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영종지행순덕영모의열장의홍륜광인돈희체천건극성공신화대성광운개태기영요명순철건건곤녕익문선무희경현효대왕실록/17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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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丁卯/下勸農綸音于八道、兩都, 又命備局, 飭諸道。


1月 2日[편집]

○戊辰/持平金翰運以李彙恒疏斥, 上疏自辨曰:

其所謂擅改眞儒之啓者, 臣之所改, 不過以亟正邦刑, 改爲嚴鞫處斷。 畢竟處分, 歸於嚴鞫, 到今追提, 爲臣罪案者, 誠是意外。

上賜例批。


1月 3日[편집]

○己巳/改定各陵官及小各司官制, 從左議政宋寅明議也。 健元陵、貞陵、獻陵、顯陵、思陵、敬陵、昌陵、恭陵官一員, 陞爲令, 定爲南行五品窠, 五朔計日後, 始許遷轉。 尙衣直長一員, 陞爲主簿, 宗廟直長一員, 陞爲令, 社稷直長一員, 陞爲令, 繕工直長一員, 陞爲主簿, 定爲南行參上窠, 泰陵奉事一員, 陞直長。 孝陵、康陵、穆陵、徽陵、崇陵、明陵、翼陵、惠陵八奉事, 改號別檢, 依長寧殿例, 定爲承文參下窠, 二十四朔計仕出六。 宗廟令、社稷令、永禧殿令、平市署令, 此四窠, 以陵令之代, 定爲文臣五品窠, 竝以曾經騎省人擇差, 直長減三員, 奉事減九員, 南行參上加十二員, 文臣參上加四員, 文臣參下加八員。


○命光陽縣出陸罪人金聖鐸, 特許給由, 歸葬其母。 時左議政宋寅明, 因聖鐸之子泣訴, 白上曰: “在謫人之遭父母喪者, 雖罪名至重, 臺啓方張, 亦皆許其歸葬, 此先朝定式也。” 遂有是命。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司諫權賢。】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康津縣有弑夫獄, 獄情固多疑晦, 而推官不思盤問得情之道, 惟以收殺爲急, 罪人母女, 竝斃於一次之刑。 請當該推官, 先罷後拿。 臺臣補外, 乃一時之罰, 守令年限, 卽金石之典。 珍島郡守朴㻐, 當初補外, 已涉過矣, 而今年又恰滿七十, 請改差。” 上允之。


1月 6日[편집]

○壬申/檢閱金相福, 因史薦事, 上疏辭職。 相福以徐志修、閔百祥薦翰林, 回薦, 至宋敎明, 敎明惡百祥欲沮之, 乃托言志修與領事金在魯有親嫌, 不可應講。 於是薦遂敗, 相福上疏言:

自前有親嫌而不應講者, 或入薦數年而始付史職。 然未聞有以此敗薦者。 今於志修獨如此, 豈非世道人心異於古今而然耶?

批曰: “爾之陳章, 毋或徑先乎?”


○上引見大臣及諸道句管堂上, 謂諸臣曰: “歲初憂民, 特命引接也。” 仍詢諸道事, 禮曹判書閔應洙曰: “關西盜賊肆行, 此貧民之相聚爲盜耳。” 行司直李周鎭曰: “此由於兩西之不設營將, 無所管轄而然也。” 上曰: “國無紀綱, 朝多黨習, 置民生於相忘之域, 民安得依恃? 良役廳有名無實。 苟有恒産恒心, 則雖賞之不竊。 譏捕之政, 雖不可已, 但譏察廣布, 跟捕緊急, 則亦有難言之慮矣。” 仍申飭關西人收用。 領議政金在魯曰: “嶺南則素稱人才府庫, 今之立朝從宦者, 絶無僅有。 土風亦恥干祿, 故登科或十年或二十年, 無故棄捐者多矣。 戊申事, 不過一種詿誤之類, 未必人人如是。 且其質慤之性, 多在禮義之鄕, 緩急得力, 安知不在於此乎?” 承旨元景夏曰: “嶺南風俗, 上、下道各異, 世或以得罪名義責之。 然若己巳之李東標, 力主淸議, 上疏論趙嗣基之負犯, 且救吳斗寅諸人, 此等之類, 各別崇奬宜矣。” 上問: “東標之祖先誰也, 子孫有諸?” 景夏曰: “東標卽先正臣李滉之旁孫, 而其子濟兼登科, 曾經郵官。” 上命東標超贈正卿, 濟兼陞六調用。 又敎曰: “嘗覽鄭亨復所進先正書院圖及幽居畫來者, 而今其旁孫沈滯, 猶可惜, 況先正子孫乎? 其卽錄用。” 景夏曰: “先正平日言行, 作爲冊子新刊云矣。” 上命道臣印進之。


○行召對, 講《朱子語類》。 上因文義敎曰: “表奏之文, 下諛上, 誥勑之文, 上諛下云者, 誠爲今日猛省處矣。 上下相諛, 其能爲國乎? 科、表則以今人言古事, 猶或可也, 代撰之際, 尤宜愼重, 更當另飭也。”


1月 7日[편집]

○癸酉/月犯畢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月 8日[편집]

○甲戌/慶尙監司鄭益河上疏, 略曰:

密陽府上下數百人, 聚錢作契, 名曰汨蕫, 官長遞易, 鄕任差出, 百計巧鑽, 惟意所欲。 府使尹懋敎盡心嚴覈, 打破凶黨, 今者臺疏, 論以乘轎而罷其官。 然懋敎初不作一番京鄕之行, 則風聞爽實, 豈不冤甚冤? 臺疏體重, 雖不敢狀請仍任, 而請被爲按使不察之罪。

批曰: “今知風聞之爽誤矣。” 仍命仍任懋敎職。


○行召對。


1月 9日[편집]

○乙亥/月入東井星。


○以曺夏望爲大司諫, 申𢢝、朴弼榦爲掌令, 申思建、洪啓禧爲校理, 金尙迪爲副校理。


1月 10日[편집]

○丙子/上詣太廟展謁, 奉審如儀。


1月 12日[편집]

○戊寅/以金慶衍爲掌令, 尹陽來爲刑曹判書。


○上引見大臣備堂, 特命關東方物、物膳及災邑騎保布, 限秋停捧。 上以關東爲憂, 召見御史洪象漢問之, 象漢曰: “飢民採葛而食, 絶粒己久也。” 仍請大同及身布, 竝令停捧。 大臣、諸臣, 皆以爲不可, 獨開城留守金若魯言: “生靈爲重而大同爲輕。” 上曰: “苟利於民, 予何所惜? 若魯言是。” 仍命身布及進上, 竝停捧, 大同則不許。


○命遞關東御史洪象漢, 以金尙迪代之。 時, 關東方設賑, 而象漢以母病, 陳情乞遞故也。


○領議政金在魯, 以各道歲歉, 請停春操, 上從之。 左議政宋寅明言: “擇守令爲第一急務。” 上曰: “守令要譽, 予甚惡之。 且能吏之害甚於貪吏矣。” 右議政趙顯命曰: “若無賞罰而勸懲之, 則誰肯憚於惡而勇於善哉? 十考、五考居上者, 銓曹多不檢擧, 殿最居下者及御史道臣所論罷者, 輒甄復陞除, 賞罰無章, 何以勸懲乎? 自今十上五上者陞除, 狀罷居下者勿許陞遷, 俾爲定規。 大州牧及降號爲縣者, 必差送履歷相當者, 定爲令甲。” 上可之。 寅明言: “爲治之道, 在明用舍定是非。 而人主以眇然一身, 統萬幾之繁, 群下臧否, 無以盡察。 當擇諸臣中公正者, 置之邇列, 則似有助矣。” 上曰: “公正者誰也?” 寅明以元景夏爲對, 且曰: “可合於備局副提調。” 時景夏方附寅明, 在魯意不悅, 遂沮之曰: “副提調, 峻望也, 乃罕有之職, 而一經此任, 仍爲陞品。 年少纔登科者, 亦不宜驟陞。” 上頗然之。 在魯言: “李聖龍以先朝侍從年且老, 宜加資許入耆社。” 寅明曰: “以年老而開此路, 恐有後弊。” 寅明又言: “李夏源恬靜, 宜擢秩。” 在魯曰: “恩典不可輕施。” 上竝不許, 蓋上俯燭兩臣阿好之私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校理尹得敬請還收醫官推考備忘之辭旨過中者, 上從之。 先是醫官金應三言, 上候之不平, 由於行幸, 上下嚴敎曰: “辛丑以後, 此心危懼, 仍成煩惱之症。 朝廷和則予豈至此? 予有祛黨苦心, 志願畢展, 然後病可勿藥, 壽或可延。” 又敎曰: “予氣之不便, 困於廷臣而然。” 仍命醫官推考。 故得敬之言如此。


1月 14日[편집]

○庚辰/地震。


○副修撰李天輔, 以醫官推考事, 上疏陳戒, 上不納。


○以申晩爲都承旨, 宋秀衡爲承旨, 金尙迪爲持平, 李渭輔爲正言。


○文學李匡誼、司書李夏宗上疏, 引肅廟、景廟皆七歲御書筵故事, 請東宮開講, 不許。


○上召見關東安集御史金尙迪, 問賑民之方, 尙迪請移轉嶺南沿海穀, 又言大同難捧狀, 上命便宜從事。 尙迪仍言關東多盜, 上曰: “赤子爲龍蛇, 皆王化未宣, 守令不治之故。 彼有秉彝良心, 豈眞欲爲盜乎? 御史旣往, 兼爲虞詡、龔遂之任, 務使化爲良民。”


○行召對。


1月 15日[편집]

○辛巳/前司果尹鳳九上疏, 辭輔導春宮之命, 請上立心制事, 質直誠信, 以爲身敎之方, 上賜例批。


○領議政金在魯等, 以地震, 上箚乞策免, 上賜例批。


1月 16日[편집]

○壬午/正言南有容上疏, 略曰:

諫官之責, 全以爭是非爲職, 而近日朝廷, 全以消融是非爲務, 一涉是非之境, 則相戒爲諱, 發口論事, 惟聖旨是揣是順, 以徼幸無罪, 誠如是, 亦安用諫官爲哉? 殿下特以朝象之橫潰, 務行調劑之術, 用智御下, 作好作惡, 而王路不平, 投時取容, 害心害事, 而士節日壞。 顧視臺閣比如啞醫之看病, 非不知膏肓, 而口不能言, 臣竊憂之。

批曰: “所陳宜勉。”


○義州府尹金相奭, 以本府凶荒, 上疏請加分倉粟萬餘斛及慈城句管木, 許賣料理, 收稅米依詳定例, 輕價許賣, 以補賑資, 令廟堂稟處。


○掌令金慶衍上疏, 略曰:

目今紀綱頹弛, 噤默成風。 內則百隷恬嬉, 躁競傾軋, 猶恐不及, 外則萬姓倒懸, 水、旱、盜賊愈往愈甚。 而絲綸之中, 過加菲薄之敎, 講對之際, 顯有倦勤之意, 事不徯志, 治不從欲。 願留聖意, 愼終如始焉。 海西竊發之患, 比比有之, 剽略道路, 不卽譏捕。 請飭左右捕將, 而本道討捕使, 亦宜重推也。 今番官制變通, 實出疏通之意, 而文官積滯, 武臣尤甚。 請令廟堂, 益加講究, 以廣其區處之道。 陞庠課試, 每行於冬末, 故儒生小則抛三餘之工, 大則媒一生之病。 請於春夏試取, 永爲定式。

批曰: “令備局稟處。”


1月 17日[편집]

○癸未/上引見江原監司金尙魯, 問本道賑政將何先, 尙魯曰: “分賑有勤慢, 守令賞罰, 不可不嚴。 臣當簡其騶率, 躬往按覈, 而監司法不得擅行, 請先發後奏。” 命便宜往來。


1月 18日[편집]

○甲申/司諫權賢上疏, 略曰:

近來居臺閣者, 少有觸忤, 重則或恐之以極律, 或威之以栫棘, 輕則或經年不敍, 或累歲靳點。 人主之威, 不特雷霆萬勻而已, 孰肯以不貲之身, 自陷於摧折糜爛之地哉?

又言:

“暗行御史帶率營吏, 出入邑底, 人言甚多, 宜可申飭。 淸州收使安宗海爲人麤卑, 楊根縣監李莞老悖無稱, 竝宜刊改。”

從之。


○上行召對。 侍讀官尹得敬、申思建等, 以地震陳戒, 上優答之。


1月 19日[편집]

○乙酉/以趙明履爲承旨, 鄭翬良爲校理, 擢金錫一爲東萊府使。


○特陞贊善魚有鳳嘉善階, 侍從臣父年七十加資國典也, 而有鳳生於冬末立春之後, 故雖滿七十, 銓曹未卽授資。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故相閔鎭遠、故判書兪命弘年甲皆如此, 而從其生年許入耆社, 此其例可據也。” 左議政宋寅明曰: “有鳳先朝旌招之臣也。 何必待年限? 宜特陞也。” 上從之。


○諫院【正言李渭輔。】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槐院分館之不公, 未有甚於今番, 請嚴懲主薦者, 拔去濫薦人。” 又言: “白川郡守洪應夢, 勒買漁産, 徇私肥己。 請罷職。” 從之。


○上引見三大臣及刑曹三堂上, 命刑曹罪人呂文杓, 移送本府設鞫。 初文杓以李格疏, 送捕廳嚴訊, 捕廳進其封書, 上覽之, 以爲虛謊而付火, 命刑曹加刑照律。 至是, 刑曹判書尹陽來、參判金始㷜。 參議洪重徵, 以文杓所供甚凶且多援引, 言于諸大臣, 遂相率求對而言之, 上曰: “今則不能無疑, 命移禁府推鞫。” 後文杓杖斃, 所援引者, 竝酌處島配。


○右議政趙顯命請敦召判府事徐命均、兪拓基, 上曰: “兪判府事, 予素知有幹局, 亦追悔其處分之太遽也。”


○以錦平都尉朴弼成年九耋, 且是孝廟朝都尉, 命厚賜衣資食物。


○行召對。 檢討官申思建陳倖科之弊, 請設初試之規, 仍行面試之法, 上嫌其迫切不許。


1月 21日[편집]

○丁亥/上行晝講。 檢討官鄭翬良, 以地震陳戒, 又請董飭大臣及銓曹, 俾以實政, 盡消弭之方。 又言: “近日三公濟濟, 而所猷爲只簿書期會, 不能進一賢退一不肖, 大臣之責豈如是乎?” 上曰: “儒臣雖曰大臣無所爲, 使儒臣易地, 亦如斯而已。”


○命調用中廟朝名賢朴祥後孫。 先是溫陵之復位也, 有金淨、朴祥後孫錄用之命, 而祥之後孫, 尙未及收用, 故有是命。


1月 22日[편집]

○戊子/行晝講。


○命贈故奉朝賀李台佐諡。 台佐旣卒之後, 其子不爲請諡, 上促令賜諡曰: “一掬丹心, 不染不黨, 松栢勁草, 可謂此相。” 先是元景夏白上曰: “台佐當壬寅誣獄, 不爲獄官, 又獨不參賀。” 上嘉之, 有是命。


○諫院【正言李渭輔。】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各司官稍有勢力者, 每當輪對之次, 或恐醜拙之露, 圖囑規免, 只使鄕曲疲殘之類, 苟且充數, 所管弊瘼, 不敢陳奏。 請令該曹更加修整, 輪次入對, 申明法意。” 又啓: “躁競之風, 武弁尤甚。 別薦之目, 大開驟陞之捷路, 乳臭之兒, 遽躐閫薦, 矇騃之類, 遍置剡案。 請嚴飭三軍門, 申明勸武舊制, 俾杜濫薦。” 從之。


○命設彰義門(譙)〔哨〕樓。 時將臣具聖任將修改城門, 仍請建樓, 從之。


1月 23日[편집]

○己丑/行晝講。


○以兪彦通爲承旨, 趙遠命爲大司憲, 元景淳爲正言, 南泰齊爲修撰, 李箕鎭爲左參贊。


○上御夕講。 講訖, 上命特進官具聖任進前, 曰: “文武異岐, 以文進者宜尙文, 以武進者當尙武, 而聞今之武弁, 專不習弓、馬, 至有吟詠度日者。 卿是將臣, 須飭此輩專意武藝, 卿亦與諸將臣會射可也。” 仍又飭文臣試射規免之習。


○下別諭于判府事兪拓基, 仍命史官與之偕來。


1月 24日[편집]

○庚寅/掌令金慶衍上疏, 請宥還違牌黜補臺臣吳遂釆等三人, 又言: “長湍府使趙國彬、仁川府使李益炯、永平縣令尹尙遠、龍安縣監徐命涵、昆陽郡守林德全等, 不法虐民, 肥己善事, 請竝削黜, 以除民害。 掌苑別提李重儉, 直舍挾娼, 歸厚別提尹昌垕, 僞造公文, 罪在不法, 宜有懲勵。 請竝刊汰, 以淸仕路。” 上只許補外人內移, 其餘以風聞有難盡信, 竝不從。


○上行晝講。


1月 25日[편집]

○辛卯/京畿監司李益炡上疏, 言:

“道內災邑, 方春飢饉, 而倉穀鮮少, 無以接濟。 請得三衙門耗穀以救之。”

命廟堂量施。


○上引見大臣、備堂。 時, 咸鏡監司朴文秀, 以關西盜賊流入本道界狀聞, 上以問諸臣。 左議政宋寅明言: “明末, 南方多流賊, 不思鋤治之道, 終至於蔓難圖矣。” 上曰: “不然。 此人君不能修德故耳。” 是時, 西北凶荒, 多盜賊, 有團賊之稱, 閭巷多訛言, 而上靜以鎭之, 卒無事。


○命開東宮書筵, 講《童蒙先習》。 上以春坊官疏請開筵, 問諸大臣曰: “入學前, 亦開筵乎?” 大臣等曰: “前亦於入學前開講矣。” 上問當先講何書, 師傅請以《童蒙先習》進講, 從之。


○更定蔭官參下及雜技陞六之法。 天文學敎授、地理學敎授、命課學敎授及治腫敎授、吏文學官、能麿兒郞廳, 竝依前定, 以六十朔陞六; 禁府參下、都事, 計日陞六; 翊衛司參下官, 勿許通計前仕朔數假引儀, 勿論除拜實官與否, 以六十朔陞六事, 定爲式, 從吏曹判書趙尙絅言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以宋翼輔爲承旨, 趙明謙爲大司諫, 李光湜爲掌令。


1月 26日[편집]

○壬辰/白虹貫日。


○政院以虹變, 聯名陳啓, “請存心力踐, 張紀昭法, 任賢擧能, 擇守令開言路行實政, 以盡修省之方焉。” 答曰: “方

切懍惕, 其勉是矣。 宜猛省焉。”


○平安道幼學崔省義等上疏, 略曰:

本道江邊四郡之廢屬江界府者, 幅員爲七百餘里, 地險易守, 壤沃可耕。 而前日之廢, 只緣野人侵逼, 而今野人之害己去。 地猶荒棄, 近千里爲蓬蒿之場, 豈不惜哉? 肅廟朝嘗議復設之策, 頃年御史李性孝亦啓請復設者, 誠得重邊疆開民利之意, 而道臣或慮犯越之患。 然誠使官府相望, 把守加設, 則犯越非所可憂。 而閭延之東、甲山之北有虛項嶺, 數千里遍山産蔘, 若設四郡近接此嶺, 使民採蔘充貢, 則人民充盛。 舊日城郭之規, 模尙完, 官隷之子孫猶存, 可一朝而成官府也。

批曰: “所陳當問大臣而處之。” 上以其疏, 問于大臣, 左議政宋寅明曰: “四郡復設之議, 中古名臣多言之, 而地接彼境, 難以輕許也。” 右議政趙顯命曰: “七百里沃野, 空棄可惜, 故相臣南九萬, 曾有復設之議, 而故相臣柳尙運難之。 臣意與九萬同, 然時議難之矣。” 上曰: “久遠之事, 難以更創。” 遂寢之。


○玉堂亦以虹變, 聯名上箚, 言:

殿下於群下之情僞, 時政之得失, 事未至而懸度者有之, 情未發而徑疑者有之。 獨見之明, 近於自用, 硬定之意, 妨於大公。 故下之所以事上者, 亦不得自盡其情, 以至上下之間, 情志阻隔, 凡所云爲, 殆無誠實底意, 此豈《易》所謂天地交泰之義哉? 殿下於群下之言, 不論言之是非事之曲直, 輒以時象疑之。 一事之轉輾, 或成非常之過擧, 一言之觸犯, 幾陷不測之重律。 是以臺閣之臣, 志氣摧沮, 稜角消軟, 前後顧瞻, 左右牽掣, 其所論啓者, 不過以冷蔭殘武, 四面無礙之事, 艱覓塞責而已。 至於事關大官, 則不敢出一言, 噫! 今之大官豈盡無可論之事乎? 此莫非殿下有以致之也。 夫言路與時象, 逈然不同。 若因時象之不靖, 竝與言路而廢之, 則殆不近於因噎而廢食乎。 殿下之銳意圖治, 于今十七年, 而不過以姑息之政因循之行, 爲一時牽補之計。 是故在下者恬嬉玩愒, 苟度時日, 廟堂諸臣, 以期會簿書爲要務, 保全祿位爲得計。 未嘗措一辭建一策, 以輔殿下之治理, 只爲姻婭之顔面族黨之情好, 內外要官, 無不圖囑。 一窠之出, 若非大臣之折簡, 則必是重宰之緊托, 銓曹之私不勝公, 用舍不衷。 顧何足偏責也? 殿下極究其弊, 赫然奮發, 先自聖躬始, 而仍以勅勵臣僚焉。

上下例批。


○修撰閔百行上疏曰:

天災沓臻, 時憂關心, 政宜君臣上下, 大警動大振作, 交相勉勵。 而殿下未聞有降一明旨, 以示兢惕, 三司未聞有進一忠言, 以效消弭。 若謂天災不足畏則己, 謂有一分相應, 則若是恬嬉, 將何以修實德答天譴乎? 上之求言, 下之進戒, 苟或無實, 則雖不免文具, 然其交修警戒, 猶有朔羊之可觀, 而今則竝與文具而擔閣, 豈殿下誠非不切而下不能對揚歟? 抑諸臣雖欲效忠, 而上無所採施歟?

上下例批。


○大司諫趙明謙, 以虹變上疏, 言:

正朝廷恤民隱, 爲急先之務。 君臣上下以此講究, 必得實效, 則可以孚感天心。

上下例批。


○上引見大臣、備堂, 遂下責躬之敎曰: “以小子之否德, 叨承艱(否)〔若〕之時, 誠不能以格天, 德不足以御國, 惠不及於元元, 令不行於廷臣。 有一於此, 其尙瞿然, 況兼有者乎? 吁嗟! 黨習以外面觀, 似乎凝聚, 申究裏面, 依舊氷炭, 此予不能身敎之過也。 古語云, ‘不見其形, 願察其影。’ 昔於丙子, 以虹貫之變, 畫置宮中, 先王垂戒之意深切。 而今只有七歲元良, 文武偏黨, 抑獨何心? 予之苦心, 庶格蒼蒼。” 遂命減膳十日。 復謂諸臣曰: “仁愛彼蒼, 非誠何以格乎? 予之闕遺, 曁廷臣之過失, 卿等可盡言之。” 諸大臣皆引咎乞免。 左議政宋寅明曰: “臣等以虹變欲陳箚, 而恐近文具, 亦不爲之也。” 又曰: “欲破朋黨, 則無論彼此貴賤, 殿下宜稍主張也。” 上問曰: “主張者何謂也?” 寅明曰: “主張者, 卽特旨除授之謂也。 若一任銓官, 則或循私意, 豈不爲峻論乎?” 上曰: “何可每每除授? 莫如委任冡宰也。” 其後, 吏曹判書趙尙絅, 因寅明所奏上疏, 略曰:

“大臣論銓曹之私意用人, 至請自上主張除授, 罔非罪臣之言也。”

仍辭職, 批不許。


○特命金濰、金始煒等擬職。 初濰ㆍ始煒以言淑嬪廟事, 忤旨遠竄, 及釋上意猶未解, 銓曹不敢擬。 至是諸臣以言路永塞爲言, 上曰: “金濰、金始煒向日之疏極非。 而實出於好名, 然當此遇災開言路之時, 以封雍齒之意, 宜先除職也。” 有是命。


○右尹鄭羽良白于上曰: “皇明張居正亦有疏請者, 今亦依此, 凡八道之通籍者, 勿論文、蔭、武, 竝錄其名, 名下書某州人, 作一帖子, 置之座右, 詢其能否於大臣, 驗其用捨於銓曹, 則庶有振淹滯收才能之望矣。” 上從之。


1月 28日[편집]

○甲午/以洪啓裕爲副應敎, 尹得徵爲司諫, 金濰爲掌令, 金始煒爲持平。


1月 29日[편집]

○乙未/前持平李載亨卒。 載亨, 鏡城人也。 受業於文簡公金昌協之門, 累被徵召, 終不就事。 父母克孝, 以性理之學, 訓誨北人, 多成就云。


十七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丙申/以宋徵來爲統制使。


2月 3日[편집]

○戊戌/有星流于五車星之下。


○上親行都政, 兩日而畢。 吏曹判書趙尙絅、兵曹判書鄭錫五詣政廳將行政, 吏曹佐郞閔通洙、徐命臣, 引情勢不入, 至日晩不得行政。 草記催促者至三, 上遂命行親政, 迫出通洙等, 敎曰 ‘郞官從當下敎,’ 又飭東銓, 另擇守宰曰: “能吏之弊甚於貪吏。 李顯弼入於褒啓, 此是能吏之最者也, 抹去顯弼者, 爲懲能吏之弊也。 必取純良之吏可也。” 以吳遂采爲應敎, 金尙迪爲修撰, 趙擎爲持平, 李喆輔爲承旨, 鄭羽良爲副提學, 宋秀衡爲黃海道觀察使。


2月 5日[편집]

○庚子/正言李渭輔上疏, 略曰:

李濟兼於戊申亂初, 爲栗峰察訪, 調發驛馬, 出付麟、亮, 至使賊差凶關, 東西交馳。 渠則逃還其家, 事發與姜栢同爲充軍, 遇赦放還。 李格亦於亂初, 爲高山察訪, 給二大馬於賊灝, 一日之間往返四日之程, 而使昌悌聚軍, 北路之驚擾, 格實爲之首唱。 而拿問未覈, 因事蒙放。 其罪狀狼藉難掩, 銓曹之擬以臺望, 極其無嚴。 渠則厭然掩諱, 猶以臺臣自處。 此兩人負犯, 如是至重, 而一許出六, 一玷臺銜, 刑賞乖當, 搢紳憂憤。 宜終其身, 刊去仕籍。” 又曰: “頃日數三臺臣之疏, 入啓多日, 必待大臣之入侍, 商確而賜批, 臺閣疲軟而大臣權重矣。”

上賜批, 嚴責。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 以大政日銓郞之引義不出, 有關體統, 請拿處, 上允之。


○時翰薦新敗, 史官無人。 領議政金在魯請削金相福職, 差出別兼春秋, 改完新薦, 許之。


○捕校有詗賊者, 侵困良民, 事發罪當死。 諸臣皆欲梟示以示威, 右議政趙顯命尤力言之, 上命更査。 上曰: “李重泰以豐德倅, 屠牛設饌, 媚於宰相, 郡校恣行殺人, 而不知恤, 此守令將焉用哉? 然旣不能梟示, 而今乃梟示一將校, 刑法豈不倒置乎? 大臣不請貪吏之梟示, 而欲梟一將校, 豈不近於軟地揷木乎? 左議政宋寅明盛言朝廷多柔軟之臣, 無剛克做事者以爲憂, 上曰: “諸葛亮治蜀尙嚴, 亦申、韓之學也。 治蜀則固然矣, 今日朝廷, 又安用暴人爲哉? 卿勿復言, 當用守法者而已。” 寅明又言: “大政時十考十上者, 只用三人, 而復職者爲十人。 初仕亦不擇人, 非仰承飭敎而恢公道用人才之意。” 上曰: “言似迫切, 而無則加勉, 其幷推兩銓官。”


○襄陽文官崔逵泰, 以靑玉圭送於右議政趙顯命曰: “此乃殷制也, 非周制。 必是箕子舊物, 而得之於壬辰亂江陵留陣之地。” 顯命白其言, 上取覽而奇之。 長五寸許, 色靑黑, 命置政院。 後於講筵, 以逵泰所進圭制, 問於承旨趙明履, 明履對曰: “其爲箕子圭, 未可知也。 圭制見於《書傳》及《周禮》, 蓋桓圭長九寸, 信圭、躬圭長七寸, 而其博皆三寸, 厚皆半寸, 上左右剡, 皆半寸云。 今以古圖禮器尺及戶曹禮器尺, 度其圭長則果是七寸, 而博則不滿二寸, 厚與剡俱稍異古制矣” 上曰: “予亦以爲東方某國之圭, 而未必眞爲箕子圭也。 令尙方依古制, 以靑玉造諸侯及世子之圭, 尺用周尺, 長九寸, 廣三寸, 厚五分, 色靑。” 蓋倣永樂欽賜之圭制也。


○命贈故徵士成守琮職。 領議政金在魯以爲: “守琮, 志高行潔, 登科於己卯士禍之年, 南袞之黨, 稱以文理不屬而削之。 其後雖命復科, 而守琮己沒, 故未有職名。 登科未除職而身死者, 皆有賜職之例, 況如守琮者乎? 宜施褒贈之典。” 上許之。 又命錄用先正臣朴世采子孫。


○諫院申前啓, 不允。


2月 8日[편집]

○癸卯/月入井星。


○以尹敬龍爲承旨。


○上行晝講、夕講。


○上召見柳壽垣。 壽垣, 鳳輝之姪也, 廢錮己久, 右議政趙顯命, 薦其才學可用, 故上命入侍。 壽垣遂上疏, 進其所著《官制序陞圖說》, 上召問其法, 壽垣對曰: “皇明官制, 最得周官精義, 今日行之, 必有其效。 世或言明朝亦有黨論, 而臣則以爲皇朝本無黨, 二百七十年間終無黨論橫潰之弊, 紀綱極其嚴截。 淸人雖是夷狄, 全用明制, 立國百年, 所以無黨弊也。” 上曰: “序陞之制, 其可不使人才沈屈乎?” 壽垣耳聾不能對, 命注書書示之曰: 如董子、賈生之才, 則何以處之?” 壽垣曰: “董、賈之賢, 世未多有。 雖或有之, 以序陞法言之, 正字三年陞修撰, 次次序陞, 十五年則陞副學堂上, 二十七年則陞正二品。 雖有董、賈之賢, 以此官制用之, 亦不可謂沈屈矣。” 上曰: “若如此, 則可謂捷徑, 而亦豈無沈屈之弊也?” 又命書示曰: “選正字之時及三考序陞之時, 可無私乎? 其無紀綱, 則隨法而生弊也。” 壽垣曰: “大明殿試法, 皇上親試擧子, 其制極爲嚴密。 且考選正字之時, 亦出御題。 殿下亦依此制, 以選正字, 豈有行私之患乎?” 上曰: “武、蔭之制, 何以爲之?” 壽垣曰: “今之武科, 其數不知幾千萬, 銓臣雖欲恢公, 亦安能盡及乎? 今若能文者使之講, 能射者使之射, 以此考選, 分差內三廳及軍門將官之屬, 而觀其中外居官, 以考績法序陞, 則雖至閫帥, 亦必得人矣。 蔭官亦豈出於考績序陞之外乎?” 上曰: “有懷必陳, 雖可尙。 予則以爲救弊在於樹紀綱循公道, 雖有良法美制, 不如是而能行乎?” 壽垣曰: “殿下每以立紀綱爲先務, 而臣意則紀綱非威罰所可立也。 立紀綱恢公道之要, 實在序陞法之中矣。 我國以玉堂言之, 今日罷而明日敍。 侍從爲庶官之表率, 而全不恪勤, 紀綱何從而立乎? 若使序陞, 則正字三年陞修撰, 修撰三年陞校理, 校理三年陞應敎, 殆如參奉ㆍ奉事序陞之制, 則豈有牌不進者乎? 序陞之法, 自古如此, 蓋欲使恪勤行公也。 唐、虞用人, 必須歷試而用之, 故所以有三考、九載黜陟之制矣。” 上稱善曰: “此言是也, 此圖亦好矣。 若如此法, 則近來名官, 必不願作宰也。” 仍曰: “與大臣商確廟謨, 則必多有助。” 命除備局郞。


2月 9日[편집]

○甲辰/上御晝講, 講《春秋集傳》。 講訖, 上謂知經筵李德壽曰: “卿見柳壽垣《官制序陞圖》乎? 此可爲祛朋黨之一助乎?” 德壽對曰: “皇朝官制, 雖未詳知, 至於祛朋黨, 則恐未易。” 上曰: “皇明無黨, 然乎?” 德壽曰: “豈無黨乎? 東林亦黨之大者也。” 上雖不卽用壽垣之言, 銓郞、翰薦, 已有更張之意也。


○行夕講。


2月 11日[편집]

○丙午/上詣永禧殿, 行酌獻禮如儀。 禮畢, 登殿奉審, 又親審殿竈及祭井, 以餕餘賜近侍諸臣, 夕還宮。


2月 14日[편집]

○己酉/以南泰赫爲持平, 魚錫胤爲正言, 韓顯謩ㆍ洪鳳祚爲承旨, 李秉常爲工曹判書。


○濟州民二十一人, 漂海到琉球國, 留一年, 轉到福建, 又留一年, 至四年始還歸, 而獨一人死。 上聞而惻隱, 命加恤典, 生還者給衣糧。


○先是上詣永禧殿, 東西班竝馬首而行, 密昌君樴與右議政趙顯命爲班首。 政府屬以爲, 宗臣不可與大臣齊馬首, 密昌怒於道上, 語侵大臣。 顯命怒以爲辱朝廷, 上箚言之, 樴亦上疏自辨, 上曰: “王子大君乃無品, 比大臣事體尤尊, 大臣何可拘束? 此宗臣零替之致。” 頗示未安之意, 領議政金在魯爲言之, 上曰: “密昌此事, 必困於府隷之呵禁而發也。 予在潛邸, 路逢領府事李濡, 而濡望卽止轎, 予本謹愼, 故讓路而行。 又嘗於侍衛班, 尹容之父趾仁, 以本兵欲居前, 故予亦不較之。 近來宗英陵替, 朝綱解弛而然也。” 在魯又言路上語侵之非, 上曰: “密昌亦未免爲客氣。” 命推考。


○還寢外方啓聖祠營建之命, 尋命依前營建。 先是儒臣請建外方啓聖祠, 如國學之例, 上從之, 至是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國學則崇奉聖人於正殿, 而三聖人之父, 列於東西廡, 以壓臨未安, 特設啓聖祠。 而外方則與京有異, 聖廡享祀者, 不過宋朝及東國名賢而已, 旣無壓臨之嫌, 不必更設啓聖祠。” 上遂寢其命。 己而在魯又奏曰: “問于禮曹, 則外方啓聖祠, 大條目存焉, 州、府大邑則七十弟子及漢、唐、宋諸賢, 皆廡享焉。 當初議大臣稟定時, 臣未詳知, 今不可還寢也。” 上可之。


○行晝講、夕講。


2月 15日[편집]

○庚戌/行常參。


○遂安郡出銅, 山周廻四十里。 遣地部郞, 定界封標, 勿令設店, 臨時採用。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御晝講。 命文臣三十歲以上講漢語, 四十歲以下講吏文, 蓋修明舊典也。


○左議政宋寅明, 請故參判金楺、吳瑗, 依古例贈諡, 以經文衡也, 上許之。 國朝諡法, 官至正二品始乃有諡。 文衡之止於嘉善者, 前有鄭弘溟、趙錫胤兩人, 旣卒幷依正二品例賜諡。 其後文衡, 無止於嘉善者, 賜諡之法中廢, 至是有是請。


2月 16日[편집]

○辛亥/以金若魯爲大司諫, 李道謙爲司諫, 金聖應爲刑曹判書。


2月 18日[편집]

○癸丑/吏曹判書趙尙絅又上疏力辭銓職, 批曰: “大臣所達, 不過相規之意, 其何撕捱? 而以禮使臣之道, 其難强迫。” 遂許遞, 以閔應洙代之。


○谷山幼學閔衡天上疏言:

各司奴婢收貢之弊及盜賊滋蔓之患, 請於小白山廢四郡及安邊府故永豐廢縣, 置官以鎭之。

命備局稟處。


○行晝講。


2月 19日[편집]

○甲寅/擢徐宗伋爲判尹, 以趙尙絅爲禮曹判書。


○弘文館, 以《心經》、《近思錄》旣畢講, 繼講之書, 宜問于諸大臣。 左議政宋寅明請進講《周禮》, 考見聖人制作之妙, 上從之。


○行召對。


2月 20日[편집]

○乙卯/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魚錫胤。】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前參議朴聖輅, 素乏聲望, 請刊去諫長之望。 前掌令金慶衍, 爲人疲劣, 請勿擬臺望。” 幷允之。


2月 21日[편집]

○丙辰/上召見輪對官。


2月 22日[편집]

○丁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 以皇壇樂器事奏曰: “社稷、宗廟、文廟樂器, 無移用之例, 諸山川樂器只一件, 而皇壇親享日期與先蠶祭相値, 所用樂器, 無以推移也。” 上曰: “豈以樂器不備, 退行大祭乎? 以文廟樂器移用, 而事體苟簡, 皇壇樂器, 待秋令禮曹卽爲造成, 置之掌樂院。” 在魯言: “湖南羅里舖, 當依浦項例, 置別將。 令監司自辟。” 從之。 在魯又言: “光陽松田失火。 地方官、該水使當罪, 而南土人心巧惡, 或得罪官長, 或結嫌山直, 則必衝火松田。 若罪守令, 適中奸民之計, 宜勿論而棍治地方官, 以警之。” 上可之。


○右議政趙顯命, 請使造水車者, 分送諸道, 使民各造用, 上慮其費多而效少, 不許之。 顯命白于上曰: “爲國在於得人, 昔仁廟反正時, 李元翼以領相, 自鄕入京, 人心之危疑始定。 丁卯之亂, 胡兵至平山, 聞金長生、張顯光、鄭經世等在朝, 卽解兵去。 社稷安危、民心去就, 其重有如此者, 今之在朝者雖不及古人, 亦豈無其人乎? 若李秉常之端雅、李箕鎭之忠實, 而不肯從宦, 朴文秀、李匡德, 亦優於人者。 緩急之時, 必得人然後可得力矣。” 仍請招致。 又言: “柳壽垣、沈、洪啓禧等, 有經學、行誼, 可用。” 時啓禧以李縡門人, 反附顯命, 故顯命同薦之。 上問諸臣曰: “壽垣言, ‘昔時吏、兵曹郞, 皆有薦’ 云, 然乎?” 金在魯曰: “古有郞薦, 則直爲玉堂矣。” 顯命曰: “兵郞亦極選, 而薦規則自宣廟朝始罷之。” 上曰: “其要在擇人而已。 不欲行新法, 是予意也。” 顯命又曰: “壽垣以黨論之本, 由於官制云者, 有識之言也。” 上曰: “無吏郞、翰林, 然後可無黨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2月 23日[편집]

