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광해군일기태백산본/즉위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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卽位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宣祖大王四十一年【大明 萬曆三十六年】戊申二月初一日 朔戊午王在貞陵洞行宮。


○以金大來爲直提學, 睦長欽爲執義, 崔有源爲典翰, 黃敬中、奇協爲校理, 成時憲爲副修撰, 李士慶爲正言。


(○兵曹請以參下官爲平安評事。 傳曰: “每以參下官經爲遷轉, 以長躁進之習, 其爲不可, 勿爲。”)


○持平申光立 司憲府啓曰: “李挺元等皆以鬼蜮妖邪之徒, 敢生交亂傾陷之謀, 附會鄭仁弘誣罔陰慘之說, 以試含沙射影之計, 其受人指嗾嫁禍士林之罪, 不可不痛懲。 李挺元請命遠竄以明好惡。 平安都事李惺、前佐郞鄭造俱以險陂邪僻之人, 與李爾瞻、李慶全結爲心腹, 乘鄭仁弘誣罔構捏之疏, 陰嗾其弟壻族親表裏相應, 使李挺元輩繼上陰慘之言, 以試鬼蜮之謀。 請竝命遠竄。” 發落未及下。


○未時, 上進糯米飯, 猝患氣窒危急。


○王世子入。


○左承旨崔濂、右承旨李馨郁、左副承旨李慶涵、右副承旨李德溫、同副承旨柳希奮、注書金時言、假注書趙國賓、檢閱朴海入差備門內, 都承旨柳夢寅追至。


○左議政許頊、右議政韓應寅、 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領中樞府事李德馨、鰲城府院君 李恒福、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奇自獻、行知中樞府事沈喜壽相繼入。


○藥房進薑汁、竹瀝、導痰湯、龍腦蘇合元、開關散。


○領議政柳永慶追入。


○(王世子命備治熱藥。)


○俄而自內傳呼曰: “大臣、原任大臣當入。” 於是原任大臣及三公、六承旨、史官皆入中門內以竢。


○諸大臣啓曰: “古禮, 不絶於婦人之手。 請令內外皆安靜而竢之。”


○大臣率御醫許浚等入診, 上候已無可奈何。 諸大臣皆泣而出。


○俄而哭聲自內達外。 上薨。


○(大臣退次于賓廳。)


○以內封遺敎下于賓廳, 前日未寧時所封書也。 諭世子曰: “愛同氣如予在時, 人有讒言, 愼勿聽之。 以此托於汝, 須體予意。”


○(東宮下令于大臣曰: “卽刻, 上在正寢昇遐。 罔極。”)


○內殿傳曰: “國事不可須臾而曠, 啓字傳付於東宮, 以察諸事何如?” 大臣回啓曰: “傳敎至極, 國家之福。” 內殿傳曰: “寶與啓字竝付於東宮乎? 別有傳寶節次乎?” 回啓曰: “自內權宜傳寶, 不必有節次。” 王世子下令曰: “寶及啓字傳付, 罔極之中, 尤爲罔極。” (大臣回達曰: “臣等亦爲罔極。”)


○以許頊爲摠護使, 以內官崔彦俊爲侍陵官, 以右尹具義剛爲守陵官。


○大臣以寶及啓字傳付事回達曰: “內殿如是處置, 嗣位行禮前, 姑以達字達下宜當。 敢達。”


○內殿下敎曰: “自上違豫經年, 衣襨已爲措備。 該司蕩竭, 不須强入衣次。” 回啓曰: “該司雖蕩竭, 而以臣民仰戴之心, 敢不盡力乎?”


○兩司達曰: “經年侍藥, 用藥無效, 竟遭賓天之痛。 御醫等請拿推。” 答曰: “依達。”


○玉堂弘文館達曰: “臣等謹按《五禮儀》, 以宗親、功臣中二品以上爲守陵官。 具義剛非功臣, 與禮文本意有異。 請依禮文施行。” 答曰: “問于大臣。”


○吏曹以大臣意達曰: “守陵官, 當以《五禮儀》所載, 功臣二品以上差出。 而功臣或年老, 或有老親, 前例雖非功臣, 亦多差出, 故以具義剛擬差矣。 今依三司議, 達以功臣爲之, 亦無妨, 故以功臣改付標矣。 改擬矣。”


○錦溪君 朴東亮以守陵官入。


2月 2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二日己未王世子在喪次。


○李元翼、李德馨、李恒福、尹承勳、柳永慶、奇自獻、沈喜壽、許頊、韓應寅等啓于大妃殿曰: “臣等考出先朝實錄, 睿宗大王 成化己丑十一月二十八日辰時, 昇遐, 未時, 擧哀, 是日申時, 成宗大王卽位。 先朝故事如此, 今日擧臨後, 王世子當行嗣位節次, 敢啓。” 答曰: “當依此爲之。”


○大臣達曰: “臣等考出先朝實錄, 睿宗大王 成化己丑十一月二十八日辰時, 昇遐, 未時, 擧哀, 是日申時, 成宗大王卽位。 先朝故事如此, 今日擧臨後, 當行嗣位節次。 (敢達。)” 答曰: “罔極之中, 見達辭, 不忍見之。 按實錄, 睿宗昇遐, 儲位未定。 故貞熹王后卽日定策立成宗, 與今日事異。” 時, 典翰崔有源率同僚詣賓廳, 請據成宗卽位例行之。 蓋欲彰永慶謀危之迹而自以爲功也。


○大臣又達曰: “自古, 帝王無不勉行此禮。 蓋以宗社之重, 不可以罔極之情而有所獲已也。 群下之情, 莫不悶迫。 伏願裁抑至情, 亟行大禮。” 答曰: “時, 未斂髮, 如是言之, 尤爲罔極, 不得從之。”


○大臣三達曰: “大位不可一日暫曠, 輿情不可一向牢拒。 而臣等至再陳請, 未蒙准許, 臣等不勝憂悶罔極之至。 伏願特念宗社之重, 速擧應行之禮。” 答曰: “群下之迫, 至於如此, 尤爲哀痛罔極。”


○卯時, 沐浴; 丙時, 襲。 (百官擧哀。)


○內殿降遺敎一封, 外面書曰: “遺敎于柳(永慶)、韓(應寅)、朴(東亮)、徐(渻)、申(欽)、許(筬)、韓(浚謙)諸公。” 其敎曰: “不穀忝位, 負罪臣民, 若隕淵谷, 今忽得重病。 夫脩短有數, 死生有命, 晝夜之不能違, 聖賢之所不免, 夫復何言? 但大君幼稚, 未及見其成長, 以此耿耿耳。 我不幸後, 人心難測, 萬有邪說, 願諸公愛護扶持。 敢以此托之。” 按大行王, 以 柳永慶 韓應寅、朴東亮、徐渻、申欽、許筬、韓浚謙 等, 皆王子駙馬姻屬, 有此遺敎, 七臣之禍, 實自此始。


○禮曹達曰: “今日嗣位, 則中殿尊爲王大妃, 世子嬪陞爲王妃, 當有徽號冊命。 而遑遽中未及擧行, 只以尊陞之意, 已入於敎書中, 曉諭中外。 上號冊命之事, 則當隨後爲之矣。 且元孫當冊封世子, 而大禮不可忽遽爲之, 姑以元子稱號, 隨後擧行爲當。 諸大臣之意如此, 敢達。” 答曰: “知道。”


○大臣、政院、玉堂 以下凡五達, 乃許。 又請速出御, 再三讓, 然後 乃許。 世子具冕服, 卽位於貞陵洞行宮西廳, 受群臣賀。 【其詳見下。】


○庚時, 王具冕服, 出就大庭拜位。 都承旨柳夢寅、左承旨崔濂、右承旨李馨郁、左副承旨李慶涵、右副承旨李德溫、同副承旨柳希奮、記事官金時言·李瀞、假注書趙國賓、記事官朴海入侍。 王在庭四拜後, 陞自東階, 受遺敎。 遺敎若曰: “予以涼德, 久忝丕基, 備嘗險艱, 恒存疢疾。 肆末命之是托, 屬大漸之惟幾。 念爾仁孝之資, 繫我臣民之望。 國實有慶, 予復何憂? 事本朝竭爾誠, 庶匪懈於夙夜; 愛同氣如予在, 罔或間於始終。 益鞏攘外之圖, 更盡事大之禮。 斯爲宗社之遠計, 豈但父子之深情? 天惟顯思, 必能無負於景命; 民亦勞止, 訖/汔可小休於此時。 體予至情, 勉爾懋德。” 王小歇幕次, 出立殿上御座東。 通禮金權進曰: “陞座。” 王不應。 柳夢寅啓曰: “陞座。” 王曰: “情甚罔極, 不忍陞座。” 柳夢寅再啓曰: “陞座。” 王曰: “旣陞此殿上, 與陞座不異矣。 惟不爲陞座, 可以小解罔極之心。” 禮曹判書權悏入啓曰: “大臣皆在門外。 陞座後, 欲入侍矣。” 王曰: “日向暮矣。 速爲行禮。” 李馨郁啓曰: “群情悶迫, 願顧念。” 王曰: “旣上此殿, 與陞座不異。 日已暮, 可速行禮。” 權悏以大臣言啓曰: “群情悶迫, 恐不得成禮。 大臣皆在門外, 以待陞座矣。” 王曰: “祖宗朝列聖有不爲陞座矣。 日已暮, 可速行禮。” 李馨郁啓曰: “滿庭臣僚皆懷悶迫, 故敢啓。” 崔濂啓曰: “在庭臣僚皆望成禮, 而自上如是牢執, 罔知所啓, 不得不達。” 柳夢寅啓曰: “自上情雖罔極, 伏望顧念群情, 陞座成禮。” 弘文館副提學宋應洵等啓曰: “自古帝王不爲陞座, 未有成禮。 群情悶迫, 故敢啓。” 王曰: “列聖亦有不爲陞座矣。 何必爭之? 速爲行禮。” 李馨郁啓曰: “願念群下之情。” 柳永慶入而啓曰: “欲有所達。” 王曰: “日暮, 速爲行禮。” 宋應洵 等又啓曰: “自古帝王未有不御座矣。” 王曰: “予出此殿, 與陞座不異。 日已暮矣, 冀速行禮。” 柳永慶啓曰: “正始之初, 大禮將不得成形, 群情悶迫。” 王曰: “先王有不爲陞座, 予明知之。 不忍陞座。” 大司憲朴承宗、大司諫李效元等啓曰: “願速爲陞座。” 王曰: “不得勉從之意, 已諭于大臣。” 柳永慶曰: “群情悶迫, 伏願勉從。” 王曰: “祖宗朝有不爲陞座, 在庭老宰必有知之。 日已暮, 速爲行禮。” 王曰日已暮速爲行禮 許頊啓曰: “不可爲之事, 則大臣何敢如是啓之? 伏願勉從群情。” 王曰: “當座而立, 可以成禮矣。” 柳永慶四啓曰: “不可不勉從群情。” 王曰: “出而速爲行禮。” 柳永慶啓曰: “群情至爲悶迫, 伏願勉從。” 王曰: “群言如是, 故以死爲限, 勉從矣。” 王陞座。 在庭諸臣皆嵩呼, 叩頭, 賀禮畢。 王降自正路, 還喪次。 初昏, 以次罷, 出。 赦中外大小臣僚、耆老、軍民人等書曰: “天篤降災, 國有大戚, 民實無祿, 予將疇依? 痛皇皇如有求, 忍諄諄而相告。 惟我正倫立極盛德洪烈至誠大義格天熙運大行大王, 學懋時敏, 性本生知。 至誠事天, 而天寵旣優; 一意恤民, 而民情胥悅。 荷宗廟社稷之(佑)〔祐〕, 垂四十二年; 肆中外臣民之心, 期億萬餘載。 不幸遭疾之斯酷, 尙冀勿藥而有喜 瘳。 云胡一朝, 奄棄萬姓? 方呼天之罔極, 遽踐阼其何心? 顧遺敎若是丁寧, 而大位不可曠闕, 於二月初二日己未, 卽位于貞陵洞行宮西廳。 尊大行王妃爲王大妃, 以嬪柳氏爲王妃。 玆當纘緖之日, 庸霈作解之恩。 於戲! 遺大投艱是, 誠罔不在始。 宥過赦罪, 庶幾咸與自新。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2月 3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三日庚申王在喪次。傳曰: “闕門及墻外, 雜人嚴禁、扈衛嚴密事, 言于兵曹。”


○以柳自新爲文陽府院君, (以)王妃父例授。崔天健爲大司憲, 柳永謹、朴楗爲掌令, 宋碩祚、鄭廣成爲持平。 朴楗、鄭廣成皆王姻屬, 而楗則愚劣無狀, 尤爲人所賤棄。 至是, 吏曹判書成泳欲彌縫主意, 首薦用, 而楗以副擬得拜, 朝野失望。


○弘文館副提學宋應洵、直提學金大來、典翰崔有源、應敎李志完、副校理閔德男·奇協、副修撰任章、正字睦大欽等上箚曰: “伏以遭此罔極之痛, 爲臣子者, 所當遑遑奔走供役之不暇。 而襲奠床之麤穢, 夕上食之闕行, 見者莫不痛心。 憲府以執法之官, 初不論列, 及聞公議重發之後, 猶不動念, 只請推罷以爲塞責之地, 物情駭憤。 請大司憲朴承宗、掌令李慶禥·南復圭、持平黃謹中·申光立, 竝命遞差。” 答曰: “該官怠慢, 至於此極, 予實痛焉。 憲府旣請推罷, 則不可謂不爲請罪。 若因此遞之, 則臺官體貌似輕, 故未得從之,” 大司憲朴承宗等因此避嫌, 請遞。 諫院啓請, 盡遞。 時, 崔有源欲逐永慶之黨, 託言該官不謹由憲府不察, 連章劾之。


2月 4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四日辛酉弘文館副提學宋應洵 (、直提學金大來、典翰崔有源、應敎李志完、校理黃敬中、副校理閔德男·奇協、副修撰成時憲·任章、正字睦大欽)等伏以 上箚曰: “進號大妃, 冊封王妃, 俱是莫重之禮。 爲禮官者, 所當據禮請行, 而禮曹初不講定。 至於冊妃一節, 則載在《五禮儀》, 而判書權悏以爲: ‘節目差殊’, 掩置不擧, 其無謂極矣。 公論之發, 固其宜也。 況悏之爲人, 素不合本職? 當此國恤大禮, 尤不可一日冒居, 請快從公論。” 答曰: “哀痛罔極荒迷不次之中, 爲政非關喪事, 而耳目之官, 不可一日曠闕, 故不得已爲之矣。 但進號慈殿之禮, 則似當卽行, 而至於冊妃等禮, 自有當行之日。 禮官之意, 或出於此也。 然上殿徽號未卽擧行之失, 則果有之, 而公論又如此, 可遞差。”


○以鄭昌衍爲禮曹判書兼同知成均館事。


○是夜, 承旨、史官皆直於差備門內。


○大臣勸進粥于兩殿。


2月 5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五日壬戌持平鄭廣成 司憲府啓曰: “斂殯之禮, 莫大莫重, 而以禮無明文, 只令內侍行事, 極爲未安。 大臣、總護使、殯殿都監堂上、禮曹判書似當入侍, 請令禮官大臣急急定奪。” 答曰: “依啓。” 從之。


○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以爲: ‘依啓辭竝爲入侍, 先出似當。’ 其他諸大臣皆以爲: ‘只令內侍行事, 果爲未安。 但禮文有內殿出帷節次, 外臣勢難入參。’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總護使、殯殿都監堂上、禮曹判書, 竝入。”


○大司憲崔天健、大司諫李效元、副提學宋應洵、直提學金大來、典翰崔有源、應敎李志完、校理黃敬中、副校理閔德男·奇協、修撰成時憲、副修撰任章、正字睦大欽等啓曰: “旣有內官入侍, 則請總護使、禮官亦爲入侍。 敢稟。” 答曰: “慈殿所御至近, 何以爲之?”


○兩司、玉堂、 三司又啓曰: “斂殯之禮莫重。 慈殿所御, 雖似不遠, 內官旣爲入侍, 則大臣、都監堂上竝入似當。 請上稟慈殿, 大臣、都監堂上, 竝命入侍, 親爲執事。” 答曰: “稟于慈殿, 慈殿許之。 依啓。” 仍傳于政院曰: “梓宮加蓋臨時入侍事, 言之?”


○政院啓曰: “莫重莫大之事, 只令內官爲之, 似爲未安。 請令總護使、殯殿都監堂上及禮官, 親執爲之。” 傳曰: “稟于慈殿, 則下敎內‘莫大之事, 大臣欲爲親執, 至當矣。 但自內有擧動, 何以爲之?’”


○將加蓋, 大臣及原任大臣、政院、玉堂、兩司長官皆入, 奉審, 哭盡哀, 大臣出。 惟政院、玉堂侍在庭下。


○申時, 設大斂奠。


○酉時, 成殯, (設奠。 仍夕上食、夕奠。)


○是夜, 政院、史官皆在差備門內。 (達夜。)


2月 6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六日癸亥王在廬次。


○傳曰: “院相依祖宗朝故事, 原任大臣竝爲之。”


○辰時, 將成服, 政院、玉堂入侍中門內。 王乃許開內中門, 俾成入侍之禮。


○傳于 李馨郁 政院曰: “腰絰散垂三尺云, 而何以絞入乎?” 正言李士慶來 司諫院啓曰: “伏見《五禮儀》喪服圖, 腰絰散垂三尺, 而無乃絞之語。 都監不能預先講定, 成服臨時致勤下問, 極爲未安。 請都監堂上推考色, 郞廳罷職。” 答曰: “依啓。” 從之。


○王行成服禮, 撤奠後, 還廬次。 政院、玉堂皆出次差備門內。


○玉堂 弘文館上箚曰: “恭惟我大行大王有尊號, 銘旌大行上當書尊號。 而只稱大行王, 所見似爲欠缺。 請令禮官急速議處。” 答曰: “依啓。” 從之。


○副提學宋應洵等啓曰: “臣等伏在閤門之內, 目覩該官怠慢不敬之狀, 有不忍言, 臣等以請罪該官之意, 通于兩司。 司憲府泛請推罷, 有若塞責者然。臣等不勝痛心。 竊念本館自前有糾正之例, 玆欲上箚論列。 蓋出於爲君父之喪而無憾於自盡之道也。 伏見諫院處置憲府之辭, 則以爲: ‘臺諫論事, 必因所聞, 雖有輕重之差, 殊不可以此輕遞。 第旣已被劾, 勢難在職’ 云。 臣等之言, 實是親見而知者, 而諫院如是言之, 是以臣等之言爲不足信。 本館體面緣臣等虧損, 不勝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以延陵府院君 李好閔爲告訃請諡承襲使, 以吳億齡爲副使, 以李好義爲書狀官。


○是夜, 承旨、史官皆退在本院。


2月 7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七日甲子以柳自新爲領敦寧府事, 朴弘老爲禮曹判書, 朴承宗爲同知經筵事左副賓客, 鄭昌衍爲兼同知成均館事。


○賓廳大臣啓曰: “大行大王行狀, 今當撰出, 聖德懿行之見於燕居者, 外間不能盡知, 自前啓請書下。 且諱與字, 當載於請諡行狀, 而大行王字, 無由得知。 元子名, 亦當載於文書, 請竝書下。” 答曰: “知道。 元子名號, 大臣擇可合字書啓。”


○大妃殿諺書(備忘記)傳曰: “以山陵看審事, 將爲出去云, 薄命死生朝夕難期, 大行大王園陵擇定處, 余所葬地, 亦須竝擇。 遺敎亦有之矣。”


○柳永慶上疏辭職。 不許。


○禮曹啓曰: “列聖之有尊號, 非一而, 禮文內只書大行王梓宮而不書尊號, 必有其意。 須待上諡之日, 有改書銘旌之禮, 其時竝書尊號爲當。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允。”


○吏曹啓曰: “法典內領敦寧府事一員, 其小注‘王妃父初授者, 亦授’云。以文勢及事理觀之, 所謂一員者, 指文武官凡人而言也。 王妃父雖兩員, 竝授無妨。 但考實錄則明宗朝尹汝弼爲坡平府院君, 沈鋼爲領敦寧府事靑陵府院君。 若以此規處之, 則柳自新爲領敦寧府事文陽府院君, 金悌男當只爲延興府院君。” 傳曰: “議大臣。” 大臣議以爲竝出無妨。 故從之。


○大司諫李效元等以被玉堂詆斥, 請遞。 正言李士慶啓請竝遞。 傳曰: “允。” 從之。


2月 8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八日乙丑賓聽大臣啓曰: “大行大王廟號, 今方議定, 臣等之意皆以爲: ‘大行大王有光國格天無前之功烈, 允宜稱祖。’ 自古帝王祖功宗德之意, 蓋以此也。 今此廟號稱之以祖, 似當。 敢稟。” 答曰: “予意亦如此, 依啓辭稱祖甚當。”


○以備忘記傳于賓廳曰: “今此送終之禮, 固所當自盡, 而國儲蕩竭, 人心怠慢, 恐或有欠闕。 諸卿宜體予意, 檢飭諸司, 俾無所憾。”


○下賓廳備忘記 又傳于賓廳曰: “予以涼德曾忝儲位, 恐負先父王付托之聖意, 日夜憂懼罔敢小懈。 先王經年違豫, 侍疾無狀, 竟遭賓天之慟。 此實由予不肖罪逆甚重之致, 五內摧裂哀慟罔極。 猥承先王之遺敎, 叨冒大位, 試觀今日國事, 惟予寡昧將何以承當乎? 環顧憂惕, 若隕淵谷。 切願諸大臣宜知此意, 盡言無諱, 竭誠勉輔, 共濟艱難。”


○以朴而章爲大司諫, 朴彛敍爲司諫, 朴楗爲掌令, 尹孝先爲獻納, 任章爲正言。


2月 9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九日丙寅摠護使許頊、延興府院君。觀象監提調 金悌男、禮曹判書朴弘老啓曰: “臣等率朴尙義及地理學官, 往審健元陵內第一岡、第二岡、第四岡與右邊第五岡, 則第四岡穴道短促且水破不吉, 固不可用, 第一岡亥山作主, 而爲壬坐丙向, 亥金壬水相克, 亦不可用, 第二岡山形穴道皆合格局之意。 前已書啓, 但此是壬山, 今年爲年克。 方書云‘無家長則不忌。’故無家長之家, 不爲拘忌而用之。 大行大王無家長, 當用不忌云。 方書所謂家長之說, 不得分明解見, 而有所未安, 決難用之。 第五岡作主之勢, 綿遠逶迤, 陟起作峯, 落穴豐厚, 兩傍寬豁 闊, 明堂敞豁, 所見恰好。 術官及各人所論及圖形, 竝爲書啓。 此外新得四處, 亦爲看審。 而或水破不吉, 或不成形樣, 故圖形不爲開錄。 臣等不識地理糟粕, 徒以術官所見, 斷定莫大之事, 實所不敢。 他大臣中及朝臣中, 曉解地理者, 協同更審, 稟旨以定何如?” 從之。 答曰: “依啓。”


○禮曹單子 啓啓: “國恤時用刑, 自初喪至二十七日, 始爲之, 依庚子國喪時例擧行。”


○慶尙道儒生(生員) 姜獜/繗等上疏曰: “臣等伏見鄭仁弘之疏, 言雖觸忌, 心則盡忠。 而柳永慶, 一則曰挾憾不少, 二則曰必有所以然, 醞釀禍胎, 萋斐成文。 雖以先王之明聖, 不能免日月之見蝕, 甚矣! 奸人之罔極也。 臣等悶其國事日非, 仍欲連章, 冀回天聽, 而弓劍遽遺, 攀號莫及, 此誠臣民之至痛而宗社之不幸也。 仁弘, 今年七十有三, 疾病且仍, 道途風霜, 決不能堪, 一朝溘然, 抱恨泉壤, 則臣等深恐聖世之累不貲也。 最可痛者, 其中李效元、金大來輩, 旣以離間一語捏造, 而式至今日, 亦不厭禍心。 伏願殿下曲察仁弘憂國之懇, 洞燭奸黨欺罔之狀, 亟寢竄逐之命。 (俾延垂死之喘, 則幸甚。)”


2月 10日[편집]

○戊申二月初十日丁卯正言李士慶來 司諫院啓曰: “昔宋 高宗之崩也, 洪邁請廟號世祖。 尤袤言: ‘光武以長沙王後, 布衣崛起, 不與哀、平相繼, 其稱祖無嫌。 太上中興, 雖同光武, 實繼徽宗正統, 以子繼父, 非光武比。’ 乃定號高宗。 我大行大王中興功烈, 卓冠今古, 而宋儒旣有定論, 則廟號稱祖, 恐有後世之議。 請令大臣博考故事, 商議施行。 告訃、請諡、請承襲, 事體至重。 旣以正一品差遣, 使臣則西班職結銜, 極爲未安。 請令該曹更議施行。”


○領議政柳永慶初度呈辭。 不允批答。


○政院、玉堂啓請進膳。


○禮曹啓曰: “承襲方物有無事, 諸大臣會議, 皆以爲: ‘成廟初年請承襲時, 有奏文、方物, 此則《五禮儀》未成書之前, 至成化十一年, 《五禮儀》始爲撰進, 而其中《請承襲條》: 「議政府請承襲申呈」云。 旣用政府申呈, 則其奏文、方物, 自不敢爲之。 今次請承襲方物勿爲磨鍊宜當。’” 傳曰: “更議。”


○刑曹判書洪汝諄箚子, 大略曰: “大行王早建儲宮, 而迄未得准封於天朝。 頃年華使之來, 有一相臣首發呈文之議, 當事之臣陰忌而顯斥之。 自此請封之說爲搢紳間大戒。 至於今日承襲之請泛請 稱前例, 告訃、請諡、請封三事兼於一价, 盤纏些少又無方物。 前日誤事, 今復如此。 可勝痛哉! 請別遣時任大臣隨事周旋以盡在我之道。” 答曰: “深嘉憂國之誠。 當議處。”


2月 11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一日戊辰以金信元爲大司憲, 鄭昌衍爲兵曹判書, 尹讓爲掌令, 閔德男爲持平, 宋碩祚爲文學, 李尙毅爲都承旨。


○傳曰: “扈衛武士, 晝則中殿差備門外空房入接, 夜則王子賓廳直宿。”


○禮曹啓曰: “以洪汝諄箚子議大臣以啓事傳敎矣。 議于大臣則皆以爲: ‘告訃、請諡、請承襲作爲一行, 以二品使臣兼差發送。 至於受封之後, 差見任議政爲謝恩使, 斯乃祖宗朝通行之規。 今則以一品之人爲上使, 又差二品爲副, 且慮或有周旋之事, 俱選一時文翰之流, 蓋出於重其事也。 今若先遣告訃、請諡之行、請承襲別作一行, 必以見任議政充使价, 則有所拘礙。 但當遵依祖宗朝故事, 兼差一行恐非苟簡。 至於盤纏、人情之物, 當初啓請務准數千兩, 昨因下敎添給木綿二百同, 共該五千餘兩。 用之, 不患不足。 臣等之意, 今日擧措不可與祖宗朝故事有異。’ 敢啓。” 傳曰: “知道。 箚辭不可不審處。”


○告訃(、請諡、請承襲)使李好閔、吳億齡啓曰: “請封是今日莫重莫大之事, 朝議用《五禮儀》‘請封議政府申’之文, 以爲: ‘只用府申, 則方物無可據之例。’ 欲不用方物。 臣等屢屢言于當事之臣曰: ‘自前請封, 不用方物則已, 實錄中前例, 有爲奏用方物之時, 則使臣雖以申呈事體言之, 彼豈深信? 當爲大事之一大阻礙。 昨日, 聞大臣會議賓廳, 而又從政府申之例不用方物云。 臣等不得不妄行瀆擾, 前後請封, 雖是一事, 有循常變常之不同, 不可以一例爲之。’ 有一先朝戚畹之人言中廟請封時事曰‘用王大妃奏本’者。 臣等不敢遽信其言而發之。 卽見魚叔權所爲《稗官雜記》所錄:‘中廟請封, 凡三遭往來, 始蒙准可, 而果用王大妃奏本’云。 旣用奏本則其用方物無疑, 其一款謄書以啓, 速令有司商議據例施行。 臣等伏聞告訃、請諡表箋中未詳可安何寶時未議定, 極爲未安。 臣等曾見列聖御寶, 自在東宮時凡一番行用之寶, 皆藏之太廟, 今若考見宗廟謄錄, 則權署國事之有寶與否, 立可見矣。 如用權署之寶, 則鑄寶非一二日可成。 如不用權署之寶, 則當用何寶, 此亦不可不急考而亟處者也。 臣等濫膺重命, 其慮事宜深, 敢此冒稟。” 傳曰: “依啓。”


○禮曹議啓: “先朝權署國事時, 皆無權署之寶, 今宜用白文磨鍊。 大妃奏文, 則改造朝鮮國王妃之印安下何如?” 從之。


○禮曹啓曰: “政府申呈而齎進方物, 實爲無據。 若用王大妃奏本, 則方物自在其中, 事勢順便。 然或有意外難處, 勢難卒辦, 政府申呈竝爲磨鍊以送何如?” 從之。 傳曰: “依啓。”


○兵曹啓曰: “考諸實錄, 則祖宗朝如此時扈衛宮城, 七日而罷, 今已十日。 依前屯營之制休番替直, 各有職務者悉令罷去。” 傳曰: “允。 西北墻外尤甚虛疎, 使武士及都監諸軍晝夜不離, 分屯要害, 設營, 嚴守。 闕內入直武士、砲手、軍士加定額數, 差備門近處則都摠府官率武士、哨官、砲手入接扈衛。”


○正言李士慶來啓曰: “行宮淺薄非平時宮闕之比, 扈衛之事不可不十分嚴密。 主兵之官所當惕念警察, 講求善策, 而兵曹判書盧稷不念扈衛之本意, 徒以列立度日爲塞責之地。 許多軍卒暴露十餘日, 至有潛宿閭閻者, 衛直之事極爲寒心。 兵曹旣不能嚴飭警守, 反以實錄所載爲證遽, 請罷衛其, 不職甚矣。 判書盧稷請命罷職。 主兵之長不可一刻作闕, 今日內其代差出卽使察任。 頃於賓天罔極之日, 該官怠忽不敬之罪, 不可不重論, 而諫院之處置不恤玉堂之公論, 只以風聞爲辭, 玉堂之待罪, 出於不得已也。 直提學金大來不以君父之喪爲重, 惟以營護私黨爲急, 托病徑出, 似有擠軋之狀, 其心所在有不可測。 況其爲人兇險邪毒, 不合本職?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兵判遞差。 金大來事允。”


○持平鄭廣成來啓曰: “都承旨柳夢寅爲人昏劣, 處事顚妄, 當此國恤多事之日, 銀臺之長決非所堪。 請命遞差。 大行大王久在違豫之中, 經年侍藥, 藥未見效, 臣子悶迫之情, 宜無所不用其極。 宋錫慶等欲請罪首醫, 實出愛君之誠。 而金大來諂附黨議, 不有君父, 乃敢騁辭構捏, 肆其兇慘, 終必擊去而後已, 其用心無狀極矣。 尙據華秩, 把握朝論, 物情莫不痛憤。 直提學金大來請命削職黜之門外。” 答曰: “允金大來罷職。” 再啓, 允。 (削黜)


2月 12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二日己巳正言李士慶等 司諫院啓曰: “慈殿、中殿所下聖旨, 必先關由大殿, 然後乃可啓下矣。 頃日慈殿山陵事諺旨直下賓廳, 而居喉舌之任者矇不致察, 終不啓稟。 此而不治, 恐有後弊, 請色承旨罷職, 同參承旨竝推考。 內官閔希騫, 本以刀鋸賤隷, 性且兇狡, 久爲內需司提調, 憑勢作弊無所不至, 貽害八道, 國人之欲食其肉者久矣。 一自賓天之後, 爲惡益甚, 顯有難赦之道/罪, 不可容貸。 請命流竄以爲諸宦寺縱恣者之戒。 領議政柳永慶, 本以兇惡之人, 久握權柄, 壅蔽聖聰, 勢焰燻天。 爪牙腹心多廁朝端, 姻婭族戚布列顯要, 排斥異己, 杜塞言路。 人莫敢指, 道路以目。 患失之心無所不至, 包藏不測之謀, 身有罔赦之罪, 而尙據具瞻之地, 未擧討惡之典, 衆怒日激。 公議難遏, 不可以先朝舊臣而爲難, 不可以哀疚之日而爲嫌。 請命 柳永慶削奪官職門外黜送(, 以快輿情以伸公論)。” 答曰: “山陵事則予下于政院。 而但大行大王行狀予見後, 慈殿下于政院矣。 色承旨未必審內間曲折, 未及啓稟。 此不過偶然不察之事, 不須罷推。 閔希騫乃先王任使之宦而扈聖功臣也, 何至於流竄乎? 置之可也。 領相豈至如此? 啓辭過矣。 先朝舊臣不可輕論。 竝不允。”


○完山君 李軸上疏, 數柳永慶九罪, 請誅之。 答曰: “領相豈至如此? 所論過矣。 先朝大臣不可輕論, 而且聞不改父之臣古有其語。 先王擢置柳相于台輔于今七年, 倚毗愈篤, 玆者賓天未浹一月遽爾罪之, 則非但有乖不死其親之意, 而亦失於待耆舊之道也。 予不忍爲焉。”


○李軸, 性本庸鄙, 知柳永慶勢去, 故首疏請罪以媚仁弘之黨。 有曰: “臣非不知言發而禍隨, 叨參勳籍, 欲效涓埃, 不避斧鉞而言。” 聞者笑之。


2月 13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三日庚午弘文館啓曰: “臣等謹按記曰: ‘祖有功而宗有德。’ 我大行大王功烈卓冠, 古今稱祖固矣。 但歷代中興之君皆稱宗。 殷道復興, 則有中宗、高宗之稱; 漢之昭烈皇帝、晉之中宗元皇帝、唐之肅宗、宋之高宗, 亦有中興之功, 而皆不稱祖。 至於東漢 光武稱世祖, 而宋臣尤袤以爲: ‘長沙王後布衣崛起, 不與哀、平相繼, 其稱祖無嫌’ 云。 臣等之意, 諫官所論不無所見, 敢啓。” 傳曰: “知道。”


○兩司▩啓行大司憲金信元、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獻納尹孝先、正言李士慶·任章 來 合啓曰: “領議政柳永慶, 本以兇險之人, 濫據台鼎, 內結宮禁, 外植私黨, 擅弄權柄, 壅蔽聖聰, 排斥異己, 杜塞言路。 勢焰燻天, 道路以目, 患失之心久而益甚, 兇謀祕計無所不至。 包藏禍心無君負國之罪覆載所不容, 神人所共憤。 尙居具瞻之位, 未擧討惡之典, 衆怒日激。 公論難遏, 請亟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元兇作惡無所不至者, 不有回邪樂禍之徒爲之羽翼, 則其勢亦何能滋蔓難圖, 至於此極也? 金大來、李惟弘、李效元、成俊耉等或爲腹心, 或爲爪牙, 晝夜聚會有同鬼蜮。 洪湜、宋聽其指嗾濁亂朝政。 行護軍李效元、行副護軍李惟弘、舍人成俊耉請竝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吏曹參判洪湜、吏曹正郞宋亦削奪官爵, 以爲黨惡者之戒。” 答曰: “領相已諭不允。 李效元等, 此時不可罪之, 而但公論如此。 只罷職。”


○弘文館副提學宋應洵 (、典翰崔有源、應敎李志完、校理黃敬中、副校理奇協、副修撰成時憲、正字睦大欽)等伏以 上箚曰: “領議政柳永慶竊據台鼎, 七年于玆。 擅弄朝綱, 威福由己, 夤緣戚里, 勢焰燻天。 子姪姻婭布列顯要, 一時臺閣盡入頤指氣使之中, 朝家爵賞以爲酬功報恩之資, 欺君罔上無所不至。 以言其貪黷, 則陸輸水運罔四方之利, 以言其兇暴則肆然無忌, 離一國之心, 媢疾正論, 橫斥士類, 其禍必至於害家凶國, 而加以包藏禍心, 聚合群兇, 日夜謀議。 凡有血氣莫不扼腕? 言官之請黜, 實出於公共之論矣。 《易》曰: ‘開國承家, 小人勿用。’ 今我殿下嗣無疆大曆服, 若不嚴討惡之典, 使大奸巨慝偃息於國門之內, 則將何以慰悅民心而肅淸朝著也? 伏願亟從公論以快輿情。” 答曰: “領相乃先朝舊臣也, 不可輕論。 而且聞不改父之臣, 古有其語。 先王擢之於群下之中, 置之于首台之位, 于今七年, 倚毗愈篤。 先王薨逝纔經一旬, 遽爾罪之, 則非但有乖不死其親之義, 而亦失於待耆舊之道也。 予不忍爲焉。”


○咸興判官李貴上疏曰 伏以: “臣一外官耳, 適以軍務事承差到京, 而遽遭天崩之慟。 奔詣闕庭與於諸臣會哭之後, 樊/攀號罔極之中, 竊見喪禮之未盡者, 非止一二。 禮官之顚倒, 諸司之怠慢, 玉堂論之, 而亦其節目之少者耳。 以臣子大段未安者言之, 則當君父賓天之日, 爲大臣者, 所當身率百僚, 咸造大庭, 以待擧哀之時, 而一哭之後, 諸僚輒散, 皆適私所。 至於大臣, 則會坐廳上設屛席毛, 酬酢承傳之出入, 晏然如平日, 此是殿下寢苫處地之時, 而爲臣僚者, 乃敢如是? 此雖出於未及致思之故, 而大臣如此, 他尙何責? 其所未安, 又有大於此者。 慈殿之徽號未進, 內殿之冊封未及, 而國舅之封反在其先, 先後之序不幾於錯乎? 凡若此者, 實由於在朝之臣不能曉解禮文之致也。 殿下屢下至敎, 雖欲自盡於親喪, 而有臣如此, 其何以保其無一欠典, 得以無憾於莫重之禮也? 禮義由賢者出, 而近來朝廷之上不知儒道之可尊, 惟恐詆斥之不暇。 死者受誣於泉下, 生者見遺於草野, 擧世貿貿不知禮法之爲何物。 於君父之喪, 亦未免有謬戾顚錯之事, 可勝嘆哉? 昔滕 文公欲盡喪禮, 使然友問孟子於隣國。 今知禮如鄒聖者, 雖不可得, 而一時有儒名知《禮經》者, 亦不無其人。 若不拘於官爵之高下有無, 而旁搜廣索, 以禮致之, 使之商議禮制, 則旣往之失, 雖已無及, 而前頭之所當行者, 勿令有悔。 則其於殿下必誠必信之意, 庶有所補而恐亦不但爲今日之喪制之無缺而已也。 抑帝王之孝, 不但專在於喪制、情文之間, 而當以祖宗生靈爲重, 思有以不孤先王付託之意, 而其要則莫先於嚴宮禁以杜因緣僥倖之門, 絶私獻以祛憸小媚悅之風, 廣開言路以來逆耳之忠, 肅淸朝廷以示好惡之公, 如斯而已。 嗚呼! 我殿下新服厥命。 擧國拭目佇見淸明之化, 而銓曹注擬乃以戚里爲先。 一紙政草涉於戚里者, 至於三人, 人臣輔導新主之意, 恐不如是也。 無乃欲以朝著間數十年積痼之習, 探試殿下, 以爲獻諂之計者耶? 其所以待殿下者, 吁亦薄矣! 一自此政之後, 有識寒心, 以爲朝臣逢迎承望之弊, 必將自此而始矣。 臣竊恥之。 鄭昌衍之辭病不出, 其微意可見, 以此士論多之。 如昌衍父子, 固可收用。 至如朴楗之未滿人望者, 亦爲新政第一淸顯之除, 此又可駭之甚者也。 臣之此言, 亦非謂以戚里之故盡廢人材, 顧於拭目新化之日, 不宜以是爲之先也。 近日依阿成風以言爲諱, 此弊已痼。 其於如此等事, 爲三司者, 非惟不敢言, 亦不知所當言。 當殿下銳意新政之日, 而導之以至公無私, 做成淸明之化, 恐不可有望於此輩也。 言路之杜塞, 至於此極, 今日之所當先者, 莫切於言路之開, 則雖有狂妄之言, 亦可優容, 不當加之以罪使爲言者之戒也。 今者鄭仁弘之被罪實由於封章之故, 言雖過中, 要亦以言獲罪者也。 況仁弘以儒爲名, 年又七十, 今若流竄萬里僵死道路, 則殊非聖世之美事也。 仁弘賦性偏狹, 其所與者, 率多浮薄之輩, 輕信往來交構之言, 曾斥臣師成渾, 至比秀吉, 其言之怪妄, 固不可 暇數也。 臣於仁弘, 素不相容, 國人所共知者, 而今此云云非所以護仁弘, 實爲國家言路而憂之也。 與仁弘同被罪者, 亦未有形迹之著露者, 則抑恐爲後日之弊也。 仁弘被罪之初, 臣曾欲陳達於大行大王疏已具而未及上者, 故敢以欲達於大行大王者爲殿下竝及焉, 伏願殿下念之。 噫! 近來人心已離, 國事已去, 宗社之危如一髮, 而及至今日, 擧世想望莫不翹足以待, 一號令一擧措之間, 天命人心之去就, 於是焉決。 伏願殿下奮然有大有爲之志, 以臣向所謂嚴宮禁、絶私獻、淸朝廷、開言路四者, 深加念焉。 《易》曰: ‘開國承家, 小人勿用。’ 宋臣王素對仁宗‘孰可爲相?’之問曰: ‘惟宦官、宮妾不知名者, 可充其選。’ 今日殿下之所當愼者, 尤在於用人一事。 此臣區區之誠, 所以重有望於新政者也。 (臣少師李珥、成渾, 稍聞事君之義, 知有國而不知有身。 從前有懷, 必達於大行大王。 大行大王洞燭微臣心亦無他, 不惟不罪, 反加優容, 乃至命醫賜藥以救犬馬之疾, 恩至渥也。 至於殿下在儲之日, 亦嘗屢進狂言, 過蒙嘉獎, 至荷錫予之恩。 臣是何人獲此非分? 常懷感激, 只期結草, 適値殿下嗣位之日, 思以愚妄之言, 仰補新政之萬一, 敢此瀆冒於諒闇之中。 竢罪竢罪。) 答


○以金信元爲兵曹判書, 鄭協爲大司憲。


○正言任章等啓請, 色承旨罷職, 同參承旨推考, 內官閔希騫流竄。 (事)新啓: “謹考《大典》敦寧府領事一員, 注曰: ‘王妃父初授職者, 亦授’ 云。 延興府院君旣爲領事, 則文陽府院君之爲判事, 此政體之當然者也。 該曹徒以文陽降授爲未安, 而不知領事添設之爲不當。 其紊亂官制不遵法典之失, 不可不治。 請吏曹堂上、郞廳竝命推考, 依法典更議施行。” 答曰: “承旨竝推考。 閔希騫已諭, 不允。 吏曹堂上、郞廳推考更議事, 允。”


○掌令朴楗啓曰: “今見咸興判官李貴之疏有曰: ‘一紙政草涉於戚里者, 三人。’ 而揭臣姓名云: ‘未滿人望者, 亦爲新政第一淸顯之除。’ 此實公論也。 第外戚一款, 臣實不知何故而云云也。 貴以呈疏陷人爲己任, 擠臣以戚畹, 不可苟冒。 請罷臣職。” 持平鄭廣成啓曰: “伏見咸興判官李貴之疏, 其言甚是, 允爲明時之藥石, 臣何敢一日冒居? 況完山君 李軸歷數柳永慶積年之罪, 斥臺諫以不言。 臣曾叨諫職, 又忝論思之地, 而隨行緘口未發一言, 請命遞斥。” 答曰: “李貴言雖狂直, 固當嘉納以開言路。 但爾自先朝已經臺侍, 安心勿辭, 退待。”


2月 14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四日辛未備忘記 傳曰: “諫官所論, 實是儒者好意。 但孝莫大於顯親。 大行王有光國格天之大功, 則稱以祖號, 固無不可。 宜熟議以定。”


○以大妃殿諺旨踏啓字下賓廳曰: “第五岡不下於第二岡, 少無欠缺, 須得一岡雙墳之處定之。” 傳曰: “第二岡乃大行大王擇定者, 聖意有在。 第五岡, 先王所不知之地, 而慈敎如此, 事係重大, 予亦不知所爲。 其詳議以啓。” 李恒福議(曰): “懿仁之喪, 術官亦以第五岡爲吉, 大行王欲卜深邃之地, 故用第二岡。 今聞有家長之忌, 此則當問於相士。” 奇自獻議(曰): “嘗聞《靑烏經》乃地理之祖, 而有葬近祖墳, 殃及兒孫之言, 必攻破此論, 然後乃可用健元陵所得之處也。” 尹承勳、李山海、李元翼、沈喜壽、許頊、韓應寅等皆以爲‘不解地理’, 或云‘未見形勢, 難以臆斷, 只在上裁。’ 答曰: “予亦何知? 卿等與術官議定。”


○副提學宋應洵 (、典翰崔有源、應敎李志完、副校理奇協、副修撰成時憲、正字睦大欽)等伏以 上箚曰: “掌令朴楗以‘咸興判官李貴之疏, 揭臣姓名, 未滿人望者, 亦爲淸顯之除’, 持平鄭廣成以‘李貴之疏有曰「涉於戚里者三人。」 且被闕番推考’, 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以‘李軸、李貴疏中, 顯被譏詆’, 獻納尹孝先、正言任章‘顯被李軸、李貴之譏詆’, 正言李士慶以‘李貴之疏, 顯被譏斥’, 竝引嫌而退。 出入臺諫已有年矣, 則非今日始通顯路, 已經大赦, 應在蕩滌之中, 非方在時推之比。 前雖未及論列, 大論旣發, 公議得行, 一政三人, 雖有未安之迹, 人器旣稱, 有何可論? 俱無可避之嫌, 請掌令朴楗、持平鄭廣成、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獻納尹孝先、正言任章·李士慶, 竝(命)出仕。” 答曰: “依箚” 從之。


○正言李士慶 司諫院啓曰: “右副承旨李德溫, 爲人邪毒躁妄, 且爲元兇鷹犬, 今居喉舌之地, 與其黨類內外相應, 決不可一日容貸。 請命罷職。” 答曰: “遞差。”


○兩司合啓: “請柳永慶、金大來、李惟弘、李效元、成俊耉削黜, 洪湜、宋削職。” 答曰: “大臣被論, 則勢難行公, 而此時相位不可久曠。 領相遞差。 李效元等已爲罷職, 何必削黜?


○司諫院啓(請)內官閔希騫流竄。 答曰: “可從之事, 則留難至此乎? 先朝信任之宦, 何忍流竄耶? 不須煩論。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柳永慶削黜。 答曰: “已爲遞差, 不可削黜。”


○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獻納尹孝先、正言李士慶·任章等啓曰: “臨海君 珒久畜異志, 私藏軍器, 陰養死士。 自上年十月大行大王違豫之時, 非但多聚賊黨, 亦多締結名將, 召集武士, 日夜潛圖不軌之事, 國人所共明知。 及至賓天之日, 未發喪之前, 公然出去其第, 移時後始爲奔入, 其情迹綢繆, 顯有指揮家兵之狀。 今在咫尺之地托以營造, 鐵椎、環刀裹以空石多數入之, 不測之禍迫在朝夕。 請存宗社大計亟令大臣、兵曹從速處置流之絶島, 以全聖上友愛之至情, 以定中外群心之疑懼。”


○弘文館副提學宋應洵、典翰崔有源、應敎李志完、副校理奇協、副修撰成時憲、正字睦大欽等伏以 上箚曰: “臨海君 珒陰蓄異志, 養兵藏甲, 可疑之迹, 人無不知者久矣。 及今在於倚廬至近地, 鐵椎、環刀裹以空石多數入之, 肘腋之變迫在朝夕。 請斷以大義流之絶島, 以圖宗社之安, 以爲保全之道。” (備忘記)答三司曰: “予兄豈有如此之理乎? 予見啓辭, 不勝悶泣。 不幸致有此公議, 當問于大臣以處之。”


○以備忘記傳(于政院)曰: “家國不幸, 致有此公議, 同氣之間罔知所爲, 徒自慟哭而已。 先王遺敎丁寧在耳, 予不忍負也。 願諸大臣商議善處, 務爲保全之計, 不勝幸甚。 (此意言于大臣)”


○李山海、李元翼、李德馨、李恒福、沈喜壽、許頊、韓應寅啓曰: “流之絶島, 此乃保全之至意, 斯速處置宜當。” 答曰: “絶島之流不忍爲焉。 但待同氣不可不厚, 而已爲出去, 武將一員擇差, 領率武士、砲手、軍士, 送于其家, 四面嚴守, 禁其出入之人, 以防意外之事。”


○持平閔德男、正言李士慶等 兩司啓曰: “武將高彦伯、朴名賢陰蓄異志, 請急速拿囚。” 答曰: “允。”


○傳于兵曹曰: “後苑只軍士入直, 似爲虛疎。 堂上武將量率武士、砲手, 自今日入直扈衛。 而都摠府郞廳領率差備門宿衛武士若干人, 倚廬西墻外扈衛。”


○兵曹啓曰: “臨海君 珒卽刻以衣裹面, 以婦人模樣, 負於人出去, 本曹郞廳巡檢時, 適望見而覺察。 令武士急急追尋, 今方入置于門外備邊司, 定將擁衛矣。” 傳曰: “知道。 已言于三司矣。” 臨海時在倚廬, 王命出去故也。


○兵曹啓曰: “臨海君 珒今方擁置于備邊司, 其家亦當依傳敎圍立。 而他無見在之軍, 令右邊捕盜大將邊應星, 率其所屬軍, 且給砲手若干名, 使之嚴守, 禁其出入之人何如?” 傳曰: “允。”


○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獻納尹孝先、正言李士慶·任章啓曰: “臨海君 珒, 言發之後, 暫時遲延, 或犯暮夜, 則變且不測。 請勿留難斷以大義, 以存宗社大計。”


○弘文館再上箚曰: “臣等伏聞自上不忍流竄, 又聞已爲出去云。 臣等慮有意外之變, 不勝悶迫。 乞以宗社爲念, 亟命流之絶島, 以防奸謀。” 答三司曰: “予意已諭, 決不可從。 但如是啓之, 姑爲擇其城外可合之家, 留置, 依下敎嚴守可也。”


○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獻納尹孝先、正言李士慶·任章啓曰: “臨海君 珒雖已出置城門之外, 無賴兇徒布在中外, 意外不測之變尤爲可慮。 不可以至親私情而姑息容貸, 以貽後日之悔。 請亟命流之絶島。”


○弘文館亦上箚, 請從兩司之論。 答三司曰: “逆狀未著, 從容處之未爲不可。 而且某處留置, 唯在嚴守而已。 安論絶島與門外乎? 但如是啓之, 限端緖現出間姑爲勉從。”


安置珒于珍島。(○傳義禁府曰: “臨海君 珒久蓄異志, 私藏軍器, 陰養死士。 自上年十月大行大王違豫之時, 非但多聚賊黨, 亦多締結名將召集武士, 日夜潛圖不軌之事, 國人所共明知。 及至賓天之日, 未發喪之前公然出去, 其第移時, 始爲奔入, 其情迹綢繆, 顯有指揮家兵之狀。 今在咫尺之地托以營造, 鐵椎、環刀裏以空石多數入之, 不測之狀迫在朝夕。 陰謀旣露之後, 留在都門之外, 則意外之患有難忍言。 不可以至親私情而姑息容貸。 端緖現出間可絶島定配。”)


○(珍島定配。)


○政院啓曰: “臨海君 珒 絶 珍島定配事, 允下矣。 命令兵曹別定武將、武士, 押去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從之。 ”


○政院啓曰: “臨海君 珒方置於備邊司, 而聞有病云。 令(事知)醫官看病救療何如?” 傳曰: “不離看病, 使之安心。”


○以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爲領議政, 柳希奮爲右副承旨, 金尙寯爲同副承旨。


2月 15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五日 戊申/壬申, 禮曹啓請, 以臨海君絶島定配事, 祝告于殯殿。 王議于諸大臣。 咸以爲宜, 從之。


○正言李士慶啓曰 司諫院啓曰: “持平鄭廣成以‘名在時推之中, 豈可仍冒’, 掌令朴楗以‘李貴論事直前不避, 臣雖欲翺翔, 憲臺決不可得’, 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獻納尹孝先、正言任章以‘俱被李軸之譏斥, 不可偃然處置’, 竝引嫌而退。 大霈洪恩, 咸與蕩滌, 則入啓與否有不暇論。 不滿一說已極醜詆, 則引避至再在所難已。 疏中泛斥無事可據, 而玉堂處置昭然足證。 請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鄭廣成、獻納尹孝先、正言任章竝命出仕, 掌令朴楗遞差。” (答曰:) “依啓。”


○掌令尹讓、獻納尹孝先、持平鄭廣成·閔德男、正言李士慶·任章 等、合司啓請柳永慶、李效元、李惟弘、成俊耉削黜, 洪湜、宋削職。 答曰: “柳永慶已遞, 不必削黜。 李效元等, 允; 洪湜等, 竝不允。”


○玉堂亦上 弘文館箚論柳永慶等。 答曰: “可從之事, 則不從乎? 已爲遞免, 不須削黜。”


○持平鄭廣成、正言李士慶等啓請, 閔希騫流竄, 承旨李德溫罷職。 答曰: “閔希騫罷職, 李德溫允。”


○傳曰: “臨海配所下去時, 中路及配所另加護送, 支供諸事, 亦可察爲, 俾無缺乏之事, 下書于所經各道監司。”


○義禁府啓曰: “臨海改定配事, 議于大臣, 則李山海議: ‘旣云絶島, 則定配珍島, 未爲不可。 但固其防守, 俾絶民害, 嚴其津渡, 以鎭國擾, 似爲宜當。’ 領中樞府事李德馨、鰲城府院君 李恒福議: ‘旣云絶島, 則喬桐亦絶島, 無關遠近。 仍念珒悖亂放縱, 旣聞之熟矣。 謂之異謀, 則姑未得其詳。 放之不齒已嚴公議矣, 思所以安全合申私恩。 儻水土霧露震撼驚憂, 守土之臣, 不謹護藥餌, 悔無所及, 使聖上友愛之情, 長抱無涯之恨, 則豈非有司之罪乎? 今計獨有置之官家近地, 約其伴從, 毋爲民害, 嚴其津渡, 以鎭國疑, 豐其餼資, 免致困乏, 得矣。’ 行判中樞尹承勳、行知中樞沈喜壽、右議政韓應寅議: ‘正當創鉅之日, 有此不幸之變, 事關宗社, 不得不斷以大義。 凡在下情亦不忍言。 但一到配所之後, 若任其出入自在, 未免有違犯邦憲之事, 則殊非聖上友愛之至, 圖所以終始保全之本意也。 今日事例似當以安置爲名, 而另加嚴密之防, 俾無意外之患。’ 行判中樞奇自獻議: ‘旣以l定配, 則似不必更有名也。 今宜嚴其津渡, 以鎭國人之疑, 厚其餼資, 使無困乏之患, 送其衣服妻妾, 使之相倚 依爲生, 恐爲宜當。’ 左議政許頊議: ‘雖配海島, 若不爲之所任其出入, 則必有難處之悔, 宜擇官家傍近地而處之。 令本官嚴其防禁, 俾不得交通外人, 豐其廩食, 使不至困乏, 似爲宜當。’ 領議政李元翼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依議施行。” 義禁府啓曰: “議得詳略不同, 自下未知從某議施行。 今當行會于押去都事, 敢稟。” 傳曰: “依議施行。 而但妻妾之送, 則未知前例, 似難輕易施行矣。”


○以鄭光績爲大司憲, 李必榮爲掌令。


○海平府院君 尹根壽 上箚曰: “臣伏聞於臺官李慶禥等於成服日呈文禮曹, 其末引臣名曰: ‘海平府院君 尹根壽在堂下時, 遭仁聖王后喪, 見遞本職, 亦無職名, 而與百官同服齊衰云, 臣等請依海平府院君時例施行。’ 云。 臣立朝最久。 文定王后及明宗大王之喪, 以吏曹郞官及從臣成服, 未嘗以庶官作散而成服。 至於仁順王后之喪, 臣以慶尙監司, 仁聖王后之喪, 臣以京畿監司而成服, 所謂無職名, 而與百官同服云者, 實出於傳聞之謬。 而禮曹不復問臣, 以小臣爲開例, 臣實未安焉。 伏望下臣言于禮曹, 使知其失, 而不復更創謬例何如?” 傳曰: “允。 省卿箚辭, 具悉卿意, 當議處。” (以箚辭傳于政院曰: “此箚辭言于大臣, 議啓。”)


