번역:지봉유설/3권
君道部
[편집]帝王
[편집]說郛云經書。稱夏曰后氏。殷周曰人。按白虎通云夏禹受禪爲君。故稱后。殷周順人心。征伐得天下。故稱人。按史記。夏后乃國號。如陶唐有虞之稱。故稱夏后帝啓,夏后帝太康云云。然則白虎通之言謬矣。 續事始言。周武王伐紂後貶帝號。及秦始稱皇帝云。周武貶號之說。未知本出何書。而史記稱湯曰殷王。則恐非至周而始稱王也。 史記註云女媧。蓋伏羲氏之女。或曰妹也。宋兪琰曰。女媧猶國名女眞。如左傳所謂女艾。馬史所謂女鳩,女防。莊子所謂女偊,女商。孟子所謂馮婦。豈皆婦人乎。其說近矣。 按三代聖賢之君。夏帝禹,帝啓,帝少康,帝杼,帝不降。商成湯,太甲,太戊,祖乙,盤庚,武丁。周武王,成王,康王,宣王。周八百年而中興之君。只宣王而已。宜其衰替而不振也。按書無逸。稱殷之賢君曰中宗,高宗,祖甲,君奭。又稱太甲,祖乙而盤庚不與焉。 白虎通曰。殷質直。故以生日名子。如太甲,帝乙,武丁是也。不以子丑名者。甲乙幹也。子丑枝也。幹者本。本實故以甲乙爲名。今按夏有孔甲,履癸。則殷之先。已有之矣。 按伏羲氏立一百十五年崩。神農氏立一百二十年崩。黃帝在位百年。壽百十一歲。少昊在位百年。顓頊在位七十八年。壽九十八歲。帝嚳在位七十年。壽百五歲。堯在位九十八年。壽百十八歲。舜卽位三十九年。壽百歲。或曰百有十歲。禹卽位十年。壽百歲。湯爲天子十三年。壽百歲。古公百二十。王季百歲。文王在位五十年。壽九十七。武王卽位十一年克殷。又五年崩。壽九十三。穆王五十卽位。五十五年崩。 自古帝王享國四十年者甚罕。三代以下。唯漢武帝在位五十四年。梁武帝在位四十八年。唐玄宗在位四十四年。宋仁宗在位四十二年。理宗在位四十年。皇明世宗皇帝在位四十五年。神宗皇帝在位四十八年。享壽七十以上者。漢武帝七十二。梁武帝八十六。唐高祖七十一。玄宗七十八。宋高宗八十一。元世祖八十。皇明高皇帝七十一。上下數千載間。只此而已。豈不難哉。 按駕洛國首露王始生時。剖金卵而出。不日化爲男子。奇偉長大。生年卽立爲王。在位一百五十八年。怪矣。新羅始祖及脫解王。高句麗始祖。皆從卵生。豈是時東方鴻荒始剖。元氣未漓。有此異事歟。高句麗太祖王在位九十四年。壽一百十九歲。長壽王在位七十九年。壽九十八歲云。 新羅眞德女主。當高宗武后之世。是亦天地間氣數如此耳。 自唐堯元年甲辰。至法武元年戊申。總三千七百八十五歲。檀君元年戊辰。至我太祖元年壬申。亦三千七百八十五歲。異哉。以此計之。自檀君元年。至先王丁未。爲四千歲也。 我東歷年長久者。檀君一千四十八年。箕子訖馬韓一千七十一年。百濟六百七十八年。高句麗七百五年。新羅九百九十二年。駕洛國四百九十一年。高麗四百七十五年。
世代
[편집]自古帝王。皆系出黃帝。而堯舜禹身爲天子。契之後爲殷。稷之後爲周。益之後爲秦。又漢爲堯後。魏爲周後。齊梁爲夏後。陳爲舜後。隋爲周後。唐卽皐陶之後。宋又益之後也。蓋堯舜禹治天下。稷契皐陶益佐治者也。皆有功於生民。故其子孫迭興如此。按姓氏譜曰。皐陶爲理官。後因姓李氏。唐卽其後也。綱目註。唐尊皐陶爲德明皇帝。老子爲玄元皇帝。又宛委餘編曰。李氏出於嬴姓云。 史略曰。契帝嚳子也。又曰姜嫄爲帝嚳元妃。踐巨人跡生棄。以爲不祥棄之。由此以觀。殷出於帝嚳。而周非嚳後也。 秦本紀云顓頊之裔曰大業。大業生大費註。大費秦趙之祖。一名伯翳。尚書謂之伯益。又列女傳曰。陶子五歲而佐禹。曹大家註。陶子者皐陶之子伯益也。大業卽皐陶云。然則秦乃皐陶之後也。 李栗谷撰箕子實紀曰。箕氏世君東土。又云箕氏主馬韓。按箕子殷同姓。箕卽所封之國。如微子之謂。非其姓也。實紀以箕爲姓者。蓋因流俗之傳訛而爲之說也。 輿地勝覽。載唐肅宗潛邸時。欲遍游山川。涉海到松嶽郡。寶育以女薦枕。留期月而別。遂生男曰作帝建。卽高麗太祖之祖也。世傳忠宣王在元。有翰林學士謂曰。聞王之先。出於唐肅宗。何所據耶。閔漬對曰。非肅宗。乃宣宗也。學士以爲然。按周官六翼曰。宣宗隨商船渡海。又事文類聚曰。唐宣宗微時。以武宗忌之。遯迹爲僧。遊方外云。考其時世則宣宗似然矣。 按小說。宋少帝㬎。在元封瀛國公。尚公主。後乞爲僧。與公主遁居沙漠。誕一子。時明宗亦遁沙漠。遂養爲嗣。卽順帝也。皇明兪應則詩。有曰至今兒孫主沙漠。吁嗟後嗣何其隆是也。
政治
[편집]楊誠齋曰。淵非龍也。而龍之神在於淵。山非虎也。而虎之威藏於山。使龍不淵而陸。虎不山而阱。則龍虎之神與威。不在龍虎。而在童子之尺劍矣。由此言之。柄也者。人主之山淵。苟失其柄。則人主之權與威。不在人主。而在姦臣之掌握。豈不危哉。老子謂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是也。 明人文曰。人主欲保身以保民。惟不以天下與其心而已。不以天下與其心。則內者不出。外者不入。內不出外不入。則耳目聰明而心志寧一。何事之不節。何功之不成。余謂內不出外不入。乃養性之道也。豈惟人主。凡爲人者欲自保其身。舍此何以哉。 三代以下。唯漢昭烈有古帝王之度。如三顧草廬。卽成湯三聘之意。其曰嗣子如不可敎。公可自取者。是又堯舜公天下之心也。先儒謂孔明爲三代以上人物。余謂昭烈亦然。 大明高皇帝指道傍荊楚諭之曰。古用此爲扑刑。以其能去風。