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연산군일기/10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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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癸亥/進曲宴于內, 御仁政殿, 行會禮宴。


○司饔提調柳子光啓: “進膳大盤甚重難擧, 請分盛二盤, 以便進止。” 傳曰: “人臣於君前, 若敬謹則豈難擧之? 子光不當言, 承旨亦不當啓, 其鞫子光。”


1月 2日[편집]

○甲子/傳曰: “諸色匹段各一匹、正布四十三匹、水紬五匹、白苧布三匹入內。”


1月 3日[편집]

○乙丑/議政府啓: “昆陽郡守李烈崇飮不識事, 前任鳳山、長興, 皆不能治事。 今不可更使臨民, 請改正。” 從之。


○傳曰: “濟用監緜布五十一匹、正布七十八匹、白苧布十匹, 司贍寺久陳緜布三百五匹、布一百十九匹入內。”


1月 4日[편집]

○丙寅/傳曰: “貿銀十四兩入內。”


○承政院啓: “左議政李克均病緊, 請遣醫視之, 且給藥。” 傳曰: “可。”


○傳曰: “尹湯老於敦寧府敍用, 右翊衛元菑擬於僉正。”


1月 5日[편집]

○丁卯/命召曾經政丞、議政府、六曹判書及成俔、金勘、申用漑, 密議喪制。 時仁粹大王大妃病革。


○持平柳希渚啓: “成均館乃培養人才之地, 今居其職者, 皆不合師儒, 請漸次換差而擇授。” 傳曰: “其以此意, 語吏曹。”


○夕, 命召禮曹堂上, 傳曰: “爲之後者爲之子, 則爲所生父母喪, 不被髮徒跣乎? 大王大妃若不諱, 慈順王大妃何以爲之?” 判書金應箕等啓: “大王大妃於慈順爲母后, 當如安順王后之例。” 因宿承政院待命。


○以金永貞爲敦寧府知事兼全羅道觀察使, 金勘兼知義禁府事。 傳曰: “司果金孝孫其差中部主簿, 將仕郞宋希文差東班職。 孝孫等雖不試吏任才, 竝敍用。”


○傳曰: “宋麒孫其差東班職。”


1月 6日[편집]

○戊辰/傳曰: “寺刹田竝勿推刷, 且歲度僧十人。 大妃未寧, 今爲慈旨, 不得己爲之耳。”


○傳曰: “父母喪同歟, 異歟? 其問禮曹。” 判書金應箕等啓: “齊衰與斬衰固不同, 而內喪則用次麤布爲服, 鞋亦以緜布爲之。”


○持平柳希渚啓: “尹湯老當成宗國喪宿娼, 前授軍職, 上恩至重。 敦寧府雖非治事之地, 不當加醜行之人, 請改正。 雖六曹正佐郞, 必待箇滿而後陞遷, 元菑未箇滿而徑授僉正。 金公著以醫術授主簿, 於分已過, 今陞判官, 皆甚猥濫, 請竝改正。 金孝孫以錄事, 無守令、取才, 而授主簿。 宋希文不試任才, 而授參奉, 恐《大典》之法從此毁也。 權慜授判官未久, 陞授沃川郡守。 慜之爲人庸劣, 不合於守令。 禹坰前守淳昌, 臺諫以爲不合駁改之, 未幾授祥原郡守, 請改正。” 不聽。


1月 7日[편집]

○己巳/王以仁粹大王大妃疾革, 且召三公六卿, 預議喪制。


1月 8日[편집]

○庚午/以月山大君婷妻朴氏遭喪, 命賜米四十碩、黃豆二十碩、麻布ㆍ綿布各一百匹、麥末三碩、油ㆍ蜜各一碩、黃蠟二十斤。


○下御書曰:

寺社重修者、爲親供佛者勿禁。

仍傳曰: “人孰不知予意? 異端無益於世, 不得已勉從大妃病中之旨耳。”


○承旨朴說問安于仁粹大王大妃, 還啓曰: ‘大妃敎云: ‘予年齒旣暮, 所見又多, 雖死何惜? 但主上性不能素膳, 予若不諱, 三日之內, 可進肉膳。”


○傳曰: “米十二碩輸送于內鷹坊。”


1月 9日[편집]

○辛未/傳曰: “王后病革, 則亦當祈禱耶? 其考啓。” 承政院書恭惠王后時, 領議政申叔舟等請祈禱、頒赦例以啓曰: “爲親之事, 無所不爲。” 傳曰: “祈禱本無益之事, 凡人有生必有死, 豈以祈禱而可免? 成宗病革, 祈禱、頒赦, 靡所不爲, 而卒無效。 若例行赦宥, 則愚民犯罪者必冀內間病革, 其勿頒赦。 且於京城內山川、社稷、宗廟暫行祈禱, 杖罪以下疏放。”


○日本國上松浦那久野能登太守藤原朝臣賴永遣人來獻土宜。


1月 10日[편집]

○壬申/傳曰: “仁粹大妃殿米五十碩, 慈順大妃殿米四十碩, 中宮米四十碩, 及時輸入。”


○傳旨義禁府曰: “本月初十日爲大妃, 祈禱于白岳、木覓山。 以內官徐敬生、金貴之爲獻官, 大祝以下諸執事, 以朝官差送。 使者雖微, 王命可尊, 而承旨等以內官爲卑下, 議啓曰: ‘香使內官, 則以內官爲執事; 執事朝官, 則當以朝官爲香使。’ 其鞫之。”


○王召知中樞府事金勘於內殿, 置酒竟日爲懽。 勘醉臥, 王亦沈醉, 召承旨李繼孟、注書尹龜壽賜酒, 又召注書李希輔。 王起舞, 因詠綠楊深院寂無人, 葉裏黃鶯語更新之句, 令龜壽(績)〔續〕唱之樂甚。 俄而召韓亨允, 亨允家遠未卽來, 王大怒, 命繼孟作傳旨罷黜。 繼孟知王醉, 不卽書啓遂寢。 龜壽、希輔出外, 自以爲希世之寵, 更相誇詡, 有驕傲之色。


1月 11日[편집]

○癸酉/下御書曰:

李世佐定罪日淺, 今放似速, 然年老有識, 亦已自懲, 而且當頒恩之時, 故特放。


1月 12日[편집]

○甲戌/日暈。


1月 13日[편집]

○乙亥/賜承旨等貂皮耳掩。


○掌令金謹思啓: “禹坰前爲淳昌郡守, 被駁而遞。 未閱三朔, 又除祥原郡守, 請改差。 吏曹佐郞李堣未箇滿而擬獻納, 報省書曰仕滿, 甚有情。 且兵曹以都摠府經歷成仲溫與其甥副摠管韓亨允相避, 特啓送東。 仲溫可遷之職, 西班亦多有之, 而强請送東, 吏曹啓: ‘窠闕已塡, 只有弘文應敎一窠。’ 是則吏兵曹以俊之子, 故必欲授是職, 其弄權之跡備著, 請皆鞫之。” 傳曰: “其召問吏兵曹堂上。” 兵曹判書姜龜孫以病不來, 吏曹判書金壽童、參判韓亨允來啓: “臣等本不識坰。 但前亦爲數郡守令, 故擬望耳。 仲溫事, 非故闕應敎以待仲溫, 只無可授之人, 故如是耳。 且臣以仲溫與參判有相避, 送東敍用, 於意未安, 故特啓稟。 報省書仕滿者, 不詳察耳。”


○傳于掌隷院曰: “前此決屬內需司, 未錄宣頭案奴婢, 許令改分揀。 以此陳訴紛紜, 其勿更改。”


○日本國西海路筑前州泠泉津尉兼內州太守田原藤原貞成遣人來獻土宜。


1月 14日[편집]

○丙子/太白晝見。


○命召吏曹判書金壽童、參判韓亨允曰: “判書之意, 予悉知之。 果如昨日所啓矣, 其言于臺諫。”


○命盡納掌苑署所藏西瓜于茶房。 且紅柿及凍蟹, 令産處封進。


○傳于司憲府曰: “本月十三日, 磨鏡匠十五人, 已令領來, 而不卽領來, 其鞫工曹、尙衣院當該員。”


1月 15日[편집]

○丁丑/太白晝見。


○命罷司諫院員全數。 前此仁粹王大妃因疾請於王, 許度僧、供佛、重修寺刹、勿刷寺社田民。 諫院諫之, 以大妃疾劇而止。 至是, 合司復啓, 王怒傳曰: “近何不言, 而今來啓之耶?” 諫院啓: “臣等以大妃之疾未愈, 未敢啓之。 今聞, 文武臣試射, 儒生摘奸之敎, 意其向歇, 故更啓之耳。” 王大怒曰: “內言不出於梱, 何揣度宮禁事耶?” 遂命罷職。 議政府、弘文館極力救之, 不得。


○弘文館啓: “昔在唐、虞, 工執藝事以諫, 至唐如李絳輩以翰林學士, 論議朝政, 至宋任翰墨而論事者, 難以枚擧。 臣等居侍從之列, 見言官以言事罷職, 有妨言路, 故敢啓。” 不聽。 又啓: “諫官以言語之差, 遽命罷黜, 待諫官不宜如是。” 不聽。


○執義朴紹榮等上箚曰:

臺諫之職, 以言爲責, 犯諱觸忌, 各盡所懷, 納君於無過之地。 是故, 古之帝王, 恢廓大度, 虛懷聽納, 當審其可否, 而取舍之, 不可因其失, 而罪之也。 今諫院所論, 原其情則出於欲伸公論; 責其過則不過措辭失當。 今因小失, 遄加重譴, 凡所見聞, 罔不駭愕。 政府、侍從亦論其不可, 而殿下固拒不回, 其於包荒之度, 恐或有損, 請復諫院之職, 以廣言路。


1月 16日[편집]

○戊寅/掌令李陌ㆍ金謹思、持平金引齡ㆍ柳希渚啓: “司諫院以言事見罷, 恐妨言路。 言官論事, 若少有差誤, 一一抵罪, 則孰能抗雷霆之威, 而盡言乎? 議政府、弘文館皆以爲不可罷, 此乃公論, 不可不從。” 不聽。


○傳曰: “中米三十碩、黃豆十碩, 輸送于齊安大君琄家。”


○傳曰: “張淑容奴子十人, 限十五朔, 許於端川鍊鉛鐵爲銀。”


○臺諫上箚論度僧及任崇載掌樂提調不合事, 不聽。


○司憲府上箚曰:

臣等將諫院罷職事, 累執不已, 未蒙允可, 臣等不勝缺(聖)〔望〕。 臣聞, 臺諫國家之元氣, 朝廷之繩墨。 自古人主, 洞開言路, 以廣視聽然後, 讜論日進於前, 君無過擧, 國無弊政。 是以, 言路之通塞, 國家之興替係焉, 可不畏哉? 人君雖屈己以下之, 和顔以受之, 猶且畏威屛氣, 不敢盡言, 況以一言之失, 輒加罪責, 誰肯抗言極論以賈禍耶? 今諫院雖有言辭之失, 其所論則出於公議, 非爲身計也, 而殿下不少容貸, 遽罷職事, 非但累於聖治, 恐傷國家之元氣, 請復其職, 以副輿望。


○日本國大知賀島守護兼海州太守源朝臣幡遣人來獻土宜。


1月 17日[편집]

○己卯/正言尹源啓: “臣在外獨不罷。 臺諫言事, 非爲身謀, 若罷職則恐塞言路。 且元菑、尹湯老不可不改正。” 不聽。


○傳曰: “其輸司䆃寺粳米十碩于司饔院。”


○以鄭光弼爲吏曹參議, 朴義榮司諫院大司諫, 姜澂弘文館副提學, 孫澍直提學, 權弘司憲府執義, 閔祥安司諫院司諫, 朴紹榮弘文館典翰, 金寬司諫院正言。


○傳曰: “良人崔壽如山軍職除授。”


○日本國肥前州田平寓鎭源朝臣彈正少弼弘遣人來獻土宜。


1月 18日[편집]

○庚辰/太白經天。


○副提學姜澂啓: “臣授本職, 至爲踰分, 請辭。” 傳曰: “若果賢則不止於此, 其勿辭, 退于本司, 製謝恩律詩兼製春松竹花柳律詩各一首以進。”


○傳曰: “盡召熟皮匠、毛衣匠、靴匠、針線婢及合絲婢二人入內。”


○持平金引齡、正言尹源啓: “今許度僧、供佛。 若此則異端復興, 漸不可長。 尹湯老醜行, 臣等雖不言, 上已洞照, 不可復齒於東班。 元菑人物庸劣, 不合治事。 金孝孫、宋希文不試才而授職, 恐先王《大典》之法從此毁矣。” 不聽。


1月 19日[편집]

○辛巳/太白晝見。


○左議政李克均啓: “臣妻昨日死, 無子弟可護喪。 女壻固城縣令成秀才考滿當遞, 而以推考未遷, 乞令上來護喪。” 傳曰: “依所啓。 且賜米二十碩、黃豆十碩、白紙一百五十卷, 濟用監緜布、麻布各五十匹、油ㆍ蜜各一碩、黃蠟二十斤、棺槨一件。”


○禮曹啓: “世子所寓處過門者, 令皆下馬何如?” 傳曰: “見宰相者猶下馬, 況儲君乎?”


○知中樞府事成俔卒。 字磬叔, 昌寧人。 中天順壬午科, 選補承文院。 成化丙戌, 中拔英試, 陞博士, 累轉至司憲府持平。 丙申, 中重試, 超授司饔院正, 知製敎, 尋拜弘文館直提學, 陞副提學, 遷承政院同副承旨, 屢遷至右承旨, 特陞刑曹參判, 歷江原、平安兩道觀察使, 漢城府右尹、判尹, 司憲府大司憲, 禮曹、工曹判書, 兼弘文館大提學, 知成均館事。 卒年六十六。 廢朝追罪言者, 皆致重典, 俔亦被剖棺之刑。 靖國之後, 追贈議政府左贊成。 性虛曠, 不修飾, 不事産業, 唯以書籍自娛, 爲文章健熟, 久典文衡, 所著有《虛白堂》等集。 又精於音律, 常兼掌樂提調。 但無吏幹, 闊於事情, 所至無聲(續)〔績〕。


1月 20日[편집]

○壬午/太白經天。


○傳曰: “試藝居首生員曺彦亨直赴殿試。”


1月 21日[편집]

○癸未/太白晝見。


○賜卒知中樞成俔石灰三十碩、炭十五碩、全漆六升、米ㆍ豆竝十五碩、紙八十卷、六張付油芚二張。


1月 23日[편집]

○乙酉/太白晝見。


○傳曰: “藥榼二千燔造以入。”


1月 24日[편집]

○丙戌/太白經天。


○傳曰: “端川鉛鐵, 許令徽順公主家奴十人, 限十五朔, 月山大君家奴七人, 限十朔採鍊, 竝勿收稅。”


○傳曰: “濟用監水紬七十匹入內。”


○持平柳希渚、正言尹源啓: “旣命立寺社, 又許度僧。 且內需司奴婢付續案者勿辨理。 金公著、金孝孫、尹湯老、元菑、宋希文濫受職。 崔壽如山以商賈, 特受軍職。 端川鉛鐵, 許人採之, 而收其稅已立法, 公私兩便, 今許張淑容奴子採而不稅, 又不使監司啓採鉛多寡, 甚未便。” 不聽。


○弘文館上箚諫度僧, 不聽。 成均館儒生以聖井不宜移鑿上疏, 傳于諸生曰: “爾等但當志於登科, 事君以忠耳, 如此等事, 不須煩啓。”


1月 25日[편집]

○丁亥/太白經天。


○持平柳希渚、正言金寬啓度僧等事, 不聽, 仍傳曰: “關國家大事, 則臺諫言之可矣, 如此瑣瑣之事亦言之, 是不能盡其職也。”


1月 26日[편집]

○戊子/太白經天。


○傳曰: “豐原尉任崇載其授掌樂院提調。”


○弘文館上箚諫度僧, 不聽。


1月 27日[편집]

○己丑/咸鏡北道節度使李蓀馳啓: “尼亇車欲與兀良哈, 和親結婚, 恐生邊警。” 命召政丞等議之。 尹弼商、成俊、柳洵、朴楗、朴安性、李季仝、鄭眉壽、宋軼、姜龜孫、韓斯文、柳濱、洪自阿、李良議: “尼亇車與兀良哈未隙時, 共謀寇邊, 朝廷患之。 辛亥北征, 兀良哈實爲嚮導, 自爾作仇, 互相殺掠, 未有寧歲, 而吾邊鎭則晏然無警, 今已十四年矣。 何者尼亇車遠處忽河之濱, 兀良哈近在城底, 爲我藩屛。 二虜若不通好, 雖欲入寇, 其路無由。 今若解仇交質, 連結婚姻, 則邊鄙之患復如前, 宜下諭節度使, 及其未然, 修城堡、整士馬, 預爲之備, 行間謀, 沮通好, 毋致解仇何如?”


○下御書哀題七言絶句于政院曰: “詩言志, 其各次韻以啓。” 其詩曰:

宗社幽靈不念誠, 如何忍頑我傷情。 連年四子離如夢, 哀淚千行便濯纓。


1月 28日[편집]

○庚寅/傳于司憲府曰: “今春等內, 別造弓三百張, 當用炭九十碩。 已下敎而戶曹據橫看, 減數磨鍊, 其鞫當該員。”


○臺諫上疏論供佛等事, 留中不下。


1月 30日[편집]

○壬辰/御經筵。


○臺諫論金孝孫等及度僧、內需司奴婢等事, 不聽。


○傳曰: “崔壽如山司鑰及內需司書題, 則可差軍職則改正。”


○日本國關西路泠泉津嘉善大夫同知中樞府事信重遣人來獻土宜。


十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癸巳/弘文館上疏諫度僧、供佛、重修寺刹等事。 臺諫亦上疏極諫, 皆不聽。


2月 2日[편집]

○甲午/太白經天。


2月 3日[편집]

○乙未/太白經天。


2月 4日[편집]

○丙申/傳曰: “宜城尉南致元其授平市署提調。”


○吏曹判書金壽童啓: “銓曹用人之地, 任是職者, 必知人賢否, 然後注擬當, 而外無異議。 臣連授外任, 朝中之士未能周知。 又於朋友之間, 所識者少, 故其所注擬, 多乖物議, 不敢安然就職, 請辭。” 傳曰: “知人雖聖人難之。 且臺諫之言, 未必皆是, 其勿辭。”


○臺諫論任崇載、南致元不合提調, 不聽。


2月 5日[편집]

○丁酉/日暈。 傳于承政院曰: “任崇載稍有學術, 南致元雖無學術, 駙馬而爲提調者多, 其爲提調何妨? 是意傳于憲府。”


○傳曰: “胡椒十碩、水紬一百匹入內。 仍問政院曰: “人主須當節用, 然有不得已而用之, 則奈何?” 承旨等啓: “不得已則用之可也。”


○議政府啓: “近連年凶歉, 國用太費, 而宗親就學一年之費, 殆過千碩, 請權罷。” 傳曰: “可。”


○持平柳希渚、正言金寬論啓任崇載、南致元、金孝孫、宋希文、元菑、尹湯老事及度僧、內需司奴婢事, 不聽。


○日本國肥前州小城千葉介平朝臣元胤遣人來獻土宜。


2月 6日[편집]

○戊戌/太白經天。


○傳曰: “貿蘇木二百斤于市入內。”


○持平柳希渚、正言金寬啓任崇載、南致元、金孝孫、宋希文、元菑、尹湯老事及度僧、內需司奴婢事, 不聽。


2月 7日[편집]

○己亥/太白經天。


○世子左賓客朴安性啓: “王曩在東宮, 方御書筵, 聞師洪應卒, 輟講三日。 今右副賓客楊稀枝卒, 雖非師比, 不可例視他員, 敢(果)〔稟〕。 傳曰: “世子輟講二日。”


○義禁府奴彭孫告: “全羅扶安縣騎兵崔仲孫隣家人金守明謂余曰: ‘吾曩於番上時, 侍衛仁政殿, 觀上接天使之禮, 天使挺立暫揖, 主上則曲身行禮, 腰體甚細, 不甚雄偉。’ 仲孫四寸兄居全州者, 亦以事到仲孫家, 聞守明言乃曰: ‘王乃全州李姓也。 李拔都天立爲主, 汝勿爲此言。’ 守明曰: ‘今王卽位以來, 連年凶歉, 漕運敗沒, 歲至四十餘船。 其拯米給民, 令擔納新穀。 又貿布於濟州, 給民換穀, 民之困苦太甚, 此皆從臣下之言, 不勤政事故也。” 傳曰: “令義禁府拿鞫金守明等。”


○臺諫論啓任崇載等事, 傳曰: “南致元換授他司, 餘不聽。”


○弘文館上箚論供佛、度僧事, 傳曰: “慰悅慈親, 何關於法? 且先朝勿度僧, 限以兵額敷盛之(之)間, 非永不給度也。”


○日本國西海道(肥全州)〔肥前州〕下松浦三栗野太守(原滿)〔源滿〕遣人來獻土宜。


2月 8日[편집]

○庚子/臺諫論啓任崇載、南致元及度僧事, 不聽。 弘文館上箚諫度僧, 傳曰: “臺諫雖言, 亦不聽。 爾等其無父母乎?”


○咸鏡道觀察使閔孝曾獻生貂、靑鼠。 先是, 下旨令捕進。


○傳曰: “胡椒十碩、紬一百匹入內。”


2月 9日[편집]

○辛丑/傳曰: “輸送米三十碩于鄭眉壽家。”


○傳曰: “米二十碩輸送于鷹坊。”


○臺諫合司論啓度僧、供佛、南致元、任崇載、金孝孫、宋希文及內需司奴婢事, 傳曰: “致元改差, 孝孫、希文試才。 內需司宣頭案付奴婢分揀事, 考成廟朝例以啓。”


○大司憲李自健、大司諫(朴宜榮)〔朴義榮〕等合司上疏曰:

釋氏之敎, 近理而非, 易惑而難明者。 自古崇信之主, 惟其辨之不明, 故信之篤, 而不悟也。 今我主上殿下以聰明剛果之資, 洞察異敎之誕妄, 自卽位以來, 力排而痛闢之, 攘斥之敎, 播在中外, 內而朝廷, 外而閭巷, 莫不欣瞻快覩, 深服殿下辨邪之明也。 近者又降傳旨, 歲聽度僧, 許人供佛, 至于社宇重創之禁, 田民刷推之令, 一罷殆盡。 殿下於前則斥之如是其嚴, 於今則復之如是其急, 臣等未知殿下闢邪之意, 有減於前, 爲佛之心, 或萌於今耶? 殿下旣於是非邪正, 判然無疑, 而今以違道强徇爲孝, 則此近於匹夫媮悅之孝, 而果合於帝王事親以義之大孝耶? 殿下之於慈旨, 可從則從之, 如或不可, 則當起敬幾諫, 使至於無過之地, 則亦非孝乎? 況佛氏之敎, 易以惑人, 當如淫聲美色以遠之, 不宜以慈旨, 而須臾可近也。 殿下所以示下者如是, 則易惑難曉之民, 不辨慈旨之有無, 囂然爭起而信之, 雖曰不出聖旨, 果何補耶? 《傳》曰: “徒善不足以爲政。’ 殿下雖有闢佛之善意, 不能快決, 則徒善而已, 何益於衛吾道也? 土田乃吾民所依以養生、供上也, 非緇流遊食之所資也。 殿下前日盡令推刷, 而旋則罷之, 雖曰不奉釋敎, 民其盡信乎? 度僧之法, 廢之已久, 而乃復於殿下闢佛之餘, 臣等固知亦出於慈敎也, 然成宗不許度人爲僧。 臣等未知大妃之敎, 果重於成宗之法乎? 今雖歲限十人, 前此不度一僧, 而緇流尙繁, 則十人之度, 憑此歸附者, 不知其幾十耶? 有子則有親, 一國之人無非人子, 則供佛之敎, 雖限爲親, 一國之人誰非供佛之人耶? 甚者爲己供佛, 諉諸爲親, 則亦何以辨治乎? 有新則有舊, 理之必然也。 若許重創無禁, 則今年之頹毁, 而新之, 明年之頹毁, 又從而新之, 至於年年而新之, 則寺社之營, 雖限重創, 而一國之寺無非重創矣。 或有新創而曰仍舊修之, 則亦誰能止之? 大抵異端之邪, 知之甚難, 如或知之, 則去之當快。 殿下旣能洞知, 而尙欲因循, 則臣等竊恐以一時慈敎, 而虧損聖德於萬世也。 伏願殿下, 審其輕重焉。 釋氏之敎, 自東漢以來, 爲害甚大, 而今遇殿下之明斷, 猶且如此, 則異端之禍, 何時而已也? 臣等所以痛惜者, 以此也。 爵賞者, 朝廷之公器, 而礪世磨鈍之具也, 顧不重耶? 近來官爵之加, 率多內出, 又非其人, 試才、授爵, 祖宗之法。 金孝孫、宋希文或以刀筆之賤, 或以乳臭之竪, 竝不試才, 而輕授東班之職, 若其人物賢否, 則在所不論, 先王之法, 其可不遵乎? 人主守法, 當堅如金石。 毁法之端, 始於殿下, 則人皆不有邦憲, 而將不勝其紛更也。 工商之子, 不登仕版者尙矣, 而崔壽如山自其祖父, 以販爲業, 三世相傳, 則商賈之甚者也, 而得蒙殿下之特敍, 臣等所未知也, 豈可以市井賤隷, 而汚殿下朝廷之名器耶? 湯老罪犯不忠, 元菑亦無功能, 而竝陞四品之秩, 官爵之濫, 一至於此耶? 臣等以前數事, 或言或箚, 累瀆天聽, 而未蒙兪允, 臣等未審殿下之意何如也。 伏願殿下, 斷自宸衷, 痛絶異敎, 罷孝孫職, 以重公器。


2月 11日[편집]

○癸卯/臺諫合司論啓: “任崇載非諳練之人, 旣爲四司提調, 今又爲掌樂提調, 人器甚不相當, 請改正。” 且論度僧事, 皆不聽。 弘文館上疏論度僧事。


○日本國關西路九州都元帥元政〔源政敎〕遣人來獻土宜。


2月 12日[편집]

○甲辰/有告: “中禁盧亨孫愛中禁張孝順年少貌美, 相與爲淫媟事曰: ‘上亦爲此事乎?’ 傳曰: “亨孫發屬上之言, 不可不懲。 欲置之重刑。” 都承旨朴說啓: “此出於無知童孺之輩戲事也, 其言不甚切害。” 命召領議政成俊、義禁府堂上李季仝、許琛、金壽童、金勘等, 傳曰: “亨孫之言, 無乃有怨望而發歟? 此而不懲, 漸成慢上之風。 欲梟首于市, 使中外知戒。” 成俊等啓: “童孺同宿相戲, 其言非屬上, 亦非怨望也。 昔張釋之云: ‘盜長陵一抔土, 陛下何以加罪?’ 此而誅之, 則後之加於此者, 復何以罪之? 臣等以爲, 人命至重, 殺之恐失刑也。” 傳曰: “國人皆曰可殺而後殺之。 其減死, 決杖一百, 全家徙邊。”


○以安潤德爲兼世子左副賓客, 李自健兼右副賓客, 李坫漢城府右尹, 愼承福開城府留守, 姜叔突司諫院司諫, 崔淑生弘文館應敎, 金綴文守司憲府持平, 李荇司諫院獻納。


○臺諫論啓任崇載等事, 不聽。


2月 13日[편집]

○乙巳/傳曰: “以知中樞府事李季仝稱靜鎭都巡察使, 往審富寧鎭移設便否。”


○臺諫論任崇載等事, 不聽。


2月 14日[편집]

○丙午/太白經天。 臺諫論啓任崇載等事, 不聽。


○對馬州太(州)〔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遣人來獻土宜。


2月 15日[편집]

○丁未/傳曰: “米十二碩, 輸送于鷹坊, 米二十碩、黃豆十碩, 輸送于鄭眉壽家。”


○臺諫啓: “慈山郡守元菑不合臨民, 故臣等啓之, 而敎曰: ‘吏曹豈知臺諫所知之人而用之, 亦豈臺諫族親而後用之?’ 臣等不敢安然在職, 請辭。” 傳曰: “勿辭。”


○下弘文館疏曰: “言辭感激則足以動人主之心, 然予意何必盡說? 予本不賢。”


2月 16日[편집]

○戊申/傳曰: “東所入直軍三十人送左鷹坊, 北所入直軍三十人送右鷹坊, 使合繩三日。”


2月 17日[편집]

○己酉/太白經天。


○傳于吏曹參判韓亨允曰: “元菑庸劣, 而擬慈山郡守何歟?” 亨允曰: “慈山無事之郡, 故擬注。” 傳曰: “是不論人物而擬之也。 慈山獨無民乎? 其改正。”


○臺諫論啓任崇載等事, 不聽。


○弘文館論啓度僧、供佛事, 傳曰: “此非急急之事, 而廢事來啓, 雖言之至秋, 不可聽。”


2月 18日[편집]

○庚戌/受常參, 御經筵。 傳曰: “白苧布一百匹、白緜布五十匹入內。”


○臺諫論啓任崇載等事, 不聽。 弘文館論度僧、供佛事, 不聽。


○傳曰: “大眞珠五百介入內。”


2月 19日[편집]

○辛亥/日暈。 平安道觀察使蔡壽捕生貂、靑鼠, 造彩轎擔進, 傳曰: “雖令捕進, 但當入樻防逸而已, 何必造轎雕飭, 駭人耳目乎? 諭今後勿如是。”


○傳曰: “蟒龍帖裏, 紵絲衣袖內外、胸背左右, 皆織兩龍, 使交尾於後, 交頸於前, 爭一如意珠狀以進。”


○日本國關西道薩摩州島津藤原朝臣持久遣人來獻土宜。


2月 21日[편집]

○癸丑/日暈。 受常參, 御經筵。


○傳曰: “粳米三碩入內。”


○傳曰: “自十五歲至三十歲良女及宰相、朝官、士族良妾女, 今欲揀擇, 其令禮曹書啓。”


○臺諫、弘文館論度僧等事, 不聽。 仍問于申浚、李季男、安潤德曰: “度僧事, 臺諫、弘文館累朔論啓, 於卿等意何如?” 浚等啓: “上之勉從慈旨, 非徒臣等, 閭巷小民亦皆知之。 然佛氏之害甚大, 一開其端, 末流之弊不貲, 故啓之耳。 若於大妃康寧之後, 以臺諫、弘文館論啓之意, 從容開陳, 則大妃亦不必强爲也。”


2月 22日[편집]

○甲寅/受常參, 御經筵。


○日本國關西路肥ㆍ筑貳州太守菊池藤原朝臣重朝, 薩摩州日向太守藤原朝臣盛久等遣人來獻土宜。


2月 23日[편집]

○乙卯/內出大眞珠一百曰: “此樣珠三千介貿入。”


○禮曹啓: “王世子入學時, 以大提學爲博士。 今大提學未差, 敢稟。” 傳曰: “知事金勘能文者, 其差博士, 仍掌大提學之任。” 勘辭曰: “大提學自祖宗朝, 必擇望重之人, 而任之。 如卞季良、申叔舟、崔恒、徐居正、魚世謙皆掌其任。 世謙持服, 成宗難其代, 乃於殿庭, 盡聚朝士而議之, 以洪貴達代之。 其選如是其重, 非博洽贍敏之才, 不能當之。 臣本雕篆之技, 只取科第而已, 脫有緩急陳奏之事, 則臣何能堪?” 傳曰: “知子知臣, 莫如君父。”


2月 24日[편집]

○丙辰/知事金勘更辭, 傳曰: “其問于政丞。” 尹弼商曰: “今之可主文者, 不易多得, 勘可任。 知臣莫如君, 惟殿下任之耳。” 成俊曰: “大提學之任重矣, 本以望重者爲之。 金勘出身未久, 且無重望, 其固辭, 亦以此也。” 李克均曰: “斯文物望, 歸於洪貴達, 年老身病, 懶於筆硯。 勘年少能文, 可堪其任。” 柳洵曰: “臣見勘之文, 可主文衡, 然其固辭, 以(不)踐歷未久也。”


○傳曰: “濟用監緜布、正布各一百匹入內。”


2月 25日[편집]

○丁巳/傳曰: “金勘授大提學當否, 其問于吏曹。”


2月 26日[편집]

○戊午/傳曰: “世子入學後取人等事, 竝依前例爲之。 先農祭亦是慶事, 取人前例其考啓。”


○傳曰: “輸送米各三十碩于兩大妃本宮, 米五十碩、黃豆二十碩于內需司。”


2月 27日[편집]

○己未/太白經天。


2月 28日[편집]

○庚申/傳曰: “令尙衣院貿私奴石乙同眞珠以入。”


○傳曰: “令吏禮曹撰後宮職官名一二百以進, 其品秩高下, 予當自定。”


○傳于尙衣院曰: “紅金線段子入內。”


○日本國肥前州上松浦(那護耶)〔那護野〕寶泉寺源祐位, 西海路豐筑守大友八朗源朝臣師能等遣人來獻土宜。


2月 29日[편집]

○辛酉/太白經天。 日暈。


○傳曰: “凡祭祀但在誠敬而已, 禮文則末也。” 承旨等啓: “誠敬亦從禮文而行, 文質固不可便廢也。” 傳曰: “自今以後, 文昭殿、釋奠、先農祭則致齋一日, 宗廟、社稷等大祀則致齋二日可也。 誠敬不足, 則雖齋百日, 不若一日矣。 世祖大王嘗於不意幸成均館, 謁先聖, 豈拘於致齋乎? 固不可徒拘禮文也。” 承旨等啓: “誠敬雖有餘, 禮文亦不可無也。 必文質兼備然後, 可以行其誠敬也。”


○任崇載於親耕後勞酒宴, 侍客稱病。 傳曰: “崇載爲掌樂提調, 臺諫駁之, 故心不自安, 如是耳, 考其時駁啓者治罪。” 崇載士洪之子, 其陰險奸狡, 逾於其父。 平生報恩怨, 不遺錙銖, 士林側目。


十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壬戌/傳曰: “胡椒二十石入內。”


3月 2日[편집]

○癸亥/雪。 王如東郊, 祀先農, 親耕籍田。 還宮, 耆老、儒生、女妓等進歌謠。


○御仁政殿受賀、頒赦。 敎曰: “蓋聞, 神農作耒耜, 以敎民耕, 萬世是賴; 后稷躬稼穡, 而興周業, 三代稱隆。 苟不推原厥初, 罕亦能知所自。 矧非時王之重穀, 曷起斯民之惰農? 籍田之儀, 蓋貴於率下; 祈年之祀, 莫要乎厚生, 玆出予衷。 載稽周制, 靑壇旣誠, 格于明亨; 紺轅乃身, 先於服勤。 一日二日御萬機, 敢後農政之爲首? 三推五推, 終千畝, 用昭民食之惟天, 豈但致誠潔於粢盛? 實是念艱難於穡事。 三農可不知勸, 八路其無奪時。 屬曠典之畢修, 宜寬恩之廣布。 自今月初二日昧爽以前, 除謀反、大逆、謀叛, 子孫謀殺、歐罵祖父母ㆍ父母, 妻妾謀殺夫、奴婢謀殺主, 謀故殺人, 蠱毒魘魅, 〔强竊〕盜及關係國家綱常、贓汚, 故燒人家ㆍ墓外, 徒流、付處、充軍、定屬, 已至配所〔未至配所〕及已決正未決正, 已發覺未發覺, 咸宥除之。 敢以宥旨前事, 相告語者, 以其罪罪之。 於戲! 霈至澤、導和氣, 大開棄瑕滌垢之門, 受厥明、降豐年, 庶見含飽扣腹之樂。”


○傳曰: “先農祭及親耕執事各加一資。”


3月 3日[편집]

○甲子/御仁政殿, 行勞酒宴。


○李世佐免放, 來自配所, 謝恩於丹鳳門外。 (○)傳曰: “間關萬里之路, 來謝闕門, 猶存忠誠。” 仍賜酒曰: “此汝前日(頃)〔傾〕注之物。” 世佐泣謝。


3月 4日[편집]

○乙丑/傳曰: “濟用監緜布、麻布各二百五十匹、胡椒十石入內。 其賜月山大君妻米一百石、黃豆五十石、濟用監緜布二百五十匹、麻布一百五十匹、胡椒三石, 賜承傳色金子猿米十石、黃豆五石。 今賜物雖多, 爲慶事耳。” 以世子入學, 頒赦中外, 敎曰: “世子𩔇年齒漸長, 學問日就。 玆今入學, 以講齒讓之禮, 使知尊師、重道之義, 開萬世太平之基, 正自今始。 國家之慶, 孰大於斯? 自今月初四日昧爽以前, 關係國家綱常、贓汚、强竊盜外, 竝皆宥放。”


○傳曰: “權五福二女竝宥。”


○刑曹啓: “昌寧縣人今山等七人, 爲倭所掠而還, 法當絞而會赦蒙宥。 此等人若不罪之, 則人不畏法, 請減死分配。” 從之。


○私奴李培根、良人李孝山等, 進天大靑一封, 問之則於丹陽郡山石間得之。 傳曰: “其遣尙衣院官員, 率畫員看審以啓。”


○傳曰: “內命婦職銜一百七十印出, 成冊入內。”


3月 5日[편집]

○丙寅/傳曰: “掌隷院奴婢幷六口, 其賜內官金子猿。”


○傳曰: “收職牒人及罷職人等, 其令吏曹書啓。”


○傳曰: “明日耆英會, 賜樂一等。”


○命領議政成俊、右議政柳洵、承旨朴說ㆍ李繼孟、知義禁府事李季仝ㆍ許琛ㆍ金壽童ㆍ金勘, 訊鞫守明于當直廳。 俊等啓: “彭孫聞守明屬上之言不卽告, 又云: ‘守明言: 「四月宴天使時, 侍衛仁政殿。」’ 而考於兵曹則守明之番上, 在三四月, 其宴天使則乃五月七日也。 此彭孫之違端也, 請刑訊彭孫。” 傳曰: “可。”


○太白晝見。


○傳曰: “其納司贍寺緜布五十六匹于內。”


○臺諫合司論度僧、供佛、任崇載事, 不聽。


3月 6日[편집]

○丁卯/傳曰: “濟用監緜布五百匹, 令監員親納于張淑容家。”


○傳曰: “今日耆英會, 承旨三人往參。”


○傳曰: “卽納熟馬一匹于內。”


○傳曰: “其納司贍寺緜布五十匹、麻布五十匹于內。”


○傳曰: “蓮城君𤁰德原君長子也, 其令帶犀。”


○承旨李繼孟啓: “故事, 世子入學, 博士例賜衣, 其令濟用監造給乎?” 傳曰: “令尙衣院造給。 勘能文人也, 加賜柳靑、鴉靑紵絲各一匹。”


○傳曰: “其納司贍寺緜布一百五十匹于內。”


○臺諫論度(佛)〔僧〕、供佛、任崇載事, 不聽。


○日本國西海道肥前州高久郡守有馬源政, 五島宇久守源勝等遣人來獻土宜。


3月 7日[편집]

○戊辰/傳曰: “義盈庫令趙仲輝孽女笑楊妃, 今以侍女入內, 其召仲輝, 令裝辦以入。”


○傳曰: “敦壽阿只寓許琛家, 別監金伊曰: ‘寓如此無福之家, 飮食甚粗, 何以留焉?’ 旣慢易宰相, 而又奸隣女于所寓, 其下禁府鞫之。”


○賜世子入學時諸執事宴于仁政殿東庭, 賜物有差。


○傳曰: “司贍寺緜布一百匹、濟用監緜布一百匹入內。”


○傳曰: “末醬五十碩、黃豆三百碩、靑麻五十束, 輸送于內需司。”


○傳曰: “司畜署奴登敬、司贍寺奴崇連各決杖一百。”


○傳于掌隷院曰: “私婢水根非入內後, 以公賤玉今代給, 其以水根非屬于內需司。”


○臺諫上疏論度僧、供佛、任崇載事。


3月 8日[편집]

○己巳/承旨朴說、李繼孟啓: “今日當鞫彭孫等, 而値禁刑, 當如何?” 傳曰: “凡屬上之事, 何拘禁刑?” 柳洵及義禁府堂上鞫于當直廳啓: “守明之言無驗, 而彭孫之告, 似虛妄, 請更刑訊。” 傳曰: “可。”


○傳曰: “先蠶祭壇甚窄, 與內外命婦不可混坐, 其令補築。 且諭掌苑署, 燠養桑木, 使速生葉。”


○傳曰: “張淑容家在閭閻間, 慮火災延燒, 其撤比隣人家以廣之, 令該司議價以給。”


○傳曰: “仁粹大妃殿中米二百碩, 慈順大妃殿中米一百碩輸送于本宮。”


○傳曰: “拾石軍供饋佐飯, 黃豆二十碩、鹽二碩輸送于司饔院。”


○傳曰: “司䆃寺粳米五碩、中米十碩、黃豆十碩入內。”


○臺諫啓: “昨日上疏, 未知發落。” 傳曰: “已盡言, 不聽。” 臺諫退, 傳曰: “臺諫何以不言?” 承政院啓: “臺諫無言而退。”


3月 9日[편집]

○庚午/太白晝見。


○傳曰: “內官林世茂等, 以大內猫兒, 捕鼠于司饔院猫逸, 其令禁府刑訊。”


○以申浚爲議政府左參贊, 𤁰崇憲蓮城君, 金勘兼弘文館大提學, 尹遘工曹參判, 潘佑亨兼同知成均館事, 李繼孟承政院左副承旨, 李懿孫右副承旨, 姜澂同副承旨, 孫澍弘文館副提學, 金詮成均館大司成, 朴紹榮弘文館直提學, 李荇副應敎。


○命杖內官黃致中九十, 追奪告身, 邊遠充軍。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代官平朝臣宗兵部少輔盛親等遣人來獻土宜。


3月 10日[편집]

○辛未/太白晝見。


○承旨李懿孫啓: “倭人則有《海東諸國記》, 故其世系可考矣, 若野人則無書記, 故考之無據, 請印出《西國諸藩記》。” 傳曰: “可。”


○傳曰: “其賜朴成林米黃豆幷十碩, 朴順昌、金繼昌米黃豆幷各四碩。”


○命杖內官李檢松八十, 定役于造紙署。


○弘文館副提學孫澍啓: “授臣本職, 天恩不次, 必有物論, 就職未安, 請辭。” 傳曰: “古云: ‘爵祿可辭。’ 然知臣莫如君。 經幄之地, 固當選人, 故授之耳, 其勿辭。” 澍舜孝之子, 爲人簡靜, 寡言笑, 平生未嘗論人長短, 人無非者, 然性懦弱無立, 又多狐疑, 如婦人小子。 及議追崇廢妃, 弘文館皆以追崇爲不可, 澍獨付諸宰之議以爲: ‘上敎允當。’ 館員一時俱被遷謫, 而澍爵位自如, 人短之。


○王聞宗簿寺婢笑明妃美, 命入充侍女。


3月 11日[편집]

○壬申/傳曰: “死囚待時者幾人, 不待時者幾人耶? 奴婢訟事啓目, 又幾許耶? 其考啓。”


○傳曰: “眞珠大於菉豆者貿入。”


○京畿觀察使洪貴達啓: “臣子參奉洪彦國之女, 長於臣家。 以處女當詣闕, 而適患疾, 臣令彦國具由告, 該司以憚於詣闕, 命鞫彦國。 非眞有病, 臣何敢憚? 今雖命卽入, 亦不得入矣。 雖彦國之女, 臣實家長, 待罪。” 傳曰: “鞫彦國則可知眞僞矣。 父爲子救, 子爲父救, 至爲不可, 其竝鞫貴達。” 仍傳于承政院曰: “貴達所啓之言是耶, 非耶? 如此之言, 政院入啓何耶? 竝鞫政院。” 承旨朴說等啓: “大臣有啓, 不可阻蔽。” 又傳于貴達曰: “誰令卽入闕, 而有如是悖逆之言耶? 其不恭, 無異於世佐傾注賜酒之罪。 大臣有如此之心, 而能治觀察之任乎? 其收職牒。 都承旨爲長官, 而以貴達不恭之言入啓。 大臣所啓, 雖不得阻蔽, 猶可請罪而不爾, 其別製傳旨鞫之。” 承旨李繼孟啓: “承旨等全數被鞫, 誰製推考傳旨乎?” 傳曰: “若然則予當製之耶? 其速製入。 予將親覽而爲之。” 傳于承政院曰: “貴達爲大臣, 可謂百官之師表, 而啓此不恭之言。 大抵大臣不以宰相自挾, 戒懼其心, 則新進之士亦取法矣, 而其慢上, 與世佐同, 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成世純、李懿孫、姜澂啓: “貴達自挾而發不恭之言, 其心未知也, 然其言則非矣。” 命召司憲府大司憲李自健等, 令金子猿直傳貴達所啓之辭曰: “語勢不恭, 專是發於慢上之心, 於憲府意何如?” 自健等啓: “貴達必恐其子受罪, 故來救耳。 且雖卽令命入, 將不得詣闕之言, 至爲不恭。 臣等今聞傳敎, 不勝駭愕。” 傳曰: “君臣之分, 不可不嚴。 君臣之分不嚴, 則上下紊亂, 無異於夷狄矣。 是以數下敎旨, 欲祛弊習, 而因循不革, 至于今日。 前日李世佐傾注賜酒, 濺及予衣, 罪犯不敬。 人臣之罪孰大於不敬? 爲臺諫者, 固當彈劾, 而畏其勢焰, 喑無一言, 世佐則旣已罪之。 大抵今之臺諫, 見其根據, 宰相則畏焰而不言, 見其孤單無勢之人, 則必彈論不已。 非但臺諫爲然, 至於宰相, 亦無一人言之者。 以此繼而爲臺諫、宰相者, 交相朋黨, 使人主孤立於上, 若此不已, 則三韓久遠之王業, 必將隳矣。 前此戊午朋黨之徒, 旣被重典, 前車之覆, 亦當鑑矣。 餘風未殄, 猶有存者, 如此弊習, 不可不革。 比之於水, 當其未決之時, 猶可堤防, 及其潰溢之後, 勢不得障。 古云: ‘爾無面從, 退有後言。’ 宰相等常於君前皆曰: ‘人君之命, 死且不避。’ 及其退也, 言與事悖, 是豈可乎? 今貴達所啓, 蓋由世佐犯不敬之罪, 而不置之重典故也。 如此悖逆之言, 雖於朋友之尊者, 尙不敢發, 況君前乎? 其鞫之。” 自健等啓: “上敎當矣。 世佐果犯重罪, 然今不敢更請追論。 貴達亦犯不敬之罪, 請推鞫科罪。” 傳曰: “其召議政府及六卿, 且留承旨等亦勿退。” 蓋議洪貴達、李世佐等事也。 以成俊、李克均病不能詣闕, 分遣注書李希輔、尹龜壽問之曰: “李世佐犯重罪被謫時, 宰相、臺諫畏忌其勢, 無一人言其輕譴者; 及其免放, 亦無一人言其速還者。 凡宰相以此驕傲皆曰: ‘某被謫未幾而還, 我雖被罪, 亦將不久而見放。’ 故貴達亦不之懲, 而語涉不恭, 今當鞫而抵罪。 世佐今雖免放, 何必處於城中? 置之城外何如? 其勿嫌言之。” 俊、克均啓: “世佐初犯重罪, 不久而放, 上恩至重。 今又安處其家, 至爲過矣, 置之城外, 上敎當矣。” 尹弼商、柳洵、朴楗、姜龜孫、申浚、金應箕、李諿、許琛、鄭眉壽、宋軼啓: “世佐之罪果重。 當初放赦之日, 臣等意亦以爲速矣, 但以特降恩命, 故未敢啓焉。 自今思之, 臣等過矣。 處于城外, 上敎允當。 今治貴達之罪, 則宰相當知。” 傳曰: “人臣之罪, 莫大於不恭, 予非爲妄自尊大而言也。 大抵君臣之分, 不可不嚴。 爲君而當知爲君之道; 爲臣而當知爲臣之道, 君臣當各盡其道, 若君臣之分不嚴, 則朝廷之中, 何事能正乎? 《書》曰: ‘流共工于幽州。’ 犯不敬之罪者, 法當如此, 故前此, 配世佐于遠地。 今又逬諸人物鮮少凋弊之郡, 爲當, 其議配所以啓。 但卿等所啓之言, 何其晩也?” 弼商等書江原道寧越以啓, 傳曰: “依所啓。” 下司憲府所啓貴達推案曰: “貴達恐其子彦國受罪, 其曰: ‘女子有病不瘳, 雖卽令命入, 將不得詣闕。’ 庇護其子之意判然, 其以時推照律。 大抵父子當相救於戰鬪之時, 不宜相救於如此之事。”


○傳曰: “明日其召世佐之子語之曰: ‘速放犯不敬之罪之人, 而宰相不懲焉。 不敬之人不可同處, 故屛之耳, 其勿怨焉。’”


○禮曹啓: “今日候尙寒, 恐親蠶時桑葉未生。” 傳曰: “已於大內養桑於土窩。”


○咸鏡道都事趙舜拜辭, 傳曰: “此前日欲食思愼之肉者, 其勿遣焉。”


○命杖內官李似父、朴昌文、李枯林、金進德、鄭汩各八十。


3月 12日[편집]

○癸酉/傳曰: “凡卑官及內官等承命而行, 人必有騎過者, 甚乖事體。 且內官上所使之人, 而人且慢易譏笑, 是亦慢上, 其議禁斷節目。”


○傳曰: “內官金舜孫卽全家徙濟州, 毋令稽留于途。” 王嘗被酒, 欲烝先朝後宮, 舜孫諫, 王怒欲殺之, 有內救, 外廷亦請聞其罪, 只竄外, 至是徙濟州。


○傳曰: “世佐身犯重罪竄遠方, 適當大妃違豫之時, 慮小民有含冤者, 下赦以伸其冤, 而世佐以大臣, 謫在遐裔, 故特命放還。 凡爲大臣者以某作甚罪, 而受某罪, 自相懲礪可也, 今則不然以爲: ‘我等雖有大罪, 若不干於國家社稷, 則必不受杖。 雖竄遐方, 必不久而還。’ 以李世佐爲例, 不自畏忌, 故洪貴達言辭不恭。 慢上之風, 莫此爲甚, 如此之人逐之城外, 於義甚合, 以此下傳旨。”


○下大司憲李自健、大司諫朴義榮、執義權弘、司諫姜叔突、掌令李陌ㆍ金謹思、持平金引齡ㆍ金綴文、正言金寬于義禁府獄傳旨曰: “李世佐身犯重罪, 不久免放, 而畏焰不啓。 且凡人家買賣, 從兩家之情, 而憲府員等, 憑托民怨, 欲售諫名, 請勿撤家。 今方痛革陵上之風, 而反自扇之, 其鞫之。” 以憲府諫撤張淑媛家隣屋故也。


○問于承政院曰: “囚臺諫于獄, 固知爲非, 然若厭言事而囚之, 則非矣。 李世佐前有不敬之罪, 大臣、臺諫皆不論啓, 故其時臺諫, 皆令貶降。 今放還也, 臺諫亦不言, 此非他, 畏其勢焰, 故囚之耳。 夫如是則後之姦凶大臣, 恃族盛, 而欲爲不敬者, 以世佐爲戒; 後之爲臺諫者, 亦以此爲戒, 不畏姦凶大臣勢焰, 而論啓矣。 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等啓: “臺諫論事, 則雖言辭過越猶可容, 今則臺諫甚非, 囚之當矣。”


○傳曰: “如此犯罪之人, 竄逐遐方, 其道監司不計國家定罪之意, 以竄謫爲可憐, 私相慰訪, 是乃蔑君上也。 他日何面目, 復見予於殿庭之下哉? 其以是諭于江原監司。”


○傳于承政院曰: “後雖有大赦, 李世佐勿原。”


○傳曰: “臺諫被囚, 其改差。”


○獻納鄭沉、正言柳仁貴啓: “臣等初九日授本職, 十一日署經。 署經之後, 李世佐之事, 卽當論啓, 而意爲特恩妄料不啓, 請與諸臺諫同囚。” 不聽。


○傳曰: “昨日司憲府啓云: ‘張淑容居大內, 萬無出居私第之理。’ 是亦慢上之風, 其問憲府。 且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等啓: “憲府謂, 淑容不出外, 而撤隣家, 恐有民怨, 故進啓之時, 語勢違錯而已, 安有陵上之心?” 司憲府啓: “淑容在大內, 不出居于外, 但名爲本宅而已。 撤比隣之家, 恐有民怨, 故進啓之時, 語勢如是而已。” 傳于政院曰: “今方痛革慢上之風, 而如此回啓, 政院亦非也。”


○日本國肥前州上松浦九沙島主藤原〈朝〉臣筑後守義永遣人來獻土宜。


3月 13日[편집]

○甲戌/問于承政院曰: “今春深而日寒, 是何故也? 無奈有旱徵而然乎? 抑亦陰盛之致然耶?” 承旨等啓: “今年有閏朔, 節候差晩, 故如是耳。 日寒而有旱徵, 臣等未聞也。”


○傳曰: “洪貴達推鞫, 何如是稽緩乎? 此必宰相故如是耳, 皆是陵上之風也。 其召義禁府堂上, 以此語之。 且貴達旣收職牒, 則非宰相例也, 其在獄鎖項否?”


○傳曰: “觀今之世, 有老成大臣焉, 有繼而爲宰相者焉, 交相庇覆, 不言其過。 爲臺諫者, 雖見不敬之人, 畏焰不言, 而其所不當言者, 則亦必論啓。 非徒此也, 宰相之根據者則無一言, 孤單者則必且駁議, 而三公六卿亦不言其非, 漸成朋黨, 使人主孤立於上, 如此陵上之風, 不可不革, 其下傳旨于議政府。 且製傳旨時, 承旨等共詳議, 勿獨委於色承旨。”


○傳旨議政府曰: “君臣之分, 不可不嚴; 陵上之風, 不可不革。 近者積弊因循, 傲謾成習, 故屢下傳旨, 思祛此弊, 而人不知改。 爲大臣者, 亦有不敬之罪, 臺諫固當彈駁, 而見其根據, 則畏勢焰而不言; 見其孤單, 則必極論而不已, 或事有可言而不言, 或不可言而强言之。 非徒臺諫, 爲宰相者亦不敢言, 今之宰相、臺諫旣如是, 而後之爲宰相、臺諫者, 交相朋比, 亦復如是, 則人主將孤立於上, 此風不可長也。 其令曉諭中外, 痛革弊習。”


○義禁府啓: “洪貴達罪當斬待時。” 傳曰: “減死杖贖, 付處。” 傳曰: “宰相之謫, 以郞廳押去, 亦有前例。 然若犯輕罪則可矣, 如貴達含忿, 言涉不恭, 其罪與此殊科。 若使郞廳押去, 則有宰相之體, 令獄卒押去何如?” 知義禁府事李季仝等啓: “今後如此作罪者, 令獄卒押去, 永以爲式。” 傳曰: “如李世佐者, 亦令獄卒押去。”


○傳于李季仝等曰: “李世佐以大臣, 犯不敬之罪, 凡爲宰相者, 當以世佐爲戒, 而貴達欲庇其子, 言涉不恭, 陵上如此。 若貴達者, 一時師表之人也。 爲人有學問, 可謂不知事者乎? 且言之不恭如此, 故處罪如是耳。 貴達歷事先朝, 位重宰相, 而至於予身, 罪之如此, 於予心其能安乎? 然予尊重大臣, 而大臣不知予意, 慢易如此。 今欲改陵上之風, 故科罪不恕耳, 其書配所以啓。” 義禁府書慶源、江界、朔州三邑以啓, 傳曰: “三邑程途幾何?” 禁府啓: “慶源十九日, 江界十五日, 朔州十一日。” 傳曰: “其流于慶源。”


○下義禁府所啓別監金伊推案曰: “罪不可不懲, 其令決杖一百, 定屬。”


○命以口是禍之門, 舌是斬身刀, 閉口深藏舌, 安身處處牢四句, 刻於木牌, 令宦官皆佩之。


○以成世明爲刑曹參判, 張順孫兼世子左副賓客, 洪自阿司憲府大司憲兼世子右副賓客, 安潤德京畿觀察使, 崔潾司諫院大司諫, 黃誠昌執義, 李忠傑司諫, 慶世昌、柳希渚掌令, 金世弼、金崇祖持平, 申奉盧正言。


3月 14日[편집]

○乙亥/下御書曰:

近日欲視事, 而非徒苦於痒證, 大便滑數, 方飮治藥, 故未御耳。


○下御書曰:

前後臺諫不論世佐者, 無隱書啓。 隱之則當罰之。

仍傳曰: “弘文館本非論人物之地也, 然時或論駁人物曰: ‘侍從經幄, 不敢默默。’ 云, 而無一人論世佐者, 其時弘文館員竝速書啓。”


○傳曰: “洪湜本不能敎子, 故旣蒙其罪, 不許陞敍, 而今爲大護軍甚不可, 其卽改正。 且鞫兵曹官吏。” 承政院製傳旨以啓, 傳曰: “誤製矣。 嘗敎雖諸將之職, 勿擬湜, 而兵曹不顧承傳之意, 挾私擬望, 其竝錄此意。”


○傳曰: “世佐、貴達罪犯不敬, 皆不返王都者也。 其在途必稱病稽留, 且沿路守令、察訪等, 亦必輸駄慰送。 其下諭, 勿令如是。”


○大司憲洪自阿、大司諫崔潾、掌令慶世昌、正言申奉盧啓: “李世佐曾犯重罪, 只流穩城, 此用輕典也。 然已往之事, 臣等不敢更啓, 今宜竄逐遐方, 而復配于寧越, 是不以其罪罪之也, 請流遠方。 洪貴達亦犯不敬之罪而減死, 贖杖。 如此大罪人當依律罪之, 而只流慶源, 臣等請依律論斷。” 傳曰: “世佐、貴達俱犯重罪, 然世佐則予手自賜爵, 而傾瀉不飮; 貴達則欲救其子, 而言涉不恭, 其罪有間。 世佐不贖杖, 而貴達贖杖者, 以貴達一時師表故耳。 世佐之配于寧越, 果如所啓, 其擇邊徼無人之地以啓。” 自阿等更啓: “請流世佐于前所配穩城及隣邑, 貴達之罪不輕, 請以其律論斷。” 傳曰: “世佐所犯, 慢君之中, 又慢君者也。 照律不合於其罪, 則其時律官非矣。 貴達所犯只是不敬之罪也。 以此只贖杖, 遠流耳。 凡大臣如小罪, 則當寬貸也, 如此大罪, 宜勿揀赦宥, 故如是耳。” 自阿等更啓: “聞, 命入世佐、貴達推案。 若考其律名, 則流配之上, 必有其罪, 考律而後處置。 貴達雖與世佐有間, 然不敬之罪何異? 亦依律罪之何如?” 下世佐等推案, 仍傳曰: “貴達照律似當, 世佐照律甚輕, 當鞫律官。 凡爲人臣當赤心事上, 如經筵則似尊敬, 而退則譏笑, 有朋黨陵上高論之風, 人臣安可忍爲此等事哉? 且爲臺諫者, 自成朋黨, 駁議宰相。 前日朴誾排僚議而擅改撰疏, 當勿敍顯職, 使之困滯。 且如誾者必多, 其令書啓。” 自阿等更啓: “貴達照律是, 則其罪不止於杖贖遠流也, 請依律。 世佐之罪, 請更照律, 使極其罪。” 傳曰: “明當召政府、六卿及臺諫等共議之。”


○傳于承政院曰: “世佐來謝闕門外, 是探予意也。 承旨等當勿啓而啓之, 其鞫之。”


○傳曰: “如朴誾之類及自相朋黨而被罪者亦多, 其竝書啓。”


○義禁府啓: “彭孫飾詐已現, 而畏罪不服, 請更刑訊。” 從之。


○義禁府啓: “李世佐請配江原道平海郡。” 從之。


○傳于同知中樞府事潘佑亨、大司憲洪自阿曰: “卿等今日來謝恩, 其各以特陞職之意, 製律詩以進。”


○傳曰: “各色無紋匹段及金線有紋段各一尺, 裁割入內。”


○承政院書前後臺諫及弘文館員不論世佐者以啓。


○遣注書李希輔, 覘察李世佐之行, 希輔還啓: “臣馳到龍津, 見一人微服而行, 到則世佐也。 其從行唯其子守貞及孫二人而已, 別無餞慰者。 但無押去獄卒。” 傳曰: “其押去獄卒, 卽拿來推鞫, 更遣獄卒二人, 代押而去。 且守貞旣任職則擅離其職而從行, 無奈非耶? 亦令拿鞫。”


○傳曰: “小珊瑚百枚入內。”


○傳曰: “昨日入內熟馬三十匹, 今日依數改入。”


○日本國西海道肥後州八代太守源朝臣敎信遣人來獻土宜。


3月 15日[편집]

○丙子/傳曰: “臺諫決杖雖律外, 然世佐慢君, 而不以爲言, 其罪大矣。 刑房承旨其往義禁府監杖, 收職牒, 付處遠方。” 俄而傳曰: “李自健減杖二等, 權弘減杖一等。” 將命者至則杖已畢矣。


○付處前臺諫李自健于善山, 朴義榮于文義, 權弘于全州, 姜叔突于載寧, 李陌于槐山, 金謹思于舒川, 金引齡于任實, 金綴文于聞慶, 金寬于延安。


○傳曰: “洪彦國已受罪, 然囑其父欲免其罪, 不可不問, 其鞫之。”


○傳曰: “世佐之還, 朝士必多有候訪者, 其問以啓。” 宰相、朝士之嘗候訪投剌者, 畏罪自首者甚多, 皆命鞫之。


○傳曰: “世佐負慢君之罪, 而臺諫等不言者, 乃畏勢焰也。 然則人主將孤立於上矣。 大抵大臣之罪, 豈至於關係宗社然後, 爲有罪耶? 比之於水, 始流則猶可及防, 至于汗漫, 勢不能止矣。”


○傳曰: “朴誾、趙舜其勿敍用。”


○傳旨司憲府曰: “世佐罪犯不敬, 而政府、六曹堂上及承旨等, 其初定罪也, 未嘗言其輕論。 及其放還也, 亦不言其不可宥, 其鞫之。”


○傳曰: “世佐罪犯, 檢律鄭興祖照以制書有違律, 其鞫之。”


○笞內官田順戒五十。


3月 16日[편집]

○丁丑/傳曰: “前後弘文館、臺諫之不論世佐者, 其速鞫之。”


○命下承旨姜澂、直提學朴紹榮、副應敎李荇、校理李自華、副校理沈貞ㆍ權達手、修撰朴光榮、副修撰金楊震ㆍ李思鈞、博士柳傅、著作金乃文、正字姜弘、承旨李懿孫、刑曹佐郞金彦平、前正字金良輔、前大司諫姜泂、戶曹參議李顆、副提學孫澍、前司諫成世貞、奉常寺僉正柳希渚、兵曹正郞李堣、禮曹佐郞尹源、前正言趙有亨、正言柳仁貴于義禁府獄。


○洪貴達行至楊根, 命復拿來, 命承旨李繼孟, 監杖于城外, 傳語貴達曰: “無君臣之分, 而有陵上之風, 必先罪其老成宰相而後, 下之人知戒, 故如是耳。”


○命義禁府經歷朴基更拿世佐以來, 命承旨朴說、知義禁府事金壽童監杖于城外, 仍傳曰: “予知決杖之爲非, 然有不恭者, 皆由於汝, 故如是科罪耳。”


○傳曰: “古云: ‘刑不上大夫。’ 老成宰相如此科罪, 於予心其能安乎? 欲正君臣之分, 故不貰耳。 承旨等亦必以予爲非也, 予則以爲當如是也。” 承旨朴說、李繼孟啓: “雖云: ‘刑不上大夫。’ 若犯小罪則可貸, 如此大不敬之人, 不可不懲, 臣等安有非上之心乎?”


○傳曰: “世佐、貴達之子爲兼春秋者皆遞。”


○義禁府啓: “李守貞擅離職役, 律當笞四十。” 傳曰: “以情言之, 則人子之心, 雖至配所, 亦且無情, 然旣在王職, 則不可率意而去, 其改律。”


○傳曰: “洪貴達贖還給。”


○日本國關西路肥後州菊池藤源朝臣爲幸〔菊池藤原朝臣爲幸〕、薩〈摩〉州伊集院寓鎭隅州太守藤熙久等, 遣人來獻土宜。


3月 17日[편집]

○戊寅/日暈, 雨雹。


○傳曰: “弘文館員其速推鞫。 彼旣有罪, 雖云今無可差之人, 然必有職次相當者, 其令議啓。”


○傳于承政院曰: “李世佐放還時尋訪者, 無遺書啓。” 承旨李繼孟啓: “今司憲府無員, 令何司推問乎?” 傳曰: “其令義禁府推問。” 知事金壽童啓: “請鞫世佐之奴與隣人等, 問其尋訪者, 又定限令自首。 不首而後覺者, 加等論罪何如?” 傳曰: “可。” 義禁府又啓: “洪彦國、李守貞罪當杖八十。” 傳曰: “依所啓。”


○傳曰: “盧公弼、金應箕以尋訪世佐, 待罪而曰: ‘謂世佐罪不關宗社, 故尋訪耳。’ 是愛世佐也, 下獄鞫問。”


○傳曰: “尋訪世佐人姓名, 毋或脫漏, 速書啓。 且予所問, 若不直啓則非矣。 其畢推尋訪之人然後, 當差新臺諫。”


○問于承政院曰: “承旨亦有尋訪世佐者乎?” 承旨等啓: “如有尋訪者, 何至今不啓乎?”


○遣注書尹龜壽問于左議政李克均曰: “君上與親戚, 義有輕重。 且人君雖不賢, 人臣食君之祿, 不可不直啓。 公弼、應箕等尋訪世佐而曰: ‘罪不關宗社。’ 何必亂臣賊子而後, 謂之關於宗社乎? 自聞此言, 食不甘, 寢不安, 欲下公弼等于獄何如?” 且以此意, 分遣史官, 問于領議政成俊、右議政柳洵。 克均啓: “凡謀反、大逆, 亂臣賊子而後, 謂之關係宗社。 《大典》祭祀條云: ‘大不敬死罪, 而不敬之罪次焉。’ 世佐犯不敬之罪, 公弼等意謂, 不與亂臣賊子同科, 故如此啓之耳。 然亦非矣, 當下獄。” 俊、洵啓: “公弼等所啓不當, 其下獄當矣。” 復遣龜壽問克均曰: “世佐之事, 不當問卿, 然卿爲政丞, 故問應箕、公弼之事, 而卿論辨大不敬、不敬之罪, 不敬之罪何異焉? 世佐傾注賜酒, 此亦大不敬也, 而如此論啓, 甚未當也。” 克均啓: “臣實錯對。”


○大司諫崔潾、掌令慶世昌啓: “盡囚前臺諫及弘文館, 恐至蔓延。” 王怒命下獄。


○傳曰: “前此後宮死, 以內官持服守墳而中廢。 今後令內官, 只著白衣, 而上朝夕奠爵。”


○下前臺諫推案曰: “今臺諫已杖竄, 而前臺諫只左授, 議罰不同, 一例科罪何如? 且弘文館雖非論人之地, 然見世佐之事, 喑無一言, 可徵贖否? 其以此意, 議于政丞等。” 尹弼商議: “前後臺諫一體施行, 弘文館依律收贖似可。” 成俊議: “前後臺諫罪應同律。 但前臺諫旣坐貶, 而又觀今臺諫受罪, 雖不追論, 豈無所懲? 弘文館亦宜論執, 但言責非其任, 與臺諫有間, 徵贖允當。” 李克均議: “前後臺諫所失同科。 但前臺諫旣已坐貶, 古人所謂: ‘旣往之愆, 與化俱徂。’ 且蒙赦宥, 上慈何如? 弘文館不可以言官一樣科罪, 收贖允當。” 柳洵議: “臺諫不啓之罪, 前後無異。 但前臺諫旣已左遷, 今又囚鞫, 亦足以懲。 且弘文館不可與臺諫一體論斷, 竝收贖何如?”


○傳于義禁府曰: “內官金舜孫, 家口率去與否, 遣書吏摘奸。”


○日本國關西路筑、豐、肥三州摠太守太宰府都督司馬小卿藤源朝臣政尙〔藤原朝臣政尙〕遣人來獻土宜。


3月 18日[편집]

○己卯/傳于承政院曰: “觀今之世, 士習偸薄, 宰相有罪, 不自惕慮, 反非君上。 又不敎誨子弟, 故爲子弟者, 聞父兄之言, 亦多巷議, 漸成高論之風, 其謂上有君乎? 君臣之分, 不可不正也。 今無君臣之分, 則三韓久遠相傳之業, 幾何其不墜耶? 世佐所爲其不敬, 孰大於此乎? 且臺諫亦令決杖, 付處外方, 姜詗、趙有亨、成世貞雖在職不久, 其以前臺諫例論。 且弘文館非專任言責者也, 其依律收贖。” 又問曰: “收贖所以懲過也。 其所贖之物, 出於其家乎? 若出於其司, 則非國家懲之之意也。” 承旨等啓: “前已承傳禁之矣。 然請更申明。” 傳曰: “可。”


○下前臺諫李世英、金效侃、柳崇祖、柳希轍、姜渾、金克愊、柳世琛、鄭士傑、徐厚于義禁府獄, 命承旨朴說、李繼孟往監決笞各四十。


○付處世英全義, 世琛藍浦, 士傑金堤, 厚陰城, 希渚義城, 源錦山, 詗庇仁, 有亨結城。


○贖前後弘文館員正字姜洪、著作金乃文、博士柳溥、修撰朴光榮、副校理權達手、校理李自華、副應敎李荇、承旨姜澂ㆍ李懿孫、前正字金良輔、正言柳仁貴、副修撰李思鈞、副提學孫澍、戶曹參議李顆笞四十。


○傳曰: “克均之議乃曰: ‘古人所謂: 「旣往之愆, 與化俱徂。」 以此援引甚非也。 其問于克均。” 克均啓: “前臺諫等, 已經赦宥, 又其時貶左, 故臣斷章取義, 誤引以啓, 臣實有罪。”


○下崔潾、慶世昌等推案, 令承旨朴說、李繼孟監杖, 世昌六十, 潾四十, 竝收職牒, 特遠方付處。 笞柳崇祖四十, 付處于原州。


○傳曰: “後苑築墻領役部將前定二員, 今加定八員, 各領軍二百, 及時畢築。”


3月 19日[편집]

○庚辰/日暈。 傳曰: “其移配世佐于巨濟。


○問于承政院曰: “公弼、應箕以世佐罪不關宗社, 豈必大逆而後, 謂之關宗社耶? 是不過欲救世佐耳。 予欲杖之, 以大臣故只贖, 然欲竄外方何如?” 承旨等啓: “公弼等所啓大不可, 然豈敢有救世佐之心乎?” 傳曰: “宰相中獨此二人啓之如此, 其心必有異。 固當刑訊, 又可杖配, 然姑收職牒, 付處外方。 其以此意, 問于尹弼商、成俊、柳洵。” 弼商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其杖李守元、李守義、李守貞、李守亨、洪彦國, 付處于西北方, 勿令戊午年被罪人相近。”


○傳于承政院曰: “予雖薄識, 亦時見古史。 雖暴虐如桀、紂, 而世有王子比干; 幼沖如成王, 而世有周公。 後世或有微弱之君托國於大臣, 當此之時, 如欲使國勢飜覆, 則若反手焉, 而終不敢者, 勢有大不然故也。 今之世雖不得如古昔, 然亦須有敬上之義然後乃可。 今欲因事, 痛革不敬之風。”


○下御書曰:

凡予敎勿敍者, 銓曹固不可乘間注擬。


○傳曰: “前日鄭誠謹、趙之瑞見稱於柳承陽之口, 其所以見稱, 豈無其由? 誠謹、之瑞及洪湜等其勿敍。 且李守貞、守亨已令勿敍, 何汲汲數注擬乎? 其竝鞫吏兵曹。”


○傳曰: “造象牙牌, 令任士洪一面書承命二字, 一面書中官二字。”


○傳曰: “尋訪李世佐人員, 因憲府無員, 久未推鞫, 其令禁府勿囚鞫之, 隨問隨放。”


○傳曰: “凡作罪人贖物, 率皆公備, 殊無贖罪、懲戒之意, 今後痛禁。”


3月 20日[편집]

○辛巳/右議政柳洵、知義禁府事許琛ㆍ金勘、承旨朴說ㆍ李繼孟會當直廳, 鞫彭孫。 傳曰: “世佐之子已受杖, 其弟世傑亦受杖八十, 壻梁潤、趙永孫、鄭鉉、尹汝諧杖六十, 竝於絶域付處。” 時, 世佐子守元、守亨、守義已發向配所, 遣獄卒拿來, 又遣中官, 驗其杖痕。 傳曰: “舜流共工于幽州者, 置之於此, 使不得他適。 今世佐子弟竝流絶域, 使不得他適。”


○傳曰: “世佐子弟無奈有漏乎?” 洵等啓: “但有妾子一人名知命者, 年八歲, 何以處之?” 傳曰: “年幼雖不得杖, 其竄諸外方。” 洵等啓: “雖謀反、大逆緣坐定屬者, 年未滿則還付其母, 待年而後決罪, 古制也。 今知命亦待年決罪何如?” 傳曰: “世佐之罪, 甚於叛逆, 其黜諸都門外, 待年決罪。”


○召問司諫院獻納鄭沉、正言柳仁貴ㆍ申奉盧曰: “李世佐罪犯甚重, 故其子壻如是決罪。 於汝等意何如?” 沉等啓: “上敎當矣。” 傳曰: “李世佐子壻弟雖遇赦, 勿放。”


○承旨李繼孟啓: “金應箕、盧公弼昨日已發配所。 今日被拿當到, 若至人定後, 則其將留門乎?” 傳曰: “應箕等若到, 卽開門決罪。”


○傳曰: “安陽君㤚、鳳安君㦀鎖項囚獄。” 又傳曰: “直宿承旨二人往當直廳, 杖㤚、㦀各八十, 付處外方。 且義禁府郞廳一員領獄卒十人, 待命于金虎門外。” 又傳曰: “㤚、㦀拿來于昌慶宮。” 㤚、㦀入宮良久, 傳曰: “竝皆放送。” 㤚、㦀出, 夜已三鼓。 㤚、㦀鄭氏之出。 王以母妃尹氏廢死, 由於嚴、鄭之譖, 夜縛嚴、鄭于宮庭, 手自亂擊踐踏之, 召㤚、㦀, 指嚴、鄭曰: “撲此罪人。” 㤚暗不知爲誰撲之, 㤚心知其爲母, 不忍加杖。 王不之快, 令人亂撲, 備諸慘酷, 竟殺之。 王手劎立慈順王大妃寢殿外, 厲聲連叫曰: “速出庭下。” 甚迫。 侍女皆散走, 大妃猶不出, 賴王妃愼氏追到力救, 得不危。 王捽㤚、㦀髮, 至仁粹大妃寢殿, 開戶辱之曰: “此大妃愛孫, 所進觴可一嘗。” 督㤚進爵, 大妃不得已許之。 王又曰: “愛孫其無賜乎?” 大妃驚, 遽取布二匹賜之。 王曰: “大妃何殺我母?” 多有不遜之辭。 後令內需司取嚴、鄭屍, 裂而醢之, 散棄山野。


3月 21日[편집]

○壬午/傳曰: “安陽君㤚其賜熟馬一匹。” 以㤚前夜承命杖其母賞之。


○命召議政府、忠勳府、漢城府、六曹、掌隷院堂上、郞廳全數, 敦寧府堂上、中樞府堂上、弘文館、藝文館、承文院、成均館、校書館、司憲府、司諫院、奉常寺全數, 左右通禮及司僕寺、司宰監、司贍寺、內贍寺、軍器寺、內資寺、掌樂院、宗簿寺、司饔院、禮賓寺、濟用監、尙衣院僉正以上會議, 李世佐子壻弟等, 竝決罪當否。 皆議李世佐犯不敬之罪, 子壻弟等, 此處置當矣。


○傳曰: “大妃欲觀之蓮花臺, 呈戲人令急入內。 古人不言溫室之樹, 良有以也。 如此等事, 勿令外人知之。”


○傳曰: “濟用監緜布、麻布各一百五十匹, 司贍寺緜紬五十匹, 義盈庫胡椒五碩入內。”


○傳曰: “司贍寺綿布、麻布各一百匹入內。”


○傳曰: “白苧布二十匹入內。”


3月 22日[편집]

○癸未/王以朝廷宰相多訪世佐, 問承政院曰: “他宰相雖罪謫放還, 必不如是。 此乃畏世佐氣焰也。” 承旨等啓: “凡吉凶慶弔, 朋僚訪慰, 此, 世情也。”


○傳曰: “前銜朝士尋訪世佐者, 亦令義禁府鞫問。”


○傳曰: “命婦職銜一件, 已印出入內, 令能文人製跋以進。”


○前司諫成世貞在獄, 裂衣書疏以上曰:

臣以無能, 濫荷聖恩, 眷遇稠重, 思竭微忠, 期效萬一。 不意今者, 辜負聖澤, 以至於斯, 死有餘罪。 去正月十一日, 世佐蒙宥, 臣同月十四日罷職。 臣自歲前得傷寒病, 彌久不愈, 欲退處調保, 然諫院本五員, 獻納李堣被憲府論啓, 正言尹源受暇未還, 院中只有三人, 臣若不仕, 則未備三員。 以是力疾而仕, 同月十二三日之間病轉劇, 心神未定, 纔出仕進, 旋卽退家, 世佐速放之事, 未卽論啓者以此也。 去冬命召臺諫全數, 而臣以病, 未得詣闕, 咨文紙受賜, 臣亦以病未卽謝恩, 隨後謝恩之日, 具陳以啓, 臣之得病久矣。 臣入侍經筵, 吏兵曹官吏之事, 極辭論啓, 臣若畏焰, 則當先畏吏兵曹官吏之氣焰, 豈畏世佐乎? 臣若畏焰而不啓, 則臣罪當死。 臣別蒙聖上之寵恩至矣, 臣之爲聖上赤心丹忱, 皇天后土實所共監, 伏惟聖裁。

傳曰: “世貞雖病, 猶仕二日。 如此大事, 可論啓而不啓。” 令承旨朴說、李繼孟監杖, 付處扶安。


3月 23日[편집]

○甲申/傳曰: “尋訪世佐人, 其速鞫以啓。”


○傳于承政院曰: “近來宰相、朝士決罪者甚多, 朝廷必以爲暴政矣。 古云: ‘使人畏之, 不若使人服之。’ 今則視君如草芥, 故如是耳。” 承(直)〔旨〕等啓: “朝士、宰相自作其罪, 誰敢以爲暴政乎?”


○傳曰: “其召議政府、六曹、弘文館、臺諫及可議事宰相。”


○問于承政院曰: “懷墓雖得罪於先王, 然母以子貴, 改墓號何如? 其時之事, 予雖不親見, 然嘗聞有致之者, 是予不共戴天之讎也。 百年之間, 若不處置, 則百年之後, 粉骨何忘? 且其人已死, 則亦以先王後宮治其喪耶? 其人所生之子, 當令服其喪乎? 降殺何如?” 承旨等啓: “可改墓號, 而陞尊謚矣。 且後宮治喪及其子服喪事, 必有古制, 與宰相、禮官議定爲便。”


○尹弼商、柳洵、朴楗議: “懷墓所坐, 非得罪於宗社, 則殿下罔極之情不得不伸。 上謚及陵號, 令該曹擬議施行。 後宮事, 上敎允當。” 姜龜孫、朴崇質、申浚、李季仝、李諿、許琛、鄭眉壽、金壽童、宋軼、金勘、韓斯文、安處良、李季男、成世明、李昌臣、申用漑、張順孫、柳濱、許輯、李坫、韓亨允、盧公裕、南宮璨、鄭光弼、李復善、成希顔、李顆、孫澍議: “追崇懷墓, 於義雖難, 然出於殿下罔極之情, 尊崇節目, 令禮曹擬議, 施行爲便。 有罪後宮身死後, 不以後宮之例待之宜矣。 但以其母之罪, 不可廢其子之通喪。” 朴安性議: “《春秋傳》曰: ‘母以子貴。’ 懷墓之號, 當陞爲陵, 謚稱, 令禮曹勘啓何如? 且宮人所犯, 惡有大小, 罪有輕重。 若大而重者, 則生不得謂之後宮, 死安得成其喪禮乎?” 崔淑生、李荇、李自華、權達手、朴光榮、李思鈞、金楊震、柳溥、金乃文、姜洪議: “殿下哀慕之情, 雖無所不至, 然追崇之典, 於禮已極, 恐不可復加。 後宮事, 臣等雖不得知, 然事出先王, 今不可追擧, 而且令其子, 不得服喪也。” 黃誠昌、金世弼、鄭沈、柳仁貴、申奉盧議: “懷墓事, 殿下旣於立墓之時, 博收廷議, 酌其情禮, 以盡追孝之誠, 今不可復加。 先王後宮之事, 遠在數十年前, 勢難追明, 則喪制恐不可議。 若人子爲親之服, 天地大經, 親罪雖重, 子不可廢。” 傳曰: “聖人有七去之義, 如其罪也, 則去之而已, 何必殺之? 《詩》云: ‘綠兮衣兮, 綠衣黃裳。’ 此是後宮之中, 必有一人所爲。 成宗哲王, 然豈無過擧? 其時宰相等若極諫, 則必有回天之力矣。 古云: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前此宰相及申用漑等, 亦以此意製詩矣。 其時予春秋甚少, 若如今時, 則不共戴天之讎, 豈令在世乎? 其人死後, 安可以後宮之禮葬之; 所生之子, 亦豈得全服其喪乎? 臺諫及龜孫等議曰: ‘不可廢其子之通喪。’ 是言非也。 政丞等更議以啓。” 弼商等議: “後宮有罪者, 其生也當降黜, 不得有後宮之名, 死必不得以後宮禮葬之。 其所生之子, 當從庶人例, 只服百日。” 傳曰: “明日其召議政府、曾經政丞、館閣堂上、六曹參判以上, 共議尹氏謚號。”


○義禁府啓: “彭孫仍杖而死, 其逮繫者放送何如?” 傳曰: “可。”


3月 24日[편집]

○乙酉/尹弼商、柳洵、朴楗、姜龜孫、申浚、李諿、金壽童、許琛、鄭眉壽、宋軼、金勘、韓斯文、成世明、韓亨允、申用漑、許輯、尹遘議廢妃尹氏謚號啓曰: “若恭靖大王則非親宗, 故后妃但以安定[定安]二字爲尊謚, 而無徽稱。 世祖大王則功德至大, 故后妃有徽稱、尊謚。 今亦謚號、徽稱竝議啓乎?” 傳曰: “依安定王后例, 以二字只定尊謚, 甚合於報本之意。” 又下御書曰:

後宮死不禮葬者其子女, 不可居京, 幽之何如? 且昨日臺諫之議是耶, 非耶?