○領議政李元翼辭職上箚。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卿入相, 朝野相慶, 軍民加額, 豈不賢於夢卜哉? 況卿公忠淸直, 赤心憂國, 今日首揆之任, 非卿不可。 雖有疾病, 自當調理行公。 卿宜安心勿辭, 勉輔寡昧。


2月 16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六日癸酉(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兩司啓請, 柳永慶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洪湜、宋等, 削奪官爵。 答曰: “不允。” 【司諫朴彛敍、掌令尹讓、獻納尹孝先、持平閔德男·鄭廣成、正言李士慶·任章。】


○(正言李士慶啓請, 閔希騫流竄。)○司諫院啓曰: “鄭仁弘以曺植門人身居林下, 氣節自許。 大行大王待以優禮, 屢下徵召之命, 其嘉獎寵擢之意至矣盡矣。 頃者一疏, 言雖過激, 實出於愛君憂國之至誠, 而竟爲權奸所誣陷, 至被竄逐之禍。 此國人之所共憤, 道路之所共悲也。 至如李慶全、李爾瞻等, 初無可據之迹, 而構成指嗾之罪。 以仁弘爲一大穽, 竝其所常怨者擠而納之不測之地, 姦人陷人之計, 至此而慘矣。 請鄭仁弘、李慶全、李爾瞻等亟命疏放, 仍復官爵, 以快憤鬱之輿情。 臨海君 珒之流於珍島, 道里遼遠, 意外之慮難保其必無。 請移置於畿甸絶島中, 令其本邑高其墻垣, 嚴其守直, 俾不與外人相接。” 答曰: “閔希騫已爲罷職, 不必流竄。 鄭仁弘等, 先王命竄未久, 予何敢遽違其旨, 輕易放釋乎? 臨海事徐當發落。”


○持平鄭廣成 司憲府啓請閔希騫流竄。 答曰: “閔希騫乃先朝近侍之宦而扈聖之功臣, 則已爲罷職, 足懲其惡。 流竄過矣。 不允。”


○按先是臨海君淫暴橫恣, 柳永慶專權病國, 鄭仁弘以上疏論永慶, 被竄, 人皆憤惋。 至是大行昇遐纔十餘日, 臺閣變論以大逆陷臨海, 而黜永慶, 復仁弘, 幾如革命變置。 朝野反嗟痛焉。


○傳于政院曰: “諫院所啓臨海事, 言于大臣議啓。”


○領議政李元翼啓曰: “昨以庭鞫可否收議, 而臣病未肅拜未得獻議, 今敢追達愚見。 考實錄, 則三朝庭鞫距初喪日期, 雖有久近之殊, 皆在於二十七日之後。 今則事勢尤異於前時, 御所狹窄, 殯殿甚邇, 此時鞫於此處, 極爲未安。 或三省或外處齊會以鞫, 似爲宜當。 敢啓。” 答曰: “知道。 雖非前例, 但闕內狹窄, 殯殿至近, 諸大臣、兩司長官齊會于軍器寺, 嚴鞫可也。”


2月 17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七日甲戌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啓曰: “臨海君之事, 國人危懼以爲變在朝夕, 臣等之頃日論啓在所不已, 而第掇拾傳播之言, 或不無輕重失實之差。 且聞高彦伯、朴名賢出入臨海之家蹤迹可疑之狀, 請囚之際泛然以‘陰蓄異志’爲辭, 莫重之獄措語錯誤之失大矣。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尹孝先、正言李士慶·任章啓曰: “臨海之事, 禍迫朝夕, 國人之所共疑懼, 此公論之所以不得不發者也。 第於前日論啓之時, 掇拾所聞, 措語之間不擇輕重。 至於朴名賢、高彦伯等曾聞與臨海結爲心腹, 而慮有意外之變, 泛以陰蓄異志爲辭, 此亦不免於過重。 措語之失勢所難免。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賓廳領議政李元翼、領中樞府事李德馨、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奇自獻 行知中樞府事沈喜壽、左議政許頊、右議政韓應寅啓曰: “旣已流放絶島, 則或遠或近初非大段, 故依臺諫啓辭議啓矣。 今承下敎更爲商議, 則或以爲仍送前配之處申嚴防禁爲當, 或以爲喬桐亦絶島, 移配防守亦爲似便。 敢啓。” 答曰: “已爲下去配所, 今難移配。 依昨日傳敎仍送前配之處, 申嚴防禁可也。”


○備忘記 傳于鞫廳曰: “罔極之中遭此大變, 爲宗社大計勉從卿等之言。 臺諫之論前後不一, 請罪數日卽以過重引避。 此何等獄事而不待推鞫, 徑先引避乎? 若不詳察處之, 則必有後悔, 卿等宜體予意, 急速推鞫審處爲當。 (此意言于大臣。)”


○兩司合啓請柳永慶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洪湜、宋削奪官爵。 答曰: “柳永慶罷職, 洪湜豈至於此乎? 已爲罷職, 不允。 宋, 允。”


○司諫朴彛敍啓曰: “獻納尹孝先、正言李士慶·任章, 竝引嫌而退。 旣以變在朝夕爲疑懼, 而朴名賢、高彦伯等結爲心腹, 則措語雖重, 別無可避之嫌。 請竝命出仕。 鄭仁弘、李慶全、李爾瞻請疏放復爵, 閔希騫請流竄。” 答曰: “允。 哀疚之中, 遭此罔極之變, 不得已勉從廷臣之請, 而係干逆獄, 則自當得實處之。 況論啓之後, 纔經數日, 輒以過重引避, 臺諫論事之體, 似不如此也。 鄭仁弘等(已諭, 不允。) 及 閔希騫 事, 不允。


○持平鄭廣成啓曰: “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 竝引嫌而退。 旣以變在朝夕爲懼, 高彦伯、朴名賢等跡有可疑之狀, 則措語雖重, 別無可避之嫌。 請竝命出仕。 吏曹判書成泳外示朴野中藏巧詐, 爲公論所棄者久矣。 諂附權奸再占銓衡, 前後濁亂之罪, 昭不可掩, 而尙今冒據, 物情駭憤。 請命罷職。 吏曹參議成以文, 其子旣被黨惡之罪, 不可仍冒銓衡之地。 請命遞差。” 答曰: “成泳以山陵更審事, 當爲出去, 休論可矣。 成以文, 允。”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柳永慶削黜。 答曰: “予意已諭。”


○推鞫廳啓曰: “伏見備忘之敎, 高彦伯、朴名賢等, 今當推鞫矣。 但凡罪人推鞫, 必擧傳旨辭緣, 以爲鞫問之辭, 而傳旨內‘陰蓄異志’四字, 臺諫以措語過重, 錯誤辭避。 無此四字, 則更無鞫問之辭, 何以爲之? 鄭龍、智順、下文乙里、順男等四人, 只稱臨海君隨率而拿囚, 無推鞫傳旨之事, 亦何以爲之? 敢稟。” 答曰: “有今日臺諫處置之言, 以‘陰蓄異志’鞫問。 而鄭龍等捧傳旨推鞫。”


○以(李元翼爲世子師【輔導東宮, 可謂得人也。】,) 鄭協爲吏曹參判【凡行己處事一從時勢, 勿論彼此, 長占華貫。】, 尹孝先爲吏曹佐郞, 李好信爲獻納。


○備邊司啓曰: “奴酋所獻貂皮八十領, 卽爲捧納後, 以本道留在木綿, 略倣藩胡貂價題給式例, 開錄給送, 以試其意之所存。 而至於奴酋欲爲親見通事之說, 非但胡書中本無此語, 決不可輕易開例以貽後悔, 據理曉諭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稱祖事議于大臣, 則李山海以爲‘父子繼世, 例不稱祖而稱宗, 則祖號之加, 竊恐未安。’ 李元翼、李德馨、尹承勳、韓應寅 等以爲‘稱宗爲當之意, 前已議啓, 今無異同。’ 李恒福以爲。 ‘非宗貶於祖、祖加於宗, 此是臣自初主見。’ 奇自獻、沈喜壽、許頊亦以爲: ‘稱祖未穩。’” 傳曰: “知道。”


2月 18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八日乙亥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兩司合啓請柳永慶削黜, 洪湜削奪。 答曰: “事忌過當, 言貴得中。 已爲罷職, 安用削黜? 洪湜, 不允。”


○兩司(持平鄭廣成、正言李士慶)啓請鄭仁弘、李爾瞻、李慶全放釋, 閔希騫流竄, 成泳罷職。 答曰: “鄭仁弘已諭, 不允; 閔希騫削職。 成泳罪之有無, 雖未能知之, 而聞曉解風水云。 當此山陵未定之日, 不可罷職。 姑爲勿論。”


○司諫朴彛敍啓曰: “當初兩司合啓之辭及請罪朴名賢、高彦伯等啓辭與同僚引避之辭則。 臨海君 珒旣有異志, 私藏軍器, 陰養死士, 朴名賢、高彦伯等結爲心腹, 則措語間, 雖有先後輕重之不一, 而至指爲逆謀則一也。 臣第念旣以陰蓄異志爲過重而引避, 則無他措辭, 而只以陰蓄異志四字鞫問, 似爲未穩。 與執義睦長欽論議不一, 以致使莫重莫大之獄差遲一日, 臣罪至此而大矣。 決難仍冒,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尹讓啓曰: “頃日高彦伯請囚啓辭, 恐或有未盡詳審之失, 推鞫之前徑先引避, 前後顚倒之罪在所難免。 且緣臣處事無狀, 辭避紛紛, 致令討逆之鞫差遲一日, 臣之罪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閔德男啓曰: “臨海君 珒之常懷異志、養兵藏甲之說, 自前傳播人口, 疑懼之狀, 到此益著, 在廷之臣, 莫不以禍迫朝夕爲憂懼。 而廟堂寂無一語, 臣待罪耳目之官, 不得不直據所聞以啓矣。 至於朴名賢、高彦伯等, 締結臨海最爲親密, 其蹤迹可疑之狀, 人所共言。 故倉卒之際, 慮有意外之變, 亦爲請罪。 而但其請罪之辭, 不及締結臨海之語, 泛以陰蓄異志爲辭, 此臣措語之錯誤也。 旣有錯誤之失, 則不可仍冒, 故玆敢引避矣。 臣論事顚倒紛紛辭避, 討逆之獄緣臣無狀差遲一日, 罪戾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睦長欽啓曰: “臣昨日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避嫌退待時, 伏見當初兩司合司啓辭曰: ‘臨海君 珒久蓄異志, 私藏軍器, 陰養死士。’ 至於引避之辭, 又曰: ‘高彦伯、朴名賢出入臨海之家, 蹤迹可疑之狀, 慮有倉卒不測之變。’ 以前後啓辭參商措語間下字, 雖有輕重, 而至指爲逆謀, 則一也。 是以敢請出仕矣。 及進推鞫廳也, 臣意以承傳內辭緣鞫問, 恐未爲不可, 與司諫朴彛敍論議不一, 以致莫重莫大之獄稽滯, 至此臣決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李士慶·任章啓曰: “臨海君 珒養兵、藏甲、常懷異志之狀, 播在人口已久, 至于今日, 疑懼益甚, (一國之人, 莫不憂懼。)而廟堂之上, 寂無一言。 臣等忝在耳目之地, 旣有所聞, 則不可不隨所聞急急以啓矣。 至於朴名賢、高彦伯等與臨海結爲腹心最爲親密, 人所共言, 倉卒之際, 恐有意外之變, 亦爲請罪。 但未及臨海交結之語, 而泛以陰蓄異志爲辭, 此實臣等措語之未盡者也。 論事顚錯推鞫之前, 徑先引避, 致令討逆之擧差遲一日, 臣等之罪, 戾至此而尤大。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鄭廣成啓曰: “昨日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避嫌退待, 臣伏見當初兩司之啓, 則擧臨海君 珒之罪曰: ‘久蓄異志, 私藏軍器, 陰養死士。’ 至於引避之辭, 亦曰: ‘高彦伯、朴名賢出入臨海之家, 蹤迹可疑之狀, 慮有不測之變。’ 以前後啓辭觀之, 則措語間下字, 雖異, 至指爲逆謀, 則一也。 是以敢請出仕矣。 今者尹讓等以前後顚倒、論事顚錯爲辭而再避, 臣之處置, 乖當之失大矣。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設推鞫廳于軍器寺。 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領中樞府事李德馨、鰲城府院君 李恒福、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行判中樞府事奇自獻、行知中樞府事沈喜壽【以上原任大臣。】、左議政許頊、右議政韓應寅、判義禁府事柳根、知義禁府事閔夢龍知義禁府事尹承吉同知義禁府事具義剛、左副承旨李慶涵、執義睦長欽、司諫朴彛敍同鞫啓曰: “高彦伯、朴名賢依傳敎相/將爲推鞫之際, 兩司論議不一出去, 推鞫不得爲之。” 傳曰: “臨海隨率奴子, 先爲嚴鞫。”


○問 鞫 臨海奴子鄭龍、知順、下文乙里、順男等曰: “臨海君 珒久蓄異志, 私藏軍器, 陰養死士, 締結名將, 召集武士, 日夜潛圖不軌之事, 國人所共知。 賓天之日出去, 其第移時始爲奔入, 其情迹綢繆, 頗有指揮家兵之狀。 今在咫尺之地託以營造, 鐵椎、環刀裹以空石多數入闕, 不測之禍迫在朝夕。 汝等以隨率親信奴子, 必知其陰謀兇計。 汝其從實直招。” 鄭龍供云: “身非臨海之奴, 乃譯官之奴, 不識宮門。 賣草屨於宗親府前, 忽被結縛置之備邊司, 茫然不知爲何事。” 知順供云: “臨海君初一日入內, 十四日臨海氣不平, 自上使之出外調理, 仍令奴下文乙里負出。 臣與順男、鄭龍, 扶導出闕門被捉矣。 賓天之日, 臨海朝問安詣闕, 未喫朝飯, 故還出午問安時還入, 別無他意。 久蓄異志、陰養死士等事, 不能知之, 鐵椎、大刀入內之時, 必有見者, 亦必有捕捉者, 問其人, 則可知矣。” 下文乙里供辭亦然。 順男供云: “身於十四日午後, 入闕問候上典, 則傳言上典氣不平欲出。 身及知順、下文乙里、鄭龍等陪侍出來, 同被追捉矣。 私藏軍器事, 則雖有長片箭一二部、槍劍一雙, 而上典一年再往墓所, 故以爲山谷間往來之備而已。 此外無他軍器。 締結武將事, 則上典射帿時武將或來謁, 不知爲誰某也。 初一日上典朝問安後, 還家, 欲爲朝飯, 旋聞上候還急, 又卽馳來, 更無他意。 喪次假家自公營造, 上典無自造之理。 果有鐵椎、大劍裹入之事, 則身及上典甘罪無辭。 惟此事必有見之者, 問于見者, 則可知其虛實矣。” 啓曰: “鄭龍等四人依傳敎爲先推鞫, 則所供如此。 至於鄭龍, 則以元非宮奴納招, 尤爲頑詐。 各人飾辭, 固不可取信。 但莫重之獄, 必須詳覈處之, 今此罪人等, 只以單辭問之, 未得詰之以參證可據之端。 非但有乖按獄之體, 彼亦豈肯無辭輸情哉? 傳旨內托以營造鐵椎、環刀裹以空石一事, 其迹難掩, 可以覈出。 自外而入, 守門衛卒必有見知者, 亦或有執捉者, 令兵曹覈出拿來憑問後, 處置何如?” 答曰: “守門衛卒固當憑問。 但知順、下文乙里等不離隨行而供辭如此, 極爲頑詐。 且非但鐵椎、環刀裹入之事, 凡干締結名將、賊黨某某人出入等事, 似當先爲嚴訊, 得情而處之。 今已夜深, 明日議啓。” (史臣曰: “闕中非臨海私自營造之地, 鐵椎、環刀非營造所關之物, 椎、刀裹入無疑, 則彼之逆狀自著矣。 守門衛卒固當爲先憑問, 推鞫廳此啓, 可謂得按獄之體矣。 而聖批一下, 遽卽中止, 惜哉!)


○以朴承宗爲兵曹判書, 金信元爲大司憲, 鄭光績【論議明白, 不與時好苟合。】爲僉知中樞府事。


○傳曰: “臨海仍送配所事, 言于諫院。”


○玉堂 弘文館上箚請柳永慶削黜, 鄭仁弘等放釋。 答曰: “已爲罷職, 須勿煩論。 鄭仁弘等先王賓天未經數旬, 予何敢輕易放釋乎? 玆未得從之。”


○兵曹啓曰: “常時夜摘奸, 必啓請遣郞廳爲之, 臣承宗亦親往察視, 故敢啓。” 史臣曰: “上意方以宮城扈衛爲重, 故承宗有此無前之擧, 至於啓達, 其逢迎諂佞之態, 言之醜也。”


○(夜一更, 巽方、乾方有氣如火光。)


2月 19日[편집]

○戊申二月十九日丙子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兩司合啓請柳永慶削黜、洪湜削奪。 答曰: “柳永慶已諭, 不允。 罪有大小, 罰有輕重。 李效元等雖已削黜, 洪湜何必一樣治之乎? 已爲罷職, 不敍可矣。”


○持平鄭廣成、正言李士慶啓請閔希騫流竄、鄭仁弘·李爾瞻·李慶全疏放復爵。 答曰: “閔希騫已爲削職, 足懲其罪。 流竄過重, 不允。 鄭仁弘以林下年老之人, 今若僵死於道路, 則恐非先王之聖意, 中道付處。 李慶全等一體施行。”


○禮曹啓曰: “告訃使服色議于大臣, 則 (施行事, 傳曰: “允” 事傳敎矣。 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 李元翼、(左議政) 許頊、(右議政) 韓應寅以爲: ‘各衙門參見時服色, 依該曹啓辭爲當。 至於行路時, 則臣意以釋衰爲未安。 今見啓辭, 旣躡上國之境, 則行路入都城時, 稍變冠服之色, 亦有意見。 (伏惟上裁。’ 領中樞府事) 李德馨以爲: ‘到衙門當有變服之事, 至於行路, 則似當以白衣笠常着。 入境循俗, 非是之謂也。 必爲黑笠、帶, 臣未知果合宜也。 (伏惟上裁。’ 鰲城府院君) 李恒福、(行知中樞府事) 沈喜壽以爲: ‘大臣亦不過一時意見, 無禮可據。 但《禮》所謂入國問俗循其俗之謂也, 非謂此也。 旣有本國之喪, 則入上國爲私喪, 沿途往還只可持私喪, 安問上國之禮與夫所謂習俗者乎? 古者列國大夫持喪朝聘者, 固多矣。 未聞釋衰而越疆歸國而反喪服者也。 (伏惟上裁。’ 行判中樞府事) 尹承勳、奇自獻以爲: ‘赴京使臣必有先王朝已行之例, 而今無可據。 姑依該曹啓辭, 施行宜當。 (伏惟上裁。’ 本曹難於擅便, 請收議大臣, 而)大臣之意亦不一, 何以爲之? 敢稟。” 依三公議施行, 而令使臣臨時酌處。


○推鞫廳啓曰: “先得證據, 然後鞫問乃是獄體, 故臣等昨日論理, 啓稟矣。 今承下敎知順、下文乙里爲先刑訊得情何如? 答曰: “此人等問目, 皆出於三司啓辭。 如久蓄異志、私藏軍器、陰養死士、多聚賊黨、締結名將、召集武士、潛圖不軌之事國人所明知等項曲折, 莫非不測, 不可不爲先鞫問之事。 何必只爲拈出椎、刀裹入一款, 憑問於他乎? 恐或傷事體而有後弊也。 以傳旨內辭緣, 可嚴鞫得情。 況鄭龍等招辭, 彼此多有違端, 事甚可疑?”


○推鞫廳啓曰: “知順、下文乙里刑推各一次, 諱不直招, 至爲兇詐。 請加刑得情。 昨夜備忘以知順、下文乙里等不離隨行, 先爲嚴訊事下敎, 故依下敎爲先請刑矣。 鄭龍、順男與知順等少無差異, 竝宜刑推得情。 而鄭龍則詐稱非宮奴, 彼此多有違端辭緣, 竝枚擧鞫問何如?” 答曰: “知順、下文乙里姑除加刑。 鄭龍、順男等刑推。”


○臨海家入接奴子金環等, 盡爲拿鞫。


○推鞫廳啓曰: “鄭龍、順男刑問各一次, 諱不直招, 至爲兇詐。 加刑得情何如?” 答曰: “鄭龍、下文乙里爲先加刑, 高彦伯等今日拿囚。 奴子竝爲嚴鞫。”


○鞫廳問喪人高彦伯、延昌君 朴名賢等曰: “爾等出入臨海家, 結爲心腹最爲親密, 陰蓄異志, 蹤跡可疑。 可從實直招。” 彦伯供云: “身本以鄕吏子孫, 平時登科, 爲邊將爲京職, 以軍官九度赴京。 壬辰倭賊渡海後, 爲申砬斥堠將獻級, 戰蟹嶺斬級, 在平壤以夜擊大將, 擊破大同江 倭賊七陣千餘名, 追逐者十二陣, 又戰于中和斬級。 以楊州牧使出來, 諭集投倭之民六千餘人, 日與倭戰, 倭撤陣入城者七所。 主上還駐伊川, 下書褒諭曰: ‘平安道至今保存, 高將之功。 收復京城, 亦在於將, 勿爲懈怠, 使後世書名竹帛。’ 又特授防禦使, 下慶尙道戰于咸安, 又爲本道兵使, 與淸正對陣于蔚山, 八九年內二百五十七度合戰, 每月戰不下二十餘度。 前後蒙恩罔極, 終至於歃血同盟, 年至六十餘位至正二品封君, 祿俸父子所受一年六十餘石。 有何不足, 而出入王子君家, 謀爲不測之事乎? 唯己亥年爲京畿防禦使時臨海君前一度往拜。 厥後臨海使人求環刀, 而不爲應副, 臨海大怒後不往見, 萬無結爲腹心、陰蓄異志之理。” 名賢供云: “身捕逆賊李夢鶴, 至爲功臣, 壬辰年扈衛主上, 接戰於平壤, 追擊于京城, 爲忠淸兵使, 國恩罔極。 且與臨海前後不相知。 而當其陷在淸正陣時, 身與唐官入賊陣開諭, 臨海時自安邊向京, 馬上望見其面矣。 壬寅三月, 臨海捉魚於盤松池, 望見身家失火, 仍問知之, 再送人招之, 不得已進謁, 則謂曰: ‘頃我陷賊時, 爾救我於虎口, 雖不得出來, 相救之功, 則不能忘也。’ 身卽辭退, 更不往見。 逆賊必有元告, 始可推問, 知其爲逆賊, 例也。 如是鞫問, 不知所達。”


○推鞫廳啓曰: “鄭龍、下文乙里刑問各二次, 不服, 至爲兇詐。 請加刑得情。 高彦伯、朴名賢所供如此。 臣等之意, 待金環等諸奴畢推鞫端緖現出, 然後處之似當。 敢稟。” 答曰: “高彦伯供辭如此, 極爲兇詐。 所當嚴訊得情, 而但諸奴未鞫, 姑勿刑推。 知順、順男加刑得情。 鄭龍、下文乙里壓膝窮問。”


○推鞫廳啓曰: “鄭龍、下文乙里累度壓膝, 傳旨辭緣之外, 才人、白丁、賊黨、武臣、名將某某人出入形止, 別爲拈出, 反覆盤詰, 而終始固辭/諱不肯直招, 至爲兇詐。 請加刑。 (得情) 知順、順男刑問二次, 不服, 亦甚兇詐。 請加刑。 (得情何如?)” 答曰: “知順、順男先爲壓膝窮問。”


○玉堂 弘文館上箚請柳永慶削黜、鄭仁弘等放釋, 且論洪湜以下諸人之罪。 答曰: “省箚。 柳永慶雖有罪, 乃先王舊臣也。 已爲罷職, 不可謂公論不行。 洪湜等則當永慶用事之際, 孰不翺翔出入於其門乎? 若其時名士不問罪之有無輕重而一一重治, 則餘存者幾許, 姑置之可矣。 鄭仁弘等不可放釋。 中道付處。” 時三司雖參用人望, 大率皆永慶餘黨, 而反以攻永慶等爲功。 謂之淸北初無形迹之別。 但先附柳希奮者, 便不失淸顯。


○(夜一更, 巽方、坤方、乾方有氣如火光。)


○鞫問臨海奴金環、▲(毛/乙)老、景仁、種伊、香雲等。 【問辭同前。】 金環供云: “臨海多仇人, 恐仇人做出此言。 藏軍器、聚賊黨, 全無其事。 上典家果有藏置, 則必搜索見捉。 此事必有發言處。 身則年老有死而已。 早晩事狀見露, 則朝廷亦必後悔。” ▲(毛/乙)老供云: “本非宮奴, 以良民被役, 但供薪芻晨出暮還。 臨海所爲之事, 全不聞知。” 景仁供: “本非宮奴, 以陪吏往來。 去年七月移屬忠贊衛, 絶不出入, 其家事全不得知。” 種伊供云: “身自去年役于此家, 但在宮外只管薪芻, 他餘事無預知之路。 上典以營造事設冶爐, 而不見鑄軍器。 此外無他情。” 香雲供: “身是迷劣之人, 但載柴草, 家中之事皆不得知。 上典或與別監等射帿, 不見他兩班同射。 主上在東宮時, 上典與別監等常說曰: ‘主上嗣位, 則於我等甚好。 雖有言官所啓, 必爲斗頓。’ 云, 但聽此言, 他無所聞。”


2月 20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日丁丑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備忘記 傳曰: “臨海事更思之, 則定配南方, 似爲未穩。 急遣宣傳官移置江華, 嚴守津渡, 高築墻垣, 禁其出入, 俾不得與外人相接。 擇送武將多率軍人, 不離守直。”


○司諫朴彛敍、獻納李好信【爲人憸邪不正, 能隨時反覆。】、正言李士慶·任章啓曰: “臺諫爲人主耳目之官, 討惡去邪, 不容一日少緩。 而今者公論旣發之後, 爪牙餘黨尙保職名, 臣等累日容默以致玉堂之先發, 臣等不職之罪, 至此而無所逃。 請命罷斥臣等之罪/職。” 答曰: “勿辭。”


○行大司憲金信元、執義睦長欽、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鄭廣成啓曰: “元兇當國, 黨與布列, 所當深惡痛斥。 而當此哀疚遑遑之日, 不敢一一歷擧而論之。 今聞物議譁然, 以罪同罰異爲非。 昨日玉堂箚論中, 所擧姓名者, 亦未必不由於此。 臣等論事不敏之罪大矣。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兩司合辭啓請柳永慶削黜, 洪湜削奪。 答曰: “柳永慶削奪官爵。 洪湜, 允。”


○正言李士慶啓請: “鄭仁弘、李慶全、李爾瞻疏放復爵。 朝家不幸, 權奸用事, 士論消磨, 群小輻輳, 如豺狼當途, 狐狸之徒假其威, 而眩怪百出。 彼幺麽趨附之徒, 固不足置諸齒牙, 至如害政害事罪狀表表者, 不可不隨其輕重而論罪。 具寭微服潛聽, 先陷同寮, 附會奸兇, 流竄善士。 南復圭一附權門, 反害其師。 李慶禥力主庭鞫之論, 以爲嫁禍之計。 柳惺以元兇至親, 憑勢濁亂無所不至。 申光立前在玉堂, 申救元兇, 及居憲府請罪韋布。 崔天健阿附權奸, 助成聲勢, 久執銓柄, 一從其言。 成泳中藏巧詐, 潛結權奸, 再入銓曹一任指揮。 宋應洵當權奸之方盛, 先參申救之箚, 及公論之重發, 又從請討之論。 李瀞漏洩史錄搆誣/捏誣同僚, 力勸其父陷害善士。 申橈假托王言, 指正論爲不逞。 柳𢢜以元兇之子, 尙在淸顯。 請副司果具寭、前副護軍南復圭削奪官爵門外黜送副護軍李慶禥、副司直申光立·柳惺削奪官爵。 行同知中樞府事崔天健、前判書成泳、副提學宋應洵、禮賓寺副正申橈、奉敎李瀞、吏曹佐郞柳𢢜, 竝命罷職。” 答曰: “鄭仁弘等, 量移中道, 勿爲煩論。 具寭等, 昨者予意已諭玉堂。 今若不辨輕重而盡爲鋤去, 則非但渠等不服, 亦必人心騷擾, 詳察論之。 具寭、南復圭、柳惺、成泳、李瀞罷職, 柳𢢜遞差。 李慶禥、申光立、崔天健、宋應洵、申橈, 不允。”


○持平鄭廣成等啓請: “鄭仁弘、李爾瞻、李慶全放釋, 成泳罷職。 國家不幸, 元兇用事, 焰燻所及, 其不爲染迹於其門者有幾? 固不可一一歷擧而論之, 姑以一聽指嗾, 見於行事, 有難掩匿其情狀者言之。 具寭前與金大來, 謀陷論御醫之宋錫慶, 後與李效元, 搆竄進忠言之鄭仁弘。 柳惺以元兇之親姪, 謀殺鄭仁弘, 多發不測之言, 以爲嫁禍之計。 李瀞身爲秉軍/筆之官, 潛傳祕史之記, 諂媚權奸, 擠陷同僚。 崔天健久乘/秉銓權, 大小除拜, 一從元兇指揮。 宋應洵、申光立附托元兇, 至比以周公, 以爲營救之地。 如此之輩, 雖罪有輕重, 而終不可容貸。 請副司果 具寭、副司直 柳惺、奉敎 李瀞, 竝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行同知中樞府事 崔天健、宋應洵、申光立, 竝命罷職。” 答曰: “鄭仁弘等中道付處, 則已從公論。 休煩爲宜。 成泳, 允。 具寭等, 昨者予意已諭玉堂。 今若不辨輕重而盡爲鋤去, 則非但渠等不服, 亦必人心騷擾, 詳察論之。 具寭、柳惺、李瀞罷職。 崔天健、宋應洵、申光立, 不允。”


○傳曰: “臨海移配于喬桐。”


○推鞫廳啓曰: “知順、順男累次壓膝。 依前反覆窮詰, 而終始固諱不服, 極爲兇詐。 請加刑得情。 金環、▲(毛/乙)老、景仁、種伊、香雲所供如此, 刑推得情何如? 金環等一時捉來諸奴, 所當一時取招入啓, 而兩司以避嫌出去, 故已爲捧招者爲先入啓。” 答曰: “知順、順男烙刑得情。 金環等諸奴畢元情後, 捧招可矣。”


○鞫宮 珒奴忠立、春同、凡孫、麻赤、莫同、世福、愛玄、龍伊、萬金、仁守、金同、山輝、義忠、得信等。 【問辭同前。】忠立供云: “軍器、賊黨等事, 全不聞知。 上典於賓天之日, 欲食朝飯, 暫爲出來。” 春同供云: “本以官奴, 居宮墻外, 雖不知宮內之事, 上典萬萬無他意。 賊黨、椎、劍等說, 尤無理。” 凡孫供云: “年老迷劣, 爲上典所黜, 居於新門城上, 宮內之事, 無由得知。” 麻赤供云: “居在宮外, 只管柴草, 諸事全不聞知。” 世福供云: “以臨海家馬卒雇工, 來役僅一朔, 諸事全不得知。” 愛玄供云: “誤聽人言, 以雇工依接宮奴家, 只任樵採, 各項事, 全不得知。” 龍伊供云: “非臨海奴子, 以黃州人私奴。 初五日, 受直于臨海庄奴, 載納眞𥸴於宮, 十四日夕, 到宮門, 吏卒圍住不得出去, 被捕見囚。 臨海所爲, 無由得知。” 萬金供: “以▲(毛/乙)老之奴, 立役未逾月, 迷劣不知其他。” 仁守供云: “本非宮奴, 以平壤城內人, 流離到京十四日, 偶過貞陵洞, 遇軍士持弓矢多至。 迷劣惶怯, 避入於路傍大門, 軍士遂圍其家, 不得出去, 仍被捉囚, 安得知臨海之事乎?” 金同供云: “以他奴, 賣在於此宮家, 但欲依勢保存而已, 不知其他。” 義忠供云: “身年僅十五, 爲下文乙里雇工, 薪採之外, 無所聞知。” 山輝供云: “本非宮奴, 賣薪爲業, 偶到臨海外廊, 賣薪之時, 忽被軍士圍宮。 乞出, 不得。 下問各項, 專不得知。” 得信供云: “十歲兒童, 不知其他。”


○推鞫聽啓曰: “知順、順男累度烙刑, 傳旨內各件辭緣, 反覆窮詰, 而終始固諱, 不爲直招。 至爲兇詐, 加刑得情。 金環、▲(毛/乙)老、景仁、種伊、香雲等則昨日推案入啓, 已請刑推矣。 忠立、春同、凡孫、麻赤、莫同、世褔、愛玄、龍伊、萬金、金同、山輝所供如此, 竝刑推得情何如? 義忠則自稱年十五, 得信則自稱十歲, 所見容貌, 亦似實然。 姑爲仍囚, 待後處置何如?” 答曰: “允。 知順、順男徐爲加刑。 金環、▲(毛/乙)老、(京仁)[景仁]、種伊、香雲、忠立、春同爲先刑推, 凡孫等姑爲仍囚。”


○玉堂 弘文館箚請柳永慶削黜, 洪湜等削奪, 鄭仁弘等放釋。 答曰: “予意已諭。”


○吏批啓曰: “祖宗朝及大行大王朝, 多以正一品爲判書, 頃因正一品人員之啓辭, 不爲除授, 出於一時偶然之例。 依先朝舊例, 今此吏曹判書望, 正一品竝擬爲當。 大臣之意如此, 故敢啓。” 答曰: “知道。 判書加望。”


○吏批啓曰: “[吏]曹判書加望事傳敎, 故加望入啓矣。” 傳曰: “三望之外加望只一人。 可合人多數加望。”


○吏曹判書初以 李光庭、金晬、李廷龜 擬望。 王命加望, 以 申欽, 又加望。又命加望, 以 韓孝純、鄭昌衍、金信元 加望。 以 鄭昌衍爲吏曹判書。史臣曰: “吏曹判書望, 大臣旣已擇擬, 而自上意在昌衍, 再命加望, 必得其人而拜之。 昌衍卽國舅柳自新之妻娚 弟也。 嗚呼! 新政之初, 首用外戚, 而除拜之際, 若是其苟且, 中外大失望。


2月 21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一日戊寅, 或陰或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遣告訃、請諡、請承襲使延陵府院君 李好閔、行龍驤衛上護軍吳億齡如京師。 百官以白衣、烏紗帽、黑角帶拜表, 送至慕華館。 其告訃表曰: “小邦無祿, 大戚是丁。 未堪創鉅之懷, 敢展訃告之禮。” 告訃箋曰: “良由薄祚, 遽罹大憂。 罔堪在疚之哀, 庸展告終之禮。” 其請諡表曰: “逮下之恩, 方隆於從欲; 顯親之道, 莫急於易名。 肆當荒迷之中, 乃敢瀆擾乎上。 伏念臣父先臣諱, 荷生成之再造, 守屛翰於東偏。 竭至誠而事天, 可證日月; 秉大義而拒賊, 實扶彝倫。 期報德而無階, 痛遘疾而弗悟。 若稽錫諡之令典, 卽是褒終之舊儀。 臣伏望憐孤臣移孝之忠, 念先臣誓死之節, 特令長夜之魂魄, 更被曠世之龍光。 臣謹當永保箕封, 益謹包茅之貢, 恒申華祝, 庶圖結草之酬。” (方物表曰: “天益高而聽卑, 誠則可達; 地甚陋而産薄, 享豈多儀? 右物件等製造旣疎, 名般不腆, 聊將芹曝之獻, 輒擬明信之羞。”) 諡箋曰: “恤小褒終帝王之盛典; 顯親致孝, 人子之至情。 俯攄微悰, 仰瀆高聽。 伏念臣父先臣諱, 早忝藩服, 最荷生成。 殫事天之誠, 對越咫尺; 奮拒賊之義, 質諸神明。 遽纏沒世之哀, 敢冀易名之寵。 臣伏望念先臣拱極之悃贊聖代柔遠之仁, 特頒殊稱, 獲沾隆渥。 臣謹當嗣守東土, 益虔執壤之儀, 瞻望前星, 恒祝如崗之壽。” (方物箋曰: “包荒之量, 固知雖遠必容; 享上之誠, 豈敢以哀而廢? 右物件等産從僻陋, 品匪珍奇, 輒修不腆之儀, 實慙畢獻之禮。”) 其請承襲奏曰: “朝鮮國王妃妾金氏謹奏爲承襲事。 伏以先臣王於萬曆三十五年三月初三日遘疾, 醫藥不效, 彌留移歲。 至於本年二月初一日疾革, 將子光海君 琿託以國事, 是日申時薨逝。 蓋在先時, 先臣王以前妃朴氏無子, 從一國臣民之望, 用已故嬪金氏出光海君 琿爲儲嗣, 事在萬曆二十年, 今已一十七年。 節次具奏, 請封世子, 前後一辭, 明白殫盡, 伏計已在皇上欽照事理。 而光海君 琿曾以知敦寧府事柳自新女爲妻, 於萬曆二十六年生子祬, 岐嶷天成, 今已一十一歲。 先臣王玆蓋重之, 定爲世孫。 不以妾無識知, 頗嘗語以國家大計, 自以後嗣得人, 天錫不匱爲幸。 且其名位之定, 行於國中積有年, 所特先臣王奄忽之際, 違遠天威, 未具遺表請命。 妾於此時, 理不得避, 出預公事, 謹遵先臣王懇請, 具奏欽請冊封光海君 琿承襲國王, 妻柳氏爲王妃。 伏惟皇上天地父母, 眷恤小邦, 有願必從。 惟有顒俟慶賴外緣, 係承襲事理, 爲此謹具奏聞。 (右謹奏聞, 伏候聖旨請承襲事。)” 禮部申曰: “朝鮮國領議政李元翼等, 謹申爲承襲事。 敬奉國王妃金氏敎旨: ‘萬曆三十六年二月初一日辰時疾革, 以光海君 琿權署國事, 令一面承襲于天朝, 竟於是日申時薨逝。 先前, 國王前妃朴氏無子, 國王從一國臣民之望, 以已故嬪金氏出光海君爲儲嗣, 今已一十七年, 國人願戴之心如一日。 光海君曾以知敦寧府事柳自新之女柳氏爲妻, 於萬曆二十六年生子名祬, 岐嶷天成, 國王定爲世孫。 置官敎導, 預養國本, 今玆末命, 實是已定之策。 咨爾政府, 照依舊例, 急速申報禮部, 轉奏施行。 敢此敬遵。’ 卑職等竊念國不可一日無君, 亦不可一日不正名位。 寡君以光海君爲儲嗣, 名位之定, 行於國中已久。 臨薨以宗社、臣民付托, 乃令請命天朝。 伏乞備査前項緣由, 一一轉奏天聰, 將冊封國王及王妃二件事, 亟賜明降, 以慰一國臣民日夜延頸之望, (不勝幸甚。 爲此合行具申, 伏請照詳轉奏施行。 須至申者。 右申禮部。)”


○(以備忘記)答昨日推鞫廳啓辭曰: “金環年老, 徑斃可慮, 姑勿加刑。 ▲(毛/乙)老等壓膝窮問。 此奴等兇頑莫甚, 徒爲加刑而不能備細鉤問, 則萬無輸情之理。 色承旨臨時察爲可也。 且其私藏軍器等物, 十四日夜, 盡爲焚燒, 其刃鏃之類, 埋置滅迹之狀, 自內亦已聞之。 如此等曲折, 更加鉤問。 常時出入其家, 打造劍、鏃、弓、矢等匠人, 亦必有之, 竝爲詳鞫。 且洪山君 得、守山君 喆、唐城君 孝一、淸林副令 彦珩、閔閱道、楊鶴瑞則依前例, 禁府都事、宣傳官發遣拿來。 此意承旨知悉。” 史臣曰: “今之治獄也, 不出於賊招, 無文書可據者, 特命拿鞫者有之。 (彼雖兇悖之徒, 而以按獄之體論之, 則恐不無後弊也) 大非按獄之體。惜乎! 推鞫諸臣終無一言也。”


○兩司合啓請柳永慶門外黜送。 答曰: “大臣旣被重論, 削其官爵, 則勢難在都下, 玆勉從之。”


○(持平鄭廣成【輕佻浮薄。】、正言李士慶) 兩司啓請鄭仁弘、李慶全、李爾瞻放釋, 具寭、柳惺、李瀞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崔天健、宋應洵、申光立罷職。 答曰: “鄭仁弘等, 量移爲當, 不須煩論。 具寭、柳惺、李瀞、宋應洵、申光立, 允。 崔天健雖或爲銓長於其時, 而必不如此。 此人有才智, 先王亦嘗稱之。 今日固當收用, 而不可罷職。 不允。”


○鞫洪山君 得、守山君 喆、唐城君 孝一、淸林副令彦珩曰: “爾與臨海君最爲親密, 一國所共知。 往來宮家, 相與締結事理, 可從實直招。” 得供云: “身 臣本不識字, 崇尙射藝。 壬辰倭變自請從軍, 扈駕以還, 爲舟師代將。 在幸州時, 値沈惟敬和親, 臨海奴自賊中出來傳臨海言曰: ‘欲通書于行朝。’ 臣仍問: ‘臨海何以繼糧?’ 雲伊答云: ‘淸正只給龍山倉米, 不能喫飯。’ 身以宗室之親, 不勝憐悶, 借飯米三斗於忠淸水使處, 兄弟作諺簡入送。 臨海復書稱謝, 且乞與‘淸正和親以救我云。 厥後臨海還自倭營, 每謝以患難相救之意, 臣亦往來。 至庚子年, 臨海奪取臣家奴婢數人, 且欲劾罷, 因此不得見。 西興君救解, 更爲招見時, 與益城君、寧堤君、順寧君、淸林副令同參射帿。 去年, 臺諫論臨海害及鷄豚, 且論臣及淸林令[副]令憑藉宮家, 至於罷職, 身 臣於臨海, 有何恩德而再往其家乎? 其後一切不往之事, 問其下人, 則必知之。 臨海君旣是親王子, 又爲宗簿寺都提調, 臣以末裔宗室, 何敢拒其招乎? 此外無他情。” 喆供云: “身臣於壬辰年, 自募從軍, 多有斬級。 及與天將在蠶嶺舟中, 對淸正議和, 見臨海奴, 聞臨海在賊中飢乏, 與兄洪山君同送米饌, 且取其書, 納于行在。 及臨海出來, 每以此事相謝矣。 大駕還都之後, 臨海廣招宗室, 或飮酒, 或射帿, 身 臣亦參其中矣。 一日大行王問于臨海曰: ‘汝爲何事?’ 對曰: ‘與宗室相與射帿。’ 大行王下敎曰: ‘汝但與宗室會射, 不爲他雜事, 則不至貽垢我面, 誠可喜也。’ 仍命賜正布三十疋, 使造帿, 賜箭五十箇、弓二張。 此後臨海聚宗室飮射, 以爲常事, 身 臣則雖有不平之時, 不得不從者, 臨海爲宗簿提調。 宗室見忤, 則或出公緘, 或囚家奴, 貧弊宗親, 恐失祿俸, 惶恐趨謁矣。 丙午年間, 大行王下旨, 切責臨海非義之事。 臣恐得談, 絶不往來。 今歲, 臨海遣陪吏孝身臣稱名人, 責以不爲歲拜, 且索家鳩。 臣答曰: ‘出入宮家, 則多有人言, 故不得往拜。 又無鳩可送’(云云)矣。 臨海家出入宗室, 非但身 臣也。 順義・順寧・益城・寧堤・西興・西川諸君、龜川正、晉山正, 皆與臨海爲酒契往來。 臣擧此宗室之名者, 非故構陷也, 切於自明而言之。 且三年絶不往來之狀, 則孝臣詳知之, 拿問此人, 則可知臣之曖昧也。” 孝一供: “身 臣與臨海切親, 故臨海獵飮之時, 累爲招致。 王子家出入極難, 而臨海乃宗簿提調, 故凡干公會, 常加顧護。 貧寒宗親切於食俸, 時時投刺, 而臨海奪人田, 民衆怨可駭, 臣二三年來, 絶不往來。 此外事情, 全不得知。” 彦珩供云: “臣在東大門外, 能捉大鮒魚。 臨海聞而求之, 自是率娼往來, 待之若漁夫。 若不得, 則亂打捉魚人, 以此所聞不好, 至於罷職, 奴子受刑。 艱於衣食, 下去白川, 不得往來。 以爲臨海漁獵之故罪之, 則死亦甘心, 至以逆謀同參下問, 則不知所達。” 鞫廳啓曰: “供辭如此。 其所自明, 不可取實, 似當刑訊。” 答曰: “刑推窮問。 西川君卽臨海君切親之人也, 卽爲拿鞫。” 守山君所引孝臣, 眞與臨海親切之人也, 而不爲拿問者, 恐【守山因證得釋耳。 其曰‘自明之言, 不可取信, 但當刑推’, 然則何用鞫問其情耶?】


○推鞫廳啓曰: “得、喆、孝一、彦珩憑問, 則供辭如此。 其所自明不可取實, 似當刑訊, 敢稟。 宮奴則本爲究問某人往來與否, 故其招現出各人隨卽拿囚矣。 至於得、喆則直問渠之罪狀, 而渠乃多引往來之人, 以自廣其類冀爲解脫之計, 此則在所勿問, 敢啓。” 答曰: “得、喆、孝一、彦珩依啓辭刑推窮問。 西川君 錦亦臨海親切之人也, 卽爲拿鞫。 益城君兄弟、順義君兄弟必不如此, 勿問可也。


○推鞫廳啓曰: “▲(毛/乙)老、景仁累次壓膝各件辭緣, 反覆窮問。 而終始固諱, 不爲直招。 宜加刑。 (得情) 種伊、香雲、忠立、春同壓膝窮問, 則其所招雖泛然說稱, 不及於祕計之迹。 而各人往來軍器燒火等事, 大槪納招。 今若加刑而徑斃, 則其招現出各人憑問無地, 姑停刑訊待後處置何如? 種伊、忠立招內現出河大生及忠立招內南瑞則兵曹曾已囚禁云, 移囚禁府推鞫宜當。 香雲、春同招內現出冶匠曺命環、忠立招內現出魯應希·陽林都正, 現出卽時已爲拿來囚禁。 忠立招內現出全羅道才人順鶴、白隱、金伊則祕密行會于本道監司處, 使之械繫上送。 春同招內現出雲原都正、忠立招內現出豐川都正則發遣禁府郞廳, 而時未捉來矣。 現出各人等只稱往來宮家, 其謀逆之狀雖未現著, 而旣出於招辭, 不可不急急捉囚。 而啓稟推捉之際, 恐有漏洩之患, 故爲先捉囚。 今後現出者, 亦先囚後啓何如? 至於忠立招辭現出龜川正, 時或往來云, 而又三寸前龍川郡守兄弟, 亦往來云, 所謂兄弟似指金義直、禮直而言矣。 彼旣不言其綢繆之狀, 而只以親屬往來爲言, 此等人竝被連累, 事涉未妥。 何以爲之? 敢稟。” 答曰: “▲(毛/乙)老、景仁可烙刑得情。 種伊等、河大生等, 允。 但大謙之名, 何以大生書之乎? 如有大謙, 則竝爲拿問。 招辭現出人先囚後啓事, 允。 龜川正、金義直兄弟勿爲拿問。 宗室武將雜類等出入之人, 詳細鉤問一一拿鞫。”


○玉堂箚請柳永慶快從公論。 答曰: “大臣旣被重論削其官爵, 則勢難在都下。 玆勉從之。 ”


○賓廳大臣等啓曰: “臣等參考實錄, 反覆商議, 世祖大王受禪中興, 稱祖固當。 大行大王雖有再造功德, 而繼體守成, 事體自別, 稱宗爲當敢啓。” 備忘記 傳曰: “此是莫重之事, 予亦何以知之乎? 予意前已盡諭, 卿等議定可矣。 (此意言于大臣。)”


○禮曹啓曰: “慈殿進香於殯殿時, 祝文頭辭令禮官定奪。 臣等之意, 則祝文頭辭王妃姓氏敢昭告云云, 似爲宜當。” 傳曰: “知道。”