雖傷不殺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嗚呼眞聖王之言也。按本草。蒙筌曰牡荊。法司常作笞杖。驅肢體諸風。大明律式例笞杖。並以荊條爲之。蓋凡人跌撲。易致傷風故也。韻書。楚荊也。如榎楚捶楚。亦此意歟。 按永樂時知縣周益。成化年知州徐孚。俱以罪當刑。其妻奏。翁姑年老。願代死。並蒙恩宥。洪武中。給事中侯庸。請代其父。監生程通。請代其祖。皆得免罪。嗚呼聖矣。皇上之心。卽堯舜之仁也。 太宗朝。放馴象于順天獐島。象不食水草。逢人則墮淚且啼。監司以聞。上憐之。命押而豢養如初云。嗚呼不貴遠物。仁愛及物之意。可謂兩至矣。其視麗祖之使五十橐駝同日餓死者。爲如何哉。 國初承麗季。未遑禮樂。而世宗大王。始制鍾磬。唐俗樂譜,報漏閣定時儀,七政篇,五禮儀,三綱行實,明皇誡鑑,治平要覽。歷代兵要。皆出睿裁。鄭麟趾英陵碑序曰。實東方之堯舜是矣。又秘記相傳黃驪之山。當有聖人葬之。卽英陵也。數千年前。已有知之者。吁亦異矣。 明廟朝。臺諫請誅陰陽具備之人。以除不祥。上答曰。禽獸亦不可輕殺。况人類乎。投之絶域可也。晦齋先生謂大哉王言。眞天地父母之量也。按成廟朝。二形人舍方智。奸淫士族婦女。而罪止杖配。未可知矣。 萬曆己丑。倭使獻孔雀一雙。都中士女。出而縱觀。自京城至漢江。塡咽雜沓。閭巷殆空。極可怪也。後命放于南陽絶島。嗚呼我先王之不貴異物如此。 先王嗣服之初。留心學問。日御經筵。褒贈四賢。尊禮名儒。退溪先生進聖學十圖。盧蘇齋進夙興夜寐箴註疏。李栗谷進聖學輯要。特加稱賞。並令刊布。又命儒臣撰易詩書四書小學等諺解。其引誘後學之意。吁其盛矣。是故一時向方之士。彬彬輩出。庶幾濂洛之風。不數十年。世道漸降。至今日則大變矣。 宣祖大王聖智出天。凡邊事規畫。皆自睿斷。備局諸臣。每有下問。以上敎允當覆啓。而政院奉行不及。往往惶恐待罪。故其時語曰惶恐待罪承政院。上敎允當備邊司。
制度
[편집]張太嶽曰。開國之初。庶事草創。人情樸古。大抵皆多質少文。凡制禮作樂。鋪張繁盛之事。皆在中世。當其時。人以爲太平盛美。而不知衰亂之萌肇於此矣。聖人知其然。恒不待其滿而亟反之。斲雕而爲朴。毁圓以爲方。余謂此言政是日中則昃。物盛則衰。乃其理也。 明人有言。宋議論繁多。文法牽制。不能用磊落奇偉之士。張乖崖有王伯大略。當時用之未盡其才也。余謂非獨宋也。末世議論多而牽制於法。磊落奇偉之士。所以不得出也。 宋葉夢得燕語云母后加諡。自東漢始。又呂公綽曰。古者婦人無諡。自漢以來。皇后多因帝諡爲稱。然左傳聲子生隱公註。聲諡也。漢高祖尊先媼爲昭靈后。則前此已有諡矣。按宋時皇后。皆諡二字。而以明肅嘗臨朝。特加四字。後遂爲例。 宰臣死而有贈諡。非擔朶寵褒於一時。亦以昭勸戒於來世。其意不偶然也。自頃五十年間。請諡之家甚多。而太常淹置。不卽議諡。如李浚慶有表表功烈。卒後四十年。陪享廟庭。然後始議贈諡。可勝歎哉。 按皇明制法。親王之子爲郡王。郡王之子孫。以次遞降。爲鎭國輔國奉國將軍。鎭國輔國奉國中尉。祿米亦遆殺。一千石至二百石而止。宗室不得種田納稅。商販營利。而常祿不給。故貧乏不能存活。又親王郡王將軍中尉之女。爲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鄕君。其祿米亦有八百石。至二百石之差。宗室婚姻喪葬之費。皆官給云。本朝之待宗室。可謂優厚。而四代之外。得擧進士。則蓋遵唐宋之制也。但宗室女雖公主翁主。亦無一石之祿。駙馬身死後始給品祿。似爲欠典耳。 皇朝祿俸。正一品月支米八十八石。通計一年則一千四十八石。視漢二千石。僅半焉。然斗石之大。倍於漢矣。以是爲差。從九品月支米五石。所謂祿寡於宋者也。 按稗史皇明輿地。東起朝鮮。西至嘉峪。南接嶺海。北連沙漠。縱一萬九百里。橫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直隷二。布政使十三。總府一百五十九。州三百三十四。縣一千一百一一十四。歲入米麥三千六百零八萬五千餘石。京倉漕運米四百萬石。絹二十萬五千餘匹。絲十九萬七千餘斤。綿花二十四萬六千五百餘斤。綿布十三萬八百餘匹。銀一百四十九萬兩。京營幷各邊馬步官軍共八十四萬五千餘員名。兩京文武官二萬四百餘員。各邊應發年例銀四百四十五萬。各王府每歲祿米八百五十二萬石。各府州縣廩膳生員三萬五千八百餘。吏五萬五千餘。共該月粮若干。以入較出。出者常浮而入者常歉云。以中朝而不能量入爲出。况我國乎。 高麗祿俸之制。以左倉米十三萬九千七百餘石准給。內而宗室百官。外而州郡鎭將。下而吏胥工匠。莫不有祿。第一科祿四百石。第二科三百六十六石。以是爲差。至十石而止。本朝則平時以廣興倉米七萬石。分給祿俸。視前代減損而國儲常患窘乏。變後又減其半。而歲入不足以爲出。常引納而充給。何也。 吏員之有祿俸。歷代皆然。而國朝吏胥。無給祿之規。有去官之制。然不得陞遷。更無生理。其因緣欺罔。弄法作奸。固其所也。自變後吏額減縮。權給月料。而議者猶惜經費。欲加裁削。亦不知其可也。 軍資監平時有三十萬石。故癸巳倭賊退去後。尚餘四五萬石。以助軍餉。以賑飢民。今倉穀不滿萬石。脫有緩急。何以濟之。