弼商等啓: “幽之甚當。 且殿下追崇之事, 臣等皆知出於迫切之情, 故皆以爲允當, 而臺諫以此爲言, 果與臣等有異也。” 傳于承政院曰: “廢妃時參議宰相, 出宮時侍衛宰相及賜死時進參宰相等, 其考《日記》以啓。”


○傳曰: “其後宮子女, 付處外方, 而又以追崇尊號, 敎諭中外何如?” 又問曰: “昨日臺諫等議曰: ‘十餘年事, 勢難追明。’ 內間之事, 外人固不可知。 予則見成宗御書, 故其時事, 聞而知之。 若成宗之意不如是, 則何必封予爲世子, 而卒授大業乎? 《詩》曰: ‘取彼讒人, 投畀豺虎。’ 雖聖人未必不信讒也。 臺諫等所議獨異, 欲決罪, 於政丞意何如?” 弼商等啓: “頒敎則上敎當矣。 臺諫議甚非, 但臣等以爲, 凡收議欲觀群臣之意, 故雖有不可採者, 亦不加罪。 罪之則恐人懷疑畏, 不得盡言也。” 傳于承政院曰: “臺諫等不知內間之事, 而如此議啓, 必有其情, 其下獄鞫之。”


○弼商等議: “上廢后謚曰: ‘齊獻。’ 改懷墓曰: ‘懷陵。’” 仍啓: “孝思廟則勿改何如?” 從之。


○禮曹參判申用漑、參議成希顔啓: “旣上尊謚, 又定陵號, 冊寶不可不造, 請設局監造。” 傳曰: “可。”


○許琛、金勘啓: “令臣等製敎書, 不知將以何義製乎。” 傳曰: “予之所以爲此者, 乃報本、雪冤而已。 且其時後宮死有餘罪, 故其喪服, 亦依庶人例爲之耳。 且此雖父王之事, 若不報復, 則千百歲之後, 雖爲魂魄尙不能忘。 其以此製進。”


○下御製絶句曰: “庸質臨臣十載回, 未敷寬政愧難裁。 朝無勉弼思宗社, 都自沖吾乏德恢。 其令今日議事宰相及承旨、注書、史官等, 次韻以啓。” 諸宰皆製進, 獨韓斯文、尹遘啓: “臣等本無學術, 故未能製進。” 傳曰: “雖不能製詩, 亦各言其志也。”


○下義禁府所啓尋訪世佐人推案曰: “親到其家者, 雖不得相見, 與見者何異? 若相遇於途如尹遘、李希輔則可恕矣。”


○許琛、金勘製敎書以進, 傳曰: “極盡其事可矣。 語多疏略, 然不可復改, 如是亦足矣。”


3月 25日[편집]

○丙戌/受朝參。


○下金勘等製進敎書曰: “有未盡處。 成宗哲王也, 當廢妃之時, 內則有陰助之人, 而外無大臣、臺諫極言其非。 假令內間有陳其不可, 而外則朝廷大臣、臺諫亦力爭之, 則成宗亦且解悟矣。 且在丁酉欲廢中止, 終有螽斯之慶。 至庚子廢居私第, 又至壬寅乃成大變。 以此觀之, 則成宗之意, 不甚非之, 而以其有纔言間之, 故卒成投杼之疑。 《詩》云: ‘取彼讒人, 投畀豺虎。’ 此乃嫉讒之辭也。 其以此意, 更製以進。”


○下前持平姜渾妻朴氏上言曰: “渾雖病不能仕, 然成世貞亦已科罪。 若聽而赦之, 則誰有被罪者? 此決不可聽也, 然考啓。”


○下尋訪世佐人推案曰: “宥旨前尋訪者笞四十贖, 宥旨後尋訪者杖八十贖, 偶然相見者笞二十贖, 族親則棄。” 仍傳曰: “宰相、朝士決罪, 付處者甚多, 故只贖耳。 其以此語之, 書敬奉二字, 令各署名, 其下列書職銜以啓。”


○禮曹參判申用漑、參議成希顔啓: “前日懷陵香祝, 但稱慈親, 而今已上尊謚, 稱臣、稱諱何如? 且孝思廟只以素膳供享朝夕, 請令宰相等議, 一依宗廟享儀。” 傳曰: “可。”


○傳曰: “世佐弟世傑杖八十, 付處興陽; 子守元杖八十, 付處北靑, 前掌令柳希轍笞五十, 付處臨陂。”


○下敎書曰:

《春秋》之義, 母以子貴。 追崇之典, 著在《漢史》。 念我懷墓, 始以德選, 正位椒闈, 終罹讒口, 困於群小。 其在丁酉, 欲廢中止, 旋復鼓瑟之和, 至有弄璋之慶, 若眞失德, 豈有是事? 厥後織構日甚, 不能自明, 廢在私第, 遂至大變。 當初內間沮之於中, 大臣、臺諫爭之於外, 則以先王聖明, 且有寡躬, 未必無回天之力, 安有投杼之疑哉? 予在幼沖, 罔有聞知, 叨承大統, 十年于玆。 究問厥由, 始得其實, 終天之痛, 曷有其極? 是用廣收群議, 追尊爲齊獻王后, 陞墓爲陵。 其搆成大故者, 尙在先朝後宮之列, 卽置罪律, 其生其死視爲庶人, 庶幾正爲邪之辟, 雪在天之冤, 以伸予哀慕罔極之情。


○傳曰: “進獻不合緜紬十匹入內。”


○傳曰: “粳米二碩入內。”


○傳曰: “牧場三四歲兒馬二十匹, 及時捉來。”


3月 26日[편집]

○丁亥/下御書曰:

嚴氏、鄭氏犯重罪, 已貶爲庶人。 其初受賜奴婢及田地, 無遺推刷, 令勿齒後宮, 其子亦勿視宗親。


○傳曰: “嚴氏、鄭氏子女, 安置于中道。” 又傳曰: “嚴氏、鄭氏子女家財、臧獲, 一應例賜等物, 別立提調、郞廳, 使掌推刷, 毋使脫漏。” 以朴崇質、金壽童、金勘爲提調。


○傳曰: “嚴氏、鄭氏父母、同生, 依亂臣緣坐。”


○問于承政院曰: “韓紀、韓景琛之職, 仍授乎否?” 承旨等啓: “紀、景琛之職, 皆由於翁主, 而翁主安置, 則其職不可仍授。”


○傳曰: “使中官奉命者, 佩承命牙牌而行, 則大小人員不得騎過。 若中官監役之處, 則雖三公不得騎過。 又以承命外官四字刻牌入內。 方今有陵上之風, 故內官及下官承命而行, 人視爲尋常而騎過, 是辱命也。 若持此牌, 則皆知爲承命矣。”


○傳于義禁府曰: “前持平姜渾當世佐犯罪時, 以病在告, 其赦之。”


3月 27日[편집]

○戊子/王妃率命婦, 行親蚕禮。 王頒敎中外曰:

農桑天下之大本, 斯民之所賴以爲生者也。 然而力本者常少, 逐末者常多。 苟非人君以身率先, 導民於衣食之源, 則民將不知所勸, 而本業荒矣。 肆昔聖帝、明王, 罔不以農桑爲先務, 天子躬耕, 以勸天下之農夫; 后親蠶, 以率天下之女工, 《無逸》之田功, 《豳風》之條桑, 此周家王業之所由興也。 予以寡德, 叨承丕基, 每念農桑王政所先。 凡所以勸課之方, 未嘗少忽, 而年比不登, 民罹飢寒, 男無餘粟, 女無餘布。 興言及此, 卽軫于懷, 豈非予躬率之未至而然耶? 肆於弘治十七年三月初二日, 予率公卿、百執事曁庶人, 親耕于東郊, 以講五推之典。 越二十七日, 王妃率內外命婦, 親事于蠶壇, 以稱五條之禮。 凡予之所以爲此擧者, 豈從事於彌文, 以誇美一時哉? 庶幾斯民觀感興起, 趨本棄末, 敏於耕蠶, 以收富庶之效, 顧不偉歟? 於戲! 躬籍、親桑, 旣修爾厚生之政, 男耕、女織, 毋替予務本之誠。


○傳曰: “嚴氏、鄭氏勿稱姓氏, 其父母、同生竝決杖一百, 極邊安置。” 義禁府堂上許琛、金勘啓: “嚴氏父山壽年八十二, 其姊金召史爲丹溪副正妻, 孽妹末今爲許則同妻, 兄嚴誨爲山松繼後, 鄭氏父仁石年八十一。 律云: ‘年八十以上者, 不在緣坐之限, 出嫁及過房者, 皆不坐。’ 若依律則此五人皆當不坐。” 傳曰: “此不可拘於律文也。”


○義禁府又啓: “律云: ‘凡女人若奸事則去衣決罪, 非奸事則不去衣。’ 今此金召史、末今皆以別例論斷, 則何以爲之?” 傳曰: “其去衣決罪。”


○安置鄭氏子㤚于堤川, 㦀于伊川, 女韓紀妻于白川; 嚴氏女韓景琛妻于牙山, 諭其道觀察使, 勿令所經郡邑迎接供饋。


3月 28日[편집]

○己丑/傳曰: “左議政李克均前議世佐事旣非矣, 而又議人罪律, 謂其律外而駁議, 是棄國也。 其改差鞫問。” 仍問于承政院曰: “今鞫克均是耶, 非耶?” 承旨等啓: “此別論之事, 如此議啓, 鞫問當矣。” 傳曰: “予欲報不共戴天之讎, 方永絶根株, 而克均陰護之, 且世佐之壻亦竝坐, 而克均以叔父, 尙在朝廷, 不請其罪甚非也。”


○下臺諫黃誠昌、金世弼、鄭沉、柳仁貴、申奉盧推案曰: “凡議大事, 不宜如是, 而以此議啓, 甚非矣。 其以時推照律。”


○傳曰: “以推鞫李克均之意, 遣注書, 言於成俊、柳洵。” 俊等皆啓: “上敎當矣。”


○傳旨義禁府曰: “盧公弼、金應箕及鄭仁石、嚴山壽竝以律外定罪, 而克均棄國徇私, 援引律文以啓, 其鞫之。”


○尹弼商、柳洵、申用漑、成希顔議: “孝思廟祭禮, 一依宗廟例, 四時大享及朔望祭用粢盛、腥薦, 而朝夕水剌、晝茶禮, 依文昭殿例行之。 且今已上謚, 祭時祝文不可仍用慈親之號, 請改神主, 以正王后位號, 於祝文稱臣、稱諱何如?” 從之。


○傳曰: “嚴、鄭子女家財, 其速籍沒。 且㤚等於予同生也。 常時必有相通手柬, 其令內官搜發, 毋或開見, 封署入內。 且㤚等所蓄鷄犬馬匹, 其令分授該司。” 傳曰: “嚴山壽、鄭仁石家財, 竝皆籍沒。 禍根莫不由此人而出也。”


○傳曰: “宣傳官、兵曹、義禁府郞廳全數, 待開門入來待命。 義禁府郞廳則多率獄卒, 待命于當直聽。”


○下懷陵祭享節目曰: “凡祭享皆依王后例行之, 則追封父母, 錄用族親, 亦不可不擧也。 且孝思廟亦當稱殿, 殿號議啓。”


○推刷都監提調朴崇質、金壽童、金勘啓: “王子女四家及鄭金伊、(銀召史)〔銀召伊〕家, 今已封署, 請令郞廳帶軍士守直。” 傳曰: “㤚等家金銀、珠玉、寶器等, 輸置于尙衣院。” 鄭金伊卽鄭氏, (銀召史)〔銀召伊〕卽嚴氏。


3月 29日[편집]

○庚寅/傳曰: “講武場西山、懸門山、大慈山等處, 分遣內官、兵曹、義禁郞廳、宣傳官各一人, 審視伐木、埋炭處, 有犯者竝拿山直、監考等以來。” 仍下宣傳牌十六曰: “其各佩去。 且前日命造承命牌三十, 今加造一百, 若象牙不足, 以烏梅造之。”


○傳曰: “近來趨勢成風, 宰相之家或稱前日提調堂上, 或稱前日幕僚軍官, 爭謁群奔, 談論譏議, 無所不至, 其弊甚鉅。 一依奔競例, 禁止節目商議以啓。” 傳于內需司曰: “鄭金伊、(銀召史)〔銀召伊〕罪人中之罪人, 今皆病死, 其斂葬, 依庶人例。”


○義禁府啓: “執義黃誠昌ㆍ金世弼、獻納鄭沉、正言柳仁貴ㆍ申奉盧竝公罪, 杖八十。” 傳曰: “明日國忌後, 承旨等監杖, 付處外方。”


○諭京畿觀察使安潤德曰: “其封進錠玉沙一百斗。”


○諭全羅道觀察使金永貞曰: “莓山擇其味好者多封進。”


○命笞內官朴玉、姜有珠、崔淑、金哲同各四十。


3月 30日[편집]

○辛卯/傳于承政院曰: “世佐自以爲位高、年老, 雖或犯罪, 其於吾何? 以此長其驕縱之心, 親賜之酒傾注不飮。 且成宗哲王, 當廢妃時, 若力爭以止之, 使先王盛德無累則可矣, 而苟從君命, 往莅其事, 是非巧侫偸生乎? 今亦驕縱, 犯此不敬, 必誅戮而後乃快也。 其與前日議事宰相及弘文館共議以啓。 其議罪世佐, 誰曰不可? 然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 故收議耳。” 承旨等果如上敎。 又傳曰: “金舜孫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前日予欲加顯戮, 而其時或以人命至重啓之, 故減死耳。 然今方痛革弊風, 其竝誅之。” 又傳曰: “李幼寧謀欲害人, 而聞人之言, 傳說於人; 朴誾亦欲害人, 而改撰他人草疏。 若此之類當屛諸遐裔, 無遺書啓。 其以此竝議。” 尹弼商、柳洵、朴楗、朴安性、姜龜孫、申浚、李季仝、朴崇質、李諿、許琛、鄭眉壽、金壽童、宋軼、金勘、韓斯文、安處良、李季男、成世明、許輯、張順孫、李坫、柳順汀、韓亨允、尹遘、孫澍、崔淑生、李荇、李自華、權達手、朴光榮、李思鈞、金楊震、柳溥、金乃文、姜洪議啓曰: “世佐、舜孫、幼寧、誾事, 上敎允當。” 傳曰: “世佐宰相也, 其賜死。 且大臣犯重罪, 賜死後亦有從而處置之事乎? 其考前例以啓。 舜孫依律文, 斬則斬, 絞則絞。 且於城門外徇示其頭, 義禁府檢驗以啓。” 義禁府啓: “世佐之罪, 考律文則只罪其身, 而無籍沒之事。 舜孫傲慢君上, 法當斬也。” 傳于承政院曰: “世佐、舜孫定罪後, 下傳旨于議政府, 使曉諭中外。”


○傳曰: “鄭仁石、嚴山壽義禁府雖云: ‘律當處絞。’ 皆加等處斬, 持首而來。 (銀召史)〔銀召伊〕、鄭金伊同生等, 依律爲奴。 且㤚、㦀年少於予, 其時之事必不及知。 今已籍沒安置, 則罪不復加。” 又傳于弼商等曰: “宰相、朝士如此決罪, 朝廷必以爲暴政矣。 然觀今之世, 有陵上之風, 在下之人徒相庇愛同類, 而十分中, 了無一分顧念國家之事。 若不痛革此風, 則三韓久遠相傳之基業, 幾何其不爲誤耶? 且史官必以不行寬政, 書之於史, 然如此弊風, 不可不革, 故如是耳。 於卿等意何如?” 弼商啓: “方今有陵上之風, 而近日宰相等, 亦有不順於殿下者, 誰敢以爲暴政哉? 且殿下革正風俗之事, 秉史筆者當直書, 垂之萬世, 夫何畏焉? 如此弊風, 臣等亦當整頓, 而俱以庸劣不能, 不勝惶恐。”


○傳旨議政府曰: “陵上之風革去未殄。 李世佐其在先朝, 當大事不力爭, 至於今日, 年位俱高, 驕縱日恣, 親賜之酒傾注不飮; 金舜孫宦侍之微者, 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二人之罪, 不可不正, 故廣收群議, 世佐則賜死, 舜孫則處斬, 以爲驕傲君上者之戒。”


○傳曰: “令弘文館入直官員, 以依墻紅杏爲題, 製七言律詩以進。”


○日本國肥前州平戶寓鎭肥州太守源義遣人來獻土宜。


十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朔壬辰/受朝賀。


○義禁府啓: “李克均律該決杖一百, 徒三年。” 傳曰: “克均有病, 不宜決杖, 其議于政丞。” 柳洵等啓: “付處外方似當。” 遂付處仁同縣。


○前典醫監正金塊啓密事于差備門內, 傳于承政院曰: “塊之所啓, 乃近日事也。 今姑拿致罪人, 當鞫問于內。” 卽令宣傳官二員持標信, 率南所入直軍士三十, 圍完原君𢢝家, 凡出入人竝拿來。 又命義禁府, 郞廳四五員多率羅將, 急拿𢢝及婢存伊以來, 訊杖三十入內, 𢢝妻亦令羅將監守。 尋傳曰: “𢢝妻依法囚于其家, 勿使自縊于家, 奴婢無遺分囚于禁府, 勿使通言語。” 義禁府郞廳, 拿𢢝及婢存伊, 其母存非來, 杖訊于內。 有頃, 傳曰: “宮人羅邑德及存非、存伊等, 其卽處斬于軍器寺前, 梟首于市, 各其名下懸栍書曰: ‘宮禁屬上之事漏洩罪。’ 且令宮人及百官、五部坊里人序立以觀。” 又傳曰: “宮禁之事, 播諸外間曰: ‘某時做某事, 某時做某事。’ 一一言之, 其可乎? 羅邑德當凌遲, 其二人處斬。 且其家人共聞此言, 不宜在城中。 三人族親皆決杖, 分配極邊。 且𢢝妾交結宮人, 洩宮內事, 𢢝豈在家不知乎? 其令禁府推鞫以啓。” 又傳曰: “𢢝及家人皆放, 惟婢玉今及宮人七今囚于當直廳, 勿令通言語。” 又傳曰: “闕門內諺文毋得出入, 令兵曹檢核。”


○改孝思廟爲惠安殿。


○傳于承旨權鈞曰: “其往當直廳, 刑訊七今及玉今各一次, 問曰: ‘內言不可出于外, 外言不可入于內。 爾於內外交結何人?’ 只問此段, 勿細問他事。”


○王下春秋館所考廢妃賜藥始末單子曰: “都承旨同議政府、春秋館堂上及藝文館員, 更考其援引故事, 而勸成者; 諫其不可廢, 而受罪者; 賜死時不諫而承命往莅者, 類抄以啓。”


○命斬嚴山壽、鄭仁石。


○傳曰: “宗室犯重罪, 如安陽君者, 離異其妻何如?” 政院請考前例。


○杖配執義黃誠昌洪川, 持平金世弼淸風, 獻納鄭沉山陰, 正言柳仁貴懷德, 申奉盧珍山, 前持平金克愊高山。


4月 2日[편집]

○癸巳/日暈。 親閱于慕華館。


○傳曰: “羅邑德、存伊、存非等, 父母兄弟, 令定屬殘邑。 且右人等, 敷衍屬上之言, 竝籍家産。”


○傳曰: “茂朱縣産石似飛鈿者及密陽府産石似靑金者, 其令本道監司採進。”


○先是, 令吏ㆍ兵曹、義禁府考朴誾、李幼寧同罪者以啓, 吏(罪)〔曹〕只書卞亨良以啓曰: “其罪與誾等不同。 但一時被罪, 故書啓。” 傳曰: “皆付處遐裔。”


○命承旨朴說往義禁府, 監笞前直提學朴紹榮, 付處鎭川, 以不論世佐罪也。


○王閱武于慕華館, 還入月山大君家, 賜中米七十碩、黃豆三十碩、胡椒一石、緜布、正布各二十匹, 至晩還宮。


4月 3日[편집]

○甲午/夜, 霜下。 御書曰:

晋山大君家婢從鬼、桂城君家婢勿丹ㆍ孝同非、利城君家婢玄非、驪川尉家婢北間ㆍ於里德ㆍ莫藏, 言語相通, 其拿來于當直聽。


○傳曰: “近日決罪者(大)〔多〕矣。 大凡內言出於外, 外言入於內非也。 今當矯正風俗之時, 不可不禁斷。 如此漏洩宮禁之事者, 此內人與外人相通故也。 且今之微官與同類, 高論宰相, 譏議朝政者, 不有其上, 而慢易之也。 夫君臣之分, 不可不嚴。 若不革此風, 而至於季世, 豈復有上下之分乎? 近宰相、朝士杖配者雖多, 或云用重典, 方今風俗不美, 銳意痛革, 故如是耳。” 遂命承旨朴說、李繼孟往當直廳, 從鬼等決杖一百, 定屬于極邊殘邑。


○傳曰: “內有決罪人, 則或召檢律令照律。 若照律而出語人曰: ‘某有某罪, 而照以某律。’ 則是亦漏洩禁事也。 其語檢律勿如是。”


○義禁府啓: “配李幼寧泗川, 朴誾東萊, 卞亨良茂長。” 傳曰: “如此姦詐之輩, 不書罪名, 而只書付處遐裔, 後人豈知見謫之由? 各於名下, 列書罪名, 永竄遐方, 使不得復還王都。”


○傳曰: “昨日還宮時, 歷入月山大君第, 見世子時, 內官朴成林在傍, 頗無禮, 其下當直廳, 決杖七十。”


○日本國藝州藤原朝臣村上、備中守國重遣人來獻土宜。


4月 4日[편집]

○乙未/下前日宰相、弘文館、臺諫等追崇齊獻王后議曰: “朴安性議: ‘惡有大小, 罪有輕重。’ 此非疑似之事也, 而以是爲議非矣。 且弘文館員崔淑生、李荇、李自華、權達手、朴光榮、李思鈞、金楊震、柳傅、金乃文、姜洪亦議云: ‘追崇之典, 於禮已極, 今不可復加。’ 此與臺諫黃誠昌議同, 其下獄鞫之。”


○問于承政院曰: “四月而霜何也?” 承旨等啓: “今年有閏朔, 故節候差晩, 然降霜非其時也。”


4月 5日[편집]

○丙申/受朝賀。


○命杖嚴小男一百于義禁府。


○命召柳洵, 下小簡傳密旨, 又召尹弼商, 傳曰: “三公之職, 燮理陰陽, 其責至重。 家雖傾危, 若善支柱, 則可以久存; 君雖庸暗, 若善輔導, 則可以不亡。 《書》曰: ‘受有臣億萬, 惟億萬心。 予有亂臣十人, 惟一心。’ 人臣之道, 莫大於同心輔佐。 今之三公、六卿, 人各異心, 備員而已。 爲公卿者, 必堅執所守, 不爲人牽制者而後可也。 今卜議政, 予先書許琛名示政丞, 皆曰: ‘可。’ 故特授之。” 琛辭曰: “臣於朝臣最下, 蒙擢不次, 請辭。” 不聽。 琛更辭曰: “自祖宗朝, 未有以二品陞政丞者。 且三公之職重大, 恐不能堪。” 傳曰: “衆論所歸, 其毋辭。”


○以柳洵爲議政府左議政, 許琛右議政, 姜龜孫右贊成, 申浚左參贊, 金勘禮曹判書, 李季仝兵曹判書, 朴崇質漢城府判尹, 尹遘兵曹參判, 柳濱刑曹參判, 韓斯文工曹參判, 成世明司憲府大司憲, 柳順汀平安道觀察使, 李仲賢兵曹參知, 申叔根司諫院大司諫, 尹碩輔弘文館直提學, 張忠輔司憲府執義, 金俊孫掌令, 金祉司諫院獻納, 鄭鵬弘文館校理, 李賢輔、梁季璧司諫院正言。


4月 6日[편집]

○丁酉/御仁政殿, 策文科殿試, 以停武科殿試。 賜許琛犀帶一腰。


4月 7日[편집]

○戊戌/下朴安性照律曰: “其依李克均例。” 又下弘文館員照律曰: “是亦由於慢上。 非徒弘文館, 臺諫亦然, 甚不可也。 凡議國事, 而傳語於人曰: ‘國家議某事, 我乃議之。’ 如是云者, 豈可乎? 且史官秘記時事, 而或有漏洩, 此亦非也。 其以是作傳旨, 下議政府。 今後議大事則某宰相可, 議常事則某宰相可, 抄錄以啓。”


○傳曰: “承旨朴說、李繼孟其往禁府, 監杖弘文館員, 付處外方。” 朴安性贖杖, 付處鎭岑; 應敎崔淑生杖六十, 付處新溪; 副應敎李荇杖六十, 付處忠州; 校理李自華杖六十, 付處牙山; 副校理權達手杖六十, 付處龍宮; 修撰朴光榮杖六十, 付處木川; 副修撰李思鈞杖六十, 付處報恩; 副修撰金楊震杖六十, 付處醴泉; 博士柳溥杖七十, 付處恩津; 著作金乃文杖七十, 付處淸安; 正字姜洪杖七十, 付處益山。 時爲臺諫而被罪者甚多, 故凡朝士會談, 相指言曰: “某當爲臺諫。” 則揮之以手曰: “不祥不祥。”


○傳曰: “金塊肅拜單子, 但書通政大夫, 此必無實職而然也。 其授祿職。” 塊以告宮人漏洩屬上之言, 特陞通政。


○下御書曰:

濟用監緜布、麻布各一百五十匹入內。


○傳曰: “私奴石乙同所獻眞珠, 令該司給價。”


○下御書曰:

衣襨所入尙衣院薄細白生綃十匹入內。”


○追崇都監啓: “十六日當行惠安殿大祭, 祭器未及新造, 請借用文昭殿祭器。” 傳曰: “借用後, 仍置惠安殿, 其新造者送于文昭殿。”


○傳曰: “琵琶材杜沖木, 令有處伐取以進。”


4月 8日[편집]

○己亥/傳曰: “橡葉餠何至今不薦乎?” 俄而, 內資寺主簿崔伋持獻曰: “今年日寒, 橡葉未抽, 故致晩耳。” 傳曰: “此何等官, 其言乃如是? 當亟汰去。 且令司憲府, 行沙汰之法。 凡庸劣者在官無所事, 或議宰相賢否, 或論時政得失, 此甚不可。 其年少狂悖者及年老庸暗者竝汰去。”


○傳曰: “中宮族親分同、異姓, 令任士洪書入。”


4月 9日[편집]

○庚子/傳曰: “陽華門、廣慶門令一時畢役。”


○杖內官萬山、金處汀、金順于當直廳, 各八十。


○傳曰: “令內需司造張淑容家, 而不能易辦, 其令繕工監掌造。”


○傳曰: “駕前陳訴者甚多, 此必聽訟官吏不能明辨故也。 其令申明故典, 盡心辨理。”


○獻納金祉啓: “今旱甚, 請立酒禁。 且今新登科第者, 例設慶宴。 雖是一家事, 糜費亦多, 請停遊街。” 傳曰: “雖立酒禁, 貧窮者必罹禁, 豪富者必賂免, 如是則反有民怨也。 各司官員雖有飮者, 何得摘發? 且民間亦計朝夕之資而用之, 何至於糜費乎? 且今春旱, 雖予不賢所致, 世宗號爲東方堯舜, 亦有春旱; 成宗雖云哲王, 屢遇旱災。 大抵以災爲不災, 以不災爲災, 甚爲不可。 必如成湯七年之旱然後, 可謂之災。 且古云: ‘塚高三尺, 猶爲孝。’ 況乃雙親在北堂, 新恩慶賀, 雖新立科條, 亦無不可, 況其來已久乎? 此則臺諫以輕銳之氣, 妄量而言也。”


○義禁府都事安處直來復命啓: “臣今月初四日黎明, 至昆陽郡良浦驛遇世佐, 未至南海, 纔到是驛。 臣坐於驛邊樹下, 招世佐語曰: ‘上賜汝死, 其速就死。’ 世佐攅手伏地曰: ‘臣犯重罪, 得免身首分離, 上恩至重, 其敢少延?’ 又私語曰: ‘自盡誠難。’ 仰視亭樹曰: ‘此樹可縊, 然無遮蔽不可。’ 抵其傍民家, 語奴曰: ‘吾篋中有單紬衾, 其裂一幅以來。’ 仍謂曰: ‘吾死後, 勿使狗兒磔食而已。’ 遂從容登床, 以幅再結其項, 懸於樑上, 墜足床下, 俄頃氣絶。 臣坐移時, 招郡守同審解結, 無生氣後乃還。” 王問: “世佐着何衣乎?” 處直啓: “世佐穿汗衫裏肚〔汗衫裹肚〕、紺茶割帖裏, 上着白布衣, 戴草笠, 穿鹿皮靴, 帶黑細縧。 臨縊, 解白衣汗衫, 脫笠帶就死。” 又問: “世佐就死, 顔色何如?” 處直啓: “色不變, 如平常。” 問于承政院曰: “世佐不哭泣, 而顔色自如, 無乃至死不欲絶其氣焰耶? 且古有如此者, 以爲賢乎?” 承旨朴說、權鈞啓: “凡人器度有異, 臨死之時有驚駭顚倒者, 有從容就死者。 然伏節死義則可也, 如世佐則固不可從容就死之時也。”


○傳曰: “凡內人買賣之物, 隨申狀不問辭證, 直成案給之, 永爲恒式。”


4月 10日[편집]

○辛丑/王幸慕華館試武科, 取高自謙等九人。


○傳曰: “武科殿試時, 河繼曾、柳繼宗背坐於前, 甚無禮, 其鞫之。” 仍問承政院曰: “繼曾之背坐, 於承旨等所見何如? 前日許輯爲都承旨時, 如此等事, 見輒請罪, 今則不然。 大抵凡事皆不如舊矣。”


4月 11日[편집]

○壬寅/傳曰: “大抵爲政丞者, 擧大體而已。 韓致亨爲政丞, 雖小事無不執而言之。 蓋恃爲政丞, 期我必聽而然也。 以是, 臺諫從而言之, 甚不可也。”


○傳曰: “其貿花紋、雲紋柳靑紵絲十匹入內。”


○追崇都監啓: “懷陵石物及守護軍, 請一依諸陵之例。” 傳曰: “可。”


○下講武場傍近居民取柴炭于場內罪照律曰: “若依禁府照律, 決杖八十, 則不過一時痛臀而已。 其以律外, 皆決杖一百, 徙邊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當矣。” 傳曰: “此人等只坐其身, 則其父母子弟亦如前伐取。 樹木殆盡, 則禽獸必不依居, 後日講武時, 徒勞而無功也。 古云: ‘成大事者, 不計小害。’ 安土重遷, 雖切於懷, 若此科罪, 則後之人以此爲戒矣, 其竝徙邊。” 犯者五十餘人。


4月 12日[편집]

○癸卯/傳曰: “前此巡將、監軍必日擬望者, 以軍機秘密故也。 今後某爲巡將, 某爲監軍除擬望, 逐日書啓。”


○傳曰: “衣襨欌造作匠人役日已久, 而昨始告畢, 甚爲遲緩。 下當直廳, 決杖八十後, 鞫問遲緩之由。”


○傳曰: “六兩箭竹十一筒入內。”


○禮曹啓: “宗廟血薦, 故初獻則用《保太平》, 終獻則用《定大業》。 惠安殿享儀, 一依宗廟則當陳是樂矣, 然《定大業》不可用於惠安殿。 於亞、終獻皆以《保太平》曲譜, 改製歌詞以奏何如? 且陳登歌、軒架之樂則工人不可少也, 然依宗廟數則太多, 請量減適中何如?” 傳曰: “依所啓。”


○傳曰: “外方及各司一朔所供慈壽宮、壽成宮、昌壽宮素膳之數, 其考啓。 且竝供魚物乎? 旣爲尼僧不食, 是乃虛費, 可勿供。”


○下全羅道監司金永貞封進芽蒜曰: “忠淸道所進, 則葉長而若新採, 然今全羅道所進, 僅生芽, 又腐破, 不合供上。 其模畫生蒜, 諭于全羅監司曰: ‘今蒜之長如此, 而以僅生芽者封進何耶? 都會官及所進各官竝考馳啓。”


○傳曰: “以烏梅木造圓牌一千, 一面初行刻內鷹師, 中行刻鷹坊食治山行, 終行刻千字文各一字, 其一面則又以篆書, 前面三行字, 造火印着下。 又以堅固之木, 造驅軍牌、隊卒牌, 篆書着印。 凡食治山行之時, 鷹師及驅軍等皆持此牌, 使廣州、楊州等隣近官吏, 考其所持之牌, 若日暖時則給氷。” 又傳曰: “牌上所踏火印各鑄一字, 又書其字於印柄, 隨時印之。 且如此作牌者, 蓋慮其詐稱內鷹坊人, 作弊於民故耳。 若無標可考, 則從何得辨眞僞乎? 如此則得辨詐稱之人, 而持牌人作弊, 亦可物色科罪矣。”


○取文科尹殷弼等九人。


4月 13日[편집]

○甲辰/傳曰: “宗廟圍墻雖高下如一, 若地位低下, 則其墻必低, 使人通望, 甚無嚴肅之義。 其改築圍墻, 使之高下如一, 而門戶亦施彩, 使知宗廟之有異。”


○傳曰: “守門將、部將等, 亦依巡將、監軍, 單望入啓。”


○傳曰: “凡內豐呈時, 樂器多有破毁者, 其令改造。”


○義禁府都事申涵斬金舜孫, 持其首, 還置于丹鳳門外, 王令宦者輩出視, 使之知戒後, 藏于內侍府。 有一宦者不及見, 更令取來視之, 又有一宦掩面不見, 命下當直廳罪之。


○禮曹啓: “惠安殿時方改造。 外方封進物膳, 請捧置于文昭殿何如?” 傳曰: “不可雜置於文昭殿。 令司饔院別立庫貯之, 計一朔所供而給之。”


○傳曰: “金致元差中宮司鑰。”


4月 14日[편집]

○乙巳/議政府啓: “聞, 講武場刈柴、埋炭之人五十餘戶竝令全家徙邊。 《續錄》但載禁火、禁伐, 而前此承傳, 亦只禁柴、炭之人, 撤去其家。 今若以是科罪, 恐或失於重, 而民有冤抑也。 且今時令不順, 旱氣太甚, 請勿徙邊, 只科罪、撤家何如?” 傳曰: “旣令全家徙邊, 何以無冤抑乎? 冤抑之有無, 豈在於戶數之多少? 凡講武場旣立禁火、禁伐之令, 而有如此犯之者, 是亦慢上之所致。 政丞等固當請罪, 而反如此啓之甚非也。 時令之不順, 豈關於此輩之被罪乎? 參議成希顔之奴亦犯此罪, 故如是啓之, 此由陵上之風, 未盡革故也。 李世佐犯不敬之罪, 旣治之不貸, 而人不知懲, 河繼曾亦背坐御前, 皆是慢上之所致。 其書犯人某爲某宰相之奴以啓。”


○王見慈壽、壽成、昌壽宮一朔外方所供素膳之數曰: “先王後宮爲尼非也。 後宮如此, 故下人亦從而爲尼者多。 凡守節不必爲尼而後可也, 要在其心而已。 自今以後, 後宮勿許爲尼。 且素膳只令京中該司供進, 而外方則可減。” 下御書秋胡子詩:

郞恩葉薄妾氷淸, 郞說黃金妾不應。 若使偶然通一笑, 半生誰信守孤燈?

傳曰: “承政院其解詩意以啓。” 政院啓曰: “此桑婦事也。 秋胡子娶妻翌日, 遠戍邊方, 十年乃還, 至路中有一女採桑, 胡子見而悅之, 說以黃金, 女不應。 及歸家, 乃前日所娶妻也。 妻見胡子曰: ‘見色棄金忘其母, 大不孝。’ 投水而死, 此節婦也。” 又啓曰: “壽成宮一朔物膳, 只令京中各司供進, 則必有不及, 請令該司計外方及各司所進物數, 量減何如?” 傳曰: “令該司勘啓。”


○濟用監針線婢加也之詣承政院, 請啓密事, 承旨李繼孟令注書申鏛問之, 答曰: “亂言也。” 卽轉達, 王召加也之, 入差備門良久, 傳于政院曰: “其召宣傳官來。 且禁府郞廳率羅(匠)〔將〕待命。” 又傳曰: “遣宣傳官一人及羅將, 拿亂言人以來。 又遣禁府郞廳、內官、宣傳官, 幷拿所逮人來。” 傳于政院曰: “如此言, 不宜先問啓也。” 李繼孟啓: “兵曹郞廳率此女云: ‘女欲有所啓。’ 故臣令注書申鏛問曰: ‘關係國家事乎? 抑亦他事乎?’ 其女妄發言端, 鏛告臣曰: ‘此必屬上事也。’ 臣卽令止之, 而轉達於上。” 傳曰: “開說之時, 聽者幾人?” 繼孟啓曰: “與聞者未能悉記也。” 傳曰: “密事不當於稠人中問之, 必辟人可也。 其鞠繼孟。 且今後凡密事, 必辟人而問之。” 又傳曰: “今日雖國忌, 如此事當急問也。 令禁府持刑杖來。” 俄而辭連人皆至, 命承旨權鈞ㆍ李繼孟、注書申鏛, 鞠于南賓廳, 夜半乃罷, 雖史官不知爲何事也。


4月 15日[편집]

○丙午/左議政柳洵等審惠安殿可構處啓: “郡守安邦福家最當。” 傳曰: “可。”


○命議齊獻王后上謚冊後, 懷陵焚黃當否于大臣。 尹弼商、柳洵、許琛議: “考古制, 歷代有追冊之禮, 而無焚黃之儀, 但我國《五禮儀》有焚黃祭禮。 此則受天朝誥命, 榮其贈謚, 而爲之者也。 凡我朝王后上謚冊, 竝無焚黃之禮。 今齊獻王后亦依諸王后例, 不行焚黃祭爲可。” 從之。


○傳曰: “內官金淸承命稽緩, 其下獄鞠之。”


○義禁府堂上及承旨朴說ㆍ權鈞ㆍ李繼孟、內官金子猿鞠加也之于賓廳, 乃誣告也。 巨乙溫所引家隱今、石乙莊等亦誣, 而石乙莊妄服他事。 傳曰: “加也之、(石乙藏)〔石乙莊〕凌遲、籍沒, 家隱今處斬, 巨乙溫等四人決杖一百, 絶島定屬。”


4月 16日[편집]

○丁未/傳曰: “加也之等行刑時, 承旨朴說、權鈞、李繼孟及內官二人其往監刑。 諸君、翁主家婢因問安, 出入闕內, 傳聞禁中之事, 不無傳播者, 行刑時聚諸君、翁主家婢, 使視之。 且以其罪, 書栍懸示。 如此之弊, 方銳意痛革, 而至今未殄, 其作傳旨, 下議政府, 曉諭中外。” 承政院請以國家重事、屬上之言, 口上論議罪, 書諸栍, 御筆改曰:

慢上之人、議國重事, 騰口靦發罪。

承旨監刑自此始。


4月 17日[편집]

○戊申/傳曰: “(齊憲王后)〔齊獻王后〕初封中宮時, 誥命、敎命及玉冊, 置在何處? 其考啓。”


○問承政院曰: “四月已闌, 而日候尙寒, 朝則尤凄慄, 欲雨還止, 天道何如而然耶? 今有陵上之風, 在下之人謗議興行, 故將陰盛而致然耶? 抑予不德之致然耶? 《詩》云: ‘其雨其雨, 杲杲出日。’ 將有旱徵而然耶?” 承旨等啓: “天道之應, 不可謂以某事, 而有某徵也。 但今歲節晩, 且有旱徵, 故意如此也。”


○推刷都監提調朴崇質等, 啓推刷物數曰: “㤚等奴婢、田土、私債, 散在中外, 推刷爲難, 請付該司。” 傳曰: “若令該司推刷, 則無別立提調之意, 其行移外方, 詳悉推刷。”


○傳曰: “今日陰晦且寒, 山谷之間無乃有雨雹、霜雪之災耶? 其問于各道。”


4月 18日[편집]

○己酉/太白經天。


○王御仁政殿, 放文武科榜。


○傳曰: “廢妃時, 李坡引古事以贊成之, 其罪與亂臣無異。 當剖棺斬屍, 籍沒家産, 子孫禁錮。 人臣事君, 當死生一節, 而弼商前議如彼, 今追崇時議之如此, 反覆順旨, 其罪不可不論。 且紂雖無道, 罪惡貫盈而後致討, 然不忍竿頭, 使得自焚, 以臣伐君故耳。 大凡人臣諫君不聽, 則請伏斧鑕可也, 而昌孫等諫之不力, 使成投杼之疑, 雖其身已死, 葬依庶人例, 分配其子可也。 其召議政府、漢城府、臺諫、弘文館、六曹議之。” 柳洵、許琛、姜龜孫、申浚、李季仝、朴崇質、李諿、鄭眉壽、金壽童、宋軼、金勘、李坫、李季男、安處良、申用漑、張順孫、韓亨允、許輯、尹遘、柳濱、盧公裕、李復善、南宮璨、成希顔、李顆、鄭光弼、孫澍、李仲賢、尹殷輔、沈貞、鄭鵬議: “李坡剖棺斬屍, 籍役家産, 子孫禁錮。 尹弼商盡奪告身, 籍沒家産, 幷其子付處外方。 鄭昌孫、韓明澮、沈澮、鄭麟趾、金升卿追奪告身, 葬依庶人例, 撤去墓道石物, 其子奪告身分配, 合於事宜。” 成世明、申叔根、李忠傑、金俊孫、金崇祖、金祉、李賢輔議: “上敎當矣。 但弼商之罪, 重於沈澮等, 不可輕論。”


○義禁府啓: “頃者王子女安置時, 慮有人迎慰者, 故下諭禁止。 忠淸道觀察使安琛不曉此意, 於配所設鹿角城, 禁人供饋, 如此則生活難矣。 大抵安置者, 置之於此, 使不得他適, 非謂禁人供饋也, 敢稟。” 傳曰: “但禁人出入, 使不適他而已, 鹿角城勿設。”


○下禁府所啓河繼曾、柳繼宗照律曰: “此律甚輕, 更照以啓。”


○傳曰: “李坡子孫廢爲庶人。 韓明澮、沈澮、鄭昌孫、(鄭麟祉)〔鄭麟趾〕、金升卿等, 若有配享宗廟者黜去。 且李世佐子壻弟之付處者, 廢爲庶人, 永絶仕版。”


4月 19日[편집]

○庚戌/太白晝見。 傳曰: “尹弼商、鄭昌孫、韓明澮、沈澮、李坡子職、姓名書啓。”


○義禁府啓: “河繼曾、柳繼宗罪, 當斬待時。” 傳曰: “人臣事君以禮, 而背坐御前, 其減死、贖杖, 流三千里。”


○義禁府都事權勣以斬李坡屍辭, 傳曰: “罪人生死何異? 其卽剖棺斬屍, 勿致稽緩。 同楊州牧使鄭健, 檢其屍腐毁與否, 開錄馳啓。”


4月 20日[편집]

○辛亥/傳曰: “能走馬、能步馬、常時可騎馬等, 價折以啓。”


○傳于承政院曰: “日氣尙寒, 有旱徵而然耶?” 承旨等啓: “有旱徵, 故如是。” 傳曰: “姦人、群小受罪者多。 古云: ‘一女之怨, 六月飛霜。’ 有識之人必不怨望, 無知者必多怨望矣。 然不必以此致旱徵。”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正言李賢輔啓: “臣連日侍書筵, 世子讀書, 頗不用意。 蓋賓客洪自阿進讀不分明故也。 且自阿前以大司憲兼賓客, 尋以事命遞大司憲, 而只以兼職, 行世子相會禮, 其時已有物議矣。 今世子方向學, 豈可使此人, 置賓客之任乎? 請改差。” 傳曰: “世子不用意讀書耶? 自阿錯亂進講耶?” 賢輔啓: “自阿進講錯亂, 故臣駁之, 非謂世子不用意也。” 傳曰: “其召問書筵入參者。” 文學康仲珍、說書閔㥳啓: “臣等所見, 自阿進講錯亂, 而世子之讀書, 不類前日之琅琅也。” 傳曰: “自阿不當行相會禮而行之, 又於書筵進講錯亂, 其令憲府鞫之。 且李賢輔知自阿妄行相會禮, 而爲正言, 不卽論啓。 又初言世子不用意讀書, 後言自阿進講錯亂, 前後所言各異, 其下禁府鞫之。”


○都事權勣復命啓: “李坡屍完, 而肌肉少腐。”


4月 21日[편집]

○壬子/傳曰: “凡宰相、臺諫辟除之聲, 聞于大內, 故近闕處, 禁不唱喝, 而猶聞大內。 自今但辟人而已, 毋令大聲唱喝。 且騎過承命牌者及非公事而奔謁宰相者, 竝依奔競例禁遏。”


○問于承政院曰: “凡讀書, 不可以語音知其用意否也。 世子年纔齠齕, 雖低聲讀之, 若潛心則不可謂不用意。 賢輔此言, 是非世子也。 侍講官名爲弼善、輔德者, 以正人能蒙以養正故耳。 若心術不正者, 不可以能文而任用。 如黃啓沃、趙之瑞是已。 之瑞爲書筵官, 哭泣而諫之, 此出於詭異。 且朝臣不爲不多, 而鄭誠謹、趙之瑞掛於妖人柳承陽之口, 是必有由然矣。 今雖再經赦宥, 方今有陵上之風、邪誕之說, 承陽不可不誅, 而誠謹、之瑞不當敍用。”


○傳曰: “世子若不用意讀書, 賓師、臺諫及侍講員等, 卽進啓則世子亦知其非, 而改之矣。 今書筵官旣不告世子, 又不卽來啓, 而附賢輔之言, 其下文學康仲珍、說書閔㥳于禁府鞫之。”


○傳曰: “廢妃時與議宰相有脫漏者乎? 其身雖死, 有剖棺斬屍之(之)刑。” 左議政柳洵、承旨朴說啓: “令春秋館考《實錄》。” 傳曰: “以今觀之, 史官書事, 凡經筵所啓, 亦有脫漏。 雖不付國史者, 其亦廣考以啓。”


○議誅柳承陽, 議政府、六曹議: “妖言惑衆, 在法當誅, 宜置重典, 以警妖妄。”


4月 22日[편집]

○癸丑/下御書曰:

內官金季敬決杖八十, 奪告身二等。


○傳曰: “鄭昌孫、鄭麟趾、韓明澮、沈澮、金升卿、李坡等妻墓道石物, 竝撤去。”


○戶曹啓: “李坡則一家, 尹弼商則五家, 而財物甚多, 請與漢城府, 同議籍入。 且定役軍二十人輸轉。” 傳曰: “與推刷都監同議收入, 定役軍三十人。”


○義禁府啓: “柳承陽在逃, 請於舊居瑞山等處搜捕。” 傳曰: “可。”


4月 23日[편집]

○甲寅/下牧丹一朶曰: “承旨等製律詩以進。”


○傳曰: “諸君、翁主家, 非族親而奔走謁見者, 一皆禁遏。”


○傳曰: “昨日杖內官金季敬, 令卽侍從, 而季敬若不聞。 復下禁府, 照律以啓。”


○傳曰: “懷陵被廢時, 貴人權氏、奉保夫人白氏、典言豆大等皆與謀。 白氏、豆大竝欲剖棺凌遲, 權氏移葬, 使不成墳, 且撤墓道石物, 其子等竝分配遐裔, 而無子者則幷配兄弟, 其問于三公、六卿以啓。” 領議政成俊等啓: “上敎當矣。” 傳曰: “權貴人廢爲庶人, 奉保夫人白氏剖棺斬屍, 其夫姜善決杖一百, 遐裔爲奴, 籍沒家産。”


○傳曰: “考《實錄》時, 始終諫廢懷陵臺諫, 幷考啓。”


○命禁府堂上、刑房承旨坐當直廳, 推問淨祀婢石乙非曰: “廢懷陵時, 爾有所犯, 其直言之。” 又傳曰: “白氏及豆大凌遲, 權貴人墓撤去石物, 令改葬, 使之低微。 石乙非之罪甚重, 堅囚于獄。 遣副修撰李希輔、內官一人于衿川白氏墓; 校理沈貞、內官一人于楊州豆大墓, 皆乘急傳, 監白氏、豆大剖棺斬屍之狀。”


○廣州民池介同以講武場取柴、炭罪, 坐全家徙邊, 中道逃來, 詣承政院告曰: “民往配所, 聞有說犯上之言, 來告耳。” 承旨轉啓, 王令別監招入差備門, 俄而傳曰: “令兼司僕十人、內禁衛十人、宣傳官一人, 義禁府郞廳一人率軍士四十人, 拿被告人等。 此輩自作罪而有怨言, 又論鄭顯祖科罪之事, 甚不可也。” 同介同徙邊者, 又令禁府郞廳率軍士二十人, 所在拘留。


○司諫李忠傑、持平金崇祖啓: “芒種已逼, 而雨澤不下, 請謹天戒, 節財用。 且久廢經筵, 誠爲不可。” 傳曰: “予則不賢矣。 觀先王朝亦有春旱, 此陰陽愆期之所致。 今若御經筵, 則雨澤卽降乎?” 忠傑等啓: “臣等所以請御經筵者, 非以爲旱徵由於不御經筵。 自古人主, 不御經筵, 則臺諫啓請例也。” 傳曰: “滿朝之臣皆賢, 故其中有議我之不賢者, 以是有凌上之風。 古云: ‘至誠感天。’ 我則不賢也, 天豈爲不賢之君而感激乎? 且經筵則予以不賢之君, 但備位而已, 與賢臣靦然御之, 誠爲愧恥, 故不御耳。”


○白氏、豆大等定罪事, 下問于政丞等, 皆曰: “上敎允當。” 時, 凡議事, 必先定而後收議, 故宰相等更無異議, 皆曰: “上敎允當。”


4月 24日[편집]

○乙卯/王親傳聖節賀表, 左通禮金克恢導王下階, 誤過御路。 注書申鏛伏當御路, 倉卒直下, 又不及伏地。 命下申鏛于禁府鞠之。 承旨等啓: “左通禮金克恢、右通禮權仁孫等亦皆失禮, 請鞠之。” 傳曰: “可。”


○傳曰: “池介同所告事, 承旨朴說、李繼孟其往當直所鞠之。 此人自作罪, 而發怨言, 其魁首烙刑以問。”


○命黜鄭昌孫、韓明澮等配享廟庭。 弘文館校理沈貞製進先告事由祭文, 其辭曰: “有罪之臣, 尙忝配列。” 傳曰: “有罪之語似泛然, 其令沈貞改製。”


4月 25日[편집]

○丙辰/命召議政府、六曹、漢城府、臺諫、弘文館, 議革廣州、高陽等官。 柳洵、金壽童、金勘、李季男先詣賓廳議啓: “二邑皆有先王陵寢, 似不可革。” 傳曰: “天地間安有如此事乎? 其罪與亂臣無異。 前此亂言之徒皆置重典, 而頑不知懲, 相繼而出。 大抵, 朝廷宰相等, 皆有陵上之風, 故蠢蠢之民, 亦發屬上之言。 今政丞等議如是, 予竊憾焉。 前因裵目仁, 革求禮縣, 今池彦等發屬上切害之言, 果何異哉? 此類一置極刑, 而革所居官, 則後人必曰: ‘某邑雖有先王陵寢, 緣有亂言之民, 而一皆廢革。’ 以此知戒, 而罕有犯之者矣。 政丞、宰相等, 豈不知古今治亂之事, 而乃云: ‘廣州、高陽陵寢所在, 不可革也。’ 其論甚狹, 且非矣, 其推問。” 洵啓曰: “今更思之, 上敎當矣。”


○傳曰: “池彦、李吾乙、未長守凌遲處死, 籍沒家産, 傳屍梟首。 玉同、眞今、朴一同、姜衆伊、金末、梁凡等, 知而不告, 竝依律決杖一百。”


○許琛、朴楗、姜龜孫、申浚、李季仝議: “罪人所居之邑, 革之甚便, 但陵寢所在, 恐不可全廢, 皆降號。 又割罪人所居地面, 屬傍近殘邑何如?” 安處良、成世明、任士洪、張順孫、李坫、韓亨胤、許輯、柳濱、李復善、盧公裕、南宮璘、成希顔、李顆、鄭光弼、孫澍、申叔根、李仲賢、尹碩輔、李忠傑、金俊孫、尹殷輔、沈貞、金崇祖、李希輔議: “此輩發屬上不道之言, 雖支解, 不足以當其罪。 今革所居之邑, 使中外遠近知戒何如?” 從處良等議。


○傳曰: “亂言之人, 罪同反逆, 故竝置重典, 革所居官, 其曉諭中外, 以祛此風。 罪人手足, 令各道監司, 傳送各邑守令, 徇示人民訖署名, 牒報監司, 監司竝封馳啓。”


○下書于八道觀察使曰:

近者奸細之徒, 屢發屬上之言, 隨犯痛懲, 欲革其俗, 而猶未殄絶。 池彦、李吾乙、未長守等, 身犯重罪, 遷之遐裔。 以此懷憤, 靦發屬上不敬之語, 宜置重典, 以正其罪。 肆於本月二十五日, 凌遲處死, 籍沒家産, 所居廣州、高陽等官竝革罷, 蓋欲罰一而警百, 其曉諭, 使之知戒。

傳曰: “鄭昌孫、韓明澮等配享黜去事不議啓, 甚非也。 當初議罪宰相及臺諫、弘文館等皆鞫之。” 承政院作傳旨以入, 傳曰: “先鞫禮官。”


○傳曰: “弘文館校理沈貞所製祝文, 泛稱有罪之臣, 其鞫之。”


○傳曰: “宮人田香、水斤非犯重罪, 居西江, 其籍沒家産, 安置田香于江界, 水斤非于穩城。 義禁府郞廳一人、書吏一人、內官一人押去, 令各驛出婢子二人, 次次押傳。” 傳旨議政府曰: “婦人之行, 以不妬忌爲賢。 《樛木》、《螽斯》之化, 《綠衣》、《栢舟》之變, 足以鑑戒千古, 而邪媚其行, 蠱惑君心, 以爲厲階者, 世不絶人。 此所謂: ‘亂匪降自天, 生自婦人。’ 者也。 雖正嫡之尊, 當以逮下爲德, 況不敢當夕之群小, 而有嫉妬之心乎? 成廟以明哲之主, 寢成投杼之疑, 遂至大變。 況在於予不謹其始, 而浸潤日久, 變移心志, 則後日之禍, 安保其必無也? 今田香、水斤非等, 奸兇驕妬, 以梗內化, 罪不可赦。 故決杖八十, 投之遠裔, 幽囚困苦, 以警後人, 其令曉諭中外。”


○承旨李懿孫啓: “(齊憲王后)〔齊獻王后〕冊寶, 請自宣政門入內。” 傳曰: “可。”


4月 26日[편집]

○丁巳/命承旨朴說、權鈞往當直廳, 監杖田香、水斤非。 朴說等啓: “至尊所御, 雖車馬小物, 亦不敢褻, 況田香等, 曾參後宮之列, 臣等不敢安然監杖。” 傳曰: “正如所啓矣。 然所犯至重, 不可不懲, 其往監之。” 說等再三辭之, 傳曰: “其率田香、水斤非入于東宮差備門內。” 傳曰: “田香等往配所時, 令遮面而行。”


○發貴人權氏塚, 唯空棺。 傳曰: “其初燒屍比丘尼惠明等, 囚禁府鞫之。” 權氏德宗後宮, 後封貴人。 平時好佛, 及卒, 惠明依佛家法, 潛燒其屍。 至是, 王以權氏嘗涉於嚴、鄭之事, 追奪封爵, 降爲庶人, 夷其墓。 旣而命剖棺不得屍, 怒甚命鞫。


○傳曰: “石乙非決杖一百, 極邊殘邑安置, 官婢定屬。”


4月 27日[편집]

○戊午/義禁府都事安處直啓: “尹弼商之家五, 財産俱充溢, 其所居家, 緜布三萬餘匹、米穀一千餘碩。 李坡則身死已久, 其家財産甚少。” 傳曰: “尹弼商雖位高年老, 然今聞家産甚富, 非淸簡人也。 如此用心, 則其能爲國忘生乎?” 承旨權鈞、成世純啓: “弼商素殖貨。 成宗中年, 臺諫駁之, 謂之殖貨宰相。” 命召推刷都監提調朴崇質、金壽童, 傳曰: “凡宰相以爲: ‘我乃年老, 位高且富。’ 有陵上之心, 則是豈可乎? 用心如此, 則其能事君以忠乎? 爲人臣者, 務富其家, 惟日不足, 則何暇盡心徇國乎? 前日魚世謙死, 予遣中官視其家, 窓戶破盡無紙。 以此觀之, 則臣下之用心, 固不同矣。” 崇質等啓: “上敎當矣。”


○傳曰: “百官加資外, 祭執事又加一資乎?” 承政院啓: “懿敬王追崇時, 只加百官資。” 傳曰: “祭執事又加一資。”


○傳于金勘曰: “前此雖有追崇之事, 然齊獻王后則被讒而廢, 今擧追崇之典, 當視古尤重。” 勘啓: “后遭變故, 而殿下旣盡雪冤之道, 又擧追崇之典, 固異於他矣。”


○召禮曹判書金勘, 傳曰: “大妃脈度不順。 脫有大故, 明日追崇事何以爲之乎?” 勘啓: “奠物畢陳之後, 若聞大臣之卒, 則輟樂卒事, 若奠物未陳, 則聞訃乃輟。 大臣之卒尙如此, 況大妃乎? 脫有不諱, 其何能祀事乎?” 傳曰: “若有大故, 其可退行乎?” 勘啓: “吉凶不可同時, 可退行於喪畢之後也。”


○戌時, 仁粹王大妃薨于昌慶宮慶春殿。 左議政柳洵、右議政許琛、禮曹判書金勘及六曹堂上等, 皆會賓廳議啓: “昔安順王后之喪, 第六日成服。 今則何以處之?” 傳曰: “生必有死, 大妃春秋已高, 而素有夙疾。 事至於此, 如之何? 其殯於仁陽殿, 而第三日成服, 喪制一依德宗故事, 平時遺敎如此。” 洵等啓: “以德宗例, 服其喪耶? 且第三日成服, 則乃申日, 犯主上本命, 敢稟。” 傳曰: “德宗時喪制書啓。 且二十九日庚申, 則丙申生人亦可忌耶?” 勘啓: “大君則俱犯支干, 大殿、中宮則只犯單支。 古云: ‘單支不忌。’ 然俱犯大殿與中宮, 未安於心, 故敢稟。 且德宗喪制, 今將五十餘年, 其《謄錄》恐未得考啓。 但德宗以世子昇遐, 故百官無服。 大妃則成宗請命于朝, 尊爲母妃。 百官無服, 於義何如?” 仍考懿敬斂葬時儀軌以啓: “百官白衣角帶, 七日而除。” 傳曰: “大行大妃雖臨朝已久, 於國別無可稱之事, 但以慈親事之而已。 若安順王后則是大統也, 不可與此同, 其令差隆於懿敬大王, 差殺於安順王后則甚合情理。” 洵啓: “前日已從臣議, 依安順王后喪制。 但安順王后之喪, 留衰三年, 而大行大妃之喪, 除衰於卒哭之前, 則已殺於安順王后矣。 大凡喪制據古議定, 若殺於安順王后, 則禮文無據, 難於商議也。” 傳曰: “其依安順王后喪制。” 又傳曰: “二十九日庚申, 犯忌於大殿、中宮, 三十日辛酉, 犯忌於翁主, 其以初三日成服何如?” 勘啓: “今月(少)〔小〕, 故來初一日乃辛酉也。 然翁主辛亥, 而但犯一辛。 單干不忌, 成服甚當。” 傳曰: “其以初一日成服。”


4月 28日[편집]

○己未/問承政院曰: “安順王后乃大統也。 大行大妃之喪, 一依其例, 是無重大統之義。 以情而言, 則雖過三年, 猶無窮, 然當斷以大義, 以白衣行喪何如? 其與政丞等議之。” 禮曹判書金勘啓: “凡喪事必據禮文而爲之。 上雖以大統爲重, 然成宗旣追崇大行大妃, 而喪禮有斬衰而後, 又有曰練、曰祥、曰禫之名者, 先以斬衰服其喪, 而喪事卽遠, 有進而無退, 故練而祥、祥而禫。 若不服斬衰, 而以白衣從制, 則恐未成喪制也。 服斬衰, 以日易月, 使喪制速進。” 傳曰: “膝下之恩雖重, 大統尤重, 故如是云云耳。 六十二日之內, 可葬山陵乎?” 勘啓: “天子七月而葬, 方軌畢至; 諸侯五月而葬, 同盟畢至, 然若諸事畢治, 則當不計日數, 進葬矣。” 又問于政丞, 政丞等所啓與勘同, 傳曰: “知道。”


○傳曰: “二十七日之制, 其從葬後計耶? 從斂後計耶? 中原亦有短喪之制乎?” 勘啓: “中原亦有短喪之制, 其計日數, 未可知也。”


○傳曰: “世祖葬懿敬大王, 語大行大妃曰: ‘陵所又有佳地, 汝亦萬世之後當葬於此。’ 其以此語任士洪, 審卜之。”


○禮曹啓: “完原君雖罪謫, 然不絶於屬籍, 請令奔喪。” 傳曰: “依所啓。”


○傳曰: “權貴人燒屍, 其揀赦前乎?” 承旨李繼孟啓: “貴人平時謂其姪許磐妻曰: ‘我死之後當燒之。’ 以此考律文則曰: ‘其從尊丈遺言燒屍者杖八十。’ 此從貴人遺言而燒之, 其論以赦前無疑矣。”


4月 29日[편집]

○庚申/傳曰: “大行大妃七齋, 乃五月十七日也。 其前可以下玄宮乎?” 承旨朴說啓: “安順王后昇遐後, 第五十日下玄宮。 卜擇山陵諸事悉具而後葬之, 則十七日間, 可下玄宮。 然山陵功役不知遲速, 故未得逆料耳。”


○傳曰: “敬陵於今年可卜葬, 而無忌乎? 其問任士洪。”


○傳曰: “其召政丞及禮曹判書, 更議喪制。 昨日議曰: ‘若蒙白衣, 不成喪制。’ 予反覆思之, 心未有穩。 凡人爲人後則爲所後者服喪, 而其所生父母, 則但心喪而已。 安順王后乃大統也。 大行王妃一依安順王后之喪, 則是無重大統之義。 方今有陵上之風, 不可不尊重大統, 而示之也。 今若重大統, 而一依安順之例, 則終之奸臣必有援此而言之者矣。 前日議此宰相誰耶? 其考以啓。 且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朴說等啓: “昨日臣等以爲, 着白衣則恐未成喪, 故啓之耳。 然爲之後者爲之子, 則重大統似是, 當與政丞等議定。” 傳曰: “凡喪事自有等殺, 今大行以情言之則慈親, 以義言之則義絶。 凡事必情義相合然後可也。 其以不成喪制定議何如? 且以父母言之, 父則斬衰, 母則齊衰, 父母之間固有等殺。 德宗之喪旣降殺, 而大妃之喪加重, 於德宗不可也。 成宗於德宗親子, 而非繼統, 故稱孝姪, 睿宗則稱孝子, 爲重大統也。” 左議政柳洵、右議政許琛、左贊成姜龜孫、左參贊申浚、戶曹判書李諿、右參贊鄭眉壽、吏曹判書金壽童、刑曹判書宋軼、禮曹判書金勘議: “大行大妃喪制, 臣等已盡議之矣。 成宗旣追崇懷簡大王, 累上徽號於母后, 請命天子, 極其尊崇, 不宜以德宗世子之喪爲疑, 而殺今日之服。 德宗爲世子, 則喪以世子; 大行受天朝誥命爲母后, 則喪以母后爲當。” 傳曰: “予之淺見如彼, 然其事當如是耳。”


○問承政院曰: “凡丁憂幾日, 可視事乎? 若視事, 當御何衣?” 洵等啓: “不可以凶服接群臣。 朝參、朝賀當行之於卽吉之後。” 傳曰: “知道。”


○工曹參判任士洪審大行大妃山陵還啓: “敬陵白虎有癸坐丁向艮山, 與舊陵相距一百三十步, 甚合葬法。” 傳曰: “擇其葬日以啓。 且雖庶人, 凡喪事欲速則速。 況擧一國爲之, 何不能速之有?” 洵等啓: “葬日固當擇啓。 故事相地官審卜山陵後, 政丞、承旨、禮曹堂上、觀象監提調必更審乃定, 請更審。” 傳曰: “大妃生平每引世祖之言, 嘗曰: ‘我當葬於敬陵之側。’ 遺敎如此, 而又得吉地, 不須更審。 兩陵共入一山, 是必應期而然也。”


○日本國關西路安藝州美作守小早川平持平、西海路筑前州宗像郡知守宗像朝臣氏卿等遣人來獻土宜。

燕山君日記卷第五十二


十年 閏四月[편집]

閏4月 1日[편집]

○朔辛酉/成服時至, 外事已辦。 傳曰: “予更思之, 大行大妃親雖祖母, 不得母臨一國, 其喪制不可與安順王后比而服衰也, 若依安順王后, 則是不尊正統也。 方今治陵上之風, 固不可不尊正統也。 若小人聞之, 則必以予憚於服衰, 然事體當如是。 其召昨日會議宰相等更議。 且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等啓: “臣等之意, 昨日已啓矣。 當與宰相等, 更考古制以啓。” 傳曰: “凡議事宰相, 於不緊事, 必援古以爲言。 如此大事, 則皆不詳議, 甚不可。” 又傳曰: “宰相等徒備員而已, 議皆糟粕, 不該博。 如此大事, 宰相等亦可考古以議, 不必與弘文館小儒議。 且慈順王大妃其服, 與予無異, 其實豈眞無間乎? 予雖庸荒, 豈不計之? 其速議啓。” 左右相顧莫敢發。 右議政許琛獨唱曰: “凡親死爲之服者, 豈計其得位與否哉? 向使吾親爲賤人, 其不行三年之制歟? 昔武王追王太王、王季, 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 懿敬大王雖不得位, 以上國之命, 得序先王之列, 其不得不服明矣。” 左右服其言, 遂以琛言啓之, 王不得已申時成服于仁陽殿, 時論咸服琛剛正。


閏4月 2日[편집]

○壬戌/夜, 流星出進賢星, 入于南門星, 狀如梨, 尾長五六尺, 色赤。


○承政院啓: “大妃昇遐日久, 上體有未寧之候, 不可進素膳。 臣等固欲啓請, 因未成服, 故未敢請耳。” 傳曰: “竢上殿進膳, 行當御之。”


○柳洵等啓: “至尊之位, 不可久行素膳。 且大行遺敎云: ‘三日之內, 當勸肉膳。’ 故敢啓。” 傳曰: “政丞言當如是, 予有脾證, 時方進藥。 上殿亦有此證, 尤深於予。 且大行大妃亦以此證, 日漸(疲)〔瘦〕弱, 以至大故。 凡爲孝, 雖云主哀, 然毁不滅性。 若强疾持喪, 則後悔何及? 以父母言之, 則雖爲一體, 而父重於母。 父母之間尙有差等, 況祖母乎? 然上殿時未進肉膳, 予不可獨御。” 洵等啓: “殿下有萬機之勞, 與上殿有異。 且大行大妃遺敎云: ‘三日之內, 當勸肉膳。’ 大妃豈偶然計之, 而傳此敎哉? 當保養氣體, 以終其孝。” 傳曰: “然則予當御之。”


○柳洵、許琛、姜龜孫、申浚、朴楗、鄭眉壽、李諿、金勘、金壽童、許輯、韓亨允、柳濱、任士洪會賓廳, 議上大行大妃諡號曰昭惠, 徽號曰徽肅明懿。


閏4月 3日[편집]

○癸亥/有書吏玄乃元者詣承政院告曰: “臣往昌原府, 聞屬上之言, 倂日而來。” 命入差備門內, 推問其大槪, 命承旨朴說ㆍ權鈞ㆍ李繼孟、注書尹龜壽鞠問〔鞫問〕于南賓廳。 凡所告之言數百餘端, 或無實, 命囚乃元于獄。 其告辭大槪曰: “宜寧假吏甘始孫云: ‘宰相、朝官被死者甚多。 故有此大旱。’ 且云: ‘上古之世, 人主朝立暮廢, 暮立朝廢。 今多罪宰相, 豈非慮有此事耶?’ 且昌原府菩提寺僧信溫云: ‘李世佐坐罪賜死, 李克均亦流仁同。 我素與此二人善, 嘗語我曰: 「汝可來住貞陵寺。」 今或死、或流, 可復住貞陵寺耶?” 王怒其言, 傳曰: “賤人固有多言者矣, 然僧人則尤甚。 凡宰相及朝士等, 在家與僧徒交通, 在朝廷則請闢佛, 甚不可, 其令曉諭中外。”


○承旨姜澂承命, 行大行大妃初齋于藏義寺。


閏4月 4日[편집]

○甲子/領議政成俊以久病, 輿至丹鳳門內, 謝賜物, 且引病辭免。 傳曰: “卿雖辭職, 豈忘國事? 可安心調保。” 仍命承旨饋酒。


○傳曰: “前此貿來龍眼、荔枝皆不好, 其令聖節使之行, 擇好貿來。”


○承旨李懿孫啓: “請令各道, 封進肉膳。” 傳曰: “可。”


○傳曰: “令觀象監摠算百年日數以啓。 且居再期, 凡幾日?”


○對馬州太守(宗杙盛)〔宗材盛〕遣人來獻土宜。


閏4月 5日[편집]

○乙丑/柳洵、許琛、李諿、金壽童考《實錄》啓曰: “懷陵見廢時, 諺文書寫者內人, 故未得考之, 不付《實錄》者, 考之無據耳。 內人干涉者, 權淑儀、嚴淑儀、鄭淑媛也。 其議事之人, 前已考啓, 無有得脫者。 但齎持諺文者, 盧公弼、成俊也。” 傳曰: “俊、公弼之罪, 當與弼商同科也。” 洵等啓: “弼商與議其事, 俊、公弼與此有間。 懷陵廢居私第, 大司憲蔡壽諫其不可, 成宗議欲治罪, 命公弼往啓三殿, 三殿付諺柬, 俾啓成宗。 俊則定大事後, 承命告三殿, 三殿付諺柬于俊, 使啓之。 二人但以三殿及成宗之命, 往復回啓而已, 無建白之事, 其罪與弼商有間。” 傳曰: “其罪雖不與弼商同科, 亦不可輕論, 其議罪以啓。” 洵等啓: “請俊、公弼收職牒, 付處外方, 其子竝收職牒。 且公弼則前已付處于外, 請移配遠邑。” 從之。 仍傳于洵等曰: “俊有益於國家者也。 宰相、朝士被罪者甚多, 朝廷任用雖不足, 然處大事, 則當如此。 觀今歲旱氣太甚, 以予不賢, 故天心不協而然也。 古云: ‘一女之怨, 六月霜降。’ 宰相、朝士被罪付處者甚夥, 私自愁怨, 故有此旱耳。” 洵啓: “處大事則當如是, 且有罪之人何敢怨望乎? 雖或怨望, 豈有罪者之怨, 致此旱乎? 良由臣等之不賢也。 臣當請免, 而近因多事未暇耳。” 承旨權鈞聞洵言乃曰: “何不啓恐懼修省事耶?” 傳曰: “朝廷皆是賢俊, 以予不賢所致耳。” 又傳曰: “權淑儀【卽德宗後宮】一如嚴、鄭斷罪, 又令籍沒家産。” 承旨李繼孟啓: “嚴、鄭則父處斬, 兄弟決杖一百, 極邊爲奴, 而權淑儀則無父母、同生, 但有異姓三寸姪柳之亨、許謐, 何以治罪?” 傳曰: “減三等決杖, 極邊爲奴。”


○義禁府啓: “成俊付處金溝, 盧公弼移配茂長。” 傳曰: “俊年老病深, 其付處忠淸道近邑。”


○傳于政丞等曰: “大行大妃奠祭時, 予欲親自執爵, 於禮文何如?” 洵等啓: “執爵之事, 不載禮文。 故雖大王之喪, 亦不之行也。” 傳曰: “雖不載禮文, 禮緣人情。 親自執爵, 意爲無妨。” 政丞及承旨等僉啓: “上敎允當。” 禮曹判書金勘亦啓: “親自執爵當矣。”


○下烏木牌一百于承政院曰: “此外官承命牌也。 令任士洪書而刻之。”


閏4月 6日[편집]

○丙寅/夜, 流星出氐星, 入陳車星, 出北斗星柄下, 入大角星下, 出軫星, 入角星, 出天江星, 入傅說星, 出士公星, 入五紀星, 出南斗星下, 沒于南方天際, 出東咸星, 入從官星, 出更河星下, 入折威星, 狀如梨, 尾長七八尺, 色赤, 出句陳星下, 入天理星, 狀如大梨, 尾長三四尺, 色赤。


○傳曰: “前此, 大小朝官道遇承命牌, 則只令駐馬道傍, 然奉命者奉持御押, 則遇之者不可不下馬。 且用錫刻鑄引路牌, 令前導呼唱, 內官與朝官一時承命, 則內官當先於朝官。”


○傳曰: “李冑嘗爲正言, 請設臺諫廳。 自爲臺諫, 而請造所居之室, 是慢上也。 今已經赦, 雖不可更治其罪, 令移配濟州。”


閏4月 7日[편집]

○丁卯/傳曰: “三公不可事事而推之, 然近來欲革慢上之風, 而猶不止。 政丞等考《實錄》時, 不盡抄啓, 使再考然後書啓是慢上。 今欲推考, 何如?” 承旨等啓: “在常時, 固可寬貸, 今此處之失宜, 果如上敎。” 傳曰: “其推之。”


○京畿觀察使安潤德啓: “旱氣太甚, 兩麥盡枯, 黍稷不生, 民無所食。 今欲散州郡之倉, 而州郡之穀, 只有四萬餘碩。 今若盡散於農務方殷之時, 無以賑救。 且山陵役軍無糧, 太半未赴, 請發京倉賑貸。” 傳曰: “可。”


○日本國上松浦呼子壹岐州代官牧山十郞源正遣人來獻土宜。


閏4月 8日[편집]

○戊辰/傳曰: “內官金貴之以崇佛, 昨已被罪。 又有嚴用善者, 玩石浮屠, 而與僧交通, 又藏《釋譜》, 其定庭爐干役。 且貴之、用善以崇佛敎被罪, 其以此意, 下傳旨于政府。”


○傳曰: “前者雖許歲度僧十人, 然若歲歲度僧, 則爲僧者必多。 待僧人稀少而許度。”


○問于承政院曰: “妖人柳承陽以爲: ‘若用趙之瑞、鄭誠謹, 則當如周公輔成王。’ 今又掛於書吏玄乃元之口, 是必有由矣, 可配于濟州等絶島。 且之瑞、誠謹被囚時, 宰相有曰: ‘嘗爲書筵官, 不可杖訊。’ 李世佐論罪時云: ‘刑不上大夫。’ 者, 竝考啓。” 承旨等啓: “朝臣不爲不多, 而獨之瑞、誠謹, 掛於承陽、乃元二人之口, 必有由矣。 問于政丞, 分配可矣。” 柳洵、許琛啓: “誠謹、之瑞如此科罪, 上敎當矣。” 傳曰: “姦人似忠, 二人似之。 其以騰播妖人之口爲罪, 之瑞付處于慶源, 誠謹付處于南海。 若罪人已分配兩邑, 則可移配他邑。” 承旨李繼孟啓: “洪貴達已配慶源矣。” 傳曰: “之瑞則可移配穩城, 誠謹移配于碧潼。”


○問于承政院曰: “凡爲人臣向君之心, 豈有異哉? 人臣平日得蒙恩幸, 至於昇遐之後, 誰無罔極之情? 然有期限, 雖位隆宰相, 尙不敢加, 況以誠謹之微官, 敢行三年之喪, 其心以爲: ‘如此則嗣王必謂忠於先王。’ 以此希恩耳。 雖所御後宮, 卒哭後猶且食肉, 誠謹豈無其情? 今當矯正風俗之時, 欲推問定罪, 卽令拿來。 且承旨等豈不知古今事乎? 古亦有如誠謹者乎? 且趙之瑞嘗諫齋僧疏曰: ‘臣爲書筵官, 不能輔養, 故有此過擧。’ 其疏卽考啓, 亦令拿來。” 承旨朴說、權鈞啓: “誠謹之情則未知何如, 其所行則異於他人, 推問當矣。”


閏4月 9日[편집]

○己巳/柳洵、許琛議啓: “誠謹心喪三年, 行頗詭矣。 今雖更鞫, 別無他情。 昨以騰播妖人之口, 已命付處極邊矣。” 傳曰: “誠謹雖嘗被推, 其時不用杖訊。 今若不服, 則可(栲)〔拷〕問矣。 如大司憲朝廷所尊敬, 而有罪則必加(栲)〔拷〕訊, 況誠謹乎? 且趙之瑞疏辭亦甚詭激, 用此人則非國家之福。 方今有慢上之風, 銳意痛革, 而未能猝革, 纔十去二三耳。 若不痛治此二人, 則後世之人於何知懼? 懲之則非徒今世, 千萬世之後, 有如此詭異者亦且知戒矣。” 洵等啓: “今聞上敎, 推鞫其情當矣。”


○下示趙之瑞疏柳洵等曰: “古者聖人制爲文字者, 豈欲使不肖之輩有如此不肖之言也? 之瑞之疏乃曰: ‘臣素在僚屬, 少有啓沃之補, 則殿下有何此等失耶? 此臣不德所致。’ 此乃大臣引嫌之辭, 非之瑞所當言也, 宜懲此人, 以警其後。” 洵等啓: “之瑞此言, 甚無禮, 上敎當矣。” 王又問禮曹判書金勘曰: “之瑞此言何如?” 勘啓: “是之瑞以聖德輕重, 爲係於一身, 甚不恭。”


○傳曰: “君前臣不可尊稱, 今後議事宰相勿令尊稱。 此亦陵上事也, 承旨等知此意, 則外人因而知之矣。”


○問于承政院曰: “鄭誠謹逃逸乎? 囚禁與否, 何不入啓乎?” 承旨李繼孟啓: “誠謹、之瑞俱在晋州, 故已令拿來矣。”


○司憲府啓: “凡中官、朝士持承命牌出外時, 騎而過者, 請論以不應爲事理重, 譏笑內官者, 論以制書有違律。” 傳曰: “承命牌有御押, 此律不其輕乎?”


