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영종지행순덕영모의열장의홍륜광인돈희체천건극성공신화대성광운개태기영요명순철건건곤녕익문선무희경현효대왕실록/6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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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庚午/下諭勸農于八道兩都。


1月 2日[편집]

○辛未/憲府【執義柳儼。】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祭享, 事體至重今番親祭誓戒祭官之不進者甚多, 事體駭然請不參人員, 竝拿處祈穀祭祝史禮賓別提李榗受香祗迎時, 終不來參, 追到享所, 大祝成均博士李日瑞, 以文廟焚香, 亦爲追到。 雖與無端不參有異, 亦不可無驚, 請李榗罷職, 李日瑞重推。” 從之。


1月 4日[편집]

○癸酉/初, 獻納許集上疏, 有曰:

賢關不過爲多士遊談之地, 人皆趨利, 不知有孝悌忠信之可貴, 則邇來逆變之狼藉, 未必不由於此。

於是, 泮宮諸儒大怒, 施以付黃之罰至是, 集上疏自卞, 則上以所失在彼爲批。 多士捲堂而出, 書納所懷, 上一竝摧抑, 之仍敎曰: “不敢施儒罰於朝官, 已有先朝令甲。 另飭本館, 使卽去黃。 今後更有此習, 當罪師儒之長。”


1月 6日[편집]

○乙亥/時, 庭試武科初試定期日, 而以疹患方熾, 遐方擧子之咸聚, 有薰染之慮, 命下大臣議, 分京外試取當否。 判府事沈壽賢以爲: “從前庭試、謁聖等武科初試, 每緣日字甚急, 有難及期, 試取於各道。 故未嘗有分京外設行之例。” 上敎曰: “祖宗典憲難以撓改。 倖門一開, 科事必益無嚴。” 遂命仍舊例行之。


1月 8日[편집]

○丁丑/日暈, 兩珥, 暈上有冠。


○以宋秀衡爲正言, 趙明澤爲修撰, 權顈爲義州府尹。


○掌令李著上疏陳八條。 一曰: 勉聖學以立規模, 二曰: 篤誠意以絶虛僞。 三曰: 祛偏私以建大公, 四曰: 務涵養以厚治本, 五曰: 尙正直以輔蕩平, 六曰: 恢聽納以來讜言, 七曰: 奬儒術以培人才, 八曰: 詰戎政以備事變, 上優答之。


1月 9日[편집]

○戊寅/日暈, 兩珥。 暈上有背。


○以閔應洙爲全羅道觀察使。


○憲府【執義柳儼。】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平市官員, 凡於公私所需, 取用市貨, 不卽給價, 至於有風力各司, 亦皆有此弊, 請令備局禁斷。” 從之。


1月 10日[편집]

○己卯/行召對。 侍讀官尹彙貞請: “寢廟堂所覆啓, 渭原郡 小禾築城之議。 就郡南松峴設城, 則可以藏糧械, 可以固關防, 而周廻不甚闊大, 事力亦可易就, 實爲兩便。” 蓋彙貞, 曾任渭原郡守故也, 上令廟堂與道臣議處。


1月 11日[편집]

○庚辰/時, 太學諸生, 因許集疏, 鎭日捲堂, 上屢下未安之敎。 至是, 諸生又陳所懷, 略曰:

當初付黃, 非爲洩憤, 乃爲斥妖人伸士論之道, 則去黃一節, 臣等雖被萬誅, 不得奉行。 昔李穆毆逐國巫, 元廟爲王子時, 泮儒亦笞其傔從, 當時朝家, 未嘗以過激爲非, 而輒加嘉奬, 至今傳爲美談。 其他朝士之被罰於儒籍者, 未聞朝廷, 不先處置, 而脅制儒生, 使之解罰, 如今日者也。

上賜優批, 仍命改下前批中數句語。 於是諸生, 相率入齋


1月 12日[편집]

○辛巳/日有左珥。 夜, 月暈廻木星, 五更雷動。


○前參議羅學川上疏, 略曰:

今之所謂黨論者有三, 曰老, 曰少, 曰南。 三論角立, 秉心不同, 其間亦豈無是非邪正之可言者哉? 昔之所爭, 專出於士論之岐貳, 臣未知孰爲非孰爲是, 孰爲正孰爲邪, 而今之所爭者, 不過曰義之一字, 其善惡之別, 不啻若白黑之易見。 雖匹夫匹婦之愚無知者, 皆知其是非之所在, 而知所擇從。 以殿下之高明睿哲, 豈不知如此者爲善, 如此者爲惡, 而有所撓奪於其間哉? 昔魯哀公問服民之道於孔子, 聖人宜以端本淸源之道告於其君, 而乃對曰: “擧直錯諸枉, 則民服; 擧枉錯諸直, 則民不服。’” 人君之用舍, 雖失枉直之分, 似不關於民心之向背, 而聖人以枉直擧錯, 決民心之服不服者, 何也? 蓋好善惡惡, 民之秉彝, 善者, 人心之所同好, 惡者, 人心之所同惡, 君之好惡, 合於民心, 則民心不期於服而自服, 君之用舍, 咈於民情, 則民情不期於不悅而自不悅, 此天理之當, 而人事之必然者也。 故《大學》曰: “民之所好好之, 民之所惡惡之, 此之謂民之父母。” 《書》曰: “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蓋人心所同, 天意可見。 民心悅, 則天亦悅, 民心咈, 則天亦怒, 民咈於下, 而天怒於上, 則災異之出, 亦安知其不由於此也? 傳曰: 順乎人而應乎天。 然則順人應天, 亦豈非弭災徼福之一大關捩耶? 願殿下, 念哉。 臣又有所未解者。 往者大臣, 以聯箚坐逆律, 死者四人, 而竊聞殿下, 命復兩臣官, 兩臣則宥而不復, 尙置罪籍云。 噫! 此四臣者, 其心同其事同, 若謂之有罪, 則同有罪也, 若謂之無罪, 則同無罪也。 而殿下區而二之, 臣不敢知聖意之所在也。 其不以四臣者, 一邊謂之忠, 一邊謂之逆, 若全釋之, 則有乖於一邊之所主張, 全罪之, 則有違於一邊之所秉執, 半釋之以與一邊, 半罪之以與一邊, 欲以此爲蕩平之欛柄耶? 若然則依違遷就, 半是半非, 將何所的從, 而得其義理之正也? 義理不明, 是非相雜, 則皇極所謂蕩蕩、平平、正直等語, 終爲無用之虛說, 而殿下之所以爲蕩平者, 竊恐非王者建極之道也。 臣不得不爲明主惜之也。 臣不敢知殿下, 其欲先以祛朋黨爲主, 爲目前姑息之計, 而至於別是非卞邪正, 有不暇顧者耶? 臣竊以爲, 毋論彼此, 惟求其義理之正是非之明, 而是者取之, 非者去之, 直者擧之, 枉者錯之, 不使淫朋比德, 參錯於其間, 則君心正而百官正, 百官正而朝廷正, 無偏無陂, 遵王之義, 無有作好, 遵王之法, 自底於王道蕩蕩, 會極歸極。 夫然後方可謂之蕩平也。

批曰: “應旨進言, 深庸嘉之。 可不留意? 但疏陳時事, 與予意相反。 時象岐貳之後, 未知孰是孰非, 孰邪孰正, 而若是偏言乎?” 學川, 嶺人也, 世守南論。 至是應旨陳疏, 力攻蕩平, 蓋自經辛壬誣獄以來, 捨舊論而立新見者也。


○判府事沈檀乞致仕, 前後凡七疏, 至是, 上許之。


○行召對, 講《東國通鑑》。 上曰: “今觀《麗史》, 有感慨者。 惟我孝廟曁聖考尊周之義, 昭揭日星。 一隅靑丘, 獨保大明日月, 實兩廟之德也。 今日儒衣儒冠者, 孰不知大義所在, 而委靡日甚, 易於忘忽。 一腔子中, 宜存尊周二字, 入侍諸臣, 亦當加勉焉。”


1月 13日[편집]

○壬午/以吳光運爲承旨, 申兼濟爲掌令。


○初, 判府事李觀命上疏論時事, 上特命罷職不敍。 至是, 大司諫徐命彬上疏, 略曰:

日昨在外大臣疏語, 雖或有不槪於聖心, 從容開釋, 未爲不可, 而批旨之間, 辭氣太露,殊欠敬大臣之義。 臣爲殿下惜之。

批曰: “雖微官庶僚, 宜不敢復萌舊習, 況位在大臣者乎? 若不明示好惡, 將歸於因循舊套, 豈可以大臣顧藉乎?”


1月 14日[편집]

○癸未/日有兩珥, 日上有冠。 白氣一道如虹, 逶迤冠上, 久乃滅。


○以朴弼琦爲司諫, 徐命珩、李光溥爲正言, 柳運、金權爲持平。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月 15日[편집]

○甲申/上召見大臣備堂。 以司宰監燒木元貢, 遺在已盡, 命依丙子舊例, 權減十萬斤因戶曹判書徐命均言也。


○諫院憲府申前啓, 不允。


1月 16日[편집]

○乙酉/日有重暈內暈有兩珥, 暈上有背午時, 白雲一道如氣, 起坤指巽, 久乃滅。


○行召對。


1月 17日[편집]

○丙戌/以申致雲爲承旨, 兪崇爲大司諫, 南泰慶爲獻納, 尹志遠爲正言, 李宗城爲校理, 柳萬重爲義州府尹。


○修撰趙明澤上疏, 略曰:

我國朋黨之習, 實爲百年之痼弊。 此殿下所以深惡而痛懲, 思有以消瀜蕩平, 以新一代之治也。 然而自古論太平之道, 莫上於洪範一篇, 而所謂皇極者, 卽事理至極之處也。 今殿下如欲眞致太平之休,必先體建極之道, 克去私意, 先明義理, 至於用人, 則不問色目之如何, 惟賢惟才, 是崇是奬, 而若其顯有黨逆之罪者, 固宜明辨而痛斥之, 然後治效可期。 而今則不然, 惟以參用彼此, 爲當今第一義, 故如聯箚義理, 今日所當必伸者, 而猶未臻光明之域, 鏡、夢血黨, 今日所當必辨者, 而亦開其調用之路。 至於立異大論之任㻩, 伸救鏡賊之柳時模, 亦復出入於臺閣之望, 涇渭莫分, 治理益淆。 古聖王蕩平之道, 似不如是, 願殿下, 必以明義理辨淑慝, 爲今日蕩平之要焉。 嗚呼! 今日在廷之臣, 孰不以鏡、夢爲大逆, 三賊爲可誅? 而聞其言則是, 觀其行, 則率多相反者。 規避於連啓, 用意於減律, 愛惜庇護, 猶復如前, 向來筵中, 人不能割棄爲敎者, 可謂洞燭其事狀矣。 雖以金尙星之擊去趙鎭禧事觀之, 三賊之爲今日大機關, 槪可知已。 夫鎭禧之辛壬間搏擊手段之可惡, 誠如聖敎, 而其連三賊之啓, 劾罷李宗城之擧, 旣據討逆之義, 則不可歸之於搏擊而罪之也明矣。 且使尙星, 旣知鎭禧之罪狀, 若是狼藉, 則鎭禧之復踐宿趼, 凡幾日也, 而終無一言之指斥, 今以三賊事, 論及宗城之後, 始乃歷擧平生, 醜詆無餘, 其曰: “常欲彈劾。” 之說, 人孰信之? 宗城之春坊酬酢, 雖未知如何, 而渠之平日爲三賊容護之說, 今以重臣之筵奏觀之, 亦可推知。 至於置對之辭, 乃敢全沒事實, 肆然欺隱, 而殿下猶未覺察, 扶抑太偏, 臣竊惜之。 昨者徐命彬之疏, 爲袒免之親, 而忽討逆之義, 蔑公議之嚴, 而引法外之嫌, 賊之一字, 不忍下得, 敢以疏下罪人, 艱辛爲說, 宜加責罰。

批曰: “申飭之下, 敢售舊習, 極爲未安。 而柳時模事, 言雖是矣, 旣命甄復, 則非斥檢擬, 未知其宜。 任㻩事, 尤未免過中。 金尙星之斥趙鎭禧, 雖或過中, 其言誠直。 李宗城爲人, 予已知矣。 豈敢慢上? 憑重臣一時之言, 若是深斥, 此皆舊日疑阻之致。 扶抑之說, 亦涉未曉。 徐命彬事, 爾言是矣, 特罷其職。”


○修撰李宗白上疏, 請寢寧陵春幸, 又言玉堂趙迪命外除之失, 上不許, 迪命命遞外職。


1月 18日[편집]

○丁亥/以趙尙絅爲大司憲, 韓師得爲執義, 金廷潤爲掌令, 崔命相爲持平。


○謝恩使驪川君 增等復命, 上引見, 命入購來新曆法。


1月 19日[편집]

○戊子/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展謁太廟。


1月 20日[편집]

○己丑/以宋秀衡爲持平, 金尙星爲修撰, 李德孚爲副修撰, 趙漢緯爲校理。


1月 21日[편집]

○庚寅/以宋眞明爲大司憲, 朴師正爲執義, 金尙星爲獻納。


○全羅道儒生柳組等上疏論辛壬事。 略曰:

我景廟自初元, 有違豫之候, 故於盛際, 已定建儲之策矣。 疾病之來, 聖人所不免, 向當大漸之日, 不設侍藥之廳, 使外人, 莫得以知之。 馴致於凶書狼藉, 訛言沸騰, 而疾患二字, 爲世大諱。 辨誣一節, 無時可伸, 人心之疑惑依舊, 義理之晦塞如前。 豈欲諉其凶言之不可掛齒, 而不思所以割訛破惑之道哉? 痛矣。 黨人之欲掩其欺蔽之罪, 而不欲辨明者, 聖明之所已洞燭也。 曷不溯其源頭而昭晣聖躬之誣耶?

末又言尹宣擧事曰:

向日, 聖敎中有曰: “末梢處分, 登諸御製, 欲鎭朝象, 而先正臣尹宣擧文集毁板之請, 先朝終始不許。” 云云。 嗚呼! 此何言哉? 審然則我聖考當日之亟令毁板, 勿稱先正之意, 果安在哉? 以當日罪削之人, 而今稱以先正, 以當日毁板之敎, 而今謂之不許, 則其時嚴批趙泰億之疏, 及譴罷世勉之意, 我殿下今已忘却之否耶? 我聖考當日之處分, 非特出於尊賢斥邪之誠也, 乃所以辨聖祖之誣毁, 而斷爲俘奴之罪案, 則此豈出於鎭一時之朝象而已哉? 及至群奸得志用事也, 變換聖考之志事, 掩翳景廟之聖德, 至於聖考大處分, 敢謂非先王本意, 而肆然復其已削之爵, 兩聖之志事, 竟至於寢晦。 願聖明,深究義理, 堅定是非, 遵聖考之遺訓, 追孝廟之志事焉。

疏入, 上召見詰責之, 命還給其疏, 停擧十年, 令太學, 卽日發送本道。


○行朝參于仁政門, 命遣近侍, 行癘祭。 時, 紅疹熾盛, 五部死亡, 幾以萬數。 大臣請因仲春應行祀典, 別撰祭文而行之, 上敎以太晩, 卽命不卜日設行, 諸道則京畿使之先行。


○慶尙監司朴文秀, 以戶曹年分事目之給災不敷, 論斥該曹甚力, 遂不稟朝廷, 擅自分災。 至是大臣請重推, 朝家所給災外, 幷令還實。


○都承旨趙顯命奏曰: “自戊申逆變後, 緣坐干連之人, 遍配諸道。 此則固無可言, 而戊申以前竄配者, 時月已久, 屢經大霈。 方當陽和, 合有昭釋, 宜就秋曹、金吾徒流案,參酌輕重, 或放或移, 用示曠蕩之意。” 上可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月 22日[편집]

○辛卯/雨雹狀如小豆。


○以權贄爲獻納, 趙明翼爲修撰, 宋成明爲吏曹參判。


○行召對。


1月 23日[편집]

○壬辰/修撰趙明翼上疏論救疏儒曰: 湖南諸儒, 繭足千里, 拜章九闕。 此出於祖宗朝培養之效, 而亦可見聖上菁莪之化也。 其所論列, 當於理則用之, 不合於理則不用而已。 雖有過激者, 優容寬假, 實有光於聖德, 不料疏儒之引接纔罷, 遽有嚴敎之繼下, 辭意迫切, 有乖和平之氣象。 擧措非常, 大失禮待之盛德。 此固有歉於樂育之化, 而至於逐出多士於都門, 歷觀往牒, 曾所未有之事。 豈意以殿下之明聖, 有此無前之過擧哉? 批曰: “疏儒極爲無據, 停擧發送之命, 亦云參酌, 則今此疏陳, 未知其宜。”


○鶴城君 楡上疏言: “宮家祭位之免稅, 必限以四代者, 實出於列聖念舊之至仁, 而今該曹所謂四代則不然。 曾孫纔歿, 玄孫新繼, 而勒謂之四代已盡。 揆以禮訓, 參以法典, 豈忍徑罷祭稅於玄孫奉祀之日乎? 上令廟堂稟處。


○行晝講。


○命申明忠翊衛原從, 勿論長支, 俱限三代之法。 蓋限三代之法, 間因渠等之上言, 原從長派, 則退限二代。 至是, 因筵臣之奏, 己酉以前見屬者則分揀仍存, 此後則一依舊典定式施行。


1月 24日[편집]

○癸巳/誣人惡逆罪人世國伏誅。 世國, 黃海道 海州使令也。 本以偸竊之徒, 受刑遠配, 逃身作賊。 見捉於兵營, 做出妖言, 兵使以聞, 始命捕廳訊問。 旣而大臣, 請令王府設鞫, 其所引文贊學贊等, 亦竝拿致, 對質無驗, 刑十五度, 遲晩正法。


1月 25日[편집]

○甲午/行晝講。


○以嬪宮患紅疹, 命藥院提調一員, 直宿本院。


1月 26日[편집]

○乙未/大司諫兪崇上疏辭職, 仍乞致仕。 時有不緊公事留院之, 命政院不許捧入, 崇附陳政院阻搪之失, 上始賜例批。 崇又上疏言:

臣竊覵殿下近日之處分, 召致在外諸臣, 將欲何爲? 有情實而縣籲有禁, 使不得仰暴, 欲任使, 則威脅督出, 俾絶其控辭, 或靳例批, 還給其疏, 或責分義, 辭旨嚴截, 勒令諸臣, 俯首含默, 無所容措, 大有乖於古聖王禮使臣隣之道。 殿下, 必欲致一時之用, 則方今在廷之臣足矣。 何至於勒招自靖退伏之臣乎? 臣之昨疏尾陳, 出於深慨喉院之暗揣聖意, 肆然操縱, 使人不得開口, 一暴其情實, 則今此反詈蹈藉, 僇辱備至。 至以悖謬二字, 恣意詬詆, 有若賈竪街童之肆爲惡言, 無復有淸朝禮讓之風。 似此口業, 決非士夫樣子。

上下諭曰: “薇垣長於喉院, 盛加氣色。 街童等說尤謬於昨疏。 而竝擧今日處分, 將附承順之目, 其在分義, 尤極未安。” 命遞其職。


1月 27日[편집]

○丙申/日暈, 兩珥。 暈上有冠。


○領府事李光佐, 因湖儒疏, 上對章, 略曰:

今觀其疏, 全襲閔亨洙、李亮臣之餘套。 臣於兩人之疏, 皆已洞卞其誣罔。 又伏承聖敎, 昭釋洞如日月, 有人理者, 宜若渙釋其疑阻, 而猶復硬持, 已破之誣斷斷如此, 此其意, 只在於嫉臣搆臣, 而事實與事理, 則不復顧念也。 臣安得更費一辭, 反以自辱, 而獨念其勒加凶言, 便同茶飯, 恣意肆口, 無所憚懾, 聞來氣短而腸裂也。

上優答之。


1月 28日[편집]

○丁酉/夜, 流星出軒轅星下, 入南方。 尾長四五尺, 色赤。


○判府事閔鎭遠上疏, 略曰:

近侍相守, 今已經年, 而冥然頑然, 無意蠢動。 噫。 殿下之召臣, 夫豈徒然? 而臣誠愚昧, 莫曉聖意之所在。 將殿下以臣白首殘年, 屢經風霜, 志氣已消, 窮老可愍, 欲其縻以爵祿, 待以優禮, 使之謹默承順, 廁跡於諸大臣之後, 周容苟合, 無所崖異, 以賁蕩平, 以新觀聽也耶? 竊恐聖意, 或在於此, 而臣所以尤難於奉承也。 噫! 殿下憂傷乎國勢之阽危, 慨惋乎朋黨之爲禍, 必欲打破一黨字, 以臻寅協之美, 殿下之意, 甚盛甚盛。 爲殿下臣子者, 孰不欲祗若休命哉? 凡自己之前日所爲, 果有干涉於黨論者, 則所宜一幷滌除, 仰體聖心。 而第伏聞向來臣等所秉討復之義, 殿下亦歸之於黨論之疑阻, 使以先天事視之而棄捐之。 臣嘗內自循省, 反復討究, 終覺其爲撑天地亘古今之大經大義, 而不知其或近於黨論。 惟其請討之凶逆, 出於平日異論之人, 而其黨又偏護之甚力, 故殿下疑其爲黨論, 而欲其棄捐之。 嗚呼! 天下之惡, 孰有大於無禮於君者? 而視若薄物細故, 而棄捐之哉? 臣雖巽懦不敢出氣力以爭之, 而乃反俛首伈伈, 委翅戢戢, 强爲悔謝之語, 而有若羞前之爲備呈哀乞之態, 而欲以徼上之寵, 則臣亦有一端羞惡之心, 所不忍爲也。

批曰: “爲國之誠, 予嘗深歎。 而此則執滯之處, 予嘗深慨矣。 性偏難克處克將去, 乃聖人之訓。 今予望卿者, 非容合也, 乃此也。 史官姑令召還, 以便卿心。”


1月 29日[편집]

○戊戌/日暈, 兩珥。 暈上有冠。


○以中宮殿未經疹患, 藥院啓請移避別處。 是日, 移御慶德宮, 承旨ㆍ注書各二員、兵曹堂郞各二員、都摠府堂上各二員、皆以分差入直除出。 內禁衛三番, 各其番將領率, 輪回入直, 謝恩人員, 大殿肅拜後, 翌日肅拜中宮殿。 竝依辛卯年例也。


1月 30日[편집]

○己亥/夜, 坤方、南方有氣如火光。


六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庚子/副提學尹惠敎等上箚, 以時疹大行, 癘氣兼熾, 請寢寧陵行幸, 不許。


○嬪宮疹候平復。 藥房提調趙顯命及醫官李燁、金應三等, 各賞賫有差。


2月 2日[편집]

○辛丑/以李世瑾爲大司諫, 柳儼爲校理, 權爀爲副校理, 趙迪命爲修撰, 金始烱爲承旨。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洪致中、右議政李㙫、藥房提調尹淳、副提調趙顯命等求對入侍, 請寢陵幸, 至以庭籲爲言。 上曰: “欲爲則爲之。 予實愧古帝王之至誠感人, 致有此擧。 然則予豈無過擧乎? 顯命曰: “殿下失言矣。 古人有拔刀斷鞅者, 當時人君, 尙無過擧。 今殿下何爲而發此敎也?” 上曰: “卿必欲寢予行, 而予亦有固執。 況君臣分義至重, 昨承下敎之後, 今又賓廳會議可乎? 今予夢往寧陵, 此由於至誠所發。 而卿等欲爲防塞耶?”


2月 3日[편집]

○壬寅/領議政洪致中等率二品以上, 陳啓請寢陵幸。 上引見時, 又有大小公事留院之命, 諸臣交口迭請, 上終不許。 仍下敎曰: “卿等之言, 或以癘疫, 或以賊變, 此皆恐動之說。 卿等勿復言。”


○禮曹判書沈宅賢、知事金始煥俱上疏, 請寢陵幸, 令竝還給其章。


○領府事李光佐, 又上疏請寢陵幸曰:

聖上必欲於戊申秋展省, 而只緣察納群臣之至懇, 感動黃髮之忠言, 黽勉差退, 以及今春, 惟是疹癘之轉熾, 民事之無涯, 其難有十倍於戊申者。 在廷臣僚, 萬口一辭, 咸曰: “戊申猶可也, 今年決不可爲遠幸。” 臣子抱此心, 而不以血誠爭執, 是殆懷二心者也。

上賜例批, 旣而下敎曰: “今日事, 非國家安危所係, 則懷二之說, 極爲過重。 於心未安, 而不諭, 則此乃假借之習, 今諭予意焉。”


2月 4日[편집]

○癸卯/日有左珥。


○賓廳再啓, 又登對力請停幸, 不許。


○以李聖肇、愼無逸爲承旨, 趙尙絅爲京畿觀察使, 尹光運爲修撰, 韓顯謩爲副修撰。


2月 5日[편집]

○甲辰/卯時, 自艮至坤地震。


○諫院【司諫朴弼琦。】申前啓, 又啓: “幸陵之志, 又決, 群下過慮之言, 日進於前。 無非出於忠愛切至, 則察納已圖, 固不可已者, 而何至有一竝留院, 使萬務曠廢也? 請亟令還收大小公事留院之命。” 不允。


○都承旨趙顯命等啓: “請先收大小公事留院之命, 然後行幸一事, 與大臣諸臣相議可否, 以定從違之決。” 允之。


○判府事李觀命陳疏徑歸。 疏略曰:

討復二字, 爲今日所諱言, 則臣疏之妄爲提論, 固臣罪也。 而亦不過略擧臣平日所執, 以明去就之道而已。 至於向日筵對, 則上下之言, 未曾及於此二字, 而今殿下所以責臣者, 有若臣仰順聖旨於敎誨之時, 而復肆黨習於處分之後, 以負聖上提撕勉勵之至意豈聖意, 或以討復之論, 有所礙逼於伊日聖敎中所庇護之人, 而有是敎, 則臣於其時, 固以不敢奉承爲說, 而末梢仰, 對, 實出於倉卒窘迫之致也。 且臣謂討復云者, 泛論義理不但單指此一人而發, 則臣實愚昧, 不覺其爲犯古人面從退言之戒。 而卒以此, 自陷於負君父之罪, 惶隕無地。

上敎曰: “君臣之間, 截若天地雖其父兄, 被曖眛之事, 爲子弟者, 豈敢以此, 不立君父之廷? 臣節掃如矣。 況又其弟復官之後, 不體頃日之褒奬, 不肯立朝, 已極未安。 且爲從兄引嫌, 亦涉過中。 此不過平日不爲敬憚君父之致, 大官不飭, 則何勵小官乎?” 仍命罷職不敍。


○校理柳儼上箚, 略曰:

今日擧朝, 苦口力爭, 至三日, 而不知止者, 誠亦有萬不獲已之端, 殿下固宜察其血忱, 亟賜開納。 雖或孝思之終不自已, 亦宜雍容開諭, 諄諄誨責, 而乃反過加激惱, 大露聲氣, 有若與臣僚, 較絜對待, 互相角勝者然。 此殆涵養有所不足, 持守有所未固也。

上賜例批。


2月 6日[편집]

○乙巳/夜, 火星犯平道星。


○時, 京畿監司趙最壽, 以驪、利癘疫之尤甚, 馳狀以聞, 上疑其有意, 特罷其職。 又以兵曹參判李眞淳托以軍號, 有若指敎, 命遞差, 至是, 判府事李台佐上疏言:

疹癘之熾盛於驪、利, 臣亦聞之。 藩臣之據實狀聞, 實是古人水旱盜賊之奏。 至若軍號之書進, 亦出隨事獻規之意, 而指敎之云, 殆是情外。 此皆出於一時之過差。 是差中和之工, 有所未至也。

批曰: “道臣狀啓, 誠有意也。 至於宰臣, 如有所懷, 面陳何難? 而藏諸軍號, 衛卒誦陳, 事體未安。 人主未能罷一方伯一宰臣耶?”


2月 7日[편집]

○丙午/卯時, 日暈, 左珥。 暈上有冠, 酉時, 日暈兩珥。


2月 8日[편집]

○丁未/中宮殿, 還御時御所。


○以嚴慶遐爲持平, 李箕鎭爲副提學, 申致謹爲修撰, 李顯謨爲副修撰, 鄭澔爲判中樞府事。


2月 9日[편집]

○戊申/上親行酌獻禮于永禧殿, 當日還宮。


2月 10日[편집]

○己酉/以尹彙貞爲修撰, 趙明翼爲副校理, 李廣道爲執義, 尹就咸爲持平, 鄭羽良爲吏曹正郞。


○上引見大臣備堂, 司直尹淳曰: “臣曾差宗廟祭, 見各室祝文, 或稱孝曾孫嗣王臣, 或稱嗣王臣, 如仁廟室, 稱孝曾姪孫, 而獨於德宗室, 稱國王臣。 德宗大王, 直派先代, 而稱以國王臣, 全無係屬之義, 似涉未安。” 上命大臣、儒臣議。 兵曹判書金在魯曰: “臣承命本職之後, 或言癸卯春庭試武人, 似不當全無甄別。 而臣意以爲, 朝家旣設科取人, 則武士之赴試得參, 固無足怪。 且今旣去討逆二字, 改名以別試, 則尤無可拘之義。 故自初政時, 連爲擧擬矣。 近始聞其科名, 復改以討逆, 而初不出於朝報, 故人無知者臣始亦不信, 及見其文跡果然矣。 丁未處分, 去其討逆之名, 而還存其榜, 實甚允當, 而中間復改, 不免爲搖颺之歸。 昨年十八日處分後, 則義理復明, 決不當仍存討逆之名。 今若不改, 則科名不正, 調用之道, 有所未便, 一依丁未初處分, 復以別科爲名似好。 下詢處之何如?” 上曰: “兵判之初政, 無拘意思是矣, 而因人之言, 考見文籍, 亦不免搖颺矣。 《勘亂錄》序, 亦言之, 根本雖出於鏡、虎, 而修、節、洽、紀、澤輩, 豈不爲逆耶? 乙巳削科, 丁未復科, 今又變其名, 則不幾於搖颺乎? 前秋雖改下處分, 此輩之逆則自如, 而又改其科名, 則無異於乙巳處分矣。” 在魯曰: “當時一鏡、虎龍輩, 醞釀鍜鍊, 不道之言, 上及聖躬, 故至錄勳籍, 且設慶科。 而到今凶逆伏法, 義理得伸之後, 何可仍存討逆之名乎? 紀、澤輩, 今雖論以逆律, 當初討逆之稱, 本非爲此輩而發也。” 上曰: “紀、澤輩, 豈不爲逆耶? 昨秋處分後, 予志牢定矣。” 在魯曰: 討逆二字, 極有包藏。 豈指紀、澤輩而言乎? 紀、澤輩, 雖在逆律, 豈稱兵之比乎?” 上曰: “庚申無稱兵之事, 而亦曰: ‘討逆之科。’ 厥後反案時, 亦不改其科名矣。 卿則勿論庭試與別試, 只看其武人而用之可矣。 今日處分已定, 不可撓改矣。” 在魯曰: “若謂討逆之科而用其人, 則其名終不正矣。” 上曰: “今豈以別試二字周遮乎? 非討逆, 則初豈有科乎? 設或去此二字, 其科名何往乎? 以名不正爲言者, 未知其穩當矣。 且此若出於特敎則可也, 而非在下者所敢請也。 昨改以討逆, 而今又稱別試, 則是在上之人, 亦歸於搖颺矣。” 領議政洪致中曰: “此與庚申事有異。 己巳反案時, 堅、柟逆魁則自在, 討逆科之仍存固宜。 而乙巳罷榜時, 臣以獄官, 參涉其論矣, 丁未復科之後, 不曰討逆, 而只稱別試, 處分信好。 不知何時, 緣何又改, 而名不正之說, 誠如兵判所達。” 上曰: “今復搖颺, 則何事可做乎?” 右議政李㙫曰: “丁未七月, 臣待罪禮曹時, 見榜目單子, 討逆二字, 覆以黃籤, 踏小啓字以下。 臣意以爲處分得宜矣, 其去黃籤, 似是當年十月處分以後事也。 臣意則十月處分之前, 旣去討逆二字, 則到今依此爲之, 恐爲得宜。” 上曰: “乙巳丁未處分, 予皆以爲不善爲矣。 昨年八月十八日處分, 則是予一初之政, 實非泛然, 今不可撓改也。” 在魯曰: “丁未初處分, 實爲善處, 而中間變改者, 反爲搖颺之歸。 今若依初還改, 則乃所以堅持聖意也。” 上曰: “予意謂卿則不然矣, 今卿見如此, 亦不免俗套也。 仍命推考。


○初執義朴師正、持平嚴慶遐, 連違召牌, 上特補師正爲慶山縣監, 慶遐爲南海縣監, 已而師正有相避, 換差南海。 右議政李㙫奏曰: “師正換差, 恐爲偏重。” 上曰: “師正兄弟之間, 異其去就。 比慶遐差重, 相換適其罰矣。 天之雨露, 豈可擇地? 而獨令疲殘人, 差遣於遠地乎?”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11日[편집]

○庚戌/獻納權摯上疏言。 權榘, 不可不拿覈其實, 俾勿長置於黯黮之中, 使一鄕善俗, 永懷疑懼之心。 又言眞儒容貸之失, 兼陳金溵嚴鞫之請, 上不許。


2月 13日[편집]

○壬子/行都政, 以金尙星爲吏曹佐郞, 趙尙絅爲修撰, 宋必恒爲司諫, 李宗城爲應敎, 鄭來周爲承旨, 張泰紹爲全羅兵馬節度使, 具聖益爲慶尙左道兵馬節度使, 崔命柱爲慶尙左道水軍節度使。 吏曹判書趙文命、兵曹判書金在魯政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2月 14日[편집]

○癸丑/行晝講。


2月 16日[편집]

○乙卯/行召對。


2月 17日[편집]

○丙辰/設庭試, 試士, 取李時熙等二十人。


2月 18日[편집]

○丁巳/日暈。 暈上有冠, 暈下有履, 左右有戟, 色皆內赤外靑。 白虹貫日。


2月 19日[편집]

○戊午/雨雹如榛子。


○上以白虹貫日, 下敎責躬。 都承旨趙顯命等, 以和梱內、敬祭祀、恢聽納、鑄錢貨、停幸行五條, 陳勉戒, 上嘉納之。


○領議政洪致中上箚乞免, 又曰:

園陵動駕, 吉期已迫, 而天之譴告, 今又至此, 群僚之憂遑, 當復如何? 昔唐宗將幸東都, 而適因有災, 褚無量諫其君亟寢行幸。 蓋人君修省之道, 不得不如是也。 願殿下, 特許退定, 克盡愼重之道。

批曰: “勉戒之言, 可不體念? 所引唐宗事, 未知援例於今矣。”


○行召對。


2月 20日[편집]

○己未/以金應福爲承旨, 南泰溫爲持平。


○右議政李㙫, 以虹變上箚乞免。 上優批, 不許。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李光溥。】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陵幸已迫, 虹變非常。 此正殿下恐懼修省之時。 而累日程動駕, 實非十分畏愼之道, 卽今第一急務, 無過於停行矣。” 上不從。


2月 21日[편집]

○庚申/上引見判府事李台佐, 台佐曰: “殿下在東宮時, 臣嘗引《關睢章》文義, 敷陳而仰勉, 殿下有不負臣言之敎。 臣至今感佩, 一心祈祝者, 只在於國家有螽斯之慶, 伏願深察臣言, 毋謂老妄也。” 上曰: “予豈不知卿之微意? 當另加體念矣。” 台佐又曰: “近來殿下處分, 多有失望者。 以陵幸事言之, 聖心之所定, 則期於必行, 而臣下莫敢矯救。 其欲必行者, 果十分皆善則好矣, 不然則豈不可悶乎? 殿下之所自期者, 恥爲凡主, 而今乃欲群下之不敢開口, 以臣下不敢聞之敎, 連下之, 以杜其口, 豈不虧於聖德乎?” 上曰: “予豈不自知? 昨年以後, 方寸尤傷, 前則忍之者二三。 而今則不能忍一矣。” 台佐又以開誠心布公道, 備陳弭災之道, 上優答之。


2月 22日[편집]

○辛酉/以崔致重爲掌令, 李宗白爲獻納, 鄭道殷爲正言。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24日[편집]

○癸亥/以許沃爲獻納, 蔡膺萬爲正言, 韓顯謩爲校理。


2月 25日[편집]

○甲子/上幸驪州 寧陵。 到廣津, 都監巡視旗竿折, 只拿其哨官, 下敎而不罪之。 見水原軍扈衛者, 軍容疲弊, 歎曰: “先朝嘗以水原軍, 與訓局無異, 今反如此, 何也? 水原若此, 他邑可知。 前後府使, 推考。


○夕, 駕入廣州行宮。


2月 26日[편집]

○乙丑/上乘馬到雙嶺, 望見丙子戰亡遺墟, 遣官致祭, 駐馬良久乃發。 申時入利川行宮。


2月 27日[편집]

○丙寅/上發利川到驪州, 謁寧陵, 行酌獻禮, 如儀。 仍謁英陵, 使從臣, 曉諭驪州、安城之民, 勸之以親上事長, 勉之以安土樂業。


○上回鑾, 到利川行宮, 驪、廣、楊、利四邑, 特減民役, 驪州士庶七十以上者, 給食物, 八十以上, 再經幸行者, 勿論士庶, 特加一資。 遣史官, 存問判府事鄭澔, 澔, 時年近九耋。


2月 28日[편집]

○丁卯/上發利川, 到南漢東門外, 乘馬鼓吹, 上西將臺。 指點戰場, 上曰: “汗峰何在?” 守禦使尹淳曰: “在城東。” 領議政洪致中曰: “城下之盟, 昔人所恥, 有志之士, 經過此地者, 莫不扼腕而傷心。 況殿下, 昨日拜寧陵, 今日登此將壇, 追惟往事, 聖心當復如何? 惟我孝廟, 招延山林之士, 勵薪膽之志, 講復雪之策, 將偶伸大義於天下後世, 大業未半中途崩殂此忠臣、志士所以痛哭流涕者也。 殿下, 如欲追述孝廟之志事, 益加留意於此事。 雖不可以歲月期, 常存此心而不弛, 養兵儲財, 收拾人才, 修明政刑, 道德旣成, 雖不能興師往討, 猶足以閉關絶約矣。 校理柳儼曰: “洪翼漢、尹集、吳達濟, 慘死虜庭, 暴屍異域。 洪、尹兩家, 皆以遺衣虛葬, 廟家特令給復。 而吳達濟家, 則以虛葬爲非禮, 只將衣囊, 燒埋於其妻之墳後, 而初無墳墓, 故未有給復之命矣。 旣有其妻之墳, 又有所埋之衣, 一體給復, 似宜矣。” 上曰: “此則與他自別, 特爲給復可也。


2月 29日[편집]

○戊辰/上發南漢行宮。 副校理趙明翼曰: “成廟朝庚戌年, 駕過之處, 致祭文廟, 賜米校儒。 今宜取法。” 上曰: “追行何如?” 都承旨趙顯命曰: “追行則未知其可也。” 上曰: “先朝戊辰無是例, 置之也。” 又敎曰: “於此, 欲行觀武才, 爲慮日字之遲, 未果焉。 當依戊辰年例, 別遣御史設行矣。” 命守禦使尹淳, 以此曉諭將士, 因以柳儼爲御史。 夕時還宮。 初, 上欲謁寧陵時, 新經戊申之亂, 驪、利之民, 多從賊者, 人心尙未定, 且疹癘熾蔓, 死者相枕藉, 朝廷以爲此時動駕於數日之地, 事多危疑。 大臣、重宰, 無論彼此, 皆以此事爲大義理。 章滿公車, 至有涕泣力爭者, 上終不聽。 夫驪、利之民, 未必盡從賊者, 村閭癘氣, 未必侵近帳殿。 上之興慕聖祖, 欲一展掃者, 乃天理之當然, 朝臣無他猷爲, 但以停幸爲事業, 其亦時風之近於媚悅者也。 卒之鑾輿穩旋, 遠望喜悅, 當時爭之者, 其亦有說乎?


六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己巳/判敦寧黃欽卒。 欽立朝五十年, 歷八座, 年踰九耋。 人以淸愼簡儉稱。


3月 2日[편집]

○庚午/上引見閔鎭遠。 鎭遠曰: “乙巳殿下下敎于賤臣, 謂臣家必有景廟御製, 使之搜來以納, 而其時臣自謫新歸, 家屬未及咸聚, 至於家間箱篋之屬, 亦皆散在京鄕, 故不得搜出, 只得絶句一首以進矣。 其後丁未六月間, 偶閱家藏舊篋, 得御製加足帝腹論一篇。 蓋往在庚辰、辛巳, 仁顯聖母寢疾彌留, 臣兄弟祗承肅廟之命, 出入大內, 朝夕承候, 其時景廟長侍聖母之側。 聖母每令景廟與臣等, 討論文字於前, 此篇卽其時所得而寶藏者也。 旣搜得此篇, 擬待後日登對而進矣, 未及進而臣被罪下鄕, 故尙在臣佩囊中, 今始敬奉以進矣。 蓋是時, 景廟春秋十三歲, 而非但文理贍暢, 命意措辭之際, 義理正當。 人君待下之禮, 士子自守之義, 說盡十分道理, 可見其時聖學, 已臻高明, 而後王、後臣所宜服膺而體行者也。 伏願殿下, 不但追慕感愴而已, 必思所以遵奉遺訓, 毋或有違也。” 上曰: “今見御製御筆, 追慕益切。 列聖御製開刊時, 當印入而未及矣。 景廟賜卿家之意, 誠非偶然, 卿奉此以歸, 以爲卿家之寶藏, 模寫一通以進可也。” 鎭遠曰: “臣進此御製, 仍有所達矣。 臣於庚辰侍疾之時, 仁顯聖母, 嘗下敎曰: ‘世子天性至孝, 朝夕不離側, 愛敬此身, 有過於私親。 其往省私親也, 亦必告予, 不敢自擅。 自予病後, 若値添重之日, 則亦不敢告予往省, 予覺其然, 必使之往省, 然後始往。 聞其私親, 或與之附耳密語, 雖未知所言之何事, 而世子輒默然不應, 以此至被敺打涕泣而歸, 尤爲可愛可矜。’ 云云。 是時, 景廟春秋, 甫過十歲, 而其孝行之純篤如此, 其善處人倫之變又如此。 及至聖母禮陟也, 哀戚踰制, 其迎哭、返虞也, 路上哭不絶聲, 群臣莫不感動。 雖大舜之孝, 何以加此? 夫景廟沖年盛德, 知之詳者, 莫臣若也。 若後人不知其如此, 遽以辛丑以後事, 非由於群奸之幸有疾恣欺蔽, 而謂盡出於睿裁, 則其貽累受誣, 當如何哉? 臣每念及此, 心肝如割。 乙巳之首陳袖箚者, 斷斷血忱, 只在於此矣。 其後疏章間, 有敢以景廟之德, 歸之於桀ㆍ約、幽ㆍ厲同賦之性者。 雖出於未詳沖年聖德之致, 而其言極爲未安矣。 臣每欲以仁顯聖敎, 一陳殿下之前, 而事涉內間, 惶恐不敢矣。 臣今老病將死。 臣死則此事, 殿下孰從而聞之? 敢此冒死仰達矣。” 上曰: “疏章間所言, 誰所爲耶?” 鎭遠曰: “任徵夏疏出後, 章疏紛紜。 其時諸疏中有此, 故臣深以爲未安, 行語間及之, 而其人姓名則未能詳記矣。 然其人豈有誣逼先王之心, 而有此語乎? 但其下語, 不能審愼, 故臣以爲未安矣。 臣恐先王懿德, 或至泯滅, 故有此陳達矣。” 上曰: “他事未能詳知, 而景廟在東宮時, 誠孝之極至, 處事之盡善, 宮中之人, 至今稱頌, 予亦稔聞, 而不知仁顯聖母之有此下敎矣。 今聞卿言追慕景廟之心, 益切于中矣。” 鎭遠曰: “又請以時事仰達矣。 仁顯聖母大漸時, 嘗下敎於臣等曰: ‘甲戌復位之後, 未久朝議以爲世子私親供奉等節, 當與諸妃嬪有別。’ 自是宮中人心, 率皆傾向於某處, 內人則常常往來於寢殿, 至有穴窓窺見之擧, 而寢殿宮人, 莫敢呵禁, 事極寒心, 而無可奈何。 ‘卽今予病症, 形極怪異, 人皆謂必有所崇。 宮人時英者, 多有可疑之跡, 亦不無現露之事, 何人敢告於主上, 而主上何以知乎? 只予備受苦楚, 今至多年, 已無回蘇之望。 卽今所願, 惟在速化, 而猶有進退, 如是彌留, 苦哉冤哉。’ 仍泫然下淚, 臣至今追思, 心肝如割。 昇遐後獄發, 臣以史官入侍於親鞫時, 判義禁李畬, 進請罪人雪香問目, 則肅廟以雪香罪狀, 縷縷下敎, 而出入寢殿, 穴窓窺見一款, 果入於問目中, 罪人時英, 亦承款伏法矣。 其後乙酉年, 臣以承旨, 在政院, 大司憲李塾, 以鄕儒之疏論南九萬求對, 請罪鄕儒, 則肅廟命竄李塾。 仍特命臣入侍, 敎以李塾, 敢請對伸救南九萬, 此予隄防不嚴之致。 南九萬罷職。 臣對曰: ‘李塾遠竄, 似過重。 且南九萬, 曾以得罪名義被罪, 旣已收敍, 今又因塾言而罷職, 則有同罪甲移乙, 恐爲未安。’ 云, 則肅廟敎曰: ‘此非移怒之比。 隄防不嚴, 故如塾輩, 敢發此言, 將至義理晦塞, 不可不更爲罷職矣。’ 仍敎曰: ‘將欲親行酌獻禮於敬寧殿。’ 親製祭文以下。 今雖不能盡記, 而有曰: ‘積痛少伸, 義理猶晦, 世道至此, 寧不慨惋?’ 此文入錄於御製冊中矣。 此等事, 或恐殿下, 未及詳悉, 敢此冒死仰達。 願殿下, 遹追先志, 毋使此箇義理, 少或有晦, 則聖考、聖母在天之靈, 亦必悅豫於冥冥之中, 倫常義理, 庶不至斁塞矣。” 上默然良久曰: “更思所達之言, 悲慕益新。 卽今義理不至晦塞, 未知卿所言者, 有意而發耶?” 鎭遠曰: “臣今老病將死, 故備陳其時聞見, 以爲畢義之地, 欲使殿下知之, 俾義理不至於年久而晦昧也。” 上曰: “豈有如此之事乎? 此義理, 終無晦塞之理矣。” 仍令少退。 有頃復入侍, 上曰: “卿之所欲陳情者何事耶?” 鎭遠曰: “臣之今行, 只欲一謝恩命, 從容退歸矣。 甲辰大喪時, 中外皆認爲先王無疾暴薨, 而夢、顯、維賢輩, 做出凶言, 以驚惑之, 其時亂逆, 藉此聲言。 今日人心之未定, 皆本於此, 而當初症候本末, 尙未昭示中外, 則可謂聖誣已盡卞暴乎? 此臣之不可從宦者一也。 臣之向來所被罪名, 至重且大。 或曰: ‘誣上不道。’ 或曰: ‘犯分悖義。’ 或曰: ‘世執國命。’ 無非極惡大罪。 人臣負此惡名, 實無以自立於人世。 況敢擧顔於朝端乎? 此其不可從宦者二也。 臣於辛丑年, 待罪崇班, 先王忽下代理之命, 臣與諸大臣相議曰: ‘聖候尙在違豫中, 早晩當有此擧, 而今日是卽位元年, 此時遽有代理之擧, 則群情缺然, 聽聞驚惑, 不可不力爭。’ 連籲而不得請, 卒有非常之下敎, 大臣驚惶罔措。 歷問于諸臣, 臣職秩最高, 故首對曰: ‘上敎如是懇迫, 請依丁酉已行之節目恐宜矣。’ 翌曉聯箚時, 臣雖未及知, 而見其箚辭, 則蓋用臣之言也。 其時四大臣, 以此竝被慘禍, 臣則以同事之人, 只被竄謫, 獨免於禍, 死者有知, 能無愧乎? 乙巳赴朝後, 妄以卞先王之誣, 彰先王之德, 爲第一急務, 作爲袖箚而進之, 將欲繼請伸雪諸臣之冤矣, 袖箚未蒙採納, 而因他相之箚陳, 殿下快賜伸雪, 且施褒典, 臣不敢更陳情勢, 因仍行公矣。 今則其時大臣, 又被追削之典, 抱冤泉下, 而臣以當初同事之人, 獨爲揚揚從仕, 則他日死從地下, 必唾臣面矣。 臣豈忍爲耶? 此其不可從宦者三也。 肅廟實錄設廳多年, 久未汗靑臣間承摠裁之命, 數年蕫役矣, 臣等被罪屛退之後, 聞時議以其所纂修者, 謂多謬誤, 至有稟命釐正之擧。 此其不可從宦者四也。 向年任徵夏之被竄也, 臣陳達於筵中曰: ‘臣見徵夏之疏, 其主意與臣箚同。 徵夏被罪, 則臣亦何敢自安乎?’ 以此引罪, 則殿下敎曰: ‘何必過嫌乎?’ 臣泯默而退矣今者徵夏, 朝廷論之以逆, 將欲亟請邦刑。 臣尤何敢出入朝班乎? 此其不可從宦者五也。 臣於乙巳前在鄕時, 聞秦再奚力辭, 圖畫虎龍之像, 心頗嘉之, 入朝後, 再奚來見臣, 臣問其事實, 則果如臣所聞。 臣意以爲微賤者能如此, 朝家宜有褒嘉之典, 乃敢陳達於筵中矣。 及臣罪廢之後, 伏聞說書韓師善上疏訟其父, 謂臣奏達之後, 再奚來言其爽實, 則臣怒之捽曳再奚而黜之云。 臣旣聞再奚之言而陳達, 則再奚豈有謂臣爽實之理, 臣豈有捽曳再奚之事乎? 雖然果如其言, 則是臣白地做出無根之說, 欺誣聖聰也。 事雖微細欺, 君之罪至大, 此其不可從宦者六也。 臣之情跡如此, 而尙可以冒居大臣之列, 出入班行乎?” 上曰: “初達之言, 批旨已言之矣。 以古觀之, 大漸之時, 藥院問安未及爲之者, 亦多有之。 卿以此爲義理, 欲爲曉諭耶?” 鎭遠曰: “其時臣則未見朝報, 而人傳閤門外口傳啓’ 或有不出於朝報者。 廚院移直, 大漸時始爲之, 故移直之報與諱音同傳。” 語未畢, 上曰: “予以勉思自保之意, 前已下敎。 若性偏難克處, 不能克將去, 終至於得罪, 則予以追慕仁顯聖母之心, 雖欲容貸, 國法存焉, 將奈何? 卽今相職有闕, 予豈不欲拜卿, 而以愛卿之心, 欲閒養西樞, 使之自往自來, 優遊於京鄕也。 卿之兄弟, 設令國人皆曰有二心於國, 予則決不信也。 卿兄盡心國事, 自然爲取怨之道, 而其斷斷血忱, 非但予知之, 先朝亦知之, 故終始用之矣。 辛丑以後, 雖有怪鬼輩出, 而予固知卿等, 決不參涉於其中也。” 鎭遠曰: 縷縷下敎, 有若家人父子之間, 臣雖無狀, 豈不感激涕泣乎?” 上曰: “爲國建儲, 國之大事。 苟有人理者, 豈無其心? 然而若有計較禍福利害之心者, 非純臣也。 其時事, 予雖在私第, 猶有默想者, 而跡其擧措, 未免其如彼。 此一節, 予嘗慨歎鬚髮盡白之范鎭,定策英宗之韓琦, 若有一毫私意之挾雜者, 則誰謂之純心乎? 予於李頤命, 每稱以憂國忘家, 此則非負國者, 而若其中有死生禍福之心, 參錯於時象者, 則予雖不學, 必不以爲予而恕之矣。 伊時事, 亶出於爲景廟爲先王骨肉, 則誠可謂宗社大計, 而若出於死生禍福之慮, 則果何如耶? 德修、盛節之招, 殊極凶悖。 桁楊之苦, 雖曰難矣, 其敢爲此等語耶? 只以建儲爲國家大計, 則卿等之道理當然, 予之被誣可辨, 而不此之爲。 如李倚天者之欲爲淸脫天紀等, 如鄭澔之疏救德修, 卿等之擧措, 豈可謂灑落光明耶? 皆宜自反處也。 是以, 逆鏡, 本懷梟獍之性者, 而敎文凶言, 於是乎出矣。 又有靑天白日之語, 而以至於戊申之變, 思其根本, 則皆有所以然矣。 若無德修、盛節之招, 則豈有此等事耶? 維賢, 本不能爲凶惡者。 自是膏梁子, 渠安能辦得此事者耶? 不過爲誑誘而然也。” 鎭遠曰: “幽暗之事, 外人無以知之, 而臣以獄案見之, 則德修、盛節等, 承款之招, 極其凶悖, 而考其實, 則虛妄之端, 節節綻露矣。” 上曰: “卿雖曰虛妄, 若無德修、盛節之招, 則渠等安敢爲此言? 且雖曰誣服, 言有可言者, 又有不可言者, 何敢爲此絶悖之說乎? 如是之故, 梟獍之輩, 做出凶惡之言。 雖不曉諭, 朝廷之人, 豈不知其言之爲凶惡? 而鏡、虎血黨, 則雖有曉諭, 必不信之, 國家處事, 徒爲苟且之歸而已。 且事旣堂堂正正, 則雖有凶言, 於我何有? 雖在百世之後, 公者見之, 則自當有公論矣。” 鎭遠曰: “臣亦何敢謂凶逆輩, 因此曉諭而回心乎? 若有曉諭之擧, 則他日愚氓, 庶無誑惑之患矣。” 上曰: “以今觀之, 卿之病痛, 尙不改矣。 勿論誣服與否, 其一節, 予欲窮其界限, 故昨年八月處分後, 明君君臣臣之大義, 而聯箚代理之事, 旣已光明伸脫, 卿無可辭之端矣。 至於李頤命、金昌集則置之, 而其所置之者, 以其他事也, 卿欲與二人同去就者, 不亦過乎?” 鎭遠曰: “當初所坐, 同是聯箚事, 則二人未伸之前, 臣何敢自安乎?” 上曰: “大抵祛疑之道, 必先祛自家之疑阻, 然後可以祛人之疑阻。 而至於不爲設廳之說, 亦出於疑阻也, 卿須先祛之可也。 卿之優遊自適, 予當許之, 而至若難安等事, 決不可施也。”


3月 3日[편집]

○辛未/憲府【持平尹就成。】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唐津縣監李萬爀, 信聽妖卜, 稱以咀呪, 二婢一奴, 同時打殺, 實口以鐵, 挾屍以棘, 倒埋於浦港橋頭。 殺人而窮極慘酷, 如萬爀者, 前未或聞。 以此手段, 推之政事, 人心駭懼,怨聲載路。 請削去仕版。” 上允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掌令崔致重上疏, 略曰:

今番設科, 國之大慶也。 御題試士, 實出聖意之非偶, 而榜出之後, 人言喧藉‘ 近始得見, 其入格諸作, 則其中果有可疑者存焉。 其父在考官之列, 其子所呈科製, 多用其父進箋中文字, 而至於科表初項之句, 尤非泛看之處, 而襲取其箋句, 略刪數字, 下段又有專用一短句, 添作長句此固可疑之端也。 近來科場, 雖曰不嚴, 豈料大庭取士, 乃有如許事耶? 其在嚴科法杜後弊之道, 不可掩而置之。 伏願聖明, 使之取考其文, 而覈處焉。

上不納。 時, 李德壽爲庭試考官, 而其子山培參榜, 故臺言如此。


○大司憲宋眞明上疏, 略曰:

臣竊伏聞, 殿下動駕之日, 宮人輩, 乃敢使妖巫饗神, 坎其擊鼓, 亂舞婆娑。 凡在聽聞, 莫不愕眙。 此與桃茢除不祥之法, 亦大異焉。 噫! 堂堂千乘之君, 祗謁園陵, 孝之極也。 禮之正也。 皇天自有隲祐, 百神罔不呵護, 顧何藉於巫覡之非理淫祝? 而況群下之平日期望我殿下者, 未嘗不在於三代以上, 則豈意漢、唐中主, 所未有之事, 乃見於今日耶? 此事固未必爲殿下之所聞知, 而宮掖所屬, 敢行疑淫瀆之擧, 其無顧忌, 則可知。 玆將道路之傳聞, 輒敢陳聞于聰聽。 切願殿下, 另行査實, 審有之則亟命出付有司, 痛加懲治, 毋或以遂事而忽之。 益留意於嚴宮禁斥淫邪之道焉。

上命査治宮屬。


3月 4日[편집]

○壬申/ 敎曰: “往日之疏, 已極異也, 而昨日之疏, 尤極駭也。 此等之類, 決不可置諸耳目之官, 以貽淆亂朝廷, 掌令崔致重罷職, 不敍, 永勿擧擬於淸望。”


○戶曹判書徐命均上疏, 略曰:

臣於掌令崔致重之疏, 有萬萬危怖者。 庭試謁聖等科, 元無相避之規。 子弟之得參其榜者, 前後何限, 而憲臣有意吹覓, 語極陰險。 其券之抄出, 在於命官之軸, 而李德壽則初不參涉, 衆目所覩, 焉可誣也? 且進箋文字, 旣已播人耳目, 則何必製進人之子, 獨爲蹈襲? 而況其初無顯然移用者乎?

