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광해군일기태백산본/7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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광해 7년 1월[편집]

1月 3日[편집]

○乙卯正月初三日庚戌政院啓曰: “ 頃年以來, 逆警繼起, 自干天誅, 雖以聖上好生之德, 亦莫如之何。 目今新陽建節, 萬物回生。 積年之獄, 天心必厭, 伏願聖上體天之令, 益恢惠澤。 方玆歲首, 自非逆魁, 則勿使兇穢之物, 再溷大庭之內, 屛去桁楊之具, 依前外處鞫問。 嚴反坐之律, 絶希冀之路, 茂膺新慶, 思回至治, 無任幸甚。” 傳曰: “啓意具悉。 當體念焉。”


○兩司合啓金德龍等事。 答曰: “予意已諭。” 連啓。 不從。


○司憲府啓曰: “近來都城密邇之地, 竊發之患, 比比有之。 上年十二月間, 大賊數十人, 突入前參議黃致敬家, 打傷致敬八十餘歲老父, 取盡家産。 爲該將者, 常時不勤巡邏措捕, 致令明火强盜, 恣行於輦轂之下。 請其邊捕盜大將、從事官及當該部將先罷後推, 其日巡伏軍官拿鞫。” 答曰: “大將、從事官、部將, 竝推考。” 連啓十八日。 不從。 遂停啓。


1月 4日[편집]

○乙卯正月初四日辛亥傳曰: “朴應犀上疏捧入承旨、同參承旨、史官, 竝書啓。”


○傳曰: “前問事郞廳丁好寬、南橃敍用。”


○以盧稷爲刑曹判書, 柳穡(爲)戶曹參議, 韓纘男(爲)司藝, 吳翊(爲)檢詳, 丁好善(爲)輔德。


1月 5日[편집]

○乙卯正月初五日壬子以柳汝恒爲說書, 鄭文翼(爲)兼文學, 姜繗(爲)正言。


1月 6日[편집]

○乙卯正月初六日癸丑禮曹啓曰: “曹啓辭, 今此三謝恩, 付於一行便否, 議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李元翼、領議政奇自獻以爲: ‘漂流解送謝恩, 亦付於今行無妨。’ 判府事沈喜壽以爲: ‘臣之初意, 本謂三件謝恩, 竝付一行, 而昏耋耄之甚, 辭不達意, 而無容別議。’ 右議政鄭昌衍以爲: ‘漂流解送謝恩則依舊例, 付於節使之行似當。 (伏惟上裁。’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施行。)” 傳曰: “依右議政議, 漂流解送謝恩, 付於節使 。”


1月 8日[편집]

○乙卯正月初八日乙卯舍人以領議政議啓曰: “今日以人日課試, 臣與左參贊尹承吉, 趁曉進去于成均館, 至食時等待, 而館閣堂上無一員來到, 不得已罷去。 此乃前日未聞未見之事, 極爲駭愕。 館閣堂上, 竝推考。” 從之。


○司諫院啓曰: “桑寄生乃難得之要藥也。 八道無産處而只於白翎島有之。 僉使金基命欲爲棺材, 伐其老桑, 居民等至於齊訴, 而終不聽, 盡伐之。 蓋寄生, 非此地數百年老桑不生而因此絶種, 以至闕供於內局。 爲監司者, 所當覈問定罪, 而泛然歸咎於前後僉使, 欲以他藥換定, 已極無謂。 及其內局促督之後, 反以假寄生封進, 此豈臣子享上之道乎? 基命則營私背公, 使君上所御之藥絶種, 監司、封進官則不能詳察, 以爲塞責之地。 請金基命拿鞫, 監司及封進官, 先罷後推。” 答曰: “徐當發落。”


1月 9日[편집]

○乙卯正月初九日丙辰傳曰: “兩湖、海西禁山大木, 勿令擅斫, 着實禁斷, 以備國家需用(事, 下書于三道監司處, 申飭擧行)。”


○司憲府啓曰: “凡干大小章疏, 無不書諸史筆, 藏之政院, 以備傳後, 乃是不易規例。 而上年秋間, 儒生鄭潔等陳疏, 至以‘鳳鳴朝陽’批下, 而政院見失, 致令泯滅而無傳, 不職甚矣。 當該注書請罷職。” 答曰: “章疏豈有見失之理乎? 必有所以。 注書先罷後推。” 【潔疏首發凶論。】


1月 11日[편집]

○乙卯正月十一日戊午傳曰: “金基命等事, 令本道監司, 査覈以啓。”


1月 12日[편집]

○乙卯正月十二日己未(政院啓曰: “頒赦事命下而某罪以下頒赦乎? 敢稟。” 傳曰: “雜犯死罪以下竝放。”)


○司諫院啓曰: “金基命及審藥, 請竝拿鞫, 監司、封進官, 先罷後推。” 答曰: “金基命事, 明覈處之可矣。” 連啓。 不從。


1月 17日[편집]

○乙卯正月十七日甲子幼學趙德謙上疏曰:伏以賊臣鄭蘊窮兇極惡, 罪貫天地, 殿下不誅, 只竄海島, 臣恨不得擢髮而誅之也。 臣嘗見(薀)[蘊]疏, 謂㼁爲冤, 援比濟王, 又以不忍之說構成君父之惡名, 欲使殿下得罪於倫紀, 爲他日反獄之地。 人臣之於君父, 兇辭悖語, 有一於此, 所當誅之不赦, 況非一非再乎? 尤可痛者, (薀)[蘊]乃敢曰: “假手於麤悍武夫”, 所謂假者, 指何人耶? 旣曰‘假之’云, 則其請斬之意, 臣不敢忍言也。 殿下不誅此賊, 宋興周繼起, 邪論日生, 遠近相和。 今聞嶺南察訪文景虎, 亦惑於姜大進之說, 通文隣邑, 停擧生員鄭潔、韓會等, 此乃前日館學儒生等討興周時疏頭、色掌也, 前左議政臣鄭仁弘之從姪而門徒也。 景虎等旣惑邪說, 欲護賊蘊, 指其疏曰兇疏, 削籍之, 停擧之。 仁弘止之, 終不肯止, 乃貽書於景虎輩曰: “加罪於兩人, 是何義理? 猶非君子之事, 幸勿他論議可也。 設以潔、會有意於殺蘊, 不足怪也。” 又曰: “比來人心携貳, 以老物以書往復爲言, 此何意見? 無乃姜氏子之言惑之耶? 老物曷嘗效浮薄子之朝夕反覆態耶?” 其間說話, 非止一二, 而此其大槪也, 所謂姜氏子, 指大進也。 當蘊之疏也, 大進乃與李大期等, 結爲心腹, 昏夜相聚, 共主其論, 而及其情狀敗露之後, 乃以正言, 敢爲引避, 唐突營護。 厥罪惟均, 只削其職, 因懷不逞之志, 做作恐動之說, 播諸鄕曲之間, 指蘊疏爲忠言讜論, 反以潔等爲兇疏, 雄唱雌和, 列邑爭效, 以至景虎等附會於邪說, 甚矣, 姜氏之子惑人也。 潔等之疏, 殿下旣以‘鳳鳴朝陽’答之, 而此輩指以兇疏, 其無君不道之狀, 至此極矣。 伏願殿下亟斬蘊頭, 竿之街巷, 拈出兩疏中兇悖之說, 上以告諸宗廟, 下以頒示中外, 使一國臣庶得以知護逆賊、無君父之罪, 次誅興周, 以示黨逆之罪, 次治大進等遺君、背師之罪, 國是自定, 義理復明, 亂臣賊子, 潛消默奪, 更無後日之變矣。 (謹昧死以聞。)答曰: “予意已諭于太學諸生矣。” 【(二十日始下。) 文景虎、姜翼文父子、李大期, 本仁弘徒弟也。 景虎初爲仁弘上疏, 攻成渾請追罪之, 壬寅之事, 景虎實基之也。 至是, 景虎等見仁弘所爲日悖, 遂營救鄭蘊, 以貳於仁弘, 皆號爲“中北”, 而姜大進亦因此有名。】


1月 18日[편집]

○乙卯正月十八日乙丑司諫院啓曰: “金泉察訪文景虎乃瑞寧府院君鄭仁弘之門弟子也。 平生一髮一毫, 皆仁弘之所養育, 而敢倡攻師之議, 以爲他日之地, 其反覆兇譎之狀, 聞之可醜。 如此之人不可齒在衣冠之列,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依啓。”


1月 19日[편집]

○乙卯正月十九日丙寅傳曰: “差官入京之日不遠, 可諱之事, 勿出朝報。”


○實錄廳啓曰: “實錄廳之設, 今已七年, 一張尙未印出, 事體未安, 莫甚於此。 伏聞前規, 各房堂上九員、郞廳十八員外, 又大提學、他一員爲都廳, 協同郞廳三員, 與摠裁官勘定印出。 而今日實錄考出時, 只同知春秋南以恭、朴楗來參。 前大提學臣李廷龜啓請, 加出都廳三員蒙允, 而無承當之人。 請令大提學, 相考前日啓辭, 使之刻日完了何如?” 王從之。


○館學儒生閔潔等上疏, 請治吳長、姜大進無君父、黨賊蘊之罪, 投諸遐裔, 以定國是事。 答曰: “省疏, 具悉。 朝廷有大臣、三司, 爾等勿爲更瀆, 退去讀書。”


1月 20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日丁卯以宋錫慶爲大司憲, 朴弘道(爲)持平, 尹訒(爲)文學, 李克信(爲)豐基郡守, 李時發(爲)安邊府使, (全義一爲蔚山判官, 金尙容爲都摠管,) 尹重三(爲)水原府使, (柳希亮爲司僕正, 金德諴爲輸城察訪,) 權泰一(爲)承旨, 南以雄(爲)兵曹佐郞, 柳穡(爲)承旨, 吳汝穩(爲)副修撰, 李綏祿(爲)判校。


1月 21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一日戊辰政院啓曰: “千秋使許筠, 令譯官來呈各件書冊, 本院査考前日狀啓所錄, 全件捧入。 而他解餘書冊, 旣無自己啓辭, 又無該曹公事, 無端捧入, 有違常規, 使之親自來呈。 而厥後中止, 未知所以, 請推考, 令該曹速爲捧入。” 傳曰: “允。”


1月 23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三日庚午答合啓金德龍等四賊事曰: “金彦春旣無反坐正律, 減死定配何妨? 勿爲煩論。 金德龍事, 係向化, 虛的難知, 今姑定配, 更觀以處。 尹三聘限朴賊就捕, 姑勿處置。”


○以南瑾爲禮曹參判, 李尙吉(爲)戶曹參議, 吳翊(爲)舍人, 鄭造(爲)修撰, 韓明勗(爲)司書, 崔應虛(爲)掌令。


1月 24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四日辛未司憲府、司諫院祕密合啓(祕密事)前事, 又請奏請使鄭岦、譯官李彦華, 拿鞫定罪。 答曰: “鄭岦、李彦華推考。” 連啓。 不從。 【時, 鄭岦奏請追崇成陵誥命詔使特齎事, 中朝責其僭瀆不許, 又驅逐鄭岦等。 岦因此墜馬折齒, 不得準而還。 李爾瞻等方惡鄭岦黨於柳氏, 因此力攻之, 且以納媚。】


1月 25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五日壬申司憲府啓曰: “(禮曹佐郞全以性, 名稱未著, 不合南宮之選。 請命遞差。) 上年秋間, 嶺南怪鬼之輩, 爲申救鄭蘊之地, 至於拜疏上洛, 欲爲投呈, 自知其計之不售, 旋卽散歸矣。 其時疏會, 定於宜寧, 而縣監李文蘭稱以義擧, 餉以酒饌, 親自監嘗捧觴, 聞者莫不駭異。 請命罷職不敍。” 王從之。


1月 26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六日癸酉司憲府、司諫院祕密合啓(祕密事)請吳長、姜大進黨蘊之罪。 答曰: “姜大進已爲定配, 不須加律。 吳長削奪官爵。”


1月 27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七日甲戌禮曹啓曰: “傳敎之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以爲: ‘此乃一國莫大之慶, 竝行生進爲當。 合前後, 設爲一科, 而先慶後常爲當。 (伏惟上裁。)’ 右議政鄭昌衍以爲: ‘此等事, 應有可倣前規, 唯在該曹按例稟定。 臣亦無的然可執之見。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式年覆試勿退別擧, 待誥命頒降後設行, 竝取生進文科, 依四十人廣取例, 施行。”


○弘文館上箚, 論姜大進、吳長之罪, 請快從公論。 答曰: “省箚, 具悉。 姜大進等, 已爲定罪, 休論可矣。” 連箚, 不從。


1月 29日[편집]

○乙卯正月二十九日丙子司憲府啓曰: “處士崔永慶之死, 天下極痛, 萬古至冤也。 戶曹參議李尙吉, 以構殺永慶之人, 遽授本職, 衆情莫不駭憤。 請命罷職不敍。 (司僕寺判官李元聃, 爲人愚妄, 言行悖慢, 居官行已, 且多麤鄙之事, 請命罷職。)” 傳曰: “李尙吉, 其時臺諫乎? 考啓。” 回啓曰: “崔永慶之無辜, 先朝洞燭而放釋, 李尙吉, 其時爲正言, 更爲論啓還囚, 仍致瘦死於獄中。 以此永慶伸冤後, 被罪定配矣。” 傳曰: “知道。 依啓。” 【己丑之獄, 永慶以三峯死, 則誠爲至冤矣。 其置對也以爲: “與鄭賊曾未相識, 一不通書。” 而宣祖下鄭賊抵永慶書而示之, 則欺罔之罪, 箸固有之矣。 (當時臺諫, 以欺罔論啓還囚, 不久而死。 初放者, 以其非三峯也; 還囚者, 以其欺君父也。) 其死於獄者, 以其命之不幸也, 何有於論啓之臺官? (而乃以殺士爲名, 而旣施竄逐之罰, 而猶且不足, 每每擧劾如此乎? 以永慶欺罔之故, 無罪而被罪者, 誠天下之極痛, 而彼朴榟、弘道、崔應虛之輩, 乃以此反言之耶?) 而加之以殺士之名, 作一擠陷之穽, 一隊士類, 無不罹其禍者, 殆至三十餘年, 兇人巧中之計, 吁慘矣。】


○以宋諄爲大司憲, 宋克訒(爲)司諫, 李曙(爲)谷山郡守, 奇允獻(爲)文學, 金質幹(爲)校理, 尹訒(爲)掌令。《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六


광해 7년 2월[편집]

2月 2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二日己卯司諫院啓曰: “我國奴婢之法, 自箕子行之, 爲東方不易之典, 奴主之法廢, 則綱常斁矣。 頃者主兵之官, 欲爲申明癸丑未斤正受敎, 而以掌隷院啓辭, 收議大臣, 不爲結末而止, 則此乃未成公事也。 各官不知此曲折, 仍兵曹行移, 凡私奴之娶良妻者, 據定軍役, 所聞騰播, 極爲駭愕。 請下書八道, 私賤之定於軍役者, 一切禁斷, 守令之已爲據定者, 一一摘發重治。” 答曰: “徐當發落。”


○庭鞫。 【領議政奇自獻、判府事沈喜壽、右議政鄭昌衍、判義禁朴承宗、知義禁柳公亮、同義禁趙存世・鄭曄、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李惺、刑房承旨權縉參鞫。】


○傳曰: “自上氣不平, 勢難親鞫, 福只供辭, 詳問張應天以啓。”


○福只者, 本屠牛者也。 兒時父母皆死, 乞食於京城中, 主於新門內朴龍家, 以屠牛爲業。 嘗持朴龍馬而出, 托以病斃, 空手而還。 朴龍叱之, 遂逃去, 中路誘得童女春伊、童男日上者, 南走東萊, 主於倭館外張應天家。 應天問之曰: “汝是何處人?” 答曰: “黃澗永同之人也。” 且曰: “吾欲買倭劍, 直幾何?” 應天曰: “買劍欲何爲也?” (福伊)[福只]曰: “不得買劍, 則欲買鳥銃耳。” 應天曰: “汝雖欲買之, 奈無價何?” 福只曰: “欲賣此女兒買之。 有餘則欲買衣笠耳。” 又曰: “倭之狀何如?” 曰: “不見倭狀, 宜見僧形。” 福只默然。 應天怪其所爲, 往告于釜山僉使。 僉使使手下軍, 偕東萊捕盜軍, 縛送福只于東萊。 府使朴慶業嚴刑推問, 則初稱尹明吉, 又問則稱朴應天, 又稱朴春男, 末乃稱朴致毅。 慶業大喜, 直啓以聞, 械送辭連者, 一路騷然。 (蓋朴致毅者, 逃於徐、沈獄事者也。) 當時購捕致毅甚急, 得之者當直授工曹判書, 故慶業張皇其事, 必欲成眞。 而拿問福只, 則歷陳父母根脚, 渴口稱冤。 使朴致毅妻兄弟任兗、任章及所識者漢守、愛守、朴應犀等見之, 則皆以爲非也。 問於朴龍則亦曰: “此前日屠牛者福只也。” 福只之非致毅明甚, 而猶刑訊而囚之, 推官請配珍島而不從。 以此, 連累者各有其供。 朴龍供: “福只年可十五歲時, 乞食於隣里, 問其根脚, 則‘兒童時父母皆死, 自開城府近處移來。’ 云, 仍爲率居使喚, 以屠牛爲業。 因事欲杖, 則潛爲逃去, 不知去處久矣。” 張應天供: “今正月初七日, 有一人率童男、童女來到吾家, 欲賣女兒, 換貿倭劍、鳥銃, 且問倭狀, 多發荒唐之言。 進告于釜山僉使, 僉使卽給手下使喚軍一名, 偕東萊捕盜軍, 送于東萊。 府使招我坐於眼前曰: ‘彼漢自稱朴致毅, 以此報于朝廷, 則必拿問汝矣, 汝姑拘留於此。’ 遂就獄中, 仍爲上來。” 童女春伊供: “本以龍山隅居人之婢子, 使喚甚苦, 與尹哥稱名人, 逃往東萊, 止接于張應天家。 應天言于率領將, 卽結縛尹哥, 直送于東萊, 翌日又捉我去東萊。 府使曰: ‘彼漢何如人?’ 答曰: ‘光州居生人。’ 云矣。 府使以爲: ‘諱不直招, 打我足掌’, 則尹哥云: ‘迷愚女兒, 不須杖問。 吾是朴致毅’, 遂解放我。 童男則中路相逢追來, 問其所從來, 則自稱義城地人。 張應天妻使之刈柴而所刈之柴甚少, 杖其背, 遂逃走矣。” 童男日上供: “本以星州人, 移居義城。 因事往還龍潭, 到善山開寧地, 路中見一男人, 率女兒休息。 謂我曰: ‘我家在蔚山甚好。 汝若從我, 則當以好衣、好食待汝, 且給馬匠/匹。’ 云, 遂從其人, 往釜山。 主人使之刈柴, 三日欲還, 則主人妻奪衣, 率去之人亦爲毆我。 遂逃還義城, 留三四日, 本官囚我, 因爲上來。” 日上之母業君及其舅念可, 皆拿問取招, 而了不知此事矣云。 (雖有希功件/倖賞之心, 何忍做此無形之事, 使一路騷然而無辜者繫獄乎? 慶業之罪, 固不可勝誅矣。)


2月 3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三日庚辰司諫院啓曰: “各司貢物, 任土作貢, 而奸細之徒, 仍以罔利, 本土所供之物, 百計阻當, 而必以價物勒捧, 圖得大利, 此實國家之大賊也。 防納之法, 著在國典, 禁斷之敎, 累勤聖衷, 而痼弊日甚。 此時各司之官, 所當一心痛禁, 而非徒不能禁止, 又從而征之, 乃於貢物主人處, 責收米布, 以爲入己之資, 是分其贓也。 請令憲府另加申明, 貢物防納者, 依律定罪, 各司官員責收米布於貢物主人, 而入己者摘發, 一依贓律事, 捧承傳施行。” 從之。 (“泰安郡守梁應深, 本以泛濫之人, 到任之後, 剝割爲政, 闔境怨咨, 民不聊生。 且頃於濟州貢船覆敗之際, 掠其物貨, 聞者莫不痛憤。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依啓。 從之。)


2月 4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四日辛巳傳曰: “許筠覓來《學海》、《林居漫錄》入之。”


○司諫院啓曰: “戶曹因華使先聲, 分定米布于州縣, 州縣之已爲收合者, 一一成冊上送, 以輸國用之意, 臣等曾已陳達蒙允矣。 繼而聞之, 則‘州縣或有未及收合之處。’ 云, 請令該曹詳細處置, 俾無民弊。” (答曰: “依啓。”) 從之。


2月 5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五日壬午完平府院君李元翼上箚曰: “伏以數年以來, 癃病退伏, 未曾一參鞫廳, 亦未曾開戶見客, 凡推鞫首末及外間說話, 全未得其詳。 昨年儒生請罪臺官之動搖大妃者, 其時竊聞朝議以爲: ‘臺臣只言別處之事, 實無動搖之意’, 至於經筵之上, 亦無此等語端, 臣始焉而疑, 終焉而止。 頃日該曹將頒敎事收議, 臣意‘此事係是推鞫間曲折, 非病伏之臣所能知’, 故不敢有所左右而不復立異於該曹公事矣。 今者流聞道路之間, 聚首洶洶以爲: ‘因此將延及於大妃。’ 臣驚心隳膽, 不覺神魂之飛越。 母雖不慈, 子不可以不孝。 母子之間, 名位至大, 倫紀至重。 聖人, 人倫之至, 聖明之世, 安有此事? 儻朝廷果無此議, 則臣之輕信道聽, 先事强聒, 罪不可逭。 乞治臣妄言之罪, 以定國人之疑, 不勝幸甚。 愛君如愛父, 有懷必告於其父, 人子之至情。 臣一息僅存, 朝暮入地。 受恩深厚, 報效無路, 臨箚戰慄, 語不成文。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驚痛, 不安于中也。 不解/辟之尊奉、百官之朝謁如舊, 卿從何處得聞, 形諸文字, 以駭人聽? 宜直陳以啓。” 仍傳曰: “遣史官問啓。”


○回啓曰: “昨年臺臣發端之後, 國人之疑, 久猶未已, 近日以來, 發端之人布在臺館而又將有頒敎之擧。 臣心之大疑, 以此也; 道路之疑, 亦以此也。 臣之妄箚, 實出於臣心, 非專以道路之說而爲之。 推諉一二外人, 而爲自脫之計, 庶賤且羞爲之, 況臣嘗側大臣之後? 死不敢爲此態也。 臣當萬死, 惶恐戰灼之至。” 答曰: “省啓, 具悉。 卿以宗戚舊臣, 旣有誠告, 非卿, 安得聞此語? 但不孝是何等罪惡, 而致疑於寡躬, 反信於道聽? 何待予反不如路人乎? 旣云‘一二外人’, 則卿有所聞之處, 而期死不言, 何待予反不如外人乎? 予有何得罪於卿, 而致此耶? 卿之美名, 必沽於異日, 而予之惡名, 何待時而可湔乎? 予以否德, 遭此大變, 夙夜小心, 益加尊奉, 而卿如是云云, 無乃供奉之禮, 有所闕耶? 朝謁之儀, 有所廢耶? 臺閣之中, 抑有封奏之事乎? 旣無可疑, 而卿獨疑之, 予有所問, 而卿不答之, 自聞卿言, 心不自寧, 廢寢食者數日矣。 卿其直陳無隱, 以釋予罪, 以慰予痛, 無專施惠於外人而亦且顧念我一人。 且頒敎事, 予豈樂爲之? 固出於不得已也。 咀呪及兇書, 皆出於諸賊之指揮, 而無非宮人之所爲, 則豈有干涉於大妃乎? 義理不明, 邪議橫生, 徒知護逆, 不知君上。 或以此事爲無實云, 故予欲頒敎八方, 而使知逆徒之情狀矣。 卿乃兩朝元老, 凡干朝議, 無不與聞。 而反謂未嘗一參鞫廳, 凡干推鞫首末, 全/無不得其詳, 而有此疑, 況都下無識之人乎? 況遠方疎賤之人乎? 此予之所以懼有此疑而防之也, 豈料大臣先疑爲群疑之首, 擠予於不測之地乎? 敎書之不得不頒, 於此益可見矣。 卿亦知悉。”○回啓曰: “臣自以宗戚舊臣, 與國家同休戚, 衰年癃病, 朝暮入地。 受恩深厚, 無路報效, 心有所懷, 敢陳妄箚。 伏承聖批, 申諭丁寧。 聖意昭如日星, 愚臣虛妄之罪, 萬死難贖。 鞫廳首末, 不出朝報, 病伏之臣, 何由得其詳? 妄意咀呪、兇書等事迹, 連於大妃, 今有頒敎之擧, 心不能無疑, 故有此云云。 今乃知聖意, 只欲昭示諸賊、宮人之罪狀, 初非干涉於大妃, 臣之謬妄之罪, 萬死難贖。 ‘父母雖不慈, 子不可以不孝’, 是古書中文字, 竊取汎論, 而不自覺其語犯至尊, 臣之愚妄之罪, 萬死難贖。 前日進箚, 非專以道路之說而爲之。 臣極愚昧, 專不知聖上處置曲折如此, 而妄有所疑, 遂有妄箚, 顚妄之罪, 臣自當之。 歸罪於一二外人, 爲自脫之地, 細人所不爲, 臣嘗從大臣之後, 死豈敢爲此也? 此非敢有所隱諱於君父, 事理然也。 聖敎至此, 直欲鑽地以入而不可得。 惶懼戰慄, 不知所言。”


2月 6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六日癸未傳曰: “許筠貿來冊四件入之。”


2月 7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七日甲申司諫院啓曰: “谷山郡守李曙, 前爲守令, 多行不謹之事。 以此重被臺評, 及授本職, 物情莫不駭憤。 請命罷職。” 答曰: “徐當發落。”


○瑞寧府院君鄭仁弘辭職箚子入啓。 答曰: “省箚, 具悉。 憂國之誠, 深用嘉悅。 內醫留置調病, 有何未安? 春日載陽, 行程甚穩, 宜調理上來, 以副予望。”


2月 8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八日乙酉以柳瀹爲檢閱, 李安訥(爲)聖節使, 洪敬纘爲書狀官, 李稶爲千秋使, 安弘望爲書狀官, 李惺爲副提學, 曺挺立爲獻納, 義州府尹朴燁爲嘉善大夫, 柳潚爲大司諫, 鄭廣敬爲修撰, 趙存道爲兼司書, 曺挺生爲檢閱, 李安訥爲戶曹參議。


○司憲府啓曰: “逆魁朴致毅, 今至三年, 尙未就誅, 神人之憤, 日以益深, 設法構捕, 固不得已。 第念此賊, 初非鴟張聲勢, 成群寇抄之類, 只以單孑一身, 諸處逃命, 一林、一谷, 皆足竄伏, 惟在該邑守令、本道監司盡心措捕而已。 如得跟尋, 一夫可執, 若或失處, 萬衆無益。 況近因逆變, 年年逮捕, 八路騷然, 民生之困, 罔有紀極。 而今若又設一大使, 分遣從事及軍官等, 嚴督列邑, 隳突村落, 則已聚之民, 將復四散。 一賊未死, 邦本先搖, 閭左之變, 亦不可不虞。 督捕差出便否, 請命推鞫廳更議處置。” 答曰: “兇賊逭誅已久, 不可不差出督捕, 使急急購捕, 勿爲煩論。”


○司憲府、司諫院啓曰: “近因逆變, 誅賊行賞, 斗印長綬, 超陞金玉之班。 (以(有)〔爲〕)貪功樂禍之徒, 恣爲誣人媒爵之階, 如人攫金, 若蛾撲燈, (爭先着如恐不及)。 其中武夫賤隷, 固不足數, 至於曾經淸顯秩高文官等, 心薰富貴, 不顧廉恥。 申渫倡之於前, 朴慶業繼之於後, 始欲奪人之婢, 多般恐脅, 終敢指爲逆魁, 無數怯迫, 肆用刑杖, 至欲殺害。 使之自稱致毅, 多費辭說, 直爲馳啓, 有若捕得朴賊者然。 (福伊)[福只]在獄之日, 又有係干逆謀之言, 則虛實間, 所當具由, 一時轉報, 而追後瞞啓, 有若眞有如許諸般逆謀者然, 以實其事, 仍爲措購捕傍近列邑, 致令齊民, 騷然失所。 至如召募軍人等, 無遺潰散, 遠人聞見, 亦必駭異。 種種構誣希冀, 貽害國家之罪, 與尹三聘、申渫等諸賊, 少無輕重。 請命拿鞫, 按律定罪。” 答曰: “當詳覈以處, 勿爲煩論。” 連啓, 不從。 (此所謂五賊事也。)


2月 9日[편집]

○乙卯二月初九日丙戌右副承旨李士慶啓曰: “武夫驕橫之習, 比來益甚。 今見全羅兵使李應獬上疏, 則誇張己能, 有若爲國任怨, 隱然自比於古之名臣、良將, 欲預防人言, 巧爲自解之計。 末又偃然引疾, 至曰: ‘瓜期已迫, 鉛刀晩割。’ 外求辭遞, 實希仍任, 情狀難掩, 汎濫極矣。 請推考, 以懲武夫縱恣之習 。” 王從之。


○都承旨李德泂啓曰: “政院密邇宸嚴, 爲百司所關由之地, 體面尊重, 逈別他司。 故雖崇品宰臣, 莫不請推, 蓋不如是, 無以號令諸司也。 祖宗朝設官之意, 亦必有在矣。 近來紀綱大壞, 朝廷體貌日就凌夷, 視本院不啻若醫司、藥局, 爭加踐踏, 侮辱隨至。 世變至此, 亦可寒心。 頃日許筠齎送書冊, 別無原狀, 無端進獻, 有若儕流間, 私相授受者然, 則爲政院者, 亦豈無一言哉? 其所援例請推, 特文簿間細事, 而多費情外之言, 至塵君父之前, 屑越已甚。 而又飛書同僚, 使人疑惑, 其他該司種種陵蹙, 近日尤甚。 動輒逢譴, 手足拘縶, 以致僚員斂避, 曠職累日。 氣象摧沮, 下輩興吁, 此實前古未有之事也。 無非無狀小臣, 忝竊三年, 冒據長席, 處事乖謬, 爲人輕侮之致。 舊規虧損, 實自臣身。 伏願聖慈亟遞臣職, 以重體面, (不勝幸甚。 惶恐敢啓。)” 答曰: “啓意, 具悉。 勿辭盡職。”


○傳曰: “賦役煩重之說, 前於筵中亦聞之。 如天使支待外, 有何賦煩役重之事? 此意言于該曹, 省減賦役, 俾吾民生, 獲蒙一分之惠。”


○傳曰: “近日刑曹所囚賊, 連續病斃, 必有所以。 事甚可駭, 刑曹色郞廳、色吏、曲典獄官吏推考, 色承旨另加檢飭。”


2月 11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一日戊子傳曰: “告廟社、頒敎, 以望後退定。”


○政院啓曰: “凡干狀啓, 政院無論輕重, 萬無不入之理。 其中事涉規外、情理可疑者, 則捧入之際, 或請推考, 或爲稟達, 自有前例矣。 東萊府使之爲直狀啓者, 只爲係干倭情, 而創始於庚戌年, 非祖宗舊例也。 己丑、壬子逆變, 事機垂發, 安危所關, 而朴忠侃、申慄亦不得直啓, 而報監司轉啓矣。 朴慶業則托以捉得荒唐人, 不報道主, 直爲馳啓, 猶恐他人之先發, 此則急於捕逆, 雖無前例, 猶有可諉者矣。 其後累次馳啓, 每變辭說, 以此國言藉藉, 臺諫請鞫。 雖有覈啓之命, 唯當從實轉啓, 乃反張皇自辨, 又添前啓所無之言。 臣若無辭而入啓, 則公論可畏, 故略陳未安之意矣。 (而致有嚴旨, 不勝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渭原有狗産雛, 一頭兩體, 二尾六足。


2月 12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二日己丑(完平府院君李元翼祕密箚子入啓, 批答封下遣史官。)


○禮曹啓咀呪頒敎、陳賀告廟社祭吉日, 二月十八日改付標。


○大提學李爾瞻啓曰: “敎書中條列諸賊招辭, 請與禁府堂上、問事郞廳會同抄出事, 前日入啓蒙允。 故今日政院, 亦請牌招, 而禁府堂上或呈辭或稱病, 只同知事趙存世進來, 問事郞廳或公故或稱病, 只校理朴鼎吉進參。 當此人心罔極之時, 小臣承命製敎, 不可不愼重措語, 以絶後議。 而重大文書, 豈一二人所可擔當取捨? 況日勢向暮, 許多文書, 査出勘定後, 可以條列, 今日則不得製進而退, 惶恐敢啓。” 答曰: “知道。 明日竝命招, 會同抄出, 詳細製進。” 仍傳曰: “頒敎之書製進, 是何等事, 禁府堂上、問事郞廳牌招, 而只各一人來詣? 其厭避之狀, 極爲駭愕。 不進人員竝推考。”


2月 13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三日庚寅兵曹判書朴承宗啓曰: “臣欲補兵額, 請禁良賤相婚, 而臺諫駁之; 欲窮捕兇賊, 請出督捕大使臣, 而臺諫論之。 督捕使, 臣所請差, 而備邊司以臣首擬, 是臣見駁於兩司, 見非於廟堂也。 都試不行、都目不公, 京外武士往往偶語, 必呼臣名而叱辱, 此臣之畜怨於武士之源也; 海西陸軍, 年年築城, 上番軍士數少役巨, 每每相聚呼苦, 此臣之取怨於衛士之甚也。 歷數祖宗朝官班, 未有判本兵五年, 兼金吾四年者。 分外恩眷, 感懼交切, 中夜繞壁, 當食忘飱。 伏乞聖慈諒臣至情, 許遞臣職。” 答曰: “省啓, 具悉卿懇。 北鄙多憂, 獄事未畢, 主兵之官、金吾之長, 不可遞易。 調理察職。”


○禁府堂上、大提學啓曰: “臣等以兇書、咀呪文書査考之事, 來會矣。 諸賊招辭之中, 多有重難處, 事體非輕。 大臣同議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司憲府(祕密啓事, 且)啓曰: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箚子及回啓、祕密入啓, 累日不下, 外間未知爲何事, 物情疑洶, 久而不定。 請命亟下, 以鎭群疑。” 又啓祕密事。 答曰: “此賊不可不捕, 些少之弊, 不可盡論, 勿爲煩論。”


2月 14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四日辛卯(前日合啓姜大進等事, 停啓。)


○正言任性之啓曰: “臣今朝以事往醫家馬上, 憲府吏持一簡通以進, 臣初不知憲府簡通, 以爲本院之簡也。 卽問之曰: ‘同僚皆已見之耶?’ 吏答曰: ‘業已盡通。’ 臣忙不開見, 仍而袖去。 卽以合啓詣闕後, 執義朴榟曰: ‘姜大進、吳長等停啓事, 憲府則已爲歸一, 未知諫院之意如何。’ 臣不知在袖之簡通, 爲姜大進等停啓之事而泛然以臆料答之曰: ‘諫院亦歸一矣。’ 臣朴榟則以臣爲已通于諫院, 而遂停啓, 只以四賊及朴慶業等書啓之後, 臣始覺其簡通之在袖而見之, (朴榟)〔朴梓〕, 非不簡通于臣, 而奔遑之中, 全然忘却, 不以在袖之簡通, 通于在家同僚, 以致徑先停啓, 其昏迷不察之失, 臣實難免。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


○執義朴榟啓曰: “今日同僚有故, 臣詣闕, 以姜大進、吳長等停啓事書簡通, 通於在家同僚。 同僚又書簡通, 送於諫院, 使之通於本院同僚。 而正言任性之答以歸一云, 故卽爲停啓矣。 停啓之後, 任性之始覺其不傳, 臣徒信其歸一之言, 不思取見本院答通而停之, 臣之忘不致察之失著矣。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以許筠、柳潚、李安訥爲承文院副提調, 韓玉(爲)奉敎, 裵大維(爲)兼弼善。


2月 15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五日壬辰獻納曺挺立啓曰: “昨日姜大進、吳長等停啓時, 同僚不爲簡通, 此無非見輕所致。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宋克訒啓曰: “臣賤疾危劇, 冒昧呈告, 臣亦未見簡通, 則見輕同僚, 臣亦難免。 不可苟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諫柳潚啓曰: “兩司合啓, 如有停啓之議, 則簡通歸一而後停之, 例也。 昨者臣在家, 見院吏報, 乃兩司以姜大進等停啓事也。 臣怪其寂然無可否而徑先停啓, 今見正言任性之引避之辭, 然後始詳其曲折。 此無非臣之無狀, 見輕所致, 不可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憲府啓曰: “(正言任性之、執義朴榟、獻納曺挺立、司諫宋克訒、大司諫柳潚)諫院竝引避而退。 旣爲簡通, 而諫院之官答以歸一, 仍爲停啓, 有何不察之失? 凡兩司簡通之事, 必先見其簡通所答之辭而可否, 例也。 初不開見, 未知其簡通爲某司所通, 而‘徑問于吏’云云之說, 大不近似。 旣不知其簡通爲某司所通, 則及見憲府之官, 問其歸一與否之時, 可以覺悟, 而托稱其臆料, ‘泛然歸一’云云之說, 尤爲無據。 停啓之後, 始覺其簡通之在袖, ‘出而見之’云云之說, 顯有杜撰反覆之態, 勢難在職。 不爲簡通, 徑先停啓, 責有所歸, 俱無可避之嫌。 執義朴榟、獻納曺挺立、司諫宋克訒、大司諫柳潚竝命出仕, 正言任性之遞差。” 答曰: “依啓。”


2月 16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六日癸巳刑房承旨權縉啓曰: “國有大慶, 解澤旁流, 殊死以下, 竝蒙蕩滌之典。 而今見公洪監司啓本, 則留獄囚, 多至一百九十一名。 常時守令亦不體聖上欽恤之至意, 據此可知。 請令監司十分警飭, 速爲處決, 俾無滯獄之怨。 且朴賊行過溫陽、西原之說, 朝廷按驗無實, 而逮繫之人, 至今三年, 尙無處置。 莫同同名者, 不知眞僞, 一向牢囚, 甚爲未妥。 竝令監司按覈馳啓, 以憑處置。 前承傳敎, 自壬子逆變以後, 係干逆獄次知可放, 而未及放者, 抄啓速放。 臣待罪該房,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備邊司啓曰: “以兵曹參判南以恭啓辭, 傳敎云云。 舟師之弊, 詳察陳列, 果多疎虞之事。 當此春汛已迫之日, 陰雨之備, 不可少緩。 其間格軍糧餉及募民、把守等事, 別爲區劃, 以爲緩急之用, 依啓辭施行宜當。 本司堂上亦可南下, 經理海防, 而前日本司, 以舟師之事, 有風力人員, 巡檢御史稱號下送, 査審勤慢, 庸孱邊將, 另加澄汰, 戰船、器械, 竝爲點考事, 已爲入啓, 蒙允。 御史各別擇送, 而令次知堂上, 指授方略爲當, 敢啓。” 傳曰: “南以恭依姜弘立例, 擇帶從事官, 巡檢使稱號往還似可。 更議施行。”


2月 18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八日乙未傳曰: “予平日待完平甚厚, 而完平無故進箚, 動搖群心, 予甚駭痛。 不獨歸惡名於君上, 沽美名於異日而已, 一時臺諫、侍從盡歸之罪網, 是爲一網打盡之計。 賢相事業, 果如此乎? 然此豈完平所獨爲之事乎? 無乃失志奸鬼之輩欲陷君上者, 做出兇慘之言, 勸助完平, 使爲此箚歟? 且旣云流聞道路之間, 則必有所聞之處, 而天日在上, 期死不答, 尤極痛心。 朝廷果有此擧措乎? 回啓。”


○兩司【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潚、執義朴榟、司諫宋克訒、掌令崔應虛、持平鄭遵、獻納曺挺立等。】 回啓曰: “義理至明, 倫紀莫重, 閭巷間粗知義理之人, 亦不敢以倫紀上事誣陷人, 而完平府院君李元翼, 身爲大臣, 敢以千萬無根之語, 托稱道路間流聞, 以爲‘因此延及於慈殿’, 終之以‘朝廷若果無此議。’ 云云, 隱然若曾有是議者然, 致疑於不當疑之地, 其心所在, 有不可測, 臣等竊痛焉。 必有不逞鬼蜮之輩, 潛相縱臾, 致令先鳴, 資爲奇中之計, 而抵死固諱, 身自當之。 道路間一二人之語, 終始謬戾, 不成說話, 咫尺天威, 何敢乃爾? 三司之間, 絶未聞有此論議。 朝廷之上, 亦安有此等擧措? 此不過虛誣而已、捏造而已, 臣等尤極痛心焉。” 答曰: “知道。 縱臾之人, 宜摘發痛治。” 【時, 正言姜獜、李埁在外。 (抨平一員未差。)】


○掌令尹訒啓曰: “臣伏見李元翼箚中多少說話, 臣叩心椎胸, 肝膽俱裂, 不勝隕越于下。 臣之頃年所及者, 只是各處之論, 而元翼直擧不忍言之說, 異哉, 言乎! 臣曾於癸丑, 忝在言地, 目見無前之變, 竊不勝愛君之心。 避嫌之時, 以各處兩宮, 以盡處變之道爲言, 蓋處變與處常有異, 此乃保全終始之一道也。 臣之所論, 豈有他意於其間哉? 元翼箚中以爲: ‘臺諫只言別處之事, 實無動搖之意。 至於經筵之上, 亦無此等語端, 臣始焉疑, 終焉止。’ 云云, 則其心之曾所致疑者, 固已渙然。 而及其下問之時, 則乃曰: ‘近日以來, 發論之人, 布在臺館, 又有頒敎之擧, 臣心之大疑者以此, 道路之疑亦以此也。’ 云云。 旣曰: ‘始疑而終止’, 又曰: ‘大疑’, 非但前後各異, 所謂發端者, 指何事耶? 其所致疑, 適所以自唱, 足見今日之發端, 自元翼始也。 近來朝廷之上, 曾無是議, 而元翼有是言, 捏造無形, 甘心陷人, 殊不知自陷於無君之罪。 臣之一死, 固不足惜, 未知置君父於何地也。 緣臣各處之一言, 致有此無根罔極之說, 使聖上處變盡誠之孝, 終歸於外人之所疑, 而不得暴白, 則臣之罪戾, 至此而無所逃矣。 請命罷斥臣職, 下臣司敗, 致/治臣之罪, 以鎭邪議, 以定國是。” 答曰: “完平之箚, 何足與較? 勿辭察職。”


○持平鄭遵啓曰: “臣伏見掌令尹訒以‘曾於癸丑, 忝在言地, 目見無前之變, 竊不勝愛君之心。 避嫌時以各處兩宮, 克盡處變之道爲言, 此乃保全終始之一道也。 元翼箚中以爲: 「臺諫只言各處之事, 而實無動搖之言,」 乃及其下問之時, 則乃曰: 「近日以來, 發端之人布在臺館, 臣心之大疑以此, 道路之疑亦以此也。」 朝廷之上, 曾無是議, 而有是言, 臣之一死, 固不足惜。’ 云云, 以此爲嫌。 當初旣與臣兄修撰臣造, 同在言地, 聯名偕避, 只陳各處之道, 兩司、玉堂處置詳盡, 非可誣也。 而提報/起於始疑終止之後, 指爲發端, 大疑以此云云。 凡人臣事君, 其道同也, 其義均也。 己之不爲, 人亦不爲; 人之不忍, 己亦不忍。 元翼, 人臣, 尙知君親倫紀之重, 則此時在廷之臣, 其忠愛之心, 豈少於元翼, 而致有此不當疑之疑? 尹訒所論, 與臣兄鄭造, 自是各處之一事, 則臣不敢處置於其間。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合啓金德龍等事、姜大進・吳長等事。 答曰: “已諭。”


○司憲府啓曰: “掌令尹訒、持平鄭遵竝引嫌而退。 各處之說, 實出愛君, 指爲發端, 未知何據。 捏造無形, 責有所歸。 當初鄭造, 雖與尹訒聯名偕避, 而其於修撰鄭造, 今無處置之事, 有何所避? 俱無可避之嫌, 請掌令尹訒、持平鄭造, 請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配吳長于連山、姜大進于淮陽。


○敎王若曰:兇黨寔繁, 旣稔滔天之惡; 逆謀自著, 難逃肆市之誅。 玆揭各供, 用孚群聽。 逆魁悌男, 初與永慶, 謀立㼁, 釀成戊申之禍。 及其兇計不遂, 陰結羊甲、友英等, 構亂於外; 潛通應希、金蘭等, 作妖於內。 其大逆不道之狀, 難可悉擧, 姑以咀呪、兇書二事言之。 逆賊金應璧招曰: “陵上咀呪則前年二月, 韓尙宮、貞伊, 使女盲往陵所誦經, 應璧亦同往咀呪。 時, 用五穀飯三器, 連伊持錁耳, 夜半出去埋猫處, 深可一尺許。 又書經文於大紅段子埋置, 應璧與黃應仁、李萬龍等共爲之。 闕內咀呪則亦韓尙宮所爲, 古溫等言於應璧者也。 肓人張順命入於㼁處, 書㼁年月, 以不忍言、不忍聞之說誦經, 又畫人於紙, 以針剌眼, 埋於竈底, 又殺活狗, 埋于殿內松林。 內官閔希謇縛馬投于金溝縣金山寺深潭, 崔尙宮買猫及大雄鷄, 使西非, 日出時飼以眞珠及符, 驅之於猫而殺之。 內人環伊, 又以金色猫, 眼中剌針, 納于煙甕。” 云。 內人禮伊招曰: “咀呪事, 㼁保母德福爲謀首, 而禮還、信玉聽其言, 大殿尹尙宮婢春今受賂銀內應。 咀呪等物, 潛相傳授, 所包之形, 少於斗, 禮伊再度見之。 其咀呪方則皆學於女盲而爲之, 若梅樹上裂鼠掛之, 闕內西墻下置白雄狗, 西墻內白紙畫猪鋪地, 補階下棄死鼠, 南窓下棄靑鞋及鼠子皮, 南階下置死猫, 五味子叢底置大鼉, 井中置乾大口魚, 東宮南墻內投死鵲、死鼠, 東宮墻貼畫猪及羽笠人, 大殿抹樓下埋鼉, 廁下斷烏兩足、兩翼置之。 右各樣咀呪所用之物, 㼁奴順昌, 自外覓入。 禮伊常往㼁房, 則德福、環伊香伊等屠一白狗, 拔去眼睛, 塡以朱紅之狀目見之矣。 凡咀呪, 以十六種爲之, 前後通共十六番, 自正月至四月, 其日字相距, 或間十日, 或間五日。 且裕陵咀呪, 鶴千、環伊與巫女於延爲之, 仍作巫祀。 朴東亮、朴東說亦言‘大君房人, 與妖巫等連往裕陵, 造作假像, 弓劍行兇之說, 聞於景春。’” 云。 女盲高成之招曰: “前年十二月, 往吳允男家, 則問‘丙午生八字何如?’ 答曰: ‘好矣。’ 又問: ‘丙午生與戊戌生兩位及乙亥、丙子生兩分孰勝?’ 又問曰: ‘此阿只氏能立乎?’ 答曰: ‘過十三歲則好矣。’ 又往阿只母家, 則問曰: ‘此咀呪之事, 丙午生得利, 而有厄於欲害處耶? 三四月內, 當有此應否?’ 又問以不忍聞、不忍言之說, ‘向丙子生、乙亥生, 欲作兇禍, 咀呪之事, 可以得乎?’ 在傍二女人曰: ‘狗則斷尾割頸, 鼠則灼其四肢, 又以鳩與蛙爲之, 每於丙子生、乙亥生厄朔, 欲害而爲之。’ 阿只母又曰: ‘丙子生、乙亥生家中, 男人則不可入去。 有舊巫女, 一則李非, 一則黃金, 咀呪之事, 在前亦爲之。’” 云云。 吳允男之子講招亦言: “‘其父招致高成, 問: ‘大君八字極好乎?’ 答曰: ‘婚姻後則極貴, 大君之上當加貴。’” 內人靑今之招曰: “北家祈禱, 果有是事。 咀呪事則德福、信玉等, 以懸鼉於梅樹上, 金尙宮叱責。” 寺婢春丹之招曰: “修掃北家, 尙宮塗排壁上, 置朱紅高足床, 鍮盆盛井花水, 反手攢祝而誦經, 其意則爲大殿、中殿爲不測之事, 而欲使㼁還入京中。” 內人女玉之招曰: “天祭設行節次, 置高足床, 陳三色實果及大果, 金籣與權尙宮攢手誦經, 反手攢祝, 豈爲主上求好? 乃爲不測事也。” 此則咀呪之大槪也。 內人義一之招曰: “此眞書、諺文, 俱書一紙, 卽別監河自澄之所書也。 內間通書則己獨知之, 而文尙宮、金蘭出納, 六月伊傳之矣。 前年十月間通書, 由黑門出來, 使傳徐應祥處, 六月伊再度受答而去。 又同年十二月, 文尙宮書中: ‘唐官出來云, 汝甥方信元乃掖庭別監也, 以㼁出置江都事, 作文呈之’, 以義一枕中破字諺簡, 問于渠, 使之自解, 則其簡辭曰: ‘㼁命雖堅, 聞方啓辭。 寧有堅置之理? 唐人出來之奇, 潛言之, 回答若持來, 其恩一生何以報? 唐人來則大禁圍行如, 常人千萬不能爲, 信元則掖庭署人, 唐人處, 若呈之, 則此冤慟之情, 終可解耶? 某條某條廣度, 爲之回報, 已相知, 來往似煩。 以不相近之言, 假托回答, 申飭送之, 是非物論, 仔細書之, 給徐應祥潛通, 使春香傳入, 唐人不知而去乎? 小或知之耶? 人皆敗亂, 甚於壬辰亂離, 江則何以爲之? 此時救濟之人則子孫當萬世榮享矣。’ 江則江華。” 云。 內人仲還之招曰: “前年八月晦間, 文尙宮、權尙宮、權從、禮玉等立於內差備門, 問其所立之由, 則答曰: ‘寬豁處立之何妨?’ 他尙宮皆還, 權尙宮獨在, 以簡札一封, 傳授內官朴邦實及掌務內官崔忠洽。 又九月望間, 禮玉立於門內, 以簡子傳授崔忠洽時目見之。 又十二月望間, 禮眞從壁隙, 與外人潛語, ‘其何以與外人相語乎?’ 答曰: ‘汝則不干。’ 第三日有從壁隙, 與外人潛語者, 見之則禮玉也。” 朴邦實招內亦言: “于音德、富田二人自內出來, 不知某物, 裹給崔忠洽曰: ‘朴尙宮、秦尙宮出在外處, 使之傳給。’” 內人權從之招曰: “門外有書吏樣入來穿壁隙, 于音德問: ‘何人來穿乎?’ 仍納小書。 又於九月間, 徐應祥手書以入, 使傳於春香處。 應祥通書, 似是自前爲之, 而前年十二月間, 始爲知之。” 云云。 又書吏崔守仁、別監朴義男等, 皆與兩人相通, 傳札於悌男家及江華㼁處, 此則兇書之大槪也。 予曾錄其宮中現出咀呪各種之物及作妖日字, 以爲備忘, 親鞫時下于鞫廳, 參考諸賊之招, 則無不脗合, 其謀害兩殿、兩宮之計, 極爲兇慘。 諸賊伏辜之後, 餘孽猶且肆毒, 金蘭、義一等, 以簡札交通內外, 破字祕辭, 陰陷莫測。 至圖密訴於唐官, 以爲逞兇嫁禍之地, 尤極痛心。 以此見之, 則咀呪之狀、兇書之事, 各人所供, 敗露無餘。 渠等雖窮兇極惡, 謀危宗社, 至於此極, 內人則予不忍盡律, 只賜其死, 其餘黨悉置不問。 而反側之徒, 尙不自安, 遠外之人, 或未盡知, 通諭之擧, 在所不已。 今者鞫獄已畢, 刑章旣斷, 是用略抄前後供招, 誕告中外臣庶。 於戲! 邦家有典, 寧容鬼蜮之陰誅? 禍福由人, 庶勉君臣之大義。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李爾瞻之辭也。】


○以李埁爲正言, 姜繗爲兼春秋, 楊時晉爲持平。


2月 19日[편집]

○乙卯二月十九日丙申淳昌幼學申尙淵上疏, 請按問前領議政李元翼箚子中言根出處。 答曰: “省疏, 具悉。 大臣豈至按問? 勿爲更瀆。”


○以禁府吳長付處單子傳曰: “海西改定配。”


○修撰鄭造上疏曰: “犬馬賤臣, 曾忝言官, 遽遭無前之變, 妄陳各處之論, 歸責廟堂, 冀盡處變之道。 原其本心, 固亦無他, 故其時玉堂處置之辭曰‘深得處變之道, 同出愛君之誠’者, 良以此也。 無賴人趙慶起假托儒名, 受人指嗾, 捏造無形之說, 羅織言外之旨, 爲臣罪案。 首上兇疏, 通文館學, 號召八路, 雄唱雌和, 無所不至, 構陷之極, 上及君父。 不測之說, 雖始於慶起, 愚妄之論, 實有以惹起。 臣罪至此, 萬死猶輕, 自分廢棄, 無望保全, 意外今日, 復玷淸班, 終始生成, 實荷聖恩, 黽勉供職, 但思報效, 豈料一種邪論, 猶炎炎之火, 不滅而復熾? 三年之外, 益肆奸計, 使閉門病伏之大臣, 抵掌投箚, 自謂愛君, 甚矣, 奸人之縱臾無忌也。 此由慶起不問, 奸不懲懼, 賊蘊安置, 世皆營護, 義理晦塞, 紀綱斁絶, 道路之疑無怪也, 大臣之疑亦無怪也。 旣曰: ‘臺官實無動搖之意, 經筵之上, 亦無此等話端, 始疑而終止。’ 又曰: ‘發端之人布在臺館, 且將頒敎, 臣心之大疑以此也, 道路之疑亦以此也。’ 云云, 前後變幻, 無非致疑於君上, 有若誠有是事者然。 保邪忘君, 期死自當, 未知其心, 欲終何爲。 是不過營護慶起若蘊之罪, 而自付於讎母絶母之論也, 豈無所受而爲之, 亦豈無所恃而然乎? 緣臣無狀, 致有罔極之說, 不宜苟且, 重貽君父之辱。 伏願殿下俯察危懇, 亟罷臣職, 以釋群疑, 以鎭人心。” 答曰: “完平之言, 何足與較? 可安心供職。”


○司諫院啓曰: “(高陽郡守具瀋, 性本貪鄙, 到任之後, 專事剝割, 宣惠廳所收米一結, 春秋各八斗, 而加捧十六斗, 還上米四百石, 盡用於私事。 且眼前使喚、羅將價布, 本來不責於民間, 而今則以八結磨鍊, 計結徵布, 有若公家應用責出者然,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凡罪人圍籬安置者, 以其罪犯極惡, 拘幽困苦, 使不得內外交通, 只傳水火飮食而已。 戊申年圍籬罪人等放縱自恣, 爲其邑之守令者, 伺候尊奉之不暇, 而或有奉命使臣, 張樂設宴於圍籬之內。 以此鴟張其氣勢, 撤毁圍籬, 廣築高舍, 至有率妻子而竝畜者, 其貽弊於本官, 罔有紀極, 豈不痛心哉? 請別遣禁府郞廳, 改圍籬, 使罪人不得任意出入, 作弊一邑。” (王)從之。


○司憲府啓 : “槐山郡守朴明榑主張邪議, 營救賊蘊, 自以爲明是非、定邪正, 聞者莫不駭憤。 今授本職, 物情尤激, 請命削去仕版。” (王)從之。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潚、執義朴榟、掌令尹訒・崔應虛、獻納曺挺立、持平鄭遵・楊時晉啓曰: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以宗戚大臣, 義同休戚, 而不揆君臣分義, 敢托道路流聞, 惹起無根之話端, 仍爲陳箚謂: ‘將延及於慈殿。’ 至擧母子間慈孝之說, 終之以名位、倫紀等語, 有若朝廷實有是事者然。 倫紀, 固重, 不孝莫大, 雖在閭閻下賤, 亦不敢以此惡名橫加, 而使聖上處變得中, 至誠無間之孝, 亦未免致疑於當時、得罪於後世, 終陷於不測之地。 至於下問之際, 猶惑於奸人之縱臾, 終始變幻, 抵死固諱, 所謂愛君如父者, 果如是乎? 掠美於己, 歸罪於君父, 自不知陷於無君罔上之罪。 國言藉藉, 輿憤齊激,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兵曹參判南以恭, 素無行檢, 濟以奸邪陰慝, 平生以喜事作孽爲長技。 永慶之心腹而惟弘、大來之謀主也。 自元兇伏辜之後, 其所以日夜經營者, 無非圖復反噬之計。 曾嗾趙慶起、鄭復亨等迭倡邪謀, 相繼陳疏, 終至於號召八方, 脅制君父, 禍心未已, 陰謀益肆。 又與元翼潛相謀議, 終始縱臾, 致令陳箚, 傾陷君父, 至於此極, 豈不痛哉? 以恭自前爲元翼從事, 入幕久矣。 往在庚子被黜時, 爲元翼力救, 以此視元翼如父兄, 昏夜出入, 有同子弟, 其爲親切, 國人所知。 今者敢藉名重之人, 欲售不逞之謀, 使老妄元翼, 信聽甘言, 終陷術中, 其網打之計, 固不足恤, 而無君之罪, 擢髮難誅。 請命遠竄, 圍籬安置, 以絶禍胎, 以靖朝著。” 答曰: “蒙此千古所無之惡名, 良由予平日事大妃不孝、待大臣不誠, 有以致之, 反躬自責, 若無所容, 何敢咎於人哉? 完平之箚, 雖極駭痛, 勳戚大臣, 不可削黜, 休煩爲宜。 南以恭豈至如此? 無乃傳聞失實乎? 詳察論之可矣。”


○弘文館上箚, 論李元翼、南以恭等事, 快從公論。 不從。


2月 20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日丁酉兼說書南省身上疏曰: “伏以搢紳、韋布, 名位雖異, 愛君憂國, 心則一也。 癸丑夏, 泮中多士, 目見國事之危急, 敢上討㼁之疏章, 蓋㼁雖幼稚, 旣爲諸賊所戴, 則㼁乃禍本也。 況巫蠱、咀呪之變, 疊見層出, 無非貽害於聖躬, 則多士之出位發言, 爲國家耳, 豈有一毫他心哉? 臣亦其時韋布, 不勝慷慨之至, 與多士聯名於疏尾。 意謂公論所發, 義理當然, 豈料邪議橫生, 以此爲陷人之機穽乎? 頃日李元翼箚辭, 以‘當時發端之人, 布在臺閣爲疑。’ 云, 所謂發端者, 未知指何事耶。 扣於形影之外, 至以發端斥人, 端之發也, 實自其口。 自唱自和, 將欲何爲? 元翼以年老相臣, 營營於護逆之計, 搆捏無根之話, 只以網打臺閣爲急, 不恤君上, 陷於惡名, 其心所在, 聽亦慘矣。 嗚呼! 妖舌一掉, 臺閣不靖, 尹訒之引避、鄭造之陳疏, 皆由於此, 則臣亦忝在春坊, 安敢默默苟冒, 有若不干者然哉? 臣等狂妄之疏, 爲彼執言之地, 遂使不忍之辱言, 上及於君父, 臣罪至此, 萬死猶輕。 伏願聖慈亟命鐫改臣帶職名, 以釋大臣之疑, 幸甚。” 答曰: “勿辭。”


○司憲府啓曰: “兵曹佐郞李楘, 爲人狡妄, 非徒不合騎省重地, 主張邪議, 顯有網打之迹, 請命罷職。” 傳曰: “李楘主張邪議, 何事? 問于憲府。” 憲府回啓曰: “李楘未出身在泮宮時, 首倡攻擊鄭仁弘之論, 自爲疏頭, 又爲通文八道, 有曰: ‘嶺南有一大賊, 鄭仁弘是也。’ 云云, 致有靑衿削籍之擧, 而一時士論, 莫敢誰何, 此其主張之大槪也。” 答曰: “知道。 依啓。” 【仁弘嘗上箚, 詆斥晦齋、退溪兩先生, 故館學多士削其名於儒籍, 上疏痛辯。 而李楘時爲疏頭, 故逆黨攻之如此。】


2月 21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一日戊戌合司啓李元翼、南以恭事。 答曰: “君臣大義, 尺童皆知, 而賊蘊倡之於前, 完平繼之於後, 敢以不測之惡名, 橫加於君上。 蘊, 一鄕生耳, 大臣如此, 國事尤極寒心。 恐不可以威武鎭定也, 置之可矣。 旣有縱臾之人, 則固當重治, 但必須詳覈處置, 人心可服。 南以恭, 非如庶官, 乃勳宰也, 何可以疑似罪之乎? 退之而思而之。” 連啓。 不從。


2月 22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二日己亥時, 弘文館方論李元翼、南以恭之罪, 應敎朴自興在直上疏, 請解職退去, 以避其論, 王許其出直。 朴自興又上疏曰: “臣祗承聖敎, 今將出去, 所懷不敢不達。 南以恭與鄭復亨、趙慶起等, 旣無姻戚之聯, 又無交遊之舊, 雖欲指嗾, 其勢末由。 以恭夷險一節, 終始徇國, 苟有所言, 何難抗章, 而乃返囑人陳疏而號召八方, 自速欺詐之罪乎? 鄭、趙之疏, 于今三載, 指嗾之言, 昧昧未聞, 始發於今日, 實未曉何故也。 元翼病伏杜門, 國人所知, 而以恭聞其進箚曰: ‘此相之箚, 無乃妄發乎?’ 以恭誠陰嗾而陽言, 則元翼亦有耳, 豈不憤其賣己, 直擧名而斥之也? 向使李元翼、鄭復亨等, 已死則已矣, 三人尙在, 昭不可誣。 以恭陰嗾之狀, 人有見之者耶? 有言語、文字之可證、可據耶? 有可證, 可據而成罪, 則受罪者無辭, 無可證可據而論人, 則何事不可爲? 無君之罪、安置之律, 是何等事, 而泛以斟酌, 欲爲斷案乎? 當此士論携貳之日, 勒加罪名, 不辨虛實, 則朝著之間, 必無全人, 而恐非國家之福也。 臣忝郞舍, 不敢預聞朝論, 今叨匪據, 當盡一日之責。 審人冤枉, 畏禍含默, 臣亦與有罪焉。 謹昧死以聞。” 答曰: “省疏, 具悉。”


○文昌府院君柳希奮上箚曰:伏以臣病伏杜門, 不接外人, 最晩得見完平府院君李元翼陳箚, 果不無妄發顚倒之失。 而第元翼以兩朝元老, 一心循國, 原其本心, 恐無他腸。 然旣自封章, 則臣不敢容喙矣。 至於南以恭之以縱臾被罪, 事出無據, 臣實怪訝。 不見其迹, 不聞其實, 而構成黯昧之事, 以爲乘時誣陷之計, 則不亦慘乎? 宋臣蘇軾曰: “食者甚美, 死者甚苦”, 論人之罪, 不可不據實而明辨也。 元翼病蟄窮巷, 謝絶人事, 雖在平昔往來, 同里存問, 絶不酬應, 數年矣。 而必擧以恭, 橫加縱臾之罪者, 有由然矣。 國家不幸, 士論携貳, 雖邪正不同, 而俱入於名目之中, 此實聖明之所洞燭, 其間曲折, 何可盡陳乎? 若曰“以恭出入元翼之門, 縱臾上章”, 則必有目覩而耳聞者矣, 豈可以臆度搆捏之言, 惑亂聖聰哉? 又曰: “以恭爲永慶腹心, 惟弘、大來謀主”, 尤可怪也。 賊臣當國用事之日, 以恭罪黜十年, 而起廢擢用, 實出於聖明初政, 則腹心、謀主之說, 不亦誣乎? 又曰: “趙慶起、鄭復亨相繼陳疏, 皆是以恭之指嗾”, 信斯言也, 何不於其時, 摘發論列而及今羅織, 要激天怒乎? 至於從事入幕之說, 亦不滿一哂。 元翼曾在先朝, 累經體察之任, 其爲幕佐者, 豈獨一以恭哉? 其掇拾欺誣, 一至於此, 其心所在, 明若觀火。 臣不敢多費辭說, 有若分疏, 而抑有不得不籲呼於四聰之下者, 故不避煩猥, 冒陳其一二。 嗚呼! 今日朝廷, 公議熄滅, 附己者甄拔, 惟恐不及; 不附己者攻擊, 不遺餘力。 內而微末庶官, 外而守令、邊將, 亦無不俱罹此禍, 人心惴惴, 其莫敢出氣。 中外沮喪, 道路以目, 獨惟聖明, 深居九重, 莫知其狀矣。 臣以無似, 受恩深重。 目見國事日非、人心已去, 或與親舊, 憂時而抆淚者有日, 則當國之人, 切忌臣等, 庸有極哉? 古人有言曰: “不見其形, 願察其影”, 臣雖至愚, 亦有知覺, 耿耿一念, 只切於早退而全歸, 性本愚拙, 雖未及唐突露章, 至情所在, 聖明或有所俯察矣。 臣貪戀徘徊, 國人之所共知也, 但以臣忝在近屬, 眷注隆洽, 見忌當路, 有甚於眼釘。 而投鼠忌器, 未能猝發, 移怒所親, 先試於以恭, 次第鋤削, 已迫臣身, 臣之事勢, 誠可急矣。 噫! 朋友之義, 列於五倫, 人生於世, 各有親交, 古今同然。 臣與以恭情義相親, 輔車相依, 非但國人之所 知, 亦惟聖明之所燭。 嗚呼! 禽獸至無知也, 猝見同類, 橫被駭機, 則驚號狂顧, 走險而不知止者, 無他, 懼禍之心, 實出於良知也。 臣雖愚昧, 與禽獸異, 旣見同志酷被移乙之禍, 而頑然不動, 堅坐於烈焰之中, 俛首噤口, 恭俟焦爛之至, 不亦悶乎? 矧惟愚臣, 寵利盛滿, 涯分過溢, 而衰朽已極, 筋力已憊, 心灰世務, 志切遠害。 當退之幾, 政在今日, 則乞骸之辭, 烏可已乎? 伏願聖明天地父母, 憐臣危迫, 察臣悃愊, 收臣職名, 許臣自牧, 俾得優游畎畝, 擊壤而沒齒, 則聖恩終始曲全之洪私, 臣將銘感於九泉之下矣。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但卿以共安危、同休戚之臣, 有何可退之義乎? 卿宜安心勿辭, 坦蕩胸襟, 相與協心, 共濟時艱, 無踰於此。 深有望於卿焉。”


○合兩司啓李元翼、南以恭等事。 答曰: “完平名重朝野, 稱之以賢相, 則豈可以脅君、罔上之故, 輕施削黜之律, 重予不德乎? 休煩甚當。 南以恭不須竝論。”


2月 23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三日庚子司諫院啓曰: “桑寄生乃難得之藥物也。 必待數百年老桑然後生焉, 故島中居民, 封植守護, 以待醫局之需。 而白翎僉使金基命, 爲棺材伐老桑, 本島則伐之殆盡, 其害又及於大靑島。 島民之齊訴、本道之狀啓, 明白無疑, 其營私蔑公之罪極矣。 監司、封進官吏則不能致察, 反以假寄生爲塞責; 審藥則故知其僞而不言, 甘心欺罔。 請金基命、審藥, 竝命拿鞫, 監司、封進官吏, 竝先罷後推。” 答曰: “徐當發落。”


○司憲府啓曰: “亂後國儲虛竭, 經費日乏, 而近來前銜閑散人等, 百計圖付, 權設各衙門郞廳, 紛紜付軍職, 冒濫甚矣。 前後權設各該郞廳、監役官等, 無實職付軍職者, 竝命査覈, 一一汰去, 俱以時任人員塡差, 以杜科外干祿之弊。” 從之。


○合兩司啓曰: “君臣分義, 古今通誼; 母子倫紀, 天地常經。 而李元翼不揆君臣之義、母子之天, 托以道路流聞, 做出無根不近之惡名, 橫加君父, 有若朝廷實有是事者然, 見疑於當時, 得罪於後世。 及其下問之際, 終始二舌, 期死守口, 寧負聖明, 不忍負私人。 視君上如嬰兒, 見嚴旨如私札, 所對非所問, 其無君上之罪, 至此極矣。 其曰: ‘未嘗一參鞫廳, 不知首末。’ 云者, 爲他日翻轉之機, 媒將來網打之計, 其心所在, 極巧且慘。 不惟此也, 全恩之說, 嚆矢邪議; 救蘊之論, 囊橐奸宄, 信聽縱臾, 傾陷君父, 賢相所爲, 果如是乎? 曾在戊申君位之危, 間不容髮, 而默默被驅, 有同群羊, 及至今日, 構虛捏無, 交亂兩宮, 有若盡言, (至此極哉)。 其平日少廉曲謹之態, 適足爲欺世盜譽之資而已, 有何名重之實, 而輕貸罔赦之罪乎?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南以恭, 本以沴氣所種、禍胎所毓, 家而忘孝, 國而不忠。 頃在壬辰之亂, 驅逐祖母, 不與同避, 及持母服之日, 帷房不謹, 對賓設饌, 行檢掃地, 而只以主張邪論, 行險作孽爲能事。 凡攻擊傾軋之際, 潛形袖手, 坐嗾奸人, 雖爲兇計, 而不見其迹。 是以頣指永慶, 發蹤惟弘、大來, 構誣鄭仁弘等, 至於竄逐, 幾陷不測者, 無非此人之手段, 而以計幸免, 得保首領, 禍心未已, 陰謀益肆。 又嗾趙慶起等數人, 聚會於一處, 令人再三往復於渠家, 恣意(點竄)〔黜竄〕, 終唆鄭復亨及其女壻李元鎭等, 相繼陳疏, 欲以倫紀上不測之語, 構成罪案, 號召八路, 脅制君父, 此其不忠不孝之一段也。 及其上年頒敎事命下之後, 以恭又會元翼家, 潛相謀議, 勸構箚子, 至於元翼家子弟, 泣諫而猶不能止, 無非以恭終始縱臾而致然也。 非徒昏夜之間, 鞍馬之跡, 隣里人所共見知, 元翼臧獲之輩, 亦皆歸咎於以恭, 此其章章可據者也。 究厥所由, 實出於以恭圖復反誣之計。 而團結不逞之徒, 作爲唇齒之勢, 晝夜區劃, 無所不至, 終欲網打而後已, 外托名重之人, 以至傾陷君父於不測之地。 其在庶官, 尙不敢乃爾, 曾謂勳宰, 果若是乎? 其前後構捏忘君黨惡之罪, 擢髮難誅。 請亟遠竄, 圍籬安置, 以絶禍胎, 以靖朝著。”


○弘文館上箚曰: “【副提學李惺、校理朴鼎吉・李挺元・金質幹・柳活等、修撰鄭廣敬引避不參。】 伏以不忠之臣, 無代無之, 而未嘗有做出倫紀不測罔極之言, 橫加於君父, 被誣於當時, 得罪於後世也。 今此李元翼之箚, 張皇辭說, 謂‘朝廷因頒敎事, 將延及大妃, 而有動搖之擧’, 諉之以流聞道路而構成惡名, 有若眞有是事者然, 赤熾於邪議, 右袒於後日, 其計慘矣。 至於下問之後, 終始變幻, 只稱一二外人, 而不擧其姓名, 自陷於無君罔上之地, 其罪極矣。 南以恭移不孝而爲不忠者也。 亂離之際, 棄逐祖母; 憂服之中, 香簡翩翩。 狗彘之行, 人所共棄, 而身爲勳宰, 反懷怨上之心, 日夜經營, 無非植黨洶國之計。 曾嗾趙慶起、鄭復亨及其壻李元鎭等, 相繼陳疏, 終至於號召八方, 脅制君父。 及至今日, 禍心未悛, 幸元翼一箚, 以爲誣陷君父、網打士類之地。 天日在上, 鬼神在傍, 鬼蜮之狀, 焉可逃也? 國言藉藉, 輿憤益激。 請勿留難, 快從公論, 以定國是, 以鎭人心。” 答合司、玉堂曰: “李元翼罷職。 南以恭已諭。” (【當時啓、箚, 逐日論列, 不能盡書, 而大槪皆一意也。 或自下添入新語, 自上別有傳敎則書之。】)


2月 24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四日辛丑行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潚、執義朴榟、掌令尹訒・崔應虛、持平楊時晉、獻納曺挺立啓曰: “臣等俱以疲軟, 待罪言地, 不幸遭母子、君臣罔測之變, 寧負元翼, 而不忍負聖明; 寧擧劾以恭, 而不敢欺蔽天聰。 披腹排雲, 瀝血籲天, 爲倫紀也、爲分義也。 伏見近日姻婚肺腑之臣, 憑托天地, 謂國無人, 迭進疏箚, 臣等徒懷鷹鸇逐雀之志, 擬湔君父倫紀上惡名, 托以黨儕, 私相營護, 今日進一疏, 明日陳一箚, 前頭相繼而發者, 未知其幾許。 而聖明之惡名, 亦無時可雪, 而國是靡定, 倫紀不明, 終至於國非其國矣。 臣等顯被詆斥, (勢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鄭遵啓曰: “臣只欲爲君父, 伸君臣之大義, 明母子之天性, 而姻戚之臣, 相繼疏箚, 專攻論事之臣。 敢陳朋友私情, 顯救以恭, 竝及元翼罔念君上, 終陷惡名, 自謂當被移乙之禍, 有若丞相幾殺臣之語, 可謂誤矣。 至如朴自興身在論思之地, 所見如此, 則雖陳箚可也, 徑上疏章, 稱以冤枉。 玉堂卽論公所在, 而乃如是也, 若此不已, 則朝疏、暮箚, 將不勝其紛紜, 是非靡定, 終歸於黨論而已矣。 臣忝冒言地, 顯被詆斥, 不可仍冒, (重辱名器,)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2月 25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五日壬寅知成均館事李爾瞻啓曰: “書院事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以爲: ‘臣頃見武溪書院役需(出)扶助回文, 且嘉多士尊師之美意, 不復致念於他, 伏覩聖敎, 始覺其果然, 而亦不敢知其何如也。 或以爲: 「都城至近 地, 如僧人菴子, 亦或有之, 此亦何妨?」 云云, 亦不敢知其何如也。’ 判府事沈喜壽、右議政鄭昌衍以爲: ‘臣頃見搢紳間所出回文, 乃武溪書院役需(出)扶助事也。 事係多士尊師之擧, 且嘉其意, 未及(思)他念, 伏覩聖敎, 始覺其果然, 而臣等亦不敢知其何如也。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如此, 而殊無一定之言。 多士尊賢、衛道之誠, 將因此而中廢耶? 先正臣曺植道德, 輕重淺深, 非後學所可窺測, 而扶綱常、闡義理, 雖至于今日, 而一脈正氣, 尙不泯滅者, 皆此人之力也。 其爲士子者, 景仰遺縱蹤, 營建祠宇, 欲爲藏修依歸之地者, 蓋出於此也。 若以都城近地, 建立書院, 謂無前例云, 則其甚不然。 我國之人尊尙儒先, 反不如緇徒雜類, 崇信其業, 淨土、香林、僧伽、道成菴等刹, 連甍接逕於城外十里之內, 曾無一人封章抗疏, 毁寺焚佛, 而獨於儒賢俎豆香火之所, 量其地步遠近, 而防塞之耶? 非但此也, 關王兩廟, 逼在城底東南, 安逸、慈壽、仁壽, 亦皆奉佛之宇而布列都城內外, 豈可以地之遠近, 停此斯文之盛擧也? 所謂武溪, 在北城外造紙署上, 而所卜之地則乃僧伽寺近處, 去京城殆過七八里, 而恐或猶以地近爲言, 今將改卜於十里之外矣。 物力則依道峯書院舊例, 通京外出回文, 搢紳、韋布各隨其力, 以助工需, 又豈有貽弊於公家, 有害於時屈乎? 設令國儲有裕, 則如此營建, 似可勸助, 而多士自辦所爲, 又從而止之耶? 況自上垂問, 固出於徵/懲前例, 慮財力之盛意, 則不宜所答, 失其所問, 以孤多士之顒望, 而疵尙儒之聖治也。 臣等區區所見, 不得不啓, 亟下聖兪, 以慰群情何如?” 答曰: “建立處所, 更爲定奪, 後勿爲例。” 【曺南冥植以(鄭)仁弘(爲弟子之故)師, 爲兇徒所宗尊, 至(於)建(立)書院, (死者有知, 則魂亦慙憤而走矣。 自獻之議以爲: “都城至近地, 如僧人菴子, 亦或有之。” 云者, 此甚辱之之言, 而爾瞻不覺, 反擧淨土、僧伽、安逸、慈壽等處以實之, 亦見其小狡而大暗也。) 於京城至近之地, 以爲廣聚徒黨之地, 王疑其有弊端, 命議大臣處之, 故有此啓。】


2月 26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六日癸卯(注書安弘重書啓: “本月十六日, 臣馳到陜川地瑞寧府院君鄭仁弘處敦諭, 則仁弘曰: ‘衰病漸劇, 氣息斷促, 只俟死日, 登途無路。’ 云矣。” 傳曰: “知道。”)


○(合司、合啓及府前啓, 因傳敎, 受針調攝間, 姑停。)


2月 28日[편집]

○乙卯二月二十八日乙巳以辛光業爲持平, 李惺(爲)吏曹參判, 趙有道(爲)檢詳, 李志完(爲)同知義禁, 柳希發、孫倜(爲)吏曹正郞, 朴弘道(爲)吏曹佐郞, (申忠一(爲)慶尙水使)。《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七


광해 7년 3월[편집]

3月 1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一日朔丁未傳曰: “權盼熟諳南邊之事, 使此人擇帶從事官急速下送, 整理舟師事, 令備邊司議處。”


○傳曰: “黃州城役未完, 本營事多虛疎, 本道監司, 新兵使未赴任前, 急急馳往, 料理城役(事, 遣宣傳官下諭)。”○設科, 取李尙馪等三十二人。


3月 2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二日戊申以朴東望爲聖節使。


○待敎李偉卿上疏, 略曰: “以李元翼箚中疑語, 兼說書南省身上章陳列, 臣亦其時泮宮疏儒, 而與省身同事者也。 今者省身, 旣以此事辭職, 則臣何敢有若不干者然, 冒居於史局乎?” 答曰: “勿辭。”


3月 3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三日己酉持平辛光業啓曰: “臣伏見李元翼原箚及前後所對, 則渠身爲大臣, 敢希後福, 至謂: ‘鞫逆首末, 全未參聞。’ 且以罔極惡名, 勒加於君父身上。 及其下問, 或諉以道路所聞, 或推於一二外人, 終不實對, 以死自當, 古今天下, 安有爲人臣子, 而負君護逆, 一至於此耶? 渠雖老妄, 因以恭輩縱臾, 有此兇箚, 原情定罪, 則按問竄逐, 猶爲不足, 豈可以削黜爲請乎? 元翼托名大臣, 負大罪而將免, 殿下爲人君父, 受厚誣而莫辨, 此皆臣子之罪也。 臣來自遐方, 驟叨言地, 只以主辱臣死, 爲今日第一義。 言發禍至, 有不可顧, 區區所見, 旣異同僚,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宋克訒啓曰: “頃日同僚因朴自興、柳希奮之疏箚, 皆爲引避, 而臣以服制未盡, 獨不爲避, 所失大矣。 但凡論啓中最關新語則必通在家同僚, 乃是常規也。 ‘南以恭帷房不謹。’ 等語, 曾所未聞, 而添入之際, 不復議及於臣, 此無非臣之見輕所致。 (勢難苟冒同參,)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刑房承旨權縉啓曰: “東萊府使朴慶業希功誣告事狀彰露, 兩司請鞫之論已發。 慶業勒發吏民, 使之爲己伸冤, 府人鄭奏濩呈疏於本院, 而見退矣。 以此觀之, 三司之稱爲五賊, 交章請罪之擧, 慶業非不聞知也, 所當席藁待罪之不暇。 而敢以倭船去來, 偃然馳啓, 其不畏公論, 嘗試朝廷之狀, 殊爲可惡。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朝廷時未處置, 倭船事狀啓, 不可不爲矣。”