○傳于承政院曰: “凡宰相十人在朝, 則五人雖愚劣, 五人當計國事。 今之瑞、誠謹等尙在, 而無一人請其罪, 予於朝廷大爲憾恨。 前日李世佐犯重罪, 而亦不請罪。 之瑞之罪, 比於世佐尤大矣。 若令吏卒拿來, 則慮或自縊, 其遣郞廳拿來。”


閏4月 10日[편집]

○庚午/傳于承政院曰: “今宰相、朝士被竄者多。 監司、守令必接待贈遺。 如朴安性秩高宰相, 李克均則謁見者素多, 諭各道勿令如是。”


○傳曰: “各色紗三十匹入內。”


○義禁府假郞廳李成忱拿殷山亂言人來, 傳曰: “承旨李繼孟、義禁府堂上等, 往當直廳鞫之。”


○承旨姜澂承命, 行大行大妃二齋于津寬寺。


○傳曰: “內官金就仁與殷山亂言人辭連, 其下當直廳憑鞫。”


○義禁府啓: “殷山亂言人皆不輸情, 請刑訊。” 傳曰: “明當敎之。” 時, 夜已三鼓, 大雷電以雨。


○推刷都監提調朴崇質、許輯等書㤚、㦀、韓紀妻、韓景琛妻, (嚴山守)〔嚴山壽〕、鄭仁石、銀召伊、鄭金伊等家財以啓曰: “今後推刷時, 奸詐之徒不無隱匿, 請囚幹奴及隣人, 窮極推考。” 傳曰: “可。”


閏4月 11日[편집]

○辛未/傳曰: “內官金就仁傳說虛事於人。 雖宮禁事, 亦可傳說也, 宜置重典, 使後人知戒何如?” 承旨等啓: “就仁所言之事, 未知何如也, 隨其罪之輕重而論斷, 在上自裁耳。” 傳曰: “其令政府、六曹、漢城府、臺諫、弘文館議啓。”


○傳于承政院曰: “凡朝士承命出外, 監司、守令不可妄問國事, 承命者亦不可傳說於人也。 陵上之風今欲痛革, 而尙未盡袪, 終必痛革而後已。 如李幼寧者, 今雖付處外方, 其言父子相奸一女之事, 萬無是理, 而敢言之, 存之何益? 其令拿來。 且李克均議世佐罪, 妄辨大不敬、不敬之律, 而朝廷無有論啓克均之罪者, 予大憾焉。” 承旨朴說等啓: “幼寧欲害他人, 發此無根之言, 拿來科罪當矣。” 傳曰: “義禁府郞廳拿罪人時, 必因罪人之問, 而言其所坐之罪甚非也。 其下承傳, 勿令如是。”


○柳洵、許琛、朴楗、姜龜孫、申浚、李季仝、朴崇質、李諿、鄭眉壽、金壽童、金勘、安處良、李坫、韓亨允、許輯、柳濱、李顆、鄭光弼、李仲賢議: “具誠等挾私憾, 欲害具詮父子, 造爲無根之言, 以囑臺諫, 而幼寧聽囑擧劾, 罪固不赦。 但當初決罪時, 罪不同科, 更覈輕重, 論定何如? 金就仁服事宮禁, 當加謹密, 而敢以朝廷之事, 傳播謊說, 宜置重典, 以警其徒。 金崇滈拿來, 對鞫處斷何如? 世佐旣犯重罪, 克均當闔門待罪, 而乃敢妄議, 罪固大矣。 移配遐裔, 其子壻竝收職牒何如?” 成世明、任士洪、尹遘、盧公裕議: “克均世佐之叔父。 世佐慢上罪重, 克均身爲大相, 當詣闕, 謝己敎子弟不善之過, 請置世佐於憲, 而反妄引律文, 有不敬、大不敬之條, 欲庇世佐, 是豈爲相之道? 臣等按律文十惡條, 其一曰大不敬, 而無不敬之條。 所謂大不敬者, 盜乘輿、服御、藥餌, 封題錯誤等事也。 此非直屬於上之事, 尙曰大不敬, 況慢上者乎? 何以引律文所無不敬之條, 以爲輕重乎? 克均之罪實大, 廢爲庶人, 安置遠地, 收其子職何如? 李幼寧聽卞亨良之囑, 發父子相奸之事, 欲陷人大罪。 臣等按律文犯奸條, 奸父祖妾者斬。 又誣告條: 所誣之人已決者, 反坐以死; 未決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加役三年。 今亨良知情, 而囑於幼寧, 幼寧聽囑, 而誣人死罪, 所誣之人雖不死, 請原情置重典。 金就仁說李克均餞世佐而得罪, 此雖妄傳之言, 他人尙不可, 況內官乎? 請置於法, 以警內臣之爲如此者。” 李復善議: “今風俗澆漓, 方欲更張之日, 卞亨良等唱作父子間穢惡之說, 暗欲陷人大罪, 幼寧信而和之, 欲實其事, 其罪尤浮。 今當拿來, 窮極推鞫後, 更議何如? 律有大不敬之條, 無不敬之條, 則不敬與大不敬何異? 克均妄據律條, 欲庇其姪, 宜徙遐裔, 竝收子壻之職何如? 就仁妄說朝議, 罪不容誅。 殷山縣監當拿來, 窮極推鞫後, 更議何如?” 尹碩輔、尹殷輔、沈貞、鄭鵬、李希輔議: “世佐身犯重罪, 克均欲庇其姪, 據律要議, 罪固重矣。 宜配遐裔, 兼收子壻職牒。 李幼寧等及金就仁事, 上敎允當。” 申叔根、張忠輔、李忠傑、全俊孫、朴好謙、金崇祖、梁季璧議: “金就仁及李幼寧等之罪, 上敎允當。 李克均亦置重典甚當。” 傳曰: “政丞之議乃曰: ‘罪有輕重。’ 如幼寧等其罪一般, 宜竝置重典, 而政丞以此議之非也。 政丞又議曰: ‘收克均子壻職牒。’ 其父被罪, 則其子之收職牒, 不足論也。 是外雖持公論, 而心實庇二人也。 李幼寧、卞亨良、具誠不可使生於白日之下, 其置重典。”


閏4月 12日[편집]

○壬申/傳曰: “李允傑、金義將等, 罪犯非常, 不竢就告, 卽當典刑, 使百官序立, 梟首于市。 金就仁則欲快置重刑, 姑令加訊一次, 行刑時別令內官列視, 毋得遮顔。”


○復召前議宰相、弘文館等, 傳曰: “克均陰庇世佐, 前日侍經筵言事之時, 亦發不軌之言, 是有跋扈之心而然也。 《書》云: ‘崇信奸回, 放黜師傅, 斮朝涉之脛, 剖賢人之心。’ 古今以爲虐政。 方今風俗不美, 予欲盡革, 故宰相、朝士被罪者多, 下之人必以予爲桀紂也。 且於議事之時, 不無駭懼洶洶之心矣。” 柳洵等啓: “人臣以爲至誠事君, 而內外異心, 則天地所不容。 且有罪者罪之, 臣等安有駭懼洶洶之心哉? 今聞上敎, 寒栗遍體, 此臣等庸劣, 不忠於殿下耳。” 傳曰: “卿等雖云: ‘至誠事君。’ 每議事後, 語於人曰: ‘吾心不然, 爲衆議所迫。’ 云耳豈可乎? 且爲三公者, 當以輔君爲心, 而克均前日爲三公時, 凡人奴婢等事, 必先建白而言之者, 以取人歸德耳。 且前日韓致亨以內需司書題等, 受賂用私, 懇請其罪, 全家徙邊, 此亦不必如是也。 予則待以三公, 而爲三公者, 其心以爲, 我爲國之老臣, 雖有罪過, 不能加罪。 以此有慢上之心, 是豈可乎? 克均平時, 欲庇世佐, 此雖怪辭, 今與世佐相從於九泉之下, 則可知矣。” 洵等啓: “克均有才幹, 少年登第, 服事邊方, 早陞堂上。 臣等未嘗與交, 其心術未盡知也。 大抵無恭遜之心, 大言浮誇, 所愛者則跳而上之, 所憎者則排而下之, 反覆抑楊, 非端正人也。” 傳曰: “凡事當痛快爲之。 其製克均罪名傳旨, 賜死時使之見之。” 承旨朴說、權鈞, 製罪名傳旨, 曰: “李世佐奸兇慢上, 上犯不敬之罪, 爲父兄者, 當闔門待罪之不暇, 而克均乃引律文大不敬、不敬之語, 陰庇其姪, 徇私慢上, 罪在罔赦。 下問宰相、臺諫、侍從, 皆以爲克均浮誇無實, 抑揚太過, 己之所好者, 推譽上天; 己之所惡者, 排陷入地, 務示恩威, 皷煽勢焰, 無謙遜之心, 有跋扈之志, 人臣之罪, 莫大於此。 請置重典, 以懲不恪。 玆用賜死, 籍沒家産, 其子壻分配遐裔。” 傳曰: “克均大臣。 以賜死之旨, 曉諭中外。” 命遣義禁府經歷金永純, 往仁同賜死。 克均寬弘有氣度, 少出身文科, 兼事弓馬。 知遇世祖, 選爲宣傳官, 指敎兵法後, 屢爲邊將, 備諳邊事, 常以此爲己任。 歷官中外, 盡心經理。 燕山朝爲左議政, 見王所行多不善, 以言以書, 期於匡救, 王深忌之。 卒死非辜, 國人皆痛惜之。 但性虛浮, 處事踈闊。 輕信人言, 多以先入爲主。


○傳曰: “凡於宰相、朝士之家, 儒士、武夫依附干謁, 欲爲腹心者必多。 若此不已, 至於日久月深, 則遂生不測之變。 在今世則萬無是理, 若於後世則不無如此之變。 宰相家出入干謁者, 一皆禁斷, 已令議啓, 其令議政府, 曉諭中外, 申明禁斷。”


閏4月 13日[편집]

○癸酉/太白經天。 傳于吏曹曰: “賢宰相今有幾人哉? 人君豈能盡知在下之人乎? 今當拜政丞, 須擇有操行、誠忠、敬上, 無欺君、陵上、交結之心, 廉淸而不殖貨, 不事産業, 雖草沒門庭而不治, 不受私謁, 不以位高自挾而慢君。 不如弼商之殖貨; 克均之跋扈者, 授之可也。 克均自以爲政丞, 無所不言, 每言節用及米布之費, 內需司官吏不法等事, 是亦慢君也。 大抵宰相唯以殖貨爲心, 而不顧國家, 若以殖貨之心移之於事君, 則君雖桀紂, 亦可使爲堯、舜矣。 昨日收議時, 皆畏克均而不正議, 爲政丞者固當盡其所懷也。”


○又召左議政柳洵、右議政許琛, 傳曰: “今當拜右議政, 卿等其薦可任者。” 洵等封小簡以啓, 傳曰: “予不賢, 故朝廷無人焉。 然卿所啓者, 可任爲相也。” 命以朴崇質爲右議政。


○義禁府都事申涵拿鄭誠謹而來, 令承旨朴說、李繼孟往當直廳推鞫。 說等啓: “誠謹被(栲)〔拷〕供曰: “臣蒙成宗恩幸, 倍於諸臣。 故固執妄料, 心喪三年耳, 別無他情。” 傳曰: “誠謹雖云, 在成宗朝爲侍從, 至二十餘年之久, 別蒙恩幸, 故如此, 然凡人臣事君以忠, 豈計其久近乎? 雖侍從一朝, 亦且赤心事之, 何必待二十餘年而後, 致至誠乎? 此奸詐之言也。 方今風俗不美, 正當矯正之時也。 當以律外料罪, 其令限輸情(栲)〔拷〕掠, 以死囚囚之。” 誠謹被拿, 行過廣州穿峴, 哭之痛。 涵問: “何以哭?” 曰: “父母之墳在近, 而繫杻不得下馬而拜, 故哭之耳。”


○傳曰: “李克均子壻皆決杖一百, 分配遐裔。 尹弼商子, 亦決杖一百。”


○忠勳府堂上柳子光等啓: “李坡父季甸參靖亂功臣, 李世佐父克堪參佐翼功臣。 坡、世佐子孫於錄券, 請皆削去。 且世祖朝楊汀以北道節度使入朝, 啓不禮之言, 其時忠勳府請置重刑。 尹弼商其罪甚大, 亦置重典何如?” 傳曰: “弼商雖世祖朝功臣, 當成宗朝, 儲君尙在, 而不計社稷安危而言之, 罪甚大矣, 其依律科罪。” 承旨李繼孟啓: “賜死乎? 處斬乎?” 傳曰: “其賜死, 依克均例, 書罪名下送。”


○傳曰: “尹弼商家籍沒米穀、布貨等物, 令推刷都監, 書數以啓。 予欲賜邊方戍軍。” 其賜死傳旨曰: “尹弼商歷仕累朝, 身爲大相, 當守社稷之計, 忘身事君, 而其在先朝, 議大事時, 不顧嗣王, 唯務承順, 以至大變, 殊無大臣與國同休戚之義。 玆賜死, 以爲大臣阿順身計者之戒, 其令曉諭中外。”


○傳曰: “廢妃時禮官考啓。”


○傳曰: “李世佐子付處人等, 更安置, 使人監守, 禁出入、通書簡爲不肖之事, 飮食則令守者傳給。 且克均、世佐親屬婚家竝書啓, 使不得在職。”


○傳曰: “議克均、幼寧之死, 朝廷背公議, 而牽於權勢, 不快論其罪, 甚非收議之意也, 其鞫之。”


○傳曰: “李克均、李世佐族類盤據, 至於年久, 則不無生變。 自古禍變之作, 皆出於如此人也。 右人族親, 竝依亂臣例。”


○傳曰: “政丞考《實錄》, 必無脫漏, 然疑亦有脫漏者, 其更詳考。”


○傳曰: “克均、世佐子壻, 圍籬監守, 使監司、守令時時檢察, 使之困苦, 知其爲有罪。”


閏4月 14日[편집]

○甲戌/傳曰: “大紅、柳靑、草綠、鴉靑紵絲各一匹, 雜色紵絲各一匹, 紅紬二十匹, 入內。


閏4月 15日[편집]

○乙亥/傳曰: “金就仁、鄭誠謹竝典刑, 梟首鐵物廛橋。” 下御書:

誠謹則姦懷詐忠, 陰有諛望, 詭脫時制, 忍行三載之素罪; 就仁則庸劣刑竪, 不卜國事, 衍虛漏說守令罪。 以此書諸栍懸之。

命承旨朴說、李繼孟、內官金子猿監刑, 趙之瑞來則亦當書罪名以斬。


○義禁府堂上鄭眉壽、金壽童、金勘、李季男啓: “李克均妾子延命已隨往配所, 今當拿來。 李世佐、尹弼商子已決杖安置, 然論以大逆, 則法當處絞, 何以處之? 李坡子孫亦以坐大逆乎?” 傳曰: “李坡子孫依大逆例緣坐, 弼商、克均、世佐子定罪事, 問于政丞。” 柳洵、許琛啓: “弼商等子法當處絞, 然在世祖朝楊汀犯無禮之言, 被大罪, 而其子不置重典, 在上裁如何耳。” 傳曰: “弼商等子, 安置可也。” 又傳曰: “亨孫發屬上之言, 雖已減死, 然今當矯正風俗之時, 罪在不赦。 其遣義禁郞廳, 斬頭而來。 且問可否于政丞。” 柳洵、朴崇質啓: “亨孫之言雖似屬上, 然旣已論斷, 則今復加罪何如?” 許琛獨啓: “其時臣在禁府, 與成俊共議定罪, 使之減死耳。” 傳曰: “凡屬上之言, 不當計其直指與否也。 成俊豈聖人, 而盡從其言乎? 琛前議之瑞事, 指爲疑似, 此亦有陵上之風也。” 洵、崇質啓: “今聞上敎, 臣等未及計料耳。” 琛獨啓: “之瑞輩自負訐直之名, 草野之民知其姓名, 故掛於承陽之口, 而承陽刑訊五次, 猶云不與之瑞交通, 故臣議之如是, 臣實有罪。” 傳曰: “凡屬上之言, 不宜分辨其直指與否也。 以一邑言之, 民有訴守令者, 則以部民告訴罪之, 況人君乎? 爲三公者, 非但備位而已, 當以正風俗爲心耳。 琛之議甚誤, 後勿如是。” 仍命賜酒。


○斬鄭誠謹、具誠、崔叔謹、內官金就仁于軍器寺前。


閏4月 16日[편집]

○丙子/傳曰: “昨日所斬四人頭, 齎來于丹鳳門外。” 承旨姜澂啓: “罪人頭已來門外, 何以處之?” 傳曰: “具誠、崔叔謹、鄭誠謹則梟首三日, 內官金就仁則內官畢觀後撤去。”


○前正言李賢輔定役于安東安奇驛。


○下御書曰:

己亥、壬寅兩年飜譯諺書, 傳播於外者及其時史官、 注書、承旨等考啓。

仍傳曰: “具誠、卞亨良、崔叔謹、(李儒寧)〔李幼寧〕子禁勿居京。”


○義禁府啓: “李坡、尹弼商、李克均、李世佐妻妾子女, 子妻及孫, 法當爲奴, 定屬何處乎? 其族親緣坐人等, 竝皆安置乎? 李坡婚家, 其人已死, 何以定罪? 李坡妾壻, 亦依法科罪乎?” 傳曰: “其定役各官。 李坡婚家雖死, 竝收職牒, 族親竝安置, 孽壻亦依律科罪。”


○承旨朴說、權鈞、李繼孟往當直廳, 推問玄乃元所告亂言人, 啓曰: “乃元之言, 間雖無實, 大槪皆是。 甘始孫、甘孝順、黃貴千等不輸情。 信溫言端已服, 而猶不盡輸, 請竝(栲)〔拷〕訊。” 傳曰: “如此事不宜稽緩, 其烙刑以問。”


○義禁府郞廳朴基拿趙之瑞而來, 命鞫于當直廳。 之瑞體肥重, 因縛氣窒, 受三杖便死。 傳曰: “其卽斬頭于當直廳, 梟首于鐵物廛, 置屍于軍器寺前。 罪名以自以爲高, 凌蔑君上, 書諸栍懸之, 令百官序立, 時夜四鼓矣。


○傳曰: “玄乃元、甘始孫、黃貴千竝凌遲處死, 僧信溫處斬, 甘順信決杖一百, 全家徙邊。”


閏4月 17日[편집]

○丁丑/傳曰: “具誠、崔叔謹、鄭誠謹、趙之瑞以此罪之可乎否? 誠謹、之瑞等平時心術何如? 其問于議政府、六曹、漢城府、四館、臺諫、六寺、七監僉正以上。” 傳曰: “之瑞死時有怨言。 凌遲, 傳屍八道, 籍沒家産。 其罪名若書刻於板, 使之明示, 則其人之爲不肖, 人皆知之矣。”


○傳曰: “天高聽卑。 前日有陰奸之人, 故欲雨還止。 今誠謹等伏誅, 故有雨澤, 是豈非洗奸雨耶? 前之所以不雨者, 陰邪之人干陽, 而有凌上之風故也。” 承旨姜澂獨在政院啓: “古云: ‘洗兵雨。’ 又云: ‘烹弘羊, 天乃雨。’ 近旱甚而今適雨, 臣意亦如是也。”


○承政院書啓:

己亥年六月初五日廢懷陵時, 承旨則洪貴達、金承卿、李瓊仝、金繼昌、蔡壽、邊脩, 注書則申經、洪詗, 史官則崔璡、李世英, 諺書飜譯則蔡壽、李昌臣、鄭誠謹。 壬寅年八月十六日承旨則盧公弼、李世佐、成俊、金世勣、姜子平、權健, 注書則李承健、權柱, 史官則辛服義、洪係元, 諺文開讀則內官安仲敬, 諺文解示則姜子平。

傳曰: “政丞等其議罪以啓。” 柳洵等書啓曰:

瓊仝、(季昌)〔繼昌〕、邊脩收職牒, 申經罷職, 洪詗收職牒, 崔璡罷職, 蔡壽、李昌臣收職牒, 付處遠方, 鄭誠謹其子等收職牒, 付處外方, 金世勣、姜子平、權健、李承健收職牒, 權柱、辛服義罷職, 洪係元收職牒何如?

從之。


○柳洵、許琛、朴崇質、朴楗議: “鄭誠謹懷奸詐忠, 敢爲驚俗之行; 趙之瑞傲物自高, 悖慢無上; 具誠、崔叔謹陰結黨援, 謀陷人死罪, 竝受顯戮宜也。 誠謹、之瑞性行不同, 而好攻發人陰私, 有傷人、害物之心則一。” 姜龜孫、申浚、趙得琳、李季仝、呂自新、李諿、鄭眉壽、金壽童、金勘議: “鄭誠謹外直內詐, 矯情沽名; 趙之瑞浮妄詭異, 傲物自高; 具誠、崔叔謹搆捏陰私, 誣陷切親, 宜受顯戮。” 鄭有智、崔應賢、安處良、李季男、金碔、吳純、金敬祖、尹坦、李秉正、成世明、任士洪、李昌臣、張順孫、李坫、李良、韓亨允、金義童、盧公裕、崔灌、金悰、邊脩、兪顥、兪起昌、崔璡、柳季漳、姜參、成希顔、鄭光弼、申繼宗、李成達議: “趙之瑞、鄭誠謹罪及具誠、崔叔謹等罪, 所犯實大, 合置重典。 趙之瑞好爲詭行, 妄高其己, 務上於人, 大言無當, 爲世所駭; 鄭誠謹心志乖僻, 飾情行詐, 訐直濟私, 取譽於人, 希求於上。 此輩皆欺世盜名, 妖言妖行, 以惑其衆者也, 豈宜容於聖明之世哉?” 許輯、閔暉、潘佑亨、洪自阿、洪任、陸閑、劉虒、沈亨、河孟潤、李洌、李顆、金詮、李仲賢議: “趙之瑞、鄭誠謹、具誠、崔叔謹等, 旣犯重罪, 置法固當。 之瑞大言詭行, 倨傲自賢; 誠謹蔑人自高, 悻悻訐直, 皆欺世盜名之人, 人多惡之。” 盧效愼、洪貞老議: “趙之瑞、鄭誠謹、具誠、崔叔謹等定罪允當。 之瑞詭異莫甚, 自以爲高, 輕蔑士流; 誠謹剛愎莫甚, 所行皆詐, 不同流俗。” 李復善議: “鄭誠謹、趙之瑞、具誠、崔叔謹等, 罪狀至重, 難以形容。 今伏重刑, 甚快於論。 誠謹、之瑞心術雖不測知, 然積於中者, 形於外。 其行己之迹, 詭異譎慝, 至此爲甚, 其心術凶惡, 而不正, 自不能逃矣。” 孫澍、尹碩輔、尹殷輔、沈貞、鄭鵬、李希輔議: “趙之瑞、鄭誠謹、具誠、崔叔謹等置罪事甚當。 之瑞陰譎倨傲, 好行詭異, 飾詐釣名, 務勝於人; 誠謹懷詐好訐, 狠愎自高, 務爲矯飾欺世, 宜爲聖明所不容。” 申叔根、張忠輔、李忠傑、金俊孫、柳續、金崇祖、朴好謙、梁季璧議: “鄭誠謹、趙之瑞、具誠、崔叔謹等定罪事, 允愜衆心。 誠謹心術奸回, 敢爲詭異, 飾詐釣名; 之瑞用心凶險, 悻悻自高, 蔑人欺世, 不可容於天地間也。” 朴三吉、權仁孫、沈光輔、權俱、宋傑、沈淡議: “趙之瑞、鄭誠謹、崔叔謹、具誠等定罪允當。 之瑞妄以文藝自高, 心術詭異, 輕人蔑世; 誠謹悻悻自高, 凡爲所行, 實是詐僞, 竝不同於俗也。” 柳自漢、李宜茂、李承寧、朴崇文、金靈雨、洪慶昌、金守末、韓士介、趙仲輝、柳湫議: “誠謹、之瑞、具誠、崔叔謹等, 罪犯非輕, 典刑甚當。 況誠謹悻悻自好, 外示正直, 內實奸詐; 之瑞妄自以爲文學, 人莫己若, 輕蔑士流, 大爲詭異之行, 俱是駭俗亂常之人, 心術之不正, 人皆知之。” 柳孝山、河荊山、韓忠義、孫執經、申經、金從漢、金允溫、李順命、李純良、具壽宗議: “鄭誠謹、趙之瑞、具誠、崔叔謹等治罪允當。 心術則誠謹悻悻自高, 回詐異行; 之瑞挾才輕人, 詭譎不正。” 沈順門、韓世桓、姜渾、方有寧、權敏手、李頫、黃孟獻、文瑾、金璫、金胤文、李蘋、金錫弼議: “之瑞內懷詭譎, 外托諫疏, 恣爲不敬之言, 敢慢君上; 誠謹詐忠違制, 干譽希恩; 具誠、崔叔謹鑿空造語, 誣人以大罪, 竝置重典, 實當於法。 且之瑞、誠謹之爲人, 其平生心術, 詭激詐僞, 務異流俗, 以釣時譽, 類皆如是。” 邊祥、任由謙、南憬、申澄、崔珣、洪淑、尹世霖、李鐵鈞、金祉、秦澹、金末文、曺繼衡、尹殷弼、李世應、李芑、金安國、金世瑀議: “之瑞、誠謹、具誠、崔叔謹等罪, 置之重典甚當。 之瑞陰譎詭異, 誠謹飾詐干譽, 二人心術如是。” 李云秬、禹允功、韓珣、崔瀣、趙元紀、柳應龍、申復淳、金壽卿、李昌胤、尹珣、柳房、崔重洪、申永澈、孫灌、朴兼武、金琨、李昌年、崔世珍、辛世瑚、柳義臣、盧種、宋澂、李哲明議: “趙之瑞、鄭誠謹、具誠、崔叔謹等, 罪犯至重, 置之極刑甚當。 且誠謹奸回邪僻, 之瑞詭譎傲慢, 其心術如此。” 李益禧、許礦、朴承燧、權輳、曺繼商、黃從愼、李紹元、愼克成、金元弼、李誾議: “鄭誠謹、趙之瑞、具誠、崔叔謹之罪, 竝置重典允當。 誠謹悻悻自高, 飾詐干譽; 之瑞詭譎不正, 挾才輕人, 二人心術如是。” 文允明、李允亨、梁自海、卜禧達、尹卓、兪好禮、張翼、柳公奭議: “趙之瑞、鄭誠謹、具誠、崔叔謹等罪, 置諸極刑甚當。 之瑞包藏詭譎, 自賢輕人; 誠謹飾詐釣名, 務異於人。” 柳添汀、許邃、曺繼虞、金允灌議: “鄭誠謹、趙之瑞、具誠、崔叔謹等罪, 置諸重典, 甚爲允當。 誠謹外忠內詐, 之瑞陰險詭異, 二人心術, 正在於此。” 李箴、孫世雍、朴祥、朴鯤議: “趙之瑞、鄭誠謹好異慢上, 具誠、崔叔謹懷嫌陷親, 罪大惡極, 置之重典, 實快輿情。 之瑞恃才自賢, 好爲詭譎; 誠謹挾詐賣直, 矯情干譽。”


閏4月 18日[편집]

○戊寅/太白晝見。 傳于承政院曰: “大行大妃發引, 已定於初三日, 然聞功役幾畢。 若中朝則七日而葬, 雖亡靈必以速葬爲喜。 其召任士洪等, 更於今月內擇日。 且釋衰後, 例着黑笠, 則穿黑靴何如? 卽吉後, 於殯殿上食, 雖不着紅紵絲衣, 着雜色紵絲衣何如? 其召政丞及禮官問之。”


○柳洵、許琛、朴崇質、金勘詣賓廳, 傳曰: “聞, 中朝皇帝皇后之崩, 不禁音樂、婚姻。 若過二十七日, 則當卽吉, 用樂、受朝, 意爲可也。” 洵等啓: “靈馭未赴山陵, 而遽陳音樂, 似未安。”


○義禁府經歷金永純賜李克均死于仁同縣, 還啓: “臣抵克均所寓, 聞有讀書聲, 至而問之, 乃其妾子延命。 臣召克均, 出授罪名傳旨, 克均跪讀訖, 謂臣曰: ‘國家賜臣死也。’ 卽起入內, 以紵幅繫頸, 令人穿壁, 引之于外。 方引, 克均遽止之, 還出外語臣曰: ‘臣年垂七十, 身纏疾病, 死無所(感)〔憾〕。 然臣自少服事邊鄙, 於國家事, 無大小, 未嘗不盡心竭力。 臣反覆思之, 無有一罪, 願以此言, 達于主上。’ 遂縊而死。”


閏4月 19日[편집]

○己卯/下兵曹書啓李克均同、異姓八寸親及謁見武士等, 分遣邊邑事, 仍傳曰: “招右人等于兵曹, 語之曰: ‘非爾等之罪, 欲絶其根株故也。”


○命斬卞亨良, 梟首于市, 令承旨李繼孟監刑。

【史臣曰: “初, 亨良聞具世健奸其父所私女, 語其友李幼寧。 及幼寧爲持平, 按而欲罪之, 世健之妻, 柳子光姪女也。 子光囑成俊、李克均, 以亨良、幼寧爲誣, 而白竄之。 至是, 王謂亨良等誣人綱常重事, 命斬之。 時, 任士洪父子方寵用事, 以幼寧父深源常斥其奸, 每切齒, 幼寧等之死, 實士洪所爲也。”】


○傳曰: “先王後宮當守信而已, 不必削髮爲尼。 如世宗、文宗、世祖後宮, 則不可復長髮矣, 成宗後宮, 亦有削髮者, 其令禮曹郞廳, 往慈壽、壽成、昌壽等宮, 計宮人數以啓。 且世祖以上後宮, 使會于一宮, 三宮佛像, 竝移置他所。 成宗後宮皆令長髮, 別處一宮, 支供用肉, 勿使尼及雜人出入, 如進豐呈及凡擧動時, 例以先王後宮詣闕。” 又傳曰: “其召諸君、駙馬等語之曰: ‘爾等之母, 如欲以婢僕, 削髮爲僧尼, 而爾等從之, 則當論重罰。” 又傳曰: “世祖以上後宮, 曾爲尼者, 縱不可使之長髮, 其侍婢爲尼者, 速(人)〔令〕長髮。” 仍問承政院及禮曹堂上曰: “此意何如?” 皆曰: “上敎允當。”


○傳曰: “倭扇四百柄, 令全羅、慶尙兩道封進。”


○傳曰: “成均館近處人家, 皆據高地。 當從平地立禁標, 則必多撤人家。 前日臺諫云: ‘撤人家舍, 則民怨至大。’ 此實不知而言之也。 凡臨壓之地及宮闕近處, 自有禁令。 其初造家之時, 民自犯禁, 而不擧劾, 該司之過也。 其看審立標時, 勿登臨壓處。”


○義禁府郞廳全良弼賜尹弼商死于珍原, 還啓: “臣召弼商宣傳旨, 弼商讀訖云: ‘臣已知如是。’ 呼其奴, 使取囊中砒礵末, 和酒再拜而飮。 良久無驗, 乃取紬衾一幅, 自縊而死。” 弼商坡平人。 聰穎機警, 有幹局。 少貧, 及登第, 知遇世祖, 擢爲承旨, 甚寵之。 處事捷敏, 多稱旨, 世祖常呼爲快鶻。 策勳敵愾佐理, 爲相數年, 無災眚。 但性貪吝殖貨, 視時布穀貴賤, 引賈人貿換, 其門如市, 貲産巨萬, 未嘗分與子女, 升斗出納, 皆自知之。 其議國事, 必視上意所嚮, 迎合爲說, 士林鄙之。 然死於非辜, 哀哉。


○大妃移御東宮。 王以仁陽殿狹小, 欲更爲高大, 以爲遊宴之所, 方興營造故也。


閏4月 20日[편집]

○庚辰/傳曰: “李克均臨死而云: ‘無罪。’ 尹弼商又云: ‘已知如是。’ 此皆發怒而言也。 人臣之道, 豈如是乎? 其召政府、漢城府、六曹, 更議其罪。”


○義禁府郞廳自泗川, 拿李幼寧而來, 傳曰: “其卽斬于軍器寺前, 梟首于市, 百官序立如前。” 命承旨朴說、李繼孟及內官監刑, 令諭之曰: “汝輕聽友人之言, 發人陰事, 托爲公論, 誣陷重罪, 罪不可赦。 玆命典刑, 其知之。”

【史臣曰: “幼寧太宗五世孫。 好學登第, 選補承文院, 後爲吏曹佐郞, 遷司憲持平, 以具世健事被誅。 初, 幼寧父朱溪君深源面對成宗, 極論任士洪之奸。 士洪以此, 久廢錮, 怨入骨髓, 未有以發。 及得志, 搆殺幼寧竝及其父深源, 弟幼盤。”】


○司憲府啓承旨李懿孫推案, 傳曰: “其收職牒, 罷職。”


○傳曰: “尙衣院黑麻布三十匹入內。”


○傳曰: “外人入政院, 凡國家之事, 爭相傳寫, 騰播人口, 此甚不可。 其禁止節目議啓。”


○傳曰: “朴純茂曾犯漏洩言語罪, 其決杖一百, 極邊爲奴。”


○傳曰: “宋欽、權柱懷陵賜死時, 有所犯罪, 類世佐而初不啓, 甚不可。 宋欽剖棺斬屍, 權柱賜死何如?” 政丞及金壽童等啓: “宋欽定罪, 當如上敎, 權柱則其時以注書, 只從承旨指使耳, 其罪與世佐有間。” 傳曰: “然則柱減死, 決杖七十, 極邊庭爐干定役。 李昌臣、蔡壽、邊脩竝決杖七十, 申經、辛服義決杖六十, 洪泂、權健、李承健、金季昌等子竝勿敍。”


○柳洵、許琛、朴崇質、朴楗、姜龜孫、申浚、李季仝、李諿、鄭眉壽、金壽童、金勘會議尹弼商、李克均罪曰: “弼商等罪惡甚大, 而止賜死, 死猶知感矣, 而所言如此, 豈臣子畏懼之意? 死有餘辜, 斬屍何如?” 安處良、任士洪、李坫、韓亨允、許輯、柳濱、盧公裕、李復善、成希顔、李顆、鄭光弼、李仲賢議: “克均等所犯實重。 顧以舊老大臣賜死, 死亦知感矣, 而克均之言出於忿懟, 弼商之言眞是奸傲, 罪不容誅, 宜斬其頭, 以快人視聽。” 傳曰: “依群議斬屍。”


○傳曰: “黃啓沃何如人?” 政丞等啓: “啓沃性本傲慢, 人皆非之。” 又傳曰: “侍講之職, 當諄諄輔導, 豈可詭激立異乎? 如許琛、金壽童之爲書筵官可矣。” 許琛辭謝, 傳曰: “其無乃以予言爲嫌乎? 予則槪論東宮輔導者而言耳。” 啓沃性耿直, 成宗甚重之。 王在東宮時爲講官, 多所諫正, 王甚惡之。


○政丞等啓: “今已雪冤、追崇, 國家之慶莫大於是, 請於追崇後進宴。” 傳曰: “卿等之言是也。”


○傳曰: “凡工造之物, 前者立法定限督之, 限內不入輒罪之, 故無少稽緩, 今可申明其法。”


○下宣醞及肉饌于承政院, 自是始用肉。


閏4月 21日[편집]

○辛巳/傳曰: “李克均、尹弼商等, 生而慢君, 死而發憤, 豈人臣之禮? 聞, 李幼寧臨刑, 無有怨言, 乃云: ‘死有餘辜。’ 此乃人臣之禮。 克均等以大臣, 乃反如此, 予欲傳屍四方, 使慢上之人有所知戒。 其召政丞等更議。” 又下御書曰:

李克均、尹弼商生驕傲上, 死憤發毒, 天地所不容。 李世佐臨死, 亦發怒於奴僕, 其亦斬屍, 竝傳屍四方以示戒。 雖大臣頭, 豈不可傳示乎? 凡人臣之如此者, 當以雞犬待之。

又傳曰: “雪冤猶未盡。 宋欽、李坡、尹弼商、李世佐皆令凌遲、傳屍。” 柳洵、許琛、朴崇質、李季仝、金壽童、金勘等啓: “上敎允當。” 仍議: “鄭昌孫、沈澮、韓明澮等前諫後從, 其罪視弼商有差。” 傳曰: “三人初雖諫止, 然大臣遇大事, 當終始執之耳。 彼死已久矣, 腐朽之骨斬之無益。 然當剖棺斬屍, 使後人知其爲國不忠, 則雖身後, 不免誅戮, 以此懲戒可也。” 僉曰: “允當。”


○義禁府郞廳斬宋欽屍于楊州還, 王問之, 對曰: “形已潰爛矣。”


○金勘妻蔡氏上言, 訟父蔡壽前日極諫廢妃事, 傳曰: “始雖極諫, 終不能止, 何功之有?” 因命減杖, 決笞五十。


○傳曰: “中朝亦行國忌乎? 其亦分世代遠近, 計功德有無而行之乎?” 政丞等啓: “中朝之事, 未得聞也。” 傳曰: “勿行章順王后忌。”


閏4月 22日[편집]

○壬午/傳曰: “尹碩輔、李諿罪, 與李懿孫同, 亦收職牒, 罷職。”


○傳曰: “蔡壽、李昌臣賜藥物。”


○傳曰: “投剌李克均家者, 皆決杖, 罷職。”


○傳曰: “收贖所以懲罪, 今皆官備不可, 故已令下諭中外, 今更申明。”


○王問政院曰: “帝王一日萬機, 其喪制固異於常人。 今從易月之制, 二十七日而卽吉, 受朝、用樂、婚姻等事, 皆可行也。 且父母喪及五服, 各有等別, 而宰相不分析議啓, 徒以留殯爲言。 古有於喪中有細樂聲者, 蓋畏人知, 是則不可。 於承旨等意何如?” 承旨等啓: “旣卽吉則凡吉禮皆可通行。 但大行在殯, 似難用樂。” 傳曰: “(今)〔令〕千秋使, 於中朝問卽吉後, 大行雖在殯, 可用樂與否。” 又傳曰: “其召政府、六曹、漢城府、臺諫議之。” 僉啓: “旣已卽吉, 如受朝用樂爲當。” 傳曰: “依所啓。 前日議喪制, 卿等未知予意, 論議甚隘。 今議受朝用樂, 意又狹隘。 易其辭云: ‘當依舊用樂。’ 有何不可, 乃云如是? 昔議安順王后喪制, 亦無所據, 其時三公今皆誅死。 其心自以爲, 年老大臣之言, 君不能獨勝, 故敢如是耳。 夫樂所以和暢其血脈, 消融其査滓, 以養和平之氣, 用之於朝, 非只欲聽其鏗鏘之聲。 今雖殯宮未發, 旣卽吉則自當用樂, 卿等所議誠狹矣。 如是事, 不肖者必以爲, 欲聽音樂而然耳, 然何敢出諸口乎?” 洵等啓: “臣等前所議果狹矣。” 命賜政丞等黑紗各一匹。


○傳曰: “令成均館及四學儒生, 往見(李儒寧)〔李幼寧〕梟首處, 語之曰: ‘爾等讀書, 將欲事君。 勿効此人所爲。’ 儒有避不來見者論罪。”


○封鴉靑紗五匹, 皆御書紋色及承旨名以賜曰: “來初七日進宴時, 可及造衣以服。 大抵事雖勞苦, 在下者則豈以身勞爲憚哉? 上之人則不可不知其然, 近日多事, 卿等尤勞, 故賜之耳。”


閏4月 23日[편집]

○癸未/命承旨朴說、李繼孟監杖投剌李克均人各八十。


○傳曰: “大行大妃發引時, 當停祗送。”


○傳于承政院曰: “《記》曰: ‘孔子旣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 十日而成笙歌。’ 何以言也? ‘閔子〈騫〉、子夏援琴而絃, 切切而哀, 衎衎而樂。’ 其義何在? 詳論以啓。”


○命政丞、義禁府堂上, 錄前後定罪人罪名于簿, 粧潢以進。 仍傳曰: “梟首人下, 幷書懸栍。”


○傳曰: “前囚內官金淸決杖一百, 充軍于極邊殘邑。” 承政院議禁傳播國事節目以啓曰: “一, 內間事及別敎承政院事, 勿令外人聞知。 一, 凡國事, 議政府錄事、司憲府ㆍ司諫院書吏外, 毋得傳寫。 政府、臺諫只自見知, 毋得傳說於人。 違者杖八十。 一, 承政院嚴守院門, 各司公事齎持錄事、書吏外, 毋許出入。 犯者杖一百。 一, 各司書吏請書國事者, 政府錄事、臺諫書吏許書者, 幷杖一百。 一, 各司官員只奉行承傳、甘結而已, 亦勿傳播於人。 違者幷杖八十。”


○傳曰: “近因不平, 又値大事, 不無用慮, 氣似不定, 欲停經筵何如?” 洵等啓曰: “近有大故, 又値國恤, 臣等常慮聖體何如。 近日經筵可停。” 王荒於酒色, 無意講學。 洵等畏譴, 亦不能勸經筵, 自是永廢。 王威虐日甚, 片言忤旨, 輒加罪戮, 朝廷人人自危。 洵及許琛、朴崇質爲相, 但備位, 不敢有所匡正, 唯承順而已。 時, 金壽童、鄭眉壽、金勘、李季男爲義禁府, 姜龜孫、金壽童、宋軼、許輯爲春秋館, 朴說、李繼孟等爲承旨, 皆無險害之心, 凡考史議罪, 務爲營救。 洵等又多彌縫, 故人或賴以全活。


閏4月 24日[편집]

○甲申/下禮曹所啓齊獻王后追崇後論賞節目曰: “齊獻王后豈母儀一國? 今又雪冤欲加等。 召禮官及政丞等議之。” 禮曹判書金勘、參議成希顔啓: “今此論賞, 上當極意爲之, 非臣等所敢區限也。”


○命書昨日所進案面曰定罪人案。 書入, 傳曰: “案中或有以姦邪而得罪者, 或有以兇惡而得罪者。 臺諫或以當言不言而得罪者, 或不當言言之而得罪者。 其以此議, 更議題目以啓。” 洵等啓以爲: “兇邪定罪案。” 仍啓曰: “臺諫在所當言而不言, 亦邪也。 故只以此二字, 竝名之耳。” 傳曰: “令任士洪書曰甲子年兇邪定罪案。”


○問于政丞等曰: “夫禮雖有節文之繁, 當以誠敬爲主, 不必拘禮也。 《記》所謂三踊九踊之制, 皆彌文末節。 假令當祭時聞樂聲, 而動歡心, 亦不誠矣。 嘗聞, 拜陵後打圍例也。 有固執宰相以爲: ‘將拜陵, 預爲打圍計, 似不誠一。’ 遂啓罷之。 夫祭在我一心之誠耳, 非關於打圍也。 今若於二十五日受朝用樂後, 亦可祭於殯殿乎?” 柳洵、許琛、朴崇質啓: “古云: ‘禮云禮云, 玉帛云乎哉? 樂云樂云, 鍾鼓云乎哉?’ 夫禮之本, 在於恭敬; 樂之本, 在於和平。 自餘儀文度數, 皆其末也, 惟在夫心之誠耳。 受朝用樂後, 祭殯殿, 兩不相妨。” 琛獨啓: “臣入上國, 見皇帝將行大祭于宗廟, 未行事前受朝用樂, 至午後方行祭, 固不泥於拘拘之禮也。” 又下問曰: “凡祭固在於心之誠, 不必拘於衣服也。 今也祭文廟, 則服袞龍袍, 拜陵則用淡服, 豈文廟必袞龍袍, 陵寢必淡服而後歆格哉? 此宰相等泥於《五禮儀注》, 而謬議也。 今旣卽吉, 欲以吉服行事於殯殿, 於卿等意何如?” 自是, 朝會、宴饗皆用樂, 梓宮在殯, 皷吹日喧。


閏4月 25日[편집]

○乙酉/遣承旨李繼孟杖曺漢孫于當直廳, 以投剌李克均家也。


○政丞等書罪人定罪日月及推官姓名, 成冊以啓, 傳曰: “與前案合成一帙以進。”


○傳曰: “沈順門爲掌令時, 言御衣廣狹, 此亦指上之言。 似無禮, 欲罪之何如?” 政丞及承政院啓: “順門其時, 新入中國, 見衣服甚廣闊, 故以此啓之, 然言御衣廣狹不當矣。” 傳曰: “以人臣而仰見御服, 固非矣。” 遂命下獄。


○傳曰: “予欲堂上官於朝會, 皆服紗羅綾段者, 非徒爲朝廷體貌, 彼人所見, 朝彩當如是。 宰相等雖云艱備, 然豈不能備一衣?” 柳洵等啓: “上意若此, 固當奉行。 然非本土所産, 一切皆服, 則弊甚不貲。” 傳曰: “威儀所關, 終當廣議行之。”


○命承政院考金詮戊午罷職事, 問于政丞等曰: “詮辭連金馹孫而罷職, 何以復敍?” 政丞等啓: “詮但辭連鄭汝昌而已, 不干重罪, 故但罷職耳。 旣不干金馹孫之罪, 豈可終不敍也?” 傳曰: “其召詮, 屛人秘書其時之事, 緘封以進, 其毋少諱。” 詮卽書啓。


○下問于政丞等曰: “昔舜娶堯之二女, 此聖人所爲。 且《禮》有一娶九女之文, 後世議論何如?” 政丞等啓曰: “後世竝無異議, 然秦、漢以降, 不用此禮。 至於本國, 尤避妻族。” 王欲肆淫荒, 乃有此問。 後恣行無忌, 宰相、宗室、族親之婦多逼而淫焉。


閏4月 26日[편집]

○丙戌/司憲府啓: “柳子光、任士洪交結李克均, 罪當斬待時。” 傳曰: “只贖流三千里, 仍行公。”


○義禁府啓: “鄭文昌、卓敬志、李珣交結李克均, 罪當杖一百, 流三千里。” 傳曰: “鄭文昌、卓敬志年滿七十, 決杖八十, 奪告身三等, 竝贖流三千里。”


○傳于承政院曰: “韓致亨爲政丞, 進言禁內圍籬及乘馬等事。 凡宮禁之事, 固不可窺伺、揣度而言之也, 又有言承傳色遲出入者。 承傳色在內, 外人豈知爲何事, 而發此言耶? 此皆不信其上, 疑其所爲而言也。 如此之人其考啓。 終當典刑, 承政院其與政丞等議啓。” 承旨等啓: “考《時政記》, 科罪當矣。”


○傳曰: “予多有憾心。 予或氣候未寧, 不御經筵, 而外間强請不已。 夫社稷安危, 在人君一身, 經筵豈所當急哉? 人主之身安, 則社稷亦安。 古云: ‘窮心志之所欲, 以終吾年。’ 若是者固非矣。 人臣有慢上之心者, 亦予之所憤。” 承旨等啓: “聖體未寧, 則經筵、視事決不可爲也。”


○召柳洵、許琛、朴崇質, 傳曰: “追論雖不可, 然今當矯正風俗之時, 不可不罪。 其不容私情, 詳考以啓。” 仍下御書曰:

一, 承傳色遲遲出入事, 傳曰: “承傳色在大內服事者也。 宰相等憚其久留, 以遲遲出入爲啓, 是亦慢上而然也。 其細考啓。” 一, 圍籬事、一, 田事, 傳曰: “箭串牧場有田, 屬司僕寺, 予令移屬內園圃。 其田乃國土也, 屬於司僕寺、內園圃, 何異哉? 內園圃栽種瓜菓, 爲進上也, 而强論不可者。 政丞等必聽司僕寺提調及官員等言而然也。 其時政丞親啓乎? 郞廳將政丞言而入啓乎? 司僕官員及提調等考啓。” 一, 乘馬內官事, 傳曰: “宮禁之事不可揣度也。 予果閑暇之時, 令內官調馬, 乃敢疑上所爲, 窺伺言之, 甚非矣。” 一, 圍帳事, 傳曰: “墻上圍帳事, 有論啓者矣。” 一, 節用事, 傳曰: “其時政丞等, 力言節用。 雖云節用, 用之於不可用則可言, 若用之於可用則不可謂不節用。 予亦非不欲節用, 特奉孝耳。 魚世謙言曰: ‘三殿用之無地, 必費於供佛等事。’ 凡宮禁之事不可揣度, 而世謙敢言之, 雖其身已死, 亦當科罪。” 一, 房修接事, 傳曰: “自祖宗朝, 爲臺諫者, 不爲不多。 李冑獨請臺諫詣闕入處之所, 慢上而然也。 雖編配濟州, 今當矯正風俗之時, 如此人存之何益? 囚而待命。” 一, 趙舜事, 傳曰: “舜欲食思愼之肉。 非因大事, 而欲食宰相之肉可乎? 今雖被罪不敍, 固宜加斷。” 一, 小小揣度事一禁事, 〔傳曰〕: “如此立禁節目, 商議以啓。”

領議政柳洵等啓: “揣度宮禁事而言之甚非, 然考其言, 則必有是非, 科論允當。 節用事, 臣爲議政府贊成時, 舍人將政丞等議, 再三來言, 恐臣亦與言也。” 右議政朴崇質啓: “魚世謙臣之異姓從父兄也, 請避嫌。” 傳曰: “凡言節用事, 固爲非是。 且予之奉大妃, 只供進而已。 供進後, 大妃或投小、或與人, 非關於予, 而世謙揣度以爲, 必用於寺刹, 彼何敢言如此哉? 其身雖已死, 當科罪矣。” 又傳于崇質曰: “世謙雖卿之從兄, 毋避。 且如史官或有遺忘, 不錄史冊, 此則予所親聞, 嘗痛憤於心者。 其令春秋館堂上及兼春秋員等考啓。”


○傳曰: “梟克均頭于市, 三日後傳示八方。”


○以姜龜孫爲右贊成, 李季男戶曹判書, 閔孝曾漢城府判尹, 成希顔刑曹參判, 洪自阿慶尙道觀察使, 柳濱咸鏡道觀察使, 姜澂右副承旨, 孫澍同副承旨, 金琮弘文館副提學。


○下權柱獄。 柱少登第, 有文學、端雅, 居官莅事, 未嘗不謹。 處心淸簡, 操履不苟。 成廟廢尹氏, 尋命承旨李世佐, 往賜死, 柱以注書從。 至是王欲殺之, 賴柳洵等救只竄, 後竟殺之。


閏4月 27日[편집]

○丁亥/傳曰: “任崇載有病, 勿令入直于都摠府。 崇載士洪之子, 尙翁主。 性傾險諂媚, 善逢迎王意, 王甚幸之, 諸駙馬莫及。 憤父不得志, 每切齒, 及王志已荒, 日見親寵用事, 與其父不時召見, 或微服出入禁苑, 王亦數至其家。 王之淫酗、殺戮, 皆崇載父子導之, 氣焰薰炙, 勢傾中外, 朝廷側目, 憸小之徒, 多有附者。 王嘗遣崇載于慶尙道, 求美女、駿馬, 一道望風奔走, 賂遺無筭, 尙徵斂不已。 乘有屋轎, 輦人而行, 前挽後擁, 遮道而過, 望之者曰: “此王者之行也。” 及還, 王令承旨等, 迎于江上, 而宴慰之。 及死, 王悼甚, 常鬱鬱不樂。 其後, 駙馬閔子芳、南致元雖以便媚得幸, 未有如崇載者。


○傳曰: “內鷹坊鷹師以食治山行, 或待漏而出, 或人定而還, 令諭巡軍, 考鷹牌勿禁。”


○傳曰: “在官者不分堂上、堂下, 皆許着紗衣。”


○義禁府啓: “鄭誠謹子舟臣暴死。” 王疑其飮毒, 命更問之, 禁府啓: “暴死明矣。” 誠謹忠孝出天, 性厲志篤行, 絶於流俗。 以耿直嫉惡, 不容於世, 猶不少抑。 及被殺, 舟臣痛父非命, 日夜守屍號哭。 俄又被繫, 憤抑嘔血, 一慟而死, 朝野莫不悲之。


○傳曰: “金詮所書, 與《日記》有同異乎? 其與政丞議啓。” 政丞啓: “詮則書啓曰: ‘汝昌聞山僧事, 變色不答。’ 汝昌供辭只云: ‘詮言坦禪事, 已載史草。’ 考《日記》則汝昌乃曰: ‘山僧事, 何以載史草乎?’ 此言端有違處也。 然詮因馹孫之言, 不知爲某事, 而只傳於汝昌, 別無他情。” 傳曰: “其推問違端。”


○司憲府持平柳續啓: “任士洪、柳子光交結克均, 私相出入。 本府照以斬不待時, 而只贖罪, 又勿罷職, 臣恐罰似輕。” 不聽。


○許琛等書啓曰:

言承傳色遲遲出入者, 乃李鐵鈞、郭宗蕃; 言內官乘馬者, 韓致亨、成俊、李克均。

傳曰: “郭宗蕃、李鐵鈞囚于獄。 予嘗令司僕寺求能步、能走馬, 而人有畜之者, 憚司僕責納, 乃囑克均, 故克均啓之, 其交結克均者, 必有納馬於司僕寺矣, 急考馬簿以啓。 且克均之頭, 其示交結人。 且臨壓大內人家, 已令撤去, 而外間多藉言有民弊, 故還止不行爾。 予意以爲, 司贍寺以北人家, 撤去何如?” 許琛、朴崇質等啓: “撤去當矣。” 傳曰: “凡居宮墻底者, 漏洩宮禁之事。 爲三公者, 聞而入啓, 實非三公事也。 古人有不言溫室省中木者, 爲人君者, 若瓊宮瑤臺、酒池肉林, 而行桀紂之行, 臨渭論囚, 渭水盡赤, 如商鞅刻酷之事, 則論之可矣。 若此乘馬, 特一時破寂行氣耳, 何敢論之? 不可以人言而止也。” 琛等又考啓: “箭串田本閱武之地, 勿令耕墾事, 崔淑生爲持平時所啓。” 傳曰: “閱武之場, 國土也。 屬於內農圃, 而種瓜菓供進, 亦爲上也。 有何輕重, 而如此啓之乎? 其必有情, 拿來鞫之。” 政丞等又書啓:

朴漢柱、申澄、李允蕃諫圍帳事。

傳曰: “臣之於君, 固當隱惡楊善, 至誠事之。 如正殿圍帳, 非所當言, 而此人等疑予所爲, 窺伺而言, 是亦陵上也。 今當革正風俗之時, 揣度宮禁事, 而啓之者, 死有餘辜。 不須推問, 其亟囚于獄。 且古云: ‘莫非王土, 莫非王臣。’ 箭串場亦是吾土, 屬於內圃何害, 而曰閱武之地, 曰馬場以諍之哉? 夫內圃, 所以種瓜菓供進也。 爲人臣於供上之事, 固不當言之。 其田亟還內圃。” 政丞等啓: “儒士素迂闊, 徒泥古文, 不計事體而言之, 果非也。” 傳曰: “凡人臣不可揣度宮禁。 以古史觀之, 無有如此事者也。 況律文有揣度宮禁之罪, 且中朝素稱我國爲禮義之邦。 若有陵上之風, 而無君臣之分, 則反爲夷狄矣。 爲政丞者, 固當盡心輔君, 如此風俗, 自下先正可也。”


○命焚李世傑等亂言推案。


○右承旨成世純以疾請辭, 從之。 世純見王威虐日甚, 懼禍托疾免。 然不能以正自守, 以王妃踈族, 常起居閤門, 人譏之。


閏4月 28日[편집]

○戊子/王率百官, 上諡冊于大行大妃, 仍進香于殯殿。


○傳曰: “李克均頭, 百官陪祭後, 悉令序立觀視, 仍傳示八道。”


○傳曰: “郭宗蕃、李鐵鈞、申澄、朴漢柱、李允蕃揣度宮禁之事, 罪在律文。 依此科論, 使他人知戒何如? 且崔淑生所啓箭串田, 乃供上事, 而敢論啓, 甚非也。” 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金壽童等啓曰: “宗蕃等所啓非矣。 然年少儒士爲言官, 則不知事體, 而言之。 今則彼必懲艾, 有自新之道矣。 近以雪冤事, 獲罪者甚多。 若宗蕃等罪, 意與此有間也。” 傳曰: “凡人臣疑上所爲, 揣度而言, 則寧入宮禁之中, 見其所爲而言也。 如此之徒, 當置重典, 以戒後人。 且遊畋, 行於春秋例也。 予或以時而行, 爲臺諫者亦且論啓, 予甚非之。 今罪言官, 非欲壅塞言路也, 此正所以開言路也。 成宗哲王, 然以金崶嘗爲獻納, 言事錯誤, 卽命下當直廳鞫之。 崶時以文學, 方入書筵, 猝被拷掠, 此予所親見。 有罪則豈可以臺諫而貰之? 宗蕃等當初寬論者, 其時政丞者, 必且掩覆故耳, 是豈宰相事乎? 今政丞等亦謂: ‘與雪冤有間。’ 反庇宗蕃而不徇上。” 政丞等啓: “臣等非謂宗蕃無罪也, 今聞上敎當矣。” 傳曰: “鐵鈞等拿來于當直〔廳〕鞫之, 照律以啓。 且趙之瑞等頭, 徇示八道後, 置之溝壑。 若素識守令, 或有收葬事覺, 當大科罪, 其諭之。” 又傳曰: “帝王於用人, 豈能盡知乎? 然授宰相職, 則臺諫卽曰: ‘是戚里乎, 是特恩乎。’ 以此爲疑, 尙且不可, 況揣度宮禁所爲, 敷衍論啓, 罪固重矣。 如卞亨良、李幼寧輩言人陰私, 尙且典刑, 況宗蕃等揣言宮禁事乎? 古人雖云: ‘死者不可復生, 斷者不可復續。’ 然與此有異。 今當矯正風俗之時, 如此人等固當處罪。 其召政府、六曹、漢城、臺諫議之。”


○政丞等啓: “言內官乘馬者, 前臺諫金悌臣、李自健、柳濱、郭宗元也。 然此人則目見其事而言之, 其罪與揣度者異矣。” 傳曰: “金悌臣等罪重, 三政丞考律以啓。” 又傳曰: “其皆處斬。” 政丞等啓: “圍籬、圍帳及後苑觀射事, 乃韓致亨、魚世謙、成俊等論啓也。” 傳曰: “論以重典。” 洵等啓: “成俊處斬, 韓致亨、魚世謙剖棺斬屍, 李克均凌遲。” 傳曰: “李克均凌遲, 俊、世謙、致亨姑緩之。 論啓時舍人必知三人中首唱矣。 政丞等明日考啓。” 又傳曰: “姜龜孫、宋軼以承旨, 當悌臣論啓時, 不能沮之, 推問以啓。 且申澄等進啓時, 必有首唱者, 考啓。 盧亨孫、尹弼商頭斬來何遲? 其問之。”


○傳曰: “李克均跋扈之人也。 交結投剌, 必有其情。 柳子光、任士洪則收職牒, 京畿充軍。 趙順道、李珣、李堉、韓哲長、鄭殷富、金鐵壽、金世鈞則收職牒, 分配, 其餘杖四十贖, 其中武士充軍極邊, 族親充軍中道。”


○承旨朴說、孫澍推問李鐵鈞、申澄、郭宗蕃, 以斬不待時入啓, 仍啓曰: “澄所啓事, 則漢柱首唱; 鐵鈞所啓事, 則宗蕃首唱, 而宗蕃亦已自服。”


○校書館印端午帖子以進, 傳曰: “洪貴達身犯不敬之罪, 削其所製帖子板, 令能文者更製。”


○朴楗、申浚、李諿、鄭眉壽、李季仝、金勘、李季男、安處良、許輯、成希顔、南宮璨、李顆、李仲賢、朴三吉、盧公裕、鄭光弼議: “宗蕃等敢以宮禁之事, 揣度以啓, 罪固大矣, 宜置重典。” 任士洪、李坫、韓亨允、尹遘議: “郭宗蕃等, 揣度宮禁之事, 暴揚於口, 臣子所不道。 今當革俗之時, 宜置重典, 以警其餘。” 閔暉、申叔根、張忠輔、李忠傑、金俊孫、權輳、柳續、金崇祖、朴好謙、梁季璧、李世應議: “郭宗蕃等宮禁之事, 揣度以啓, 置之重典甚當。” 議入, 傳曰: “凡國家之事, 有口者不可皆言, 任在言官, 然爲言官者, 亦不可知無不言。 如政事間事, 則固當言矣, 若宮禁事, 豈可揣度而言之乎? 在下之人不信其上, 疑其所爲, 窺伺言之, 則上亦不信其下。 凡宰相之家, 時或遣人伺察, 則上下交相猜疑, 是豈可乎? 如此之人, 當初寬論者, 其時三公, 徒年老皓白而已, 不顧國事, 陰庇而使脫之, 不足謂之三公也。 申澄等當典刑梟首。” 宗蕃性淳謹, 無他長。 王方追罪言事之人, 寘極法。 宗蕃前與李鐵鈞、李允蕃同爲諫官, 及被鞫, 宗蕃以罪自當, 鐵鈞等由是免。


閏4月 29日[편집]

○己丑/日暈。 傳曰: “柳濱、李自健雖云: ‘親見而言。’ 然宮禁之事, 敢自漏說, 其以死囚囚之。 魚世謙、郭宗元、金悌臣等, 其剖棺斬屍。”


○下昨夜所啓李鐵鈞、申澄、郭宗蕃等供狀曰: “鐵鈞則不與宗蕃同啓, 其減死, 決杖一百, 極邊爲奴。 申澄等子, 竄逐外方, 使不得赴擧、敍用。”


○傳曰: “其剖棺斬屍人亦梟首于市。 且李冑請設臺諫廳, 是亦無禮也。 其以此照律以啓。” 又傳曰: “凡爲臺諫者自以爲: ‘我爲言官, 雖有過言, 國家不之罪焉。’ 又以爲: ‘不問言根。’ 不與同僚共議, 獨自啓達, 如李幼寧是也。 政府亦自以爲: ‘我爲政丞, 乃敢言之。’ 以克均事觀之可知。 我爲臺諫, 我爲政府, 爭相言之, 是豈可乎? 玆故, 皆置重典。 其與政丞等作傳旨, 曉諭中外。” 政丞等啓: “考韓致亨等上十條箚子時, 舍人尹金孫補外, 宋千喜赴京, 檢詳李顆獨在, 故召而問之則曰: ‘辛酉十月, 以質正官赴京, 壬戌三月二十四日復命。 十條入啓時, 乃二十五日也。 臣因遠行得病, 未卽仕進, 故不知誰爲首唱, 千喜則赴京矣。 金孫雖在外, 請召問之。” 傳曰: “可。”


○傳曰: “漢城府給內人蠲役立案, 紙薄而書不用意。 此雖內人事, 然亦承傳而不經意如此, 其鞫之。”


○傳曰: “徽順公主、張淑容採端川銀幾許? 其問本道監司以啓。”


○禮曹啓: “惠安殿樂章, 時未協聲律, 端午祭未有奏樂, 敢稟。” 傳曰: “其勿陳樂。”


○義禁府郞廳李成忱凌遲弼商屍, 來復命, 傳曰: “弼商首梟市, 大行大妃發引時去之, 發引後還梟, 示百官。”


○傳曰: “囚人等自知罪重, 例有飮藥、自縊, 使不得如是。”


○傳曰: “如此之人, 以是爲言者, 非欲事君也, 欲邀後世之名也。 然後世之名, 夫復何用? 大抵凡人家事, 尙不敢言, 況九重宮禁事乎? 夫所謂九重者, 非一重二重之謂, 槪言宮禁之嚴肅也。 祖宗德化, 在今未殄, 而猶有如此言之者, 若不懲之, 而至於末世, 則其弊將至於入宮禁, 見宮禁事而言也。 今當革俗之時, 若此之人, 必如是科罪可也。 予非欲以威懲之, 其罪甚重故耳。 且其時三公, 厚面戀祿, 皆是無用之人, 故今悉斷罪。 如李克均、李世佐等族親, 雖已分配, 必有脫漏者。 如此之類, 鋤而去之可也。 成俊亦欲依罪論斷, 令拿來囚之。”


○政丞等啓: “前日敎云: ‘奸兇詭異, 不同流俗, 如之瑞輩者, 令臣等考啓。’ 臣等廣問, 而未得其人。” 傳曰: “爲人臣者, 當以誠敬事君, 不當以我爲位高, 我爲年老, 而慢其君也。 如克均者, 有陰奸之心, 武士多附, 若此不已, 則安知終有不測之變哉? 如成俊無禮者也。 前日於慕華館殿試, 半支其臂; 又於打圍, 蹲坐御前, 撿所獲禽獸, 此豈三公之所爲乎? 若年老有病, 則當辭其職。 承旨等見而不請罪者, 畏其位重也。 金勘等爲承旨時, 見如此之人, 則輒請罪, 今爲承旨者, 不如勘之所爲, 予嘗憾焉。 夫大廈亦賴棟樑。 人君雖賢, 苟非臣賢, 獨何能爲? 在今昇平矣, 如使幼沖之主, 若皆聽此輩之言, 則安知終有不測之變哉? 且時率小宦, 遊於後苑, 乃所以行氣也, 此皆所不當言也。 恃其年高位重而言之, 予甚疾焉。 俊之孫爲顯官者, 一皆罷去。” 洵等啓: “君臣之分, 如天地之不可易也。 凡宰相孰有以位高年老, 有慢上之心乎? 其職乃君之所賜, 職高則益當敬懼。 臣等近看克均等陳弊, 語多不遜。 且一張一弛, 文武之道。 帝王豈無弛張之道乎? 雖一時遊觀後苑, 未爲不可。 如此之事, 誠爲過啓也。”


○王率百官, 行大行大妃祖奠于昌慶宮。 傳曰: “百官等勿令散去。” 問政丞等曰: “申澄、宗蕃不須更推。 今日百官已會, 速誅何如?” 洵等啓: “申澄等固當行刑, 然明日發引, 百官當陪祭奈何?” 傳曰: “今且日暮, 姑停之。” 又下御書曰:

克均、世佐、弼商、成俊、致亨、世謙。

仍傳曰: “世佐、克均其罪重疊, 弼商之罪亦大, 而成俊則非徒御前無禮, 且於壬寅年, 亦與之參謀, 其罪亦大。 此人等族親之在京者, 不計老少, 無遺書啓。 且反逆緣坐例, 竝書啓。” 右議政朴崇質啓: “臣魚世謙從父弟也, 行公爲難。” 傳曰: “其行公。”


○傳于政丞曰: “柳子光、任士洪以交結克均, 已命充軍。 今反覆思之, 士洪於廢妃時至哭泣, 極陳其不可, 其功豈不大乎? 其贖杖, 還授本職。 子光亦贖杖、罷職, 勿使充軍。” 洵等啓: “士洪廢妃時, 多有功焉。 較其功過, 以功掩過允當。”


○日本國西海路妻島守山田左近將監平順治遣人來獻土宜。


○同知中樞府事楊稀枝卒。 稀枝蔚山人, 少有文名, 多技藝, 廣交遊。 久屈有司, 以布衣干歷卿相。 及登科目, 屢被薦達。 尤善任士洪、柳子光、盧公弼。 士洪父元濬, 公弼父思愼亦以賓客遇之, 常稱豪傑之士。 識者已議其出處、進退之不正。 及爲侍從、臺諫, 常模稜圓轉, 以悅人爲事, 無一毫裨益公事。 嘗爲忠淸監司遞還也, 留鎭川縣五六日。 會五十餘官守宰, 聚數州妓樂, 飮射爲樂, 列邑贄見之物, 疊積於庭, 支億之費, 駄載絡繹, 其浮浪無檢每類此。


十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庚寅/子時, 昭惠王后梓宮發引, 百官及儒生、老人祗送于慕華館前。


○承政院啓: “只命梟金悌臣等首, 而承旨孫澍誤傳于義禁府, 府幷書韓明澮、鄭昌孫、沈澮、豆大、於里尼之名以啓, 已允下, 何以處之?” “其竝梟首。”


○傳曰: “梟盧亨孫首于市, 書栍曰: ‘屬上不敬罪。’”


○下榴花一枝、御題絶句曰: “綠葉鮮姸凝露淡, 紅房灼爍藉風淸。 閑中玩賞天工巧, 還覺秋來可解醒。” 仍傳于承政院曰: “詩言志, 次韻以進。”


○傳曰: “今日罪人郭宗蕃、申澄等竝行刑。 李鐵鈞決杖。” 命承旨權鈞ㆍ李繼孟、內官金璽監刑。 斬申澄、郭宗蕃于軍器寺前, 百官序立。 杖李鐵鈞一百, 配昌城府。


○傳曰: “鈞等與領議政, 仍坐禁府, 鞫柳濱。”


○傳曰: “申澄云: ‘朴漢柱首唱, 而又作箚子。’ 漢柱來則推問其情, 加澄一等, 凌遲。”


○傳曰: “慈壽宮、壽成宮尼僧, 已聚一宮乎? 其問禮官。 且壽成宮入處先王後宮, 皆移慈壽宮, 改壽成宮名號, 令成宗後宮居焉。”


○傳曰: “內需司奴婢, 勿論京外, 竝蠲雜役。”


○承旨權鈞啓: “柳濱供云: ‘持平郭宗元望見後苑乘馬人, 語臣等。 大司憲金悌臣與臣議曰: 「後苑雖步行者, 不可常時往來, 況騎馬者乎? 今若入啓, 則可知其由。」 以是同議入啓耳。’” 仍以政丞及禁府堂上之意啓曰: “濱雖言之, 非濱所親見也。 事出宗元, 而唱議者悌臣, 其罪非揣度之類也。” 傳曰: “宗元雖見而言之, 濱當禁而勿言可也, 而與悌臣同議以啓, 其罪何異? 若赦濱則申澄之受罪, 差失也。 同是一罪, 而或死或不死, 甚不可, 何以處濱?” 承旨等啓: “申澄、柳濱敢言宮禁之事, 罪固重矣。 然澄則啓云: ‘大內圍帳之中, 必有玩戲之事。’ 此眞揣度宮禁事而言也, 若濱則因宗元之言而啓之, 其罪與澄有間。” 傳曰: “其速召政丞問之。” 領議政柳洵、義禁府堂上鄭眉壽ㆍ金勘ㆍ李季男等, 與承旨等啓: “自健、柳濱罪比於申澄, 則輕重懸絶。 澄則揣度宮禁所無之事而言之, 是輕君上也。 且宗元雖或窺見而言, 濱當禁而勿言可也, 同議以啓, 此則非矣。 然不可與揣度宮禁事者同也, 差等科罪允當。” 傳曰: “金悌臣剖棺斬屍, 子決杖八十, 充軍遠方。 李自健子充軍, 柳濱已上各決杖一百, 遠方付處, 子充軍。 郭宗元凌遲, 子杖一百, 極邊爲奴。 申澄子決杖八十, 遠方爲奴。 朴漢柱凌遲, 子決杖一百, 極邊爲奴。 李允蕃子決杖八十, 遠方爲奴。 郭宗蕃子杖六十, 充軍遠方。” 又傳曰: “下官議啓所不得言之事, 而悌臣不能止之, 其以此書栍。”


○傳曰: “內官朴修元下當直廳, 決笞五十。”


○傳曰: “宣召牌二十, 以豆鍚鑄入。”


5月 2日[편집]

○辛卯/命承旨李繼孟監杖郭宗元子于義禁府。


○義禁府啓: “李世佐頭及四肢, 皆已斬來。” 傳曰: “梟首懸栍。”


○先是, 慶尙右道水軍節度使金哲孫受密符而去, 韓效元爲注書, 忘不記簿。 至是, 令司憲府推效元, 憲府啓: “效元遭父喪在外, 待還鞫之何如?” 傳曰: “效元非因公在外, 而憲府啓之如此誤也。 其下憲府官吏于獄, 推鞫以啓。” 仍問于承政院曰: “臺諫被推則見遞, 甚弊風也。 凡可任爲臺諫者數少, 而如此數遞可乎? 同僚中見駁, 而勢不相容則已矣, 其他推考, 則可仍任勿遞, 何如?” 承旨等啓: “臺諫糾察百官, 必正己而後, 可以正人。 故被鞫輒遞例也。 然臣等亦謂, 非被鞫于本府, 則雖仍任亦可。” 傳曰: “如憲府員則鞫於諫院, 諫院則鞫於憲府。 非私罪者仍任不遞, 永爲恒式。”


○王問承旨等曰: “追論而罪之, 於事何如?” 朴說等啓: “追論允當。” 王方縱逸, 欲追罪言者, 以戒後來。 自是, 王欲有所爲而問之, 臣下皆以允當答之。 時, 承旨權鈞模稜, 姜澂暗劣, 孫澍懦弱, 李忠純庸鄙, 唯朴說、李繼孟周旋其間, 多所彌縫。


5月 3日[편집]

○壬辰/傳曰: “今追崇後施恩, 當三倍舊例。 凡事預備, 毋令遲緩, 一則盡雪冤之道, 一則革凌上之風。 吾國雖云禮義之邦, 有凌上之風, 則朝鮮無窮之業, 其可久乎?”


○傳曰: “內官崔忱下當直廳, 決杖六十。


○義禁府郞廳拿成俊于稷山配所而來, 命急召三政丞、義禁府堂上、承旨朴說ㆍ權鈞ㆍ李繼孟, 鞫于賓廳。 初, 俊之拿來, 禁府據律只項鎖。 王命中人伺察之, 傳于承政院曰: “曩命以死囚人拿來, 而只項鎖何也? 其問于義禁府。” 禁府啓: “律, 功臣、議親、堂上官、士族婦女死罪者項鎖。 今以死囚囚之, 故如此耳。” 傳曰: “律注云: ‘關係宗社, 不在此限。’ 其依法囚之。 且聞, 俊氣甚憊, 若刑訊而如趙之瑞卽斃則不可。 須令調護後若典刑, 當使快施。” 已而, 俊病不能步, 舁至闕門外, 傳曰: “闕內不可舁入。 其扶曳入來鞫之。” 時, 俊具械杻項足鎖, 老病不能步。 獄卒五人挾入賓廳西門外, 憊不能坐。 獄卒三人共支撑令坐, 使都事金良彦就前, 讀其與李克均、韓致亨等所啓時弊十條, 且敎曰: “汝歷事累朝, 作爲三公, 而如武士觀射、騎馬等事, 何乃揣度宮禁之事, 而言之乎? 在下之人, 縱或言之, 爲三公者, 固當止之, 而反言之何也? 其時首唱者誰耶? 爲三公者, 事君當隱惡而揚善。 汝雖曰: ‘爲輔正。’ 若眞欲輔正, 則當恭順, 不宜如此。 前日李克均病時, 或遣別監, 或遣中使, 絡繹問病, 累賜食物。 且食君之祿, 恩亦至矣。 反懷凶邪之心, 招接武士於家, 若防禦邊備猶可也, 在家而聚武夫, 是無他, 欲收人心, 爲不軌也。 爾亦入克均術中, 而爲此乎? 人臣當事君以實, 外爲事君之容, 而內則不然可乎? 使汝爲三公, 誰所致也?” 遂命承傳內官金璽見鞫俊狀。 政丞及禁府堂上等啓: “俊目昏精迷, 不能見傳敎之言。 臣等令郞廳就前讀, 使聽之。” 遂以供辭啓, 其供云: “臣自少, 於友朋、親戚間, 不相往來相見。 在家時, 亦不接客, 故凡事無所聞知。 韓致亨、李克均有時言禁內事, 臣卽欲問其虛實, 而禁內之事詳問未安, 故雖聞而未嘗答之。 前件事, 意致亨、克均亦要臣請啓屢矣, 臣不能獨止, 因而啓達, 臣實有罪。 且克均常時招接武士, 臣亦心甚惡之, 遂與克均, 志意不合, 未嘗往來其家, 此衆所共知。 上項時弊條陳事, 亦專是克均首唱, 一言不出臣口, 天地神明所共知。 臣本無才德, 濫蒙上恩, 致位三公, 恩遇最重, 感激罔極, 萬無唱說禁〔內〕事之理。” 傳曰: “照律以啓。 韓致亨剖棺凌遲, 籍沒家産, 墓道碑石等物盡碎破, 將遣人視之。 有子則亦可治罪, 克均亦籍沒。”


○大司憲閔暉等啓: “臣等以臺官被鞫, 行公未安。” 傳曰: “可行公。 前此臺諫守嫌, 不行公非矣。”


○申明雜人出入宰相家之禁。


○傳曰: “當今風俗多僞, 小宦輩容有非眞者。 承旨姜澂同醫員金興壽、高世輔, 於恊陽門外, 考驗陰腎有無以啓。”


○傳曰: “內官金世弼陰腎尙有餘根, 而冒入閹宦中, 其具枷杻囚禁。 其收養同生李世倫等及收養四寸、收養父崔潔、潔收養同生金萬壽等, 幷拿鞫于賓廳, 刑訊知情與否。”


5月 4日[편집]

○癸巳/遲明, 三政丞及義禁府堂上詣南賓廳, 傳曰: “俊急速照律以啓。” 且問崔淑生曰: “司僕寺田屬內園圃未便事, 汝先發言耶? 如有先發言者, 則其速拿來鞫之。” 柳洵等啓: “前此韓致亨、李克均之罪, 命論以指斥乘輿, 情理切害之律, 而今俊供辭曰: ‘前日論列等事, 皆出於致亨、克均, 而己不出一言, 但署名而已。’ 何以照律? 敢稟。 且鞫淑生則云: ‘先發言者, 鄭麟仁也。’ 請拿來憑鞫何如?” 傳曰: “若柳濱、李鐵鈞則其首唱人自首, 故皆減死爲奴。 俊則雖云: ‘不出一言。’ 必參謀矣, 處絞何如? 且其孫收職牒, 使不得居京, 其子亦當出送于外。” 洵等啓: “處絞允當。” 傳曰: “淑生雖云: ‘未知供上之事而啓之。’ 然夫屬於內圃, 用之何處? 言甚奸詐, 刑訊以啓。” 又傳曰: “成俊處絞, 令語俊曰: ‘汝於經筵, 與金麟厚將自己事, 相詰不已, 至稱暴惡, 其罪一也。 中禁盧亨孫議死時, 以不直屬上言之, 其罪二也。 且今宮禁之事揣度而言, 假如他人言之, 汝當禁遏, 而敢言之, 其罪三也。’” 仍傳于政丞曰: “方今有陵上之風、漏洩之風。 《中庸》曰: ‘敬大臣, 體群臣。’ 予常時以爲, 承旨居喉舌之地, 甚爲勤苦, 未嘗不加待。 至於宰相及臺諫亦尊待, 而彼則不然, 臺諫雖宮禁秘事, 亦敢言之。 且如金馹孫輩, 聞無不書, 多爲不道之言, 是豈可乎? 古云: ‘撫我則后, 虐我則讎。’ 然予則待之以宰相、臺諫, 而宰相、臺諫不以其道事之, 故如是科罪耳。 以今風俗不美, 銳意痛革, 而尙未殄絶。 今後雖宰相、臺諫, 有此等事, 則科罪不貰。 其以此意, 更下傳旨, 使之深知。 且李世佐之罪, 與亂臣無異, 其子守亨等四人及弟世傑不誅何爲? 皆欲處斬, 於政丞意何如? 成俊子景溫、仲溫外方付處, 其孫韓亨允亦依克均子例, 決杖出送可也。 如此之(從)〔徒〕, 必重論而後, 爲大快也。” 洵等啓: “世佐子弟, 一依亂臣例論斷事, 考之律文, 則父子年滿十六歲以上處絞, 同生則給付功臣之家。 以此觀之, 其子則處絞, 而同生則當爲奴矣。” 傳曰: “依律文論之。” 義禁府堂上鄭眉壽等啓: “世佐之子安置于平安道者三人, 咸鏡道者二人, 而本府郞廳數少, 請遣郞廳一人于一道, 令竝處絞。 世傑已付處于興陽縣, 仍其縣爲奴何如?” 傳曰: “五人處各遣郞廳, 拿來處絞。 世傑事依所啓。”


○傳曰: “成仲溫、景溫依世佐子例, 決杖八十, 韓亨允決杖六十。 若付處于外方, 後或見放, 竝安置于殘邑。 克均子亦依守亨例論斷。” 仍傳曰: “凡安置人所在本道監司、守令, 慮有護恤, 諭勿如是。”


○傳于政丞曰: “知非誤決濫刑官吏, 法當治罪, 而議啓之時, 無有駁覈者, 甚不可。 大抵事君當如箭鏃穿骨相磨, 未嘗頃刻忘于懷。” 又傳曰: “人君不道, 雖甚於桀、紂, 爲人臣者, 固當隱惡也。 今此騎馬之事, 則是予所爲, 姑置勿論, 如宮禁隱微之事, 乃敢揣度而言之, 甚不可。 克均等所上十條, 予欲削去。” 洵等啓: “承政院《日記》、春秋館《時政記》所錄削去允當。” 傳曰: “凡政事間事, 則雖議我爲桀紂可矣, 如此宮禁事, 揣度而言之, 甚不可。 爲史官者, 若不肖則必私於彼人, 任己低昻, 書諸史冊曰: ‘疏論如彼, 而今乃削去。’ 彼雖如此書之, 予固不屑。”


○義禁府啓: “成俊絞于門外, 而令郞廳監刑乎?” 傳曰: “依所啓。 其令李季男往義禁府, 傳敎于俊。” 季男還復命, 傳曰: “俊於軍器寺前處絞, 令百官序立。” 季男啓: “俊之出已移時, 恐已絞矣。 然卽令郞廳及獄卒, 馳往追還, 則尙或可及。” 卽馳遣郞廳、獄卒, 追及俊于露梁, 還絞于軍器寺前。 傳曰: “俊宰相, 不無厚葬之理, 某處某樣收葬事考啓。”


○政丞等取淑生供辭, 照律以啓, 傳曰: “淑生事雖在赦前, 然不可不論。 其於前配所差遠處移配。” 義禁府取鄭麟仁供辭以啓, 傳曰: “麟仁所供甚詐。 前日應製詩, 有詭異他人之事, 又特除濟州牧使, 亦有不直之言。 本是奸詐人也, 其嚴(栲)〔拷〕訊。” 義禁府啓: “麟仁訊杖七度卽服。” 傳曰: “更(栲)〔拷〕一次以問。” 義禁府啓: “麟仁供云: ‘閱武國之大事, 妄料進啓, 臣實有罪, 別無他情。’” 傳曰: “麟仁依律。 不計赦前, 杖九十, 徒二年半。”


○命焚韓致亨等所上十條書于南賓廳。


○義禁府啓: “致亨首已到, 亦梟乎?” 傳曰: “可。 其書罪名于栍曰: ‘致亨本無濟世之才, 位隆衆官, 反入克均之術, 多爲不肖之事。’ 義禁府又啓: “請差假郞廳十人。 且近來, 人定後巡官禁夜行劇甚, 以至見拘執囚者多。 本府事多緊急, 而官員及吏卒等不分晝夜, 奔告公事于諸堂上家。 若不犯夜而行, 則事多沈滯。 請給本府郞廳二人通行符信, 獄卒六人則造給章標, 使之通行。” 傳曰: “依所啓。”


5月 5日[편집]

○甲午/受常參。


○傳曰: “韓亨允旣盡收職牒, 何用令禁府郞廳押去乎? 其令獄卒押去配所。”


○承旨李繼孟啓: “宴享之日已近, 請依前敎, 閱檢妓工。” 王命注書尹龜壽、內官金璽同往掌樂院點閱。 仍傳曰: “官妓比如路柳墻花, 人皆可折, 不可畜而爲妾。 假令人家有婢子解音律, 而國家欲用於燕享, 則尙不可隱, 況此公物乎? 今後某妓嫁某人, 某妓居京中某坊, 某妓居外方某鄕, 簿錄本院, 如有隱而不出者, 則當考簿錄而罪之。”


○先是, 內官徐得寬監蠶室, 私蠶母, 其夫訴于憲府, 得寬坐罪。 及金世弼事覺, 命拿蠶母于賓廳問之, 且拿得寬于羅州以來。


○傳曰: “日候熱, 申氏賜宴, 行於初七日, 其族親賜酒樂一等, 饋於外庭。”


○傳曰: “內官金世弼以雜犯例, 行刑於門外。” 俄而禁府書初覆以啓, 傳曰: “凡可疑之罪, 則初覆、二覆, 以至三覆。 此事明白無疑, 其速行刑。”


○夜, 召直宿弘文館應敎鄭渙、校理沈貞于宣政殿月廊, 命以誅除奸臣之意, 製律詩以進。


5月 6日[편집]

○乙未/率百官, 陳冊寶, 追崇齊獻王后于仁政殿。 傳曰: “追崇別例也。 都監提調、郞廳及冊寶書寫人等, 別加恩數, 而禮曹判書金勘有才, 又從事於此甚勤, 欲超資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命書提調、郞廳及諸執事以啓。


○義禁府啓: “李冑罪三覆。” 依允。


○傳曰: “內官全寓仁、金繼亨決杖八十。”


○御仁政殿, 受百官賀, 大赦。 敎曰: “惟是非久而後定。 始雖屈而終必伸, 況尊崇禮所當然, 名以正而言益順。 玆値一人之有慶, 宜與四方而同歡。 念我先妃克配皇考, 正坤位於中壼, 刑母儀於六宮。 誕予寡躬, 夙著胎敎, 式至今日, 丕衍鴻休, 無非源於后德之深, 肇於陰功之篤也。 不幸災出無妄, 運遭大艱。 讒慝居中, 諛侫承外, 唯務逢迎以固寵, 不計宗社之遠圖, 在明時售蔽日之奸, 俾小子抱終天之痛。 嗣大曆無疆, 恤底十年恒疚于懷, 惟沖人不及知, 經廾載始得其實, 五內摧裂, 籲呼莫及, 可忍言哉? 其在中搆扇者與在外承順, 或不力爭者, 隨其罪之輕重, 而置之邦憲, 用紓跼地之慟, 庶雪在天之冤。 已擧徽稱, 追尊爲齊獻王后。 乃於本月初二日乙未, 恭上諡冊寶于惠安殿, 縟禮式稽乎彝章, 美名聿歸於大德。 盍施在宥之澤, 以廣敦孝之仁? 自今月初六日昧爽以前, 但犯贓盜、綱常、陵上者外, 咸宥除之。 在官者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上冊寶及祭執事, 又加一資。 於戲! 伸罔極之情, 少酬罔極之德, 擧非常之典, 誕布非常之恩。”


○傳曰: “追崇時進冊官領議政柳洵、進寶官左議政許琛、讀寶官右議政朴崇質鞍具馬各一匹、鄕表裏各一匹, 讀冊官右贊成姜龜孫、押冊寶官禮曹參議成希顔各加一資, 禮儀使禮曹判書金勘加二資。 諸執事雖資窮, 各加一資, 執圭承旨朴說、捧冊權鈞ㆍ李繼孟、捧寶姜澂ㆍ孫澍各加一資。”


○承旨朴說等辭曰: “臣等越次陞授嘉善, 上恩雖重, 未安於心。” 傳曰: “此非可辭也。 今方治陵上之風, 臺諫等亦安敢駁也? 此非常例。 盡誅讒間之人, 又擧追崇之典, 其所施恩, 當如是耳。” 承旨等遂不復言。


○禮曹與掌樂院書妓夫以啓, 傳曰: “設女樂, 專爲大妃殿進宴及宴使臣、歲時慶宴, 而今宗親、朝士占爲己私, 公家宴會亦不遣赴, 該官符同不罪, 提調亦置不問, 是豈設妓習樂之本意乎? 公宴有數, 公家有召, 雖家婢亦且奔走赴會之不暇, 況官物乎? 今後如有妓不勤仕, 夫匿不出, 或以此起怨、造言, 轉播於外者, 當痛繩以法, 其令廣諭, 使之知戒。” 王見謫仙兒名下書其夫曰李世傑, 傳曰: “此妓嘗於內宴, 命鼓瑟而有不肯之色。 決杖一百, 非本鄕, 遠道殘邑官婢定屬。 且前日命世傑屬官奴, 守元、守亨、守貞、守義處絞, 今別斷罪, 皆令處斬。” 王患李氏宗强, 欲殄滅無遺種。 至是, 王將縱恣於群妓, 凡妓夫一切罪之。 及覽妓夫案, 知世傑私畜謫仙兒, 怒益甚誅之。


○傳曰: “李自健已拿來, 承旨李繼孟、孫澍其往監杖。”


○王遣內官文致、檢閱金錫弼往檢謫仙兒杖痕, 仍傳曰: “世傑、守亨等, 自知罪重, 慮有飮藥自縊, 拿來時勿令自盡。”


○以姜龜孫爲崇祿左贊成, 徐敬生崇政蓬城君, 任士洪資憲豐城君, 金壽童正憲吏曹判書, 金勘崇政禮曹判書, 宋軼正憲刑曹判書, 許輯嘉靖戶曹參判, 成希顔嘉善刑曹參判, 朴說嘉善都承旨, 權鈞嘉善左承旨, 李繼孟嘉善左副承旨, 姜澂嘉善右副承旨, 孫澍嘉善同副承旨。 王以金勘追崇時有勞, 特超資。 勘聰敏好學, 明達政事, 爲一時儕流所推。 然性偏狹傲人, 有毁己者不能忘。 嘗養王子于家, 交通內間, 以固權寵, 王特寵之, 未數歲, 已躋極品。


5月 7日[편집]

○丙申/承旨等皆着金帶謝恩, 下御書一句曰:

腰金含日照銀臺。

遂命五承旨, 促成各一律以進, 俄而命中使促進。


○命賜申氏米、豆各五十碩, 綿布、正布各二百五十匹。


○傳曰: “造牌二千, 一面刻 ‘闕內通行婢子’ 六字, 一(百)〔面〕烙印以入。”


○永興府使尹金孫承召馳來, 傳曰: “壬戌年韓致亨等所啓疏中事, 首唱者誰耶?” 金孫啓: “其時舍人宋千喜承致亨意, 詣闕以啓, 故臣則未知首唱者。” 命金孫還任。


○傳曰: “輸田米一百碩于內需司。”


○傳曰: “來秋遣點馬別監時, 語以 ‘牧場有池淵靈異處, 不無産良馬之理。’ 如有毛骨異常者, 其令送獻。” 王日事馳騁遊畋, 希漢武得渥洼之産, 命求之。


○義禁府郞廳拿李允蕃而來, 命依申澄例, 卽日行刑。 承政院啓: “澄則服罪後, 照律定罪。 今允蕃不推鞫, 而直行刑乎?” 傳曰: “罪與澄同乎, 其考啓。”


○傳旨議政府曰: “今者習俗不美, 陵上成風, 其弊不可不革。 古人云: ‘刑亂國, 用重典。’ 今欲革之, 不可不用重典以齊之也。 自今以後, 人心歸正之間, 有犯陵上之罪, 則不論輕重而罪之, 使之知戒, 曉諭中外。”


○傳曰: “成均館逼近後苑。 假如以一事言之, 儒生或聞觀射、鼓聲則曰: ‘前日鼓之, 今日又鼓之。’ 遂相傳播, 豈可乎? 如此之事, 但當聞之而已, 不可出諸其口。 今後如有是者, 當幷其父重論。 不特此也, 館中如有言所不當言之事者, 官員及儕輩摘告。” 又傳曰: “假如入內者, 或吏曹人、或刑曹人、或私處人聞其入宮, 則心知而已, 若疑之於心, 而言之於口曰: ‘某人何以入闕? 某人何由知之?’ 遂播議於人則豈可乎? 曩聞, 成宗朝私家人有入宮者, 其本主侵陵父母, 强令還出。 假令其婢子入宮, 但知其入宮而已, 固不可如此也。 成宗德化, 非不至矣, 而陵上之風, 猶有若此者, 此風豈可長乎? 今假令以吏曹之人給刑曹, 刑曹之人給吏曹, 當聞之而已, 不可說。 某某人何由知之, 而如此也, 某某人以何因, 而如此也。 曩者臺諫、政院或彈用人, 或論時政, 有曰: ‘何由知之, 何故如此。’ 者, 是皆有疑上之心也, 其考之。 李德崇爲大司諫時, 發內間必知之語。 其時雖以此受罪, 如此革俗之時, 不可以先朝之事, 而不治之, 其囚之。” 又傳曰: “詭異之人必有之, 而至今不摘啓, 是政府、臺諫用私情也, 速摘以啓。” 又傳曰: “古者制律時, 人心淳厚, 故必分辨罪之輕重而用之。 今則習俗不美, 陵上成風, 不可不革。 苟欲革之, 雖小事, 有犯陵上之罪者, 勿論大小而重論之, 然後可也。 凡人閑居獨處, 常懷陵上之心。 苟移是心於事君之誠, 則何事不可濟乎? 然不能如此者, 習俗之成, 不能卒變故也。 古人云: ‘刑亂國, 用重典。’ 今者人心歸正間, 勿論大小, 當用重典, 以正風俗。 其令注書尹龜壽將此意, 就問政丞等。” 政丞等對曰: “上敎允當。” 命下傳旨, 曉諭中外。


○傳曰: “戊午年推官等奴婢受賜者中, 如韓致亨、尹弼商得罪人賜牌, 急速還收。” 又傳曰: “功臣等受賜奴婢, 例皆自占富實者, 雖殘弊各司奴婢, 亦皆取占, 遂至驕縱, 甚不可。 今後功臣等賜給奴婢, 令官爲定給, 毋令自占。 已前功臣中, 有自占者, 亦卽推刷, 其富實者分給殘弊各司及內需司, 以公賤代給。 且近者得重罪, 當緣坐者之妻妾, 分屬外方, 容有用情不役之弊。 可令分屬京中各司及內需司, 役使之, 若時時摘奸, 而有不役使者, 官吏當論罪。”


5月 8日[편집]

○丁酉/大雨。 王問于承旨等曰: “除凶而有此雨耶?” 承旨等啓: “除凶頒恩, 有此嘉雨。 朝野之人其爲喜忭, 曷勝道哉?”


