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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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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一號

度量衡法
  • 第一條 度量의基本은尺으로ᄒᆞ고衡의基本은兩으로ᄒᆞᆯ事
  • 第二條 度量의原器ᄂᆞᆫ白金製의棒이니其棒面에記ᄒᆞᆫ바標線間이攝氏溫度○、一五度時에其長三十三分의十을尺으로ᄒᆞᆯ事
  • 第三條 衡의原器ᄂᆞᆫ白金製의分銅이니其質量四百分의十五를兩으로ᄒᆞᆯ事
  • 第四條 度量衡의名稱命位ᄂᆞᆫ左갓치定ᄒᆞᆯ事
尺의一萬分之一
尺의一千分之一
尺의一百分之一
尺의十分之一
十尺
一千三百八十六尺
升의一百分之一
升의十分之一
六萬四千八百二十七立方分
十升
一百升
兩의一萬分之一
兩의一千分之一
兩의一百分之一
兩의十分之一
十六兩
  • 第五條 測地에ᄂᆞᆫ從來慣用ᄒᆞ든周尺을並用ᄒᆞ되其長은尺의百分之六十六으로ᄒᆞ니名稱命位ᄂᆞᆫ左갓치定ᄒᆞᆯ事
測地度距離
周尺一百分之一
周尺十分之一
周尺 尺의一百分之六十六
六周尺
周尺
一百周尺 十間
二千一百周尺 二十壹鏈卽三百五十步
六萬三千周尺 三十里
把의一百分之一
把의十分之一
五周尺平方
十把
壹百把十束
壹萬把壹百負
  • 第六條 布帛을度ᄒᆞᆯ時에ᄂᆞᆫ從來慣用ᄒᆞ든布帛尺을並用ᄒᆞ되其長은一尺七寸으로ᄒᆞ니名稱命位ᄂᆞᆫ左갓치定ᄒᆞᆯ事
布帛尺一百分之一
布帛尺十分之一
布帛尺 一尺七寸
十布帛尺
  • 第七條 米突法度量衡은左開比較를依ᄒᆞ야適當ᄒᆞᆫ法으로ᄒᆞᆯ事
  米突
  ○、○○○○三
三萬三千分之一 美利米突    尺
   ○、○○三三
  ○、○○○三○ 三萬三千分之十 先知米突    ○、○三三○
  ○、○○三○三 三萬三千分之一百 大始米突    ○、三三○○
  ○、○三○三○ 三萬三千分之一千 米  突    三、三○○○
  ○、三○三○三 三萬三千分之一萬 大可米突   三三、○○○○
  三、○三○三○ 二萬三千分之十萬 赫得米突  三三○、○○○○
四二○、○ 岐路米突 三三○○、○○○○
  翊突
  ○、○一八○三九
十三萬三千一百分之二千四百○一 先知翊突  升
 ○、○○五五四
二十四萬○一百分之一千三百三十一
  ○、一八○三九一 十三萬三千一百分之二萬四千○十 大始翊突  ○、○五五四四 二十四萬○一百分之一萬三千三百十
  一、八○三九○七 十三萬三千一百分之二十四萬○一百 翊  突  ○、五五四三五 二十四萬○一百分之十三萬三千一百
 一八、○三九○六八 十三萬三千一百分之二百四十萬一千 大可翊突  五、五四三五二 二十四萬○一百分之一百三十三萬一千
一八○、三九○六八三 十三萬三千一百分之二千四百○一萬 赫得翊突 五五、四三五二四 二十四萬○一百分之一千三百三十一萬