夫國無六年之蓄。古人猶以爲急。况無一年之食乎。是故均田節用。乃生財之大道也。 按高麗太祖以長民者稱戶長。統兵者稱將校。此鄕吏之始也。前朝時鄕職九品曰軍尹。八品曰甫尹。七品曰正朝。六品曰侯尹。五品曰正甫云。其戶長之後多爲顯族。而今將校則其賤有同羅將。蓋名存而實無耳。 按高麗國初。選州郡鄕吏子弟質於京。謂之其人。則其人之稱久矣。本朝以其人屬司宰監。凡闕內燒木。使之進排。或勒徵價布。由此防納之徒。侵漁州郡。爲害甚矣。 前朝時。滿月臺高峻。年老宰臣。登陟爲艱。故出入給扶。我國因之。通政以上。並給伴倘。多少有差。謂之伴人。自變後軍額減縮。親功臣外。廢而不給焉。 高麗之制。出使人員鋪馬。宰樞十匹。三品七匹。參上五匹。參外三匹。至於大小人員及守令覲親往來者。亦給驛矣。本朝則議政七匹。正二品以上六匹。以是爲差。正三品以下三匹。七品以下二匹。近因驛路凋敝。又各減二匹。故往來使命。或未免犯法。以濫數抵罪者有之。且近來逆獄連歲。逮捕四出。如宣傳官等。往往騎牛以行。驛路之蘇復無日矣。 雜記曰。仁廟初年。大臣等以赦文內關係國家之言。自成廟朝始有之。此非祖宗之法。又非前古赦文所載。今者正始之初。不可因循弊法。請改之。至明廟朝。李芑等更請仍用。遂爲成例。 國朝貢案。是燕山時所增。久爲生民之病。先王朝甲辰。始設廳改定。考其邑力之殘盛。田結之多寡。土産之有無。酌量彼此。那移均適。百年宿瘼。一朝頓革。民庶瘳矣。然防納刁蹬之弊。倍簁於前日。胥吏弋利。勢家隴斷。公用不加而民力重困。是實由於國無紀綱。人鮮廉恥之致。若不大段更張。則此弊無時可祛。醫國者當有以藥之。 富國之術。在於錢幣。足兵之策。在於號牌。蓋錢幣行則國用自裕。號牌行則時無幸民。其利益必大矣。用錢之議。起於先王末年。廷臣獻言。皆以爲可行而事竟寢。號牌則頃在壬子。設廳成籍。公卿以下。佩持數月而罷。我國之習。不能耐久如此。惜哉。故作事者。非知之難。行之爲難。非行之難。持久爲難。 頒氷之法。平時文武官通政以上及宗親。全數賜給。而未嘗告罄。自變後只給正二品以上實職。而猶患乏絶。每至秋節。責徵於畿甸列邑。其弊甚矣。實由國無紀綱。官不察職。典守下人。恣行偸竊。利其防納之致。今日諸司之弊。莫不如此。豈不痛哉。 歸田錄曰。往時學士入劄子。但云臣某。先朝盛度,丁度。並爲學士。始著姓以別之。其後遂皆著姓云。按漢書霍光傳及諸書。臣下皆只稱名。蓋至宋而後。始具姓名耳。 陸放翁言今人書某爲厶。以爲俗從簡便。其實古某字也。見穀梁傳註云。今我國算計之文。必以印字終之。曾見中國文書亦如此。蓋凡事皆有所本矣。 古人碑誌中多言皇祖皇考。騷經云朕皇考曰伯庸。按家禮神主式云禮經及舊本。皆有皇字。大德年間。省部禁止皇字。今用顯可也。大德。元成宗年號也。按禮記皇考廟顯考廟註。皇考曾祖也。顯考高祖也。皇字蓋出於此。 按稗史。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阡陌等字相傳。始於國初刑部尚書開濟。然余按陸務觀筆記已有之。眞德秀進大學衍義劄表月日。亦用此字。則非創於皇明。而行用於公移文字。蓋自開濟始矣。 籍者尺二竹牒,記人之年名物色。懸之宮門。按省乃入。如所謂通籍金門是矣。今記人年歲容貌者曰軍籍戶籍。其餘物名數目之記者。乃稱簿云。 鑄字印書。創自本朝。非中國所有也。自變後以刻板爲難。多用活字。而考校不審。易致訛誤。可恨。聞祖宗朝。凡書籍有誤者。監印官。輒杖之。故絶無錯字。且中朝冊板。以梨棗雜木爲之。而我國唯用梓木。故板子甚難。刊布不廣。乃我國之拙處也。
張太嶽曰。開國之初。庶事草創。人情樸古。大抵皆多質少文。凡制禮作樂。鋪張繁盛之事。皆在中世。當其時。人以爲太平盛美。而不知衰亂之萌肇於此矣。聖人知其然。恒不待其滿而亟反之。斲雕而爲朴。毁圓以爲方。余謂此言政是日中則昃。物盛則衰。乃其理也。 明人有言。宋議論繁多。文法牽制。不能用磊落奇偉之士。張乖崖有王伯大略。當時用之未盡其才也。余謂非獨宋也。末世議論多而牽制於法。磊落奇偉之士。所以不得出也。 宋葉夢得燕語云母后加諡。自東漢始。又呂公綽曰。古者婦人無諡。自漢以來。皇后多因帝諡爲稱。然左傳聲子生隱公註。聲諡也。漢高祖尊先媼爲昭靈后。則前此已有諡矣。按宋時皇后。皆諡二字。而以明肅嘗臨朝。特加四字。後遂爲例。 宰臣死而有贈諡。非擔朶寵褒於一時。亦以昭勸戒於來世。其意不偶然也。自頃五十年間。請諡之家甚多。而太常淹置。不卽議諡。如李浚慶有表表功烈。卒後四十年。陪享廟庭。然後始議贈諡。可勝歎哉。 按皇明制法。親王之子爲郡王。郡王之子孫。以次遞降。爲鎭國輔國奉國將軍。鎭國輔國奉國中尉。祿米亦遆殺。一千石至二百石而止。宗室不得種田納稅。商販營利。而常祿不給。故貧乏不能存活。又親王郡王將軍中尉之女。爲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鄕君。其祿米亦有八百石。至二百石之差。宗室婚姻喪葬之費。皆官給云。本朝之待宗室。可謂優厚。而四代之外。得擧進士。則蓋遵唐宋之制也。但宗室女雖公主翁主。亦無一石之祿。駙馬身死後始給品祿。似爲欠典耳。 皇朝祿俸。正一品月支米八十八石。通計一年則一千四十八石。