於避退矣。 今者同僚, 又以昨日之事引避, 則臣之所失無異。 請命罷斥。”


○掌令姜翼文啓曰: “當此治逆方急之日, 更將避辭, 瀆擾天聽, 罪當萬死。 臣伏見玉堂請出之箚, 有曰: ‘詳辨其虛妄, 痛懲其浮薄, 乃兩司之責也。’ 云。 臣以疲軟無狀, 忝此言地, 只自隨行逐隊而已, 其於詳辨、痛懲之事, 果爾蔑如。 何敢靦然就職? 請命罷斥。”


○持平南以俊啓曰: “愚妄小臣, 累忝言地, 當此討逆之日, 未效絲毫之報, 反承嚴命, 驚悚震惶, 直欲鑽地而入。 仍念臣於昨日在家, 同僚簡通曰: ‘四館附會嚴惺, 擅停多士, 欲以削奪論啓。’ 臣以‘謹悉’答之。 及其詣闕, 將爲論啓之際, 同僚以儒生之欲爲竝論, 或欲只論黜送, 或欲竝擧禁錮。 臣意以爲, 儒生之事, 雖極無狀, 甚可痛駭, 而及其論罪則與四館有異。 名曰儒生, 則寧失於聖世包容之厚, 不欲深罪之也。 旣論黜送, 則禁錮不可不竝論。 以此一款, 旣與同僚有異, 臣之不可苟冒, 猶夫前也。 請命罷斥。”


○持平趙存道啓曰: “昨日席上, 有爲伸救儒生之論者, 以黜送兩件事, 論議不一, 臣先引避矣。 今者同僚又以其事, 俱爲引避, 臣之不可苟冒, 猶夫前。 且臣昨夕, 見大司憲尹孝全避辭, 則所謂‘亦有何妨’四字, 初不出於臣口, 而乃以加之於臣, 尤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


○正言裵大維啓曰: “今此同僚就職之後, 以昨日論議之異, 俱爲引避, 臣不可苟冒。 請命罷斥。”


○正言曺挺立啓曰: “昨日席上, 有爲救解士子之論者, 而以禁錮、黜送兩件事, 論議不一, 臣亦引避矣。 今者同僚, 又以此事, 俱爲引避, 不可苟冒, 猶夫前也。 請命罷斥。”


答兩司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尹孝全、宋錫慶、李弘望、崔東式、申景洛等, 因此得遞。】


○大臣等復率百官啓曰: “臣等每承聖批, 委曲諄至。 昨日下敎, 則又以爲: ‘予不能德加於民, 使人不爲謀亂。’ 引咎之辭, 愈益痛切。 臣等捧讀之餘, 惶憫怵迫, 不知所以仰對。 臣等歷觀前代盛時, 孽芽之作, 無代無之, 今不可悉數。 若我先王, 德至渥也, 十年之間, 反者五起。 此則聖上所親見。 豈無德而致然? 良由國運不幸, 天數難逃故也。 至於天倫之變, 亦古聖賢所不免, 若皆諉諸無德之致, 則大舜何以遭象之變, 周公何以遭管、蔡之變, 漢文何以遭淮南之變? 聖上不宜引此爲咎, 惟當盡處變之道而已。 夫謀反, 大惡也; 討逆, 大法也。 擧大法加大惡, 不得不嚴。 此天地之常經, 古今之通義也。 㼁雖蒙騃, 不自爲逆, 而窮凶極惡之徒, 藉以爲首。 諸賊所招, 不一而足, 其不可以童稚而貸, 至親而釋決矣。 聖上友愛之情, 死中求生, 無所不至, 一則曰: ‘幼兒何知?’ 一則曰: ‘不忍加法。’ 聖念至此, 孰不感激? 如使㼁存, 而保無後患則已, 惟其禍根不杜, 如投地之穀, 有種必生, 以幼稚之年, 而賊所望, 猶尙如此, 他日之變, 安知其不有甚於今日乎? 及其宗社危, 國家亂, 然後欲徐起而圖之, 不亦晩乎? 至此, 自上雖欲保全私恩, 亦何可得哉? 大凡人君處變之道, 只觀時勢與人心而已。 若不量時宜, 不順群情, 則危亡立至, 此必然之理也。 今者以時勢言之, 亂逆之甚, 未有如此賊, 其凶謀祕計, 慘不忍言, 其他妖孽之作, 蝟毛而起, 自古遇變, 安有如此之時乎? 當此南北交警, 生靈日困之際, 群臣上下, 惟當不遑他務, 而不幸逆變又出, 上自卿相, 下至庶官, 廢其官守, 日以廷請爲事, 籲呼累日, 尙未得請。 今日之時勢何如也? 以人心言, 群疑滿腹, 衆難塞胸, 訛言胥興, 洶洶不止, 正如乘破船於風濤駭浪之上, 莫知攸濟。 若不及時鎭定, 稅駕無日。 今日之人心何如也? 況宮城扈衛, 戒嚴日久, 暑雨怨咨, 情所必至, 此亦可慮之甚者也。 今日之事, 惟在速處禍本, 上以安宗社國家, 下以順時勢人心而已。 治逆之事, 宜速不宜遲, 故在祖宗朝, 處如此之變, 無有留時引日, 遠不過數旬, 近或止五六日, 豈無意而然哉? 臣等披瀝肝膽, 至三朔之久, 而尙未回天, 此雖臣等之罪, 而在聖上所處, 恐亦有異於祖宗之時, 輿情日鬱, 百僚齊會。 更願亟回乾斷, 以答顒望。” 答曰: “卿等更率百僚以啓, 予深用悶焉。 不必强請以難處之事, 攪擾心事, 勿爲此言。”


○再啓、三啓, 竝不允。 【時, 朝廷已爲爾瞻等所據, 迫大臣, 率百官, 大臣爲其所驅, 知其非而(繆論), 無一人異辭者。】


7月 20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日丙子掌令姜翼文、正言曺挺立啓曰: “邊應星與悌男謀逆之狀, 狼藉於浹賊之招。 罪惡如是其昭著, 則得免刑戮, 亦云幸矣, 請亟命極邊安置。 黃愼之切於悌男, 親於宗仁之狀, 累出於諸賊之招。 至於贓銀、雜物, 接置家內, 宗仁被捉, 亦於其家, 則愼實逆魁之徒黨, 而兇賊之囮主也。 罪狀如此, 而只命放歸, 物情愈激。 請亟命遠竄。” 答曰: “不允。”


○掌令姜翼文來啓曰: “前日韓暿等停擧時, 同參四館等, 附會嚴惺, 乃以不敢言之事, 作爲罪目, 擅停多士, 已極無忌。 況其日, 乃停朝市也。 他四館有以停朝日不可一會之意, 再三往復, 而略不顧念, 其縱恣無忌之狀, 至此極矣。 同參四館等, 請竝命削奪官爵。 儒生鄭復亨等做出不近逼上之言, 至於通文諸道, 號召中外, 必欲示衆於君父, 以爲脅迫之計, 其心不可知也, 其漸不可長也。 渠等之罪, 雖被重科, 猶不足惜。 第旣名曰儒生, 則門外黜送, 似非罪士之律, 請還收黜送之命。” 答曰: “依啓。 鄭復亨等事, 參酌定罪。 勿爲煩論。”


○正言曺挺立來啓曰: “頃者嚴惺敢以不可道之言, 作爲罪目, 二十餘儒生, 一擧筆而停廢之, 其禍慘矣。 況其日乃停朝市也, 他四館有以不可一會之意, 再三拒之, 而惺略無顧忌, 獨與附己者爲之。 其縱恣專擅之狀, 已入於聖明之洞燭, 旣施削黜之典矣。 其同參四館等罪同嚴惺, 不可獨免, 而尙保官爵, 物情莫不駭憤。 請命削奪官爵。 其所停擧儒生等, 請命四館解停。 儒生鄭復亨等以不近偪上之語, 作爲題目, 通文八方, 號召知會, 事極可駭, 漸不可長。 此誠前古所無之變, 不可以待士之常規論之。 渠等之罪, 雖被重科, 固不足惜, 而至於門外黜送, 則恐非罪士之律。 請還收黜送之命。” 答辭與府同。


○大臣等及宗室啓請處㼁, 兩司、弘文館請按律, 不允。


7月 21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一日丁丑百官、宗室連啓請處㼁, 兩司合啓, 弘文館上箚請按律, 不允。


○司憲府啓曰: “匿名之書, 雖父子間, 不得相傳, 載在令甲者, 所以妨奸而杜弊也。 上年金德謙等敢告匿名之事, 而不被正律, 故今此春蘭, 又從而效之。 此路一開, 後弊難防。 況西方一路, 連年逮捕, 人心之騷擾極矣。 請李春蘭父子依律正罪, 亟放中外繫囚之人, 依松都上年例, 遣近臣慰諭, 以鎭人心。” 答曰: “不允。 李春蘭事, 係于大逆, 不可輕論。”


○宋諄爲大司憲, 李沖爲大司諫, 宋克訒爲執義, 金質幹爲司諫, 吳翊爲正言, 李弘望兼弼善, (南撥)[南橃]爲持平, 南以俊爲獻納。


○大臣等、宗室啓㼁事, 兩司、弘文館連啓, 竝不允。


7月 22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二日戊寅行大司諫李沖啓曰: “小臣庸朽, 最居人下, 素乏才望, 夢寐之外, 猥承恩旨。 目今討逆未畢, 國事遑遑, 論議多岐, 人心洶洶, 雖使剛方正直, 德厚、才高者當之, 猶懼不堪。 顧如臣者, 何敢承當? 伏願亟收成命。” 答曰: “勿辭盡職。” 李沖以李樑之孫, 久塞淸望, 及其弟溟, 先以鄭仁弘弟子, 通貴秉銓, 而沖亦拜大諫。 爲人猜暴好殺, 中外側目。


○親鞫。


○領相李德馨啓曰: “朴致毅去處, 如欲問之, 必先拿春漢, 訊問爲當。”


○捧春漢招, 春漢之父, 曾爲朴致毅乳母夫, 故鞫之。 春漢不服。


○捧崔世漢、玉女、金伊、連同招, 不服。 皆朴致毅鄕里人也, 供皆無據。


○王以春漢等招辭, 令議于左右。 李德馨曰: “崔世漢等四人則自初被囚, 似無可問。 但春漢則何以處乎? 推官之意如何?” 趙存世及宋諄、李沖等皆以爲: “春漢雖不知致毅去處, 其父去處, 必無不知之理。 崔世漢等姑置之, 而春漢宜先推問爲當。” 朴承宗以爲: “春漢則可以用刑訊問, 而但朴致毅去處不知, 則朝廷自可申飭緝捕。 若以切隣不干之人, 拿入訊問, 則有損獄體, 未知如何。” 王曰: “春漢刑推。” 春漢不服。


○捧李中倫招。 中倫, 㼁乳母香伊之夫也。 刑推, 不服。


○捧金有守招。 年七十八, 病廢人也, 以大君房婢夫, 被拿來。 供云不知。


○捧林豹燮、朴光楫招。 匿名書辭連人也。


○王曰: “朴光楫等, 旣已取招, 令左右議處。” 李德馨議曰: “李春蘭是表表者。 其家雖不知之, 而誤通於五里外沐浴奴子, 亦何以知春蘭奴子, 而傳之耶? 軍伊爲先訊問, 則可知其虛實矣。” 又啓曰: “議于左右, 則皆以爲: ‘凶書所出, 先須訊問軍伊, 然後朴光楫等, 可以處置矣。’” 王曰: “所謂訊者, 平問乎?”刑問乎?” 王曰: “此招辭內, 金廷洽、朴光楨拿來推問, 其餘各人等, 通書本道監司, 知其曲折, 然後處置何如?” 王曰: “平安監司處下諭可也。 朴光楫言內: ‘其兄朴光楨與金廷洽結怨, 而金應秋、承湯卿, 亦與金廷洽作隻。’ 云, 其曲折, 詳問以啓。” 李德馨啓: “各人等結嫌與否, 令本道監司査覈以啓, 凶書所出則自此訊問軍伊如何?” 奇自獻啓曰: “來此人中先推, 以知虛實, 一邊問於彼如何?” 朴承宗以爲: “假使拿問二人, 止此而可以得情乎? 其凶書所出則不可於此知之, 先問于軍伊爲當。” 柳公亮以爲: “朴光楨與光楫兄弟必無異辭, 或問于本道, 或拿來皆可。 凶書所出則旣傳于軍伊, 雲老稱名者, 宜無不知。 先鞫軍伊爲當。” 閔馨男以爲: “觀軍伊招, 則似有知情之端, 先問端緖於軍伊如何?” 宋諄以爲: “當鞫軍伊後, 知此獄之虛實矣。” 趙存世以爲: “軍伊在五里外, 而必傳書于此人, 軍伊似識雲老等, 先問此人如何?” 李沖以爲: “軍伊事, 議論皆然。 但朴光楨、金廷洽, 亦出招辭, 拿來問之, 似爲無妨。” 王曰: “軍伊先鞫, 而不服徑斃, 則何以爲之? 設有此患奈何?” 宋諄以爲: “朴光楨非中軍, 而李春蘭任意指摘, 先問李春蘭如何?” 王曰: “明日更議。”


○得蘭加刑不服。


7月 23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三日己卯傳于兵曹曰: “四面宮墻外, 扈衛巡邏等事, 十分嚴密。”


○訓鍊都監啓曰: “都監軍士扈衛, 今已三月矣。 適値潦雨時, 行宮墻外, 過半汚下, 衆水所會之地, 都監軍士, 日夜處於泥水之中, 非但所見未安, 巡檢之時, 處處訴悶。 似不可無處置之事, 依前該曹啓辭, 散入四營, 俾得依庇何如?” 傳曰: “允。”


○兩司合啓曰: “邊應星極邊安置之意, 論執累, 而聖批一向牢拒, 臣等之惑滋甚焉。 應星之往悌男家, 密謀爲逆之狀, 狼藉於浹賊之招。 擧《春秋》先治黨與之法, 則應星不宜免死, 而臣等之請, 乃是末減。 請加三思, 亟賜一兪。 黃愼之切於悌男, 密於宗仁, 國人之所知也, 輿情之所憤也。 臣等之請以竄逐, 乃是末減也。 殿下何惜一逆黨, 而留難至此乎? 請加三思, 亟命遠竄。” 答曰: “邊應星事, 諸賊之招, 旣以鄭浹、李止孝、李璲爲大將云, 則應星謀逆之狀, 何所據而論執至此乎? 秩高武將罷職, 亦非輕矣。 黃愼事, 予詳知愼之爲人, 耿介剛直, 必無預聞逆謀之理。 勳舊重臣, 豈可至於遠竄? 況朴賊銀子、雜物, 接置其家時, 愼方受由在外, 尤無深治之罪。 竝不允。”


○兩司、弘文館連啓箚, 請㼁按法, 答曰: “庭請旣以從之矣, 勿復有言。”


○大臣等連啓, 請速處㼁, 答曰: “百僚曠職, 論執至此, 無非以予之不德, 而致勞群下。 不勝未安。 勉依所啓。 知悉。”


○王親鞫。 王曰: “拿入李春蘭, 問朴中軍、林進士姓名。” 王曰: “本道捉送朴中軍、林進士兩人其名, 誰人言之耶, 問之。” 李德馨、沈喜壽以爲: “朴光楨兄弟分揀, 極爲殊常。 渠目不見書而如此云云, 雲老情狀, 似無不知矣。” 王曰: “朴中軍、林進士, 旣言其名, 而藥山雲老, 汝終始諱之何耶?”


○京畿監司祕密狀入啓。 【楊州朴致毅蹤迹事也。】 王曰: “斯速議處。” 李德馨以爲: “何以則不失事機而能得捕耶? 若送宣傳官等, 不得如意也。” 朴承宗以爲: “然事體, 不得不送宣傳官、都事等於水原、牙山等處搜捕矣。” 李德馨以爲: “當擇有心計能事者送之。” 權縉以爲: “當送實都事捕之矣。” 左右皆以爲: “正身跟捕可也, 次知則雖捉來無益。 或使亂杖, 鉤問朴致毅去處可也。” 朴承宗以爲: “吉三峯時, 智異山亦搜剔, 渠墓山搜剔, 似無妨。” 李德馨以爲: “搜剔墓山, 似是虛事。 莫如從容跟捕也。” 領相、推官、兩司等議啓曰: “宣傳、都事, 兩處發遣何如?” 王曰: “送則送矣。 其搜捕之策, 議敎以遣。” 推官以爲: “水原則已以下諭, 牙山爲先發送宣傳官等如何?” 李德馨以爲: “此非如拿來已捉罪人之比, 不限久速, 與本官鉤問可去處, 出奇設策, 期於必捕爲當。” 王曰: “都事、宣傳官外, 無他人可遣者乎?” 朴承宗以爲: “前規有發遣督捕使之規, 監司以下制之矣。” 李德馨以爲: “然則騷擾而已。 如捕盜從事, 或能設機捕之矣。” 朴承宗以爲: “捕盜則不可發送外方。 無已則當送督捕使, 彈壓守令, 期於必捕如何?” 李德馨以爲: “莫如送有心計宣傳官, 他無別策矣。” 左右議啓曰: “不必都事, 莫如送有心計宣傳官, 與守令眼同設捕如何?” 王曰: “依議。 牙山則送堂上宣傳官柳旻如何?” 朴承宗以爲: “柳旻稱以他號以送爲當。” 李沖以爲: “名號以督捕宣傳官送之何如?” 王曰: “依大諫議, 出入官府時, 十分祕密。”


○捧孫非【朴致毅婢。】、春花、李天宇、唜之招。 孫非近處干連人也。 時, 京畿監司曺倬希功要寵, 窮捕逆屬, 邑里皆空。 已而, 掛榜布諭, 使之還農。 而卽發捕其近似者, 以亡命得捕聞, 驪、楊之間, 還復騷然。


○王曰: “關西兇書, 今日內議處。” 李德馨以爲: “雲老書, 越二家傳于軍伊, 軍伊必知雲老去處。 平問不可得情, 訊問雲老去處如何?” 沈喜壽以爲: “當初欲訊雲老, 而各人未上來, 姑待之, 今則當訊雲老, 庶可得情。 過本家, 傳于外方奴子, 極爲殊常。 春蘭則老矣, 其子必預知, 其姦計幾盡敗露矣。”


○王曰: “孫非等議處。” 李德馨以爲: “其原情外, 有可議事乎?” 朴承宗以爲: “孫非其婢子也, 鞫之亦如何?” 李德馨以爲: “春和鞫之如何? 但春和則非其婢也。” 左右以爲: “春和則比春漢爲輕, 而其餘人, 皆無可問矣。” 朴承宗以爲: “玉女奔告孫非, 則玉女有功而無罪。 非玉女則亦難捉。 其餘切隣, 不關孫非, 鞫問如何?” 左右、兩司議皆同。 王曰: “觀京畿監司狀啓議。” 朴承宗以爲: “京監之狀, 亦難取信。 春漢得捉事, 以爲萬萬意外。 以春漢爲重, 而春漢實輕於孫非矣。” 又以爲: “玉女爲其夫奔告, 其情可嘉。 似當免罪矣。” 李德馨、沈喜壽以爲: “不得已當鞫孫非, 其餘無可問者矣。” 王曰: “依啓。” 王曰: “致毅去處直告, 則不下一杖, 使之直招。” 王曰: “朴致毅母及妻, 當初知致毅去處乎? 問于孫非。” 權縉啓曰: “問于孫非則曰: ‘當初朴致毅母及妻, 同處而逃, 似當知其去處矣。’” 王曰: “水原外, 有可往處乎? 問于罪人。” 權縉啓曰: “問于罪人, 則‘朴致毅新奴, 居牙山場邊。 前年至月間, 來納身貢而去, 疑往此處矣。’” 王曰: “水原、牙山等處, 定往與否問之。” 權縉啓曰: “問于罪人, 則‘牙山奴一名、水原奴二名在焉。 希秋亦云指向水原, 疑往此處矣。’” 王曰: “小加刑訊以詰。” 孫非不服。 王曰: “旣曰止此而已云, 則定往水原、牙山兩處乎, 問之。” 權縉啓曰: “問于罪人, 則不往水原, 則必往牙山。 定往與否, 何以知之?” 王曰: “知其去處之故, 問之。” 權縉啓曰: “問于罪人, 則如前所云, 而‘水原有奴婢, 牙山則希秋率子息下去, 疑往此兩處矣。’” 王曰: “姑停孫非刑問。” 【四度姑停。】


7月 24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四日庚辰政院屢稟處㼁, 傳旨始命圍籬安置。


○館學儒生李得養等上疏, 略曰:臣等伏覩今十四日備忘記, 有曰: “儒生鄭復亨等, 紛紜陳疏, 已爲不可, 至於通文諸道, 號召知會, 將欲何爲? 漸不可長。” 聖敎旣峻, 嚴譴又加。 復亨等罪合萬殞, 而臣等之意, 已達於兩疏, 則臣等之罪, 豈居於一二人之下乎? 會議抗疏, 是臣等所共爲也; 通文諸道, 亦臣等所共爲也, 厥罪惟均, 固無重輕。 席藁踰旬, 威命不下, 不得暴白群情於君父之前, 備達曲折於天日之下矣。 伏念臣等所居者, 賢關也, 所欲則明倫也。 頃見李偉卿等疏, 繼聞造、訒避辭, 先倡後和, 斁敗綱常, 秉彝所同, 孰不憤惋? 數百儒生, 雲集陪疏, 此館學公共之擧也, 實非齋任、疏頭一二人之主張其議, 而頤指多士, 抑而從之也。 至於通文一節, 流來舊規耳。 太學, 多士之根柢, 公論之所在也。 凡有陳疏之事, 必以其意, 通諸鄕校者, 匪今斯今。 姑以近年事言之, 則甲辰年文純公李滉被毁時爲之, 乙巳年文元公李彦迪辨明時爲之。 此非號召知會, 有若徵兵者也。 嗚呼! 區區一心, 欲扶倫紀; 斷斷血誠, 欲明聖德, 而反以“將欲何爲?” 爲敎, 若依斯言, 死未塞責。 驚惶悶蹙, 措躬何地。 第念有罪無罪, 衆所共知; 死生禍福, 義無異同。 旣與之同事, 則宜與之同罪。 此臣等之所以自不得其平而一鳴於雷霆之下者也。答曰: “爾等不自反顧, 又來爭辨, 爾等其誤矣。 古人曰: ‘多言數窮, 不如守中。’ 其爾等之謂乎! 夫造、訒等, 雖因臣死之義, 妄發云云之說, 而朝廷旣不采用, 則其啓辭, 只一張空紙而已。 敢以不測之言, 號召八方多士, 將欲爭投疏章, 脅迫君上, 此果儒生可爲之事乎? 鄭復亨等縱恣之罪, 自有當施之律, 而略示其罰。 爾等又以游辭浮說, 瀆擾至此, 尤可駭也。 退而思之, 勿爲更瀆。”


○兩司合啓, 請邊應星安置, 黃愼遠竄, 不允。 又啓: “臺諫重論之事, 雖或有一時從輕之命, 政院捧承傳, 殊違流來規例。 其捧承傳, 請命勿爲擧行。” 答曰: “捧承傳事, 何可拘常? 勿爲煩論, 使速捧之。”


○司憲府啓曰: “銓郞之職, 其選最重。 決非人人所可冒居。 自前規例, 極擇一時聞望之人, 必於政日, 堂上郞廳齊會時, 議勘注擬, 乃所以重其選也, 固不可一朝壞了。 而司書元鐸爲人凡庸, 司果吳長人望不足。 本曹郞舍, 且未齊會, 卒然備望, 物情駭異。 請命削薦。” 兩人皆有士望, 而未甚歷揚, 人亦不期爲銓薦。 時, 李爾瞻欲盡逐柳、朴所置銓郞, 朴自興不欲使儕輩當其鋒, 故用兩人以試之。 爾瞻果嗾臺論之, 王從之。


○司諫院啓曰: “往在戊申年, 瑞寧府院君鄭仁弘陳疏被竄之日, 德山縣監金聲發, 以說書入直春坊, 入達之辭有曰: ‘鄭仁弘誣罔之狀, 聖明洞燭, 公論激發, 罪人斯得, 已施竄黜之典, 擧國臣民, 莫不稱快。’ 云。 其附會凶徒, 陷害忠良之狀, 極其陰慘。 前以此事, 重被臺評, 曾未數年, 又授本職, 物情莫不駭憤。 請罷職不敍。” 答曰: “依啓。”


○宗室等啓曰: “討逆, 天下之大義也。 沐浴之請, 乃臣子之所當急, 而不當緩也。 臣等前後之籲呼, 豈在於已從之庭請也? 三司之論執, 實副輿望, 伏願聖明亟下一兪, 以鎭人心。” 答曰: “省啓, 深嘉奮義之志。 但幼稚之兒, 何忍置法? 宜體予意, 勿用强爭。” 時, 百官得出外之旨, 而停論。 宗室順寧君等, 受爾瞻指嗾, 爭論不已, 王嘉獎之, 以諷大臣。


○弘文館校理朴鼎吉、副修撰李久澄上箚: “伏見昨日下賓廳之敎, 意謂有司卽承命按律, 而繼聞政院屢稟榻前, 至有今日, 反有安置之命。 臣等相顧缺然, 悶鬱滋甚焉。 逆㼁是何等罪人, 而止於安置而已乎? 賓廳之啓, 初不明白, 有若塞責者然, 致有今日之擧, 臣等憤抑慷慨, 不知所裁也。 若曰除後患, 則出外之擧, 果是除後患之意乎? 若曰討逆首, 則安置之擧, 果是討逆首之典乎? 㼁旣得罪於宗社, 自絶于殿下, 則雖以殿下同氣之至情, 固不得以私之者也。 況今日諸臣, 唯當爲宗社而已, 爲殿下而已。 安敢不請按法, 以負臣死之義乎? 大逆之罪, 不可安置而止; 臣子之義, 必以按法爲期。 不知今日朝廷, 將作何如論也, 臣等義不與逆㼁俱生, 按律之請, 死且不已。 伏願斷以大義, 亟命按律。” 答曰: “已諭, 休煩。”


○兩司連啓㼁按律事, 不允。


7月 25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五日辛巳宗室仁城君珙等啓曰: “臣等將公共之論, 叫閤連章, 自夏徂秋, 難從之意, 惻怛之旨, 丁寧懃懇, 溢於辭表。 臣等非不知聖上友愛之情, 有所不忍而然也。 第念亂逆何代無之, 未有如此變之尤慘矣。 外以兇逆, 內以咀呪, 無非以㼁爲祟, 㼁是宗社之罪人, 而國家之禍本, 則《春秋》之義, 人得而誅之, 殿下其可以一時之私恩, 掩萬世之公義乎? 諸賊雖已殲戮, 禍本猶在, 則抑恐將來之患, 復有甚於今日而不可救也。 伏願勉思宗社大計, 快從公論。” 答曰: “百僚伏閤, 允命已下, 何必强煩? 勿爲此言。”


○兩司合啓請㼁按律, 弘文館上箚, 竝不允。


○王浴椒水。 是日庭鞫。


○推鞫廳啓曰: “今此春蘭所告之事, 春蘭之奴軍伊, 乃是初得兇書之人, 若鞫問, 則兇書傳納曲折, 可以知之, 所謂藥山雲老, 亦必可得。 下情則皆以爲, 軍伊爲先嚴鞫。 朴光楨、金廷洽, 雖不拿問, 而覈處此獄, 似不難矣。 然必憑覈而後處之, 則一邊軍伊嚴鞫, 一邊光楨、廷洽拿問, 亦爲無妨云。 敢啓。” 答曰: “軍伊親鞫時議處, 朴光楨等, 急速拿來。”


○得蘭、李中倫壓膝, 竝不服。


○捧朴必元情。 致毅奴屬人也。


○禁府, 金有守遠方定配。


○捧池福連、希介招。 致毅奴屬人干連之人也。 皆無據。


7月 26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六日壬午義禁府啓: “㼁當依逆珒例, 似合喬桐安置矣, 或以爲江華宜當云, 何以爲之? 敢稟。” 答曰: “移置江都似便。 然問于大臣。” 領議政李德馨、行判中樞府事奇自獻․沈喜壽議: “旣是屈法推恩, 則喬桐與江華俱是海島, 彼此何異? 伏惟上裁。” 傳曰: “江都安置。”


○庭鞫。


○傳曰: “得蘭、李中倫加刑, 玉只刑推。” 不服。


○得蘭、李中倫、玉只刑推, 壓膝, 不服。


○傳曰: “㼁所接家舍, 遣實郞廳卽爲修理。 㼁所往處, 不可專委武臣, 宜擇有計慮文宰, 協同武將, 押去仍守, 定日交替。”


○㼁移置時, 禁府堂上趙存世押去。


○傳曰: “㼁配所, 高築墻垣, 嚴守津渡, 本府武士中, 以計慮人定將, 着實譏察。”


7月 27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七日癸未安置永昌君㼁于江華, 傳于義禁府曰: “國家不幸, 無前之變, 萌起於偪疑之地。 庶人㼁, 雖愚無知識, 奸孽之輩, 藉以生心, 則此實國家之亂階也。 雖不與逆謀, 而兇逆之徒, 倚爲聲勢, 則此實宗社之禍本也。 人君之所守者宗社也, 所重者國家也。 事係宗社, 則雖同氣, 有不得私焉; 罪關國家, 則雖至親, 有不得顧焉。 旣爲兇徒之奇貨, 擁立之說, 狼藉於諸賊之招, 豈諉之以稚騃無識, 而不早爲之所, 以貽後日無窮之悔哉? 倘使天助不善, 得逞兇計, 則於是時以爲: ‘我無知識, 我不預謀。’ 而逃之不居乎? 事成則坐享, 事敗則脫禍, 古今天下, 寧有是理? 不唯兇黨藉以生心, 其他種種作孽, 無不由之而發, 則將來之患, 不但如斯而止耳。 悌男、羊甲之徒, 將接迹而起, 縱云天網不漏, 奸圖自發, 而大獄一起, 國脈潛鑠, 連逮之禍, 不可勝言, 實擧國之同讐也。 人心疑懼, 惟日益甚, 常若大禍立至, 朝不保夕, 其勢然也。 必使存之, 而保無後患則已, 惟其禍根不杜, 如投地之穀, 有種必生。 以幼稚之年, 而賊所望, 猶尙如此, 他日之變, 安知不有甚於今日也? 屬籍已絶, 大義當滅, 則但當奉宗社之命, 而從國人之言, 以公滅私, 以義斷恩而已。 施以削廢, 不可謂王法之已行, 置諸闕外, 不可謂禍本之已除。 今日之事, 惟在念宗社國家之爲重, 究前聖已行之大法, 不可以目前之不忍, 貽後日無窮之患。 可圍籬安置。”


○(鄭仁弘上疏, 請誅七臣及獄辭連逮人。 答曰: “見卿陳箚續至, 指示明白。 不有君子, 其能國乎? 深用嘉歎。 予雖昏弱, 如知其與謀, 豈饒貴近? 懼有橫罹今患, 未免不經之失, 致卿之惑宜矣。 卿在遠耳聞不如目見, 勉强上來, 隨事救正, 箚本留中時覽。 當早晩下之。 勿以爲嫌。”)


○傳曰: “圍籬處, 差送文宰, 其意有在。 今姑以李必榮差送, 限某日, 以他員受點交替, 只一員送之。”


○傳曰: “㼁押去時, 途中一行上下員役, 自持飯以去。”


○兵曹入啓㼁配所守直將望, 傳曰: “李廷彪、李惟誠等送之。”


○持平趙存道啓曰: “臣伏見館儒李得養等疏草, 粘連於館官等朝報之末, 回示諸處。 本疏雖未啓下, 疏中說話, 則人無不知。 臣待罪言地, 被人醜詆, 則何敢强顔在職, 以辱名器乎? 臣非不知姑遲時日, 待其疏下, 而含忍不避, 則近於無恥; 偃然行公, 則涉於苟且, 進退無據, 故不得不辨。 其疏曰: ‘通文一節, 此特館中流來舊規, 不過尋常底一事, 臺官瞞啓曰: 「儒生通文, 前古所無之事」’ 云。 凡儒生居首善之地, 事苟可爲, 則自前通文, 果有其例矣。 今此儒生以造、訒避嫌之辭, 目爲倫紀之賊, 構成無稽之說, 敢爲脅迫之計, 通文諸道, 號召中外, 討逆敎書, 尙未頒布, 不近訛言, 先爲傳播。 此可謂援例通文, 前古所有之事? 臣之所言者, 指其通文之不當爲者, 而以前所無言之也, 非以通文之事, 自今日始也。 其疏且曰: ‘欲成陷多士之穽, 而自速欺君父之罪也。’ 當此主辱之日, 不爲討逆之疏, 張皇氣勢, 求助遠邇, 多發逼上之言, 略無顧忌之心, 以脅制爲能事, 以網打爲得計, 則爲言官者, 所當力言極爭, 辨釋其虛妄, 痛懲其浮薄, 乃其職也。 而使斥黜之擧, 反出於君上。 渠等敢以陷多士、欺君父目之, 豈非臣之自取者乎? 近者朝家是非, 反入於儒生掌握中, 呼朋引類, 爭投章疏, 必欲示衆於君父, 務勝於朝廷, 不亦異乎? 臣固不足與之爭辨於調攝之日, 而旣被顯斥, 勢難苟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正言曺挺立啓曰: “伏見持平趙存道避嫌之辭, 則‘館儒李得養等疏草, 粘連於館官等朝報之末, 回示諸處。’ 云。 臣待罪言地, 旣聞被人詆斥之言, 則雖欲姑遲數日, 待其疏下, 而含忍不避, 則反貽無恥之譏, 不得不辨, 故敢冒萬死, 略陳一二焉。 臣聞其疏以臣等啓辭中‘儒生通文, 前古所無之事’及‘示衆脅迫與不近逼上之語’等語, 拈出爲攻斥臣等之目, 一則曰臺官瞞啓, 一則曰欲成陷多士之穽, 而自速欺君父之罪也, 臣瞿然驚駭, 無以爲心也。 凡儒生居首善之地, 事苟涉於可爲, 則自前通文, 果有其例矣。 今此儒生等, 執造、訒顚妄之言, 爲乘機網打之計, 一疏不足而再疏, 再疏不足而三疏之, 又從而通文號召, 爭投疏章, 必欲決勝而後已, 此非所謂示衆於君父, 以爲脅迫之地者乎? 擧論朝家所未有之議, 若實有云云之事者然, 以之傳播遠邇, 駭惑民聽, 此非所謂不近逼上之語乎? 此等擧措, 實自今日而權輿, 臣等之所謂前古所無者, 蓋指此也, 非爲通文一事而發也。 以若所爲, 從而爲之辭, 自謂之流來舊規, 自謂之尋常底一事, 張皇瀆擾, 至於此極, 臣不敢知瞞達欺君之罪, 果孰當之乎? 爲言官者, 當此之時,當此之時, 旣不能詳辨其虛妄、痛懲其浮薄, 而反以陷多士之目, 橫被於身上, 不亦痛乎不亦異乎? 臣固不欲與之相較, 而顯被醜詆, 勢難苟冒。 請命遞罷。” 答曰: “勿辭。”