○傳曰: “今日申氏賜宴時, 女妓一百, 各執樂器入內。”


○義禁府書李世佐定罪時及免放後, 不論啓臺諫以啓曰: “此人當在宥例。” 傳曰: “是亦陵上, 勿放。”


○賜長興府夫人申氏宴于宣政殿。 傳曰: “濟用監緜布一百六十匹分賜女妓。”


○傳曰: “臺諫、宰相有疑上之言者考啓。” 時, 幷考凡干陵上事者。


○傳曰: “凡下敎之事, 當急奉行, 若稽緩則不可以承旨, 而不科罪也。 昨日令考韓致亨、尹弼商賜牌奴婢, 而何至今日乃啓乎? 其囚該員鞫之。 且致亨、弼商等賜牌奴婢, 屬于內需司。”


○義禁府啓: “忠贊衛白興宗犯承命牌, 罪當杖一百。” 傳曰: “犯御押之罪, 豈止於此? 其以減死律, 更議以啓。” 又令司憲府改律名, 定爲杖一百、流三千里。


○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申浚啓: “詭異而不同於俗者, 臣等廣問而未得焉。 凡人心術, 藏於中而不露於外, 自非見於行事, 則何以知之? 以是不得耳。” 傳曰: “盡心聞見, 則豈有不得之理乎? 急索以啓。 且年少輩或恃父兄之勢, 輕侮長者, 必有其人。 官爵祿位, 何必讀書、占科出身而後可致乎? 然而年少輕銳之人, 或見武班及無出身, 而陞堂上者, 亦且譏笑, 如此人竝考啓。 儕輩中, 豈不知其人乎?”


○持平柳續、正言李世應啓: “前日下敎詭異人, 臣等盡心訪問, 時未得其人。” 傳曰: “其急索以啓。”


○義禁府啓: “沈順門罪當杖八十, 宥旨前事。” 傳曰: “順門言所不當言, 其勿論赦前, 收職牒, 付處外方。”


○傳曰: “成俊處絞後, 幾日收屍, 竝考斂葬形止以啓。 其他被誅人葬屍形止亦考之。 雖亂臣, 終當埋置, 然如此罪人之屍, 當棄之於溝巷中, 深刻罪名於石, 使後世之人知其人之罪惡。”


○傳曰: “朴漢柱在何處, 而至今不拿來乎? 其問以啓。”


○傳曰: “國朝功臣, 有己自成功者, 有因人得功者。 其考開國以後, 諸功臣勳功輕重以啓。” 時, 王荒於宴樂, 多內寵, 用度無節, 賞賜臧獲、田土無算, 國儲將竭, 王欲還收諸功臣臧獲、土田, 故問之。 未旣盡命還收, 功臣子孫多以歲久文券遺失, 根枝難尋, 莫能究納, 官吏督責不已, 莫不怨苦。 柳洵等請停之, 不聽。


5月 9日[편집]

○戊戌/傳曰: “嘗於內需司聚工匠役使, 而有言所役何事者。 今後有言者, 則當重論。”


○先是, 承政院有急啓事, 令別監繼源請承傳內官, 繼源還報云: “內官早飯、改服出書。’ 承旨等以爲遲緩, 遂請內官金璽罪。 至是王謂承旨等陵上, 將追罪之, 命考其時承旨, 又囚繼源于義禁府鞫之。


○傳曰: “朝官等勿着近紅色衣。”


○傳曰: “今行國忌內, 先王、先后功績有無, 急速考啓。”


○傳曰: “承傳及近侍內官之任, 非人人所堪。 如有遭喪者, 起復任使何如?” 承旨等啓: “若有國家緊故, 則雖外官, 亦當起復, 況承傳色及近侍內官, 所任甚重, 起復任使, 上敎允當。”


○傳曰: “近來各司提調, 務以己意, 受敎立法, 輕改《大典》法制, 至爲不可。 其受敎所立之法, 某判書、某提調建白施行乎, 其考啓。 今後一從《大典》, 勿令紛更。 如內需司用度、出納及公事, 本司直啓行之有例, 而有曰: ‘不由政院, 而直啓未便。’ 遂令內需司公事, 皆由政院, 此甚不可。 又有啓: ‘內需司長利, 無所用處。’ 云者, 竝考啓。”


○傳曰: “司僕寺揀擇御乘馬時, 武人等或愛惜其馬, 厭公家揀取, 遂騰宣於口, 使如李克均輩乘間啓達, 甚不可。 今後有如此之人, 決杖一百, 永永停擧, 其尤甚者, 置之極刑。”


○傳曰: “前日敎以 ‘籍沒奴婢三分內, 二分則令內需司擇占, 一分則分給各司。’ 其家産亦依此例, 先令內需司擇占而後, 分與各司。”


○傳曰: “慈順王大妃殿移御時, 濟用監綿布、正布各一百匹, 水紬二十匹及粳米三碩, 輸納于東宮, 銅鐵百斤輸送于大妃本宮。”


○傳于承政院曰: “人言學文千載寶, 何以知爲千載寶也?” 承旨李繼孟、姜澂、孫澍等啓: “學文以謂寶者, 凡古今治亂之事、典章文物之美, 書之於冊, 使傳於萬世, 故云千載寶也, 非指一身而言也。” 傳曰: “學文固云千載寶矣, 然爲史官者, 人君言動必直書者, 使時君有所畏忌, 而不敢爲不善; 使後君覽之而有所勸戒也。 然如金馹孫書先王所無之事, 則雖百世不能改, 不可謂千載寶也。” 繼孟等啓: “一字之間, 褒貶判然。 爲史官者苟不直筆, 則非千載之寶, 是千載之禍也。”


○以司諫李忠傑爲同副承旨, 御筆改傑字, 書純字下吏曹曰: “人臣當純一其心。” 傑字嫌於李世傑, 故改之耳。 世傑乃世佐弟也。 先是忠純亦名爲世傑, 王以二人同名, 親改爲忠傑, 至是又改爲忠純。


○以姜龜孫爲議政府左贊成, 李季仝右贊成, 任士洪兵曹判書, 成希顔吏曹參判, 許輯戶曹參判, 安處良刑曹參判, 潘佑亨漢城府左尹, 朴楗咸鏡道觀察使, 李繼孟承政院右承旨, 姜澂左副承旨, 孫澍右副承旨, 朴三吉司諫院大司諫, 崔瀣司諫, 金俊孫司憲府掌令, 金克成司諫院獻納。


5月 10日[편집]

○己亥/禮曹判書金勘、參議李顆啓: “如太祖、太宗、世祖則百世不遷之主。 若恭靖王則代盡當祧, 可不行國忌。 先王、先后功績, 本曹考之甚難, 請與政丞等共議。” 傳曰: “可。” 仍下中朝年代懸板曰: “此則先王、先后數小, 而我朝則何多也? 亦有酌定之理耶?” 柳洵、金勘等付標恭靖大王兩位、太宗兩位、文宗兩位、德宗兩位啓曰: “臣等以文昭殿例參考, 則文昭殿五室也。 若太宗則創業之主, 當百世不遷矣。 惟此三位, 可不行國忌。” 傳曰: “其令任士洪改書國忌日, 刻板以入。”


○下諸功臣抄錄曰: “李克墩雖不作罪, 其亦削去乎? 且年代遠久功臣, 亦皆可削。” 洵等啓: “凡爲功臣者, 皆令給錄券, 而又賜土田、奴婢, 永世相傳, 使與國相爲終始者, 此乃勸功之常典也。 今年代久遠功臣賜與奴婢、 土田, 還收入官, 於事體何如? 且李克墩兄弟之爲功臣者四人, 克堪世佐之父。 其子旣犯重罪, 則當收奴婢、土田矣。 克墩死未久, 以世佐之罪, 亦可收之。 若克增、克培則身死已久, 不干於弟姪犯罪之事。 又於世祖朝多有功績, 而與克堪、克墩同削, 似未便。” 傳曰: “予意其年代久遠功臣者, 可收其奴婢、土田。 且克堪等雖功績如此, 然方今有陵上之風, 其宗人必艾除而後可。” 洵等啓: “太宗開國之時, 雖天命人心皆已歸附, 然賴股肱之力, 而成大業。 故其時輔翼之臣, 以其功之多少, 分其等第, 各賜奴婢、土田, 永世相傳, 與國終紿。 今而還收則其子孫傳至七八代, 尋其子枝刷還實難, 必人心騷擾也。” 傳曰: “前所敎, 非欲收之, 只問便否而已。 其年代久遠功臣, 勿令收之。 若李克墩戊午年事甚非, 克墩、克堪功臣削籍, 兼收奴婢、土田, 克增、克培可只收奴婢、土田也。”


○司憲府啓: “大司成金詮罪當杖一百, 徒三年。” 傳曰: “只贖杖, 左貶。” 令語詮曰: “先農祭赦文甚善, 故特陞堂上, 今亦以爲有才, 減罪。”


○下別監繼源推案曰: “其決杖一百, 勿令復任別監。”


○海州牧使李允儉以投剌李克均罪, 決杖八十, 奪告身三等。


○傳曰: “政丞等與吏曹、臺諫, 明日會賓廳, 沙汰朝士之庸劣者。” 傳曰: “入建陽門者, 考通符以入, 入敦化門者, 考入闕門牌許入。”


○傳曰: “賜具壽永良馬一匹。


○傳曰: “大紅段二匹、紅綃二匹入內。”


○傳于刑曹、義禁府曰: “風俗歸正間, 凡犯罪人嚴(栲)(栲)〔拷〕不饒, 勿贖。”


○承旨李繼孟啓: “柳洵遇三寸叔母服。 明後日進宴, 以左議政爲班首乎?” 傳曰: “凡國家大事, 雖父母喪, 可以起復, 況異姓親乎? 今後受朝、宴享時, 百官皆除服制、式暇。”


○傳曰: “自今日爲始, 凡傳敎入啓事, 連紙逐日書啓。 且書〔承〕傳內官某、承旨某、注書某、史官某, 各署名而啓, 以憑後考, 名曰: ‘考記。’”


○傳曰: “鍮火爐大五十、中五十, 鍮香爐大五十, 中五十令工曹鑄入。” 王多內寵, 日以造供御器服, 賞賜之物爲事。 如工曹、尙衣院、濟用監等司, 疲於工造, 官吏監督, 猶不能及, 至被刑杖。 工人不足, 盡括私匠, 日役官門, 不得謀衣食, 民間騷然, 怨咨盈路。 又聚工匠于闕內, 百役俱興, 料給之費不可勝數, 府庫一空。


○傳曰: “價直緜布一千五百匹家舍四區索啓。”


○傳曰: “儒生傳說宮禁事禁斷傳旨, 其令柳洵、金詮、姜渾製之, 使快合予意, 廣布中外。”


○傳曰: “其會議政府、六曹、漢城府堂上、臺諫及常時參議大事宰相, 議朝會服紗羅綾段事。” 姜龜孫、申浚、李季仝、許輯、成希顔、安處良、成世明、潘佑亨、盧公裕、南宮璨、李顆、鄭光弼、李仲賢、閔暉、朴三吉、張忠輔、金俊孫、權輳、柳續、金崇祖、梁季璧、李世應議: “盛服朝君, 禮所當然。 堂上官以上, 於朝參着紗羅綾段表衣爲便。” 金壽童、宋軼、韓斯文、李季男、任士洪、鄭光世、尹遘議: “自一品至堂上所着服色, 著在《大典》, 紗羅綾段固所當服。 但國俗以非土産不得常服, 今朝參表衣服之甚當。” 三政丞前已言啓, 不與議。 傳曰: “其依議施行。”


5月 11日[편집]

○庚子/受朝參。


○傳曰: “長番及承傳內官任重, 雖在喪, 有敎則勿解職, 永爲恒規。” 王旣短昭惠王后喪, 不行國忌。 殺二弟, 分其妾于諸君, 使亂之後, 竝廢三年通喪, 綱常盡滅矣。


○義禁府郞廳往淸州, 剖韓明澮棺, 斬頭而來, 傳曰: “書罪名梟市。”


○傳曰: “近侍內官等, 勿令飮酒。 曾已立禁, 而猶不知懼, 今有强飮者, 是亦逆命、陵上也。 今當革俗之時, 皆置重刑何如? 問于宰相。 其犯禁內官李公信、金璽以死罪囚之。” 又問于承政院曰: “如此科罪何如?” 承旨等啓: “國家勿令飮酒, 而强飮之, 其罪甚矣。 然死刑則似重。” 傳曰: “何庇護內官? 其鞫之。 今當革俗之時, 固當重刑。 行刑時, 內官皆往序立。 且宰相亦有命飮則不飮, 而於經筵則飮而入, 此皆非也。” 柳洵等啓: “金璽等以近侍之人, 不從上敎而飮酒, 其罪重矣, 然極刑則似重。” 臺諫閔暉等啓: “飮酒之人前已科罪, 而金璽等逆命强飮, 重刑允當。” 傳于洵等曰: “逆命之人存之何用, 而如此啓之耶? 其以棄毁制書照律, 啓三覆。” 洵等啓: “今聞上敎, 允當。”


○傳曰: “靑玉令産出處, 多採上送。”


○議政府、臺諫會議, 汰去朝士之年老、庸劣者, 忠翊府都事高台輔、司饔院僉正元菑、儀賓府都事慶祚、成均館典籍梁自海、西部主簿崔孟淵。 當時可汰者非一, 而所汰只此, 物議以爲不公。


○傳曰: “成均西齋外面, 築火防墻。” 王日與諸姬遊宴後苑, 惡儒生等窺望, 有是敎。


○命造承政院使令通行牌。 時號令煩數, 遊宴無節, 不時之命, 絡繹不絶, 不限晝夜, 故政院啓造之, 以備夜行。


○設鹿角柵于宮墻。


○聖節使申用漑聞見書狀內, 有中朝喪制事, 問于議得宰相曰: “今觀此制, 與近所酌定正合, 亦以日易月, 二十七日而除。 大抵父母之喪, 孰有異哉? 然帝王喪制, 自與常人殊。 我國與中朝土地雖異, 喪制固無間於海外也。 曩者安順王后之喪, 何所據而如彼乎? 當短喪則用二十七日之制, 不然, 當從《五禮儀》。 彼則二者皆不用, 而顚倒定行, 無所依據, 必其時議得大臣自以謂: ‘我等議定, 則誰敢更有言者?’ 遂若此定之耳。 其時禮官誰也, 議得者誰也? 考啓。 其時議得宰相, 今亦必有存者, 且其時儒者輩, 亦有上疏, 言其議定喪制不合者。 夫人君當與大臣論議酌定, 非彼所得敎也, 竝考啓。” 柳洵等啓曰: “今之喪制, 與中朝正同。 安順王后喪制, 誠爲無據。” 金壽童啓: “安順王后喪制議定時, 李世佐爲禮曹判書, 臣爲參判, 李昌臣爲參議。 初議從《五禮儀》制行之, 而後大臣以爲: ‘睿宗時短喪, 大行睿宗王后不可更爲期年之喪。’ 更議而酌定, 屢變更, 故上不及《五禮儀》, 下不從二十七日之制, 遂成無據之禮。 臣等只行之而已, 本非主張爲之。 且日月旣久, 其小小節目及議得事, 不能記憶。” 傳曰: “考之則可知矣。”


○傳曰: “蘇木十斤入內, 驢子鞍二部, 諸緣具改修補。”


○傳曰: “日氣甚熱, 擧動頗難。 文武科殿試, 退行於來秋。”


5月 12日[편집]

○辛丑/議政府、六曹進宴于仁政殿, 爲追崇慶禮也。


○傳曰: “李德崇已拿來, 承旨朴說、李繼孟其鞫于當直廳。”


○義禁府書被誅人埋置處以啓, 傳曰: “勿令埋置於都城近處。”


○傳曰: “朴漢柱今已拿來, 李德崇姑徐鞫之, 先鞫漢柱等決罪。”


○傳曰: “內官金季敬下當直廳, 決笞四十, 朴貴蕃笞五十。”


○承旨朴說等啓: “漢柱供云: ‘臣前爲獻納, 與正言申澄議啓宮禁事, 臣實有罪。’” 傳曰: “漢柱所言, 允蕃在告日月是乎?” 說等啓: “漢柱所言, 與《日記》不差。” 傳曰: “承旨朴說、李繼孟及內官往監刑, 以臆播宮禁事罪, 書栍懸之。” 遂凌遲漢柱于軍器寺前, 夜已三皷。 傳曰: “示之死屍, 猶足戒懼, 令百官明日序立以觀。” 漢柱卓犖有志節。


○傳曰: “李允蕃、李德崇姑還囚, 急拿慶尙道節度使金崶以來。”


○傳曰: “象足與黃犀, 令尙衣院入內, 無則貿入。”


5月 13日[편집]

○壬寅/太白晝見。


○傳曰: “李守元、守亨、守義、守貞以亂臣緣坐例論斷, 則其罪當處絞, 然此人等依父勢而驕縱, 竝處斬, 梟首三日後傳屍。 且於行刑時, 令百官序立後, 往觀朴漢柱梟首處。” 遂斬守元等于軍器寺前。 王命書栍以懸曰: “恃其盤勢慢上, 陵蔑朝廷罪。 如此之人當去其根株。” 承旨朴說等監刑復命, 傳曰: “守元等當刑, 頗使氣否?” 說等啓曰: “無矣。” 守亨、守義、守貞皆登第, 有名當世, 一朝以非罪, 同斬于市, 莫不痛之。


○傳曰: “內官鄭孝昌、許勝父娶王后族親, 令義禁府拿來鞫之。”


○義禁府拿囚李克均妾子延命以啓, 傳曰: “其斬于軍器寺前, 懸栍曰: ‘以其父自恃盤勢, 多聚武士, 傲慢君上罪。’”


○傳曰: “金任投剌李克均家, 依他例, 決杖。”


○傳曰: “李世傑, 何至今不拿來? 其問之。”


○司憲府啓: “洪常等罪, 當杖一百。” 傳曰: “傳播之罪, 不止於此, 更照律。”


○傳曰: “朴漢柱子等年滿者決罪, 殘邑爲奴, 年未滿者, 亦定殘邑爲奴, 竢其年長決罪。”


○義禁府啓: “徐得寬罪, 當論以和奸律。” 傳曰: “凡人則可以和奸律論之, 內官出入宮禁, 不可以此例論, 更照律。”


○傳曰: “內官方堅於有罪論決時拒逆, 其着枷杻〔項〕鎖, 囚于義禁府, 照律以啓。”


5月 14日[편집]

○癸卯/太白晝見。


○傳曰: “鄭麟仁、金任、朴鳳等決罪時, 承旨李忠純監杖。”


○尙衣院啓: “命造鏡二十, 而鏡匠數少, 請竝役私匠。” 傳曰: “可。”


○京畿監司安潤德採玉以獻, 傳曰: “初命採進可造杯者, 而此則小, 不可以爲杯。 其令尙衣院, 造樣下送, 使依樣採進。” 潤德浮誇不正, 常使氣加人。 凡試場差官應辦諸事, 名曰應辦官。 成俊以兵判爲考官, 潤德以典籍爲應辦官, 別辦酒食, 殽羞倍常, 俊大加稱賞, 因薦爲兵曹佐郞, 人言潤德以應辦官發跡。


○傳曰: “造有足銀楪十坐入內。”


○義禁府啓: “徐得寬罪, 當決杖七十, 徒一年半。” 從之。


○傳曰: “今後臺諫言事時, 必先啓曰: ‘某事與某某同議來啓。’ 若次日他員來啓, 亦必曰: ‘某有故, 故臣某繼來啓。’ 令便後考。”


5月 15日[편집]

○甲辰/下御書曰

尙衣院所儲大紅紋紵絲、鴉靑紋紵絲各一匹, 此刻入內。

遂傳曰: “國家所藏, 予不用則誰用, 而曩者臺諫、宰相紛紜論啓, 甚不可, 今後勿復言。”


○義禁府堂上金勘、鄭眉壽、李季男書李克均、李世佐、尹弼商、成俊、韓致亨、魚世謙同、異姓八寸族親以啓, 傳曰: “凡予所用之物, 皆言其不可而止之。 至於衣襨之物, 亦言其濫, 是在下而計給於上也。 是皆亂政之臣, 故罪之如是耳。 如此人等其根株盡鋤而去之, 則後之人臣, 恃子孫蕃衍, 有跋扈之心者, 必以爲戒, 而不得放恣矣。 且武士之阿附於克均, 如女蘿之附木, 是豈人臣之道乎? 弼商奸兇尤甚, 世佐前後俱犯重罪, 故此三人族親, 限同姓八寸, 異姓四寸, 分配其子女, 雖無緣坐之律, 亦令不得居京。 世謙謂: ‘大妃所用, 爲不過用於寺刹。’ 此亦臆度而言之, 罪固重矣。 然比致亨等差輕, 故只限曾孫定罪。 致亨、俊罪重於世謙, 故限同、異姓四寸定罪, 皆分送各浦防禦處, 其中法當緣坐人竝決杖。” 又傳于承政院及金勘曰: “國家所用, 若論其可不可, 則臣下之家用度, 人君亦當關與出入, 而使不得自用乎? 克均等於予用度之數, 每令各司考申, 屑屑論啓。 凡大臣事君, 當摠其大(猥)〔體〕, 瑣細事豈可盡論乎? 是其心奸慝, 故如此耳。 三代以前, 法制踈闊, 人心淳厚, 必不如此。 大抵人臣用心淳厚, 而無奸慝可也。 今之爲臣者, 每爲憂國之言曰: ‘社稷爲重。’ 而所爲之事乃如此, 是實內包奸兇之心, 而外爲社稷之念、憂國之言耳。 夫以一事譬之, 屋將傾, 棟(栍)〔柱〕不撓, 則賴不墜毁。 君雖昏暗, 下有賢臣, 扶持匡救, 則國亦可以賴之, 豈可如克均等, 徒囂囂言人君小事之爲不爲也? 今後政府大臣等, 勿爲細瑣, 唯執大義, 務復淳風。 大抵人臣事君, 無問位之高卑, 而唯當盡忠耳, 不可以恩寵之厚薄、眷待之輕重, 而異其心也。 況人君隆爵而寵異之, 則寧不竭其心力, 而事之乎? 今之宰相, 人或饋遺酒肉, 則猶生喜心; 外方守宰, 少有贈賄, 則亦必知感。 況人君尊貴之、顯榮之, 致位宰相, 則豈不感激於心哉? 近者克均等入政府, 所爲如此, 甚非矣。 其諭于政府、六曹、臺諫。” 又傳曰: “成俊以不首唱, 故只命處絞。 更思之則夫不義之事, 何有首從之異? 且俊曩於經筵, 以其迎孫女壻事, 與臺諫金麟厚相詰, 聲色俱厲, 至詬麟厚爲强暴之人。 苟有敬上之心, 人君之前, 豈可如此乎? 夫臺諫亦臣子也。 雖牽曳下庭決杖, 未爲不可也。 然人主猶常尊待者, 以其臺諫故也。 俊敢如此, 不敬甚矣。 今俊已處絞, 雖更加他刑, 何益哉? 然欲懲惡示後, 不可不更置重律, 其凌遲。 且克均、致亨、俊在政府, 必多有建立、更張之法, 又多出入邊鎭, 欲便於武士, 其所啓立之法, 想尤多矣。 今考史錄, 盡削去之何如? 若予所失, 雖以桀、紂書之, 固不可削去。 然若以所不爲之事, 誣書如戊午年事, 則亦可削矣, 況克均等悖謬之事乎?” 金勘及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俄傳曰: “成俊凌遲, 梟首傳屍。”


○傳曰: “克均等族親應緣坐人, 皆決杖分配, 其中有職者, 盡收職牒。”


○先是, 克均等所啓能走馬事, 王疑司僕寺員傳播於克均等, 命鞫其時提調洪常、正金克恢、判官沈淡、主簿元畬于義禁府, 而提調愼守勤、僉正尹遘特棄不問。


○傳曰: “闕門鎗劎, 常時亦設乎?” 兵曹判書任士洪啓: “只於客人接見時設之。 聞, 中朝則常時設於門外矣。” 傳曰: “常設。”


○傳曰: “闕內出入人及承政院書吏, 必有相語國家事, 其書禁斷之令于板, 掛闕門及承政院。”


○傳曰: “成宗後宮所居壽成宮, 改名貞淸。”


○傳曰: “紵絲等物, 我國亦能如唐織耶? 聞, 作紋爲難, 故人人所不能。 今可官給織機及供役人于綾羅匠, 許令朝官私織, 而納備置于官, 則庶幾廣布矣。”


○禮曹判書金勘、參議李顆啓: “對馬島主特送書契, 求虎皮一千張。 考之前例, 前此累爲如此無端之請, 而國家疑其求不可從之物, 以爲釁端, 故乃至收議宰相, 雖不盡從其欲, 亦不可徒送, 故求紬一千匹, 則給緜布二百匹; 求銀千兩, 則給緜布一百匹; 求紵布一千匹, 則給三十匹, 未嘗虛送也。 今之求出於無端, 正類此也。 若求以不可從之請, 以造釁端, 則不必以此也。 無乃彼之奸計, 逆料我之少給, 多張其數, 以希十分之一, 亦未可知也。 臣等不敢擅自處置, 請議於政丞。 且往者順天府生擒倭賊, 自言對馬島人, 而問於對馬島, 則乃曰: ‘非我之人。’ 故其時國家修通諭書契及賊倭就付本島使人盛種而送, 令本島處置之, 盛種還至薺浦病死, 右賊未卽處置, 遂移囚於昌原, 今已久矣, 其處置事, 幷議何如?” 傳曰: “其議之。” 柳洵、許琛、朴崇質、金勘、李顆議: “前此島主需索, 皆無名而數夥。 國家疑其爲不可從之請, 以起釁端, 欲盡從之, 則難塞其欲, 不從則彼必觖望生怨, 故斟酌折中, 而施之以他物。 今虎皮之請, 尤出無名, 斷不可從。 姑以緜布八十匹賜之, 答以虎皮雖本國所有, 鷙猛之獸, 捕之爲難, 只取足國用, 帑儲不敷, 不得準請之意爲便。 且賊倭就付盛永入送何如?” 傳曰: “‘鷙猛之獸, 捕之爲難。’ 以是爲言, 無乃示弱乎? 且以彼之奸詐, 審知我國之能捕, 又嘗賜給之矣, 必不信。 今乃修書, 初詰其無名之請, 不可從之意, 而後給之, 則無乃可乎? 且無名之請, 何可若此多給乎?” 洵等啓: “彼雖爲無名之請, 然不可不給; 彼爲我國藩籬, 不可不厚。 彼若不向慕而爲梗, 則邊患必生, 國家必被其害, 所損多矣, 豈止今日所給哉? 若如上敎, 初詰而後給, 恩威竝行, 彼必畏且感矣。” 傳曰: “今已日暮, 明更來議。”


○傳旨議政府曰: “宦寺與外人交通, 宮禁之事尙或漏洩, 況作姻婭者乎? 今內官等, 多娶朝官之族以爲妻, 其間豈無因緣來往, 傳播禁內之事? 宦寺妻族朝官, 其令出送外方, 使不得居京, 竢內官之妻身死, 許令還京事, 曉諭中外。” 坐此黜外者, 僉知事曺漢孫等三十二人。


○承文院提調等啓: “事大吏文, 不可不重, 而解吏文者無其人, 唯一李昌臣得罪配外, 敎課吏文, 將至於廢。 安彭壽稍知吏文, 而今爲奉常寺判官, 請換閑官, 委以吏文之任。” 從之。 王不喜文雅, 卽位十餘年, 士習一毁, 厭事文學, 靡然以趨時利祿爲心, 否者以聲色、博奕、遊談、縱飮爲達, 有以文學、翰墨爲言者, 相與笑之。 爲大臣者, 亦多麤鄙不學, 無意於興斯文, 浸以成風, 遂至難救。 雖如弘文館月課製述, 承文院吏文月課, 亦不作也。 大提學勸督之, 竟不肯爲, 故一時事大文書, 撰述無人, 僅得修送, 鄙陋不足觀。 世宗、成宗累數十年振作之文敎盡墮矣。


5月 16日[편집]

○乙巳/傳曰: “紵絲織造該員, 領綾段匠與畫員, 持五綵入來。”


○下御書曰:

朴仁孫性本頑慢, 多不奉敎, 決杖八十, 定役造紙署。


○兵曹啓講武場山下民家撤去事, 傳曰: “設講武場, 非爲獵禽獸也, 重閱武也。 其山下民家, 可撤者撤之。”


○傳曰: “前命造小鍮缸, 促令入內。”


○傳曰: “昨夜宣傳官以留門事, 到崇禮門, 守門將闕守, 門亦不閉, 其下義禁府鞫之。”


○命承旨李忠純往義禁府, 刑訊金克恢、沈淡、元畬, 決杖李允儉、具詮, 忠純還啓: “畬、淡、克恢供云: ‘能走馬入內, 非臣等所傳播。’”


○傳曰: “天二靑石令産出郡縣, 採進三百塊。”


○先是, 命入彩花席七十張。 至是, 長興庫書見在數以啓曰: “只有九十二張, 若依敎入內, 則千秋、正朝使行, 不得進獻。” 傳曰: “姑以見在入內, 千秋、正朝進獻, 則令所産官備進。”


○柳洵、許琛、朴崇質、金勘、李顆議: “島主所索虎皮, 姑以緜布八十匹代賜, 修答曰: ‘前此特送之來, 率皆無名之求、難索之請, 在所不從。 但以足下世輸嚮國之誠, 多準所請, 是固不可爲例。 今此虎皮之求, 多至千張, 尤出無名, 在足下事大之道, 不宜如是。 玆不敢轉啓施行, 只以緜布若干匹, 就付來使。’ 云云是便。” 傳曰: “可。”


○傳曰: “李世傑已拿來, 承旨朴說、內官金壽眞其往監刑, 令百官序立, 梟首傳屍。” 遂斬世傑于軍器寺前。


○平安道觀察使柳順汀馳啓: “今五月初二日, 雨雹于平壤、江東、順川、祥原、殷山, 大者如瓦, 中者如半瓦, 小者如雞卵。 非唯禾穀損傷, 兒童全季亨、金允福中雹而死。” 傳曰: “無奈有人云, 時有愁怨之人, 故有如此變者乎?” 承旨等啓: “前此雨雹頗多, 而如瓦者未之聞焉。 此則大災也, 然天道幽遠, 安有指謂有愁怨之人, 而致是災者乎?”


○下尙衣院所進蕉布曰: “紅色五匹、鴉靑色二匹、白色二匹, 其於十七日前, 求於市中, 定價入內。”


○傳曰: “今後尙衣院入內之物, 各依物體大小, 作函盛入。”


5月 17日[편집]

○丙午/傳曰: “前此輸用落庭米于鷹妨, 因政丞、臺諫言而止。 大抵穀之爲物, 至於紅腐, 則不可用。 當用而不用, 以至紅腐, 則是亦暴殄天物也, 其輸三十碩于左鷹坊。 且鷹坊留畜者, 亦司畜署猪也, 其令本司供其所食。”


○傳曰: “國家之物, 有所當用, 則不獲已用之, 而前此宰相、臺諫有言其非, 遂使君上, 當用而不得用, 是亦陵上之風也。 夫夷狄至無知也, 而推戴其主, 稱皇帝、國王、酋長以尊事之。 況我國禮義之邦, 而君臣之分, 反不如夷狄之國乎? 自今而後, 臺諫曰: ‘於何用之?’ 則宰相以爲, 臺諫之言不可也; 宰相曰: ‘於何用之?’ 則臺諫以爲, 宰相之言不可也, 交相擧劾可也。”


○下中朝紗羅綾段束腰紙面所記監織官及匠人姓名曰: “其別立局監掌, 每織依此樣織之, 且記國家織給恩賜之意。”


○傳于承旨朴說曰: “內官金璽、李公信等決杖一百, 流贖, 告身盡奪。” 且令吏曹永不除職, 而仍令還仕。


○義禁府知事金勘、金壽童啓: “李世佐、尹弼商、李克均、韓致亨、成俊、魚世謙族親, 今當分配各浦。 但其中有篤疾者、有年滿六七十者。 滿六十者, 法當免役, 且年未滿者, 亦何以處之? 夫亂臣緣坐之人, 無決杖之法。 此人等命決杖, 當杖幾數? 但已分配者, 若拿來決罪, 則往來之間, 驛路騷擾, 令本道監司監杖何如? 且命罪人各置一處。 各浦少而罪人多, 亦稟。” 傳曰: “黜此人, 爲絶其根株也。 勿論老弱、篤疾, 竝分配役處。 且其緣坐者, 竝決杖六十, 其執杖獄卒竝書啓。 其已至配所者, 遣郞廳, 同本道監司監杖。”


○傳曰: “作廣慶門、陽華門, 一時始役, 一時而畢。”


5月 18日[편집]

○丁未/傳曰: “鄭眉壽特加崇政, 是似無名, 非他臣之例, 而不無才良, 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等啓: “眉壽識事體、解文字, 又文宗外孫, 特加一資甚當。” 眉壽文宗外孫, 容貌豐美, 擧止閑重, 望之卽知其爲王孫。 少業擧未就, 喜與文士遊。 通敏練達, 爲官無敗事, 遂至通顯。 嘗養王子于家, 贈土田、臧獲。 王由是寵信擢用之。 時, 王大肆淫刑, 眉壽爲禁府, 務緩獄事, 然頗貪鄙, 好營産業。 家有豪奴, 憑王子勢恣橫, 雖知之不禁。


○賜烏川副正嗣宗米十碩、黃豆五碩。


○傳曰: “前日承旨愼守英、李自健、申用漑、張順孫、李坫、韓偉請承傳內官金璽罪, 其竝拿致當直廳, 令承旨朴說、李忠純與禁府堂上問之曰: ‘承傳內官若遲出, 則當初請罪可也, 乃於繼源受杖之後請罪, 是政院怒繼源受杖, 庇護而言, 甚不可也。 其首唱者誰耶?’ 如不直招, 其刑訊。” 且傳于承政院曰: “爲宰相者, 非所自致, 乃受爵於君。 及至高官則便驕縱、無忌憚可乎? 陵上之風, 今可痛革, 此則在所必問。” 承旨等啓: “鞫問則可知, 然天威咫尺, 何敢庇護別監而言乎? 且申用漑赴京, 韓偉守陵, 愼守英在喪。” 傳曰: “如赴京者則已矣, 偉雖守陵, 守英雖在喪, 亦拿來鞫之。” 俄而傳曰: “愼守英、韓偉勿鎖項。”


○惠安殿夏享大祭後, 該員進膰肉, 傳曰: “惠安殿只一位, 而非體薦, 其薦餘犧牲, 進于司饔院。”


○傳曰: “宮禁中所信任者, 內官也。 崔水淵、徐得寬有不肖之行。 且如金璽、李公信固當典刑, 然以初犯赦之, 後若重犯, 當置於法。 水淵、得寬存之何用? 當置典刑, 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水淵與宮中之人相遇, 有情好, 及其出宮, 則輒自交通, 其不肖之行, 莫此爲甚。 右人等行刑時, 令宦官序立。” 仍下傳旨于議政府曰: “宦寺之職, 常在宮禁, 灑掃、傳言, 無間內外, 當恪愼其心, 以供事而已。 崔水淵、徐得寬與外女潛通, 情跡敗露, 今當革俗之時, 罪不可赦。 玆置重典, 以警其餘, 其令曉諭中外。”


○傳曰: “詭異之人, 何至今不啓乎? 其召臺諫問之。” 持平金崇祖、正言李世應啓: “再三承敎, 盡心廣聞, 時未得焉。” 王所謂詭異, 非如古之所謂詭服異言者, 如孝子、忠臣之類, 殺之無名, 故假其名耳。


○傳曰: “烏川副正嗣宗及其子等, 罪人行刑時, 勿令序立。”


○義禁府啓: “崔水淵已囚, 徐得寬在配所。” 傳曰: “水淵其先行刑。”


○承旨朴說、李忠純啓: “守英等供云: ‘臣等非怒繼源受杖, 而請承傳內官之罪。 且年月已久, 首唱人不能記憶。” 傳曰: “豈不知首唱人耶? 雖不庇護繼源, 請罪承傳內官固非矣。 其以時推照律。” 義禁府啓: “罪當杖八十。” 傳曰: “奸僞不可不得其情, 其囚順孫、坫于獄, 將加拷問, 偉保放, 守英放送。”


○傳曰: “成均館、四學儒生, 里巷童蒙, 群聚論議, 妄是非人物, 詛毁國政, 甚爲不可。 今後立法禁之, 犯者幷罪父兄。” 王誅殺文臣, 或竄逐殆盡。 後又禁讀書、交遊, 嚴法治之, 罪及其親。 士大夫家以《詩書》爲諱, 至戒子弟勿學。


5月 19日[편집]

○戊申/傳曰: “今童蒙輩, 不記名於學籍, 各自類聚, 論議朝廷事, 是豈美風乎? 曩者欲罪儒生之譏議宰相者, 而宰相以有子弟, 故云: ‘狂童之言, 不足罪也。’ 其言非矣。 今當追正風俗之時, 不可不懲, 其考《時政記》以啓。”


○傳曰: “各道守宰, 專不用心, 以致貢獻稽緩, 殊無誠敬之心。 自今如有忽於貢獻者, 守令、監司決杖。”


○斬內官崔水淵, 梟首傳屍, 令宦寺相遞出視。


○義禁府啓: “洪常、金克恢、沈淡、元畬罪當斬。” 傳曰: “減死贖杖, 付處遠方。” 未幾, 又傳曰: “克恢、淡、畬傳播之罪, 若不嚴斷, 用法不均。 更加(栲)〔拷〕問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內官崔水淵行刑時, 宦官皆往見之, 而李存命獨後往視之, 亦陵上也。 其決杖九十, 定殘邑烽爐干。” 又傳曰: “成宗嘗命存命給奴婢於其養子。 昇遐之後, 竟不給, 此亦有罪, 可削功臣、收職牒。”


○傳曰: “守英、偉各贖杖八十, 奪告身三等; 坫、順孫各決杖六十, 奪告身三等; 用漑回還後鞫之。”


5月 20日[편집]

○己酉/傳曰: “徐得寬處斬、梟首, 懸栍曰: ‘以內官奸蠶母罪。’”


○傳曰: “別監、各色掌不得娶私賤, 旣有定法, 而今多娶之, 其已娶者置簿, 以憑後考。”


○先是, 傳曰: “私織紵絲帶束紙書印之例, 一依中朝例。” 承旨孫澍啓: “私織紵絲等束腰紙面書 ‘紗羅綾段, 非我國所産, 宰相罕有服之者。 特設某司, 聽人私織, 與國共之。’ 又書某司監織官、織造匠、引紋匠、執經匠、執緯匠、染匠姓名, 書年月日, 而名其司爲通織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承旨權鈞馳往司僕寺, 搜克均等論啓前納馬簿。 克均家往來人, 亦必載於納馬之籍。 隨所考, 卽拿致杖之, 則必得其人。” 又傳曰: “前日打圍時, 虎入圍, 方共搏之, 克均、成俊等以恐傷人啓止之。 夫打圍者, 當獵猛獸, 而如此啓之, 亦非也。 且大內事, 克均等聞而啓之, 故已置重典矣。 若其傳播之人, 尙在而不伏罪, 則豈可乎? 如考馬簿, 不得納馬人, 則須更(栲)〔拷〕訊克恢等。 且克恢交親武士, 幷問之。 洪常不可安然在家, 其於禁府保放鞫之。” 鈞啓: “臣考納馬簿所載者, 皆私奴名, 考之無據。” 傳曰: “雖私奴, 若問其主則可知, 當吹毛覓疵而罪之。 其囚納馬人姜孝石、李克成、洪任、馬用守、槐山守、金仲珍等及右人等馬, 嘗借騎者, 竝推鞫刑訊。”


5月 21日[편집]

○庚戌/傳曰: “風俗薄惡甚矣。 予雖痛治, 猶十分而纔革半分。 每擬人罪, 必從重律, 予非不知其過重, 但如鄭麟仁者, 在朝廷則不憚從仕, 而任外則雖陞堂上, 托疾不赴。 且命製詩, 獨製二篇, 以立崖異。 又屬田內圃, 乃供上之事, 而敢言之, 是陵上之人。 今當追正風俗之時, 當論以重典, 問于政丞。” 柳洵等啓: “麟仁所犯三罪果重, 但皆不至死律。 且律犯二罪, 從重論, 無合累罪, 成一大罪之律。 況麟仁已受杖付處, 他人亦當知戒, 當自上裁耳。” 傳曰: “予豈好殺人哉? 大抵伐木者, 必伐其根株, 去其枝葉然後乃可。 頃者李守亨等, 罪不至死, 而置之重典者, 爲其革去弊風也。 彼麟仁敢爲詭異之行, 不悛其心, 而政丞等啓以上裁何也? 當聽群議, 其議諸六曹堂上、臺諫。” 姜龜孫、申浚、李季仝、宋軼、韓斯文、任士洪、許輯、成希顔、安處良、尹遘、盧公裕、南宮璨、李顆、鄭光弼、李仲賢議: “麟仁蒙擢, 除濟州牧使。 厭其風濤、遠地, 辭以疾, 可謂逆命, 罪固至死。 司僕田給內農圃不便, 亦非爲上之意。 命作詩, 加製二首, 添之以序, 欲異於人, 其心非要上, 必售其才者也。 論其人則當革俗之時, 雖死不惜, 然其所行, 視鄭誠謹、趙之瑞似有間焉。” 閔暉、朴三吉、張忠輔、崔瀣、金俊孫、權輳、金崇祖、梁季璧、李世應議: “麟仁特陞堂上, 爲濟州牧使, 上恩至重, 厭其險遠, 托疾不赴, 可謂逆命。 且以司僕田賜內農圃, 爲供上而敢以不便論啓, 非爲上之意。 命製詩時, 欲異於人, 加之以序, 獨製二首, 此必售才而要上。 今當革俗之時, 罪固當死。” 傳曰: “麟仁之罪, 其與趙、鄭有何間焉, 而言之若是乎? 其更問之。” 龜孫等啓: “誠謹之姦回, 之瑞之倣慢, 國人所知。 意以爲, 麟仁所犯三事, 罪固當死, 而其心術則非如誠謹、之瑞, 國人所共知也。” 傳曰: “若以麟仁爲當死, 則明言其當死; 不當死則亦明言其不當死, 不宜執其兩端。 今若置之重典, 則不肖之人必曰: ‘宰相曰: 「不當死。」 而君上獨置之重典。’ 是豈可乎?” 龜孫等改其議書, 請置重典以啓, 傳曰: “依議置重典。”


○傳曰: “人之常言曰: ‘昇平之時有何事?’ 殊不知昇平旣久, 尤可懼也。 常時或乘輦、乘馬, 縱有顚蹶, 猶不至甚害。 若如前朝之主, 有奔播蒼黃之事, 則苟不預備其馬, 倉卒難辦。 往者予陪成宗, 幸慕華館, 中道馬驚, 李承健以所乘馬進, 成宗喜至賜物褒之。 今之人則不然, 雖有可御之馬, 不欲獻而曰: ‘不合御乘。’ 甚不可。” 柳洵等啓: “上敎當矣, 固宜備養。”


○傳曰: “成俊、韓致亨族親, 亦依李克均例, 限同姓八寸分配。 且召諸道監司, 諭定苦役以困之何如?” 柳洵啓: “俊、致亨與克均俱被重罪, 其族親定罪, 宜無不可。”


5月 22日[편집]

○辛亥/傳曰: “前者有罪人定罪時, 或云: ‘有妨言路。’ 庇護而啓之者多, 其考《時政記》以啓。”


○傳曰: “今設木柵內外, 又設鹿角城。”


○義禁府啓: “李冑已拿來。” 傳曰: “冑前爲正言時, 請作臺諫廳于闕內, 甚無禮。” 承旨權鈞諭其罪名于冑, 仍監刑, 遂斬于軍器寺前, 百官序立, 梟首傳屍。 冑少强志力學, 早擢第, 慷慨有直節。 善屬文, 爲詩高邁豪爽, 有古人風。 與金馹孫、韓訓同時爲諫院, 慨然以言責爲己任, 知無不言, 彈擊無所回避。 遭戊午禍, 久竄于外, 至是追罪之。 兄胤、弟膂俱有名當世。


○承旨李繼孟書進宴時供饋員數以啓, 傳曰: “弘文館只饋入直二員。 臺諫若全數饋之, 彼必以爲寵待, 驕縱之心遽生, 只饋大司憲、大司諫。”


○傳曰: “杖內官崔忱一百。”


○傳曰: “各司官員緩慢者, 雖罪之而尙不警懼。 今修仁陽殿, 任事員慮爲懶慢, 提調、承旨等常往監督, 每夕具由啓達。”


○義禁府啓: “方堅三覆已允, 請行刑。” 傳曰: “明日國忌, 姑囚之。”


○傳曰: “成宗聖主也, 而李德崇臆度言之。 凡揣度宮禁者, 今皆重論, 如此之人存之何用? 其以死囚囚之。”


○傳曰: “金崶放還任所。”


○傳曰: “成俊、韓致亨干謁人, 卽囚禁府。 沈淡以司僕寺員, 干謁致亨, 其卽(栲)〔拷〕問。 雖未三日, 更於當直廳拷問。” 承旨朴說、李繼孟更往(栲)〔拷〕問, 不服。


○王問承旨等曰: “爲大妃獻壽, 雖別例行之, 無乃可乎?” 朴說等啓: “豈有規矩? 當極其情而行之。” 王常怨母后見廢, 事大妃不誠, 嚴、鄭之死, 大妃亦幾危。 後荒于酒色, 惡人議己, 始托以奉孝, 以濟己欲。 凡宴樂必曰: “上壽大妃。” 需索入內之物必曰: “進大妃。” 然或至醉則發怒, 詬於大妃前。 嘗夜乘醉, 選興淸有才者數十人自隨, 使人持紙燈, 籠上書歌詞, 皆乞纏頭之語。 王自着處容假面, 直至大妃前舞躍, 令興淸歌以應之。 大妃出綵紬十餘匹, 王怒卽命入大杖, 手擊階石叫曰: “爾輩不善呈才, 故纏頭少。” 大妃懼, 索翠錦兩匹, 令掛于肩, 王喜取燈照之曰: ‘錦品好。’ 顧賜幸姬而罷。


○傳曰: “前日震宣政殿柱時, 諫不視事者, 追考罪之。”


○傳曰: “花紋柳靑紗、大紅紗各二匹, 十品銀十錠入內。”


○朴說、李繼孟推金崶來啓曰: “前日推李德崇則云: ‘上鑑想知之言, 我實不言, 故成宗親問崶時, 崶不言, 而乃於禁府推問時云臣所言, 臣受刑五次發明, 成宗命以時推照律, 遂得罪付處。’ 云云。 今問崶則云: ‘上鑑想知之言, 德崇實言之, 臣與鄭錫堅聽之, 故推問時以實納招, 而德崇發明, 至刑問五次, 以時推照律也。’ 其言與德崇同。” 傳曰: “成宗三代以後聖主也。 德崇乃如是言之, 縱實有此, 臣子猶不可出諸口, 況如是臆度而言乎? 臆度言之者, 今皆重論, 德崇不可不加罪也。 夫官吏請屬之事, 猶不可輕易臆度而言之, 況宮禁事乎? 如此輩存之何用? 且更往刑問而來。” 說、繼孟啓: “內間之事, 若誠如此言之, 罪固重矣, 刑問允當。 但德崇病, 滿身浮腫, 若刑問則必斃杖下。” 傳曰: “然則姑停刑問, 其據受服招而來。” 說等卽取德崇服招來啓: “臣等往取服招時, 德崇稱曰: ‘若果臣所言, 則其時受五次刑問, 而猶不伏乎? 請受刑問發明。’ 臣等豈可受命, 而聽其言乎? 只取伏招而來。” 傳曰: “德崇伏招時, 雖所言若此, 其時事證明白, 故五次刑問後, 遂照律定罪。 其時定罪事, 固不可知, 大抵宮禁之事, 揣度言之者, 今皆治罪。 彼何敢以成宗爲聽人言而爲之乎? 假使成宗實有是事, 亦不可出諸其口。” 命承傳色金子猿往問崶曰: “汝以書筵官入番時, 被拿而去, 果然乎?” 遂命放送。


5月 23日[편집]

○壬子/傳曰: “藍羅童子葡萄雙膝襴、蓮邊具泥金盡成裙次九幅入內。”


○傳于政院曰: “弼商亂臣中之亂臣, 其子何不斷以死罪? 當依法論之。 李坡子亦生存耶?” 朴說啓: “當初論罪時, 此人等之子, 皆安置於外, 使不得出入, 僅免死而已。 但世佐、克均以勢焰太盛, 論以律外, 去其根株也。 然弼商等子, 若以亂臣例論斷, 則置之重典可也。” 命召三公, 仍傳曰: “今見罪人族親姓名, 其中宗親多矣。 雲山君誠位高而久爲司饔提調, 不可分配, 其餘可分配。 且奉公之人, 不易得也。 如柳順汀輩, 亦不可分配。 但慮不肖之人以爲, 用法不均爾。 其奉公之人, 令政丞等議啓。”


○下御書曰:

前日震宣政之柱, 其時諫官、三公云: ‘不視事, 故天示變。’ 者有之。 于今多殺罪人, 若有天變, 則如此云乎? 如此殺之非乎, 是乎? 暴政乎? 亦問政丞。

仍傳曰: “人主有賢不賢, 政治有勤不勤。 人君當隨意爲之, 非臣下所能敎也。 人主賢不賢, 天固知之。 若賢主則天必知之, 不賢則天不能賢之。 在下之人不得以此論其上也。 向之三公、臺諫者曰: ‘天變乃不視事故也。’ 今更思之, 視事之後, 必以此欲譏笑也。 如今雨雹, 設使秋來亦雹, 則復有如是云云者乎? 大抵天有變則帝王恐懼修省, 然不可以某事之失, 而指論也。 今有罪者罪之, 是豈暴政乎?” 柳洵、許琛、朴崇質啓: “近來風俗薄惡, 誅殺罪人, 王者所當爲。 設使有天變, 誰敢有異言, 誰敢謂暴政乎? 今者人心安定, 如大事則不得不已, 小事則雖不追論, 人心已正矣。 且敎云: ‘罪人族親中, 有武才卓越, 而當邊備一隅者, 有能奉國事者, 則非其身犯, 不當分配。’ 令臣等議啓, 至爲當矣。 且弼商之罪, 其時以輕律論之, 故其子得免, 當依克均例論之。” 傳曰: “大抵風俗之歸正, 必待二三年、或十年之後。 今雖曰人心已定, 非至二三年、十年之久, 豈能卒定? 弼商偸生先朝, 聚歛他人之物, 且於廢妃時, 諫其不可, 則恐受罪, 故苟懷保全之心耳, 其子存之無用。 經筵所啓小事則當勿追論, 大事則今雖革去弊俗, 人心猶未歸正, 寧不追論乎? 且李德崇度成宗不爲之事而言之。 設使成宗實有此事, 爲臣子者, 固不得言之, 況無乎? 其時成宗旣已定罪, 不宜追論, 然此大事, 故欲罪之耳。” 政丞等啓: “德崇之罪, 上敎允當。 如柳順汀等, 謹奉國事, 有才可用者, 付標啓稟何如?” 傳曰: “可。” 政丞等卽抄書可用者, 付標以啓: “成俊族成世明、世純皆宰相可用。 韓致亨族韓忠仁亦至堂上, 韓伋專任事大文書書寫之事, 韓倫武才卓越, 韓世桓有才文臣。 尹弼商族尹燮則於弼商踈族, 而成宗儀賓也。 豈可以國之儀賓, 而反從踈遠之族乎? 尹承柳亦有武才, 如此之人皆不可棄。” 傳曰: “果如卿等所啓, 其卽召諭之曰: ‘汝等今特釋之, 毋懷二心, 以事其君。’”


○傳曰: “今革去風俗之後, 細瑣之人必有是非國家之事者, 其令摘發以告。 且監察等分監各司後, 私語人曰: ‘今日某物入內。’ 而其所聞之人, 必有傳播者。 其諭臺諫, 毋得如是。”


○傳曰: “韓致亨族中, 韓確子孫勿分配。” 確卽昭惠王后之考。


○傳于義禁府曰: “尹弼商子俶、偉、俊, 遣郞廳斬之。”


○黃海道監司馳啓: “道內三郡地震。”


○傳曰: “李克均、李世佐、尹弼商、韓致亨、成俊、魚世謙等族親, 當令困苦, 以懲其後, 而所在守令等, 不奉國法, 慮有徇私庇護者。 今各於所在定役, 嚴加糾檢, 如有違者, 罪及監司。”


○盜劫東城外, 掠司僕馬而去, 命捕之。


5月 24日[편집]

○癸丑/傳曰: “內官金季敬、崔忱、李公信、金璽各決笞四十。”


○傳曰: “韓致亨族親中, 兩大妃及中宮族屬親近者外, 餘皆分配。” 傳曰: “罪人族親成世純兄弟等, 其勿分配。 且慈順王大妃、昭惠王后同姓四寸親, 中宮異姓五寸親, 竝勿分配。”


○傳曰: “針線婢十人入內。”


○傳曰: “玉匠八人召來待命。”


○傳曰: “細花紋大紅紗貿入。”


○咸鏡道監司閔孝曾請覓中坪, 從之。 先是, 鄭眉壽爲監司, 人有告: ‘平安、咸鏡之間, 山嶺隔絶中, 有地夷曠, 名曰中坪, 民多逃居。’ 眉壽以聞, 命搜再三不得。 至是, 孝曾又請之, 竟不得。 或以謂: “徙民之逃者被獲, 欲免罪托言耳。” 或以謂: “實有是地, 而未尋耳。”


○立罪人行刑及決杖時, 傍觀嗟嘆悲憐者之禁。


○立內官、朝官退居鄕里者治罪法。 時, 國事已非, 人人不樂仕於朝, 故立是法。


5月 25日[편집]

○甲寅/傳曰: “前日加鄭沈資, 而有上疏, 指言沈問安閤門者, 其考啓。”


○命三政丞、義禁府堂上金勘ㆍ鄭眉壽、承旨朴說ㆍ權鈞刑推姜孝石等十人, 金克恢等四人于當直廳, 皆不服。


○禁府啓內官金世弼養父崔潔三覆, 傳曰: “其斬之。”


○傳曰: “李德崇、鄭麟仁今日行刑。”


○傳曰: “內官方堅處斬, 梟首傳屍, 內官序立。 懸栍曰: ‘所啓之言, 錯誤不恭, 而論罪時又拒逆罪。’” 俄而傳于政院曰: “李德崇其在先朝, 旣已定罪。 今更追論, 人必有疑其用刑之不當者, 是大不然。 夫宮禁之事, 雖小事, 不可以臆度言之也。 況謂成廟聽人干請可乎? 設使成廟果有是事, 臣子之道, 固不可言也。 在成廟朝, 待臺諫、弘文館小儒之輩, 極其恩寵, 而過則優容, 故言無不盡, 遂生驕心。 至於寡躬, 餘風未殄, 發言輕忽。 今若不革, 又至後嗣, 則末流之弊, 復不可勝, 其於社稷何? 玆罪德崇如是, 成廟在天之靈亦必以爲是矣。” 仍手書德崇懸栍罪名以下, 承旨等啓: “上敎當矣。” 傳曰: “承旨等所言, 似不分明, 更問之。” 朴說復啓: “設使宮禁之事, 雖實有之, 不可得而言, 況臆說所無之事乎? 今此革俗之時, 固宜定罪。” 傳曰: “內官全獻及承旨朴說ㆍ權鈞往監刑。 且書罪名, 廣示百官, 令跪伏稱臣、着名, 如有不恭者以啓。” 德崇懸栍罪名曰: “前任諫官, 輕忽成廟, 臆說宮禁事罪。” 鄭麟仁罪名曰: “特除濟州牧使, 憚其險遠, 托病辭避及應製詩, 加製一首, 獨異於衆與內農圃供上所需田, 給耕未便事啓達, 無禮罪。” 德崇性醇謹, 雖無顯顯名, 亦無所失。 麟仁少好學, 晩擢魁科, 硜硜無大志節。 其母嘗病累旬, 時適春, 與友遊陟山丘, 人甚薄之。


○傳曰: “闕內別宴, 亦慶事也。 不可以常服赴之, 從其職品, 皆服紗羅綾段。”


5月 26日[편집]

○乙卯/傳曰: “大鍮沐盆四, 牢厚鑄成, 及誕日宴入內。”


○午時, 進宴于大妃殿, 饋宗宰二品以上及承政院、弘文館入直二員、入直諸將、大司憲、大司諫等于明政殿庭, 賜樂二等。


○掌樂院提調任崇載抄啓奏樂妓女不靚粧者九人, 傳曰: “罷宴後囚禁府。”


○宴罷, 傳于承旨李繼孟曰: “妓擊鼓不中節, 問之則言: ‘習擊鼓者只一人耳。’ 常時何不令多數習擊耶?” 繼孟啓: “請鞫該員, 且令多數習擊。” 傳曰: “可。”


○傳曰: “進宴時, 大妃殿供進水紬三十匹、緜布一百匹、正布一百二匹、白苧布二十匹、久陳緜布一百三十三匹、胡椒二碩入內。”


○先是, 令漢城府及戶曹考城中家舍價直緜布一千五百匹者以啓。 至是得十餘家, 圖形以啓, 傳曰: “可用之家三區, 其令內需司買之。”


○先是, 諭忠淸道監司, 令廣聞宦官崇佛者以啓。 至是觀察使安琛馳啓: “忠州居內官安遇祥以香積寺爲願堂, 施納土田。” 傳曰: “遇祥及寺僧決杖一百, 充軍, 仍毁寺, 納器物于官。”


○傳曰: “今時風俗澆薄, 人心姦詐, 如內官等謀爲自安之計, 詐稱病, 居鄕里者, 容或有之。 至於朝士, 亦有如是者, 其令各道監司, 搜問其詐稱有病者, 痛繩以法。”


5月 27日[편집]

○丙辰/太白晝見。


○傳于掌樂院曰: “前此有善草芩者, 今無一人善吹。 此必厭憚而然, 其令工人廣索。”


○鍾城府使李之芳、德川郡守金玉堅拜辭, 傳曰: “承政院其諭勤謹奉公之意, 且某月某日, 郡守某奉敎着名, 置簿。”


○傳曰: “洪貴達子彦忠出送外方。”


○傳曰: “仁陽殿修理時, 都承旨、左承旨、右承旨、色承旨等監役。”


○傳曰: “方今風俗不美, 故銳意革正。 凡近日有不敬、不恭之言者皆罪之, 而前日犯此者若漏, 則是罪同而罰異也。 比如善木生長於惡木之間, 必被其害。 朝廷雖有善人, 若與惡者同處, 則甚不可。 必芟除而後乃可, 其令政丞等詳考。 且前日視學成均館, 値雨還宮, 而有言: ‘天雖雨, 不可遽還。’ 者及打圍犯夜往還未便者, 竝考之。”


○傳曰: “任熙載犯重罪而居京, 其出送外方。”


○傳曰: “成世純兄弟子壻幾何? 其聯於宮中族親與否考啓。”


○傳曰: “別監、各色掌之(嫁)〔娶〕朝士家婢者, 若棄其妻則仍任, 如不棄則黜。”


○傳曰: “內官鄭孝昌娶王后親爲妻, 決杖八十, 遠方竄逐。”


○傳曰: “戊午年罪人茂豐正摠及李克均、韓致亨、成俊、李世佐等家往來干謁別監、各色掌、樂工考啓。 且凡幸行時, 朝士或索飮水漿于別監、各色掌等人, 因緣交通者一禁。”


5月 28日[편집]

○丁巳/傳曰: “李德崇子依申澄子例, 決杖八十, 遠方爲奴。”


○傳曰: “張伯卿決杖, 承旨李繼孟往監。”


○傳曰: “洪常前命保放, 其更囚問。” 承旨李忠純啓: “常供云: ‘身有病故, 詣闕問安之外, 未嘗往來人家。 雖在家, 亦未嘗接賓客, 故馬事不曾出口。’” 傳曰: “常雖不自傳播, 爲提調而不能檢下, 使之傳播, 是亦非矣。 其收職牒, 安置遠方。”


○斬崔潔于軍器寺前。 傳曰: “令內官等出視後梟首, 懸栍曰: ‘取非宦者爲養子, 而冒屬內官罪。’”


○傳曰: “成世純及兄弟之子, 竝勿分配。”


○下體高簷低新樣笠子一曰: “付平市署, 令笠匠一依此樣結造。 司憲府與禮曹禁斷舊體, 犯者治罪。”


○傳曰: “內官朴仲達及全愚冲下當直廳, 決杖八十。”


○傳曰: “近者盜賊, 進上之物亦敢行劫, 限寢息間, 雖竊盜初犯, 甚者殺之何如? 是雖盜賊, 亦有陵上之風而然也。 固當捕誅無赦, 其問于政丞。” 洵等啓: “竊盜初犯置極刑似過重。 在律三犯後死, 今再犯斷死似可。” 傳曰: “可。”


○以鄭眉壽爲崇政議政府右參贊, 崔應賢工曹參判, 李蓀漢城府左尹, 潘佑亨右尹, 南宮璨江原道監司, 宋汝諧禮曹參議, 朴三吉兵曹參議, 任由謙刑曹參議, 崔灌工曹參議, 李顆成均館大司成, 成世純司諫院大司諫, 姜渾弘文館直提學, 尹殷輔司憲府執義, 崔瀣司諫院司諫, 鄭渙弘文館副應敎, 鄭鵬校理, 洪景舟司憲府持平。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遣人來獻土宜。


5月 29日[편집]

○戊午/傳曰: “尙衣院、濟用監藍水紬各二百匹、白代綃各五十匹, 義盈庫胡椒十碩入內。”


○傳曰: “內官崔好謣起立御前, 其下當直廳, 決杖八十。”


○傳曰: “今日令左右鷹坊獵禽, 兩坊各定甲士、正兵四百名, 每五十人使部將一人統之。 又送兼司僕十人、內禁衛七十人, 令宣傳官李軾等四人, 佩承命牌, 考撿部將之勤慢。” 問于政院曰: “李克均曩於經筵言: ‘上之處事, 可以服人然後, 在下之人乃服。’ 雖已往之事, 猶不可如此言之。 況時君縱有所失, 何得發言如是? 克均則已誅, 其族屬或決杖、別論何如? 其召政丞問之。” 李繼孟、姜澂、孫澍、李忠純啓: “此人臣所不忍言, 而克均敢言之。 今聞上敎, 不覺驚愕。 其人(及)等皆已伏誅, 族屬之應罪者, 罪之當矣。” 傳曰: “克均族屬決杖一百。” 柳洵、許琛、朴崇質啓: “克均罪重, 而言辭亦甚逆, 其族親決罪允當。 然計其親踈, 輕重其罪何如?” 傳曰: “族親中當緣坐者, 決杖一百, 應配者杖八十。”


○李繼孟、姜澂、孫澍、李忠純啓: “考鄭沈加資時, 臺諫上疏彈駁, 有一疏只錄問安之語, 而無鄭沈之名。” 傳曰: “雖不直書鄭沈之名, 疏中有坌集問安之語, 予尙記憶。 是乃疑上而言也, 其疏與李德崇何異?” 政丞等啓: “觀其疏中坌集問安之語, 蓋踈族而問安者言也, 似不屬上, 又無鄭沈之名, 然此乃鄭沈加資時事也。 臺諫則閔暉、尹金孫、金千齡、沈順門、權憲、趙世輔。” 傳曰: “閔暉等令義禁府鞫之。 千齡則已死, 順門雖被竄謫, 可拿致鞫之。”


○傳曰: “戊午犯罪人摠存之何用? 其囚于獄, 洪湜亦囚之。 其時連逮人等, 相考幷囚。” 又傳曰: “重興洞及楮子島遊宴人推案, 令司憲府搜入。” 夜, 命召判義禁府事金勘, 傳曰: “重興遊宴人表表顯名者, 先囚于獄, 徐考推案。 其連逮人, 雖都城外門外, 持標信留門拿囚。”


○義禁府將罪人族屬分配單子以啓曰: “族親中幼稚者、在外未括者, 今未及分配, 姑以二百六十餘人書啓。 但成俊兄俶靑盲, 年踰七十, 於配所則當去矣, 可竝決杖乎? 且俊五寸姪世勣、世德、龜年等, 皆得狂疾, 常欲害人, 故牢鎖其家。 雖送配所, 固不可役使, 遠道亦不能押去。 六寸孫訒, 年尙癡騃, 又全身不遂, 肌膚濃潰。 如此篤疾之類, 竝分配乎?” 傳曰: “成俶其勿決杖。 餘雖有篤疾, 皆可分配。”


5月 30日[편집]

○己未/傳曰: “都摠府及藥房、火藥庫、西所、北所皆近大內, 其令移設, 都摠府則移進善門外行廊內, 藥房則移入香室, 西、北所則各別造成于耀金門外, 使相距不遠。 火藥庫則移於可移處, 火藥姑藏於外火藥庫。”


○傳于承旨及政丞等曰: “昨命囚國喪時遊宴人, 是亦慢君上而爲之也。 今當革正風俗之時, 存之何用? 其時同往工、妓等, 亦與此同矣。 然妓則兒女也, 或有爲夫所携而去者, 不足深論, 然此人以奏樂出入宮禁, 而遊宴之時, 無不傳說宮禁之事, 決杖一百, 官婢定屬。 工人則雖工於音樂, 豈無他人? 存之亦無所用。 且洪湜漏說宮禁之事, 摠以宗親交結朝士, 皆存之無用。 其令義禁府, 斬摠首以來, 籍沒家産, 妻則官婢定屬, 父及同生決杖一百, 安置遠方。 湜處斬, 籍沒其家, 其子世弼亦處斬, 皆於今日決之, 承旨往監刑。” 傳曰: “嘗觀《史記》, 宰相、臺諫雖常勸其君以致堯、舜之治, 然君之賢否、善惡, 自由天性, 非聽臣之言而改之也。 況時君所爲之事, 豈可言之? 漏洩之弊, 所關甚重。 湜位至承旨, 可謂承寵, 宮禁之事, 如此發說, 罪固深矣。 湜爲司諫時, 其弟瀚爲典翰, 有一時上疏之事, 其疏急考以啓。”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史臣曰: “摠風儀秀朗, 學詩有文雅, 善鼓琴, 與一時名士交遊。 築室楊花渡邊, 不接世務, 日以漁釣爲樂, 常乘小艇, 載琴携酒, 竟日忘歸。 醉則鼓琴詠詩, 翛然有出塵之想。 後坐罪流落, 亦以琴自隨, 雖遷謫(濱)〔瀕〕死, 未嘗爲戚戚容。 同時遊者, 宗室秀泉正、明陽正, 皆好學樂善。 明陽淸苦攻詩, 秀泉善琵琶、玄琴, 爲時第一。 又能詩, 事親孝, 得俸祿盡備廚饌以奉之。 自見戊午禍, 杜門絶交遊, 只以養親爲事。 有南孝溫者, 博學無所不通。 成宗朝嘗上書言事後, 佯狂不仕, 自號秋江居士, 攻文章, 爲詩高古, 有唐人風。 時與摠遊, 作《玄琴賦》以讃之, 其所著有《秋江集》。 又有柳從善者, 亦與摠遊, 博覽群書, 善談名理, 又通內典, 然常自晦, 故人罕知者。 少喪父母, 不喜人世, 推田宅、臧獲, 盡與其姊, 遊歷諸山, 幾十年而返, 猶不娶不仕。 俄見戊午禍, 又脫身往, 周遊四方, 常以小琵琶自隨, 每遇佳山水, 輒坐鼓, 移時乃去。 自此未嘗足履京都。 常曰: ‘東方朔自謂隱朝市, 是非眞隱者也。’ 後有友見之於慶尙道, 其所隨琴書亦盡去之, 漠然無一物累身者, 嘆曰: ‘吾已作名敎中罪人。’”】


○傳曰: “言不可無斟酌而妄發, 有可言之事, 有不可言之事。 居近密之地, 見宮禁之事, 雖知其爲非, 勿言可也。 予豈諱哉? 其時觀射後苑, 適有家猪走過, 故偶射之耳。 縱得見之, 當心知而已, 豈可出諸其口哉? 其時弘文館疏急考啓。 湜姑停行刑, 待考弘文館員後罪之。” 柳洵等考啓: “弘文館上疏人, 副提學李承健、典翰洪澣、應敎李守恭、副應敎張順孫、校理金詮ㆍ南宮璨ㆍ李顆、副修撰權敏手ㆍ宋欽、著作李滋、正字成重淹ㆍ洪彦忠。” 傳曰: “在外者拿來, 在京者拿鞫于賓廳。 若不實供, 刑訊。”


○柳洵、許琛、朴崇質議啓曰: “國喪遊宴, 重罪也, 上敎允當。 但工人則非識事理者, 差等論罪何如? 弘文館之罪亦重, 然當辨首從而罪之。” 傳曰: “爲大事者, 不拘小計。 今須重論, 乃爲快也。 後之爲史, 必有是非之論矣。 然安計其後世史筆乎?”


○傳曰: “洪任等其盡放之。”


○義禁府啓: “重興洞遊宴者, 乃主簿尹埰、生員鄭湊、樂工鄭玉京。” 傳曰: “豈止此三人乎? 必多連逮者, 其窮訊罪之。”


○傳曰: “無紋紗每色各七匹織入。”

燕山君日記卷第五十三


十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庚申/受朝賀。


○傳曰: “欲於遮陽閣進宴大妃, 而不開豁, 欲改修。” 領議政柳洵等啓: “至尊避暑之地, 不宜如是。”


○下衣粧不潔女妓推案曰: “決杖八十。 雖云家貧, 御前不宜如是, 幷鞫其夫罪之。 古云: ‘更梳粧, 待後來人。’ 豈無其夫? 亦令考啓。” 承旨李忠純書妓夫名以啓, 傳曰: “勝楊妃減杖六十。”


○命入細紵布五十匹。


○命柳洵、許琛、朴崇質、金勘、金壽童、李季男、鄭眉壽、朴說、權鈞、李繼孟、李忠純, 鞫李克正、柳睇及張順孫、李顆、金詮、權敏手、南宮璨。 克正供云: “吾無有才馬, 故人無借者。” 柳睇供云: “政丞之啓, 在壬戌三月, 而睇於十月遞節度使, 納馬司僕, 不言於韓亨允明矣。” 卽下推案曰: “此人不干於此, 其放之。”


○傳曰: “鄭溱、尹埰則當處之重典, 樂工鄭玉京照律以啓。” 都承旨朴說啓: “處斬乎? 處絞乎?” 傳曰: “溱等凌遲, 玉京斬何如? 其問政丞。” 領議政柳洵啓: “上敎允當。”


○下張順孫等推案曰: “李承健、洪瀚首唱其事, 剖棺斬屍, 籍沒家産。 其餘決杖一百, 遠方付處。 且洪世弼言根出處考啓。” 鄭眉壽啓: “其時成希顔以郞廳參鞫, 請召問。” 希顔啓: “前此天安正兵告亂言鞫之, 則世弼云: ‘叔瀚與父湜相對而言, 潛聞之’ 云。” 傳曰: “湜父子處斬, 承健、瀚等剖棺, 凌遲。” 傳曰: “罪人行刑、決杖時, 承旨當往莅之。” 承健等嘗在弘文館, 見豕中矢自後苑而出, 上疏諫之, 而世弼亦傳播之, 故有是命。 傳于政院曰: “人臣之道, 雖有所聞, 有若不聞; 雖有所見, 有若不見, 況不見不聞而言之可乎? 湜等以此刑之何如?” 承旨朴說等啓: “此人所言大誤, 以此論斷允當。” 瀚鯁直, 有志操。 平生嫉惡守正, 人不敢干以非理。 見人之惡, 不能容忍, 故人多忌之。


○傳于政院曰: “大抵人雖學問博, 而行事則不然, 是天性也。 《大寶箴》古人爲戒君師而作也。 必使之掛壁, 出入觀省, 安有以此而易其性者乎? 然今之奸詐不忠, 退有後言之人, 當作箴戒, 掛之諸司, 其於出入, 使之鑑戒何如?” 說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以戒陵上、漏言及閭閻論宰相之意製之。”


○傳曰: “尹埰、鄭溱子決杖爲奴。”


○傳曰: “張順孫等及摠父與兄弟, 於當直廳決杖, 承旨說、權鈞, 內官金子猿同監。”


○承旨李忠純啓: “被誅人梟首傳屍乎?” 傳曰: “梟首。”


○傳曰: “自今被誅人子, 例決杖爲奴, 不得居京。”


○傳曰: “領議政與該司官員, 率諸色匠人, 卽詣永康門待命。”


○傳曰: “摠父牛山君踵及兄弟, 杖流遠方。”


6月 2日[편집]

○辛酉/傳曰: “罪人犯贓者, 類皆逃竄, 亦陵上也。 加等治罪何如?” 領議政柳洵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咸鏡北道節度使高荊山特加嘉善。”


○下問于政院曰: “今罪人等置之重典, 中外得無駭愕乎? 人心不同, 人或有異意者。 風俗之弊, 非寬政所能革也。 近者所爲, 近於虐政, 然不如是, 則何能革正風俗?” 朴說等啓: “今被罪人書罪名諭之, 誰有駭愕者乎? 臣等竊觀, 風俗旣已大變, 大小臣民無不改心, 各供其職。” 傳曰: “風俗豈能遽變哉? 當徐觀十年之後, 可以知其變也。”


○賜鄭眉壽熟馬一匹。


○傳曰: “籍沒人家, 令內需司推刷。”


○命內官金子猿、承旨朴說ㆍ權鈞等, 監杖李守恭。 仍傳曰: “守恭曾於戊午年作重罪, 其爲人恃才而用心不正, 決罪遠配。”


○傳曰: “伽倻琴、玄琴、琵琶、羯鼓入內。”


○傳曰: “囹圄當空虛, 獄訟不可多滯。 今死囚及詞訟凡幾許? 其考啓。” 時, 王沈於淫樂, 不恤政事。 徵斂煩急, 刑罰苛酷。 獄訟積滯, 未嘗疏決。 中外解弛, 不行卞釋, 有訴冤者至曰: “余豈風狂, 乃理汝事乎?” 由是獄囚拘繫, 累年不得解放, 而典獄署、義禁府以非辜逮繫者, 不可勝數。 今此慮囚之敎, 豈其本心乎?