視漢二千石。僅半焉。然斗石之大。倍於漢矣。以是爲差。從九品月支米五石。所謂祿寡於宋者也。 按稗史皇明輿地。東起朝鮮。西至嘉峪。南接嶺海。北連沙漠。縱一萬九百里。橫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直隷二。布政使十三。總府一百五十九。州三百三十四。縣一千一百一一十四。歲入米麥三千六百零八萬五千餘石。京倉漕運米四百萬石。絹二十萬五千餘匹。絲十九萬七千餘斤。綿花二十四萬六千五百餘斤。綿布十三萬八百餘匹。銀一百四十九萬兩。京營幷各邊馬步官軍共八十四萬五千餘員名。兩京文武官二萬四百餘員。各邊應發年例銀四百四十五萬。各王府每歲祿米八百五十二萬石。各府州縣廩膳生員三萬五千八百餘。吏五萬五千餘。共該月粮若干。以入較出。出者常浮而入者常歉云。以中朝而不能量入爲出。况我國乎。 高麗祿俸之制。以左倉米十三萬九千七百餘石准給。內而宗室百官。外而州郡鎭將。下而吏胥工匠。莫不有祿。第一科祿四百石。第二科三百六十六石。以是爲差。至十石而止。本朝則平時以廣興倉米七萬石。分給祿俸。視前代減損而國儲常患窘乏。變後又減其半。而歲入不足以爲出。常引納而充給。何也。 吏員之有祿俸。歷代皆然。而國朝吏胥。無給祿之規。有去官之制。然不得陞遷。更無生理。其因緣欺罔。弄法作奸。固其所也。自變後吏額減縮。權給月料。而議者猶惜經費。欲加裁削。亦不知其可也。 軍資監平時有三十萬石。故癸巳倭賊退去後。尚餘四五萬石。以助軍餉。以賑飢民。今倉穀不滿萬石。脫有緩急。何以濟之。夫國無六年之蓄。古人猶以爲急。况無一年之食乎。是故均田節用。乃生財之大道也。 按高麗太祖以長民者稱戶長。統兵者稱將校。此鄕吏之始也。前朝時鄕職九品曰軍尹。八品曰甫尹。七品曰正朝。六品曰侯尹。五品曰正甫云。其戶長之後多爲顯族。而今將校則其賤有同羅將。蓋名存而實無耳。 按高麗國初。選州郡鄕吏子弟質於京。謂之其人。則其人之稱久矣。本朝以其人屬司宰監。凡闕內燒木。使之進排。或勒徵價布。由此防納之徒。侵漁州郡。爲害甚矣。 前朝時。滿月臺高峻。年老宰臣。登陟爲艱。故出入給扶。我國因之。通政以上。並給伴倘。多少有差。謂之伴人。自變後軍額減縮。親功臣外。廢而不給焉。 高麗之制。出使人員鋪馬。宰樞十匹。三品七匹。參上五匹。參外三匹。至於大小人員及守令覲親往來者。亦給驛矣。本朝則議政七匹。正二品以上六匹。以是爲差。正三品以下三匹。七品以下二匹。近因驛路凋敝。又各減二匹。故往來使命。或未免犯法。以濫數抵罪者有之。且近來逆獄連歲。逮捕四出。如宣傳官等。往往騎牛以行。驛路之蘇復無日矣。 雜記曰。仁廟初年。大臣等以赦文內關係國家之言。自成廟朝始有之。此非祖宗之法。又非前古赦文所載。今者正始之初。不可因循弊法。請改之。至明廟朝。李芑等更請仍用。遂爲成例。 國朝貢案。是燕山時所增。久爲生民之病。先王朝甲辰。始設廳改定。考其邑力之殘盛。田結之多寡。土産之有無。酌量彼此。那移均適。百年宿瘼。一朝頓革。民庶瘳矣。然防納刁蹬之弊。倍簁於前日。胥吏弋利。勢家隴斷。公用不加而民力重困。是實由於國無紀綱。人鮮廉恥之致。若不大段更張。則此弊無時可祛。醫國者當有以藥之。 富國之術。在於錢幣。足兵之策。在於號牌。蓋錢幣行則國用自裕。號牌行則時無幸民。其利益必大矣。用錢之議。起於先王末年。廷臣獻言。皆以爲可行而事竟寢。號牌則頃在壬子。設廳成籍。公卿以下。佩持數月而罷。我國之習。不能耐久如此。惜哉。故作事者。非知之難。行之爲難。非行之難。持久爲難。 頒氷之法。平時文武官通政以上及宗親。全數賜給。而未嘗告罄。自變後只給正二品以上實職。而猶患乏絶。每至秋節。責徵於畿甸列邑。其弊甚矣。實由國無紀綱。官不察職。典守下人。恣行偸竊。利其防納之致。今日諸司之弊。莫不如此。豈不痛哉。 歸田錄曰。往時學士入劄子。但云臣某。先朝盛度,丁度。並爲學士。始著姓以別之。其後遂皆著姓云。按漢書霍光傳及諸書。臣下皆只稱名。蓋至宋而後。始具姓名耳。 陸放翁言今人書某爲厶。以爲俗從簡便。其實古某字也。見穀梁傳註云。今我國算計之文。必以印字終之。曾見中國文書亦如此。蓋凡事皆有所本矣。 古人碑誌中多言皇祖皇考。騷經云朕皇考曰伯庸。按家禮神主式云禮經及舊本。皆有皇字。大德年間。省部禁止皇字。今用顯可也。大德。元成宗年號也。按禮記皇考廟顯考廟註。皇考曾祖也。顯考高祖也。皇字蓋出於此。 按稗史。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阡陌等字相傳。始於國初刑部尚書開濟。然余按陸務觀筆記已有之。眞德秀進大學衍義劄表月日。亦用此字。則非創於皇明。而行用於公移文字。蓋自開濟始矣。 籍者尺二竹牒,記人之年名物色。懸之宮門。按省乃入。如所謂通籍金門是矣。今記人年歲容貌者曰軍籍戶籍。其餘物名數目之記者。乃稱簿云。 鑄字印書。創自本朝。非中國所有也。自變後以刻板爲難。多用活字。而考校不審。易致訛誤。可恨。聞祖宗朝。凡書籍有誤者。監印官。輒杖之。故絶無錯字。且中朝冊板。以梨棗雜木爲之。而我國唯用梓木。故板子甚難。刊布不廣。乃我國之拙處也。
法禁