○戊午/憲府【持平南泰赫。】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甲山府使鄭檝, 以賑資三百斛, 換貿貂、布, 盡歸私橐, 已捧還穀, 稱以未捧, 取爲己用。 而道臣始以善治, 啓請陞資, 旋又悔悟而狀罷。 請咸鏡監司朴文秀重推, 鄭檝所授加資還收, 亦罷其職。 永興府使成殷錫, 重刑郵卒, 勒捧馬

價, 請罷職。 具樹勳身爲南漢中軍, 而其子秉遠, 以代射見捉, 亦罷其職。 公洪都事安栻, 昨年掌試, 人言喧藉, 請罷職。” 批曰: “鄭檝拿問, 具樹勳削職, 二件事, 幷依啓。”


○以尹東衡、徐命珩爲承旨, 李周鎭爲大司憲, 洪啓裕爲執義, 柳綽爲掌令, 兪宇基爲持平, 兪最基爲大司諫, 李濟遠爲獻納, 李天輔、李會元爲正言, 南泰齊爲修撰, 徐命九爲開城留守。


○前承旨梁得中上疏, 略曰:

臣之今日不敢進, 只爲無補於講學之實事, 而一進退之間, 稍涉於虛僞, 則風化所繫, 漸不可長也。 且臣聞經筵, 方以《朱子語類》進講, 恐非今日急務也。 蓋是書乃其門人私自記者, 隨其人所得之高下, 而語有深淺, 間或有轉失本意者, 是以韋布之士, 於此不過涉獵, 時有警發而已, 是豈帝王專事講讀之書也? 顧今流丐絡繹, 殆如宋之安上門所見。 而今年減租之惠, 乃數百年來所未有之霈澤, 八域含生所共懽忭, 而猶未能救此溝壑之命, 其故何也? 此臣前疏所謂今日之所欠, 不在於講說之不足, 惟在於徒講而不行之爲病也。 孟子曰, ‘仁政必自經界始,’ 是知經界之於仁政, 猶規矩之於方圓。 故大禹之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者此也。 蓋經界一定而萬事畢擧, 民有恒業之固, 兵無搜括之弊, 貴賤上下, 無不各得其職者, 專由於此。 後世經界廢而私占無限, 則萬事皆弊。 雖有願治之君, 若不正經界, 則民産終不可恒, 賦役終不可均, 戶口終不可明, 軍伍終不可整, 詞訟終不可止, 刑罰終不可省, 賄賂終不可遏, 風俗終不可厚, 如此而能行政敎者, 未之有也。 隋之王通所謂田不井授, 人不里居, 雖舜、禹, 不能理也, 誠至論也。 但其制度、節目之詳, 則自周迄今, 無人講究。 宋之張載亦有志, 未就而卒。 近世有湖南儒士柳馨遠者, 乃能爲之講究, 始自田制, 至於設敎、選擧及官職、兵祿之制, 無不纖微畢擧, 名之曰《隨錄》, 凡十三卷。 臣嘗見之於臣之亡帥尹拯之家。 今其人雖死, 其子孫方在湖南之扶安、京畿之果川云。 伏望特命邑守, 取其書來獻, 以備乙覽, 仍令分布中外, 以次施行也。”

批曰: “前批旣諭, 所尙者爾之質實也。 其勉者當留意。 其冊子, 令道臣取而進焉。”


2月 26日[편집]

○辛酉/行召對。


○上御仁政殿, 親臨受誓戒, 以皇壇享祀也。


2月 27日[편집]

○壬戌/諫院【司諫李道謙。】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向於大政時, 因兩銓郞不入, 至有親政之命, 國體之虧損, 更無餘地。 請閔通洙、徐命臣, 幷削黜。 乘轎之禁, 前後嚴飭, 不啻申明, 而砥平縣監吳志哲、金郊察訪李喜謙, 俱以中庶卑微之類, 肆然犯禁, 略無顧忌。 請竝罷職。 批曰: “閔通洙、徐命臣事依啓, 其餘不允。


○上召承旨趙明履問曰: “皇壇初獻樂章, 仍用於三獻乎?” 明履曰: “然矣。” 上曰: “太廟、社稷, 皆曲拜, 獨於皇壇, 北向直拜者何也? 此宜考於《大明集禮》也。 且太廟用俗樂, 皇壇用雅樂, 亦未可曉也。” 明履曰: “此乃隨壇禮而然矣。” 上曰: “九成、神祼之禮, 皆具焉。 凡事當一遵廟禮, 而獨於樂章, 從壇禮, 至於亞、終獻及迎神、送神, 俱闕樂章, 其宜釐正。 況祭當用黑牛, 而用黃牛亦何意也?” 後又引見大臣、備堂, 問皇壇事。 承旨趙明履言: “考出《集禮》, 則無諸侯朝見之儀, 而文武諸臣皆北向拜, 太廟時享亦如之。” 上疑之, 又問領議政金在魯, 在魯曰: “五禮儀, 宗廟之禮, 必以曲拜者, 以神祇之禮事之也, 皇壇之禮, 定以直拜者, 以君臣之道行之也。” 上又問黃牛之義, 明履曰: “明以火德, 故當用騂牛, 而騂爲深黃色, 黃近於騂, 故用之以黃也。” 在魯曰: “宜從大明祭禮, 以騂色用之也。” 上許之。 又問樂章事, 在魯曰: “亞、終、迎、送之不用樂章, 似斑駁。 然當初收議中, 故相臣李畬合奏於九變之樂云者, 乃迎神、九成之樂也。 皇壇比之太廟、文廟, 事體最尊, 最尊者惟國社, 故用社壇。 禮而社壇乃地祇, 皇壇卽人神, 故九變者, 乃用先農壇之禮, 而樂章更定, 今難輕議也。”


○珍島郡定配罪人林象岳, 擅離配所, 乘曉乘舸而出, 監司權爀狀聞之, 上命移配象岳于濟州。


○《新增盛京志》, 自彼國出來, 人物官爵皆具載。 領議政金在魯請備睿覽, 上命入之。


○行召對。


2月 29日[편집]

○甲子/上行晝講、夕講。


○掌令柳綽上疏言:

趙尙綏卽前吏判趙尙絅之庶弟也, 居中市權, 其門鬧熱, 無異於銓家, 其妻族嶺外申姓人之得職於兩銓者, 殆至十數人。 臣謂尙綏招權賣兄之罪, 不可不痛懲, 宜施邊配之律。” 批曰: “果有是事, 不可不嚴懲。 嘵嘵之世, 風聞或過, 趙尙綏令該府嚴問査處。”


○以魚有龍爲大司諫, 安相徽爲執義, 李齊聃爲掌令, 兪彦國爲持平, 申思建爲正言, 金聖運爲承旨, 徐宗伋爲禮曹判書, 尹陽來爲判尹。


2月 30日[편집]

○乙丑/憲府申前啓, 不允。


十七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丙寅/判府事兪拓基上疏, 請慢命之罪, 上賜優批, 命史官偕來。


○上行召對。 檢討官鄭翬良曰: “睦天運之子, 肆然入闕, 擊登聞皷, 爲其父訟冤。 隄防不嚴, 請推騎堂之許其攔入者。” 上允之。


3月 4日[편집]

○己巳/木星入東井星。


○夜三皷, 上具冕服, 出宜春門, 詣皇壇行親祭。 禮畢, 入神室奉審祭器。


○慶尙監司鄭益河上疏言:

本道有李舜臣、金千鎰、宋象賢、郭再祐、僧惟政、李述原祠, 而或有官祭者, 或有私祭者。 故監司黃璿按本道, 當戊申亂, 有討平叛逆之功, 而獨漏勳籍, 道內士民爲之建祠, 名其祠曰愍忠。 此七祠, 宜各給免稅田十結, 俾令守護。

批曰: “當問于大臣而下敎。” 其後詢于大臣, 左議政宋寅明曰: “田不可許, 而官給祭需, 恐無不可。” 右議政趙顯命曰: “書院有禁, 不可許其建祠也。” 上曰: “祠與院有異矣。” 遂不許給田, 而創祠時道臣推考, 守令罷職。


○以權賢爲司諫, 擢左尹徐宗玉爲判尹。


3月 6日[편집]

○辛未/上詣淑嬪廟展拜。


3月 7日[편집]

○壬申/月食火星。


○別兼春秋金漢喆、林象元、李宗迪等, 薦黃景源、鄭元淳爲翰林, 景源有文名, 元淳故相臣太和之孫也。


3月 9日[편집]

○甲戌/持平兪彦國上疏, 略曰:

殿下國事, 其無幾於衞政之日非乎? 雙擧互對, 爲今日第一道理, 而其流之害, 乃至於賢愚材否之無別。 分排對耦之兩峙, 有若陰陽之不可廢一者, 以燕石對荊璞, 以跖貪對夷淸, 混淆錯雜, 全無別白。 職此而人無定價, 世無定論, 此固蕩平之弊。 而主張是論之若干人者, 亦不能誠心做得, 上殿登筵, 盡是蕩平之言, 疏、箚、奏、牘, 盡是蕩平之事。 而其心則依舊黨私, 暗裏杜撰, 陰中排擠, 外冒公平之頭面, 內試傾軋之手勢, 所稱義理, 非眞義理, 所論是非, 非公是非。 況今告廟頒誥, 體叚自別, 殿下若不能大公其處分, 使蕩平之道, 光明灑落, 聳動一世, 則其何以有辭於天下後世也? 試言近日以黨私得罪者, 則殿下之刑政, 類多失中。 如金相紳之挾雜私意, 傾陷朝廷者, 勘以薄黜, 而旋復調用, 趙泰彦之數字句語, 不至大罪, 而初施極律, 終投絶島, 年久之後, 尙靳收錄。 至若李奎采, 則發啓諸人, 盡皆翺翔於位著之上, 而獨幺麿一奎采之逡巡, 色難於停啓之時者, 此誠可憐而不足深治, 海島栫棘, 威罰太重。 此皆當嚴而不嚴, 不當嚴而嚴, 臣甚惜之。 臣謂奎采宜有參量, 泰彦不必永枳矣。 今日之調劑甘辛, 保合彼此, 專在於掌銓之地, 薦擬之際, 正宜另加愼揀。 而日前銓長之望, 趙觀彬亦新擬矣。 未知觀彬之滿腹憤, 仇視半世, 壞亂朝廷之舊心, 今果渙然氷釋, 化作無心之李昉耶? 廟堂之必以此人薦擬於此時此任者, 臣未知其誠實。 而其所贊殿下蕩平之治者, 亦未脫俗套時象, 臣竊惜之。

批曰: “其勉者當宜勉, 趙觀彬事過矣。 李奎采其亦參酌。”


○領議政金在魯, 以趙觀彬銓望新薦事, 上箚辨兪彦國之疏, 其略曰:

觀彬於國家, 自有血忱, 本非峻激者。 而今以滿腹憤毒, 勒加危怕之目, 藉曰疑阻, 其亦不仁甚矣。 觀彬旣陞卿秩, 例擬東銓, 其孰異辭? 而忽有此刺斥之言, 臺臣雖以妨蕩平爲憂, 而臣則以爲故拔應擬之人, 正非公蕩平之道, 而人心世道之乖裂, 未必不由於此等言議也。

批曰: “臺言過中, 卿何撕捱?”


3月 10日[편집]

○乙亥/月入太微西垣。


○校理尹得敬上疏, 略曰:

朝象之不靖, 又何至此? 傾軋日甚, 搏逐成習。 試以兪彦國疏言之, 多費機關, 專事閃弄, 若捄君德之闕失, 而意實在於贊揚, 若斥時論之流弊, 而計反出於諂悅, 此誠言路之稂莠, 士夫之羞恥。 不料淸朝臺閣之上, 乃有此等言議。 趙泰彦、李奎采之或配或枳, 夫豈爲憲臣所嗟惜? 而必欲擠陷他人, 則强爲拈出, 陽扶陰抑, 欲驅之於同罪竝廢之科, 其計豈不憯哉? 至若趙觀彬, 則以禍家餘生, 其平日憂愛之誠, 自倍於人。 且其情迹危臲, 棲遑郊野, 一切時議, 無所參聞, 所謂憤毒者何事, 壞亂者何事, 而勒成危怕之目, 加之懾處之蹤? 蓋自昨今年來, 銓柄或歸於此輩所不悅之人, 故甘心擠排, 己遞之銓長旣遭毒螫, 餘鋒至及於見擬之人, 如許情態, 臣實爲之痛慨也。

上賜例批。


○掌令柳綽上疏, 略曰:

臣伏見趙尙綏供辭, 其所發明者, 窘遁彌縫, 與臣所聞大異。 崔德天旣出於納賂求官之計, 則未納旣納, 其說奚異? 申益三之老孱, 不合營將, 申璆之除府使, 申之遷副正, 申琰之擬齋郞, 平壤人金振光之仍任武兼, 寧遠白徒張姓人之除拜萬戶, 金命臣之差同樞, 權大碩之勒奪床廛行首, 俱是尙綏之罪, 乃敢自謂謹愼乎? 臣伏聞儒臣尹得敬之疏, 以臣前疏, 歸之於毒螫, 而情外之斥, 不足多辨也。

批曰: “風聞其何盡信?” 後以其疏, 詢于大臣, 左議政宋寅明請嚴査尙綏, 且曰: “尙絅之久於秉銓, 亦非愛惜之道也。” 右議政趙顯命曰: “未知虛實之如何, 而柳綽所論, 皆臣所未聞之怪說也。” 寅明曰: “臺閣之論宰相, 亦昭代美事也。” 時寅明嫉尙絅之久在銓地, 必欲擠陷, 先已屢斥於筵中, 而綽疏繼發。 趙觀彬則只通擬於銓望, 而彦國出而擊去, 故尹得敬疏, 以綽謂毒螫, 而以彦國謂餘鋒者, 蓋有所指也。


○上命義禁府, 以柳綽疏更査。 義禁府【判義禁尹陽來、知義禁閔應洙、同義禁柳綎。】 査啓曰:

“據刑曹査案及諸司文書, 則崔德天等旣自重臣家捉送, 渠亦自服曹, 至於刑配。 而申益三、申璆、申及申琰事, 取考吏、兵曹政草, 則前後差擬, 出於他銓官之手, 末梢營將、府使, 雖在趙尙絅之政, 皆以踐歷而應遷者。 進士申琰只以嶺儒之故, 偶擬於齋郞之末望, 金振光之仍任武兼、張憲周之除拜萬戶, 俱合政格, 不可勒謂之蹊徑。 井邑人金命臣, 以納租千斛於補賑, 至有承傳, 而銓曹不卽擧行, 大臣屢請推考, 則例付遞兒同樞, 元非歸罪尙綏之事。 床廛事, 所謂權大碩初無見差行首之事, 又非往來重臣家者, 一推再推, 至於移査秋曹, 而事皆明白, 更無可覈之端。”

上遂命趙尙綏分揀放送。

【史臣曰: “趙尙絅十年秉政, 彌綸委曲, 能使諸黨無怨, 而宋寅明等意不悅數詆毁。 綽承望寅明風旨, 劾其庶弟, 而其實欲擊去尙絅也。】

領議政金在魯言於上曰:

“尙絅少孤, 鞠於庶母, 友愛尙綏特異焉。 尙綏必不爲無狀, 以貽辱於嫡兄也。”

上然之。 尙綏旣釋, 尙絅上疏, 棄官歸田里, 上賜優批慰諭之。 其後上特召賜御製詩, 有 ‘洞察黨人挾雜意, 于今諭釋可云遲’ 之句。


3月 11日[편집]

○丙子/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 以松都失火, 請給本府留庫穀, 如庚申失火之例, 加意救濟, 上許之。 寅明又言: “都監中軍當極擇, 此後非經平兵、統帥、捕將望者, 無得擬差, 永爲定式。” 上可之。 寅明又言: “都下流丐甚多, 令五部親審, 自願下去者, 給糧以送, 不肯去者, 自賑廳賑濟之。” 上曰: “百姓如此, 而王者聞之使去者去, 留者留, 其可乎? 其不肯去者, 飭令顧恤。” 右議政趙顯命奏曰: “全羅道西南海洋中多遠島, 戊申後憂慮無所不至, 宜遣人看審。” 上可之。


○時因吏曹判書閔應洙, 以守禦使佩符在城外, 屢召不膺命, 上以將臣之佩符, 偃處城外, 有關師律, 命自今爲將任者, 毋論符召, 無敢在城外, 仍爲定式。


3月 12日[편집]

○丁丑/行召對。


○以洪景輔爲都承旨, 元景夏爲承旨, 金尙星爲大司諫, 李光湜、洪得厚爲掌令, 南有容、南泰赫爲持平, 元景淳爲正言, 金漢喆爲副校理。


○以特旨擢金鎭商爲大司憲。 鎭商居鄕不仕, 凡有職名, 只引義辭遜, 一不及時事。 上每稱其恬潔無黨, 至是敎曰: “歲寒然後知松栢之後凋。 金鎭商辛、壬以後, 不染於此, 不惡於彼, 章奏之間, 終無其習。” 遂有是命。


3月 13日[편집]

○戊寅/判府事兪拓基又上疏, 辭召命, 上下溫批。


○行召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14日[편집]

○己卯/行召對。


○以任珽、李德重爲承旨。


3月 15日[편집]

○庚辰/掌令洪得厚上疏, 略曰:

近日朝象, 何其不靖之甚也? 索瘢之論, 專事巧中, 假公之言, 陰行黨伐, 惟恐驅除之不力, 未知有何機關, 而反詈之習, 亦非淸朝美事。 兪彦國之發怒於儒臣之相規, 噴薄詬罵, 殆甚於街童賈竪之戟手交罵。 其疏一出, 搢紳共羞。 臣謂前持平兪彦國宜加譴罰, 以勵薄俗。

批曰: “憲臣言雖不擇, 今者所請亦過矣。” 時彦國因尹得敬之疏斥, 復陳章張皇反詈, 故得厚之言如此。


○上親試太學到記儒生講, 更試以製述, 命入格人洪益恕、金漢老、林正誼等三人, 直赴殿試, 餘皆給分。


○上曰: “士可殺, 不可辱。 李夏躋, 曾以庠儒, 冠儒冠入此庭者, 送之捕廳, 施以治盜之律, 終涉過中。 捕廳治儒之規, 自予創開, 則繼序之君, 豈不效之乎? 今見講儒, 有感於心。 自今名爲儒生者, 勿復施以治盜之律。” 仍爲定式。 右議政趙顯命及諸臣等以爲: “冒稱儒生, 名出賊招者, 何可不治以治盜之律乎? 若以夏躋輩爲儒生而有此敎, 則反恐爲儒生之羞矣。” 夏躋卽李春躋之庶弟, 而曾以其家宴會置毒事, 移捕廳者也。


3月 16日[편집]

○辛巳/右議政趙顯命奏曰: “昇平日久, 任便成習, 閑良之習藝者, 亦或騎驢往來於射場, 臣所目見。 朝家所取於武臣, 以氣力也, 如此閑良, 雖僥倖登第, 將安用哉? 請令兩局, 査出停擧。” 上可之。 時武弁家子弟多驕溢, 出入率着幅巾騎驢而行, 往往不知彎弓而有代射登第者, 故顯命之言如此。


○行晝講。


○持平南有容上疏, 略曰:

金鎭商特除憲長之命, 孰不聳聽, 但筵中下敎, 恐有乖於聖上勵世之本意也。 鎭商經學修明, 行誼恬潔, 向令進而事君, 必能陳善閉邪, 以尊朝廷, 必不依違取容, 以傷世道者也。 惟其早辭名途, 絶意世事, 故章牘之間, 未嘗及是非言論, 此其情勢使然, 初非得已也。 今殿下之特命擢秩, 旣出於激勵末俗之盛意, 則宜奬其淸修難進之節, 以昭示群下。 而竊伏見褒尙之敎, 特取其不染於此, 不惡於彼, 而仍授風憲之長, 此於鎭商本末, 未爲襯當, 而適足以令群下妄揣聖旨。 以爲聖上不復以言論是非望臺閣, 則此於世道國體, 關係不細。 伏願聖明, 命取伊日筵敎, 改其句語, 專褒其淸修難進之節, 顯示寵擢之旨, 而使王言無玷, 士風一激焉。

批曰: “欲循舊習, 良可寒心。”


3月 18日[편집]

○癸未/土星入鬼星。


○上之親試講儒也, 有一儒入講席, 自書不通而退, 上怪之, 問諸臣曰: “渠以入格者數多, 講亦無益云爾, 則無足怪也, 不然而欲久遊庠學, 習其工業, 恬然無進取之心, 則是可貴也。 雖一藝之微, 予或恐其遺珠也。” 修撰李成中曰: “遺珠之敎, 固知其出於惜才之聖意。 而遐鄕之儒, 登第之後, 任其淪落, 未見其收用, 八方遺珠, 當爲幾何? 若以愛惜講儒之意, 推近及遠, 亦足爲反隅之道也。” 上然之, 命吏曹判書閔應洙進于前, 勉以振拔淹滯之政。 承旨元景夏曰: “殿下此敎屢矣, 而未見有實效者, 由規模未立也。 蕩平之道, 必用洪範之三德, 而今乃以互對爲蕩平之政, 則非建極之道也。” 上曰: “皇極一也, 而彼亦曰極, 此亦曰極, 極亦有異乎? 豐原每以互對爲可者, 或慮銓官偏用之弊也。” 應洙曰: “人君當以大公至正爲極, 彼此之各自爲極, 非在上者所與知也。 若以雙擧互對, 謂之極, 則其爲極, 只外面粉飾, 亦必有私好惡, 而實非眞蕩平也。” 上曰: “極者, 比之屋子, 一邊用舊材, 一邊用新材, 而加樑於其上者, 乃是極也。” 景夏曰: “惟才是用, 是謂眞蕩平, 雖燕、越之人, 可與同事。 如南泰齊、洪景輔者, 若俱收竝用, 則亦可爲定規模之道矣。” 上稱善。

【史臣曰: “蕩平之政, 不出於互對, 故元景夏主張大蕩平之論, 每請引用東西南北之人。 故遂被眷注, 釋褐數年, 以中批驟陞焉。”】


3月 19日[편집]

○甲申/上御晝、夕講。


○遣暗行御史林象元、尹得載于京畿、忠淸道, 按廉民間疾苦、守令賢否。 象元曰: “栍外邑則雖大不治, 亦不可封庫乎?” 上曰: “此路一開, 得不爲後弊乎?” 右議政趙顯命曰: “如有不法印跡之現發者, 則雖栍外之邑, 不可仍置也。” 上遂許封罷。


3月 20日[편집]

○乙酉/行晝講。


○以鄭羽良爲吏曹參判, 徐宗伋爲弘文提學, 鄭熙普爲執義, 申燧、李鳳齡爲掌令, 南泰齊爲持平, 李渭輔爲正言。


○義禁府以鏡城府弑夫罪人今禮, 承款伏法, 請罷其本倅, 降其邑號, 上可之。


3月 21日[편집]

○丙戌/行召對。


3月 22日[편집]

○丁亥/豐昌府夫人卒。 上命月廩限三年仍給, 又令內需司, 助送喪需。 上於先代戚屬, 恩禮甚篤, 而於閔氏尤加厚。


3月 23日[편집]

○戊子/上引見大臣。 左議政宋寅明, 以癘氣方熾, 請停太廟夏享親祭, 諸臣迭奏之, 上曰: “他日史冊, 以畏癘而停親祭云, 則得不以予爲非乎?” 不許。


3月 25日[편집]

○庚寅/上親行夏享, 誓戒于明政殿。


3月 26日[편집]

○辛卯/命宗廟及社稷大祭受誓戒, 天官讀之, 刑官涖之, 竝從古禮。 初上遵《大明集禮》, 凡有事於宗廟、社稷, 御正殿親戒百官, 承旨讀誓戒文。 校理鄭翬良、修撰南泰齊等上箚, 略曰:

臣謹按周禮天官, 曰, ‘大宰之職, 掌百官之誓戒, 前期十日, 帥執事卜日遂戒。’ 又按秋官, 曰, ‘大司寇之職, 戒之日, 涖誓百官。’ 由此觀之, 承宣之替而讀誓, 司寇之初不涖戒, 甚非遵古之道。

上詢于左議政宋寅明等, 始令天官讀誓戒, 刑官涖之以爲式。


○大司成尹汲上疏言:

儒生刀割到記, 添書其名, 至於冒赴殿講, 宜罪其人, 以正士習。

上許之, 命用闌入之律, 其儒生卽李勳普益普兄弟也。


○以申思建爲校理, 金尙迪、魚錫胤爲持平, 李以濟、李齊聃爲掌令。


○咸鏡監司朴文秀上疏言:

北靑有故領議政李恒福書院, 越在先朝賜以恩額名以老德, 伊後如故相臣閔鼎重、故判書吳斗寅ㆍ李世華, 或按本道, 或涖本府, 擧而配之。 近故領議政李光佐爲本道監司, 各邑多士, 齊會老德之院, 遂行從享之儀。 臣忝按本道, 不能挽止, 乞令有司, 勘臣罪犯。

上以文秀身爲道臣, 與聞配享之議, 不能禁抑, 命推考, 倡議儒生李喬齡停擧, 李光佐仍享勿黜。


○禮曹判書徐宗伋上疏, 請黜享李光佐於老德書院, 其略曰:

朝家之嚴禁建院者, 豈但以耗費而然哉? 當此世降之時, 昔無而今有, 則許多弊端從此而生。 而創建與追配, 固無甚間, 故自乙巳以來, 尤爲申嚴者, 蓋以此也。 且俎豆、尸祝, 事體不輕, 宜嚴而不宜濫。 況李光佐之沒, 曾未數朔, 朴文秀乃以其至親按道, 汲汲躋享, 有若時不可失者, 其事面之猥屑, 莫此若也。 臣謂亟寢仍享之命。

上不許, 以宗伋之疏, 不書光佐官爵, 命重推。


○上御晝講, 講《春秋集傳》。 訖, 命大臣入侍, 論破朋黨, 行蕩平之道。 左議政宋寅明曰: “柳壽垣謂翰薦當罷云, 其言是矣。” 承旨元景夏曰: “非但翰薦也。 吏郞卽今痼弊也。” 右議政趙顯命以爲: “時象之至此, 皆吏郞之弊也。” 遂與景夏力陳其當罷。 寅明請廣選, 以輕其權, 且勿久任, 上以爲然。 先是柳壽垣進《官制序陞圖》, 其法取文官之當入承文院者, 皆考試分等, 壯元則爲弘文館正字, 其次爲藝文館檢閱, 又其次爲承文院正字, 如是則名官翰薦樹黨之弊, 可以革祛, 而官制皆用三年序陞之規, 則吏郞通淸之權, 不攻自破云。 宋寅明、趙顯命等, 皆以主張蕩平之故, 積被淸論之攻斥。 而元景夏又方與李天輔角立, 欲奪名流之權。 遂樂聞其說, 相與迭陳於前席, 終至於壞破名宦, 官方淆濫, 而壽垣之說行矣。


○時京畿、黃海、江原三道流民入都者, 至一千四百餘。 大臣白其事, 上以不能安集拯捄, 命重推三道道臣, 令賑廳設粥以濟之, 下諭西北兩道, 專意拯濟。


○行夕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27日[편집]

○壬辰/命前大提學李德壽及大臣、九卿, 會賓廳, 圈文衡, 以李匡德爲大提學, 鄭俊一、韓億增爲修撰。


○初令正二品以下受符牌者, 詣闕自納, 敎曰: “凡於牌召, 君命在牌, 大小諸臣, 一依親承宣諭之例, 受牌可也。 其不獲己違牌者, 大官外使親納闕外, 不爲親納者, 卿宰以下重推, 下大夫以下禁推。 凡密符、命召御押旣佩之後, 不離乎身者, 而委之褊裨, 甚至門外替納, 今後則使親納于政院。 或無職名遭大故者, 始許來納于闕外。” 時檢討官南泰齊, 以偃臥違牌, 有關分義, 請申飭, 故有是命。


○大司憲金鎭商上疏辭職曰:

不染不惡, 終無黨習之敎, 臣不勝愧恧之至。 臣之未嘗論一事者, 乃自處以退臣之義, 非敢惡黨習而有所逡巡也。 然聖上若以臣之不染不惡爲可奬而進用, 則竊恐其流之弊, 黑白混淆, 緘默成風, 終至於亂亡, 可不懼哉?

上賜優批。 鎭商恥以無黨見擢, 其疏如此。


○上行晝講、夕講。


○平安監司尹淳卒。 淳恬雅能文辭, 以筆法名於世, 人多效法。 至是巡到碧潼而卒。


3月 29日[편집]

○甲午/以李周鎭爲平安監司, 元景淳爲副校理, 尹敬周爲正言。


○命領議政金在魯、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 刪正睦虎龍誣告案。 先是上命趙顯命、吳瑗, 釐正壬寅誣案, 未幾瑗卒, 顯命托以瑗死而不肯釐正。 至是上命顯命及在魯、寅明等釐正, 凡誣案中, 語逼上躬者, 輒皆刪改, 又取政院所載文案, 逐叚割去, 外議譁然以爲 ‘虎龍之凶言, 一倂刊改而不留, 則後之見誣案者, 何以知虎龍之爲惡逆乎? 是使虎龍無罪也,’ 寅明懼以白上, 於是有焚案之議。


十七年 四月[편집]

4月 2日[편집]

○丙申/上詣太廟, 奉審如儀, 以祭享犧牲, 不滿尺量, 且不肥腯, 下責敎, 罷該署提擧及該郞官職。


4月 3日[편집]

○丁酉/上親行太廟夏享。 禮畢御齋室, 召禮房承旨元景夏, 問: “國家素祭之規, 乃何人所定乎?” 景夏曰: “故相臣黃喜, 與鄭蘭宗相議講定者。 而蘭宗以爲國家旣行素祭, 則私家亦不當用肉也, 鄭氏家至今行素祭云。 此可見謹飭守法之規也。”


○關西諸郡, 大水。


4月 4日[편집]

○戊戌/行晝講、夕講。


○命弘文館, 集皇朝遺書藏之。 時檢討官李成中, 閱舊弘文館所藏書, 得燕本《歷代通鑑纂要》以進, 上出示筵臣曰: “卷上所安廣運之寶, 何代寶也?” 記事官黃景源曰: “廣運之寶, 皇朝之寶也。 臣嘗見皇朝故兵部尙書田應暘制書摹本, 亦印此寶矣。” 上曰: “昔先王, 以皇朝馬牌, 命藏于尙瑞院, 今此書皇朝璽跡之所存也, 篆畫尙明, 寶朱如新, 甚可異也。 令弘文館, 其輯遺卷而寶藏之, 以寓予《下泉》之思。”


4月 5日[편집]

○己亥/行召對。 命司禦成爾鴻入侍。 爾鴻故王子師傅晩徵子也。 世居嶺南尙州, 以篤行聞, 徵拜世子翊衛司司禦。 至京城, 修撰李成中請上召見, 卽命入對, 上問曰: “三代之後, 無三代, 何也?” 爾鴻曰: “三代之君, 以直道治天下, 後世之主不行直道, 故不能致三代之治也。 所謂直道者, 正其義不謀其利, 明其道不計其功是也。” 上曰: “三代以後, 何無直道也?” 爾鴻曰: “功利之心日勝, 而直道不行矣。” 上稱善, 因諭曰: “司禦以丘園之人, 來輔東宮, 予心甚喜。 宜時入經筵, 補予不逮。” 又命慶尙監司, 存問爾鴻老母, 輸送食物。 時爾鴻以山人, 初入講筵, 無一言規切君德者, 人或短之。


○罷翰林李益輔、金相福職。 時益輔、相福等, 各有所薦, 而俱爲他黨所敗。 先是上見柳壽垣《官制序陞圖》, 有更張之意, 而猶未決, 至是惡黨人以名宦相傾奪, 遂欲罷翰苑回薦之法, 先罷益輔等職。


4月 7日[편집]

○辛丑/上行召對。 始講《資治通鑑》, 因漢高慢罵儒者事, 上曰" “漢武窮兵黷武之君, 而猶於汲黯不冠不見, 況山野讀書者乎?” 仍問司禦成爾鴻曰: “儒者、隱者, 同乎異乎?” 爾鴻對曰: “儒者五倫中人, 而隱者乃一節之士, 果於忘世, 儒與隱不同也。” 上曰: “近世儒者, 必稱爲隱士者何也?” 爾鴻曰: “儒之稱隱, 乃在上者致之也。 人君盡誠招徠, 言可用則用之, 不歸於文具而已, 則儒者豈爲隱者也?” 上是之。 檢討官南泰齊曰: “在昔盛時, 爲士者猶尙拘檢, 而今則道學便成一世忌諱, 有志之士稍能拘檢, 則必群議衆嘲之。 此無他, 實由於殿下不尊道重儒之致也。” 上曰: “俄以儒隱同異爲問者, 予以理學, 或不無流弊故也, 予非眞斥儒者也, 聞司禦言, 果予之咎也。 從今可自勉也。”


○命飭有司, 毋輕用治盜之刑, 敎曰: “刑法之設, 各有攸當, 王府、秋曹之所宜問者, 捕廳替行者, 乃是法外, 此後盜竊者外, 勿用捕廳治盜之刑。 中外不奉承, 以不遵令律論”。


4月 8日[편집]

○壬寅/以權𥛚爲大司憲, 李光湜爲掌令, 成範錫爲持平, 宋時涵爲正言, 徐宗玉爲刑曹判書。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奉常提調進前, 以祭物中兎、鹿醢及菹之乾者, 臭、味易變, 詢于大臣, 欲改之, 大臣謂以尙質不尙味。 議未決, 仍寢之, 菹則臨時略爲醎沈而去漿用之。


○命館學儒生服色, 仍舊用紅團領。 初館學儒生居齋及赴擧時, 皆服紅團領, 儒生不便之, 輒用靑靑子衿之文, 以爲當服靑衣。 大司成白其事, 上令禮郞, 問議于大臣及諸儒臣在外者。 領議政金在魯筵奏曰: “《大典》橫看圖, ‘諸學生徒團領,’ 而註云 ‘儒學靑衿。’ 儒學者, 儒生也, 靑衿或疑其靑衣, 或以爲衣紅而領靑, 《詩經》註及字書曰, ‘衿者, 領也。’ 以此觀之, 似或紅衣靑領之謂也。 《芝峰類說》以爲, ‘我國儒士私出入, 亦着紅直領, 明宗末年, 連値國恤, 習着白衣, 仍爲成俗’ 云, 以此觀之, 紅衣必是祖宗朝舊制也。 凡服色靑黑同用, 而黑團領比紅團領加重, 故重處衣黑, 輕處衣紅, 非但朝臣, 儒士亦然矣。 故入聖廟時着靑衣, 食堂及齋會時着紅衣, 意蓋有在。 此乃祖宗朝所行, 似不可輕改矣。” 副護軍尹鳳九, 引先正臣權尙夏之言及明朝太學生服襴衫之制, 請用襴衫幞頭。 副司果梁得中、前郡守朴弼溥之議, 亦如鳳九議, 上命從在魯議, 令仍服紅團領。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上御袞服, 則在下者皆黑團領, 事體當然。 常參及殿講, 皆用黑團領, 則晝講亦是法講, 上御袞服, 故着黑團領, 載於實錄及弘文館故事, 而今改以紅團領, 其義未可知也。” 上曰: “朝臣從上服可矣。” 令博考故事以奏。


○罷八道書院、祠廟之私建者及私享者。 初咸鏡監司朴文秀以李光佐配享於故相臣李恒福書院, 而自首其犯禁之罪, 禮曹判書徐宗伋引肅廟甲午禁條以爭之。 是日左議政宋寅明, 以外邑士子之擅享大臣, 開謟媚之風, 而關日後之弊, 請申明書院之禁, 上命毁新建祠院, 而獨儒賢之表著者及忠臣之死於王事者, 幷毋毁其祠” 領議政金在魯曰: “先朝甲午受敎, 凡書院之不稟于朝擅自追享者, 幷令毁去, 宜用一切之法。” 上許之, 遂敎曰: “凡法令之解弛, 專由於撓攘。 甲午定式之後, 不稟於朝, 私建祠院及私追享者, 勿論大臣、儒賢, 幷撤去。 道臣已故者勿論, 餘皆罷其職, 其守令拿處。 首倡儒生, 幷限五年停擧。 此後私建及追享者, 道臣、守令, 幷施告身之律, 儒生遠配。”


○流趙文璧于迎春驛。 文璧前守肅川時, 西路劇賊池龍骨, 在法當斬, 忽亡去, 文璧以縱囚, 坐繫徒配。 是時關東、關北、關西、海西四路大饑, 盜賊蠭起, 各設團號, 以行寇劫, 在京者謂之後西江團, 在平壤者謂之廢四郡團, 才人謂之彩團, 流丐謂之流團。 乘機竊發, 襲取府庫, 將吏莫敢捕得, 朝廷憂之, 飭令詗察, 而卒未能捕焉。


○以金尙星還差備邊司副提調, 尙星新免喪。 時左議政宋寅明議以元景夏差副提調, 而領議政金在魯故不許, 至是乃復用尙星, 以沮景夏。


○命從二品大提學, 皆得賜諡。 上嘗命賜故大提學金楺、吳瑗諡, 至是左議政宋寅明, 請令太常, 凡從二品大提學身死者, 幷許賜諡爲定制, 上從之。


4月 9日[편집]

○癸卯/日入太微西垣內。


○執義鄭熙普上疏, 略曰:

臣於趙尙絅事, 以公心觀之, 不無可言者。 殿下之任使尙絅久矣, 其本末長短, 宜莫逃於則哲之鑑。 而尙絅十年爲政於東西之銓, 前後注擬, 豈曰盡厭物情, 而至於溺愛孽弟, 挈與公器, 賣入私門, 則決不爲是矣。 彼臺臣, 非有私怨於其間者。 而第念世道旣阨, 風傳多訛, 其於論人之體, 殊欠詳審, 擠人坑穽, 略無難色。 如欲臚列, 惟當直斥其人, 何必藉手於賤弟之名, 噀血於其兄之面乎? 伏聞査事己歸空案。 今若兩存之而不白其是非, 則臣恐銓地無完人矣。 以臣愚見, 優容老臣, 當加薰沐之恩, 勑勵臺臣, 宜鎭浮囂之習焉。

上下例批。


4月 10日[편집]

○甲辰/行晝講。


○上行夕講。 命召司禦成爾鴻入對論太極說。 爾鴻言: “太極非二也, 物物各有一太極矣。” 又言: “凡物皆有所當然, 又有所以然。” 上曰: “何謂也?” 爾鴻曰: “人皆有惻隱之心, 惻隱之心, 所當然也。 惻隱之心, 出於仁, 仁者, 所以然也。” 上疑其言。 記事官黃景源曰: “所當然者, 以職分言也, 所以然者。 以性分言也, 如子之孝於親臣之忠於君。 此所當然也, 子之所以孝於親, 臣之所以忠於君, 此所以然也, 皆一理也。” 爾鴻曰: “翰林之言是也。”


4月 11日[편집]

○乙巳/行晝講、夕講。 是時, 松蟲熾發, 蝕四山松, 松多枯死者。 漢城判尹尹陽來奏曰: “部民拾蟲者, 日納三升, 而或有奸民掘埋更納之弊, 莫如燒殺之爲愈也。” 上曰: “坑猶不足, 至於燒殺耶? 孟子亦云, ‘驅猛獸而已。’ 此亦有生者, 燒之得不己甚乎? 拾之曠日, 爲民弊亦多, 其令盡拾, 卽止之。


4月 12日[편집]