○掌令姜翼文啓曰: “臣賤疾頗劇, 當此鞫逆未完, 按法請嚴之時, 合司之啓, 連日未參。 方竢嚴譴之際, 伏見同僚引避之辭, 始知儒疏譏斥之極。 臣待罪言地, 被詆至此, 決難苟冒。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行大司諫李沖、獻納南橃啓曰: “伏見持平趙存道、正言曺挺立引避之辭, 館儒李得養等疏中, 醜詆多端, 已極可駭, 且有前古所無、不近逼上等語云。 此則頃日儒生鄭復亨等還收黜送之啓, 臣等亦爲同參之事。 顯被詆斥, 勢難獨免, 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持平金克成啓曰: “伏見同僚避嫌之辭, 以顯被館儒李得養之詆斥爲言。 臣自六月初, 待罪言地, 至七月十五日, 始爲遞免。 而二十一日, 特蒙聖上之恩, 復忝本職。 其間儒生之疏, 非一非再, 而皆主於醜詆臺諫。 至於李得養呈疏之日, 臣雖未及出謝, 而顯被詆斥, 則與同僚無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行大司憲宋諄啓曰: “伏見趙存道、曺挺立引避之辭, 顯被儒生李得養等詆斥, 至稱臺官瞞啓云。 頃日啓辭中, 通文一節及示衆、脅迫、逼上、不近等措語, 臣亦同參, 其被顯斥, 與存道等無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正言裵大維啓曰: “伏見趙存道等避嫌之辭, 李得養等, 乃以通文爲前例, 而謂臺諫爲瞞主、陷多士云, 不勝驚駭焉。 所謂前古所無者, 乃指通文中措語, 非謂通文無前例也。 今此逆謀之不測、事變之難處, 誠千古所罕有者也。 爲臣子者, 所當痛君父遇無前之變, 思所以盡臣死之義。 或以討悌男之罪、處逆㼁之道, 通諭齊擧則固無不可, 復亨等曾不及此, 而乃爲造、訒等, 輒爲通文, 討逆之敎未頒, 呼召之書先至, 使八方之人, 莫測朝廷擧措, 不近之語一播, 將至於流聞隣國, 此雖非儒生等所料, 而前頭之事, 實有大可虞者。 果是前古所有之事乎? 嚴命旣下之後, 爲儒生者, 所當惕然反躬, 而便以瞞啓、陷多士, 歸咎於臺諫, 不亦異乎? 臣之被詆, 與同僚無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司諫金質幹啓曰: “臣頃者忝授掌令時, 僚員有爲伸救儒生之言者, 論議不一, 至於再爲避退。 厥後儒生等黜送論啓之日, 以‘前古所無’及‘示衆’、‘脅迫’、‘不近、逼上’等語相議, 措辭以啓矣。 今見持平趙存道避辭, 則臣之所論, 與前日同僚無異, 而顯被醜詆, 又與之相同, 不可苟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執義宋克訒啓曰: “伏見趙存道等引避之辭, 李得養等疏中詆斥之事, 而有‘不近、逼上’等語。 臣於頃日鄭復亨等還收黜送之啓, 亦爲同參, 詆斥之來, 臣亦難免。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以李挺元爲軍器寺正, 崔東式爲軍資監正, 曺明勗、尹知敬爲修撰。


○兩司合啓, 宗室連啓, 玉堂箚子, 請㼁按律, 不允。


○兩司竝退待物論。


○弘文館箚曰: “近來義理不明, 邪說橫行, 主勢日孤, 宗社岌岌, 凡爲臣子, 可勝憤痛? 通文雖是舊規, 搆朝廷所無之事, 號召中外, 實前古所未有之規, 此非以不近、逼上之語, 示衆脅迫乎? 其瞞啓、陷士之說, 吁亦謬矣。 若不痛斥, 焉用言官? 前後措語參論者, 俱無可避之嫌。 請持平趙存道、正言曺挺立、掌令姜翼文、大司諫李沖、獻納南橃、正言裵大維、大司憲宋諄、持平金克成、司諫金質幹、執義宋克訒, 竝命出仕。


7月 28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八日甲申左副承旨權縉啓曰: “本月二十三日, 自上下敎, 令捕盜廳, 措捕亡命罪人, 警飭亦非一二, 而國綱墮地, 恬不動念, 京外逃躱, 無一人就捕, 極爲寒心。 大將所當拿鞫, 今姑貸之, 可於五六日, 刻期捕入, 則大將等, 自承嚴旨之後, 謀免罪罰, 冒濫煩啓, 逃賊之難於跟尋者, 則盡數推諉於外方, 所捕者只崔忠男之‘男’字相同, 秋男一人而已。 至如金有守以八十老病之人, 偃息於宮房之裏, 而捕命之下, 已經月朔, 終不措捕。 向非韓鵬之捉告, 則設令有守老死於牖下, 捕盜廳固已置之於相忘之域, 慢命縱賊, 此亦可驗矣。 安知網漏諸賊, 潛形假息, 而竊笑朝綱之墜地也? 五六日之限已過, 而尙未捕入, 大將等推考治罪何如?” 傳曰: “允。”


○錄勳都監啓曰: “前日訓鍊都監宣醞時, 軍兵等呈訴, 請錄原從, 已承傳敎議處矣。 當初都監未罷時, 渠輩連續呈狀, 願錄原從, 而戊申年獄事, 過半歲後, 始爲究竟, 其間扈衛之軍, 除訓鍊都監沒數之外, 又有外方正軍上番者, 幾至環四境之半, 故不可盡爲錄勳於原從之列, 其勢固然。 今者各人等, 鋪張功勞, 冒濫呈狀, 決不可許錄。 且左司軍逆珒家守直參錄及工匠人, 亦至參錄之說, 皆無是事。 而當初兵曹、都總府、三司下人若干名則乃事發之日, 奔走簡通及其日闕門把直檢飭之人也。 許多軍兵, 不可援以爲例。 今已商量磨鍊, 入啓之後, 尤難續續因訴追錄。” 傳曰: “知道。”


○兩司請㼁按律, 不從。 再啓、三啓, 竝不允。


○兩司連啓, 請安置邊應星, 黃愼遠竄, 不允。


○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不許。


7月 29日[편집]

○癸丑七月二十九日乙酉冬至使將赴燕京傳曰: “使臣留館, 自有定限, 勿爲過限加留事, 檢飭察處之意, 言于冬至使。”


○又傳曰: “上年冬至使聞見事件中, 萬知州事, 依頃日千秋聖節之行, 詳細訪問, 如有可爲事, 則明白辨覈事, 言于冬至使。


○備邊司啓曰: “冬至使啓辭: ‘臣等之行, 適値國家遭無前變生之後。 上國之於我國, 只隔一帶水, 關市雖罷, 而奸細之徒, 潛商往來, 飛言透漏, 難保其必無, 極爲可慮。 前有兩起行次, 繼有臣等之行, 嚴束員役, 十分謹密, 中原似無以此提問之理。 而沿途有閑說話, 或及於臣等之耳, 則不無意外辨答之事。 緣係國家事機, 不可不預防而審處。 令廟堂詳細指揮, 俾得奉以周旋何如? 自上年冬至使一行被罪之後, 本國譯官之往來鎭江等處者, 愼密疑懼, 不如平日。 況今中江關市已罷, 縱有江邊昏夜潛商之人, 此皆是義州等處小通事輩耳。 細悉國中事情, 說與彼邊人, 恐涉過慮而無是理也。 況旣經千秋兩節之行, 中原人有所疑問於冬至使之行, 則尤必無之理也。 使臣臨行周愼, 乃有此啓。’ 設令千萬意外, 有此提問, 則答稱: ‘你從何得胡說? 我則新自本國來, 無有是事’云, 則彼有何深疑, 而必欲究問乎? 事勢自當如此, 以此言送何如?” 傳曰: “允。”


○兩司連啓邊應星安置, 黃愼遠竄事, 不允。 又啓安衛事, 不允。


○兩司請㼁按律, 宗室連啓, 弘文館連箚請㼁按律, 竝不允。


○政院啓曰: “左右史不備, 令藝文館勿拘常規, 急速處置, 已有傳敎, 而史官中, 無故時仕者, 只有朴來章一人而已。 前檢閱金搢方繫獄, 今遇赦宥脫獄, 則本職自在, 至於前檢閱鄭百昌, 春夏等褒貶居中送西。 赦後中下等, 應爲蕩滌, 特敍命未下耳。 史官古風有先生則必處置後, 可以議也。 鄭百昌依舊例, 還付館職, 以備左右史何如?” 傳曰: “此史官, 不可輕易還付, 姑徐之, 他史官速爲擇薦。” 【時, 史官盡被斥逐, 王欲以爾瞻之徒爲之, 故有此敎。】


○庭鞫。 捧金德立招。 德立, 宦者也。 金悌男婢老難介之夫, 被捉拿鞫。 供云: “本是宦者, 加以在喪下鄕二年, 悌男家內婢子作妻之說, 極爲無據。” 云。


○得蘭、玉只壓膝加刑, 不服。


○有長今者, 年七十三女人也。 辭連被鞫。 王命壓膝, 大臣以爲: “非但年過七十, 容貌羸敗, 有似鬼形, 恐不可鞫。” 王曰: “後當議處。”《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八


광해 5년 8월[편집]

8月 1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一日朔丙戌兩司連啓, 請黃愼遠竄, 邊應星安置, 不允。


○司諫院啓: “土木之擧, 爲費不貲, 雖在平時, 尙且撙節。 目今經費日廣, 國儲蕩竭, 而大小營繕, 無歲無之。 償役料布, 費如尾閭, 勢難繼給, 誠非細慮。 其中如軍營、軍堡, 將士入接等處, 則固不可已之役, 至如欽敬閣, 則元非緊急之事, 而百工咸集, 功役浩大。 亟命停止, 以除民生一分之弊。”


○司憲府亦請停欽敬閣之役。 答曰: “欽敬閣之役, 出於世宗之聖智, 而灰燼無餘, 則今日更創, 不可已也。 勿爲煩論。”


○兩司請㼁按律, 不允。


○大臣、宗室連啓, 不允。


○庭鞫。 捧二龍【朴致毅之奴, 居於牙山者。】、頓伊【二龍之母。】、奉信【二龍之妻。】招。 又捧雪上招。 【雪上卽二龍隱接之家主也。】 供皆云: “致毅之逃, 遠未聞知。”


○二龍刑推, 不服。


○玉只壓膝, 不服。


○以李弘望爲掌令, 金搢爲待敎。 【搢辭遞。】


8月 2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二日丁亥同知義禁趙存世啓曰: “臣卽日, 將罪人㼁, 押去江華府, 圍籬安置。 而此與宮墻外出置, 事體不同。 圍籬之內, 內人及炊飯隨從人等, 入置幾人乎? 事係重大, 不敢擅定, 惶恐敢稟。” 傳曰: “只隨去內人入置。”


○㼁出去時, 守直武將李惟誠․李廷彪、別將李延慶․洪有義、禁府堂上趙存世、都事洪堯儉、文宰李必榮、宣傳官許崝、哨官韓應男等行。


○㼁旣至江華, 圍棘以守, 嚴束倍於臨海之時。 李廷彪以凶毒之人, 曾爲臨海圍籬守將, 殺臨海, 以病死聞。 王知之故, 特送爲守將。 廷彪每欲殺㼁, 謀於洪有義, 有義曰: “㼁固罪人。 然上送我輩者, 使守之也, 非使殺之也。” 廷彪以此, 初不敢行凶。 府使奇協, 頗致飮食, 賴而小活。 大妃嘗製送小襦衣。 守將例坼見譏察, 則中有片幅, 以血作數字慰問, 殆不忍讀。 未幾, 洪有義遞去, 奇協以厚待㼁, 被罪。 廷彪遂與鄭沆殺之矣。


○捧無金、起生【內人禮還之奴。】、連伊【齊安大君房奴。】 招, 供皆無據。


○玉只加刑, 連伊刑推, 二龍壓膝, 不服。


○時, 購捕朴致毅, 督責日嚴, 至以捕得者, 直授亞卿, 錄于正勳懸賞。 京畿監司曺倬狀啓, 獻搜捕數策, 窮極巧細。 命頒布于八路。 【其法大槪, 先明統籍, 逐人照驗, 俾無一人匿形者, 謂之朴致毅戶案。 又放所囚致毅族豐安君任兗等, 散行諸道, 使之尋覓。】


8月 3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三日戊子兩司請㼁按律, 不允。


○兩司連啓, 請停欽敬閣之役, 不從。


○宗室連啓,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律, 不允。


8月 4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四日己丑宗室連啓,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竝不允。


○兩司連啓, 安衛、黃愼、邊應星事, 不允。


○時, 李德馨以病在家, 奇自獻啓云: “領相不在, 而原任獨當推鞫, 爲物論所非。 今日請停鞫。” 從之。


8月 5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五日庚寅兩司請㼁按法, 不允。


○兩司又啓邊應星極邊安置, 黃愼遠竄事。


○兩司又啓: “匿名書, 雖係於國事, 父子間不得相傳。 累月不燒者, 竝依律論, 載在金石之典, 其思患預防之意至矣。 上年金德謙, 敢以匿名之書, 眩惑朝廷, 以爲希功舞奸之地, 而不爲依律定罪, 致有李春蘭父子, 效尤而作, 做出匿名凶書, 擬售要勳釋憾之計。 其陰謀遁辭, 不一而足。 初與朴光楫、光楨兄弟, 奴婢相爭, 顯有結嫌之事, 因爲搆捏。 至以中軍朴光楫, 指爲光楨, 而光楨則未嘗爲中軍, 關西林姓生進之人, 初非一二, 而以林進士指爲豹變。 渠若不知雲老之爲某人, 則光楫之爲光楨, 進士之爲豹變, 何從得知乎? 其爲凶詐, 不辨自著。 況李德甫筆與凶書相似, 今自做出之狀, 尤無可疑? 指嗾家奴, 有若傳受於外人者然, 其爲計巧且慘矣。 此而不治, 他日匿名陷人之輩, 將接蹤而起, 必至於空國而後已。 豈不大可憂哉? 李春蘭父子, 請依律定罪, 其他被誣連累之人, 竝命放送。” 答曰: “已諭, 休煩。 李春蘭等事, 當議處。”


○宗室連啓,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律, 竝不允。


○仁城君珙啓曰: “常時宗室之數, 多至二百餘員, 而伏閤以來, 托以老病, 或有終始不參者, 已極無謂。 而至於今日, 臣珙以連啓事詣闕, 則義昌君臣珖等三員外, 只有堂下宗室二員仕進。 致令討逆大論, 不成模樣, 勢不得連啓。 伏乞聖明先治臣罪, 以爲護逆之戒。” 答曰: “啓意具悉。”


○傳曰: “鰲城府院君李恒福兼帶之職, 勳府、樞府外, 其餘遞差, 俾得安心。”


○以柳治爲文學, 權昕爲舍人, 吳長爲鏡城判官。


8月 6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六日辛卯仁城君珙等啓曰: “伏閤抗義, 請從公論, 是何等擧措? 而宗室中或有托以老病, 終始不參者, 已極未便。 至於本月初五日, 則只有堂下二員外, 無一人仕進, 終日以俟, 閉門臨時, 始有二三員緩緩入來。 遂使莫重啓事, 不成模樣, 勢不得連啓, 此果人臣討逆之義乎? 事體極爲埋沒, 除公故老病外, 當日不進人員, 請竝先罷後推。” 答曰: “予勸之使爲之乎? 何可罷推乎? 置之可矣。”


○奇自獻等啓曰: “臣等雖退在未安, 依例詣闕, 而領議政不爲來參前, 獨爲推鞫, 事體終有所未安。 李德馨昨日再爲命召, 而雖病不得來, 旣已更加調理一日, 若又今日調理, 則其病必爲快差。 明日則必可來參, 待明日李德馨出仕後, 推鞫之意, 敢啓。” 傳曰: “領相病豈每一樣乎? 速爲命招, 推鞫可矣。”


○德馨不來。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兩司啓曰: “及第沈光世, 本以悌男連家之人, 前爲扶安縣監時, 敢率逆賊朴宗仁, 接置衙內, 累年同處, 其爲親密, 人所共知。 至於陰謀不軌, 送人潛通之狀, 又發於浹賊之招, 昭不可掩。 得免嚴訊, 亦云幸矣, 罪止削奪, 失刑莫甚, 請命遠竄。” 又啓黃愼遠竄事。 答曰: “不允。 沈光世放歸田里。” 光世, 愼之壻挺世之兄。 雖在朝列, 多爲群小所嫉。 嘗爲扶安縣監, 縣人金克成家豪橫, 光世治之, 爲克成所仇。 至是克成爲臺諫, 唱言: ‘光世曾守扶安, 作三賢講堂, 以本朴宗仁、徐羊甲、沈友英三人爲師, 所當嚴鞫誅之。’ 爾瞻頗裁抑其說, 止請遠竄。 其乘時報怨, 造言陷人, 多此類。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宗室連啓, 弘文館連箚, 不允。


○司憲府啓曰: “宗伯之職, 決非有人議者所可冒據。 而禮曹判書李廷龜初與悌男相親, 繼出於浹賊之招, 而晏然行公, 物情莫不駭憤, 請罷職。” 答曰: “李廷龜雖出於浹賊之招, 而旣已揀放。 豈可以行公而罪之乎?”


8月 7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七日壬辰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又啓沈光世遠竄事。 答曰: “日擾無益。 休煩可矣。”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宗室連啓, 請快從公論, 竝不允。


8月 8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八日癸巳領議政李德馨上箚曰:伏以臣自夏秋之交, 疾恙重發, 呻吟之聲, 不絶口吻, 此朝列所共憐悶者也。 本月初二日夜, 患霍亂極重, 召命之下, 不克趨詣, 以致鞫獄稽廢, 去月又患痰厥氣上, 六脈結轖, 惝怳怔忡, 殆不省人事。 伏念國事方急之日, 臣抱病廢仕, 至有及時議啓之事, 亦未能扶曳以進, 罪戾彌大, 不知死所。 伏蒙遣醫診病, 賜以珍劑, 臣益增感泣, 無以仰喩。 抑臣不幸, 寵榮踰分, 災孽荐至。 上年冬箚陳, “福過致災”者, 到今益售, 百病叢發, 衆謗交集, 竊恐身死志喪, 未報聖恩, 而目不瞑於泉下。 每一念至, 自然流涕而已。 臣雖無狀, 粗識事君之訓。 常自期勉者, 誓不爲庸瑣鄙夫之歸。 曾在先朝, 逆珒有殺害宰臣之變, 邊良傑、柳舶等欲明獄捕賊, 相繼受刑幾死。 擧朝咸知其冤, 默無一言。 臣不避私嫌, 箚陳其狀, 蒙先王聖明, 獲免大譴。 永慶專國自恣, 僞致犯陵倭賊講和, 而誤邊事也。 臣獻議累數百言, 歷數其失, 永慶怒臣而斥罵者多矣。 當逆珒、永慶聲勢熾張之日, 臣任而當怨者, 竊恐在朝之人, 誠簿於愛君耳, 寧顧禍福以欺赤心? 逮聖明臨御, 受恩逾重, 老父臨年, 超躋宰列, 諸子無不盡通仕籍, 身居百僚之首, 名忝勳府之盟。 沐浴膏澤, 又不知幾。 雖在昆蟲草木之微, 其感被洪造, 而捐軀效忠, 必萬倍於他人。 況當今日無前之變, 每承聖上疚懷之敎, 肝膽如割, 寢食俱失, 一死之外, 更有何念? 若處㼁之事, 自上遇變盡倫, 遠出古聖賢之上。 群情逾邈, 聖諭益懇, 中外士庶, 孰不感泣於絲綸之下哉? 㼁雖纔離襁褓, 已爲禍本。 逆珒、永慶之伏辜, 皆稱以由㼁焉, 則㼁之爲凶賊之奇貨, 其從來者漸矣。 㼁死則禍根絶, 而國家寧矣; 㼁不死則人心疑, 而朝廷危矣。 凡有知識, 皆欲速處, 在朝諸宰, 誰無是慮? 但雖與知逆謀, 年或未滿, 法不得刑, 法者, 王者所謹守也。 除去禍本, 豈無其便? 臣與諸宰, 不敢苟同他論, 唯以此也。 仍念逆珒之變, 幸賴殿下曲爲全恩, 嚴、萬之來査也, 快得辨釋。 及臣到廣寧, 誣說喧播, 有不忍聞, 嚴、萬回報, 始知事情, 誣說自破, 而聖德益彰明於咨揭之間。 今又廣寧委官, 朝暮將出來, 則遼左帶人, 多解本國言語, 意外訛傳, 亦所深念, 周詳善處, 亦非失也。 妄慮如此, 與諸宰姑退, 此蓋將順聖上之至意, 而不覺其慮事之過於迃也, 非謂屛黜而便可絶禍本也。 伏見玉堂箚中, 連加詆斥, 目以縱賊危君之罪, 自聞此言, 髮䝂骨竦。 罪苟至是, 則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何敢更抗顔於朝列乎? 公議凜凜, 臣伏罪之不暇, 而抑其中, 有不得不陳達者。 自古雖乘時危亂, 角力而取寶位者, 一判名分, 民志已定, 奸窺之徒, 自然帖息。 況我聖上, 毓德春宮, 光恢先烈, 仁聲入人, 爭望盛治? 縱有數三兇逆, 欲萌禍亂於其間, 而奸謀發覺, 則如白日中天, 魑魅魍魎, 消滅而無跡。 豈可過爲疑懼於不必慮之地? 一種說話, 每以網漏兇黨, 嘯聚更起, 爲大虞審如是也。 在朝諸臣, 俱受國恩, 俱有耳目, 慷慨發言, 奚讓於他人? 彼玉堂之論, 雖出於過慮, 而遠近所傳, 人心疑怪。 陸以狐疑過防, 有深戒者, 正今日之所當法也。 噫! 自己丑逆變以來, 兩邊分明/朋, 互相擠陷, 治逆護逆之說, 爲自中爭鬨之赤幟。 世道日降, 此習轉痼。 倘靡聖明在上, 洞燭明決, 則群情擧自疑懼, 夫豈有完人乎? 目今人心日益渙散, 朝著日益紛擾, 外寇有朝夕必發之形, 兵備無毫髮可恃之處。 比如泛漏船於滄海之中, 而檣摧碇絶, 恬不知收葺。 一遇驚浪, 將安所稅駕耶? 是固人人之所凜凜也。 朝廷之上, 未聞有深念及此者, 乃以彼此爭論爲得計。 良可憫也。 臣弱冠筮仕, 到今三十有四年, 霑被兩朝洪渥。 嘗見朝廷百弊, 皆由於搢紳朋比之習。 慨然每自謂曰: “范純仁謂: ‘責己猶恐不明, 責人惟恐不恕。’ 爲庶官者, 常以是自勉, 而又責諸朋交, 則黨護之病, 自可除。” 《洪範傳》又云: “人無有淫朋, 人無有比德, 惟皇建極。” 朋黨之去, 只在君上之立極, 而立極之要, 亦惟以居敬窮理之學, 闡明出治之本源, 隨事應物, 毫無偏倚, 而爲群下標準之極, 則枉直輕重, 自露於鑑空衡平之地, 疇敢眩以是非哉? 臣如遇相識, 則以忠宣之戒, 告諸人, 入侍徑席, 則以皇極之意, 望於上, 耿耿此心, 天日鑑臨。 臣心旣如此, 故少有親比宰列, 後進臺閣名官, 絶無非公事, 而到臣門者, 臣亦雖在同列而不爲尋見。 所戴者, 惟聖君; 所憂者, 惟職事耳。 孤蹤任性, 遇事敢爲, 癡戇不改, 國人所患。 玆者出意慮事, 盡成譏罵, 願忠效誠, 變爲罪案。 欲檢飭機務, 則掣肘不行, 無一收效, 欲徒竊爵位, 則積釁愈甚, 坐速罪網, 儒生旣抗疏而斥臣矣, 臺諫又發論於兩司之完席矣, 玉堂連箚, 又斥臣以極罪矣。 臣於此時, 不顧廉恥, 蹲坐不退, 必致國事日非, 身亦終陷大戮。 聖上今日, 曲收簪履之恩, 反增臣日後之禍患而已。 曩日榻前, 伏承聖諭, 至以“臨難引去”爲敎。 天高日遠, 恐未盡燭臣之本情也。 自壬辰之初, 臣之蹈履死地, 衆避直趨, 人孰不知之? 辭安就險, 攘夷急病, 此臣素所蓄積。 倘他日有難而縷命尙存, 則雖在丘壑, 豈忘以死報殿下之恩哉? 嗚呼! 艱危日甚, 狼狽又極, 臣處身無所。 而猶貪戀榮寵, 含默苟遣, 及其時事, 由臣而漸敗, 噬臍貽悔, 則自誤而負殿下也必矣。 寧不悲哉? 伏願聖明深量時勢, 又察臣情, 亟列罪辜, 先罷職名, 甄拔才望可以服一世者, 登庸鎭壓, 以濟國事。 不勝至幸。 臣之此言, 字字血誠, 如蒙採擇, 庶有益於公私。 惟聖明毋視以例辭。【時, 舊臣、名士, 僅容於朝者, 皆以逆黨, 見逐殆盡。 德馨獨以重望, 居首相, 鞫獄請罪, 無不黽勉隨參, 隨事捄正, 不無微益。 而大勢橫潰, 無可爲者, 欲立異則恐被大禍, 欲循俗則非其本心, 常縱酒飮泣而已。 及百官停啓, 三司詆斥相繼, 然後始上疏陳情, 而語多遷就回曲, 人多惜之。】 答曰: “國之危急, 有甚於曩日, 如予昏劣之人, 不知所以爲計。 中夜無寐, 常切憂悶。 今見箚辭, 知卿憂國之誠, 出於常情之外, 深用感惕。 執法全恩之議, 竝行不悖, 卿之意見是矣。 但至於以㼁比論於戊申之事, 則不可也。 其時有差官査質之擧, 亦由寡昧不德之致, 而實前古所無之變也, 慙痛何言? 目今人心薄惡, 《春秋》之義, 知之者誰乎? 予旣無德, 加於臣民, 徒獲罪戾於神人, 變故百出, 無樂爲君。 慄慄危懼, 不知稅駕之所, 則爲人臣慮後患者, 何以深責乎? 予見如此矣, 勿以辭害義。 卿宜安心勿辭, 急急出仕, 議勘獄事。”


○傳曰: “領相命招推鞫。”


○傳曰: “凡干祕密, 勿出朝報。” 【時, 討逆事狀, 或不可聞於中朝者, 皆祕之故, 世莫能傳。】


○政院啓曰: “領相命招, 病不來。” 傳曰: “更爲命招。”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宗室連啓, 請快從公論事。 答曰: “難從之意, 諭之盡矣。”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不允。


○合啓黃愼遠竄事。


○府啓欽敬閣停役事, 李廷龜罷職事。


○院啓欽敬閣停役事, 閫帥無端仍任公事, 勿爲擧行事。


○答合司曰: “已爲安置, 何以加律? 宜諒予意, 毋庸瀆擾。”


○兩司連啓, 請黃愼、沈光世遠竄。 答曰: “黃愼與賊, 雖親切則有之, 接物則有之, 其不與聞於逆謀, 則予明知之。 旣知其如此, 而何以漸加以情外之罪? 沈光世中道付處。”


○司憲府連啓, 請李廷龜罷職。 答曰: “李廷龜安有與聞之事? 而何如是煩論耶? 但宗伯務緊, 姑遞其職。 勿爲更煩。”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李沖、執義宋克訒、司諫金質幹、正言曺挺立、持平趙存道․金克成、獻納(南撥)[南橃]等啓曰: “臣等伏見領議政李德馨箚辭, 以爲: ‘雖預知逆謀, 年或未滿, 法不當刑。 法者, 王者所謹守也。 除去禍本, 豈無其便? 臣與諸宰, 不敢苟同他論, 惟以此也。’ 云。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目見國家安危之機, 不敢容默, 連章累月, 龥呼不已者, 只欲爲君父討逆, 爲宗社除禍, 擧萬古不易之常刑, 請萬古通行之王法, 而今反以謹守爲言, 有若臣等壞法者然, 何敢自以爲是, 而苟冒言地, 晏然爭辨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諄等退待。


○領議政李德馨再箚辭職。


○正言裵大維啓曰: “國運不幸, 變生肘腋。 㼁之幼稚, 雖無知識, 而諸賊擁立之計, 實由於㼁, 則自古人臣, 豈有爲賊所將擁立, 而得逭天誅, 必須待年者也? 三司之共請按法, 正以此也。 今者兩司, 以領議政(李德聲)〔李德馨〕箚辭, 竝引嫌而退。 臣自昨日, 因賤疾, 旣不能隨參大論, 今又不得與諸僚偕避, 所失大矣。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維退待。


○掌令姜翼文啓曰: “臣伏見兩司多官避嫌之辭, 仍取觀領議政李德馨箚辭。 以爲: ‘法者, 王者所謹守也。 臣與諸宰, 不敢苟同他論, 唯以此也。’ 其意果與三司、宗戚, 爲君父討逆, 爲宗社除禍之意, 大相謬戾。 有若以按律之請, 反爲壞法者然。 其不敢自以爲是, 苟冒重地, 晏然爭辨, 臣與諸僚無異。 且緣賤疾, 不能隨參大論, 已過二日, 不得與諸僚偕避, 臣之所失, 至此尤大。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翼文退待。


○弘文館箚, 請兩司竝出仕。


8月 9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九日甲午兩司請㼁按律。 答曰: “大臣熟量事勢, 已停大論, 則廟堂臺閣, 異論可乎? 宜速停論, 以安予心。”


○兩司論黃愼、沈光世事。 答曰: “黃愼、沈光世已爲定罪。 如此人等, 加律何益? 勿煩可矣。”


○宗室連啓㼁按律事, 不允。


8月 10日[편집]

○癸丑八月初十日乙未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又啓請治李德馨護逆之罪,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不從。


○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不允。


○弘文館上箚, 請領議政李德馨依律定罪, 以正脅君護逆之罪。 仍斥兩司不能重劾之失。


○庭鞫。 捧大卜金、金伊元情。 【致毅之鄕奴也。】 供云: “與致毅不同居, 今不知其亡。” 云。


8月 11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一日丙申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李沖、司諫金質幹、掌令姜翼進文、持平趙存道․金克成、正言裵大維․曺挺立避嫌曰: “臣等顯被玉堂詆斥, 決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諄等退待。


○掌令李挺元避嫌曰: “前爲持平時, 被人醜詆, 今又以賤疾, 稽謝恩命,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挺元退待。


○執義(宋克認)[宋克訒]避嫌曰: “昨日一會, 領議政李德馨議罪之時, 只爲削奪, 不必黜送之語, 在席同僚之所共聞。 今見玉堂箚辭, 臣之疲軟之罪, 視同僚尤大。 勢難苟冒言地, 以咈公論,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克認)[克訒]退待。


○獻納(南撥)[南橃]避嫌曰: “昨日一會, 領議政李德馨議罪之時, 只爲削奪, 不必黜送之語, 在席同僚之所共聞。 今見玉堂箚辭, 臣之疲軟之罪, 視同僚尤大。 勢難苟冒言地, 以咈公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撥)[橃]退待。


○兩司避嫌出仕。


○沈喜壽上箚辭職。 答曰: “卿之病, 固悶矣。 但唐官出來, 相臣無員, 只倚原任, 以咨國事。 姑黽勉行公爲幸。”


○兩司、弘文館、宗室請㼁按律, 不允。


○兩司合啓, 請領議政李德馨遠竄, 又啓請黃愼遠竄。 答曰: “不允。”