○禮曹啓曰: “慈殿進香於殯殿時, 祝文頭辭令禮官定奪。 臣等之意, 則祝文頭辭王妃姓氏敢昭告云云, 似爲宜當。” 傳曰: “知道。” ○昭敬大王行狀:國王姓李氏, 名恭僖王之孫, 德興君 岹之第三子也。 母鄭氏, 領議政世虎之女, 以嘉靖壬子十一月十一日, 生王於漢城之仁達坊。 王生而質美動好率禮。 幼時, 恭憲王嘗竝與二兄召入, 脫所御冠令以次着觀所爲。 次及於王, 王跪而辭曰: “君上之御, 臣子何敢掛頭?” 恭憲王驚嘆曰: “然。 當以此冠遂給汝也。” 因問君與父孰重, 令書字以對則曰: “君親雖曰不同, 忠孝本無異 二致。” 恭憲王大奇之。 旣長封河城君。 嘉靖乙丑, 恭憲王有疾。 世子暊旣卒, 儲嗣未定。 首相李浚慶等建議, 請預選於諸姪中。 恭憲王遂命王。 入侍醫藥, 仍命別擇儒士爲師傅輔導之, 眷愛特厚, 國內人心咸屬焉。 隆慶元年丁卯, 恭憲王薨。 大臣以王妃奉遺命敎迎王以入。 王方服母喪居私第, 涕泣固讓。 群臣擁戴迫而後乃行。 時, 翰林院檢討許國、兵科給事中魏時亮來頒穆宗皇帝登極詔, 方入境, 聞國君新喪, 未有儲嗣, 甚以爲憂。 及頒詔之日, 見王儀表端莊、禮度閑雅, 相與旋目賞歎曰: “東方眞主出矣。” 時, 王年纔十六矣。 遣陪臣告訃于朝, 且請承襲。 翌年正月, 皇帝遣太監姚臣、李慶, 齎詔封爲朝鮮國王, 欽賜誥命冕服綵幣。 王卽遣右議政丁應斗等奉表謝恩。 王嗣位之初, 銳意圖治專精學問, 日御書筵討論經史, 夜分不寢。 時名儒李滉解官歸鄕, 聚徒講學, 自前王時屢召, 未至也。 王致誠盡禮敦諭起之, 擢爲貳公。 滉感激知遇疏陳治道六條, 又撰《聖學十圖》、《西銘考證》, 手寫程子 《四勿箴》, 以進。 王虛心嘉納命, 皆繕寫爲屛, 置諸左右, 朝夕觀省。 不時召對從容講道, 禮遇隆重, 期臻至治。 及滉亡傷, 悼不已敎曰: “滉之隻字片言皆可傳後, 其令有司裒集刊行。” 本國舊稱文獻之邦, 而其於格致誠正之學, 則罕有傳焉。 自高麗 鄭夢周始倡絶學, 至本朝金宏弼、鄭汝昌、趙光祖、李彦迪等相繼而起, 講明道義, 發揮經傳。 王以此人等大有功於斯道, 首命賜祭守塚, 贈官與諡錄其子孫, 命儒臣柳希春等撰次其行名曰‘《儒先錄》。’ 仍命刊行《近思錄》、《心經》, 且以《何氏小學》名物、度數最爲詳密, 便於初學, 本朝所撰《三綱行實》可以扶植倫紀, 竝命刊行。 敎該曹曰: “近來師儒之選, 皆尙文詞, 至於德修學明之士, 則未見其人。 以此黌舍游學之士, 則皆以習文藝決科第爲業, 未聞爲切問近思之學。 士習如此, 他日成就將何所觀? 京中如此, 外方可知。 有學行堪爲師表之人, 擢授方面之任, 以付風化之權, 巡行列邑, 勸課敎誨。 厚倫成俗端在於此。 且爲學之方, 莫先於《小學》。 入學時, 必令講試《小學》, 則幼學之士, 自知向方, 以此申飭學行。” 又敎以薦進遺逸爲新政第一。 遂馹召徵士曺植、成運等, 不次超敍, 或不能赴, 則獎諭勤懇。 其他以經明行修著稱者, 前後擢用甚多, 至有白衣陞卿宰者。 嘗於筵中論賢邪進退之機曰: “奸黨碑立, 而汴京墟, 僞學籍成, 而南宋亡。 雖悔於終, 亦無及矣。 可不戒哉?” 時, 臺諫追論先朝奸臣南袞等戕害士林之罪, 請削官爵。 人或以事在旣往爲言。 王曰: “欲罪南袞者, 所以追慕趙光祖之道學, 且以定一時之趨向也。” 遂罪之。 且命錄用故儒臣金宗直子孫, 追贈忠臣宗室朱溪君 深源官爵。 其彰善癉惡類此。 是年, 穆宗皇帝冊封皇太子, 遣翰林院檢討成憲、禮科給事中王璽頒降詔勅, 遣陪臣奉表陳賀。 嘗有講官進言曰: “今者朝無權奸, 國無邊警, 正此爲治之日也。” 王曰: “此說不然。 孟子當戰國之時, 勸諸侯以王道。 國家雖戰爭多事, 豈有不能爲治之時哉?” 己巳秋, 恭憲王三年喪畢, 納潘城府院君 朴應順女朴氏爲妃。 六年壬申, 翰林院編修韓世能、吏科給事中陳三謨頒今皇帝登極詔。 翌年, 王遣右議政朴淳等奉表陳賀。 時, 旱災切迫, 王避殿減膳禱雨禁中, 執圭立庭終日不懈, 遂致甘霖。 又因天變大臣乞免。 王曰: “推咎台衡以應災變? 吾誰欺? 欺天乎? 漢之人君以罷相塞天譴, 君子譏之。” 仍以手筆下求言之敎, 首尾百餘言, 無非引咎求助之意。 太學儒生上疏闢佛。 王手札答之曰: “在首善之地, 講論者道義也, 期待者程 朱也, 宜益動心忍性, 切磋琢磨。 敬義夾持表裏交養, 爲他日眞儒, 立於朝端, 上輔寡君, 下澤斯民, 使治隆而俗美, 則吾道之衰, 異端之盛, 不足慮也。 何必如太武誅沙門、毁佛寺之爲哉?” 又上疏請金宏弼、鄭汝昌、趙光祖、李彦迪、李滉等從祭文廟。 答曰: “難愼而不敢輕許者, 只緣其事重也, 自有議定之日。 且尊五臣莫如尊其學也。 諸生無非英才好學之彦, 宜懋時敏相與講磨孜孜, 共成大儒, 勉輔不辟, 是予所望。” 嘗敎儒臣曰: “予嘗讀文山 《指南錄》, 悲涼慷慨, 不忍終篇。 夫文山, 夷、齊後一人, 而已爲萬世人臣之表, 准我國鄭夢周節義文章, 可與文山儷美, 其文集竝速印出頒布。” 仍命相臣盧守愼作序以進。 儒臣李珥撰進《聖學輯要》。 王深加嘉獎, 卽命刊行。 時, 王有疾, 久而乃瘳。 禮曹累請陳賀。 王曰: “人之疾殆, 未必不由於失攝之致。 頃者不意得病, 危而復蘇, 貽憂大臣, 驚動群下, 方且祗懼悔罪之不暇, 豈可偃然受賀乎?” 乙亥, 恭憲王妃沈氏薨, 禮官據《五禮儀》卒哭後當用玄冠, 烏角帶。 持平閔純上疏以爲: “三年通喪, 無貴賤一也。 宜從朱子之議, 用白帽布裹角帶。” 廷議不一。 王乃斷然行之, 居喪一遵禮制。 終三年未嘗啓齒。 丁丑十一月, 榮靖王妃 朴氏薨, 禮曹以爲: “當從叔姪之服, 服齊衰期年。” 相臣朴淳等以爲: “王於榮靖王妃有祖孫之義, 以繼體之重, 當服三年。” 王從其議, 遂定爲三年喪, 治葬奉祭式禮莫愆。 先是奸臣李芑、尹元衡等於乙巳年間, 謀殺尹任、柳灌等, 至於錄勳, 群情久愈冤憤。 王以事在先朝不欲輕改, 及是竝命復官削勳。 中外咸快。 壬午八月, 皇太子誕生, 皇帝遣翰林院編修黃洪憲、工科給事中王敬民來頒詔書, 卽遣陪臣奉表陳賀。 丙戌十月, 聖節陪臣尹自新在會同館失火。 王驚駭不已, 使臣以下竝拿鞫定罪, 卽遣陪臣奉表陳謝。 皇帝以王忠愼可嘉降勅獎諭, 仍賜蟒衣綵段。 丁亥, 日本差使臣來款。 時, 平秀吉簒君自立。 王敎曰: “日本廢放其主, 乃簒弑之國。 不可接待其使, 當以大義開諭却之。” 命廷臣雜議, 皆以爲化外之國不可責以禮義。 王雖黽勉許之, 而其守義之嚴如此。 戊子, 謝恩使兪泓回自京師, 宗系改正, 竝惡名昭雪。 《會典》一冊禮部題准給送, 皇帝降勅褒諭。 先是, 國祖康獻王被本國叛賊尹彝、李初誣告于中朝, 以康獻王稱爲弑逆臣李仁任之後。 《皇明祖訓》及《大明會典》俱錄其誣語。 自王七代祖恭定王以至前王, 累世陳奏以辨其誣, 每奏輒蒙許改, 而所改之辭尙未昭示。 及王嗣服慨然發嘆曰: “國系受誣二百餘年, 何可偃然食息於覆載之間乎? 宜極擇使价血誠奏籲, 以期昭辨。” 乃於萬曆元年, 遣陪臣李後[浚]白等, 三年乙亥, 遣陪臣洪聖民等, 六年戊寅, 遣陪臣金繼輝等, 十二年甲申, 遣陪臣黃廷彧等, 節續齎奏陳請。 每當封奏, 王必戒使臣曰: “不得準請, 則毋還也。” 其危辭懇語, 可以感動天地。 至是始得快覩昭雪。 王敎群臣曰: “賴諸卿之力, 今日得有此事, 皇恩罔極。 古之人君, 莫大於中興祖業、匡復舊物, 然此不過外物耳。 豈如今日得雪數百年至痛, 使彝倫攸敍東韓再造? 予可以有辭于祖先矣。” 遂親行告祭于宗廟社稷。 敎曰: “今日親奉寶典, 祗告太廟, 志願畢矣。 可大赦與臣民同其慶。 且新受景命已告廟社, 夫子乃彝倫之主, 予當親祭以告彝倫復敍之意。” 遂祭文廟。 且命兪泓等一行及承文院提調等賜宴于太平館以勞之。 又敎曰: “禮曰‘君賜衣服, 服以拜賜。’ 古人於君賜之物, 必服之者, 所以榮君恩也。 上年帝賜蟒衣置之臥榻之上, 夙夜拱北竊祝, 而惶恐不敢服。 今將祗見先王, 予欲服此以覲祖先。” 十九年辛卯, 平秀吉又遣玄蘇等, 致書本國。 聲言欲犯上國, 脅以假途, 言辭悖慢, 非臣子所忍聞。 王據以大義斥絶其使, 卽差陪臣金應南將, 日本兇謀情節移咨禮部。 先是, 倭賊以犯上國之言, 流布於琉球國, 且誣稱朝鮮亦已屈服。 琉球以其言聞于天朝。 兵部使遼東移咨本國, 問其是否, 金應南之行, 適及於此時。 天朝見本國咨文, 始知倭奴誣慢兇悖之狀。 皇帝降勅褒諭, 仍賜白金綵幣特優。 王奉勅感激, 大赦臣民, 卽差陪臣韓應寅等備將日本書契及事情另行陳奏。 方與一國臣民繕修城池, 整飭邊備, 以爲守禦之計。 二十年壬辰, 賊乃空國而來, 長驅蹂躪, 勢如破竹。 是其射天之計固非一日, 蓄謀藏兇乘時以發。 本國累世昇平, 民不知兵, 一朝猝遇狂寇, 翦焉不支, 南中州郡相繼摧陷。 王分遣將士扼守要衝, 嚴諭都民, 禁無出城。 下哀痛罪己之敎, 徵八路勤王之兵, 以示效死勿去之義。 及至李鎰之師, 潰於尙州, 而鳥嶺不守, 申砬之兵, 又敗於忠州之㺚川, 大賊乘之, 其鋒不可當。 王知大勢已去, 乃謂群臣曰: “此賊謀犯天朝, 實天下之賊也。 我當爲天朝死守封疆, 而惟其衆寡之勢, 萬不相敵。 旣不能力抗兇鋒遮截賊路, 則無寧歸近父母之邦, 上訴於聖天子乞王師, 以討此賊耳。” 遂定西遷之計。 仍移咨遼東都司, 申報各衙門, 使之轉奏。 于時王妃朴氏無子, 儲位未定。 四月二十七日, 群臣皆以爲: “宜建儲嗣以鎭危疑。” 王召大臣謂之曰: “後事之託, 固有所屬, 而特未遑耳。 光海君聰明仁孝, 好學不倦, 年旣長成, 可從民望, 定爲儲嗣。” 諸臣咸頓首稱賀曰: “宗社、臣民之福也。” 二十八日, 以光海君爲王世子。 時, 國事蒼黃未及專奏, 先令咨報遼東, 轉奏朝廷。 三十日, 賊報益急, 王乃出城西行, 分遣諸子號召四方。 世子從王以行。 及平壤失守, 王進駐義州, 乃令世子奉廟社主從。 以若干臣僚前往東南, 庶通湖、甸聲勢。 乃觸冒危險, 出平壤歷黃海東至於江原道 伊川縣, 所過傳檄召, 募諭以大義。 奔竄之民, 聞聲坌集, 皆思奮義爭, 起而殺賊。 八月, 王遣陪臣鄭崑壽等陳奏賊情于天朝, 請師討賊。 九月, 皇帝遣行人薛藩降勅慰諭曰: “爾國世守東藩, 素效恭順, 衣冠文物號稱樂土。 近聞倭奴猖獗, 大肆侵凌, 攻陷王城, 掠占平壤。 生民塗炭, 遠近騷然。 國王西避海濱, 奔越草莽。 念玆淪蕩, 朕心惻然。 昨傳告急聲息, 已勅邊臣發兵救援。 今特差行人司行人薛藩齎勅諭爾國王。 當念爾祖宗世傳基業, 何忍一朝輕棄? 亟宜雪恥除兇, 力圖匡復。 更當轉諭該國文武臣民, 各堅報主之心, 大奮復讎之義。 朕今專遣文武大臣二員統率遼陽各鎭精兵十萬, 往助討賊, 與該國兵馬前後夾攻務期勦滅凶殘, 俾無遺類。 朕受天命, 君主華夷, 方今萬國咸寧, 四溟安靜。 蠢玆小醜輒敢橫行。 復東南邊海諸鎭竝宣諭琉球、暹羅等, 國集兵數十萬, 同征日本直擣巢穴。 務令鯨鯢授首海波晏然, 爵賞、茂典, 朕何愛焉? 夫恢復先世土宇, 是爲大孝; 急救君父患難, 是爲至忠。 該國君臣素知禮義, 必能仰體朕心, 光復故物, 俾國王奏凱還都。 仍保宗廟社稷, 長守藩屛, 庶慰朕恤遠字小之意, 欽哉!” 王在義州率百官迎于江上, 失聲慟哭。 哀動左右, 群臣皆哭。 王謂勅使曰: “倭奴將犯上國, 小邦抗義斥絶, 罹此喪敗。 朝廷若見倭奴書契, 則可知此賊情狀矣。” 十一月, 皇帝特賜白金二萬兩。 王拜受感泣, 分賜扈從諸臣及陣上將士。 王謂近臣曰: “避亂之人, 槀死山谷, 極爲可哀。 其令各道守臣救活。” 十二月, 皇帝遣提督李如松等領遼、廣兵四萬出來。 王盡誠迎勞涕泣而言曰: “蒙皇上罔極之恩, 得見大人, 小邦一縷之命, 惟托於大人。” 提督見王忠懇爲之動色。 二十一年癸巳正月, 提督協率本國軍兵, 大破平壤之賊。 王謂群臣曰: “天兵今雖乘勝長驅, 倭奴剽悍, 秀吉兇狡。 若悉聚諸道之賊, 以爲抗拒之計, 則勝負未可知。 今以一捷動色相慶, 不亦可憂乎?” 是月, 自義州進向平壤, 將行登門樓曉諭州民, 盡減徭役, 且賜田租。 西向皇都行望闕禮而發。 到定州, 世子奉廟社主來迎。 王敎曰: “今日急務, 只在天兵糧餉。 予欲以匹馬策應於天兵之後, 而續來天將亦當留待, 其令世子前進安州一以策應、一以督運。” 仍敎曰: “平壤舊都之民, 陷賊而死者, 竝皆收瘞, 立標, 俾無暴露之骨。” 且命: “轉輸糧械, 扈衛之人切宜減數務令簡約, 供膳毋過三四器。” 四月, 聞官軍收復京城, 群臣請賀。 王曰: “此可慰而不可賀也。 但當率臣民行望闕禮, 以謝皇恩而已。” 仍令耆老、人民一時行禮, 與知感激皇恩之義。 六月, 王發永柔向京城。 居民等上疏請留。 王手札答之曰: “今予之行, 非欲棄爾等而去也。 但聞京城之民, 飢餓失所, 日望予至。 非予遄進, 不足以救之, 都民之望予, 何以異於爾等之欲留乎?” 仍饋酒以送。 時, 京外饑荒, 王下敎曰: “都民聞予近住, 其望之之心爲如何哉? 其發近邑之粟, 船運京江。 若不足則卽遣承旨, 發京倉以賑之。” 王見內人炙食牛肉, 敎曰: “非牛不能耕田, 人而殺牛, 不仁甚矣。 目今蕩敗之際, 雖嚴禁猶懼不足以孶息, 況屠殺無忌乎? 內人則已爲重究。 本邑守令不爲禁斷, 其令勘罪。” 嘗於行中失落所御弓子, 有人得之。 本官囚繫以聞, 王曰: “旣已失之, 則有得之者無怪。” 卽命放之。 聞者咸悅。 提督李如松聞王筆法精妙, 求之甚懇。 王辭以疾曰: “予於提督, 磨頂放踵有所不辭。 但形骸徒存, 而神魂已脫, 揮筆成字誠所難能。” 竟不許。 蓋其微意不欲以小技示於人也。 九月, 王還京城。 令近臣發倉實, 以賑飢民, 且減內廚日供之米, 特分給之。 都民之死於賊者, 設壇致祭, 收瘞。 亦遍下書通諭八道, 量減貢賦, 盡廢貢獻, 忠臣、孝子、烈女訪問褒錄。 仍敎禮曹曰: “喪亂之後, 都民之死者, 何限? 意其遺民過半縞素, 及入城之日, 見都民塡塞, 而未有服喪者。 此必亂後倫紀墮廢而然, 所關非輕。 其令各部糾檢。” 先於五月, 王遣陪臣表獻方物以謝, 迄蒙皇恩, 收復京城。 十一月, 皇帝遣行人司行人司憲降勅曰: “昨者王以大兵驅倭出境, 還歸舊國, 上表進方物來謝。 朕心深用嘉悅。 念玆復國重事, 不可照常報問。 今特遣使降諭兼賜大紅蟒衣二襲、彩段四表裏, 以示朕惓惓爲王遙慰之意。” 王卽遣陪臣上表、陳謝。 王還都之後, 首命收聚書籍, 藏于芸閣。 且欲親祭文廟, 禮官以爲: “聖殿燒盡, 亦無位板, 行祭無所。” 王敎曰: “予見則異於是。 夫神之在天下, 如水之在地中, 無所往不在。 鬼神無常享, 惟其致敬, 則神在是矣。 故古人或設壇而祭, 豈必待木主哉? 予意築壇於學宮之側, 設位於其上, 躬進以祀之, 一以慰先聖之靈, 一以重倫紀於干戈之中也。” 敎大臣曰: “爲政在於得人。 我國人才眇然, 其所收用者, 只在科擧。 科擧投牒之場, 安能盡人之才而得豪傑之士哉? 四方之廣, 豈無瓌才異行之士空老林下? 古人曰: ‘大臣以人事君。’ 昔晏嬰薦其僕臣, 謝安擧其兄子。 苟其人也, 不以微賤而嫌, 不以親戚而避。 可合擢用者, 其各薦擧。” 京畿之民, 以催糴爲苦, 呈訴於駕前。 王敎曰: “有司獨不見畿甸之田野耶? 蓬蒿滿目, 何忍催租?” 時, 王寓貞陵洞行宮, 一日敎該官曰: “不可長處閭閻, 卽舊宮城內略構草家, 欲爲移寓。 昔衛君茇舍于漕, 古亦有爲草屋而居之者。 此誠何時欲居大廈乎?” 天將有以營建王宮爲言。 王曰: “深讎未復, 何以家爲?” 天將歎服。 二十三年乙未, 王遣陪臣奏請冊封王世子。 皇帝降勅曰: “勅諭朝鮮國 光海君 諱 琿。 先該經理官題稱: 「倭衆遁歸, 屬國已復。 光海君, 靑年英發, 臣民服從, 宜令其選帶忠義陪臣, 駐箚全、慶地方, 經理防禦。」 該部議覆請: 「給專勅以便責成。」 今特命爾, 總督全、慶軍務, 積儲錢糧, 號召壯勇, 一應設險、置器、練兵、守要俱許以便宜區處。 仍督率陪臣權慄盡心協理。 爾宜奮身苦志幹蠱圖存, 內起瘡痍, 外修戰備。 博擧萬全之策, 永爲善後之圖, 固我藩籬, 寧爾宗社。 俟有成功, 另議處, 毋或違越明命廢失良時。 致誤事機噬臍何及? 爾其承欽之。 故諭。’ 王卽遣陪臣奉表陳謝。 時, 臺官劾帥臣。 王手敎曰: “古者, 元帥之行也, 鑿門而出, 推轂而遣, 在軍稟命則曰: 「此在將軍。 寡人不敢從中制之。」 今則不然, 使庸人䝂子皆得以議其短, 終乃慢罵而强存之, 今之待元帥, 其異乎古之元帥也。’ 論者遂寢。 二十五年丁酉, 倭賊襲破閑山島張兵再搶, 先鋒已逼京都。 時提督麻貴提孤兵在京城, 軍情危懼。 王厲氣巡城, 堅守不動。 經理楊鎬亦自平壤疾馳來援。 王涕泣迎見, 誓不與賊俱生。 仍偕經理視師江上, 至以單騎渡江相度據守形勢, 人心賴以鎭定。 遂協助天兵, 大翦賊鋒于忠淸之境以却之。 及經理督三路大軍, 進箚於島山也, 王欲以匹馬從戎親冒矢石, 手帖懇請至于再三, 經理終不見許, 而止。 本國兵制, 略倣唐之府兵, 分休立防, 兵農相依, 雖便於守國, 而常短於禦敵。 王見戚繼光所撰《紀效新書》, 甚嘉其制, 別設訓鍊都監, 命大臣一員以領之。 擇武弁重臣爲大將, 抄擇丁壯勇銳, 分屬部伍, 儲養訓鍊, 頗有條理。 時, 南邊專倚舟師。 王以手札敎帥臣曰: “我方致力舟師, 集師於釜山。 至於陸地之據險、他路之要衝, 皆不暇及此。 蓋有見乎前日水戰之捷也。 兵無常勢, 變出意外, 豈可引前事而爲例乎? 當初兇賊入寇釜山, 直擣北上, 舟師橫海而不憚, 湖南議後而不顧, 果何前例? 我國形勢沿海千餘里, 此眞所謂散地而三面受敵之國也。 賊之兇狡特甚, 若諜知我師之屯聚於釜山, 自五島因風掛帆, 一瞬千里直向湖南, 繞出我師之後, 則是我師爲賊所綴, 自湖南、湖西以至海西、關西, 一帶沿海無處不到, 誰得以禦之? 徒聚舟師於釜山, 不置重兵於湖南, 不守睦 陸地之險阨, 恐非計也。” 嘗語講官曰: “存心有要。 日用之間, 千緖萬端交接於前, 廓然大公順而應之, 不以外物之來動其中。 然後欲靜而靜, 欲動而動矣。 不然而邪思妄慮, 有如雲興, 則欲以消遣而不可得, 蓋心如止水難矣。” 時有物怪, 天將求見我國卜者, 以占吉凶。 王曰: “天之賦物不得其常, 是謂之怪, 怪者失其常也。 常者理而已矣, 人事之失其理者, 皆足以應之而受其凶。 象占昭昭豈待占乎? 彼一箇瞽師安能知之?” 二十七年, 倭賊盡退。 王遣陪臣奉表、陳謝。 皇帝降勅慰諭, 仍賜綵幣、表裏。 是年中朝營造乾淸、坤寧宮, 王遣陪臣進獻助工方物。 皇帝降勅褒諭, 仍賜白、金蟒衣。 庭試策士。 敎考官曰: “暫見試製, 有用莊、老語者。 自三墳、八索以來可法之文不爲不多, 安用莊生詖淫之說? 今宜禁斷。” 二十八年, 王妃朴氏薨。 兵火之時, 王之受封誥命、冕服, 竝皆淪失不保。 王遣陪臣奏請照例補賜。 翌年正月, 陪臣回自京師, 皇帝降勅, 補賜誥命、冕服。 制曰: “朕惟王者持危擧廢, 莫厚于仁; 立國安仁 民, 莫大乎禮。 禮者物恥足以振之, 國恥足以興之。 雖文章、物采, 無敢廢也。 爾朝鮮爲國, 素敦禮敎, 懋篤忠敬, 稱我優嘉。 自頃以來越在草莽, 典章、文物幾于蕩然。 朕爲爾洗滌兇妖, 恢還土宇, 固我師武臣力, 亦不可謂非爾秉禮之效。 否則軍旅安經, 政令安行? 順物不守, 事乃大逆, 尙有今玆之捷乎? 爾以誥命、冕服奔逬莫守, 遣使來告, 請得賜如初。 夫事上莅下, 須此修容, 復漢威儀, 朕所矜許。 是用勅尙方製給, 仍錫之誥, 爾尙敬之哉! 朕不以禮假人, 爾毋以菲廢禮。 藍縷啓楚, 大布興衛, 薪膽覇越。 皆王今日事懋哉! 毋忝命。’ 王卽遣陪臣奉表、陳謝。 該官以王之欽賜冕服長短不適體, 請改造。 王曰: “吾皇上之賜, 當服之無斁。 何敢改也? 予於壬辰蒼黃西遷之時, 宮中之物悉棄之, 惟皇上所賜蟒龍衣手索提出, 擬於死時必着此衣而終也。 其衣至今猶在時, 或披見不覺涕下也。” 三月, 皇帝冊立皇太子, 欽差翰林院侍講顧天峻、行人司行人崔廷健降勅, 竝賜王及妃綵幣文錦。 王遣陪臣進表、陳賀, 又遣陪臣進表、謝恩。 敎禮曹曰: “前代諸王墳墓及忠賢之墓, 竝令修治封植以敦崇德象賢之義。” 是年, 王冊領敦寧府事金悌男女金氏爲繼妃, 遣陪臣奏請繼妃誥命、冕服。 三十一年, 陪臣回自京師齎捧到皇帝勅諭曰: “得奏, 王已娶金悌男女爲繼室, 乞賜誥命、冠服, 特允所請。 玆封爾金氏爲朝鮮國王繼妃, 竝賜誥命、冠服、彩幣等件。 就付差來陪臣齎, 回至可收領。 王宜祗承恩錫, 永效忠貞, 以副朕寵賚之意。 欽哉!” 三十二年, 遣陪臣押解漂海人民五十七名, 具奏上聞。 皇帝皆降勅獎勵, 竝賜白金、文錦。 三十四年二月, 皇孫誕生, 皇帝遣翰林院修撰朱之藩、禮科左給事中梁有年降勅若詔, 竝賜王及妃綵幣、文錦。 王卽遣陪臣上表、陳賀, 又差陪臣奉表、稱謝。 三十五年某月, 遣陪臣押解漂海人民一十九名具奏上聞。 皇帝卽降勅褒諭, 仍賜白金、文錦、綵段。 王自禍難以來, 憂勞成疾, 賊退之後, 亟欲傳位。 頤養十餘年間, 懇敎非一。 雖以世子泣辭、諸臣不釋故黽勉聽政, 而內禪之計, 終不弛于懷。 自丁未春, 王疾彌留, 以至于冬, 證益危苦。 世子晝夜侍寢, 衣不解帶, 沐浴焚香, 虔誠祝天。 王慮其生疾, 累諭止之, 常令留宿寢側。 乃於戊申二月初一日, 薨於貞陵洞行宮之正寢。 春秋五十七, 在位四十二年。 臨終手書遺敎, 執世子手而授之, 仍命權署國事。 王聰明剛毅、恭儉慈仁、誠孝出天、英智過人、崇儒重道、好學嗜義。 事大之誠, 出於至性, 迎詔拜表之儀, 正至聖節望闕之禮, 率皆虔誠精白, 肅敬將事。 雖顚沛流離疾病困劇之際, 未嘗或廢, 而亦未嘗少懈。 每封進方物, 必盥濯齋潔, 手自點視, 丁寧戒飭, 極敬極愼。 或因物力未敷有未盡情, 則比使臣之回一刻不能忘, 宮中得一珍味, 則必置之案上, 西向拜祝曰: “欲獻吾皇, 何可得也?” 瞻戴之誠, 不啻如孝子之慕父母。 平居及對群臣語, 一則曰‘皇恩罔極’, 二則曰‘皇恩罔極’. 一念對越如在左右。 兵興之後, 天朝文武將官之前後出來者, 蓋不知其幾, 上自元戎下至軍丁, 無不致敬盡誠, 各盡其接待之禮。 窮閻僻巷, 出入不憚, 風雨寒暑, 罔或停廢。 一日接遇或至三四處, 侍從之臣皆若不耐, 而未見有一毫怠忽之色。 今年正月, 陪臣之齎詔而回也, 王疾已亟, 猶以不得郊迎爲痛。 勅書至宮中, 强起盥手, 扶人拜跪, 躬自奉安, 西向涕泣。 病遂加劇, 蓋出至情, 非强爲也。 事榮靖王妃 朴氏及恭憲王妃 沈氏如事親母, 承顔養志, 曲盡誠意, 朝夕問安之禮, 十餘年如一日。 若有疾病, 則躬視藥餌, 盡誠祈禱, 及其喪也, 哀毁過傷, 一遵禮制。 友愛天至, 敬待二兄一娣。 終身不少衰, 撫恤諸孤如己出。 性素簡約, 不喜紛華, 聲色·游畋之娛、逸豫·侈靡之樂, 無一掛于心。 食不重味, 衣常澣濯, 妃嬪宮人亦不敢服侈靡, 以見勤恤民隱。 冬寒暑雨, 每軫其咨之念, 節用惜費, 務本重農, 宮中粒食不令遺地曰: “此皆農夫粒粒辛苦之物。 安坐而食, 亦已足矣, 況敢暴殄乎?” 尙風化而重節義, 礪廉恥而愼賞罰, 愛惜民命, 未嘗妄殺一人, 雖昆蟲微物, 亦戒其殺傷。 若聞人之有病, 則雖閭閻下賤, 心欲全活賜以藥物, 如恐不及, 每當決獄, 必哀矜惻怛以求生道。 謹守成憲, 苟非大謬, 則不喜紛更, 禮遇臺諫, 雖有過激, 而常示優容。 卽位以來, 朝臣雖或有黜罰, 輒許自新, 嚴而克寬, 明不至察。 御難處疑, 果斷英發, 則爲曠世豪傑之主; 燕居雍容, 沈潛刻厲, 則似治經篤實之儒。 至於籌邊料敵決敗算成, 出人意表效於屈指。 雅向儒術, 孜孜不倦, 日接筵臣, 講讀經傳, 揚確古今, 出入淵微, 所論高出先儒箋註之外, 群臣莫敢贊一辭。 一室焚香, 左右圖書, 雖於幽獨得肆之地, 不設惰慢之容, 凝神端坐, 手不釋卷。 以至諸子百家、醫藥、雜流之書, 無不貫穿瀜洽, 而斥絶異端, 排擯詭論, 嚴諭諸生禁用莊、老、佛語, 蓋於異敎之書, 燭破其源頭, 知其彌近理, 而大亂眞故也。 晩而好《易》, 雖在搶攘, 不輟講讀。 常語筵臣曰: “讀《繫辭傳》, 不覺手舞足蹈也。” 發號施敎, 細書成文, 初不經意而輒成典訓, 觀書十行俱下, 一覽皆記。 雖一日萬機, 庶事叢冗, 而裁決無留, 刃迎縷解。 至於刑獄法律之煩、錢穀文簿之瑣, 一言判剖不爽毫忽, 群下震懾, 率職惟謹。 嗚呼! 王以不世出之資, 抱大有爲之志, 高視千古銳意至治, 期欲挽回世道, 以臻隆古之盛。 不幸遇賊, 守義罹禍, 王自以齎志莫伸, 終身慷慨。 惟其格天之至誠, 可以質之於神明, 有辭於天下, 故用能蒙皇上不世之恩, 雪先系之積誣, 而垂光國之烈, 却滔天之强寇, 而成再造之績功, 在宗祊業煥中興。 嗚呼韙哉! 嗚呼痛哉! 戶曹判書李廷龜製進。


2月 22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二日己卯朝雨夕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持平鄭廣成、正言李士慶) 兩司啓請鄭仁弘、李慶全、李爾瞻等疏放復爵, 崔天健罷職。 答曰: “已諭。 不允。”


○推鞫廳啓曰: “▲(毛/乙)老、景仁累次烙刑, 各項辭緣反覆鞫問。 而終始固諱, 不爲直招。 極爲兇詐, 加刑得情。 西川君 錦以臨海親切之人與得、喆等無異。 其所自明不可取實, 請刑推得情。 河大謙、南瑞以臨海家最親切之人, 常常出入發於衆論, 曾被囚繫。 今又出於宮奴之招。 魯應希曾以臨海家榦奴, 常在其家, 家中大小之事, 宜無所不知, 宜竝刑推得情。 得、喆、孝一、彦珩刑問一次, 固諱不服, 所當加刑。 而此非事干之比, 或恐未及輸情而徑斃杖下, 待他各人推閱, 得其端緖更鞫何如? 陽林都正 亨胤、雲林都正 橈、命環, 竝出於宮奴之招, 而亨胤、橈則只稱往來宮家, 全不及於綢繆之迹。 命環則只言馬蹄鐵成造釘打造, 而不及於軍器之事, 遽加刑訊似屬不妥。 姑爲囚禁, 待後處置何如? 河大謙自稱, 兒名甲生而官名大謙, 當初納招種伊、忠立一處驗質, 則此人河大生的實云。 名號雖異, 而顯是一人矣。 敢啓。” 答曰: “知道。 ▲(毛/乙)老等、魯應希・得・喆等、亨胤等, 允。 河大謙、南瑞與臨海最爲親密, 凡出入人等兇謀曲折, 刑推窮問。”


○推鞫廳啓曰: 伏承傳敎, ▲(毛/乙)老、景仁、魯應希、橈、河大謙、南瑞則當刑推矣。 錦則不在發落之中, 何以爲之? 敢稟。”


○備忘記 傳曰: “近日卿等達夜推鞫, 豈無所傷? 今後夜則罷出, 待明推鞫, 罪人等堅囚可也。”


○禮曹啓曰: “臣等與大臣詳問術官, 則皆據《紅囊經》 《辨惑論》, 以逼近祖墳、掘破塋域, 釋禁/葬近之意。 且言其岡阜旣異, 別無所害。 但第二岡, 先王擇定之處, 家長之說, 不無拘忌, 用之未安; 第五岡, 非但形勢之好, 地家亦無忌, 用之無妨。” 傳曰: “允。”


2月 23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三日庚辰, 朝雨夕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正言李士慶啓曰: “無狀賤臣待罪言地, 當此時, 以私嫌瀆擾天聽, 罪合萬死。 第以鄭仁弘之疏一入, 奸兇徒黨喪氣禠魄, 思所以構陷之計, 無所不至。 憲府之官, 至發鞫問之議, 請竄上疏儒生, 此前古權臣所未有之事。 唯幸公論不泯, 頃於僚席論其時, 臺諫南復圭、李慶禥、申光立等或黜或削, 黃謹中以持平不可獨免。 臣微及竝論之意, 而僚議不一, 遂至中止。 物情憤鬱, 皆以爲未便。 校理黃敬中敢以私意陰揣, 指臣以宿嫌乘時欲報, 公然向人唱說。 臣於謹中兄弟少無纖芥之嫌, 而渠等之爲, 永慶鷹犬, 國人之所唾鄙, 臺評之發, 實是公共之論。 乃以士夫間不忍言之醜詆, 顯斥言官, 意欲拑制論事者之口。 此不過由臣忝冒見輕所致, 請亟命罷斥臣職, 以重臺諫體面。”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行)大司憲金信元啓曰: “臣前於朝報中, 得見憲府啓辭, 則以欲論鄭仁弘之罪, 方爲起草, 諫院已爲蒙允, 引嫌又過。 三四日後, 憲府請竄李惺、鄭造, 而及於儒生李挺元。 臣常以爲: ‘雖未及入啓, 已爲起草, 則其意與諫院同, 又何至於請竄陳疏之儒乎? 其諂附權奸傾陷士類之罪, 無所逃焉。’ 臣及忝本職頃論具寭等之罪之時, 欲竝罪其時憲府之官, 累爲發言, 而因僚議不一, 不能自守己見, 竝與 李慶禥、南復圭 而棄之不論矣。 今見正言李士慶避嫌之辭, 以不論黃謹中一人, 物情亦以爲憤鬱, 則臣疲軟不言之罪, 至此而尤大。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李好信啓曰: “臣於頃日具寭、李慶禥等請罪時, 正言李士慶微言於席間曰: ‘兩黃亦有物議。’ 云而不明辨其物議所由出之故, 臣意以爲: ‘黃謹中兄弟雖有可論之事, 不必一時竝論, 姑竢後日, 議處無妨。’ 故略陳所見, 則士慶亦不堅執。 只論具寭等若干人矣。 今見士慶避嫌之辭, 則首論憲府之官至發鞫問鄭仁弘之議, 而請竄上疏儒生, 黃謹中以‘其時持平不可獨免微及竝論之意, 而僚議不一, 遂至中止’云。 此等說話, 則臣實當初所未聞之語, 而只聽兩黃物議之言, 而不卽竝論, 其論事不敏之罪, 臣固難免。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朴彛敍啓曰: “前日本院席上, 正言李士慶只微言黃, 而不及其名與罪目。 臣未能致察酬應, 而士慶亦不更爲提起矣。 今見李士慶避嫌之辭, 欲論黃謹中, 而僚議不一, 遂至中止, 物情皆以爲未便云。 臣論事不敏之罪, 勢所難免。 且臣賤疾卒作, 不得進參於推鞫者二日, 臣之罪至此而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正言任章啓曰: “頃日本院席上, 正言李士慶微言黃, 而不及其名與罪目, 臣未及致察酬應, 而士慶亦更不爲提起矣。 今見李士慶引避之辭: ‘欲論黃謹中, 而僚議不一, 遂至中止, 物情皆以爲未便’ 云。 臣論事不敏之罪大矣。 勢難偃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史臣曰: “李士慶以爲: ‘黃謹中不可獨免, 微及竝論之意’, 而李好臣信以爲: ‘黃謹中兄弟雖有可論之事, 不必一時竝論, 姑竢後日議處’, 則其論議可否之際, 彝敍及章與之同席, 萬無不知之理。 而乃敢飭辭引避佯若不知者然。 (嗚呼!) 以姦黨治姦黨, 自不覺其庇護, 終至於曲辭瞞上。 (痛哉!)


○執義睦長欽、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 啓曰: “頃日論具寭等之罪也, 竝論李慶禥等之語, 果發於席上, 而臣等以爲不必一時竝擧, 欲竢後日論之。 今見大司憲金信元引避之辭, 臣等論事不敏之罪大矣。 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尹晧啓請鄭仁弘、李爾瞻、李慶全放釋, 崔天健罷職。 答曰: “鄭仁弘不可全釋, 而但聞病重云, 今若仆死途上, 則恐非先王之意, 放送。 李爾瞻、李慶全、崔天健, 不允。”


○禮曹(郞廳)以諸大臣意啓曰: “大行大王廟號(事備忘記: ‘此是莫重之事, 予亦何以知之乎? 予意前已盡諭, 卿等議定可矣。 此意言于大臣事傳敎矣。’), 當初諫官之請、宰臣之箚俱出於先儒已定之論。 考諸歷代帝王, 雖有茂功盛烈, 未有繼體而稱祖號之時。 揆以事理, 則大行大王廟號稱宗允當。 臣等反覆商議, 再三陳啓, 今不敢更有他議。 (依此定奪施行何如?)” 傳曰: “允。”


○推鞫廳啓曰: “▲(毛/乙)老、景仁壓膝烙刑, 刑問三次, 不服, 所當加刑。 而氣息奄奄, 待其稍蘇加刑。 橈事狀未著, 只以親切往來之故, 已受刑一次, 似當與得、喆等一體停刑。 待後端緖現出處之爲當。 魯應希、河大謙、南瑞比他人, 最爲親密, 其間事狀宜無所不知, 而刑訊一次。 固諱不服, 加刑得情。 命麟則所供如此, 忠立招內, 只以頃日來謁爲辭。 時, 無事狀之現出, 依亨胤例姑爲囚禁以待端緖現出後, 刑推何如?” 答曰: “允。 命麟親密之狀與大謙等無異, 可嚴訊得情。 鄭龍、下文乙里烙刑, 知順、順男壓膝。 此罪人諱不直招, 兇頑莫甚。 更加反覆鉤問。”


○推鞫廳啓曰: “魯應希、河大謙、南瑞刑問各二次, 固諱不服, 所當加刑。 三人非泛然事干之比, 以最親切之人, 其間事狀, 宜無所不知。 今若加刑而徑斃, 則後日憑閱無地, 請姑停刑, 待後處置。 命麟受刑一次, 不服, 加刑爲當。 鄭龍、下文乙里烙刑, 知順、順男壓膝反覆鉤問, 終始固諱。 大槪宮奴刑訊壓膝烙刑者, 一向牢諱, 獄事端緖, 終恐不能尋得於此輩。 宮奴凡孫以下各人, 除稚弱者二人外, 刑推窮問何如?” 答曰: “允。 命麟明日加刑。”


○吏曹判書鄭昌衍辭職。 傳曰: “省卿啓辭, 具悉卿懇。 予歷觀古史, 甚惡戚吏之用事, 豈有一毫他意於其間乎? 卿杜門守靜, 公忠淸愼, 今日館/銓長, 實爲可合。 且曩在壬辰先王西幸平壤時, 特授禮判, 入對固辭。 先王敎之曰: ‘卿其勿辭, 爲世子鞠躬盡瘁, 死而後已。’ 先王之敎, 尙在予耳, 卿豈忘之? 此乃遵先王之旨也, 且爲國家擇人, 何可顧私情避小嫌而不爲之耶? 況在先朝已經銓長, 尤無可避之嫌。 卿可安心勿辭, 宜體予意, 更加盡心。” 時, 王意欲盡用戚姻爲腹心, 故首用昌衍判銓。 昌衍主鄭仁弘 (等), 柳希奮主南以恭 等, 二黨又相軋。


2月 24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四日辛巳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掌令尹啓曰: “大司憲金信元、執義睦長欽、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鄭廣成、司諫朴彛敍、獻納李好信、正言任章·李士慶竝引嫌而退。 論事貴得中, 治人去太甚。 先論其重大之罪, 而姑置其輕者, 徐議而審處之, 未爲不可。 實有竝論之意, 則擧其罪而劾之可也。 初不顯言於席上, 今乃引避至做僚中所未聞之語, 適啓紛擾之端。 至於疾病, 人所難免, 無嫌可避。 請金信元、睦長欽、尹讓、閔德男、鄭廣成、朴彛敍、李好信、任章竝命出仕, 李士慶遞差。 李爾瞻、李慶全放釋, 崔天健罷職。” 答曰: “允。 鄭仁弘等乃先王命竄之人也, 不敢輕易放釋。 而但仁弘病重云故, 不得已勉從矣。 仁弘旣放, 而李爾瞻仍在罪籍, 則似爲冤悶, 竝放送。”


○正言任章 司諫院啓曰: “副司直黃謹中前爲持平時, 聽人指嗾, 構捏無罪之人, 以及抗疏之儒生, 其得罪公論大矣。 請命罷職。” 答曰: “波及太多, 不無已甚之弊。 去其太甚, 是乃至論。 今勿爲過中已甚之擧, 務爲鎭定可也。”


2月 25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五日壬午陰。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備忘記)傳于政廳曰: “天生一世人才, 自足了一世事。 近來國家不幸, 士論携貳, 瓜分豆裂, 作爲名目, 自相擠軋, 略不忌憚, 殊非國家之福也。 今宜勿論彼此, 惟才是擧, 惟賢是用, 共濟時艱。 今後又有循私不公之習, 則銓長亦不得辭其責也。”


○玉堂弘文館全數詣政院啓曰: “自上方在哀疚之中, 毁瘠踰禮, 而臣等忝在經幄, 不能入審聖候, 常切悶迫。 今見先王朝日記, 則二十七日前許令近侍入侍, 故其時承旨、史官及經筵上下番竝爲入侍。 請依先王朝故事, 特命入侍, 俾得審察聖候、敷達下情。” 答曰: “知道。 先朝故事雖未能知之, 而喪未過一月, 遽見近侍, 於心果安乎? 然必欲入對, 則不得不勉從。 而但予適患寒疾, 姑待後日。”


○正言任章 司諫院啓請黃謹中罷職, 又啓曰: “兵曹判書朴承宗前爲大司憲時, 亦參於請罪鄭仁弘之論, 而獨免其罪。 物情莫不駭憤, 請命罷職。” 答曰: “論事貴得中, 治人去太甚。 先論其重罪, 姑置其輕者, 未爲不可。 不允。”


○持平閔德男 司憲府啓曰: “兵曹判書朴承宗、副司直黃謹中前爲大司憲、持平時, 欲論鄭仁弘之罪, 方爲起草, 以諫院已爲蒙允引避, 雖未及入啓, 其意與諫院同。 又請竄抗疏儒生, 其諂附權奸傾陷士類之迹, 無所逃焉。 尙未論罪, 物情憤鬱, 請竝命罷職不敍。” 答曰: “事忌過當, 言貴得中。 此人等其時雖或爲臺官, 而何至於如此之甚乎? 重者已爲論罪, 輕者置之可矣。 不允。”


○推鞫廳啓曰: “宮奴麻赤、莫同、世福、愛玄、龍伊、萬金、仁守、金同刑問各一次, 固諱不爲直招, 加刑得情。 凡孫刑問一次, 其招現出婢李代環刀二柄埋置云。 雖未大段, 不可不問。 拿來憑問, 一邊埋置處搜覓。 知順、下文乙里, 弓矢次知云, 此兩人加刑嚴問。 宮奴冾匠檢於松, 雖泛稱成造釘打造, 而亦不可不問。 故發遣都事跟捕, 則出外不在, 其母捉囚, 令禁府聞見跟捕。 全州才人下文乙里, 祕密下諭于本道監司, 使之械繫上送。 成昌令則宗親官案取來, 備細考閱, 無此職號。 李咸則發遣禁府都事, 備細訪覈于東大門外, 兩班、常人上下之人皆無此名。 宮奴砲手鄭彦忱則五哨軍簿相考, 竝無此名。 又遣都事, 周訪於其招辭所指示居處, 而皆無此人不得現出。 大槪此人之招皆荒雜, 不足取實, 而旣不肯輸情, 不可不更鞫加刑得情。 山輝則刑訊一次, 所當加刑, 而年少孱弱, 今若加刑, 必致徑斃。 姑爲仍囚, 待後處置。 命麟則受刑二次, 固諱不服, 所當加刑。 而徑斃可慮, 姑爲仍囚何如?” 答曰: “允。 檢於松速爲跟捕。 成昌令、李咸、鄭彦忱等, 更問于凡孫, 可疑人盡爲拿鞫。 此奴子等皆是無賴叛主之徒, 多行悖惡無理之事, 使一國民怨。 盡歸於臨海, 豈但臨海一身取怨而已哉? 其害有不忍言者。 此是國賊, 雖萬被誅戮, 固不足惜也。 況今可疑之端, 已現於鏃刃之投井、軍器之埋置、文書之燒火? 其間綢繆不測之狀昭不可掩, 而一向固諱, 此眞所謂死士也。 此等/輩 可一一嚴鞫。 且孝一、彦珩、河大謙、南瑞等縱臾爲惡, 甚於奴輩, 此四人竝加嚴鞫以問。 且春同招內有一名不知閣氏, 與渠說道云, 其投井、焚箱之意, 其家婢必有知者。 婢某某等竝爲拿鞫。”


○傳曰: “先王朝二十七日前近侍入對事, 考啓。”


○以李必榮爲掌令(【爲人憸邪, 爲永慶爪牙。】), 尹衡彦爲正言。


○上大行大王徽號曰‘昭文毅武聖敬達孝大王’, 廟號‘宣宗’, 殿號‘永慕殿’, 陵號‘肅陵’。


2月 26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六日癸未, 晴。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推鞫廳啓曰: “知順、下文乙里以軍器次知辭緣, 加刑窮問。 諱不直招。 所當請刑。 而累經刑訊壓膝火刑之餘, 氣息奄奄, 待蘇加刑。 彦珩、孝一、河大謙、南瑞竝壓膝窮問。 而各項辭緣, 諱不直招, 所當加刑。 而徑斃可慮, 姑爲仍囚待後處置。 凡孫、莫同、愛玄、龍伊、萬金、仁守、金同刑問各二次。 諱不直招, 宜加刑得情。 麻赤其所招, 雖不明言其綢繆之狀, 而亦非全然固諱, 故姑不爲加刑。 待其現出各人捉來, 憑閱後處置。 其中現出在囚冶匠曺命環, 箭鏃槍劍打造云, 刑推鉤問, 現出才人下文乙里、白隱金則推捉上送事, 已爲啓下。 金堤居才人漢守捕捉械繫上送事, 祕密下諭于本道監司。 宮奴尹金 江華邑內舍音奴家歸在, 此人能射且善造弓云, 都事發遣捉來。 淸林令婢夫稱名人已令禁府都事推捉, 而時未捉來。 軍器寺匠人殺手梁善卿、刀子匠墨伊已爲捉囚, 宜以現出辭緣, 竝刑推得情。 砲手末聞/叱致則發遣都事, 尋捕於所居處, 而出往楊州 光陵近處云。 請發遣都事捉來。 世福刑問二次施爲次納招以爲: ‘鳥銃十柄、弓子五十張、環刀十柄, 渠及莫同、▲(毛/乙)老等, 夫人大宅靑黛甕傍埋置。’ 云, 卽令禁府郞廳馳往同處, 掘出搜覓, 終不能得, 只覓環刀一柄於抹樓而還來。 世福自請偕往搜覓, 仍令都事率世福往尋。 於靑黛甕下掘土之餘, 可容人長, 從穴傍又橫穿大穴, 有雜物藏置之迹。 而已掘去無存, 只有鍮器、沙器若干件及燼餘竹箭破裂者一片矣。 世福以爲: ‘十四日夜, 許澈手自埋置, 我亦從傍見之, 必是井中箭鏃摘奸之後所藏軍器, 還爲掘出’云云。 更遣都事, 其家中可疑處搜覓, 且令執捉許澈而來矣。 世福所招似非飾詐, 故姑不爲加刑。 凡孫招辭現出成昌令事, 更請/詰于凡孫, 則以爲: ‘淸林令之隣近居生者, 年歲則差優於今日受刑之宗親’云。 淸林令之隣近宗親, 今日無受刑者。 或云面白顋如栗子, 或云面丹赤鬚黃, 其言不的, 令禁府都事再詢訪於其近處, 而竟未得其人。 李咸居處推問, 則以爲: ‘家在東大門外, 體中面白, 班奴麻赤知之’ 云。 問于麻赤則以爲: ‘無李咸稱名人。 疑是譯官李澈’ 云。 更問于凡孫, 則以爲: ‘錯稱李咸, 似是李澈’ 云。 遣禁府郞廳周訪於所居處, 而兩班、常人皆無此名。 問鄭彦忱居處, 則以爲: ‘更思之, 在舊義禁府內宰牛資生。’ 卽遣禁府郞廳馳往査訪, 終無此人。 渠之招, 昨則以爲在西小門外, 或稱門內, 今則以爲在禁府內, 其名或稱鄭彦忱, 或稱鄭哲, 其言之不的如此。 大槪此人之招, 胡亂荒雜, 全無頭緖, 不足取實。 其所稱盤色間水口軍器埋置處, 遣禁府郞廳, 水口積石處盡數毁撤披覓, 而終無所得。 莫同刑問後招辭: ‘弓子、箭筒、環刀, 夫人大宅翼廊抹樓下埋置。’ 云, 遣郞廳搜覓, 亦無所得。 愛玄刑問後招辭以爲: ‘環刀埋置于馬糞中。’ 云, 遣郞廳搜覓, 而無有矣。 且其所引春介及婢李代所引莫介、世福所引水原 申奉事, 別無緊關干涉之事, 似不當一一推捉。 凡孫招辭現出李代及因傳敎遣郞廳拿來宮內某某、婢貞富、內論之、禮淑等供辭如此, 何以爲之? 敢稟。” 答曰: “允。 凡孫姑無/爲停刑。 所謂李咸無乃李澈乎? 如有李澈, 則雖非譯官, 拿問可也。 且埋置軍器, 已過旬日, 雖至愚之人, 豈有仍存不掘之理乎? 李代現出於凡孫之招, 可刑推得情。 貞富則姑爲仍囚。”


○傳曰: “劍椎、斧斤等物, 入置密處之狀, 自內亦有見之者, 此物何人自何門入之? 且此非闕內所用之物也, 密入藏置將欲何爲? 此意嚴問知順、下文乙里等四人處。” 時, 武人金渭疏言‘劍椎之入, 守門將南宮戭見之云, 問南宮戭, 則以爲未嘗見, 鞫廳亦置之。 其後金渭以此言, 錄功封君, 其無據如此。”


2月 27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七日甲申朝晴, 夕陰。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行大司憲金信元、執義睦長欽、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鄭廣成啓曰: “討惡是何等擧措? 而當初旣知元兇之罪惡, 則所當詳審議律, 而只請削黜; 一失也。 及其輿情憤激, 皆以爲輕歇, 則卽當更請加罪, 而猶執削黜之論, 久不知改; 二失也。 削黜命下之後, 寂然數日了無一言, 至於公議難遏, 然後始乃循例引避; 三失也。 言官風采不宜若是, 決不可冒居。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朴彛敍、獻納李好信、正言任章啓曰: “柳永慶之罪惡, 旣已貫盈, 而臣等當初論罪之時, 只請削黜, 則其失刑大矣。 旣得蒙允之後, 遲回數日, 尙稽加罪之請, 以致輿情之益憤, 而昨始循例引避, 臣等不職之罪, 無能逃矣。 且鄭仁弘放釋復爵之請, 出於一國之顒望, 而頃日憲府纔蒙放釋之命, 臣等遽停復爵之請, 士類缺望物議譁然, 臣等之失至此尤大。 決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掌令李必榮啓曰: “昨日處置兩司時, 臣意以謂討惡不容少緩, 而削黜蒙允之後, 方議加罪, 則不可以差遲一兩日輕遞言官, 故竝請出仕矣。 今見大司憲金信元、司諫朴彛敍等再避之辭, 臣之處置乖當之失, 在所難免。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典翰崔有源等上箚曰: “大司憲金信元、執義睦長欽、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鄭廣成、司諫朴彛敍、獻納李好信、正言任章、掌令李必榮竝引嫌而退。 討惡之擧, 在所當嚴, 而先示/施薄罰, 隨後加罪, 未爲不可。 論議旣發, 則雖遲數日, 有何所妨? 旣蒙放釋之命, 則自當循例復爵, 該曹可以稟旨施行。 以此言之, 諫院之停論, 別無所失。 可出而請出, 有何乖當? 請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弘文館典翰崔有源等上箚略曰: “大行大王銘旌不書尊號, 似爲欠缺, 而因大臣啓辭, 不爲改書。 今考《儀禮》, 則書銘自王子達於士, 其辭一也。 以此觀之, 則當與《朱子家禮》所載士大夫銘旌某官、某公之規, 一體書之, 況大行大王箋文、上疏皆書尊號? 獨不書於銘旌, 大不近理, 特令禮官速爲擧行。” 答曰: “箚辭至矣。 當議處。”


2月 28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八日乙酉, (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左承旨崔濂啓曰: “凡公事自大行王時, 多數積滯。 實錄內二十七日之後公事出入云, 自今日公事運運抄入何如?” 傳曰: “凡公事係干喪祭及緊急者, 自開月初一日先爲入之。”


○弘文館應敎李志完、副校理奇協等上箚曰: “以大司憲金信元、執義睦長欽、掌令尹讓、持平閔德男·鄭廣成以‘討惡之典, 初不直請其律, 不可負罪而論事’, 司諫朴彛敍、獻納李好信、正言任章以‘言官不職, 致有物議, 則不可强顔仍冒’, 竝引嫌而退。 凡論事先觀事之是非, 不在論之早晩。 兩司旣欲論之, 則所當引嫌後, 卽爲論列, 而二避三避未免紛擾之失。 請大司憲金信元以下、司諫朴彛敍以下, 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政院啓曰: “全羅左水使柳止信陳慰箋文中, 以大行大王尊號書之於主上, 極爲無謂, 請推考。” 傳曰: “允。”)


○領議政李元翼、右議政韓應寅 皆 竝呈辭。


2月 29日[편집]

○戊申二月二十九日丙戌(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大司諫朴而章啓曰: “伏以大行大王不意賓天, 臣民之痛, 內外同然。 況臣受國厚恩, 遭此罔極。 攀號莫及五內如割, 所當汲汲奔哭之不暇, 而昇遐之後, 千里遠方, 眞的之訃久而後, 得知其詳。 聞訃第六日, 又爲成服, 自至時日遷延。 臣於其時, 又得前患脚疾甚重, 跛躄蹣跚, 艱於行步。 病雖如是, 臣子之義, 退伏私室, 終有所不忍言者。 方當力疾以作奔哭之行, 而又有召命出於千萬意慮之所不及。 號痛罔極之餘, 亦甚惶悚罔知所措, 艱難扶疾, 倍道馳進, 嶺路絶遠, 不能刻日入城。 旣未卽奔哭, 又致稽謝恩命。 況當此公論堂堂、正名聲罪之日, 尤不可少緩趨詣? 而臣之罪至此, 益難逃矣。 戰慄隕越, 不容于心。 昨日將此情事, 欲爲引咎辭避, 而聖上方在哀疚之中, 臣亦纔得入哭, 輒復煩達, 恐涉未安, 囁嚅趑趄而退。 旣又反覆思惟, 則言官負此所失之罪, 而旣有所未安於心, 則安敢終爲默默有若無罪然者而靦然行公乎?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史臣曰: “而章, 本一邪人。 聞君父之喪, 而不卽奔哭, 緩緩後至, 飾辭引避, 噫!諫官重任, 付之此人可乎?