○大司諫柳潚、掌令尹訒、持平楊時晉啓曰: “臣等論李元翼之罪, 而以削黜爲請矣。 伏見持平辛光業避嫌之辭, 則臣等疲軟之罪, 在所難免。 而且司諫宋克訒知大論將發, 多方巧避, 冒呈辭單。 其計不遂, 只遞兼職, 則卽稱孽六寸服制, 累日不出, 至於朴自興、柳希奮疏箚之後, 兩司俱避, 而獨不來參, 反以南以恭帷房不謹爲未聞。 當合司初啓之日, 旣稱素無行檢, 故翌日連啓之時, 只釋其無行檢之實而已, 此非新語添入之比也。 宋克訒旣於初啓中, 無行檢之語, 書送謹悉, 而獨於帷房不謹之說, 則乃曰‘曾所未聞’, 此事人人之所共聞, 何必枚擧憂服中香簡之說, 煩瀆於聖聰乎? 克訒非不詳知首末, 而欲以隻手, 掩其十目。 在臺閣者, 尙爾如此, 其他固不足說也。 臣等顯被人詆, 勢難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3月 4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四日庚戌獻納曺挺立啓曰: “臣伏見持平辛光業引避之辭, 則臣之疲軟不職之罪, 在所難免。 且見宋克訒避辭, 則‘南以恭帷房不謹等語, 曾所未聞。’ 云云。 當初合司啓中, 旣稱素無行檢, 則翌日連啓時, 所謂帷房不謹之語, 只釋其無行檢之實而已, 此非新語添入之比也。 而宋克訒執此爲言, 顯加詆斥, (臣之不可在職, 與同僚無異)。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執義朴榟、掌令崔應虛啓曰: “李元翼以與聞大臣, 妄陳無根罔極之論, 上累君父之惡名, 下構朝廷之罪案, 其罪固大。 而但以元翼病廢已久, 如無縱臾之人, 必不至此, 故只以削黜論之矣。 今見持平辛光業避辭, 則臣等論事疲軟之失, 在所難免。 至於司諫宋克訒當大論方張之日, 恣意營護, 略無忌憚。 況以恭啓辭中, 旣以無行檢及之, 則不謹之說, 乃其中緖餘。 何有別段之語, 而初書謹悉, 終敢異同, 謀爲擺落之計, 豈不痛哉? 雪君厚誣, 視爲餘事, 爭救私黨, 如恐不及, 其反覆巧避之迹, 固不足多辨。 而旣避/被詆排, (何敢仍冒?) 請罷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宋諄啓曰: “臣伏見持平辛光業引避之辭, 以爲: ‘李元翼以罔極惡名, 勒加於君父, 原情定罪, 按問竄逐, 猶爲不足。’ 云。 而臣於頃日擧劾, 只請削黜, 疲軟之失著矣。 至於司諫宋克訒避辭中, 有‘南以恭帷房不謹, 曾所未聞, 添入之際, 不復議及。’ 等語。 臣當初論以恭時, 所謂素無行檢者, 乃指帷房不謹等事, 決非添入之新語, 而如是冒托, 顯加詆斥。 (以此以彼, 勢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上箚曰: “李元翼陷君罔上之罪, 決不可削黜而止, 則避嫌之辭, 實是共公之論, 而稽謝數日, 亦無所嫌。 大論將發, 多般巧避, 無君父護私黨之情狀, 旣已敗露。 且當初簡通中, 無行檢之語, 乃是帷房不謹之實, 而初書謹悉, 反以‘曾所未聞, 不復議及’爲言, 前後反覆, 不一而足。 合司之啓, 旣已成罪, 則加律之請, 不在早晩, 以素無行檢之說, 簡通歸一, 則擧其實狀, 仍爲陳啓, 本非添入之語, 實合論事之體。 因疾追避, 亦無所嫌, 請竝命出仕, 司諫宋克訒遞差。” 答曰: “依啓。”


3月 5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五日辛亥江陵地鏡浦臺湖中有一巖石, 徙去二十步許。


3月 6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六日壬子以李挺元爲司諫, 柳潚爲副提學, 柳寅吉爲大司諫, 朴弘道爲副校理, 任性之爲修撰, 南以俊爲輔德, 李慶深爲黃海兵使。


3月 9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九日乙卯傳曰: “火砲匠二十餘名, 官員率領, 來初十日爲始, 連二日, 大內東宮放砲(事, 言于軍器寺。)” 【時, 宮內有妖變, 故放火砲以壓之。】


○館學儒生安佺等上疏曰:伏以天下之惡名, 莫大於人子之不孝; 天下之至痛, 莫重於君父之被誣。 遭天下之至痛, 辨天下之惡名者, 豈可以地之疏遠, 言之輕淺爲戒, 而莫之言乎? 臣等竊觀, 李元翼以宗戚大臣, 敢做無根不測之語, 謂將延及於慈殿, 至以不孝惡名, 橫加於君父身上。 雖閭巷間匹夫、匹婦, 以不孝詬罵, 則猶且呼天指日, 期死自辨之不暇。 以殿下無間之孝, 被元翼不道之言, 則凡在食土含血, 孰不痛心而切骨哉? 今我殿下, 不幸遭宮闈無前之變, 凡所處置, 各盡其道。 悌男, 兇逆之魁, 而但賜其死, 不施正刑; 逆㼁, 諸賊之首, 而只令安置, 不從庭請, 殿下之孝友, 至矣盡矣。 而元翼身爲大臣, 鞫獄之事, 無不與聞, 乃敢曰: “未曾一參鞫廳, 凡推鞫全未得聞。” 佯以二年親鞫之獄, 諸賊承服之招, 皆以爲虛, 爲他日免禍之計, 大臣用心, 固如是乎? 且咀呪、兇書, 實是內人諸賊之所作, 而一一承服, 昭示難掩。 謀害聖躬, 罪關宗社, 不可不枚擧實狀, 布告中外, 則頒敎之擧, 在所不已。 而及其告廟收議之際, 旣以爲當獻議, 而乃敢曰: “此事係是推鞫, 不敢有所左右。” 至於一二外人之說, 旣出於其箚, 自上下問, 懇惻丁寧, 瞻聆所及, 莫不感泣。 而渠乃終始固諱, 以死自當, 曾謂愛君如父者, 果如是乎? 彼旣曰一二外人, 則其外人之縱臾可知, 而其所縱臾, 決非交淺者所能爲也。 以恭, 一奸賊也。 悖倫穢行, 不足道也; 黷貨殉財, 不足言也。 往者柳賊當路之時, 以恭雖在罪廢, 猶執朝權, 惟弘、大來往來不絶, 三司銓選, 皆出其口。 至於壬寅年間, 鄭仁弘承召上來, 以恭抵書於永慶曰: “易與則陽尊, 難化則擊去。” 其爲永慶腹心, 據此可知。 而然猶慮有成敗, 預據城社, 早爲之所, 外示扶護, 內懷反覆。 其見陷於術者, 曾不致疑, 有如倀鬼之聽於虎, 可哀也已。 以恭之平生所畜, 只是喜事樂禍, 圖復反噬之計。 前焉而陰嗾趙慶起、鄭復亨等, 構成惡名, 迭上兇疏, 後焉而深知元翼好名干譽, 昏夜出入, 終始縱臾, 遂使老而不死者, 致疑於不當疑之地, 捏造無形, 至陳兇箚。 其網打士林, 翻轉逆獄之幾, 實兆於此, 與前日全恩讓本之說、讐母絶母之言, 相爲表裏。 而欲使我君, 俛首而受惡名; 欲使我臣子, 拱手而就死地, 豈不痛哉? 豈不慘哉今之救以恭者, 一則曰: “不見不聞, 構成暗昧。” 以爲乘時構陷, 凡奸人隱匿之事, 自以爲: “昏夜無知, 幽暗莫覩。” 及其蹤迹敗露, 情狀難掩, 則鬼目如電, 人見肺肝, 如此而謂之乘時構陷可乎? 一則曰: “起廢擢用, 實出於聖明之初政。” 以恭有何奇才異行, 而敢以玉堂東壁, 首擬於諒闇之初政? 是不過永慶雖去, 餘論猶存故也。 謂之聖明之擢用, 則人可欺, 欺天乎? 以恭爲永慶之腹心, 爲大來輩謀主, 故永慶之致相, 以恭推獎也; 大來輩作孽, 以恭指嗾也。 以恭晨夜變服, 出入永慶之門, 人以南袞目之。 大來臨死, 顧謂都事曰: “此事以恭皆知, 我獨死耶?” 此非諸賊之腹心謀主乎? 其言又曰: “朋友之義, 列於五倫, 臣與以恭, 情義相親, 輔車相依。” 然則朋友獨列於五倫, 君臣不在於五倫, 朋友獨可救, 而君父不可顧乎? 況人臣義無私交, 而輔車相依, 互相營救, 則未知所友者何事耶。 古人云: “未知其人, 觀其友。” 以恭, 眞其友也。 嗚呼! 非以恭, 永慶無以行其兇; 非元翼, 以恭無以遂其奸。 爲戚里者, 亦未免以恭之所賣, 則忘君護黨, 一至此哉? (以此主勢日孤, 黨與根據, 是非顚倒, 義理晦塞, 未知國家將稅駕於何地也。) 噫! 此何等惡名, 此何等至痛, 而三司之論元翼, 至止於削黜, 已爲失法? 近因調攝停啓之敎, 誅姦討逆之擧, 反與不緊公事, 而同歸於廢閣, 君父之所疾病, 安知非惡名之所祟耶? 昔我先朝, 見誣於丁應泰, 憂遑不寧, 累日廢政, 其時百僚伏閤, 久而後得請。 受誣於天朝將官, 猶將陳奏辨解, 被誣於我國臣子, 豈可含忍容貸, 使前古所無之惡名, 遲延時日而不爲之湔滌乎? 今三司以人主耳目、論思之臣, 尙不能叫閤連啓, 卷舌退縮, 有若忘其至痛者然。 況望其百僚之伏閤, 抗章而請討也哉? 臣等俱沐右文之化, 粗知事君之義, (見無禮於吾君, 不啻鷹鸇之逐雀。) 敢以一封短疏, 代尙方劍也。 伏願殿下快從公論, 亟正王法, 以解臣民之憤, 以全母子之天。 (不勝幸甚。)答曰: “省疏, 具悉。 予平日事大妃不孝, 遭宮闈罔極之慘變; 待大臣不誠, 蒙千古所無之惡名。 惟日夜自責, 恨不得入地, 以謝國人, 何敢咎於人哉? 況李元翼已罷職, 豈至於削黜? 爾等宜知予意, 靜攝之日, 勿爲瀆擾。”


3月 10日[편집]

○乙卯三月初十日丙辰政院啓曰: “臣等伏覩大內東宮, 砲手二十名, 連日放砲之敎, 始焉莫知其由, 徐而聞之, 則出於辟邪之擧云, 臣等聚首相顧, 不勝驚怪(焉)。 內間深遠, 雖未知有何等鬼妖, 驅除之術, 果載於何方, 而竊恐帝王弭災致祥之道, 則不在於是也。 儺禮逐鬼, 雖是故事, 而非時而有此, 則人孰不駭惑哉? 敬勝百邪, 邪不干正, 聖德當陽, 自宜消除。 況砲聲未必逐邪, 而只駭中外之聽聞。 (其於靜攝之方, 亦有所未盡。 臣等職忝近密,) 區區所懷, 不敢不啓。” 答曰: “自內參酌爲之, 不須煩啓。”


○以奇允獻爲掌令, 金中淸爲文學。


3月 12日[편집]

○乙卯三月十二日戊午傳曰: “昌德宮移御吉日, 以四月擇入。” (禮曹以四月初二日擇, 啓。)


3月 14日[편집]

○乙卯三月十四日庚申禮曹啓曰: “審理冤獄、修溝壑淨阡陌、掩骼埋胔等事, 依前例爲先擧行, 各司及各道監司處, 知委何如?” 傳曰: “我國祈雨, 例致節晩後行之, 農事無及, 竝依所啓施行。 各項祈雨節目, 竝速次第擧行。”


○(司憲府、司諫院)合司啓(曰): “母子天倫, 君臣分義, 乃是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義。 而前完平府院君李元翼, 不揆君臣之義, 敢間母子之天倫。 托以道路流聞, 做出無理不近之惡名, 橫加於君父, 有若朝廷實有是事者然, 使之見疑於當時, 得罪於後世, 其傾陷君父之狀, 昭著無疑。 而及其下問之際, 終始二說, 期死守口, 忍負聖明而不忍負私黨。 視君上如嬰兒, 見嚴旨如私札, 所對非所問, 其欺罔之罪, 亦所難逃。 至於‘未嘗一參鞫廳, 不知首末。’ 云者, 此不過欲以悌男諸賊爲虛事, 咀呪、兇書爲無實, 爲他日翻轉之機, 媒將來網打之計, 其心所在, 極巧且慘。 不惟此也, 全恩之說, 嚆矢邪議; 救蘊之論, 囊橐奸宄。 一此一彼, 依阿觀望, 以爲後地, 賢相所爲, 果如是乎? 曾在戊申, 君位之危, 有若綴旒, 而默默被驅, 無異群羊, 及至今日, 構虛捏無, 交亂兩宮, 其平日少廉曲謹之態, 適足爲欺世市譽之資而已。 有何名重之實, 而輕貸罔赦之罪, 只容罷職而止哉? 原情定罪, 削黜亦輕, 請亟命遠竄。 兵曹參判南以恭, 本以沴氣所種, 禍胎所毓, 家而忘孝, 國而不忠。 頃者壬辰之亂, 驅逐祖母, 不與同避, 及持母服之日, 帷房不謹, 待賓設饌, 行檢掃地。 只以主張邪議, 行險作孽爲能事。 凡攻擊傾軋之際, 潛形袖手, 坐嗾奸人, 雖爲兇計, 而不見其迹。 是以頤指永慶, 發蹤惟弘、大來, 構陷鄭仁弘等, 至於竄逐, 幾陷死地者, 無非此人之手段, 而以計幸免, 得保首領, 禍心未已, 陰謀益肆。 又嗾趙慶起輩數人, 聚會於一處, 令人再三往復於渠家, 恣意(黜)〔點〕竄, 終唆鄭復亨等及其女壻李元鎭等, 相繼陳疏, 欲以倫紀上不測之語, 構成罪案, 號召八方, 脅制君父, 此其不孝、不忠之一段也。 及其上年頒敎事命下之後, 以恭又會元翼家, 潛相謀議, 勸構箚子, 至於元翼家子弟泣諫, 而猶不能止, 無非以恭終始縱臾而致然也。 非徒昏夜之間鞍馬之迹, 隣里人所共見知, 元翼家藏臧獲輩, 亦皆歸咎於以恭, 此其章章可據者也。 究厥所由, 實出於以恭圖復反噬之計, 作爲唇齒, 晝夜區劃, 無所不至, 終欲網打而後已, 以至傾陷君父於不測之地。 (其在庶官, 尙不敢乃爾, 曾爲勳宰者, 果若是乎?) 前後構捏, 忘君黨惡之罪, 擢髮難誅, 而近緣異議紛紜, 乘時營救, 持難至此, 臣等實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請命遠竄, 圍籬安置。” 答曰: “李元翼已罷其職, 何至遠竄? 南以恭遞推覈處。”


○司憲府啓曰: “(臣等備人主耳目, 凡有見聞, 不敢欺蔽聰明, 上負君父。 故雖論一守令, 劾一庶官, 未嘗不十分詳悉, 而相持浹月, 尙閟兪音, 臣等不勝悶鬱焉。) 高山縣監朴安禮, 目不知書, 發身諸將, (性且貪殘, 濟以善事。) 徵斂無藝, 民不堪命。 頃者影幀之行, 一境之民, (負抱流離,) 滿路號訴, 登山叱辱, 上下多官, 無不目視而耳聞。 以此欲鉗制其口, 肆用刑杖, 傷害人命。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推考覈處。” 此後連啓, 不從。 【安禮, 承宗之族也。】


○合啓五賊事。 答曰: “前已盡諭, 今可休煩。” (以靜攝久停, 今始更論, 而猶不從。 此後連啓。)


3月 15日[편집]

○乙卯三月十五日辛酉合司啓李元翼、南以恭事, 不從。


○合司再啓, 不從。


○弘文館(玉堂)箚論, 又不從。 此後逐日再啓, 玉堂間一日上箚, 不從。


○司憲府啓曰: “忠原縣監姜翼文, 以曾經臺侍之人, 不念朝廷委寄之重, 居官不謹, 恣行徵斂。 頃於天使時, 所收米布, 公然搬運于京, 以爲肥己之資, 所聞騰播。 捉問押來下吏, 則其私用之迹, 昭著無疑, 而猶不懲艾, 又送米船于京江, 聞者莫不唾鄙。 如此之輩, 不可不隨現痛治, 請命拿鞫定罪。” 答曰: “依啓。” 【翼文, 大進之父也。】


3月 16日[편집]

○乙卯三月十六日壬戌傳曰: “內職不備, 淑儀揀擇, 自十一歲至十八歲處女單子捧入。 但中外士大夫, 隱匿不出者甚多, 依先朝聖敎, 處女隱匿不出者, 令法司十分着實糾劾, 繩以重律。”


○兩司合啓曰: “新修法宮移御之擧, 一日爲急。 而久淹卑湫閭閻間行殿, 非徒事體苟簡, 咀呪作孽之事, 亦由於宮禁不嚴之所致。 今者移御之命已下, 臣民莫不拭目加額。 況邪祟之說, 喧播日甚? 妖不卜日而徙, 亦有古語, 請速爲移御, 以慰群下之望。” 答曰: “自內參酌爲之。”


3月 17日[편집]

○乙卯三月十七日癸亥傳曰: “世子, 五鬼在艮方, 由何門入, 在何處吉方? 令禮官、觀象監提調、地官聚會, 一同看審以啓。” (【古人云: “君上不言命, 命且不言。” 況此術士方數之言乎? 此豈人君之所可道者哉? 當時五鬼, 充滿三司近密之地, 豈獨在艮方哉? 能識無形之鬼而不見有形之鬼, 可謂明於不當明而暗於當明者也。】)


○傳曰: “移御後, 以實守門將入直, 雜人嚴禁譏察, 守門將十員加差出。”


3月 18日[편집]

○乙卯三月十八日甲子兩司合啓曰: “不孝是何等惡名? 雖在閭閻下賤之人, 被此無理不近之誣枉, 決不容一日安處。 而況此千古所無誣枉之惡名, 橫及於聖明, 臣等之瀝血叫閽, 一刻爲急。 而來二十日, 以文武科覆試, 兩司多官, 皆以監試官進參, 無一員餘存, 勢將停論。 科擧雖重, 其與爲君父辨誣大論, 輕重懸殊, 今此文武科覆試, 請命退行。” 答曰: “不允。 覆試不可退行, 勿爲煩論。”


3月 19日[편집]

○乙卯三月十九日乙丑答合司(李元翼等事)曰: “李元翼身爲大臣, 敢上兇箚, 原情定罪, 自有其律, 豈但遠竄而已乎? 但此是勳戚大臣, 非如庶官, 何必盡律? 置之可矣。 南以恭以難明之事, 不可成罪, 更加詳盡論之。”


○兩司引避(大司憲以下、大司諫以下啓)曰: “爲君父昭雪倫紀上惡名, 一日爲急, 未兪之前, 決不可一刻自安, 遑及他事。 故臣等以文武覆試退行之意, 連日論執, 而非徒終不得請, 反下開場之命。 臣等冒居言地, 不能爲有無甚矣。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出之。)


○禮曹啓曰: “試官擬望, 開場爲之事, 傳敎矣。 臣等承命來會, 而但臺諫方爲論啓, 不敢徑先擬望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禮曹退定文武科覆試於二十七日。


○傳曰: “慶運宮東門, 早閉晩開, 開閉時刻書啓。”


3月 20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日丙寅禮曹啓曰: “有旨: ‘當初移御時, 旣已告廟, 今則不爲乎? 令禮官講定’(事, 傳敎)矣。 自上久處僻陋之地, 一國臣民皆懷憂悶。 今因咀呪妖變, 還移于法宮, 此實轉災爲祥之擧也。 祖宗在天之靈, 豈不慰悅於冥冥中乎? 再告移御之由, 恐不至於煩瀆, 乃出入必告之義也。 臣等愚見如是,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議大臣定奪。”


○以推鞫廳啓辭, 傳曰: “申渫以守令, 隨其所聞所見牒報, 似無可罪之事。 然臺諫論啓至此, 削奪官爵。”


3月 21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一日丁卯司憲府啓曰: “國家設牧場於箭串近郊, 專爲牧養太僕馬群。 祖宗朝設立本意, 固非偶然, 而亂後苟簡, 納米許耕, 今至二十餘年。 襲謬不改, 强半橫截設柵, 豐草、美水之地, 許與豪勢之人, 恣意耕種, 只以(弱半不毛)沙石磽确之處, 作爲馬場, 非徒許多馬匹, 疲瘠倒損, 數多逃逸, 吃盡傍近民田禾穀。 及秋, 次知司僕等, 依憑捉馬, 調發人夫, 成群驅集於各處閭閻, 責辦酒肉, 索要人情, 孑遺殘氓, 怨罵盈路。 況太僕所納價米, 無補經費而有害馬政, 弊及生民, 至於此極。 請命自今春, 絶勿納米許耕, 以重馬政, 以紓民弊。” 答曰: “令太僕寺議處。”


○合司再啓李元翼、南以恭事。 答曰: “李元翼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南以恭不須强爭。”


3月 22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二日戊辰傳曰: “奏請使朴弘耉, 外居奴婢竝五口、田三十結, 赴京子弟六品職除授。 副使李志完超資, 外居奴婢竝三口、田二十結; 書狀官吳翊加資, 田十結、外居奴婢竝二口; 堂上譯官朴仁祥、上通事張世宏加資, 實職除授。 連三次赴京譯官鄭彦邦加資, 吏文學官李長培東班六品職除授, 若已行此職, 則陞敍東班職。 譯官黃孝誠等, 本衙門正職除授, 寫字官李廷祥東班六品職除授, 司憲府書吏李景茂書題待干除授。 軍官金廷幹、李尙規, 實職除授, 若已行實職, 則相當守令、邊將除授。 他餘等, 一依戊申年陳奏使軍官賞格例, 察行。”


3月 23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三日己巳政院啓曰: “正月十八日, 以鞫獄已畢, 刑章旣斷, 渙發綸音, 誕告中外, 瞻聆所及, 孰不欽仰不世之神武, 而胥快兇徒之伏辜也? 移御法宮, 適當此際, 億萬斯年之靈命, 維新於今日, 實國家無疆之休也。 第李雲祥、福只等, 鞫廳議啓, 恭俟睿裁, 久無發落。 伏願亟賜丕敝, 毋令桁楊腥穢之具, 再溷於新闕淸淨之所, 不勝幸甚。 且夏初, 差出鞫廳假注書, 雇立使令, 今者別無推鞫之事, 而仍設剩員, 浪費價布, 似不宜當, 請竝減下。 此後雖或有一二度議啓之事, 實注書足以隨參。 臣待罪該房, 區區所懷,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二十六、七日間, 無故日推鞫爲之, 完畢獄事。 近緣予有疾病, 未及爲之, 從當完獄矣。”


○慶尙道生員河仁尙等上疏, 請以文貞公曺植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具悉爾等之誠。 但從祀重典, 不可輕議, 姑待後日。”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疏, 乞解職, 省父病, 葬外祖。 答曰: “省疏, 具悉。 移御臨迫, 速爲往還。” 仍傳曰: “給由馬。”


○禮曹: “辛亥年昌德宮移御時, 凡肅拜人員, 當先行於大殿、中殿、東宮後, 仍詣大妃殿行禮事, 啓下。 今此昌德宮移御後, 依古例擧行何如?” 啓, 依(啓)〔所〕啓施行。


3月 24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四日庚午傳曰: “移御日, 世子出由小新西門, 入金虎門矣。 還出敦化門外, 祗迎大駕乎? 令禮官講定。”


○傳曰: “三司啓箚, 緊急事外, 他不緊事, 移御後入之。”


○傳曰: “今日乃國忌, 不緊公事, 紛入不當矣。 儒生上疏、覲親上疏, 何必國忌日呈入乎? 近日政院, 不遵舊例事甚多, 極爲非矣。 後勿如是, 一依前傳敎, 凡覲親、掃墳依例呈辭、上疏勿捧, 而國忌正日, 雜公事勿入。”


3月 25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五日辛未(政院啓曰: “臣等伏承昨日國忌正日雜公事紛入不當之敎, 不勝戰慄之至。 至如係關祭享及移御時事目, 唐官迎慰倭情狀啓, 俱是緊急, 偱例入啓。 且朴承宗、曺挺生, 以宰相近侍之人, 或以中路父病, 葬期且迫, 或以母在遠方, 證勢危重, 來呈上疏, 情理切迫, 不得已捧入。 嶺南儒疏, 則旣以齋戒留院, 而許多儒生, 千里遠來, 罷齋之後, 亦有公事出納之例, 與同僚相議, 僞爲竝入, 致勤嚴敎。 伏地待罪。” 傳曰: “勿待罪。 今後另加察爲。”)


○生員洪茂績上疏曰:臣等聞, 士不忘身, 不爲忠; 言不逆耳, 不爲諫。 故臣等不避出位之嫌, 敢干難犯之顔, 伏惟聖明幸加垂察焉。 臣等伏見, 李元翼以兩朝元老, 忠淸慷慨, 一心徇國, 今以言事, 將被不測之罪。 臣等跧伏草野, 聚首相歎, 繼之以流涕曰: “以吾君聖明之德, 而不諒元翼之忠耶? 以元翼不世之忠, 而反蒙不測之罪耶?” 臣等欲明元翼之無罪, 雷霆之威方震, 欲閉默而不言, 則被枉之痛誠深。 徘徊進退, 欲言而止者, 非止一再, 而忠憤所激, 不得不爾也。 臣等竊惟, 殿下自在春宮, 仁孝之德, 著聞中外, 及登大位, 不幸屢遭人倫之變。 珒、㼁之變, 百僚盈庭, 以請按律, 而殿下不許, 以示惻怛之意, 是殿下友愛之德, 可謂至矣; 鄭造、尹訒、李偉卿輩, 語犯母后, 辭甚悖倫, 而殿下赫然, 亟示削黜之(罪)〔罰〕, 是殿下慈孝之誠, 可謂極矣。 雖大舜之處變, 無以加此。 聖上友愛之德、慈孝之誠, 國人之所仰望而欣欣者也。 元翼身爲元老, 抱愛君之丹忠, 而豈不知殿下無間之德乎? 臣等伏覩, 元翼所上之箚, 竊惟其心之所在則不難知矣。 造、訒之輩, 語犯母后, 皆被責罰, 而未幾旋復官職, 或據臺閣, 擢置淸要, 人心因此洶擾, 道路藉藉。 元翼旣知人心之如此, 又聞人言之如此, 則豈可如越視秦瘠, 而不思其有懷必達之義乎? 元翼之意必曰: “以吾君之誠孝, 而有是事耶? 以吾君之處變, 而有是言耶? 吾豈以諉諸道路之聞, 而不告君耶?” 至以道路之聞, 密封章箚, 此實大臣先事入告之意。 昔, 宋英宗皇帝謂其臣韓琦曰: “太后待我無恩。” 琦對曰: “自古聖帝明王, 不爲少矣。 然獨稱舜爲大孝, 豈其餘皆不孝耶? 父母慈愛而子孝, 此常事, 不足道, 父母不慈, 而子不失道, 乃可稱孝。” 帝大悟, 自是不復言太后短。 未聞當時, 以此罪琦, 而書之史冊, 以爲美談。 況我殿下, 以大舜之孝, 無英宗之失? 元翼豈不知殿下之誠孝, 而謂殿下有是心, 有是事也? 天地鬼神, 昭布森列, 元翼之心, 不可誣也。 其箚辭曰: “聖人, 人倫之至, 聖明之時, 安有此事?” 是則元翼固信殿下之誠孝, 而疑道路之言也。 嗚呼! 元翼平生愛君憂國之誠, 聖明之所洞燭, 國人之所共知。 乃於入地之年, 猶不忘君, 言不知裁, 觸犯天威。 惟其所恃者聖明, 所仗者忠信, 所愛者君父, 所憂者國事也, 原其本心, 豈有他腸? 臣等伏見李偉卿之疏, 曰: “母道自絶矣。” 造、訒之辭曰: “其可以國母待之乎?” 若不以國母待之, 則置母后於何地? 當時臣民咸謂: “殿下必置之極刑”, 曾未踰年, 布列淸要, 而時論亦無一言罪之者。 元翼聞道路之言, 不忍忘君, 妄瀆天聽, 欲釋道路之疑, 則時論以爲, 加君惡名, 竊未知論者之意, 何所據而然耶? 噫! 慢君, 莫造、訒若也, 而殿下不惟置之, 又從而顯之; 愛君, 莫元翼若也, 而不惟忤之, 又從而罪之。 臣等恐殿下好惡之道, 或有所未盡也。 臣等竊聞, 人臣之能盡忠者, 不敢避難言之事; 人主之善容納者, 常欲聞難言之言, 然後下無隱情, 上無壅聽, 奸邪不作, 禍難不生。 元翼犯雷霆之威, 發難言之言, 其實愛君而無他也。 殿下試將造、訒與元翼二事, 聽於國人, 則孰爲可罪, 孰爲可殺? 國人皆曰罪元翼, 則罪之可也; 國人皆曰赦元翼, 則赦之可也。 如有不合於國人之言, 而不可罪者罪之, 不可赦者赦之, 則豈可謂之公論乎? 臣等愚意, 如元翼者, 雖被誅戮, 不可以鎭定人心, 而只使元翼, 抱孤忠而冤死於聖明之世矣。 必誅殛造、訒之輩, 以謝國人, 然後可以去道路之疑, 而鎭定人心也。 噫! 自古直臣, 言不激切, 不能動其君之意。 故周昌譬漢高於桀、紂, 而漢高不之罪; 劉毅譬晉武於桓、靈, 而晉武不之罪。 以殿下天地之量、日月之明, 豈不容一孤忠元老, 而使人有以窺殿下之淺深乎? 削黜之命一下, 中外失望, 恐殿下含垢之量, 不得與天地同其大也。 臣等俱以草野疎蹤, 妄陳妄言, 非不知朝奏封章, 夕不知死所矣。 忠憤所激, 言不知裁, 寧死於聖明之下, 不忍使一脈公論, 晦塞而泯滅也。 伏願聖明恢天地之量, 開日月之明, 亟誅造、訒、偉卿等, 以彰聖上至誠無間之孝, 特宥元翼孤忠, 以伸國人公共之論, 使後世之人, 知大聖人之所作爲, 出尋常萬萬, 則宗社幸甚, 臣民幸甚。不踏啓字而下。 【生員黃是中、趙恭立、楊泰亨、安愼言、成汝寬、金元立、林晟、李時雨、洪茂業、金永纘及幼學二十四人參疏。】


○進士鄭澤雷等上疏曰:臣等竊惟, 公論之於國家也, 猶菽粟之於命脈乎, 生民不可一日無也。 公論存則危可安、亂可弭, 而國亦存; 公論亡則危益亂, 而國必亡。 自昔有天下國家者, 何嘗不以此, 爲扶持天下國家之具, 而不敢有所忽歟? 臣等不幸而當公論旣亡之後, 目見邦國之危, 將不可救。 而猶不能置明時於無可奈何之地, 故敢大聲而呼闕下矣。 伏願殿下勿以人廢言, 而忽天下之公論也。 臣等伏見三司論李元翼妄言之罪, 旣加削黜, 而論啓猶急, 臣等實未知元翼之何罪, 而有何一毫辜, 負於聖明矣。 夫元翼一心愛君, 憂國如家, 歷相先朝, 忠烈素著。 洎事當宁, 誠悃彌篤, 捐身徇國之忠, 素所畜積, 而天地鬼神, 實證此心矣。 頃因憂國之深, 不避觸諱之嫌, 措語間果多妄觸之失, 而究厥所意, 則抑有說焉。 往在癸丑年間, 鄭造、尹訒、李偉卿等, 首倡廢母后之說, 將貽我殿下千萬世難洗之惡名, 而幸賴我殿下誠孝之無間, 終未逞斁彝倫, 陷君父之兇計, 而反被削職之嚴譴焉。 凡有血氣者, 恥與同朝, 而渠亦屛息假氣, 自分難容於覆載間矣。 未久而訒也爲掌令, 造也爲修撰, 偉卿爲翰林焉, 則不惟終逭其陷君、罔上之誅, 而反得志於聖明之朝矣。 擧國之人, 群疑滿腹, 莫不以爲某與某也, 志同矣、事同矣, 兇謀祕計, 靡不同矣。 而一時聯袂, 復入臺閣, 則顧安知曩日廢母后之說, 果不發於今日矣乎? 愚婦愚夫, 不謀同辭, 而擧有疑懼之心焉, 則雖無虧損於殿下誠孝之萬一, 而蓋亦國家之大不幸矣。 以元翼平生憂國之心, 而其庸有恝然於是乎? 斯所以汲汲陳箚, 而不容少緩者也。 夫賢如元翼, 則詎不知誠孝之終不可間, 兇謀之終不得行, 而敢發其不/未然之事? 申戒于我殿下者, 蓋欲鎭國人危懼之心, 而阻三賊不測之計, 使殿下之心事, 明若觀火, 而昭示於萬萬世焉, 則無非出於至誠愛君之心, 而發明我殿下出天之誠孝也。 向使元翼, 不有是言, 則詎能破三賊之膽, 而釋一時之疑乎? 嗚呼! 食君之祿, 而盈殿下之庭者, 豈無慷慨憂國之心, 而擧皆木舌不敢言者, 斯誠畏死於奸兇之手也。 獨一元翼, 奮不顧身, 瀝血陳箚, 視捐千金, 如擲鴻毛, 則其殺身報國之心, 固已定於抗章之初矣。 安有聽人縱臾, 而自沈溺大禍之中之理歟? 夫被人指嗾, 而爲朋黨搏擊之擧者, 凡夫且不爲, 而況於元翼乎? 而況於殿下之賢相乎? 今之罪元翼者曰: “構虛捏無, 陷君罔上。” 臣等實未知母后之說, 倡於何人而和於何人歟。 其在偉卿之疏則曰: “得罪宗社, 而母后之道絶矣。” 又引陳東之事以證之, 其在造、訒之啓則曰: “於宗社顯有當絶之惡, 其將以國母待之耶?” 又引哀姜之事以詆之, 必欲行罔極之兇計, 而敢間母子之天焉, 則其所謂加惡名於君父, 陷聖明於不測者, 元翼耶, 三賊耶? 後之救造、訒者, 必以各處爲辭, 欲掩其發端之初意, 而殊不知自陷於欺君罔上之罪。 甚矣, 人之護黨也。 若不有悖倫之意, 則何必擧母后之說, 然後有此言也? 夫首倡兇說者, 厭然掩其不善, 反藉爲君辨誣之名; 至誠憂國者, 志欲打破兇計, 而竟被橫加惡名之罪焉。 古今天下, 寧有是理? 諺所謂盜而荷杖云者, 不其類乎? (噫! 以殿下之仁孝, 而遭人倫罔極之變, 處變之道, 靡不得宜, 而元翼之箚, 遽出於聖恩之外, 則宜殿下之駭痛, 而終必欲辨誣者矣。 此誠臣民所共戚, 而孰不感殿下之誠孝矣乎? 然而辨誣之策, 莫及究凶之所自, 而莫急於罪人之斯得。 而儻使奸兇之輩, 未嘗發如此之論, 而元翼之言, 作俑於今日, 則聲罪顯戮, 固無所措, 若兇說之出, 不由於元翼, 則雖罪百元翼, 適足貽殿下後日之悔矣。 顧何有於辨誣之本意歟?) 然則三賊者, 不惟殿下之罪人, 而實宗社之罪人, 而實萬古綱常之罪人也。 今日辨誣之計, 莫若正三賊之罪, 而快神人之憤, 使彝倫昭敍, 而士氣復振則擧國之人, 皆將拭目而相賀曰: “吾君之不爲奸兇之所陷也如此, 吾君之辨別邪正也如此, 吾君之能快從公論而培植士氣也如此。” 皆知向背之方, 而不爲邪議之所熒惑, 則向來疑懼之人心, 必將渙然氷釋, 而惡名之橫加, 不須爲殿下慮矣。 又何必罪無罪之賢相, 而區區於辨誣之擧乎? 嗚呼! 元翼之忠, 尙不得見信於殿下, 而無一人白元翼非罪之罪, 可爲哭之痛, 繼以血而不容已也。 臣等迹甚疎遠, 言賤芻蕘, 固知今日言之於前, 明日伏誅於後也。 不忍見賢相之以言獲罪, 冒萬死, 叫殿下之閽矣。 伏願殿下亟正三賊之罪, 以快神人之憤, 特宥愛君憂國之元老, 以收一國臣民之望焉。【不踏啓字而下。 生員許國、韓命吉、權純慶、李顯門、柳淑、李純馨、權勛、李元瑞、崔晥、朴由賢、李斗瞻、高傅川、李得養、李泓、許長生、鄭時望、李以省、崔挺然、魚夢濂、嚴可誠及幼學十九人參疏。 ○是時, 廢母后之議已著。 不獨造、訒復入於臺閣而已, 光海密諭於爾瞻等, 而時未發端。 故完平上箚而逆折之。 乃反以初無是事, 貽惡名於君上深罪之, 以先朝勳戚之元老, 而少不饒貸, 則何有於布衣儒生? 而茂績等出萬死不顧之計, 抗疏方爭, (則氣節之狀, 稟如秋霜,) 誠可尙也。 (但此疏誠出於士子之齊憤, 則當同心合力, 共犯雷霆之威, 而澤雷等論議不一, 分門角立, 茂績朝以上, 澤雷夕以上。 一日之間, 一事之疏, 而如是矛楯, 有若爭名, 而所製之疏, 亦出於方外之手。 時議以此惜之。)】


3月 26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六日壬申傳曰: “自來月初一日至初三日, 昌德・昌慶宮、東宮放砲事, 言于軍器寺。”


○(政院啓曰: “二十六七日間, 無故日推鞫爲之事, 命下矣。 今日當爲推鞫, 大臣以下已爲來詣, 而同知事趙口世針炙受由。 命招參鞫。” 傳曰: “判義禁入來後爲之。”)


○領議政奇自獻啓曰: “仰煩天聽, 極爲猥濫。 臣每年沐浴於溫水椒水, 而前年未得沐浴, 左邊痿痺之證極重。 願得受由, 自上法宮移御後, 興海地下去, 沐浴於椒水, 及四月晦間上來。 其間日字, 未滿一朔, 惶恐敢啓。” 答曰: “省啓, 具悉。 但國事艱虞, 此非首相出外之時, 姑勿下往。” 【自獻欲避廢論, 託沐浴求去。】


○以李瀷爲司書, 韓明勗爲正言。


3月 27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七日癸丑酉(司僕寺啓曰: “因憲府啓辭, 傳敎云云。 箭串納米許耕一事, 果爲苟簡。 而本寺左右邊廝養之人, 平時則以諸員價布充給, 經亂以後, 價布過半不足, 許多廝徒, 逐月糧料, 辦出無路。 且牧馬場之數, 視平時, 未滿三分之一, 故納米許耕, 實由於此, 而所牧馬匹, 亦無窄狹瘦瘠之弊。 故臣等因循謬例, 至今遵行。 近日則非徒廝徒月俸, 專靠於此, 進貢之馬, 亦或不時責立, 而留養數不足, 則以此米布, 准價換貿若干匹, 以補不足之數。 御乘可當, 唐馬行次, 以此米布, 計給銀價。 此等用度, 雖係於國家之經費, 亦是馬政也。 況此納米, 皆是都城之人, 而士大夫居半, 春初出令, 爭先納米之後, 春年黍粟, 已盡耕墾。 今若猝然還陳, 不惟近於失信, 許多播穀, 盡歸於虛費, 民怨不貲。 況納米之地, 旬月之內, 自本司勢未及築城, 放馬之期已迫, 尤極難處。 臣等之意, 今年則姑依近例施行, 自明年爲始, 依平時禁耕, 以重馬政似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答合司(【李元翼事】)曰: “李元翼之罪, 不在多言, 只脅君護逆四字, 在所必誅, 而無所逃於萬世之下矣。 至於已往他事, 不須竝論。 但已爲削黜, 不可遠竄。”


3月 28日[편집]

○乙卯三月二十八日甲戌(訓鍊都監啓曰: “都監軍士中間閑遊, 不入番、不赴防者頗多, 軍色郞廳崔有海, 深察其弊, 言于諸提調抄出, 乃下於各哨軍士缺少處者, 至於二百三十六人之多。 年少之人, 能爲國任怨, 以遊食之軍, 爲有用之軍, 極爲可嘉。 似當論賞, 事係恩命, 惟在上裁。 惶恐敢啓。” 傳曰: “有海陞敍。”)


○傳曰: “針醫柳大鳴, 畿甸一二日程相當守令, 待闕除授。”


○兵曹以諫院所啓事, 回啓曰: “《大明律》《良賤爲婚條》: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爲妻者, 杖八十, 其奴自娶者, 罪亦如之。 因而入籍奴婢者, 杖一百。 若妄以奴婢爲良人, 而與良人爲夫妻者, 離異改正’云。 臣等深憂兵籍日縮, 正望良民, 皆化爲賤之故也。 欲引大明高皇帝定律, 以杜私家壓良之弊, 然恐衆怒難犯, 請甲寅秋以後, 賤口之壓良者, 依律禁斷而已, 私賤何敢無端定役乎? 取考前後公文, 昭不可誣。 第惟娶良爲私, 籍兵係公, 臣等違衆妨私之罪, 剌舌難及。 私賤本不定役, 何從禁斷, 何從摘發乎? 敢啓。” 傳曰: “知道。 此意言于諫院。”


○生員郭有道【鄭仁弘門人也。】上疏曰:伏以賊臣逋誅, 邪論繼起, 以至今日, 日甚一日。 若此不已, 不亡何待? 嗚呼! 廢母之說, 爲之根柢, 而慶起、復亨、安眞、權淰、得養、賊蘊、興周之輩, 前後相續, 迭進兇疏者, 無他, 欲以脅君父, 離間母子, 構成罪案, 移禍宗社, 其爲計不亦慘乎? 殿下含容, 一向引咎, 每下懇惻之敎, 不施雷霆之威, 亂賊之徒, 無所懲懼。 元翼之箚, 旣進於前, 茂績、澤雷之疏, 繼投於後, 知有私黨, 不知有君父,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雖然, 是豈元翼、茂績等心哉? 苟非昏夜之縱臾、門庭之卵育, 則彼三者, 豈肯輕信妄動, 如影隨形, 自陷於無君不道之罪乎? 此必以恭之指嗾而使然。 故陷君兇箚, 不曰元翼, 而曰以恭也; 護黨奸疏, 不曰茂績等, 而曰以恭也。 夫三臣之所論, 只是愛君處變之道, 歸責大臣, 各處兩宮, 草野之言、諫臣之論, 固當如是。 而其曰: “母道自絶”云者, 非子絶之, 母自絶也; 其曰: “其將以國母待之乎?” 云者, 非欲殿下不以母待大妃也, 在國人則不能無憤疾之心故也。 由母子之恩, 而有偉卿之言; 由君臣之義, 而有造、訒之論, 原其本心, 揆以大義, 則天理人情, 藹然而兩存。 廢之一字, 全未嘗擧論, 而慶起輩受人陰嗾, 做出無形, 欲爲陷人之坑穽, 取勝之長策。 徒知構捏三臣之罪, 而不知惡名之上及君父, 有若殿下實有是事者然。 設使三臣, 眞有不道之說, 殿下其將從而成之乎? 必無是理, 而有是言, 則於此, 益見其廢之一字, 實出於其口, 而自倡自和也。 且臣竊見茂績、澤雷之疏, 則專救元翼, 不及以恭。 蓋其心以爲急救元翼則可以兼濟以恭, 故外避形迹, 內實扶救, 使以恭縱臾之罪, 不期解而自解矣。 《易》曰: “臣弑其君, 子弑其父, 非一朝一夕之故, 所由來漸矣。” 臣恐逆賊擧主, 怨國之餘孽, 幸釁而起, 必將廢母之說, 爲他日數罪之目, 使殿下雖欲自脫, 其可及乎? 嗚呼! 義理晦塞, 是非靡定, 變怪百出, 亂賊相尋。 慶起不鞫, 復亨輩倡亂於太學; 復亨只黜, 賊蘊又起; 賊蘊安置, 興周繼出; 興周不罪, 元翼效之。 前有姻婭之救, 後有茂績、澤雷之援, 潛傳一脈, 迭爲聲勢, 盟主以恭, 輔車相依, 人主孤主立於上, 黨與根據於下。 政多恩貸, 威福潛移, 魑魅魍魎, 跳踉於白日之下, 而任其騁怪, 莫敢誰何。 臣愚以爲不鞫慶起, 則無以得以恭之奸狀, 不斬以恭, 則無以箸著元翼之罪, 而慴諸賊之心, 禍本之除無日也。 伏願聖明廓揮乾斷, 洞照离明, 體《羲易》威如之吉, 取大禹勿疑之訓, 亟誅以恭、慶起, 大定國是, 以安兩宮, 以絶禍胎。 臣嶺外之人也。 曾於戊申, 結義河惺, 千里裹足, 敢上討逆之章, 幾陷不測之禍。 今見餘孽憑陵, 宗社將傾, 不勝憤慨之懷, 又陳瀝血之疏。 儻殿下不以寒賤而廢之, 不以疎遠而忽之, 則國家幸甚。答曰: “疏辭具悉。 旣已酌處, 宜勿瀆擾。”《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八


광해 7년 4월[편집]

4月 2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二日戊寅王移御昌德宮。 【先是, 王聞慶運行宮有吉氣, 昌德宮曾經內變, 雖重建而不肯居, 臺臣屢請不允。 及是大內多妖變, 卽擇日移御, 而其擇日行道, 多用辟鬼法, 都人大駭。】


○兩司合啓曰: “君德進益, 專在經筵, 而近緣逆獄繼起, 國家多事, 都兪吁咈久廢, 至此群下之憂悶切矣。 今者逆獄已完, 國事稍定, 移御法宮, 景命維新, 臣民胥悅, 朝野相慶, 此正更始出治之秋也。 況今玉體已寧, 風日淸和, 引接儒臣, 咨詢治道, 不可少緩。 請亟命開筵, 以養聖德, 以訪民瘼。” 答曰: “當調理爲之。” (【王卽位之後, 未嘗開筵, 每以病爲辭, 而罪人親鞫之時, 則或至夜深, 何其急於殺人而怠於講學至此耶? 以玉體已寧爲啓, 而猶以調理答之, 調理已寧之玉體, 何時而講學也?】)


4月 3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三日己卯持平楊時晉・辛光業、正言李埁啓曰: “臣等職忝言地, 力難回天, 使元翼尙未伏辜。 聖上久被惡名, 常懷憤惋之心, 而未效臣死之義。 今見妖儒洪茂績、鄭澤雷等疏辭, 譏侮君父, 詆斥三司, 不遺餘力, 知有元翼, 不知有君父; 寧負聖上, 不忍負私黨, 元翼之權勢, 可謂重矣; 元翼之欺世, 可謂深矣。 噫! 元翼之欲陷聖上者久矣。 當元兇防啓之日, 默無一言, 被驅如羊, 是以聖上爲不當立也。 及逆珒不軌之時, 首倡全恩, 汲汲營護, 是以珒逆爲虛事也。 至於前後逆獄, 終始托病, 一不參鞫, 反以鄭蘊爲直言, 喋喋分疏, 猶恐不及。 此則以羊甲、悌男爲不實, 而逆珒爲無罪也。 咀呪之事, 狼藉於諸賊之招; 謀危之迹, 現出於兇書之中, 而反謂不知首末云。 此則以宮闈之變爲難明, 而歸惡名於聖上也。 造、訒之言, 不過爲一番妄發, 而當時已爲削職, 頒敎之意, 不過爲曉諭中外, 而少無他意於其間。 元翼欲以此爲大罪案, 將爲構陷君父, 網打士類之奇貨, (攘臂大言, 略無顧忌,) 爲今日殿下之臣子者, 聲罪致討, 豈容少緩於晷刻乎? 今者妖儒之疏有曰: ‘實未知元翼之何罪, 而有何一毫辜, 負於聖明乎’云, 元翼前後護逆忘君, 其可謂無罪, 而非辜負聖明者乎? 又曰: ‘擧皆木舌, 而獨一元翼, 奮不顧身’云, 是何坐觀於逆臣謀危之日, 而奮不顧身於頒敎之時乎? 又曰: ‘時論以爲加君惡名, 何所據耶?’云云, 以不孝加君父, 非惡名而何? 未知渠等以不孝爲美稱耶。 至如漢高之桀、紂, 晉武之桓、靈, 無非侮弄恐動之言, 而竟以宋英宗比而同之, 噫! 聖上其以英宗之問, 問于元翼而元翼, 亦以韓琦之對, 從容陳啓乎? 其所謂盜反荷杖云者, 尤極陰慘。 所謂盜者, 指何人耶? 以此無君不道之言, 自以爲一脈公論。 若以此爲公論, 而反以爲君父雪厚誣者爲盜, 則未知置聖上於何地耶。 (無理之說, 不足與較, 而臣等旣不能辨厚誣, 又不能熄邪說。) 此無非臣等不職之罪,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請出仕, 從之。】)


4月 4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四日庚辰大司諫柳寅吉啓曰: “臣(賦性庸劣/拙, 不能追逐名流, 聞知時論, 加以賤疾深重, 呈告屛伏。) 晩見朝報, 得知李元翼敢上兇箚, 以惡名加之君父, 臣不勝瞿然而驚, 惕然而憤矣。 (曾未浹旬, 又忝本職, 仍參合司之啓,) 力微回天, 迄未蒙兪, 坐見主辱, 未效臣死, 方切悶鬱之心而已。 今見洪茂績、鄭澤雷妖疏, 侮弄君上, 詆斥三司, 不知君父之受惡名, 唯知救元翼之不暇。 至以: ‘元翼爲奮不顧身, 有何孤負聖明’等語, 欺罔天聽。 若謂奮不顧身, 則稱以疾病, 一不參鞫, 謀危之日, 坐而傍觀, 此非顧身乎? 若謂不負聖明, 則子不可不孝之說, 此非元翼之做出乎? 又擧漢高之桀、紂, 晉帝之桓、靈者, 亦無非譏侮恐脅之言, 而竟以宋英宗比而同之, 妖辭兇說, 滿紙狼藉, 其爲營護之計, 可謂巧矣。 自以一篇邪議, 爲朝家公論, 必欲陷君父於惡名, 爲人指嗾, 做作無理之說, 一至於此。 (彼一豎儒, 不足與較。) 而臣冒居言地, 旣不能雪君父之被誣, 又不能戢護黨之奸計, 臣之無狀, 不職甚矣。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請出仕, 從之。】)


○司諫李挺元、掌令崔應虛啓曰: “臣等伏見合司避嫌之辭, 乃妖儒洪茂績、鄭澤雷等, 侮弄君父, 醜詆三司之事也。 臣等爲君父雪誣之擧, 一刻爲急, 而論執三月, 尙未回天。 怪鬼之輩、無賴之徒, 承奸兇之頤指, 幸聖上之淵默, 前後相繼, 左右投章。 自謂公論, 恣意分疏, 知有元翼, 而不知有聖上; 忍負聖上, 而不忍負私黨, 人心不測, 至於此極, 臣等竊痛焉。 妖疏有曰: ‘獨一元翼奮不顧身, 愛君憂國。’ 又曰: ‘犯雷霆之威, 發難言之言’云。 當元兇謀危之日, 宗社之危, 有如綴旒, 爲元翼者, 所當汲汲上箚, 先折賊臣之兇謀, 次折大來黨惡, 以固國本、以鎭群情可也。 而默無一言, 被逐如羊, 是何顧身於賊臣而不顧身於陷君; 難言於賊臣, 而不難言於罔上乎? 逆珒之不軌, 衆人之所共知; 咀呪之兇謀, 狼藉於諸賊之招, 而元翼赤幟全恩之說, 眩亂國是, 托病鞫逆之日, 不知首末云, 是以珒、㼁之逆、宮闈之變爲虛事, 而欲使惡名, 歸之於聖上。 頒敎之擧, 實出於解釋群疑, 鎭服民心, 而元翼欲因此爲脅制君父, 構陷士林之計。 天神在上, 地祇在下, 聖上可欺, 天地不可欺; 人心可誣, 鬼神不可誣也。 (元翼之負聖上, 至此無所逃矣。 而陰兇不逞之人, 救之不遺餘力, 渠之爲元翼計則得矣, 將欲置聖上於何地耶?) 當初造、訒之避辭, 雖有妄發之處, 而要其歸, 則不過爲各處兩宮之意。 故其時論思之臣以爲: ‘雖出於愛君之誠, 而不免爲措語未瑩’, 乃遞之, 聖上亦施削職之罰, 論罪之擧, 斯得其中。 兇黨每以母子間倫紀之言, 先目造、訒以賊名, 後指聖上爲不孝, 箝制之、脅迫之、恐動之, 無所不至。 憑藉公議, 欲爲網打之計, 其爲設心, 不亦巧且慘乎? 尤可痛者, 至以宋英宗事, 比之於聖上而愚弄之。 臣等不知英宗之時, 有太后之親如悌男者, 謀逆於外; 太后之宮人如金蘭者, 作孽於內, 必欲陷英宗者乎? 不過英宗病甚, 爲讒間所交構, 而有韓琦、歐陽修等, 盡言於太后, 使不失慈愛之道矣。 今聖上當宮闈罔極之變, 在親戚寡助之辰, 孑孑孤危, 難保朝夕, 而元翼反以不孝之言, 橫加於聖上, 略無顧忌, 出天無間之孝, 豈一毫有似於英宗者乎? 又曰: ‘此實大臣先事入告之義也’云, 吁! 聖上未有是心, 朝廷未有是議, 未知元翼何事可據而先告于聖上乎。 元翼歷事兩朝, 位極人臣, 而盜名當世, 老而不死, 爲徒黨者, 不知其何限, 則元翼以爲, 我因此造、訒復職之日, 遂私黨揶揄之勢, 則美歸於己, 名流於後也。 乃敢做出無根之說, 傾陷吾君罔測之地而後已, 渠之自爲計則多矣, 其於聖上之受厚誣何?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欲雪君父之惡, 庶竭臣死之義, 誠未格天, 尙稽一兪, 以致兇疏繼至, 臣等之罪, 萬死無惜。 (臣等旣不能明大義而雪君誣, 又不能斥邪說而伸公義,)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生員金孝誠等上疏曰:臣等伏以天下之惡名, 莫大於不孝, 故以是名加諸人, 則人莫不怫然大怒, 思所以昭雪之。 況人君爲生民之表準、萬世之儀則, 苟有一毫近似於是名, 則其可安受而不之辨乎? 然辨之之道, 不在於威武, 不在於口舌, 但能求其所從來, 而罪人斯得, 則不求辨而自辨, 不期雪而自雪矣。 臣等伏覩近日李元翼進箚一事, 其言果若以不孝之名, 加於殿下也, 宜殿下之赫然震怒, 而思所以昭雪之也。 然今此惡名, 元翼自做之耶? 抑流聞於道路, 惕然驚心, 奔告于殿下, 冀有所覺悟耶? 臣等亦嘗聞道路之言矣, 請以顚末備陳焉。 數年來, 國家不幸, 逆獄大起, 宮闈之變, 相繼而出, 以致朝野震駭, 國人疑懼。 當此時, 爲人臣者, 當以主上誠孝無間之德, 宣布下民, 以鎭定人心, 而奈何奸怪, 作孽於白日, 反肆悖倫之言? 一則曰: “豈可以母后待之耶?” 一則曰: “母道已自絶矣。” 一則曰: “各處兩宮。” 則所謂各處者, 未知果何意也。 此言一發, 人心惶惑, 國言藉藉, 而獨殿下未之聞也。 未幾造、訒削罷, 人心稍定, 猶未釋然曰: “造、訒之輩, 敢以凶逆之言, 犯於不敢言之地, 是大逆不道也。 大逆不道, 自有其律, 而今只削罷而已, 則朝家失刑甚矣。” 曾不踰年, 果命收敍, 今日鄭造爲修撰, 明日尹訒爲掌令, 又明日李偉卿爲翰林。 又値咀呪告廟之擧, 出於常情之外, 國人又啓/皆曰: “造、訒得志矣。 告廟之後, 未知復有何事耶?” 內自都下, 外至八路, 兒童廝卒, 萬口一談咸曰: “鄭造之奸售矣, 尹訒之計成矣。” 而宰相畏鄭造之勢焰, 三司乃造、訒之腹心, 甘心於殿下之見誣而莫之救也。 以元翼之孤忠, 其不驚心裂膽, 思所以仰達吾君, 救之於事幾未發之前乎? 此元翼之所以冒萬死陳言, 以冀殿下之覺悟也。 然則元翼之斷斷無他, 有何罪惡, 而乃至竄黜乎? 今有子弟於此, 聞諸道路有辱其父兄者, 則將委諸道路之聞, 而不之告乎? 抑奮然奔告, 而尋得其言之所從來乎? 爲父兄者, 不尋其所從來, 而反罪其奔告之子弟, 則其好惡, 可謂得其正乎? 今之元翼乃奔告之子弟也, 三賊之輩乃言根之所從來者。 今罪元翼而寵三賊, 是猶罪子弟, 而諱其所從來, 其可乎哉? 嗚呼! 元翼受知兩朝, 位極人臣, 年已七十, 氣息奄奄, 朝夕入地, 復何希望, 敢爲此護逆之言乎? 護逆二字, 於元翼專不着題, 不知元翼護何逆賊乎。 元翼一心循國, 悃愊無他, 可質神明。 元翼之言可喜, 不可怒也。 嗚呼! 大妃, 先王之正后也, 殿下之慈母也。 雖使大妃, 果有失德, 惟當益加烝烝之孝, 期至於底豫之地。 朝夕陳戒於殿下之前, 納吾君於大舜之至孝可也。 三賊輩作意謀兇, 欲導殿下於鄭莊、秦皇之無道, 其罪可勝誅哉? 古人有言: “對孝子不敢言父母之過。” 過且不敢言, 況以不道之言, 敢探試於殿下之前乎? 是不孝我殿下也, 不慈我大妃也, 離間兩宮, 其凶計慘矣。 殿下不此之罪, 而反罪純忠、憂國之元老, 士林奪志, 國人解體。 設有他日, 有鹿馬、蒲肉之奸, 誰能爲殿下開一言哉? 是大可懼也。 嗚呼! 小人之凶謀, 自古一轍。 必先借人主之勢, 箝制人口然後, 乃敢爲不測之禍, 此其相傳之祕術也。 漢之莽、卓, 宋之賈、史, 是也。 臣等聚首慷慨, 不謀而齊起, 不欲與三賊, 共戴天日, 咸有遠走蹈東海之志。 伏願殿下亟斬鄭造、尹訒、李偉卿之頭, 告于先王之廟, 然後竿之蒿街, 以謝神人之憤, 亟召李元翼, 爲之股肱, 俾贊聖上至誠無間之孝, 使一國臣民, 有以感動孝理之化也。 不然則雖百解元翼, 如沐漆而求解, 終無可雪之理矣。 伏惟殿下更加留念焉。 噫! 一奏封章, 知未免群邪切齒之害, 忠憤所激, 言不知裁。 【(辭嚴義正, 忠憤切直, 出於洪、鄭之上遠矣。) 生員鄭樞、李恬, 幼學二十二人參疏。】 不踏啓字而下。


4月 5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五日辛巳答合司啓李元翼等事曰: “李元翼中道付處, 南以恭削奪官爵。 (勿復煩論。)”


○生員河元量等上疏, 請從祀徐敬德于文廟。 答曰: “從祀重禮, 不可輕議。”


4月 6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六日壬午繕修廳啓曰: “闕內營造, 工役浩大, 體面亦重。 號令各司, 招集工匠, 固非繕修廳數三秩卑之員, 所能堪任。 請令廟堂別爲議處。” 傳曰: “允。 料理措置之事, 問于該曹。 以三曹判書, 爲例兼提調, 勤幹提調、郞廳、監役官, 詳議廟堂, 量數擇定, 歡慶・文政・明政殿、慶運宮修理。” 【(此土木之始也。) 王欲大營宮闕, 先以繕修舊殿爲名, 而創立仁慶、慶德兩宮, 工役迄九年而未休。 毁撤人家, 幾至千餘區, 伐木調度之官, 分散四出。 以此八路蕭然, 民力蕩竭。 (又欲重建慶福宮, 自慶福爲閣道, 以連仁慶宮, 未及始役而有反正之擧。) 時, 有滿城宮闕, 滿朝宰相, 時事必變之讖, (蓋以討逆僞勳陞於宰列者, 不計其數, 終符其讖云。)】


4月 7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七日癸未大司憲宋諄身病出仕後, 啓曰: “近來義理晦塞, 邪議紛紜, 下至韋布豎儒, 擧染黨惡之習。 視君父如嬰兒, 救私黨踰聖明, 分徒更日, 迭疏連章, 敢以誣君罔上之奸, 指稱憂國愛君之誠, 肆然營護, 略無顧忌, 譏詆公論, 不遺餘力。 臣以疲軟, 忝居言地, 勢難仍冒, 重貽人言。 病伏私室, 不得與同僚一時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4月 8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八日甲申傳曰: “兵曹堂上判書以下, 時時親往慶運宮檢察。” 【幽閉母后, 鎖門疊扄, 旣設分兵曹、分摠府, 嚴其直守, 而又使判書以下, 親往檢察。 是後, 又使憲府之官直宿, 又使諫院之官直宿, 晝夜不離, 輪回相替。 (拘囚之困苦之, 至此而無以加矣, 直未加‘廢’之一字耳。)】


4月 9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九日乙酉正言李埁啓曰: “臣於再昨, 得胸腹之痛, 廢食昏倒, 幾死而甦。 其於合司大論, 亦不得隨參, 及晩始見金孝誠等疏辭, 滿紙狼藉, 無非護逆脅君之語。 言之鶻突, 不足多辨, 而臣旣忝在三司之末, 何敢嫌於瀆擾, 而不爲之明辨乎? 嗚呼! 元翼身爲大臣, 受國厚恩, 聽人指嗾, 做出無根不道之說, 橫加惡名於君父, 離間兩宮, 惑亂人心, 其無君護逆之罪, 昭不可掩。 而今其疏曰: ‘奔告于殿下, 冀有所覺悟’云, 是以殿下實有是心, 而朝廷實有是擧也, 不道之說, 莫此爲甚。 當初鄭造等身在言責之地, 目見肘腋無前之變, 忠憤所激, 不自覺其言之過於顚妄, 而原其情則實出於愛君之深也。 今其言曰: ‘造、訒之輩, 敢以兇逆之言, 責犯於不敢犯之地, 是大逆不道也’云。 若以爲吾君殫心竭誠者, 爲大逆不道, 則未知渠以挾大妃之勢, 推逆㼁爲主者, 反謂忠君憂國者乎? 咀呪之獄, 誠千古所未有之變。 上告宗廟, 昭布中外者, 乃是誕告多方之意也。 今其言曰: ‘告廟之擧, 實出於常情之外’云。 噫! 以逆變頒敎之擧, 謂非群情, 則是永慶之餘孽也, 悌男、羊甲之腹心也。 宰相、三司, 無非殿下之臣子, 則其果護逆而忘君乎, 抑將先利而後義耶? 爲君父辨厚誣, 不可少緩晷刻, 而今其言曰: ‘宰相畏造、訒之勢焰, 三司皆造、訒之腹心’云。 噫! 造、訒旣愛殿下之深, 則不以造、訒爲甚非, 有何罪耶? 此不過欲以此爲翻轉網打之機, 不亦慘乎? 造、訒之語以‘各處兩宮’結末, 則甚得處變之道, 而有故事可據。 今者隱然比殿下於鄭莊、秦皇, 其言之兇慘, 有不可忍聞。 此豈一妖儒所獨爲者乎? 嗚呼! 義理晦塞, 邪論橫生, 忠君者謂之賊, 愛君者謂之逆, 無賴之徒、妖鬼之輩, 前後投疏, 相繼呶呶, 視君父如嬰兒, 護私黨如救焚, 侮弄之、恐動之、脅迫之、營護之, 無所不至。 而喉舌之官, 默默含糊, 循例捧入, 猶恐不及。 人心若此, 有不可測, 未知聖上, 其將稅駕於何地耶。 爲今日言責者, 所當碎首泣血, 同死於一刃之下, 而誠乏格天, 久未蒙允, 反被醜詆, 至於此極, (臣何敢偃然在職, 行呼唱於道路而已耶? 賤疾彌留, 未卽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寅吉、執義朴榟、持平楊時晉、正言韓明勗啓曰: “臣等伏見妖儒金孝誠之疏, 滿紙兇慘。 而臣等俱以疲軟, 待罪言地, 目見主辱, 欲效臣死, 日再叫閽, 欺/期雪君父之惡名。 而反以造、訒腹心, 顯加詆斥, 欲爲箝制, 使不得言, 此不但營護元翼, 實爲陰護以恭地也。 臣等誠未格天, 旣不能雪君父之惡名, 又不能戢護黨之奸計, 徒被醜詆, 一至於此, (決難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以朴自興爲舍人, 琴愷爲掌令, 李安訥爲同副承旨, 權泰一爲戶曹參議, 韓纘男爲應敎, 柳汝恒爲兼說書, 金景瑞爲北兵使。


4月 10日[편집]

○乙卯四月初十日丙戌司諫李挺元、掌令崔應虛、持平申辛光業啓曰: “伏見金孝誠之疏, 則滿紙狼藉, 字字兇慘, 見之不忍, 言之不忍。 其意不過一聽奸人指嗾, 與茂績、澤雷等, 迭爲聲勢, 上脅君父, 下沮公議, 倒亂倫紀, 斁敗義理, 爲營救私黨之地, 必售其奸計而後已, 可勝痛哉? 其陰邪兇詭之狀, 兩司多官引避之辭, 已搜/披其肝膽, 無有底蘊, 則臣等不勝/必縷縷, 而其中尤有所痛切者。 噫! 國家不幸, 變生肘腋, 悌男、羊甲構逆於外, 金蘭、義日咀呪於內, 奇貨逆㼁, 謀及聖躬, 禍迫宗社, 危至朝夕。 在臣子岌岌之憂, 不可以常道處變。 故其時造、訒避嫌之辭, 只言各處, 欲使聖上, 卽就乾淨之地, 得免不測之禍而已, 少無一毫他意於其間, 而反以大逆不道目之。 夫顯挾大妃之勢, 陰懷推㼁之逆者, 其果謂之盡忠乎? 悶聖上之罹禍, 論處變之得中者, 其可謂之大逆乎? 是自爲大逆, 以忠言爲逆者也。 至於頒敎之擧, 實由於洞釋群疑, 昭示實狀也。 有何延及於大妃之事, 而敢做無根罔極之說, 傾陷君父, 自絶聖明? 有罪可誅, 無情可貰, 姻婭戚里, 投袂相救, 兇徒鬼輩, 冒死分疏, 至以正妃、沐漆等語, 侮辱竊弄, 略無顧忌? 正妃之號, 人誰不知, 而其必以此爲言者, 是侵犯我恭聖, 脅制我聖明, 終以不孝惡名, 橫加聖躬, 謂萬世不可雪, 有若沐漆者然。 此無非臣等誠意淺薄, 不能回天之所致,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只欲伸君臣之分義, 明母子之倫紀, 顯被醜詆, 一至於此。 何敢行呼唱於道路, 辜負聖明, 重辱名器? 臣等適因賤疾, 不得與同僚一時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以領議政奇自獻、右議政鄭昌衍爲繕修都提調, 柳根・李準・朴承宗, 以戶、工、兵三曹判書例兼提調。)


4月 11日[편집]

○乙卯四月十一日丁亥傳曰: “繕修廳稱以都監, 以重體面。”


○司憲府啓曰: “新創箕都崇仁殿, 贊頌太師基化吾東之功德及聖上尊崇之美意, 重建廟碑, 以詔後世, 此實不世之盛典。 第以書寫篆額, 至送宰臣二員, 當此西路多事之時, 不無貽弊之端。 況北道四陵碑額, 亦有自此寫送之例, 紙寫石石寫, 別無差殊, 請使之紙寫傳刻, 勿遣宰臣, 以紓殘氓一分之弊。 讀書明經, 乃是儒生第一義, 祖宗朝至設明經科, 委是崇儒美意。 而頃日講經入格, 抱屈者多至數十餘人, 不無遺珠之歎。 請依舊例, 次第除職, 以重崇儒之典。” 答曰: “令該曹議大臣處置。” 大臣請依所啓, 王從之。


4月 14日[편집]

○乙卯四月十四日庚寅傳曰: “李冲勤幹, 前日宮闕、封陵之役, 頗有顯效。 繕修副提調差下。”


○又以李爾瞻、李惺、李覮、權盼爲提調。


4月 16日[편집]

○乙卯四月十六日壬辰傳曰: “鄭碩儁以泰慶【晉陵君也。】 妻娚, 至於登科。 鄭賊【汝立。】 及他逆賊妻娚, 亦有通科擧仕路者乎? 逆賊至親, 不爲停擧, 有同平人, 事甚可駭。 令該曹察啓。” 禮曹啓曰: “國家治逆之際, 苟非干涉於逆謀, 則不以族屬親近, 一切加罪, 故鄭賊以後, 通科擧仕路者, 不爲不多。 鄭碩儁之應擧, 不被停擧, 臣等未知其由。 大抵禁錮與否, 禁府知之; 通仕路, 吏曹知之, 停擧則四館所爲, 本曹不得一一察啓。” 答曰: “知道。 令禁府、吏曹察啓。”


4月 17日[편집]

○乙卯四月十七日癸巳(以李守一爲知事,) 以柳穡爲右副承旨, (李敬與/輿爲京畿都事,) 韓明璉爲吉州牧使。


○答合司李元翼等事曰: “李元翼當初, 旣以削黜論啓, 到今何必强爭遠竄乎? 予竊怪焉。 南以恭放歸田里。”


4月 18日[편집]

○乙卯四月十八日甲午館學儒生洪景艇等上疏曰:臣等伏見, 兇孽洪茂績、鄭澤雷、金孝誠等, 假托儒名, 嘯聚怪鬼, 分番作隊, 迭投兇疏, 陰護私黨, 顯陷君父, 慢天之說, 悖倫之言, 極其狼藉, 無所顧忌。 使殿下終不得措一手、出一言, 俛首而受惡名,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南以恭特戊申逆魁之一塊餘肉也。 含沙舊習, 不射不厭, 犯上兇計, 愈久愈慘。 一反鄭造等之疏語, 自作廢大妃之兇說, 指嗾元翼, 誣陷君父。 至於臺閣交章請罪, 館學陳疏致討, 國人齊憤攻擊, 則大義庶幾可明, 倫紀庶幾可正, 而其兇謀祕計, 無所不至, 必欲得售而後已。 又使其婢夫、親族之輩, 更迭呈疏, 有若公論者然, 日夜猶恐不得, 加殿下以惡名, 罪殿下以不孝, 其心所在, 不可測也。 嗚呼! 三疏之中, 孝誠疏語, 尤極兇慘。 如鄭莊、秦皇, 俱是不孝無道之君也。 擧不孝無道之君, 比至誠至孝之殿下, 殿下之侍/待慈殿, 果有是二君之失德, 而宮闈之變、咀呪之慘, 二君亦嘗遇之耶? 雖以古昔聖王, 卒然遇之, 亦必有處變之道矣。 殿下之於慈殿, 克盡子道, 終始無間, 而至比於二君, 朝廷之上, 曾無一人艴然而不悅者, 皆欲其甘受而不報, 悠悠蒼天, 此何人哉? 噫! 凡人無辜, 尙不可以是相詬, 況尊莫如殿下, 聖莫如殿下, 至誠至孝, 亦莫如殿下, 而惟彼賊君悖倫之輩, 敢肆護逆負國之計。 始自慶起之作俑, 以至於權淰・復亨・安眞、賊蘊・興周・元翼、以恭之徒, 更唱迭和, 前後相襲, 其禍必至於殲殿下之臣, 喪殿下之國而後已, 豈不深可痛哭而繼之以血也? 孝誠之疏曰: “大妃, 先王之正妃也, 殿下之慈母也。” 是其意, 固有所指, 而侵犯於殿下也。 又曰: “蹈東海而死。” 是恥爲臣於殿下, 而寧欲蹈海而死也。 其無母不臣之心, 比諸兇孽, 此其魁也。 伏願殿下亟垂离明, 夬示乾斷, 先用極律, 以正孝誠之罪, 又竄茂績、澤雷及以恭等, 使君臣之大義復明, 朝廷之紀綱畢張, 兇徒有所畏, 而不敢發; 正論有所恃, 而得以行, 則宗社幸甚, 臣民幸甚。答曰: “省疏具悉。 朝廷自當酌處, 爾等勿爲煩瀆, 退去讀書。”


4月 19日[편집]

○乙卯四月十九日乙未以黃敬中爲公洪監司, (尹孝全爲帶原君)。


○式年殿試, 講經擧人, 取李尙馪等三十二人。 【(鄭碩儁不入此科。) 所取者, 皆兇黨之子弟及附託時論者也, 以公道得參者, 僅數人。 蓋設場之前, 預定試官擬望之人, 使與擧子相約, 三經、四書中, 各出一大文, 使誦習之, 故應講之際, 無不純通。 韓纘男之子昅, 年甚少而不讀書, 亦登高第, 有人夜書其門曰: “明經多士盛於斯, 二百年來始見之。 七大文通從自願, 字標相應鬼神知。”】


○兩司合啓曰: “土木之興作不絶, 欽敬建閣, 尙未完了, 各樣都監, 相繼設立, 而需用之物, 皆取於民。 況今水旱之災, 無歲無之, 公私俱竭, 飢饉荐臻, 繕修兩宮之命, 又下於此時。 陶瓦伐材之擧, 傭人雇役之費, 罔有紀極。 雖曰略爲繕修, 木石之具, 工役之作, 苟非鬼傭神輸, 則當此農務方殷, 民事正急之時, 豈可興不急之役, 重困民力乎? 請亟收繕修之命, 以濟倒懸之民。” 答曰: “兩宮繕修之役, 初非大段, 而至於合啓, 何人主張邪論, 欲縶君上之手足乎? 極爲可駭。 所當重究, 今姑不問, 亟停勿擾。”


○司諫李挺元、持平楊時晉・辛光業、獻納曺挺立、正言李埁啓曰: “近年以來, 水旱連歲, 民生困瘁, 而繕修兩宮之命, 又下於此時, 臣等不勝憂悶, 冀解倒懸之苦。 至於合啓者, 所以重其事也。 非徒不見嘉納, 反下嚴譴, 目爲邪論, 至以縶手足當重究爲敎, 不料聖明之世, 反有此未安之敎也。 臣等雖極愚妄, 所願者忠, 而旣被前古所未有之峻旨, 擧何顔面, 更辱名器乎? 請罷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琴愷、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寅吉, 皆以此引避, 退待。 (弘文館請竝命出仕, 從之。)


○答三司論李元翼等事曰: “元翼以勳戚大臣, 旣上兇箚, 則爲今日言官者, 雖不可不論, 而當初只請削黜, 至於付處, 則如斯而乙卯四月二十日丙申止可矣。 何必因辛光業之避啓, 力爭遠竄? 三司論事之體, 果如此乎? 南以恭已爲放歸, 圍籬安置過矣。 毋庸堅執。”


4月 20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日丙申右議政鄭昌衍初度呈辭, 不允批答。


○傳曰: “昌慶宮外殿, 雖未及造成, 而各衙門則速爲料理, 今年內督造畢役。”


○以兵曹判書朴承宗呈辭, 傳曰: “纔移法宮, 多有修改之事。 且兩宮繕修, 事甚切急, 宜勿控辭, 速爲料理。”


4月 21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一日丁酉(傳曰: “恭聖王后誥)命頒降後, 加上徽號, 設局擧行。” 【初, 王將追崇恭聖, 而恐廷臣爭之, 密問于李爾瞻, 李爾瞻以書對曰: “雖有西南屋下之談, 臣等儕輩幸蒙天恩, 布列臺閣, 孰敢開口於此時乎?” 王意遂決, 而成其事。】


○傳曰: “仁政殿繩網朽裂風飄, 鐵網急速造排。” 【國中無鐵絲匠, 平時只以靑繩細網, 遮護殿額。 至是, 命設鐵網, 工役浩大, 終不能就。 仍貿於遼、燕萬里馱到, 煩費不貲。】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寅吉、司諫李挺元、掌令琴愷、持平楊時晉・辛光業、獻納曺挺立、正言李埁等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職思其居, 擬救民生倒懸之急, 而竟受邪論之名, 至陷重究之罪, 決不可靦然就職, 重辱名器。 請罷臣等之職。” 執義(朴榟)〔朴梓〕, 以病隨後來避, 竝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請命出仕, 從之。)


○設尊崇都監, 以領議政奇自獻爲都提調, 柳根、李尙毅、李爾瞻、朴楗爲提調, 朴自興、柳希發、朴𥶇、趙存道、鄭遵、柳汝恪、黃中允、權倜爲郞廳。


○領議政奇自獻上箚曰: “伏以臣素多疾病, 而近得耳鳴之證, 初則如秋蟲群鳴, 今則如群牛鬪吼, 或閉或開, 勢將漸至全聾。 凡人所言, 聽之杳杳茫茫, 久久僅辨其爲何語。 臣所兼帶如訓鍊都監, 最爲多事, 雖在家之時, 呈訴者連絡不絶, 如臣重聽, 決不能堪任, 伏乞命卽遞差。 且相臣必備三員, 稱之曰三公, 又必曰台鼎, 其意有在。 今者一員之闕已久, 是國無三公, 虧損之事, 固已多矣。 右議政鄭昌衍, 又爲呈辭, 想其病不至大段, 亟命敦諭出仕後, 他闕員亦速命卜, 國事幸甚。”答曰: “勿辭, 調理以行。 敦諭出仕、卜相事, 依啓。”


4月 22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二日戊戌大司憲宋諄以下啓曰: “邪之一字, 凡官猶不自安, 而臺諫負此名; 重究之罪, 他人尙難容貸, 而臺諫先自犯, 何敢强冒言地, 抗論時政得失乎? 玉堂乃一體之地, 而勉出至此, 竊未曉其意也。 請亟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曰: “雖有嚴峻之譴, 而所論之正, 正中時瘼, 其所三避, 皆無所失。 請大司憲、大司諫以下,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全羅道出身徐克良等上疏, 陳兵使李應獬善政之狀, 政院啓曰: “兵使, 制閫之臣, 只管武官, 而隣邑儒生贊譽, 此實衰世之事, 極爲寒心。 如此無理之疏, 監司亦曚然上送, 請推考。” 傳曰: “何至推考? 姑置之。”