批曰: “玆事業已洞燭。 於卿何嫌?”


3月 5日[편집]

○癸酉/上御晝講。 判府事閔鎭遠同入。 講《無逸》篇, 文義訖, 侍讀官趙明翼曰: “寧陵幸行時, 大駕纔出洞口, 有一老婦, 駕前上言, 問之, 乃洪致祥妻也。 聞兩目俱盲, 扶人當路, 痛泣呈文云。 陪從諸人, 目擊其狀, 甚覺矜憐矣。” 都承旨趙顯命曰: “不論本事, 只以此爲言, 則亦成一義理。 四十餘年之後, 又有寧陵展謁之擧, 而體念垂恤於寧陵血屬, 豈不爲聖德之光乎? 古人曰: ‘十世可宥。’ 在臣隣之賢者尙然, 況寧陵血屬, 豈可無寬貰之道? 而以所愛亦愛之義論之, 主簿一官銜, 特許復贈, 似無害義。 臣不敢擅有所仰請, 下詢諸臣而處之, 恐宜矣。” 上命各陳所見, 諸臣或曰可, 或曰不可。 鎭遠進曰: “世間公似私, 私似公, 義似利, 利似義者, 亦多有之。 自非吾心之明, 無以卞其理慾之際也, 其工夫豈不難哉? 必敬以直內, 義以方外, 消詳謹守, 反覆窮究, 然後可以得力也。 以取人言之, 輕官職咈上意, 不少留難者, 任而用之, 則可以有益於國也, 貴官職避人言, 畏忤上者, 雖適於一時之任使, 而無益於國也, 願殿下, 虛以受之, 明以察之。” 上曰: “勉戒之言切實, 當各別體念矣。”


3月 6日[편집]

○甲戌/以宋成明爲藝文提學, 鄭羽良爲副應敎, 洪尙寅爲執義, 南泰良爲持平, 金聲發爲掌令, 李德孚爲副修撰。


3月 7日[편집]

○乙亥/以金尙星、趙迪命爲校理, 趙明翼、柳儼爲副校理, 李眞望爲大司憲。


○大司成李德壽上疏, 略曰:

日者大庭試士, 臣子山培,又復嵬占, 私懷悚憟。 匪榮伊懼。 今者臺章果發, 臚列至深。 伊日科次之曲折, 文字之異同, 諸考官之所見, 臣何敢卞說? 惟念臣若自取, 臣子則放肆之習無所不爲, 諸考官若曲循臣意, 則是臣有鉗制考官之權力。 由前由後, 人之求罪, 皆在臣身, 乞治臣科場用私之罪。

批曰: “崔致重疏意, 欲傾軋, 而自露其態, 亦可謂風憲之羞矣。”


○右議政李㙫, 以崔致重疏, 亦上箚自引, 上優批答之。


3月 9日[편집]

○丁丑/夜一更, 月犯回木星。


○上命招時原任大臣及金吾堂上捕盜大將, 三更, 親鞫埋凶宮人順正、世貞等於仁政門。 翌日, 上御帳殿, 洪致中、李台佐、李㙫進伏。 上嗚咽流涕曰: “欲試言之, 而方寸先惡, 當鎭定而言之。 此異於外間事, 史官詳聞而詳記之。 自在潛邸時, 有一宮人名順正, 性道不良, 常於世子及世子之私親, 多有不順之事, 故黜之矣。 辛丑建儲後, 宮人不備, 故更令還入, 或意其改革心矣。 甲辰嗣服後, 使之保養世子及兩翁主, 而世子冊封之後, 則使渠屬於翁主房, 故以不得爲東宮內人, 心常怏怏, 俗所謂忮心者也。 蓋辛丑冬間事, 出於半夜之間, 厥女不無可疑之端, 而予不欲以疑罪人, 故置而不問矣。 其後行藥一節, 出後, 厥女每聞此等事, 則不無色動之事, 有同春雉自鳴矣。 再昨年, 元良之病症涉殊常, 都承旨亦不曰: ‘醫不能執症。’ 云耶? 予固疑之, 而未嘗發口矣, 向者和順翁主經疹後, 有下血之症, 故心甚怪訝, 到今始知其寘毒而然矣。 渠旣逞毒於世子之私親, 故不悅世子之漸長, 又爲行凶, 而至於四王女襁褓之兒, 而亦皆寘毒。 予之血屬, 必欲無遺盡除, 豈不凶慘乎? 以正命而死, 猶爲痛迫, 況死於非命, 則爲父母之心, 當復如何耶? 辛丑年事, 予不欲提說, 而自戊申始爲行凶, 旣害元良, 則雖渠至凶, 亦可休矣。 而必欲盡毒四王女而後已, 其心所在, 豈不萬萬凶獰? 若無寘毒元良之事, 則自內但當杖殺之而已, 而行凶東宮之狀, 今旣綻露, 自內究問, 渠亦遲晩納招, 此若非明白無疑, 則豈至於設鞫之擧乎? 向日擧動時, 有自內把守之事, 始知有殊常之跡, 而予於嬪宮去路, 乃爲捉得’, 大抵昌慶宮近處, 無一片乾凈之地。 使渠指示埋凶處而掘之, 則骨末骨片及如牛脂之物, 處處有之, 嬪宮及翁主房墻外, 皆有所埋, 此何凶腸耶? 厥女性本凶惡, 嗾他宮人, 辱其同類, 高聲發怒, 至辱世子及世子之私親。 漢 文帝曰: ‘我高皇帝側室之子也。’ 厥女侵辱之意, 蓋出於常有凌侮之心故也。 渠之保養世子, 自二歲至七歲。 故謂決不爲此等凶事。 豈意其行凶, 若是狼藉乎? 罪人順正及其同謀福娘、九月、金德伊四人, 則囚於內司, 世貞、去於之、朴景裕三人, 則待令於丹鳳門外, 遣都事拿來可也。” 洪致中、李台佐、李㙫、趙顯命等, 皆請窮治得情, 以正其法。 於是, 鞫問順正, 行凶情節, 箇箇直招, 捧結案處斬於武庫前。 其結案曰:

殿下潛邸時, 敢高聲肆惡於宮內, 作罪在家, 辛丑承儲之後, 滌其舊惡, 更許入闕, 恩至厚也。 而不悛舊習, 敢爲埋凶, 和凶於東宮, 凶心不除。 又行凶於嬪宮。 諸翁主至及襁褓, 國家血屬, 必欲無遺。 神不助凶, 凶贓見捉於聖鑑, 一一吐實, 雖欲隱諱, 其可得乎? 凶穢之物, 所親寡婦世貞之入送者, 行凶闕中, 謀害的實云云。

問罪人世貞, 世貞卽閭巷寡女, 而與順正親密, 得骨末, 裹之書封, 使去於之爲名者, 每每傳給順正者也。 初則以無是事發明, 及與福娘面質, 語屈。 施烙刑, 始告曰: “以骨末殺人之法, 敎順正矣。 上曰: “所謂骨末, 何骨末也?” 問從何得之。 曰: “得之於細橋輦糞者金重淸矣。” 又問, 福娘以爲: “有白黑末。” 云。 白則人骨, 黑是何骨? 曰: “黑是狐骨, 此亦得之重淸矣。” 以締結順正, 行凶宮中。 謀害東宮, 捧結案後, 處斬如法。


3月 10日[편집]

○戊寅/以李光溥爲獻納, 韓顯謩爲校理。


○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11日[편집]

○己卯/以任珽爲副修撰。


○上御仁政門, 親鞫罪人金二建。 二建, 卽一名重淸, 而自捕廳盤問, 得其實, 移送鞫廳者也。 供曰: “丁未十月, 逢去於之於乫頭里, 去於之云: ‘欲得藥。’ 問何藥, 去於之耳語曰: ‘欲得人骨。 吾家女主將用之。’ 云, 故同往延禧宮峰上, 掘得死人臂骨, 及小兒頭骨如手掌者, 裹之於去於之手巾, 同往其家留宿。 問其何用, 則答曰: ‘汝知之, 何爲?’ 因與綿布二十二尺、錢文一兩五錢、二斗米二椀醬矣。 再昨年八月, 去於之家女、奴新䯻年少者, 與去於之同來, 又求骨末曰: ‘勿問用處, 但覓得, 則可使汝衣食無憂。’ 又與之同往峰上。 掘塚得人臂節骨及脅骨各一, 裹以手巾, 盛以筐子, 女婢戴去。 與之隨往, 得一弊衣。 未十日, 面赤女人, 又來求骨, 故又取大峴路傍屍脛骨與之, 其後入來, 又得米醬。 其翌年十月, 有面白年可三十餘女子者, 錦城神堂往來之路, 歷見問之曰: ‘近何不更求人骨?’ 答曰: ‘今已用之, 更求無用。’ 云矣。 其第三次往去於之家時, 有女人不戴䯻而揷釵, 稱以內人, 謂之曰: ‘此骨欲用於東宮。’ 又曰: ‘吾有怨憾之心, 欲以此爲咀呪。’ 又曰: ‘汝之衣食, 吾當繼之, 愼勿洩此言。’ 云矣。” 以符同順正、世貞, 掘塚取骨, 行凶宮中, 謀害東宮, 捧結案後, 處斬如法問罪人去於之, 供曰: “世貞常以爲骨末, 欲用於闕內, 汝其傳與朴娘云, 故果傳之矣。” 又告林八同者, 在家前, 故請得凶物而用之。 又告世貞, 與其婢乭化、允今, 作骨末。 又告: “李夏芳及世貞孽兄, 皆通謀。 而夏芳來世貞家相語時, 世貞曰: ‘欲用凶物於闕內。’ 則夏芳曰: ‘吾當送, 可以求得之人。’ 云矣。”


3月 12日[편집]

○庚辰/以鄭羽良爲執義, 尹光益爲司諫, 權贄爲掌令。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御仁政門, 親鞫罪人朴景裕。 景裕, 卽順正養孫, 隨行 魂宮別監, 而出去於之招者也, 與去於之面質後, 刑二次。 問允今, 供曰: “其時世貞家, 有太子巫女往來。” 又供骨屑, 世貞之娚得送世貞, 而其名卽李夏芳矣。 又供: “朴道昌, 以世貞之族, 稱以受債數往來, 又使其奴, 通書於世貞而囑勿泄。 順正之婢, 又有德伊爲名人矣。” 問乭化, 供曰: “汪十里輦糞者, 持人骨二箇而來, 其人面長有髯。 亦有賣菜女人, 持骨來矣。” 又問朴道昌, 使與乭化面質, 道昌語多屈。 又問巫女論業, 供曰: “東宮金尙宮外, 元無內人相知者。” 更問之, 則乃曰: “順正欲殺阿只輩。” 云矣。 上曰: “凶惡哉! 欲盡殺王女也, 旣曰: ‘國家阿只, 盡欲除去。’ 則世子自在其中。 其言尤凶惡矣。” 夏芳施烙刑, 以得送凶物, 直招。 於是, 去於之、夏芳、論業, 竝以符同行凶, 捧結案後, 處斬如法。


○上親製祭文, 祭於孝章世子魂宮。 都承旨趙顯命曰: “巫以妖術之類, 雖都城士夫家, 或有親信而覆滅者, 闕內不嚴, 故自前有云云之說矣。 論業之招, 臣伏而聽之, 不覺羞愧於心矣。” 上曰: “卿言是矣。 雖以士夫家言之, 家長豈能盡知乎? 閭閻則小, 而猶不能盡知, 況深居九重, 何以照察。 如許細事? 自古不無此等事, 故闕內, 亦有神堂。 而今則嚴飭故無之矣。 論業或稱抹樓下, 或稱有功, 若予有預聞者然, 予亦羞對卿矣。 予豈有如此事乎?”


○命本府推鞫。


3月 13日[편집]

○辛巳/以南一明爲執義, 李宗城爲副應敎, 申兼濟爲掌令, 趙明澤爲校理, 沈泰賢爲修撰。


3月 14日[편집]

○壬午/以金尙奎爲大司諫, 鄭亨復、李龜休爲持平。


3月 15日[편집]

○癸未/以李潝爲副校理, 申致謹爲副修撰, 宋必恒爲司諫, 鄭羽良爲副應敎。


○上詣私廟展拜。


3月 17日[편집]

○乙酉/上御仁政門, 親鞫罪人福娘, 供曰: “石禮每以凶物, 傳於順正, 一日, 東宮金尙宮及順正飮酒招婢身去, 意謂此必行兇謀議之事也。 順正果懷骨末, 入溫突門內, 出而言曰: ‘厥物吾如此如此用之。’ 〔云矣〕”


○命發配罪人順惠於遠地。 順惠供奉東朝稱尙宮者也, 名出於賊招。 執義洪尙寅、司諫許沃曰: “禍變醞釀己久, 頃在辛丑, 至有行藥之事, 今乃至害及東宮, 則其窮凶情節, 必有相連者。 俄者聖敎以爲: ‘順正每聞辛丑之事, 而輒覺色動。 以此觀之, 一番窮覈, 不可已也。” 上曰: “辛丑年, 德修所招, 萬萬痛惡, 而此女所用, 則必其所謂此物甚竗云云者也。 故今此問目, 不爲攙入, 此說欲爲穩藉之地也。” 尙寅曰: “罪人招辭, 不過今番埋凶用藥事而已。 其所行凶之節, 必不止此。 且頃年金姓宮人事出後, 人莫不痛之, 而終不得罪人矣。 今聞宮人之姓金者, 出於賊招, 今若因而窮覈, 則必有端緖之可知者矣。” 上曰: “勿爲提說, ‘以貽東朝之慼焉。 今予處分, 不提德修者, 亦有意也。 鞫順惠, 其發明有據。” 上問于大臣曰: “順惠不犯本事, 有若風馬牛之不相及, 豈可以疑殺人? 向來有金姓宮人事, 逆鏡輩以爲東朝內人, 其時禁府都事李時發作挐於差備門外, 至今切痛。 今聞金尙宮稱云之語, 尤可痛也。” 大臣洪致中、李台佐皆曰: “不以疑殺人, 足以孚感上天也。” 於是, 有是命。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掌令申兼濟。】申前啓, 又啓: “順惠, 旣出於元惡世貞之招, 而情實未究, 遽有酌處之命。 獄體大損, 輿情訝惑, 請定配罪人順惠, 拿鞫嚴覈。” 竝不允。


3月 18日[편집]

○丙戌/上御仁政門, 親鞫罪人德伊。 與福娘面質後, 福娘以符同行凶, 捧結案, 處斬如法, 石禮施烙刑。 道昌刑十六度, 下幕, 已而物故。 上曰: “自明日, 本府推鞫。”


○以趙明翼爲獻納, 南泰溫爲正言。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洪致中曰: “平安監司狀報, 有賊徒放火吹角, 白晝橫行陽德境, 毆打官校。 此賊自北道流入, 轉向谷山, 蓋戊申賊黨之漏網者, 不得安其故土, 相聚而然也。 請嚴飭諸道勦捕。” 上曰: “可。”


3月 19日[편집]

○丁亥/日暈, 右珥。 暈上有背, 色內赤外靑。


○鞫廳啓, 石禮遲晩, 請結案正法, 允之。


3月 22日[편집]

○庚寅/上移御于慶德宮。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3月 24日[편집]

○壬辰/藥房入診。 都承旨趙顯命曰: “今者妖獄, 非幺縻一宮人所獨辦, 必有指揮之人。 道昌渠旣足衣足食, 則決非使喚於順正者。 且渠於國家, 無可怨之事, 則必不作此等凶事。 靜而思之, 則必有指使道昌之人矣, 凶獰頑忍, 抵賴而死。 其死也出於一夜之間, 不能無疑。 道昌果爲魁首, 則黨類之漏網, 又可知矣。” 提調尹淳曰: “人心世道, 日漸崩壞, 纔經變亂, 尙未鎭定。 此時若有螽斯之慶, 可以上慰 聖心, 下鎭一世, 皇天祖宗, 必默佑, 而臣民祈祝, 當如何?” 顯命曰: “尹淳旣已發端矣, 閨閫之政, 聞於外間者, 頗有之。 臣子之情, 父母不安, 則子豈安乎? 《易》曰: ‘女正位乎內, 男正位乎外。’ 男女正, 天地之大義也。 今殿下, 不能行大《易》之道, 故閨閫之內, 無主管掌撿之事。 女婢、賤孽, 敢行凶逆, 而不能覺察, 致此凶變, 寧不痛心乎?” 上曰: “齊家治國之道, 予非不知, 而近來宮中不嚴, 浮言浪說, 傳播外間矣。”


3月 25日[편집]

○癸巳/以沈珙爲大司成, 李宗白爲獻納, 任珽爲副修撰, 金尙星爲副校理, 尹統益爲修撰。


○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致中曰: “罪人道昌, 與允今面質, 不能自明, 情節多可疑。 不意徑斃, 而將斃之際, 口鼻吐水, 物議皆疑之。 其時羅卒及救療官, 嚴鞫宜矣。” 上曰: “付秋曹覈之。”


○咸鏡監司尹陽來請得賑穀於嶺南, 朝家使之趁速輸送, 而嶺伯朴文秀, 不肯奉行, 洪致中白上, 罷其職。


○右議政李㙫曰: “忠信重祿, 使臣之道也。 往在丁未, 領議政李光佐建白, 朝臣丘價, 移送賑廳, 以助國用之萬一。 事近細瑣, 今宜復古。” 上曰: “瑣屑苟且, 更勿輸送賑廳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26日[편집]

○甲午/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引見北路監賑御史李宗城。 上曰: “北路事誠爲可悶矣。 前後屢有下敎, 而以今番言之, 嶺穀尙不入去, 故已下送督運御史矣。 他事不待申飭, 必善爲之, 而有可達之事乎?” 宗城曰: “三南設賑之規, 例於四月畢賑, 以常規言之, 卽今只餘二朔。 監司必量穀計民, 已有一副當成規, 臣雖下去, 無別般移易變通之事, 不過照檢出入, 抄擇精粗之外, 無他道矣。” 上曰: “最可憫者, 今雖賑活, 旣無可耕之土, 將來何以聊生耶?” 宗城曰: “臣旣目覩咸興、北靑大野被災, 大石磊落相望, 數十年內, 萬無開墾之望。 諸臣皆陳都連浦許民耕食之議, 而所重之地, 非但一朝盡墾, 事涉未安, 亦何以詳量失土之民, 畫野分給乎?” 上曰: “北民今雖賑救, 後若無農作之地, 則雖竭一國之力, 不可以濟活。 渠輩亦知其無以聊生, 有此聚黨爲盜之事。 民習雖非其責在上, 故昨日以反求之意, 有所下敎矣。 都連浦牧馬, 旣已移送他處, 予欲夬許民耕七邑起墾, 則其蒙惠幾何? 種糧亦何以辦給, 而能有實惠, 無遊衣遊食輩廣占之患耶?” 宗城曰: “都連浦在咸興、定平之間, 咸、定之民, 當起墾, 其相當與否, 不能的知。 而此是北民之所大欲, 特下絲綸, 以示軫念之意, 而許其起耕, 則必有實惠矣。 若其土豪冒占之弊, 則惟在任使之人, 臣當飭監司、守令, 姑勿布許耕之號, 先抄其永無田形者, 以其多少, 量宜劃給, 則豈有中間生奸之弊乎? 種子則自當辦給矣。” 上口號傳敎曰: “民惟邦本, 本固邦可寧也雖有金城湯池, 苟無民而奚爲? 況北道, 卽古之豐沛也。 自列聖朝, 眷顧者出尋常萬萬, 而逮予嗣服, 德涼而未能感格天心, 誠淺而未能孚感小民, 水旱之災, 顚連之慘, 無歲無焉。 而頃者水災, 亘古所無, 特遣御史, 慰諭安集, 分付嶺南運穀賑飢, 船運多致不順, 裝載亦或過時。 近觀嶺東關西方伯之狀啓, 飢民或流散他境, 或嘯聚爲盜云。 此皆由於予之未能如傷及時救民之致, 玉食奚寧? 卽遣前日安集御史, 與道臣, 眼同監賑, 別遣督運御史於嶺南, 使之催促裝發, 而觀前後狀啓, 聞御史陳達, 其被災尤酷之處, 雖期十年, 難以復墾云。 誠若是雖今日賑濟, 無土無田之民, 將何以料生於後? 目今北民之流散爲盜, 相必由於此也。 博施濟衆, 堯、舜猶病諸。 七邑被災之民, 雖不能一一給土, 旣知其由, 豈忍坐視? 都連浦之前後太僕之固執, 朝家之累復, 蓋由於所重在焉故, 而今日生靈, 乃祖宗朝赤子。 徒重一牧場, 不活我祖宗赤子乎? 至於龍駒一節, 大不然矣。 設令今日有大宛之種, 千里之駒, 若無民, 將焉用哉? 面諭御史, 特爲許耕被災之民, 而其他申飭之事, 御史旣承下敎矣。 咨! 道臣體予今日國之所重以民爲先之意, 他餘被災之民, 與御史, 盡心講究。 使哀我赤子, 少安東土。”


○大司成李德壽, 因纂緝事, 入侍白于上曰: “近見藥院之批, 有至慟熏心, 火升咳嗽, 深夜開戶, 火降始就寢等敎, 大小臣庶, 莫不憂悶。 願因入侍之時, 粗效一言而退。 宋時有晁逈者。 謚爲文元公, 其名雖見於《續綱目》, 而不載於《名臣錄》, 聖明或未記有矣。 其人一生, 以攝心爲事, 年逾九十, 無病而卒。 其言曰: ‘心要寘在空中, 不令着一物, 庶運用得轉。’ 此言驟見之, 則若無甚異, 而其實精妙, 無比。 蓋心之爲物, 譬如彈丸。 寘彈丸於盤中, 則其轉動極圓活, 若使盤中, 有凹陷處而丸入其中, 則拘礙一方, 便不能圓活自在矣。 心亦如此, 其體何等圓明? 而見美色, 則便爲美色所拘結; 見美食, 則便爲美食所拘結。 不獨食色爲然, 忿怒太過, 則爲忿怒所拘結, 悲哀太過, 則爲悲哀所拘結, 七情所牽, 無不皆然, 於是心之體, 失其流動。 自在晁逈之言, 頗有得於伯程子 《定性書》, 此不但却病而增壽, 學問之工, 亦無以過此矣。 夫病之爲字, 疒下有丙, 丙, 火也, 言百病, 皆由於火也。 醫家以五行, 分配五臟, 而火則配於心。 心能圓活, 而無所拘結, 則火降而氣血調, 逈之致壽, 不亦宜乎? 臣極知惶恐, 而請復以臣所身經者陳之, 臣於少時, 偶得唐世方外士所著書見之, 其論治病有曰: ‘注心兩足, 火降而病除。’ 臣年二十七, 遭父喪, 哀疚成疾, 每氣升, 則面額烘熱如火, 服藥亦不見效臣試依其方爲之, 則心一也而足爲二, 以一心, 不能分屬於兩足。 於是注心一足, 亦茫蕩不能溱泊。 遂使人按左足, 則以人之摩軋, 或爬剔也, 故心始溱焉。 良久移之右足, 如是數日, 大見其效。 每火升之時, 輒行此法, 移時以手自捫面額, 則其冷如水, 蓋以火盡降故也。 此則行之不多日, 而可見其效。 此與晁逈言有異, 全涉方術, 而以臣所親自經驗, 故復此尾陳。 倘於燕處之時, 或能垂試, 則其降火之工, 當有倍於服藥矣。” 上曰: “勉戒之言, 略而盡, 當留念焉。 足二心一之言, 苟非身親經驗, 則必不能說得如是襯着, 可謂知心上工夫矣。”


3月 28日[편집]

○丙申/行召對。


3月 29日[편집]

○丁酉/以吳光運爲承旨, 尹就咸爲持平, 星沈昨鎭爲正言, 柳儼爲副校理, 沈泰賢爲副修撰, 吳命新爲慶尙道觀察使。”


六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朔戊戌/上御資政殿, 行常參。 右議政李㙫請罪人道昌徑斃根因, 令捕廳究覈, 上允之。 仍命金吾伊時入直及守幕都事, 極邊定配, 當該檢屍官, 一體遠配。 兵曹判書金在魯請於賊鏡家垈, 營建禁衛營, 上可之。 工曹判書李森曰: “昨日掘集福軒、建極堂溫堗中, 得骨末與頭骨, 此則昌慶宮一帶。 而又於昌德宮 寶慶堂, 掘得凶穢之物, 大內寢室, 不可不一體修理矣。” 上初以役鉅爲難, 因大臣、承旨相繼陳達, 命一體修理。


○憲府【掌令申兼濟。】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罪人道昌之飮毒徑斃, 旣著於再撿, 則此係逆獄。 其在重鞫體之道, 不可付之捕廳。 救療官及秋曹所囚邏卒, 請設鞫嚴問。” 上曰: “移送捕廳, 得端緖後設鞫, 可也。


○以金東弼爲戶曹判書, 趙錫命爲大司諫, 權慊爲判尹, 李森爲訓鍊大將, 趙文命爲判義禁摠戎使。


○上行召對。 先是, 兩翁主房廣占腴地, 諸臣不敢爭論, 宮屬輩, 又以安眠島折受, 啓下政院。 都承旨趙顯命, 時兼備局有司堂上, 繳還之, 因請勘宮屬之罪。 及召對, 儒臣未開卷, 上曰: “以備局回啓見之, 諺所謂椎輕之致。 其措語有曰: ‘廟堂何等嚴重?’ 云, 廟堂雖重, 有人君然後方可有廟堂。 予雖學淺, 豈欲使外司, 必行內司公事? 而廟堂處分視之, 若無云者, 奏御文字, 決不當若是。 在下者若因予方寸不安, 有所阿諛順旨則非矣, 而至於使其銳氣, 則不可。 掖庭雖可惡, 國家血屬, 何必惡之乎?” 參贊官金始炯曰: “辭令之間, 有欠和平、溫順之氣。 人君一言之過, 豈不貽累於聖德乎?” 侍讀官鄭羽良, 亦以人君辭令, 不當如此, 仰達。於是, 上命開講, 講罷, 已五鼓矣。


○副司直李眞淳上疏言:

北路飢民, 輟賑之後, 有相聚爲盜之慮。 請使方伯、守令, 擇其中有田土者, 使居本土, 無田土者, 各從所願, 移居各道, 而令其道方伯、守令, 到輒許受官給種糧, 使之起墾曠土, 顧助生理, 俾得安接。 移來移去之邑, 互相文移, 照管其去來, 自上別遣御史, 採訪方伯、守令之保恤能否而賞罰之。

上令廟堂稟處。


4月 2日[편집]

○己亥/冬至三使, 自燕還, 上引見。 上使金東弼, 以《明史》中, 仁廟卞誣一冊謄出者, 跪進曰: “仁祖卞誣, 此是自先朝四十年經營之事, 而今幸順成。 但史冊中, 書太祖大王事, 文字怪異, 史斷所論, 尤肆辱說, 不可不卞誣矣。 上曰: “我太祖開創, 比宋藝祖, 尤有別焉。 中朝傳聞, 雖曰多錯, 二字下語, 極其駭痛, 不可不伸卞矣。”


〔○〕諫院【大司諫趙錫命、正言沈星鎭。】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逆鏡辛丑之疏, 旣出於締結妖儉, 則同參一疏者, 宜無不知之理。 此嚴鞫之啓, 所以重發也。 今者本院前啓, 不問情節, 徑請正刑, 旣非王者審愼用刑之意, 又非究覈情節, 明示典刑之道。 淺見如此, 不可苟然謄傳。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上曰: “正刑與設鞫, 不過五十步百步之間。 以此一着, 有甲乙之議, 予則以爲不是矣。” 命勿辭, 亦勿退待, 及臺臣退出, 特遞其職。 仍命拿鞫李眞儒、尹聖時、徐宗厦, 卽逆鏡疏下賊也。


4月 3日[편집]

○庚子/右議政李㙫上箚, 略曰:

日昨常參, 掌令申兼濟發刑曹罪人鞫問之啓。 臺臣若有嚴懲討之意, 則所當逐日詣臺, 期卽了當, 而不此之爲, 其心所在, 誠極叵測。 兼濟, 本以淸州賊族, 厚招人疑, 亟宜罷削其臺職, 使査事無滯。

批許之。


4月 4日[편집]

○辛丑/禁府邏將昌輝、順昌, 以鴆殺道昌, 自秋曹移捕廳, 自捕廳移送王府。


○以尹惠敎爲大司諫, 申宅夏爲正言, 李龜休爲掌令, 趙文命爲弘文提學。


4月 5日[편집]

○壬寅/憲府申前啓, 不允。


4月 6日[편집]

○癸卯/夜, 坤方有氣如火光。


4月 7日[편집]

○甲辰/以李春躋爲承旨, 柳時模爲掌令, 尹淳爲禮曹判書。 上引見領議政洪致中、右議政李㙫。 致中曰: 順昌之言有曰: ‘道昌之妾, 與朴哥之面縛者, 傳藥。’ 云矣。” 上曰: ‘順昌之言曰: ‘若承款則不好云。’ 者, 亦極怪訝矣。” 㙫曰: “方多般鉤問矣。”


4月 9日[편집]

○丙午/以鄭錫五、李濟、金尙奎、鄭來周爲承旨, 李德壽爲副提學。


4月 10日[편집]

○丁未/上詣太廟。 將親行夏禴也。


4月 11日[편집]

○戊申/上行祭如儀, 是日還宮。


○判府事鄭澔上疏, 略曰:

近者偶得伏見前月初, 判府事臣閔鎭遠登對時筵說一段。 聖敎中有曰: “鄭判府之疏, 亦爲伸救德修, 故凶惡之輩, 固不足道, 而其中不然者, 亦頗暗疑之, 以至戊申之變, 思其根本, 則皆有所以然矣。” 臣於是, 骨駴身靑。 頭粘頸上, 回思前日, 茫然不記, 若隔前生事, 亟令家人, 尋理年前章箚草藁, 則終未見有論及其事者。 噫! 臣今年八十有三, 精血已竭矣, 神思已耗矣。 疾病侵凌, 朝夕待盡, 其於得失, 都付灰冷。 設令事有萬萬, 非臣本情, 而誤被惡名者, 臣何敢瀆陳震嚴, 區區以自辨哉? 此則有不然者。 殿下旣以近來凶逆之變, 根本於其人之亂招, 而又以微臣之伸救其人, 爲所以然之故, 是臣不免爲亂賊之嚆失也。 雖使滅身湛宗, 亦無以少贖其罪。 生將爲致亂之臣, 死必爲飮恨之鬼, 豈不冤哉, 豈不悲哉?

批曰: “疏中引嫌, 只記乙巳三月十五日箚批, 而下敎矣。 頃聞閔判府事陳達, 欲一考見而未果。 觀卿疏覽日記, 果非伸救也, 而卿之請放, 心雖在焉, 未免太恕, 故箚批果諭矣。 雖非伸救, 本事有焉, 卿或忘之矣。 旣考覽, 乃開釋, 卿其安心勿辭。 亦勿過自引咎焉。”


4月 12日[편집]

○己酉/以李光溥爲獻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4月 13日[편집]

○庚戌/行晝講。


4月 14日[편집]

○辛亥/吏曹參判宋成明上疏, 略曰:

臣於本曹判書趙文命提學許遞之命, 竊有所慨然者。 蓋兩館大提學, 雖或乍遞旋授, 提學頒敎、事大之文, 必出其手, 知擧選士之柄, 一委其人, 故曾經文衡, 行公於提學者, 乃是國朝舊例也。 特故判書金鎭圭創拘礙之說, 强作辭避之端, 嗣後數援以爲辭, 遂成謬例, 請自今改定令甲, 弘藝提學, 必以嘗經文衡人差出, 俾勿襲謬焉。

批曰: “問于大臣而處之。”


○兵曹參判宋眞明上疏言:

今番妖變, 莫非宮禁不嚴之害。 兵曺章標之年例成給者, 不過刻以年號, 故轉相借持,無所卞別。 攔入之禁, 莫得以行。 請自今量其宮屬出入之數, 人給一標, 刻其身長容疤, 俾不混亂, 則可以考驗識別。

批曰: “章標當嚴飭。 不必創出無前之事。”


○行晝講。


4月 16日[편집]

○癸丑/政院啓曰: “去夜四更初, 忽聞一場叫噪之聲, 出自差備門內, 臣等不勝驚駭, 問其曲折, 則武藝別監等, 捉得一偸兒, 而乃是小宦云。 雖未知當初冒入之緣何事端, 而禁中淸嚴之地, 實是曾所未有之變, 宜令出付該廳, 依法處斷。” 敎曰: “不待自下仰請, 固當出付, 而方有自內査問之事, 且不可泛然出付, 査問後當分付矣。”


○敎曰: “去夜所捉罪人, 非爲偸竊, 事端甚重。 諸罪人拿來後, 當爲親鞫, 此罪人下義禁府。’” 罪人卽崔必雄也。


○二更, 領議政洪致中、藥房提調尹淳請對引見。 致中曰: “近來事變雖多, 未有如此變異事也。 以下敎觀之, 果非偸竊, 驚心何可盡達?” 上曰: “此事甚怪, 卿等何以盡知? 向時闕中, 有騷屑, 以爲怪物出入。 予以此告于東朝曰: ‘此必有自外入送者, 誠非細憂, 今乃斯得幸矣。’ 今日予獨笑曰: ‘向來餘孽, 猶有存者。 以本府鞫事見之, 情狀旣露, 又有此事, 誠難堪矣。’ 昨日適無公事, 至三更不寐, 自外忽有夜驚, 問之, 有盜自內班院跳出, 被捉究問, 則幾盡吐實。 蓋廣州有凶逆餘孽, 使小宦之得罪者, 作內應, 幸而發覺。 以此見之, 則京中無賴輩, 必有同事者。” 淳曰: “渠獨入來耶?” 上曰: “然矣。 門闥、殿閣, 無不遍行, 其黨使竊弓房火藥, 故作此事, 旣使凶女埋凶, 猶爲不足, 又欲衝火, 厥漢輩之心, 去而益甚。” 致中曰: “戊申逆變, 至今心不能定, 今又有闕內行凶之變, 其驚痛, 非比戊申。 決非一二宮婢所爲, 必有在外指揮者, 道昌出後, 果得疑端矣。” 淳曰: “此必踰越宮墻而入矣。” 上曰: “鄭思恭何許人也?” 致中曰: “卽思孝孽弟。 道昌徑斃事, 到今綻露矣, 交奸世貞, 仍與順正交通, 可疑之端, 旣與相符, 思恭亦似有端緖, 意外又有此事。 凶逆何代無之, 而安有如此事乎?” 上曰: “思恭怪漢矣, 向來亦入秋曹矣, 李東赫, 睦政丞之外孫云。所謂睦政丞, 誰也?” 致中曰: “睦政丞, 卽來善, 而東赫, 居在江上, 非睦來善之外孫, 以其外族, 冒稱外孫者也。” 上曰: “其爲人何如?” 致中曰: “爲人虛誕, 家貧故衣食於道昌家, 而代書矣。” 淳曰: “戊申, 臣以監護使下去時, 龍仁、廣州、陽智、竹山、淸州, 則多釀酒, 以待賊軍者云, 而其後出於賊招者, 雖就捕, 不出者尙多矣。” 致中曰: “或聞傳說, 則近來逆黨者, 雖不敢向人道之, 其私語曰: ‘戊申事發覺, 則當死, 而豈是逆耶?’ 臣猶不以爲信, 以今見之, 不悛梟獍之心者多矣。” 上御崇政門, 親鞫罪人崔必雄。 供: “矣身, 與君平及申哨官、殷哨官山城居殷復興ㆍ李六發、京中居世萬ㆍ禾古伊ㆍ周老味ㆍ李武、應松之父名不知者等諸人, 相議于北營後。 在京者, 則世萬爲魁首, 在鄕者則君平爲魁首, 而世萬問矣身曰: ‘汝何爲周流乎?’ 矣身若曰: ‘吾得罪而周流矣。’ 世萬曰: ‘然則得火藥放火, 以釋怨。’ 云云。 世萬以爲: ‘戊申年欲爲賊, 而南泰徵死, 故不得爲之, 與泰徵之奴連結, 欲爲賊。’ 云云。 矣身潛入時, 與世萬、周老味同入。 自武德門墻越入, 而越入時, 互相推挽, 世萬則自門入來。 矣身着白衣, 周老味着天翼, 而矣身則越入後, 潛匿于弓房隅造山凹陷處矣。 北營後謀議時, 世萬等以爲: ‘聽泰徵奴次松之言, 而欲爲此事。’ 使矣身放火時, 渠等亦同入放火爲計。 次松居在南山下云, 洞名則不知。 世萬必知之。 北營相會, 在於今年二月初間, 而會者, 世萬、介助之、周老味、禾古伊及矣身同會, 而坐于貫革場後。 矣身於正月晦間, 見黜於內侍府, 而其後卽與世業等, 相約期會於北營, 李君平、申哨官, 使矣身及周老味, 入去放火, 而渠等則在外觀望云云。 期以四月爲此事, 而昨日入去, 則爲偸火藥之計矣。”


○李雲燁、殷復興、李六發、朴世萬、周老味等, 各與必雄面質, 皆發明。 雲燁, 卽上所稱君平者, 而君平其字也。


4月 17日[편집]

○甲寅/上御崇政門親鞫, 必雄, 烙刑。 上曰: “必雄結黨無賴之輩, 踰越宮墻, 此亦一律。 而又因往者得罪見汰, 怨及國家, 陰結戊申逆黨之說, 尤極凶慘。 此等之類, 不可以循例結案正法, 不待時凌遲處斬。


○罪人老味、金伊面質。 老味曰: “朝者捕廳面質時, 汝豈不盡言耶?” 金伊曰: “禾塊何爲見漏耶? 伊日踰墻之時, 禾塊、必雄、世萬、吾與汝, 五人入去矣。”


○罪人太建更招。 太建, 卽禾塊之冠名也。 供: “必雄素與交結之兩班, 卽朴再昌。 其後與必雄同往, 則有黃進士、李進士在座, 故必雄不得接話。 而當初必雄欲得兩班, 與之同事, 故矣身使之納交於再昌矣。 再昌、世彬、車後軾, 矣身及必雄, 爲一牌, 周老味、介助之、世萬爲一牌, 必雄則幷入兩牌中。 今番踰墻事, 再昌亦知之矣。”


○再昌供: “世彬受學於矣身太建以馬後輩, 與世彬同來, 故亦相知矣。” 再昌與太建面質, 太建謂再昌曰: “三月初, 吾往汝家, 黃、李兩人在座, 指必雄而問於汝曰: ‘此何人乎?’ 則汝豈不曰: ‘受學者。’ 乎?” 再昌語多屈。


○諫院【大司諫尹惠敎。】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權詹, 身爲方伯, 當賊變之起, 不思急急出兵, 逗遛觀望, 縱賊遺君。 梟示之請所以發也。 況今似應聽權監司言之說, 旣出鞫囚之招, 則其間情節, 有不可測。 請充軍罪人詹, 拿鞫得情, 夬正王法。” 又啓: “今此罪人之陰懷凶計, 潛越官墻, 前古所無之變怪。 此莫非守直不謹, 更巡不嚴之致, 請當日各門入直守門將及當日各所更巡部將, 竝令拿問定罪,當日別巡衛將罷職。” 又啓: “凡係攔入, 兵曹主之。 今此禁中, 有如許變怪, 而當其入來之時, 初不覺察。 其常時不能禁飭之失, 在所難免, 請兵曹當該堂郞罷職。” 竝從之。


○憲府【持平尹就咸。】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思孝之罪, 可勝痛哉。 與師寬, 有叔姪之親, 而率寘廊底, 以慶祉爲心腹之人, 而委任幕下, 其爛熳謀逆之狀, 不待崇大、道亨之出而可知矣曾按東藩, 以三百金出給弼顯, 則彼此綢繆, 其來已久, 而顯賊之直到全州, 請見主將, 顯有和應之跡。 昨年按鞫之時, 徑光酌處, 已是失刑之大者, 況今似應聽鄭監司言之說, 旣出於鞫囚之招, 且其孽弟思恭, 緊出於賊招, 則其間情節, 有不可測。 請充軍罪人思孝, 嚴鞫得情, 以正王法。” 又啓: “鞫廳罪人泰亨, 飮毒徑斃之狀, 旣露於檢驗之時, 則當日入直都事, 難免其罪。 請當該禁府都事, 拿鞫嚴問, 金吾堂上, 竝從重推考。” 竝從之。


4月 18日[편집]

○乙卯/上御崇政門, 親鞫。 問再昌, 供: “思孝爲全羅監司時, 以道昌爲軍官, 故知之。 而南門外主人, 卽沈益河, 益河, 器遠玄孫矣。” 問太建, 供: “必雄等與再昌相議以爲, 必雄入闕放火後, 再昌與沈益河, 自當圖國云矣。” 再昌施烙刑, 罪人白世彬刑二次, 仍施烙刑, 供: “矣身率必雄, 往朴再昌家, 勸敎文字。 其後再昌曰: ‘厥兒有怨國之言。’ 矣身曰: ‘何言?’ 再昌曰: ‘必雄以爲無罪見黜, 欲作中禁貌樣, 潛入闕內放火, 而偸出銀貨, 然後當有妙理之事矣。” 吾答曰: ‘若有妙理, 吾亦好矣。’ 所謂妙理者, 乃叛逆, 而放火則必避, 避則當犯闕, 使朴震建。 李太建, 懷刃入闕作變。 而同黨者十五人, 謀主則再昌父朴長運, 再昌子朴道宗, 中禁朴震建、李太建、李東潤、東潤之兄世柱、其叔禾得、禾得之子東昌、周老味、馬兵徐龍瑞、別監李時弼、禮曹書吏姜友望、李天濟、金萬朝, 聚會謀議, 已至三四處矣十五人中, 常漢則欲用爲放火之黨, 謀議則再昌以爲放火後, 欲爲南人得時, 盡殺老少論之計而事成則移都淸州, 推戴則南人宗室中, 擇其賢者而爲之。’ 云矣。” 仍自咋其舌, 上命速烙之。 致中曰: “道隆兄弟, 其父被拿, 宜卽往見, 而在京遲留, 事涉殊常。 請發捕。” 上允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憲府申前啓, 不允。


4月 19日[편집]

○丙辰/以成德潤、金應福爲承旨, 呂善長爲應敎, 兪拓基爲江華府留守。


○左尹兪崇上疏言:

泰亨、壽昌兩賊之行毒徑斃, 由於當初道昌檢屍之官, 不能嚴明檢驗, 致令奸凶之徒, 敢生僥倖之望, 肆行飮毒, 無所不至。 其檢驗之官, 宜寘重究, 而善地編配, 不足懲其罪。 請咸死島寘。

從之。


○上御崇政門, 親鞫。 問罪人朴長運, 供: “世彬則果相親, 必雄則不知其面。 思孝則去年十月, 往見謫所而還矣。” 世彬、長運面質, 世彬謂長運曰: “再昌謀議, 汝豈不知乎? 其謀逆之書, 吾見之, 汝何敢發明乎? 汝豈不謂余曰: ‘吾家貧, 吾子未登第, 若爲大事, 則好矣。’ 云乎? 去年汝豈不自鄭思孝謫所還來乎? 汝曰: 吾則年老, 雖不得好世界, 汝與吾子年少, 放火作變, 如曹操時韋晃、耿紀之計則好, 而吾輩必不如韋、耿輩, 不成而死。’ 云乎? 吾之爲鄭道隆寫手, 亦因汝父子所勸矣。”


○罪人重三、昌輝, 以用藥毒殺道昌, 捧結案處斬。


○罪人世萬、周老味, 皆以戊申餘孽, 與必雄締結, 陰圖凶逆, 捧結案處斬。


○諫院【大司諫尹惠敎】申前啓, 不允, 維賢破家瀦澤事, 定配罪人睦重衡, 嚴鞫得情事, 定配罪人黃玉鉉、洪啓一, 更加嚴刑事, 竝從之。 又啓: 各門部將及內巡邏部將拿問事, 旣蒙 允矣, 請外巡邏各軍門將官, 一體拿問。” 從之。 又啓: “宮婢交通外人, 自有當律。 況逆宦伏法之後, 其所交通, 不可以已被退斥而寘之, 請命內府査得, 出付王府, 夬正常憲。” 上曰: “旣出賊招, 則不可寘之。 內人昌順絶島定配可也。” 又啓, 請定配罪人世胤, 拿鞫嚴刑, 期於得情。 上曰: “勿煩。” 惠敎曰: “此事, 驪、利之間, 厚招人言。 若有一毫可疑, 則豈可容貸乎?” 上曰: “渠則吾固不知, 而姜鋧旣在, 豈可作賊乎?” 李春躋曰: “此則有不可信者。” 惠敎曰: “固知出於待舊臣之意, 而古亦有石碏、霍光之子。 豈以此爲信乎?” 上曰: “姜鋧在, 必不爲逆矣。”


4月 20日[편집]

○丁巳/上御崇政門, 親鞫。 問再昌, 供: “必雄則果於三月初三日見之矣。” 又問長運, 供: “必雄不知, 而與思孝如兄弟, 知其淸白忠誠。 若令矣身, 與思孝同死, 則願死。” 上曰: “其言尤極凶獰矣。”


○罪人鄭守命, 自捕廳移囚。 問守命, 供: “矣身以酒爲事, 坐於門外, 食後必雄來矣身家時, 有一人隨後, 必雄麾其人而獨來。 矣身心頗殊常, 追往去處, 則其人入去壼洞 吳政丞妹家矣身問必雄曰: ‘俄者携來還去者何人?’ 答曰: ‘壼洞 李書房。’ 云耳。 必雄又言: ‘渠頻數往憖於李哥及孝橋朴進士家, 謀議闕內放火事。’ 必雄又以爲: ‘與朴哥相議,得藥末, 埋寘咀呪於闕內。’ 云, 故因與之同事謀逆矣。”


○罪人李椷, 自捕廳移囚, 椷卽壼洞 李書房者, 而本名極也。 問太建、世彬曰: “汝見必雄, 往來於壼洞 李書房家耶?” 太建曰: “不知。” 世彬曰: “必雄常往來矣。”


○問罪人思恭, 供: “所謂朴再昌, 矣身知之, 崔必雄, 矣身不知。 而再昌家受學崔姓兒, 果知之, 不記其名。”


○憲府【掌令柳時模。】申前啓, 不允, 島配罪人李燾,嚴鞫得情事, 從之。


○諫院【獻納李光溥。】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鞫廳罪人壽昌, 又爲飮藥徑斃之跡, 綻露於檢驗之時。 當日入直都事, 難免其罪, 請當該都事, 拿鞫嚴問, 禁府堂上, 從重推考。” 從之。


4月 21日[편집]

○戊午/敎曰: “權詹戊申之事, 雖極痛駭, 臺臣請鞫, 不過嚴査之意。 雖逆賊至親, 非下問, 則宜不敢達, 而刑房都事李世矩, 新入殿庭, 故問其爲誰, 則敢以詹之族親之說, 陳達於咫尺君父之前, 寘人於殊常之地。 此路一開, 因其所惡, 競相告君之弊, 不可勝言。 承旨金應福, 罷職不敍。”


○以李著爲掌令, 李鳳翼爲承旨, 許僯爲全羅道兵馬節度使。


○持平鄭亨復上疏, 略曰:

戊申凶逆, 實千古所無之變, 而誅討不嚴, 呑舟漏網, 奸萌未折, 餘孽猶熾。 甚至埋凶宮禁, 潛入大內之變而極矣。 試觀今日鞫囚, 罔非頃年餘黨。思孝之弟泰徵之奴萬根之切族, 詹賊之軍官, 迭出諸招, 皆與其謀。 殿下若於乙巳之初, 鋤除鏡黨, 無俾易種, 則豈有戊申之亂? 又於戊申之亂, 嚴行懲討, 殄滅無遺, 則豈有今日之變乎? 一自變亂之後, 申嚴夜禁, 宜倍常時, 而日昨踰越宮墻之變, 出於夜半, 捕廳終不跟捉。 近日禁夜申明之下, 捕廳之若是解緩, 尤爲寒心。 請左右捕將罷職。 壽昌、泰亨凶狡陰慝, 嚴鞫之下, 端緖已綻, 而自外投藥, 次第致斃。 用情邏卒, 雖令鉤覈, 而兩賊之妻孥切族, 置而不論, 極涉踈忽。 謂宜急先拘禁, 俾無逃散之弊焉。 京兆檢屍官尹懋敎, 以其善地編配, 改以島置, 而以道里言之, 則此近於彼, 已極可異。 況其當檢之時, 該吏據例屢促, 而無端推諉, 迫曛乃行。 其間情節, 不可不一番嚴覈, 宜令王府, 拿鞫嚴問。 鏡賊之心朋死友, 有難勝數, 而至於柳時模, 則投疏營救, 罪狀彰著。 向者儒臣, 旣已疏論, 而冒入臺地, 少無顧忌, 殊極駭然。 宜施削版之典也。

批曰: “捕將罷職, 未免過當。 從重推考。 柳時模事, 不亦過乎? 尹懋敎, 旣已島配, 不必拿鞫矣。”


○上御崇政門親鞫。 領議政洪致中曰: “李椷父子, 罪人旣曰: ‘非渠所見。’ 則不可一向仍囚。 何以爲之?” 上曰: “李椷及其子世尹放送。” 問罪人李東赫, 供: “道昌以錢五十兩, 給於所親尙宮, 而仍與尙宮之養女世貞交通。 當初給債, 亦必有意, 春間往來於尙宮家, 怪問之, 則答以自前所親。 臣果戒以不可交通內人, 則答以吾當給債。 且言: ‘得稀貴之物, 故爲此相親。’ 末言: ‘有所圖謀。’ 云。 故更問之, 則果於闕內, 欲爲犯下之事云, 又言: ‘寘毒東宮。’ 問其事由, 則由於順正而爲此計云矣。 其將帥權詹, 居在公州, 曾爲忠淸監司, 亂後便爲死人云云, 蓋欲滅國家也, 其所向意處, 宗班中花平君是也。 當初道昌言: ‘爲權監司將爲謀逆。’ 故問其故, 則答以有所謀之於宗班云。 故又問之, 則稱以花陵君云云。 同謀者權詹及文官鄭道隆、黃晸之六寸黃洙、盧夢瑞 道昌之壻, 而謂之壯士, 道昌專恃謀主, 則花陵君也, 今則當直指其家而言之, 正謀主, 乃是驪興君, 而家在駞駱山。 此輩根本, 由於戊申, 而南人中今無大者, 雖或有之而皆老昏, 故往來少輩而謀議云。 思恭、道隆同謀人, 則朴趾文及順天居昨年科榜進士趙哥者, 亦入其黨, 宗室則渠輩稱曰: ‘驪興君望重。’ 云云, 故專恃推戴云矣。 臣 初所告花陵君, 道昌言內年老不可用矣臣初以此告之, 而其實則花陵君, 乃假也。 道昌則別無怨國之事, 而爲所告諸人所衝動。 且道昌則欲結順正, 順正則利道昌之財物, 彼此交相締結。 道昌以好淫之人, 有情於順正矣。


○問罪人鄭思恭, 思恭直招曰: “道昌自前無日不來於道隆之家, 而宋僉知曾爲兵曹書吏者, 乃是閔昌道廳直, 與道昌, 綢繆謀議。 上年十一月曆書未出之前, 朴再昌及其父長運一名行玉, 會於乾川洞 道隆家。 會者朴長運、再昌, 再昌之子早童, 道隆, 道隆之子昌祚, 醫官崔益明等相會, 而朴趾文, 以道隆之同壻, 亦爲來會謀議矣。”


○問罪人東爀, 供: “自戊申年, 至于今, 此輩之同入其黨, 矣身不知, 而今番逆節, 矣身聞之, 則道昌當初締結順正, 同謀爲逆之時, 道昌在斜廊, 與矣身相語之間, 道昌自言, 與順正交通之事。 矣身戒其勿爲交通內人, 仍問其所與通謀之人, 則道昌答以 ‘吾與鄭道隆輩, 結黨爲之, 而凡係行賂時財物, 則渠及道隆, 當爲專當, 宮中作害之事, 將欲百計爲之。 或埋凶或衝火, 或於高峰夜警, 而如是陰害, 則禍必中於國家, 如是之後, 將推戴驪興。’ 云云。 道昌又言: ‘如是陰謀, 或不成, 則渠之湖南田土, 雖盡爲斥賣, 奴婢雖沒數率來, 當百端經營。’ 云云。 道昌又言: ‘闕門陰害, 稍蠶食之, 放火埋凶等事, 次第爲之, 則國必不支, 其後率其徒黨, 擧兵犯闕。’ 云云。 道昌又言: ‘吾於順天防踏, 有奴數百口, 長興等沿海邑船人, 盡是吾之所親, 率此以來, 或現形於外, 或不知不覺之中, 乘時突入, 則必有得功之事’ 云云。 矣身前招所告花陵君, 則道昌常言: ‘宗室諸人, 吾亦多見, 而花陵君老矣, 無可用。’ 云, 故矣身受刑荒迷之中, 先以花陵發告, 其實則花陵瞹昧矣。 驪興君則其連家, 皆是南人, 庚申年, 其從祖等, 被殺於西人, 故道昌之黨, 以宗室中南人, 欲爲推戴云。 渠等以矣身南人之故, 信如金石, 而有此言及矣。”


