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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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 新元史
卷一百一 志第六十八
卷一百〇二 

兵四

卷一百一·志第六十八

 

  ○兵四

  △軍糧站赤急遞鋪弓手打捕鷹房

  元初用兵四方,士卒以私財自贍,貧者助以貼戶。故上元養兵之費,而兵易足。至世祖定軍戶之籍,凡蒙古、探馬赤、漢軍,皆月給米五斗、鹽一斤,別以米四斗贍其家。及收宋降兵,籍爲新附軍,以無貼戶,月給米六斗、鹽一斤,所謂軍人鹽糧例也。

  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議:「除漸長成了軍人收系充軍依例外,據各軍陣戶病沒者之妻子照勘明白,每月支糧四斗施行。」

  二十四年,湖廣行省言:「蒙古、漢軍及新附軍人,摘拔占城、雲南、沿海、兩廣、福建等處,近者不下三五千里,話者至萬餘里,俱系煙瘴極邊重地。凡去軍人,易染疾病。況兼久戍資財罄盡,得替還家,新附地方不肯應附飲食,必因飢困騷擾居民,深爲未便。」中書省議:「兩廣、福建、鎮守軍人得替還家,自起程日每日支行糧一升,至過江停罷。其餘鎮守軍人不在此例。」是年,詔新附軍人並諸色人匠停支齏菜錢。

  元貞元年,湖廣炮手軍匠萬戶府言:「新附軍人請以正軍米六斗養瞻家人,將養家米四斗、鹽一斤支付本軍。」中書省奏準,從便施行。

  延祐七年,詔管軍官吏人等克減軍人衣糧者,雖經敖免,仍追贓給主。

  至病軍各翼,又置安樂堂以養之。至元二十一年,詔軍前息病者,令高手醫工用藥看治,仍仰首領官專一隨時考較,驗病死軍人多寡,以施賞罰。至大元年,江陵路錄事李貞言:「各處安樂堂,益爲過往病軍所置。後遇病軍死者,請比照養濟院事例,官爲斂瘞,定立名碑,俾家人識驗。實爲養生葬死,無憾之一。」戶部議從之。

  站赤,譯言驛傳也,立於太宗元年,敕:諸馬站、牛鋪,每一百戶置車十,各站有米倉,站戶十,歲納米一石,使百戶一人掌之。

  四年,詔諸路官並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驛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牌面文字而不給驛馬者,亦罪之。若系軍情急速,及送納御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中統元年,雲州置站戶,取迤南諸州站戶籍內選中、上戶應當。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隻。不論親、驅,每戶取二丁,及家展安置於立站處。

  五年,詔:「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田四頃,免歲斌,以供鋪馬祗應。」

  至元元年,中書省奏:六部併爲四部,據別路站赤鋪坫數目,宜令本部檢校,其區處條畫:

  一,委本戶營民正官督勒臂站,照覷鋪馬。

  一,四戶養馬一匹,有倒死者,驗數補買。若管站者妄行科斂錢物,依條重斷。

  一,依驗使臣分例,應付當日首思,令本站官暗償。

  一,站戶買馬,仰本管官先行看視,須擇買肥壯者,無得聽從坫戶止圖省價濫收。

  一,管站官不得私騎站馬,違者罪之。

  一,遇使臣經過,宜辨驗札子,毋得止驗來貼關子倒換。

  一,諸站牧地,管民官與本坫官打丘畝數,明示界限,勿得互相侵亂,亦不得挾勢冒佔民田。

  一,使臣經過起數,仰總府取會,每月不過次月初十日以內申部。

  一,使臣不得違例多騎鋪馬,及婪索站赤錢物。

  一,各路站赤,委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提調。

  是時,良鄉縣馬站,四月之內起至一萬三千三百餘匹,故省臣嚴爲限制,頒於各路焉。

  七年,省部官議定:「各路總府在域驛,設官二員,於見役人員內選用,州縣驛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就令依上任事,不繫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內別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外,其餘見設總坫官,悉罷之。」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詰問。