○又請沈光世遠竄, 從之。


○時, 遼東撫院差官、摠鎭差官, 一時出來。 吏曹以韓汝溭、尹弘國爲接伴官, 王不用, 改以趙有道、柳活差送, 蓋疑韓、尹非時人, 恐洩言於天朝也。


○以李爾瞻爲禮曹判書。 自錄勳以來, 爾瞻已陞崇品, 故不得爲三司長官, 又判書無窠可代。 只以勳封, 兼帶館閣, 雖不處權位, 常主朝論, 一時淸顯, 前後論劾, 皆自裁處。 搢紳車馬, 充溢門巷, 日夜噂沓, 士類之畏怵投附者亦衆。 至是, 始代李廷龜爲禮判, 未幾兼大提學。 專以鬻科餌後進, 嗜利無恥之輩, 坌集其門, 爾瞻曲爲禮接, 號爲士林。 每有大議論, 臺閣之不便於先發者, 皆自草疏章, 分授其徒上之, 名曰草野公論。 其間深機險穽, 皆用密啓, 最祕者, 以諺書曲爲之說, 使金尙宮宛轉開陳, 必得旨而後已。 其言皆以爲: “搢紳之士, 號爲西人、南人、小北者, 皆屬心逆㼁, 謀危國家, 禍將不測。 獨臣等號爲大北者, 專爲主上願忠, 惟主上所倚杖耳。” 王嘗密問曰: “廢論垂發而中止, 豈天命在㼁而然耶? 大妃有福而然耶?” 爾瞻附啓曰: “朴承宗以柳永慶徒黨, 幾得罪於戊申, 賴臣與爲婚家, 救解得全。 今復得寵任, 背恩修嫌, 專以破壞臣所爲爲務。 凡大論之不得行, 皆此人所沮。” 王密以其書, 示承宗, 承宗惶懼自辨, 猶不以大論爲非。 王亦以三昌, 一體姻戚, 寵待亞於爾瞻, 而只疎斥其黨。 自是, 爾瞻雖極力擔當廢論, 而每以柳、朴沮止爲解, 王終不悟, 猶冀其廢論之完, 其所建請薦用, 無不聽從信愛焉。 其布置要津, 大抵皆其黨與, 而朴自興、柳忠立等數人, 僅容於其間, 然權力替矣。 金尙宮名介屎, 年壯而貌不揚, 兇黠多巧計。 以春宮舊侍女, 因王妃得進御, 仍以祕方驟幸, 後宮無與爲伍, 遂與王妃却矣。 世子嬪朴氏之入也, 爾瞻與趙國弼, 密白王選之。 及嬪入而承宗、自興, 以親父、祖, 得寵於王與柳希奮, 挾勢傾爾瞻, 爾瞻大恨, 乃以厚禮, 交結尙宮之父, 通于尙宮。 尙宮仍出入爾瞻及諸權倖家, 頗有醜語。 其志氣、言論, 與爾瞻略相似, 常慷慨以討逆自任, 一也。 爲尙宮不求進號, 以便出入而外示退讓, 與爾瞻常主朝論, 而不居銓台, 外示廉靜者, 二也。 曲意事中殿, 而內實傾毁, 凡咀呪悖逆之事, 皆自爲而推於異己, 反以誅討爲功, 三也。 李沖爲吏曹參判。 沖與弟溟, 以李樑之孫, 不得調淸望, 而皆附爾瞻得進。 及其貴顯, 自通宮禁, 不復專事爾瞻矣。 柳潚爲大司諫, 金緻爲禮曹參議。


8月 12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二日丁酉政院啓曰: “遼東按察及鎭江游擊倭情咨文, 十分緊急, 卽爲回咨事, 啓下承文院, 今已十餘日, 頓無形影。 招問本院官員, 則提調相爲推調, 迄不磨勘云。 不小時急回咨, 致令稽滯, 生事可慮。 請當該官員推考, 今明日內, 速爲磨勘撰出。” 答曰: “允。”


○禁府啓沈光世定配光陽縣。


○玉堂連箚, 請㼁按律, 李德馨正罪, 竝不允。


○宗室連啓, 請按律, 不允。


○兩司合啓, 請按律, 不允。


8月 13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三日戊戌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李德馨遠竄, 竝不允。


○又啓黃愼遠竄, 不允。


○弘文館連箚, 不允。


○原任大臣奇自獻率百官啓請㼁按律。 以李德馨停啓獲罪故也。


○宗室連啓, 竝不允。


○以裵大維爲掌令, 朴弘道爲正言, 孫倜爲司書。 【裵大維靈山人, 附弘道得進。】


○庭鞫。 大卜金、金伊刑推, 長今壓膝, 不服。


8月 14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四日己亥大臣等連三啓, 兩司合啓, 弘文館連箚, 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兩司又啓, 請黃愼遠竄, 李德馨依律定罪, 竝不允。


8月 15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五日庚子李大司憲、大司諫、正言、兩掌令、兩持平啓曰: “三司主一時公論, 臺諫之於玉堂, 宜無異同。 而今此李德馨請罪之辭, 一重一輕, 輕重不倫。 此無非臣等疲軟所致。 勢難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啓曰: “李德馨請罷時, 臣雖不參議律之列, 而在一日則盡一日之責。 疲軟之失, 臣今難免,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連箚請㼁按律, 不允。


○兩司合啓請㼁按律, 李德馨依律定罪, 不允。


○又啓黃愼遠竄事, 命中道附/付處。


○大臣、百官連三啓, 請㼁按律, 不允。


8月 16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六日辛丑大臣、宗室、兩司、弘文館請㼁按律, 不允。 兩司又啓曰: “領議政李德馨身爲首揆, 庭請之時, 不爲直擧正律, 泛以拉出爲辭, 有若侮弄者然。 任意停止, 敢以安置, 自爲斷案。 及其人心齊激, 敢爲分疏之計, 張皇邪說, 熒惑天聽。 一則曰: ‘年或未滿, 法不得刑。’ 云, 罪犯十惡, 八議所不原, 不刑之說, 據何法也? 一則曰: ‘除去禍本, 豈無其便?’ 云, 祖宗定律, 昭如日星, 未知此外, 有何便耶。 戊申査質之辱, 非今日所可擬, 廣寧委官之說, 顯有譸張之態, 雖謂脅制, 亦所無辭。 ‘與諸宰不敢苟同他論。’ 云者, 未知指何宰也。 敢以自己所爲, 諉以諸宰, 十目難掩, 其可誣乎? 終始杜撰, 百般變幻, 恐爲聖明之洞燭, 歷陳沽直之狀, 以爲免罪之計。 如見肺肝, 人可欺乎? 固守全恩之說, 難逃護逆之罪, 而至稱爭鬨赤幟, 隱然若分朋擠陷者然。 吁! 亦巧矣。 當初慈殿喪制收議之時, 先倡讎母絶母之說, 有若朝廷實有是事者, 致令儒生, 通文八方, 駭惑聽聞, 尤極痛心。 其他種種說話, 無非脅制營護之罪, 請亟命有司, 依律定罪。” 答曰: “領相事, 予平日待此卿甚厚, 豈有護逆脅君之理乎? 勿爲已甚之論。”


○弘文館連箚, 請李德馨按律, 答曰: “不允。”


8月 17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七日壬寅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大臣、百官、宗室連啓, 玉堂連箚, 竝不允。 兩司又啓請李德馨按律, 黃愼遠竄, 弘文館請李德馨按律, 竝不允。


8月 18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八日癸卯備邊司啓曰: “今見慶尙監司權盼狀啓, 則其留心邊備之事, 頗極詳盡, 而以道內無曉解兵書, 諳鍊知彀之人, 爲極悶慮。 臣等竊念自初江浙防倭之法, 傳布一事, 專委於韓嶠, 嶠又能解《紀效新書》, 故都監及南北操鍊之事, 多是此人所爲。 此外京中, 亦無他知彀之人, 故前日亦因操鍊事, 義興縣監差送, 而爲慶尙道鍊兵差使員, 設立防倭之法, 頗有頭緖。 其時憲府, 以嶠爲擅改父名, 削去仕版, 而其父生時, 自改其名之事, 誤爲嶠罪, 事極瞹昧, 故乙巳年間, 蒙先王恩命, 已爲蕩滌。 今者又以擅改父名被囚, 而已經大赦。 若以敎誨官稱號下送, 如年前送于兩界之爲, 以責成效, 則似或有益。 而但方在獄中, 未及蒙放, 自下擅便爲難, 惶恐敢稟。 殺手敎師一人及旗麾製造人、圖畫人, 亦當依啓請下送, 而權盼於本司牒呈內, 敎師旗麾製造人及畫員, 有擧名之人。 令訓鍊都監及該曹, 以擧名人下送似當。 今者唐官之行, 不久必下去, 未及下去前, 容有製造圖畫之事, 似係緊急。 旗麾製造人及畫員, 一二日內, 給馬下送何如?” 傳曰: “允。 韓嶠事, 議大臣以啓。”


○是日, 奇自獻病不廷請, 延陵府院君李好閔, 率百官啓請㼁按律。 答曰: “大臣不來, 則停之而已, 何如是苟論乎? 須亟停論, 勿爲更煩。”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李德馨依律定罪, 答曰: “自下執法, 自上量處, 似合事禮。 三司之論是矣, 但已從領相之意, 絶島安置, 休煩可矣。 領相事所論按律者, 何謂欲誅之意耶? 論人之罪, 當參情法。 領相雖有所見之誤, 其可議以死律耶? 何無斟酌而敢爲是言? 予驚嘆之甚, 其更思之。”


○兩司又啓請, 黃愼遠竄, 答曰: “過則必悔, 《大易》(垂彖)〔垂象〕, 不偏不倚, 聖人所訓。 旣已付處, 勿煩論也。”


○弘文館請㼁按律, 不允。


○司憲府啓曰: “亂後備禦, 莫重於海防, 朝廷特設統制營, 兼統三路軍兵, 以備不虞, 其意誠非偶然。 而近來受任之人, 不體朝廷特設本意, 徒以侵害軍民, 貽弊列邑爲事, 識者之寒心久矣。 姑擧其尤甚者言之。 托稱措備軍糧, 分遣軍官于列邑, 齎持些少鹽藿等物。 勒定米穀若干石, 守令等無由准辦, 不得已分定民結, 刻期督徵。 旣徵之後, 留置本邑, 或至經年。 如有耗欠, 則又令本邑民結, 換色徵耗, 稅出無名。 橫斂無藝, 孑遺殘民, 怨呼徹天。 托稱措備軍器, 咸聚三路列邑能才工匠, 造成各樣器具, 以爲悅人求譽之地。 聞者莫不駭憤。 請統制使禹致績, 先罷後推, 以警其他。 貿穀勒定事及三路工匠聚役之弊, 令本道監司各別禁斷。” 答曰: “徐當發落。”


○傳曰: “前日㼁下去時, 楊花渡丞, 不爲待候, 中使再三催促, 終不現身云。 其怠慢不職之罪大矣。 令該曹囚禁治罪。”


○弘文館校理朴鼎吉、副校理李昌後等箚曰: “德馨陰兇之態, 路人所知, 貪黷之狀, 十目難掩。 特以積威所怯, 人不能開口。 一任縱恣, 略無忌憚, 忘君負國, 所由來漸矣, 而及至今日, 視君父不啻若行路, 反欲侮弄之、誣陷之、脅制之。 堂堂數百年宗社, 將覆於德馨之手, 可勝痛哉? 黨永慶而掩蔽聖功者德馨也, 護逆珒而主張全恩者德馨也。 永慶兇謀, 稱以權奸, 己丑鄭賊, 諉之茫昧, 爲他日伸救之地者, 亦德馨也。 今此逆㼁之變, 出於肘腋, 實前古所未有。 爲殿下之臣子者, 孰有一毫護逆之心乎? 德馨非但不討賊, 及於悌男賜死之時, 在閤門外, 顧左右曰: ‘悌男當在八議中。’ 左右皆愕然不答。 德馨護逆之狀, 至於此極, 又倡全恩之說, 力排執法之論。 庭請之辭, 只稱拉出, 或請或停, 有同戲劇。 此非侮弄君上者乎? 以讎母、絶母之贅語, 公然陳達, 熒惑衆聽, 以致館學通文八方, 有若朝廷實有是事者然。 此非誣陷君上者乎? 公議之激, 反欲箝制, 冒上章箚, 張皇邪說, 引戊申不敢譬之事, 措撫院不可道之言, 巧構兇謀, 營護恐動。 此非脅制君父者乎? 至如‘除去禍本, 豈無其便’等語, 字字陰兇, 有不可測, 此實侮弄之言也。 討逆之論, 擧朝同辭, 而德馨乃敢擅停之, 反曰: ‘臣與諸宰, 不敢苟同他論。’ 其爲計亦且巧矣。 德馨之心以爲: ‘身居台鼎, 殿下之所重, 手握權柄, 朝臣之所宗, 我雖爲惡, 人孰敢言? 設有一二言者, 朝臣之與我同類, 言者必救之。 殿下必不從, 我何患焉? 不幸而同類者不救, 殿下從之, 則王衍之窟、董卓之塢, 可享百年安樂。’ 及此時, 行胸臆, 竊威福; 斥異己, 排公議; 護逆首, 圖後日, 乃其素所畜也。 伏願聖明洞察奸狀, 快從公論, 亟命依律治罪。” 答與三司同。


8月 19日[편집]

○癸丑八月十九日甲辰行判中樞府事奇自獻啓曰: “臣近日强疾僅行, 日昨重患痢症, 而且乳下孫女喪逝。 召命再下而不得趨詣。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安心鞫逆, 速完獄事。”


○傳曰: “沈光世竄慶興, 嶺南邊地改定配。” 遂配固城。


○承旨李德泂因傳敎啓曰: “備忘記, ‘三公無一員, 在前如此時?’ 卜相久遠規例, 則臣等未能聞知矣。 往在先朝戊戌年, 左議政李元翼赴京, 右議政李德馨隨天將南下, 領議政柳成龍被論, 辨誣事急, 自上命原任大臣議卜。 則其時元任大臣李山海、尹斗壽、鄭琢等會賓廳, 以李墍、李憲國、李恒福卜啓。 臣權縉, 時爲注書目見, 而卜相事體極重, 取考戊戌年日記, 以啓何如?” 傳曰: “允。”


○權縉啓曰: “凡遠竄罪人, 必於西北極邊定配, 而平安道水下義州近處, 與中國地方接連, 不爲定配。 今此逆獄緣坐定配者, 一人族屬甚多, 一處多數入送未便, 故或於南方極邊定配之意, 臣等榻前啓辭, 至於議大臣定奪矣。 南邊沿海列邑中, 在前遠竄人定配之邑, 別單書啓。” 傳曰: “知道。 嶺南如寧海、梁山、迎日等地, 有定配前例, 照例察爲。”


○傳李德泂曰: “一院之官, 或以病呈告, 或以病陳疏, 疏與告, 名雖異, 而其實則疊呈。 後勿如是。”


○兩司連啓㼁按律事, 又啓李德馨定罪事。 答曰: “人皆有兄弟, 予獨何辜, 累遭此變? 疚懷腐心, 無一息之寧乎? 廢削置外, 無非爲公議也, 公議亦云行矣。 勿復煩論。 領相固無可罪之事, 而如是論執, 當身必不安。 遞差。”


○宗室連啓按律事。 答曰: “已送于海島中圍籬, 而禁出入法, 亦行矣, 休論可也。”


○王親鞫, 二龍壓膝, 不服。


○王曰: “朴致毅母妻, 嚴鞫得情何如?” 喜壽啓曰: “我國壤地偏小, 致毅何所逃遁? 想其死必矣。 不然則今日之窮捕, 不特上年金强哉之凶命時, 而迄猶未捕, 可勝痛哉?” 自獻曰: “致毅母妻, 姑爲仍囚, 以待獄事之畢, 未爲不可。 然兇逆之族, 有何顧惜?” 兩司推官皆曰: “奇相議是。”


○王曰: “其人等盡鞫乎? 誰可先鞫者? 更議以啓。” 自獻曰: “未鞫罪人致毅同生致淳。 鞫之何如?” 王曰: “議啓。” 左右皆以爲: “先鞫致淳爲可。” 承宗曰: “盡鞫便當與否, 自上睿斷何如?” 王曰: “朴致淳、秋玉先爲拿入。” 問于二龍曰: “所以鞫汝者, 欲知致毅之所往, 直告可往之處, 則可免於刑, 盡言無諱。” 問于無金曰: “非以汝爲必作咀呪也。 汝妹(禮環)[禮還]爲之, 則汝雖在外, 必聞知之。 若直告則當緩刑, 毋有隱諱, 悉陳之。” 無金供曰: “未有聞知。” 遂壓膝, 不服。


○大福壓膝, 不服。 王曰: “江原道列邑中, 致毅可往之處言之。” 大福供畢: “因莫同兒, 得聞致毅, 往于江原, 而渠則生長鄕中, 所見不過隣里之間。 江原地名, 何以知之? 莫同則往于溫陽軍福家耳。 若知致毅所往, 則何不直告於初而重受刑訊耶?” 左右皆曰: “下書於本道監司, 使之跟捕莫同爲當。” 權縉啓曰: “莫同容貌年歲, 竝及於下書中何如?” 王曰: “軍福及莫同容貌年歲, 竝問之。” 金金伊壓膝, 不服, 連伊壓膝不服, 孫非壓膝不服。 王曰: “春閑鞫問乎?” 自獻曰: “春閑乃朴必之子也。 朴必未捕之時, 春閑固可鞫也, 今朴必已得, 專鞫朴必爲可。 春閑不必鞫也。” 僉議皆同。 朴致淳刑推, 不服, 軍伊加刑, 不服, 無金壓膝, 不服, 朴致淳壓膝, 不服。


○弘文館連箚請㼁按律, 李德馨按律, 竝不允。


○弘文館又箚曰: “昨承聖批, 以不可議以死律爲敎, 臣等之惑滋甚焉。 傳曰: ‘人臣無將, 將而必誅, 將且誅。’ 況顯有護逆脅君之罪者乎? 德馨旣有其罪, 是自誅之也。 臣等法《春秋》者, 雖欲不請得乎? 唯在聖明熟量而快斷之耳。 臣等何敢捨正律, 而有若低昂媚德馨、負殿下者哉? 請正言而無誅可乎? 德馨貪縱無行之狀, 今不必更陳, 只以係關宗社者而言之。 黨於永慶, 掩蔽聖功, 三司庭請, 諱惡陰護。 逆珒, 比於順和, 指永慶爲權奸, 諉鄭賊以茫昧, 爲他日伸救之地。 及至今日, 益肆明臆, 閤門之外, 營護悌男, 庭請之日, 只請拉出。 更鼓全恩之說, 力排討逆之論, 或請或停, 有同戲劇。 以讎母絶母之語, 贅附於服制之議, 誣陷君上, 熒惑衆聽。 罪惡旣盈, 公議日激, 自知難容, 反思箝制, 冒上章箚。 張皇邪說, 譬於戊申, 兇謀叵測, 劫以撫院, 恐動百端。 至如‘除去禍本, 豈無其便’等語, 字字陰兇, 無非侮弄。 其曰: ‘法不當刑。’ 其曰: ‘事不足慮。’ 營護之心, 有不可測。 至以停論之擧, 反諉之於諸宰, 其爲計亦且巧矣。 罪狀如此, 而不以罪罪之, 則閑居董塢, 遙執庾權。 兇焰益熾, 奸計無懲, 邪議百出, 主威日孤。 堂堂國家, 將覆於德馨之手, 豈不痛哉? 臣等慷慨奮鬱, 言不知裁。 伏願殿下俯察危(裏)〔衷〕, 快從公論, 亟命依律治罪。 以爲人臣護逆脅君者之戒。” 不從。


○推鞫廳啓曰: “當初福伊, 以李彦信妻介伊祖母被囚者也。 介伊旣非㼁之始終乳母, 而李中倫妻香伊, 乃是始終乳母, 而涉於咀呪行兇者, 故香伊及中倫, 受刑而死。 介伊則設使生存, 亦無可問之事, 況介伊之族祖母, 而年過八十異居者乎? 分揀放送宜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8月 20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日乙巳司諫院啓曰: “自己丑以後, 逆賊同生, 必流竄遠方, 其意有在。 而今者逆賊沈友英嫡同生友端, 性本兇悖, 加以詐譎不測, 不可頃刻留置於輦轂之下。 況當此差官出來之際, 不無如此輩意外之患。 沈友端請亟命絶邊流竄。” 從之。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上箚曰: “臣久病柴敗, 不能出戶外一步地, 今已經年。 國有大獄, 一未參鞫, 席藁待罪。 近又伏聞朝論, 以査質之擧, 爲大臣不忠, 全恩之論, 爲縱賊危君, 査質之日, 臣忝首相, 全恩之說, 臣實首發。 不忠危君, 人臣極罪, 誠惶誠懼, 求死不得。 仍竊伏念聖明臨御, 臣民咸仰, 而國運不幸, 逆獄屢起。 其有逆狀明白者, 則固所不原, 自餘臣僚, 何曾有一毫他意, 而忘君護逆者哉? 若以意見之差殊, 論議之失當, 連逮濫及, 而遽陷不測之地, 則恐非國家之福也。 垂死老臣, 待罪之中, 言不敢盡其心, 且心疾劇甚, 神精慌亂, 語不成文。 伏願聖明俯察焉。” 答曰: “卿在久病之中, 猶有此箚, 可見愛君憂國之誠。 深用感嘆。 一時過激之論, 有何損益於卿? 宜勿惶懼。 陳戒之辭, 予當體念。”


○傳曰: “朴致毅亡命, 已至五朔, 尙未就捕, 當往何處? 前後下書, 購捕非一。 而方伯、守令必不用意捕捉, 大臣推官等, 更思措捕之策以啓。” 鞫廳回啓曰: “此賊溺水結項而死, 則只在於國中, 前後下諭購捕, 非止一再, 而至今未能捕得。 方伯、守令之不爲盡心盡力可知。 終不能捕得則已, 若於某處捉得, 則其所過之處, 方伯、守令, 難免不捕之責。 今至五朔而無意捕賊, 置之尋常, 誠可痛惋。 卽今所在之處, 雖未可測知, 而沈燮言: ‘其洪川家經過。’ 乃是逃躱之後。 大福亦言: ‘莫同說稱歸向江原。’ 以此見之, 則似在於江原道深山窮谷之間。 而外方愚氓逆賊容隱之罪, 或不無不得聞知之理, 其不趁卽捕告, 勢或然也。 上年(金剛哉)[金强哉]之累月不得捕捉, 亦一驗也。 各村各店新接之人及場市商買之人, 悉宜譏察。 亦不無欲變其形, 削髮爲僧之理, 諸寺刹及小小齋宮, 初來本不知僧人, 亦宜譏察。 以前日下諭內, 容貌年歲, 各別譏察, 毋或放過, 則庶無脫漏之弊, 而捕得者則亦有重賞事目。 方伯、守令, 毋或如前慢忽, 百分盡力, 期於刻日必得事, 江原監司處下諭宜當。 致毅亡命已久, 亦不無展轉橫走之理, 諸道監司處, 一依前項所陳, 竝爲下諭宜當。” 從之。


○又啓曰: “自己丑以後, 逆賊同生, 必流竄遠方, 其意有在。 而今者逆賊沈友英嫡同生友端性本兇悖, 加以詐譎不測, 不可頃刻留置於輦轂之下。 況當此差官出來之際, 不無如此輩意外之患。 友端請亟命絶島流竄。” 答曰: “依啓。”


○疊(成均館生員臣李得養等疏曰:伏覩今月十四日備忘記有曰: “儒生鄭復亨、李安眞、權淰等紛紜陳疏, 已爲不可, 至於通文諸道, 號召知會, 將欲何爲? 漸不可長。” 聖敎旣峻, 嚴譴又加。 鄭復亨等, 罪合萬殞, 而臣等之意, 亦達於兩疏中, 則臣等之罪, 豈㞐於三人下乎? 會議抗章, 是臣等所共爲也; 通文諸道, 亦臣等所同參也。 厥罪惟均, 固無重輕, 席藁逾旬, 威命不下。 不得不暴白群情於君父之前, 備達曲折於天日之下矣。 伏念臣等雖極無狀, 所居者賢關也, 所願則明倫也。 頃見偉卿等疏, 繼聞造、訒避辭, 先倡後和, 斁敗綱常, 秉彛所同, 莫不憤惋。 況被二百年培養之澤者, 將靡然沒一言耶? 韋布之徒, 咸聚泮宮, 皆以爲: “綱常之賊, 人得而誅之”, 衆怒齊憤, 疏議乃定。 齋任等, 因議於諸生曰: “誰可疏頭者?” 僉曰: “某也可, 某也可。” 遂擇衆論, 以爲疏頭。 數百儒生, 雲集陪疏, 此館學公共之擧也, 實非齋任疏頭一二人, 主張其議, 而頣指多士, 抑而從之者也。 然則事之是非, 責均多士, 而二三儒生, 旣被其罪, 臣等之獨免, 不亦異乎? 至於通文一節, 此特館中流來舊規, 而不過尋常底一事爾。 何者? 大學多士之根柢, 公論之所在也, 凡有陳疏之事, 必以其意, 通諸鄕校者, 匪今斯今, 不能殫記。 而姑以近年事言之。 則甲辰年文純公臣李滉被毁時爲之, 乙巳年文元公臣李[彦]廸辨明時爲之, 戊申年請罪高敬履時爲之, 庚戌年請祀五賢臣時爲之, 是年辨誣二賢臣時, 亦爲通文於八道, 此非號召知會, 求助多士者也。 蓋以士有同道之義, 凡有所事, 不可不相告於遠邇也。 前後通文, 在人耳目, 非可誣也。 而臺官暪啓曰: “儒生通文, 前古所無之事”, 又曰: “示衆於君父, 以爲脅迫之地”, 又曰: “做出不近逼上之語, 至於通文諸道。” 通文諸道, 明有舊例, 則是果示衆脅迫之計, 而創始於今日者乎? 臣等頃日疏辭及通文, 只擧偉卿、造、訒等無君悖倫之言, 蓋欲明其罪惡於一國。 扶植綱常於萬古而已, 斷無他語於其間。 則其所謂不近逼上之說, 抑何所據而發耶? 殊不知欲成陷多士之穽, 而自速欺君父之罪也。 耳目之臣, 尙且如此, 彼昌言、貴達愧怪之輩, 滿紙張皇熒惑天聽之狀, 固無足道矣。 噫! 首倡兇議之偉卿, 特命解停; 力扶倫紀之復亨, 至被禁錮, 人君好惡之公, 恐不當如是。 而國家危亡之禍, 未必不胎於此矣。 堂堂正論, 欲扶綱常, 斷斷血誠, 欲明聖德, 而殿下反以: “將欲何爲? 漸不可長” 爲敎。 若依斯言, 死無塞責, 驚惶悶蹙, 措躬無地。 罪積于身, 不欲容喙, 而第念有罪無罪, 衆所共犯, 死生禍福, 義無異同。 旣與之同事, 則宜與之同罪也。 此臣等之所以自不得其平, 而更鳴於雷霆之下者也。 伏願聖明特察呼號之群情, 亟賜禁黜之罪典。答曰: “爾等不自反顧, 又來爭辨, 爾等其誤矣。 古人曰: ‘多言數窮, 不如守中’, 其爾等之謂乎! 夫造、訒等, 雖因臣死之義, 妄發云云之說, 而朝廷旣不採用, 則其啓辭只一張休紙而已。 爾等敢以不測之言, 號召八方多士, 將欲爭投疏章, 脅迫君上, 此果儒生所可爲之事乎? 復亨等縱恣之罪, 自有當施之律, 而諉以儒生, 略施其罰, 則爾等又以游辭浮說, 瀆擾至此, 尤可駭也。 退而思之, 勿辭更煩。”)


○有都摠府啓辭云云。


8月 21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一日丙午百官兩司連啓按律事, 不允。 弘文館連箚, 不允。


○又連啓李德馨事, 不允。


○兩司啓曰: “黃愼之平生相切, 莫如悌男, 悌男之所與親密, 亦莫如黃愼, 則愼之爲悌男黨, 與國人所共知。 況宗仁之一生衣食, 皆仰賴於黃愼, 而愼之視宗仁, 不啻若家人骨肉。 宗仁之所賊銀贓, 皆置於愼家, 及其被捉亦於愼家, 愼之爲宗仁之窩主。 治以逆律, 在所難免。 臣等之論以遠竄, 亦云末減。 請亟命遠竄以嚴討逆之義。” 答曰: “予在東宮, 黃愼勸講《春秋》, 從予于兵亂中, 非一二載。 多有犯顔輔導之事, 其敢言之誠, 可尙。 愼也, 豈有到今日背吾君, 而爲八歲稚兒, 同參兇逆之謀乎? 況有功之人付處, 亦是爲公議也。 宜速停論, 勿爲强執。”


○司諫院啓曰: “玉堂是經筵重地, 主一時議論, 不可不博選群英, 以備顧問之資。 而近來本館被抄之人極少, 至於擬望之際, 雖移東補西, 猶未免窘乏。 以致上下番累日闕直, 殊極未穩。 且當此大論上箚之時, 不能備數三員, 事甚苟且。 請命本館, 速爲新錄。” 答曰: “依啓。”


○奇自獻啓曰: “致毅奴僕, 若知致毅所在, 則必不待嚴刑而直招。 今已極刑而不告, 則其不知所在也明矣。 致毅奴僕, 不須嚴鞫。 但致淳, 致毅之弟也; 秋玉, 致毅之妻也。 兇逆之族, 有何所惜? 此則究問似當。”


○連伊加刑, 不服。


○朴致淳加刑。


○二龍壓膝, 不服。


○朴必壓膝, 不服。


○王曰: “軍伊已斃於杖下, 何以處之?” 大臣曰: “不可以軍伊之死而停之。 春蘭之子, 所當鞫問。”


○朴承宗啓曰: “兇書中果有雲老而諱之, 則誠可痛惡。 若渠之自爲, 則自有邦刑, 所當鞫問。 然姑先竄謫, 以待捕得貞洽, 而更鞫之未晩也。” 兩司曰: “李春蘭僞端甚多, 而春蘭則年已七十, 其子德甫, 先鞫似可矣。” 趙存世曰: “春蘭僞端甚多, 其筆跡又相似。 先鞫德甫似可矣。” 王曰: “其筆跡, 果似無疑乎?” 存世曰: “無疑矣。” 朴承宗啓曰: “春蘭之罪, 已爲論定, 則被誣之罪人, 何以處之?” 王曰: “姑爲保放。”


○李鳳吉遠方定配。


8月 23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三日戊申庭鞫。 無金壓膝, 破回加刑, 不服, 傳曰: “朴必、二龍、大福, 當仍鞫否, 鞫廳議。” 啓曰: “朴必則老殘之人, 而旣已刑問一次、壓膝二次, 烙刑二次二龍則刑問三次、壓膝三次、烙刑一次, 大福則刑問二次、壓膝三次。 今皆濱死, 特未命絶。 雖更加刑, 朴致毅去處, 似無得知之路。 若免加刑, 雖出獄卽斃, 德至渥也。” 又傳曰: “巫女可鞫、可放、可竄者議啓。” 啓曰: “咀呪之事, 高成援引黃金、李非, 故乃有巫女拿囚之事。 而已知其言之爲虛, 故黃金亦蒙放矣。 今以諸巫爲咀呪者而論之, 以可放、可竄、可鞫, 似爲無據。 其中香玉、(於英)[於英介]、大廣等, 尤曖昧, 似當先放矣。” 答曰: “知道。”


○兩司合啓請㼁按律, 黃愼遠竄, 李德馨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李德馨事, 如是論之, 只罷其職, 勿爲更煩。”


○百官連啓, 請㼁按律, 兩司合啓, 弘文館連箚, 宗室連啓, 竝不允。


○宋克訒爲司諫, (南撥)[南橃]爲獻納, 金夢虎爲正言, 朴弘道爲司書。


8月 24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四日己酉大臣等啓曰: “臣等當此主辱之時, 旣不能死, 又不能討, 咸造在庭, 徒費日月。 而且不能承順惻怛之上意, 停止方張之大論, 臣等之罪, 至此而尤大。 然而臣等之不忍退去, 有大於殿下之不忍按律, 其情亦可慼矣。 帝王同氣之變, 古亦有之。 周初三代之盛, 人心世道, 非今日所可比侔, 而以周公之元聖, 多方開赦, 曲全其恩, 宜無所不至。 而猶未免致辟之擧, 此豈元聖之得已? 不如是, 無以消後患而息流言也。 今日之㼁, 抑有甚焉。 所處疑逼, 人所易惑, 兇徒憑藉, 足以得衆。 孩稚之時, 尙能釀前日之禍, 若待稍長, 則他日之禍, 有不可言。 貶削官爵, 人謂之非㼁乎? 安置海島, 人謂之非㼁乎? 墻垣雖高, 扃鐍雖固, 㼁之爲㼁, 常自若也。 天無二日, 故日邊有災, 則萬目駭異, 國無二君, 故君側有變, 則群情危懼, 此臣等之所以愈久愈激, 而不知止者也。 伏願亟揮乾斷, 以安宗社。” 答曰: “已諭, 毋煩。”


○仁城君珙等啓曰: “臣等之伏閤, 已閱三月, 而天聽愈邈, 尙靳一兪, 臣等惶懼悶迫, 罔知所達。 㼁雖幼稚無識, 旣負天地難容之罪, 則人臣之義, 不可共戴一天。 而殿下只命削廢, 而安置近島, 使公論不行, 大義未伸。 此所以臣等之日三籲號而不能自已者也。 伏乞聖明快從公論, 以正王法。” 答曰: “已諭, 毋煩。”


○弘文館副應敎臣韓纘男、校理臣朴鼎吉等: “伏以殿下之不忍處逆㼁者, 爲同氣乎? 爲幼稚乎? 爲同氣也, 管、蔡, 周公之弟也, 而周公誅之, 夫豈不義而周公爲之乎? 爲幼稚也, 皇子旉, 纔四歲, 爲苗、劉所戴, 而張浚除之, 子朱子, 以張浚爲得也。 此後世之所當法乎? 況變出於同氣之間者, 變之大者也; 幼稚而首於逆者, 逆之尤者也。 今殿下遭無前之變, 而不思處變之道, 縱莫大之逆, 而不擧討逆之典, 其與古聖賢誅亂賊、除穢物者, 異矣。 臣等唯知有大義而已, 有宗社而已, 不忍效護逆者之倡邪說而負吾君也。 伏願殿下勉副至願, 快從公論, 亟命依律處㼁。” 答曰: “已諭, 毋煩。” 鐵塔之說, 旣無理矣, 而又以爲朱子是之, 則是韓、朴之演說也。 纘男每倡言曰: “魏公殺子旉, 其義理豈不森嚴乎? 今當以此爲法。”


○又箚請李德馨按律。 答曰: “李德馨言雖有失, 乃勳舊大臣也。 已爲罷職, 不可謂公論不行。 休煩勿擾。”


○傳曰: “討逆未畢, 而喉舌之官、臺閣之臣, 呈辭與疏, 紛沓日甚。 至於假注書, 受點數三日, 便卽稱病以走, 近來弊習, 極爲寒心。 政院知悉。”


○推鞫廳啓曰: “禮伊雖承服, 當初以別樣處置諭之, 請減死定配。” 傳曰: “義英遠方定配。”