○問罪人宋之洛, 供: “矣身往于司僕川邊道昌家, 問曰: ‘汝何頻往于鄭監司家?’ 云, 則答以吾往全營受刑, 鄭監司之子, 亦以厥父之謫去, 與四寸之罪死, 常有怨國之心, 有所謀議之事。’ 云云。 道昌使其奴士會, 往道隆家, 得紙封藥, 送于司宰監內寡婦, 而其藥名不知矣。 其後聞趙忠建之言, 則道昌言: ‘使道若還, 則吾亦可爲兵水使。’ 道昌又曰: ‘使道子弟, 一生積憤, 吾亦受刑。 吾之族寡婦處, 吾給一婢矣, 有一相親內人, 與寡婦相結云, 而不知其間事實矣。” 此亦矣身, 傳聞於趙忠建之言者也。 貴益自門外持藥而來, 士會則持藥傳給於寡婦, 道昌只言以寡婦及內人有病, 故送藥, 仍使其婢, 入闕送藥。 矣身問其何藥, 則答以胸腹痛藥也, 使貴益持藥, 送于司宰監寡婦家矣身更問之, 則答以內人將死, 故欲得藥, 又言內人有闕內埋置之事。 道昌情節, 旣以所聞見盡告, 且有士會、忠建, 可以詳知其間實狀。 矣身與道昌, 無他同謀之事, 而埋凶事, 專爲鄭思孝之得職也。 道昌言: 使道爲貴官大爵, 則吾可爲兵、水使。’ 云, 矣身問汝之使道, 方在謫中, 何以上來爲高官乎?道昌曰: ‘吾可使之上來。’ 仍言內人等締結埋凶之事, 每稱思孝子之爲人, 可以當國矣。 又聞道昌之言, 宗室陽原君之小子驪陵君, 乃閔就道之外孫, 故欲爲推戴云, 矣身同入於其中, 故詳知矣。”


○罪人守命、太建以與必雄, 踰越宮墻放火事, 捧結案處斬。


○罪人思恭飮毒自斃, 拿覈守直羅卒。


○道隆行擔中, 有藥末, 問之, 道隆曰: “此白荷鹽也。” 上曰: “道隆不但事事欺罔, 此骨末, 與宋之洛之招, 自然相符也。” 刑二次。


○罪人白世彬, 以與必雄同參謀逆, 結案處斬。


○罪人貴益結案:

矣身以道昌奴子, 往來世貞家者, 凡二次矣。 紙包末封給俊業時, 道昌與全春義, 同爲糊封, 而送之。 矣身於斜廊內庭見之, 則其末色靑, 果如今此出示之紙包末, 而分明是人骨末也。 作末時, 矣身果爲一次同參, 人骨出處, 初則士會得來於大峴山傍, 矣身亦爲得之大峴衆塚處, 形如狗脛骨, 大如朱杖, 磨石而作末。 謀逆同參的實。

處斬。


○罪人盧夢瑞, 以同參道昌之逆謀, 捧結案處斬。


○憲府【持平尹就咸】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朴寧東,卽戊申逆黨鼎鉉之妹夫也。 與鼎鉉, 共居一村, 爛熳同謀之狀, 畢露於玉成之招, 而鼎鉉則已伏王法, 寧東則尙今漏網。 不可以事在旣往而置之, 請嚴鞫正法。” 從之。


4月 22日[편집]

○己未/以梁廷虎、李春躋爲承旨。 上御崇政門, 親鞫。 傳旨:

罪人俊業, 以道昌之婢, 行兇情節, 無不與知。 持道昌書札及紙包藥物, 再次傳給於世貞, 同參謀逆, 綻露無餘。 不可循例結案而處之, 依大逆律, 不待時凌遲處死。


○罪人道隆結案:

矣身與逆賊道昌、昌道廳直之洛、再昌祖子孫、矣身之子及朴趾文聚會謀議於矣身家之說, 矣身孽三寸思恭, 旣已直告。 道昌與世貞、順正交通, 果爲犯上之事, 又爲謀害東宮, 然後可以爲功臣, 驪興爲謀主, 矣身同謀, 而凡係財力及所入者, 矣身及道昌自當云云之說, 東赫之招, 亦爲直告。 道昌言: “吾往全羅監營受刑。” 矣身亦以矣父之被謫四寸之罪死, 一生積憤, 常有怨國之心, 有所謀議。 而埋凶之事, 專爲矣父得職, 矣身當國, 則渠亦爲守令之職。 陽原君之小子驪陵君, 乃閔就道之外孫, 而與矣家連姻, 且其爲人, 兄弟中可合推戴, 故矣身與道昌謀議, 欲爲推戴, 驪陵常往來其家。 道昌使其奴士會, 得紙封藥於矣家, 送於司宰監寡婦等說, 不但之洛之招, 又爲直告。 矣身行擔中, 紙裹殊常之末, 色靑臭羶, 貴益以爲與渠所持去之骨末, 一樣云云, 明白納招。 矣身與諸賊締結, 主張凶謀之狀, 狼藉難掩, 的實遲晩。

處斬如法。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4月 23日[편집]

○庚申/以南泰溫爲持平, 李廣道爲獻納, 沈宅賢爲判尹。


○上御崇政門, 親鞫。 罪人東赫結案:

矣身果與道昌, 情義相親。 道昌與順正、世貞交通, 欲爲犯上之事, 而言于矣身曰: “謀害東宮, 則是無國家也, 然後可爲功臣。” 云云, 宗室中驪興君爲正謀主, 思恭、道隆、再昌締結同謀之事, 矣身無不與知, 則同參謀逆的實。

處斬如法。


○罪人之洛, 以締結道昌, 同參謀逆的實, 結案處斬。


○罪人萬益, 以載往賂錢, 傳給毒藥, 同參謀逆的實, 結案處斬。


○罪人萬柱, 以締結必雄, 覓給火藥, 同參謀逆的實, 結案處斬。


○罪人東潤結案:

矣身與必雄、順特、雍起、儉投里、起徵、雄伊、萬柱、厚植, 會于雍起家, 各出錢文一錢, 貿得火藥, 欲爲放火於闕中。 此皆必雄之所主謀也。 矣身旣與之同情, 謀逆同參的實。 處斬如法。


○罪人厚植結案:

三月望間, 必雄、老味、泰建率矣身, 入金虎門, 殿內司鑰房偸出油長板、窓戶鎖環等物。 厥後, 必雄來到矣身家, 與老味, 相語於房中曰: “持火藥衝火於闕內弓房與廂庫。” 云云, 一日老味, 來言矣身曰: “向日夜, 必雄由興元門入闕, 而矣身與世萬, 自社稷近處, 踰入官墻, 欲爲作變矣, 必雄逢着內巡邏, 避入政院越邊門內, 還爲出來。” 云云。 厥後必雄等, 又爲作變現捉矣。 矣身旣知其情節, 則謀逆知情不告的實。

處斬如法。


○諫院【大司諫尹惠敎。】申前啓, 不允。 名出賊招者拿鞫事, 從之。 又啓: “逆宦交通之宮婢, 旣已現露, 而島配之命, 出於意外。 請出付鞫廳, 嚴覈正法。” 上曰: “無可問之端, 令秋曹, 嚴刑二次後, 絶島定配。” 又啓: “罪人金伊招中, 所謂必雄所往來館洞高柱大門家兩班, 不可不覈問。 請發捕嚴鞫。 罪人思恭、長運等, 飮藥自斃時, 邏卒已爲論罪, 請當該守直都事, 一體拿鞫。” 竝從之。


○憲府【掌令李龜休。】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思恭、長運之罪, 彰露無餘, 而未及結案、正法, 旋卽徑斃。 請施孥籍之律。 金兵使之子萬弼爲名者, 亦緊出於必雄之招, 請發捕嚴鞫。” 上竝從之。


4月 24日[편집]

○辛酉/上御崇政門, 親鞫。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兩司合啓: “今此鞫廳罪人崔址, 有直爲放送之命, 而渠雖遐方武夫, 身爲朝官, 往來宦寺之家, 不可全釋。 請遠地定配。” 從之。


4月 25日[편집]

○壬戌/上御崇政門, 親鞫罪人, 思孝、道重, 皆不服。


○三司請垓、圻按法, 上不允。 判府事閔鎭遠曰: “臣固非干預國事之人, 目見三司之批, 有從當處分之敎。 而禁府虛踈, 重囚久囚, 固已可慮, 罪囚多形勢, 亦可慮也。 速賜處分, 以除禍根焉。”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4月 26日[편집]

○癸亥/上御崇政門, 親鞫。 大臣、三司, 皆請垓、圻置法, 上不允。


○問罪人垓曰: “逆賊東赫之招曰: ‘道昌、道隆等, 共謀凶逆, 而宗室則渠輩稱曰: 「驪興望重, 故專恃推戴。」 又曰: 「驪興則其連家皆南人。」 又曰: 「庚申年, 其從祖等, 被殺於西人, 故道昌以爲宗室中南人而欲爲推戴。」 又曰: 「成敗間付之於驪興。」 又曰: 「宮中作害之事, 將欲百計爲之, 或埋凶或衝火, 或於萬峰上夜警, 如是陰害, 則禍必中於國家, 將推戴驪興。」 明白納招。’ 汝以王室近宗, 前後待之者若何? 成衍誣告納招之時, 特開已罷之鞫坐, 不經夜而放送, 則乃與凶逆之徒, 作爲心腹, 欲逞不軌之圖者, 抑何心腸?” 垓供: “戊申之逆, 出〔於〕矣身之外家, 妹壻東奎, 以逆伏誅。 矣身又爲成衍之誣告, 而特蒙恩澤, 得保今日, 豈忍爲陰凶之計乎?” 問圻曰: “之洛之招以爲: ‘聞道昌之言, 則宗室陽原君小子驪陵君, 乃閔就道之外孫, 故欲爲推戴, 而驪陵爲人, 兄弟中最勝, 可合推戴。 汝以王室近宗, 國家待之不薄, 而乃與凶逆輩締結, 凶謀情狀, 萬萬絶痛, 其直告之。” 圻游辭抵賴。


○親鞫入侍時, 上謂李光佐曰: “親鞫雖姑罷, 卿不可退去, 仍爲留在可也。” 光佐對曰: “小臣情跡, 與他懸別, 何可仍留?” 李㙫曰: “此何時耶? 領府事李光佐、判府事閔鎭遠, 勉留宜矣。” 上曰: “俄者召閔判府事, 亦有意矣。” 小間, 上曰: “李領府事、閔判府來前。” 兩臣承命進前。 上以左手執李光佐手, 右手執閔鎭遠手而下敎曰: “今日國事, 果何如耶? 幸有七大臣來會, 大臣股肱, 予心賴而遣矣。 親鞫若罷, 則卿等必欲退去, 予心當如何? 予見卿等, 尙有一膜子。 卿等必須去此膜子, 仍留可‘ 也古人有杯酒釋憾者。 予雖誠淺, 豈不解卿等之膜子乎?” 光佐曰: “如此恩禮, 豈可再試於臣子乎? 請退伏而仰達。” 上曰: “未得諾則其可釋手乎?” 鎭遠曰: “聖上亦知小臣, 有病痛矣。 病痛非猝然可去。 且下敎中所謂膜子, 自非小事。 臣以爲戊申以後變亂, 皆從甲辰諱疾中出來, 則此膜子, 何可猝去乎?” 上曰: “領府事膜子, 在卿袖箚, 卿之袖箚, 予亦以爲過矣。 至於領府事之言, 情志相阻之致也, 而卿亦過疑領府事矣。 今取鞫案見之, 則有欲殺領府事, 送剌客之說。 雖以此見之, 可知其斷斷無他矣。” 鎭遠曰: “臣亦非謂彼有意而生逆賊。 但逆賊由此而生矣。” 上曰: “侍藥廳未設, 只出於未遑。 其時事勢, 予在內皆知之, 卿則方在遠外, 故不知。 領府事豈諱疾而釀成賊變乎? 初雖不知, 而疑之人, 或明其不然, 則可以解惑。 況君父有言而不解乎?” 光佐曰: “大臣操切臣如此, 臣當出詣金吾, 竢斧鉞之命矣。” 上曰: “閔判府事疑領府事以凶惡之人。 我不忍爲之事, 何疑於人耶? 彼此疑阻, 閔判府事先解然後, 領府事可以解矣。 雖父兄之讎, 所當先國後私。 況卿等所爭, 皆爲予矣。 旣曰爲予而反使予, 以此用心, 殆至生病, 何也? 卿等二人妥帖, 則時象妥帖, 不妥帖, 則時象終不妥帖矣。” 鎭遠曰: 聖敎雖如此, 腔子裏旣有如此心, 何可同事君耶? 臣如江湖鳧雁。 去留何關?” 上曰: “不然矣卿等二人中, 一人出去, 則時象終不妥帖矣。” 鎭遠曰: “小臣退去之後, 自可妥帖, 何如是過慮耶?” 上曰: “卿之意, 必以此爲義理, 予則謂此非義理, 體國乃義理也。” 鎭遠曰: “義理至精至微, 〔臣豈〕明知? 而但自以爲體國故如是身。” 上曰: “此則非體國, 乃病國也。” 鎭遠曰: “小臣與李光佐和解, 則何益於國耶?” 上曰: “卿何其不廣乎?” 鎭遠曰: “聖上旣知小臣之性偏。 四十年工夫, 亦非一朝可改, 只以難化之人處之, 而受罪則幸矣。” 光佐曰: “臣病之猝重, 諸大臣所共知。 今將氣塞, 願乞暫退。” 上曰: “予初不始之則已, 今已始之, 而終不解卿等之膜子, 則寧不如初不開端? 卿等若不曰同留, 則予不釋卿等之手矣。” 光佐曰: “臣非有膜子而然矣。 聖上若下燭臣所遭, 則可以恕量也。” 領議政洪致中曰: “時勢如此, 故聖敎至此, 兩大臣豈不回聽乎?” 右議政李㙫曰: “聖敎若是懃懇, 兩大臣寧不感動乎?” 上曰: “朝廷之上, 大臣爲重。 國無元老而能爲國乎? 予於今日, 盡言心內事矣。 昨年閉閤時, 予惟望卿等若來, 則時象或可爲之矣, 予所倚卿等之心, 果何如哉? 前則意謂鄭判府事差勝矣, 卽今鎭定時象之道, 閔判府事勝於鄭矣。 他大臣, 予不深憂, 而獨卿等兩人難解, 故心常以爲憂矣。 予之方寸盡傷。 而況自戊申慘慼以後, 尙欲爲國事者, 非爲予一身也, 只爲三百年宗社矣。 卿等試觀時勢。 戊申前略治之, 而今又如此。 彼輩非僧非俗, 何以處之耶? 埋凶。 放火, 豈戊申之比耶? 予非爲大言。 而此賊雖入來, 予豈畏之? 但上奉東朝, 故憂慮無所不至, 夜睡頻頻驚動。 卿等於此時, 何忍捨我哉? 今雖未能盡解, 若曰同在朝廷, 則好矣。” 鎭遠曰: “聖敎至此, 當數日留在矣。” 上曰: “一月留在可也。 鎭遠曰: “當抑情勉留今月矣。” 光佐曰: “臣則泥首金吾之外無他道矣。” 上曰: “此不然。 閔判府事疑卿之心, 卿豈今始知之耶? 領相或右相, 攻斥卿如此, 則卿雖引嫌, 予豈挽止乎? 閔判府事, 則自前屢爲此說, 予旣明其不然。 卿亦自閔亨洙上疏時, 陳疏卞明, 無復餘蘊。 到今不過追理前言, 則其可每次胥命乎? 事理決知其不然, 更勿言胥命事, 而勉留可也。” 光佐曰: “臣之所遭, 天地之所不容。 臣今强留, 則廉節掃地, 僕隷不食臣餘矣。” 上曰: “更不提金吾之說, 而勉留然後方可釋手矣。” 久後, 光佐曰: “臣亦當勉留今月矣。” 上遂釋兩大臣之手。 兩大臣退伏後, 判府事李台佐曰: “向者閔鎭遠留都時, 臣亦言: ‘彼此疑阻雖難解, 所當先國後私。’ 云爾, 則鎭遠乃體國大臣也, 不以臣言爲非矣。 李光佐亦臣之一家, 故每以此言之矣光佐曰: “判府事, 卽臣之族兄, 而亦不知臣心矣。 臣極爲惶恐, 而願有所達矣。 閔鎭遠在此, 臣之斥彼之言, 誠出於不得已, 非可已而不已者。 聖明洞燭事理, 豈不昭察乎? 自上最以爲論議平緩者, 無如宋寅明, 而寅明爲諫官時, 亦以鎭遠此事, 爲遠竄之論。 豈獨臣言之哉?” 上曰: “宋寅明亂後言: ‘閔判府事之苦心, 臣今始知之。’ 云, 而卿則無此言矣。 蓋卿不知閔判府事之心而過疑之矣。” 光佐曰: 聖上以臣爲不知閔判府之心, 蓋人之心內, 固非往來之地, 有不可知者。 而彼若自以其心爲不然, 則當曰: ‘吾心則不然, 而其事則吾誤矣, 吾當爲法受罪。’ 云可矣, 今竝與其事而自是, 此豈是乎? 若彼之所以論臣, 其所捏出者, 實非人理之所可思及者, 卽此一事, 臣固疑其心與爲人矣。 向來亦有儒疏, 未知始發者誰, 而始發此言者, 心腑甚深矣。 臣之此言, 亦非反詈言者也。 鎭遠曰: “咫尺天威之下, 說來說去, 有若相爭, 極爲未安。 臣當退出後陳疏矣。” 上曰: “己往之爭, 已不勝其支離, 今何更欲起爭乎?” 鎭遠曰: “非敢然也只引臣罪矣。” 上曰: “引罪亦似相爭, 勿爲之可矣。” 鎭遠曰: “臣當已之矣。” 上曰: “見李領府事在, 則閔必齟齬, 閔判府事在, 則李必齟齬, 坐次適相近, 故尤見其齟齬之狀。 此非予一人之見諸臣亦必同見矣。” 李台佐曰: “臣等所見, 亦果然矣。 此後則今日以前事, 更勿提起, 自今日共奬王室之意, 勉諭宜矣。” 李㙫曰: “下敎中爲聖躬, 而反使聖躬生病之敎, 所當感泣矣。” 洪致中曰: “中心蘊結, 雖難猝解, 若與共國事, 則自然漸相忘矣。” 上曰: “閔判府事終不知領府事矣。 領府事豈釀成逆變之人哉? 觀於戊申事, 亦豈不明白乎? 領府事之知閔判府事, 亦終不如宋寅明矣。 予之此言, 出於至公之心。 卿等之言, 亦不曰不公, 而只出於疑阻中矣。” 上又顧謂諸臣曰: “予雖如是勉戒, 而不能朝夕開諭, 卿等自當頻頻相接, 必善開諭也。 自今調和之道, 皆在卿等, 而予尤恃于領相矣。”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4月 29日[편집]

○丙寅/以張泰紹爲承旨, 柳儼爲副校理, 尹心衡爲副應敎, 吳光運爲承旨。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玉堂【校理趙迪命、副校理金尙星、修撰趙尙慶】箚子略曰:

噫!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而窮凶至憯之計, 豈有如今日之凶逆也哉? 內則逆宦、妖婢, 結爲心腹, 外則逆徒凶黨, 締成爪牙, 埋凶寘毒之擧, 貽禍元良, 放火踰墻之謀, 闖發闕庭。 何幸妖腰亂領, 次第就誅, 而名出推戴之兩賊, 尙今偃息。 此賊兄弟, 本以就道之外裔, 且係思孝之切姻, 前後諸賊之招, 迭相推戴者。 一則垓也, 一則圻也。 一日稽誅, 實有無窮之憂, 請鞫廳罪人垓、圻, 嚴鞫處斷。

批曰: “已諭於府院之批矣。”


○上御崇政門, 親鞫。


4月 30日[편집]

○丁卯/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玉堂上箚, 復請垓、圻正法, 上不許。


○上御崇政門, 親鞫。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六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戊辰/以李世瑾爲大司憲, 朴弼琦爲執義, 朴奎文、金墰爲掌令, 權一衡、沈星鎭爲持平, 金尙星爲獻納, 申昉爲副提學, 申致謹爲副修撰。


○諫院申前合啓, 不允。


○上御崇政門, 親問罪人權詹曰: “戊申淸州賊何如, 而汝逗遛不出兵? 此乃今日與道昌謀逆之張本也。 其時汝雖遞方伯, 何可等待新伯, 而不出兵乎?” 詹供: “行關營將矣。” 上曰: “此豈行關之時乎? 假使隣家有盜, 不肯相救, 只坐見其恣意行盜乎? 兵使、營將俱被害, 而汝爲監司, 旣佩兵符, 則何不討賊, 只行一關文乎? 道昌爲汝謀凶, 汝豈非謀主乎?” 詹抵賴。 上顧謂領右相曰: “詹非至今生存者。 道昌旣曰爲權監司謀逆, 則與推戴何異? 不可不刑問。 詹曰: “道昌之計已售, 苟究其本, 豈不由於汝耶? 戊申事, 汝不遲晩耶? 汝受國恩, 無論道昌爲汝輩謀逆, 禍及貳極, 汝雖不謀逆, 與汝自爲逆何異?” 供: “道昌以軍官謀逆, 於國家, 矣身罪當死。” 又問: “道昌輩逆謀, 亘古所無, 常曰爲鄭監司爲權監司凶心所柢, 一則思孝, 一則汝也。 知不知間, 其將免乎, 不免乎? 此於汝, 爲斷案, 乃以杖斃之說, 敢達, 尤極凶獰。” 詹供: “逗留觀望之罪, 無辭遲晩, 留置道昌於幕下, 而今日貽禍於國家, 專由於道昌之爲矣身地, 此亦無辭遲晩。” 是日, 詹受一次刑。


○玉堂【校理趙明澤ㆍ趙迪命、副校理金尙星、修撰尹光益ㆍ趙尙絅。】上箚略曰: “今番逆賊, 卽亘古所無, 而諸賊之所推戴者, 垓、圻兩賊, 則其綢繆締結之狀, 不問可知。 論以國法, 不可一日容息於覆載, 宜亟命嚴刑, 依律處斷。” 批曰不允。


○三更, 昌慶宮失火, 司饔院弓房、小廚房合四十九間燒灰。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持平沈星鎭。】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空闕守衛, 近甚不嚴, 昨日昌慶宮失火之變, 遽出夜深之後, 未知緣何委折, 而不善守闕, 誠極可駭。 衛將、巡將之拿問, 固出於懲後之意, 而當該內官, 亦難免罪, 宜一體拿問也。” 上從之。


○判府事閔鎭遠陳疏徑歸, 其略曰:

臣於前後入侍時, 雖不敢參涉於訊鞫, 而耳聞目見, 莫非至凶至慘之語, 凶謀逆節, 幾盡透露。 所謂推戴之賊, 亦已現出, 可謂不幸中幸, 而旣有推戴之人, 則其左右輔翊, 圖取富貴者, 必不但思孝、詹兩人而已。 諸賊頑忍牢諱, 終不指告, 此輩不得盡勦, 則來頭之憂, 尤不忍言。 況道昌之居中使喚, 用貨行賂, 專在於宮掖, 則殿下宮中, 亦安知果無他順正乎? 思之澟然, 氣短骨寒。 近來閭巷行言以爲, 外人或有締結幽陰,情跡詭秘者, 聖明之世, 豈有此事? 此等流播之說, 固不足取信, 而自有道昌之事, 群情皆懷疑懼。 殿下果能整肅宮闈, 無有邪氣干其間, 則此言何爲而至哉? 矧今諸罪人死中圖生之計, 必將無所不至, 則尤可畏也。 殿下於內外侍御宦〔官〕宮妾, 雖不可先示以疑之之色, 使人人自危, 而亦宜嚴加飭勵, 絶去私昵之習。 其有交結外人, 貨賄相通者, 許令自中發告, 告者施以重賞, 犯者斥絶而遠黜之, 重者加之以訊鞫, 則宮禁庶可肅淸, 奸萌庶可逆折矣。 抑臣聞之, 今春以前, 國勢雖甚孤危, 居笠轂典禁旅之人, 以勳戚之臣, 爲國之誠, 見孚於人, 且能得士卒心, 故中外倚以爲重矣。 向者殿下, 無端易將。 而又値變故之荐仍, 人心轉益疑危, 莫不朝夕待變云, 臣竊慨惜也。 幸殿下, 繼自今深戒之。 朱子曰: “改過貴勇, 防患貴怯。” 聖賢之言, 深切, 殿下其可忽之哉?

批曰: 帳殿下敎丁寧之後, 不惟不承命, 其所對達, 已竊爲卿慨歎。 而今者投章徑歸之際, 首尾之語, 顯有往日疑阻之意思。 雖年少之人爲此, 職在大臣, 其宜鎭之, 而忍先爲此? 噫! 古人佩弦韋而省其質, 卿則若是不悟, 愈往愈甚, 非特爲卿深慨, 殊非體國大臣之義。 此非卿執滯, 乃予誠淺, 寧欲無語矣。”


○三司【大司憲李世瑾、大司諫尹惠敎、執義朴弼琦、司諫鄭羽良、持平權一衡ㆍ沈星鎭、校理趙明澤ㆍ趙迪命、獻納金尙星、修撰、尹光撰ㆍ趙尙慶、正言尹志邊。】等聯名上箚,略曰:

臣等請誅者, 乃推戴之巨魁耳。 所宜嚴覈正法, 而尙容假息於覆載之間, 天下寧有是理? 噫! 戊申之變, 尙忍言哉? 理凶置毒, 踰墻放火之謀, 前後踵發, 首尾糾結, 則爲計益深矣。 若不殄滅巨魁, 鋤除禍根, 則又安知何樣禍機, 潛藏於幽暗之中也? 惟願夬揮乾斷, 垓、圻兩賊, 亟令嚴鞫正法。

批曰: “不允。”


5月 3日[편집]

○庚午/上引見大臣、三司。 右議政李㙫曰: “近來人心危疑, 慮無不到, 而又有空闕失火之變故莫不驚動矣。 上曰: “頃有放火之說, 而畢竟有失火之事, 予竊笑之。 閔判府事之下鄕, 在於失火之翌朝, 而其箚無一言及此, 只以朝夕待變爲言, 殆同急書矣。 若有眞箇變故, 則奉朝賀亦上急, 豈不爲之? 而無端爲此說者, 專由於疑阻之深入故也。 頃欲洞諭調化, 左右握手, 而終不感動, 咫尺筵席, 以戊申之變, 爲領府事所售, 李領府亦有過言。 時象如此而國安得支乎?” 領議政洪致中曰: “臣與閔鎭遠, 私相酬酢, 則以爲: ‘旣非私讎, 故不得奉承。’ 云矣。”


○三更, 上御崇政門, 親鞫。 罪人玉貞結案:

矣身以瑞山人, 行乞來到西江 道昌家, 則道昌以爲可矜, 仍令留在。 乾川洞 鄭先達往來道昌家, 問矣身來處。 而道昌謂來成曰: “吾有藥用處, 人骨、狐骨、猫骨, 必須得來, 當給厚價。” 云云之說, 矣身聞之矣。 其後鄭先達, 又到道昌家言, 其父方在竄謫, 父子之間, 豈無一報怨之心乎?” 道昌曰: “吾亦欲報怨矣。” 道昌與鄭先達同坐, 謂矣身曰: “汝欲翫好處耶?” 矣身問好處安在, 則答以汝以鄕曲之人, 若觀大闕, 則豈不好耶云云道昌仍曰: “吾有所畜之妾, 內人與之連親往來, 女婢亦爲出入, 汝亦欲隨往乎?” 矣身以何敢望爲答。 矣身初來時, 卽與道昌交奸, 而鄭先達, 亦欲與矣身同宿, 故矣身果聽從矣。 上上年十月日不記夕食後, 道昌入來其妾家, 而矣身亦爲隨往矣, 來成以行擔中, 人頭骨、狐骨、猫骨末所藏紙囊, 傳給道昌, 妾則道昌給錢十四兩。 道昌妾稱以內人, 黃昏時, 與矣身同入闕中, 行到一處, 則有一內人, 相與細語。 道昌妾則自懷中出給骨末, 而矣身則自袴縫中出頭骨以給, 內人與道昌妾, 以其食刀掘土, 幷與鄭先達所寫朱書符, 作口呪而同埋, 以爲此符, 不可易方而埋之云云。 矣身與道昌妾, 留闕中二日而出來, 前後凡四次入闕, 若從容時則輒以骨末, 遍埋於闕中, 或和於飮食, 埋凶時所見, 內人年可三十餘, 姓朴稱尙宮。 道昌常言: “此事若成, 則汝亦大貴, 而汝父母之墳, 亦榮矣。 吾輩所憎之人, 皆死, 國事變幻, 常漢亦可爲兩班。 須勿泄此言。” 云云。 矣身與道隆、道昌, 符同埋凶謀逆的實。

處斬。


5月 4日[편집]

○辛未/上御崇政門, 親鞫。 以標信, 召訓鍊大將李森, 敎曰: 乙巳年, 予親臨金吾, 特爲放卿者, 專以知卿心事故也。 雖國人皆曰卿叛, 予決不信之, 更勿過嫌, 斯速行公。” 時, 森以大臣箚中, 無端易將, 人心危疑等語, 引義不出故, 上親召敦諭。


○判府事李宜顯上箚, 略曰:

治逆之道, 當先誅巨魁, 後治黨與, 而今乃一切反是, 此何擧措也? 夫垓、圻兩賊推戴之說, 狼藉畢露, 而三司之請, 尙靳允兪, 群情抑鬱, 當復如何? 顧今蠱獄未究, 而旋有毒殺道昌之事, 昨斬金吾二卒, 而又有思恭、長憲服毒之事, 非有倚恃之勢, 必不敢若是恣肆。 豈非禍本末除而然耶? 惟願亟正兩賊魁之罪, 以洩神人之憤。

批曰: “已處分矣。”


○罪人宋來成, 以與道隆、玉貞謀逆同參, 結案處斬。


○罪人思孝物故。


○罪人垓, 自本府嚴刑訊問, 疏下三賊李眞儒、尹聖時、徐宗厦, 以締結妖儉事, 發問目究覈。


○憲府【持平沈星鎭。】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海南縣監柳得章, 本以庚申杖斃人赫然之孫, 今又緊出於來成之招, 而吾輩小人之稱, 得藥以送之說, 尤極凶慘。 請柳得章拿鞫嚴問。” 批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5月 5日[편집]

○壬申/以魚有龍爲承旨, 徐命均爲右參贊, 徐命珩爲正言, 尹惠敎爲副提學, 金相奭爲副校理, 成德潤爲大司諫。


○罪人思孝, 孥籍破家瀦澤, 降邑號罷守令。


○是日, 設鞫于本府, 問罪人眞儒, 供曰: “矣身受恩三朝, 致位貳卿, 每謂事君之道一而已, 若用二字, 非純臣也。 惟以事我肅廟者, 事景廟, 事景廟, 者事聖上, 平生所自勵者, 忠義名節。 而粗聞士君子立身行已之大防, 宦妾知名之恥, 亦嘗得之於方冊, 未敢以他道進。 不意白首垂死之年, 得此締結凶邪之累名, 又添六年內所未有之新案, 若使戰國之士當之, 必刎頸示心。 而戴盆之冤, 無望天日之回照, 自分爲聖世抱冤之鬼, 鞫問之命遽下此際, 有以見我聖上憫矣身罪在黯黮, 使開其自訟之路, 囊頭木索, 非矣身之不幸耳。 矣身前冬, 跧伏西邊謫所, 伏聞八月十八日, 筵敎, 逆鏡締結妖儉, 疏下締結逆鏡, 聖敎指意, 明有界限。 又敎曰: ‘李眞儒其中稍勝, 而亦安知全然不知乎?’ 此則將信將疑於知逆鏡陰邪之逕, 亦非直謂矣身與妖儉締結也。 欽仰 職人之言, 大公至正。 而其後自下之言, 乃謂疏下三賊締結妖儉之罪, 一言句斷, 直爲成案, 噫嘻! 甚矣。 天下, 寧有是耶? 頃年廷玉、彦禮之鞫訊也, 兩囚之招, 胡辭亂說, 靡所不及。 廷玉則至證其已死之父, 白地之誣, 亦及於方今注意之將臣。 當此之時, 玆事緊證, 莫過於此兩囚。 矣身果有一毫締結之跡, 彼兩囚者, 何所愛惜於矣身, 顧憚於矣身, 而矣身姓名, 終不一出於口頭? 此最爲矣身鳴冤之大關捩也。 矣身於逆儉討罪之日, 方待罪亞諫, 故相臣趙泰耉, 送示宮僚兩臣之札, 始知有變, 亦知中官中, 有朴尙儉、文有道爲名者。 無前導騶從, 以單騎蒼黃詣闕, 隨大臣諸臣之後, 入侍請討兩賊隺。 〔矣〕身伏次稍遠, 故越序趨伏於大臣之後, 涕, 厲聲陳達曰: ‘東宮, 先王之愛子, 殿下之寵弟, 而幺麿一閹竪, 乃敢有除去之計, 此誠宗社莫大之變。 大臣及諸臣, 相率請討, 宜卽一言允可, 而今日出而入, 日中不決, 此事若或蹉跌, 則殿下以何面目, 復入孝寧殿乎?’ 故相臣趙泰耉起伏曰: ‘司諫李眞儒所達, 言甚剴切, 宜卽允從。’ 以我先王因心之友, 懲討一逆宦, 豈待矣身之一言, 而同朝或許以回天有力。 其時宰臣李台佐、趙泰億等, 同入筵席, 纔出閤門, 台佐語臣曰: ‘君之告君之辭, 無乃太迫切耶?’ 矣身答曰: 今日之事, 安危所關, 言不切則不動, 犯顔之戒, 有不暇顧。’ 台佐爲之動容, 泰億執矣身之手曰: ‘石門有孫矣。 此膝不屈於人久矣, 今爲公拜。’ 石門, 卽矣身曾祖父孝敏公 景稷之號也, 歷事宣、仁兩朝, 以忠孝節行名世故耳。 此則曾於李台佐、朴文秀筵奏及矣身帳前之供, 略陳其槪。 矣身果有締結妖儉之事, 隨衆循例請討, 何至爲罪, 而挺身擔當, 極言竭論, 必以準請爲期? 此可見矣身爲國斷斷無他之誠, 締結妖儉者之事, 果如是乎? 當辛丑封典奏請之回還也, 彼咨有曰: ‘待伊國王嗣屬更奏。’ 云云。 矣身適在禁中, 得見此書, 不覺驚駭, 語宋寅明曰: ‘國本一定之後, 寧有更奏之理乎? 此事不可但已, 宜急時據理回咨, 以防來後耳。’ 寅明以爲然。 矣身自闕中, 直往其時重臣李肇、李光佐家, 以語寅明者語之, 光佐則不待矣身之言, 已有料量。 肇則聞矣身之言而然曰: ‘見事遲未及思得, 微君言, 幾乎錯料。’ 遂稟議廟堂, 有回啓之擧, 而矣身亦與聞其文字矣矣。 身果有締結逆儉之事, 則此非矣身職掌, 何乃奔走於諸宰之家, 力主回咨之議乎?矣身爲國斷斷之誠, 此亦可見, 而締結妖儉者之事, 果如是乎? 此則朴文秀筵奏, 曾已略陳其槪, 宋寅明亦以實狀仰對矣。 辛丑冬, 矣身初參朴泰恒疏下, 伊時逆鏡之名, 序在第三, 再疏三疏, 連參沈壽賢疏下。 其時逆鏡之名, 序在第二, 泰恒、壽賢, 相繼被劾。 先王適下求言之敎, 逆鏡手自草疏, 要與前日同事之人, 聯名應旨, 矣身只見其外面, 義無可辭, 着名隨參, 而內面之有甚麿機關, 漠然不知。 此等幽陰之事, 雖父子兄弟之間, 恐秘諱之不暇, 逆鏡雖無狀, 豈肯漏洩於同事諸人? 且此非一朝一夕所可經營, 則醞釀想已久矣。 泰恒、壽賢之與逆鏡同事, 亦屬耳, 同參一疏, 則兩臣與矣身同耳。 彼兩臣, 俱是老成忠節之臣, 亦豈知逆鏡陰事, 而與同事乎? 只看外面, 不知裏面, 泰恒、壽賢亦矣身也, 矣身亦泰恒、壽賢也。 豈可以一時同事, 幷與其心腸而疑之乎自古先輩之與人同事者何限, 而不能盡知同事者之心, 末後悔恨者多有之, 知人之難, 古亦然矣。 恥爲下流之說, 酬酢於銀臺直廬, 欲唾台面之說, 至發於切責 長簡, 此則故相臣吳命恒, 與矣身伴直, 親聞目見, 陳達於前席者也。 今領議政洪致中, 亦嘗以矣身與逆鏡, 不能終保交好之意, 仰陳於筵中, 皆非矣身之私言, 可謂同朝之公言。 但矣身之所大恨者, 人無慧眼, 不能早自顯絶, 此則看義理不明之致, 而終有愧於王夷甫、張曲江之先見矣。 舊冤未雪, 新罪又添, 惟願速死而已。”


○罪人詹物故。


○正言徐命珩上疏, 略曰:

凶逆之猶子, 冒居於騎省佐貳之職, 鞫囚之姑夫, 盤礴於金吾議讞之地。 而若夫洪重聖之妹, 卽趙尙慶之妻也, 其夫迫逐, 其娚不容, 投井而死。 其時臺言峻發, 而其夫其娚, 卒無罪罰, 一則翺翔於玉署之間, 一則聯翩於郡紱之際。 臣謂趙尙慶則改正瀛錄, 且刊朝籍, 洪重聖則施以削版之律也。 嶺南一道, 物衆地大, 素稱難治。 新除授監司吳命新, 孱劣苛瑣, 且多疾病, 嶺藩劇務, 不可畀之此人也。 比安縣監朴舒漢, 以有翼之姻親, 爲世弘之死友, 凶肚逆腸, 左右結攣, 而藉其勢, 力冒赴饒邑, 尙瑞直長李師說, 卽師尙之從弟, 師魯之至親, 而不少畏縮, 抗顔從仕, 臣謂此兩人, 不可置之於衣冠之列也。

政院啓曰: “正言徐命珩疏中凶逆之猶子, 鞫囚之姑夫, 果指誰云耶? 問啓事命下矣。 問于徐命珩, 則以爲凶逆之猶子, 卽逆賊李世遇之姪子兵曹參議李聖肇, 鞫囚之姑夫, 卽鞫廳罪人洪廷佐之三寸姑母夫同義禁南就明云矣。” 批曰: “嶺營事, 可合者幾人? 其他事, 俱過中, 趙尙慶事, 語不稱停, 未知得宜也。” 其後敎曰: “徐命珩疏, 揷入閑漫說話, 顯有厭避討逆之意, 極爲無據。 罷職不敍。”


5月 6日[편집]

○癸酉/以安重弼、趙錫命爲承旨, 李德孚爲校理, 申思喆爲判義禁。


○《肅廟寶鑑》成。【合六卷。】


○命守禦廳, 造平銃九百柄、長銃一百柄、以南漢山城軍器不足也。


○上御崇政門, 親鞫。 問罪人沈益衍, 仍命沈尙觀, 與益衍面質。 益衍向尙觀曰: “神主何爲埋寘?” 尙觀曰: “吾其時已出去江上, 何暇埋寘耶?” 益衍曰: “思晟妻何爲留接於汝家耶? 朴允卜若捉問, 則汝將何爲耶? 尙觀曰允卜雖留接吾豈知之耶?” 益衍曰: “允卜在汝家, 豈非汝奴耶? 汝往在何處而不知耶?” 尙觀曰: “吾讀講次, 出往屯之村矣。” 益衍曰: “亂離時, 豈可讀經耶?” 尙觀曰: “思晟妻留接之說, 今始初聞矣。 若知留接, 則豈不杖允卜耶?” 益衍曰: “汝何送乞駄於平安兵營乎?” 尙觀曰: “汝出文跡可也。 貴世, 義州人, 以見其父母之事, 下往本土, 歷入兵營, 豈曰怪哉? 以渠心, 下往, 吾何知之乎?” 益衍曰: “貴世, 自三歲, 使喚於汝家, 渠豈知平兵之爲誰而下去耶?” 尙觀曰: “吾不知思晟矣。” 益衍曰: “貸錢事, 汝與吾兄前, 旣面質, 汝將何爲耶?” 尙觀曰: “貸錢將何用耶?” 益衍曰: “吾則稍知人事, 故汝不言, 吾兄處則言之。 汝豈不言將推戴驪興? 而汝欲令柳逸家, 連婚於驪興家, 使斫去其子, 兩手腁指耶?” 尙觀曰: “斫指與否, 其父爲之, 吾何知之耶? 柳逸家, 結婚於崔遠大矣。” 益衍曰: “國家問之, 我何敢不告?” 吾兄吾父亦死。” 尙觀曰: “汝當縮伏, 何忍爲此耶?” 益衍曰: “貸錢事, 吾謂汝曰: ‘吾雖有錢, 何可貸汝?’ 云, 則汝豈不曰欲買船, 載三南穀耶?” 尙觀曰: “汝豈有多數錢耶? 三南穀, 豈隻船可載耶?” 益衍曰: “汝豈不曰宗衍之妹, 欲與思孝之孫爲婚乎? 汝豈不曰將欲推戴驪興耶?” 尙觀曰: “吾家無議婚之事。 而汝家則鄭道亨之女, 豈不與汝弟議婚乎? 汝欲殺至親, 吾豈有是事耶? 推戴字, 不出吾口, 其時有誰聞之耶?” 益衍曰: “推戴之說, 汝若承款, 則必死, 一次刑之前, 豈言之耶? 密豐實不知之說, 汝豈不言耶?” 尙觀曰: 密豐之號, 吾不知之矣。” 益衍曰: “然則今番思孝之獄, 驪興何爲復出?” 尙觀曰: “汝詳言其時說話。” 益衍曰: “其時吾謂汝曰: “密豐新死, 汝何作此可怕之事耶?’ 云, 則汝豈不曰: ‘密豐爲假驪興。’ 爲眞耶?’ 汝作如此事, 而使臺諫, 發吾家之啓耶?” 尙觀曰: “汝以此事, 怨吾家耶?”


○三司【大司憲李世瑾、大司諫成德潤、執義朴弼琦、持平沈星鎭、獻納金尙星、正言尹志遠ㆍ申宅夏、副修撰申致謹ㆍ任珽。】合啓, 請垓、圻兩賊, 依律處斷, 不從。 島配罪人業德, 更鞫得情事, 依允。


5月 7日[편집]

○甲戌/ 上御崇政門親鞫。 宋瓆ㆍ兪健基, 其子彦國、柳時模與鄭渾面質, 渾無賴盜, 買空名帖於海西, 現發被囚, 欲緩獄誣告, 瓆等以稱鏡、夢冤, 又將謀逆, 至面質, 以誣服誅, 瓆等放。


○以李承源爲承旨, 趙顯命、李廷傑爲知義禁, 徐命均爲刑曹判書, 申思喆爲工曹判書, 申宅夏爲正言, 鄭羽良爲應敎, 黃梓爲司諫。


○右議政李㙫、工曹判書申思喆等請垓、圻按律, 上不從。


5月 9日[편집]

○丙子/以申昉爲吏曹參議, 李瑜爲慶尙道觀察使, 尹光益爲修撰, 趙漢緯爲校理, 宋眞明爲副提學, 徐命均爲弘文提學。


5月 10日[편집]

○丁丑/上召見藥房諸臣。 提調尹淳曰: “醫官崔德齡, 卽翊明之異姓四寸也, 金慶尹, 卽壽昌之同姓五寸也。 旣是罪人族親, 則不可寘之衣冠之列也。” 上曰: “以罪人親戚而棄之, 則世無完人。 且非應坐者, 寘之。” 又啓曰: “昆陽 世宗大王胎室欄干石有頉處, 因嶺伯狀啓, 今將修改, 而當此劇農, 役民可慮。 且與封內有頉稍異, 姑待潦後始役, 恐宜矣。” 上曰: “可。” 又啓曰: “近來風俗渝薄, 童蒙初不就學於敎官, 敎官亦不着實訓誨。 請申明一月三講之規,不能者罪之, 以勵怠官。” 上從之。


5月 11日[편집]

○戊寅/行判中樞府事李台佐、右議政李㙫、刑曹判書徐命均、領敦寧府事魚有龜、工曹判書申思喆、吏曹判書趙文命、右參贊朴師益、戶曹判書金東弼、禮曹判書尹淳、兵曹判書金在魯、副護軍李翊漢、司直李萬選、禮曹參判趙最壽、訓鍊都正金潝、右尹金取魯、行司直尹游、豐原君 趙顯命、行司直蔡彭胤、兵曹參判李眞淳、工曹參判李廷杰、行副護軍元百揆等, 賓啓, 請垓、圻兩賊, 依律處斷, 不從。 再啓, 不從。


○掌令朴奎文上疏, 略曰:

噫嘻! 今日致此變亂者, 實由於漏網之徒, 咸懷疑懼, 死中求生之計, 日深一日故也。 若使思孝、詹輩, 伏法於戊申, 則凶黨逆徒, 庶可懲戢, 而必無今日之變。 今此治獄之際, 如或當問而不問, 當治而不治, 復如戊申之寬貸, 則安知無如思孝、詹輩, 踵起於他日者乎? 爲今之道, 按治凶逆, 如風霆之震厲, 不撓王章, 無少假借, 克戒前日之縱賊, 以杜方來之禍變焉。 逆招諸人之啓, 始允於三年爭執之餘者, 已有玩賊之歎, 而仄聽累日, 尙無査出判下之擧, 臣竊惑焉。 初不允下則已, 旣允之後, 若是遲延, 則又不知有何樣變怪, 出自何處。 此不可引拖時日, 亦不必親煩聖鑑。 亟命鞫廳大臣與金吾諸堂, 一從鞫案所載, 凡係可疑可問者, 一切勘覈, 俾絶禍階焉。 至於明彦之子夏宅, 旣是緊出逆招, 情節可疑者。 而及今鞫獄之始發也, 自其父謫所, 乘騾疾馳, 潛入京中, 蹤跡詭秘, 群情危疑。 臣雖未目覩, 而傳說如是喧藉, 則恐不可諉之於虛言。 伏願聖明, 益加審愼嚴飭, 以防凶逆幽陰之逕焉。黃翼再之逆狀, 旣已狼藉於戊申, 又出今番逆招, 元無一毫可恕之端。 而靑坡、廣州之說, 亦相沕合, 則自明日字不必行査, 亦宜直爲嚴訊, 期於得情。

批曰: “夏宅事, 何過慮之至此? 翼再事, 觀査啓處之, 非晩也。”


○校理趙明澤上疏, 略曰:

成衍所告變書, 及供辭中所出諸人, 所當一體拿來, 而見今拿囚之外, 亦多有見漏者云, 宜命一倂拿鞫, 使凶逆遺孽, 復無漏網之患焉。 世說之忍杖徑斃, 誠極痛惋, 而其父之乍囚旋放, 大乖獄體。 噫! 椷之平日行己, 實多可疑, 而其後變名, 尤極殊常。 守命、必雄之往來其家, 又甚綢繆, 則其父子之同參逆謀, 明若觀火。 不可以賣酒微罪, 罪之而已, 臣謂宜更移鞫廳, 一體嚴訊, 期於得情。 噫! 亂逆之至此, 何莫非賊鏡之所釀成? 割棄鏡黨之敎, 亶出於嚴隄防之意, 則如柳時模之類, 決不可復寘於衣冠之列。 此臣之前疏有所論列, 而厥後時模之復入臺地也, 憲臣又請削版者, 亦以此也職在銓選之地者,宜不敢遽擬於淸顯之望, 而曾未幾何, 又復備望, 必欲力戰公議, 曲護私黨, 臣以爲不可無警責之道也。 在外原任大臣告歸之際, 猶不忍, 果於忘世勉戒之語, 憂愛之忱, 溢於文字之間。 乃於批旨之間、筵席之敎, 厭薄太甚, 辭氣迫切, 顯示未安之意, 是豈平日所望於殿下者哉?

批曰: “柳時模事, 力戰等說, 殊未妥。 末端事, 親承慨然之敎, 敢陳營護之意, 良可異也。”


5月 12日[편집]

○己卯/別兼春秋韓顯謩上疏, 略曰:

夫別兼之差, 必自下先付者, 所以存館規也。 如李潝、閔亨洙、鄭益河、尹得和諸臣, 俱是當次主剡之人, 則臣不可替當。 伏乞照例變通。

疏入, 敎曰: 如是撕捱, 史薦無期, 此疏還給, 此後則以史局事陳疏者, 勿爲捧入。”


○以尹游爲兵曹參判。


○判府事沈壽賢等, 賓啓請垓、圻兩賊, 亟命依律處斷。 批曰: “已諭奚煩?”


5月 13日[편집]

○庚辰/以尹得和爲持平, 李光溥、李重震爲掌令, 尹光益爲司諫, 李瑜爲大司諫, 金在魯爲同義禁, 韓顯謩爲副校理, 李秉泰爲慶尙道觀察使。


○罪人眞儒物故。


5月 14日[편집]

○辛巳/右議政李㙫等率百官, 請罪人垓ㆍ圻, 亟命正法。 批曰: “勿煩。”


5月 16日[편집]

○癸未/領議政洪致中等率百官, 請垓、圻, 亟命正法, 一日五啓, 不從。


○礪城君 楫等, 以垓、圻正法事, 三啓, 不從。


○三司【大司憲李世瑾、副提學宋眞明、執義朴弼琦、應敎鄭羽良、掌令李光溥ㆍ李重震、持平沈星鎭、校理趙明澤ㆍ趙漢緯、副校理韓顯謩、正言尹志遠ㆍ申宅夏、副修撰任珽。】等, 以垓、圻正法事, 五啓, 不從。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引見江華留守兪拓基。 拓基曰: “本府軍餉, 實爲哀痛。 因前留守朴師洙狀請, 戶曹所貸去中, 三萬六百石, 爲先還送之意, 自廟堂分付。 已經月, 而尙無劃送之事, 若待稅船之齊到京倉, 還爲載船下送, 則貽弊不少。 請於三南漕船中, 區別各邑穀數, 合計當送之數, 自戶曹行移本府, 直爲截捧, 則似無旣捧旋送之弊矣。” 上從之。


5月 17日[편집]

○甲申/以金始㷜爲大司諫, 姜必慶爲司諫, 兪彦通爲獻納, 吳彦冑爲持平, 權爀爲副校理, 金始煥爲左參贊, 尹惠敎爲吏曹參議, 朴師益爲同經筵, 徐命均爲同成均, 魚有龍、李承源、李壽沆爲承旨。


○甲申/命垓、圻, 從次律處絞, 從礪城君 楫等連啓之請也。 領議政洪致中曰: “大君奉祀, 則自朝家當定云矣。” 上曰: “義原君之子有一輩何如?” 致中曰: “取他無故之人, 而定爲大君後可矣。” 上曰: “義原君子, 入於緣坐否?” 諸臣曰: “旣是四寸, 則不入於緣坐矣。” 上曰: “苟患得之, 又患失之。 梟獍之輩, 不得伸其志, 爲此妖惡, 不過出於慾之一字。 渠亦人也, 世受國恩, 有何怨國之事, 而甘心於爲逆乎? 莫非由於名利中出來矣。 垓、圻則異於戊申推戴, 而朝家曲貸之恩如是, 敢爲妹夫姻親, 而爲此凶逆, 此必有動之者, 故乃應之耳。 朝廷若堅如金石, 惟才是用, 則雖未得用者, 必有悅服矣。 以嶺南人言之, 先朝多有登庸者, 犯於名義者, 固不可用也, 無罪者疏通可矣。 而只以一人之無據, 而連及其類, 戊申後不得爲人, 故自知不見用於朝廷, 入於非人非禽之境, 無所不至矣。 先朝處分嚴正, 景廟一遵先旨, 故甲辰後, 渠輩自以爲永廢, 至於如此矣。 今日時象, 若不改, 則垓、圻雖正法, 不知此後, 又有幾垓、圻也。 凶惡輩, 憑藉公族, 而作此亂逆, 公族豈盡善乎? 予誠淺不能如大堯之親九族。 今日下敎, 非爲卿等也, 若此不已, 公族必無餘矣。 仁廟子孫中, 麟坪家, 只有二人, 而如此, 昭顯子孫又如彼, 餘存者豈安心乎?” 致中曰: “黨論, 不好事也, 弊生於不好處, 固無足怪矣。” 上曰: “東京淸議雖好, 而末後亦有黨禍。 末流不知其心, 而從其事, 故苟同之習, 不可長矣。 聖人之言, 無非切至, 而君子周而不比, 小人比而不周云者, 豈不信然乎?” 判府事沈壽賢曰: “今承上敎, 不勝感激。 豈無勑勵之心乎?”


○上引見大臣、三司。 領議政洪致中曰: “臣到閤外, 始伏見下宗臣啓批, 則垓、圻兩賊, 以用次律爲敎, 臣等不覺相顧失圖。 殿下亦示不可容貸之意, 而今反以次律爲敎者, 此豈治逆之道乎?” 上曰: “卿等想不知次律之爲何等刑也。相人燁、檉等, 以次律用之, 批旨中次律云者, 乃此也。” 致中曰: “以公族之故, 雖下處絞之命, 群情甚拂鬱矣。” 副提學宋眞明曰: “大辟處斷, 不賜盈庭之批, 而先賜宗班, 臣等未知其可也。” 致中曰: “三司之論, 固當如是矣。” 大司憲李世瑾、大司諫金始㷜、校理趙漢緯等曰: “兩賊正法之請, 不容但已, 而傳旨遽下, 未及力爭, 有司之臣, 先已擧行, 致使臺閣之論, 不得有無於其間。 臣等安得冒居乎?” 上曰: “勿辭可也。”


5月 18日[편집]

○乙酉/罪人聖時物故。


○以李載恒爲平安道兵馬節度使。


○禁府啓請垓、圻等, 連坐籍沒, 上曰: “依柟例擧行。”


5月 19日[편집]

○丙戌/以金鎭商爲司諫, 尹游爲吏曹參判, 趙迪命爲修撰,金相奭爲副修撰。


○上召見藥房諸臣。 都提調洪致中、提調尹淳, 以討逆後陳賀, 告廟頒赦, 仰請, 上曰: “庚申討逆, 有頒赦, 設科等事, 予已知之, 而予以爲今番, 異於庚申矣。 追思戊申冬, 有何喜心而受賀乎? 卿等之心, 雖如此, 予心則猶未快矣。今雖誅殺百數, 其何以少洩戊申冬之憤乎? 告廟、頒赦, 雖不可不爲, 而受賀則決不可聽從矣。 凡受賀之道, 有一分可喜之道, 然後可以受賀, 而予則於前於後, 實無可喜之事, 其何以受賀乎? 予以今番治逆, 不足爲戡亂, 若能調劑朝廷, 爀然改象, 則他日歸報於祖先, 可以有辭。 如此然後, 可謂有朝鮮, 亦可謂東國有君, 豈不愈於大庭陳賀乎?”