○丙午/以趙明履爲承旨, 李道謙爲執義, 李應協爲持平, 李匡德爲禮曹參判, 閔亨洙爲刑曹參判。


○復以閔通洙爲吏曹佐郞。 初趙顯命判吏曹, 擧沈欲爲郞官, 而參議申晩擧閔通洙, 皆以去就固爭之, 上特授水原府使, 通洙廣州府尹。 旣而寢其命, 通洙卒得爲銓郞, 及行大政不膺命, 上卽親政, 趣召之, 於是乃赴。 是時玉堂新錄者己踰一年, 而銓曹難於取舍, 不得通銓郞一人, 近歲以來所未有也。 通洙始擧申思建以自代, 而又擧李天輔, 參議李宗白不許乃止。 大政畢, 通洙坐初不膺命, 下義禁府, 司諫李道謙啓請削黜。 至是復爲郞, 然旣不得單擧思建, 又不能幷擧天輔, 而元景夏己白于上, 罷郞選矣。


4月 13日[편집]

○丁未/上御晝講。 召見京畿監司李益炡、京畿水使李行儉, 問海防、軍民事, 仍敎曰: “今者召見畿伯問民事, 遵昔年召見四牧長之盛意也。 且以文烈公趙憲之封事觀之, 則中朝故事亦然。 此後常參時, 外方守令或有因公上來者, 亦使入參。” 是日羅州營將金錫基辭朝, 上召見勉諭曰: “營將是治盜之職耳。 但治盜反貽害良民。 審覈旣難, 橫罹尤悶, 爾其戒之。” 錫基對曰: “賊所援引者, 布在各邑, 送校則爲弊, 不送則難捕, 是可悶也。” 上曰: “予意不在於此也。 逮捕之時, 設或無弊, 拘覈之際, 虛實難辨, 若或不分玉石, 惟以取服爲期, 則毋論良民與飢民, 必至不勝杖而誣服, 能不惻然乎? 予則以眞盜之不欲多得爲心, 爾則以或恐不能多得爲悶, 異乎吾所問也。”


4月 17日[편집]

○辛亥/行夕講。


○有李著者, 以寧遠伯李成樑之後。 隨使臣入彼中, 得寧遠伯畫像而來, 上聞之, 命持入觀之曰: “其貌似謹愼吉人也。” 仍召見著之弟別軍職薰, 問畫像購來之由, 薰對甚悉。 上曰: “今見畫像, 心焉多感。 寧遠伯子孫之在彼者, 衣冠殊制, 而爾等不改乃祖之冠服, 須念爾祖毋墜先業, 以事國家也。”


4月 18日[편집]

○壬子/行夕講。


○以李道謙爲承旨, 申晩爲大司憲, 洪象漢爲副校理, 南有容爲正言, 吳遂采爲副應敎, 洪昌漢爲執義。


4月 19日[편집]

○癸丑/行晝講。


○命革罷吏郞通淸之法及翰林回薦之規。 上每以朝廷朋黨爲憂, 而當吏郞、翰林之選也, 彼此兩黨, 互相扶抑, 爭鬨不已, 上厭惡其所爲, 已有更張之意。 而宋寅明、趙顯命、元景夏、鄭羽良諸人力贊之, 於是上意遂決, 是日召翰林黃景源進前, 問曰: “翰薦昉於國初乎?” 景源曰: “自國初有之, 而至光海時, 爾瞻以大提學主薦, 援引凶黨, 故館閣主薦之法, 自爾瞻始。 逮至仁祖改玉, 薦法復古矣。” 上遂敎曰: “紀綱在上則治, 權柄在下則亂。 我國以禮義立法, 自開國以後, 無權臣之竊柄, 而但文勝之弊, 非衰而何? 吁嗟! 黨習陷我諸臣, 亂我紀綱, 喬木之臣所知者惟黨。 物極則通, 理之常也, 弊極則革, 事之宜也。 其若更革, 宜正其本。 吏郞之薦雖革, 通淸之權猶在, 名雖革而弊猶在。 此非國初古制, 亦不載《大典》, 而循郞官行私意之門, 亂我朝垂公正之法, 予意非欲更張, 欲隨舊典而因弊釐革。 吏郞通淸宜先革之, 其節目, 大臣、冡宰博考故事, 稟旨以處。 而翰薦三百年流來之規, 雖不可一朝革罷, 一自竝用之後, 奔競惹鬧專由於此。 彼敗此薦, 此敗彼薦, 若相報復, 此後則一榜之後, 應爲翰薦者, 依分館例, 盡薦無遺, 則決無計較多少, 相爲惹鬧之弊。 其令本館領ㆍ監事、知春秋齊會, 講定節目以稟。 噫! 權綱下移, 王政不振, 其謀其斷, 非上而誰? 吁嗟! 小臣欲行私意, 毋敢沮戲。”


4月 20日[편집]

○甲寅/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言: “故相臣徐文重、李頣命提擧宗廟署, 修正儀軌, 可資考據, 而已經多年, 亦多伊後典禮之添入者, 宜更添修也。” 上從之。 左議政宋寅明曰: “臣於昨日聖敎中, 紀綱、權柄之喩, 有可以仰勉者。 陳平亦云, ‘決獄治粟, 各有主者,’ 人君下行有司之事, 則反爲叢脞之歸。 惟堅守乾剛, 不小撓奪, 然後是乃爲權柄也。 至於朝臣之無心做錯者, 若看作紀綱, 有所嚴處, 則近於自用, 而或歉聖德矣。” 上曰: “予豈以抑制直臣, 看作紀綱耶? 此乃桀、紂之事, 中主亦所不爲也。 然予當勉之。”


○令諸道發差使員, 監毁書院, 竝禁鄕賢祠及影堂, 從右議政趙顯命之請也。 先是有甲午以後書院毁撤之命, 而諸道猶未盡毁, 至是顯命奏曰: 絲綸一下, 必行乃已, 然後法可信於民。 而道臣、守令不無容護掩置之弊, 請令諸道, 別定差員, 親往撤毁, 期有實效焉。” 上可之, 仍敎曰: “如有掩置者, 依本律勘斷。” 其後領議政金在魯曰: “先朝命毁書院時, 朱子書院則特命仍存, 而其外大儒賢、大節義所享祠院, 亦有仍存者矣。” 上曰: “先朝所命仍存者置之, 其餘則雖朱子書院, 亦當撤毁。 建此院者, 豈出尊慕之誠心乎? 不過憑藉濟私之計, 反貽辱於先賢矣。” 時朱子書院、祠堂, 在各邑者凡六所, 而創建在甲午後, 故皆毁之, 其他祠院毁者, 凡一百七十餘所。


○以金聖應復授御營大將。


○諫院申前啓, 不允。


4月 21日[편집]

○乙卯/ 上行晝講、夕講。


○以洪聖輔爲大司諫, 朴弼載爲執義, 朴致文爲掌令, 尹東浚爲正言, 趙尙絅爲禮曹判書。


○命放釋金吾、秋曹輕囚。 時癘氣熾盛, 囚多病者, 上聞之, 敎曰: “洗滌囹圄, 王政所在, 重人命之道, 豈可恝視?” 遂下是命。


4月 22日[편집]

○丙辰/雨雹于關東之淮陽、關西之朔州等地, 大如鳩卵。


○吏曹郞選釐革節目成。 領議政金在魯、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吏曹判書閔應洙、參判鄭羽良所議定也。 節目九條:

其一, 新錄時吏曹錄及郞官主通之規, 自今革之也。 其二, 郞官竝以玉堂輪次備擬, 雖亞堂獨政, 亦隨闕塡差也。 其三, 旣罷郞官主通, 則凡諸淸望新通, 勿論堂上、堂下, 首堂主之, 而又必待亞堂備員而通議也。 其四, 銓郞滿十五朔, 實仕六十日, 始許陞品也。 其五, 郞官六員, 必難竝出, 限四員先差也。 其六, 時任參議、郞廳, 雖或有可否者, 勿爲簡問於在家者也。 其七, 盡革前所稱尊先生故風也。 其八, 雖時任玉堂、春坊, 勿拘備擬也。 其九,假郞廳毋得啓下也。


○翰薦釐革節目成。 春秋館領事金在魯、監事宋寅明ㆍ趙顯命、知事鄭錫五、同知事鄭羽良之所議定也。 節目凡十條:

一, 翰薦自本館, 依弘文錄例, 會議薦圈後, 依都堂錄例, 領ㆍ監事、館閣堂上更爲會圈也。 其二, 翰林若備三員則當會圈, 而此是創法之初, 則時任不過一人, 曾經之人, 依兼春秋例, 職在堂下者, 使之竝參, 其或不齊, 依時任薦例備三員則擧行也。 其三, 時在參下者, 按傍目圈點, 取次點以上, 勿限數抄取也。 其四, 被薦人除遭故、相避未付者外, 其餘畢付職後, 舊榜勿論, 更以新榜議薦也。 其五, 本館薦圈後, 領、監事及春秋館知事、同知事、藝文館大提學、提學會圈, 而兩館堂上雖未備員, 春秋館堂上二員、藝文館堂上一員進參, 則亦必擧行也。 其六, 館閣圈點, 亦取次點以上, 而付職同點則以榜次爲先後也。 其七, 焚香應講及次付朔限, 一依前例, 而旣經會圈, 則事體尤重, 回薦一款, 自今革罷也。 其八, 仕滿十五朔以上, 修納史草人員, 循次陞六也。 其九, 回薦一款, 旣已革罷, 則敗薦非所可論, 而設有疏章間訾議, 其指名者外, 同薦他人, 亦無得引嫌也。 其十, 今此薦圈, 便同分館, 一漏薦中, 則舊榜無更薦之路, 可合人員一時竝取, 而館員相避及在喪罷職人, 依弘文錄例, 一體擧薦也。

【史臣曰: “是時用事者, 患士大夫不附己, 欲盡收淸要之權, 援進廢錮諸族, 以廣蕩平之路。 然未有以發, 會柳壽垣上《官制序陞圖》, 宋寅明、趙顯命等, 與元景夏同議, 遂力贊之, 請斷自宸衷, 於是直 命罷郞選, 改史薦。 金在魯適受暇在鄕, 及還朝, 知上意已決, 不敢爭, 卽草定新節目。”】


○上行晝講。 引見會議諸臣, 令吏曹判書閔應洙, 讀吏郞節目。 應洙讀畢, 奏曰: “銓郞主張堂下通淸,” 語未卒, 上大怒曰: “銓郞通淸旣革矣, 安敢復言通淸事乎?” 命重推應洙, 應洙不敢畢說。 上命加書一條, 曰: “旣革銓郞通淸, 則正郞、佐郞宜各置三員, 而當節損之時遵權減之例, 限四員差出, 而其所掌之司, 考其《大典》亦爲修擧。” 上又命同春秋鄭羽良讀翰薦節目。 羽良讀畢, 上以問檢閱黃景源, 景源對曰: “夫史官之薦, 惟以得人爲主, 旣得人矣, 徧及于先進之門, 而訪其可否, 然後焚香告天地, 何其嚴也? 今殿下見今之弊, 而深惡之, 遂改古制, 是何異於因噎而廢食也?” 上曰: “因噎而廢食, 誠善喩也。” 景源曰: “史官之選, 欲其嚴也。 雖存舊制, 而簡取之猶患不足。 苟或新法不能厭諸黨之心, 則殿下又將改之耶? 且史官各以私心相通塞, 紛然角勝, 非法之罪也。” 上曰: “翰林所謂非法之罪者, 誠是也。 但昔之訪於私室者, 今也會圈於公廳, 其實則史官之選自如也。” 又問玉堂李成中、元景淳曰: “原任史官之意何如?” 成中對如景源言, 景淳不對。 上又命加書二條, 曰: “一, 今者更定節目, 不過因弊釐革, 回薦變爲會圈而已, 薦之事體, 務爲嚴重也。 一, 今者釐定, 所以杜惹鬧重史局之意, 其旣廣薦, 亦皆備員, 則兼春秋入直, 更無可論也。” 承旨書畢, 顯命曰: “今玆變法, 卽天地無私之德。 然弘文錄、臺諫通淸, 亦有弊焉。 殿下若以兩新制爲盡救今世之弊, 則臣恐日月之明, 亦有所遺照矣。” 上曰: “餘弊固多, 終不如兩弊之甚, 故不得已更張之也。”


4月 23日[편집]

○丁巳/以李天輔、金漢喆爲吏曹正郞, 申思建、李成中爲佐郞, 四人首爲銓郞。 然銓郞自此爲冗官矣。


○檢閱黃景源上疏, 略曰:

所謂翰薦者, 雖十人會而議之, 必待歸一而後薦之, 故焚香告天, 非自欺也。 若圈者各以己意圈之, 圈多者得與焉, 圈少者不得與焉, 圈之多少, 往往出於己見之外, 則其將以欺心之薦, 讀誓神之祝耶? 此臣所以未敢知也。 自祖宗朝史官論薦, 不稟於君上, 不謀於宰相者, 其意可謂深且微矣。 而今乃使宰相掌其圈而置其人, 則不幸有權奸當朝, 欲掩其跡於千百世之後者, 必將以私意, 取舍於其間, 而傳授寖廣, 以至於穢亂史法而後已。 今聖明在上, 固無此慮, 而凡立法不可苟行於一時而已, 則慮患之道, 不可以不遠也。 昔仁祖朝壬午年議者,妄引李爾瞻館閣主薦之例, 欲革史局薦法, 故相臣崔鳴吉以爲不可, 仁廟卒從鳴吉議, 是固殿下之所當法也。

疏入, 上召景源問曰: “昨以新制, 詢于爾者, 所以重史官也。 今法已具, 而爾又盛言會圈之不便者何也。” 時上怒甚, 左右震恐, 景源對曰: “史館薦法, 至嚴且重, 今者會圈之際, 本館之所不圈者, 廟堂或圈之, 本館之所圈者, 廟堂或不圈之, 先後易次, 取舍異歸, 則本館論薦之意, 顧安在哉? 終不如回薦之互相可否也。” 上曰: “爾言似然矣, 而此與館閣主薦不同耳。 且爾疏謂不欲讀誓者何也?” 景源對曰: “臣聞薦者, 一人曰不可, 則十人雖曰可焉, 不得用之, 圈者二人若下點, 則一人雖不點焉, 猶將用之, 圈成後彼不圈者, 必以爲某之被圈, 非吾之所欲薦者, 而不肯讀誓矣。” 上意稍解。 良久曰: “旣預圈事, 則謂非我之所薦者, 天下寧有是耶? 汝强引李爾瞻事以刺新法, 甚無嚴。 然予旣愛惜汝文學, 不置汝於法耳。” 乃命罷職。 景源出, 上諭承旨任珽曰: “予始意謂黃景源撓我新法, 今聞其言, 亦是矣。” 仍敎曰: “回薦、會圈一也, 而堂上會圈其猶不滿, 初欲會試之意蓋此也。 翰薦會圈, 依節目仍置, 而堂上會圈, 以會試改付標以入。”


○初立文臣製述法, 敎曰: “以春秋仲節, 堂下文臣製述稟行, 而非親臨則命官書題, 依科製例受點, 考官之數亦依殿講例, 參考官俱以堂上備擬, 其無故不參人及更外者, 禁推。”


4月 24日[편집]

○戊午/以趙遠命爲大司憲, 韓翼謩爲校理, 金尙重爲副修撰, 洪昌漢爲應敎。


4月 25日[편집]

○己未/有星流于軫星之下。


○上自昌德宮移御慶德宮。


○立翰林召試法。 初左議政宋寅明啓言: “史官應講, 實爲文具, 試製取才, 則猶勝於應講矣。” 上曰: “會試似迫切矣。” 同春秋鄭羽良曰: “古有知製敎試, 欲爲公道, 莫如會試。 雖以鄕人言之, 仕宦則不得爲之, 科擧則能得爲之, 科制有圈點法, 則嶺南湖南之人, 豈有得參之理乎? 然則會試之法似公矣。” 上笑曰: “卿言是也。” 遂以會試, 改名爲召試, 命領議政金在魯等議定節目, 凡八條。 其一, 召試處所, 以時御所殿庭設行也。 其二, 旣倣召試之例, 當日應試人員, 牌招召試, 而違牌及稱在外者, 拿推也。 其三, 試取時, 大臣及館閣堂上、春秋館堂上竝進參, 對讀官四員, 以玉堂差出也。 其四, 兩司各一員, 以監試官對坐月臺, 隨事紏檢, 毋得與試官雜處也。 其五, 就試人員, 服重試時服色。 試紙、筆、硯, 自工曹、長興庫進排, 午飯自應辦所待令也。 其六, 就試人員, 自書呈券, 翻混作軸, 塡字易書也。 其七, 試官率應試人肅拜及收券官、易書、査、枝同官等事, 一依殿試例擧行也。 其八, 就試人員使喚軍, 自該曹以元軍定給, 雜人無得出入也。


○承旨元景夏上疏, 略曰:

會圈之改以會試, 睿思深遠, 臣竊欽仰。 惜乎主管之臣, 未能周思詳度, 其磨鍊節目, 又失於苛也, 縛束操切, 殆甚場屋。 擧子今將畀以千古直筆之權, 而先疑其人可乎? 念昔宋朝設館試, 或有不赴者, 是誠過高中行之人, 固不必法也。 若以用奸見疑於有司, 而冒沒赴試, 自重之士, 決知其不欲也。

上曰: “景夏意始與予同。 今乃爲此言, 從中屈伸, 甚不是也。” 無批。 又敎曰: “君上雖以金爲石, 在下者宜遵行, 苟不應試, 自有邦刑。” 右議政趙顯命曰: “數十人皆不應試, 則不可盡誅。” 上曰: “如商鞅之行秦法, 則雖數十人不難盡誅, 今予之法必行乃已。 但操切太過, 臺監、宣飯, 易書、査枝事, 宜命改之也。”


4月 29日[편집]

○癸亥/司諫權賢上疏言:

官制變通, 寔出於惡黨之意, 孰不知聖上苦心, 而彼職居史局者, 創見一朝變改三百年館規, 其在執藝之義, 豈可無一言論難乎? 惟宜打破其不然, 明示聖意而已, 何必於立法之初, 先加聲色, 以傷都兪吁咈之美事耶? 今此譴罰, 終涉過當。 臣謂宜收還黃景源罷職之命。

批曰: “過護翰林。 耳目若此, 法能行乎?”


○掌令朴致文上疏, 略曰:

公洪兵使韓範錫, 曾任北閫, 旣多不職之誚, 除拜本職, 又有物議, 佯若不知冒沒赴任, 抛棄軍政, 專事貪饕, 宜罷其職。 价川郡守孫鎭民, 衙客作弊, 誑誘愚民, 治送營門, 以頌自己治績, 臺章峻發, 尙今蹲坐, 宜卽遞改。 崇陵參奉李達中, 本以庚申餘孽, 見棄士類, 宜命刊汰。

批曰: “韓範錫、孫鎭民事過矣。 李達中旣復其祖, 滌用其孫, 庸何傷乎?”


○行禁軍都試。 領議政金在魯等, 試取各技。 肅廟乙未行都試, 其後二十六年始行之, 禁軍多沙汰怨謗者。


○上引見大臣、備堂。 開城留守徐命九言松都形勝及武力之强, 仍請備置軍餉米二萬斛, 以經紀築城, 諸大臣難之。 上曰: “雖未築城, 不可無軍餉。” 遂先命酌量劃給。


○復以李益輔爲藝文館待敎, 金相福、黃景源爲檢閱, 金漢喆、鄭履儉、李成中、元景淳、李宗迪爲別兼春秋, 以將行本館會圈也。 左議政宋寅明言: “將行會圈, 而曾經史官敗薦者, 必不欲參圈矣。” 上厲聲曰: “予必行之後已。 若不膺命, 予當用大明官制, 無論門地高下, 一竝試才。 若以大明官制爲非, 則是不敬也。 渠安敢以浮議, 角勝君父乎?” 黃景源等, 違召不入, 上大怒, 命承政院, 凡史官違牌, 勿上聞, 疏章亦勿捧, 於是景源等遂膺命。


○行召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十七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甲子/以沈星鎭爲大司諫, 閔亨洙爲咸鏡道觀察使, 魚錫胤爲正言, 兪宇基爲校理, 沈聖希爲慶尙道觀察使, 宋翼輔爲公洪道觀察使。


○行常參。


○上御晝講、夕講。 以《五禮儀》殿號、橋號之今舊變改者, 命文衡李德壽修正之。


○更定文臣、武臣殿講法。 上以文官之不讀經傳、武臣之不習兵書爲憂, 敎曰: “文臣殿講, 非明經之人, 則必以《春秋》之易讀者應講, 此乃不讀書任便之習。 今後則講經, 勿許自願, 取五經中受點者應講, 武臣亦依文臣例, 講武經。”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五經浩汗, 有難兼治, 雖使文官臨講, 免不通者無幾, 反啓自書不通之弊, 亦無勸課之效。 若以所講之經, 預爲排定於四時, 使周而復始, 則未及兩年, 可遍觀五經而有實效矣。” 上從之。 以《周易》畫卦, 在於《詩》、《書》之前, 命以《易》、《書》、《詩》、《春秋》、《禮記》,定爲次第。 在魯又曰: “武臣旣有賓廳講, 而又行春夏秋冬殿講, 則太頻數, 以春秋仲月試講, 而武經冊亦宜輪回試之也。” 上可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5月 2日[편집]

○乙丑/始行翰林圈點法, 以六點取李毅中等十二人, 五點取申暐等七人。 初上之命行翰圈也, 別兼春秋李宗迪、鄭履儉等, 將援進南、北二黨, 翰林黃景源言其不可, 相持者久之, 已而有旨問史館圈事行否, 督責之甚急, 史官八員遂會圈。 置圈紙于室中, 自景源以次入取朱筆圈之。 景源初與漢喆約以七點爲準點, 漢喆許之, 及行圈, 又以閔百祥未準七點, 漢喆乃更以六點爲準點。 被圈者至十九人, 及圈成, 金相福退而上疏曰:

李衡萬之素乏地望, 金尙喆之不宜掌史者, 亦預圈中, 卽臣意之所不欲圈者也。 臣若終無一言而與焚誓神之香, 則是欺心欺天, 罪莫大焉。

批曰: “執藝以陳, 豈曰不可, 而其涉過矣。” 居數日, 鄭履儉、李宗迪等上疏, 辨相福之疏曰:

疪摘之論, 至發於伊日同事之人。 苟有不叶於其意者, 則何不卽席發論指名顯斥, 而朝旣完圈, 夕又投疏, 殆若局外之人者, 莫曉其故。 金尙喆事, 聞相福以翰苑先生案, 引以爲言云。 蓋尙喆之先祖善餘, 當壬辰亂, 再遭親喪, 及其服關, 還付史職, 官誥尙在其家。 果或一毫近似於院案之懸註, 則當聖祖在宥之時, 公議大行, 豈有以得罪史局者, 還付史職, 亦豈有自史官而被瀛選之理乎?

批曰: “爾等替訟其冤, 極涉多事。 爾等之習, 豈敢售乎?” 吏曹佐郞李成中亦上疏, 爲尙喆訟冤如履儉等言, 上下責敎, 給其章, 以互相投疏, 關於黨習, 乃欲去焚香之規。 諸大臣依違不可否, 只命改焚香告辭。 蓋改薦爲圈, 則不當用薦非其人之語, 故遂改之以圈非其公。 其後圈選益輕, 而焚香之法遂廢。


○上親試文臣製述。 旣考試, 賜居首人熟馬。


5月 4日[편집]

○丁卯/以洪得厚、權相一爲掌令, 徐宗玉爲禮曹判書, 李普赫爲左尹。


○雨雹于關西之理山、熙川。


○上行召對, 講《資治通鑑》。 侍讀官洪象漢, 因漢高約法三章事言:

三法司禁亂之弊, 不能禁亂法之民, 反開橫歛之路, 閭巷騷擾, 如在水火, 宜令廟堂, 釐革祛弊。”

上曰: “前代帝王之恤民隱, 多在藩邸承統之世, 蓋以習知閭巷疾苦也。 九重深遠, 今不能細察, 只除閭家奪入之弊, 而餘皆未遑也。 令大臣講確節目以聞。” 後領議政金在魯請申嚴法官在家出禁之弊、禁吏過時越捉之習, 上許之。


5月 6日[편집]

○己巳/上行夕講。


5月 7日[편집]

○庚午/上引見大臣、備堂。


5月 9日[편집]

○壬申/上行召對。


5月 11日[편집]

○甲戌/判府事兪拓基連上疏, 引義不出, 上優批敦召。


○上行夕講, 引見輪對官。


○以趙錫命爲大司憲, 洪聖輔爲大司諫, 安相徽爲執義, 金宗台、李鳳齡爲掌令, 洪昌漢爲司諫, 蔡膺萬爲持平, 鄭基安、鄭廣運爲正言, 朴春普、尹得敬爲修撰, 李箕鎭爲刑曹判書。


5月 13日[편집]

○丙子/憲府申前啓, 不允。


5月 14日[편집]

○丁丑/以吳遂采承旨, 金尙翼爲大司諫, 洪啓裕爲執義, 李昌壽爲正言, 李天輔爲校理, 曹命敎爲江華府留守。


5月 15日[편집]

○戊寅/上命行禜祭, 以雨不止也。 領議政金在魯、右議政趙顯命等上箚, 爭之曰:

近日恒雨, 縱有妨於收麥。 然雨三日以上謂之霖, 而姑未有過三日陰霾, 可以病禾稼者。 況今時當潦行, 則此常也非災也。 非災而禱, 不幾於瀆乎? 天人之際甚嚴, 不可不愼也。

上遂命停祭。


5月 17日[편집]

○庚辰/大風雨雹于關西、海西, 雹大如瓢, 家舍爲風所拔者, 凡一百二十有餘。


5月 18日[편집]

○辛巳/校理李天輔上疏, 略曰:

日者筵中, 以院享爲痼弊, 甲午以後所設與配享者, 皆令撤去云。 噫! 書院之設, 蓋出於興起斯文, 作成人才, 而要其歸則國家敎化之源也。 天下之事, 未有久而無弊者, 書院之幣, 可勝言哉? 士趨之淆雜、軍丁之逃匿, 皆莫非其幣, 而其所享者合於公議, 則救弊之道, 惟在我殿下修明政敎, 正士習以興風化, 振國綱以去虛僞, 使不合於公議者, 不得參錯於其間而已。 今乃不求其本, 而欲矯其末, 雖撤毁國中之書院, 而臣恐其所益者, 不補其所損也。 殿下學問高明逈出百王, 其所尊禮儒賢, 表章節義者, 煥然可述, 凡在臣隣, 孰不欽仰? 而第此事先朝旣有禁令, 而鄕士不稟朝廷, 冒禁設享者, 皆不免有罪, 故用一切之法也。 然道德爲後世師法, 節義爲一國景慕者, 其所設享, 或在甲午以後, 則今因鄕儒一時冒禁之罪, 而別定差員夷其宮埋其版。 使向日俎豆之所, 鞠爲茂草蕩爲荒墟, 行路之人指點而嗟傷, 景色愁沮, 擧措顚遽, 則此豈殿下平日衛道尊賢之本意也哉?

批曰 “撤院之敎, 寔遵舊旨, 而所陳大體則然矣。”


5月 20日[편집]

○癸未/以李宗城爲大司諫, 尹東源爲執義, 蔡膺福爲司諫, 李匡誼爲持平, 李成中爲副修撰, 李宗迪爲吏曹正郞, 李德壽爲右參贊, 徐宗伋爲判尹。


○掌令金宗台上疏言:

李彦世不合於冑筵參下之選, 宜命改正也。 蔡膺萬, 頃年所遭何如, 而不思疏辨, 忙急出肅, 至有追後疏避之失, 宜罷其職, 以勵廉愧也。

批竝依施。


○憲府【持平李匡誼。】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杖斃罪人金福澤之窮兇情節, 載籍所罕聞。 神人所共憤, 未伸王章, 徑殞杖下, 輿憤久而愈激。 亂逆無所知戢, 請杖斃罪人金福澤, 亟命有司, 收孥籍産, 以正王法。 頃者島配罪人遠材之自鞫庭酌處也, 未出禁門, 徑解枷杻, 扶入當直, 糜粥調養, 待其氣定, 護還其家, 終不復送入本府, 壞亂舊章, 已極可駭。 愛護遠材, 亦非常情, 請其時禁府堂上, 幷削奪官爵, 其日當直都事, 拿問嚴處。 昨年齊陵行幸時, 工曹參判金若魯, 方任開城留守, 使其弟承旨尙魯, 招致院隷, 親自饋食, 又召行中掖屬, 各給草笠, 丁寧囑托, 乞其入境, 毋或生事。 崎嶇僕隷之間, 要覬蹊逕之助, 飮食饋遺, 求媚乞憐, 推其心迹, 何事不爲? 請工曹參判金若魯, 削去仕版。 柳綽之論趙尙綏者, 雖未必皆實, 而金吾回啓, 漫然無別, 一味揜蓋。 請判義禁尹陽來罷職。” 批幷不允。 匡誼先發此啓, 以爲嘗試之計, 而旣不允, 擧朝疑懼, 莫知上意所存。 明日匡誼又連啓, 卒被鞫命, 掌令鄭俊一遂停其啓。


5月 21日[편집]

○甲申/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持平李匡誼。】申前啓, 又啓言: “近來翰薦之弊, 可謂罔有紀極, 聖上痛革此弊, 改薦爲圈, 將以公一國之人材而博取之。 又復試以文藝, 使無能者自不得不退, 有才者自不得不進, 如天地造化, 無適莫於其間, 意誠美而法實良矣。 中外方拭目想望, 向前之困於無勢, 坐於非黨, 抑塞而不得進者, 亦皆有勃勃興起之心矣。 及玆會圈依舊, 是本來面目, 世所稱二黨之外, 未有得參者, 則改法之意, 止於此而已乎? 至於八人同圈, 六點爲準, 則其用意不公之迹, 尤益可見矣。 上則苦心血誠, 必欲祛黨, 下則握拳弩目, 必欲樹黨, 寧負君上, 不忍捨私黨。 不得已而變其法, 則又復緣其法而濟其私, 此眞無可奈何。 以其無可奈何, 而不復何問, 苟然召試, 草草了當, 則黨勢熾肆而益無所憚, 紀綱廢壞而益無可言, 國事委靡而益無可爲矣。 請主圈翰林, 倂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更令本館, 改圈公取。”上不下批, 仍行召對。 參贊官吳遂采論田橫嗚呼島之事, 上曰: “我國夷齊廟、諸葛廟, 皆因山名, 親書廟號者, 所以曠感忠義之意也。 今聞嗚呼島, 乃我國洪州地云, 其令道臣, 審問舊跡。” 上又曰: “北道五國城, 有徽、欽塚云, 然否?” 遂采曰: “百姓相傳爲皇帝塚矣。” 上曰: “其時欲借道於高麗, 則五國城之在北道者無疑。 旣云帝塚, 亦有墳形云, 令道臣禁其樵牧。” 遂命李匡誼進前, 問曰: “金福澤之見予者何事也? 予之鞫問福澤者, 只復寢二字, 而後乃知復寢之出於《禮記》也。 在上者雖或言之, 在下者宜不敢言也。 今之欲食福澤之肉者, 猶不敢言, 汝之論啓者, 豈以爲福澤推戴予故耶? 抑傳之者誤耶? 匡誼曰: “臣只聞詬天罵日, 罔有紀極。 而復寢二字, 臣亦不知何等凶言也。” 上曰: “君臣分嚴, 今何敢更論此乎? 且遠材事, 其所解枷, 出於特敎, 何關金吾, 金若魯之弟在政院, 其送酒食亦何怪也? 趙尙綏有何罪, 而至及於尹陽來乎? 至於翰林, 汝以爲當如中原庶吉士耶? 盡逐翰林, 則新圈誰爲之? 而汝欲自爲之乎?” 匡誼稱死罪死罪。 上命遞匡誼之職, 匡誼趨出不曲拜, 上命削職。 參贊官吳遂采游洊辭伸救, 侍讀官洪象漢言遂采無嚴, 上曰: “承旨固非矣, 而儒臣亦不免黨習也。” 時上欲鞫李匡誼, 痛問根柢, 遂下旨數匡誼之罪, 命公卿、諸臣入侍獻議。 象漢曰: “匡誼職是臺諫。 勿論罪之輕重, 鞫問臺臣, 恐非美事。” 上厲聲曰: “予爲皇兄, 豈惜一匡誼乎? 惜渠職名, 故用漢朝廷議之規矣。 李觀厚則刑推, 獨於匡誼而惜之乎?”


5月 22日[편집]

○乙酉/命下李匡誼于鞫廳。 上引見大臣、備堂, 仍嗚咽下敎曰: “所謂少論若思辛、壬事, 則必心寒骨冷, 而猶以予爲容護彼輩, 至有浮言, 遂使如匡誼者爲之耳。” 領議政金在魯曰: “殿下雖欲問其根柢, 此不過匡誼欲峻其語, 以重福澤之罪也。” 上泫然曰: “卿等欲置予於何地乎? 予將作何如君也? 今日予不辨此, 則何以歸見皇兄乎?” 左議政宋寅明曰: “臣與匡誼, 雖是密姻, 而平日不相往來。 福澤事渠何由聞之乎? 此特亂言耳。” 右議政趙顯命曰: “福澤親問時, 筵說甚秘, 人無知者。 如所謂復寢二字, 人多訛傳, 匡誼必以浮言而致此也。” 上曰: “此果浮言, 而信之者皆其黨也。” 司諫蔡膺福曰: “臣不知根本, 雖不敢仰對, 見匡誼於春坊, 知其爲怪物也。” 上曰: “福澤私謁云者, 關係何如? 膺福只以怪物論匡誼, 方巽軟矣。” 又敎曰: “予悔殺金福澤, 嘗流涕告東朝矣。 復寢見於《禮記》, 無可問者, 斷之以逆, 豈不惻傷乎? 雖嫉惡金氏者, 若思聖母, 豈忍爲此?” 寅明曰: “詬天罵日云者, 必以爲誣上不道之註脚。 然其職卽言官也, 連年鞫言官, 是豈國家之福哉?” 上曰: “辛丑時, 國本旣定, 猶不敢爲此, 況君臨以後乎? 當亟正邦刑, 而其黨藉口者, 必以予爲撲殺之矣。 正刑與鞫問二者中, 卿等宜悉陳之。” 在魯曰: “匡誼之意, 未必欲誣逼上躬, 只以福澤兩不字, 爲不遜於景廟, 故欲加一層而峻其言也。 若直施邦刑, 或加鞫問, 則未知爲的當。” 寅明曰: “我朝三百年, 未嘗輕殺言官, 若以無知妄作罪匡誼, 則匡誼必甘心。 而旣無干犯之言, 則推演言外之意, 謂之犯上, 而施以極律, 恐非聖世事也。” 顯命曰: “自上旣發之, 則爲臣子當更請討者, 是匡誼本意也。 寧有他乎?” 戶曹判書金始炯曰: “處分得當, 然後可服人心, 宜熟講處之也。” 兵曹判書鄭錫五曰: “處分宜嚴而且詳。” 判尹徐宗伋曰: “罰有次第, 正刑則似不當先施也。” 江華留守曹命敎曰: “宜觀其情實而酌處之也。” 上以情實二字, 依違有黨心, 命罷命敎職, 膺福亦以巽軟之敎, 引避請遞, 上命依啓。 修撰鄭俊一曰: “匡誼獨立寡聞而已, 實無他心, 宜審處。 且膺福引避而卽遞之, 殊非優容之意。” 上命寢膺福遞臺之敎, 仍召問承旨元景夏, 景夏對曰: “我朝仁厚優待諫臣, 若鞫匡誼, 斃於杖下, 則殿下必受殺臺臣之名矣。” 上敎曰: “君誣莫雪, 欲問匡誼, 其令王府, 依鞫囚例嚴囚。 若遲緩, 則金吾郞當施護逆之律。” 又敎曰: “君誣莫雪之時, 不可無耳目之官。” 校理洪象漢爲正言, 修撰鄭俊一爲掌令, 竝命入侍。 俊一曰: “苟以臺啓罪臺官, 則必將爲聖德之累矣, 一匡誼何足惜哉?” 象漢曰: “匡誼所云云者, 若曰帳殿親問時言之云爾, 則罪徒在於金福澤也, 若曰私謁潛邸時言之云爾, 則匡誼之罪, 誠如聖敎。 若不泝源而洞論之, 則雖殺匡誼百輩, 無以解後世之惑, 若處分嚴正, 則雖直赦匡誼, 亦不爲殿下之累矣。” 上曰: “象漢之言是也。” 仍敎曰: “少論有怪論, 故生出匡誼矣。 金福澤詬罵, 罔有紀極云者, 謂言於誰耶?” 寅明曰: “渠之本情, 似不如此。” 上曰: “卿等將來必謂弼夢, 非其本情, 而但爲希亮輩所欺也云矣。” 顯命曰: “福澤之罪, 渠乃推演爲說, 而自不覺其誣逼, 若直謂之誣上則似過矣。” 在魯等又力救之, 上泫然曰: “非所望於卿等也, 當御興化門行刑, 告廟矣。 孔子不誅少正卯乎? 卿等之意以爲必如希亮輩, 然後始可斬耶?” 在魯請察匡誼有情無情。 上曰: “弼夢亦可曰無情耶?” 寅明曰: “雖弼夢, 未謀逆之前, 罪不至誅, 則亦何必誅也?” 上曰: “若早斬弼夢之頭, 則豈有戊申之變乎?” 顯命曰: “言者鞫問, 終似過矣。” 上厲聲曰: “若不鞫匡誼, 予豈歸見皇兄乎? 以匡德之弟, 卿等欲護之乎?” 顯命曰: “聖敎至此, 臣何面目事殿下也?” 上曰: “詬天之言, 予未有聞。 若得其聞, 而傳於匡誼者, 當具五刑矣。 大官半日廷爭, 徒勞君父何也? 若惜匡誼, 則何不爭之於拿囚時也?” 顯命曰: “臣等在閤外, 方欲草啓矣。 上又厲聲曰: “卿等愛一匡誼, 使予至此乎? 自明日避正殿。” 顯命先出待命, 寅明、在魯等相繼退出。 景夏泣曰臣死不敢聞命。 臣嘗以怪駭之論, 厚被醜辱, 以至於墨削姓名, 而猶不敢退者, 祗以躬逢聖主, 將欲贊一代之治耳。 今殿下有此過擧而不能匡救, 臣罪大矣。 請亟寢避殿之命。” 諸臣迭進力請, 上不許, 諸臣下殿免冠伏, 獨徐宗伋不下殿。 上命諸臣皆上殿。 是時顯命胥命于義禁府, 上遣史官往諭勿待命, 仍寢避殿之敎, 遂下匡誼明日親鞫之命。 臨退掌令鄭俊一、持平洪象漢申前啓, 不允。


○始, 李匡誼之被鞫命也, 右參贊李德壽上疏曰:

臣竊以爲匡誼有當死之罪二焉。 匡誼知殿下嘗鞫臺臣, 而曾不知戒, 妄干天威, 俾成過擧, 其罪一也。 殿下之病源, 嘗在火升, 觸事輒發, 不能自持, 匡誼豈不知此? 而妄干天威, 俾殿下失調攝之宜, 其罪二也。 然自有此命, 雖婦孺之在街路者, 莫不惶怖奔走, 失其擧措, 此豈聖世之氣象哉?