○推鞫廳啓曰: “金應璧招內, ‘金悌男一邊西人羅州牧使朴東說兄弟、全羅左水使樂安居出身安瑢、全羅兵使等同謀爲之事, 四寸趙太詳知。’ 云, 而其招元是隱蓄實狀, 虛誣亂引之說。 則指趙太知狀者, 亦不足取實。 且以趙太所供見之, 雖與應璧爲異姓六寸, 而身屬扈衛軍士, 別無可疑之端, 據此刑訊似難。 群議同然, 敢啓。” 傳曰: “趙太, 不可全釋。 遠方定配。”


○推鞫廳又啓曰: “應璧與金業守結嫌有素, 其言旣不足爲憑, 則以大龍爲同參云者, 亦何足以爲憑也? 況大龍旣已受刑一次、壓膝二次, 與金業守等一體分揀, 似爲宜當, 敢啓。” 傳曰: “竝放送。 張順命情迹可疑, 不可全釋。 定配遠方。” 又啓曰: “李時益則鄭浹招內, 以爲: ‘李時益與沈光世相切, 故李時益自光世家來, 暫言謀立大君之事。 時益卽其時備邊司郞。’ 云。 彦信則高成招內, ‘丙午生阿只稱名人, 首謀爲闕中咀呪之事。 咀呪得利與否, 問卜於高成, 而與巫人兩人, 共爲咀呪。’ 而其妻介伊, 乃㼁之乳母, 高成處問卜咀呪等曲折, 必有所聞。 故拿囚, 而浹賊更招, 以爲: ‘沈光世、李時益等逆謀, 豈知乎? 怯於嚴威, 如是仰達。’ 又以爲: ‘時益則與臣相切, 故以出於口者達之。’ 云。 浹賊之初招, 似爲不實。 彦信則其妻介伊雖亦㼁之乳母, 而禮伊更招, 以爲: ‘各樣禽獸, 順昌自外覓入, 則㼁房中受之而烙割。 則渠上典及德福、香伊、環伊四人, 共執而送之。’ 云, 咀呪行兇之說, 乳母則似非彦信之妻, 而爲李中倫之妻香伊也。 且彦信妻介伊, 已爲在獄而産死。 李時益、李彦信似無可問之事。 惟在上裁。” 傳曰: “李時益邊遠定配。 李彦信前後變辭, 其情可惡, 明日更爲議啓。”


○秋玉、秋男、破回各壓膝, 不服。


8月 25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五日庚戌幼學李國獻, 上討逆, 請追刑金悌男等, 竝他譏察事疏。 答曰: “省疏, 用嘉乃誠, 當議處焉。” 仍傳曰: “此上疏, 下推鞫廳議啓。 金悌男不可施刑, 此一款, 勿論。”


○回啓曰: “皆以爲: ‘追刑本非法典。 今番逆賊, 渠雖不服而死, 他賊有明言其事狀者, 則據定追刑, 亦出於一時或然之擧。 閔希騫則死後, 其妻及奴, 不爲承服而死, 似不必追刑。 鴨江譏察事及赴京軍官不許濫帶逆族事, 時方擧行, 更爲申飭不妨。’ 云。”


○兩司合啓請㼁按律, 弘文館連箚, 大臣、宗室連啓, 竝不允。


○兩司、弘文館又請李德馨按律, 不允。


○傳曰: “凡罪人物故者, 盡出置城門外, 勿使唐官見之。”


○庭鞫。 秋玉、無金加刑, 秋男、破回壓膝, 不服。


○傳曰: “巫女於英介、春月, 不無可疑之端, 定配遠方。”


○傳曰: “他巫女中可配人, 更議以啓。” 推鞫廳回啓曰: “當初巫女之獄, 實由於女盲高成之招, 黃今、李非之指名, 而傳相告引, 以致許多巫女, 一時逮捕。 所謂黃金、李非者, 終不能尋得, 而等閑被引之類, 或有杖斃, 或有至今囚繫者。 此類多出於捕盜廳聞見拿告及活人署據案刷出, 有同風聞逮捕之事。 故前承議啓之命, 敢以竄鞫無據爲啓矣。 今者春月、於英介以不無可疑之端定配, 而更思其次, 則守連介雖以年歲甚老, 得免嚴訊, 而自前出入闕內, 至稱大巫者。 而裕陵咀呪之事, 其時法司, 亦疑此人所爲, 而久囚乃放者也。 眞伊亦以出入闕內被捉, 而又謂之公主乳母之同生云, 則似不無干涉此獄之迹。 雖或定配, 亦未爲不可, 然實未知眞伊所犯之罪。 臣等反覆參商, 不過如此。 惶恐敢啓。” 答曰: “巫女等別無現出可疑之迹, 竝放送。 命介旣出應璧之招, 定配。” 又傳曰: “巫女千玉, 問于活人署處置。” 回啓曰: “卽今招問本署官員, 則答稱: ‘千玉本非久遠居住之巫女, 五月初, 自城中移寓東活人署。 故本署官員及下人, 皆不知千玉之爲某房。 適仍瑞仁房稱號巫女金伊, 被捉於捕盜廳時, 有人稱說千玉, 亦號瑞仁房云, 故捕盜軍官, 汎然聞知, 一倂捉來。 其曲折不過如此。’ 云。 所謂瑞仁房者, 旣非黃金、李非之所干涉, 而千玉枉被瑞仁之稱, 實未知何故而然也。 今以事涉可疑, 死於杖下, 今此千玉則恐無可據之罪名。 群議同然。” 答曰: “放送。”


8月 26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六日辛亥繕修廳啓曰: “今者昌德宮軍營, 將爲營建, 而相其地勢形便, 則南軍營最近闕下, 又臨溪水, 馬匹飼洗, 極爲便易, 而軍士入接, 似不穩當。 驛馬軍營則移設於南軍營, 南軍營則改創於內苑頭舊基, 其代以驛馬軍營舊空代給之, 頗似便當。 兵曹判書臣朴承宗意見亦同。 會同兵曹、工曹、漢城府堂上, 竝與他官, 相度爲之何如?” 傳曰: “一依舊例造成。 今不必變易也。”


○兵曹啓曰: “祖宗朝軍無闕額, 所在充足, 故設爲補充隊, 以待軍額虧缺。 補充之用, 循名而求, 其實可知。 目今元軍, 尙多缺額, 奚暇論補充隊爲哉? 公私賤新良之人, 稱以補充隊, 下衛於本曹及訓鍊院, 積仕三十朔, 待都目去官, 卽定軍役, 乃是不易之法也。 今則從良之路, 倍廣於平時, 而補充隊入屬者, 不問朔數, 不待都目, 今日入屬, 明日去官。 去官之後, 則百計謀避, 或假名生徒, 或投屬差備, 定軍者十無一二。 其中最黠者, 去官文字, 潛置其家, 自稱未去官, 閑遊半生, 不做民、不做兵, 好生可惡。 且有一弊, 不得不畢達。 本曹曾經者, 謂之先生, 帶率每員三名, 置簿使喚。 今則濫觴日甚, 一員占得十餘名。 文移推捉, 不勝紛紜, 種種弊端, 不一而足。 此由頃年補充隊等, 徵布十疋, 法立弊生, 末流難防, 一至於此。 今若權罷補充隊去官, 一應新良之類, 京則當部、漢城府, 外方則守令、監․兵使, 着實奉法, 一一査覈, 相當役充定, 則軍額漸可塡補, 揆諸軍政, 允爲便益。 第念我國之事, 論議多岐, 改煥無常, 終收後日之效者蓋寡。 今此陳啓之意, 捧承傳著之令甲, 耐久施行何如?” 傳曰: “允。”


○觀象監啓曰: “報漏之事, 不可一日廢者。 而時御所狹窄, 闕內各司, 猶不得一一排設, 故所謂報漏閣, 姑就闕門外閭家, 略設形樣, 僅以行之。 今則排設間架, 年久傾頹, 東西支撐漏水流注之處, 鈴路通行之機, 欹傾相掣。 運用制度, 無以成形, 所當及時修繕。 材料則戶曹已給, 而所役軍人, 兵曹不給。 氷凍日迫, 至爲可慮。 起傾仍修之役, 初非大段, 而失今不爲修理, 則報漏知時之擧, 將至永廢。 令該曹審察事之緩急, 量定役軍, 使之趁卽修繕何如?” 傳曰: “允。”


○弘文館副提學李惺、副應敎臣韓纘男、副校理臣李昌後等: “伏以逆㼁之置江都也, 食土毛、含血氣者, 皆憤其至今不死。 而王章紊矣, 大義壞矣, 邪說勝矣, 亂賊起矣, 何以防後患, 何以安宗社乎? 臣等血箚而不知止, 聖批日拒而不能回。 此雖由臣等誠意之淺薄, 而聖意以私而勝公, 以恩而掩義。 故王法不能行, 大義不能明, 邪說日益熾, 亂賊無所懲。 他日之患、宗社之憂, 有不可勝言矣。 伏願殿下勿以大舜之情, 廢其周公之法, 亟命有司, 按律處㼁。” 答曰: “所論過重, 亟寢可矣。”


○大臣、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兩司合啓, 竝不允。 兩司又啓黃愼遠竄, 李德馨依律, 竝不允。


8月 27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七日壬子大臣、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弘文館連箚, 兩司合啓, 竝不允。 兩司又啓, 請黃愼遠竄, 李德馨按律, 竝不允。


○庭鞫。 秋玉加刑, 不服。 傳曰: “春介不無不及知情之理, 放送。 秋男除加刑定配。”


8月 28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八日癸丑接待所啓曰: “今此兩差官接待諸事, 一依黃指揮例而爲之, 第見義州府尹狀啓: ‘有撫院李差官掄揀遣來, 而唐遊擊, 亦言本國宜加敬待之意。’ 又見平安監司狀啓: ‘接待之事, 倍難於黃指揮時, 勿拘規例, 各別善待’云。 李差官牌文已到, 而傅差官則無牌文。 且撫院衙門與總鎭, 體貌不同, 雖曰同是差官。 接待之事, 似有輕重之差。 待李差官與傅差官比同, 則李或有不平之色, 待李優於傅, 則傅或不無生怒之弊, 此亦不可不慮。 令該曹講定何如?” 傳曰: “允。”


○大臣、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兩司合啓, 弘文館連箚, 竝不允。 兩司又啓請黃愼遠竄, 李德馨按律, 竝不允。


○院啓: “同副承旨成時憲, 當奸兇當路之日, 一心諂附, 驟躋顯列。 及先王大漸之時, 言官方論用藥失當之罪, 敢與兇黨聯名引避, 排斥正論。 至奸兇伏辜之後, 獨免罪罰, 亦云失刑。 而今乃反居喉舌之地, 物情莫不憤惋。 請命削奪官職。” 答曰: “遞差。”


○庭鞫。 傳曰: “禮還雖不承服, 其行兇之跡, 昭著無疑。 厥母及弟, 不無知情之理, 不可全釋, 使之偃息於都下。 竝定配遠地。”


8月 29日[편집]

○癸丑八月二十九日甲寅大臣、百官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討逆, 雖非可諱之事, 乃有國之不幸, 非足以聞於人者也。 況變生於宮闈之內乎? 唐官入境, 設令按法, 此豈可行之日乎? 予決無允從之理, 而卿等徒守膠柱之論, 日事騷擾, 恐非周旋謀國之忠。 徐待後日, 亦可議處。 此予情諭之辭, 姑寢勿煩, 幸甚。”


○傳曰: “今來唐官, 若帶前日黃指揮所率之人, 則不無要見李德馨之事。 其所答, 無乃令大臣預講指授可乎?” 政院回啓曰: “若提起訪問, 則答稱: ‘其老父, 在京畿楊根地, 有病患故, 受由歸覲’, 似爲無妨。”


○傳曰: “差官明日當入京, 留京間, 㼁事、李德馨事, 竝停止勿論之意, 言于三司及外廷。”


○又傳曰: “兩差官若不肯一時接見, 則恐或難處。 令接待所, 預議大臣講定以待。”


○又傳曰: “今後罪人推鞫等事, 竝勿出朝報。”


○又傳曰: “國綱掃地, 如唐官接待之際, 非但喧鬧之甚, 言笑咳唾, 自若無忌, 至於御座戶外, 該司下人窺見者亦多, 事非前聞, 極爲寒心。 殿內近處及與唐官陞降時, 各司進排人, 一切嚴禁, 使不得闌入, 侍衛將士近侍之員, 司饔院提調等, 少加敬謹, 勿爲喧擾事, 政院察爲。”


○又傳曰: “差官入京後, 如欲接見, 則中朝忌辰外, 我國忌日及有頉日, 預察周旋, 開諭善處。”


○接待所啓曰: “卽見傅差官接伴官狀啓, 傅差官言內, ‘李差官年少不識事體, 妄自尊大。 俺不欲與李差官同爲下處。’ 云。 臣等亦慮兩差官, 不欲同入一館, 已將此意啓稟。 而該曹以‘南別宮則非但詔使所館, 秩卑差官, 不當入接。 而兩都監時方排設, 若撤出則功役浩大, 未易修理。 司贍則上直房外, 無廚房及員役所寓之處。 待其入來, 令譯官措辭, 使之同入爲當。’ 已爲回啓。 故太平館東西上房、挾房、廚房及諸房, 盡爲修理排設矣。 今者接伴官狀啓如此, 不得已一邊令監役官, 急急修理司贍。 而廚房及員役, 則草家行廊六七間, 頹落幾盡, 隨便修補, 便之入接, 而必不成模樣, 且傅差官之行, 以日字計之, 則明日當入來, 勢未及修理。 必致生事, 委屬可慮。 太平館東西梗其間, 有長廊, 而中有一門塞之, 則彼此隔絶, 作一別衙門, 兩差官各館一處, 似爲便當。 接佯官處, 以此意各別措辭, 使之分入。 而傅差官如不聽從, 必欲各入他處, 則差官今日應宿坡州, 仍留本州一二日, 使司贍修理之役, 略及措置, 善爲周旋之意, 急急下諭, 達夜馳及何如? 司贍修理軍, 亦令兵曹入量, 優數定送, 俾得速完時急之役。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禮曹啓曰: “李差官多有自重之色, 撫院、總鎭兩衙門, 雖體貌不同, 而接遇之際, 若有輕重之差, 則必有嗔怒之弊。 自曹擅便爲難,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奇自獻以爲: ‘兩差官之行, 若先後不相値, 則接待之際, 雖有輕重之差, 固無生嗔之事, 今旣鱗次出來, 將同留於京城。 而一路已有不相得之言, 至欲下處不相近, 自我若輕重而待之, 則必有生怒之弊。 姑爲一體接, 待似爲無妨。’ 沈喜壽以爲: ‘院、鎭兩衙門, 雖或不同, 而差官則想是一樣無官職之人也, 路上已有不相能之說。 在我接待, 有輕重之差, 則李雖有不平之色, 而其怒小, 而傅之怒必深, 或不無激變生梗之患。 似當一樣施行。” ○傳曰: “依議。”


○傳曰: “唐官下處, 只差備譯官外雜人, 一切嚴禁, 使不得出入。 又令譯官善爲開諭唐人, 俾勿娼物率畜往還。”


○以(李廷龜兼知春秋館事世子右賓客同知經筵事,) 慶暹爲刑曹參議, 尹銑爲兵曹參知, 李稶爲同副承旨, 崔東式爲執義, 鄭蘊爲成均館司藝, 趙有道爲副校理, 柳忠立爲修撰, 鄭廣敬爲副修撰, 以鄭百昌爲待敎。


○推鞫廳啓曰: “今見公洪監司李廷臣書狀, ‘朴致安奴貴仁招內, 「朴致毅, 日不記, 去七月晦間, 率其兒奴莫同, 自京來到渠家。 騎赤多雄馬, 着斜笠、白木綿天(益)〔蓋〕, 行色困頓。 說稱全羅道泰仁邑內居, 奴子汗水、汗國處收貢事下去。 渠慮其以一門奴子, 累年逃避, 故恐被杖患, 姑避隣家, 則渠家留一日, 卽向全羅道泰仁而已。 厥後去處, 則不得知。」 其同生弟兒奴金伊, 亦與貴仁招辭一樣。 致毅、莫同去處, 貴仁如是分明納款, 而迄未就捕, 極爲痛憤。 貴仁兄弟, 公州堅囚, 奴汗水、汗國所在泰仁縣, 竝與致毅、莫同, 急急措捕事, 全羅道觀察使李慶全處移文。’ 云。 貴仁及金伊旣與朴賊相見, 至於留宿其家而去。 雖聲言卽向泰仁, 而不無仍留其近處之理。 逆變之出已久, 朝廷之購捕朴賊, 貴仁、金伊, 宜無不知, 而七月晦間, 相見接宿而送, 無意捕告, 到今八月將晦, 因官家捉問, 始言宿其家留一日而去, 貴仁等若不直指朴賊今在之處, 則難免容隱逆賊知情不告之罪。 貴仁、金伊、汗水、汗國拿來鞫問爲當。 而拿來之後, 則自其處更無指示苗脈之路, 姑勿上送, 令該道堅囚, 更加十分盤問, 期於必得朴賊事, 兩道觀察使處, 下諭爲當。 逆賊過其境, 而任其行走, 不爲物色捕捉, 方伯、守令, 難免慢忽縱賊之罪。 公洪道觀察使及溫陽郡守, 竝推考。” 從之。


○傳曰: “朴致毅不無或投入倭營, 或逃入濟州等地, 兩南監․兵使、水使、統制使、濟州牧使處及東萊、釜山等地, 沿海各邑津渡、鎭堡, 極盡搜探, 嚴加譏察, 期於必捕械送事, 各別下書, 着實施行。”


○又傳曰: “貴仁等所供如此, 以此觀之, 在逃逆賊措捕之事, 無一處着實。 國綱如彼, 何事可爲乎? 致毅七月晦間, 自京下去于泰仁, 則其所經一路, 難免不捕之罪。 外方各官, 不爲嚴設盜直, 使逆魁翺翔道路, 極爲痛憤。 京畿監司、防禦使、公洪․全羅監司, 所當拿鞫定罪, 今姑各別推考重治, 使之盡心, 設機捕捉。”


○又傳曰: “朴致毅道內可疑處, 嚴設盜直, 十分譏察, 期於必捕事, 下書于公洪監司及京畿監司、防禦使等處。”


○義禁府啓曰: “前日下敎, ‘罪人禮還, 雖不承服, 其行兇之跡, 昭著無疑。 厥母及弟, 亦不無知情之理, 不可全釋, 使之偃息都下, 竝定配遠地。’ 其母加屎、其弟禮陽皆定配, 而其同生娚起生, 年未滿, 此則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起生竝爲定配。”


8月 30日[편집]

○癸丑八月三十日乙卯兩司合啓曰: “謀逆, 人臣之極惡, 而天下之惡, 一也。 惡於此, 亦惡於彼, 固無可諱之義。 況有逆不討, 將至於國不國而臣不臣矣, 尤無以使聞於他人。 請亟還收停論之命, 以嚴討逆之典。” 答曰: “唐官留京之日, 何必强論騷擾闕庭乎? 事有權經, 姑停可矣。”


○奇自獻等率百官啓曰: “討逆, 天下之大法也, 誠不可晷刻遲緩。 而伏見昨日備忘, 至以唐官入來, 姑爲停止爲敎, 臣等之悶鬱滋甚焉。 天下之惡一也, 亂逆之變, 何代無之? 臣子沐浴之請, 固非可諱之事也。 㼁旣得罪宗社, 神人之憤已極, 豈可欲諱其不必諱之事, 遽爾停止大論, 而任其假息於覆載之間乎? 㼁雖幼稚, 而兇逆之徒, 籍以爲名, 則斷以大義, 理難容貸。 自上雖以不忍之至情, 未卽加法, 禍本尙在, 人心疑懼, 輿情共憤, 公論益激。 而不念人心公論之至此, 有所遲難, 不卽快斷, 竊恐他日國家之禍, 將有甚於今日。 豈不重可懼哉? 伏願聖明深思大計, 亟賜一兪。” 答曰: “唐官留京之日, 何必强論騷擾闕庭乎? 事有經權, 姑停幸甚。”


○掌令裵大維、正言金夢虎等啓曰: “黃愼之平生相切, 莫如悌男, 而悌男之所與親密, 亦莫如黃愼。 則愼之爲悌男黨與, 國人之所共知。 宗仁之一生衣食, 皆仰賴於愼, 而愼之親宗仁, 不啻若家人父子。 故宗仁之禦人贓銀, 皆置於愼家, 則愼之爲宗仁之窩主, 昭不可掩。 至如徐羊甲、沈友英、朴應犀等三賊, 愼亦與之親密。 愼爲度支時, 三賊之用調度物貨, 如取家儲, 銀子累百兩、綿布數百餘同, 任意貸與。 郞舍或有不肯者, 公然詰責, 旣貸之後, 趁不畢償, 至今猶有逋債。 人言籍籍, 莫不駭憤。 以悌男之黨與爲宗仁之窩主, 而又與三賊締結, 敢以公家銀布等物, 私相貸與, 顯有齎盜之罪, 物情亦極駭憤。 治以逆律, 固所難免, 臣等之只請遠竄, 亦云末減。 豈可諉以勳舊而有容貸, 止於付處而已乎? 請勿留難, 亟命遠竄。” 答曰: “黃愼豈有如此事乎? 無乃傳聞失實耶? 已爲付處, 何必至於遠竄乎? 勿用煩執。”


○訓鍊都監啓曰: “傅差官, 今明日, 當入京城, 宮城外巡邏時, 擊柝之聲, 有駭於人聽, 姑爲停寢, 代以搖鈴似當。 敢啓。” 傳曰: “姑依啓, 更加嚴密巡邏, 痛禁雜人。”


○李德泂啓曰: “因備忘記, 兩差官若不肯一時接見, 則恐或難處事, 議于大臣, 則奇自獻、沈喜壽以爲: ‘兩人雖有路上不睦之事, 至於自上接見時, 則未必同辭同參。 而若終不欲同參, 則令解事通事, 善辭開諭, 以「主上近來氣候欠安, 似難頻數擧動」之意, 而猶且不從, 則勢不能强拂其意, 使之必同也。 大扺兩人入京, 先後相遠, 則尤不得不速爲接見先到之人, 以慰其心也。 伏惟上裁。’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依議。”


○接待所啓曰: “差官入來後, 所屬下人, 當給標出入, 如無標者則一切嚴禁, 使不得往來於所館近處矣。 第聞上年黃指揮入來時, 左右捕盜廳定軍官各三、禁盜軍士二十, 各別考喧, 使喚軍士六名, 指揮入京日爲始, 晝夜伺候, 譏察雜人, 而非但唐人任意出入, 而莫能一切痛禁, 至於潛引娼物, 變着唐服, 晨夜出入, 當時雖不能知之, 而其後無不知之云。 今此譏察禁斷之事, 倍難於前日, 雖別定武士, 事體似不嚴重。 令兵曹定送郞廳一員, 使之檢飭何如? 且黃指揮所率員役, 以買賣事, 要往市上, 則其時不能禁止, 而任其出入云。 今次入來唐人, 亦不無以買賣出入之事, 雖禁止, 若不聽從而嗔怒, 則何以處之乎? 惶恐敢稟。” 傳曰: “允。 令接伴官及譯官, 多般開諭, 使不得出往市中。 終若不從, 則令接待所郞廳一人, 率解事譯官二三人, 隨唐人往還, 雖有買賣事, 令戶曹句管, 勿使唐人橫行。


○欽敬閣建設都監啓曰: “欽敬閣建置可合之地, 臣等曾已會同中使, 相視具錄以啓矣。 今日又隨中使而來, 令術官泛鐵諦審, 以其所見, 別紙錄啓, 恭竢睿裁。” 傳曰: “仁陽殿基, 與昌德宮太遠, 臥麟坪, 令術官看審議啓。”


○傅差官入來。


○弘文館副應敎臣韓纘男、副校理李昌後等上箚曰: “伏以昨承祕密之敎, 固知聖意之所在, 而臣等以爲: ‘天下不可一日而無倫紀, 一刻而無倫紀。 苟一刻停討逆之論, 則是一刻而無倫紀, 一日停討逆之論, 則是一日而無倫紀也。 無倫紀則君不君、臣不臣, 人而禽獸, 人而夷狄, 國非其國, 而終至於滅亡。’ 故臣等甘心違命之誅, 而不忍停討逆之大論也。 差官是中國之人, 知《春秋》討逆之義者也。 殿下以千乘之尊, 行周公之故事, 罪一逆首, 治一奸臣, 名正言順。 孰不曰如靑天白日之快覩也? 使差官而知之, 必以《春秋》之法視之, 無以議爲也。 然則祕之者私也, 不祕者公也。 邪臣借撫院之說, 其誤殿下也深矣。 伏願殿下快施乾斷, 按律處㼁, 以洩輿憤, 以鎭群情, 以安宗社。”


○又箚曰: “德馨之心, 路人所知德馨之罪, 路人亦知。 臣等爭之屢日, 而天聽邈然, 只罷其職, 爲足以塞其公議, 臣等竊不勝悶鬱焉。 德馨之罪, 實關宗社, 掩聖功也, 諱己罪也。 寬永慶爲權臣, 尊永慶爲相臣, 比逆珒於順和, 指茫昧於汝立, 八議於悌男, 移置於逆㼁, 拉出之, 垂涕之。 作輟於廷請, 侮弄於‘便’字, 以讎母、絶母而誣陷之, 致通文八方而恐劫之。 引戊申不當譬之事, 借撫院不可道之言, 分疏其罪, 諉於諸宰, 慢辭悖語, 不一而足。 其前後護逆脅君之罪, 昭不可掩。 伏願殿下离明而燭之, 乾剛而斷之, 亟命有司依律。” 答曰: “唐官留京之日, 何必强論騷擾闕庭乎? 事有經權, 姑停可矣。”


○副提學李惺上箚曰:伏以臣以宗室末裔, 僥倖科第, 謬蒙聖恩, 屢叨匪據, 位列亞卿, 名玷勳籍。 臣竊伏自念, 事無鉅細, 苟利於國雖肝䐉塗地, 有所不辭矣。 今此逆變, 古所未有也。 凡爲殿下之臣者, 孰不痛心切骨也? 其欲執法致討, 不與共戴天者, 乃其分義然也。 前領議政李德馨, 非徒不知討逆之義, 張皇上箚, 恐脅君父, 其慢悖之語, 自有君臣以來未之聞也。 臣旣長玉堂, 處置兩司, 目見無禮於吾君者, 鷹鸇逐鳥雀之擧, 何可緩也? 近日在三司者, 或故犯引避, 或相繼辭疾, 或一不參論規避之狀, 有不忍見。 此輩當此小利害, 猶尙如是, 矧望其臨危授命, 以衛王室乎? 嗚呼! 三司乃殿下之耳目、心腹也。 而畏德馨而負殿下如此, 他尙何誅? 臣與德馨, 曾無纖芥之怨, 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 德馨居首相之位, 任經邦之責。 乃於討賊之際, 未嘗發一言, 明大義而擧王法, 反以護逆之說, 爲一生大節, 且其箚辭, 令人氣塞。 此而不治, 東土數千里, 將不知有君臣之義矣。 三司一體, 均有言責, 緘默偸生, 非臣所樂。 其忍坐視主辱, 而乃爲首鼠觀望之態耶? 嗚呼! 秉彝之天, 人皆有之, 堂堂盛朝, 豈無一人知君臣之義者哉? 三司避事之臣, 不知負殿下爲不忠, 而惟知護德馨爲得計, 無怪乎亂逆之不懼, 而是非之不明也。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乃天地之常經, 古今之通誼也。 國家不幸, 朝紳分黨, 東西南北, 各自朋比, 背公死黨, 弊習已痼, 雖以殿下之神武, 猶未能祛之, 用捨進退, 一任其所爲。 臣竊恐若此不已, 則主勢日降, 黨與日成, 雖有三家之擅魯, 六卿之分晉, 誰敢言之? 德馨之所恃, 而無君者黨也; 三司之所恃, 而避事者亦黨也。 黨比之弊, 一至於此, 可勝痛哉? 臣性本樸愚, 不喜立黨, 而亦未免指目, 心常愼焉。 己西春濫上一疏, 自陳其不立黨之意, 今不敢再瀆也。 昔劉向, 漢之同姓末屬也, 嘗曰: “吾而不言, 孰當言者?” 眷眷王室, 言事不已。 況臣遭遇聖明, 榮寵已極, 而鐵券茅土, 又向之所無, 則其愛君報國之誠, 宜如何也? 臣若當言而不言, 臣罪當死, 忍作劉向之罪人耶? 此臣所以冒萬死、當衆謗而不悔者也。 第臣奉職無狀, 罪戾日積, 加以大病之餘, 元氣益澌, 百疾交侵, 勢將委頓。 伏乞聖慈俯察危懇, 亟鐫臣職。 以幸公私。【惺性姦毒。 首以誅殺, 媚主意, 今欲自異, 託病辭職, 仍攻擠士類。】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近日喉舌臺閣之臣, 爭呈疏告, 如恐不及, 當此主辱之日, 殊無臣死之義, 予竊怪之。 今卿又辭以病, 無乃近於效尤耶? 安心勿辭, 更加盡職。


○時金悌男末子金瑄在獄, 年未滿未受刑。 王命鞫廳議處, 回啓曰: “群議皆以爲: ‘法典內, 年十五以下, 不合拷訊, 皆據衆證定罪。’ 云。 金瑄年未滿十六, 至今不入於鞫問之類者, 以此也。 徐羊甲、沈友英、鄭浹、吳允男等之子, 皆已定配有例, 依此處置, 似爲宜當。 敢啓。” 傳曰: “逆種豈可留天地間乎? 或嚴鞫、或賜死事, 更議定入。”


○受刑囚人, 連續物故。《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九


광해 5년 9월[편집]

9月 1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一日朔丙辰傳曰: “此時百官庭請、三司所論, 決不可爲。 依前傳敎, 竝姑停止。”


○司諫院啓曰: “三公之職, 固不可一日曠廢, 所當隨闕改卜, 以付論道經邦之責。 而近來巖廊久空, 庶務俱廢, 輿情之憂悶, 爲如何哉? 加以鞫逆未畢, 獻讞極重, 防秋漸緊, 籌邊無策。 況當差官出來之際, 尤不可無議政。 而議政稱號之命, 又及於原任大臣, 臣等不能無惑焉。 固知其難愼之聖意, 唯在於側席, 而宅揆之方, 不必借於異代, 則堂堂聖朝之群彦, 豈無公輔之望者哉? 憲府以此論啓, 而旣蒙依啓, 政院亦考前例以入, 則此外唯在聖斷之如何耳。 請亟命卜相, 以答臣民之望。”


○司憲府啓曰: “待敎鄭百昌爲人輕儇, 行己悖妄, 曾入翰苑, 多有物議, 及授本職, 人莫不駭憤。 如此之人不可更授秉筆之任,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允。” 【時, 翰林盡被彈斥, 而百昌嫉惡不謹口, 爲時人所嫉尤甚。】


○以南以恭爲禮曹參判, 趙存道爲正言, 柳潚爲兵曹參知, 宋諄爲右參贊, 朴楗爲大司憲【楗卽王之外姑夫, 師鄭仁弘, 而友爾瞻。 愚狂甚。】, 以金質幹爲執義, 尹銑爲大司諫。 【銑貪鄙愚蠢。 以鄕人起家, 至兩司長官, 皆仁弘之力也。】


○推鞫廳啓曰: “前因忠淸監司狀啓, 朴致毅經宿溫陽之事, 已出於貴仁之招, 故溫陽郡守已被拿命矣。 但貴仁招內, 致毅過宿軍福家, 在於西原云, 則西原縣監亦不免縱賊之罪。 請推治。” 答曰: “竝拿鞫。”


9月 2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二日丁巳以差官在京, 故停庭請、臺啓。


○尹銑以避嫌遞。


9月 3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三日戊午司憲府啓曰: “檢閱朴來章, 翰薦命下之後, 托病退臥之罪, 不可不懲。 及玉堂、春坊牌不進人員, 自今以後, 先罷後推事, 申明擧行。”


9月 4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四日己未獻納南撥以黃愼論啓失實, 避嫌退待。


○正言金夢虎啓曰: “頃日兩司合啓時, 大司憲宋諄, 以黃愼啓辭中, 添入‘徐羊甲等貸與銀布’一款發論, 而臣與司諫宋克訒、掌令裵大維, 以考取文書後, 爲之之意言之。 時, 宋諄曰: ‘詳聞其曲折。’ 云, 持平金克成亦言: ‘人言藉藉。’ 云, 故隨參論啓矣。 今見獻納南橃避嫌之辭, 論事失實之失著矣。 不可苟冒言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黃愼貸銀與賊, 卒無事實, 而(撥)[橃]以異論得遞。】


9月 5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五日庚申司憲府啓曰: “秉筆官之爲任極重, 而近來翰薦之際, 勿論人材之可否, 唯以引進黨類爲事, 以致‘穢史’之誚, 識者之寒心久矣。 檢閱朴來章, 當初被薦之日, 多有物議, 及承議薦之命, 公然托病, 退臥私第, 略無忌憚。 其慢命循私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從之。


○庭鞫時, 金悌男末子瑄在獄。 王命議處, 大臣啓曰: “年未滿之人, 嚴鞫爲難。 無已則賜死似當, 但未知於法如何耳。” 答曰: “姑仍囚。”


9月 6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六日辛酉王接見遼東差官傅廷獻。


9月 7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七日壬戌大司憲朴楗啓曰: “今此憲長之命, 出於千萬意外, 臣尤戰灼, 直欲鑽地以入矣。 況近者朝綱不振, 濫僞橫生, 官方淆亂, 生靈失所。 至於倫彝斁喪, 公論泯滅, 護逆之流, 比肩而立, 避事之輩, 接踵而現。 至有忘君臣之義, 爲後日之地者, 恬不知畏, 自謂得計。 此時言官, 雖以剛方鯁直之人當之, 猶懼不稱, 況臣疲劣之甚者乎? 臣屛伏數日, 以竢公議之發, 而賤疾又重, 未卽出謝, 臣之罪, 至今尤大矣。 不可晏然冒據, 伏願命遞臣職, 以重名器, 以安愚分。” 答曰: “勿辭盡職。”