5月 20日[편집]

○丁亥/大王大妃殿, 以眼候受鍼。


5月 21日[편집]

○戊子/以纂修廳勞, 前參議李德壽加資, 判書尹淳熟馬一匹賜給。


○以吳命新爲吏曹參議, 蔡彭胤爲兵曹參判, 尹心衡爲副應敎, 柳儼爲校理, 趙明澤爲修撰, 金尙星爲副修撰。


5月 22日[편집]

○己丑/以趙遠命爲大司憲, 徐宗伋爲大司諫, 鄭羽良爲執義, 宋秀衡、金墰爲掌令, 申宅夏、鄭益河爲持平, 沈星鎭、蔡膺萬爲正言, 尹光運爲修撰, 趙漢緯爲副校理。


○上召見藥房諸臣。 敎曰: “益寬、明彦之啓不允, 意有在。益寬在咸營時, 不幸遇尹憲柱矣, 適有昌悌點馬, 而旋卽停罷, 爲人致疑之端。 然以人情言之, 不是異事。 李明彦奉使赴燕者, 謂以留於義州, 欲爲胡服擧事云者, 其果成說乎? 其子夏宅往來京中, 蹤跡殊常云, 便一急書, 其言誠怪矣。”


5月 24日[편집]

○辛卯/以李德壽爲副提學, 李德孚爲副校理, 洪鉉輔爲大司諫, 魚有鳳爲執義, 李性孝爲持平, 鄭道殷爲正言, 李世瑾爲同義禁, 元弼揆爲黃海兵使。


5月 25日[편집]

○壬辰/上御召對。 領議政洪致中, 同爲入侍, 垓ㆍ圻、思孝ㆍ道隆ㆍ必雄ㆍ順正ㆍ道昌ㆍ再昌, 勘爲逆魁, 將頒敎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5月 26日[편집]

○癸巳/大司諫洪鉉輔上疏, 略曰:

日昨筵中, 以益寬、明彦父子事, 有所下敎, 當此嚴懲討之日, 何乃有此等敎耶? 夫益寬事, 則當初按撫使之疏狀, 只據昌悌, 別點軍馬, 優備戰具等, 情節論奏而已, 元無一言拖及益寬者。 而昌悌之招, 皆稟主將爲辭, 則彼益寬恐爲按使之次第摘發,先自攙入於疏奏之末, 乃曰: “昌悌點馬, 臣所與知, 逆徵還馬, 臣之自作, 凶溥造船, 亦臣與聞, 鎭紀烽撥, 摘奸關文, 亦臣成給。” 云云。 故臺啓遂以鞫問爲請, 終至島配, 則殿下所敎, 不幸遇尹憲柱者, 何據而發也。 且殿下以點馬之旋卽停罷, 揆以人情, 不是異事爲敎, 其所旋罷者, 若是年例點馬, 而旋卽停罷, 則猶可謂不是異事。 而二月初都試翌日, 旣行例點之後, 三月亂逆之初, 都聚軍馬, 又行別點, 札駐吶喊, 至於累日, 而及聞按使下來之報, 忙急停罷, 其心所在, 灼然可知矣。 何殿下視此而不爲異事耶? 至於明彦爲人, 自是陰譎, 胡服擧事一款, 則渠之丁未被放後, 前後除拜, 一不膺命, 及差燕价, 無一辭樂赴, 蓋其意不西行, 則無以遂其計故也。 到彼之後, 前誣未雪, 新辱又加, 而不思爭卞之道, 汲汲回程, 亦其意必欲趁三月擧事之期也。 只此兩節, 已露其無限凶心, 況《勘亂錄》所載, 賊招中奉使出來時, 可以爲之於平安道之說, 不啻明的, 則其成說之敎, 何爲而發也? 其子夏宅, 自知其被逮, 藏書袴中, 要爲自脫之證者, 適足爲奸狀之自露。 而今番設鞫之後, 騎騾疾馳, 潛入京裏, 蹤跡陰秘, 國言喧騰, 此臺臣所以疏論也。 疏出翌日, 復騎其騾, 忙遽還走, 欲諱其往來之跡, 人之疑惑, 於此益甚。 此等詭秘之類, 隨聞論列, 以請鞫問, 乃其職耳。 殿下, 乃反以亦一急書爲敎, 臣誠莫曉其所謂。 惟願 聖明, 亟允寬、彦兩賊之啓, 夏宅亦令鞫廳, 拿來嚴覈。

批曰: “疏中所陳, 未免執滯, 而明彦事, 尤涉過中矣。”


○平安監司宋寅明陳疏免。


5月 27日[편집]

○甲午/奉朝賀沈檀卒。 訃聞, 上下哀綸曰: “沈檀以三朝舊臣, 遽爾長逝, 心甚傷悼。 喪葬等事, 一依奉朝賀李觀徵例, 以示予意。


○持平鄭益河上疏, 略曰:

臣伏見大司諫洪鉉輔之疏, 其所以聲罪兩賊者, 無非可據之實狀。 從前言者之以此爲言, 亦非一二, 則今此鉉輔之疏, 有甚別樣乖激之言, 而至以執滯疑阻等敎, 摧折之若是耶? 至於必欲趁期等說, 殆近臆料, 而賊謀難測, 其心之未必趁期, 聖明亦何以知之? 以臣所聞言之, 夏宅本居於淸州邑底, 而麟佐之變, 與之密密往復, 不但淸州人言之甚詳, 雖以水原陣所捉明誼之抵夏宅書, 所謂欲往君所之說觀之, 可知其反狀之節節符驗。 其子之犯逆若此, 則其父之同參, 尤無可疑。 至於益寬之許多罪惡, 宋眞明、鄭壽松之所親聞目覩。 眞明之於益寬, 自是同硏, 故舊壽松, 又是武人, 元無偏係之心。 而今者兩人之言, 至於此, 其逆節之難掩, 於此益可見矣。 若是而一例涵貸, 不卽顯誅, 則誠無以洩神人之憤, 而除國家之患, 臣謂兩賊之啓, 不可不亟允也。

批曰: “昨日之啓, 今爾之疏, 俱未免過中。 爾復若是, 他尙何說?”


5月 28日[편집]

○乙未/敎曰: “赦者, 小人之幸, 古人請其君愼無赦。 今日命別歲抄, 明日又有例歲抄, 入於歲抄者, 所坐雖輕, 其他非貪吏, 則乃不法者。 今別歲抄以後, 明又歲抄, 非特無所施也, 又非嚴貪吏懲不法之意, 六月歲抄, 勿爲擧行。”


○禮曹啓曰: “取考討逆後設科前例, 則甲申、庚申兩年, 設行六百別試, 戊申設行庭試。 今此討逆慶科, 以何年例擧行乎?” 上曰: “以庭試設行。”


○以李宗城爲應敎, 韓顯謩爲副校理, 尹就咸爲掌令, 任珽、鄭彦燮爲正言, 蔡彭胤爲同義禁, 成德潤爲承旨。


○敎中外大小臣僚、耆老、軍民、閑良人書:

王若曰。 駭機屢發於肘腋, 邦憤冞深, 惡種痛除, 其根株, 天討斯訖。 爰敡大號, 誕告多方。 念予寡昧之姿, 値玆艱虞之會。 往歲治逆, 尙多置而勿問之人, 平日敦宗, 每示愛欲其生之意。 德不足以孚下, 未聞惡鴞之變音, 明不足以察奸, 率多巨魚之漏網。 肆凶醜孽芽之潛長, 致國勢綴旒之幾危。 逆垓、圻庚申逆宗之從孫, 己巳凶孽之自出。 謂尙係於屬籍, 視遇頗隆, 顧不戒於前車, 怨毒冞切。 結聯癡族, 蓄禍心而俟機, 皷煽凶徒, 視奇貨而屬意。 故亂逆繼起於三載, 而根柢實在於二凶。 垓則殺妻而絶漏洩之階, 謀劃甚秘, 散銀而通貨賄之路, 締結者深。 惟其犯上之謀潛滋, 蓋亦自中之望有屬。 圻則最賢子明有所指, 眞推戴非爾其誰? 出涕搥胸, 始也秉彝之不滅, 同情濟惡, 終焉逆節之冞彰。 兄弟之罪惡惟均, 吁亦痛矣。 前後之詞證俱備, 焉敢逃乎? 思孝, 性本貪奸, 世濟妖惡。 原營貸貨, 固已萌助逆之心, 完府阻書, 偶未售迎賊之計。 肆從末減, 久靳臺言。 尙貸斧膏, 薄施關外之竄, 自同俎肉, 力求死中之生。 其子道隆, 凶狡有浮, 包藏蓋久。 謂罪廢可以計脫, 謂富貴可以力圖。 遂以無所不至之心, 恣爲窮凶極惡之事。 幕裨托心腹之契, 與之同讎, 門生懷卵翼之恩, 亦爲效死。 媒世貞而通怨國之妖婢, 倩彬賊而結黜府之凶閹。 鬼魅肆行, 淸禁之環衛足恃, 金錢爛用, 閭巷之奸細皆歸。 果售埋蠱置毒之凶, 致有戊申仲冬之變。 興言及此, 痛心如何? 禍我 宗祊, 斯已甚矣, 及玆襁褓, 噫亦慘焉。 凡其射天之陰圖, 至於放火而益密。 毒斃之屍再檢, 將有畢露之形, 內藏之藥潛偸, 欲試罔測之計, 移建國都之說, 已極妖邪, 戕殺搢紳之謀, 亦甚凶慝。 蓋其心不奪不厭, 故爲計愈往愈深。 往者湖、嶺間用兵, 猶爲有形之寇, 顧玆宮掖中逞毒, 實是無跡可尋。 倘詗捕或失於忽毫, 而傾危將迫於呼吸。 幸賴神人之助順, 遂見凶賊之就擒。 鞫獄復張, 首尾情節之盡暴, 醜類悉剪, 宗廟社稷之再安。 已將逆賊垓、圻處絞, 思孝、道隆、必雄、順正、再昌、道昌等, 處置正法。 春秋之王法大行, 始快衆憤, 聖祖之支屬同殪, 有慼予心。 當綸綍誕頒之辰, 縱不樂於受賀, 渙雷雨旁流之澤, 庶與物而均歡。 於戲! 靜言思之, 厥有由矣。 貸思孝之死, 而道隆之惡罔悛, 置成衍之獄, 而垓、圻之計益肆。 務從寬大, 或謂反側之心可安, 徒長奸凶果知梟獍之性難化。 苟當時處置之皆得, 豈今日禍亂之存臻? 若欲推本而言, 罔非爲黨之害。 同室尋戟, 所以仇怨之轉深, 涓流滔天, 馴致叛逆之迭起。 豈徒寡躬之可戒? 亦宜群臣之交修。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藝文提學宋成明製進。】


○諫院申前啓, 竝不允。


○副提學李德壽上疏請褒揚近世處士趙聖期, 其略曰:

蓋論學惟窮理啓敬二者而已, 今聖期之爲學, 若論居敬, 則臣未知其如何, 而若言窮理, 則所占地位, 亦已高矣。 其玩心高明, 寓興風花, 有似於邵雍, 貫穿古今, 究極治亂, 有類於呂祖謙, 快辯邃論, 袞袞波瀾, 有似乎陳亮, 而若其反本會宗, 則又必以考亭爲法, 歷數我朝三百年來碩學宏儒, 恐無其比。 故參判林泳、故判書金昌恊諸人, 從遊叩問, 每發望洋之歎。 若使聖期, 生於中朝, 則朝家之奬用, 儒林之聳慕, 必有焜燿一世者, 而我國之人, 絶無好古愛才之風, 雖如聖期之卓犖奇偉, 旌招不及於生前, 表章無聞於身後, 寧不爲之嗟惋哉?

上特命贈職。


○上召見大臣備堂, 吏曹判書趙文命曰: “今番捉得必雄之人, 以職分內事, 不許論賞爲敎。 而外議皆以爲: ‘捉得馬何羅, 亦爲封侯, 則必雄雖小宦, 伊日禍機急於呼吸, 且其締結諸賊, 逆節狼藉, 則捕得者, 不可無賞。’ 云矣。” 上問領議政洪致中, 致中曰: “必雄實是凶逆捕得者, 則施賞亦不爲過矣。” 上曰: “伊日事, 曾已下敎矣。 予適無寐, 有呼中官代草之事, 退去之際, 見有殊常人, 低呼軍士曰: ‘取某物來與我。’ 云, 則賊聞其聲, 跳出內班院雇軍, 急追捉得, 考見戶牌, 則果必雄也, 此非鼠竊狗偸, 而來問之, 則果如所料矣。 蓋發覺者, 中官也, 捕捉者, 軍士也, 若非中官, 則必當錄勳, 而旣是中官, 故只命考例論賞矣。 曾見史牒, 中官錄勳, 心常非之, 中官若開施賞之路, 則後必有策勳之弊, 予所持難者此也。” 致中曰: “聖敎出於抑近習杜後弊之意, 甚盛德事。 而但必雄執捉之時, 其人有指揮之功, 則略施賞典好矣。” 上曰: “施賞宦寺, 則後世亦必有辭說矣。 軍士則不可無激勸之道, 特爲加資, 優給米布可也。” 戶曹判書金東弼曰: “以逆家田土, 略干劃給似好矣。” 上曰: “田土、米布間, 從其願, 參酌劃給。”


5月 29日[편집]

○丙申/敎曰: “垓家勿爲破瀦事, 旣已下敎, 則該曹不爲區別, 混同書啓。 若此則於義宮隔墻之地, 只存空墟, 非特予心之傷衋, 其在事體, 亦爲未安。 該郞拿問定罪。”


○以鄭羽良爲應敎, 呂善長爲校理, 尹彙貞爲副校理, 尹淳爲平安道觀察使。


○上取考成均館到記以儒生、齋任之不勤圓點, 下責敎, 諸生相率捲堂。


六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戊戌/以申思喆爲守禦使。


○大司成啓曰: “招致儒生, 傳宣聖敎, 懇勸入堂則諸生等書納所懷以爲: ‘昨以齋任、色掌等, 不爲準點, 聖敎至曰: 「士子豈敢若是?」 又曰: 「難化之士習, 莫若不治之爲愈。」 故齋任、色掌, 逬出泥首, 難安之端, 無異同, 相率捲堂。’ 反覆開諭, 終不回聽, 曠廢食堂。” 批曰: “今觀所懷, 果有其故, 朔亦未滿, 宜觀來頭。 初下批旨, 姑爲爻周, 以安多士之心, 諸生亦宜自反勉勵曉諭, 更爲勸入。” 於是諸生, 承諭還入。


6月 2日[편집]

○己亥/以李世瑾爲同義禁。


○副修撰金尙星上疏, 略曰:

殿下輕視三司, 實爲聖德之累。 以伏閤時事言之, 邁邁靳允於三司之啓者, 諄諄諭意於宗臣之批。 又伏見日昨備忘, 至以不識事體, 誨責憲臣, 洤儒到記之批, 亦有辭氣之不得其平, 難化不治之敎, 有乖擇辭令之義。 亟命反汗。

批曰: “不識事體, 改以未曉事體。 到記備忘, 旣己爻周。”


○行召對。


6月 3日[편집]

○庚子/特罷慶尙監司李秉泰職, 以昨年下敎之後, 必欲與閔鎭遠同去就也。


○行召對。


○正言閔珽上疏, 略曰:

日昨參鞫時, 適見羅啓泰拿來時搜得文書, 則啓泰父弘彦冊子中, 多有不忍聞之語, 而褒奬鏡、虎、天海, 尤極凶慘。 臣謂弘彦, 亟令鞫廳, 拿鞫嚴訊, 快正王法。

批從之。


○以朴弼琦爲執義, 李龜休爲掌令, 徐命均爲禮曹判書, 宋成明爲工曹參判, 趙明翼爲副修撰, 趙顯命爲慶尙道觀察使。


○行召對。


6月 4日[편집]

○辛丑/敎曰: “弘彦拿來後, 當親鞫, 啓泰仍囚本府, 姑爲勿問, 此封書, 留寘政院。”


○正言鄭彦燮上疏, 略曰:

弘彦, 忍以仇視國家之心, 現出褒奬凶賊之語者, 明是一種逆種之護法沙門。 而其所褒奬, 想不止數箇凶逆, 必有幷列於鏡、虎、天海之間者, 卽其褒, 而可知其人之同爲凶逆。 凶言, 渠必有所從聞處, 宜命推問其來歷, 快正王法。 其父情節, 啓泰無不知之理, 以此覈問嚴訊可也, 姑爲勿問之敎, 未知得當也。 逆魁麟佐之子, 年滿而押送海島, 至今偃息, 宜令金吾, 卽速正法。 世說締結必雄, 守命之招旣甚明白, 訊問之下, 渠亦自服, 同參凶逆, 更無可論。 謀議情節, 未及取招, 忍杖徑斃, 其父椷敢曰, 在家不知乎? 情節鉤問之路, 專在於椷, 雖以他罪遠配, 宜令鞫廳拿來, 覈其情節。

批曰: “疏辭得宜, 依施。 而啓泰事, 蓋待弘彦, 或慮其徑斃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5日[편집]

○壬寅/上召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致中曰: “伏見諸道狀聞, 則兩麥失稔, 諸道同然, 民事謂切急矣。” 上曰: “卿等各別惕念, 預講賑救之策。” 致中曰: “湖南貿寘米, 若得輸來則誠好, 而船隻絶貴, 別關于兩湖, 以地土船, 使之急急載送, 而此亦難保其趁期上來矣。” 戶曹判書金東弼曰: “湖南關西所貿米, 其數至於四萬餘石。 今若劃給二萬石於江都, 使本府, 句管運米, 則江都多有待變船隻, 定送差員領來, 事可着實。 其外二萬石, 則劃給賑恤廳, 而此則分付本道, 地土船與京江船中, 從便賃得, 定差員上送, 則亦甚便好矣。” 上曰: “可。” 致中又請以沈宅賢、宋寅明, 差備局有司堂上, 金取魯差經理廳主管堂上, 上許之。 致中又曰: “前判府事李觀命, 尙在罷職中, 事體豈非未安乎?” 上曰: “咫尺前席, 握手面諭, 則以更不仇視李光佐之意, 丁寧爲言, 及其退出, 旋以追悔之意, 投疏下鄕, 此豈可爲之事乎? 閔鎭遠雖執滯, 猶爲直矣。 今日下敎後, 諸臣欲與閔、李, 同其去就者, 非予臣子也, 予若假借, 亦非十八日下敎之本意也。” 取魯曰: “今日在廷諸臣, 亦豈敢與兩臣, 同其去就哉? 國有好名之風, 諸臣皆惜其名, 不肯苟於進退耳。” 上曰: “以其好名之故, 寧得罪於君父, 不欲得罪於其黨, 難矣哉。” 取魯曰: “殿下至誠求治, 必欲調和時象, 孰不欽仰?”


○諫院【正言閔珽。】申前啓, 不允。 至賊招諸人, 亟令王府擧行事, 上曰: “事係逆獄, 則臺臣之爭, 固然。 其中明白被誣者外, 亦不無淺深。 近日詳考文案, 則明彦、夏宅, 方有臺啓, 黃翼再已就拿, 其外皆嶺南人也。 嶺南人勿問事, 曾已曉諭本道, 若無端而又爲按問, 非示信之道, 勿煩。”


○以申昉爲吏曹參議, 沈宅賢爲刑曹判書, 趙世垕爲掌令, 申宅夏、沈星鎭爲持平, 沈泰賢爲副修撰, 宋寅明爲同知經筵。


6月 6日[편집]

○癸卯/持平申宅夏上疏, 請任徵夏移送鞫廳, 嚴刑取招, 批曰: “已處分矣。”


○設鞫于本府, 罪人金重器供曰: “臣出征時, 白于帳殿曰: ‘今當出征, 須得馬匹而後可矣。 所乘之馬, 猝難求得。’ 此臣倉卒之際, 語實未瑩之致。 臣又曰: ‘整齊軍容之際, 必致夜深, 明日雖登程, 可達水原。’ 自上敎以今日內發程, 故辭朝出來, 行到南大門, 門已閉矣, 啓請標信之際, 已至二更, 此豈爲逗遛? 有翼, 卽臣子婦之同生, 而貧寒之時, 給以斗米, 此不過爲子婦之面。 有翼雖爲逆, 爲姻婭之間者, 豈可從有翼盡爲逆乎? 臣名出逆招, 有翼謂德奎曰: ‘吾若誘摠戎使, 必入之。’ 德奎以此傳于趙鏛, 必入二字, 是將入之意, 後無已入之語。 有翼亡命時, 買馬以給之人, 自捕廳窺捉定配, 臣不給馬之狀, 據此可知。 臣亡子會葬時, 有翼往于鐵原農庄, 故亡命之時, 渠果隱匿, 豈有指送之理乎? 水原倅請差武弁事, 臣十五年後, 重入摠戎廳, 軍制盡爲墜廢, 臣慨然欲復舊制, 果陳一疏, 而聞廟議有差送文臣之意, 故還推疏本, 拔去請差武弁之說, 此外更無所達。”


6月 9日[편집]

○丙午/獻納兪彦通上疏陳時弊, 言雖冗多, 而實無可採。


○以許沃爲執義, 趙泰彦爲正言, 李森爲判尹。


6月 10日[편집]

○丁未/諫院【獻納兪彦通、正言閔廷。】申前啓, 不允。又啓凶逆同情, 固非常情所可測, 旣出逆招, 一番鈞覈, 斷不可已。 信者, 固王者之所重, 而鞫獄事體至嚴且重, 區區小信, 比此則反輕雖以嶺人自謀之道言之, 負此惡名, 一不辨晣將, 無以自容於覆載之間, 不可寘而勿問請亟令王府, 稟旨擧行。” 不允。


○正言趙泰彦上疏, 略曰:

禁府日次罪人柳灝, 以益寬之腹心褊裨, 與昌悌, 同在幕下, 戰笠、草鞋之收聚場市, 馬鐵、千部之忙急打造, 渠自主張。 昌悌之擺立將校, 手自持劍, 招見持公事禁軍時, 昌悌與灝潛入密室, 道臣處所傳時急公事, 私自拆見等語, 已出於各人之招, 至登於按撫之狀。 且亂初, 灝以軍服, 竝定各站二大馬, 自咸興至安邊四日之程, 蒼黃馳往於一日之內, 情節叵測。 移送鞫廳, 嚴刑鉤問, 斷不可已也。 尹游之瓜遞西伯, 纔半年, 而又歸其弟關西重地, 便作淳兄弟遞代之物, 輿情俱駭。 亟宜遞改。’

上從之。


○行召對。


○設鞫于本府。 光岳刑問二次十三度, 供云: 所謂金進士, 卽金履輅也, 與羅啓泰, 常常往留於道隆冊房。 柳涑, 思孝之寫手, 招問則可知。 臣往全羅監營, 一日自冊房, 往觀風閣, 則判官入來, 思孝顧曰: ‘汝則入去可也。’ 判官之子, 亦往來監營, 而不知其有殊常之事。 戊申正月上來, 則臣四寸大父晩奇謂曰: ‘近來有全羅監司叛之說, 汝之上來, 實好矣。”


6月 11日[편집]

○戊申/宦侍李善栽, 與前監察李遇命, 山訟, 善栽多率人丁, 入遇命內庭, 裂破遇命喪服, 作挐詬辱, 罔有紀極遇命訴於憲府, 掌令趙世垕拘囚善栽, 上以臺臣之未諳事體, 重推。


○行召對。


○以宋成明爲大司憲, 李匡德爲承旨。


6月 12日[편집]

○己酉/命吏曹判書趙文命、兵曹判書金在魯, 各製咨文一本以進, 先是, 濟州人漂到彼境, 其所持馬牌, 刻皇明 天啓年號, 胡人以此發問, 蓋馬牌, 祖宗朝舊鑄, 故刻明年號。 我國將答咨, 慮生事端, 眩於爲說。 兩臣方柄用, 故領相洪致中, 請使兩製而取捨之, 上從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親鞫于崇政門。 問罪人弘彦曰: ‘汝之子啓泰拿來時, 搜驗文書中, 有汝之所錄冊子, 而其中有不忍聞不忍言。 之言此非鄕曲儒生所可辦得, 必有傳說之人。 末梢有侵逼景廟不道之言, 此必庚子以後, 一種怨國之徒, 敢生讎國之心。 創出凶言, 作爲不軓之階梯, 而以其不得志之故, 敢爲慍憾之說。 至及於不敢言之地, 尤若觀火。 其他凶說, 俱在於汝之冊子中, 雖不忍提說於問目, 其所聞年月, 其所傳之人, 從頭至尾, 一一直招納。” 供云: “冊子所錄, 其時所聞如此故也, 其錄中, 毛髮澟然云者, 聞而驚怪之意。 而聞於羅斗冬、斗秋酬酢時, 其子晩厚在座參聽。 所謂節義澟然者, 亦聞於流傳之言, 所謂時字, 卽南人得時之謂也。 至於 國其久之說, 似是誤書。 逆鏡賊虎不稱臣, 而稱進賜之說, 聞之於崇訓之兩弟崇說、崇誼及晩迪, 而崇說往來於靈光、昌平聞而來傳金南復云, 渠往會津 朴哥處, 則天海事, 朴哥傳之。” 云。 又問啓泰, 供云: “年久不能詳記, 金南復往來會津, 聞而傳之。 士人崔俒, 卽南復之外四寸, 居在會津, 南復時時往來, 意或得聞於俒, 南復往往昏夜來臣父處, 傳說時事曰: ‘天海、一鏡, 死得其所。’” 弘彦刑二次直招云: “臣以凶逆之心, 作爲冊子, 而其言根則聞之於羅斗各ㆍ斗秋ㆍ崇誼ㆍ崇訓ㆍ崇說ㆍ金南復、吳昌佐等處, 而南復聞之於會津進士林光憲、幼學朴師孟來傳於臣, 所傳之說, 卽天海事, 故臣聞而錄於冊子中。 鏡賊之事, 斗冬之子晩肇, 似知其父所聞之處。 鏡、虎事, 崇說又謂: ‘得聞於渠之妹夫李萬春、崔宗朝。’” 弘彦烙刑一次, 直招云: “冊子所記凶言, 金履輅, 亦嘗傳言於臣。” 罪人李萬春、金履輅, 與弘彦面質。 啓泰刑問一次, 烙刑施威, 履輅刑問一次。 震榮刑問二次, 第四度直招云: “掛書, 臣與麟佐、卨、晩致、晩瑞、晩揆, 同議爲之, 好壯紙書之, 晩致持往於淸州。 麟佐曰: ‘掛此書, 則四方風靡。’ 書辭則臣瞥眼見之, 今不記得。 麟佐謂卨曰: ‘吾輩豈非景廟之臣乎?’ 掛書大旨, 不出於此。” 弘彦、啓泰且刑且問, 至施烙刑, 弘彦所引數賊, 皆鄕曲微蠢之輩, 及已斃之賊, 而凶言出處, 終不直招。 知義禁朴師益以爲: “凶言之究覈, 旣失之於維賢之徑斃, 今又絶緖於此賊, 豈不痛甚乎?” 問郞柳儼, 亦從師益之言, 請姑置此賊, 待諸罪人畢拿鉤覈。 上以師益所陳維賢徑斃之說謂之疑阻參鞫原任大臣李台佐等, 皆曰: “如許之賊, 不可生置。 請依弼夢例。 急速正法。” 上從之, 以傳旨命斬之。 傳旨曰:

罪人弘彦, 以逆賊崇坤、晩致之切族, 每懷怨國讎君之心, 欲售詬天罵日之計, 陰與凶徒, 做成凶言, 轉相傳播。 而至於冊子所記之語, 尤極凶慘, 逼景廟語涉不道, 此已窮凶極惡。 而若其奬鏡、虎以節義, 詡天海以義士, 其心所在, 萬萬叵測。 實爲掛書之根柢, 凶撽之嚆失, 與戊申凶逆, 腸肚相連。 而渠旣自服以大逆不道, 現告其傳說諸賊則凶逆情節, 彰露無餘。 如此凶賊, 不可以循例結案而處之, 依弼夢例擧行。


6月 13日[편집]

○庚戌/正言趙泰彦上疏, 略曰:

頃年泰徵、觀孝籍産之後, 釵鬟侈華之物, 堂郞染指區處。 請自今逆財, 痛禁堂郞之行下聯箚, 大臣之半伸半不伸, 不成義理。 朝象之欲爲聚精會神者, 適所以渙散潰裂, 殊不如昨年八月以前之猶爲專一也。

上不省。


○上召見藥房諸臣。 領議政洪致中曰: “馬牌旣有改造之命, 行關各道, 一一收聚, 然後當改鑄矣。” 上曰: “馬牌常常行用, 一時收聚, 必多掣肘矣。” 致中曰: “西路所用之物, 急急先改爲宜, 而若皆以雍正年號造成, 則顯有痕跡, 以順治、康熙年號, 參半造成好矣。” 上曰: “此則不直, 皆用雍正年號可也。” 致中曰: “馬牌之各道所在, 一百六十餘介, 在京者五百十餘介。 今亦依此改造乎?” 上曰: “此亦三次加造, 而如是多矣。 時急行用之數, 爲先改造。” 致中又曰: “槐院分館, 久未爲之, 新榜積滯, 請令從速分榜。” 上曰: “事甚稽緩, 各別申飭。”


○設鞫于本府。 罪人椷刑問二次, 第四度直招云: “臣之婢貞業曰: ‘吾發一言, 則吾之上典及洞內人, 皆被禍。’ 臣之子世說曰: ‘其言似是, 天海者類, 守命母、必雄母, 貞業一處鉤覈, 則當歷歷告之。’ 上年冬間, 招問貞業則貞業曰: ‘必雄得罪於國, 有怨國之心, 與守命同入闕中放火, 當得寶具, 而自多好事。’ 云云。 自聞此變, 不卽告變之罪, 萬死甘心。 必雄、守命同黨, 卽漢江越邊居黃別將、部洞居南慶山之子兄弟、權瑎養子之同生、朴行義之子、睦天任, 往來松山云。 故訓將李䌖之子、燾島居南夏範、泮儒黃進士、廣州 李觀濟、金一夔之次子及第者、南小洞 吳慶增皆入之。 守命母言于貞業曰: ‘會賢坊 沈判書家富, 入之爲好。 柳䋱之弟亦入之, 南人中稍出頭角者, 皆入之, 貞業與守命相親, 故箇箇知之。 至於放火之計, 則以爲: ‘必雄先入放火, 則闕內必撓亂, 此際率無賴黨六七十名入去, 爲罔測之計, 無賴輩思孝之軍官呂必迪入之, 譯官卞三錫、其子時昌、時和入之, 大興郡守趙隆, 擔當放火, 請由上來, 朱世邦亦欲領率無賴黨李夢燁之子及第者、必迪之四寸必彦, 亦入之。’ 貞業、守命, 丁寧傳說。”


○以吳光運爲承旨, 朴文秀爲大司諫, 李著爲掌令, 尹得和爲持平, 趙迪命爲副修撰, 尹惠敎爲平安道觀察使。


○行召對。


○上親臨鞫囚。 問罪人椷曰: “汝之昨日上款遲晩, 已極虛謊, 而再次招辭, 亦極殊常。 必雄雖妖惡, 此等凶謀, 豈可與一士夫家婢子, 共謀? 而汝初不預知, 則此等之言, 主婢之間, 豈可徑先說道耶? 此汝與必雄, 爛熳凶謀之後, 敢生歸於知情之科, 言言而貞業, 事事而貞業者, 明若觀火。 上款遲晩時, 天海之事, 尤極凶獰。 汝有何怨國之心, 締結凶徒, 作此亘古所無之凶逆? 無隱直招。” 刑問三次, 第十六度直招云: “臣家有老松, 爲結架, 招致必雄, 一招再招, 且供酒食相親。 必雄與守門將申行楫奴子相親, 故行楫使其奴子, 招送。 必雄雖庸劣, 慣於出入闕內, 同事然後可以爲逆。 臣有萬死無惜之罪, 聞其謀而不卽發告。 昨日本府, 旣已指告諸人, 捉來推問, 則可以詳知。 其中朴行義之子, 自前善入於此等事, 如必雄、守命之類, 相與締結貞業, 來言於臣。 必雄常謂臣曰: ‘吾見兩班, 不爲不多, 見君好花草, 可與爲言。’ 乃以怨國謀逆之說, 言于臣, 臣曰: ‘知汝面不幸。’ 必雄曰: ‘今如走岸之步, 旣發此言之後, 若或被捉, 則吾當推諉於君。’ 事勢所迫, 不得不與之同事。 昨日所告必迪同入事, 必雄常常言之。 蓋必迪得罪於吳命恒, 爲思孝軍官, 必雄以爲: ‘持火藥入闕放火之際, 必迪有勇力, 可以用之。’ 黃琦以弼夢之軍官, 守命常與之同杯酒交好, 故入於其中。 南慶山之子, 必雄常曰: ‘其家富, 可使入於吾黨。’ 其後聞此人, 有大家, 上年無端賣貰, 其價用於用處。 權瑎之養子同生入之事, 守命傳之於臣。 睦天任,渠之奴子以爲: ‘一番見敗, 又復以此等事, 使吾使喚乎? 所謂使喚者, 宮墻外往待事也。’ 蓋天任使其奴, 偕道隆奴,同會於武德門外, 其處多草家, 可以隱伏俟便, 踰墻放火。 李䌖子, 守命以爲: ‘其家富甚, 要入之, 旣入之後, 貧甚反爲索債於我, 大苦。’ 南夏範以善占, 故必雄求得之, 而言之於臣, 所謂欲占之事, 卽踰越宮墻事也。 黃進士, 居齋儒生, 其人自嶺南來住泮中, 必雄言: ‘黃進士有義氣, 且善文。’ 李觀濟, 守命言, 亦是多義氣, 金一夔之子, 守命言之。 一夔之姪遠慶, 卽臣之同生兄楫之妻娚, 故貞業曰: ‘某宅兩班, 皆入於好事。’ 臣以此知一夔之兩子皆入。 吳慶增與必雄, 隔墻相親, 沈判書家, 必雄言之, 而臣不知誰某。 臣之同黨, 或有約束不來者, 或有先諾後悔者, 故黨與不多。 柳䋱弟自初入之, 兩班烏合, 如必迪之類。 李夢曅子欲過遷葬, 賣畓置五十兩銀子, 故誘而入之, 必雄言之。 又云: ‘呂必彦若不入, 不可爲也。’ 天海者流事, 上年秋間, 朴行義之子問於臣曰: ‘君知必雄之意氣乎? 此人足辦天海事。 貞業常恐喝曰: ‘若遇我不善, 則當以罔測之言, 告於駕前。’ 如天海之事, 臣持身不謹, 必雄往來之際, 奇禍已兆, 若忽然迫逐, 則大禍立至, 不得不與之同事, 謀逆同參的實。” 椷所告卞時和父子、朱世邦, 命勿逮, 蓋時和等, 以閭巷人, 不當參涉於凶謀故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15日[편집]

○壬子/設鞫于本府。 椷刑問三次, 施威次直招云: “臣孽五寸姪世燁, 上年七月, 來言于臣曰: ‘進賜何以知必雄乎?’ 臣曰: ‘汝則何以知必雄乎? 世燁曰: ‘必雄向進賜, 發虛無之言, 此後言語之際愼之。’ 虛無之言, 卽謀逆之事。 其時客來, 世燁起去。 其後又來見曰: ‘近以守命事, 胸中惶怯, 如禁都來到門外。’ 臣因問其同參人, 則世燁曰: ‘必雄、守命, 皆以爲進賜, 易爲言洩, 不爲詳言。’ 臣別有所告, 少論本來勃測。 當初維賢失火藥之時, 朝家若卽設鞫窮覈, 必無必雄之事, 而渠之右族, 卽曾經兵判右議政沈壽賢也。 其時維賢失軍器火藥之後, 兵使狀罷之, 必有一分可疑之端, 而大臣不卽請鞫, 公議頗怪之。 以維賢可疑, 言于世燁, 世燁曰: ‘是矣。’ 昨日所告南夏範、夏文兄弟, 初使守命居間, 末乃相見, 趙隆常時相親, 而不知其同入於逆謀。近聞守命之言, 以爲放火闕中之際, 隆將欲趁期受由上京爲之, 而今番不知何故, 未果上京。 必彦、必迪同入之說, 渠輩自言於臣, 黃哥之入其中, 臣嘗疑之南慶山之。 子臣只因必雄, 聞其同參, 睦天任事, 得聞於世燁, 李䌖之事, 聞於守命, 李觀濟、守命每曰: ‘好兩班。’ 金一夔兩子, 聞於貞業, 其長子來見臣, 臣曰: ‘所親人, 在於近地, 何不見之乎?’ 蓋指守命也, 一夔子面色變紅。 李夢畢事, 聞於必雄, 李萬戶稱號人, 在於武德門外, 而李世機之妾子也。 必雄、守命, 常常觀其踰墻之足勢。 臣與守命、李萬戶, 鼎坐相議, 洪九章, 卽臣之六寸, 常時給債殖利。 以趙文命之四寸, 中人常漢, 多聚其門, 守命言: ‘進賜之族, 入於吾黨。’ 臣曰: ‘誰也?’ 守命曰革洪九章也。’ 臣曰: ‘旣入其中, 則出何物?’ 守命曰: ‘入仕未久, 適値無錢, 只出五十兩。’


6月 16日[편집]

○癸丑/設鞫本府, 夜, 上親臨鞫囚罪人。 椷刑問四次, 施威次直招云: “聞於必雄, 則宗室鶴城君當立云, 洪九章卽臣之六寸親也, 有何嫌怨, 而發此說乎? 維賢失火藥之後, 若設鞫嚴問, 則必無必雄之變, 而不此之爲, 故昨日果發說。 朴行義, 本無相惡, 與臣及守命同事者也, 南慶山之末子, 嘗敲扇謂臣曰: ‘天海所爲, 吾輩不得爲之, 爲天海之罪人, 死生在天, 任之必雄。’ 云, 天任羈縻觀望, 事成則欲自爲功, 不成欲自脫於禍, 爲計巧矣。 李䌖之子, 相議之際, 謂臣曰: ‘己巳失時之後, 設爲及第, 朝家必不用之, 此事成, 享富貴, 不成則雖赤族, 奈何?’ 李觀濟所居多柴, 故守命送馬取柴, 與之相親。 吳慶增, 非虛踈人物, 似不入於其中。 必迪爲思孝之軍官, 凶逆之事, 攘臂擔當曰: ‘內事順成, 然後事可成, 而但內事之順成, 未可知。’ 昨日所告中, 勃測, 與不測有異。 宋寅明捉同類, 附托老論, 爲宦達之計, 其時公論, 皆云勃測。 綏少老論之間, 臣將無所容, 不得已與廢族, 同爲凶逆。 沈壽賢則果以媢嫉之心, 有所援引。” 椷與貞業面質, 貞業曰: “今年三月十五日, 吾持米飮, 往斜廊前, 上典妻娚吳叅議及守命, 禁府後洞尹奉事、果川進士之子, 與進賜坐房中, 相議踰宮墻放火事, 啓輝逐我矣。” 椷曰: “吾豈使汝, 持粥來乎?” 貞業曰: “參議令監, 豈非少令監乎?” 椷曰: “少令監雖設饌以待, 必不來矣。” 貞業曰: “四月間, 以飯饌不善買之故, 重施刑問, 而其意豈非慮其竊聽厥言耶?” 椷曰: “我雖放出汝, 汝每聞守命之言, 必來告以爲喜報矣。” 貞業曰: “吾則不知守命, 而豈不使啓輝招來乎?” 貞業與啓輝面質, 貞業曰: “三月望間, 吾持米飮, 入去斜廊, 果川書房主, 後宅令監尹奉事、守命等, 同坐相語時, 汝豈不自房中出來, 仍蹴我耶?” 啓輝曰: ‘吾則不知。” 貞業刑一次, 二十六度直招云: “內上典每每叱責曰: ‘外兩班, 雖有所言, 汝何爲竊聽乎? 三月十五日事, 臣之所告分明。’ 啓輝直招云: ‘臣上典, 雖有會人相話之事, 皆用文字, 臣知不得。 尹哥常常往來, 或經宿。 吳叅議, 卽吳政丞之弟也, 時來於上典家, 或圍碁或設饌。 三月十四日, 或十五日, 吳叅議晝則來, 夜則不來, 方其來到, 與上典對局之時, 鄭守命亦來, 或俯伏於廳邊, 或趨至於階上。 其時參議令監, 着笠倚南窓, 枕馬韉, 守命兩手俯伏退廳, 不敢當面言之。 令監及進賜, 用文字爲言。 仍撫所佩纓子頷首云云, 而臣在於大門間, 所言之如何, 不得聞知。 是夜, 守命與上典, 同在於房中, 臣或往斜廊近處, 必揮手曰: ‘汝輩何不退處行廊耶?’” 啓輝刑四度, 椷捧結案處斬, 孥籍如法。 上之親鞫於暮夜之間者, 意在於卽速了當。 上曰: “椷招所謂沈壽賢爲兵判之故, 維賢有火藥之事云者, 憎壽賢之言, 而必欲網打一世矣。” 貞業與椷面質之際, 問郞柳儼曰: “椷已語屈矣。” 上患之發, 問目於貞業曰: “設令吳命新有謀議之事, 政院先生, 豈可與使令同坐乎? 汝於捕廳問時, 或生怯誣告, 若對以實, 則當不施變辭之罪矣。” 貞業云: “平日守命下庭, 是日同坐一房矣。” 都承旨鄭錫五曰: “三月十五日, 命新以吏堂, 入闕爲政矣。” 上發問於啓輝曰: “命新於其日入闕, 夜後罷歸, 汝何誣告乎?” 啓輝杖毒上攻, 不能對。 上欲爲命新, 捧貞業、啓輝之變辭, 而兩囚受刑而終不變辭。 三司【掌令李龜休、正言趙泰彦、修撰尹彙貞。】合啓曰: “鶴城名出逆招, 何謂虛罔而不捕之乎?” 上曰: “徑先發捕, 何以處之? 賤宗擬之於君位, 豈不辱君位乎? 文書中拔去鶴城一段可也。”


6月 17日[편집]

○甲寅/以魚有龍爲承旨, 尹汲、趙尙行爲正言, 趙明澤爲副校理, 徐命均爲判義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副提學李德壽上疏, 略曰:

臣聞古之名臣, 如申叔舟、金絿, 每直玉堂, 必夜分讀書, 顯陵、宣陵兩朝, 或月夜親臨, 或厚加錫賫, 國初人才之盛, 蓋由 兩朝作興之效。 今則不然, 人之至玉堂者, 苟非區別黨色之言, 則談諧遣日而已。 臣願聖明, 妙簡文學之士, 以資講討, 若其不能引接之日, 則又使書進故事, 俾令嘉言至論, 日至於側。 昔宋 仁宗詔儒臣, 檢討唐故事, 日進五條, 以爲有補。 元祐間, 蘇子容請復故事, 因詔講讀官, 遇不講日, 各進漢、唐故實三事, 遂以爲例, 而今則廢却不擧, 深可惜也。 宋臣葉適之言曰: “自詞科之興, 最貴者四六之文, 然其文陋而無用。” 今也求士於媲白儷黃之文, 其違於事理, 不亦遠乎? 臣謂自今以後, 稀尙四六, 而多取論策, 問以當世之急務, 與夫政事之闕失, 考其識見言論, 而就加甄拔, 則庶收實用矣。 且凡爲考官者, 令廟堂, 預抄其人, 勿限多少, 勿拘資級, 惟取心公識明之人, 及其擬望之際全數書入, 以俟天點之取捨焉。

批曰: “言甚確實, 可不留意?”


6月 18日[편집]

○乙卯/上親臨資政殿, 講居齋儒生, 賜居首崔德垕第。


○判府事沈壽賢, 以名出逆招, 入城待命, 上引見慰藉之曰: “卿雖引咎, 予則見卿欣幸矣。”


○以朴乃貞爲承旨, 趙漢緯爲修撰, 李光溥爲執義。


6月 19日[편집]

○丙辰/孝章世子祠宇成, 賞監蕫諸臣有差。


6月 20日[편집]

○丁巳/定配鞫囚光岳于機張, 萬行于彦陽, 良夫于陽德, 太萬于昆陽, 熙泰于寶城, 世徵于泗川。


○以李鳳翼爲承旨。


6月 21日[편집]

○戊午/上親臨鞫囚。 南復刑一次, 第二十三度, 直招云: “羅州 金厚衍ㆍ厚昌、張宇奎、羅崇獻、其子啓沃、崇老之子啓迪、裵廷默ㆍ廷訥、羅崇壽會于宇奎家, 以冊子所錄不忍聞之凶言, 相與酬酢, 其時, 卽國恤後也。 裵世益、宇奎聞凶言於羅崇祚處, 而來傳, 仍使臣往傳于弘彦。 上年七月, 又會〔于〕宇奎、弘彦厚衍家、相議, 各出人骨末作一石許, 送于思孝家, 以爲埋凶于闕內。 臣亦得人脛骨、頭骨於江邊, 傳給宇奎, 宇奎、世益、厚衍等, 主張作末, 世益、宇奎將持骨末上京, 各出錢三兩, 以資路費, 兼爲情債。 其後兩人果上京, 傳給骨末四斗許於思孝, 道隆以爲: ‘今番可得利。’ 啓泰以思孝之妻姪, 往來京中, 留思孝家, 習聞此等凶議, 故下來後, 倡爲凶計, 宇奎、世益, 實爲魁首。 崇訓ㆍ崇說, 以晩迪之子, 同參的實。’” 南復烙刑, 第五度直招云: “上年十二月, 羅崇祚往沈判書檀家, 得聞凶言, 宇奎等來傳於臣, 裵廷亮之妻父鄭世南, 亦於沈判書家, 聞此言, 傳于廷亮, 廷亮傳于弘彦。” 南復仍結案。 上發問於南復曰: “欲害國家者何意?” 南復曰: “南人不得仕故也。” 上曰: “沈檀位至正卿、奉朝賀, 何所不足, 與若輩, 同爲逆乎?” 南復飢而求食, 上曰: “在道何不食, 今欲食耶?” 蓋南復拿來時, 次水原不食, 羅卒悶而問之, 南復曰: “此邦之粟, 何可食也?” 問郞鄭彦燮聞之於都事, 入達, 上曰: “此言是結案矣。” 崇說納供云: “景弘, 卽吳藎佐之字, 而長在弘彦家, 錄中凶言, 似知之。 今年三月, 逢啓泰於道中, 啓泰曰: ‘道隆兄弟, 有所爲之事, 知之耶?’ 臣曰: ‘何事?’ 啓泰曰: ‘重大之事, 何可言之於不知之人乎?’ 所爲之云, 似是不軌。 臣果知情於啓泰, 凶謀凶言, 非臣之所創也。 弘彦之弟弘憲, 自京來, 所言似鏡、虎, 凶言根本, 聞於安世恒云。” 崇說刑問一次, 二十八度烙刑, 施威次直招云: “世恒及其姪允中, 凶言每探於思孝家, 世恒曰: ‘我有冊子, 著述事始自辛丑, 送于妹夫弘彦處, 長興 李綏慶聞京洛消息, 而以凶言, 傳于弘彦矣。” 時, 任徵夏囚本府受刑, 上親加鞫訊。 時, 判義禁申思喆, 以親病見遞, 知義禁朴師益、同義禁李世瑾違召, 上怒竝罷其職曰: “判府事閔鎭遠之箚, 與徵夏疏有異,而自謂之同, 豈不怪哉? 禁堂之相繼遞職, 顯有顧藉之心, 不忍加刑, 此豈臣子道理? 予當親鞫。” 遂發問曰: “汝之頃年一疏, 其所用意, 路人所知, 而逮夫承批之後, 吐出心腸, 伊後避辭, 爲汝之斷案。 使汝若有一分秉彝之心, 雖常人昆弟之間, 決不若此, 一治一亂等說, 尤極凶慘。 汝以任敝之至親, 以敝被罪, 怨懟于心, 敢爲逞憾于嗣君, 是可忍也, 何事不做? 所謂一治一亂, 比諸洪水、猛獸, 欲爲隱諱之計, 則撥亂反正等說, 亦何心哉? 若汝怪鬼凶慘者, 敢生怨毒之心, 侵誣景廟, 反誣君父, 今日世道之陷溺, 義理之晦塞, 亦由於汝之尙在覆載之間。 本府加刑之下, 牢忍不服, 尤極凶慘。 今使汝, 斃於囹圄, 則君臣分義將掃地盡矣。 今此親問, 蓋由於此, 無隱直陳。” 參鞫大臣李宜顯曰: “向發徵夏設鞫之啓, 而靳允者, 聖意有在。 今因禁堂之撕捱, 有親鞫之擧, 未知得宜, 而況今諸賊訊鞫之日, 混加鞫問, 於事體, 何如也?” 上曰: “徵夏設鞫, 卿謂過耶? 卿妄發矣。 徵夏不斃, 必生葛藤, 殺徵夏, 然後可以調和時象矣。” 上謂徵夏曰: “汝敢拒結案, 汝或謂逢時可生, 而天翻地覆, 不復有汝輩得志之日矣。” 仍震怒曰: “羅將一杖, 折其脛可矣。” 徵夏曰: “豈忍結案乎? 將無歸拜景廟之顔一也, 使殿下, 有殺諫臣之名二也。” 上曰: “殺諫臣之云, 將爲他日凶言之根柢矣。 他罪人, 羅卒必以朱杖觸之, 此罪人, 則皆環立不敢觸。 上自大臣, 下至羅卒, 只知有徵夏, 不知有君父, 不殺徵夏, 何以立國紀乎?” 準一次刑, 下本府, 連加刑, 至八次, 物故。


○憲府【掌令李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親鞫事體至重, 新除禁堂, 又復違牌, 紀綱寒心。 請同義禁兪崇、洪鉉輔, 削奪官爵, 門外出送。” 上從之。 命火弘彦冊于殿庭。


6月 22日[편집]

○己未/以金東弼爲知義禁, 金相玉爲同義禁。


6月 23日[편집]

○庚申/命設祈雨祭。


○以崔命相爲持平, 朴弼均爲正言, 李宗白爲校理, 任珽爲副修撰, 尹心衡爲應敎, 宋成明爲同經筵。


○泮儒以十四日親鞫時, 齋生吳昌佐, 名出逆招, 政院送隷, 取去到記。 其翌日, 金吾又送人, 取去到記, 過屢日, 無他辭還給, 置多士於疑晦之科, 捲堂。 敎曰: “儒生輩得體。 金吾之取去, 遲滯還給, 誠未得當, 堂上推考。” 諸生聞命還入。


○校理李德孚上疏, 略曰:

死囚許多, 不能容獄, 結幕連庭, 久未處決, 急則必雄之變, 緩則道昌之禍, 安保必無? 嚴飭諸臣, 使之從速究竟。

上從之。


○持平崔命相上疏曰:

貞業、啓輝招中所引吳命新之說, 狼藉於究覈之時, 符合於訊問之際, 兩人之供, 如出一口。 特其日字一款, 或云十四, 或云十五, 而命新之與守命, 謀議情節, 箇箇綻露, 則十四、十五, 本不關係。 況貞業於捕廳納招之際, 有日不記之語, 則日字先後, 非所可論。 且命新設有可明之端, 不可置而不問。 凶言根本, 南復之招, 出自沈檀家, 檀雖身故, 其子得恒尙在, 一番拿覈, 獄體當然。 當此逆節層生, 人心危懼之日, 不可掩置, 竝令拿覈情節。

批曰: 有更爲詳問之命, 當觀招辭處之。”


○設鞫于本府。 罪人啓輝, 更推問目曰: “汝之初招以爲: ‘三月十五日, 椷元無與命新會宿之事。’ 捕廳納招以爲: ‘十五日果爲會宿。’ 親鞫時以爲: ‘十四日, 或十五日, 命新朝則來, 而夜則不來。’ 前後招辭相左。” 刑問施威, 納招曰: “當初所達是矣。” 不忍捕廳之刑, 變辭再次, 親鞫時, 目見貞業之受刑, 不勝畏怯, 朦矇納招。” 貞業更推問目曰: ‘汝之捕廳納招以爲: ‘三月十五日, 守命與吳命新, 會于椷家, 謀議。’ 云, 其日命新, 以公故在闕, 夕時往宿椷家。 云者, 語不成說。” 刑五度, 供云: “與命新婢次梅, 有相鬪之事, 受罪於命新妻, 故含憾報復矣。”


6月 24日[편집]

○辛酉/嬪宮有腫患, 內局提調直宿于本院, 吏曹判書趙文命別入直。


○持平崔命相上疏, 略曰:

貞業、啓輝, 自是賊椷之腹心奴僕, 而命新又是椷妻之同氣至親, 則椷之奴輩, 有何怨憾於其上典之至親, 而乃敢援入於必死之地乎? 況貞業之初招, 只言房中聚謀之事, 而及問其在座諸人, 然後始言某某同參, 其意之初不在於命新, 推此可知。 又以其竊聽之事, 重被刑杖之痕, 亦足爲證, 其所含怒於命新之妻, 逞憾於命新者, 豈果成說耶? 其在按獄之道, 宜卽拿鞫命新, 一處對卞。 而被援之人, 則偃臥其家, 元告之類, 欲其變辭而加刑, 則如彼賤人, 抑以何心, 不顧其上典至親, 必欲爲國家討逆, 甘受重刑, 至死不變耶? 臣以爲貞業、啓輝處, 以其前後變辭, 發問加訊, 貞業所告果川 李哥、禁府後洞 尹奉事者, 不可不拿覈憑考也。 聞昨日貞業、啓輝之以誣告納招也, 問郞南泰溫, 先置貞業於後廳之下, 一如前招, 則泰溫或令猛杖, 或令解縛, 數次進退, 萬端誘脅, 竟捧其招而後已。 至於啓輝, 則未刑之前, 先以貞業變辭之意, 直爲言及, 其所施威次直招云者, 蓋以此也。 以此鞫坐纔罷, 傳說狼藉, 彼泰溫是何人, 敢於訊問逆囚之際, 任意低仰, 無所顧忌耶? 罪人捧招時, 問郞一人, 則聽其所言, 呼文字, 一人則對床隨筆, 隨呼書出, 例也。 昨日崇說, 以姜必慶事納招也, 臣則盤問事實, 李喆輔執筆以書。 崇說畢供後, 姜必愼立於床前, 別呼數行文字, 喆輔一邊書之, 一邊問於必愼曰: “此果罪人言耶?” 臣聞而怪之, 就見其文字, 則乃必慶某年外任等云, 而初非罪人之所供, 故臣抹去此段。 罪人之招, 不敢以私意, 有所提刪, 則彼必愼, 雖急於淸脫, 必慶何敢以罪人初不發告之言, 肆然呼書乎? 臣謂泰溫則拿鞫, 必愼則削黜也。