不報。


5月 23日[편집]

○丙戌/下李匡德于義禁府。 匡德爲其弟匡誼上疏, 略曰:

臣伏讀備忘中, 有痛問根柢之敎, 而聞因臣弟入侍時詬天罵日之語而發也云。 此言根柢, 實自臣口。 蓋年前福澤杖斃之時, 臣伏在田蘆, 莫知委折。 及入城也, 右議政趙顯命適來見臣, 臣問其罪狀, 則云 ‘此事朝禁至嚴, 然君則位居宰列, 其梗槪何可不使知之乎? 福澤之罪, 多有詬誣不道之言, 其中尤有萬萬凶慘者, 其文字出處, 亦未可曉矣。’ 臣問其詬罵者何事, 趙顯命以爲, ‘知大綱足矣。 其詳旣有朝禁, 吾不欲傳說。 但以聖上憤痛之敎觀之, 可知其爲覆載難容之罪矣。’ 又臣與左議政宋寅明連姻甚緊, 自有傳聞之路, 故聞其言, 與右相同。 臣於兄弟之間, 果有傳說兩相兩相之言, 以爲福澤不道之罪, 誠罔有紀極。 而聖上處分, 嚴正磊落, 史牒所罕有, 帳殿旣秘, 朝令又嚴, 非大臣安得聞梗槪, 而非臣傳說, 則渠以眇然後進, 安得聞大臣之言耶? 今臣弟以此將陷罔測之誅, 而臣以傳說之人, 獨漏王綱, 寧有是理?” 承政院却之不納。 事聞, 敎曰: “鞫囚事體何等嚴重, 而身爲宰列, 豈敢分疏? 況鞫囚方張之時, 雖有至冤者, 子不敢爲父訟冤, 況兄弟乎? 關係紀綱, 大虧國體, 李匡德先罷職後拿處。”


○以特旨, 擢金始炯爲判義禁, 鄭羽良爲同義禁, 遂御金商門, 親鞫李匡誼。 上問匡誼曰: “爾所云詬罵之說, 極爲凶慘, 其聽之者誰也, 傳之者誰也? 其無言之者, 則是乃汝誣上不道也。” 匡誼供曰: “當初鞫獄嚴秘, 臣不得聞知, 而或言有凶言, 或又言復寢二字, 終不承款。 復寢二字, 旣非難知者, 殿下豈不知而問之乎? 意謂此外必有何等凶言, 故終至杖斃。” 上厲聲曰: “此汝逆心也, 當懸首於鍾街矣。 復寢二字, 予初過知, 而知其在於《禮記》, 故不復問之矣。 汝所謂不知而問之乎云者, 有譏笑君上之意乎?” 匡誼供曰: “問於參鞫之左、右相, 則左、右相亦以爲都是不道之說云矣。” 上曰: “左相初無與汝酬酢之語云, 何故援左相也?” 匡誼供曰: “臣不與左、右相相面, 而左、右相來見臣之兄匡德, 有所酬酢, 臣果聞而知之矣。” 上曰: “右相則見汝兄, 左相則不見汝兄云, 而汝言見之者, 是詐也。 右相只言兩不字云, 今此詬天罵日云者, 右相言之乎, 汝自做之乎?” 匡誼供曰: “右相只言有不道之語, 故臣實推演爲說矣。” 上曰: “聞於福澤者誰, 而敢爲此啓乎?” 匡誼供曰: “臣不明知其裏面事。 只知其可殺而殺之, 故爲此加律之論, 臣之發此啓, 專出於欽仰贊揚之心矣。” 上曰: “何謂也?” 匡誼供曰: “一國臣民之所不知者, 殿下發其隱罪而赫然罪之, 此實盛德事。 故臣必欲表以出之, 此所以爲贊揚也。” 上曰: “兩大臣之言, 若曰凶言罔有紀極, 則或可援引, 而今旣無是, 何以及兩大臣乎?” 匡誼供曰: “自上問言根、出處, 雖欲仰達, 實無所聞於他人故也。” 上責其巧詐, 而連以言根所聞問之, 匡誼供曰: “自上以福澤爲不道, 處分嚴重, 臣之妄意, 以不道之言, 謂之詬罵, 而此實臣所自作, 非傳聞之言也。” 遂命施威更推, 使以犯上遲晩。 匡誼以實不知其爲犯上, 屢問而供如前。 上怒甚, 令速加刑, 諸臣皆遊辭救之。 元景夏力言曰: “渠雖怪物, 職是言官, 此事誠爲聖朝之過擧, 臣敢畏死而不爲之匡救乎?” 至於涕泗交下, 上遂不加刑, 只施威更推。 匡誼亦知上意, 不至於終殺, 遂以無知無嚴, 自歸犯上, 遲晩納供。 於是, 上命判義禁金始炯持入律文, 以亂言犯上律, 詢入侍諸臣, 諸臣皆言: “犯上者, 律當斬, 而以自歸犯上遲晩, 宜有參酌。” 上以傳敎數匡誼之罪曰: “不問而誅之則已, 旣親問考律, 則不可不依律酌處。” 其令減死栫棘于黑山島, 倍道發配。 初匡誼之發啓也, 其黨無不與知者, 及就鞫, 自大臣以下惴惴不敢力救, 而獨元景夏涕泣救之, 卒使匡誼獲免於刑, 而其黨之不株累者, 景夏之力也。 是日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 因李匡德之上疏援引, 皆待命於金吾, 上命勿待命, 使之入侍。 寅明等陳訟罪之言, 仍奏曰: “雖傾軋之類, 流放竄謫, 亦足懲罪。 從今以後臺閣之言, 毋論善惡輕重, 刑與鞫則一切勿爲, 然後可以爲垂裕之謨。 臣非爲李匡誼而言也, 或恐爲聖德之累矣。” 上曰: “予於極律, 本不欲施。 雖蟲蠅之微, 亦不欲殺之, 況人乎? 至於爲黨論者, 不得不用重律。 然卿之陳戒是也。”


○命竄李匡德于定州。 初命匡德削黜, 領議政金在魯, 以嚴鞫體, 言其太輕, 故有是命。


5月 25日[편집]

○戊子/以李善行爲司諫, 申𢢝爲掌令, 安𠍱爲持平, 李夏宗爲正言, 金漢喆、韓億增爲校理, 尹容爲禮曹參判。


○吏曹啓言: “江華留守曹命敎, 今己遞罷。 從前外任陞資之人, 未赴任遞改, 則例爲降資, 而故判書金昌協, 留守遞改後不降資, 仍拜刑曹參判, 故判書徐文裕、領府事李宜顯、故副提學崔昌大則皆降資, 今遵何例乎?” 上曰: “還收其資。”


○諫院【正言洪象漢。】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李匡誼無嚴犯上之罪, 王法之所不容。 而若其凶論悖說之陰相傳授, 自有來歷, 李宇夏倡之於前, 匡誼和之於後。 宇夏疏語之陰慘造意之叵測, 殆有浮於匡誼。 請前獻納李宇夏絶島定配。” 又啓: “匡誼親鞫時, 問郞之規避在外者, 竝罷職。” 竝依啓。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 略曰:

李匡德疏語, 多有非出自臣口者, 蒙此黯昧, 無以自白於天日之下。 乞命朝堂, 取考匡德未徹之疏, 使臣得以條辨。

左議政宋寅明, 亦以匡德之疏, 上箚自引, 竝下批慰諭。


○右議政趙顯命又上疏, 略曰:

今匡德疏所援臣而言者, 有曰 ‘多有詬誣不道之言,’ 又曰 ‘其中尤有語意, 萬萬凶悖, 而文字出處, 不可曉者’ 云。 尋其語脈, 則上款者, 以臣言中兩不字而爲之辭也, 下款者, 以臣言中不分明三字爲之辭, 而此外不欲煩傳等說, 多非出自臣口者。 臣旣據實言之, 則匡德之不直擧臣言, 而必如是爲說者何哉? 且其疏末以爲, ‘大臣旣有傳說於臣者, 則今當根柢鞫問之日, 特以未有面言於臣弟, 便自緘默, 臣於此不能無痛冤’ 云, 其意蓋欲以臣爲此獄之根柢, 而責臣之不肯自當也。 夫匡誼之被鞫者, 乃 ‘詬天罵日罔有紀極’ 八字出處也。 臣之所傳於匡德者, 乃兩不字及不分明三字, 昭載鞫案者, 而語意不啻有淺深, 則以此橫當鞫獄根柢, 爲故人弟自納於危辱不祥之地, 愚夫之所不爲, 匡德之所以望臣者, 不已過乎? 噫! 匡德卽臣之姪壻, 結髮爲友, 今已老白首矣。 言語辨質, 實所不忍, 而牽於私好, 安於罔上, 亦臣義之所不敢出。 故不得不索言如此。 臣實俯仰慙悼, 無以擧顔於天日之下。

批曰: “一箚過矣, 況至於再乎?”


5月 28日[편집]

○辛卯/以趙遠命爲大司憲, 鄭彦燮爲承旨。


5月 29日[편집]

○壬辰/副修撰尹得敬上疏言:

匡誼所犯, 關係至重, 罪人親兄, 肆然投章爲弟分疏, 實是古今所未有之事。 且以大臣疏觀之, 其假重大臣, 創出其所不傳之說, 照應於其弟八字之凶言, 此非渠自創, 則必有他傳授。 而伊日入侍臺臣, 亦無明覈之請, 臣竊爲之痛惋也。

疏入, 上不下批, 仍飭政院, 勿捧如此疏章。


○左議政宋寅明, 又以李匡德疏上箚, 自辨曰:

臣自前冬以來, 旣不相面, 亦嘗附古人溫室樹之義, 所以答一家之問者, 不過不敢傳三字而已, 未知何爲而擧以臣名。 然旣不曰聞於臣, 又不曰從某人而聞於臣, 臣雖欲辨理, 而無可憑據, 事端䵝昧, 蹤地危臲, 不可以帳殿之陳暴, 輒敢恬然自安。

批曰: “一箚過矣, 況再乎?”


5月 30日[편집]

○癸巳/關西大疫, 死者以千計, 道臣以聞。


十七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甲午/上引見大臣、 備堂。 時以李匡德疏, 左、右相引咎不出, 領議政金在魯言: “李匡誼關係如何, 而其兄以言根援大臣, 大臣安得不引入? 況本事已經陳暴, 宜加敦勉。 且以匡誼之啓, 被論諸臣, 亦多引嫌, 宜姑遞職, 以申廉隅。” 上竝從之。 在魯又言: “陰雨浹旬, 峽農判歉, 東北最甚。 依北伯狀請, 使嶺南、關西, 前期留穀, 且給空名帖, 以預備賑資。” 亦許之。


6月 2日[편집]

○乙未/以權相一爲掌令, 南有容爲正言, 南泰齊爲副校理, 洪昌漢爲兼輔德, 李秉常爲禮曹判書, 趙錫命爲刑曹參判, 申晩爲兵曹參判, 李匡世爲知義禁, 朴弼均爲同義禁, 曹命敎爲吏曹參議, 金始㷜爲江華留守。


6月 3日[편집]

○丙申/行召對。


○慶尙監司沈聖希辭朝, 上召見之。 聖希奏曰: “甲午以後書院、影堂之毁撤, 旣有成命。 而但朱子影堂、畫像, 今無移奉之處矣。” 上曰: “朱子影堂, 有禁令前創建處, 則同爲奉安可也。” 聖希曰: “如不得已, 則作櫃藏畫像, 而移安於鄕校似宜矣。” 上可之。


○以洪啓裕爲副應敎, 李宗迪爲校理, 兪宇基爲副修撰, 徐宗玉爲工曹判書。


6月 4日[편집]

○丁酉/以金尙星爲承旨, 韓鳳朝爲掌令, 申思建、金尙迪爲校理, 曹命敬爲修撰, 李天輔爲副修撰, 李宗白爲吏曹參議。


○上行召對。


○關東安集御史金尙迪復命。 上召問賑政及守令賢否, 尙迪對甚悉, 仍言關東蔘弊曰: “一年貢蔘, 合爲四十餘斤, 而其價與雜費, 皆出民結, 合爲二萬八千餘兩。 量減其數, 則爲惠大矣。” 且言楊口白土之掘納燔院, 爲民弊甚多, 上命廟堂稟處。


6月 5日[편집]

○戊戌/行晝講。 講訖, 參贊官趙明履以書院事, 白于上曰: “頃有泰山不如林放之敎, 而此則謂季氏非禮之祭也, 至於士子之祭儒賢, 不可與彼論也。 冒禁設院, 固有罪矣, 朱子書院之旣設而還撤, 得不未安乎?” 上曰: “若不禁朱子書院, 則又當有孔子書院, 此何異於季氏之泰山乎? 流弊宜防, 不可撓改也。” 是日又行夕講, 時天氣甚熱。 參贊官金尙星曰: “盛暑兩講, 雖仰聖人之志氣, 而亦豈無貽損玉體之慮乎?” 上曰: “先朝故事, 必早時開講, 以避午炎, 予欲追述勤學之聖意, 而承宣之言亦是矣。 隆寒盛暑雖有停講之例, 竝與視事而稟停者, 其涉詿謬。 曾考先朝實錄, 法講雖停, 視事不廢, 其令政院春秋畢講後, 雖値三伏, 依例以稟, 兩講筵時刻, 亦差早差晩, 以避亭午, 以遵故事。”


○行夕講。


○命撰《續五禮儀》。 先是上命知事李德壽, 修整《五禮儀》, 至是德壽奏曰: “懿廟、文昭殿、靈星壇, 今則無之, 此可當刪也。” 上曰: “古所有者, 宜以今罷懸註也。” 仍敎曰: “君臣服制, 乃一洗歷代之制, 而以布帽言之, 有後垂, 今則布角, 其規何如?” 德壽曰: “布帽後垂, 則因大臣所達, 定以布角, 而士大夫燕居服, 初則麻帶, 後則布帶, 當以某年懸註, 而無明證可據矣。” 侍讀官申思建曰: “其時因故贊善李喜朝疏, 而麻帶變爲布帶也。” 德壽曰: “大抵朞服元無所載, 此蓋王者絶旁朞, 故初不編入也。” 上曰: “王者絶旁朞之旁字, 乃指國戚也。 至如戊戌、戊申服制, 雖曰朞服, 卽國家典禮, 決不可闕, 宜以戊戌、戊申儀註入錄也。” 領議政金在魯曰: “以《增補五禮儀》, 爲名可乎?” 上曰: “宜以《續五禮儀》, 爲編名也。”


6月 9日[편집]

○壬寅/行晝講、夕講。


○以閔宅洙爲正言, 魚錫胤爲文學, 李匡世爲工曹參判, 閔通洙爲應敎, 吳遂采爲承旨。


○特命孝子金貴賛及孝婦朱氏旌其門。 貴賛方九歲, 父死抱屍, 三日復甦。 朱氏, 金光璧妻也, 光璧父爲人所殺, 朱氏爲舅十三年不脫衰服, 及仇人杖死, 然後始乃解服。 關東安集御史金尙迪以聞, 遂下是命, 又賜貴賛復戶。


○判府事兪拓基, 以負罪臣上疏乞致仕, 上優批, 不許。


6月 10日[편집]

○癸卯/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曰: “甲午以後所建書院, 旣命盡撤, 又有影堂、生祠及鄕賢祠不宜區別之敎, 此亦當以甲午爲定限也。” 上可之。 禮曹判書李秉常曰: “朱子書院, 不宜撤毁, 宜令大臣, 更議區別也。” 上不許。


○命以會寧、穩城穀三百石, 歲給北兵營。 先是北關御史趙榮國啓言: “北兵營、行營修理之貽弊於列邑, 請劃給還穀三千石, 使之取耗, 以爲修理之資, 而除其弊。” 上許之。 至是劃給元穀, 多有未捧, 前北伯朴文秀請歲給田米及牟粟各百石, 仍爲定式, 上從之。


6月 11日[편집]

○甲辰/行晝講。


○左議政宋寅明上箚, 略曰:

近年臺官, 多被庭鞫。 雖其在下者, 自干天誅, 而深恐人心自此危懼, 言路漸益杜塞。 臣願聖上, 必以不匡刑墨之令, 痛諭群下, 使至誠相助而虛襟而聽焉。

批曰: “箚陳者, 已諭首揆矣。”


6月 12日[편집]

○乙巳/行夕講。


○幼學徐宗億等上疏, 略曰:

海東一隅, 雖非朱子過化之地, 而中州陸沈, 衣冠文物獨在於我東, 則可謂周禮在魯, 斯文在玆矣。 其所以立祠而俎豆者, 其意美矣。 何論其宣額之有無而混撤之乎? 異日國史, 特書聖上辛酉命毁朱子院宇云爾, 則後世之人謂殿下何如主耶? 昔者, 皇明高皇帝, 命黜孟子之廟享, 而有臣錢唐袒胸受箭, 以回天聽, 若使今日有若錢唐者一人, 則必將瀝血碎首冀收成命。 而側聽累日尙無一言。 且館學之儒, 居首善之地, 所當疾聲陳籲, 而至今寂寥, 臣等竊爲之慨惋也。 伏願亟命還寢, 而諸祠院, 亦令有司, 議其可否, 無得竝撤。

疏入,不賜批, 命疏頭勿限年停擧。 領議政金在魯曰: “朱子書院毁撤, 則爲士者相率陳籲, 卽事體然耳, 不宜深罪。” 上遂寢停擧之命。


○右議政趙顯命上疏, 略曰:

臣忝居揆地, 不能靖世道, 使變怪雜出, 至尊獨憂, 臣罪一也。 行已無狀, 名出於不祥之地, 辱朝廷罔極, 臣罪二也。 辨質言語賤行也, 在庶僚不可, 況大臣乎, 在他人不可, 況於姻親叔姪之間乎? 甚爲聖世風俗之累, 臣罪三也。 況兩言矛盾, 事情䵝昧, 雖天鑑洞燭, 而於一世之疑惑何哉? 儒臣所以論李匡德者, 尙屬未了之案, 則無非臣待罪俟勘之日, 何敢抗顔於具瞻之地也?

上賜批, 慰諭。


6月 13日[편집]

○丙午/以閔通洙爲承旨, 洪昌漢爲副應敎, 金漢喆、李命坤爲副修撰。


○行晝講。 左議政宋寅明入侍。 寅明自陳救解李匡誼之失, 稱死罪死罪, 上慰諭。 寅明曰: “李匡德疏語, 與右相前日所奏有異, 心事自歸䵝昧, 甚惶仄云, 若加敦迫, 則當承命矣。” 上曰: “若問李匡德, 則非待大臣之道也。” 是日, 行夕講。 上召見右議政趙顯命, 顯命自陳心跡䵝昧情地難安, 上曰: “取覽匡德疏可乎?” 顯命曰: “臣之本意, 請自朝堂見之, 得以辨明, 非謂自上取覽也。” 上曰: “然則拿問匡德可乎?” 顯命曰: “匡德若拿問, 則有辨明之路, 而自上旣不欲問, 則臣雖在䵝昧中, 何敢更嫌乎? 臣旣不幸自歸於告君不實之科, 故不得不陳疏。 而臣與匡德義兼叔姪, 情則故舊也, 相與辨質, 有關風化。” 上曰: “卿言不然。 昔朱溪君爲國, 而亦告其叔矣, 非謂混驅於卿也。 匡德似必聞之於卿而過傳矣。” 顯命曰: “事狀有不然者, 臣當俟從容, 可以仰達矣。” 上曰: “今日從容, 卿可陳達。 君臣之間, 豈可有隱乎?” 時上旣竄匡誼, 天怒猶未解, 而匡德之疏, 援引顯命者又明白, 故上疑顯命之實有傳說, 遂迫問之。 於是顯命惶懼, 白于上曰: “臣於前月, 因救解匡誼事, 承嚴敎待命闕外, 臣姪載浩爲見臣而來, 路遇匡誼之弟與姪匡文、匡會、閔孝等, 待命之所慰問。 則閔孝以爲, ‘其叔被鞫驚惶之時, 宋翼輝邀見匡文以爲, 「筵奏八字旣妄發, 則言根無歸屬, 若歸之於大臣, 則可以藉重而得生也,」 匡文遂以其言傳之匡誼, 俾以此納供’ 云, 臣姪曰, ‘此必死之道也。 匡誼初不與大臣相面, 則此事虛實當立判’ 云, 則渠輩始覺之, 扣胸哭泣之際, 匡德自郊而來, 聞翼輝之誤爲畫策, 亦知其弟爲必死, 直曰, ‘吾則有略聞於大臣者, 大臣雖有不秘獄情之失, 吾若自當, 則可以緩吾弟之死,’ 遂至陳疏自明云。 臣之所傳數句語, 不可謂之言根, 而使匡德爲此者, 翼輝爲之本也。 其敎誘誣援之情節打破, 則匡德疏之所由出可知, 而其語言之差, 不待臣辨暴而自明矣。” 上曰: “知人果難矣。 予於向來重棍翼輝者, 所以抑强也, 豈料其爲此事? 匡誼之初曰親聞於大臣, 後復依違於迫問之時者, 其不直甚矣, 原其本, 則乃翼輝也。”


6月 14日[편집]

○丁未/引見大臣、備堂。 上欲鞫問翼輝等以覈言根, 而猶以翼輝爲寅明之堂姪, 載浩爲顯命之從子, 意難之, 詢問兩人拿鞫先後, 領議政金在魯請先問載浩、匡文, 上曰: “先問匡文, 若稱虛妄, 則載浩可更問也。” 遂先命拿鞫匡文。


○領議政金在魯上箚, 略曰:

卽見右相所示, 則趙載浩之酬酢路傍者, 乃李閔孝也, 匡文則閔孝語時, 亦在傍同聽云, 而若論言根階梯, 則非匡文卽閔孝也。 昨筵右相所陳, 正如此云, 臣謂李閔孝宜亟拿問也。”

批曰: “李閔孝一體鞫問。”


○李匡文、閔孝等旣下獄, 禁府先問匡文, 匡文供曰: “臣兄匡誼之被嚴旨, 待命闕外也, 闔門驚惶, 一家親舊, 孰不爲之代怖, 置對之辭, 孰不爲之相議乎? 宋翼輝親舊中人也。 臣家之與兩大臣家, 連姻親切之狀, 人皆知之, 欲援引兩大臣, 或冀有一分之助, 所以爲說者如此, 而豈有力勸之事乎? 其時兄弟之心, 必欲善辭仰對, 生出獄門, 故置對之辭, 無處不議。 而翼輝之援引大臣之說, 不過其中之一也, 臣兄聞其言而頷可之而已。” 禁府以其供上之, 仍啓請拿鞫翼輝, 上允之。 問閔孝, 閔孝供曰: “臣在從叔匡誼待命所, 而翼輝伻邀臣叔匡文, 而匡文不忍暫離於禍故之中, 要臣替往。 故臣往見翼輝, 則翼輝曰, ‘言根旣無指的, 就囚後供辭, 若以兩大臣爲切姻之故, 略聞其說云則可矣,’ 臣果傳於匡誼。 至於趙載浩, 則來見臣叔, 以供辭事酬酢, 而臣以聽於翼輝者, 傳說於載浩而已。” 問翼輝, 翼輝供曰: “臣與匡誼爲世交, 且自少同硏。 頃日嚴旨下後, 伻邀匡文, 則匡文不來, 閔孝來見, 先言罔措之意, 後又言, ‘鞫庭供辭之無以爲對, 故臣果以匡誼之言, 爲大妄發, 以妄發自服可也。 若如傳敎辭意, 究問言根, 則勢將以聞於大臣爲對, 而若曰直聞於大臣, 則於大臣恐有礙逼, 以與大臣切姻, 故不無連臂得聞之路, 微婉其說, 則似無妨, 歸與匡誼, 十分商量爲宜’ 云。 且福澤杖斃後, 鞫獄說話, 臣與堂叔寅明雖至親, 而亦以上敎之嚴, 不敢傳於臣。 臣之所不得聞者, 匡誼見臣而略傳其一二, 故臣怪問之, 則答以右相見其兄而略傳之, 渠則因其兄而得聞云。 臣旣聞其言, 故與閔孝酬酢者如此。 至於左相二字, 初未嘗出諸臣口, 豈或閔孝慌忙中, 聽瑩於臣之提說大臣, 而翻傳說去耶? 臣非病風喪性者, 豈忍爲親舊援至親, 乃以初不聽聞者, 勸其幷援乎?” 及諸供入, 上召承旨閔通洙等敎曰: “翼輝敎以援引大臣, 而匡誼因此得生, 則此乃翼輝從中自便之計也。 凡人之情, 雖殺獄亦不欲入見, 況鞫囚乎? 翼輝以局外之人, 身在草土, 公然伻邀而指敎之, 是可忍耶? 況誣引一大臣亦足以照律, 而若無所傳, 則又何爲而敎援其堂叔也? 予欲親問翼輝也。” 通洙曰: “此等處深覈嚴處, 然後可以鎭世道也。” 上然之, 遂下明日親鞫之命, 適因風雨更命停之。 領議政金在魯, 判義禁金始炯等請對言: “王府訊問, 亦可以得其情, 何必親臨爲哉?” 上不許。


6月 15日[편집]

○戊申/以趙錫命爲大司憲, 安相徽爲執義, 李徵夏、李齊聃爲掌令, 洪啓裕爲司諫, 金宗台爲獻納, 成範錫爲持平, 鄭基安爲正言, 鄭宲爲校理。


6月 16日[편집]

○己酉/原州大水, 漂流民家凡一百餘戶, 命施恤典。


○左議政宋寅明上疏, 略曰:

臣豈敢以罪囚至親, 突然陳章於鞫事方張之日, 而事不干於罪囚, 身獨負其至冤, 則又安敢不陳暴哉? 伏聞聖敎擧臣前日引罪之語, 斷之以不惜翼輝云, 此殆天日之明, 或有遺照也。 伊日罪名, 毋論虛實, 全在於誣援臣等。 而臣旣爲伯叔之親, 則其所以訟罪自引者, 不能不及於敎導之無素, 而辭不達意, 未免自歸於不相惜之科, 臣於是忍爲骨肉相殘之罪人, 俯仰慙痛, 不敢自齒於人類。

批曰: “宋翼輝之巧惡, 何累於卿? 頃者下敎, 蓋謂翼輝, 若是無狀, 故雖左揆莫敢相救云, 而豈有以不相惜, 疑卿之理哉。”


○上御金商門親鞫宋翼輝、李閔孝、李匡文等。 以匡誼之犯上言根, 問翼輝, 供曰: “匡誼之以二字來傳也, 臣以爲福澤, 似是窮凶極惡之人云矣。 至於援引之說, 臣豈忍援引堂叔構誣之哉? 李閔孝所謂兩大臣云者, 不出於臣口, 匡誼之筵奏八字, 臣於前後實無所聞。” 問閔孝, 供曰, “翼輝謂臣曰: ‘兩大臣俱是連姻, 援引爲可’ 云, 今翼輝自謂不擧兩大臣云者, 誠巧詐矣。” 上命閔孝與翼輝面質。 翼輝曰: “汝之來訪也, 吾以匡誼所達八字, 爲 ‘大叚妄發矣。 其日事知之者, 三大臣及承旨元景夏而已, 人無知者, 何以爲辭則爲好?’ 云矣。” 閔孝曰: “兩大臣之兩字, 吾豈聽之不分明乎?” 翼輝曰: “兩大臣之說, 何爲而發也?” 閔孝曰: ‘兩大臣援引’ 之說, 不啻丁寧, 吾於其日見左相而言 ‘汝之援引兩大臣之說,’ 則左相大驚曰, ‘大事出’ 矣, 其夕宋翼輔亦往見左相云, 左相必言其事於翼輔, 翼輔必又傳之於汝矣。 兩大臣之兩字, 若不出於汝口, 則汝之驚動何如, 而汝之詰責我, 豈待晷刻哉? 詬罵二字, 汝亦豈不曰以不忍聞爲言, 則好云乎?” 翼輝辭屈。 上以閔孝面質明白, 先命解枷特放之。 又問匡文, 匡文供如前, 遂刑翼輝, 問做出不忍聞三字何意也, 施準次之刑, 翼輝供: “今番匡誼事出後, 果以兩大臣援引之意勸之矣。 不忍聞三字, 初不出於臣口。 至於不道二字, 則臣果以兩不字, 認爲不道矣。” 上問: “汝以不忍聞, 歸之不道, 然雖不道字, 大臣之所不言者, 汝敢做出乎? 以黨習先爲遲晩?” 翼輝不服, 上直欲正法, 詢于諸臣, 皆以爲不宜遽殺, 上以爲然。 遂命加刑, 且敎曰: “翼輝之勸親友飾詐欺君者, 豈不愧於古之高允乎? 匡誼事出於黨習, 而翼輝其尤者也。 渠招所謂三大臣及元景夏獨聞其日事云者, 渠必以爲緩於黨者, 務爲承順, 而以其供辭博議諸處云者, 必不無屋下浮嘵, 妄議朝政得失者, 翼輝之心, 豈不由於黨心乎?” 承旨金尙星曰: “屋下浮嘵之敎, 乃上所以疑群臣也。 天下無不是底父母, 若有不是之心, 則是無臣分也。 匡誼之法外論啓, 已極駭妄, 而翼輝之欺君不直, 可斷其罪。 夫君臣入於三綱, 朋友入於五倫, 初旣勸朋友而飾詐, 終又欺君父而納供, 酌量情法, 宜斷以欺君之罪。 至於疑群下之相與非議之敎, 譬如父母之有諸子, 而一子雖或無狀, 擧疑諸子, 則爲諸子之心, 得不隱痛乎? 臣旣有懷不敢隱矣。” 上曰: “承旨言是也。” 下翼輝于王府。 當翼輝被刑也, 承旨閔珽不忍見, 出班進曰: “以匡誼之罪, 而殿下猶不施刑, 今翼輝獨被嚴杖, 刑政似斑駁矣。” 上曰: “匡誼翼輝, 罪則同也, 而或刑或否, 以無心有心之別也。 承旨非言官, 而敢爲此乎?” 命遞珽職, 仍竄甲山府。 同義禁鄭羽良言珽無隱, 上遂只命削職。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 乞赦翼輝, 上不許。 顯命旣發翼輝事, 以自解及翼輝被刑, 遂陳箚, 其略曰:

翼輝之罪, 死何足惜, 然其罪名之顯著者, 不過嗾人誣援大臣而已。 考之律文, 宜不至死, 而至煩親問, 不已過乎? 竊以聖敎, 以匡誼爲次, 翼輝爲首。 而匡誼親發此言於前席, 而猶爲參量於有情無情, 特傳之生藉。 令翼輝果有酬酢, 宜與親發前席者有間, 而顧反加重焉, 則固非輕重權衡之意。 況臣之發此事, 出於萬不獲已, 而實不料至於此境也。 急於自解, 擠人於死, 穿窬之所不爲, 臣雖無狀, 蒙此名何忍擧顔自立哉? 且以左相言之, 其慙愧恨痛之意, 必倍他人, 緣己事而殘骨肉, 實人情之所不忍。 臣恐自此而不復自安於朝廷, 乞貸翼輝一縷之喘, 以光好生之德焉。

箚入, 批未下。 顯命詣闕請對, 上召問曰: “卿不待箚批而入來, 豈爲翼輝事乎?” 顯命曰: “臣聞翼輝受刑準次。 生人殺人, 王政之大者。 臣忝在輔弼, 安得無言乎? 翼輝之罪, 在於援引臣等, 其意故欲陷害臣等乎? 急於救活親朋, 而亦不顧藉至親乎? 雖眞出於陷害之意, 非逆律死罪也。 且臣與領相金在魯、左相宋寅明, 至誠調劑, 共奬王室, 今因妖獄, 臣與左相, 將不得安其身, 則推好生之德, 以安臣等之心。” 上曰: “翼輝雖非必眞有誣上之心者, 若有如鏡、夢之種, 藉此而誣上者, 則其將何如耶?” 顯命曰: “戊申治獄苟如此, 則逆類必無遺種矣。” 上曰: “今雖有稱兵, 如戊申者, 可活則活之, 而至於翼輝, 則不可赦也。 且戊申以前, 若斬數三黨人, 則必無戊申逆變矣。” 顯命惶恐趨出。 上始賜箚批曰: “今則事端尤重, 卿之所奏, 關係莫重, 今者處分, 非初之比。 翼輝生出, 其將國不國君不君, 旣詳諭於卿之入侍矣。”


6月 17日[편집]

○庚戌/諫院【正言鄭基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李匡誼啓語筵奏, 俱極陰凶, 島配末減, 雖出好生之德, 犯上納招, 實係罔赦之罪, 徑先酌處, 與情憤鬱。 及玆翼輝按問之日, 綢繆情節, 綻露無餘, 不可不鞫問。 請栫棘罪人李匡誼, 更命拿鞫, 按法處斷。 李匡德陰嗾妖弟, 做出凶說, 密締奸朋, 煽動浮言, 情節巧惡, 旨意叵測。 就鞫之日, 投章訟冤, 已極無嚴, 翼輝納招之後, 奸情綻露, 益復難掩, 人心到此益憤。 王章不宜太寬, 請遠竄罪人李匡德, 拿鞫嚴問, 期於得情。” 上竝不允。


6月 18日[편집]

○辛亥/上旣命本府, 更問翼輝取服, 已而復命親鞫。 領議政金在魯等恐上必欲誅翼輝乃以冒炎親訊, 有妨靜攝, 請停鞫, 上曰: “卿等問之, 必不承款, 故所以命更鞫也。” 於是先問匡文, 以翼輝勸匡誼發啓酬酢之說, 匡文供: “翼輝雖有所勸, 若使臣兄不爲則好矣, 而臣兄自爲之, 何可咎人乎? 使臣兄至此, 因翼輝之勸, 豈無痛惡之心, 而到今指斥翼輝, 實無面目之可顯。” 上曰" “其言直矣。” 又問翼輝, 以不道二字, 變爲不忍聞三字, 而暗嗾匡誼發啓之狀, 翼輝以虛無之說, 多自匡文出, 納供不服, 上命匡文與翼輝面質。 翼輝曰: “吾以不道二字言於汝, 則汝何以不忍聞爲言耶?” 匡文曰: “閔孝來傳汝言, 以不忍聞三字, 而爾則曰不道, 然吾則明白以三字記得矣。” 上曰: “更無可質者。” 仍問翼輝曰: “汝敎誘犯上之人, 豈不可以自陷犯上納招乎?” 翼輝供: “人臣負無嚴犯上之罪, 生亦何爲? 只願伏欺君之罪。” 連加刑三次, 猶不死。 在魯言: “翼輝未必眞箇敎誘匡誼, 使發詬罵等說。 然匡誼於筵席猝發無根之說, 至於將死, 故翼輝只爲親友曲爲之地, 有此捏合敎誘, 亦不是異事矣。” 上曰: “卿心公矣。 以李匡誼之狀貌, 終免杖死此庭者, 以予爲君故也。 宋翼輝爲匡誼, 竝驅其堂叔者, 其心誠無狀, 然當爲卿赦之也。” 遂命減死, 安置宋翼輝于旌義縣, 李匡文則特放。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司諫洪啓裕。】申前啓, 不允。 又啓至李匡德事, 批曰: “其章雖不登徹, 以渠句語之旣綻者推之, 其亦無嚴, 今者此請, 寧可無也? 但其投章, 因翼輝之敎誘其弟, 將陷大戾, 故汲汲駭擧, 自歸欺君, 而旣非惡逆, 則以弟之故, 推及其兄, 非王政所可爲。 然遠竄可謂輕矣, 亟施島配之典。”


6月 19日[편집]

○壬子/大臣、禁堂、三司入侍。 掌令李徵夏申前啓, 不允。 校理南泰齊曰: “翼輝酌處之命, 雖出聖上好生之德, 耳目之官宜有爭執, 而入侍臺臣含默而退, 虧損臺體甚矣。 請罷其職。” 上許之。


○館學儒生金履福等上疏, 請寢書院毁撤之命。 時祠院督毁之令, 已踰三月, 而館學儒生不陳疏爭之, 群議譁然攻其非。 於是履福等不得已始上疏, 而辭不激切, 士林傳笑。 疏入, 批曰: “守聖廟之節纔下, 循俗儒之章遽上, 爲爾等慨然也。”


6月 20日[편집]

○癸丑/以趙迪命爲大司諫, 朴㻐爲掌令, 金尙重爲正言, 尹得和爲刑曹參判。


○左議政宋寅明, 以翼輝事不自安, 胥命金吾, 遣史官傳諭, 使之入侍。


○削黜臺臣之不言者。 初宋翼輝之酌處也, 入侍臺諫, 不請還寢, 校理南泰齊請罷之。 上又下敎曰: “翼輝酌處後, 臺閣無一言, 終使翼輝, 生出獄門。 若無飭勵, 曰有國綱?” 遂命竝施削黜之典, 司諫洪啓裕, 執義安相徽等, 亦以不言被削。


○行晝講。 先是廟堂以憲府多出法外禁牌, 請嚴飭之, 若有犯者, 勘以削職之律, 至是侍讀官南泰齊曰: “臺閣與廟堂相可否, 今廟堂直以削職勘律定式者, 非待臺閣之道。” 上曰: “儒臣言是也。” 遂命刪其勘律。 檢討官金漢喆曰: “臺官與儒士, 國之元氣也, 培養之道, 自祖宗朝, 已有家法。 必留意焉。” 上曰: “此言是矣。 予亦知予過。 向日幼學先上疏, 故欲知泮儒守聖廟與否, 摘奸施罰, 有若鉗制師儒之長, 至於被推, 則泮儒當捲堂, 直斥予過。 而乃反冒沒陳疏, 今日士氣, 亦可知也。”


○行夕講。


○正言鄭基安上疏, 略曰:

翼輝之暗相敎誘, 傷倫敗義之罪, 已不可言, 況其三字終始抵賴之狀, 尤萬萬陰凶。 而島配之命, 出於意外, 入侍憲臣不能爭執, 使罪人遽出獄門, 其爲臺閣之羞極矣。 譴罷薄罰, 不足以懲, 翼輝栫棘之命, 宜亟還寢, 更命嚴鞫也。

批曰: “所陳, 耳目寥寥之時, 可謂得體, 而其酌處, 亦深量矣。”


6月 21日[편집]

○甲寅/以權𥛚爲都承旨, 尹心衡爲執義, 鄭熙普爲司諫, 宋時涵爲掌令, 趙明履爲義州府尹。


○諫院【正言鄭基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陰慘之言, 密地指敎, 設計叵測, 罪狀畢露, 揆以邦憲, 不可容貸。 徑先酌處, 與情咸憤。 請栫棘罪人宋翼輝, 更令王府, 拿鞫嚴問。” 不允。


○右議政趙顯命上疏, 略曰:

始臣之發宋翼輝之事也, 蓋以李匡誼八字旣以自歸犯上承款, 而言根則歸於臣等。 死生禍福姑無論, 原其所以被援者, 專由翼輝敎誘藉重之計, 此若發露, 則頭腦破綻, 零瑣枝葉, 不待辨而自明, 故不得已發之。 臣豈樂爲? 因此而別生葛藤, 轉輾至此, 循跡而觀之, 則有若臣急於自解, 訐人陰私擠之死而爲崎利, 此實險薄鄙夫所爲。 臣尙忍蒙此名, 而自齒於士君子之林哉? 今幸濬發慈仁, 捨其必死之罪, 而曲加涵貸, 好生之德, 孰不欽仰? 臣亦藉此而得免, 爲殺人規利之歸也

上下批敦諭。


○行晝講、夕講。


6月 22日[편집]

○乙卯/上御景賢堂, 召見諸承旨、玉堂, 以《春秋》畢講, 將宣醞也。 王世子侍坐, 上命弼善朴弼榦, 進《童蒙先習》於東宮, 使讀之, 玉音淸亮, 句讀分明。 諸臣齊聲賀曰: “宗社之福也。” 上顧語東宮曰: “入侍諸臣, 皆服事予者。 其子若孫, 亦皆將與汝共老者, 汝其識之。” 又命儒臣李命坤, 讀御製景賢堂鉻, 令東宮聽之。 讀訖, 內侍宣饌, 命諸臣飮酒, 各問其酒量淺深, 或特賜別盃而勸之。 戒以勿爲黨習, 善事東宮, 仍下御製詩, 令近臣賡進。


○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23日[편집]

○丙辰/修撰朴春普上疏, 略曰:

臣在下邑, 得見邸報, 以匡誼事, 特下備忘, 至有會議之擧。 滿紙絲綸, 辭嚴義明, 有足以振王綱勵臣分。 而朝廷之上, 反有救解之論, 寂無請討之人, 畢竟處分, 止於島配, 其可謂國有法乎? 渠旣以犯上自服, 則不可一日容息於覆載之間, 執法之論, 固當爭執之不暇。 而伊日入侍臺臣, 依違顧瞻, 含默而退, 虧國體而損臺風爲如何哉? 日昨翼輝之酌處也, 李徵夏旣以當論不論被罪, 則向日不諫之臺臣, 豈獨無罪? 況翼輝與匡誼, 其心雖同, 翼輝則只謀議於私室而已, 匡誼則謄之章牘, 奏之筵席, 論其罪犯, 匡誼之罪有浮於翼輝。 至於匡德, 則其疏所陳旣以其根柢自當, 而關係至重不可不嚴覈, 則豈可不問於匡德乎? 諫院新啓, 誠得臺體。 伏願聖明, 卽賜允音, 嚴鞫正法, 而伊日不言兩司, 亦不可以事在旣往, 有所容恕也。 自有此事, 入臺地者, 莫不逡巡, 以至一時十臺閣, 皆稱在外, 有駭聽聞, 此亦不可無警也。

批曰: “所陳大體雖是, 匡德事, 不無過中, 而十臺臣之在外, 可謂寒心。 竝罷其職。”


○上引見大臣、備堂。 副司直李宗城曰: “向有松都築城之議。 舊都雖爲兩西關隘, 靑石洞爲咽喉之地, 此若不能守, 則雖有城爲無用, 一不可也。 人戶甚多, 築城之時, 撤民戶而拓址, 則騷擾必多, 二不可也。 繼糧無策, 時屈擧贏, 以有限之財, 爲不急之務, 臣意則未知其可。” 上然之, 遂命停其議。 時以留守徐命九有松都築城之議故也。


6月 24日[편집]

○丁巳/行都政, 兩日而罷, 吏曹判書閔應洙、兵曹判書鄭錫五之政也。 以李宗城爲同經筵, 李箕鎭爲京畿監司, 金光世爲校理, 申晩爲副提學, 驪善君壆爲冬至正使, 鄭彦燮爲副使, 權賢爲書狀官, 金若魯爲兵曹參判, 金聖應爲刑曹判書, 李益炡爲大司憲, 金光國爲持平, 洪益三爲正言, 金尙喆爲司書, 申思建爲副應敎, 李重祚爲說書。


○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26日[편집]

○己未/有星流于危星之下。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連上箚辭職, 命承旨敦諭。


6月 27日[편집]

○庚申/有星流于奎星之下。


十七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癸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甲午以後冒禁私建書院者, 其時道臣罷職, 守令拿處。


○公洪監司宋翼輔, 以翼輝事, 引義不肯赴, 領議政金在魯請遞其職, 上許之。 在魯又言: “咸鏡監司閔亨洙, 畫出北關地圖, 有仰達者云矣。” 上召問之, 亨洙持地圖, 指陳某處邊將之可罷, 某處鎭堡之可置。 上親閱地圖曰: “厚州棄之可惜, 誠如北伯言矣, 此亦可以設置邊將乎?” 亨洙曰: “可置一二鎭矣。” 上以問諸大臣, 皆曰: “年事判歉, 賑政爲急, 宜俟後議定也。” 上然之。 亨洙又請劃給惠廳米一萬斛, 以補北關賑資, 上令廟堂稟處。


○命京畿御史林象元入侍, 問守令賢否, 其別單下備局稟處。 象元請故忠臣釜山僉使鄭撥子孫, 方在麻田郡, 其妾之隨而殉節者, 未及旌表, 宜褒以綽楔之典, 如宋象賢之例, 許之。


○罷臺官金光國職。 光國以臺諫, 承牌詣闕, 道遇宗廟香祝, 不下馬, 獻官論啓其罪, 命罷職。


7月 2日[편집]

○甲子/以徐命珩爲大司諫, 權祐爲持平, 南泰齊爲應敎, 洪象漢爲副校理, 徐宗伋爲同義禁, 金尙翼爲公洪監司, 具聖益爲北兵使。


○太學儒生, 以上筵敎不自安, 至捲堂, 大司成啓其事, 命開諭勸入, 諸生不肯入。


7月 3日[편집]

○乙丑/大司成啓請知館事同會勸入, 從之。 泮儒書進所懷, 其略曰:

甲午以後所建書院、影堂, 竝令撤毁, 使先賢妥靈之所, 鞠爲茂草, 臣等相率封章, 冀收前旨。 此際忽有賢關摘奸之命, 又繼而有師席重推及齋色停擧之敎, 且以不卽捲堂, 誨責甚摯。 夫摘奸之擧, 或因到記, 或因圓點, 而今者之命, 非因此兩件事。 非時摘奸, 無故摧抑, 始若誨責, 終焉執咎。 至於疏批中寒心二字, 猶是斟酌爲敎。 顧今世道雖下, 士氣雖亡, 殿下處君師之位, 培植優容, 猶患士氣之不能振作, 況叱辱之慢罵之? 雷威所加, 自爾消沮。 臣等雖不足恤, 獨不有歉於聖朝培養元氣之方耶?