9月 8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八日癸亥政院啓曰: “自上優待上國之人, 不以卑微而小禮。 但兩差官, 雖憑藉衙門之勢, 皆白身員役, 一番接見, 彼皆過望, 何必再見於仁政殿乎? 連日擧動, 極爲未安。 待彼南下回還後, 接見仁政殿無妨。” 傳曰: “差官旣已來見於時御所, 則仁政殿接見, 乃是回禮, 不可不爲。”


9月 9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九日甲子以崔東式爲司諫, 孫倜爲獻納, 李潤雨爲鏡城判官【潤雨曾爲史官, 仁弘聞其直書己過, 嗾臺劾之, 出爲輸城察訪, 罷歸一旬, 復拜鏡城判官。】, 柳忠立爲西原縣監【忠立在諸柳氏中, 人品稍佳, (最持正。)以嘗劾朴榟, 故王惡之, 因其乞縣特授。】。


○獻納孫倜啓曰: “臣以司書, 承命上來, 纔入闕內, 新命又下, 臣兢惶失措, 無地自容。 臣以山野微蹤, 稟性愚戇, 不能從俗俯仰, 爲人所疾, 橫被物論, 至以逆師爲目。 臣罪合萬死, 日竢鈇鉞之誅, 豈意聖明垂仁, 不以人言而疑之, 非但不加之罪, 恩霈稠疊, 復授本職? 臣是何人, 荷此隆眷, 聖恩汪濊? 旣至於此, 則臣之情事, 亦不得不白於天日之下。 臣與逆賊羊甲, 初不相識, 往在己亥年間, 臣除禁府都事, 京中寓居之室, 適與逆豎母家相近。 是時, 羊甲猶在童丱, 有時或見, 而未久臣罷官還家。 厥後十二三年間, 不復相見, 前日所論, ‘終始學書’之說, 臣所未解。 然臣不幸, 旣識其兇逆面目, 臺評之發, 固其然矣。 人臣負此穢惡之名, 不自死滅, 亦已頑矣。 況敢更擧何顔, 玷此言責重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9月 10日[편집]

○癸丑九月初十日乙丑遼東差官李指揮入來。 王幸仁政殿接見。


○司諫院啓曰: “獻納孫倜引嫌而退。 僑寓隣家, 只見面目, 則童丱之人, 固難前知其爲逆。 而終始學書之說, 且無所據, 未免構誣之歸於其身。 小無穢惡之累, 請命出仕。” 允之。 【倜少時, 爲洪汝諄輩所厚, 及其黨失志, 倜默默鄕居, 人或以恬退稱之。 及爾瞻得志, 始出仕, 凡爾瞻所爲, 無不擔當。 常曰: “吾輩早晩敗矣。 然事已至此, 今雖退避, 無益。 當死而後已。” 爾瞻重之。】


○藝文館啓曰: “翰林闕員, 令藝文館處置事, 允下矣。 本館官員, 非他庶官之比人人可以除授, 必被薦於本館, 然後隨闕塡差, 乃二百年流來舊規。 今者本館官員, 無一員遺在, 又無被薦之人, 而固不可一日無史官, 此誠無前變例。 臣等亦不知所處, 令吏曹議大臣處置何如?” 傳曰: “允。”


9月 11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一日丙寅庭鞫, 捧貴仁招。 【貴仁, 致毅父家奴也。 被監司亂杖夾指, 不勝苦, 誣言: “致毅過宿其家, 向泰仁奴汗水等家。” 而及拿鞫, 則供云: “朴致毅本無來宿臣家之理。 只是不勝苦毒, 亂言, 而監司文致之如此。” 云。】


○捧金伊招。 【貴仁之弟也。】


○捧軍福招。 【軍福乃朴致安壻權韜之奴也。 初告貴仁爲致毅奴, 故貴仁嫌而引之, 以爲接宿致毅者也。 然皆無據矣。】


○以李信元爲兵曹參知。


9月 13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三日戊辰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法。 王答曰: “不穀險釁, 遭此大變。 迫於公議, 處置已盡, 情法俱行。 此外何加? 況今差官, 方在城中, 聞見極未妥當。 姑爲停止, 使安予心。” 又論李德馨依律治罪。 答曰: “已爲斥罷, 不須更論。”


○百官啓請㼁按律, 答同。


○兩司合啓請㼁按律、李德馨依律, 答同。 又啓請黃愼遠竄, 不允。


9月 14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四日己巳百官啓請㼁按法。 答曰: “予以不允批下, 不是難事, 而必請姑停, 其意有在。 不量事勢, 强聒至此, 是甚道理? 依前敎, 姑停可矣。”


○(宗室啓請㼁按律。 王答曰: “差官方在我境, 姑仍停可矣。”)


○兩司合啓,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律, 不允。


○捧春守、性世、留孫、進化招。 【致毅父朴忠侃功臣賜牌奴婢也。 居泰仁, 被拿來, 供皆無據。】


○貴仁刑推。 【貴仁畏杖亂言, 或言見致毅, 或言不見。 大抵致毅當初到加平屈雲寺, 棄馬及鞍, 而隱於山藪。 童奴莫同, 委置而逃, 其後不復知所在云, 其不往貴仁處, 明甚。】 貴仁加刑推。【亂言如初。】


9月 15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五日庚午月食停鞫。


9月 16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六日辛未兩司啓請李德馨按律、黃愼遠竄, 竝不允。


○庭鞫, 捧愁里介招。 【貴仁之妻也。】供云: “監司推弩亂杖, 不勝苦, 依夫言誣服。” 云。


○貴仁壓膝, 不服。


○以曺明最/勗爲修撰, 李大燁爲正言, 李信元爲左副承旨, 慶暹爲兵曹參議, 金搢爲奉敎, 李益燁爲副修撰, 宋克訒爲司諫。


9月 17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七日壬申兩司合啓, 請李德馨按律。 答曰: “待大臣, 不可太薄。 已爲罷職, 休論可矣。” 又啓黃愼遠竄。 答曰: “黃愼已爲付處, 法非不行。 休論可矣。”


○玉堂連箚, 請李德馨按律, 答同。


○鄭大容祕密上疏, 請嚴討逆, 蓋爲廢母之論也。 答曰: “悌男之罪, 予已酌斷。 㼁事自有朝廷處置, 何用陳疏? 至於宮闈切迫之變, 是予平生之痛, 慙恨無已, 爾敢以揄揚之說, 試予心耶? 勿爲妄言。”


9月 18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八日癸酉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疏辭職。 答曰: “此時本兵、金吾重任, 不可輕遞, 勿辭。”


○傳曰: “癘壇禳祭已行, 而病氣不熄, 更爲致祭。”


○兩司前合啓請李德馨按律、黃愼遠竄。 答曰: “已諭, 休煩。”


○弘文館連箚, 請李德馨按律, 答同。


○司諫院啓: “請李春蘭匿名書所出金應瑞及外方連累被囚人等, 速爲處決。” 答曰: “依啓。”


9月 19日[편집]

○癸丑九月十九日甲戌永豐君申慄卒。 命輟朝、加賻、禮葬。 申慄首告誣獄, 終始羅織, 平壤以南, 皆被其毒。 自郡守驟陞八座, 恩遇甚盛。 以其父純一爲江西縣令, 乞暇省親, 行過海西, 見者側目。 及至江西, 設內外宴, 以享其父母, 賓客大會。 酒一行未遍, 忽有逸鷄, 飛入幕內, 蹴坐慄宴床, 殽楪楪覆。 慄色動, 起就屛外, 卽仆死。 兩西之人, 莫不稱快, 以爲兇虐之報也。


○兩司合啓, 請黃愼遠竄、李德馨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弘文館連箚, 請李德馨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弘文校理李民宬罷。 先是, 玉堂論劾李德馨時, 民宬知幾, 稱病而出, 厥後再三催促入直, 而終始不入。 玉堂又欲爲本館錄, 而又不參。 臺官以應入闕直者, 先罷後推論啓, 從之。


○是時, 南以恭、朴彛敍、南橃、宋克訒等相繼呈遞, 金止男、金夢虎、崔東式、李弘望皆引他故以遞, 以避時論。 庭鞫。


○捧金弼臣招。 【貴仁家隣人也。 貴仁以嫌引之。】


9月 20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日己/乙亥傳曰: “鄭大容疏中有‘咀呪之獄, 人或指爲虛誕。’ 云, 其說果然則甚未安也。 無乃有當爲曉諭事耶? 議啓。” 回啓: “前日敎書已詳, 不必更爲曉諭。”


○兩司啓曰: “前領議政李德馨種種說話, 無非脅君護逆之罪, 請命有司, 依律定罪。” 答曰: “瀆擾至此, 予亦不能堪。 只削其官爵。”


○又啓曰: “黃愼治以逆律, 固所難免。 臣等之請以遠竄, 亦云末減。 豈可諉以勳舊, 而有所容貸, 止於付處而已乎? 請亟命遠竄。” 答曰: “黃愼不可遠竄之意, 前已盡諭, 毋庸更爭。”


○正言趙存道等啓曰: “武臣兼宣傳官邊濂, 以金悌男切親, 賴其吹噓之力, 曾爲部將。 及其仕滿, 尙在侍衛之列, 物情莫不駭憤。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依啓。”


○庭鞫, 貴仁、愁里介與金弼臣面質, 貴仁詘。


9月 21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一日丙子殿試取任性之等四十二人。 【爾瞻以其黨主試, 專取其門下士。 自是科第之權, 盡歸爾瞻矣。】


○兩司請李德馨依律。 答曰: “已削其職, 此外何加? 宜體予意, 休論可矣。” 又啓黃愼遠竄事。 答曰: “已諭, 勿爲堅執。”


○弘文館連箚, 請李德馨依律, 又啓黃愼遠竄事, 答同。


9月 22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二日丁丑任兗、任章, 自現于義禁府。 先是, 兗、章因大臣啓辭, 姑爲放釋, 使之捕捉朴致毅, 而以三十日爲限矣。 分散諸處, 窮搜極探, 而不得跟尋, 日期已滿, 還爲自現。 王令寬定期限, 使之窮尋必捕。


○兩司啓, 請李德馨脅君護逆之罪, 不可以削爵懲其罪惡。 請命有司, 依律治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弘文館連箚, 請李德馨依律。 答曰: “已諭, 勿煩。”


○以朴𥶇爲修撰, 鄭基廣爲兵曹佐郞, 孫倜兼文學, 金夢虎爲正言。


9月 23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三日戊寅百官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不穀險釁, 遭此大變。 迫於公議, 處置已盡, 情法俱行。 此外何加? 況今差官方在城中, 聞見未妥。 姑爲停論, 使予安心。”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又啓李德馨按律、黃愼遠竄, 竝不允。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律, 又箚請李德馨按律, 答同。


9月 24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四日己卯兩司請李德馨按律。 答曰: “李德馨箚子, 豈但全恩之意乎? 必有所見而然。 況已削爵, 勿爲煩論。”


○又啓黃愼遠竄事。 答曰: “崇禎品勳宰, 至於付處, 亦出於重公議也。 此外加律, 事涉已甚, 不允。”


○知事李廷龜上疏辭職。 答曰: “卿旣解實職, 又釋文衡, 辭榮謝劇, 亦已多矣。 宜安心, 勿爲一切之讓, 速出察任。”


9月 25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五日庚辰兩司合啓, 請李德馨按律、黃愼遠竄。 答曰: “不允。”


○傳曰: “原任大臣及上年參卜人, 竝書啓。”


○ 傳曰: “宮墻外巡邏等事, 十分撿飭。”


○以金止男爲司諫, 任就正爲刑曹參議【任就正以國老之子, 麤鄙無賴。 壬辰年爲注書, 與翰林金善餘․趙存世、注書朴鼎賢等, 扈駕至永柔, 見賊鋒逼近, 首倡逃走之議, 與三人焚史草夜逃。 宣廟還朝, 金善餘恥不求仕, 就正等極力干進。 宣廟許除庶官, 而不許擬淸顯, 故就正屢補外。 至是爾瞻勢盛, 遂倂存世顯用。 存世屢擬三司長官, 王不授。 就正仍以其兄守正妾女, 納後宮爲昭容。 昭容有殊色, 慧黠習事, 王嬖之。 就正未久爲承旨。 知王好女樂、儺戲, 每遇大擧動, 必請行之。 由此, 寵任日隆, 十年之內, 與爾瞻埒貴, 至於相軋矣。】, 復以鄭仁弘爲右議政。


○命放金應瑞付職調用。 其連逮人, 皆得釋。 應瑞因柳氏以厚賂免釋, 遂大被寵用。


○傳曰: “似聞兩湖之間, 盜賊興行。 如有獷悍可疑之賊, 令兩道方伯, 十分跟捕。”


9月 26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六日辛巳兩司合啓, 請李德馨按律, 又啓請黃愼遠竄, 答曰: “不允。”


○下書遣官, 召右議政鄭仁弘于陜川曰: “國事危急, 鼎席久曠, 卿其乘馹星夜上來。” 仍遣內醫, 持藥救護以來。


○弘文館連箚, 請李德馨依律, 不允。


9月 27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七日壬午兩司啓, 請李德馨按律, 黃愼遠竄, 不允。


○掌令李挺元等啓曰: “逆㼁安置處, 請減內人、內官及文武宰臣, 只留武宰一人, 專管防守之事, 以祛糜費之弊。” 答曰: “內人量減, 文武宰臣, 姑依前勿減, 使之防守。”


9月 28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八日癸未兩司合啓曰: “法宮重新, 已經累歲, 自上移御, 乃擧國大小臣民之所顒望。 而遲延時月, 久處閭家卑湫之地, 非但凡干擧動, 不成模樣, 喧雜之聲, 常徹大內, 極爲未安。 近來凶穢邪毒之氣, 遍滿宮庭, 尤不可一日仍御。 而今則逆獄幾畢, 天氣漸寒, 請亟命移御, 以答輿望。” 答曰: “依啓。” 又啓請黃愼遠竄, 李德馨依律, 不允。


9月 29日[편집]

○癸丑九月二十九日甲申大雷電, 雨雹。


○合啓請黃愼遠竄, 李德馨依律, 不允。


○吏曹啓曰: “正郞朴自興兼任欽敬閣郞廳, 不爲來仕。 前此啓請, 屢蒙兼察之敎, 而猶不來參。 臣等只與假郞廳爲政, 今已累朔, 事體未安。 今政, 朴自興牌招同參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該曹郞官, 與宰相、臺諫, 體面不同, 曾無牌招參政之時。 此路一開, 後弊無窮。 雖蒙允下, 而不得牌招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自興懟爾瞻等所爲, 不肯參政於吏曹, 故有此啓。】


○受刑囚人, 連續物故。《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


광해 5년 10월[편집]

10月 1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一日朔乙酉都承旨李德泂等啓曰: “目今時事, 已到十分地頭, 危疑之象, 不一其端, 而天心未悛, 譴告沓臻。 昨於立冬之後, 有此雷電之變, 不知將來, 又有何事, 人心竦懼, 莫保朝夕。 但天心仁愛, 人君轉移之機, 特在聖上一念之克誠耳。 伏願益加寅畏, 轉災爲祥, 不勝幸甚。 且諸賊旣皆就誅, 今之繫絏者, 只連累之人。 一年垂盡, 天氣又寒, 亦宜速完獄事, 以鎭人心。 臣等職忝近密, 區區所懷, 不敢不達。 惶恐敢啓。” 答曰: “近來天變疊現, 深用兢惕, 不知所處。 啓意當體念焉。”


○沈喜壽啓曰: “伏聞推鞫廳有刑訊命下之罪人, 而緣臣等在告, 停鞫日久, 殞越罔措。 仍念此獄重且大者, 究竟殆盡, 今所餘存, 多是枝葉不緊之類。 自夏徂秋, 已涉冬月, 固知聖明, 已有劑量定算, 而若趁移御擧動之前, 處決無遺, 則不但有光於欽恤好生之至德, 鎭定人心, 莫此爲急。 群情所同然, 惶恐敢啓。” 答曰: “聞卿出仕, 良用慰喜。 卿宜安心調理以行。 獄事則卿言正是, 速爲議處可矣。”


○兩司合啓, 請黃愼遠竄, 李德馨按律, 不允。


○王爲慶平君娶室, 命以處女詣闕選擇, 例也。 兩司交論以爲: “非先王之制, 不可親選。” 答曰: “自古有例, 勿爲煩論。”


○以鄭蘊爲弼善, 朴榟司書, 曺挺立正言, 崔鳴吉爲兵曹佐郞。 【鄭蘊, 仁弘之門人也。 以曾上疏救仁弘, 參定運功, 人多惜其謬冒。 蘊性樸直果敢, 不欲參庭論, 久在其鄕, 及是始還朝。】


10月 2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二日丙戌太白晝見。


○裵大維等啓曰: “君臣之分, 雖事之至微, 不可以毫髮參差, 況婚姻之大禮乎? 今慶平君, 只是宗室中一至親也。 豈可爲其擇配, 濫施妻女詣闕之擧, 而以傷分義乎? 請勿留難, 亟命停止。” 答曰: “已諭, 不允。”


○又啓曰: “目今時事艱危, 天災荐臻, 雷雹之變, 至發於立冬之後。 南北多虞, 邊備墜廢, 將至於不可收拾。 當今第一務, 莫先於務祛民瘼, 鎭定人心而已。 中外營造之事、官舍修繕之擧, 適足以病民而無益於時艱。 請命有司, 申飭中外, 土木之役, 一切停罷, 以紓民生一分之弊。” 答曰: “京外已始之役, 不可停罷, 使之速爲畢役可矣。”


○又啓曰: “童蒙敎授之官雖卑, 而其任則極重。 自夫蒙養不端, 經學全書, 終歸於玩物喪志, 平生講論, 只是科擧一事, 作官而惟利是趨。 館學之爭鬨在玆, 朝廷之紛亂由此, 其爲不幸, 可勝痛哉! 此無非不擇敎官之故也。 請命吏禮曹同議, 汰去尤甚不堪者, 以正蒙養之方, 以裨菁莪之化。” 從之。


○兩司請黃愼遠竄、李德馨按律, 不允。 ○(申時, 太白見於未地)


○庭鞫, 貴仁加刑, 不服。 鞫廳啓曰: “貴仁在本道納招云: ‘朴致毅留宿其家, 仍向泰仁。’ 云, 而及對庭問, 全然固諱, 以本道虛捏狀啓爲辭。 又引隣居金弼臣知狀云, 而弼臣招云以: ‘當初指尋捕捉, 故懷嫌援引。’ 爲言, 此則容有其理。 而其妻愁里介之言, 亦甚抵捂, 朴賊所在, 終不直告, 何以處之?” 答曰: “明日壓膝窮問。”


○沈友三【友英兄。】、柳仁興【仁發弟。】、玉杯【柳孝先母。】、禮英【柳孝先妻。】、貞伊【徐羊甲女。】、雲騁【徐寅甲女。】, 竝遠配。


10月 3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三日丁亥庭鞫, 貴仁壓膝。 供云: “臣在本道, 監司推問時, 亂杖足指, 且挾鑽子, 不忍痛楚, 飾辭誣服而已。 其實則不得見致毅面目, 只是誣服矣。 監司問臣曰: ‘汝之班奴, 在全羅道之/云, 致毅無乃往于其處耶? 雖不往, 汝以往在全羅道答之可也。’ 臣念依此言則庶免刑杖, 故遂誣招矣。 致毅所去, 臣實不知矣。” 遂壓膝五巡, 口不絶聲, 一樣納招。 鞫廳啓曰: “前後招辭參符, 此似實情也。” 王曰: “議啓。” 回啓曰: “貴仁怵刑誣招者, 似是實情。 設令非誣, 致毅一宿之後轉向之處, 貴仁必不知之, 窮問無益。 仍囚何如?” 王曰: “明日更議。”


10月 4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四日戊子配黃愼于黃海道瓮津縣。 【遠竄之啓, 始停。】 愼素有重名, 壬辰之亂, 爲宮僚從王於監撫, 之/以誠勤遇知。 及王卽位, 又以奏請准封之勞, 致位上卿。 爲戶判五年, 廉幹有績, 上下倚信。 愼與李爾瞻少相善, 及同朝, 愼嘗私論其爲人於銓官。 爾瞻聞而怨怒。 至是, 乘釁媒孽, 攻劾極峻。 且遣所親啗愼曰: “君雖負我, 我不可以負君。 自上數問我以黃愼實有是罪否, 此死生榮辱之機也。 君自今與我同事, 則我當白上解之。 如此則不當免譴, 官爵自如也。” 愼謝曰: “深荷故人拯濟之念矣。 然身在死罪中, 豈敢復有意於世事, 而爲希冀之言乎? 冒利求全, 亦故人之所賤也。” 爾瞻大怒, 遂絶之, 論罪愈急, 賴王持之, 得免遠竄。


10月 5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五日己丑司諫院啓: “請慶平君擇配時, 處女勿爲詣闕。” 答曰: “此非今日創爲之事, 而流來舊例也。 毋庸更煩。”


○庭鞫。 朴承宗、柳公亮等啓曰: “貴仁迷劣胡亂, 雖窮刑以斃之, 終難得致毅去處。 但前後變說, 以獄體言之, 難免刑訊也。” 王曰: “加刑。” 貴仁不服。


○推鞫廳啓曰: “今此逆亂, 實是無前之變, 而囚係之人, 自上屢下議啓之命, 因而得釋者甚多。 好善之德, 洽于民心, 凡在瞻聆, 孰不感激? 若朴致毅趁卽捕得, 則此獄之畢, 必已久矣。 而以其不得捕捉之故, 獄事至今不得結末, 誠可痛惋。 今之所餘, 只是枝葉之類, 而愚下之人, 則不知今之所鞫者, 爲不緊之類, 以爲眞逆賊如是之多。 而朝廷雖窮鞫, 未能得情, 非但人心危懼, 所損亦爲非細。 如朴致毅奴屬干連之類, 則致毅就捕前, 固不可輕釋, 金瑄則有仍囚之命, 亦不可輕議, 其餘則皆是連累不關者也。 其中雖或有親鞫時, 議處傳敎之人, 其罪之輕重, 則自上亦皆已酌量。 除朴致毅次知外, 或竄或放, 令禁府稟旨處決, 極爲宜當。 先王朝逆變時, 庭鞫未久, 旋爲三省而止, 前例亦爲如此云。 敢啓。” 答曰: “係干逃躱罪人、族屬, 竝姑仍囚, 如亥生等, 前日未及議處罪人, 竝議啓。”


○弘文館以遇災陳戒, 祕密上箚。 【其才/中論討逆事, 故爲唐官諱之也。】 答曰: “由予不辟, 災異疊現, 若無所容。 今見讜論, 深用感悅。”


○雷震。


10月 6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六日庚寅太白晝見。


○王下旨, 問于公洪觀察李廷臣曰: “西原罪人貴仁供稱: ‘監司嚴刑窮問, 只以致毅奴子所在處納招。 必是監司構成虛事, 曖昧之人, 置之死地, 冤痛’云。 貴仁妻供稱: ‘致毅容貌、年歲及其奴莫同, 皆所昧昧不知, 而監司問之以「汝夫如是納招, 汝亦如是答之爲可」云, 故隨問隨答。’ 云。 貴仁則累次刑問, 不爲承服, 每杖稱說, 依監司所敎, 誣辭納段, 抵死號冤。 其間曲折, 卿其具由以啓。” (事, 其後公洪監司)李廷臣回狀啓曰: “貴仁被捉於道內, 只下足掌七八杖, 一一承服言: ‘朴致毅過宿其家。’ 云。 其妻亦承服於西原, 不謀同辭, 如合符節。 若窮推此奴, 則庶得朴賊所去苗脈。 而今渠欲免其罪, 反以本道爲構成, 誠可痛愕云。” 王下其啓于鞫廳, 大臣啓曰: “臣等亦知貴仁之招, 變詐難信。 但致毅此時, 亡命已久, 安得如許衣笠僕馬, 白日出入橫行於大村大道之中乎? 此不近理。 且貴仁屢受重刑, 全執一說, 抵死稱冤, 故疑其誣服, 更爲査勘。 今見監司狀啓, 貴仁夫妻虛妄胡亂之狀尤著, 雖不可以此, 尋得致毅去處, 獄體則似當更鞫也。” 王曰: “明日加刑得情。” 【時, 八道監司, 懼罪希功, 皆以督捕自任, 告捕無辜干連奴屬, 械送相望, 邑里騷亂, 如經兵火。 李廷臣、曺倬羅織尤甚。】


10月 7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七日辛卯太白晝見。


10月 8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八日壬辰太白晝見。


○以鄭大容上疏, 有“詛呪之事, 或指爲虛誕, 請更曉諭中外。” 王令鞫廳更議, 鞫廳又以爲不可。 傳曰: “曉諭中外與否, 廣收廷議。” 於是, 二品以上會同收議。


○推鞫廳啓曰: “亥生等男女十四人, 或年幼, 必未及聞逆謀, 或是干連人之干連, 或是緣坐之類, 皆不合訊鞫矣。” 王曰: “亥生、大林、金弼臣爲先放送, 餘姑仍囚。”


10月 9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九日癸巳太白晝見。


○司憲府啓曰: “君德成就, 責經筵, 則經筵之設, 豈偶然哉? 近來連値變故, 久廢經席, 講論治道, 諮訪時務, 皆闕爲未遑。 雖在平時, 尙且不可, 況此危急艱虞之秋乎? 請日御經筵, 或有引對儒臣, 以詢時政, 以裨治道。”


○傳曰: “出身武臣, 精擇壯勇人數百, 分屬禁軍, 羽林衛亦令廣選加數。” 其後兵曹啓曰: “昔宋太祖抽選諸鎭精銳, 屬于禁旅, 國勢始壯, 天下遂平, 今此聖敎, 出尋常萬萬。 臣等職忝司馬, 恐無以稱塞聖敎, 日夜思度, 以臣等二三措大, 聞見孤陋, 精壯之士, 未能盡知。 令諸將官及總府、本曹郞官, 竝令各薦所知, 今得一百餘員, 今當會同試才, 分屬于內三廳。 第念古人養兵之道, 先務積粟, 無粟則兵無以養。 新屬之軍, 尤不可無廩料, 此一款, 令戶曹磨鍊何如?”


○前領議政李德馨卒。 【時, 請罪之啓已停, 德馨歸在楊根村舍, 病卒。 德馨, 早有公輔之望, 文學、德器與李恒福略相等, 而德馨官最先進, 年三十八, 已登台輔。 壬辰以來, 多著勞勩, 漢人、倭人皆服其聲名。 爲人簡而不刻, 柔而能正。 又不好黨, 論外舅李山海, 在黨人中持論最偏, 門下皆姦豪不法, 而德馨一無所親。 以此數爲小人所困。 聞其卒, 遠近嗟惜。】


○江原監司黃敬中狀啓: “令各郡縣, 大發民丁, 一時搜索, 名山大谷、高峰絶頂, 候望炊煙, 以尋人迹, 而竝無朴致毅形狀可疑之人。” 云。


○以吳允謙爲廣州牧使, 姜翼文爲司諫, 朴楗爲右參贊, 宋諄爲大司憲, 金應河爲三水郡守。


10月 10日[편집]

○癸丑十月初十日甲午王聞李德馨卒, 傳于政院曰: “聞之驚悼。 復其官爵, 禮葬、弔祭等事, 一依常式行之。 停朝市如例。”


10月 12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二日丙申傅差官巡視釜山地方兵備, 以是日入京。


10月 13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三日丁酉(申時)太白晝見(於未地)。


○司憲府啓曰: “李德馨之罪狀, 聖明之所燭也, 公論大發, 愈久愈激, 而不得蒙允, 遽爲停止, 物情之不平, 爲如何哉? 今者特命復其官爵, 從以停朝禮葬, 此實出於恤舊之異數。 第德馨負國之罪, 在人耳目, 而身死未久, 寵以優禮, 使若無罪者然, 此公議之所以憤鬱而不能已者也。 請還收成命。” 答曰: “生前削奪, 循公論也; 死後復爵, 重大臣也。 何可論執於作故之人? 勿謂已甚之論。”


○司諫院啓曰: “李德馨身死之後, 自上特命復其官爵, 且停朝市。 臣等固知聖上優待大臣之盛意也。 第德馨負國之罪, 在人耳目, 而身死未久, 寵以優禮, 此公論之所以憤鬱而不已者也。 請還收成命。” 答曰: “與答府同。”


10月 14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四日戊戌(司)憲府、諫院連啓李德馨勿復官爵, 不允。


○(司諫院連啓李德馨復官爵, 請還收成命。 答曰: “不允。”)


○政院啓曰: “昨日自上下敎于兩差官接伴官, 責其不能善伺候, 初非臣等之意也。 今見柳活書狀, 專歸咎於色承旨。 設使本院入啓下諭, 猶且不敢自辨, 今自上特爲下諭, 而移怒於色承旨, 其不識事體、慢蔑君命極矣。 請推考。” 從之。


10月 15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五日己亥兩司連啓, 請還收李德馨復官之命。 (答)不允。


10月 16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六日庚子司諫院啓曰: “政院居喉舌之地, 凡干推考公事, 所當十分詳察。 而臣等取見接伴官柳活前後狀啓, 則‘色承旨專以不能周旋責之, 臣亦罔知所爲’等語。 仍該曹公事回啓, 而在於十二日也。 接伴官處, 善辭開諭之敎, 則始下於十二日, 而祗受回啓, 在於十三日。 先後不同, 日字有異, 而政院至以‘不識事體, 慢蔑君命’, 請推捧承傳。 慢蔑君命, 是何等罪名? 而政院摘取在前啓下該司他公事中回啓之語, 指謂十二日特敎而以多費辭說, 自辨爲措語。 不辨前後, 不計日字, 而矇然請推, 其錯誤構誣之失, 不可不懲。 請色承旨罷職。” 答曰: “推考。”


○傳曰: “見咸鏡監司狀啓, 北鄙之事, 多有可虞。 本司堂上與大臣會議, 十分規劃以處。”


○聖節使宋英耉, 以交倭辨誣得請事, 先馳啓。


○傳曰: “皇上明見萬里, 溫旨丁寧, 顧我小邦, 何以得此恩眷? 待使臣回還後, 頒敎八方, 與臣民同慶如何? 議大臣以啓。”


○藝文館啓曰: “前日本館以議大臣入啓, 而因大臣啓辭, 下諭金搢。 而呈疏不來, 臺諫又令本館處置。 此乃前古所未有之變例, 非本館所敢擅便。 更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兩差官接見事、探知事, 皆欲一時來參矣。” 傳曰: “一時來參, 則傅指揮必以爲非便矣。 況當初旣已各見, 今不必一時接待。 傅指揮接見, 明日可也; 李指揮十八日接見事, 察行。”


10月 17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七日辛丑太白晝見。


○接待所啓曰: “李指揮發票帖, 責出難辦之物, 急於星火。 臣罔知所爲, 速令該曹, 料理處置, 一邊令接伴官, 亦爲善辭周旋何如?” 傳曰: “允。” 【時, 遼鎭差官託言巡審南防, 連續出來, 而實則多持物貨, 抑貿銀、蔘, 爲一邦之弊。】


○刑曹啓曰: “趙振前任洪州牧使時, 有捕獲大儻之功, 宜有其賞。” 傳曰: “加資。” 【振, 挺之兄。 曾爲師傅, 故王遇之極厚。 其所爲, 略與挺同。】


○朴𥶇爲修撰, 李安訥爲慶州府尹, 姜大進爲說書。 【翼文之子。】


10月 18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八日壬寅太白晝見。


○王接見李指揮於西廳, 行宴禮。 王問曰: “倭情虛的, 洞燭而來耶?” 答曰: “往釜山, 探得倭子事情, 似無大段利害。 但當謹嚴防備矣。” 王曰: “須將實狀, 歸辨幸甚。” 答曰: “敢不以國王之命, 歸辨於上司乎? 釜館倭奴買賣之外, 雖無可慮之事, 而然察其情形, 不可久住於境上。 故別爲開諭, 移住於絶影島, 則渠等亦欲從順矣。” 王曰: “絶影島移住之事, 弊邦當因事機, 稟報矣。 但倭情虛實, 須以大人所見, 明白歸辨。” 答曰: “今將入歸, 明白辨覈, 則上司當覆奏皇上, 而更無可疑之事矣。”


○諫院來啓, 大槪“政院請推接伴官柳活, 其錯誤構誣之失, 不可不懲。 請罷同副承旨李稶。” 不允。


○以辨奏得請頒敎事, 奇自獻議: “頒敎八方, 與臣民同慶, 恐爲宜當。” 沈喜壽以爲: “前者皇上獎諭之降, 鮮有頒敎之例, 而今日之擧, 係是辨誣事情, 依上敎施行, 允合同慶之意。” 傳曰: “依議。 先朝辨誣時, 有告廟之例乎? 考啓。” 【所辨微細(者), 稱慶如此, 此上尊號侈張之本也。】


10月 19日[편집]

○癸丑十月十九日癸卯王接見傅指揮於西廳, 行宴禮。 王曰: “上國疑倭奴雜處, 今大人親往探見, 則事情虛的果如何?” 答曰: “往見則只有買賣倭子而已。 設使所見之處, 有他餘倭子, 必有所緣而來, 豈可以此回報上司乎? 咨文措語, 明白盡悉, 則當一依咨文陳辨也。” 且曰: “往釜營招語倭子曰: ‘汝等二十隻外, 不可濫數而來。 汝等將此意, 歸告島倭處矣。’” 王曰: “歲遣船二十隻而稟于皇朝許之矣。 大人更須明白歸報。 今夏節陪臣所齎來聖旨以‘倭奴雜處, 爲道路訛傳’, 洞辨虛僞, 皇恩罔極。 大人又從實歸報總鎭, 則何幸?” 答曰: “一依國王回報咨文, 明白陳辨。 此外更有甚說?” 王曰: “奴酋桀驁, 蓄怒伺釁。 幸望大人歸告總鎭, 使喩威福, 毋侵我邊何如?” 答曰: “當以國王之命, 歸報(大人)衙門。”


