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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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七

卷六十一·志第二十八

 

  ○百官七

  大都留守司。秩正二品。掌守衛都城宮禁,調度本路供億,兼理營繕內府諸邸、尚方供張及門鑰啓閉之事。留守五員,正二品。同知二員,正三品。副留守二員,正四品。判官二員,正五品。經歷一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管勾承發架閣庫一員,正八品。照磨兼覆料官一員,正八品。部役兼壕寨一員。至元八年,至元二年置宮殿府,秩正四品。罷宮殿府行工部大少府監。二十一年,置大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知少府監事。《元典章》:大都留守詞達魯花赤兼少府監事正二品,大都留守正二品。知當時有達魯花赤,其何時裁省則不可考。是年,又別置大都路都總管府,並少府監人留守司。皇慶元年,復立少府監,隸留守司。延祐七年,罷少府監,以本司兼監事。至正十八年,置大都分府四。其屬附見:

  修內司。秩從五品。領十四局工匠。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從五品。副使一員,正五品。直長五員,正八品。吏目一員,照磨一員,部役七員。中統二年置其屬曰:

  大木局。提領七員,管勾三員。中統二年置。

  曰:小木局。提領二員。同提領一員,副提領三員,管勾二員,提控四員。中統四年置。

  曰:泥廈局。提領八員,管勾二員。中統四年置。

  曰:車局。提領二員,管勾一員。中統五年置。

  曰:裝釘局。提領二員,同提領二員。中統四年置。

  曰:銅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管勾一員。中統四年置。以上六局,俱秩從八品。

  曰:竹作局。提領二員。提控一員。中統四年置。

  曰:繩局。提領二員。中統五年置。

  祗應司。秩從五品。掌內府及諸正邸異巧工作,修禳寺觀營繕。大使一員,從五品。副使一員,正七品。直長三員,正八品。吏目一員。《元典章》祗應司都監,正九品,世祖建大都、上都宮殿,始置屬。其屬曰:

  油漆局。提領五員,同提領、副提領各一員。掌髹漆。中統元年置。

  曰:畫局。提領五員,管勾一員。掌藻繪之工。中統元年置。

  曰:銷金局。提領一員,管勾一員。掌裝鋈之工。中統四年置。

  曰:裱槽局。提領一員。掌裝裱之工。中統二年置。

  曰:燒紅局。提領二員。掌心紅顏料。至元元年置。

  器物局。秩從五品。掌內府宮殿及一切寺觀公廨之管繕,凡御用各位下鞍轡、忽哥轎子、帳房車輛、金寶器物,皆掌之。大使一員,從五品。副使一員,正七品。直長二員,正八品。吏目一員。中統四年,置御用器物局,受省札。至元七年,改器物局,其屬曰:

  鐵局。提領三員,管勾三員。掌輕細鐵工。中統四年置。

  曰:減鐵局。管勾一員。掌造御用諸宮邸繫腰。中統四年置。

  曰:盒鉢局。提領二員。掌制御用及繫腰。中統四年置。

  曰:成鞍局。提領三員。掌造御用鞍轡、象轎。中統四年置。

  曰:羊山鞍局。提領一員。掌造常課鞍轡。至元十八年置。

  曰:網局。提領二員,管勾一員。掌網扇之工。中統四年置。

  曰:刀子局。提控二員。掌造御用及諸宮邸寶貝佩刀。中統四年置。

  曰:旋局。提領二員。掌造御用木器。中統四年置。

  曰:銀局。提領一員。掌御用金銀器盒。中統四年置。

  曰:轎子局。提領一員。掌造御用木植鞍子諸物。中統四年置。

  曰:採石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掌營造石材。至元四年置。曰石局總管。至元十一年,撥採石夫二千餘戶,常任工役,置大都等處採石提舉司。二十六年罷,立採石局。

  山場。提領一員。管勾五員。後改爲總管。

  大都城門尉。秩正六品。尉二員。正六品。副尉一員。從六品。掌門禁啓閉管鑰之事。至元二十年置以,四怯薛八刺哈赤爲之。二十二年,增諸門尉、副各一人。二十四年,復以六衛親軍參掌。凡十有一門,曰:麗正、文明、順承、平則、和義、肅清、晏貞、健德、光熙、崇仁、齊化,每門設尉二員,副尉一員。