  久覽
  ○、○○三七五
美利久覽   兩
  、○○○○二七
十五萬分之四
  ○、○三七五○ 先知久覽   、○○○二六七 十五萬分之四十
  ○、三七五○○ 大始久覽   、○○二六六七 十五萬分之四百
  三、七五○○○ 久  覽   、○二六六六七 十五萬分之四千
 三七、五○○○○ 大可久覽   、二六六六六七 十五萬分之四萬
六○○、○○○○○ 赫得久覽  二、六六六六六七 十五萬分之四十萬
岐路久覽 二六、六六六六六七 十五萬分之四百萬
測地度距離
   米突
   ○、○○二
   ○、○二○
周尺    ○、二○○
   一、二○○
   二、○○○
  二○、○○○
 四二○、○○○
一二六○○、○○○
地積
  戛
  ○、○○○一
先知戛    把
   一、○○
  ○、○○一○  一○○、○○
  ○、○一○○ 赫得戛 一○○○、○○
  ○、一○○○
  一、○○○○
一○○、○○○○
  • 第八條 度量衡器의種類形狀物質定限은左갓치定ᄒᆞᆯ事
度器
形狀 物質 種類
直形 金屬、象牙、骨、竹、木、 直尺 七尺以下 二米突以下
布尺 一尺 兩尺
直角形 金屬 曲尺 長枝兩尺以下
連接直形 金屬、象牙、骨、竹、木、 疊尺 十八尺以下 五米突以下
細帶狀 金屬、革、麻、布、 卷尺 三尺三寸(五周尺) 六尺六寸(一間) 一米突 二米突
十三尺二寸(二間) 三十三尺(五間) 五米突 十米突
六十六尺(一鏈) 一百尺 二十米突 三十米突
鏈狀 金屬 鏈尺 六尺五寸(二十五周尺十) 五米突
三十三尺(五十周尺) 十米突
六十六尺 (一百周尺) 二十米突
量器 (一) 升
形狀 物質 種類 寸法 種類 寸法
圓壔形 金屬 一勺 七、四五
又一一、八一
一先知翊突 徑美利米突
一八、五
又三〇、八
二勺 九、三八
又一四、八一
二先知翊突 二三、四
又三八、七
五勺 一二、七三
又二〇、二一
五先知翊突 三一、七
又五二、六
一合 一六、〇四
二五、四六
一大始翊突 三九、九
又六三、四
二合 二〇、二一
三二、〇八
二大始翊突 五〇、三
又七九、九
五合 二七、四三 五大始翊突 六八、三
一升 三四、五六 一翊突 八六、〇
二升 五四、八六 二翊突 一〇八、四
五升 七四、四五 五翊突 一八五、三
一斗 九三、八〇 十翊突 二三三、五
廿翊突 二九四、二
檜、椹、銀杏、姬子松、樅、 五勺 一六、〇四 一大始翊突 五〇、三
一合 二〇、二一 二大始翊突 六三、四
二合 二五、四六 五大始翊突 八六、〇
五合 二四、五六 一翊突 一〇八、四
一升 四三、五四 二翊突 一三六、六
二升 五四、八六 五翊突 一八五、三
五升 七四、四五 十翊突 二三三、五
一斗 九三、八〇 二十翊突 二九四、二
圓壔形及圓錐形 玻璃 一勺 徑은深의一倍以下 一先知翊突 徑은深의一倍以下
二勺 二先知翊突
五勺 五先知翊突
一合 一大始翊突
二合 二大始翊突
五合 五大始翊突
一升 一翊突
二翊突
方型 檜、椹、銀杏、姬子松、樅、 五勺 方分
一六、〇〇
一合 一二、〇〇
二合 二六、六六
五合 三九、五〇
一升 四九、〇〇