○咸鏡北道節度使高荊山上箋謝恩。 荊山起自寒微, 力學登第, 有幹局, 盡心王事。 莅官如家, 未嘗少懈。 凡所歷任, 皆有聲蹟。 累奉使北鄙, 詳知邊事, 大臣嘗薦爲南道節度使, 今特陞嘉善, 移授北道, 故上謝。


6月 3日[편집]

○壬戌/傳曰: “能步可騎馬三十匹擇入。”


○義禁府啓: “李克均族親決杖時, 府獨監乎?” 傳曰: “承旨李繼孟、李忠純等同監。” 仍傳于忠純曰: “特拜爾爲承旨, 且改爾名, 宜至死以忠。 且今日監杖時, 盡心檢察, 以副予意。”


○傳于承旨朴說曰: “宦寺等侍衛勤苦, 亦或被罪, 故詐稱疾病, 甘心退居, 其弊不小。 卿其製文掛板。”


○承旨李忠純啓: “李承健、洪瀚亦梟首乎?” 傳曰: “竝與鄭溱、尹埰、洪湜、鄭玉京等梟首, 四肢傳示。”


○傳曰: “洪世弼豈以在逃, 而置之耶? 急令捕告, 其捕告人, 勿論資窮加階, 許接族親, 亦論以死罪。 且雖自縊, 亦可凌遲。”


○下御書, 決杖人箇箇考察, 使稱委任, 仍召禁府堂上諭之。


○傳曰: “米十二碩輸送右鷹坊。”


○傳曰: “如淑儀侍女衣纏、朔料題給時, 該司輒稱某氏。 不肖之人先自議之曰: ‘某乃某人之女, 從某家以入。’ 云云, 甚不可。 今後勿稱某氏, 只云: ‘侍女幾人, 淑容幾人, 衣纏某物。’ 則其應受人自當分授。”


○賜承旨等金帶、金貫子, 賜政丞等金貫子。


○下兵曹所啓行幸侍衛圖, 仍傳曰: “前此, 夜行除槍劍侍衛。 今後則槍劍短小造作, 使人便用, 駕前駕後, 圍以三重, 亦於兩旁挾侍, 使之嚴於瞻視。”


○義禁府啓: “魚世謙至曾孫, 當分配決杖與否敢稟。” 傳曰: “決杖。”


○命入鍮大楪、銀大楪各一竹。


○傳曰: “茂豐正摠更遣羅將凌遲。”


○傳曰: “罪人自知罪重, 不無自縊, 縛其手足, 毋得便用。”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遣人來獻土宜。


6月 4日[편집]

○癸亥/傳于政丞曰: “疏云: ‘族親問安, 坌集閣門。’ 非徒指鄭沈, 是必隱有指的, 其心之奸尤甚。 千齡當凌遲, 其子決杖逐外, 其餘斬之可也。 大抵爲人雖有濟世之才, 所犯如是, 則不可以才之美而宥之。 此亦臆度宮禁事也, 與李德崇之罪何異? 且閔暉其性軟弱, 必爲下官所牽, 其以此意照律。” 政丞及義禁府堂上以金千齡凌遲處死, 籍沒家産, 其子決杖一百, 遠方爲奴; 閔暉、尹金孫、沈順門、權憲、趙世輔等處斬書進, 仍啓: “此事無正律, 當依棄毁制書律, 則爲首者只處斬耳。 然傳敎如是, 故以此書啓。 且近來糾正風俗, 故罪人等皆以律外論斷。 今則風俗大變, 請依律斷之何如?” 傳曰: “此專是千齡所爲, 而前日恃才傲心者也。 吾嘗求見中朝西瓜, 其時千齡大唱止之。 果若人君求他國珍怪之物, 則可言而止之。 是何爲非而敢言也? 由是知此人必爲也。 其依所啓, 凌遲、籍沒, 其子決杖爲奴。 其餘閔暉等始以死囚囚之。 且千齡、德崇梟首、傳屍, 權憲等疏其削去。”


○大提學金勘、直提學姜渾奉敎製《警策臣工文》曰:

忠君愛國, 源於秉彝之良能, 行己立身, 具在方策而可法, 順之則爲匪躬之君子, 悖之則爲自棄之小人。 嗟爾臣工! 聽予戒諭。 事君盡禮之謂敬, 當官勿欺之謂誠。 夷險不避之謂忠, 內外如一之謂直。 挾己傲上, 反於敬, 飾智行詐, 反於誠, 避危就安, 反於忠, 面從背毁, 反於直。 察此四者, 愼乃一心。 無慢容、無驕志, 不愆于度, 克敬爾儀。 宣尼聖人, 過位變色, 霍光勳閥, 見帝有常。 爾宜戰兢, 罔或怠傲。 毋枉法、毋欺心, 祗畏一人, 謹奉三尺。 要君罔上, 罪在不原; 徇己行私, 怨使誰任? 去爾邪慮, 存爾誠心。 毋懷安、毋擇事, 進退唯命, 死生以之。 韓子挺身, 不避庭溱; 蘇武守節, 不憚凶奴。 前代忠賢, 後人矜式。 毋噂、毋諂諛, 不二其辭, 惟一其德。 內懷異志, 是宵人之尤; 退有後言, 斯大舜所惡。 直汝之操, 念玆勿忘。 至於言及宮闈, 事關機密。 耳雖得聽, 口不可傳。 嘗聞, 古人勉行此道, 有問省樹, 不言其名; 入獻嘉猷, 不宣於外。 勖率先哲, 毋效人尤。 禁爾興戎, 愼爾出話。 亦復人物臧否、朝廷得失, 言官有責。 肉食有謀, 位卑而言高者亦非; 腹誹而巷議者皆罪。 處士橫議, 乃戰國之風, 汝南有評, 非漢室之福, 史具可考。 爾豈不聞? 宜戒金人之緘, 常誦白圭之玷。 其或僥倖好訐, 亢亢自賢, 立異務高, 矯情干譽, 聽其言則似是, 較其行則實非, 是謂憸人, 豈曰正士? 不特此也, 廢事玩物, 度日優游, 席勢驕人, 縱酒伐性, 在官則蠹國, 在家則辱親, 於爾何誅, 於人不齒。 凡厥庶士, 用戒訓辭。 曩旣不知, 容或有犯, 今旣告汝, 罔曰無聞。 長爾新心, 棄爾舊志。 將此八目, 佩之一身, 比諸韋弦, 銘于左右, 服膺勿失, 顧諟在玆。 知之非艱, 行之不易。 爾各自愼, 予不再言。


○春秋館堂上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金壽童、宋軼、許輯等承傳敎十三條, 考《時政記》書啓曰:

史官記事, 詳略不同, 如表表可考者外, 其餘考之無據。 且臣等亦犯有妨言路與不由政院之啓, 請避。

傳曰: “勿避。 大抵風俗如此, 其來已久。 皆好爲論事, 而其實固非誠心, 徒欲釣名耳。 不顧事之是非, 而紛紜論啓, 甚不當。 臺諫、弘文館所啓, 其曰犯夜打圍未便者, 乃釣名耳, 實無誠意, 當推先發言者罪之。 其曰內侍監杖未便者, 承命往監, 有何不可? 當問首唱。 其曰設齋未便者, 李冑也, 雖死, 凌遲、籍役。 其曰危亡立至者, 韓訓因金孝江事而言也。 訓本不肖者, 剖棺凌遲, 籍沒, 父及同生決杖一百, 逐之外方。 柳軒言: ‘內需司長利, 其終用之何處?’ 其與魚世謙所言何異? 拿來治罪。 其曰柳子光推官未便者, 君若命之, 誰不可任? 當推問。 其曰內需司不由政院啓事未便者, 亦當推鞫。 其曰打圍未便者, 不至於十旬不返, 而論啓如此, 乃釣名也, 推問首唱。 其論救儒生者, 必爲子弟也, 其推問。 其曰某人姓名何由知之, 何故如此云者及曰有妨言路者, 竝鞫之。 且犯不敬者, 無乃有脫漏者乎? 政丞等雖云風俗大變, 豈易猝變? 當待十年可變。”


○承旨朴說、權鈞、姜澂、孫澍啓: “臣等或犯有妨言路之啓, 或犯犯夜打圍之啓, 請退待命。” 傳曰: “其時首唱者誰耶?” 朴說啓: “己未年成俊指金麟厚爲奸譎, 其時宰相、臺諫交相駁啓成俊不敬之甚。 以此, 臺諫皆遞。 臣與丁壽崗拜掌令, 卽日啓成俊不敬之意, 然不知先發言者誰也。” 權鈞、姜澂啓: “庚申年打圍時, 張順孫、朴誾以經筵番入直, 議定論啓, 而臣等翌日仕進, 順孫乃曰: ‘今者犯夜打圍, 恐勞上體, 不可不啓。’ 云, 故臣等未及計料, 同辭以啓。 且有妨言路之言, 則都不能記, 不知首唱。”


○傳曰: “張順孫、朴誾不無逃亡, 急拿致鞫之。”


○傳曰: “啓打圍未便者, 若眞爲予勞動而言, 則必不陵上也。 此則不過爲自安之計。” 柳洵等啓: “愛君之誠, 孰無此心? 若果爲自安之計而言, 則信有罪矣。”


6月 5日[편집]

○甲子/傳曰: “凡於經筵下問之時, 當肅恭改容, 而千齡則殊無敬上之心, 此恃才而然也, 豈人臣之道哉? 作疏當於司中公議, 若退家製之, 則必與親戚朋友私議。 國家之事, 若聽請囑之言, 遂入疏中, 則國家必以爲是而信之, 不無濟私之弊。 且千齡每以遵舊章爲言, 然嗣王豈能盡從先王事哉? 千齡紛紜言之, 甚非也。 其身雖死, 今旣定罪, 其子待年, 置重典何如?” 柳洵啓: “若所行無禮, 置重典允當。”


○洵等以打圍事、何由知之事、儒生論救事、內需司不由政院入啓事、內官監刑未便事、柳子光不合推官事, 用制書有違律, 杖一百贖; 有妨言路事, 則用不應爲律, 以杖八十, 照律以啓, 傳曰: “今觀照律, 或以輕爲重, 或以重爲輕。”


○命入水紬、白苧布各三十匹, 米五十碩, 輸送大妃殿本宮。


○持平權憲、判官沈淡死獄中。


○大雨雹, 震電。


○進曲宴于慈順王大妃殿, 進水紬、白苧布各三十匹、米五十碩以爲壽。


○傳曰: “貞熹、安順兩王后, 慈順王大妃殿及大殿、中宮同、異姓族親男女, 急速無遺書啓。” 欲賜宴內庭, 潛記婦女有姿色者以淫之也。


6月 6日[편집]

○乙丑/下打圍等事論啓人照律單子曰: “犯數事者, 悉書分首從以啓。” 傳曰: “必有先發言者, 宰相等托以年久不記, 若不直啓, 豈難刑訊? 且打圍自有舊例, 所不當言, 而其時有云: ‘犯夜打圍則人馬疲困。’ 雖犯夜而還, 不猶愈於經宿之苦乎? 儒者以筆墨立身, 食祿自安, 憚於奔走而云耳, 豈眞愛君乎? 萬有不虞之變, 人臣當以身捍之, 雖劍戟穿身, 當一心衛上。 今人人皆爲自安之計, 倉卒孰能誠心捍衛乎? 且打圍一則爲民除害, 一則爲宗廟薦禽, 一則爲錬習武事, 而細小之人務爲便身, 紛紜言之不可。 曩於打圍時, 見金良輔以兼宣傳官, 命用形名, 則以爲不知, 又不奔走服事, 此皆無禮, 其罪之。”


○傳曰: “國家生變, 必有罅隙, 非由一事。 《書》云: ‘外作禽荒, 靡或不亡。’ 然太康之失位, 未必專由於禽荒。 今之打圍, 自有舊例, 豈因此而致變哉? 言者常以此藉口, 此專爲自安之計而言也, 固當刑訊。”


○傳曰: “權憲常於經筵大言, 殊無敬上之心。 予欲推問快治之, 今何以死? 今後罪人勿令致死。” 又傳曰: “政丞等風俗已變之言, 予甚憤焉。 風俗之薄, 其源旣深, 今當以治亂國者治之, 乃可以革之。 政丞等所言甚誤。 人人皆云: ‘欲人主爲堯、舜之君。’ 果是矣。 然人主賢否, 自有天性, 非人之勸可移也。 況人主亦有心, 豈不計當否而行乎? 猶且紛紛言者, 是皆陵上而然也。 人臣食君之祿, 位顯身(勞)〔榮〕, 須當誠心竭力, 以事其君。 今則不然, 君欲有爲, 多方以止之。 憲之所言, 亦皆如此。 歸一問之, 罪若在憲, 雖死亦當罪之。”


○傳曰: “內官朴脩元決笞四十。


○犯夜打圍未便事問安潤德, 供云: “首唱人專未記憶。” 傳曰: “潤德所云非也。 豈忘之? 沈貞供云: ‘心不然之, 而不能止。’ 鄭光弼亦曰: ‘初非己意。’ 若然則當抑止他人, 而不啓也, 其鞫問歸一。 且其中先發言者尤非矣。” 又傳曰: “予憤風俗之弊至此極也。 夫社稷安危, 專由陵上之風。 關係非輕, 須窮推首唱罪之然後, 此風可變矣。” 時, 王欲杜言路, 追論前事, 必問首唱而誅之, 被鞫者皆爲苟免之計, 例推身死者。 上雖知之, 欲因以立威, 不問輕重, 皆剖棺戮屍, 或加籍沒, 妻子爲奴婢, 冤聲徹天, 而推鞫之官雖知其非實, 不忍生者之被戮, 亦不爲辨。


○傳曰: “姜孝石等罪, 政丞等議啓。” 柳洵等啓: “孝石等受刑訊, 今決杖八十, 足以懲戒。” 傳曰: “決杖一百, 充軍。”


○傳曰: “貞熹王后、昭惠王后、安順王后、慈順王大妃、中宮同姓四寸、異姓三寸男女, 急速書啓。 誕日宴, 女則於內庭, 男則於外庭賜宴。”


○柳洵等取李思恭、金祉等服招以啓, 傳曰: “祉爲兵曹郞廳時, 觀其所爲稍可, 決杖六十, 仍任。 李思恭等決杖九十, 遠方付處。 崔瀣決杖六十, 外方付處。” 思恭謹厚有守。 以王妃堂姊夫, 未嘗阿附。 王雖暴虐, 遇王妃族厚, 其媚事承順者, 皆喜用之, 而思恭獨逐。


○傳曰: “金良輔命用形名, 對以不知。 犯軍令者自有律, 其以死囚囚之。”


○日本國上松浦呼子壹岐州代官牧山十郞源正遣人來獻土宜。 對馬州代官平朝臣宗兵部少輔盛親遣人來獻土宜。


6月 7日[편집]

○丙寅/下御書曰:

王后男女〔族〕親賜宴, 蓋親九族之意也。

又下御書曰:

白緜布六百匹、水紬六百匹預備。


○傳曰: “仁陽殿假家, 刻日畢造, 令可坐千人。 且王后族親宴, 不可不豐, 令各道物膳多數封進。”


○戶曹啓: “仁陽殿遮陽所入油芚四百張, 分定各道, 而慶尙、全羅兩道路遠, 恐未及來, 請貿用。”


○傳曰: “內官崔沈決杖六十, 朴脩元決杖八十。”


○愼守勤妻韓氏上言: “父忠仁年滿七十, 願贖杖。” 傳曰: “忠仁罪重不可聽。” 忠仁乃韓訓父, 以訓前爲正言時罪連坐。


○義禁府堂上鄭眉壽等啓: “本府罪囚盈獄, 故至移囚于典獄。 獄(辭)〔事〕多滯, 可決者決之, 可放者放之何如?”〔傳曰〕: “可杖者拿來于當直廳, 同副承旨監杖。”


○義禁府以金克恢、元菑等杖九十, 徒二年半照律以啓, 傳曰: “依律。”


○永興府使尹金孫供云: “前任執義時, 本府上疏, 金千齡先發言, 臣亦以爲可。 後數日, 千齡草疏而來, 臣見坌集閣門等語, 臣以閔淑儀三寸親, 嫌不强止。” 傳曰: “閔暉、尹金孫、趙世輔、沈順門雖云千齡首唱, 暉以上官, 爲下所牽, 不能止之, 決笞五十, 金孫亦不抑止, 決笞四十, 皆仍任。 順門、世輔決杖八十。”


○先是, 成宗之喪設七齋, 太學儒生上疏忤旨, 命囚禁府。 其時臺諫李懿孫、宋汝諧、李自堅論其不可。 至是命囚懿孫等于獄, 鞫之, 供云: “大司諫尹慜先發言。” 傳曰: “懿孫、汝諧、自堅決杖八十, 外方付處; 尹慜剖棺斬屍, 籍沒家産。”


○傳曰: “外方分配如李克均、李世佐、尹弼商族親, 各道監司、守令或接待、或食物贈與, 今欲遣人擲奸。 政丞其擇可遣者六七人以啓。” 許琛以(曺啓商)〔曺繼商〕、李堣、李昌年、辛殷尹、成夢井、沈順經、尹世霖書啓, 傳曰: “書傳敎于冊, 又書某年月日謹奉敎, 皆令書名。 若不盡心, 則當以其罪罪之。”


○司憲府持平洪景舟啓: “大丘府使李泌、江華府使張伯孫無踐歷而授大府, 恐不堪任, 請改正。” 傳曰: “臺諫論事時, 先以某人先發言, 與某同議事書啓後, 啓之可也。 其諭景舟, 問先發言者、同議人以啓。 李泌等果不賢, 則已矣, 若賢而駁之, 則豈可乎? 雖臺諫之言, 固不可盡信, 安知挾私而啓之乎?” 景舟書啓曰:

李泌則掌令權輳首唱, 伯孫則掌令金俊孫首唱, 臣與尹殷輔同議以啓耳。

傳曰: “當問政丞及吏曹堂上。”


○傳曰: “前者有言滿花席、綵花席不可造地衣者, 考啓。”


6月 8日[편집]

○丁卯/傳曰: “妓夫崔自胖、金世順、吳克裕以衣粧不備給罪, 決杖八十。”


○傳曰: “籍沒財産, 輸于內需司。 中間不無奸僞, 其檢之。 且尹弼商家布貨, 亦輸內需司。”


○諭開城府, 怪石二百、燈盞石三百採進。


○傳曰: “內官金淸以死囚囚之。”


○傳曰: “淑媛一人宣飯進排。”


○傳曰: “昭格署婢桃花族親及被罪人田香、水斤非父母及同生一族, 無遺拿來。”


○傳曰: “內禁衛十五人、宣傳官二人、義禁府郞廳一員, 分往田香、水斤非家, 其戶內人及切隣人無遺拿來, 勿令隱匿。” 推官柳洵等、義禁府堂上、問事郞廳、識事理者三, 朴說、李繼孟、權鈞、尹龜壽、李希輔於賓廳鞫之, 事甚秘密, 史官不得聞。


○傳曰: “李德崇凌遲、傳屍。”


○柳洵等於賓廳, 刑訊田香父崔今山, 又烙刑以鞫, 皆不服。 傳曰: “田香叔母江非拿來。” 義禁府郞廳拿致田香父母同生族親切隣等六十餘人, 傳曰: “分囚, 詳鞫得情。” 傳曰: “事勢明白, 其嚴刻取招。” 柳洵等啓: “崔今山, 刑訊又烙刑而不服, 田香叔母亦不服。” 傳曰: “田香隨從人及其母鞫之。” 傳曰: “當貼付匿名書時, 爲一女着油帽過行, 有人見之。 其女曰: ‘此書屬宮禁。’ 云云, 其知之?” 洵等刑訊田香母者亇知、田香弟春今、香非, 皆不服。 傳曰: “水斤非叔母拿來下獄。” 時, 令軍士禁雜人, 使不得相語, 禁府堂上直宿。


○傳曰: “馴兒馬十匹牽來待命。”


6月 9日[편집]

○戊辰/推官柳洵等詣賓廳, 鞫田香父母同生族親等, 史官皆不得與聞。 傳曰: “事勢甚明, 然不至於困, 則必不服。 此匿名書, 非知內間事者, 不至於此。 此事年久, 不當追問, 然事大, 故不得不窮問。 此予不德所致, 予甚慙靦。 其父母及婢子或刑訊、或烙刑鞫之。” 推官等用烙刑、刑訊, 金伊德、崔今山、者亇知、春今、香非皆不服。 傳曰: “張淑容家奴石乙同見匿名書貼付時, 有一女着油帽以過言曰: ‘此門貼書, 屬於此家, 可取去。’ 云云。 石乙同因取匿名書, 未及捕捉。 其所以着油帽者, 欲隱蔽其容也。 其人詐爲他人所作, 使人不得知之, 然宮中事非此人不知, 欲夷三族。 雖如房子之微, 自闕而出, 不可言宮中之事, 況田香久在侍女之列, 不宜如是。 可遣禁府郞廳, 急往配所凌遲, 其父母、同生及家人, 烙刑得情。” 傳曰: “其語田香父母同生家人等曰: ‘首謀田香, 已令凌遲, 汝等何不直告?’ 刻督問之。 且遣禁府郞廳于穩城, 凌遲水斤非。” 此綠水讒之也。 兩人容色艶麗, 綠水心忌之, 日夜譖之於王, 兩人父子兄弟一朝盡殺之。


○傳曰: “前此令掌樂院, 求吹草笛人。 今朝任崇載云: ‘已得金守末婢子。’ 欲試之, 命入則托病不梳粧, 此必守末厭屬掌樂院, 而敎誘之也。 人臣之道, 豈當如是? 其拿致刑訊, 其女病否, 令醫診示, 若非病亦刑訊。”


○柳洵等書田香族親十五人、事干五十四人以啓, 傳曰: “用烙刑, 切近族親爲先鞫之, 事干待父母同生更推然後處之。”


○傳曰: “侍女方春、殷錢等家內人無遺拿來, 水斤非叔母用烙刑鞫之。” 刑訊田香父母及同生族親等, 皆不服。 又烙刑崔今山四次, 者亇知三次, 春今、香非、金伊德二次, 猶不承服, 刑訊水斤非叔母亦不服。 傳曰: “其問田香父母曰: ‘田香出闕後, 某月日歸內需司, 凡幾日而還?’” 洵等以此鞫之, 崔今山供云: “前年二月間, 田香來留內需司十餘日還家。” 者亇知供云: “去壬戌年十月望時, 田香來留內需司, 九日而還。 前年夏節又入來內需司, 經宿還家。” 傳曰: “其父則云二月間, 其母則云夏節, 此人所爲無疑。 此人等將不得生, 更用烙刑問之後, 一家人幷凌遲。” 又傳曰: “以事勢觀之, 或云着布衣時, 或云夏節, 此人所爲無疑。 然不服招, 似不可行刑, 然事勢分明, 豈可以不服爲信乎? 田香旣犯重罪, 此人等以緣坐, 亦當死矣, 卿等意何如?” 推官等啓曰: “聞上敎, 且以事勢觀之, 宮禁之事, 他人所不知, 疑此人所爲。 但田香首犯, 當置重典, 作謀之時, 豈皆盡諭一家之人乎? 緣坐之罪, 在所不免, 當有差等。 若皆凌遲則何如? 敢稟。” 傳曰: “亂臣自外而作, 當辨首從, 此則自內而作, 甚於亂臣, 何以辨首從乎? 且事干陵上, 當加一等論斷, 其竝凌遲, 自闕門外載去於軍器寺前街, 行刑。 其切族十五人, 決杖一百, 逐之外方, 其餘疏族, 決杖八十, 使後人知戒。 水斤非父母同生及叔母, 竝決杖一百, 逐之外方, 其罪名以屬上不敬之語書貼後, 宮家懸栍。”


○日本國肥前州松浦志佐壹岐州太守源義遣人來獻土宜。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能登守盛俊遣人來獻土宜。


6月 10日[편집]

○己巳/諭京畿、江原、黃海道觀察使, 進宴時所用生鮮一千五百尾封進。


○賜張淑容奴婢幷十三口, 仍傳曰: “有誠敬之心, 故特賜之。”


○傳曰: “丹鳳、金虎、宣仁等門外, 考步數法限, 築墻作門, 別定軍士把直。 大小員皆下馬, 門內外皆設槍劎, 使宮禁嚴肅。 且自觀象監岾, 至兵曹、忠勳府後岾登望人禁止。 且內禁衛、忠義衛廳, 內面改爲全壁, 外面設窓戶, 使不得通見內間。 且曜金、金虎兩門間作門, 令入直軍士, 由此出入, 則宮禁愈嚴矣。”


○命承旨朴說、權鈞監杖宋欽、洪彦忠、李顆杖一百, 沈順門、趙世輔杖八十。


○宣傳官、內禁衛等, 拿水斤非父母同生族親切隣凡百人以來。


○沈順徑自禮山來, 復命啓曰: 尹弼商之孫承世配所, 有官褥席, 他無所犯。” 傳曰: “縣監崔允溥拿來。”


6月 11日[편집]

○庚午/受朝參。


○傳曰: “田香事干被誅人等, 籍沒家産。”


○命遣承旨朴說、權鈞于義禁府監杖。 刦打演窟儒生李禮卿等十餘人, 各杖一百, 外方定役。 又命水斤非父母同生叔母各杖一百, 限四寸, 各杖八十。


○下兵曹槍劍見樣曰: “事若出於用劍, 末如之何, 然於行幸時, 使之瞻視嚴肅。 且於槍劍又加逆刃, 使人不得犯也。”


○義禁府郞廳凌遲茂豐正摠于巨濟以來, 傳曰: “梟首, 以宗親交結朝士, 論議國事, 書栍懸之。”


○修理都監啓: “請於今日, 看審凈業院洞人家可撤處。” 傳曰: “後苑有池, 名曰臥林平。 當令節, 大妃或有登覽之時, 故墻上設籬, 使外人不得通望, 傍近人家, 不可不撤。 且都摠府雖曰近侍, 脫有變故, 文臣都摠管無能爲矣。 且仁政殿乃正殿也。 雜人不可出入, 其閉仁政門, 使軍士門外守直, 殿東西廊簷下築墻, 藥房、香室、都摠府以次移排。 且禁中之物, 不肖之徒有心窺見, 揣度言之甚非。”


6月 12日[편집]

○辛未/傳曰: “賜宴族親者, 以親愛之也, 其庶孽人亦令入參。”


○傳曰: “內官鄭龍孫決笞五十。”


○傳曰: “內官金子猿、金季敬決笞四十。”


○傳曰: “麥松蕈雖有産出處, 守令諱不封進, 是豈敬上之道? 其曉諭, 連續封進。”


○傳曰: “族親賜宴時, 承旨及六曹堂上檢察各司, 如有不用意措辦, 則非徒六曹堂上, 幷與承旨論之。 且於床下, 書掌設人姓名, 其有慢者, 考名罪之。”


○命入黃絹二百五十匹、胡椒五十碩。


○傳曰: “族親內侍客, 除首飾參宴。”


○傳曰: “進豐呈時, 慈壽、貞淸兩宮先王後宮, 前期三日入闕, 陪婢毋過三人。 諸王后女族陪婢, 亦毋過二人。”


○傳曰: “凡朝官沈酣於酒, 荒廢職事者, 勿敍六曹、弘文館、臺諫。”


○修撰李希輔啓: “本司只餘二員, 而校理鄭鵬病不仕, 臣及副提學金琮入番景福宮, 弘文館無入直員, 請以承文院員代直。” 傳曰: “可。” 時, 文臣誅竄殆盡, 不能充館職。 凡注擬之際, 銓曹不問賢愚、才否, 苟充其職, 至有登仕未數年, 已躋高秩者。 武夫、門蔭麤鄙、庸雜之徒, 皆得意騰驤, 相與誇詡, 至詬文士曰: “汝輩常以文墨自高, 蔑視我輩。 今汝類皆在軍器寺前, 亦能驕我乎?” 蓋刑人, 必於軍器寺前故也。


6月 13日[편집]

○壬申/傳于吏曹曰: “凡人嗜酒沈酣, 非唯荒廢職事, 或於經筵及言事之時多妄言, 殊無畏敬之意。 如兵曹、臺諫、弘文館及各司務劇之地勿除授。”


○傳曰: “進宴時, 醫女八十人, 精擇習儀, 女妓有才者, 潔衣服, 坐御前階上。”


○刑曹啓: “別監、各色掌娶朝士家婢者, 已承敎離異。 但其父爲私賤者及無職士族人婢子作妻者, 何以處之?” 傳曰: “其父私賤者除下, 無職士族婢子作妻者, 竝離異。”


○刑曹啓: “私賤入闕, 其本主欲推還者論以棄毁制書律。”


○以鄭光世爲江原道觀察使, 閔祥安禮曹參議, 宋千喜兵曹參知, 沈光輔掌隷院判決事, 李成童司憲府持平, 金克成司諫院獻納。


○日本國西海道筑前、對馬兩州守護代官平朝臣宗三郞茂家遣人來獻土宜。 對馬州平朝臣宗彦七盛順遣人來獻土宜。


6月 14日[편집]

○癸酉/傳曰: “犯夜打圍不便之論, 朴誾、張順孫互謂首唱, 其召政丞及義禁府堂上於賓廳, 刑訊歸一以啓。”


○義禁府啓: “罪人族親已至配所, 而應決杖者, 請遣郞廳監杖。 且族親年未滿者, 待年分配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別監、各色掌或私賤之子, 或私賤作妻。 以此, 傳播宮禁之事於本主者, 容或有之, 故已令離異。 今觀離異者多, 夫妻、子親之間其情無已, 勿令離異, 若傳播事露, 則不唯罪及其身, 妻及本主幷重論。”


○推官柳洵等鞫張順孫、朴誾等犯夜打圍首唱論啓者, 順孫供云: “去庚申年十月間, 臣以副提學, 與修撰朴誾入直。 誾云: ‘打圍事, 本館亦論啓何如?’ 臣答曰: ‘當與同僚議啓。’ 誾令吏徧告同僚議合, 故啓之。” 誾供云: “臣與張順孫入直本館, 順孫云: ‘犯夜打圍事, 與同僚議啓何如?’ 先令吏告同僚聚議, 臣以末官不能止, 參啓。” 洵等啓: “兩人相推, 刑訊何如?” 下順孫等供辭曰: “不肖之人當窮詰決罪。 若用刑杖, 恐於暑月致傷, 姑結縛問之。” 洵等啓: “縛誾問之則云: ‘順孫實先發言。’ 順孫云: ‘若臣實先欲啓, 則豈必待入直之日, 與誾相議而後, 會同僚議啓乎? 臣因誾發言, 乃會同僚議啓耳。 且誾性喜論事, 凡言事時, 必先自建議, 安有牽引於臣, 而參啓乎?’ 誾則云: ‘順孫雖以臣先發, 大抵論事時, 必首唱人先自發說收議例也。 上官若以下官之言收議, 則亦必曰: 「某事某云可啓, 何以爲之?」 以此收議, 而順孫自爲可否收議, 則非臣首唱, 明矣。” 洵等又鞫權弘, 供云: “去庚申年十月間, 臣以校理仕本館則順孫、朴誾等入直, 謂臣等曰: ‘論啓打圍事已同議, 啓之何如?’ 臣亦妄料參啓。’” 傳曰: “朴誾其刑訊。 若有可問事, 順孫亦可刑訊。 且順孫罪重, 慮或自縊, 其堅囚。” 洵等卽更刑訊, 誾供云: “實順孫先發。” 洵等啓: “誾刑訊不服, 推之順孫, 順孫亦當刑訊。 但誾以不直加刑, 而猶不服然後, 當訊順孫。” 傳曰: “朴誾前亦有所犯, 不計日次刑訊。” 洵等啓: “誾固當刑訊, 但恐累加刑訊, 則不得情而先死, 請待日數刑訊。” 傳曰: “罪人當不計日次, 豈二次受刑而死乎? 誾於前日經筵, 發言甚易, 本恃才驕傲。 觀其行事, 則誾之先發可知。 且人有受刑一次而死者, 至三四次而不死者。 此人固當不計日次而刑訊, 使之困苦, 庶可得情置刑。 若受一次而死, 則雖加重刑奚益?” 洵等啓: “聞之所犯甚非。 臣等非愛惜也, 恐未及得情而死, 故啓。”


○洵等啓: “內需司不由政院直啓未便事、論救儒生事, 鞫姜龜孫、愼守勤、宋軼、韓斯文、金應箕等, 皆以李仁亨、權景祐爲首唱。”


○傳曰: “宰相、朝士良賤妾子, 不無隱匿之弊, 令五部考啓。”


○傳曰: “李克均旣以爲不肖而去之, 其建白立法, 亦當不用。 且內需司奴婢毋得陳告之法, 亦克均等所建, 其考去之。”


○命入白細花七寶紋紗五匹、柳靑花紋紗四匹、大紅雲紋紗三匹、花紋白紗五匹。


○傳曰: “京畿各邑木工、京中燔珠匠推刷以啓。”


○傳曰: “前者於曲宴時, 令女妓命着短衣以入, 而其時有言其不可者, 考啓。”


6月 15日[편집]

○甲戌/受朝賀。


○傳曰: “遠遊冠、絳紗袍不合暑月, 以紗爲之何如? 前者政丞有言: ‘用羅必有意。’ 今則已除去其人, 豈必用羅乎? 其問政丞及政院。 禮曹判書金勘、柳洵等啓: “《五禮儀》雖云用羅, 亦可用紗。”


○下姜龜孫等供辭曰: “首唱者照以重律。 其餘照律亦輕, 更照。”


○傳曰: “權憲身死, 不得決罪, 其盡奪告身。”


○傳曰: “承旨只任出納, 論事非其職也。 如有論啓者, 當重論。”


○司憲府以前日國用虛費論啓者, 杖一百照律以啓, 傳曰: “論以棄毁制書律。”


○傳曰: “朴誾所不爲之事, 則順孫安敢如是言乎? 更刑訊誾。” 洵等刑訊, 誾供云: “打圍事, 順孫實先發言。” 傳曰: “分明之事, 隱諱不服, 然不可不罪。 若因刑訊殞命, 則不得甘心受刑, 今日可畢斷。 順孫雖非首唱, 從誾言非也, 亦可決罪。” 洵等啓: “誾雖不服, 臣等以謂, 誾之所爲也, 罪固當矣。” 傳曰: “誾讀書識理, 官至弘文館, 而當問隱諱, 尤非也。 若從其諱而不窮推, 則國家紀綱安在?” 誾〔洵〕等啓: “明白之事不服, 請不計日次加刑, 得情。” 傳曰: “誾當刑訊, 聲徹大內, 無乃懷憤而然乎? 然事旣明白, 當斷其罪。 行刑序立、梟首等事, 預爲之。” 初, 王怒弘文館曾諫出獵, 欲罪之, 時承旨等爲其時館職者多。 王問誰首唱, 皆對以遺忘, 獨權鈞以順孫、誾爲對, 卽命訊之。 又怒他承旨隱諱, 加譴責焉, 人多惡鈞承順。 順孫、誾亦以年久不能記, 苟欲免死, 更相推調。 誾平生敢言無所回避, 宰相多惡之。 至是, 推官皆右順孫, 鄭眉壽則唱言擠之, 竟致於死, 物論多不直順孫而憐焉。


○洵等鞫內侍監杖未便事論啓人韓亨胤、李自華、權弘, 以洪泂爲首唱。 傳曰: “人君卽位之初, 陳警戒之言, 亦不當矣。 以一時所爲之事, 紛紜論啓, 是爲釣名, 欲令後人稱其賢曰: ‘某在某朝善論事。’ 云耳。 如論犯夜打圍等事, 皆因此習而然也。 若不肖者先發言, 則他員雖欲不從, 恐被駁和之耳, 如此輩固當重論。 其中如姜龜孫、金勘等, 雖大臣亦當罪之。 但近者朝廷之上, 被罪者多, 故寬斷, 然不可不徵。 宰相等可依律贖之, 如年少閔㥳、姜渾等, 決杖六十, 仍仕。 其前被罪分配者只贖, 還發配所, 首唱而身死者有職則盡奪告身, 無職則剖棺斬屍, 隨參而身死者亦奪告身。 且一人犯數事者從重論, 但景祐於予切族, 雖犯兩事, 勿以首唱論, 愼承善亦勿論。” 洵等卽書啓, 傳曰: “洪泂剖棺斬屍, 李仁亨收職牒, 其餘可從重論。” 又傳曰: “誾雖不服, 事已明白。 然更與順孫面詰。” 傳曰: “成宗朝事則已矣, 自予卽位以來, 論啓疏箚, 竝皆削去。 如此則史官之不肖者書諸史, 然予何畏哉? 且政出多門甚不可。 國家之事, 安得有口者皆言? 今後毋得如是。”


○洵等鞫犯夜打圍未便事啓達人, 柳順汀供云: “南世周首唱, 而臣則參啓。” 傳曰: “世周已死, 順汀獨在, 無可更問。 然順汀之言如此, 必世周首唱也, 其收職牒。 表沿沫論啓不由政院之罪, 雖死不可棄也。 旣收職牒, 幷罪何如?” 又傳曰: “朴誾卽載去, 斬于軍器寺前街。 百官序立, 梟首、籍沒, 幷罪其子, 其懸栍書罪名曰: ‘詐忠自安, 新進侮長官。’” 仍傳曰: “前後被罪分配弘文館員書啓。 此人等以罪分配, 而反自安身, 守令亦或接對。 若亂逆緣坐, 身犯重罪者及如此首唱者, 則不可使之還京, 其餘分配者, 皆令上來, 爲賤役則身不自安, 而改過自新。 若不悛其過, 則當宜重論。 如輸木石等事, 令官員撿察, 否者治罪, 有製述事, 又令命製何如?” 洵等啓: “古亦有鬼薪、城朝、舂之罰, 今可役使京中, 使其勞苦以自新。” 誾高靈人。 聰穎特達, 善屬文。 强志力學, 年十八登第, 選入弘文館, 常侍經幄, 必指陳治亂得失, 言甚剴切, 多所規警。 立心制行, 常以古人自期。 爲文章, 天分甚高, 思如泉湧, 一時能文之士, 咸自以爲不可及。 及王惡其正直, 思欲黜之, 適弘文館上疏論事, 大臣惡之者因搆毁之, 王怒罷其職, 後又竄于外, 誾殊無戚容, 辭氣坦然。 至是殺之, 時年二十六。 誾與李荇、洪彦忠相友善, 皆一時名士, 亦杖而竄之。


6月 16日[편집]

○乙亥/下御書曰:

五月雨雹變也。 無乃多殺人、竄逐, 感傷和氣乎? 近來因暑久廢視事, 雖暑强行乎? 頻宴上殿, 無乃虛費而耽宴乎? 人家欲撤, 無乃怨乎? 問政院、臺諫等。

承旨朴說等啓: “五月雨雹, 災變之大也, 殿下留意甚當。 然不可謂某事失, 而某事變應也。 安有罪其罪, 而有是應乎? 頻宴爲上殿也, 何計虛費乎? 闕內臨壓家則雖怨可撤, 豈有怨者乎?”


〔○〕下唐布一匹, 其以此樣, 織入百匹。


○問于承政院曰: “古人云: ‘天心仁愛人君, 故警之以災異, 使之修省。’ 又曰: ‘君不賢則天不仁愛, 不出災異。’ 此論無乃近於巧乎? 昔湯有七年之旱, 而以六事自責, 天果應之, 誠之至而然耶? 今雖因旱禱之, 密雲不雨, 誠不至而然耶? 天之災變, 若云出於某事之失, 則不可也。” 朴說等啓: “天心仁愛人君, 故必降之災異, 而使之知也。 至於無道然後, 傷敗乃至。 天人一理, 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此先儒之通論也。 然亡國之際, 或無災變, 不可槪論也。”


○傳曰: “人主若不賢, 則天可降罰, 而桀、紂無道之君, 積惡然後降罰。 且不肖之臣在君側者, 天可降罰, 而如今之不肖者, 陽爲輔國, 陰結武士, 終必有不測之變, 此則天可伐之而不伐。 昔高宗父子頗有穢行, 可伐之而不伐。 以此觀之, 天道不可必也。 且世祖化家爲國, 魯山可存, 而有言者, 故遂誅之。 若使世祖不能化家爲國, 則三韓之業其能永傳耶?”


○大司憲閔暉、大司諫成世純等見御書啓曰: “古人以雹出乎戾氣, 謂之災變。 近者, 重典、竄逐者雖多有之, 各當其罪, 豈以此而有是災耶? 人君視事, 固當勤也, 然盛暑不必强行。 頻宴爲上殿, 出於聖孝, 豈以虛費、耽宴爲言乎? 撤家事, 若臨壓處及宮墻底近處, 則不得不撤, 安有怨者乎?” 傳曰: “臺諫各以所懷言之。 在下之人若以誠敬事君, 上必採納。 如今風俗不美, 外示誠敬, 內懷陵上, 紛紜諫疏, 是豈可乎? 今當以誠敬事君。” 王旣誅竄言者, 欲驗朝廷畏己, 召臺諫詰以四事, 臺諫相顧, 無敢爲異論, 王以謂得計, 益肆荒樂。


○柳洵等啓: “罪人上京役使事, 非獨弘文館員, 他司製述人竝令抄啓何如?” 傳曰: “今更思之, 不肖者許還于京, 則必有論議時事者, 當仍處配所, 輪次送京, 使不得休息。 又於上京時, 勿令留滯, 旋卽還送。 懷憤發言者重論, 其感激自新者, 亦當有以處之, 待之如是何如?” 洵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鞫朴誾終不服。 誾之親友, 必有與誾傳說者, 幷窮鞫罪之。 且闕內各司員私相往來論議, 甚不可, 今後勿令如是。 弘文館員令兵曹擲奸。 陵上之風雖革, 尙有餘習, 革正節目議啓。”


○傳曰: “順汀云: ‘南世周首唱。’ 世周果詭異人也。 當重論, 依洪泂例, 剖棺斬屍。 且表沿沫亦依所啓, 收職牒。 愼守勤乃中宮兄也, 棄之。 權弘亦內屬, 決杖, 京外從便。 金應箕、韓亨允、李自華亦勿分配, 逐之城外。 張順孫以長官, 從不肖者之言而啓之, 決笞五十, 還發配所。 且宰相若有再犯者, 只奪祿俸。” 洵等啓再犯人金勘、成世純、宋軼、姜龜孫, 傳曰: “勿給祿二等。”


○傳曰: “前者洪貴達以孫女病未詣闕來啓曰: ‘雖卽令詣闕, 未能來矣。’ 言甚不恭。 如此者存之無用。” 洵等啓: “若如上敎, 則當置大罪。 但前此李世佐定罪時敎云: ‘貴達言語之失。’ 今罪之何律?” 傳曰: “其時貴達之罪, 比之世佐則有間, 故云: ‘言語之失而已。’ 貴達慢君甚矣。 今方革俗之時, 豈可以爲宰相, 而不罪乎? 其處絞。” 貴達起自寒微, 力學登第, 位至宰相。 性坦夷寬大, 平生未嘗與人有忤色, 聞人毁己, 亦不爲怒, 人多服其量。 爲文章麗而健, 有法度。 尤長於敍事, 一時碑銘、墓誌皆出其手。 扁其亭曰: ‘虛白。’ 日以書史自娛。 見時政日荒, 屢於經筵, 因古事陳諫, 由是忤旨。 及爲京畿監司時, 王方寵綠水, 有人欲爲京營庫直者, 因綠水, 請于王, 王潛令愼守勤以己意囑之, 貴達不聽, 王頷之, 竟因事竄外, 至是殺之, 人皆慟其非辜。 但嘗爲吏曹判書, 多受賄賂, 士林譏之。


○傳曰: “前日有以魚箭賜給爲不可, 而論啓者, 其考啓。”


○司憲府啓: “論啓國用虛費者, 以棄毁制書律論斷何如?” 傳曰: “照律似過。 但以風俗不美, 易於言事, 故如此耳。”


○命貿金求珊瑚樹五。


6月 17日[편집]

○丙子/傳于推官柳洵等曰: “內官金淸承命召徐敬生時, 私語云: ‘非急事。’ 此亦臆度, 其照律。” 洵等啓: “論重典允當。”


○洵等啓: “不由政院及犯夜打圍等事論啓人, 罪當杖一百贖。” 傳曰: “首唱者當依前例, 其餘隨參者決杖八十。 鄭光弼雖隨參, 再犯, 決杖一百。 但前此被罪決杖人考啓。” 洵等啓: “鄭光弼、趙元紀、吳凌、沈貞前無被罪之事, 而餘皆決杖。 且上敎云: ‘首唱者當依前例。’ 前此首唱者身死, 則收職牒, 如朴誾則別例論罪。 今尹晳、柳仁貴何以處之? 仁貴用心眞淳, 異於誾, 當問不諱, 且非首唱也。 只言: ‘何以處之?’ 而議諸同僚耳。” 傳曰: “尹晳其奪告身, 吳凌、趙元紀決杖八十, 分配外方。 朴光榮、金楊震、金乃文、姜洪、姜叔突決杖六十, 還發配所。 柳仁貴勿論以首唱, 只決杖一百, 還發配所。 鄭光弼再犯, 決杖一百, 竄逐。 沈貞牽於同僚, 決笞四十, 仍仕, 柳軒以臆度照律。 朴安性前日引孟子何必曰利之語而啓之, 宰相敢如是言乎? 當拿來罪之。”


○洵等啓: “李禮堅以制書有違, 杖一百贖, 柳軒以棄毁制書, 斬。 魚世謙則其以內需司長利, 兩殿必用之於佛事, 是臆度也。 禮堅則因上敎爲兩殿之言而答曰: “兩殿用之於何處?’ 出於無心, 初無所指, 似與世謙不同。” 傳曰: “非也。 柳軒予知其賢也, 然大事豈以賢不賢, 爲之輕重哉? 近來風俗不美, 皆用重典革之。 若計其賢否, 則法必難行, 風俗何以革哉? 前者宰相安坐、飽食, 不以俗惡爲念, 故以至今日, 未可猝革。 軒不可不罪, 其依律施行。 李禮堅可決杖一百, 分配外方。”


○命承旨朴說、李忠純監杖李禮堅、吳凌、鄭光弼、姜渾、閔㥳、張順孫、趙元紀、沈貞、柳仁貴、金乃文、姜洪、金楊震、成仲淹、朴光榮、姜叔突于義禁府。


○傳曰: “兩闕後苑女妓梳粧處, 其置別所, 毋令典樂同處。”


○傳曰: “進宴時所用燈檠, 百七十造入。”


6月 18日[편집]

○丁丑/傳曰: “內官徐壽眞、薛孟孫決杖八十, 盡奪告身, 殘邑爲奴。 朴敬禮決杖八十。”


○推官柳洵等鞫罪人以啓曰: “犯夜打圍事, 皆以崔世傑爲首唱。 內需不由政院直啓事, 以李世仁爲首唱, 世仁又推於徐山甫。 柳子光推官不合事, 李世仁云: ‘與同僚議啓。’ 朴楗云: ‘凡政府所啓事, 三公議斷, 臣則只隨參。’” 傳曰: “皆推首唱於身死人不可, 明當議定。 朴楗其勿復問。”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遣人來獻土宜。


6月 19日[편집]

○戊寅/下御書曰:

平安道江界安置田香頭, 懸門上, 四肢傳示。 書罪名曰: “以暴兇之心, 陰怨君上, 靦書不敬之言, 暗貼淑容家。” 穩城安置水斤非頭肢亦如是。 書罪名曰: “以奸邪之心, 靦行切害之事。”

仍傳曰: “成宗聖德高明, 然有投杼之疑。 其時大臣亦不忠, 遂至大變。 況予不逮, 不可不防微。 不則浸潤膚受之愬, 所不免也。 《大學》云: ‘家齊而後國治。’ 予不得不爾。”


○推官柳洵等將罪人供辭, 照律以啓, 傳曰: “觀供辭, 皆推身死之人。 宰相亦有犯者, 予豈以宰相爲首唱乎? 細瑣之輩紛紜發言, 而恐其反駁, 不得止之亦非也。 首唱之人可均罪之。 李仁亨、尹晳雖已只收職牒, 與崔世傑、徐山甫皆剖棺斬屍。 安潤德雖犯之, 寡過人也。 只贖杖一百, 仍職。 李自健亦少過, 且屢受罪, 只贖杖一百, 放之。 崔瀣解吏文, 決杖六十, 仍職。 崔漢源、李諿只贖杖一百。 李世仁、尹碩輔決杖八十, 外方分配。 金淑貞、李自堅、李懿孫決杖一百, 外方分配。 姜泂、柳世珍決杖八十, 還發配所。” 洵等啓: “論救儒生事, 以尹慜爲首唱, 已受重典。 康伯珍以參啓, 定罪何如?” 傳曰: “伯珍決杖八十, 還發配所。” 承旨李繼孟以論啓有妨言路者百餘人, 照律決杖八十以啓, 傳曰: “邇來如是治罪, 不無紛擾。 然當革俗之時, 不得不爾。 近日雖治罪如此, 陵上之風猶存, 十年之後, 則可觀風俗革否。 有妨言路之啓, 雖人人所言, 不可專棄, 勿論身死, 皆依律贖之。” 傳曰: “今此定罪人, 專因政丞等考史抄啓, 然有脫漏而事現, 則政丞不得辭責。 且明君、賢士何代無之? 古有如堯、舜、周、召之君臣, 然後世君臣之善惡, 自有天性, 豈能盡法堯、舜之道哉? 如尹弼商嘗讀古人書, 知古人行事, 豈不知是非乎? 然不法古人, 而身陷重罪。 且豈不知貨殖之爲不可, 而平生專事貨殖, 由是觀之, 人之賢否, 由於天性, 非人諫止而改也。 人主之善不善, 亦所自爲, 又豈聽人之言而改乎? 言者紛紜, 不亦戾哉? 若政事得失, 則言之猶可也, 祖宗朝例行之事, 今且言之, 是非陵上乎? 小儒徒以利口, 論啓紛紜甚不可, 今後如此陵上者當罪之。 且今考史事, 政丞等須更細考罪之。”


○義禁府鞫朴誾交親人于誾奴, 供云: “李幼寧、李荇、李勣、李永源、洪彦忠、鄭希良。” 傳曰: “竝決杖一百分配, 其已分配者, 拿來決杖一百, 還發配所。”


○承旨朴說、權鈞等監杖崔瀣、李世仁、金淑貞、李自堅、李懿孫、姜泂、柳世琛、尹碩輔、成重淹、李勣、李永源等, 又監杖許元弼、李鵬、丁洪祐、韓遇昌、韓逵等。


6月 20日[편집]

○己卯/傳曰: “別監林千同竊取金子猿笠帽。 所行如此, 斷以重典, 以警其餘何如?” 承旨朴說等啓: “闕內之物, 偸竊無忌, 刑訊得情後, 論斷何如?” 尋傳曰: “革俗之時, 固當痛絶。 勿啓三覆, 處斬。”


○傳曰: “城內抄壯丁五百, 來役昌慶宮。”


○傳曰: “白蠟産處, 令五百斤封進。”


○傳曰: “進豊呈時, 內侍客沐浴汲水婢子百名, 抄擇淨潔人以入。”


○下御書:

內侍客各房設油席。


○傳曰: “李克均前日於經筵啓以 ‘事若可服, 則人乃服之。’ 其意蓋指君上之失。 懷異志, 跋扈而然也, 其考史以啓。 且克均、弼商、世佐、李坡等家, 瀦以爲池, 立石書罪名, 使萬世人臣知戒。” 又傳曰: “臆度、陵上, 凌遲處斬者其書啓。 且罪人割棺處, 亦立石書罪名, 使人知其罪惡。 前此犯罪者或夷三族, 而不至於瀦家, 立石紀惡者, 一時所爲如是。 如世佐類, 固當痛繩, 其緣坐人家盡撤。”


○下氷機及盛器曰: “氷釋水滿, 則必至盛溢, 可於其中穿穴, 使之流下。”


○傳曰: “內官朴仁孫殘邑爲奴。”


○傳曰: “八綵龍文胸褙以金繡入。”


○傳曰: “鑼鍋四十部入內。”


6月 21日[편집]

○庚辰/受朝參。


○命議柳軒、金良輔等罪。 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金勘、李季仝、金壽童、宋軼、韓斯文、任士洪議: “柳軒、金良輔其罪當死。 但內需司長利事, 臺諫方論, 而軒於經筵啓達, 雖語涉臆度, 其情不甚切害。 良輔新進儒生, 不習形名, 惟恐遲疑之間, 至以無禮。” 臺諫閔暉、成世純、崔瀣、尹殷輔、金駿孫、權輳、洪景舟、李成童、梁季璧、李世應議: “內需司長利事, 柳軒臆度以啓, 良輔聞敎不行, 其罪俱重。” 傳曰: “李守恭異常者, 如此輩加抄啓。 且內需司長利事, 軒云: ‘用之何處?’ 是臆度也。 良輔自初志學, 乃至成名, 指點非難而不習, 是懷自安之計也。 如今革俗之時, 議之如是非也。”


○尹世霖還啓: “龜城安置梁潤有米十五斗。 問所與者, 則博川郡守, 而宣川日守自李守亨配所來給耳。 臣卽令所率羅將, 拿博川、宣川郡守、日守以來。”


○傳曰: “葵花盃一千、鸚鵡盃一百燔造。”


○傳曰: “平安道所獻鵜鵠, 分送左右鷹坊。”


○傳曰: “翡翠羽, 命各道封進。” 傳曰: “竹皮席二百令, 慶尙、全羅道封進。”


○傳曰: “兒馬十三匹, 令司僕寺, 牽來待命。”


○推官柳洵等承命書啓趙之瑞、韓訓、李冑、洪湜及李世佐、李克均等緣坐人姓名, 傳曰: “之瑞等依克均等例, 破家、立石, 刻罪名。 且詭異如李守恭者, 加抄啓。”


○搜索中外木手, 屬修理都監。


6月 22日[편집]

○辛巳/傳于柳洵等曰: “罪人若有生道, 生之可也。 柳軒乃曰: ‘兩殿於何用之?’ 是豈臣子之言乎? 良輔以新進之士, 當專習形名, 懷自安之計, 而不習可乎? 良輔尤有罪焉。” 洵等啓: “臣等初謂, 軒之言, 涉於臆度, 良輔以新進之士, 遲疑之間, 以至無禮, 況事在正俗之前, 恐無自新之道, 故敢啓。” 傳曰: “文臣常自尊, 必推己任於人。 此習積之已久, 自有國典, 姑囚待命。”


○柳洵等加抄如李守恭者, 李守諴、李克堅以啓, 傳曰: “守諴、克堅及昨啓緣坐人家, 令盡賣之, 使不得往來。”


○傳曰: “內需司長利, 復令守令檢擧, 以憑解由。”


○戶曹啓: “黃金貿易價, 正布二萬九千餘匹。 濟用監所藏, 則正布只有一萬匹, 國用不足, 請以司贍寺布給之何如?” 傳曰: “可。”


○命公孝連乘馹看審産玉處。


○傳曰: “珊瑚樹貿入。”


○傳曰: “進宴時所用竹皮席若不足, 令富商備入。 樂鼓用彩畫大鼓。”


○傳曰: “七斤稱子造入。”


6月 23日[편집]

○壬午/傳曰: “君恩不可虛受。 今後宗宰及族親賜宴時, 前後四拜。”


○傳曰: “水精刀柄五十貿入。”


○命承旨權鈞監杖康伯珍。


○傳曰: “深紅花紋紗、大紅紵絲、大紅羅各五匹, 每令赴京人貿來。”


6月 24日[편집]

○癸未/傳曰: “內官朴脩元決笞五十, 李復善照律以啓。”


○傳曰: “田香梟首處, 百官序立。”


○傳曰: “如趙之瑞等, 無京家者, 其令本道觀察使監破鄕居。” 御書曰:

田香梟首後, 一足一手傳示中外, 頭及一足一手藏置, 勿令腐朽。


○傳曰: “女妓公物, 而妓夫等匿不現出, 故已令合番。 法立未久, 禮曹啓分番習樂, 甚不可, 其鞫之。 且承政院何不摘奸? 竝鞫之。”


○李昌年還啓: “明川安置尹汝諧有地衣及滿花席, 乃縣監金友曾所贈也。 臣卽囚友曾。”


6月 25日[편집]

○甲申/ 王以大妃誕日, 進宴于昌慶宮仁陽殿, 賜宴安順、昭惠、(齊憲王后)〔齊獻王后〕及大妃、中宮族親限同姓四寸、 異姓三寸男一百三十七人, 女亦如其數。 兼饋宗宰、入直諸將、弘文館、承政院、史官, 又賜族親、愼守勤兄弟、八溪君等十四人白鹿皮、弓張, 其餘各賜弓一張。 是日, 王因進宴, 大饗族親於殿庭, 設假長廊以備雨, 晝夜督役, 工力不貲, 宴後卽毁。 水陸之需, 督納諸道, 皆畏上威虐, 奔走供進, 旬日之間, 遠近畢至。 時盛暑, 四面設大氷盤, 皆用銅鍮, 刻日鑄之, 重各千斤, 其賞賜之物, 亦難勝算, 自後以爲常。


○傳曰: “欲獻大妃殿, 生金、十品銀各百兩入內。 尙衣院無儲則使富商覓入。 且金銀各五十兩竝入。”


○命入緜布、正布各百匹, 白綿布、水紬各五十匹, 胡椒三碩。”


○傳曰: “尹殷老妻, 誰之女也?” 承旨李繼孟啓: “前衿川縣監金復之女。” 人言王淫而悅之, 故問。


○妓及醫女等, 賜緜布有差。


○下御書:

柳軒杖一百, 濟州爲奴。 金良輔杖一百, 巨濟爲奴, 竝定苦役, 永不復敍。 內官金淸杖一百, 穩城爲奴, 定苦役。

仍傳曰: “金良輔濟州三邑中, 極邊爲奴。”


○傳曰: “李克均等埋骨處, 立石刻罪名。 且慮潛移葬埋, 其於立石處山形、道路及某邑相距里數幷刻。”


6月 26日[편집]

○乙酉/傳曰: “內官李公信決笞五十, 崔忱決笞四十。”


○命承旨權鈞監杖柳軒、金良輔、金淸。 軒謹飭重厚, 所歷盡職。 王將殺之, 軒傾家財, 賂廢妃母申氏得免。


○傳曰: “司僕寺有色馬, 牽來待命。”


○傳曰: “內官崔好謣、黃鼴孫、金永珍決笞五十。”


○命金勘、任士洪、姜渾等製李克均等罪名文以進, 其辭曰:

克均以三公重臣, 當務盡忠藎, 輔翼王室, 而乃敢鼓焰煽勢, 潛市恩威, 交結武士, 車馬塡門。 慢侮君上, 奏對不遜, 棄國是、徇私親, 陰護世佐不敬之罪。 跋扈之志已著, 無將之心斯存, 特從寬律, 使之自盡, 而敢發忿言, 歸怨於上, 人臣之罪孰大於是? 肆命處以凌遲, 梟首于街, 沒其財産, 誅其子, 分配其族黨。 又令瀦其家, 立石紀惡, 使後之爲人臣不忠者, 有所知戒焉。 李世佐於壬寅年, 以承旨在政院, 値宮闈大變, 當忘身力爭, 以紓其禍, 而敢發不道之言, 索齎毒藥, 往莅其故, 是可忍乎? 包藏禍心, 廣植私黨, 子弟宗族, 布列朝著。 恃其盤據, 驕傲慢上, 禮宴賜酒, 傾注不飮, 濺及御衣, 不敬莫大。 肆命凌遲、梟首, 沒其家産, 誅及其子。 分配族黨,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戒後世之爲人臣不忠者。 尹弼商以累朝舊臣, 於己亥、壬寅之變, 當持宗社大計, 爭之以死, 冀安宮掖, 而議事之時, 售其邪侫, 務爲延合, 贊成大故, 罪在罔赦, 而特從寬典, 只賜之死, 猶無畏懼之心, 揣度國家處分, 敢發於言, 其奸誤國, 厥罪滔天。 肆命凌遲、梟首, 籍沒家産, 誅及其子, 分配族黨。 瀦其家, 立石紀惡, 昭示後世, 使之知戒。 李坡於壬寅年之變, 身爲大臣, 不能諫止, 而陰懷禍心, 誣罔援引, 逢迎傅會, 而贊成大故, 原其設心, 豈有宗社? 肆命剖棺凌遲, 沒其財産, 分配其壻孫及姪,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戒後世之爲人臣, 而倡邪誤國者。 趙之瑞中懷詭譎, 外托封事, 敢爲不敬之語, 凌蔑君上, 忿怒怨望, 罪莫重焉。 肆命凌遲、梟首, 沒其財産。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懲後世之爲人臣不道者。 李冑身爲諫員, 中懷慢上之心, 屢啓不道之言。 邦有常刑, 罪在罔赦。 肆命凌遲、梟首, 沒其財産,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戒後來。 韓訓身爲諫員, 中懷慢上之心, 敢啓不道之言。 邦有常刑, 罪在罔赦。 肆命剖棺、凌遲, 沒其家産,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戒後來。 洪湜居侍從之列, 指斥宮禁, 播說於外, 罪莫重焉。 命置大辟, 誅其子、沒其財産, 瀦其家、立石紀惡, 以戒後來。 田香以宮人, 懷暴兇心, 陰怨君上, 靦書不敬之言, 暗貼淑容家扉。 事狀明著, 罪大惡極。 肆命凌遲處死, 父母及弟, 幷處凌遲。 沒其財産, 分配親族。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示後來。 水斤非以宮女, 懷奸邪之心, 靦行切害之事, 罪大惡極。 玆命凌遲處死, 竄其親族, 沒其産,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示後來。


○義禁府啓: “水斤非頭及四肢, 何以處之?” 傳曰: “只留手足各一, 一手一足傳示四方。”


○命入黃紗十匹、班馬十匹。


6月 27日[편집]

○丙戌/傳曰: “承旨朴說監杖李荇, 且鞫朴安性。” 其供云: “長利事, 臺諫於經筵啓達, 故臣偶記孟子何必曰利之語啓之。 臣意以謂, 當仍舊, 令內需司掌斂散, 除憑考解由耳, 非以長利爲非也。” 傳曰: “內需司長利, 雖近於利, 然祖宗朝所有之事。 因臺諫之言, 傅會啓達, 宰相之道, 不當如是。 前以長利事, 有得罪者, 安性尤當重論, 其照律以啓。” 朴說以李禮堅、柳軒等例書啓, 傳曰: “其贖杖一百, 分配遠地。”


○朴說啓: “金勘等所製罪名文, 請令義禁府書刻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罪人克均等家, 其速瀦之。 且役京畿軍五千立石, 又差堂上、郞廳與該曹同監。”


○義禁府啓: “宣川郡守尹三繼、博川郡守李明弼贈遺梁潤, 請刑訊。” 命承旨權鈞往訊, 皆不服。


○傳曰: “籍沒家産推刷單子, 有官案。 國家政事, 私書觀之甚不可。 大小人員如是私藏官案者, 盡令搜納。 有私藏者罪之。”


○傳曰: “銀召伊、鄭金伊、於里尼、豆大等亦依克均等例, 瀦家, 立石紀罪, 埋屍處竝立石。” 又令金勘等製罪名文。 銀召伊卽成宗後宮昭儀嚴氏, 鄭金伊卽成宗後宮昭儀鄭氏, 於里尼卽成宗保母, 豆大成宗時典言也。


○傳曰: “如世佐等建白立法, 竝革去。”


○傳曰: “罪人家舍監撤, 三品堂上二, 二品堂上一, 多差郞廳, 別稱廳號。 且於家基鑿池, 中爲島嶼之形, 罪名刻石, 使萬世爲人臣者知戒。”


6月 28日[편집]

○丁亥/傳曰: “田香、水斤非等頭, 齎來陽華門外, 欲使宮人觀誡。”


○傳曰: “葉兒金百兩入內。”


○兵曹判書任士洪等啓: “罪人家瀦池事, 命發京畿軍人五千役之。 畿內軍數不過一千五百, 請抄五部坊里軍人開鑿。” 傳曰: “發五部及畿內烟戶軍, 速畢役。”


○金勘、任士洪、姜渾等製進罪名文, 其辭曰:

鄭金伊、銀召伊等, 濫與先朝後宮, 懷奸挾邪, 謀傾正后, 恣鬼蜮之慝, 成萋斐之文, 鑿空搆虛, 簧鼓煽亂, 禍階滋蔓, 竟致大變, 此實神人所共憤。 命誅其父, 安置其子女, 竝籍其貲産, 又孥其姊妹兄弟, 瀦其室, 立石紀惡, 以爲萬世戒。 於里尼以先朝阿母, 出入宮掖, 怙恩恃寵, 恣濫斯極。 至不有宮闈, 乃與嚴、鄭黨爲輔車, 讒構日滋, 以致變故, 玆實大憝, 天地不容。 命剖棺凌遲, 杖其父與子, 竝與其同産, 安置遐裔。 又籍其貲, 瀦其家, 立石紀惡, 以戒後世之謀不軌, 而黨惡者。 豆大久在宮掖, 服事累朝, 藉恩席寵, 逞其陰邪。 謀傾坤極, 黨附嚴、鄭, 讒構日滋, 以致大變, 揆其罪惡, 上關宗社。 玆命剖棺凌遲, 杖其養子與其同産, 籍其財, 瀦其室, 立石紀惡, 以戒後世之謀不軌, 而黨惡者。


○下御書:

藍童子雙膝襴蓮邊具全廣紵絲、羅、紗各九葉, 紫的上同膝襴則龍大紅紗滿金線三十尺, 白紗、羅滿金線各一匹入內。


○傳曰: “戰用矢一萬部, 令軍器寺別例利刃精造。”


○傳曰: “虎齒令各道封進。”


○傳曰: “田香、水斤非頭, 竝埋絶島遠地, 立栍書罪名。”


6月 29日[편집]

○戊子/下御書:

處女嫁良夫所生, 更細推刷, 匿不現出者, 當身論以棄毁制書律, 切隣及管領決杖一百, 全家徙邊, 其部官員決杖八十罷黜, 該曹亦重論。


○傳曰: “爲世子當擇其配。 予爲世子時, 先王亦嘗廣擇處女及嫁良夫之女, 豈無其人? 必憚於往來而匿之。 古云: ‘世間從富不從貧。’ 常人之情, 雖有西施、玉眞, 貧則不取, 醜如嫫母者, 富則取之。 今則不然, 當不視貧富, 而廣擇之。 前者洪貴達愛孫女, 慢其君上, 所啓不敬, 故已命罪之。 召禮官又加其罪, 掛榜諭之後, 更令推刷, 如有隱匿後現者, 當依此律。”


十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己丑/義禁府啓: “田香、水斤非等傳屍後, 其四肢, 竝埋於珍島等絶島, 而立石紀罪何如?”


○傳曰: “一大君及徽順公主處, 各給奴二口。”


○傳于義禁府曰: “明川縣監金友曾贈遺安置人尹汝諧, 其鞫之。”


○漢城府右尹李蓀、禮曹參議閔祥安、吏曹參議任由謙啓: “命臣等監撤罪人家, 作瀦, 紀惡立石。 臣等意, 地有遠近, 京畿軍五千, 必不具到, 隨所到, 幷役坊里人何如? 凡移文, 必書司名, 請以立石廳爲號。” 傳曰: “依所啓。 廳以滌兇爲號。 尹綵、鄭溱、鄭玉京依李克均等, 瀦其家, 立石, 且書族親以啓。”


○傳曰: “邊祥爲禮曹郞廳時, 以妓事與舍人相詰, 考啓。”


○平安道節度使呂允哲馳啓: “六月十九日, 彼賊來寇仇寧鎭, 虜人物八口及牛馬而去。” 兵曹啓: “節度使呂允哲、朔州府使李公信不能措置, 致賊入寇, 請鞫之。” 遣弼善柳續鞫之。


○以任士洪兼藝文館提學。


○李克均等罪人命瀦家、立石, 令金勘、任士洪、姜渾製其罪狀爲文, 書其石。 至是置滌兇廳, 主其事。


7月 2日[편집]

○庚寅/傳曰: “擇文武臣, 連七日試射, 優等者, 予當臨時論賞。”


○命承旨姜澂鞫吳益念于義禁府。 益念供云: “臣生長草澤, 登第從仕, 不知朝廷事體, 妄自計料, 袖《中庸脩身圖》妄啓之, 豈有情乎?” 傳曰: “照律。”


○命內官金子猿、領議政柳洵、左贊成姜龜孫、右贊成(李繼仝)〔李季仝〕、戶曹判書李季男、工曹判書韓斯文、兵曹判書任士洪、承旨朴說ㆍ權鈞ㆍ李繼孟往淨業院洞, 審定人家撤去界限。 洵等還啓: “自司䆃寺後岾至新亭, 自新亭至淨業院, 幷撤去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濟用監水紬五十匹、正布二百五十匹輸送于內需司。”


○平安道節度使呂允哲馳啓: “去六月二十六日, 野人寇阿耳鎭, 殺軍士一名, 虜人物五名, 牛三頭、馬二匹而去。” 兵曹啓: “允哲慢於隄備, 五六日之間, 再召賊寇, 請拿來鞫之。” 傳曰: “可。” 允哲自新之子。 自新以武發迹, 著名淸白。 允哲承其家風, 益自勵, 居官莅職, 盡心竭力, 未嘗爲一毫非義。 接物處事, 誠意懇惻, 人自敬服。 嘗爲坡州牧使, 愛民如子, 動遵法令, 境內晏然, 有古循吏風。 然出鎭邊鄙, 撫士卒、謹防備, 一循繩墨, 無所通變, 時謂允哲雖武人, 將才非其所長。


7月 3日[편집]

○辛卯/王率百官, 行聖節望闕禮于仁政殿。


○傳曰: “內官李榮下禁府決杖一百, 定苦役于內需司。”


○司憲府考邊祥前推案以啓, 傳曰: “令義禁府更鞫。”


○下雲劍一曰: “今日望闕禮時, 吳純執此致缺破。 大抵受公物, 不謹致破, 則國家將不勝改。 今後立法, 受公物破毁者, 付其人責修。 純亦鞫之。”


○傳曰: “自養賢庫以上, 直至城底, 其中人家, 令修理都監看審撤去。”


○傳曰: “濟用監緜布五十匹入內。”


○尙衣院提調具壽永啓: “繩笠匠等, 自遠道而來。 其役細巧難成, 留京日久, 不能自存, 請官給糧料。” 傳日: “可。”


7月 4日[편집]

○壬辰/傳曰: “如蟬翼黑布十匹貿入。 每年織二十匹以進。”


○下吳益念照律曰: “決杖八十, 告身盡奪, 付處于外。”


○傳曰: “李克均、李世佐建白之法, 旣令勿用矣。 其速考啓。” 承旨李忠純啓: “今方考之。”


○京畿監司安潤德審視罪人等埋置處以啓, 傳曰: “罪人不宜高大其墳。”


7月 5日[편집]

○癸巳/傳曰: “黃阜及慕華館, 已令造閱武亭、七德亭、喜雨亭, 幷令造成。 若喜雨亭則中朝使臣遊觀之地, 尤不可不造。 且今歲小豐, 當不計小弊, 自今秋期以來春, 勿輟董役。 且於京畿、黃海道徵集木工。” 承旨權鈞往義禁府監杖洪彦忠一百, 吳益念八十。


○傳曰: “凡各道供進之物, 有指問物名者。 令卽執告治罪, 使不得問。 京則法司, 外則監司糾擧。”


○傳曰: “自肅章門至于賓廳, 欲築墻, 其備具以待。”


○傳曰: “仁陽殿水桶及補簷承霤之具, 以銅造設。”


○傳曰: “藍羅三匹入內。”


7月 6日[편집]

○甲午/傳曰: “上上品無紋藍羅二匹、上上品染花紋或無紋綠柳靑二匹, 雲紋或花紋藍段子一匹, 其令千秋使貿來。”


○下黃紗裁剪一片于尙衣院曰: “如此織造。”


○傳曰: “禮曹請加頒氷。 氷雖多貯, 然宮中染藍之物多, 氷必多用, 其勿加頒。”


○承旨李繼孟啓: “今日請審閱掌樂院工妓。” 傳曰: “注書尹龜壽與內官同往審閱。” 龜壽還啓, 傳曰: “妓含露花不到, 其鞫之。 滿園紅、醉楊妃雖不到, 勿鞫之。”


○傳于承政院曰: “遣書吏於市, 取新體笠, 幷書工名以來。” 承旨姜澂啓: “院使令到市, 市人驚匿, 故僅取八九笠以來耳。” 傳曰: “其令當直員, 拿市人逃匿者以來。” 市人等至, 命承旨權鈞監杖八十。


○傳曰: “李克均、李世佐、李坡、尹弼商罪重, 其子等竝籍沒。”


○下金友曾推案曰: “決杖一百, 外方充軍。”


○以奇褚爲採銀使。 褚素貪恡, 因緣作弊, 物論鄙之。


7月 7日[편집]

○乙未/傳曰: “昨日命鞫工妓論罪時, 必因夫囑輕論, 其召刑曹判書語之。 且論啓妓短粧入內者, 已命考啓, 其速考之。”


○傳曰: “今日乃七月七日, 故進小宴于大妃殿。 夫小宴, 豈必如禮宴乎? 嘗聞, 自祖宗朝亦令妓女短粧入內。 今日之事, 亦爲上殿, 其令掌樂院員, 領妓詣宣仁門。 如完山月、上林春、廣寒仙皆善藝者也, 其餘有伎者, 每樂各一人、歌者一人, 皆令短粧以入。 今後有名日及常時別小宴, 皆令着紅粧, 若雨濕則短衣。 掌樂院員每於其日, 領妓詣闕以爲常。”


○傳曰: “各色羅十匹及他餘紗羅綾段, 其於千秋使之行貿來。 若未依數貿來, 則今後每行貿五六匹, 以充其數。 通事於官物貿易, 略不致意, 專貿私物。 今後每行還, 官爲檢閱其裝, 有潛買者, 一切抵罪。”


○傳曰: “端川産銀事, 初云多出, 而後則不如。 無乃守令有所私乎? 其遣沈貞鞫之, 竝書産處。 且察分配人供役苦歇及守令等於分配人, 或接或贈, 或給人供使者, 如有犯者, 拿送于京。 近日不抽栍遣使久矣。” 仍遣柳房等十二人于諸道, 察防禦處及縣邑。


○傳曰: “凡奉命者, 苟循私背公, 以負國家委遣之意, 則當以棄毁制書律論之。 其以此意, 書諸簿, 令房等署名。”


○問于修理都監提調及承政院曰: “內間多有改造處。 如承政院亦狹隘, 延英門低小, 竝改營何如? 自宣仁門至肅章門, 又築御路, 無乃可乎?” 姜龜孫等啓: “上敎當矣。 但承政院地狹, 而無地可移, 恐難改構。” 傳曰: “姑營延英門, 築御路。”


○傳曰: “大抵王都之人, 當潔其衣服, 立法檢之。 且各司奴婢, 苦於苛役, 而貧寠者多。 其中或有入侍後宮, 爲侍女者, 尤不可使衣服陋汚也。 昔唐明皇有三千宮女, 豈盡士族良家哉? 其立法, 令各司官吏, 毋得虐使其婢。”


○傳曰: “內官金友敬、金永珍下當直廳, 決笞四十。”


○傳曰: “黃柳靑紗十匹卽貿入。”


○傳曰: “令慶尙道別進銀口魚一萬尾。”


○傳曰: “令禮曹及掌樂院點閱妓女粧服, 簿錄其妓夫某, 備某色衣, 後若陋汚則抵罪。”


7月 8日[편집]

○丙申/傳曰: “當五穀成熟之時, 而風雨如是, 無乃太過耶? 其召農夫問之。” 政丞等啓: “近者雨雖連日, 不至驟暴, 風亦和雨, 無損於穀。”


○傳曰: “內官崔好謣決杖六十。”


○義禁府啓: “邊祥及連逮人等, 前於憲府歸一, 他無可問之辭。 且李復善病無生理, 不得決罪, 何以處之?” 傳曰: “復善雖病, 決罪後死, 則死與不死, 非國家所慮也。 其決杖六十, 出送于外。 且祥以禮官, 檢賜宴工妓, 有何不可, 舍人等留置不出, 言于政丞, 政丞等曲庇郞廳, 至於啓達, 其時舍人尹金孫等雖在外, 拿鞫。”


○傳曰: “若特恩除人, 則其不得者, 必懷嫌憤, 言於臺諫、弘文館、議政府, 以致論啓, 其治罪節目, 勘議以啓。”


○傳曰: “祀典以爲: ‘大祀齋戒幾日, 中小祀幾日, 社稷幾日, 文廟幾日, 陵殿幾日。’ 者, 禮有等殺故耳。 祭享豈有異也, 何必拘日數多少? 雖三日、一日, 豈不可行祭乎? 其召問禮官。” 禮曹判書金勘等啓: “祀典分爲大中小祀, 故禮文如是耳。 致誠齋潔, 豈三日、五日、七日, 而有異乎? 顧誠敬何如耳。” 傳曰: “豈可以齋戒爲隆殺哉? 雖一日致齋可也。 明日其召三公議之。”


7月 9日[편집]

○丁酉/傳曰: “愼守英罷職雖不久, 其特給職牒。” 守英王妃之兄。 視諸兄稍謹, 然晩又貪縱, 至啓匿名書, 使無辜多被刑, 人以此知其將敗。


○傳曰: “大小人員, 道遇承命牌者, 已令下馬鞠躬矣。 其步行者, 亦令遠則鞠躬, 近則跪。”


○傳曰: “大抵祭祀必行於四更一點者, 取其靜也, 然在乎誠耳。 雖非寅夜, 豈不歆格? 予欲祭社稷後, 雖日晩, 欲移祭于文昭殿、惠安殿何如? 其與政丞、禮官等議啓。” 領議政柳洵、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禮曹判書金勘、參議閔祥安議: “雖大祭, 散齋二日, 致齋一日後, 行祭爲便。 且旣已齋戒而行祭, 則其日之內, 移祭他處, 有何不可? 以古禮考之, 夏尙黑, 故以夜; 殷人尙白, 故以日中; 周人尙赤, 故以日出之時。 《文公家禮》則以質明行祭, 故今士大夫之家, 皆於質明行之。 來初一日, 親祭社稷後, 雖日晩, 移祭于文昭殿、惠安殿, 無害於禮。” 傳曰: “官吏齋宿者, 至於累日, 其心不專, 或有不肖之徒, 談論不肖之語, 若然則何有於齋宿? 今後大祀、中祀竝散齋二日, 致齋一日, 親行時則行祭不拘早晩。”


○義禁府啓: “李復善因値禁刑日, 未及決罪, 而今曉病死。” 傳曰: “復善事, 禁府稽緩不決非矣。 近來罪人皆不計禁刑日決罰, 啓之如是何耶? 昨命決杖, 而今遽死焉, 無乃飮藥乎? (極)〔亟〕令漢城府檢屍。 且有罪之人, 不可以死而棄之, 欲罪其子何如?” 洵等啓: “復善無子, 但有妾子微少, 不可加罪。 前例有罪而身死者, 追論收職牒。 今復善亦收職牒何如?” 傳曰: “復善有罪不決, 身且死焉, 國家論罰之意安在? 欲以他罪加之, 其議啓。” 洵等啓: “盡收職牒, 其子不得在城內何如?” 傳曰: “可。”


○滌兇廳堂上李蓀等啓: “李克均、李世佐、尹弼商、李坡、韓訓、李冑、洪湜家, 今已瀦之, 但在高地者, 不可儲水, 尹埰、鄭湊、銀召伊、鄭金伊、豆大、於里尼等家, 時未及瀦。 如趙之端家在外者及屍身埋置處立石事, 亦令廳郞廳, 往監乎? 令其道監司, 定差使員監董乎? 田香、水斤非頭肢, 埋於珍島而立石, 其屍身一在慶源, 一在江界, 亦立石乎? 鄭玉京京外無家, 故無立石處。 李克均家在淨業院洞, 今當入於宮墻內, 亦可立石乎? 且刻石當書年月日, 以何月日書之乎?” 傳曰: “瀦其家, 欲令後世知罪人之惡名, 何必瀦水? 可鑿一身長。 之瑞家及屍身埋置處, 亦令其道監司, 瀦而立石, 田香、水斤非屍身所在亦立石。 銀召伊、鄭金伊埋置處勿立石, 惟於其家立石, 年月日不必一一書之, 書年書時書月而曰: ‘某年夏月、秋月立石。’ 可矣。”


7月 10日[편집]

○戊戌/傳曰: “來八月初一日, 社稷、文昭殿、延恩殿、惠安殿祭親行時, 慕慈殿輦路所經, 不行祭未安, 欲竝行, 當服何服? 其議啓。” 禮曹判書金勘等啓: “喪禮已畢, 當用吉服。” 傳曰: “若吉服行祭, 則用樂何如?” 勘等啓: “魂殿, 三年不可用樂。”


○傳曰: “有因論淑媛家事, 言非淑媛出在處者考啓。 淑媛雖微, 近上之人, 而敢言如此, 是亦陵上之風。 予欲置之重典何如?” 領議政柳洵等啓: “所言如此, 則甚不當。”


○傳曰: “愼守勤、守英、守謙三兄弟敍用。”


○傳曰: “草綠紵絲色淺, 令尙衣院更深染入內。”


○命領議政柳洵、左贊成姜龜孫、右贊成李季仝、兵曹判書任士洪、戶曹判書李季男、工曹判書韓斯文、承旨朴說ㆍ權鈞ㆍ李繼孟及內官金子猿, 審視成均館洞內可撤人家。 傳于承政院曰: “自古帝王因時遷都者有之。 中朝始都南京, 後遷于北。 我國初建景福宮, 墻外百尺內不得造家。 昌德宮初爲離宮, 故淺狹無制, 今因循久御, 已爲正闕, 而成均館逼近宮墻, 國體未便。 世祖本意不可揣度, 然創設圓覺寺, 豈以爲可傳萬世哉?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舊章雖重, 亦有更張之時。 帝王好尙不同, 或崇佛, 或闢佛。 今圓覺之佛, 濫受享祀者久矣。 黜去圓覺寺佛, 移安孔子神位於此然後, 撤去成均館何如? 少儒輩誰敢有言泮宮撤去之是非乎? 後人雖有議以邪道所在之地, 不可容吾正道者, 黜去邪道, 引入正道, 何不可之有?” 承旨朴說、權鈞、李繼孟、姜澂、李忠純啓: “佛宇與泮宮, 制度不同。 撤去圓覺寺, 用成均館舊材, 移建無妨。 況中朝使臣之來, 例皆謁聖, 制度不可不改也。” 傳曰: “可。 其未構之前, 假設茅屋, 移安孔子神位何如? 今宜別設都監, 差宰相爲提調, 以成均館員爲郞廳, 輸材改造。” 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李季仝、金壽童、李季男、金勘、任士洪、宋軼、韓斯文、閔暉、成世純啓曰: “移構成均館于圓覺寺基, 其神位姑安太平館。” 傳曰: “開城府亦有泮水乎? 儒者學業, 將以事君。 成宗朝儒生等, 請設泮水, 以爲沐浴之所, 此亦陵上之風。” 洵等啓: “古制, 泮水環似澤, 天子辟雍, 諸侯泮宮。 今之泮水, 非深水半壁也, 乃乾川也, 請設泮水非矣。 開城府館傍, 亦有小水而已, 雖無泮水不妨。” 傳曰: “若撤成均館, 則司贍寺、興德寺亦當撤。” 傳曰: “大抵宮闕要當深邃。 古人云: ‘亂生閨中。’ 者有之。 然自內之亂常少, 而由外之亂常多。 前此命作廣慶門於梨岾, 若作門於此, 無乃近大內乎? 成宗時觀射後苑, 趙祉在家望見得罪, 因名其岾曰趙祉岾, 此非美事。 自含春苑跨司贍越邊, 抵東小門築墻, 於司贍寺石橋作門, 使大內深邃, 自洪繼元家北, 至齊安大君家北, 立標作限, 禁人出入。 且撤家時, 每令家主自撤, 有不卽撤者, 修理都監督撤。” 傳曰: “自疾病家後, 至於昭敬殿, 設基限, 毋得通路, 但祭時開門出入。” 傳曰: “圓覺寺之佛, 世祖所成。 令禮曹區處移置, 成均館移設于圓覺寺。 又撤傍近民家, 搆養賢庫。”


○虎入京都。


7月 11日[편집]

○己亥/傳曰: “內官朴修元御前緩行, 下當直廳, 決笞五十。”


○傳曰: “成均館當速構, 其差都提調, 同其館堂上督其事。”


○承旨朴說啓 “臣今日受承命牌, 往議政府, 封裹千秋節方物, 當坐何壁?” 傳曰: “奉命者, 當坐領議政之上。 旣承上命, 則衙門尊卑, 非所較也。”


○傳于政院曰: “內官田克生妻, 守夫喪三年後, 內官金玉蓮娶以爲妻。 凡內官娶妻時, 例皆入啓, 而玉蓮娶克生妻, 不以實告, 誣稱他女。 玉蓮當加詐不以實之罪, 克生妻當坐背夫之罪。 妻之父母, 亦當有律, 其杖克生妻一百, 定役, 父母各杖八十, 杖玉蓮一百, 巨濟充軍。”


○傳曰: “內官朴承恩決笞五十, 盡奪告身。”


○傳曰: “洪州沙時島漁箭, 給長興府夫人申氏。”


○義禁府堂上金勘等啓: “初九日於當直廳, 妓秋江月訊鞫後, 郞廳押還于獄, 行至典醫監岾, 忽有男子從數人出, 隨秋江月, 且行且語, 或欲挽留, 邏卒呵止則曰: ‘汝何能禁我哉?’ 欲執則曰: ‘汝不能執我矣。 在吾家前, 尙不得語人耶?’ 略無疑畏。 邏卒幷力執之, 拘于典獄。 因廉問其爲人, 乃秋江月夫私奴萬壽也。 素驍勇, 狂悖自恣, 睚眦之怨, 輒懷報復。 害人賊物, 日以爲事, 篾法不道, 至爲無狀, 甚於徐終同之流。” 承政院啓: “臣等亦嘗聞此人所行, 果亂法之民。” 傳曰: “萬壽所爲如此, 此實陵上之風。 其罪甚重, 令領議政、都承旨, 同義禁府, 鞫于當直廳。 且所啓不道之語, 無乃有所指耶? 毋隱悉啓。” 政院、禁府僉啓: “萬壽以賤隷, 藉其主永膺大君琰妻之勢, 常乘肥服侈, 多率傔從, 馳騁都城。 雖遇朝官, 不爲之避, 挾驕使氣, 快酬恩怨, 有忤輒刦打, 故人莫敢誰何, 是不道之實也。” 傳曰: “堅囚, 勿令自縊。” 傳曰: “萬壽以亂臣例, 定罪籍沒。”


○傳曰: “邪正異流, 圓覺寺雖盡去佛像, 成均館不可移於其地, 更卜可移處以啓。 且孔子位版, 雖未卽移安, 儒生先移他處何如?” 議政府、六曹、臺諫、承政院啓: “圓覺寺邪道所在, 不可移造成均館於此。 可移之地, 當卜以啓。 館員及儒生等, 移處于太平館當矣。” 傳曰: “可。 圓覺寺姑勿毁。”


7月 12日[편집]

○庚子/遣戶曹參判許輯如京師, 賀千秋節。


○傳于政院曰: “予欲乘小轎, 親審人家可撤者。 自東小門內興德洞、司贍寺洞、成均館洞, 閭閻之人竝令移避, 毋得隱伏在家。”


○禮曹啓: “文廟位版移安祭, 今月十五日乃吉。 但移安時, 架子等物, 必未及造。” 傳曰: “文宣王崇尙儉素, 架子諸緣亦儉造而已。 須及十五日行祭移安, 儒生姑勿居館。”


○傳曰: “東小門內等處, 移避人還入家時, 部將五員, 領軍士一百禁盜。” 王幸成均館洞口, 遍觀宮墻界限, 至東小門內乃還, 唯內官金子猿等數十人侍從, 修理都監、兵曹、漢城府、承政院堂上ㆍ郞廳, 俱詣圍外大路待命。 傳曰: “期限已定, 急備諸具, 審量撤家。” 王見興德洞有一女, 命部將二員, 率軍士一百搜捕, 至司贍寺洞, 有一女方産, 命鞫守洞部將。 傳曰: “興德洞捕搜人內, 年未滿者, 囚其家長。”


○傳曰: “興德洞有年老婦女, 棄置其家, 囚其家長。”


○傳曰: “凡事目見然後, 知其處置之方。 昭格署、藏義門內等處, 亦將親見, 除木柵, 築垣墻以爲限。 木柵易朽之物, 築墻則經遠矣。 雖不高築, 有禁限, 則誰敢有越者? 親審時, 其處居人亦竝移徙。”


○傳曰: “當直廳移造僕射廳前, 地若狹小, 撤人家以廣之。”


○傳曰: “駞駱山臨壓闕內, 其下設木柵, 使不得登望。”


7月 13日[편집]

○辛丑/傳曰: “昨見閭閻蕭條, 生理困窮, 誠可憐憫。 撤去人戶皆賜米, 其中尤甚者幷賜布, 有職人亦賜米。” 後竟不賜。


○傳曰: “萬壽捉來時, 羅將五人不能制, 其笞羅將各五十。 今後犯罪人來往時, 部將四員率軍士十名, 府堂上一員、郞廳六員, 多率羅將, 分左右押行, 禁雜人等不得近。”


○傳曰: “儒生等雖未達, 亦欲事君, 人君行幸時, 不可各在其家, 習與性成, 聖賢同歸。 自今凡大小行幸時, 成均館、四學儒生竝俯伏路傍, 習見禮度。 若或厭憚, 罪及大司成, 令禮曹勘議節目以啓。”


○傳曰: “凡步行人路遇承命牌, 勿論相距遠近, 皆跪。”


○傳曰: “義禁府郞廳二員, 率獄卒待命。”


○修理都監提調領議政柳洵等書啓撤家之數曰:

自司贍寺里門至興德洞口七十家, 自興德洞口至東小門北二十三家, 自含春苑墻外至司贍寺南石墻五十家。 近來役處非一, 軍人不足, 此處築墻, 令五部出坊里人分築何如?