  犀象牙局。秩從六品。大使、副使、《元典章》象犀牙局副使,正七品。直長《元典章》正八品。各一員。掌營繕犀象龍牀卓器繫腰等事。中統四年置。至元五年,增副使一員。其屬曰:

  雕木局。提領一員。掌宮殿香閣營繕之事。至元十一年置。

  曰:牙局。提領一員,管勾一員。掌象牙龍牀之工。至元十一年置。

  大都四窯場。秩從六品。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元典章》:大都窯場大使從八品。舊志從六品,當是訛字。掌營造自琉璃磚瓦。至元十三年丘。其屬曰:

  南窯場。大使、副使各一員。中統四年置。

  曰:西窯場,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四年置。

  曰:琉瓊局。大使、副使各一員。中統四年置。《元典章》:大都鐵局大使、石局大使均正八品。舊志無此二官。

  凡山採木提舉司。秩從五品。掌採伐雜作木植,及造只孫繫腰刀把諸物。達魯花赤、提舉各一員,並從五品。同提舉一員,正七品。副提舉一員,正八品。吏目一員。至元十四年置。

  上都採山提領所。秩從八品。提領、副提領、提控各一員。至元九年置。

  凡山宛平等處管夫匠所。提領二員,同提領二員,管領催車材戶提領一員。至元十五年置。

  器備庫。秩從五品。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從六品。副使二員,正七品。直長四員。正八品。掌金銀寶器二千餘事。至元二十七年置。

  甸皮局。秩正七品。大使一員。至元七年置。十四年始定品秩。二十一年,改隸留守司,歲辦熱造紅甸羊皮二千有奇。

  上林署。秩從七品。署令、署丞各一員,《元典章》:上林署,令正八品,直長從八品,直長一員。掌栽花卉,供蔬果,種苜蓿以飼駝馬,備碟炭以給營繕。至元二十四年置。

  養種園。提領二員。掌西山淘煤,羊山燒造黑白木炭,以供上用。中統三年置。

  花園。管勾二員。掌花果。至元二十四年置。

  苜蓿園。提領三員。掌種苜蓿。

  儀鸞局。秩正五品。掌燈燭張設之事,及門戶鎖鑰,內府諸宮太廟等處祭祀庭燎,縫製簾椎,灑掃掖庭,領燭刺赤、水手、樂人、禁蛇人等。輪直怯薛大使四員,正五品。副使二員,從六品。直長三員,正八品。都目一員。至元十一年置。秩正七品。二十三年,升正五品。至大四年,仁宗御西官,又別立儀鸞後,設官同。延祐七年,增大使二員,以宦者爲之。其屬曰:燭刺赤提領大員、提控四員,水手提領二員;針工提領一員;蠟燭局提領一員。

  木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受給營造宮殿材木。至元四年置。

  大都路管領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掌理斷婚田詞訟等事。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正七品。副提舉一員,正八品。吏目一員。中統四年置人匠奧魯總管府。秩從四品。《元典章》大都人匠副總管,正五品。至元十二年,改提舉司。十五年,兼管採石人戶。

  真定路、東平路管匠官。秩從七品。每路大使一員,副使一員。中統四年置。

  保定路、宣德府管匠官。秩從七品。保定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匠官一員。宣德管匠官二員。中統四年置。

  大名路管匠官。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管匠官三員。中統四年置。

  晉寧、冀寧、大同、河間四路管匠官。每路大使、副使各一員。中統四年置。

  收支庫。秩正九品。掌受給營。提點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二員,直長二員。至元四年置。

  諸色庫。秩正八品。掌修內材木及江南異樣木植,並應辦官寺齋事。大使一員,副大使一員。至大四年置。

  太廟收支諸物庫。秩正八品。大使、副使各一員。至治二年,以應治太廟始置。

  南寺、北寺收支諸物二庫。秩正七品。提領、大使各一員,副使二員。至治元年,以建壽安山寺始置。

  廣誼司。秩正三品。司令二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正五品。判官二員,正六品。經歷、知事各二員,照磨一員。總和顧和買、營繕織造工役。至元十四年,改覆實司辨驗官,兼提舉節令司。《元典章》:覆實司達魯花赤,從五品;同提舉,正六品。大德五年,又分大都路總管府官屬,置供需府。至順二年罷之,立廣誼司。元統二年罷,復立覆實司。《元典章》都成所提舉司達魯花赤,從五品。上都同。