二升 六一、七四
五升 八三、四〇 該當舊壹斗
一斗 一〇五、〇〇
長方形 檜、椹、銀杏、姬子松、樅、 五合 橫 一七、五〇
縱 六五、〇〇
該當舊一升
七合五勺 橫 二三、五〇
縱 七一、〇〇
該當舊市五合
一升五合 橫 二九、五〇
縱 七七、〇〇
該當舊市一升
(二) 斗槪
形狀 物質 種類 寸法
圓壔形 木材 二合又五大始翊突以下 自 七分
至 八分
自 三寸
至 五寸
二升又五翊突以下 自 一寸
至 一寸二分
自 六寸
至 九寸
一斗又二十翊突以下 自 一寸九分
至 二寸一分
自 一尺一寸
至 一尺四寸
衡器
(一) 分銅
形狀 物質 種類
圓壔形及臺形 白金、金、銀、
알미윰、
洋銀、白銅、
靑銅、眞鍮、
銅、鉄、
(十錢未滿除)
五分 一錢 二錢 一久覽 二久覽 五久覽
五錢 一兩 二兩 十久覽 二十久覽 五十久覽
五兩 十兩 二十兩 百久覽 二百久覽 五百久覽
五十兩 百兩 二百兩 一歧路久覽 二歧路久覽 五歧路久覽
五百兩 十歧路久覽 二十歧路久覽
板狀又線狀 同上除鉄 一毫 二毫 五毫 一美利久覽 二美利久覽 五美利久覽
一釐 二釐 五釐 一先知久覽 二先知久覽 五先知久覽
一分 二分 一大始久覽 二大始久覽 五大始久覽
(二) 秤
物質 種類
金屬 天秤 臺秤
金屬、象牙、骨、黑檀、紫檀、樫、 杆秤
  • 第九條 度量衡器의公差ᄂᆞᆫ左갓치定ᄒᆞᆯ事
度器公差
全 長 金屬製 竹、木、骨、象牙、製、 全長 金屬製 竹、木、骨、象牙、製
一尺未滿  釐
 ○、五○
 釐
 一、○○
五大始翊突未滿 美利米突
○、二
美利米突
○、三
一尺以上兩尺未滿  ○、七五  一、五○ 五大始翊突以上一米突未滿 ○、三 ○、五
兩尺以上五尺未滿  一、五○  三、○○ 二米突以下 ○、七 一、五
五尺以上十兩尺未滿  五、○○  五、○○ 五米突以下 二、五 三、○
十八尺以下 一○、○○ 一○、○○ 十米突未滿 五、○
三十尺未滿 二○、○○ 十米突以上 全長一千分一
三十尺以上 全長一千分一
布尺 一尺  二、○○  二、○○
兩 尺  四、○○  四、○○
度器各標線의公差ᄂᆞᆫ本定限의二分一로ᄒᆞᆯ事
量器容量公差
全量 公差 目盛 公差
全量 公差 目盛 公差
一升又五翊突以下 百分之一 各種 其量十分之一
一斗又二十翊突以下 百五十分之一
寸法公差
經及方 三厘又一米突以下
衡器公差 分銅不許內差
分銅五分
○、○○五
分銅自一久覽
至五久覽
久覽
○、○一
分銅自一錢
至五錢
○、○一○
分銅 一兩以上 全量一千分之一
分銅 五分未滿 全量一百分之一
秤之標線及感量 一度目二分一에相當ᄒᆞᆫ重
  • 第十條 度量衡의原器ᄂᆞᆫ平式院總裁가保管ᄒᆞᆯ事
  • 第十一條 度量衡器ᄂᆞᆫ平式院製造所에셔製造ᄒᆞ고一切私造ᄂᆞᆫ不許ᄒᆞᆯ事
  • 第十二條 度量衡器에ᄂᆞᆫ其製作年號及番號ᄅᆞᆯ並列表記ᄒᆞ고證印을附ᄒᆞ되證印을附ᄒᆞ기難ᄒᆞᆫ者에ᄂᆞᆫ證書을附ᄒᆞᆯ事
年號番號表記의規定及證印證書의式樣을左갓치定ᄒᆞᆯ事
一光武六年製造의第一百二十三號에ᄂᆞᆫ
「玖一二三」  又 「玖一二三」  又 