○以李時彦爲大司憲【爲人淸苦, 有直氣。】, 崔有源爲執義, 趙正立爲司諫【爲人正直, 見朝廷壞亂, 奉身而退, 不以功名累其心。】, 宋錫慶爲掌令, 柳慶宗【爲人愚悖。】爲掌令, 李惺爲獻納, 任兗【爲人兇險悖惡。】爲持平, 權盼爲持平, 金緻爲正言, 宋諄【爲人奸愎。】爲吏曹參議, 朴彛敍爲副應敎, 尹國馨 爲左尹【寬厚長者。】, 鄭賜湖【器小。】爲右尹, 李好信爲修撰, 崔起南爲修撰, 南以恭 (【曾爲永慶謀主, 前後濁亂, 及永慶敗, 又附托外戚柳希奮。】)爲典翰, 李忠養爲弼善, 金藎國【曾爲永慶謀主, 濁亂朝政, 及永慶見敗, 與以恭、彛敍諂附外戚。】爲輔德, 曺明勗(【爲人邪僻暗劣。】)爲文學。


2月 30日[편집]

○戊申二月三十日丁亥(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持平任兗、正言金緻 兩司啓請朴承宗、黃謹中罷職。 答曰: “朴承宗, 兵判遞差。”)


○左議政許頊呈辭。 《光海君日記》卷第一


卽位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一日 朔戊子右議政韓應寅初度呈辭。 不允批答。


○府前 司憲府連啓: “(兵曹判書) 朴承宗、(副司直) 黃謹中 (爲大司憲、持平時, 欲論鄭仁弘之罪, 方構成啓草之際, 爲諫院所先發, 已得蒙允, 以不得入啓爲避, 諂附權奸, 謀陷善士之狀, 與諫院少無異同。 又況請竄抗疏儒生, 使草野公論無路得達, 此二百年來, 所未有之事也。 奸黨負國之罪, 豈可罷遞而止哉? 請朴承宗、黃謹中竝命罷職不敍。) 罷職不敍。” 答曰: “允。 朴承宗罷職。”


○(司諫院啓: “前判書朴承宗欲論鄭仁弘而雖未及入啓, 已爲起草, 則難可獨免其罪, 豈可遞差而止哉? 請亟命罷職。” 答曰: “允。”)


○傳曰“鄭仁弘等復其官爵, 竝敍用。”


○備忘記 傳曰: “鄭仁弘、鄭逑乃林下善士, 先王所嘗禮遇, 今宜不拘常規爲先擢用。 一以畀 備寡昧之咨訪, 一以備元子之輔養。 且姜絪、康復誠、趙振、申應榘是予昔年受學之人, 俱有才行, 亦須收用。 李基卨, 恬退之士, 不可不各別崇獎。 此外有學行高蹈之人, 令所在州郡一一薦聞, 在朝諸臣亦令擧其所知。 隨才器收用之意, 言于大臣及該曹, 使通諭外方, 着實擧行。”


○以朴震元爲大司諫, 洪霶爲持平, 任章爲副修撰, 李廷龜爲兵曹判書, 金信元爲戶曹判書, 宋錫慶爲兼輔德。


○傳曰: “鄭仁弘判尹除授。”


○禮曹啓曰: “自今進香時, 宜稱孤子嗣王臣諱。” 傳曰: “知道。”


3月 2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二日己丑王親祭殯殿, 自製祭文。 其文曰: “乾坤覆燾, 萬品咸亨。 父母生育, 一身乃成。 念玆髮膚, 愛養有自。 凡厥含生, 誰無是理? 顧臣庸弱, 倍蒙洪造。 生纔三歲, 遽失慈母。 零丁靡託, 孑孑難保。 雨露曲垂, 偏護微躬。 簡在聖衷, 擢置靑宮。 屬時多艱, 眷顧尤篤。 異恩鼎至, 常懷震惕。 肅趨龍庭, 敬奉玉音。 揆分冞惶, 倍殫寸忱。 庶幾無疾, 永享如岡。 天胡不弔, 罹此酷殃, 侍藥經年, 攀髯莫及。 叩地號天, 摧腸痛骨。 日月不居, 山陵已卜。 靈寢將移, 天威永隔。 僾然羹墻, 永慕曷極? 聊進薄奠, 冀賜臨格。”


○備忘記 傳曰: “惟予寡昧, 罪逆深重, 不弔于天, 罹此酷禍, 頑命未絶, 已過一朔。 哀疚之中, 念及國事, 憂惶悶迫, 罔知攸濟。 北虜之守禦、南倭之接待, 自在先朝講究已悉, 廟堂必爲之善處矣。 姑以目前切迫者言之, 生民之事, 極可愍惻。 山陵之役、詔使之行, 其所需用秋毫盡出於民力, 哀我赤子, 若之何能堪? 儻不爲急講撫恤之策, 邦本先搖, 將無以爲國。 予甚瞿然, 卿等百爾思度, 務宣一分之惠。 如積年逋欠、不急貢賦、軍卒逃故、豪勢侵凌, 此外凡干病民之弊, 一切蠲革, 無或有弊端。 如供上方物、內需之事, 則予當量減焉。 且令中外盡陳所懷, 使嘉言罔伏, 不勝幸甚。 此意言于大臣。”


○備忘記 傳曰: “近觀該司公事, 以山陵一事, 徵發軍丁、卜定雜物色目甚煩, 此皆責辦於民生者, 予甚愍然。 前頭詔使之行, 相繼出來, 其時徵督, 必將倍蓰於此矣。 宮闕之役, 勢難容易更擧, 都監米布無非民力之所自出, 州儲未上納之數, 該曹一一照管, 先爲移用於山陵、詔使等事務, 寬生民一分之力。 而但宮闕都監所儲米布, 旣已移用, 而又爲加定於外方, 則至爲未穩。 且市上貿易, 雖出於該司一時燃眉之急, 不可每每視爲規例。 市民亦是赤子, 徒取其物貨, 而不償其直, 則極爲無理。 貿用之價一一准給, 此後如非不得已之事, 勿喜爲貿易, 重貽小民之怨咨。 此意言于大臣。 (令該曹盡心擧行。)”


○右議政韓應寅再度呈辭。 不允批答。


○兩司司憲府、司諫院合司啓: “及第柳永慶, 本以兇悖之人, 濟以奸猾, 久據台鼎, 罪惡貫盈。 內結宮禁, 外植私黨, 擅弄權柄, 壅蔽聖聰, 爪牙、腹心皆占華顯, 姻戚、子弟布列要津。 斥去異己, 杜塞言路, 勢焰熏天, 道路以目。 患失之心, 久而益甚, 兇謀祕計, 無所不至。 冊封奏請, 莫重莫大之事, 而當國七年, 一不遣使。 呈文詔使, 擧國同然之情, 而沮抑公議, 陰中相臣。 至於上年傳攝之命, 實出於宗社大計, 有如靑天白日, 臣庶所當共聞, 而祕其不當祕之備忘, 遂/逐其不當遂/逐之原任。 及其回啓之際, 極力掩塞, 至以爲出於群情之外, 其陰兇詭祕之狀, 有不忍言。 不測之禍, 迫在朝夕, 擧朝畏威, 莫敢開口。 鄭仁弘忘身徇國, 直言不諱, 永慶乃敢偃然自明至請辨覈。 構捏無形, 竄逐士類, 必欲起獄戕殺乃已, 罪關宗社, 覆載難容。 請命絶塞安置, 少快神人之憤。” 答曰: “先朝舊臣, 不可待之太薄。 不允。”


○兩司合啓: “左議政許頊, 本一鄙夫, 奴事永慶, 致位台鼎, 玷辱名器, 固已甚矣。 曾秉銓衡, 承永慶指嗾, 斥逐異己, 引用同惡, 廣植私黨, 助成兇勢。 及至鄭仁弘抗疏之後, 飾辭待罪, 欺罔天聽, 且與兇黨謀起大獄, 戕殺士類, 欲以箝制衆口, 其爲計巧且慘矣。 尙保官爵, 輿情齊憤。 請命削奪官爵。” 答曰: “左相厚重謹愼, 豈有如此之理乎? 所論過矣。 不允。”


○司諫院啓: “文學曺明勗前爲正言避嫌時, 諂附永慶, 至以鄭仁弘疏爲誣陷陰慘之說, 伸救元兇, 得罪公論。 今授本職, 物情駭憤。 請命罷職。 逆獄推鞫一刻爲急, 而以時任大臣呈告之故, 累日停廢, 極爲未安。 時任大臣出仕間, 請令原任大臣不分晝夜, 專委推鞫。” 答曰: “允。 波及太多。 曺明勗姑置之可矣。”


○臨海君 珒移配喬桐縣安置。


○司憲府啓請朴承宗罷職不敍。 答曰: “允。”


3月 3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三日庚寅備忘記 傳曰: “臨海君投托之奴緝捕事, 曾有傳敎矣, 有司及各官, 不辨眞僞, 不分輕重, 逮捕太繁, 則齊民亦不無驚動廢農之患, 此不可不慮。 其中尤甚假威作弊, 害及生民, 衆所共知者, 跟捕勿漏, 而私墓守護人、其餘脅從置而勿問事言于禁府。 且捕盜廳現囚者, 拔其中爲惡著甚者, 爲先移鞫可矣。 此意竝言于禁府。”


○司憲府司諫院 兩司啓請柳永慶安置、許頊削奪官爵。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憲府啓: “頃於初喪時, 該官之怠慢不敬, 有難忍言。 若不別樣檢飭, 則莫大莫重之禮, 將無以成形, 故自上特下輕則罷職、重則拿鞫之敎。 爲有司者, 凡干照律之際, 雖有情之可恕者, 旣爲遲晩, 則所當遵奉聖敎, 一體罷職。 況其罪狀之可惡者, 何敢循情弄法任意低昂乎? 臣等取見禁府該官照律公事, 則皆比以輕律得兔罷職, 無謂甚矣。 至於權文啓、申得滋之罪狀, 尤有可痛者。 翌日襲奠時, 所用(一箇)香床, 不肯新造, 乃以司鑰房舊件(沾漏之床), 看品於摠護使, 偃然入內。 (講院之官, 慘不忍見, 手自洗濯而進香。) 文啓飾辭供招, 有若無罪者然。 初二日(曉頭), 沐浴臨時, 尙衣院不進浴巾, 司鑰急急催督, 而同院色官頓無形影。 及至日晩始爲進呈, 當時見者莫不痛心切齒。 而得滋敢以少無差誤爲辭, 此兩人等不可不重究。 而禁府(之官)乃敢甘心曲護, 照以公罪, 其不有傳敎, 循私蔑公之罪大矣。 請禁府堂上、色郞廳竝命罷職, 權文啓、申得滋卽命還囚, 以懲怠慢不敬之罪, 改捧承傳。 其他該官竝命罷職。” 答曰: “允。 禁府堂上推考。”


3月 4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四日辛卯兩司合司啓請柳永慶安置。 答曰: “不允。” 合啓請許頊削奪官爵。 答曰: “大臣被論, 則勢難出仕, 似不得不遞。”


○以吳翊爲正言, 李士慶、李爾瞻爲兵曹正郞, 鄭逑爲大司憲。 逑上疏辭職, 有曰: “方今聖御初臨, 梓宮在殯, 逆變起於至親, 覈處之際, 必有恩義兩盡之理。 元兇出於先臣, 王法之行, 當有緩急酌中之宜。 須得剛直平正、審微明理之士, 主張一時之公論, 使聖上盛德、誠孝極盡無憾, 光映史冊, 爲百代瞻仰。 寧有如臣暗劣偏識敢爲之犯禁, 叨冒祗誤一時之事機哉?” 答曰: “勿辭。 正色立朝, 以振頹綱。” 連以病辭職狀三四上, 又以未解由引避, 皆不許。


3月 5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五日壬辰兩司合司 兩司啓請柳永慶安置。 答曰: “不允。” 合司請許頊削奪官爵。 答曰: “許頊已爲遞差, 削奪過重。 不允。”


○右議政韓應寅三度呈辭遞差。


○以宋錫慶爲司諫, 尹爲掌令。


3月 6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六日癸巳兩司合司 兩司啓請柳永慶安置。 答曰: “削黜則公論已行, 是非已定, 何必更煩? 休論可矣。” 合 又啓請許頊削奪官爵。 答曰: “已諭。 不允。”


○政院啓曰: “以在家卜相事, 諭于領相事, 命下, 依前例遣史官諭之, 故遣史官矣。” 傳曰: “知道。”


○卜相。以奇自獻爲左議政, 沈喜壽爲右議政, 李民宬爲持平。


3月 7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七日甲午兩司合司啓請柳永慶安置, 合啓 許頊削奪。 (答曰:) “不允。”


○答領相四度呈辭曰: “予意已諭, 卿豈負予? 疾病人所難免, 卿可安心, 久久調理, 待差出仕, 以副予望。”


○進士申樸上疏, 大槪勿用戚里。 答曰: “省疏, 具悉。 讜論當體念焉。”【元疏見下。】


○兩 合司再啓請柳永慶加罪。(答曰:) “不允。”


○右議政沈喜壽上箚辭職。 答曰: “國亂思良相, 古今何異? 卿以高才雅望, 有淸明忠直之節, 論道經邦, 卿不可辭。 雖有疾病, 亦宜調理行公。 安心盡職, 共濟時艱。”


○左議政奇自獻上箚辭職。 答曰: “卿忠公直諒, 器局洪大, 有鎭物匡時之量, 有同休共戚之義。 卿雖有疾, 自可調理行公, 卿宜勿辭。 安心盡職, 勉輔寡昧。”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從兩司安置永慶之論。 答曰: “不允。”


○司諫院啓曰: “吏曹佐郞朴顔賢趨附權奸, 得授銓郞, 識者唾鄙。 輔德金藎國諂附元兇, 頃日具寭之所爲, 皆出其指嗾。 請竝命罷職。” 答曰: “波及太多。 不可罷職。”


○司憲府啓曰: “校理閔慶基, 本以憸邪之人, 做作虛語, 傳播奸黨, 不允批答, 極其稱頌, 媚悅元兇, 大爲公論所棄。 請命罷職。 副護軍柳永謹以元兇之親族, 附托邪論, 當鄭仁弘上疏, 自上在東宮時, 身爲宮僚, 敢以‘仁弘誣罔罪人斯得’等語, 飾辭回達。 又於李惟弘家, 同參庭鞫善士之論, 其得罪公論極矣。 請命削奪官爵。” 答曰: “如此之人, 何必竝論? 不允。”


○進士申樸上疏曰: “(伏以竊觀當今之事, 有可是非者多矣。 臣草野疎遠, 於朝家得失, 不能詳也, 其大者莫若衆所缺望。) 殿下於立政之初, 進一戚里, 擧銓衡之柄而授之, 除目旣下。 遠近驚駭。 其人之才, 雖合此選, 殿下之心, 雖出於至公, 人情之望殿下者, 不在是, 則相顧失色, 不亦宜乎? 大臣一擧薦, 不爲不審, 殿下再令改擬, 必及其人而後已。 一授受之間, 朝野竊議, (‘非惜一吏判之職, 惜夫光明正大之道, 有所不可也。’) 蓋人主一心, 四方之標準也, 下情趨向視人主之心。 人主之心在宦官則附宦官, 在宮妾則附宮妾, 在戚里, 則附戚里, 貪權樂勢奔競成風, 所謂不可以示天下者正爲此也。 殿下毓德春宮, 今已十七年於此矣, 恭儉仁孝之德, 孚于上下, 以至於膺受大寶, 正位宸極。 (昔伊尹戒太甲曰: ‘罔不在初。’ 今殿下新服厥命, 此誠端本正始, 以公滅私之時也。 萬姓拭目, 思見堯、舜之治。) 而反擧掌選之地, 付諸戚里之手。 夫天官, 百僚之所由以進退者也, 今也戚里主銓, 士夫之有廉恥者, 孰肯出於其門哉? 有廉恥者, 旣不得用, 則其所用者, 必皆無廉恥之徒, 此自然之勢也。 故人主使戚里執政而能致用淸士者, 臣未之聞也。 臣歷觀前代, 戚里用事, 非國家之福也, 亦非其人之福也。 蓋其情易信, 其勢易以盤據, 其心易以擅恣, 其事易以覆敗。 是以古之愛戚里者, 不畀以權。 上以無私爲義, 下以不預爲德, 故上下能相保也。 不務於此, 徒以勢位假之者, 非所以愛之也, 乃所以誤之也。 是故古人有言曰: ‘舅后之家但當養之以恩, 不當假借以權。’ 此眞確論也。 自古戚里可稱者, 莫如竇廣國、陰識, 或辭爵而不拜, 或讓封而不受, 故千載之下, 數戚里之賢者, 必擧此二人。 向使二人不辭不讓, 而安其所與, 則亦不足爲賢矣。 故臣謂戚里無可用之時也。 (其人果賢也, 則雖欲用之, 而自不爲用; 果不賢也, 則用之, 適足以敗亂矣。 此所謂無可用之時者也。 且殿下用戚里, 非不知其害而用之也。 以近日傳敎觀之, 有深惡戚里用事之誤, 而猶且用之, 是殿下徒能言之, 而不能踐也。 恥過作非, 昔人所戒。) 伏願殿下(哀之察之, 用其所宜用, 捨其所宜捨,) 擧公論而歸于士類, 推公道以責于朝廷, 杜塞僥倖之門, 裁抑冒濫之風, 則國家幸甚。 (臣以一介賤士, 非有言事之責, 而干瀆天威不能自已者, 誠以朝廷之上無一人救君父之過擧, 而且蒙殿下廓開言路, 至令中外盡陳所懷。 臣敢以不在其位, 陰拱噤默, 以辜殿下求言之盛敎乎? 伏願聖明垂察採納焉。)” 答曰: “省疏, 具悉。 讜論當體念焉。” 時, 鄭昌衍三度加望, 而拜吏判。 張甚嗜利無恥之輩, 靡然趨附, 爲亂政第一源頭。 (故有此疏。)


○以康復誠爲承旨。


3月 8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八日乙未兩司 合司啓請柳永慶加罪, 合啓請許頊加罪。 (答曰:) “不允。”


○備忘記 傳曰: “予於哀疚荒迷中, 以大臣多曠其位爲憂悶。 而左右相一時竝卜, 事係重大, 不敢自斷。 詢議之際, 未得洽當文字, 乃以差出爲辭, 而於予心亦有所未安者。 昨見政院啓辭, 實是先獲予心, 深用嘉焉。 此後如有不逮之事, 出納之際, 須一一匡救, 以正厥事。”


○右議政韓應寅三度呈辭。 不允批答。


○內殿王妃進香于殯殿。


3月 9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九日丙申雨草實。


○判尹鄭仁弘上疏辭職。 答曰: “省卿陳疏, 忠款至矣, 深用嘉焉。 予當體念。 卿讀書林下, 高風蓋世, 先王眷遇之盛意, 已著於鳥獸、草木知名之敎。 頃日之事, 豈先王本意哉? 顧予昏庸叨承大業, 遵先王之志, 圖任舊德。 卿於此時, 豈忍恝然棄予不爲共貞之計乎? 雖有疾病, 自可攝養行公。 切願勉留朝右以輔寡昧。”


○兩司啓請柳永慶加罪。 答曰: “父母之所愛亦愛之, 父母之所敬亦敬之, 至於犬馬尙然。 而況於人乎? 柳永慶是先王倚毗之大臣也, 彼雖有罪, 何忍安置絶塞乎? 玆不得從之, 宜知予意, 毋庸煩執。” 合啓請許頊削奪官爵。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憲府啓請柳永謹削奪官爵, 閔慶基罷職。 答曰: “罷職閔慶基, 不允。”


○司諫院啓: “金藎國、朴顔賢罷職。” 答曰: “已盡言之。” 不允 從。


○大臣率六曹二品以上, 請自上從權進肉。 答曰: “卿等憂深慮遠之意, 可謂至矣。 予氣力可支, 因山之前, 豈從此言?” 再啓三啓, 皆不從。


○合 兩司再啓請柳永慶加罪。 答曰: “不可從之意, 已爲盡諭, 不允。”


○玉堂 弘文館上箚請柳永慶、許頊快從公論。 答曰: “父母之所愛, 亦愛之, 父母之所敬, 亦敬之, 至於犬馬尙然, 而況於人乎? 柳永慶、許頊, 是先王倚毗之臣, 彼雖有罪, 何忍安置絶塞、削奪官爵乎? 玆不得從之, 宜體予意, 毋庸煩執。”


○玉堂 弘文館上箚請從權。 答曰: “予意已諭。”


3月 10日[편집]

○戊申三月初十日丁酉雨雹。


○賓廳啓曰: “昨日伏奉聖批, 以爲予意已諭。 臣等之惑滋甚。 臣等雖無所識知, 豈敢導殿下以非禮乎? 《曲禮》曰: ‘不勝喪比於不孝。’ 此臣等之所深懼者也。 昔子貢問喪孔子曰: ‘敬爲上, 哀次之, 瘠爲下。’ 孝子之心, 常若其親臨之在上, 斯非所謂敬也耶? 殿下試思之。 先王在天之靈, 於今日臣等之請, 以爲從之爲可也耶? 不從爲可也耶? 以此而思之又思之, 則其於聖人之所謂敬也、哀也、瘠也, 必知其輕重之分矣。 (先王之靈於冥冥之中, 若以爲群下之情不可不勉從, 則殿下必將以先王之心爲心。 臣等之望, 實在於此, 言出肝肺, 不覺僭越。) 伏願聖明垂察焉。” 答曰: “卒哭後, 當勉從卿等之言。 須知予意, 勿以煩執。” 再啓三啓, 皆不允。 從。


○合 兩司啓請柳永慶加罪。 答曰: “先朝大臣, 不可待之太薄。 而公議亦重, 玆用勉從。 可中道付處。 ○合啓 又請許頊削奪官爵。 不從 (答曰: “不允。”)


○司諫院啓請金藎國、朴顔賢罷職, 又啓: “許浚, 本以陰兇泛濫之人, 身爲首醫, 用藥之際, 多有人言。 違豫之後, 猶不懲愼妄, 用峻寒之劑, 竟致天崩之痛。 請命更鞫依律定罪。” 答曰: “金藎國等遞差。 許浚, 術薄技窮之致, 以此置之死地, 恐非正律。 不允。”


3月 11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一日戊戌(朝雨雹, 至巳而止。)


○領議政李元翼五度呈辭。


○大臣以下三啓請進肉。 不從。 答曰: “不允。” 三啓, 又不允。。


○兩司因避嫌竝遞。


3月 12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二日己亥大臣等 以下三啓請從權。 答曰: “予情已畢陳於前後, 今無所諭。 願爲憐察, 勿用更煩。”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罪柳永慶、許頊。 答曰: “予意已諭。”


○以朴而章爲大司諫, 李必榮爲執義, 趙正立爲司諫, 崔起南、尹讓爲掌令, 李好信爲獻納, 閔德男爲持平, 任章爲正言, 申應榘爲忠州牧使, 李基卨爲利川府使, 基卨 不就。


○日入後星文未現時, 巨火如流星出艮方天中, 入西方天際, 狀如大盆, 尾長竟天聲如微雷, 赤光照地, 移時乃滅。


○政院啓請遇災修省。 傳曰: “方在哀疚之中, 又値天之示警, 深用憂惕。”


3月 13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三日庚子兩司啓請柳永慶加罪, 合啓請許頊削奪官爵。 答曰: “柳永慶、許頊安置。 削奪過矣。”


○司憲府啓請, 罪柳永謹、閔慶基。 答曰: “何至削奪乎? 閔慶基遞差。”


○備忘記 傳曰: “推鞫事體, 至嚴且重, 視爲尋常, 稽鞫至此, 兇詐之徒, 潛相謀議, 萬無輸情之理。 討逆之義, 恐不當如此也。 大臣一二員會同禁府堂上、兩司長官推鞫何如? 問于大臣。” 時大臣以從權之啓, 皆在闕中, 姑停推鞫, 故傳敎如此。


3月 14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四日辛丑大臣率百官 以下三啓請從權進肉。 三啓, 又不允。 不從。


○合司啓請柳永慶安置, 合啓請許頊削奪官爵。 答曰: “先朝舊臣, 雖或有罪過, 不可待之太薄, 玆用持難。 而公議日激, 衆怒難遏, 不得已勉從。”


○司憲府啓請許浚遠竄、柳永謹削奪官爵。 竝不允。 從。


3月 15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五日壬寅(大司憲鄭逑三度呈辭, 加給由。)


○府院 司憲府、司諫院兩司啓請許浚遠竄, 又啓: “李弘老, 本以兇悖邪毒之人, 龍灣上疏之後, 自知心迹敗露, 做作無根不測之說, 以爲交構之計, 其爲兇慘有不忍言。 (不可止於遠竄,) 請命絶塞圍籬安置。” 答曰: “已諭, 不允。 李弘老依啓。” 因傳曰: “李弘老絶島安置。” 弘老曾於義州行朝, 上疏請還世子撫軍之行, 辭指不測。 蓋欲陷從行大臣。 而王見之曰: ‘此以我爲唐 肅宗也。’ 其後弘老交結嬖倖, 累歷藩閫。 人皆唾鄙。 又與妻弟奇自獻, 有隙交惡。 自獻嘗從兩宮間, 以鄙褻事構弘老於王。 弘老大恐, 欲自辨言于柳希奮。 希奮止之曰: ‘宮省間事, 不可煩於疏札。 他日有難, 我自當之。’ 弘老止不敢。 至是與柳永慶共被謀危之罪, 希奮不之救。 大靜定配。


○備忘記 傳曰: “柳永慶雖曰有罪, 遠竄亦已重矣。 豈必爲安置乎? 只遠竄。”


○兩司合司啓請 柳永慶 因 仍爲安置。 答曰: “已諭。 不允。”


○摠護使奇自獻啓曰: “有士人鄭熙周言‘李淳風地理書五音山死者生運相生相克法曰: 「金山, 木生人葬, 則子孫九年內得病絶亡。」’ 云。 山陵正穴是金方, 而大行王本生命屬木, 極爲未安。 令諸術官, 廣議處之何如?” 答曰: “依啓。”


○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尹承勳、李山海、沈喜壽以爲:‘見存術官輩, 未嘗見《龜龍別集》, 故以亡者年甲納音, 拘忌於本山, 五音之說, 全然不知云。 大槪風水家只見山運與生人年月, 其理誠然。 未知龜龍之法果出於李淳風, 然君父山陵, 莫大莫重之事也, 不見其書則已, 何敢已見之後, 請用有忌之地? 今若査出祖宗聖算及所用陵寢五行山水, 以驗已往休咎, 則庶可議此, 而其勢亦似未易。’ 李德馨以爲:‘臣素不曉風水家之說, 而今此五音山相克之論, 術官亦初聞云。 雖進於會議之列, 豈能有所商度乎? 且臣瘧病方苦, 精神眩瞀, 尤不敢容易獻議。’ 李恒福、韓應寅病不收議。”


3月 16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六日癸卯答領議政李元翼六度呈辭曰: “卿無可去之義, 何忍連章累辭棄予而莫之恤耶? 雖以予眇末不足與有爲, 其可負祖宗、負先王、負國家、負民望乎? 卿須勿控辭安心調理, 勿限以時月, 待平復出仕。”


○兩司啓請柳永慶圍籬安置。 答曰: “遠竄亦已重矣, 何必至於圍籬乎? 揆諸事理, 不當如是。 雖不圍籬, 彼將焉往? 休煩可矣。” 再啓, 不從。


○兩司啓: “御醫許浚妄用雜藥, 竟貽天崩之痛, 請依律定罪。 刑曹判書洪汝諄, 貪暴縱恣, 到處爲惡, 加以陰慝兇猾, 包藏禍心, 李弘老 龍灣之疏, 與之同謀。 庚子年間, 又爲交通宮禁, 做出不測之語, 以爲交構之計,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事貴得中, 罰必當罪。 旣削其職, 不須更論。 洪汝諄, 先朝舊臣, 豈有如此事乎? 不允。”


○(兩司再啓請柳永慶圍籬安置。 答曰: “已諭, 不允。”)


3月 17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七日甲辰兩司啓請柳永慶圍籬安置。 答曰: “予所愛者, 待大臣體面, 而相持日久, 反有所未安, 玆用從之。”


○府院 兩司啓請許浚依律定罪、洪汝諄門外黜送。 答曰: “許浚, 今無可鞫之情矣。 旣已削職, 黜送門外可矣。 洪汝諄罷職。”


3月 18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八日乙巳柳永慶, 慶興定配。


○敢啓。 左議政奇自獻初度呈辭。


○府院 兩司啓請許浚更鞫、洪汝諄門外黜送。 傳曰: “不測之言、交構之謀何事耶? 問于兩司。” 兩司回啓曰: “己亥、庚子年間朝論紛挐之時, 汝諄做出推戴東宮之說, 行讒於宮禁, 以爲傾軋士類之計。 此說之傳播於外間已久。 以此指爲不測交構矣。” 答曰: “許浚, 旣奪其職, 又黜門外, 更無可鞫之情。 勿爲煩執。 洪汝諄事, 允。”


3月 19日[편집]

○戊申三月十九日丙午玉堂 弘文館上箚以九條陳戒。 答曰: “天變非常, 良由寡昧不德之致。 今見讜論, 深用嘉焉。 當更加省念。”


○兩司俱避嫌啓曰: “洪汝諄罪關國家, 只請削黜, 物議以爲輕歇。 請命遞斥。”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竝出仕。


○以尹昉爲刑曹判書, 尹義立爲承旨, 閔德男爲吏曹佐郞。


3月 20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日丁未府院 兩司啓請許浚依律定罪。 “洪汝諄, 性本陰兇, 濟以貪暴, 其到處爲惡, 歛怨一國之狀, 不可毛擧, 此特其少者耳。 往在己亥、庚子年間, 交通宮禁, 做出推戴之說, 以爲交構之計, 其心所在, 有不忍言。 而至於潛誘李海, 使之上章, 以圍王宮殺大臣等語爲辭, 有若草野公論, 其嫁禍朝廷之計, 可謂慘矣。 罪惡貫盈, 不可止於削黜。 請命遠竄。” 答曰: “洪汝諄, 旣黜門外, 何至遠竄? 許浚事已諭, 不允。”


○禮曹啓曰: “當初元子以喪冠、喪杖成服, 出於遑遽中, 未及講究而然。 若仍存, 則非但苟且無據, 他日冠禮, 將何所施? 依禮文, 以童子之禮行禮似當。 敢啓。” 傳曰: “元子當初成服時, 一依禮文具杖與絰, 今不可改之。”


○侍講院啓曰: “元子喪冠、喪杖, 只據《五禮儀》親孫成服之制爲儀注, 而童子不冠、不杖之禮未及致察, 其不依禮文明矣。 旣知非禮, 則不容不改。 況今正始之日, 因襲謬擧, 有所未安。 臣等職忝宮僚, 不敢不達。” 答曰: “喪禮宜從厚。 初旣爲之, 到今無端降殺, 不亦未安乎? 予意則如此, 議大臣以啓。”


3月 21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一日戊申領議政李元翼上箚辭職曰: “臣六七年來, 久罹膏肓之病, 僅延縷命於閑養之中, 數旬勞動舊證輒作。 衰暮之年, 無望更蘇。 聖旨有曰: ‘今後勿復呈辭。’ 臣猶且連章乞免, 煩瀆不已, 則人臣分義之所不敢也。 雖使出死力曳載趨朝謝命, 而謝命之後, 公廳之會, 一向稱病, 則亦人臣分義之所大不敢也。 以彼以此俱不得其當, 臣之情事狼狽至此, 兢惶跼蹐不知所以爲計。 況今逆獄方起, 事體至重, 臣忝首相, 久未參鞫。 各人或有言其不軌之事, 則雖未得其曲折之詳, 而聞來不覺髮豎而體粟。 禍起於至親之間, 以殿下天至之友愛, 其憂傷痛迫, 宜無所不至。 恩義兼盡必已有定算, 此則臣不敢有言。 至於徒黨之逆狀著顯者, 則當按律處之, 尙何議爲? 但念崑崗之火, 玉石俱焚, 大獄之下, 冤死者必多。 蓋以罪名甚大, 推事甚嚴, 連逮之人逐名議鞫之際, 或有事狀之不甚明白者, 推官雖心內疑之, 而旣不得明知其必然, 故亦不敢遽請平反。 儻非自上因罪求情、因情議罪, 開闔於常格之外, 則無辜之人, 不免陷於刑獄。 刑獄一加, 終無生理, 豈不惻然? 殿下自在潛邸, 仁心仁聞播於遠近, 遠近之民, 仰殿下愛人、好生之德, 積有年矣。 玆當嗣服之初, 恐有匹夫匹婦之橫罹, 敢以此爲說焉。” 答曰: “見卿箚辭, 深嘉誠悃。 予於哀疚之中, 遭此無前之變, 恩義輕重之際, 罔知攸處。 今則端緖已出, 辭連之輩, 不可不問。 然當與推鞫大臣議而處之。 卿宜善攝, 待差後以出。”


○初臨海之獄, 三司掇拾流言, 密啓成之。 無告證可據, 故人多疑之。 及李元翼請鞫椎劍入闕時守門看證之人, 則王不聽。 獄事日急, 元翼未幾引疾不出, 又箚論如此。


○禮曹回啓曰: “議于大臣, 則李山海、沈喜壽以爲: ‘旣知其非禮而去之, 恐無嫌於降殺也。’ 尹承勳以爲: ‘初喪遑遽之中, 致有非禮之擧, 此禮官之失也。 今若不改, 則是失禮之中, 又失禮焉, 不可諉以已冠已杖而仍存也。’ 李元翼、李德馨、李恒福、奇自獻、韓應寅病不收議。” 傳曰: “依議。”


○冊封王世子頒敎(曰)。 王若曰: “主器惟賢, 實係社稷之福。 正名爲急, 盍循臣庶之請? 言念少陽之尊, 蓋取重明之義。 宜置貳極, 誕告四方。 恭惟我先父王於戊戌年之冬十二月喜元孫之始生, 受群臣之陳賀。 天成岐嶷, 訓無煩於承家。 日就緝熙, 敎固行於在傅。 痛! 小子遽承末命, 咨! 元孫便是前星。 仰古昔有道之時, 寔付託得人之效。 惟早建而豫養, 庶長治而久安。 雖縟儀當擧於異時, 抑儲位次定於今日。 玆告殯殿, 以元子某爲王世子。 於戲! 億兆之願戴旣切, 祖宗之默佑方深。 肆當不言之中, 庸副延頸之望。 如其冊封之典, 俟諸卒哭而行。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府院 兩司啓請許浚依律定罪、洪汝諄遠竄。 答曰: “許浚已諭, 不允。 洪汝諄遠竄, 過矣。”


○生員李士浩上疏略曰: “賊臣柳永慶之罪, 上通于天, 聖鑑旣已洞燭。 惟以先朝舊臣久稽天誅, 此實輿情之所共憤, 而尤可痛者, 大惡雖去, 徒黨寔繁。 三司重地布滿翺翔, 陽借討逆之名, 陰懷護黨之計, 圖免己禍, 倒戈攻擊。 金藎國、南以恭, 永慶之謀主也, 而獲免, (少有志氣者, 莫不痛惋。) 今日之居侍從、臺諫者, 永慶之餘孽, 强半焉, 則是永慶之論, 尙行於朝著也。 請亟逐元兇之黨, 洞開衆正之門。” 疏入, 不報。


○備忘記傳于政院曰: “予曾聞李士浩以兵法雜術, 干於臨海結爲密交, 凡干謀計, 皆爲主張。 卽欲拿問, 第以儒名之, 故不忍輕發, 容而待之。 今見其疏, 果是兇詭之人。 誰爲此謀嘗試予意乎? 此漸甚可惡也。 政院知悉。 ”


○進士李德基上疏, 請伸成渾之冤略曰: “伏見故處士成渾承訓家庭, 潛心吾道, 儒林之領袖而士類之宗匠也。 奸臣李弘老曾爲渾所棄, 久含射影之計, 誣罔天聽, 以啓疑惑之端。 其間媢疾之輩, 乘間交讒, 卒以遺君黨奸爲名而構捏善士, 則讒誣之說, 吁其甚矣! 伏願還賜其爵, 以慰儒林之望。” 答曰: “省疏, 具悉。 但先朝旣已定罪, 今不可輕改。”


3月 22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二日己酉備忘記 傳曰: “大臣與國同休戚之義, 豈以時任、原任而有間哉? 近來大臣呈辭相繼而至, 氣象不好。 此雖由予眇末不足與有爲之致, 目今梓宮在殯, 山陵未定, 鞫逆方急, 端緖狼藉, 此豈大臣閉門引疾越視, 而莫肯顧之日乎? 如首相, 年衰病重之人也, 勢也奈何? 其他一時偶然之證, 自可調理以行, 詎宜爭相辭退, 請解其職乎? 予於哀疚之中, 竊自愧忸, 無以爲懷。 未知有何所失, 而得罪於諸大臣, 一至此哉? 政院宜知予意, 匡救其失。”


○司諫院連啓, 請許浚更鞫定罪, 洪汝諄遠竄, 禮曹堂上、郞廳罷職。 答曰: “許浚中道付處。 洪汝諄, 先朝老病之臣, 雖曰有罪, 豈至於遠竄乎? 不允。禮曹堂上、郞廳已爲推考, 不須罷職。”


○政院啓曰: “鄭仁弘呈辭到院, 而仁弘方在良才。 在外呈辭, 有違常規, 似難捧入, 敢啓。” 傳曰: “入之。”


○幼學蘇鳴國上疏, 請誅柳永慶, 鞫李弘老之罪。 答曰: “具悉疏辭。 柳永慶、李弘老, 朝廷已爲議處矣。”


○以李爾瞻爲持平。


3月 23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三日庚戌答蘇鳴國疏曰: “具悉疏辭。 柳永慶、李弘老, 朝廷已爲議處矣。”


○ 司諫院連論許浚、洪汝諄之罪。 答曰: “許浚已爲付處, 何必更論?”


○正言任章、掌令尹讓、執義李必榮、大司諫朴而章啓曰: “伏見蘇鳴國之疏, 以爲‘柳永慶動搖國本, 罪關宗社, 自有常刑, 而前後臺閣之官, 任情論罪, 自爲低昂。’ 譏斥之言, 不一而足,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請竝出仕, 從之。


○洪汝諄 珍島定配。


3月 24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四日辛亥玉堂竝請出臺諫, 從之。


○大司諫朴而章、執義李必榮、掌令尹讓、正言任章啓曰: “伏見李士浩之疏, 詆斥臺官, 辭說狼藉。 請遞臣等之職。” 大司憲 鄭逑 啓曰: “士浩疏入, 在臣拜命三日之後, 臣旣忝臺列, 不可處置同僚。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竝退待。” 弘文館上箚, 請竝出仕, 從之。


3月 25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五日壬子玉堂上箚, 請出臺諫, 從之。


○執義李必榮、掌令尹讓、正言任章啓曰: “士浩之疏, 詆斥臺諫, 至言永慶之餘孽。 臣等爲永慶徒黨與否, 自有公論, 不必分疏。 而伏見玉堂處置之辭, 不辨臣等被斥之虛實, 提出疏中所無之言, 惟以過情爲辭, 而泛請出仕。 臣等雖甚無狀, 所忝者言責也。 不可矇矓就職, 請罷臣等之職。” ○大司諫朴而章啓曰: “伏見玉堂處置之辭, 則提出疏中所無之說, 以爲‘永慶凶逆之謀, 出入其門者, 豈皆與聞?’, 而泛然滾說焉。 凡處置之際, 必擧避嫌之辭而處之者, 乃常時已定之規也。 臣之‘去國遠在千里之外, 至於累年之久’一款, 則全不擧論, 有若以臣當其時出入永慶之門者然, 尤極未安。 如是而豈可矇矓, 仍冒言地乎?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竝退待。” 弘文館上箚, 請竝出仕, 從之。


○自朝, 終日四方風霾, 昏濛若下塵。 夜一更至五更, 四方昏濛若下塵。


3月 26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六日癸丑玉堂弘文館上箚, 兩司竝請出仕, 從之。


○ 府院 兩司連啓, 請罪許浚。 答曰: “已諭, 不允。”


○掌令李基卨上疏辭職。 答曰: “君臣之義, 居五倫之二, 果於忘世, 不顧彝倫, 豈理也哉? 宜遵前旨出仕可矣。”


○領議政李元翼上箚辭職, 兼陳時事。 答曰: “省箚, 知卿憂國之誠, 病裏彌篤, 深用感歎。 予當體念而議處之。 疾瘳之遲速, 非人力所强也。 卿宜勿爲未安, 平心調理, 待差出仕, 以副予望。” 傳曰: “吏曹、禮曹、戶曹堂上往于領相家, 議啓施行。”


○大司憲鄭逑上箚辭職, 兼陳時事。 其略曰:唯是區區愛君之心, 終不能自禦於狗馬之誠, 欲望殿下萬善俱備、一疵不存, 此實出於赤誠如火, 不敢誣也。 且殿下之寵臣, 非所以私臣, 其必以山野愚戇隨事陳列, 無所廻避, 則臣豈敢有懷隱忍, 以孤殿下之望哉? 殿下方煢煢在疚, 而又値此前古罕有之變。 雖出於事係宗社, 有不得已處者, 而臣伏想殿下之私, 則先王眷眷之末命, 常耿耿在耳, 悶悶皇皇, 夙夜靡寧也。 臣連日得參推鞫之末, 竊觀獄情, 連累多濫。 時日遲延, 何由審克制中, 以彰聖朝明允之理乎? 且其逮繫亦多宗戚之臣, 未必按詰徑殞杖下者相繼。 如果有與謀之實而罪合顯戮, 則其不得取服, 固已爲失刑矣。 或不及知情而間有含冤就死者, 則彼雖有親疎之間, 而實分祖宗血氣之一脈。 或因風聞, 未出賊口, 締結詭祕之迹, 亦未盡發, 此亦豈不深可傷哉? 殿下毓德春宮, 至仁之聞, 敷暢四達, 登御之初, 遠近延頸, 莫不欣欣然, 如將飢而待飽、寒而待溫。 今日纍然群囚, 亦皆其類, 而其或至澤未蒙, 冤鬱先結, 則新化之下, 亦一不幸也。 伏願聖度留神焉。 臣竊聞閭巷傳說, 以爲: “臨海不軌之圖, 已盡敗露, 而徙處之後, 自內時遣存問, 賜衣賜食, 所以施友愛之至恩者, 逈出千萬。夫臨海, 旣以自絶於天矣, 而聖上之所以待之者乃如是。” 傳聞所及, 興起激勵, 以爲彝倫之大補者, 何可量哉? 往在中廟朝, 因王子之變, 獄起不測, 仁宗大王時在儲宮, 憂懼悶迫, 陳疏乞解。 其疏曰: “天顯之親, 一氣而分, 喘息呼吸, 相爲流通, 友愛之情, 自不容已。雖有非常之變, 出於慮外, 而古之人猶有以恩掩之者。” 又引孟子之說, 以爲: “兄弟之間, 不藏怒焉, 不宿怨焉。 兄爲天子, 弟爲匹夫可乎?” 民間至今傳誦。 今日聖上之處之者, 暗與同符, 豈非前聖後聖同一揆也? 漢 文帝時, 淮南王 長謀叛, 事覺, 赦徙蜀。 袁盎諫曰: “卒逢霧露病死, 陛下有殺弟之名。” 帝曰: “吾特苦之爾。” 未幾, 長果死, 帝哭甚悲, 臣常恨其不早聽盎言也。 聖上同氣之中, 與之同胎, 只有臨海。 先嬪早世, 兄弟二人零丁同長, 寢食不相離, 臣知殿下至懷, 尤有所不忍處。 而自構大孽, 罪窮天壤, 仰貽聖上憂哀迫切之痛, 此臣所以心益腐而腸欲裂者也。 伏念今日參酌恩義, 變通善處, 豈無其道乎? 惟在殿下深思。 不以公盡法之義, 公聽達聰, 益昭中正之德, 命推鞫大臣勉加明愼。 獄不必盡究, 人不必盡問, 罪不必盡覈, 法不必盡施, 寧有不經之失者存乎其間? 而臨海亦蒙不死之貸, 涵濡大恩以畢其生, 則光武之反側自安, 而文帝之尺布斗粟, 無復謠於今日矣。 擧國臣民, 咸仰大聖人處變之無憾也, 以爲: “聖上之友愛如此, 聖上之至仁如此, 聖上之處難如此, 聖上之好生之德出乎尋常如此。” 人心翕然, 四方咸悅。 史筆書之, 後世則之, 豈惟爲初服收拾人心之至要乎? 抑可以上慰先王在天之靈, 亦有以仰答近日天心仁愛之警, 豈不幸甚矣乎? 昔者漢 明帝治楚王 英之獄, 因侍御史寒朗之疏, 惻然意解, 以致天旱之雨。 愚臣感激不世之恩, 恐無一言而去, 敢於乞退之章, 披肝瀝血, 妄達無諱。 伏藁危慄, 仰竢鈇鉞之降。答曰: “省箚, 良用嘉焉。 予甚不幸, 遭此天倫之變, 日夜疚懷, 罔知所爲, 從當議處。 卿雖有疾病, 可調理以行, 毋庸固辭, 勉盡職事。”


○(自昧爽至酉時, 四方昏濛若下塵。) 卯時, 日中有黑氣一點, 大如梨。


3月 27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七日甲寅司諫院啓曰: “上年十月大行大王違豫之日, 下賓廳傳敎, 初無祕密之命, 左承旨崔濂承望元兇風旨, 珍祕而不出, 其黨惡之罪大矣。 而尙在喉舌之地, 物情駭憤, 請命罷職。” 又論許浚之罪。 答曰: “許浚已爲放逐, 休論可矣。 崔濂遞差。”


○左贊成柳根、兵曹判書李廷龜、禮曹參議柳寅吉、戶曹判書金信元、吏曹判書鄭昌衍啓曰: “臣等伏承下敎, 往于領議政家, 則以爲: ‘頃日傳敎之事近聞, 有司以「臣在告, 迄未擧行, 故斯速擧行」之意別陳矣。 其節目磨鍊, 則自有他大臣, 臣不可獨當。 況臣告病在家, 尤不可擅斷。’ 云。 前日傳敎之中, 詔使接待之事, 尤爲緊急, 館伴、遠接使先爲差出。 然後凡干議/儀注、支待、用軍等事, 當與戶曹、禮曹、兵曹等磨鍊施行。 至如軍卒逃故等事, 該曹時方擧行, 而事目未及磨鍊。 此外積年逋欠、不急貢物凡干病民之弊, 一切蠲革痛禁事, 有傳敎。 故箚中請設一局, 專主其事, 此則依箚辭, 知民事者四五員差出後, 會議磨鍊施行。 宰列致仕、士之恬退鄕曲、淳儒善士自守草野者, 命諸大臣各擧所知一款, 何以爲之? 仰稟。” 傳曰: “知道。 各擧所知事, 言于大臣。”


○備忘記 傳曰: “予以薄德, 遭此天倫之變, 私情之慘痛, 曷有極哉? 事係宗社, 不得自由, 今則已出於諸賊之招, 端緖狼藉, 其辭連之人、宿謀之賊, 不可諉以宗室而不問也。 予亦疚懷, 罔知攸處。 此豈徒予一人之不幸? 實宗社國家之不幸也。 第以事體言之, 則有司當爲執法之論。 屈法伸恩, 當有自出之地, 今之論議, 似爲倒亂。 予懼有後弊。 此意政院知悉。”


○司憲府連論 啓, 請罪 許浚。 答曰: “已爲放逐, 休煩可矣。”


3月 28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八日乙卯大司憲鄭逑啓曰: “(昨日臣素患賤疾甚重, 呈告于政院, 適持平李爾瞻辭單先入已啓, 故還送于本府。 命牌之下, 臣未得起動, 不能親承聖敎, 臣不勝負罪之至。) 臣本疎愚, 不識事體, 唯有愛君一心, 出於本性。 蒙被殊遇, 感激忘身, 深思納君於無過之地, 敢將悃愊, 盡陳無諱。 伏見傳敎之辭, 臣不可仍冒執法之官,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偶然言及予所見耳。 安心勿辭, 退待。”


○司諫院連論 啓, 請罪 許浚、崔濂, 不從。


○司憲府啓曰: “大司憲鄭逑引嫌而退。 疾病之來, 人所難免, 感激殊遇, 有懷必陳, 實出於愛君之誠, 有何可避之嫌? 請命出仕。” 答曰: “允。”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引接臣僚。 答曰: “天變非常, 方切兢惕, 今見箚論, 深用嘉焉。 予當留省。 引接事, 居處狹窄, 至今未行。 從當議處。”


3月 29日[편집]

○戊申三月二十九日丙辰答 鄭仁弘 上箚辭職。 答曰: “知卿歸計已定, 不勝缺然。 所冀還山善攝, 式遄其來, 以副予如渴之望。” 仍傳曰: “鄭仁弘輿疾還山, 其醫藥、食物、救護等事, 盡心擧行, 以副予望事, 下諭于慶尙監司。”


○改卜因山于水原府。 僉知崔鐵堅上疏, 極言“健元陵旁係, 先王遺命之地, 不可改卜”之狀, 王命該曹議大臣施行。 禮曹啓曰: “以崔鐵堅上疏,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以爲: ‘臣在病告中, 事體不當獻議。 但此國之大事, 不得不略陳所見。 崔鐵堅疏辭, 嚴正有倫, 而沈喜壽之所議, 正與臣合, 無容別議。’ 李恒福以爲: ‘昔臣備員相府, 得與聞山陵之議, 數奉敎於先王矣。 今當議卜因山, 意謂宅兆已定, 群謀協吉, 無復改評矣。 及移就五,崗, 則非初卜, 而猶是一山之內, 事垂順成, 何期外議中起, 又棄五崗? 則其他畿內之山, 庚子年間, 已經品題, 其必奔走四求, 異議蜂生。 不惟民力可惜, 詔使之來, 指日可待。 而天子諸侯之葬, 皆有日數, 今若不幸而過期不葬, 如曰日限未滿, 則何有僭嫌, 如曰未得福地, 則此不可使聞於天朝之人。 臣念及此, 日夜憂懼, 今幸而得於水原, 相士交賀, 皆曰十全, 此不幸中之大幸也。 初棄果是不幸, 今若又改, 則恐更有不幸之論, 尤有大於前者。 紛紛不定, 則何時可葬? 故臣以爲, 今則決不可改也。 大槪山家之說, 本非古經, 而後世因之, 無敢斥棄。 故我先王著爲定制, 於禮曹則專以五經、四書取士, 凡老、莊、楊、墨、申、韓、釋氏之敎, 盡黜而不行; 於星局則取五行、星曜等書, 而凡風角、水符之占, 黜而不行; 於山家則取十九方書, 而凡旁門小說, 黜而不行。 昭載 《大典》, 行之已久。 今不知五音之說, 又何所據歟? 得見所謂《龜龍集》者, 則元非印本, 只是草謄斷簡, 其眞淳風所著與否, 又不敢信也。 設使眞文, 唐世方技之士, 推一行、袁天綱, 淵源有據, 術家宗之, 至今不廢。 獨淳風所論, 皆出妙運, 初無經據, 其術不大傳。 故史官宋郊論以爲事涉神怪, 與華陀醫法, 竝稱爲不經。 若使淳風身在, 其術猶可宗而主之, 宗淳風者本不足信, 況其書又難信乎? 今以無稽之言, 得於難信之書, 則再改已定之地, 竊恐因此將不勝其紛然矣。 愚意諸不在十九書之科者, 皆絶其道, 勿使雜進以亂大政, 堅定不動, 以畢大事可也。 伏惟上裁。’ 沈喜壽以爲: ‘某山葬某年生人、五音生克之說, 非今世行用之法, 故本業術官及方外解地理者, 皆未嘗得見。而所謂《龜龍別集》者, 何故湮沒二百年, 而今始呈露於兵火之餘乎? 觀其謄本草冊, 斷爛無形, 且不類唐人文字, 恐未必權輿李淳風之手中也。 風水家說, 本非聖賢之道, 而今此之法, 妖誕中之別樣妖誕也。 然旣有其言之不吉, 誰敢保其必不然, 而攘臂質言於君父山陵之際乎? 崔鐵堅辭極忠戇。 昨日伏承水原太遠、事多不便之敎, 其在下情, 孰不嘆服? 而許多術士同辭稱美者只在於此, 終不得不定焉。 深恐此後復有片段抄集如《龜龍》者出, 再行沮撓於水原地山也。 雖知鐵堅之論十分有理, 到此地頭, 不敢爲彷徨彼此, 致延時日之議也。 伏惟上裁。’ 李山海、韓應寅 李德馨病不收議。” 答曰: “山陵議定之時, 首相病不來參, 將此圖形及術官議啓之辭, 送于領相處, 使之更爲獻議。 以予意言之, 則水原新卜之山, 雖曰最好, 而非但道理似遠, 山城之撤毁、民戶之移出, 弊亦不貲。 健元陵內第五崗與臨瀛大君墓山中, 擇定用之如何?”


○領議政李元翼 上箚辭職。 箚子入啓, 答曰: “如是辭之, 內醫都提調遞差。”


○領府事李德馨辭職。


○春秋館啓曰: “大行大王行狀則李廷龜已製進, 哀冊屬申欽, 諡冊屬柳根, 而誌文未有所屬。 李山海、李德馨、李恒福俱以文翰著稱, 但係大臣, 不敢擅便付屬。” 傳曰: “鵝城雖曰年高, 其文章想必老而益神, 使之製進。” 李山海素以陰兇患失之人, 潛謀祕計, 構陷士類, 無所不至。 及述誌文, 全沒實事, 又不載先王子孫璿派, 當時畏其權勢, 無敢言者。 定遠君常私痛曰: “後世誰知吾兄弟是先王子乎?”光海君日記卷第二


卽位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一日 朔丁巳雨。 領中樞府事李德馨上箚曰:前在大行大王昇遐之日, 臣等承命入御寢, 伏見正終受遺之義嚴截明白, 欽服而退, 在外廷間/聞, 或有過慮之說, 竊自訝焉。 及乎扈衛久而不撤, 而外間頗疑臨海, 臣私謂: “臨海之愚悖, 國人共知, 依順和君之例, 安置于外。 而武士交結王子者, 顯有《大明律》, 宮奴爲民害者, 誅戮無惜。 先事善處, 啓撤兵備, 何不可之有?” 去月十四日入賓廳, 與領議政李元翼於座間語及此事, 已而三司密啓命下賓廳。 夫珒狂縱悖亂, 招無賴宗室、武士而作射契, 聚頑悍叛奴白徒而爲私饗。 多集銃劍弓矢, 攘奪奴僕貨物, 恣行不義而斂怨國家, 其爲(逋盜)〔逋逃〕主而招不測之說, 則至上年十月而極矣。 (苟有聞者, 孰不爲悚然?) 但當聖上嗣服之初, 干係至親之變, 有難遽處, 而今乃發矣。 此事旣發論, 則邦有常刑, 難以親私之。 況其類之縱臾者, 得情致辟, 尤不可少緩。 第珒之平日爲事者, 狗馬玩好也, 貢物防納也, 射獵遊燕也。 以王子之尊, 有要於此而請一見, 則宗室、武弁無知無識者, 誰不以一見珒面爲榮幸而樂赴哉? 若此之人, 則未必參知逆謀, 而辭語一逮, 終無以審克, 傍觀之徒疑懼重足, 宗室、武士人不自保, 亦可慮也。 且各道投稱宮奴者, 其類極多。 今盡破家亡命, 倘相聚山谷, 則其患非細。 害民之甚者, 題名搆捕, 按法訊誅, 以快民心; 其餘罪不至死者, 掛榜喩集, 毋令久逃可也。 當此萌芽生長之節, 庭鞫久設, 號哭載路, 人心似阻。 如端緖已出, 承服應斷罪者外, 不緊被逮者, 速命議處焉。 伏聞珒之赴配所也, 自上遣中使慰問, 逮至喬桐, 連賜饋遺。 珒自絶于殿下, 而殿下益敦天倫之變, 凡在聽聞, 莫不感泣。 往年柳舶三省之獄, 外廷有未安之說, 諸臣狼顧, 莫敢開口。 臣竊自憂傷, 以爲“事有大於此者, 將靡然沒一言耶?” 乃敢冒進妄言, 幾死珒之手。 臣於彼時, 但愍擧朝愛薄於君父耳。 今外間, 多以此獄連逮漸濫爲憂, 而無一人盡言, 臣竊怪焉。 抑又惟念妖邪鬼物跳踉昏夜, 太陽中天盡爲屛滅, 雖有乘暗而作陰謀者, 今則破膽欲死之不暇, 有何疑乎? 周 成王之喪, 召集諸侯, 兵衛甚嚴, 此蓋召公、畢公懲三叔之變, 而布置周密, 以大鎭服人心者。 若久爲此擧, 則反以召疑矣。 行宮扈衛, 經日/月猶設, 非但觀瞻未安, 貧寒軍卒裹飯久直, 或蓄怨咨, 毫有民怨, 則損於民政者大矣。 量賜米布以慰其勞, 斯速罷撤以安衆心。 凡人疑則懼心生, 懼心生, 則防患之計輾轉差誤。 小人乘間, 則末流之禍, 終至滔天, 甚可懼也。 頃日天乃雨土、雨草實、雨雹, 又出流星白氣之變, 上帝仁愛所以警告殿下者, 至深切矣。 魏相明堂奏有曰: “春興兌治則饑, 夏興坎治則雹”, 《禮記》 《月令篇》亦有行令干時之失, 伏願聖明深省焉。 臣伏見《周頌》, 成王免喪, 朝廟作《閔予小子》之詩, 延訪群臣作《訪落》之詩, 懇切反覆, 其意無窮。 成王之敬, 無一刻懈怠, 故事先則此敬著於陟降之時, 事天則此敬存於對越之際。 《敬之》一篇, 又述群臣之戒, 而深發其義, 內而力行於己, 外而求助於臣, 以盡其敬。 想其喪畢而敬如此, 則當喪而盡誠孝者必至矣。 聖人謂: “居喪, 敬爲上, 哀次之, 瘠爲下。” 況帝王之孝, 異於匹夫, 蔬水哭泣, 小禮細節, 非所論也。 推愛親之心以愛人而無所疾惡, 推敬親之心以敬人而無所慢易, 愛敬盡於事親而德敎加於民, 此人主之孝也。 事親如事天, 事天如事親, 薰爲大和, 養育群生, 此人主之孝也。 承祖宗之業, 崇敬畏之心, 惕厲終始, 不敢怠忽, 此人主之孝也。 斷一樹以時, 殺一獸以時, 推不忍之心, 而施之親親仁民愛物之間, 此人主之孝也。 敬則必孝, 孝則必仁, 以至一家興仁, 一國興仁, 皆此孝之效也。 大喪未經卒哭, 則群下所當議者, 惟喪禮而已, 山陵而已, 保護聖躬而已。 矧在於二十七日之前乎? 殯寢未冷, 哀疚方極, 殫論政事逐日頻繁, 臣竊傷之。 而況聖明於經年嘗藥之餘, 哀毁大過, 玉體淸羸, 調攝方急, 假有罪關國家者, 參酌公議, 一時差等論啓可也。 今日論一人, 明日論一人, 又明日論一人, 啓辭上疏紛沓於政院, 連惱睿覽, 爲致心慮不寧, 臣竊悶之。 進言有所宜。 如先朝之失政, 臺諫於大行大王之時言之, 則爲可矣, 到今言之, 則不忠也。 謀危請封之說, 發語於鄭仁弘遠竄之日, 則爲可矣, 到今言之, 是希望也。 凡士之患得患失者, 唯以好官爵爲念; 懵學蔑識者, 唯以隨時論爲是。 不計事體, 不顧廉恥, 不擇是非, 權勢所在, 褰裳爭赴, 搏擊將作, 攘臂爲功, 朝廷之累, 因此多矣。 深恐日後又有以殺戮導殿下者, 伏願聖明深省焉。 爲治之具, 莫先於用人, 拭目更化, 所係爲大。 頃者下敎銓曹, ‘勿論彼此, 唯賢才是用’, 士無不鼓舞, 而願立於朝矣。 第數年以來, 時事日非, 逢迎揣摩之習、趨附攀結之態, 積痼難醫。 倘非乾剛夬斷、痛革前習, 則情僞易眩, 偏黨難祛。 絜矩而得其平, 豈不難哉? 且樸直盡忠者, 其言易厭; 便佞多才者, 其言易合。 用舍倒置, 例由於此, 必須世之人主, 明觀公聽, 使輿情無壅, 端本淸源, 使邪徑不開。 天君湛然, 鑑明水上/止, 臨下燭物, 不爽毫髮, 擇言於逆心遜志之間。 求諸道而逆者, 是忠也, 進之, 親之; 求諸非道而遜者, 是佞也, 斥之, 遠之。 正大光明者, 是君子也, 引而用之; 回互隱伏者, 是小人也, 察而退之。 好惡定於上而趨向變於下, 則正直登庸, 諂諛遠跡, 朝著自淸, 嘉言罔攸伏矣。 虞舜明目達聰而九官相讓, 周 文灼知克見而庶常吉士。 伏願聖明深省焉。 古之帝王敎養世子, 傅輔之德義, 師敎之道則, 保保其身體。 敎喩其德, 而仁孝禮義之道得矣; 安護其身, 而容貌詞氣之養正矣。 於是又選端士、正人、博聞有道術者, 使與世子居處出入, 日見正事, 日聞正言, 日行正道。 其從容導迪, 浸漬涵暢, 變化氣質, 養成德性, 蓋如彼。 故敎得而左右正矣, 國本正而治平之基業著矣。 三代敎喩之方, 卓乎不可尙已。 粤在我朝, 仁廟爲東宮, 特選李彦迪等, 以委輔導之任, 講論啓沃, 至今以爲美談, 此殿下之家法之所宜監者也。 曩者聖敎特下, 首擢林下之士, 繼拔李基卨, 破格除拜臺官。 噫! 殿下此心, 足以爲三代之治矣。 推此心而得人以任之, 何事不可濟哉? 天眷東方億萬年之洪業, 東宮生有異質, 玉度金相岐嶷夙成。 自受冊以來, 中外延頸歸心, 歡傳遠邇, 翕然嚮服, 太平之象, 已兆於此。 此實宗社無疆之福, 此實臣民難遇之慶。 殿下有此付托, 顧何憂哉? 第春秋方弱, 輔導爲急。 習慣小成, 宜擇所與。 若太公望之不與鮑魚, 恐養以非禮, 疏廣之却外家監護, 不以私示天下, 皆可爲取法者也。 臣每念聖上儲宮春坊僚屬全不愼擇, 麤鄙冗雜。 引進三司者, 輒先試于此, 以爲通華貫之路, 翊衛之官, 亦不問人物, 但視私囑, 以爲宰相子弟發軔之地, 臣竊痛焉。 今小陽重明, 中外係望, 唯慮輔導之官未盡其所職。 自今宮僚除拜, 宜勿循流例, 妙簡一時知學、有行義之人, 久任輔導, 若祖宗朝故事。 至於翊衛之官, 遴選自守著名者, 使之奉引左右, 濟濟可觀, 則日與親近, 補益多矣。 今日國事, 無大於此, 伏願聖明深念焉。 人主一身, 國家之本, 而卽位臨政, 又人主之始也。 其致謹於正始者, 寧可忽乎? 董仲舒曰: “爲人君者, 正心以正朝廷, 正朝廷以正百官, 正百官以正萬民, 正萬民以正四方。” 人君爲朝廷之標準, 而心又爲酬酢萬變之樞紐。 心得其養, 誠存而妄可去矣; 心安其止, 靜定而動能資矣。 察一念於善惡之機, 戒一事於喜怒之節, 淸明在躬, 權度合理, 以爲建中立極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易》家人初九, “閑有家, 悔亡”; 上九, “有孚威如, 終吉。” 初九於治家之始, 能以法度防閑, 是以悔亡; 上九居至尊之位, 內盡至誠而有自律之嚴, 乃獲終吉。 治國在於正家, 正家在於反身, 儀于閨壼以基仁化, 內言不出, 外言不入, 內外肅然, 請謁杜絶, 以爲刑家御邦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易》曰: “幹母之蠱, 不可貞。” 《程傳》以爲: “子之於母, 當以柔巽輔導之, 使得於義。 若伸己剛陽之道, 遽然矯拂, 則所害大矣。” 西山 眞德秀謂: “人君事母后, 尤不可不知此義。” 仰惟聖明方抱至痛, 皇皇莫及所欲爲, 而盡子職者慈殿耳。 至誠將奉, 先意承順, 怡怡愉愉, 終始無間, 以爲敎民興孝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管、蔡以殷叛, 周公奉行天討, 閔其失道, 而作《常棣》之詩, 愴然閔惻之情, 溫然篤敘之意, 溢於言外。 聖上之經變盡倫, 唯在友于諸王子。 欲賜敎導, 不迷於非義, 益篤恩愛, 無替於懿親, 使宮掖之間和氣休洽, 以爲産祥積祉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召公告成王, “以諴小民爲祈天永命之本, 以疾敬德爲諴小民之本。” 天命至嚴而常顯, 民情至微而可畏。 萬事之得, 或以一擧之失而召災; 萬人之悅, 或以一夫之怨而生亂。 能保小民, 乃能保天命矣。 目今民散久矣, 民怨極矣。 南倭有難處之機, 北鄙有自亡之勢, 憂虞之象, 已迫於朝夕矣, 此時收拾民心, 最爲急焉。 陰陽少愆, 常念民事之或失; 敎令一下, 惟恐實惠之未霑。 寅畏罔間, 好惡與同, 以爲保民祈命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子游宰武城, 以非公事不至其室而取澹臺滅明; 司馬光除諫官, 亦取不通書問之人。 彼以一宰、一官, 取人猶若是, 人主之擇人, 尤當謹於此也。 勿用卑諂之人, 全取方正之士, 名器漸重, 朝廷自尊, 以爲觀聽取舍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漢時竇廣國賴絳、灌擇師傅之力, 稱爲退讓君子; 樊宏、陰興俱以榮勢, 盈滿爲戒, 淸靜謙約, 宗族染其化。 兩漢之世, 后戚之家盡罹禍敗, 獨此數人者, 以忠謹自持, 全其寵祿, 慶流苗裔, 名顯史策, 眞可爲後世法矣。 上念漢 文之不私, 下追郭陰之密讓, 保其福佑, 以爲淸朝美化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商 高宗以納誨輔德命傅說, 而傅說以“從諫則聖”復于王。 人君有從諫之實, 則下人不命亦諫。 譬如江海能容, 何憂百川不歸朝哉? 君子觀山澤通氣之象, 虛以受人, 虛者, 無我之謂也。 擇合而受之, 非虛也; 隨量而受之, 非虛也。 法語之言, 從而改之; 巽與之言, 悅而繹之。 舍己從人, 虛心好問, 以爲檢身制事之本, 非殿下正始之急務乎? 《太甲》曰: “今王嗣厥德, 罔不在初”, “愼終于始。” 新服景命, “無疆惟休, 亦無疆惟恤。” 事在謹初, 曷不勖焉?答曰: “天變之數, 實由予不德, 兢惕罔措。 今見箚論, 深用嘉焉。 獄事予亦不知所爲。 卿須從速出仕, 進參鞫廳, 商議善處, 以紓予悶迫之懷。”