  八年,中書省議,「鋪子馬札,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馬匹數目,復以省印社之,庶無疑惑。」因命各處取給鋪馬標附文籍,其馬匹數付驛吏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給馬數,自省印印訖,別行附籍發行矍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諸站都統領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驛使臣所齎札子,從脫脫禾孫辨詰,無脫脫禾孫處,令總管府驗之。」

  十一年,令各路站赤,直隸總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

  十七年,詔:「江淮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幹軍務者,方許馳驛。餘者自濟州水站爲始。兼令乘船。」

  十八年,詔:「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不須支給官錢,驗其閒劇,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二十五年,腹裏路分三十八處,年銷祗應錢不敷,增給鈔三千九百八十一錠,並元額七千一百六十九錠,總中統鈔一萬一千五十錠,分上下半年給。是年,命南方站戶,以糧七十石出馬一匹爲則,或十石之下八、九戶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兩三戶共之,免一切雜泛差役。若有納糧百石之下、七十石之上,自請獨當站馬一匹者聽之。

  二十九年,命通政院分官四員,整治江南四省站赤,給印與之。

  三十年,江浙行省言:「各路遞運站船,若止以六戶供給一艘,除苗不過十四五石,力寡不能當役。請令各路除苗不過元額二十四石,自六戶以上,或至十戶,通融金髮。」從之。

  大德八年,御史臺言:「各處站赤合用祗應官錢,多不依時拔降,又或數少不給,令站戶輪當庫子,陪備應辦。莫若驗使臣起數,實支官錢,所在官司依時撥降,令各站捉領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以爲便益。」從之。

  至大三年,中書省臣言:「江浙杭州驛,半年之內使人過者千二百餘。有桑兀寶丁等進鴉、鶻、獅、豹,留二十七人,食肉四千二百餘斤。請自今遠方,以奇有百寶來者,依例進。其商人自有所獻者,令自備資力。」從之。

  皇慶元年,監察御史言:「燕南河北軍坫人戶,遠年逃竄,有司不肯詣實申報,止是樁配見戶包當。其各站提領百戶與州縣通同作弊結攬,詭名添價,販買驢畜,營私益己。又提點官等總領親戚退閒官吏,假借威勢,依散香茶等物,致站戶逃移消乏。令於部分擬定約束,官民便益。」兵部議從之。又札御史臺,令廉訪司嚴加糾治焉。

  延祐五年,中書省臣言:「昨奉兵部言,各站設置提領,止受部札,行九品印,職專車馬之役。所領站赤多者二三千,少者六七百戶,比之軍民,體非輕細。今擬各處館驛,除令、丞外,見役提領不許交換。」從之。

  七年,詔蒙古、漢人站赤依世祖舊制,歸之通政院。是年,詔腹裏、江南地蛄赤,令達魯花赤提調,州縣官勿與。

  至順元年,火魯孫一十五狗驛狗多死,賑糧兩月,狗死者給鈔補之。

  凡結驛傳璽書,謂之鋪馬聖旨,頒於中書省者,謂之鋪馬札子。遇軍務之急者,又以金字圓符爲信,銀字者次之。

  至元十九年,詔給各行省鋪馬聖旨,揚州、鄂州、泉州、隆興、占城、安西、四川、西夏、甘州每行省五道。十月,增給各省鋪馬聖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追。

  二十年,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追,江淮行省增紿十道,都省進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給之。十一月,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總之爲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豁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增給各處鋪馬札子,荊湖占城等處,本省二十道,荊湖北追宣慰司二道,所轄路分一十六處,每處二道;山東運司二道;河南運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轄路分七處,每處二道;司農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轄順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兩處宣慰司各三道;都省二十九道;阿里海涯所治之省,鋪馬聖旨十道,所轄宣慰司二處各三道。