「一二三」
式樣
一證印
 押印               烙印及摺附印
大 二分平方
中 一分二釐平方  
小 六釐平方

四分平方
二分平方
一證書
竪三寸
橫四寸

추가바람

  • 第十三條 度量衡器修理코져ᄒᆞᄂᆞᆫ者ᄂᆞᆫ左開事項을詳記ᄒᆞ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請願ᄒᆞ야其特許ᄅᆞᆯ得ᄒᆞᆯ事
一 修理所位置及搆造
二 修ᄒᆞ랴ᄂᆞᆫ度量衡器의種類
三 修理에使用ᄒᆞᆯ技工員數及器械種類
  • 第十四條 農商工部大臣이度量衡器脩理를特許ᄒᆞᆯ時ᄂᆞᆫ左特許稅를徵收ᄒᆞ고其特證을繕給ᄒᆞᆯ事
度器脩理特許稅 金五十元
量器脩理特許稅 金五十元
衡器脩理特許稅 金八十元
  • 第十五條 度量衡脩理特許의年限은十五個年으로ᄒᆞᆯ事
  • 第十六條 脩理特許者ᄂᆞᆫ規定ᄒᆞᆫ脩理原器를備ᄒᆞ야完全히保管ᄒᆞᆯ事
  • 第十七條 脩理特許者ᄂᆞᆫ帳簿를設ᄒᆞ야脩理ᄒᆞᆫ度量衡器의年號番號及種類形狀物質個數及其他必要의事項을記入ᄒᆞ고每年三月末日에統計書를調製ᄒᆞ야農商工部大臣에게申呈ᄒᆞᆯ事
  • 第十八條 修理特許者가其營業을廢止ᄒᆞᄂᆞᆫ時ᄂᆞᆫ農商工部大臣에게報告ᄒᆞ야其特許證을還納ᄒᆞᆯ事
  • 第十九條 度量衡器의定期檢定은實施後每五個年에行ᄒᆞᆯ事
  • 第二十條 檢定稅ᄂᆞᆫ其器의極大表量에準ᄒᆞ야每一個에左開金額을徵收ᄒᆞ고修理ᄒᆞᆫ度量衡器의檢定稅ᄂᆞᆫ其半額으로ᄒᆞᆯ事
檢定稅
度器
一尺以下 錢釐
二〇
兩尺幷半米突以下 三〇
三尺幷一米突以下 六〇
十尺幷三米突以下 九〇
十五尺幷五米突以下 一二〇
三十尺幷十米突以下 二二〇
六十尺幷二十米突以下 四五〇
百十尺幷三十米突以下 六〇〇
百五十尺幷五十米突以下 九〇〇
曲尺最枝兩尺幷半米突以下 六〇
曲尺最枝三尺幷一米突以下 九〇
量器
一合又五大始翊突以下
四 〇
一升又五翊突以下  六〇
一斗又二十翊突以下 一二〇
斗槪 各 種  二〇
衡器
分銅 二百兩或一岐路久覽未滿   四〇
二百兩或一岐路久覽以上   六〇
天秤 釐又五先知久覽未滿者  二〇〇
五釐又二大始久覽未滿者  九〇〇
其他  二二〇
臺秤 五百斤及三百岐路久覽以下 一二〇〇
一千斤及六百岐路久覽以下 一八〇〇
二千斤及一千二百百岐路久覽以下 三〇〇〇
五千斤及三千岐路久覽以下 四五〇〇
五千斤及三千岐路久覽以上 七五〇〇
桿秤 一百六十兩(十斤)及六岐路久覽以下   九〇
四百兩(二十五斤)及十五岐路久覽以下  一二〇
一千六百兩(百斤)及六十岐路久覽以下  二二〇
二百五十斤及一百五十岐路久覽以下  四五〇
五百斤及三百岐路久覽以下  六〇〇
五百斤及三百岐路久覽以上  九〇〇
  • 第二十一條 修理或度量衡法의適當ᄒᆞᆫ度量衡器를使用ᄒᆞ랴ᄂᆞᆫ者ᄂᆞᆫ檢定을受ᄒᆞᆯ事
  • 第二十二條 檢定所에度量衡器를提呈키難ᄒᆞᆫ時ᄂᆞᆫ其事由及度量衡器의種類個數를詳記ᄒᆞ야其所在地에셔檢定을受ᄒᆞ기를請願ᄒᆞᆷ을得ᄒᆞ되但檢定員의旅費日費及其他檢定에要ᄒᆞᆯ費用은自擔ᄒᆞᆯ事