  武備寺。秩正三品。掌繕戎器,兼司受給。卿四員,正三品。同判六員,從三品。少卿四員,從四品。丞四員,從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從八品。照磨兼提控案牘一員,從八品。承發架閣庫管勾,辨驗弓官二員,辨驗箸角翎毛等官。至元五年,改軍器局爲軍器監,秩正四品。《元典章》:監知事正八品。照磨從八品,經歷從七品。十年,以各路弓矢甲匠並隸軍器監。十九年升正三品。二十年,立衛尉院,改軍監爲武備監,秩正四品。隸衛尉院。二十一年,改監爲司,與衛尉並立。大德十一年,升爲院。秩正二品。至大四年,復爲寺。其所轄屬官,則自爲選擇匠戶之能者任之。泰定四年,復設武備寺,同判六員。

  壽武庫。秩從五品。提點二員,從五品。大使二員,正六品。副使四員。正七品。至元十年,以衣甲庫改之。

  利器庫。秩從五品。提點三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品秩同前。至元五年,立軍器庫。十年,改利器庫。

  廣勝庫。秩從五品。掌平陽、太原等處歲造兵器。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正七品。

  大同路軍器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正七品。副提舉一員。正八品。其屬:豐州甲局,院長一員;應州甲局,院長一員;平地縣甲局,院長一員;山陰縣甲局,院長一員;白登縣甲局,頭目一員;豐州工局,使一員;賽甫丁弓局,頭目一員。

  平陽路軍器人匠提舉司。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其屬:本路投下雜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絳州甲局,大使一員。

  太原路軍器人匠局。秩正七品。達魯花赤一員,局使一員,副使一員,吏目一員。

  保定軍器人匠提舉司。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其屬:河間甲局,院長一員;沂州平縣甲局,院長一員:陵州箭局,頭目一員。《元典章》:有蓋州等處箭局大使,正七品。

  真定路軍器人匠提舉司。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元典章》:真定工匠提舉司提舉,從五品。其屬:冀州甲局,院長一員。

  懷孟河南等路軍器人匠局。秩正七品。局使、局副各一員。其屬:懷孟路弓匠院長一員。《元典章》:恩州、涼州二軍器局大使,正七品。志不載。

  汴梁路軍器局。秩正七品。局使、局副各一員。其屬:常課弓局,院長一員;常課甲局,院長一員。

  益都濟南箭局。秩正七品。局使一員。

  彰德路軍器人匠局。秩正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上都甲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其屬:興州白局子甲局,院長一員:興州千戶寨甲局,院長一員:鬆州局五指崖甲局,院長一員;鬆州勝安甲局,院長一員。

  遼河等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其屬:遼蓋弓局,大使、副使各一員;蓋州甲局,局使一員。

  上都雜造局。秩正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奉聖州軍器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蔚州軍器人匠提舉司。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宣德府軍器人匠提舉司。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廣平路甲局,院長一員。

  東平路等軍器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通州甲局提舉司。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薊州甲匠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欠州武器局。秩從五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大都甲局提舉司。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至元二十六年,改總管府。二十八年,罷大都甲匠總管府。《元典章》:大都甲匠同知總管府事,正五品。

  大都箭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大寧軍器人匠提舉司。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得副提舉各一員。《元典章》:軍器人匠大同路、東平等路、大寧路、宣德等路提舉司達魯花赤,均從五品。志或作從六品。或作正六品。當屬字誤。

  豐州雜造局。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歸德府軍器局。院長一員。

  汝寧府軍器局。院長一員。

  陳州軍器局。院長一員。

  許州軍器局。秩正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咸平府軍器人匠局。秩正七品。達魯花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元典章》作咸平府甲局,大使、達魯花赤俱正七品。

  大都弓匠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其屬:雙搭弓局,大使、副使各一員;成吉里弓局,大使、副使各一員;通州工局,院長一員。

  大都弦局。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三十年,改提舉司置司。

  隆興路軍器人匠局。達魯花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三十年置。《元典章》:諸路箭匠、弓匠弦局,提舉司提舉,均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

  平灤路軍器人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三十年置。

  大都雜造局。提領二員。元貞二年置。

  太僕寺。秩從二品。掌阿塔思馬匹,受給造作鞍轡之事。卿二員,從二品。少卿二員,秩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經歷、知事、照磨、管勾各一員。中統四年,設羣牧所爲本監屬官,至二十一年始省。至元十二年,改尚牧監。《元典章》:尚牧臨,正四品。十九年,又改太僕院。二十年,改衛尉院。二十四年,罷院立太僕寺,正三品。隸宣徽院。又別置尚乘寺,本寺止管阿塔思馬思。二十七年,隸中書省,置提調官二員。大德十一年,復改太僕院,升從二品。至大四年,仍爲寺。