[편집]漢仍秦法。至于孝文。始罷肉刑與參夷之誅。而或云宮刑不廢。景帝復孥戮晁錯。至武帝。用法益嚴。宣帝亦踵之。及王嘉爲相。始輕減法律。東京因而不改。此秦漢以來寬猛之所由也。今倭奴用法極酷。視人如草菅。且尚氣任俠。有戰國風習。豈亦秦之遺俗歟。 張太嶽曰。秦創制立法。至今守之以爲利。史稱其得聖人之威。又曰。本朝之治。簡嚴質朴。而近時迂腐之流。乃猶祖晩宋之弊習。妄議我祖宗之所建立。不識治理者也。余謂張之論宋弊習是矣。但所論常主於嚴刻。雖有一時之事業。其不得保全令名。宜矣。 按漢書。市井子孫。不得爲吏。高麗史。工商樂人之子。雖有功。只賜物禁仕路云。今則非但工商之子。身爲牟利者。以些少納銀。輒許免役。除職爲通政嘉善者亦多。其如名分何。 中朝將官。常時不牽馬。軍中則文官亦不牽馬。法制然也。先王朝。命武臣依中朝。不許牽馬。至今法司紏劾。未一兩月而止。我國禁令之不行。每如此。諺曰高麗公事。只三日者信矣。 屠牛爲國大禁。故牛肉謂之禁肉。我國之俗。不畜羊豕。宰牛而食。閭閻下賤。至以此爲生業。京中至外方。一日牛死者。不知其數。先王朝屢敎申嚴。法非不重。而大利所在。莫能禁止。至於館學之內。宰殺無忌。尤可駭也。語曰。旣食其力。又食其肉。可爲惻然。余意老病之人。雖不能不食。若四肉則不食。庶可矣。 在平時。吏兵曹奔競之禁甚嚴。而薦望少不愜公議。則臺官輒論劾。或推或遞罷。故俗謂銓官常帶推考者此也。每大政則翰林二員。分詣政廳。書其得失。有宣醞則坐於正郞之右。余爲史官時。亦甞預焉。祖宗朝立制之意有在。而今不復見矣。 平時都城內外。謂之禁山。松木欝茂。壬辰兵火之餘。國法解弛。日就濯濯。又自頃年以來。蟲食葉殆盡。數十里內。稚松亦無餘者。四山盡赭。所見慘惔。術者乃謂漢陽氣衰所致。倡爲移都之說。可勝痛哉。 平時儒生騎馬有禁。故儒生穿履徒步。罕有騎行。今則着靴跨馬。一似朝官模樣。絶無徒行者。且平時。雖長者。着行纏穿直領衣。今則少者皆着道袍。去行纏穿分套。雖子弟見長者亦然。習以爲常。則可見時俗之變矣。 東方之人。雖曰好着白衣。然國有禁制。故先王朝。猶有白衣禁亂。士人無職者出入。亦穿紅衣直領。余幼時及見之。蓋自嘉靖乙丑以後。累經國恤。仍着素衣。遂成風俗。今則紅直領絶無。而擧國皆衣素。華人笑之。 改嫁子孫。勿叙東西班之法。始於成廟朝。而士夫家恥之。雖靑年寡女。絶無改醮者。雖謂比屋可封可矣。但此法之立。有同抑勒。恐非所以通行古今天下者也。然壬辰之變。婦人知以貞潔自守。甘心屠裂。不汚於兇賊者。不紀其數。至於無知賤女。罵賊而死者亦多。豈非敎化之所致歟。 我東方素重名分。壬辰之變。擧國瓦解。而世族大家擧義討賊。迄至恢復。蓋其效也。奴婢之法。始於新羅。而亂後或以軍功。或以納粟。輒許免賤。冒僞滋多。以至登科頂玉者比比。故蔑視士族。凌侮其主。至有叛弑之變。日後之憂。恐有不可言者。 庶孽被錮。始於太宗朝。因右代言徐選之言。遂爲定法。非古今之通制也。萬曆癸未。栗谷主兵。因邊患建言庶孽納粟者。許通赴擧。實出於一時權宜之策。而議者以爲不可。至於論劾。凡事變通之難如此。然自壬辰亂後。庶孽不待許通。而赴科登仕者多矣。 雜記曰。讓寧大君妾着紫衫。爲禁吏所捕。寅緣大司憲吳陞妓妾請釋。陞語禁吏俾勿告。執義以下。問備于陞。因請罪。上命罷陞職云。今則井市倡賤。皆服紗羅綵段。而莫能呵禁。况王子大臣之妾乎。亦世變也。 國朝銀禁甚嚴。平時天使接待。亦用土物爲禮而已。壬辰變後。防禁遂弛。市井之民。以銀爲貨。自後此弊濫觴。頃年太監劉,冉兩天使出來時。刮取銀子累萬兩。掃國內以去。近則往來差官求索亦甚。中朝之人。視我國爲利窟。後日之患。有不可言者。
用人
[편집]古人言堯寄其視於舜而四目以明。寄其聽於舜而四聰以達。堯與舜一體之化也。余謂非獨堯也。齊桓寄耳目於管仲而齊以霸。漢高寄耳目於蕭張而漢以帝。雖君不堯臣不舜。而其一體相須則同也。秦之二世。乃以耳目寄於趙高。鹿馬易形而不能辨。群盜滿山而不得聞。以至身死國亡而不悟。噫。信任一也。而所托非人。則耳塗於讒謟。目錮於邪佞。其不爲秦者尠矣。 宋景文筆記曰。堯舜之世。比屋可封。非盡可封也。可封之人多也。桀紂之世。比屋可誅。非盡可誅也。可誅之人多也。余謂治世之士。非盡君子也。亂世之士。非盡小人也。君子得勝而小人不得有爲。則不害爲治世。小人得勝而君子不得有爲。則不免爲亂世。治亂之分。只在於君子小人多寡勝負而已。 王巖叟疏曰。陛下今日進聖學者。正欲理會邪正兩字。正人在朝則朝廷安。人君無過擧。天下治平。邪人一進。則朝廷便有不安之象。非謂一人便能如此。乃其類應之者眾。上下蒙蔽。人主無由得知。不覺釀成禍患云。此眞經歷之言也。欲知其人之邪正。唯以朝廷安危治亂定之。而一人之進退。關於世道者如此。豈非可畏哉。 宋仁宗問相於王素。素曰。唯宦官宮妾不知姓名者。可充其選。有是哉言乎。以此觀人。則邪正立辨。可爲王者用人之法也。 先王朝。朴崇元爲江原監司。臺諫以迂拙劾遞。上曰。世人皆巧。崇元獨拙。是可取也。竟不允。又於筵中。論諸臣能否。上曰。湜也拙。筬也固執。湜卽申湜。筬卽許筬。申公感上知遇。因以用拙自號云。
聽諫