疏入, 上激怒批曰: “世道怪異, 疑阻未解, 若平日所惡者, 一出逆招, 則如得奇貨, 惟恐或脫焉。 貞業之招, 言旣落空, 亦涉殊常, 其後加刑, 使之自歸直招, 泰溫先言貞業之直招於啓輝者, 此率爾。 而何至於鞫問乎? 因一泰溫, 沮戲鞫事, 殊未安矣。”


○設鞫本府。 鞫廳承旨李匡德, 以參鞫大臣以下, 以崔命相之疏, 逬出, 文案還納爲啓, 敎曰: “本府之鞫, 與親鞫有別, 不參鞫而遽寫密匣中語事甚無嚴, 各別申飭, 遣史官傳諭于大臣李㙫, 特遞持平崔命相。” 仍敎曰: “崔命相言議乖當, 甘心時象, 故前後擬望, 輒示涇渭。 歲月旣久, 意謂改心, 頃者諸賊所援, 輒爲拈出請問, 心已不平, 一疏再疏, 斷斷不已, 其心叵測。 言雖稱於泰溫, 意實在於沮戲,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因政院覆逆, 以不悛舊習, 嚴敎遞差。


6月 26日[편집]

○癸亥/遣三品官, 祈雨于木覔、三角、漢江。


6月 27日[편집]

○甲子/王大妃殿患候彌重, 藥房詣通陽門, 請使國舅魚有龜入侍, 上從之。


6月 28日[편집]

○乙丑/王大妃殿, 氣逆顫掉, 証候危急內局都提調洪致中、提調尹淳、副提調鄭錫五, 因上敎, 進詣于達禮門外, 上引見于祥暉堂, 親詢症候。 以大東朝下敎, 醫官權聖徵、玄悌綱入侍王大妃寢內, 診候。 上又引見藥房諸臣於隆武堂,親詢症候曰: “過爲顫掉, 或發哭聲, 或發泣聲, 醫官曾見如此症候否?” 中官來達, 王大妃似譫語。 上起入寢內, 大臣以下, 逬退玄光門外。 小頃, 上出座曰: “症候別無痛處, 出如泣聲, 似以手擊物。” 致中等曰: “例多如此症候, 不須深慮已而, 中官又來達, 上忙還寢內, 還爲出座曰: “人子之道, 靡不用極, 祈禱不容少緩。 宗廟社稷, 遣大臣設行, 祭文, 令芸閣堂上製進, 諸執事擇差祭物申飭。” 因上敎, 藥房移直廚院, 醫官許信、鄭爾柱待令于差備門外, 不緊公事留院, 金吾、秋曹堂上、兩司會于賓廳, 時囚疏釋, 設侍藥廳, 權聖徵等待令。


6月 29日[편집]

○丙寅/寅時, 敬純王大妃 魚氏昇遐于魚藻堂。 上引見藥房諸臣于堂南小軒前, 執義魚有鳳等、咸平君 泓等。 時原任大臣、禮曹判書徐命均, 同爲入侍。 上披髮問曰: “甲辰年, 大王大妃殿服制何如?” 對曰: “其時定以朞年矣, 令禮官, 問議于大臣。” 領府事李光佐曰: “帝王家, 以繼序爲重, 兄弟嫂叔, 有父子、母子之道。 甲辰, 旣有見行之禮, 厥後考出明廟 《禮定錄》所論, 亦相合, 倣此行之似宜矣。” 右議政李㙫、判府事李宜顯ㆍ李台佐議同, 命依議施行。 設殯殿于光明殿, 成服前服制及軍國外公事, 皆留院, 特除趙錫命、李春躋爲承旨。 特除李森爲訓諫大將, 與御營大將張鵬翼, 幷牌招, 飭各門把守, 依戊辰例, 三軍門大將, 分守闕外。”


○吏曹差出殯殿、國葬、山陵三都監, 堂上郞廳各八員, 右議政李㙫爲摠護使, 海興君 橿爲守陵官, 中官朴纉文爲侍陵官。 已初, 行沐浴, 未正, 襲。


○摠護使李㙫入侍于魚藻堂、㙫曰: “繼體之義, 異於子之於母, 盍思大義, 毋至傷損?” 上曰: “當參量矣。 㙫曰: “日氣如此, 恐有浮氣矣。” 上曰: “命卿入侍者以此矣。 庚子年殮後, 頗有浮氣, 用細帒盛土加之, 今則浮氣在, 殮前尤難矣。” 㙫曰: “土籠, 人家多用之, 而或設或否。” 都承旨鄭錫五曰: “人家多用土籠, 而浮氣難平矣。” 上曰: “國家成服, 例在六日, 襲後間一日, 小殮, 小殮後間一日, 大殮。而庚子年八日昇遐, 小殮進行於九日, 今亦依此行之, 何如?” 錫五曰: “禮制, 當愼重, 請收議大臣。” 上從之。 上曰: “連有大喪, 經費尤竭。 今則旣有自內所備, 該司所進, 勿爲捧入, 慈聖遺敎丁寧, 遭此罔極之日, 伸予至情, 惟在此等事。 而其在養志之義, 豈不仰體? 先入匹緞, 竝還下, 其令該曹, 補他應用之處祭用銀器, 亦有甲辰大喪時所用者, 竝勿造入, 祭器中不可不新造者, 待下敎擧行, 使中外, 咸知慈聖恤經費, 爲民之至意。”


6月 30日[편집]

○丁卯/以小殮進行當否, 收議諸大臣, 領府事李光佐以謂: “已有庚子已行之例, 進行實合於深思周慮之道。” 他大臣皆無異議。


○午初, 小殮。 敎曰: “梓宮加漆時, 堂郞自興明門往來, 設朝晡哭班於崇政殿庭。


○摠護使李㙫等入侍于魚藻堂南夾軒。 上曰: “小殮後, 內廣加大, 勢將依甲辰例, 附板外無他道矣。 庚子、甲辰, 皆於奉移後大殮矣, 今番依戊辰、癸亥例大殮後奉移可也。”


○藥房提調尹淳等, 請進御生脈散, 上勉從之。


六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戊辰/流星出天中淡雲間, 巽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三四尺許, 色赤, 光照地。


○藥房三提調等率諸御醫, 入診上候。


7月 3日[편집]

○庚午/以乙時,【卯辰間。】靈床移奉於光明殿, 巳時大斂, 午正奉下梓宮, 初以大斂後移奉爲定。 敎曰: “更考《內上謄錄》, 則戊辰年大斂, 亦行於移奉之後矣。” 遂先移奉後大斂。 又敎曰: “考《內上謄錄》, 則大斂奠。 成殯奠, 甲辰有兼行之例。 依此擧行。”


○命國舅, 過明日成服後, 減省記, 其餘諸執事, 今日減省記。


7月 4日[편집]

○辛未/辰時, 成服。 上齊衰三年, 衣裳用次等麤生布, 冠用稍細生布, 以布爲武及纓。 首絰、腰絰、絞帶, 用麤生布, 桐杖、疏履。 卒哭後, 視事服, 布袍用生布, 布裹翼善冠, 笠則用白, 布裹烏犀帶、白皮靴。 十三月練祭, 練冠, 去首絰、負版、辟領、衰、白袍、白布裹翼善冠、白布裹烏犀帶、白皮靴。 二十五月祥祭, 黲布翼善冠、烏犀帶、白皮靴。 二十七月禫祭, 玄袍、翼善冠、烏犀帶、白皮靴, 禫後袞龍袍、玉帶。 中宮殿, 齊衰三年, 大袖、長裙, 用次等麤生布, 蓋頭、頭𢄼用稍細生布, 竹釵, 布袍, 用麤生布, 布履。 十三月練祭, 白布大袖、長裙, 黑蓋頭、頭𢄼及帶白皮鞋, 不用金珠紅繡。 二十七月禫後, 服吉服。 大王大妃殿齊衰朞年, 大袖。 長裙用次等麤生布, 布履。 卒哭後, 白布大袖、長裙、蓋頭、頭𢄼及帶白皮鞋。 十三月練後, 服吉服。 嬪宮齊衰朞年, 與大王大妃殿服同。 內命婦與中宮殿服同。 尙宮以下, 齊衰三年, 背子、布帶、素鞋, 練後白布背子、蓋頭、頭𢄼及帶白皮鞋。 大王大妃殿尙宮以下, 嬪宮守閨以下服, 從上服, 出外與大殿中宮殿以下服同。 宗親及文武百官, 齊衰朞年, 衣冠用次等生布, 冠梁, 三品以上三梁, 五品以上二梁, 九品以上一梁, 用稍細生布。 以布爲武及纓, 網巾白緣, 而勿去金玉貫子。 首絰、腰絰、絞帶、疏履, 公服, 布團領, 用生布, 生布裹紗帽、生布裹角帶、白皮靴。 燕居服生布笠、生布衣帶。 卒哭後, 白布團領、帽、帶, 笠亦同。 十三月練祭後, 服吉服。 宗親文武百官妻, 白布太袖、長裙、蓋頭、頭𢄼及白皮鞋, 卒哭而除。 各道大小使臣及外官、前銜服, 與百官服同。 妻服與百官妻服同。 同姓、異姓緦麻以上親, 無論前銜、時任、無職人, 齊衰朞年, 與百官服同, 妻服與百官妻服同。 同姓、異姓緦麻以上女服, 與宗親妻服同。 守陵官、侍陵官、內侍, 齊衰三年, 衰服之制及練、祥、禫服, 與上同。 內侍、司謁、司鑰、書房色、司鑰飯監, 齊衰三年, 衣裳用次等麤生布, 冠用次等麤生布, 首絰、腰絰、絞帶用麤生布。 布團領衣、布裹帽ㆍ帶ㆍ白皮靴。 十三月練祭, 練冠去首絰、負版、辟領, 白布團領衣、白布裹帽帶、白皮靴。 二十五月祥祭, 深染玉色衣、紗帽、黑角帶。 二十七月禫後, 服吉服。 別監各差備人, 麤生布直領衣ㆍ頭巾、生布帶、白繩鞋, 練祭後, 白布衣、白頭巾、白帶, 終三年。 大王大妃殿內侍以下, 及嬪宮內侍以下, 別監各差備人上服, 盡前與大殿、中宮殿內侍以下服同。 有職事前銜各品、衆官, 布團領衣、生布裹帽ㆍ帶ㆍ白皮靴, 卒哭後, 白布團領衣、白布裹帽ㆍ帶, 朞年而除。 錄事、書吏生布衣、生布裹平頂頭巾ㆍ白帶、朞年而除。 生員、進士、幼學、生徒布笠、布衣ㆍ巾ㆍ帶, 朞年而除。 入學校白頭巾, 出入殿門時, 黑頭巾。 社稷署、宗廟署、陵參奉等官, 入直幷服常服, 黑帽帶, 出外與百官同。 正兵、甲士, 白布衣、生布帶、白皮靴, 卒哭後, 白布帶, 朞年而除。 庶人及僧徒, 白笠帶, 朞年而除。 皂隷、羅將, 白衣、頭巾、帶, 朞年而除。 儀曹磨鍊啓稟施行。


○命撤闕門外各軍門把守及加入直軍兵。


○以愼無逸爲告訃使, 洪聖輔爲書狀官, 後以南泰良代之。


○命北道別科及討逆庭試, 退行卒哭後, 從儀曹啓也。


○憲府【掌令李著。】啓曰: “大行王大妃, 雖有本來痰濕之症, 有異積年沈痼之患, 而諸醫專昧醫理, 藥餌乖方, 遽至罔極之境。 神人憤痛, 邦憲難貸。 請侍藥諸醫, 幷命拿鞫。” 諫院幷發啓, 上從之。 府又啓: “凡係喪制, 雖微文瑣節, 不可忽之, 伏見成服班網巾纓絲, 或白或黑, 斑駁不齊。 更令禮官, 指一付標。” 又啓: “昨日哭班, 或有平坐揮扇, 或背闕欹唾, 入於監察呈課, 請汰去。” 幷從之。


○摠護使李㙫、山陵堂上申思喆、禮曹判書徐命均、繕工提調魚有龍、觀象監提調尹游、南原君 率諸地師, 爲看山出去。


○祭酒鄭齊斗、奉朝賀崔奎瑞, 自鄕入來。 上召見, 李光佐同入。 藥房提調率諸醫, 入診上候。


7月 5日[편집]

○壬申/摠護使李㙫等復命入侍, 山陵定於懿陵下穴。 判義禁徐命均曰: “罪人南復、崇說狼藉, 承款徑斃, 不得正法, 合行孥籍之典。” 從之。 大臣及入侍諸臣, 合辭請從權, 以扶元氣, 魚有龜曰: “今不從權, 或底傷損, 則大行王大妃, 必感惕於陟降之中。” 上曰: “去月二十七日夜侍疾時, 慈殿慮寡躬或傷暑, 有開窓之命, 平日軫念之至意, 豈不仰體? 而繼體義重, 恐有未盡。” 不許。


○行判府事沈壽賢ㆍ李台佐、右議政李㙫等率二品以上, 會賓廳, 啓請復膳, 玉堂、政院, 或箚或啓, 皆不從。


○口傳開政, 以金始煥爲判義禁, 沈珙爲知義禁。


7月 6日[편집]

○癸酉/賓廳陳啓, 請復常膳, 玉堂三箚, 藥房三啓, 皆不從。


○時原任大臣率政府西壁、六曹參判以上, 議定大行王大妃殿謚號曰宣懿,【善聞周達曰宣, 溫柔聖善曰懿。】徽號曰:孝仁惠穆,【慈惠愛親曰孝, 施仁服義曰仁, 愛民好與曰惠, 布德執義曰穆。】殿號曰敬徽, 陵號曰懿陵。


○大王大妃殿, 大臣率百官庭請, 口傳啓請進常膳, 勸勉大殿, 敎曰: “大殿積傷之餘, 素膳已久, 是爲切悶, 忍痛將復膳焉。”


7月 7日[편집]

○甲戌/玉堂陳箚, 請復常膳, 不許。


○諫院【正言趙尙行。】啓曰: “國有大慼, 普率哀遑, 區區私義, 有不可顧, 執義李光溥追提前事, 强以爲嫌, 只參外班, 終不出肅。 今又合辭方急, 無意入來, 請遞差。” 敎曰: “極爲未安。 不可遞差而止, 罷職。”


○兩司合啓, 宗臣陳啓, 幷請從權, 上不許, 大臣率百官庭請啓曰:賓廳之啓, 至再至三, 而微誠未格, 聖聽愈邈。 玆復倡率百僚, 咸造大庭, 疾痛之籲, 冀蒙省納焉。 殿下自私親喪以來, 十數年, 含恤茹痛, 積有傷損, 近因凶逆屢作, 頻御帳殿, 襲暑氣冒宵霧。 矧自大行王大妃證候添重之後, 焦憂靡遑, 遭此罔極之境, 糜粥稀進, 深損暗鑠, 此時保護聖躬, 莫如遄復常膳。 此所以大小奔走, 遑遑泣懇, 必欲準請者也。 且臣等, 於筵席下敎, 別有摧隕愴慟者, 大行王大妃, 當殿下侍湯之際, 憂慮聖躬之或傷, 猶若是篤至。 殿下任情行素, 憂澟之形, 日加一日, 陟降之靈, 臨察於冥冥之中, 其所怵惕驚懼, 當如何哉? 今日之勉從權制, 少無害於禮經, 而合於帝王之孝。 强抑聖情, 亟降兪音。”批曰: “十三年之間, 至慟纏身, 神氣之加損, 方寸之積傷, 理固然矣。 本非一朝一夕所致, 豈一日, 薑桂之進所可補也哉? 今觀啓語, 顧一身之所經, 不覺嗚泣。 若是難强, 雖不固請, 豈不念宗社之重, 國勢之若此也? 其勿復請, 少慰予心。” 大王大妃殿, 百官口傳啓請, 勸大殿復常膳, 敎曰: “才過成服, 不忍進御, 極爲悶迫, 如是陳請, 當爲更勸。” 於是, 三司伏閤三啓, 藥房三啓 竝不從。 庭請三啓, 批曰: “哀痛之心, 難忍之懷, 前後已諭, 而東朝之意懃懇, 卿等之請冞篤, 且大事當前, 因此遲滯, 亦不可不慮。 勉循卿等之請, 尤切罔極矣。”


○以李喆輔爲持平。


7月 8日[편집]

○乙亥/夜, 月犯南斗第三星。


○前判書權卒。 𢜫練達時務, 最長吏治, 屢典州藩, 茂著聲續。 自寧考末年, 屛居不仕, 至是卒於鄕庄。


○以韓德厚爲執義。


7月 9日[편집]

○丙子/摠護使李㙫、兵曹判聿金在魯請對奏曰: “懿陵石物制度, 一依明陵, 今番當依前用之。 表石, 甲辰年已爲之矣。” 上曰: “當添刻, 而不曰祔左。 祔南, 只用祔字可也。 《禮記》 《內則篇》, 《詩經》 《后妃篇》, 自國舅家, 有所進, 大行王妃常尊閣技覽, 有萬歲後隨壙之敎, 硯匣亦先朝所賜, 自當納壙矣。 古例, 於內喪, 有自內製述行錄之事, 東朝盛德徽範, 私邸事, 則聞於國舅, 宮中事則予亦有聞見, 而或有聞於左右近侍者, 當製出以示矣。” 㙫仍請從速枚卜, 上曰: “新卜合於意者難矣。 且公除前, 大臣豈可口傳差之乎?”


7月 10日[편집]

○丁丑/以金始㷜爲承旨。


7月 11日[편집]

○戊寅/禮曹以雨勢方注, 五次祈雨祭, 啓稟姑停。


7月 12日[편집]

○己卯/大雨。


○大行王大妃因山吉日, 始役八月初六日辰時, 開金井九月十三日午時, 外梓宮陪進十三日巳時, 啓欑宮十月十六日午時, 發靷十九日字時, 下玄宮十九日午時, 推擇。


○慶尙監司趙顯命、熙川郡守金重萬辭陛, 上賜對。 摠護使李㙫同入, 上出示大行大妃行錄, 命顯命參看。 上曰: “戊申以後, 閔鎭遠之言, 宋寅明以爲出於苦心, 而予則以爲其心雖苦, 而其言則妄發矣。 凶逆輩叵測之言, 雖大東朝, 未能詳知, 惟大行王妃知之, 領相所謂大妃殿可以下敎者, 卽此意也。 其時逆書, 卽令投火, 而意謂如此凶言, 何有於我, 今見弘彦冊子, 始覺之, 不知弘彦外, 又有幾箇弘彦冊子矣。 此予所以親自鞫問, 而未及收殺, 遽遭此痛。 自亂後, 此等事, 不復陳達, 親鞫罷後, 大妃殿, 復有下問。 敎之曰: ‘必是戊申逆黨, 至今如此, 可勝驚心痛骨? 到今思之, 《勘亂錄》, 亦踈略矣。” 㙫曰: “其時凶書, 皆歸投火, 故裏面, 臣亦不能詳知矣。” 上曰: “金重萬, 其時入侍, 凶言必知之矣。” 仍鳴咽泣下。 㙫曰: “閔鎭遠之必欲使兩殿, 下敎頒布者, 出於一段苦心矣。” 顯命曰: “若以此錄, 頒布中外, 似有力矣。” 上曰: “雖頒布此錄, 梟獍之性, 豈有感化之理乎? 誌文欲以此文用之, 則事體有不然者。 以此錄爲行狀, 誌文別爲製進, 可矣。” 顯命曰: “仍竊伏念以下, 令詞臣, 揄揚撰進好矣。” 上曰: “此言是矣。 內事, 固非外朝所知。 而若減御膳之常供, 停各道之方物, 及素備內儲, 以備凡需等實蹟甚多, 詞臣當鋪張者也。” 㙫奉而先退, 上勉諭顯命。 顯命曰: “戊申逆黨緣坐之外, 編配者, 以臣道內言之, 至於二百餘人之多。 計其所率妻孥, 又將幾何? 其弊無窮, 宜有疏決之擧矣。” 上曰: “公除後, 當申飭該府處之矣。” 顯命請: “私賑人, 擇其尤者, 論賞激勸。 下直守令引見, 殆同文具。 其所陳達, 不過曰: ‘到任後與道臣相議。’ 若差員上來者, 輒賜引對, 必有效矣。” 又曰: “卽今時象, 猶未免散漫, 宜加鎭安之道。” 上曰: “外面比前稍勝, 而本心則不然, 故畏忌之心, 疑阻之情, 不解矣。” 上諭重萬曰: “莅任後, 若有治聲, 非但予心有喜, 庶不負朝廷差遣之意也。”


○領議政洪致中箚請, 金在魯所製馬牌咨文中, 自有因循等語, 命刪去。 上從之。 咨文中, 有自前因循, 用刻明年號馬牌云云, 故箚請如此。


7月 14日[편집]

○辛巳/藥房提調率諸醫, 入診上候。 上謂提調尹淳曰: “咨文副本, 卿意如何?” 淳曰: “彼云: ‘何因還用明朝年號?’ 我國答以自前用之, 則彼人之不爲生梗, 未可必也。 一國之內, 或用明正朔, 或用淸年號者, 以彼人言之, 似有執法之論矣。 正朔重大, 不爲照管, 恐不成說, 權辭似得宜。” 上曰: “若曆書不書年號, 彼之怒固矣。 雖彼國器皿等物, 安知無明年號乎? 且彼亦知我之不忘皇明歷代沿革, 自古有之, 渠亦知我國, 不忘淸矣。”


○敎曰: “修撰趙漢緯、副修撰金相奭, 若知分義, 此時違牌, 其心安乎? 邊地守令, 口傳補外, 明日內發送。 使廉隅太勝者, 少知分義之所在。”


7月 15日[편집]

○壬午/敎曰: “下敎丁寧, 則不顧君父, 方在亮陰中, 一向違牌, 極涉未安。 判金吾先遞後推。”


○以趙漢緯爲康津縣監, 金相奭爲務安縣監, 趙文命爲判義禁。


○藥房提調尹淳求對, 判府事閔鎭遠ㆍ李台佐、摠護使李㙫、殯殿都監堂上金在魯同入。 淳曰: “昨日判決事金後衍來傳慈聖下敎曰: ‘聖上親參殯殿, 朝晝夕祭奠, 每日五六時哭泣。 當此極熱, 常着衰絰, 三更就寢, 罷漏而起, 氣力必難支, 藥房知之乎? 臣等聞此敎, 不勝憂悶, 與諸大臣求對矣。” 台佐泣曰: “庚子肅考寢疾之時, 殿下侍立扇寢, 以至手腕麻木。 景廟破腫之時, 殿下悶其鍼大, 憂形於色。 此雖細節, 可見至行。 今番成服前, 居半間廳, 時當極熱, 命去草芚, 不憚烈陽, 以過數日, 雖閭閻匹庶, 能無傷乎?” 上曰: “若非景廟與大妃, 予何得有今日乎? 予於大行大妃, 非尋常嫂叔之比。 旣已被髮, 則當盡所當爲之事也。 宗社之重, 在予一身, 予豈不知乎? 今番比甲辰, 猶有輕重, 哭泣亦撙節。 然王家禮異於閭閻, 有朝晡哭奠晝茶禮, 起寢等節。 一日之哭, 凡爲八次。 庚子自罷漏至人定, 不敢脫衰絰。 今番不能一一躬參, 體慈聖而然也。” 鎭遠曰: “人君四十爲匹庶八十, 雖無形見之症, 宜加保嗇。 臣聞中廟居憂, 多日行素, 覺悟曰: ‘行素難矣。’ 遂從權, 盡心於禮防, 仁宗至孝, 不忍從權, 乍從旋停, 毁不勝喪。 殿下今日所當法者, 豈非中廟乎?” 上曰: “景廟與大妃所侍者惟予, 而春秋未高, 遽爾至此, 常談云: ‘養子若盡其孝, 非己出而猶己出。’ 今日可行之禮, 惟當盡爲矣。 若思景廟辛丑之恩而如此, 則亦近私意矣。 大妃殿, 未嘗臥而見予, 惟大漸時臥見。 常時旣不見於臥時, 則今不可哭臨於起寢前, 故此一節, 商量不參, 而其餘祭奠。 予若盡參, 則冥冥之中, 想必有欣慰之心。 故予不忍不參也。 且予歷觀前史, 帝王之能知繼體之重者鮮矣。 入我朝, 禮義大明, 頃者考出《實錄》, 見 仁、明兩朝事, 尤爲卓越古今。 予雖無爲法後世之行, 而粗知繼體之至重。 當此巨創, 不失其禮, 亦繼祖宗遺範之道也。” 諸臣固請, 以一日二三次哭臨爲準, 上曰: “氣不平, 則雖一次, 不得臨, 不然, 不容不盡參矣。” 在魯曰: “繼體雖義重, 被髮則過矣。” 鎭遠曰: “在魯之言是矣。” 上曰: “於古禮有違云矣。” 淳曰: “我朝明廟, 亦被髮矣。” 台佐曰: “自內晝茶禮, 多至百餘器云, 然乎?” 上曰: “古無晝茶禮。 明聖王后陞遐時, 自內象平日, 以內膳設晝茶禮, 仍以遵行, 庚子無過七十器, 甲辰及今番, 依此行之。” 鎭遠曰: “平日所嗜之物, 定以數三器宜矣。” 上曰: “欲自我廢之矣。” 㙫曰: “以馬牌事咨文, 趙文命、尹淳、李宜顯謂當權辭, 沈宅賢等, 謂當直對。” 上曰: “兵判之文似好。 而前此因循云者, 恐招彼怒, 刪去可也。” 蓋在魯、文命之作同出權辭, 而文命之作意尤巧矣。 㙫請放兪崇、洪鉉輔, 許之。 請放崔命相, 不從。 㙫等以下玄宮後, 初虞行於陵所, 翌日反虞稟定。


7月 16日[편집]

○癸未/以李眞望爲禮曹參判, 鄭光殷爲正言。


7月 17日[편집]

○甲申/摠護使ㆍ殯殿堂上入侍光明殿, 以發靷時毁秉禮門及永慶門西邊曲墻, 以廣輪轝奉行之路, 稟定訖, 戶曹判書金東弼曰: “諸道中不送敬差官之處, 監司當爲句管田政, 而十月後發巡, 慮有後時之歎。 雖在因山前, 趁早出巡, 審察災實恐宜矣。” 上曰: “因山時, 必有境上來待之事, 使之照例擧行。” 東弼曰: “昨年年事大登, 而收租不過十二萬石。 外議皆以爲: ‘若送敬差官收租, 必不止此。’ 監司每多爲民之政, 及其磨勘實摠也, 猶不如敬差官差送之爲。 今年則不可廢應行之典, 敬差官必以曾經三司有風力, 慣田政者, 極擇。 而如或後時下送, 則名雖差遣, 亦無實效。 公除尙遠, 口傳差出, 趁來月望間發送好矣。” 上曰: “雖送三司中人, 如不極擇, 則亦難責效。 依前達各別擇差, 或有不能盡職者, 與守令隱結ㆍ漏卜, 同罪。”


○平安監司尹惠敎辭陛, 上引見, 勉飭以遣。


7月 18日[편집]

○乙酉/以梁聖揆爲同義禁。


7月 20日[편집]

○丁亥/設鞫于本府, 貞業更推, 供云: “吳叅議事, 臣與其家婢次梅相鬪, 因其內兩班之打臀。 以此含怨, 不忍告其內兩班, 以外兩班援告。 三月十五日, 果川進士子書房主、上典進賜主、尹奉事, 與守命四人, 會坐斜廊相語時, 以守命知闕內形止, 可以持弓矢入送時, 臣持米飮往, 則啓輝曰: ‘上典方爲秘密之言, 汝何竊聽乎?’ 仍蹴之。 吳叅議追後來到, 而臣見蹴於啓輝, 故有所言與否, 不得聞知。 弓失則壼洞居堂上曺哥者, 造給, 一日曺哥及部洞 李敎鍊官同來, 束矢數掬許, 使班婢江阿只, 往給守命之狀, 臣目見。 吳叅議追後來到, 而有所言與否, 旣不聞知, 則向日親鞫時所告, 出於含嫌, 果是曖昧。 婢金玉目見啓輝蹴臣之狀, 若問金玉則可知。 果川進士無兄弟獨身, 而名則兩班, 常呼以小時。” 云。 問崇獻, 供云: “張宇奎則果相親。 而日記之說, 聞於弘彦之末子學會年十二歲兒。” 又問觀賓, 供云: “戊申逆亂之初, 全昧逆黨之爲某某, 只聞安益泰所傳而上變。 本縣前把摠魚震虩, 以逆魁瑞麟之血黨, 買好馬使其査沈遇溟, 騎往於瑞麟之陣, 及賊陣之敗也, 遇溟疾馳逃匿於震虩家。 臣與張世文、趙正履, 今年六月, 同爲上來, 欲陳疏而未果。 震虩欲爲掩迹, 粧出山訟, 與臣欲作有嫌之狀者, 尤爲叵測。” 啓泰刑二次, 直招云: “冊子果爲間間披見, 南復之傳於臣父也。 以爲天海、一鏡死時, 猶不屈, 發向上不道之言, 可謂難矣。 臣在傍參聽, 而此言南復得聞於其外四寸崔浣。” 啓復結案云:

國事甚非, 國運日否之說, 無非南復之所傳, 至如弘彦日錄中, 鏡、虎、天海等說, 亦是南復之所傳。 如此凶言, 晩致、崇訓, 亦曾來傳, 無不參聽, 同參凶逆的實。


7月 22日[편집]

○己丑/分遣金吾郞, 逆賊弘彦妻子, 處斬處絞。


7月 24日[편집]

○辛卯/設鞫于本府, 問遇溟, 供云: “戊申三月十一日, 往瑞麟家, 而出於無情矣。”


7月 25日[편집]

○壬辰/以趙遠命爲同義禁。


○正言鄭光殷上疏, 略曰:

“臣參鞫時, 得見前後文案, 則卽今所究, 惟是凶言來歷。 而彦賊之招以爲: “南復得聞於會津進士林光憲、幼學朴師益。” 云, 其在鞫體, 固當幷南復拿致, 而尙今漏網, 未免踈忽。 南復招中, 亦以爲南平進士鄭世南聞而傳之, 而迄未發捕, 殊非詳覈之道。 啓泰、啓復招中所援崔浣, 亦不可不一番究問, 臣謂幷逮捕, 而其餘罪人之當拿者, 更令鞫廳, 詳考弘彦、南復之招, 一一拿鞫焉。 沈檀之名, 出於鞫招, 而隱卒之典, 至有依奉朝賀李觀徵之例, 事體之未安, 莫此爲甚。 亟令還寢, 斷不可已也。 來成結案後, 閱三朔假息。 聞其干連來成者, 只餘朴萬普、張奭等云, 宜命趁卽覈處, 速爲正法。

批曰: “沈檀白首殘年, 更何所望, 而作此擧措乎? 況其援引, 亦不分明, 何寢隱卒之典? 來成姑待萬普等結末, 亦未晩也。 他事依施。”


7月 26日[편집]

○癸巳/設鞫于本府, 崇獻刑四次, 第五度, 直招云: “弘彦日錄, 果爲親見。 凶言則南復聞於會津 指南洞 崔允中、崔俒, 上年九月十二日, 羅州 李重郁ㆍ重懋、李泰齡, 臣姪啓復、金貢玉來會於宇奎奴鶴生家。 南復曰: ‘欲以人骨, 送於思孝家, 作末和藥, 用於謀逆處, 而聞京中, 人骨甚貴, 若自此得送, 則生光大矣。’ 適有羅州 竹浦生客來到, 故仍爲罷去矣。


7月 27日[편집]

○甲午/藥房提調尹淳率諸醫, 入診上候。


○設鞫于本府, 宇奎刑三次, 第十三度, 直招云: “弘彦凶謀, 臣知之。 臣會于崇獻家, 崇獻輩, 亦會于臣家, 得給人骨於崇獻, 送于思孝家, 欲用於國家矣。”


7月 28日[편집]

○乙未/夜五更, 木星犯軒轅星。


○設鞫于本府, 世益刑四次, 遲晩云: “臣往弘彦家, 則宇奎亦來, 而弘彦兄弟父子皆會, 紙裹藥末, 稱以送京。 問之則是人骨也, 送于鄭監司思孝家, 欲用於闕內咀呪云矣。”


六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丁酉/判府事李宜顯辭遞上价之任。


8月 2日[편집]

○戊戌/命大臣及老病臣開素。


○始開政, 以尹淳爲工曹判書, 陞判義禁, 李眞淳爲禮曹參判, 李瑜爲吏曹參議, 金興慶爲刑曹判書, 金尙奎、權𥛚爲承旨, 西平君 橈爲謝恩正使, 柳儼爲修撰, 黃晸爲副修撰。


○憲府始申前啓, 不允。


8月 4日[편집]

○庚子/以金興慶、尹淳、尹游、宋眞明、朴文秀, 差備局堂上。


○行夜對。 上具衰絰, 施素席而坐。


8月 5日[편집]

○辛丑/上召見大臣、備堂, 始行次對。 金吾堂上同入, 上展閱鞫囚, 抄簿時, 鞫廳諸罪人, 刑而物故者多, 或刑或原情, 而抵賴不服者亦多。 同義禁趙遠命執筆承上敎, 懸錄於諸罪人名下。 右議政李㙫曰: “鞫囚中未及按問者尙多, 判義禁尹淳, 亦新除, 未能詳獄情, 何以輕加酌處乎?” 吏曹判書趙文命曰: “不待究竟, 如是酌處, 必有人言。” 上曰: “七十餘人, 不爲疏釋, 使之經冬, 則必有瘐死之患。” 命權攝絶島定配, 崔宗夏、黃翼再放送, 金重器還發配所。 攝, 故副提學忭之孫, 而爲逆詹之子者也, 宗夏, 卽前承旨宗周之兄, 弘彦之妹夫, 而以凶言來歷, 被告於弘彦。 翼再, 逆黨中最凶者, 而緊出逆招, 以階梯中絶, 日字稍爽, 俱全釋。 上曰: “此後逆賊父子, 或事件各異, 或各出凶謀, 共爲凶逆者外, 勿以知情同參, 取服其子, 直以緣坐施行。” 以此著爲式。


○罪人崇獻承款徑斃, 依崇說、南復例, 收孥籍産, 從義禁府啓也。


○憲府【掌令李龜休。】申前啓, 不允, 新啓: “罪人金重器, 許多情罪, 俱係罔赦, 究覈未半, 遽有還配之命, 獄體虧損, 王章難屈。 請還收金重器還發配之命, 因令鞫廳, 嚴刑得情, 快正王法。” 又啓: “罪人權攝之名, 緊出逆招。 詹在千里之外, 而與諸賊, 居中謀議者, 實攝也。 究覈未竟, 遽有酌處之命, 鞫體顚倒。 請還收權攝減死島配之命, 仍令鞫廳, 嚴鞫得情。” 幷不允。 開城留守李箕鎭曰: “大興山城, 天險之地, 而朝家抛置之, 實可惜也。” 張鵬翼、尹淳、李匡德等, 合辭稱其險固, 爲國中山城之最。 箕鎭請設一鎭於龍峴、礪峴之間, 以固關防, 上令廟堂商確。 箕鎭曰: “朝家禁公債什二之規, 故本府支勑之需, 無以辦備。 請還許什二收利。 不然則朝家劃給七八萬兩, 然後可以經用。” 上顧謂李匡德曰: “何如?” 匡德曰: “臣之所見, 國家許其給債, 以爲經費者, 其本不正。 旣定什一之後, 又不能守之, 臣竊恥之。” 上難於快許, 使從民願處之, 命依宣惠廳例, 造給印信於經理廳, 從提調金取魯之言也。 命軍門習陣, 行於卒哭後, 私習一節, 依癸亥年例擧行, 從訓鍊大將張鵬翼之言也。


○後因廟堂覆奏, 設礪峴僉使, 自留營自辟武士, 以鎭之。


○以李廷濟爲大司憲, 趙迪命爲獻納, 金尙星爲吏曹佐郞, 金浩爲承旨, 宋眞明爲同義禁。


8月 6日[편집]

○壬寅/藥房提調入診上候。


○醫官權聖徵等被鞫, 削職蒙放, 至是命敍用, 從尹淳之言也。


○命賜《三綱行實》、《二倫行實》于政院、玉堂、翰苑。


8月 7日[편집]

○癸卯/靈原君 櫶卒。 敎曰: “櫶年未衰而卒逝, 心甚傷悼。 追惟昔年賜醞, 亦甚愴焉。 喪葬等需優給, 以示予傷感奬行之意。”


8月 8日[편집]

○甲辰/賞修理廳堂上李廷濟等。 蓋昌慶、昌德兩宮, 順正埋凶獄起之後, 大加修理, 掘棄舊土積于闕外, 大如丘山, 皆輦輸新土以塡。


○諫院【正言鄭光殷。】申前啓, 不允。 前啓中, 益寬事停。 又啓: “博川郡守李熙泰之敺逐內司推刷官, 臣亦略聞於風傳。 推刷官之牒報, 似多虛張之語。 而況於公除未訖之時, 特命逮詰, 首及於事關內司之人, 聽聞所及, 其累聖德貽後弊大矣。 請姑寢博川郡守李熙泰拿問定罪之命, 令本道査啓。 當筵席命拿之際, 入侍承宣, 不敢一言違覆, 泯泯奉承, 非出納惟允之道。 請當日入侍承旨, 從重推考。” 批曰: “當初下敎, 欲遵舊例, 今此所論, 不知事體。 在上者不得拿問, 一守令苟且行査乎?” 不允。


○兵曹判書金在魯請對入侍, 上命魂殿, 更定于昌慶宮 文政殿, 發靷後還御一節, 依庚子例擧行。 魂殿, 初定於浥和堂, 御齋室, 定於史館, 館中所藏《實錄》, 移安于侍講院, 大興工役, 修改浥和堂, 木石、丹艧之役, 極其浩大。 役幾完而歸於無用, 更始工役於昌慶宮。 命朝晡哭班、殷奠加漆哭班, 移設於永慶門外, 初哭班, 連設於廣達門內, 以稍遠於殯殿, 有是命。


8月 9日[편집]

○乙巳/持平沈星鎭上疏, 略曰:

宜待大臣之差病, 俾令專意史事, 趁速完役, 備局諸宰輪直之法, 宜加申明。 近來班行稀踈, 或有武宰壓班之時, 宜加申飭。

上從之。


8月 10日[편집]

○丙午/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都政, 以李宗白爲吏曹佐郞, 趙彦臣爲承旨, 趙尙慶爲修撰, 柳儼爲副應敎, 李玄輔爲獻納, 趙迪命爲校理, 趙明翼爲修撰。 儼, 世閥單寒, 地望輕淺, 而薄有辯翰之才, 且挾姻婭, 潝訾交結, 濫吹東壁。 明翼以名門子弟, 躁於榮途, 首先出脚, 與儼情同兄弟, 互相推奬, 得以見擬於銓部之望, 淆雜極矣。


8月 11日[편집]

○丁未/特補吏曹參議李瑜爲長淵府使, 明日發送。 瑜, 有除連辭, 積事撕捱, 有是命。


○敎曰: “曾經南床者, 升東壁已久, 典翰宜出而不出, 無備擬者耶?” 上意指李宗城也。


○以張泰紹爲會寧府使, 金尙星爲校理, 權爀爲副校理, 李日躋爲掌令, 宋徵啓爲持平, 李裕身爲正言, 金墰爲掌令, 李德壽爲同義禁, 金致垕爲大司諫, 申昉爲吏曹參議, 李必耉爲慶尙左兵使, 尹宅鼎爲忠淸水使, 吏曹判書趙文命、兵曹判書金在魯政也。


8月 12日[편집]

○戊申/大雷暴雨。


○吏曹, 以典翰稀有之職, 合擬者未昜, 不得差出爲啓, 命以曾經南床者, 單付, 因右議政李㙫陳達, 命寢之。


8月 13日[편집]

○己酉/摠護使李㙫請對奏曰: “山陵假丁字閣, 依庚子年例, 爲五間制度, 大王神位, 安於舊丁字閣, 內喪欑宮, 安於假丁字閣, 表石磨正, 不過減三分, 籠臺仍舊貫, 以鐵片塡補空處爲宜。” 上從之。


8月 14日[편집]

○庚戌/設鞫于本府, 逆賊弘彦子啓泰、崇獻子啓沃, 處斬于堂古介。 世益以知情不告, 處斬于堂古介, 啓復處斬孥籍。 來成結案云: “以全州通引, 親密於思孝父子及道昌姑母, 爲內人, 與思孝、道昌, 締結。 使玉貞, 出入闕內, 毁草殯得人骨, 盛于行擔, 送道昌家, 使之咀呪於國家, 玉貞埋凶之時, 掘土之鐵, 在於家中, 其形如鎌。 道昌輩以爲: ‘咀呪之後, 道昌則大貴, 思孝爲政丞, 思孝之子爲判書。’ 道重之妻娚驪陵君, 欲爲推戴。 謀逆的實。” 處斬孥籍。


8月 15日[편집]

○辛亥/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尹興茂爲正言。


8月 16日[편집]

○壬子/以吏曹判書趙文命, 拜右議政。 時, 上命卜相, 領議政洪致中病, 右議政李㙫詣賓廳, 封入卜相前單, 命加卜, 㙫請對以入, 仰請上意所屬。 上曰: “李光佐、閔鎭遠, 誠爲今日領袖, 而李則他人, 使不得安於朝, 閔則自家, 不欲在於朝, 無奈何矣。” 遂以吏判趙文命爲定。 敎曰: “加卜之, 公平聰敏而厚重, 終似不足。” 枚卜之日, 言其病痛者, 蓋欲其人之聞而勉之耳。


8月 18日[편집]

○甲寅/以李㙫陞左議政, 㙫出肅。 上嘗面諭㙫曰: “毋以尹惠敎爲戒, 一疏卽出。” 㙫唯唯而退。 蓋李喆輔, 以一牌卽出, 劾尹惠敎, 故上敎如此。


○擢鄭彦燮爲東萊府使。 彦燮, 資歷未及, 地望又輕, 而居時相之洞內, 經營占得, 物情駭之。


8月 19日[편집]

○乙卯/以朴纉新爲陪往大將。


○正言朴弼均上疏, 略曰:

一種亂逆之徒, 惟以詬天射日爲能事, 逆虎變書、賊鏡敎文, 猶以爲不足, 做作罔測之凶言, 誣聖躬無所不至。 至於弘彦之書極矣。 臣謂卽今第一義, 莫若將聖躬受誣之源, 一一曉告中外, 可以折凶心, 而塞亂本。 不然則一賊纔誅, 一賊復起, 國家無稅駕之所矣。 伏見御製大行王大妃行錄, 末端所錄, 有曰: “窮凶叵測之言, 非但誣當宁, 反以誣先王。” 雖彼凶逆, 寧不感動? 殿下自受誣嫌, 於自明, 一向掩置, 使亂逆之徒, 益無忌憚, 不思所以體聖母驚痛之心, 爲先王昭暴之道哉? 狀文之體, 與播告遠彌者有異, 特命詞臣, 別撰文字, 布示八方, 不可已也。 昨秋以來, 朝臣有以金昌集、李頤命幷伸事仰請, 則輒使之從容陳白。 而頃者諫臣之批, 則非臺臣干請爲敎。 大哉王言, 前後有異, 豈不有欠於至誠御下之道耶? 金重器, 以有翼切姻, 許多罪犯, 罔非窮凶, 而遽有還配之命, 權攝凶逆情節, 屢出賊招, 而遽命減死。 黃翼再屢出賊招, 情跡可疑, 而特命全釋。 殿下頃以亂逆之疊出, 謂全出於緩治戊申之逆, 而追悔未久, 復踵前失, 臣竊慨然。 殿下非不知二臣之當伸, 而只慮有咈於時輩之心, 一體四臣之中, 强而區別, 或伸或不伸, 以爲調停彼此之地。 非不知重器輩之罪, 當訊而不少留難, 遽命酌處, 三尺之典, 將安用哉? 臣於尹惠敎、洪聖輔事, 有慨然者, 設使惠敎, 不合於雄藩, 則言之於未赴之前可也, 而交龜纔數日, 如是論劾, 使不得安其職。 至於聖輔, 如有求利之心, 辛壬時勢果如何, 而不以其時, 投合當路, 乃以一假官, 力爭方張之議, 以取必至之辱哉? 言者目之以耽利, 殆不成說。 宜降開釋, 俾無橫罹之冤也。

批曰: “兩臣事, 在上者特處之事, 非在下者所可煩請。 尙今遲疑者, 正欲抑好勝之舊習也。 重器等事, 已爲參量, 尹惠敎、洪聖輔事, 爾言是矣。 上款事, 前後詳諭, 聖后之敎, 可垂千載。 豈可別撰文字耶。”


○擢宋寅明爲吏曹判書, 柳儼爲承旨, 權以鎭爲左參贊, 權𥛚爲承旨, 尹光益爲執義。


8月 20日[편집]

○丙辰/諫院【正言尹興茂。】申前啓, 幷不允。 又啓: “國恤卒哭前, 百官除服制式暇, 昭在節目, 而近來喉院之臣及一二卿宰, 或以式暇懸頉, 或以服制呈單, 該房承旨推考。 自今申飭, 俾勿懸頉。” 從之。 又啓: “都事, 爲任本資風力, 今番檢田, 況有擇差之命, 慶尙都事沈一羲, 柔善無能, 不可畀之此任。 請遞差。” 從之。


○慶尙監司趙顯命置邊竄罪人朴長潤於稟秩, 判義禁尹淳覆啓曰: “長潤當初所坐, 殊涉妄率, 而臺啓聲罪, 亦出情外。 邊竄今已六年, 足以懲罪。 似當有疏釋之典。” 上不從。


○正言朴弼均, 因疏批引避, 正言尹興茂處置曰: “臺閣論事之體, 有懷必達, 隨事陳情, 何所不可, 而追奪更伸之說, 攙入於疏中, 其護私黨循舊習之風, 實非今日之所宜有。 其他所論之是非, 姑舍勿論, 卽此一事, 不可循例請遞而止。 請正言朴弼均罷職。” 上允之。


○藥房提調率諸醫, 入診上候。 上曰: “朴文秀待命金吾云, 事體未安。 如此在下大夫之列者, 亦將有待命之擧矣。 今後則非重臣、將臣, 有大段情勢不得已者外, 宰臣待命, 勿爲煩稟。” 文秀自嶺營還後, 稱以受誣於李亮臣, 張皇疏卞, 鎭日違召, 故有是敎。


8月 22日[편집]

○戊午/先是, 敎曰: “梓宮用漆布, 蓋梓宮準百度漆, 天蓋銀釘處, 或不能沕然無痕, 故不得不裹布。 而今番所用梓宮, 全體銀釘, 一體加漆, 全無痕迹, 不必用漆布。 令議大臣。” 至是, 右議政李㙫以爲: “今番銀釘, 全體漆色, 無淺深之別, 聖敎允當。 依甲寅、庚申年例, 勿用漆布, 全體準度用之得宜。” 判府事李台佐以爲: “漆布之不必用, 誠如上敎, 而甲辰梓宮, 與今日梓宮相同, 依甲辰事行之得宜。” 李光佐、沈壽賢議, 與台佐同。 上命依台佐議施行。


○左議政李㙫陳箚請罷禮曹參判朴文秀, 以警違牌之習, 從之。


8月 23日[편집]

○己未/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吳光運爲承旨, 任守迪爲執義, 閔珽爲正言, 韓顯謩爲副校理, 趙儼爲全羅左水使。


8月 24日[편집]

○庚申/敎曰: “依甲辰例, 擬用漆布。 奉審則三度裹布, 似近虛文, 而全不用布, 亦涉顚倒。 漆布只用於今日, 加漆度數, 則依三十二度爲之。”


8月 26日[편집]

○壬戌/吏曹判書宋寅明出肅。 寅明以丁未年五品, 驟擢冡宰, 而一番辭職, 卽出行公, 人憂其放縱。


○以李鳳翼爲承旨, 尹彙貞爲執義, 尹光運爲持平, 尹光益爲副應敎, 金在魯爲知經筵, 李匡德爲吏曹參議, 金尙星爲吏曹正郞。


8月 27日[편집]

○癸亥/副校理韓顯謩上疏, 略曰:

四臣之復削, 自有不易之是非。 問其死則同一死也, 謂之有罪, 當盡削之, 謂之無罪, 當盡復之, 不宜區別明矣。 自有前秋惻怛之敎, 彼之爲四臣之罪者, 灑然一歸於光明正大之域。 於是內懷無聊之心, 强爲分二之議, 若將以去就爭之, 殿下不能强咈, 屈意從之。 又欲開進在外之人, 而無以慰藉, 則乃有待諸臣徐議之敎。 聖心先主蕩平, 而惟幷用之是急, 非不知處分之苟簡, 而曾不少恤。 盡復則慮在廷之或去, 盡削則慮在外之不來, 分半復削。 惟務平均, 爲調停幷用之術, 殿下之所以處分四臣, 不在本事, 而只爲群下之進退。 居言責者, 論列固其職耳, 彼臺臣, 窺測天意, 憑藉處置, 肆爲彈擊, 不少顧忌, 此何足責? 殿下有以致之。 殿下悶國勢之孤危, 痛亂逆之層生, 思以協和臣僚, 安利國家。 而爲蕩平之道者, 徒用意於私意計較之間, 分爵祿均縻之, 混是非, 兩存之。 導率如此, 則不幾於朱子所謂黑白不分, 猥曰無黨者, 是爲大亂耶?

敎曰: “疏中附陳, 諭於前後章奏之間非一, 則當待早晩處分, 若是紛鬧, 非特事體未安, 欲售舊習之狀, 尤極駭然。 此予所以遲待時象之如何耳。 此疏還給, 今後則挾雜此等之語, 勿爲捧入。”


○判府事李宜顯撰進大行王大妃幽誌, 其文中冊聖上爲嗣下, 有或箚或疏, 內外締結危逼謀害之句, 蓋指泰耉、鳳輝等諸賊也。 上覽之, 大怒, 敎曰:

“戊申亂逆, 鏡、虎倡之於先, 而失志怨國之徒, 繼之於後, 逆鏡之心, 欲引進怨國之徒, 遂凶逆之心, 而國本旣定, 難售其計, 以敎文首倡亂逆之本。 甲辰大喪之後, 鏡旣伏法。 賊夢領袖諸賊, 造不忍聞不忍言之凶言, 煽動廢族之類, 釀成其逆。 其顚末如此, 而未能擺脫舊習, 以誌文, 作日後病搢紳之欛柄。 嘗痛恨于時象者, 乃聖后平日之意, 而因誌文, 害尤大矣。 欲光聖德, 而反累焉, 則予之不孝矣。 撰進之臣, 豈不諒此意, 快意下筆耶? 予竊慨歎。

因添刪以下, 誌文曰:

上之六年庚戌二十九日丙寅, 敬純王大妃薨于慶德宮之魚藻堂, 春秋二十六。 粤七日癸酉, 有司用善聞周達、溫柔聖善二法, 上尊謚曰宣懿, 上徽號曰孝仁惠穆, 治方上於懿陵, 厥旣得卜。 我殿下遂下御製行錄一通, 命臣宜顯, 誌諸幽。 臣辭不獲, 拜手稽首, 伏而讀之, 歎曰: “我聖后至德, 誠無間然, 而聖筆昭回, 記載該悉, 臣何敢猥有模畫?” 謹稽行錄, 后姓魚氏, 系出咸從。 遠祖化仁, 始顯麗朝。 國初直提學變甲, 有恬退節, 傳至判中樞, 孝瞻、戶曹判書襄肅公 世恭, 仍父子以勳德, 顯三世, 而左參贊季瑄, 又顯於明、宣朝。 高祖漢 明, 水運判官, 贈左贊成, 曾祖震翼, 江原道觀察使, 贈左贊成, 祖史衡, 漢城右尹, 贈領議政, 寔生領敦寧府事咸原府院君 有龜。 娶海美縣監李夏蕃女, 中宗大王六世孫也, 追封完陵府夫人。 以肅宗三十一年乙酉十月二十九日己未, 誕后于漢師崇敎坊私第, 將誕, 府夫人夢見日月幷懸壁上, 覺而異之。 后自幼端重, 不妄遊戲, 動止自中矩度。 罕言語, 喜慍不形, 常衣弊服, 見人華飾, 無歆羡色, 性孝順。 七歲遭府夫人喪, 躬參祭奠, 哀慟如成人。 稍長, 每追思出涕, 雖爲府院君所鍾愛, 未嘗有驕惰之容。 戊戌, 端懿王后, 以世子嬪早世, 肅宗爲景廟, 極遴名家賢淑。 后初入闕, 年甫十四歲, 遇疾風暴雨, 而凝坐不少變。 上大奇之, 睿簡遂定, 乃冊爲嬪, 以九月十六日, 行嘉禮。 后旣膺冊命, 承事兩殿, 愉色婉容, 一心敬畏, 肅廟常執手敎曰: “予知汝賢, 他日恃汝多矣。” 又敎曰: “聞汝曾王母, 壽考多祉, 願汝似之也。” 后退語左右, 至於泣下。 洎大喪, 哀慕盡制, 答藥房曰: “梓宮一閉, 更覩天顔, 那可得也?” 臣僚莫不感動。 御女侍, 恩施普洽, 見有早喪父母者, 顧撫有加, 蓋自傷其幻失慈顔, 而推及於下也。 庚子, 進位王后, 壬寅秋, 備禮冊封。 甲辰, 景廟昇遐, 今殿下嗣位, 又進位王大妃。 丙午喪制闋, 群臣上尊號曰敬純。 當景廟違豫時, 症候浹四旬彌留, 后殫誠救護, 夙宵焦遑。 鉅創之初, 哀毁踰禮, 自殯至啓欑宮, 當祈寒不離哭泣, 遂嬰痼疾。 閱歲沈淹, 竟至於今日, 其源蓋有繇焉。 后每値景廟不諱之月, 自朔日, 不御常膳, 平日所嗜, 終身不以近口。 景廟初被仁顯聖母慈育誠孝篤至, 后追慕德懿, 事無大小, 必問聖母時規制而行之。 景廟旣入廟, 以故臣閔鎭厚配侑, 后以聖母同氣也, 特贈延謚之需, 亦所以深體景廟眷待意也。 后含章自晦, 不作聰明, 而顧愛好文學, 在別宮, 受《小學》於府院君, 誦慣如素習。 肅廟常使讀而聽之, 亟賞音韻之淸朗。 平居喜觀古賢妃嘉言美行, 使府院君, 謄進《孝經》、《禮書》、《詩經》中可法者, 常置左右, 朝夕省覽。 今聖上, 命入窒皇者, 寔遵后遺旨也。 后雅尙儉約, 斥去奢靡, 嘗曰: “吾家是素門, 兄弟皆士子婦, 宮樣粧飾, 非其分也。” 絶不賜與, 惟軫念民隱。 祔廟後, 上壽東朝, 卽國家故事, 而后以歲歉人飢, 謙讓不受, 後乃勉從, 輒減常供, 停方物, 以示節損。 及喪, 以遺敎, 出素儲衣襨, 補諸需, 除尙方例進疋緞, 祭器用甲辰遺餘, 毋令新造, 其務簡省, 恤經費之意, 嗚呼! 至哉。 始景廟葬楊州之懿陵, 后聞其左有穴可扦, 謂府院君曰: “吾必以是爲歸。” 今定于同崗, 蓋聖上不敢孤后當日意也。 於是乎神道人情, 兩無憾焉。 后葬爲申坐寅向, 倣寧陵遺制, 用上下穴, 距本陵爲八十尺許。 陵號仍舊不改。 以十月十九日午時, 下玄宮焉。 先是, 端懿后與后俱無育, 景廟爲宗社大計, 冊聖上爲嗣。 怨國不逞之類, 自此尤包藏禍心, 蘊蓄凶計, 而逆臣一鏡、弼夢、凶賊虎龍等, 表裏締結, 陰約失志之輩, 危逼無不至。 賴景廟友愛之深、摯后扶翊甚勤, 陰計終未售, 逆鏡又以不忍聞之凶言, 謄之敎文, 播諸八方, 誑惑人心, 甲辰大喪後, 其徒克煽醞釀, 以成戊申之變。 后益痛惋下敎曰: “世道若此, 做出窮凶叵測之言, 此非但誣當宁, 實所以衊先王也, 可勝痛哉?” 嗚呼? 當日之事, 后實躬扶, 起居藥飮, 自始至終, 靡有遺憾。 乃后所親當而深知者, 此所以尤痛其架虛創說。 打破奸情, 昭晣國誣者, 苟非我聖后卓識淵鑑, 度越千古, 則亦何以明諭聖意, 垂揭後世若是哉? 及至今夏, 凶逆復起, 情節益狼藉, 后又曰: “此是戊申餘黨, 豈料此賊, 至今如此乎?” 至有驚心痛骨之敎。 上方親鞫嚴覈, 必期悉除凶孽, 以慰慈心, 而長秋遽隔, 徽音永閟, 此聖上, 所以哀恨者也。 嗚呼! 臣謹就聖製, 排纂如右, 而仍竊又念, 我聖后, 喆範惠聞, 雖彤史所載, 殆無以過之。 是宜受天保佑, 享有茀祿, 而顧自庚子以後, 十餘年間, 國運罔極, 喪變洊仍, 后於是, 涕泣爲日, 積哀成疢, 以致壽算之不永, 天理之難諶, 有如是夫。 然上念宗祊, 危厲薰心, 翼安聖嗣, 潛銷禍萌, 兩宮之間, 和氣融翕。 及夫亂逆之猖獗, 又洞劈源委, 辭嚴義正, 其所以痛兩聖之受衊, 夬辨於一言之間者, 尤明白截峻, 有足以鎭群情而戢凶圖, 則自此世道之維持, 邦基之鞏固, 將有賴於斯矣。 其懿德徽烈, 有非區區文字, 所可形容其萬一者, 此可以少慰臣民之至痛者歟? 嗚呼盛哉!


