관보 (조선)/1894년/7월/12일/초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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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記 開國五百三年七月十二日

軍國機務處 啓曰諸議員本日議案各條謹具淸單恭呈 乙覽冀蒙 允施之意敢 啓

議案

一總理大臣以下各官員赴公服色 闕內各司黑團領品帶靴子 闕外各司漆笠搭護絲帶定式事

一各道上納中官逋吏逋亟令該道伯這這査明秩秩區別修成冊報來以待政府措處事

一令道臣飭地方官設鄕會使各面人民圈選綜明老鍊各一人作鄕會員來會于本邑公堂凡發令醫瘼等事當自本邑施措者評議可否公同決定然後施行事

一義禁府改稱義禁司屬之法務衙門而長官稱以義禁司判事法務大臣例兼副官稱以義禁司知事或同知協辦例兼隨品單付置參議一員摠務局長例兼主事四員法務衙門主事中例兼掌治大小官員犯公罪奉旨就理事凡大小官員犯私罪者悉由法務衙門按律處辦與人民無異

   銓考局條例

一銓考局掌考試各府衙所送選擧人其試驗有二法

  一普通試驗

  一特別試驗

一普通試驗

  國文漢文寫字算術內國政略外國事情內政外事俱發策

一特別試驗

  准該人所帶選狀內所註明適用才器單擧發題

一普通試驗後許赴特別試驗不中選者銓考局具文通知于該人選擧之府或衙中選者成給銓試狀以爲該大臣憑考

一凡持有銓試狀者該局課內陞差則不必更要試驗又退任者復仕同局課則不要試驗

   命令頒布式

第一條 命令紙式

第二條 國內一應法律 勅令皆以 上諭頒布

第三條 法律 勅令總理大臣起草又或各衙門大臣具案提出于議政府由總理大臣 奏請 上裁

第四條 法律及政治所關 勅令經 御押后鈐 御璽總理大臣記其年月日與主務大臣聯署其下若只係一衙門事務則該主務大臣記其年月日署其下

第五條 總理大臣及各衙門大臣在法律命令範限內以職權若特委可施行之又可發府令或衙令

第六條 法律命令皆用官報頒布各州縣以其令到後七日爲施行期限

第七條 各州縣以程里遠近皆有官報令到期限若因天災時變不能如期者當以令到翌日爲期

第八條 國書條約批准外國泒遣官員委任狀在留各國領事官認可狀當署 御押鈐 御璽

第九條 勅任官之任命則其官職敎旨署 御押鈐 御璽奏任官則只鈐 御璽判任官則自薦主大臣上薦書于承宣院 啓下後薦主大臣成給奉 敎職牒自署押蓋印

   選擧條例

一各府各衙門大臣選取其所管 奏任判任等官

一無論朝野紳士京鄕貴賤有品行才諝藝術兼識時務者認眞選取詳錄其人職姓名年貫居住發給選狀委送銓考局請隨材銓考

一預選人選狀內注明其才器適用何局何課由銓考局待中選于普通試驗再行特別試驗分局各府衙門徵用

一廣設學校作成人才之前由議政府關飭五都八道依鄕貢法薦升京畿十人忠淸道十五人全羅道十五人慶尙道二十人平安道十三人江原道十人黃海道十人咸鏡南北道各五人五都及濟州各一人送詣京師各以其才願赴何衙門聽各衙門大臣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