○大司憲宋諄以下又啓曰: “官邪尙可劾, 而臣等主張邪論, 有罪不能討, 而臣等身犯重究, 甘心席藁, 無面伏蒲。 況彼玉堂請出之辭, 了無一端分明辨析之語, 徒極簡慢苟且而已。 臣等雖甚疲軟, 決不可俯首就職, 請亟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曰: “知無不言, 言無不盡, 臺諫之職也; 不諫亦入, 從諫如流, 人君之德也。 況愛君憂國, 出於悃愊, 陳啓/戒之辭, 莫非時務之切急者乎? 嚴譴一下, 怵惕四避, 勢所必至。 而所論公也, 非私則自無可避之嫌, 請大司憲以下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4月 23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三日己亥以(李慶涵爲副摠管), 以金夢虎爲掌令, 柳汝恪爲正言, 張自好爲副修撰。


○政院啓曰: “兩宮繕修之命, 出於民窮財竭之日, 臺諫所論, 實是公共。 聖上非但不卽嘉納, 反下無前之敎, 不勝未安。 惶恐敢啓。” 答曰: “今繕修之事果如是。 建法宮之役, 則人雖不言, 自上亦不至於不辨菽麥, 何必此時, 强作不當爲之役乎? 人君所居, 不可專委一處, 脫有切迫可移之事, 則其將寄寓於閭閻家乎? 外人不知熾張, 其議至於合啓, 豈不怪哉? 大槪我國人心浮薄, 不諒事體, 凡朝家一擧措一擧動, 必有主張過激之論者, 鼓其說而恐動之, 兩司例從而加之。 弊習已痼, 非今斯今, 自前如此, 是豈獨兩司之論乎? 予不得無言。 予素患心恙, 因病轉劇, 自去冬殆無寧日。 發言悖謬, 昏妄顚倒, 予亦爲悶, 政院憐而勿咎。”


○繕修都監啓曰: “臺諫時方論啓, 不得齊坐料理之意, 敢啓。” 傳曰: “臺諫雖論執, 予欲移御昌慶宮, 爲先料理以啓。”


○弘文館上箚曰: “有一言而興邦者, 有一言而喪邦者, 王言之出, 可不愼哉? 臺諫之所以愛君憂國, 盡言不諱者, 豈欲主張邪論, 縶君上之手足乎? 臣等固知殿下之嚴敎, 出於一時之偶然, 臣等亦三司之一也, 伏覩聖敎, 不敢容默。 欲使吾君, 待臺諫不失其體面, 非敢曲庇也。 伏惟垂察焉。” 答曰: “予意已諭于政院。 箚辭當留念焉。”


○傳曰: “涼風長吹, 雨澤未洽, 盲巫祈雨及慶會樓池邊盤松祈雨, 竝速擧行。”


4月 24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四日庚子司諫李挺元啓曰: “臣於合司席上, 以請停繕修之意, 發論而合啓矣。 非徒不見嘉納, 反以邪論重究爲敎, 首發此論, 使多官皆蒙峻旨者, 實臣之致也。 伏見昨日下政院之敎, 尤不勝悚慄。 臣以新進之人, 自信狂妄, 遇事輒爭, 使聖上致有未安之旨, 臣之罪戾, 至此極矣。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寅吉、掌令琴愷、持平楊時晉・辛光業、獻納曺挺立、正言李埁啓曰: “臣等待罪言地, 不敢容默, 瀝血封章, 未蒙允兪。 遜避至四, 不獲遞免, 分義所關, 難容强聒, 黽勉就職。 而伏見司諫李挺元引避之辭, 辭極剴切。 臣等疲軟之失, 至此著矣。 請罷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曰: “兩司之請停繕修, 實出於愛民力, 反承嚴譴, 則其所累啓, 勢固然矣。 自上引咎, 溫旨丁寧, 臣直君仁, 上下交孚。 當初嚴譴, 更無未安於心。 而先自强避, 以啓瀆擾之端, 勢難在職。 分義所關, 旣已就職, 而他員更避, 則其所追避, 不得已也, 有何所失? 請大司憲以下, 竝命出仕, 司諫遞差。” 答曰: “依啓。”


○領議政奇自獻再箚曰: “伏奉聖批, 以勿辭調理爲敎, 臣自感激, 不知所達。 而但臣重聽之病, 非調理可差之證。 雖非伏枕疾痛呻吟之病, 許多軍士訴語之際, 全然不能解聽, 有時訴東而答西, 問西而應東, 軍人亦有怪笑之色。 伏慮臣犬馬之齒漸多, 則氣血必益漸衰, 耳病必益漸深, 是豈針灸、藥餌之所可療治之疾哉? 此臣之所以昧死再瀆而不知止者也。 在朝之臣, 年雖多於臣, 若非重聽者, 則誰不可堪? 伏乞聖慈亟遞臣訓鍊都監都提調, 不勝幸甚。” 答曰: “宜遵前旨, 調理勿辭。”○兩司合啓, 請停繕修, 不允。 【此後連啓。】


4月 25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五日辛丑以金質幹爲執義, 南以俊司諫, 裵大維輔德, 安弘量兼說書。


○江原監司啓聞三陟府使金存敬堤坊形止, 通川郡守姜紞, 灌漑辭緣, 王命兩官加資。


○政院啓曰: “近來爵賞太濫, 姑就該房公事言之。 凡鄕曲之人, 艱艱拮据, 一生蓄積及其兵興募納數千石之多, 而僅得影職一張帖, 亦不許通仕路者, 祖宗朝良法美意, 蓋出於愼重名器也。 今之爲守令者, 剝民聚斂, 虛張其數, 瞞報監司, 監司亦曲循私情, 便卽狀啓論賞, 前後相望, 人言藉藉, 莫不唾鄙, 民生困悴, 以此益甚。 蔭官、武夫, 始焉作俑, 有識名臣, 從而效之, 任他笑罵, 自爲得計, 官方淆亂, 名位日輕, 非所以愛爵賞、勵廉恥之道也。 況穿渠一事, 已有明徵。 頃年姜絪爲宣川郡守時, 開鑿長渠, 至蒙褒嘉之命, 纔過數年, 荒廢湮塞。 今此兩邑, 不過修治已廢之舊渠而已, 該曹前後覆啓, 極其備詳。 而恩命特下, 倖門大開, 竊恐無恥之輩, 從此濫觸, 大爲明時之累。” 答曰: “監司目見實績, 明白啓聞, 照例加資, 庸何傷也?” 【因監司狀啓、戶曹回啓, 有加資之命, 故政院啓之如此。】


○右議政鄭昌衍再度呈辭, 不允批答。


○兩司合啓, 請停繕修, 不允。 【此後連啓, 至五月初六日停啓。】


4月 26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六日壬寅誕日(是日)明川縣下雪。


○以大殿誕日, 王世子率百官陳賀。


○傳曰: “應天當以實, 審理冤獄事, 啓下已久, 何至今不爲議啓乎?” 政院啓曰: “大哉, 王言! 其遇災敬懼之意, 至矣盡矣。 桑林之戒、《雲漢》之章, 何以加此? 適當慶壽之節, 此政天地感應, 景命維新之會也。 太平萬歲, 其在斯乎? 第自前審理覆議之際, 例經時日, 殊乖災迫不卜之道。 今者大臣、該官, 皆以陳賀, 來詣闕下, 請令商議稟裁。” 傳曰: “允。”


○獻納曺挺立啓曰: “昨見玉堂處置, 則以强避瀆擾等語, 獨遞挺元, 而臣幸免焉, 臣實怪訝, 無以爲心。 當初請停之議, 挺元唱而臣和之, 其不識事體之罪均矣; 及至五避之際, 挺元先而臣後之, 其强避瀆擾之罪亦均矣。 而一遞、一出, 乖謬甚矣。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柳寅吉、掌令琴愷、持平楊時晉・辛光業、正言李埁、大司憲宋諄以獨遞李挺元, 相繼來避。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曰: “當今之民力竭矣, 決非興作之時, 則臺諫之欲停繕修者, 職所當然矣。 但聖旨丁寧, 引咎至此, 而兩司之避, 强聒不回, 五避、六避而不知止焉, 則俱未免騷擾之失。 請大司憲以下, 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4月 28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八日甲辰以李覮爲大司憲, 柳澗大司諫, 洪霶掌令, 朴弘道持平, 趙存道獻納, 李瀷正言, 柳希亮典翰, 柳活持平, 李冲兵曹參判, 黃中允司書, 柳汝恪副修撰, 鄭廣敬副校理, 柳寅吉大司成, 金中淸正言, 任碩齡弼善, 柳/楊時晉文學。


4月 29日[편집]

○乙卯四月二十九日乙巳兵曹啓曰: “城津設鎭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議: ‘當初咸鏡監司狀啓說稱: 「與北兵使李英、防禦使金景瑞同議, 別設僉使, 而兼爲察訪事狀啓。」 云, 備邊司依其言回啓而已, 其狀啓之意, 非革罷察訪也, 乃是兼察訪之意矣。 伏惟上裁。’ 判中樞府事沈喜壽議: ‘臣素昧邊籌軍務, 今復老朽之甚, 尤不識關防形勢。 而至於城津之宜於守禦, 則亦嘗粗聞之矣。 別設僉使, 極擇差遣, 未爲不可。 但居山察訪率爾革罷, 則未知如何。 伏惟上裁。’ 右議政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何如?” 傳曰: “居山察訪勿爲革罷, 只出城津僉使。”《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九


광해 7년 5월[편집]

5月 1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一日朔丙午右承旨權縉啓曰: “審理冤獄事, 義禁府因堂上位不齊, 未及擧行, 刑曹則已爲議啓矣。 王府、司寇, 在輦轂之下, 日月所照, 宜無覆盆之歎。 而猶恐一夫之含冤, 特命審理, 則至如外方, 王化稍遠, 朝廷之耳目, 有所不逮, 陽舒陰慘, 出於一人之喜怒, 淫刑濫殺, 無復呵禁, 誠可寒心。 臣詳査諸道留獄啓本, 則時數/囚罪人, 摠數四百十七名。 何不登時推覈, 怙終則按律, 無情則疏釋, 而一向牢囚, 延引歲月哉? 殊未曉其故也。 且刑曹囚徒, 一百四十餘名, 而啓下罪人, 僅三十餘人。 以此揆之, 則諸道四百十七名外, 又不知其幾許, 傷和召災, 莫此爲甚。 請以自上遇災敬懼, 靡極不用, 而必先於審理之意, 下諭各道監司, 嚴明推覈, 苟涉冤悶, 一一伸理啓聞。 如守令、邊將之暴虐自恣者, 摘發懲治, 以答天譴, 導延和氣, 不勝幸甚。” 答曰: “依啓。”


5月 3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三日戊申以柳夢寅爲大司諫, 李挺元司諫, 崔應虛掌令, 鄭遵持平, 李大燁吏曹正郞, 朴鼎吉、柳活吏曹佐郞, 李惟達注書, 柳韡檢閱, 柳瀹、南溟羽兼說書。


5月 5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五日庚戌右議政鄭昌衍三度呈辭, 不允批答。


○答三司論李元翼等事曰: “以老病大臣而付處, 以有功宰臣而削黜, 則豈可加律, 重予不德乎? 勿爲煩論。”


5月 6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六日辛亥禮曹啓曰: “前後祈雨, 已行七次, 而昭應冥漠, 熯乾益甚。 三角、木覓山等處, 初八日更爲設行, 春塘臺蜥蜴祈雨, 同日爲始, 三日而止, 至誠祈禱, 期於得雨何如?” 依啓施行。


○兩司請停繕修事, 停啓。


○傳曰: “應天以實, 不以文。 祈雨祭及審理冤獄等事, 速爲擧行。” 【當時逆獄(中), 刑死者、竄謫者, 不可勝計, 審理之擧, 不及於此, 而屑屑於笞杖之輕繫, 此可謂應天以實(之道)乎? (以此求雨, 是欺天也。)】


5月 7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七日壬子以宋諄爲刑曹判書, (諄, 爾瞻之腹心也。 罪重而先死, 不得正刑。) 盧稷京畿監司, 【稷爲人貪鄙, 諂附爾瞻。 (松門四皓之一也。)】柳寅吉大司諫, 【爲人暗劣。 (雖爲兇黨, 而別無所深犯。)】 趙存道副校理, 【(趙德年之子也。) 爲人無行。 其姑夫(王景祐)養之, 存道以父呼之。 (未第時, 與景祐同入太學, 嘗於諸生會坐中, 稟於齋任曰: “父子不可同席, 請出去。” 諸生莫不大笑。 其兄存中, 持論頗正, 存道視之如路人。)】 南以俊校理, 尹趌掌令, 尹承旨, 【時, 兩尹之名同音, 故人以日吉、走吉別之。 走吉者, 方言殺之之義也。 趌竟死於申景禧之獄, 似符言讖云。】 琴愷獻納。


○傳曰: “讀書堂官員, 極擇以啓。” 吏曹以朴鼎吉、孫倜、柳活、柳希發、柳希亮、高用厚、朴弘道、鄭遵、任性之、李希/偉卿、金蓍國、柳瀹抄啓。 書堂之選, 雖在朋黨時, 必用一代文望, 而時, 爾瞻門下人皆不文, 或皆借科, 乃以此輩充選, 一時嗤笑。 金蓍國有才名, 且是朴承宗姪, 故亦參選, 人惜之。 【希發、孫倜時年, 皆過五十。】


○兵曹啓曰: “文臣廷試, 已涓吉日, 眞盛擧也。 自前文武對擧, 以示一體之意。 玆者武科出身等, 調弓躍馬, 以待恩命, 不敢不達。” 傳曰: “慕華館命官試才。”


5月 8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八日癸丑進士郭天衢等上疏, 請罷繕修之命, 不報。


5月 9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九日甲寅禮曹啓曰: “社稷、宗廟、北郊、楮子島遣重臣, 龍山江遣近臣祈雨, 朴淵、楊津沈虎頭, 辰巖焚柴, 德津、松岳、紺岳、五冠山, 亦遣重臣, 來十一日爲始, 設祭祈雨, 三日而止。 且有避正殿、減膳、撤樂等事, 惟在上裁。 五方土龍祭, 令觀象監擇日擧行, 各道祀典所載處, 下送香、祝、幣, 竝令設行, 辰巖焚柴, 依前發遣本曹郞官, 檢擧何如?” 傳曰: “允。 避殿、減膳、撤樂等事, 先朝實錄考啓。”


○春秋館啓曰: “明宗朝以上實錄汗漫, 未易考出, 考李廷馨家藏日記, 則甲申、丁亥兩年, 有避殿、減膳、撤樂之事, 故謄書以進。” 傳曰: “先朝亂後避殿等事考啓。”


5月 10日[편집]

○乙卯五月初十日乙卯殷栗縣雨雹交下。


○兵曹啓曰: “繕修都監材料則戶曹當之, 役軍則本曹當之, 今者材料、役軍, 竝令本曹當之, 有異常規。 而等是國事, 何敢推諉? 價布三百同, 移送都監, 使之雇軍, 使之貿材。 至於使喚、使令, 則有實職堂上、郞廳, 自有本司下人, 唯軍職之人, 許使帶之, 則糜費不至於濫觴。 如匠人、役軍價布, 自曹逐朔進排, 則其間或因病故停役之輩, 符同下吏, 竄名冒受者, 其何以覺察? 自都監另出勤幹郞廳, 專管價布出入, 有同私家手功之給, 則費用少而功役多矣。 且都監之設, 例多虛費, 如下人食物, 官員契軸, 種種花消, 不一其端。 一絲一寸, 皆民膏血, 豈宜視如泥沙, 任他屑越乎? 前日封陵都監時, 痛革此弊, 故如彼大役, 用餘價布十餘同、役軍數百名, 移送兵曹矣。 民力之屈, 莫此時若, 繕修之役, 在所不已。 先聖曰: ‘節用而愛民。’ 容令都監採行。” 傳曰: “依啓。 非但契軸, 如私造木石器用等事, 一切痛禁, 犯則郞廳、監役官摘發拿治, 提調、都廳, 十分着實檢察。” 是日, 黃海道殷栗縣雨雹交下。


5月 13日[편집]

○乙卯五月十三日戊午監察崔公望上疏曰:伏以火在燧而必熾, 蛇折尾而復掉。 賊臣雖誅, 而餘黨尙保; 邦刑雖擧, 而兇論益肆。 消長之幾、興喪之關, 政在今日, 臣請爲聖明陳之。 臣伏見兇儒孝誠之疏, 有曰: “慈殿乃先王之正妃也。” 慈殿之爲正妃, 人孰不知, 而必以正妃稱者, 渠輩之有此論久矣。 孝誠豈無所受而然哉? 逆臣大來指聖躬爲非嫡之語, 奸臣德馨和其說而指逆㼁, 有魯桓拉出之說, 是辱聖明也; 德馨之黨有防恭聖陞祀之議者, 比周幽履卑之語, 是辱恭聖也。 一種兇論, 前後相踵, 疑惑人心, 眩亂衆聽。 兇辭悖說, 無非隱然指斥恭聖、動搖聖躬, 次助羊甲、悌男之兇謀。 何者? 羊甲招內有: “廢庶立嫡, 人誰曰逆賊”云爾, 則亂逆之徒, 無非執此等說話, 接迹而起也。 孝誠乃敢祖述逆論, 諂付永慶餘孽, 遂以正妃之說, 立幟於今日, 一以陷聖明, 一以侮恭聖, 媒將來不測之禍, 爲他日宗社之賊者, 必孝誠也。 且各處兩宮之說, 實出於愛君憂國之誠, 其言可質鬼神而無疑。 雖以元翼之奸巧, 乃曰: “臺臣只陳別處之議, 實無動搖之議, 臣始疑而終止”云, 則造、訒、偉卿等憤慨抗論之忱, 元翼亦自洞知矣。 孝誠以元翼之所未言者, 構捏之, 乃謂之大逆不道。 臣未知爲君父扶社稷者爲大逆, 而侵犯誕生吾君之聖后者, 獨不爲大逆乎? 各處兩宮之說, 出於義理之當然。 父母使舜完廩、浚井, 舜必爲得生之地, 而古今天下, 不以舜爲不孝, 則造、訒及偉卿等論, 實以大舜處變之道, 望殿下也。 夫如是, 故當時大賢之臣, 亦以此陳箚, 鄭仁弘是也。 目今義理晦塞, 人心極惡, 愛君者欲斬之, 負君者贊頌之。 結爲徒黨, 脅制君父, 必欲先害造、訒及偉卿等, 然後舐糠及米之禍, 將盡及於忠賢多士, 渠輩之兇計, 可謂慘矣。 不於此時痛斥而懲之, 則未知國家, 其能保其後日乎? 伏願殿下丕示好惡之正, 亟誅孝誠, 以快神人之憤, 不勝幸甚。 臣湖外疎蹤, 杜門京洛, 不與士夫追隨, 實未知時議之如何。 然犬馬螻蟻之誠, 不忍坐視君父之被辱、國家之危亡, 敢吐一言, 仰叫九閽。 (臣不勝憤慨之至, 謹昧死以聞。)答曰: “省疏具悉。” 【崔公望者(湖南人, 形不)似爲人, 不辨菽麥, 故爾瞻誘之, 使呈此疏, 疏則爾瞻所製云。】


○傳曰: “謝恩使先來軍官鄭之倫加資, 林景春六品實職除授, 譯官張世容加資。 奏聞使先來軍官鄭震哲加資, 譯官朴茂宗本衙門正職除授。”


5月 14日[편집]

○乙卯五月十四日己未禮曹啓曰: “庭試書題,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以爲: ‘曾見文臣庭試, 則黃廷彧、尹卓然、李德馨等居魁之時, 皆二十韻排律也; 南應雲之居魁, 以十韻排律也; 金誠立之居魁, 以表也。 又有以論、賦, 試之格例云, 而此則非臣聞見所及也。 試官則惟在政院及該曹, 聞見前例處之也。’ 判府事沈喜壽以爲: ‘嘗見文臣庭試時, 差出二品假承旨三員, 而見在承旨中, 若有嘉善官, 則假差二員, 隨時爲之, 自政院擬差, 而多少本無定數。 文臣庭試, 通政以下試取, 故有差出假承旨之變例, 假注書亦用蔭官。 至如翰林, 則不可假爲, 故不許入試, 而上下番之外, 亦許入試。 大略不過如此。’ 右議政鄭昌衍, 病不收議。” 傳曰: “依舊例察行。”


○(以南瑾・鄭曄・李慶涵爲假承旨, 許稙・鄭潔假注書, 姜弘立慶運宮假承旨, 沈暾假注書。)


○巡檢使權盼馳啓曰: “統制使成佑吉放軍徵布侵役, 添防舡格, 多造京江私船, 妾族男客、女客, 充滿營中, 耗費軍糧, 諸色工匠, 滿營董治, 皆非戰用之具, 其他種種麤鄙之事, 不可盡擧。 病不坐衙, 軍官亦罕見面。 全羅兵使李應獬貪婪殘虐, 民間徵布, 不知其數, 海防、鮑作等處, 侵徵魚物, 以稱念事, 杖殺將官, 沿海軍民疾苦, 此爲最甚云。” 【前以此事啓聞, 只命推考, 又啓如此, 而終不問。】


5月 15日[편집]

○乙卯五月十五日庚申庭試文臣于仁政殿。 讀卷官三, 奇自獻、李廷龜、李爾瞻, 對讀官四, 金尙容、宋諄、朴楗、李志完也。 以仁政殿爲題, 製二十韻排律, 許筠爲魁, 李安訥、朴鼎吉、柳潚、沈諿、金闓、鄭寅入格。 武臣(以)六兩, (一百十步)三矢, 騎射一次試之。


○傳曰: “旱災如此, 盲巫及他祈雨節目, 次第擧行。”


○右議政鄭昌衍四度呈辭, 不允批答。


○傳曰: “逆變初, 親鞫入侍承旨、史官書啓。 出使宣傳官、禁軍及訓鍊都監大將以下、捕盜大將以下, 罪人捕捉數及下人有功勞者, 竝詳細書啓。”


5月 16日[편집]

○乙卯五月十六日辛酉傳曰: “憲府執義以下官, 輪回入直于慶運宮、弘文館近處, 糾檢諸事。” 【王惡臺諫不發廢論, 以此激之。】


○傳曰: “前頭有宮闕營繕之役, 李懿信付軍職, 使之常仕觀象監。”


○傳曰: “非但禁山大木, 道內各島有材木處, 千章喬木, 嚴禁偸伐爲可。 此意下諭于諸道監司。”


○(政院啓曰: “文臣廷試時, 入庭不作及無故不進人員, 依事目推考。” 傳曰: “允。”)


○傳曰: “慶運宮入直憲府官, 或有避嫌有故時, 則諫院官入直。”


○司諫院啓曰: “憲府體面甚重, 故自祖宗朝, 不任之以他事, 唯以論執糾察爲責任, 其優待之意, 可謂至矣。 今令憲府之官入直慶運宮, 此前古所未有之事也。 法府, 非庶官之比也。 宿衛宮禁, 自有兵曹、都摠府, 請還收憲府入直之命, 以重臺諫體面。” 答曰: “以法官輪直糾察, 有意存焉。 不允。”


○持平鄭遵啓曰: “慶運宮輪直事, 朝已承受, 今將就直, 而諫院以還收成命論啓, 勢不可徑就直所。 旣已承命, 不卽趨詣, 逋慢之罪著矣。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5月 17日[편집]

○乙卯五月十七日壬戌政院啓曰: “憲府官入直慶運宮, 晝則出察本職, 夜則直宿耶? 敢稟。” 答曰: “晝夜不離, 輪回入直。”


○掌令尹趌啓曰: “持平鄭遵, 以諫院論啓之故, 不得徑詣直所, 引嫌而退。 臣亦當次入直, 與鄭遵無異, 不可偃然處置,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政院啓曰: “臺諫職專糾劾, 體面殊重。 入直慶運, 事出無前, 不勝未安。” 答曰: “事出變例, 豈拘常規?”


○掌令崔應虛、持平朴弘道, 亦引避, 退待。


○司諫李挺元、獻納琴愷、正言李瀷啓曰: “憲府避嫌, 本院當爲處置, 而臣等於昨日, 旣以此論列, 又下諫院之命。 言官去就, 固不可苟, 自避且不閱, 奚暇處置他人乎?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請還收兩司入直慶運之命。 答曰: “御史輪直, 糾察奸宄, 有何不可? 休煩可矣。”


○又箚請兩司竝命出仕, 鄭遵遞差, (答曰: “依啓。”) 從之。


5月 18日[편집]

○乙卯五月十八日癸亥正言李瀷啓曰: “臣嶺外孤蹤, 猥忝非分, 天高地厚, 聖恩罔極, 思欲一效微衷, 以補萬一, 而交淺言深, 古人所戒, 囁嚅未吐, 以至今日。 玆當直宿之命, 敢效辭退之懇, 則豈無一言以負聖上付畀之責乎? 竊念臺官以諫爲名, 則言責專也, 未聞以他事任之也。 世遠如流, 人愛其身, 滔滔囚舌, 爭戒仗馬。 不但有其名而無其實, 反爲迎合苟容之資, 則自失其道也甚矣。 聖上之不能優待, 而驅之於直宿之所者, 乃臣等之所自取也。 當繕修命下之日, 有兩司合啓之擧, 則庶幾其有爲。 而雷霆一下, 旋卽停止, 使吾君長其役物之志, 導其拒諫之心, 則兩司多官, 其曰有人乎? 當今赤地千里, 餓莩盈野, 靡有孑遺之慘, 不幸近之, 而欽敬之役未畢, 兩宮之擧繼起。 天怒於上, 而莫之恤; 民疾於下, 而莫之顧, 土崩之患, 迫在朝夕, 而悠悠泛泛, 塞責而止, 古之所謂責難於君者, 果若是乎? 自聖上臨御以來, 于今八載, 未聞一開經幄, 講論治道, 則宮妾、宦官、十寒如何, 而堂下之隔, 豈止於千里哉? 天地交泰而雨澤降, 上下相接而誠意孚, 則年年旱熯之酷, 未必不由於此。 而深居九重, 不見面目之禍, 豈特如是而已乎? 宮闈不嚴, 內外締結, 而太阿之柄已倒; 私獻絡繹, 爭相慕效, 而民生之困日極。 其他難救之病, 種種皆然, 已至於無可奈何之地。 而袖手傍觀, 無意救正者, 實由於一觸嚴威, 身首是惜, 而其不得不去, 辜負聖明之罪, 豈曰小哉? 臺諫之自失如此, 則聖上之不以臺諫視之, 使之輪廻直宿者, 亦無怪也。 但天命已定, 不容人爲, 禍本已除, 別無可疑。 何必區區於禁防之末, 而駭其瞻聽哉? 人君御世之道, 貴乎一正其心, 以鎭群疑, 爲國家紀綱之本。 苟失其道, 則雖使臺諫, 盡爲守直之卒, 亦何有所輕重於其間哉? 臣雖無似, 自有言責, 縱欲自輕, 奈辱朝廷何, 來物議何? 決不可聞命奔走, 以累聖明。 請亟治臣罪, 以正驕蹇不恭之習。”


○傳曰: “宮闈不嚴, 內外締結, 而太阿之柄已倒; 私獻絡繹, 爭相慕效, 而民生之困日極。 其他難救之病, 種種皆然, 已至於無可奈何之地。 而‘袖手傍觀, 無意救正’云者, 指何人何事乎? 問于李瀷以啓。”


○李瀷啓曰: “臣本迂儒, 復忝本職, 常念旱熯太甚, 國事艱危, 愚衷所激, 語涉狂妄。 所謂宮闈不嚴, 私獻絡繹等語, 乃近日街巷之恒言。 妄擬古人知無不言之意, 而措語之間, 辭不達意, 致勤嚴旨, 伏地惶恐。” 答曰: “啓辭非如他啓辭也。 已爲發端, 而下問之後, 諱不直啓, 告君之辭, 事體極重。 豈可掇拾街巷之言, 泛然陳啓乎? 且此非爾獨爲之啓, 所聞處、指嗾之人, 竝詳細回啓。”


○回啓曰: “臣至愚至拙, 生長窮鄕, 絶不交遊, 全無知識。 幸於戊申年, 以觀光入京, 偶參李挺元討賊之疏, 至於寫疏, 以此爲時輩所許。 幸中科第, 至忝翰苑, 而其閉門守拙, 不察人事之狀, 非獨臣之自信, 亦知臣者之所洞知也。 自忝非分, 爲不自安, 庶效一言, 以報涓埃者, 亦愚拙鄙野之致也。 常念國事艱危, 旱熯太甚, 中夜不寐, 食息不安, 遽爾胡草, 徑詣闕下, 而愚衷所激, 語涉狂謬, 其無知妄發之罪, 萬死難贖。 豈有受人指嗾, 自犯於雷霆之下哉? 辭迫意蹙, 言不成文, 伏地惶恐。” 答曰: “知道。 非但陷君之辭, 滿紙狼藉, 至於太阿已倒之說, 是何等事, 而旣發還諱, 不爲直啓, 殊無諫官風采矣。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李挺元、獻納琴愷啓曰: “今見李瀷避嫌之辭, 乃慶運入直之事也。 臣等旣以此論列, 則何敢自以爲是, 而偃然在職乎?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5月 19日[편집]

○乙卯五月十九日甲子弘文館上箚曰: “臺諫以言爲責, 則出於風聞, 而盡言不諱, 實由於愛君之誠, 有何可避? 前旣以此引避, 則不敢自是, 實無所嫌。 請掌令崔應虛・尹趌、司諫李挺元、正言李瀷、獻納琴愷、持平朴弘道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李瀷身爲諫官, 旣曰知無不言則及其下問, 所當逐一擧實回啓, 而終始隱諱, 多有遁辭, 不直甚矣。 內外締結, 太阿之柄已倒, 私獻絡繹等語, 其心必有所指的處, 而發端還諱, 渠何敢面謾如此乎? 詐罔甚矣, 遞差。”


5月 20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日乙丑傳曰: “前正言李瀷牌招。”


○傳曰: “李瀷詬辱君上, 不顧義理, 其言有不足數者矣。 至於內外締結, 太阿已倒等語, 必有所指, 渠何敢爲藏頭之語, 眩惑人聽乎? 政院詳細問啓。” 瀷回啓曰: “臣無知妄作, 自犯雷霆之罪, 知不可逭, 而臣心所在, 斷斷無他。 至以詬辱君上, 不顧義理爲罪案, 則臣雖死, 恐不能瞑目也。 至於內外締結, 太阿已倒等語, 亦出於閭巷恒言。 當今戚畹之中, 自上倚毗者, 非止一二, 則不可指的爲誰某, 以欺臣心而罔殿下也。 自古言官, 論事雖或過重, 而明主不爲之罪, 反爲優容者, 誠以不如此, 則有言路杜塞, 而國非其國也矣。 昔禹戒舜曰: ‘毋若丹朱傲。’ 仲虺告于湯曰: ‘不邇聲色, 不殖貨利。’ 豈可以大禹、仲虺之言, 比舜於丹朱, 而謂成湯其有邇聲色、殖貨利之失乎? 殿下果無是失, 則愚臣妄言, 有何傷於冒天日月之明乎? 愛君如愛父, 天日照丹忱。 天日所臨, 丹忱何隱? 與其不盡言而有愧, 不若盡言而毋負也。 身忝言地, 妄懷吾君堯、舜之心, 而愚衷所激, 語涉狂妄, 致勤嚴旨, 至於再三, 臣驚惶隕越, 不知所控。” 答曰: “戚畹之締結作孽, 倒持太阿者誰歟? 太阿之已倒者何事? 內外之締結者何事? 聽何人之敎唆而爲此言, 初日下問時, 諱祕不言何意? 更加詳問以啓。” 瀷回啓曰: “下問之辭, 已盡於前所對。 街巷之聞, 大槪如此, 何可一一歷陳乎? 天日在上, 此外更無可言, 恭俟嚴譴而已。 至於初日下問, 則非臣故爲諱祕, 臣草野新進, 遽値嚴旨, 惶恐之至, 不知所對故也。 豈有言官, 受人敎唆, 而自陷於不測之理哉? 驚惶隕越, 席藁待罪。” 答曰: “知道。”


○濟用正柳希亮上疏曰: “不才蔑學, 冒參湖堂之選, 亟命鐫改。” 答曰: “如是辭之, 遞差。”


○儒生庭試人旱論爲題, 韓暿以二中居魁。 【暿, 纘男之子也。 本不能文, 此乃借述, 而或云其父作之。】


○掌令崔應虛啓曰: “當初繕修論啓時, 臣呈病得遞, 旋忝本職, 同議停啓矣。 今見李瀷避嫌中有曰: ‘雷霆一下, 旋卽停止, 兩司多官, 其曰有人乎?’ 大槪李瀷, 除拜正言, 至過五六日, 始爲謝恩, 署經出仕後翌日, 又爲托病。 司諫李挺元抵書示瀷曰: ‘人臣仕則仕, 止則止, 豈可內外心迹, 旋進旋退乎?’ 及至再昨出仕, 臣同入臺廳時, 李挺元言於李瀷曰: ‘憲府方再避, 本院當引避, 與兄同避如何?’云, 則瀷曰: ‘吾當獨避矣。’ 挺元曰: ‘然則見其避嫌措語然後, 生亦避之。’ 瀷曰: ‘呈政院後, 則可知耳。’ 挺元又曰: ‘生前見兄避辭, 多有生疎孤陋處。 告君之語, 不可如前。 第示我。’ 如是者再三, 瀷不肯聽。 其云云之說, 旣發其端, 不以實告, 而托以閭巷間恒言, 終始隱諱, 不爲明白陳達, 事君盡言之道, 果如是乎? 渠雖戊申寫疏之人, 而本心所在, 斷然可知。 其變幻罔詐, 沽名取直之狀極矣。 而反以‘長吾君役物之志, 導吾君拒諫之心。’ 顯加詆斥, 不遺餘力, 決難在職。 請命遞斥臣職。”


○持平朴弘道啓曰: “伏見前正言李瀷避嫌之辭, 臣等區區憂國, 豈下於瀷哉? 爭論繕修, 浹旬不止者, 其以此也。 自上特下略爲之敎, 快示悔悟之旨, 則終始相持, 反爲未安, 僉議停啓者, 亦以此也。 是豈長吾君役物之志, 導吾君拒諫之心哉? 瀷亦人臣, 不料斯言乃出於其口也。 況於其時, 瀷爲正言, 停論之日, 來謝恩命。 苟有所懷, 何不開陳, 而乃過旬日之後, 更惹繕修之事耶? 告君之辭, 發端還止, 下詢之旨, 固諱不對, 其心所在, 臣實未曉。 繕修停啓之日, 臣忝在本職, 則臣亦兩司多官之一也。 被詆至此, 何敢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掌令尹趌啓曰: “蟣蝨微臣, 駑下無比, 濫忝匪據, 徒事瀆擾, 臣罪萬戮。 頃於傳旨承受之日, 臣亦同參, 而事同罰異, 臣何敢偃然就職乎? 請命遞斥臣職。”


○司諫李挺元啓曰: “李瀷果有是心, 則出仕之初, 何不爲此論, 而至於今日, 始有此言乎? 且人臣告君, 不可不以實, 而初發其端, 終諱其對, 言官風采, 果如是乎? 臣於繕修之啓, 發論、停論, 皆得參席, 則顯被詆斥, 何敢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獻納琴愷啓曰: “臣前爲掌令時, 旣參繕修合啓之論, 厥後停啓之日, 臣雖未授本職, 不爲同參, 而叨冒之後, 更無一言, 仍被李瀷之詆斥, 決不可苟冒。 請命遞斥臣職。” 竝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請竝命出仕, 從之。


○答弘文館論李元翼等箚曰: “老病之李元翼, 疑似之南以恭, 固請遠竄圍籬, 而獨於李瀷, 曲庇其脅君罔上之罪, 深許以愛君之誠, 至請出仕, 玉堂之蔑君護黨甚矣。 元翼等不須加律, 更勿煩論。”


5月 21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一日丙寅傳曰: “李瀷牌招。” 政院啓曰: “李瀷若有所聞, 從實直啓, 乃其職也。 至於下問之後, 終不直對, 大非人臣事君無隱之道。 但其言固不足數, 誠如昨日聖敎矣。 連日牌招, 有同相詰, 事體極爲未安。 惶恐敢啓。” 答曰: “啓意具悉。 但此事, 不可不詳問處置, 速爲牌招。”


○傳曰: “李瀷旣發其端, 而不爲明白指摘, 其情叵測。 太阿倒持, 內外締結人, 更加窮問以啓。 若不以實陳對, 當鞫問其情。 政院更加嚴明, 詳悉問啓。” 李瀷回啓曰: “以臣狂妄, 至勤嚴旨, 非止一再, 臣罪萬死。 臣罪萬死, 臣固非發端, 而不爲陳對。 臣之街聞, 已盡於昨日之對, 臣雖萬死, 此外有何言哉? 殿下必欲窮問亟詰之, 使之指摘然後已, 則是使臣欺其本心, 而又欺我殿下也。 臣之萬死, 固不足惜, 竊恐殿下包荒之量, 自臣身而虧損也。 更無所對, 只俟鈇鉞而已。” 答曰: “不違顔咫尺, 何敢發端還諱? 戚畹中締結內外, 太阿倒持者, 從實問啓。 欺罔之罪, 自有常刑, 更加詳問。” 李瀷回啓曰: “咫尺威顔, 天日昭昭。 豈可盡言於前, 而欺罔於後哉? 臣之所陳, 已盡於昨日之對, 固非發端而還諱。 殿下必欲聞情外之事, 則有死而已。 大槪君臣之間, 上下截然, 雖使假之顔色, 導之盡言, 猶不能盡其情。 況威之以脅君, 震之以鞫問, 則誰肯蹈其覆轍, 自犯於雷霆之下哉? 臣誠愚妄, 旣不能效萬一之誠, 又啓將來爲言責盡言者之戒, 臣之罪戾, 至此而尤大也。 請加鈇鉞, 以正臣罪。” 答曰: “知道。”


○傳曰: “今年旱災, 近古所無, 哀我生民, 大命近止。 究厥所由, 專由不辟冒忝之致, 深用兢惕。 自明日避正殿、減膳、撤樂。”


○司諫李挺元啓曰: “當此大論之時, 連日引避, 實涉瀆擾。 而頃者慶運入直, 出於無前之規, 故本院卽已論列。 而入直之命, 又何下於本院, 則本院不當承受, 因爲連啓可也。 而旣爲論啓, 旋卽承受, 前後有異, 物議非之。 何敢仍冒, 以辱名器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琴愷啓曰: “頃者慶運直宿之事, 出於無前之規, 臣新進手生, 矇然承受, 卽當具由引避。 而今始來避, 前後所失,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崔應虛・尹趌、持平朴弘道, 皆以直宿事避嫌。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皆遞。


5月 22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二日丁卯以許筠爲同副承旨, 韓孝純工曹判書, 朴榟執義, 金夢虎、奇允獻掌令, 辛光業、鄭寅持平, (吳汝檼)[吳汝穩]獻納, 柳汝恒、李邃正言, 曺挺生待敎, 尹聖任檢閱, 以李廷龜爲謝恩使。


○傳曰: “漢山君趙振, 非但親功臣, 乃予舊時師傅, 年逾七十, 遭大故, 歸葬于故山。 喪柩及喪人等, 一路護送(事, 下書于京畿、公洪監司。)”


5月 23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三日戊辰傳曰: “締結內外, 太阿之柄已倒等語, 李瀷旣發其端, 終乃牢諱, 泛云戚畹, 不爲直擧, 使戚卿皆不能自安。 夫太阿倒持, 是莽、卓簒逆之賊也, 事關宗社。 若果有如此之人, 則明覈其實狀, 以正其不軌之罪。 不然則反坐之律, 瀷不可免也, 豈可委以諫官, 而容貸不問乎? 祖宗朝, 臺諫亦有以不軌之故, 明正典刑者, 何獨於李瀷, 不爲窮問, 使鼠輩幸國家之無人, 跳踉而勝天乎? 太阿倒持事狀及敎唆人拿囚, 嚴鞫得情。” 處置


○政院啓曰: “李瀷之言, 顚妄悖謬, 不顧義理, 至於嚴問累下, 終不直對, 雖寘之重典, 亦無所惜, 但以言獲罪, 恐非聖世之事。 臣等待罪近密, 區區所懷, 不敢不達。 請與大臣、三司, 熟議而處置。 惶恐敢啓。” 答曰: “非罪其言也。 發端還諱, 情狀不測, 不可不嚴問處置, 有何未安乎? 速爲拿囚。” 仍傳曰: “李瀷三省推鞫, 委官領相奇自獻進去。”


○下前正言李瀷于義禁府。 【瀷參於李挺元之疏, 爲兇黨所推, 遂得顯仕。 其兄濯每不平之, 瀷亦自悔悟, 有此啓。 然瀷旣已發端, 則當盡言無諱, (略不撓屈,) 而嚴問一下, 乃擧寫疏之事, 要其功。 (又曰, ‘無知妄作’, 至以戒舜告湯之言證之, 其直氣亦已屈矣。) 蓋瀷只欲立異於時輩而已, 不意王之震怒至此也。 (當時在臺閣敢言者, 僅有此一人, 而脅之以威, 恐之以刑, 日日牌招而詰問, 終至於下獄而欲爲省鞫, 此則在王亦未曾爲之者也, 安得不至於顚覆也? 反正之後, 首先擢瀷, 官至於掌令。 南幸時晏然在家, 不爲扈從, 臺官論罷, 歸於忠州農舍, 爲馬所踶而死。)】


○傳曰: “大造殿幽暗不便, 勢難久御, 故欲移御昌慶宮, 而繕修命下之後, 大臣、有司提調, 相繼引入, 極爲寒心。 昌慶宮勿爲繕修, 慶運宮傾頹處, 速爲修理, 當於數月內, 還移慶運宮。 此意言于都監, 使之急急擧行。”


5月 24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四日己巳領議政奇自獻上箚曰:伏以臣方患暑證, 頃日上箚乞解職任, 自上以勿辭安心調理爲敎, 賜以內局珍劑十服。 臣無任感激之至, 只自涕泣。 又於再昨下諭曰: “大禮將迫, 國事孔艱, 而大臣相繼辭退, 予甚缺然, 罔知攸濟。 速爲出仕, 以副予望”爲敎。 臣無任感激之至, 只自涕泣。 臣欲力疾供職, 而一身沈重, 不能任意運動, 兩目昏昏, 如隔雲霧, 食飮頓減, 伏枕呻吟。 伏乞聖慈許遞臣職, 國事幸甚。 伏聞前正言李瀷三省推鞫, 而命臣以委官進去。 臣與李瀷, 素昧平生, 但於年前翰林取才時見之, 誤讀字音, 臣言於坐中而笑之。 近以朝報言之, 則必是外方狂妄之人徒知激言之爲得, 而不復細思其事實者也。 又不復知有前頭鞫問之事, 而率爾爲言者也, 置之可矣, 治之以不治可矣, 其言何足取實? 渠雖無狀, 官以諫爲名, 今若省鞫, 則非但於一時聽聞不當, 後世亦必以爲不當。 臣於病昏中, 雖不能記, 曾見《綱目》, 則言官之言雖妄, 而人主罪之, 旣以爲不當。 且先王朝, 臺諫論兪泓時, 有火齊堆盤之語, 先王批曰: “言貴着實。 我國其有火齊乎?” 見其批者, 皆以爲然。 火齊堆盤, 乃韓愈之詩, 而其時臺諫, 錯爲引用。 太阿倒持, 乃是古語, 而錯而爲引(用明甚), 此必年少新進之人, 以科場間所習文字, 放心信筆而書之者也。 見其所言, 則雖極可駭, 不過如火齊堆盤之類也。 雖鞫問, 豈有可指之言哉? 必將徒致聖明朝, 罪諫官之言。 且數日之後, 則自上或不無以臣等不爲陳達, 使雷霆少霽, 爲臣等之罪。 伏願聖明更加商量, 問于他大臣而處之。 臣方病吟, 朝報亦不能歷歷解見, 或使人讀之而知之。 委官命下, 而不能趨詣, 昧死瀆陳, 死罪死罪。 臣不勝惶恐戰慄之至。答曰: “省箚具悉。 但瀷所謂太阿倒持者, 簒逆之言也。 是乃宗社莫大之變, 豈可待以言官而不爲窮問乎? 況發端還諱, 欺罔之罪, 自有常刑。 其果比於論兪泓火齊之事乎? 卿太寬假矣。 勿辭速出, 詳細覈問, 使罪人斯得, 明正典刑, 毋負予眷倚至之意。”


5月 25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五日庚午領議政奇自獻再箚曰: “聖批以省箚具悉爲敎, 至以勿辭速出, 毋負予眷倚之意爲敎, 臣無任感激隕越之至。 臣之言病, 非始於再昨, 山壇祭來之後, 一身沈重酸痛, 轉動如山, 扶杖乃起, 藥不見效, 差復無期。 不得已曾已上箚辭職, 而無他相臣, 雖在臥病中, 不得不酬應公事, 益致重傷。 相臣有闕已久, 而尙猶未卜, 當此多事之時, 或有詢謀之事, 難望其僉同之美, 極爲未安。 前日啓請卜相, 諭出右相者, 正爲或有詢謀之事也。 臣伏見, 尋常公事場事, 莫不議大臣處之, 若大臣有故者, 則待其出仕後, 相議而處之者亦多。 今此李瀷之事, 亦豈可不詢其他大臣, 而令臣獨當處之乎? 伏願聖明, 竝問于他大臣而處之焉。 伏承委官之命而未得速出, 措躬無地, 若不自容, 不勝惶恐待罪之至。” 答曰: “卿箚又至, 予甚瞿然。 卿雖有疾, 豈至於不能起乎? 賊瀷發人臣簒逆之端, 而還諱不爲直擧, 其心叵測。 嚴鞫得情, 事理固當, 何必又詢於他大臣, 有若難斷者然哉? 卿宜速起明訊。 予言不再。”


○以趙國賓、黃益中爲正言。


○傳曰: “旱災至此, 予中夜無寐。 社稷親祭, 擇日擧行。”


○又傳曰: “慶運宮憲府入直間, 姑以兵曹實堂上、摠府實官入直, 雜人嚴禁, 閉門晝夜譏察。”


5月 26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六日辛未右議政鄭昌衍五度呈辭, 不允批答。


5月 28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八日癸酉以崔應虛爲掌令, 鄭遵正言, 鄭造弼善。


○傳曰: “近日紀綱解弛, 凡朝家擧動, 百官進參者少, 極爲寒心。 社稷親祭及迎誥勅告祭, 莫大之禮, 況自上前日所患之證, 尙未快復, 冒熱力疾, 爲民禱雨, 則人臣安敢稱病不出乎? 如此大禮, 分明老病者外, 無故不參之人, 令憲府糾察, 以振朝綱。”


○傳曰: “社稷門外, 伏兵譏察。”


○傳曰: “城門早閉。” 政院啓曰: “今日擧動, 在於酉初一刻, 卽閉城門, 日勢太早。 稍待昏暮閉之乎?” 傳曰: “戌初閉之。”


○酉時, 王詣社稷齋宿。 【將以明日, 行祈雨親祭也。】


5月 29日[편집]

○乙卯五月二十九日甲戌王親行祈雨祭, 還宮。


5月 30日[편집]

○乙卯五月三十日乙亥司諫院啓曰: “兩司體面, 極重且大, 故自祖宗朝, 不任他事, 唯以糾察、諫諍爲責, 其優待之意可見。 前者直宿之命, 遽下於憲府, 此實無前之規也。 兩司一體, 法府, 非庶官之比, 故至於論列, 請收成命矣。 及覩憲府官或避嫌有故, 諫院入直之敎, 實涉自論, 決難再瀆。 而但憲府、諫院, 非爲直宿而設, 則雖有一時變例, 勢不可就直。 請還收兩司入直之命。” 答曰: “已諭。 不允。” 【此後連啓, 不從。 至六月初五日停啓。】《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


광해 7년 6월[편집]

6月 1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一日朔丙子備邊司啓曰: “伏見巡檢海防本司堂上權盼狀啓, 統制使成祐吉, 營屬船格, 賣閑徵布, 多造私舡, 廣設屯田。 妾族充滿營中, 官屬不堪供億之苦, 耗費軍糧, 亦且不貲, 麤鄙之事, 不可盡擧。 其所爲如此, 積失軍情, 疾病又重, 專廢坐衙, 軍政大事, 付之於一奸濫軍官, 任他操縱。 全羅兵使李應獬, 貪婪殘虐, 前昔所無, 徵贖受賕, 有難勝言。 侵徵魚物, 罔有紀極, 以爲肥己善事之資, 海邊一帶, 怨罵盈路, 視之如仇敵。 且以私事, 杖殺把摠崔弘潤, 追作文字, 假以軍法決杖, 以掩其罪。 二臣者身爲主將, 所犯如此, 何以檢飭諸鎭? 竝先罷後推, 以警各鎭。” 傳曰: “竝推考。”


○傳曰: “李雲祥顯出於喚御史之招者甚重, 而喚御史旣已正刑。 此而全釋, 則治逆之法, 將歸於廢弛。 參酌定配。” 遂配于朔州。


6月 2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二日丁丑以宋諄爲大司憲, 尹趌掌令, 曺挺立獻納, 李廷龜刑曹判書。


○分兵曹判書/啓曰: “當日曉頭, 大妃殿近處, 有數三女人哭聲, 至罷漏後, 庭有火光, 若燒物者然, 因而哭止。 敢啓。” 傳曰: “知道。” 是日乃金悌男再忌辰也。 大妃、公主脫衰燒火, 故分兵曹怪之, 有此啓。 時, 圍扃已錮, 內外隔絶, 人莫知其中事狀, 民間多訛言, 已有大故, 聞者莫不傷痛。


○兩司合啓曰: “李雲祥受銀於逆珒, 圖位於天朝, 天下爲逆, 莫雲祥匹也。 其兇謀祕計, 顯出於逆妾之招, 當於越江時, 拿鞫正刑, 昭示其罪可矣, 豈合定配於上國接境之地乎? 聖上遭同氣罔極之變, 雲祥之罪, 若不明白處之, 則必有異日難及之悔。 請還收定配之命, 按律定罪。” 答曰: “參酌定配, 勿爲煩論。” 此後連啓, 不從。


○司憲府啓曰: “臣等伏見李瀷啓辭, 有內外締結, 太阿已例/倒等語, 自上下問, 終不實對, 臣等亦深痛惋。 瀷本一愚闇底人也。 以曾參戊申疏, 至叨淸顯之班。 近來論議多岐, 曲生變幻之計, 圖爲他日之地, 其心所在, 固已叵測。 而今者發端還諱, 陰譎且甚, 削黜之、流竄之, 固無足惜。 但旣以諫爲名, 所言雖極荒亂, 至爲省鞫之擧, 則非但見駭於瞻聆, 抑恐有累於聖明。 請亟寢三省之命, 參酌定罪。” 答曰: “賊瀷下問之後, 不以實對, 此豈言官? 不可不窮問, 勿爲煩論。” 連啓, 不從。 至二十二日停啓。


○司諫院啓曰: “國家不幸, 士論携貳。 貪名蔑義之輩, 以摘抉君過, 疵謗時政爲能事, 沽取美名, 附會黨論, 豈不痛哉? 今者李瀷, 本以愚暗之人, 驟叨淸顯, 所當感激, 供職之不暇。 而敢生變幻巧免之計, 惹起無根之說, 至以天命、禍本、正心等語, 隱然侮弄, 又以太阿已倒之說, 謂聖上操失其柄, 權歸戚畹, 有若莽、卓之輩, 復生於今日者然。 宜乎聖上之震驚, 欲聞其言之所以也。 渠旣發端, 自知無據, 屢勤下問, 不以實對。 旣曰不止一二, 則所指之多, 尤不可諱。 而混同泛稱, 不爲的指, 其亂言罔上之罪, 置諸邦憲, 固不足惜, 削黜之可也, 屛諸之可也。 如此而止, 渠亦無辭, 而旣已拿囚, 今又訊鞫, 恐後之人, 不察瀷之本心, 徒曰: ‘何至於刑諫官? 甚非盛世事也。’ 鞫之如此, 不鞫亦如此。 臣等固知聖上之罪瀷, 不以言也, 而竊恐後世, 以此爲口實, 則或不能無損於聖德也。 請停省鞫之命, 參酌定罪。” 答與答府同。 此後連啓, 至十六日停啓。


6月 3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三日戊寅右議政鄭昌衍六度呈辭。 答曰: “此時, 卿何可自安辭退乎? 宜調理以出。”


○聖節使朴東望行到安州, 病卒。


6月 4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四日己卯吏曹啓曰: “聖節使朴東望, 中路身死, 其代, 若以新差人發送, 則日期已迫, 恐有未及之患。 冬至使李惕, 已爲治裝, 以此人推移換差, 使之急急馳送何如?” 傳曰: “允。”


○合啓李雲祥事。 答曰: “李雲祥曾在戊申, 已爲處置, 而今玆定配, 亦出於嚴討逆之義。 別無顯著事狀, 而何至更鞫? 但如是論之, 更定配南方。”


6月 5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五日庚辰政院啓曰: “聖節使朴東望中路病死, 自祖宗朝, 凡赴京使臣, 或有如此者, 則例有恤典, 故敢稟。” 傳曰: “照例擧行。”


○傳曰: “上年千秋使許筠, 非但多貿書冊, 至於辨誣事, 多般聞見馳啓, 且世宗皇帝御製箴、御筆, 購印以來, 此眞寶墨也, 加資。 書狀官金中淸, 亦不無周旋相議之事, 陞敍堂上, 譯官宋業男加資。”


○傳曰: “朴應犀上疏捧入承旨李春元、同參承旨鄭曄・李德泂加資。 上疏齎呈獄官趙宏中竝加資, 同參史官鄭百昌陞敍, 安弘量六品遷轉。 承傳崔彦恂、司謁李慶宗, 各熟馬一匹, 獄吏文富仁等四名, 各綿布十匹, 別監金敬立綿布五匹賜給。”


○傳曰: “承旨權縉, 久仕推鞫廳, 加資。”


○司憲府啓曰: “刑曹判書李廷龜諂事悌男, 屢出賊口, 至謂: ‘廷龜當救我於水火之中。’ 其所以見親於逆魁者, 國人所知, 得免刑章, 亦云幸矣。 頃者遽差辨誣之使, 物議旣已駭痛, 況秋官之長, 是何等職任, 而濫授當廢之人, 以蔑公議乎? 請命罷職。” 答曰: “出入悌男之門者, 豈但李廷龜乎? 不可以此永廢。 其才可惜, 勿爲煩論, 使之安心供職。” 司諫院亦啓之, 不從。 兩司連啓, 不從。 至七月初旬, 停啓。 時, 廷龜爲辨誣奏請上使, 許筠爲副使, 欲蓋其詐僞之跡, 而自專其功, 憚廷龜文辯出己上, 與李爾瞻謀去之, 遂引癸丑獄辭, 嗾臺諫論劾, 而更用閔馨男代之, 馨男遂一任筠縱恣矣。


○持平辛光業啓曰: “臣異姓四寸弟靈巖居出身崔弘潤, 年少言輕, 妄談本道兵使李應獬貪婪無狀, 士卒怨咨之狀, 流入於應獬之耳, 應獬含憤欲殺者久矣。 適因衙客奴婢稱念, 拿致營門, 至於撲殺。 此則遠近之所共見聞, 豈但臣一家冤慟哉? 弘潤之兄弘澤, 今方呈狀于本府, 臣方忝本職, 法當相避, 不可例移他司, 使無辜被殺者, 終始至痛。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本府請出仕, 依啓。


○以金瑬爲冬至使, 朴楗大司憲, 金質幹司諫, 金禮直南道兵使, 李命男兼弼善, 成晉善慶尙監司, 柳公亮咸鏡監司。 以賂得之, 監司定價, 自公亮始。


○吏曹啓曰: “同副承旨許筠命加資, 而都承旨李德泂資通政, 座次有妨, 何以爲之?” 答曰: “都承旨亦爲加資。”


○都承旨李德泂、左承旨李春元、右承旨權縉、左副承旨許筠, 竝加嘉善, 嘉善承旨, 至於四人, 爵命之濫極矣。


6月 6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六日辛巳大司憲朴楗啓曰: “臣衰病近甚, 公議旣以棄人視之, 臣亦不以更蘇爲意。 只念時事無形, 憂悶轉切, 未免出位, 空費千慮。 長歌聖世, 痛哭未已, 行中泣下, 悲不自勝, 一死之外, 更無攸冀。 而憲長之命, 實出望表, 公論未發, 驚汗旁流, 固當自知之明, 卽圖屛伏。 而近有大禮, 似難呈告, 且委靡巧避之極, 不可又蹈時習。 但以同生弟執義臣(朴榟)〔朴梓〕, 法當相避, 不可頃刻冒據。 適在追崇、火器等都監, 劇患胸痛, 幾至不省, 徑就私第, 不卽引避, 今始來詣, 臣罪大矣。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出仕。


○兵曹判書朴承宗啓曰: “臣叨冒本兵、金吾, 久妨賢路, 日夜憂悶, 祈蒙恩遞。 近緣國有大慶, 力疾隨行, 昨日政, 以臣爲尙衣院提調, 尤不勝悚慄。 祖宗朝設提調, 分釐各司, 職至宰列者, 無不兼帶, 相讓之風, 有足可想。 今臣例兼之外, 已叨司僕寺、司宰監兩處提調, 又復加以尙衣院, 則多至於三處。 老成宿宰, 或無一處兼帶者, 回首班行, 心極未安。 臣之此言, 字字肝膈, 豈敢游辭虛讓, 厚誣聖明乎? 臣新授尙衣院提調, 亟命遞差, 以安愚分。” 答曰: “安心勿辭。”


6月 8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八日癸未以吳翊爲承旨, 趙希輔、李廷馦分承旨, 柳希亮執義, 柳夢寅副提學, 柳希發典翰, 朴弘道校理, 朴榟副應敎, 李惟達注書, 柳瀹檢閱, 韓希吉京畿水使, 黃中允正言, 前參奉趙閎中加通政。 【(閎中)[宏中]以典獄參奉, 捧呈朴應犀告變之疏, 自九品陞通政。】


○答三司論李元翼等事曰: “老病大臣, 不可至於遠竄, 休論可矣。 南以恭縱臾之事, 假曰十分明的, 元翼以大臣, 若不聽從, 則以恭其可驅策爲之乎? 不必强爭至此。”


6月 10日[편집]

○乙卯六月初十日乙酉備邊司啓曰: “白川居品官安琡等, 呈狀于本司曰: ‘縣監趙璞請留十年, 願納軍糧百石, 曾已告狀啓下, 故收合百石, 載舡到江, 待令十餘日。’ 云。 外方窮民, 恐失賢倅, 當此凶年, 納米之數, 多至百石, 縣監之善政可尙, 窮民之情願可憐。 但納此米石, 事甚苟且, 朝廷唯當領其善治之狀, 而縣監瓜滿之後, 仍任一事, 令該曹啓稟施行。 其願納之米則令本縣補用於民間之役, 似爲無妨。 敢啓。” 傳曰: “依啓。”


○司憲府啓曰: “近年以來, 法綱不立, 以私事任情殺人者, 八路之中, 不知其數。 全羅兵使李應獬, 以衙客之請, 差送哨官崔弘潤, 捕捉逃奴婢, 怒其不諧, 杖殺弘潤, 一道之人莫不慘痛。 其弟靈巖居崔弘澤, 呈狀于本府, 備陳‘應獬使衙客, 公然同坐, 私囑檢杖, 一從其言, 至於圓杖七十餘度, 五日之內, 卽爲致死。’ 其間情狀, 不可不拿問。 而全舡見捉, 物貨狼藉, 其貪縱亦不可不懲。 請兵使李應獬拿來, 依律定罪。 八路枉死之人, 一一摘發, 以正其枉殺無辜之罪。” 傳曰: “李應獬全舡見捉, 物貨狼藉云, 見捉於何處何人乎? 問于憲府。” 憲府回啓曰: “近來守令、邊將, 貪汚虐民, 罔有紀極, 民不聊生。 本府爲任, 在於糾百司、禁濫僞, 故日者, 因風聞, 聞李應獬新造全舡, 滿載米布等物, 來泊京江。 本府發禁吏, 捕舡人及領來人竝二名, 所載物件, 一一照數點視, 則大米一百七十石七升、綿布五十一疋、小盤五十七、玄琴四、琵琶二、白文席十五葉、油紙二十卷、油芚八浮、鞍子一、屛風五坐、七幅付圍帳二、石首魚二百七十七束、末醬三石、書冊二百十六卷、大小窓戶竝九十部、鼎五、松板八十五、眞油四斗、淸蜜二斗, 其他細琑之物, 難以枚擧, 皆是私用之物矣。” 答曰: “知道。 法府私發吏卒, 搜探京江, 法典所載乎? 舊例有據乎? 一時在法府者, 若非正直之人, 則行胸臆報恩讐, 未必不萌於此矣。 法外之事, 一臺官何必創開乎? 法不可不愼也。 李應獬事, 令本道査覈, 啓聞處置。 枉死之人摘發事, 依啓。”


○右議政鄭昌衍身病出仕後上箚, 請改差新授司譯院都提調。 答曰: “國事艱危日甚, 如予昏病之人, 不知所爲, 唯切憂悶, 卿今出仕, 深用爲喜。 卿雖有疾, 不妨臥閤論道, 願勿更辭, 殫誠勉輔。 至於司譯院都提調, 有何可辭之義乎? 宜安心勿讓。”


○持平辛光業啓曰: “臣頃以異姓四寸崔弘潤枉死訟冤事, 呈本府, 臣事涉相避, 具由引避, 未蒙允兪, 黽勉出仕。 昨日李應獬之論, 發於席上, 臣雖避出, 不預構草, 而聖批至以行胸臆報恩讎爲敎。 法府因風聞, 發姦摘伏, 乃國典所授之任, 非今日所創開, 而亦非法外之事也。 臣尙帶此職, 其論之參不參, 固不足論, 豈敢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持平鄭寅啓曰: “(臣本騃陋, 來自遐陬, 濫叨匪據, 常懷戰灼。 然而賦性戇愚, 不能容人之過, 遇事輒言, 不作隨時俯仰之態。) 頃者, 伏見李瀷避嫌之辭, 以專攻上身, 爲自己沽直之媒, 做出胸臆, 將網打休戚之臣。 至以天命、禍本、正心等說, 侮弄君父, 罔有紀極。 累勤下問, 還諱實狀, 不以直對。 若以亂言犯上之罪科之, 則雖致刑章, 固無所惜。 係是言官, 省鞫未妥, 臣亦參於停鞫之論矣。 第瀷當初翰林薦之時, 附托中緩之說, 欲擧匪人, 大爲淸論所棄。 逮李惺入銓之後, 傾身附之, 故惺悅其佞己, 力薦登進, 初政之日, 拔入春坊, 未久, 又置薇垣, 大小論啓, 無不相通。 又於繕修命下之後, 惺主張防啓之論, 猝發合啓之議, 喚起天衢之疏, 惹生騷擾, 彰君過擧, 有若扶宗社爲生民之大論者然, 不亦可笑乎? 惺自入銓曹, 援引附己之人, 陰爲領首之計, 其所收用, 其所擯斥, 無非自己之好惡。 乃於初政, 雜擬見棄之徒, 以張己勢, 恢張賊蘊之論, 挑起兇瀷之事, 臣竊痛之。 及其省鞫之啓, 乃以‘論議多岐, 幸見收用’爲啓辭中措語, 則惺惡其摘己之過, 極口倡言, 詬辱臣身, 無所不至, 使臣不安其位, 必欲斥去而後已。 臣寧欲得此妄言之罪, 而恥向一種異論, 以爲媚悅之態也。 緣臣妄言, 逢彼醜詆, 決難冒居言地, 重辱名器也。 大槪以瀷之啓, 則非爲瀷曲庇也, 欲使聖上無省鞫諫官之名。 而至於李應獬之事, 臣叨忝法府, 伸冤枉、禁濫僞, 乃其職任, 不可不隨所聞論劾, 少無一毫私意於其間, 而至下未安之敎。 臣旣已同參二論之中, 以此(二)〔以〕彼, 尤不可一日在職。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朴楗啓曰: “臣以新授匪據, 繼以合啓, 未暇他及。 且念風聞接狀等事, 自平時知事體者, 則必克謹而其難, 臣願固守此規。 昨日衆言聒耳, 因念論以崔弘潤狀, 依舊例共論李應獬矣。 起草則例在於長官云, 未必事事皆長官之意也。 僚避以起草, 歸重於臣, 其不知舊規而然耶? 且見僚簡之辭, 同僚以未論應獬實狀爲非, 又始見封書, 則乃應獬錄贓之書也, 僉議已發, 不得中止。 而至發吏卒曲節, 雖是摘發之舊事, 在臣未出之前也, 何敢自謂無失而晏然乎? 大禮奄迫, 當此煩避, 不勝未安之至。 報恩讐行胸臆, 何敢以自白? 聖慮雖在袪弊, 而士論日替, 中外貪汚之人, 無所畏戢。 無非如臣駑劣忝竊之致, 不敢强顔忝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掌令尹趌啓曰: “臣自初三日, 重患感冒, 尙未見差, 或仕或否, 在家時多。 昨見同僚簡通, 則是李應獬事也。 應獬恣行貪虐, 杖殺無辜, 全舡載送, 物貨狼藉, 而死者之弟, 呈狀本府, 押來之吏, 旣已見捉, 則伸冤枉、察濫僞, 憲府之意也。 旣書謹悉, 而反下未安之敎, 不可偃然在職。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掌令崔應虛啓曰: “臣昨日, 適以私忌在家, 見同僚簡通, 乃全羅兵使李應獬枉殺無辜, 舡卜被捉及濟州判官李有吉, 家在近地, 舡運絡繹; 裕陵參奉安由敬, 斫伐陵木, 造成私舍等事也。 臣雖不詳其曲折, 而應獬之罪, 係干贓汚, 有吉、由敬之事, 亦涉風聞, 同僚旣已發論, 不敢立異, 竝以‘謹悉’書送矣。 凡啓辭, 簡通歸一之後, 不可中止者, 乃流來舊規也。 日暮後得見入啓分發, 則有吉、由敬, 不爲論啓。 旣爲構草簡通, 則豈可任意低昂乎? 其墜落古規, 不識事體甚矣。 臣欲以見輕爲避, 而今者多官, 以應獬事, 全數引避, 以此以彼, 臣不敢晏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執義柳希亮啓曰: “臣伏見, 昨日答府聖批有: ‘法外之事, 一臺官何可創開乎? 法不可不愼’之敎。 私發吏卒曲折, 在臣未出仕之前, 雖不能與知, 而臣亦旣忝法府, 不可獨爲無失, 晏然在職。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竝勿辭, 退待。”


6月 11日[편집]

○乙卯六月十一日丙戌院啓: “大司憲以下竝引嫌而退。 論劾貪贓, 皆有是心, 伸理枉死, 事涉相避。 風聞摘發, 乃其所職, 出避不預, 在所當然。 旣因應獬之事, 致有今日之避, 則當因曲直, 以辨是非可也。 而非外托避嫌, 實引己事, 敢生他計, 欲掩其過, 恣意構陷, 執言詬辱, 心跡敗露, 極其陰慘。 禁濫伸冤, 旣曰其職, 則書送‘謹悉’未爲不可。 克謹固守, 雖其本心, 而勉從僉議, 亦或一道。 事在除拜之前, 未有干預之嫌, 法外之責, 非己所當。 構草簡通, 任意低昂, 墜落舊規, 不識事體, 與論中止, 責有所歸。 俱無可避之嫌。 請大司憲以下竝命出仕, 持平鄭寅遞差。” 答曰: “依啓。”


6月 13日[편집]

○乙卯六月十三日戊子謝恩使尹昉等回自京師, 齎恭聖誥命而來, 王出郊迎之。 傳曰: “今玆迎誥之禮, 誠前古稀闊之大慶, 而天且降雨頗洽。 迎誥勅出宮, 還大內時, 竝依前例用樂。”


○司憲府啓曰: “全羅兵使李應獬敢以私事, 杖殺無辜出身, 加以侵虐軍卒, 收布造舡, 滿載物貨, 來泊京江, 現捉法府。 數目昭昭, 雖使百人當之, 已過滿贓, 在法當死, 更無可問, 而雖至子孫, 亦不可赦。 且伸冤枉、禁濫僞, 是乃本府職任, 則遣吏捕捉, 旣非私發。 論劾貪贓, 載在法典, 隨現摘治, 自有古規。 臣等雖無狀, 旣忝耳目之官, 冒居言責之地, 豈有一毫行胸臆報恩讐之理哉? 凡臺諫論啓, 風聞則諉以難明, 現捉則歸諸法外, 非但不得快從, 反下未安之敎, 奸贓貪細之徒有何懲懼? 而況此舡卜, 被捉於京江, 則本道監司何以知之, 有所査覈於其間哉? 請亟命拿鞫, 依律定罪。” 答曰: “發吏卒, 搜捉京江舡, 非舊例, 違法典, 必啓後弊。 不可取實, 令本道方伯覈處可矣。” 【連啓, 不從。 至二十四日, 始命遞差。 至八月初五日, 諫院亦啓之, 不從。 閏八月二十三日, 始命削職, 猶以拿鞫連啓。】


6月 14日[편집]

○乙卯六月十四日己丑司憲府啓曰: “前持平鄭寅, 曾授本職, 已多不稱之誚, 持身行己, 顯有麤鄙之事, 物議久而未發。 頃者, 吏曹參判李惺, 於政席多言無狀, 責其過失。 渠含憤蓄怨, 自知難容, 惹起狙擊之端, 捏造虛無, 巧中陰害, 滿紙張皇, 專攻嫉惡之人, 反以爲: ‘極口詬辱, 無所不至’云。 惺之所言, 只欲使渠改過遷善而已, 未嘗有一毫他意於其間。 而渠不勝一時之忿, 牽引李瀷、繕修等事, 謂惺實有所主張者然, 乘時構陷, 不遺餘力, 奸謀兇計, 極其陰慘。 今若諉諸不足數而不治, 則竊恐奸宄之人, 內外心跡, 交構士林, 傾軋朝著者, 繼此而起, 將有所不忍言者矣。 如此之人, 不可置諸淸顯之列,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今日兩司, 曲庇賊瀷, 請停省鞫, 則鄭寅亦臺官也, 豈可以避啓中事, 至削仕版? 勿爲煩論。” 【連啓, 不從。】


6月 15日[편집]

○乙卯六月十五日庚寅以楊時晉爲持平, 奇允獻文學, 姜繗司書, 安弘量注書。


○傳曰: “十考十上, 六年箇滿, 遞來守令抄出, 爲先除職。”


○(領議政奇自獻上箚曰: “聞妻母病重, 氣絶不爲/意馳往省之, 仍致虛飢之證, 達夜苦痛。 明日是臣祖母忌, 今日政府褒貶, 不得進參, 不勝惶恐。” 答曰: “勿爲待罪, 安心調理。” 遣內醫看病。)


6月 17日[편집]

○乙卯六月十七日壬辰司諫院啓曰: “承文院新來揀擇, 載在國典, 唯以年少聰敏, 有才望者屬焉, 其意專在於隷習事大、交隣文書之事, 不可以數三新進之輩, 好惡取捨於其間也。 今此槐院圈點之時, 不顧其人之當否, 唯以攘臂善戰、樂禍喜事者爲良才, 一心團聚, 抵死排斥, 只以一人爲薦, 誠千古所未有之事也。 一榜人才, 豈盡出於其下哉? 其視國家公器, 不啻若自己私物, 任情進退, 公道掃如, 擧一院爲養奸植黨之一窟穴, 豈非蔽賢之甚者乎? 弊痼之甚, 每踵前習, 雖有公論, 亦不懲懼, 如不痛革, 末流難防。 請承文院行首掌務官, 各別罷職不敍, 急速改分館, 俾無遺才之歎。” 答曰: “依啓。” 【愼天翊、李遯罷職。 ○凡借述、預通、字標之類, 皆不得參, 爾瞻等亦無如何矣。】


6月 18日[편집]

○乙卯六月十八日癸巳傳曰: “奉慈殿告祭出宮時, 誥命當前導, 乃是奉皇命祗告聖母。 廣通橋等處, 不爲結綵乎? 令禮官講定。”


○傳曰: “聖母追封之禮, 受天子恩典, 誥命已降, 冊上徽號後, 仍祔太廟諸事, 詳議擧行。”


○禮曹啓曰: “我國接待華使之際, 專以詩律唱酬, 至於華國, 豈曰小補? 前日臣爾瞻啓辭中, 請以李、杜《文選》爲監試輪講者, 正爲此而發也。 近來詩學專廢, 閭閻間初學之士, 雖欲業詩, 無從傳學。 曾以進士成汝學, 願爲詩學敎官, 呈文於本曹者非一。 請依私敎官例, 專掌詩學, 善誘童蒙, 以期作成之效。” 傳曰: “允。”


○副應敎朴榟上疏曰: “伏以臣性本愚戇, 不諧於時, 甘爲廢棄, 無望甄收。 幸被殊渥, 累叨匪據, 銘鏤之餘, 感涕自零。 臣每念公論日泯, 異議蜂起, 聖明未免爲孤立, 忠悃將盡於網打, 臣竊痛之。 且昨以上番在本館, 吏曹佐郞朴鼎吉來見, 且言曰: ‘推進鄭寅, 今作何如事?’ 臣曰: ‘推進之事, 獨(榟)[梓]何知爲此擧措?’ 云云。 臣當初以寅受業於鄭介淸, 且湖南自前爲邪議之窟穴, 惟寅及柳應元輩若干人, 扶植討逆之正論。 故禮曹判書臣李爾瞻, 亦書寅名, 付於吏曹正郞臣孫倜, 俾通淸望。 用之不用, 在於僉曰, 臣雖言之, 何敢掣回銓官之手乎? 近因寅之避辭中, 竝及吏曹參判臣李惺事, 乃以臣之推進爲非, 至發於玉堂。 銓郞, 時望也; 玉堂, 公處也, 面被詆斥, 臣何 自安? 且寅之論李廷龜也, 不與臣相議。 臣在初五日未避之前, 猶爲亞長, 而謂臣當遞, 又不簡通於臣, 臣責之。 惺於臣, 族也。 論惺, 豈令臣知之, 豈有一毫干預於其間? 而聖明在上, 臣不敢誣也。 今者鼎吉, 必聽攻臣者之言, 言及於臣。 臣在前傷虎者也。 臣何敢忝冒玉堂, 以辱名器乎? 伏望鐫革臣之職名, 俾卽退去, 以安愚分。 臣不勝兢惶戰灼之至, 謹昧死以聞。” 答曰: “省疏具悉。 勿辭盡職。”


○以韓明勗爲持平, 楊時晉正言, 呂祐吉江原監司。


6月 19日[편집]

○乙卯六月十九日甲午傳曰: “王后追崇都監改稱號王后祔廟都監, 祔廟廳名號, 實錄考出。”


○傳曰: “皇恩罔極, 不可不謝。 況在先朝誥冕之賜, 親行謝皇恩禮後, 百官陳賀。 今依此例, 二十一日早朝, 自上先謝皇恩後, 百官陳賀可矣。 依此擧行, 儀注竝磨鍊以啓。”


6月 20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日乙未傳曰: “出宮時誥命龍亭前, 依前例鼓樂前導似當。 令禮官議處。”


禮曹啓曰: “凡親祭禮文, 自散齋之日不聽樂。 明日乃致齋之日, 故儀注 中, 出宮時軒架, 陳列於駕前, 稍遠處鼓樂前導, 似爲無妨。 依上敎擧行。”


○王詣奉慈殿齋宿。


6月 21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一日丙申王祭後還宮。


○寧原君洪可臣卒。 名儒閔純門人也。 有文學, 早抛擧子業, 用薦入仕。 屢經臺憲, 以洪州牧 , 平夢鶴之亂, 策元功。 致仕, 歸鄕里以卒, 爲人方正謹飭。


6月 22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二日丁酉合司李元翼遠竄事停啓。 答南以恭事曰: “放歸田里者, 所以重三司之意也。 此外何必加律乎?”