傳曰: “先構廣慶門及司贍寺前石橋新門。”


○傳曰: “儒生亦他日事君者也, 其令解事者, 監築墻之役, 不勤者抵罪。”


○下山繭于尙衣院, 令引絲, 隨引隨入。


○傳曰: “內鷹坊左右各番鷹師各五人, 隊卒各二十人加定, 使不得代身。”


○下咸鏡道稅銀一斤十二兩于尙衣院。 時, 端川郡産鉛, 許人吹錬造銀, 每一人二日稅銀二兩。


○傳于尙衣院曰: “十品銀五百兩入內。”


○傳曰: “玉匠將採瑪瑙于慶州, 諭令州官, 聽匠言, 帶十一部, 造次採進。”


○傳曰: “人君所幸處, 有窺見竊聽者, 則甚不可。 明日昭格署洞、藏義門內外閭閻人等, 無遺移出。 敢有潛隱者罪之。”


○傳曰: “大抵山底人家, 壓見大內者, 皆令築墻家後, 毋得臨望。”


○傳曰: “昌義門外藏義寺及造紙署等處居人, 無遺黜送。 至於田野草樹間布散之人, 皆盡搜逐, 毋得窺望。 不能糾撿者抵罪。”


○傳曰: “明日行幸時, 都城內大路, 禁人通行。 慶會樓、內(帤)〔帑〕庫、思政殿、忠順堂、中宮閤門入直軍士, 皆令出送。”


○傳曰: “開神武門。”


○傳曰: “藍匹段滿金線, 以七寶細花紋織入。”


○平安道節度使呂允哲馳啓: “今七月初七日, 賊入渭原境, 與於陽怪堡權管姜玉成等相遇, 玉成及旅帥申致先戰死。” 傳曰: “人民必多被傷殺, 其遣官鞫之。”


○傳曰: “凌遲萬壽于西小門外, 梟首、傳屍, 聚庶人以示。” 又下御書曰:

過寵奴子, 煽熾驕恣, 陵上、辱命罪。

仍傳曰: “取萬壽頭, 授具壽永, 令持示永膺夫人, 以御書意諭之。”


7月 14日[편집]

○壬寅/戶曹判書李季男啓: “司贍寺布貨, 請移置景福宮長廊。” 傳曰: “給軍修理入之。”


○王親審西邊築墻界限。


○傳曰: “造紙署移構于弘濟院上, 傍近人家竝撤去。 藏義寺居僧亦黜, 設木柵, 洞口爲限。”


7月 15日[편집]

○癸卯/傳曰: “今日中元節, 故進小宴于大妃殿, 令掌樂院, 書年少精潔、解音律妓女以啓。” 御筆圈其名以下曰: “圈者入內。 綠楊春等十一人, 其賜濟用緜布各一匹。”


○傳曰: “前正郞柳輯曾犯重罪在逃。 昨日行幸時, 匿其家不出, 其以死囚囚之, 勿令自縊。”


○傳曰: “自弘濟院至僧伽寺以西, 東至沙乙河里, 刻石立標, 禁人通行, 違者重律。”


○傳曰: “移興德寺於圓覺寺。”


○傳曰: “瑞山仰島魚箭, 賜長興府夫人申氏。”


○傳曰: “自神武門外疾病家, 至內佛堂及南山等處, 凡掘山脊造成之家, 竝看審撤去。 大抵作事當於有所爲之時快爲之, 故如是耳。 撤後予將親審。”


○諭書于八道曰:

採山繭以進, 歲以爲常。


○傳曰: “初定國都之時, 看審地理, 定爲禁限。 後之有司, 不能禁抑, 掘山造家者多, 或自城外, 登高臨望者有之。 今可西自弘濟院, 東至多野院等處, 皆定禁限, 設木柵, 令人不得登望。” 洵等啓: “木柵不可勝設。 若立禁標, 幷書犯禁之罪而列植, 則人何敢入? 常時法不嚴, 故人犯之。 嚴立法禁, 則誰敢犯乎?”


○傳曰: “妓女等於奏樂時, 度上不知音律, 雜奏無節, 甚不可。 諭該官使不得如是。”


○傳曰: “妓乃御前呈才人也。 須擇年少有姿貌者隷籍, 縱解音律, 貌醜則不當選也。 外方必有貌美者, 守令於式年選上時, 有姿色者, 則隱匿不送, 只上送醜老無才者, 殊無爲上之意。 夫節物若有味, 則欲上供者, 人之常情也。 爲上之事, 固當如是。 夫士雖多才, 心術不善, 則不足用也。 雖名爲妓, 無才與貌, 則亦何用哉? 令外方不待式年, 別例選上, 如有匿者, 其守令論以棄毁制書律。 禮曹、掌樂院員容私進退者, 竝治罪。”


○義禁府啓: “儒生尹需贈米于分配人李世佐壻鄭鉉, 罪當杖八十。” 傳曰: “決杖一百。”


○柳洵等議: “近者平安道屢被賊寇, 請擇遣驍健助防將四五人, 各率軍官五, 聽節度使指揮, 分鎭各堡待變。”


7月 16日[편집]

○甲辰/傳曰: “內官金處善下獄。”


○傳曰: “造紙署其急撤去。”


○傳曰: “令部將率入直軍士三百, 出昌義門外, 搜出居人及寺僧。 承旨朴說、權鈞其與兵曹堂上, 同往弘濟院近處待命。 且令禁府員多率羅將, 持鎖宣傳官十人率軍士一百, 聽內官言, 往弘濟院及沙乙河里等處, 禁雜人, 如有犯者卽拿來。”


○傳曰: “明日當選處女及嫁良夫所生女, 皆令詣闕。”


○傳曰: “兵曹、漢城府、工曹堂上, 其往人家當撤處, 列立旗幟, 以誌墻限。 且距宮城百尺, 亦立標而來。 予當親見其當否。” 傳曰: “今日親審時, 苟有一人未盡搜出, 則政院任其責矣。 且城中之路, 只一日之間, 雖禁人行何妨? 其竝禁之。”


○傳曰: “內侍女所騎鞍具, 皆不牢緻。 其聽內乘之言, 速改之。 且御乘馬皆不馴良, 亦當多選, 預爲調習。”


○王出觀藏義、昭格等洞及昌義門外, 柳洵、姜龜孫、李季仝、李季男、韓斯文、李蓀、尹遘、潘佑亨、崔灌及六承旨、注書、史官、諸司郞廳等, 先詣弘濟院, 兵曹參議朴三吉則率兵曹、工曹、漢城府郞廳, 詣迎秋門外待命。 宣傳官柳過庭領軍搜人于(造紙署泂)〔造紙署洞〕, 誤犯御前, 命拿下禁府, 贖杖一百。


○傳于諸宰曰: “予今看築墻之限, 當自忠勳府後至卓敬志家, 又至李世佐家上, 又至烏川正家園, 又至尙林苑, 又至景福宮城隅, 又至內佛堂、淸安君家等處, 以至南山下麓, 轉至駞駱山, 其山脊竝撤人家。 火藥庫、昭格署令有司卽撤移昌義門外, 其越邊山外爲禁限。 明日右承旨以上及漢城府、兵曹、工曹同往審定, 撤後予當更見。”


○傳曰: “內官金永珍奪告身四級。 內官金處善有無禮事, 當罪之, 然無都薛里, 姑贖杖一百。”


7月 17日[편집]

○乙巳/傳曰: “藏義寺佛令兩宗僧徒, 移之三角山內外寺, 竝黜僧空之。”


○傳曰: “關係綱常及漏洩宮事等重罪人子孫, 不得與士族家婚姻。”


○傳曰: “內築墻部將, 加給軍三百。”


○傳曰: “承旨朴說ㆍ權鈞ㆍ李繼孟、兵曹判書任士洪、工曹判書韓斯文、漢城府及內官二人, 審定禁限于城外, 植標書曰: ‘入此內者, 棄毁制書律斬。’ 今愚民無有不知, 一有不知者, 則是罔民也。 其令漢城府、京畿監司等, 遍諭中外。 其路邊所植標栍, 天使來時則撤去。”


○傳曰: “內官金遇亨奪告身三等。”


○傳曰: “箭串、弘濟院、衍禧宮等處, 已令禁漁, 而人多犯之, 令更申明禁令, 刻石植標, 犯者以制書有違律論。”


○命下處女及嫁良夫所生, 先匿後現人等家長于義禁府鞫之, 凡一百四十人。


○傳曰: “諭京畿監司, 捕都飛及各種節禽以進。”


7月 18日[편집]

○丙午/禮曹議行幸時, 儒生迎送節目以啓, 傳曰: “夫儒者少而敎之有素然後, 長而可用。 少而不敎, 故驕縱自恣, 至於輕蔑宰相, 以至凌上。 今後大小行幸迎送, 必稱臣, 着名以啓。 若不來、冒着者, 以制書有違律論斷, 其幼少不可杖者, 二式年停擧, 其父竝杖之。 學官及大司成以違令論。 且令大提學金勘、直提學姜渾及他能文者製敎, 以諭中外。”


○柳洵啓: “長生殿在禁標內, 請於惠安殿後洞移造, 其未造前, 姑令繕工監作假家, 其梓宮及板子, 令兵曹軍人、漢城府車子, 輸轉藏之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藏義門外, 已立禁標, 其內居人, 盡搜出弘濟院外。”


○承旨朴說ㆍ權鈞ㆍ李繼孟、工曹判書韓斯文、兵曹判書任士洪、參判尹遘、漢城府右尹潘佑亨、參議崔灌及內官往東小門外, 審定禁限, 植標還啓云: “若盡以大路爲限, 則其間人家土田多, 故只自寶燈寺南, 踰李淮陽墳後山腰, 經多野院、狄逾嶺, 至東小門外路上北邊立標耳。” 傳曰: “其處居人, 今若不黜, 使子孫蕃盛, 後必難禁。 況今撤去之時, 必須廣撤, 其從大路立標, 於沙乙河里洞口作警守鋪, 禁人往來, 其居人出居標外, 使竝分守, 活人署卽撤去。”


○傳曰: “炭柿木四百板, 令慶尙道監司上送。”


7月 19日[편집]

○丁未/傳曰: “令兵曹閉鎖東小門, 其鑰匙入內。”


○傳曰: “昨日審定禁限內大路, 移出於他處。 昔禹奠高山大川, 以天下之大, 猶分割區限, 況移一路, 亦奚不可? 禁標處雖不得連設木柵, 其設於人迹所可到處, 以爲禁限。 且李季仝備諳山川道路, 其往掌木柵事, 明日更審時, 亦須俱往。 又於弘濟院、沙乙河里等處, 作警守鋪, 部將一員領軍士八人, 三日相遞直守。 又令有司, 每年四孟朔, 書禁律, 環示傍居之民。 不能檢禁者, 全家徙邊。”


○兵曹判書任士洪書各役處分軍數以啓曰: “凡役處若內築墻、遮陽閣內助役繕工、紫門役軍, 一處或多至數千。 凡數十餘所, 而軍人不足, 其不得充定。 如懷陵石軍, 如成均館養賢庫、造紙署凡撤去, 各司有奴婢處, 則役奴婢移建, 有不足者, 令軍人推移補役何如? 且宮外旣命築石城, 則前命築墻之役, 不必爲也。 紫門、繕工所役軍五百內, 水軍二百請除下防戍。” 傳曰: “依所啓。”


○愼守英密啓: “曉頭有人稱濟用監正李逵所使, 投書于臣家視之, 乃匿名書也。” 傳曰: “其召李逵。” 問之曰: “爾通何書於愼守英乎?” 逵曰: “無有。” 傳曰: “卽閉都城各門, 令衛將各二員, 部將各四員入直司僕等分守, 禁人出。 且自昌義門至東小門城上, 則已命內官列把矣, 自昌義門、至敦義門南大門、南山、東大門、東小門城上, 皆令軍士把立, 以防逃逸。” 遂辟人下封書, 其書三張, 皆以諺文書, 而人名則率以漢字書之。 始面題無名狀三字, 其意則一曰:

介今、德今、古溫知等, 相與會飮介今曰: “古之人君, 雖亂時, 不至如此殺人, 而今之主上, 何如主上也, 殺臣下如斷蠅頭? 吁嗟乎! 何時別此也?” 德今曰: “若如此則必不久矣, 何疑之有?” 所言雖甚, 難可盡記。 如此之女, 未嘗懲而矯之, 故到處言之耳。 若有投棄此書者, 我當上言欲庇護, 介今必見禍矣。 二曰: 曺方、介今、古溫知、德今等醫女, 到介今家言: “古之主上則不爲非義, 今之主上於女色無所區別, 今亦女妓、醫女、絃首等, 竝皆點閱, 將納後庭, 如吾等得無幷入耶? 國家所爲亦非, 其能矯臣下之非乎? 噫! 主上大無道。” 如此發言之女, 大懲可也。 如何有國家, 而如此之女不懲耶? 如此之女, 凌遲然後, 如此詬言不復聽矣。 三曰: 介今、德今、古溫知等相與言曰: “若非申氏, 今年作人之冤悶, 至此極耶? 安得幷申氏父祖子孫, 而盡滅無種耶? 主上多殺臣下, 行幸時必有愧恥之心, 故盡逐士族之妻, 無乃因此, 欲爲自家之妻耶? 何時革此代耶?” 如此之女須懲之。

傳曰: “介今等卽拿鞫于賓廳, 令政丞柳洵ㆍ許琛ㆍ朴崇質、義禁府堂上金勘ㆍ鄭眉壽ㆍ金壽童ㆍ李季男、承旨朴說ㆍ權鈞雜治之。” 介今等皆供云: “不知。” 傳曰: “今日內, 急速搜捕, 其節目議啓。” 洵等議啓曰: “有告者給犯人財産, 賞緜布五百匹。 有職者陞堂上官, 無職者授正三品職。 賤人永許爲良, 知而不告者斬, 籍沒財産。 參謀人自首者免罪。”


○大提學金勘、兵曹判書任士洪、直提學姜渾製曉諭儒生書以進曰:

學校禮義之所由生, 幼而不學, 壯而無所行。 不修於家, 無以施之於國。 是故, 古之敎人, 必自幼始, 然其爲敎, 豈但記誦詞章而已? 忠君事上, 寔敎之所重; 揖讓周旋, 亦敎之所寓。 世敎不明, 爲士者徒事文藝, 不知習於禮義; 爲父兄者徒知狎愛, 不知敎之義方; 爲師傅者徒授句讀, 不知誨以禮讓。 自幼及長, 傲惰成性, 陵慢成風, 時俗之澆, 士習之薄, 有不可勝言, 良由敎之不豫, 法之不立也。 自今大小行幸時, 成均館及四學儒生等, 俱會闕門外道左, 俯伏送迎, 庶幾身履禮義, 習知尊敬上之道。 如有憚勞托故者, 除幼少外, 竝決罪停擧, 幷及其父與其學官, 以明敎化, 以正士習。


○傳曰: “講武之所, 遠則弊多, 必擇一日往返處爲之乃可。 若經宿處則須擇多禽處以啓。”


○傳曰: “各道所進物到城門, 守門者必考齎來人姓名、刑貌, 着標以入, 還出時亦檢點。 不如是則犯者或冒出。 且夜間不無逃越之弊, 城上把立之軍勿罷。”


○傳曰: “匿名書人捕告, 賞布五百匹, 懸於義禁府門。”


○傳曰: “忠淸道監司安琛採送天二靑大中小幷三百塊, 載船到泊於豆毛浦, 其以漢城府車子輸入。”


7月 20日[편집]

○戊申/閉都城門。


○傳曰: “其召昨日詣闕政府、禁府堂上。 且今後諺文勿敎勿學, 已學者亦令不得行用。 凡知諺文者, 令漢城五部, 摘告。 其知而不告者, 幷隣人罪之。 昨日捕罪人節目, 城內則已通諭, 城外及外方亦諭之。”


○傳曰: “凡持供進之物及司僕馬草, 一應不得已出入人, 令各門守直衛將, 一一封其肘識之, 其出也考核。”


○傳曰: “醫女介今、德今、古溫知等推鞫時, 其封下書, 辟人開見, 雖史官勿謄書。 此人等淫夫必多, 其中必有憎愛, 而憎愛之中互生嫌隙, 構成此事, 容或有之。 其以此意詳問之, 如有諱者刑訊, 辭連者不待啓達, 卽拿來鞫之。 且坊里人家口數, 令各戶書呈, 某人則某日出去某處, 某人則在家無出入。 又使隣里相告, 以某家某, 曩則在家, 而今則出去; 某家某, 曩則出去, 而今則還。 且諺文者摘發, 令一一書之, 與封下書憑考。 絃首、針線婢曁他人中, 有此名者, 其令漢城府五部, 詳訪以啓。”


○刑曹參判安處良啓: “今差臣爲撤家人安接提調。 設廳何以稱號? 且差郞廳三員。” 傳曰: “稱遷撫廳。”


○漢城府啓: “撤家人等, 無所托居。 一應供上菜田外, 盧原、靑坡兩驛馬位田及公私田折給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今拿來醫女夫等, 面縛囚之, 堂上一員直宿。”


7月 21日[편집]

○己酉/受朝參。


○傳曰: “醫女德今、介今、古溫知等家所藏片簡, 無遺搜來。”


○柳洵等鞫介今等于賓廳。 傳曰: “曺方者疑豆大之族, 其書有云: ‘非申氏何以至此?’ 德今等何與於申氏, 而其言如此乎? 是必姜善之孫及曺家族親, 一以怨國, 一以懷嫌於是女, 而爲此也。 其族如金世豪、姜文弼等非一人, 豆大之族曺姓及姜善與其子幷其族姜姓, 無遺拿來。 世豪等加烙刑, 介今等亦刑訊。”


○傳曰: “定水軍一千人, 造紙署及其近處閭閻, 此日內無遺撤去。”


○傳曰: “門外禁限路, 近人則知之矣, 有如遠方之人必不知矣。 禁限外又立大石爲標, 書之曰: ‘此路禁行, 已移於某處。’ 云。”


○命遣右贊成李季仝、兵曹判書任士洪、參議朴三吉、工曹判書韓斯文、參議崔灌、漢城府右尹潘佑亨、左承旨權均、內官金子猿ㆍ文致及京畿觀察使安潤德等于東門外, 監禁標修外新路。


○傳曰: “自齊安大君家大門, 由陸閑家, 司贍寺前石橋、景陽門幷築墻。”


○漢城府左尹李蓀往西門外, 督撤禁標內閻閭, 還啓: “弘濟院等處閻閭, 皆已撤去。 但其禁限內, 田穀將熟, 慮其主潛刈。” 傳曰: “禁限內田穀, 時皆未熟, 其價量給三分之一, 其穀待熟, 公家收之, 毋使雜人出入。”


○夜半, 校書館校理李允亨告于金虎門曰: “臣得投匿名書者私奴萬同以來。” 承政院卽啓, 命留門入之, 因命召三政丞及義禁府堂上、承旨全數, 會于賓廳, 傳曰: “其留南墻門, 出標信二分, 授兼司僕二員, 同內官, 拿生員黃純婢者非、純妻之兄柳球以來。”


○傳曰: “東西邊人家撤去處, 部將各十人定送, 某日某某家撤去事書啓。”


○義禁府啓: “本府囚凡百七十餘人, 移囚典獄署者亦四十餘人。 囚多而獄窄, 囚人坐不得臥。 前此命勿滯獄, 敢稟。” 傳曰: “處女家長及嫁良夫所生家長保放。”


7月 22日[편집]

○庚戌/雷震中部瑞麟坊民家, 王命內官金子猿往視。


○判尹閔孝曾自咸鏡道還, 獻御乘馬二匹。 傳曰: “混置群馬中, 踶嚙有傷, 令內廐別養。”


○議政府右贊成李季仝、工曹判書韓斯文看審成均館洞、興德寺洞、齊安大君家前、東小門外彌沙里、牛耳洞山間可設木柵處及人家撤去, 可作警守鋪, 築墻基限, 圖畫地形以啓, 傳曰: “予將親審。”


○傳曰: “荏子五石入內。”


○承旨朴說ㆍ李繼孟、吏曹判書金壽童、禮曹判書金勘、參議閔祥安、戶曹判書李季男、兵曹判書任士洪、刑曹判書宋軼、同知事成世明、漢城府左尹李蓀、右尹潘佑亨看審成均館移造基址啓曰: “東大門外加恩君家洞甚當。” 傳曰: “圖地形以啓。”


○柳洵等取黃純等供狀以啓曰: “無驗矣。”


○傳曰: “諺文行用者, 以棄毁制書律, 知而不告者, 以制書有違論斷。 朝士家所藏諺文口訣書冊皆焚之, 如飜譯漢語諺文之類勿禁。”


7月 23日[편집]

○辛亥/傳曰: “緜紬三十匹入內。”


○聖節使申用漑在北京, 將聞見事, 幷禮部咨文馳啓曰: “太皇太后崩逝發引前, 皇帝素冠服, 坐西角門受朝參, 發引後, 服黑袍受朝。 朔望大朝會, 亦不陞殿, 坐奉天門, 不奏鼓吹, 百官竝爲紗帽、黑團領、品帶。 禮部奏: ‘依前降聖旨, 免行聖節、千秋慶賀禮。’ 咨文曰: ‘聖旨, 服制雖遵遺誥, 朕心哀慟, 未忍盡從吉典。 每月朔望日, 暫免陞殿, 百官常服, 於奉天門朝參。 遇節令免宴, 百官不必穿紅, 聖節、千秋節免行慶賀禮。’” 云云。 王問于承政院及政丞等曰: “二十七日之制, 本朝皆已參酌古典而行之, 有何不可? 今觀中朝之制, 有不同如何?” 承政院啓: “中朝之制, 乃是皇帝別禮, 以日易月之制則無異。” 又問曰: “本朝喪制, 與中朝不同, 得無有不通之人妄議於後耶?” 政院啓: “二十七日之制, 亦依古典, 而行之已畢, 故便從吉爾。 若中朝之制, 則乃是皇帝一時之別禮, 實非通行萬世之常典。 彼此雖或不同, 而豈有議者?” 傳曰: “雖有議者, 何畏焉? 但無奈史官書之史冊曰: ‘未葬而用吉。’ 貽譏後世乎?” 政院啓: “旣以酌定時宜, 而行之得中, 雖史官何敢妄議?”


○傳曰: “投匿名書, 實是訕上。 爲人臣者, 所當痛憤而嚴懲。 其連逮人雖多見傷, 而不容少緩。 何乃視爲例事, 遷延不鞫乎? 有如金世豪者, 事涉可疑, 而不卽鞫問, 無奈不可乎?” 政院啓: “臣等各懷憤恨, 欲得罪人而快治之, 安敢故遲乎? 今方聚解諺文人, 考其筆迹, 期於必得也。”


○漢城府判尹閔孝曾將咸鏡節度使高荊山圖形南道行營及茂山、豐山、惠山、玉蓮等堡, 移置濟人、終浦兩驛間, 置站等事便否以啓曰: “臣遞監司上來時, 荊山囑臣啓之。” 又啓: “端川所産鉛, 勿許私採收稅, 每年春秋農隙, 官錬上納。” 又獻石鍾乳、烏石數封曰: “前日命求道産寶物, 只有此耳。” 又獻良馬。 孝曾少稱廉直不撓, 甚爲時論所重。 及貴多以諂媚事上, 王悅之, 特眷注, 人始知前日之矯行。 性又躁妄, 叱郞僚如奴隷。 當宰成川, 有人溲溺於客館前庭, 孝曾使館直, (路)〔拾〕取其土自食之, 其苛刻類此。


○傳曰: “曩者, 掌苑署或覓節果於私家以進, 有言其非者。 凡供上之事, 下人敢言之不可, 其考啓。” 以《昌慶宮圖》及《東邊築墻圖》、《東小門外禁限圖》, 下承政院曰: “昌慶宮景陽、建陽諸門及承政院、書筵廳等處直軍皆出之。 宣仁門內橫築垣墻, 又自含春苑東起築, 邐迤而東, 抵東小門, 其隅作門, 以通內苑。 又築外墻, 抵東小門, 又於其外人家後, 令民戶各自築墻, 不得登望內苑。 又於宮墻及私墻監築官員姓名及民戶人名刻石, 陷置墻面, 以備後考。 東小門外禁標, 更退舊界, 而安庵寺亦撤。”


○傳曰: “尹弼商家已瀦之。 其材瓦石及弼商他家一區, 幷給申氏。”


○傳曰: “昭格署移于㤚家。”


○命政丞等及義禁府堂上, 聚五部中解諺文者試以書, 其筆跡皆大同而不可辨。 柳洵等啓: “以此得眞犯爲難, 請廣示匿名書認知筆跡者許告, 則萬一可得。” 傳曰: “可。” 洵等遂更議購捕節目以啓曰: “現告得實人, 竝依前議賞格, 而賤人於前賞布倍給, 如有詳知筆跡, 而畏其讎嫌不告者, 依前知而不告罪論之。”


○傳曰: “好紬三十匹入內。”


7月 24日[편집]

○壬子/傳曰: “張淑容家, 輸撤去家石用之。”


○傳曰: “南賓廳東隅, 別構賓廳, 以爲宗室及戚里問安之所。”


○傳曰: “掌苑署嘗取節菓於民間以獻, 給其價幾許乎? 考啓。”


7月 25日[편집]

○癸丑/受朝參。 司譯院廳直吾乙未金到政院告曰: “臣亡妻族國巫女石乙非, 鬪罵其夫都也之曰: ‘汝非與汝弟季山及壻松莊令共爲匿名書乎?’ 其女玉眞曰: ‘母何出此言也? 吾寧縊死。’ 欲縊, 臣與都也之共止之。” 傳曰: “其令內官金璽及宣傳官、義禁府郞廳往捕石乙非夫妻、女壻, 幷係家內人口以來。”


○內出花一枝, 示于政丞等曰: “秋之開花, 古人多指以爲災者。 前日昌慶宮失火, 有一臺諫以爲災變, 請勿行幸。 若使此輩見此花, 則亦必以爲災矣。” 政丞等啓: “桃李冬華, 反於常理, 其謂災也宜矣。 今此一枝之花, 因雨偶開, 豈可以爲災乎? 雖桃李冬華, 必滿開然後, 始可謂之災也。”


○傳曰: “令京外解諺文及漢字者, 各書漢、諺四通成冊, 其一藏于議政府, 一藏于司憲府, 一藏于承政院, 一入大內, 以憑後考。”


○領議政柳洵、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及義禁府堂上啓: “都也之、石乙非供狀語順, 而吾乙未金之告, 似不實。 且其女壻松莊令棄其女久矣, 豈可與棄妾之父共謀乎?” 傳曰: “其詳鞫之。”


○傳曰: “軍人五百名令該司饋酒肉。”


○傳曰: “(肅淸門)〔肅靖門〕閉塞, 其右作新門。”


○傳曰: “人多以不實之言來告, 國家聞之, 不得不鞫問。 逮捕之間, 徒致紛擾, 如有因讎嫌誣告者治罪。”


7月 26日[편집]

○甲寅/傳曰: “左鷹坊內官鄭戒同等三人決笞五十。”


○傳曰: “閔淑儀家價給緜布二千九百匹。”


○承旨李繼孟啓: “井邑縣監梁麒孫、高山縣監李琦領役軍, 到門外, 琦病死, 屍在郊未斂。” 傳曰: “井邑縣監及高山軍目齎來人許入門。 李琦之屍, 令其家人出門斂殯。”


○傳曰: “司贍寺正布、緜布各一百匹入內。”


○傳曰: “蔡壽有諫廢妃之功, 其放之。”


○傳曰: “鞍子三十三部造入。”


○傳于政丞及大提學金勘曰: “宦官等常昵侍, 時有違犯。 其取古之宦官善惡可戒法者, 編集訓誨。 且後宮每以妬忌取禍, 亦取妃嬪善惡可戒法者, 編次以進。”


7月 27日[편집]

○乙卯/傳曰: “御乘馬索於都下, 無一可者。 別遣內乘于全羅、慶尙二道, 其及講武索來。 幷簡近京驛騎, 驛卒不肯納馬, 有言其未便者治罪。”


○柳洵等啓: “被告石乙非、都也之、季山等刑訊, 俱無異辭。 元告吾乙未金刑訊何如?” 傳曰: “可。”


○傳于政院曰: “大家五十間造成材木預備。 作離宮如昌慶宮, 其材亦預備。”


○傳曰: “成均館姑勿撤, 以他材構新館。”


○右贊成李季仝、工曹判書韓斯文、漢城府判尹閔孝曾、京畿觀察使安潤德啓: “新路可自延曙驛, 迤至淨土寺山下, 由衍禧宮, 跨阿耳峴, 至敦義門。” 傳曰: “可。 新路視舊路倍遠。 禁限內岐路, 皆設木柵。”


○傳曰: “慈壽宮亦欲移於齊安大君第, 其墻基當親審。 令漢城府、兵曹預諭人家, 使皆移避。”


○政丞及禁府堂上、承旨等坐當直廳, 聚都中解諺文人, 令寫諺文, 比驗匿名書筆迹累日。”


7月 28日[편집]

○丙辰/傳曰: “內官金季敬奪告身三等。”


○文廟都監提調許琛等啓: “成均館造成材瓦甚多, 請別設瓦窰, 分遣敬差官于各道伐材。 且提調成世明方掌役, 而差太皇太后陳慰使, 請改差。” 傳曰: “可。” 仍傳于政院曰: “使於中朝者, 須擇有容儀可觀、辭語敏達者。 且從行者, 或與中朝人相語, 漏說本國之事, 則甚不可, 今後使不得傳說國事。”


○問于諸宰相及承政院曰: “王者不可無一二離宮。 若於闕內有瘟疫疾, 則移御之所不可無。 雖士大夫亦有數家, 況一國之君豈不能爲別宮乎? 以近事觀之, 戊申年大妃未寧, 不得已避御人家, 豈合國體? 雖有昌慶宮, 制度狹隘, 又別構離宮何如? 若爲瓊宮瑤臺則不可, 此則在所不得已。 役軍不足, 則當役外方僧軍。” 許琛、李季仝、鄭眉壽、金勘、金壽童、宋軼、李季男、成世明、李蓀及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慶州玉笛令本道上送。”


○傳曰: “巫女石乙非姑放送。”


○傳曰: “貝子諭産處多數封進。”


○王親審齊安大君家等處墻基。


○戶曹判書李季男書東西邊撤去人家數九百九十家以啓曰: “若依前敎, 給米布則爲費不小, 而人之所得不裕, 然國家特憐其撤家給之耳, 非以償其直也。 不分家之大小, 而均給乎? 以大小爲差乎?” 傳曰: “家之大小考啓。”


○承旨孫澍啓: “漆原縣監領承霤具鑄成銅鐵一萬五十斤, 泊于江, 令漢城府輸入何如?” 傳曰: “可。”


○下書黃海道曰:

三合鑪口四十鑄進


○傳曰: “食治牛脾、腎各一部內入。”


○傳曰: “齊安大君家價給司贍寺綿布五千五百匹。”


7月 29日[편집]

○丁巳/傳曰: “令司謁、司鑰糾檢別監, 已有法令, 別監等猶怠忽不謹, 其別差朝官, 嚴加糾察。”


○東平館書吏張達孫詣承政院告曰: “木川居民韓祐等三人, 今月十九日到水口門外, 因門閉未入, 聚坐城下。 見有一人容止便儇, 自南山來坐其傍, 俄有一女登城呼曰: ‘汝何以出乎?’ 其人曰: ‘將襦衣來。’ 女曰: ‘不可入來乎?’ 曰: ‘待城中事寢息入歸, 不然, 將往林川, 其文書何以處之?’ 女曰: ‘燒之。’ 又問曰: ‘吾名付(處)〔火〕何如?’ 女曰: ‘幷已燒之。’ 女又以緜布裹飯二三斗許, 垂下與之, 其人受而還去。 祐等以外方人, 迷劣自縮, 未能捕捉, 還至家, 說與同來人命同, 命同聞之, 先還木川說於臣, 臣聞之卽上來。” 傳曰: “卽遣宣傳官、義禁府郞廳各一人于林川, 又遣宣傳官、義禁府郞廳各一人于木川, 率韓祐等往林川, 物色其人, 搜捕拿來。”


○傳曰: “藏義寺佛, 令僧徒八月十五日前, 盡移他處。 淨業院、安庵寺尼僧皆移接于韓致亨家, 內佛堂移于興天寺, 香林寺佛移于檜巖寺。”


○傳曰: “奸臣尹弼商家三區, 分賜尹遇、尹逅、尹遘。”


○傳曰: “有士人與張淑容家婢相詰云: ‘汝雖某之婢, 於我何有哉?’ 不恭甚矣。 卽令義禁府郞廳, 同內官拿來。 且急召刑曹堂上全數。” 命召議政府、義禁府。 傳曰: “古云: ‘投鼠忌器。’ 彼何敢如此? 若不服則刑問可也。” 傳于刑曹判書宋軼等曰: “有人打淑容奴, 因呈狀於曹, 卿豈不知乎?” 軼等啓: “臣實不知。 若有屬上之事, 則豈遺忘乎?” 俄而義禁府郞廳拿罪人而至, 則同知中樞府事李秉正也。 秉正供云: “臣僑寓壽進坊人家, 聞隣人相鬪, 伻奴止之曰: ‘隣里不和之罪不小。 況我雖迷劣亦宰相, 何奈於相近處如此相鬨?’ 其人不聽而鬪愈甚。 臣乃親出而禁, 且諭之, 其人反罵臣, 多有慢辱之語。 臣曰: ‘吾與汝貴賤有間, 而汝乃如此, 當呈刑曹治之。’ 令奴子捽其女之夫頭髮而來, 旋卽放之, 問其何人, 則平民之奴也。 遂呈狀于刑曹。 居無何, 有人到臣家求見, 臣問其何人, 則淑容宅掌務也。 臣始恐懼跪對, 具陳其狀, 辭以不知。”


○日本國上松浦那久野能登守藤〈原〉朝臣賴永、肥前州平戶寓鎭〔肥〕州太守源豐久等遣人來獻土宜。

燕山君日記卷第五十四


十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戊午朔/傳于推官曰: “淑容家婢姜阿之及李秉正等切隣不直招者, 先刑訊, 內官與秉正亦宜刑訊。 秉正親止隣人之鬪, 固失宰相之體矣。 其言: ‘衆同捽曳時, 我已入門不知。’ 云者詐也。 前此鄭殷富等毆別監, 而國家輕論, 故復有如此之人。 此皆陵上之風, 殷富輩可更論以重律。” 柳洵等啓: “殷富等之罪, 其時斷之以律, 且皆可用之人。 若更加罪, 則恐未穩。 且秉正稍有知識, 豈效前尤, 而故爲此事乎? 以衆同之言與切隣證辭觀之, 秉正初不知姜阿之之爲某人耳。” 傳曰: “雖然, 秉正不可不刑訊。 殷富等亦宜遠配濟州。” 俄傳曰: “頃日投匿名書者, 敢爲屬上之言, 秉正所爲又如此, 慢法陵上, 何獨甚於予時? 良由寡躬庸暗, 軫念于懷, 寤寐不安。” 因下御書一絶曰:

逢愬誠知薄德儀, 夢難成裏恨羞彌。 誰能獨樹丹忠敬, 篤輔庸君化俗㩻。 卿等賡進。

洵等啓: “臣等意以爲, 風俗今已丕變, 絶無陵慢之人矣。 至如匿名書, 非至奸惡不能爲。 如是之人, 雖至治之世, 未嘗無也。 豈以此爲盛治之累乎? 直由臣等未能盡輔弼之職, 而致然也。 今承聖旨, 不勝皇恐。” 又傳曰: “秉正所爲, 分明是陵上之風。 革正此風, 當自宰相始, 更加刑訊。 且刑曹徒信秉正之言, 而不詳究其由, 濫用圓杖。 其堂上、郞廳竝推鞫照律。 自今非盜賊, 勿用圓杖。” 洵等啓: “秉正律比歐制使, 當決杖一百, 徒三年, 盡奪告身。 刑曹郞廳愼敦信杖七十, 參判安處良杖六十。” 傳曰: “明當發落。 秉正等下禁府堅囚。”


○傳曰: “日者張達孫所告, 多有疑似處。 其與城上女相語云者, 得非與其妻若妹有相約之事? 且云: ‘容止便儇。’ 則與愼守英家所見略同。 又其所見之人, 皆外方之人, 偶爾到京, 初不知城中之事, 而無心聽之, 則亦非妄誕也, 其何以索得耶? 近日出城人, 令漢城府五部推刷, 又令隣里相告, 士族人出去者, 亦當推現, 囚其家人。 且購捕節目, 今更磨鍊。” 洵等啓: “臣等亦以爲可疑, 當令五部, 推刷出城之人。 其相語者, 在水口門城上, 則必其傍近之人, 請先鞫東大門、南小門等處民戶, 先令審其出入之人, 又移文各道, 凡近日下鄕蹤跡詭秘人, 幷令推捉, 則彼雖逃去, 無所容跡矣。 城門久閉, 薪柴久絶, 死屍狼藉, 都內城中之人俱病。 非徒如此而已, 弊事甚多, 請開門。” 傳曰: “雖居九重, 豈不知其弊? 然期得罪人, 且使國人皆知以此人之故, 受如此之弊, 歸咎於其人, 爭懷捕告之心, 亦有所懲戒也。 姑勿開門, 餘依所啓。”


○命於曜金門內造鷹坊, 移氷庫於丹鳳門外。


○昌寧大君移寓任士洪家。 初, 大君長于金勘家, 士洪欲固寵, 請移于家, 以爲奇貨。


8月 2日[편집]

○己未/問于承政院曰: “秉正罪重, 杖一百, 徒三年, 無乃輕乎? 予欲處絞何如?” 承旨等啓: “秉正情理與知而故犯者異伏惟酌量。” 傳曰: “秉正於當直〔廳〕決杖一百, 海邊充軍, 其子孫皆黜外。 安處良杖八十, 愼敦信杖一百, 幷贖。 敦信固當決杖, 以中宮族親特贖, 其召語之。”


○秉正與張淑容家奴面質, 奴攘臂厲聲叱秉正曰: “爾何奸詐之甚?” 惡詈無所不至, 滿坐失色, 莫不痛憤。 王怒甚必殺之, 秉正竭家財, 賂淑容免後放還。 淑容家又嚇之曰: “爾雖見放, 我更一言, 置死何難?” 秉正懼又賂, 前後賂遺無算。


○傳曰: “城門不宜久閉, 只恐投書人得以逃避, 故不開。 凡樵採者, 給章標出入, 葬死者亦須驗問其爲某家屍、葬某處, 然後出之。”


○傳曰: “今日內索御乘可當馬以進。”


○傳曰: “宰相欲陷人於罪, 誣以虛事, 狀訴攸司如李秉正者有之。 自今攸司必覈其眞僞, 若不實則以誣告論斷。 其令議政府曉諭。”


○承旨朴說等以五部人所寫諺文入啓, 傳曰: “城外人亦竝推刷試寫。”


○傳曰: “撤家人等, 以家大小, 分爲二等, 大家給中米二碩, 小家一碩。”


○義禁府假都事李長吉往木川, 拿韓祐等來, 問祐則所言與達孫同。 且言與主人李石中共見其人, 但其人云: “將向衿川, 達孫誤傳爲林川耳。” 卽命李長吉同內官一人、義禁府郞廳一員、內禁衛三人, 往衿川搜捕。


8月 3日[편집]

○庚申/王觀稼于西郊, 至望遠亭, 命饋宗ㆍ宰、弘文館、臺諫及諸將, 下至彭排隊卒竝賜酒。 仍命扈從文臣, 以畫船歸去有漁舟爲題, 製詩以進。 及製進, 傳曰: “成希顔所製, 不合題意, 還宮更製。 命善游者游水, 賞之有差。 使兵曹佐郞李頫敎游者, 自北岸游至南岸, 而游者自南岸而北, 王以爲違命鞫頫。 還宮後, 承政院問安, 傳曰: “凡行幸, 非惟承政院, 議政府、六曹、弘文館、臺諫竝令問安。”


○以內官李克良除喪不仕, 決杖一百, 邊遠充軍。


○王自西郊還, 顧見祗迎儒生曰: “無乃厭其泥濕, 藉席而伏乎?” 承旨李繼孟啓: “無有矣。” 傳曰: “祗迎儒生皆書啓。” 自此以後, 每於迎送, 雖雨濕泥濘, 亦不得藉席。


8月 4日[편집]

○辛酉/黃氣四塞。


○傳曰: “淑容家奴洪北間等採銀而還, 其令兵曹郞廳監入都城門。”


○杖內官林玄直于當直廳。


○傳曰: “承旨朴說ㆍ姜渾ㆍ姜澂、注書尹龜壽、修撰李希輔、校檢崔世珍等亦製雨後賞湖律詩以進。” 又傳曰: “承旨等以耐寒唯有東籬菊, 金蘂繁開曉更淸爲題, 製律詩以進。”


○命尙衣院織葛布、麻布, 分細麤爲三等, 令各道依樣織進。 紫的膝襴、藍膝襴令尙衣院入內。”


○以李長吉捕來人示韓祐, 祐曰: “皆非城下所見者。” 命皆放之。


○李石中供云: “水口門外有稱朴鐵貞之奴萬年, 在城下, 與班中婢在城上者相語, 吾見之矣, 其言則未聞也。” 卽命內官一人, 同義禁府郞廳拿來。


8月 5日[편집]

○壬戌/受朝參。


○夜四鼓, 命召三公及義禁府堂上於恊陽門, 鞫朴鐵貞, 鐵貞供云: “臣家在水口門外。 臣母與族親婦女等會臣家, 適値閉門不能還, 供饌已匱, 故臣祖母之婢羅知, 以米醬投於城外, 臣奴萬年受之, 其所言則臣不之知。” 傳曰: “其婦女之夫存者, 竝拿來鞫之。”


○傳曰: “沙峴之路, 勿令人通行。 漢城府、工曹堂上, 同內官十人, 審定新路。”


○金引齡之奴張內隱山者, 告承政院曰: “引齡乳母來奴家, 有憂色。 問之則云: ‘國家方推諺文人, 子守貞稍識諺文, 而今爲亡主守墓, 欲自首而不能來, 以是爲憂耳。’ 奴意以爲, 主引齡曾以持平, 受杖而死。 其從弟千齡又被罪剖棺, 必此人怨而爲之也。” 命於賓廳鞫之, 其所言多牴牾。 問乳母婢則曰: “此人本橫逆, 服亡主喪, 數日而脫, 欲自娶妻, 女主疾其無狀, 故怨而誣告耳。” 傳曰: “其訊內隱山。” 卽自服曰: “實無是事。 以乳母每讒女主以奴爲橫逆, 而數奪家財, 故誣告耳。” 傳曰: “此悖逆人也, 下義禁府堅囚, 毋令自縊。”


○文廟造成都監提調等啓: “請遣官監斫材木。 文廟碑及大成殿、明倫堂、尊經閣扁額, 移于他處。” 從之。


○傳曰: “羅知、萬年云: ‘諺文燒毁之言, 非吾所言。’ 其刑訊。 凡匿名書不當問。 且今閉門已久, 弊甚不貲, 然此則彰君之惡, 天地間有此等人, 孰不痛心? 若知而誅之, 則豈不快哉? 前囚可疑人等, 竝加刑訊。”


○推官等啓: “前囚人中, 金世豪最爲可疑。 然爲亡妻之親, 犯此大惡, 似無是理。 況世豪蒙恩至重, 有何怨懟, 而敢爲此事?” 傳曰: “不然。 如李克均等位至一品, 恩豈少哉? 然而終爲凶首, 辜負國家。 況此庸庸之輩, 豈可以一時之恩, 信其必不然乎? 罪人未得, 夜不安席。 凡有來告者, 喜以爲罪人已得, 中夜而起, 及問之則皆非, 將奈何? 彼投匿名書者, 欲其陷人也; 其誣告者, 亦欲陷人也。 若聽其言, 而輒加刑杖, 則恐無罪者陷於非辜。 予不知古事, 然堯、舜之時亦有四凶, 奸詐不肖之人無世無之。 何以則誣告者息, 而罪人斯得耶?” 柳洵等啓: “臣等亦日夜痛心, 未嘗少弛于懷。 但先懲誣告者, 則懷詐者庶幾少止矣。” 傳曰: “姑先鞫萬年。”


○傳曰: “閔淑儀撤去家價, 以鳳安君家賜之。”


○傳曰: “徐守眞放送。”


○命放羅知、萬年事干李石中等。


8月 6日[편집]

○癸亥/命開都城門。


○李季仝、閔孝曾等審定新路, 自嘉麟院, 循昌、敬陵南, 與幸州路合而禁標, 北自達峴, 距城幾三四十里, 山阜絶斷處, 皆設木柵, 其內人家竝撤之, 田皆禁耕。


○廢政批爲口傳。 舊制有差除, 前期一日, 吏、兵曹對設政廳於闕內, 注擬取上落點然後, 下批例也。 至是, 王淫戲無度, 惟日不足, 故從便爲口傳, 或一日擬啓者, 至一旬不下, 內嬖之人因緣干請, 政事日非。 傳曰: “退樹西禁標。 若有言立標未便者及懷思舊土, 出怨言者, 夷三族。” 初, 西標自德水距京, 其間三十餘里。 王以爲狹小, 更命廣之。 時方仲秋, 禾稼熟未及刈, 遽令驅出, 人人號哭。


8月 7日[편집]

○甲子/命囚迎曙驛子牛叱同等于義禁府, 傳曰: “此人等濫入禁標內。 大抵法立之初, 雖若嚴峻, 容或陵夷, 況今禁章新立, 而人輒犯之。 《書》曰: ‘刑故無小。’ 宜斬首懸街, 以警衆人。”


○命召漢城府、工曹堂上與李季仝、京畿監司安潤德, 以西禁標圖示之, 傳曰: “禁限當更遠。 其中雖有土田、家舍, 莫非王土, 誰敢認爲己物? 昌、敬陵守護軍亦使出居於限外。 且設木柵於慕華館下墻隅, 禁人通行, 唯行幸時則權撤。”


○傳曰: “大抵民人所居之地, 莫非王土, 非所得而私之, 取舍與奪, 當在於上。 今立禁限者, 欲於近地鍊兵行獵爾。 小民之有田宅於其中者, 容或怨之, 今欲使風俗丕變, 方行禁令, 而近日有投書人, 以其私憤, 至爲屬上之言, 此實陵上而然也。 凡罪律有杖一百, 有一百以上之罪, 又有極刑。 若亂言者, 亦有切害、不切害之異。 刑雖有差等, 而罪則一也。 古有夷三族之法, 若用此法, 則一家之內兄弟、叔姪交相警戒, 兄有不善, 則弟責之; 叔有不善, 則姪戒之, 以之相勉, 則庶幾風俗歸正矣。 以此作文諭衆。” 又命注書尹龜壽收議于三公, 又令弘文館攷古書中夷三族法以啓。 柳洵等議: “上敎允當。 但夷三族之法, 雖云肇自秦世, 然只於李斯有夷三族之文, 此外無聞焉, 故後世無有明言某某族爲三族。 自漢後歷千百世不行之法, 方今聖世恐不可擧行。” 傳曰: “禁限內有田宅者, 含怨而曰: ‘禁限何其太廣耶? 荒田何其太多耶?’ 又有書生不肖之輩, 交口相議, 或嗾臺諫, 或囑人草疏, 紛紜陳訴, 玆甚不可, 故欲立夷三族之法, 以爲革俗之別典。 此雖秦法, 革俗之時, 特設別典, 不亦可乎?”


○傳曰: “前日令政院製述, 而承旨有以多事爲言者。 亦是厭憚也, 其考啓。”


○傳曰: “竹轎子十五, 令尙衣院造入。”


○傳曰: “凡供役于闕內者, 出外或洩宮中之事, 則非徒重論其身, 三隣及其司官員、提調等竝論罪。”


○傳曰: “北郊祭, 待移壇退行。” 自立禁標, 諸祭壇皆廢。 至當祭則有司不得已皆行於南郊。 於是祀典一紊。


8月 8日[편집]

○乙丑/傳于司僕寺提調姜龜孫曰: “司僕馬固當擇善多養, 以備國用。 脫有邊警, 則防戍武士亦當騎之。 馬若不良, 則非徒不合於戰場, 反致敗事。 先王朝嘗幸溫井, 今若有此行, 則後宮必皆從之, 不可徒行。 且播遷國之大變, 固不常有, 然爲國之計, 不可以無虞, 而不備也。 須多擇良馬, 侍女人各三匹, 水賜人各二匹, 別廐立養, 常加調習以待用。 卿爲提調, 須善措置。”


○傳于政丞等及承政院曰: “螽斯之繁, 予所深冀, 而數年之內, 連失三兒。 近者大君亦患疾幾殆, 移寓任士洪家乃愈。 死生脩短自有天數, 非因士洪家而得愈, 然予之喜心, 欲加爵於士洪。 爵祿雖重, 何可換此? 士洪超資, 崇載亦嘗往來有勞, 醫員等亦有侍藥功, 竝加資何如?” 僉啓曰: “允當。” 下御書曰:

寬布罔極之喜。 任士洪超資, 任崇載加資, 醫員金興壽、高世輔、金公著各加一資。

時, 立禁標, 士洪導之; 納美色, 崇載主之。 (興守)〔興壽〕、世輔、公著敎以益陽之術。 此命雖因大君病愈, 其實喜其善逢迎也。


○賜內官金子猿馬一匹。


○春秋館堂上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宋軼、金壽童啓: “前命考論乾項魚箭不宜移給內需司者, 大司憲成俔、大司諫李禮堅、執義金勿、司諫李自堅ㆍ柳麟種、掌令李孝文ㆍ權鈞、持平柳希轍ㆍ金熠ㆍ鄭渙、正言金崇祖ㆍ曺世唐、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 論淑容第隣家不宜撤去者, 大司憲李自健、執義權弘、掌令李陌ㆍ金謹思、持平金綴文; 論司僕馬不當送于內需司者, 李承健、領議政韓致亨、左贊成李克墩、右贊成成俊、左參贊柳輊、右參贊尹孝孫; 論內宴不宜令妓短粧入侍者, 掌令李繼孟、正言黃孟獻; 論滿花席不宜入內費用者,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 論宗廟旣已薦禽, 宜停打圍者, 大司憲李自健、大司諫李懿孫ㆍ李均、執義李坫ㆍ李繼孟、司諫成世貞、掌令李陌ㆍ姜澂、持平金效侃ㆍ鄭鵬ㆍ柳希渚、正言成希哲ㆍ尹源、左議政韓致亨、右議政成俊、弘文館校理孫澍; 論民家葡萄不宜摘取封進者, 都承旨申用漑; 問以臺諫所論不宜令妓短粧入侍事, 而以臺諫爲是者, 承旨金勘ㆍ許輯ㆍ姜參ㆍ朴說。” 傳曰: “史官所書, 號爲直筆, 然以近事觀之, 己之所好褒之, 所惡貶之, 皆出於己私, 不足取信。 如戊午年事, 誣飾先王所無事, 筆之於書, 悖逆莫甚。 雖異國之君, 猶不可如是, 況本國先王事乎? 若不暴白而罪之, 則千載之下, 孰辨其眞僞哉? 曩者政府大臣、年少儒生以不當啓之事, 紛紜來啓。 以今觀之, 君子在野, 小人在朝而然耶? 今所考啓之事, 有罪者罪之, 不須更問, 卿等照律以啓。” 承旨朴說、權鈞、李繼孟、孫澍啓: “臣等於春秋館考啓之事皆有犯, 不勝皇恐, 請退而待命。” 傳于政丞等曰: “令承旨等行公, 先問其首唱者, 若不直言, 當有刑訊。” 政丞等照律以啓: “論乾項魚箭事、論葡萄事、論淑容隣家事、論司僕馬事者, 制書有違律, 杖一百贖, 公罪; 論滿花席事、論薦禽事、以臺諫所陳爲是事者, 竝不應爲事理重, 杖八十贖, 公罪。” 義禁府堂上金勘啓: “臣爲承旨時, 因下問臺諫所啓妓短粧事與同僚隨問而啓, 無首唱, 然旣命鞫, 臣不宜在推官之列, 請退而待命。” 傳曰: “勿問。” 朴說供云: “臺諫論妓短粧入侍事, 而臣等因下問之旨, 答啓而已, 無首唱者。” 權鈞供云: “乾項魚箭, 成俔首唱, 臣等從之耳。” 姜澂供云: “宗廟薦禽之言, 其時因啓他事, 偶及於此, 非司中預議, 故先發之人不能追記。” 李繼孟供云: “妓短粧事, 臣以臺官詣闕, 偶聞而啓之, 無首唱者。” 孫澍供云: “薦禽事, 臣於經筵, 因臺諫所論而啓之, 無首唱者。” 傳曰: “妓短粧事, 果是繼孟獨啓, 依前照律施行。 申用漑所啓葡萄事, 乃是爲民而不爲上, 其罪重矣。 卿等照律何其輕也? 其改照。 其餘事, 雖云合司來啓, 必有先發言者, 竝宜問之。 夫以不當之事, 紛紜强啓, 非爲國家計, 欲釣後世之名耳。 凡干此事之人, 在京者囚之, 在外者拿來。” 洵等啓: “申用漑罪當棄毁乘輿服御律, 杖一百, 徒三年, 告身盡行追奪。” 從之。 洵等又啓: “前敎: ‘凡疏箚不可傳示後世之言, 皆削之。’ 臣等已令盡削矣。 然疏箚所錄, 皆累日論執之言, 若不竝削, 則其根株尙在, 請竝削之。” 傳曰: “可。 且李克均所啓之事, 亦當削之。 人君可爲勸戒者, 自有古帝王之事, 何必此奸人之言哉?”


○傳曰: “房子者, 侍女之婢也。 使令於前, 時被捶(橽)〔撻〕, 故出宮則含畜怨咨, 有言曰: ‘某侍女如此, 某宮人如彼。’ 內間之事, 播言於口者, 容或有之。 然豈以恐其漏洩, 而不加譴責? 其下傳旨, 使出宮房子, 不得漏洩禁中事。”


○傳曰: “南賓廳前, 橫亘築墻作門, 令司鑰自內開閉。 賓廳後墻亦高築, 勿令窺望。”


○召大提學金勘、直提學姜渾, 傳曰: “全禁標田宅被撤之人, 必有懷怨者。 舊時人心淳朴, 畏法不犯, 無有登望宮闕者, 無有伐取禁木者, 故雖無厲禁可也, 今則人心澆薄, 陵上成風, 犯禁者相繼, 不知畏懼。 若遠立禁標, 則人跡不到, 自不犯禁矣, 田多荒廢, 誠可矜憫, 然不得已耳。 其以此意, 作文諭之。”


○下尹埰、鄭溱族親推刷單子曰: “悖逆之人, 當罪其族。 依李克均等例緣坐。” 柳洵等啓: “埰等身本微賤, 罪自己作, 無與於親戚, 非如克均等操權勢之柄, 而依阿趨附者比也。 請依反逆緣坐, 分配何如。” 傳曰: “可。 鄭玉京緣坐, 亦依此例。” 洵等又啓: “以匿名書事, 被囚者多, 獄不能容, 或保放、或移典獄, 尙塡積。 其中不相干者, 請稍疏放。” 傳曰: “姑勿放。 萬年、羅知等更刑訊。”


○傳曰: “冶匠韓孫其義女子, 以侍女入闕。 其母常供衣服, 韓孫惡之, 敺其妻。 其下當直廳, 決杖一百, 極邊爲奴。”


8月 9日[편집]

○丙寅/金勘等製戒諭文以進曰:

玆者都城外東西近地, 樹標禁人出入, 爲蒐獮、錬兵之地, 食治、禽獵之所, 皆國家不可廢之事。 且都城臨壓處, 禁人登望, 已有著令, 而民不畏法, 非徒登陟臨壓宮闕, 至有伐取培養樹木者。 風俗偸薄, 日至於此, 勢不得不禁。 若欲禁防, 又不得不廣其限界, 以遠其蹤跡也。 今者撤民家、禁民耕, 非不知小民之愁嘆, 亦出於不得已也。 況一國之內, 莫非王土, 與奪在上, 非下民所擅, 而民之破家新徙者與不得耕種其田者, 不體國意, 認爲私有, 豈無畜憤歸怨於上者乎? 小民尙不可如是, 況於宰相之識理者乎? 邇來弊風革去殆盡, 而尙有奸黠之徒挾私憤, 投匿名書, 恣爲屬上之語, 以逞其不道者。 夫法不重, 則民不畏, 民不畏, 則刑不省。 當限風俗歸正, 別立重典, 使人知懼。 自今如有怨言被覺者, 父犯竝坐其子, 子犯亦連其父, 庶幾子修父敎, 父從子諍, 胥誨戒勉, 人人皆知怨上之爲非, 非惟不敢發於言, 亦不敢萌於其心, 絶去陵慢之習, 以登於善, 不亦休乎? 夫刑所以期於無刑也。 使民皆畏法, 而不爲惡, 則刑亦無所施矣。 今玆重一時之法, 乃所以止其刑也。

傳曰: “其下議政府, 遍行曉諭。”


8月 10日[편집]

○丁卯/領議政柳洵、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義禁府堂上金勘ㆍ金壽童ㆍ鄭眉壽ㆍ李季男啓: “昨(栲)〔拷〕訊萬年, 供云: ‘奴與同班奴徐同爲香徒, 以諺文書名於板, 聞國家方鞫諺文事, 故問於羅知, 則已投火矣。’ 更無他言。 又訊羅知則其供, 與萬年同。 以臣等所見, 其情實止此。 又問邊祥、李顆、尹金孫等, 祥供云: ‘千秋使査對賜宴時, 秋江月等抽送他處事, 臣所不爲, 而舍人等牌召問之, 時適如廁耳, 非敢棄去。’ 尹金孫、李顆供云: ‘秋江月等四妓抽送事, 因掌樂院書員鄭仲元等言, 牌招邊祥質責, 而祥棄去, 故以爲埋沒, 而告于政丞而已。’ 臣等觀邊祥所供如是, 其時政丞等啓之非矣。 然此皆小事耳。” 又啓: “金引齡奴內隱山實欲謀害本主, 誣告之情已服。” 又啓: “滿花席事, 鄭渙供云: ‘尹耕獨啓, 臣不與焉。’ 薦禽事, 鄭鵬ㆍ李自健供云: ‘姜澂先發言。’ 淑容隣家事, 權弘ㆍ李自健供云: ‘金引齡先發言。’ 成希哲供云: ‘李均先發言, 孫澍、李坫於經筵獨啓, 無首唱。’ 魚箭事, 臺諫合司來啓。 但今其時臺官皆分配, 未及拿來, 故時未鞫問。 以權鈞之供觀之, 則成俔爲先發言的矣。”


○傳曰: “萬年、韓祐等皆放。 邊祥等事, 凡餞別遠行, 召妓開宴, 以盃酒相慰, 未爲不可。 但妓者國之公物, 而占爲私有, 凡公宴多不送, 此甚不當。 邊祥抽送與否, 其更詳問。 且金引齡論啓屬上之事, 宜論以棄毁制書律, 剖棺斬屍, 籍沒家産。”


○傳曰: “論魚箭事, 司諫院員以隨從照律, 孫澍、李坫杖一百贖, 盡奪告身, 罷黜。 薦禽事, 先發言者復出, 則亦依此律。”


○承旨姜澂啓: “薦禽事, 鄭鵬ㆍ李自健等以臣爲先發言, 臣實痛悶。 臣叔許琛嘗言: ‘先王時至有十餘日打圍, 今此一二日之擧, 不須論啓。’ 故臣亦於心以爲, 不當論啓, 因啓他事詣闕, 幷啓打圍事曰: ‘近二三年, 不行錬兵, 獻禽亦不可廢也。’ 其時承旨南袞及同坐之人皆怪臣言, 考諸史草, 則可知矣。 以此觀之, 臣非先發言明矣。 今鵬等謀欲自免, 歸之於臣, 自外來者, 亦必同聲言之, 如陷之穽而又下石, 臣無路自明。” 傳曰: “其考史草。”


○傳曰: “魚箭論啓諫員杖八十贖, 分配外方, 前配者移配遠地。”


○下孫澍供, 傳曰: “論打圍、薦禽者, 其盡囚之。 已分配在外者, 其盡拿來。 古人有云: ‘君恩報了方歸去, 吾眼無由見碧山。’ 其以君恩爲重, 而眷眷不忘可知矣。 今此人等國家養育成就, 幼而敎誨, 長而授官, 又尊顯爲宰相, 親賜金帶, 恩亦至矣。 猶不以君恩爲重而思報之, 以不當啓之言, 紛紜啓之, 不肖甚矣, 當須懲之。”


○敬陵守陵官韓偉啓: “陵入禁標, 人物不通, 供上菜蔬難繼。” 傳曰: “令他司進排。”


○承旨李繼孟啓: “明日當行北郊報祀祭, 而壇入禁標, 設祭無所。” 傳曰: “北郊祀何神乎?” 繼孟啓: “祀山川岳海瀆, 爲祈雨報祀也。 又一年三行厲祭。” 傳于政丞等曰: “北郊祭, 必於北郊, 而不可移於他處乎?” 柳洵等啓: “禮文則如此, 然北郊皆入禁標, 移壇於東郊可矣。 但明日祭, 則新壇未及築。” 傳曰: “何必明日行之? 新壇畢築後行之。”


○傳于柳洵等曰: “古人云: ‘接賢士大夫之時多, 親宦官宮妾之時少, 則有益也。’ 然經筵之時, 無狀之徒多進不逞之言, 經筵不必御也。 若幼沖之君, 則與群臣當講論時政得失而行之。 今予雖非經筵, 自可出納政令, 豈必經筵而後, 有所加學哉? 雖不知學, 豈不能享國長久? 享國脩短, 固不在於御經筵也。 若使君子在朝, 小人在野, 則朝廷自淸矣, 雖非經筵何害? 前日啓勤御經筵者, 皆泥古而言, 非誠爲君也。 先王雖不數御經筵, 政亦治, 言官亦無敢數有論啓。 古云: ‘遵先王之法。’ 今亦可遵先王時事也。 以法令言之, 上命之行, 則以爲古所不爲而沮之; 下所欲爲, 則啓請必行, 是豈可乎? 以田獵言之, 非十旬不返, 則時出而田, 何害於政, 而紛紜啓之? 是乃自安之計也。 以禁標言之, 小民等數有所犯, 故罪之如此。 若不犯之, 則何必罪之? 且禁限不廣, 故民易犯。 須令廣其禁限, 乃得不犯, 綠楊坪亦令入禁標內。 又凡宴享, 或進大妃殿, 賜臣僚, 皆使性情和洽, 所不可廢, 而亦言之非也。” 洵等啓: “經筵所以接賢士大夫, 以講聖學也。 古人云: ‘美事。’ 今聖學雖非因此而加進, 然所當御。 但不必長御耳, 當自聖意斟酌行之。” 朴崇質啓: “經筵所以涵養聖德, 御則爲美。” 洵等曰: “若兇人則非唯不可入於經筵, 亦不可使在於朝列也。 田獵之事, 行之有節, 則亦未爲不可。 古之帝王亦皆行之。 留心政治, 而時出之則何害哉? 孰以爲自安而啓之乎? 禁標乃所當爲之事也, 廣其標限, 亦爲無妨。 宴享亦皆不得已之事, 時無天災則所當行也。”


○傳曰: “前者言事者, 辭皆不遜。 夫言不在多, 順理則可聽。 以不當理之言, 紛紜論啓者, 皆釣名於後世者也, 殊不知身死之後, 名亦無益也。”


○禮曹啓: “明日當行昭格署醮祭, 而祭器在標內舊署, 請取用。” 傳曰: “此祭必明日行乎? 其退行。”


○傳曰: “內官李公信決杖一百, 金漢昌、池壽宗決杖六十。 承旨權鈞其往當直廳, 監杖。”


8月 11日[편집]

○戊辰/受朝參。


○傳曰: “米二百碩輸送于內需司, 緜布二百五十匹、正布二百匹入內。”


○傳曰: “闕西邊如淨業院等處人家, 有未撤去者, 今日內卽撤去。 不然, 後不得入。”


○傳曰: “西北衛將所其速移。” 兵曹啓: “西北所未及造, 故時未移, 請姑移於曜金門外軍營。” 傳曰: “可。”


○領議政柳洵、義禁府堂上金勘ㆍ鄭眉壽ㆍ李季男ㆍ金壽童啓: “昨日問邊祥, 祥供云: ‘此非臣所爲, 乃弘文館員折簡, (丁)〔而〕正郞李陌、佐郞李崇老此二人所爲。’ 臣等觀祥供辭, 若眞己所爲, 則豈可明指二人乎? 必祥所不爲也。 問李允亨、允善則供云: ‘允淸家以諺文事縛其奴, 臣等不詳知其實而來告。’ 此人等不詳察, 而夜半詣闕門以啓, 則非矣。 然其情則不過畏不告之罪耳。 姜澂事, 考諸史錄, 則載澂所啓云: ‘近來二三年不行打圍, 治兵、獻禽皆不可廢。’ 然其所啓之意, 則天使臨至, 請勿行打圍耳。 澂意以爲: ‘前旣啓以不可廢, 則後豈可先發乎?’ 以此自明耳。” 傳曰: “陌、崇老拿來問之。 允亨等以不實之事, 夜半來啓, 其以此更鞫訊之。 觀澂所言, 非先發言, 其更訊李自健、鄭鵬。”


○禮曹判書金勘啓: “日本國大內殿、小二殿使送皆來久留, 接見與否敢稟。” 傳曰: “當接見, 然有故則不能行也。” 王耽於聲色, 不(恒)〔恤〕政事, 徵斂繁重, 諸道供獻, 驛路疲於輸轉, 亡散殆盡。 倭、野人之朝京者, 各官旣不能厚接, 諸驛亦不能遞馬, 或至徒步, 僅達于京, 皆怨忿至拔劍, 逐行人奪其馬。 及到京, 雖舊例接見者, 亦皆廢之, 遠人失望。


○傳曰: “胡椒二十碩入內。”


8月 12日[편집]

○己巳/傳曰: “奸臣被誅者不須葬, 其議之。” 柳洵議: “奸臣旣受顯戮, 雖埋之, 無欠於懲惡之典。 但刻石立標, 以垂後戒, 其法尤嚴。” 許琛議: “上敎當矣。 然葬不成墳, 石刻罪名, 昭示永世, 其法尤嚴。” 朴崇質議: “上敎允當。”


○御書律詩題風掃陰翳秋月復明以下曰: “承旨等以時景製進, 幷入他意。”


○王進宴于大妃殿。


8月 13日[편집]

○庚午/傳于承政院曰: “李頫所犯雖小, 亦君命也。 頫供云: ‘倉卒未能審聽。’ 者詐也。 今方痛革陵上之風, 而頫自謂: ‘我爲兵曹佐郞。’ 以是驕而至此, 所當痛懲, 而憲府斷以贖罪誤也。 其決杖九十, 追奪告身, 定役。” 仍傳旨于議政府, 使曉諭中外曰: “大小朝官犯罪被鞫時, 當卽輸情, 自服其罪可也。 近來或有飾辭以對, 而不卽承服者, 此豈人臣直道事君之義乎? 今者佐郞李頫當被鞫, 前後變辭, 不可輕論。 玆今決杖, 盡奪告身, 定役, 其以是意, 遍行曉諭, 使後人知戒。”


○傳曰: “已命都城外西邊塞路矣, 其勿塞路, 遠退禁標。”


○賜愼守勤馬一匹、米二十碩。”


○傳曰: “姜善父子當殺, 凌遲、處斬、絞中, 用何刑耶? 其議于政丞。” 柳洵、許琛、朴崇質啓: “律言共謀者, 皆凌遲處死。 姜善乃於尼夫, 不得謂之不知其謀, 固當凌遲處死, 其子亦當依律處絞。”


○傳曰: “來十五日, 騎步兵一千, 持伐草具, 入通惠門, 每五十各差部將一員領之。”


○傳曰: “妓玉堂春於十二日進宴, 不用意唱歌, 其鞫之。”


8月 14日[편집]

○辛未/傳曰: “南袞、成世貞於姜澂論啓打圍時, 變其辭色, 必有情由, 竝(栲)〔拷〕問。”


○傳曰: “今秋講武, 當出自東邊, 轉至開城府以還, 其備諸事。”


○傳曰: “德宗兩位(忌晨)〔忌辰〕水陸, 依他設行。 權淑儀、尹淑儀家代, 從願賜給。 火藥庫提調其差尹遘。”


○傳曰: “姜澂勿囚, 只於憑推時問之。”


○傳曰: “襦帖裏二入內。”


○領議政柳洵、義禁府堂上鄭眉壽ㆍ李季男啓: “李允亨等罪, 允亨以家長, 當決杖一百, 盡奪告身, 其餘人決杖九十贖。 魚箭事, 鞫金熠則亦以成俔爲先發言。 姜澂與鄭鵬等憑鞫則澂供云: ‘臣本以打圍爲當行, 萬無先發之理。 鵬雖指臣先發, 然鵬嘗謂臣曰: 「實非子所發。」 時, 李繼孟亦聞鵬言, 而鵬至此誣臣, 是必聽他人之言而傅會之耳。’ 鵬供云: ‘澂以 「治兵、獻禽不可廢」 啓之於前, 其後論薦禽事, 非其所先發。 以此爲自明之辭, 然其所啓 「治兵、獻禽不可廢」 之說, 亦非請行之也, 實論啓打圍, 而以此言起論耳。 其後打圍論啓, 則實澂先發。 且澂語臣云: 「薦禽事, 非我先發, 子其休說。」 臣曰: 「非公所言, 則吾何發說?」 澂又折簡與臣曰: 「中夜以思, 萬無先發之理, 勿陷人臣。」 答云: 「不出於令公, 萬無誣陷之理。」 臣意謂, 若澂不先發, 則我豈誣陷哉? 謂澂實不先發者, 非臣意也。’ 更問澂則曰: ‘鵬言實非余所發, 臣不先發可知也。 其答簡又云: 「不出於令公, 萬無誣陷之理。」 者, 謂 「事旣不出於公矣, 吾無誣陷之理。」 云也。’ 更問鵬則云: ‘臣意以謂: 「若實不出於公, 則安有誣陷之理?」 云耳, 非謂澂不先發也。’ 問李自健則供云: ‘澂若不先發, 則同僚凡六員, 豈必獨指澂哉?’ 此數人供辭如此。” 傳曰: “李允淸、李允善、盧績、黃純竝決杖。” 傳于姜澂曰: “鵬言卿先發言, 而問卿云不然, 於卿意孰爲先發者耶?” 澂啓曰: “日久不能記耳?”


○傳曰: “籍沒財産, 該曹同內需司檢括, 三分二分給內需司, 一分屬公。 其已刷京中奴婢, 先給內需司。”


○傳曰: “六承旨所屬各司, 事有差失承旨, 竝令決罪。”


○傳曰: “凡宰相會, 必下宣醞, 重宰相也。 如此尊待, 故遂致驕縱, 以至陵上。 今後闕庭供饋及別例傳敎外, 勿賜宣醞。”


8月 15日[편집]

○壬申/夜四鼓, 傳曰: “都城門勿開, 急召三政丞。” 平明, 傳曰: “銀召伊、鄭金伊、豆大、於里尼族親, 盡囚于獄。 反覆忖度, 匿名書正非他人所爲, 必出於此四人之族, 卿等其(栲)〔拷〕問之。 雖不免玉石俱焚之弊, 若嚴加窮詰, 則容或得罪人矣。 今日(齊憲王后)〔齊獻王后〕之忌, 雖不可用刑法, 當大事安可避?” 洵等啓曰: “請與義禁府堂上、承旨一人, 共鞫于當直廳。” 傳曰: “可。”


○傳于洵等曰: “予學已成矣。 雖御經筵, 豈有所加學哉? 予謂受朝等事, 在所必行, 經筵不必御也。” 洵等啓: “經筵美事, 人君所當御也。 然何必拘泥? 當裁度上體以行之耳。” 傳曰: “卿等所云上體之言, 似謂視身之安否, 而御不御也, 予則直謂身雖平安, 不須御也。 古之帝王, 亦有勤御經筵者矣, 然若盡法聖王, 則誰不能爲禹、湯、文武乎? 顧人君所尙各自不同, 不可强爲。 秦之衡石程書, 隋之衛士傳餐, 非不勤也, 未聞有治平之效。 以此言之徒勤, 果無益也。” 又下內藏《春秋》一卷, 指尹氏卒, 《胡氏傳》: “譏世卿也。 大奸根據而莫除, 人主孤立而無助。” 等語曰: “予嘗於燕閒閱之, 《春秋》之垂戒, 至於如此。 頃者李克均、李世佐等宗族蕃盛, 盤據權要, 將至鴟張蔓延, 歲久安知其不如《春秋》所云乎? 玆已誅除之矣。 若權奸如此盤據, 則國家其能安乎? 若此而雖日御經筵, 又何益乎? 若朝無奸邪, 政令淸明, 則雖不御經筵, 有何所損? 予則庸昏, 何足以知古今之事乎? 人臣其可視人君御經筵勤慢, 爲之輕重乎?” 洵等啓: “此則春秋昏亂時事也。 今聖明之世, 安有此事? 然權移於下, 古今所患。 故古人每以爲戒。 且人臣豈敢以經筵之御不御, 輕重其君乎?” 傳于政院及弘文館曰: “經筵在所當御也, 然因經筵之御, 無狀之徒肆其不逞, 入則發不當言之言, 出則譏笑人君之所爲, 豈可乎? 此未始不由經筵啓之也。” 承旨朴說、權鈞、李繼孟、姜澂、李忠純啓: “經筵所以接群臣, 人君所當行, 然豈必强行? 臣下又豈敢以經筵之勤不勤, 有所輕重於心乎?” 直提學姜渾、副修撰李希輔啓: “經筵美事, 古人所云, 今所當行, 然亦有御不御之時, 豈必長御而後可乎? 人臣又豈以此爲輕重乎?”


○傳曰: “大眞珠四顆、紅花二十斗、交織布二匹入內。”


○下筆墨一封曰: “其賜姜渾。 前日夜, 渾與副提學金悰同直, 命召於宣政殿月廊, 製風掃陰翳秋月復淸律詩, 翼日又命更製, 俱稱旨, 故賜之。” 且下御書秋苑看菊、月夜聞鴻、停車賞楓曰: “以此三題, 更令渾及希輔製律詩以進。”


○戶曹判書李季男啓: “近年天使數來, 國有大喪, 經費倍舊, 各司之物告匱。 前此, 每年貢物例納於翌年春, 而今甲子年貢物, 則已先用之, 又不足, 將更徵次年貢賦。 蓋貢賦之法, 量其一年用度出入之數, 而詳定之。 今旣不給, 請加賦。” 傳曰: “供上之事, 安計民弊? 使聖人復起, 不必盡從經常之法, 亦有從權之事, 其加斂各道, 若又不足, 又加斂何害?” 季男以門蔭出身, 有吏幹, 所至有聲績。 判戶曹數年, 當用度浩繁、國用虛竭之際, 能經理供應, 不被譴責, 時亦稱其能。 弟季仝讀書史, 有文武材, 位至一品, 時人擬之聯璧。


○傳曰: “勿擧平安、黃海兩道烽燧。”


8月 16日[편집]

○癸酉/義禁府啓: “鄭金伊、銀召伊、豆大、於里尼族, 限同姓三寸, 旣刑訊矣。 但限緣坐人訊鞫似狹, 限同姓六寸, 異姓四寸竝鞫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古云: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濱, 莫非王臣。’ 若他國土地, 侵而有之, 則非矣, 我國之地, 惟意所欲, 有何不可? 西則自弘福山、惠陰峴至恭、順陵, 東則自水落山至綠楊坪皆令入標內, 而大路令出於峩嵯山等處。 如是而待樹木茂密, 則禽獸可居, 可以鍊兵打圍。 令京畿觀察使安潤德, 同李季仝, 往樹禁標, 率畫員二人, 圖形以啓。”


○傳曰: “予之書筵時及經筵時, 奸侫之人或說跋扈之言。 世子儲君也。 今書筵官如文字間語則可, 其他不恭之語, 或禮度失次者, 令入參臺諫糾擧, 如不糾擧, 竝臺諫治罪。”


○傳于政院曰: “玉笛何以在慶州? 移藏於內庫何如?” 承旨等啓: “新羅舊物, 故藏于舊都耳。 然移於內庫何妨?”


○承旨李繼孟啓: “前此敎曰: ‘鄭金伊、豆大、於里尼、銀召伊族親畢括後開門。’ 今旣畢括, 請開門。” 傳曰: “可。”


○以任崇載爲奉憲豊原尉, 任士洪崇政兵曹判書, 閔孝曾資憲漢城府判尹, 愼守英戶曹參判, 成世明漢城府左尹, 李蓀禮曹參判, 朴說刑曹參判, 閔祥安守黃海道觀察使, 權鈞都承旨, 李繼孟左承旨, 姜澂右承旨, 李忠純左副承旨, 愼守謙右副承旨, 姜渾同副承旨, 金俊孫司憲府執義, 李季茂司諫院司諫, 李成童司憲府持平。


○革羽林衛。


8月 17日[편집]

○甲戌/王與宗親射于舊成均館下輦臺, 設妓樂極歡, 命取馬十三匹于司僕寺, 令射官賭之。 傳曰: “妓笑紅粧㤚之妾, 因㤚或聞禁內之事矣。 㤚爲庶人, 在遐方, 此妓必怨懟, 說宮中之事, 其刑訊。 夫娼妓或云路柳墻花, 或云東家食而西家宿。 然此妓於唱歌之時, 常有愁容, 歌無和聲。 夫樂者, 所以通暢和氣者, 其心有憂, 則鬱積不暢。 如孔子之十日始成音, 伯牙志在山水, 皆是也。 比之飮食, 憂者雖百味在前, 食之不甘。 古云: ‘仰面貪看鳥, 回頭錯應人。’ 安知此妓之心有憂, 而發其歌, 故如此鬱積不通乎? 且此妓不可在京城, 刑訊後投之遐裔。 又㦀亦必有妾, 竝詳鞫之。”


○傳于政丞及義禁府堂上曰: “今之受杖者, 殆五十餘人, 寤寐痛憤, 思得罪人而誅之, 迨未得之奈何? 此而不得, 豈可謂昇平? 醫女輩若加烙刑, 意或直招。” 柳洵等啓: “烙刑非不嚴, 而迨未得焉, 慮濫及無辜。 昨日囚被掠垂死, 多方救之, 僅得復甦。 夫烙必情狀畢露, 不服而後加之。 今醫女等被告於見嫉之人, 彼若自爲, 何自書其名乎? 前日金世豪因烙卽服, 然窮詰其所爲, 則竟無實, 是畏烙誣服也。 今若用烙, 雖取服何快?” 傳曰: “秦始皇時, 博浪沙中誤中副車者, 大索未得, 是張良以仙術施之, 故未得也。 今之匿名書者, 豈能爲仙術者? 若用重刑, 必服矣, 其加刑訊。” 洵等啓: “今五十人一無可疑, 請加賞格, 不計高官大爵何如?” 傳曰: “加賞節目更議。”


○義禁府堂上金勘等啓: “前日敎云: ‘罪人勿令收葬, 暴於原野。’ 請與政丞等同議, 且列書見誅人名字以入。” 傳曰: “羅邑德、宦官崔水淵、金世弼、徐得寬、方堅、崔潔及朴誾、鄭麟仁、尹俊、尹俶、尹偉、洪貴達令平土埋之, 其餘與政丞同議以啓。” 洵等付黃標於李坡、於里尼、豆大、宋欽、李世佐、李克均、尹弼商、趙之瑞、玄乃、元摠、(嚴山守)〔嚴山壽〕、鄭仁石、鄭溱、尹埰、金舜孫、李德崇、鄭玉京、洪湜等名以啓。


○洵等啓: “告匿名書者, 有職人陞二品, 無職人陞堂上, 專給犯人財産。 賤人竝妻子永許爲良, 給緜布二千匹, 亦給犯人財産, 雖緣坐人許免放。 匿名書同謀人, 而自首者, 亦專免其罪, 賞格與凡人同。 知而不告者, 凌遲處死, 籍沒家産。” 傳曰: “可。”


○傳曰: “左議政及同副承旨其往當直廳, (栲)〔拷〕問笑紅粧。”


8月 18日[편집]

○乙亥/傳曰: “於里尼率入闕內婢者斤召史, 其(栲)〔拷〕訊。 其時必與知其謀, 終當置重典。”


○傳曰: “西邊標內犯入者二人, 其令義禁府, 具車載來於西小門外, 依法處斬, 梟首於東西禁標, 書罪名廣示。”


8月 19日[편집]

○丙子/傳曰: “文王之囿, 庶民子來。 其時風俗淳朴, 故如此。 今雖爲所當爲之事, 不肖輩厭憚怨懟, 故旣誅除之矣。 至於田獵非爲淫佚, 政事之暇, 行氣省方耳, 豈計百姓之弊乎? 且庶人學射固無用, 非徒無用, 因此恣行不義。 如洪伯慶爲刑曹郞廳時, 有罪人欲射之; 禹允恭爲光州判官時, 人有射之者, 風俗之不美, 有如是耶? 庶人學射者一禁。”


○傳曰: “鄭金伊、銀召伊、豆大、於里尼族親放之。”


○傳曰: “人君豈徒勞宵旰而已? 行政之暇, 時遊觀以養中和之氣。 故世宗率群臣, 行蒐狩之禮, 文王之囿, 亦爲蒐狩而設也。 其塞望遠亭、成山浦、衍禧宮之路, 禁人通行。”


○傳于承政院曰: “大明何帝, 忌其兄弟之在內者, 而出封爲藩王乎?” 承旨等啓: “如此者在古非一, 大明之事, 臣等未及知也。”


○傳于李季仝等曰: “豐壤宮其入禁標內, 光陵山泉岾亦連豐壤山, 竝樹標。 光陵奉先殿、奉先寺出入人, 依他陵定數。”


○傳曰: “尙衣院金絲四十八尺入內。”


○修理都監提調柳洵、姜龜孫啓: “輸東西邊墻基石, 用軍三千人猶不給, 請令築墻烟戶軍輸入。 且石工亦於外方徵集。”


○傳曰: “人家通望豐壤宮者竝撤去。”


○傳曰: “姜善凌遲, 其子處斬。”


○傳曰: “淸蜜十碩, 輸送于司饔院。”


○禮曹判書金勘啓: “恭、順、昌三陵參奉, 已令出標外, 陵寢盡空。 祭器及丁字閣神座褥諸物, 無人守直, 恐盜賊不計禁標, 潛入竊去。” 傳曰: “守祭庫及丁字閣者, 姑留勿出。” 桂城君恂卒。


○傳曰: “凡墳在標內, 而欲遷於外者聽。” 國俗遇俗節, 具酒饌, 以祭先墳。 在畿甸者, 今皆入禁標, 莫不慟焉, 相與語曰: ‘豈有周畿甸竪禁標, 防塞四方道路, 而終不通之理乎?” 終無有遷者。


8月 20日[편집]

○丁丑/傳曰: “聖人制禮, 父母之喪亦有齊衰、斬衰降殺之節, 繼母之喪, 則爲父而服; 養父之喪, 則爲恩而服。 至於宦寺之繼後服喪者, 亦爲其絶祀也。 若繼父之喪, 則雖禮文所載, 豈可謂常典, 而無變通哉? 況繼父有服, 則凡爲寡婦者亦以謂: ‘子爲後夫有服。’ 失行從人者多。 義父之喪, 其從權勿服。”


○傳曰: “濟用監雜色襦、木緜帖裏二十領及緜布二百五十匹入內。”


○壯勇衛宋繼根告承政院曰: “向於當直廳, 觀匿名書跡, 似皀隷金世勳所書, 故問其所居天安邸人, 則云: ‘世勳今當番上而不來。’ 又問於其族陳孟義則 ‘會, 天安居人上來言: 「世勳自京下去, 云四大門閉而不開, 艱難出來。」 以此疑之, 故來告耳。” 傳曰: “汝無乃與世勳有嫌乎? 若以嫌恨誣告, 則以其罪反坐耳。” 繼根曰: “臣與世勳本無宿嫌, 又無相詰。” 傳曰: “令義禁府都事, 拿金世勳等來。”


○傳曰: “咸鏡、平安兩道入居姑停。”


○傳曰: “平市署壓徽順公主家, 其賜公主, 移署于他處。”


○司僕寺提調姜龜孫啓馬數, 傳曰: “問國君之富, 數馬以對。 其令常養數外, 加二百匹。 不素善養而曰: ‘上下山坂, 勞苦(疲)〔瘦〕瘠。’ 者甚不可。 若養之則雖馳騁山坂何妨?”