○司諫趙正立辭, 不至上疏曰: “三年之喪, 自天子達於庶人, 三代共之, 一自短喪, 喪制蕩然。 千百帝王同蹈謬轍, 得罪於人倫, 貽譏於萬世。 其間雖或有一二君之可稱者, 或泥於邪說, 或不合古禮, 何足道哉? 獨宋 孝宗, 几筵則衰絰行禮, 公朝則布素視事, 以終三年。 故朱子稱其破千古之惑, 豈非彼善於此者乎? 伏願殿下戒前代不盡親喪之失, 體高宗亮陰三年之制, 勿爲謬習所拘, 勿爲俗說所移, 斷自宸衷, 期以必行, 則庶無悔矣。 然禮有恩制、權制之說, 若一向不量其力, 哀毁過禮, 則亦非終孝之道。 一遵中庸之制, 以盡喪禮焉。 人子事親之徒至難, 而帝王之家尤難。 何者? 宮闈之間, 禮貌至嚴, 情意易阻, 而閹宦妾婦之徒, 又從而投間抵隙, 交構百端, 必使離間而後已。 雖在天性之親, 猶或如此, 況殿下之於大妃殿, 以義處恩非常道乎? 伏願殿下鑑前代至親乖隔之變, 盡其誠孝, 極其歡愛, 使讒說無從相間, 以親兩宮焉。 公道與私門, 不可竝立。 公道行則私門閉, 私門開則公道廢, 此自然之理也。 我國家近年以來, 道學不明, 仁義晦塞。 朝廷禮讓所在, 而惟干進是急; 搢紳廉恥所尙, 而惟貨賂是崇。 勢之所歸, 猶恐或後, 交通宮禁, 因緣戚里, 恬不爲愧矣。 自古正人君子, 未聞有由此路而進, 則此輩爲小人, 無疑矣。 是以麤鄙者登顯列, 淸直者沈下流, 正路日益蕪, 邪逕日益通, 則豈不寒心哉? 若不痛革此習、大張公道, 則不徒賢人君子奉身而退, 畢竟朝廷日亂, 國非其國矣。 伏願殿下不以臣言爲偶然, 細察因緣交通之害, 幸或有由宦官、宮妾、戚里而通名者, 一切斥絶之。 非但絶之, 又從而罪之, 快示公道, 永杜私門焉。” 答曰: “予當留省。 但諫官久曠, 遞差。”


○(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李山海、沈喜壽議: ‘臨瀛墓山, 雖未知風水如何, 而人皆言面勢局促, 宜於士大夫之葬, 而不合於陵寢之用。 且嘗聞大行大王有不欲渡漢之敎, 此亦不容不遵。 今若擺脫《龜龍集》之說, 而以先朝四陵已往休咎偶合偶不合者, 爲微眇難知荒茫不經之歸, 則固當斷自聖衷。 仍用第(五岡)〔五崗〕, 有何可疑?’ 李恒福議: ‘《經》曰: 「生有益於人者, 死不害於人。」 故君子欲擇不耕不食之地而葬焉者, 蓋以此也。 恭惟大行大王德澤有益於人者, 四方無不知, 今焉在天之靈, 斷不欲害於人者, 臣決知其必然。 聖慮所及, 又復如此, 臣當將順不暇, 而猶且以水原爲吉者, 臣更事旣多, 初苦二崗之貶, 再悶五崗之棄, 深念今日棄而不用, 則異日橫議至以禍福招衆議而搖上心者, 難保其必無, 而又恐執役未半, 中復沮撓, 致亂大事也。 故乃爲此不得已之說矣。’ 今日大計之定, 專在聖志。 臨瀛墓山貶辭旣同, 固難擬議, 所當執而去就者, 水原與五崗耳。” 答曰: “依議。”)


○以李恒福爲四道都體察使。


○以兪昔曾爲持平, 崔起南爲副校理, 尹孝先爲吏曹正郞, 申渫爲承旨, 李埈爲修撰, 申欽爲藝文館提學, 柳慶宗爲掌令, 徐渻爲左參贊, 沈悅爲京畿監司, 宋錫慶爲司諫。


4月 2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二日戊午備忘記 傳曰: “金公諒雖或有罪過, 先王賓天之後, 梓宮在殯, 而乃有此擧, 恐甚未安。 以士夫而屈己與交者誤矣, 渠有何知識, 而拒來者而不接乎? 予非庇此人而故爲此言。 古不有投鼠忌器之語乎? 如此瑣瑣賤夫, 竝至於追論而深罪之, 則所傷大矣。 莫如棄而勿論、放釋之得體。 此意言于憲府。” 時, 憲府以仁嬪金氏弟公諒在先朝, 交結名士, 奸亂朝政, 捕囚欲榜之。 公諒初結李山海父子, 後結李弘老。 憲府欲攻弘老, 故囚公諒, 公諒怨之, 多發與山海交私之語, 山海之黨慙而解之。 (李山海與其子慶全, 昏夜出入於公諒之門, 以盡除諸王子, 挾光海爲亂之說, 構捏鄭澈辛卯之禍, 蓋出於此。)


○掌令尹讓、執義李必榮、獻納(任袞)〔任兗〕、正言李好信啓曰: “伏見領中樞李德馨箚辭, 歷擧近日言事者之罪, 有曰‘謀危請封, 發語於鄭仁弘遠竄之日爲可也, 到今言之, 是希望也。 且欲以臨海獄事置之眞贗之間, 爲他日橫議之張本。’ 譏斥臣等不遺餘力, 請罷臣等之職。”


○玉堂上弘文館箚, 請出兩司, 從之。


○政院啓曰: “伏見頃日下本院備忘記, 聖慮所及, 固亦有在, 而言辭之間, 似未免太露, 臣等不勝未安之懷。 夫鄭逑以草野篤學之人, 蒙被聖上不世之遇, 破其常格, 擢置憲長。 其所陳, 雖不知事體之如何, 而乃其大意, 則實出於愛君憂國, 欲使聖上萬善俱備而一疵不存而已。 況逑所處之職, 則言官也, 雖有過激之言, 當此新化想望之日, 當容而受之以開言路。 而王言一下, 四方傳誦, 遐遠之人, 豈盡知朝家之事體乎? 且聖上新登寶位, 首求賢士, 如鄭仁弘、鄭逑等, 簡自聖衷, 寵授異常, 凡在瞻聆, 孰不感激? 不幸仁弘病勢適重, 累辭乞還, 又聞逑歸計已決, 至形於前日所上箚中。 一去之後, 再來遲速, 亦未可必, 似當有別樣勉留之擧, 臣等敢以爲請。 頃者玉堂上箚, 請接臣僚, 而上敎以居處狹窄爲辭。 臣等竊念君之於臣, 猶子之於父, 豈待居處寬敞, 然後方許引接乎? 唯在推誠接下, 使堂陛無隔, 居處之寬窄, 恐不必深拘。 伏願聖上依先朝舊例, 亟許引接於廬次, 講禮之暇, 兼論國事, 則宗社幸甚, 新政幸甚。” 答曰: “啓辭至矣。 但有所懷而不言, 則是上下之情不通也。 盡言而交修, 有何所妨? 引接事, 居處甚窄, 病亦未差, 從當爲之。”


4月 3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三日己未兩司又啓曰: “臣於昨日, 不避煩瀆之嫌而至於再啓者, 其以相臣譏斥, 非泛然人言之比, 而希望之詆, 實非偶然, 强顔行公, 則廉恥之習、臺閣之風, 恐自此而掃地故也。 今見玉堂處置之辭, 亦言: ‘二十七日之前, 紛紜論事, 似傷朝廷大體’, 此則臣等所失。 玉堂非不知而强請出仕, 臣等實未曉其意也。 豈有冒恥就職之理乎? 請遞臣等之職。”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召還鄭仁弘, 勉留鄭逑, 勿造世子宮銀器。 答曰: “省箚, 良用嘉焉。 當爲留省。”


4月 4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四日庚申日中有黑子, 大如梨。 暫時乃滅。


○持平兪昔曾啓曰: “臺諫論事, 不容待時, 則頻繁之嫌, 有不可論, 而希望爲言, 只是泛論, 初不顯斥。 玉堂之再請出仕者, 蓋出於此。 而兩司之官紛紜辭避, 至再至三, 惹起騷擾之端, 不無所失; 君命召之, 不卽趨詣, 亦有所失。 請執義李必榮、司諫宋錫慶、掌令尹讓、獻納李好信、正言任章, 竝命遞差。” 答曰: “允。” 從之。


○李德馨之箚, 深觸時諱, 王甚惡之, 以德馨名相而且新卽位, 不敢誦言斥之。 臺諫探知主意, 多有欲逢迎者, 而如宋錫慶等不欲苟同, 故辭避至三, 必遞而後已。 而昔曾右德馨者, 適獨當處置竝斥之, 持時論者深嫉之。


4月 5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五日辛酉護軍崔鐵堅上疏, 請親賢臣、召對臣僚, 面陳治安之要。 鐵堅附托 洪汝諄, 排擊異己, 公議鄙之。


○備忘記 傳曰: “祖宗朝, 山林學問之士用之, 不必拘於科目, 經筵官及世子賓客等職除授, 前例考啓。 先王嗣服後, 必有論賞宮官之例, 實錄考啓。”


○左議政奇自獻 上箚辭職。 答曰: “疾病之作, 人所難免, 而一家之人被謫, 在卿何傷? 宜安心調理以行。”


○以崔有源爲執義, 尹爲掌令, 李慶全爲司諫, 任兗爲獻納, 朴□爲正言, 崔起南爲校理。


傳曰: “吏曹參議宋諄, 禮曹參判除授。 李好信爲校理, 任章爲副修撰, 睦長欽爲兼輔德, 睦大欽爲兼說書, 金緻爲兼司書, 尹孝先爲兼文學。”


○宋諄, 山海之腹心也, 狡毒無行。 壬辰之亂, 騎載妓妾而步其父, 父老不能行, 爲賊所殺。 諄飮酒食肉, 與妾混處, 厥兄惡之, 異室而居。 遂爲士論所棄, 而附麗山海, 歷敭淸顯。 爲諫長, 適有論王子之事, 宣廟震怒, 司諫金大來等承順上意, 引咎謝罪, 而諄獨自立異, 宣廟以爲邪毒斥之, 七年家居。 及仁弘等秉權, 鄭昌衍以吏判主論, 擧諄爲吏曹參議, 引進凶黨, 與爾瞻等爲一體。


4月 6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六日壬戌掌令柳慶宗啓曰: “伏見領中樞府事李德馨箚辭, 歷擧近來言事者之罪, 而至有希望等語。 臣前冒言官, 旣參於柳永慶論罪之時, 則豈容靦然行公以辱名器乎? 請遞臣職。”


○憲府啓曰: “希望等語, 只是泛論, 別無可避之嫌, 請柳慶宗出仕。 伏見金公諒事下政院備忘, 執法之官, 旣因公論而囚之, 則其人之有罪無罪, 法官當自處之, 放釋得體之命, 遽出於意慮之外。 當此新服之日, 四方拭目, 渙汗王言爲幺麽匹夫而發, 則豈不未安? 請還收成命。” 答曰: “依啓。 金公諒事, 士大夫與此輩交結者誤矣。 渠何罪焉? 況如此瑣瑣賤夫, 若一一追罪, 則恐傷事體, 故言之耳。 置之勿論可矣。 不允。”


4月 7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七日癸亥獻納任兗啓曰: “臣伏見領中樞府事李德馨之箚辭, 歸咎時事不一而足, 姑擧其不得不辨者而言之。 一則曰: ‘臨海愚悖, 依順和君例, 安置于外’, 一則曰: ‘珒招無賴宗室、武夫, 聚頑悍叛奴、白徒, 多集鳥銃弓矢, 爲逋逃主, 而招不測之說。’ 云。 順和不過是病風喪心之人而止耳。 至於臨海, 則武夫叛奴、銃劍弓矢, 非聲色、狗馬玩好之比, 彼將用於何處乎? 且其所謂不測者, 何意也? 其所謂招說者何意也然則只以愚悖, 招不測之禍乎? 欲與順和同其律, 臣實未曉其意也。 又曰: ‘係干至親之變, 有難遽處, 而今乃發矣。’ 云。 知有不測之謀, 而將從容等待, 使宗社受其禍而後全於理耶? 召盜之跡, 旣發於十月賊人之供, 謀逆之事, 狼藉於庭鞫各人之招, 皆以是爲虛妄而不之信耶? 若以李元翼之平反、鄭逑・趙正立之全恩爲請, 則其所望於殿下至矣。 今乃以遽發爲咎, 是置之於眞贗之間也, 豈不痛哉? 又以‘二十七日之前, 逐日彈論’爲非, 其時臣不在言地, 未詳其事情, 但永慶之罪, 旣關宗社, 則天討之擧, 一日爲急。 況危疑之際, 兇逆之人, 仍執國柄, 則意外之變, 難保其必無。 急擊兇魁, 翦除羽翼, 安得已乎? 又曰: ‘先朝之失政, 到今言之, 是不忠也。’ 但聞其時臺諫論永慶之罪、救仁弘之竄而已, 未聞言及於先朝之失。 若以論永慶、救仁弘爲先朝之失政, 則不亦異乎? 又曰: ‘謀危請封, 發語仁弘遠竄之日則可也, 到今言之, 是希望也’爲宗社忘死生, 唯仁弘一人而已。 當時不言之罪, 不獨在於小官, 又豈可以不早言爲嫌, 仍默於可言之日乎? 有如其言, 人皆含默, 謀危二字, 將不敢下於永慶身上乎? 臣爲逆黨所排擯, 上年秋夏之交, 跧伏田廬, 及殿下新服之日, 冒忝風憲之職, 同參於永慶加罪之論。 所謂希望者, 臣亦當之, 請遞臣職。”


○司憲府啓曰: “不測之變, 謀危之罪, 關係宗社, 則遽發急擊之擧, 在所不已。 況相臣之箚, 非有他意, 而希望之言, 只是泛論, 則有何可避之嫌? 請(任袞)〔任兗〕出仕。” 從之。 任兖麤暴險詖, 急於名利。 知德馨忤旨, 遂誦言攻之, 自附於時論。


○左議政奇自獻復上箚辭職。 答曰: “具悉卿懇。 一家遭變, 雖曰不幸, 而罪實在彼, 卿何有未安? 大臣進退, 不可以私故、小嫌輕易爲之。 況山陵事, 摠護使主管, 縱有疾病, 調理勉出, 用副予望。”


4月 8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八日甲子司憲府啓連論金公諒。 答曰: “予意已諭, 休煩可矣。”


○備忘記 傳曰: “唐官入來後推鞫事, 言于推鞫廳。 且朝報間可祕事, 限唐官留館前, 亦勿傳出事, 政院察爲。”


○館學儒生李楘等上疏, 請伸故(徵士) 參判 成渾之冤。 其略曰:臣等伏見殿下親賢爲急, 乃於卽位之初, 博選儒雅, 置諸顯位, 旁詢草野, 以來遺逸。 樂善之誠, 至於如此, 則其所慕而取之者, 豈獨在於生者乎? 金宏弼等五臣, 功在斯文, 而表章之典, 有所未盡, 國家尊賢之道, 已極闕虧矣。 而又有醇儒、碩學得五賢之統緖者, 死抱無窮之冤, 久未得洗濯, 是亦殿下之所宜勤念者也。 故臣成渾, 本以林下之人, 潛心性理, 杜門藏修, 篤實做功, 充養有素, 名聞于朝。 出非其志, 故雖得其位, 去而不居。 遭遇嘉會, 屢被恩命, 眷注方隆, 而輒奉身以退。 然啓沃之功, 則亦多有之矣。 奈何德崇而謗益興, 行高而毁益至, 至以黨奸殺士之名, 加之於身, 橫致其罪, 設心行計之慘刻, 至此極矣。 渾特立獨行, 一生守靜, 學務爲己, 心絶外慕, 難進易退, 立朝無幾。 時或赴召入京, 與一時執政之人, 上下其論議, 莫非君子利物救世之心也。 論者以是爲黨, 則不亦誣乎? 至於殺士之語, 則尤極無理。 是非毁譽, 必以其實。 當初崔永慶之獄, 始發於全羅監司洪汝諄之啓聞, 竟致瘐死之冤。 渾初無干涉之端, 後有伸救之言。 如是而得殺士之罪者, 未之有也。 當時士大夫之間, 不伸救者何限? 坐視其死, 無一言辨明者, 滔滔皆是。 此輩爲如何, 而反以救之者爲殺之者, 嗚呼! 豈不悖理之甚也? 故罪渾之時, 論事之臣, 至有引嫌終不預焉, 可見人心之不可欺、天理之不可罔也。 是以先王於削奪傳旨之中, 命去殺士之目, 聖人之心公平正大, 不欲以非罪加人者, 據此可見矣。 特以一時之讒, 不得全終始之恩。 (蓋言之者衆, 則聽之者疑, 雖以曾母之知子, 不能不投杼於三至之言, 先王之於渾, 亦猶是也。) 嗚呼! 以渾之所學, 忠孝之道, 乃其素蓄, 而反得遺君之謗, 臣等益痛心焉。 當壬辰之變, 去邠之行, 出於倉卒, 輦轂之下, 尙有未及知者, 況於山野之間乎? 渾住坡平山下, 其家去直路, 近者猶數十里。 是日車駕晨出都門, 夕渡臨津, 而守土之官, 亦祕不傳布, 供億迎奉之事, 不及於僻遠之村落。 渾所居幽屛, 不得聞知者, 勢所然也。 謗之者不問其如是, 惟幸得間, 極力搆捏, 甚者曰: “車駕過其前, 而渾閉門不出。” 云。 渾居之遠於直路, 人所共知。 此非隱微難見之事, 而浮言猶若是, 其他詆斥之言, 可推此而見其誣矣。 方今殿下渙發德音, 使冤枉者得雪, 屈抑者得伸, 廢錮者得用, 流竄者得放。 而獨渾以斯文領袖, 尙帶罪名, 此臣等之所以鬱抑訟冤之擧, 不得不急者也。 (嗚呼! 今日可言之事, 固非一二, 而臣等獨汲汲於此者, 誠以儒先被誣, 國是乖錯, 人心以之而不淑, 士習以之而不端, 學者無所矜式, 斯文無所依歸。 殿下不於此時亟察而明辨之, 則竊恐正氣否塞, 公論泯滅, 一世之士道學爲戒, 善者無所恃而益偸, 惡者無所懼而益肆矣。 是豈國家之福哉?) 伏願殿下洞垂睿鑑, 亟下昭雪之命, 以快多士之心, 則斯文幸甚, 國家幸甚。答曰: “疏辭具悉。 但先朝已定之論, 事體至嚴, 今難輕議。”


4月 9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九日乙丑左議政奇自獻上箚辭職。 答曰: “此誠何時, 而卿乃敢爲辭退之計耶? 卿雖有病, 何至於辭職? 卿可安心勿辭, 調理行之。”


○司憲府啓, 連論金公諒。 答曰: “予豈欲庇一賤夫而有所云云乎? 此人雖或有可論之罪, 當啓於先王臨政之日而治之。 及今梓宮在殯, 而爲此已甚之事, 不亦未安乎? 予意則如此, 休煩可也。”


○館學儒生李楘等再上疏, 請伸成渾之冤。 答曰: “爾等居首善之地, 講明倫之學, 君臣之義, 不可不明也。 昔在壬辰, 先王西幸, 車駕過成渾所居之地, 而渾不爲出見於路左, 又不奔問於止宿之地。 君臣急難相顧之義, 恐不如是也。 先王曾有傳敎, 今不可輕議。 儒生讀書之暇, 如有所懷, 但可陳達而已。 其是非與奪, 自有朝廷, 不必至於煩瀆也。”


4月 10日[편집]

○戊申四月初十日丙寅憲府啓, 連論金公諒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校理崔起南上疏, 陳時弊及伸成渾之冤。 其略曰:一曰盡誠孝, 二曰敦聖學, 三曰任賢能, 四曰修軍政, 五曰革弊政, 六曰奮聖志。 (其盡誠孝之目曰) 孟子曰: “養生不足以當大事, 惟送死可以當大事。” 又曰: “親喪, 固所自盡也。” 其於送死之際, 自盡之道, 必以遵用禮經爲貴, 而後世帝王多溺於短喪之制, 其間雖有一二賢辟斷然欲行, 而例爲俗論所沮, 豈非可惜之甚也? 我國議禮之臣, 亦無定見, 使我大行大王執仁順、仁聖兩王后之喪, 未免有前後異禮之失, 此識禮之士所竊歎者也。 且於頃日成服之時, 都監不以散垂之絰進於少斂之時, 而至於成服乃進已絞之絰, 實禮之欠者也。 元子之服, 用以冠杖, 此亦欠也, 而殿下引朱子“服已成, 中改未安”之論, 爲之下敎, 其好問、好禮之意, 豈不盛哉? 臣之愚意蓋冠杖、散垂之類, 則此節目間事, 而至如仁順喪時大行大王已行之禮, 則此實喪禮之大者。 而其論初由於閔純之疏, 純, 儒臣也, 不陷君父於非禮。 伏願殿下亟令禮官, 與一時知禮如鄭逑、韓百謙、金長生之輩, 更爲商議, 以盡通喪之制則幸甚。 喪禮雖盡於先王, 而亦必奉承慈殿, 能盡幹母之道, 使恩義交孚, 而又以其盡孝於慈殿者, 推而及之, 凡諸嬪之侍御於先王者, 亦皆待之以誠, 此孝之至也。 且我大行大王有則百斯男之慶, 而上自諸君, 下至襁褓稚孩, 皆托於殿下。 其所以盡其恩愛, 極其撫恤, 以敦友于之道, 此亦殿下之盡孝於先王者也。 學問之道, 不必專在於書冊上討論, 而引接臣僚, 講究日用當行之道者, 無非學也。 其引接臣僚之意, 玉堂請之, 政院啓之, 每以御所狹窄爲敎。 昨日則至於大臣二人一時來詣, 以請其入侍, 則其意至矣, 事體亦重, 而殿下又以前日之所以答玉堂、政院者答之, 亦恐其未安也。 況待以山林之賢, 方置臺閣者, 亦有其人, 而未嘗一見其面目、一接其論議, 則其於待賢之道, 又如何耶? 用人之道, 當以一彼此、破朋黨爲先, 臣請言朋黨之弊。 夫私黨旣立, 則人人各爲護黨自固之計, 而公室必弱, 天下國家之患, 未有甚於朋黨者也。 國家不幸, 朝臣角立, 三十年互相傾軋。 廊廟之所經營、臺閣之所爭卞者, 不過排擯異己、援用同類, 朝家公器爲渠輩之私物久矣。 擧措失宜, 是非混雜, 國綱安得以不墜, 仕路安得以不溷, 士習安得以不汚, 風俗安得以不偸? 況以我國壤地之褊, 人材之尠, 其於用人之際, 拘門地, 限科第, 其路甚狹。 而又以一朝廷分而爲二, 則人材之見棄者已是一半, 又以其半分爲四五, 則雖欲不使鄙瑣闒茸之輩玷汚名器, 何可得也? 朋黨者, 君子之不幸而小人之幸也。 其陰邪詖險、執迷不回者, 則必斥而遠之, 不使接跡朝端, 然後國家和平之福, 可以致矣。 顧以此睽離乖亂之極, 轉成寅恭和協之美, 必須委任大臣之有德望可以鎭服者, 使之擔當, 以展布其公道, 然後黨禍可消而賢能可用矣。 然《書》曰: “無有朋淫人, 無有比德, 惟皇作極”, 惟聖明留意焉。 竊聞大行大王初年曾設正供都監。 蓋出於先王救民之意, 而句管之臣, 行不着實, 事竟中廢, 可勝惜哉? 今我殿下仁民之意, 則贊襄有臣, 必不至於先朝之中廢。 爲政在人, 豈虛語哉? 噫! 自上所發, 雖極其慈詳惻怛, 而下無奉承之人; 自下所陳, 雖出於刳肝瀝血, 而例下該司而已。 如是則十行仙札、萬言封章, 同歸於該司之一張休紙, 其何益於國哉? 自是以後, 上之所敎, 下之所陳, 切於時務, 可以施措者, 命使抄其條款, 錄爲一冊, 置諸左右, 時加點閱, 該官如有不卽奉行者, 必加責罰, 少不饒貸。 如是然後大小應施之事, 不至爲該官之悠泛廢閣, 而有補於時政矣。 惟聖明留意焉。 臣方在直中聞, 太學儒生等陳章, 請伸成渾之冤, 而上批有曰: “昔在壬辰, 先王西幸, 車駕過成渾所居之地, 而成渾不爲出見於路左, 又不奔問於止宿之地。 君臣急難相顧之義, 不當如是也。” 臣於成渾之此事, 亦嘗疑怪而究極厥由, 詳得其曲折者也, 請以臣之所聞者辨之。 蓋渾與鄭澈爲舊交, 由是重得時謗, 壬辰年間, 將朝夕被罪, 退歸田里。 而及其兵禍之作, 以待罪之人, 不敢自詣闕下。 又聞賊兵漸進, 民間傳言大駕將有西幸之擧云, 謂其子文濬曰: “吾旣不敢詣闕, 無復人臣之義。 當俟駕至, 哭迎道左。 如蒙一語賜問, 則是舍其罪也, 當生死隨駕; 而如其不然, 則負罪之臣, 回惶悶迫, 更無可爲, 唯當含痛窮天, 死於溝壑而已。” 至於大駕西下之日, 則渾之家僻在坡平山下, 距州限三十里, 距臨津大路十七八里, 而官家亦無調集之人, 漠然不聞。 而是日渾之妻兄申拭到渾家, 言: “大駕已渡臨津, 倍道疾馳, 有直向遼東之說。 不知今日次於何地。 且大駕渡津之後, 命撤東岸人家, 勿通道路, 已作亂兵, 不得通行。” 渾與拭相向痛哭而已。 翌日鄰人莫不奔避, 闔隣皆空, 渾亦移峽中, 大駕之駐於松京, 則亦渾之所不料及者也。 乘輿過去之日, 其勢固難及知, 而若能預出待候, 則可以及之, 而不能預出者, 亦有其說焉。 渾送奴京中, 探得消息, 則又有自上欲爲背城一戰之敎云。 於是民間西幸所傳之語, 亦不知其虛實, 且其意以爲: “大駕若有西幸之擧, 則當有官家調集之令, 民間必有可知之理”, 此又渾之所以不得預候者也。 車駕之初發京城也, 事出蒼黃, 在京之臣, 亦或有不及知者, 則況渾家在距州限三十里之外者乎? 然自先王峻敎之後, 每以罪人自處, 嘗自草墓誌, 其略曰: “盜名欺世以負國恩, 人臣負恩, 孰有如我者乎? 吾死目不瞑矣。” 又於將死之際, 遺書其子曰: “吾得罪君父, 惶恐而死。 汝當衣以布衣, 斂以布衾, 取茅覆棺, 牛車歸葬, 略爲掩土。 無違我志。” 云, 其情戚矣。 嗚呼! 當君父播越之際, 知其過於所居之地, 而不爲迎拜, 又知其止宿於不遠之地, 而不爲奔問, 則古今天下, 寧有如是之人乎? 此情理之所不近者也。 噫! 渾家世林泉, 道學自任, 負士林重望, 爲一世儒宗, 而不幸以所親之故, 連累展轉, 橫遭情外之謗者, 非止一二, 此斯文之痛也。 伏願聖明深察其至冤極痛之情, 有以伸之, 則斯文幸甚。答曰: “省疏, 具悉誠悃, 深用嘉焉。 當留察而議處。”


○館學儒生李楘等三上疏, 請伸成渾之冤。 其略曰: “伏以渾之大賢, 豈不知君臣急難之義, 坐視車駕之過其居而恬不之動乎? 臣等請略陳其顚末焉。 壬辰倭變之作也, 渾在林下。 人皆傳言大駕將西幸, 渾伻來京城, 探問虛實, 則已下親征之敎, 而禁士女之逋竄者。 渾以前所聞者爲妄, 欲自詣闕下, 而其時方以渾爲黨奸, 時議非之, 恐傷去就之義, 而趑趄終不敢進。 及其賊兵漸逼, 去邠之行出於倉卒, 淸道之令不及於遠邇, 在朝之臣、都下之民, 亦有未及知者。 至如李廷馣, 以吏曹參議, 亦不知大駕之已出, 詣闕空還, 欲爲自盡, 而家人止之。 況渾家在坡平, 距州治三十里, 距臨津二十里, 其漠然不得聞也, 勢固然矣。 其情如是, 而謂之不爲出見, 則不亦冤乎? 大駕之過坡州也, 李弘老隨駕在後, 指渾墓廬曰: ‘此是成渾之家也’, 蓋渾之墓廬在路傍故也。 弘老陰懷虺蜮之心, 指墓廬爲所居, 熒惑上聽, 先王之有此敎也, 實由於弘老之所誣也, 不亦痛乎? 渾之妻兄司評申拭, 追大駕到臨津, 則舟楫已撤, 終不得涉, 尋到渾家曰: ‘今日大駕已過臨津, 通路皆言: 「乘輿兼日而行, 直向關西。 路且不通, 決難追及。’ 云。 渾與拭相向痛哭而散, 大駕駐蹕松都, 渾之曾所未料也, 此所以未及奔問者也。 其情如是, 而謂之不爲奔問, 則不亦冤乎? 大抵成渾以斯文領袖, 爲世所師, 所明者人倫也, 所講者義理也。 天之生渾也, 意者大斯道之傳, 而不幸爲人所誣, 加之情外之謗, 至目以臨亂棄君之罪, 尙稽昭雪之典, 久鬱士林之痛, 此臣等之所以跼地呼天而不憚煩瀆者也。 臣等身居首善之地, 粗識君臣之義。 如使渾果有毫髮遺君之實, 則臣等何敢飭辭阿好欺罔君父, 自陷不測之誅乎? 渾之不及出見、不及奔問, 天日在上, 鬼神在傍, 殿下可欺而上天可欺乎? 嗚呼! 人倫者, 愚智之所共由也; 大賢者, 一時之所準則也。 今以一世之所準則者, 爲得罪於愚智之所共由者, 則士林之痛, 莫過於此。 而朝廷之上, 未有一言及此者, 臣等自以爲區區一脈公論, 獨在於臣等也。 伏願殿下洞燭衛道之懇, 亟下昭雪之命, 則斯文幸甚, 國家幸甚。” 答曰: “予意已諭。 爾等姑退, 以待後日。”


4月 11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一日丁卯雨草實。


○左議政奇自獻上箚辭職。 答曰: “大臣爲國一心, 無他而已。 當此末世, 些少未安之節, 豈可盡避? 卿宜安心, 調理出仕。”


○司憲府啓, 連論金公諒。 不允。


4月 12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二日戊辰雨草實。


○校書著作邊慶胤上疏, 極言李山海父子己丑間謀危之事, 因斥任章、奇協、睦長欽、睦大欽、李覮、李爾瞻、南以恭、朴彛敍等罪狀。 不報, 傳于政院曰: “初秋求言, 蓋欲聞格非之至論、輔治之嘉謨, 而近來乘時陷人之輩, 相繼投疏, 使人人不得安其心, 如此而可以爲國乎? 人心至此, 世道可知。 政院居喉舌之地, 任惟允之責, 出納不可不愼, 此意知悉。”


○遼東撫院及總鎭遣參將龔念遂、遊擊崔吉, 致祭于殯殿。 【奠儀幣段十卓。】 禮畢, 兩官各行私禮。


○(天雨草實。)


4月 13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三日己巳持平兪昔曾啓曰: “金公諒被囚於本府, 未及究問之際, 自上遽下放釋之命。 臣等論啓, 蓋慮其後日之弊也。 今者邊慶胤之疏, 詆斥臺官不一而足,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李民宬啓曰: “伏見邊慶胤之疏, 不無可採, 而意之所從來, 有未然者。 蓋以柳永慶、金公諒作一坑塹, 以爲陷人之地, 其計甚矣。 永慶秉政七年, 擅弄威福, 一時士夫之頑鈍無恥者, 趨之猶恐或後。 以附麗爲得所, 薦拔爲榮幸, 捧溺嘗矢, 無所不爲。 或有能爲腹心而終始不背者, 或有始與之脗合而晩復參差者, 或有畏其中傷而不得已而出入者, 其情態不一, 昭然可覩。 今若不原其情, 而共驅於永慶之坑塹, 連累不當累之人, 則不亦冤乎? 臣偶與永慶無半面之雅, 而足未嘗一及其門, 故不避煩縷, 以暴是非之端。 但以參論公諒之事, 旣被顯斥,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李慶全啓曰: “伏見邊慶胤之疏, 醜詆橫斥, 專爲臣家, 至謂‘親於鄭汝立’, 又謂‘洪汝諄、李弘老、金公諒、柳永慶爲謀主權輿’信如是者, 萬戮不足, 尙何容臣之一言乎? 臣竊以爲人之受誣被枉者, 自有公論, 不宜先自辨明, 杜門潛伏, 惟欲保全軀命, 黑白長短, 都不掛心。 而只是臣所據者, 言地也, 臣何敢浪爲辭說而與人(爭辨)〔爭辯〕乎?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以(朴以章)[朴而章]爲大司諫, 鄭和翼爲修撰。


4月 14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四日庚午(今月十三日, 草實下降。)


○左議政奇自獻上箚辭職。 答曰: “予意已諭。 勿拘於小嫌, 念國事之方急, 調理勉出。”


○弘文館(校理崔起南、副校理金光燁・李好信、修撰李惺等)上箚曰: “伏以頃年以來, 國家不幸, 或有得罪於朝廷者, 或有觸忤於君上者, 甚至逆賊之變, 或出於一時, 則不逞之徒, 必以是爲陷人之坑塹。 至於今日, 以金公諒、柳永慶爲一機穽, 如李爾瞻之孤潔自守, 亦指爲公諒交結, 則其他睦長欽、大欽、任章、奇協被枉連累者, 不辨可知。 且李山海、李爾瞻之庚子獲罪, 實由於論劾洪汝諄, 幾陷於不測之誅者, 亦以扶護聖躬之故, 則反加謀危之名, 不亦冤乎? 深慮後日之弊, 參論公諒之罪惡。 名之加出於詆斥, 一家之人, 名在疏中, 俱無可避之嫌。 請柳慶宗、尹、兪昔曾、李民宬、李慶全、任兗、金緻, 竝命出仕。


○李山海、洪汝諄、柳永慶、李爾瞻本同黨, 而後更分背相攻, 或稱大北, 或稱小北, 或稱骨北, 據權爭勢, 皆以謀危、扶護相傾軋。 其初攻斥鄭澈之黨, 則實同志, 慶胤一例論斥, 固爲胡亂。 玉堂又以末路分黨之跡蓋其平生, 則謬矣。


○是時, 爾瞻以與聞仁弘之疏, 受知於王。 專攻全恩之論指爲護逆, 逢迎固寵。 其憸邪亂政之罪, 朝野皆知, 而玉堂以孤潔自守頌之。 箚辭雖出於爾瞻腹心李惺之手, 而同參者, 寧無厚顔?


○(校書著作) 邊慶胤再疏曰:伏見政院下敎, 悸不自定, 恐懼伏地。 臣伏見今日之國事已非, 偏黨已極, 元氣已薾, 紀綱已壞, 刑政已亂, 禮義已掃, 士習已偸, 公道已喪, 用舍已混, 廉恥已滅, 賄賂已盛, 掊克已甚, 財力已竭, 邊圉已虛, 民心已離, 天命已去, 夷狄凌加, 百疾交攻, 冤怨方極, 災變層出, 星隕雨粟, 其兆伊何? 不待智者, 可知危亡之立至矣。 國旣亡矣, 臣尙何歸? 於私則置一身無地, 於公則置宗社無地, 與其等死, 寧可一言而死耳。 臣竊念轉危爲安之機, 惟在於得人, 而構逆之謀主、餘孽, 竝據其位。 又竊念讒言之興, 必自邪逕。 於是冒萬死, 敢以‘嚴宮禁、淸朝廷’二者, 爲殿下獻焉, 其意蓋欲以格非而輔治也。 殿下乃下敎曰: “乘時陷人之輩, 相繼投疏, 使人人不得安其心”, 臣誠惶誠恐, 不勝隕越于下。 臣竊念渠輩之自陷於亂逆之誅久矣, 臣何必更事於陷也? 山海父子包藏禍心, 暮夜鵂闖於公諒之門, 吮癰舐痔, 無所不至, 而鍾樓之掛畫, 捕盜之見捉, 國人之所共知。 臣亦國人之一也, 旣明知如此之狀, 則安可終默不言, 以負我殿下乎? 竊見山海初與鄭澈同事而陷之, 後與柳成龍同事而陷之, 又與南以恭之徒同事而陷之, 又與洪汝諄同事而陷之。 頃於仁弘抗義之日, 永慶磨牙煽毒, 則山海日夜奔走, 泣乞於永慶之徒, 而歸咎於爾瞻; 及夫永慶之敗也, 山海反自以爲功, 有若指揮仁弘者然。 夫仁弘, 嶺南之直士也。 夷考其行, 不無所短, 而疇昔一疏, 實出於人所難爲, 則其大節, 卓乎其不可及矣。 其疏之發, 豈待反覆山海之說, 然後爲之乎? 山海之前後反覆者如此, 而其所以陷人者, 皆以推戴爲機穽矣。 山海設此機穽, 一以陷其類, 一以陷殿下, 而不知其自陷於亂逆, 實天地間一罪人也。 今又何面目, 欲事殿下乎? 如是而殿下之臣, 無有爲殿下論者, 而且欲與之共戴天日以事殿下, 臣竊恥之。 殿下若以山海爲無罪, 則宜反以罪山海者罪臣, 而只曰乘時陷人而已, 不明言山海之無罪, 臣竊悶焉。 山海之罪, 人皆曰可殺, 而尙保首領, 永慶之黨, 人皆曰可黜, 而尙據顯要, 臣不勝痛惋焉。 一國之公論, 殿下不可不循; 一國之齊憤, 殿下不可不慰。 而殿下非唯莫之罪也, 反欲以庇之, 得不大傷於好惡之公乎? 討逆之典不嚴, 則君臣之義不明, 而亂臣賊子接迹而起矣。 如此而可以爲國, 臣未敢知也。 今其謀危之事, 不必盡預, 則雖不可繩以王法, 宜竝黜門外, 竢其省愆悔尤, 隨其才器而任之可也。 豈宜使之換頭改面, 偃然冒據, 以長他日反覆之習乎? 臣言若行, 實可利國, 而若以爲陷人之坑塹, 則與山海機穽無異, 其本原已不正矣, 將何以責人, 將何以事君? 然如使其言苟得施用, 則雖以爲涉於私意而屛斥臣身, 臣當退伏丘園, 耕田食力, 嘯詠於太平之煙月而無悔矣。 臣寧爲治世之閑民, 不願作亂世之名官。 伏願殿下亟正山海之罪, 以戒爲人臣不忠之徒, 而盡斥永慶之餘孼, 以之培植士林之氣。 又令有司, 先以桃茢祓除鬼魅之氣, 次以淸水淨洗兇穢之跡。 殿下亦宜自惕厲振發, 大奮撥亂之志, 正心修德, 肅淸宮壼。 一號一令, 不敢以私意干焉, 收拾賢才, 列于庶位, 使之同寅協恭、戮力王事。 然後稍可以濟垂亡之勢矣。 臣嘗以是貽書鄭廣成, 使之陳諫于銓判, 恢弘公道, 引進人才, 而廣成不報, 可勝惜哉? 殿下又以“出納不可不愼”敎政院, 臣不勝痛哭流涕焉。 殿下安得爲此亡國之言乎? 人君大開言路, 使之盡言不諱, 尙多壅閼之患, 況從而塞之哉? 其言之是非, 殿下自擇而進退之可也, 豈可使之從中沮抑, 以蔽殿下視遠之明乎? 今殿下卽位之初, 言路纔開, 未久而旋塞之, 臣恐巨猾不祛而言路又蔽, 則讒言竝興, 士林無孑遺矣。 夫慢遊傲虐, 決非大舜所行, 而禹戒之; 不矜細行, 決非武王所爲, 而召公戒之。 噫! 禹與召公可謂陷君於惡, 而其君不以爲過。 矧今陷人之過, 何傷於殿下之德, 而殿下使之勿受乎? 設使臣言有不中者, 宜以其罪罪臣之身, 不可以臣之故而竝蔽言路也。 伏願殿下罪臣以妖言陷人之罪, 而亟收成命焉。


○奇自獻素與李山海相仇, 惡其權出己上, 使邊慶胤上此疏, 極陳山海父子情態, 似若公論者然。 然睦長欽兄弟非山海之黨, 而特以見惡於自獻, 竝論之。 其曰“以桃茢祓除, 以滌兇穢之迹”, 語特怪妄。 以此不直慶胤, 自獻不久亦見敗。


4月 15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五日辛未左議政奇自獻上箚辭職。 答曰: “大臣當不避小嫌, 以安國家爲己任。 末路多言, 何可盡恤? 至如病勢, 調理則必差, 安心勿辭, 善攝以出。”


○推鞫廳啓曰: “喆、橈等壓膝盤問, 而終始固諱不服, 何以爲之? 毛乙老、忠立、春同、莫同、愛玄、萬金等, 以宮門奴子, 尙不輸情, 至爲頑詐。 竝加刑, 窮問何如?” 答曰: “喆、橈等姑爲除刑仍囚, 毛乙老等加刑。” 毛不/乙老刑問六次施爲之際, 供曰: “前年八月, 兩班多數會飮於宮內, 而所議之事, 則不得與聞。 軍器則梁善卿來造長箭五六部, 而宮家內外甚嚴, 其置處則不得知也。 陰養死士云者, 武將朴名賢、李兵使純信, 宗室西興君、洪山君、守山君、淸林令、唐城君等亦往來云, 而矣身非宮內使喚之奴, 不得詳知矣。 上年十月間初昏, 上典與三十餘人會飮, 兩班、常人相半。 而砲手則姜乭、無金、姜龍、韓龍、韓末叱致兄弟、達勿、隱金等來會。 此人等以砲手, 善獲禽獸, 常常出入現謁, 而只令捉納禽獸而已, 其他謀議則不得知也。 大行大王未寧之時, 上典言於西興君、朴名賢等曰: ‘江南則以長子、長孫立之, 而我是長子, 欲立。’ 云云, 則朴名賢等曰: ‘豈不可乎?’ 此語矣身潛聽於窓外, 乃是上年十月會飮之夜也。 上年十月初三四日間, 矣身自外而還, 砲手八九人、兩班五六人會飮於舍廊庭。 上典醉酒, 渠等亦散去, 其時所議說話, 則以文字問答, 或以諺文相示, 身以迷劣之人, 不得知其詳也。”


○推鞫廳啓曰: “忠立、春同、莫同、愛玄、萬金等各刑問五次, 而固諱不服, 請加刑得情。 毛乙老則雖未盡輸情, 而亦非全諱, 姑不爲刑訊。 其所引李純信、韓龍、韓末叱致兄弟、達勿、隱孫, 只言其出入之事, 而不及綢繆之迹。 然旣出於招辭, 不可不拿問。 而韓末叱致兄弟則前日已發於亇赤之招, 尙未尋捉; 韓龍、達勿、隱孫則卽發遣都事, 方加捕捉矣。 李純信亦拿來, 憑問何如?” 答曰: “依啓。 忠立壓沙 膝窮問。”


4月 16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六日壬申(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執義崔有源啓曰: “往在二月, 領中樞府事李德馨再遣咸興判官李貴于其時臺諫尹孝先家, 極言臨海陰懷異志, 禍迫朝夕之由, 懇請相面; 又招前縣監趙國弼, 大言臨海反狀。 夫珒之事, 擧國藉藉, 而德馨之言又如此, 三司之啓, 蓋出於不得已也。 其意不過爲宗社大計而已, 爲君父除害而已, 安有一毫要功之心乎? 安有一毫可賞之功乎? 然而德馨身爲大臣, 當此大變, 若有所聞, 則所當說與諸大臣, 連名請罪, 而乃敢送人於無分之言官, 區區請見, 至於趙國弼一戚里也, 而必招此人, 與之論議。 至十四日, 細聞其日將啓之意, 而及其詣闕, 都監大將趙儆聽兵曹分付以發軍事, 告于都提調李恒福, 恒福入言于諸大臣。 德馨無一言及此, 佯若初不聞知者然。 逮密啓之下于賓廳, 德馨曰: ‘此言何從而出乎? 吾則全未聞矣。’ 噫! 三司之啓, 實係於德馨之言, 而及其啓也, 變其所爲, 其爲用心, 難免反側。 故臣曾見諸宰臣言曰: ‘臨海之事, 李德馨旣已力言, 則三司之啓, 不可已也。 李恒福之議, 則慮或守臣之不謹救護, 以貽他日之悔, 此則實出於愛君之誠, 而得大臣之道矣。 李德馨則初旣大唱, 而變幻其說, 深可惡也。’ 臣見其親切者, 痛陳其曲折, 其言一出, 傳播都下, 人莫不聞, 口舌隨之。 救之者曰: ‘德馨自以爲: 「李貴果以此事言於我, 我則只唯唯。」’ 云。 李貴方在遠方, 勢難相辨, 其所以移之於李貴, 固不足怪。 而姑以自己唯唯之說推之, 則當初與聞之跡, 自不能掩。 而面陳於國弼, 與聞於十四日者, 未知何人; 賓廳會議之時, 有若未聞者, 亦獨何心乎? 德馨爲人, 雖無赫赫之名, 而終乃以言去位, 人以此多之。 又因元兇之濁亂, 人共憤惋, 屈指德馨二三賢相之下。 安知今日其情狀之敗露, 一至於此乎? 上箚論列, 隱然自明, 其爲計可謂巧矣。 臣徒懷疾惡, 不容人過, 以致德馨之多談, 臣之失大矣。 請亟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尹、柳慶宗啓曰: “執義崔有源之引避, 蓋以李德馨箚中有詆斥言官之故耳。 臣於初授本職之時, 旣因此箚而避之, 今不可偃然處置。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兩司請出之。


○持平李民宬、正言金緻等 兩司啓曰: “元兇安置之後, 餘黨尙未正刑, 公議不行, 國是未定, 遲延遷就, 以至今日, 人心之憤鬱極矣。 許多不逞之徒, 雖不可一一徵治, 而姑以罪惡之尤著者及罪重而得免者言之。 及第金大來以狗彘之行, 素不齒人類。 爲元兇卵育, 其兇謀祕計無不與知。 常於其家聚會私黨, 至發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傳播已久。 逮鄭仁弘上疏之後, 專主庭鞫之論, 必欲戕殺善士, 其爲陰慘, 莫邪爲下。 及第李惟弘便佞成性, 口蜜腹劍。 媚悅元兇, 大小謀議無不主張, 晝夜聚黨, 攘臂大言曰: ‘若不急爲鞫問, 無以殺仁弘。’ 其心慘毒, 甚於蛇虺。 及第宋素無行檢, 徒有樂禍之心。 作爲元兇鷹犬, 搏噬異己, 跳踉自恣, 以沮抑臺官。 論許浚之功, 驟爲銓郞, 汚辱名器。 及上年十月大行大王不豫之日, 職帶言官, 留連兄邑, 呼呶酣飮, 至於月晦而始返。 其忘君父、無忌憚之罪, 至此極矣。 及第成俊耉直一頑鈍鄙夫, 諂事元兇, 歷遍華貫。 久占銓郞, 援引朋徒, 作爲羽翼, 元兇之所欲爲, 觀望承奉之不暇。 及聞庭鞫之議, 欣然自當, 其罪豈止於大來之下哉? 及第李效元以瓘之子, 世濟其惡。 醜聲穢行, 國人所知, 以元兇親舊, 得躋淸班, 人之視之, 不啻若夜叉、魑魅。 當謀殺鄭仁弘之日, 元兇指揮天健曰: ‘今日諫長, 非此人不可。’ 及爲諫長, 張喙磨牙, 乃以屠戮善類爲報恩元兇之地。 奸兇鷹犬, 何代無之, 而未有甚於此人。 凡此五人, 厥罪惟均。 及第柳惺以元兇之姪, 藉其威勢, 淫穢貪黷無所不至, 包藏禍心, 多發不道之言。 及鄭仁弘抗疏之日, 恐怯亡婦之翁, 詰問指嗾之人, 謀起大獄。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及第洪湜以元兇腹心, 甘心服役。 及據銓曹, 濁亂朝政, 招朋引類, 使元兇大張氣勢, 皆此人之作孼也。 及第具寭, 特一土塊耳。 托跡兇門, 先陷論御醫之同僚, 附會兇謀, 後竄盡忠言之善士。 雖不足以人類責之, 罪則難赦。 及第南復圭以不服母喪之人, 自知得罪彝倫, 締結兇黨, 以爲發身之地。 許浚論啓之時, 陷害同僚; 鄭仁弘上箚之後, 擔當鞫論。 此四人罪無差等。 前同知中樞府事崔天健奴隷兇門, 秉執朝權, 大小除拜一從巨猾指揮。 行私場屋, 盡取柳家子弟, 國言藉藉, 恬不忌憚。 永慶前後疏箚, 皆出其手。 煽禍嫁孼之罪, 無一所逃矣。 前判書成泳外示朴野, 中藏巧詐。 諂事兇魁, 再占銓衡, 前後濁亂之罪, 昭不可掩。 前副提學宋應洵贊頌元兇, 至比周公, 公論旣發, 又先倒戈。 其諂媚反覆之態, 雖不足誅, 而箚中至有‘世子之情, 亦其一也’等語, 則令人氣塞。 前護軍柳永謹以元兇族親, 作爲爪牙。 當仁弘上箚之日, 自上在東宮下令, 而身爲宮僚, 敢以‘仁弘誣罔, 罪人斯得’等語, 飾辭回達, 又於李惟弘家, 同參庭鞫之論, 其罪極矣。 前佐郞柳𢢜爲人愚劣, 不分菽麥。 特以元兇之子, 竊取銓選, 汚穢名器。 行司直黃暹以元兇一家之人, 長主三司之論。 李弘老爲忠州之日, 謀發請留之論, 心迹之敗露甚矣。 行副護軍宋駿以言愼之子, 附托元兇, 遍歷三司, 承望風旨無所不爲。 上年十月傳攝命下之日, 身爲玉堂之長, 附會元兇之議, 至欲陳箚簡通同僚, 其陰兇不測之狀, 昭著無疑。 前承旨李德溫, 本一奸細之人, 蝨附鼠拱於永慶之門。 承其指嗾, 恣行搏噬, 及授喉舌之地, 與其黨內外相應, 情狀敗露。 及第李慶祺諂附元兇, 無所不至, 力主起獄之論, 以售戕殺之計, 其爲陰慘, 有不忍言。 此九人, 元兇旣罪之後, 不可仄跡於輦轂之下。 請命金大來、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圍籬安置, 柳惺、洪湜、具寭、南復圭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柳𢢜、黃暹、宋駿、李德溫、李慶禥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行上護軍宋言愼, 本以陰兇悖惡之人, 濟以貪虐淫穢之行, 有同禽獸。 締結弘老、汝諄, 凶謀祕計無不參知, 至於潛附曲逕, 交通宮禁, 口不可道之言, 謀危國本之說, 傳播中外, 非一日矣。 及元兇得志之後, 知其兇詭之心, 自相符合, 擢置銓長、都憲, 引進同類, 排擊異己, 使兇勢鴟張, 至于此極者, 皆此人釀成也。 負此大罪, 尙逭邦憲, 衆怒輿情日以益激。 請命遠竄以正其罪。” 答曰: “旣已定罪, 不須更論。 黃暹等波及太多, 實爲過中, 不允。 宋言愼, 先朝老病之臣, 別無顯著之罪, 勿論可矣。”


○崔有源 (爲人狠愎), 好爲訐直, 以攻發人薄罪細過爲能事。 附托希奮, 承其風旨, 首發臨海之論, 心不自安, 恐有外議得罪公論。 而德馨之箚, 置臨海之獄於眞贗之間, 故大怒, 構捏至此。


4月 17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七日癸酉(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傳曰: “邊慶胤疏中所陳‘鄭廣成處所貽書’何事也? 至煩予聽者, 欲使予知之也。 卽招慶胤, 其書使之書入。”