○(司憲府啓曰: “泰仁縣監吳希吉, 素稱愚劣, 不省人事, 一自赴任之後, 政委下吏, 貽弊多端。 加以貪婪無狀, 家在一息之程, 馱載絡繹, 官庫一空。 厥子行己無狀悖戾, 其所居本縣, 被囚之人, 至於打破獄門, 公然奪來, 橫恣無忌, 不畏國法, 於斯極矣。 希吉非但不能禁, 又從以助惡, 物情莫不駭愕。 請命罷職不敍。) 驪州牧使李愖, 非但不治, 有聲於八路, 近來尤甚昏惑, 一從下吏之言, 其間侵漁之患, 罔有紀極。 驪興一郡, 方在塗炭之中, 怨極曷喪, 慘不忍聞。 如此之人不可使之頃刻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李愖事,) 徐當發落。”


○幼學趙溭上疏曰:(伏以)嗚呼! 以殿下格天之誠孝, 不幸遭無前之變, 宜不失天理之常。 而或不得爲人倫之至, 似有未免後世之譏者, 其爲聖德之累, 不旣大矣乎? 臣聞人倫有五, 而父子居先, 故百行之源, 孝一字而已矣。 舜之所以爲法於天下, 可傳於後世者, 以其有頑嚚之父母, 而克諧以孝, 能使底豫而已。 若使瞽叟, 有頑嚚欲殺之心, 而舜之所以事之者, 又無烝乂克諧之誠, 則是舜之身上, 固無大孝之名, 而法不爲於天下, 傳不及於後世矣。 慈殿雖不慈於殿下, 而殿下獨不能以大舜之所以事親者事之乎? 今之數慈殿者, 一則曰母道已自絶矣, 一則曰顯有當絶之惡, 痛哉, 言乎! 夫對人不言父母之過, 雖於閭巷小民, 且有所不敢爲。 而敢於吾君之前, 忍擧慈殿之惡, 是以不敢待閭巷小民者, 待吾君而不以爲法可傳之道, 望於吾君也。 不敬莫大於是, 宜服大不敬之律。 而律不加身, 爵帶華顯, 此臣民之所以駭耳目崩心志而不能自已者也。 惟其如是, 故國言藉藉, (置)〔致〕疑於不當殺/疑之地。 見聞所及, 不敢以隱, 雖有元翼之箚, 聖批有曰: “不辟之尊奉, 百僚之朝謁, 無異於前日, 而今於何處得聞慌說, 形諸文字, 以駭衆聽耶?” 云云。 臣私語於心曰: “我殿下至誠尊奉, 如此其極, 而猶不免云云, 則言之罔極, 何至於此?” 莫不以元翼老妄, 不復有疑於殿下矣。 奈何移御以後, 兩宮各處, 視膳久廢, 定省亦闕? 一念誠孝, 雖或無減於前日, 而耳目聞見, 或不能無惑於臣庶。 此臣之所以引頸企足, 欲殿下之庶幾。 而惕念無聞, 曉征終閟, 臣之惑至玆而甚矣。 《記》曰: “父母之所愛亦愛之, 至於犬馬盡然, 而況於人乎?” 以此觀之, 則殿下之於大妃, 在所當愛乎? 在所不當愛乎? 先儒有言曰: “舜之所以能使瞽叟底豫者, 恭爲子職, 不見父母之非而已矣。” 以此觀之, 則殿下之於大妃, 當見其非乎? 當不見其非, 而恭爲子職, 以期底豫之地乎? 嗚呼! 大妃乃殿下之慈母也。 母子恩情, 天賦常性。 寂寥舊宮, 與鬼爲隣, 隔離天日, 三年于玆。 憂危心事, 血泣形影, 則先王之以大妃托殿下者, 必不欲其如是, 而一夜之間, 殿下亦豈無惻然於心乎? 臣意以爲, 不奉大妃於一宮, 不擧定省之禮, 不行視膳之誠, 而唯罪元翼以爲昭雪之地, 則是猶用湯而止沸也。 烝乂克諧之孝, 爲法可傳之道, 恐不如是也。 嗚呼! 九重天閽, 深拱冕旒, 大小外間之議, 何以知之? 其爲臣子者, 所當遑遑汲汲, 知無不言, 乃其職也。 而大臣無納誨之道, 三司有逢迎之心, 留時引月, 無一人語及。 乃使至孝之聖心, 以至於漸不克終之擧, 則將安用彼大臣、三司乎? 伏願殿下留心於母子之情, 無惑乎奸邪之言, 奉養慈殿, 見如初之盛德, 則豈不足以掩前失, 而明新化乎? 嗚呼! 前者儒疏, 亦慮今日之擧, 而語及慈殿, 重被雷霆。 自此之後, 人皆結舌, 以言爲戒。 殿下不見其形, 願察其影。 臣聞癸丑秋, 答執義申景洛避辭曰: “平時, 大妃移御別宮者多矣。” 臣固知殿下之有各處之心, 而未見其終, 只自私痛而已。 及其移御之後, 卽當陳疏, 而看過今日, 遽至於此, 不急救正之失, 安得免也? 伏願殿下先治遲緩之罪, 又責大臣之不言、三司之不爭, 繼下哀痛之敎, 使一國之人, 咸知大聖人之誠, 與舜無間, 則非啻扶萬古旣壞之綱常, 傳之後世, 亦將有光矣。 伊尹曰: “我不能使是君爲堯、舜之君, 則其心愧恥, 若撻于市。” 孟子曰: “我非堯、舜之道, 不敢以陳於王前。 堯、舜之道, 孝悌而已。” 臣之所言實出於是。


6月 23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三日戊戌禮曹啓曰: “祔廟後還宮時, 例有山臺儺禮、儒生・耆老・敎坊歌謠、街路結綵等節目。 而山臺儺禮則祖宗朝多有不爲之時, 而去庚戌年祔廟時, 亦只爲儒生・耆老歌謠、街路結綵矣。 似當依此擧行, 敎坊則前無而今有。 但聞敎坊歌謠, 非如儒生、耆老等, 只獻軸之比, 其間節目, 所費極多云, 以今物力, 決不可具辦,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綵棚, 今難爲之。 他餘慶禮, 一依舊例擧行。 儺禮則以天使時輪車、雜像用之。 敎坊歌謠工役大小, 自上難知, 詳細書啓稟處。 大槪可爲之物, 某條措備, 俾無埋沒, 以侈其慶。”


○館學儒生閔潔等上疏, 請以曺植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具見尊賢之誠, 良用嘉焉。 但從祀重禮, 難以輕擧。”


○付處李元翼于洪川。


6月 24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四日己亥閔潔等再疏。 答曰: “予意已諭。”


○南原有牛産犢, 一體兩頭。


6月 25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五日庚子以柳夢寅爲吏曹參判, 朴弘道吏曹佐郞, 柳潚副提學。


○王世子率百官陳賀。


○頒赦, 百官加資。


○閔潔等三疏。 答曰: “姑待後日。”


○司憲府前啓李應獬事。 答曰: “遞差。” 【以拿鞫連啓。】


6月 26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六日辛丑義禁府啓曰: “天使時輪車、雜像等物, 平時則藏於水閣, 以蔽風雨, 故年久而不至朽破。 亂離以後, 藏之無處, 庚戌年詔使時, 用餘雜物, 積置於惠民署, 纔過一二年, 已盡腐朽。 戶曹亦知其難用於後日, 竝爲處置, 無一物遺在矣。” 傳曰: “知道。 天使時所用之物, 不爲啓稟, 擅自處置, 極爲寒心。 其時戶曹色郞廳罷職, 堂上推考。 今後如此物件, 不輕藏置。 此輪車、雜像造備, 不至如綵棚之浩大, 急急造用。”


○閔潔等四疏。 答曰: “從祀之典, 不可輕議。 爾等只陳多士之意而已, 何用連章强請, 有若必欲行其志者乎? 宜退去自修。”


○司憲府啓曰: “驪州牧使李愖以不治, 最名於世, 擾害民生之狀, 不一而足。 其不可一日使居民上者決矣。 而自上不卽允兪, 下問監司, 是言責在監司也。 臺諫之論, 不亦輕乎? 近日士氣索然, 公論不張, 驕將、汚吏, 少無懲戢, 反笑其臺論, 其有妨於國脈, 可勝言哉? 請李愖罷職。 自今以後, 徐當發落之敎、下問監司之擧, 切勿行之, 以重朝家體面。 嶺之南七十州, 物衆地大, 機務浩繁, 儻非剸劇之才, 決不可堪。 新監司成晉善, 旣無可稱才局, 又有身上重病, 其於策應料理, 萬不近似。 巡宣之任, 決不可付諸此人, 請命遞差。” 答曰: “李愖已罷其職, 勿爲煩論。 成晉善試可何妨? 不須遞也。” 【李愖已以監司査覈公事罷職, 故批答如此。 成晉善連啓, 不從。 至七月初六日停啓。】


○司諫院啓曰: “臣等備人主耳目, 凡有見聞, 不敢欺蔽, 隨事論列。 而言不見信, 論一守令, 劾一庶官, 聖批每以徐當發落及令本道覈處爲敎。 臺諫旣不取實, 則監司獨可信實乎? 此殊非宮府一體之義, 恐無以懾奸贓, 而懲貪汚也。 況自前, 凡經筵官及入侍人員進言無發落者, 政院逐日取稟, 必得聖旨而後已。 今臺諫啓辭, 雖或有徐當發落之敎, 而政院旣無取稟之規。 或至累日, 久無發落, 使奸贓貪汚之輩, 苟延時月, 公私俱弊。 今後凡徐當發落公事, 令政院依例取稟。” 答曰: “不允。”


○全羅都事全瀅上疏, 請金孝誠、趙溭明示典刑, 以正倫紀。 答曰: “疏辭具悉。”


○政院啓曰: “雜上疏, 傳敎勿捧, 而今此趙溭疏, 不敢不入。” 答曰: “如此兇疏, 不有傳敎, 偃然捧入, 極爲可駭。 後勿如是。”


6月 27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七日壬寅館學儒生閔潔等五疏。 答曰: “予意已諭。 今難輕擧。” 遂停。


○右承旨權縉啓曰: “本院昵侍近密, 體面與他司逈別。 故自前臺諫來詣, 則臺吏必傳呼曰: ‘臺諫納刺’云者, 蓋尊敬之意, 流來舊規也。 雖以院吏之胥賤, 非移文進來, 則不得擅加囚治者, 亦以古例也。 今朝, 兩司以啓辭來詣, 而臣方患胸腹刺痛, 按摩嘔泄, 久而獲甦, 僅僅出待, 稽延之失, 臣實自知矣。 臺諫捉去都吏, 責以緩慢, 將欲囚治而還止。 承旨、注書有過, 則直擧論劾, 比比有之矣, 至於捉致下吏, 究詰移罪, 有若小各司下吏者然, 今始創開, 流來體面, 一朝墜落。 苟非如臣無狀者冒竊忝據, 安得有如此之事乎? 事出無前, 體面所在。 實由臣庸劣見輕之致, 不勝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6月 28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八日癸卯掌樂院啓曰: “敎坊歌謠事, 召匠問之, 皆言: ‘日期忙迫, 勢未及造’云。 而渠說亦難盡憑, 當星火董役。 但事出於曠世, 又無經事匠人, 其營爲節目, 茫無所倣。 而大槪促督各司, 召集工匠, 非本院之力所能爲。 依儺禮廳例, 都監稱號, 應行諸事磨鍊, 入啓施行。”


6月 29日[편집]

○乙卯六月二十九日甲辰傳曰: “先王朝大院君祠宇行祭時, 何人執事乎? 其日動駕, 行祭還宮乎? 問于領相及老宰及可知人處回啓。” 禮曹啓曰: “問于領議政, 以爲: ‘傳聞則丁丑四月十九日二更後動駕, 二十日行祭, 其日午時, 行晝茶禮, 臺諫欲論茶禮之事, 未及論而茶禮已罷, 還宮云。 如茶禮, 乃一時聖情之事, 禮有所殺, 非所擬議於今日者也。 執事則吏曹差下云, 其時洪進爲臺諫云, 必略記其時曲折也。’ 判府事沈喜壽以爲: ‘丁丑四月間, 先朝展謁私廟時, 臣喜壽亦以小官隨駕, 粗記其槪耳。 夜半動駕, 明早行禮, 欲仍行晝茶禮, 以久住閭閻爲未安, 方搆啓草, 而茶禮已行, 未及啓辭, 卽爲還宮。 其時臺諫, 幾盡死亡, 持平洪進尙存, 而大憲則似是李陽元也。 祭官皆以宗室差之, 似爲明白。 大抵今日之事, 決非丁丑之比, 聖孝雖切於追遠, 而揆諸大統, 輕重懸絶。 若非親父母與私廟, 則豈宜徑情直行, 俾無降殺之節也?’ 海平府院君尹根壽以爲: ‘丁丑年已爲嘉善, 而其時隨駕與否, 以衰朽之甚, 全不能記。 況豈知其行禮之曲折乎? 不敢妄言。’ 唐興府院君洪進以爲: ‘其時臺諫以私廟親祭爲未安, 累日論之, 而未蒙允。 況欲行晝茶禮, 臣洪進以持平隨駕, 與大司憲李陽元相議, 以久住閭閻爲未安, 而構草未及矣。 行禮曲折, 臣不能詳知, 而祭官、執事則分明以宗室差定。 其他則臣今年老, 昏不能記憶矣。’ 晉原府院君柳根以爲: ‘丁丑年春夏間, 臣方在罷散之中, 當其時, 雖或有得聞, 今不能記矣’云云。” 答曰: “知道。 宗室差祭執事行禮, 則承旨、史官, 不得入侍乎? 且呼唱、拜興, 何人爲之? 拜禮度數, 亦一一講定, 其時賞格前例, 竝更問以啓。” 回啓曰: “問于領議政奇自獻, 則以爲: ‘禮宜漸殺。 先朝所行如賞格之事, 尤不可踵而行之也。 但人主所臨之處, 豈有承旨、史官不爲入侍之理? 前雖如此, 今不可如此也。 但先朝則雖一番行禮, 或出於一時之權宜。 今則與先朝又異, 且多難定之禮, 命停親祭之行, 似合事宜。’ 沈喜壽以爲: ‘臣在丁丑年春夏間, 爲承文著作, 一小官也。 記當初臺諫請停展謁私廟之擧, 累日論啓, 未蒙允兪, 終至於行禮之事。 而隨駕在外, 不能目覩承旨、史官入侍與否及某人呼唱禮節。 只知祭執事皆以宗室差下, 不用朝官之實狀矣。 如賞格等事, 則還宮後, 下問大臣, 商議處置, 而事在四十年, 未能詳記’云矣。”


6月 30日[편집]

○乙卯六月三十日乙巳卜相。 (沈喜壽、鄭仁弘、朴弘耉、朴承宗。) 以鄭仁弘爲左議政, 李覮大司諫, 柳活校理, 李弘燁副校理。


○吏曹啓曰: “延豐縣復設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右議政鄭昌衍以爲: ‘依本道監司狀啓, 復設爲當。’ 判府事沈喜壽以爲: ‘亂後郡縣, 不成形樣處甚多。 離合廢復之際, 損益居半, 未必無日後之爭端。 而方伯狀啓之意, 如此明白, 依施無妨。’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 答曰: “依所啓施行。”


○(以南濂爲延豐縣監。)


○又啓曰: “冬至使書狀官吳煥, 移差聖節使書狀官, 今當兼臺諫下批。 而與執義柳希亮, 婚姻家相避,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書狀官相避事, 察啓。” 回啓曰: “自前兼臺諫下批者, 實官一體, 例爲本府相會禮。 臣夢寅於丙申年爲書狀官, 以兼掌令, 出官於本府。 近來十餘年間, 廢而不行, 右副承旨尹, 曾在戊申, 以兼持平, 不爲出官而行公。 以事體言之, 相避之員, 果有所礙。 而今則事勢急迫, 臣等亦未知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事異常規, 下批可矣。”


○以吳煥爲兼持平。


○傳曰: “左議政處, 遣史官諭之, 使之斯速上來。”


○獻納鄭遵啓曰: “以恭縱臾元翼, 勸上兇箚, 脅君護逆, 罪惡昭著, 則以恭卽元翼也, 元翼卽以恭也。 凡在臣民, 孰不欲沐浴而請誅乎? 當初兩司, 一會中學, 論劾二賊者, 實欲伸君臣之義, 明母子之恩, 使吾君橫被之惡名, 得以昭雪於萬世之下, 自立於天地之間。 而不意柳希奮, 不有國論, 伸救以恭, 先論之擧, 在所不已。 而一番俱避, 更不請罪者, 亦知希奮之於國家, 有同休戚之義, 而冀遷善改圖之日也。 其時完席之間, 有梁冀、竇憲之說, 臣以謂: ‘梁冀、竇憲, 是固簒逆之人。 希奮雖誤入, 在戊申以前, 頗有功於國家。 以此援比, 無乃過重耶?’ 掌令尹訒從而是之, 請改於大司憲宋諄, 卽爲刪去。 若以希奮之待兩司視之, 則兩司之待希奮, 不其厚乎? 執義柳希亮, 前任司諫時, 乃於闕下, 言於掌令崔應虛曰: ‘鄭遵乃生四寸妹壻也。 前日避嫌, 至擧鄧通、梁・竇等, 譏斥吾兄, 勢不可同在一府。 乃兄鄭造, 被斥於元翼, 則其所以攻元翼者, 豈曰公論哉? 吾欲以此論劾鄭遵’云。 臣得聞此言曰: ‘吾兄各處兩宮之論, 異元翼廢后之語, 則參論合司, 未爲不可。 況希奮雖有過失, 其弟私情, 在所當然。 希奮則雖不免護黨之歸, 希亮則可謂恭弟矣。 游聲噂, 固已信於彼耳, 雖至劾臣, 但當應之。’ 希亮聞之曰: ‘吾果料鄭遵乃能如是。’ 厥後臺廳, 屢使人致問, 臣亦使人修謝, 彼此之間, 了無纖芥之嫌。 而論議之際, 不無異同之跡, 故希亮前爲司諫, 以簡通於憲府曰: ‘合司啓辭, 至於五箇月, 無乃太支離乎? 此二啓, 在所先停。’ 厥後憲府, 果以元翼停論事, 出簡通, 臣答曰: ‘當初兩司一會, 至論二人, 以重其事。 況諫長、獻納, 俱在呈告, 恐不可遽停。’ 希亮抵掌擔當, 旣停元翼之論, 又將因此停啓以恭。 持平韓明勗自府詣闕, 臣及正言楊時晉, 俱以合司, 追至臺廳。 明勗曰: ‘今日完議, 欲以合司, 降合啓, 執義使我通於諫院。’ 臣答曰: ‘合司、合啓, 輕重係焉, 恐不宜容易議之。’ 以此送于憲府, 則希亮自知停論之議, 因臣小滯, 不諧夙心, 便發憤辭, 又以書通于明勗曰: ‘合啓降之之議, 元非妥當。 停之則停, 不停則不停也。 停、不停, 自有公議, 似非鄭造之弟鄭獻納所可操縱而弛張也。’ 其辭勃慢, 有若傳檄挑戰者然, 殊無兩司相敬通議之義。 雖不足與較, 而亦不得不辨也。 元翼之陷君、以恭之縱臾, 聖上之極冤, 群下之至痛。 希亮自視恝然, 乍出乍入, 只以沮遏公論爲己任, 欲停元翼、以恭之啓, 以爲他日立功之地。 前後數月, 一未參論, 其心所在, 斷然可知。 豈料希亮, 以姻戚至親, 不知尊君討逆之義, 反爲此說, 生事無事, 惹起鬧端? 臣之參論於以恭、元翼者, 爲君父也, 畏公論也。 今以此, 謂非公議, 而詆弟及兄, 希亮獨非救以恭、希奮之弟, 而自以爲公議耶? 元翼旣不可停, 而力主停之, 以恭決不可停, 而又發此議, 陵轢言官, 欲行己志, 未知孰公而孰私耶。 如臣疎賤, 何敢自抗於貴近? 大義所在, 不得不爾。 所恃者, 聖明也; 所重者, 公議也。 嗚呼! 氣像愁慘, 傾軋日甚, 寅協難期, 國亡無日。 臣旣以無狀, 忝在言地, 不能爲君父, 誅除亂賊, 昭雪至痛, 徒被戚里操縱弛張之斥, 決不可苟冒。 請亟命罷斥臣職, 以快護黨者之心。”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朴楗啓曰: “數日前完席中, 執義臣柳希亮欲停以恭之論, 臣以爲: ‘物議皆以爲, 以恭之罪, 浮於元翼, 遽停似難。 當通議歸一後, 爲之乃可’云。 且因僚議, 簡通於諫院, 往復之際, 柳希亮之措語不穩。 獻納鄭遵, 旣以此爲避, 臣亦參於合司者, 勢難仍冒處置。 請命罷斥臣職。”


○持平韓明勗啓曰: “頃日本府齊坐時, 同僚相議謂臣曰: ‘南以恭合司之論, 雖不可遽停, 以合啓爲之之意, 相議於諫院如何?’云云。 臣詣闕下, 將此曲折, 面言于諫院之官, 則正言楊時晉曰: ‘不可以言相通, 必有通簡, 然後可以轉議於在家同僚處’云云, 臣書簡以付矣。 今見獻納鄭遵避嫌之辭, 是乃簡通中往復之語也。 臣因僚議, 通書于諫院, 致此鬧端, 臣何敢自謂無失, 而冒其言地乎? 請命遞斥臣職。”


○掌令李命男啓曰: “本府齊坐時, 執義柳希亮以南以恭停啓之意, 通于完席, 僚議以爲: ‘不可遽停, 當通議于諫院’云。 臣同在一席, 終無違異, 故持平韓明勗將此意通于諫院, 臣亦不爲無失。 請命罷職。”


○正言楊時晉啓曰: “以恭之縱臾元翼, 構陷君父之罪, 實浮於元翼, 故當初議律之差殊。 及今合司之停否, 皆出於此也。 頃者李元翼事停啓時, 席上有援古例, 欲降以恭於合司者。 臣與獻納臣鄭遵, 合辭言曰: ‘非大臣, 不爲合司, 是雖古例, 而今以恭則不然。 脅君護逆, 罪極人臣, 但當觀其罪之輕重如何, 不可以爵秩高下, 而膠守舊例, 降爲合啓也’云云, 則席上皆以臣等之言爲是, 因以合司連啓矣。 日昨憲府, 因其僚議, 以南以恭事, 降爲合啓之意, 通于本院。 臣卽通于同僚, 則獻納臣鄭遵、正言臣黃中允, 皆以不可輕議之意答送, 故臣卽以同僚所答之辭, 回報於憲府矣。 今者獻納鄭遵, 因簡通往復之事, 被斥於執義臣柳希亮, 至於引避。 臣之所見, 旣與同僚無異, 則何敢獨爲無失而偃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正言黃中允啓曰: “臺諫論人, 旣定其罪, 則固不可減, 欲停而漸降, 非論事之體也。 況以恭縱臾元翼, 陷君黨逆, 兩司合司, 論議愈峻, 豈可以一人所脅, 而遽爲俯首耶? 臣之妄見如此, 乃以切不可輕議爲答。 及見柳希亮再通於持平韓明勗之簡, 則‘黃正言切不可之語, 尤可笑也。’ 其輕侮陵轢, 一至於此, 是豈兩司相敬之義耶? 臣橫被醜詆, 不可靦冒。 請命罷斥臣職。”


○掌令尹趌啓曰: “南以恭合司之啓, 有或停或降之論。 臣亦與聞, 致有鬧端, 臣罪大矣。 不可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執義柳希亮啓曰: “日者, 臣與大司憲朴楗, 或遇於私第, 或會於公廳, 說話之間, 議停李元翼之論。 厥後, 臣見楗相議簡通, 答曰: ‘論列今已五箇月, 事涉支離。 聖明亦旣酌處, 恐不可相持太久。’ 後日公會, 楗又發此議, 仍曰: ‘南以恭事則吾欲以合啓降之, 如何?’ 臣曰: ‘合啓之事, 以合司陞之則有例; 合司之事, 以合啓降之, 亦有例乎? 停則停之, 不停則不停, 論事之體, 恐不當如是。’ 後以本府齊坐, 僚員皆會于府中, 乃於完席上, 臣與持平韓明勗竝發曰: ‘李廷龜之論, 若是其持久何也?’ 朴楗曰: ‘鄭寅之論, 亦何久執也?’ 臣曰: ‘李廷龜事, 初非公議所發, 出自私嫉之地, 不可不速停。’ 楗曰: ‘廷龜今番被駁, 出於通事酋長之說, 外間果有之矣。 李事從後處之, 南以恭之論, 以合啓降之如何?’ 臣曰: ‘根本之論旣停, 則無據枝葉, 不須獨持。 而鄙生之意, 曾已備陳, 今不敢更爲可否。’ 楗曰: ‘吾意少無介滯。 但年少輩堅執奈何?’ 臣曰: ‘年少輩誰?’ 楗曰: ‘諫院官鄭遵矣。’ 臣曰: ‘他人容或爲此議, 至於鄭獻納, 則吾極怪之。 獻納乃鄭造之弟也。 近日騷擾之本, 誰也? 獻納元不參此論可也, 何其干預此中, 主張操縱乎?’ 大憲不答, 他僚亦微笑無言。 持平韓明勗詣闕之後, 作簡以降以合啓之意, 通于諫院。 翌日鄭遵答曰: ‘或仍或下, 輕重係焉, 不宜容易議之。’ 黃中允答曰: ‘恐切不可輕議。’ 臣賦性輕脫, 不能有所懷而終默。 乃書送於前者謹悉之末曰: ‘此論之停、不停, 自有公議者, 似非鄭造之弟鄭獻納所可操縱弛張也。 黃正言切不可之語, 尤爲可笑’云。 臣昔在泮宮, 始見黃中允, 雖未嘗接語, 章甫之間, 頗有才名, 臣亦以爲可人矣。 今其答通, 以切不可書之, 其意蓋欲爲加鄭遵一層語, 媚悅鄭遵也。 中允乃敢托身於鄭藪, 仰鄭遵鼻息, 曲迎其旨, 此臣之所以笑之者也。 今見鄭遵斥臣之辭, 滿紙譸張, 或以游言自明, 或以佞語容悅, 固不足數矣。 第於其中, 斥臣以抵掌擔當, 旣停元翼之論, 又將因此停啓以恭, 其間曲折, 備陳於前, 不復更爲一二。 而鄭遵持此兩款, 以爲攻臣之大目者, 其意以爲, 不如是, 則難激天怒, 敢做如此誣罔之語, 惑亂聖聰, 吁亦慘矣。 其爲奸巧之計, 豈鄭遵所獨爲者乎? 必有師受之地, 與之深辨, 臣實恥焉。 臣兄臣希奮, 曾見此輩, 以無形縱臾之言, 陷人於必殺之地, 竊恐舐糠及米之禍, 將及於厥躬, 陳情乞骸, 皆出於不得已也則初無過誤之失, 有何遷改之事乎? 至於梁、竇之比, 乃人臣不敢聞、不忍言者也。 鄭遵輩, 陰相構捏, 發於話頭, 此豈但臣等痛心而折骨? 其在聖明, 亦所當瞿然而深察者也。 鄭遵乃奸賊之孫, 接跡朝端, 得齒衣冠, 容而置之, 士類之待遵, 是可謂過厚矣。 臣前爲司諫時, 掌令崔應虛來問以不爲相會禮之由, 臣曰: ‘不欲與遵同席。 吾若行公, 遵欲相會, 必不與相容。’ 仍有所云云。 今乃謂以渠攻元翼之故, 欲加論劾, 攻搆至此, 要激天怒而張己功者, 顔皮厚矣。 臺廳存問之說, 果似有之。 兩司之官, 隔帳而坐, 循他混問, 從人之情也。 而鄭遵引此以爲, 疵臣之一助, 不亦異乎? 臣爲司諫, 未嘗行公, 絶無簡通憲府之事。 至於五箇月太支離之說, 則乃忝本職之後, 答朴楗簡通之辭也。 鄭遵所云云, 臣實未曉。 遵之造語不實, 擧此可反。 臣蒙誤恩, 再忝言地, 而未免蹤跡孤危, 呼唱供仕, 心如死灰, 旣入旋出, 亶爲國有大慶, 義當趨走於蹈舞之列。 强顔行公, 未滿數箇日字, 一進春坊從班, 一進慶運宮糾察, 一參本府齊坐, 而不詣合廳者, 不欲與鄭遵相會之初心, 尙滿於腔裏故也。 鄭遵反以爲他日立功之地, 欲陷臣於不測, 其所謂他日者, 指何日也; 立功者, 指何功也? 臣竊願與鄭遵, 對辨於司寇矣。 假曰攻元翼、論以恭, 雖出於公共之議, 而堂堂聖朝, 豈無主張公議之士類, 而必借奸孽之手, 任其闔闢, 然後乃可以尊君父、主公議乎? 此輩每以姻戚、貴近等語, 作爲攻臣等之奇貨, 臣實姻戚也, 其言何可避也? 至於恃勢陵轢之詆, 乃其自道也。 鄭遵席十世難宥之惡, 無一片蓋愆之善, 而聖朝無棄物, 雖得齒於仕版, 公議尙有一脈, 不容於搢紳之間久矣。 當國之臣, 辟於所親, 引入淸班, 敎猱升木, 任其跳踉。 戕人病國, 罔有紀極, 攘臂橫恣, 有甚於勢家之頑僮。 反以恃勢, 爲臣之罪名, 臣實痛焉。 臣旣被醜詆, 決不可一刻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竝答曰: “勿辭, 退待。” (○丙午 1))[註 1]丙午 : 이 기사는 92권 7월 1일 기사로 편집되어야 하는데 91권 안에 잘못 편집 되어 있다.(수정부분표시)《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一(6월 30일 기사 하단처리/6월 31일 삭제)(아래 기사는 7월 1일 기사로 편집하여 처리)


○乙卯七月初一日朔丙午王下趙溭疏于政院, 仍傳曰: “自祖宗朝, 慈殿各處別宮之時非一。 而況大妃供奉扈衛, 無異前日, 宮內亦無鬼邪之變, 則爾所云云者何意? 爾何敢幸朝廷之無人, 冒上兇章, 侮弄君上? 此非爾獨爲之事, 必有指嗾巨奸。 上天下臨, 其直指以對。 以此傳敎, 召趙溭推問以啓。”


○政院啓曰: “問于趙溭, 則‘自祖宗朝, 慈殿各處別宮之時, 雖曰非一, 而臣生乎晩世, 何可知祖宗之舊例乎? 敢以耳目聞見, 仰叫九重, 而輒以古有爲敎, 臣不勝惶悶之至。 鬼邪之變, 則兒童走卒皆曰: 「我聖上亦避鬼變, 而大妃獨不避焉」云, 則臣之所言, 實出愛君之至, 豈可聽人指嗾, 自犯於雷霆之威哉? 天日下臨, 臣不可以欺此心, 況可以欺聖明乎? 此外無言, 只俟斧鉞而已。’”


광해 7년 7월[편집]

7月 2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二日丁未弘文館上箚, 論南以恭, 請快從公論, 不許。 此後連箚, 不從。


○弘文館副提學柳潚、副應敎韓纘男、校理柳活、修撰任性之・李埁等上箚曰: “伏以兩司竝引嫌而退。 以恭之罪, 國人所知也。 老病之人, 雖不可深誅, 而縱臾之惡, 斷不可輕貸。 故當初請罪時, 以恭加元翼者, 實公議也。 合司重論, 不欲容易降之者, 深得言官論事之體。 以合司降爲合啓, 事涉苟且。 (齊坐相議簡通, 諫院旣知以恭之罪浮於元翼, 則欲降合啓, 實爲未妥。 同在一席, 終無違異, 或停或降, 了無可否, 殊失言官風采。 脅君護逆, 罪極人臣, 則不欲謬守舊例, 降爲合啓者, 深有所見。 不以一人所脅, 而遽爲之俯首以聽, 不可之語, 書送簡通, 則輕侮陵轢, 所失在彼。) 兩司之體, 在於相敬, 簡通之中, 語甚慢侮, 至以: ‘無據枝葉及無形縱臾, 陷人必殺’等語, 滿紙譸張, 欲護以恭之罪。 以恭縱臾之狀, 隣里之人所洞見, 子弟之泣諫, 內外臧獲之所倡說, 則一國皆然, 十目難掩, 決非希亮隻手之可障。 而不有公論, 至於此極, 則三司五月之爭, 其將盡歸於虛地, 而君父罔極之惡名, 抑將未雪於千億耶? 請獻納鄭遵、正言楊時晉・黃中允出仕, 大司憲朴楗、執義柳希亮、掌令尹趌・李命男、持平韓明勗, 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自四月以後, 史策散失, 今此兩司避嫌, 不能詳也。 但以箚觀之, 則亦可領略其意也。】)


7月 3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三日戊申傳曰: “聖母追封之典, 實皇上罔極之恩也。 迎誥翌日, 時任議政發程, 叩謝於龍墀之下可也。 慶行已矣久, 使臣被論。 我國之事, 雖本如此, 其於事體, 極爲未安。 諸大臣皆老病, 無可往之人, 謝恩使以無故人擇差, 以八月初旬前, 先送陳奏使, 觀勢發送。”


○傳曰: “統制使李應彪、咸鏡監司柳公亮引見。”


○正言黃中允啓曰: “今見執義柳希亮避嫌辭, 則有曰: ‘欲爲加一層語, 媚悅鄭家。’ 又曰: ‘乃敢托身於鄭藪, 仰鄭鼻息, 曲迎其旨’云。 (云。 臣之當初所答, 蓋言其論事之體而已, 非出於欲加一層,) 而設令加一層, 論以恭縱臾之罪, 初豈爲可笑之事乎? 其言曰: ‘合啓之事, 以合司陞之則有例, 合司之事, 以合啓降之, 亦有例乎?’云, 則合司之不可降, 渠亦自知之矣。 渠旣自知, 而以臣之‘切不可爲’可笑, 不亦異乎? 嗚呼! 合司之啓, 旣出於一國公共, 則前後爲其論者, 果皆媚悅鄭家乎? 亦皆仰鄭鼻息者乎? (天下之論, 公私而已。 公者不謀而同, 私者雖責之, 不同。 則三司之齊發, 一國之衆怒, 其果鄭之家事乎?) 希亮所謂曲迎其旨者, 臣實未曉也。 果如希亮之言, 則人之私庇以恭、曲護以恭者, 亦皆托身於其藪, 仰鼻息、迎其旨者乎? (如臣無狀, 忝在言地,) 被詆至此,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正言楊時晉啓曰: “今見正言黃中允再避之辭, 則乃再被厚詆於前執義柳希亮之故也。 (今此鬧端之權輿, 初出於合司論議之不一, 則)當初合司之不可停、不可降之論, 臣亦與焉, (如前所陳)。 臣何敢以獨免其斥爲幸, 而偃然仍冒(言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獻納鄭遵啓曰: “希亮乘人不虞, 傳檄挑戰, 臣固知有今日傾陷之計。 故前日避辭中所謂: ‘醜詆厚訾, 使臣必欲先動而後乘之’者, 此也, 臣不足爲怪。 (但今此所爭論議, 只在於元翼、以恭事停、不停、陞、降間, 臣之終始所論者, 不出於此。 雖與希亮, 不能無異同於其間, 而亦無非重其議也。) 希亮自知是非懸絶, 不復取勝, 含怒蓄憤, 踴躍詬罵, 辱兄及祖, 有若無知下賤, 庸言相攻者然, 臣於此不勝怪痛焉。 且念臣曾祖先臣鄭彦慤, 往在甲辰, 遭父喪, 丙午服闋, 乙巳之事, 全不干涉, 亦不參勳, 國乘所載, 昭然可考。 (乃)〔及〕丁未秋, 以時任副提學, 因女子李纘金妻, 大歸光州, 與纘金三寸李櫓、李楗等, 送行于良才驛, 同見壁上榜書, 以王室至親、玉堂長官, 旣見其書, 不敢不達。 若觀《武定寶鑑》, 洪彦弼等合啓之辭, 則可以知加罪之議, 久已定於自中, 其不因壁書而發也, 明矣。 及丁丑削勳之時, 乃與其時元勳, 均被削奪, 抱冤昭代, 後人莫知。 以此咎臣, 臣竊痛焉。 (凡論議, 但當辦別其事之是非、公私而已。 希亮之欲停元翼、以恭之啓, 臣等之堅執不從其議者, 未知孰爲公, 孰爲私耶?) 希亮前後隱忍乍出乍入者, 無非爲元翼、以恭之地。 故力主停論, 推諉長官, 外托僚議, 有若非己意。 然心迹已露, 國人共知, 其不幾於伸救陷君之賊, 蹈襲護黨之論耶? 義同休戚者, 固如是乎? 且元翼之所以得罪於一國者, 以其做出無根, 構陷君父而然也。 其延及大妃之說, 實出於以恭之縱臾, 則公論愈激, 久而不止者此也。 希亮反以元翼之箚, 亦由於臣兄, 設使臣兄, 爲騷擾之本, 在茂績、澤雷、孝誠、則固不足道也, 至於希亮, 亦嘗置疑於聖明, 而有此言耶? 臣竊怪之。 臣之所以參於元翼、以恭之論者, 爲公論也, 爲君父也。 若以是爲張氣勢報私讎者, 則不亦誣乎? 其曰: ‘不如是則難激天怒。’ 人君聽言, 至公至明, 無毫髮之私, 是非曲直, 聖鑑孔昭, 豈待臣之要激而後, 遽加天怒也? 其曰: ‘必有師受之地。’ 未知師者, 指何人? 而(尊君討賊之義, 人所共知, 苟非希亮, 孰無此心? 其曰: ‘大論雖在所先停’者, 則元翼未停之前, 乃六月十二日通于憲府者也。 謂之不實, 不亦誣乎?) 其曰: ‘所謂他日者, 指何日也; 立功者, 指何功也? 願與鄭遵辨於司寇’云。 所謂他日者, 卽元翼、以恭復起之時, 立功者, 指主張停啓, 因要功於彼輩也。 欲辨司寇, 未知何意。 其曰: ‘敎猱升木, 任其跳踉, 戕人病國, 罔有紀極, (外親疎賤, 內藉其權)’云, 旣以猱比之於臣, 所謂敎猱者, 未知爲誰。 而若以攻元翼、以恭爲戕人病國, 則臣所不辭。 此外所指, 希亮必詳言之, 此豈非希亮所謂同下司寇, 與之對辨處也? 臣實疎賤, 安敢自抗於貴近? 旣無藉權, 焉有橫恣? 頑僮之比、泉壤之辱, 此實國朝士大夫二百年所無之羞辱。 臣於此, 尤不勝痛心焉。 大槪希亮力主停論, 竝謂無罪, 或謂之非公論, 或謂之報私讎, 元翼伸冤之日, 卽悌男翻獄之秋。 而曾以希亮, 亦不知此漸之可畏, 抵死昏惑, 力扶邪論, 豈不大可寒心哉? 嗚呼! 希亮兄弟叔姪富貴功名, 秋毫誰所致耶? 誤入邪論, 尙不照奸, 前後首事, 皆攻藎臣, 有若翦國家羽翼, 求媚於邪黨者然。 推其本心, 理必無此, 而以迹論之, 似難自免, 臣竊痛焉, 臣竊憤焉。 臣賦性愚戇, 不避權貴, 累被醜詆, 靦然何顔, 承命就職? 決難苟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幼學朴弘先上疏, 請黜李惺、趙存道、尹趌等, 以正公論。


○以韓孝純爲吏曹判書, 李覮爲大司憲, 柳穡爲承旨, 韓纘男爲執義, 琴愷・金夢虎爲掌令, 楊時晉爲持平, 柳寅吉爲大司諫, 李偉卿爲正言, 盧稷爲判中樞。


○前參議韓百謙卒。 【百謙字鳴吉, 自號久庵。 爲人端重, 秉心平恕。 少師閔杏村純, 精於易學, 尤致力於禮書。 以薦入仕, 宣廟嘗命聚中外儒臣, 校《周易傳義》同異, 百謙與洪可臣、鄭逑, 同與其選。 居家有孝友至行, 屢典州郡, 稱循吏。 辛亥, 拜坡州牧使, 見廢朝政亂, 卽棄官歸西湖小庄, 以書史自娛, 沈潛經籍, 及是卒。】


7月 4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四日己酉答前日政院趙溭事回啓曰: “此所答不詳, 更爲詳問以啓。”


○趙溭回啓曰: “慈殿各處別宮之事, 雖曰古有, 定省之久闕, 亦是舊例乎? 祖宗朝各處, 亦有如今擧措而然乎? 供奉扈衛, 無異前日, 誠孝之所必然, 臣何敢言? 至於鬼邪之變, 則火砲二十柄, 連夜發放炮, 是何事耶? 臣迹甚疎遠, 言涉狂妄, 固知難容於聖明之下, 而愚忱所激, 不能自已, 欲引吾君當道, 豈有侮辱之心哉? 又豈可聽人指嗾, 自犯於雷霆之威哉? 一奏封章, 屢勤嚴旨, 臣罪萬死, 只俟鈇鉞。”


○(答全瀅疏曰: “疏辭具悉。”)


7月 5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五日庚戌司憲府啓曰: “(全羅兵使李應獬, 敢以私事, 杖殺無辜出身, 加以侵虐軍卒, 收布造舡, 滿載物貨, 來泊京江, 現捉法府。 數目昭昭, 雖使百人當之, 已過滿贓, 在法當死, 更無可問, 而雖至子孫, 亦不可赦。 且伸冤枉、禁濫僞, 是乃本府職任, 則遣吏捕捉, 旣非私發。 論劾貪贓, 載在法典, 隨現痛治, 自有古規。 臣等雖無狀, 旣忝耳目之官, 冒居言責之地, 豈有一毫行胸臆報恩讐之理哉? 凡臺諫論啓, 風聞則諉以難明, 現捉則歸諸法外, 非但不卽快從, 反下未安之敎。 奸贓貪細之徒, 有何懲懼, 而不爲病民肥己之事乎? 況此舡運之物, 被捉於京江, 則本道監司何以知之, 有所査覈於其間哉? 請亟命拿鞫, 依律定罪。 刑曹判@(判)書李廷龜, 旣出賊口, 爲公論所棄者久矣。 今授本職, 物論愈激。 豈可惜其才而掩其過哉? 請勿留難, 亟命罷職。 嶺之南七十州, 物衆地大, 機務浩繁, 儻非剸劇之才, 決不能堪。 新監司成晉善, 旣無可稱才局, 又有身上重病, 其於策應料理, 萬不近似。 近來監司全不擇授。 當此邊虞孔棘、飢饉荐臻之日, 旬/巡宣之任, 決不可付諸此人之手。 請監司成晉善遞差, 以剛方幹敏之人, 各別擇遣。) 伏見趙溭所對之辭, 辭極悖慢, 侮辱君上, 無所不至。 安有爲人臣子, 而其所發言, 至於此極耶? 邪議橫流, 擧世靡然, 鷹鸇之逐鳥雀, 無復可見, 則鬼怪之跳踉, 何憚而不然哉? 若任其如此, 而一不繩之以法, 則竊恐無君、犯上之徒, 接迹而起, 必陷君父於罔測之地而後已, 豈不大可寒心乎? 請趙溭嚴鞫定罪, 使悖逆之輩, 有所懲畏。” 答曰: “依啓。” (李廷龜、李應獬、成晉善事, 不從。 此後成晉善事, 一日而停, 李廷龜事, 諫院亦啓之, 不從, 數日而停。 李應獬連啓, 至八月初五日, 諫院亦啓之, 不從, 閏八月二十三日, 始命削職。 兩司仍以拿鞫, 連啓。)


7月 6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六日辛亥司憲府啓曰: “前副校理趙存道, 本以狂妄之人, 猥廁侍從之班, 急於得失之患, 敢動躁進之念。 簧鼓兩面之說, 交構彼此之間, 近日朝著之不靖, 無非此人之所爲。 若置而不論, 則必無寧邦之期, 請命罷職不敍。” 從之。 【存道黨於李溟之論, 有左右李瀷之言, 爾瞻嗾論之。】


7月 7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七日壬子司諫院啓曰: “臣等論一守令、劾一庶官, 聖批每以徐當發落, 令本道覈處爲敎。 臺諫旣不取實, 則監司獨可取實乎? 臣等恐無以懾奸贓而懲貪汚也。 況自前凡經筵官進言無發落者, 政院逐日取稟(焉), 必得聖旨而後已。 今臺諫啓辭, 雖或有徐當發落之敎, 政院旣無取稟之規, 或至累日, 久無發落。 使奸贓、貪汚之輩, 苟延時月, 公私俱廢。 請李忔、金廷益, 亟命罷職。 今後徐當發落公事, 令政院依例取稟。” 答曰: “不允。 李忔、金廷益事, 依啓。 此非軍國緊急之事, 何至催促? 勿爲煩論。” (【李忔、金廷益事, 亦不詳其始也。】)


○趙溭拿囚後, 取招入啓。 傳曰: “賊溭數罪君上, 罪關宗社。 此豈自禁府, 尋常推問而已乎? 三省交坐, 速爲嚴鞫指嗾人。”


7月 8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八日癸丑司憲府啓曰: “審理冤獄, 實出於聖上欽恤之盛意, 非爲關係國家不可貸之罪人而言也。 同知義禁朴彛敍, 不有國法, 徒懷護黨之計, 排斥僚議, 敢以李溟、金時言、鄭復亨等, 任意書啓。 右人等罪狀, 皆以負君護逆, 昭載錄案, 屢經大赦, 猶不得參宥, 所以重國法而嚴討逆也。 彛敍, 本以永慶餘黨, 含怨蓄憤, 乘隙逞計, 每每如此。 其專擅無法之罪, 不可不懲, 請朴彛敍削去仕版。 同參堂上, 不無疲軟之失, 竝命推考。 賊溭兇辭, 構陷君父, 圖起大禍, 一以爲血肉士林之計, 一以爲報復私讐之地。 蓋溭, 悌男之親族, 罪人黃赫、守倫之從姪也。 溭之不識文字, 衆所知也。 疏與答辭, 無非受人指嗾, 而詬辱君上, 字字陰慘, 有不忍見。 古今天下, 安有如此悖慢罔極之賊乎? 茂績、澤雷、孝誠等, 不正其罪之驗, 今可見矣。 爲人臣子者, 所當請劍之不暇, 而前承旨李春元, 初見其疏, 謂以‘草野倨傲之辭’, 排僚議而捧入。 左副承旨尹及承招問之敎, 使溭入房書呈, 顯有綢繆之迹。 同席承旨以爲, ‘不可不問於公廳’, 再三促出, 然後溭始出(來)其袖中小紙曰: ‘我已書來’云。 之於溭, 其爲情狀, 尤極詭祕。 溭旣爲拿囚, 則禁府所當具由稟旨, 以定鞫體。 而拿囚翌日, 不待長官, 徑自取招入啓, 有若尋常罪人者然, 俱未免容護賊溭之罪。 請李春元、尹及禁府堂上、郞廳, 竝命罷職不敍。” 答曰: “禁府堂上遞推, 郞廳推考。 朴彛敍事過重, 只推考。 他餘事依啓。”


○文昌府院君柳希奮上箚曰:伏以臣以至庸極陋, 濫廁姻戚之列, 曲荷鴻私, 猥叨榮班。 人猜鬼疾, 皆臣自召, 榮衛外鑠, 精神內耗, 撫躬自度, 每戒福過之災。 而往在春間, 猝見駭機之發, 益懼剝床之禍, 冒陳危悃, 願乞殘骸。 微誠未徹, 溫旨反降, 至以協心共濟爲敎。 臣聞命兢惶, 繼之以涕泣, 只念知臣者, 謂臣怵禍, 不知臣者, 謂臣要君。 擬冒萬死, 更申前請。 不圖自全之計, 反觸時論, 群起按劍, 詬辱萬狀, 醜題惡目, 不可殫擧。 至於謙恭之賊、弄臣之辱, 迭出於柳潚、鄭遵等之口。 臣旣貽聖明之羞, 且懼不測之禍, 寧欲入地而不聞, 豈無自列之心哉? 第以天日在上, 公議未泯, 怒目相爭, 臣實恥之。 灰心屛氣, 姑待息棼之期。 伏見頃日鄭遵避嫌之辭, 歷言完席數臣之罪, 至以梁冀、竇憲爲比。 臣始知渠輩羅織有源, 兇謀有素, 心膽俱裂, 不知死所。 冀與憲乃叛逆之臣。 遵雖險怪, 亦具五性, 如不有胸中宿計, 安忍擬臣於此乎? 人臣負此惡名, 不敢容息於覆載。 何可視若官謗, 不與之明辨, 自安於時日乎? 臣賦性輕淺, 素無城府。 當鄭遵決科之初, 遵之所親, 急於薦拔, 問及於臣。 臣之愚意以爲, 遵也旣無出衆之才, 又有先世之累, 通籍顯列, 恐不在於人先, 擧此而答之, 遵之銜憾, 庸有極哉? 臣與柳潚, 非但年齒相敵, 自少相知, 立朝垂二十年, 亦無相失之事。 而猶且陷臣於莽賊, 他尙何說? 究厥所由, 亦不難知也。 今之國事, 大勢已去, 頤指之下, 擧朝風靡。 而獨愚臣不忍爲此態, 時輩之視臣, 不啻眼釘, 百計鋤去, 無有紀極。 而緣臣忝在近戚, 隱然以前代貴戚中簒逆者比之, 上試天心, 下慣人聽, 以爲早晩必殲之計。 原其設心, 魂悸骨驚。 嗚呼! 亂逆是何等罪惡, 而此輩之報復讐怨, 必借亂逆二字, 爲之機穽, 不亦慘乎? 無狀之臣, 早蒙殊遇, 自壬辰撫軍之日曁戊申卽祚之後, 首尾二十四載, 常依日月之光, 偏荷雨露之私。 銘肌刻骨, 報答無路, 只欲知足戒盈, 杜門謝事, 誓不貽聖德之累。 此臣之至願, 而尙未免此輩乘時構陷, 豈非命也? 竊觀自古亂逆之徒, 多出於權勢之重。 仰惟聖明照臨, 無微不燭, 臣之庸拙, 最居人下。 憑托尊賢, 深結草野, 使氣勢鴟張, 有於臣乎? 市恩立落, 啗以名利, 使徒黨日盛, 有於臣乎? 陰竊威福, 掀天地、變霜露, 制人命於愛憎之間, 有於臣乎? 遵、潚構臣之慘, 皆不近臣, 而倒言而反說, 以欺聖明, 臣實痛焉。 伏願聖明憐臣罔極之冤, 察臣窮天之痛, 亟命鐫削臣所帶職名, 下臣司敗, 與遵、潚對覈。 則其生其死, 庶免爲他日黯昧之鬼。 (謹昧死以聞。) 答曰: “省箚, 具悉。 梁、竇之比, 雖極可駭, 初不入啓, 渠等又自明, 何足與辨? 況予諒卿斷斷無他, 人言胡得焉? 至如謙恭之說, 文字間藏頭之語, 予亦未能記憶, 置之可矣。 卿宜安心, 勿爲更煩。”


7月 9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九日甲寅。 (答申砐疏曰: “省疏, 具悉。” 仍傳曰: “賊盜可令禁府議處。” 申砐疏, 不知何事。)


以南省身爲檢閱, 宋諄(爲)戶曹判書, 尹壽民(爲)大司諫, 李安訥(爲)承旨, 宋諄(爲)知義禁, 李惺(爲)中和府使, 鄭造(爲)右通禮, 朴楗(爲)右參贊, 李尙毅(爲)工曹判書, 鄭岦(爲)刑曹參議, 柳夢寅(爲)同知義禁。


7月 10日[편집]

○乙卯七月初十日乙卯,典翰柳希發上疏曰: “伏以無狀小臣, 待罪經幄, 竊祿而已, 充位而已, 少無涓埃之補, 常依踧踖之心。 頃者伏見獻納鄭遵避嫌之辭, 以臣之兄文昌府院君臣希奮, 比之於梁冀、竇憲, 欲論劾而還止云, 梁、竇是古之逆臣也。 遵之此言, 非是偶然而發。 其心較計, 必欲戕害而乃已也。 臣聞此言, 毛髮盡豎。 嘗仰屋而嘆曰: ‘有是哉! 人心世道, 一至於此極。 豈料聖明在上, 而怪鬼之輩, 疊現層出? 遵是何人, 敢爲如此之說乎?’ 只自咄咄而已。 又於再昨之朝, 有人來見臣曰: ‘鄭遵之言, 不須說也。 玉堂之箚, 又有斯語’云云。 臣驚怪曰: ‘本館之箚, 來示在家同僚, 例也。 而此則吾未及見, 無乃下人故不爲示耶?’ 取來箚子, 詳盡考閱, 則乃今月初三日, 修撰臣任性之獨上(之)箚。 此箚草祕而不示於臣, 其意未能知也。 昨朝性之致書於臣曰: ‘初三日, 鄙生獨直玉堂, 適有友人佩壺來過, 飮酒之際, 不省人事。 構成箚草之際, 取見鄭遵避嫌之草, 有梁、竇等語, 鄙生醉中, 果以梁、竇二字誤書之。 酒醒乃覺其誤書, 卽爲刪去, 上箚時不爲書入, 只以戚里等語及之’ 云。 噫! 上箚告君, 是何等事也, 而過飮不省人事而敢爲構草? 梁、竇二字, 是何等語, 而醉中見鄭遵之避而乃謂誤書乎? 上箚之時, 雖云刪去, 構箚之草, 果有其語, 則其心亦旣以臣等, 比之於梁、竇也。 此豈人臣所可忍聞者乎? 臣竊痛甚焉。 觀其箚辭, 有曰: ‘豈可令生人殺人之權, 盡出於戚畹之手乎?’ 又曰: ‘洞斥戚畹之橫行。’ 臣之兄弟, 雖竝立朝, 而未有把握朝政, 進退開闔之事, 則其所謂生人殺人之權, 盡出於戚畹之手者, 未知其指何事而言也, 其所謂戚畹之橫行, 未知其指何人而言也, 其心不難知矣。 此不過承奉鄭遵之微意, 迭爲酬唱於前後也。 臣方忝玉堂, 而同席之人, 斥之如此, 臣何敢冒居晷刻, 仍帶職名? 伏願聖慈亟命鐫改, 以安愚分。” 答曰: “爾旣無陳章引避之事, 不須以兄弟私情, 至於辭退。 近來疏箚之煩擾, 有甚於前日, 如予昏病之人, 如醉如癡, 不知酬答。 嗟嗟! 今日國事尤艱, 豈可以疏箚, 有蹴扶桑、馘虜酋之理乎? 此習可改而不可效也。 勿辭, 安心供職。”


7月 11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一日丙辰有金馹龍者, 上疏論新宮基址, 王下其疏。 繕修都監啓曰: “(金馹龍上疏, 啓下于都監矣。) 惟我都城宮闕, 經始營之, 度之之際, 必有具眼之一人, 相視形勢, 定其方位, 開基歷世, 至于今日。 似非膚識淺見, 臆決而擬議。 玆者昌慶宮, 將改正殿東向之舊基, 創建南面之新制。 而至欲禁內通溝, 用土穿塹, 曲折導水, 作爲之玄字狀。 此則類乎閭巷民家, 就其墮地, 引泉砌石, 以爲庭除之玩者然, 恐非王居之美規也。 況含春苑之南麓, 又將橫截地脈, 臣等於風水之說, 實昧向方, 第以肉眼所覩, 常慮所及者言之。 所謂含春苑一支, 在於景福、昌德、昌慶宮及宗廟之東偏, 乃是內靑龍也。 似當裨補不暇, 豈可斲剝之? 是爲定鼎之初, 曾無異論, 而今者二百餘年之後, 遽乃割斷地脈, 指爲招祥而徼吉, 殊不可曉。 自昔帝王所爲, 表裏山河, 左右襟帶, 必皆逶迤紆餘於數百里之外, 豈非源長者流遠, 峙厚者支綿(經理之廣狹, 福隨應而深淺)哉? 《禹貢》註朱子曰: ‘冀都正是天地中間, 底好風水, 山脈從雲中發來, 雲中正高脊處。 自脊以西之水, 則西流入于龍門西河; 自脊以東之水, 則東流入于海。 前面一條黃河, 環繞右畔是華山。 自華來至, 中爲嵩山, 是謂前案。 遂過去爲, 泰山聳乎左, 淮南諸山, 爲第二重案, 南江諸山, 爲第三重案’ 云。 此則非特數百里而已也。 我國山川, 雖不若冀方朝對之洞遠, 豈可棄其天成之形勢, 假藉人力, 有所作爲, 欲髣髴於自然之融結者乎? 且古之禁溝, 蓋有潰渭泂河之稱, 交渠激湍之完, 未有來來坎坎於殿陛咫尺之地, 造出疣贅於宮垣跬步之間, 區劃瑣屑。 若此之剌促者, 其果以此爲轉移坤軸, 疏鑿地氣, 膺休徵於萬分之一耶? 至於塹山之役, 尤極謬戾。 臣等竊恐無益於致福而反有所害於他日, 抑慮不久, 或有斷者還疏, 鑿者還塡, 築者還夷之議也。 金馹龍之疏辭, 誠不近理, 仍舊向爲之何如?” 傳曰: “知道。”


7月 12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二日丁巳, 獻納鄭遵啓曰: “臣於本月初七日, 伏見文昌府院君臣柳希奮箚子, 請下司敗, 與柳潚、鄭遵對覈云。 臣方在待罪, 未暇自列, 及見初八日聖批, 以‘梁、竇之比, 雖極可駭, 初不入啓, 渠又自明, 何足與辨?’ 之敎。 始知希奮語意所在。 臣若畏其威勢, 終至默默, 則非但墮落諫官風采, 恐負國家設言官之意。 (臣所以見忤於希奮兄弟)者無他, 只是堅執以恭之論而已。 以恭卽不死之永慶、再生之悌男, 縱臾元翼, 勸上兇箚, 以恭之罪, 浮於元翼, 擧國同憤。 而前焉上營救之箚, 後焉降合啓之議, 皆出於希奮兄弟。 反以臣之不從爲操縱弛張, 詆及兄弟, 辭氣俱悖, 究其本心, 則不過爲以恭地。 (首尾二箚, 不在前後, 顯護曲庇, 殆不在他。) 至如鄧通之比, 臣果用之, 梁、竇之說, 初不出於臣, 又不出於啓辭。 其必引此自況者, 實未曉其意, 而反執以爲對覈之目, 欺瞞聖明, 脅制臺諫。 (臣恐自此忠言杜絶, 直氣沮喪, 啓將來無窮之弊也。) 其曰: ‘遵之銜憾, 庸有極乎?’ 夫用舍、進退, 固在於人而暗室私語, 非臣所知。 有何一毫挾憾而追怨於後哉? 其曰: ‘羅織有源, 兇謀有素’ 者, 尤不欲再有所辨。 當其救以恭上箚, 詆斥三司之日, 不爲一番論劾, 則是果羅織(之)有源乎? 論以恭陷君之罪, 雪君父萬世之痛, 是果兇謀之有素乎? 其曰: ‘此輩之報復私怨, 必借亂逆二字, 爲之機穽。’ 臣等終始所爭, 只此以恭之事, 而希奮則反以‘自古亂逆之徒, 多出權勢之重’及‘陰竊威福’等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欲爲目前厮殺之計, 未知其爲以恭報讎, 必如是而後, 快於心耶? 噫! 以恭是何等罪耶? 謀主永慶頤指大來, 陰嗾慶起, 縱臾元翼, 爲悌男、羊甲, 伸雪之地, 其兇謀祕計, 到此敗露。 此實聖明之大賊、宗社之深讎。 而同休同戚之臣, 尙且昏惑, 抵死營護, 臣竊痛焉。 (臣於以恭之論, 終始隨參, 堅執不停。) 屢憎貴近, 至招對覈之請, 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院啓曰: “獻納鄭遵引嫌而退。 罪有大小, 律有輕重。 元翼之老妄、以恭之縱臾, 其罪之大小有間, 則欲降爲合啓, 出於營救, 堅執不停, 實是公共。 不出口、不入啓之言, 引以自況, 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欲爲厮殺, 則橫逆之來, 有不足較。 屢憎貴近, 論事直截, 有何所失? (且緣呈告, 今始來避, 尤無可嫌。) 獻納鄭遵, 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副提學柳潚上疏曰: “文昌府院君箚子中‘謙恭之賊’四字, 非出臣手。 考諸諫院、玉堂啓箚謄錄, 俱無此四字。 被人厚誣, 不可忝在論思, 請鐫改職名, 下臣司敗, 以覈虛實。” 答曰: “勿辭。”


○以權盼爲謝恩副使, 尹孝全爲知義禁, 李慶涵爲同知義禁。


7月 13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三日戊午,政院啓曰: “禁府郞廳來言: ‘三省交坐事, 往問于委官, 則以爲「身病呈辭, 不得進參」’云。 領議政出仕間, 三省推鞫, 何以爲之?” 傳曰: “領相出仕後爲之。”


○傳曰: “國事艱虞, 日甚一日, 而大小悠泛, 玩愒度日, 朝廷爲一戰場, 國事日益潰裂, 國之不亡幸矣。 身病呈辭, 無日不紛, 此豈人臣盡瘁之義乎? 至於委官相臣、繕修提調亦疏告, 尤極寒心。 大臣疏箚呈辭, 則雖不得不爲捧入, 繕修都監提調疏箚呈辭及一司兩呈疏告, 竝一切勿爲捧入。 今後猶踵前習, 則色承旨當受責罰, 另加察爲。”


○傳曰: “近日國綱蕩然, 可駭可愕之事日甚。 人臣如有不仕高尙之志, 則初不出身可矣。 若以委質爲臣, 何敢逐日命招, 終不趨命乎? 右副承旨李安訥, 累日牌招, 無緣不進, 極爲可駭。 推考以警其他。”


○司憲府前啓李應獬事、朴彛敍事, 答曰: “李應獬先罷後推。 朴彛敍奉命書啓而已, 其參酌處置, 在於君上。 已爲推考, 則何至於削版乎? 休論可矣。” 此後連啓, 不從。


7月 14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四日己未,帶原君尹孝全上疏曰: “金時言罪案, 方在禁府, 請遞知義禁事。” 答曰: “省疏, 具悉。 豈可每以前事, 引避控辭乎? 但審理之議, 方在本府, 今姑遞之。 宜知予意。”


○司憲府啓曰: “伏以褒獎忠節, 所以激勸臣民大擧措也。 國家設局纂集之意, 豈偶然哉? 而其間未免有疎漏, 姑擧臣等之目見者言之。 贈禮曹參議柳宗介, 本以儒臣, 深於易學, 兼討兵書, 慷慨時變, 壬辰年爲慶尙道倡義之首, 糾合同志, 粗成編伍。 猝遇倭賊, 矢石相抗, 竟與儒生尹欽信、欽道、金麟祥等, 同死賊刃。 一時見聞, 莫不義而憐之, 至於事聞朝廷, 卽下褒贈之命。 而今此所撰《三綱行實》中, 只有尹欽信等三人合錄一傳, 乃謂與大將柳宗介同死云, 柳宗介則無別傳。 必是當初文籍, 見失而然也。 請別爲其傳, 兼立旌門於柳宗介以下四人之居。” 王從之。


○以(李好義爲副摠管), 韓纘男爲同副承旨, (吳汝檼)[吳汝穩](爲)副校理, 辛光業(爲)修撰, 朴榟(爲)執義, 李埁(爲)持平, 朴楗(爲)知義禁。


7月 15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五日庚申司憲府啓曰: “國綱解弛, 人不畏法, 大小臣僚, 怠慢成習, 唯以自便避事爲能事。 托以疾病, 呈辭疏箚, 無日不紛, 良可寒心。 右副承旨李安訥, 除授累日, 尙不肅謝, 再三牌招, 終不趨命, 大違人臣不俟駕之義。 不可不隨現痛繩, 以懲其餘, 請命罷職。” 答曰: “論啓之意, 正中時弊。 但避事引入, 不行君命之習, 大小同然, 近日益深。 予用痛心, 何獨責安訥乎? 多事之時, 承旨不可久曠, 只遞差。”


7月 16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六日辛酉。 (幼學李藎上疏, 請正心修德, 以弭天災。)


○司諫院啓曰: “前郡守權曄曾任載寧時, 以田結, 大發闔境民丁, 築堰於連亘一息之地, 爲自己營利之資, 所聞騰播已久。 今者取見海州儒生池達河上疏, 則疏中所謂査頓朴監司者, 卽參判朴彛敍也, 所謂朴修撰者, 卽曄之女壻朴𥶇也。 曄不念生民之寄, 利國之地, 役國之民, 築堰營私之狀, 極爲駭愕。 彛敍父子, 俱以有識宰臣, 年少名官, 其連婚一家之間, 私相與受, 縱恣無忌貪汚之罪, 物情莫不痛憤。 請前郡守權曄、參判朴彛敍、直講朴𥶇, 竝命拿鞫窮極推問, 依律科罪後。 所築耕墾之地, 令該曹處置屬公, 以補軍資。 我國失行士族婦女, 自有一定之律, 非他雜犯死罪之比。 而今者英一與吳彦寬, 淫奔山谷, 穢行昭著, 而禁府抄入於蒙宥之中, 經赦放釋。 請禁府堂上、郞廳推考, 英一則令法司按法施行。 (刑曹正郞鄭弘佐, 爲人麤鄙, 非但不合郞署之任, 縱其下卒, 作弊於閭巷士族之家, 而不知禁抑,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詞訟之地。 請命罷職。)” 答曰: “權曄、朴彛敍、朴𥶇等事, 徐當發落。 英一累經大赦, 放釋何妨? 勿爲浪論。 禁府堂上、郞廳, 不須推考。 (鄭弘佐事, 依啓。)”


○以韓纘男爲右副承旨, 金闓(爲)同副承旨, 鄭造(爲)掌令。


7月 17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七日壬戌,持平李埁啓曰: “今國勢杌隉, 人心渙散。 (已至於無可奈何地頭, 姑就其大者言之。) 內而朝紳分裂, 士論携貳, 邪正混淆, 是非顚倒, 各樹私黨, 爭立門戶。 間或有慷慨、忠憤之人, 雖欲同寅協恭, 共濟時艱, 勢輒矛盾, 種種生梗。 (是猶雜薰蕕氷炭於一器之中, 其不可相容也必矣。) 貪汚成風, 廉恥道喪, 賄賂公行, 苞苴絡繹。 (終至於大小臣僚, 去仁義懷利以相接, 其不可爲國也必矣。 紀綱解弛, 百司怠官, 悠悠泛泛, 玩愒度日, 人懷自便, 吏愛其身。 法度廢弛, 號令不肅, 頹靡成習, 恬不知怪。 擧一世皆入於因循姑息之地, 其不可有爲也必矣。) 奢侈之風, 愈往愈極; 第宅之制, 日以益侈。 下士衣綾段, 韋布服紬絹, 吏胥、賤隷, 襲華重裘, 高樓以處之, 方丈而食之。 古人所謂奢侈之害, 甚於水火者, 可不懼哉? 人心離散, 風俗蕩然, 街談巷議, 惟務浮誕。 宮禁擧措, 朝廷得失, 愚夫愚婦, 皆得以是非之。 訛言煽動, 遠邇傳習, 城市倡之, 八路同聲。 甚至有識之人, 亦從而譏議, 略不顧忌。 雖或有罔測之變, 卒發輦轂之下, 將必鳥驚魚駭, 無復有君臣之分義, 豈不大可寒心哉? 外而守令非良, 邊將匪人, 侵漁爲事, 剝割是務。 民力已竭, 軍情已散, 老弱顚于丘壑, 丁壯散而之四環, 三百六十州, 嗷嗷然如在水火之中。 加以近年以來, 水旱連仍, 飢饉荐臻, 癘疫熾發, 死亡相繼, 兵燹餘民, 靡有孑遺。 一夫而支百戶之役, 單丁而應十家之賦 (冤號徹天, 氣象愁慘, 朝廷方且狃於尋常, 秦親越瘠。) 度支以加斂爲獻忠, 兵部以侵漁爲長策。 天災、時變, 式月斯生。 (而求言之旨, 未下於楓宸, 民生倒懸, 邦本日搖, 而減稅之令, 未聞於黃閣。) 思之至此, 直欲痛哭而不可得也。 (嗚呼! 國勢之憂危如此, 人心之離散又如彼, 風俗如此其偸薄, 民怨如此其孔棘。 雖剛方正直者, 當之不免, 有曠官之剌, 如臣疲軟, 決不可爲也。) 嗚呼! 以恭之請罪, 一國之公論, 而外戚沮遏之; 五賊之按律, 萬口之同辭, 而聖上不之察。 以至於無知武夫、 幺麽鼠輩, 論列已久, 越歲逾時, 而兪音尙閟, 牢拒至此。 吁! 今日之言官, 將何所盡瘁耶?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院啓英一按法事、權曄・朴彛敍・朴𥶇等拿鞫事。 答曰: “權曄等事, 自當覈處, 姑勿煩論。 他餘事已諭。” 此後連啓, 不從。 (英一事, 至二十三日而停, 二十七日, 憲府啓之, 二十八日, 諫院論遞前日停論之官而復發之。)


7月 18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八日癸亥掌令鄭造啓曰: “犬馬賤臣, 遭遇聖明, 無補絲毫, 只速罪戾。 爲臣不忠, 妄論處變, 誣及君父, 爲子不孝, 橫被醜詆, 辱及泉壤。 未奮臣死之義, 徒負忝祖之名, 若無所容, 自甘屛伏。 不意夢寐之外, 復叨非分之寵, 驚惶感泣, 但思報效。 第大司憲臣李覮卽臣婚姻家, 在法當避, 不可行公。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禮曹啓曰: “臣爾瞻於上年啓辭中一款, 以詩、義、賦、疑, 換定監試初、終場, 且以能誦四書者, 許赴生員試, 能誦《文選》或李、杜者, 許赴進士試, 請自後式年, 爲始施行事, 已爲啓達, 至於大臣收議以入矣。 前頭將有增廣大擧, 例取生進, 而其公事尙未判下, 京外士子, 莫知所從, 習功不專。 請快垂睿斷, 以新作人之方。” 傳曰: “徐當發落。”


○司憲府啓曰: “戶曹佐郞尹烇, 性本悖戾, 加以兇險。 癸丑之夏, 與嚴惺輩, 擅停多士, 欲售其奸計, 略示輕罰。 猶不懲艾, 忝在星官郞之列, 物情莫不駭憤。 況戶曹務劇之地, 顯有汎濫之事, 請命削去仕版。” 王從之。 【烇之初名, 燦也, (爲人慷慨嫉惡。) 初與李偉卿相識於科場間, 及偉卿上廢母后之疏, 烇時在四館, 與翰林嚴惺, 停偉卿之擧。 故被凶徒之論劾。】


○(爲)都目政。 以張晩(爲)戶曹參判, 柳澗(爲)禮曹參議, 權餘慶(爲)長興府使, 尹繼倫(爲)義州判官, 李益燁(爲)弘文校理, 柳孝立(爲)弼善, 蔡承先(爲)說書, 南以雄(爲)兵曹正郞, 李用晉(爲)兵曹佐郞, 曺挺生(爲)奉敎, 李弘胄(爲)分承旨。


7月 19日[편집]

○乙卯七月十九日甲子, 司憲府啓朴彛敍、權曄、朴𥶇等事, 罷職而不許拿鞫, 故仍爲連啓。 至八月初五日, 兩司合啓, 閏八月二十三日, 始命削職。


○以柳穡爲長湍府使, 奇允獻爲安岳郡守, 鄭賜湖爲刑曹判書, 金止男爲右承旨, 柳湙爲文學, 柳希發爲應敎, 柳汝恒爲副修撰, 尹趌爲掌令, 柳汝恪爲謝恩使書狀官, 李之華爲兼說書, 朴弘道爲吏曹正郞, 柳夢寅爲藝文提學, 洪慶臣爲兵曹參知, 李大燁爲兼文學。


○兵曹啓曰: “伏見持平李埁啓辭, 以兵曹侵漁爲長策。 臣承宗忝冒, 今至五年, 侵漁之策, 臣實當之。 臣通宵思量, 別無憑藉名目, 侵漁外方之事。 唯步兵價布、餘丁價布、未免逐朔催促。 未知此日又有別樣侵漁與否, 必須聞言痛改, 以彰臺閣有直臣之言。 餘丁價布, 盡爲蠲減, 步兵之流亡絶戶, 自今日以前未收者, 亦盡蕩滌。 只此蠲減, 草草寂寞, 何足風動四方? 步兵元價布, 二疋中各減一疋, 以示朝廷德意, 以慰四方民情。” 答曰: “欲減之意, 好則好矣。 第未知如是而可支實用乎? 事不可容易, 更加詳議, 參酌善處。”


○以領議政奇自獻呈辭答曰: “今日國事艱危, 而朝廷之上, 避事之態日甚, 弊習已痼, 膏肓難醫。 大臣所當一心徇國, 死生以之, 然後社稷可安, 國事可濟。 豈可踵此弊習, 身先犯之乎? 大禮當前, 鞫賊甚急, 而卿高臥不起, 無乃不思乎? 卿雖有疾, 宜念國事, 從容調理, 待差出仕, 勿爲更辭。”


7月 20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日乙丑,生員李國亮上疏曰: “用賢未誠, 荒野有家髦之遜; 討逆不嚴, 群下無愛君之誠。” 答曰: “疏辭具悉。 朝廷已爲酌處, 儒生非預論之事也。 退去讀書。”


7月 21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一日丙寅, 大司諫尹壽民、正言黃中允・李偉卿啓曰: “朴彛敍貪贓縱恣之狀, 非權曄無以濟之也。 故論權曄乃所以發彛敍橐中之幻也。 今聞銀臺之官, 抵書於憲府, 顯然以本院之啓爲非治本。 臣等論事失體, 宜乎銀臺之有此言也。 決不可仍冒,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李埁啓曰: “朴彛敍貪汚無君之罪, 不可不論。 故臣於十七日相會禮時, 發言於完席, 相議之際, 旋有覈處之敎。大司憲臣李覮曰: ‘論議旣已逕廷, 又有此傳敎, 姑待後日可也。’ 臣亦不敢立異而罷矣。及聞物議, 則‘諫院已發, 而憲府何如是退托耶?’ 譁然而詆斥, 翌朝臣在家構草, 以擅耕蘆田爲主, 次及禁府書啓。 將往長官家, 路聞李覮以避嫌詣闕。 故直往執義朴榟家, 先言公論之不可沮抑, 遂以所搆啓草, 出示曰: ‘可改處改之’云。 則朴遂筆削而給之曰: ‘姑待都憲出仕後如何?’ 臣曰: ‘遲延已久, 今又不論, 則極爲未安’ 朴榟曰: ‘然則啓之可矣。’ 俄見下吏來報, 則‘有日暮來啓, 未安’之敎。 未及改書, 慌忙馳入, 卽簡通於在家同僚及朴榟處, 則皆以‘謹悉’書送, 故卽爲入啓矣。 昨見朴榟簡通, 則以‘只擧復亨, 不及李溟、時言, 又未知其意’云。 當初構草之時, 雖不盡擧三人, 而三人在其‘等’處之中, 故只書復亨等三字。 同僚之書送‘謹悉’者以此, 榟之筆削之時, 不爲可否而簡通之中, 又書‘謹悉’者, 亦以此也。 數日之後, 始爲提起, 謂臣有意者然。 臣於溟、時言等, 豈有所營護愛惜之理哉? 臣之所失如此, 同僚之詆斥又如彼, 所當卽爲引嫌。 而大禮當前,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執義朴榟啓曰: “今月十八日, 臣在家, 持平臣李埁將權曄、朴彛敍、尹烇等事, 直構啓革而來於臣處曰: ‘欲論之矣。’ 臣曰: ‘大司憲李覮, 以掌令鄭造婚姻家爲避, 待出仕論之未晩’云。 李埁袖其構草而去。 李埁詣闕之後, 又爲簡通於臣曰: ‘彛敍等事, 不可不速論。’ 雖臣簡通曰: ‘當待都憲之出可也’云, 而但念往復日晩, 仍書‘謹悉’以送矣。凡爲啓草, 長官有故, 則必構於亞長例也, 而李埁自構啓草而來, 已失規例。 臣只改誤書之字, 不爲筆削矣。 臣再昨欲以直構啓草事爲避, 慮其煩擾而旋止。 臣伏見十八日啓辭中, 多有緊關落書之處, 臣昨日簡通於同僚曰: ‘十八日彛敍等啓辭中, 不及李溟、金時言, 只擧復亨等三字, 且落負君護逆昭載錄案等項, 未知何意’云。 今見李埁避辭, 至以詆斥爲言。 臣之答通, 語初非有意而發只怪其落書之由, 使之? 添入而已。 豈有意於詆斥而然哉? 李埁多費辭說, 咎臣至於此, 臣何敢晏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李覮啓曰: “本府論朴彛敍築堰之事, 發於今月十八日, 而啓辭中不擧李溟、金時言之名, 只以鄭復亨等措語矣。是日, 臣以婚姻家相避之嫌, 方在退待之中, 雖不與於其論, 而翌日連啓之時, 則臣亦與焉。 又翌日始因執義臣朴榟簡通, 李溟、金時言之名, 竝爲添入以啓矣。今者持平臣李埁、執義臣朴榟, 以此曲折, 相繼引避。臣旣與於翌日連啓, 則不可仍冒處置同僚。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掌令琴愷啓曰: “臣於今月十八日十九日, 以私忌在家, 本府論朴彛敍蘆田啓辭及簡通, 十八日午後到臣家。臣一番看過, 只書‘謹悉’。 今見持平臣李埁、執義臣朴榟避嫌之辭, 乃不書李溟、金時言等事也, 臣之忙不致察之失著矣。豈可自謂無失而處置同僚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持平楊時晉啓曰: “臣頃患暑證, 扶病供職, 去十八日午後, 待病勢少歇, 馳詣闕內。 則持平臣李埁已書啓草, 以朴彛敍私占蘆田之事, 添入於禁府書啓之事而合爲一啓, 已與亞長朴榟相議, 歸一而來云。 臣意以爲‘城上所已與亞長, 相議起草, 則亞長乃先輩諳鍊者也, 旣經此手, 今此啓辭, 宜無未盡。’ 只一番翣然看過而入啓矣。 今者持平李埁、執義朴榟, 以其啓辭中不書李溟、金時言姓名之故, 至於俱避。 臣亦隨參, 不可仍冒處置同僚。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金質幹啓曰: “卽見諫院多官引避之辭, 則以銀臺之官, 抵書於憲府, 論朴彛敍之啓, 爲非治本事也。臣之論事, 失體旣與同僚無異, 而緣疾病, 不得與同僚一時偕避。 臣之罪戾, 到此尤大,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李覮、掌令琴愷、持平楊時晉、司諫金質幹, 以朴彛敍等事, 避嫌退待。


7月 22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二日丁卯, 右副承旨韓纘男啓曰: “臣於朴彛敍, 嘗惡其爲人, 恥與爲列。 以其腹心於永慶也, 爪牙於永慶也, 鬼蜮之狀, 言之長矣。 竊觀近日, 爲惡不悛, 張其氣勢, 貪婪縱恣, 罔有紀極。 彭亨老腹, 都是欲囊, 指揮權曄, 驅役王民, 冒據國土。 五萬丁壯, 荷鋤嗷嗷, 一息長堤, 臥龍隱隱。 加以南陽, 奪尹鞏之田, 柳止信爲京畿水使時, 使役千夫, 不日堤成。 其餘公洪內浦之經營奪占者, 亦不可盡紀, 捐千兩之白金, 買數區之甲第。 貪猾之狀, 一國皆知, 雖麗季之崔忠獻・〮〮〮崔沆、我國之安老・元衡, 未聞有如此之事也。 況李溟、金時言、鄭復亨等三人, 負君護逆之罪, 上通天地鬼神。 而彛敍不待長官之言, 排斥同僚之議, 乃敢書啓於伸理之列。 噫! 彛敍以三人之罪爲冤, 則其將置君父於何地也? 其專擅無法無君之罪, 可勝誅哉? 然則書啓三人者彛敍也, 指揮權曄者彛敍也, 彛敍乃罪之魁賊之首也。 曄非彛敍, 何以動五萬之衆, 築千石之地乎? 曄非彛敍, 則何至今箝人之口舌而安享至此也? 臣之愚意以爲‘論築堤之罪, 則先彛敍而次權曄可也。’ 曄則朴家鈴下蒼頭也, 何足掛於齒牙間乎? 臣憤氣塡骨, 及見憲府啓辭, 首攻彛敍大頭腦, 眞正論也。 臣於昨日抵書曰: ‘獨貴府啓辭, 深得治本之意, 敬服敬服’云云。 非語侵於諫院也, 非以諫院緩治彛敍之罪也。 緣臣偶及之語, 致令諫臣引避, 臣罪大矣。 伏地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掌令尹趌啓曰: “南以恭罪惡昭著, 神人共憤, 合司之啓, 一日至再者, 誠以縱臾傾陷之賊, 不可一刻淹置故也。 臣昨日出謝避嫌之後, (與同僚, 行相會禮於臺廳。) 卽以輪往糾檢事, 詣于慶運宮, 而卒得霍亂, 還家調治矣。 晩暮時, 下吏來告曰: ‘兩司俱避, 合司再啓, 何以爲之?’ 臣以爲不爲來啓, 臣罪大矣。 (終夜嘔吐,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上箚, 請大司憲以下、大司諫以下, 竝命出仕, 持平李埁遞差。 答曰: “依啓。”


○左副承旨洪命元啓曰: “伏覩戶曹粘連回啓公事, 以‘姑依上年遵行下之下之法, 不爲覆審, 又以經費蕩竭之時, 許多新起, 不可全棄, 令守令責捧田夫單子, 別遣御史看驗’云。 臣因竊査, 今年旱災, 亘古所無, 姑以耳目所及, 參之諸道狀啓, 則飢饉顚連之狀, 八路同然, 尋常荒政, 難救其萬一。 救荒慰民之方, 旣無長策, 而至於陳災, 則全然不問, 新起則必欲加得, 如此而欲民之不顚溝壑, 散而爲盜, 其可得乎? 臣之愚意, 新起難棄, 則陳災當給, 陳災不論, 則新起不問, 似爲差便。 請更令該曹, 商議施行。 臣忝在該房, 惶恐敢啓。” 答曰: “依啓。”