○接待所啓曰: “前日屢下傳敎, 差官兩衙門, 禁止雜人, 故臣飭兵曹, 痛加禁斷, 又令衙門譯官輩, 常常詗察矣。 卽刻譯官張得參來告于臣曰: ‘有一人與唐人, 對立相語。’ 臣卽捉致推問, 則乃逃唐兵林照稱名人, 時方屬名於訓鍊都監別隊。 今日李指揮接見時, 以傳語軍士定送云。 爲其將官者, 以如此之人, 敢爲定送, 兵曹結束吏, 亦必知其此樣人, 而俱不致察, 極爲駭愕。 林照及訓鍊都監、兵曹色吏, 卽爲囚禁, 而當該將官, 亦難免不察之罪, 請推考治罪。” 傳曰: “允。 當該將官拿推, 當該郞推考。 今後, 愼勿以如此之人定送。”


10月 20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日甲辰太白晝見。 夜, 雨雹。


○咸興地雷震。


○傳曰: “今此奏請文書表箋紙, 極擇造用事, 政院申飭考察。”


○傳曰: “以奴酋事, 移咨于撫鎭衙門, 使之宣諭, 則或不無其助, 速議大臣處之。”


10月 21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一日乙巳太白晝見。


10月 22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二日丙午太白晝見。


○藝文館啓曰: “史官久曠, 因臺諫啓辭, 更令本館處置, 其被薦之人, 亦令別樣處置。 而前日本館已議大臣入啓而因大臣啓辭, 下諭金搢, 而呈疏不來。 臺諫又令本館處置, 此乃前古所未有之變例, 非本館所敢擅便。 更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吏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奇自獻議: ‘史官久曠, 至今無處置之事, 誠爲未安。 今則旣有監春秋, 而雖未上來, 急急送人, 問之處置, 允合事宜。’ 沈喜壽議: ‘頃因史官別樣處置之擧, 伏承下詢, 倉卒獻議, 乃敢以「亂離播遷之際, 史官散盡, 不得已有自朝廷差出之事」爲啓矣。 及見奇自獻之議, 有曰: 「臣以其時奉敎, 薦其地見在之崔東立。」 以此觀之, 則臣之昏茫疏謬之狀著矣。 而祖宗朝以來, 自朝廷擬差之例, 似無可據者矣。 當此無前之事, 實未知何以處之。” 傳曰: “史官久曠不可。 前日被薦者, 勿拘常規, 令原任大臣取才下批, 時任大臣處, 亦爲問啓。”


○備邊司啓曰: “臣等伏睹備忘之敎, 北鄙之事, 誠可寒心。 癘疫連年, 民物凋耗, 大賊傍伺, 備禦疎虛。 長江氷合, 虜若長驅, 則雖有智者, 不知所以爲計。 今承聖敎, 責望於本司者甚重, 臣等智慮淺短, 無所規劃, 每一承敎, 不勝惶恐。 在前本司會坐之規, 每月例二、六爲之。 一月之內, 常行六度, 而如遇緊急之事, 則不拘常規, 隨時會議。 近日事異於前, 不得爲本司坐起, 或於賓廳, 草草會坐。 自今依舊例, 每旬二、六, 本司坐起, 如有緊事, 則不拘二、六, 別爲會議何如?” 傳曰: “允。 會坐雖勤, 必須選將鍊兵、峙糧積穀、修繕器械, 凡備禦固邊之策, 別加詳議, 着實規劃, 使國勢有恃。”


10月 23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三日丁未持平金克成啓曰: “以逆㼁論啓事, 簡通於同僚, 而同僚之議, 旣爲歸一, 諫院則再度往復, 未及歸一, 日勢已暮矣。 今日諫院簡通云: ‘㼁事今日爲之乎?’ 臣以此意, 又簡通於同僚, 則持平朴弘道答通, 初則曰: ‘兩司城上所, 不能早發簡通。’ 次則曰: ‘托之以日暮, 未曉其意。’ 終則曰: ‘簡通中乎字, 尤未曉僉意之所在。’ 臣以城上所, 不能預定僚議, 使莫大之論, 稽遲一日, 顯被同僚之斥, 莫非臣不職之致。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克成退待。


○正言曺挺立啓曰: “今見持平金克成避嫌之辭, 則‘持平朴弘道簡通之答, 以「兩城上所, 不能早發簡通。 未曉其意。」 等語, 歸咎而斥之’云云。 臣以城上所, 旣不能早發簡通, 發之亦後於人。 又爲差官越江後爲之似當之說, 以致論議不一, 使討逆大論, 遲了一日。 臣之罪戾, 萬死無惜, 被人詆斥, 亦所甘心。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挺立退待。


○持平朴弘道啓曰: “昨日城上所簡通於臣等曰: ‘卽見諫院簡通, 則或以爲差官越江後爲之, 或以爲自明日爲始, 今日則決不可爲。 未知僉意如何’, 臣意以爲: ‘差官旣爲西下, 則合司之論, 一刻爲急。 或云越江, 或云明日, 臣未曉其意也。’ 近來討逆之事, 人皆以不嚴爲得計, 先事爲機檻。 臣以狂妄之言, 反被同僚之斥, 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弘道退待。


○大司諫尹銑啓曰: “城上所簡通逆㼁事, 臣以不可不論啓, 答之矣。 今見同僚引避之辭, 臣何敢有若無失者, 而偃然仍冒, 處置同僚乎?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銑退待。


○執義金質幹啓曰: “本府城上所以差官發行, 逆㼁更爲論啓事簡通, 臣以謹悉答之。 卽見同僚引避之辭, 則莫大之論, 稽遲一日之失, 臣亦難免。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金質幹退待。


○獻納孫倜啓曰: “昨見城上所簡通, 則其中有曰: ‘當初自上有唐官未越境間姑停之敎, 竢唐官越江後爲之如何?’ 臣之妄意, 亦以爲然而答送矣。 今城上所之被斥, 實是臣妄答之所致也。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孫倜退待。


○庭鞫捧芿叱孫、於屯金招。 芿叱孫, 致毅從兄致安之奴; 於屯金, 其子。 京畿監司曺倬捉送以爲: “致毅去處, 萬無不知者也。” 芿叱孫供: “臣以朴致安奴子, 所居與致毅墓山相近, 故致毅往來。 臣家近處, 結幕居生, 四月以銀商殺害事, 聞其妻弟之報, 卽日逃走, 今不知所在。 臣於捕捉之初, 卽以隣人, 被捉於捕盜廳, 囚一日後, 辨正蒙放。 今無加知之事矣。” 於屯金招同。 鞫廳啓曰: “考戶籍文案, 則芿叱孫之招是實, 何以處之?” 傳曰: “明日議處。”


10月 24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四日戊申太白晝見。


○正言趙存道啓曰: “臣再昨與獻納孫倜, 入直春坊, 見本院城上所簡通, 則有曰: ‘當初自上有唐官在我境間姑停之敎, 竢唐官越江後爲之如何?’ 臣之妄意, 亦以爲然, 與孫倜同辭答之。 臣有病, 不得與孫倜, 一時偕避, 臣罪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存道退待。


○掌令裵大維啓曰: “臣以身病呈辭, 已至旬餘, 昨見簡通, 乃合司大論也。 臣以賤疾, 曠職多日, 又値大論, 不得隨參, 臣之罪戾大矣。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維退待。


○弘文館上箚, 請兩司竝命出仕。


○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率百官啓曰: “天下之罪, 莫大於謀逆; 而天下之法, 莫嚴於討逆。 逆而不討則亂賊無所懲而王法無所施矣。 今㼁居疑偪之地, 來擁立之說, 得罪宗社, 而覆載難容。 凡有血氣者, 皆得以誅之, 雖隣國之大夫, 亦當沐浴而請討。 此孔聖之所以行, 《春秋》之所以作也。 設令唐官聞之, 有何疑乎, 有何怪乎? 非但不爲之疑怪, 亦必恨王法之稽遲。 而聖敎丁寧, 必欲其停止, 臣等急於將順黽, 勉退在有月于玆, 臣等之罪, 至此大矣。 㼁雖幼稚, 蒙無知識, 旣爲禍本, 而尙保兇喘, 其誰曰吾東有三尺乎? 伏願聖明勉思大義, 快賜一兪。” 答曰: “差官時未越江, 姑勿煩擾。”


○弘文館箚子, 大槪逆㼁復論事, 答同。 ○(申時, 太白見於未地。)


10月 25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五日己酉兩司復請㼁按律。 答曰: “差官時未出彊, 毋庸强論。”


○右承旨權縉啓曰: “以江華㼁守直內人除出事, 下去都事, 本府堂上意來言: ‘何內人仍爲留置乎?’ 敢稟。” 傳曰: “中使已受命而去矣, 從其言爲之。”


○弘文館上箚子, 請㼁按律, 不允; 大臣等連啓, 不允。


○庭鞫, 貴仁、愁里介加刑, 不服。


○以崔東式爲司諫, 裵大維爲掌令, 朴𥶇爲持平, 崔有源爲京畿監司。 朴𥶇辭遞。


○禮曹啓曰: “近來運氣失序, 疾疫爲災。 天行班/斑疹自秋熾發, 閭閻之人, 多致不救, 此前所稀罕之証也。 或拘於禁忌, 或昧於治療, 坐視其死, 莫敢下手。 民生夭扎, 誠爲矜惻, 請令內局名醫, 博考方書, 經驗諸方, 纂爲一書, 印出頒布。” 答曰: “令許浚等, 速爲纂出, 厲壇更爲祈禳。” 【自秋冬間有此疫, 俗稱唐紅疫。 又癘疫間發, 自是無虛歲。 東城外僵尸相枕, 人以爲殺戮强魂之所致云。】


10月 26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六日庚戌宋諄爲大司憲, 姜翼文爲司諫, 卞三近爲注書, 朴楗爲右參贊。


○推鞫廳啓曰: “臣等近日出入闕中時, 係干逆獄而外方被囚之族屬, 多有訴冤於道路者。 臣等取考外方囚徒, 則其數至於九十五人之多。 如朴致毅等在逃者之次知緊關者, 則致毅等未就捕前, 固不可輕釋, 其他及已死、已竄、已決者之次知, 猶繫牢獄者亦多。 而臣等聞見不及, 至今不爲入啓處置致, 使欽恤之德, 不究於下, 臣等不察之失, 固已多矣。 不勝未安之至, 請令禁府逐一稟旨, 裁決宜當。 敢啓。” 答曰: “依啓。” 又啓曰: “旕/芿叱孫、於屯金, 雖曰與致毅當初同居之人, 非致毅之奴, 乃是致安之奴。 而致毅以銀賊逃走時, 旣已相離的實, 則其後致毅在處, 似非旕孫、於屯金所能知。 常時殺人, 隣里之人, 以事干被捉, 則多有受刑而死者, 故莫不遠避, 待獄事寢息後還家。 旕孫、於屯金之移避洪州, 亦不過如此, 此則似無別情。 當初捕盜廳之旣捉還放者, 亦必以此, 臣等之意, 恐無可問之事。 唯在上裁。” 答曰: “渠供招, 有不足取信, 嚴鞫得情。”


○百官連啓, 請㼁按律, 兩司合啓, 弘文館上箚。 皆不允。 仍傳曰: “差官未越江前, 㼁事姑停勿論。” 兩司猶連啓, 王再降旨, 乃姑停。


10月 27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七日辛亥政院啓曰: “慶運宮介在閭巷, 卑湫汚穢, 固非久御之所。 而法宮重新, 尙未移御, 大小臣民, 莫不顒望。 頃因臺諫啓辭, 已蒙允許, 非止一二, 而久閟成命, 輿情益鬱。 今則逆獄垂畢, 擇日已過, 請令日官改卜吉日, 亟命移御, 以答輿望, 不勝幸甚。 惶恐敢啓。” 答曰: “予久患痰痛, 尙未差歇。 姑待病差, 日氣向和當移。 此意知悉。”


10月 28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八日壬子, 以李好義爲左副承旨, 以李克信爲義州府尹。【克信爲人, 險詖貪鄙, 初附柳永慶, 爲吏曹佐郞, 爲崔有源劾去。 永慶敗, 附於奇自獻自獻, 薦爲府尹。】


○庭鞫, 旕孫、於屯金刑推, 不服; 貴仁壓膝, 不服。 傳曰: “逆奴等事, 問于捕盜廳議處。” 鞫廳啓曰: “問于捕盜大將, 捕盜大將等言: ‘當初朴致毅殺銀商事, 發逃走, 旕孫家在致毅之隣, 故認爲其奴而捉訊, 則乃其嫡四寸致安之奴也。 雖當身之奴, 尙可分揀, 況其四寸之奴? 不相干涉, 翌日卽放送’云。 臣等之意, 皆以貴仁前日, 刑問三次, 壓膝二次時, 自上疑其每杖稱冤之言, 而臣等亦欲更得其詳, 更問于本道監司。 然後又壓膝一次, 刑問一次, 而猶不承服, 此必不知致毅之去處者也。 不然則豈至於刑問四次, 壓膝三次, 而抵死隱諱? 旕孫父子之事, 大將之言, 殊爲有理。 京畿監司, 必急於捕得致毅, 不知其爲已推閱放送之人而械送者也。 若知致毅去處, 則雖平問, 必不隱諱, 況嚴鞫如此, 而有不言之理哉? 闕庭推鞫, 事體至重, 不必爲如此不緊之類而連仍推鞫也。 今姑停鞫, 致毅就捕後, 又爲推鞫, 允合事宜。” 王答曰: “逆奴雖知逆賊去處, 豈肯承服於一二次刑推乎? 更加嚴鞫, 詳問致毅去處可也。” 【按鞫廳自是年恒設, 逆獄連年, 至末年猶未罷。】


10月 29日[편집]

○癸丑十月二十九日癸丑司諫院啓[曰]: “義州爲府, 境連上國, 且隣胡虜, 爲我門戶, 而實關防重地也。 自前必令備邊司擇擬, 其意有在, 固不可以闒茸輩苟充之也。 新府尹李克信, 爲人愚妄, 加以汎濫, 三爲守令, 皆以貪虐無狀見敗, 齒在仕版, 猶爲縉紳之所羞。 及授本職, 物情莫不駭憤, 請命改正。 其代以秩高有名望人, 極擇差送, 以重西門之寄。” 答曰: “李克信, 勤實有才, 試用可矣。 不允。”


○宣祖後宮仁嬪金氏卒。 【嬪生義安、信城、元宗大王、義昌四君及五公翁主, 有術數, 善於彌縫。 弟(金公亮)[金公諒]以賤官, 交結李山海父子, 山海遂以飛語, 通于內間, 讒大臣去之。 自此嬪得干政之剌, 而山海亦爲士論所棄矣。 王母恭嬪, 素與仁嬪有隙, 及恭嬪以産病卒而仁嬪代之。 王兄弟寵遂衰, 山海讒大臣者, 乘此機也。 王兄弟因此甚怨, 嬪家人亦爲嬪危之。 及王在東宮, 數失宣廟意, 自大妃以下諸後宮, 遇東宮多不敬, 嬪獨厚事東宮, 其所欲爲, 皆密白上遂之。 柳永慶之攻鄭仁弘, 宣祖方怒東宮, 嬪爲伸理得解。 及王卽位, 起臨海之獄, 嬪從中有力, 故元宗、義昌皆參定社功臣。 王嘗曰: “吾受庶母恩, 得保今日, 義不敢忘。” 是以終嬪之世, 元宗兄弟皆無恙。】


○傳曰: “先王後宮卒逝, 極爲驚悼。 喪葬等事, 一依橫看, 別加察行, 停朝市三日。”


10月 30日[편집]

○癸丑十月三十日甲寅藝文館啓曰: “史局久曠, 至於如此, 誠前古所未有之變也。 但史官俱遞, 又無前日被薦者, 自本館未能處置之意, 敢啓。” 答曰: “問于右相以處。”


○先是, 傳于備邊司曰: “漢江別營可造處及造營後定將守直等事, 竝料理施行。” 備邊司回啓曰: “漢江別營之設, 其果有益於禦敵與否, 臣等雖未能知之, 當初經始也, 審擇其處所, 移置祭壇, 就其地而排設。 今若更造, 則當於舊基仍設矣。 至於定將守直等事, 兵曹所掌, 令該曹料理, 啓下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司憲府啓曰: “仁嬪金氏卒逝, 特命停朝市三日。 仁嬪乃先朝一宮人耳, 法無輟朝之例, 於禮亦無據。 決難以一時之私恩, 廢萬世通行之禮法, 請還收成命。” 從之。


○右議政鄭仁弘辭職不至, 上箚以言不見用爲辭。 答曰: “見箚, 具悉卿意, 當爲之體念。 但執此爲辭, 不肯幡然, 殊甚缺然。 調理改圖, 速爲上來爲幸。”《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一


광해 5년 11월[편집]

11月 1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一日朔乙卯藝文館啓曰: “史局久曠, 至於如此, 誠前古所未有之變。 但史官俱遞, 又無前日被薦者, 自本館未能處置矣。” 傳曰: “問于右相處置。”


○傳曰: “兩司所啓, 早爲可也。 況此時留門, 事甚不當。 如非軍國緊急之事, 豈無翌日? 政院察之。”


○兵曹判書朴承宗啓曰: “上番軍士, 以苦歇不均, 日甚怨呼, 臣啓請: ‘三司眼同分軍, 初分軍時, 自第一名, 至第幾名, 門/闕下某某處分送, 其餘以次分送, 再分軍則苦者歸歇, 歇者歸苦。’ 以此定爲恒規矣。 昨者臣自推鞫廳罷出, 行到南宮門前, 軍士千餘人, 聚看分軍記, 相與恨歎, 臣不勝驚駭。 今朝取閱分軍記, 則三司磨勘之後, 擅自出入分定, 先後顚倒。 莫知所以然, 詰問部將, 則答稱‘行下多多, 不得自由’云。 以行下分軍, 事體相妨, 且不無可虞, 臣平日不能嚴飭, 致有如此之弊。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仍啓曰: “分軍時, 三司旣已磨勘, 而托以行下, 擅便分定, 致令軍士怨呼, 請當該衛部將推考, 色吏囚治。” 答曰: “依啓。 當該部將先罷後推, 今後本曹堂上與兵房承旨常加檢察。” 按古者官司役使, 皆用庶民, 所謂庶人之在官者也。 國朝宮、府各司, 皆有奴婢、 皀隷永屬之人, 故不別役民於官。 唯有事, 然後始役民, 役訖而罷, 無常規矣。 六軍上番者, 用以宿衛宮闕, 留營待變而已。 其分送各司者, 亦不過持弓矢備盜警而已, 非以是爲官司之役也。 自法弊政荒, 所謂軍士爲官司書吏輩所役使, 壬辰之後, 官司皀隷、奴婢幾盡散失, 於是軍士始執奴隷之役。 擔糞輦水, 牽馬肩輿, 鞭扑狼藉, 日夜無休時, 流亡相繼, 職此之由。 由是上番軍士, 富者多齎木貨, 求得歇處, 或緣所親士大夫關節, 分軍廳紛紜竄改, 姦僞生焉。 所謂曹司衛將者, 專主分軍, 人視爲熱官, 請託盈門。 朴承宗始建請三司眼同分軍, 均其苦歇。 三司者, 都摠府、兵曹、衛將所也。 然而三司竝行關節, 不能收整, 眼同之規, 今亦廢矣。


11月 2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二日丙辰禮曹啓曰: “以辨誣謝恩當否, 議于大臣, 則奇自獻以爲: ‘辨誣之後謝恩, 似不可不爲也。’” 傳曰: “依議。 擇出使臣, 今月內發送。”


○兩司連啓, 請義州府尹李克信遞罷。 司憲府又啓曰: “設官分職, 各有司存, 銓選注擬, 當責該曹。 而至於監兵、守令, 雄藩、巨邑則必令備邊司議薦, 乃所以重其選。 而近來備邊司不體聖明愼簡之意, 敢行己私, 罔念人器當否、官資高下, 唯以契分親疎、請囑輕重, 以爲進退之地。 纔經五六品, 或躋金玉之班, 旣授之後, 非徒了無顯效, 被罪見敗者, 比比有之, 已爲識者之寒心。 況義州乃國家西門, 上連天朝, 傍接虜巢, 多有酬應備禦之責, 決非闒茸輩所可堪。 又爲二品宰秩, 尤非堂下秩卑之人, 所可超授。 而所薦四人皆是堂下官, 官方無序, 淆雜莫甚, 殊無爲官擇人之意。 請備邊有司堂上推考。” (竝)答曰: “已諭, 不允。” 王卽位以來, 士論分裂, 銓法不公, 大臣又非時論所推之人。 故備邊司用人, 與銓曹臧否懸殊。 王仍以外職除拜之權, 付之備局, 其選用多出於李恒福, 頗有任賢使能之效, 士類之失志者, 亦多從此路, 超至金玉, 銓曹深嫉之。 以此鄭仁弘於等侵撓李恒福, 欲去之者無不至。 及恒福以誤薦被駁而去, 繼之者奇自獻、朴承宗、柳希奮等, 迭主其柄。 王亦優借之, 以弭柳、朴之怨。 自是沿邊諸邑, 內地有城池處, 皆屬備局薦擬。 武官則多以賂沽得之, 與吏曹互相誚詆, 如水火矣。


11月 4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四日戊午有政。 以柳寅吉爲吏曹參判, 朴榟爲正言, 南以俊爲掌令, 朴彛敍爲漢城左尹, 朴𥶇爲司書, 李沖爲兵曹參判, 金質幹兼輔德, 宋邦祚兵曹佐郞, 李挺元兼弼善, 鄭廣敬爲修撰。


11月 6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六日庚申, 傳曰: “李彦信絶島定配, 中隱介等五人放送。” 【金悌男受賜奴婢也。】


○判中樞府事奇自獻去位, 憲府之論劾備局有司堂上也。 奇自獻以主薦被評爲恥, 仍啓曰: “臣伏見朝報, 則以義州府尹誤薦事, 請推備邊司堂上。 常時備邊司規式, 必郞廳先書諸堂上職姓, 往謁諸堂上請薦, 則諸堂上各於其職姓下, 書其所薦之名, 或一二、或三四、或五六。 然後郞廳以其點多少, 書出於別紙, 點多者書于上, 點少者書于下。 大臣就其中酌量, 書一二三四五字於其名之下矣。 今此義州府尹被薦者, 凡四人: 朴慶業則柳根、李爾瞻、南以恭、李惺薦之爲四點; 柳穡則柳根、李尙毅、柳公亮、李惺薦之亦爲四點; 金壽賢則李尙毅薦之爲一點; 李克信則柳根薦之爲一點。 此四人者, 不聞有綱常重罪, 如《綱目》所載北齊人婁敬顯, 自晉陽走鄴時, 携妾棄母之罪。 而旣已爲諸宰所薦, 故不得已以被薦中, 點之多少, 隨職秩等第, 抄啓而已。 臣實無一箇自薦之人也, 臣則只因諸堂上所薦, 涉筆書一二三四而已。 若薦者或徇私而擧其所知, 則唯以契分親疎、勢焰盛衰, 以爲進退之罪, 誠爲難免。 蹈襲近例, 以堂下多數書薦, 使人雖欲決捨而不得, 是乃備邊司諸堂上之罪也。 備邊司諸堂上不得不任其罪, 豈獨有司堂上之罪乎? 臣無狀不度時宜, 不爲力辭, 乃敢代大匠斲, 偃然書其一二三四而抄啓之罪, 則專在於臣身, 臣尤不勝惶恐待罪。”


○啓辭中婁敬顯一款, 蓋暗指大司憲宋諄壬辰棄父事也。 於是宋諄避嫌引入, 臺諫劾其陰詭, 自獻遂棄位南歸。


11月 7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七日辛酉傳曰: “逆盲高成之弟堂春, 不可使偃息都下, 絶島定配。”


11月 8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八日壬戌持平朴弘道等啓曰: “持平金克成, 本出寒微, 性且狡悍, 濫授本職, 濟以姦猾, 圖報私讐, 顯有巧詐之事。 同席之人, 莫不痛惋。 加以士大夫入寓之家, 脅以法府之威, 身自驅逐, 晏然奪入, 其縱恣無忌之狀, 不一而足。 物論重發, 憤激日甚, 如此之人, 不可置諸言地。 請命罷職不敍。” 從之。


○傳曰: “兩界、兩南料理堂上, 差出已久。 凡干邊務, 十分規劃, 以爲陰雨之備。”


11月 9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九日癸亥傳曰: “倭奴欲借貢路, 哄脅不已, 小邦雖斥折其姦謀, 而意甚叵測, 不得不具由奏聞。 以此意別具一本, 付達於奏請使之行。”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第觀今日國事孔棘, 亦有議處之務, 宜調理出仕。”


○司憲府啓曰: “國家不幸, 逆變連起, 人心惴惴, 若不自保, 審理鎭定之擧, 乃今日之急務也。 湖西之賊禹續所引及盲賊趙德元供辭, 捕盜廳入啓, 移文于本道監司, 使之推問。 則爲監司者, 所當十分詳愼, 俾不騷鬧。 而逮捕之際, 多有橫罹, 人皆駭散, 閭里一空, 人心洶懼之狀, 有不忍言。 請下諭于本道監司、兵使, 使之審理冤枉, 鎭定人心。” 答曰: “依啓。”


○傳曰: “大臣出外, 則政院所當卽爲入啓。 今後察處。 遣史官敦諭, 使速還來。”


○傳曰: “勝今放送, 朴應犀保放。”


11月 10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初十日甲子傳曰: “大妃殿各門守直宣傳官入接溫堗及軍士等所入假家, 至今不爲修葺, 當該官吏, 竝推考, 速令修葺。 又加給寢處草芚。” 時, 大妃不得自通於王所。 嘗作訴冤書札, 付問安宦者傳達, 而宦者不受而去。 大妃日夜號泣, 王聞之, 愈怒。 乃令錮塞殿門, 橫板塗泥, 每朝開西墻小門問安, 而但令中使, 再拜而退, 不通于妃所。 內亦錮塞, 以穴通納供上之物, 分定宣傳官、哨官, 領軍圍守。 凡供上之物, 將官一一披閱, 驗其無所挾, 然後入之。 有入而無出, 其後守兵加衆, 禁察日密, 人莫知其中之死生存歿者十年。


○前參判鄭逑在嶺南上疏, 論近事。 先是逑聞變赴朝, 到永同縣, 以病陳情上疏, 被旨還歸, 臨發, 別具一箚上之。 其箚曰:伏以臣老病濱死, 晩赴國難, 中途委頓, 無力前進, 陳疏瀝情。 病伏沈吟, 旅泊三旬, 痊蘇無期, 常懷踧踖, 日竢嚴譴。 聖批忽降, 溫諭懇惻, 感激隕越, 聖恩如天。 敢不扶曳寸退, 思所以歸死故里哉? 第念愛君一心, 出乎秉彝, 引領楓宸, 未達徑還。 瞻戀鬱結, 惝怳難定。 身雖返山, 心則懸天, 悃愊弸中, 臣不自禦。 仰惟不忍之懷, 深疚聖衷, 廷論日激, 淵聽凝然, 聖上友愛之盛, 實爲人倫之至, 雖百世以俟, 而無惑者也。 是以臣曾亦妄貢愚見, 猥蒙省鑑, 臣豈勝喜幸之至? 今者臣竊復有得於《春秋》之義者, 恐不能無補於睿斷之參商。 臣旣有聞, 臣不敢隱。 昔者魯襄公三十年, 周敬/景王有儋括之亂, 欲立王子佞夫佞夫卽景王之弟也, 實不知儋括之欲立己也。 未幾事發, 儋括出奔, 尹言多、劉毅等五人, 共殺佞夫, 非王命也。 孔子書之曰: ‘天王殺其弟佞夫。’ 先儒論之以爲: ‘凡王殺不書, 必殺無罪而後書。’ 夫天子主專殺, 佞夫之死, 宜不書, 而書法如是, 佞夫之不與聞, 聖人蓋以無罪處之矣。 其原情定法之意, 豈不深切而著明也哉? 且佞夫之死, 初不出於景王, 特莫之禁也爾。 然而解《春秋》之義, 而左氏曰: ‘罪在王也’, 穀梁子曰‘甚之也’, 杜預曰: ‘殘骨肉也’, 其爲景王之累, 何如也? 然則景王之過, 五大夫成之也。 今日之事, 偶然有所彷彿焉者, 其稚昧無識, 則又非但佞夫之不知也矣。 廷論不已, 必欲奉命, 則又不甚於景王之莫之禁也哉? 其欲使聖上, 將何以有辭於天下後世, 講《春秋》之義者乎? 此臣之所甚懼也。 然蓋未有所深察焉耳。 苟有所深察焉, 則納君於無過之地, 人臣之所大願也。 今將回前日之論, 而思將順殿下之情者, 臣知其必有所不能已也。 伏願深諒臣前後所陳, 勿爲群議所撓, 以精大義, 以正大倫, 則聖心泰然而無憾, 聖躬旣善而盡美。 後世之視今, 猶今之視古, 聖人也咸來則焉, 豈不盛哉? 抑臣不能無私慮過計者。 按律之啓方勤, 而只許閭閻之出, 恩愛之隆厚, 古所未有。 瞻聆所及, 孰不感悅? 第念幼騃脆弱, 氣血未定, 出自深宮廣廈之安, 怱處狹窄卑湫之陋, 寒熱不節, 飢飽失時, 思親戀居, 鬱抑啼呼。 莫聞莫覩, 莫問莫救, 其不爲霧露之溘然者, 安保其決不有是理乎? 宋臣朱熹謂其君光宗曰: ‘漢文帝少失思慮, 而尺布斗粟之謠, 終身病之。 雖賢主, 而不敢自恕其過。’ 此爲今日之可慮也。 殿下旣貰大恩, 則願有以加念, 俾就生道, 俾無後悔, 不勝幸甚。 殿下之竭誠致敬於慈殿, 乃一國臣民之所共服咸仰。 而不幸凶變浸染, 邪論橫生, 使聖心瞿然不安, 臣甚痛焉。 父子大恩, 與天罔極, 其或處變, 皆有道理。 然常變不一, 順逆異勢, 在我酬應, 亦有難易之不侔, 一失幾微, 終成釁累, 不可不審也。 古之人臣, 以過宮伏地, 積誠格心勉君, 而今之言者, 乃以別處二宮請焉, 臣所未曉也。 然臣何敢盡其言乎? 伏願殿下唯深思古聖人烝烝之意, 以爲使之處於今日, 則當如何哉? 夙宵戰兢, 必以大舜之心爲心, 謂天下無不是底者而一無變於前日之所事者焉, 則其所以爲舜, 亦不越乎? 是正惟加意而已矣。 蓋其所以不得已者, 宗社之大計, 有以伸自盡者, 母子之至情。 其所自盡者, 不容多言, 唯在包含隱忍, 益堅聖志。 設有行言, 靡或敢近, 極孝順之道, 畢聖敬之理, 至誠惻怛, 積久不已, 其不有藹然孚感者乎? 處之至矣盡矣, 無出乎此, 天下之父子定而舜爲功。 其幾專在於殿下神化之運。 夫如是則群噪衆囂, 廓然若雲消而霧散, 沕穆歡忻, 和氣沖融, 豈不懿哉? 何必別處異宮, 有若不無間然者, 以實外人之窺覘而生疑議哉? 至於邪魅幻惑之變, 不意又生於聖明之下, 道路傳說, 甲乙不一。 臣固不測其端倪, 而亦不勝驚咄焉。 然而果如所聞, 正犯首惡, 旣伏誅殛, 則臣之愚意, 波蔓餘孽, 容或置之於大度之中, 以驗其情狀歸宿之地如何, 亦所以示吾毅然不動之意也。 白日光明之下, 正氣充塞, 陰沴邪怪之災, 寧有干焉者乎? 臣所進言, 皆已定於淵衷之獨見者, 而敢復瀆冒, 豈異螢爝之微, 欲補日月之明者乎? 其亦不量也哉! 載病將退, 望闕馳情, 願盡所懷, 仰酬鴻恩, 不諱難言, 遂空胸臆。 精誠所激, 罪合萬死。疏旣封進而卽歸星州待命。 適逑子樟在都下, 取見其疏, 恐被大禍, 遂留疏不上。 【時, 八月間也。】逑晩始得聞, 不勝痛恨, 復具疏陳謝, 竝封前疏, 因監司上送。 其疏曰: “伏以臣前到湖西, 病臥路傍, 未遂前進。 狼狽憂蹙, 猥奉聖批, 俾安愚衷, 感激涕零, 曳疾將退。 而旣負當初奮身登道之願, 臣子至情, 不勝缺然, 遲回累日, 無以爲心。 願將疎謬之見, 一備睿覽, 庶有以或酬拳拳向闕之誠, 用具小箚, 北望拜送而退來矣。 臣旣返舊棲, 病益沈綿, 支離昏痛, 尙不得出門戶。 竊謂臣箚卽徹宸聽, 日夜兢惕, 祗竢嚴命之下。 臣居窮僻, 日下消息, 未有得聞, 臣箚未達, 最久始知。 蓋於其時, 臣有豚犬之子, 方在京師, 見臣之箚, 畏怵時議, 恐臣必死, 號泣趑趄, 遂不敢上進。 此非唯臣敎子無義, 實由臣事君無狀, 誠意淺薄。 一得之愚, 不得以上聞, 反覆思惟, 罪實在臣。 臣病中憂憤愧悼欲死, 旋又幸聞。 聖上之所以處之者, 蓋與臣箚, 有若相符, 其愚騃無識, 則處之以不死矣, 別宮之議, 則寢止而不復有之矣。 至於巫蠱之獄, 亦斷治已訖, 諸在告引之類, 或蒙全釋, 或蒙分配。 仰惟聖德如天, 聖孝無方, 其晨夕之所以盡愛敬於慈殿者, 蓋無所不用其極, 而天顯鞠哀之念, 有不容自遏於燕閒蠖濩之中, 此皆臣前日所陳者, 爲聖心之所先獲。 此其爲王化大本、道心全體, 臣民之所慕望愛悅, 聖主之所深省加勉, 皆不出此, 賤箚不入, 臣不宜深恨。 而臣愚之惑, 猶不能自解者。 夫恒人之情, 用尋常說話, 寄諸等輩, 聞或浮沈, 則必介然不平於心。 況國變非常, 君上憂惶之日, 以愛/受國厚恩之臣, 進刳瀝肝血之詞, 而乃使不敎之子, 不免爲禍福所動而爲之中止者哉? 臣之情事, 其復何如哉? 古之人臣, 積其誠意, 或有以一言格君而君德益光。 則安知芻蕘獻說, 至尊虛受, 不以人而廢言, 將惟理之是求, 所以彰聖德聖孝於無窮者, 其或在此乎? 夫如是, 則臣箚不入, 豈不爲人臣願忠者之大不幸哉? 臣數月以來, 忘寢忘食, 亦忘病之在身, 忽忽若有所仰負者, 誠以此也。 臣深知今日之慢, 有如彼時事幾變換, 而竊自循省, 耿耿猶初。 尙復媕娿, 終不能爲吾君一誦而死焉, 則衷情不白, 遺恨莫洩, 雖就地下, 亦有餘憾, 其不爲不瞑之鬼哉? 玆不自揣, 輒敢收拾舊草, 重寫一本, 冀必溷於聖聰。 伏望聖慈俯燭微忱, 諒臣所言, 實出悃愊, 一句一字俱有古據, 不敢以一毫私意, 有所誣罔。 而其於處之已盡而已美者, 庶幾更圖所以益盡而益美焉, 則臣所謂‘後之視今, 猶今之視古, 咸來則焉’者。 誠有其理, 昭昭若觀火而無疑也。 古之人君, 非不聖且智矣, 而如有言之可取, 雖或在於狂瞽, 猶不憚輒捨而遽從, 其虛心無我之量, 豈非所以益聖益智而爲君德之最盛者乎? 此臣所以不以愚陋而自沮, 敢伸追聒於側聽之下而不知止也。 然臣所云云, 非專爲臣言而發, 誠願殿下必用是道, 廣擇群言, 以弘聖德焉。 臣方痼積病, 又添寒疾, 遍身痛楚, 氣力難支。 而追思中道還返之心, 且念此時飛越之情, 弸鬱懇激, 有不能自已, 用冒萬死, 重籲天閽。”王答曰: “見卿兩箚, 多卿‘非堯、舜不陳’之意。 天下之事, 處常易, 處變難。 薄劣不幸, 遭此無前之變, 其何以善處? 日夜憂惱, 無以爲心。” 時, 全恩之說, 人不敢開口。 李德馨上箚, 以一句語, 被按律之論, 而逑疏辭雖直截, 誠意懇惻, 王旣優容答之。 時論亦以其有重名, 不敢加害。 自是逑不復言時事矣。