  尚乘寺。秩從三品。掌上御鞍轡輿輦,阿塔思羣牧騸馬驢騾,理四怯薛阿塔赤詞訟。卿四員,從三品。少卿二員,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元典章》作從六品。經歷,從七品。知事、照磨、正八品。管勾,從八品。各一員。至元二十四年罷衛尉院,始設尚乘寺,《元典章》:尚乘寺孵正三品,同判尚寺事從三品至從五品。領資乘庫。大德元年,增寺卿一員。十一年,仍改衛尉院。秩從二品。至大四年,復爲寺。延祐七年,降從三品。泰定二年復正三品。

  資乘庫。秩從五品。掌握收支鞍轡等物。提點四員,從五品。大使三員,正六品。副使四元。正七品。至元十三年置。二十年,隸衛尉。二十四年,隸尚乘寺。

  長信寺。秩正三品。領斡耳朵怯憐口諸事。卿四員,正三品。少卿二員,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大德五年置。至大元年,改爲院。四年,仍爲寺,卿五員,增少卿一員,以宦者爲之。延祐七年,省卿、少卿各一員。定置諸員如上。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領大都、上都二鐵局,並怯憐人匠。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吏目一員。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鐵局。秩從五品。掌斡耳朵往來造作裝釘房車。大使、副使各一員,直長一員。至元十二年置。《元典章》;大都鐵局,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員。志秩從五員,疑有誤。

  上都鐵局,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十六年置。品秩同前。

  長秋寺。秩正三品。掌武宗五斡耳朵戶口、錢糧、營繕等事。卿五員,正三品。少卿二員,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皇慶二年置。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掌正宮作造之役。達魯花赤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吏目一員。至大元年,斡耳朵三位下撥到銀匠五百餘戶,置提舉司,隸中政院。後屬長秋寺。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秩從五口。掌武宗軍中北來人匠。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吏目一員。至元大元年置。

  承徽寺。秩正三品。掌答兒麻失裏皇后位下錢糧、營繕等事。卿五員,正三品。少卿二員,正四品。丞二員,從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至治元年置。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二。秋正五品。各設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吏目一員。至治三年置。

  長寧寺。秩正三品。掌英宗速哥八刺皇后位下戶口、錢糧、營繕等事。卿六員,正三品。少卿二員,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至治三年置。

  長慶寺。秩正三品。掌成宗斡耳朵及常歲管辦禾矢房子、行幸怯薛臺人等衣糧之事。卿六員,少卿二員,丞一員。品秩同前。經歷、知事各一員,泰定元年,罷中瑞司,置寺。

  寧徽寺。秩正三品。隸八不沙皇后位下。卿六員,少卿四員,丞二員。品秩同前。經歷、知事各一員。天曆二年置。

  延徽寺。秩正三品。掌懿憐質班皇帝斡耳朵。卿、少卿、丞。品秩同前。至元六年,依累朝故事置。

  太府監。秩正三品。領左右藏等庫。太卿六員,正三品。太監六員,從三品。少監五員,從四品。丞五員,正五員。經歷、從七品。知事、從八品。照磨各一員,中統四年置。至元四年,爲宣徽太府臨。八年,升正三品。大德九年,改爲院。秩從二品。院判參用宦者。至大四年,復爲監,定置諸員如上。

  內藏庫。秩從五品。掌出納御用諸王緞匹等物。提點四員。從五品。大使二員,正六品,副使二員,正七品。至元二年,置署上都。十九年,置署大都,以宦者領之。復有行內藏,二十八年省之,止存內藏及左右二庫。

  右藏。提點四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品秩同前。掌收支金錢寶鈔、只孫緞匹、水晶瑪瑙玉諸物。至元十九年置。

  左藏。提點四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品秩同前,掌收支常課和買紗羅帛絹諸物。至元十九年置。至元二十九年,立司籍庫,隸太府監,儲物之籍入者。元貞元年罷。