○執義崔有源啓曰: “臣於昨日避嫌之中, 備陳李德馨前後變幻之狀, 今見同僚處置之辭, 一則曰‘以李德馨上箚論事之故, 引嫌而退’, 一則曰‘往來行言未知的否。’ 觀其措語, 則有若以臣避嫌專爲德馨上箚論事而發。 至於德馨之變其辭說, 是爲臣避嫌之大旨, 而漏而不及, 泛以行言難的爲辭, 是以臣言爲無實也。 同僚之左臣而右德馨, 灼然可見, 而强請出仕。 臣雖疲劣, 亦有一端廉恥, 安敢靦然就職?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柳慶宗、尹啓曰: “臣等於崔有源避嫌, 以不可處置之意, 昨已引嫌。 而今見崔有源再避, 何敢仍冒處置?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持平兪昔曾啓曰: “伏見崔有源再避之辭, 以臣處置爲顯斥。 當初李貴往來之事, 則其間曲折, 臣未得詳知, 而但念貴之爲人初非端的謹言之士, 則其於傳說之際, 不無眞濫之混。 此臣之所謂未知的否者也。 至於李德馨前後變說之事, 則有源身爲臺官, 心有所未安, 則直擧而論之可也。 臣之妄見以爲, ‘此似非處置間必及之語’, 故漏而不及也。 初非有他意於其間, 而亦豈謂有源之言無實也? 臣言不見信, 以致同僚再避, 騷擾之端, 臣實啓之。 臣何敢靦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持平李民宬啓曰: “伏見崔有源再避之辭, 以臣處置爲顯斥云。 臣意以爲, ‘傳聞之語, 或不無眞濫, 而李貴亦非謹言篤行之士也。’ 先王嘗敎以‘李貴虛心, 其言不可取信’, 此乃貴之實狀, 人所共知者也。 臣之以爲‘往來行言未知的否’者, 蓋以此也。 大槪德馨果有所失如其所云, 則有源方在言地, 隨聞擧劾, 乃其職事, 何但逢人大唱, 略無顧忌, 而止於引嫌而已乎? 臣雖無似, 敢容私意於其間, 有所左右强請出仕乎? 旣被峻斥, 不可仍冒。 請命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金緻啓曰: “臣以李德馨箚中譏斥之語, 前旣引避。 而今見崔有源等避嫌之辭, 臣不可偃然處置。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獻納任兗啓曰: “臣前日避嫌之時, 辨釋李德馨之箚辭者, 無他, 只念天下後世奸細之人, 恐藉其言, 鼓動邪說, 以疵聖明之德矣。 今見崔有源再避之辭, 雖出於處置中‘往來行言’之說, 而原其所以, 實由於其箚。 箚中譏斥, 臣亦難免, 何敢處置他人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史臣曰: “觀此紛紛引避之辭, 則皆由於有源妄量而發也。 有源聽人飛語, 謀害賢相, 狂言妄語無所不至。 蓋緣與李德馨曾有宿嫌而發, 則其用心尤可知也。”)


○司諫李慶全以姊夫柳惺方在加罪論啓中, 引嫌退待。


4月 18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八日甲戌(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弘文館副提學鄭光績等上箚曰: “執義崔有源、掌令柳慶宗・尹、持平兪昔曾・李民宬、獻納任兗、正言金緻、司諫李慶全, 竝引嫌而退。 臺諫爲人主耳目, 主一時公論, 隨其所聞, 盡言不諱者, 何害於直截之義乎? 因崔有源之避嫌李德馨之箚論, 旣避而請出, 則更無可避之嫌。 處置之際, 所謂未知的否者, 蓋出於愼重之意, 非以有源之言爲無實也。 一家之人, 旣在加罪之中, 同參論議, 不無拘礙之弊。 請執義崔有源以下、獻納(任袞)〔任兗〕以下, 竝命出仕, 司諫李慶全遞差。” 答曰: “依啓。”


○(以備忘記)傳(于政院)曰: “鄭廣成牌招, 邊慶胤所貽書封入。”


○禮曹啓曰: “國喪, 諸道監司進香於殯殿, 隨班於(發引)〔發靷〕及會葬者, 具在禮文。 《禮》曰: ‘諸侯五月而葬, 同會必至’, 所以愼終重喪也。 況於君父之喪, 臣子豈敢以職守爲拘? (發引)〔發靷〕時, 各道觀察使使之上來, 隨參何如?” 傳曰: “依啓。 兩南兩界監司, 竝勿使上來。”


○邊慶胤與鄭廣成書曰: “慶胤謹再拜, 致書于壽伯年兄足下。 頃於進香時, 立見面目, 不得敘懷, 迨用恨極。 抑有一段好說, 行之足以利國而利足下家者, 足下試垂聽焉。 幸惟聖上以大有爲之資, 有大有爲之志, 臨御之初, 撥亂圖治之誠, 藹然於哀疚之中。 於是盡除其積弊, 凡可以便民之政, 莫不畢擧, 而克知爲治之要在於得人, 不避外嫌, 擢拔尊椿府台監, 以爲銓相, 此可見聖人大公至正之盛心也。 竊念今日第一急務, 惟在洗滌朝廷, 收拾賢才, 列于庶位, 責以盡職, 使之同心協力如同舟之人, 然後稍可以濟頹靡焦渴之勢矣。 何者? 方永慶濁亂之時, 其所引用者, 不是闒茸趨附之徒, 則盡是貨賄寅緣之輩。 謀危之事, 旣不與聞, 則固不可盡繩以王法, 豈可使之布列淸班, 以累維新之治乎? 宜退斥田野, 省愆閑住數年之後, 隨其才器而任之, 然其權柄則終不可授矣。 況山海之心, 路人所知, 而足下欲與同事云, 甚非聖上求賢如渴之意, 而且恐足下之終見賣也。 山海反覆之狀, 足下亦豈不知哉? 特以其蔽於私而容之耳。 且山海前有謀危之迹, 則足下有與國同休戚之義, 夫豈有心於容庇哉? 足下終蔽於私, 上以惑我后之聰明, 下以誤椿府之事蹟, 信反覆山海之說, 與之同事, 收取改頭換面之餘孼, 布列顯要, 以塞衆賢彙征之路, 而專權自恣, 不以國事爲意, 如前日永慶之爲, 則垂亡之國, 禍亂終作。 然則人皆以足下爲讎矣, 安知草野奇士懷憤鬱, 怒抗義, 請誅者接踵而至, 不有如曩日之仁弘乎? 此時聖上雖欲私庇足下之家, 其可得乎? 然則鄭氏功名, 其與存者幾何矣? 竊念山海之反覆變幻於此日也, 足下到此必思慶胤, 足下其以爲不然乎? 爲足下計, 莫若痛刮私意, 恢弘公道, 入以陳諫椿府, 出以輔導聖后, 洗滌今日之朝廷, 引用彼此之人才, 同寅協恭, 戮力王事, 轉危爲安, 轉亂爲治, 則名傳竹帛, 業竝姚、宋, 而(黃熹)〔黃喜〕、許稠不足多讓矣。 然後可謂不負於聖上, 不負於椿府, 而足下之忠孝大成矣。 足下其以爲不然乎? 由前之事, 則爲誤國敗家之小人; 由後之事, 則爲生榮死哀之君子。 足下何居焉? 今者聖上危疑孤立, 無所倚依, 凡有謀議, 莫不咨詢于尊椿府, 足下須以正導之, 不以私意干其間, 毋自陷小人之域, 幸甚。 惟足下進退之。 不宣。”


○備忘記 傳曰: “邊慶胤兩疏, 皆是兇詭, 而後疏尤甚焉。 然旣謂之係干言路, 則予姑容而置之。 但此書中顯有犯上亂言, 此不可不問也。 ‘自上孤立無依, 凡有謀議, 咨詢某處’之言, 渠必有所聞所見然後乃爲此說, 未知見於何處、聞於何人乎? 卽日拿問事, 言于禁府。”


4月 19日[편집]

○戊申四月十九日乙亥(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推鞫廳啓曰: “忠立、春同、莫同、萬金等壓膝窮問, 而固諱不服, 愛玄則雖泛然稱說, 而不爲輸情, 竝加刑得情。 愛玄招辭現出砲手換守、尹容、白良元, 發遣都事, 竝爲尋捕矣。 韓龍所供如此。 毛乙老招內, 只言出入其家捉納禽獸, 而不及於逆謀, 姑爲仍囚, 以待端緖現出何如? 李純信所供如此, 自己發明之招, 雖不足取信, 而其捕盜大將時事及婢子投入被侵之事, 播在於聞見, 其招似有據, 何以爲之? 敢啓。” 答曰: “依啓。 李純信除刑仍囚。”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 兩司啓曰: “金大來、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圍籬安置, 柳惺、洪湜、具寭、南復圭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柳𢢜、黃暹、宋駿、李德溫、李慶禥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宋言愼遠竄。 左議政奇自獻, 本以陰兇詭祕之人, 濟以貪猾, 多行不義, 縱恣無忌。 前在相位, 大張威勢, 人之畏之, 甚於豺虎。 睚眦之怨, 無不報復, 乃以無形迹之事, 謀陷趙振等, 構成大獄, 恣行胸臆, 而旋請放釋, 操縱生殺, 任其己意。 至於各司貢物, 各通其人, 無不防納, 而倍徵其價, 不遺錙銖。 奪民家基, 大作第宅, 多至三處, 賄賂輻輳, 其門如市。 外而州里之民, 內而市井之人, 莫不怨咨, 人心之怫鬱極矣。 當此嗣服之初, 復廁具瞻之位, 中外失望, 至有以奇易柳之譏。 人心去就, 國家存亡, 皆係此人之進退。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及第李弘老交構兩宮, 顯有謀危國本之事。 人臣負此罪惡, 不可一日容息於覆載之間, 請命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予意, 休煩可矣。 大臣體面甚重, 不可輕議, 而況方總護山陵之事乎? 不允。 李弘老已爲定配, 不必加罪。”


○持平兪昔曾 司憲府啓請還收金公諒放釋之命。 答曰: “已諭, 不允。”


○正言尹衡彦等 司諫院啓曰: “注書姜翼文性本愚妄, 趨附奇自獻之門, 獲入近侍, 人皆鄙之。 非但名望未著, 文筆亦拙, 前日兩司合啓之時, 啓辭趁不繕寫, (以致)夜半入啓, 其不職甚矣。 請命遞差。” 答曰: “允。”


○備忘記 傳曰: “執義崔有源, 大司諫除授。”


○ 有源 外慕好名沽直。 其所擊去者如李克信、奇自獻諸人, 恣行胸臆, 上下齊憤, 則論之足以得正直之名而成功易, 故奮臂當之。 至於鄭昌衍, 以戚里寵權方隆, 嗣服之初, 命大臣再三加望。 弘文正字睦大欽 館員欲論之, 有源時以典翰, 非但不敢論列, 卽以其言通于柳希奮而沮其論。 李德馨之箚, 出於愛君, 而必欲引避以傾陷之, (亦何意也)? 大槪有源前後諫官, 其所固執而爭之者, 只微細事而已。 無一言及於繩愆糾謬, 唯以迎合上意爲務。


○閔汝任 (【趍附權門, 驟得美官。】) 爲司諫, 宋錫慶爲執義。


4月 20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日丙子(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義禁府啓曰: “邊慶胤卽日拿問事, 捧傳旨矣。 今日推鞫廳未畢, 臣等未敢會坐于本府, 且傳旨中旣有犯上亂言等語, 罪名極重。 未知自本府推鞫乎?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自本府推鞫。”


○兩司請金大來等罪。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等啓曰: “金大來、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圍籬安置, 柳惺、洪湜、具寭、南復圭等請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柳𢢜、黃暹、宋駿、李德溫、李慶禥請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宋言愼請遠竄, 奇自獻請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持平兪昔曾等 司憲府啓曰 請 金公諒還收成命。答曰: “不允。”


4月 21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一日丁丑(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兩司連啓加罪事。 (掌令尹【性本凡庸, 諂事希奮。】、持平兪昔曾・李民宬、正言金緻・尹衡彦啓請金大來、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圍籬安置, 柳惺、具寭、洪湜、南復圭請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柳𢢜、黃暹、宋駿、李德溫、李慶禥請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請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請依律定罪。) 答曰: “旣已定罪, 加論過重。 黃暹等置之可矣。 左相持身恪謹, 一心爲國, 局量弘大, 休戚是同, 此時鼎軸之任, 未爲不合。 爾等罔念事體, 輕論大臣, 甚爲不可, 宜勿更煩以尊朝廷。 李弘老亦已竄黜, 何必依律? 不允。”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等 兩司啓請宋言愼遠竄。 答曰: “先朝耆舊, 不可輕加惡名, 雖有所失, 莫如包容而棄之。 況此所論似不近情, 無乃所聞失實耶? 勿爲煩論得體。 不允。”


○持平兪昔曾 司憲府啓請金公諒事還收成命。 答曰: “如此幺麽賤夫, 竝爲追論而罪之, 則所傷大矣。 不必爲也, 勿爲更論。”


○備忘記 傳曰: “蕭指揮所持物貨, 未得畢貿, 則必有未安之患。 令該曹從便相議, 使之盡賣以慰其意, 凡干接待, 務從款厚, 俾勿生怒。”


○弘文館(副提學鄭光績、典翰南以恭【樂禍喜事, 百計干進。】、副應敎朴彛敍【結交金、南, 諂附戚里, 首謀倒戈。】、校理崔起南【行己麤鄙, 患得患失。】、副校理金光燁・李好信【賦性奸巧, 天生斗筲。】、副修撰李惺【外似淳謹, 內實凶險。】 等)上箚曰: “(伏以公論, 國家之元氣。 公論不行, 則是非不明, 而亂亡隨之, 豈不大可懼哉? 今者)兩司以元兇餘黨加罪之事, 累日論列, 而天聽愈邈, 未蒙一兪。 (臣等竊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若以爲輕者小者而不爲之加罪, 則臣等請明其不然。 自古奸兇之當國用事者, 若非爪牙腹心(爲之羽翼), 則雖大奸巨猾, 亦無以行其胸臆而售其奸巧, 不可謂輕者小者而遲疑不斷, 以貽後日(無窮)之悔也。 及第金大來、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等, 皆以陰邪躁進之人, 趨附元兇, 陰謀祕計無不預知。 及其鄭仁弘抗疏之後, 主張庭鞫之論, 必欲至於屠戮善士而後已。 柳惺、南復圭、具寭, 或以元兇之姪, 藉其成勢, 益肆邪毒, 當鄭仁弘上疏之日, 迫(䝱)〔脅〕亡婦之翁, 詰問指嗾之人, 謀起大獄; 或以頑愚無恥之輩, 承望元兇之風旨, 夤緣宮禁, 濁亂朝政, 以助元兇之氣勢; 或身爲臺官, 先陷同僚, 後竄善士, 其爲計, 吁亦慘矣! 前知中樞府事崔天健、前判書成泳、前副提學宋應洵、前護軍柳永謹、前佐郞柳𢢜、行司直黃暹、行護軍宋駿、前承旨李德溫、及第李慶禥等, 曾在銓曹, 大小除拜一從順指, 玉堂上箚贊頌元兇, 至比周公。 身在宮僚, 敢以‘仁弘誣罔, 罪人斯得’等語, 飾辭回達, 以元兇一家之人, 或爲銓郞, 或爲臺閣, 恃勢縱恣, 汚辱名器。 傳攝命下之日, 方在玉堂, 至欲陳箚, 身居喉舌之地, 與其黨類, 表裏相應。 以麤鄙之人, 主起獄之論, 以爲戕殺之計,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行護軍宋言愼賦性陰險, 濟以貪虐, 與洪汝諄、李弘老等結爲心腹, 謀議相通, 黨附元兇, 再秉銓衡, 進同斥異, 助成兇勢。 左議政奇自獻以肺腑之親, 竊台鼎之位, 多行不義, 無所忌憚, 報復睚眦, 恣行胸臆。 頃年趙振等事謀起大獄者, 乃其一也。 至於其人貢物, 親自防納, 民家基址, 公然怯奪, 廣占第宅, 多至三處, 賄賂旁午, 其門如市。 當此嗣服之初, 復據具瞻之位, 國事之日非, 人心之缺望, 極矣。 及第李弘老交構兩宮, 謀危國本, 通天之罪, 尙忍言哉? 不可以定配之故而假息覆載之間。 請竝快從公論。” 答曰: “治人適可而止, 服其心而懲其惡, 如或過中, 恐乖王法也。 黃暹等置之可矣。 宋言愼, 先朝耆舊之臣, 所陳之言, 似不近情, 休煩爲宜。 左相豈有如此之理乎? 大臣非如庶官, 而輕易論劾, 甚爲不可。 李弘老亦已竄黜, 毋庸煩論。” (史臣曰:) “永慶之當國也, 金藎國、南以恭爲謀主, 永慶旣敗之後, 金、南首唱倒戈, 深結希奮, 跳梁自恣, 無所顧忌。 做出淸小 北、濁小 北之說, 以示其異於永慶, 然後率其餘孼, 搏擊永慶之徒, 不遺餘力, 必欲殺之而後已。 (揚揚臺閣, 自以爲得計,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4月 22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二日戊寅(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吏批啓曰: “備忘記, ‘林下學問之士, 不必拘於常規。 祖宗朝寧無是例乎? 今以鄭仁弘、鄭逑等, 經筵則特進官兼帶, 書筵則輔養官稱號, 使之入參, 以畀啓沃輔導之任可矣’事, 傳敎矣。 常時特進官則弘文館抄啓, 只輪回入侍而不爲下批, 今則有兼帶之命, 除常規, 自本曹下批乎? 世子輔養官亦一體下批乎? 敢稟。” 傳曰: “特進官依舊例, 輔養官下批。”


○左承旨申渫啓曰: “前大司憲鄭逑【林下之士, 名重一時。】, 昨日遞命下後, 卽發向于木川地云。 此人等自上嚮用方隆, 遽爾下去。 不比庶官之進退, 故有聞不敢不達, 敢啓。” 傳曰: “自院措辭敦諭, 使之從速還朝。”


○兩司(掌令柳慶宗【趨時附勢, 蹤跡不明。】。 尹、持平兪昔曾・李民宬、獻納任兗、正言金緻・尹衡彦等)啓請 金大來、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圍籬安置, 柳惺、洪湜、具寭、南復圭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黃暹、宋駿、李慶禥、柳𢢜、李德溫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如是啓之, 金大來等六人中道付處, 洪湜不須更論。 左相事已諭, 李弘老姑爲休煩。 大槪梓宮在殯, 國事危急, 而一日論劾, 多至二十餘人, 至於大臣尤不可輕易進退, 而猝擊不饒, 所傷大矣。 更勿騷擾。”


○持平兪昔曾等 司憲府啓請金公諒事還收成命。 答曰: “已諭, 不允。”


○持平兪昔曾、正言金緻等 兩司啓請宋言愼遠竄。 答曰: “已諭, 不允。”


○義禁府啓曰: “臣等伏見邊慶胤元情請刑公事判付內, 有更加嚴鞫之敎, 而啓字下無依允之敎, 刑推以啓乎? 更爲取招以啓乎? 敢稟。” 傳曰: “更爲平問取招以啓。”


○右議政沈喜壽、唐興府院君 洪進、禮曹判書朴弘老啓曰: “山陵穿壙無欠、土品甚美之意, 中使及承旨想已啓達矣。 穿到准尺之後, 益見脈理白淨, 有若截肪。 旣無水氣, 又無麤沙之相雜, 間或有白塊凝聚處, 而觸手零散, 狀似眞麪, 殆方書所謂芳粉細膩者也。 隔壁削立, 五色燦爛, 如圍綵屛, 術士交賀以曾所未見。 今日之事, 無大於此, 群情莫不慰幸。 敢來復命。” 答曰: “知道。 尤用罔極。”史臣曰: “徂玆懿仁王后之喪, 山陵定於抱川, 功用過半, 自獻脅迫朴子羽, 使之上疏, 移用於裕陵。 其心蓋出於固寵, 而民之欲食其肉久矣。 今者民生無祿, 土木之餘, 又値國恤, 自獻不計事之是非、民之休戚, 初倡葬近祖父之說, 不得用先王初定第二崗, 又嗾鄭宗周, 創出所謂《龜龍別集》, 欲搖大計於穆陵, 以水原客舍後山爲吉地。 非但擧國民心憤惋, 數萬居民一時痛哭。 幸而納崔鐵堅之疏, 從諸大臣之議, 山陵卒定於穆陵。 (自獻之罪, 可勝誅哉?”)


○吏曹啓曰: “領議政李元翼箚子內, ‘宰相、朝士之恬退鄕曲, 醇儒、善士之自守草野者, 尙多有之。 乞命諸大臣各擧所知, 收召試用以盡其才。 恬退自守, 不但求之於鄕曲, 尤宜求之於朝著之間’事, 啓達矣。 依箚辭, 令諸大臣各擧所知, 以備收用何如?” 傳曰: “允。” (史臣曰: “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 賢相也。 非但一時士類景仰之不暇, 雖平日所憎怨者, 莫不歎服。 而(聖上)嗣服之初, 擢置首揆, 人心洽然, 士林相賀, 此正大有爲之時也。 且元翼批鱗之言、救時之策, 上箚陳之, 此啓辭, 特其一語也。 而徒爲文具, 竟無實用, 寥寥數月, 未聞有大臣薦恬退自守之士, 而朝廷之上群陰晦塞, 與箚中之言, 大相謬戾。 可勝惜哉?”


○申湜爲大司憲, 朴彛敍爲司諫, 姜籤爲吏曹參議, 李好信爲吏曹佐郞, 金緻爲吏曹佐郞, 吳翊爲修撰, 鄭仁弘、鄭逑爲世子輔養官, 洪慶臣爲兵曹參議, 閔德男爲吏曹正郞, 鄭弘翼爲正言。


4月 23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三日己卯(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推鞫廳啓曰: “愛玄刑問, 不省人事。 命在喉間, 今明當斃, 似難加刑。 孝一、河大謙屢經嚴鞫, 牢諱不服, 而停刑已久, 似當加刑。 敢啓。” 答曰: “(彦衡)〔彦珩〕等更加嚴鞫。”


○持平兪昔曾・李民宬、正言尹衡彦等 兩司啓曰請金大來、李惟弘、成俊耉、宋、李效元、柳惺等安置, 洪湜、具寭、南復圭等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黃暹、宋駿、李慶禥、柳𢢜、李德溫等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金大來等已爲付處, 不須更煩, 洪湜等姑置之。 黃暹、宋駿竝罷職, 左相及李弘老事, 不允。”


○持平兪昔曾、正言金緻等 兩司啓請宋言愼遠竄。 答曰: “不允。”


○持平兪昔曾等 司憲府啓請金公諒還收成命。 答曰: “不允。”


○以邊慶胤事傳曰: “人臣犯上亂言之罪, 其律幾何? 禁府考啓。” 禁府啓: “凡亂言者, 《大典》法杖一百流三千里矣。” 傳曰: “知[道]”。


○推鞫廳啓曰: “彦珩、孝一、河大謙等加刑窮問, 而終始牢諱, 加刑得情何如?” 答曰: “彦珩等姑除加刑仍囚。 墩、埃、順鶴、白隱金等更爲嚴鞫。”


4月 24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四日庚辰(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兩司(掌令尹、持平兪昔曾・李民宬、獻納任兗、正言鄭弘翼・尹衡彦等)啓曰請金大來、李惟弘、成俊耉、宋、李效元、柳惺安置, 洪湜、具寭、南復圭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黃暹、柳永謹、宋駿、李慶禥、柳𢢜、李德溫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依啓。 洪湜不過一庸夫, 雖曰有罪, 必不如金大來等所爲。 況是駙馬之父, 特從寬典, 自願付處。 具寭、南復圭中道付處。 崔天健等已爲定罪, 何必更論? 黃暹、宋駿亦已罷職, 休煩可矣。 大臣論劾不可輕發, 而又提起不近情理之言, 眞所謂‘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者也。 勿爲煩擾。 李弘老, 不允。”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等 兩司啓曰請宋言愼遠竄。 答曰: “先朝老病之臣, 雖曰有罪, 置之可矣。”


○正言尹衡彦等 司諫院啓曰: “人主廣開言路, 雖或有極其狂妄, 尙且寬假而不之罪者, 恐有妨於天地包容之德, 而堂陛或因此而有所阻隔也。 臣等伏見下禁府之敎, 問以邊慶胤之罪名。 慶胤前後疏辭, 悖妄兇詭, 至以自中私書之意及於疏中, 必欲竝溷睿覽, 其罪惡極矣。 雖置諸刑章, 固無所惜。 但當此嗣服之初, 纔下求言之敎, 而慶胤以上疏之人獲罪, 則誠有害於藏疾納汚之洪量, 而遠近傳聞, 莫究其由, 必將以言爲戒, 其有損於聖明之時, 豈不大哉? 請特命放釋, 以示含容之意。” 答曰: “予已熟量而薄示警責, 休煩。”


○弘文館(副提學鄭光績、典翰南以恭、校理崔起南、修撰李惺等)上箚, 論元兇黨與加罪, 請宋言愼遠竄。 又論左議政奇自獻, 又論李弘老當依律定罪, 竝請快從公論。 答曰: “金大來等旣爲付處, 黃暹、宋駿亦已罷職, 不須更論。 洪湜等予意已諭, 休煩可矣。”


○推鞫廳啓曰: “埃二次, 順鶴、白隱金各四次加刑, 固諱不服, 加刑得情。 墩亦三次加刑, 而不服, 似當竝爲加刑。 但於前後受刑之時, 每每呼冤, 本不識臨海宮門, 只與亇赤相鬪於禮山之故被構云云。 將死呼冤益甚, 請與亇赤面質後處之。 小叱知以成川妓同生娚, 親密出入, 其間事狀, 似無不知, 加刑窮問何如?” 答曰: “允。 埃、順鶴、小叱知等壓膝窮問。”


○推鞫廳再啓曰: “墩與亇赤面質, 所供如此。 亇赤之招, 胡亂荒雜, 全無頭緖, 而與被構者對詰, 終無歸一之路。 必須更質於他宮奴, 然後方可究竟。 其出入臨海宮家與否, 更質於毛乙老、種伊、世福後處之。 埃、順鶴、小叱知壓沙窮問, 而固諱不服, 加刑何如?” 答曰: “依啓。 埃、順鶴、小叱知等姑爲除刑仍囚, 喆、橈等壓沙窮問。”


○全羅道儒生高敬履等上疏: “嗚呼! 吾道之東久矣。 鄭汝昌、金宏弼倡之於前, 趙光祖、李滉繼之於後, 能明四賢之道, 而上遡程、朱之學者, 先朝臣成渾其人也。 世守幽貞, 晦迹山林, 沈潛道義, 探賾經訓, 明格致誠正之功。 抱致君澤民之志, 負經世濟物之才, 言動以禮, 出處以義。 進而在朝廷, 則惓惓以引君當道爲己責; 退而在丘園, 則孜孜以興起斯文爲己任。 致位雖至正卿, 立朝未滿(數)年, 其道德之薀, 縱未能措諸事業, 國人有所矜式, 士林倚以爲重, 則其利澤之及物者亦多矣。 往在壬寅年間, 論者以渾爲嗾殺崔永慶於己丑之獄, 熒惑天聽, 追削官爵。 噫! 嗾人殺士, 非至不仁者不忍爲, 曾謂渾之賢而有是哉? 論者只見渾與鄭澈相善, 謂渾嗾殺, 永慶之獄出於一時之流聞, 再鞫出於簡辭之相連, 則永慶之瘐死獄中, 亦非鄭澈之所爲, 渾何與焉? 渾於永慶, 有相愛之情, 無相怨之心。 方永慶之繫獄也, 不但心甚惜之, 爲遣其子再三致問, 則此豈嗾殺之哉? 當時逆賊出於搢紳之間, 人情駭憤, 庭鞫至嚴, 猛火之烈或有俱焚, 是豈按獄之官所構殺也? 時移歲改, 憤逆之心漸弛, 冤死之論寢盛, 無所歸怨, 歸怨於按獄之澈, 又歸怨於澈之相善之人, 則澈之冤, 豈不有甚於永慶之冤, 渾之冤, 豈不又甚於澈之冤乎? 凡人抱冤, 在所必伸, 而況賢者之被誣乎? 伏願殿下特下伸雪之命, 以振久鬱之士氣焉。 至如鄭澈, 淸直人也。 雖其處事之際, 不無疎迂之失, 而原其本心, 忠亮無他。 以淸直忠亮之臣, 名載罪籍, 抱冤莫伸, 伏願殿下竝憐察焉。”


○司諫朴彛敍以被詆邊慶胤, 引避請遞。 答曰: “勿辭。” (史臣曰: “彝敍與元兇, 終始相爲表裏, 得脫罪籍。 及今一敗之後, 先唱倒戈, 稍有人心者, 孰不憤惋而唾罵哉? 渠當伏辜省愆之不暇, 而乃敢抗顔, 論列於天日之下。 雖儀 秦騁其辯, 人如見其肺肝然, 可勝痛哉?”)


○左承旨申渫啓曰: “鄭仁弘、鄭逑等處敦諭, 若依有旨例爲之, 則不過承旨傳諭王言而已。 且用政院印信成貼, 事體似輕, 恐乖古者璽書徵賢之意。 臣等反覆思量, 亦未得恰當之規, 此朝來所以取稟者也。 諭書體意, 初面書曰‘諭某官’, 其次入實事, 至末端有‘故諭’二字, 大年號亦安御寶, 此則以王言直諭之也。 旣曰敦諭, 則以諭書之式諭之, 恐似無妨, 而事係新規, 臣等亦不敢擅便斷定, 恭惟睿裁。” 傳曰: “自院察爲。”


○諭鄭仁弘書: “曾見卿在道上章, 知卿歸意已決。 皎皎空谷之駒, 寧無縶維之意? 顧一切敦迫, 非所以優賢, 而艱關道路, 所傷亦多, 姑許卿還山靜攝, 蓋不敢不許也。 此心缺然, 曷嘗須臾忘乎? 所幸卿再來終事之願耳。 君臣之間, 貴相知心。 予旣以卿之心爲心而聽卿之歸, 則卿獨不以予之心爲心而幡然起來耶? 眇予一人, 煢煢在疚, 未堪多難, 若涉大水, 其無津涯。 不有老成人, 其何能淑? 粤稽舊典, 詢及大臣, 方將置卿於經幄, 冀聞嘉謨, 且欲煩卿調護世子, 以畀輔養之任。 予不辟, 雖不足與有爲, 國本之重, 卿可恝耶? 天步艱難, 蒼生望治, 卿不得不任其責。 始予之許卿還也, 人或有言, 而予不以爲意者, 固已知卿有後期焉耳。 日月逾邁, 載臨襄事, 上下遑遑, 如有求而不得。 卿以國之耆舊, 邈在千里之外, 喪有所可議者, 有所難斷, 奚所咨而處焉? 想卿還山調息已多天, 時未甚熱, 登道亦便, 宜遵前旨, 式遄其來, 予日望之。”


○諭世子輔養官鄭逑書: “聞卿解職之日, 拂袖南歸, 其介有若不竢終日者, 予甚缺然, 如失左右。 卿自少志學, 踐履甚篤, 白首林下, 充養有素。 昔在先朝, 久居近密, 贊襄弘多, 予固聞之夙矣。 乃於嗣服之初, 擢長憲府, 蓋欲展布所蘊, 共濟艱虞, 而卿以疾苦辭。 予念卿年高多病, 若一切牢拒, 則恐乖於優賢之道, 玆許姑解職務, 以便調攝, 初不料卿遽棄予而去也。 君臣之間, 情義藹然, 予之體卿者若是其切, 而何卿之不體予意若是其恝耶? 【此以下數語, 命削之。】 靜言思之, 只增愧恧。 矧今予一人, 不弔于天, 煢煢在疚, 未堪家多難, 世子亦年尙幼沖, 輔養日急, 方將置卿于經幄書筵, 委以啓沃輔養之任。 此心耿耿, 不啻飢渴, 而卿之去適當此時, 無乃以予爲不足與輔而有此勇退之計耶? 予一人雖不足與輔, 獨不念世子輔養之重耶? 先王在天之靈, 其有望於卿者必不少, 卿可忍負之耶? 梓宮在殯, 上下遑遑, 卿不可以一向引退爲義。 願卿追思我先王, 無棄予一人, 幡然復路疾速還朝, 以副予翹企之望。”


○政院草此諭書中, 初有‘卿進言而予不能從’等語。 王還下其草曰: “卿進言予不能從者, 指何事乎? 若指獄事, 則‘時未結末, 似難容易’爲辭。” 都承旨李尙毅等回啓曰: “自上優待鄭逑之意, 出於至誠, 而逑竟去, 必有其意。 故措辭中及之, 蓋指前日上箚之事。 而措語失當, 致勤上敎, 臣等不勝惶恐。 改標以啓。” 傳曰: “知道。”


4月 25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五日辛巳(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山陵都監狀啓, 當日午時下外梓宮。)


○兩司(持平兪昔曾・李民宬、獻納任兗、正言鄭弘翼・尹衡彦等)啓曰: “臣等伏捧昨日聖批, 金大來等六人已蒙允許, 一國久鬱之公論, 稍可得伸, (臣等竊幸焉)。 第洪湜之罪, 國人所知, 雖與大來等略有差等, 而締結元兇, 釀成不測之禍, 則無異焉。 遠竄之請, 亦云末減, 豈可以駙馬之故而得免乎? 至如具寭、南復圭, 豈止於付處而已乎?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黃暹、宋駿、李慶禥、柳𢢜、李德溫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洪湜等旣爲付處, 休煩可矣。 崔天健以下, 已諭。 左相事, 大臣乃國家柱石, 不可輕論而使朝廷不尊也。 李弘老, 不允。”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 兩司啓請宋言愼遠竄。 答曰: “罷職。”


○持平兪昔曾等 司憲府啓曰請金公諒還收成命。 “我朝理學之儒, 莫盛於五賢。 先王初年, 命儒臣撰進《儒先錄》, 特賜易名, 俾一國之士, 得有所矜式, 而李彦迪則配享太廟, 其崇儒重道之意, 至矣盡矣! 近來人心不正, 義理晦塞, 識者之寒心久矣。 今見儒生高敬履等上疏, 只擧四賢之名, 削去李彦迪, 繼之以成渾, 悖妄極矣。 政院任惟允之責, 所當具由啓稟, 而懵不致察, 循例入啓, 至爲非矣。 請色承旨推考。 如此胡亂之疏, 雖不足校, 而當此右文興化之日, 若不痛加斥絶以正士趣, 則魑魅妖怪之徒, 將接迹而起, 貽害於斯道者無窮矣。 嘗聞永樂間, 饒州士人上書斥濂、閩諸賢, 閣臣楊士奇請焚其書而斥之。 今依此例, 命下其疏于太學, 使之燒火, 曉諭多士, 以示距詖息邪、拔本塞源之意。” 答曰: “予意已諭, 玆不從之。 焚疏事允。”


○正言尹衡彦等 司諫院啓曰: “伏見儒生高敬履等上疏, 歷擧我朝金宏弼、鄭汝昌、趙光祖、李滉四賢, 而斥去李彦迪, 不爲竝稱, 乃以成渾繼四賢之後。 其意只在於阿其所好, 而曲爲辭說, 眩亂是非, 其邪淫詖遁極矣。 政院任惟允之責, 凡有疏章, 雖不得不捧, 而如此排斥先賢之害, 所關非輕, 則所當措辭入啓以辨其非, 而視爲尋常, 矇然捧入, 不職甚矣。 請色承旨推考。 渠輩之言雖不足較, 而皷動邪議, 不恤士論之漸, 固不可長。 請以此疏降于太學, 令師儒招集多士, 曉諭之後, 仍付烈炎, 以遏邪說, 以扶正道。” 答曰: “依啓。”


○尹義立爲右副承旨, 宋錫慶爲同副承旨, 李爾瞻 (【邪毒之性, 莫耶爲下。】) 爲副校理, 金信元爲左賓客, 李廷龜【文章才氣卓冠一時。】 爲右賓客, 鄭協爲左副賓客, 朴楗【天生愚蠢, 人皆笑罵。】 爲文學, 李廷馦爲執義, 金大德【立異上尊號之日, 爲元兇之徒所陷, 擯棄數年, 今始立朝。】 爲奉敎, 李善行爲待敎。


○(義禁府啓曰: “被罪之人, 若不投畀有北, 則難快物情。 而北道絶遠之地只六邑, 而柳永慶已配慶興, 其他五邑中一處當配; 南道極邊如三水、甲山中, 一處當定配; 平安道江邊四邑, 不過二處當配。 而捧傳旨罪人六人中, 四人當配于西北, 二人則或配南方遠地乎? 或不計隣邑而竝配西北乎?” 傳曰: “ 參酌爲之。”)


○金大來 鍾城, (李惟和)〔李惟弘〕 江界, 宋 理山, 成俊耉 南海, 李效元 巨濟, 柳惺 三水定配。


4月 26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六日壬午(大司憲申湜、大司諫崔有源、司諫朴彛敍、掌令尹、持平兪昔曾・李民宬、獻納任兗、正言鄭弘翼・尹衡彦等啓曰: “洪湜、具寭、南復圭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黃暹、宋駿、李慶禥、柳𢢜、李德溫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休煩。 李弘老旣配絶島, 何至依律? 不允。”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 兩司 啓曰 請 宋言愼遠竄。 答曰: “已爲罷職, 今可休論。”


○罪人 洪雲海獄中上疏自明, 王下義禁府。 回啓: “洪雲海備陳頃日審理時獻議之辭。 其時, 長興之獄旣蒙曠蕩之典, 渠則本無入己之物, 獨未蒙宥, 以此呼冤。 臣等未敢擅議, 上裁何如, 判付內, 議大臣以啓。 領議政李元翼、鰲城府院君 李恒福、判中樞府事尹承勳議: ‘初頭之事, 雖未詳其曲折, 而畢竟無入己之物, 計贓議罪似難。’ 右議政沈喜壽議: ‘往在癸卯春間, 臣以司僕提調, 審得金浦縣令洪雲海占吝本縣分養馬, 以生爲死之狀, 至因此事被推於臺論。 旋忝判義禁, 案驗此獄, 至於半年之久, 詳知其間曲折者, 莫過於臣。 其爲致憾, 當如何哉? 渠雖急於自脫罪網, 亦不當誣飾至此也。 第雲海空費馬帖, 還納本色馬匹, 司僕似有所得, 雲海絶無入己之物, 雖使承服, 亦難計贓擬律。 正當新化之日, 特垂好生之德, 恐無所妨。’ 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議: ‘旣納其馬, 又納馬帖, 似難計贓議罪。’ 伏惟上裁。” 判付內 答曰: “自古人君莫不重贓吏法。 我國無正刑之時, 良可歎也。 今此洪雲海罪干贓汚, 則似難輕貸, 而大臣之議如此, 今姑放送, 後勿爲例。” (史臣曰:) “洪雲海愛分養馬之好, 以生爲死代納帖子(之後), 自騎其馬, 司僕寺(知之), 奪之(而來)。 馬與帖子俱存, 雖欲發明, 其可得乎? (用心無狀, 甚於尋常偸竊官物, 而)嗣服之初, 首蒙赦宥, (恐乖先王刑故無小之義)。 紀綱解弛, 職此由也。 (可勝痛哉! 永慶之圖解長興之獄, 何足深誅? 尤可痛也。)”


4月 27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七日癸未(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推鞫廳啓曰: “墩之出入臨海家與否, 毛乙老、種伊從、世福等面質所供如此, 何以爲之? 喆、橈壓沙窮問, 而固諱不服, 加刑得情何如?” 答曰: “墩姑爲除刑仍囚, 喆、橈等烙刑窮問。”


○推鞫廳再啓曰: “喆烙刑, 不服; 橈則再度烙刑, 不省人事, 不出一聲, 有卽刻殞斃之狀, 不得取招。 喆及河大謙加刑窮問何如?” 答曰: “喆明日加刑, 孝一及河大謙烙刑窮問。”


○合司前啓。 (司諫朴彛敍、掌令尹、持平兪昔曾・李民宬、獻納任兗、正言鄭弘翼・尹衡彦等啓請洪湜、具寭、南復圭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柳𢢜、黃暹、宋駿、李德溫、李慶禥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等 兩司啓請宋言愼遠竄。 答曰: “已諭, 不允。”


○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啓曰: “白首愚臣毋死, 須臾屢經禍網, 幸而得到今日, 豈意又有邊慶胤者, 敢做罔極之說, 要陷不測之地乎? 言之眞妄, 臣不欲强辨, 只祝主上殿下抑情終孝, 千歲萬福。 臣昏耗日甚, 尋常感激涕泣, 不知所達。” 答曰: “卿今出仕, 傾慰良深。 慶胤之疏, 何足與較? 卿宜安心。”


○李山海曾在己丑, 懼鄭汝立獄禍及己, 因緣宮禁, 飛語行讒, 擠陷鄭澈, 以爲“將擁立王子”, 意指王兄弟, 澈因此得罪, 獄事稍解。 及壬辰之變, 山海首唱去邠, 且請擇賢立王爲世子, 因此自託於定策大功。 在謫中, 每作憶東宮詩, 有云: “小臣願勿須臾死, 親見康衢擊壤辰。” 使之流布, 冀以納媚。 至是又爲柳永慶所擠陷, 故與鄭仁弘等, 俱以保護功自標置, 王寵遇甚隆。 邊慶胤疏指摘其事頗切, 故又爲此啓辭, 媚悅祝禱。 其平日立朝心迹, 大抵皆此類。 自是以後, 小人欲有所傾軋, 必締交嬖幸, 先以謀逆陷人, 然後以扶護自任, 以至母后幽廢、忠賢竄戮, 其源皆出於此云。


4月 28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八日甲申(王在貞陵洞行宮廬次。)


○聖節行拜表禮。 聖節使尹暉行。


○推鞫廳啓曰: “孝一烙刑, 不服, 病勢極重, 恐難遽爲加刑。 河大謙屢被重刑, 而曾無一言, 及遭烙刑, 如是供招。 臨死胡亂之說, 雖未必盡實, 而所言極爲兇慘, 辭連裵興立拿問宜當。 所謂朴震男妹男全羅都事, 則似是尹守謙。 今方因事上京, 亦爲拿問何如? 金遵階、李純信、成允文、韓龍等, 皆出於此人之招, 可謂端緖之已現。 成允文、韓龍似當刑訊。 南關王廟金遵階、李純信會議之說, 則大謙聞之於種伊從等云, 種伊從等前日之招, 與河大謙之招多不相同, 種伊從等更爲一處憑閱後, 處置爲當。 敢啓。” 答曰: “依啓。 河大謙與臨海作爲一心, 凡事萬無不知之理, 到今窮問, 然後始發其端。 而詳觀其供辭, 則每言必以聞於他人爲辭, 渠則有若不相與知者然。 其兇詐莫甚, 實非臨死亂言也。 不宜每每面質以傷獄體。 李純信、金遵階等姑除面質, 以大謙所供更爲推問, 其辭連之人, 竝卽拿鞫。 金天遇、喚御史等, 京中則捕盜廳, 外方則分遣都事于各道監司處, 使之同議, 密爲聞見, 期於必捕。 大槪逃躱罪人喚御史、尹金伊、末叱致等, 至今不捕, 國無紀綱, 於此可知。 更加申飭。 成允文前後辭連, 別無異同, 姑爲除刑仍囚; 大謙別置他處, 勿使諸賊混處可矣。 且此外文臣武將, 不無出入謀議者, 更加詳盡鉤問于河賊以啓。”


○開城留守申磼以老病辭職上疏。 答曰: “如是辭之, 遞差。”史臣曰: “申磼性雖寬厚, 不能淸謹。 且與富商大賈作契, 人皆麤鄙而怨罵, 以此不得安其職。”


○兩司合啓論 洪湜等及奇自獻、李弘老事, 玉堂亦上箚, 又不允。


4月 29日[편집]

○戊申四月二十九日乙酉宣惠廳啓曰: “供上紙一事, 本非橫看所載, 而爲當今第一民弊。 故欲於楮注紙中擇其精好者, 依前以供御用事, 具由啓稟矣。 伏覩聖批, 已蒙允下。 生民痼弊, 當自此漸祛, 臣等不勝感激于下。 第以‘竝改名號, 無乃未安’爲敎, 臣等亦知聖意之所在。 痼弊旣祛, 則名號之仍存, 固無所妨, 自今以後, 其長廣品色, 一依祖宗朝橫看事, 卽當行會各道, 使之奉行。 但已爲備納該司之紙, 則今不可還送, 五六月兩朔, 仍前上供, 自七月爲始, 依橫看進排之意, 捧承傳于該曹。 且以此意, 下書于下三道觀察使處何如?” 傳曰: “紙品厚薄, 固爲不關。 然此係御用, 自此 前成例, 到今盡革, 似涉未安。 況已減卷數頗多, 內間亦豈無敦厚紙用處乎? 姑依前爲之。”


○供上紙一事, 自在先朝爲病民之一大弊。 嗣服之初, 小有民瘼, 莫不除祛, 民瘼之所當先祛者, 莫過於供上紙, 而再三論啓, 尙不允兪。 至於政院請之, 臺諫言之不已, 終不蒙允。


○推鞫廳啓曰: “喆三次加刑, 而固諱不服, 加刑得情。 河大謙反覆詰問窮推, 而非但不爲輸情, 又變其辭說, 以前招爲虛誣, 極其頑詐。 加刑得情。 韓龍刑推, 而牢諱不服。 金遵階、李純信、裵興立、尹守謙推問, 則所供如此, 其所發明之事, 不可取實。 韓龍所當加刑, 金遵階等所當刑推, 而當初旣以河大謙之招破推, 待河大謙刑訊畢覈後處之何如?” 答曰: “依啓。 喆及韓龍壓沙嚴鞫。 河大謙非但不爲輸情, 變辭還諱, 其兇詐莫測。 初招之實非臨死亂言, 於此可知, 更爲烙刑, 詳細鉤問。”


○合 兩司啓請洪湜、具寭、南復圭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永謹、柳𢢜、黃暹、宋駿、李德溫、李慶禥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奇自獻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李弘老依律定罪。 答曰: “洪湜已諭, 具寭、南復圭依啓。 崔天健等, 罷職者削奪官職, 削奪官職者門外黜送。 黃暹、宋駿何至於削奪乎? 奇自獻旣已遞免, 勿爲騷擾。 李弘老, 此時遽置重典, 似爲未安, 休論可矣。”


○持平兪昔曾、正言尹衡彦等 兩司啓請宋言愼遠竄。 答曰: “宋言愼, 先朝耆舊, 年迫七十, 今若遠竄, 必死於道。 雖或有罪, 豈可待之如此? 上下相持, 有傷事體, 削奪其職, 放歸田里可矣。 此後勿爲更煩。”


○獻納任兖啓曰: “臣伏聞昨日尹守謙之招辭, 前日與臣說話之事, 亦入於其中云, 臣不勝驚駭之至。 庭鞫之事, 至嚴且重, 人臣姓名旣發於供招之間, 則何敢偃然隨行, 亦何敢一毫容隱乎? 請將曲折仰瀆天聽。 臣於上年秋冬間, 以兵曹正郞, 因政色郞官呈告, 代察其任矣。 其時, 臨海不測之說, 傳播人口, 至於四大將之言, 亦甚喧藉, 爲國家虞者, 多有翦去羽翼之論。 一日政席, 所江僉使差出時, 判書朴承宗以官案給臣, 使之薦可當之人, 且曰: ‘與前僉使同姓者得之則似好。’ 所謂前僉使, 卽閔仁佶也。 臣默會其意, 以閔閱道應之, 則卽令首擬。 且以楊鶴瑞次之, 鶴瑞受之有點。 後慶尙虞候有窠, 承宗適以病不來, 簡通於臣曰: ‘依前所江望爲之。’ 臣回答曰: ‘當如所示。 但資憲虞候亦有前例, 以朴名賢首擬何如?’ 承宗以名賢秩高不相當。 臣只以閔閱道首擬, 而大行大王以‘此人到處見黜, 他人改望’事傳敎, 故以他人改擬矣。 又西北別將臨當差出, 承宗具啓草而空其書名處, 使書員徐應祥送於臣曰: ‘可合之人, 書塡以送。’ 臣以朴名賢、閔閱道書送, 承宗以閔爲可, 而名賢非但秩高, 方爲體相中軍, 勢難移他。 以梁諿改書送之, 又以時在罷散爲難。 厥後尹守謙以全羅都事, 受由上京來見臣曰: ‘遠方之傳聞, 雖不可詳, 而臨海云云之說, 比來益甚, 十月之間, 尤至急迫云。 禍機如許, 而人莫敢發, 極可寒心。 固無可處耶?’ 臣答曰: ‘君言至當。 方今人皆仰屋憫痛而已, 無復容易可爲之事。 但於頃日有出送閔閱道等事而已。’ 仍將上所陳顚末, 歷言一遍。 且問曰: ‘臨海所親, 四將之外, 亦多有之云, 而互相傳說, 未能的知。 君無乃有所聞乎?’ 守謙曰: ‘吾亦不能的知, 但聞河大謙以臨海至親, 朝夕同處, 其爲人驍勇絶倫, 若果有事, 則此人最難當, 不可不先去’云。 臣於政席, 因西北邊將有闕, 以河大謙差送之意, 言于承宗, 則其時承宗一從取才用武士, 以大謙無取才難之。 臣竊念承宗不會臣意, 委往承宗家, 則適典籍尹宖在座。 臣不得明言, 爲藏頭說曰: ‘河大謙驍勇過人, 不合於在京, 而甚合於邊地。 雖無取才, 可以差送某處。’ 云, 承宗諾之。 未久, 政色郞廳還爲出仕, 其後之事, 臣未能知之。 及大行大王賓天之日, 臣以兵曹郞官, 於闕中檢飭扈衛之事, 見侍衛武士擧案, 則河大謙之名在於其中。 臣以爲, ‘當此危疑罔極之時, 此人不可置於禁衛之列’, 欲言於判書盧稷, 而諸宰多集, 煩不敢開口, 以出送大謙之意, 書于小紙, 以示盧稷, 則稷曰: ‘可速出送。’ 臣卽以大謙爲東大門把守別將, 傳令出送。 其後臣以山陵都監郞廳, 除本司之務, 臨海論罪之日, 始詣于闕中, 則大謙方在衛士之中。 自兵曹(▲(糸+戒))械縛大謙, 大謙還入之由, 臣不能知矣。 大槪此事首尾如此, 而臣忝在諫官, 名出庭鞫推案之中, 不可晏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竄具寭于昌城, 人金大來 、南復圭于甲山, 李效元于巨濟, 成俊耉于理山, 宋于碧潼, 李惟弘于江界, 柳惺于三水 。 光海君日記卷第三


卽位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一日 朔丙戌兩司合司啓請洪湜遠竄,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柳𢢜、李德溫、黃暹、宋駿等及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答曰: “暹、駿只削職, 奇自獻別無關係國家之事, 何至於削黜乎? 李弘老已諭, 休煩。”


○司諫院請分遣御史于各道, 限詔使回還間, 或暗行村落, 或按行列邑, 察擧不法。 從之。


○河大謙正刑。 【大謙連受烙刑, 亂言而已, 又以前引尹守謙等爲誣引云。】


5月 2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二日丁亥兩司合啓請洪湜遠竄, 崔天健等及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答曰: “已諭, 不允。 李弘老曾從大夫之後, 豈可遽置重典乎?”