11月 11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一日乙丑太白晝見。


○持平朴弘道啓曰: “頃日, 鄕人有構成靈光兩班李珞等三人之罪, 呈狀于本府者。 大槪言‘李珞等爲鄕任時, 以其地品官金容, 定送搜討船領將’事也。 金克成前爲持平時, 力主接狀, 以懸鈴祕密捉來刑推, 或有殞命於杖下。 此克成外托公論, 而圖報私讎也。 今聞李珞乃是門閥之人, 初不爲其時鄕任, 則元不相干, 其他殞命者, 亦一鄕之長者, 皆是克成舊日嫌怨之人也。 克成乃敢指嗾鄕人, 欺罔同僚, 外示公論, 陰行己志。 正郞金中淸所寓之家, 身自驅逐, 公然奪入。 此數事, 非但物論憤激, 皆曰可駁。 臣意以爲‘人命至重, 而克成殺之; 同僚可敬, 而克成欺之。 大夫之家, 克成奪之; 無辜之人, 克成刑之。 克成之所爲如此, 則爲同僚者, 決不可以終默。’ 臣姑將目前所親見姦巧之狀, 直爲論啓, 物情莫不稱快。 而聞有克成所知人若干, 或有諫院, 一種議論以爲: ‘同席之人, 雖有所失, 不可深治’云。 臣何敢自是乎? 且臣賦性狂妄, 屢叨匪據, 被人醜詆, 不可一刻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弘道退待。


○執義金質幹啓曰: “持平朴弘道論罷金克成時, 臣亦同參, 今不敢偃然處置。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質幹退待。


○大司諫尹銑啓曰: “頃見憲府論持平金克成啓辭, 措語似過重, 而臣未曾對人言及矣。 今見持平朴弘道引避之辭, 以諫院一種議論, 反加詆斥, 臣何敢自謂無是而苟冒言地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姜翼文啓曰: “頃見朴弘道啓辭, 或與相識, 語及於此曰: ‘弘道其於接狀之際、刑訊之日, 旣與之同參, 克成雖有所失, 具由引避可也。 以同事一體之人, 緊其措語, 論劾同僚, 似違常規。’ 今見弘道避嫌之啓, 則以諫院一種議論, 或以爲非爲辭。 臣顯被詆斥, 不可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獻納孫倜啓曰: “臣近患寒疾, 呈告不出, 已浹一旬。 本院論議, 雖未與聞, 而憲臣之論如此, 何敢以爲在家不知而偃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正言曺挺立啓曰: “昨日弘道歷抵臣寓, 臣以論列同僚已甚之事, 告語於弘道, 乃儕友間責善之意。 而今見弘道避嫌之辭, 則以諫院一種議論, 或以爲非爲斥。 臣何敢偃然仍冒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尹銑等竝退待。


11月 12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二日丙寅太白晝見。


○傳曰: “平安監司、義州府尹狀啓, 下備邊司議處。 且西邊防備等事, 本司會同, 商確措置。 且下諭平安道, 係干中國事及虜情動止, 一一密探, 連續馳啓。”


○弘文館請兩司竝出, 從之。


○持平朴弘道出仕後仍啓曰: “臣敢將危懇, 再瀆天聽, 罪當萬死。 臣之論列克成, 豈有他意? 爲殺是無辜而發也。 臣意以爲‘凡在臺閣之人, 皆將論啓克成之不暇’, 非但不聞公論之發, 而反詆於臣。 今不可諉以儕友間相勉之言, 而晏然就職。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弘道退待。


○前以倭奴恐脅之故, 命議大臣, 欲申奏天朝, 大臣以爲不便。 王曰: “大臣之議是矣。 然予見則具由申奏, 亦不暇害也。 更爲察處。” 禮曹啓曰: “倭奴貢路之說, 嚴辭峻斥, 固非一再。 而玩侮恐脅, 至今不已, 臣等之意則具由申奏, 似爲便當。 惶恐敢啓。” 傳曰: “具由陳奏。”


○掌令李挺元(出仕後, 仍爲避嫌)啓曰: “論前持平金克成之日, 同僚構啓草, 出于完席, 則臣不可立異, 不得已從而論啓矣。 今見持平朴弘道再避之辭, 臣何敢自以爲是而偃然仍冒乎?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執義金質幹(出仕, 仍爲避嫌)啓曰: “金克成論啓, 專未隨參, 而當初發言, 臣亦聽聞矣。 今見持平朴弘道再避之辭, 則臣之不可晏然苟冒, 猶夫前也。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李挺元等退待。


○大司諫尹銑避嫌曰: “金容之死於船中, 永海之死於杖下, 其有辜無辜, 臣實未詳, 則何敢妄論接狀之臺官? 而弘道, 初則以諫院一種議論, 或以爲非, 又以爲不聞公論之發, 而反詆其身, 前後醜詆, 不一而足。 臣何敢偃然苟冒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正言曹挺立避嫌曰: “今見朴弘道再避之辭, 以‘臺閣之人, 皆將論啓克成之不暇, 而反詆於臣’爲言, 則臣何敢終默不言乎? 謀殺金容, 永海雖斃杖下, 而其非殺無辜報私讎明矣。 豈可以此歸罪於克成而妄爲論劾如弘道而後可也? 臣之前後被詆, 不一而足, 何敢偃然苟冒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獻納孫倜啓曰: “今見朴弘道再避之辭, 有曰: ‘凡在臺閣之人, 皆將論克成之不暇, 而非但不聞公論之發, 反詆於臣’云。 臣亦忝臺閣中之一, 譏斥如此, 何敢靦然仍冒言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姜翼文啓曰: “臣爲獻納時, 因南中人聞: ‘金容乃屢擧不中, 伸雪己丑冤死之疏儒也。 與同鄕李珞、柳永海, 論議牴牾, 相爲讎敵。 必欲置之死地, 以金容勒爲領船監官, 永海使其所親切者爲篙工, 托以船敗, 沈殺金容’云。 一道公論, 莫不稱冤。 當初同議接狀之時, 弘道之一端良心, 已闖發矣。 以此觀之, 弘道昨日避辭中, 匿其爲金容之女壻, 而泛稱鄕人云者, 此非奸巧欺君之甚者乎? 況凡干殺人之際, 事干人等, 先受其禍。 借曰克成有殺人之罪, 弘道之同參接狀, 同參用刑, 則殺人之罪, 克成獨當之耶? 今見弘道再避之辭, 以‘臺閣之人, 皆將論啓克成之不暇, 而不聞公論之發, 反詆於臣’云。 臣旣被詆,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銑等退待。


11月 13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三日丁卯太白晝見。


○掌令南以俊來啓曰: “兩司竝引嫌而退。 論啓同僚, 初未免竊發而備見曲折, 亦非私讐之報, 妄劾之失, 在所難免。 ‘因人構草, 不得已從之,’ ‘呈告在家, 不參於論啓, 初無言及, 橫被醜詆’, ‘在初呈病, 不聞論議, 知非私報, 言其輕駁’, ‘備詳曲折, 洞陳首末’, 俱無可避之嫌。 請朴弘道遞差; 掌令李挺元、執義金質幹、大司諫尹銑、獻納孫倜、正言曺挺立、司諫姜翼文,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克成悖虐縱恣, 弘道亦不能堪, 因公論劾罷。 克成鑽剌求復進, 故銑等右之, 遂遞弘道。 未幾克成死, 李珞之子, 掊碎其屍于路。 後辛光業爲臺諫, 復殺珞之子。


○戶曹啓曰: “廣興倉官員, 秋冬等祿俸, 輸送於領中樞府事李恒福處, 則不敢領受云。 何以爲之? 敢啓。” 傳曰: “使之更爲輸送。”


11月 14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四日戊辰太白晝見。


11月 15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五日己巳兩司啓曰: “討逆之擧, 晷刻爲急, 而屢因上敎, 一停再停, 至於數月之久。 使兇逆之魁, 迄今假息於覆載之間, 神人之憤鬱日甚。 此臣等之所以瀝血更請而不知止者也。 㼁身居逼疑, 爲賊奇貨, 擁立者因玆生心, 咀呪者以此行兇, 㼁實宗社之罪人, 國家之禍本也。 其不可以幼稚而忽之、親愛而貸之也審矣。 竊恐日後不測之禍, 抑將有甚於前也。 大義所在, 私情難顧, 請亟命按法。” 答曰: “當此極寒, 又爲不必爲之啓, 所傷多矣。 休煩可也。”


11月 16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六日庚午弘文館請㼁按律。 答曰: “已爲酌處, 何煩更論?” 再箚, 不允。


○司諫院啓曰: “兵曹佐郞宋邦祚素無名稱, 當初被薦, 亦不滿人意。 今不可仍冒政曹之任,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邦祚, 廉直有幹能, 識度絶倫。 雖在黨目中, 人無賢不肖, 皆心服其爲人。 嘗爲金郊察訪, 甚有恩惠。 時, 濫騎之弊已極, 吏曹佐郞趙有道, 挺之子、柳希奮之壻也, 驕暴無狀。 用二品式馬, 駕轎以行, 邦祚曰: “濫騎者, 皆是當治, 其勢貴而尤濫者?” 遂狀劾之, 王不問。 然濫騎之人, 自是少戢。 及是邦祚以例薦入兵曹, 有道嗾其黨彈罷, 聞者莫不痛憤。 邦祚早死, 不克大用。


○兩司請㼁按法。 答曰: “已爲酌處, 何煩更論? 不允。” 再啓三啓, 竝不允。


○大臣率百官請㼁按法, 不允。 再啓三啓, 又不允。


○宗室啓請㼁亟從庭請, 不允。 再啓, 不允。


○以閔夢龍爲刑曹判書, 趙存道、鄭文翼爲持平, 朴燁爲義州府尹, 尹重三爲江原監司。 【燁, 性殘酷, 到義州, 殺人無數, 多造奇巧, 進獻納媚, 王寵之; 重三, 庸惡之人, 專媚三昌, 歷揚美官, 所至饕餮。】


○庭鞫。 傳曰: “丁生以順昌女子, 裕陵及大內咀呪, 必與聞之。 可嚴鞫得情。” 回啓曰: “《大明律》《婦人犯罪條》‘婦人懷孕者, 待産後一百日, 考決’云。 今此丁生産兒, 在於前月十四日, 以今計之, 纔三十日, 未及法典之限者尙遠。 群議皆以爲依典例爲當。” 傳曰: “逆獄罪人, 亦拘此例乎?” 回啓曰: “臣等實未曉文法, 只就考《大明律》, 則凡於謀逆叛逆之條, 用法嚴截, 未嘗有一毫饒貸。 而至於老少、婦人考訊之際, 詳具年歲幾許及産後百日之限, 則初無區別於罪名之輕重、大小。 蓋罪應殺死者, 則無所致恤, 而至於拷訊, 則恐傷人氣脈而設此曲折, 重人命也。 臣等不敢更議。 伏候聖裁。”


11月 17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七日辛未大臣等啓請㼁快示王法, 兩司啓請㼁按法, 宗室連啓, 弘文館連箚。 竝不允。


○傳曰: “朴應犀處置事, 令鞫廳議啓。” 鞫廳啓曰: “臣等曾以此賊之事, 欲有所陳達於聖聽者久矣。 而但以逆獄尙未結局, 故遲延至今, 卽承聖敎, 不敢容默。 此賊身陷大戮, 被繫捕盜廳, 多受亂杖, 只服銀賊殺人之罪, 而絶無他言。 至聞上敎兵刑曹堂上會同, 更加嚴鞫之命, 然後敢出死中求生之計, 卽爲祕密陳疏, 以發逆謀之端, 以爲僥倖萬一之圖。 視諸律文犯罪自首之條, 亦爲懸殊, 豈可謂首告叛逆而有所容貸哉? 昔年濟州逆賊吉雲節, 首參逆謀, 知事不成, 先爲密告, 而猶未免死。 上年金濟世, 初以盜造御寶之事就獄, 終乃露其逆謀, 似若首告之人, 而其間情跡, 實非首告之比, 故原其罪狀, 明正刑章, 神人稱快。 今此應犀首謀兇逆之狀, 縱橫狼藉於諸賊之招, 以渠之所供觀之, 亦知其兇賊之魁首, 明白無疑。 其爲奸猾巧詐, 特甚於諸賊, 此實天地間戾氣所鍾也。 當其時, 若無兵刑曹堂上會同嚴鞫之敎, 則未必吐露逆謀之事。 而安臥獄中, 得保兇喘, 已過七八箇月, 豈非國家失刑之甚者? 而墜其姦計, 亦已久矣。 今聞有病患, 至蒙保放之命, 瞻聆所及, 莫不驚怪。 當此天寒, 萬一仍致物故, 則罪惡未彰, 王法不行, 豈非可痛可惜之甚哉? 群議皆以爲急急正刑, 不容少緩。 敢啓。” 答曰: “啓意亦然。 但自古告變, 例出於與聞其謀者, 不可不貸死施賞, 以開自首之路。 更爲議啓。” 回啓曰: “自古告變者, 多出於同惡之類, 苟非同惡之類, 則其何以與其謀而上其變哉? 蕩滌舊染, 獎賞新效, 王政之所不容已者也。 臣等亦豈不聞歷代之事及我祖宗朝前例哉? 但應犀之事, 大異於此。 當初結其徒黨, 作賊嶺外, 殺越人于貨, 情犯昭著, 就囚于捕盜廳, 已過八九日, 受其刑杖, 輸情銀賊節次, 而絶無他語。 聞有三曹會鞫大段擧措, 然後自知必不能掩跡, 死中求生, 僥倖萬一, 始露其自謀逆之事於密疏中。 其捭闔操縱, 神出鬼沒之狀, 極爲奸巧。 及至供招置對之際, 才魄伶俐, 言語捷給, 說破諸賊心肝, 使之一一承服, 可謂國家之大幸矣, 而其梟獍蝮蛇之毒, 遠出諸賊之上。 其密謀陰計, 設心造意, 皆由於此賊之主張指揮。 如兇檄之文, 雖曰李耕俊所製, 而其實必此賊先爲之締構矣。 原其事狀, 此賊當爲射天之魁首, 豈可只爲與聞其謀而止哉? 一國臣民痛心切骨, 羞與之共生於一天之下者, 八箇月于玆, 則渠之得售緩死之奸術, 亦已久矣。 若使此賊, 自鳥嶺直渡漢江, 詣闕告變, 則其功甚大, 《大明律》犯罪首告得免之條, 可以用之。 然銀賊別樣之罪, 猶在於其身, 亦難竝免。 況先以銀賊被繫, 無一言及於兇謀而最晩急於救死, 不得已吐出隱情, 果可謂誠心告變乎? 雖或以告變之故, 貸其兇喘, 而其於銀賊先發之罪, 終難逭矣。 今若明正此賊之罪, 則後有與聞兇謀者, 猶恐告變之稍遲, 不爲首鼠兩端, 急急詣闕, 希恩賞矣。 豈有閉塞自首之路之理乎? 若欲如吉雲節之誅止其身, 以爲責後之地, 則或未知如何? 而至於全然貸死, 則決無是理。 其爲王法之失宜, 當如何哉? 臣等之見, 斷斷如此, 而事係重大, 廣議于他大臣及時任相臣, 亦爲允當。 敢啓。” 大臣議, 皆以爲當誅無赦。 王不從。


11月 18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八日壬申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律, 不允;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不允。


○備邊司啓曰: “他道監司之自本司薦者, 亦出於近來謬例。 至於京畿監司, 則曾未有本司擬薦之時。 非但政體乖當, 侵官之弊, 至此極矣。 請令該曹依例差出。 明川雖曰北關, 而不過一守令, 依前富寧府使例, 亦令該曹竝爲差出何如?” 傳曰: “今姑擬薦不妨。”


○宗室連啓, 大臣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可從之事, 不從乎? 勿爲太煩。”


11月 19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十九日癸酉弘文館請㼁按法, 宗室連啓。 答曰: “予情諭之盡矣。 當此沍寒, 累月論執, 徒勞而已。 亟停可矣。”


11月 20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日甲戌大臣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不可從之事, 毋庸强煩。”


11月 21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一日乙亥禮曹啓曰: “以謝恩使事, 議于大臣, 則沈喜壽以爲: ‘臣之愚妄, 今番之事, 雖係辨誣盛典, 而只出於該部奉聖旨, 似非特降獎勑之比。 雖無謝恩之擧, 亦無損於藩服聳戴之義。 然今旣定奪, 則行之無妨, 而至於專价之行, 則實所未曉。 今者伏承上敎, 欲兼送於奏請之行, 尤爲有益於小邦誠悃。 十分便當, 更無所陳。 伏惟上裁。” 傳曰: “依議。”


○兩司合啓: “功臣賞加及追贈, 請令該曹, 參酌裁損, 功臣賜牌, 勿許列邑奴婢。” 答曰: “當令議處。”


○弘文館請㼁按法, 兩司合啓, 大臣、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予有所不忍, 相持至此, 宜體予意, 爲先停止。”


11月 22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二日丙子答前日禮曹收議公事曰: “只百官加。”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法; 百官宗室連啓。 答賓廳曰: “卿等之請, 法雖勤, 人心之所懷各異。 全恩之議, 起於遠近, 予不能勉從卿等之議。 重予罪過, 宜諒予意, 亟停可也。” 【以李德馨、鄭逑相繼上箚故也。】


○弘文館上箚, 請‘亟加爰立’, ‘速薦史官’, ‘速斷逆獄, 以慰人心’, ‘湖西捕賊、連累太濫, 戒勅帥臣, 以絶人怨, 下書八方, 以鎭群疑’, ‘選擇守令, 早遣御史, 以詢民瘼, 以飭邊備。’ 答曰: “省箚, 具悉。 讜議當留察焉。 至如守令之不擇、史官久曠, 恐非獨寡昧之罪也。 然更加體念焉。”


○沈喜壽啓曰: “國運不幸, 艱虞日甚, 台鼎虛位, 半年于玆。 朝廷大小公事、軍國許多機務, 無人主管, 悠泛度日。 有若千斛舴艋, 橫放於風濤洶湧之中, 無長年三老以制之, 任其漂沒顚覆而莫之恤。 稽諸往牒, 豈有如今日之板蕩時乎? 言念及此, 極爲寒心。 新相尙未上道, 原任攝事之人, 不意出去, 只有臣一人, 獨留朝班。 空疎謭劣, 自視欿然, 其何以酬應衆務, 有若擔當國事者乎? 每遇各該司郞官之來問公幹, 茫無以對, 汗出沾背而已。 加以近來喪患連仍, 精神都喪, 値此嚴寒, 百疾交作, 幾何其不顚仆而死也? 卽今大論盈庭, 久未回天, 西北邊境, 危機可慮, 此豈宜國無相臣之日乎? 反覆思量, 公私悶迫。 聖念淵衷, 豈待臣言而有所省悟也? 加卜賢德之人, 固非臣之所敢仰請, 而在外應來之相臣, 乞速更爲敦諭, 不日還朝, 以濟國事。 不勝幸甚。” 答曰: “依啓。 當此寒沍, 卿何以逐日來詣? 調理以行。”


11月 23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三日丁丑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法; 兩司合啓, 大臣、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百僚曠職, 非細事也; 朝廷騷擾, 非細故也。 況當此寒威極嚴之日, 陳啓不止, 予竊悶蹙, 無以爲心。 宜斟酌勿擾。”


11月 24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四日戊寅生員李明上疏, 大槪政院壅蔽言路, 指鹿爲馬之禍, 迫在朝夕。 而臺諫不正其罪, 共濟奸私, 請竝命治罪。


○政院啓曰: “頃者, 生員李明稱名人, 呈疏於本院。 臣等取見其疏, 則初言討逆等事, 其中則專以‘渠三寸叔茂林君善胤, 當逆珒時, 有上疏之事, 而不得參勳’, 又‘右議政鄭仁弘上來時, 善胤往于其寓, 力陳李恒福體察之任, 不可不遞, 此亦有功於今番討逆。’ 且以‘申磼、邊應祉之功, 不可不追錄’云。 臣等以前日備忘記, ‘錄勳, 人君之大柄, 何物怪鬼, 乃敢指揮, 愚弄君父乎? 今後如此喪廉奸窺之疏, 政院勿爲捧入’之敎, 示之, 且言曰: ‘前日, 有爲李貴、全有亨等敍功追錄之疏, 而皆不捧入。 且三寸叔姪, 有同父子, 似涉自己, 而旣有嚴敎若是丁寧, 茂林錄勳及爲人追錄一款, 削而來呈, 卽當捧入’云。 則李明怒氣勃, @(勃)多有悖慢之語。 今者, 又呈他疏, 則滿紙狼藉, 無非醜詆臣等, 顯有箝制之計, 臣等不勝驚駭。 大槪李明專褒厥叔之功, 欲參帶礪之盟, 畢竟不售己志。 則張皇捏造, 顯加詬辱, 此前古所未有之變也。 臣等欲遵備忘之嚴旨, 反被䝂儒醜詆, 使本院體貌, 隳落無餘, 不勝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誠善胤附於時論, 交結仁弘等, 兇驁亞於景儉。】


○百官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大臣有故不來, 則停之可矣。 何必强爲無益之論乎? 宜勿煩。”


○兩司合啓, 請加卜相。 答曰: “近來朝著不靖, 雖賢大臣, 旣不能容。 今雖爰立, 恐無補於國事。 然如是啓之, 從當加卜。”


○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當此寒沍, 何必强爲無益之論乎? 予用悶蹙, 無以爲心。 宜勿更瀆。”


○弘文館連箚,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不允。


11月 25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五日己卯傳曰: “逆賊之父, 追奪官爵, 似有舊例。 而三司、鞫廳皆無一言之及, 未知何故。 相考擧行。


○奇自獻辭召命不來。 答曰: “省箚, 知卿無意上來, 深用缺然。 目今國事危急, 實非大臣退藏之日。 宜遵前旨, 星夜上來。”


○沈喜壽啓曰: “近者國相缺員, 原任亦不在京, 領敦寧府事臣李元翼病未行公, 只有臣老朽一人。 凡於公家庶務, 旣不能專斷, 又無以竊吹, 窘迫罔措之狀, 前已略陳。 於四聰之下, 伏聞有宣召在外大臣之命, 不勝公私欣幸。 第念嶺嶠遠路, 天寒日短, 敦諭往來之際, 動經旬月, 其間國事之稽滯, 豈可一二言哉? 三司啓請爰立, 已蒙准許, 自當有加卜之擧, 而遲速難期。 終年廷請, 尙阻兪音, 群情悶鬱, 聚首遑遑。 而伏承聖批, 有曰: ‘大臣不來, 則停之可也。’ 百僚震惕, 皆咎臣曠職, 臣亦不知所以爲計。 今此堂堂大論, 擧國皆同, 安可以臣之來不來而有所作輟於晷刻之間哉? 臣之犬馬陋齒, 距七十未遠, 近因日寒, 賤疾百出, 脚牽尤劇, 行步甚艱。 且有區區私懇, 子婦之喪, 出葬期迫, 不得不間間在家治具。 或有不進之日, 以致討逆大事, 漸至遲延, 不勝惶恐悶蹙, 伏地待罪。” 答曰: “安心, 勿待罪。”


○大司憲、大司諫、執義、掌令、獻納、兩正言啓曰: “伏見生員李明上疏, 大槪至以‘壅蔽指鹿之禍, 迫在朝夕, 而不正其罪, 共濟邪私’, 顯加醜詆。 逆賊之父, 追奪官爵, 似有舊例, 而默無一言, 致勤聖敎。 臣等不職之罪, 至此尤大, 決難苟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兩司退待。


○大臣、宗室連啓, 兩司合啓,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律。 竝不允。


○以裵大維爲掌令, 崔東式爲司諫, 朴𥶇爲持平。


11月 26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六日庚辰弘文館請出兩司。


○百官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不允。 事事之從違, 不在於啓辭度數之疎數。 當此寒沍短晷, 至煩三啓, 未免犯夜留門, 事甚不可。 今後如不得已, 雖一再啓而罷出可矣, 更勿爲至於三也。”


○弘文館連箚, 答曰: “大義至嚴, 故旣置于海嶼, 王法不可謂不行。 私情亦重, 按法之請, 予不忍從之。”


○右議政鄭仁弘辭召命上箚。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不允。


○是日, 頒敎, 受賀, 百官加資。 王若曰: “天鑑孔昭, 肆籲厚誣之至痛, 人言胡得獲承明辨之殊恩? 事實關於宗祧, 慶宜同於朝野。 顧予眇少之質, 祗守艱大之基, 心拱北辰, 恒感再造之皇眷, 土塡左闔, 未報九世之深讐。 豈料巧舌之飛文, 乃干聖聰之反聽? 對馬自占, 曾在三韓之時, 與讎同居, 詎容四道之境? 每値差官之至, 直探小邦云爲, 力辭王人之來, 敢諱從賊形跡? 且朝鮮折入日本之語, 如倭奴修築釜山之言, 構虛捏無, 是皆傳虎之誤, 投間抵隙, 實類爲蜮之謀。 豈特震驚朕師? 抑將交亂四國。 指鬼神而可質, 寧有厚顔? 呼父母而屢陳, 不辭瀝血。 幸賴皇上之矜恤, 洞察我國之事情, 玉音丁寧, 特許伸雪於覆奏, 赤心推置, 俾絶疑畏於遐藩。 盈篋之謗自銷, 覆盆之冤卽釋。 銜疚抱悶, 幾西望而號咷, 浴德沐仁, 率東土而蹈舞。 旣已昭告于廟社, 乃用通諭於臣民, 仍命在官者, 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於戲! 媚玆一人, 豈微誠之致此? 明見萬里, 仰德音而不忘。”


○沈喜壽啓曰: “逆賊之父, 追奪官爵, 初非法典所載。 雖或有舊例, 臣等不能詳知, 未敢仰稟矣。 伏承聖敎, 極爲未安, 令禁府參商擧行宜當。 敢啓。” 傳曰: “逆賊之父生存, 則當施緣坐之律, 豈但削奪而已乎? 旣有舊例, 詳考擧行。”


11月 27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七日辛巳遣中使、史官, 金悌男家內摘察。


○兵曹啓曰: “迎詔門鐵索, 被人截取偸去, 極爲駭愕。 右邊當該捕盜軍官推考, 多般聞見跟捕, 依律科斷。 且令該曹急急修改何如?” 傳曰: “依啓。 嚴勅捕盜廳, 另加跟尋, 期於必捕, 按律定罪。”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弘文館連箚。 答曰: “難從之意、不忍之情, 諭之已悉。 胡不諒察乎? 克體予意, 毋庸騷擾。”


○大臣等、宗室連啓, 不允。


○持平朴𥶇、司諫崔東式引嫌遞職。


○傳曰: “逆賊沈友英、朴宗仁、徐羊甲、許弘仁、柳仁發等, 爲先削其父官爵; 朴致毅雖未正刑, 逆狀無疑, 倂削其父勳爵; 追刑人李耕俊、金慶孫、柳孝先之父, 亦竝追削官職。”


11月 29日[편집]

○癸丑十一月二十九日癸未受刑罪人, 相繼物故。《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二


광해 5년 12월[편집]

12月 1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一日朔甲申承政院啓請㼁按法, 決從公論。 傳曰: “政院豈不知予意乎? 宜勿爲此言。”


○兩司請㼁按法。 答曰: “安置海島, 亦多割恩之情。 宜諒予情, 毋庸强爭。”


○弘文館連箚, 不允。


○大臣率百官, 啓請命按法, 以快輿情。 答同。


○政院啓曰: “前日李明上疏, 以前日之故, 不卽捧入, 而後有初疏取入之敎, 卽令更呈, 則其中茂林君錄勳一款, 比前刪去。 至於追治逆賊金秘徒黨及其父加罪事、與韓希吉處救解朴應犀關節等語, 全然新作添入而亦多增損改書, 與初疏大相不同, 而仍爲捧入矣。 當初雖略陳添入之事, 此等曲折, 未能詳悉, 故欲爲更達, 而適因國忌未敢矣。 今始具由,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右議政鄭仁弘又上箚辭召。 答曰: “連見陳箚, 深用傾慰。 唯以不肯副虛席久待之意爲悵。 須勿固辭, 速爲上來。”


○以姜翼文爲司諫, 朴榟爲持平, 許筠爲禮曹參議, 金緻爲大司成, 李大燁爲正言, 朴𥶇爲修撰。 【(榟)[梓]旣再入淸顯, 怨士類尤甚, 每於稠人中, 攘臂憤歎曰: “太宗大王親殺芳碩, 世祖大王逆取順守, 當時群臣, 猶愛戴謠頌。 今我主上, 有何所薄於母妃、同氣, 而此曹輩意懷不滿耶? 當盡誅之, 以立國威。” 鄭造等之論亦然。 ○許筠, 妖邪無行, 旣爲淸議所棄, 怏怏失志, 及徐獄起, 徒弟沈友英等皆伏逆, 筠遂稱避禍, 委身於李爾瞻, 爾瞻待之極厚。 鬻科、借疏之文, 多出其手。 筠與族人書曰: “避世阮籍, 不得不依司馬之門。” 聞者知其有不軌意。 及授本職, 人駭之。 ○金緻雖兇險不測, 少時頗以廉聞, 及得志, 開門納賂, 貪濁尤甚。 人以爲失性。 ○大燁僅識字, 前後科第, 皆借述。 且不能書, 嘗於公事文字誤書, 通政爲通攻, 人指爲‘通攻學士’。 性又庸蠢, 隨父指使而已, 唯以攘奪肥家爲事。 爾瞻每歎諸子不才, 唯益燁小黠, 頗稱其父意。】


12月 2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二日乙酉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不允。


○大臣啓請㼁按法。 答曰: “卿等請法之啓, 實關大義, 予豈不知之? 但稚兒按法, 有所不忍, 故留難至此耳。 勿爲固爭。”


○宗室連啓, 答同。


○弘文館連箚。 答曰: “已諭, 勿爲煩執。”


○傳曰: “君依於國, 國依於民。 民生之休戚, 係守令之賢否。 古之帝王謂: ‘與我共理者, 其唯良二千石乎!’ 然則一守令之賢否、進退, 豈不重且大乎? 其在平時, 亦當盡其難愼之誠, 尙不可貽以‘非人其吉’之誚, 況此時乎? 守令擇遣事, 前後下敎, 非止一再, 而吏曹不有傳敎, 苟充差送。 非但朝拜夕遞, 旣赴旋罷, 至使儒臣陳箚, 極爲不當。 吏曹堂上、郞廳竝推考。” 【是時, 守令多以賄賂得之, 王疑兩銓, 故有此敎。 然而直納賄賂於內帑與妃嬪、侍女, 所稱譽者, 則授任而不疑。 蓋非但利其財貨, 亦緣讒忌入腹已久, 故常疑一國臣僚, 擧非純臣。 而唯以私昵於內者, 爲有忠誠, 遂委以心膂。 至於末年, 無一官一人, 不以內賂而得之者, 蓋其所由來者漸矣。】


12月 3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三日丙戌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答曰: “可從之事, 則何待閱累月而日三啓乎? 徒煩而已, 訖可停止矣。”


○百官連啓, 請㼁按律, 宗室連啓。 答同。


○司憲府啓曰: “臺諫主一時公論, 史臣定萬世是非, 其任極重, 決不可偏廢。 而近來載筆無人, 是非靡定, 識者之憂, 日甚一日。 請令該館, 急速議薦, 以重載筆之選。” 答曰: “依啓。”


○司諫院啓曰: “禮曹參議許筠, 爲人輕薄, 素無行檢, 崇奉異端, 得罪名敎。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遞差。” 【筠因此諂附尤甚。 又通內人, 時進奇巧, 未幾復用。】