[편집]古者諫無官。使人皆得以言。而猶慮其畏難而不敢盡。故立賞以勸之。傳曰。興王賞諫臣是也。賞之使言。而猶恐其阿諛不直諫。故制刑而威之。書曰。臣下不匡。其刑墨是也。後世厭諫之主。非惟不賞。又從之以刑。則是自塗其耳目而終至於亂亡而已。吁亦異哉。 歐陽脩修上書于仁宗曰。自古有天下者。莫不欲爲治。而常至於亂者。患於好疑而自用也。疑心動於中則視聽惑於外。視聽惑則忠邪不分。而是非錯亂。是非錯亂。則擧國之臣皆可疑。盡疑其臣。則必自用其所見。夫以疑惑錯亂之見。而自用則多失。多失則忠臣必以理而爭之。激其君之怒。而堅其自用之意。然後邪佞之臣。得以因隙而入。希旨順意。以是爲非。以非爲是。惟人主之所欲者。從而助之。人主樂其助己而忘其邪佞。乃與之幷力以拒忠臣。夫拒忠臣而信邪佞。天下無不亂也。余謂仁宗明主也。而歐之進戒如此。可見忠愛之至也。 明道先生曰。所貴乎建言者。補闕拾遺。上有裨于君德。下有裨于民瘼。若黨同伐異。傷殘善類。寧甘溝壑。恥而不爲也。吁善哉其言之也。世有進言者。名爲補闕拾遺。實則黨同傷善。君德時政之得失是非。無一言及之者。誠能卽此而審察之。則其人之邪正。亦可知已。 唐肅宗卽位靈武。程伊川謂非祿山叛。乃肅宗叛也。胡致堂上書于宋高宗曰。陛下以親王介弟。出師河北。二帝旣遷。則當糾合義師。北向迎請。而亟居尊位。建立太子。斬戮直臣。以杜言路。南巡淮海。偸安歲月。此失人心之大者也云云。干以見高宗之罪。甚於唐肅矣。
賞功
[편집]永樂中。論平交趾功。文皇問夏原吉曰。陞與賞孰便。原吉對曰。賞費于一時有限。陞費于後日無窮。多陞不如重賞。于是惟陞元功。餘皆班賞有差云。此言眞格論也。 權陽村言新羅之法。戰死者厚葬。而爵賞之賚。及其一族。人爭慕效。以死爲榮。有古戰國之風。今聞倭奴之俗亦如此。是豈徒習尚然哉。以有刑賞以駈之耳。若刑不必賞不信。何以爲國乎。 自古軍功。以斬䤋計級行賞。其意有在。而壬辰倭變議者以射殺計首級論功。故虛張戰功。詐冒居多。前後射殺。殆過賊數。而賊不少損。充斥如故。虛僞甚矣。 我國無金錢寶貝。天下之貧國也。夫軍賞不踰時。而將帥出征。空手而往。戰馘之賞。無以應之。不過列名上請朝廷。而所謂論賞者。只是加設職禁軍免賤。限年免役復戶而已。噫官爵有限。實非可繼。免賤滋多。正軍日縮。况一張告身。未免虛套。以致群情懈怠而激勸無方。殊非細慮。古人曰。重賞之下。必有死士。今乃欲以空名爲重賞。以虛惠得死士。不亦難乎。 壬辰倭變。乘輿西幸。國內空虛。賊兵充斥。號令不行。幾於無國者逾月矣。嶺南郭再祐,金沔。湖南金千鎰,高敬命。湖西趙憲等。倡起義兵。傳檄遠近。自是民始有向國之心。州郡士子。在在召募。以義將稱號者。無慮百數。以至勦除倭賊。恢復國家。乃義兵之力也。及事定之後。悉以軍功。作爲隊伍。或分防海陣。或上番京師。其怨苦極矣。至如納粟之類。亦皆不免。非但罔民失信。他日有事。必不得力。謀國者宜有以善處焉。
영락(永樂, (1403년~1424년)) 연간에 교지(交趾)를 평정한 공(功)에 대하여 문황(文皇)은 하원길(夏原吉)에게 “陞與賞孰便。”라고 물었다. 原吉對曰。賞費于一時有限。陞費于後日無窮。多陞不如重賞。于是惟陞元功。餘皆班賞有差云。此言眞格論也。 權陽村言新羅之法。戰死者厚葬。而爵賞之賚。及其一族。人爭慕效。以死爲榮。有古戰國之風。今聞倭奴之俗亦如此。是豈徒習尚然哉。以有刑賞以駈之耳。若刑不必賞不信。何以爲國乎。 自古軍功。以斬䤋計級行賞。其意有在。而壬辰倭變議者以射殺計首級論功。故虛張戰功。詐冒居多。前後射殺。殆過賊數。而賊不少損。充斥如故。虛僞甚矣。 我國無金錢寶貝。天下之貧國也。夫軍賞不踰時。而將帥出征。空手而往。戰馘之賞。無以應之。不過列名上請朝廷。而所謂論賞者。只是加設職禁軍免賤。限年免役復戶而已。噫官爵有限。實非可繼。免賤滋多。正軍日縮。况一張告身。未免虛套。以致群情懈怠而激勸無方。殊非細慮。古人曰。重賞之下。必有死士。今乃欲以空名爲重賞。以虛惠得死士。不亦難乎。 壬辰倭變。乘輿西幸。國內空虛。賊兵充斥。號令不行。幾於無國者逾月矣。嶺南郭再祐,金沔。湖南金千鎰,高敬命。湖西趙憲等。倡起義兵。傳檄遠近。自是民始有向國之心。州郡士子。在在召募。以義將稱號者。無慮百數。以至勦除倭賊。恢復國家。乃義兵之力也。及事定之後。悉以軍功。作爲隊伍。或分防海陣。或上番京師。其怨苦極矣。至如納粟之類。亦皆不免。非但罔民失信。他日有事。必不得力。謀國者宜有以善處焉。
兵政部
[편집]征伐
[편집]蘇文曰。傷生之事非一。而好色者必死。賊民之事非一。而好戰者必亡。眞名言也。昔吳夫差,秦始皇,秦符堅,隋楊廣。皆以好戰而亡。漢武帝,唐太宗。幸而免耳。且夫好色之禍。不惟死而至於亡者多矣。三代之亡。皆是物也。而齊東昏,陳叔寶。亦以至亡。夫差,楊廣。又兼焉者也。漢成帝,唐明皇。幸而免耳。由此言之。好色之禍。甚於好兵。女戎之稱信矣。 吳子曰。不和於國。不可以出軍。不和於軍。不可以決勝。尉繚子曰。上無疑令。則眾不二聽。上無疑事。則眾不二志。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之二人以詐力相尚。而其言如此。况仁義之將乎。是知和與信。爲固國用兵之本也。 孫子曰善守者藏於九地之下。善攻者動於九天之上註。藏於九地之下。