○傳曰: “屬公奴婢, 出入舊主家者一禁。”


○傳曰: “停朝之日, 不用樂舊制也。 然今日平安道節度使餞宴, 賜樂何如?” 柳洵等啓: “停朝之儀云: “斷音樂。” 然此特一時之制耳。 節度使方面任重, 賜樂無妨。” 洵身爲首相, 不能匡救, 又從而爲之辭, 逢長主惡, 鄙哉。


○傳曰: “申用漑贖杖一百, 盡奪告身。 宋千喜、李仁禮拿來。”


○傳曰: “嘗幸望遠亭, 觀人家稠密。 自望遠亭至廣興倉, 人家竝撤去。”


○傳曰: “令各道加進巢鷹。”


8月 21日[편집]

○戊寅/傳曰: “光陵洞居內需司奴李夫, 綠楊坪內需司奴甘同, 雖所居俱入標內, 使之仍居。”


○傳曰: “西邊墻基今日親見, 近處居人皆搜出。”


8月 22日[편집]

○己卯/王親審西邊宮墻基。 傳曰: “其輸送米三十碩、黃豆二十碩于任士洪家。 又任崇載、烏川副正家, 各賜米二十碩、黃豆十碩。”


○傳于承政院曰: “笑紅粧變稱其夫李成孫名曰成伊, 其鞫之。 且李成孫與妓早春梅、勝杜秋, 何時始通, 而何時還離, 何者先而何者後乎? 其問之。”


○傳曰: “西邊禁墻築高三身長。 李世佐家北高原, 多植樹木, 使外人不得通望。”


○漢城府啓: “今日西邊行幸時, 盜入前縣監韓悅家, 竊財物, 請搜捕。” 從之。 悅妻娚李思琛居悅家比隣, 搜出時潛入悅家, 竊文券箱, 而火其家。


○義禁府拿金世勳來, 傳曰: “其拘于當直廳, 姑問宋繼根棄妻莫非。” 莫非供云: “女之在服, 繼根誘我更奸, 女不應曰: ‘女今在服, 何以要爲? 若侵我不已, 將遷他處, 自是不復來矣。’” 傳曰: “繼根非也。”


○傳于修理都監曰: “築墻之後, 當作廣慶、陽華二門, 而日候漸寒, 不可築墻, 姑設荊棘, 以待明春。”


○政丞及義禁堂上等, 鞫金世勳、李思琛、笑紅粧、勝杜秋、瀟湘月、早春梅、李成孫于賓廳, 夜已五鼓。”


8月 23日[편집]

○庚辰/傳曰: “李思琛前後所犯鞫問。”


○南川君崝啓: “臣家在東大門外者三, 皆入禁標, 請獻之。”


○傳曰: “駞駱山、木覓山底人家, 本不當造, 而造之非也。 其俯瞰城外禁標者皆撤。”


○傳曰: “宰相只畜一馬, 故憚於打圍, 而言者或有之, 宰相豈不能養二馬哉? 且前此軍卒犯平時軍令者, 止杖一百耳。 今大閱及打圍時, 乘弱馬不及隨行者卽斬, 梟首旗竿。”


○傳曰: “月山大君家, 計間閣議價以啓。”


○傳曰: “左右鷹坊, 獵禽軍各四十人抄給。”


○傳曰: “內役匠凡闕內所造物, 不得漏洩於外。 犯者治罪節目議啓。” 時, 王酷好奇技淫巧之事, 宮中役匠, 常數百人。 恐外人詳知, 故有是傳。


○傳曰: “紵絲大紅二匹、紫的一匹、鴉靑一匹、茶割一匹、紗紫的三匹、黃色二匹、大紅二匹、羅大紅二匹、紫的三匹、鴉靑一匹所織絲, 令尙衣院染之。”


○傳曰: “銀召伊族親, 鞫問于賓廳。”


○傳曰: “駞駱山、木覓山、仁王山底人家, 明日政丞等往見, 其在高處者竝撤去。 上自山足, 下至平地, 定其基限築墻, 使人不得通行城底。”


○浪城浦萬戶金永年奴實仇知告承政院曰: “浪城軍官李元同與我言: ‘國家殺李世佐。 我蒙李氏恩, 得爲軍官, 自此不復爲矣。’ 殊不樂。 其後見於城山, 問: ‘何甚(疲)〔瘦〕瘠耶?’ 元同答曰: ‘有如此時乎?’ 云。 奴訝其情狀, 來告耳。” 傳曰: “注書尹龜壽及宣傳官、內官等, 率內禁衛二十人, 拿元同來。”


○騎正兵安種同告承政院曰: “濟用監正李逵撤家後, 新受靑坡驛子李佐外龍田欲家焉, 聞投匿名書, 時言: ‘濟用正所使。’ 疑卽此人所爲。” 傳曰: “令義禁府郞廳速拿佐外龍來。”


○傳曰: “九品銀貿入。”


○傳曰: “標內民田禾穀, 速令收去。”


○傳曰: “匿名書獄迄未畢, 此而不得, 飮食亦不平, 何以則罪人斯得耶?” 領議政柳洵、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啓: “大內不遠之處, 獄卒及囚人雜遝往來, 其紛擾不可勝言。 臣等亦終夜不寐, 思得罪人, 置之大刑, 而但所告者皆不實, 闕內擾亂, 請退鞫于當直廳。”


○注書尹龜壽等拿李元同及連逮者李順陽、李自陽九人, 書名以啓。”


○義禁府啓李思琛罪,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免剌。” 傳曰: “此律輕。”


○傳曰: “匿名書獄當棄之, 然事關風俗, 不可不鞫。 凡言小民之事尙不可, 況大夫、宰相乎? 大夫、宰相且不可言, 況屬上之事乎? 民之所欲, 天必從之。 以此觀之, 則其得罪人而誅之, 可必也, 而迨未得, 則天道可謂無知也。 唐有烝父妾之言, 此非外間人言也, 是必史官以直筆書之也。 向者有指姜龜孫、愼守勤之過, 投匿名書者, 此必有求不得者之所爲也。” 洵等啓: “罪人未得, 臣等亦寤寐不安。”


○傳曰: “笑紅粧詐稱他人爲夫, 早春梅、勝杜秋詐稱李成孫爲成伊, 依律坐之。 又慮自縊, 令堅加鎖, 使不得運手。”


○傳曰: “今見成均館造基圖, 大成殿基上有人家, 人死則必經聖殿而去, 其撤去。”


8月 24日[편집]

○辛巳/傳曰: “令各道捕翡翠。”


○傳曰: “宣傳官及義禁府郞廳與內官, 率內禁衛十人, 出敦義門, 捕罪人來。”


○下私婢石今課狀于承政院曰: “內人家人, 與鄭石化等相鬪, 申狀于內需司, 其鞫于當直廳, 若石化等不服, 則(栲)〔拷〕訊。”


○以姜龜孫、金勘爲打圍支應使。


○承旨姜澂啓: “毋岳岾、峩嵯山烽燧, 已令勿擧, 各鎭則請令依舊擧燧報變。” 傳曰: “可。”


○傳曰: “綵文席二張入內。”


○義禁府啓: “笑紅粧罪當詐不以實。” 傳曰: “杖後, 投之海外。”


○傳曰: “自黃阜至東籍田北岾, 歷祭壇隅, 至普濟院前川, 又歷安庵北山腰, 抵城都立標。”


8月 25日[편집]

○壬午/傳曰: “鄭石化等決杖一百, 投之極邊。”


○傳曰: “咸鏡道所報峩嵯山烽燧亦勿擧。”


8月 26日[편집]

○癸未/傳曰: “粳米五碩、中米十碩入內。”


○傳曰: “箭串人物通行, 則獐鹿不下平原, 有妨緊急食治之獵, 牧場他無可移處乎? 其問李季仝。” 季仝啓: “國初之事, 臣未之知。 嘗聞, 初設牧場於綠楊坪, 而馬多爲道峯山、水落山之虎所傷, 故移設牧場于箭串。 其他具水草牧馬之處, 臣未之思也。” 傳曰: “箭串是吾土地, 而非奪人之有也。 移設牧場於他處, 以箭串爲禁場, 時行遊獵可也。 令李季仝立禁標于箭串, 移設牧場于他處。”


○傳曰: “內官李枯林及吳乙玄以死囚堅囚。 有厭危、逆命、窺避之罪。 李似父決杖八十, 殘邑定役。”


○承旨姜渾自當直廳還啓: “(栲)〔拷〕訊南袞, 供云: ‘前此獻禽事, 司憲府先啓而後一二日, 司諫成世貞與掌令姜澂同辭以啓。 澂以 「臣爲承旨時, 有異色, 故不得已啓之。」 設使臣有異色, 不於世貞, 而獨形於澂, 萬無是理。’ 世貞供云: ‘打圍聞憲府先啓, 臣亦職忝諫院, 不可不啓, 再三入啓而不允, 故退。’”


○傳旨曰: “不逞之徒投匿名書, 罪大惡極, 法所必誅。 國家不惜高官、厚賞, 期得罪人, 以正邦憲, 而小民頑愚, 重利而輕法, 徒知告者之受賞, 不計誣告之反坐, 訴訐相繼, 紛擾不已, 朝廷不得不按問, 轉相逮係, 類皆無實, 至有挾私怨, 以圖誣陷者。 夫設重賞, 購罪人以懲惡, 而反開告訐之門, 以長囂薄之習, 豈予化頑革俗之意耶? 玆將誣告者某等, 置之重典, 以正其罪, 使人人皆知賞不苟得, 刑不苟免, 咸思自重其身, 不告無實之言, 庶幾有以弭奸而省刑。 其諭中外, 自非顯有證驗, 毋得妄告。”


8月 27日[편집]

○甲申/傳曰: “南陽爲奴內官徐壽眞, 卽放上送。”


○傳曰: “邊祥點閱妓女之事, 前不輸情, 今始服焉, 不亦詐乎? 照律以啓。”


○兵曹判書任士洪啓: “大閱徵兵三萬, 其輜重、率從可八九萬。 前此大閱, 江原、黃海、京畿、開城府兵, 於綠楊坪結陣; 全羅、慶尙、忠淸三道之兵, 於鄭今院坪結陣者, 以地平廣, 足芻秣也。 今綠楊坪入禁標內, 地無結陣處, 或於箭串, 或於鄭今院坪結陣何如?” 傳曰: “可。”


○傳于姜澂曰: “言必有據, 而卿謂難於形言何耶? 打圍他人皆曰: ‘不可。’ 而卿獨言 ‘不可廢。’ 故彼必以謂 ‘不可啓之言’ 而變色也。 何形言之難? 其言之。” 澂啓: “小臣之心, 以不可廢啓之。 見袞有異色, 故更啓之。”


○命議箭串入標事。 領議政柳洵、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以)〔議〕: “箭串入禁標, 上意允當。 但都城西北, 皆入標內, 今又東路絶塞, 則所存者只南邊鷺梁、漢江等路而已。 都城近處, 無樵採之地, 都城衆多之人, 朝夕乘船過涉, 則得無病涉之弊乎? 京師四方輻輳之地, 四方之人只由此二路, 則恐人多路狹矣。 倭、野人前則以平丘、廣州等處分道往來, 今只由良才一路, 又恐驛不能支矣。 籍田專爲祭祀, 而今若絶路, 則是棄籍田也。 臣等以爲, 籍田雖入標內, 請傍開一路, 以通人行。” 傳曰: “都城樵採路狹, 若天作之地, 本無此路, 則若之何? 倭、野人來往, 雖由一路, 豈皆計其回枉之弊? 若有言者, 亦自有法。 且孔子神御, 亦且移安, 籍田獨無他處乎? 此皆宰相厭箭串入禁標而言也, 更問之。” 洵等啓: “自開闢之初, 若無此路, 則果不知何以爲之也。 但初定漢都, 觀其道路之會通而建都。 今此鷺梁、漢江二路, 若連陸則何計其路狹也? 都城之人樵採固多, 每朝夕乘船往來, 則人衆而濟涉爲難。 且國初, 倭、野人分道來往, 初亦計其驛路之弊耳。 今只行一路, 則驛路恐凋弊。 籍田有時躬耕, 若置之於濟水之處, 則莫若置近地, 故啓之。” 傳曰: “籍田入禁內, 何爲不可? 如欲躬耕, 雖標內亦可行。”


○承旨姜渾往義禁府鞫罪人。 渾還(將)〔啓〕: “誣告人宋繼根、實仇知、安種同、吾乙未金(栲)〔拷〕問一次, 皆不服。 且前正言尹耕供云: ‘臣以掌務官, 將本院議論, 諫滿花席, 而鄭渙則不與議。’ 前執義金效侃供云: ‘大司諫李均云: 「曾已薦禽, 何必更打圍?」 故臣亦妄料參啓。’ 柳希轍供云: ‘其時臣適在告, 而同僚先議啓打圍, 故亦隨後參啓, 不知先發言者。 且乾項魚箭事, 大司憲成俔以爲可啓, 故以末官妄啓耳。’ 李陌供云: ‘掌令姜澂言: 「蒐狩雖不可廢, 今已打圍、薦禽, 當啓請停之。」 故合議啓之。’ 成世貞、尹源供云: ‘大司諫李懿孫言: 「打圍事, 司憲府合司論啓, 而以一般臺諫, 院亦可啓。」 妄料參啓。’ 姜澂事, 問于政丞等則 ‘澂不擧袞之言語, 而只言顔色之變, 似乎無跡可徵。’ 而史官亦曰: ‘不見。’ 則明辨爲難。”


8月 28日[편집]

○乙酉/義禁府啓: “邊祥罪當杖八十, 奪告身三等。” 傳曰: “更以詐不以實照律, 竝鞫誤照推官及律官。”


○柳洵、姜龜孫啓: “命營造處, 如遮陽閣、環翠亭及明政殿階下鋪石, 水刺間、仁政殿、文昭殿溫堗, 慕華館閱武亭、黃阜閱武亭、望遠亭、延英門、宣政殿至肅章門築御路, 開隱溝, 承政院冬夏坐廳及溫房, 明政殿補階、左右行廊、賓廳、景陽門南邊至宣仁門築墻, 司僕寺大門相對作門, 司僕寺西邊南向作門, 含春苑南隅至司僕墻隅, 築墻其間, 作大門, 具左右夾引, 司僕東墻下兩處水溝, 宣仁門墻下水溝石門, 離宮五十間, 司僕廳前作新門, 左右築墻, 修昌德宮恊陽門弓房至樓上庫, 昌慶宮、弘文館南行廊四間, 大內行閣三十五間, 月廊八十五間, 何處先搆?” 傳曰: “先作仁陽殿。”


8月 29日[편집]

○丙戌/傳曰: “李思琛行刑梟首, 懸栍曰: ‘以士族入圍內, 偸人財物。”


○傳曰: “令忠淸、全羅、慶尙三道, 封進體圓軟紅柿子。 司饔院各色掌金佛、石山老等, 不捕蟹以進, 下刑曹, 決杖八十。 豐儲倉米三十碩, 輸送于左鷹坊。”


○傳于京畿觀察使安潤德曰: “高陽入標內郡穀, 移於何處乎?” 潤德啓: “高陽分屬坡州、交河, 然當移坡州。” 因啓: “豐壤亦入禁標內, 其穀一千十八碩, 請移楊州。” 傳曰: “可。”


○傳曰: “七日觀射居首、優等文臣尹珣加二資, 沈貞加一資, 黃孟獻賜熟馬一匹, 成夢井、柳房、金世瑀賜兒馬各一匹。 武臣鄭鍵加二資, 沈亨加一資, 吳世翰賜熟馬一匹。”


○傳曰: “打圍令臺諫糾察。”


○命考司贍寺、濟用監布貨之數。 承旨姜渾啓: “司贍寺新緜布四十萬匹, 久陳緜布數准此。” 渾又錄濟用監貨布之數若干以啓。


○傳曰: “予之不御經筵, 朝廷以爲何如?” 承旨權鈞等啓: “前日旣諭于政丞及六曹判書、弘文館、臺諫。 有故則不御, 何妨之有?”


○工曹判書韓斯文啓: “都城內禁標遮蔽荊棘, 今方徵納, 請用木柵所餘材木。” 傳曰: “臨始役更稟。” 時, 京城人家撤去者居半。 又因東西路塞, 樵採無地, 而徵納荊棘, 急於星火, 民不堪其苦。


8月 30日[편집]

○丁亥/傳曰: “忠州西面住軍器寺婢注莫手所生子枝書啓。”


○傳曰: “邊祥事干皆放。”


○傳曰: “都承旨當往當直廳, 監杖李仁禮、內官安招同等各八十。”


○傳曰: “講武時侍衛堂上加書啓。 且義州判官辛允武京職換差。”


○傳曰: “李克均、尹弼商、成俊建立科條, 其畢議去之。”


○傳曰: “講武時, 令文臣堂上員、臺諫, 分左右考察。”


十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戊子朔/受朝賀。


○柳洵、許琛、朴崇質、義禁府堂上鄭眉壽、金壽童啓: “薦禽事、魚箭事, 李自堅、金崇祖、李禮堅、柳麟種、金熠皆分配在外, 只有曺世唐、鄭渙、柳希轍。” 傳曰: “滿花席事, 其決杖尹耕八十, 分配。 魚箭、打圍事, 未決罪者書啓。 南袞變色事, 其畢鞫之。 罪人族親成贇等七十人分配。” 洵等啓: “魚箭事, 未決罪者金熠、權鈞也。 打圍事, 未決罪者成希哲、孫澍、李繼孟、姜澂、鄭鵬也。 然以他罪皆贖, 獨金熠而已。 南袞、成世貞事, 鞫之無形。” 傳曰: “鈞、熠其贖杖八十。 薦禽事, 姜澂其心以爲: ‘講武、薦禽皆可爲也, 而今不爲也。’ 知其可爲, 則不言可也, 而猶且言之, 亦非也。 袞、世貞怪澂可爲之言, 而作色明矣。 袞先加刑訊何如?” 洵等啓: “不知澂何所見而云然也, 然袞聞諫官之言而作色, 萬無是理。 若加刑杖, 則得無曖昧? 世貞以諫官, 同論一事, 何有變色之理乎? 袞之言曰: ‘前一日言薦禽之事, 後翼日又言之。 前日旣不作色, 則後焉有作色?’ 此言果然也。” 傳曰: “澂, 豈不見袞之作色, 而妄言乎? 然袞實無作色而罪之, 則情涉曖昧, 當斟酌。”


○傳旨曰: “女妓者, 國家公物。 宗親、朝士等, 占爲己有, 公家宴會, 亦或不赴, 有違設妓習樂之意。 時時摘奸, 以考勤慢, 而其夫或有因此怨憤, 造爲謗言者, 倡妓亦有憚勞申訴者。 此風漸不可長, 諭之使勿如是。”


○傳曰: “女妓、醫女之夫, 竝鞫之何如?” 洵等啓: “鞫之, 無乃得情難, 而刑獄煩乎?” 傳曰: “欲鞫妓、醫之夫者, 欲得匿名書人也, 果終不可得乎?” 洵等啓: “臣等日夜思得而誅之, 莫知得之之術。 是必獨爲, 而人亦不知。 若有參謀者, 則賞格太重, 必有告者。”


○傳曰: “備戎司韓致亨所建, 其罷之。”


○司憲府因承傳啓: “宦官謁見宗宰, 則宗宰以交結近侍官律論, 宦官亦重論。” 傳曰: “皆用重典。”


9月 2日[편집]

○己丑/承旨姜渾往義禁府, 鞫罪人宋千喜, 供云: “臣爲舍人時, 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啓時弊, 而左右贊成、參贊及郞廳不與, 故臣不得知之。 其主張者克均也。”


○傳曰: “軍器寺婢注莫手子孫, 於正續案削去可也。 若有言注莫手之事者曰: ‘以某事, 國家如是。’ 云也, 則以棄毁制書律論之。 其曉諭中外, 且諭忠淸道觀察使安琛, 注莫手所居忠州官正續案, 亦削之可也。”


9月 3日[편집]

○庚寅/傳曰: “李克均所啓時弊事, 宋千喜雖云: ‘與左右贊成、參贊竝不知, 而克均主張。’ 然豈無通言路, 以收其議者乎? 且其書非克均自書也, 必使郞廳書之。 雖堂上所爲, 屬上之事, 則亦可辨其是非而言之。” 洵等啓: “鞫之當矣。”


○傳曰: “罪人尹侃江陰土田十二結, 賜長興府夫人申氏。 且徽順公主、月山大君夫人及浚妻, 入標內土田價, 從願賜給。”


○宋千喜供云: “成俊語克均曰: ‘政丞的知此事乎?’ 克均曰: ‘吾所細知, 啓達甚當。’ 其啓書恐臣見知, 開見後藏之袖裏。 以此知克均主張也。”


○傳曰: “豐儲倉米十二碩輸送鷹坊。”


9月 4日[편집]

○辛卯/柳洵、許琛、朴崇質啓: “李克均啓書, 必族親干謁人所書, 已命鞫之, 請與義禁府同鞫。” 傳曰: “可。” 洵等書啓克均堂姪李世貞、李世弘, 從孫守薰、守幹、守葳、守騫、守誾、守恭、守諴等曰: “干謁者皆武人無可疑, 其族親迷劣、年少者不錄, 其知文字者只此, 而登第者守恭、世貞而已。” 傳曰: “其竝拿來刑訊。”


○傳曰: “上品花紋大紅紵絲三匹貿入。”


○傳曰: “宰相侍衛時, 着胸(背)〔褙〕。”


○御書曰:

令正朝使, 大紅、草綠、黃、柳靑、靑柳、靑藍紵絲各十匹貿來。


○侍女鞍二十八部造入。 王遊於標內則常隨, 故命造之。 然擧動無節, 迅若飄風, 聞王出則皆顚倒, 至有跣足而走者。 時, 世祖後宮謹嬪朴氏年八十, 削髮爲尼, 常在慈壽宮。 至是入闕, 王出遊則令謹嬪乘轎, 宮人擔之。 由是, 宮人常着繩鞋而往。 酒酣, 王自起爲舞, 亦令謹嬪起舞, 謹嬪老不堪, 然畏其熾虐, 不得不從。


9月 5日[편집]

○壬辰/受朝參。


○下御書曰:

草綠唐織細花紋滿金線段子二匹貿入


○傳曰: “衣襨內拱大紅綃十匹、紬五十匹入內。”


○傳曰: “眞珠一千箇貿入。”


○傳曰: “闕內軍士向闕彎弓者禁之。”


○傳曰: “內需司奴婢嫁娶私賤者, 以公賤奴婢換給, 其私奴婢屬內需司。 謁見舊主者, 與本主以爲舊奴婢, 而出入其家者, 竝以棄毁制書律論。 三隣知而不告者竝罪之。”


○義禁府啓: “李坡、宋欽、尹埰、豆大埋屍, 皆在東西禁標內, 請依傳敎, 掘出曝屍。”


○傳曰: “曜金門外築墻處, 今當親見, 肅章門、敦化門卽令閉之, 入直軍士幷令出外。 自書雲觀岾、濟生院洞口, 虛屛門、濕洞宗簿寺、儀賓府近處人家, 無遺刷出。” 已而傳曰: “今日軍士及閭閻人家姑勿出。” 時, 擧動頻數, 號令無節, 不時刷出, 閭閻不得安息, 得度一日, 如度十年。


9月 6日[편집]

○癸巳/上御仁政殿, 發策試士。


○傳曰: “今見《輿地勝覽》, 殷山居李自華自少定省不少懈, 朝夕必親執爨, 每遇時羞, 必持獻父母。 及沒, 擗踊以泣, 事死如事生, 夫妻不同寢, 啜粥三年。 及聞成宗之喪, 如喪考妣, 三年閉門不出, 不飮酒不食蔬, 服喪過制, 甚詭異, 其拿來鞫之。” 仍傳曰: “古聖人之制禮也, 恐人有驕縱, 故爲之節文耳。 豈必夫妻不同居乎? 然今人居喪, 夫妻不同居者幾人耶?” 承政院啓: “喪禮主婦亞獻, 豈必不同居? 但不親耳。” 傳曰: “李自華者, 其父母之喪, 雖哀毁或至於死, 何足論也? 君父之喪, 臣子皆同, 聞成宗之喪, 獨至三年閉門不出, 其行詭異。 朝官亦有如此詭行者, 其考啓。”


○傳曰: “會試後, 不赴殿試者幾人?” 承政院書啓曰:

文科李世弘以克均三寸, 尹宕以弼商五寸, 分配于外, 洪彦弼以泂之子, 出城外。 武科朴楨孫以非士族, 停擧。

傳曰: “此輩怨望, 不無投匿名書, 拿來鞫之。”


○傳曰: “大眞珠三萬箇貿入。”


○傳曰: “明日國忌, 請進肉膳於大妃, 大妃亦以予有傷脾胃證勸肉。 明日三殿皆用肉膳。”


○傳曰: “軍士及業武人外, 市井無賴之徒私藏弓矢, 無遺搜出, 藏于軍器寺。”


9月 7日[편집]

○甲午/承旨姜渾啓: “匿名書誣告人實仇知, 欲致害李元同, 誣訴屬上之語, 罪斬不待時, 籍沒家産。”


○傳于政院曰: “自慕華館池下墻隅, 設木柵。 且其木柵處, 築墻設門何如? 中朝使臣必無問之之理。” 承政院啓: “中朝使臣雖問, 答之何難? 但慕華館乃閱武之地, 且使臣時, 山臺雜戲共萃于館, 唯慮狹隘而已。 若木柵則如此之時, 隨撤隨立似便。”


○傳曰: “高處人家可撤去者, 限明日, 先審東小門至駞駱山、仁王山等處, 若早畢審, 則竝審南山高處人家。”


○下御書曰:

細花紋紵絲二匹入內。


○承旨李繼孟啓: “近有宴饗, 請下承命牌, 摘奸女妓。” 傳曰: “其遣注書尹龜壽。”


○傳曰: “慶尙道觀察使洪自阿採進瑪瑙十八樻, 到泊於江, 令漢城府輸入。”


○黃海道觀察使閔頣馳啓: “豐川府使捉行止荒唐人, 探其所裝, 得諺文冊二, 書罪人李克均、尹弼商、趙之瑞之名。” 傳曰: “下義禁府鞫之。”


○傳曰: “宦者李璟、石克山令典醫監官員, 視其陰根。”


○下御製詩一絶于承政院曰:

楓葉醉霜濃亂艶, 菊花含露爛繁香。 欲知造化功成默, 須上秋山賞景光。

仍傳曰: “上直承旨二員賡進。 且月夜對菊律詩及以今日及第人才與心孰輕重之意製進。”


○取文科李耔等三十一人。


○傳曰: “後苑大遮日排設時, 後苑遊宴之處, 常設帳幕, 經雨不撤, 朽破則改之。”


9月 8日[편집]

○乙未/傳曰: “令八道各進生雁三百首。”


○傳曰: “京畿審藥李稱壽雖箇滿, 仍任。” 時, 稱壽妹爲淑媛承寵, 故有是命。 稱壽依勢作弊, 無異田同。


○傳曰: “胡椒三十碩入內。”


○下御書曰:

馬刀蛤、蚌蛤令京畿封進。


○以李蓀爲禮曹參判, 成世明漢城府左尹, 李宗灝右尹。


○傳曰: “李長吉其差守令。” 卽授義城縣令。 長吉性本奸黠, 任崇載之奉使嶺南也, 取斂於民, 賂遺崇載。 又賄昌寧大君誠家無算。 後更攀結田非, 未滿二載, 特陞爲副正。 時, 愼克成爲尙州牧使, 南憬爲善山府使, 徵斂虐民, 與長吉埒, 南人目之曰三猛虎。


9月 9日[편집]

○丙申/傳曰: “今日曲宴, 女妓一百着紅粧以入。 胡椒三十碩入內。”


○傳曰: “後苑地衣、綵花席, 令各道備進。”


○設耆英會于成均館, 饋宗宰一品以上及臺諫、弘文館、史官。


9月 10日[편집]

○丁酉/傳曰: “繕工監員以碎炭供進內用, 其拿來, 承政院鞫之, 幷鞫提調。”


○傳曰: “誣告匿名書人實仇知, 不待(告)〔考〕覆, 斬首梟之。”


○以權停禮, 放文武科榜於仁政門外。


○傳曰: “無賴之徒或坐或立, 向闕指視者, 容或有之, 溫室中樹尙不敢指, 況闕庭乎? 且不肖之徒群聚論議者, 令司憲府禁之。”


○傳曰: “承命犯馬人令禁府鞫之。” 因傳曰: “承命牌不得犯, 已立法, 置之重典何如?” 政丞等啓: “知而故犯, 置之重典允當。”


○傳曰: “宰相家出入者禁止之法已久, 無一人告者, 令司憲府申明。”


○戶曹啓: “高陽月山大君家市准, 緜布二千七百五十匹。” 傳曰: “其以司贍寺緜布給之。”


○命移僕射廳于他處, 造當直廳於其地。


○命議姜利溫犯承命牌罪。 柳洵、朴崇質、許琛、姜龜孫、申浚、金勘、金壽童、宋軼、韓斯文、李季男、成世明、李蓀、愼守英、崔瀣、朴三吉、沈光輔、閔暉、金俊孫、權輳、李成童、洪景舟、成世純、李秀茂、金克成、李世應議: “罪犯至重, 宜置重典。” 傳曰: “陵上之風, 欲盡革去, 而尙有如此者。 好生惡死, 人君之事, 予豈樂用重典? 中朝以我國爲禮義之邦, 尙有如此陵上之風, 則中朝以我國爲何如也? 玆置重典, 使人人知懼, 以絶陵上之風。”


○傳曰: “金馹孫、李穆等類死者家, 幷削土平之。”


9月 11日[편집]

○戊戌/傳曰: “令司僕寺, 獐網一百, 送左鷹坊。 又令外方加備三百領。”


○傳曰: “姜利溫處斬梟首, 使百官聚觀。” 自後遇承命牌則雖童稚, 皆伏道左, 婦女乘馬者, 亦或驚墮。 盜賊攻刦閭里者呼曰: “承命至。” 則人皆縮手, 莫敢與較。 時人遇承命者則曰: “豺狼來。” 以其音相似, 而毒害同也。


9月 12日[편집]

○己亥/傳于尙衣院曰: “擔輦內官衣服三十件入內。”


○傳曰: “講武時, 侍衛將士弓矢, 令兵曹書刻所居坊名, 且錄其矢幾箇。 外方則諸色軍士、才白丁弓矢, 令守令依古例書刻, 簿藏于兵曹, 打圍時有射中人物, 則以此憑考。”


○傳曰: “打圍非徒錬兵, 亦爲觀獵。 凡驅獸時, 於殿坐洞見處不近驅, 甚不可。 今後, 殿坐近處令合圍, 進驅射獸可也。”


9月 13日[편집]

○庚子/傳旨議政府曰: “禮莫大於嚴內外之分。 宮禁之間秘密之事, 非外人所當知。 至於宰相之家閨門細故, 亦愼重者所不道, 而人不知戒, 以長薄俗。 自今如有指說宮掖秘事與朝中宰相姬妾之事, 竝論如法, 其諭此意, 使自謹愼。”


9月 15日[편집]

○壬寅/傳曰: “泉岾、注葉、淸溪三山驅獸時, 各道僧人盡數推刷, 竝爲驅軍。 如未及期上來, 其道監司及守令治罪。”


9月 17日[편집]

○甲辰/傳曰: “窺瞰宮禁、非議時事者, 以棄毁制書律論斷。”


○金壽童、宋軼、成希顔啓: “臣等承敎, 考《輿地勝覽》, 父母之喪過制者或有之, 如李自華君喪過制者無有也。” 傳曰: “李自華置之極刑可歟?” 軼、希顔啓: “自華居平安僻郡, 迷惑無識, 然其行詭異, 受罪宜矣。”


○傳曰: “李緻爲甑山縣令, 薦李自華, 其鞫之。”


9月 18日[편집]

○乙巳/傳于承政院曰: “李自華之罪議啓。” 承旨等啓: “自華窮村僻巷之人, 知學而不知變通, 不從時王之制非矣。 但年已六十, 其與干進、釣名者異矣。”


○下《三綱行實》, 傳曰: “麗之徐甄, 晋之嵆紹皆忠臣也。 得如此之人而用之, 則其於治國乎何有? 古人有如嵆紹者, 抄出纂錄, 分賜朝士。 今之人言與行違, 踐言者蓋寡。 李承健今雖被罪, 前日予爲世子時馬逸, 承健曰: ‘臣之馬可御也。’ 卽進之, 其意可佳。” 承旨等啓: “如紹之類, 不可多得, 言與行同者, 亦不易得。 若人之有節者, 必臨難乃知。 古曰: ‘板蕩識誠臣。’ 若太平之世, 則固難知也。”


○傳曰: “李自華行甚詭異, 當置重典, 不可更有他議也。 但當與衆棄之, 其審議之。” 李季仝、鄭眉壽、任士洪、韓斯文議: “先王制禮, 自有其常。 自華詭行, 宜正典刑, 以警隱怪之俗。” 姜龜孫、愼守勤、申浚、閔孝曾、李宗灝、成世明、李蓀、閔暉、成世純、愼守英議: “先王制禮, 不敢過也。 自華服君喪踰制, 敢爲詭異之行, 是誠有罪, 宜置重典。”


○傳于義禁府曰: “柳希轍贖杖分配, 南袞、姜澂、成世貞、金效侃、柳希渚、李坫、李自健笞五十, 成希哲、鄭鵬、孫澍、李陌、尹源笞四十決罪。 鄭鵬、姜澂、李繼孟、成希哲違仕, 李自健等厭勢憚苦, 外公內私, 强諫當理之事, 政丞、承旨等其往監決罪。 姜澂、南袞盡奪告身, 極邊分配; 成世貞及犯薦禽事者, 竝移極邊。 自健前此特放矣, 然以長官致下官如此, 亦分配極邊。”


9月 19日[편집]

○丙午/傳曰: “罪均罰異, 則人無懲戒。 李繼孟、鄭鵬、成希哲竝分配。”


○傳曰: “前日有以辛甘菜採取、培養及凡進上有弊事論啓者, 幷考啓。”


9月 20日[편집]

○丁未/傳于承政院曰: “凡祭祀, 齋戒則神必歆之, 不齋戒不歆乎? 鬼神微妙, 歆與不歆固難知也。 我世祖不時酌獻於文宣王, 以此觀之, 則(齋)〔祭〕祀不須齋也。 且百官何日始淸齋乎?” 承旨等啓: “鬼神無形, 果如上敎, 微妙難知。 古曰: ‘神之格思, 不可度思。’ 《書》曰: ‘鬼神無常享, 享于克誠。’ 故齋祀必以誠敬爲主。 但誠敬必從禮文而現也。 故散齋三日, 致齋一日。 陪祭之官會宿於其司者, 皆誠敬之禮文也。”


○傳曰: “虎網五十部, 此刻輸送于昭格署洞。”


9月 21日[편집]

○戊申/傳曰: “來月初四日打圍, 故欲先祭社稷, 而近來雨勢不止, 氣尙薰蒸, 恐未得行祭。 玆欲先行打圍, 其召三公及禮官問之。 社稷及各殿行祭, 雖冬行之可也。 冬若不行, 則明春行之亦可。 前此, 臺諫有以不親祭爲言者, 然心安爲上, 心安然後, 乃可行祭也。”


○長興府夫人申氏獻眞珠四百九十六箇, 令戶曹市准給價。”


○柳洵、許琛、朴崇質、金勘、李蓀啓: “陰雨不止, 路甚泥濘。 且社稷祭, 非爲講武擧也, 停之允當。” 傳曰: “卿等言是也。”


○戶曹判書李季男等啓: “今所應給金眞珠價, 正布十七萬七千一百十四匹, 而司贍寺所在布, 只十七萬二千七百匹。 若盡給之, 國用不足, 何以處之?” 傳曰: “國用垂竭, 何可盡給?”


○傳曰: “明日國忌, 大妃勸予及中宮肉膳。 大妃殿及世子, 幷用肉膳。”


9月 22日[편집]

○己酉/傳曰: “濟用監緜布、正布各二百五十匹、米五十碩、黃豆二十碩賜徽順公主。”


○以李忠純爲承政院左承旨, 愼守謙右承旨, 姜渾左副承旨, 韓恂右副承旨, 尹珣同副承旨, 李昌胤司憲府掌令, 沈貞弘文館副應敎。


9月 23日[편집]

○庚戌/傳于承政院曰: “李自華邀名於後世者, 明日行刑。”


○傳曰: “凡忌日不動樂者何? 自父母至遠祖及母之父母無等殺乎?” 承旨等啓: “凡士大夫自曾祖父母至父母及母之父母忌日, 不聽樂、食肉。 至於遠祖, 則無忌而聽樂、食肉如常。” 傳曰: “世祖乃曾祖, 世祖以下酌定差加耳, 豈可開國以後忌日盡行之乎?” 政丞及金勘啓: “忌日何能盡行?” 仍書太祖、神懿王后, 世祖、貞熹王后, 睿宗、安順王后, 成宗、恭惠王后以啓曰: “太祖開國不遷之主, 雖遠猶可行也。” 傳曰: “世祖化家爲國, 睿宗承大統, 行忌宜矣。 太祖雖開國, 乃遠祖, (忌晨)〔忌辰〕祭祀旣行之矣, 豈可以用肉與否, 誠孝有所加減? 其除之。”


○傳曰: “凡上之所爲, 下不可沮之。 以一司言之, 參判之所欲爲, 參議其止之乎? 況君上之所欲行, 不肖臺諫每止之, 其可乎? 臺諫不來於闕庭, 可謂無事也。 若以謂我兵强, 雖中國可犯, 則臺諫當止之。 今此講武之擧, 豈云不可乎? 講武後進宴諸事預備。”


9月 24日[편집]

○辛亥/傳旨禮曹曰: “祖宗功德之隆, 後嗣追慕之誠, 豈有窮已? 我國家凡遇先王、先后(忌晨)〔忌辰〕, 撤朝齋素, 蓋出於追慕報本之誠也。 然聖人緣情制禮, 隨世代遠近, 而降殺其喪制, 獨於(忌晨)〔忌辰〕, 遠祖與考妣, 苟同無別, 豈不有乖於禮? 且如世代愈遠, 則(忌晨)〔忌辰〕愈多, 非徒不協禮制, 勢亦有所不可也。 玆定齋素, 斷自世祖幷王后(忌晨)〔忌辰〕, 自餘代遠(忌晨)〔忌辰〕, 幷不齋素。 太祖、世宗、德宗幷王后(忌晨)〔忌辰〕只行祭, 以寓追慕之意。 其諭中外, 咸使知悉。”


○傳曰: “李自華處斬梟首, 令百官聚視。” 又傳曰: “自華詭行, 法所當誅。 其以此意作書, 以示百官。” 又傳曰: “人臣事君, 必須以忠, 於君前以爲是則退而亦是之, 以爲非則退而亦非之。 自華有詭異之行, 故置之重典, 其無後言。” 初, 禁府官抵其家, 蝸室僅庇風雨。 自華卽趨出禮拜, 以鎖加其項曰: “毋懼。” 仰笑答曰: “臣知臣罪, 何懼之有?” 但顚倒拜命, 泥汙於足, 卽呼其子, 取水濯之, 納履上途。 一家驚泣, 亦不顧語, 及就死, 神色不亂。 時有忠孝節操者, 謂之詭異皆誅之, 故自華先知其不免。


○傳曰: “姜澂雖自以爲不首唱, 而一時之人皆以爲首唱, 加澂罪爲奴。”


○傳曰: “東西禁標內, 人或有犯入者, 其於普賢院及西邊要路處, 作警守所禁之。”


○傳曰: “正因寺失火, 寺逼陵寢, 卽召京畿監司安潤德、刑曹參判朴說, 自禁標直往鞫問。” 仍傳曰: “寺失火, 神御必驚動, 其祭之。”


9月 25日[편집]

○壬子/下御書曰:

鞍籠二百件, 令各道備進。


○傳于承政院曰: “前日追封懷陵時, 上疏箚者及有議者, 其速考啓, 若得其人則卽囚之。 且李幼寧之父, 乃宗親也。 以宗親聞闕內之事, 不無投匿名書, 深源及子, 拿來堅囚。” 仍傳曰: “如此行怪人之父, 存之何用?” 姜渾、尹珣啓: “以幼寧之罪視之, 則上敎允當。”


○夜五更, 承旨權鈞、姜渾、尹珣啓: “臣等撤夜考疏箚, 則追崇懷陵, 乃今年之事。 其時以誤議受罪者有之, 疏箚則無有。”


9月 26日[편집]

○癸丑/傳曰: “考於史草, 其無以子逆父之人乎? 且李幼寧爲臺諫時, 聽人無實之言, 謀欲害人。 律曰: ‘非奸所捕獲, 止奸者勿論。’ 雖父母, 同奸妻妾, 而非捕獲, 則不可言也。 宗親食祿而已, 豈可交結不肖文臣, 以汚風俗也? 風俗大事, 雖上有堯、舜之君, 而下有不肖之人, 何以爲治? 欲罪臺諫, 則政丞庇之; 欲罪弘文館, 則臺諫庇之, 此非美事也。 曩者, 摠交結不肖文臣, 以干風化, 故已置重刑。 㤚、㦀亦罪大, 當置重典, 然不忍誅之。 幼寧之父亦宗親, 今方以子罪坐其父, 以父之罪坐其子, 以正風俗。 借曰: ‘暴政。’ 當置重典, 以警其餘。”


○傳曰: “戊午年史草事, 其黨多分配外方。 其時三公, 皆奸兇之徒, 挾私用情, 死者得生, 生者反死, 然此輩存之何用? 竝令拿來。”


○刑訊深源。


○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申浚、金勘、李季男、金壽童、任士洪、宋軼、鄭眉壽、李季仝、成希顔、尹遘、朴說、愼守英、崔灌、閔頣、朴三吉、沈光輔、閔暉、成世純、金俊孫、李昌胤、權輳、李成童、金克成議: “深源罪重, 當置重典。” 傳曰: “非爲好殺, 有罪必須痛懲然後, 惡者亦皆改心。 所謂懲一人, 而懼千萬人者也。 此後誰有言之者? 且李幼寧、卞亨良妻子爲奴。 以罪人妻妾爲奴者, 使人人見之, 知戒曰: ‘某以某罪, 不能保其妻子, 至於如此耳。’ 且戊午之黨, 負才交結, 非議朝事, 例同亂臣, 加罪節目磨鍊以啓。”


○傳曰: “有議遷墓不可者, 竝考啓。”


○政丞、臺諫啓: “詭行之人, 未得聞見。” 傳曰: “未考耳, 何無之有?” 傳于臺諫曰: “爾等何不言也? 前則雖宮禁之事必言之, 今也畏人之怨, 不欲言耳。” 政丞等啓: “詭異之人欲得而誅之, 但未聞見耳。” 臺諫啓: “臣等若有聞見, 累承上敎, 何敢不啓?”


○政丞及義禁府堂上書戊午年受罪, 外方付處人等以啓: “其時, 姜謙宮禁事傳聞於許磐, 後與金馹孫相話時, 馹孫先言宮禁事, 謙曰: ‘吾亦聞之。’ 云云, 罪決杖, 籍沒爲奴。 金宏弼、康伯珍、崔溥、李黿以金宗直門徒, 決杖付處。 成重淹聽李穆言, 以金馹孫史草欲編於《實錄》, 決杖付處。” 傳曰: “成重淹以上當置極刑, 李黿以下差等磨錬以啓。” (柳洎)〔柳洵〕等啓: “謙處斬, 伯珍、宏弼、重淹處絞, 溥、黿爲奴。” 御書曰:

伯珍、宏弼處斬, 重淹、謙凌遲, 溥、黿決杖一百, 黿配濟州, 溥配巨濟, 竝爲奴。

因傳曰: “凌遲處斬者竝梟首, 籍沒家産, 凌遲者傳屍。” 洵等又以李幼寧、卞亨良、崔叔謹、具誠加罪事磨錬以啓曰: “凌遲, 妻子爲奴, 籍沒家産。” 傳曰: “傳屍。”


○傳曰: “謙、伯珍、宏弼、重淹、幼寧、亨良、誠、叔謹子及兄弟竝決杖, 外方出送。”


○承旨權鈞、姜渾、尹珣考追封懷陵及遷墓時論啓人以啓: “追崇之典, 於禮已極, 恐不可復加’ 者, 崔淑生、李荇、李自華、權達手、朴光榮、李思鈞、金楊震、柳溥、金乃文、姜洪也。 酌其情禮, 以盡追孝之誠, 今不可復加者, 黃誠昌、金世弼、鄭沉、柳仁貴、申奉盧也。 設莎臺石, 雖先王、先后陵寢, 皆未得爲之。 今於遷墓排設未便者, 其時政丞也。 遷墓事, 至設都監非也者, 掌令李守恭也。” 傳曰: “皆急速拿來。”


9月 27日[편집]

○甲寅/大雷。


○傳曰: “深源典刑, 籍沒家産, 承旨權鈞、尹珣監刑, 令百官宗親聚視。”


○傳于承政院曰: “九月雷, 得無失刑, 而致然歟?” 承旨等啓: “月令, 雷八月收聲, 此雷果非時也。 然自古不可指言某事失, 故某咎徵應也。 今有罪者誅之, 豈曰失刑乎?”


○傳曰: “聞金敬祖有病, 遣內官、醫員問之, 敬祖着帖裏待之, 其鞫之。”


9月 28日[편집]

○乙卯/下御書曰:

紫紬三匹、大紅紬二十一匹、大紅緜布二十匹、白緜布二十匹、水紬ㆍ白麻布各一百匹入內。


○傳曰: “春秋館堂上於《日記》不恭之言削去時, 某某人某某語不恭, 故削去事, 何不啓乎? 其鞫之。 雖削去, 豈不得記憶其人? 其書啓。 且姜詗罪人姜謙之兄也。 前爲臺諫時, 多有不恭之語。 其遣郞廳, 以死囚拿來。 遷懷墓時, 上疏製述人及其時大司諫、大司憲考啓。”


9月 29日[편집]

○丙辰/下御書絶句于承政院曰:

四時佳景不如遊, 須賞幽臺朗月秋。 莫好風江乘浪渡, 飜舟當急救人誰。

仍傳曰: “承旨等釋詩意以啓。” 權鈞等啓: “前二句秋景, 後二句言戒人臣。”


○傳曰: “前此疏箚有 ‘遺弓與舃, 尙抱永惜, 況遺敎乎?’ 云云者考啓。 且今後疏箚有不恭之語, 或因多事, 予未及察, 則議政府、臺諫等, 先審請罪節目磨鍊以啓。 有不啓者, 以挾私律論斷。”


9月 30日[편집]

○丁巳/柳洵、許琛、朴崇質、宋軼、金壽童、姜龜孫抄書言事不恭之人以啓曰: “李克均、成俊、韓致亨條陳事, 金馹孫復昭陵事, 李冑成廟吾君事, 韓訓危亡立至事, 朴漢柱前朝危亡, 兆於鷹坊事, 金千齡落庭米連給鷹坊事、封植戚畹事。” 遷墓時, 大司憲李季男初言不可, 後復以爲可而不啓, 姜詗獨曰: “是不可不啓。” 而獨啓, 季男與詗意各不同, 遂不相容, 而遞季男。 大司諫尹慜、司諫李宜茂皆以爲可遷, 而不啓耳。 致亨仁粹大妃從父兄, 爲人深沈, 有計慮。 出身吏職, 致位宰相, 無大過失。 見王志漸荒, 與成俊、李克均同心陳諫, 務欲匡救, 物論許之。 然平生不讀一卷書, 矇於典故, 不識爲相之體。 嘗於本府合坐, 濟用監員持進貢獻方物看品, 致亨於坐中, 呼進其員曰: “熙川郡所納豹皮毋退。 守乃吾戚屬也。” 其麤鄙如此。 俊猜忌險側, 人之才氣、名望出己右者, 必毁短之。 無問賢愚, 惟附己者稱譽之。 常敎子孫曰: “取友有道, 毋友勝己者。 必取其駑下無才, 可役使於我者而友之, 則彼不驕於我, 我無憚於彼。” 其家法如此。 故其子仲溫、景溫, 外孫韓亨允等處心行己, 一如俊焉。 俊又貪饕無厭, 其判吏、兵曹, 公行貨賂, 大搆第宅至五六, 資財充溢。 且以觀察、節度使久在咸鏡道, 招接土豪, 呼爲戚屬, 曲施恩意。 又稱咸鏡道諸邑爲本鄕, 摠管京在所事, 多占良民稱伴倘, 擇(官)〔公〕賤役之, 一道之人爭附之, 謂之都堂上。 且俊在吏曹時, 郞官薦徐克祈有孝行, 請授華職, 俊大言排之曰: “凡言孝子, 皆固陋迂闊, 不適於用者也。” 竟不調。 然性果決, 臨事不撓, 爲相累進言, 務欲匡救, 人以此多之。 千齡外溫內剛, 平居寡言笑, 喜怒不形於色。 及當事, 澟然無少避, 不可干以私情。 論事上前, 指陳剴切, 皆他人所難言者, 士論洽然稱之。 居第不庇風雨, 處之怡然。 及卒, 家無遺産。


○義禁府啓: “李坫扶安, 孫澍寧海分配。” 傳曰: “受罪之人, 守令以謂: ‘斯人也, 今日見謫, 而他日若爲臺諫, 則必非論吾事。’ 或以酒、或以妓慰待矣。 當不時摘發, 如有犯者, 以棄毁制書律論斷。 其諭于各道。”


○命作浮橋。 傳曰: “行幸時不無飜舟之慮, 於漢江可作浮橋。 今當大閱, 過涉船必多, 作橋何難? 小事不成, 大事何成? 除雜故造排。”

燕山君日記卷第五十五


十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戊午/受朝賀。


○傳曰: “凡過江行幸, 不無飜舟之虞, 其造浮(轎)〔橋〕。 此小事, 其勿辭難。”


○傳曰: “監軍望, 雖入筩啓之, 下有不肖之人奈何? 今後監軍及軍號, 皆裹封入啓。”


○春秋館考啓: “立主、立廟時論諫, 大司憲李季男、尹慜、金諶、金悌臣, 大司諫李勘、曺淑沂、洪碩輔、李克主、李復善。” 王召義禁府堂上, 辟人傳曰: “其鞫定罪, 唯季男棄之。” 尋傳曰: “季男亦鞫於賓廳。” 季男供云: “臣暫論而復已。”傳曰: “不可徒信其言, 可考公文, 其考啓。 黨與必在。”


○傳曰: “金馹孫請復昭陵, 其黨必在, 盡推之。 李冑獨稱成宗爲吾君, 如此之人竝令囚禁。 姜詗所言如以子逆父, ‘遺弓與舃, 尙抱永惜等語, 至爲不肖。 拿至烙刑, 推鞫其情。” 又傳曰: “李冑獨以成宗爲吾君, 則成宗之子, 獨非其君乎? 如今革去頑風之時, 雖用重典, 不可謂之濫刑也。 其子孫若緩捕, 則慮或有自盡, 隨捕輒囚。” 政丞等書與金馹孫同諫昭陵者以啓曰: “李冑、韓訓也。” 傳曰: “此人之父猶在乎?” 僉啓曰: “馹孫之父、李冑之父, 竝皆已死, 而獨訓之父忠仁曾已受杖黜外矣。” 傳曰: “世祖化家爲國, 而如此之言尙忍言之, 則亂逆豈有加於此哉? 馹孫、冑之父, 竝剖棺斬屍, 訓父忠仁拿來處絞。 馹孫妾子淸伊、淑伊遣人斬來, 冑之子女竝定役。”時, 馹孫妾子隨其母, 待年於梁山、金海。


○傳曰: “深源凌遲, 其兄弟等竝決杖一百, 分配遠方何如? 其問于政丞。”柳洵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復昭陵事, 先朝亦有言之者, 其考啓。”


○傳曰: “李冑之子論以亂臣律。 深源交結朝官, 以亂國政, 其子皆不可存也。” 柳洵等啓: “深源之罪固重矣。 然無屬上之言, 與李冑屬上之罪似不同科。” 深源太宗四世孫, 聰敏博學, 究心經傳, 未嘗少懈, 時稱宗英。 天性忠孝、正直, 嘗面對成宗, 極論任士洪奸狀, 士洪由是得罪。 士洪深源之姑夫也。 遂爲祖寶城君㝓所惡, 構以不孝, 被廢數十年, 自傷遭人倫之變, 若無所容。 子幼寧訴冤, 朝廷難處, 竟不得敍。 至是爲士洪父子所陷, 被禍。


○傳曰: “掌樂院妓女倍本數爲三百。 妓女專爲內宴而設, 絶色者何可易得? 雖不盡善亦可。 若倍數則內外宴可足用也。”


○傳曰: “深源用心不肖, 而又有不肖之子。 如此革俗之時, 當論以別典然後, 如此之人庶無遺類。 若有種類, 則是未斷其根也。 故竝其子盡斬之後可也, 卽於今日處斬。” 柳洵等啓: “深源之子只有年未滿者, 而其居外方者, 未及來耳。” 傳曰: “居外方者拿來處斬, 年未滿者待年。”


○下宣傳官注擬單子曰: “擇健壯解事穎悟, 應對中度人十五改擬。”


○傳曰: “侍衛之人或撫劍, 或引弓者。 令宣傳官六員、都摠府二員、兵曹二員, 分左右侍衛而禁之。 駕前駕後令司憲府糾察, 若不能禁, 竝其員罪之。”


○傳曰: “行幸時, 大駕後次別監, 次淸路隊, 次執椎者, 作三行列立, 成鶴翼陣形, 與左右相連侍衛。 如有向大駕或彎弓, 或彈絃者竝禁。”


○傳曰: “內乘除授時, 擇其勇健、端正、應對便捷, 如沈順徑者授之。”


○傳曰: “凡行幸, 已令兵曹、都摠府禁路邊雜人矣。 其或升屋、升木、登岸, 或於林間作聲, 或於圍內奔突者痛禁。 若不能禁, 則竝罪兵曹。”


10月 2日[편집]

○己未/王大閱于鄭金院坪。


○傳曰: “講武時笠纓, 用布帛何如? 中國人本無珠纓, 況今日尹世霖賜酒時, 垂纓而入不可。” 承政院啓: “董越《朝鮮賦》曰: ‘頷下垂珠。’ 蓋譏之也。 不爲珠纓當矣。”


10月 3日[편집]

○庚申/傳曰: “今日予將見西邊棘圍及景福宮慶會樓墻, 軍士依前圍立, 以禁雜人。”


○命盡召王子君以下宗親, 傳曰: “宗親食祿而已, 知學何用? 深源知學爲不肖, 故置之重典, 於爾等意何如?” 僉啓誅之允當。


○召辛允武問曰: “汝亦謁李克均、成俊、韓致亨乎? 今之百僚中有謁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者, 令自首置簿。”允武啓: “臣未嘗謁也。” 傳曰: “令兵曹考啓。”


○傳曰: “今日西禁標親審時, 承政院往鍾閣隅待命。”


○命義禁府鞫禁標內犯入人。


○傳曰: “司僕寺老病馬二匹送內需司。”


○下御書曰: “崔好謣下當直廳, 決杖八十。”


○義禁府都事趙仁孫拿姜詗而來, 傳曰: “卽召三公及義禁府堂上、都承旨、左副承旨、同副承旨, 往當直廳, 用烙刑, 鞫問遺弓與舃之言。”


10月 4日[편집]

○辛酉/傳曰: “臺諫言辭, 雖當激切, 若君子在野, 小人誤國之時, 則言辭激切可也。 當昇平之時, 豈有如此激切可言之事乎? 近來罪人等, 例皆推調於已死之人。 然觀李季男供辭曰: ‘姜詗獨論此事。’ 則詗之發此言明矣。 成宗以包容之量, 優納臺諫之言, 重待經幄之臣, 至於論罪時, 亦皆收贖, 時賜食物, 故驕縱若此。 甲寅以後, 餘風猶存, 若推某人, 則臺諫言之, 政府言之; 若推臺諫, 則政院言之, 政丞言之, 皆曰: ‘有妨言路。’ 臺諫亦曰: ‘言根不可問。’ 如是則人主孤立於上, 在下者私相救護矣。 前日或云: ‘用杖則有傷。’ 律有或傷或不傷之文乎? 若有可罪之人, 則豈計政丞、判書, 又豈慮其有傷乎? 當一切痛治, 使不得擧頭也。 父母之讎不共戴天, 此人如遺弓與舃等語, 豈所當言? 雖聖人必生於父母。 詗非天生地出, 而發如此之言, 存之何用? 當用重典。 烙問後還囚禁府, 行幸還宮後, 百官序立凌遲, 其子處斬, 緣坐人依亂臣例論。”


○王獵于淸溪山。 還至漢江, 傳曰: “馬蹄加鐵而立鋪陳之上, 則鐵拘於鋪陳, 而馬必驚駭。 故再命立馬於無鋪陳處, 而內乘慢不聽命, 是逆命也, 其鞫之。” 還宮卽傳曰: “及百官不散, 令序立, 凌遲姜詗。”尋問于政院曰: “詗之死, 無乃誤歟? 且詗自以爲賢, 而欲釣名於世。 懷陵事他人不言, 而詗獨言之, 其所言甚不恭。 是無父無君, 不容於天地間之罪。 非徒百官序立, 亦令儒生序立, 凌遲梟首, 其子等竝處斬, 其妻妾女子及子之妻, 竝屬海外官婢。” 承旨等啓: “詗之言不恭, 何誤死耶?。”


10月 5日[편집]

○壬戌/傳曰: “姜詗父子處罪事, 令禮曹判書金勘、刑曹參判朴說、承旨姜渾作傳旨, 下議政府, 令諭士庶。 且凡有鞫, 必推於死者, 得無不可乎? 今考李季男之供, 則是必姜詗之所爲, 而推於徐山甫可乎? 其籍沒詗家。 且籍沒子女有法乎?” 承旨尹珣啓: “未出家子女則籍沒, 出家子女, 則不在此限。”


○下內乘沈順徑于義禁府, 傳曰: “順徑非徒逆命, 撤草芚時, 俯立而撤, 其竝鞫之。”


10月 6日[편집]

○癸亥/傳曰: “曩者命入各色綾花紙于內, 而時有言用於戲玩者, 其考啓。”


○傳曰: “金府、金潔中風處, 立標以誌, 令術士齎禳鎭之物, 埋于其處。 來初九日, 放辟邪火于闕內。”


○王親書沈順徑立馬地形以示承政院曰: “地雖傾側, 當惟命從之。” 承旨等啓: “果非矣。”


○夜四鼓, 下御書曰:

今有聲如神機箭之聲, 自北方至南方, 是何物所作乎? 無乃流星乎? 急召內外觀象監, 詳問以啓。


○傳曰: “今日駐駕召金子猿, 不趨走聽命, 甚爲頑慢。下當直廳, 決杖六十。 金永珍於下問事, 庇僚不直啓, 決杖八十。”


○內觀象監員金萬達啓: “四更三點, 流星大如鉢, 出自天中, 至紫薇東垣而止, 尾長丈餘, 有聲。” 外觀象監員李淑孫啓: “四更三點, 流星出天中, 如小甁, 長三四尺。”


10月 7日[편집]

○甲子/傳曰: “令觀象監, 天圖列星中, 流星向止處, 付標以入。 深源家亦有天圖, 宰相、朝士家, 豈無天圖乎? 不肖之徒私藏天圖, 指論變異, 皆令收入。 如有不入, 後露者, 治罪節目議啓。”


○傳曰: “雲峯爲奴, 內官朴仁孫放送。”


○傳曰: “前此有言內侍府遞兒加設未便者, 成均館行幸時, 冒雨還宮未便者, 景福宮行幸時, 觀象監岾徑路還宮未便者, 皆考啓。”


○傳曰: “內官侍衛宮禁之人, 必須多數。 聞中朝多至千餘人, 四時衣服皆官給, 使不娶妻。 我國則二十餘人之衣服, 亦難辦給, 故必娶妻居室。 外有冗官, 尙多食祿, 如羽林之設, 是亦空費也。 昇平之時雖無亦可, 是姦臣專爲子弟而設也。 以給祿如此之類, 曷若多給內侍府? 其自尙膳以下至九品, 每品各加遞兒二三何如?” 領議政柳洵啓: “上敎允當。”


○傳曰: “今後承旨三員直宿, 承旨等於殿坐之時, 亦當疾趨。 古云: ‘趨進翼如。’ 者是也。 雖云: ‘足容重。’一家妻妾中事也, 不可用之於君前。 自今疾趨而入。”


○傳曰: “頓白衡、李仁禮改色紵絲入內, 餘數還給論罪。 大抵通事等貿易紵絲, 品惡則逢受, 貿易者治罪節目議啓。”


○還下天圖于承政院曰: “流星入紫薇, 無乃達宮禁之象乎? 紫薇何如星乎?” 觀象監員啓: “天有紫薇, 聖人則之, 以置宮闕。” 傳曰: “天象大事, 而監員一則曰大如鉢, 一則曰如小甁, 何其相違若是乎?” 金萬達啓: “非但光明處, 幷擧尾長, 故以一丈啓之。” 李淑孫啓: “只見光明處, 故以三四尺啓之。”


○傳曰: “馬之可爲御乘者, 授武人習騎, 令上下山坂, 跨山越水, 無不隨人意, 然後進之。”


○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韓忠仁昭惠王后之族, 特決杖一百, 濟州爲奴。” 又曰: “韓致亨、韓忠仁俱是昭惠王后之族, 然彼則已死, 無復加論, 故罪之殊科耳。”


○傳曰: “內官朴仁孫其勿放送。”


○傳曰: “金宏弼梟首于鐵物市。”


10月 8日[편집]

○乙丑/下金敬袓推案曰: “敬袓辱君命, 年雖七十餘, 決杖六十, 付處外方。”


○召問禮曹堂上、掌樂院提調等曰: “鼓吹用俗樂何如? 喪禮雖多, 猶可變更, 況此鼓吹乎? 且妓有年少、貌美、善吹草笛者, 更令八道採進。 如向日花之類, 雖善吹, 年老貌醜, 何觀哉? 且妓女有能絃樂者, 令竝習諸絃; 有能吹者,竝習諸吹樂。” 禮曹判書金勘、參判李蓀、掌樂院提調李季仝、任崇載啓: “皷吹何必唐樂? 上敎當矣。”金勘、李蓀又啓: “本國受命使臣及倭、野人宴享時, 妓工人等, 從略定數, 已聞命矣。 臣等謂: ‘待我朝使臣, 則猶之可也, 倭、野人則性本多疑, 若見宴享之時, 女樂之盛或不如舊, 則必生狐疑之心矣。’ 彼類參於本曹賜宴, 自以謂觀光, 則賜宴之日, 不可略備妓工, 示以踈略也。” 傳曰: “賜與減於舊例, 則或有疑其變制。 我國人猶且不知我國之變制, 野、倭人何以知之乎?”


○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及義禁府掌上啓: “前弘文館員崔淑生等十人, 臺諫黃誠昌等五人及許硡繫獄已久, 何以爲之?” 傳曰: “可杖者杖之, 可決者決之。” 又傳曰: “李世貞、李世弘、李守恭於賓廳杖訊。”


○王召問義禁府假郞廳金熙壽、鄭有綱曰: “康伯珍、金宏弼臨死有何言?” 對曰: “竝無一言, 而就死耳。”


○傳曰: “通事頓伯衡、李仁禮等放送。”


○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義禁府堂上金勘、鄭眉壽錄囚人以啓曰: “李明弼、梁潤當照律, 尹三繼情似不實, 放送何如? 李世貞、李世弘、李守恭各拷訊一次云: ‘臣等雖克均切親, 家不相近, 不得朝夕往來, 而臣等又不能書, 克均陳弊上疏何以知之乎?’ 洪彦弼、尹宕各拷訊三次, 柳漢宗訊一次, 皆曰: ‘臣以罪人緣坐, 濫蒙天恩, 敢以科擧小事, 忍爲如此之事乎?’ 且醫女介今、德今、古溫知匿名書中被告人也。 許硡、李復亨醫女之夫, 而被囚者, 耐寒梅、勝楊妃以金世豪所私, 而連逮者也。 是皆事狀無據, 在上裁斷耳。”傳曰: “如此事, 非但以此而決之耳, 其還囚。”


○傳曰:“李季男事棄之。”


10月 9日[편집]

○丙寅/下御書曰:

前有啓者云: “回文詩難製。” 若中朝人求之, 不可以難辭, 如承旨姜渾必能製之。 回文詩能製文臣抄啓。


○傳曰: “東西禁標墻, 明春二月始築, 三月內畢役, 墻高可四丈。”


○傳曰: “泉站注葉山無乃有經路乎? 若有經路, 則治之。”


○傳曰: “上之待臺諫甚厚, 而臺諫則不然。 前此公事宣判, 臺諫不名而稱之以官, 尊之也。 今後書名判付。”


○傳曰: “內官文篤孫決杖八十, 文致笞五十於當直廳。”


○傳曰: “今方革俗之時, 其論亂臣例, 緣坐人中未決杖者竝拿來, 決杖一百。”


10月 10日[편집]

○丁卯/王畋于泉站。 傳曰: “右廂已(連)〔進〕驅, 而左廂不進驅, 至爲頑慢。” 兵曹判書任士洪啓: “臣反覆約束而至此, 請事畢後治罪。” 士洪又請左廂從事官之罪, 卽命承旨權鈞監杖八十。 傳曰: “軍務之事至重, 而爲大將者, 憚勞不進驅, 於承政院意何如?” 承旨等啓: “大將之過也。”


○傳曰: “自綠楊驛至光陵山、荒山、妙寂山、廣津、漢江、徃心里近處, 皆入禁標, 只通南大門外李泰院路。 今必曰: ‘道路無可出之處。’ 然洪水之時, 禹能治之。 今之道路, 豈無地可出耶。”


○任士洪啓: “今日左廂大將、衛將、從事官, 皆當被囚, 請改差。” 傳曰: “講武後可鞫, 勿改。”


○下回文製述員金勘、任士洪、安琛、姜渾、金安國書名單子曰: “金詮亦令製之。” 承政院啓: “詮得罪, 付處于慶尙道山陰縣。”


10月 11日[편집]

○戊辰/傳曰: “內官朴修元、崔忱各笞四十於當直廳。”


○傳曰: “凡行幸毋設大小晝停幄帳, 野次豈必幄帳爲也? 當坐於胡床耳。”


○傳曰: “承恩賞花爲題, 令昨日所選人, 各製回文五言絶句及律詩、七言絶句及律詩以進。 黃山谷詩固滯, 大抵詩不可固也。 意必通暢然後, 可與言詩矣。 金詮在配所, 下書其道觀察使, 令製進。”


○傳曰: “鍍金必以水銀, 然而少雜水銀之氣, 則金必無色。今欲淸朝, 而一有罪人漏網, 則不可謂之淸朝也。 戊午年如李惟淸者, 坐何罪, 在何處? 其時受罪者竝考啓。 慮或有推官庇護而脫漏者。”


○下御書曰:

賞雖似濫, 然情出罔極, 其加金壽童、宋軼、任由謙等七人各一資。

懷陵追崇論賞也。 任崇載以大君故, 特加一資, 且尙翁主者, 加階有例。 因傳曰: “前者任崇載、申沆等加資時, 有臺諫言之者。 申沆暫論, 任崇載則極言, 似若有情。 考其時臺諫而刑訊, 則可知矣。”又問于承政院曰: “崇載加階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以金壽童爲吏曹判書, 宋軼刑曹判書, 朴說戶曹參判, 愼守英刑曹參判。 壽童端重溫雅, 練達機務, 軼軒豁有器度, 然粗踈多缺略。


10月 12日[편집]

○己巳/傳于義禁府曰: “杖罪人時, 務令峻刻。”


○傳曰: “大將田霖等決杖一百, 還前任。 都承旨、色承旨其往監杖。”


○傳曰: “大抵臣而逆上之敎, 固當重論, 然只杖沈順徑一百, 告身盡行追奪, 極邊爲奴。 李茁俯立撤去草芚, 其決杖八十。 前往承旨等, 更往監杖, 務令峻刻, 如吾親臨。”


○傳曰: 今來各道僧軍, 平時閑遊無用, 令其道簿錄其名, 來春上送, 令掘後苑垓子。”


○下兵曹所啓射場單子曰: “前命往見利夫峴, 厭遠不往見, 而徑以妙寂山爲可驅禽, 是似乎罔上, 其鞫之。”


10月 13日[편집]

○庚午/傳曰: “越江有虎處, 更審以啓。 軍士渡江, 雖曰似難, 倘有大事, 則果以爲難而不越江乎?” 任士洪啓: “請與園囿使李季仝往審之。”


○滌兇廳提調李蓀、金悰啓: “滌兇事已畢。 其《謄錄》當置何處?” 傳曰: “其寫二道, 一藏于義禁府, 一入大內。”


○傳曰: “前日命錄啓私婢知音者, 而提調等庇不卽啓, 是不可。 大抵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何以曰我婢我奴, 而不從國家之命乎? 外方之妓有姿色、知音者, 朝官諉以他役, 占爲己有。 以是知音者少, 是尤不可。 其令承旨姜渾作傳旨, 通諭中外, 俾令刷出。” 其傳旨曰:

以下供上, 臣子職分, 爲人臣私一己之有, 不以奉君上者, 斯已非矣。 況於占公物, 以爲私有者乎? 頃者下諭掌樂院, 都中私賤中, 有能解音樂, 可以充御前呈才者, 推括以啓, 豈乏其人, 而迄未奉行, 是必爲其主者, 憚於奉上; 爲官吏者, 聽其請囑而然也。 且聞外方倡妓中, 才貌稍可者, 朝官等或托爲功臣奴婢, 或托以丘史奴婢及奉足, 或以京主人、京房子、京婢、選上女妓, 樂工等奉足, 假稱官婢, 占爲姬妾。 以此, 年少有將來者類歸私家, 餘存皆醜貌末技, 無可充選。 伶樂凋殘, 職此之由, 殊無以下奉上之意。 其曉諭中外, 勿令如是。 如或憚於新法, 以有怨言者, 自有大辟之律。


10月 14日[편집]

○辛未/傳曰: “十五日將打圍峩嵯山彌勒洞, 故已命開治經路矣。 在今誰敢有論議者? 然且除雜辭修治之。”


○義禁府啓: “李惟淸前爲執義, 以議金宗直事, 決杖八十, 付處于外。 其後以特旨蒙宥旨, 今拜迎曙道察訪。 且金馹孫推鞫時脫漏人, 則未之故也。” 傳曰: “惟淸決杖一百, 收職牒爲奴, 雖再論罪亦可。”


○傳曰: “李克均論以亂臣, 則其子亦當剖棺斬屍。 此類必多, 而不卽啓之非也。 義禁府堂上及與議大臣竝鞫之。 且考如李世俊者以啓。”


○傳曰: “徐山甫騰於姜詗之口, 罪與詗同。 其剖棺凌遲。”


○傳曰: “姜鰲孫今往瑞興, 若府使以事出, 則必倍道馳來, 其諭黃海道監司, 令聽姜鰲孫之言施行。”


○傳曰: “明日打圍其退行。”


○榮川正兵黃義生自箭串陣, 奔詣承政院, 告軍中有亂言者。 承傳色金子猿拿義生, 入宣政門內。 俄傳曰: “同副承旨率宣傳官、義禁府郞廳, 各持承命牌, 分捉犯者及連逮人以來。”


○義禁府書李坡子德潤、李克均子世健、尹弼商子侃以啓曰: “律文, 亂臣之子死者, 不在緣坐之限, 故前未之啓耳。” 又書安彭壽、李昌胤、朴權、孫元老、辛服義以啓曰: “此皆李惟淸一時臺諫, 而同議者也。 何以爲之?” 傳曰: “德潤等依世俊, 彭壽等依惟淸罪之。”


○夜二鼓, 傳曰: “命召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義禁府堂上、承旨權鈞、李忠純, 俱詣當直廳, 待承旨尹珣拿罪人來, 卽鞫之。 三更, 傳曰: “珣何遲來也? 其遣內禁衛詗之。” 四更, 珣拿十九人以來。


10月 15日[편집]

○壬申/傳曰: “前日聞金壽末有婢解音, 督出則婢不粧梳, 且稱病, 是亦慢上也。 以下供上禮也則雖己物, 安敢不爲之供乎? 前雖刑訊, 今更決杖一百爲奴, 其婢亦杖一百, 沒爲官婢。” 時, 士大夫家婢稍解音律者, 輒奪之。 令其主供其衣服, 貧者不能支。


○傳曰: “金壽末子金府囚之。”


○傳曰: “凡供進之物, 其趁時封進, 毋令腐毁, 鹿尾須擇有尾者封進。 觀察使視廚饌善惡爲褒貶, 況供進之物乎? 今後司饔院考其味色, 其惡者啓鞫之。 於吏曹錄簿, 六朔內有被鞫至三者, 則雖觀察使置最, 而罷黜之。”


○承旨權鈞、李忠純啓: “黃義生所告者名李同, 被拷一次不服, 只曰: ‘有七同者來言: 「不爲妙寂之驅, 而更驅於峩嵯山。」 我曰: 「余則病眼, 夜不能視, 何能移去?」 云耳。’至烙刑乃服。 凡拿來者十九人, 而七同等四人, 則知亂言而不告, 其餘十四人, 則方寢, 不聞亂言者也。 何以處之?” 傳曰: “李同凌遲, 徇左右廂陣中, 懸諸旗竿, 至十七日後, 傳屍于四方, 籍沒家産。 且大書罪名曰: ‘打圍厭憚, 亂言發說罪。’ 以此懸栍。 承旨姜渾監刑, 以罪名戒諭軍士, 皆受名而來。” 〈渾〉曰: “正軍三萬、僧軍曁諸色軍亦多。 臣留在受名押乎? 令諸將受之而先來乎?” 傳曰: “其受來。”


○下御製詩曰: “姦人抱惡似眞忠, 輕傲時王弄掌中。 朝恨弊端還畏擊, 爭圖相救起頑風。”仍傳曰: “承旨等釋意以啓。 且令政丞及義禁府堂上賡進。”


10月 16日[편집]

○癸酉/傳曰: “其遣承傳色金璽于忠淸道, 令觀察使進軟紅柿一千箇, 生梨則隨所得封進。”


○傳曰: “峩嵯山打圍, 其行于十九日。”


10月 17日[편집]

○甲戌/遣工曹判書閔孝曾、同知中樞府事金守貞如京師賀正。 王率百官, 拜表于仁政殿。


○夜, 王微行東小門外, 見騎牛二人持弓矢, 擔網橐, 一人入東禁標, 指楊州去。 還宮卽傳曰: “遣內禁衛十人、兼司僕五人、宣傳官一人、義禁府郞廳一人往楊州, 同牧使捕來。 京畿觀察使、楊州牧使不能糾禁, 其鞫之。 且人家與禁標相近, 故有如此犯入者。 其閉東大門、水口門, 去漢江舟楫, 竝立禁標。” 又傳曰: “前日政丞等議云: ‘箭串入禁標, 則樵採路絶。’ 然下之所强, 上不能强乎? 其更召問。 且於要路設鋪, 遣官守之, 三朔相遞, 遞時啓犯入人有無。”尋傳曰: “勿遣官, 令內需司奴環居之, 以禁雜人。” 政丞等啓: “八道之路迂遠, 只由一路似難。 然上意如是, 則亦無不可。” 遂令內需司奴子, 分居其中人, 給丁壯十名。 募入居者, 勿分公私賤竝許入, 士大夫奴婢、驛吏、官屬人爭(光)〔先〕投入。 豪猾者成群, 作賊於標外, 卽走還其中, 白日公行刼掠, 王畿百里, 盡爲賊藪。


○傳曰: “委送弓人于中國, 貿弓角二百對而來。 今後, 每行依此數貿來。 且弓之用至重, 中國或請兵於我國, 弓角當多貿, 其議于政丞。” 柳洵等啓: “甚當。 令該司考前規, 專使奏請。” 仍寄書太監李珍等曰:

我國世爲藩守。 前此上國亦有徵兵之時, 武備不可不嚴。 弓角非我國所産, 而天朝法禁甚嚴。 一年常數二百對外, 不得私貿。 以故, 前者大人奉使來時, 爲陳奏之意, 大人已知之矣。 本國今要遣使, 前來奏請, 乞大人預悉此意, 俾得蒙准, 則我國受賜大矣, 願大人圖之。


○傳曰: “眞犀角帶五部貿來。”


○傳曰: “黃義生告亂言人, 其賞加二資、綿布三十匹。”


10月 18日[편집]

○乙亥/傳曰: “欲見大君于任士洪家, 其傍近居人逐出圍外, 軍士把立, 禁雜人。”


○傳曰: “欲撤去濟川亭、豆毛浦、廣津近處人家, 其抄家口以啓。”


○傳曰: “金馹孫妾子二人依法梟首。”


○傳曰: “昨夜拿來犯入禁標人, 囚於義禁府, 若私賤則竝囚其主。”


○王見大君于任士洪第。 還宮下御書曰: “任士洪家米三十碩、黃豆二十碩, 卽刻輸送。”


○下御書曰:

銀魚曝乾封進。


○傳于李季仝曰: “犯入禁標者, 若不罪之, 則無以爲禁。 治之則小民無知, 而數犯法, 必以大江爲限, 人迹絶無, 則誰有犯者?” 李季仝啓: “臣意以謂, 築土爲限, 如馬場, 令其外居人分受禁之。”


○傳曰: “東大門外有侍女家, 其撤去之物輸入。 且門外非民所得居之地而居之, 固當治罪, 只令撤去, 亦寬恩也。 其通諭此意。”


○傳曰: “文廟若構於東大門外, 則儒生必登高, 觀望于內, 移下城南。”


10月 19日[편집]

○丙子/王打圍于峩嵯山。


○傳曰: “禁標內犯入者, 乃軍士保人。 雖結陣於標內, 左右廂大將不能檢, 使闌入標內, 其問之。” 左廂大將田霖、右廂大將成希顔待罪, 傳曰: “徐當鞫之。”


○下標信, 召左右廂大將田霖、成希顔曰: “二十四日欲講武于荒山。” 兵曹判書任士洪啓: “軍士裹糧, 凡二十六日。 自去月二十七日至今月二十二日, 日數已准, 二十四日則軍糧必匱。” 傳曰: “二十二日更驅峩嵯山, 多列軍士合圍, 則狐必多出, 武人馳驅, 亦可見也。” 又傳曰: “其勿獵峩嵯山, 二十一日只令左議政許琛, 合驅荒山、妙寂山後罷陣。”


10月 20日[편집]

○丁丑/傳曰: “內官金永珍決杖於當直廳。”


○傳曰: “吹螺赤金永生決杖一百, 極邊爲奴。”


○承旨尹珣啓: “東大門、水口門限幾日閉乎?” 傳曰: “自今日閉, 至二十二日開。 且人臨城上, 則必通望城外, 令漢城府坊里軍, 環設棘圍于人家後。” 承旨愼守謙啓: “遍都城內, 盡樹棘乎?” 傳曰: “城內盡樹。”


○修理都監啓惠安殿成。


○傳曰: “凡緣坐人生者旣決杖, 死者不論可乎? 其剖棺斬屍。”


○禮曹判書金勘啓: “東氷庫專爲祭享, 而今入標內。 請給軍人及氷凍前移西氷庫之左。” 傳曰: “可。”


○傳曰: “左廂大將田霖, 右廂大將成希顔卽遞大將, 令義禁府鞫之。 以李蓀、吳純代爲大將。”


10月 21日[편집]

○戊寅/傳曰: “近者如金壽童、宋軼、任崇載等, 超授崇班者多, 而無有言之者。 任崇載加職事, 前則經年力爭, 今者略無一言何也? 其召臺諫問之。” 大司憲閔暉、大司諫成世純、執義金俊孫、掌令李可臣、持平李成童、獻納金克成、正言愼汝弼啓: “臣等以爲: ‘不當言之事, 書諸疏箚, 使傳於後, 甚非美事, 故不敢啓耳。’ 且近來超授崇班者, 或以才能, 或以功勞。 一時特恩, 何有不可?”


○傳曰: “欲受朝賀, 而亦有命停之。 時欲停經筵, 而亦有御講之時。 此天性固然, 豈待人之敎乎? 今則詩歌有雜言者, 如前日奸臣之徒操弄君上者多矣。 《五子之歌》曰: ‘內作色荒, 外作禽荒, 酣酒嗜音, 峻宇雕墻, 有一於此, 靡或不亡。’ 雖人君有一于此, 國未必遽至於亡, 下有操弄之臣, 則其必亡矣。 其以此意, 言于臺諫、弘文館。” 臺諫、弘文館員啓: “人臣强辨論諫者極非。 事君當以忠誠, 上敎當矣。” 傳曰: “大抵人臣如嵆紹者, 世不易出。 古有敎人鴆其君者, 其人曰: ‘弑君而容世乎? 寧我自飮。’ 人臣之道固當如是也。 且趙高指鹿爲馬, 其壻弑君。 閹竪之禍自古有之, 今者內官等, 厭其夙夜之勞, 有怨者多, 豈人臣之道乎? 其言于臺諫。”


○下御書曰:

洪貴達、李世佐緣坐人中, 其切近者, 竝海外入送, 爲奴苦役。 如戊午年犯罪人及具誠、卞亨良亦特令緣坐。

因傳曰: “古云: ‘投畀有北。’ 如此小人不當在王化中, 當投之海外, 而不可竝置一處, 必須分置。”


○命都承旨權鈞監杖李黿、崔溥。


○尙州牧使愼克成將行, 命特加一資。 克成王妃愼氏之族也。 爲人貪殘, 媚事守勤父子, 遂得顯。 嘗爲吏, 專事權門, 人多皷譽, 得能名。 及爲是職, 專以掊克爲事, 峻其刑法, 剝其膏血, 民不堪其毒, 十室九空, 貪酷爲嶺南最。


10月 22日[편집]

○己卯/傳曰: “今去平安道、江原道槊木斫伐弓人給馬。”


○傳曰: “姜詗子其來已久, 斬首梟市。”


○傳曰: “洪彦忠等及李克培、克增、克堪、克墩、克均等, 子子孫孫, 竝逐邊裔, 永不復還。”


○下犯入禁標人初覆案曰: “有法何必覆奏? 但開錄姓名以啓。” 傳曰: “李克均陳弊上疏時, 在京族親無遺書啓, 拷問。”


○傳曰: “李昌臣之類, 雖得罪在外, 而其子在京, 慮或爲匿名書。 卽召政丞, 此類罪人子孫, 無遺拷問。”


○傳曰: “權仁孫前日與洪貴達相通片簡, 其考啓。”


○傳曰: “李幼寧之弟幼槃行刑。 內官金永珍決杖一百, 朴文昌決杖八十。”


○承旨姜渾、韓恂承命往罷左右廂陣軍而還, 恂以右廂大將李蓀之言啓: “今旣罷陣。 江原、黃海等軍當從陸路, 下三道軍則必由漢江、麻田、廣津以渡, 而其地皆入禁限, 何以爲之?” 傳曰: “已令兵曹護涉, 何煩更啓?” 恂啓: “臣與李蓀俱不知有命, 故敢稟。” 傳曰: “李蓀煩言而恂從之, 中夜以啓, 直宿承旨亦不言於恂。 兵曹已受命, 而使大將不知皆非。 李蓀及直宿承旨、兵曹堂上皆下義禁府。”


○傳曰: “狐皮二百張貿入。”


○以朴說爲戶曹參判, 李宗灝漢城左尹, 成世明右尹, 李繼福司諫院司諫。


10月 23日[편집]

○庚辰/傳曰: “李蓀、韓恂等若於禁府鞫之, 則必致稽緩, 卽致賓廳鞫之。”


○傳曰: “洪常、李克均得無相與交通者耶? 李長坤亦出入克均家耶?”


○傳于吏曹曰: “司僕副正尹承柳加奉正, 除司僕正。”


○義禁府書諫懷陵被罪人等子弟以啓, 傳曰: “在外人皆拿來, 在京人今日拷問于賓廳。”


○義禁府啓: “李克均等族親及及第未赴殿試者洪彦弼等三人, 今日亦於賓廳鞫之何如?” 傳曰: “可。” 又傳曰: “匿名書雖朝士不可保其不爲。 前日李幼寧以文(文)尙爲不肖之事。 今所鞫人, 豈可盡保其不爲耶? 雖死於杖下, 庸何傷?”


○傳曰: “前命鞫兵曹堂上及承旨李忠純、愼守謙棄之。”


○義禁府啓: “成希顔以大將失律, 罪當杖一百。” 傳曰: “罪與田霖同, 以其律罪之。”


○李克均奴供云: “洪常與克均, 素不交通往來, 而李長坤則奴不知爲誰。”


○傳曰: “長坤若不與克均交通, 則許多朝士中, 克均何必特擧長坤爲有才乎?”