  二十二年,給陝西行省並各處宣慰司行工部等處鋪馬札子一百二十六追。

  二十三年,福建、東京兩省,各給圓牌二面。奧魯赤出使交址,先給圓牌二面,創立三處宣慰司,給札子起馬三十匹。

  二十四年。增給尚書省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並先紿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七月,給中興路、陝西行省、廣東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鋪馬聖旨一十三道。二十五年,增給遼陽行省鋪馬札子五道。十一月,福建行省元紿鋪馬聖旨二十四道,增給札子六道。二十六年,給光祿寺鋪馬札子四道。三月,給海道運糧萬戶府鋪馬聖旨五道。四月,四川紹慶府給鋪馬札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龍興行省增紿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儲峙提舉司給降二道。八月,紿遼東宣慰司鋪馬札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轄浙東道宣慰司三道,紹興路總管府給降二道,甘肅行省所轄亦集乃總管府、河州、肅州三路給六道。十一月,增給甘肅行省鋪馬聖旨七道。

  二十七年,增給陝西行省鋪馬聖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給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給營田提舉司鋪馬聖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轄徽州路水路不通,給鋪馬聖旨二道。

  二十八年。增給省除之任官,鋪馬聖旨三百五十道。

  三十年,立南丹州安撫司,給鋪馬聖旨二道。三月,兩淮都轉鹽使司增給鋪馬聖旨起馬五匹。五月,紿淘金運司鋪馬聖旨超馬五匹,大司農司超馬二十匹。八月給劉二拔都圓牌三面,鋪馬聖旨一十五道。十月,增給濟南鹽運司鋪馬聖旨一道。

  三十一年,給福建運司鋪馬聖旨起馬五匹。

  至大三年,給嘉興、松江、瑞州路及汴梁等處總管府鋪馬聖旨各三道。四年,詔拘收各衙門鋪馬聖旨,命中書省定議以聞。省臣言:「始者,站赤隸兵部,後屬通政院。今通政院怠於整治。站赤消乏,合依舊命兵部領之。」從之。省臣又奏,「昨奉旨以站赤屬兵部。今丞相帖木迭兒等議,漢地之驛令兵部領之,其鐵烈幹、納鄰、末鄰等處蒙古站赤,仍付通政司院。「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罷通政院,悉隸兵部可也。」七月。復立通政院,領蒙站赤。十一月,紿中政院鑄馬聖旨二十道。

  皇慶元年,增給陝西行臺鋪馬聖旨八道。六月,中書省臣言:「典瑞監掌金宇圓牌及鋪聖旨三百餘道,至大四年凡聖旨皆納之於翰林,而以金字圓牌不收,增置五十面。蓋圓牌遣使,初爲軍情大事而設,不宜濫設,自今不納牌面,不經中書省、樞密院者宜勿與。」從之。

  延祐六年。沙、爪州立屯儲總管府,紿鋪馬聖旨六道。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娠給帖裏幹、木柃、納柃等一百一十九坫,鈔二十一萬三千三百錠、糧七萬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北方站赤,每加津濟,至此力量盛云。中書省所轄腹裏各路站赤。總計一百九十八處:

  陸站一百七十五處,馬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車一千六十九輛,牛一千九百八十二隻,驢四千九百八頭。

  水站二十一處,船九百五十隻,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隻,驢三百九十四頭,羊百口。

  牛站一處,牛三百六隻,車六十輛。

  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七十九處,該一百九十六站:

  陸站一百六處,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車二百一十七輛,牛一百九十二隻,驢五百三十四頭。

  水站九十處,船一千五百一十二隻。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枯,總計一百二十處:

  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車二千六百二十一輛,牛五千二百五十九隻。

  狗站一十五處,元設站戶三百,狗三千隻,後除絕亡倒死處,實在站戶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隻。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二百六十二處:

  馬站一百三十四處,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

  轎站三十五處,轎一百四十八乘。

  步站一十一處。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戶。

  水站八十二處,船一干六百二十七隻。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軺,總計一百五十四處:

  馬站八十五處,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轎二十五乘。

  水站六十九處,船五百六十八隻。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七十三處:

  陸站一百處,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車七十輛,牛五百四十五隻,坐轎一百七十五乘,臥轎三十乘。

  水站七十三處,船五百八十隻。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

  陸站八十處,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

  水站一處,船六隻。四川行中書省所轄:

  陸站四十八處,馬九千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隻。

  水站八十四處,船六百五十四隻,牛七十六頭。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

  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隻。

  水站四處。船二十四隻。甘肅行中書省所拈三路:

  脫脫禾孫馬站六處,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隻,驢一百七十一頭,羊六百五十口。

  世祖受京兆分地,自燕京至開平府,復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理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里,則設一鋪,於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污籍戶內僉起鋪兵。

  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傳遞鋪驛,每鋪置鏞兵五人,各處縣官,置文簿一道付鋪,遇有轉遞文字,當傳鋪即註名件到鋪時刻,及轉遞人姓名於籍上,令轉送人取下鋪柙字交收時刻還鋪。稽滯者罪之。」鋪兵一晝夜行四百里。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州縣亦委有俸末職,上下半月照例。有稽遲及磨擦損壞文字,即將鋪司銪兵科罪。

  三年,定中書省文字轉遞外,其餘官府文字不得由急遞鋪轉送。各路總管府並總管軍官文字直申省者轉遞,不繫申省者勿入遞。

  至元八年,令各處成造軍器由急遞鋪轉送。又尚書省定例,隨路帳冊重十斤以下、可以擔負者,許入遞。

  九年,左補闕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鋪名,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爲美,宜更定之。「遂更爲通遠鋪。

  二十年,留守司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民,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於漏籍戶內貼補。今富人慾避差發,永充鋪兵,宜擇其富者,令充貼戶,站戶之貧者充鋪兵。「從之。

  二十八年,中書省以近年衙門衆多,文書繁冗,整治急遞鋪事例。凡入遞文字,其常事皆付承發司隨所投去處,類爲一緘,排日發遣。其省部急速之事,方置匣子發遣。其匣子入遞,隨名造冊呈省,或合添設戶數亦仰明白議擬呈省。仍令各鋪照原行體例,並節續禁治條陳事理施行。又省部議:「亡宋收附以來,諸國悉平,比中統、至元之初入遞文字,何啻百倍,若必以晝夜四百里責之切,恐往返頻數疲勞不能解送。擬照原奉聖旨事意,除邊遠軍仃緊急,差委使臣勾當外,應人入遞文字,責令總鋪依例類緘發進。限一晝夜行三百里,江河風浪險阻不拘此限。並不得將文冊十斤以上及一切諸物入遞,違者送所在官司究問。」

  至治三年,命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於州縣籍記司史內差充,一歲之內能盡職者,從優補用,不能,提調官且輕重罪之。鋪兵每名,十二時辰輪子一個,鋪歷一本,二司行下一本,行省諮諸路申上一本,夾板一副,鈐攀一副,袖絹三尺,蓑農一領,紅綽屏一座,並牌旗軟絹袱包一條,回曆一本。

  弓手,主捕盜鹼。京師南北城兵馬司外,則各州縣皆置之。

  中統五年,頒建都詔書內一款:隨處府州驛路,應置巡馬及馬步弓手。於本路不論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戶計內,每一百戶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差發,在九十九戶內均攤,若有失盜,勒令弓手立根盤捉。凡州縣相距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令本縣長官提調。若無村店處。或五、七十里創立聚落店舍,亦須及二十戶。其巡軍設別,不在戶數之內。關津渡口,必當置弓手處,不在此限。其夜禁之法:三更之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有急速公事及喪病產子者,不在此限。

  至元三年,省部議:「隨路戶數不同,兼軍站不在差發之內,似難均攤。擬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於本處包銀絲線並止納包銀戶計,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其差發令九十九戶包納。」從之。

  八年,御史臺言:「諸路宜選年壯熟嫺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弓手數少者,亦宜增之。除捕盜外,不得別行差佔。」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大德七年,以弓手糧稅應民戶包納,其中奸弊甚多。定合計徵糧,驗實均包之法。

  延祐二年,從江南行臺請,以各處弓手,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別於相應戶內補換。

  打捕鷹房戶,多取移居、放良及漏籍孛蘭奚、還俗僧過,及招收亡宋舊役等戶充之。其差發,除納地稅、商稅,依例出軍等六色宣課外,並免其雜泛差役。自太宗八年,抄籍分屬御位下及諸王公主駙馬各投下。世祖時,行尚書省重定其籍,永爲定制焉。凡捕獵,自正月初一日始至七月二十八日,除毒禽、猛獸外,禽獸孕卵者不得捕打,禁捕野豬、鹿、免,違者罪之。詐稱打捕戶捕獵者,罪之。