○傳曰: “《春秋》四傳、《通鑑纂要》、《杜氏通典》、《玉海》、李選註《文選》各一件, 奏請之行, 竝以官本, 極擇貿來。”


○政院啓曰: “時任相臣, 遠在嶺表, 久未赴召。 而目今邊虞、軍務, 總理無人, 百事墜廢, 莫可收拾。 此時三公, 不可曠闕, 請加卜。” 傳曰: “依啓。”


○平安監司狀啓成川府官舍失火。 王問曰: “此所謂官舍, 壬辰年自上所駐處乎? 更爲察啓。 若然則守土之官, 所當嚴勅守護, 而致有此災, 府使李士慶先罷後推, 出火人覈治。” 【官舍卽降仙樓也。 王避賊時所寓, 常愛其宏麗, 聞其火, 深惜之。 旣遣朴燁爲府使, 重建極恢拓。 其後於仁慶宮, 引水環流, 欲摹其形而建樓, 木石具, 而未及就。】


○義禁府啓: “因傳敎, 徐羊甲等逆賊子女, 年未滿者, 竝絶島定配。 其餘金秘等, 未就服逆賊與就服賊, 一樣緣坐, 則未知如何。” 傳曰: “依舊例緣坐。 金秘父信立, 勿絞遠竄。”


12月 4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四日丁亥太白晝見。


○傳曰: “奏請之行已迫。 此時戶判不可呈辭, 使之調理速出。”


○掌令裵大維、獻納孫倜啓曰: “臣等早朝, 已受今明日啓、箚勿爲之傳敎。 今聞僚議, 則‘雖三日國忌致齋之日, 例爲啓辭, 況此祧遷國忌, 無不爲之規’云。 臣等之不爲通議, 徑先承受之失大矣。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今日, 世子生辰。 按法之啓, 不必爲之也。”


12月 5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五日戊子太白晝見。


○兩司請㼁按律, 不允。


12月 6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六日己丑兩司請㼁按律。 答曰: “難從之意、不忍之情, 諭之已悉, 胡不諒察? 克體予意, 勿爲强論。”


○大臣連啓㼁按律事。 答曰: “難從之意、不忍之情, 諭之已悉, 胡不諒察乎? 克體予意, 勿爲煩論。”


○再啓。 答曰: “不必相持至此, 重惱予心。 宜速停論, 以安上下。”


○弘文館連箚, 宗室連啓, 竝不允。


○以曺挺立爲持平, 閔應恢爲正言。


12月 7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七日庚寅太白晝見。


○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答曰: “已諭, 勿煩。”


○弘文館連箚, 答同。


○百官連啓, 請㼁按法。 答曰: “勿爲搔擾。”


○宗室連啓, 答同。


○傳曰: “三司、百官, 逐日三啓, 當此深冬短晷, 傷人多矣, 是何道理? 此非可從之事, 莫如停止。 如非得已, 則只一再啓而罷出。” 承旨權縉啓曰: “傳敎于兩司, 則兩司以爲: ‘討逆大論, 在臣子分義, 有加而不可減, 不得承受’云。 敢啓。” 傳曰: “日短多事之時, 何必强爲三啓乎? 只一再啓而罷出。”


○藝文館啓曰: “史局久曠, 至於如此, 誠千古所未有之變例也。 因臺諫啓辭, 臣等不得已相議, 日昨已薦一員。 請令兼春秋與原任大臣, 合坐取才何如?” 傳曰: “允。”


○判中樞府事沈喜壽啓曰: “伏聞以藝文館啓辭, 新薦史官取才時, 特令原任合坐。 今此史官之薦, 實前世所未有, 迫於事勢, 偶一爲之, 誠有所不容已也。 但前例, 政府合坐時, 必議政兼春秋館事及館閣、吏曹堂上齊會試才, 不易之定規也。 臣旣非兼春秋、館閣、吏曹堂上, 何敢進參考講之列也? 反覆思之, 決難承當。 況時任相臣上來之期, 亦爲不遠, 待此行之, 未爲晩也。 請還收合坐同參之命。” 答曰: “依啓。”


○傳曰: “西北邊備, 更加十分規劃。”


○吏曹判書趙挺密啓曰: “有僧印英者, 來於臣家, 請紙筆書告曰: ‘赤兒王子, 置於江都, 還入京城之志略有之’云。” 王出御西廳, 親鞫。 拿印英捧招, 則印英供稱: “狂僧叛父母、離兄弟, 托跡緇髡, 不孝不弟, 罪當萬死。” 左右曰: “非問此也。 王子入京之志, 孰有之而誰使還入耶?” 僧曰: “狂僧有此志也。” 左右曰: “爲何事而有此志, 因何勢而能入之乎?” 僧曰: “無他志也。 欲使主上得賢名而聖德光明也。” 王曰: “禁府堂上、兩司, 同議以啓。” 大司諫尹銑曰: “渠言雖荒亂, 當刑訊。” 沈喜壽曰: “此僧乃病風喪心之人。 然不可不刑訊也。” 王命招趙挺入問曰: “此僧何許人耶?” 挺對曰: “此僧之父, 曰張壽鐵, 乃小臣同年。 而前日居館時, 暫見壽鐵, 未知其子。 十月十九日, 有人呈名銜於臣, 卽僧人印英也。 卽招見, 則回顧左右, 有欲言未言之狀。 臣曰: ‘有欲言之事, 卽言可矣。’ 僧曰: ‘身爲持任, 於主上在潛邸時, 知吾名, 故是以得食耳。’ 臣曰: ‘主上何由知汝名乎?’ 僧曰: ‘吾父爲主上上疏, 故知我耳。’ 臣問曰: ‘汝之父上疏, 何事也?’ 答曰: ‘主上興龍之事’云。 臣曰: ‘我爲生員後, 不見汝父久矣, 何如是出言乎?’ 昨昏, 又來臣家, 直請見臣, 臣使人問曰: ‘汝欲何言? 無乃前日所言乎?’ 答曰: ‘吾言不可使人傳之, 願得紙筆書呈矣。’ 卽給紙筆, 則語甚綢繆。 又曰: ‘明月照身。’ 又曰: ‘君子一言如電, 所謂如電者, 如電之光明’云。 臣使孽子, 詰問其由, 則似有穩諱辭色, 臣子有道來問, 則卽辟左右言曰: ‘吾志若遂, 則於大監有好事, 敗則亦不保身。’ 有道更爲詰問, 則曰: ‘吾欲陪王子來矣。’ 有道曰: ‘汝何以入來乎?’ 答曰: ‘吾欲爲上疏’云。 有道怪其爲人, 入來具言於臣, 臣以爲: ‘此非匿名之類。’ 今曉, 使人結縛於主人家, 則與開城府人參商賈同處矣。 渠言於主人曰: ‘汝何爲小利乎? 當爲大盜耳。’ 如此等語, 極爲兇慘, 不可掩置, 故卽上達矣。” 王曰: “渠之云云者, 出於自家心爲之耶? 有隱情於其間耶?” 王曰: “此罪人何以處之?” 王曰: “禁府堂上、兩司收議。” 大司諫尹銑曰: “言雖荒亂, 不可不鞫。” 沈喜壽曰: “罪人之言, 無頭緖, 必是發狂之人。 大抵其意以聖上仁明, 以全活慈祥爲主意言之耳。” 王曰: “窮刑問之。”


○印英刑推, 不服。 王曰: “此罪人, 當堅囚別間, 嚴禁雜人。”


○沈喜壽曰: “聖上不忍之心, 雖出天性, 逆㼁之命, 不可終保。 伏願快從公論, 以絶此輩藉口之事。” 宋諄曰: “㼁非實爲逆謀, 藉口者資是而爲奇貨, 且人心疑懼, 變故疊出, 伏願速從處置。” 王曰: “卿等所達之意已知矣。 但或有全恩之說, 不可勉從, 重予罪過。” 宋諄、尹銑曰: “近來人心極惡, 詐僞百出, 公議不可不勉從。 豈可以一二人全恩之說, 有少容貸乎?”


12月 8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八日辛卯兩司合啓, 請㼁按法。 答曰: “旣云係關宗社, 故忍情送于海邑, 此外又何加律? 幸諒予至意, 毋庸瀆擾。”


○弘文館連箚, 答同。


○司憲府啓曰: “堂后之任, 非尋常庶官之比。 實官有故, 雖或假差, 而必擇一時有望之人, 其意有在。 而近來循例苟充, 全不擇人, 已多物議。 昨日,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尹銑榻前親啓, 請㼁按法事, 多有曲折。 至於下敎全恩之說, 顯有覆啓之議, 而矒然放過, 全不記實, 不出朝報, 不職甚矣。 請當該注書罷職。” 答曰: “凡親鞫時, 榻前啓辭, 謄出朝報, 非舊例也, 何必創開無前之例乎? 但全不記實, 則推考可矣。”


○大臣等請請㼁按法, 答同。


○宗室連啓, 答同。


○庭鞫。 捧朴致恭招【致恭, 致毅再從嫡兄, 年七十。 供云: “居在遠方, 不知致毅所行, 安知其去處乎?”】, 捧貴仁、二守招【朴致恭之奴也。 供皆無據。】, 捧許德元、李千齡招【千齡, 印英接宿之人; 德元, 印英因嫌誣引之人也。 供不服。】。 王曰: “印英事議啓。” 鞫廳啓曰: “當初推問, 所招極荒雜, 雖無頭緖, 似有隱情, 故臣等啓請刑推矣。 旣刑之後, 猶執一說, 指稱自己之志, 此不過狂妄喪心, 做出無理之說, 似非他人所敎誘。 若有不軌之心, 則猶恐其透漏於人聽, 豈有往言於名宰相之理乎? 今雖加刑, 似無此外可得之情, 若至於隕命, 則恐或失中。 伏惟聖裁。” 王曰: “以趙挺啓辭, 更加嚴鞫。”


12月 9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九日壬辰太白晝見。


○大臣等連啓。 答曰: “相臣曰: ‘不可罪也。’ 儒者曰: ‘不可罪也。’ 卿等以何所見, 强執此論乎? 予甚苦焉, 勿用更煩。”


○兩司合啓, 請㼁按律, 弘文館連箚。 答同。


○宗室連啓, 請㼁按法。 答曰: “難從之事, 强爭不已, 予甚困焉。 勿用更煩。”


○以柳潚爲同副承旨, 趙庭堅爲禮曹參議, 鄭文翼爲副修撰, 姜大進爲司書。


○庭鞫。 印英加刑, 不服。 英招云: “王子入來之事, 蓋謂王子雖有重罪, 待其年長後, 處之爲當。 故臣之意, 則欲令還入矣。 此外更無所言, 惟願一死。”


○貴仁、二守刑推, 不服。 推鞫廳啓曰: “如此係干逆獄之事, 雖不可以常情、常理言之, 而致毅乃八九朔失捕之罪人也。 在京朴致恭奴等, 勢必不知其隱匿之處, 一向加刑, 恐致殞命。 印英只是一箇風狂之僧, 自做荒亂無理之說, 說與有名宰相, 似無隱情, 未知何以處之。” 王答曰: “貴仁、二守加刑嚴鞫。 印英乘夜求見重臣, 多發禍福之說, 極爲叵測。 安知兇逆之輩, 指嗾而探試乎? 雖有隱情, 若不嚴鞫, 必不直招, 壓膝窮問。”


12月 10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初十日癸巳太白晝見。


○大臣等連啓, 答不允。 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答同。


○兩司請㼁按法, 不允。


○庭鞫。 貴仁、二守加刑, 不服。 王曰: “更加嚴鞫。”


○印英壓膝, 不服。 供云: “此李奉貞敎臣爲更之。” 蓋印英初以爲: “李奉貞奪其穀物, 故憤恨欲死告變”云。 今因壓膝, 誣引如此。 【奉貞, 故宦官也。】捧惠莊招。 【印英所引之僧也。】供云: “與印英持任交替間, 顯結嫌憤, 以此必誣引”云。


12月 11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十一日甲午慶源府報。 “天有火光如炬, 又天動如霹靂。”


○太白晝見。


○以臘享大祭, 停庭請、臺論。


○都摠管李時彦上疏辭職。 答曰: “卿精力尙健, 勿辭盡職。”


○傳曰: “金信立, 江界圍籬安置。” 【免絞也。】


○任實吏民作亂, 劫辱縣監金業男而潰散。 命罷縣監, 査誅首倡之人。


○奇自獻上箚陳情, 答曰: “省箚, 知卿將欲上來, 深用傾慰。 國事艱危, 時務積滯, 此非大臣退在之時。 卿其急速乘馹上來。”


○恭聖王后策封奏請使朴弘耉、李志完發行。 王旣追崇恭聖, 欲祔太廟, 問于鄭仁弘, 仁弘言: “須奏天朝, 受天朝策命, 然後方可議祔廟之事。” 王命議大臣, 大臣屢以爲難, 王斷而行之。 奏文曰: “臣夙遭愍凶, 生纔二歲, 慈母見背, 終天之慟, 奄忽三十餘年。 臣母金氏, 故領敦寧府事金希哲之女, 先父王臣諱, 受命之初, 納爲副室, 承事宮闈, 克著賢德, 不幸早逝。 先父王臣諱, 不知臣不肖, 上奏天朝, 以臣爲嗣, 乃至于今, 荐荷皇靈, 繼承先業, 有年所矣。 臣叨忝恩榮, 貴爲國君, 而育我之母, 尙無名稱。 生未享千乘之養, 死未加隆顯之號, 欲報無路, 孺慕罔極, 興言及此, 五內如割。 而如臣外藩遐賤, 不敢以區區私情, 遽干天威, 悶默者久矣。 然念天朝之視小邦如一家, 小邦之仰天朝如父母, 苟有所欲, 必告父母, 事無大小, 宜無不稟。 追崇所生, 在天朝固是常典, 而在微臣, 實爲榮幸。 況母以子貴, 傳記所稱, 欲顯其親, 人子至情。 竊觀歷代帝王, 以至皇朝列聖, 追崇故事, 非止一二, 而臣不敢僭引, 只以小邦先故之已蒙天朝准許者言之。 臣先祖康靖王臣諱, 於成化十一年奏請, 追尊生父及母, 欽蒙憲宗皇帝卽命准許, 追封其生父諱, 爲懷簡王, 生母韓氏爲王妃, 竝賜誥命、冠服, 順付陪臣金礩等之還。 又於成化十六年, 請封副室尹氏爲妃, 欽蒙憲宗皇帝卽准許王妃之封, 仍賜誥命、冠服, 順付陪臣韓明澮之還。 此卽天朝許小邦追尊所生, 陞封副室之請, 而厥後繼蒙恩典, 舊例非一, 昭可觀也。 臣雖譾劣, 秉彝之性, 同出於天, 顯揚之誠, 何間於古今而終不爲之籲呼乎? 伏惟聖慈天地父母, 俯察微臣追遠之情, 亟命該部, 比照先今事例, 特許追封金氏爲妃, 竝賜誥命、冠服, 以廣孝理。”


12月 12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十二日乙未弘文館啓曰: “亂後孝子、忠臣、烈女事迹, 纂集圖畫刊行事, 屢有傳敎, 而臣等以爲‘作傳垂後, 至大至重’, 故請設局行之矣。 大臣以爲不可, 歸之於本館, 臣等不得已, 因其本牒, 略加點綴, 分爲上中下三編, 繕寫入啓矣。 臣等伏見中編所付孝子、忠臣、烈女, 至行卓異, 與上編無異, 而未及旌門, 下編中如此者, 亦或有之, 殊爲欠典。 臣等愚意, 此等人更令該曹査考其事, 一一旌表。 且臣等取考《三綱行實》、《續三綱行實》序文, 則祖宗朝皆命一時名臣, 設局刊行, 以詩贊、圖畫、諺解爲顚末。 今若依此例, 則非但卷數汗漫, 決非臣等一二人淺見所爲。 請經睿覽之後, 依祖宗朝故事, 別設一局, 廣集名儒, 取全傳, 或改撰、或斤正, 以爲聖代之成書, 風敎之一助。” 傳曰: “依啓。 勿爲失實疎漏, 更加詳察。”按《三綱行實》, 本世宗朝所撰; 《續三綱行實》, 中宗朝所撰也。 今設局所撰, 乃以中宗以後及壬辰之亂, 死事死節之類、其後八道所報鄕行狀牒者, 爲三編。 而設局之後, 不分原、續, 直以世宗、中宗朝所撰二卷, 竝今所撰, 合爲一帙。 盡去兩朝序、跋文字, 有若一時撰成者然。 皆奇自獻、李爾瞻等主之。 而自獻之父應世, 以淫悖無賴稱, 而以孝子編入; 李爾瞻喪中産子益燁, 曾被彈論, 而亦以孝子編入。 爾瞻又自以曾爲柳永慶所搆遠竄, 竝編於忠臣之類, 贊辭極其褒揚, 皆令門下製之。 亂離婦人死兵者雖多, 本因倭奴嗜殺, 無故被刃者, 無節可錄, 而因其門族, 欲侈大其事, 有張皇瞞報者。 甚則或被俘失節, 而父兄子弟欲掩其醜, 有謬報而僞成者。 今一切不考虛實、輕重, 混爲是書, 書行而人群笑之, 或爲塗壁、覆瓿之資。


12月 13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十三日丙申太白晝見。


○以朴榟爲掌令, 鄭昌衍爲右參贊, 朴弘道爲文學, 鄭應斗爲正言, 鄭廣敬爲吏曹佐郞, 宋錫慶爲大司成, 鄭文翼爲兼司書, 鄭百昌爲待敎。


○傳曰: “此時, 三司官呈辭爭入, 事體未妥。 政院察之。”


○因義州府尹狀啓, 傳曰: “中朝事, 大可虞。 此意下諭于使臣處, 俾勿夜行, 十分愼之。” 【以奴種啓釁故也。】


○奇自獻上箚辭職。 答曰: “具悉連章, 良用缺然。 卿宜坦蕩胸襟, 務安社稷。 速爲上來, 以副予望。”


○傳曰: “訓鍊都監軍兵, 十分優恤, 勿爲使喚於私處。 自今現露者, 令法司糾劾重治。” 【壬辰以後, 國朝依《紀效新書》, 創置訓鍊都監, 哨軍募游手壯丁充之。 應募者, 皆市井富人子及庶族子弟。 蓋廩給優而名號新, 比六軍, 頗閑逸故也。 其後將不得人, 酷加賤役, 非舊屬丁壯之類, 皆求落籍。 飢寒老弱之流, 託名糊口, 姦細無賴者, 藉以作弊。 大抵已爲無用之軍矣。】


○傳曰: “淑儀三揀擇次禁婚處女, 可令該曹知會, 以來二十五日, 無遺詣闕, 俾無一人稱故不進者。”


○宗室、大臣連啓, 請㼁按律; 兩司合啓, 弘文館連箚, 請㼁按法。 竝不允。


○司憲府連啓, 請全羅兵使李應獬罷職。 不允。


12月 16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十六日己亥(司僕寺啓曰: “近來馬政虛疎, 嚴敎屢下。 臣等雖別爲申飭, 但該官久居其職, 庶可責成。 而往在先朝, 朴淳、李山海爲提調時, 啓請馬籍官久任, 故馬政至今, 稱其修擧。 今者僉正柳澈, 頗能盡職事, 再昨出拜楊根郡守, 新僉正在遠, 未上來。 請柳澈久任, 責成從之。”)


○(命備邊司抄選便弓馬可合將領之人, 用堂上諸員圈點, 第其高下。 一圈以上六十一人, 以備邊帥及邊邑守令擇擬。 【從朴承宗之議也。】)


○司憲府啓曰: “史局久曠, 不得已變通, 旣令議薦, 而又因無時任史官, 迄不取才, 極爲未安。 況時任大臣上來, 亦無其期, 尤不可諉而留待, 以致史局久曠。 請令政府東西辟, 從速考試, 以重秉筆之任。” 從之。


○庭鞫。 捧李奉貞及林晦【內需司書員。 吾壯, 私奴。 皆印英懷嫌誣引之人。】, 招皆不服。 奉貞以寺屬田所收穀, 與他僧, 不與印英; 林晦以書員, 改印英持任; 吾壯與之相鬪, 皆有可據辭證。 王命議啓, 鞫廳議啓曰: “此僧於當初親鞫時, 極陳‘李奉貞盡奪穀物, 使不得祝願, 再呈內需司, 而不聽, 臣欲發憤。 寧欲就死地, 而有此言’, 則其所畜怨, 不比尋常。 而最後窮問時, 乃謂: ‘此是奉貞所指敎也。’ 其心所在, 實未可曉。 大槪奉貞指敎之說, 太不近理。 林晦不過其間使喚之吏, 有罪無罪, 皆係於奉貞。 吾壯, 路傍相鬪之人, 彗莊, 持任變替, 顯有嫌隙。 臣等所見, 不過如此, 事係重大, 伏候聖裁。” 傳曰: “彗莊、吾壯放送, 李奉貞、林晦, 與印英面質後處置。”


12月 17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十七日庚子傳曰: “右相不爲上來, 令慶尙監司歲時存問, 優致食物。”


○庭鞫。 李奉貞、林晦, 與印英面質, 印英辭屈。 且曰: “初欲捉囚奉貞, 故如彼供招, 奉貞不囚, 故又爲如是援引, 精神荒亂, 不覺妄言”云。 傳曰: “印英誣引不當引之人, 終不直告, 極爲頑詐, 可壓膝窮問。 林晦更無可問之事, 可放送。 李奉貞以秩高有識內官, 先王陵寢寺舍、位田所穫, 置爲私用, 極爲非矣。 罷職放送。”


○遼東撫院差官王指揮來。


12月 18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十八日辛丑庭鞫。


○右承旨權縉啓曰: “今日摘奸典獄署, 則現囚罪人及次知被囚者, 至於百有三十三名。 竊念自上特軫欽恤之意, 屢下不緊囚人, 速爲處決之敎, 該官不爲體行, 各司任意囚禁, 委屬未安。 請令各該司速爲處決, 俾無滯獄之患。” 傳曰: “允。”


○司憲府連啓, 請李應獬罷職。 不允。


○左贊成鄭昌衍、左參贊尹承吉啓曰: “因春秋館啓辭, 傳敎翰林取才時, 令臣等合坐爲之矣。 臣等竊念大臣以領春秋、監春秋, 皆兼本館堂上, 與吏曹、弘文館、春秋館、藝文館, 會同合坐而取才者, 其事莫重。 今者, 臣等只以職忝政府下僚之故, 代行大臣之事, 傷朝廷事體, 至爲未安。 待右相上來, 取才宜當。 惶恐敢啓。” 傳曰: “勿辭, 照舊例爲之。” 仍再啓曰: “在前絶無如此之例, 不得已敢啓矣。” 傳曰: “知道。”


○傳曰: “奇判府事不爲上來, 歲時令長吏存問, 優致食物。 更遣禮曹郞廳敦諭, 使之上來。”


12月 19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十九日壬寅太白晝見。


○司憲府啓曰: “近來兩湖人心渙散, 將無以收拾。 閫帥之任, 必須得人, 然後可備緩急之用。 而全羅兵使李應獬, 本以兇賊腹心, 奸狡不測, 狼貪無厭, 前犯贓汚, 免死亦幸。 而今授本職, 尙不悛惡, 剝割侵漁, 罔有紀極。 軍卒怨叛, 如在塗炭, 設有變亂, 必致僨事。 臣等之論, 實出於此, 只請罷職, 亦云末減。 渠亦何顔, 仍據中權, 號令一方乎? 請亟賜一兪。” 不從。 ○未時太白見於午地。


○囚人印英故。


12月 20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日癸卯兩司啓曰: “法宮重新, 已經累年, 擧國臣民, 日望移御。 啓請蒙允, 非止一再, 而遷延至今, 非但輿情共鬱。 況此慶運之宮, 卑湫淺狹, 混處閭家, 已不合宸居。 而自經兇逆之變, 毒穢妖邪之氣, 遍滿宮闈, 尤不可一刻仍御。 目今三陽換序, 萬物維新, 回躔茂對, 此政其時。 請亟命移御, 以答一國顒望。” 答曰: “明年當移, 勿爲煩論。”


12月 21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一日甲辰備邊司啓曰: “老胡之勢, 日漸鴟張。 前日洪命元探聽云云之說, 雖不必其眞的, 而早晩爲我國之患云者, 愚智同辭矣。 而邊上無可恃之事, 朝廷無所講之策, 良可寒心。 添兵之擧, 亦在不已, 諸道各樣武士、軍兵, 不爲不多, 令兵曹隨便精抄, 以備緩急。 且糧餉缺乏, 京中尤甚, 脫有師興, 何以接濟? 亦令戶曹別爲措備。 且於武將中, 擇出二人, 分屬西北兩道, 使知臨急馳赴之意, 則裝束之事不窘, 料理之策亦多矣。 敢此仰稟。” 傳曰: “依啓。 本司勤會料理而外方他道炮、殺手, 量抄先入, 以備緩急, 本司所造鳥銃, 竝量數分送西北。 雖非大臣, 自古有體察使之號, 崇品重臣, 極擇擬差, 以備西北。” 【時, 奴酋兵勢大張, 中朝方議征討, 故有此啓。】


○以金搢爲說書, 李惟達爲兼說書, 朴𥶇爲修撰兼司書。


12月 22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二日乙巳司憲府啓曰: “待敎鄭百昌, (爲人輕妄,) 見棄淸議, 決不可再冒史局重地。 請命罷職。” 允之。


○以曺明勗爲弘文校理, 李益燁爲修撰, 鄭世矩爲注書, 鄭廣成爲直提學。


12月 23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三日丙午太白晝見。


12月 24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四日丁未傳曰: “遼東差官將上來, 依李、傅兩差官例, 擇定戶曹郞官, 預先料理, 待其入來, 卽爲發賣, 俾無滯留之弊。 差官入京後, 其家丁等, 如或有橫行閭里之事, 使禮賓官員、差備譯官等, 不離隨行以察。”


○備邊司啓曰: “武士之用, 專倚戰馬, 而目今武臣之有馬者絶少。 苟無戰馬, 則雖孫・吳之智、賁・育之勇, 將無所施。 諸島牧場之馬, 多數捉出, 廣試武士, 擇其才勇者而給之, 則其於激勵之道、緩急之用, 似爲兩便。 且武士之有馬者, 色或中用, 令中外官司, 一切勿奪, 嚴立科條,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牧場馬事, 令司僕寺議處。”


○以金景瑞爲北路防禦使, 成佑吉爲西路防禦使。 【二人皆驍將, 而景瑞有功於國。 然皆附於宮戚, 以圖進用, 故諸將中最承恩寵。】


12月 25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五日戊申傳曰: “訓鍊都監軍, 乃輦下親兵, 平居不爲預養, 則臨亂何以得力? 比來因有逆變, 勞苦於扈衛等事, 予常不忘。 凡干軍卒, 十分撫恤, 哨官、將領, 待闕極擇塡差, 察其勤恤慢, 明示賞罰。 汰去老病, 代以丁壯, 各別振作。”


○兩司連啓, 請移御法宮。 又啓曰: “近來西北連有警報, 至今復設體察使, 其爲陰雨之戒至矣。 第念我國治兵之制, 非不詳盡。 三公摠軍國之務, 司馬典三軍之政, 備局主機密, 都監掌操鍊, 鉤陳環衛其內, 節帥鎭守於外, 苟得其人, 則官亦已備矣。 況今邊鄙, 雖有可虞之端, 時, 無門庭切迫之患, 輕置一剩官, 使之擁衆都下, 有若前朝之宰臣家兵、國初之政府衛士, 殊失事宜。 請先卜爰立, 總置三公, 總理軍國重事, 還收體察使之命。” 答曰: “已諭, 不允。 體察使事, 當議處。”


○司憲府啓曰: “金景瑞曾爲築城別將, 斂怨于民, 加以貪猾, 殺害人命, 今不可復爲大將。 請命罷職。” 答曰: “金景瑞盡心國事之將, 防禦使之任, 亦未爲不可。 勿爲煩論。”


12月 26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六日己酉以姜大進爲正言, 南以俊爲掌令, 金搢爲司書。


○政院啓曰: “近來邊鄙多聳, 人心危懼, 自上宵旰之憂, 想必倍於前日。 而晉接久停, 輿情悶鬱, 鼎席不備, 機務委積, 艱虞之像, 未有甚於此時。 伏願聖上頻御經筵, 引接臣僚, 咨訪治道, 講究軍謨, 益勵修攘, 以備陰雨。 臣等忝在近密, 目擊時艱, 不敢含默, 區區仰達。” 答曰: “啓意具悉。 予當量處。”


12月 27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七日庚戌, 太白晝見。


○初雲山郡捕逃奴景生稱名人, 兵使李守一以爲: “此人與忠州逆賊李景生同名, 或疑是在逃人高成收養甥韓銅金、大君別監李萬龍及連伊、老難介之類。” 囚于寧邊府, 連續馳啓, 後因禁府受敎, 關移放送。 已久而至是, 命拿來景生, 守一以已放送, 無去處狀啓。 政院啓曰: “李守一所報雲山所捉人, 當初則以爲李景生, 及聞李景生之已爲縊死, 則又以爲疑是李萬龍、韓銅金、連伊之類托稱, 無容貌、年歲不可考云。 前後抄錄下書, 非止一再, 而掩置不察, 飾辭瞞啓, 有若實捕劇賊者然。 身爲大將, 專閫一方, 搆捕逆黨, 中外騷然, 一年將盡, 了無寸效。 偶得已死之賊同名之人, 自以爲功, 張皇馳啓。 至以爲: ‘朝廷不爲分付, 迄未處置’爲言, 已極可駭。 而虛實間, 旣爲啓稟, 則當待朝廷處置, 而諉以都監移文, 任意放送, 致令禁府都事, 空手而還, 前後顚倒, 莫此爲甚。 請李守一推考治罪。” 從之。 景生初納招于寧邊時, 自稱以綾城居文弘遠奴子, 逃入西邊。 故命拿問弘遠, 都事至綾城査問, 則本無其人。 其蔓延騷屑如此。


12月 28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八日辛亥司諫院啓曰: “弘文校理李久澄, 爲人凡庸, 素無才望, 而屢忝從班, 已不滿公議。 頃爲言官, 避嫌之際, 顯有媚譽大臣之語, 如此之人, 不可齒在衣冠之列。 請命罷職。 臺侍之職, 不比庶官, 必須養望, 方許注擬者, 所以重其選也。 近來新登科第之人, 多以蔭官、前銜, 注擬淸班, 此路一開, 名器漸輕。 請吏曹堂上、色郞廳推考。” 答曰: “依啓。 李久澄遞差。” 【時, 朴自興在銓曹, 獨與時議相左。 以其朋類鄭應斗等數人, 連擬兩司, 故有此駁啓。】


○訓諫都監啓曰: “都監軍士, 當募集之時, 率皆無根着無賴之徒, 厥後京外充定, 亦多貧殘下戶。 而入番鍊習之外, 種種之苦, 日漸難堪。 本以無依據丐乞之類, 爲朝夕待哺而來, 及其役苦而難支, 則其逃散, 勢所然也。 加以將官輩, 未能皆得其人, 盡心職事者蓋少, 雖有逃卒, 恐其獲罪, 掩置不卽跟捕。 只以募立充定爲能事, 以此都監之軍, 日就逋亡。 今者盡査前後逃軍, 則自初逃亡, 無據推尋者, 一千一百四十名, 此則決不可推捕。 丁酉以後, 逃亡而有居住、有名, 可以推尋者, 五百四名。 請依北民刷還例, 令中外部邑, 一一刷出, 毋得一名漏落而知情隱接者, 亦從重科罪, 以重軍政。”


12月 29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二十九日壬子靈光人李嵂等上疏, 請治金克成以私怨搆殺人之罪。 不報。


○兩司請移御法宮, 司憲府連啓, 請李應獬罷職。 不允。


12月 30日[편집]

○癸丑十二月三十日癸丑吏曹啓曰: “功臣賞典, 今已擧行。 ‘新舊功臣及功臣嫡長子, 雖參於會盟祭, 而非已行堂上、堂下正三品實職, 則前例不得加資’云。 故今亦不爲加資矣。” 答曰: “知道。”


○淑儀以義禁府都事許儆女子定之, 其餘竝許婚。 【儆未幾, 擢爲潭陽府使, 因以行私登第, 以密旨授司憲府持平。 一門皆超躐官爵, 賄賂輻輳。 王後娶尹氏、洪氏、元氏、權氏其恩澤, 一視許氏例。 由是內外官戚屬皆徧。 然而五淑儀初皆承御後, 希復進幸, 而門戶恩榮, 則無替。 王所終始嬖愛同處者, 任氏、鄭氏兩昭容及金尙宮、李尙宮四五人也。 任以姿色善媚幸, 鄭傾巧習事, 句管出入文書, 代王啓下, 王倍信焉。 金以奇巧幸, 此三人爲後宮之冠。】


○追贈故兵曹判書申磼領議政, 立祠賜額, 從鎭川縣儒生之疏也。 【磼農庄在鎭川, 嘗有德於其地之子弟。 至是磼之子申景禧, 引其尤者, 薦用於朝。 以此鎭川人靡然爲李爾瞻之論, 至以此圖占科第。 鄭仁弘每言: “當今上道儒學, 盡染邪論, 而獨鎭川乃禮義之鄕也。” 仁弘每承召上來, 必迂道而入鎭川, 延見儒生, 留數日而發。 景禧每敎其儒生上疏, 請錄其父定策, 而及爲柳忠立等所駁, 更令儒生連疏, 請立祠建碑, 以表忠節。 王從之, 特命贈領議政。 磼, 麤鄙無行, 事李山海發身。 其兄弟砬之女爲信城君夫人, 山海締結砬、磼兄弟, 仍交通宮禁, 至與信城君乳母, 對席獻酌。 自以保護信城爲己任, 故壬辰之亂, 宣廟特命磼從信城行, 恩寵無比。 至是反以定策功, 欺罔上達, 王悅其諛, 盡從其請, 皆李爾瞻張皇己黨功業之計也。 李大燁又與信城同婭, 兩家如骨肉焉。】《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