○大丘府使鄭經世上疏曰:伏以臣伏覩三月初一日備忘記, 一札十行丁寧懇惻, 憂民保邦之意, 發於血誠, 溢於言表。 而又慮聰明或有未及, 幽隱難於自達, 許令中外之人各盡所言。 噫! 第五倫讀詔書, 而決光武之爲聖主。 臣雖愚妄, 奉讀聖旨, 有以知殿下憂勤初服, 勵精大猷, 思欲翕受敷施、奮發有爲, 不肯因循牽補、苟安目前而已之盛心也。 嗚呼大哉! 臣智慮淺短, 經術空疎, 旣非識務之才, 又無適用之學, 尙安有忠言宏論可以副殿下之望, 而勤動殿下之聽哉? 顧念今日國家之勢, 十棊九卵未足以喩其危, 驚濤敗楫未足以喩其懼, 俯仰呼吸未足以喩其急。 殿下煢然亮陰之下, 慘然哀疚之中, 深憂默念, 夙夜淵谷, 四顧茫然, 未有涯際, 至誠求助, 不暇待成王訪落之日。 則凡在臣民, 義當灑泣敷對, 未暇擇辭。 況臣受恩深重, 銜感已久, 何敢自諉庸陋而泯然無一言, 以負殿下乎? 臣誠有所不忍於此。 而不欲廣引前言, 泛論治道, 徒爲觀聽之美, 而不切於應病之用。 請卽殿下恤民之旨與夫近日之事而反覆推明之。 (惟殿下之裁擇焉。) 夫恤民之實在於寬其力、厚其生, 而二者之本在節儉。 不能節儉而求以輕徭薄賦以恤其民, 譬如不塞其源而欲絶其流, 豈不難哉? 況今兵戈喪亂之餘, 生齒未息, 田野不闢, 出郊而視之, 則蓬蒿荊棘一望無際者, 在在皆然, 粟米麻絲之出於土地者, 不能百一於平時, 此正君臣上下惡衣菲食, 爲民惜財之日。 而奈之何, 奢侈之風, 經亂愈甚, 下士衣綾段, 韋布服紬絹, 吏胥賤隷襲華重肉, 是乃收以溝澮而洩以尾閭。 古人所謂“奢侈之災, 甚於水旱”者, 大可懼也。 宮省事勢, 臣不得而知之, 而只以供上紙一事言之, 則其品之美好, 倍於祖宗朝規式, 而小或不謹, 則該司官員、各邑守令無不坐罷。 中外承風, 務爲佳品, 費財已多, 而猶懼上納之際, 或遭點退, 厚齎綿布以賂其吏, 其爲浮費, 不亦甚乎? 而竊聞此紙初不盡爲御用, 羡餘之數, 或以頒賜諸宮, 終歸防納之資, 或自闕內不入其紙而直受價錢, 數年以來, 傳聞藉藉。 嗚呼! 是亦不可以已乎? 低其紙品, 省其羡餘, 取足爲宮中之用而止, 則民受初政之賜, 豈不厚哉? 臣之所陳, 只此一事, 願殿下之觸類焉。 正殿未成, 行宮偏陋, 固不稱於至尊居養之所。 而然猶侈於堯之土階, 高於禹之卑宮, 敞於夫差之積薪, 安於衛 文之野處, 則生聚敎訓之前, 雖或不遑此事, 未爲大欠。 而其時當國之臣, 自不免於貪贓狼藉, 傑構而處。 其心蓋懼上意或怒其豐於自奉儉於君父。 且其飾爲治安之言, 諱民愁嘆之狀, 開導人君宴安之心, 以固其寵者, 乃是小人常態。 於是建議以爲法宮不可不立, 鞭催孑遺之形骸, 椎剝瘡殘之血髓, 役未及半, 而民已困於塗炭之中矣, 可勝痛哉? 頃者殿下以山陵大役、詔使接待等事, 深愍民生之不堪供應, 許以宮闕都監所收米布移用, 而又令毋得再行分定, 臣知殿下之微意, 其不以建宮爲急明矣。 此山東之民所以願得須臾無死, 以見德化之成也。 人心不常, 入奢最易, 願殿下之固守焉。 至於山陵、詔使等事, 乃是送終、事大莫重之禮, 固宜極其誠敬, 不敢有秋毫未盡之事。 然於其間, 亦豈無虛文浮費在所當已者乎? 亦宜明降指揮, 其中不當於禮而有傷於民者, 竝令蠲罷, 不勝幸甚。 臣聞懿仁王后之喪, 都監當事之臣過於勤幹, 卜定名目罔有紀極, 竭盡民力務爲觀美, 至於梓宮至山經夜, 幕次自前例用油幕排設, 而乃起造假家, 籠絡山上, 望之如神力所爲云。 推此一事, 餘皆可知。 嗚呼! 臣子必誠必信之道, 豈在是哉? 且與健元陵同在一山之內, 而石欄麟馬凡附於陵者, 極其崇侈壯麗, 悉皆倍之云。 臣非目覩, 不敢以爲必。 然萬一有之, 則母喪踰於父喪, 臧倉猶且構譏於孟子, 況以子孫之喪踰於祖先, 揆諸情義, 豈不爲大段未安乎? 惜乎! 其時在廷諸臣, 無以此言謦欬於先王之側, 使先王無以自說於後世, 此豈先王與殿下之所知乎? 臣常痛之, 以爲“忠於君父者, 不當如是。” 故不敢不盡言於今日。 伏願殿下深思熟察, 毋以前事爲例, 只以曾子愛人以德之訓爲法, 只以太宗大王追奉健元陵制爲憲, 以彰我大行大王恭儉之德, 千萬幸甚。 臣非欲使殿下爲天下儉其親。 誠以踰於先祖, 自是義理不安, 乃孟子所謂“不得不可以爲悅”者。 假使有財, 猶不當爲, 況今日事力, 又是無財之甚乎? 臣又聞近日山陵起役用民已多, 而旋因妖書之出, 卽便停止, 別求他山云。 臣在遠外, 未知書中所言, 有何熒惑, 聖人但言“作善降之百祥, 作不善降之百殃。 積善之家, 必有餘慶; 積不善之家, 必有餘殃。” 人之殃慶禍福, 豈死後葬地之所能爲也? 此所謂“惑世誣民, 充塞仁義”之說, 非識理君子所宜道也。 如使術家之言果一一有驗, 則李淳風、郭璞之輩, 當自占天下第一吉地, 使其子孫世爲王侯將相。 而其後未聞有顯者, 此其怪誕不足信明矣。 以聖上之明, 所宜火其書而痛絶之, 使不得流布於世。 而乃命看審他山, 有若崇信之爲者, 輕棄先朝已卜之地, 不惜疲氓已用之力, 使衣冠之奉, 不以時定, 不幸而遷延時月, 或至於後期而慢, 則豈不重爲未安? 臣竊惑之。 臣又聞詔使之行, 自義州至于國都, 迎接館待之禮, 極其豐盛, 糜費之資, 動以萬計。 雖以平時富庶之力, 一經此行, 沿路枵然, 矧在今日, 幾何而不至於枯渴耶? 其間許多浮文末節當省與否, 臣不敢知, 惟彩棚一事, 臣亦知之。 極爲鄙俚, 眞聖人所謂優倡之戲, 不當陳於禮樂之地。 而勞民費財, 又且不貲, 作無益害有益, 莫甚於此。 亂離之後, 累接詔使, 而不設此戲。 其於大禮, 未是欠闕, 因而廢之, 甚合事宜。 而聞丙午詔使之來, 又復設之云。 兵戈以來, 至急之務、至切之事, 多所未遑, 顧此戲玩之具, 豈是首先還復之擧哉? 今於擧國悲慘之中, 必停此戲。 臣願自今伊始, 永爲停罷, 使雖至昇平百年、物阜民安之後, 亦不復作此非禮之禮, 浪爲勞費, 不勝幸甚。 嗚呼! 記有之: “國無九年之儲曰不足, 無六年之儲曰乏, 無三年儲則曰國非其國也。” 蓋成周之法, 上自天子下至庶人, 其用財也, 莫不有制。 計一年之入而四分之, 用其三而儲其一, 積三年之儲則又成三分, 恰支一年之用, 所謂“三年耕餘一年之食, 九年耕餘三年之食”者, 此也。 是其節以制度, 量入爲出, 峙其贏餘, 以擬不虞。 故雖遇水旱之災、師旅之變, 民無加賦之患, 而國無乏用之憂。 降及後世, 則用財無制, 故取民無藝, 妄興功役, 恣爲浮費, 不足則加賦以繼之, 又不足則橫斂以充之。 是乃量出爲入, 以財徇欲, 財安得不傷, 民安得不困乎? 竊聞近歲國家經費之數, 一年之入不足以供一年之用, 所謂國非其國, 蓋不足以言之。 而婚姻、喪葬、賓客之禮, 愈務華盛, 雖至稱貸市廛之藏、引用來歲之貢, 而猶不知反求節儉之道, 豈有千乘之君, 作此寒乞兒計活, 而可以爲國者乎? 平時無事, 或可如此支撐, 架漏度日; 不幸而有數千里之旱蝗, 不幸而有乘釁之寇敵, 則臣未知何以處之, 何以應之。 民愁兵怨, 盜賊四起, 君臣上下涕泣漣如, 終至於淪胥而已。 思之至此, 氣唈心悸。 此臣之所以太息流涕, 繼之以痛哭。 願以節儉之說, 爲今日恤民之本, 雖如山陵、詔使莫大之禮, 請從儉約。 雖得罪於聖上孝敬之禮, 亦不避也。 伏願殿下誓告大臣, 嚴勅有司, 內自宮闈服御之用, 外而至於朝廷之禮下而至於閭巷之俗, 無不節之以儉約之制, 然後一洗前規, 永爲成法, 略倣成周四分用三之制, 守之以堅固之心, 持之以積久之功, 庶幾寸有所進而尺有所長, 日計不足而歲計有餘。 如此十年, 而民財不阜, 民力不紓, 國用不稍裕, 邦本不稍固, 則臣請伏鈇鉞之誅, 以謝面瞞之罪。 殿下雖欲赦之, 而臣亦不敢承也。 嗚呼! 恤民固邦之說, 臣旣因聖旨所及而略陳於前矣。 至於使民遠近響應, 鼓舞風動, 固結而不可解, 則又不在於此, 臣請得以究言之。 哀公問服民之道於孔子, 聖人宜以端本淸源之論, 直指君心, 而乃曰: “擧直錯諸枉, 則民服; 擧枉錯諸直, 則民不服。” 誠以君心之邪正公私, 民有不得以知者, 而觀於進退用舍之際, 則其中之所存, 判然如黑白之可見, 而至愚而神者, 輒以爲向背焉。 聖人之言, 嗚呼至哉! 善者, 人之所同好; 惡者, 人之所同惡。 人君誠能好惡以正、取舍以公, 則彼同有秉彝者, 孰不歡忻感悅以爲己歸乎? 是其一擧措之間, 而感應之神速, 甚於桴鼓。 民心旣服, 則令行禁止, 惟君所爲, 而危可使安, 弱可使强, 天下無難事矣。 其或不然, 而好人之所惡, 惡人之所好, 則三軍可奪帥也, 匹夫不可奪志, 彼咈然而怒、渙然而散者, 其能威制而力縶之乎? 竊見殿下卽祚之初, 登黜進退, 擧皆有以大服民志, 旬月之頃, 四方風動, 而獨其銓相除拜之政, 似不出於大公至正之道, 閭巷竊言, 有識懷憂。 雖以臣之愚極, 知殿下內擧不避親之盛意, 而猶不能釋然於識者之憂也。 蓋其當初, 李貴所論“一紙政草, 戚里聯名”者, 固爲新政之藥石, 而臣意猶謂, “其時大小除拜, 悉從首擬。” 蓋聖上於哀痛之中, 但任該曹所擬, 未嘗以一毫己意參入於其間, 非有私於此三人也。 惟其秉銓之臣, 陰揣上意謂必有私, 淸班重地連絡注擬, 媚悅取寵自謂得計, 而導主爲非略無忌憚, 鄙夫情態爲可憤耳。 若其銓相之薦, 乃是大臣所擬, 而其人不與焉, 則命之加擬, 又不與焉, 則又命加擬, 必得其人之姓名, 然後始肯落筆焉, 殿下參入己意, 任情低昂, 至此而甚矣。 不唯臣不能釋然於識者之憂, 雖殿下亦無以自解於天下後世矣。 其人賢否, 臣素未知, 設使前後注擬四五人, 淸名實德盡出其下, 初政淸明, 不當及於私昵。 況未必然, 則其爲累顧不大乎? 有馬援之功, 則像之雲臺可也; 有橫渠之學, 則登之薦剡可也。 苟非其人, 則與其以私妨公, 不若避嫌之爲愈也。 殿下延登元老, 置之相位, 自以爲賢於夢卜, 則尊之不以貌而以誠, 任之不以貳而以專, 然後可得盡其用。 而乃於爲朝廷擇銓衡一大除拜, 不用其言而直任己意。 若然則獨運萬機足矣, 亦安用賢相爲哉? 殿下於愼始之日, 已用如此滑手段, 日後之憂, 何可勝言? 而三司噤默, 寂無一言。 殿下之廷, 能爲讜論不避權貴者, 不爲無人, 而側聽累月, 亦無所聞, 彼豈以此事爲盛擧也, 亦豈皆其所好哉? 其心不過以爲: “親愛之辟, 不可以公道勝”耳, 則吾君不能, 莫大乎此, 臣竊痛之。 及其一脈公論僅發於草野之章, 則彼亦不能自安於法語之言, 方爲辭遜之計, 而殿下又示以非常之數, 使之委蛇盤礴, 尙據其座。 不識殿下必任此人有何大益於國家, 而輕大臣、蔑公論之失一擧而兩得之, 以重失遠邇之心乎? 一兩月來, 國言愈騰, 至於屈指而數之曰: “某也常以定策自當, 而今其子爲某官, 其黨爲某官; 某也常以調護自任, 而今其身爲某官。” 若以殿下爲輕用爵位以爲酬報之資者然。 噫! 設使其人眞有定策、調護之功, 以殿下之明, 必不爲安、順、桓、靈之擧。 況我殿下簡在先王, 慈孝無間, 孰敢貪天之功以爲己有, 而盜殿下之爵賞乎? 此其爲必無之理明矣。 而人猶有所云云者, 豈非以前月之擧, 有以來衆人之口? 而形迹所似, 人情易疑, 殿下亦安能家置一喙而人曉之耶? 殿下養德潛宮, 十有七年, 仁孝恭儉、樂善好學之實, 聞於遐壤。 一朝正位宸極, 萬物咸覩, 朝野拭目, 想望太平, 而乃以擧措偏私, 見疑於四方。 今夫一邑之宰, 其所治不過百里, 而到任之初一失吏民之心, 則後雖欲鎭定保合以爲善治, 用力甚勤而見功甚難。 況乎一國之大, 萬姓之衆, 人各有心, 而顒望之初, 未有以壓服之, 則後日收合之難, 當如何哉? 安危之機, 間不容髮, 此臣之所以私憂過慮, 中夜仰屋而長吁者也。 然臣竊料殿下潛心經訓, 博觀前史, 其於是非公私之辨、治亂興亡之故, 察之熟矣。 豈不知姻婭私昵之布列朝端, 有累於聖德而非盛世之事乎? 得非新登大位, 上下情義未及諳熟, 而遽遭危疑之變, 眇然深居, 不免有危懼之心, 遂欲廣置親信, 以擬急難之用乎? 殿下之慮或出於此, 則又大誤矣。 夫天地之所以廣大無外, 人主之所以尊而無對者, 以其無私也。 若天有私覆, 則有所不覆而爲不大矣; 地有私載, 則有所不載而爲不廣矣; 人主有私比, 則有所不比而爲不尊矣。 目今朝廷百官, 孰非殿下之四體, 三軍萬姓, 孰非殿下之子乎? 一視同仁以得其心, 則不幸遇難, 孰不爲殿下捐軀者乎? 不此之圖, 而顧欲自托於數三親信之人, 則親信者無幾, 而餘皆爲疎外之人矣。 殿下之有, 不亦狹乎? 殿下之勢, 不亦殆乎? (計無過於此者矣。) 且夫自古戚里之中, 亦豈無可用之人? 而明王誼辟未嘗有尊寵信任之者, 蓋以此輩關通內外, 蹊徑無礙, 內之可以行毁譽、眩是非以蔽聰明, 外之可以立門庭、招權勢以作威福。 於是士大夫之嗜利無恥者, 爭相趨附, 競爲阿黨, 排擯異己, 斥逐忠賢, 其勢必至於亡人之國故也。 伏願殿下深惟前失, 亟思改圖, 恢弘公道, 屛逐私昵, 廣收人望, 列之庶位。 然後圖事立政, 則詢於朝而不謀於家。 人君以三公爲腹心, 六卿爲股肱, 臺諫爲耳目, 誠能得人而信任之, 則垂拱南面, 而事無不治, 績無不凝。 如或內懷猜疑, 密行防察, 或訪於姻婭親黨, 或咨於左右便嬖, 則讒言必入, 而賢者日疎, 國不可爲矣。 大槪不能痛言於朝公爲啓達, 而夤緣曲徑以入者, 皆交構之言, 人主深察而痛絶之, 然後無偏聽生奸之患。 況可咨訪而導之言乎? 爲官擇人, 則求之於宦官宮妾不知姓名之流, 而不求諸交通締結倚附幽陰之類。 頃在二十年前, 士大夫家有穿穴蹊徑交通宮禁者, 淸論唾鄙, 視若浼己。 十許年來, 朝無淸議, 倖門大開, 搢紳之家, 能以此事爲恥者, 僅有若干。 於是宮闈成市, 各立門戶, 各招貨賂, 邊將、守令皆有定價, 爵賞、刑罰不由公道, 終至於君臣上下去仁義, 懷利以相接。 不惟下之人不能言君上之過擧, 上之人亦無以正臣下之罪惡, 依阿淟涊諂瀆成風, 以至于先王末年, 而朝著之穢濁極矣。 今於端本正始之日, 若不杜絶此路, 使宮闈肅然, 則士大夫耳目所慣, 恬不知恥, 遺風餘習易至滋蔓, 難圖矣, 深可懼也。 天位天職, 與賢者共之, 而不敢爲私恩之地, 則日月之更, 萬方咸仰, 朝廷淸明, 遠近悅服, 而王化行矣。 臣聞聖人一言一字不苟。 故得其褒者, 榮於華袞, 受其貶者, 威於鈇鉞, 以各當其實故也。 近見殿下敦諭相臣之際, 多有品藻之語, 萬一或不稱實, 則於聖人語默之節, 豈不有損? 而人亦有窺其淺深而竊議之者矣。 《易》曰: “君子居其室, 出其言, 善則千里之外應之, 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 言之不可不愼而繫於人之向背如此, 竝乞留念。 抑臣之爲說, 又有進於此者, 非臣之說, 乃先儒之說, 非先儒之說, 乃聖人之說也。 伏願殿下勿以爲常談死法而遽厭棄之, 幸甚。 臣聞天下萬化, 無一不本於人主之心; 人主之心正, 則內而宮壼, 外而朝廷, 近而輦轂之下, 遠而至於率土之濱, 無一不歸於正。 《書》所謂“皇建其有極”, 《孟子》所謂“一正君而國定”者此也。 雖然人心之所以常患於難正者, 己私害之也。 而人主之心, 則其受攻於物, 又萬倍焉。 故古之聖王兢兢業業, 持守此心, 雖在紛華波蕩之中、幽獨得肆之地, 而未嘗少放於軀殼之外以爲物引。 是以寂然未發, 則鑑空水止而萬理皆備; 感而遂通, 則隨事順應而品節不差。 非窮理以擇之於先、主敬以守之於後, 則不能以與此也。 《虞書》所謂“精一執中”, 孔子所謂“格致誠正, 克己復禮”, 子思、孟子所謂“明善誠身”, 其示人用力之方, 不啻丁寧, 而殿下之講究於方冊, 不啻詳且悉矣。 臣之淺陋, 非惟不敢覼縷, 亦無容覶縷, 獨恐非知之難, 行之惟艱。 深宮燕閒之中, 萬機紛沓之際, 尊所聞、行所知之功, 或者未至, 則生處難熟, 熟處難忘, 惟聖作狂, 或在於一念之間耳。 伏願殿下裁決庶務之暇, 不廢講學之功, 常以義理澆灌心胸, 游心昭曠之原, 不爲私欲之累。 使淸明本然之體, 常在常覺, 以爲處事應物之本, 而惰慢邪僻不設於身, 視聽言動一由乎禮, 使吾之所以治心檢身者, 無所愧於屋漏, 則刑家御國之效, 自然薰蒸透澈, 無所不及, 豈不盛哉? 召公之戒成王曰: “惟王受命, 無彊惟休, 亦無彊惟恤。 嗚呼! 曷其奈何不敬?” 又曰: “若生子, 罔不在厥初生, 自貽哲命。 今天其命哲, 命吉凶, 命歷年。 知今我初服, 肆惟王其疾敬德。” 臣讀書至此, 每歎其忠誠懇惻足以警動幼主, 未嘗不擊節諷誦。 至于今日, 則益知其言之深切, 而繼之以隕淚也。 昊天之不弔甚矣, 人謀之不臧久矣。 國勢委靡, 日就不振, 如日下山, 如水赴壑, 殿下之嗣守基業, 正所謂無彊惟恤。 祈天永命在今日, 墜失厥命亦在今日, 而其幾之決, 特在於敬德不敬德之間, 殿下其可自逸乎? 其可自滿乎? 其可不敬德乎? 方天命眷顧之新, 値人心蘄向之切, 此正先儒所謂因時乘勢有爲之會也。 伏願殿下惕念而奮發焉。 嗚呼! 臣之所以眷眷於殿下者, 只此前後二三策而已, 無他奇計可以仰備採擇。 然懋聖學以建民極, 公取舍以服民心, 崇節儉以厚民生, 君人之道也, 大略擧矣。 而其所以片片說出者, 又無非愛君憂國之赤心, 惟殿下察之。 (第念愚忠所激言語樸直, 忤犯貴近, 搪突時諱, 罪當萬死。 然苟利於國, 他非所敢計也。 曾子之言曰: “信而後諫其君, 不信則以爲謗己也。” 念臣數年春坊昵侍耿光, 涓埃無補, 虛竊寵榮, 固知無所取信於殿下。 而純愚抗拙, 不爲邪枉之狀, 則或有以洞燭之矣。 伏惟殿下勿以謗訕見疑, 勿以犯分爲誅, 亦勿以狂妄處之, 但許優容而已焉, 則國家幸甚, 生民幸甚。 臣無任瞻天仰望, 激切屛營之至, 謹昧死以聞。)


5月 3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三日戊子兩司合啓請洪湜遠竄, 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答曰: “已諭, 不允。 奇自獻以先朝大臣, 別無關係國家之罪, 削黜之請, 予不知其故。 然一時公議不可不恤, 只罷其職。 此後勿爲更煩。 予言不再。”


5月 4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四日己丑合司 兩司請洪湜遠竄, 奇自獻削黜,李弘老依律。 不允。 再啓, 又不允。


○以李恒福爲左議政。 恒福有風節, 能文章, 一時稱爲賢相。 而宣宗末年, 時事不可有爲, 故淸談玩世, 不免有裵晉公浮沈之謗, 竟以鄭澈之黨見斥於群小。 至是復入相, 上箚辭云: “名在姦黨, 不可復居鼎席。” 再辭, 不許。


5月 5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五日庚寅兩司啓請洪湜、李弘老、奇自獻等事 罪, 皆不允。


○金天遇、 毛乙奴等正刑。 【臨海獄辭連人, 胡亂納招。】


5月 6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六日辛卯有政。 以趙挺爲刑曹參判, (李守一爲濟州牧使, 邊良傑爲水原府使。)


○合 兩司啓前事, 不允。


○有柳淳者上疏, 言: “李弘老妻奇氏唱言: ‘奇自獻陰蒸父妾, 潛奸小妹。’ 請究其事。” 上 王焚其疏於禁中。 奇氏卽自獻之妹也。 自獻與弘老素相仇, 相圖殺害。 至是弘老之得罪, 頗由自獻, 故奇氏多出怨言。 柳淳聽宋言愼之指嗾, 有此疏。 蓋言愼本與自獻不協, 言愼之得罪, 發於自獻在相位時, 故言愼囑淳訴之。 (言愼請竄之論, 由此亦停。)


5月 7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七日壬辰玉堂 弘文館箚論高敬履事, 仍論柳淳疏燒之, 恐妨言路。 答曰: “省箚, 良用嘉焉。 予當留念而議處之。 柳淳以不忍掛眼之事, 上瀆予哀疚之聽, 此誠一鬼怪也, 豈有關於言路乎? 焚疏禁中, 古亦有之, 不知其不可也。 近日妖怪之言, 悖慢之辭, 紛紛沓至, 古人引君當道之意, 恐不必若此也。 世敎亦可觀, 玆用言及。”


○設宣惠廳。 初, 領議政李元翼議: “以各邑進上貢物爲各司防納人所搪阻, 一物之價倍蓰數十百, 其弊已痼, 而畿甸尤甚。 今宜別設一廳, 每歲春秋收米於民, 每田一結兩等例收八斗, 輸納于本廳, 本廳視時物價, 從優勘定, 以其米給防納人, 逐時貿納, 以絶刁蹬之路。 又就十六斗中兩等, 各減一斗, 給與本邑, 爲守令公私供費, 又以路傍邑多使客, 減給加數, 兩收米外, 不許一升加徵於民。 惟山陵、詔使之役, 不拘此限, 請劃一施行。” 從之。 以傳敎中有宣惠之語, 以名其廳。 以議政爲都提調, 戶判兼爲副提調, 置郞廳二員。 是後守令不得人, 則法外加收, 亦不能禁, 或侵及煙戶, 不能盡行法意。 然畿甸田結之役, 賴此少蘇矣。


○宣惠廳啓曰: “安民之政, 莫先於均役。 而近年以來, 勢家豪民均成名目, 盡爲復戶, 餘民之應役者無幾, 歇者偏歇, 苦者偏苦, 窮民之不能堪命, 或多由此。 十七事外雜役蠲減之意, 載在《續錄》, 而內需司奴子亦依右例復戶云。 法典昭然, 本無可疑, 而外方不察法典之意, 凡復戶之人, 竝與其田結而復之, 豈非民政之一大疵乎? 自今以後, 遵照法典, 而法外田結竝復之弊, 一切禁革事, 下諭于八道監司處, 守令之違法濫復者, 推治何如?” 傳曰: “舊例不可盡破, 減半復戶, 且內奴田結復戶事, 姑依前爲之。”


○兩司啓請洪湜遠竄, 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按律。 答曰: “已諭, 不允。” 再啓, 依啓, 奇自獻、李弘老, 不允。


○竄洪湜于康津。


○傳曰: “私親神主不可久留逆家, 移安于孝敬殿。” 大司諫崔有源啓, 以爲: “孝敬殿乃別宮, 不可奉安私主。” 王令禮曹議處。 【私親卽恭嬪, 臨海君主其祀。】


○禮曹啓曰: “私廟神主奉移他所, 誠不可少緩。 而所謂監宮, 則旣在孝敬殿內, 雖一時權安, 果未免踰節之歸, 決不可奉移于此所也。 蓮池洞舊宮, 得免兵火者, 尙有一二廳舍, 就此奉移, 似爲便當。 至於主祭一款, 事體重大, 自該曹固難容易講定。 乞依臺諫所啓, 議大臣稟裁施行。” 傳曰: “允。”


○宣惠廳啓曰: “御史分遣之擧, 適在此時, 似當與本廳相爲表裏, 本廳前後啓稟蠲革釐正變通曲折, 一一書送, 使之咨訪民間。 各項弊瘼, 悉心咨訪以來, 與本廳同議校正爲當。” 傳曰: “御史體面與庶官不同, 其分付之事, 宜出於上。 本廳如有言送之事, 密爲書啓。 至於民瘼咨詢之意, 應入於傳旨中矣。”


○下鄭經世疏于政院曰: “人臣進言非一道, 大言無忌、直斥不顧者, 是諫官匹夫之事也, 非人人所當爲也。 雖諫官匹夫, 而若逼近先王之語, 則不可輕發也。 鄭經世乃先朝昔日經幄之臣也, 稍有知識。 渠若明知先朝失德有如此者, 所當犯顔極陳於先王臨政之日, 而含默十年, 曾無一言, 逮予嗣服之初, 捃摭先朝未聞之疵累, 悖言狼藉有不忍見, 不亦異乎? 夫對子弟而言父兄之過, 有難忍爲, 渠何敢投此疏於予前, 侮辱至此哉? 眞所謂無父無君者也。 爲臣子而負此罪, 自有常刑, 而慮防言路, 予姑貸之。 此後疏章有侵犯先朝之語者, 勿爲捧入。” 經世之疏, 指斥初政疵累, 盡言不諱。 至論鄭昌衍主銓之失, 則曰: “其人不與焉, 則使之加望, 又不與焉, 則又使加望, 必得其人之姓字, 然後始肯落筆。 殿下之參入己意, 任情低昂, 至此而極矣。”王大怒, 托以語犯先朝而謫之, 初政之失大矣。 而昌衍之黨, 惡其攻己, 因王旨而自幸得計, 陰攻經世, 無所不至。 任兗以經世爲妬婦之言, 則昌衍大喜, 擢授銓郞。 其流之弊, 至於兇黨秉命、言路杜塞。


○戊申五月右議政沈喜壽上箚, 略曰: “臣於臨海兇謀未著之前, 已知有跋扈之漸。 私憂過慮, 形諸疏箚中, 被其所狠怒, 宜無所不至。 至於上年冬, 先王違豫之日, 都下洶洶, 禍且剝床, 臣實痛悶切骨, 未嘗食息之頃忘于心。 春間此獄之起, 人或有疑信之相半, 臣獨斷然無疑, 意謂: ‘滿庭赭衣之徒, 輸情吐實, 猶恐或後, 而及其究問之際, 親信奴僕曁狎暱宗室、武弁, 一向牢諱, 自斃杖下者甚多。 數三厮役端緖乍現之後, 亦無尋繹取服之路, 閭巷悠悠之談, 頗用怪訝, 雖有識之人, 猶慮其結局之難, 此亦常情之所必至也。 今玆獄情十分昭著。 大謙以心腹最密之人, 前後承服之辭, 不一而足, 正其刑章, 萬目咸覩, 凡在遠近, 莫不痛快, 豈非不幸中之大幸也?’ 第念臣自初至今首尾四箇月, 監鞫最多。 纍纍隕命之中, 未知孰爲玉、孰爲石, 無辜橫罹, 恐難以一二數。 審覈失實之責, 臣必當之。 言念及此, 不覺瞿然傷愍。 然此則自古大獄之所不免也, 尙何言哉, 尙何言哉? 全恩之說, 已盡於李元翼、李德馨、鄭逑諸臣忠愛之章, 似不必再贅於其間。 且想聖上仁慈惻怛之哀, 已有所默定焉者, 而事至于此, 臣之痛迫危懼之懷, 尤不能自禁。 嗚呼! 人臣事君, 當以大舜待象之道, 望之於吾君, 豈敢以漢 文以下之事爲法也? 臣雖至愚極陋, 一寸丹悃, 不在爰盎之下。 今日所慮, 又豈止於雨 霧露之間而已哉? 詩人所稱‘無相猶矣’者, 非此之云? 而亦願聖明念玆在玆, 勿爲事關宗社之說所撓奪, 屹然爲三代以後處變進 盡善之聖主, 不勝幸甚。” 答曰: “省箚, 良用感惕。 予甚不幸, 遭此罔極之變, 日夜憂悶, 不知所處。 賴卿等明愼詳覈, 竟使群疑洞釋。 予情之震驚, 庸有極哉? 祖宗在天之靈, 亦必降監於左右也。 嗟嗟! 大舜, 古之聖人, 其處變之道, 予何敢比擬於其間哉? 至如尺布、斗粟之謠, 是予之所甚惜者。 願諸卿克體予意, 參酌善處, 俾寡昧有辭於後世, 幸甚。”


5月 8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八日癸巳掌令尹讓、柳慶宗啓曰: “伏見大丘府使鄭經世疏中, ‘銓判除出之政, 似不出於大公至正之道, 而三司噤默’等語。 請命遞臣職。” 持平兪昔曾啓曰: “除拜之時, 不滿公議, 而臣終始含默, 今被鄭經世之譏, 請命遞臣職。” 正言鄭弘翼啓曰: “夫人主之職, 在於擇任相臣; 相臣之職, 在於擇擬銓長。 當初銓長之選也, 相臣旣已注擬, 而自上特命加望, 至再至三, 而竟任戚畹之人。 此則相臣爲失其職, 聖上偏係之私, 人得以窺測也。 人主一心, 當如白日中天, 無所私照, 而當玆嗣服之初, 有此私係之失, 中外人心孰不解體? 臣忝冒旣久, 未嘗一言及於此, 至於被人疏斥, 含默苟容之罪著矣。 請命罷斥。” 執義李慶全啓曰: “臣得見大丘府使鄭經世疏中, 一款有曰: ‘某也以定策自當, 而今其子爲某官, 其黨爲某官’之語。 所謂‘其黨’, 未知指誰, 而所謂‘定策’云者, 恭惟殿下自潛邸入東宮之時, 臣父適爲首相, 且於柳永慶構兇之日, 適爲其所必欲急先夷滅, 故不知者傳播聞見, 至稱‘定策’之家。 臣聞此惶恐, 若無所容。 但所謂‘自當’云者, 實未知指何事迹而言也。 設使經世對臣而諷之曰: ‘須戒爲貪天功爲己有之歸而虛心’, 則臣必自勉矣。 只欲自退, 無一毫相較之意。 請遞臣職。” 司諫朴彛敍啓曰: “臣前後忝(曰)〔冒〕, 疲軟不職, 被人譏斥, 請遞臣職。” 大司憲申湜啓曰: “鄭經世疏中所論, 初非擧名直斥, 措語之間泛然及之, 不害相規之意。 而不相通議可否, 各自紛然迭避。 如使臺閣諸臣當事盡職, 有如避嫌之銳, 則國事何患不濟? 但經世疏中所謂‘其人’, 卽臣之婚姻家也。 不可仍冒處置,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箚請奇自獻、李弘老事快從公論。 答曰: “已諭, 不允。”


○義州府尹狀啓吳遊擊、葉遊擊等欲差官致祭。


○鄭經世之疏旣上, 臺諫竝引避, 而鄭弘翼措語頗緊, 至以相臣爲失其職。 昌衍之黨大惡之, 恐其出而論之, 是日政, 移授校理。


○李馨郁爲都承旨, 李爾瞻爲應敎, 尹孝先爲副應敎, 鄭弘翼爲校理, 洪霶爲正言。


5月 9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九日甲午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李山海以爲: ‘亟定主祀甚當。’ 李元翼、尹承勳、沈喜壽以爲: ‘擇他可合之所奉安, 而亟立主祭之人, 事理甚當。’ 李恒福以爲: ‘蓋公義嚴而不親, 私恩切而易溺。 古昔帝王擇之不精, 講之不熟, 皆見非當時, 取譏後世。 而有司講禮, 一語之差, 不覺自陷於謟佞之歸, 而遂爲千古禮家之罪人。 儒臣於此, 常爲斬截之論, 誠以不如是, 則其弊終至於忘所後而重本生、任私恩而棄公議矣。 私親之議, 至宋尤嚴, 當時儒臣猶曰: 「所生之義, 至尊至大, 雖當留意於正統, 豈可盡絶於私恩?」 本朝儒臣亦嘗論此事曰: 「古雖有降私不祭之文, 然人情極處, 終是難遇/遏, 不得執此而言。」 則於臺諫謹微之說, 於聖上厚本之孝, 庶可以恩義備至。 臣又按皇朝名臣吳一鵬有言曰: 「仍廟安陸, 歲時遣官奉祀, 俟他日皇子衆多, 襲封世享。」 今依禮官議, 奉移潛邸舊宮, 仍廟安陸之義也; 若命諸王子爲三獻官, 四時及忌日致祭, 則政遣官奉祀之意也。 且命該官, 官供祭物致極豐潔, 以寓罔極之意, 此亦宋朝濮、秀二王官供物之遺意也。’” 傳曰: “依左相議施行。 但行祭則不可使他王子爲之, 自內遣中官行祭似當。 此意言于兩司。”


○備忘記 傳曰: “私親神主奉移于私第, 予初非所料, 而事體未妥, 故玆欲權安于公處矣。 大臣、禮官之言如此, 今姑從之。 其祭器、祭物、鋪陳諸具及修理、守直等事, 次知內官言聽急急磨鍊擧行事, 言于各該司。 且移安時應行節目, 竝依前傳敎, 詳察爲之。”


○持平李民宬啓曰: “昨聞同僚以被斥於鄭經世之疏, 竝爲引嫌, 而臣適以賤疾, 未卽偕避, 罪戾逾大。 請罷臣職。” 獻納任兗啓曰: “臣昨以賤疾, 退在私室, 不得與同僚一時辭避, 所失尤大。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5月 10日[편집]

○戊申五月初十日乙未傳曰: “予觀朝廷之事, 義理不明, 私庇之態日甚, 不計君臣之分義, 徒以護黨匿非爲上策, 豈不痛哉? 至於鄭經世疏中, 捃摭先朝所未聞之失德疵政, 不遺餘力, 悖言慢辭有不忍見者。 予欲留中, 還慮廷臣之不知其罪惡, 故下之, 略言予意矣。 臺諫見其無君不道之辭, 非徒不能請討, 反有營護曲庇, 不覺其自陷於遺君黨奸之罪者, 經世之權勢, 可謂重矣。 予雖甚駑劣, 爲先王雪恥之擧, 不容但已。 鄭經世欲拿鞫依律, 此意問于大臣以啓。”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大司憲以下、司諫以下出仕。 答曰: “依啓, 大司憲遞差。”


5月 11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一日丙申司諫朴彛敍啓曰: “伏覩備忘記有曰: ‘臺諫見其無君不道之辭, 非徒不能請討, 反有營護曲庇, 不自覺其陷於遺君黨惡之罪’者。 臣奉讀未半, 寧欲鑽地以入而不可得也。 臣雖無狀, 豈不知經世之疏悖言狼藉, 有難忍見者? 而竊念聖上嗣服之初, 大小章疏雖極狂妄, 悉加優容, 以示藏疾納汚之量, 至於經世之疏, 亦有‘慮妨言路’之敎, 此甚盛德事也。 臣猶恐將順之不暇, 揄揚之不足, 故寧受不論之罪, 而不敢論言者之罪。 臣何敢仍冒以重罪戾哉? 請罷臣職。” 掌令柳慶宗、尹讓啓曰: “雖無營護曲庇之事, 其不能請討之罪, 在所難逭。” 獻納任兗啓曰: “臣於經世, 雖無庇護之事, 其不能請討, 一也。” 持平李民宬啓曰: “當初經世之疏入也, 中外譁然, 苟非聖明之世, 則雖加重究, 固無足惜。 而自上慮妨言路, 仍下姑待之敎, 凡在庭者, 孰不感激? 其不請罪, 實出於將順聖意。 而聖度包容, 遽命出仕, 臣何敢就職以益罪戾乎?” 執義李慶全啓曰: “自列不暇, 何敢論人? 請罷臣職。” 正言尹衡彦啓曰: “鄭經世之疏, 觸犯先朝, 極其悖慢。 而臣恐妨言路, 未敢一言, 其不能請討之罪, 亦所難免。” 答曰: “勿辭, 退待。”


○禁府啓曰: “議于大臣, 則尹承勳議: ‘伏見下敎之辭, 驚惶罔措, 不能自定。 鄭經世只欲盡言, 不諱於聖明之下, 而自不覺其輕率妄發耳, 豈有意於捃摭先朝疵累而然哉? 以言獲罪, 非聖世之所宜有, 而聖敎一下, 群情駭懼。 伏願益恢天地之量, 俾得容息於納汚藏疾之中, 則國家幸甚。’ 李元翼議: ‘臣不幸賤名累登於前後疏章, 心常悶懼, 誠無意於擧顔行世。 不意玆者, 鄭經世又擧臣名, 驚惶悚慄, 無地自容, 不敢獻議。’ 李恒福議: ‘伏奉聖旨嚴切, 臣猶震慴失措。 經世必不待刑章, 而蓋已懾死矣。 臣常讀漢史, 孝文止輦受疏, 言不可用則置之。 其不可用中狂言妄說, 何可毛擧? 而猶且置之者, 所以恢天地之量、來疏遠之言也。 降及宣帝, 爲武帝立廟樂, 則夏侯勝駁言曰: 「先帝奢泰無道, 竭民財力, 無德澤於民。」 今田野小民, 猶不可對孫罵祖, 況犯萬乘而駁其先乎? 蓋以帝王之度, 與天同大, 包含徧覆, 無物不容。 雖隻手掩日, 無損於明; 纖錐指天, 不害於大。 建極於上, 敷錫於下, 立誹謗之木, 而協和之治愈彰。 愚氓詬天, 雷霆不加, 草蟲聒耳, 只自鳴叫, 則小臣一妄言, 何有於先德? 怒蠅發劍, 徒費神威。 況經世因求言而言之耳, 一朝拿致, 則遠外流聞者, 豈能盡知其言之狂妄而有以自取也? 必將槪聞而泛論曰: 「鄭某上書獲罪矣。」 實狀未著, 瞻聆先駭。 愚臣妄意姑置度外而勿問焉 爲當。’ 沈喜壽議: ‘今見鄭經世疏辭, 傷於訐直狂僭, 宜無以孚感聖聽。 況追列先朝之失政, 尤非臣子之所敢爲也。 但於嗣服之初, 欲極言竭論於時弊之重且大者, 則或不自覺其語及先朝, 夫豈有意於捃摭而然也? 經世受知先王, 未及報效, 今乃欲有所裨報萬一, 而疏遠傳聞, 事多失眞, 性且輕率, 不識事體, 而有此妄發。 至於臺諫因此引咎之際, 自劾其不能盡職以致人言之失而已, 豈有一毫護黨遺君之理哉? 且經世之去國已久, 今之在言路者, 未必皆相識之人也。 伏願天地父母勉加優容, 以示包荒之量。 臣雖無狀, 待罪鼎司, 白髮種種, 安敢庇一年少後輩, 自甘於辜恩負國之歸哉?’”


○有政。 傳曰: “鄭協除授大司憲。”


○經世之疏, 直言疵政, 小無顧忌而已, 別無悖慢之語。 而王怒其觸諱, 以疏中‘邊將、守令皆有定價, 至先王末年而極矣’一款爲罪案, 必欲深究以快意。 臺諫或逢迎王意, 或懾於王威, 皆以悖慢爲避辭。 苟非大臣之營護, 則經世難乎免矣。 然則王之拒諫自聖, 終至顚覆者, 非但王之罪。 當時諸臣, 難免長君之惡矣。


5月 12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二日丁酉大司憲鄭協啓曰: “鄭經世疏辭狼藉, 極其悖慢, 上觸先朝, 略無顧忌, 凡在聞見, 孰不掩口而却走也? 第嗣服初政, 實係四方之瞻聆。 臺臣之不卽請罪者, 非有一毫私意, 恐有妨於言路, 而容忍以過。 柳慶宗、朴彛敍以下, 非出於庇護之意, 而況李慶全方在言地, 不暇顧私。 請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時, 爾瞻等專擅, 昌衍以經世之疏辭, 病未出。 鄭協以參判, 爲政不能盡循其意, 爾瞻之黨惡之, 故特授都憲。 蓋去銓曹之異己也。


5月 13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三日戊戌答大臣議曰: “予見諸卿之議, 具悉好意, 第於予心, 耿耿于中。 夫人臣事係時君而止, 則雖言過其實, 妄肆狂僭, 容或出於愛君之誠也。 鄭經世之疏, 有異乎此, 吹覓先朝所未聞之失德疵政, 悖言狼藉, 不一其數。 而仍責于予曰: ‘爾毋踵此, 爾當革此’予可容受而同歸於證羊之直乎? 其可痛辨而雪先王蒙累之羞乎? 卿等試爲予更觀其疏辭。 此果無意於捃摭而泛然言及者乎? 予寧得罪言者之名, 而不忍先王被此罔極之醜詆。 腐心痛骨, 直欲告殯殿而焚其疏、聲其罪、致邦憲。 第慮朝廷未詳其無君不道之狀, 故下之, 而只待朝廷處置耳。 及見臺諫之辭, 非徒莫敢非之, 唯蒙/恐營護之不及, 予始知經世權勢之重, 至於此極也。 予若無一言, 則將無以灑先王之恥辱, 故略陳予情, 議于諸卿矣。 卿等皆以爲不當罪, 卿等之意, 無乃太寬? 古昔謗木之立意者, 求聞其過, 未知其時果有謗先王而不顧者乎? 有人於此, 惸惸殯側, 含痛茹哀, 或有致書者, 歷擧其亡親所不爲之事而數之曰: ‘爾父某年爲此事, 是亦過也; 某時爲此擧, 是亦罪也。 爾勿如爾父之所爲。’ 云, 則爲其子者, 其將安而受之乎, 抑將怒而讎之乎? 此不難知也。 噫! 經世是先朝昔日經幄之臣。 若於其心明知有此過擧, 則胡不盡言於當時, 而到今追咎若是其已甚乎? 筆之於書, 播四方而傳後世, 是可謂愛君之誠乎, 抑可謂彰君之惡乎? 惟予寡昧, 臨政不久, 雖無所知識, 其於君臣父子之義, 粗知其嚴重。 今若不罪此人, 則先王在天之靈, 其可曰予有子耶? 予意則鄭經世卽拿來, 嚴鞫定罪。 此係於灑先朝之辱, 非有損於言路也。 然諸卿之意如此, 予將特從寬典, 逬諸遐裔, 不與之同國。 此意更問于大臣以啓。”


5月 14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四日己亥有政。 以兪昔曾爲持平, (邊良傑爲濟州牧使)。


○司諫朴彛敍、正言尹衡彦、執義李慶全、掌令尹讓・柳慶宗、持平李民宬再避, 退待。


○獻納任兗啓曰: “經世疏辭, 其侵犯先朝一款, 則自上旣已洞燭其悖慢之狀, 臣何敢容喙於其間乎? 所謂調護者, 蓋未知何人, 而都下喧然, 皆指爲鄭仁弘也。 當永慶謀危之日, 禍迫朝夕, 而仁弘千里抗章, 使兇計莫售。 殿下之姑陞其秩猶未也, 必將大用於時, 爲國家蓍龜, 然後朝廷始可尊、民望始可副也。 經世何敢以妬婦之言, 隱然譏詆乎? 至於以銓相除拜之政, 爲不出大公至正之道, 第念人主官人, 當問其人可不可, 不當問其疎戚遠近, 是乃立賢無方之道。 而徒循題目之好, 務爲擊去之擧, 則反有嫌於不中之歸也。 臣當初將攻破其疏於避嫌之中, 而或者以爲騷擾, 臣構草還毁, 終始緘口, 有若營護者然。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鄭協避親引嫌, 退待。


○左議政李恒福議: “臣深恐千勻大弩, 或不能審發於一雀, 因致流聞之訛誤, 以駭遠近之瞻望。 故多言縷縷, 未暇悉力擊破其疏辭, 宜聖上之有疑於斯, 而不得不再下嚴旨者也。 今恒人常居, 一聞亡親平日言行, 猶且灑然危動, 不寧於中也。 以聖上之誠孝, 當寢草於倚廬, 其桮棬書籍尙不忍御, 階闥門屛皆足疚懷。 此何等時, 而經世妄談舊事, 以重傷聖心? 臣以先朝恩遇之臣, 雖極無狀, 具此人形, 愛君之端, 同稟於天, 則豈敢負先王而欺嗣君, 爲一小臣游說, 以自陷營救之大辟乎? 誠以瞻聆所關, 如前所陳, 而先王盛德, 無累可蒙, 無羞可雪, 外臣妄言, 何異草間蛩音? 四方後世, 其誰曰或然? 雷門大鼓, 不從蠅而薨薨, 天地大包, 不隨塵而濛蒙, 則先王在天之靈, 豈爲此一言而動其一毛也? 愚臣妄意置之度外則得矣。” 右議政沈喜壽議: “經世之輕率僭妄, 至此而無所逃罪, 凡有血氣者, 孰不憤惋之甚? 第念先王盛德至行, 在人耳目, 炳如日星, 何待擊破甕裏之蚊蚋、洗滌地中之魍魎, 然後乃可以昭晣辨明也哉? 今日之罪經世, 雖出於闡揚先德, 若因一言之訛誤, 以駭四方之瞻聆, 則所關非細。 旣罪言者, 則拿鞫與逬裔, 亦何間焉? 區區願忠之誠, 不得不以是爲獻。” 判中樞尹承勳議: “罪一經世而士氣摧沮、言路杜塞, 則將至於仗馬不鳴而金人三緘, 此非國家之福也。 願少霽天威。” 答曰: “大臣之意如此, 鄭經世只削去仕版。”


5月 15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五日庚子傳曰: “睦長欽、金光燁、鄭廣成、兪昔曾、兪學曾、金緻、崔起南、鄭弘翼御史治裝。”


○(卯時, 辰時, 日暈, 兩珥。)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大司憲鄭協遞以相避遞 差, 司諫朴彛敍、執義李慶全、掌令柳慶宗・尹讓、持平李民宬、獻納任兗、正言尹衡彦竝出仕。 答曰: “依啓。” 從之。


○(大臣收議入啓, 未下。)


○摠護使李恒福請於國葬(發引)〔發靷〕曰/日, 自上不爲隨幸陵所。 答曰: “舊例如此者, 必有其意, 所當遵依不違。 但揆以情禮, 尤不勝罔極之至。”


5月 16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六日辛丑大司諫崔有源上疏乞遞。 答曰: “此時諫長之任, 不可輕遞, 勿辭盡職。”


○兩司合司啓曰: “臣等將奇自獻罪狀, 論列逾月, 而聖批牢拒者, 只以先朝大臣爲留難耳。 夫自獻, 心術則陰兇詭慝, 行事則貪黷縱恣。 構成趙振之獄而操縱生殺, 圖錄奇孝禮之功而自占賜牌, 鬻官受賂, 奪地營第。 至於防納、伴倘等事, 無非斂民怨而凶人國也。 國言人怒, 日以益激, 請亟賜快兪。 【奇孝禮曾爲南海縣令, 李舜臣討賊時, 失律當死, 以飮食媚事元均, 得免。 自獻以其同宗, 收錄宣武功臣。】 李弘老交構謀危之罪, 王法所必誅。 古今天下, 安有負此罪惡而一日假息者乎? 請賜一兪。 逆魁珒尙未有處置, 失刑甚矣。 大義極嚴, 王法至重, 請亟命按律處斷。” 答兩司曰: “不允。 臨海事, 予早失慈母, 兄弟兩人相依長成, 切擬唐家之宋王、我朝之月山, 而由予不德, 致有同氣之變。 雖不得已勉從廷臣之請, 竄于外方, 而予心之罔極, 爲如何哉? 縱曰大義極嚴、王法至重, 此不過賦性狂妄, 爲兇賊輩所誘耳。 況先王遺敎丁寧, 何宜割恩? 宜勿煩言。” 再啓, 答曰: “大臣罷職已重, 豈必至於削黜乎? 所論過矣, 勿爲煩執。 李弘老亦已定罪, 不可依律。 不允。”


○因旱, 審理修淨。 是時, 旱甚, 命審理刑獄。


5月 17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七日壬寅合司連啓, 請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定罪, 臨海按律處斷。 答曰: “已諭, 休煩。” 再啓, 不允。


○(司諫院啓曰: “全州府尹禹俊民以秩高文官, 不體朝廷委任之意, 專事剝割, 官庫之物, 公然馱輸於其家。 加以爲政苛刻, 下情不通, 闔境之民, 莫不怨咨。 請命罷職, 其代, 有才望人各別擇遣。” 答曰: “依啓。”)


5月 18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八日癸卯吏曹判書鄭昌衍上疏辭職。 答曰: “卿是世臣也。 積有忠勤, 自在先朝, 累踐華顯, 經銓長, 參卜相, 今已十年矣。 卿一心畏謹, 杜門自守。 予之用卿, 非以其戚屬之故, 而末世人言, 何足介意? 卿宜勿辭, 更加盡心職事。 至於經世悖慢之疏, 多有不忍言之事。 侵卿是末, 於卿何傷? 勿以爲嫌可也。”


○禮曹啓曰: “今年旱災, 入夏尤甚, (民生可慮)。 祈告之事, 所當次第擧行, 而方此大恤, 大小祀事一切停廢, 至於祈雨, 勢難獨行。 第今旱災誠爲切迫, 似當有變通之擧, 而事異常規, 請議大臣。” 三公議: “祭有內事、外事之別。 《禮》有‘越紼而行事’之文, 蓋謂是也。 今據禮而言, 則如祈雨等祭, 行之無所不可。” 答曰: “依議。”


○合 兩司啓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定罪, 珒按律處斷。 答曰: “奇自獻已罷, 李弘老已竄, 毋庸煩執。 臨海必見欺於他人而爲此狂妄之計, 豈其本心哉? 予不忍割恩也, 貸死可矣。” 再啓, 不允。


○司憲府啓: “(武臣不次擢用, 乃是極選, 非有名稱者, 則不可預此選。 而頃者公道滅絶, 倖門大開, 外方武士之無賴者, 行賂於權門而預是選者有之。 請令備邊司一一汰去, 以杜倖濫之弊。) 忠淸兵使李惟直奴事元兇, 濫據閫帥, 頃於大行大王違豫之日, 擅自徵兵, 極爲無理。 請命罷職。 定州牧使金應瑞專事剝割, 大失人心, 家在本道, 貽弊莫甚。 請命罷職, 其代以有名望文官, 各別擇遣。” 答曰: “不次擢用汰去事, 徐當發落。 李惟直事, 如此類, 何必竝治乎? 騷擾可慮, 姑置之。 餘依啓。” 故事, 百司啓事, 隨卽批答, 謂之發落; 無發落, 等 則政院啓稟, 卽下。 是時, 王已倦于政務, 又密訪便否于外戚, 故啓事例以‘徐當發落’批下, 或過數日, 習以爲常。 末年至有四五年不下者。


○玉堂 弘文館上箚請快從兩司公論。 答曰: “奇自獻已罷, 李弘老已竄, 毋庸煩執。”


5月 19日[편집]

○戊申五月十九日甲辰(傳曰: “不次擢用汰去事, 令備邊司議啓。”)


○合 兩司請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臨海按律。 答曰: “已諭, 不允。” 再啓, 不允。


○兩司啓: “鄭經世之疏, 上犯先朝, 語極悖慢, 凡在瞻聆, 孰不痛心? 第念大行大王盛德鴻烈, 如天地日月, 豈以一小臣之言而有所損益乎? 當此嗣服求言之日, 若不置之於度外, 則傳播遠近, 所關非輕。 請還收成命。” 答曰: “鄭經世不可謂言者也。 所貴乎言者, 犯顔於時君, 不避其可諱, 雖當鈇鉞、臨鼎鑊, 而盡言不諱, 先格非心, 正厥事者也。 經世到今日咎先朝, 無補於事, 只傷於義, 不過悖妄者流耳。 以其罪而罪之, 則豈止於此乎? 薄責其謬戾而已, 勿宜煩論。”


○司諫院啓: “大行大王徽號‘昭文’二字, 與明廟徽號相同, ‘毅武’二字, 與仁廟徽號相同; 陵號‘肅’字, 與淑陵之淑字, 字音相似, 極爲未安。 請令廟堂更爲議定。 國喪(發引)〔發靷〕時, 禮文只有‘宮人二十名侍衛’之語, 別無嬪以下陪行之節。 而大行大王(發引)〔發靷〕時, 都監只因內官手本, 嬪以下五十七人陪行事, 任意分付於各該司, 不察甚矣。 請堂上、色郞廳竝命罷職。” 答曰: “嬪以下陪行事, 自祖宗朝爲之, 今不可輕議。 都監堂上、郞廳, 不須罷職。”


○罷推鞫廳, 移于三省。 以李恒福爲委官。


○大行大王徽號‘昭文’改‘顯文’, 肅陵改穆陵。


5月 20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日乙巳告訃請諡請承襲使馳啓曰: “臣等一行, 四月十二日到北京。 請封事, 大意已許, 而以奏本不明白, 令改奏前來, 一面移文撫鎭差官, 査明具奏。 請諡事, 祠祭司未及査考, 尙未覆題云。”


○好閔等至京師, 中朝以王倫序失當, 阻之。 好閔等論辨之際, 誤言: “珒有風癱之疾, 不能當儲位, 讓於王。” 云。 禮部言: “臨海有讓德, 乃賢也。” 好閔等失措, 欲爲臨海讓文, 以實其言, 朝議非之。 中朝疑之。 禮部郞中言: “若臨海有病, 須具臨海讓文來。” 好閔等不從, 郞中强之, 乃以狀聞。


○備忘記 傳曰: “(發引)〔發靷〕己迫, 予情尤用罔極。 自二十日後, 凡公事係干喪祭外, 一切勿入, 以待卒哭。 如有邊報緊急事, 入之。”


○弘文館上箚, 請快從公論。 答曰: “可從之事, 則不從乎? 宜勿更煩。”


○有政。 以李爾瞻爲司諫, 朴思齊、金光燁爲持平, 宋克訒爲正言。


5月 21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一日丙午合 兩司祕啓, 請治告訃奏請使不能使事之罪。 答曰: “當議處。”


○合司 又請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臨海按律處斷。 答曰: “不允之意已諭, 休煩。” 再啓, 不允。 ○合啓請還收鄭經世削職之命。 答曰: “鄭經世疏中, 多發侮辱先朝之語, 以爲恐動脅迫之計, 其心已無君矣。 爲經世之君者, 不亦病乎? 此則小不係於言路, 其罪固難容貸。 而大臣惜之, 故略施警責, 休煩可也。”


○(司憲府啓: “慶尙左兵使李璲狂悖愚縱, 妄用刑杖, 無辜橫斃者甚多, 嶺左軍民視若豺狼。 請命罷職。”答曰: “此時閫帥不可輕罷, 姑爲推考。”)


○司諫院啓: “伏見禮曹公事, 則卒哭後王世子當服白直領衣。 王世子雖未行冠禮, 而直領則乃常服, 非是正服也。 問安上殿、接待宮僚之時, 常服行禮未安, 請令禮官更議定奪。” 答曰: “依啓。”


5月 22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二日丁未王引見。 大臣引見。 三公李元翼・李恒福・沈喜壽、判中樞尹承勳、大司憲鄭賜湖、大司諫崔有源、典翰南以恭、修撰任章、承旨李尙毅、注書金時言、史官許實・睦取善入侍。


○傳曰: “返虞之日, 慈殿率後宮欲親幸魂殿, 而卒哭前, 欲親幸行別祭, 議于大臣。”


○命招三公、二品以上六曹, 使各獻議。 因禮部題, 與臨海君面質及假爲臨海君讓本轉奏、或具奏臨海逆狀、首相率諸宰往遼東上本, 凡四事便否也。議不決。


○時,尹承勳主讓本之論,崔有源力攻之, 以爲非臣子所忍言, 流涕而退。


○以前後請封世子奏文及中朝覆題爲一本, 遣李必榮齎奏。 蓋以中朝以再請本疏略故也。


5月 23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三日戊申玉堂 弘文館箚請快從公論。 答曰: “已諭。 鄭經世, 予已參酌, 略施警責。 此豈曰罪之乎? 休煩可矣。”


○館學儒生鄭世美等上疏, 請治高敬履之罪。 答曰: “省疏, 良用嘉焉。 予當留念。”


○合 兩司啓曰: “臣等將奇自獻之罪, 論列已盡, 而兪音久閟, 臣等不勝悶鬱焉。 夫自獻陰兇詭慝, 貪黷縱恣。 誣獄圖勳, 鬻官奪地, 罔利斂怨, 凶國害家。 是何等罪惡, 而尋常一罷, 乃可以容衆怒、快輿憤乎? 只請削黜, 亦從末減, 則聖上雖欲饒貸, 其可得乎? 請亟賜一兪。 李弘老交構謀危之罪, 王法必誅, 覆載難容。 輿憤衆怒, 日深一日, 請亟賜允兪。 逆珒悖戾淫亂, 積惡斂怨。 爭女色而殺宰臣, 奪財貨而殺朝官, 其視人命視如草芥, 擧國之人欲食其肉, 種種罪惡難以悉擧。 及至大行大王昇遐之日, 廁在殯側, 敢肆兇計, 內率勇悍家奴, 外結無賴武夫, 多齎椎劍, 潛入喪次, 陰謀敗露, 情狀昭著。 推鞫之後, 徒黨已先伏誅, 而獨於珒, 尙未致辟, 請亟賜按斷。” 答曰: “不允。” 再啓, 不允。


○有政。 以鄭仁弘爲大司憲,鄭協爲大司諫,李馪爲掌令。


○流臨海宮奴 彦孫。 天明【珍島】、梁孫・國伊【南海】、長秋【巨濟】于諸島。 獄事之初, 未得端緖, 許令宮奴被訊者首服則貸死。 故五人等方被毒楚, 聞此募旨, 亂言依違, 然無的據之說矣。 以其有貸死之約, 故減大刑而流竄之。 按獄之體, 古未有也。


5月 24日[편집]

○己酉兩司請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臨海按律。 答曰:“奇自獻乃先朝大臣, 旣罷其職, 不可削黜。 李弘老參酌定罪, 何必依律? 不允。 臨海事, 是豈本心哉? 久陷賊中, 喪其性情, 而爲兇人所誘耳。 大義雖重, 天倫亦重, 不允。再啓不允。”