答曰: “其在道理, 極涉過矣, 期於勸入。” 及泮儒還入, 大司成尹汲又上疏, 略曰:

殿下深惟元氣之所在, 凡於待士之道, 益懋誠禮, 毋輕摧折。 處事有失, 則降黃封而罰之如仁廟故事, 食堂或捲, 則遣宗伯而慰之如肅廟舊例。 雖今日已頹之士氣, 亦必感發而興起矣。

批曰: “其勉是矣, 當留意。”


7月 4日[편집]

○丙寅/正言洪益三上疏, 略曰:

翼輝之設計勸誘, 援引大臣, 固已萬萬痛駭。 而殿下所以親鞫嚴問者, 不專在於援引一事而已, 則其在大僚之處義, 惟當恭俟處分, 而初旣請拿, 旋復疏救, 終又汲汲請對於未承批之前, 臣竊爲大僚惜之也。

批曰: “相臣事, 規勉之意是矣。”


○持平權祐上疏, 略曰:

犯上遲晩之匡誼, 徑先酌處, 尙此假息於覆載之間, 從今以後, 犯上之徒, 將何所懲畏也? 匡德當鞫事方張之日, 肆然陳疏, 無一分嚴畏之意, 乃敢曰, ‘此言根柢, 實自臣口,’ 此非比於翼輝輩屋下私相謀議者也。 嚴査窮覈, 斷不可已。

又言:

甲午以後儒生輩, 創建祠院, 冒犯朝禁者, 不無混雜之弊, 毁撤之令, 聖意有在, 而大儒賢、大名節屢年俎豆之所, 一朝撤去, 無所顧惜, 恐非治世之美事。 不可無區別之道。

批曰: “所陳極是, 而處分亦已深量矣。”


○召見惠廳及各軍門郞廳, 問各司弊瘼。


○行召對。


7月 5日[편집]

○丁卯/月犯火星。


○行召對。


7月 6日[편집]

○戊辰/以尹志泰爲正言, 徐命臣爲副校理, 申處洙爲弼善, 鄭俊一爲副修撰。


7月 7日[편집]

○己巳/右議政趙顯命, 以洪益三疏上箚引咎, 略曰:

臣之陳箚求對, 意固有在, 而事例則異常, 形跡則矛盾, 非議之來, 卽其宜也。 臣不敢尤人, 而雖欲抗顔, 得乎?

批曰: “伊時事, 卿雖苦心, 執法之臣, 規勉烏可無乎?”


○是日, 上詣太廟, 行秋展謁。 先是宗廟都提調金在魯奏曰: “中宗室神榻狹窄, 四位櫝臺櫝, 蓋無以奉安。 廟司以爲, ‘神榻東西稍增其廣, 則似合事宜’ 云, 而但神榻旣廣, 則逼近於柱, 難容人出入。 若稍減南北之長, 則可以周旋矣。 前頭奉審時, 宜親審決之也。” 上可之。 至是在魯與太廟郞官入侍, 上命廟司, 以紙作周尺, 量神榻四面, 敎曰: “第六室神榻, 長加一櫝臺, 廣減二寸, 秋奉審時, 一體修改, 而長廣增減, 載于本署謄錄。” 是日上回鑾, 至惠政橋駐輦, 敎曰: “里名勝母, 曾子不入, 自古里名、橋名, 意有在也。 今於道傍, 聞惠政石橋, 不覺寓感。 此橋近於舊闕, 深仁惠澤浹於民心, 所以名橋也。 頃遵故事, 臨此橋而行決囚之政, 外方則施減稅之惠。 而京民之倒懸、市民之受困、貢價之不均, 此小民之巨弊也。 貢市人弊瘼, 該房招問以奏。”


○上之謁太廟也, 有司前期設幕次, 有盜竊去御筵、帷帳、地衣, 命捕廳詗捕。 後果捕得, 刑流絶島爲奴, 本寺官, 以不能檢察, 拿處。


7月 11日[편집]

○癸酉/上臨試漢學文臣殿講, 賜居首人學正盧泰觀、副正字權抗等賞典, 仍敎曰: “國家難保無虞, 或値有事之時, 象譯無人, 則文官爲通事。 壬辰亂時, 故相臣李廷龜, 亦以曉解譯語, 見稱於天使。 今後勿論門地, 以熟解漢學者, 差漢學敎授。”


○禮曹參判尹容言: “故相臣吳命恒, 爲取馬種, 買牝牡㺚馬數百匹, 放牧於宣川身彌島傍近小島, 而島中小水草, 馬不蕃息, 每秋冬之交, 令民運入穀草, 而運入之際, 風高水悍, 輒多沒溺, 大爲民弊。 宜於身彌島牧場, 別作一區而移牧之。” 上可之。


○命旌中和士人林弼景妻李氏之門。 李氏與其夫弼景, 越浦耘田, 及暮還至浦邊, 潮水急至, 弼景誤入溺死, 李氏叫號, 遂懷石赴水而死, 死後三日, 始尋其屍, 兩屍在一處, 同時竝拯。 其後浦邊鬼哭, 往往有活夫之聲, 府使尹光毅自爲文以祭之, 其聲乃止。 尹容奉使西路, 聞而奏之, 上遂命旌褒。


○領議政金在魯言: “宗廟各室祝文, 皆書尊號及諡號。 而獨昭惠王后尊號仁粹、 安順王后尊號仁惠、 貞顯王后尊號慈順和惠, 旣載於誌狀、 冊寶, 而當宁乙卯追載御牒, 則祝文中尙今闕而不書, 似由於未及稟定之致。” 上曰: “豈可不書乎?” 命禮判及承旨, 往香室, 詳準祝式釐正之。


○承旨金尙星言" “樂院樓上, 有古石磬, 刻以癸丑造者, 或云得之社稷舊基, 或云得之備邊司舊基。 考其年則, 乃世宗十五年也。 未知皇朝賜樂在於何年, 而癸丑始正雅樂, 則此磬乃其時所造也。 用於皇壇樂器宜矣。” 上曰: “幾枚乎?” 對曰: “幾十餘, 而可用者四枚云。” 上曰: “令樂工, 洗而用之也。”


7月 13日[편집]

○乙亥/行禜祭于四門。


○湖南大水, 漂流七百七十八戶, 大風折木拔屋。 關西大疫, 死者凡三千七百餘人。


○以申思建爲承旨, 鄭益河爲大司諫, 韓翼謩爲修撰, 徐命臣爲檢詳。


○兵曹判書鄭錫五罷, 以尹陽來代之。


7月 14日[편집]

○丙子/特遞司諫鄭熙普職。 熙普上疏, 略曰:

近來義理晦塞, 變怪迭出, 犯分背義之徒, 前後相繼, 至於今番鞫獄而極矣。 方其親訊之時, 爲今日臣子者, 固當沫血致討之不暇, 而伊日入侍諸臣, 或有營救, 甚至於垂涕泣而力救, 人心之陷溺, 胡至此極? 匡誼、翼輝之罪, 論其本末, 不無次第之可論者, 而殿下於營救翼輝之承宣, 則始竄終削, 至於曲護匡誼之承宣, 則一味包容, 臣恐大聖人處分, 亦不免斑駁於其間也。 噫! 蕩平之治, 何等美事? 此聖上所以十許年苦心做得者。 而惟彼承宣遭遇非常, 仰體大振作之聖意, 自許大蕩平之主人, 榮贈之請, 遠及於山南旣骨之臣, 薦剡之奏, 亦先於局外交踈之人。 外面觀之, 其言似出於一箇公字, 而究其實, 則不過自己藉手媒進之計。 所謂大蕩平者, 不但欺一邊之人, 乃所以欺一世之人, 不但欺一世之人, 乃所以欺九重之聽也。 若銓錄、吏議之謗, 便是薄物細故也, 臣不欲索言。 而送別謫客, 則乘夜潛訪, 謂避掖隷之來覘, 伸救鞫囚, 則欲市私恩, 譸張春坊之酬酢, 雖以自中相愛者, 莫不爲之駭歎。 況擧世之公議乎?

疏入五日, 不賜批, 是日上召問承旨閔通洙等曰: “熙普疏中所謂山南者, 何謂也?” 通洙對曰: “元景夏請贈李東標職, 而東標在嶺南, 故謂山南也。” 上曰: “薦剡者, 何也?” 通洙曰: “景夏嘗薦洪景輔故也。” 上曰: “送別謫客、春坊酬酢, 何謂也?” 通洙曰: “李奎采之謫大靜也, 景夏乘夜往別, 至於春坊酬酢, 則景夏言, ‘嘗過春坊, 李匡誼以文學在直以爲, 「李巨源作虎龍僞勳敎書, 當枳淸望」 云。’ 故景夏以匡誼爲無黨, 當匡誼之被鞫也, 景夏以此言陳奏伸救矣。” 上曰: “銓錄、吏議, 何謂也?” 通洙曰: “景夏常以不得爲吏曹弘文錄及吏曹參議爲恨, 故有此言也。” 上曰: “此鄙夫之事, 元景夏豈爲是乎?” 通洙曰: “今領議政金在魯, 實主蕩平之論, 然人無訾議者。 若景夏, 則以蕩平多浮謗也。” 上曰: “景夏未第, 而洪景輔已擢用, 何藉乎景夏? 君子可欺以方, 其可以無理之言, 欺予乎?” 通洙曰: “熙普疏論, 非欺上也。 然其藏頭爲說, 非矣。” 上始下熙普疏批, 責以黨習浮囂而遞其職。 仍命內移元景夏職。 時景夏以泣救匡誼, 爲其儕流所擯棄, 不自安力求外, 爲淸風府使, 纔數日, 上以熙普疏, 故特命銓曹內移。


○敎曰: “以匡誼、翼輝酌處事, 耳目之官, 執法以陳可也。 若更提本事, 當施大不敬之律。”


○命京畿監司, 修治故相臣李浣之墓。 承旨閔通洙言: “李浣墓在驪州, 子孫零替, 不能守護, 墓砌崩頹。 追思孝廟際遇之盛, 宜施顧恤之典也。” 遂有是命。


○掌令宋時涵上疏, 略曰:

匡誼犯上之言、通天之罪, 孰敢萌庇護之意? 而親鞫方張之時, 右參贊李德壽肆然投疏, 直請反汗, 指意叵測, 顯有譏切聖躬, 愚弄侮慢之意, 臣欲逐句指陳, 以明其悖誣, 而氣聳膽裂, 不忍泚筆。 德壽外粧樸野, 內濟陰譎, 執文衡之權, 引進不逞之徒。 主圈則匡德之妖惡而傳以衣鉢, 掌試則顯弼之不道而選以嵬科。 甚至匡誼之窮凶, 亦復營救, 宜施竄配之律。 具聖益之東邑治績, 臣未知果何如, 而旣入繡啓罪罷未幾, 旋除北閫, 有若擢用者然, 不但有乖朝體, 日後科罪之類, 將無以懲其習。 北兵使具聖益宜卽改差也。

批曰: “以往事若是陳請, 其涉過矣。 具聖益事, 依施。”


○戶曹參議朴聖輅上疏, 略曰:

《童蒙先習》, 有自芸閣刊行之命, 此卽臣五代祖故獻納臣世茂所著也。 臣祖嘗與先正臣趙光祖、金淨, 爲道義之交, 而此冊只欲令一家子弟, 課學於家塾矣。 故相臣盧守愼, 以臣先祖門人, 建白於筵中, 用之書筵, 遂爲家國通行之書。 書有兩本, 而舊本卽臣曾從祖故承旨臣知誡、臣曾祖故徵士廣興守臣知讓等, 手自校正者也。 又有先正臣宋時烈卷後跋文, 所以發明是書之旨意者甚切實。 今若以此跋文竝爲附刊, 則恐合事宜矣。 乞令該館, 稟旨擧行, 使莫重書筵所用冊子, 無有訛誤欠缺之患也。

批曰: “所陳依施。”


7月 15日[편집]

○丁丑/館學儒生黃尙寬等上疏, 請勿毁祠院, 批曰: “初批, 旣諭矣。”


○行晝講, 始講《心經》。


○以權賢爲司諫, 李宗迪、尹得敬爲副校理。


7月 16日[편집]

○戊寅/行晝講。 講訖, 大司諫鄭益河申前啓, 不允。 至李匡德鞫問之啓, 益河曰: “此鄭基安所發之啓也。 基安以踈逖之臣, 能發是啓, 有足嘉者。 而啓辭猶未之盡, 臣當仰達。 臣待罪嶺南時, 殿下敎曰, ‘君誣莫雪,’ 臣爲之終日流涕。 今群臣衣殿下衣, 食殿下食, 而無一人爲殿下雪誣者, 豈不痛哉? 今李匡德尙不鞫問, 則殿下之誣安得雪, 而大臣之累安得釋乎? 上曰: “予以宋翼輝爲罪魁, 而匡誼爲次之, 諫長之專論匡德者, 豈翼輝輕於匡誼, 匡誼輕於匡德耶?” 益河曰: “匡德位躋太學士, 又爲輩流所推重, 則其疏雖未上徹, 固已傳於國中矣。 大臣言于宰臣, 宰臣言于臺臣, 臺臣至發於前席, 宰臣露章以證之, 一世之中百世之下, 其可無惑耶? 夫復寢見於禮記, 大臣所謂不分明者, 誠不可測也。 匡誼旣以犯上自服, 其罪無異於稱兵犯闕, 而匡德自當言根, 是亦匡誼也。 殿下每以翼輝爲首惡, 不問匡德, 臣竊惜之。 夫造言之罪在匡德, 則誅匡德, 在翼輝則誅翼輝, 在匡誼則誅匡誼。 三人交首一處, 則必有一人造言者, 雖大臣豈足惜哉? 殿下不問匡德者, 特爲大臣覆蓋之, 而大臣一日未暴, 則有一日之累, 二日未暴, 則有二日之累, 非所以安大臣之心也。 且國法至嚴, 不可以大臣之尊, 與學士之重, 而有所低昻也。 必覈其造言之人, 懸首藁街, 然後君誣可雪也。 殿下欲從, 則臣讀前啓, 不欲從, 則臣雖終日不敢退矣。” 上曰: “諫長見頃日下敎乎?” 益河曰: “下敎甚多, 臣未知何敎也。” 上低聲曰: “大不敬。” 益河曰: “臣已見之。 然今臣之言, 其有近於大不敬者乎? 昔者周公誅管、蔡。 彼一匡德何所憚而不之問耶? 臣事殿下且二十年。 痛三綱之將絶, 而爲殿下盡言之者, 不敢負殿下也。 今臣白首老諫官, 只欲雪殿下之誣也, 苟有他意, 則殿下雖斬臣, 臣亦甘心矣。 且臣於元景夏流涕之事, 終有可疑者。 渠之涕泣爲國乎, 爲匡誼乎? 若爲國而涕泣, 則宜請嚴鞫匡誼, 而反救解, 誠可怪矣。 往者金尙重猶傳此啓, 則輿論可知矣。” 上大笑曰: “金尙重讀是啓。 然至李匡誼不忍讀, 俯仰良久, 微聲而讀, 筵臣見者爲之掩口, 其擧措誠殘忍也。” 益河曰: “此可見公議之嚴。 願殿下試詢入侍承旨也。” 承旨吳遂采不對。 上問於侍讀官李宗迪、檢討官曹命敬, 宗迪曰: “臺臣言似然矣。” 命敬曰: “臣不知本事, 不敢對。” 益河奏曰: “命敬不對, 甚非矣。” 命敬惶怖進對曰: “臺體則然。” 益河曰: “不從臣言, 臣當碎首天陛矣。” 上曰: “予亦有所思, (從)〔後〕當下敎。” 初上意亦欲問匡德, 而特以事關大臣難之, 及聞益河言, 遂決意拿鞫也。


○副司直元景夏以鄭熙普疏, 上疏自辨曰:

臣以愚讜之言, 見嫉當世, 黃墨迭發於庠儒, 譏嘲竝起於親友。 今臺疏踵其後而劾臣, 則曰 ‘市恩鞫囚,’ 搆臣則曰 ‘媒進蕩論。’ 又曰 ‘欺一邊欺一世, 欺九重。’ 天地昭臨, 鬼神森列, 和協苦心, 百死靡(每)〔悔〕。 然不獲同朝, 爲世矢的, 了然一身, 方困刀俎, 尙何有調劑協贊之望也? 噫! 濡足褰裳, 躁競名宦, 卽臣所恥, 而只愧無燕、趙節ㆍ俠之風, 不能刎首而明此心也。 送別謫客, 乘夜潛訪之言, 造意危怖, 令人骨靑。 此冤未伸, 生無以抗顔戴天, 死無以瞑目入地。 請與熙普同下司敗, 洞質言根。

批曰: “旣已洞釋, 何待陳辨?”


○知禮縣監成爾鴻辭陛, 上召見之曰: “爾是讀書之人, 宜學古聖賢之事。 須如朱子南康故事可也。” 書賜御製詩一絶以送之。


7月 17日[편집]

○己卯/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召見樂器造成廳郞廳, 問樂律次第, 取覽古磬之刻癸丑者。 戶曹佐郞閔光遇奏曰: “古鐘中, 亦有刻癸丑字者矣。” 上命掛於淸夾鐘之旁, 使典樂擊之曰: “聲音高低懸異乎?” 典樂曰: “似異矣。” 上問其故。 典樂曰: “由於尺數之參差也。” 敎曰: “禮云禮云, 玉帛云乎哉? 樂云樂云, 鐘皷云乎哉? 禮樂, 本非兩件物, 一人之身, 皆具禮樂。 蓋禮樂之本, 卽誠敬也。 聖人能盡誠敬, 故聲爲律而身爲度。 若勉力於誠敬工夫, 則自可以聲入心通矣。” 參贊官權𥛚曰: “誠之所到, 金石可透。 若以至誠, 則亦可解音律矣。” 上曰: “皇壇樂器造成之際, 偶得舊磬, 甚可異也。” 仍飭諸郞廳, 使於造成之際, 俾不差爽於舊制。


7月 18日[편집]

○庚辰/忠淸道庇仁、平澤、稷山、舒川等四邑海溢。


○右議政趙顯命, 因大司諫鄭益河筵奏, 待罪金吾, 仍上疏引罪, 批曰: “玆事有深量者。 待首揆行公, 欲下問而處之, 勿待命勿引咎以俟處分。”


7月 19日[편집]

○辛巳/館學儒生沈履之等上疏, 請勿毁祠院, 批曰: “旣諭。”


○行晝講。


○江原道平海等九郡, 海水縮爲平陸, 頃之水溢, 一日輒七八溢, 海壖人家多漂沒, 舟楫破碎。


7月 20日[편집]

○壬午/以尹鳳朝爲工曹參判, 鄭彦爕爲同義禁, 許沃爲輔德閔宅洙爲弼善, 洪益三爲司書, 洪昌漢爲兼弼善, 金有慶爲知經筵, 魚有龍、趙命臣爲承旨, 申晩爲同經筵, 李壽海爲文學, 洪得厚爲掌令, 魚錫胤爲正言, 尹心衡爲副應敎, 朴弼載爲執義。


7月 21日[편집]

○癸未/行召對。


○湖西御史尹得載復命, 上召問民隱。 得載曰: “淸州有獄囚洪柱國者, 以殺人繫獄, 適當戊申之變, 賊徒撞破獄門, 悉放罪囚, 脅令從賊, 而柱國逃避不從。 亂定之後, 還歸故土, 則監司尹敬龍譏捕更囚, 以至于今。 其殺人之罪則固有之, 而不從賊之義, 亦足可尙。 合有以功蔽罪之典。” 又曰: “戊申賊變時, 淸州民人有功勞者, 一等二人則加資, 三等二十餘人, 題給米布, 二等九人則雖有相當職除授之命, 而銓曹尙不奉行。 故群情抑鬱, 九人雖難盡爲除職, 而其中一二人, 令本道道帥臣, 使之狀聞激勸宜矣。” 上幷令廟堂稟處。 得載又言藍浦軍額過多之弊, 請量宜移送於鴻山, 上亦令稟處。


○敎曰: “闕中前導, 自有等級, 不敢張傘, 曾有飭勵, 而今因承宣所達, 招問騎郞, 令解可知。 此後犯者, 隨見以聞。” 蓋堂下官非侍從, 則闕中不得張傘前導, 古例也。


○敎曰: “頃因禁郞稽滯, 或命決棍, 而此非舊制。 後嗣王若遵此法而用棍, 則廷杖之弊, 自我創焉, 寔予之過。 此後非軍務而爲此者, 惟允之臣, 以此敎覆奏, 京外法外之杖, 亦更嚴飭。”


○以李度遠爲應敎, 洪象漢爲副修撰, 鄭履儉爲修撰, 徐命臣爲兼輔德, 崔逵泰爲掌令。


○右參贊李德壽上疏, 略曰:

向者鞫問匡誼時, 天怒震疊, 不知裏面, 而遂草短疏, 自附獻規之義。 所云二大罪者, 誠出於斷斷, 豈有權辭抑揚之意哉? 今臺臣斷之以譏切侮慢。 夫人臣愛其君, 而欲使其君, 得喜怒之平者, 乃其至情。 顧以何心, 輒肆侮慢? 惟其憎愛, 隨情好惡異觀。 今以一顆水精言之, 其質渾然白也, 而置之赤器, 則觀者謂之赤珠, 置之靑器, 則觀者謂之靑珠。 袛緣臺臣嫉臣之深, 故認白爲靑朱耳。 臣前任文衡, 屢當薦事, 至若李匡德, 臣固一從公議而首薦。 當其時未聞以爲妖惡者, 臺臣追加此題目, 而責臣以汲引, 此又非臣意慮之所及也。

批曰: “今覽所陳, 可知其世道之囂囂矣。”


7月 23日[편집]

○乙酉/司諫權賢上疏, 略曰: “大臣因諫長筵奏, 至有胥命之擧, 雖未知諫長所達之如何, 而蓋由李匡德事云。 此旣諸臣之所迭陳, 而關係至重, 若不一番究覈, 則群情去益拂鬱, 大臣日轉難安。 雖下詢於首揆, 恐無別般善處之道矣, 宜亟允臺啓也。” 批曰: “已處分矣。”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諸臣進前, 敎曰: “翼輝事發, 則匡德爲弟之情可知。 今欲深治匡德者何也? 鄭益河直驅大臣於造言之科, 絶其出仕之路者, 是乃藉重本事, 指無爲有, 是大不敬也。” 領議政金在魯曰: “宜一問匡德, 以鎭言路。 益河之意, 不過曰一問匡德, 然後大臣可以自白矣。” 上曰: “惡匡德者, 欲問之, 愛匡德者, 亦欲問之, 諸臣其各陳之。” 戶曹判書金始炯、吏曹判書閔應洙、漢城判尹徐宗伋、吏曹參判鄭羽良、刑曹參判尹得和、兵曹參判金若魯、校理李宗迪, 皆言匡德宜一問。 正言魚錫胤曰: “殿下直未見匡德疏耳。 若覽其疏, 則不待請而必問之矣。 益河出言, 不顧首尾, 妄發則有之, 挾雜則臣未之知也。” 上始取覽匡德疏, 敎曰: “與右相疏陳者無異矣。” 命收匡德下鞫廳。 又以益河脅承旨、儒臣於前席, 又自稱老臣, 爲無嚴也罷其職。 承旨閔通洙曰: “用其言而罪其人, 豈不過乎? 宜寢益河譴罷之命。” 上不許。 諸臣將退羽良出班奏曰: “自丁未以後, 殿下以苦心血誠, 制黨習, 十五年兩邊殺戮之心, 不敢復售。 今者變怪橫生, 禍心已動。 今宋翼輝之必欲援引大臣, 鄭益河之必欲驅言根於大臣者, 豈不難乎? 非聖上曲賜保全, 則大臣安得有今日? 近日氣像甚不佳, 臣恐世道糜爛而終不能支矣。” 因俯伏流涕, 上爲之驚動曰: “近日事, 不待卿言, 予已燭照矣。”


○命賜錦平尉朴弼成几杖, 從領議政金在魯之言也。 弼成孝廟朝駙馬也, 至是年滿九十。 在魯奏曰: “卿相九耋猶甚罕, 況儀賓乎? 太宗朝駙馬淸平尉李伯剛, 年七十, 文廟特賜几杖。 況弼成之年, 加伯剛二十年, 追遵故事, 宜賜几杖。” 上從之。 賜几之日命宣醞, 賜御製五言詩一律。 仍命大小朝會, 依奉朝賀例, 持几杖行。


○諫院申前啓, 不允。


7月 24日[편집]

○丙戌/上命藥院, 入診于慶善堂, 堂乃東宮所御也。 上謂都提調金在魯曰: “卿每欲見世子, 且欲令醫官診察, 故召卿于是堂耳。” 上命東宮讀《童蒙先習》, 又命寫字, 世子書進二幅, 一則書君臣父子四字, 一則書忠孝二字。 上覽訖, 傳與領議政金在魯, 在魯曰: “臣於夏間仰請書字, 則書下孝悌忠信仁泰六字。 六字有意味, 而今此六字亦皆有味。 睿學之夙成如此, 我東方億萬年無疆之休也。” 在魯請以一幅分與提調趙觀彬, 上許之。 觀彬取忠孝二字, 上笑曰: “提調之取二字, 亦似有意矣。” 都承旨權𥛚曰: “臣獨有向隅之歎矣。” 俄而, 世子又書下夙夜二字。 上曰: “此二字亦有意, 卿不可遞知申矣。” 上又敎曰: “肅廟曾有緝熙堂御製詩, 今日臨此, 有感於心矣。 注書其書之。” 仍親誦曰:

聖門千萬語, 放處欲求知。 天敍明全德, 人心暗鑠移。 百邪將日去, 一敬必堅持。 春邸無事日, 恒如對傅時。 誦訖, 命注書及宮官, 載於日記。


7月 25日[편집]

○丁亥/以元景夏爲大司諫, 李天輔爲獻納, 李裕身爲掌令, 李光溥爲執義, 朴文秀爲刑曹判書, 申思喆爲工曹判書, 李宗城爲右副賓客, 申晩爲開城留守, 南德夏爲北兵使。


○行晝講、夕講。 召見洪忠監司金尙翼, 面諭以遣。


7月 26日[편집]

○戊子/刑曹參議沈錥上疏辭職, 上優批, 不許。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7月 27日[편집]

○己丑/慶尙道昌原、金海等邑海溢。


○大司憲元景夏上疏, 略曰:

臣自遭鄭熙普罔極之譖誣, 湛滅是俟, 仰賴天日昭臨, 筵敎、疏批, 字字洞辨。 而熙普疏中潛訪以下七字, 此何等危怖? 熙普非親聽於臣, 而十分眞的者, 則何敢發諸口乎? 臣與熙普素無仇怨, 今此禍心, 相向擠入危阱者, 其勢亦有所不得已而然耶? 臣於斯世卽一虛舟, 而荷戈相攻, 前後迭發。 及夫諫長登筵, 則拈得熙普疏流涕之說, 抑揚怳惚, 納臣於護逆之科。 噫! 向日筵席三字嚴敎, 有非臣子所敢奉承, 當是時流涕力爭, 不獨臣一人。 此何關於匡誼, 而諫長之操切臣若是乎?

批曰: “前批旣諭矣。”


7月 28日[편집]

○庚寅/館學儒生宋宜孫等上疏, 請勿毁祠院, 批曰: “旣諭矣, 何瀆爲?”


○兵曹判書尹陽來, 以北道書院事坐罷, 以金始炯代之。 以金鎭商爲大司憲, 閔宅洙爲掌令, 安𠍱爲正言, 洪昌漢爲應敎, 閔百行爲副修撰, 金尙重爲兼文學, 李箕彦爲說書, 金若魯爲同經筵, 李益炡爲右尹, 鄭彦爕爲戶曹參判。


○副修撰鄭俊一上疏, 略曰:

頃日館儒之疏, 蓋出於尊賢重道之意。 而殿下一向牢拒, 此雖出於新令之難變, 而在朝廷培養之道, 不宜摧折。 其疏所請, 不過箕、朱兩院事也。 箕子闡敎於我東, 朱子有功於吾道, 雖或有疊設之擧, 豈不有光於尊奉之道? 而施之以一切之法, 臣竊爲殿下惜之。 宜卽反汗, 以慰多士之望焉。

批曰: “旣諭之後, 尙今不止, 其涉過矣。 雖日上三章, 此志固定矣。”


○上行朝參于崇政門, 諭百官、軍民, 其略曰:

嗟! 我軍民、越我庶士! 咸聽此諭, 感我此心。 噫! 臨御十有七載, 德不下究, 惠不下霑, 中外元元, 俱在倒懸。 自愧否德, 食息奚弛? 幾年苦心, 眷眷調劑。 閉閤却膳, 往牒豈有? 飭諭幾巡, 猶甘黨習, 吁嗟! 此顔對爾尙靦。 其尤他日, 何面歸拜? 顧今朝廷, 外託寅協, 內則氷炭。 昨年處分, 何敢更提? 屋下嘵嘵, 自犯罔上, 暗地巧飾, 不顧至親, 欲逞其習, 亂我朝廷, 其狀旣露, 旣已嚴懲。 吁嗟! 本事已歸了當, 君雖曰誣, 臣敢復提? 首揆獨勞, 二相捏扤, 顧今景象, 可謂寒心。 逮捕有日, 親問不遠, 事之黑白, 不日可判。 于今以後, 更有其犯, 則大集爾衆, 當施邦刑, 其令政府, 布告此諭。

時大司諫鄭益河請鞫李匡德, 上疑益河中傷大臣, 遂行朝參, 布諭群臣, 以抑言者。


7月 29日[편집]

○辛卯/飭諭太學諸生。 時太學諸生, 連三上章, 請勿毁祠院。 上遂召諸生於廣達門外, 命都承旨宣諭, 其略曰: “瞻彼太學, 先聖在廟, 十哲濟濟, 六賢洋洋。 彼諸鄕院, 流弊紛紜, 反爲屑越, 貽羞章甫。 各自建院, 爭相輻輳, 輕重倒置, 士習益淆。 今之太學, 反爲顧瞻之所, 噫! 爾諸生, 可謂捨本務末。 今者此諭, 質諸聖賢, 亦不爲過, 爾等亟寢浮章, 敬守聖廟焉。”


7月 30日[편집]

○壬辰/以徐宗伋爲戶曹判書, 李壽海爲正言, 李箕獻爲掌令, 權一衡爲弼善。


○是月, 大水。


十七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癸巳/行都承旨權𥛚等啓言: “本院, 卽奉啓板出納王命之地, 雖崇品卿宰, 不敢脫朝衣, 乃是三百年舊規。 卽者刑曹判書朴文秀, 脫朝衣倚坐, 發怒於下吏之據例以告, 至囚院吏之毋, 肆氣咆哱, 實是前所未有之(該)〔駭〕擧。 請朴文秀重推。” 上允之。


○以李宗城爲吏曹參判。


○擢說書李箕彦爲掌令。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箕彦登科未一年, 而超陞四品, 有乖官方。” 上遂寢其命, 以校理鄭宲爲掌令。


○行常參于資政殿。 召見靈城君朴文秀, 文秀纔以北伯遞來也。 上問北道事, 文秀曰: “咸興自己酉水災, 川流不循故道, 汜濫橫決, 田野便成沙礫。 若不用力治水, 則營邑實有浸沒之慮, 宜別定差員調發三四邑民丁, 濬治修築, 俾有成效。” 上從之。 文秀又曰: “北道烽燧踈虞, 請令道臣, 嚴飭各邑, 將校及親騎衛之窠, 以烽武士擇差, 以開其樂赴之路。 且令南、北兵使, 各別照管。” 上從之。 文秀又曰: “德源、元山倉穀儲不多, 亦無運穀之船。 請令道臣, 措置元山倉船、穀。 上從之。 文秀曰: “北道旱田多而水田少, 三水最多水田。 故問之, 則金遇兌在謫時所起墾云。 今遇兌爲新伯褊裨, 宜令遇兌就各邑民田外卑濕處, 使爲水田, 則一道當大有所賴云矣。” 上令道臣擧行。


○上覽湖西道臣書院査啓, 敎曰: “尼山有文宣王影堂, 眞似泰山林放之喩也。 事甚屑越, 影幀移奉鄕校。” 又敎曰: “報恩縣, 以文宣王、朱夫子追奉於先正臣宋時烈影堂者, 輕重倒置。 何可以先聖、先師, 降奉於先正影堂乎? 其時監司金始炯罷其職, 縣監權義衡拿處, 首唱人尹鳳九削職。 其影幀, 使奉安於本縣鄕校, 位版, 該守令親往敬埋于校殿後潔地。” 敎曰: “今覽公洪道査狀, 世德祠事, 極涉駭然。 此不嚴懲, 鄕居士大夫, 其於祖先, 豈有祧者乎? 分付道臣, 一體抄聞, 依書院例擧行。”


○上問兵曹參知趙榮國曰: “爾新從湖西來, 民事何如?” 榮國曰: “湖西弊源, 皆從三殘中出, 曰邑殘也, 吏殘也, 民殘也。 邑殘則守令犯法, 吏殘則侵及村里, 民生之殘, 職由於此。 湖民最可憐矣, 第一實政, 在於擇守令而蘇其殘也。” 上然之。 掌令鄭宲申前啓, 不允。


8月 2日[편집]