8月 28日[편집]

○甲子/告訃使愼無逸、南泰良辭陛, 上賜對于德游堂。


○右議政趙文命, 三疏以辭, 上皆優批勉出。 文命於是出肅, 上引見。 文命請進補下元之劑, 以盡求嗣之方, 請用錢於經費、儲米, 以備水旱。 又曰: “訓將李森, 以判府事閔鎭遠之言, 引嫌廢務, 將臣事體自別, 請罷職。” 上從之。


○以張鵬翼爲訓鍊大將, 沈珙爲知義禁。


○正言尹興茂, 因韓顯謩疏引避, 玉堂【副應敎尹光益、副修撰黃晸。】處置曰: “當初處置, 旣出公議, 儒臣疏斥, 不必爲嫌。 請出仕。”


○副校理權爀上疏, 略曰:

日昨章疏不捧之敎, 不勝慨然。 國家之設置三司, 將欲何爲? 君德有闕而不匡, 時政有失而不正, 勿論事理之是非, 一視君上所命, 不敢一言可否, 只使奉行惟謹, 則殿下獨運於上, 有司奉行於下, 如是足矣, 安用三司爲哉? 未論本事之如何, 只此一敎, 不幾於一言喪邦耶? 今日在殿下三司之列者, 惟當引義告退, 以圖自靖之不暇, 而喉司之臣, 惟幸處分之如此, 而無一言之繳還, 寧不寒心? 且見尹興茂之避, 極爲無嚴。 至以本罪等說, 肆然筆之於文字之間, 豈不萬萬絶悖哉? 處分終不別白, 堤防漸益不嚴, 今此輩闖然生心, 臺疏以本罪之目, 倡之於前, 玉堂以公議之說, 繼之於後, 欲眩丁寧之聖敎, 復售辛壬之手段。 殿下不少驚動, 一例假借, 若此不已, 前頭變怪, 又不知止於何境。 臣竊痛心。

政院以前有此等疏勿捧之命, 稟啓捧入, 命還給, 敎曰: “君父至誠申飭之日, 爲臣子者, 不祛舊習, 已極未安。 權爀將壇丁寧之敎, 猶不感回。 昨日嚴旨之下, 若是營護, 今日若乙丙, 然後於渠心服耶? 權爀 旌義縣監除授, 明日內發送, 使甘心舊習之輩, 知今日之有君父。 且玉堂處置, 若有懷則陳之可也, 而公議之說, 未忍祛苟同之習, 此等之習, 予亦惡之。 欲諭而未果。 處置玉堂, 遞差。” 政院啓辭, 請寢權爀補外, 玉堂遞差, 而於權爀, 謂爀之疏, 一襲韓顯謩營護力勝, 於玉堂, 謂不過循例措辭, 非有他意, 批曰: “權爀以戊申弘錄, 恐得罪時象, 若是自劃, 於國, 不體其君, 於家, 不思其父。 此不過甘心時象, 今此遠補, 亦云末減。 特遞玉堂, 不開端則已, 豈若舊日之假借?”


○以魚有龜爲御營大將。


8月 30日[편집]

○丙寅/上召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李㙫曰: “玉堂之臣, 有遠補之命, 言之得失, 置之以言獲罪, 非聖世之美事。 尹興茂之處置非矣。 何至駁罷朴弼均乎? 轉輾至此, 良可慨然。” 右議政趙文命曰: “其疏中引義告退之說, 非矣。 下款語, 面目不至不好, 何可遠補絶島乎?” 上曰: “今日群下强迫君父曰: ‘諸臣已上來, 何不處分? 道理豈容若是? 辛丑之事, 慘毒, 故予憐之, 有處分, 而擧措有未盡, 故有丁未, 丁未後有閉閤之事, 而予心有所定矣。 未復官兩臣, 予將有處分, 而終有未安者, 不可輕易爲之。 今若迫於群下之言而爲之, 則紀綱在上乎? 欲待朝象雍和, 非欺諸臣, 故爲延拖也。 予雖健忘, 此兩人之事, 何可忘之乎? 昨者政院之啓, 旣云覆逆, 而以力勝等語斥言者, 粉飾之態, 綻露矣。 時象如此, 在上者可謂快意事耶?” 兵曹判書金在魯曰: “昨秋處分, 不成體段, 同事之臣, 一伸一否。 見伸之人, 亦靳例謚, 半上落下, 固知聖意之有待, 而朞年已過, 處分不下, 群情豈不抑菀乎? 必欲待諸臣之畢來, 天下事無如此整齊之理矣。” 上曰: “今日臣子, 當從君父乎? 當從私黨乎? 不仕之義理, 見於何傳?” 吏曹判書宋寅明曰: “凡飾詐之事, 可以威怒制之。 權爀此等之習, 如良知良能, 何可改之乎? 在魯曰: “在外未仕之人, 未必只以四大臣事也。” 上曰: “何處討得怪異底義理, 爲所執?” 文命曰: “義理舍君父而何? 何必立義理, 然後行公乎? 此等處, 裁抑可矣。” 上曰: “時象之可痛, 甚於慘慼。 如是而曰保聖躬乎?” 寅明曰: “殿下所執, 半國曰是, 半國曰非, 如是之際, 國事日非, 故作汨蕫樣子, 以爲鎭安之道。 如權爀輩, 執古人影子, 必欲自是, 殿下千言萬語, 不能感動矣。” 在魯曰: “吏判之言非矣。 豈可偶汨蕫樣子, 治國乎?” 上曰: “乙丙之人, 一人曰白, 皆曰白, 一人曰黑, 皆曰黑, 必欲同歸, 如着一帽子。 昨年閉閤後, 辛壬銳氣頓挫, 而乙丙之人, 不挫頓挫之人。 予當慰藉不挫之人, 予欲挫之。 權爀謂如其父忠朴矣, 譬如慢鐵之烘。 乃有告退之說, 豈不怪乎?” 入侍諸臣, 無不請寢, 上終不許。 上曰: “如吳瑗者, 良善之人, 其疏非渠所獨辦。” 寅明曰: “瑗, 日前來見臣, 臣謂其疏大過於黨論, 渠曰: ‘三司之論, 例攻人之短處, 疏論不得不然。 吾非過於黨論者, 後當驗吾事。’ 其言是矣。” 文命曰: “瑗非固執之人, 足可翻悟。 向者逢着, 臣謂曰: 君之疏斥大臣曰: ‘渠, 其人雖如君言, 位則大臣, 何可如是乎?’ 渠曰: ‘此則自知其非。’ 云矣。” 上曰: “私覿之時, 渠有所對, 未久其疏上, 中情必不堅硬而然矣。” 㙫奬金取魯以才具, 謂李眞望以久勤, 請陞品以用, 上許之。 又曰: “鄭亨益, 居官任職, 多有可觀, 一廢不復, 可惜。 聞其論, 亦已平順云矣。” 文命亦曰: “其議論, 前雖峻, 而豈長如此乎? 收用宜矣。” 上命敍用。 文命請詢鑄錢事, 決意行之, 㙫曰: “財貨, 有國所重, 用錢今幾五百年。 革錢則已, 不然, 則更鑄之外, 無他策矣。” 寅明曰: “聞貢物主人之言, 朝家折定米一石, 代錢六兩, 而每以米給之, 賣之不過爲二兩錢。 進排之物, 皆以錢辦之, 故難支云。” 東弼曰: “百姓怨豐年, 卽今米十斗, 價直一兩。 京外之民, 俱不能堪, 此錢貴故也。” 寅明曰: “二萬生銅, 貿來空寘, 以此先鑄, 豈不可乎?” 在魯曰: “鑄錢, 則一年蓄積當之矣。” 文命以鑄錢爲第一, 廟謨力請, 而入侍備堂, 同聲和之。 獨金取魯言不便, 而泛曰: “必有私鑄盜鑄之患。” 而別無所見, 上持疑不許。


○以韓師得爲獻納, 李著爲正言, 黃晸爲副校理, 任珽爲校理, 鄭羽良爲副應敎, 沈泰賢爲副修撰, 尹游爲同經筵, 崔命柱爲慶尙右兵使, 趙虎臣爲全羅左水使。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閔珽。】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定配罪人趙德普, 戊申逆獄, 緊出於百孝之招, 而未及究竟, 徑先酌處, 而又出於向日震榮之招, 其締結謀逆之狀, 昭然難掩。 請定配罪人趙德普, 拿來嚴訊, 夬正王法。” 不從。


六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丁卯/副修撰沈泰賢上疏, 略曰:

弘彦凶書, 今雖投火, 未知幾弘彦之書, 潛藏於陰秘之地, 闖發於何日, 日後之憂, 有不可言。 臣謂痛卞聖躬受誣之顚末, 劈破前後凶言之巧慘, 成一冊子, 刊布中外, 傳之無窮, 實爲今日卞聖誣之第一義。 伏願亟命詞臣, 撰進焉。

政院微稟還給。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李大源爲持平, 李宗白爲副校理, 金取魯爲判尹, 李義豐爲慶尙左水使, 宋寅明爲司僕提調。 司僕, 世稱腴官, 而寅明留窠自占, 有識唾鄙。


9月 2日[편집]

○戊辰/大司諫金致垕上疏, 略曰:

殿下之受誣於凶賊, 今幾遭矣? 一被賊虎之誣, 再被逆鏡之誣, 三被天海之誣, 以至於翼、賢、麟、夢、弘彦等窮凶極惡之誣者, 爲四爲五矣。 爲殿下臣子者, 政當腐心痛骨, 誓不戴天, 以爲必辨必伸之計, 不然, 死有餘責, 而今日諸臣, 乃反視之若薄物細故, 了不動心, 喑無一卞者, 何也? 豈聖上痛禁黨論, 故彼以卞聖誣, 亦爲黨論而然哉? 爲君父欲申誣者, 謂之黨, 則彼拱手却立, 默無一言者, 抑歸何黨乎? 向微我女中堯、舜明白痛快之遺敎, 則殿下罔極之誣, 幾無以昭暴於今日矣。 況以慈敎中, 反衊先王之語, 觀之, 其不獨爲殿下一身之誣者明矣。 豈可不思所以明卞洞伸, 以慰先王、先后之道哉? 辛丑景廟之欲使殿下, 參決機務者, 何也? 豈不以聖候違豫, 有妨於萬機而然也? 不然, 春秋方富, 寶阼纔登, 臣民愛戴, 中外想望, 何爲而有此擧措耶? 惟其不幸有疾患, 妨聽斷, 深惟宗社之謨, 克篤友干之情, 遂欲分乙丙之勞, 而就調養之便。 此於先王盛德, 國家大計, 有何一毫虧損, 而惟彼凶邪之徒, 恐其不利於己, 遂爲諱疾之謀, 陰售其不逞之計, 一邊大肆屠戮, 一邊力爲籍脅, 當辛壬之際, 人人惴澟, 不敢以聖疾二字發口而語。 疾病之來, 聖人之所難免, 先王之不自諱, 而發諸絲綸者, 此輩何諱之甚耶? 及至甲辰大漸之時, 侍藥設廳, 終不擧行, 遐外臣庶, 擧不知聖候, 至於惟幾, 而遽遭崩天之慟。 於是凶逆之徒, 倡爲罔測之說, 外內和應, 終至妖書之掛, 凶檄之傳, 而禍亂遂滔天矣。 自古明王之御世也, 非不以寬大仁恕爲務, 而至於凶逆, 則必誅不貸。 夷族之法、收司之律, 代益嚴密者何也? 蓋以梟獍凶毒之性, 有非區區仁恩之所可化。 不以嚴法而痛繩之, 則不足以大創於後來也。 殿下若於乙巳之初, 窮治凶黨, 快正王誅, 則自無戊申之變, 當戊申之變, 痛訊逆徒, 廓掃妖祲, 則自無今日之患矣。 徵、夢漏網於鏡、虎之誅, 而釀稱兵犯闕之亂, 詹、孝倖逭於徵、夢之戮而致挾匕埋蠱之變, 終至禍酷靑宮, 鶴駕賓天, 三百年宗社, 茫無所托。 言之至此, 裂眦崩肝, 聲淚俱逬。 以常情言之, 聖上之所以處此者, 寧過無緩。 而今日之事, 猶不免乙巳、戊申之舊套, 臣未知他日之憂, 必至於何境也。 當輝、儉、鏡、虎之搖動誣逼也, 殿下之危如綴旒矣。 今日之自謂純臣者, 皆當時公卿大夫, 六部、三司之官也。 亦嘗有一人出一言, 爲殿下保護之地者乎? 趙聖復之斃桁楊何也? 非以請使殿下, 參聞庶務之故乎? 李廷熽之竄極邊何也? 非以首請建儲之由乎? 故相李健命之尤罹慘刑何也? 非以克準冊封之請乎? 方此之際, 其頭勢景像, 果何如也? 推賊鏡爲魁主, 尊逆虎於盟壇, 泯然一色, 無復忌憚, 及殿下將誅逆鏡, 則或覆逆或論救, 故至其誅之也, 猶不忍以逆稱之, 至戊申之變, 而始指爲逆。 且以疏下諸賊事觀之, 丁未得志之初, 乃敢變賊爲臣, 而亟請出陸, 及夢賊之稱兵, 又乃變臣爲賊, 而擬律之啓, 必減一等, 惟恐或傷。 蓋此輩, 與鏡ㆍ夢諸賊, 始則沕然相合, 中則稍存形跡, 今則顯示自貳。 而猶且覘上意之好惡, 以爲向背, 視處分之緊緩, 以爲操舍, 陽擠陰助, 外斥內惜, 眷顧牽連, 未忍割棄。 至於事變層生, 逆節昭著, 十手難掩, 欲諱無路, 不得已沒奈何, 然後强爲以鎌遮目之計, 此其聖上終始洞燭之情狀也。 其黨凶黨惡, 孰有甚於此者? 而忘君護黨之責, 一不及於此輩, 何也? 四臣之冤, 一也, 而聖上處分, 伸其半而罪其半, 何也? 四臣之本末事實, 聖上知之矣, 諸臣言之矣。 臣只以事理之不可異觀者, 爲殿下陳之。 蓋有代理, 故有聯箚, 無代理, 則無聯箚矣。 代理、聯箚, 旣非兩件事, 則是豈可分而二之者耶? 丁未凶黨之追罪也, 以代理聯箚, 區而別之, 簧鼓巧舌, 恣意欺蔽, 竟使慘禍之餘魂, 又負冤於泉壤。 殿下試思之。 當辛壬之際, 此輩以代理、聯箚, 幷驅之於逆。 有曰驚惑, 有曰陰移, 至以簒奪目之, 何嘗以代理、聯箚, 看作兩件事乎? 而今乃巧飾不成之說, 强分一串之事, 舍代理而罪聯箚, 此不難知也。 在今日, 則代理二字, 渠亦知有礙於聖躬, 故藏匿不言, 含默不發, 而聯箚則出於四臣, 故乘其新有寵大得志之初, 百計閃弄, 萬般遊說, 畢竟罪而後已。殊不知罪聯箚者, 乃所以讎代理也, 可勝痛哉? 所未曉者,今殿下, 旣知其冤矣, 旣知其非逆矣。 臨帳殿而下敎, 閉閤門而自責, 若將有大擧措明處分, 末梢歸宿, 僅止於申復兩大臣而已。 此果謂大公至正之擧, 而無慊於聖人盡善之道耶? 竊想殿下, 方以調停蕩平爲務, 故或者聖意以爲, 盡伸則必有一邊人之難安, 不伸則必有一邊人之爲冤, 遂乃參酌分半, 或伸或仍, 以爲牽合彼此, 俱收竝用之計耶? 苟其人冤也, 苟其事是也, 均伸可也, 公雪可也。 何爲此計較斑駁之擧也? 夫四臣者, 其爲宗社之慮同也, 盡殉節之忠同也, 庭請同也, 聯箚同也, 畢竟幷戮於凶黨之毒手同也, 至今國人之憐悲, 萬口之一談冤痛同也。 眞所謂同功一體之人也。 殿下初不知則已, 旣知之, 則有何顧憚而不思同慰之道乎? 初不伸則已, 旣伸之, 則有何嫌忌, 而終靳幷復之恩乎? 伏願聖上, 特復兩臣, 以慰忠志士之顒望焉。 臣卽見邸報, 正言尹興茂, 以朴弼均之請伸兩臣, 至於論罷, 臣不勝駭憤焉。 其所謂非今日所宜有者, 何事也? 弼均之言, 雖甚寂寥, 然其大意, 則爲兩朝辨誣也, 爲國家討賊也。 而乃曰: “姑舍無論。” 夫興茂之必欲姑舍無論, 於辨兩朝之誣, 討國家之賊者, 何也? 此而不罪, 可謂國有法乎? 嗚呼! 今日殿下之勵精銳意, 必期有成者, 非蕩平之政乎? 爲此有本, 行此有道, 致有此漸。 非可以言語硬做也, 非可以威令勒成也, 又非可以一朝一夕之間, 驟致而襲得者也。 古者蕩平之世, 務俊乂之登庸, 而曰以難壬人, 盡賢能之任使, 而曰去邪勿疑。 蓋去邪難壬, 然後淑慝枉直, 無混雜之患, 而賢能俊傑, 得盡其用, 終致蕩蕩平平之效, 此乃建皇極之道也。 試以今所謂蕩平觀之, 殆與古蕩平有異。 事之是非, 不甚卞焉, 言之曲直, 不甚別焉, 爵之則彼此之雙擧焉, 罰之則甲乙之兩治焉, 善者旣無勸, 而惡者別無懲。 忠或不見察, 而罪或多倖免。 雜進忠邪, 而惟以分義驅之, 不分是非, 而惟以利祿縻之, 比如共氷炭而一器, 寒熱不相爲用。 是將奚益哉? 主是政者, 又不能推明蕩平之本, 以贊我聖上作極之治, 顧欲苟且彌縫, 牽合扭捏。 而往往又以鏡、夢餘黨之換面媚竈者, 參錯於其間, 若謂蕩平之極功, 無過於此, 則大舜何不與元、凱、共兜同做馨香之治, 武王何不與閎、散、廉、來偕講熙載之績耶? 臣恐今日之蕩平, 不過如宋 建中之調停, 徒使士夫風習, 壞盡無餘, 而終未免階亂之歸也。 臣於此, 未嘗不仰聖上欲蕩平之心, 而歎聖上失蕩平之本。 曷不內陽外陰, 內君子外小人, 奬忠貞而懲凶醜, 防亂源而絶禍根, 以正朝廷, 以正萬民, 直追隆古之蕩平哉? 苟其然者, 臣雖不武, 太平萬世, 謹當遍賀於延英門下矣。 齊家治國, 曾傳之訓也, 未有內治不正而能理其國者也。 竊觀殿下, 正內治嚴宮禁之道, 猶有未盡, 蓋平日管束宮屬, 禁飭掖隷者, 旣不如列朝之嚴, 故防範易凌, 閫限不峻, 內庭婢使, 恣出外而無拘, 閭閻常賤, 闌入內而不禁, 積習旣久, 邪逕大開。 於是內外交通, 爛熳行謀, 邪穢之骨、凶醜之物, 無不挾入大內, 遍埋淸禁之地, 終使國家, 遭不忍言之慘變, 噫嘻! 痛矣。 向使殿下, 正家之化, 素行於貫魚之列, 畏威自戢, 隄防極嚴, 宮掖肅淸, 則此等變怪, 何自而生乎? 伏願聖上, 嚴飾宮闈, 峻其出入之防, 使內宮治益正, 而禍亂不復作焉。 殿下於卽位之初, 勵精臨朝, 孜孜圖治, 恥爲漢、唐之中主, 深械末俗之文僞, 聖志之所自期者, 蓋不草草矣。 不幸荐遭喪變, 屢經逆亂, 振作之意已衰, 篤實之工不繼, 漸不克終之歎生矣, 姑息苟且之患作矣。 講討之益, 浸不如初, 聽斷之勤, 稍損於前。 受言之量不充, 而今漸有拒人之意, 納諫之聰不廣, 而今漸有厭聞之色。 事有涉於宮禁賤隷, 則必分疏曲護之, 言有關於宮家折受, 則必盛怒呵責之。 遂非文過之習, 生於自聖, 喜侫惡直之習, 由於自用, 周遮之意, 或露於辭令之間, 計較之私, 多見於事爲之際。 輕視群下, 則馬牛縶而奴豕叱, 不恤辭氣之太迫, 獨斷聖心, 則髦是非而苴義理, 不顧公議之甚嚴, 喜怒多失其中, 刑政或至乖舛。 君道日亢, 臣道日卑, 謇諤之論無聞, 諂諛之風已成, 凡章奏之間, 非頌功, 則贊德之詞也。 此皆殿下根本之地, 公不勝私, 義不勝慾, 許多病痛, 隨處發見之致也。 似此規模, 雖治平之日, 尙有陵夷衰亡之患, 況當此極圮之運, 傾覆之世, 而欲以是撑柱支扶, 不亦難乎? 伏願殿下, 自今用力於根本之地, 使方寸之中, 洞然淸明, 不爲左右私昵之愛所奪, 不爲諂諛疑亂之說所惑, 計較之私不萌。 而一以義理裁之, 是非之辨必明, 而勿以好惡間之, 雖歷變履險, 而終始如一, 則今日之殷憂多難, 未必不爲啓聖興邦之資也。

敎曰: “今觀薇垣長疏本, 其中不無勉戒之語, 而一篇精神, 以舊習必欲勝君父而後已。 若如致垕之心, 朝廷規模, 一如乙丙, 而後可謂蕩平耶? 此等不祛舊習之人, 決不置於今日耳目之官。 而若或深治, 助其務勝, 遞差, 原疏還給。 政院難以退却, 則先稟後入, 其何晩也, 而今日微稟捧入聯翩, 紀綱其曰有乎? 可謂寒心。 捧入承旨, 從重推考。”


○諫院申前啓, 不允。


9月 3日[편집]

○己巳/以李森爲摠戎使。


○知製敎李匡德製進開城府進香文, 有曰: “后言在史, 萬世可徵。 繼統大義, 於今始明。” 上覽之, 歎曰: “辭正意直, 光聖德法後世。” 命賜上弦弓一張。


○罪人穟結案云:

淸州假兵使天永, 三月二十一日, 送米一斗馬一匹, 促赴賊陣, 二十四日, 聞賊敗報, 逃走於全義地, 同參謀逆的實。

凌遲處斬。


○以趙明翼爲副修撰, 李壽沆爲大司諫, 尹光運爲修撰, 南就明爲左尹。


9月 4日[편집]

○庚午/以申昉爲承旨, 沈珙爲副提學。


9月 5日[편집]

○辛未/掌令金墰上疏, 略曰:

朴弼均之疏爲先王爲殿下卞誣也, 興茂乃敢曰: “姑舍勿論。” 顯有惡聞之意, 拖及兩臣事, 以爲迎擊之資, 此等忘君父之人, 宜施削版之律。 金致垕之疏, 義理明白, 辭義剴切, 誠近來疏章之所未有者。 而殿下疑之以舊習, 責之以務勝, 還給其疏, 特遞其職, 若此不已, 臣恐今日殿下之廷, 但見諂諛之成風, 而不復聞謇諤之昌言也。 伏願殿下, 還入其疏, 更加澄省焉。 吳命新之被貞業、啓輝兩賊之招, 如合符契, 則一處質卞, 斷不可已。 而乃反只訊元告, 有乖獄體, 則崔命相職在臺閣, 烏得無言? 而殿下遽加威怒, 隨降譴罰。 出賊援之人, 晏然在家, 論獄體之臺, 至遭削黜, 其爲處分之過重, 爲如何哉? 亟降還收之命焉。 平安兵使李載恒, 向在海閫, 益肆貪汚, 兼濟庫給債, 未捧之數, 多至六七萬兩, 托以難捧, 悉燒其券。 負債之人, 皆是富賈, 西來之人, 莫不傳說。 亟命拿問嚴覈焉。 永柔縣令吳遂燁, 潛奸邑妓, 晝夜沈惑, 其妻妬狠, 移怒於厥妓之母, 重杖殞斃。 遂燁不能禁戢, 致令悍妻, 濫殺人命, 臣謂亟罷遂燁, 仍命道臣査處也。

批曰: “李載恒事, 不可置人於暗昧。 依施, 吳遂燁事, 令道臣査啓。 一篇精神, 無非營護君父, 所痛心者, 此等之習, 甘心於今日, 縱恣無忌, 莫甚於爾也。”


○以趙最壽爲同義禁, 金啓煥爲承旨, 趙遠命爲大司憲, 任守迪爲執義, 鄭必寧爲掌令, 李裕身、鄭亨復爲持平, 張鵬翼爲知義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9月 6日[편집]

○壬申/以趙錫命爲承旨, 李玄輔、李憙爲掌令, 閔墡爲持平, 尹彙貞爲修撰, 朴文秀爲大司成。


9月 7日[편집]

○癸酉/行夜對。


9月 8日[편집]

○甲戌/夜, 流星出立星上, 入西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二三尺, 色赤。


○梓宮加漆三十二度準。


9月 9日[편집]

○乙亥/設鞫于本府, 弘敏結案云:

上年二月, 往張宇奎家, 則弘彦子啓泰在座, 多發凶言。 弼夢、弼顯、思孝等, 作逆之說, 相與酬酢, 以其言爲是, 啓泰又爲向國不道之言, 以爲汝輩締結京士大夫, 旣有所聞, 汝言是矣。 戊申思孝在全羅監營時, 啓泰往在營中, 故有此所聞。 凶逆知情的實。

行刑于堂古介。


○刑曹參判金有慶上疏, 略曰:

臣於乙巳初, 冒當金吾之任, 得覽壬寅獄案, 則最初上變之事, 旣無着落。 及至設獄, 枝節甚繁, 廣張名色, 網羅一世, 有入無出。 專事虐殺, 桁楊之酷, 誅滅之濫, 自有刑獄以來所未有者。 而甚至於訊囚之際, 以杖敲脅, 脅骨皆折, 則其取服, 多出於迫脅者, 不待傳說, 可以推知。 且李宇恒、張世相之結案, 皆出於已死之後, 則操縱幻弄, 隨意爲之之狀, 擧一可見。 其餘獄事肯綮, 惟在於三急手, 而櫃藏短刀, 誠不滿一笑, 而盛節所引張姓譯官、吳姓馬徒、金姓宮人, 終歸虛無, 則首尾鍜鍊之狀, 畢露無餘。 而尤有所萬萬痛心者, 天紀、龍澤, 雖有作逆之事, 何預於四臣, 四臣雖有不道之心, 何關於殿下? 而所謂敎文, 囫圇爲說, 打成一片, 末乃以不忍言不忍聞之語, 結作一篇之宗旨者, 是何事也? 嘻嘻, 痛矣! 經營旣久, 計劃素定, 粧出逆虎, 忽起大獄, 而窮凶極惡之言, 專在於誣逼不敢言之地, 則獄事眞僞, 不卞而可知。 故臣等遂與相議, 請伸其獄, 卽蒙允可, 削勳罷科, 次第準請。 伊日臣等陳白之語, 聖上酬答之敎, 臣猶能記憶。 而逮至丁未, 獄案復反, 則臣等白有當坐之律。 而廷臣尙未請刑, 聖上亦不加誅, 國家之失刑, 固無大於此。 而臣等之幸逭, 亦豈安於心哉? 且於史事, 尤有所澟惕訝惑者, 昔宋 哲宗時, 蔡卞以爲《神宗實錄》, 多有疑似不公處, 請改其史, 而舊史則以墨書之, 新史則以朱書之, 當時謂之朱墨史。 此與今日補改者, 同爲一揆, 而當初修史諸人范祖禹、黃庭堅輩, 皆被安置之律。 頃年筵中大臣, 至以修史不公, 斥臣等, 而終不加以罪者, 抑何意也? 旣改其史, 則修史者之有罪, 不但明有舊例, 揆諸事理, 刑政斷不可置之。 伏願聖上, 特命攸司, 亟正常典。

疏入, 敎曰: “追提往事, 累度申飭, 而如是殊涉未安。 還爲下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大司諫李壽沆、獻納韓師得、正言閔珽。】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黃翼再, 旣出於戊申逆招, 未竟究覈, 而今番玉貞之招, 又以細橋黃順天, 丁寧納招, 則前後情迹, 俱涉可疑, 而遽爾全釋, 有駭物情。 請翼再遠地定配。” 不從。 金文慶事, 停啓。


○以金尙星爲修撰, 以副修撰趙明翼特除承旨。 明翼與戚里, 爲親屬, 頻頻往來, 且首入於蕩平之黨, 議論與柳儼輩, 無甚異同, 有除輒出, 上喜之, 有超擢之擧。 人皆嗤點, 而明翼揚揚卽出。


○梓宮, 書上字。


9月 10日[편집]

○丙子/上引見大臣備堂。 宋眞明袖進一幅地圖曰: “此卽穆克登來看白頭山時, 潛寫地圖, 以觀會寧將校, 以房守得移摹云。 六鎭器械精利, 而無可守之山城。 朝家有限鐵嶺防塞之議, 其外十餘邑民, 皆曰: ‘如此, 則吾輩當盡化爲戎。’ 多遷徙。 卽今固結人心之道, 築城爲急, 雲頭山城形址, 爲天作之地, 築之甚宜。” 上披圖按問, 眞明又進築城圖, 指點以達曰: “別害僉使, 使移此處, 鍾城等邑軍器, 使藏此處, 則他日可得力矣。” 上許之。 右議政李㙫, 以商賈入送倭館之人蔘, 定數本七百斤, 而今則無節爲奏, 上曰: “依初定式, 以七百斤許入, 過此, 以潛商論。” 金在魯請禁江界蔘雜物充裹之弊, 上許之。 㙫請還收權爀旌義之命, 承旨柳儼, 亦力陳之, 上良久曰: “權爀疏後, 金致垕輩, 次第疏陳, 此輩勝予乎, 予勝此輩乎? 初欲待其到海濱, 改命近邑, 今則不可爲矣。 爀, 本非過激之人, 而爲過激之事, 予竄之矣。 如金致垕, 良善之人, 觀其疏, 判若二人矣。” 校理李宗白曰: “如金浩, 一邊被斥於爀, 而反疏救爀, 臣以爲粉飾之態出矣。” 寅明曰: “或有關於事機, 時有內薄其爲人, 而外示略救之色底道理。 大抵聖意所存不必盡示, 盡示則恐嫌於變舊趨新。 觀人之道, 御世之術, 不同矣。” 儼曰: “尹淳以人不可變舊見, 有所陳達, 而臣則以爲, 人之前見非, 則改之是當。” 仍請放申處洙, 上曰: “此等處分, 當在上雖請放, 必增氣, 而未必以爲德也。 處洙外, 有幾人也?” 寅明請入覽徒流案處分, 上命懸罪名以入。 儼每護老論, 以示德色, 且賭上寵, 故上敎如此。 㙫曰: “李秉常, 律己淸介, 才識敏贍, 此等人致用, 則豈不益乎?” 上曰: “雖有楊震之淸名、霍光之忠勤, 如此執滯之人, 予不取之矣。 李秉常ㆍ徵夏處分時, 有所覆逆, 而其後予無開釋。 其初仕時, 意謂不執滯染於黨而然矣。 㙫請調用徐命淵, 儼、寅明稱其由迃路作行, 其志將有爲, 在魯亦稱其關文辭意頗嚴, 上命給牒。 命淵, 戊申初, 爲忠淸監司, 由內浦作行, 處處逗留, 抵罪。 以其族黨强盛, 迭相謾奏, 有是命。 㙫曰: “丘價事甚斑駁。 雖一司, 判書或不捧, 參判、參議或捧之, 或罷或復, 當有劃一之法矣。” 寅明曰: “丁未年, 上下以刻厲之意, 有權減之擧。 而不免有歉於養廉之道矣。” 上許依舊例行之。 寅明又奏曰: “平壤故翊贊玄述善者, 曾陪孝廟 瀋陽之行。 其家有一冊子, 記昭顯、孝廟說話, 其孫欲上疏入啓云矣。” 在魯曰: “臣亦見之, 似是《孝廟日記》。 字體亦頗髣髴矣。” 上命自政院, 招其人使之呈納。 寅明曰: “《戡亂錄》踈漏, 如思晟、有翼, 未孥戮, 而以孥戮載之。 以法言之, 當如弼夢例擧行矣。” 儼曰: “寬仁之典, 當有用處, 此輩一族, 不可遺矣。” 上持難良久, 許之。 儼請還收三司疏章先稟後入之命, 上曰: “近來好勝之弊, 特甚。 若聞有還收之擧, 則必愈生氣。 而勿捧之命, 涉於文具, 還收可也。”


○諫院【大司諫李壽沆。】申前啓, 不允。 黃翼再事, 初下勿煩。 儼曰: “翼再卽嶺南之望也, 與金弘壽, 一而二者也。 弘彦冊中, 再叟云云, 卽翼再也。” 上遂依啓。 憲府【持平李裕身。】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新榜分館, 卽仕路初程,不可用意黜陟矣。 今番分榜時, 以李山培之文學地望, 見漏於槐院, 其不公莫甚。 其主圈之人, 不可無責, 請命罷職。” 上曰: “分館之際, 無端用意, 極爲無據。 拿推。”

【史臣曰: 向者少論乏參下, 尹淳主庭試, 取二十人。 而時輩參者十五人, 皆年少名閥。 李山培童騃無文, 而以主試人之姻家子弟, 純用其父德壽所進箋文長句居第二, 國言沸騰。 榜出之翌日, 持平崔致重疏斥其榜, 請覈處, 至〔是〕, 蔡命寶等枳山培, 時輩嗾裕身發啓, 上方務曲護時輩, 故處分如此。”】


○江原監司李眞淳辭陛, 上賜對, 勉飭以遣。


9月 11日[편집]

○丁丑/命當初諸執事外任外, 盡數入侍, 結裹梓宮。


○工曹判書尹淳上疏, 略曰:

臣得見金有慶之疏, 復提史事, 口氣猶前, 覓來前代改史中昏亂之轍, 至比於朱墨史, 驅人於蔡卞之徒, 而自居以元祐君子。 君子小人, 自有後來公議, 固付之一哂, 而臣之無似, 猥當編摩, 犯人忌怒。 卒使先朝實錄, 受此醜目, 臣何足言, 有辱隆委?

批曰: “當付一哂, 何足過嫌?” 吏曹判書宋寅明, 又因金有慶疏, 上疏引嫌, 賜優批。


9月 12日[편집]

○戊寅/藥房提調率諸醫, 入診上候。


○以金尙星爲副校理, 韓顯謩、黃晸爲副修撰, 沈宅賢爲判尹, 李光運爲獻納, 宋成明爲禮曹參判, 趙最壽爲大司憲。


○領議政洪致中箚言:

權爀處分, 終失過中, 諸臣陳白, 皆未蒙允。 此胡大罪, 而聖上之堅執至此也?”

上亦不從。


9月 14日[편집]

○庚辰/憲府申前啓, 不允。


○大司成朴文秀上疏, 略曰:

爲人而不忠不孝, 則其罪當死, 若又有甚於此, 則是無君無父也。倘有豪奴悍僕, 欲害其主, 孽臣凶竪, 欲謀其國, 而爲人臣子, 知之而不告, 則厥罪與謀君親者同。 豈可容貸於覆載之間乎? 若其無是, 而人有以傾陷之心, 推之於罔測之地, 則是誣人以惡逆也, 其罪亦有應坐之律。 彼亮臣, 旣疑臣以知賊之情, 而論之於章奏之間, 在朝家處置之道, 兩拿卞質, 斷不可已。 若非臣伏知情之律, 則亮臣被誣告之罪, 寧可不爲之覈得哉?

批曰: “卿之固執, 予實病之。”


9月 15日[편집]

○辛巳/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李益馝爲平安兵使, 朴文秀爲同義禁。


9月 16日[편집]

○壬午/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宋寅明爲同義禁。


○領中樞府事李光佐上疏, 略曰:

伏以臣情地之奇窮危臲, 實非人理之所堪遣。 凡有章疏, 不顧事理, 惟以盡情構陷, 爲至計, 今番金致垕之疏, 卽其尤甚者也。 其所謂讎代理之說, 臣固辨暴無餘, 而尙欲以此三字持之, 是殆不知天日之可畏者也。 不設藥廳之說, 聖上之特賜辨理, 至爲明白, 而今其言若此, 眞所謂末如之何者。 大抵我之所不忍, 不以加人者, 乃人之恒心也。 今以不及設藥廳, 論及於無他心與否者, 此豈人之所萌心而思及者乎? 臣謂爲此說者, 其心眞可疑也。

上賜優批。


9月 17日[편집]

○癸未/利川縣監閔亨洙辭陛。 亨洙坐地異於他人, 而且論李光佐遭嚴敎, 未蒙開釋, 因姻家時相分付除邑。 以都事李玄輔, 有嫌, 遷玄輔內職而赴任, 士論短之。


○以金始㷜爲承旨, 金興慶爲左參贊, 沈埈爲大司諫, 鄭亨益爲左尹, 黃晸爲修撰, 沈泰賢爲校理, 尹彙貞爲副修撰, 吏判宋寅明, 以柳謙明擬玉堂望, 吏郞李宗白不書, 寅明曰: “此不過擬之宿趼, 無利害, 公何不書?” 宗白遂書之。


9月 18日[편집]

○甲申/先是, 命禁府朝臣竄配人, 懸注書入。 至是敎曰: “尹鳳朝參酌放送, 李倚天, 其甘心時象之習, 心常痛駭, 而遠竄三年, 禁錮六年, 特爲量移, 李太元, 當初遠竄, 終涉過中, 放送。 李宜祿、申益欽量移, 金弘錫, 趨時附勢, 常痛駭, 而數年遠竄, 罰已行矣。 放送。 宋逢源、鄭胤獻, 幷放送, 尹懋敎出陸。”


9月 19日[편집]

○乙酉/主圈槐院官蔡命寶等納供。 敎曰: “申飭之下, 徒循舊習, 又敢如是, 幷削職。”


○憲府【掌令李憙。】申前啓, 不允。 又啓: “伏見昨日有竄配人參酌疏釋之命。 赦者, 小人之幸, 不可無端輕議。 況其中如尹鳳朝之罪名未白, 李倚天之甘心黨習, 李復淵、李宜祿之罪犯貪汚。 李太元、金弘錫之趨附賊鏡, 或全釋或量移, 群情駭惑, 咸惜此擧。 請還收, 以示愼赦之意。” 不從。


○持平李裕身上疏, 略曰:

取見推案, 則完川座上南進士, 似是南夏運之說, 出於益衍之招。 其後益衍, 與燁面質, 燁又語屈, 知面之說, 渠亦納招, 常時綢繆之跡, 昭然難掩。 請拿鞫嚴問。 伏見昨日判付, 尹鳳朝參酌放送, 鳳朝當初負犯何如? 而自島出陸, 已是廣蕩之典, 移配善地, 曾未朞年, 又有是命? 殿下以已過之事, 付之先天, 而罪名初不淸脫, 國人之疑久而未已。 臣謂卽宜反汗也。”

批曰: “尹鳳朝放送之命, 旣已量矣。 南夏運事, 依施。”


9月 20日[편집]

○丙戌/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趙文命曰: “江華留守兪拓基請蕩減腐朽米, 若許之, 則監色輩偸食全米, 腐米, 依舊年年請減, 實爲難支之道。 欲許蕩減, 則分付帥臣, 一番釐正, 盡去腐朽, 用用舊蓄新之法可矣。” 工曹判書尹淳曰: “前則江都米爲五六萬石, 今不過四萬石, 而二萬石爲還上, 二萬石移轉。 而腐朽之議, 無異於十五六萬石之時, 豈不怪乎?” 諸臣皆言其難許, 上曰: “以櫃藏冊子所傷者觀之, 穀物之腐朽, 亦可推知。 今番則許令蕩減, 而此後則用舊蓄新之法, 各別申飭, 使無逐年請減之弊可也。” 文命曰: “奴婢世傳之法, 無於中國, 我國其來已久, 不可卒革。 而奴良妻所生, 從父役, 尤爲無義。 以此良丁之反屬賤籍者甚多。 顯廟朝, 先正臣宋時烈奏罷之, 其後不遵行。 此法永罷, 則朝家當得幾許閑良乎? 亦足以消怨氣矣。” 宋寅明ㆍ眞明、尹淳、金取魯等, 皆曰: “文命之言, 是也。” 上以爲, 此路一開, 必有叛主之弊, 難之曰: “此等不過爲席上之空談。” 文命力請鑄錢, 言甚縷縷, 終不許。 文命又奏曰: “中庶輩贈職之濫雜, 未有甚於近日。 考之國典, 自有定規, 肅廟朝, 亦有申飭定奪之事。 臣在銓曹時, 一切防塞, 宜分付申飭,永爲定式。” 上可之。


○諫院【正言閔珽。】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永興府使金夢魯, 淸州變亂之初, 退步於倡義, 濫功於事定之後。 人言狼藉, 請罷職。” 上命遞差。


○正言李著上疏, 略曰:

刑爵恩威, 雖是人主之大柄, 是非功罪, 實關一世之公議。 今此疏釋之擧, 殿下不令法官議讞, 不與大臣商確。 數行備忘, 一倂蕩滌, 假使處分, 一一皆當, 猶宜愼重, 況未盡當者乎? 宜更令大臣法官, 詳議而處之。

批曰: “已諭於憲臣之批矣。”


9月 21日[편집]

○丁亥/以李玄輔爲執義, 朴奎文爲掌令, 尹游爲戶曹參判, 沈珙爲吏曹參判, 李潝爲吏曹正郞, 黃晸爲校理, 尹光益爲副修撰, 尹心衡爲應敎, 李眞望爲刑曹判書。


○司直尹淳奏曰: “德宗廟祝文, 稱國王臣者, 事涉未安。 前有在外大臣、儒臣問議之命, 而左議政李㙫以爲: ‘追隆之後, 似未及釐改, 而因循至今矣, 釐正之擧, 恐不可已。’ 判府事李台佐、右議政趙文命等以爲: ‘德宗、元宗, 俱是追崇之位, 而元廟則稱嗣王, 德廟則稱國王, 不無義意。 元廟則仁廟以孫繼祖, 故元廟自歸於禰室, 德廟則成廟以姪繼叔, 稱考稱子於睿宗, 則不可以貳考, 且無嗣承之實, 故不稱嗣王, 而稱國王者, 似或以此。 而但重統別嫌之義, 可行於其時, 而不必行於世代迭遷之後, 宜使經幄之臣, 博考典禮。’ 祭酒鄭齊斗以爲: ‘德宗雖入祔太廟, 而於文昭殿, 不得與享, 故別立懿廟而享之, 今則遷矣。 其祝板稱孝姪國王臣諱敢昭告于皇伯考某王, 祖宗朝, 典禮本如此, 今宜繼而遵行, 只改稱姪孫、伯祖而已。’ 大臣、儒臣之議如此, 上裁何如?” 敎曰: “依李判府事、右相議施行。”


9月 22日[편집]

○戊子/永興囚推明火賊二十四名, 與外黨締結, 撞獄逃躱, 南兵使狀聞, 上怒兼官高原郡守虛張報狀, 命拿問。


9月 23日[편집]

○己丑/先是, 禮曹判書徐命均啓曰: “卒哭後, 布裹翼善冠, 自前無角。 百官布帽, 皆去角, 而今則異於麻帶, 受衰時依紗帽製樣, 造角如何?” 上曰: “今則三年之制, 大明麻帶爲布裹角帶, 則布纓當爲角, 而衣冠事重, 問議大臣, 翼善冠亦一體問之, 可也。” 判府事沈壽賢之議, 最爲明白, 有曰: “庚子以後, 翼善冠始用布裹, 而去其角。 夫翼善冠之制, 與百官所着烏紗帽, 不甚異, 只以鐵角之直揷、橫揷爲別。 而今若去角, 則幾至無卞。 至於百官視事服, 則庚子以後, 始用布團領布裹帽帶, 而布帽之去角, 以布作帶垂後者, 《五禮儀》國恤初衰服所着之制也。 今則旣有衰服, 又有視事服, 而至於布帽, 以衰服所着, 施之於視事服, 考之於禮, 無所據矣。 禮官所陳, 儘有意見。” 敎曰: “庚子以後, 衰服、章服, 殊有分別, 而布縷之仍存, 未及釐正。 翼善冠、布帽, 皆造角。” 禮曹啓曰: “布角與常制有異, 旣無等級, 一例單裹宜矣。” 上命卽爲擧行。


○以金聲發爲正言, 李德孚爲修撰, 金取魯爲刑曹判書, 宋眞明爲參判, 李森爲判尹。


9月 24日[편집]

○庚寅/憲府申前啓, 不允。


9月 25日[편집]

○辛卯/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趙文命曰: “李喆輔疏中, 論洪聖輔過矣。 此等人, 豈可永廢乎?” 上曰: “洪聖輔之變, 其初, 必有見而然矣。” 寅明曰: “似聞工判尹淳, 筵中以爲: ‘議論之昔峻, 而今緩者, 當痛斥。’ 臣以此說爲非矣。 若舊黨無狀, 則其變見又何非乎?” 上曰: “申致謹之補外, 是何事也?” 刑曹參判宋眞明曰: “逆賊泰徵, 在謫時, 潛買胡馬, 出送, 前北伯趙尙絅, 使將校奪來屬公。 其後致謹, 爲北評事, 刑推伊時奪來之將校。 雖云不知逆節, 身爲名官, 爲武將, 作此擧措, 殊可駭。 故臣貽書政官, 謂當枳宿踐矣。” 寅明請崇奬恬退之人曰: “如李縡、金鎭商, 是眞箇恬退矣。” 上笑曰: “見今山陵堂上之人, 欲效此等人矣。” 文命曰: “如李縡、金鎭商, 以恬退作家計, 未易變, 如李眞望, 若加勉出, 則渠安敢不來乎?”


○憲府【掌令李憙。】申前啓, 不允。 至還收諸人疏釋事, 上曰: “處分旣已酌量, 而臺臣執法之論, 不可不伸, 其中全釋者量移, 量移者, 仍前減等。”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政院, 以咸原府院君 魚有龜牌不進, 而本院無國舅推考前例, 仰稟, 上問于大臣。 右議政趙文命曰: “以備堂之故, 推考國舅, 似如何矣?” 上曰: “國舅事體與他輔國異。 推考傳旨, 勿爲書入可也。”


9月 26日[편집]

○壬辰/以南就明爲同義禁, 金在魯爲藥房提調。 在魯, 於老論中, 首先承命, 自附勤瘁, 上寵之。 末擬而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敎曰: “秋曹日次刑訊之類, 或關强竊, 或係殺獄, 一向忍杖, 極爲痛駭。 幷除尋常, 各別嚴訊, 期於取招。”


○敎曰: “昨以武穆王 《精忠錄》事下敎, 而武穆之精忠大節, 素嘗欽歎。 旣訪遺編, 況其廟乎? 過虞祭後, 永柔縣合享處, 遣近侍致祭, 同在一廟諸葛武侯, 一體致祭。”


○敎曰: “各司回啓之遲滯, 未有甚於近日。 而秋判之出仕屬耳, 一日之內, 入啓者, 至於卄餘度之多, 予用嘉之。 此外未及回啓者, 使之連續入啓。” 刑曹判書金取魯, 初拜是職, 汲汲於入啓公事。 以衒才能, 有是敎。


9月 27日[편집]

○癸巳/以申昉爲大司成, 尹涉爲吏曹正郞, 洪鉉輔爲右尹。


9月 29日[편집]

○乙未/夜, 少雨, 雷電而雹, 狀如小豆。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金東弼爲知義禁, 朴弼健爲同義禁。


○命加資前義州府尹李壽沆。 壽沆, 略爲諂事衒能之態, 擢拜義州, 而方伯廟堂, 鋪張請賞, 故有是命。


○命蕩滌泮儒罰。 先是, 上怒泮儒之不守齋, 有拔去儒籍之敎, 因左相李㙫以下救解, 命解拔籍之罰, 限三年停擧, 至是, 諸臣更請還寢, 許之。


六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丙申/憲府申前啓, 不允。


○敎曰:

因予涼德, 皇天之警告, 無歲無之, 矧今轟燁之異, 遽見於冬節, 不知仁愛之天, 有何眷顧而致此異耶。 昨昏始聞, 達宵兢兢, 朝觀靑臺之報, 尤切悸懍。 噫! 朝象之尙未湊合, 生民之若是困悴, 良由誠淺, 而其他召異之端, 其咎在予, 上天之眷顧若是, 豈可不大惕念大猛省乎? 且交相勉戒, 治國之要道, 今日朝象, 雖似勝於前日, 疑阻之心, 相軋之風, 猶未除於腔子, 隨事疊見, 朝廷之上, 常懷趑趄, 蔀屋之下, 莫伸愁鬱, 究厥所由, 亶在寡躬, 而諸臣亦豈曰吾無自反處歟? 凡事在目前, 雖驚其往也易忽, 此豈上答天心之道乎? 況京都, 惟民所止, 而坊役之偏重, 貢人之倒懸, 未有甚於近日。 咨爾廟堂諸臣, 念念在玆, 日講救民之策, 痛祛餘習, 益勵寅協之道。 掌錢穀之臣, 均給貢價, 掌京兆之臣, 務平坊役, 喉院之臣, 體予警懼之心, 山林讀書之類, 慇懃別諭。 而此時耆舊之臣, 乃國之棟樑, 崔奉朝賀、鄭判府事、鄭祭酒、金贊善處, 遺史官敦諭。 代予草敎, 令政府, 廣求直言, 補寡躬之不逮。 言可用則用之, 不可用則當置而已。 若因此而挾舊習近時象者。 決不容也。 咨爾臣僚, 體予今日眷眷之意, 務盡職事, 以答明明上天之意。 予當自勉于心矣。

政院啓請以備忘頒布, 敦諭及別諭, 亦直以此諭之, 上不從。 至再啓, 答曰: “卿等之請, 若此, 不得已從焉。 諭耆社之文, 命喉院別諭, 故無敦勉之語。 此則依遣承旨敦諭例, 別撰啓下後, 遣史官可也。”


10月 2日[편집]

○丁酉/政院陳啓略曰: “夫民, 卽天也, 民心和而後, 天意可感。 今日八域之民, 何莫非殿下之赤子, 而其心愁苦顚連, 遠邇無間。 今此軫恤之意, 只及於坊民、貢民。 卽今都下民生之困悴, 實有難支之患, 固知聖上不忍目前之遑遑, 有此飭勵之敎。 而若使遐外氓庶, 得聞王言之播, 扶杖聳聽之際, 只見其恩推都民, 而不及於渠輩, 則將必有向隅之歎。 臣等非不知聖念所及, 自近而遠, 而旣有愚見, 不敢有隱。 伏願殿下, 宜令廟堂, 益講恤民之策。 凡其軫恤之擧, 不獨爲坊役。 貢民而止, 則凡爲 殿下之民者, 將擧被一視之澤矣。 至若朝廷之上, 常懷趑趄, 誠有如殿下之敎。 噫! 以殿下爲君, 而今日之治, 止於此者, 是蓋群下不善奉承之罪, 實有有君無臣之歎, 宜殿下之責以自反。 而古人有言: ‘君仁則臣直。’ 又曰: ‘上行下效。’ 苟使在上者, 至誠導率, 一如漢臣所謂正心以正朝廷, 則何憂乎時象之不正? 而下敎中自勉之語, 與責下之意, 無甚輕重, 上下相勉, 固是美事。 然成湯之臣, 亦非盡善, 而六事自責, 只及其躬, 則殿下之言, 恐有欠於反躬自省之道也。 且人之進言, 未必盡得, 雖或有不槪於君心者, 惟當採納而用捨之。 近年以來, 不幸黨私成痼, 排軋相繼, 故上亦厭而惡之, 雖於求言之際, 預爲禁抑, 嚴防於未言之前。 此或有乖於天, 本無私化行其中之意也。” 批曰: “勉戒之言, 誠甚切實, 深用嘉之。 可不留意? 以備忘中辭意, 反爲陳戒者, 猶有未詳予意者, 不得不略攄之矣。 卽今八域民生之困悴, 未有甚於近日。 思之及此, 食不下咽, 予豈一毫以遠近異也哉? 故先言生民之岌嶪, 次言都民, 而末言飭勵之意, 所謂思救民之策者, 乃八路之民也。 飭于廟堂, 貢人、坊民, 飭于所掌之臣, 予則分別輕重, 而辭未達意, 喉院未詳, 非卿等勉戒, 何以詳諭? 況至於時象, 不得不交相勉戒者矣。 未能調甘辛致寅協, 實予之咎, 而其初相爲務勝, 在上者念之, 若生病, 而在下者猶不悛改, 烏可無飭勵耶? 此亦因予以言敎之咎矣。 勉戒切實, 可不猛省焉?”