  度支監。秩正三品。掌給馬駝芻粟。卿三員,正三品。太監二員,從三品。少監三員,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經歷二員,知事一員,提控安牘一員,照磨兼管勾一員。元初,置勃可孫。至元八年,以重臣領之。《元典章》:勃可孫主事從七品,照磨兼發架閣庫從八品。十三年,省孛可孫以宣徽兼其任。大德九年,廢孛可孫,存十二員。至大二年,從尚書省請。廢孛可孫,改立度支院。秩正二品。設同知、僉院、院判等管。四年,改爲監。利用監。秩正三品。掌出納皮貨衣物。卿八員,正三品。太監五員。少監五員,從四品。丞四員,正五品。經歷、知事、照磨、管勾各一員。至元十年,改資用庫爲利用監。二十年罷。二十六年,復置。秩從三品。二十九年升正三品。大德十一年,氦爲院,升秩正二品。至大四年,復爲監。

  資用庫。秩從五品。提點二員,從五品。大使三員,正六品。副使五員。正七品。至元二年置,隸太府。十年,改隸利用監。

  怯憐口皮局人匠提舉司。秩正五品。《元典章》作從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一員。正七品。《元典章》:怯憐口皮局副提舉。正八品。提控案犢一員。中統元年置局,至元六年改提舉司。

  雜造雙線局。秩從八品。《元典章》作正八品。造皮貨鷹帽等物。大使、副使、直長、典史各一員。

  熟皮局。掌熟野獸皮貨等物,大使、副使、直長各一員。至元十年置。

  軟皮局。掌細毛銀鼠諸色皮貨,大使、副使、直長各一員。至元二十五年置。

  斜皮局。掌熟造各色野馬皮胯,副使一員。至元二十年置。

  貌鼠局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同提舉、正六品。副提舉正八品。各一員。至元二十年置。

  貌鼠局。副使二員,直長一員。至元十九年置。

  染局。副使一員,直長、管勾各一員。至元二十年置。

  熟皮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六年置。

  中尚監。秩正三品。掌大斡耳朵位下怯憐口及領資成庫氈作,供內府陳設帳房車輿雨衣之用。卿八員,正三品。太監二員,從三品。少監二員,正四品。丞二員,正五品。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至元十五年,改資成庫爲尚用監《元典章》:用監太監正四品,丞正六品。二十年罷。二十三年改置中尚監。三十年分置兩都、灤河三庫。怯憐口等九司局,而總領之。至大元年,升爲院。秩正三品。四年復爲監,參用宦者三人。

  資成庫。秩從五品。掌造氈貨。提點三員,從五品。大使三員,正六品。副使三員。正七品。至元二年置,隸太府,十五年罷。後復立。三年,改隸本監。

  章佩監。秩正三品。掌速古兒赤所收御服寶帶。卿五員,正三品。太監四員,從三品。少監二員,從四品。丞二員,正五品。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至元二十二年,升御帶庫爲章佩監。大德十一年,升爲院。秩從二品。至大四年,復爲監,仍從三品。至正十二年,添置少監。

  御帶庫。秩從五品。掌繫腰偏束等帶並絛環諸物。提點三員,大使三員,副使二員。品秩同前。至元二十八年置,俱以中官爲之。元貞二年,增二員,兼署上都之事。

  異珍庫。秩從五品。掌御用珍寶、后妃公主首飾。提點三員,大使三員,副使二員。品秩同前。至元二十八年置。

  經正監。秩正三品。掌營盤納鉢及檀撥投下草地,有詞訟則治之。太卿一員,正三品。太監二員,從三品。少監二員,從四品。丞二員,正五品。經歷、知事各一員。至大四年置,少監以上並奴都赤爲之,監丞流官爲之。

  都水監。秩從三品,掌治河渠水利之事。都水監二員,從三品。少監一員,正五品。丞二員,正六品。經歷、從七品。知事各一員。至元二十八年置。二十九年,領河道提舉司。大德九年升正三品。延祐七年,仍從三品。

  大都河道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河南山東提水監。至正六年置。品秩同前。《元典章》:成都路、沙州路、元興路、啓昌西涼府河渠司達魯花赤、大使,俱從五品。無爲州河渠司、安西路河渠營用司副使俱正七品。

  行都水監。至元十四年置行都水監,兼行漕運司。至大元年罷。至正八年,復置於濟寧鄆城。十一年,立河防提舉司。隸行都水監。秩從四品。十二年,添設判官二員。十六年,添設少監、監丞、知事各一員。品秩同都水監。