○甲午/以曹命敎爲吏曹參議, 趙尙命爲大司諫, 任、南泰赫爲正言, 洪啓禧爲校理, 金聖應爲兵曹判書, 尹東浚爲文學, 申思喆爲判義禁, 洪景輔爲知義禁。


○上御金商門, 親鞫李匡德, 鞫罷命竄于海南。 匡德旣拿來, 上問匡德曰: “頃者李匡誼擧措, 可謂無嚴。 筵席奏對, 自犯不道, 此所以親問者。 而汝以匡誼之兄, 惶悚待命, 分義則然, 何敢肆然投章? 其在鞫體, 已涉無嚴。 假使汝有所風聞, 言于汝弟, 作此怪擧, 則雖欲自當, 亦宜以 ‘匡誼輕率罔上之罪, 其本卽由於臣’ 云爾, 則可謂告君以直。 而敢欲粧撰, 傅合於匡誼詬罵等說, 以詬誣不道萬萬凶悖等語, 謄諸章奏, 噫! 匡誼筵奏, 猶可謂妄率, 而汝之文字巧飾, 亦可謂出於輕率乎? 往時親問匡誼者, 以其創出其時所無之語故也。 大臣雖或有言於汝者, 其在分義, 宜不敢形諸文字。 況大臣之所言, 卽復寢二字及兩不字而已, 則此何嘗近似於此, 而以大臣所不言者, 自創下語, 巧飾罔上? 其爲無嚴, 豈不浮於匡誼乎? 尤爲痛駭者, 有翼輝事後, 聞其敎援兩相, 或恐匡誼之以此納供, 罪上添罪, 乃欲傅合筵奏, 爲此眩亂之計, 不能效高允之直陳, 亦可謂不欺君乎? 非特護匡誼, 亦所以掩巧慘之翼輝, 欺君罔上, 同歸不道。 是誠何心? 況以翼輝之招觀之, ‘匡誼加律之請, 歸之其兄之勸成’ 云, 汝非特傳言於匡誼, 又從而勸之者, 亦何心腸? 衆心怫鬱, 臺臣面爭, 故取覽其章, 無嚴旣露, 則關係莫重, 不可不親問。 大臣所不道之說, 若非自創, 則必有聽聞之根柢, 其無隱直告。” 匡德供曰: “臣之罪死亦晩矣。 臣弟匡誼, 爲人無可觀, 然稍善文字, 孝於事親, 一切世事, 不知頭緖, 故恒以爲慮。 臣屛居郊外, 聞臣弟入諫職, 走書以報使勿提往事矣。 後聞有得罪會議之擧, 倉黃馳入, 得見傳敎, 則萬無生理。 臣於父死之後, 只與一弟相依爲命, 而一朝將見其死, 實有溘然先死之願。 痛泣罔措之際, 臣之從姪閔孝, 晩傳臣弟供辭, 欲如是云云。 故始乃驚惶。 而雖翼輝必非全爲孟浪之言者, 右相旣與臣有言, 意謂臣弟傳之翼輝。 至於左相, 則與臣雖無酬酢, 言旣出於翼輝, 則意謂翼輝或有言及臣弟者。 而福澤事出後, 臣問於臣弟, 則臣弟全然不聞, 故臣果以大臣酬酢之言, 語及臣弟矣。 臣弟就鞫後, 臣之爲此疏者, 要救目前之禍, 又欲與渠同死, 忙急呈疏, 伊日精神慌亂。 而若其詬誣不道一款, 大臣之所傳於臣者是兩不字, 而兩不字之爲行用文字, 臣未及聞知。 不敢以兩款語句, 直書於奏御文字, 只以臣弟之勘律, 爲誣上不道, 故改上爲詬字矣。 其時全不照檢, 非出於挨逼大臣之意。 只欲避上字, 故轉輾至此。 臣於赴謫時, 見大臣疏, 而托人書問於大臣, 其書曰復寢二字, 文字出處, 上下皆未記得, 有言《禮記》文字。 若是《禮記》, 則其上必有待字, 而無待字, 又在建儲上, 其意凶慘, 以此鞫問不服, 至以兩不字勘律云爾, 則大臣書答曰, ‘二字上下, 俱未曉解。 罪人以爲《禮記》復寢, 而若然則其上必有待字而無之, 又在建儲上, 上意以爲陰慘, 以此鞫問不服, 故以兩不字勘罪’ 云矣。 當初大臣之言於臣者, 不過兩不字及二字, 而他無所言矣。 蓋臣弟發啓, 專爲此二字, 而及承上敎, 此二字落空之後。 倉卒遑㤼, 乃有此卒辦而仰奏也。” 上曰: “其啓辭, 汝則以爲作書挽止云, 而翼輝之招以爲, ‘其兄亦嘗勸成’ 云, 是何言耶?” 匡德供曰: “翼輝之招, 未知如何, 而匡誼雖迷劣, 必不以其兄勸成爲言。 且臣則在鄕, 翼輝則守喪, 一弔之後, 不復相見, 勸成與否, 渠何以知之乎? 匡誼之啓, 蓋有所由。 數十年前臣之父子, 當辛、壬間, 竝列三司, 曾無發一啓論一人者。 臣之父子相語屋中曰, ‘一邊固非矣, 而一邊亦非矣。 吾父子則惟杜口不言, 只待聖明朝彼此俱討之時, 而協贊聖心, 奉行天討爲宜’ 云。 數十年遂至無言, 頃値鞫獄, 討罪福澤之擧。 故臣弟以福澤之討罪, 出於聖斷, 與前日所言協贊奉行等語相符, 至有發啓之意, 臣亦不以臣弟之啓爲非。 而初聞其入臺, 作書挽之者, 只出於利害之私計。 只緣臣弟無識, 陷於大僇, 更何所達? 所謂詬罵八字, 則臣弟入對之後, 以一時舌端之言, 率爾仰對, 轉至於此。” 供畢, 更問匡德曰: “汝雖急於救弟, 告君之辭, 不容粧撰, 此事關係至重。 汝若聞匡誼之欲援大臣, 慮其立添死罪, 則雖先自陳章, 只當曰, ‘臣弟誤聽人勸誘, 欲援兩相’ 云。 而一大臣則元無相面之事, 一大臣雖有酬酢之傳於臣弟者, 實與渠之筵奏八字判異。 渠不過初以復寢兩字, 認爲凶言, 發此法外之啓, 及至筵敎明白, 無可指的, 則欲重其句語, 猝創此詬罵等語。 自上又問根柢, 則乃以臣之聞於大臣者, 欲爲告建, 然則此言根柢歸於臣, 而渠自將陷於欺罔, 不得不有此自首’ 云爾。 則豈不合於事君以直之道乎? 今乃不然, 大臣所不言之說, 敷演粧撰, 隱然欲傅合於汝弟之言, 使浮嘵之言, 至今不止, 實爲痛駭。 其更直陳。” 匡德供曰: “當初疏語, 倉卒之間, 計不出此, 此實臣罪。 臣自遭此事, 罔知攸爲, 適李閔孝言, ‘宋翼輝有所云云。’ 臣聞此言, 始爲驚駭, 果爲陳疏, 而疏中罔有紀極四字, 臣初非有意傅合者。 今者下問, 敎以臣疏中字句, 故爲礙逼大臣。 然其時臣心, 急於救弟, 何暇念及於大臣之礙逼與否乎? 大抵臣疏中字句, 初非必欲用意, 照應於臣弟供辭, 而一篇命意, 專出於爲匡誼之地, 其言自不得不如此。” 供畢, 上以匡德意在救弟, 情有可恕者, 遂下竄配之命。


○憲府【執義李光溥。】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罪人李匡德所坐, 匪此薄過, 海南遠竄, 失之太輕。 請李匡德絶島移配。” 上曰: “今旣親問酌處, 又何加律?”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 俱以名出鞫招, 引義胥命, 上命敦諭偕入。


○八道儒生權蕢等數千人, 聯名上疏, 請勿毁祠院, 答曰: “旣諭太學, 往修學業。”


8月 3日[편집]

○乙未/憲府申前啓, 不允。


○右議政趙顯命上疏言:

臣事殿下二十年, 向國之心, 天地鑑臨, 今卒以言根, 見疑於人, 身名喪辱, 無以復齒人類。

賜批慰諭。


8月 4日[편집]

○丙申/右議政趙顯命, 又上疏乞退, 遣承旨敦諭。


8月 5日[편집]

○丁酉/太學生任遾等上疏, 請勿毁祠院, 上以不體飭諭, 下批責之。 諸生捲堂, 上責大司成尹汲不能勸諭, 遞其職, 代以曹命敎, 仍命他儒生勸入。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亦膺命同入。 以海西歲歉, 命停牟還之三千餘斛未捧者。 又以關東賑資, 命劃送兵曹木一百同及錢五千緡, 俾經紀賑穀。 又命運送浦項穀萬斛于關北, 以賑饑民, 從領議政金在魯言也。 寅明曰: “李匡德以亞卿、文衡, 體貌自別, 而今以言根之歸大臣, 至於鞫問, 竝配兄弟, 恐太過矣。 臣默觀世道, 人志未定, 每有乘機闖發之慮。 臣所以乞解者, 或冀免罪戾。 願殿下先定聖志以勵臣工。” 上曰: “滌諸臣之髓, 然後始可爾。” 顯命曰: “臣今見疑於人, 方寸喪矣, 何以處百僚之首? 且殿下任臣以寅協之責, 行之十有餘年, 人心道, 風吹草飜, 依舊是禍心殺機也。 李匡德以臣之故, 千里被逮, 臣心爲之傷痛。 臣負此傷倫之罪, 何面目復居揆位乎?” 上曰: “向無首揆之公心, 則李匡誼、宋翼輝, 必不得生。 而鄭益河予雖不嚴處, 若又有售黨心者, 予將懸首藁街矣。” 寅明曰: “向者鄭熙普疏中, 謂 ‘避掖隷來覘’ 云者, 渠何敢以此上聞乎? 此不過欲陷元景夏, 故爲此說。 要以激上之怒, 而重彼之罪耳。 苟不嚴懲熙普輩, 則何以勵後乎? 遞差之罰, 失之太寬。” 上曰: “予雖量淺, 李奎采之謫去也, 豈至使人覘之乎? 鄭熙普削黜可也。”


8月 6日[편집]

○戊戌/以尹汲爲吏曹參議, 刑曹判書朴文秀兼御營大將。 文秀自以起廢之蹤, 不可冒據, 上疏納符, 上迫出之, 至令入侍親授。


8月 7日[편집]

○己亥/贊善朴弼周上疏, 請勿毁箕聖、朱子祠曰:

士子輩擅自建祠, 未免違禁, 而至於箕聖、朱子之祠, 事體絶異, 斷不可一例入於毁撤之科也。 嗚呼? 千世在前, 萬世在後, 豈得任一時意見, 獨斷於上, 有若遂非乘快之爲哉? 臣又伏聞尼山闕里祠先聖影幀, 亦將竝入於撤去之中, 其爲驚愕甚矣。 伏乞亟命寢之。

批曰: “所陳雖是, 予之所執, 亦尊賢也, 正道也。”


○政院啓曰: 【右承旨魚有龍、左副承旨閔通洙。】 “伏見批旨, 則有大司成改差, 他儒生勸入之敎, 臣等竊爲聖明惜此擧也。 向者殿下招致館儒, 手書飭敎, 誨諭懃懇, 諸生豈不知仰體聖意, 而必以爲渠輩所執, 爲先聖也爲先賢也, 力爭而不知止, 此蓋出於恃殿下猶慈父也。 本無可罪之端, 請加三思, 亟寢其命。” 上不許。


8月 8日[편집]

○庚子/下刑曹佐郞李吉輔于義禁府。 初掖隷等挾娼張樂會飮, 刑吏執之, 掖隷輩群起敺打之。 刑曹參議任珽繫囚掖隷及娼女二人, 承旨申思建爲掖隷, 囚其刑吏, 白上請任珽推考。 上命汰刑曹郞官李吉輔, 領議政金在魯言: “郞官無罪, 請拿而覈之。” 上從之。 時掖隷驕橫, 雖士大夫, 無不畏懼。 思建旣居政院, 不能裁抑掖隷, 乃反請罪刑官, 掖隷由是益橫。


○大司諫趙尙命上疏言:

科試不遠, 各道掌試都事之以明經決科者, 宜遞其任, 亟令擇差。

又言:

因掖隷之訐訴, 請罪秋堂, 有損事體。 請當該承宣遞差。

竝批依施。


8月 9日[편집]

○辛丑/以尹心衡爲司諫, 許沃爲執義, 鄭翬良、李濟遠爲修撰, 洪啓禧爲正言, 趙觀彬爲禮曹判書。


○右議政趙顯命又上疏乞免, 下批勉諭。


8月 10日[편집]

○壬寅/憲府申前啓, 不允。


8月 11日[편집]

○癸卯/以李濟遠爲獻納, 金漢喆爲校理, 趙尙絅爲判義禁, 申思喆爲禮曹判書, 李縡爲左參贊, 鄭錫五爲右參贊, 李宗白、林柱國爲承旨。


○罷右議政趙顯命、判府事兪拓基、吏曹判書閔應洙、 御營大將朴文秀職, 以書院私建時道伯不能禁故也。 判府事金興慶亦罷。


○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故大司憲權忭, 有文學, 且其引義自廢, 有補風敎。 宜官其子, 俾參延諡。” 上從之。 左議政宋寅明請文臣製述之連三次居首者, 宜加資以示勸奬, 上可之, 間三次者, 右職陞遷。 訓鍊都正具聖任曰: “訓營陞戶軍犯定配之律者, 如生松偸斫, 城內放砲故犯作奸之罪, 請自今勿爲定配, 自軍門棍治。” 上從之。


○定宗廟官員奉審之式, 從領議政金在魯之言也。 帳內奉審二日, 【初五日、二十日。】 門內奉審五日【初五日、初十日、二十日、二十五日、三十日。】 定式。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北道年事, 已判大歉。 嶺南射軍木貿麥者, 限二萬斛, 趁歲前入送。 而北道及嶺南俱未及造船, 宜先以各鎭兵船載送矣。” 上可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行召對。


8月 12日[편집]

○甲辰/宗廟署啓言: “太廟《儀軌續錄》成, 請涓日陪進。” 蓋前以上敎, 攷出事蹟, 纂輯成書者也。


8月 15日[편집]

○丁未/以徐宗玉爲吏曹判書, 兪健基、尹彙貞爲承旨, 趙明澤爲大司諫, 尹陽來爲刑曹判書, 趙觀彬爲左副賓客, 李秉常爲知經筵, 朴春普爲副修撰, 李縡爲藝文提學, 朴弼均爲京畿監司。


○四學儒生金元佐等上疏, 請勿毁祠院, 且斥三司不言, 批曰: “纔勑太學, 其復敢此?” 時太學儒生, 前已陳疏捲堂, 故學儒又陳疏。


8月 16日[편집]

○戊申/大司憲金鎭商上疏辭職, 下例批。 蓋鎭商愧以不黨見擢, 每疏自辨, 竟不肯出。


8月 17日[편집]

○己酉/校理金漢喆、修撰閔百祥等, 以學儒疏, 上疏引咎, 請從儒生之言勿毁祠院曰:

臣等見皇明遺史, 天啓五年詔毁天下書院。 當日此擧, 亦出於救弊之策, 而適足以促其危亡, 可勝歎哉? 然未聞其時儒生紛然力爭, 如今日之爲者。 我聖上培養之功, 高出前代, 國家元氣尙有未泯。 請無拘銷刻之嫌, 亟降反汗之命。

上賜例批。


8月 20日[편집]

○壬子/掌令崔逵泰上疏論科弊, 請依中廟朝己卯故事, 別設薦擧科, 申嚴擧主之法, 以杜私勝之弊焉, 令備局稟處。


○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書院事坐罷諸臣, 始命敍用, 復以趙顯命爲右議政, 金興慶、兪拓基爲判中樞。


○以徐命九爲大司諫, 元景淳爲副校理, 鄭翬良爲修撰, 李濟遠爲兼文學, 朴文秀爲靈城君, 閔應洙爲判尹, 鄭羽良爲左尹。 賜高麗忠臣吉再諡忠節, 贈領議政黃廷彧諡文貞, 奉朝賀閔鎭遠諡文忠, 贈吏曹判書權忭謚文貞。


8月 22日[편집]

○甲寅/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鄕賢祠、影堂、精舍、里社之巧作名目, 冒禁創建者, 一依書院例勘律。


8月 23日[편집]

○乙卯/以宋時涵爲掌令, 李宗城爲副提學, 洪象漢爲修撰。


○修撰鄭翬良上疏言:

北關災荒, 挽近所無。 而北靑府使林益彬疲殘憒劣, 不可畀以賑政, 宜命改差。

上從之。


8月 24日[편집]

○丙辰/有星流于北斗星之下。


○判府事兪拓基又上疏, 辭召命。 拓基自罷相, 上屢下悔悟之敎, 敦召不已, 拓基終不膺, 史官、承旨經歲相守。 至是以書院事, 乍罷旋敍, 遣史官召之。


8月 25日[편집]

○丁巳/安邊府使李喆輔上疏言:

本邑凶荒比他邑尤甚。 請移嶺南、浦項倉穀以賑之。

令備局稟處。 備局回啓: “請以嶺南牟二千斛、浦項倉太一千斛, 移轉劃給。” 上許之。


8月 27日[편집]

○己未/以尹得和爲大司憲, 閔應洙爲同經筵, 洪昌漢爲司諫, 尹植爲掌令, 兪宇基爲獻納, 金尙迪爲持平, 魚錫胤、洪鏡輔爲正言。


8月 28日[편집]

○庚申/上展謁孝陵。 是日上御晝停所, 召見京畿監司朴弼均及道內守令, 問農形民事。 至禧陵, 謁陵奉審如儀, 次詣孝陵, 行親祭, 祭罷御齋室。 承旨朴師昌奏曰: “仁廟聖德, 高出百王。 登極初儒生等上疏, 請伸己卯諸臣之冤, 敎以 ‘汝等論是非則可, 定是非則不可’ 矣。 及至大漸, 特命復先正臣趙光祖等官, 又復賢良科。 昇遐之日, 深山窮谷婦孺老少, 莫不奔走號哭, 卽阼未滿一年, 而德敎之入人者, 可見矣。” 都承旨權𥛚曰: “仁廟以金麟厚爲宮官, 而待遇絶異, 乙巳後麟厚不仕, 每値諱日, 輒往山中痛哭。 故有年年七月日痛哭萬山中之詩矣。” 注書李毅中曰: “本陵齋室壁上有仁廟賜金麟厚墨竹印本矣。” 上覽訖, 書下御製詩一絶, 竝付於齋室壁上。 至昭顯墓行禮曰: “予於此墓, 別有愴傷者。 以黨習之故, 有戊申坦事矣。” 命致祭崇善君兄弟廟, 給子孫食物, 諸承旨言: “臺啓方以孥籍爲請, 其子孫豈可給食物乎?” 仍請還寢, 上不答。


8月 29日[편집]

○辛酉/行召對。 敎曰: “廈氈、蔀屋, 懸若霄壤。 故昔年有夜問宿衛軍兵之盛擧矣。 上番正兵, 雖咫尺宿衛, 下情何以導達? 追遵古例, 命中使、史官, 顧問民瘼, 其中有老而不除役者, 有一身疊役者云。 旣問之後, 不可恝視, 令該曹飭諸道, 考年以除, 除其疊役, 而此外有弊者, 亦令道臣一切革之。”


○副校理尹得敬上疏, 請寢三聖院宇毁撤之命, 批曰: “已諭矣。”


十七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癸亥/以金尙星爲承旨, 李秉常爲判敦寧, 吳光運爲刑曹參判, 李光湜爲掌令, 李箕彦爲正言, 金始炯爲工曹判書。


○關東大水, 漂民家一千餘戶, 命施恤典, 又命渰沒者設壇賜鄕祭。


○上行常參于資政殿。


○諫院申前啓, 不允。


9月 2日[편집]

○甲子/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言: “三聖祠勿毁之請, 儒生之言, 亦有所執。 何必强咈乎? 特置之, 其外祠院, 宜加嚴飭, 毋至因循不毁。” 上不許。 始命罷道臣、守令之不禁者, 因大臣之力請, 遂寢其命。


○北道督運御史李昌誼請運浦項穀一萬斛爲賑資, 命便宜行之。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臣伏聞慶基殿御容, 翼善冠近處後褙折裂, 而只餘單綃, 若以薄紙糊褙則似宜。 且以襯壁掛奉之故, 五日奉審時, 輒有蠧魚云。 或依永禧殿、長寧殿例, 奉於空中, 或以衣架樣別造掛奉似宜。 令道臣奉審後狀聞。” 上曰: “設環于盤子, 懸掛幀簇, 兩傍亦設索環以引之, 則雖不置架, 可無搖動之患。 至於後褙, 事體重大, 不可只令道臣奉審, 禮官當下送也。”


○諫院【正言魚錫胤。】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孔聖及朱子, 天下萬世之所共師者, 而箕子之於我東變夷爲夏之恩, 雖家侑戶祝未爲不可。 故儒生輩, 或感地名之偶同, 或慕古義之有據, 院宇而奉之, 俎豆而享之。 今一朝撤而去之, 內自館學, 外至八路, 奔走號籲。 終靳兪音, 豈不有歉於大聖人轉圜之美乎? 請還寢箕子、孔子、朱子祠宇毁撤之命。” 上怒曰: “季氏泰山, 其初雖微, 孔子猶譏以不若林放。 今之末流之弊, 必將至於旅泰山。 若使魯君先正季氏僭濫之誅, 則昭公豈至於乾侯?” 錫胤以聖敎未安, 引避請遞, 依啓, 因大臣救解, 上更命勿辭。


9月 3日[편집]

○乙丑/上行召對。 侍讀官元景淳, 以魚錫胤之處分辭令之過中陳戒, 上曰: “予非惡魚錫胤也, 其所以處之者, 亦雍容矣。” 檢討官洪象漢, 亦以爲言: “且以陵幸時親棍幺麿武臣, 事近戲劌, 反損威重, 後宜戒之。” 先是陵幸還宮時, 上曰: “御營千摠柳世馥, 發放後騎馬時, 使人控馬, 記過拿入。” 決棍三度。 還宮後, 又拿入宣傳官李重澤, 故象漢之奏如此矣。 上曰: “勉戒則是也。 然書院事, 士子相浮動, 至使經幄、耳目之臣, 有自比錢唐之言, 豈不異乎?”


○以鄭羽良爲吏曹參判, 金聖運爲大司諫, 李昌壽爲司書, 金光世爲兼司書, 李重祚爲說書, 李濟遠爲獻納, 鄭宲爲校理, 李宗迪爲副校理, 鄭俊一爲修撰。


○戶曹啓言: “江原道淮陽、金谷近處銀脈復生, 請採取收稅。” 上可之。


○掌令宋時涵上疏, 言魚錫胤譴責之過中, 又曰: “近來科場之不嚴, 誠一痼弊。 而今番監試兩所受券之卒, 索錢於士子, 視錢之多小, 爲呈券之早晩, 終不與錢, 則置諸亂軸, 不入於考試之中, 其弊甚多。 而至於一所軍卒, 則偸出入格之券, 見捉於試官, 而不爲移法曹嚴査, 略施笞罰而止, 臣謂兩所試官重推, 監試官則拿問宜矣。” 又曰: “本朝之事皇明, 無異內服, 爲尊者諱, 《春秋》之書法。 而臣伏見李玄錫所編《明史綱目》, 則其立綱之文, 任意褒貶, 至有當諱而不諱者, 至於入梓進御。 其將流傳於百代, 玄錫固不足責, 而我殿下尊周之誠, 恐有竊議者矣。 臣謂亟命儒臣改正焉。” 上下嚴批, 不從。 初玄錫編《明史綱目》, 至靖難事, 特書曰, ‘燕王某擧兵。 上以其事問領議政金在魯, 在魯對曰: “明朝雖爲父母之邦, 不爲綱目則已, 爲之則成祖御諱, 亦何可不書?” 左議政宋寅明曰: “孔子作《春秋》, 在魯則諱, 在周則不甚諱。 作史者, 豈可無褒貶乎?” 上以爲然, 置之。


9月 5日[편집]

○丁卯/憲府申前啓, 不允。


○刑曹參判吳光運上疏, 略曰:

殿下孝悌之德, 逈出百王, 雖堯舜無以加焉, 誣之一字, 非所論於堯舜者。 君誣二字, 是何言也? 旣無其誣, 又豈有可辨者乎? 辨君誣二字, 臣竊痛之。 治罪之道, 明其罪然後可以服人心。 李匡誼之罪, 殿下不能明白說破, 臣請言之。 雖干連逆獄者, 不服而死, 則初無孥籍之律。 匡誼之無中生有, 法外用律者, 專出黨心。 以殿下之至明, 覰破其心, 遂以黨心二字勘斷匡誼, 不惟與匡誼同心者震慄革心, 雖與匡誼各立者, 亦皆以黨論爲戒, 彼此帖然同歸皇極矣。 乃於匡誼本罪之外, 演出君誣二字, 遂致朝廷不靖, 可勝歎哉? 君臣如父子, 臣視君如父, 則君豈視臣獨不如子乎? 臣累參鞫獄, 見鞫囚纍纍然凶穢之狀, 眞如鷄豚之縛就屠殺。 名爲臣子者, 苟其所犯不至於惡逆, 則君父不當以此待之也。 近年以來, 以近侍被鞫者, 殆至十數人之多矣。 群下之負吾君, 雖萬萬絶痛, 亦恐君臣恩義因此寖薄, 而殿下之待群下, 將至於草芥犬馬之視也。 臣於今春途見吏曹參議李宗白, 爲見其伯父葬禮而去, 無幾聞宗白蒼黃上去, 不得臨穴云。 父兄之入地, 乃終身不可復見者, 銓官爲政, 豈無他日, 而捨此就彼, 顚狂如此? 今日士大夫風習, 可以因此反隅, 寧不寒心? 願殿下養臣下有節, 如賈誼之言也。 至於李匡德, 能持淸議, 見排鏡、夢, 與今之左、右相, 無少異同, 今忽陷身於相反之罪何也? 雖其倉卒胡辭, 自陷大僇, 而動於急難之私, 自以身替其禍, 亦人情之所難也。 況以言語而罪人, 非聖世事。 噫! 外革鏡面, 內藏龍尾者何限, 而兎爰雉罹, 冤者莫伸, 從古志士所以長歎者也。 當此才難之時, 如匡德者誠不易得之才也。 薰沐、陶鎔, 豈不在於造化之功用耶? 如鄭熙普者 名爲士夫, 而心艶皮漢萬金之産, 袒臂於父子兄弟。 爭財之訟, 雖傾江海, 而不可洗臺閣之此羞也。 而昨擬柏府, 今除薇垣, 有若兩司風采之地, 非此人莫可者然, 遂使掖隷來覘之說, 閃謊於誣人之章, 其誑惑聽聞而傳疑後世, 非細事也。

上優批答之。


○行召對。 檢討官洪象漢曰: “故相臣李端夏、李畬, 以其先祖文靖公李植謙挹之志, 尙不行延諡。 而兩相子孫亦不肯請諡。 臣意則故判書李植延諡之禮, 使之速行, 而亦令太常, 議定兩相之諡宜矣。” 上可之。


○命刊袁天綱《範圍》、徐子平《應天歌》ㆍ《六壬》ㆍ《課經》ㆍ《斷經》, 以觀象監命課學祿取材, 科擧時所用也。


○下藝文館奉敎李益輔、檢閱金相福ㆍ黃景源于義禁府, 罷春秋館焚香法。 益輔等旣爲匡誼所論劾, 久違召命, 領議政金在魯白于上曰: “益輔等不無所執, 而群議亦以爲不當出, 故不敢進耳。” 上怒曰: “益輔輩以浮囂之言爲重, 而以君父之言爲輕耶?” 益輔等承嚴敎, 猶不膺命, 凡二十九召不就, 至是下獄, 奪告身。 仍罷焚香之規, 命史館卽行召試。


9月 6日[편집]

○戊辰/上召見北關御史李昌誼。 時關北荐饑, 備邊司請運送嶺南穀四萬斛以賑之, 上遂下別諭于南北道臣, 俾勿稽滯。 然自嶺南轉漕關北, 其所費多於所運, 嶺南亦疲矣。 賑廳堂上朴文秀言: “北道米二斗直錢一緡, 非丙子市直一斗二緡之比。 朝家旣給十一萬斛, 以補賑資, 此亦足矣。 又令嶺南漕運, 爲民弊多矣。” 左議政宋寅明曰: “漕民以汎舟之役, 萬死一生, 而又見侵於兵水統營, 良可哀也。 宜令本道, 限一年勿役。” 上從之。


○皇壇雅樂器成。 初皇壇無雅樂器, 常以山川祭樂器, 權用於壇祀。 是年三月上巳卜壇祀, 而先蠶祭亦卜是日。 山川樂器, 將用於先蠶, 而壇祀無樂器可移用者。 領議政金在魯請權用文廟雅樂, 上曰: “豈可無皇壇樂器乎? 令有司別造樂器。” 自六月庚戌始造, 至是告成, 上召見造成都監堂上申思喆、郞廳崔逵泰ㆍ李延德等, 命入新造樂器, 親覽之, 仍令藏于皇壇樓上庫。 上問延德曰: 曾聞管聲甚微, 今則能得合笙之妙。 而頃者使臣所得來合笙之石, 可用之否乎?” 延德曰: “今者管聲稍勝於前, 而音律猶不合矣。” 上命典樂, 吹笙簧, 曰: “予聞彼國笙簧, 聲甚訇亮, 而此笙之聲, 極低微, 可更釐正乎?” 逵泰對以不能。 延德曰: “笙聲甚微, 律亦參差, 不可仍置。” 上問典樂曰: “李延德慨然有釐正之意, 汝其與延德校正其音律差誤者。”


9月 7日[편집]

○己巳/兵曹參知李宗白因吳光運疏, 上疏自辨曰:

臣以伯父移窆, 受省掃之暇, 而適値皇壇親享, 不敢越例陳情, 爲趁誓戒, 未免徑還, 實爲臣沒身之恨。 而今光運容易驅臣於傷倫之科, 不諒事實, 一筆句斷, 臣實痛之。

批曰: “勿辭。”


9月 9日[편집]

○辛未/以元景夏爲承旨, 李縡爲大司憲, 徐命臣、李裕身爲掌令, 朴春普、成範錫爲正言, 李宗城爲左尹, 金始炯爲判義禁。


○副司直趙尙命, 司果閔宅洙文學尹東浚等聯名上疏, 略曰:

臣等謬當試事, 事多踈漏。 初場入格人沈繼衍, 卽逆賊成衍之弟也。 成衍罪名, 何等妖惡? 雖其徑斃, 不及正法, 而其父其弟, 或誅或配, 次第正罪, 則爲繼衍者, 何敢肆然入場, 自同無故之人哉? 臣等懜不覺察, 坼榜之日, 不能拔去, 致使妖逆之弟, 齒名於選士之列, 其爲損國體而辱多士甚矣。 亟令該曹, 拔去繼衍於原榜, 仍勘臣等之罪焉。

批曰: “所陳依施。”


○藥房入診。 都提調金在魯曰: “向者陵行回鑾時, 有孝惠公主, 延城尉墓致祭之命矣, 延城尉金禧卽金安老之子也。 聞公主爲月山大君子所養, 及其喪後, 仍葬於大君墓前云, 此或由於其舅家被罪之故矣。 聖上旣軫念公主爲孝陵同氣, 而有致祭之敎, 則月山大君亦是宣陵同氣, 友愛之篤、風流之美, 尙傳於後世。 其墓旣在公主墓同崗, 一祭一否, 似或爲闕典矣。” 上曰: “其令一體致祭。”


9月 10日[편집]

○壬申/弘文館【校理金漢喆、副校理元景淳, 修撰洪象漢。】上箚, 略曰:

假托進言, 公肆邪說, 未有如吳光運之放恣回譎者也。 蓋光運之疏, 指東意西, 陽擠陰扶。 隱然自附於無黨, 而一篇精神, 專在於伸白匡誼援進匡德。 噫! 匡誼島棘, 出於末減, 則爲殿下臣子者, 孰敢萌救解之心? 而今光運挺身右袒, 求說不得, 乃敢創出誣之一字, 非所論於堯舜之語, 結之曰匡誼之罪, 殿下不能明白說破云, 而只以黨心二字, 爲匡誼之斷案。 蓋黨心之於犯上, 輕重霄壤故也。 當初匡誼之發啓, 雖或諉之以黨心, 畢竟處分, 實由於八字凶言, 則今乃捨重擧輕, 漫漶本事者, 究其心跡, 有浮匡誼。 況匡誼之事, 始由於匡德之口, 匡德之招, 亦不敢全諱, 則今光運之奬詡薦引, 放肆無嚴。 而或恐聖上覰破其心術, 左踶銓官, 右齧臺臣, 藏得機括, 怳惚沒捉。 若不嚴懲, 羸豕蹢躅, 必不勝其紛然矣。

箚入, 上不悅曰: “儒臣箚斥, 可謂甚矣。” 遂以習套批責之。


○大司諫金聖運上疏, 略曰:

向來匡誼之事, 專出黨心。 若其筵對八字, 轉益凶悖。 畢竟以誣上自服, 則實是覆載難容之罪。 光運之曲爲容護者, 誠未可曉。 李匡德之伊日投疏, 誠極無嚴, 旣經親訊。 雖置薄竄, 而其無嚴之罪, 固自如耳。 光運推許伸救之不足, 至有洗濯進用之請, 今日朝廷, 少有紀綱, 此等之論, 安敢肆然? 臣謂嚴加處分, 以示勸懲也。

批曰: “旣諭堂箚之批矣。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請敍李台重, 按廉北道, 領議政金在魯亦以爲言, 仍盛稱其人固執無私, 上曰: “用人之道, 豈可專取固執乎? 昔顔眞卿不識何狀, 終能立節。 卿等雖曰人才之難得, 何患乎無人? 而獨於此人汲汲請敍乎?” 仍不許。 上出示校理金漢喆等聯名箚曰: “卿等其各陳之。” 在魯曰: “吳光運旣非臺諫, 乃以該司堂上, 救人劾人, 而自歸犯上之罪。 匡誼亦旣自服則今只以黨習勘之云者, 意在救護匡誼。 而李匡德則親訊遠配, 纔過一月, 光運敢以薰沐、進用等說, 勸之於上, 極無嚴矣。” 上曰: “光運雖似輕淺, 似非小人。 且其所論李宗白事, 近於訐揚。 然光運如巨海一葉, 予若以訐揚爲批, 則攻斥者必四起矣。” 校理金漢喆曰: “當戊申變亂, 渠之儕類, 皆爲僇人, 獨光運稍自崖異, 故遂至進用。 在渠之道, 固宜感激圖報, 而每發一言, 輒使朝廷擾亂, 臣竊痛之。 近來朝廷之上, 復生新黨, 其漸已大, 光運亦其中一人也。” 上驚問曰: “新黨謂誰也?” 漢喆曰: “臣與元景夏情誼不泛。 而景夏平日自稱大蕩平, 勿論東、西、南、北之人, 延攬締結, 匡誼被鞫時, 涕泣力救。 今光運又救匡誼, 誠非細憂也。” 上曰: “積年苦心, 調劑黨習, 而又聞別黨之說, 豈不難乎?” 仍敎曰: “吳光運之章, 雖不無越俎之嫌, 亦無隱于君者。 儒臣筵奏, 又生別黨云, 別黨卽元景夏也。 惜乎! 儒臣昧孔聖不比之訓, 其斥光運者, 意專在於景夏。” 遂命削校理金漢喆職。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湖南七日大水, 人家漂流, 至於七百七十餘戶之多, 監司狀聞。 宜有顧恤之道矣。” 上命每戶各給一斛穀, 又減今年還穀。”


○關東諸郡雨雹, 大如鳩卵。


9月 11日[편집]

○癸酉/以任珽、趙尙命、沈星鎭爲承旨, 兪宇基爲校理, 曹命敬爲副修撰, 李箕鎭爲左參贊, 朴文秀爲知敦寧, 金𣖔爲慶尙左兵使。


9月 12日[편집]

○甲戌/刑曹參判吳光運上疏, 略曰:

越俎進言, 蓋急於兩箇字辨破。 偶然迤及沒緊之說, 臣實有輕體妄發之罪, 將爲人所驅入於營護罪人之科, 其亦冤矣。 然臣之冤, 有不暇自明, 而所欲痛辨者, 君誣二字也。 臣於草土中, 聞有壬寅鞫案釐正之命, 及聞大臣考見文案, 大驚痛然後, 始知文案之有萬萬崩心者矣。 噫! 景廟與殿下, 如天日高臨, 雲霧、鬼魅, 是乃下界事耳。 人臣之道, 目中惟見天理, 不以計較之私, 參錯於其間, 朝治大朝之逆, 夕治東宮之逆, 義理正大, 則可以鞏固國勢, 杜絶奸萠。 而當時諸臣無有見得此義者, 旣不能討其逆, 又留其凶案, 使連鏡、虎者, 因以醞釀, 掩喜、澤者有以藉口, 此乃人心世道陷溺之大張本也。 殿下何不因此大節拍, 洞諭臣民, 明義理正人心, 一是非之趨塞禍亂之門邪? 亟命大臣、卿宰, 齊會朝堂, 代撰大誥, 備述甲、乙生逆之源, 詳載彼此庇逆之私, 折中義理, 無少偏倚, 頒示八方。 殿下又親撰寶訓一篇, 垂之萬世, 貽厥孫謨, 則豈不宏大矣哉?