7月 23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三日戊辰, 注書李惟達書啓曰: “臣今月初十日, 下去陜川地, 左議政鄭仁弘處傳諭, 則左議政以爲: ‘若少待秋涼, 扶曳登途, 更入都門, 以謝恩命, 是區區之望’云云。” 傳曰: “知道。 遣禮曹郞廳, 更爲敦諭, 使速上來。”


○掌樂都監啓曰: “取考《樂學儀軌》沈香山儀註曰: ‘妓生百名, 分立左右。’ 目今元數, 只七十, 且諸妓所着紅段衣裳、紅綃帶等物, 前日進豐呈時, 只備五十件。 以今物力, 加備極難, 用妓五十名, 行禮宜當。 且‘花甎碧, 鋪於沈香山之前。 諸妓獻軸行鶴舞, 蓮花臺呈才後, 又鋪花甎碧於沈香山之後, 奏還宮樂, 仍行各樣呈才’云。 恐不能措備, 推移用於兩處, 恐合隨時之宜。 敢稟。” 答曰: “依啓。”


○傳曰: “祔廟後飮福宴, 預爲磨鍊。”


7月 24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四日己巳, 以任性之爲持平, (吳汝檼)[吳汝穩](爲)獻納, 李挺元(爲)校理, 柳韡(爲)待敎, (吳翊爲分兵曹參議,) 辛光業(爲)兼弼善。 (柳活爲直講, 李弘燁爲直講。)


7月 25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五日庚午, 傳曰: “諸宮家、士大夫家入役諸色工匠, 自始役後至畢役間, 依舊例, 閭閻凡成造, 一切停止。 此匠人等, 竝搜出使喚, 如有違拒不出者, 一一啓治不饒事, 言于繕修都監。”


7月 26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六日辛未, 司諫金質幹啓曰: “臣今月十六日, 與大司諫尹壽民、正言黃中允・李偉卿, 會于臺廳, 以‘英一與吳彦寬淫奔山谷, 穢行昭著, 而抄入蒙宥, 徑被放釋, 請禁府堂上、郞廳推考, 英一則令法司按法施行’之意, 相議以啓矣。 厥後二十日, 同僚以英一事停啓何如, 簡通于臣, 臣以事關風敎, 似難遽停答送。 二十一日陳賀後, 有避嫌退待之故, 不得連啓。 而二十三日, 臣以構啓草事, 往長官家, 則長官以英一停啓發言, 臣簡通于在家同僚, 歸一而停止矣。 今聞外論以‘士族之失行, 倫紀之掃地, 自英一停啓而始之’云云。 如臣無狀, 忝據言地, 致有物議, 不可苟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諫尹壽民啓 : “英一事臣錯認, 或涉於雜犯死罪, 發言相議停止矣。 今見司諫金質幹避辭, 其見事謬妄之失, 臣實當之。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7月 27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七日壬申, 答領相奇自獻五度呈辭曰: “累省辭章, 深用缺然。 當此朝論携貳, 國事危急之日, 寧有是理? 彈章未露, 卿勿爲過慮, 安心亟出, 以濟時艱。”


○正言李偉卿啓曰: “二十三日, 臣以病在家, 而同僚以英一停啓之意, 簡通于臣。 臣以‘謹悉’書送, 則停啓之失, 臣亦預焉。 昨日臣以雜科覆試監試官, 在試所, 不得與同僚偕避, 臣罪尤大。 決難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李覮、執義朴榟、掌令琴愷・尹趌啓曰: “臣等伏見領議政奇自獻呈辭, 中有以‘彈論臣事, 中學一會’之語, 臣等驚怪之至。 一會大論, 莫重之擧措也。 豈有乘夜潛會, 終無所爲, 等閑空罷之理乎? 臣等忝在言官, 夢寐之間, 未嘗有意慮及此。 而無根之說, 至於如此, 百爾思量, 罔知所由, 臣等奉職無狀, 致有人言如此。 不可靦然仍冒。 且英一之事, 諫院旣已發論, 而臣等噤默度日, 物議譁然, 以臣等爲非, 尤不可冒據風憲重地。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司憲府啓英一事, 不從。 (此後連啓。)


○平陵君申景禧上疏曰: “相臣辭單中, 竝及臣言, 不勝惶恐。” 答曰: “省疏, 具悉。 但今日朝著之不靖, 國事之潰裂, 專由於各立門戶、分黨相攻, 則卿以蔭官, 何必竝參於論議間乎? 領相之所指故舊, 予未詳何人, 而卿乃自首, 始知此言出於卿也。 惜乎惜乎! 卿之不密也。 宜體予意, 後勿如是。”


○繕修都監啓曰: “外方諸術官, 旣已書啓之人, 卽爲還送乎? 姑令仍留待令乎? 裏糧遠來, 留京爲難, 敢稟。” 答曰: “外方上來術官等, 使與李懿信詳細論辨, 問難以啓。”


7月 28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八日癸酉, 傳曰: “蘇鳴國禁錮屛黜。” 【申景禧疏謂: “二十一日兩司中學一會, 欲論領相之事, 此人來言。臣憤其交構, 勸其速出鎭定”云云, 故有是敎。】


○司諫院啓曰: “英一, 閥閱淫穢, 罪關倫紀, 而論啓 請鞫, 未旬遽停。 請大司諫尹壽民、司諫金質幹、正言李偉卿, 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答司憲府英一事曰: “旣與大臣議處, 勿爲煩論。”


○前刑曹判書李廷龜乞免陳奏使, 上疏曰:伏以臣得罪公議, 重被臺評, 席藁逾月, 恭竢斧鉞。 天恩海涵, 不忍加罪, 强拂群言, 曲全微物。 以臣之故, 久勤聖念, 殺臣之軀, 難贖此罪。 惶隕感激, 處身無所, 栖遑郊外, 冒上三章, 再蒙恩暇, 終許遞職。 臣於是時, 益感聖慈終始保全之恩, 銘佩之極, 但有涕淚。 第臣所差陳奏使及所帶諸局, 未有准旨, 側聽多日, 亦未聞朝家有所處置。 臣敢不避煩瀆, 更陳狼狽之情。 臺官所論, 非是尋常糾劾淺鮮罪過。 觀其彈擧之辭, 皆是人臣所不忍聞, 誠無顔面復玷朝班。 況此辨誣大事, 乃敢叨據上价, 偃然朝天乎? 當初浹賊之招, 始以臣參宴爲言, 繼以名熟於口率爾發言爲辭。 臣於悌男, 雖不常相往來, 而庚戌年間, 數度大宴, 擧朝皆會之時, 臣果與焉, 臣於供辭, 一一首實。 天鑑孔昭, 洞燭無餘, 慰諭丁寧, 釋不移晷, 贖臣性命, 全臣職名, 至以洞辨快雪爲敎。 被逮之中, 臣獨全安, 生死肉骨之恩, 報答無路, 竭節盡瘁, 是臣職分。 而名旣汚辱, 勢難冒據華顯, 雪涕陳乞, 不啻十餘章矣。 自分廢散, 爲一棄物, 不意使价之命, 乃出於千萬夢寐之外。 衰病餘生, 自知不堪驅策, 而惟思顚仆道路, 少伸報效之願, 强出治任, 全昧觸忤。 猝陷危穽, 舊累新發, 辜恩悞事, 身敗志喪。 災極遇坎, 窘甚觸藩, 忽忽自驚, 踽踽靡騁。 到此地頭, 不惟臣之情事蹙迫, 不知所處, 雖聖上亦無以爲臣計矣。 臣旣不幸, 出於賊喙, 輕重虛實, 今復誰辨? 柱後彈文, 久而益嚴, 悸愧惝慌, 心膽俱墜。 雖甚頑鈍, 亦有廉隅, 刳肝滌腸, 難以滅恥。 杜門屛息, 猶懼難容, 今若抗顔銜命, 則非但大拂物情, 區區名義, 掃地盡矣。 況臣癃廢殘骸, 百病所集, 冒胃症、痰症, 乘時交攻, 心神耗喪, 軀殼徒存, 揆以精力, 亦不能堪。 伏願聖慈察臣危懇, 陳奏使及本職兼帶賓客、提調, 竝賜遞免。 臣不勝懇祝屛營之至。答曰: “省疏, 具悉卿懇。 予觀悌男家文書, 與悌男相切者多矣。 逆家參宴, 卿雖不幸, 擧朝奔波, 惟恐或後, 則豈但卿往參乎? 卿宜安心勿辭, 盡誠國事, 使下邦冤痛, 明辨快雪。 垂名竹帛, 輝映宇宙幸甚。”


○再疏曰: “臣情勢狼狽, 冒陳危悰, 誠意淺薄, 未能上格。 聖批丁寧, 不惟/准所辭, 湔臣宿冤, 勉臣大事, 莊讀百過, 不覺淚逬而聲咽。 聖渥至此, 無以報答, 區區血誠, 天日照臨, 雖赴湯蹈火, 有不敢辭。 況銜命朝天, 是人臣榮慕之任; 邦誣主辱, 是臣子效節之日。 顚仆之前, 豈敢有一毫規免之心哉? 第以被論之人, 彈墨未乾, 抗顔行公, 臣所未學。 況彈文中有曰: ‘頃差辨誣使, 物情亦已憤惋’云, 則臺論之不獨爲刑部而發審矣。 有口者, 皆言祟在使事云, 其間曲折, 臣不敢一一明言。 而臣處事疎脫, 不能周章, 致此困扼, 亦必有所自取, 勢之難便, 國人所知。 臺論甚峻, 旣以爲不合使价, 則臣雖欲冒往, 得乎? 聖上雖欲强遣, 得乎? 臣疎節骨體, 縱不入時樣, 而與物無競, 是臣素性。 立朝幾三十年, 未嘗受人齮齕, 遭際兩朝, 躐躋淸華, 竊取虛名, 榮寵至此。 衰晩之餘, 禍出旡妄, 一落坑塹, 人得以蹂躪, 始焉下石, 終無/或按劍。 但當自反, 尙誰怨尤? 臣誰/雖無狀, 名器可惜。 一人捽髮批頰而一邊與之酒食, 則雖甚無恥, 豈能下咽? 此翳桑餓者之所以不食嗟來而死者也。 以聖上之明燭, 非不知臣之情事, 決難此行。 而猶且不卽遞改者, 必以臣之頑鈍, 不足以論禮義, 而襪線之技, 或不可裨補大事也。 臣病廢年來, 全抛文墨, 震盪摧沮之餘, 經寸之地, 灰燼已寒, 雖欲策勵, 一向低垂。 況許筠之文華才敏, 旣兼於人, 則如臣衰退, 何能有無於其間哉? 伏願聖上更加憐察, 臣所差使价及本職兼帶, 亟賜遞免, 不勝幸甚。 臣無任瞻望祈懇之至。” 不從。 【後連上三章力辭, 始遞陳奏使。】


7月 29日[편집]

○乙卯七月二十九日甲戌, 讀書堂官員以大提學李爾瞻意, 啓曰: “初八日爲始, 當番官員, 使之下直出去。 且賜暇讀書, 貴在着實, 旣有逐朔製述書啓之規。 每朔所讀之書, 亦可依此施行, 竝與製述, 一時書啓, 考其勤慢, 以爲賞罰, 俾無作輟之患。” 答曰: “允。 平時製述度數書啓。”


○傳曰: “冠服不可不更爲奏請。 姚永濟仍在本科, 則似爲難諧。 觀姚永濟去住與否, 相勢進呈而奏請文書, 竝磨鍊送之如何? 令禮官議啓。” 【恭聖冠服, 給諫姚永濟防之故也。】《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二


광해 7년 8월[편집]

8月 1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一日朔乙亥, 傳曰: “安玏、方士豪、李忠吉、邊潤等, 扈從日月考啓, 或問其時宰臣以啓事, 言于都監。”


○傳曰: “淑儀處女, 諉以宰臣、文官, 全不現出, 極爲駭愕。 只請推部官, 亦甚可矜。 此事全不檢飭, 責有所歸, 漢城府堂上、郞廳及不出家長, 一一察推, 更加退限督出。”


8月 2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二日丙子, 禁府啓曰: “去七月二十八日, 蘇鳴國禁錮屛退事, 傳敎矣。 鳴國, 本是鄕人, 別無屛退之意, 定配某處乎?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依鄭復亨等例, 禁錮黜送, 使不得接迹都下。”


○傳曰: “閭閻有主家舍, 士大夫奪入, 甚至鞭朴, 小民極冤。 此事禁之之意, 自先朝下敎, 予亦累言, 而近日爲甚云。 令漢城府嚴禁, 如有犯者, 一一入啓重治。”


司諫院前啓英一事, 議處間姑停。


○司憲府啓曰: “生員蘇鳴國, 益山人也。 居家多有淫悖亂倫之事, 見棄於父兄、親戚, 以至削籍書院, 被黜鄕黨, 不得接迹。 來遊都下, 以交結士夫爲事, 蓋欲遠其罪惡, 揚其氣勢, 箝制父兄、鄕黨之口也。 馳騁彼此之間, 做出無根之說, 變心交構, 無所不至。 或嗾人呈疏, 欲因事害人, 甚至兇悖不測之言, 不絶於口, 其爲罪狀, 極可惡也。 臣等欲治其罪, 囚禁有日, 而禁錮屛黜之命, 適下於此時, 臣等竊伏感歎聖明之無微不燭也。 但只令屛黜鄕曲, 使之任意行走, 則因緣付托, 益肆兇謀, 貽禍國家之變, 難保其必無。 不可不縶其手足, 以杜將來之禍, 請命絶島定配。 刑曹判書鄭賜湖, 金悌男之所親也。 當初出賊口, 尙免鞫問, 物情久而愈憤。 前爲平安監司時, 多有不謹之誚, 西路之人, 至今唾鄙, 不可齒諸六卿之列, 以辱名器。 請命遞差。” 答曰: “蘇鳴國中道付處。 鄭賜湖當初已爲處置, 不須追論。”


○以柳寅吉爲大司諫, 姜繗爲正言, 黃益中爲正言, 柳希亮爲司僕正, 李偉卿爲注書, 金是柱爲注書, 柳潚爲刑曹參判, 尹銑爲分承旨, 尹璛爲白翎僉使。


○平安兵使馳啓(曰: “臣七月二十六日, 自義州馳到昌城, 接伴官蔡承先會坐接話之際,) 廟洞權管(鄭得善)馳報: ‘唐人三名, 來到越邊, 高聲唱呼, 問其所由, 則「七月二十三日, 奴賊無數出來, 圍住淸河堡, 沿江唐人等如是奔走」云云。’ 于差官親到江邊, 更問曲折, 則亦如馳報辭緣, 于差官家人, 自寬奠來到江邊, 言于差官曰: ‘原來之言虛矣。 奴賊七月二十三日多數出來, 圍抱淸河堡, 方欲相戰, 而賀副摠領騎兵, 從間道潛進賊後結陣處, 焚蕩剿殺, 則賊徒解圍, 還引其兵。 淸河堡城中南兵, 多放火箭, 賊兵所傷甚多, 賀副摠斬馘一百六十餘名。 賊徒勢縮氣拙挫, 因爲退北, 已還其巢, 時無賊蹤。 而自此去淸河, 不甚相遠, 故村落居人, 遑遑奔走’云云。 差官極以爲喜悅。 以此觀之, 則勝戰之狀, 明白無疑。” 云云。


8月 4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四日戊寅,司憲府啓曰: “信川郡守白大珩, 本以狂悖之人, 不合臨民之官, 爲人所賤惡者久矣。 加以官庫之物, 用之於不當用之地, 凡干公事, 一聽娼妾之言, 賄賂公行, 民受其弊, 不可仍置其任。 請命罷職。” 王從之。


○司諫院啓曰: “凡定配罪人, 爲本官官員, 各別嚴飭, 使不得任意出入, 乃所以重國法也。 巨濟定配罪人張順命, 係干咀呪, 罪犯極重。 而縣令金俊民, 不有朝廷命令, 絶島定配之人, 任其橫行於他境, 公然推卜, 熒惑人聽, 所聞謄播, 極爲駭愕。 請巨濟縣令金俊民, 先罷後推。” 從之。


8月 5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五日己卯, (宗親府啓曰: “近來怠慢之習日甚, 凡干公會, 以托故不參爲能事, 本月初三日望闕禮習儀時, 進參之數, 只有十餘員。 此誠前後所未有之事, 極爲可駭。 前頭連有大禮, 若不別樣處置, 萬無隨參之理。 當日不進人員, 除公故、老病外, 請竝推考。 且宗室愆違, 宗簿寺專掌檢察。 而近日視爲尋常, 置之度外, 至於秩高宗室, 則雖有所失, 無意檢察, 亦爲非矣。 而本府則專以接待宗室爲任, 宗簿寺郞廳, 不敢請推。 惶恐敢啓。” 傳曰: “允。 宗簿寺郞廳, 竝推考。”)


○三司論南以恭事, 答曰: “只中道付處, 勿爲更煩。” (【猶以圍籬安置連啓。】)


○府院合啓曰: “前參判朴彛敍, 本以麤鄙之人, 爲永慶爪牙腹心, 幸而網漏, 恃其氣勢, 貪婪無厭, 不顧廉恥, 惟利是急。 前郡守權曄, 其子𥶇之妻父也。 曄爲載寧郡守時, 郡地有蘆田, 周回可三十里之地, 彛敍使曄傾一邑之田結, 動五萬之民力, 剝膚推髓, 築怨灌血, 肆然耕墾, 作爲己物。 (一歲之入, 無慮數千。) 不有邦憲, 擅耕禁地, 其無君縱恣之罪, 至此大矣。 私發民丁, 至於十名, 猶有其罪, 況多至於五萬餘名乎? 擅耕國田, 雖少罔赦, 況三百餘石落種之地乎? 且奪僉知尹鞏南陽之堰(畓)數十石落種之地, 其査頓柳止信, 爲京畿水使時, 發水軍數千名, 築堰爲畓。 其子朴𥶇, 往董其役, 不日成之。 而當其始役也, 尹鞏送子弟, 示以文券止之, 則又加詬辱, 使不得接足, 仍作己物, 公然耕食。 尹鞏畏其氣勢, 不敢出言者, 有年矣。 昨日以此曲折, 呈狀于憲府矣。 以此觀之, 則彛敍之張其氣勢, 奪人田畓縱恣之狀, 雖安老、元衡之奸, 未有甚於此也。 況今者禁府罪人書啓之時, 不有公論, 攘臂獨當, 敢以李溟、金時言、鄭復亨等, 任意書啓。 此人等皆以負君護逆之賊, 昭載錄案, 累經大赦, 猶未參宥, 所以重國法而嚴討逆也。 彛敍乃敢指以爲冤, 偃然書啓於審理之中, 略無忌憚。 彛敍若以此三人爲冤, 則將欲置君父於何地也? 其以逆㼁之獄爲虛事而爲他日翻轉之機, 媒將來網打之禍, 其心所在, 有不可測也。 渠之罪惡, 昭著如此, 豈待覈實, 然後處置耶? 請亟命拿鞫, 依律定罪。” 答曰: “勿爲煩論。”


○司憲府啓曰: “今月初四日, 益山人典籍楊時遇、幼學金以剛等, 呈狀于本府, 大槪數列蘇鳴國之罪惡, 非止一再。 而其中有曰: ‘居母喪與父相鬪, 以桐杖擊柱, 至於中折。 厥父奪其杖, 擲之曰: 「汝待我如此, 汝何敢服母喪?」仍爲倡言于諸族。’ 又曰: ‘父病臨死時, 願相見, 而鳴國在京, 不肯下歸, 只貿送銘旌, 死後久不奔喪。’ 又曰: ‘三寸叔父妾漢福, 撤籬怯奸, 現捉於其上典李仁壽妻。’ 又曰: ‘父生時所卜之女, 父死之後, 欲爲作妾。 三寸叔父止之曰: 「汝父生時議婚之人, 汝不知之乎?」云爾, 則反以叔父爲仇讐, 終乃作妾。’ 又曰: ‘金榮一婢環春, 與其父迭相淫奸, 現捉於儒生南倬’云。 不孝、淫蒸, 天下之極惡也, 人倫之大變也。 不可不窮問, 依律處斷。 請命嚴鞫, 以正其罪。” 王從之。


○司諫院啓曰: “前兵使李應獬, 本以貪猾之人, 爲永慶腹心, 種種爲惡, 至今逭罪, 實是輕典。 加以私事, 杖殺無辜出身, 人命至重, 罪當難貸。 殺人者死, 漢章猶嚴。 況此侵虐軍卒, 收布造舡, 滿載物貨, 至於現捉於法府, 罪目狼藉, 贓汚已極。 如此之人, 若不依律重究, 則奸贓之徒, 無所畏戢而無辜之民, 亦何所賴? 法府論列, 今已累朔, 兪音尙閟, 物情益鬱。 此臣等之論, 不得已也。 請命拿鞫, 依律定罪。” 答曰: “李應獬, 姑待覈處可矣。 勿爲煩論。” 【連啓, 不從。】


○以洪有義爲鍾城府使, 金質幹爲副校理, 洪遵爲信川郡守。


○慶尙監司狀啓, 星州人李昌祿作疏草, 多發亂逆不道之言, 州居鄕所及儒生等, 呈訴于本官事。 傳曰: “拿來。”


8月 6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六日庚辰蘇鳴國拿囚。 禁府啓曰: “蘇鳴國罪惡極重, 請三省交坐推鞫之意, 敢啓。” 答曰: “依啓。”


○典籍楊時遇等上疏曰: “蘇鳴國亂倫淫穢, 行同禽犢, 故上年二月, 一鄕因公論削黜。 而今者被囚, 向臣等多發怨言。 臣等頃將當初削黜罪目, 呈狀于憲府, 今見憲府拿鞫啓辭, 則略其元狀文字。 其語勢有若以臣等爲今始發論而首事呈狀者然。 請令禁府, 詳察元狀施行。” 傳曰: “此疏下禁府。”


8月 7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七日辛巳,領議政奇自獻上箚曰:昔年洪奉先者, 以長興銀子事, 勸臣箚辭, 臣不從, 奉先又勸之, 臣又不從。 奉先又大言而勸之, 臣乃黽勉陳箚, 箚中不能爲無據說話。 不得不擧其姓名, 乃有拿囚奉先之命。 臣不勝驚慮, 極力陳箚, 而終未免訊黜。 臣不勝悶迫之至, 不久又敢箚辭/解, 先王特許放送, 臣心稍得安焉。 而戊申以後, 乃反擧此爲臣罪案, 謂之起獄。 臣有友人言之曰: “爾時奉先之事, 意謂善處, 何竝爲罪案乎? 未詳之事也”云。 蘇鳴國之爲人, 臣本不知。 日不記上年或今年春間, 平陵君申景禧來言: “鳴國初入仕事, 須爲書抵銓曹, 使之得成。 又當以臣言, 請於銓曹”云。 臣雖未及爲書, 臣竊慮鳴國必是可用之人也。 不如是, 平陵豈如是言之乎? 其後有擬望之事, 益信平陵之言着實矣。 近見朝報, 不料其罪惡之極重, 一至於此。 今當三省, 此事若先於今, 則臣當晏然按獄, 可以無一分顧惜心。 適於平陵陳疏之後, 鳴國之罪, 漸益彰著。 夫三省, 重獄也。 雖不承服, 發明之際, 亦必命盡而後已。 今臣爲委官而鞫治至死, 則中外之人孰不曰: “蘇鳴國讒毁某, 某也有勢力, 羅織而致之於極罪, 使之必死也。” 孰不曰: “某也急於報復, 必致之於極罪, 又必不辭委官, 甘心而自當殺之, 誠是忍人也哉!” 謗讟者、詬詆者, 必將蜂起於四方, 何以當之, 何以止之? 是所謂無罪得罪者也。 鳴國之有罪無罪, 非臣所知。 臣曾於奉先之事, 傷虎者也, 嫌疑之際, 不可不愼。 況如此之獄, 決不可不避者乎? 豈必自訊毁臣之人哉? 臣不可不避此獄, 人皆知之, 人皆言之。 伏願聖明使無如前日起獄云云之罪。答曰: “勿辭。 自有他推官, 有何嫌焉?”


○大妃前/殿, 藥房、分承旨、二品以上六曹、兩司長官問安。 答曰: “知道。” 【時, 閭巷傳言大妃有疾故也。】


○三司竝停南以恭圍籬安置之啓。


○備邊司啓曰: “走回華人韓江等九十四名, 人數甚多, 故特遣使臣, 押赴京師, 具由奏聞, 所當恪遵導達。 而亡失之數, 至於六十五名, 不幾於委棄君命於草莽乎? 伏見咨中有曰: ‘兵部遼東都司李國楹題參’云。 都司乃我國仰屬衙門也。 旣被其參, 則管押人, 寧獨免罪? 咨中之言, 不亦愧且未安之極乎? 一行堂上譯官及上通事等, 拿推科斷, 使臣罪狀, 上裁施行。 將此事意, 令承文院, 另具一咨, 以謝禮部, 順付謝恩使之行何如?” 答曰: “允。 使臣推考。”


○平安監司金藎國馳啓曰: “今見義州府尹馳報及贊劃使、陳奏使狀啓草, 則淸河堡陷城之言, 果爲不虛, 我國邊備, 亦爲緊急。 內地出禁身、別武士等, 碧潼以下, 爲先添防入送事, 兵使已爲分付。 而精抄軍兵, 亦爲整頓, 急速調入計料事云。”


8月 8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八日壬午, 禁府啓曰: “有旨蘇鳴國三省推鞫事, 允下矣。 此人罪名極重, 請以臺諫前後啓辭, 一倂推詰得情, 以正王法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領議政奇自獻, 委官避嫌同前。 答曰: “同參推官亦多, 卿何有未安? 勿辭仍鞫。” 再啓避嫌同前。 答曰: “已諭, 安心勿辭。”


○以李德泂爲羅州牧使, 吳煥爲司藝。


○傳于繕修都監曰: “自上未解風水, 都監十分詳議以啓。” 回啓曰: “臣等亦未解風水, 若以各人所論, 定其是非, 則難以折衷。 今者諸術官之言, 皆以舊基東向爲吉, 惟李懿信之言, 以新基南向爲吉。 許身稷以李懿信之言爲可用, 人皆以爲: ‘許身稷本不解風水糟粕’云, 其言不足取信。 以卿士從庶人從之意, 推之則從衆爲當。 況祖宗朝開基定向背之時, 必具/有具眼術官, 有非後人之可比而定爲東向者, 固非偶然。 未有實見得之妙而輕改祖宗之舊制, 臣等固不敢容議。 今日術官等, 泛鐵於閱武亭等處, 其所言別單書啓。” 答曰: “知道。 昌慶宮初建時傳敎、啓辭、術官論議, 太祖朝實錄, 累日詳考以啓。”


8月 9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九日癸未, 奏聞使通事林禮龍、宣得李、申應瀜拿囚。


○(備邊司啓曰: “价川官人崔貴福等, 呈狀于本司曰: ‘本郡之守, 頻數遞易, 十年之間, 經十二官員, 人吏、奴婢, 疲於迎送, 幾盡流散。 今以新官陪去事, 裹糧遠來, 一朔留京。 人馬俱飢, 丐乞連命之際, 前郡守以本郡有奴婢, 呈狀吏曹, 公洪道林川郡守相喚/換。 山峽窮民, 今將越四道, 往迎於千里之外。 而新郡守箇滿, 不滿一二年間, 又將有迎送之弊。 孑遺殘民, 勢難聊生。 平安、黃海兩道中, 從便相換, 庶有蘇息之望’云云。 守令除拜, 不可以本邑人吏、官屬所訴, 有所撓改。 而价川以西方近塞之邑, 殘弊已甚, 曠官日久。 若使疲弊之民, 當此農時, 越千里迎去, 則非但赴任益遲, 官事虛疎, 似非朝廷恤民之意。 往年尹晊, 金溝縣令, 與新溪相換, 臺諫以‘越三道相換, 貽弊邑民’之故, 論啓改正。 价川之於林川, 道里之遠, 尤甚於新溪, 則郡人之呈訴, 誠可哀矜。 或以未赴任守令, 或隣近邑守令, 從便相換, 使之速赴任所, 一以祛遠民迎送之害, 一以除邊邑久曠之弊, 似爲便當。” 王從之。)


○合啓五賊中, 金德龍、金彦春停啓, 定配濟州。


○金悌男家內摘奸。


8月 10日[편집]

○乙卯八月初十日甲申付處南以恭于平山縣。


○司憲府啓曰: “弘文館被抄之員, 或陞堂上, 或在外職, 見在之人甚少, 注擬之際, 未免乏人之患。 經筵重地, 曠闕多員, 非但論思孤陋, 無以備顧問, 以致上番、下番相爲陞降, 事甚苟且。 請令本館速爲新錄, 俾無缺員之弊。” 王從之。


○司諫院啓曰: “凡罪人圍籬安置者, 使不得出入, 乃所以重國法也。 近來國綱解弛, 人不畏法, 守令例爲後日之地, 至於高構傑閣於外處, 使之晏然偃息, 迎接自如。 爲罪人者, 不知畏戢, 渠固萬死無惜, 爲守令者, 亦不念王法, 役民構屋, 耳目所及, 莫不駭愕。 請南海縣令, 當初造給家舍之人, 令本道監司, 一一査覈狀啓, 爲先治罪。” 王從之。


○領議政奇自獻, 又以參鞫蘇鳴國未安事上箚。 答曰: “如是辭之, 卿則勿參於鞫問鳴國之時, 只令禁府及兩司, 按問以啓。”


8月 11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一日乙酉,兩司合啓曰: “臣等伏見領議政奇自獻委官辭免箚子批答, 以‘卿則勿參於鞫問鳴國之時, 只令禁府堂上及兩司, 按問以啓’爲敎。 奇自獻不欲參鞫鳴國之意, 勢或使然。 第三省鞫體甚嚴, 安有無委官而禁府、兩司獨爲之理乎? 請命他大臣爲委官, 以重獄體。” 王從之。 【右相爲委官。】


○司諫院啓曰: “罪人付處, 必於僻地, 乃所以逬諸一隅, 使不得干預朝政也。 南以恭, 本以陰兇之人, 喜事樂禍, 善爲指嗾, 今之付處, 專以此也。 昨日伏見禁府定配, 則平山乃朝天一路而距京城三日程也, 使星絡繹, 行旅輻輳。 若置之此地, 則必迎接自如, 參論縱臾, 無異前日。 物情皆以爲未便, 請令禁府, 改配僻處。” 王從之。 改配于海州。


8月 12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二日丙戌, 兵曹啓曰: “今年國家連有大慶, 恩赦屢降, 係干軍律之罪, 亦多見釋, 因此紀律解弛, 誠非細慮。 其中表表重罪, 竝勿揀赦前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臺諫所啓, 蘇鳴國鞫問時, 他大臣爲委官事, 已爲蒙允, 何大臣進去乎? 取稟。” 傳曰: “右相進去。”)


8月 13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三日丁亥, 以閔馨男爲冬至進賀使兼陳奏使。


○傳曰: “實錄廳、纂集廳, 何年可畢乎? 察啓。 另加檢督, 從速完畢事, 言于兩廳。”


○傳旨: 前參判南以恭, 本以戾氣所鍾, 禍胎所毓, 藏刀於腹, 有蜜於口, 心同蛇蝎, 行若狗彘。 平生以喜事作孽爲長技, 永慶之心腹而惟弘、大來之謀主也。 壬辰之亂, 提挈妻孥而驅逐祖母, 使老病之人, 無所於歸。 身居草土, 不謹帷房, 顯通韓家之婢, 又奪崔綩之妾, 香簡翩翩, 恣意往復。 體掛衰麻, 容無哀戚, 對賓設饌, 恬不知愧。 家而忘孝, 得罪倫紀。 陰嗾永慶, 謀危宗社, 先王違豫之日, 臺官以妄用雜藥, 欲罪永慶, 則招大來密議, 使之反噬。 鄭仁弘上箚之後, 頤指惟弘輩, 主張鞫獄之論。 曾嗾趙慶起、鄭復亨及其壻李元鎭, 迭倡邪議, 縱臾元翼, 勸上兇箚, 構虛捏無, 敢以不忍聞、不忍言之說, 橫加君父。 國而不忠, 得罪宗社。 妬賢嫉能, 似李林甫; 欺君罔上, 似賈似道; 包藏禍心, 似元載; 頤指陰嗾, 似章惇。 前後構捏, 陷君黨惡之罪, 擢髮難誅。 削髮/奪官爵, 中道付處。 【以恭、爾瞻之仇敵也, 得罪至此。】


○司憲府啓曰: “司果金尙憲所製, 恭聖王后冊封誥命謝恩箋文中, 有‘念母貴之由子’, ‘竊干觀過之聽’等語。 ‘觀過’二字, 臣子所不敢言者, 尙憲乃以譏剌之言, 敢綴謝恩之文, 其無君不道之狀, 極爲痛憤。 前日李民宬所製中, 亦有比諸成風之語, 而其時不爲摘發治罪。 故此等侮上之心, 無所懲艾, 致有一種邪論, 相繼而起, 不可不繩之以法。 請金尙憲、李民宬等削奪官爵。” 王從之。


○司諫院啓曰: “先儒註《論語》‘觀過’之章曰: ‘掾以親故, 受汚辱之命名。’ 尙憲之取證, 果何意耶? 前日李民宬賀箋中, 援比成風事, 此蓋祖述許筬‘有扁斯石’之意也。 尙憲敢發無理之語, 形於文字, 其無君上之罪大矣。 請尙憲、民宬削奪官爵, 令藝文館勿用尙憲所製。” 王從之。


8月 14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四日戊子, 禁府啓曰: “罪人李昌祿, 已爲拿來, 罪犯極重, 不可使一刻容息於覆載間。 請會同諸大臣、兩司長官, 推鞫得情, 以正王法何如?” 傳曰: “今日私忌也, 明日推鞫。”


○禁府, 成辨奎九人拿囚。 啓


○李昌祿者, 星州人也。 爲人愚妄, 酗酒失性。 嘗作一文, 謂之疏草, 袖以示人, 有曰: “春秋風雨, 楚、漢乾坤。 干戈爲事, 殺人爲法。 衣帛食肉, 心不足耶? 奸黨滿朝, 國家難保。 君子何歸? 小人揚揚。 弑兄殺弟, 嗚呼異哉! 人之無良, 我以爲君”等語。 鄕中人成辨奎、宋周賓、李揚得、李蘭、洪祉、李汝賓、呂惟謹、兪遠、李慶元等, 見而驚駭, 通諭一州, 毁家黜鄕。 學諭宋遠器等三十六人, 聯名呈狀于本州, 牧使閔頀報于監司沈惇, 監司啓聞于朝, 遂拿來推鞫。 昌祿供曰: “早失父母, 不學無知, 亂離飢餓, 仍爲失性, 又喜飮酒, 不省人事。 愚妄之念, 忠君愛國, 慷慨作句, 語意荒雜。 ‘楚、漢乾坤’, 指國家紛亂之事也; ‘衣帛食肉, 心不足也耶?’ 者, 指珒、㼁而言也。 弑兄, 指珒也; 殺弟, 指㼁也, 奸黨滿朝, 指柳永慶也。 ‘人之無良, 我以爲君’者, 古語有之, 故指逆珒而言也。 此文製作, 在己酉年間, 聞金悌男有兇謀, 故以所聞所見自作之。 豈有指嗾同議之人乎? 醉中作之, 前年九月, 果示成辨奎, 厥後其文無去處。 此後更無所言”云云。 推鞫廳【領議政奇自獻、判中樞沈喜壽、右議政鄭昌衍、判義禁朴承宗、知義禁朴楗、同知李慶涵、大司憲李覮、大司諫柳寅吉、承旨韓纘男。】啓曰: “今見昌祿所供, 其作文事狀, 則不敢隱諱。 而其自解釋之語, 無非變幻, 極爲兇詐, 刑推得情爲當。” 遂命刑訊一次, 不服。 以加刑更啓, 傳曰: “己酉年, 已聞悌男兇謀, 五年掩置不告何意? 詳細鉤問。”命壓膝, 猶不服。 又刑訊二次, 不服。 三次, 不服。 四次施爲之際, 服曰: “弑兄, 言殺臨海也; 殺弟, 言殺大君也。 人之無良, 我以爲君, 比而用之也。 身無親戚, 獨居孤村, 誰與論議? 兇書則前年春間作之, 己酉年間, 聞悌男逆謀之語者, 欲飾辭以得生也。 如有指嗾同議之人, 則何敢隱諱乎?” 鞫廳啓曰: “昌祿所犯, 則已爲承服。 如此窮兇極惡之人, 所當卽爲正刑, 而但指嗾同議之人, 更爲鞫問乎? 群議以爲: ‘若更加嚴刑, 則必至徑斃, 恐不得正刑’云。 敢啓。” 答曰: “指嗾同議人, 更爲鞫問後行刑。” 昌祿決案招云: “指嗾人, 宋周賓也。 渠自作之, 以示於臣, 臣奪而示人。 成辨奎亦周賓之婦翁也, 故如是發告也。” 鞫廳啓曰: “成辨奎、宋周賓乃發告之人, 故擧其有嫌人爲言。 應出於構陷, 而旣出兇口, 試爲推問何如?” 答曰: “依啓。 此賊奄奄垂盡則行刑, 不然, 各別救療, 待天明行刑。” 鞫廳以宋周賓、成辨奎等再供之辭, 啓曰: “昌祿自初鞫問時, 每怨辨奎之發告。 承服後始擧辨奎、周賓爲言, 其出於嫌怨, 萬分無疑。 若以昌祿臨死之言爲信, 則正是墮昌祿報怨之術中。 若以兇書爲周賓所作而歸罪於辨奎、周賓, 則昌祿承服之事, 反歸虛地, 實非獄體。 辨奎等, 竝令禁府處置。 且昌祿刑問四次後, 氣息垂絶, 恐不及延過今其夜。” 遂命斬于堂古介。 翌日仍傳敎, 儒生序立, 追刑於西小門外。 (蓋昌祿於八月十四日拿囚, 二十日行刑, 二十一日追刑, 其傳旨及禁府啓辭, 皆在於各日之下。 連累而被囚者, 成辨奎等九人, 皆放送。) (【昌祿之言, 以爲謗訕也, 則謂之擬上疏章, 非謗訕也。 以爲疏章也, 則言語顚狂, 若是之甚, 眞病風喪心之人也。 足以殺其軀而已, 何至於追刑緣坐乎? 儒生序立, 尤極無謂矣。】)


8月 15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五日己丑, 司憲府啓曰: “右承旨許筠, 處事顚妄, 不顧體面, 以幺麽一譯官之故, 至於請推掌務官, 使大臣引咎請遞。 其不識事體, 率易輕妄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從重推考, 以重朝廷體面。 南以恭移配僻處之意, 諫院論啓蒙允, 而禁府又以海州移定。 海州, 海西雄藩, 監司所住處也。 使星之絡繹, 商旅之往來, 比諸平山, 尤爲擾鬧, 則僻處移配之意, 安在? 其不有傳旨, 不恤公論, 循私擇定之事, 極爲可駭。 禁府色郞廳推考, 南以恭移定他邑僻處。 上號附廟, 莫大之慶也。 皇命旣降, 縟儀始擧, 擧國臣民, 日日顒望之意, 爲如何哉? 頃日自上有進定之敎, 群臣協力, 百工樂趨, 諸都監凡百所管之事, 不日而告成。 昨日伏覩備忘記, 以前定日爲之云, 臣等不勝缺然之至。 況閏月在於三十日內, 如有必須進/退定之事, 則不得已當爲卜日於閏月, 其於大禮, 豈不欠乎? 群情缺然旣如此, 事勢之難便又如此, 請命上尊號、附廟, 勿爲退定, 以今月二十七日所捧吉日用之。” 答曰: “依啓。 上尊號、附廟事, 欲行於前定之日, 非退行也。 當量處。”


○諫院亦啓之, 不從。 七日而停。


○禁府移配南以恭于松禾。


8月 16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六日庚寅, 左承旨許筠上疏曰: “公議至嚴, 不可戴罪奉職。 大禮在前, 請亟賜罷免。”


○備邊司啓曰: “全羅監司李慶全 受任湖南, 幾至於二周年, 只以殿碑撰完之故, 至今仍任。 伏見狀啓內辭緣, 則自以外臣, 不敢當撰碑事而所陳病勢, 似爲非輕。 其欲解調治, 情理固然, 伏願許遞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繕修都監提調, 閔馨男代以沈惇差下, 使之監董。” 【時, 李冲媚悅逢迎, 無所不至, 日具珍饌, 以進於王。 王嬖之, 以爲都監提調, 委以繕修之任, 謂其能盡力而愜于心也。 惇之特除, 或以爲有疑其類於此者云。 蓋惇亦以飮食進供, 至於刻名其器云。】


8月 17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七日辛卯, 都承旨權縉啓曰: “近來以守令等, 獷悍大黨捕捉事, 監司褒功, 該曹請賞之啓, 前後相續, 隆資峻級, 人人皆可賭取, 識者之寒心久矣。 臣謹按 嘉靖三年議得, 內所謂獷悍大黨者, 廣聚徒衆, 擇據形勢之地, 推其中傑黠者爲魁, 至用儀章、兵器, 作爲號令, 唯意出沒, 殘殺發告之人, 無所不至, 立威恐喝, 久經時月, 大肆兇惡, 朝野所共聞知, 郡邑莫敢措手足者也。 就其中表表者言之, 春川府使成詢捕得明火殺越者、恩津縣監宋重器捕得全州等官三邑入山屯聚僧俗相半之賊二十五名、延日縣監金世榮捕得慶州等官作賊性孫等二十六名。 而資窮未准職, 故遞時陞敍。 長湍府使趙安國措捕大黨巨叱曲等, 至於頭部中箭, 而(堂上官故)以熟馬一匹論賞。 祖宗朝重惜官爵之意, 至矣盡矣。 年年大無, 民失恒心, 草竊奸宄之作, 無處無之, 措捕勦除之擧, 昭不可緩。 而賑救消弛之策, 亦所當急。 若此不已, 非徒續貂之譏, 貽辱於淸朝, 羅織橫濫, 生民之害, 有不可忍言。 臣之此言, 非爲此一二回啓而發也。 耳聞目見, 不勝傷時憂國之懷,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尹絅等依例加資, 後日議定。” 【時, 竹山府使尹絅、安城郡守李彦佐, 捕賊三名論賞故云。】


○(訓鍊都監啓曰: “禦敵之用, 莫大於火藥。 而劑造惟在於鹹土, 鹹土非山野空曠處所産, 必敢久遠家舍、人物踐踏之土可用。 ‘掘出時, 勿論貴賤, 計戶以掘, 而如有不許, 則家長治罪’事, 捧承傳已久。 頃日前監察權盡己, 怒其多取, 驅迫逐黜, 因以匠人等, 作弊其家之狀, 通喩於都監。 又欲逞憤, 令法府以風聞捉致焰硝匠, 至於刑訊。 事甚可駭, 請權盡己依承傳, 從重治罪, 以警其他何如?” 傳曰: “允。”)


○司憲府啓曰: “巨濟縣定配罪人張順命, 係干逆獄, 罪名極重。 而咸安郡守嚴愰委發人馬, 迎置衙內, 推卜吉凶。 不畏王法, 潛招罪人之罪, 極爲駭愕, 請命削去仕版。 朴慶業誣告福伊之罪, 兩司今方論列, 則福伊卽是被誣之人也。 前者受訊, 已爲冤矣, 豈宜更訊於鞫廳乎? 設有事迹荒唐可問之事, 只令禁府按問足矣。 請還收鞫廳加刑之命。” 答曰: “依啓。 福伊情迹綢繆, 出入倭館, 不無可疑之端。 豈可使禁府按問乎? 勿爲煩論。” 諫院亦啓之, 不從。 (至閏八月二十八日, 竝停啓。)


○(委官啓曰: “李昌祿情狀昭著, 忍杖不服, 加刑得情。” 傳曰: “壓膝, 窮問。” 又啓曰: “壓膝, 不服, 但稱‘吾自爲之。 聽誰言而爲之, 與何人而同議, 豈有侮辱君父之理乎? 只欲速死’云。 請加嚴鞫。” 傳曰: “加刑。” 三次, 不服。)


8月 18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八日壬辰黃海監司査啓前郡守權曄築堰事。 政院啓曰: “此乃臺諫所論之事, 今以下該曹回啓之意, 言于臺諫乎? 直下該曹乎?” 傳曰: “先下該曹, 使之回啓。”


○禮曹因傳敎, 大院君祠廟親行茶禮事回啓曰: “雖有先朝已行之禮, 而無考據之地。 況在今日, 禮數似有差等之異。 至祠堂無望廟禮, 爵數連奠三爵, 無祝文, 無飮福禮。 無贊禮, 以左通禮指導行禮, 神主出納時, 宗室一員、內侍一員分掌。 世子隨駕至祠廟, 無入參之禮。 敢此先稟。” 傳曰: “依啓。 依先朝例, 行三獻禮, 以世子、領相爲亞、終獻, 只令內侍行禮。 通禮及近侍官竝入, 則恐廟庭狹窄, 不能容也。”


○(辰時,)王拜表于仁政殿。(下階送之。) 謝恩使金權、副使李馨郁、書狀官柳汝恪出去行。


8月 19日[편집]

○乙卯八月十九日癸巳, 傳曰: “冊寶, 上號前一日早朝, 入內御覽, 出宮時, 捧冊寶執事之員, 待候仁政殿, 奉出似當。 令禮官議處。”


○傳曰: “安眠串、長山串等處, 偸伐大木已多, 而燔瓦吐木, 又定此處, 則後日重建法宮時, 極爲可慮。 以他山改定斫用事, 令繕修都監, 詳議以處。”


8月 20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日甲午, 是日, 斬李昌祿。 傳旨曰: “罪人李昌祿擬上疏章, 其構草中多有犯上之言, 語極兇慘。 有曰: ‘春秋風雨, 楚、漢乾坤。 干戈爲事, 殺人爲法。 衣帛食肉, 心不足耶?’ 又‘弑兄殺弟, 嗚呼棄/異哉! 君子何歸? 小人揚揚。 奸黨滿朝, 國家難保。’ 又‘人之無良, 我以爲君’等語, 極爲悖惡。 學諭宋遠器等三十六人, 連名呈狀于所居星州, 轉報監司, 因狀啓拿鞫, 則一一承服。 悖惡不道, 干犯於上, 情理切害, 莫此爲甚。 斬不待時, 籍沒家産。 遂斬于堂古介。”


8月 21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一日乙未, 司諫尹訒啓曰: “臣昨日進參推鞫廳, 罪人李昌祿承服後議律之際, 左右以兇書亂言, 悖逆不道爲罪目, 臣謂‘亂言’二字輕歇, 似非其罪云, 左右然之, 去‘亂言’二字, 更以兇書大逆不道書塡。 照律入啓之後, 左右以爲: ‘此非謀逆之事, 只爲犯上, 大逆不道之律, 實是過重。’ 遂相與議定, 添入‘亂言’二字於兇書之下而大逆之‘大’字, 以‘悖’字改付標。 臣卽當具由引避。 而臣竊念罪人氣息奄奄, 臣若引避, 則恐未卽照斷, 致罪人徑斃之患。 而卽朝又得胸痛, 今始來避, (臣之罪, 至此尤甚,)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大司憲李覮避嫌, 與尹訒同。


○司諫院啓曰: “(司諫尹訒引避而退。) 昌祿兇書, 字字兇悖, 怨上犯上, 不一而足, 目不忍看, 口不忍言, 大逆不道, 孰甚於此? 而照以亂言之律, 斷若雜犯之罪。 初以爲輕歇而重其律者, 深得因罪論律之意。 而不能堅執己見, 終以添入‘亂言’二字, 且以‘大’字, 換以‘悖’字, 使窮兇極惡之罪, 不得明示正刑。 請司諫尹訒遞差。” 答曰: “依啓。”


○傳曰: “犯上兇逆之罪, 豈有加於以弑兄、殺弟, 歸罪於君上乎? 此賊與逆賊何異哉? 當此人心不測, 極惡之時, 在京儒生序立, 白晝行刑于軍器寺前路可也。 而率爾行刑于堂古介, 夜深門外行刑, 極未妥當。 此照律竝察啓, 後日察爲。”


○禁府啓曰: “昌祿之窮兇極惡, 覆載所不容, 孰不欲臠肉而啖之? 臣等啓請會同大臣、兩司, 卽日推鞫者, 正欲治此獄以逆也。 承服之後, 儒生序立, 白晝行刑等事, 未及察行, 實是臣等之罪, 萬死無惜。 卽依傳敎之意, 儒生序立, 追施典刑於西小門外, 傳示四方, 緣坐、瀦宅、革邑等事, 次第擧行, 庶快神人之憤。 議大臣施行。” 傳曰: “允。” 禁府以大臣收議入啓, 答曰: “知道。 西小門外, 儒生序立, 追施典刑, 以明大義, 以懲兇輩。”


8月 22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二日丙申, 傳曰: “李昌祿進告儒生, 更令本道査覈馳啓。 捕捉時別無有勞人乎? 竝令察啓事, 下諭。”


○傳曰: “李昌祿傳屍四方, 籍沒、緣坐、破家、瀦宅等事, 速爲擧行。 革其邑, 合他官事, 竝速議處。”


○全羅道同福戶長吳彦福等, 屯聚作亂, 邑內三十餘家, 驚散一空。


8月 23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三日丁酉, 司憲府啓曰: “人臣無將, 將則必誅。 況陰畜兇逆, 形諸文字, 言言兇慘, 有不忍言者乎? 其犯上不道之罪, 實與謀逆之賊, 少無差殊。 而再昨伏見鞫廳議讞之啓, 斷以亂言悖逆之律, 以兇書指爲亂言, 以‘大’字換其‘悖’字, 至於改付標。 夜深行刑, 不得使人人觀覩於白日之下, 凡有血氣, 孰不痛惋? 禁府慣於議律, 而如是矇然, 極爲可駭。 請禁府堂上推考, 色郞廳罷職。 治逆之律, 一依昨日聖敎施行。” 答曰: “依啓。 郞廳推考, 治逆 姑待畢獻議以處。”


○諫院亦啓之, 批答同。


○以柳寅吉爲大司憲, 鄭造爲司諫, 朴楗爲刑曹判書, 柳潚爲副提學, 柳希亮爲典翰, 柳汝恒爲修撰, 尹訒爲大司諫, 任性之爲副修撰, 林健爲持平。


○傳曰: “今後湖南守令, 勿視尋常, 以有才略, 可堪鎭定人, 極擇擬差。 如或苟充庸劣者, 則銓曹當受重責。” 【時, 同福縣監金緯致官屬作亂, 故有是敎。】


8月 24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四日戊戌, 傳曰: “公主、翁主奉祀孫罷散者除職, 學生亦授相當職, 照舊例擧行。”


○禁府啓曰: “以英一(以士族之女, 與吳彦寬匿於山中, 恣行淫穢, 亟下)還囚事, (之命, 以正淫瀆之罪事, 議于大臣, 則判府事)沈喜壽議: ‘祖宗朝士婦失行獄事, 亦非一再, 豈無適會遇赦之時? 而未聞有混被蕩滌之例。’ 右議政鄭昌衍議: ‘臺諫之啓, 實出於扶植風敎, 依啓辭 施行甚當。 伏惟上裁。’ (奇自獻病不收議。)” 答曰: “領相處畢收議以啓。”


8月 25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五日己亥, 政院啓曰: “臣等伏見昨日傳敎, 在逃人急速捕送事下諭, 發遣宣傳官, 首倡人梟首本縣官門外, 他罪人拿致京獄, 依律重治。 首倡人梟示本縣之擧, 欲使頑民目見而心戒, 至爲允當。 而他罪人拿致京獄之事, 則亦出於重其獄體, 絶其根柢, 聖慮所及, 誠非偶然。 第念湖南旱災比他道尤酷, 人失恒心, 莫保朝夕。 逮捕拿致之際, 必多騷屑之端, 若反側之徒, 心不自安, 因此而潰散, 則更難收拾, 固非細慮。 古人所謂: ‘治亂民, 如治亂繩。’ 眞善喩也。 首惡旣除, 則脅從餘黨, 本道方伯, 足以究治, 不煩/須京獄鞫治也。 着令觀察使, 嚴明覈治, 斯得罪人, 鎭定遺民, 恐或便當。 (臣等待罪近密, 區區所懷,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8月 26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六日庚子, 傳曰: “儒生庭試入格金起宗, 不書居住, 有違格例。 仍用與否, 令該曹察啓。”


○王詣奉慈殿。


8月 27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七日辛丑, (子時,)恭聖王后改題主。 (丑時, 行)親祭卯時後, 還宮。 是日夜半, 長端湍大雨雷震。 (下西面居)忠義柳光庭家, 火燄自天而下, 焚其廐, 一馬、二牛、鷄十餘首皆燒死。 【當時災變, 固不可殫記, 而此則異之大者也。 (適出於親祭之日, 天其無意哉!)】


8月 28日[편집]

○壬寅, 司諫院啓曰: “臣等伏見大院君廟卜日親祭之敎, 固知聖上追遠之誠, 無所不至, 所當將順之不暇。 而第人君奉承大統, 孝享只專於宗廟, 私情雖切, 大義至嚴, 不得越禮而直行明矣。 往在丁丑年間, 先朝親幸之日, 玉堂上箚, 猶以爲有妨禮制。 況今聖上代數稍遠, 決不可枉駕於閭閻之中, 虧損禮儀, 請亟停親幸之命。 今年旱荒, 近古所無, 而下三道尤甚, 當西成之日, 民未免流離之患。 凡所以愛養民力之策, 固不容已也。 今者該曹循例差遣點馬, 不久將發, 其供饋廚傳之費, 姑不暇論。 驅馬之際, 調發民丁, 裏糧越境, 動經時月之弊, 有不可勝言。 請公洪、全羅、慶尙等道點馬, 姑勿發送, 使三道民生, 同蒙一分之惠。” 答曰: “大院君親祭事, 已爲酌定, 毋庸更煩。 點馬事, 令該曹議處。” 親祭事再啓而停。


○司僕寺啓曰: “臺諫啓辭極重, 無容別議。 但丙辰年進獻馬, 他無得來之地,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然則點馬之行, 不得已也。 仍爲發送, 使之除弊往來。”


8月 29日[편집]

○乙卯八月二十九日癸卯, 傳曰: “儺禮諸具沈香山等物, 預議藏置之所, 過祔廟後, 各卽堅藏, 以備後日之用。” (【沈香山, 豈每用之物乎? 一看不足, 藏而待之, 誠所謂猶有童心者也。】)《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三


광해 7년 윤8월[편집]

閏8月 1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一日朔乙巳, 答兵曹判書朴承宗箚曰: “箚辭具悉。 但三省罪人, 牢囚累月, 而委官每每稱病不鞫, 因致罪人久滯, 事甚未安。 卿於此際, 不可又踵是習。 宜勿辭明鞫, 以正其罪。”


○在獄盜囚文擎天上變。 傳曰: “大臣、禁府堂上命招。” 仍傳曰: “尹昉、尹銑命招。”


○傳曰: “左議政處, 遣玉堂官敦諭, 使速上來。”


○領議政奇自獻啓曰: “伏聞今日答兵曹判書箚曰: ‘三省罪人, 牢囚累月, 而委官每每稱病不鞫, 因致罪人久滯, 事甚未安。’ 臣之有病, 前呈辭中已盡, 今不欲更爲瀆擾。 臣今所患臂証, 萬目所覩。 今承召命, 雖抵死扶曳趨詣, 而實生死未分。 緣臣半生半死, 省鞫久滯, 不勝惶恐。” 答曰: “勿待罪, 調理以行。”


○領議政再啓曰: “臣之臂腫極重, 而不得解職, 接應之事甚多, 又不無不得已着署着押之事, 因致益傷。 今則着巾飮食, 亦至於倩人。 當此多事之時, 豈有如此而能自供職之理? 伏願亟遞臣職, 改卜賢能之無病者, 公私幸甚。” 答曰: “已諭, 勿辭。”


閏8月 2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二日丙午, 罪人文擎天拿囚。


○禁府啓曰: “文擎天(推鞫事, 命下矣。) 虛實間, 自稱逆賊, 其獄體甚重。 依金德龍、彦春例, 闕庭推鞫何如?” 傳曰: “姑先會鞫于軍器寺。”


○(繕修都監啓曰: “臣等今日, 進詣景福宮舊基, 使朴尙義、李懿信、金馹龍、朴子羽、徐喆、李禹卿、李國龍、宋健、趙松男、崔楠、僧性智等, 泛鐵于勤政殿基址。 其各陳所懷, 別單書啓。 敢啓。” 傳曰: “知道。”)


○(以尹銑爲承旨, 吳翊爲分承旨。)


○設鞫廳, 發遣逮捕。


○文擎天者, 自稱慶州校生, 初爲捕盜廳所捉, 囚於典獄。 自知罪大難免, 爲死中求生之計, 遂上變告。 其供辭曰: “癸丑年九月, 受都監興販綿布, 貿銀上來, 接置于主人家, 見失於偸兒, 放賣奴婢, 僅得償納。 以謁聖觀光, 習射于慕華館, 馳馬於迎詔門近處。 有名不知五六人, 托稱買馬, 率往于長興洞居金立信家, 更不言買馬之事, 沽酒饋之, 問以姓名, 不言而還。 翌日路上逢尹錡稱名者, 引往於東大門內第二橋邊主人家, 則昨日金立信家聚會人, 皆在其家。 又爲沽酒相飮, 出紙筆, 書以示之, 皆盟誓之言。 紙末書各人姓字, 其中三人, 已着署矣。 問曰: “此何事也?” 尹錡答曰: ‘汝着署則當言之。’ 着署而亦不言, 至黃昏始言曰: ‘吾等所爲之事, 汝亦爲之乎?’ 答曰: ‘當依汝等所爲。’ 尹錡曰: ‘吾及鄭好義則聚軍于忠淸道, 金立信、黃蘭秀聚軍于黃海道, 汝則慶尙道人也, 當與金慶男, 往慶尙道。’ 答曰: ‘當如所言。’ 方欲告變之際, 醴泉居忠贊衛李嗣音, 以徵債事, 囑于大將囚我, 遂告于典獄參奉。 少頃, 金慶男持諺書三十六名都目而來, 密言曰: ‘吾則不解文, 汝以眞書書之。 此乃前年逆謀聚軍之數也, 此書自前年爲之者也。’ 遂令獄官囚慶男, 捕盜軍官二人適在其處, 遂言尹錡、金立信、鄭好義、黃蘭秀姓名、居住, 使之捕捉囚之。 金弘俊稱名人, 適然來到, 金慶男亦自謂同黨, 令獄官囚之。 當初同謀六人中, 崔時望以推奴事, 被囚於南陽, 金友立時在京中。 都目中三十餘人, 各有其黨, 魁首則前楊口縣監李庭男也。 欲於祔太廟時, 聚軍謀逆。 與金慶男面質, 則可知虛實也。”


○金慶男供: “今年二月晦間, 被訟於刑曹, 囚在獄中, 文擎天以都監貿易無面事, 亦在囚中, 三日同處, 始得相知。 蒙放後, 卽往肅川, 七月還京。 八月十四日, 始逢擎天於李直講弘燁家, 以放賣奴婢事, 在其處。 直講曰: ‘文擎天根本出處, 未能知之。 渠之奴婢, 豈可輕易買得乎? 汝可訪問, 可信與否及居在何處緣由而來。’ 退而訪問, 則擎天自稱慶州人, 今年始以都監事上京, 居在鑄字洞云矣。 以其所言, 往傳于直講, 直講遂買其婢。 擎天因訴曰: ‘同道人李嗣音以貸布不償之故, 呈于捕盜廳, 將欲囚我, 以此爲悶。’ 直講使率擎天, 往問于捕盜廳, 往則大將已罷坐而部將見擎天, 卽爲捉囚。 厥後聞之, 則擎天到處欺人, 放賣奴婢, 貸用人家財物, 而全不還償, 見欺之人, 同力圖之, 使不得脫囚。 昨日以直講所賣奴婢, 尙不現納, 欲使推納其婢, 或欲還徵其價, 躬往獄中問之, 則獄官不意枷杻我囚之, 莫知其由。 旣囚之後, 擎天謂我曰: ‘今日自以逆謀告變矣。 汝以同謀納招, 則可以生矣, 不然則必死矣。 汝須書各人姓名十餘給我, 同爲告變之人可也。 吾已書汝名, 告于獄官, 汝須以李庭男爲首倡可也。’ 答曰: ‘我本不知李庭男名, 豈可爲此事, 曖昧之人以逆賊言之? 面質之時, 吾當必死。 以此以彼, 皆死而已。’ 擎天曰: ‘與我同辭, 則不死。’ 擎天移來禁府之際, 向我叱之曰: ‘汝不從吾言, 汝當死矣。’ 獄卒亦皆聞之。”


○尹錡供: “今年三月, 以訟事被囚, 擎天方在獄中, 得見其面目。 厥後見擎天于厥妻家, 擎天之妻名禮生, 故政丞李德馨之婢也。 擎天自言: ‘欲貸本府銀百五十兩, 下人處當有賂物。’ 貸我綿布十疋, 卽貸六疋, 擎天遷延不償。 其後擎天又說金立信曰: ‘吾當以汝爲繕修都監監官。’ 立信信擎天之言, 亦貸七疋。 其後覺其皆僞, 往來推尋, 適會李嗣音, 呈捕盜廳, 捉擎天囚之, 欲推見貸之物於擎天者, 殆以百計。 有口者皆曰: ‘此漢到處, 僞造欺人。’ 大將聞之, 欲杖殺之。 擎天被囚半月, 無養獄之人, 飢餓將死, 如是告變。 忠淸道聚兵、祔廟時謀逆、盟誓之言着署之事, 皆是虛無。 李庭男今始聞之, 慕華館馳馬之說, 尤極無理。 擎天本無馬疋, 不解操弓, 亦不赴擧, 馳馬之理, 萬萬無理。 自盤松率來之說, 亦是虛說。 從前不殺誣告之賊, 故又有如此之事矣。”


○黃蘭秀供: “本以司饔院諸員, 居在載寧。 今年三月, 以番價不足, 爲提調所囚, 文擎天亦在囚中, 與之相見, 累月同處。 自是之後, 絶不相見, 今者擎天被囚之時, 適以當番到京, 而不爲顧見, 故如是誣告。 囊中現露人十四名, 是我平生所憎人, 故欲以繕工匠人, 置簿侵責, 如是書名。 尹錡主人家饋酒事、慕華館相見, 率來長興洞事、盟誓之書、聚兵之事, 皆是虛無。 李庭男魁首之事, 曾未聞知。 擎天以賊被囚, 死中求生, 以姓名記憶之人, 如是進告。 他無所達。”


○金立信供: “與文擎天初不相知。 嘗因隣官人黃蘭秀, 要貸綿布五疋, 答曰: ‘吾欲自募, 呈于繕修都監, 作平安道吹鐵監官以去, 不可以相貸。’ 擎天曰: ‘汝新從外方來, 不知妙理, 我當以此布, 爲汝圖之。’ 初不信其言, 不給之, 其後擎天持行下, 來言曰: ‘此乃一提調領相行下。 吾以此給次知書吏, 則事必成矣。’ 遂給綿布四疋、米二斗五升, 擎天曰: ‘此則行下價也, 又得七疋, 然後可爲也’遂貸七疋于尹錡處給之。 其事遷延不成, 與尹錡同往擎天家, 欲知其布去處, 擎天到東大門內第二橋邊, 到處彷徨, 不知書吏之家。 始覺其詐, 還推其布, 頻頻往來推尋之際, 擎天爲李嗣音所訴被囚, 大將聞擎天從前僞造欺天/人之狀, 必欲殺之。 擎天自知不免, 且無得食之路, 公然言之曰: ‘吾將以逆謀告變, 許多人中, 若有不忍杖, 誣服之人, 則吾當免死受償。’ 如是誣告。 李庭男爲魁等事, 全未聞知耳。”


○鄭好義供: “本以稷山儒生, 欲爲赴擧, 入屬南學。 止接于京中奴子家, 以犯禁事被囚, 始見擎天於獄中。 放出之後, 擎天率童奴來謂曰: ‘須買此奴。’ 卽貸銀十兩而買, 則其奴非擎天之奴, 借來而賣之也。 遂還推其銀, 則擎天歐打破笠, 與之相鬪, 因與絶交。 以前日相鬪之嫌, 如是誣告, 豈有如此虛無之事乎? 李庭男全不聞知, 忠淸道聚兵之事, 雖斬首, 豈有知之之理乎?”


○李星男供: “‘去冬間名不知男人, 與婢今還相奸, 出入家中, 願賣奴婢, 而文券似是僞造。 且朝出暮還, 行跡荒唐。 後聞其名, 則金慶男也, 卽令奴輩黜送, 使不得接迹。 一日從何處飮酒而來, 與今還高聲相鬪, 使奴子結縛, 將送捕盜廳, 其人解脫所縛而逃。 今春間初婚, 火發行廊, 幸而得滅。 數日後火又發, 燒盡十餘間。 洞內之人, 皆以爲此漢所爲, 以此懷嫌, 誣引至此。 且名之星字, 誤傳以庭, 若是親近之人, 則豈有誤傳名字之理乎? 謀逆之事, 更無所陳之言。”


○文擎天、金慶男面質, 則擎天以爲: “李庭男不知居住、不知面目、不知職名, 金慶男以諺書都目示之曰: ‘此乃首倡’云。” 慶男曰: “擎天之言是也。 昨日擎天與我相約, 一時告變, 日晩未到, 則擎天已爲先告。 金立信、尹錡被捉而來, 謂我曰: ‘汝之所持文書, 則甚於擎天所告, 現露則吾等死矣。’ 欲奪之, 置諸袴中而以無答之。 都目中人, 或在京中, 或在外方, 凡三十餘人。 推戴則釜山僉使申忠一也, 欲於今年凍氷後, 夜聚慕華館, 開門時犯闕。 李庭男者, 李政丞恒福長子, 前任楊口縣監, 居在倉洞, 非魁首也, 乃首倡也。” (謀反之狀的實。)


○鞫廳啓曰: “ 金慶男抵死隱諱, 今與文擎天面質, 則不下一杖, 箇箇承服, 極爲凶慘。 不可一刻容息於覆載之間, 當日行刑爲當。 其所納文書現出人, 竝拿鞫問。” 答曰: “明日親鞫, 更爲詳問。”


○傳曰: “金慶男自稱告者, 何以處之? 詳議以啓。”


○啓曰: “金慶男名出於首倡七人之中, 而初推元情時, 抵死固諱, 至於面質時, 始乃承服。 以承服之言, 稱爲告者, 則凡承服者, 孰不爲告者? 正刑之外, 無容別議。” 答曰: “知道。 不爲訊問而正刑乎? 更議。”


○啓曰: “依傳敎, 試爲訊問無妨。” 答曰: “刑訊窮鞫。” 【擎天之告, 初出於死中救生之計。 而慶男則陷於術中, 自以爲同告, 則可以得生得償, 而不知始諱追告之爲承服也, 愚亦甚矣。 連累者幾四十餘人, 皆曾所懷嫌之人。 而李星男則其嫌尤判然昭著, 人所共知者也。 星男之名, 以庭男言之, 則尤可立卞。 豈有同爲謀逆, 以之爲魁, 而不知其名之理哉? 以此虛無之事, 猶欲成獄, 鍛鍊羅織。 尹錡又不忍杖而誣服, 遂引仁城君爲推戴, 又言李尙毅、李大燁兄弟爲大將, 又言平安監司金藎國、公洪監司黃敬中等, 皆參謀云, 此必其所憎怨之人。 而司諫鄭造等在鞫廳, 惡大燁之名在其中, 力言其不實, 獄事賴此以解。 金慶男是月二十四日行刑, 尹錡二十九日行刑, 擎天在獄, 閏八月二十九日自知其告不實, 逃而被執, 刑二次, 壓膝而死承服處刑/斬。 仁城君待罪, 李尙毅上疏, 王竝慰遣之。 兩賊所告崔時望逃, 金永鐵、朴大男、金山允、姜淑生、李從順。 未捕, 李星男、金立信、鄭好義、黃蘭秀、申忠一、金弘俊、金友立、文以訓、景惟誠、金香玉、白得明、金連生、朴慶業、朴澤、洪彦龍、李悌、魚敬澤、柳江、金得智、李彦祥、呂大圭、張貞誥、李春福、朴元進、李泰禧、裵彦吉、李龍萬、李嗣音、朴彦順、趙大福、車應守、張應天、龍應水、金悌一、女人希介・今還, 或放或刑或竄。 此獄未竟, 而申景禧之獄又起。】


閏8月 3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三日丁未, 傳曰: “城門早閉晩開。 惠化門姑爲還閉。”


○傳于鞫廳曰: “金慶男親鞫後行刑。”


閏8月 4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四日戊申, 傳曰: “知事閔馨男久仕推鞫廳, 勤勞已多。 今將赴京, 爲先加資。”


○(朴慶業、白得明、金連生、金香云、今還拿囚。)


○司諫院啓曰: “逆賊金慶男元情取招之日, 抵死隱諱而昨日與文擎天面質時, 不下一杖, 箇箇承服, 別無更得之情。 而謀反大逆之賊, 決不可又延一日之命, 請命當日行刑。” 司憲府亦啓之。 答曰: “金慶男雖已承服, 而逆謀曲折, 更加詳悉鞫問後, 行刑可矣。”


○慶男事連啓, 不從。 至二十四日, 始許行刑。


○(文擎天辭連人崔時望逸。)


○都承旨權縉啓曰: “近來人心玩愒, 視獄事有同戲劇, 誠可寒心。 今朝朴慶業以張應天去處盤問事, 遣假都事拿來, 則都事回來言曰: ‘慶業聞拿命而言曰: 「前任東萊時, 徵木綿二同於文擎天, 以給張應天, 必是擎天之所引也。 騎馬就訟」’ 云。 今此慶業之拿, 以爲盤問應天去處, 雖非自己犯逆之比。 而旣干逆獄, 遣都事拿來, 則道路觀者, 誰知身犯之有無也? 必將以逆囚等看, 而白晝都市之中, 公然騎馬以來, 卽若平人, 其謂國有法乎? 此前古所無之變。 請當該都事, 推考治罪, 以懲不職之罪。”


○又啓曰: “近來紀綱板蕩, 人不畏法。 且緣國有大慶, 赦宥頻數, 將無所懲, 極爲寒心。 凡係干推鞫者, 毋論大小輕重, 竝勿揀赦前事, 捧承傳施行。”


閏8月 5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五日己酉, 傳曰: “文臣庭試居首許筠加資, 之其次李安訥、朴鼎吉各熟馬一匹, 柳潚半熟馬一疋, 沈諿兒馬一匹, 金闓、鄭寅允豹皮一張賜給。”


○王引見海昌君尹昉、行司直李廷臣于宣政殿。 王曰: “中朝景象如何?” 昉曰: “不詳知也。” 王曰: “皇上何以不視朝耶?” 昉曰: “皇上不視朝, 已過十年矣。” 王曰: “冠服事何如也?” 昉曰: “當初誥命冠服事, 聽傳敎已去矣。 問於姚給事, 則‘科官止之, 故不得爲之’云矣。” 廷臣曰: “如尹昉所達矣。 但林郞中極力周旋, 而受制於姚給事, 事終不諧矣。” 王曰: “中朝事勢然也, 奈何? 冠服事, 今欲更請何如?” 昉曰: “無姚給事, 然後事可成矣。” 廷臣曰: “今者事幾暫易於前矣。 臣等之行, 誥命、冠服二者, 竝請似難, 今則旣奉誥命而來, 若請冠服, 則豈有不許之理乎?” 王曰: “辨誣事何如?” 昉曰: “臣在京時, 未知其詳也。 非徒居於深館, 中朝人以外國事爲歇後而不爲言之矣。” 廷臣曰: “其事, 皇上降勅宣詔丁寧, 則是亦昭雪也。 天下書, 何能盡改耶?” 昉曰: “聞見奴酋事, 則形勢甚爲强盛矣。” 王曰: “老酋何以强盛也?” 昉曰: “老酋年老, 死則無憂, 不死則必有患於中國矣。 軍卒衣繡着水銀甲, 少無困乏者, 其强盛可知矣。” 王曰: “方從哲、河宗元, 用力於我國事耶?” 昉曰: “皆用力矣。 小臣呈文, 卽爲準下矣。” 良久罷出, 各賜大鹿皮一領。


○政院啓曰: “大司憲以病不來, 亞長參鞫之意, 敢啓。” 傳曰: “允。”


○以李大燁爲校理, 李德泂爲全羅監司。


閏8月 6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六日庚戌, 同福縣首倡作亂人鄭順己, 全羅監司啓聞梟首。


○(傳曰: “大院君私廟親祭, 來二十一日爲之。”)


○李覮上疏曰: “罪人呂大奎, 臣之異姓四寸妹夫也。 參鞫未安, 臣兼帶同義禁遞差。” 事入啓, 答曰: “討逆之義至嚴, 勿辭。”


○王出御仁政門, 親鞫罪人。 委官領相奇自獻、領府事沈喜壽、右相鄭昌衍、判義禁朴承宗、同知義禁李慶涵・柳夢寅・張晩、大司憲柳寅吉、大司諫尹壽民、都承旨權縉、左承旨金止男、右承旨洪命元、左副 韓纘男、右副李廷馦、同副金闓、記事官金是柱・柳韡・南省身、假注書韓定國、推鞫假注書李之英入侍。


○兩司長官榻前啓曰: “金慶男當日行刑。” 答曰: “議處。”


○大司諫尹壽民榻前啓曰: “禁府獄間, 不爲嚴密, 使罪人言語相通, 當該都事請罷。” 答曰: “依啓。”


○大司憲柳寅吉啓曰: “典獄官員, 不謹嚴守, 使外人公然出入, 請推考。” 傳曰: “允。”


○兵曹啓曰: “逆獄又起, 逮捕四出, 兩驛見存馬, 元數甚不足而又皆羸病, 勢將顚仆道路, 恐不得及時捕捉, 極爲可慮。 自前鞫獄時, 京畿刷馬及公洪、江原等道驛馬, 立待闕門外, 以備不虞。 今亦依前例, 京畿刷馬三十疋, 令宣惠廳卽爲雇立 而公洪、江原、黃海等道驛馬各十五疋, 別定差使員, 急速上送, 使之添補事, 三道觀察使處, 竝爲下諭何如?” 傳曰: “允。”


閏8月 7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七日辛亥, 禁府啓曰: “金德龍、彦春等, 循例請以差使員押去, 今承聖敎, 實出尋常。 臣等不職之罪, 無所逃矣。 此兩賊不無中路逃躱之患, 德龍則潛通向化, 尤可慮也。 諺云: ‘守者十, 不及盜者一。’ 數百里長路, 或不無解弛之患, 俾於沿海, 枷杻以去, 且於配所, 圍籬安置宜當。 前日高從海, 不爲安置而竟逃去, 誠可痛心。 敢此具稟。” 傳曰: “允。 圍籬處, 定軍人數三名, 守直事行會。 且押去都事, 十分擇定以送。”


○傳曰: “今年凶荒至此, 移粟賑救之策, 令該曹詳議廟堂, 急急善處。”


○公洪水使狀啓: “安興僉使李殷宗, 持身淸謹, 臨事恪勤, 撫恤兵民, 專務國事。 請別樣獎勵, 以勸後人。”


○公洪水使狀啓: “莽島伏兵將姜宏立遇海賊, 全船捕獲, 斬十八級及裝物上送。”


○傳曰: “謝恩等一行譯官表廷老, 有功勞加資, 實職除授。”


○館學儒生柳昌吉等上疏曰: “伏以殿下廓揮乾剛, 大震雷威, 梟示昌祿, 快施典刑。 臣等俱在序立之班列, 目見邦憲之嚴明, 聚首相顧, 齊賀罪人之斯得。 而猶有所未解者, 誠以一賊誅而四賊尙貸也。 噫! 茂績、澤雷之兇, 孝誠、賊溭之逆, 更疏迭章, 先後踵起, 捏造無根之悖語, 構陷君父於不測, 其無君不道之罪, 豈下於昌祿而已哉? 然而四賊之中, 茂績、澤雷、孝誠則置諸不問而晏然於衽席之上, 惟賊溭止於繫獄。 而尙稽三省之鞫, 遲延時月, 得保首領, 是豈國家治逆之律而爲亂臣賊子之懼乎? 澤雷之兇, 浮於茂績, 而孝誠之罪, 甚於澤雷, 則孝誠、賊溭, 厥罪惟均。 而或貸或囚, 治不同科, 輿情共激, 思臠其肉。 況於食殿下食、衣殿下衣, 親信於殿下之朝廷者乎? 而況於三司乎, 而況於大臣乎? 主張公議, 守法不撓, 臺諫、玉堂之職也; 按獄鞫問, 施刑得情者, 委官、禁府之責也。 含默成風, 三司爲避嫌之地; 悔慢痼習, 政府爲養病之坊。 寧負殿下, 不欲負於私黨, 甘心護逆, 頓無心於討逆。 按問定罪, 尙延於今, 臣等亦未知今日之死於主辱者誰歟? 臣等固知言非己責、論不越位, 而討逆大義, 不在人後, 恥與四賊共戴一天。 伏願殿下斷自宸衷, 親鞫四賊, 嚴律定罪, 徇示八方, 使一國臣民, 皆知四賊之罪, 無異昌祿。 則兇逆之輩, 自此知懼而國之紀綱, 賴玆益振矣。” 答曰: “省疏, 具悉。 討逆之義, 良用嘉焉, 當議而處之。”


○禁府啓曰: “有旨 館儒柳昌吉等疏, 令議大臣以啓事, 傳敎矣。 領議政奇自獻以爲: ‘儒疏有曰: 「施刑得情, 委官禁府之責也。」 又曰: 「政府爲養病之坊。」 臣席藁待罪, 不敢獻議。’ 領敦寧府事沈喜壽: ‘館儒之疏, 詆斥大臣, 不有餘力。 臣雖職非議政, 而名在大臣之後, 安敢自謂異於時任而抗議乎?’ 右相鄭昌衍以爲: ‘儒生上疏, 詆斥相臣, 辭說狼藉, 何敢擧顔獻議? 並伏惟上裁。” 答曰: “左相上來後, 畢收議以處。”


閏8月 8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八日壬子, 王引見冬至兼陳奏使閔馨男、副使許筠于宣政殿。 王曰: “卿等赴京未遠, 今又遣之, 極知未安。 然陳奏事, 可盡心爲之。” 閔馨男曰: “聖敎至此, 尤不知所言。 節使則臣等可堪, 至於陳奏, 則莫重莫大, 今當此任, 決不可堪。 欲爲陳箚, 惶恐感激, 不敢冒達。” 王曰: “卿非不堪。 竣請而還, 惟日望之。” 閔馨男、許筠等曰: “惟恐不堪, 敢不盡力?” 王曰: “王世貞所述, 何冊耶?” 許筠曰: “《南弇山集》也。” 王曰: “此集, 中朝盛行耶?” 閔馨男曰: “王世貞, 文章大家也, 家家皆有之矣。” 王曰: “王世貞文集, 可以刊改耶?” 許筠曰: “禮部之竣請與否, 未可必也。” 閔馨男曰: “竣請之事, 事在中朝, 未可從心所爲也。” 王曰: “四件書覓來。” 許筠曰: “《林居漫錄》則小臣赴京時, 與金中淸觀之, 非刊本也。 大臣之意, 非刊本, 故不欲刊改矣。 非小臣所可專爲也, 未知何以爲之也。” 閔馨男曰: “其書中事, 臣未嘗見之, 問聞其曲折。 臣子之心, 豈可一刻安心, 以緩其奉命之意乎?” 王曰: “劉氏《鴻書》, 何鴻字, 何書耶? 其書期於必得。 如不可得, 《林居漫錄》覓來可也。” 閔馨男曰: “請冠服事, 小臣奉聖旨而往, 姚永之濟若在朝, 則未知何以爲之耶?” 王曰: “姚永之濟若無, 則事可易成耶?” 閔馨男曰: “姚永之濟雖無, 事未易完了。 聖上至誠請之, 臣等之意, 謂聖孝感天, 或可以成之也。” 王曰: “誥命已成, 姚永之濟雖存, 呈之無妨。” 閔馨男曰: “人情當給, 而行期已迫, 節日又近, 當倍道而行, 中路不可待此而留之。” 王曰: “銀子欲令隨送, 而卿等之行, 姑先持去如何?” 閔馨男曰: “行期至近, 衡量亦未易, 追行未可及也。” 王曰: “宣傳官可以授送耶?” 閔馨男曰: “中路俾無遺失之患可也。” 王曰: “初十日發行, 越江之期, 在何時耶?” 閔馨男曰: “雖欲兼程, 以路費之故, 行路不易也。 計之則九月初五六日間, 可以越江也。” 申初, 罷出。