  至元八年,禁捕天鵝、雌老仙鶴、鶻,違者沒其妻子,與拿獲人。十六年,詔:應臂打捕店房人匠官,多將富民溢收,影射差徭。已收戶內有不繫此色人,不習此等業者,俱還民籍,違者罪之。大德三年,禁捕禿鶖打捕戶折納皮舊例:虎皮貂折貂皮五十張,熊皮一折十五張,鹿皮一折七張,豺一、青狼皮一,折五張,粉獐皮一折三張,金錢豹皮一折四十張,土豹一折十張,葫葉豹金絲絨皮一折六張,山狼皮一折五張,狐皮一折二張。利用監新定折納:貂皮、羊麈鹿皮及麋鹿一折七張,豹皮、花熊皮一折十五張。例鼠皮一折一張,雞翎鼠皮十折一張,飛生鼠十折一,山分鼠四折一,鼠掃張鼠皮五折一張。御位下打捕鷹房官:

  一所,權官張元,大都路寶坻縣置司,元額七十七戶。

  一所,王阿都赤,世襲祖父職,掌十投下、中都、順天、真定、宣德等路諸色人匠打捕等戶,元額一百四十七戶。

  一所,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民戶達魯花赤石抹也先,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一十七戶。

  一所,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官李脫歡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二十八戶。

  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人匠等戶達魯花赤黃也速□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五十戶。

  一所,管領鷹房打捕人匠等戶達魯花赤移剌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五十七戶。

  一所,宣授管領打捕鷹房等戶達魯花赤呵八赤,世襲祖父職,元額三百五十五戶。

  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人戶達魯花赤寒食,世襲祖父職,元額二百四十三戶。諸王位下:

  汝寧王位下,管領民匠打捕鷹房等戶官,元額二百一戶。

  不賽因大王位下,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達魯花赤都總管府,元額七百八十戶。天下州縣所設獵戶:

  腹裏打捕戶,總計四千四百二十三戶。

  河東宣慰司打抽戶,五百九十八戶。

  晉寧路打捕戶。三百三十二戶。

  大同路打捕戶,百一十五戶。

  冀寧路打捕戶,二百五十一戶。

  上都留守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

  宣德提領所打抽戶,一百八十二戶。

  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

  益都路打捕戶,四十三戶。

  濟南路打捕戶,三十六戶。

  般陽路,二十一戶。

  東平路,三十四戶。

  曹州,八十四戶。

  德州,一十戶。

  濮州,三十戶。

  泰安州,五戶。

  東昌路,一戶。

  真定路,九十一戶。

  順德路,三十九戶。

  廣平路,一十九戶。

  冠州,五戶。

  恩州,二戶。

  彰德,一十七戶。

  衛輝路,一十六戶。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戶。

  保安路,三十一戶。

  河間路,二百五十二戶。

  隨路提舉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戶。

  河間鷹房府,二百七十六名。

  都總管府,七百五十六。

  遼陽大寧等處打鷹捕房官捕戶,七百五十九戶。

  東平等路打捕鷹房捕戶,三百九戶。

  隨州、德安、河南,襄汨、懷孟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一百七十二戶。

  叉捕提領所掂捕,四十戶。

  高麗鷹房總管捕戶,二百五十戶。

  河南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一千一百四十二戶。

  益都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百二十一戶。

  河北、河南、東平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戶。

  隨路打捕鷹房總管捕戶,一百五十九戶。

  真定、保定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十戶。

  淮安路鷹房官捕戶,四十七戶。

  揚州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十二戶。宣徼院管轄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司屬打捕衙門,提舉司十處,千戶所一處,總一萬四千三百二戶。

  淮安提舉司,八百五十八戶。

  安東提舉司,九百一十二戶。

  招泗提舉司,四百六十五戶。

  鎮巢提舉司,二千五百四十戶。

  蘄黃提舉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戶。

  通泰提舉司,七百四十九戶。

  塔山提舉司,六百四十四戶。

  魚網提舉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戶。

  打捕手號軍上千戶所打捕軍,六百四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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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3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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