上優批嘉納, 仍以光運疏出示諸大臣。 領議政金在魯曰: “頃者渠疏, 謂以君誣二字, 人臣不可道云, 而堂箚峻斥, 故或恐因此而得掩覆鏡、虎之目, 乃陳此疏, 首尾衡決。 渠之請撰大誥, 亦爲辨誣也。 然大誥廣諭, 凡幾遭矣, 未見其效。 今雖頒示, 庸何益乎?” 左議政宋寅明及右議政趙顯命等皆言: “其疏, 實有見得, 而發於苦心。” 上曰: “元景夏有抱案沈河之語。 光運此疏, 與景夏之意相同, 以景夏之黨而然乎?” 上仍問誣案釐正事於寅明, 寅明對以幾盡釐正, 且請稟裁。 上命姑置之, 而燒案之意, 遂決矣。


9月 14日[편집]

○丙子/觀象監啓言: “近來曆紀比淸曆, 多所差違。 請於節使赴燕時, 擇送本監曆官一人於彼中, 學得推步作曆之法, 而每年差送, 永爲定式。” 上從之。


○上引見三大臣。 左議政宋寅明奏曰: “臣今因釐正, 詳見壬寅鞫案, 則逆虎變書, 旨意歸趣, 專在於卑微兩人。 一則潛邸宮任, 一則後宮族屬, 蓋欲借此兩人之口而危逼聖躬。 旣知逆虎凶計之如此, 則在臣等分義, 兩人之名, 不宜晷刻留之鞫案。 臣謂鞫案中龍澤等若而人外, 廣加蕩滌, 則兩人蕩滌自在其中矣。 前日臣等非不知逆虎之危逼聖躬, 而若其爲計之至此, 今始覺得, 此固臣等之罪也。” 上曰: “卿言如此, 予甚感歎。 儲君旣出於虎龍之招, 而其時諸臣不思善圖。 予之數次辭免, 出於至難處之故, 則或有陳箚而慰之者, 或有來見而慰之者, 豈不可笑乎? 予旣在此位, 則其招所誣諸人, 謂之逆可乎? 龍澤輩四五人外, 其餘一竝蕩滌, 其施法外之律者, 一依乙巳處分施行也。” 領議政金在魯曰: “龍澤輩固無狀, 而仍置逆案, 則必有後世之議矣。” 右議政趙顯命曰: “龍、紀輩, 假托建儲, 貽累傳授之大體, 殿下一竝蕩滌, 則後世亦必有言矣。 寅明曰: “幷與龍澤輩而容恕, 則此不過如前反案而已, 人心必不服矣。” 上曰: “予豈有一分私意於其間哉?” 顯命曰: “龍澤輩宜置之別案, 以彰其罪也。”


○復立館閣會圈法。 翰林李益輔等旣被罪, 上以召試事, 問大臣。 領議政金在魯曰: “姑遵舊法, 差出別兼春秋, 使薦數人, 過一番, 則始令翰林, 依新制廣加薦圈, 永久遵行似宜。” 左議政宋寅明曰: “請依最初節目, 館閣齊會覆圈, 召試付職, 此後如或敗薦, 則宜依此擧行, 定爲節目。” 右議政趙顯命曰: “旣不復古制, 則宜令三公、六卿, 圈選於朝堂, 凡史館古風, 宜一切去之。” 上從寅明議, 令館閣齊會更圈, 除焚香之規, 設召試之法。 時諸議皆以會圈爲不便, 而寅明等知上意必欲行新定節目, 故所奏如此。


○命江華府, 建皇明摠兵李如梅廟給復, 助其祭。 又旌金弘翼閭, 錄用李楗子孫, 加贈李尙載職。 初如梅後孫葂居江華, 上特命造如梅神主, 定爲不遷之位, 葂貧不能建廟。 弘翼、楗、尙載, 當丙子之亂, 同死於險川之戰, 金在魯、宋寅明爲之言, 遂下是命。


9月 16日[편집]

○戊寅/海溢于公洪道平澤等地, 平地水深丈餘。


○流柳再興于絶島。 再興僞作潛邸時圖署, 事發, 大臣請用極律, 上曰: “皐陶曰殺, 帝曰宥者, 王者之道也。” 命加刑遠配。


9月 17日[편집]

○己卯/月入畢星。


9月 18日[편집]

○庚辰/以特旨擢元景夏爲刑曹參判。 始金漢喆劾景夏, 忤旨削黜, 上又欲加漢喆之罪, 領議政金在魯曰: “若加漢喆罪, 則是朝廷激成一黨也。” 右議政趙顯命曰: “元景夏之爲蕩平, 是爲國至誠也。” 上遂特擢焉。


○以洪景輔爲都承旨, 趙榮國爲承旨, 徐命彬爲大司諫, 朴弼載爲執義, 李齊聃爲掌令, 曹命敬爲正言, 李命坤爲副校理, 李宗迪爲修撰, 權𥛚爲全羅監司, 李箕鎭爲藝文提學。


○司書洪益三掌試、檢田于湖西, 疏言湖西歉荒之狀, 請綿田給災, 令備局稟處。 備局回啓許施。


○海溢于天安縣。


9月 19日[편집]

○辛巳/月入東井。


○申明亂廛之禁。 先是特進官李普赫備陳亂廛之弊, 請令備局, 取考市案, 十年內新創小廛, 一切革罷, 上令備局稟處。 至是備局啓曰: “新設廛名, 令京兆區別大小, 大者嚴禁, 小者勿禁, 而廛人毋得捉告事, 成節目施行。 雖是應禁之物, 京城禁標外, 毋得出禁, 而廛人雖或捉告, 廛人治罪, 勿爲聽理事, 請定式。” 上可之。


9月 23日[편집]

○乙酉/上引見時ㆍ原任大臣、備局諸宰, 議燒睦虎龍誣告獄案。 先是上命大臣釐改壬寅誣案, 是日左議政宋寅明言誣案釐改事, 語未畢, 上曰: “此猶其次也。 予欲鎭定世道, 而猶不得其要。 予於嗣服後, 若大明國是, 則世道不至於此矣。 今日臣子, 捨予而事誰乎? 老、少分黨, 初不過務勝, 而丙申抑一邊人太甚, 遂至有辛、壬殺戮。 乙巳予若不鎭定, 則必又生一場大殺戮矣。 虎龍初招, 卿等見之乎?” 領議政金在魯及寅明曰: “臣等皆不得見之矣。” 上曰: “從當言之, 而設使龍、紀輩, 眞有爲逆之事, 語逼予躬, 其時按獄之臣當曰, ‘汝何敢爲此言?’ 先治虎龍爲宜, 而予於其時, 默觀厥輩所爲, 決無爲此之理。 故不得不辭位。 而先朝血屬, 只有景廟與予, 雖欲爲泰伯、仲雍之事, 亦不可得也。 予於其時若不爲此擧, 則將至何境耶? 庚子大喪後, 彼人來弔也, 予初欲出參矣, 有冒嫌之說, 故稱疾不參。 宗簿吏以謄本來示予, 趙泰耉爲此事, 來見予語, 娓娓不已, 予笑之矣。 其後泰耉欲發明其事, 苟且陳箚, 予辭位後, 亦當請刑虎龍而不爲矣。 辛、壬殺戮之時, 景廟何曾有一張判付乎?” 在魯曰: “其時一判付, 有 ‘欲盡殺一邊乎之敎’ 云矣。” 上曰: “一判付有 ‘素憎洪啓迪之敎’, 而與任自爲之之敎一般矣。 元景夏抱案投水之說、吳光運所謂寶訓之說, 皆是矣。 陸玄亦是虎龍者流, 故李弘述杖殺之。 及至虎龍之上變, 捉入白望與閽寺, 又以予妻族, 故捉入德修, 德修渠有何所知乎? 龍澤輩藉重而推戴者誰耶? 予旣在君位, 豈可置誣案於覆載之間乎? 若以龍澤輩爲逆, 則別爲案置之可也。 遠材事亦當別治其罪矣。” 在魯曰: “投之水火, 元景夏旣有所言, 聖上亦嘗以燒除爲敎, 而末世通變之道, 未知其果何如也。” 上曰: “以墨世爲某人之族, 亦至於驅脅、撲殺, 是幷欲與孝章而除之。 蓋當時景廟外, 惟予及孝章在故耳。 且虎龍之招, 有挑得乃君心之語, 則是予已被誣, 而入於推戴中矣, 此案豈至今留置乎?” 寅明曰: “所謂鞫案, 近始細看, 則吳光運所謂凶案者是矣。 當時按獄之臣, 不能深思善處之道, 此由於識慮淺短, 豈有他哉? 趙泰耉冒嫌之言固輕率, 而招語宗簿吏之事, 亦豈大臣所可爲乎?” 又曰: “喜之、龍、紀, 旣皆姻婭至親, 尙吉、麟重, 又是同硏死友, 僞詩未知出自何手, 而五人同一心腸矣。” 在魯曰: “渠輩雖無狀, 旣無他事跡之著見者, 而逆探其心以爲此必爲逆云, 則此豈治逆之道乎? 若以此混驅於逆, 則此便以虎龍誣案爲實也。” 右議政趙顯命曰: “所謂三手之說, 臣所不信, 而不逞之徒, 潛相締結, 使堯傳舜授之體, 不能正大光明。 若明正此輩罪案, 則所謂三手之案有無, 無甚關係, 臣等有何持難乎?” 寅明曰: “臣固欲蕩滌其案中人, 而龍、紀輩以逆罪之, 則此案便爲無用。 然至於除去, 事異常規, 臣不敢遽然奉承也。” 顯命曰: “白望以劍, 世相以藥云者, 皆出於鍜鍊傅會之說, 而大抵龍、紀輩, 假托藉重。 故虎龍得以藉口, 而做出凶言, 以有虎龍之凶誣, 故戊申之逆, 又爲藉口矣。” 上曰: “渠輩以白徒、布衣, 妄欲參涉, 此爲無狀, 而戊申逆變, 豈必因此而生乎? 予之爲此, 實爲卿等之意也。 庚子大喪後有所受遺敎, 慈殿命予傳之於大臣, 予承命出去傳之, 則其時呂善長以史官問其遺敎與否矣。 今此處分, 是一大樞機也。” 寅明曰: “此是擧措之大者, 不可草率, 招集原任大臣、卿宰, 詢問而處之宜矣。” 顯命曰: “此輩若別置逆案, 而三手之案永除, 則可以息爭, 豈不爽快乎?” 上曰: “只當正其誼而已, 奚但爲息爭而去之乎?” 寅明又請召諸臣詢問, 上從之。


○是日上召見領中樞府事李宜顯、領議政金在魯、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禮曹判書申思喆、判敦寧李秉常、刑曹判書尹陽來、判義禁金始炯、左參贊李箕鎭、右參贊鄭錫五、吏曹判書徐宗玉、兵曹判書金聖應、戶曹判書徐宗伋、訓鍊大將具聖任、御營大將朴文秀、判尹閔應洙、吏曹參判鄭羽良、兵曹參判金若魯、漢城左尹李宗城、行司直吳光運ㆍ金尙星、左副承旨趙尙命、檢討官鄭俊一等, 敎曰: “庚子以後三宗血脈, 只有皇兄與予耳。 虎龍凶書, 雖曰 ‘爲東宮雪冤’ 云, 而其中則有 ‘挑得乃君心’ 之語, 是以予爲推戴也。 予不得不辭位, 而其時朝臣亦無驚動者, 只令勿書凶言而已。 以予爲其時大臣, 則當爲庭請, 先討虎龍。 而其時之人, 只汨黨論, 豈知他事耶? 今日在廷者, 置此凶案, 將何以藉手事予乎? 往者兪判府以爲, ‘獄案不可除’ 云, 而予果嚴毅之君, 則其時諸臣必無遺者, 尙何論獄案之除不除乎? 至於龍澤輩, 以布衣敢生匪分之望, 反爲凶招所憑藉, 及夫僞詩之出, 又有矯誣三朝之罪, 此則當別爲案, 以正其罪。 諸臣各陳所見。” 宜顯曰: “聖敎至當。 僞詩必有所作者, 得其作者然後可嚴處也。” 仍請先退, 上許之。 思喆曰: “誣案釐正而已, 則事涉苟簡, 永爲燒除, 以絶根本。 而虎招所出之類, 一竝昭洗, 施以他罪, 則豈有異議乎?” 秉常曰: “臣嘗見政院壬寅案, 則逐叚割去, 已不知虎龍凶言之爲何言。 如此文案, 留無可考, 徒爲疑亂之資, 燒除無妨。 至於別案, 臣未知誰某之以何罪別論, 而虎龍爲逆, 則被虎龍之誣者非逆也, 虎龍非逆, 則此爲逆矣。 於斯二者, 可斷此獄。 而今虎龍旣以大逆論, 而入於虎龍之告者, 又復論罪, 則刑政斑駁也。” 陽來曰: “賊虎之招, 至今留置, 實爲臣民之痛。 永爲除去, 聖敎甚當。” 始炯曰: “臣曾與大臣釐正鞫案時, 以爲終涉苟簡, 今無容更議。 龍澤輩別置逆案, 則處分至當矣。” 箕鎭曰: “臣於前春下詢也, 請投水火。 今亦豈敢有異議乎? 至於被誣告而死者, 臣嘗以爲, ‘在渠輩, 可謂善得其死。’ 虎招所誣, 今若一倂昭雪, 則犯他罪者, 雖殺之又殺, 臣不必爭。 而或未盡昭洗, 則反不如不燒案矣。” 上曰: “重臣所謂善得其死者, 太抑揚矣。” 文秀曰: “庚子以後三宗血脈, 惟有景廟與殿下, 臣民宜一心仰戴, 而只以黨論之故, 此黨曰是吾君也, 彼黨亦曰是吾君也, 天下寧有是耶? 景廟與殿下, 皆遊於彼此黨人掌股之中, 豈不痛心乎? 虎龍旣誅, 則燒案誠無妨, 而龍澤輩誣逆之罪, 則必明正然後, 可以有辭於後世矣。” 金在魯奏曰: “筵體至嚴, 而文秀言語麤厲, 請推考。” 上從之。 文秀又曰: “彼此皆烏也。 若不明正龍、紀之罪, 則殿下當貽譏於後世矣。” 錫五曰: “下詢兩事, 聖敎至當矣。” 宗玉曰: “辛、壬之獄, 惟殿下爲公眼耳。 今若親製大誥, 虎龍、一鏡、龍澤、天紀等逆節, 泝源而論斷, 頒告八方, 然後快去此誣案, 則可以有辭於後世。” 聖應曰: “兩件事, 更無他議。” 宗伋曰: “特下明敎, 以明其所以除之之義, 然後燒之固可, 而入於虎招者, 一倂昭洗, 以他罪罪之宜矣。” 聖任曰: “今承下敎, 誠國家之福也。 龍澤輩如有可罪之端, 則宜以其罪罪之也。” 應洙曰: “臣見禁府文案之刊改者, 極苟簡, 燒之爲好, 而入於虎龍之招者, 若有一分査滓, 則將致疑惑, 必一切昭洗, 然後數人事, 可以更議矣。” 羽良曰: “玆事, 殿下旣斷自宸衷, 且詢于三大臣, 何必會議爲哉?” 寅明曰: “羽良之言非矣。” 羽良曰: “其除、其存, 聖敎至當, 孰敢有異議乎?” 若魯曰: “特降明旨, 以燒除誣案之意, 曉諭一世而焚之可矣。 數人事, 臣與從兄臣在魯之議同矣。” 宗城曰: “臣意與朴文秀無異。 殿下孝悌之德, 卓越百王, 彼梟獍詬天之言, 豈足爲聖德之累乎? 殿下時時有君誣之敎, 諸臣亦有聖誣之說, 未知殿下有何誣乎? 周公被管、蔡罔極之言, 而後世曷嘗以周公爲受誣乎?” 秉常曰: “吳光運疏中已有此語, 今宗城又如此, 此不知誣字之本意耳。 誣也者, 無其事而造言之謂也。 雖聖人, 苟加之以所無之事, 則是乃誣也。 周公豈自有誣哉? 特管、蔡誣周公耳。” 光運曰: “此案, 卽逆賊源頭, 豈可留置乎? 辛丑之人討虎龍, 乙巳之人割喜、澤, 則世道豈至於此? 景廟與殿下, 是一身也。 不軌於景廟, 是不軌於殿下也, 不軌於殿下, 是不軌於景廟也。 喜、澤、鏡、虎同一逆也。” 在魯曰: “逆一也, 不可分而二之, 而光運前疏中, ‘大朝之逆、東宮之逆’ 云者誤矣。 今其所對, 與其疏不同, 必悟其誤矣。” 光運曰: “大臣言是也。 臣疏果不善爲矣。” 尙星曰: “今殿下明正義理, 旣討鏡、虎之逆, 又斷喜、澤之罪, 實爲公正之擧。” 俊一曰: “祛虎龍之凶招, 明喜、澤之罪狀, 使義理一定好矣。” 諸臣畢對, 上曰: “諸臣無異議, 一脈義理, 誠不泯矣。 大誥予當草示。 壬寅旣告廟, 今亦不可不告。” 遂命告廟。 寅明奏曰: “僞詩關係至重。 遠材酌處爭執之論, 大體固是。 聞校理鄭宲偶一參啓, 銓曹枳擬, 日昨鄭宲以追後欲爲停啓之意, 引嫌於疏中, 其爲遠材愛護分疏, 極寒心矣。” 上命罷鄭宲職。


9月 24日[편집]

○丙戌/上御興政堂, 召三大臣人侍, 將製下大訓, 右議政趙顯命奏曰: “龍澤等別置逆律事, 今當添入於大訓, 而王言體重, 不可草草爲之。 臣之賤慮, 當爲五條, 一則當言旣經非常之變, 又行非常之擧, 不可不爲此文以告也, 二則當言虎龍憑藉龍澤之事, 而演出三手之說, 誣陷聖躬也, 三則當言旣登君位之後, 誣案不可置之, 而有所隱忍, 以至於今日也, 四則當言時象之如此, 此若留置, 則將貽無窮之弊也, 五則當言數人之別置逆案也。” 上曰: “時象一條, 當作別錄矣。 蓋三黨俱有推戴, 而其一則予被誣矣。 然建儲定策, 何關於布衣書生乎? 渠輩則雖自以爲忠, 而以予觀之, 皆出於功利之心, 此可爲渠輩之斷案耳。” 領議政金在魯曰: “以出於功利爲斷案, 則斷之以逆, 恐不襯着。” 左議政宋寅明曰: “渠輩豈有毫分之功乎? 不可不嚴懲也。” 右議政趙顯命曰: “其所自謂忠於殿下者, 難免爲景廟之不忠。” 在魯曰: “此輩雖無狀, 其不利於景廟者, 無顯著之事, 大訓中何以書之乎?” 上曰: “豊原之言不然。 其不忠於景廟者, 豈能忠於予乎? 往時上有慈聖與皇兄, 又有協贊之先敎, 此乃先朝之遺旨也。 予當大臣之位, 則皇兄卽位之初年, 當躬請建儲矣。 皇兄氣度沈默, 在大臣之道, 又當上稟于慈聖矣。 慈聖常時不欲干預於國事, 而其日三宗血脈之敎, 不覺感泣。 然柳鳳輝猶有言其時事, 不亦難乎?” 遂命承旨趙榮國, 書大訓。 其文曰:

王若曰。 噫! 乾坤位而萬物育, 君臣定而人紀立。 繼繼承承, 三百年垂統, 乃祖乃父, 十數代世臣。 一隅靑丘, 只有朝鮮, 禮義樹邦, 名分正嚴。 名分一墮, 稅駕何地, 討逆不嚴, 國能國乎? 噫嘻痛矣! 庚子以後, 三宗血脈, 上有皇兄, 曁夫寡躬, 於此之時, 爲海東臣子者, 挾雜黨心, 陰蓄不逞, 其曰臣乎? 其曰逆乎? 嗚呼! 庚子弓髯莫攀, 以喬木世臣之後, 追不忘之盛德, 恫嗣續之不繁, 正一心王室, 竭力報效之秋, 而貪功嗜利之徒, 陰懷貳心之輩, 各相闖機, 釀成亂逆, 可勝誅哉? 鏡、虎之事, 尙何忍言? 交結怨國, 潛懷異圖, 建儲一定, 兇心益熾, 封使纔廻, 陰謀益急。 逆虎唱之於先, 賊鏡應之於後, 其排布陰計, 不專在於戕殺異已, 亦不在於聯箚大臣。 噫嘻! 此心包藏久矣。 嗚呼, 痛矣! 非皇兄至仁至友, 豈有今日? 嗚呼! 于今在廷諸臣, 其不知鞫案裏面者多, 況踈逖庶士乎? 其意專在於誣逼儲位, 謀危宗社, 凶心逆腸, 不忍正視。 此豈往時他鞫案之比哉? 卽戊申之嚆矢, 大逆之張本, 載籍以來所無者也。 鏡、虎伏法, 僞勳旣削, 則若此凶案, 決不可一刻置之於覆載之間。 噫! 此豈引例於前, 亦豈爲弊於後哉? 其初錯料, 迄至于今。 或反或仍, 不過隨時, 處分改易。 前後顚倒。 義理尙在晦塞, 刊去徒歸苟且。 若此而君臣之分何時乎定, 亂逆之窠何時乎破? 靜夜思之, 大覺其非, 先諭大臣, 謀及卿宰, 僉議詢同, 一辭無異。 此猶晩矣, 又何曠日? 壬寅鞫案, 卽畀炎火, 以銷逆根。 噫! 今者燒案, 所關莫重。 處分一定, 義理皎然, 君紀自此而立矣, 臣道自此而正矣。 吁嗟! 黨人亦有秉彝, 復何敢留着于心, 復何敢掛諸于齒? 予於此外, 別有憤痛。 粤昔素王, 不得其位, 猶且借三寸之彤管, 誅亂臣於編簡。 位在君上, 衮鉞在手, 而其不能討亂臣於當時, 誅逆心於旣骨, 其曰有君, 其曰有國? 噫嘻痛矣。 辛丑建儲, 慈聖攸敎, 皇兄所命。 其敎至懇, 其授至公, 求諸往牒而罕有, 質諸後世而正大。 其奉令者, 不過伊時大臣, 其擧行者, 不過伊時有司, 蜉蝣布衣, 蟣蝨白徒, 有何毫分干涉於其間? 而敢以素所稔蓄之心, 欲曀正大授受之際, 濫希功於匪分, 挾不逞之邪謀, 暗地紏結, 螮蝀日月, 致令反噬之虎龍, 做出三手之凶言, 宗社以之幾亡, 興言及此, 不覺懍慄。 噫嘻痛矣! 陰邪綻露, 情狀絶痛, 豈可以虎龍所告之誣而倖漏王法? 此等義理, 五尺所知。 而吁嗟! 黨習, 渾世長夜, 一則猶澤輩而不足, 驅聯箚於一案, 一則欲一邊之無累, 竝澤輩而請伸, 若非僞詩之現出, 非特誣寡躬, 矯誣不敢言之地, 負覆載難赦之罪者, 幾將倖免於丹書, 誑惑於一世矣, 可勝痛哉? 金龍澤、李天紀、李喜之、沈尙吉、鄭麟重等, 假托藉重, 矯誣悖逆, 腸肚相連, 一而二, 二而一, 特擧其名, 竝斷以逆。 噫! 誅亂逆於大訓, 樹倫綱於來世, 于今處分, 意豈淺淺? 環顧世道, 無一公眼, 不憚煩勞, 躬自剖析, 從今浮嘵, 孰敢更喙? 嗚呼! 甲辰初頭, 若今處分, 彼此紛鬧, 豈至于此? 今因覺悟, 夬正義理, 而先將此訓, 昭示予意。 上告陟降, 大庭頒告等事, 其令儀曹, 依例擧行, 入梓廣布, 永垂不刊。 噫! 我子孫遵我訓飭, 堅持勿撓, 其或追提往事, 復釀黨習者, 繩之法之, 毋或低仰, 靖我世道, 固我邦國。 榮國書至, 可勝痛哉?

上問: “金龍澤、李天紀外幾人, 當置逆案乎?” 寅明對曰: “李喜之、沈尙吉、鄭麟重三人, 可謂一而二者也。” 上曰: “然。” 至竝斷以逆, 在魯曰: “只下逆字, 則不知者意或有孥籍之擧。 宜加誣上之三字於逆字上, 以示區別。” 寅明曰: “領相之慮過矣。” 榮國書畢, 上曰: “此大機會也。 欲親臨頒敎, 以爲一初之政, 卿等善爲調劑, 以副予倚毗之意。” 時上惡諸黨之分爭, 旣燒誣案, 又撰大訓, 其後國是大定, 自上始命拔去金龍澤等五人之名。


○領議政金在魯曰: “壬寅案中人, 旣有一竝蕩滌之敎, 則其中有官者, 皆可復官矣。” 上曰: “只依乙巳年例擧行。” 在魯曰: “其中誣服而廣爲援引者, 乙巳亦論以誣告, 不許復官, 今亦依例置之宜矣。” 上可之。


○以閔通洙爲廣州府尹, 林象元爲持平, 魚錫胤爲正言, 李度遠爲校理, 李昌誼爲副校理, 韓翼謩爲副修撰, 李宗城爲藝文提學。


9月 25日[편집]

○丁亥/以權賮爲獻納, 朴春普爲正言, 李道謙、吳遂采爲承旨, 李宗城爲平安監司。


○命義禁府, 燒睦虎龍誣告獄案, 敎曰: “壬寅鞫案, 往牒所無。 其在正君君臣臣之道, 不得不行非常之擧, 而此非爲法者, 後之人豈敢以私意援例, 亂我舊章哉? 將此下敎, 付之史閣, 爲他日訓戒。”


9月 26日[편집]

○戊子/以閔應洙爲藝文提學。


○御營大將朴文秀詣闕請對, 上召見之。 文秀先言受恩罔極, 感激進言之意, 仍奏曰: “大訓處分嚴正, 而第龍、紀輩斷逆之罪, 猶欠明白。 蓋庚子以後, 則景廟登極, 儲位虛矣, 布衣書生, 若激愚忠而爲之, 則猶可爲說, 至於庚子以前, 則龍、紀輩假托藉重, 將欲何爲? 必以庚子以前勘定其罪, 然後有辭於後世矣。” 上曰: “孔子則雖誅心, 王者處分, 當治其著見者矣。” 文秀曰: “此輩所爲, 閔亨洙亦以爲, ‘庚子以前,’ 云。 必明此一叚, 然後殿下孤竹淸風之敎, 尤光明矣。” 上曰: “大訓中陰懷二心云者, 豈不指庚子以前乎?” 文秀仍言: “李宗城欲陳其父心事, 方到闕下, 而以藩任未肅謝, 不敢同入。” 上命入侍。 宗城上殿涕泣久之, 奏曰: “先臣待罪禮判時, 今我坤殿在嬪宮, 而請行嬪宮廟見禮者, 其意非偶然。 壬寅之獄, 未嘗爲按法之官, 亦不參鏡疏敎文之賀, 此可見先臣苦心也。” 又奏曰: “聞右相之言, 則龍、紀等不臣於景廟, 實在於庚子以前云。 今宜以數字添入也。” 上遂添改大訓。 文秀曰: “五罪人, 去其姓似好矣。” 上曰: “此異於鏡、虎, 予今別爲案, 必書姓, 然後後世可知矣。


○領議政金在魯上箚, 論斥朴文秀、李宗城曰:

親撰大訓, 今已頒示, 若循諸臣各意互陳, 輒許改易, 則人不信服矣。 兩臣苟見, 有不容不改者, 何不言于臣等, 同入陳達, 而直爲此卒卒也? 姑緩其改出於朝紙, 更召臣等, 從容消詳焉。

批曰: “入侍時, 當下敎。” 左議政宋寅明亦上箚言:

因朴文秀、李宗城之求對, 大訓添書以下云, 此等大關係處, 聖上不宜每有撓攘, 致令顚倒。 至於藩任之無時肅謝, 重損國體, 李宗城宜有警責。

批曰: “入侍時, 當下敎。”


9月 27日[편집]

○己丑/領議政金在魯、左議政宋寅明等詣闕求對, 上召見之。 在魯曰: “將臣之非時求對, 臣或意有軍務事, 問之則非也。 李宗城亦登對云, 物論驚憂, 殆若辛丑間景像矣。 未肅之藩臣, 非時詣闕, 至命引見, 僚相亦請推宗城, 而臣謂文秀, 亦宜重推也。 且五人旣斷以逆, 則庚子前後又何必分界, 然後始快於心耶? 況庚子以前無他可證, 右相嘗言, ‘閔亨洙亦曰庚子以前’ 云, 而此亨洙不覺其詩之僞, 故以其時臆度, 謂之庚子以前耳。 及見其詩, 則作詩之日, 書以庚子仲夏下浣, 是大喪前十數日, 擧國臣民朝夕皇皇之時也。 觀此月日, 便可以立辨其僞也, 此何足爲庚子以前之證乎? 一邊人半生把持, 專在於壬寅誣案, 今誣案已歸脫空, 故又以庚子前後爲說, 隱然欲置誣案於仍施之科, 是舊心猶存也。 且大訓之添補者, 終不如初本之圓滿, 臣以爲宜用初本, 不然則就其中宜更加釐改也。” 寅明曰: “兩宰臣所達雖是, 而召問臣等當存愼重之意。 至於文字, 以一人之言而補之, 又以一人之言而刪之, 何以示信於中外乎?” 上曰: “首揆之意, 似以爲若入庚子以前等語, 則聯箚一事, 亦有混入之嫌, 而此則不然矣。 五人旣已表出, 則別人豈可當之乎?” 在魯曰: “兩臣之必欲添入庚子以前一叚語者, 蓋權輿於己巳柳緯漢疏。 而甲戌以後, 一邊公然爲不利之說, 及至丙戌有林溥、李潜之疏, 漸次醞釀終作辛、壬之大禍。 今大訓末端竝論三黨, 乃以非一朝一夕之, 故斷之便與鏡、夢、希亮輩爲對, 是壬寅之獄, 眞若有可據, 而逆虎之招猶存一脈矣。 然則燒案有何益哉? 且以龍澤、天紀等言之, 庚子以前爲逆於景廟者, 有何形見乎? 此不過憑藉兩人, 竝驅一邊於逆也。 苟如是, 則壬寅之案雖燒, 而逆虎之招猶實也, 不可不改正。” 上曰: “入庚子以前一叚語, 然後建儲之義, 尤豈不光明乎?” 遂不許。

【史臣曰: 文秀等旣失誣案, 乃强引庚子以前之說, 欲留逆虎誣案之種子, 相率求對, 追改大訓, 中外大駭, 以爲有辛、壬氣象。 金在魯持論素緩, 而猶能反覆固爭。 然上旣入於文秀之說, 故終不許改, 翌日在魯與趙顯命同入, 又申請不已, 上始從之。】


○左議政宋寅明奏曰: “龍澤、天紀, 以壬寅不爲結案之故, 丁未以法外不爲孥籍, 其餘三人方在孥籍云, 宜一番稟定矣。” 領議政金在魯曰: “頃日, 聖上旣以 ‘此非緣坐之逆, 緣坐非所可論’ 爲敎, 則孥籍一事, 今何可論?” 上曰: “五人之或施或否, 不免斑駁, 一體勿施。”


○遣史官, 敦諭判府事兪拓基。 拓基自免相, 章數十上, 引義不出, 至是大訓成, 又下敎特召, 終不至。


○以金光世、洪啓禧爲副修撰, 李鼎輔爲副提學, 洪鏡輔爲文學, 李宗迪爲兼文學, 李度遠爲兼司書, 金善行爲說書, 徐命九爲左尹, 李箕鎭爲右副賓客, 復故領議政金昌集諡忠獻、故左議政李頣命諡忠文, 追復故判書李弘述、故左尹李宇恒、故統制使李尙、故統制使李壽民、故兵使白時耉ㆍ金時泰、沈榗爵。


9月 29日[편집]

○辛卯/禮曹判書申思喆、戶曹判書徐宗伋聯名上疏, 略曰:

大訓義理, 明白嚴正, 其所以燒去誣案之意, 足有辭於後世。 伏聞因將臣、藩臣徑入臆對, 有添改以下之命云, 臣等不勝憂歎。 大訓蓋將垂之不刊, 傳諸無窮者也。 彼二臣者, 肆然請改, 聖上不復詢及於在廷, 遽爾改下, 豈不有歉於執德堅固之義乎? 況兩臣所達庚子以前之說, 何所據而發耶? 若曰壬寅誣案有此等絶悖之語, 而兩臣引以爲證, 則是其案雖燬於今日, 而其說實行於暗地。 不然則兩臣何從而知之, 至請添入耶? 玆事關係至重, 亟收添改之命, 以嚴君綱。

上不報, 仍敎曰: “大訓旣成, 爲今日臣子者, 焉敢紛紜?” 遂命重推。


○判敦寧李秉常等請對, 上不許。 秉常等聞朴文秀筵白之言, 率搢紳將欲疏辨, 而思喆等先上疏不報, 遂與刑曹判書尹陽來、左參贊李箕鎭、兵曹參判金若魯、戶曹參判鄭彦燮、右尹徐命九, 詣闕請對, 上召見領議政金在魯、右議政趙顯命等諭之曰: “朴文秀性如悍馬, 不謀於卿等, 而與李宗城求對固非矣, 今諸臣請對欲爲對偶, 予豈可更許引接有若兩造者然乎? 其所請對者何意歟?” 在魯曰: “朴文秀筵奏中有大妄發。 其言有曰, ‘必入庚子以前一段, 然後可明殿下之心。’ 又曰, ‘只說庚子以後, 則後世必以爲殊常。’ 又曰, ‘如是處分然後, 可以追孤竹淸風之心。’ 臣未知庚子前後, 何關於聖心之明與不明? 而且孤竹淸風, 雖有上敎, 此豈在下者所敢言乎? 請對諸臣聞此言, 大以爲駭, 欲爲辨破云矣。” 上以問顯命, 顯命對曰: “大訓自三黨以下統論處, 包括太廣, 甲戌持名義者, 混入其中。 而今日諸臣擧皆爲甲戌人子弟, 其拂鬱無怪。 然若爲討罪靈城而爲此擧則怪矣。” 在魯曰: “所謂庚子以前者, 卽誣案所謂平地手也。 壬寅殺戮, 實自甲戌馴成滔天之禍。 今大訓總言三黨皆有逆, 而終以非一朝一夕之故結之。 此五人豈有大逆彰著者乎? 且庚子以前云者, 必論辨其某事之爲逆然後可以明矣。 今只泛稱庚子前後, 豈不無義乎?” 顯命曰: “今所添入者, 失其次第。 且總論處所包圍者太廣, 故一邊似以此爲冤。 雖改之亦何妨也?” 上命注書, 持入大訓, 更爲刪補, ‘自三黨俱有逆, 至非一朝一夕之故’ 也, 四十八字削之, 又於 ‘可勝痛哉’ 之下、金龍澤之上補之曰, ‘推此一事, 且究其時, 非徒玷累於兩朝, 其果將心於何地? 孔聖所謂無所不至者’ 也。 書訖, 在魯仍請召見求對諸臣, 顯命曰: “不必召見矣。 筵席奏對, 語易差錯, 且史官不能盡記。 若欲討罪靈城則非矣。” 上曰: “朴文秀孤竹淸風之語, 其可比鏡賊白日等語乎? 予不當聞此言矣。” 在魯請罪文秀, 顯命曰: “文秀設有妄發, 妄發非可討之罪。 如欲劾之, 一耳目足矣, 何至累宰相作黨求對乎?” 於是, 上命請對諸臣一竝重推, 又以文秀、宗城非時求對, 擧措徑, 先故亦命重推。


十七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壬辰/因朔祭, 以作大訓燒誣案, 告于太廟, 仍御崇政殿頒敎, 告廟文、頒敎文皆御製也。 命吏曹判書徐宗玉、兵曹判書金聖應進前, 敎曰: “用人不必互對, 若有可用之人, 雖百擧一邊之人, 亦何妨也? 今日處分之後, 用捨公私, 亶在銓曹, 其各勉旃。


○刑曹參判元景夏上疏, 略曰:

臣孑然弱植, 孤立無朋, 今忽以別立一黨, 至有儒臣之筵斥。 且謂臣薦進吳光運, 夫薦進, 非承宣所敢爲。 前後筵席, 其姓名未嘗出臣口, 焉敢誣也? 宋之呂大防、明之葉向高, 臣所願學者。 欲以無黨事君, 反以樹黨遘謗。 負此黨名, 無以自白。 且金漢喆, 臣平生故人。 豈害臣而然? 反躬自省, 不欲多辨也。

仍辭職, 批曰: “勿辭。”


10月 2日[편집]

○癸巳/有星流于北河星之下。


○右議政趙顯命, 以奮發聖志, 上箚陳勉, 留中不下。


○靈城君朴文秀上疏, 略曰:

臣之日昨請對, 亶出血忱。 伏聞相臣於筵席, 以殊常可追四字, 聲罪罔極。 臣未知有何凶人, 就臣當日之筵奏, 上款着殊常二字, 下款着可追二字, 使相臣爲臣湛宗滅族之案耶? 臣不發口之四字, 誰果巧譸驚動, 相臣至達於殿下之前乎? 況此句語關係如何? 聖上旣敎之以元無此言, 則固當究出做言之罪人也。”

敎曰: “其時所陳, 旣知其忱, 浮囂訛說, 復何足撕捱也?” 仍命還給其疏。


10月 3日[편집]

○甲午/有星流于婁星下。


○博川郡雷。


○以鄭玉爲正言, 李濟遠、金尙迪爲校理, 李潤身爲輔德, 成範錫爲文學, 尹得載爲司書, 鄭翬良爲兼司書。


10月 4日[편집]

○乙未/領議政金在魯上箚, 略曰:

靈城君朴文秀之疏, 怒臣提斥其筵奏, 恣意噴薄, 臣不勝駭歎。 蓋重臣所陳, 雖無此四字, 固不免妄發, 藉曰有之, 亦不過曰妄發。 此何足爲湛宗滅族之案耶? 況聖上敎以不聞, 則只可歸之於記注之錯聽耳, 何乃張皇脅勒至此也?

批曰: “此何介滯?”


○以尹心衡爲兼弼善。 心衡高潔有節行, 以朝廷義理未伸, 凡十五年屛居不仕。 及除襄陽府使, 又不赴曰: “外官, 內職之漸也。” 陞東萊府使, 又不就。


10月 5日[편집]

○丙申/判府事兪拓基上疏, 略曰:

臣始不能量而後入, 又未能積誠意而格天心, 終自陷於黨比罔上之科。 今以新有大處分, 遽欲冒沒復進者, 求諸事理, 寧有是哉?