○奏本曰:朝鮮國王臣姓諱, 謹奏爲痛辨誣冤, 乞賜昭雪事。 先該萬曆四十二年十月初十日, 奏請陪臣朴弘耉等馳啓節該: “臣等蒙差來到京師, 仍留該館, 等候聖旨間, 適因循例, 討買書籍, 得見《吾學編》、《弇山別集》、《經世實用編》、《續文獻通考》等四種書內, 有紀載小邦事跡一款, 委與皇朝《會典》所錄, 乖錯殊甚而又以不近情理之說, 橫誣先王。 臣等驚愕痛悶, 不假奔告於本國而粗陳一二實狀於禮部衙門, 請將各冊原款訛謬等處, 盡行刪改等因, 列名呈稟, 就蒙堂旨 ‘要令歸報國王, 齎奏呈來。’ 蒙此具啓。” 據此臣私切惶惑, 隨該進賀、千秋陪臣許筠, 回自京師, 又將各樣書冊通共一十一種啓來。 臣就將該到各書, 逐一査看, 故刑部尙書鄭曉所著《吾學編》《四夷考》曰: “東北朝鮮卽高麗。 其(李仁人)[李仁任]及子【太祖舊諱。】今名【太祖御諱。】者, 自洪武六年至二十八年, 首尾凡弑四王, 姑待之。” 又曰: “國王李仁任劫囚禑, 而立其子昌, 是年(仁人)[仁任]子【太祖舊諱。】, 廢昌而立定昌國院君王瑤, 二十五年, 囚瑤及奭於其私第, 自主國事。” 故工部尙書雷禮所編《皇明大政記》曰: “高麗人幽其主禑, 又廢其主昌。” 又曰: “高麗【太祖舊諱。】幽其主瑤而自立。” 原任按察僉使王圻所著《續文獻通考》《四裔考》曰: “(李仁人)[李仁任]劫囚禑而立其子昌, 是年, (李仁人)[李仁任]子【太祖舊諱。】廢昌而立瑤, 主國事。” 又曰: “蓋【太祖舊諱。】非(李仁人)[李仁任]之子, 乃(李仁人)[李仁任]黨也。 首尾凡弑王氏四王。” 原任按察僉使馮應京所纂《經世實用編》於《朝鮮條》下曰: “(李仁人)[李仁任]及子【太祖舊諱。】今名【太祖御諱。】者, 首尾凡弑王氏四王, 姑待之。” 原任吏部主事饒伸所輯《學海危言》曰: “朝鮮, 箕子之遺也。 以臣弑君, 僅見於蓋、李, 此唐太宗、高皇帝所以惡之者也。” 又曰: “趙盾、許止之弑, 《春秋》一書, 後世千言莫贖也, 豈特孝子、慈孫, 不能改哉? 而李氏之後, 欲爲先世雪冤難矣。” 又論曰: “始李【太祖舊諱。】立, 高皇帝雖置不問, 然心惡其簒。 而傳者復以【太祖舊諱。】爲(李仁人)[李仁任]子。” 故刑部尙書王世貞所纂《弇山堂別集》《史乘攻誤》曰: “王顓之弑, 固由(李仁人)[李仁任], 而(王顒)[王禑]及昌、瑤之廢與簒國, 實【太祖舊諱。】也。 後雖稱【太祖舊諱。】非(李仁人)[李仁任]子, 攷之前史, 實其黨也。 當是時黎賊之弑君, 旣朝貢見絶而永樂中, 遂至用兵, 父子駢首就執, 雖叛逆之臣, 亦有幸不幸矣。” 故刑部尙書黃光昇所述《昭代典則》曰: “高麗幽其主禑, 立禑子昌, 復廢其主昌, 立王瑤, 李【太祖舊諱。】幽其主瑤而自立。” 故都督僉使萬表所錄《艾集》曰: “(李仁人)[李仁任]及子【太祖舊諱。】, 凡弑王禑、王昌、王瑤、王奭四王而自立。” 故吏部尙書李默所纂《孤樹裒談》曰: “(李仁人)[李仁任]及子【太祖舊諱。】, 凡弑王禑、王昌、王瑤、王奭四主而自立。” 至於《續文獻通考》《論倭事》一款則有曰: “按釜山地方, 去日本對馬島, 僅一日程, 相傳‘舊屬日本, 爲海大限隔, 棄于朝鮮。’ 先是, 日本以歲侵, 借朝鮮谷萬斛, 朝鮮令人往索, 日本乃以釜山地爲言。 朝鮮使者曰: ‘我鴨綠江北有朝鮮地, 因三道江阻絶, 久爲大唐所有。 如能助我復此地, 則釜山亦可歸也。’ 日本人以爲然, 朝鮮王諱及其臣, 方娛情詩酒, 了不介意。” 又《經世實用編》《海防諸說》曰: “對馬一島, 猥於天順年間, 輕割以資山城君出亡之弟/第, 周以粟帛, 致爲歲例。” 又曰: “李諱結款之請, 情涉齮齕。” 又曰: “鮮之君, 業以敗度招侮。” 如此等說, 辱誣祖系, 構詆先父, 乃至於此。 臣目未遍閱, 驚駴失措, 心膽墮裂, 直欲號籲而無從也。 小邦宗系受誣, 纂逆惡名, 旣蒙列聖及聖上快賜昭雪, 臣父王招倭復地之冤, 亦蒙皇鑑, 勅諭丁寧, 小邦君臣, 獲見彝侖之敍, 庶免戴盆之號。 豈意天壤之間, 又有此事乎? 臣敢疾聲大號, 仰訴天日之下, 伏惟聖明垂察焉。 臣祖臣康獻王, 實是受命於高皇帝, 而世系本出全州。 遠祖李翰仕新羅爲司空, 六代孫兢休入高麗, 十三代孫安社生行里, 行里生椿, 椿生子春, 是爲康獻王之父。 而所謂(李仁人)[李仁任]者, 卽京山府吏長卿之孫也, 其系原不相涉。 高麗王生顓, 爲嬖臣洪倫所弑。 (李仁人)[李仁任]時爲國相, 貪立昏愚, 乃以他姓子禑嗣位, 自擅國柄十六年, 發兵遣將, 入犯遼東。 康獻王時爲副將, 亦在遣中, 至鴨綠江, 以逆天犯上, 義所不忍, 倡率諸將, 合謀回軍。 禑自知負罪, 傳位於其子昌。 顓之妃安氏, 黜禑、昌父子, 令定昌君瑤繼統。 而瑤又昏暴妄殺, 國人離心, 共推康獻王署國事, 耆老、軍民等, 合辭奏聞, 高皇帝卽許准封。 康獻王仍贍瑤別邸, 善終其身。 其時有尹彝、李初者, 得罪逃往中國, 構譖飛語, 以小邦爲謀犯上國, 適會本國陪臣趙胖, 因使朝京, 與彝等對辨, 彝氣沮語塞, 終不得售其奸計。 所謂連弑之說, 實媒孽於彝、初之輩也。 小邦自被此誣, 便卽具奏辨明, 玆固列聖之所洞察, 天下之所共聞。 而鄭曉等諸人, 猶且承訛襲謬於郢書燕說而王圻則曰: “非(李仁人)[李仁任]子, 乃其黨也。” 世貞亦曰: “雖非(李仁人)[李仁任]之子, 實其黨也。” 至比之於黎氏父子, 吁亦慘矣! 康獻王茂顯功績, 自致宰樞, 與(李仁人)[李仁任]本無攀援推輓之素而因國人之歸, 荷天子之成命, 君主藩邦。 未知世貞從何以撰出無據之說耶? 凡稱黨者, 卽傳所謂同惡相濟, 同利同死之謂也。 洪武七年, 高皇帝委遣禮部主事林實週、孶牧所大使蔡斌, 前來小邦, 起取征進馬匠/匹, 是時, (李仁人)[李仁任]當國, 陰懷異志, 密附北元。 乃差年/手下人密直副使金義, 押領馬匠/匹, 跟隨天使之回, 行到遼東地方, 乃令金義殺害蔡斌, 脅勒人伴及馬匹, 投往迤北納哈出去處。 此皆出於(李仁人)[李仁任]之兇計。 而(李仁人)[李仁任]又復遣兵犯遼, 而詘於康獻王之倡義。 夫康獻王之與(李仁人)[李仁任], 逆順之心迹, 不啻若水火之相反, 則其果諉以爲黨乎? 此乃章章較著之尤者也。 若使小邦當遷革之日, 果有不韙之迹, 則一介趙胖之奏, 高皇帝何以便錫疏封之典, 陪臣權近應製之詩, 亦何以特示寵綏之眷乎? 其改命國號詔旨曰: “朝鮮之稱美, 且其來遠矣。 可以本其名而祖之, 體天牧民, 永昌後嗣。” 又該禮部右侍郞張智等官於華蓋殿欽奉聖旨: “三韓臣民, 旣尊李氏, 民無兵禍, 人各樂天之樂, 乃帝命也。” 及成祖文皇帝嗣服之初, 因小邦辨明宗系之請, 首許昭雪。 今者捨二聖之垂範, 襲傳疑之瞽說, 饒伸則比之於蓋蘇文, 却稱高皇帝之深惡云, 至引趙盾、許止之事, 牽合傅會以爲難於雪冤也。 此不亦厚誣之甚乎? 憬彼島夷, 窟穴海東, 小邦不幸, 與之爲隣。 對馬一島, 介在兩國之間, 服屬日本, 而釜山之爲我土, 自開闢爲然, 則此疆彼界, 豈不明甚哉? 但以馬島, 土地磽确, 五穀不生, 本道島居倭, 無所聊生。 利我互市, 來款南邊, 小邦亦以土産米穀, 許令行販, 以中其欲, 用施羈縻之計。 玆乃有國之所不免而天朝之所素知者也。 且査國初, 馬島之倭, 漁採爲業者, 來請寓居於小邦之濱海薺浦、釜山浦、藍浦等地, 以資生理。 那時小邦乃依撫順降虜之義, 因許來居, 使之詗報日本聲息而其居住行走處所, 皆有定限, 嚴立科條, 使不得違越。 其後漸成蕃滋, 至于正德庚午, 本浦居倭煽亂, 殺薺浦僉使李友曾。 小邦遣將勦滅無遺, 日後絶不許容住, 小邦之接待倭奴事情, 只此而已。 玆者王圻《續文獻通考》所稱‘釜山之地, 相傳舊屬日本’之語, 或慮根柢於三浦寓倭之事而所謂日本歲借朝鮮谷萬斛與夫、《實用編》《海防記》‘周以粟帛, 致爲歲例’等說, 恐或緣飾於互市之事。 而至謂輕割對馬一島, 以資山城君出亡之弟云者, 尤不近似。 曾以馮應京、王圻之博雅, 著述詔後之書, 有此誇誕不祥之失歟? 賊酋秀吉簒君稔惡, 呑倂海中諸島, 益肆兇狠, 遣使致書小邦, 要以假道, 辭極悖逆。 臣之先父王, 痛心切骨, 拒以大義, 斥絶其使, 馳奏天朝。 所謂朝鮮使者云云者, 未知纂書者, 按何書而肆筆成文耶? 且其書所錄旣曰: “約以助我復地”云, 此則固斥小邦, 以媚賊同謀而旋曰: “朝鮮君臣, 娛情詩酒, 了不介意。” 此則又若責其無意備禦者然。 且曰: “秀吉遣將兵至朝鮮, 未及至京, 而國王遁走, 一國爲墟。” 如使賊酋本無動兵入寇之心, 而因小邦之要請復地, 果始遣兵云, 則何以曰: “倭未至京, 國王遁走乎?” 一紙之中, 前後敍事, 矛盾如此, 不幾於顚錯妄誕之歸乎? 自古及今, 寧有媚賊引入, 先自顚覆, 爭地於君父之地耶? 聖明赫臨, 明見萬里, 朝廷諸老, 算無遺策。 苟或以小邦, 爲賊助應者, 則緣何前後東征, 調發累萬軍兵, 糜費鉅萬錢糧, 用援引賊, 犯上之屬國? 而小邦緣何艱關拮据, 殫竭七年之征繕, 終始死戰於自招之倭哉? 先父王受命守藩四十二年, 懼不克負荷, 以忝祖先, 勵精典學, 銳意圖治, 游畋宴戲之娛, 聲色服御之玩, 不經於心。 而卒遇滔天之巨猾, 一朝播越, 旬月之間, 擧國淪陷, 幸賴聖上拯濟之洪恩, 僅乃逐之。 此豈臣之先父王娛情詩酒, 了不介意, 恬嬉忘備, 自取其殘破耶? 應京所編梁斗輝之言曰: “結款之請, 情涉齮齕。” 伏念小邦之仰天朝, 若依慈父, 天朝之視小邦, 無異赤子, 生成涵育, 靡間內外, 有何疎逖之情迹而更要結款哉? 先父王之效忠秉義一節、沒齒愛君徇國之志, 匪特無愧於今時, 亦將有辭於後世。 乃以謂啓扃揖盜, 哄脅君上, 以爲齮齕之地耶? 死者有知, 則臣之先父王忠魂毅魄, 亦必號痛於泉壤之下矣。 臣聞父子之倫、君臣之義, 乃天地之常經, 苟或紊亂而斁絶, 則卒歸禽獸之域而將無以自立於覆戴之間矣。 今也臣之祖系, 則有橫誣之辱, 臣之先父, 則有構捏之冤, 父子之倫紀、君臣之分義, 幾乎淪喪。 臣請更以皇朝列聖准正小邦先系事, 備陳於黈纊之下。 謹査洪武二十七年, 小邦始以宗系辨明事, 具奏天朝。 而永樂元年, 禮部尙書李至剛等, 於奉天門, 欽奉聖旨: “朝鮮國王旣不係(李仁人)[李仁任]之後, 是比先傳說差了, 准他改正等因。 欽此。” 正德十三年勅書曰: “爾祖李【太祖御諱。】原不係(李仁人)[李仁任]之後, 特允聽, 諭以朕意。 其欽承之。 欽此。” 嘉靖十八年, 奏請陪臣權橃等欽奉聖旨: “該國奏詞, 竝奉列聖明旨, 此後纂修, 宜付錄之。 欽此。” 嘉靖三十六年, 陪臣趙士秀齎奏赴京, 禮部覆題節該, 仍候《會典》頒布之日, 續行昭示等因, 奉聖旨。 是欽此。 嘉靖四十二年, 陪臣李陽原/元, 回自京師, 齎捧到勅諭: “咨爾朝鮮國王, 作朕東藩, 屢以祖系, 陳乞釐正, 朕特允所奏, 宣付史館, 因《會典》之舊文, 載爾祖之眞派, 滌瑕傳信, 炳如日星。 朝廷之與爾國, 皆知出於李子春, 而不出於(李仁人)[李仁任]也? 欽此。” 萬曆元年勅曰: “爾祖【太祖御諱。】久蒙不韙, 荷我列聖垂鑑, 已爲昭雪改正, 玆者纂修實錄, 欲將前後奏詞, 備行採錄, 以垂永久。 朕念爾系守禮之邦, 且可關君臣大義, 特允所請, 抄付史館, 備書于《肅祖實錄》內, 竢後修新《會典》, 以慰爾籲雪先世改正。 欽此。” 萬曆十二年勅書曰: “先該爾以乃祖李【太祖御諱。】久蒙不韙, 屢請昭雪, 已許于新修《會典》內詳載。 纂輯有緖, 尙未告成, 玆爾復申前請, 特命史館錄示, 今據新修《會典》稿內載稱云云。 前項事由, 與爾原奏相合。 候書完進覽, 頒行之日, 差官齎送爾國先諭, 爾知之。 欽此。” 萬曆十七年, 陪臣尹根壽回自京師, 欽蒙皇上頒降《會典》全部, 勅諭曰: “朕惟《會典》一書, 祖宗舊章, 國家成憲, 藏之內府, 副在有司。 其在外藩, 未嘗輕示, 以爾世修職貢, 夙秉忠誠, 備屛翰于東藩, 襲威儀于上國。 雪累世未明之系, 旣遠懇祈, 纂昭代不刊之書, 仍思快覩。 朕視猶內服, 嘉與同文, 特賜全編, 俾傳永久。 爾奉玆圖籍, 式是章程。 旣顯被于光榮, 宜遵藏于祕密, 尙念綏懷之寵, 益堅翼戴之忱。 欽此。” 仰惟列聖之鑑, 明竝日月, 寶典之完, 勒成金石, 可謂傳之萬國而無疑, 垂之百世而不惑。 乃者鄭曉等諸人, 廢皇家之實錄, 信道路之浪傳, 臣竊冤之。 惟原任吏部尙書中極殿太學士葉向高所撰《蒼霞》, 草歷敍小邦宗系事, 頗得其實而故小詹事黃洪憲《碧山集》中所錄, 愈加詳核而有曰: “高皇帝已深知其非, 幸今上洗垢滌瑕, 正體高皇帝之意”云云。 此正獨得國典、信使之公案矣。 且王圻、應京所論島倭及小邦情事, 臣反覆思惟, 莫省所由。 頃在戊戌年, 贊畫主事丁應泰, 誣參經理楊鎬, 先父王力辨其枉, 應泰移怒, 構陷小邦, 極其慘毒。 先父王陳疏自列, 幸蒙聖上洞察情節, 斥罷應泰, 仍降勅諭曰: “陳籲仰訴, 朕以心體亮。 本無疑于王, 下廷臣雜議。” 又具言: “王必無他, 已有別旨昭雪。” 此乃聖朝堲讒理冤之盛德也。 今此應京、王圻二書所稱, 實欲傳世不朽而必不架空做虛, 無乃應泰之一線邪論, 熒惑於其間而爲信筆之疵纇乎? 敢望聖慈俯察微臣懇訴, 上體列聖明旨, 仍憐臣父受誣至此, 特下該部, 商確裁處, 如彼等書, 一一刊正, 俾無錯誤。 或難刊正, 將臣此奏, 備行通諭天下, 使中外瞻聆, 曉然若家到而戶說, 發祛蒙蔽, 終始湔滌。 仍令史館, 特書記錄之中, 快辨眞贗, 使私述之書, 不得混擾於國史。 則聖上之昭明祖訓、洞雪積冤, 道協三無, 光被九有。 而微臣之先祖、先父, 庶無遺憾於泉下, 存(沒)〔歿〕幽明, 銜恩感德, 俱懷隕結之志矣。 臣誠無任懇悶危迫之至, 緣係痛辨誣冤, 乞賜昭雪事理, 爲此謹具奏聞, 右謹奏聞, 伏候聖旨。 【筠所買書籍, 間有所自作, 又有《林居漫錄》一卷草本, 言王奸兄位次,嗣位不正, 故王不自奏, 使臣僚呈文辨正。 蓋筠之隷屬玄應旻, 多材能漢語, 出入市井, 換貿如漢人, 故能以贗書混其中, 華人莫能辨。 是行, 王與銀一萬數千兩, 閔馨男議以重貨不可付譯官, 分置于兩使及書狀官三房。 一夜, 筠言銀適被偸, 以空樻示人, 一行痛駭。】


閏8月 9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九日癸丑, 傳曰: “謝恩使尹昉、副使李廷臣、書狀官尹弘國, 各加一資; 譯官張禮忠、張世完、文孝男, 各加一資, 實職除授; 金克己、奇益獻、宋應瑄、卞應星, 本衙門正職除授; 例外赴京寫字官李希哲, 東班陞敍。”


○傳曰: “奏聞使尹銑, 加資; 譯官申應融、林禮龍、(宣得春)[宣得李], 各加一資, 實職除授; 黃汝中, 本衙門正職除授; 例外赴京李禮元, 高品付祿; 例外赴京吏文學官李長培, 東班職陞敍; 軍官申, 兒馬一匹賜給。”


○以沈喜壽爲領敦寧府事, 鄭遵爲禮曹正郞, 金弘遠爲羅州牧使。


閏8月 10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初十日甲寅, 王(於仁政殿, 親)行冬至兼陳奏使拜表禮, 王世子從。


○刑房承旨權縉啓曰: “今日議政, 以冬至使、辨誣奏請文書査對事, 皆往慕華館, 三起文書, 厥數甚多。 査對之際, 必致日暮, 今日推鞫, 勢未及爲之之意, 敢啓矣。” 傳曰: “知道。 明果爲之。”


○掌令尹訒啓曰: “德龍、彦春等誣告之罪, 當置諸常刑, 不可容貸。 而王法不加, 止於定配, 物情齊憤, 久而愈激。 故臣與司諫臣鄭造相議, 以汲汲正刑之意, 聯名簡通, 而僉議異同, 終不從之。 此無非臣奉職無狀, 不足取信之致。 請命遞斥臣職。”


○司諫鄭造啓曰: “罪人德龍、彦春誣告之狀, 旣已昭著, 反坐之律, 在所當加。 而王法不施, 止於安置, 物議譁然, 痛不正刑, 不可不更論。 故昨日臣與掌令尹訒相議, 聯名簡通于兩司, 而僉議不一, 大論稽遲。 此無非臣疲軟見輕之致。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冬至兼陳奏上副使閔馨男、許筠啓曰: “今此臣等之行, 所幹之事甚重, 諸衙門需索, 必倍於他節行。 故前日啓辭中, 以白扇、油扇、花席、畫硯、油芚、呈文紙等物, 另爲題給之意, 入啓蒙允矣。 今者該曹不爲磨鍊, 臣等不勝悶慮。 惶恐敢啓。” 答曰: “知道。 當令該曹題給。” 仍傳曰: “該曹急速磨鍊給送。”


○繕修都監啓曰: “文政、明政殿變局當否, 今日招辛景行見之, 則其書啓如此, 故別單書入矣。 敢啓。” 傳曰: “辛景行下去處, 李懿信、朴子羽、性智等, 偕往相度, 問議以啓。”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頃日德龍、彦春之啓, 兩司相議停之矣。 近聞物議, 以誣告之賊, 不正其刑, 止於定配, 譁然益甚。 臣昨以此, 言及於大司憲臣柳寅吉處矣。 今見司諫鄭造、掌令尹訒等避辭, 臣之所見, 與之無異。 不可仍冒處置,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柳寅吉啓曰: “司諫鄭造、掌令尹訒簡通于兩司, 而臣只慮德龍等已爲押去, 又此提起, 頗似搔擾, 故以‘更議爲之’答之。 今見掌令尹訒避嫌之辭, 其嚴誣告之法者, 意非偶然, 臣之冒居, 不職甚矣。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尹壽民啓曰: “鄭造、尹訒連名簡通開見, 則更鞫兩賊誣告之罪, 以正反坐之律事也。 臣答通曰: ‘此賊業已停啓定配, 雖至定配之後, 可正反坐之律, 姑待後日。’ 今見鄭造避嫌之辭, 則其所謂僚議不一者, 正指臣言而發也。 凡此誣告之賊, 凡有血氣者, 無不欲食肉而寢皮, 焉有一毫容惜之念乎? 臣不能取信於同僚, 致此搔擾之事。 (臣罪大矣, 不可晏然在職。)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閏8月 11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一日乙卯, 傳曰: “儒生庭試居首前參奉韓暿, 直赴殿試。 【纘男子也。 纘男代述云。】(其次生員李初, 館、鄕、漢城試中, 給三分; 其次生員黃有義、趙塤、韓履謙、鄭兖峀、鄭斗源、李堅峯, 各給二分。)”


○生員閔瀞上疏曰: “請鞫進士鄭沃等‘扶綱常孤忠’五字之意, 以施正刑。” 答曰: “當議而處之。” 仍傳曰: “令禁府議大臣以處。”


○持平林健啓曰: “再昨司諫臣鄭造、掌令尹訒聯名簡通於兩司, 乃誣告賊德龍、彦春等, 更爲論啓之事也。 臣意亦欲更論, 以‘所示宜當, 僉議論啓如何?’ 答送矣。 臣在試所, 伏見多官引避之辭, 臣之所見, 與司諫臣鄭造、掌令尹訒、執義臣(朴榟)〔朴梓〕無異, 則勢難處置。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黃益中啓曰: “臣再昨伏見司諫臣鄭造, 掌令臣尹訒聯名簡通, 乃誣告賊德龍、彦春等事也。 於簡通中, 見大司諫臣尹壽民答通之辭, 則臣意與壽民意無異, 故亦以此答通矣。 今見兩司避嫌之辭, 所謂‘論議不一’者, 亦指臣而發也。 緣臣一言, 致此騷擾之事, 臣之所失大矣。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閏8月 12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二日丙辰傳曰: “近來不爲推鞫, 罪人等毋論有罪無罪, 不無病斃之患。 至於文、金兩賊, 多有鞫問之事, 只着短枷, 另加救療。”


○持平楊時晉啓曰: “(本月初九日,) 臣以武科監試官, 往在慕華館, 見司諫臣鄭造、掌令臣尹訒聯名簡通, 乃更議兩賊事也。 其言至當, 實獲臣心。 第大司諫臣尹壽民 簡通中, 有‘姑待數日, 兩司合議歸一, 處之如何?’ 之語。 故臣與正言姜繗, 方在試廳稠擾中, 書送上同二字於其下。 今見鄭造、尹訒引避之辭, 勢難仍冒。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姜繗啓曰: “本月初九日, 臣以謁聖武科初試監試官, 在慕華館試所, 而司諫臣鄭造、掌令臣尹訒聠名簡通, 乃德龍、彦春等兩賊, 不可不更論正刑事也。 臣方在試廳稠擾中, 與持平臣楊時晉, 乃書上同二字於其下而答送矣。 今見鄭造、尹訒引避之辭, 臣之冒居不職之失, 至此著矣。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慶尙監司因東萊府使所報馳啓曰: “對馬島主平義智, 死於正月初三日, 問于倭人橘知滿曰: ‘何以今始告訃乎?’ 答曰: ‘俺主雖死, 緣日本有大戰爭, 莫敢漏言, 以待事定後始通’云。 問其變則答曰: ‘片桐市正稱名倭, 自平秀吉生時寵使之, 將也秀吉死後, 爲秀賴爲寵將, 居大坂城中。 家康行簡間於市正, 引爲耳目, 令圖秀賴。 一日市正設宴, 酒中置毒, 秀賴覺之, 廢市正, 流於遠島。 家康知事覺, 五月間, 令其子秀忠將大軍, 直擣秀賴城中, 擊而殺之。 倭將之與秀賴同死將倭者, 不知其數, 今則秀賴一邊, 無一人存者。 其時島主子彦三貞光, 住江左城家康陣中, 非但路塞難通, 未有承襲之命。 今則秀賴旣亡, 秀忠專政, 貞光承襲, 今七月, 始還本島爲政, 送俺來告貴國’ 云。


閏8月 13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三日丁巳, 傳曰: “朴尙義使之同往, 審察宮基山脈以啓。”


○副提學柳潚、校理李挺元、副校理金質幹、副修撰任性之等: “伏以謀逆, 天下之極惡, 故討逆之律, 極嚴且重。 若或因嫌而陷人, 負罪而逃生, 以謀逆爲誣告, 則反坐之律, 昭載國典, 決不可低昂而饒貸, 貽後日難救之弊也。 德龍、彦春誣告之狀, 聖上旣已洞燭, 國人皆待王法之快施。 而定配之命反下, 今日人心之憤, 愈往愈激。 況此更發之論, 尤不可異同。 聯名簡通, 汲汲正刑之意, 深得論事體面。 所見無異於發論之人, 則俱無可避之嫌。 或以爲慮其搔擾, 或以爲姑待數日, 或書上同, 或書無異於簡通, 其遲延之失則一也。 勢難在職, 請掌令尹訒、司諫鄭造、執義(朴榟)〔朴梓〕、持平林健, 竝命出仕; 大司憲柳寅吉、大司諫尹壽民、正言黃益中、持平楊時晉、正言姜繗, 遞差。” 答曰: “依啓。”


閏8月 14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四日戊午, 獻納(吳汝檼)〔吳汝穩〕啓曰: “無狀小臣, 濫蒙恩暇, 歸見病母, 忽聞臣同生弟臣汝橃名出, 兇賊之招, 驚惶罔措, 奔走來詣, 弟方在拘囚之中。 決不可一刻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尹訒啓曰: “臣伏見館學儒生柳昌吉等上疏, 有‘含默成風, 甘心護逆’等語。 臣之疲軟不職之罪, 在所難免。 而臣前被孝誠等醜詆, 不一而足, 則其於請罪孝誠等, 何敢與於其間而偃然仍冒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臣頃日忝冒, 伏見孝誠等之兇疏, 措語極悖, 肆然無君, 繩以不道之律, 固無足惜。 但念渠等所言, 雖甚兇戾, 猶自假儒名而爲之, 故臣不敢先發。 今見館儒之疏, 至斥臺諫以甘心護逆, 臣之備位不言之罪著矣。 (不可靦然冒居,)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鄭造啓曰: “臣頃被茂績等醜詆, 不一而足, 豈敢容喙, 有若是非於其間哉? 而今者館儒之疏, 以‘甘心護逆, 含默成風’, 譏斥臺官, 臣何敢有若無失而偃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林健啓曰: “臣伏見館學儒生之疏, 討逆之義, 剴且切矣。 其論洪茂績等四兇誣上不道之罪, 吁亦嚴乎! 至擧大臣・推官窺規避之狀、兩司・玉堂不言之罪, 尤爲切直, 可謂忠憤齊激, 公論之所以先發於太學也。 (無狀小臣, 待罪言地, 目見主辱, 默無一言。) 顯被儒生之斥, 勢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傳曰: “申景禧、楊時遇、金廷益、蘇文震、金以剛、吳忠甲, 急速拿囚。 尹趌拿囚, 申景禧奴春京, 令捕盜廳急速跟捕。 蘇鳴國各別着實救療, 申景禧別間堅囚, 雜人嚴禁, 使不得相通言語。 今後如有不謹之事, 禁府當該郞廳拿鞫。” 【景禧, 磼之子也。 以蔭入仕, 好爲黨論。 以父兄之勢, 爲仁弘、爾瞻輩所親厚, 且其叔砬長女, 爲王子信城君夫人, 次女爲大燁妻, 景禧因此交通宮掖, 締結時輩, 勢焰張甚, 人皆畏其愚險。 鳴國, 益山人, 與羅德潤、金佑成等結黨, 排陷士類, 爲人兇悖不測。 初事柳永慶、金大來等, 力攻仁弘, 及永慶敗, 復與景禧爲腹心, 復攻永慶之黨。 與黃德符, 諂事爾瞻, 人謂之蘇、黃。 及是, 景禧與鳴國, 因事構嫌。 尹趌、楊時晉, 皆以湖南人, 亦素嫉鳴國爲人, 而以俱是時黨, 同爲景禧門客。 趌又景禧叔硈之壻也。 因與景禧, 謀殺鳴國, 發其淫行啓囚之, 鳴國遂從獄中上變。 槪曰: “景禧嘗謂臣言: ‘信城夫人, 天品豪傑, 女中男子。 其繼嗣定遠第三子綾昌君佺, 弓馬絶倫, 不學而能文。 趌善推命, 常云: 「佺祿命, 當爲四十年治平主。」 目今東宮無子, 戚里運盡, 曆數當歸於此。 此政英雄圖富貴之秋也。’ 臣自聞此言, 知景禧有不軌之心, 絶跡不相見, 欲爲上變。 故景禧欲殺臣滅口, 做出淫蒸父妾之說, 使其門客持平楊時晉、四寸掌令尹趌, 欺罔誣論”云。 王素聞綾昌君佺相表異常, 又聞定遠塞門里第及仁嬪先壠有王氣, 心常疑之, 疏入大驚, 夜半獄起。 景禧倉皇, 詣爾瞻議, 爾瞻許相救解, 緹騎就爾瞻家, 捕景禧詰理。 景禧供槪曰: “臣父與李山海等, 有定策援立主上之功, 臣又是鄭仁弘高弟, 李爾瞻心朋。 常以討逆爲盡忠之計, 豈有自爲謀逆之理乎?” 王使與鳴國面質, 鳴國狡猾有口辯, 極言其曾與景禧親密之狀, 凡所與共爲時論, 參聽傍證, 無不歷擧。 且言: “景禧與臣, 相厚如此, 若非臣欲發其逆言, 渠何故遽欲殺臣至此乎?” 景禧對辨屢屈。 蓋景禧旣與鳴國親密, 又好誇大權勢, 亦嘗言佺之爲人, 故鳴國掇拾把持以劫之, 又擧平日誹謗時事之言, 以爲證。 王益怒而信之, 遂命嚴訊之。 爾瞻之黨, 素以討逆爲事, 柳、朴之黨, 不能抵當。 及景禧獄起, 朴承宗爲推官, 揚言曰: “逆賊果在邇也。” 因此軋爾瞻, 其黨大懼。】


○禁府啓曰: “罪人尹趌, 頃日受由, 往全羅道務安地。 拿來都事, 留門發送乎? 敢稟。” 傳曰: “待天明發送。”


○禁府啓曰: “申景禧等, 已令都事拿來矣。 蘇文震、金以剛、吳忠甲, 令捕盜廳與都事, 一同跟捕之意, 敢啓。”


○左右捕盜廳啓曰: “奴春京跟捕事, 命下矣。 春京不在其家, 問其去處, 則以刈草事, 出歸長湍地。 不得捕囚, 故敢啓。” 傳曰: “知道。 都城內外, 更加搜捕。”


○以李覮爲大司憲, 韓纘男爲大司諫, 金闓爲右副承旨, 黃謹中爲同副承旨, 韓詠爲持平。 韓詠爲正言


閏8月 15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五日己未, 北兵使金景瑞馳啓曰: “虜情日漸叵測, 馬兵、步軍, 或爲散去之形, 或爲屯聚之跡, 出沒無常, 橫行自恣。 故明、吉州軍兵, 已爲入送, 南道各官軍兵, 團束治行。 臣若僻處初面官, 則距六鎭, 乃二十餘日程, 南北兵使緊急之報, 絡繹來到, 其於策應節制, 恐失機會, 亦非細故。 且防備諸事, 不可不趁此時巡檢。 大槪本道事勢, 與他道不同, 故從前逆變之時, 各道監司皆令待候於初面官, 而本道則未有待候之例, 令廟堂參商稟處。” 傳曰: “大臣、禁府堂上命招。”


○大司諫韓纘男啓曰: “當此鞫獄多事之時, 臣適因賤疾未蘇, 未卽出謝承命, 始詣闕下, 死罪死罪。 臣之不似, 衆人所知, 寵擢未久, 旋受諫長, 諫長是何等職名, 而謬及於臣乎? 惶愧交竝, 無以爲言。 且臣前忝銀臺, 被彈於兩司, 方在時推之中。 不可偃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李覮啓曰: “臣濫蒙聖恩, 忝授本職, 非止一再, 其可論孝誠等之日多矣。 而默無一言, 有同仗馬, 則甘心護逆之罪, 臣亦有之。 (何敢晏然仍冒, 處置同僚?)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傳曰: “訓鍊都監, 已爲移設於金琜家乎? 留屯已久, 且宮墻外屯軍處, 亟造假家, 以蔽風雨, 俾無怨咨。”


○承旨金止男啓曰: “掌令尹趌 方在拿逮之中, 不可仍帶職名。 遞差承傳, 爲先捧之乎? 敢稟。” “依啓。”


○承旨金止男啓曰: “罪人囚繫甚多, 而玉堂時未處置臺諫, 新授兩司長官, 亦未肅拜, 今日推鞫,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臺諫速令處置, 兩司長官命招肅拜, 使之參鞫。”


○傳曰: “罪人連續就囚, 可移典獄者, 急急移囚, 實都事定送嚴守。 如無可移者, 或加造獄間事, 令禁府議處。”


○以蘇鳴國上疏, 傳曰: “此上疏議啓。 兩司長官, 竝令同參議啓。 喚御史在於京中, 高彦伯之子, 耕於畿邑, 而久不捕得。 兇賊致毅逋誅累年, 已極神人之憤, 而無一人盡心捕入。 方伯、守令之玩愒不謹可知。 各道監司推考, 更加申明五家統之法, 坊坊曲曲, 十分詳細, 密密譏察, 期於必捕。 左右捕盜大將竝牌招, 都城內外, 一一刻斯期, 譏察捕捉事, 諭之。”


○副提學柳潚、副校理金質幹、修撰柳汝恒啓曰: “臣等忝在論思之地, 其於輔君德, 固蔑絲毫, 而當此主辱之時, 討逆之論, 則未嘗饒貸而低昂矣。 今見館儒之疏, 至以‘不能主張公議, 含默成風’, 譏斥之。 此無非臣等無狀所致, 不勝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弘文館上箚, 請掌令尹訒、司諫鄭造、執義(朴榟)〔朴梓〕、持平林健、大司憲李覮, 竝命出仕; 獻納(吳汝檼)〔吳汝穩〕、大司諫韓纘男, 遞差。 答曰: “依啓。”


○領議政奇自獻啓曰: “申景禧曾以兩司一會, 欲爲論臣事, 來言于臣, 以爲: ‘蘇鳴國處, 亦得聞之而言之。’ 其後申景禧之疏, 亦以此爲言。 今見蘇鳴國獄中疏, 則又有此言, 其略曰: ‘景禧曰: 「近來大論, 君亦得聞耶?」 臣曰: 「大論之有無, 從何得聞耶?」 景禧曰: 「昨見李覮抵書於司諫鄭造, 言及大論事矣。」 臣敢曰: 「所謂大論, 指何人發乎?」 「必是領相也。」 領相動搖之說, 臣於此月, 始得聞知。’ 又曰: ‘景禧往見領相, 脅以一會之說, 諉以臣言, 仍以呈疏, 亦推於臣’云。 鳴國疏中, 臣名累書不一書, 鳴國乃是謗臣而動搖者也。 不可隨參於鳴國疏回啓之時。 惶恐敢啓。” 答曰: “討逆大義至嚴, 卿宜安心勿辭。”


○康津幼學尹惟謙上疏, 請治金璇護逆之罪。 璇, 羅州儒生也。 惟謙構以亂言、護逆, 仍發廢論之端。


閏8月 16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六日庚申, 修撰辛光業書啓曰: “臣本月初八日, 到左議政處, 傳旨敦諭, 則‘臣感激天恩, 卽欲趨命, 而近患足疾, 時方針治, 稍待差治, 當爲登途’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親鞫。


○大司憲李覮啓曰: “今年七月間, 臣忝本職, 有一儒生來言于臣曰: ‘領相將被劾云, 然否?’ 臣聞來驚訝以爲: ‘兩司則絶無形影, 玉堂無乃有此論耶?’ 卽以書問于校理鄭造曰: ‘近有論劾事云, 兄得聞之耶?’ 鄭造答曰: ‘全不聞知’云云。 臣始知其言之無根, 曲折如斯而已。 而今者蘇鳴國上變之章, 臣之姓名, 亦在措語之間。 此無非臣誤聽流言, 率爾傳聞之所致。 何敢苟冒, 以參鳴國之鞫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鄭造啓曰: “去七月晦間, 大司憲臣李覮抵書於臣曰: ‘近聞論劾領相之言’ 而云云。 以下同前避嫌。” 答曰: “勿辭。”


○刑房承旨啓曰: “推鞫至嚴, 新除授大司諫命招, 參鞫。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允。”


○司憲府、司諫院合啓曰: “德龍、彦春等誣告之狀, 旣已昭著, 更無可疑, 反坐之律, 在所當加。 而王法不施, 止於安置, 物情愈憤, 久而愈激。 不可不正刑, 以快輿情。 至於三聘、渫、慶業等罪狀, 與德龍無異, 請亟命按律定罪。” 答曰: “德龍、彦春已爲定配, 勿爲更煩。” (【此後連啓, 還爲五賊】)


○禁府啓曰: “新除授同知義禁張晩命招肅拜, 使之參鞫。” 傳曰: “允。”


○以柳寅吉爲大司諫, 李命男爲掌令, 李偉卿爲正言, 吳靖爲奉常正, 張晩爲同知義禁, 李弘燁爲獻納。


閏8月 18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八日壬戌, 禁府下楊時晉于禁府。


○傳曰: “親鞫爲之。”


○掌令尹訒啓曰: “前日金孝誠等, 相繼陳疏, 語犯不道, 公論之發, 在所不已。 而第臣曾被孝誠等詆斥, 幾陷不測, 今不可晏然參論。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李偉卿避嫌, 與掌令同。


○司諫鄭造啓曰: “臣曾被茂績等詆斥, 極其兇慘, 幾陷不測。 臣不可晏然參論。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傳曰: ‘逆獄又起, 國事危急, 以卿之上來, 卜社禝之安危。 幡然一起, 用副予望’事, 更遣玉堂官左相處, 敦諭。”


○司憲府、司諫院合啓曰: “天下之惡, 莫大於不孝, 以此惡名, 加之君父之身, 此豈爲人臣子所可忍爲乎? 臣等伏見金孝誠、洪茂績、鄭澤雷之陳疏, 滿紙狼藉, 無非陷君上、護私黨之言。 而孝誠之疏有曰: ‘咀呪告廟之擧, 出於常情之外, 告廟之後, 未知復有何事’云云。 是以咀呪爲虛事, 以告廟爲不可而告廟之後, 如有別樣擧措者然, 倡起無形之說, 上累君父之盛德, 下構朝廷之罪案, 其心兇悖, 有不可道也。 又曰: ‘大妃, 先王之正后也’云云, 大妃爲正后, 誰不知之而別爲拈出? 爲此不必言之說, 其意所在, 有難測知也。 又引秦皇、鄭莊之無道, 隱然譬喩, 至擧仲連蹈海之語, 恥爲當世之民, 其無君不臣之罪, 至此極矣。 至於洪茂績、鄭澤雷等, 欲扶元翼之邪議, 不知陷君父於不測, 張皇兇說, 瞽動遠邇, 使趙溭、昌祿之輩, 接踵而起, 無非此人等爲之倡也。 此輿情之所共憤而泮論之所以激也。 請金孝誠逬諸遐裔, 洪茂績、鄭澤雷削名禁錮。” 王從之。


○司諫院啓曰: “司諫鄭造、正言李偉卿, 竝引避而退。 當初所論, 公議已伸, 聖明洞燭, 被詆之慘, 不足爲嫌。 其在泮宮, 陳疏討㼁, 誠出愛君, 國人所知。 終被構誣, 莫不稱冤, 則有何可避之嫌? 請司諫鄭造、正言李偉卿, 竝命出仕。” 司憲府亦請掌令尹訒出仕。 答曰: “竝依啓。”


○兩司啓曰: “綾昌君以推戴, 名出逆口, 請拿鞫。” 不從。


閏8月 19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十九日癸亥, 傳曰: “親鞫。”


○傳曰: “申景禧以重罪被鞫, 而尙保爵名, 事甚可該/駭。 爲先削職。”


○大司憲、執義、兩掌令、兩持平啓曰: “臣等以罪人申景禧, 旣出於鳴國之招, 方爲鞫問之罪人, 削去爵名, 有不可暇論, 故不爲啓之矣。 今承聖旨, 以‘尙保爵名, 事甚可駭’爲敎。 臣等不察之失著矣。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司憲府、司諫院啓曰: “以綾昌君佺拿鞫事, 連日論列, 以議處爲敎。 佺之罪固當詳細議處, 而佺旣負此罪名, 則豈可一刻安在其家乎? 請命拿鞫, 以重獄體。” 十八日親鞫時, 兩司長官榻前請拿囚名出(蘇鳴㕵)〔蘇鳴國〕疏也。 不從。 此後連啓, 至二十二日始允。


閏8月 20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日甲子, 傳王曰: “親鞫。”


○大司憲李覮啓曰: “當初蘇鳴國之捉囚也, 不通於臣及執義臣(朴榟)〔朴梓〕。 其日執義適來于臣家, 臣問曰: ‘本府捉囚鳴國, 執義知之乎?’ (朴榟)〔朴梓〕答曰: ‘不知也。’ (朴榟)〔朴梓〕因曰: ‘捉囚生進之人, 不爲簡通, 可引避也。’ 臣慮有騷擾而止之。 厥後再論鳴國也, 趌皆發論, 而鳴國罪名, 或係干惡行, 或係干倫紀, 故臣不得止而隨參其論。 且楊時遇呈狀, 接狀之由, 初雖不知, 而不察非法接狀之失, 因其狀辭, 至於論啓。 臣以無狀, 忝冒長官, 同席縱恣之擧, 不得裁抑, 以致事事違法, 臣之罪大矣。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政院啓曰: “大司憲、執義避嫌退待, 以次官參鞫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副提學柳潚、典翰柳希發、校理李大燁、副校理金質幹、修撰任性之、修撰辛光業等上箚曰: “伏以治逆之獄, 事體極嚴, 一發於告辭, 不可頃刻容貸。 綾昌君佺旣出鳴國上變之疏, 則以何等罪名, 而尙偃然在京乎? 請亟從兩司之啓, 削職拿囚, 以重按獄之體。 不勝幸甚。” 答曰: “當議處。” 【二十二日囚之。】


閏8月 21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一日乙丑, 傳曰: “親鞫。”


傳曰: “今後兩司長官雖避嫌, 而入仕則依前例, 卽使入侍參鞫。”


○(南宮蓂拿囚。)


閏8月 22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二日丙寅, 傳曰: “庭鞫尹趌入拿來後, 親鞫。” 禁府罪人金孝誠吉州定配。 【是日, 尹趌囚。】


○禁府啓曰: “伏見刑房承旨權縉啓辭, 申景禧拿來時乘馬云。 臣等全未聞知, 今日始知其乘馬之實。 常時不能檢飭郞吏之罪, 無所逃矣。 尹趌拿命之下, 今已九箇日, 至再發遣都事, 尙不拿到, 尤極駭愕。 臣等不過請推, 專不警畏。 如此事, 或拿推或罷職, 自有糾正之地, 而糾正之地不言, 臣等亦無可奈何。 不勝惶恐待罪。” 答曰: “勿爲惶恐。”


○公洪道生員李衎上疏, 請曺植從祀文廟。 答曰: “從祀重典, 不可輕議。 以待後日。”


○大司憲李覮、執義(朴榟)〔朴梓〕、掌令尹訒・李命男、持平韓詠啓曰: “義禁府都事, 罪人申景禧拿來時, 使之乘馬之事, 則臣等未及聞知。 尹趌拿命之下已久, 尙未拿到, 誠所可駭。 而慮其遠道, 或有他故, 俱未及論啓矣。 今見禁府啓辭, 以‘糾正之地不言, 無可奈何’爲言。 臣等不職之失著矣。 (不可苟冒,)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請竝命出仕, 從之。


○禁府罪人佺及尹趌拿囚。


○大臣啓曰: “昨日兩司所啓佺事, 命議大臣以啓事, 傳敎矣。 兩司執法之意誠然。 按獄之體, 自有次第, 而未及拿來者亦有之。 待其詳覈處之, 不害於王法。 伏惟上裁。” 傳曰: “知道。”


閏8月 23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三日丁卯, 司憲府啓曰: “司直楊時晉名, 出鳴國之疏, 方在重獄, 不可仍帶職名。 請命削去仕版。 侍從之官, 係一時淸望。 銓曹不可從其自願, 容易補外, 亦不可不採物議, 率易擬望者, 其來舊矣。 今者兼司書朴自凝, 方在春坊重地, 遽擬於三和縣令, 至於受點, 物情皆以爲未便。 請吏曹堂上、郞廳推考, 朴自凝改差。 王府罪人拿來之命, 至嚴且急, 不可少饒, 亦不可晷刻遲延。 朴慶業、申景禧就獄之時, 使之公然騎馬。 尹趌拿來之時, 日字遲滯, 事極可駭。 當該都事, 請竝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兩司連啓前事, 答合啓曰: “朴彛敍等竝削職。” 以拿鞫連啓, ○又答府院曰: “李應獬削職, 朴自凝已爲除授, 不必改差。 吏曹堂上、郞廳, 亦不須推考。 他餘事依啓。” 李應獬事以拿鞫連啓。 (朴自凝事停啓。)


○以(吳汝檼)〔吳汝穩〕爲吏曹佐郞, (李景稷爲分兵曹正郞, 金聲發爲江界判官, 朴自凝爲三和縣令,) 李弘燁爲司書, 李慶全爲右參贊【特命也。】, 李偉卿爲獻納, 黃中允爲正言。 (申得淵爲刑曹正郞, 丁好寬爲礪山郡守, 兪昔曾爲靈光郡守【陞通政, 善政也。】。)


○上御仁政門, 親鞫。 傳曰: “尹趌與申景禧, 合爲一身, 凡兇謀祕計, 潛相密議。 君相命道、國運吉凶, 私自推卜而以佺爲四十年治平之主, 以柳希奮、朴承宗爲運盡。 欲殺鳴國, 只與楊時晉, 臺廳接狀, 且以風聞, 捉囚鳴國, 發府吏, 逐日監禁, 情迹綢繆。 且與景禧, 圖滅鳴國之口, 昭著無疑。 詳悉鞫問。”


閏8月 24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四日戊辰, 傳王曰: “親鞫。”


○都承旨權縉啓曰: “推官或有未及來詣者矣。 兩司長官見儒生上疏, 大槪皆欲避嫌。 此意敢啓。” 傳曰: “知道。 上疏未下, 使之姑爲入侍, 未及推官命招。”


○司憲府前啓, 與司諫院同。


○罪人金慶男當日軍器寺前路行刑。 啓。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曰: “蘇、申兩人對言, 亂逆之說, 昭著無疑, 極可痛心。 近來以如此人, 至擬亞卿及初 仕之望, 國事罔極。 臣有心病, 請遞禁府。” 答曰: “省察箚, 具悉卿懇。 鞫獄方急, 卿宜勿辭, 盡心察任。”


○進士閔澈上疏曰: “㐲以國家不幸, 逆變繼起, 羊甲等亂賊之徒, 纔伏常刑, 景禧兇逆之謀, 又發於今。 宗社之憂、臣民之痛, 庸有極乎? 景禧之於蘇鳴國, 糾結親比, 合爲腹心之狀, 國人知之, 萬目難掩。 而朝爲兄弟, 暮作仇讐, 撲殺之計, 猶恐不及, 其欲滅口之情迹, 敗露無餘。 且尹趌以景禧一家之親, 鼓唱妖說, 助成兇謀, 其間問答之語, 有人臣不忍聞、不忍道者。 凡有血氣, 孰不欲食肉而寢皮乎? 至於兇賊拿致之際, 禁府郞廳使之偃然乘馬, 緩緩就囚。 尹趌拿命之下, 已過九箇日, 至再發都事, 不卽拿到, 循私曲護, 莫此爲甚, 而臺諫無一人糾正者。 雖尋常拿問之人, 猶不敢如此, 況以大逆被鞫者乎? 誣告之言, 至發於按獄之臣, 顯有營護之迹, 供招之語, 或漏於問事之筆, 多有掩蓋之迹。 而論思言責之臣, 亦莫敢矯其非, 討逆之義, 果如是乎? 嗚呼! 三年鞫逆, 丙枕不安, 中外遑遑, 稅駕無所, 此正臣子奮不顧身, 徇國忘私之日。 而遲回顧望, 未聞有一人抗義討賊者, 猶爲國有人乎? 伏願聖明快加雷斷, 以嚴討賊之典。” 答曰: “當留念以處。”


○王親鞫。 時, 傳曰: “申景禧所供, 非所問, 只引自中所爲之事, 胡亂納招, 欲欺人聽。 至於佺之入丈與否及定遠家中廟潛邸舊基、御札之事、私相酬酌於所親等語, 顯有言窮理屈, 飾詐之狀, 極爲兇悖。 且咫尺殿庭, 高聲發惡, 悖惡莫甚。 ‘今歲末明年, 國運大大不吉’云者, 指何事而何人之言乎? 柳、朴運盡事, 何以知之? 國祚吉凶、君上命道, 此豈人臣私自推卜之? 事而敢與兇黨, 密議揣摩, 必有其意。 與蘇鳴國相切, 其兇謀祕計, 無不討論, 而旬日之內, 反嗾其黨尹趌、楊時晉等, 急急謀殺鳴國, 則其滅口之計, 明若觀火, 必有其情。 且佺之生年日時, 萬無不知之理, 而以全然不知納招, 欺罔甚矣。 使尹趌、 時晉圖殺鳴國之事, 如是判然, 不以實對, 詳細反覆鉤問。”


○申景禧方刑推捧招之際, 袖中出獄中疏, 以“鳴國於七月二十一日, 先言柳孝立以定遠第二子爲壻, 有不測之意”云, “李爾瞻處, 亦有 鳴國之書”云。 王曰: “景禧事議啓。” 奇自獻曰: “小臣未能詳知, 二十四日上疏出, 鳴國將被囚, 作書送爾瞻乎?” 沈喜壽曰: “景禧初日不言, 今始言之, 是追呈也。 如象戲時, 旋言防, 旋言將也。 但宰相處, 有簡在焉, 理或有之。 但景禧、鳴國相與極切, 共言悖逆之言而互相作隻, 以淫蒸等語, 欲滅其口。 今日面質, 似爲不可。” 鄭昌衍曰: “柳家, 臣同生家也。 惶恐不敢議啓。” 朴承宗曰: “臣素多心恙, 故疏、箚每達辭職之意矣。 今聞臣子所不忍聞之說, 不勝悚慄。 以朝著宰列, 如景禧、儒生如鳴國者, 有此兇悖之事, 天幸助順, 兇迹發露。 倘不早發, 國家爲如何?” 張晩曰: “臣意與沈喜壽同。” 柳寅吉曰: “臣子所不忍聞, 不必面質。” 柳夢寅曰: “供招之說, 皆自中問答之說, 臣子所不忍聞者。 渠等似是死中求生之計, 成此不測之言。 然書札若有之, 取考無妨。” 李覮曰: “渠所言, 今始發露, 極可驚愕。 然取見片簡宜當”云。 未及刑推, 徑罷。


閏8月 25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五日己巳, 大司諫柳寅吉、司諫鄭造、正言韓玉啓曰: “雖尋常鞫獄, 所當十分明愼, 不敢少有私意於其間。 而況今此獄事, 係干鞫逆, 凡有血氣, 孰不齊憤嚴討, 以盡臣子之職乎? 伏見儒生閔澈上疏, 大槪以循私曲庇, 顯加詆斥。 臣等待罪言地, 旣不能嚴討逆之義, 反被營護之斥, 決不可一日冒居。 而昨仍入侍之敎, 且慮瀆擾, 未卽引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執義、兩掌令、兩持平避嫌, 與院同。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李偉卿避嫌, 大槪祕密事。 入啓,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副提學柳潚、副校理金質幹、修撰申光業啓曰: “伏見閔澈上疏, 大槪以循私曲庇, 詆斥三司而兩司多官, 以此引避。 臣等亦三司之一也, 不可偃然處置,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速爲處置。”


○副提學柳潚、副校理金質幹、修撰辛光業、副修撰任性之等上箚: “伏以大司諫柳寅吉、司諫鄭造、正言韓玉、大司憲李覮、執義(朴榟)〔朴梓〕、掌令李命男、持平林健・韓詠, 竝引避而退。 國運不幸, 人心極惡, 亂臣賊子, 接迹而起, 凡有血氣, 莫不齊憤。 則今日兩司之討逆者, 明大義而已, 嚴獄體而已, 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 且風聞之發與不發, 非諫院之所預而泛然答之, 萬不相干, 則俱無可避之嫌。 (請柳寅吉、鄭造、韓玉、李覮、朴梓、尹訒、李命男、林健、韓詠、李偉卿,)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閏8月 26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六日庚午, 王(御仁政門,) 親鞫。


○命招李爾瞻, 問景禧援引事, 李爾瞻以蘇鳴國二札入啓, 仍啓曰: “臣家七月間有一札, 乃鳴國寄臣子大燁書也。 其中言渠每來不見之意, 且曰: ‘柳家, 吾之族人, 足跡一不及矣。 自柳孝立與定遠結婚後, 尤無欲見之意’云。 其後景禧來言: ‘鳴國言「孝立與定遠結婚, 不測事。’」 臣曰: ‘鳴國欲以此, 構陷柳家, 柳家與吾家, 事同一家, 死生禍福, 義將與同。 渠何爲此言, 君亦何以言此說耶?’ 景禧慘然而去。 然其時無語逼東宮之言矣。” 答曰: “知道。”


○景禧刑推捧招, 又呈獄中疏。 大槪鳴國以語及大妃事, 中間做作等事也。


閏8月 27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七日辛未, 傳曰: “日已向暮, 明日早會推鞫。”


○司諫院前啓‘福伊請勿加刑’事, 停啓。


閏8月 28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八日壬申, 幼學李逸老上疏, 請亟誅景禧, 以快神人之憤, 次治營護景禧之人。


○答沈領府事箚曰: “省箚, 具悉。 但此何時也, 而卿以大臣, 欲爲針刺, 累日不參鞫乎? 姑待後日, 勉疾以行。”


○(司憲府前啓福只事, 停啓。)


○吏曹判書韓孝純, 以妹壻景禧方在鞫問中, 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具悉。 安心勿辭。”


閏8月 29日[편집]

○乙卯閏八月二十九日癸酉, 政院啓曰: “羽林衛白錫穆來言于待漏廳曰: ‘卽曉, 長興庫洞兵門近處備邊司庫直金德洪家, 有人來呼主人, 德洪之妻出, 見則乃文擎天也。 曾知擎天以逆被囚, 故驚駭疾呼其夫, 執捉之際, 錫穆之家, 與之隔隣而便旋出戶, 登時結縛, 先爲來告’云。 故敢啓。” 傳曰: “上直都事、本府吏卒拿推。”


○都承旨權縉啓曰: “近者因義禁府啓辭, 另差別從事官, 率捕盜軍人等, 圍守禁府, 譏察交通文書、私食出入, 比前嚴禁。 而文擎天越獄逃走之際, 曾無一卒監禁。 而禁府守直都事之奴, 持本家鄕書而來者, 乃反執捉拘留, 至於四日之久。 當初 執捉, 卽爲拆見, 則可知其情。 而何故掩置不啓, 及今擎天越獄之後, 恐被不謹巡邏、譏察之罪, 執此爲說, 以爲免罪之計, 極爲無謂。 請當該大將、從事官推考。 其草記則旣已成呈, 故敢爲入啓。”


○禁府堂上啓曰: “文擎天逃躱, 雖卽還捕, 常時不嚴之罪, 在所難免。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今後另加察檢。”


○司諫院啓曰: “王綱不嚴, 逆豎逃躱, 此前古所無之變也。 國綱之解弛, 據此可知。 都事、吏卒因傳敎, 雖已拿囚, 而禁府堂上常時不能檢飭, 致有如此之變, 極爲駭愕。 禁府堂上, 請命罷職。 至於巡邏不嚴之罪, 不可不治。 請捕盜大將罷職, 從事官拿鞫。” 司憲府亦啓之。 答曰: “竝推考。” 連啓, 不從。 四日而停。


○以任性之爲獻納, 李弘燁爲副校理, 安應亨爲黃海監司, (曺明勗爲南陽府使,) 鄭遵爲司書, (吳汝檼)〔吳汝穩〕爲兼司書, 崔瓘爲分兵曹參判, 柳夢寅爲同知成均。


○囚李敬元、沈憬、李克諧等。 拿囚【以景禧衣袖中小札, 乃沈憬書, 而語犯(左相及)大妃事也。 ○尹錡加刑時, 承服行刑。沈憬, 李溟徒也。 以布衣, 交結其黨, 師事仁弘。 及爾瞻等論殺大君、動搖大妃, 憬自以學者, 恥爲兇黨, 頗自辨於搢紳間。 爾瞻等大怒以爲: “憬誣做廢母后之說, 誣罔朝廷。” 憬恐又自陳辨於臺諫之門, 又以書與申景禧云。 昨在都憲座上, 聞蘇鳴國之言, 則云云之說, 非出於憬也, 乃直長李敬元言于李克諧云。 時, 方逐李元翼, 諱言大論, 景禧欲以此陷鳴國, 藏其書衣袖中, 詣鞫被露。 於是竝鞫三人而不問鳴國。 憬供辭顚錯, 多引相識知名之士, 以爲: “此等皆聞將有大論。” 於是別起一大獄而景禧亦不能以此自救。】


○尹錡加刑, 誣服。 【時, 告者文擎天, 自知理屈, 逃躱被捉, 獄將不成。 而王以錡無賴可疑, 仍鞫之, 錡遂誣服, 亂引朝士、貴臣, 以爲參謀。 李元燁、弘燁等名, 亦在其中, 蓋錡、元燁之婢夫也。 大司諫鄭造力言: “此賊妖妄亂言, 不足憑據。” 王竝不究問。 錡父百祥, 嘗與錡書, 責其聚黨牟利, 三年不見父母之罪, 其書在錡囊中, 王見之。 沈喜壽啓曰: “百祥以書責子, 且是故世子嬪庶弟, 今被緣坐, 情理可矜。” 鄭昌衍曰: “錡等逆謀, 發於今年, 而錡不見父三年, 則其不與聞可知也。” 王曰: “然則可減死照律。” 遂流百祥于龜城。】《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四


광해 7년 9월[편집]

9月 1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一日朔甲戌, (政院啓曰: “兩司方論慶業誣告之罪, 而旣停福伊之啓, 則當書於上闕單字矣。 但臺諫一邊, 治誣告之賊, 一邊訊鞫被誣之人, 物情譏誣, 前日參鞫長官, 至於引避而遞。 至今輿憤, 愈往愈激, 五賊之罪, 未停當前, 臣若曚然書啓, 則公論可畏。 何以爲之? 敢稟。”)


9月 2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二日乙亥, 生員李慶林等上疏, 請快施乾斷, 顯戮兇逆, 亟正館儒怯逐多士, 營護賊臣之罪。 答曰: “省疏, 具悉。”


○進士李從龍上疏, 請治護逆之黨, 以翦羽翼, 嚴鞫大逆之魁, 亟正常刑。 答曰: “疏辭具悉。”


○館學儒生許從善等上疏, 請命蘇鳴國面質景禧, 以彰謀逆之罪而正其常刑, 又拿致李顯門等, 嚴鞫“廢大妃失人心, 救大妃得人心”之說, 亦正其常刑。


○生員李顯門上疏, 請亟正兇賊之罪, 又治館儒護逆之罪。 【時, 柳、朴之黨, 因景禧之獄, 欲攻爾瞻等。 儒生李顯門、許國等, 詣國學, 欲上討逆之疏, 而爾瞻之徒, 方聚泮中, 阻拒不納, 且曰: “汝等乃是三疏餘孽, 安得討逆乎?” 三疏指洪茂績、金孝誠、鄭澤雷等也。 顯門遽對曰: “汝等欲廢大妃, 使主上失人心, 吾輩欲救大妃, 使主上得人心, 三疏有何不可?” 蓋鳴國獄辭中, 有云: “大北欲殺大妃, 使主上失人心, 然後行其兇謀”云, 故顯門等以此爲言。 爾瞻之黨, 遂摘其語, 上疏言: “顯門等做出廢大妃之言。” 顯門亦上疏自辨。】


9月 3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三日丙子, 以林健爲掌令, 韓纘男爲大司諫, 李偉卿爲持平, 洪慶臣爲江陵府使, 鄭廣成爲兵曹參議。


9月 4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四日丁丑, 禁府罪人申景禧物故。


○幼學申尙淵等上疏, 請治禁府曲庇逆類而次鞫李顯門、許國等‘廢大妃失人心, 救大妃得人心’之說, 依律定罪。


○傳曰: “近日慶運宮內外譏察等事, 日漸解弛, 兵曹實堂上及臺諫, 頻往糾檢。”


○兩司【大司憲李覮、執義朴楗、掌令尹訒・林健、持平韓詠・李偉卿、大司諫韓纘男、司諫鄭造、獻納任性之、正言韓玉・黃中允。】合啓曰: “近來義理晦塞, 倫紀斁絶, 人心極惡, 士習不正。 間有假托儒名, 兇逆爲心者, 以構陷君父爲能事, 以曲庇私黨爲得計, 鑿空鑄虛, 鼓動邪說, 惑亂群聽, 驚駭人心。 如洪茂績、鄭澤雷、金孝誠、趙溭等, 雄唱雌和, 前後投疏, 以不忍聞之說, 詬辱君上, 罔有紀極。 兇辭悖語, 雖有彼此簧鼓之不一, 而其無君不道之罪, 則少無差等。 孰爲重也而獨竄遐裔, 孰爲輕也而只加削錮, 偃息在家, 有若無罪者然? 失刑至此, 奸賊無懲, 去草留根, 兇徒寔繁。 李顯門、許國等, 皆以鄭澤雷兇疏同參人, 承其指嗾, 悖逆之言, 至發於首善多士之會。 其言曰: ‘廢大妃失人心。’ 聖上之誠孝出天, 其於奉大妃, 少無欠缺, 而謂之廢者, 何所據而言也, 謂之失人心, 亦何指而發也? 又曰: ‘救大妃, 得人心。’ 大妃有何可救之事而得人心, 終欲何爲? 聞之髮豎, 言之氣塞。 其言兇慘, 其心叵測, 豈下於李昌祿乎? 含氣血戴一天者, 義不可與此賊俱生。 請洪茂績、鄭澤雷、金孝誠絶島定配, 李顯門、許國等拿鞫, 按律定罪。” 王從之。 【遂與爾瞻申沈憬等同鞫。】


9月 5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五日戊寅濟州安置罪人德龍, 死於中路物故。


○慶尙監司狀啓, 請革罷李昌祿所居星州牧, 合屬高靈。○禁府, 李顯門、許國拿囚


9月 6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六日己卯, 備忘記傳曰: “飮福時, 侍宴官離次俯伏之節太煩, 令禮官議大臣講定。 奉慈殿洞口狹窄, 神輦詣宗廟時, 侍臣出洞口外大路, 上馬(事, 察爲)。”


○濟州安置罪人彦春, 死於中路物故。


○竄金孝誠于珍島, 鄭澤雷于南海, 洪茂績于巨濟。


○答李尙毅疏曰: “省疏, 具悉。 人心不測, 肆爲兇言, 此實國家之不幸。 卿可安心勿辭。” 【賊招以尙毅爲大將, 故上疏自辨。】


○以趙存世爲分摠管, (李用晉爲兵曹正郞, 閔應恢爲兵曹佐郞,) 吳翊爲承旨, 柳寅吉爲大司成, (曺挺立爲公洪右道京試官,) 趙希輔爲分承旨。 (曺佶爲兵曹佐郞, 金尙爲刑曹佐郞, 李敏求爲分兵曹正郞。)


9月 7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七日庚辰, 中使、宣傳官, 鳳山縣文書搜來, 假都事沈闥罪人縣監尹珙拿來囚。 【申景禧臨訊上言: “曾聞白翎僉使尹璛、鳳山郡守尹珙, 與其族卞悌元、卞忠元等, 謀爲大逆。 欲令璛藏兵海船, 來泊西江許頊亭下, 挑出大妃, 懷抱仁城君幼子, 潛滯島中立之。 則黃愼、南以恭等, 方謫海西, 可辦一朝廷云。 臣以此言, 傳於李爾瞻, 欲嚴加防備, 此皆臣爲國效忠之事。” 因此又起一獄, 王召問爾瞻, 爾瞻對以不聞, 然逮捕四出, 獄事甚蔓。 景禧在刑訊中, 凡五上逆變, 冀以緩死, 皆不遂而竟斃於杖下。 尹趌、楊時晉, 亦被訊而死, 卒無承服者, 鳴國得保放。 趌姦細險毒, 以附婚申氏, 故得締交爾瞻, 專以構害善良自任。 景禧得趌爲爪牙, 益鴟張, 及其刑死, 人不以冤。 景禧受杖, 每大呼曰: “臣是討逆者也。 大北人雖奴隷, 無一人爲逆賊者, 豈臣爲逆乎?” 王問曰: “大北人爲奴隷者, 誰耶?” 景禧不能對。】


9月 8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八日辛巳, 太白晝見。


○繕修都監啓曰: “平安道各樣米穀督運差官前僉使沈訥, 今當發送, 而時無職名, 付軍職給馬以送。 且公洪道米石督運都監監役官尹侃, 亦當數日內下去。 而監役官職名亦重, 依宮闕都監時例, 郞廳稱號, 亦爲給馬下送何如?” 傳曰: “允。”


○李慶林、李從龍、許從善、閔澈、崔公望、李國亮等上疏, 啓下禁府。


○光州進士安璥等上疏, 請賜額故持平朴光玉書院。 ○太白見於未地。


9月 9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九日壬午, 太白晝見。


南平居生員羅元吉等上疏, 請從祀曺植于文廟。 答曰: “從祀重事, 不可輕議。 姑待後日。”○太白見於未地。


9月 10日[편집]

○乙卯九月初十日癸未傳曰: “受軸及呈才時駐馬處, 侍衛將士皆下馬, 則前導侍臣亦下馬。”


○(以李日章爲慶尙都事, 趙烋爲典籍, 尹壽民爲同知義禁。)


9月 11日[편집]

○乙卯九月十一日甲申左議政鄭仁弘上箚曰:伏以臣不獨舊病尙未瘡瘳, 足疾又作, 鍼治踰月, 僅得少差。 以祔廟大禮, 已有日期, 故扶曳登道, 行到沃川, 足痛復作。 鍼藥不效, 不免間或留調, 費了日字, 決不及大禮之期, 罪戾尤極, 只俟誅責。 又有事係國家, 如救焚拯溺之急者而臣雖跛躄入城, 又恐未易致身於違顔咫尺之地, 故敢先具文字以聞。 古人有奏事榻前畢, 仍請更以文字進者, 以口說, 不如文字之詳盡故也。 且念人臣以進言爲忠, 國君以納言爲德, 故言雖盡, 未必可行。 而言苟不行, 美不歸上, 臣取其名, 是亦古人之所恥, 人臣進言之不易, 有如此者。 此臣所以只欲竊比於削藁之故事而已, 惟聖明垂察焉。 臣聞日接儒臣, 講明治道, 乃國君之所先。 (夫人君者, 以衆人之見爲見, 以衆人之知爲知, 區區章句之學, 非人君所急, 其學與韋布不同者此也。 況聖學高明, 豈必句讀講說而後, 有所資益也? 若頻與儒臣, 討論經史, 研精治術, 則中外見聞欣欣然曰: “吾王庶幾無疾病, 勵精圖治, 日復一日”, 想望太平之治, 此實維新政理, 收拾人心之先務也。) 竊見旱荒之酷, 近古未有, 千野不苗, 萬井無禽。 殿下之赤子, 不但饑不得食, 渴不得飮, 至於擧一村以就水, 其呼天怨咨, 流移困苦之狀, 有不忍見聞。 而湖西南近海之邑、嶺南之江左一帶, 三務尤不成, 民惟救死不得, 只待溝壑而已。 其中士家之稍守節義而不欲苟生者, 或夫婦俱縊, 愚民之不子者, 或棄子而逃, 生民之理窮矣。 而版曹又請不許災陳, 依舊收下下之稅, 徭役亦復如舊。 噫! 土田荒蕪, 無一穗一穧之收, 而猶取盈舊稅之數, 此何理也? 公私俱渴, 賑飢無策, 只得立視其死, 殿下爲民父母, 將何以爲心也? 九重深遠, 安上之圖不進, 殿下豈知民窮至此極也? 民窮此極, 而繕修之命又下。 殿下雖別有措備, 不煩於民, 其如了無畏天威之意何? 然國計不可不慮, 則引水之地, 往往有稍可者, 此不可比而同之。 伏願殿下急令該曹, 收不許陳災之令, 覆審應稅之地, 仍擧救荒之規。 雖公儲不敷, 隨宜移粟, 明示憂民之聖意, 則百姓欣欣然曰: “吾王之愛民如子。” 有其蘇之氣而忘其飢矣。 《易》所謂‘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 此也。 少待一二年, 天心少豫, 災異消絶, 流亡稍集, 民力稍紓, 然後乃擧經始之役, 則雖命使勿亟, 功成不日矣。 臣臨行而祗受聖旨, 有曰: “逆賊又起, 國事危急。” 臣驚駭憂慮, 無以爲心。 逆賊踵起, 又出於搢紳之間。 彼景禧以忠勳之種, 反爲謀逆之黨, 不忠不孝, 萬死無惜。 但臣曾聞鳴國者, 亦不得齒人數中久矣。 今與景禧, 交親甚密, 故知景禧謀逆, 及其有罪囚係後, 覬免其死, 凡告逆實, 則固可饒其罪。 告逆, 而虛誣者, 往往有之, 此先王所以嚴反坐之律也。 頃者被誣若干人, 同日蒙恩放出, 告者反伏典刑, 此誠殿下明愼不留之聖德也。 殿下執此之政, 堅如金石, 雖誣一人不實, 輒置之重典而不貸, 則殿下之明威, 深得噬嗑之象而無悔矣。 不然求以治逆, 而逆不可勝治, 求以弭亂, 而適足以致亂也。 臣之赴命, 適値多事之時, 身又有病, 中道滯留, 未及命徑陳狂淺之見。 伏地待罪。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知卿有疾, 留滯中路, 不勝憂慮缺然。 箚辭當體念。 第惟陳戒, 不如面對, 卿宜勿爲待罪, 調理亟來, 用副予側席之望。 旱災之慘, 予亦兢惕, 待卿之來, 商議處之。” 仍傳曰: “左相處遣史官諭之。 箚中所陳陳災、救荒等事, 令該曹着實擧行。” 【申景禧素附仁弘, 稱爲弟子, 至是以逆死。 仁弘平生以討逆自任, 凡干逆獄, 不問虛實枉直, 一切欲誅鋤之, 前後章箚, 極其陰慘。 獨於景禧之獄, 力持平反之論。】


○傳曰: “大禮已迫, 天有雨徵, 明曉祈晴祭設行似可。 令禮官議處。” (【天豈知此大禮而曰暘而暘乎?】)


9月 13日[편집]

○乙卯九月十三日丙戌, 王親祭宗廟恭聖室, 告皇朝誥命。 還宮時, 耆老、儒生、妓坊獻軸稱頌, 其妓坊之頌, 雜以倡優, 山車、花隊, 窮極侈巧。 王停輦, 終日以觀之, 故令侍臣、將士, 下馬還宮。


○百官加資, 赦雜犯死罪以下。


○司憲府啓曰: “臣等伏見禮曹公事, 侍臣及侍衛將士, 自儒生歌謠廳下馬, 前行達于闕下云。 各處獻軸時, 承旨、史官捧軸而進於上前, 則其所下馬, 勢固然矣。 侍臣、將士, 別無所爲, 故儀註中, 亦無下馬節次。 而只爲承旨、史官, 使不當下馬之員, 皆爲步行, 則其於禮節, 極爲乖當。 請侍臣、將士下馬公事, 勿爲擧行。” 答曰: “令禮官議啓。”


○司憲府啓曰: “當莫大無前之慶, 有羽毛、管籥之美, 臣等亦且欣欣矣。 第念久駐鸞輿, 貪玩停樂, 極爲未安。 請卽命停罷進發。” 答曰: “旣有舊規, 使之畢呈其技可矣。” 司諫院亦啓之, 不從。 ○兩司合啓, 答曰: “此是祖宗朝舊例, 畢行何妨? 勿煩。”


9月 15日[편집]

○乙卯九月十五日戊子, 全羅道儒生李廷彦等上疏, 請拿鞫金璇等依律定罪, 以鎭湖南士習。


○以洪命元爲光州牧使【特命。】, 黃謹中爲同副承旨。


9月 16日[편집]

○乙卯九月十六日己丑, 司憲府啓曰: “承文院揀擇事, 因臺諫啓辭, 捧承傳已久。 本院恬不動念, 無意奉行, 其慢棄君命之罪, 不可不懲。 承文院行首掌務官, 請命罷職, 令見在官, 依前承傳, 速爲揀擇。” 王從之。


○(傳曰: “予方患眼疾, 欲爲調理行禮, 謁聖以二十一日退行。”)


○以李廷馦爲同副承旨。 (林▲(辶*(手+頁)))〔林▲(廴*頊)〕爲慶尙都事, 全以性爲兵曹佐郞, (權慶佑)[權慶祐]爲分承旨。)


9月 19日[편집]

○乙卯九月十九日壬辰, 政院啓曰: “左議政鄭仁弘以科後謝恩之故, 秋等常祿, 該官雖已輸送, 而不爲承受, 仍置所寓以行, 齎些少餘糧, 艱度朝夕云。 國家優禮賢士之道, 似當有別樣處置, 惶恐敢啓。” 傳曰: “遣史官敦諭, 使之受用。”


○傳曰: “分守道所求膃肭臍, 以眞的極擇給送, 俾無後日又送差官點送之弊。” 【時, 分守道差官出來, 以揭帖求之。】


○前留守洪履祥卒。 【履祥初名麟祥, 後避兇人, 名改今名。 少受學於閔純, 以儒學顯。 在宣祖朝, 久侍經幄, 宣祖稱爲講官第一。 宣祖命廟堂薦公輔之器, 履祥與李恒福、李德馨等, 俱被薦。 壬辰扈行, 力陳嬖倖干政之罪, 請誅之, 由此忤旨, 數求補外以出。 爲人端方溫雅, 論議不偏, 或遇朝廷大議, 持正不撓。 至是, 棄開城留守, 輿疾還家卒。】


9月 20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日癸巳, 司憲府啓曰: “奉化縣監金俔, 以其子弟所奸邑婢上京之故, 督令還現, 仍爲杖殺其父。 其女將此枉死之冤, 呈于本府, 其父雖是官屬, 而以私濫刑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先罷後推, 以正其罪。 司果鄭百官/昌, (爲人邪毒,) 謗訕朝政, 無所不至, 且以茂績之姪, 指嗾之事, 人無不知。 請命削去仕版。” 王從之。 【時, 爾瞻之黨, 恐史官書其罪惡實狀, 摘劾罪過, 盡行斥逐, 悉以其腹心代之。 (鄭百昌旣被罷逐, 或傳言)“百昌書爾瞻罪惡(比之莽、卓)。 爾瞻大怒, (嗾臺諫劾之, ) 將起史禍, 賴救者止之。” 至是, 因茂績疏, 嗾臺諫劾之。】


9月 21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一日甲午, 兩司合啓曰: “大院君私廟親祭, 今將行禮。 臣等亦知聖上追遠之誠, 出尋常萬萬, 固無容議於其間。 第人君繼統, 宗廟爲重, 孝思雖發於情, 大義當止於禮。 豈可徑情越禮, 躬行私廟之祭乎? 請亟停親祭之命。” 答曰: “予意曾以已諭之, 毋庸强爭。” 二日而停啓。


○王謁聖, 取文科權晵等八人。 (武科黃津等三十三人, 因日暮退行放榜。)