  大都河道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都水康田使司。秩正三品。掌種稻田之事。庸田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二員,經歷、知事、照磨和一員。泰定二年,置都水康田使司於松江,掌江南水利。後罷。後至元二年,復置司於平江。未幾,又罷。五年復置。至正十二年,又置水康田使司於汴梁,定置諸員如上。

  都總制庸田使司。秩從二品。使二員,從二員。副使二員,從三品。僉司六員,從四品。經歷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照磨兼管勾承發架閣一員。從八品。至正十年,置河南江北等處都總制庸田使司。其屬:

  軍民總管府。秩從三品。凡五處,各置達魯花赤一員,從三品。總管一員,正五品。同知一員,正六品。府判一員,從七品。經歷一員,從八品。知事一員,從九品。提控案牘兼管勾承發架閣一員。

  農政司。秩正五品。農政一員,正五品。農丞一員,正六品。提控一員。

  豐盈庫。秩正八品。提領一員,正八品。大使、副使各一員。正九品。

  祕書監。秩正三品。掌歷代圖籍並陰陽禁書。卿四員,正三品。太監二員,從三品。少監二員,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典簿一員。從七品。屬官:著作郎二員,從六品。著作佐郎二員,正七品。祕書二員,正七品。校書郎二員,正八品。辨驗書畫直長一員。正八品。至元九年置。《元典章》:祕書都從三品,少監正五品,丞正六品。大德九年,升正三品。給銀印。延祐元年,置卿四員,參用宦者二人。

  司天監。秩正四品。掌曆象之事。提點一員,正四品。司天監三員,正四品。少監五員,正五品。丞四員。正六品。《元典章》:司天臺判官,從八品。知事。屬官:提舉二員,教授二員,並從九品。《元典章》作從八品,學正同。學正二員,天文科管勾二員,算曆科管勾二員。三式科管勾二員,已驗科管勾二員,漏刻科管勾二員。並從九品。陰陽管勾一員,押宿官二員,司晨官八員。《元典章》:司晨郎副監侯正九品,司晨郎正八品。中統元年,置司天臺。至元八年,以上都承應闕官,增置行司天臺。十五年,別嚴太史院與臺並立,頒歷之政歸院,學校之設隸臺。至大元年,升正四品。延祐元年,改司天臺爲司天監。升正三品。七年,仍正四品。至正八年。置上都司天臺。

  回回司天監。秩正四品。掌觀象歷。提點一員,司天監三員,少監二員,丞二員。品秩同前。知事一員,令史二員,屬官:教授一員,天文科管勾一員,算曆科管勾一員,測驗科管勾一員,漏刻科管勾一員。至元八年,置回回司天臺。秩從五品。以札馬不爲提點。十七年,置行監。皇慶元年,改爲監。秩正四品。延祐元年,升正三品。二年,命祕書卿提調監事。四年,復爲正四品。

  司禋監。秩正三品。內監、少監、監丞各二員,知事一員。至元六年,置司禋監。至大元年罷。四年,復置。後又罷。至正元年,復置,給四品印。未幾升正三品。掌祭祀祈禳之事。

  上都留守司。品秩同大都留守司。監本路都總管府,兼治民事。並領諸倉庫之事。留守六員,同知二員,副留守二員,判官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照磨兼管勾一員。元初,置開府。中統四年,改上都路總管府。至元三年,又給留守司印。十八年,併爲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二十七年,增副留守、判官各一員。至大三年,省司官七員。延祐七年,汰留守五員,留一員。至治三年,增判官二員。泰定四年,增判官一員。其屬附見:

  修內司。秩從五品。掌營繕內府之事。大使一員,從五品。副使三員,正七品。直長三員。正八品。至元八年置。

  祗應司。掌妝鑾油染表褙之事。大使一員,副使二員,直長三員。品秩同前。

  器物局。秩從五品。掌造鐵器內府釘線之事。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二員。

  儀鸞局。秩正五品。大使二員,《元典章》:儀鸞局大使,從六品。副使三員,直長二員。至大四年,罷典設署,置局。

  兵馬司局。秩正四品。指揮使三員,正四品。副指揮使二員,正五品。知事一員,捉控案犢一員。二十九年置。至大四年,省上都兵馬指揮爲五員。

  警巡院。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正六品。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二員,從七品。判官二員。從八品。至正三年,立上都司獄司。