喻幽而不可知也。動於九天之上。喻來而不可備也。余謂此說未瑩。按符應經曰。陽遁直符後一九天。後二九地。陰遁直符前一九天。前二九地。九天之上。利以揚兵。九地之下。利以伏藏是也。太玄經註所謂九地。屈原天問註所謂九天。與此不同。 淮南子曰。用兵者。必先自廟戰。主孰賢。將孰能。民孰治。蓄積孰多。士卒孰精。甲兵孰利。器備孰便。故運籌廟堂之上。而決勝千里之外。余謂此謂廟勝也。爲國者能存此言。則不待交鋒。而勝負之形立矣。 東閣雜記曰我太祖嘗征兀剌。見毁垣中有一人裸立掩泣曰我元朝壯元拜住也。貴國李仁復吾同年也。太祖卽解衣衣之。遂與俱來。恭愍王授判司農寺事。賜姓名韓復。按攷事撮要。我太祖擊東寧府。以元樞密副使拜住等三百餘戶還是也。 對馬島。舊屬新羅。不知何時爲倭奴所據。按世宗朝己亥五月。倭船三十餘艘。入寇于庇仁海州等處上欲乘虛擊之。命領議政柳廷顯爲都統使。崔閏德爲都節制使。親餞于漢江亭。發慶尚,全羅,忠淸等道兵船三百二十七艘。一萬七千人。齎六十五日糧。渡海至對馬豆知浦。賊皆遁逃。乃攻奪賊船一百二十九。焚賊巢二千。斬首虜幷二百餘。是役也五月二十一日出征。六月十七日發船。七月初三日引還。苟非神算不測。何以迅疾若此。亦可見祖宗朝兵力之盛矣。今國家自經壬辰變後。專力於舟師。而三道兵船。僅九十餘隻。戰具水卒又不齊整。倉卒難以取勝。可歎。 日本關白平秀吉。統合諸島。聲言假道入犯天朝。屢遣使求和。我國擧義斥絶之。壬辰四月。秀吉遣其將平秀家行長,淸正,義智等三十四。將兵二十五萬。號五十萬。渡海自釜山至平壤每一舍築壘據險。分陷八道。我國軍民䘐死者。不記其數。晉州城陷。六萬人同日殲焉。搜山剔藪。殺掠士女。罔有紀極。此開闢以來所未有之禍也。癸巳。天朝提督李如松。統率南北兵四萬餘名。攻拔平壤。以復三京。賊退屯于沿海釜山等地。丁酉賊再逞。天朝又遣提督麻貴,董一元,劉綎,陳璘。統水陸兵十四萬。分四路進勦。至戊戌秀吉死。賊窮蹙卷去天朝前後發兵二十萬。帑銀數萬兩。山東糧二十萬石。以救屬國。皇恩罔極。此又前古以來所未有之事也。 壬辰變初。巡邊使李鎰。到尚州。不明斥候。人告賊逼。鎰怒其惑眾。斬之以徇。故賊已入境而無敢告者。鎰聞賊砲聲。始出屯城外。賊兵滿野。我軍驚潰。死者山積。鎰僅走免。時副元帥申砬駐忠州。金牧使汝岉在軍中。請把截鳥嶺。砬不從。乃背獺川而陣。賊逾嶺直擣我軍。流尸蔽江。砬亦赴水死。二人乃一時名將。而臨事齟齬如此。蓋其素不習戰故也。
兵器
[편집]易繫辭曰。弦木爲弧。剡木爲矢。左傳曰。桃弧棘矢。以供禦王事。蓋古者弓矢。皆用木矣。烈女傳云傳弓以燕牛之角。左思賦曰。燕弧盈庫而委勁。冀馬塡廐而駔駿註。燕角弧出幽燕地。紀昌以燕角之弧貫蝨是也。虞世南詩。冀馬樓蘭將。燕犀上谷兵。此蓋以燕牛爲燕犀也。 呂氏春秋曰。蚩尤作五兵。五兵者。戈戟殳酋矛夷矛也。管子曰。葛盧之山。發黃金。蚩尤以爲鎧。此兵革之始也。漢高起兵時。祭蚩尤於庭。豈以始制兵革故歟。 自黃帝習用干戈。以誅蚩尤。而舜有三苗之征。禹有防風之戮。嗣是以後。叛亂相尋。生民之不幸。噫其甚矣。 稗史言鹿性警。群居則環其角。圓圍如陣。以防人物之害。故軍中寨柵。埋樹木向外。名曰鹿角。然則軍中鹿角之制亦久矣。 言兵者多言車戰之利。以其欲行則行。欲止則止。謂之有脚之城。衛靑以武剛車取勝。馬隆,哥舒翰,馬燧。皆用此破敵。蓋內藏軍馬糧草。使敵馬不得衝。箭不得入。敵若近前。火砲齊發。奇兵繼出。乃野戰制勝之長策也。 砲字從石。一作礮。蓋古者用機以飛石。至元始有火砲。橫行域外。所向無當者此也。今西北二虜。不解習砲。豈非生民之福乎。 鳥銃出於西域。用以捕雀。而倭奴學得其制於呂宋之國。壬辰之變。始爲兵器。我國人驟見而遇之輒死。寧不駭散。倭奴雖慣戰輕進。其取勝實在於此。 我國火砲。始于麗末。有判事崔茂宣者學得於元焰焇匠云。先王朝。有火砲匠池壽。慶源陷城時。被擄胡中。胡人使習放而觀之。壽故令觀者聚於一邊。以火砲中殺之。胡人怒而支解。嗚呼烈哉。 我國戰艦。制甚宏壯。人言倭船數十。不能當我國一戰船。李舜臣爲全羅左水使。創智造船。上設板蓋。形如伏龜。謂之龜船。至壬辰。用以制勝。蓋賴於舟楫之利也。然元均代舜臣。則以百餘戰船。敗䘐無餘。舜臣代元均。則以十三戰船。摧破六百艘蔽海之賊。亦在乎將得其人而已。
兵制
[편집]按古者人生十六爲中。二十一爲丁。晉時以十六爲丁。故范寗上疏曰。禮十九爲長殤。以其未成人也。今以十六爲全丁。十二爲半丁。傷天理困百姓。謂宜二十爲全丁。十六爲半丁。今我國以十六爲丁。而闕軍充定有常額。故守令急於免責。以乳下黃口。冒年苟充。其傷天理困民生。不亦甚乎。 我國平時。中外軍額。十八萬零。戶保通計則無慮五十萬。而自經倭變。見存僅六萬。雖年年設法充定。而絶戶流亡者。尚多未充。至於京外哨軍。不下數萬。而元軍及公私賤。並入編伍。實數亦少。緩急難恃。極可寒心。是雖亂後生齒未敷。實由士族閑遊者眾。而應役之民寡故也。若非大段更張。恐無善策。爲國者宜致思焉。 吾東方在三國鼎立時。號爲强國。唐人謂高麗善守城。又謂攻城必取。未有如高麗者。到今兵力單弱。非但不能取於人。亦不能自守何也。唐太宗時。高惠眞以十五萬眾救高麗。以瓜分之地而軍眾如此。今三韓一統。而當國者每患無兵。