○玉堂上箚, 略曰:

殿下平日自期, 非不欲淩駕漢、唐, 而賁飾文具之意, 常勝, 篤踐實地之工, 常少。 以昨日聖敎言之, 尊儒敬老, 何待遇災之日? 而敦召數臣之擧, 恐不免爲虛文之言。 何者使殿下之心, 果有至誠必致之意, 則未有視以棟樑, 而棄諸山澤之理。 曷嘗不平日敦誠, 以體夫無遺壽耉之意, 而命近侍諭召之命, 始在於今日耶? 至於山林讀書之類, 宜令慇懃別諭云者, 辭旨禮貌之間, 恐未免爲簡慢之歸。 彼巖穴自好者, 雖未知眞有幾箇賢, 士而稱之曰: “讀書之類。” 而欲其于于自至者, 不亦難乎? 是則殿下有尊儒敬老之名, 而無尊儒敬老之實, 宜其黃髮者遯于野, 而讀書者藏于穴也。 殿下, 每以爲去文具, 而文具彌增。 殿下, 每以爲務實德, 而實德未固, 今日廷臣之事殿下者, 其弊終未免虛僞而止耳。 避嫌於代異護同之際, 而惟事計較, 沽名於祛私務公之間, 而專出假飾。 釁累, 有妨於進取, 則必倡過分數之論議, 或換頭角, 事端有涉於顧畏, 則專委在上者處分, 苟冀彌縫, 其故無他。 今日殿下之導駕一世者, 必欲偕底於大同之域, 聖意所在, 非不至公至正, 而惟其求治太急, 望效太速, 言涉時事, 則責之以不祛舊習, 語關朝象, 則疑之以未滌腔子, 故今日之進一言論一事者, 輒必百般揣摩, 文之以必祛舊習, 飾之以必滌腔子。 殿下之必欲公正者, 雖出至誠, 而只緣群臣無狀, 專欠誠實, 馴致於氣節日益消沮, 言議日益模糊, 世道之憂, 寧不痛心? 且殿下之輕視群下, 實爲聖躬之一大累。 惟以爵祿羈縻看, 作驅使之第一策, 而優禮大臣之意, 不見於筵奏之間, 蔑視臺閣之風, 輒形於批諭之際。 殿下發一言措一辭, 自以爲是, 則大臣雖爭之, 臺諫雖言之, 全無翕受敷施之美, 徒有文過遂非之病。 群下亦以爲我輩誠淺, 豈有回天之望, 而專以循默含容, 自以爲家計憂歎之言, 徒聞於私室, 而匡救之說, 不及於廈氈, 臣實痛之。 臣等竊伏聞, 日昨筵中, 有以奬恬退爲請者, 而殿下以崇用此等人, 必將紛紜告退爲敎, 惜乎。’ 殿下之言, 何爲及此也? 苟其志在於得失, 則殿下雖日當而求其退, 必不可得, 苟其志在於名節, 則殿下雖日賞而求其進, 亦不可得。 勿論眞恬退、假恬退, 是上一着人, 則立頑勵廉之道, 政當扶起此等, 而干求自衒之徒, 輒得高官, 退靖自守之士, 未霑寸祿, 是則殿下未必不以貪戀奔躁勸之也。 人臣慕效之道, 惟在君上之好惡, 殿下務皇王之蕩平, 故群下亦務蕩平, 而其弊也有矯飾虛僞之病, 殿下喜朝廷之寧靖, 故其弊也有容默媕婀之病, 殿下欲臣僚之恪職, 故其弊也有淟涊苟且之病。 殷之尙質, 爲周末文勝之弊, 則抑未知矯飾虛僞之病, 何以救之, 容默媕婀之憂, 何以革之, 苟且淟涊之習, 何以矯之耶? 竊觀殿下, 過用聰察, 而或欠堅凝沈潛之工, 獨任精神, 而稍遜弘大寬容之量。 明非不足, 而甚至於摘抉懲隱, 斷非不足, 而惟務於假借姑息。 筵敎太涉於支繁, 朝體全欠於簡嚴。 上無持重之意, 下有褻威之弊, 紀綱日損, 體統日紊, 規模日隘, 氣像日迫。 世務嗇夫之辯, 而必以相如爲恥, 人取賈誼之少, 而必以顔駟爲愧。 祖宗篤厚之風, 今不可見。 則有識之士, 安得不深憂永歎乎? 至於克復之工, 係是聖學之大要, 而種種疪纇, 皆從私意中出來, 事關掖屬, 必有周遮曲護之意, 言涉宮房, 輒示呵責厭薄之色。 如向來李熙泰之旣拿旋放, 亦可見擧措之顚倒, 則是何血氣之私, 常勝於義理之涵養, 而遜逆之言, 自致於辭令之暴露歟? 仰惟靜夜淸明之際, 殿下旣不能反躬自省, 而今日纔了, 明日又然。 臣等之所可深惜者, 特殿下心學之未粹耳。 大抵應事接物之道, 務歸中正, 而殿下凡於喜怒之際, 多不中節, 群下之被譴責者, 必曰: “今雖得罪, 明可蒙放。” 而不知懼, 群下之得褒嘉者, 亦曰: “我雖得此, 人亦多獲。” 而不知榮, 雷威撼地, 而視若尋常, 袞褒光日, 而看作等閒, 殿下之使群下至此者, 豈非大可警省處乎? 近來萬機多滯, 兩對俱廢, 銀臺之些少文書, 或至經夜不下, 玉署之許多講官, 徒煩輪直空守。 此蓋嚴廬哀疚之中, 不遑及他, 而誠使日省之功, 孜孜如初, 時敏之工, 汲汲猶前, 則向於因山未迫之前, 豈無一二讀禮之暇耶? 殿下自頃以來, 屢經悲慼, 志意摧沮, 神思消減, 每瞻大顔, 常有非昔時之感。 而奮發振刷之方, 惟在聖心之自勵, 則臣等之耿耿愚忱, 安得不益自悲激也? 若其大小恬嬉, 中外怠慢, 訏謨籌畫, 政急於講磨民憂, 而每歲德音之所頒降者, 未免紙上空談, 終歲廟謨之所講究者, 不過屋下游談。 諸宮房折受, 猶占山澤, 而仍存之判付, 或下於違覆之際, 各衙門屯庄, 殆遍田閭, 而還免之令甲, 多在於定式之後。 今日可論之事, 豈宜止此? 而臣等眷眷陳戒, 不出於聖躬闕遺者。 誠以君心一正, 萬事可做, 弭災迓休之方, 專在誠字上着工之如何。 惟聖明, 澄省焉。

上優批, 命原箚留中。 時, 玉堂金尙星、李宗白等, 以峻少, 不滿於宋寅明、柳儼輩, 調停之論, 故箚辭略示譏姍, 而論君德處, 語多切中。


10月 3日[편집]

○戊戌/行召對。


10月 4日[편집]

○己亥/自昧爽至辰時沈霧, 未時太白見。


○冬至兼謝恩使西平君 橈、副使尹游等請對入侍。 論史事訖, 游曰: “臣得罪觀象監, 聞曆法, 以康熙 《曆象考成》, 倣而行之, 漸至舛錯, 每年必有六七處違錯。 率往監官一人, 俾得曆法。” 上許之。 游曰: “臣近來久未入侍。 槪聞大臣, 不能爲民憂國計, 所達不過收敍人物, 宜乎上之輕視之也。” 上曰: “卽今廟堂之上, 無做國事之人, 厥咎在予矣。” 蓋近日李㙫、趙文命等, 爲老論, 或請敍或請釋, 以爲調娛之計, 游以峻論恚之, 故其言如此。 上曰: “山林之士, 予非踈之, 梁得中近爲何官耶? 儼曰: “方爲宗簿正矣。” 上曰: “昨夢似誕, 而君臣之間, 何可相隱乎? 夢見梁得中, 待之無異渭叟。 覺後自謂曰: ‘草野或有抱才者, 而托得中見形耶?” 游曰: “梁得中夢見之事, 當得正人之兆, 出於恭默思道。 出擧條, 使山林之士, 聞而聳動可也。” 上曰: “筵說雖秘, 豈不聞之乎? 出擧條, 文具也。” 承旨柳儼曰: “李光佐、閔鎭遠, 俱至誠體國, 以其不上來置之, 則恐無造朝之期矣。” 上曰: “予豈捨之乎?”

【史臣曰: 李光佐、閔鎭遠, 眞水火也。 光佐之言是, 則鎭遠爲逆, 鎭遠之言是, 則光佐爲逆。 是非不可混淆, 況忠逆乎? 柳儼之言曰: ‘兩人俱至誠體國。’ 此何議論乎?”】


10月 5日[편집]

○庚子/未時, 太白見。 一更, 金星犯南斗第三星, 月犯火星。


10月 6日[편집]

○辛丑/諫院申前啓, 不允。


10月 7日[편집]

○壬寅/未時, 太白見。


○憲府【持平閔堪。】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全羅兵使許繗, 前年軍兵都案已勘之後, 發關列邑, 重行査閱, 請託坌集, 賄賂公行, 吏家暴富, 民怨大騰。 國恤以來, 屠肆不撤, 且於成服前哭臨之時, 使妓扶擁, 羅列成群, 如此不法之人, 決不可不論。 請罷職不敍。” 答曰: “依啓。”


○以尹游爲都承旨, 尹惠敎爲副提學, 鄭光殷爲持平, 申昉爲禮曹參議。


10月 8日[편집]

○癸卯/上謚殯殿改銘旌。


○諫院【正言李著。】申前啓, 幷不允。 又啓: “碧潼郡守田萬績, 本以捉虎發身, 濫受字牧之任, 目不識丁, 政由下吏, 家又密邇, 駄載絡繹。 如此之人。 不可置諸邊上, 請罷職。 工曹佐郞尹世觀, 性本愚悖, 行亦麤陋, 初忝寢郞, 旋以貪鄙見汰, 幾授牲官, 又以侵漁招謗。 如此無識不法之人, 不可置之於字牧之階, 請汰去。” 幷不從。


○掌令朴奎文上疏, 略曰:

自古人君之求言, 廣開不諱之路, 然後踈逖之言, 得以上聞。 未有如今日之先設防禁, 擇其所欲聞者而使之言也。 卽今可言者, 宮闈之不嚴, 而邪逕之未杜也, 折受之甚廣, 而掖隷之恣橫也, 內入之太多, 而財力之匱竭也。 而此則非殿下之所欲聞也。 君誣之未卞也, 幽冤之未伸也, 凶逆之未盡鋤治也, 朝政之多有闕失也, 而此則殿下之所厭聽也。 故中外之人, 以言爲諱, 相與戒飭曰: “某事有可言, 某議有可論者, 而苟一發喙, 以觸忌諱, 則大而犯刑戮, 小而竄逐, 不但無益於身, 適足彰君之過。” 求言雖勤, 而進言無期, 豈非殿下自反處乎? 平安兵使李益馝, 本以嶺南之産, 來歷不明, 而西閫重地, 越次濫授。 薦望之出, 莫不驚惑, 大臣武將, 言其不可冒赴, 而晏然出肅, 不思自處。 淸州新經變亂, 閫帥當擇, 而如金重呂蠢獃之物, 不知無時聚軍之爲重, 漫應營將之稟目, 及聞軍兵之令吹, 以爲變亂復起, 踰墻奔竄, 彌日乃定。 臺臣所論, 旣據風聞之眞的, 道臣査啓, 亦見實狀之難掩, 而廟堂請推, 失之太寬, 變品擢擬, 又是何功? 李益馝、金重呂, 幷罷職可也。

批曰: “應旨之疏, 先售黨習, 豈容若是? 平兵事, 凌烟舊臣曰, 嶺南之産, 事體未安, 金重呂事, 所聞不亦過乎?”


10月 9日[편집]

○甲辰/未時, 太白見。


○罷全羅監司閔應洙、前監司李匡德職。 先是, 湖南貿米累萬石, 劃給江都, 令道臣趁卽輸送, 而監司閔應洙, 不卽擧行, 至十月, 始以推移裝發啓聞, 備局以冬月遠輸, 恐非長策, 請未裝發者, 積置海倉, 待春裝運。 上依施, 而以不遵朝令, 罷道臣, 又敎以朝令之不行, 前監司李匡德爲尤甚, 一體罷職。


○先是, 上以雷電之變, 求言于耆舊大臣, 判府事鄭澔之啓曰: “君父遇災憂遑, 而爲臣子者, 諉以老悖無一言, 則亦非分義之所敢出, 試就聖諭所及, 而略陳焉。 噫! 朝象之泮渙、民生之困悴, 誠今日莫大之憂, 而正朝廷, 實爲正萬民之本, 則未有朝廷不正而萬民得所者也。 比伏聞殿下務存心於蕩平之政, 飭勵群下, 戒誨諄切, 而至今數載之間, 朝象民憂, 日益蠱壞, 而蕩平之政, 茫如捕風, 臣誠訝惑, 莫曉厥故。 無乃殿下所以爲蕩平之道者, 徒知色目之可惡, 而不念薰蕕之難同, 幷用彼此, 兩可是非, 謂足以調劑辛甘, 保合同異耶? 此則唐、宋 建中之覆轍, 而朱夫子所嘗痛恨於當時者也。 伏願聖上, 反以省察,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 其於彼此色目之說, 一切掃去。 惟視人之邪正, 事之是非, 取其正者是者, 而斥其邪者、非者, 一斷於理, 勿以私意參錯, 使取舍、黜陟, 出於光明正大, 若舜之誅四擧八, 然後方能眞成蕩平之事業, 而天心可豫, 民憂可紓矣。 蓋聞雷霆者, 人主之號令也。 臣嘗聽於道路之傳言, 殿下喜怒有時乎暴發, 臺諫言事之章, 拒逆於闕門之外, 經幄論思之臣, 斥逐於絶海之中。 似此辭令擧措, 當天意服人心, 不亦遠哉? 前後過當之擧, 謂宜亟幷收回, 快示悔悟之意也。” 上覽之, 敎曰: “戒懼敦召之日, 其所陳乃舊套也。 以耆舊大臣, 豈忍不體予心也? 此亦予誠淺之過也。”


○以金尙奎爲大司成。


10月 10日[편집]

○乙巳/上命廚院, 自明日進素饌, 藥房口傳啓請姑進常膳, 臨時行素, 上不許。


○判府事李宜顯, 自稱負罪臣, 上疏, 略曰:

得伏見工曹判書尹淳, 對前參判金有慶之疏, 有曰: “遠捨謗書、誣史之追改, 近置仁廟、肅考之已事。” 觀其疏意, 槪以爲向日釐改, 實遵此二事之例, 而咎有慶也。 夫臣所撰, 卽先朝事, 則其所謂誣、其所謂謗者, 是將歸之於何地也? 噫! 爲人臣子, 修先朝史, 而乃敢懷誣謗先朝之心, 作爲成書, 以逞其凶, 則是大逆也, 極惡也、 實王法之所必誅, 覆載之所難容, 尙今偃息, 豈刑政之所宜耶? 伏乞亟將臣所犯, 明施王章。

批曰: “宰臣疏中, 比元祐事過中, 故重臣對疏, 亦欠稱停。 卿之替宰臣引嫌, 太過中太過矣。 況不書大匡, 豈非至不安者? 反自輕國體矣。”


10月 11日[편집]

○丙午/夜雷動電光。


○憲府【持平閔墡。】申前啓, 幷不允。 又啓: “物故罪人燁、㙉等, 窮凶情節, 業已畢露於益衍之招, 而未及輸款, 徑先杖斃, 孥籍之典, 雖不可依法擧行, 兩世凶逆之餘孽, 決不可仍置輦轂之下, 以長他日之禍。 請物故罪人燁、㙉諸子中年長者, 一一査出, 幷絶島定配。” 不從。


○藥房提調金在魯等求對, 請姑進常膳, 觀來頭行素, 上良久曰: “依甲辰例, 自十六進素膳。” 左議政李㙫、右議政趙文命求對, 欲請常膳, 以上已從藥院之請, 遂己之。 在魯曰: “以儒生勸武者, 將臣未易親見, 苟或不似, 而有誤入者, 則事涉冒濫, 不可不預加愼重。 此後則將臣欲請勸武之人, 先與廟堂大臣, 講確然後始爲陳達好矣。” 上許之。 文命曰: “都城之內, 或耕菜圃, 不是異事, 而禾穀自前禁斷。 今亦依前一切禁之。 且有長木廛之故, 欲賣其家者, 輒皆毁給其材, 家垈則作爲耕種之田。 曾因臺啓申禁, 今則其弊如前。 請各別申飭。” 上從之。 在魯曰: “宣惠廳, 不可以權設衙門, 無相避之法矣。” 㙫曰: “都提調褒貶衙門, 何可無相避乎?” 上從之。 文命曰: “聞刑曹判書金取魯之言, 泮人之所爲, 極可駭矣。 北部壯義洞邊, 禁松之令不行, 故使人審察, 則泮人輩, 亂斫生松, 人欲捉之, 以斧斫人, 越城逃走, 仍匿泮中。 凡禁亂不敢入泮中。 故無路捉出, 此誠可悶矣。” 上命大司成, 各別申飭, 後齋生, 以此捲堂。 上慰諭曰: “此玉成諸生也。” 諸生還入。


10月 12日[편집]

○丁未/未時, 太白見。


○敎曰: “去月轟燁之異, 猶切戒懼之心, 而纔過旬餘, 轟轟燁燁, 無異盛夏, 不知仁愛之天, 有何警告而至此哉。 究厥所由, 良由寡躬, 尤切戒懼, 曷有其極? 敬天之道, 當以實不以文, 先自責于寡躬, 乃應天以實之道。 自明日, 減其常膳, 略伸戒懼自責之心。” 政院獻啓, 陳戒以誠字, 敷演爲辭以勉之, 批曰: “可不留意?”


10月 13日[편집]

○戊申/未時, 太白見。


○諫院【正言金聲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逆垓輩, 指嗾權扶, 擊去成衍, 欲爲減口之說, 又與成衍之招, 少無異同。 扶之爲諸賊出力, 掩護逆節之罪, 不可不問, 請權扶, 亟令鞫廳, 拿來嚴問。” 不從。


○承旨趙明翼白上曰: “宗廟告啓殯祝文, 自太祖 康獻大王, 至端懿王后, 列書各位, 而無他頭辭結語, 直曰: ‘遠日奄迫, 素殯將啓。’ 事面極涉未安。 若以大行敬純大妃啓殯, 爲措語, 而書以遠日, 則恐宜矣。” 上命禮官, 議大臣, 稟處。


○以閔珽爲掌令, 任珽爲修撰, 李壽沆爲全羅道觀察使, 金取魯爲平安道觀察使, 申昉爲忠淸道觀察使, 趙虎臣爲全羅兵使, 李眞望爲刑曹判書, 魚有琦爲全羅水使。


10月 14日[편집]

○己酉/太白見。 三公, 以災異上箚, 乞免, 上皆優批, 不許。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金聲發。】申前啓。 又啓: “固城縣監李萬興, 本以卑賤, 旣無履歷, 除目之下, 物情爲駭。 請改差。” 不從。 前啓工曹佐郞金世寬事, 停。


10月 16日[편집]

○辛亥/辰時, 啓殯, 午時, 啓欑宮。 內侍設殿下位於殯殿之東, 典儀設百官位於永慶門外。 上俯伏哭四拜。 尙食酌酒, 奠于靈座前, 典言讀祝文訖, 遷靈座及奠於殿內西向。 右議政趙文命跪啓曰: “右議政臣某, 謹以吉辰, 啓欑塗。” 尙傳率諸內侍, 陞撤欑塗。 尙傳捧巾拂拭梓宮, 覆以棺衣, 內侍設靈座, 設靈寢, 幷如初。


○領議政洪致中, 自國恤初告病, 至是出仕。


○上命時ㆍ原任大臣、殯殿堂上、國舅, 入侍于德游堂。 上曰: “整柩衣, 拭梓宮, 柩衣結裏之間, 山鼠咬破所裏紅氈, 而不盡透者, 凡三處, 痕如細指, 事有不潔, 心不能忘。 此何等處, 而有此患? 將如何處之?” 判府事閔鎭遠曰: “若入玄宮之物, 雖微有不潔, 當改之。 此物當於數日後火之, 何至解裏改之乎? 其鼠破處割之, 以他紅氈片裁塡, 令宮女善線者, 精縫之可也。” 諸臣之言皆同, 上從之。


○命下玄宮時, 閔判府事進參, 初喪執事、外任外, 盡爲進參。


10月 18日[편집]

○癸丑/申時, 殯殿行祖奠。


○以趙文命爲扈衛大將。


10月 19日[편집]

○甲寅/三更一點, 殯殿行遣奠。 摠護使以下, 入侍于殯殿, 梓宮由輪轝, 出建禮門。 上具衰杖步從, 親審轝內。 女侍號哭而從者無數, 上令內官, 諭止之, 不能禁。 摠護使使諸承旨, 請上止哭, 還宮內, 上不從。 至興明門內, 上諭摠護使李㙫曰: “予不得陪往。 大事專委於卿, 卿須盡心, 俾無遺憾。” 㙫: “敢不如敎?” 上曰: “慈殿尙未止哭, 予當入慰。” 遂步還大內。 少選, 上御白輿出, 至顯謨門, 乘輦。 諸臣衰服步從, 老病者乘板輪, 到普濟院。 上哭辭大轝, 親詣奉審訖, 還宮。


○祔葬宣懿王后於懿陵同崗下穴申坐之原。 先於八月十二日, 斬草、破土, 九月十三日, 開金井, 穴深八尺四寸。【用營造尺。】十月十六日, 啓欑宮, 至是日字時發靷前五刻, 上行遣禮如儀, 內侍奉魂帛凾, 安於腰轝, 至中門外, 又奉安於車, 虞主樻置其後。 左議政李㙫帥舁梓宮官及內侍, 以輪輿奉梓宮, 降階, 覆以素錦褚, 內外皆哭。 內侍以翣及行障、坐障障梓宮, 銘旌先行。 至中門, 陞輴出外門, 陞大轝, 遂進發, 儀衛導從如式。 執鐸者振鐸, 宮人乘馬哭從, 內侍皆哭步從, 承旨二人隨行。 魂帛車至宗廟前路, 攝通禮啓請少駐, 回車北向。 少頃, 又啓請進發, 大轝至, 亦如之。 大轝至興仁門, 少駐改杠。 旣出門又改杠。 靈駕至路祭所, 內侍奉魂帛凾, 入安於帳殿中, 攝通禮啓請靈駕少駐, 進香路祭如儀。 攝通禮進靈座前, 啓請降座, 陞轝, 又啓請降轝陞車, 又進大轝前, 啓請進發。 至陵所, 左議政李㙫帥舁梓宮官, 奉梓宮, 安於榻上南首。 內侍設靈座於梓宮之南南向, 奉魂帛凾, 安於靈座, 虞主樻置其後, 設香案於其前。 設銘旌於靈座之右, 設謚冊寶、哀冊及平時冊寶、印於靈座之左, 又設靈寢於梓宮之東。 宮人就侍位, 哭如初。 是日, 行遷奠如儀。 方相氏至, 入玄宮, 以戈擊四隅, 明器、服玩、贈玉、贈帛, 陳於玄宮門外。 攝通禮進梓宮前跪, 啓請陞輴, 卽玄宮。 右議政趙文命奉巾進, 拭梓宮。 左議政李㙫帥舁梓宮及內侍奉梓宮陞輴, 內侍以翣及行障、坐障, 障梓宮, 轝士奉輴左回北首, 將卽玄宮, 宮人皆哭, 陪從百官, 哭步從。 輴至玄宮方木上, 用轆轤, 奉下梓宮, 內侍覆以棺衣, 銘旌寘其上。 左議政李㙫帥舁梓宮官, 以輪輿奉梓宮, 入自羡道, 安於玄宮大棺內北首。 右議政趙文命再整棺衣銘旌, 領議政洪致中, 先奠哀冊於退壙之西, 次奠贈玉、贈帛於哀冊之南, 陪從百官, 俯伏哭四拜奉辭。 山陵都監提調李眞望等, 以黼翣、黻翣、畫翣, 樹於梓宮兩傍, 執事者奉明器、服玩以進, 執義李玄輔監鎖閉。 右議政趙文命覆土九鍤, 下誌石, 立虞主, 行奠禮如儀。 申時, 行初虞祭於山陵, 上望哭於光明殿陛上。


10月 20日[편집]

○乙卯/太白見。


○辰時, 上移御昌慶宮。 入敦化門, 由協陽門, 入大內, 上在亮陰, 故不由仁政正門。 東朝以辰時, 中宮以巳時, 嬪宮以午時, 移御。


○午時, 上從協陽門進發, 到關王廟前迎哭, 神輦陪從, 由弘化門至明政殿月臺, 下輦。 神輦由明政殿內, 從建福門, 入文政殿內, 上步從於殿內, 與內侍, 奉出神位, 安於神榻上, 親行再虞祭。 禮畢, 敎曰: “我國法令不嚴, 士夫家下人, 當服靑衣, 時以白衣入闕, 當服白衣時, 以靑衣入闕。 卽今在下者, 雖是朞年服, 而在上者服衰三年, 事當從上服白衣, 而今日擧動吏隷輩入闕者, 靑白相雜, 事甚可駭。 各司吏隷服靑衣者, 該官員推考, 朝士傔從, 則各其官員, 一體推考。


10月 21日[편집]

○丙辰/以趙命臣爲承旨。


○藥房啓請先復常膳, 仰勸東朝常膳, 又請明日三虞祭攝行, 答曰: “東朝復常膳, 當仰稟, 予則觀勢爲之。”


10月 22日[편집]

○丁巳/三更四點, 上御裏布翼善冠。 烏犀帶、白皮靴, 御裏布步輦, 從賓陽門出, 由明政殿就齋室。 四更一點, 上具衰杖, 就魂殿, 行三虞訖, 還內。


○藥房都提調以下禮曹判書徐命均求對, 上御進修堂, 布笠、布袍、白皮靴, 坐於素椅上。 都提調洪致中請進常膳, 上曰: “東朝悶予多日行素下敎, 故不得已從權矣。” 致中等合辭曰: “如此寒節, 連日曉起, 將事哭泣, 聖候安得不傷乎? 此後則宜命攝行, 到卒哭日, 觀氣力親行, 臣等之望也。” 上涕泣曰: “十數年來, 衰麻纏身, 言所經歷, 豈有如予者乎? 瞻望懿陵, 更無伸予情理之處。 五朔依仰殯殿, 五時哭泣, 猶以爲不足, 國家與閭巷不同, 過虞後無哭臨之節, 何以展哀乎? 然卿等之言如此。 若有病, 則當命攝矣。” 致中曰: “天災如此, 國勢罔措, 朝廷之上, 大小聚會, 然後可以維持。 李光佐、閔鎭遠勉留, 則國事可爲矣。” 上曰: “李領府事欲還江上, 其情地固當如此, 予非捨之。 閔判府事雖招之, 必不來, 年久之後, 或有覺處否? 欲以來住近地諭之矣。 李秉常、金興慶上來陵所, 已還去耶?” 致中曰: “然矣。” 上曰: “金興慶, 雖有被論之事, 何敢如是? 李秉常偏狹, 欲以一事, 許久撕捱, 何可每每開釋耶? 以常人事言之, 平日雖有相較之端, 受衰之後, 當來問。 咫尺京城, 終不入肅而去, 君臣之義廢矣。 幷罷職不敍。” 致中曰: “前注書李德載, 有文武全才, 宜出六品調用。” 上曰: “予不識何狀, 而卿以爲可用, 出六可也。”


10月 23日[편집]

○戊午/太白晝見。


○上將親祭敬徽殿, 夜氣甚寒, 嚴風振屋。 亞獻官判府事李台佐, 與諸承旨、玉堂, 求對于進修堂, 力陳聖躬, 決不宜冒此風寒, 親行祀事, 請命攝行, 不許。


10月 24日[편집]

○己未/上親行四虞祭。


○內局都提調以下求對, 請攝行虞祭, 不許。


10月 25日[편집]

○庚申/微雪。 右議政趙文命求對, 請攝行虞祭, 不許。


10月 26日[편집]

○辛酉/上親行五虞祭。


○移奉孝章世子魂宮于昌慶宮。


○都承旨尹游白上曰: “聖上當嚴冱親將事, 此非臣子言病之時。 似聞近來哭班, 不能成樣, 判府事李台佐歸家涕泣云。 此後申飭, 俾勿如前。” 上曰: “大臣及衆所共知。 老病外, 二品以上, 從重推考, 堂上以上, 罷職可也。” 承旨趙明翼曰: “臣參宗班問安, 全無來者。 事極未安矣。” 上曰: “監察有呈課之事, 而不能檢察拿推, 宗臣, 則宗簿寺不能檢, 提調從重推考。”


10月 27日[편집]

○壬戌/藥房都提調以下左議政李㙫求對, 合辭請攝行虞祭, 上不許。 都監堂上畢役復命, 上引見。


○禮曹啓曰: “庚子年喪制復古後, 以士庶則卒哭後, 通訓以下則練後, 通政以上則禫後許婚事, 定式。 故今番國恤, 一依庚子例磨鍊, 而今番喪制, 與庚子有異, 練後則臣僚服制已盡, 似無不可許婚之義, 無論通政以上通訓以下, 皆於練後許婚, 似得宜。” 右議政趙文命, 亦以爲今此許婚一款, 似當視庚子ㆍ甲辰, 差等定式, 而但通訓以下, 幷與下大夫, 小祥後許婚似宜, 上從之。


10月 28日[편집]

○癸亥/上親行六虞祭。 祭訖, 御齋殿, 引見判義禁尹淳, 上曰: “金吾草記中, 鞫囚有通書其家者, 何人耶?” 淳曰: “睦天任也。” 上微笑。 淳曰: “守直軍, 與羅卒符同, 傳其衣封, 爲都事詗捉中有諺書, 而別無漏通獄情之事, 只云善對供辭。” 上曰: “原情製給之說云何?” 淳曰: “有天任指揮他罪人原情之說矣。” 上曰: “渠當恭俟處分, 敢如是乎? 終難赦矣。”


○以韓師得爲執義, 吳瑗爲持平, 尹淳爲同經筵, 李重翊爲全羅左水使。


10月 29日[편집]

○甲子/上親行七虞祭。


○以李森爲左邊捕盜大將。


○命二十二日祭班不參人, 重臣推考, 從二品侍從及各司正職, 幷罷職。


10月 30日[편집]

○乙丑/下都監賞典。 摠護使李㙫以下, 加資錫賚有差。


六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丙寅/上親行卒哭。


○冬至兼謝恩使西平君 橈等辭陛, 上引見以送。


○前韓山郡守尹東源上疏, 略曰:

論議之分爭, 終必與國偕亡, 民生之困瘁, 將至根本蹶拔, 如此而國不危者, 終古以來未之聞也。 殿下有祛黨之心, 而蝸角猶前, 有恤民之隱, 而顚連益甚, 不能對揚聖德, 雖是群下之罪, 有司之咎, 而究其本源, 亦殿下之不能得其要而盡其道也。 殿下果能誠知以一人治天下, 不以天下奉一人之義, 推不忍人之心, 行不忍人之政, 則民樂其生而無怨咎之心矣。 盡皇極之道, 而好惡予奪, 一循乎公, 不容一毫私意將迎之, 則人心自底於和平矣。 此皆不外於殿下之一心, 而《大學》誠意之工, 卽殿下今日之急先務也。

上嘉納。


11月 2日[편집]

○丁卯/前參判金有慶上疏, 略曰:

噫! 我朝黨論, 實爲亡國之痼弊, 而至於辛丑之禍, 豈可以黨論論之哉? 嗚呼! 先王不幸有疾, 群奸乘機逞凶, 交結宦妾, 圖竊權柄, 而其用意設心, 惟在於不利殿下, 經營排布, 次第造出, 危怕之言, 已發於在潛邸之時, 駁正之論, 又出於定位號之後。 鏡疏唱之於外, 儉變應之於內, 末乃粧出逆虎於冊封使臣先來出來之翌日, 誣逼之語, 果發於凶口, 其爲臣子者, 孰不欲沫血飮泣, 痛覈明卞? 而乃反以獄辭之凡干於春宮者, 勿書文案爲請, 而卽撤庭鞫, 移設本府, 有若何樣事情, 隱在其中, 闇然置之於虛實疑似之間, 以爲眩惑聽聞之地, 其陰凶之計, 巧密之謀, 如非熟講素定, 能如是乎? 其後機事轉益危急, 益寬之疏始發, 而旨意叵測, 玉堂之箚繼起, 而顯加指斥, 終而敎文作, 而凶肚逆腸, 畢露無餘矣。 其首尾情節, 灼若觀火, 而到今千罪萬惡, 盡歸於一一鏡之後, 始乃謂凶書、逆檄, 皆源於敎文。 然則敎文之至凶至惡, 初不難知, 而奈之何大庭宣讀之日, 滿朝臣僚, 皆莫不側耳而聽, 交手而賀而已, 無一人爲之驚心痛骨, 聲罪請討者,抑何意也? 嘻噫! 痛矣。 若以春秋之法斷之, 則當日諸臣, 能免於趙盾、許止之誅者, 幾人哉? 第以太寬過恕之論, 論之, 或不無輕重、淺深之可別, 言之雖長, 請畢其說。 蓋指揮一鏡, 爲其謀主者有之, 趨附一鏡, 爲其使令者有之, 內實贊助, 而外示崖異者, 亦或有之, 知其計謀而坐, 觀成敗者, 滔滔皆是。 心知其爲逆, 而牽制黨私, 較量利害, 怵畏趑趄, 口不敢言者, 不過若而人而止耳。 當是之時, 一時望論, 同歸於一鏡, 贊之以社稷之功, 擢之以八座之列, 推許奬拔, 靡不用極。 而至於被謫之初, 猶進救解之言, 伏誅之後, 不請孥籍之典, 則其不以敎文爲罪者, 豈非明且驗也? 而及夫戊申稱兵之後, 乃以大逆之魁, 書之於播告之首, 罪則一也, 昔不加小, 今不加大, 而戊申前後, 輕重判異, 其故何也? 蓋以爲若使一鏡, 獨當前日之罪, 則或可免收司之律, 而反不覺心腸手脚之愈益彰露, 誠可笑也, 亦可哀也。 臣得見《戡亂錄》, 則以知情伏法, 亦多有之。 夫以一鏡爲麟佐之魁, 而知麟佐之情者, 死於法, 知一鏡之情者, 晏然翺翔, 非止知情, 與之爛熳同惡者, 亦蒙顯用。 如不以一鏡爲逆則已, 如以爲逆, 則天下, 安有如許法理? 不特此也。 罪如鳳輝, 而官秩如舊, 惡如益寬, 而臥席而死。 堂箚諸賊, 竝居華顯, 奬拔一鏡者, 眷遇偏至, 伸救一鏡者, 歷揚內外。 其他干犯至重, 情迹盡露者, 亦何限, 而殿下一倂容貸, 尙不正罪。 處分反常, 政刑乖當, 王綱已解, 人心日壞, 視君父輕如草芥, 爲亂逆恬若尋常, 元凶巨惡, 布滿中外, 亂臣賊子, 相繼前後, 以至蠱變搆禍, 逆竪入闕, 而無復餘地矣。 倫常斁絶, 義理晦塞, 君不爲君, 臣不爲臣, 遂使三百年禮義之邦, 便作長夜乾坤, 駸駸然將至於夷狄禽獸之域, 有識之深憂浩歎, 曷有其極? 而不幸蕩平之論, 尤爲世道之大害, 逆半爲忠, 忠半爲逆, 是者不爲全是, 非者不爲全非, 注擬之間, 惟務參半, 黜陟之際, 必求其對, 崎嶇艱辛, 硬做勒成, 正是朱子所謂自然之平, 大相反戾。 蕕薰氷炭, 混雜於一器之中, 而謂之以革舊圖新, 凡係前日事者, 一切付之於先天。 噫! 前日所爭, 只是甲乙之是非, 彼此之長短而已, 元不關於國家之興喪, 朝政之利害者, 誠能以至公導之, 至誠勉之, 使之兩忘恩讎, 一心寅協, 則東西可保合也, 老少可消瀜也。 而至如君臣之大義、大倫, 人皆得之於天, 而賦之於性, 撑天地亘古今, 作爲不易之常理, 則雖閱千百世界, 決不可與世而推移, 隨時而變通者也。 爲今日之臣子, 豈忍與殿下之逆臣, 比肩接武, 馳逐班行, 上下周旋於言議訏謨之間哉? 噫! 殿下之輕視臣隣, 自是本來病痛, 而自有黨論以來, 乍進乍退, 飜覆無常, 患得患失, 廉隅掃地, 風習大壞, 氣節全消, 居而行己, 出而事君, 鮮有自重之士, 則其見侮於君上, 亦有由矣。 近者聖意, 專在於蕩平, 起廢興滯, 廣加收召, 而惟以爵祿啗之, 分義怵之。 臣雖無似, 亦嘗聞古人事君之道矣。 出處進退, 惟義是視, 如其義也, 雖赴湯火, 如視樂地, 如非其義, 雖千駟之富、萬鍾之厚, 亦或有不顧者矣。 奈何, 殿下之使臣以利, 不以義, 其退之也如逐犬豕, 其進之也如縶馬牛, 震之以威怒, 脅之以譴罰, 少有拂意, 則詬叱之斥逐之, 雖有所懷, 使不敢言。 情志阻隔, 氣象愁沮。 如是而欲望厭服群心變化一世, 以做無偏無黨之治, 其可得乎? 噫! 黨論之生久矣。 其分裂之初, 雖有邪正之判, 而至如末流之互相黨伐, 專事傾軋者, 臣心常惡之。 故論事惟循是非, 交人不拘色目, 偏信己見, 與時寡諧, 自在韋布, 誚謗已多。 及登仕路, 齟齬益甚, 通籍餘二十年, 而在京從宦, 不過數三歲矣。 臣之不急於進取, 不偏於言議, 實是通朝之所共知者, 而乃於白首垂死之年, 萬念俱灰之餘, 抑何心腸, 故爲乖激之言, 以忤聖明之聽哉? 第區區意見, 如上所陳, 性本執滯, 不能變改。 若君讎終未討, 聖誣終未辨, 則臣雖飯蔬沒齒, 決不敢爲冒進之計矣。

上覽之, 怒甚, 敎曰: “噫! 予志大定, 北面於今日者, 其敢欲搖颺予心? 是無臣節也。 行副司直金有慶托以應旨, 一篇疏語, 其習不忍正視。 言之無倫, 胡至此哉? 其中尤可駭者, 予不忍提說中其意也。 此等之疏, 非還給而止者也。 若加痛治, 是亦中其意, 乃層激也。 卽火于殿庭, 以示予堲讒之意焉。”


○將晝講, 以王堂不備, 停。 敎曰: “卒哭纔過, 哀慕尤切。 此時服視事服, 開法講於便殿, 雖切傷感, 體古聖之大義, 初稟視事, 卽命開講。 而爲經幄之臣者, 久輟講筵之餘, 不待請牌, 宜卽備員之不暇, 違牌相續, 法講遽停, 違牌人禁推, 當該承旨, 不能申勑, 以致日晩, 從重推考。”


○副校理李宗白上疏, 略曰:

德宗大王廟室祝文, 因大臣收議, 有令玉堂, 博考典禮之命矣。 《皇明會典》中, 神宗皇帝別祭睿宗皇帝祝號以啓者, 誠以不稱嗣字, 只稱孝曾孫之文, 實有別嫌重統之意, 而爲今日考據之一端故耳。 此是萬曆酌定之禮, 初不相干於嘉靖間所謂大禮議者, 而今者儒臣收議, 至曰: “不恤我祖宗家法之所在。” 又曰: “嘉靖變禮, 張萼、桂萼以此大亂一世, 得罪於天下後世。” 臣等考啓之辭, 旣云: “皇明 世宗之稱謂睿宗者, 非所可擬於今日, 而惟是小註中, 神宗皇帝稱謂睿宗之祝號, 似可爲今日傍考之資。” 云爾, 則臣等之嚴斥孚敬迎合之議, 竊有取於神廟不稱嗣字之義者, 昭然可見。 且云: “世宗之稱謂睿宗者, 與我朝成廟之稱謂德廟, 逈然不同。” 云爾, 則我祖宗家法之明白正大, 卓越千古矣。 臣等之所歸重, 固在於萬曆, 而此事之發源, 實本於嘉靖, 從頭致詳, 事勢使然, 曷嘗引重邪論, 如當時之席書, 而自甘爲楊愼輩之罪人耶?

上賜例批。


○前縣監蔡之洪應旨上疏, 略曰:

殿下德崇業廣, 蟠天而際地, 無容議爲, 而計今鞫獄, 連年了當無期, 則拷掠之律, 只及於踈遠, 而寬假之典, 偏被於貴近耶? 朝著潰裂, 傾軋成習, 則無乃君子之進, 不能如茅斯拔, 小人之退, 不能如距斯脫耶? 耆舊彷徨於外, 政事或有所闕歟? 言官噤默於下, 謟人或肆其志歟? 名敎紊而官方雜, 無乃德義衰而汚踐騁歟? 私逕開冤枉積, 無乃貨賂行而恩澤壅歟? 有一於此, 未或不殆, 更願殿下, 平心易慮, 反躬自省, 以弭天譴, 以順民情。

上例批。


11月 3日[편집]

○戊辰/完陵君 李顯祿卒。 敎曰: “以勳臣之孫, 知其才之可用, 今觀此單, 心甚傷悼。 從厚致賻, 以示予意。” 顯祿, 浮虛無可取, 而趨附於趙文命之黨, 首先供職, 故上寵之而隱卒。


○藥房都提調以下, 入診上候。 上曰: “馬牌事, 見賫咨官手本, 歸於無事云, 可幸。 聞彼中災異異常, 或者虜無百年之運, 而我國亦當戒懼矣。” 洪致中曰: “今番彼地地震, 前古所無, 城內人家陷沒, 幾至四萬。 我國與彼國, 分野同, 故災異亦每相似, 此可慮矣。” 金在魯曰: “聞皇極殿一隅頹壓云, 此是亡徵矣。 彼中有亂, 安知不及於我國乎? 自上有自反、戒懼之敎, 國之福也。” 上曰: “以萬乘之主, 避地震設幕泛舟而居處云, 擧措可謂駭異矣。 方說彼中災異, 而昨見金有慶之疏, 此亦災異矣。 卽今朝廷, 如蠧食之木, 勢不完全, 尙多疑阻, 而勉强保合, 作之不己, 意謂有其效矣。 有慶疏中, 語意尤慘者, 予不忍提說, 而滿庭臣僚, 交手相賀之說, 此不過魚肉搢紳之計, 是可忍耶? 予以爲此疏, 眞災異也。” 致中曰: “自上必欲寧靖朝廷, 而近來人見不同, 有以難進爲是者, 不但金有慶一人而已。 有慶有才可用, 本非傾軋之人。 爲人峭峻, 故其疏語, 不能婉曲, 而章疏焚燒, 曾所未聞, 臣意以爲過矣。” 上曰: “有慶必欲魚肉搢紳。 渠意以爲不如是, 不可以動君也。 予雖昏暗, 豈不知渠之情狀乎? 此人反復以討逆爲名, 而乙巳年則避之, 今則以戊申在朝之人, 爲知情不告, 知情之人, 其時已誅死, 更無餘者, 渠能目覩而知之耶?” 在魯曰: “乙巳年, 金有慶與崔錫恒, 爲五寸叔姪, 故不當之矣。” 上曰: “若果討逆, 則當大義滅親, 如朱溪君, 何有於五寸親乎? 亦不成說矣。 宵小搆讒之疏, 決不可留之, 錄於後史。 若出付政院火之, 則或非斥政院, 仍成鬧端, 故昨日燒之殿庭。 爲有慶右袒者, 作史, 則或可以直言書之, 而少有臣子之心者, 必不然矣。 其疏旣付火, 則有何可嫌, 而昨日翰林洪昌漢之陳疏徑出, 豈不怪異乎? 渠以一微官, 何敢自存形迹? 拿推, 此後以此引嫌之疏, 勿爲捧入。” 致中曰: “孝章世子大祥已迫, 禮曹雖無儀註磨鍊之事, 而聖人因情制禮, 凡係禮節, 不出人情之外。 曾經師傅、賓客及春坊、桂坊之僚屬, 若以無儀註, 不得進參, 則豈不缺然乎? 臣意, 特許陪祭爲可。” 上允之。


○以尹惠敎爲大司憲, 朴摳、朴胤東爲掌令, 申宅夏爲正言, 金尙星爲獻納, 李廷濟爲禮曹參判, 金相玉爲兵曹參判, 宋眞明爲右尹, 鄭錫五爲同義禁, 朴文秀爲都承旨, 安重弼爲承旨, 尹淳爲咸鏡道別遣重臣試官。


11月 4日[편집]

○己巳/憲府申前啓, 不允。


○忠淸道 洪陽幼學金斗麟上疏, 略曰:

臣等所居之地, 有魯隱書院, 卽六臣幷享賜額之院, 而成三問父子居生之遺址也。 三問家田土十數餘結, 在於道內連山地, 而當初籍於勳府者, 特命還給, 亦爲免稅, 殆過三十年所。 而逮至癸卯, 忽有出稅之令, 因大臣建白, 以魯恩書院位田, 盡爲免稅事, 特敎判下矣。 自昨年出稅之令, 又復如前, 今則十數結田稅, 將歸於自公督納之中。 伏願殿下, 克追寧考劃給之盛意, 必依前日已頒之成命, 特令勿徵焉。

批曰: “此院田與他有別, 特爲仍前免稅。”


○大司諫沈埈上疏, 陳海西驛復戶勒買之弊, 又言武學鎭軍科外之役, 請另加嚴禁, 上令廟堂稟處。


11月 5日[편집]

○庚午/憲府【執義韓師得。】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昨日三都監書啓賞典中, 諸承宣論賞之典, 或陞資或錫馬, 此皆前例所無, 未知有何勞而施此賞耶? 請幷還收諸承宣論賞之命。” 答曰: “已令政院, 考啓矣。”


○以申晩爲持平, 李周鎭爲正言, 鄭亨益爲刑曺參判, 宋寅明爲藝文提學, 李宗白爲校理, 韓顯謩爲副校理, 徐命九爲修撰, 呂善長爲承旨。


○上引見前評事李潝、校理黃晸、兵曹佐郞吳瑗、獻納金尙星, 親授封書, 分遣慶尙、全羅、忠淸、京畿諸道, 使之廉察監司、守令治否。 尙星曰: “今當遠離, 敢此仰達。 朝廷者, 四方之本, 朝廷正而後, 餘化遍及四方, 朝廷之本, 在於君心, 君心正, 然後朝廷可正。 雖臣等出去之後, 頻開講筵, 諮諏善道, 子惠之澤, 無所不及, 則豈不愈於一時廉問乎? 況北來消息, 不無驚心之事, 朱子不云乎? 內修外攘, 以固邦本。 伏望聖上, 益勵奮發, 恢我自强之策焉。” 上曰: “奉命出去, 而心懸於國事, 勉戒之言, 殊爲切實, 可不體念?”


11月 6日[편집]

○辛未/敎曰: “頃者焚金有慶之疏, 乃堲讒之意, 亦依漢 昭之事。 伊後思之, 後王不顧予之本意, 於忠臣直說, 引用此法, 則其弊自我始之, 豈不過中? 昨者入診, 已示意, 而承宣陳戒切實, 正合予意。 旣知其過中, 其不諭也, 豈誠也? 亦未免於飾非矣。 噫! 今此下敎, 乃諭予過擧, 非曰是乎原疏。 咨爾! 大官小官, 宜體予堲讒, 知予過中。” 承旨柳儼於筵中以爲: “其人可罪, 其疏不可焚也。” 有所陳戒, 上有此敎。


○藥房都提調以下, 入診上侯。 命長淵府使李瑜遞付京職, 旌義縣監權爀, 檢擬玉署, 從都提調洪致中之言也。


○以申思喆爲判義禁, 李廷濟爲知義禁, 鄭錫五爲左尹。


11月 7日[편집]

○壬申/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諸承旨論賞之命, 還收事停。


○都承旨朴文秀求對入侍。 文秀曰: “臣今所帶, 保護之職耳。 冬寒近甚嚴酷, 乞退陵幸於明春。” 上曰: “卿之此言, 出於苦心, 而卿亦量予之心, 則可知陵幸之不可停矣。 冬至在今十三, 初逢節日, 必欲親祭, 卿言若是, 冬至則當攝行, 表卿眷眷之誠。” 文秀曰: “李亮臣之疏, 謂臣以知賊不告, 此誣未暴之前, 臣何以自立於世乎? 臣若知情, 則快伏知情之罪, 亮臣誣人, 則自有誣人之律, 在朝家嚴懲之道, 卽當明覈。 而今反置臣及亮臣於知不知誣不誣之間, 無所處分, 徒以縻之爵祿, 責之分義, 臣豈不抑塞痛冤乎?” 上曰: “卿言終是過矣。” 文秀曰: “褒賞有功之人, 實爲激勸之道。 戊申賊變時, 聞慶 南圖逸, 適値空官, 領軍守嶺阨, 自朝家差遣新倅, 而以無馬牌、無官敎之故, 圖逸據理不受, 明知其爲朝家差送, 然後始乃許到任。 晋州 文應翼, 當變亂之初, 營將不爲趁卽討賊, 應翼以千摠, 不勝忠憤, 入見兵使曰: ‘土賊初起, 不卽勦滅, 而凶勢漸熾, 誠難制矣。’ 仍洞言營將之無狀, 至受決棍。 如此之人, 若不收用, 則其何以激勸乎?” 上曰: “此兩人收用之意, 分付兩銓。” 後因大臣所奏, 南圖逸參奉付職, 文應翼先差禁衛軍官, 轉差僉使事, 命下。


○以朴師正爲校理, 任守迪爲副校理, 朴師益爲同經筵, 鄭羽良爲承旨。


11月 10日[편집]

○乙亥/上御視事服, 步輦由明政門, 出弘化門, 御雙轎, 進詣懿陵, 入齋室, 少歇。 進陵下展哀, 先詣景廟陵上奉審, 次詣王后陵上奉審, 詣丁字閣看審祭物訖, 入幕次。 少頃, 御視事服, 詣舊丁字閣, 行祀訖, 御衰服, 詣新丁字閣, 行祀, 君臣皆哭展哀, 還至陵下哭辭。 引見京畿監司趙尙絅及各務差員于齋室。” 上曰: “楊州之民, 專當新陵之役, 有何可慰之政耶?” 尙絅曰: “今年稍豐, 而各年還穀, 若令盡數督捧, 則民將難保, 舊還逋欠停捧, 則當爲實惠矣。” 安城郡守李宗城曰: “舊逋還穀, 土豪例多不納, 雖蕩減, 惠不及民。 大同減米斗, 亦有益於富民, 而無利於小民。 結役蠲減, 乃爲實惠矣。” 上曰: “乙巳ㆍ己酉, 皆有結役除減之事, 使備堂稟議而處之。” 宗城請宣飯米, 依甲辰例, 使地部, 直納于陵所, 以除圻民之弊, 上許考例稟處。 未時, 還宮, 守陵官海興君 橿以下, 命加資, 敎曰: “國家連有故, 畿民之困悴, 未有甚於近年。 況楊民十餘年之間, 當巨役, 其數尤多。 展哀新陵, 罔極之痛如新, 而仰體平日恤民之德, 俯念畿民困悴之景像, 哀隕之中, 如傷不弛。 乙巳、己酉春幸行, 俱有已施者, 而事異先後, 其當隨時, 令廟堂登對時稟處。”


○命祭諸葛武侯、岳武穆、王文中, 勿書雍正年號。


11月 11日[편집]

○丙子/上引見輪對官。 右承旨趙命臣曰: “亂逆何代無之, 而豈有如戊申逆賊乎? 戊申逆類, 又豈有如弘彦者耶? 凶肚、逆腸, 欲欺後世, 臣等之腐心ㆍ痛骨, 惟在於此。 今雖無他慮, 而日遠日忘, 時移事變, 未知何許變怪, 生於何時何地。 頃見儒臣之疏, 欲爲一冊, 傳示後世, 可謂深長慮矣。” 上曰: “彼凶逆之言, 無足可言, 雖爲冊子, 有若分疏。 如彼凶言, 比如邪氣, 自當消滅, 何足掛於文字耶? 野史記之可也, 而朝廷無公筆, 命誰記之耶? 然此末節也。 承宣適見弘彦冊, 故云然, 而如彼凶言之隱伏者, 又何以處之也?”