  開平縣。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正六品。尹一員,正六品。丞一員。正八品。主簿一員,正九品。尉一員,從九品。典史一員。

  平盈庫。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三十年置。

  萬盈庫。達魯花赤、監支納、大使、副使各一員。《元典章》:平盈、萬盈二倉大使,俱從六品。平盈、萬盈、廣積三倉副使、俱正七品。中統初置。

  廣積倉。達魯花赤、監支納、大使、正六品。副使各一員。正七品。中統初置永盈倉,《元典章》:永盈倉副使,正七品。大德間改廣積倉。

  萬億庫。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正五品。同提舉、正六品。副提舉從七品。各一員。《元典章》:萬億倉監支納從七品,又上都永豐倉副使正八品。提控案牘一員。至元二十三年置。

  行用庫。提點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稅課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元貞元年置。本紀至元十九年,改上都宣課提領爲提舉司。末詳孰誤。

  八作司。品秩與大都八作司同。達魯花赤一員,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十七年置。

  餼廩司。秩正八品。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元二年,置上都應辦所。延祐五年,改餼廩司。

  司獄司,至正二年置,比大都兵馬司。

  尚供總管府。秩正三品。掌守護東涼亭行宮。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總管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從四品,副總管一員,從五品。判官一員,正六品。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至元十三年,置哈赤八剌哈孫總管府。《元典章》;只哈赤八喇哈孫達魯花赤正三品,副達魯花赤從三品。延祐二年,改尚供府。其屬附見:

  香河等處巡檢司。巡檢一員。

  景運倉。秩從五品。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正七品。至元二十年置。

  法物倉。秩從九品。大使、副使《元典章》:法物庫副使,正七品。各一員。至元二十九年置。泰定四年,與雲需總管府俱撥隸上都留守。

  雲需總管府。秩正三品。掌守護察罕腦兒行宮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元典章》:昔保赤八喇哈孫達魯花赤;當亦爲至元十三年所置,後改雲需總管府。總管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從四品。副總管一員,從五品。判官一員,正六品。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延祐二年置。是年,增司知二員,後與尚供府俱罷。至正十五年,復設。

  大都路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二員,正三品。都總管一員,正三品。副達各花赤二員,從三品。同知二員,從四品。治中二員,正五品。判官、推官二員,經歷二員,知事二員。提控案犢四員,照磨兼管勾一員。元初爲燕京路,總管大興府。中統五年,稱中都路。至元二十一年,始置大都總管府。秩從三品。二十七年,升都總管府。秩正三品。凡本府官吏,唯達魯花赤、總管、推官等治路政,其餘皆分任供需之事,故又曰供需府。

  大都路管領諸路打捕鷹房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總管一員,正三品。副達魯花赤一員,從三品。副總管一員,正四品。經歷、知事各一員。至元十七年置。

  兵馬都指揮使司二。秩正四品。掌鞠捕盜賊。都指揮便二員,正四品。副指揮使五員,正五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至元九年,立兵馬司,隸大都路,以刑部尚書一員提調其事,凡刑名則隸宗正,又爲宗正之屬。十六年,嚴都指揮使。秩正四品,一置司於北城,一置司於南城。

  司獄司二。秩正八品。司獄一員,獄丞一員。一置於北城,兼領南城獄事。皇慶元年,分置一司於南城。

  左右警巡院二。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正六品。使各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從七品。判官各一員,從八品。典史各一員。至元六年,置領民事及供需府。大德五年,分置供需院,以副使、判官各一員主之。至正十一年,升兩巡院爲正五品。十八年,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視分院減半。

  大都警巡院。品秩如左右院。達魯花赤一員,使一員,副使二員。判官二員,典史二員。大德九年置,以治都城之南。

  大都路提舉學校所。秩正六品。提舉一員,正六品。教授二員,學正二員,學錄一員。至元二十四年,院立國學,以故孔子廟爲京學,仍以國子祭酒系銜。

  宛平縣。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正六品。尹一員,正六品。丞三員,正八品。主簿三員,正九品。尉一員,從九品。典史三員。至元十一年置。治麗正門以西。

  大興縣。秩品同前。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主簿二員,尉一員,典史二員。至元十一年置。治麗正門以東。秩正九品。東關廂巡檢司。巡檢三員。至元二十一年,置西北南關廂巡檢司二。建置同前。延祐四年,蘆溝橋、琉璃河、澤畔店並置巡檢司。元統二年,置南北城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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