○大司憲李覮、大司諫韓纘男榻前啓曰: “親臨至近之地, 不能牢結遮日木竿而致令宰臣, 被覆壓之患。 請排設司鑰及典設司當該官, 竝拿推。” 答曰: “允。” 傳曰: “李準、權悏無乃重傷乎? 當藥劑給。” (【別無震風凌雨, 而帳幕自仆, 是豈由於排設之不牢乎? 蓋天示覆敗之徵而李準、權悏以親近宰臣壓傷, 不可謂冥冥之偶然也。】)


9月 22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二日乙未, 羅州居前判官金佑成上疏, 請以曺植, 同祀五賢書院。


9月 24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四日丁酉, 司憲府啓曰: “(頃日謁聖後還宮時, 近仗不謹, 移輦逼近御前, 事極駭愕。 侍衛內乘、挾輦內官, 請竝命拿鞫。) 義州府尹朴燁, 爲人暴虐, 視民命如草芥, 到處居官, 以殺人爲能事。 近授本州, 益肆其毒, 無辜被殺, 不知其數, 吏民驚駭, 相繼流散, 關防重地, 日就空虛。 至如剝割聚斂, 淫奸府婢, 乃其餘事。 如此之人, 不可尋常治之。 請命削奪官爵。”


○司諫院啓曰: “(二十二日, 謁聖還宮宗廟前路, 自上下輦時, 近仗移輦, 幾逼上前, 極爲驚駭。 兩內乘, 請命拿鞫; 挾輦內官, 不謹檢察, 亦與內乘無異, 請竝命拿鞫。) 義州府尹朴燁, 性本殘酷, 濫用刑杖, 到處殺人, 不知其數。 及授本職, 益肆其毒, 小不如意, 輒加慘刑, 吏民之斃, 亦不知幾許, 環府之民, 怨呼徹天。 其他剝民膏血, 希望爵賞, 私奸府婢, 恣行淫穢, 不一而足。 所聞騰播, 國人齊憤。 請命削去仕版。” 答府院曰: “(內乘、內官已爲推考, 不允。) 朴燁豈至如此? 無乃風聞失實乎? 唐差官方在我境, 此時不可削版。 勿爲煩論。” (內乘、內官事卽停, 朴燁)連啓, 不從。 至十月十六日, 諫院停啓, 十九日復發連啓。


○辰時, 幸王詣社稷洞大院君祠/私廟親祭。 (申時, 還宮。)


9月 25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五日戊戌, 傳曰: “親耕、親蠶等禮, 國家多事, 久未行之, 豈非欠典乎? 明春當行, 待新曆擇吉以啓, 凡應行儀節, 預先磨鍊, 整齊以待。”


○答府院曰: “朴燁到處任怨, 力於國事, 予慮其難保, 今果然矣。 姑推考, 使之自省盡職。”


○答領議政奇自獻箚曰: “省箚, 具悉。 但此時鞫獄方急, 卿何可下往外方? 宜調理以待後日。”


○遼東分守道差官任九圍、開原兵備道差官夏延壽入京, 持兩道求膃肭臍咨而來。


○傳曰: “上番軍士飢死者, 別樣賑救。”


9月 26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六日己亥備邊司啓曰: “仁川船隻, 行過舒川地, 爲賊爲所掠, 男女竝十五名溺死, 所載之物, 盡爲掠去。 虞侯〔虞候〕柳津、軍官金孝儉等, 托稱海風不順, 終不追捕, 罪犯軍律, 竝命拿鞫。 水使難免其罪, 推考何如?” 王從之。


○禁府啓曰: “有旨以英一事, 領相處畢收議事傳敎矣。 奇自獻以爲: ‘卽見他大臣之議, 則或以爲: 「臺諫啓辭, 扶植風敎, 依施甚當。」 或以爲: 「罪犯極重, 大關風敎, 不可饒貸。 祖宗朝士婦失行, 豈無遇赦之時, 而未聞混被蕩滌之例, 此亦可驗。」云, 臣無容別議。’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何如?” 傳曰: “知道。 左相處竝收議以啓。”


9月 27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七日庚子合司祕密事入啓。 答曰: “依啓。”


○傳曰: “唐恩君引齡超資, 寧堤君錫齡、珍山都正有齡、密山都正澯、唐恩・寧堤君長子竝加資, 其餘諸子, 竝升職, 唐恩君長孫李挺翰, 相當職除授。”


○以李弘燁爲持平, 鄭廣敬爲修撰, 尹訒爲執義, 金蓍國爲注書, (趙邦直爲兵曹正郞,) 柳忠立爲應敎, 韓明勗爲掌令, 權晵爲典籍加通政, (柳孝立爲掌樂正,) 李益燁爲副校理, (愼海翊爲禮曹佐郞, 朴有章爲分兵曹佐郞,) 孫倜爲副應敎, 李命男爲弼善。


○知館事李爾瞻啓曰: “曺植書院基址, 今卜於楊州西面, 距京城三十里, 四面之內, 無寺刹、墳墓、村家, 其形止圖畫以入。 欲於今月晦日 , 開基豎柱, 敢啓。” 答曰: “知道。” 【自古建書院者甚多, 而未聞若是之煩複啓達者也。 至於圖畫形止, 開基豎柱之日, 亦爲煩啓, 死而有知, 曺植亦必羞之矣。 (爲仁弘之師、爲爾瞻之君, 亦甚苦矣。)】


9月 28日[편집]

○乙卯九月二十八日辛丑大司憲李覮、大司諫韓纘男、司諫鄭造、掌令尹訒・林健、持平李偉卿、正言韓玉啓曰: “國家不幸, 告變相繼。 鳴國謂景禧言: ‘定遠君第三子爲逆。’ 景禧謂鳴國言: ‘定遠第二子爲逆。’ 景禧又謂安錞言: ‘仁城之子爲逆。’ 三說迭出, 莫知端倪。 但佺等三人, 俱出於告變之口, 同被此名, 則王法至嚴, 在所當覈, 不可如是遲延。 請令鞫廳速爲議處, 以竟獄事。” 答曰: “依啓。”


9月 30日[편집]

○乙卯九月三十日癸卯傳曰: “左相上來已久, 連有國忌、私忌、擧動、陰雨, 不得引見, 深用未安。 待日勢稍晴, 命招引見。”


○大司憲、大司諫啓辭祕密事。 答曰: “親鞫時, 獻議。”


○庇仁幼學南訒上疏, 請速引見左相, 信用治國之道。 事呈政院。


○答右相鄭昌衍箚曰: “事係大逆, 不須引避於不當避之事也。 況他二款, 尤非所可避之事, 勿辭, 安心議啓。”《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五


광해 7년 10월[편집]

10月 1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一日朔甲辰答左議政鄭仁弘箚曰: “予之待卿久矣。 自卿入來, 連有國忌與擧動, 繼之以天雨累日, 尙未遂一者利見, 常用耿耿。 今省陳箚, 不勝缺然, 宜勿更辭, 安心調理, 弘濟時艱。 今日當見。”


○(左議政)引見後, (賜豹席、貂帽、(賜)〔耳〕掩各一部, 賜給賜酒。)


○合啓朴彛敍等事, 兩司前啓李應獬事, 査覈間姑停。


10月 2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二日乙巳(答平安監司金藎國疏曰: “省疏, 具悉。 人心不測, 肆爲兇言, 此實國家之不幸。 卿可安心勿辭, 更加盡職。”)


○以姜繗爲持平, 李廷龜爲戶曹判書, 孫倜爲弼善, 尹聖任爲奉敎, 南省身爲待敎, (閔應亨爲承文博士, 兪伯曾爲承文副正字, 李煿爲大丘府使。)


10月 3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三日丙午傳曰: “辦備米穀之策, 急急與廟堂詳議措置(事, 言于該曹。)”


○光州幼學朴上疏, 陳達贈承旨鄭雲龍事迹。


○幼學權翼上疏, 請追斬逆賊申景禧, 以快神人之憤。


10月 4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四日丁未承文院啓曰: “本院新來揀擇, 必待備員圈點, 三公合坐, 然後爲之, 乃是古例也。 頃者臺諫, 請以現在官改揀擇事, 捧承傳, 所當趁速擧行。 而本院官員, 只有權知數人, 實官則時無一員見存, 勢難仍爲揀擇。 姑待實官, 改揀擇何如?” 傳曰: “允。”


○司憲府啓曰: “西原縣監尹知敬, 到任之後, 無意察任, 日以醉酗爲事, 且奸邑妓, 貽笑吏民。 如此之人, 不可仍在其職, 請命罷職。 歲飢民貧, 凡干浮費, 不可不十分減省。 使命供億之際, 廚傳大侈, 至於高排蜜果, 務爲觀美, 其貽弊於民者不貲。 令該曹詳定器數, 俾無濫觴之患。 守令衙眷, 例皆濫率, 耗費國穀, 剝割膏血之弊, 實由於此, 不可不痛禁。 令監司査覈, 啓聞治罪。 新舊迎送從馬之數, 自有定限, 而任意調發, 罔有紀極, 倍價雇立, 吏民怨咨。 亦令監司詳定人馬之數, 痛革此弊。 凡此三款之事, 已成痼疾, 不可尋常禁斷, 請將此事意, 下諭各道監司, 使之嚴立定規, 遵依施行, 以紓生民愁怨之苦。”


○答兩司連啓前事(合啓) 曰: “尹三聘削奪官爵, 申渫已爲定罪, 勿爲堅執。 祕密事, 再次鞫問, 參酌定罪, 今不必更鞫, 不允。”


○答府院前啓(曰)朴燁事曰: “自古盡心職事者, 必致毁謗, 風聞何可盡信? 只推考可矣。 他餘事依啓。”


10月 5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五日戊申禁府, 大臣收議祕密入啓。


○前訓導鄭應禮上疏(曰), 大槪時事紛紜, 多少之事, 問于左相, 一遵施行。


○下諭于八道監司曰: “歲饑民貧, 一至於此, 凡干浮費, 不可不十分減省。 使命供億之際, 廚傳太侈, 至於高排蜜果, 務爲觀美, 其貽弊於民者不貲。 卿其詳定器數, 俾無濫觴之患。 守令衙屬, 例皆濫率, 耗費國穀, 剝割膏血之弊, 實由於此, 不可不痛禁。 卿其査覈, 啓聞治罪。 新舊迎送時, 從馬之數, 自有定限。 而任意調發, 罔有紀極, 倍價雇立, 吏民怨咨, 卿其詳定人馬之數, 痛革此弊。 凡此三款之事, 已成痼疾, 不可尋常禁斷, 卿其嚴立定規, 遵依施行, 以紓生民愁怨之苦。”


○下諭于全羅監司李德泂曰: “前兵使李應獬杖殺哨官崔弘潤, 全舡物貨, 現捉於法府。 卿其覈實馳啓, 以憑處置。”


○下諭于慶尙監司成晉善曰: “逃兵唐人施文龍, 最解地理云。 卿其給馬, 急速上送。” 【施文龍粗曉方書, 鄭仁弘妻以姪女, 至是薦之, 以備卜審宮基。】


10月 6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六日己酉戶曹啓曰: “京倉見貯米豆, 十分竭乏, 京畿、黃海、公洪三道田稅及三手糧等, 十月頒祿前上送事, 已爲入啓行移矣。 頒祿之期, 只隔數日, 而京畿數邑之外, 各道稅入, 專不來納。 江氷之合, 迫在目前, 不念國家燃眉之急, 極爲駭愕。 三道監司, 請竝推考, 數日內急急上納, 其中尤甚緩慢各官, 摘發啓聞, 罷黜事下諭, 禁軍給馬發送爲當。” 傳曰: “允。”


10月 7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七日庚戌政院啓曰: “以推鞫廳啓辭, 禁府堂上、兩司長官, 亦令獻議(事)命下矣。 兩司長官則以親鞫時獻議命下, 而禁府堂上不爲獻議, 卽令獻議乎?” 傳曰: “明日大臣、禁府堂上、兩司長官, 齊會議啓。”


○政院啓曰: “右議政引見時, 左議政所啓: 繕修之役姑停, 以待豐稔更設事, 嚴反坐之律, 杜誣告之門事, 誅李雲祥, 以答天怒事, 爲不軌之言者, 雖儒生罔貸事, 守令、邊將贓汚之法申明事, 嶺南巡察使屯田外措備等穀救荒事。 承旨金闓所啓: 邊將、守令別措備軍器, 抽栍某郡, 遣御史輸來, 親點精鈍, 還收賞格, 治其欺罔之罪事, 公洪道各官, 以盲人所告, 辭連在獄者疏放事, 革罷統制使, 以二品文官差送兩南, 開府海上, 料理舟師, 脫有倭警, 擇付水使, 拒敵事, 收用人才, 內外迭差, 使知民間疾苦、邊上事情事, 防備緊急, 兩界一體, 而以稍稔之故, 平安道偏受徵斂, 若至蕩竭, 則難可易蘇, 變通善處事, 聚斂民粟, 名爲別備, 購捕鼠竊, 飾報大儻, 爵賞太濫, 皆是近間巨弊事。 無發落, 取稟。” 傳曰: “左相所啓, 旣以當體念答下。 此等事, 只自上知而察爲, 更無可答之語。 至於繕修之役, 予非樂爲也。 自內雖有切迫欲移之事, 無可移之所。 近日亦於大內有故, 而不得移御, 自內方爲切悶, 勢不得不措。 木石已辦, 決難中止, 令繕修都監, 另加詳議, 俾無民弊事, 着實擧行。 救荒事, 言于該曹回啓。 統制使之設在先朝, 意非偶然, 不可輕議。”


○(司諫院啓曰: “高陽郡守權成己爲人泛濫, 到處見敗, 加以年紀衰耗, 自知不保, 到任之後, 巧作名目, 專事剝割。 如此大無賑救之日, 撫民之責, 決不可付諸此人, 請命罷職。 珍山郡守李執中本以失性之人, 至授臨民之官, 物情皆以爲怪。 到任之後, 日以酗酒爲事, 號令顚妄, 民不堪苦, 四境嗷嗷, 如在水火之中。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禮賓寺主簿申俊爲人愚劣, 有同土塊, 及授本職, 多行麤鄙。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權成己、李執中竝推考, 申俊依啓。”)


○(權、李事連啓。 不從。)


10月 8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八日辛亥司憲府、司諫院合司啓曰: “義理晦塞, 倫紀斁敗, 無君之徒, 接迹而起, 詬辱君父, 無所不至。 此無非邪議橫流, 常刑不嚴之致也。 前參奉李顯慶曾於衆會之中, 敢肆犯上不道之言, 至曰: ‘鄭蘊義士也。 有何罪乎? 吾君已死(者), 三賊在闕, 我則無君。’ 云云。 所謂‘吾君已死’者, 指何而言? 所謂‘三賊在闕’者, 指何而言? 所謂‘我則無君’者, 亦何意也? 其言之不道, 至於此極, 而近侍之臣有親聽而言者。 如此凶逆之賊, 豈可使容息於覆載之間哉? 請李顯慶, 亟命拿鞫, 按律定罪。” 王從之。


○右副承旨金闓上疏曰: “臺諫所論, 前參奉李顯慶亂逆不道之言的實。” 生員尹珵等上疏曰: “前參奉李顯慶犯上不道之言, 亦旣參聞云。”


10月 9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九日壬子大司憲以下, 大司諫以下啓曰: “李顯慶大逆不道之言, 始發於金闓家, 而參聽者多, 至播於泮宮之儒, 而物情皆憤。 故昨日兩司, 因其所聞, 合司以啓矣。 伏見金闓上疏, 有同言於臺官, 使之發論云, 有若指斥兩司者然。 臣等或因金闓, 得聞其詳, 討逆大論, 豈但以闓言而發乎? 臣等雖無狀, 何敢見侮至此而仍爲冒據乎?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右副承旨金闓上疏曰: “昨日上疏中失語, 以致兩司引避, 亟治臣罪。” 答曰: “勿待罪。”


10月 10日[편집]

○乙卯十月初十日癸丑都承旨權縉上疏曰: “義禁府都事成忻, 家行悖惡, 得罪倫紀, 不齒人類。 累發於法司之風聞者, 國人所知, 及授本職, 臣竊嘆公論之泯滅, 出入院中, 不忍正視其面。 且其爲人愚鈍, 不識事理, 常加叱責, 則忻含沙懷毒, 必欲中傷, 捏造情外之說, 傳播士夫之間。 睚眦必報, 惡人常態, 而皆緣臣貪戀榮寵, 久妨賢路之致。 乞賜鐫罷, 以全終始之恩。” 答曰: “勿辭察職。 成忻推考。”


○傳曰: “世子師傅、賓客相見時, 依禮文, 具服行禮, 宮官竝着公服。”


○傳曰: “唐人方留京, 係干推鞫事, 一切勿出朝報。”


○以任叔英爲承文博士, 愼天翊爲正字, 李景稷兵曹正郞, 柳希發爲直提學, (李惟達爲分兵曹佐郞,) 李益燁爲吏曹佐郞, 朴鼎吉爲兼文學, 趙有道爲典翰, 鄭廣敬爲副校理, (吳汝檼)〔吳汝穩〕爲司書, 李弘燁爲副修撰, 李興立爲全羅左水使。


10月 11日[편집]

○乙卯十月十一日甲寅政院啓曰: “右副承旨金闓呈疏出去後, 今日仍不仕進。 請命招, 使之親鞫入侍。”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都承旨權縉, 昨日上疏出去, 卽今呈辭到院, 則因傳敎, 不爲入啓矣。 但今日親鞫時, 以色承旨不來(之由), 敢啓。” 傳曰: “命招。”


○司憲府啓曰: “(西原雖降爲縣, 實雄藩也, 機務浩繁, 人民衆多, 決非尋常蔭官所可臨莅。 新除授縣監具瀋, 曾於小郡, 尙有不廉之罪, 重被論劾, 豈可授此大邑任其敗壞乎? 請命遞差, 其代以曾經臺、侍之人, 各別擇遣。) 頃者左議政臣鄭仁弘登對之日, 自上竭盡誠敬, 咨訪治道, 誠千載盛擧也。 入侍承旨金闓, 敢以膚淺之言, 瀆擾其間, 使聖上虛己之聽, 有所未專, 猥濫甚矣。 且前日上疏中, 措語無謂, 有若指揮臺諫者然, 其不識體面, 事事顚妄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答曰: “(具瀋依啓,) 金闓推考。” 翌日連啓, 遞差。


○兩司合啓: “頃日左議政臣鄭仁弘收議中, 有三賊、賊溭等語, 筆法甚嚴, 有非他人所可刪改。 都承旨權縉去三賊字, 而只書姓名, 又去賊溭之賊字, 而直書曰趙溭。 蓋惡其賊字而刪之者, 其心所在有不可測。 承旨爲任, 職司出納而已。 尋常公事, 猶不可加減一字, 況大臣收議, 渠安敢擅改, 以啓後日無窮之弊乎? 其慢蔑大臣, 容護諸賊之罪, 不可不痛懲。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以都承旨啓辭, 僚議歸一, 而掌令韓明勗乃敢於簡通中, 多費辭說, 阻遏公論, 極爲無謂。 請掌令韓明勗罷職。” 答曰: “不允。” 翌日連啓, 權縉遞差。


○(都承旨權縉啓辭, 大槪屛伏俟罪, 伏承恩命, 驚惶趨詣, 亟正臣罪事, 入啓。 答曰: “啓辭具悉, 此時鞫獄爲急, 勿拘小嫌, 更加盡職。”)


10月 12日[편집]

○乙卯十月十二日乙卯傳曰: “權縉擅改大臣之語, 則政院他員, 必有見知者, 何可誣也? 政院察啓。”


10月 13日[편집]

○乙卯十月十三日丙辰傳曰: “大臣日晩不來, 竝命招。”


○兩司合啓曰: “權縉罪狀, 臣等論之備盡, 而聖批只以推考爲敎, 臣等不勝悶鬱焉。 大臣收議中, 有三賊、賊溭等語, 筆法甚嚴, 有非他人所可刪改。 而縉也有何別見, 必刪去賊字乎? 縉之心不可測也。 承旨之任, 出納而已, 尋常公事, 猶不可加減一字, 況大臣收議, 渠安敢擅改, 以啓後日罔測之端乎? 以縉之故, 大臣不安於位, 至欲決其去就, 臣等尤不勝痛悶焉。 以聖上如渴之誠, 起巖穴霖雨之佐, 雖比之伊、傅, 無愧也。 明、良相遇, 千載盛際, 而因縉護賊之擧, 使白駒不留於場苗, 則其於聖上待賢之道, 何如也? 其於朝野加額之望, 何如也? 縉之慢蔑大臣, 容護諸賊之罪, 至此而尤大。 臣等區區之請, 不但在於罪縉也, 請勿留難, 亟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王從之。


○司憲府啓曰: “革星州屬高靈, 土地之大、人民之衆, 八道中爲最, 治此邑之任甚重。 申景汶, 蔭官也, 其才器, 在高靈則或能察職, 合邑之後, 決不可仍授此人。 況星州, 士子極多, 邪議之橫潰, 近日尤甚, 非名望可以彈壓者, 則其何能鎭以正之乎? 請景汶遞差, 其代曾經臺諫勤幹正直之人, 別爲擇遣。” 王從之。


○政院啓曰: “大司諫韓纘男移拜承旨, 以亞長參鞫之意, 敢啓。” 傳曰: “允。” 司諫命招, 未入來前, 已詣闕正言韓玉先爲入侍。


○答左議政箚曰: “省箚, 具悉。 權縉以何所見, 敢改卿片言隻字乎? 予當快治其罪, 以尊體面, 卿可安心勉留, 匡予不逮, 弘濟時艱。”


○傳曰: “此豈大臣稱病之時乎? 領相速爲命招, 左相勿招。”


10月 14日[편집]

○乙卯十月十四日丁巳答戶曹判書李廷龜箚曰: “卿年紀不衰, 精力富强, 曾在先朝, 能察度支之任, 已試之效, 茂著一時。 論議有何所傷? 勿辭, 盡職。”


○司憲府啓曰: “星州屬於高靈, 而星州士習, 近來甚惡, 難以鎭定。 故臣等以正直人擇遣之意, 入啓蒙允矣。 新除授縣監沈諿, 爲人不吉, 論議亦妄。 以諿爲欲正其習, 則是以塗附泥也。 明義鎭邪之責, 決不可付諸此人, 請命遞差, 其代依前啓辭, 以正直之人別爲擇遣。” 王從之。


○司諫院啓曰: “凡守令彈劾之時, 自上軫念民生迎送之弊, 又慮風聞之失實, 聖意所及, 至矣盡矣。 然有一二人傳播之說, 有擧國公共之論, 一二人之說, 猶或有失實之事, 擧國之論, 寧有誤聞之理乎? 高陽郡守權成己到處貪婪之狀, 國人皆知。 曾莅湖邑, 卷剝膏血而來, 至今人皆唾罵, 至比於盜妬/跖。 及授本職, 自知衰耗, 不能久保, 到任之後, 巧作名目, 專事剝割, 加以幺麽一蔭官, 廣集邪議之徒, 日以謗訕朝政、誣毁忠良爲事, 兇慘莫甚。 所當重律繩之, 而臣等以爲, 七十老悖之言, 不足爲較, 只以罷職請之。 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 有何傳聞失實之理乎? (珍山郡守李執中本以失性之人, 不省人事, 亦國人之所共知也。 至授臨民之官, 物情愈以爲怪, 到任之後, 日以酗酒爲事, 號令顚妄, 闔境嗷嗷流亡。 相繼玆二人者, 皆民賊也, 豈可以迎送一分之弊, 留置民賊, 重貽無窮之害乎? 尋常推考, 不足以懲其罪惡, 請權成己、李執中竝命罷職。) 義禁府都事成忻以大臣收議公事, 來呈於政院, 而權縉擅自刪改, 則忻所當具由, 還告於大臣。 忻徒知縉之可畏, 不知大臣體面甚重, 終不來告, 任他自改而入之, 其不察職事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只從成忻事。)


○罪人李顯慶, 軍器寺前路正刑。 【李顯慶, 固愚妄者也。 然以鄭蘊爲義士, 而至於正刑, 則亦甚冤矣。 金闓以里閈親交, 相從飮博, 而因一言構成極罪, 宜其及也。】


10月 17日[편집]

○乙卯十月十七日庚申傳曰: “《五禮儀》, ‘世子師傅、賓客相見時, 具服。’ 云者, 乃謂具遠遊冠、絳紗袍也。 世子若不具此服, 則宮官亦以時服陪侍行禮, 不可着公服也。 令禮官議處。”


○館學儒生李蒧等上疏, 請亟斬顯門、許國等, 以定國是, 又正以恭、元翼之罪, 以絶兇逆之根源。


○司諫鄭造、正言韓玉啓曰: “待罪言地, (悠悠泛泛,) 莫補絲毫。 論事不切, 誠未格天, 奉職無狀, (自犯物議, 從他笑罵, 罪戾山積。 況當鞫逆之日, 瀆擾引嫌,) 罪合萬死。 南海罪人成俊耉家舍造給守令治罪事則本院啓辭也。 本道監司已爲査覈狀啓, 啓下禁府, 今過二十有五日, 尙稽回啓, 使撤毁圍籬、造給家舍之守令, 得保在官, 使蔑法跋扈、安居深閣之罪人, 晏然偃息。 臣等矇然不察, 未卽糾劾, 不職之失, 在所難免。 至於義州府尹朴燁多殺人命, 淫奸府婢, 恣行貪饕, 罪固罔赦。 而久未蒙允, 臣等徒知上下相持之爲未安, 而率爾停啓矣。 今聞物議, 府有一婢, 乃燁所奸之人, 燁以書狀官崔應虛曾私此婢, 與之同餞于鴨江。 及其餞罷, 乃以其婢, 結縛沈江, 繫舡往來云。 蓋不勝妬忌之心, 而爲此無理之事, 燁私奸之狀, 益著無疑。 且府別監李春發之子, 弓馬之技爲一府第一, 而燁因怒杖殺之。 有戶長吏聞燁欲杖, 自縊於官門, 此殺人之昭著者也, 其他被杖殞命, 不知其幾。 且大同屬驛名馬, 以賤直抑賣而奪之, 遼東軍價布, 盡爲貿參於江邊, 以爲入己之資, 此其貪取之實狀也。 物情譁然, 以臣等徑先停啓爲非。 臣等所失, 至此尤大, 決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0月 18日[편집]

○乙卯十月十八日辛酉(大司諫柳寅吉啓曰: “臣忝冒言地, 悠泛度日, 耗廩淸朝, 只招物議。 罪人成俊耉家舍造給守令治罪事乃本院啓辭也。 本道監司査覈狀啓, 啓下禁府爲日已多, 尙未糾劾, 且朴燁殺人之罪, 償命有典, 遽卽停啓, 物議譁然非之。 臣於昨日, 進參鞫廳, 不得與同僚一時偕避, 臣罪尤大,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李覮啓曰: “諫院之官引嫌而退, 本府當爲處置。 而臣與司諫鄭造婚姻家也, 法應相避, 不可仍冒處置,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尹訒啓曰: “臣前忝司諫時, 與同僚相議, 罪人成俊耉家舍造給守令, 令本道監司査覈事, 入啓, 蒙允矣。 伏見諫院以本道監司査覈狀啓, 啓下禁府, 後禁府久不回啓, 皆爲引避。 臣亦當初入啓時同參者也, 其矇然不察, 未卽糾劾之罪, 與諫院無異。 且臣適患賤疾, 今始來啓, 臣罪尤大, 決不可仍冒, 請命遞斥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姜繗啓曰: “臣前爲正言時, 與同僚相議, 南海安置罪人成俊耉家舍造給守令, 令本道監司査劾爲先治罪事, 論啓, 蒙允矣。 今者伏見諫院及執義引避之辭, 臣亦其時同參入啓者也, 其未卽糾劾之罪, 臣亦難免, 決不可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禁府郞廳以領議政意啓曰: “今日臺諫避嫌, 時未處置。 右議政呈辭, 明日命招會議爲當之意, 敢啓。”)


○(掌令林健啓曰: “臣伏見諫院及執義尹訒、持平姜繗引嫌之辭, 罪人成俊耉家舍造給守令, 未卽糾劾之失, 臣亦有焉, 臣決不可仍冒處置,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黃益中啓曰: “前爲正言時, 與同僚相議, 南海安置罪人成俊耉家舍造給守令, 令本道査覈爲先治罪事, 論啓, 蒙允矣。 今者伏見諫院及執義尹訒、持平姜繗引避之辭, 臣亦於其時同參入啓者也, 臣除拜之日, 雖未久, 在一日則當盡一日之責, 而未卽糾劾之罪, 臣又難免, 決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李偉卿啓曰: “王章不嚴, 人不畏法。 南海安置罪人成俊耉家舍傑構棱層, 所聞可駭。 卽其時造給守令, 尙未論列, 物情共憤。 不卽陳啓痛懲其罪之失, 臣亦與兩司多官無異, 不可仍冒處置, 請亟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右議政鄭昌衍初度呈辭入啓。 答曰: “自上方患寒疾, 而冒寒親鞫, 則大臣雖或有微恙, 此時豈可呈辭? 調理參鞫事諭之, 遣內醫看病。”


10月 19日[편집]

○乙卯十月十九日壬戌(禁府“楊, 慶興改定配”啓。)


○(弘文館上箚, 請出兩司。 從之。)


○寧越儒生嚴愼上疏曰: “本郡有麥穗兩岐之瑞, 請書諸史冊, 以紀聖上德化之盛, 仍褒郡守治績。” 呈政院, 還出給。 【瑞出於不當出之時, 則怪也, 非瑞也。 (兩岐之麥何爲於此時? 此豈非可怪之甚者乎? 嚴愼何如人也, 乃以此呈疏, 請書史冊, 又褒其太守之賢?) 山峽淳朴之鄕, 必無如此巧佞之人, 無乃太守之所指揮耶? (政院却之不納, 此亦當時之瑞麥也, 抑或有二三有識者, 居其間耶?)】


○兩司合啓曰: “罪人成俊耉以永慶腹心, 論以減死, 安置絶島, 國法至嚴, 不可私撓。 而豐川府使鄭山雷前爲南海縣令時, 爲俊耉營造大屋, 撤毁圍籬事之實狀, 昭著於慶尙監司査覈之啓。 守令安得爲罪人, 役民造屋, 罪人安得撤其籬, 偃息自如乎? 其無君上、蔑王法之罪, 不可不隨現痛繩。 請鄭山雷拿鞫定罪, 成俊耉移配北道絶塞。” 答曰: “徐當發落。”


○司憲府啓曰: “端川郡守朴孝誠與罪人李惟弘結爲婚媾。 惟弘以永慶腹心, 安置絶塞, 則士大夫義當絶之。 而敢與逆儻, 作爲一家, 其蔑王法、輕朝廷之罪, 不可不懲治。 請命削去仕版。” 從之。


○司諫院啓曰: “義州府尹朴燁性本殘酷, 到處殺人, 不知其數。 及授本職, 益肆其毒, 小不如意, 輒加慘刑, 吏民之斃, 不知其幾許。 環府之民, 怨呼徹天, 流入他境, 意外不測之變, 有不忍言。 其他剝民膏血, 希望爵賞, 私奸府婢, 恣行淫悖之事, 不一而足。 所聞騰播, 國人愈憤, 請勿留難, 亟命削去仕版。” 答曰: “所論過矣。 不允。” (仍連啓。 不從。)


10月 20日[편집]

○乙卯十月二十日癸亥兩司合啓曰: “臣等伏見, 昨日聖批以徐當發落爲敎, 臣等之惑滋甚焉。 罪人成俊耉以永慶腹心, 論以減死, 安置絶島, 國法甚嚴, 不可私撓。 而豐川府使鄭山雷前爲南海縣令時, 爲俊耉營造大屋, 撤其圍籬, 守令安得爲罪人, 役民造屋, 罪人安得撤其圍籬, 偃息自如乎? 其無君上、蔑王法之罪, 極爲駭憤。 事之實狀, 旣已昭著於本道監司査覈之啓, 有何可疑之事, 而持難如是乎? 請鄭山雷亟命拿鞫定罪, 成俊耉移配北道絶塞。” 不從。 連啓。 不從。 ○答府院朴燁事曰: “徐當發落。” 遂姑停。


10月 24日[편집]

○乙卯十月二十四日丁卯傳曰: “朴燁、權成己、李執中事令, 本道覈實以啓事, 下諭。”


10月 25日[편집]

○乙卯十月二十五日戊辰答右議政鄭昌衍再度呈辭曰: “辭章又至, 深用驚怪。 卿以同休戚大臣, 詎忍爲辭退之計乎? 宜體予意, 調理出仕。”


○傳曰: “左相處遣內醫, 不離看病。”


○答左議政箚曰: “省箚, 足見所陳誠悃, 深用感歎, 予當體念以行。 但寒節已深, 決不可冒寒下歸, 宜遵前旨, 勿爲退去之計。”


10月 29日[편집]

○乙卯十月二十九日壬申左議政(箚子, 大槪)鄭仁弘上箚乞歸(事, 入啓)。


○答合啓曰: “三聘、渫等, 與德龍、彦春有異矣。 昔在先朝, 申景禧誣告殺人甚多, 而其時不施反坐之律, 先王之意可想矣。 三聘等, 況已定罪, 勿爲煩執。 罪人入處家舍, 雖或弊壞, 守令擅改造家, 果有妄作之失, 然至謂傑構則過實矣。 鄭山雷罷職。 成俊耉, 都事改排圍籬(不入), 則何必改配乎? 不允。 祕密事不允。”《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六


광해 7년 11월[편집]

11月 1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一日朔癸酉傳曰: “針醫南嶸, 守令(除授事, 前已捧承傳, 而至今不爲擧行,) 待闕速爲除授。”


○傳曰: “施文龍已爲上來, 自都監題給糧饌。 先示昌慶宮殿閣後, 無故日, 都監提調以下, 中使眼同, 景福宮內外殿向背, 亦詳問以啓。”


○兩司合啓: “雲祥負何等罪名, 尙未一兪, 貸保兇喘也? 爭立之說, 郡縣之請, 無非此賊行諜逆珒之賂銀故也。 再出賊口, 一不栲訊, 物情久而愈憤。 請命更鞫, 按律定罪。” 答曰: “已諭, 勿煩。” 【此祕密一事也。】


○司諫院啓曰: “竹州山城在湖、嶺兩路要衝, 備禦最重, 故自先朝, 以有才望文官擇遣, 其意有在。 新府使許昕年踰七十, 衰病日甚, (且無名稱, 到處見敗, 爲人所棄者久矣,) 及授本職, 物情駭怪。 畿輔重地, 決不可付諸此人, 許昕請命遞差, 其代各別擇送。” 答曰: “試遣可矣, 姑勿煩論。” 連啓一日, (則)從之。


○以李稶爲兵曹參知, 林健爲掌令, 任孝達爲兵曹正郞, 李再榮爲承文院校檢, 任叔英爲奉常直長。


○答左議政鄭仁弘箚曰: “省箚, 尤用缺然。 卿千里上來, 其意甚懃, 予常慰喜, 不圖三辭之計, 邁邁至此, 予無以爲懷。 曾在先朝, 卿未嘗不供職, 顧予待卿之誠不至, 使卿不肯一日荏苒, 竊愧于心。 況復催還懇迫, 將何以得永今夕乎? 慙悵慙悵。 箚中所陳: ‘王法爲貴勢所屈, 天討爲私情所勝, 饒討逆, 貸贓汚。’ 四款, 未知指何事也, 更爲明白逐條陳啓, 以破予蒙可矣。 獄事將完, 素患寒疾當調理開筵, 宜體予意, 切勿下去。”


11月 2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二日甲戌義禁府啓曰: “近者定配人數多, 想一路人馬不足。 禁府都事無論眞假, 帶行書吏、羅將, 貽弊各官、各驛者, 從重治罪。 且定配處所, 各有日限, 一二日稽留, 則容或勢然, 三日四日稽留, 則其中路淹延, 多端作弊之狀, 不問可知。 都事等復命日, 令政院程途與日字相准, 稽緩者分輕重治罪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撰集廳啓曰: “撰集廳設於前年七月, 而至今年六月, 則其間刪改弘文館所撰, 逐傳諺解。 或以冊子大小見樣, 或以文字取舍, 論議不一, 而以費十餘朔日字。 自今年七月, 因傳敎始爲圖畫, 畫工四人或有替代, 或有公故, 不能計日而畫。 寫字官四人, 皆以承文院書正本者來書, 當事大文書時, 則皆役於本院, 或至十餘日, 廢本廳之役。 以此畫役、書役不易, 累承嚴敎, 臣等不勝惶恐, 刻日董役。 而今十月初六日, 已爲畢役, 總一千五百餘丈。 釐爲十七卷, 每卷編九十餘丈。 通計圖畫月日, 則總四朔餘日而畢矣。 畢役後, 校正誤書處, 方書目錄, 待近日畢校, 提調以下, 各一番遍閱後, 當粧䌙以進矣。”


11月 3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三日乙亥備邊司啓曰: “今年凶歉, 振古所無, 下三道爲尤甚。 當此收成之節, 已有艱食之歎, 流亡載路, 聞見慘惻, 若至明春, 則又有甚焉, (救荒之策, 不可不預爲講究。) 自前如遇大無之年, 則必以重臣, 句管荒政。 今亦依舊規, 重臣一員, 稱以賑恤使, 從事官一二員差出, 救荒之事, 及時料理, 俾無捐瘠之患。 敢啓。” 傳曰: “依啓。”


○義禁府啓曰: “濟州三邑, 則罪重之人, 例爲定配, 故罪人李禎慶定配於旌義矣。 今聞禎慶曾經旌義縣監, 必與吏民相親, 不無貽弊之事。 他邑改定配宜當, 敢稟。” 傳曰: “依啓。”


○義禁府啓曰: “有旨, 尹百順緣坐察啓事, 傳敎矣。 《大明律》《謀反大逆條》: ‘伯叔父、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同異, 皆流三千里安置。’ 云。 以此見之, 則律應緣坐矣。 但逆賊尹錡之父百祥, 當以緣坐處絞, 而因次律之命, 得保不死。 今將三千里安置, 次次遞減, 庶乎刑章有序, 敢啓。” 傳曰: “遞減則其律幾何? 更爲察啓。” 【百順, 錡之嫡叔父也。】 禁府回啓: “尹百祥特蒙恩宥, 減死論律。 尹百順旣有緣坐正律, 臣等不敢擅議, 恭候上裁。” 答曰: “勿爲緣坐。”


11月 4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四日丙子政院啓曰: “卽刻禁府都事來言: ‘領敦寧沈喜壽當爲來詣, 而領議政奇自獻則以景福宮看基事, 已爲往于其處, 左議政鄭仁弘、右議政鄭昌衍, 皆以病不來, 判義禁朴承宗亦往繕修都監。’ 云矣。” 傳曰: “領相、判義禁命招推鞫, 景福宮則無故日往看。”


○傳曰: “《三綱行實》雖未粧䌙, 覽後還下次, 一件入之。”


○以鄭岦爲左副承旨, 黃謹中爲同副承旨, (尹煌爲軍資監正, 任碩齡爲司成,) 李大燁爲獻納, 鄭遵爲司書, (權泰一爲竹山府使。)


11月 7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七日己卯傳曰: “自祖宗朝, 推鞫(若始)旣設之後, 則大臣、禁府堂上、刑房承旨, 無呈告之例矣。 近日國綱蕩然, 推鞫方張之日, 人人惟意呈告, 世變可知。 然老病大臣, 猶或可諉, 而至於禁府堂上、刑房承旨, 或呈辭, 或上疏, 此果有人臣之義乎? 至於承旨, 則一人呈告, 一人上疏, 今又刑房承旨上疏乞遞, 此古所未有之事也。 有何急急可退之義, 而遑急若此乎? 韓纘男上疏還出給, 使之盡心察任。”


○司諫院啓曰: “晉州爲邑乃嶺南雄府也。 自前必以有名望文官擇遣, 其意有在。 而自經亂以後, 尤甚蕩敗, 姑爲除弊, 以兵使兼察牧使之任。 非徒事體苟且, 武夫爲政, 例多苛猛, 民不堪苦, 怨讟日滋, 求所以蘇殘, 適足以貽弊。 請牧使依前復設擇送, 勿令兵使兼管, 使之各察其任。” 答曰: “徐當發落。”


○左議政鄭仁弘上箚。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意。 四款所陳, 予已參酌情法, 査覈事迹, 熟量而處置矣。 今見卿誨, 良用惕然, 予當體念。 卿雖百辭, 予必不許, 切勿爲歸計, 安心調理勉留, 以輔不辟, 克副如渴之望。 予痰痛未歇, 當調攝數日, 面諭予意。”


○宗簿寺啓曰: “恭聖王后徽號, 尙未正書於《璿源錄》中, 極爲未安。 內入《璿源錄》, 當爲啓請, 急速修整, 而都提調臣仁城君珙久未出仕, 提調臣閔馨男赴京未還, 待提調齊會後, 啓請施行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傳曰: “鄭期遠不爲收錄於忠臣中乎? 問于撰集廳。”


11月 8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八日庚辰兵曹啓曰: “京外軍功、納粟、戰亡者之子, 五品以下及賞職受帖者, 團聚爲兵, 稱爲忠壯衛, 疎其番次, 逐月相替。 闕外西北兩營, 各准五十名, 輪回分守, 晝夜譏察。 外間雖或有剩設苟且之議, 而扈衛之賴此輩弘多。 今朔黃海道上番都目, 至今不送, 許多忠壯衛等, 知其番次, 贏糧上來, 虛費日字, 在在號訴, 不得已從時到點下矣。 宿衛重事, 虛疎莫甚, 兵使李慶深推考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文政殿乃法殿也, 以圓柱造立似當。 今乃以方柱造立, 未可以圓柱改立乎? 詳議以啓事, 言于繕修都監。”


○傳曰: “晉州自何年因何事, 以兵使兼牧使乎? 其時公事, 詳察考入。”


○傳曰: “左相鄭仁弘處賜几杖事, 令該曹考例擧行。”


○判義禁府事臣朴承宗上箚曰: “伏以嚴命三至, 臣罪萬死。 適寒疾苦重, 兩臂麻木, 今方以針以藥, 晷刻少延, 可望再生, 眩暈顚仆, 無任瞻天悶迫之至。 (取進止。)” 答曰: “箚辭具悉。 推鞫未完, 可調理速出。”


○政院啓曰: “注書臣金是柱, 左相鄭仁弘處, 批答齎去諭之, 則鄭仁弘曰: ‘今承勉留數日後, 面諭之敎, 不勝惶恐。 但小臣不能運步, 戶庭之間, 尙不得任意出入。 且全廢食飮, 筋力衰盡, 雖欲强起而勉從入侍之命, 其勢決不可得也。 明日當再陳箚子。’ 云矣。” 傳曰: “知道。”


11月 9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九日辛巳(傳曰: “昨日東宮時敏堂修理時, 以麤薄紙塗之, 而靑白菱花亦麤陋云。 外方上來修理雜物, 何處用之, 而如是不謹乎? 昌慶宮、東宮修理雜物, 依前傳敎, 一切勿用他處, 十分堅藏, 使無虛疎之患。 如有不謹之事, 則該曹色郞當受重責, 各別申飭考察。”)


○(左贊成朴弘耉上箚曰: “伏以臣於本月初四日接得政目, 以臣爲下三道賑恤使者, 蓋緣朝廷用閔于民, 乃有此擧也。 國家不幸, 飢饉荐臻, 今年倍於前年, 三道甚於他道, 其講究荒政, 固宜汲汲。 而任是任者非人, 則荒政安所擧乎? 民依於國, 國依於民, 民命近止, 國憂方急。 今此賑恤之任, 必須得其人, 然後規劃中外, 弛征散利之際, 不拂權時之宜, 斟酌彼此, 勸分徙有之事, 悉合救患之術, 民以之而蘇事, 乃有濟矣。 至如臣者, 才識非長, 旣無鞭算之能, 人望素輕, 誰信令出之行屬? 玆艱危之會, 不諒人器之稱, 必欲驅使於不敢當之任, 則何異借听於聾、求道於盲? 塡壑無救, 食效難期, 是徒知荒政之是講, 而不知得人之尤急也。 臣旣自知之審, 而不自列於聖明之下, 終致僨事而棄民, 則國家雖罪臣萬段, 亦何補於捐瘠哉? 臣聞命以來, 反顧循省, 心魂飛越, 徊徨踧踖, 有日于玆。 伏願聖明俯察忱悃, 收回渙汗, 以全公私。 取進止。” 答曰: “勿辭, 盡心察職。”)


○(金止男啓曰: “判義禁朴承宗, 命招, 使之參鞫。”)


○戶曹啓曰: “庶(孽許)通, 老職追贈納銀事, 上年秋, 因天使先聲事自目, 以銀子磨鍊啓下矣。 今亦以銀子稍減磨鍊, 至於外方銀子難辦處, 則木綿准銀價捧納, 亦似無妨, 敢啓。” 傳曰: “依啓。 如有不時之用, 白金數千兩, 速爲措備以待。”


○以鄭廣成爲分承旨, 鄭廣敬爲應敎, 朴弘道爲吏曹正郞, 任性之爲持平, 朴鼎吉爲吏曹正郞, 柳活爲校理, 李弘燁爲副校理, 柳瀹爲兵曹佐郞, (尹燧爲竹山府使, 權泰一爲寧海府使)。


○韓纘男以委官意啓曰: “罪人論伊壓膝窮問不爲承服, 敢啓。” 傳曰: “知道。” “罪人黃中允所供如此, 敢啓。” 傳曰: “議啓。” “以黃中允招辭見之, 則只是答金夢虎之所言而已, 別無自己倡說之言。 更無可問之事, 放釋似當。 與金夢虎面質後, 處置爲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罪人朴千議啓事, 傳敎矣。 年少病殘之奴, 景禧雖有兇謀, 豈得知之? 景禧欲翦除鳴國, 則已爲現著, 至於欲爲翦除之意, 則必不謀及於迷劣之奴。 且是不出於鳴國初招, 出於最後沈憬事詰問之時, 其言有不足取實。 自現就囚, 亦或可恕。 伏惟上裁。” 傳曰: “朴千與蘇鳴國, 對辨處置。”


○司憲府大司憲臣李覮、掌令臣林健・臣鄭道、持平臣李偉卿等箚曰: “(等伏以)今之國勢可謂急矣, 人心可謂危矣, 民生可謂戚矣。 邦之捏扤、事之滅裂, 已到十分地頭, 顚覆亂亡之兆, 不啻土崩而瓦解, 識者之憂, 豈特流涕痛哭而已哉? 然危棋敗局, 尙賴一着, 梁摧棟折, 寸木可支, 此臣等所以瀝血刳肝, 庶幾有爲於不可爲之地者也。 職忝耳目, 其責在言, 不得不隨事論列, 而誠未回天, 動輒扞格, 竊常痛憫焉。 事無奈何, 不如不言, 而阽危之狀, 日急一日, 不忍效投劾之去, 更竭叩閽之辭, 惟聖明留神焉。 一曰: 臨御經筵。 臣等聞先儒曰: ‘君德成就, 責經筵。’ 又曰: ‘人君之學以講學爲重。’ 蓋君德不可一日不修, 而聖學不可一日不講。 禹、皐陳謨, 伊、傅訓誥▲(執/目)御之規, 工師之誦, 無非贊襄君德, 輔導聖學, 此卽古之經筵也。 程明道之正心、朱晦菴之誠意、司馬光之《通鑑》、胡安國之《春秋》乃其所進講者也。 惟我聖朝有朝講、晝講、夕講, 又有夜對、輪對。 一日之內, 講究治道, 乃至於此, 豈非所謂‘接見臣僚之時多, 昵近婦寺之時少’者哉? 伏見殿下臨御以來, 進講之禮, 久不修擧, 恐非朝夕論事、日月獻納之規也。 況今國事之危蹙, 日以益甚, 此亦君臣上下, 都兪吁咈, 交修相戒之不暇。 而經帷不闢, 進學無期, 群情壅閼, 上達無路。 聖上之勞神疲精者, 鞫獄而已, 刑法而已, 此豈朝野之所顒望者耶? 伏願殿下遵先王之成憲, 昭聖朝之盛事, 日接鴻儒碩輔, 講究治亂之道, 則有緝熙罔覺之功, 無叢脞惰墮之患矣。 二曰: 收用遺材。 臣等聞《書》曰: ‘明明揚側陋。’ 又曰: ‘立賢無方。’ 揭旌求士, 設簴待賢, 三代之治, 而漢、唐之主, 尙有興廉薦孝徵辟賢良之擧, 則國家之需才、人君之用賢, 其可忽哉? 蓋士之潔身修道, 不肯自衒者, 世多有之。 或隱居以求其志, 或回避以動/勵其槪, 或有垢俗疵物者, 或有嘉遯忘世者, 或有不屑科目, 甘心畎畝者, 或有羞恥干冒, 斂迹草野者。 自祖宗朝, 有搜拔逸民之擧, 而先王臨政, 亦設經明、行修, 不次擢用, 才堪守令等條目, 務盡收羅之道, 當世群材, 蔚然竝出, 豈非善人爲國之楨者乎? 噫! 賢不能自達乎君, 必因人以進, 君不能自知乎賢, 必因人而用。 故鄕擧里選, 求賢勸駕之法, 前代詳賢/矣。 今之用人, 科擧而已, 蔭補而已, 士習日壞, 人才日卑。 進仕者有苟得之譏, 當官者多虛冒之誚, 朝著之不淸、庶績之不凝, 無足怪也。 伏願殿下廣開延訪之路, 旁招巖穴之士, 以致茅茹彙征, 野無遺賢, 則非獨爲聳動作新之方, 其於致治康濟之具, 將不讓於隆古矣。 三曰: 賑恤飢民。 臣等聞《詩》美靡人不周, 《書》稱懷保惠鮮。 蓋救災修政, 散利委積, 乃《周官》荒政十二條例, 而其意則無非以賑恤之誠爲本也。 先儒之言曰: ‘災異出於天, 而救災之道在於人也。’ 善救災者, 不患於救災之無其文, 而患於救災之無其實。 故先王保民救荒之道, 有備有素, 經久之規, 權宜之策, 竝行而不悖。 臣等竊觀, 酷旱之餘, 民生大困, 湖、嶺之間, 濱海之邑, 流離顚仆, 餓莩相望, 至有父子莫保、夫妻相縊之慘。 哀我赤子, 悲號殞絶之聲, 殿下何從而聞之; 蕩失生業, 籬落空虛之狀, 殿下何從而見之? 君以民爲天, 國以人爲本, 邦本民天, 旣已撥矣, 禍亂之作, 其忍言哉? 伏願殿下哀矜惕厲, 特命有司, 凡薄征弛役, 移粟發倉等事, 務盡其實, 勿循虛文, 則庶幾仰答天譴, 俯慰民望矣。 四曰: 減省浮費。 臣等聞《書》曰: ‘底愼財賦。’ 《易》曰: ‘節以制度。’ 蓋《大學》衆寡疾徐之訓、史傳勤儉怠奢之論, 爲生財理財之大節。 周官旣設中制, 又有九式, 又置均節, 玆固非義不取、非禮不用, 以義爲利、以禮制奢者也。 方今下有阻飢之民, 上無終歲之蓄, 而不急之務、無藝之備/費、罔有紀極。 倉庾見儲, 蓋亦無幾, 而田野之荒蕪、戶口之流亡, 又不知其幾何, 則前頭之事何以爲策? 貧則瘠、瘠則亡之語, 不幸將驗於今日矣。 此正損之又損, 節之又節之不暇, 豈可侈然而夸詡昧戒於時屈擧贏乎? 伏願殿下察保邦之道, 念用財之義, 亟命有司, 商確利病, 凡耗費財用之事, 一節減省, 以彰憂勤儉嗇之德, 則國用不至匱竭, 蒼生不至捐瘠矣。 五曰: 速完鞫獄。 臣等聞《易》曰: ‘先王明罰敕法。’ 又曰: ‘明愼用刑, 而不留獄。’ 虞舜之欽恤、姬周之詳愼, 無非庶獄庶愼之彝憲也。 夫權衡輕重, 出入死生, 下無冤情, 上無濫法, 然後資之以懲惡, 藉之以弼敎, 玆乃以仁義行法律之謂也。 國運不幸, 逆變荐起, 無將、不道, 已示顯戮, 大獄垂畢, 告訐相繼, 株連枝蔓, 展轉援引, 逮捕無已, 囚繫尙多。 人懷疑懼, 重足脅息, 氣象愁慘, 冤號徹天, 豈非聖治之累乎? 伏願殿下特施乾斷, 克體噬嗑之義, 速明詳讞之典, 有罪無罪, 快施彝章, 仍將構誣之賊, 寘以正律, 則群情胥悅, 橫孽不生矣。 六曰: 嚴禁贓汚。 臣等聞傳曰: ‘私門之富, 公門之蠧也。’ 又曰: ‘木實蕃者, 披其枝。’ 黷貨賄政, 垂戒往牒, 而厲廉恥、行節義, 王道所先。 故虞舜投饕餮於四裔, 光武帝不饒歐陽歙之死, 唐宗竟致盧佩於刑, 皇朝制律尤爲嚴峻。 而我朝創法, 至於禁錮子孫, 其所以懲治之道, 可謂至矣。 方今王室貧瘠, 勢家擅利, 遠近賄賂, 方舟接軫。 守宰之無良, 邊帥之償債者, 侵剝軍民, 罄竭官儲, 以爲梯媒脂韋之資, 所在物力, 殆盡於苞苴囊橐之中。 使殿下之黔黎, 莫保於剝膚椎髓之慘。 臺諫之彈論, 相臣之疏箚, 槪陳其一二, 而殿下一向寬貸, 不以法治之, 此不幾於賞盜竊, 而縱豺狼者乎? 私藏傾國, 奸猾肆志, 驕侈日甚, 做官做盜之語, 正爲今日道也。 伏願殿下勿以貴勢而屈法, 勿以私情而害公, 振肅科憲, 隨現痛繩, 則貪婪之徒知懼, 而汚穢之風漸息矣。 七曰: 伸雪冤枉。 臣等聞《書》曰: ‘五刑之疑, 審其克之。’ 《易》曰: ‘明辨折獄。’ 故肺石訴冤, 路鼓達窮, 無非伸理濫獄, 昭雪冤枉而明聖之所愼也。 己丑鄭賊之獄, 李潑、李洁以不愼交遊之故, 竟就刑戮之慘, 白惟讓、鄭介淸, 皆坐於筆札、著書之事, 而別無謀逆之情迹, 則其可以治逆之律繩之耶? 知其謀者爲逆, 不知其謀者便是平人, 逆與非逆, 可以立辨。 而枉被嚴訊, 七十之母、幼稚之子, 駢首就戮, 擧家無遺。 公論之憐愍、人心之哀戚, 久而愈激, 前日諸臣獻議, 亦稱其冤。 殿下非不洞燭, 而以事在先朝, 每下持難之敎, 臣等尤不勝悶鬱焉。 當時主張此獄者鄭澈也。 先王終悟奸澈構捏之狀, 至以‘決注銀河, 洗此羞辱。 其爲慘毒, 鏌釾爲下。’ 爲敎, 先王昭奸之盛意, 槪可想矣。 伏願殿下勿以事在先朝爲難, 繼述先王之志, 夬施昭雪之典, 則冤魂感泣於泉下, 士論更恢於淸朝矣。 八曰: 嚴明大義。 臣等聞《春秋》成, 而亂臣賊子懼。 蓋周室之衰, 王章陵夷, 倫紀斁敗, 孔子筆削舊史, 以寓一王之法, 其扶植綱常, 垂訓立敎之意, 至謹且嚴。 爲人臣子而不知《春秋》之義者, 必蒙簒弑首惡之名, 蓋以此也。 臣等竊觀近日大義晦塞, 天理滅絶, 上自公卿, 下至韋布, 各立私門, 爭事傾陷, 惟以植黨爲務, 不復知有分義。 蔑法干紀, 跳梁(睗覢)〔睗睒〕, 替相嫵媚, 其視君父, 不啻若弁髦, 或以巫蠱、咀呪爲虛僞, 乃至構出廢妃之說, 傳播中外, 熒惑群聽, 以爲他日魚肉士林報復私怨之地, 而使聖上終不免後世之惡名。 此輩之罪, 論以《春秋》之義, 則其不有不爲逆賊者乎? 伏願殿下夬斷剛克, 嚴明大義, 亟行《春秋》誅心正名之法, 痛懲不逞之徒, 則天討得行, 而兇謀庶有所戢矣。 九曰: 眷留賢相。 臣等聞君臣感會, 見於夢卜良弼之際, 君臣相與, 孚於《元首股肱之歌》。 然則君臣遭遇之契, 實千載一幸也。 左議政臣鄭仁弘, 隱居樂道之士也。 殿下擧於林下, 置之巖廊之上, 此實近古所無之事也。 雖比於成湯之三聘、高宗之夢得, 亦無愧也。 方其未來也, 溫綸懇懇, 召命翩翩, 側席如渴, 終始不怠。 果使幽貞介石之操, 有幡然賁然之思, 殿下愛賢之誠, 可謂篤矣。 及其來也, 禮勤利見, 寵踰三接, 廣廈之中、細氈之上, 藹然有魚水之歡, 殿下待賢之誠, 可謂至矣。 都人士女, 莫不加額歎美於聖主賢臣之際會, 思見大化之成, 而前席之對纔罷, 乞歸之章遽上。 若使空谷之駒, 不留於 場藿, 則不承權輿之嘆, 豈不爲聖世之欠事乎? 殿下旣已致之於難致之時, 亦當思所以留之於不欲留之日, 留之如何, 誠而已矣。 館於中國, 養以萬鍾, 非所以待賢之誠也, 庖人繼肉, 廩人繼粟, 非所謂待賢之誠也。 伏願殿下勿以錙銖筐篚爲待賢之具, 須以用言行道爲待賢之實。 毋謂接紆之已至, 而益盡其誠, 聚精會神, 情意消融, 更竭杞瓜之深誠, 用慰信處之輿情, 則明良賡載之隆, 輔相贊襄之美, 庶將復見於今日矣。 當今之事, 可言者不特此也, 而姑取一二, 敢冒 條達。 伏願聖明特垂睿覽, 隨事採施, 則豈但臣等之幸也? 抑亦一國臣民之幸矣。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具悉。 當留念而議處焉。”


11月 10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初十日壬午政院啓曰: “聞左議政鄭仁弘將擬午間, 出去門外云。 大臣之事, 故敢啓。” 傳曰: “知道。 當引見, 今日姑勿出去事, 遣史官諭之。”


○注書金是柱, 左議政鄭仁弘處以今日姑勿出去事傳敎之意諭之, 則仁弘曰: “姑留此待命。” 云矣。 傳曰: “知道。”


○答左議政鄭仁弘箚曰: “緣予尊賢之誠未至, 不能感結卿心, 致卿狼狽卷歸, 慙靦無已。 大臣老病, 几杖之賜有例, 卿可安心受之。 至如祿俸之封置, 尤極未妥, 卿何以發此言乎? 其將從赤松子遊乎? 當此寒沍, 切勿爲歸計。 今明日私忌也, 宜姑勉留, 十二日當引見焉。” (箚子現下。)


○吏曹啓曰: “有旨: ‘許浚乃扈聖有功之醫也。 依內官李奉貞例, 輔國追贈。’ 事, 傳敎矣。 李奉貞無輔國追贈之事云。 奉貞以內官, 旣不得爲輔國, 則許浚以醫官, 似難爲府院君之意, 敢啓。” 傳曰: “內官方俊豪輔國追贈與否, 更爲詳考功臣會盟錄券, 啓稟以處。”


○吏曹啓曰: “鄭碩儁事, 判書差出之後回啓之意, 已爲啓下矣。 臣等竊査, 凡逆屬錄案者, 在坐應爲緣坐人也。 妻娚、妹夫則法無緣坐, 禮無服制, 故赴科擧, 通仕路者例有之。 而本曹不敢擅便, 上裁何如?” 傳曰: “議大臣以啓。”


○弘文館副提學臣柳潚、典翰臣趙有道、副應敎臣孫倜、修撰臣辛光業等: “伏以賢士之一身, 所係甚重。 士林倚如喬岳, 生民望如霖雨, 人主之腹心・股肱、國家之柱石・棟梁。 其去其就, 治道之汚隆判焉, 或見或隱, 時運之盛衰關焉則時君之於賢士也, 其可不望之深而招之禮, 留之懇而待之誠乎? 臣等伏覩殿下自嗣服以來, 待賢之誠、招賢之禮, 無所不用其極。 特以鄭仁弘爰立作相, 前後史官、禮官之諭, 綸綍旣溫, 銀臺、玉堂之遣, 冠蓋相望, 則招之可謂禮矣。 仁弘之上來也, 修其館宇, 繼其肉粟, 虛己於引接之際, 盡誠於召對之時。 養老之禮, 隆於几杖之賜, 惜賢之意, 藹然於永夕之敎, 則留之可謂懇矣。 今者仁弘乞退之章屢上, 告歸之志益堅, 遲遲之行, 將及三宿, 冥冥之鴻, 未挽於一擧。 士林失其倚, 生民失其望, 國家、社稷失其所賴, 使聖主千載一時, 不得見魚水之歡, 吁咈之盛者何哉? 豈仁弘獨善其身, 無意斯世, 猶恐入林之不深耶? 噫! 仁弘 山林之素養, 平生之所學, 無非堯、舜吾君民, 則何獨於今不施於可施之地, 求去於不當去之日耶? 臣等聞仁弘登對之語、陳箚之辭, 言言忠悃, 字字藥石。 ‘經幄不開, 言路久塞, 國有尾閭之費, 民多溝壑之塡, 贓汚之法不嚴, 冤枉之典未伸。’ 又至於‘經年治獄, 而天討則不擧, 大義則不明。’ 凡此數款, 皆莫非正中時病, 而空言無施, 雖切何補? 不行則去, 勢所然也。 仁弘以盡言事君, 而殿下不以用其言爲務, 只以留其身爲急, 此正所謂執我仇仇, 亦不我力 也。 伏願殿下亟行其言, 留賢以誠, 則國家幸甚, 斯文幸甚。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具悉。 當留念焉。”


○安置綾昌君佺于喬桐。 王命議處佺罪, 大臣、推官皆以爲: “佺無連謀之迹, 似不當罪。” 鄭仁弘亦以爲言, 王特命圍置絶島。


○沈憬所引鄭經世、黃中允、金夢虎、李溟等, 皆拿問, 卒無事實, 言招亦絶, 王欲刑訊。 憬以本爲仁弘徒第, 命流鏡城, 圍籬安置。 李敬元刑訊不服, 流穩城, 圍籬安置。 鄭經世保放, 餘多以賄免。 尹璛等被鞫, 亦無言根, 大臣多救者, 王終疑之, 遂流璛于永興, 流珙于通川。 惟李顯門、許國, 三省待訊, 而大臣不肯坐三省, 仍長繫。


11月 11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十一日癸未太白晝見。


○尹銑啓曰: “臣昨日往見左議政鄭仁弘, 則以爲: ‘不敢當賜几杖之意, 已爲陳達, 而尙未有停止之敎, 又有賜藥之命。 几杖可於朝, 而不可於家, 將去而受之, 此何理耶? 若不收成命, 則不如先去之爲愈 。 十二日引見, 恐不能趨命。’ 云。 臣旣聞此言, 不敢不啓。” 傳曰: “知道。”


○成均館啓曰: “大司成之任, 以敎養人才爲急, 祖宗朝不爲差祭, 其意有在。 而今者大司成趙存世, 以分都摠府副摠管, 長在直所, 儒生每朔輪次及陞補製述等事, 一切停廢, 歲末之報, 亦將不及爲之, 極爲未安。 大司成趙存世分副摠管改差, 以重斯文之任。” 傳曰: “允。”


○繕修都監啓曰: “(備忘記,) 文政殿(乃法殿也, 以)以圓柱造立(似當, 今乃以方柱造立。 未可以圓柱改立乎, 詳議以啓)事, 傳敎矣。 當初磨鍊時, 明政殿外文政、歡慶等殿, 則俱是方礎, 舊制分明, 故依舊規, 以方柱磨鍊造作矣。 今承聖敎, 臣等反覆詳議, 廣詢于匠人, 欲改以圓柱, 則柱木及各樣材木, 幾盡改備, 礎石亦當改排云。 且四面前退間架, 舊制皆用六尺, 若改以圓柱, 則其間狹窄, 間架尺數, 亦當差闊磨鍊, 工役不易, 今年之內似難重建。 且所豎之柱, 或以爲差細, 不稱體制, 臣等之意, 亦不能無疑, 詳問于匠人, 則以爲: ‘凡棟梁、椽柱各有定式, 故當初十分斟酌磨鍊。’ 云。 臣等又以歡慶殿之柱比之, 則此柱之大, 加於五分。 以此觀之, 則柱之大小, 似不至不合,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知道。 東向改造, 則似爲便當, 速問于施文龍用、性智等諸術官以啓。”


○訓鍊都監啓曰: “幼學金弘白上疏, 命下該曹回啓事, 傳敎矣。 近來採銀之事, 徒費工力, 而終歸於無實。 故招致金弘白, 試問其産銀之處及採取之策, 則‘銀礦在於康津、海島之中, 成丘一面, 盡是銀色, 而草木亦不得生焉。 瑞山居前僉使李孝信, 曾因搜討而往見, 取其土小許以來, 與前郡守安宗吉相議, 求得京中居端川銀匠, 試使吹鍊, 則銀子之出, 倍多於端川之土, 而其品甚好。’ 云云。 故又招安宗吉問之, 則其言尤詳。 弘白之疏, 實出於宗吉爲國利用之計也。 若使此言, 終果有驗, 則國家生財之道, 亦在於此, 豈可委諸孟浪而不爲之試可乎? 安宗吉曾於都監, 亦爲郞廳, 頗有勤幹之名。 請安宗吉本都監郞廳稱號, 付軍職下送, 與本官縣監眼同, 掘取其土, 或舡或陸, 隨其便易, 而急急輸運上來, 自都監吹鍊, 以試虛實, 然後開春卽時, 更爲下送採取。 安宗吉給馬, 刻期下送何如?” 傳曰: “允。”


○義禁府啓曰: “有旨: ‘佺圍籬處, 禁府都事封閉上來, 中使下去, 何以爲之? 且房子出入, 亦何以爲之乎? 速令禁府議處。’ 事, 傳敎矣。 中使往來時, 封閉都事, 亦當隨往隨來。 且房子出入, 則自有他圍籬前規, 本官必察而擧行。 敢啓。” 傳曰: “圍籬處出入, 一依前例爲之, 禁府都事, 不必竝爲下送。”


○(義禁府啓曰: “尹錡緣坐事, 入啓。 傳曰: ‘遞減則其律幾何? 更爲察啓’事, 傳敎矣。 尹錡逆賊也, 其父律應處絞, 而減死, 出於一時恩命。 其伯、叔父一樣論配, 則刑章似無次第, 故前日啓辭有所云云。 其律輕重, 不敢議啓,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知道, 勿爲緣坐。”)


○右議政鄭昌衍五度呈辭。 答曰: “大臣進退, 係國安危, 豈可連章辭退, 不念國事乎? 宜安心調理出仕。”


○傳曰: “儒將可合人, 依舊例, 令備邊司極擇議薦啓下, 以備緩急之用。”


○撰集廳啓曰: “‘鄭期遠不爲收錄於忠臣中乎, 問于撰集廳。’ 事, 傳敎矣。 今此《三綱行實》撰傳時, 皆從壬辰以後孝子、忠臣、烈女, 中外轉報于禮曹等第啓下, 又磨勘于政府者及平時旌門明白而成冊可據者及《輿地勝覽》所載者, 竝爲收錄。 故如朴箎、尹暹、李慶流等, 雖是表表死國之人, 初無禮曹等第公文, 故不得收錄, 自上特下傳敎後, 該曹査訪實迹, 更爲啓下, 今始撰傳, 則期遠雖死於國, 而旣無可據公文, 又無該曹啓下, 則非本廳所可擅錄。 至於李廷馣之死守孤城、朴枝華之守義溺死、朴𧂍之抗賊不屈, 人皆稱道, 而竝漏於撰傳之中, 殊爲欠典。 而李廷馣則收錄事已爲啓下, 其餘鄭期遠三人, 令該曹從實査訪事迹, 急速(入啓之下), 磨勘於政府, 然後追錄何如?” 傳曰: “允。 此撰集之事甚多, 恐不無遺漏之冤, 抑必有名實不明之弊, 更加十分詳察收錄。”


○傳曰: “左相賜几杖, 速爲擧行, 而外宣醞, 詳考舊例察行。” ○(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11月 12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十二日甲申太白晝見。


○兩司合啓曰: “延陵府院君李好閔、開城留守吳億齡, 戊申奉使之時, 以退讓之言, 致査質之辱, 禮部移咨中許多說話, 又有不忍言者。 好閔等將命失對, 陷君辱國之罪, 論以王法, 則合置重典。 其時三司齊憤, 至有境上拿來之請, 而竟未蒙允, 反有賞典, 使好閔等, 至今尙保, 有若無罪者然, 物情久而愈憤。 當其禮部詰問之際, 好閔等旣不能陳義力辨, 反以讓本之請, 偃然馳啓, 使退讓之美, 歸於逆珒, 爭立之名, 及於聖上, 以致人心漸惑, 邪說益熾, 全恩之論, 護逆之徒, 接迹而起, 此無非讓之一字爲之祟也。 況中朝書籍, 多載罔極之語, 辨誣之行, 亦以此也則好閔等之罪, 果可少貸, 而天討之 果可少緩乎? 刑曹參判李好義以書狀官, 職帶分司, 不能糾正, (任敎國事至此,) 其罪亦不可不治。 請李好閔、吳億齡遠竄, 李好義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薦擧逆賊, 邦有常憲。 領中樞府事李恒福曾爲體察使時, 擢拔逆賊鄭浹於麾下, 至置關防重地, 浹已承服就刑, 則薦用之人, 不可獨免其罪。 而恒福尙帶職名, 晏然自在, 物情久而愈憤,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徐當發落。” 此後連啓不從, 至十二月二十日停啓。 【仁弘入來, 首發此論。 讓本之說, 本由皇朝禮部郞中方便指敎云: “若作臨海讓本送來, 可以准封。” 好閔等力辭不敢, 郞中卒勸之, 好閔等不得已啓稟, 非出己意也。】○(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以鄭造爲同副承旨, (李安訥爲分承旨,) (朴榟)〔朴梓〕(爲)司諫, (李命男爲弼善,) 鄭弘遠(爲)正言。


○行大司諫臣柳寅吉、正言臣李涏等伏以箚: “聖上至誠尊賢, 獲起霖雨之佐, 一國爭慶, 方佇淸明之治。 而左議政臣鄭仁弘蒲輪纔至, 曾未浹月, 遽欲決其去就, 白駒難縶, 輿情咸悶。 況以自上待賢之誠, 尤切缺然之懷。 請加懇留, 使之少須臾留在, 以輔聖治。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具悉。 當留念焉。”


○申時, 王御宣政殿, 世子亦入侍。 引見左議政鄭仁弘, 王曰: “卿在先朝爲都憲時, 猶久於朝, 及寡昧忝位之後, 每有歸志, 常自缺然。 卿年齡雖高, 精神氣力尙未頓衰, 幸臥閣論道, 以副予如渴之望。” 仁弘曰: “小臣情曲, 前箚中已盡之矣。 曾在先朝, 牛馬之齒未及衰耗, 而有老親在, 行止不得自由。 今則年旣八十, 氣血俱耗, 而館學儒生, 乃以不敢當之設說, 至瀆天聽, 雖欲强留, 勢不可得也。 只欲更望天顔, 扶曳入來矣。” 王曰: “八十之年, 決不可冒寒登程。 姑俟風日漸和, 徐徐下去, 未爲不可也。” 仁弘曰: “以氣力較之, 則決難俟日和也。” 王曰: “卿於昔年, 已能出萬死扶社稷, 今可爲予勉留。 至如疾病, 可以醫藥治之也。” 仁弘曰: “臣之疾病, 非一朝一夕之發, 夙病積久, 決非醫藥之所可治也。” 王曰: “卿之上來, 適値國家多事, 身有疾病, 不得屢爲引見, 而遽有歸志, 尤爲缺然。 須勉强少留。” 仁弘曰: “近日雖有不軌之輩, 旋卽伏刑, 此祖宗之靈有所保佑, 而左右股肱之臣, 又能盡職。 如臣老病, 設或 留在, 亦何能有所爲也?” 王曰: “前後箚辭, 予當體念。 但其中七臣事, 則本非預受密旨也, 猝然遽下於賓廳會坐之處, 似非渠等之所與知也。 是以難用重典, 於卿意何如?” 仁弘曰: “先王曷嘗爲大臣、兩司所不知之事乎? 自不免矯僞之罪矣。 聖上龍飛之初, 所當卽爲首告待罪, 而終無此等擧措, 豈曰非所預知而不爲之罪乎? 當初渠等, 不服其罪, 而馴致今日, 是非不定, 邪說益肆。 臣之所見如此, 故箚中陳之。 古者聖人之定亂也, 必先去其根柢。 李綱相宋, 先正苗、劉之罪, 然後朝廷乃成。 今之計莫若先去其罪之尤者也。” 王曰: “廢妃之兇言, 人人皆言之, 何以杜絶乎?” 仁弘曰: “此說爲大臣者作俑, 若問於作俑之大臣, 則可知其出處矣。 今若治其作俑之罪, 則豈有不絶之理哉?” 王曰: “大臣如此, 何以爲國?” 仁弘曰: “臣之意亦以爲然也。 大臣旣發其端, 而乃於下問之際, 不指言根, 自以爲自發, 此豈可釋之罪乎?” 王曰: “先朝大臣相繼被罪, 是爲未安, 參酌定罪矣。” 仁弘曰: “聖上待大臣之道, 可謂至矣。 虛無之說, 做出如此, 雖不可刑訊, 如流竄之罪, 亦不快施, 故以至此極也。 渠爲體察使時, 臣亦數見其爲人矣。 政如婦人女子, 僅能自衛其身者耳, 於國家事, 本非擔當可爲之器也。 雖曰大臣, 其罪不可置而不問, 而至今保存, 故兇說流行不可止也。 小臣常以 此等輩旣非忠愛大妃, 又非哀憐子㼁而然也。 此不過執此爲奇貨, 行胸臆, 快私憤而已, 必深知此弊, 而治其根柢可也。” 王曰: “卿言是也。” 仁弘曰: “以私己之憤, 假借此說, 而攻擊正義之士, 殆無餘力, 此小人之尤者也。 其不軌之心, 孰有甚於此哉? 必先去此等大者而後, 可以止亂也。 其餘細瑣之徒, 雖日刑殺, 而不足以鎭定人心也。” 王曰: “經明行修之士選用之言, 此甚好事。 但名實不副者, 比多有之。 未知當今果有名與實相副者乎?” 仁弘曰: “人才豈曰無之? 小臣雖不得聞見, 而若問於朝廷, 則豈無其人乎?” 王曰: “如有其人, 則第言之。” 仁弘曰: “題目甚大, 似難輕擧。 在先朝如閔純輩五六人, 以經明被選, 若言其淵源, 則乃徐敬德之弟子也。 又鄭澈之所誣殺崔永慶, 亦其一也。 今其存者, 唯沈宗道一人卽閔純之門生也。” 上曰: “蔭官判事沈宗道乎?” 仁弘曰: “然矣。” 王曰: “國事如此之時, 必須大臣銓長, 得其人, 然後可以安社稷、明大義也。 前日引見時, 大臣、銓長選用之意, 卿已言之。 如此之人未知誰乎。” 仁弘曰: “知臣莫如君。 官爵已至於銓長地位者, 功效已著, 自上已洞知之矣, 何待臣言? 惟大臣、銓長、先擇其人, 則其他庶官, 自有茅拔之盛矣。 古語曰: ‘用賢如倚孤柱, 去奸如轉巨石。’ 苟不擇淸濁而用之, 雖有一賢者, 獨何能爲? 如堂下官, 臣亦未能盡知, 而若干人, 尙有之矣。” 王曰: “誰耶?” 仁弘曰: “其人方在官/宮僚, 乃孫倜也, 自乃父以孝名於世。 倜性行純潔, 不墜家行, 及其筮仕, 杜門藏修, 如處子焉, 絶不爲紛拏世俗之態也。 (朴榟)〔朴梓〕亦忠直之人也。 如此之人, 選擇擢用, 俾專輔導之責, 則豈非萬世無疆之福乎?” 王曰: “大臣、銓長可合人與經明行修之士, 亦皆言之。” 仁弘曰: “古人云: ‘敎育人才難, 變化人才易。’ 若待敎育而後用之, 則必在數十年之久矣。 今若擧直措枉, 則自能革心革面, 終歸一正矣。 如銓長可合人, 以臣見之, 則赤心循國, 無如李爾瞻也, 其他臣亦不知也。” 王曰: “大臣可合人, 亦須言之。” 因命起而安坐。 仁弘曰: “聖人之論人物, 必以可以托六尺之孤, 可以寄百里之命, 臨大節而不可奪者爲上, 父母稱孝, 鄕黨稱悌者其次也。 今必得如棟梁、砥柱者, 然後可以爲大臣, 而如此之人, 臣亦不知也。 若思其次, 則宋諄是也。 性行勁剛, 平生未聞有過惡矣。 且臣近見市民連名來訴者問之, 則以其市役煩重, 民不聊生, 皆流散外方, 市民之爲市役者無幾矣。 臣已將連名狀, 送于該司矣。 請令該司更張變通, 以爲安集之策。 且如北方, 則不可遙度, 以南方之事言之, 則凡禦倭之備, 莫急於繕修舟楫, 使倭奴不得下陸。 而今也列鎭諸將, 惟務爲自己之謀, 而舟師、器械, 日就蕩然, 脫有緩急, 將何所恃? 宜遣御史, 不時巡視。” 尹銑曰: “邊將、守令, 豈皆守法之人哉? 如御史之行, 旣無廚傳之弊, 雖每年而遣之可也。 況今年凶荒如此, 而荒政疎脫, 御史尤不可不遣也。 糾察不法, 兼察賑恤, 則庶乎可也。” 王曰: “御史可以兼管乎?” 尹銑曰: “先朝亦有遣御史糾察不法, 而兼察守令賑濟勤慢之時矣。” 仁弘曰: “邊將、守令, 今則不以木綿載來, 而必就東萊, 貿金納小櫃子持來。 若欲徒以法綱治之, 則不可得也。” 王曰: “嶺南舟師, 漸至解弛, 何以則可乎?” 仁弘曰: “統制使不得其人, 故惟造舡載貨, 爲其私事。 必統[制]使得人, 然後修葺器械, 撫養軍卒, 以爲緩急之備。” 王曰: “統制使頻數遞易, 皆非其人乎?” 仁弘曰: “古有晩唐債帥之語。 今之將士, 率由此路而發身。 無識武夫, 爵祿旣盈, 其貪婪無厭, 固無 怪也。 而在朝名士需索狼藉, 苟不善事, 無以保位。 故必以誅求爲事, 已無防姦之策, 必須快斷乾剛, 乃可以懲畏也。 統制使可合者, 前已陳之, 若以郭再祐爲之, 使專任五六年, 則可以革此弊也。” 王曰: “郭再祐其肯出而察任乎?” 仁弘曰: “郭再祐前爲統 使, 只一辭而輒遞。 若至再諭, 則安能終始不出乎? 雖無神出鬼沒之略, 而素能講究將方, 如舟師、器械, 必能盡心規劃也。 且無書不讀, 本非武士之比, 前爲直赴而不第者也。” 王曰: “何時如此乎?” 尹銑曰: “乙酉年庭試, 郭再祐以論二下, 居第二矣。” 仁弘曰: “武弁中可用者, 湖南有一人焉, 今方來在都下矣。” 王曰: “今爲何職乎?” 仁弘曰: “鄭汝獜前爲守令者再。 此人可以爲水使, 可以爲兵使矣。” 仁弘曰: “星州合屬事, 當初不知如何而處之也。 昌祿兇書, 初非出於細民, 而只出於無賴儒生也。 今者革其州, 而屬於高靈。 夫星州, 江右之一大都護也。 其屬縣, 遠跨洛江。 而爲花原、八莒等地小民之往來於高靈, 遠者數三百里, 一訴牒之頃, 動經旬日, 以儒生爲惡之故, 小民先受其苦矣。 今若改其州號, 依惟新例, 別爲一縣監, 而不使屬於高靈則如何? 如李顯門輩, 居在都下者, 亦敢肆爲兇言, 則況遐遠之愚民, 安知昌祿之惡至於此耶? 若儒生則可更加一式年停擧, 以懲其惡, 而合屬則不可爲也。” 王曰: “當初以爲, 不如是則不可以懲惡, 故如是耳。” 仁弘曰: “晉之爲州, 素號文華之地。 自古稱之曰: ‘東方人才, 半在嶺南; 嶺南人才, 半在晉陽。’ 此乃人才之府庫也。 近來久委於武弁之手, 人心愁怨, 莫可收拾。 若以文官爲牧使, 而不使兵使兼察, 則庶得蘇殘復舊之方矣。” 王曰: “先朝以兵使兼牧使, 必有其意, 故不得容易變置也。” 仁弘曰: “先祖必詳審而爲之矣。 然法久則弊生, 在今更張, 有何嫌乎?” 王曰: “平時有判官乎?” 尹銑曰: “有之矣。” 王曰: “然則判官以文官擇遣如何?” 仁弘曰: “是亦得矣。” 尹銑曰: “臣居近此州, 詳知此州事矣。 奴婢甚尠, 鄕吏僅可四五人, 而兵使、牧使, 俱是大官, 困頓奔走, 似難支保。 以民情言之, 則欲罷虞候, 以曾經侍從爲判官, 如蔚山則可矣。” 仁弘曰: “民情則欲以兵使還鎭昌原, 而牧使則以文官爲之云矣。 然兵使不可遽移, 則姑以文官爲判官亦可矣。” 王曰: “晉州今已蘇完乎?” 尹銑曰: “尙未也。 武夫之爲治, 豈能蘇殘乎?” 仁弘曰: “御史不可不遣。 方今民心離叛, 軍情渙散, 極是寒心。 若不汲汲保恤, 則旣散之後, 雖欲收拾, 末由也已。” 王曰: “卿之所言, 予當體念。 日勢已暮, 不得從容。 設使下去, 近可姑留, 當更引見。” 仁弘曰: “小臣衰病已深, 入來極艱。 決難更入, 所帶密符, 卽欲還納矣。” 王曰: “卿欲長往, 不勝缺然。 必欲決歸, 不敢强留, 然日氣不至甚寒, 姑宜少留。 若密符則時未解職, 何可還納乎?” 仁弘曰: “區區所懷, 旣盡陳達, 病勢已劇, 決難更入。 前承引見之命, 姑此少留者, 以一出國門, 不得更望天顔。 故今日艱得扶入, 此後安敢更留乎?” 王曰: “尊賢之誠未至, 致卿欲去。 幸留數三日, 當更引見。” 仁弘曰: “數三日之留, 豈有絲毫之補益哉? 永訣國門, 其在今日。 飮食專廢, 若更留數三日, 則言且不能出口, 更留何爲?” 王曰: “十五日國忌也, 過後當開筵, 世子亦欲會講, 卿可勉留一者來參也。” 仁弘曰: “今日入來尙甚艱苦, 決難更入矣。” 王曰: “須調理入來。” 仁弘曰: “臣之疾病, 非一二日可調之症。 若留數三日, 病勢更重, 則登途亦難, 以是爲悶。” 王曰: “過國忌後, 當卽開筵, 須勉留。” 仁弘曰: “臣之衷曲, 前箚已盡, 雖留數日, 更何所補?” 王曰: “可三四日留之。” 仁弘曰: “退而更思。” 王曰: “觀卿意, 必欲明日下去, 予疇與爲國? 久留則不敢望也, 未可三四日留之耶?” 仁弘曰: “退去當觀筋力而爲之。” 命宣醞。 一爵, 仁弘起去, 王命就坐, 更加一爵, 因遂起去。 王命尹銑曰: “左相若決去, 一邊來啓, 一邊遣承旨勸留。” 尹銑曰: “左相年老有病, 勢難 留仕。 歸計則已定, 而所以決去之速者, 賜几杖之禮, 該司官員排設於寓所。 以是尤爲不自安云耳。” 王曰: “若然則几杖之賜, 姑觀勢爲之, 賜給貂皮五十令。” 酉時罷黜。 傳曰: “御史事, 當量處。 晉州判官事, 令備邊司議處, 他餘事, 令各該曹回啓。”