○傳曰: “戊午年有李穆朋黨。 通書于穆者, 其考啓。” 義禁府以任熙載啓, 傳曰: “熙載與穆, 罪同而罰異可乎? 亦拿來鞫之。”


○傳曰: “姜渾、韓恂、李蓀及宣傳官二人等, 皆下義禁府鞫之。”


○傳曰: “司僕馬加數, 滿一千匹立養。”


○義禁府啓: “李蓀罪當杖八十。” 傳曰: “此乃軍務之事, 罪似輕歇, 改照律。”


○傳曰; “宣傳官加二員直宿, 且率羅將二十人待命。”


10月 24日[편집]

○辛巳/傳曰: “李穆之黨, 豈獨熙載? 必有餘類, 雖盡皆典刑何損? 其問三公及禁府堂上。”


○傳曰: “士類交遊者, 如文房談論則可矣, 若結爲朋黨, 則必有所謀, 其漸不少。 戊午受罪之人父母、兄弟, 或不緣坐者有之, 亦當追論。 如李黿、崔溥等存之何用? 必須痛懲而後, 人知所戒, 竝拿來。”


○傳曰: “任熙載以死囚拿來。”


○傳曰: “李克均在三公之位, 薦有才之士則可也, 然長坤豈無所以然, 而騰於克均之口乎? 長坤亦拿來拷問。”


○傳曰: “凡所謂漏洩者, 非謂虛事而構言也, 非謂不知而妄言也。 雖有見聞, 而愼毋傳說而後, 可謂不漏洩也。 近者出審大君之病, 適見克均家, 甚密邇宮城。 宮城之內則自以爲禁密, 而時有所爲之事。 克均常居其底, 日識其事,傳播於人, 此豈大臣之體乎? 宮禁之事, 外人雖言之, 爲克均者以謂: ‘我居宮城近處, 無乃以我爲漏洩耶?’ 常以此自飭可也。 克均則不爾, 反有所洩, 故自戊午至今, 不肖之徒囂囂多言, 靡不由此, 政丞等其知之。” 柳洵等啓: “果如上敎。 平昔臣等亦嘗以謂: ‘克均家於近闕高地, 安然居處, 甚無謂也。’ 若李長坤之事, 則自少弓力絶倫, 不學而能射。 在成宗朝, 宰相李則亦嘗詣承政院薦之, 而臣等亦嘗聞其能射。 克均之意, 無奈以有才, 而薦之耶? 鞫長坤則可知矣。”


○傳曰: “罪人不可結婚。 愼守勤以外戚, 與任熙載婚, 其令離異。”


○傳曰: “李長坤雖云自少不學而能射, 夫弓矢之事, 必須積學而後能, 克均之薦, 亦豈泛然耶? 嘗於經筵觀克均, 略無推讓之心。 雖韓致亨、成俊在其右, 其桀亢之心, 豈肯相下? 同僚所言, 輒沮抑之, 其意以謂: ‘我備諳邊事, 族黨根據, 附己者衆, 東傾則可以西支; 西傾則可以東支。’ 纂弑之事, 雖不敢爲, 而無上之心, 未嘗不蓄於中也。 至有言曰: ‘雖在上之人, 有不可之事, 則下不服。’ 其志可知也。 特薦擧李長坤之技, 以爲善射解音, 超授右職, 此豈無情? 其拷長坤, 則可知矣。 夫人臣之道, 必敬其上, 左議政當敬領議政, 右議政當敬左議政, 六卿當敬三公, 交相恭敬, 同心事君可也。”


○義禁府錄戊午年被罪人以啓, 傳曰: “許磐剖棺凌遲, 曺偉、表沿沫、鄭汝昌剖棺斬屍, 崔溥、李黿斬。” 是日昏, 獄卒拿崔溥、李黿而至, 初更行刑, 翌日梟示百官。 又傳曰: “任熙載畫竹爲簇, 寓意題詩, 如此不肖之輩何用? 待其至, 亦當加大辟。”


10月 25日[편집]

○壬午/受朝參。


○傳曰: “聞崔溥、李黿臨刑有所言, 何言也? 其問之。”承旨尹珣招義禁府郞廳問之則曰: “溥無一言, 黿曰: ‘吾子來乎? 欲見之。’ 無他言。” 傳曰: “監刑內官之言曰: ‘樂哉! 吾子來乎? 欲見。’ 云, 而此則無樂哉之言, 更問之。 若不直則其拷問。 若云樂哉, 其罪尤甚。” 溥公廉正直, 博通經史, 富於文詞。 爲諫官, 知無不言, 無所回避。 黿放達, 不拘小節, 氣宇軒昻, 無習俗態。 其遇人, 不以貴賤易其禮, 好飮酒, 善談論。 至是見殺, 朝野咸惜之。


○傳曰: “戊午年罪人父及兄弟, 竝出送于外。”


○傳曰: “任熙載妻具壽永女離異。”


○傳曰: “內需司奴居京畿者, 來二十六日內, 令所在官, 擇丁壯上送。 且峩嵯山射場近處彌勒石像, 令京畿觀察使埋之。”


○傳曰: “米一百碩, 其亟輸送于大妃殿本宮。”


○傳于承政院曰: “李黿樂哉之言, 內官房直聽之, 而邏卒、獄卒則以爲不聞。 李黿殊常者, 不無出此言矣, 邏卒等又加刑一次則可知。 義禁府郞廳李思謙亦囚拷問。”


○傳曰: “內官金璽親問之事, 多變辭以答, 下當直廳拷問。 李延孫論以制書有違, 決杖一百。”


○右贊成李季仝、京畿觀察使安潤德、承旨尹珣往審禁標, 作圖以獻曰: “自虎鳴山述堂里, 遵鵲嶺抵龜巖築土城, 令高十尺, 城外掘坎, 廣深各三尺。 自龜巖城隍堂山嶺, 至牛耳峴立標, 又於乞石峴築土城, 自梨洞至直洞, 凡八處造槊場。 自注葉山洞從新路, 於路上立禁標, 仍邑峴及所也洞內松峴竝築土城。 馬山峴、吉岾、掛羅里峴、搥峴竝防塞。 又自檻穽峴, 經熊走峴妙寂寺洞口、文臣閣洞口, 至平丘驛北路上立禁標, 使旁近居人分守, 又別置軍士以守之, 則自無犯入者矣。” 傳曰: “可。”


10月 26日[편집]

○癸未/傳曰: “腰線縫造十人, 卽令詣闕。”


○傳曰: “內官金璽刑訊後, 移囚于義禁府。”


○傳曰: “李蓀杖一百, 李忠純杖七十, 姜渾笞五十, 韓恂杖六十, 竝贖。”


○傳曰: “梁潤、李明弼據證定罪。”


○傳曰: “近日承傳事, 承旨不卽奉行。 雖有考記, 又以某承旨承某事, 着名書啓以爲例。”


○傳于工曹曰: “前日命循城竪棘。 姑當先定築墻基限, 若於人家後有人跡, 則罪其家主。”


○傳曰: “禁府囚人崔淑生等今日鞫之, 問先發言者。”


○宣傳官等以前日行幸時, 庾承利犯馬處, 遠近尺量, 作圖以啓, 傳曰: “減死。”


○義禁府書啓戊午罪人李穆等父及兄弟, 傳曰: “其出送, 任士洪、崇載、文載等勿出送。”


○傳曰: “咸安君尹末孫顚踣朝班。 如此等老鈍者, 空費祿食, 皆令沙汰。”


10月 27日[편집]

○甲申/下御書曰:

金璽決杖六十。


○傳曰: “任士洪、崇載、文載以大君嘗寓其家, 故特放之耳。 無奈不肖之徒以謂: ‘罪同而罰異耶?’ 其曉諭中外。”


○命工曹判書韓斯文等, 往審荊棘圍排處。


○承旨姜渾啓: “凡啓下承傳記, 請逐日粘連, 紙背踏印。”傳曰: “可。”


○傳曰: “自崇仁門至崇禮門城上, 立標書栍曰: ‘越此者, 當以棄毁制書律論。’”


○下御書曰:

天中女虹形者, 是日珥耶? 其考啓。


○承旨權鈞往當直廳, 鞫弘文館、臺諫等還啓: “弘文館則權達手先發言, 權達手之供曰: ‘此事無奈不可乎? 以疑似間先發之。’ 臺諫則金世弼先發言, 曺淑沂之供曰: ‘臣與權景祐同審加土事, 又審遷墓陵所, 旣知首尾。 又知上情罔極, 故大司諫時, 亦不敢啓之, 而被李世傑之論駁。’” 傳曰: “姜洪、柳溥、金乃文言: ‘不的知某人先發言。’ 甚姦詐, 其刑訊。 李守恭以死罪囚之刑訊, 新舊分辨情由。 權達手則他人曾指爲先發言, 而供云: ‘問以疑辭。’ 其亦刑訊, 囚以死罪。 金世弼供: ‘他官主議, 某某員下字。’ 云, 而平問不服, 其刑訊, 若未自明, 則亦死囚。 金楊震、李荇、崔淑生陵君釣名, 亦不可不刑訊。”


10月 28日[편집]

○乙酉/傳曰: “前日命捕奔競宰相之家者, 而無一人捕告何? 金壽童爲吏曹判書, 今雖詣闕, 不無往謁其家者, 其令尹龜壽騎司僕馬, 毋率政院使令, 只帶僮奴, 陽爲私謁之人, 造其門試之, 則必有捕者。 又遣史官金世瑀于左參贊申浚之家以試。” 俱還啓曰: “臣等往其門, 趑趄如干謁之人, 而皆無捕者。” 傳曰: “旣命捕之而不捕, 其鞫之。”


○下崔淑生、李荇推案曰: “其竝拷問, 鄭沉姑勿刑訊。”


○義禁府啓: “姜洪、金乃文、柳溥供云: ‘臣等於追崇收議, 只記權達手爲首議耳, 臣等別無他情。’ 黃誠昌、柳仁貴、申奉盧、李自華、朴光榮、李思鈞、金楊震供云: ‘誤錯議啓。’ 權達手則供云: ‘臣果發言, 而同僚合議啓之耳。’ 金世弼供云: ‘非臣起議, 乃見弘文館議草, 語諸同僚, 相與變文耳。但日月〔已〕久, 不能記某某人下某字也。’ 李守恭供云ㆍ ‘臣於丁巳正月遷墓時所啓, 非今辨新舊, 只以遷墓事功不多, 不必立都監云爾。’”


○命承旨權鈞、尹珣往監凌遲任熙載、斬李守恭。 尋傳曰: “任熙載妻前命離異, 於法不當。 卽定役于官, 籍沒家産。” 熙載士洪之子, 永膺大君琰之外孫女壻。 琰妻宋氏素有醜聲於諸孫及其女壻, 偏愛熙載。 宋氏言有疾患, 熙載披方投藥疾愈, 卽以臧獲、土田賞之, 前後無算。 嘗病稱診候, 引入寢房, 良久乃出, 聞者疑之。


10月 29日[편집]

○丙戌/傳曰: “其召政丞、義禁府堂上, 議崔淑生等罪。” 更問曰: “權達手等陵君釣名, 欲立於天日之下乎? 且鄭沉族親也, 只決杖。” 政丞及義禁府堂上啓: “崔淑生、黃誠等皆以爲: ‘妄料(計)〔啓〕達。’ 其中如李守恭擅度啓之, 其罪最重。 權達手承收議之命, 妄料議啓。 金世弼因達手之議, 而妄料啓之。 崔淑生、李荇亦因世弼妄啓, 當照何律?” 傳曰: “猥瑣之徒, 牽制於人, 見人所爲, 而必從之。今方革風之時, 如此之人盡無, 然後可也。 其問于政丞。” 柳洵等啓: “上敎當矣。 但此人等皆言於革俗之前, 而非如李守恭之擅啓, 因收議而啓之, 其存自新之路, 無奈可乎?”傳曰: “達手、世弼皆當重刑, 淑生、李荇只減死。 凡父子之間, 其心各異; 兄弟之間, 意亦不同。 豈可牽制於人以爲, 彼則如此, 我若不然, 則彼謂我何如? 只顧人言, 而妄議君上之事, 此風固當革之。 且此輩雖喋喋, 豈可一從其言, 而爲與不爲乎? 在所當爲, 而以爲不可, 必有其情, 其加刑訊。” 洵等啓: “上敎允當。 此輩所爲如是, 拘囚困苦之而後, 加刑何如?” 傳曰: “可。 還囚當直, 令禁府堂上直宿。”


○傳曰: “罪人妻妾, 令司憲府每朔三度糾察其役。” 又傳曰: “罪人妻妾定苦役, 毋得代役。”


十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丁亥/受朝賀


○傳曰: “曾欲以齊安大君家爲慈壽宮, 今更思之, 逼近於闕, 梵唄之聲必徹於內。 故令移於壽成宮, 而貞淸宮別造於他處。 貞淸宮造成間, 慈壽宮姑移於臨瀛大君家。”


○傳曰: “宣傳標信通行處, 受承命牌人亦許通行。”


○傳曰: “火山臺排設處及近闕撤家處, 令當領船軍平治之。”


○傳曰: “各司定屬罪人妻妾等, 凡闕內供上之物, 身自奉戴以來, 毋令人代。”


○傳曰: “當直囚人權達手等, 移囚于義禁府。”


○傳曰: “廣慶門造成後, 其遮蔽外, 他餘通望處家舍, 皆撤去事, 已有命矣。 但今廣慶門不造, 則自內通望處, 皆當撤去。”


○傳曰: “延陽門外, 又作新門。”


○兵曹判書任士洪、工曹判書韓斯文、漢城府右尹成世明啓: “東西邊築墻, 當役坊里軍, 但恐坊里民力不給, 恐未得竝擧。 請竝役他軍, 先築東邊何如?” 傳曰: “役水軍, 東西竝擧, 皆以石築。”


○兵曹啓: “下三道烽燧在南山, 而南山今入禁限。 烽燧人往來時, 當給章標乎?” 傳曰: “烽燧只報邊事有無耳。 凡邊事若能趁時馳報, 則燧烽可無也, 諸烽燧竝罷。”


○下御書曰:

白擣練綃二十匹入內。


○承政院啓: “內官金璽領供進物到葛院, 其擔持稷山軍皆逃, 只餘四人。” 傳曰: “縣監及領軍吏欲置重典, 傳示驛路, 使後來者知戒何如? 令史官收議于政丞。” 柳洵等議: “縣監及領軍吏皆拿鞫, 若得情實, 則果如上敎, 置之重典允當。”


○傳曰: “非嗜刑殺, 今自士大夫至於庶人, 頑風不戢。 近日以來, 用重典者, 只欲革去頑風耳。 如稷山人不用意於奉上, 不可不論以重典, 其悉知之。”


○傳曰: “膏雉何至今不供進? 其問以啓。”


11月 2日[편집]

○戊子/傳曰: “內官張俊輔御前無禮, 着枷囚義禁府。”


○傳曰: “諭諸道, 凡別進生鹿, 勿去毛。”


11月 3日[편집]

○己丑/傳曰: “內官張俊輔斬首于門外, 懸栍曰: ‘咫尺間仰視欺笑罪。’” 尋傳曰: “梟其首于軍器寺前, 令內官等 序立觀視。”


○傳曰: “內官崔湛、李公信、朴紹元、金永珍、金續浩下當直廳, 決笞五十。”


○傳曰: “禁標內犯入人千同斬首, 依前例, 梟首於禁標近處, 使人觀視。”


○韓山亂言人哲中供云: “雖國家, 豈可無端奪人之田民?”傳曰: “進告人勿金及連逮人皆拷問。”


○長興府夫人申氏死。 傳曰: “申氏喪葬諸事, 令該曹率所屬各司, 往其第董治之。”


○傳曰: “兒馬四匹牽來於內司僕, 待命。”


11月 4日[편집]

○庚寅/下忠淸道監司安琛、承旨姜渾承恩賞花回文詩曰: “姜渾之詩, 通暢而意好; 安琛之詩, 固滯而庸陋。 大扺詩貴通暢, 於政院之見何如?” 承政院啓: “果如上敎。”


○傳曰: “濟用監水紬五十匹入內。”


○傳曰: “大妃殿進宴時, 擇年少醫女五十人靚粧, 以供執御, 自今以爲常。”


11月 5日[편집]

○辛卯/受朝參。


○傳曰: “命婦陳賀王妃時致詞及左右通喝醫女, 竝以年少解文人擇定, 其髢及首飾, 當日內貿入。”


○傳曰: “藍色紵絲花紋、小雲紋各一匹入內。”


○傳曰: “別養馬十匹內, 晋城大君、豐原尉、驪川尉各賜一匹。”


○傳曰: “李長坤賴奸人陞職, 非刑訊, 難得其情。 亦不可只拷一二次。”傳曰: “崔淑生等今日加刑, 鄭沉則以妄參照律。” 仍傳曰: “鄭沉以族親, 前日加職時, 臺諫言其不可, 然人君豈無特恩?”


○傳曰: “新作賓廳, 築墻于前。 又於延陽門外作二門, 築墻。”


○傳曰: “東大門外役軍三百人及章標出入書題一人、別坐一人竝許出入。”


○傳曰: “胸背金線工密難就。 其織工及針線婢, 令多傳習, 能者優賞, 不能者決罰。”


○傳曰: “內官曺弼洪下當直廳, 決笞四十。”


○下御書曰:

冬至日, 內侍客所賜胡椒三十碩入內。


11月 6日[편집]

○壬辰/傳曰: “李長坤雖能射, 克均薦擧, 必有其情。” 承政院啓: “長坤果能射, 然克均薦擧, 其心公私未可知也。” 傳曰: “文臣能射者非一二也, 獨薦長坤。 爵賞在上, 非在下者所當薦也。” 承政院啓: “果如上敎。”


○傳曰: “尹之淸、尹之任閑官換差。”


○傳曰: “卒長興府夫人致賻, 考例以啓。” 承政院啓: “米豆各一百碩、紙二百卷、白正布二十匹、六升白緜布二十匹、正布五十匹、石灰五十碩、苧布十匹、淸蜜一碩、黃蜜三十斤、眞油一碩、眞末二碩、六張付油芚二、各色實果八斗, 此例也。” 傳曰: “其加給正布五十匹、緜布一百匹。”


○李長坤供云: “登第後八朔之間, 累試射居首, 故擧之耳, 至於攀附則非臣所爲也。” 傳曰: “其加拷問。”


○傳曰: “鄭沉決杖八十, 勿分配。”


11月 7日[편집]

○癸巳/冬至。 王率百官, 行望闕禮于明政殿。 又陳賀于大妃殿, 進表裏。 受百官賀, 仍賜宴于殿庭。


○傳曰: “令命婦等入侍內宴者, 欲其飮食也, 而終日對飱不食可乎? 今後令諭家長, 使勿如是。 且如此之人及率婢等, 入見宮禁之事, 如有漏洩, 當罪家長。”


○傳曰: “當直廳刑訊人等堅囚, 使不得通言語。”


11月 8日[편집]

○甲午/傳曰: “昨夜刑訊人中, 小終、今存、內隱非、千同等今日加刑訊。”


○下御書曰:

虎豹皮令各道多封進。


○命召三公, 諭𢢝妾漏洩宮事之罪, 又命刑訊李長坤于當直廳。


○下御書曰:

予聞, 自先王朝欲革交朋俗, 而不畏多犯, 或有剌臂朋字而不殄。

仍傳曰: “內人好爲朋交, 漏洩宮禁之事。 況今金枝玉葉頗多, 而其保母皆內人, 所保之兒長, 則保母亦從而出外, 保母久在闕內, 必與內人交結侍女, 漏洩內事, 其罪不小。 𢢝雖在八議之中, 不可不痛懲。 其於外方窮僻處出送, 使不得出入, 而其道監司、守令若以宗室之故交接, 則當以重罪罪之。 且𢢝之妾及其父母, 雖已被罪, 又當凌遲, 𢢝亦於今日內出送。”


○漢城府及京畿觀察使抄啓東西禁限內移出男女, 幷二萬五百五十餘人, 入陳田地, 摠五千七百餘結。


○傳曰: “樂工出入朝士、宗親之家者一禁。 犯者以制書有(速)〔違〕律論, 掌樂院員及提調治罪。”


○傳曰: “諭濟州金橘一千箇急速封進, 勿令凍傷。”


11月 9日[편집]

○乙未/傳曰: “亂言人介山、𢢝婢從德拷問。”


○傳曰: “內需司多事, 官員只四人, 凡事未得速辦。 其加設別坐六人、書題十人。” 時, 王大肆淫荒, 每事委任內需司, 故命增其員。 又於司後作一室, 選美女聚其中, 名曰調絲廳, 日更粧束, 習管絃。


○傳曰: “命召政丞鞫介山。”


○傳曰: “𢢝妾存伊及父母之屍掘出凌遲。”


○承旨姜渾以養心堂新舊日影圖啓曰: “舊日影之高三丈, 新日影之高五丈, 高而銳則人之望候眩昏矣。 請四面之廣各加一尺, 以精巧文臣一員爲郞廳, 常仕何如?” 傳曰: “可。”


○春秋館堂上柳洵、許琛、朴崇質、姜龜孫、金壽童、金琮考《時政記》啓曰: “今考啓製詩意, 與承傳意稍異, 而他未得考。 且綾花紙事, 再三考之而未得, 當更考啓。” 傳曰: “予聞, 其時承旨等以爲多務, 未得製述, 更速考啓。 綾花紙事, 亦速考啓。 且觀象監岾路行幸, 非自予而始也, 自祖宗朝皆然, 河繼曾何以如是云云也? 凡此類皆拿囚, 當拷問四五次, 豈慮死於杖下也?”


○春秋館啓: “河繼曾坐他罪, 決杖一百, 流朔州。 柳希轍決笞五十, 配扶安。 任崇載加職事, 曺世唐、李坤所啓, 而世唐曾配玄風, 坤在喪。 內侍遞兒事, 朴權、趙珩所啓, 而權曾坐他罪, 決杖一百, 海南爲奴, 珩身死。 私賤屬內需司事, 金淑貞、金係行所啓, 而淑貞曾坐他罪, 決杖一百, 配鎭川, 係行居安東。 承霤銅筩事, 姜謙所啓, 已凌遲, 子息、兄弟決杖出送遐裔。 辛甘菜事, 成希哲、洪脩所啓, 而希哲坐他罪, 決笞四十, 配長興, 脩爲眞寶縣監。 謁聖日冒雨徑還事, 郭宗蕃所啓, 已斬, 子決杖六十, 遠方充軍。 復昭陵疏, 南孝溫所爲, 父恮、子忠恕, 無兄弟矣。”


○右贊成李季仝以東西北禁標地圖啓曰: “東自漢江、三田渡、廣津、妙寂山、槌峴、天磨山、馬山、注葉山, 北至石岾、洪福山、蟹踰岾, 西至坡州寶谷峴, 南至漢江、鷺梁、龍山、楊花渡, 東七十里, 西六十里, 北六十五里, 南十里。” 傳曰: “漢江望遠亭近處更看審立標。”


○傳曰: “南孝溫之子忠恕拿來。”


○承旨權鈞、李忠純、(姜澤)〔姜渾〕啓: “介山、從德所供無異辭。” 傳曰: “介山烙鞫。” 又傳曰: “介山、勿金等罪重, 慮或自盡, 堅囚速處罪。”


○傳曰: “尹繼善拿來。 李幼寧、(卞亨長)〔卞亨良〕、崔叔謹、具誠、成重淹、康伯珍、金宏弼子息兄弟決杖一百, 出送遐裔。”


○傳曰: “疾病家避寓身死謹人以二等禮葬之。” 尋傳曰:“速出葬後禳鎭。”


○傳曰: “河繼曾、柳希轍、曺世唐、李坤、朴權、金淑貞、金係行、成希哲、洪脩竝拿來。”


11月 11日[편집]

○丁酉/傳曰: “勿金、介山等五人已服誣告, 律雖處斬, 誣陷之罪尤甚。 今方革俗之時, 竝凌遲, 以正陵上誣陷之罪。”


○傳曰: “令司僕寺, 捉狐、兔、蜜狗網子一百五件預備。”

【史臣曰: “王狂荒旣極, 凡珍禽異獸徵督四方, 至遣使責獻。 於是, 山海奇怪之族, 籠檻輦擔, 絡繹於道, 分遣武士, 生捕虎豹熊羆之屬, 牢于後苑, 或啗肉以觀, 或親射爲樂。 如猪獐之類, 放諸山間, 乘駿馬馳逐, 出入崖谷叢密之間, 無小蹉跌, 雖老於射獵者, 不能過焉。 日徵公私駿馬, 聚于龍廐, 民間、驛路名馬一空。”】


○傳曰: “五十間家舍二十當造成, 令修理都監預備。”


○傳曰: “罪人李克均、尹弼商、李坡、李世佐等父及兄弟竝剖棺斬屍, 其父母爵牒竝收之。”


○入居廳提調朴崇質等啓: “平安道、咸鏡道入居, 明春當入送, 而禁標外新路, 皆兩道入居之路也。 驛路時未定, 入居携持老幼無所宿處, 請待他年入送。” 傳曰: “依所啓。”


○領議政柳洵啓: “惠安殿神門前, 有茅舍七八區, 請撤去。” 傳曰: “可。”


○傳曰: “內需司書題可當者三十人, 令吏曹擇純直謹言, 能堪其任者以啓。”


○斬當今于軍器寺前梟首, 書栍曰: “以宗親之妾, 交通侍女, 漏洩宮禁事罪。” 令百官視之, 幷示宗親、儀賓等奴婢。”


11月 12日[편집]

○戊戌/傳曰: “以剪兇朝淸爲題, 令成均館、四學儒生, 律詩絶句隨才製進。 且開錄受某書於某師, 而幷其年歲以啓。”


○傳曰: “譏議時事禁止之法已立, 而奸細之徒容或有之。 令司憲府掛榜通衢, 使不得如是。”


○傳曰: “凡祭祀致齋, 只在誠敬, 不在虛文。 雖一日齋戒, 若誠意精潔, 則可以交於神明。 不然, 雖至七日何益? 其問于三公、禮曹。” 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今後凡祭執事, 致齋日午後赴齋所。”


○傳曰: “權達手等雖承命議之, 然誰無父母? 追崇先后, 在所當爲, 而謂不可爲。 且臺諫見弘文館之議而效之, 此甚不可。 其先發言者欲置重典, 重典亦有斬有絞。 崔叔生等可拷者拷之。” 領議政柳洵等啓: “達手、世弼皆當重刑, 而斬與絞俱是死罪, 其減等, 皆流三千里。 (者以)斬與絞雖有差等, 而死則一也。 前日李守恭之事, 雖與此同, 而守恭則自出己意, 啓於經筵, 故已被重典, 達手因收議而言, 其言亦遜, 世弼見達手之議而言之, 皆與守恭有間。 且姜洪、金楊震、金乃文、柳溥等言三人共議, 不的指爲某也, 故皆已三次拷訊, 黃誠昌以下則皆直告, 故只刑訊一次。 然皆云誤議而無他辭, 其中刑訊一次者加刑何如?” 傳曰: “達手以下皆加一次。”


○傳曰: “前匿名書所云, 何有於國家? 但其意可惡, 故欲窮推耳。 如金世豪之徒, 雖久囚獄中, 迄無得情之理, 將至更歲奈何? 今姑置之, 有後現人, 則痛懲何如? 其問于三公、承政院、義禁府。” 承旨等啓: “此事誰不痛憤? 臣等嘗欲必得罪人而快治之。 但獄事老, 而得情無由, 要當速決。” 傳曰: “此當速決。 但《春秋》之法, 亂臣賊子人得而誅之, 須三令五申, 廣爲捕獲之方。” 政丞等啓: “匿名之事, 臣等嘗憤於中, 期於必得, 而賞格如此之重, 意謂可得也, 迄無所得。 金世豪已加烙刑, 而又無形跡, 姑置此類, 申明購捕之法幸甚。” 傳曰: “固當置之, 然連逮人等如醫女之類, 姑更加一次。”


○傳曰: “女妓秋江月決杖一百, 海外定役。”


11月 13日[편집]

○己亥/傳曰: “尼僧二人已拿致闕門外, 其拷問于當直廳。 此尼曾剃成宗後宮之髮, 先王後宮當守身而已, 何必削髮爲尼, 從邪道耶? 予意以謂: ‘淨業院亦可無也。’ 故已黜之城外。 此尼雖曰獨爲, 而必有黨類。 且其削髮之時, 必敎福利之說, 其拷問之。” 尋傳曰: “唱導者、削髮者竝當重刑, 令司憲府議刑以啓。”


○傳曰: “成仲溫ㆍ景溫、韓堡兄弟刑訊。 匿名書事, 南孝溫以亂臣例, 剖棺凌遲, 籍沒家産, 其子處斬梟首, 書栍曰: ‘父孝溫請復昭陵罪。’”


○傳曰: “凡籍罪人奴婢、財産, 稽緩考啓甚不當。 其奴婢居京畿者, 盡屬于內需司。”


○命承旨權鈞、李忠純、姜渾, 刑訊韓堡、李顆、成景溫ㆍ仲溫等五十餘人于當直廳。


11月 14日[편집]

○庚子/傳曰: “欲構貞淸宮五十間, 每一間可容四人; 疾病家五十間, 每一間可容居三人, 預備其材。”


○傳曰: “雲峯付處內官朴仁孫曾命放送, 然此人嗜酒, 而任使君前, 愛惜其身者也。 君前當不避水火, 何惜身之有? 其勿放, 更定役極邊。”


○傳曰: “尹繼善豈可以老而勿論乎? 當決杖八十, 定役。” 繼善及張振文奴麻同、五萬長屬香匠, 其時臺諫諫之, 王以謂請囑, 竝鞫其主。


○傳曰: “二十七日, 東西墻基, 同內官看審。”


○傳曰: “謹人柩渡江時, 令該司堂上護涉。 所經各官護送, 一應祭祀諸事, 次第供辦後, 具由以啓。” 尋傳曰: “挽章未製乎? 其未製員, 囚義禁府鞫之。”


○以任由謙爲兵曹參判, 田霖漢城府左尹, 李希輔弘文修撰, 金安國副修撰


11月 15日[편집]

○辛丑/傳曰: “凡宰相挽章尙不可如此, 況後宮乎? 禮曹該郞不書啓所製人員; 京營庫差使員知謹人發引, 而不卽諭於一路; 鷺梁丞則柩已到江, 而不卽護涉, 皆非也。 竝拿致當直廳, 都承旨、左副承旨往鞫, 若相推則拷問。”


○工曹判書韓斯文、參議崔灌啓: “謹人柩到鷺梁, 而舟人不應, 請竝鞫津夫。” 傳曰: “召義禁府堂上與承旨等, 同鞫津夫, 其中罪重者處斬, 梟首於其處。”


11月 16日[편집]

○壬寅/下金佑漢、崔允孫所製謹人挽章曰: “此挽誤製, 而語亦不恭。 其製述人及使之製者幷囚鞫。”


○都承旨權鈞啓洪景舟、金佑漢、崔允孫、京營庫差使員鷺梁丞、津夫等供辭, 傳曰: “景舟供辭有違端, 拷問歸一佑漢、允孫決罪, 津夫拷問。”


○傳曰: “內官金永珍下當直廳, 決笞五十。”


○傳曰: “紵絲及綃, 每色各五匹, 令別織。 且大紅段子於中朝貿來。”


11月 17日[편집]

○癸卯/傳曰: “聚成均館儒生于仁政殿庭, 四學儒生于肅章外門, 製律詩。”


○傳曰: “供進之物令加封進, 而稽緩供進者罪之。 觀察使、守令無奈或有怨言乎?” 承政院啓: “人臣供上, 何有怨言? 萬無是理。”


○下校書館正字崔允孫、金佑漢照律曰: “依律決杖一百, 付處外方。” 仍傳曰: “崔允孫所製挽章有云: ‘來從何處來, 去從何處去?’ 之言, 甚忽略。 今後令禮曹選錄可製文臣, 使製之。” 傳曰: “金佑漢豈不得製一首詩, 而請於崔允孫, 允孫亦豈只製一首? 竝於當直廳拷問後, 依律決罪。”


○傳曰: “有才有能, 吏兵曹自當知而用之。 有口者何敢紛紛啓之曰: ‘某也才, 某也能乎?’ 克均魁賊中魁賊, 而李胤宗名在薦書, 拿來鞫之。”


○下御書曰:

謹嬪等七分, 來日早早詣東宮, 二十九日後還出。 且妓善樂年少者二十, 來日早早, 建陽門內待令。


11月 18日[편집]

○甲辰/傳曰: “回文詩製進姜渾賜半熟馬一匹, 金勘、任士洪兒馬各一匹, 金安國、金詮豹皮各一張。”


○傳曰: “被罪人子弟, 慮或有爲匿名書者, 其無遺拿鞫。”


○傳曰: “急召前日烙刑人李大大, 至丹鳳門外。” 命承旨及內官、注書尹龜壽, 往審烙痕以啓。 傳曰: “放送。”


○是日有曲宴, 饋議政府、承政院、入直諸將、六曹判書于明政殿庭。 宴將罷, 特命議政府、承政院、六曹判書、注書尹龜壽入內問曰: “《詩》云: ‘綠兮衣兮, 綠衣黃裳。’ 此是耶非耶?” 許琛曰: “此事非是, 故聖人錄於《國風》, 以警戒之。” 王曰: “李世佐是耶非耶?” 琛曰: “世佐之罪, 何可勝言?” 朴崇質曰: “世佐之罪古所未聞。” 王曰: “近來何如是有陵上之風耶?” 琛曰: “近觀風俗似歸於正。” 王曰: “頃有製宮人挽詞者云: ‘來從何處來, 去從何處去?’ 是何無敬上之心耶? 第不知何詩有如此之語, 然不計尊卑死亡而賦之。” 琛等曰: “新進之士必不慣作詩, 故至此爾。” 下御製五言絶句, 命賡進, 仍賜酒, 各賜鹿皮一張。


○義禁府啓: “當直廳新獄未及造成, 故罪人等皆露置墻下。”


○李顆在獄中上疏曰:

匿名投書, 罪莫重焉, 苟非元惡大憝, 必不忍爲。 今以罪人之子, 挾怨投書, 悉命拷訊, 臣亦在係, 竊有所言。 當初懷陵出宮之日, 臣父昌臣爲弘文館副校理, 與同僚等相對揮淚, 卽詣承政院, 敢犯雷霆之威, 極諫不已, 又上疏箚, 人微秩卑, 竟未回天。 且己亥年飜諺文, 初非臣父所啓請。 顧惟不敢辭避, 罪實甘受, 而特荷聖慈, 減杖決笞, 又命賜藥, 再生之恩擢髮難報, 一家之人, 雖至微者, 莫不感泣。 臣敢忘天地之德, 忍投匿名書乎? 假使父受重罪, 臣子不敢怨懟, 況臣父過蒙上德如此, 臣雖無狀, 亦知感激, 庶幾自新, 鞠躬盡瘁, 小酬天恩萬分之一, 敢有一毫懷怨之心乎? 且七月十三日, 義禁府吏到臣配所拿來, 而匿名之書發於本月十九日, 則是臣在途, 而有此事也。 伏惟命考筆迹, 以憑閱實, 不勝至願。

疏上, 王遣史官問顆云: “汝則然矣, 安知汝之兄弟爲此事乎?” 顆曰: “其時臣在配所, 安知兄弟實爲此事耶? 但臣父之罪在杖八十, 而減笞五十, 又賜藥物, 天恩罔極, 雖家中奴僕之至微者, 亦知感泣矣。 臣意以爲, 雖兄弟亦安有此事耶?” 傳曰: “李顆果在路之時, 還發配所。”


○承旨權鈞啓: “當拷問者凡七十五人, 而今日只拷十八人, 夜已深恐未畢拷。” 傳曰: “李世佐有孫爲駙馬者, 年少且被罪, 慮或爲投匿名書。 此刻令郞廳, 盡捽駙馬家奴, 雖年未滿者皆拷問。 且其餘犯投書獄者, 竝不計童幻, 皆拷問。”


○傳曰: “罪人緣坐人內應死者, 乳哺迷弱外, 竝依法處決。”


11月 19日[편집]

○乙巳/傳曰: “𢢝奴婢及崔淑生等與凡被罪人子息, 疑投匿名書者, 今日拷問。”


○傳曰: “以懷陵事被罪人子弟及緣坐人等, 無遺拿來拷問。 匿名書事, 雖似曖昧, 必使玉石俱焚然後, 庶幾得情。”


○命召昨日曲宴時入內宰相等, 下御製詩曰: “對卿心欲輔, 治國意留平。 感醉言多放, 深思得忠誠。” 仍傳曰: “大妃以予講武, 賜床酒以勞之。 雖性不能飮, 不可如奸臣李世佐逆注賜酒也。 臣之於君, 子之於親, 尊敬無異, 故盡心倒飮, 以至於醉, 遂便服接見群臣, 無奈失耶? 上所製之詩. 非不知無平側, 但醉裏言志而已。” 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及入侍諸宰、承旨等啓: “臣等伏聞大妃殿賜床酒, 此實盛事。 且便服引見, 有何違禮? 君臣之間, 必須如此和通, 臣等自以爲榮幸無比也。” 傳曰: “昨予所製, 政丞等已賡進矣。 其餘諸宰皆以律詩賡進。”仍命饋酒。


11月 20日[편집]

○丙午/下御製絶句曰: “蝶愛嬌紅豪作舞, 鶯貪濃綠恰成歌。 昇平正値移忠域, 頻賞靑春養氣何?” 令承政院賡進。


○儒生庭試試官金勘等啓: “出何題乎?” 傳曰: “取人不必對策, 其以七言律詩三首取之, 而或直赴, 或給分何如?” 勘啓: “製律甚難, 以三首取之何妨? 古亦以詩而取士。” 王自出題曰: “春開梨園, 閑閱芳樂。 期剪群邪, 得忠如渴。 盡誅釣名, 欲取純誠。”


○命承旨權鈞拷問五十餘人于當直廳。


○有女人阿知詣承政院, 告密事。 命承旨權鈞、李忠純、注書宋澂, 取供于宣政門內。 卽命召三政丞、義禁府堂上, 拿連逮各人, 鞫於當直廳。 其被告者, 前鎭川縣監李世茂, 連逮人則禮曹正郞崔重洪, 所告之言乃匿名書事也。


11月 21日[편집]

○丁未/傳曰: “來初三日, 內官同衛將、部將, 領軍一千, 又令內官同三鷹牌頭, 領軍三百, 捕䳺鶉于箭串, 獵西山等處。”


○傳于當直廳曰: “括李克均、李世佐妻, 親決杖出送。” 命召八溪君淨、雲山君誡、豐原尉任崇載, 傳曰: “前日宗親觀射之時, 令八溪君、雲山君、豐原尉抄能射宗親分耦, 加恩君份、淸風君源以無耦不得參射, 有忿言。 予聞之而問于源則諱之, 命召八溪君、雲山君、豐原尉問之, 則其言果如吾所聞也。 宗親之忠心, 當十倍於他人, 而份等有忿言可乎? 直宿承旨其往當直廳, 詰份、源曰: ‘八溪君淨等言, 皆合吾所聞, 汝何敢隱乎?’” 鈞等還啓: “份、源皆供無也。”


○傳曰: “士大夫子女或遇疾病, 自當移避於奴僕之家。 若王子女則不得已移寓士大夫, 或宗戚之家, 非自今始, 而爲其主者, 憚於迎接, 或托以事故, 或不肯出見, 甚至被髮詐病, 以覬移避, 亦由習俗陵上而然也。 今後有如此者, 卽罪家長, 而內官、醫員挾私不啓者, 竝抵罪。”


○傳曰: “李成楨之婢玄非等屬內需司, 以他公賤換給。”


11月 22日[편집]

○戊申/庭試儒生, 進士崔世節等中格者凡十九人。 傳曰: “明早詣闕待命。 幼學安友方、安克宗不製律詩, 而製古風, 且引唐明皇事, 不合題意, 其鞫之。”


11月 23日[편집]

○己酉/傳曰: “人材不必以經術取。 幸有中朝使臣能文者來, 則不可以《中庸》、《大學》三綱領、八條目、格物致知爲之酬唱也, 必取能詩者然後, 可以華國也。 且能詩者豈不知經術乎? 故以此取之, 於政院意何如?” 因下御書曰:

一等一人崔世節, 二等一人鄭百朋(等), 三等二人兪汝霖、鄭紹宗, 四等十五人。

試律詩四韻以取士, 幼小初學之輩多與焉。 時人譏之曰: “聯句兒童榜。” 由是, 士習愈毁, 競棄實學, 而事詩句, 數年之間經史一廢, 爭誦唐詩、鼓吹, 徼幸科第。 又御書其末曰:

濫叨鴻恩, 榮動長安。

因傳曰: “卽令此輩入仁政殿, 以此爲題, 製律詩。 凡遊街諸事公辦, 停百官陳賀, 唯許族親入賀?” 尋傳于儒生等曰: “罄懷忠誠。” 承旨姜渾承命, 以昨日儒生製詩題, 製律詩三首以進, 傳曰: “汝亦無乃有遊街之心乎?” 渾啓: “臣在近密之地, 上恩罔極, 何有如此之心乎?”


○傳曰: “許硡干於罪人乎? 若不干則雖醫女之夫, 必不爲匿名書, 其釋之。” 左議政許琛詣闕謝。


○傳曰: “罪人平時所區處財産, 竝屬公。”


○傳曰: “駙馬韓紀拷問。”


○傳曰: “文武一體, 旣取文科則武科亦當取之。”


○承旨權鈞、李忠純啓: “源與豐原尉面質, 則源服其情。 且韓紀受拷一次供曰: ‘臣年少癡騃, 安能爲匿名書乎?” 時紀年十五。


11月 24日[편집]

○庚戌/放文科榜於仁政殿。


○問于承政院曰: “宮人不解文字, 雖命取書冊, 不曉題目, 殊不稱旨。 聞古有女史之屬, 而今不可復也。 但宮中禮儀等事, 非解文能讀儀註者, 不可執禮。 必選入年少穎悟之女, 使之學習可也。 且樂所以和暢血氣, 不可暫廢。 內宴奏樂時, 須使解音之女審聽糾察可也。 娼妓及公私賤中, 年少穎悟, 有姿色, 解音律, 愼重寡言, 已經瘡疹等疾者, 幷令選入。 唐明皇雖云先明後暗, 然爲奸臣所誤, 豈皆君過? 右女等選入昌慶宮, 使不得擅出, 官給衣廩, 令訓書訓樂人逐日詣闕敎訓, 俾成其業。 且如此之事, 誰敢有言? 然若有定夫之人, 則不肖之徒容或言之。 夫草有靈芝, 木有椿桂, 娼妓之中豈無可人? 但有定夫者, 身雖入闕, 心不專一, 或於本夫處, 潛漏宮禁之事, 如此者勿揀選。 且其家人或因事往來時, 面見雜言甚不當, 其給房婢使之傳說。 若有譏訕者, 論以棄毁制書律。”


○傳曰: “罪人妻妾必須困苦之。 其諭全羅、慶尙兩道, 姜詗妻妾女子及其子妻等差苦役, 時加糾檢。”


○傳曰: “李世佐爲禮曹判書時, 以爲文官多闕, 啓請別試取人, 此必奸臣有爲而然也, 罷其榜。” 癸亥九月所取權福榜也。


○傳曰: “今文科別試入格人內, 若有李克鈞、李世佐、尹弼商等類人族親, 則急速考啓。 武科亦勿令許赴。”


○命承旨權鈞、李忠純, 同義禁府, 鞫別監金內隱山等二十餘人于當直廳, 傳曰: “若不輸情, 用烙刑, 直告者論賞。”以戊午年被罪人洪湜等婢夫出入其家, 疑漏洩宮事也。


11月 25日[편집]

○辛亥/受朝參。 傳曰: “西邊持雲劍人搖身失禮, 其囚鞫之。” 蓋指金府, 府素有風疾。


○下御製律詩曰: “薄德叨承業, 臨民十載餘。 每羞明正少, 常恨敎多疏。 忠國思嵆紹, 諫誠擬史魚。 君臣皆若此, 何事志相沮?” 令政院賡進。


○通事高桂尙到宣政門外, 見承傳內官金子猿曰: “欲上變。” 子猿聞而入啓, 命於政院問之。 桂尙袖出封書曰:“此乃妻娚皮自休家所搜得也。 書中有國到二字, 故意其觸上之事啓之。” 政院以其言及所封書入啓, 命召承旨權鈞、姜渾、注書尹龜壽於宣政門內, 招桂尙問之, 下承命牌三曰:“宣傳官二人、內禁衛十人、當直官員一人、羅將五人、內官一人各給馬。 宣傳官、內禁衛爲首者及當直郞廳各受牌, 竝帶空馬三匹, 往敬陵, 捕被告人及許接人以來。 若逃走則呼語曰: ‘汝母汝妻皆已被囚, 汝可逃乎?’則幸有還出之理。”


○傳曰: “儒生遷都之戲, 雖自古所爲, 今無奈不可乎?” 承旨等啓: “ 其來尙矣, 然今不必爲。” 傳曰: “後勿爲之。”


11月 26日[편집]

○壬子/下體方中空兩隅有孔, 一圓一方木器于政院曰: “依此樣, 以銅鑄入。”


11月 27日[편집]

○癸丑/傳曰: “承旨權鈞、李忠純、姜渾與金子猿, 往審東(壇)〔墻〕基。”


○傳曰: “初三日之獵, 如兎獐猪之類小獸, 生獲來。”


○傳曰: “沈順門前日言御衣袖狹, 移配于濟州。”


○傳曰: “內官趙孝安、卓致孫、朴有慶黥其臂盜禁苑梨四字。” 尋傳曰: “其入送于濟州、巨濟等處。”


○工曹判書韓斯文、兵曹參判任由謙、工曹參議崔灌、承旨權鈞、李忠純、姜渾, 往審東墻基還啓: “自齊安大君家大門越邊沿路, 至駞駱山李坫家上巖一千六十尺。” 傳曰: “築墻。” 又傳曰: “東西禁墻, 依宮墻例, 墻外人家限百尺撤去, 使不得通望。”


11月 28日[편집]

○甲寅/傳曰: “別監金內隱山等, 今日雖國忌, 拷問於當直廳。” 尋傳曰: “古有囹圄空虛四十餘年之語。 今也獄訟頗 多, 留滯日久甚不可。 若成宗、懷陵之忌則已矣, 若有大罪之事, 則雖殯側, 尙可鞫問, 豈可以國忌, 而不決罰乎?”


○承旨姜渾啓: “前日薦禽事, 以承旨等亦有言者。 已命考啓, 而考於《日記》則無有。” 傳曰: “其時承旨言之明矣, 史官必遺失不書耳。 史官有當書而不書, 不當書而書之, 類如此。”


○傳曰: “明日進宴時, 女妓百人入內。”


○傳曰: “柚子多封進, 勿令凍傷。”


11月 29日[편집]

○乙卯/百官賀王妃誕日于仁政殿庭。


○下義禁府所啓沈順門移配單子曰: “衣服之制, 應著黑衣而著紅, 應着紅衣而着黑, 則言之可也, 至於長短廣狹, 則不可一一同之也。 予聞, 中朝天子或着黑, 或着黃, 其服無常。 雖臺諫, 若下人之衣, 則言之可也, 君上之衣, 指爲廣狹可乎? 此皆陵上之心, 有以致之也。 今方革俗之時, 其漸不可長也, 必置重典可也。 其問于承政院及政丞等。” 承旨等啓: “言雖妄發, 但其時天使將至, 意欲與中朝同制, 故啓之。” 傳曰: “此不當庇覆也。 順門此言, 專爲釣名。 予非毒痛四海, 且固知斷者不可復續, 刑者不可復生, 然如此之人, 須用重典以懲。 其竝問于六曹判書以上及臺諫。” 領議政柳洵、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左贊成姜龜孫、右贊成李季仝、左參贊申浚、右參贊鄭眉壽、吏曹判書金壽童、戶曹判書李季男、禮曹判書金勘、兵曹判書任士洪、刑曹判書宋軼、工曹判書韓斯文、大司憲閔暉、大司諫成世純、司諫李繼福、執義金俊孫、掌令朴承燧ㆍ李可臣、獻納金克成、 持平李成童議: “言及御衣, 罪當不敬。 但順門嘗入中朝, 見衣服之制, 而適天使之來, 欲與華制同, 故妄啓耳。”傳曰: “諸宰之言, 亦未當也。 予嗣位之後, 天使之來, 豈但其時而已? 順門以爲, 兵曹郞廳侍衛時, 見御衣, 尤非也。” 義禁府啓: “沈順門不敬之罪, 當論以棄毁制書律。”卽下承命牌, 遣義禁府郞廳, 以死囚拿來。


○金勘等啓: “健元陵、顯陵、光陵、懷陵俱在東禁標內, 參奉常在標外, 出入焚香。 然標內頗遠, 不得朝夕出入, 請令恒在京城, 而祭時與執事偕詣陵所。” 傳曰: “依所啓。”


11月 30日[편집]

○丙辰/傳曰: “明日淑容欲壽母, 諸事預備掌設, 各司提調躬親進排。 且金子猿、金璽皆以事出去, 凡啓事姑待其來。”


○傳曰: “內官金續浩臆度承傳, 決杖八十。”


○領議政柳洵、左議政許琛、右議政朴崇質、義禁府堂上金勘ㆍ鄭眉壽ㆍ金壽童ㆍ李季男, 李世佐、尹弼商、李坡、李克均等重典人以啓曰: “前命聚罪人等遠近族親, 拷問匿名書事, 而世佐、弼商、坡三人遠近族親已分配者, 同姓八寸, 異姓四寸等凡二百三人。 三人之遠近族親如此其多, 則李克均以下三十餘人族親, 不知幾許, 獄間亦不得容矣。 姑訊其親子何如?” 且錄罪人子, 待年未死者以啓曰: “世佐妾子知命年七, 弼商妾子佸年八, 姜詗子世叔年四。 前日傳云: ‘乳哺迷弱者外, 竝令處決。’ 何以處之? 且府囚高桂尙者如溷, 見獄卒削訊杖, 取其刃而自斮其頸曰: ‘余本倭人, 其死於人手乎?’ 獄卒亟救之, 猶不絶喉, 流血被面。” 傳曰: ‘乳哺待年者姑勿推。 高桂尙拷問於當直廳。”


○傳曰: “內官姜舜仁、黃鼴孫、諸漢同決杖五十, 林腐腎決笞五十。”


○傳曰: “李復亨放送。”


○下李世佐、尹弼商、李坡等同姓八寸、異姓四寸等分配人書名單子曰: “可鞫人, 付黃標以啓。”


○傳曰: “高桂尙(北)〔背〕結足鎖囚之。”


○傳曰: “八呈杯及一應酒器多數進排于淑容獻壽宴。”


十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丁巳/傳曰: “崔淑生等𢢝婢子及前日匿名書逮鞫人, 竝於當直廳刑訊。”


○下御書曰:

張淑容家賜米三十碩、黃豆二十碩、緜布正布各一百五十匹、胡椒一碩、白布二十匹, 該掌各司提調及官員, 躬親監進, 淑容家如有贈物勿辭。

傳曰: “淑容出門時, 烏杖差備八人差定。 今後淑媛等出入時, 以此爲式。”


○前此擇女妓及公私賤、良女年少穎悟者, 訓書訓樂, 而令典樂敎之。 至是傳曰: “書則醫女訓之, 樂則女妓敎之, 而禮曹檢擧。”


○議繼母短喪。 柳洵、許琛、朴崇質、申浚、金勘、李季仝、任士洪、金壽童、宋軼、韓斯文、李季男、李蓀、沈光輔議: “爲繼母服喪百日, 雖無不可, 但禮文所不載。 依父在爲母喪之制, 服期年而除, 其有三歲前鞠育之恩者, 服通喪。” 傳曰: “可。”


○傳曰: “如崔淑生之類爲首者, 論以重罪, 其隨從如李自華等, 頑風未革之時, 牽制於人者也, 速決可也。” 政丞等啓: “淑生等所啓固非矣。 然非自出己意, 乃議得時所啓之言, 且其所言亦非不恭。 滯獄已久, 果宜速決。” 傳曰: “方革俗之時, 如此殊常之人, 必須痛治。”


○罷文科權福榜, 以李世佐爲禮曹判書時, 謂四館多缺, 請取人也。


12月 2日[편집]

○戊午/傳曰: “比間城中盜賊興行。 當於竊發可疑處, 令部將率軍士夜伏, 持通行牌者外一禁。”


○傳曰: “前揀擇女等衣服飮食, 皆令公供。”仍問承政院曰: “凡人君多後宮, 欲以廣繼嗣也, 而不肖之徒妄議以爲: ‘近於荒淫。’ 夫酒色豈必誤國也? 《詩》曰:‘營營靑蠅, 止于樊。 豈弟君子, 無信讒言。’ 大抵喪國只在遠君子、近小人, 惑讒言而已, 以色誤國, 亦不在多。 唐壽王、陳靈公之事, 則不可道也, 如僞擧烽、裂帛等事, 則雖一人, 足以亡國。 故曰: ‘赫赫宗周, 褒姒滅之。’ 後宮雖多, 不至荒淫, 則亦不誤國也。”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大抵金枝玉葉必須繁盛。 古云: ‘椒聊之實, 蕃衍盈升。’ 又曰: ‘螽斯羽兟兟。’ 又曰: ‘本支百世。’ 此皆贊美子孫衆多之詩也。 人君廣繼嗣之事, 有何不可?”


○下權達手照律案曰: “‘追崇之典, 於禮已極, 無以復加。’如此議啓, 固爲非也。 夫人雖有謫仙之才, 而心苟不肖, 則將焉用之? 其令改照律。” 義禁府改照權達手、金世弼罪當斬, 崔淑生、李荇決杖一百, 遠方爲奴, 餘各決杖一百, 流三千里, 傳曰: “卽令行刑, 百官序立。” 又傳曰: “達手、世弼雖同罪, 而達手爲首, 世弼特減死, 絶島爲奴。 且世弼等十三人, 追奪紅牌。” 達手咸昌人。 善屬文, 不事修飾。 好古樂善, 氣節坦蕩有大志。 將死, 語同囚諸友曰: “君等宜取酒餞我歸。” 言貌如平時。 妻鄭氏有節操, 收葬畢, 不食而死。 時無罪誅戮者, 或孥其妻子, 莫不奔走就役, 鮮有以節義自持, 獨鄭氏與大司諫姜詗妻金氏死之。


12月 3日[편집]

○己未/傳曰: “前日揀擇女等, 於昌慶宮聚會敎訓。”


12月 4日[편집]

○庚申/傳于承政院曰: “予本情鈍, 春秋已晩, 若過今月, 則已三十矣。 且甲寅大病之後, 聰明日減, 學問無進益之功, 雖曰御經筵, 亦無益也。 一朔或三四度, 只爲接群臣而已, 夜對、輪對亦可停也。” 承旨等僉啓: “聖學高明, 經筵豈必日日爲之? 夜對、輪對亦豈必爲之事乎?” 傳曰: “前日崔淑生以謂: ‘夜對之功, 倍於晝講。’ 其言至當。 以淑生爲知言可用之人, 至議大事, 以所當爲之事, 謂不當爲。 夫人徒能文耳, 亦何用也?”


○傳曰: “成俊、李克均、李世佐等家, 如有御書, 令其子弟搜納。”


12月 5日[편집]

○辛酉/下揀擇女妓單子曰: “入內則諸處不得橫行之意, 已詳諭乎? 以妓服來待于協陽門內。” 承旨姜渾啓: “親母外未得相見事已說與。 此言可包不得橫行之意也。”傳曰: “産兒未久者有諸?” 渾啓曰: “詠關雎也。”


○傳曰: “兒女雖知《庸》、《學》無所用, 唯敎以《千字》, 能寫後, 使醫女敎詩句可也。 且內宴時, 紅粧別製造以給。”


○傳曰: “好品黃柳靑紵絲一匹、鴨頭綠紵絲一匹入內。”


○傳曰: “沈順門行刑時, 令義禁府堂上諭之曰: ‘汝爲臺諫, 凡奸臣陵上之事, 略無彈劾, 乃言御衣短狹, 是釣名也。’”


12月 6日[편집]

○壬戌/傳曰: “臺諫雖的知之事, 而關係綱常大事外, 不可風聞擧劾。 弘文館執冊考古事, 乃其職也。 近來臧否人物, 論議時事, 是大不可。 雖曰: ‘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 當與大臣論斷, 而不可與人人共議。 今後朝啓時, 議政府、六曹、大司憲、大司諫入侍, 而其餘臺諫及弘文館勿令入參。”


○傳曰: “守令拜辭日, 政院敎諭治民諸事, 且書奉敎二字令署名。 守令旣奉敎, 不用心治民, 至於居殿; 觀察使徒觀其飮食等事, 而爲殿最, 皆不可。 今後居殿守令當決杖, 觀察使具錄罪名以啓。”


○傳曰: “近者盜賊興行, 雖竊盜亦處斬, 則無奈盜賊自戢歟? 其問政丞。” 柳洵、朴崇質、許琛啓曰:“近日盜賊盛行, 竊盜皆置重典宜矣。 但此法一立, 則恐眞盜不能盡誅, 而平民迫於飢寒, 潛竊細瑣之物者, 俱被誅戮也。 且竊盜之罪, 與强盜無異, 則穿窬之盜, 必相率而爲强盜矣。 向者立再犯竊盜處死之法, 姑堅行此法何如?” 傳曰: “若以爲: ‘潛竊細瑣之物者, 俱被誅戮。’ 云則是養盜也。 今盜賊興行, 竝竊盜處斬, 則庶乎弭盜矣。 其更問之。” 洵、琛、崇質啓: “限寢息間, 竊盜中贓多者處死節目, 令該曹磨鍊。” 刑曹啓: “盜賊寢息間, 竊盜五十貫以上, 罪應徒流者, 雖初犯處斬。 若進上物盜取者, 勿論贓多少竝斬, 其餘竊盜四十貫以下, 當用該律, 各加三等論斷。”


○傳曰: “今以揀擇女妓事, 私相非議人捕告者, 如前日匿名書進告人例論賞。”


12月 8日[편집]

○甲子/傳曰: “干懷陵事被罪尹弼商、李昌臣之類, 雖非朝士, 竝推治。”


○掌樂院提調李季仝、任崇載啓: “年少穎悟, 有姿色解音律妓等已揀擇, 而其中有夫有子者命勿揀擇, 如此則入選者數少。 妓輩雖有夫, 本非定夫; 雖有子, 年皆一二。妓輩之於子女, 非如常人之愛養。 且只取年十五以上二十五歲以下, 有才貌者, 未易多得。 若不限年歲揀擇, 則庶幾多得。” 傳曰: “如此之事非他, 欲使解文字者, 可以習禮儀; 知音律者, 可以調節奏, 培養成就, 以備內宴耳。 夫樂者, 和暢血氣, 安養精神, 不可廢也。 故古人云: ‘君子無故, 琴瑟不離於側。’ 昔唐玄宗有梨園弟子, 而猶享國五十年。 夫國之治亂, 在於君子小人之進退, 初不在於女色。 若能進君子, 退小人, 省刑罰, 安邊境則足以馴致太平矣。 如使小人如李世佐之徒, 在於左右, 則雖不爲此等事, 豈不誤國? 如此之事, 不肖之徒以爲: ‘堯、舜、禹、湯之所無也。’ 夫堯、舜、禹、湯之世, 亦豈無此事耶? 但史官不傳爾。 凡事不爲則已, 爲之必須壯麗。 況予之志, 誰能抑之? 必須多數選入, 以爲太平氣象可也。” 又傳曰: “予觀妓等於內宴時, 禮過於恭, 以失容止, 甚不便也。 夫禮貴得中, 雖至尊之前, 當宛轉顧眄, 以展布其氣可也。 但不可如沈順門故見御衣, 言其短狹爾。 且其待産而入者與所産之兒生死未定, 而又無定夫者, 果如所啓。 凡如此之事, 苟有議者, 自有重典。 其於卿等、政院意何如?” 季仝、崇載、承旨等啓: “梨園之事, 唐實爲之。 太平氣象, 非此何觀? 其治亂只在未辨邪正而已。 況禮樂不可廢, 所當廣取多選以備之耳。” 權鈞、李忠純、姜渾後至啓曰: “古云: ‘禮樂不可斯須去身。’ 又曰: ‘禮樂百年而興。’ 夫禮樂不可一日廢也。 必使慧黠不質直者多選敎養然後, 可以蕩滌邪穢, 消融査滓, 而太平氣象, 於此可見也。 如此之事, 何害於政?”


12月 9日[편집]

○乙丑/興天寺災。 前歲興德寺災, 與興天寺俱在都城中, 稱兩宗, 未周歲皆災。


○王幸慕華館, 取武科別試金胤禧等十四人, 卽日放榜。 遂幸月山大君婷妻朴氏第, 還宮時承旨姜渾啓: “侍臣上馬時, 請駐輦。” 傳曰: “姜渾言誤矣, 不如詩也。 其初節目磨鍊宰相, 必曾經臺諫、弘文館, 而欲便於己耳。 此陵上之風所由生也。 臣當事君以忠, 豈有君爲臣駐輦之理乎? 其鞫之。”


12月 10日[편집]

○丙寅/政丞等啓: “義禁府囚人凡二百餘人, 獄間甚窄不得容, 門外列坐, 滯獄亦久。 今分辨速決。” 傳曰: “可。”


○前此命罷李世佐爲禮曹判書時建白別試文武科榜, 至是金安國、申鏛、李琬等六人以大妃、中宮族親, 特還給紅牌。 又甲子科別試及第金季愚以尹弼商族親, 收紅牌, 亦以大妃族親還賜之。


○命兵曹正郞曺繼衡以諺文, 飜譯曆書。


○掌樂院提調李季仝、任崇載啓: “公賤女勿擇揀事有命, 然醫女非他公賤女稍慧, 請竝擇。”


○傳曰: “山郡人有能口吹作聲, 能捕獐鹿者, 令京畿上送。”


12月 11日[편집]

○丁卯/傳曰: “寶爲重物, 朝賀、朝參時, 差三品堂上官四員捧持。”


○傳曰: “前日申用漑言辛甘菜事, 拿來決杖, 遠方分配。”


12月 12日[편집]

○戊辰/傳曰: “別監繼源以漏洩宮禁之事, 已配于靈光, 其斬首以來。”


12月 13日[편집]

○己巳/下御製詩曰: “閬苑尋芳賞物華, 潤香春色暗添花。月明風暖紅樓夜, 何却笙歌滌穢邪?” 尋傳曰: “音意是耶?” 承旨等啓: “第一句意在賞春, 第二句意在生物, 第三句言淸夜, 第四句樂以蕩滌邪穢之意也。”


○傳曰: “都城內東西禁標, 勿築墻而築城, 高廣一如景福宮城。 且景福宮西邊棘圍, 自宮城西隅, 直跨仁王山退設。且城外東西禁標, 曾命設木柵, 今可築墻。” 時, 土木之役大興, 連年不休, 調發京外之民以赴其役, 飢凍僵死者相望。 董役之吏率多貪饕, 漁取物貨, 以資己私, 中外嗷嗷。


○傳曰: “處容舞前代遺風, 今所宜用, 令妓傳習, 一應宴享時行用。”


12月 14日[편집]

○庚午/傳曰: “天使來時, 奸臣等阿附於天使, 强請百官加資, 是豈人臣之道哉? 必奸臣欲加於族親而請之, 是乃陵上也。 三韓有福, 故及其未發而剪除。 李昌臣言: ‘天使云殿下能射。’ 必通事言於天使也, 其別加改正。 且韓亨允言: ‘成俊爲政丞, 而克均有忿言。’ 奸臣之心, 如是其甚耶? 承旨等其聞之乎?” 承旨等啓: “臣等未之聞也。”傳曰: “李克均、李世佐、李坡、尹弼商、韓致亨子孫所親愛者, 推刷加罪。”


○下御書曰:

順福特放見, 公主之志也。 放似太速, 恩在於特, 而姦已被刑, 兇不在妻。 役日雖少, 觀戒不淺

順福任熙載妻, 綾陽尉具文璟妹也。


12月 15日[편집]

○辛未/傳曰: “李克均、李世佐、尹弼商、韓致亨、李坡之屍, 曾令暴諸原野, 勿令收葬, 然必收葬。 今更掘出碎骨, 俾無形迹何如?” 承旨等啓: “此皆罪重之人, 固當如是。” 又下御書曰:

飄風奸骨, 使不依於乾坤之間。 地有靈草, 天有神禽。

仍傳曰: “如摠及姜詗罪重之人, 幷令碎骨, 散之飄風。”


○掌樂院提調李季仝、任崇載啓曰: “揀擇女及訓書訓樂人等, 命於本院訓習。 晝夜常在, 則鋪陳供饋亦當備給。 且處容舞用於進豐呈, 不可不華麗。 紗帽令工曹, 用泥金眞彩製造何如?” 傳曰: “依所啓。”


○兵曹、工曹、漢城府堂上啓: “前此東西禁墻, 令臣等監築, 而役坊里軍, 今命築城。 然則別設築城司, 以政丞監之何如? 且築城事鉅, 坊里之軍恐不能給。” 傳曰: “築城司固當設之, 三司亦可董役。”


12月 16日[편집]

○壬申/傳曰: “六曹、義禁府及各司所啓公事, 今後勿用吏讀。”


○傳曰: “前日臺諫彈劾任崇載加資, 而申沆則否。 其時承旨權柱、崔漢源、安潤德、愼守英、李自健、申用漑等當知之, 招問于當直。 用漑則沆族, 尤當知之, 若不直告則刑訊。 且其時臺諫亦刑訊而語曰: ‘爾等他事皆記憶, 而安有獨忘此事乎?’ 如不直告, 限輸情刑訊。”


○下古宮詞一絶于承政院。 其詩曰: “羅袖無香鏡有塵, 一枝花瘦不成春。 十年不見君王面, 始信嬋娟解誤人。” 令承旨等和進。 仍問姜渾曰: “始信嬋娟解誤人之句, 其意何如? 若云嬋娟, 則何以云誤人乎? 古人云: ‘得寵憂移失寵愁, 須知恩愛是憂根。’ 如此等語相似否?” 渾啓: “古云: ‘紅顔多薄命。’ 又云: ‘妾薄命。’ 臣意謂, 薄命則失寵, 故如此云爾。” 傳曰: “嬋娟則薄命, 故誤人乎? 嬋娟則猜忌被讒, 失寵而誤人乎? 古云: ‘藍色醜婦, 其夫尙且愛之。’ 貌雖嬋娟, 心若不善, 則何足觀乎?”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京畿驛馬聚于內司僕, 能走三十匹, 令內乘揀擇。 且女妓中, 某妓能舞鶴, 某妓能處容舞, 開錄以啓。”


○傳曰: “義禁府罪人刑推時, 多擇善拷掠者, 姓名置簿, 輪次執杖。 如或輕歇, 則義禁府堂上幷治罪事, 今司憲府從重律磨鍊。”


○傳曰: “淑容處, 司僕寺存非賜給。”


12月 17日[편집]

○癸酉/傳曰: “濟用監水紬ㆍ白苧布各五十匹、緜布一百匹、正布一百五十匹入內。”


○傳曰: “凡後宮家造成監役所, 名曰施惠廳。 該司但當承命造成, 不可指爲某家也。 後宮素有家舍, 則因而造成, 無則當爲別構, 而有子則傳之, 無子則當還於國, 不可私相轉賣也。 諸君家舍乃私家, 而尙爲子孫華構, 況後宮乎?”


○傳曰: “吏曹參判成希顔左遷。”


12月 18日[편집]

○甲戌/下御製詩曰: “苑裏新花幾艶叢, 香牽狂蝶眼回雄。太平佳景無窮處, 春色先添一樹紅。” 仍傳曰: “韻意合律歟?” 承旨等啓: “格律實如古詩。”


○傳曰: “申沆旣令不得出入闕內, 其所授加資改正。”


○傳曰: “一應闕內出入人, 禁飮酒而强飮, 是爲逆命。 其以棄毁制書律論斷。”


○傳曰: “前日成希顔爲書筵官云: ‘雖馬上, 常思詩句。’ 似若能詩, 而今之應製詩甚拙, 前日之言無奈矜才乎?” 政丞等啓: “此言果涉乎自矜也。 然馬上常思者, 不必能詩, 亦不必不能詩也。 雖口常談之, 而不能者有之。 希顔此言, 未知何如而發也。” 承旨等啓: “其曰馬上常思者, 果涉於自矜也。” 傳曰: “若托物則雖馬上可思也, 至於《詩》《書》, 可能盡思於馬上乎? 是似釣名自矜乎。” 政丞及承旨啓: “上敎允當。 雖於儕輩言之, 似乎自矜。 上前有如此之言, 其意未可知也。”


○傳曰: “當賜舞處容人, 濟用監綿紬、白布、白緜布多數預備。”


○傳曰: “韓致亨妾子韓遂處斬。 李世佐孫桂芳、尹弼商孫承世ㆍ承章ㆍ承謙ㆍ承洪ㆍ百齡ㆍ光齡、李坡孫李潧ㆍ李淸加罪。”


○傳曰: “內官徐敬生告身盡行追奪, 定徒役。”


○傳旨議政府曰: “文章出於性情。 凡人性情純厚, 則其發於詩文也亦然。 是故, 觀人之著述, 可以知其人之所蘊。大抵爲文章, 必須格律和暢, 詞意著題, 乃爲佳作。 至如應製賦詠, 尤當隨其命題, 和暢其格律, 使協題意。 若固執己見, 苟違命題, 則非徒病於文章, 亦有乖於奉承君命之意, 曉諭詞臣, 勿令如是。”


12月 19日[편집]

○乙亥/傳曰: “承旨權鈞釋囚行公。” 問鈞曰: “誰先發言乎?” 鈞啓: “成俔爲大司憲, 權瑠爲執義, 臣與李坤爲掌令, 瑠先發言曰: ‘任崇載加資事當論啓。’ 掌令以下皆曰: ‘駙馬之職, 何必啓也?’ 瑠曰: ‘駙馬之職, 豈不大也?’遂令坤啓達。 瑠又曰: ‘申沆居長, 而崇載先陞, 不可不啓。’ 俔亦曰: ‘沆知文學者也。’” 傳曰: “駙馬知學何爲? 成俔、權瑠之言必有情, 其皆剖棺斬屍, 其子決杖, 分配遐裔。”


○傳曰: “處容冠服諸緣, 用紵絲緜紬, 各一件加造, 而紬衣著油, 以備雨雪。”


○傳曰: “今揀擇妓, 其同類豈不知心術之何如? 其問某也多豪氣, 某也否以啓。”


12月 20日[편집]

○丙子/命政丞、義禁府堂上及承旨李忠純, 鞫崔漢源、安潤德、申用漑。 漢源、潤德決杖一百, 用漑決杖七十, 竄逐。


○傳曰: “令各道捉各種鷲上送。”


○傳曰: “歲畫紙令外方造進。”


○傳曰: “差義禁府假郞廳, 分遣各道, 同觀察使, 監碎罪人等骨爲屑封裹, 各書其名以來。”


12月 21日[편집]

○丁丑/傳曰: “欲使兒輩觀儺, 呈才男人有才者, 女人專數, 絃首十人, 卽聚于仁政殿東階上待命。”


○傳曰: “安潤德曾已決罪, 然李克均爲警邊使時, 潤德爲從事官, 其推鞫加罪。”


○柳洵、姜龜孫、任士洪、韓斯文、田霖、任由謙、崔灌啓: “都城內東西禁標築城, 水軍恐不能支, 請調發民丁。 且稱局曰築城都監, 稱堂上曰提調, 稱堂下曰郞廳。 且李季仝前爲築城使, 請復差下。 戶曹判書及版籍司郞廳, 竝差提調、郞廳何如?” 傳曰: “可。”


○掌樂院提調李季仝、任崇載啓: “處容象稱女面, 輕便造作事有命。 請令尙衣院匠人造作。”


○傳曰: “工人所著表衣、冠、帶、靴及揷花, 依今下圖造入。 工人紗帽兩隅, 造揷花筒。”


12月 22日[편집]

○戊寅/傳曰: “安潤德刑訊。 權瑠壻李光祖、金希尹決杖一百, 遐裔出送。 且罪人盡數刑鞫。”


○下御書樂名, 曰興淸、曰運平、曰廣熙。 仍傳曰: “所謂興淸乃蕩滌邪穢之意也, 運平乃運際太平之意也。 其意何如?” 承旨等啓: “稱號甚美。”


○傳曰: “李坤決杖六十, 權鈞、金熠、柳希轍皆杖一百, 贖。”


○傳曰: “揀擇醫女, 雖學字而不學樂, 棄之可也。”


○傳曰: “申用漑刑訊。”


○禮曹啓: “揀擇女衣服, 命倣唐制。 然於《文獻通考》、《唐書》, 皆未得考其制也。” 傳曰: “妓衣已造矣。 唐時衣制, 想必史官遺逸矣。 善事不錄, 而不善必錄, 古亦有今時史官者也。”


○傳曰: “朴安性得罪, 其子投匿名書可疑, 竝鞫之。 他罪人子壻亦鞫。”


12月 23日[편집]

○己卯/傳曰: “梁潤、曺世唐還發配所。 且尼僧善精剃後宮之髮, 杖八十照律似輕, 更以重律照之。”


○掌樂院提調李季仝、任崇載啓: “請除京妓年老才疏者, 擇外方妓充之。 且外方妓到京無所依主, 除其許主之家坊里雜役完護。 妓輩朝仕夕罷, 各學音樂, 勤苦尤甚。 請依醫女取才, 優等者五十人給料。 妓衣有數, 而泥路不得乘馬。 古者紗羅、綾段、珠玉、金銀、乘馬皆不禁, 請依古例勿禁。 樂工衣冠則皆改矣, 典樂之冠當作何樣?” 傳曰: “典樂之冠, 如梁冠而其角廣長造之。 餘竝依所啓。”


○下《分類杜詩》曰: “序乃罪人曺偉所製也, 其削之。 且罪人如成俔所製序跋, 竝去之。” 又下御書曰:

行則聞音而和氣, 坐則看詩而暢情, 苦牽虛名, 自忍傷性乎?

又傳曰: “詩必和暢然後, 可觀也。 選古詩和暢者, 依《杜詩》, 分類以入。 且《瀛奎律髓》題名之意, 非指謂唐、宋乎?” 承旨權鈞、姜渾啓曰: “果如上敎。 《瀛》謂唐也, 《奎》謂宋也。 請以金勘選和暢之詩。 且迎祥詩皆申用漑所製, 旣命改之。 令誰製之?” 傳曰: “令金勘選詩, 令製春帖人, 製迎祥詩。”


○傳曰: “今後, 竝於車駕過行都城大路及閭閻中路, 令方相氏持錚鼓, 率坊里軍逐疫放炮。”


○傳曰: “妓才優等者給朔料, 而其最能者, 紬布中加給。其中有姿色者, 陞興淸可也。 凡樂工、樂生皆稱廣熙。”


○傳旨議政府曰:

事雖密而必漏, 理宜通而不拘。今後凡所施行, 務要通暢, 不宜秘密。 且上有所敎, 下宜趨順, 苟違寸毫, 當置重典。又當下問時, 不加分辨, 持兩端設疑辭, 庇護以啓者, 論以制書有違律。


○千秋使許輯復命。 傳曰: “中原亦有陵上之風乎?” 輯曰: “未聞。”


12月 24日[편집]

○庚辰/傳曰: “咸興本宮所屬人, 自祖宗朝多定, 以供內膳。 頃爲奸臣啓減, 令其道監司還充數。”


○傳曰: “六品奉使印一顆, 送內需司, 給咸興別差。”


○傳曰: “凡入闕人, 其坊隣之人言某人入某處, 故不肖之徒得聞而囂囂。 凡漏洩之言, 固當窮鞫, 使玉石俱焚而後, 人相戒愼。 今後如有漏洩之言, 則其所居坊里隣居人論罪節目, 令司憲府磨鍊, 掛榜通諭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如此立法, (須)誰敢犯之?” 又傳曰: “凡上之所爲, 下當順從。 雖臺諫不宜擧頭。”


○傳曰: “有言摘奸未便者考啓。”


○傳曰: “前日經筵有請以史官參政廳者, 其人面黑髯多, 必是李賢輔也。 以新進敢議, 至不可也, 拿來決杖。 賢輔啓請前亦有言者, 竝考啓。”


○傳曰: “前日有言內官監杖未便者, 已受罪, 更考啓。”


○傳曰: “興淸樂三百、運平樂七百以爲額, 廣熙亦宜加額。”


12月 25日[편집]

○辛巳/受朝參。


○承旨李忠純啓: “罪人前日刑訊未畢, 請於今日召政丞、義禁府堂上刑訊。” 傳曰: “可。”


○傳曰: “前日有以華語爲非, 而固諫者。 是必有情, 考啓。”


○傳于承政院曰: “言足以飾非, 智足以拒諫。 旣曰言智而又何以云拒諫、飾非耶? 又曰: ‘貴賤同歸土一丘。’ 此言何也?” 承旨等啓: “言者所以文身, 智者四端之一, 皆人所不得無也。 此言非爲言智也, 乃言紂之用智、用言也。 貴賤同歸土一丘之言, 達通者言也。 古曰: ‘孔丘、盜蹠俱亡羊。’ 謂死後同歸土丘也。”


○傳曰: “興淸樂已習處容舞者, 明夕領來。 且前日天使所贈貂皮毛長品好, 今後每行貿來。”


12月 26日[편집]

○壬午/傳曰: “弘文館自以爲王者師而驕縱。 且名曰正言者正其言也, 持平者持其平也, 執義者執其義也。 其名如此, 而爲正言者言不正也, 爲持平者持不平也, 皆可革罷, 而經筵官擇位重者, 輪次入侍, 獻納、掌令以上擇三品官差之。 正言、持平改爲郞廳, 使不得詣闕奏辭, 又不得入侍經筵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柳洵、許琛、朴崇質啓: “上敎允當。 但司憲府執義、 掌令, 司諫院司諫、獻納皆堂下官, 正言、持平爲郞廳未便。 持平、正言皆可革, 諫院無正言, 則只三員一員有故, 則三員不備, 獻納一員, 請加設。” 傳曰: “依所啓。”


○命召掌樂院提調李季仝、任崇載傳曰: “興淸樂入內呈才, 出與運平雜處。 彼雖不故爲漏洩, 而幸有言聽者, 以是播言, 嚴禁可也。 如有漏洩者, 其夫及夫之父母重論。” 崇載等啓: “上敎允當。 且興淸樂入闕時步行, 與常人近狎, 請給司僕寺馬。 且今選上妓亦有稍可者, 而衣裳襤褸, 請給濟用監所藏罪人衣服。 外方之妓皆來, 而巨濟、江界則不來, 請竝令上來揀擇。 且平安道風俗, 官婢有姿色者, 名曰酒湯, 而或唱歌, 或知音, 亦可擇也。” 傳曰: “竝依所啓。”


○傳曰: “以匿名書事, 受刑問者中, 已受五六次者, 竝令保放, 其不滿五六次者刑訊。”


○傳曰: “興淸樂所著衣, 稱迓祥服。”


○傳曰: “臺諫昇平時, 出入闕庭, 頻頻疏奏, 其於聞見不美, 今後毌得奏疏章。 如有所啓之事, 前期書啓曰: ‘某事詣闕。’ 其詣闕之數, 年終書啓, 無所爲而詣闕者治罪。 且前日路傍人譏笑宰相及承命內官者治罪之法申明。 若儒者二人偶語於路傍者決罪, 三犯者竄逐。 假稱儒生, 遮面而行者, 雖初犯, 決罪充軍。 且奔競之法雖有, 而或稱族親, 或稱奴僕, 數多出入。 若因公出入者, 給火印牌, 無牌者竝捕之。 成均館及四學、五部、大小各司群聚遊談, 非議時事人有無, 每朔二度書啓何如?” 承旨、政丞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正俗之法不可不嚴。 古云: ‘天道十年則變。’風俗歸正, 則可以緩刑。 如此然後, 閭閻之間馴致太平, 唱歌、飮酒, 樂以陶陶, 何所不可? 若上下之分不嚴, 奸臣任情自恣, 隨其愛憎, 甚者或疏奏而非毁之, 或立法而紛更之。 如此則風俗何時而歸正乎? 權之在下, 《春秋》非之, 亦此意也。 政府其體上意, 在下有罪者痛懲可也。 且圓覺寺在國中, 雖世祖所建, 亦是一時之事, 非萬世之法。 亦非補國、延祚之場也, 宜黜其僧徒, 而空其寺, 國家有事, 則用之可也。” 領議政柳洵等啓: “上敎允當。”


12月 27日[편집]

○癸未/傳曰: “弘文館新進之徒, 自謂師傅之官, 浸成驕縱之習。 在先王朝, 亦嘗罷集賢殿, 今可革弘文館, 夜開丹鳳門, 黜經筵直宿官。”


○傳曰: “特進官入侍, 而以不緊之事紛紛言之, 是甚不可。 且學雖不下問, 容有不可乎? 古云: ‘親宦官宮妾之日多, 接賢士大夫之時少。’ 此言亦必釣名者之言也。 雖親宦官宮妾, 有何不可? 雖一月一開經筵, 其接之不爲少也。 今之特進官, 或出使往還者曰: ‘我爲方伯, 知某道之俗。 我爲元帥, 知某道之事。’ 紛紛言之可乎? 特進官革罷可也。”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不必下問, 然後學益進也。 親宦官宮妾之日多, 接賢士大夫之時少之言, 亦一時之言耳。”


○傳曰: “娼妓、絃首之名, 似非庸常之名也, 其問之。” 承旨等啓: “唱妓之名, 古書有之, 決非庸言也, 絃首之名, 亦必有意也。”


○傳曰: “觀儺, 運平樂、廣熙樂皆勿用, 而只用絃首。 會禮宴、進豐呈皆用興淸樂。” 傳曰: “今日觀放砲, 諸緣持來待命。”


12月 28日[편집]

○甲申/大司憲閔暉、大司諫成世純等啓: “昨承不啓奸兇詭異之敎。 臣等廣問未得, 故未啓耳。” 傳曰: “欺君釣名, 假忠詭異之徒, 或未盡去也? 而臺諫何云未得乎? 若得則當置重典, 其根株亦黜遐裔, 使不得容於世也。 且臺諫入侍, 以言事爲常, 强引古語, 爭自立高, 此豈美風? 不過爲釣名耳。 何必紛紜瀆啓然後, 上下之情得通也? 今後使臺諫毋得紛紛言事節目, 磨鍊以啓。”


○傳曰: “昨政丞等推啓亂言人, 不待命而退, 後勿如是。”


○傳曰: “興淸等名, 取蕩滌姦兇之意。 令能文者, 依《鳳凰吟》曲, 作歌詞。”


○傳曰: “諸君、駙馬衣食饒足, 不必學問。 今者高原尉申沆强記古書, 接引文士, 故削賞加, 遞提調, 使諸君、駙馬有所懲也。”


○傳曰: “凡作文文辭, 但隨意制之, 不必泥於古體也。”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泥於古體者, 以作者文筆不足, 而欲其有所據耳。”


○議政府啓: “前日命搜奸兇詭異之徒, 而猶未得焉。”


○傳曰: “興淸樂有心行不肖者, 降置運平樂。 若犯罪則囚於幽僻處, 悔過改心, 則還屬興淸。”


○承旨李忠純同政丞、義禁府堂上, 刑訊亂言人朴浩等三人而不服。 傳曰: “元告人金夫等二人幷刑訊。”


○傳曰: “處容舞能者論賞, 不能者以違令律論斷。”


12月 29日[편집]

○乙酉/傳曰: “觀金夫招辭, 前後各異, 烙刑可也。” 承旨李忠純同政丞、義禁府堂上, 烙刑金夫。 夫服曰: “吾與朴浩等, 素有嫌隙, 以此誣告。”


12月 30日[편집]

○丙戌/御明政殿, 觀儺禮, 又觀處容舞。


○傳曰: “觀金夫誣訴之事, 以睚眦之嫌, 搆成屬上切害之語, 謀欲陷人於大辟。 近來誣飾亂言者非一, 而言之不道, 莫此爲甚, 故置重典。 分解支節, 又剔胸膛, 梟首, 傳屍四方。 籍沒家産, 其子處斬, 其妻及緣坐人決杖一百、全家徙極邊。 古云: ‘罰一人而千萬人懼。’ 罰雖似重, 如此然後, 可以使民知戒, 其令曉諭中外。”


○傳曰: “明日設火山臺。”


○傳曰: “廣熙樂一千冠服速造入。”

燕山君日記卷第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