批曰: “往事, 卿何介滯?”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曰: “首揆之箚、靈城之疏, 莫非筵說訛傳之致, 其時注書, 宜譴罷也。” 上從之。 寅明又言: “朴文秀之事, 時議不諒, 持之太甚, 故憤慨之極, 語多不擇, 有關體統, 文秀亦宜推考。” 又從之。 上曰: “翰薦節目中, 初欲永罷兼史, 更思之, 若値上下番俱空之時, 則左、右史不可不備, 兼史永罷似難矣。” 領議政金在魯曰: “三曹文郞官及承文判校、宗簿正, 皆是例兼春秋也。 下番若徑出, 而上番引古規, 不欲替直, 則兼史代直, 烏能免乎? 此後下番, 如有衆所共知之情勢, 則右位替直事定式, 而兼史亦不可永罷矣。” 上曰: “永罷兼史一款, 節目中付標。”


○判義禁金始炯曰: “壬寅亂招之類, 頃有依乙巳處分施行之命。 取考文案, 則丁未還置逆案者十三人, 而九人則以緣坐律施之, 四人則勿論矣。 今番大訓中有龍澤等五人, 竝斷以逆之敎, 緣坐、放送一款, 稟定然後可以擧行。” 領議政金在魯曰: “自上旣有不可以逆律施行之敎。 蓋將心逆心誣上之逆, 皆止於誅止其身。 今若仍置其緣坐, 則是以壬案仍施, 決知其不可也。 且丁未改處分時, 龍澤輩則不施緣坐之律者, 蓋以不捧遲晩故也。 麟重、尙吉輩緣坐, 今若不放, 則龍澤、天紀緣坐當復擧行。 到今燒案之後, 更爲丁未所不爲, 未知於獄體何如也?” 敎曰: “處分旣定, 壬案付丙, 該府當決第奉行, 而但龍澤、天紀、喜之、尙吉、麟重此等不逞之裔, 豈可以常例處之? 放逐田里, 勿齒常人。”


10月 7日[편집]

○戊戌/有星流于天苑星之下。


○義禁府啓言: “李瀗ㆍ洪禹采ㆍ金盛節ㆍ李正植ㆍ金昌道ㆍ鄭宇寬等緣坐兄弟妻妾子女凡三十六人放送、沈尙吉ㆍ鄭麟重ㆍ李喜之等緣坐兄弟妻妾子女凡九人, 竝放逐鄕里事, 分付於各道, 而龍澤、天紀等緣坐, 丁未年旣有勿論之命, 故本府無載錄者。 宜令漢城府考籍, 一體放逐田里也。” 上可之。


10月 8日[편집]

○己亥/安州大雷。


○正言魚錫胤上疏, 略曰:

大學以三聖祠院, 屢煩號籲, 宜屈意從之, 以伸士氣。

批不許。


○以權爀爲大司諫, 李光運爲執義, 金尙重爲副修撰, 李衡萬爲說書。


○命復故校理金民澤、故執義趙聖復爵。


○行晝講。


10月 9日[편집]

○庚子/上引見大臣、備堂。 承旨吳遂采曰: “取考乙巳日記, 則趙洽、金盛節、金昌道、李正植、柳就章等五人, 皆以誣告之律施之矣。” 領議政金在魯曰: “就章則以宮城扈衛事, 被人援告, 不勝杖承服, 而日字之相左, 其時已言之。 此乃誣服也, 施以誣告之律, 誠過矣。 以誣服施行, 恐爲得宜。” 右議政趙顯命曰: “一依乙巳處分施行可也。” 上曰: “處分不必改易, 一依乙巳處分擧行。”


○右議政趙顯命言科擧雜亂之弊, 請自上親臨課試, 覈其能否, 上曰: “予不欲爲刻薄之政矣。” 不許之。


10月 12日[편집]

○癸卯/上引見大臣及北道句管堂上。 時上憂北民, 夜召諸臣, 問脤救之策。 仍敎曰: “近日寒緊, 風色益高, 遙想北民, 寒苦在己。 瞻彼南道, 運期漠然, 令備局勿拘惟正之供, 善爲區劃, 督運御史及道臣, 尙無裝載聲息, 極涉稽緩。 其竝推考。”


10月 14日[편집]

○乙巳/以朴弼載爲輔德, 李承源爲戶曹參判。


○上以慈殿命停關東、關北朔膳ㆍ方物。 時東北荐饑, 停各殿物膳, 而獨於東朝不停, 王大妃聞之, 命竝停之。 上敎曰: “慈聖有停封之敎, 宜揄揚盛德。 東北朔膳方物, 特爲停封。


10月 16日[편집]

○丁未/上自慶德宮, 移御昌德宮。


10月 17日[편집]

○戊申/以尹得和爲大司憲, 韓師得爲大司諫, 李潤身爲執義, 李度遠爲司諫, 李延德、閔宅洙爲掌令, 李箕彦爲持平, 李天輔爲獻納, 李衡萬爲正言, 李周鎭爲工曹參判。


10月 18日[편집]

○己酉/以徐命彬爲大司憲, 李挺郁爲司諫, 朴弼載爲執義, 南泰赫爲掌令, 兪彦國、南有容爲正言。


○憲府【持平李箕彦。】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陵寢祭享, 事體至重, 而獻官及執事, 全不擇差, 以衛將、巡將、武兼、訓鍊奉事苟充差送。 請申飭該曹, 各別擇差。” 又啓言: “騎郞, 是通淸之階, 而近多猥雜。 至於金脩、朴昌朝、韓濟而極矣, 宜竝汰去。” 竝從之。


10月 19日[편집]

○庚戌/行夕講。


○掌令李齊聃上疏, 言饑民流離死亡之狀, 請遣御史, 飭道臣, 罪守令, 緩公糴, 禁私債, 停逋欠, 減賦稅, 各役應捧者, 一竝停免。 疏入, 上示大臣曰: “其言爲民, 不覺惻然, 區劃善否, 是廟堂責也。” 又命銓曹, 凡北道文武旅宦者, 別爲收用, 以示軫恤之意。


10月 20日[편집]

○辛亥/行晝講。


○以李善行爲輔德, 尹得敬爲兼司書, 鄭俊一爲兼弼善, 曹命采爲說書。


○命捕盜廳譏捕匿名掛書者。 生、進放榜日, 闕外紅馬木有掛匿名書, 而書中言趙顯命、朴文秀事。 上聞之, 有是命。


○憲府【持平李箕彦。】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掛書之變, 前雖有之, 未有掛諸紅馬木者。 三軍門大將, 及當該捕將常時不能檢飭之責, 在所難免, 宜竝推考。” 又啓言: “彦陽縣監柳漢柱, 差祭陵寢, 被酒失儀, 及守本職, 無一善狀。 扶安縣監柳謇, 莅任踰期, 二考連中, 遂安郡守李鼎賢, 爲人殘劣, 昏不省事, 三邑守令, 宜竝譴罷。” 竝依啓。


10月 22日[편집]

○癸丑/行晝講。


10月 23日[편집]

○甲寅/以鄭俊一爲校理, 金光世爲副修撰, 鄭羽良爲藝文提學, 金有慶爲判尹, 金宗台爲書狀官。


○備邊司啓言: “北路賑資, 有勿拘正供區劃之命, 而前已劃許者皮穀五萬斛。 今又以嶺南大同米二萬斛、 軍作米一萬斛、 稅太二萬五千斛、 湖南位太五千斛, 磨鍊加劃, 前後所劃, 合十一萬斛, 使之入送。 兩湖軍布, 各限二百同作米, 使之上納惠廳, 而作米軍布之代, 令北關以所劃得錢木, 推移還報於出布衙門。” 上可之。


○竄正言南有容于海南縣, 以上疏言事也。 其疏略曰:

天啓聖衷, 誕降大訓, 國是由是而粗定, 朝象由是而稍靖。 然無窮者義理也, 難回者世道也。 願殿下勿以國論之粗定而猶慮其未盡, 毋以朝象之少靖而遽忽其長慮, 益勵名節, 益廓言路, 以建其可久之業焉。

又曰:

趙明謙、李命坤狎遊權門, 力占榮塗, 擧世嘲罵, 曾不知愧。 李宗城不時肅命, 倉卒求對, 擧措怪駭, 且關後弊。 李縡精通經術, 嫺習禮儀, 宿德雅望, 爲士林冠, 臣以爲欲爲東宮擇博士, 宜無踰於此臣也。 書狀官權賢, 只一闒茸之類耳。 命下之日, 聞者駭笑, 謂宜變通, 以靖使事。

疏入, 上下嚴敎, 竄配海南, 仍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趙顯命曰: “親製大訓, 告廟頒敎, 而猶曰國是粗定者, 是專爲龍澤輩也。” 上大怒, 命竄有容旌義縣。 領議政金在魯曰: “有容非爲龍澤輩而言也, 蓋謂衆論猶未定也, 島配誠過矣。” 上曰: “若不嚴處有容, 則大訓將投水矣。” 顯命曰: “殿下如欲用極律, 則臣等可爭也, 極律以下, 何敢爭乎?” 在魯曰: “有容父老且病, 情理可愍。” 上意稍解曰: “首揆非爲有容, 乃公心也。 右揆亦公心也, 然猶有渣滓耳。” 遂改旌義爲海南。 修撰洪啓禧上疏, 請寢南有容竄配之命, 不報。


○北靑府使韓鳳朝上疏, 請賑穀五六萬斛, 上曰: “不給他邑, 獨於北靑而盡許乎?” 只下優批。


○北道監賑御史洪啓禧上疏, 略曰:

臣就備局, 以北路賑事, 反覆商確, 而嶺南之粟, 亦患不敷。 畢竟區劃, 僅止十一萬斛, 以此十一萬之粟, 欲救二十七八萬將死之民, 則殆無異於點勺水而活巨魚。 移民當否, 今難遙度, 而關西稅米之留儲者, 可百餘萬斛云, 若船粟不繼, 民將盡劉, 則可以領民就食。 海西詳定米數萬斛, 亦宜依此備待也。

批曰: “令備局稟處。”


10月 24日[편집]

○乙卯/月入太微東垣。


10月 27日[편집]

○戊午/以金尙耉爲正言, 李濟遠、兪宇基爲修撰, 尹敬龍爲江原監司。


○掌令閔宅洙上疏, 請寢南有容竄配之命, 又言玉堂疏不賜批之失, 批曰: “其所處分, 可謂末減, 何護之爲哉?”


○輔德李善行上疏, 略曰:

臣謹按《禮記》曰, ‘不敢與世子同名。’ 臣之名字, 具姓以呼, 則於東宮睿諱, 實有音讀之相似, 私心惶懍。 而況今名參宮僚, 尤爲悚蹙。 玆敢改名景行, 據例陳請, 亟賜允許。

批曰: “二字不諱, 古人所云。 以此諱者過矣, 仍之何傷?”


○上引見北道監賑御史洪啓禧。 啓禧請納粟者除職, 別設賑恤使及從事官以句檢之, 上皆許之曰: “予於諭書中, 有何顔歸拜之語。 御史若不善爲賑, 亦何顔歸拜於予乎? 宜惕念奉行。”


○以朴文秀爲北道賑恤使, 使主南北運穀及賑政事。 下別諭于北道大小民人, 諭以 ‘荐凶飢饉, 若恫在己’, 命減本道貢布及尙方所納貂鼠皮。 上憂北道年年荐凶, 雖極寒深夜, 輒引大臣, 講究賑濟之策, 道臣、御史所請, 亦無大小, 竝皆許施。 是以北民皆得全活, 無一捐瘠者。


10月 30日[편집]

○辛酉/獻納李天輔上疏, 請改補《景宗實錄》。 其疏略曰:

燒案之後, 君綱始明, 而史局前例, 凡事關國是者, 則列聖朝實錄, 間有追後別錄者。 蓋義理者, 非一時之義理, 乃萬世之義理, 若只伸於一時, 而不爲之昭載史冊, 則亦何以垂諸萬世乎? 夫實錄, 事體雖至重, 而義理旣定, 則或正其謬, 或補其闕, 乃所以重實錄也。 今不可不考據舊例, 別爲一錄, 藏之石室也。

於是上引見大臣、諸宰, 出示天輔疏, 敎曰: “若有闕漏, 則補入可也, 而直以今番事追錄可乎?” 左議政宋寅明曰: “此誠不可。 旣無補遺之可言, 若爲別錄, 則尤不成事理。” 領議政金在魯曰: “《端宗大王實錄》, 有合首末爲一之事。 此不過援此爲請, 而實錄別錄, 事體誠如何矣?” 上賜批曰: “今者大訓, 來頭實錄, 足可以補遺前錄。 以今處分, 豈可續錄於前錄也?”


○罷大司成曹命敎職。 初進士沈公獻等諸人, 以新榜謁文廟時, 逐趙泰億孫榮謹使不得參, 命敎責諭之, 終不聽, 遂上疏, 略曰:

士習不古, 挾雜好惡, 迫逐同榜, 沮遏謁聖, 此風不可長也。

疏入十三日不下批, 每於筵中問大臣,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以爲: “儒生等不可不罪。” 領議政金在魯以爲: “儒生不必罪。 命敎之陳疏, 推上朝廷, 甚不可也。” 上敎曰: “此非推上者, 事近訐揚, 不可無飭。” 命罷命敎職。 又以儒生放恣黨習, 勿限年停擧。


○命復故參判洪啓迪ㆍ金雲澤、故校理金民澤、故執義趙聖復、故大將李弘述ㆍ尹慤、故統制使李宇恒ㆍ李尙、故兵使白時耉諸人前贈之職。 上之乙巳, 竝命諸人贈職, 至丁未, 或收贈職, 或入追奪。 至是始復官, 而尙未復贈職, 領議政金在魯筵白之故, 遂有是命。


○前經筵官蔡之洪卒。 之洪, 師事先正臣權尙夏, 薦拜王子師傅、侍講院諮議, 皆不就。 及上卽位, 被選經筵官, 屢徵不起。 及除扶餘縣監, 以親老赴官, 未幾棄官歸。 窮經著書, 訓誨後生, 遠近學者, 從遊甚衆。 至是卒, 年五十九。


十七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壬戌/以洪象漢爲執義, 柳萬樞、權祐爲掌令, 安𠍱爲持平, 閔應洙爲刑曹判書, 李宗白爲大司成。


11月 2日[편집]

○癸亥/憲府申前啓, 不允。


○命栫棘罪人李奎采、島配罪人李宇夏, 竝出陸。 前以奎采、宇夏事諸臣屢言, 而上不聽, 大訓旣成, 大臣又陳請, 遂許出陸。


11月 3日[편집]

○甲子/副校理李命坤, 以南有容疏上疏自辨曰:

昏夜奔走, 交結朋比, 主張論議, 吹噓波浪, 不但臣所不學, 亦是臣所未敢者, 以此爲罪, 臣固甘心。

以業諭勿辭例批。 初命坤附李天輔, 日夜往來, 天輔力爲推挽, 當吳瑗爲文衡時, 命坤得參弘錄。 南有容見而鄙之, 遂劾命坤, 至是命坤心疑天輔陰嗾有容而劾己也, 疏辨如此。 其所謂交結朋比, 主張論議等語, 蓋指天輔也。


11月 5日[편집]

○丙寅/有星流于畢星之下。


○上引見文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曰: “彼中又有漂海人出送咨文, 當有謝恩表文。 而不必待來年節使, 卽令該院撰出回咨及謝恩表文, 付送於今番使行好矣。” 上從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命春秋館堂上及藝文提學, 行翰林會圈。 初左議政宋寅明欲就元圈, 稍加澄汰, 而諸議皆持不可, 十七人無見黜者, 獨李衡萬、金尙喆因被劾不與焉。


11月 6日[편집]

○丁卯/上引見冬至上使驪善君壆、副使鄭彦燮、書狀官金宗台等, 宣醞以遣。 壆曰: “以笙簧及雅樂音律校正事, 朝家特遣樂師一人, 而其人不通音律, 請以他典樂換去。” 上從之。 樂院提調閔應洙、趙觀彬聯名上疏曰:

今番入送之樂人, 最通笙簧, 有獨辦、新創之技, 而使臣退斥, 必欲帶去他人, 至煩筵白。 請以初定樂人入送。

上以一典樂之事, 互請換差, 有傷事體, 使臣及提調, 幷命推考。


11月 7日[편집]

○戊辰/頒柑于太學, 命藝文提學鄭羽良試士, 居首幼學李文濟, 直赴殿試。


○執義洪象漢上疏, 略曰:

卽伏見李宇夏出陸時擧條, 則右相以其竄謫謂之無名, 臣竊惑焉。 蓋宇夏之疏, 卽凶論之根柢, 匡誼之倀鬼。 當匡誼嚴治之日, 宇夏獨安得晏然? 而臣之啓請島配者, 視諸減死栫棘之律, 煞有差等。 若謂之失之太寬則可矣, 今反歸之於無名者, 臣誠莫曉也。

批曰: “其何撕捱?”


11月 8日[편집]

○己巳/以李匡輔、朴弼正爲承旨, 李裕身爲司諫, 尹心衡爲兼輔德, 鄭翬良爲兼文學, 鄭履儉爲副校理, 尹得敬爲修撰, 李光湜爲獻納, 權基彦爲正言。


11月 9日[편집]

○庚午/命削疏儒進士李普觀等儒籍。 初沈公獻等以沮遏趙榮謹謁聖, 旣被罪, 李普觀等二十三人上疏, 略曰:

趙榮謹之祖泰億, 前後負犯指不勝屈, 而其門生天子之語, 脅持君父, 遽承憑几之句, 釀成逆亂。 以至仇視聯箚, 戕殺至親, 則此實國家之逆臣, 彝倫之罪人。 臣等不欲與其孫比肩於夫子之庭者, 乃所以重聖廟而扶王綱也。 四儒生以是被罰, 則臣等以同事之人, 義不宜獨逭。

左議政宋寅明言于上曰: “大訓之後, 儒疏所言, 出於辛、壬餘論, 竊恐時象無時可靖矣。” 上曰: “位在君師, 不能訓飭。” 下敎自責, 命減膳三日。 寅明固請還寢, 從之, 遂削普觀等名。


○上引見大臣、備堂、北道句管堂上, 議北民賑政, 以慶尙都事鄭夏彦, 差賑恤使從事官, 往嶺南運穀, 遞還督運御史, 從朴文秀之言也。


11月 11日[편집]

○壬申/左議政宋寅明上箚, 略曰:

卽聞東北饑民, 流入於關西者日夜繈續, 各邑莫肯容接, 此其勢無所依歸, 惟有相聚爲盜而已。 臣謂宜令關西句管堂上, 就本道擇其有風力守令, 分定差員, 劃屬公穀若干石, 仍復講究指揮, 以爲接濟安頓之地焉。

批曰: “所陳是矣。 其在同胞之義, 豈忍恝視乎? 分付道臣, 其他諸道, 一體申飭。”


11月 12日[편집]

○癸酉/以洪景輔爲大司憲, 權賮爲獻納, 任爲持平, 洪廷命爲正言, 徐命珩、吳遂采爲承旨。


○設式年殿試, 取安克孝等三十七人。


○持平李箕彦上疏, 論科弊曰:

式年科出身讀通史, 不辨句絶, 差大祝, 不能塡祝。 明經之無實如此, 初試時嚴禁借述, 試講時取能通文義者, 皆於生劃峻考以定次第, 本額數內, 半取講經, 半取製述, 而式年外盡除他別科, 若設謁聖庭試, 則宜爲初、會試。

又言:

田政紊亂, 宜改量以均稅, 軍布則差員親捧領納, 以杜中間奸弊。

批曰: “下備局量處。”


11月 13日[편집]

○甲戌/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14日[편집]

○乙亥/罷京畿監司朴弼均職。 備邊司啓言: “今年畿邑俵災甚不均, 卽此一事, 災年藩任, 不可仍畀。 請罷弼均職。” 上從之。


11月 15日[편집]

○丙子/右議政趙顯命上箚言:

一陽初動, 天心可見。 陽剝之復, 斯爲生物之根, 心放而求, 此爲復善之機。 陽旣復矣, 則欲其培養之也, 心旣求矣, 則欲其存在之也。 天人一理, 有不可誣, 而乾乾日新, 此正其時也。 顧今冬序旣半, 暄暖如春, 淫霧日泄, 噓而不吸。 時氣如此, 嗣歲可知。 此皆輔相不職, 燮理無術之致, 臣固自知其罪。 而抑殿下對越之心, 或有放逸而不能常存也歟?

批曰: “所陳宜勉。”


11月 16日[편집]

○丁丑/命停冬至賀。 初上於冬至日, 以閉關扶陽之意, 特命停賀, 過數日, 又敎曰: “于今陽微綱弛之時, 宜擧舊典。” 復命賀。 於是大司憲洪景輔上疏言:

冬候乖常, 天無點雪, 地無片氷。 無氷無雪, 春秋書之以爲 ‘刑政解弛, 權綱陵替之應’, 不幸今日復見此陰陽之失序, 此正君臣上下惕然警懼之時。 乃於大庭行賀, 當憂而喜, 非所以答天心之道。

優批答之, 命議大臣。 諸大臣亦以景輔言爲是, 請寢賀, 遂從之。


11月 17日[편집]

○戊寅/以趙尙絅爲右參贊, 李周鎭爲戶曹參判, 尹得和爲左尹, 尹容爲京畿監司, 李天輔爲校理, 金尙迪爲修撰, 徐命彬爲大司成, 李昌誼爲兼司書, 權相一爲弼善。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執義洪象漢上疏, 略曰: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而窮凶極惡, 未有若逆虎者也。 當日廷臣固當致討之不暇, 而乃反褒揚崇奬, 至於(榮)〔策〕勳, 馴致亂逆, 幾危宗社。 到今誣案盡燒, 聖斷赫然, 不可無嚴懲之道。 伊時請策逆虎之勳府堂上, 宜卽査出, 亟施追罪之典也。 臣於備局草記兩方伯事, 不能無訝歎者。 李宗城前後所被人言, 俱極非常, 必欲辭遞, 而諉以微嫌, 强令促赴, 朴弼均臺疏力攻, 足可遞去, 而不少待批, 輒請譴罪, 擧措欠穩, 有礙眼目, 臣誠慨然也。

批曰: “所陳當下敎於筵中。”


11月 18日[편집]

○己卯/式年文武科放榜。 命江原、咸鏡兩道文武科入格人, 留待引見, 仍命該曹給行資以送之, 以本道歉荒也。


○左議政宋寅明上疏, 略曰:

關西荐飢, 民事可慮。 而新方伯李宗城除拜已久, 連有所遭, 宜亟許遞。 前方伯李周鎭, 今旣收敍, 限畢賑仍任, 以責成效。

批曰: “所陳依施。”


11月 19日[편집]

○庚辰/大司諫韓師得上疏, 略曰:

顧今北路災荒, 振古所無, 而備局諸堂, 一味泄泄。 宜會備局, 日講善策, 以紓我聖上北顧之憂, 而乃以兒少拘忌之疾, 久未行公, 在古人憂國忘家之義, 果何如也?

又曰:

甲午以前書院之僭屑者, 不知其幾數。 今者毁議之所及, 十不其一二, 臣謂無論甲午前後, 凡書院、影堂、鄕賢祠之僭屑者, 宜一竝毁撤也。 至於三聖祠, 其初創設, 雖涉僭越, 旣設之後, 不可輕議。

批曰: “所陳大體雖是, 求備大臣過矣。 濫院事甲午以前卽稟旨釐正者, 復何紛紜? 三聖祠, 其屑越, 奚特濫乎?”


11月 20日[편집]

○辛巳/校理李天輔上疏, 略曰:

竊靦近日言路杜塞, 刑章乖舛, 私意肆行, 惟以欺蔽爲事, 國事之捏扤, 民生之倒懸, 未有甚於今日。 而乖氣上干, 天譴荐疊, 冬暖如春, 陰霧日塞, 豈不大可懼哉? 惟殿下深察乎陰陽之分, 先自一心上, 益加聖工, 奮發刷勵, 使君綱振而國勢尊焉。

批曰: “所陳當自勉矣。”


○正言洪廷命上疏, 略曰:

春坊諸僚, 責任不輕, 而昨政弼善之望, 俱是人望之外, 臣謂伊日政官, 宜示警飭也。 近來臺選, 多不擇人, 至於行已卑屈之姜鳳休、狎遊權門之金光國, 亦皆冒玷。 請令選部, 勿復檢擬臺望焉。 峽中荐飢之餘, 治盜不可不嚴。 而仄聞谷山府訊盜取服, 將置死辟, 其徒黨突入牢狴搶奪而去, 府使恇㤼至以越獄瞞報, 而監司尙無啓聞論罪之擧, 該府使宜令拿問, 監司則宜施問備也。

批曰: “所陳竝依施。 姜鳳休、金光國事過矣。


○掌令柳萬樞上疏, 略曰:

近來科試多濫。 前五衛將朴宗龜, 資産豐富, 只有一子, 而今番監試, 以恒齡、栢齡, 俱參於湖西及京試之初解, 不可不嚴覈。

批曰: “所陳依施。”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言: “銓郞變通後, 旣無選職, 無儲養文學之道。 宜令銓曹, 差出直提學、典翰、藝文應敎等職, 爲儲養激勸之道。” 仍薦李天輔、沈等, 上許之。 然銓曹以近歲所絶罕之職, 而且難於取舍, 寢不行。


○禮曹判書申思喆奏曰: “世子之八歲入學, 自是古禮。 明年卽王世子入學之歲也, 卽今新曆已頒, 宜預擇吉日。” 上從之。 左議政宋寅明曰: “王世子入學不遠, 大提學李德壽向來所遭, 旣知無據, 宜催促上來也。” 上可之。


11月 21日[편집]

○壬午/月入太微。


11月 22日[편집]

○癸未/以尹陽來爲左參贊, 朴文秀爲右參贊。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 略曰:

夫兩道臣之一罷一督, 臣若容一毫私好惡於其間, 則罪不容誅。 臣果無此心, 而諫臣過疑之, 則平日行已無素, 不能見孚於同朝可知矣。 昨又見諫長疏, 則尤爲悚恧。 臣於其時, 適遭夭慼, 身旣犯染, 勢難登筵, 不得已煩稟, 而司直之論峻發, 以此以彼, 臣無以自解也。

上下批慰諭。


11月 23日[편집]

○甲申/以李德壽爲大司憲, 李鼎輔爲大司諫, 鄭俊一爲執義, 申處洙爲司諫, 安栻爲持平, 尹得敬爲副校理, 曹命敎、李命坤爲修撰, 李宗城爲戶曹參判, 金若魯爲禮曹參判, 趙尙命爲承旨。


○慶尙道儒生安世輔等上疏, 請先正臣宋時烈、宋浚吉從祀文廟, 批曰: “曾已諭矣, 往修學業。”


11月 24日[편집]

○乙酉/以韓師得爲承旨, 曹命采爲正言。


○上行初覆于熙政堂。 至義州殺獄罪人李德先文案, 上曰: “爭一盂粥而殺人, 此不幾於人相食乎?” 仍敎曰: “因一盂之粥, 殺兩人之命, 飢寒喪性, 雖有此事, 三復獄案, 苦恫在己。 噫! 在上者無流布之德, 爲方伯字牧者, 何能承流宣化? 而其職則重, 其望則深, 而有此惻傷之事, 亦豈無飭勉乎? 道臣推考, 府尹罷其職。”


○貶都承旨吳光運爲洪州牧使, 正言洪廷命爲南海縣監, 司諫申處洙爲珍島郡守, 以其違召命不參啓覆也。 持平任上疏, 言譴罰過中, 不報。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1月 25日[편집]

○丙戌/以許沃爲司諫, 朴春普爲校理, 權一衡爲弼善, 李箕彦爲司書, 李夏宗爲文學, 金尙迪爲兼文學, 李天輔爲兼司書, 李益炡爲兵曹參判, 趙尙絅爲知敦寧。


11月 26日[편집]

○丁亥/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27日[편집]

○戊子/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曹命采。】 申前啓, 不允。 李匡誼鞫問事及三聖祠請勿毁撤事, 停啓。 又啓言: “同副承旨朴弼正, 曾爲判決事, 凡於決訟, 惟賂是視, 人言狼藉, 至拔銀臺濫擬, 而揚揚冒出, 不識羞恥, 請改正。” 又啓言: “三和府使田日祥, 爲人凶戾, 行已狂悖, 請削去仕版。” 又啓言: “持平安栻, 掌試招謗, 宜枳臺望。” 又啓言: “吏曹參議尹汲, 政注、枳通專擅無難, 請重推。” 又啓言: “竄配人李奎采、李宇夏、南有容等, 皆以言官得罪, 非朝廷美事也。 請一竝放釋。” 上以爲有黨習, 命削其職。 尋因大臣言, 還寢削職之命, 賜批不允。


○上召試史官之被選者, 取趙載敏、徐志修、趙載德、趙明鼎、閔百昌、趙雲逵等六人。 載敏等初不膺命, 上震怒, 嚴旨趣召。 於是承命, 至殿門外, 又不肯入, 命罷判中樞徐命均、遞刑曹判書閔應洙, 以不敎其子也。 志修命均子也, 百昌, 應洙子也。 二人旣入庭, 遂寢其命。 李毅中、申暐、趙重晦終不赴試, 上命囚其父兄, 尋因大臣之言, 還寢其命。


11月 28日[편집]

○己丑/以柳復明爲大司諫, 李光躋爲正言。


11月 29日[편집]

○庚寅/校理朴春普上疏, 略曰:

前正言曹命采新發之啓, 其潛售黨心, 敲撼銓地之態, 誠極不美, 而此猶不足言, 兩啓之遽停, 尤萬萬痛惋。 夫三聖祠之當初創建, 雖涉屑越, 一建之後, 事體自異, 寢毁之論, 旣發於臺啓, 大臣亦請允從, 則此豈肆然擅停者乎? 況匡誼之罪犯, 關係至重, 彼命采入臺之初, 恣意停啓, 削職之罰, 不足以懲其罪。 宜嚴加處分。”

批曰: “曹命采不無挾雜之心, 方欲處分而李匡誼事, 非翼輝之比。 設或挾雜, 若無停啓之人, 何時了當? 書院事, 其停可謂得體, 何嚴處之有哉?”


○左議政宋寅明奏曰: “翰林與領、監事有親嫌, 則不應講不付職矣。 今則召試, 便是取才, 雖有親嫌, 不得不參, 則榜次付職, 不可區別付職, 而有親嫌者, 陳疏例遞事, 請爲定式。” 上從之。 寅明又奏曰: “入翰圈者, 雖十年, 勿許徑陞六品, 必待召試事, 請爲定式。” 上曰: “翰圈人, 雖爲說書, 亦勿出六。”


11月 30日[편집]

○辛卯/行召對。 敎曰: “犯上不道遲晩之人, 職在耳目, 挾雜其心, 可謂無嚴。 前正言曹命采罷職不敍。” 以命采停匡誼啓也。 又敎曰: “李宇夏放送, 李奎采減等。” 又敎曰: “宋翼輝、李匡誼非可論者。 李匡德、南有容、李奎采外, 以言事被謫及削黜者幷放送。” 又命承旨, 詣禁府, 放輕囚,”


十七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壬辰/以朴弼均爲大司諫, 李挺郁爲司諫, 兪宇基爲獻納, 申思觀、任璞爲正言, 元景淳爲持平, 李重祚爲說書。


○副校理尹得敬上疏, 略曰:

日昨親臨召試, 以赴試之人不卽膺命, 過加威怒, 至以其子之故推罪其父, 尤非王政之所忍爲者。 雖卽還寢, 而聖上涵養之工, 有所未盡, 辭令不能中節。 豈不悶哉。

批曰: “所陳宜勉。”


12月 2日[편집]

○癸巳/上行三覆于熙政堂, 斷死囚二人。


12月 3日[편집]

○甲午/校理李天輔上疏, 略曰:

王世子入學, 定在明春, 其禮至重, 其事至曠。 故其執事諸任, 莫不掄選。 夫贊善、進善、諮議之爲任, 卽一代山林之望也。 殿下宜益加誠意, 特下別諭, 使之及期趨朝, 以重禮典焉。

批曰: “所陳當留意。”


○咸鏡監司閔亨洙卒。

【史臣曰: “亨洙, 文忠公鎭遠子也。 爲正言, 論李光佐諱疾之罪, 忤旨削黜, 及入玉堂, 又極言光佐之罪, 竄于甲山府。 久之得釋擢承旨, 旋擢判曹參判, 朝廷方嚮用, 而亨洙性疏直, 與人言不設畛域, 爲趙顯命所誘, 發僞詩成鞫獄, 於是亨洙心痛恨以卒, 故其兄昌洙, 爲陳疏暴其心。”】


12月 5日[편집]

○丙申/以柳綎爲知義禁, 金尙星爲大司成。


12月 7日[편집]

○戊戌/特除都承旨元景夏爲咸鏡監司。 後正言任璞上疏言:

北賑方張, 道伯新喪, 彌綸敗局, 當付熟手。 新差監司未經州郡, 纔參廟謨, 今此特除, 恐非綜核之政也。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亦請留景夏, 上從之。 以京畿監司尹容代之, 以洪景輔爲京畿監司。


12月 8日[편집]

○己亥/以李成中爲修撰, 尹得和爲都承旨。


12月 9日[편집]

○庚子/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請送賑恤堂上, 往審遂安銅山, 預儲鑄錢之具, 上可之。 右議政趙顯命曰: “故相臣李景奭文集中, 有王世子入學時, 先謁太廟之禮矣。” 上曰: “典禮似然矣。” 寅明又請禁守令立碑之弊, 上許之。 工曹判書金始炯, 亦陳津船改造之多弊, 請分屬各軍門, 上亦從其請。 禮曹參判金若魯奏曰: “中宮殿誕日, 與溫陵國忌相値, 而曾無以齋戒, 退李宇夏之例。 故己未以後, 連以當日請賀矣。 昨有該堂推考之命, 而誕日賀之退行, 旣無其例, 自今依下敎, 以無故日退行事, 宜爲定式。” 上從之。 領議政金在魯曰: “伏聞溫陵忌辰, 三日行素云, 伏想殿下, 略存三年之意而然矣。” 上曰: “溫陵之臣, 孰知溫陵? 此予所以隱痛于中, 不忍食肉而然也。 帝王之孝, 不過於禮, 予非欲存三年之意也。”


12月 10日[편집]

○辛丑/獻納兪宇基上疏, 略曰:

近年以來, 災異荐生, 金星犯月, 盛夏飛霜, 京江血赤, 萊海魚爛。 迄于今歲, 七月風變, 三邊海溢, 冬無點雪, 日暖如春, 上天之譴怒極矣, 殿下所以恐懼、修省者, 不過一時減膳之敎而已。 兩南民飢死亡十九, 東北凶荒, 流民相續, 下民之困悴極矣。 國家所以賑濟安集者, 不過八路句管, 徒存名號, 連年繡衣, 只費廚傳, 亦何補哉? 殿下親臺閣如奴隷, 豕呵拘叱, 一言忤旨, 雷霆輒震, 流放竄配, 項背相望。 又以臺閣是非, 就諮於大臣之可否, 大臣之權, 豈不偏重乎? 是以人之視言地, 有若罟擭陷穽, 惴慄却顧, 逡巡退步。 事關權貴則不敢言, 語涉時諱則不敢言, 一或開口或近觸犯, 則不惟殿下罪之, 反詈之言發於前, 而陰中之禍隨於後。 今日之言路, 亦杜塞無餘矣。 列聖朝崇儒重道, 旁招遍於山野, 培養勤於士林, 而至我殿下卽阼十餘年, 在野儒臣未嘗一致於法筵之上, 是殿下崇儒重道之心, 不及於祖宗也。 自古國家之設官分職, 惟視其材器之相稱。 而今也不然, 惟門地履歷之是計, 一經華要, 便爲通材。 榮悴與奪之權, 專在銓地, 故爭競敲撼之弊, 由是而出, 弊源莫杜, 私意橫流。 所謂士大夫, 內無淸苦砥礪之節, 外乏羞惡逡巡之意, 事上則以容悅自保爲良策, 見利則以奴顔婢膝爲美行。 甚至旁穿曲鑽, 期於必得, 見彈愈起, 惟恐或失。 士大夫風習如此, 而國可以爲國乎?

時尹汲以吏曹參議, 爲正言曹命采所彈, 李縡爲當世儒宗, 而上不肯禮遇之, 元景夏屢被彈劾, 愈加奬用。 故宇基疏微及之, 而亦不敢明言也。 上亦揣知其意, 遂以挾雜斥之。


○正言任璞上疏, 略曰:

持平安栻, 掌試湖西, 謗言喧著, 乍罷旋除, 貽羞臺閣, 宜罷其職。 陵寢火巢內潛屠, 事甚驚駭, 當該陵官, 卽令査汰。 冬至副使鄭彦燮、前書狀官權賢, 憑藉行具之需, 濫取市廛之物, 幷宜施罷削之律。 鏡城判官朱杞, 前官備置之脤穀, 都歸衙僕之駄去, 怨詈溢境, 宜削職。 星山縣監李秀輔, 以書院事被拿納供也, 以忠烈祠之名換鄕賢祠, 而及道臣査報, 互相掩諱, 竟至全脫, 李秀輔宜罷其職, 道臣亦宜重推。

批曰: “幷依施, 而朱杞不恤賑民, 李秀輔事係欺君, 幷令該府査處。”


○行召對。


○京畿監司洪景輔、咸鏡監司尹容辭陛, 上幷召見, 面諭以遣。


○以趙載德爲檢閱。 時趙載敏、徐志修先拜檢閱, 而與領、左相有親嫌遞職。 由召試入史職, 自載德始。


12月 12日[편집]

○癸卯/以高山察訪不擇擬, 特命以吏曹佐郞鄭履儉爲高山察訪。 大臣以母老筵白, 遞之, 更命以曾經玉署者差送。


12月 13日[편집]

○甲辰/敎曰: “元良入學, 盛禮將擧, 此時輔導, 豈可少緩? 講磨學問, 勸成氣質, 專在山林之人, 贊善、進善卽許乘馹上來, 輔我元良。”


12月 14日[편집]

○乙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言: “當此荒歲, 宜擇守令, 必拂拭見枳者然後, 可盡心職事。” 因擧姜必慶以爲請, 上許之。 蓋必慶於庚戌蠱獄, 爲逆囚所援而見枳者也。


12月 18日[편집]

○己酉/行召對, 講《資治通鑑》。


12月 19日[편집]

○庚戌/月入太微垣。


12月 20日[편집]

○辛亥/吏曹判書徐宗玉上疏辭職。 初正言曹命采論劾尹汲, 而獻納兪宇基又論命采敲撼銓地。 及其避嫌也, 又以 ‘用意構虛, 必欲擊去異己’, 劾命采, 而語意竝及於宗玉, 於是宗玉上疏自辨。 時以銓曹爲要地互相猜忌, 敲撼搏擊, 殆無虛日。


○校理朴春普上疏言:

李宇夏之罪犯不輕, 而至蒙蕩滌, 南有容之一字妄率, 而獨未幷宥。 李台重、金時粲淸介才識, 俱宜置之經幄, 而一言忤旨竄逐踈棄。 兪字基之疏, 差强人意, 而殿下以挾雜賜批者, 可謂待之太薄。 館僚藉重, 聖批斷置落科, 又以爲 ‘其所謂公議, 非眞公議也。’ 館僚曾營救曹命采, 則其論人論事必如曹命采而後, 方可合於館僚所謂公議耶? 身爲諫官, 一言脫口, 廟堂輕視於前, 儒臣峻攻於後, 若此不已, 雖有願忠之臣, 恐其緘口結舌, 不敢進言於殿下之前矣。

疏入, 不下批, 以挾雜務勝, 切責之。


○行召對。


12月 22日[편집]

○癸丑/領議政金在魯、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等各上箚辭職, 以朴春普疏斥大臣以輕視臺閣也。 批曰: “其所挾雜, 業已知之, 何用辭爲?”


12月 23日[편집]

○甲寅/修撰李成中, 以母老家貧乞郡, 上不許, 命該曹, 給食物。


○行召對。 命邊地守令罪罷貶下者, 勿許履歷, 以示懲勸, 從右議政趙顯命請也。


12月 24日[편집]

○乙卯/以李玄輔、鄭必寧爲承旨, 李宗白爲吏曹參議, 元景夏爲左尹, 權爀爲大司諫, 金鎭商爲副提學, 李光溥爲執義, 閔宅洙爲掌令, 金尙耉爲持平, 閔百行爲獻納, 南泰著、洪益三爲正言, 鄭宲爲校理, 鄭翬良爲修撰, 李必耉爲公洪兵使, 沈瑎爲慶尙左水使, 盧啓禎爲全羅右兵使。


12月 25日[편집]

○丙辰/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北道監賑御史洪啓禧啓請 ‘雜穀百石助賑者, 許除實職,’ 而此則猥雜, 宜以二百石以上除實職, 百石以上賞加。” 上從之。 又曰: “啓禧請移民就民於穀裕邑, 此可許也。” 上意難之, 以問諸臣。 右議政趙顯命曰: “移民之事, 只見於《鄒書》, 而非往牒所聞。 北方寒甚, 雨雪交流, 轉徙之際, 僵仆道路, 勢所必至。” 上曰: “頃者日寒, 故欲着他衣, 却念衛士寒凍, 心有所不忍, 命賜襦衣之後, 予始着之。 爲守令者, 其子姪猶以善饋爲難, 況他邑之民乎。?” 遂不許啓禧之請。 上以日寒, 慮凍獄之囚, 放典獄輕囚, 又以尹陽來爲判義禁, 議讞王府在囚者。


○各陵別檢, 定以三十朔陞六品, 從領議政金在魯之言。


12月 27日[편집]

○戊午/贊善魚有鳳上疏, 辭敦召之命, 上優批。


○廣州府尹閔通洙上疏, 請空名帖數千張, 修造軍器, 又請海西列邑田稅發賣, 取其剩餘, 貿置鹽鐵。 又請三軍門及兵曹一年用餘布木, 留置南漢, 以爲不時之需, 餉穀儲置年久者, 作爲蒸米, 以爲臨急守城之用。 又請於復戶中, 革罷助餉名色之加徵者, 毋使民與兵俱病, 命備局稟處。


12月 29日[편집]

○庚申/太白晝見, 有星流于柳星之下。


○是歲, 京中五部元戶三萬四千八百八十六, 人口十八萬九千九百八十五。 【男九萬七口, 女九萬九千八百七十八口。】 諸道元戶, 一百五十四萬六十九, 人口六百四十八萬三千三百四十八。【 男三百二十一萬一百二十三口。 女三百二十七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