○引見刑曺判書李眞望于進修堂, 勉留京第, 出入經席, 眞望以姑爲留滯爲對。 蓋眞望, 上之私邸時師傅也。


○以朴纉新爲捕盜大將, 尹興茂、趙尙行爲持平, 申致謹爲副校理。


11月 12日[편집]

○丁丑/引見大臣備堂, 命楊州舊還穀身布, 一倂停捧, 其他圻邑, 最多一年條, 只捧五分之四。 右議政趙文命以下, 復伸鑄錢之議, 請之甚力, 上終始持難曰: “頃者二品以上, 以鑄錢事獻議, 而語多沒緊, 終無可行。 其令備局, 行關各道, 使道臣, 採取民情狀達也。”


11月 13日[편집]

○戊寅/命攝行敬徽殿冬至祀事。


11月 15日[편집]

○庚辰/上親行望祭于敬徽殿, 敎曰: “予於庚子以後, 屢參陪祭見之, 則正時前一刻, 外儀上, 外儀上, 然後監察點視, 獻官以下, 仍卽就位, 整齊以待正時矣。 其後大臣, 憚於久立, 呵責守僕, 故每於正時入後, 始呼入就位, 固已怪矣。 日昨冬至享事, 雖攝行, 而予之所處密邇, 故聞之, 則亦於正時後呼入就位, 此蓋出於任便之意, 予則〔於前〕後親祭時刻入之後, 不得安坐, 卽出而竢矣。 近來魂宮朝夕上食, 正時旣入後, 每呼享官入就位, 以此仍爲謬例, 致有此弊, 此後毋論親行、攝行, 凡祭享時正時一刻, 監察點視後, 獻官以下皆入就位, 以待正時事, 申飭。”


○敎曰: “孝章魂宮大祥日, 當親臨, 依小祥時儀註, 磨鍊以入。 今番無易服之節, 正時當親臨。 依昨年例, 承史禮判通禮引儀入侍, 明日、再明日, 不緊公事, 勿爲入之。”


11月 16日[편집]

○辛巳/上親臨展哀于孝章世子魂宮。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17日[편집]

○壬午/憲府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洪致中請對奏曰: “見使臣狀啓, 副使尹游, 中路病重, 使事狼狽, 請變通。” 許之。 致中請以工曹判書尹淳、守禦使申思喆、吏曹判書宋寅明, 差備局有司堂上, 上曰: “北報如此, 備局之任, 有名無實, 擇其可合者啓下。 參議李匡德敍用, 差有司之任, 可也。” 上諭致中曰: “卿見賫咨官李樞耶?” 承旨鄭羽良曰: “自政院招問, 則以爲渠親見地震。 北京皆用沙器, 自相撞破, 渠出來後, 地震尤甚云矣。” 上曰: “皇城外亦然云耶?” 羽良曰: “城外亦然, 圓明、敝春等宮闕, 無數頹壓, 且關東大雨, 陷沒數千里。” 上曰: “胡無百年之運, 災異如此。 我國雖有雪恥之心, 唇亡則齒豈不寒乎? 淸皇每顧護我國, 我國玩愒以度矣。” 致中曰: “大明嚴刻, 未能固結人心, 故民無思漢之心矣。” 上曰: “胡運如此, 而我國如在無事之時。 脫有北憂南警, 將奈之何?” 致中曰: “聖慮深遠矣。”


○以朴弼載爲正言, 李度遠爲修撰, 李眞望爲知經筵, 朴師益爲刑曹判書, 尹彙貞爲校理。


11月 18日[편집]

○癸未/下孝章世子魂宮, 入番宗室密陽君 梡以下賞典。


○以金潝爲 平安兵使, 李眞望爲左參贊, 金東弼爲同義禁, 李宗白、黃晸爲副修撰。


11月 19日[편집]

○甲申/以李眞望爲大提學, 前文衡趙文命所薦也。


○以宋眞明爲副提學, 尹惠敎爲冬至副使, 尹心衡爲副應敎。


11月 20日[편집]

○乙酉/頒柑于泮宮, 試士, 賜居首許逅直赴殿試。


○左議政李㙫, 初度呈辭, 上遣承旨勉諭。


11月 21日[편집]

○丙戌/持平趙尙行上疏, 略曰:

伏聞日昨筵中, 有擇差當窠, 問於大臣之敎, 臣竊以爲不然。 夫國家設官分職, 各有所當。 進退賢邪, 摠理百揆, 固是大臣之任, 至於內外選除注擬之得失, 當責銓官, 其或有循情不公者, 則責之可也, 罪之可也。 顧於府牧差擬, 必使稟于大臣, 不得自專, 在銓官, 則爲失職, 在大臣, 則爲侵官。 此恐是聖朝之失政。 臣謂亟命收還。

上不省。


11月 22日[편집]

○丁亥/憲府申前啓, 不允。


11月 23日[편집]

○戊子/左議政李㙫, 再度呈辭, 上遣史官勉諭。


○御營廳啓曰: “本廳梟示罪人咸錫良, 乃是逆賊窩主, 賊敗之時, 逃匿深山, 而今已捉來正法矣。 亡命諸賊, 尙多未捕, 若其指捕之人, 宜有別樣論賞之道。 指示人閑良李枝達、捕捉人別抄軍官崔巖, 令該曹稟旨施賞, 以爲激勸之地宜矣。” 上可之。


11月 24日[편집]

○己丑/先是, 左副承旨柳儼白上曰: 永禧殿展謁時, 三室一祭文, 極爲未安。 世祖、元宗室, 告太祖事, 或無妨, 而太祖室祭文, 告世祖、元宗事, 豈非未安之甚乎? 詢于大臣、儒臣, 別爲祭文得宜矣。” 上曰: “眞殿異於閟宮, 而同爲祭文, 因循未改, 予心亦以爲未安。 議于大臣、儒臣。” 右議政趙文命以爲: “一祭文用於三室, 外面見之, 固似未安, 而但宗廟祭享時, 惟宣廟室有別樂章, 其以上四祖及太祖、太宗功德, 通用於太祖以下各室, 豈非以所重在於肅敬之地, 侑告樂節宜簡而不宜瀆, 有取於皇朝通用廟樂之制耶? 況此 眞殿祭文, 雖曰一文, 其中各有指陳贊揚之語, 則其視專以四祖及太祖、太宗樂章, 用之於諸各室, 不亦有異乎? 臣意因前用之, 似合於重改作之道。” 判府事李台佐以爲: “三室一祝, 固似未安, 而太廟親享時, 各室祝文, 亦是一本, 則若贊述功德之各異, 謂不可通用, 則只宜委曲措辭, 而恐不宜創前日未遑之規。” 領議政洪致中之議, 與台佐同, 上命依議施行。


○以金在魯、宋寅明, 差實錄都廳堂上, 李宗白、尹涉, 差都廳郞。


○鞫廳大臣趙文命以下求對。 蓋日前有持鞫案入侍之敎也。 上命讀諸鞫囚文案, 其中無可問者, 放送, 略有違端者, 參酌定配, 情節可疑者, 絶島定配。 貞業, 命以謀逆知情, 誣人惡逆, 捧結案, 沈益衍命正刑, 至烱、烒, 上曰: “世道乖異, 仁廟子孫之居駱峰下者, 無遺矣。” 命島配。 情節深緊, 不可疏釋者, 命依前窮覈, 西北江邊緣坐之類, 分送道內他邑。 蓋慮與彼地相近也。 大司諫沈埈申前啓, 不允。 讀至順惠事, 文命曰: “臣於此啓, 有所懷矣。 近來訛言大興, 以爲順惠到配生子, 都下八路, 一時喧傳。 此啓從之, 然後訛言可以寢息矣。” 上曰: “聞極絶痛。 自有其律矣。” 文命曰: “以爲在宮中時, 已有身云。 豈不驚怪乎?” 上曰: “怪異之說, 予已斟酌矣。 依啓。” 田萬績事, 依啓, 權扶事, 上曰: “事之虛實, 不可知, 而鞫廳究問過矣。 令金吾嚴問。” 又啓: “鞫廳罪人呂必迪, 賊孝之在湖藩, 圖差幕裨, 又爲藏蹤於扶安地, 旣涉可疑, 而今又緊出於賊椷之招, 未及究竟, 徑先酌處。 請還寢呂必迪絶島定配之命, 更加嚴覈, 期於得情。” 又啓: “罪人烱、烒, 緊出於諸賊之招, 而未及鞫問, 徑先酌處, 論以邦憲, 終爲失刑。 請還收烱、烒島配之命, 嚴鞫得情。” 幷不從。 前啓固城縣監李萬興事, 停。 執義韓師得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烱、烒, 緊出於益衍之招, 而爲其使喚之說, 不啻明白, 遽爾酌處, 終乖獄體。 請還收烱。 烒定配之命, 嚴鞫得情。” 不從。 前啓順惠事, 停。


11月 25日[편집]

○庚寅/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趙文命曰: “功臣、儒賢、淸白吏、戰亡人子孫, 嫡長外, 支裔則勿爲收用事命下, 而蓋嫡長之承蔭, 以其承祀故也。 支孫亦皆憑藉請托, 夤緣入仕, 其弊滔滔, 官方之混淆, 倖門之大開, 未必不由於此矣。” 上曰: “倖門雖杜, 嫡長豈必皆賢於支孫乎? 兵曹判書金在魯曰: “功臣百世不祧, 而嫡長孫或有衰替不繼香火者, 朝家之錄用嫡長, 有意存焉。” 上曰: “勿論功臣、儒賢、淸白吏、戰亡子孫, 其嫡長及無嫡長, 以支孫奉祀者, 錄用, 其外支裔, 勿論可也。” 文命曰: “彼我國交際, 專賴象舌, 而近來漢語幾乎絶種。 蓋漢學偶語廳, 卽故相臣閔鼎重所創設, 而以漢人 鄭先甲、文可相, 定爲訓長, 課習生徒, 故其時大有成效。 卽今譯輩中, 善爲漢語者, 亦其支流矣。 今則偶語廳, 徒有其名, 無其實效。 大扺勸奬之道, 必有賞格, 可以激勸, 而旣無祿窠, 又無遞兒之及於偶語廳。 蓋舌學, 十人作廳, 只有一祿窠, 而至於淸學, 十人作廳, 多至三窠。 且灣上軍官一窠, 頃有還給灣上之命, 而此非可以還給者。 今若除出淸學一窠, 灣上一窠於偶語廳, 以月計劃, 劃多者赴燕, 則朝家別無出祿窠給遞兒之弊, 而自有聳動激勸之道。 且訓長祿窠, 只是一窠, 而訓長只是一人, 故課讀亦甚不勤。 今則李樞、金是瑜兩人, 方食別祿, 以此兩人, 加定訓長, 以爲激勸敎訓之地也。” 上曰: “淸學亦荒廢, 此猶激勸之不暇, 豈可奪其祿窠? 灣上軍官一窠, 劃給, 訓長加定, 依所達施行。” 吏曹判書宋寅明曰: “朝家不必激勸譯官。 故相臣李恒福、李廷龜當壬辰之亂, 應接華使, 不待譯舌, 而臨時酬酢如流云。 臣意則以爲侍從中, 別爲勸課好矣。” 上曰: “譯官雖善漢語, 文官若不講解, 則譯舌雖以白爲黑, 何以知之? 此後槐院褒貶, 各別申飭, 着意擧行。” 寅明又曰: “吳命新明白經稟, 公議齊許, 然後可以如前調用, 下詢大臣及判義禁, 宜矣。” 上曰: “豈待詢問乎? 每欲下敎而忘之矣。 命新非與逆同謀之人, 向於崇文堂, 右相以爲: ‘設令渠有謀逆之心, 將寘乃兄於何地乎? 此亦不誠之言也。 渠果無狀, 則肯顧乃兄乎? 然貞業之招, 以誣告自服, 有何拘礙乎? 命新旣如前用之, 則崔命相, 仍寘削黜, 非蕩平之道, 放之可也。” 寅明欲用命新, 而恐有物議, 游辭請詢, 以爲藉口之資, 嘗試之計, 申思喆、金在魯等, 默無一言可否。 在魯曰: “崔命相事, 昨者判義禁陳達, 而終未承允, 今吏判一言而蒙許, 臣竊爲之慨惜也。” 上良久曰: “卿言似然矣。 以外面觀之, 予似有扶抑之事, 而以時象之故, 予之擧措, 未免如此, 君臣當交勉處也。” 寅明曰: “若論異己, 自上必看作黨論, 故近來言路未得恢張, 此非好事也。” 右議政趙文命曰: “自上力加把持, 時象僅至此境, 而彼此鬱鬱, 思逞胸臆, 若防限少弛, 則如水壅而潰, 其害反有甚焉。” 上曰: “卿猶不知予心矣。 予豈有有圭角之處分, 俾彼此黨人, 有逞快之時乎? 以昨年閉閤時處分觀之, 可知予志之固定矣。” 寅明以益衍, 不宜正刑爲奏, 上曰: “予之絶痛益衍之心, 兵判知之, 卿奏如此, 議大臣處之。” 大司諫沈埈申前啓, 不允, 權扶、呂必迪事, 從之。 執義韓師得申前啓, 不允。


○以李宗城爲副應敎, 權爀、尹彙貞爲校理, 任珽爲副校理, 朴師正爲應敎。


11月 26日[편집]

○辛卯/忠淸道 忠原進士李明夏等上疏, 略曰:

故右議政臣李浣, 卽臣等同鄕人也。 歷事仁祖、孝宗、顯宗三朝, 而孝宗大王奮發大志, 嘗獨賜宣召, 論天下大事, 蓋將敎訓師旅, 以待十年, 仰酬聖志, 而孝廟復密諭曰: “緩急當前, 予當與卿相爲死生。” 其際遇之隆盛, 謨猷之密勿, 千載之下, 令人感泣。 而所秉之義, 如責天白日, 將以明天理正人心, 上報皇朝之讎, 下雪先王之恥。 而上天不仁, 弓劍遽遺, 至今追思, 孰不隕心搥胸, 爲天下痛恨哉? 請幷享於忠愍公 林慶業之祠, 俾得褒奬大義, 風動後人也。

批曰: “貞翼契合聖朝, 千載罕有, 予豈不知? 而合享之請, 殊未知其得當也。”


11月 27日[편집]

○壬辰/政院啓曰: “擧動時命捧上言者, 蓋慮京外窮民, 有至冤未暴之事, 近來國體不尊, 人希僥倖, 不過一監司一縣監所決之事, 輒敢煩說, 事之寒心, 莫此爲甚。 雖以今年上言觀之, 繼後上言之外, 元無足抄下, 而若一倂揀汰, 亦非特捧上言之盛意, 故四十八張, 分下各該司。 而至於爲親冀榮者, 其間必多, 增年虛僞之事, 而人之尊卑、年之高下, 旣無以覈得, 故壽職上言八十張, 俱下該曹, 猥濫五十張, 還入爻周。 而各別申飭該曹, 應爲加資者, 明覈入啓, 其餘盜籍濫年者, 嚴覈帳籍, 從重論罪, 以杜日後濫雜之弊宜矣。” 允之。


○上御夜對, 講《國朝寶鑑》。 上曰: “不墜祖宗之道, 在於建極, 建極之道, 在於無偏無黨, 此義君臣上下當惕念也。” 承旨鄭羽良曰: “聖心雖如此, 目下少見效而易生弊, 自易撓攘。 若堅守不撓, 則自當始艱澁, 而終快活矣。” 上曰: “予非望速效。 調劑時象之難, 難於學問工夫, 而終始做去, 豈無其效乎? 彼此不倂供職之時, 聲息不相及, 今同周族於朝廷, 情志稍通, 此其效也。” 羽良曰: “臣在山陵時, 見堂上申思喆、李眞望, 懽若平生, 不可謂無效矣。” 上詢於羽良曰: 孝章廟, 似有禫祀, 入廟當在禫之後耶?” 羽良不能明對。 上命中官, 持《家禮》來問于羽良曰: “中月而禫云者, 何謂也?” 羽良不能對。 史官洪昌漢曰: “《喪禮備要》, 爲東方禮家三尺。 王家亦當遵用矣。” 上曰: “其冊比《家禮》尤詳備, 在潛邸時見之, 闕內無印本矣。” 命中官, 頒柑橘一盤于諸臣。


○以申思喆爲禮曹判書, 金始煥爲左參贊, 徐命均爲右參贊, 宋龜明、鄭游良爲孝章廟守衛官。 初, 諸廟守衛官, 以庶孽單付, 上以爲於事體未安, 命以士人備三望差出, 如寢郞。 吏曹判書宋寅明、兵曹判書金在魯以爲: “士人必不肯做此行不得之事。” 上不許。 寅明, 以其族弟首擬。


○封貴人李氏爲暎嬪。 敎于政廳曰: “誥牒進時, 以靑袱、黑凾, 借吉行之。” 時因山甫畢, 擧國縞素, 而有此命, 中外駭歎。


11月 28日[편집]

○癸巳/平安道 江西等邑, 雷震。


○行召對。


11月 29日[편집]

○甲午/判府事閔鎭遠, 縣道上疏, 略曰:

伏聞近日大臣, 勉出將臣, 至以臣私相酬酢者, 仰達於筵席云, 臣誠惶愧, 不敢自安。 臣於頃日赴朝時, 右相果有所問, 臣答 ‘以當初陳疏之意, 只出於慨惜, 聖上處分之異常, 而不暇論其人之如何。 今就原疏, 察其文勢, 則自可知之。’ 云, 曾不料此言之藉重於今日也。 夫李森, 卽殿下之信幸臣也。 殿下亦旣嚴責臣言之妄, 則森之察任, 自無所礙, 又何必待臣言, 而定其去就乎? 將臣進退, 係其一言者, 是何等權力, 而如臣負罪屛退, 元不交涉於國政者, 遽有此事, 臣實危怕也。

批曰: “卿疏如此, 於將臣, 尤何可嫌?” 蓋前此右相趙文命勉出森也, 藉原任大臣酬酢, 有所達, 故鎭遠疏如此。


六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乙未/上親行朔祭于敬徽殿。


○命敍用前判府事李觀命。


○以吳命新爲吏曹參議, 李著爲司諫, 李善行爲獻納, 尹敬龍、申晩爲正言。


12月 2日[편집]

○丙申/上親臨初覆于時敏堂。 諫院【司諫李著。】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筵對之規, 必待諸臣奏畢, 始爲齊退, 而承宣遽請諸宰之退出, 雖由於生踈之致, 事體未安。 請都承旨朴文秀推考。” 從之。 憲府【掌令朴胤東。】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逆賊斗冬之屍, 偸葬於南原地, 而官家色吏及面任, 有顧見之事。 斗冬何等惡逆, 而身爲守令, 果使官吏顧護, 則其罪不但止於罷職。 請南原前縣監崔拿來嚴問處之, 護喪人及色吏、面任等, 自營門親爲査覈之意, 分付監營。” 從之。


12月 3日[편집]

○丁酉/憲府【持平趙尙行。】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向來槐院分館事, 臺臣旣劾主圈之人, 聖上特下削罷之命。 天鑑所燭, 公議亦伸, 雖有不靖之人, 豈敢有沮誣之計哉? 乃者承文副正字朴聖源橫擔於事過之後, 甘心於誣衊之計, 投狀辭於本院提擧, 有曰: ‘庭試榜, 人言喧藉, 臺章峻發, 欲以全搒, 幷勿擧論, 以竢公議。’ 云云。 蓋其意不獨齗齗於一人, 究其語脈, 隱然有幷汚全榜之意, 其用意之巧險, 可勝言哉? 不可無嚴懲痛晣之道。 請朴聖源拿問處之。” 批曰: “幺魔新進, 不有申飭, 敢售其習, 豈容若是? 依啓。”


○禮曹參判李廷濟上疏, 略曰:

昨在齋室中日昏, 吏曹以孝章宮朔望祭儀註, 傳敎來示。 蓋儀註中, 無哭節次, 故聖敎以爲: “庚子、甲辰, 大祥後禫前望祭, 皆有哭節次, 而該曹不知, 而不善磨鍊, 使之改磨鍊以入。” 臣誠有疑於心者, 而時刻急迫, 考據無暇, 依聖敎哭節次付標以入。 而達夜思之, 有所不釋然者。 國家典禮, 前後釐正, 幾無餘憾, 若或有不當爲而爲之, 失於正, 不可苟已。 臣按朱子喪禮, 除喪後無哭。 昔將軍文子之旣除喪, 涕洟而待越人之弔, 君子謂之庶幾者, 蓋以哭之時已過, 哀之情未忘, 近於禮也。 但王朝之禮, 異於私家, 祥日未及祔祭, 故辛卯收議, 諸相臣以爲: “祥禫之間, 朔望之祭, 哭則不可者, 降殺卽吉之禮, 而靈座猶在, 不匱之孝思, 安得不動乎?” 云云, 親祭時, 以哭禮磨鍊。 其後國恤大喪時, 連用此議, 而亦出於寧戚之意。 至於攝行, 情禮固自有間, 前後無哭節次著錄之文。 今此孝章宮祥後、禫前朔望, 皆是攝行, 哭節次磨鍊, 終涉未安。 非鹵葬之見所可抑斷, 若今收議於諸大臣, 務得至當之道, 恐不可已也。

批曰: “考之禮制, 不無疑焉。 令該曹, 卽爲考啓, 觀卿疏而始知。 依攝行例擧行。”


○以趙明翼爲大司諫, 閔應洙爲副提學, 朴乃貞爲兵曹參判。


12月 5日[편집]

○己亥/以成德潤爲承旨, 李宗白爲副校理。


12月 6日[편집]

○庚子/上親臨三覆于時敏堂。 忠淸監司申昉辭陛, 賜對。 領議政洪致中曰: “近來筵中不嚴。 以昨日啓覆時觀之, 諸臣雜沓陳達, 殊無肅敬之儀。 宜申飭。” 上曰: “初覆時, 果如此, 故有下敎矣。 其翌日軍號書進, 簡嚴二字, 予以爲, 入侍退出之臣, 見筵席不嚴, 以此諷之也。” 右議政趙文命曰: “上敎未畢, 諸臣或有奏達者。 此尤當申飭矣。” 時, 京外罪人之入啓覆者, 只五名, 三人以情理無可原, 命依律, 二人特命減死島配, 上之必欲求生於死者, 類如此。 命書傳敎曰: “關西, 乃箕聖所封之都, 禮文學校, 自此始也。 而世道日下, 人心不古, 嗣服以後, 數年啓覆之中, 本道有殺子者、有殺妻者, 今則甚至於一案之內, 爲弟而悖行於其嫂, 爲姪而手殺其姨母, 仁賢之敎, 歲久寢沒而然耶? 此非西土人之過, 乃道臣、主倅, 不能導率之過。 處分之下, 仍示爲西土深慨之意, 其令道臣, 正法石丁, 以此意, 曉諭道內, 俾至移風昜俗之境。” 蓋石丁, 卽殺其姨母, 入啓覆案者也。 上曰: “詳覆事甚重, 而政府會坐, 不曾細究獄情與當律, 俄以石丁事下敎, 而反疑律文之過, 律如不審, 何不預講耶?” 致中曰: “近來詳覈, 爲文具, 文案全然看不得矣。” 校理尹彙貞曰: “今日決囚只五人, 當入於啓覆者, 豈止於此而然乎? 不過道臣, 懈於推治, 以致如此。 宜加申飭。” 允之。 兵曹判書金在魯曰: “以海西言之, 殺獄之數, 多至四十餘, 而今番一不入於啓覆, 寧不慨然? 此不過一月三次同推, 不能擧行而然矣。 因京畿暗行御史金尙星狀請, 命畿內還穀五年條, 各捧五分之一。 命調用忠臣南延年長子, 從府院君魚有龜言也。 憲府【掌令朴胤東。】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印信僞造罪人梁應漢, 以其所犯之差輕, 有參酌減死之命, 瓢片造印, 成給文書者, 論以三尺, 有難容貸, 請依律處斷。 不從。 又啓: “慶尙右兵使崔命柱爲本道水使時, 營校憑藉營威, 脅奪民人之魚碕, 相訟見屈。 命柱爲其慫慂, 乃使落訟之將校, 掩捕民人, 酷施七十棍, 致死者四名, 一人又斃於推捉之際, 已成殺獄云。 濫殺人命, 自有其律, 請崔命柱拿問, 分付監營, 冤死人一一査報, 依法定罪。” 上曰: “遠外風聞, 似難眞的, 而事係殺獄, 依啓。” 又啓: “俄者趙石丁獄論斷時, 其妻玉梅, 特命酌處。 玉梅與石丁, 同謀絞殺其姨母之跡, 畢露於渠之招辭, 則豈有首從之分乎? 請玉梅依律處斷。” 不從。


○貞業, 以知情不告, 誣人惡逆, 捧結案, 處斬于堂古介。


○以右參贊徐命均、前參判宋成明ㆍ鄭亨益、前右尹洪鉉輔差備局堂上, 命均, 仍差有司堂上。


○以尹游爲大司憲, 嚴慶遐爲持平。


12月 8日[편집]

○壬寅/龍宮等邑, 去月初四日, 大雪雷動。


○上御召對。 講訖, 參贊官朴文秀曰: “近來朝廷之上, 上自大臣, 下至庶官, 無一人至誠爲國, 臣竊痛心。 國家雖軫念隣族之弊, 痛繩貪汚之吏, 而終無其效, 此其故何也? 朝廷終不專心國事, 反事黨論故也。 今日君臣, 若以戊申三月十七日之心爲心, 則國事豈至於此乎? 廷臣之以才局爲用者, 未聞有展布, 以諫官爲任者, 未聞有諫諍, 以經幄爲名者, 未聞有補拾。 豈今之人不如古之人而然哉? 只坐於上不激勸, 下不殫竭也。 從古用人, 不係於貴賤, 而我國則中年以來, 偏黨爲私, 專取世祿, 不求草野。 或用遐方之人, 而所用者不過附麗之徒, 故節操貞介者, 恥而不出, 國家終不得賢士, 而置之朝, 是則爲銓衡者, 無好賢進能之誠也。 自上若誠心飭勵, 求人於前所不求之中, 則必有君子于于之效矣。 粤若我世宗、文宗之朝, 極選經學之士, 置諸顧問之地, 數賜引對, 講論治道。 及其歸院, 秉燭以送, 時於深夜, 親臨直廬, 或解衣親覆, 或拊背勉諭, 恩眷逈出千古, 當此之時, 爲人臣子而安得不至誠感激乎? 是以, 知無不言, 言無不從。 今則不然, 殿下旣不樂聞直言, 群臣亦恐有拂聖意, 上下胥失。 其道如是, 而一年二年, 則國事將至於何境耶?” 上曰: “眷眷陳戒, 言皆切實。 今日若非朴文秀, 予不聞如此言矣。”


12月 10日[편집]

○甲辰/行夜對。


○大司諫趙明翼上疏, 略曰:

夫君上握造命之權, 一扶抑之間, 世道之汚隆判焉, 可不審歟? 啓覆時, 至罪人金孝進事, 下敎曰: “奚但此哉? 名以逆請治者, 皆此類也。” 病於黨論者, 或誣人惡逆, 則誠有其罪, 至若逆賊漏網, 請加嚴覈, 是爲君父也, 爲宗社也。 殿下何忍發此等言, 而比諸臣於綱紀罪人也? 然則指逆臣爲逆者, 爲可罪, 而懷逆心爲逆者, 反無罪乎? 至於吳命新事, 命新卽椷之甥, 椷是吳家之人。 事情終涉可疑, 人心久益不平, 仍前調用之命, 反出於元告未伏法之前, 世道之憂、日後之慮, 有不可勝言。 且臣頃伏聞宰臣縣道之疏, 殿下命之付丙, 論斷其人之平生, 目以宵小。 夫金有慶, 爲人剛直峭峻則有之, 宵小情態, 萬無彷彿近似。 不但有乖於禮使之道, 命焚章牘, 實是無前之事, 而貽後日之弊大矣。 其爲累聖德惑群聽, 爲如何哉?

批曰: “吳命新事, 疑阻之心若此, 在上者若心誠飭勵, 豈若此? 此在上者過。 而申飭之下, 猶循舊習, 亦涉未安矣。”


○以李玄輔爲承旨, 金廷潤爲掌令, 尹涉爲獻納, 宋成明爲副提學, 趙迪命爲副修撰, 李匡輔爲承旨。


12月 11日[편집]

○乙巳/上御召對, 講《東國通鑑》 《元宗紀》。 上曰: “麗朝尙質, 且立國仁厚, 如漢代, 故雖暗如元宗, 國事如此, 而民有思漢之心, 猶不卽亡。 我國尙文, 而今則非文非質, 無可言者。 予每謂脫有事變, 民必瓦解, 以戊申見之, 民心猶有可恃, 束伍軍兵, 無一闕點, 殊可嘉也。” 侍讀官李宗白曰: “內自大臣, 外而八路, 豈皆得人乎? 才出於誠, 誠於治民, 則庶有懷保之惠矣。” 上曰: “因所達八路之說, 予有興慨者矣。 天之雨露, 不擇地之汚潔而降焉。 王者奉三無私, 其所施惠於民, 如天之施雨露, 無遠近之別矣。 今夫三百六十州, 旣不親莅, 故有道臣焉, 承流宣化, 守令焉分憂百里, 守令者, 乃百里之雨露也。 愼擇之道, 其可不審歟? 近來不然, 絶塞瘴癘之地, 則必送武弁與無勢力之人, 豈其人素習於風土, 而王者視民之道, 亦有愛憎於遠近而然哉? 此無他。 上自大臣, 下至庶僚, 無視民如傷之意, 惟觀其人, 必擇其地之善惡, 甚可怪也。 設云善治之人, 慮其受傷, 愛惜而不送, 惟彼荒裔。 瘴鄕之民, 何莫非吾之赤子, 而未嘗得一良吏, 獲霑王化, 非所以一視之道也。 予以爲銓曹, 若不爲人擇地, 則庶爲吾民之幸也。 勿論地之善惡, 惟擇人之能否, 交差而迭送, 則必有其效, 而稍有名稱者, 每得善地, 素無名稱者, 輒補遐陬。 此實銓曹之痼弊, 予嘗慨然矣。 昔者鄭道傳不欲入朝, 而權近自請專對, 人臣之道, 不避危亂, 當如是矣。 況瘴鄕、邊邑, 雖云惡地, 是豈危難之地乎? 宜自搢紳子弟, 自請往赴可也。 前頭都政, 予當以官案照撿, 若有如前擇地任人之弊, 當罪之矣。 吏判卽奬用之臣, 賞罰必先於如此之人可也。 此意申飭。”


12月 13日[편집]

○丁未/上親行臘享祀事于敬徽殿。


○以李聖龍爲承旨, 李德載爲持平, 朴師昌爲正言, 金夢魯爲慶尙右兵使, 前正李漢弼加折衝, 漢弼, 殉節人李鳳祥子也。


12月 15日[편집]

○己酉/命攝行望祭于敬徽殿。


12月 16日[편집]

○庚戌/上御召對, 南原縣監尹東源同入。 講訖, 東源曰: “頃日政目, 有後宮封爵之事。 方在大慼之中, 與常時有異, 或恐殿下, 未及省察, 而若或有累於聖德, 則實爲慨然。 此雖微細之事, 亦皆照撿, 粹然一出於天理, 臣之願也。” 上曰: “予非不思, 而有王子女, 則例有封爵之事, 故已有所封, 而適値事故, 今始下敎矣。” 仍命遞東源外任, 改付閑職, 使之頻頻登筵, 以資啓沃。 引見忠臣南延年子德夏, 上曰: “爾父之殉國效忠, 卓立大節, 予甚嘉歎, 而想像當日之事, 可勝傷悼? 崇奬節義, 乃所以礪世磨鈍也。” 特賜貂帽一領。


○命右議政趙文命, 講儒生于仁政殿, 居首林德升, 直付會試。


○以李春躋爲大司諫, 李顯良爲正言。


12月 17日[편집]

○辛亥/大司諫李春躋上疏, 略曰:

挽近以來, 逆變層生, 囚繫滿獄, 經年閱歲, 一味因循, 頉稟居多。 夫鞫坐頉稟, 必也推移不得, 殆至夜深之後, 始可爲之, 而近或未及日暮, 言送已到。 至於昨日, 大臣殿講出榜之後, 以日皆之尙早, 欲爲開鞫, 而頉稟之啓, 已入於晨朝, 大臣恨其頉稟之早。 喉司當留難, 而循例啓達。 臣謂當該承旨推考, 自今大加飭勵, 不計暮夜, 鎭日開坐, 其有臨鞫違召者, 毋論重臣、臺閣, 輒施譴責, 俾無以禁堂、兩司之不備, 每有頉稟也。

批可之。


○行召對, 講《麗史》。 侍讀官李宗城曰: “洪茶丘之鞫金方慶, 可謂慘毒。 淫刑、酷罰之下, 其不誣服者, 能幾人? 天地大德曰生, 人君求生於必死之地者, 乃所以體天道也。 臣自北還後, 見火刑之具, 尙在殿庭。 人君出治之所, 尙置淫刑之具, 有識之竊歎, 容有極哉?” 上曰: “此物之尙在, 予未知之。 儒臣遠出, 今始得聞。” 宗城曰: “北京災變, 實爲驚心。 孰能知雍正, 非亡國之主, 而淸運不至遽訖耶? 以前古史牒見之, 自有變異以來, 未有如北京。 今番之變, 我國北路之災也。 天理昭昭, 實難掩晦。 靖康水災之時, 李綱涕泣陳章, 壬辰兵火之前, 趙憲陳疏竭論, 其時人皆以爲妖言, 而畢竟李綱、趙憲之言, 如合符節。 人主惡聞如此之言, 故古亦有關東盜無能爲之說矣。 目今北京災異, 有顯然覆亡之兆, 而彼雖不底於亡, 若失北京, 必歸本土, 瀋陽距我平安道不遠。 平安一道, 將作棄地, 此一可慮也。 且寧古塔將軍之不叛, 亦未可必, 寧古塔將軍若叛, 則進不得北京, 退不得寧古塔, 其勢必將來我六鎭, 此二可慮也。 若據六鎭, 爲久留之計, 則我國形勢, 其將何如? 此三可慮也。 居閑處寂之時, 宜有講確制勝之道矣。” 上曰: “久違之餘, 得聞眷眷陳達, 令人不覺感動。 淸運雖不遽訖, 邦內必不安, 彼不安, 則我豈獨晏然乎? 所達三件事, 實予之所未慮及也。” 宗城曰: “卽今國勢, 可謂朝不謀夕。 必有先事制置之擧, 然後可以爲之。 不然則雖日日召對, 出入墳典, 討論經史, 將無以副燃眉之急矣。 李綱奏議中, 取才東南之說, 朱子封事中, 誠意正心之言, 正爲今日之可監矣。” 上曰: “至誠事君之心, 心甚嘉歎。 眞德秀曰: ‘朝講不如夜對。’ 明日當賜夜對, 從容講論。”


○獻納尹涉上疏, 略曰:

臣竊謂明吾君出天之孝友, 辨凶賊罔極之誣辱者, 除非鏡、夢之徒, 則一國臣子, 孰不樂聞於斯? 而不料反詈之言, 出於大臣之列, 誠世變也。 其疏之首尾縷縷, 不啻多端, 而類皆胡叫亂嚷, 而其中關係甚大者, 臣請略言之。 臣所謂於維賢凶言, 無片辭卞明者, 寔爲彼切害之辭, 而實狀如是, 無可奈何, 則乃以治獄之事, 敢爲自多, 不亦可笑乎? 鞫治如何, 固非臣所預知, 而當其急書旣上, 賊兵旣薄之後, 身爲委官者, 其訊鞫之節, 不如此, 而將何爲耶? 其欲以逆招之頒示, 歸之於嚴源深本, 而作爲辨明之資者, 尤見其窘遁之甚也。 其所謂豈待得間而方做罔測云者, 其果以今番凶逆, 謂無間隙而發耶? 噫! 凶逆輩所以鼓煽誑惑, 誘集徒黨者, 旣有所憑藉於凶言, 而不設藥廳, 實爲致惑人心之端, 則臣所謂間隙者, 正在此也。 若或深思法意, 引以爲罪, 則亦豈無一分可恕之端? 而不此之爲, 惟以一向抵賴, 爲能事, 前後聲罪之章, 輒皆自若, 凌轢言者, 恣口醜詆, 臣雖不肖, 羞與之復事呶呶也。

疏入, 上怒命還給。


12月 18日[편집]

○壬子/以鄭亨益爲同義禁。


○行夜對, 始講《國朝寶鑑》。 侍讀官李宗城曰: “臣竊瞷殿下, 有不能制治之病, 有易動數變之弊。 以言乎法制, 酒禁一事, 能軫窮民之失利, 而行未朞月, 乍禁旋輟; 以言乎擇人, 則改紀之初, 得吳命恒、權以鎭爲戶判, 似有爲官擇人之意, 而今則漸至因循; 以言乎久任, 則生民困悴, 專在守令, 故初有久任責效之議, 而今則朝暮遞易; 以言乎懲貪, 則法禁漸弛, 錮廢貪吏, 近頗收用, 如金祖澤, 初不一問, 而獨施贓法於寒微之金麟瑞; 以言乎奬廉, 則如尹容、李秉泰, 未嘗褒奬, 前參判李宜晩氷蘗之操, 世所罕有, 而一斥不復, 如是而其可有爲耶? 殿下於此五者, 堅守勿失, 持之如山岳, 行之如四時, 則不過數年, 必有大效。” 上曰: “久不見儒臣, 今日聞此切至之言。” 宗城曰: “目今救弊之策, 宜先內修外攘, 而固結三南人心, 講究西北邊務, 然後可以爲之矣。 固結人心, 雖是第一急務, 而固結之道, 亦在於足財用, 不可以尋常責勵, 而可能救眉睫之急。 昔司馬光有請減廟社祭之言, 臣之引用此言, 寧不哀痛, 而一氣感通, 必無大害於情禮。 臣以爲宗廟祭享之節, 亦宜權宜減省。 甲子适變時, 仁穆大妃, 一時闕供, 雖以千乘之國, 太母之尊, 若値患亂之時, 亦不能供奉如禮。 臣以爲必須監此, 慈殿供膳之節, 亦宜從權裁減。 丙子圍城, 御膳絶乏, 適有一雉, 落自空中, 時人以爲奇。 臣願以此爲監, 常時御供, 亦宜蠲減。 壬辰播遷, 輦次東坡, 君臣上下, 一日闕食, 長湍水剌適到, 諸王子手掬麤糲。 以此觀之, 國家安然後, 諸宮亦安, 臣願以此爲心, 諸宮折受, 幷爲蠲罷。 顧今奮發振作之道, 宜以蓄財用結人心爲本, 本若不立, 則雖欲規規於制治之末, 不可得也。 宗朝之享、慈殿之奉, 臣豈敢請減, 亦豈敢曰蠲減御供, 而臣則知壬丙之變, 迫在朝夕, 故若不先事效忠, 則他時雖闔門殉節, 豈有補哉? 殿下, 先自減省, 飭勵大臣及百官, 有不能率職者, 明示譴罰。 如是而財用不聚, 國勢不振, 則臣請伏妄言之誅焉。” 上曰: “請減宗廟、太后之奉者, 若使時君見之, 必以爲觸犯。 而予雖否德, 豈以儒臣之言, 爲非耶? 儒臣之言, 卽予之心也, 予心, 卽儒臣之言也。 惟在行之而已。 豈但體念者乎?” 宗城又以西北兩道監、兵使, 十年久任, 西之江邊七邑、北之六鎭、三ㆍ甲守令, 另擇之意, 縷縷陳達, 上幷嘉納。


12月 19日[편집]

○癸丑/憲府【掌令金廷潤、持平嚴慶遐】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禁府罪人李錫衡之獄, 關係科場, 宜卽究覈, 而數次施刑之後, 今過兩年, 一不更問, 其於獄體, 乖損極矣。 請各別申飭, 頻頻開坐。” 依啓。


○命李宜晩陞資。 玉堂李宗城以廉白陳達故也。


○敎曰: “有良法、美制, 而不能行者, 若有常飯例膳而不能食者也, 可勝惜哉? 勝國制度不備, 逮我世宗朝《五禮儀》 《經國大典》成, 而尤有所大備。 雖或與《大典》有異同, 又有《典錄通考》可以補焉。 古人云: ‘欲法堯、舜, 當法祖宗。’ 新法創規, 不若舊規常法。 近者百隷怠慢, 率由於《大典》之歲久廢弛, 予欲修明者久矣。 今則必欲行之, 政院宜先知悉。”


○以趙明翼爲承旨, 李夏源爲大司憲, 特除尹游爲判尹。


12月 20日[편집]

○甲寅/上引見大臣、備堂。 都承旨朴文秀曰: “祭享, 國家之盛典, 各邑皆有社稷而祭之, 故有位版。 至於山川、城隍、厲鬼等祭, 亦皆有神版, 亦各有尊卑之別, 則其位版, 當各定其所淨潔而安之可也。 臣在嶺南, 聞各邑社稷位版及山川、城隍、厲鬼等神版, 混置於一間屋塵埃之中, 殊無敬謹之意。 社稷位版, 豈可竝與厲鬼版, 同置一處乎? 卽飭各邑, 或造新屋, 或修舊屋, 社稷位版, 奉安別處, 至於他神版, 雖處在一室中, 而必各設位而安之。 以嶺南推之, 他道亦必如此。 請令禮曹, 發關各道, 社稷位版及山川、城隍、厲鬼等神版所安處, 別爲精修, 各設位而安之, 祭享等事, 守令親爲擧行, 而監司巡歷時, 亦爲親審, 俾無如前之弊焉。” 上曰: “聞極無據, 各別申飭。” 文秀曰: “世道人心, 更無餘地, 若有逆賊, 則勿論彼此, 共當憤痛, 欲食其肉。 而今反不然, 彼此黨中, 見逆賊之出, 各自幸其出於所惡之黨, 因其逆而混驅無故人於同逆之科。 以此橫被惡名, 冤痛刻骨者, 無路昭暴, 長在黯黮之中。 人或有知其冤者, 欲伸其冤, 則慮被護逆之名, 在家而只長吁短歎, 殿下雖明幷日月, 何以盡燭? 殿下卽民之父母。 當治逆之時, 眞逆者盡殺之, 以嚴君臣之義, 被誣者盡卞之, 以示慈覆之仁, 則人紀正而國勢尊矣。” 上曰: “所言切實。” 文秀曰: “李鳳祥屢經閫帥, 久居將任, 所帶偏裨, 必多受恩者, 而畢竟鳳祥殺身之日, 莫不逃避, 獨有他人囑送之洪霖, 聞變直入, 與鳳祥同受賊刃, 一時殉節, 其義烈, 足令千古感激。 如此之人, 若置朝廷, 而萬一有危難之時, 則必爲殉忠之臣。 殿下特旌其閭, 且以米布, 恤其母, 而霖之母, 今年八十, 無處可依之狀, 令人悲憐。 朝家何惜一司果祿乎? 宜有各別矜恤之典。” 上曰: “月廩一節, 事體未知如何, 分付該曹, 四時賙恤也。” 文秀曰: “海月, 不過忠淸兵營一賤妓也, 爲洪霖所眄。 當賊變時, 他妓則多有使令於賊前者, 海月獨自潛賂守者而得出霖屍, 欲入薄板而葬之。 聞李鳳祥, 無所入之棺, 以其薄板與之, 霖屍, 則以布束之, 同葬於鳳祥埋處。 海月爲妓, 而能如此, 雖謂之義士可也。 卽聞兵營, 尙不許免賤云, 極爲慨然。 分付兵營, 卽爲免賤, 以表其義也。” 上曰: “特爲免賤, 其家亦爲復戶也。” 文秀曰: “戊申變時, 孫命大、禹夏亨, 一以雲峰縣監, 遮截八良峙, 使賊不得踰越湖南, 一以昆陽郡守, 精抄壯軍, 直擣賊穴, 使賊聞軍聲而喪氣, 其爲國誠忠, 可質神明。 而特以無勢之故, 尙不擬兵閫之望, 國家酬勞激忠之意, 果安在哉? 且李萬彬、權喜學, 當賊變之時, 俱有死國之心, 爲守令之日, 各有已著之績。 如此之類, 若置西北邊郡, 其得力於日後, 可知, 幷飭銓曹, 各別收用也。” 上曰: “當留念。” 文秀曰: “南延年罵賊不屈而死, 可謂烈丈夫。 雖然延年猶爲營將, 食君之祿。 至於居昌座首李述源, 不過嶺南之一士人, 無毫髮蒙國恩之事, 而能抗義殺身, 此尤卓卓者。 國家勸懲之道, 不過賞與罰而已, 賞則先及於卑微, 罰則先加於貴近, 然後可以服天下之心矣。 南延年長子, 旣有除職之命, 李述源之子, 亦宜除職也。” 上曰: “分付銓曹, 李述源子, 一體收用。”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2月 21日[편집]

○乙卯/行召對。 尹東源命同入憲府。【掌令金廷潤。】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罪人重衡, 逆節狼藉於賊招, 而至以湖南大將爲言, 則論其情犯, 非尋常援引之比, 未及輸情, 遽命停刑, 大乖獄體。 請還寢停刑之命, 更加嚴刑, 期於得情。 幷不允。


○先是, 因平安監司狀啓, 義州罪人金楚瑞, 以手標事, 有梟示之命矣。 至是, 右議政趙文命曰: “其時人人, 皆受手標, 視作例事, 而旣係禁令前事, 傅之生議宜矣。” 都承旨朴文秀曰: “明其罪後死者, 庶可無冤, 旣在禁令之前, 而今若殺之, 則殆同不敎而殺矣。” 上詢問筵臣議, 皆與文秀同。 上曰: “刑人殺人, 關係至重, 更問于未入侍大臣而處之。”


○敎曰: “吏曹差出祭官, 誠有失矣。 每見獻官單子, 必以宗室爲之, 不然則必以巡將爲之。 文臣亦朝臣, 一參國家祭祀, 有何妨耶? 太宗以災異責躬, 而一事, 乃享祀不潔也。 享祀一節, 其可不致敬乎? 申飭以後, 吏曹堂上, 從重推考。”


12月 22日[편집]

○丙辰/持平嚴慶遐上疏, 略曰:

伏聞日昨中官, 以傳敎, 取入十同木, 引昨冬爲例, 使戶、兵曹分進云。 夫以聖上崇儉節用之至意, 必不爲嬪御之賜與, 輒煩國家之經費, 苟非東朝奉養之資, 必係魂殿祭奠之用。 雖直降黃籤, 關由喉院, 明白進入, 使群下, 皆知, 固無不可, 而亦有合於宮府一體之義, 何必援一時偶行之例, 假中官操縱之權, 以致人之疑惑哉? 事非應行, 且關後弊, 則在兩曹之道, 宜有執奏之擧, 而一例奉行, 無所違覆, 臣未知攸司之體, 有不得然者歟? 伏願自今凡有所用, 必須降旨政院, 俾有所憑信, 中官聽傳敎之規, 一切停廢, 今此所進, 亦勿永以爲例, 以光聖德。

上不省。


○以朴弼健爲同義禁, 李日躋爲獻納, 洪尙寅爲司諫, 鄭光殷、尹興茂爲正言, 李宗城爲副應敎, 尹東衡爲修撰, 李瑜爲吏曹參議, 鄭亨益爲同春秋, 李宗白爲吏曹正郞。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2月 23日[편집]

○丁巳/行召對。


12月 24日[편집]

○戊午/ 上御召對。 參贊官朴文秀曰: 婚嫁以時, 王政之所先, 今京外處女, 或年過二三十餘而未嫁者甚多, 怨鬱足以感傷和氣。 以《經國大典》、《典錄通考》所載見之, 國家之致念於此, 不比尋常矣。” 上曰: “文王之化, 必先鰥寡孤獨, 所達是矣。 內則京兆部官搜問, 而報于戶曹惠廳, 各別顧助, 外則監司、守令, 亦爲備給婚需, 俾無過時之意, 申飭可也。” 文秀又曰: “今日廷臣, 雖不如古人, 若自上, 取其所長, 棄其所短, 則安知無一代人才, 足了一代事者乎? 若臣之目前隱憂, 三百年世室大家, 太半爲逆族, 此皆由於黨戰耳。 逆出其黨, 則雖非染汚者, 必欲混驅於同逆之科, 除非改頭換面, 乞憐投入者, 鮮能免焉。 若又終不得混驅, 則無端廢棄, 不爲甄收, 而雖有身累者, 一見投入, 則依舊向用, 以開投入之路, 廣爲樹黨之計。 是以或外若投入, 而內有不然者, 或內實投入, 而外若不然者, 士大夫處身處心, 艱難若此, 更不知世間有羞恥事, 風節壞盡矣。 彼邊必以盡驅逆黨爲幸, 此邊且以混被逆名爲懼。 殿下何不洞覈其有犯無犯, 有犯則誅之, 無犯則用之耶? 殿下若於民憂、國計, 有言之者, 無論朝廷、草野, 逐條賜批, 採其言而用之, 至於渠輩時象之言, 則雖束之高閣, 未爲不可矣。” 上曰: “豈可自上, 先示形跡乎? 予當持之愈堅, 不撓浮議矣。” 文秀曰: “臣見《大典》, 則有折受二字。 此時則生齒不繁, 土地不闢, 故各處折受, 或作畓或作田而收稅, 無害於民, 今則不然, 人齒已繁, 土地盡闢, 寸土尺地, 各有其主。 雖以近來各宮、翁主房折受言之, 到處折受, 輒致狼狽, 未有所得, 此實無空地而然矣。 蓋聞折受時, 導掌輩, 持嚴關下往各道, 勒占民田, 或買得訟田, 以爲橫占之計, 而民人手持文記, 爭訟官門, 導掌之見屈, 十居八九, 民怨以此滋甚, 事體以此益虧。 曾在肅廟朝, 有折受之弊, 故相臣南九萬慮其貽弊於民, 請以各軍門、各衙門所屬屯田, 分賜折受, 而勿侵民田, 九萬之言, 誠有見矣。 各處漁場、漁箭分付戶曹, 使之望納, 則似無導掌輩憑藉作弊之慮矣。” 上曰: “予豈不知耶? 已諭於大臣矣。”


12月 25日[편집]

○己未/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尹志遠爲正言。


12月 26日[편집]

○庚申/命罷各司卯酉仕。


○藥房都提調以下, 入診上候。 左議政李㙫連呈辭單, 上勉出不已, 㙫承命。


○京畿暗行御史金尙星復命, 上引見。 尙星, 以陰竹縣監金道彦, 最爲不法狀陳達, 上命先罷後拿。 尙星痛陳軍役、隣族之弊, 仍請自今年以後, 凡奴良妻所生, 勿論公私賤, 倂使之從母役, 以敷良丁。 上俯詢大臣, 右議政趙文命, 力贊之。 敎曰: “聞御史所達, 良民日縮之弊, 專由於此。 不可以些少之弊, 忽於大體, 自今年所生, 定爲令甲, 勿論公私賤, 使之從母役。” 尙星又以錢貨之不可不及時加鑄, 縷縷陳達, 文命所達, 亦如尙星言, 上以從當處之爲敎, 仍命外方各營門記付錢, 以軍布代上送, 而軍布以米收捧, 留置各營門。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醴川郡, 今月十一日, 地震。


○敎曰: “以《經國大典》、《典錄通考》, 諸承旨常目在之之意下敎, 而雖以受誓戒事言之, 當其享祀之時, 一時不茹葷不飮酒何難, 而諸執事不遵誓戒, 享祀不潔, 能格神明乎? 使殿中御史, 各別紏察。 且國家之置耳目, 將欲何爲? 亦宜隨聞論罪。”


12月 27日[편집]

○辛酉/諫院【司諫洪尙寅。】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邑倅之不得占山於其境, 朝令至嚴。 春川府使鄭道元, 爲其子婦之葬, 占山於境內。 其他不法之事, 不一而足, 請拿問定罪。” 從之。


○持平李德載從縣道辭疏, 敎曰: “予定大體者, 滌時習共寅協正紀綱惟才用, 知此十二箇字而已。 不如此, 決知其亡矣。 今者雖欲眩亂於前, 此心已固, 覩不覩聽不聽。 所謂時象之義, 學淺志滯, 終莫曉也。 今李德載先導此疏後, 欲售志, 其亦迂矣。 此疏還爲下送, 使之潛心下工於前史之覆轍也。” 時, 上銳意於蕩平之政, 或有攙及時政, 必摧折之。 德載之疏, 別無可觀之語, 而下臆逆之敎如此。


12月 28日[편집]

○壬戌/憲府【持平嚴慶遐。】申前啓, 不允。 前啓寶城郡守李泰昌事, 停。 諫院【正言鄭光殷。】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獄訟之過限遲滯, 實爲京外莫大之弊。 至於山訟、殺獄, 則爲訟官者, 難於立落, 延拖尤甚。 當此申明《大典》之日, 不可不別樣飭勵。 請自今每月終, 必以一朔內決訟之始終日字, 京則錄報於備局, 外則牒報於方伯, 苟有如前遲滯者, 各別論罪事, 更爲定式。 而其中不得已過限者, 具由啓聞, 一依《大典》施行之意, 令廟堂, 另飭京外。” 又啓: “伏聞日昨有夜對之命, 而喉司以玉堂之有病, 至於煩稟云, 臣竊怪之。 使玉堂果有病, 則當初言病之疏, 宜許捧入, 而疏旣還給, 方在直廬, 則其病之不至難强, 據此可知。 而成命之下, 有此煩稟, 事極未安。 請入直承旨、玉堂, 幷推考。” 不允, 末端事, 依啓。


12月 29日[편집]

○癸亥/上答禮曹孝章世子神主陪從服色草記曰: “乙巳私廟入廟時, 用淺淡服, 予之已下敎者, 略倣此例。 禫者, 淡淡然, 平安之意, 禫日入廟, 故戎服去虎鬚, 冠服去胸褙, 乃淡服。 禮文事重, 問于大臣稟處。” 領議政洪致中以爲: “禮於返虞之日, 已以神道事之, 況於三年旣畢入廟之時耶? 今此禮曹節目, 輦輿、儀仗, 幷以吉色磨鍊, 則凡屬於輦輿, 而陪從者, 如內侍、大祝, 以至各差備, 俱當服吉, 壓屈之義, 宜無可論。 至於侍衛諸臣, 均是陪從, 而當與各有差備者間焉。 黑色妨於壓屈, 縞素嫌於從吉, 改以淺淡服磨鍊, 恐爲合宜。” 左右相之議, 與致中同, 敎曰: “大臣之意如此, 依當初下敎擧行, 而只去緞紗可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末端京外決訟啓聞事, 依啓。 憲府【持平嚴慶遐。】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全羅道 錦城縣荷衣、苔錦上下三島民呈狀以爲: ‘貞明公主房免稅田二十結, 在島中, 其後傳給於該宮外裔, 稱以宣廟朝全一島折受, 民田一百六十餘結, 盡數收稅。 民人等不勝痛冤, 癸卯年間, 訟於京兆, 終至見屈。’ 云。 故京兆訟案, 取來考見, 則大抵此訟肯綮, 在於免稅折受之分別, 折受與否, 在於王牌之有無, 而京兆處決時, 此等委折, 置而不問, 反以民人等二百張文書, 謂之無官斜, 而置之落科。 夫奴婢買賣外, 田畓文書, 勿論京外, 絶無官斜之事, 則以此責之於海外愚氓, 已可爲稱冤之端。 而況各家奴輩, 假稱宮差, 一時下去, 倚勢橫挐, 鷄犬不寧。 民人等之千里越海, 裹足來訴, 非有冤鬱之情, 則必不至此。 請京兆訟案及兩隻, 下送本道, 使道臣, 親執明決, 俾無更訴之弊。” 從之。


○備邊司啓: “藥料中人蔘, 最爲要重, 用奸造成者, 與造銀錢之罪同。 而近來法令解弛, 京中奸細輩, 肆然設契, 間雜他物, 膠付造蔘, 以專其利, 誠極寒心。 此後此輩, 如或依前造蔘, 則論以一罪, 西北採蔘處, 分付地方官, 一體嚴飭焉。” 允之。


○以張泰紹爲禁軍別將, 李廣道爲執義, 金尙星爲副校理, 尹淳爲左參贊, 洪元益爲忠淸兵使。


12月 30日[편집]

○甲子/敎曰: “頃以辰前, 先詣享所, 申飭親祭, 及三年之內, 雖無摘奸之事, 近來百隷怠慢, 報已牌之後摘奸, 則贊禮及執禮、大祝, 幷不詣享所, 誠涉未安。 從重推考, 今後, 另加申飭。”


○時, 鞫廳罪囚之未入於酌處者, 尙多。 罪人睦天任之奴老味、守澤等, 以天任, 常與宦官, 有相知者, 納招。 天任杖斃, 逮捕甚衆, 鞫廳連日開坐, 刑訊鉤覈, 而無承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