嗚呼是豈理也哉。 前朝時。紅巾賊十四萬。氷渡鴨綠江。直擣松京。前鋒與羽報偕至。恭愍王避走安東。合諸道兵二十萬。僅得平定云。可見衰麗兵力。猶勝於今日也。在平時。嶺南軍兵十餘萬。而壬辰變初。余以防禦使從事官。赴嶺南。則軍兵潰散。無一人至者。招募累日。只得數百步卒而已。况今國力。又非壬辰之比。二十萬兵。倉卒何從辦出。可爲寒心。 養兵。以養民爲本。不養民而能養兵者。未之有也。我國之兵。不爲預養。而倉卒調用。遇敵崩潰。勢所必至。雖使韓白爲將。亦無奈何。壬辰之已事可鑑。今內而訓鍊都監。外而諸道列邑。設砲殺束伍之制。視往時。軍容稍若可觀。而民力已竭。倒懸日甚。旣失休養生息之方。恐無緩急效用之實。任事者盍亦思其本乎。 咸鏡北道士馬精强。甲於東方。而自亂後。生齒日耗。土兵凋損。重以近歲癘疫。死者殆且數萬。比平時。存者不滿十分之一。且本道武士。終身苦戍。不得登仕於朝。以故不樂赴擧。絶無控弦之人。古語曰。徵兵滿萬。不如召募數千。土兵如此。緩急何恃。可爲寒心。 按周時擧僞烽。漢時烽火通於甘泉宮。漢書音義曰。邊方寇至。卽燃火擧之以相告曰烽火。晝則積薪燔之。望其烟曰燧。蓋漢以上則寇至。乃擧烽矣。唐書曰。鎭戍烽候。率相去三十里。有一炬二炬三炬四炬者。每日初夜擧一炬。謂之平安火。餘則隨寇多少爲差云。我國烽燧之法。蓋用唐制耳。
寇賊
[편집]高麗高宗時。蒙兵連歲來侵。虜男女二十餘萬。殺戮不可勝計。王遷都江華。諸道郡縣。皆入保山城海島云。是時生民之禍亦極矣。今山城遺址在處有之。豈其時所創歟。 中朝人許儀後。被擄在日本。壬辰年前。知倭奴將入寇。密報于天朝。其言日本用兵之事曰。多張旗幟。以壓敵氣。一兵十旗者有之。異粧服色。以驚敵心。牛頭鬼面者有之。勝則長駈不顧。敗則喪膽亂奔。長於陸戰。唯知亂殺。短於水戰。不識火攻。假和詐降。以敗敵國。善築城圍。以陷敵城。最懼急攻。惟善緩戰。急則措手不及。緩則從容養威。其船隻又最不便。廣面尖底。難以動搖。甚易攻也。以已驗者觀之。此言皆是。壬辰以後。我國舟師。能用少擊眾。所向皆捷。以此故也。 壬辰倭賊。初入都城。計誘愚民。不殺戮之。故近京避亂之民。相率投入。殆滿城矣。翌年癸巳。天兵攻拔平壤。進逼京城。倭賊發憤。乘夜焚蕩。盡屠城內居人。百無一脫。乃正月二十四日也。每年是日。陰曀愁慘。蓋怨氣使然耳。 壬辰倭變。出於倉卒。而我國地方褊狹。殆無乾淨處。唯湖南一道。湖西右道獨全。士女多歸之。且倭賊以我國人爲嚮導。故無遠不到。所謂幽險之處則避亂人爭相投集。彌滿山谷。反爲賊招。騈死者不知紀極。至於咸鏡北道。地勢如甁項。一入而不得出。其免於鋒刃者甚罕。反不如在平地。隨賊去向東西奔避之爲愈也。 我國州郡。於壬辰變初。或力屈被陷。或奔潰不守則有之矣。無一人降附于賊者。唯會寧土兵鞠景仁。叛據府城。執二王子及宰臣金貴榮,黃廷彧,北兵使韓克誠,會寧府使李瑛等數十人。迎欵于賊。賊以景仁守會寧。鞠世弼守鏡城。退據吉州。評事鄭文孚等。起兵討景仁等誅之。又甲山人殺南兵使李渾。送首于賊。以爲嚮導。至癸巳。朝廷遣府使林恂。以討捕斬叛者二十餘人然後始定。可見北道人心之强悍難馭也 姜沆聞見錄曰。丁酉倭賊再逞時。平秀吉令諸倭割鼻以代首級。故倭卒遇我國人。輒殺而割鼻。沈鹽送于秀吉。秀吉閱視後悉藏于其國北郊大佛寺傍。作一丘陵。以威示國人云。血肉之慘。擧此可知。而是時我國之人。無鼻而得生者亦多矣。
民戶
[편집]夫民。愚而不可詐也。賤而不可勝也。人主得之則爲天子。失之則爲匹夫。故曰民者。君之天也。 唐虞時。民口千三百三十三萬零。周成王時。民口千三百七十一萬零。漢平帝時。民戶千三百二十三萬零。口五千九百一十九萬零。光武時。戶四百二十七萬零。口二千一百萬零。桓帝時。戶二千六百七萬零。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零。唐天寶時。戶九百六萬零。口五千二百八十八萬零。今皇明萬曆中。天下戶一千五百餘萬。口六千五百餘萬。亦盛矣。 漢法。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註。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之善惡。以告監官。可謂詳且備矣。按太公陰符云爲君守成。爲吏守職。爲民守事。各居其道則國治。國治則都治。都治則里治。里治則家治。家治則善惡分明。善惡分明則國無事。此蓋三代之法也。我國亦有什伍之制而不能修擧。可歎。 洪武初。置戶帖。書各戶之鄕貫名歲。以字號爲勘合。用半印頒諸郡。以帖給民。令有司比對。有不同者。卽發充軍官。隱瞞者斬。又創賦役黃冊。其制詳且備矣。我國則法禁解弛。戶籍尤爲虛簿。不知其實數。可歎。 高句麗之亡。李勣以王臧及大臣等二十餘萬還京師。又移三萬八千三百戶於江淮之南及京西諸州云。是時東民之移入中國者殆半矣。 世傳開城府城內民戶。前朝時十三萬。而遷都後僅八千餘戶。今漢都平時戶八萬。不及開都之盛。而亂後死亡殆盡。至今二十許年。未滿數萬戶。生聚之難如此。 芝峯類說卷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