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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逞輩所爲之事,豈可以富貴戚里家人所爲之事乎?
吾家三十歲罪蟄之中,〇无雜人之往来,則至於南人,尤無知面者。蔡濟恭,初无聲息;李家煥,則亦无一面;吳錫忠,謂以出入於叔弟家,圖其祖吳始壽復官,“得其力而成事”之意納招云。而沈煥之以此筵奏,於此而可知其虛罔矣。
蓋吳始壽之被罪也,吾之高祖以都憲,伏閤三日,竟得免。俞、吳家於吾爲世嫌之家,安有往來於嫌家之理乎?叔弟若於先王圖得吳相之復官,則其權可謂大矣,獨不得復仲父之官乎?其虛無孟浪可知耳。
況叔弟即先王之元舅,縱使有仿佛之罪,不宜輕加罪戮。所謂捏合罪名,一无近似,而除雜談,曰可殺,以庭請也,以啓辭也,竟使千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