  • 第二十三條 度量衡器檢定은左開二項의檢定法을依ᄒᆞᆯ事
一 度量衡器의種類形狀物質及搆造의檢査
二 度器의分限과量器의寸法分限及容量과衡器의感量分限及重量의檢査
  • 第二十四條 檢定에合格ᄒᆞᆫ度量衡器ᄂᆞᆫ證印을附ᄒᆞ고證印을附ᄒᆞ기難ᄒᆞᆫ者ᄂᆞᆫ證書를附ᄒᆞᆯ事
  • 第二十五條 證印又摺込印證書가有ᄒᆞᆫ度量衡器가檢定에不合格ᄒᆞ거든消印을附ᄒᆞ고證書ᄂᆞᆫ破毁ᄒᆞᆯ事
  • 第二十六條 檢定證印證書及消印의種類ᄂᆞᆫ左갓치定ᄒᆞᆯ事
一證印
押印 烙印及摺附印
大 二分平方
中 一分二釐平方  
小 六釐平方

四分平方
二分平方
一 京城에셔檢定ᄒᆞᆫ第一百號의記號ᄂᆞᆫ
「京一○○」  又 「京一○○」  又 
「一○○」
一 消印
押印 烙印及摺附印
長徑四分 長徑四分
短徑二分六釐 短徑二分六釐
長徑二分 長徑二分
短徑一分二釐 短徑一分二釐
長徑六釐
短徑四釐
  • 第二十七條 汚染磨滅毁損等을因ᄒᆞ야證印證書를識別ᄒᆞ기難ᄒᆞ거나證書를紛失ᄒᆞᆫ度量衡器ᄂᆞᆫ更히檢定을受ᄒᆞᆯ事
  • 第二十八條 度量衡器에異狀或差謬의疑가有ᄒᆞᆯ時ᄂᆞᆫ使用者ᄂᆞᆫ其使用을停止ᄒᆞ고檢定을受ᄒᆞᆯ事
  • 第二十九條 度量衡器의營業目的으로使用ᄒᆞᄂᆞᆫ者와輸入ᄒᆞ야發賣ᄒᆞᄂᆞᆫ者ᄂᆞᆫ特히檢定을受ᄒᆞᆯ事
官廳公署病院等處에셔實買授受及証明ᄒᆞ기爲ᄒᆞ야使用ᄒᆞᄂᆞᆫ度量衡器도前項의例를準ᄒᆞᆯ事
  • 第三十條 度量衡器와類似ᄒᆞᆫ器物은他의名稱命位를附ᄒᆞ야도賣買나證明에供用ᄒᆞᆷ을不得事
但特別技術에使用ᄒᆞᄂᆞᆫ器械ᄂᆞᆫ此限에不在ᄒᆞᆯ事
  • 第三十一條 度量衡器의脩理者及使用者ᄂᆞᆫ取調ᄒᆞ기爲ᄒᆞ야當該官員의臨檢을拒치못ᄒᆞᆯ事
但臨檢官員은左開式樣의證標를必携ᄒᆞᆯ事
一式樣 추가바람
  • 第三十二條 臨檢官員이不正ᄒᆞᆫ度量衡器로認ᄒᆞᆯ時ᄂᆞᆫ檢査ᄒᆞ기爲ᄒᆞ야直히領置ᄒᆞᆷ을得ᄒᆞᆯ事
  • 第三十三條 度量衡器를僞造或燮造ᄒᆞ거나特許ᄅᆞᆯ不受ᄒᆞ고脩理ᄒᆞᄂᆞᆫ者ᄂᆞᆫ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을施ᄒᆞᆯ事
差謬가有ᄒᆞᆫ度量衡器를知ᄒᆞ고證明에應用ᄒᆞᆫ者와官의記號印章을僞造或盜用ᄒᆞᆫ者도前項과同ᄒᆞᆯ事
  •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及三十一條에違戾ᄒᆞ거나第三十三條에依ᄒᆞ야臨檢官員의領置를拒ᄒᆞᄂᆞᆫ者ᄂᆞᆫ五十元以下의罰金을施ᄒᆞᆯ事
  • 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及十七條에違戾ᄒᆞᄂᆞᆫ者ᄂᆞᆫ三十元以下의罰金을施ᄒᆞᆯ事



光武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御押 御璽 奉

勅   議政府參政大臣 趙秉式
農商工部大臣 朴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