11月 13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十三日乙酉吏曹啓曰: “內官方俊豪輔國追贈與否, 更爲詳考, 則以翼社功臣輔國崇祿, 追贈, 而府院君則不得下批, 以西河君下批矣。” 傳曰: “知道。 許浚依方俊豪例追贈。”


○戶曹啓曰: “頃因兩倉頓竭, 近道田稅, 啓請下諭氷凍前催送矣。 今者京畿田稅, 已盡來納, 而其數不滿四千石, 比上年減縮幾千石。 江氷朝暮將合, 湖西、海西水邊田稅, 亦已催來, 而今必未及運到於氷前。 非但正月頒祿過半不足, 日下經費, 萬無支過之勢, 極爲悶慮。 大槪收稅之法, 下之下爲最輕, 一結出米僅四斗。 雖甚凶年, 此稅則民以爲應納之物, 依常規, 皆自直納。 而守令等聞枯損摘奸之令, 或已爲收捧於民間, 而剋減其數, 以爲私用者。 是則米已出於民, 而稅不入於國, 民未蒙惠, 而稅日以縮, 極爲痛甚。 京畿海邊, 固爲失稔, 而不至於湖南之尤甚, 江華、豐德與喬桐, 壤地相接, 被災之多少, 宜無異同。 江華、豐德, 比上年一樣, 而喬桐則元稅二百二十石內, 所減者二百一石, 應納者只十九石。 其汎濫虛僞之狀, 灼然可見, 事甚駭愕, 喬桐縣監依事目罷黜。 其他各邑, 或無減於上年, 或減其半, 或減三分之一, 任意低昂, 災傷重事, 殊不的實。 着令本道監司更爲明査, 從實磨鍊, 急速畢上納事, 行移何如?” 傳曰: “允。 此時守令遞易有弊, 姑推考, 使之准數上納。”


○以左議政鄭仁弘箚子, 傳曰: “贓汚事, 今方覈處。 李元翼等事, 議他大臣以啓。 李顯門事, 令推鞫廳議啓, 他餘事, 令各該司議啓。” 又傳曰: “左相箚子, 逐條議處。”


○傳曰: “大妃殿誕日表裏, 自上看品後, 使該司官員, 待候於大妃殿門外, 俟內官之往進入(事, 察爲)。”


○以李準爲開城府留守鄭遵爲獻納, 韓玉爲司書。


11月 16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十六日戊子都承旨尹銑啓曰: “幼學趙榮生卽呈上疏, 觀其辭意, 外托討逆, 內實顯護李顯門等, 欲盡網打三司及鞫廳諸臣, 空國之計, 極其陰慘。 況顯門, 頃於明倫堂多士衆會中, 大倡兇逆之言, 公論已發, 今方拿鞫。 極惡大罪之人, 渠何敢營救至此乎? 然係是儒生之疏, 不得不捧入。” 傳曰: “知道。”


○書籍校印都監啓曰: “都監方印四傳《春秋》、《東文選》等二大秩, 已印及未及印冊紙, 數多積置。 而本月初八日夜間, 拔去鎖鑰, 偸出進上冊紙百餘貼, 此外亦有見偸物件, 二冊已印件, 數則幸而得免, 此由慢藏而致然。 平時本館守直軍, 多至十名, 亂後則多不過三名, 近來或二名、或一名, 或全然不定。 去八日被偸時, 亦迷劣守直軍一名, 來在一隅, 專不譏察, 極爲駭愕。 請其日直宿官員推考, 守直軍令攸司囚禁重治, 其見偸紙貼, 庫子及次知唱准等分徵。 今後該曹守直軍多數定送事, 各別捧承傳施行。” 傳曰: “允。”


○戶曹啓曰: “左議政鄭仁弘昨夕招本曹書吏, 今冬等所受祿俸還爲出給, 敢啓。” 傳曰: “速令倉官勿受, 遣史官諭之, 使之安心, 還爲受用。”


○(夜二更, 巽方、坤方有聲, 如雷微動。)


11月 17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十七日己丑右議政鄭昌衍六度呈辭。 傳曰: “此非大臣乞退丐閑之秋也。 調理亟出, 毋庸固辭。”


○領敦寧府事臣沈喜壽上箚曰: “(伏以)臣犬馬老齒, 已迫七十。 蹇濕積年之病, 行步多躓, 消渴終身之疾, 引飮無節, 肌肉日益消, 精神日益耗。 加以深冬之後, 宿患胸脅痛, 往往而劇, 痰熱上乘, 咳嗽達夜, 已絶陳力之望, 恒懷乞骸之願, 而姑待鞫獄完畢, 冒死趨走, 鍾鳴漏盡, 情勢悶蹙者久矣。 近者朝廷之上, 正論方張, 申嚴全恩之律於彈章中, 臣亦妄參全恩之說之一人也。 臣之爲此說, 雖在於赴京使臣讓本狀啓之先, 而其所以率意穿鑿, 得罪於萬世公共之王法, 則豈有早晩輕重之殊也? 至以護逆二字, 互文而同論, 則極天冤痛, 固所不服於心。 若單提而直斥之, 則將何所逃於盛世之三尺哉? 而一體諸人之中, 獨保官爵於八年之間, 豈非倖濫不均之甚乎? 言念及此, 尤不勝竦慄駭汗之至。 伏請聖明天威, 亟施貶黜之典, 以爲人臣孤恩負國者之戒。 公義幸甚, 私情幸甚。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具悉。 安心勿辭, 速完鞫獄。”


○(左贊成臣朴弘耉上箚曰: “伏以臣猥蒙聖恩, 備使三路, 自知不堪, 冒陳危懇, 誠未格天, 反下勿辭之旨, 申之以盡心察職爲敎, 臣感激兢惶措躬無地。 臣誠不佞, 非有所不敢當, 則承此寵命, 不思報效之義, 乃敢再籲天閽, 自速避事之誅乎? 竊念荒政誠國家救時之急務也。 蒼生近止之命, 實係賑恤之任, 故自古膺是任者, 必加體量安撫之號, 使之便宜從事。 所以如此者, 夫豈徒然? 蓋便宜從事之規, 自非大臣, 莫得以行之也。 臣曾聞庚戌年間告饑者, 唯畿甸一道, 而專任大臣, 講究賑恤之方, 斯亦近例之可據, 而其爲責任不輕而重也, 較然明矣。 臣本庸品, 末流尸素有譏, 加以數年來, 衰病日甚, 精神昏聵, 遇事茫然, 前忘後失, 尋常職事, 尙懼不稱, 賑恤重任, 安敢承當? 以此以彼, 無一可者。 伏願聖慈特賜察納, 亟還成命, 更詢廟堂, 遵倣舊例施行, 則公私幸甚。 取進止。” 答曰: “宜遵前旨, 勿爲控辭, 雖有疾病, 調理察職。”)


○(行戶曹判書臣李廷龜上箚曰: “伏以臣曾將乞免兼帶事意, 屢瀆宸嚴, 誠未上格, 竟歸虛讓, 賓客華銜, 至今猶在身上, 悶黜/默仍添, 尋常惶隕。 適自近日感觸風冷, 脅後瘀血, 牽痛如剌, 針、熨無效, 起動隨人。 今此會講盛禮, 決難扶曳登筵, 旣負冒據之誚, 又有瘝曠之罪, 臣誠惶恐不知所措。 伏乞聖慈遞臣所帶賓客, 以安愚分。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勿辭, 調理以行。”)


○傳曰: “會講, 盛禮也。 昨日大雪, 則傅未詣前, 講院亦當詳議, 入達于東宮, 方便善處。 而冒雪强行, 似爲未安。 今後臨時詳察爲之。”


○殺佺于圍所。 佺旣就圍, 守將寢之石堗, 又以沙土雜炊飯飼之, 佺不能喫。 官僮名壽生一人在側, 常以其所啗飯分進。 守將覺之, 不許官僮飯其中, 使坐棘門外飯。 僮私與佺約, 密布衣裾於門內, 僮時以匙飯過擲, 佺得一二匙喫。 佺不勝苦, 一夕作書付官僮, 辭訣父母, 紿僮出戶, 自經死。 守將詐以病聞, 旋告訃, 王佯爲驚怪之狀, 實諷之也。 (佺豪爽有風, 度弓馬絶人, 相表瓌偉。 而或讒之王曰: “定遠及佺有異相, 所居塞門里, 第有旺氣。” 王忌佺殺之, 奪其第毁之, 建慶德宮。) 初, 官僮不敢出其書, 藏以沙盒埋土中, 今上反正後始上之, 手迹宛然, 始知其諱日云。 【王旣聞定遠第有旺氣之說, 遂撤奪其第, 爲慶德宮基。】


11月 18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十八日庚寅尹銑啓曰: “前頭有經筵, 而左、右史不備。 故明日大臣爲翰林取才之意, 取啓。” 傳曰: “依啓。”


○傳曰: “金千鎰等收錄於忠臣之列, 則如李大元、李舜臣、元均、李億祺、崔湖、李福男、任鉉等, 死於國事之人, 何不收錄乎? 此人等詳議定奪以啓。” 又傳曰: “此箋跋, 大臣、大提學同議勘定以用。”


○傳曰: “日氣極寒。 三闕、慶運宮直宿軍士等優給空石, 俾勿傷病。”


○(司憲府啓曰: “稷山縣監奉惟涵爲人昏昧, 不察職事, 吏緣爲奸, 弊及民間。 使路傍完邑, 日就凋弊, 當此荒政緊急之日, 安集之責, 決不可付諸此人, 請命罷職, 其代各別擇差。 幽谷察訪朴瑨侵暴驛卒, 剝割爲事, 怨呼盈路, 流亡殆盡,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徐當發落。”)


○議政府領議政臣奇自獻上箚曰: “(伏以)臣近來左臀生兩腫, 黽勉逐日供職, 爲衣裳所磨戞, 痛勢日加。 欲受由調治, 而時任相臣中, 臣自獨行, 不得任意呈告, 有若無病者然, 極爲悶慮。 臣之每每生腫, 由於久廢沐浴壅鬱而然。 今則冬節過半立春漸近, 臣欲於近日受由下去, 留十數日調理沐浴, 正月晦二月望前還來。 未受由前, 請命先遞臣職, 以便治療, 不勝幸甚。 取進止。” 答曰: “右相方爲呈告, 此時卿不可下往。 勿辭, 調理以行, 速完獄事。” 仍遣內醫看病。


11月 19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十九日辛卯傳曰: “佺圍籬安置處鑰匙, 持來在京云, 其下去宣傳官給送。” 【宣傳官卽兪世曾。 世曾窮兇極惡, 而爾瞻之腹心也。 世曾下去之日卽綾昌絶命之時也。】


○(訓鍊都監啓曰: “鳥銃別造事, 已爲啓下, 今將始役, 而火器都監所餘, 炭、鐵不夥。 解氷之前, 勢難收納於外方, 極爲悶慮。 前日, 以戶曹銅鐵之價, 火器都監償以炭三千石, 二千石則戶曹已爲轉運, 一千石別無緊急之用, 方在江上, 以彼以此, 莫非國事, 請勿移送, 因補鳥銃打造之資, 待後還酬事甚便當。 且軍器寺所儲正鐵二千斤, 爲先引用, 待本廳物力稍完之後, 還償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日候極寒, 而左相亦年高, 朝講時刻, 以巳正差退。”


○傳曰: “喬桐罪人佺病重云, 急速遣醫, 齎相當藥救療。 且下諭別將, 十分救療, 如有不謹之事, 當拿致不饒。”


○(傳曰: “奉惟涵事, 依近例, 下諭本道, 使之詳覈以啓。”)


○(宣惠廳啓曰: “本廳因今歲大無, 收米至於一結減二斗, 刷馬之價, 自本廳一一計給。 而畿甸守令等, 不體朝廷恤民之本意, 所減二斗, 依前准數督徵, 刷馬之價亦不分給, 以爲肥己之資, 民怨不貲, 所聞騰播。 故自本廳啓請, 令本道監司急急摘發啓聞。 而爲日已久尙不擧行, 極爲非矣。 請京畿監司推考, 使之及時馳啓, 以戢守令從濫之弊。”)


11月 20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日壬辰韓纘男啓曰: “喬桐下送祕密有旨, 時急之事, 請令禁軍給馬齎送。” 傳曰: “允。”


○傳曰: “明政殿重建時立柱日, 百官會參事, 問舊例, 議大臣講定施行。”


○傳曰: “佺有病, 醫官以內醫擇送。”


○(議政府)領議政(臣)奇自獻上箚曰: “伏以伏奉聖批以‘右相方爲呈告, 此時卿不可下往。 勿辭, 調理以行速完獄事。’ 爲敎, 至遣內醫看病, 臣不勝感激隕越, (戰慄悶迫之至。) 臣之腫病, 連綿不絶, 而近以獄事, 逐日奔忙, 雖冬月, 終日冠帶束縛, 熱極成渴, 有如遠行之時, 馬上勞熱。 雖冬月, 飮冷無節, 還家則必飮冷水一椀, 猶未淸快, 煩熱難堪。 兩腫仍出於左臀, 非但磨戞漸傷, 牽引剌痛, 症勢轉劇。 此由在前腫症, 惡汁未得盡出, 濕熱未得盡消, 而久廢沐浴發散之所致, 極爲悶慮。 右相素康强, 今雖有疾, 必不久自差。 臣則素以肥濕之人, 每患腫證, 無時久止, 如此而可望其無事隨行乎? 況相臣重任, 不可久妨賢路。 當今在廷臣僚中, 必有無病康强可合之人, 且相臣必備三員, 其意有在。 臣之生後, 亦未見一相臣如臣獨自行公之時。 伏乞聖慈許遞臣職, 亟出他大臣, 使之行公, 使臣得以調治也。 今有召命, 而臣病勢如此, 不得趨詣, 逋慢之罪亦大,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許國事, 前日鞫廳諸臣會議時, 以其招情理或然, 已爲隨衆議回啓, 故再昨收議時, 不爲竝議。 臣今無容別議, 近有各爲獻議之例, 又有他大臣在家獻議之例, 諸臣必以此, 又有獻議也。 如是竝瀆,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具悉。 卿宜遵前旨, 安心調理以行。”


11月 21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一日癸巳司憲府啓曰: “訓鍊都監郞廳崔有海處事顚倒, 箠楚太濫。 不但軍卒怨咨, 大將以下無不被其折辱, 提調亦不得禁之。 其驕妄縱恣, 不識事體甚矣。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司諫院啓曰: “柱下之任乃一國極選。 近來實官, 相繼呈告, 每爲請出假注書, 已爲未安。 而今者至以鄭沺首擬, 人望未洽, 請鄭沺遞差。 今後實注書, 實仕十五朔, 計日遷轉, 其間如有不得已事故, 假注書各別擇擬。” 答曰: “依啓。”


○(答館學儒生閔瀞等疏曰: “省疏, 具悉。 當議處焉。” 【疏現下。】 傳曰: “下推鞫廳議處。”)


○兵曹判書朴承宗針灸呈辭。 傳曰: “日氣寒沍, 獄囚亦有未決者。 姑待鞫完, 從容針灸。”


11月 22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二日甲午尹銑啓曰: “左相今日陳箚後, 仍爲出往門外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寒威方嚴, 此時卿不可登道。 姑爲勉留。’ 事, 遣史官諭之。”


○尹銑啓曰: “卽刻注書金是柱, 左議政鄭仁弘處以姑爲勉留之意諭之, 則鄭仁弘曰: ‘臣不敢登道而遠行也, 只以留在城中一刻爲悶, 今日姑爲出城, 觀日勢發行。’ 云矣。” 傳曰: “知道。 遣承旨敦諭, 使姑勉留。”


○鄭造啓曰: “小臣承命往諭左議政鄭仁弘, 則鄭仁弘云: ‘不可不去之意, 已盡陳達於前, 故今日欲出城, 仍爲發行矣。 至於遣承旨敦諭, 勉留不勝感激。 姑留數日後發行。’ 云云。” 傳曰: “知道。 ‘近當開筵, 姑勿爲下去之計。’ 事, 明日更遣承旨諭之。”


○(尹惟謙上疏。 【現下。】 答曰: “疏辭具悉。” 仍傳曰: “此上疏, 議大臣以啓。”)


11月 23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三日乙未韓纘男啓曰: “李恒福、李好閔等事, 他大臣皆病不收議之意入啓, 則以知道答下矣。 此意言于臺諫乎? 臺諫所論之事, 留滯未安, 故敢爲申稟。” 傳曰: “更問于他大臣以啓。”


○任就正啓曰: “臣承命往諭于左議政鄭仁弘則曰: ‘少留之意, 旣已陳達, 而今又如此, 極爲惶恐, 一日間加留。’ 云矣。” 傳曰: “知道。 予畏寒不得出入, 姑待數日, 日氣和暖開筵矣。 且當此極寒, 決不可下去, 姑爲勉留。 雖或下去, 待歲後日 暖下去事, 遣承旨更爲敦諭。”


○韓纘男啓曰: “ 承命往諭于左議政鄭仁弘則曰: ‘臣老病日漸羸瘁, 入城以來, 尤減飮食, 一日所食, 不過數合。 若久留則必有狼狽之患, 歲後下去之命, 決難承受。 近雖嚴沍, 必有稍和之時, 姑遲五六日, 入侍經筵後, 下去云矣。” 傳曰: “知道。”


○撰集廳啓曰: “有敎: ‘金千鎰等收錄於忠臣之列則如李大元、李舜臣、元均、李億祺、崔湖、李福男、任鉉等死於國事之人, 何不收錄乎? 此人等詳議定奪。’ 事, 傳敎矣。 右七人等事迹, 依前鄭期遠等例, 令禮曹速爲訪問, 入啓定奪。 釜山僉使鄭橃, 與宋象賢同死於賊, 亦令禮曹訪問, 入啓收錄何如?” 傳曰: “允。”


○右議政鄭昌衍七度呈辭。 傳曰: “此誠何時, 而卿之辭退, 一至於此乎? 宜遵前旨, 調理出仕, 更加盡瘁。”


○兩司合啓曰: “臣等將李好閔、吳億齡, 奉使失對, 陷君辱國。 李好義不能糾正, 李恒福擧薦逆賊等罪, 論列備盡, 而聖批以徐當發落爲敎。 臣等佇竢天意之回、公論之行, 而遲延累日, 尙靳罪罪之命, 臣等不勝悶鬱焉。 好閔、億齡、好義、恒福之罪, 昭昭在人耳目, 不但輿情共憤, 前日 榻前大臣亦已陳啓, 他大臣之意, 亦豈外此? 請勿留難, 亟賜一兪。 李顯門以廢大妃之說, 旣發於泮宮多士之會, 而及其供招也, 托以傳聞, 諱不 直對。 是何等語, 而旣發還諱乎? 窮問此人, 得其言根, 則渠所謂景禧因其人心之失, 欲逞不軌之迹, 亦可知也。 請命嚴鞫以得其情。” 答曰: “李好閔等事徐當發落。 李顯門事令推鞫廳議處。 李好閔等事連啓不從。”


○韓纘男啓曰: “李恒福等事, 卽令禁府收議於他大臣, 則他大臣皆病不收議云矣。” 傳曰: “知道。 雖病, 豈至於不得收議乎? 更問以啓。”


○傳曰: “當初佺押去都事具峕伯, 仍着重大板枷, 載馬驅馳, 以片石冷堗入置, 別將與本邑倅, 凡飮食、救療等事, 不有傳敎, 多有不謹, 竟致如此。 具峕伯、別將李應星、喬桐縣監黃廷說, 竝拿來嚴鞫定罪, 京畿監司盧稷亦不檢察, 竝推考。 喪事另加從厚(察爲事, 下諭于監司。” 處慘矣, 綾昌之非命也, 應與永昌同悲於泉下矣。)


○旣令殺之, 而又罪其人, 何以異於剌而殺之曰: “非我也, 兵也?”


11月 24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四日丙申太白晝見。


○傳曰: “軍士代立之弊, 今亦有之, 縱恣無忌之事, 兵曹亦不檢飭, 極爲非矣。 今後令兵曹, 十分嚴禁, 犯者依律重治不饒。”


○戶曹啓曰: “左議政引見時啓辭: ‘市民給價事、令該曹更張變通以爲安集事、令各該司回啓事。’ 有傳敎矣。 該司所儲, 一樣蕩竭, 進獻及唐官需索之物不能措備, 不得不貿辦於市, 緣司贍寺無一匹木, 近年未給之價, 多至五百餘同。 臣等亦甚惻然多般拮据, 比來先爲題給者二百餘同, 今將隨備隨給。 而該司逐朔逐日貿用之物, 日漸加出, 罔有限極, 掃盡給價, 恐無其期。 臣等亦不知所以爲計, 更張變通之策, 令廟堂熟講施行。” 傳曰: “允。”


○司諫院啓曰: “近來百司怠官, 凡回啓等事, 皆有定限, 而留時引月, 曠歲積滯, 使上澤不究, 下情不達。 至於詞訟刑獄, 與奪生死重地, 莫肯留心, 以致抱冤莫伸, 有罪不治, 悠泛度日, 苟容待遷。 請自今以後回啓, 聽訟斷獄等事, 一依祖宗定制施行, 如有如前稽滯掩置不擧者, 各其司堂上、郞廳從重推治。” 答曰: “依啓。 兩司亦勤勤察職, 論啓等事, 趁早爲之, 勿致逐日留門可矣。”


○韓纘男啓曰: “禁府郞廳來言: ‘李顯門、李好閔等事, 問于大臣, 皆病不收議。” 傳曰: “知道。 李好閔等事, 更問以啓, 李顯門事, 明日大臣、推官命招議處。”


○傳于京畿監司曰: “佺喪事, (護喪內官言)(聽)〔廳〕, 別定差使員, 不輕護送(事, 下諭于京畿監司處。)”


○弘文館副提學臣柳潚、副應敎臣孫倜、校理臣柳活・臣李挺元、副校理臣金質幹、修撰臣辛光業・臣柳汝恒等上箚曰: “伏以人君之討罪也, 罪重則重之, 罪輕則輕之, 罪之輕重各得其當, 然後有罪者懲懼, 而國綱有所振, 人心有所服矣。 苟或有罪關於宗社而不問, 薦其逆黨而不治, 犯於悖逆而不討, 則其可謂討罪之得其當乎? 臣等伏覩, 頃在戊申, 延陵府院君李好閔、前留守吳億齡等讓本之說, 其奉使失對, 陷君辱國之罪, 至此極矣。 惟我殿下承先王付畀之命, 受天子監撫之勅, 正位春宮, 十有七年, 則讓之一字, 何所據而做出也? 禮部之詰問、差官之査質, 辱莫大焉, 而至於中朝書籍, 多載罔極之語, 則此無非好閔等之罪也。 刑曹參判李好義身爲書狀, 職兼分司, 坐視國家之顚沛, 而不能糾正, 惡得免乎? 噫! 有可問之罪, 無可賞之勞, 而罰不施焉, 賞反及之, 國家刑章, 可謂得其正乎? 領中樞府事李恒福曾爲體察使時, 擢拔逆賊鄭浹於麾下, 至置關防重地。 浹旣就服以正邦刑, 則薦用之人, 自有其罪, 而尙帶職名。 薦擧之際, 雖未能知人, 卵育之罪, 亦不可容貸, 國之刑章, 可謂得其當乎? 李顯門以廢大妃失人心, 救大妃得人心之說, 公然大唱於泮宮多士之會, 其兇逆罔測之言, 一出於口, 則犯上不道之狀, 十目難掩。 而及其供招也, 反稱館儒構虛捏誣, 恣意欺罔。 臣等雖未知前日鞫廳獻議之如何, 而又下鞫廳議處之 。 顯門, 亦一昌祿也, 亦一顯慶也。 決不可假氣於晷刻之間, 鞫問尙稽, 顯戮不加, 國之刑章, 可謂得其嚴乎? 嗚呼! 義理晦塞, 人心極惡。 將使命者, 罔念君臣之義, 爲大臣者, 不察兇逆之徒, 假儒名者, 敢肆不忍道之言, 傾陷君父, 無所不至, 甚矣, 失刑之害也。 全恩之說一起, 而不問讓本之罪, 讓本之罪不加, 而繼有護逆之論, 護逆之罪不治, 而疊出亂逆之變。 此豈非聖上含垢納汚, 當罪不罪, 王法罔行, 人無所懲懼而然也? 輿情久而愈鬱, 公論愈往愈激。 此而不聽, 國將奈何? 伏願殿下快從公論, 各以其罪罪之, 不勝幸甚。 取進止。” 答曰: “省箚, 具悉。 當議處焉。” 答兵曹參判李沖疏曰: “同氣之病, 至請解職, 事涉法外。 況繕修大役方急, 雖有疾痛, 勿爲更辭, 調理察任。” (【疏章見下。】)


○傳曰: “喬桐新縣監速爲差出, 給馬卽速下送, 以治佺喪。”


○領議政(臣)奇自獻上箚曰: “(伏以)伏奉聖批以‘省箚, 具悉。 卿意宜遵前旨, 調理以行。’ 爲敎, 臣不勝惶恐悶迫之至。 臣之腫證, 少無差歇之勢, 頃日又有召命, 而不得趨詣, 至於繕修都監宣醞, 亦不得進參, 措躬無地, 若無所容。 因竊念相臣之職, 爲任極重, 苟非才德傑出者, 則不必以一員而長帶重任, 任其死亡而後已也。 因其病而遞之, 因其自辭而遞之, 亦養廉恥之一道也。 如臣者, 其才其德, 實是俗類中混同之人, 而一年冒據, 已爲不可, 況至於二年冒據乎? 福過災生, 子病身病, 已至於此, 腫證連綿不絶, 若至於三年冒據, 則必有不測之禍, 生於意慮之外。 爾時則雖聖明欲救之而亦難, 豈不大可畏哉? 今臣之辭, 非但事勢爲然, 適又病患如此, 堅硬而略無消散之漸, 剌痛難堪, 熱極而精神昏昧, 飮冷無節, 不能任意坐臥, 雖欲行公, 其路無由。 或至於因此溘然, 不必負病帶職, 以致瘝曠之罪, 玆不得已陳箚, 至再至三而不知止也。 人言: ‘先王朝相臣二員, 一時呈辭。’ 又或言: ‘箚辭與呈辭一樣, 故頃日相臣, 亦有箚辭得遞之例。’ 而今適他相呈辭, 故不以呈辭而以箚辭, 非以箚辭爲輕於呈辭而偶爲之也。 常時原任之臣, 亦與聞國政, 實與時任, 一體解職, 無異於帶職。 伏乞聖慈察臣危懇, 遞臣職名, 則是聖明成臣子退讓之美, 臣病亦或有減歇之理, 不勝幸甚。 取進止。” 答曰: “箚辭具悉。 此非退讓之時, 且一司兩呈, 非舊例也。 大臣先自犯法可乎? 況獄事未完, 大臣豈可竝入抛棄職事, 高臥不起乎? 宜遵前旨, 調理亟出。” ○(太白見於巳地。)


○下諭平安監司金藎國曰: “前日助工布上送之數, 元定之外, 至加千餘匹。 況此大役方興, 經費難繼之時, 別送米豆, 多至千石。 若使八道藩臣, 盡爲如此, 則繕修之役, 何患不成? 賜給熟馬一匹, 以示嘉獎之意, 卿其領受。” 繕修之役, 民力蕩竭, 而西邊則又有使命之供億、軍餉之接濟。 雖薄斂而節用, 猶恐民力之難支, 況於元定之外, 又加千疋之布、千石之米乎? 剝民之膚, 椎民之髓, 以爲固寵於昏君之計, 其罪不止於逢君之惡而已, (可勝誅哉? 可勝誅哉? 乃以熟賜馬, 而)賞之而, 蓋欲使八道效之也。 (君臣若此, 安得不至於覆亡乎?)


11月 25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五日丁酉(傳曰: “近日兩司, 不勤供職, 必向暮入來, 冒夜啓辭始入, 逐日留門, 已爲不當, 昨夜, 玉堂箚子, 二更入啓。 此弊已痼, 莫能改之。 曾在先朝, 以玉堂夜深進箚之故, 至於下敎玉堂待罪, 則亦可想先朝聖意。 況此時, 頻數留門, 甚爲不可, 今後凡啓、箚, 趁早爲之, 勿逐日留門事, 政院察爲。”)


11月 27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七日己亥傳曰: “慶源府使鄭如麟加資。” 【以仁弘之薦故也。】


○答領議政奇自獻箚曰: “大臣以徇國爲義。 當此之時, 詎爲獨安之計乎? 宜遵前旨, 更勿控辭, 雖有疾病, 調理以出。”


○以朴楗爲大司憲, 柳澗爲大司諫, 孫倜爲執義, 金質幹爲司諫, 李命男、黃益中爲掌令, 趙國賓爲持平, 姜繗爲獻納, 韓詠・洪堯儉爲正言, 金坽爲注書, (鄭如麟爲慶源府使)。


11月 28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八日庚子傳曰: “許任、南嶸, 畿甸近道守令, 待闕除授(事, 速爲擧行。)” 針醫也。


○兵曹啓曰: “諫院啓辭: ‘近來百隷怠官, 凡干公事、備忘・傳敎回啓等事, 皆有定限, 而留時引月, 曠歲積滯, 使上澤不究, 下情不達, 如有如前積滯掩置不擧者, 各其司堂上、郞廳從重推治。’ 事, 允下矣。 此必專由於臣曹不職之致, 悚然而懼, 汗出沾背。 各項公事, 逐一挨考, 如上言之微, 皆卽回啓矣。 其中論賞公事, 多以照例判下, 前例不等, 未易考出, 且此係干恩命之事, 不敢率爾取稟。 至於上疏陳策者, 其間言語, 或多不中, 不可不從容參酌回啓, 故不無過限之類矣。 第今年秋冬等都試, 緣朝廷有故, 尙未開場, 卽今歲暮天寒, 決難擧行, 此亦臣等不職之罪。 中日試射, 無或稱頉, 今番有故, 則後番追射, 以其試數磨鍊於付祿時宜當。 都試則待來年正月急急開場事, 竝捧承傳, 申明何如?” 傳曰: “允。”


○右議政 八度呈辭。 傳曰: “安心調理以出。”


11月 29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二十九日辛丑尹銑啓曰: “聞左議政鄭仁弘, 冬等祿俸不爲受用, 頃日雖因戶曹啓辭, 遣史官諭之, 而方有去志, 不欲變, 故仍積置寓舍, 旅橐已罄, 極爲艱窘云。 臣旣有所聞, 不敢不啓。” 傳曰: “更遣史官敦諭, 使之安心受用。”


○戶曹啓曰: “湖西田稅舡, 到泊於通津浦口, 此事處置, 極爲難便。 欲以都監軍兵十二月朔糧, 先爲支放, 其代以後來三手糧本曹取用事, 啓下矣。 續據瑞山、林川、結城等官所報, 則各官稅舡, 亦爲追到阻氷於富平等地。 通漕舡所載及各官前後所到, 其數幾至四千石, 都監一朔所支之外, 餘數尙多。 三手糧亦多在其中, 旣難沒數支放, 則未免留置江岸。 三手糧則令都監速爲處置, 其餘田稅米太則曹郞廳今當下去着, 令本官移置民家近處, 多定軍人四面守直。 而當此寒凍之時, 本官人民, 勢難獨當, 近官數邑, 輪定若干名, 使之替番嚴守, 且定各其官哨官武士, 巡邏守護, 俾無虛疎之患。 富平所到米舡, 若不能回泊於江華海倉, 則亦令郞廳往審形止, 一體施行爲當。” 傳曰: “允。”


11月 30日[편집]

○乙卯十一月三十日壬寅尹銑啓曰: “左議政鄭仁弘冬等祿俸, 遣史官敦諭, 使之受用事, 因傳敎, 卽刻注書金是柱往諭, 則鄭仁弘曰: ‘秋等祿俸, 尙未盡用。 若盡用則冬等祿當受用。’ 云矣。” 傳曰: “知道。 左相其欲從赤松子遊乎? 自政院更爲措辭敦諭, 使之安心受用。”


○任就正啓曰: “左議政鄭仁弘處祿俸受用事, 因傳敎, 自本院更爲措辭, 遣注書金是柱敦諭, 則鄭仁弘曰: ‘秋等尙未盡, 若盡則安敢不受?’ 云矣。” 傳曰: “知道。”《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七


광해 7년 12월[편집]

12月 1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一日朔癸卯議政府左議政(臣)鄭仁弘上箚曰: “伏以臣頃日入侍將退, 伏承聖敎曰: ‘今日未及言者, 退而更陳於文字中可矣。’ 臣聞命感激, 將何以副聖明虛己之盛意也? 臣聞《書》曰: ‘爲上爲德, 爲下爲民。’ 爲上者, 爲君德也, 爲下者, 爲民生也。 人臣之道, 不過此二段。 臣頃日所達如頻接儒臣, 講論治道, 蠲免賦役, 以活飢民, 明好惡定取舍, 以正士大夫之風, 擇宮僚專責任, 以期日躋之功, 伸理冤枉, 以洩神人之憤等件事, 無非臣爲德爲民, 耿耿于中, 願塵於天日之鑑。 而今得效其一二, 果蒙聖明優加殊答, 庶有底行之望, 而感激之極, 言不能自已, 況復有更陳之敎乎? 敢以一二未盡達者, 仰聒焉。 其一曰: 遵用舊規, 收拾遺材。 臣聞孔子曰: ‘爲政在人。’ 《易》曰: ‘拔茅茹, 以其彙征。’ 《書》曰: ‘旁求俊彦, 列于庶位。’ 言偃之爲宰也, 孔子以得人爲問, 大而一國, 小而一邑, 莫不以取人爲先務, 槪可見矣。 臣不假遠引, 試以祖宗朝與先王時事言之。 往在明廟朝, 搜擧逸民, 特除爲守令, 其時曺植、成運、成悌元等若干人, 俱登薦書。 雖或仕或不仕, 皆名世之賢也。 逮于先朝, 聖明知取人不可局於科目, 別立名目, 設經明行修、不次擢用、才堪守令等四五條, 而不以爲煩。 蓋以士之在世, 有素尙高趣, 不屑以科目求進者, 有悃愊無華, 志在徇國, 而短於進取者, 有材器可用, 而累擧不成, 退伏田畝者, 此等人材, 非科目所能盡故也。 當是時, 閔純、崔永慶、趙穆、韓脩等, 俱在選中, 雖或就或不就, 亦皆一時之名流也。 其次柳夢鶴、洪可臣等十數人, 亦皆以賢能著稱, 或爲臺府之官, 而先王有世未嘗無人之嘆。 或爲州縣之職, 而民爲召、杜之稱, 蔚然爲明時之盛美, 豈殿下亦嘗聞知也? 比年來, 寂然無此擧措, 士子爭趨於科目, 不復知有士行, 若不爲聳動之擧, 以新其觀瞻, 則無以振頹風而收人心。 伏願 殿下思祖宗之舊規, 念人材之或遺, 令該曹廣加搜訪, 彙分標題, 隨其材高下而授之任, 則濟川之舟楫、大旱之霖雨, 雖未保其必得, 至比於今之百執事, 宜有不可同日而語者矣。 況爵祿, 所以勵中人, 仍以此作成之, 則彼修行於家, 而求用於朝者, 亦當待文王而興, 將爲燕翼之需, 而不可勝用矣。 伏願聖明留意焉。 其二曰: 施保民之政, 以悅民心。 凡生民者, 殿下之赤子也。 飢困流離之狀, 頃日箚子中及兩度入侍之日, 已爲略陳矣, 特以時事之憂虞者言之。 比年來, 逆變內作, 人心聳懼, 而誣告者繼起, 故人將重足以目, 而氣象愁慘。 旱荒外劇, 軍民怨號, 將有土崩瓦解之患, 未知殿下, 何以善其後也? 竊聞江都之粟, 無斗斛之儲, 盡入於貴勢之家, 統營軍實, 蕩盡於京江之輸。 數百年來內外之板蕩, 未有如今日, 人心之携貳, 未有如今日, 而兇逆之根柢未拔, 異論之撓惑未已, 臣恐不逞之徒, 不可保其無幸釁竊伺之虞也。 昔鄧禹當時勢艱虞之際, 進策於君曰: ‘延攬英雄, 撫悅民心。’ 正合《大易》‘養賢以及民’之義, 與孟子‘保民而王, 莫之能禦’之遺意, 而爲漢家中興第一之策焉。 若殿下薄賦斂、省浮費, 三農/務全失之地, 蠲免賦役, 嚴治守令貪饕之習, 以悅民心, 布告中外, 使民知聖明憂民之盛意, 則垂死之民, 將皆感悅, 忘其飢矣。 噫! 收拾遺材, 感悅窮民, 以風動一時, 則庶幾扶持世道於萬分之一也。 伏願殿下留意焉。 其三曰: 虛己納言, 以開諫諍之路。 臣聞人君者, 元首也; 大臣者, 股肱也; 臺諫者, 耳目也。 股肱耳目, 各有其職, 故曰: ‘股肱惟人。’ 耳目亦然。 四者不得其職, 則元首豈得獨安於上乎? 故從繩而直者, 木也, 從諫而聖者, 后也。 自古以來, 從諫如流, 爲人君盛德者以此也。 今殿下靳於從諫, 輿情頗鬱。 意者, 爲臺諫者大遺而小論, 剛吐而柔茹, 擧劾失當, 墜落風稜, 故殿下輕易之, 不復以其言爲意也。 然恐此未必不由於殿下小從而大拒, 柔允而剛不允故也。 似聞臺官論贓吏與助逆者, 久未蒙允, 不免停止。 臺諫之風日喪, 欺負之勢日盛, 私門爲尾閭, 而邊儲一蕩, 債帥如虎擭, 而京舡絡繹, 倉庫罄懸, 海山童赭。 若猝有數千師旅之衆、數月之需, 則龜背之刮毛也, 無麪之不托也, 國之所存, 不亦難乎? 殿下受祖宗數百年艱大之寄, 廟社之重, 一朝壞之於狐鼠之徒, 而不自惜乎? 此皆臺官不得其言, 而掊克奸濫之徒, 無所忌憚故也。 長此不已, 耳目之官, 不免解體, 反以呼唱於市道爲羞恥, 恐城門開, 言路閉者, 不幸而近之。 殿下之孤立, 至此愈甚, 臣竊悶焉。 伏願殿下不以臺諫之論, 爲皆不足聽也, 傾心聽納, 使其風采少振, 知無不言, 言無不行, 而群小屛息, 則朝廷由此而得尊, 四目益明, 四聰益達, 太平之治, 庶乎其可期也。 伏惟殿下留神焉。 其四曰: 正王法, 誅兇逆。 夫兇逆之漸, 非朝夕之故, 根柢未拔, 衆孽橫生, 理所自然。 殿下自戊申以來, 雖曰治逆, 只去其枝葉, 而根柢猶在。 昌祿之兇書、顯門之兇言, 實出於耳濡口習之餘, 而不自覺也。 蓋兇逆之徒, 陰蓄異志, 畢竟敗露, 而其謀不成, 心懷忿疾, 必欲陷一時君臣於罪過之中, 做出兇言, 至於此極。 臣實不知廢之一字, 以爲誰當廢之。 殿下全母子之恩, 廷臣盡君臣之義, 正與臯陶之執、舜之竊負, 各有其道而已。 若木人、龜鶴之妖, 則古亦有之, 而宮省事禁, 非外人所得詳知, 再下敎書, 播告之脩, 而彼輩終不之信, 反謂許多妖惡之物, 皆虛僞之作。 若是則妖惡之物, 反爲誣陷母后之罪, 將以其罪, 欲加於誰耶? 其爲逆, 不亦甚於昌祿乎? 元翼唱於先, 而茂績、顯門之徒和於後, 必欲快私忿、逞邪謀, 日夜旁伺, 無所不至, 莫念其自陷於大逆。 貴戚之人亦頗不免, 豈人情乎? 若殿下一入其計中, 則殿下之忠臣、義士, 皆將打盡於一網中, 而事有不可言者矣。 殿下亟擧王法, 以正常刑, 則庶幾有威如之吉也。 伏願殿下審察焉。 臣老病甚矣, 勢不能更留都下, 不得不以區區切迫之私, 仰塵於聖鑑之下也。 臣初非牢關長往之人。 昔在先朝, 嘗忝掌令之任, 供職踰半年, 當其時, 臣牛馬齒四十餘歲, 而老父母俱存, 仕止久速, 不得自由, 故留宦如此之久。 壬寅年間, 又被召命, 爲憲府之長, 病不能供職, 一臥東湖, 四五箇月而歸。 今則父母俱亡, 臣亦老耄, 踰致仕大閑已十年, 無餘日可以期。 向雖欲耽戀恩寵, 久立淸朝得乎? 再得入侍, 一禮東殿/宮, 皆感風寒, 咳嗽大作, 氣急益甚, 喘息短促, 聲音噎澁, 言語不成, 口失食味, 所噉益少。 時詣鞫廳之敎, 亦不能奉行, 常自悚懼, 決不得留過時月。 每思聖明少留之音, 不覺感淚澘然。 前日所陳、所學, 阻於前一段, 或可隨時勢而弛張也, 疾痛掣於後一款, 則不得勉强而自爲, 晝夜而思, 無以爲心, 不知所言。 敢以前日文字中所陳與兩日榻前所陳若干耄言, 留爲替身之獻。 若殿下不以爲不可底行, 少留聖意, 則言行道亦行, 臣雖在嶺海之遠, 猶在殿陛之下矣。 惟殿下垂察焉。 (取進止。)”


○(左議政鄭仁弘陳辭職箚,) 解所帶密符, 送政院。 王遣承旨鄭造諭之曰: “姑爲入來, 見予後下去。” 仍送廐馬一匹。 (鄭造往諭回啓曰: “臣承命馳去, 追至典牲署前村閭家, 以下敎之意。) 諭之, 則仁弘對曰: ‘臣不可留之意, 備陳於箚子中, 不敢承命。’ (云矣。” 傳曰: “知道。” 仍)王答箚曰: “省箚, 不勝缺然。 予方臥病, 此時大臣, 豈可下歸乎? 姑還入見予後下去。 予將調理引見。 箚辭當體行焉。” 更遣承旨任就正, 齎箚答往諭, 使速爲入來, 仍授密符。


○全羅監司李德泂馳啓曰: “因羅州牧使金弘遠牒報內馳啓曰: ‘十一月十六日未時, 艮方虹霓亘天, 雷聲發作, 良久殷殷, 雨雪交作, 大風振起, 有同夏月, 當此閉塞之節, 變異非常。’ (云矣。)”


○承旨任就正(回啓曰: “臣承命)馳往典牲署(前左相所在, 諭)以傳敎之意, (仁弘對)曰: ‘臣聞上體未寧受針, 故已留三四日, 聞停鍼之言, 知上侯蘇復, 故出去。 臣之不可復入國門之意, 下覽臣箚辭, 則可詳矣。 密符不得已佩去, 行且待罪。’” 王又遣承旨黃謹中, 諭使還來(矣。 傳曰: “知道。 予雖在調攝之中, 當明日引見, 宜勿待罪, 姑爲還來, 用副予望事。 承旨急急馳去, 更爲敦諭。” 黃謹中承命馳啓。)


○(禁府, 黃廷悅、李應星拿囚啓。)


12月 2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二日甲辰太白晝見。


○(承旨任就正啓曰: “昨暮左相, 往在果川地良才驛, 臣卽馳往以傳敎之意敦諭, 則曰: ‘臣不可還入國門之意, 已陳於箚辭中, 更無所達。’ 云。” 傳曰: “知道。 受針後, 都承旨進去, 曲盡善爲說辭, 反覆敦諭, 姑還入來, 見予後下歸。” 俄而傳曰: “都承旨尹銑以受針後發行, 則恐未及追去。”) 仁弘不來, 又遣右承旨韓纘男諭之。


○傳曰: “文政殿明春擇日, 以圓柱改立似便, 詳問于諸術官議啓(事, 言于繕修都監)。”


○答領議政奇自獻箚曰: “顧予眇末, 有何得罪於諸大臣, 而吟病鍼藥之中, 三公爭上辭章? 大臣徇國之義, 其果如此乎? 此無非不辟忝位之致, 仰屋竊歎而已。 卿宜勿辭, 調理以出, 勉輔國事。” ○(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12月 3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三日乙巳平安監司金藎國馳啓曰: “伏准戶曹移文內, 以本道參價布, 則每匹米十七斗, 奴婢身貢, 則每匹作米三十斗。 又伏准有旨內, 以本道近海各官米太租合三萬石, 解氷卽時, 上送于移轉所云。 臣竊念本道農事雖曰稍稔, 風雪早霜, 損傷過半。 今此海邊各邑應上納米太租, 不下二萬石, 奴婢貢紬作米之數, 亦一萬二百餘石, 繕修廳作米, 亦不下萬餘石, 而濱海田案, 不過四萬餘結。 夫以四萬結大無之所收, 辦出五萬石許多之穀, 則雖盡其地之出、竭其廬之入, 決不可取盈於徵科。 且今市價, 參價布則匹直米五六斗, 而今責十五斗, 奴婢貢紬, 則亦不過十五斗, 而今責三十斗, 勒定倍稱, 斂怨罔極, 各邑奴婢齊來, 願納二匹, 情極矜悶。 前項移轉米太租三萬石及中和、平壤兩官田稅, 雖不計種糧而上送, 參價、貢紬作米, 商量裁處, 使赴京一路之民, 俾無潰散之虞(何如)?”


○承旨韓纘男啓曰: “臣昨夕承命, 初昏到龍仁, 見左相鄭仁弘, 諭以聖上至誠召還之意則曰: ‘臣數年以來, 有痰盛氣急之證, 登途以後, 頓減食飮, 日漸柴敗, 雖欲更入都門, 勢難進去, 前路甚遠, 得返家鄕, 亦未可必, 再瞻天顔, 永無日矣。 臣之所懷, 前日登對及箚辭, 已盡陳之, 更無所達, 只望歸葬故山而已。 聖敎懃懇, 狼狽至此, 罔知所答。’ 云, 仍移時涕泣哽咽, 不復言矣。 臣見仁弘氣力委頓, 痰喘極重, 勸留一日調理, 則答云: ‘當姑留今日。’ (云矣。) 且其孫鄭稜以爲: ‘祖父痰盛, 欲得竹瀝、蘇合元、生薑。’ (云矣。)” 傳曰: “更遣承旨, 使之安心調理, 從容上來, 見予後下歸事, 敦諭。 命內醫, 急速下去救藥。”


12月 4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四日丙午承旨鄭造啓曰: “臣昨夕承命, 僅出城門, 達夜馳去, 平明入龍仁縣。 左相時未離發, 臣卽以下敎之意, 反覆敦諭, 期於姑留則曰: ‘屢遣近臣, 溫諭益切, 感淚交橫, 更無所達。 第臣以不可更入國門之意, 已盡於箚子, 今不敢承命。’ 臣曰: ‘遣臣敦諭, 切欲更見, 而所答如此, 臣無以復命。’ 仁弘曰: ‘臣亦自知罪大, 行且待罪。’ 云。 仍發向陽智矣。” 傳曰: “知道。”


○吏曹啓曰: “星州合屬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議: ‘前者曾聞, 逆賊所出之地, 縣則合於他邑, 州則降爲縣, 近日西原、忠州是也。 如洪川, 更無所降之事, 故合於春川(事), 星州, 嶺南大州也。 合於他官, 則賦役(等事), 不無減縮之弊, 且無前例, 降縣似當。 但未詳格例, 果如臣所陳。 伏惟上裁。’ 沈領敦寧沈喜壽議: ‘以大邑屬於小縣, 似無前例, 州府降爲縣監, 如平時安東、水原, 近日忠原、西原等例, 未爲不可。 若必永革本州, 以附他邑, 則附之於大丘稍巨之地, 未知如何。 若全屬於一小邑, 則土壤有偏重不稱之分, 南北有乖, 爭不便之患。 臣實昏耗, 未能的知處置之宜。 伏惟上裁。’ 右議政鄭昌衍議: ‘臣全昧地形, 難可遙斷。 令本道監司量其遠近, 參以(事勢有)便否啓聞, 然後定奪, 未知如何。 伏惟上裁。’ (云云。 今者)左議政鄭仁弘榻前進啓之說, 又不出於改號降縣, 不使屬于高靈之意。 自知不敢容議於其間,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依領、相右相議施行。”


○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沈領敦寧、左右議政)皆病不收議。 而本曹之意, 明政殿重建, 事涉大慶, 百官會參, 爲無妨。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改創舊殿, 以方柱爲圓, 令百官會似參, 未知何禮也。 (當時禮部之官, 排大臣而自議, 誠所謂枉死市者歟?)】


12月 5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五日丁未以昨(夕)鄭造回啓事傳曰: “緣予待賢之誠淺薄, 不能使卿安於朝廷之上, 展布其所志, 反使卿冒寒夜發, 顚沛於氷雪長程, 深用悵然, 寢食俱忘。 陳箚之外, 又有所言之事, 一一詳陳于承旨, 使之來啓。 且天寒路遠, 好爲行李, 待日暖更爲上來事, 遣承旨任就正諭之。” (傳曰: “左相處勿待罪事, 竝諭之。”) 又傳曰: “左相旣有遐心, 竟不回來, 予情缺然。 令該官齎几杖, 照舊例, 具酒樂往賜兼行餞宴。 都承旨與中使偕往, 詳細傳諭, 雖或固辭, 敦諭仍授。” 又傳曰: “左相賜几杖敎書, 速令製進。” 又傳曰: “左相不爲/意下去, 一路(不輕)護送事, 下諭于三道監司。” 承旨尹銑回啓曰: “左相路由鳥嶺, 故全羅監司處, 則不爲下諭矣。”


○繕修都監啓曰: “文政殿以圓柱改造事, 命下矣。 若用圓柱之制, 則間架尺數, 甚爲狹窄, 不可仍用舊制, 柱礎亦當改排。 一依宣政殿之制, 營建乎? 敢稟。” 傳曰: “依宣政殿例營造。 若庭除狹窄, 則不必依宣政殿例造成, 因地勢十分善造。 但殿內亦狹, 則圓柱何必太大? 都監十分詳細參酌善處。”


○義禁府啓曰: “因臺諫啓辭, 李好閔等事、李恒福事, 承傳敎議大臣, 則領相奇自獻議: ‘戊申年則臣在外方, 通報書狀、朝報, 皆未得見, 未知其時曲折事情。 己丑年則臣未及出身, 朝報未得見, 到今或言其時相臣被論, 而未知其詳。 臣非但病勢如此, 欲爲詳察獻議, 而忙遽未有所聞, 不能獻議, 極爲未安, 措躬無地。 伏惟上裁。’ 領敦寧沈喜壽議: ‘李好閔等奉使失誤各項罪名, 實與臣等妄陳全恩之說, 相爲近似。 今方席藁待命之不暇, 尙何敢抗顔議人之罪哉? 至如李恒福薦擬兇賊, 差送絶塞, 似非擢用京輦右職之比, 而平遷超授, 不得不謂之擧主, 此所以公論之再發於今日者也。 其與昔年盧守愼謬薦逆賊者, 同出於千萬無情, 而守愼亦未免被論一時。 守愼卽臣之從母夫也, 詳知其時之事, 只罷本職, 以示其罰。 伏惟上裁。’ 右議政鄭昌衍病不收議。” 傳曰: “知道。 領相豈不知好閔等可罪與否? 而獻議未詳, 殊非爲穩。 所見一一直陳, 使之明白獻議。 右相處, 竝問以啓。”


12月 6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六日戊申吏曹參議金緻嘗以覲親事, 呈告歸淸安地, 至是還朝。 來時遇鄭仁弘于龍仁。 仁弘謂緻曰: “俺遠在嶺外, 不識時熊態, 每謂一時儕輩, 皆能一乃心力, 表裏無間。 近來入城, 審察人情, 名雖儕類, 內外心迹, 兩面二舌, 比比有之。 俺與令公, 相識已深, 而或有游辭間之者, 甚可駭也。” 緻問: “間者誰歟?” 仁弘曰: “但言渠反覆情態而已, 不須言其姓名。” 因語及他事曰: “七臣罪狀, 俺屢啓榻前, 而臺諫尙不論啓, 時事已無可爲。 方今朋黨各立, 邪正相校, 固不足恤, 至於名爲吾輩者, 亦無十分相信處, 不如謝事歸田, 僅保軀命。” 云。


○承旨黃謹中啓曰: “左相處賜酒樂事, 公洪、慶尙監司等處有旨時急, 請以禁軍給馬下送。” 傳曰: “允。”


○王世子遣宮官李之華, 以貂皮笠耳掩一、臘藥一封, 往遺左相。


12月 7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七日己酉以左議政鄭仁弘處, 賜几杖酒樂事, 都承旨尹銑、注書金榘、禮曹正郞朴守緖、中使崔彦俊等, 承命拜辭而行。


王若曰: 哲人作輔, 任旣委於股肱, 元老告歸, 禮宜敦於几杖。 肆錫養衰之具, 庸殫崇德之規。 粵從黃帝之創成, 抑有蒼姬之備設。 漢褒卓茂, 式顯高年, 晉寵魏舒, 克彰宿望。 素能比潔, 毛玠淸標, 玉以喩溫, 袁逢沖度。 矧此達尊之可尙, 寧將往美而同論? 惟卿洙泗正宗, 丘園嘉遯。 三台應象, 啓泰運於權衡, 八柱衝霄, 著茂勳於鍾鼎。 秋霜烈日, 人服直聲, 威鳳祥獜, 世爭先覩。 豈但模楷於朝著? 亦當矜式於士林。 莘野屢徵, 方深求道, 傅岩再起, 庶副濟川。 金甌之姓字維新, 黃閣之典刑仍舊。 連章累箚, 無非訓誥之文, 碩畫宏論, 儘是經綸之策。 冥感實深於魚水, 昌期幸會於龍雲。 不圖赤舃之旋, 罔念緇衣之好。 投竿渭叟, 曾未乞骸, 束帛申公, 何妨過耋? 遲暮每嘆於相見, 幽貞竟祟於交孚。 三冬之遠邁莫停, 八月之舊章載擧。 烏皮凈滑, 秪求支體之安, 鳩刻玲瓏, 詎取過眉之玩? 可以依仁據德, 固能扶難持危。 李泌養和, 比斯非寵, 孔光靈壽, 方此愧榮。 北海安憑, 夢幾回於天末, 東皐流憩, 望應惱於日邊。 況當邦國之艱屯, 必賴忠良之協贊, 旱災疊至, 萬姓流離, 鞫獄相仍, 群情疑惑。 未開經幄, 楚醴已辭, 暫設胄筵, 商顔何許? 願忽違於承敎, 誠只切於回心。 皓首厖眉, 尙記來京之日; 雪程氷路, 長思渡漢之時。 於戲! 進退在身, 行藏由道。 鄒賢隱臥, 言莫厭於欲留; 逸士植耘, 跡應嫌於長往。 窮陰殺節, 毋疾行旌; 春日載陽, 庶回高駕。 宣醞同餞需倂齎, 代言與內官俱行, 莫云外貌之爲, 冀體中心之貺。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大提學李爾瞻之製也。】


○傳曰: “明政殿立柱臨迫, 上樑文速爲製進。 都廳趙有道呈辭, 朴弘道勿往讀書堂, 提調亦勤勤仕進, 監董役事。” 【明政殿方柱, 圓柱立柱上樑之敎, 無日不下, 當時國事, 固無急於此者乎?】


12月 8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八日庚戌太白晝見。


○政院南廊, 有猫鳴如人哭聲, 移時乃止。


○吏曹正郞朴弘道在政廳, 屢招藝文館吏, 讓之曰: “新薦史官, 不爲不多, 何今日薦狀, 只送一李茳耶?” 吏對曰: “自古史官薦注, 例不過一員, 不敢加也。” 弘道曰: “汝何知舊例? 歸語爾官員, 劃卽加遷。 自古或有二三員竝薦者, 何必一員爲哉?” 吏以其言來告奉敎尹聖任, 聖任曰: “弘道雖銓郞, 渠烏知史局舊例? 若必欲竝擬許多, 則其將以首薦, 直擬奉敎、待敎耶? 且史官之職, 只在記事, 記事之任, 專在下番。 若一時竝擬若干, 則凡在首副者, 其將爲無草冊翰林耶? 史官、銓官, 非相侵之地。 薦之擬之, 各有所職, 渠何敢侵及史官, 必行己見哉? 其以此意, 回告銓廳。” 吏歸告(由), 弘道默然。 及政畢, 弘道直造堂後, 詰聖任曰: “史官新薦, 君何太恡耶?” 聖任答曰: “只爲一員, 前例也。 此後政事, 不止今日, 未知有何太忙事而欲違例竝擬耶?” 弘道默然。


○時, 弘道專擅銓柄, 蔭官、武班多出其手。 官有定價, 恣行賄賂, 一時之人莫不唾鄙。 弘道自知不容於時論, 乃爲樹黨計, 以朴楗、(朴榟)〔朴梓〕爲謀主, 以趙國賓、韓詠、韓定國爲鷹犬, 頤指氣使, 莫敢誰何。 及柳澗爲大司諫, 弘道疑論己, 與(朴榟)〔朴梓〕陰謀, 嗾韓詠使之擊去。 詠雖知其不可, 亦不敢忤弘道。 弘道爲人憸邪鄙瑣, 患得患失, 都喪廉恥, (從他笑罵, 只作好官)。 先是, 弘道除銓郞未數日, 李惺爲吏曹參判, 弘道前妻, 與李惺之妻兄弟(也。 同生)同壻在法當辟, 弘道因是解職。 意以爲, 不去李惺, 無以復入銓郞, 內結宮妾, 構捏行讒, 外交鄭寅, 誣陷擊去, 一時儕類, 皆陷弘道計中, 多有斥李惺而右弘道者。 及弘道復入銓郞, 恣行威福, 略無忌憚, 顯托宮禁, 張皇氣勢, 嗜利無恥之徒, 比比有依附者。 ○(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12月 9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初九日辛亥太白晝見。


○承旨任就正到竹山馳啓曰: “臣於本月初五日申時承命, 初七日巳時到竹山, 則左相已於昨日, 發向公洪道界, 不入忠原縣, 直由丹月驛云, 故仍爲趕去。” 傳曰: “知道。”


○掌樂都監啓曰: “(來)明春親蠶後勞酒宴時, (女妓)各樣呈才(單子落點內, 沈香山鶴舞, 竝入於呈才, 磨鍊施行事, 傳敎矣。 勞酒宴呈才則)以女妓行用規例, 而沈香山鶴舞則係是男樂。 此乃內庭所設,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平時內庭觀處容時, 亦有鶴舞, 査倣此例察行。 或以女妓敎習爲之。” ○(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12月 13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十三日乙卯答右議政鄭昌衍九度呈辭曰: “九見辭章, 深用驚怪。 顧予有何得罪於諸大臣, 而相繼引疾, 或至遁歸? 竊自慙靦。 況予患疾甚重, 冒寒犯夜, 累度受針, 卿無出室意, 不瑕未安乎? 宜勿更辭, 調理速出, 以救予病。”


○傳曰: “日勢極寒, 禁府、典獄罪人, 各別救療, 不緊囚人等, 從速決放(事, 色承旨察爲)。”


○(承文院)新(來揀擇)及第宋圖南、李尙馦、金榘、李繼先、金琂、朴簉、李基祚等, 揀入承文院。


12月 14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十四日丙辰以李覮爲大司諫, 朴文浚禮曹佐郞, 李培元爲平安評事, 黃德符藝文館檢閱, (元裕男爲兼分都摠府都摠管。)


○右副承旨任就正奉命, 挽留左議政鄭仁弘行還啓曰: “臣行到京畿陰竹縣, 則民人等呈訴于臣。 其意蓋願上達, 以革本縣無極驛出站之弊, 細陳難保之狀, 又圖出站艱難遠近之形呈之。 臣見本縣, 自平時十室殘邑, 亂離蕩敗, 視他是尤甚, 人民孑遺, 里閭蕭然。 十年廢革之站, 一朝復設, 萬無支撐之理, 故其所呈狀捧來, 若以此狀下于京畿、公洪道監司, 相議善處, 則將棄之邑, 庶幾得全矣。 臣奉命出外, 見此蕩殘之勢, 又聞衆民之訴, 不敢不啓。” 答曰: “下該司議處。”


○備邊司啓曰: “下三道賑恤使臣, 已爲啓差, 今方料理, 而三道之飢饉, 振古所無, 必須盡力措置, 可救萬一。 而目今中外蕩竭, 公私赤立, 推移賑救, 計沒奈何。 如監兵營所儲米穀, 不繫元穀者, 或不無收取補用之路, 而已爲繕修都監之用, 今難着手於其間。 至於各官官廳之貯, 亦有零星湊合之路, 而若此大無之歲, 亦難收捧, 更無取用之勢。 唯兩西稍稔, 各官倉穀, 從其元數多寡, 量數除出, 須及早春, 運到京江, 酌其三道賑救之緩急, 派送本處, 一以爲救荒之資, 一以爲種子之用, 似不得已。 今聞戶曹已有此慮, 平安道倉穀米一萬四千餘石, 開春卽時上納之意, 啓下行移云。 此數雖不得盡爲賑救之用, 而種租數少, 難以遍及三道, 或於本道, 量數加定, 或於黃海道四五千石, 及時上送事, 令戶曹啓稟知會爲當。 大槪今年旱荒太甚, 自春夏已占無秋, 兩湖之民, 未及秋成, 已有流離丐乞之患, 更無卒歲之意。 而國家議賑之擧, 未免若此遲緩, 今雖萬分用力, 拮据措置, 緩不及時, 無救燃眉之急。 況今茫無下手之地者, 如前所陳乎? 自古荒政, 必以賑貸爲先。 蓋以(縻粥)〔糜粥〕菜羹, 不足以活人性命, 而蠲免租賦官無所侵, 以安其居者, 斯爲賑民之實惠也。 三道中, 兩湖沿海尤甚各官, 明年應納貢物, 勿論緊歇, 悉皆蕩滌勿捧, 以示朝廷憂恤惠鮮之意, 此實荒政之第一義也, 令戶曹詳察擧行。 先將此意, 移文該道, 使之知悉民間何如?” 答曰: “允。 關西米太, 豈可過多取用? 參酌運米。”


○吏曹, 分館。 權知成均學諭: 李尙恒、韓昅、韓定國、朴宗胄、吳益煥、朴宗胤、李慕、徐國楨、李苙、李永式、許寗𡩁/寗、崔明獻、蔡繼先、李惟一、申敏一、鄭雴、羅茂松、金慶厚、吳晪。 權知校書副正字: 曺三省、金崙、高傅川。


12月 15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十五日丁巳左副承旨任就正(左議政處敦諭後)入來啓曰: “臣(本月初八日三更), 追及左議政於聞慶縣, 初九日朝, 以傳敎之意, 諭于左相, 則左相手展備忘記, 涕下良久曰: ‘臣感泣之外, 更無可陳之辭。 但苦俟密符還收之命, 而尙未還收, 以是爲悶。’ 云矣。” 傳曰: “知道。”


12月 16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十六日戊午傳曰: “(備忘記,) 左相處, 歲時遣長吏存問, 優致食物(事, 下諭于本道監司。)”


12月 17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十七日己未司諫院啓曰: “承文院抄以年少聰敏之人, 俾專肄習之事, 其意有在。 今此揀擇時, 恣意循私, 不恤公論, 只取私黨若干人, 使一時有才有望者, 皆不得被抄, 物情極爲痛憤。 其護黨蔑公之罪, 不可不懲, 請行首掌務官, 竝命罷職。 近日守令之被論者, 每令監司覈啓, 自上慮有風聞或失, 愼重遞易之意至矣。 但臺諫爲人主耳目, 主一時公論, 其所發言, 豈皆搆捏無實, 以負國家哉? 若必一一詢問於藩臣, 則臣等竊恐, 朝廷待言官之道, 自此益輕矣。 頹綱何以振之, 貪吏何以懲之, 究其弊端, 事係非細, 請停査覈之命, 以重禮面。 頃日左議政下歸時, 到龍仁留宿, 縣令韓瀁以私事出去, 終無形影, 支供之事, 全不顧見, 事體極爲駭愕。 請命罷職。 (內資主簿李璋爲人泛濫, 居官多有不謹之事,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職, 請命罷職。)” 答曰: “韓瀁先罷後推。 守令覈處何妨? 勿爲煩論。 (他餘事依啓。” 前啓權成己事停啓。)


○司憲府啓曰: “一自士論携貳, 新來揀擇事, 盡出於植黨行私, 大與公議相乖。 至於去夏分館, 以一金琂爲准點而取之, 故物論激發, 而請改矣。 今者揀擇, 非但專以私黨爲准點。 槐院自前, 博士以下圈點新來, 只以准點者書單字, 告于大臣。 大臣或嫌其數少, 使之加書次點, 其數不多, 則又令加書再次點。 故本院則只書准點, 必待大臣加取, 然後書呈, 此舊例也。 頃日本院揀擇時, 旣書准點三人, 竝書次點三人, 有若同是準點者然, 暗然來呈。 至於謁聖榜, 則只書准點一人, 其次點則略而不書。 其任意取舍, 行詐於公選之地, 豈不痛哉? 況被抄之中, 宋圖南處事麤鄙, 李繼先行己猖披, 棄於士類久矣, 尤不合槐院之選。 行首掌務官循私蔑公之罪, 不可不重治, 請命削去仕版。 宋圖南、李繼先削錄, 以杜護黨之習, 以正公選之規。” 王從之。 【李繼先、宋圖南, 非爾瞻之黨, 而又不爲他黨, 聲勢孤弱, 特擊去之。】


12月 18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十八日庚申司諫院啓曰: “(童蒙敎官南鴻漸, 年紀衰耗, 且於書史, 全無所識, 不合敎育之任, 請命汰去。) 都堂弘文錄雖不備員速爲事, 本館已請, 蒙允矣。 厥後政府東西壁不備之, 故連日知會, 終不得爲之, 極爲未便。 請有頉故之員一一命招, 速爲擧行。” 王從之。


12月 20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二十日壬戌李好閔等事停啓。


12月 21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二十一日癸亥政院啓曰: “都堂弘文錄速爲之事, 玉堂陳箚, 臺諫亦爲有所啓, (有頉之員, 一一命招事, 至於)蒙允已久而尙未爲之, 事甚未安。 明日依承傳命招爲之事, 敢啓。” 傳曰: “允。”


○司憲府箚論, 臺諫所啓使監司査覈事, 未安。 答曰: “省箚, 具悉。”


○以柳寅吉爲大司憲, 兪大建爲承旨, 李大燁爲應敎, 朴自興爲典翰, 柳孝立爲弼善, 李廷馦爲承旨, 柳忠立爲舍人。 傳曰: “兵曹參判李冲, 判尹除授。” 【李冲, 樑之孫也, 爲人貪饕鷙悍, (有乃祖風。) 宣祖朝嘗爲刑郞被劾, 官止於縣令。 王卽位, 外結權奸, 內通宮掖, 作奇伎淫巧, 以中主欲。 家貲巨萬, 日費四兩銀, 爲珍羞盛饌, 以爲進供, 王非李冲之饌則不食。 爲都監提調, 營建兩闕, 日夜嚴督, 隨之以酷刑, 役者相戒曰: “李提調之杖、南都廳之目。” 南謂以雄也。 冲以此嬖於王, 不次超擢, 至於贊成而死。 將死之時, 王聞其病革, 亟拜贊成, (議政而)冲已死矣。】


12月 22日[편집]

○甲子領議政奇自獻啓曰: “臣承命進詣矣。 昨日右議政敦諭出仕, 同參都堂錄事, 已爲入啓允下。 臣不可獨爲, 待其出仕而爲之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12月 25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二十五日丁卯兵曹啓曰: “安邊府使李時發所備焰焇, 多至六百十三斤。 非但甲於一道, 亦且優於他道, 極爲可嘉。 論賞何如?” 傳曰: “加資。”


○司憲府啓曰: “馬梁僉使李文菖本以泛濫之人, 赴任以後, 凡爲防禦, 皆置意外, 以剝割肥己爲務, 請命罷職。” 答曰: “徐當發落。”


○司諫院啓曰: “果川縣監鄭晹爲人悖妄, 居官不謹, 畿邑殘民不堪其苦。 請命罷職。” 答曰: “徐當發落。” 後三日傳曰: “依近例, 令本道査覈, 査覈後鄭晹先罷。”


12月 27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二十七日己巳右議政鄭昌衍十度呈辭入啓。 答曰: “辭章十上, 深用缺然。 因卿引入, 獄事未完, 豈非未安? 宜遵前旨, 調理出仕。”


○司諫院啓曰: “扈衛禁中之事, 至嚴至重, 入直之卒不可頃刻離所。 而訓鍊都監大將邊應星, 敢以私事, 傳令使喚, 或令造家, 或令放鷹, 使累日闕番。 受料官家, 扈衛君上之卒, 爲大將者, 何敢如是擅用, 以營私事? 其縱恣無忌, 不有軍律之罪, 若不繩之以法, 則軍國紀綱, 將無以收拾。 請命拿鞫依律定罪。 淸河縣監田得雨。 愚蠢無識。 頃於釋奠之祭, 以豆代果, 有一儒生言其不可, 則加以歐辱。 一道之人, 莫不憤罵, 至於通文聲罪, 請命罷職。” 答曰: “邊應星推考, 田得雨徐當發落。” 翌日傳曰: “田得雨事, 令本道査覈。”


12月 28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二十八日庚午司憲府啓曰: “地部乃貨錢所在(上), 直宿之員不可一刻無也。 正郞羅訒, 頃於吏曹擲奸時, 公然闕直, 便爲巧謀, 歸罪下吏, 欲爲幸免之計。 請命罷職。 戶曹不恤公議, 多費辭說, 張皇陳啓, 使闕直者, 圖免應罷, 顯有循私之迹。 請戶曹色郞廳, 亦命推考。 海賊竊發, 爲患久矣。 頃日庇仁前洋, 賊船二隻公然入來, 仁川興利船、舒川載柿船、全羅道上來船, 竝爲掠去。 而縣監崔榮門自謂儒生不閑軍事, 畏縮不出, 遂使鼎中之魚, 假息而歸。 請崔榮門先罷後推。 本縣乃是海路要衝, 自前差遣武臣, 其意有在。 今後武弁中有才望者, 各別擇送。” 答曰: “依啓。 羅訒推考, 崔榮門徐當發落。”


○(司諫院連啓邊應星拿鞫定罪事。 不從。)


12月 29日[편집]

○乙卯十二月二十九日辛未傳曰: “誥命捧出內官、擎奉陪進禮曹堂上郞廳、行祭時進誥命禮曹堂上、宮闈令內官, 各加一資。”


○傳曰: “癸丑、甲寅年逆獄推鞫時大臣、判義禁, 各鞍具馬一匹賜給。 禁府堂上柳公亮・閔馨男・趙存世・朴彛敍・鄭曄、刑房承旨權縉各加一資。 兩司長官崔有源贈加一階, 宋諄、尹孝全、李志完、李好義、柳潚、尹銑、金止男、宋錫慶各加一資。 朴楗、金緻各熟馬一匹。 柳慶宗、金質幹、李冲、李惺各半熟馬一匹。 宋克訒、李弘望、李挺元各兒馬一匹。 裵大維、(吳汝檼)[吳汝穩]、孫倜、南以俊、朴弘道、(朴榟)〔朴梓〕、崔東式、李久澄、金頊各弓子一丁賜給。 問事郞廳吳靖、丁好善、洪霶、丁好寬、南橃、韓汝溭各加一資。 申景洛贈給一階。 韓纘男、鄭造, 陞堂上不久, 各熟馬一匹, 馬粧一部賜給。 趙存道、朴鼎吉、李景稷各熟馬一匹, 馬粧一部賜給。 刑房都事南斗瞻陞敍。 李茂林守令除授。 文書次知李景卨、南以敏六品遷轉。 宋文吉守令除授。 許儆、洪振道、洪堯儉、朴定生、尹起三、李元樑竝陞敍。 李春榮守令除授。 金尙立、李應天六品遷轉。 李文榮、李崇義、李斗南、許綏、洪時立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朴塘、李義健、宋榮業、安克忠各兒馬一匹。 宋圖南、朴晉章、尹璈、安泓各弓子一丁賜給。”


○傳曰: “火器都監都提調領相鞍具馬一匹, 提調柳根、朴承宗, 各半熟馬一匹, 李尙毅熟馬一匹, 李慶深加資, 李守一半熟馬一匹, 韓希吉兒馬一匹, 都廳洪霶纔受加資, 熟馬一匹賜給。 柳希亮加資, 郞廳韓好問等陞敍。”


○傳曰: “祔廟都監都提調領相鞍具馬一匹賜給, 提調李尙毅、李爾瞻、朴楗、南瑾加資, 宋諄熟馬一匹, 柳根半熟馬一匹, 金闓兒馬一匹賜給。 都廳朴自興、柳希發加資, 洪敬纘、權倜、金頊各加一資, 資窮則熟馬一匹賜給。 朴自凝、鄭世美陞敍, 朴𥶇、鄭維藩、金期遠、朴來章各兒馬一匹。 追崇時諡冊文製述官柳根、玉冊文製述官李爾瞻、諡冊文書寫官沈惇、玉冊文書寫官吳翊各熟馬一匹賜給, 寶篆文書寫官題主官金尙容加資。”


○傳曰: “掌樂都監都提調軍器寺儺禮廳都提調右相鞍具馬一匹, 都廳曺明勗、郞廳李涵一半熟馬一匹, 鄭瑾弓子一丁賜給, 禁府儺禮廳提調朴承宗鞍具馬一匹, 柳夢寅、李慶涵、李英熟馬一匹, 朴楗兒馬一匹。 張晩、李守一、李覮各衫兒鹿皮一令, 閔馨男、趙存世、朴彛敍各弓子一丁, 都廳李覺熟馬一匹。 郞廳尹衡哲、尹起三竝陞敍。” 【何都監之多而賞格之繁也? 崇資、巨秩, 僅易一醉, 而鞍馬、弓丁亦必不足矣。】


○傳曰: “西北之虜未殄, 而防備等事, 日甚玩愒。 予每念及, 夜不能寐。 本司更加規劃, 嚴軍律、擇將領, 繕修器械, 申飭烽燧, 偵探敵情, 撫恤軍兵, 添兵峙糧, 敎鍊成就等事, 十分料理措置, 以紓予慮邊之意, 言于備邊司。”


○(傳曰: “逆家, 禁軍及別將, 十分擇定以送, 自本曹亦時時擲奸詳察處置事, 言于禁府。”)


○(傳曰: “李溟、鄭世美、李俊祥, 依議爲先放送。”)《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