○承政院啓曰: “頃日鄭經世疏辭, 觸犯先朝, 極涉悖慢。 自上爲先王雪恥, 欲置之重典, 而慮妨言路, 特從末減。 臣等伏讀前後聖敎, 有以知聖意之所在, 不勝感激涕泣之至。 設令經世但言聖躬所無之過失, 則必將容而受之, 以爲先事之戒而不之罪耳。 惟其不可言之事, 敢言於不敢言之日, 以聖上不匱之孝思, 豈不赫然震怒而欲加之罪乎? 雖經世, 亦必悔罪, 求死之不得矣。 第嗣服之初, 未遑他務, 首下求言之旨, 許令中外盡陳所懷, 蓋將導之使言也。 導之使言而又從而罪之, 則彼愚下之民, 豈盡知聖意之所在乎? 遠近傳訛, 自相疑惑, 雖有大禍機伏於冥冥, 而莫肯爲聖明言之, 則終非國家之福也。 (臣等俱以無似,)忝居近密,(屢承聖明隨事匡救之敎, 而緘默不言, 罪合萬死。 誠恐此擧或爲新政之一疵, 不得不)冒昧仰達。”


5月 25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五日庚戌李德馨進箚言: “臨海素行兇悖, 臨亂愈甚, 北道之人, 執以迎賊。 今當以此款言于査官。” 答曰: “省箚, 足見憂國之誠, 深用感歎。 當議處焉。 且頃日之事, 卿豈有所嫌? 須以國事爲急, 勿以小節爲未安, 出而共貞可也。” 仍傳曰: “此箚議處事, 諭于大臣。”


○禮曹啓曰: “王世子卒哭後公除冠服, 自有禮文。 而今者王世子未行冠禮, 其公除之服, 旣無經據。 臣等亦非不知直領之爲常服, 而考之禮文, 《王世子服制條》, 若: ‘內喪在先, 則卒哭前進見時, 白直領衣。’云。 喪雖內外之異, 而可以依倣, 故今亦依此磨鍊, 請議大臣定奪施行。” 大臣是其議, 從之。


○兩司請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臨海按律。 不允。 再啓, 不允。


○旱甚, 再禱雨于社稷。


5月 26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六日辛亥備忘記 傳曰: “今此儀註中, 奉辭位設於中門內, 古禮如此乎? 以事體言之, 則似當奉辭於闕門外, 今則地勢狹窄而不得爲之乎? 自上詣奉辭位時, 乘輿未安, 欲於靈駕後步隨, 此意如何? 且下玄宮時, 自內慈殿以下, 似當有望哭之禮; 虞主入魂殿時, 自上亦似有祗迎之禮。 虞祭出宮時三嚴節次, 似聞有古例, 竝詳議講定。 世子年幼,(發引)〔發靷〕祗送之禮, 使於本宮門內行之, 遣奠則勿令來參。 凡擧動時隨駕祗送迎之禮, 姑勿爲之, 待其長成, 一依禮文以行(事, 言于禮曹。”)


○傳曰:“京畿日次進上生物, 限詔使回還間, 間日封進, 以休民力。”


○司諫李爾瞻、獻納任兗、正言宋克訒等啓曰: “君臣之分, 大義極重; 誅討之擧, 王法至嚴。 人臣旣負此叛逆之罪, 則擧國臣民所當沐浴請討之不暇。 而臣等以逆魁珒之按律一事, 日再籲呼, 已逾一旬。 而玉堂處論思之地, 曾無一箚之陳; 大臣居百揆之上, 尙稽伏閤之請。 義理不明而典刑廢棄, 國是雖定而人心疑懼。 此何等罪惡, 此何等擧措? 而悠泛度日, 視若尋常者然, 臣等實未知其故也。 若以珒之逆狀未著, 則支節分明, 黨與伏誅; 若以聖上之全恩爲重, 則在下之道, 惟知討逆。 以此以彼, 固難容貸, 而公議之日孤何也?大舜遇兄弟之變而全之者, 不藏怒也;周公遭管 、蔡之亂而致辟者, 爲王室也。 舜與周公, 皆古聖人也。 聖上雖欲以大舜待象之道而處之, 獨不念周公爲王室之義乎? 文帝之不殺淮南, 丞相 、御史奏請棄市;明帝, 廢徙楚王有司亦以大逆請誅。 二君之心, 雖在於不忍, 而臣等今日之請, 豈下於當時之有司哉? 況我太宗値淮安之變, 終始待以不死, 而群臣猶爲請刑, 逾月伏閤, 古今天下, 討逆一也。 臣等之當初發論, 意謂: ‘輿憤所激, 萬口同辭’, 而廷議寂然, 天聽愈邈。 推鞫旣畢, 獄體已具, 告廟、頒敎次第將行, 而獨於逆魁, 尙不擧論。 臣等何敢自是己見, 强顔陳列而不知止乎? 夫亂臣賊子, 人得以誅之。 而或以‘諫院之異於法司’爲言, 臣等昧義妄論之失, 至此大矣。 請罷斥臣等之職。”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相繼引避。 答曰: “勿辭, 退待。”


5月 27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七日壬子(承政院啓曰: “領府事李德馨處, 政院措辭敦諭事, 命下矣。 臣等伏讀聖敎, 丁寧諄切, 其欲共貞國事之意, 出尋常萬萬, 辭約而意盡, 無以加矣。 臣等何敢贅一? 以聖敎, 遣史官諭之似當, 敢稟。” 傳曰: “史官進去。”)


○推鞫廳啓曰: “逆賊河大謙以臨海婚媾親切腹心最密之人,金天遇以乳母姪壻久遠使喚之吏,▲(毛/乙)老以眼前信任視同手足之奴, 已爲一一承服, 明示典刑。 奴世福、麻齒、種伊從, 雖以當初有旨直招貸死之故, 得免常刑, 只爲投竄。 其輸情吐實, 發其端緖, 使兇肝逆膽, 暴露無餘, 則大略相同。 以此事意, 頒敎中外, 致告廟社及殯殿, 似不可已。” 答曰: “依啓。” 禮曹回啓: “兇徒構逆罪人斯得。 方當大恤之日, 賀慶典禮, 雖未卽行, 告廟社及殯殿、曉諭中外之擧, 不容少緩。 請亟擧行。” 傳曰: “今玆之變, 出於同氣, 哀疚之中, 予懷如何? 旣曰事係宗社, 予固不得自由。 告廟社殯殿、肆赦等事, 雖不可廢; 至於陳賀稱慶, 於予心有所不忍。 此一款, 勿爲擧行。”


○弘文館副提學鄭光績、應敎李志完、副應敎尹孝先、校理閔德男、修撰任章・姜弘立等啓曰: “叛逆, 天下之大惡也, 人臣負此罪惡, 則天理所不容, 王法所必誅。 近日兩司論珒逆狀, 請置之法, 此出於一國同然之論, 而在廷臣子, 孰不欲沐浴請討, 擢髮而誅之哉? 臣等非不知交章抗疏、據法請罪, 而伏覩聖上篤於親親之恩, 不忍加之以法, 此實大舜處象之盛意。 臣等職忝輔導, 所當將順之不暇, 而論思之任, 與臺諫 、有司自別。 昔淮南王 長謀叛事覺, 而奏當棄市者, 御史、廷尉之官也; 楚王 英大逆不道, 而按劾請誅者, 有司也。 今此珒之事, 兩司旣爲論執, 又有推鞫廳, 可以結局。 臣等旣非臺諫, 又非有司, 不爲陳箚者,有見於此, 豈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 今以義理不明, 被斥於臺諫, 不敢偃然處置。 惶恐敢啓。” 答曰: “勿辭, 仍爲處置。”


○玉堂 弘文館請竝出兩司。 答曰: “依啓。” 從之。


5月 28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八日癸丑敦諭大司憲鄭仁弘曰: “日者馳十行書, 諭予至意, 省卿祗受之狀, 知卿不負前言, 益信賢者不果於忘世也。 卽今因山有期, 攀號莫及。 而顧念國勢陵夷, 時事判渙, 有如狂瀾橫潰而莫之能遏, 不有負一世喬嶽之望者, 砥柱乎中流, 其將胥溺而後已。 予爲是懼, 用卿爲司憲府大司憲, 知卿有壁立千仞之節耳。 激揚頹波, 挽回世道, 當今之世, 舍卿伊誰? 至於左右寡躬, 調護世子, 予不得不煩于卿, 而卿亦不得不自任也。 正値炎歊, 跋涉良苦, 宜遵前旨, 乘馹上來, 以副予如渴之望。”


○大司諫鄭協、司諫李爾瞻、獻納任兗、正言宋克訒等啓曰: “臣等伏見玉堂待罪之辭, 有曰: ‘聖上篤於親親之義, 不忍加之以法, 臣等所當將順之不暇?而又曰: ‘與臺諫、有司自別。’周制, 隣有弑逆, 諸侯當不請而討; 《春秋》之法, 弑逆之賊, 人得而誅之。 今者臨海之變, 出於蕭墻, 則非隣國之比也。 然則不請而討, 果是過擧, 弑逆之賊, 人不必誅之耶? 此孔子所以‘居致仕之日, 有沐浴之請’也。 玉堂又以聖上不忍加罪, 比之大舜處象, 是則大不然。 先儒呂氏曰: ‘象欲殺舜, 舜在側微, 其害止於一身, 故舜得遂其友愛之心。 周公之位, 則係于天下國家, 雖欲遂友愛於三叔, 不可得也。 舜與周公, 易地皆然。’張栻又曰: ‘管、蔡挾武庚以叛, 憂在宗社, 孼在生民, 周公爲國弭亂也。 象之欲殺舜, 其事在舜之身耳, 固不同也。 舜與周公, 易地則皆然。 蓋其存心爲天理人情之至則一也。’ 玉堂今以不罪臨海, 爲將順之不暇, 其所見有何異於先儒之定論而如是耶? 臣等所論, 非欲導殿下以慘刻少恩。 而其以舜望君之心, 豈下於玉堂哉? 況舜値父頑母嚚之日, 象爲之孼, 則非但保兄弟之私恩, 而實處父子之大變也。 與今日事勢, 萬萬不類也。 夫人臣之義, 亦知討賊而已。 討賊, 天下之大法; 玉堂, 公論之所出。 今以討逆公論, 付之有司, 而終始不言者, 果何意耶? 《記》曰: ‘公族之罪, 雖親, 不以犯有司正術也。’人君欲以私親干犯有司之正法, 以赦宗社之罪人, 則非聖德之所欠, 而任輔導之責者, 其可坐視終不救正之耶? 且臨海罪狀, 與淮南 、楚王有異。 淮南之作法擅殺, 楚王之造作圖書, 猶論以大逆, 而當時廷臣據法請誅。 臨海則包藏禍心, 非一朝一夕, 內結宗室武士, 外招才人群盜, 定將分軍, 裹兵入闕, 不測之變, 迫在頃刻。 而幸賴天地祖宗之默佑, 兇謀敗露, 徒黨咸伏。 而巨魁尙逭天討, 此固天地國人之所共誅, 豈但丞相 、御史 、宗正 、廷尉而止乎? 豈但有司而止乎? 玉堂近日以快從奇 、李請罪之事, 與兩司逾月連箚。 而獨於逆魁, 含默不言, 則是以奇自獻之罪, 反有重於討逆之擧耶? 大臣今若與百僚伏閤, 則玉堂將退避一隅, 不參於百官之列耶? 臣等當此討逆之擧, 義不與共戴一天。 旣冒人言, 將與法司同爲論列, 不知有乖於玉堂將順之論, 所失大矣。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答曰: “勿辭。” 執義李慶全等相繼引避, 竝退待。


○旱太甚,三行祈雨。


5月 29日[편집]

○戊申五月二十九日甲寅禮曹啓曰: “臣等聞先王朝(發引)〔發靷〕時, 主上奉辭位, 景福宮則設於都摠府前庭, 則都摠府乃在闕門內東邊也。 且見仁廟朝實錄謄抄記, 則‘哭臨祗送位, 設於明政門外’云, 此則 昌慶宮 弘化門之內也。 古禮如此, 故今亦闕門內磨鍊。 古則外門之內, 今則中門之內, 此似少異, 而今之外門內僅容靈駕, 更無隙地, 不得已設於中門內。 至於闕門外, 則旣無前例, 地勢之便否, 未暇論也。 自上出禮奉辭位時乘輿節次, 載在禮文, 有司則但當執禮而已。 臨時步出, 唯在上裁。 然若隨靈駕之後, 則其於就次奉辭位時, 非但恐有顚倒難便之節。 仁廟朝實錄亦有‘梓宮將發,上先出廬次, 入明正門外小幄次, 出伏哭位祗送’之言。 今亦以先詣奉辭位幄次磨鍊矣。 下玄宮時, 自內望哭節次及虞主入魂殿時自上祗迎節次, 臣等亦已講定, 欲於臨時別爲儀註以啓, 故儀注中不爲磨鍊。 且虞祭出宮時三嚴節次, 禮文內無現出之處。 蓋以其時魂殿在宮內, 無法駕導從之儀而然也, 抑不知非古/吉儀則必不備警蹕之節, 亦未可知。 就考《大明會典》, ‘皇帝之喪, 雖在廾七日除服之後, 皇帝素服臨朝之時, 俱不鳴鍾鼓。’ 以此見之, 《五禮儀》凶禮擧動無三嚴節次, 似有其意。 王世子方幼沖, 應行禮節, 當依傳敎奉行。 但發行時祗送, 若於東宮內行之, 則非靈駕所由之路, 於其門外前路, 東向設位, 亦似便當。” 傳曰: “知道。 世子祗送位, 依前日, 東宮門內東向設次, 使之行禮。”


○吏曹判書鄭昌衍因鄭經世疏論, 引疾而入三告, 加給由乃出視事。 自是不復辭, 專用仁弘之黨,(釀成爾瞻之禍。)


○副提學鄭光績、典翰南以恭、副應敎尹孝先、校理崔起南、修撰李埈、副修撰姜弘立啓曰: “珒之罪惡, 尙忍言哉? 屬籍已絶, 王法必誅。 雖尺童, 莫不欲臠肉而寢皮, 況臣等待罪近密, 其爲國討逆之心, 豈後於他人哉? 今者兩司交章請罪, 而臣等妄意以爲: ‘輔導之職, 與執法之言官, 似爲有間。’ 故不卽論列, 以待鞫廳之結局。 而今見臺諫之言, 明白直截, 難容他議。 第於其間未及陳箚者, 又有多少曲折, 前日待罪啓辭之際, 闕焉不擧, 今始畢達於天聽。 當初兩司之發論逆魁也, 簡通本館, 而館官或呈辭, 或身病, 未得齊會以議, 蹉過數日, 以至今日, 非是全然不欲論之意。 而致有兩司之詆斥, 此實臣等疎漏之失也。 至於‘將順 ’二字, 則聖上累有不忍之敎, 故文字間泛論,之辭, 是豈必欲全恩之謂乎? 臣等見事不敏, 措語未瑩, 毫無他意。 而以致言官之再避, 不可强顔處置。 惶恐敢啓。” 答曰: “勿辭, 仍爲處置。”


○玉堂 弘文館請竝出兩司, 從之。 兩司之啓旣上, 副提學鄭光績、應敎李志完、副應敎尹孝先大懼, 詣政院, 以緩辭遜語自陳, 以辭不達意引咎。 王命仍處置而出兩司。


5月 30日[편집]

○戊申五月三十日乙卯鄭逑上疏辭職。 答曰: “聞卿不來, 良用缺然。 昔疾今愈, 無所嫌於出弔, 故古人行之不疑。 況來會先王之葬, 仍輔寡昧之政乎? 卿其調理上來, 以副予望。”


○合 兩司請奇自獻削黜, 李弘老依律, 臨海 按律。 答曰: “言貴得中, 事忌過當。 旣已罷職, 安用削黜?李弘老定配絶島, 勿爲煩執。 臨海何忍割恩? 貸死可矣。” 再啓, 不允。


○重建宗廟成, 都提調以下, 賞賜有差。


○(諫院論罷慶尙右兵使李光英。)


○弘文館以珒按律、奇自獻・李弘老等事上箚, 請從兩司之論。 光海君日記卷第四


卽位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一日 朔丙辰答弘文館箚曰: “臨海陷賊失性, 見誣於兇人耳。 同氣之間, 致此大變, 實由予不德, 予何忍割恩? 李弘老、奇自獻事, 前已盡諭, 宜勿更煩。”


○執義李慶全當國恤初, 在罪貶中, 不得服衰。 而當封玄宮, 不可白衣行禮, 故引嫌辭職。 ○司憲府啓曰: (“執義李慶全以白衣人員, 每當陪祭, 不得進參, 則下玄宮封墓着署之時, 白衣之員, 勢不可苟簡冒行。 而該曹尙未講定, 引嫌而退。)禮曹關內, ‘無衰服人員, 自上親臨祭時, 陪祭未, 安而遣奠以後至山陵行事, 則大小人員不可不參, 衰服人員竝爲分班’云。 雖非衰服, 旣進山陵行事之列, 則封墓着署別無所嫌。 執義李慶全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執義李慶全再啓曰: “封墓莫重之禮, 以一時同僚請出之論, 晏然冒行, 終有所未安。 請令該曹更爲廣議商定, 俾無未盡之嫌。” 答曰: “依啓。”


○傳曰: “曹因推鞫廳啓辭, 以‘ 罪人斯得, 已正常刑’,將於明日行告廟 、頒敎等事。 兩司方論逆魁, 徑擧此禮, 事體極爲顚倒。 治逆是莫大擧措, 而逆魁非但久稽天討, 官爵尙在其身, 未知該曹將何罪名以告宗廟而諭四方乎? 大獄結末之擧, 決不可如是。 更議處之(事,言于義禁府。)”


○以李時發爲平安監司,李守一爲北兵使,姜弘立爲輔德。


6月 2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二日丁巳禮曹啓曰: “國喪時無衰服人員不應參陪祭之意, 頃日兩司招本曹該吏, 丁寧分付。 此是禮經本意, 故已爲具由入啓矣。 凡於祭奠, 非自上親臨, 則亦可以隨參。 而遣奠以後, 至山陵行事, 則送終大禮, 尤不得不參。 大臣之意亦以爲然, 故以此通文, 自當察而擧行, 別無更爲講定之事。 至於下玄宮時鎖閉事, 則最爲近密, 似與他禮別。 此一節亦在山陵行事之中, 緣係變禮, 勢難擅便。 請議大臣定奪施行何如?” 啓依允。 從之。


○禮曹又啓曰: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元翼議: ‘山陵行事, 旣不論衰服, 「執義封」墓, 自是禮文, 白袍行禮, 恐無所妨。’ 左議政李恒福議: ‘臣不識無祿官白袍之意, 故不識稅服爲白之意, 亦不識白袍官不得陪祭之意。 以上三條, 俱不得明知, 白袍閉墓之宜, 今難遽議。 以義推之, 不參陪祭, 似無深意。 至於閉墓, 當論職守, 不計衰白。’ 右議政沈喜壽議: ‘山陵執事諸官及執役下人, 率多衰服之類, 封墓臺官獨無衰服, 所以有引嫌之擧也。 考諸禮文, 只言‘執義封墓’, 初無服色之說, 恐不必別生意見。 (竝伏惟上裁,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依議。”


6月 3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三日戊午備忘記 傳曰: “發引時, 承旨幾員往山陵乎? 且有遣承旨問安規例乎? 豫爲講定以啓。”


○政院啓曰: “《五禮儀》 《發引班次條》, 只載親幸節次, 小註曰: ‘若內喪在先, 而王世子陪行, 則宗親 、文武百官各一員及承旨二員隨之。’云。 大王喪則比內喪其禮尤重, 而承旨別無加進之文。 但考前日謄出實錄, 則中廟發引時, 自祗送哭位, 直入魂殿齋室, 不入廬次。傳于承旨崔演曰: ‘大轝入于靈幄殿, 然後予當還入廬次, 爾其馳往陵所, 審知而來。’ 演承命往還云。 此則爲奉審而遣之, 問安規例, 未有現出處矣。 大槪內喪則百官各一員進去, 而今則依睿宗國喪時例, 百官分半當進。 或以爲: ‘百官分半, 則承旨亦當分半。’云, 而旣無明文可據, 難以臆定。 且念返虞日若行幸于魂殿, 則承旨二三員, 似爲缺少。 臣等近日爛熟思量, 亦未得其當。 此係送終大禮, 不可不預講而行之, 令禮官詳議稟定(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因備邊司啓辭, 謝布政迎慰時勿爲設宴事, 迎慰使李信元處, 今當下諭矣。 此時請宴, 似爲未妥。 撫鎭差官出來時各處迎慰, 亦當有宴, 措辭開諭, 勿設宴禮事, 竝發馬急諭(于義州 、安州 、平壤 、黃州迎慰使等處)何如?” 傳曰: “允。”


○以鄭逑爲刑曹參判, 鄭賜湖爲兵曹參判, 趙挺爲吏曹參判。


○趙挺, 仁弘之黨, 而爾瞻之腹心也。 貪鄙邪佞, 臨亂遺君, 見棄於人久矣。 至是, 昌衍首引以入銓。


○兩司祕啓: “奏請使李好閔等奉命失對, 誤事辱國, 請回還後拿鞫, 行首譯官一體按究。” 答曰: “依啓,李好閔推考。” 自是連啓, 不允。


6月 4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四日己未大司憲鄭仁弘上疏辭職。 答曰: “聞卿上來國, 其庶幾啓沃輔導之任, 振肅頹綱之策, 專倚於卿。 卿何未入國都, 遽上辭章乎? 予甚缺然, 無以爲懷。 觸熱登程, 仍致疾病, 勢所然也。 卿宜調理入來, 以副予虛席之望。”


○(改大行大王諡曰‘顯文毅武聖睿達孝大王’, 改書銘旌, 改陵號曰‘穆陵’。)


6月 5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五日庚申備忘記 傳曰: “發引時, 百官分半留都, 當落點乎? 三公皆進詣山陵乎? 然則大臣留都乎? 前規問啓。”


○政院啓曰: “承旨隨參山陵員數, 內喪之外, 未有可據之意。 則大王之喪, 必爲親幸, 禮之常也, 有故停行, 禮之變也。 《五禮儀》只語其常, 故變禮一節, 略而不錄。 今以載在實錄者言之, 祖宗朝有故停行之時, 亦多有之, 別無承旨加進之文。 唯 睿宗國喪, 發引時百官分半云云。 承旨則常時闕中隨擧動出入, 凡朝廷行禮, 百官有時分班,承旨不與焉。 似不可以百官分半之故, 竝與承旨而分半也。 大槪若以大王喪爲重, 則承旨似當加進, 而禮無明文, 實錄亦無現出處。 安知旣不親幸, 則左右近侍亦不可缺少, 無論輕重, 竝進(二員)故歟? 前例不分明之事,(臣等亦不敢輕議,)恭候睿裁。” 傳曰: “二員進去。”


○禮曹啓曰: “發引時, 係于東班則自吏曹, 係于西班則自兵曹, 斟酌員數而分班, 有前例。 故亦令依前爲之云。 至於三公, 考之禮文: ‘領議政則下玄宮時, 贈玉 、贈帛, 與執義鎖閉玄宮; 左議政則梓宮至山陵後遷奠時及下玄宮時, 主舁梓宮官, 以輪轝捧梓宮而行; 右議政則梓宮將卽玄宮時, 捧巾進拂梓宮, 竝拂棺衣, 下玄宮時, 再整棺衣, 鎖閉玄宮後, 覆土九鍤’云。 三公皆有執事, 當進詣山陵, 而他原任大臣, 則不在分半之中, 皆爲留都矣。(敢啓。)” 傳曰: “知道。”


○以李埈爲正言, 李德馨爲陳奏使, 黃愼爲副[使],姜弘立爲書狀官。


6月 6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六日辛酉殯殿都監啓曰: “銘旌改書奉安後, 則舊銘旌依前例當燒火。 而今玆唐官之行, 若値於未發引前, 而或有致奠節次, 則新銘旌不無諱避之嫌, 舊銘旌仍爲權安, 待後日處置無妨。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自上望哭之儀, 先王朝已行規例。 雖未及歷考, 大王當仁順王后喪, 下玄宮之日, 有望哭之禮云。 今當依此磨鍊。” 傳曰: “知道。” 望哭禮當行於此處。 外臣依陪祭例,隨參望哭後, 當治魂殿。”


6月 7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七日壬戌刑曹參判鄭逑在外入來, 以稽謝恩命陳啓。 答曰: “聞卿上來, 深用傾慰。 暑雨行路, 仍致疾病, 卿宜調理勉留, 勿予遐棄。”


○以趙誠立爲修撰。


6月 8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八日癸亥藝文館上箚, 請於發引時隨參。 上王令(政院議啓。 政院請令)禮官定奪。


○兩司合啓請: “卽遣大臣, 更爲陳奏, 已去使臣罷職, 通事等還來後拿鞫。 副提學鄭光績以玉堂之長, 所當先倡公議, 使大義明於日星。 而頃者兩司以逆珒按律事論啓之日, 敢生異論, 不卽陳箚。 及其處置兩司之時, 先自待罪, 措語乖當, 其不明義理甚矣。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先行使臣推考, 鄭光績推考。”


6月 9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九日 甲子 備忘記 傳曰: “予自上年, 積傷之餘, 遭此罔極之慟, 續値非常之變, 內含至痛, 外應機務, 氣力澌憊, 日甚一日。 自古列聖時御之宮, 本無一定處。 而中廟發引後, 仁廟自廬所移御東宮之事, 昭載實錄中。 予於卒哭後, 欲還東宮以便調養, 而或時時來住于此處。 若於差備門外西邊築墻, 直抵東宮, 通作內庭, 而卽令東西通行之路, 橫設數間行閣, 閣下通行下人, 閣上自內通路, 則往來問安, 似甚便好, 而亦無妨礙之患, 相度形勢爲之。 但東宮狹窄, 無視事之處, 經筵廳當設于侍講院, 侍講院欲移于備邊司西南二門, 似當爲先退設。 (次知內官言聽,)卒哭後料理擧行(事, 言于該曹。)”


○此雖因移御而設, 其區劃纖悉, 至爲閣道通內外。 而群下莫以爲言, 此其土木營建之始也。


○禮曹啓曰: “發引時史官隨參, 雖無禮文可據, 而常時凡干習儀, 承旨進去, 則史官例爲隨參。 況此山陵莫重擧動乎? 百官竝皆分半留都, 左右史已備, 則餘員與承旨陪進山陵, 恐合情禮矣。”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因金大德等陳箚, 史官隨進山陵事, 禮曹覆啓, 允下矣。 注書則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注書 、史官各一員進去。”)


○司諫院啓曰: “正言李埈以‘頃日處置兩司之際, 臣忝居玉堂’, 旣參於待罪。 今者鄭光績以‘措語乖當, 被斥於兩司, 勢難靦然在職’, 引嫌而退。 兩司方以鄭光績措語乖當論啓, 旣參於待罪, 又參於論列, 勢所拘礙。 請命遞差。” 答曰: “允。”


○以朴曾賢爲正言。


6月 10日[편집]

○戊申六月初十日乙丑政院啓曰: “發引時承旨 、史官備員進去事, 已爲議定。 若象生時侍衛大轝而去, 則承旨 、史官亦當立於總護使及都監堂上郞廳之前。 而第念象生時侍衛一節, 雖親幸時, 《五禮儀》亦所不載, 似難創開。 若倣親幸時班次, 立於都監之後, 則去大轝頗遠, 殊無近侍侍衛之意, 極爲非便。 且承旨、史官若以侍衛大轝進去云, 則返虞時當隨吉儀仗而來, 近侍服色亦似當變。 亂後文籍蕩然無存, 今日所行, 當成後規, 不可不詳盡講定。 竝令禮官斯速議處何如?” 傳曰: “允。”


○侍講院啓曰: “王世子雖在幼沖之年, 凡於喪制, 無不克盡情文。 今日祖奠亦欲進參, 其意至矣! 臣等伏見備忘記, 不勝感激。 但遣奠乃永訣莫重之禮, 不得入參, 似爲欠關。 且發引時祗送位設於東宮門內, 則墻垣遮隔, 未得望見靈駕,其於送終之禮, 亦甚未安。 請竝令禮官更議。” 傳曰: “世子年幼, 只祖奠來參。 祗送位則東宮門內行之。”


6月 11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一日丙寅大行梓宮發引。 (申時,)次陵所靈幄殿。


○兩司憲府、司諫院啓曰: “今日路祭所, 議政爲進香獻官, 而香室正字誤以領議政李元翼之名, 徑自書塡於祝文。 而大祝不察獻官空名之規, 矇然受來, 致令臨時窘迫而擦去改書。 靈幄之行, 以此留滯, 其不敬之罪極矣。 請香室正字拿鞫, 大祝罷職。 今日路祭所, 祭饌撤去之時, 各司下人及軍人等攔入靈幄, 不知其數, 爭攫祭饌, 成一戰場。 問其所由, 則內官以其饌分饋於軍人, 而各司下人推其器皿。設如其言, 靈幄非分饌之所, 致令下人公然作挐, 極爲駭愕。 請次知內官拿鞫, 首僕令攸司推考。” 答曰:“依啓, 內官事, 返虞後拿鞫。”


6月 12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二日丁卯巳時, 梓宮上陵; 午時, 下玄宮。 領相李元翼監閉, 執義李慶全封題。 人定後, 返虞于魂殿。 王自宮先詣殿, 行祭仍留。


○政院啓曰: “十四日當行再虞祭, 而自上哀疚罔極之中, 累次冒雨勞動, 傷毁已極。 且唐 官入城之日, 適與相値, 事勢亦或有所妨害。 姑命攝行, 恐合事宜,(冒昧仰稟。)”。答曰: “予別無大段疾病, 何敢廢禮乎? 然如是啓之, 當勉從。”


6月 13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三日戊辰朝, 王還宮。


○合 兩司啓曰: “逆魁珒悖亂淫穢, 禽獸之行, 醜不忍言, 則倫紀之罪人也; 豺狼成性, 戕害人命, 怯奪財貨, 稔惡積怨, 則一國之罪人也; 及至大行大王違豫之日, 交結獷悍, 揷花宴飮, 蹤迹兇詭, 昇遐之日, 徑歸私第, 指揮徒黨, 及還喪所, 齎入兵器, 不測之禍, 迫在朝夕, 則此實宗社之罪人也。 自有天地以來, 竊兇極惡, 未有甚於珒者, 豈可以殿下之私恩有所不忍, 而使一日假息於覆載間乎? 臣等頃以因山日迫, 姑爲停啓, 而討逆之擧, 一刻爲急, 敢此更瀆。 伏乞斷以大義, 亟賜一兪。” 答曰: “臨海君事, 旣云係于宗社, 故忍情送于外方。 此外又何加律乎? 勿爲煩執。”


○備忘記 傳曰: “唐官入京在明。 想其行色, (慮)不無酬應之備。 目今各該司蕩竭, 凡事每責於市民, 極爲矜測。 今下木布二十同, 自都監補用於應索之需, 少除民弊事, 言于接待都監。 ”


○禮曹啓曰: “明日唐官入來時, 百官當預爲出郊呈文, 適與再虞祭相値。 若陪祭後出往, 則事多顚倒, 今姑從權, 應參執事人員外, 勿參陪祭, 使之直詣郊外, 整齊待候。 且王子呈文時, 班首二三員亦當出詣郊外, 許令權着布帽、衰服、麻帶, 依百官例, 隨參爲當。 卒哭之前, 變服之節, 似違常制, 而同呈群臣與百官, 不可爲異同也。敢啓。”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伏見接伴使鄭賜湖狀啓, 則‘一路呈文時監司 、守令皆爲變服, 以白衣烏帽帶行禮’云。 國有大喪, 遇天朝之人, 暫時從權以變服色, 是出於一時敬客之道也。 如伺候相接之人, 則雖不得不爾, 至於呈文一節, 實係我國痛迫之事。 而自公卿以至韋布、耆老、軍民, 悉皆聚首籲呼, 固宜各服, 其服(各率而陳情。) 其變服節次, 非唯不當講, 蓋亦不必講也。 今此呈文時, 百官以下軍民, 使各服其服, 斷無可疑。 但所經之地, 皆以白衣、烏帽行之, 而及到城裏, 所見有實/異, 則或不無疑訝之慮。 須將旣往之失, 幸乘其便措辭致告使之預知(此意事,接伴使處急急行會)何如?” 答曰: “依啓。”


6月 14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四日己巳(再虞攝行。)


○政院啓曰: “昨日禮曹啓辭, ‘諸君呈文時, 班首二三員依百官例, 布帽、衰服出郊隨參’云。 君父之喪, 臣子皆當服斬衰、冠絰, 一如禮文。 而特以百官各爲職事, 不可以衰服莅之, 故權制布帽以便莅事。 而至於諸君, 則當初成服時, 旣已依禮成服, 而今爲此呈文一事, 卒哭未變服之前, 無端變服, 極爲無據。 設使尙/當着布帽, 而布帽初非成服之服, 今將何帽可以穿着乎? 百官旣已 《春秋》/喪服呈文, 則諸君以喪服隨行, 揆之禮意, 恐爲合當。 設或差官致訝, 據實以對, 亦何所難? 如此變禮, 不可輕易行之, 以貽譏於後世。 令禮官更爲商確議處(何如?)”傳曰: “ 允。”


○玉堂 弘文館箚請逆珒之罪, 快從公論。


○領議政李元翼辭職上箚。 答曰: “ 卿以宗戚大臣, 死生休戚, 當與國共之。 目今差官朝夕入來, 國事憂虞甚多。 卿於此時, 忍發辭退之言乎? 予甚缺然。 大臣、臺諫體面不同, 全恩、執法言各有理, 何可以此而爲嫌也? 卿宜安心勿辭, 終始輔予。”


○合 兩司啓(曰: “臣等將)逆珒 (不可不)按律 (之意, 瀝血已盡, 天聽邈邈。 昨承聖批, 丁寧懇惻, 溢於言表, 臣等亦豈不知感激乎? 第以宗社與私恩, 孰爲輕重? 此臣等之所以終始請討, 不容少緩, 而知有宗社, 不知有私恩者也。 伏乞聖明亟賜一兪。)”。答曰: “已諭, 勿爲煩執。”


6月 15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五日庚午禮曹啓曰: “王子呈文時變服之事, 臣等非不知未安, 而分義旣同群臣, 則其服色不宜異同。 禮文內有‘卒哭後權着帽帶’之語, 則今玆變服, 雖差有日月之久近, 不可謂全然無據。 大臣之意亦以爲然, 故以權着百官冠服啓, 稟矣。 伏見政院之啓,實是執經之論, 仍喪服隨參, 固無不可。 而卽者宗親府移文于本曹曰: ‘王子旣有廟堂指揮, 不可不隨參。 但「因山返虞之後, 徒存形骸, 僅入魂殿。 而或有病勢危重不得參陪祭者, 或扶曳陪祭仍發重疾, 俱不得起動出城, 事勢極爲狼狽。」若如此說, 其變服之節, 亦不必講究也。 無已, 則呈文班首議政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十六日三虞祭, 正與月食相値。 《禮記》 曾子曰: ‘當祭日食, 太廟火, 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 ‘接祭而已矣。 如牲事末節廢。’ 註曰: ‘接, 捷也, 速疾之(義)〔意〕也。 此言宗廟之祭, 遇此變異, 則減略節文, 務速成禮, 無迎尸於奧及迎尸入坐等禮’云。 今此月食之變, 比日食雖似差緩, 而其爲變則一也。 遇災之日, 人君行祭當否, 必先爲講究, 然後三虞祭親行 、攝行, 可以稟定。 令禮官急速議處何如?” 傳曰: “允。”


○合 兩司請逆珒按律。 不允。


○司諫院啓曰: “群臣陪祭, 乃是喪禮大節, 而無衰服不得陪祭者, 旣無可據之禮經。 而該曹率意啓稟, 以爲一定之規, 至於‘遣奠以後, 至山陵行事, 則又以不得不參’爲言, 使行之者不能無疑, 則其曲從臆見, 未有的論明矣。 且布裹角帶之制, 或以爲‘用布作袋于角帶之外’, 或以爲‘裁白布裹帶, 而其環子箇箇別裹’云, 制度未定, 莫適所從。 此兩事, 令禮官博考廣議, 使喪禮節目, 無一毫未盡之憾。 ” 答曰: “依啓。 ”


○右議政沈喜壽上箚辭職 曰: “戊申七月日,伏以臣於議政三人之中, 才猷望實萬不近似。 犬馬之齒, 與李元翼差少一年, 蹇脚難行之病, 臣獨有之, 今日謗議之行, 均有所傷, 而臣最甚焉。 議政三人一時呈告, 前所未有, 而臣之情事尤有所不容已也。 每蒙聖諭丁寧, 一樣優容, 不許遞免。 臣恐聖明或未洞燭於此, 故乃敢冒昧瀆擾於靜攝之中, 臣罪至此而又萬死矣。 臣之妄陳伸恩之說, 乃在於河大謙承服正刑之後; 推鞫廳啓請告廟社 、敎中外者, 亦臣所起草, 而只擧河 、金兩賊之事, 不爲竝請逆魁之罪。 物議因此兩事, 輒指臣爲護逆, 頗有專攻之意。 臣雖頑蠢之甚, 能不瞿然震惕而思所以自處之道乎? 臣之陋意以爲: ‘起獄之初, 固有數三臣僚貸死之論, 而河大謙以腹心之親, 已盡輸情, 殲厥渠魁, 在所當擧。’ 勸聖上全盛德之心, 油然而發, 不暇念虞舜、周公爲一己、爲宗社之有異, 敢進寂寥短箚, 以效區區愛君之愚忠。 非謂聖上仁慈惻隱之發, 必待臣言而有所助也。 環一國大小人心, 夫豈有救護臨庶人之惡者? 而設有絲髮救護之私, 則其中先自不足, 必不敢干冒天威開喙以饒他之請。 其理必甚明, 不須辨也。 及其推鞫廳啓辭之際, 三司按律之論, 朝暮且發, 自當有處置之路。 臣不得不只將已正刑兩賊, 請先行告、敎等事其, 勢然也。 日月照臨, 豈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 當庶人逆節未著之前, 衆慝已積, 擧世同讎, 而特壓於先朝慈愛之尊, 莫敢下手。 臣於是時, 猶不畏滔天之虐焰, 人所共知。 況於今日獄成大憝、身爲腐鼠之後, 乃反受護逆之惡名, 不亦冤痛之極乎? 人臣無將將, 而必誅。 誅討逆賊, 莫嚴於《春秋》, 此實天地之常經, 古今之通義也。 歷觀前代, 有司軌法之論, 不謀同辭, 固出於天理人心之正。 而如遇王室至親之變, 則或不無伸恩之說。 爰盎之於劉長, 過爲大言, 固是去古未遠之致; 來濟於承乾, 敢發得終天年之語, 尤爲人所難言。 如此之類, 不爲不多, 而未聞其終陷護逆之罪。 論議弛張, 古今異宜, 未可以一槪視也。 玆者言責論思之外, 自宗戚公、卿, 下至郞署庶官、禁旅、三醫, 莫不奮袂抗章, 滿庭號籲, 以必正王法爲請。 而臣等數人方在百僚之右, 未嘗倡率多官以申沐浴之討, 豈非可怪之甚哉? 蓋以當初立論稍異於人, 中難遽變其說, 最後則詆訾紛興, 不少容恕, 雖欲棄短從長, 通爲共公之擧, 而迹涉圖免罪責, 匿情苟同者然, 亦非大臣體面所宜行也。 噫! 滿庭臣僚, 未必無臣等數人全恩之意, 臣等數人, 亦固有滿庭臣僚執法之心。 而特以劈頭不同, 馴致揭號懸殊。 臣等之尙逭刑章, 亦云闕典。 自古及今, 安有大臣負如此之大罪, 受如此之峻謗, 而能保其位、察其任者乎? 特賜鐫罷, 以授其人, 公私幸甚。” 答曰: “大臣與臺諫, 職位不同。 全恩之議, 何傷於竝行乎? 況卿明愼按獄, 罪人斯得, 結以貸死之論, 固不背於恩、義, 豈可以此而爲嫌也? 加以慈殿玉候欠寧, 予病又至沈痼, 卿等此時, 何忍爲固辭退休之計乎? 雖有疾病, 自可勿藥有喜。 寡昧雖不足與有爲, 殊遇胡不思於先王? 安心善攝, 斯速出仕。” 答曰: “大臣與臺諫, 職任不同。 執法、全恩之議, 何傷於竝行乎? 況卿明愼按獄, 罪人斯得, 結以貸死之論, 固不背於恩、義, 豈可以此而爲嫌也? 卿須勿辭盡, 心輔予。”


○左議政李恒福上箚辭職。 答曰: “臺諫執法之議, 大臣全恩之啓, 皆有據於義理, 竝行不悖, 未爲不可。 卿宜安心勿辭, 勉輔寡昧。”


○禮曹啓曰: “《禮記》所稱‘當祭而日食, 接祭而已矣。 如牲至於未殺, 廢’云者, 蓋謂宗廟之祭臨時, 而遇日食之變也。 今玆月食, 正在十六日酉 、戌時, 吉祭與喪祭有異, 則與今日之事不同。 然其爲災變則一也, 遇災之日, 人君擧動, 果爲未安。 來十六日三虞祭, 攝行爲當。” 傳曰: “允。”


○差官遼東都司嚴一魁【接伴使鄭賜湖】、自在州知府萬愛民【接伴使崔瓘】入京。


○時,李好閔等久未準請。 中朝 委差嚴、萬二官, 査質臨海君病廢, 不合嗣後狀。 諸大臣以爲: “當以臨海見差官, 使自述其罪廢之由。” 臺諫以爲: “豈可辱吾君以對質乎? 萬一珒臨對異辭事, 亦不測。” 鄭仁弘尤以爲不可。 大臣謂: “此乃中朝之命, 雖知爲辱, 豈可勸吾君以拒朝命乎?” 王從大臣議。


○戶曹啓曰: “差官接待銀、蔘, 該司則時無遺儲。 分戶曹有貿銀五千兩、蔘三百五十斤, 此外雖有米布, 數日內勢難貿換。 宗親、文武百官及三醫司、坊民處, 分等取銀, 以爲救急之用。” 王從之。 【二品以上, 二兩四品以上一兩, 六品以上五錢, 參下三錢, 前御官及士族三錢, 民戶各一錢, 監兵水使五兩, 州府四兩, 郡三兩, 縣二兩。】


6月 16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六日辛未(三虞攝行。)


○傳曰: “當日就撫鎭差官所館處, 行接見爲之。”


○禮曹啓曰: “唐官接見時, 彼當先行弔禮。 自上固無變服之節, 回謝相接時, 仍用衰絰似當。 近侍及侍衛將士外, 如御前通事, 則傳譯於彼, 勢必變服。 以白衣、 烏帽、 黑角帶進參何如? 接見節次, 今方磨鍊, 略成儀註, 隨後入啓矣。 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遣刑曹正郞丁好寬、宣傳官申景瑗, 率兵以臨海君來, 將以遣見差官也。 王又遣外戚金禮直, 開諭臨海以答述差官之辭。 臨海見禮直慟哭, 自陳無罪, 聞者憐之。


6月 17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七日壬申護軍崔有源上疏, 言逆魁珒不可招來。 答曰: “省疏, 具悉, 良用嘉焉。 當議而處之。”


○兩司合啓 兩司請罪逆珒。 不允。


○兩司又啓: “(臣等將李好閔等失對誤國之罪, 論列已盡, 兪音尙閟, 臣等未知聖意之所在也。)今日之事, 到此十分難處, 專由於使臣之失對。 而昨日差官回禮時, 亦云: ‘爾國使臣有疾病退讓之語, 故俺等爲此而來。’ 使臣之罪, 至此而無所逃矣。 逆珒窮兇至惡, 不一其事, 好閔等所當痛陳其情狀, 從頭徹尾。 而以無根無理之語, 遽以爲對, 以致天朝疑訝, 禮科參論, 有此遣差面質之擧, 臣等不勝痛心焉。 珒行若禽獸, 無復人理, 則喪心之病, 乃其實也, 而謂之風癱, 何所據也? 謀逆之事, 使臣所及目見, 而謂居喪次, 抑何意也? 珒之得罪於先王, 不參於諸子之列久矣。 所謂退讓之語, 自何所而退何地也, 將何有而讓於誰也? 咨文中所謂‘守喪次, 則非病也; 退讓, 則無爭意’, 謂‘有讓德’, 勢固然也。 殿下受先王之命, 正位春宮十有七年, 今承大統, 名正言順, 靑天白日, 人所共覩。 而因此使臣之失對, 而蒙情外之誣, 遭難處之變, 天子問之, 四方疑之。 以此又將傳之後世, 則此極天地無窮之通/痛也。 豈但一時之受辱而止哉? 好閔等旣已失對, 猶不知懼, 敢以讓本無 具來之言, 發於狀啓之中, 此乃人臣所可道者乎? 其爲無理極矣。 噫! 古之使臣, 出疆之日, 專以安社稷、 利國家爲己任, 而今之使臣, 不幸一言而幾至於覆邦, 吁亦異矣! 設使好閔等令/今變辭說, 夤緣鑽刺, 幸而得成, 其誤事辱國之罪, 猶夫前也。 李必榮之行, 決不可送, 而廟堂定議, 臣等區區之說, 固不足有無於其間。 而至於使臣之罪, 則國人之所共憤, 公議之所難容, 豈可尋常推考而止哉? 請於回還後, 拿鞫定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諫院啓曰: “大司憲鄭仁弘僑居江上, 腫𤺌甚重, 自上遣醫看病, 連送藥物, 待賢之誠, 可謂至矣。 但千里遠來, 旅寓荒涼, 米鹽屢絶, 薪水亦艱, 恐乖廩人繼粟之義。 請令該曹別樣善處, 以副聖上優待之意。” 王從之。


○大司憲鄭仁弘上箚, 言逆魁珒不可拿致。


6月 18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八日癸酉親行四虞祭。


○同副承旨宋錫慶啓曰: “臣以無衰服之故, 每當陪祭, 不得入參。 而頃因該曹公事, 自遣奠以後至山陵行事, 雖無衰服, 竝與入參。 故十二日初虞祭時, 矇然陪入於執事之列矣。 卽見《禮記》 《內篇》, ‘天子、諸侯之喪祭也, 不斬衰者, 不與祭’云。 請令禮官速爲講定。”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不斬衰者, 不與祭’云者, 重於祭也。 至於侍從之官, 侍衛而已, 別無與祭之事, 自與陪祭之官不同。 往在先王朝國恤時, 有一史官以白衣侍衛, 出入如常云。 以此見之, 承旨侍衛, 恐無所妨, 敢啓。” 傳曰: “知道。” ○《五禮儀》, “在職者皆服衰, 罷職者否。” 錫慶在廢復職, 故無衰服。


○(政院啓曰: “宗廟旣已造成。 雖曰空廟, 乘輦過去, 似爲未安。 令禮官速議處之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問于禮官, 則以爲: ‘宗廟雖已造成, 未及奉安, 故下輦一節, 儀註內不爲磨鍊。 乘輦過去, 似無所妨。’ 侍衛群臣則下馬, 而自上不爲下輦, 上下異同, 事涉未妥, 故敢爲取稟, 而禮官所言如此。 擧動臨迫, 未暇更議, 故依禮官所定爲之何如?” 傳曰: “依啓。”)


○答大司憲鄭仁弘箚曰: “聞卿嬰疾, 憂慮方深, 今省箚辭, 知卿憂國之誠, 病裏彌篤, 深用嘉焉。 當更議而處。 但此時使臣拿鞫非便, 姑置以待回還可矣。” 仍傳曰: “此箚議處事, 言于大臣。”


○禮曹啓曰: “無衰之人不得陪祭之由, 非該曹以率意啓稟。 自在先王朝, 凡遇國葬. 無衰服人員, 皆不參陪祭之事, 非但相傳已久, 目今宰臣亦有詳見而知之者。 《儀禮》經傳曰: ‘天子、諸侯之喪祭也, 不斬衰者, 不與祭。’ 當其制禮之時, 群臣中某品以上斬衰, 某品以下不斬衰, 不可知也。 官雖有高下, 同是群臣, 則爲君父喪, 或斬衰, 或不斬衰亦未可知。 且不斬衰者, 獨不與祭之意, 尤所未曉。 而頃日兩司之官以爲: ‘此係喪祭大節, 爲禮官者, 不可不明白啓稟定奪’云, 故具由入啓而已。 古經本意有難講究, 而我國《五禮儀》 《成服條》, ‘ 百官斬衰, 前銜官三品以下白衣’云, 所以有白衣 、衰服之別也。 第其中侍從之官, 以一時作散之故着白, 而今復爲侍從, 未參陪祭之列, 其於臣子至情, 果爲未安。 至於送終大禮, 竟不得陪祭, 則尤有所未安者。 於是而群議以爲無變通之擧, 故仍稟議大臣, ‘如遣奠以後至山陵行事, 則似當隨參’云, 以此回答兩司之問。 禮經之說旣如此, 已行之規又如此, 而臣等不能終守禮法, 致有中間周旋遷就之語, 不能無疑者, 固其所也。 必欲摘據古禮以遵舊規, 則無衰服人員, 不參陪祭, 似爲宜當。 角帶布裹, 初非禮文所載, 其造作規制, 有難得知。 竊聞大行大王朝國葬時, 或用布作袋而包之, 或裁布別裹而帶之, 蓋由無定制而勢有不同故也。 大槪禮文云: ‘布裹紗帽, 布裹角帶’, 其爲裹一也。 而紗帽旣以粘精裹, 則角帶亦當以布箇箇精裹。 而今之士大夫, 力有不贍者頗多, 似不必盡責以精裹, 依前例, 隨力所及, 或諸 作袋, 或精裹, 便宜製造事, 知會京外何如?” 傳曰: “依允。”


○司諫院啓曰: “納銀公事, 雖緣國儲之蕩竭, 有此救急不得已之擧。 目今銀價甚高, 一兩之直, 幾至十匹, 閭閻之間, 艱苦之狀, 其於聞見, 有所不安。 請實職受祿人及前銜六品以上外, 禁軍以下、五部坊民一切勿爲責納事, 令該曹更捧承傳, 以示新服如傷之意。 臣伏考《禮記》, 孔子曰: ‘天子、 諸侯之喪, 斬衰者奠。’ 又曰: ‘天子、諸侯之喪祭也, 不斬衰者, 不與祭。’ 釋之者曰: ‘凡喪奠之人, 以悲哀不暇執事, 故不親奠。 天 子 、諸侯之喪, 臣皆斬衰, 故曰斬衰者奠。’ 又曰: ‘祭則是虞、 卒哭之祭。’ 以臣等愚見言之, 則古者爲君服者, 以親疎貴賤爲隆殺之節, 其所謂不與祭’, 蓋指疎遠而不當與者也。 豈有爲近侍 、臺諫而朝夕左右者, 雖服白衣, 自初喪至卒哭, 爲不得與祭之理哉? 且士大夫之喪, 斬衰者不親執事, 禮也。 天子 、諸侯之喪, 則斬衰諸臣當執事於饋奠之間, 而不斬衰者不得與焉耳, 似非謂不斬衰者終不得與於哭泣之列也。 況未葬之前, 奠而不祭? 自初虞始有祭名, 則該曹所以令白衣諸臣不得入哭於陪奠之列者, 抑有何據耶? 我朝之禮, 雖與古禮不同, 旣有衰 、白之別, 則今不可遽改, 而但使斬衰者執事, 而白衣者入哭, 其亦可也。 禮官不曉禮經本意, 使白衣諸臣不得伸哀於祖奠之前, 已爲非矣。 今者言官請定其禮, 則所當博考群書, 廣議廷臣, 商確回啓, 而猶守謬見, 掇拾耳聞, 朦朧上達, 殊極未便。 請令更爲博考廣議, 俾無餘憾。” 答曰: “依啓。”


○政院啓曰: “逆珒自絶于天, 罪關宗社。 王法至嚴, 擢髮猶輕, 而三司之臣按律請罪, 已閱旬月。 而聖上益篤親親之恩, 不忍加之以法, 擇處便近之地, 俾全兇頑之喘, 飮食相繼, 醫問交道, 假息覆載之間, 以至今日。 雖大舜之處象, 亦無以加矣。 第念反逆, 天下之大惡也。 人臣負此罪惡, 則天理所不容, 公議所必誅。 一日不討, 則一日無君臣之義; 二日不討, 則二日無君臣之議/義。 聖上雖欲屈法而伸恩, 其如宗社何, 其如王法何? 討逆之典不嚴, 則綱常斁絶, 倫紀不明, 亂臣賊子將接蹤於後, 而人類幾乎滅矣。 三司之交章請討, 實出於擧國之齊憤, 請勿留難, 快從公論。” 答曰: “政院居近密之地, 何不察予意, 而又爲此言乎? 全恩之計, 固定於變生之初; 置外之擧, 實爲宗社之重。 恩義庶不相害, 如斯而止可矣。 勿爲更煩。”


○答兩司合司 兩司 臨海按律之啓曰: “不允。” 答使臣之啓曰: “李好閔等, 此時不可拿鞫, 姑置之。”○兩司請珒按律, 所使臣等拿鞫。 答曰: “此時不可拿鞫, 姑置之。”


6月 19日[편집]

○戊申六月十九日甲戌兩司啓請誅珒拿鞫, 李好閔等。 答曰: “竝不允之意已諭, 休煩。”


○玉堂 弘文館箚請珒按律, 李好閔拿鞫, 臺諫啓辭章上卽下, 言必快從。答曰: “予當留察。 珒 、好閔等事, 不允。”


○有政。以金止男爲正言, 李埈爲副校理, 朴楗爲副修撰, 李厚爲說書, 張顯光爲陜川郡守。 【顯光有學行, 名於嶺南。 嘗爲義城縣監 令, 棄歸; 至是除郡, 又不赴。】


6月 20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日乙亥(五虞祭攝行。)


○兩司合啓, 玉堂箚請珒、好閔事, 竝不允。


○嚴一魁等往西江, 見臨海君, 卽日西還。


○臨海見差官, 自言: “曾爲倭賊所執, 失性悖行。 且有風疾, 不能運手足。” 差官問曰: “汝謀叛被罪, 是實否?” 答云: “實無此事。吾病昏, 奴隷似有此意, 吾則不知也。” 差官唯唯, 謂大臣曰: “傳語國王善護之, 勿令卑薄也。” 初, 大臣預敎珒答辭, 珒皆肯, 而獨不欲承其逆狀。 大臣敎以推諉奴隷, 珒乃從。 一魁等雖不深信, 性貪黷, 受銀數萬兩, 準査而去。


○還配臨海君于喬桐。


○陳奏使李德馨、黃愼等行。 【申請封典。】


6月 21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一日丙子親行六虞祭。


○玉堂 弘文館箚請珒按律, 李好閔等拿鞫; 兩司合啓請珒按律, 李好閔等拿鞫。 竝不允。


○刑曹參判鄭逑又上箚辭職。 答曰: “再見箚辭, 具悉卿懇。 予意已諭, 卿不須累辭, 安心勉留, 匡予不逮。”


6月 22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二日丁丑兩司啓請珒按律, 李好閔等拿鞫。 玉堂 弘文箚請珒 、好閔等事。 答曰: “臨海事, 不過爲兇賊輩所誘, 似非本心, 而旣置于外, 何忍加律? 不允。 李好閔等雖有罪過, 自當回還後議處, 何必煩論? 不允。”


○兩司合司再啓逆珒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6月 23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三日戊寅。 (七虞祭攝行。)


○政院啓曰: “永慕殿親幸時, 路由宗廟前路, 侍衛諸臣皆下馬過去, 而禮曹以空廟之故, 下輦一節不爲磨鍊, 上下殊禮, 觀瞻未安。 若以爲空廟不必致敬, 則雖舊廟 、遺廟, 過之者必怵惕, 況翼翼淸廟, 儼然新成? 揆之情禮, 自不敢虛視。 若以爲在所當敬, 則君臣上下, 其禮宜同。 臣等每當扈駕而過也, 於心竊有所不安者, 頃日略陳區區之懷。 而還宮已迫, 怱卒無暇, 未能詳議講定, 因循苟且, 以至于今。 宗廟奉安之前, 尙有行幸之日, 人主一動一靜, 下民所式, 如知其非禮, 斯速已矣。 令禮官更爲熟議大臣處之何如?” 傳曰: “依啓。”


○兩司合司 兩司再請珒、好閔等事。答曰: “已諭, 不允。”


○(山陵都監堂上 、郞廳李輅 、徐渻 、尹暾 、金權 、吳百齡等, 畢役後入來。)


○玉堂 弘文館箚請誅珒, 拿鞫好閔等。 答曰: “臨海置于外方, 王法亦已行矣。 李好閔等旣命推考, 待其回還未晩。 勿爲煩執可也。”


○以金質幹爲持平。


6月 24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四日己卯藝文館上疏, 請誅珒。 答曰: “大義雖嚴, 私恩亦重。 貸死置外, 不背於恩義, 此外又何按律? 勿爲更煩。”


○政院啓曰: “伏見卒哭祭還宮儀註, 則自上着素翼善冠、白袍、白黑 裹烏犀帶還宮, 公除之服, 實爲視事而權制者也。 凡干喪事着衰服, 旣載於禮文中, 則以祭事出還宮, 似皆涉於喪事。 況齋殿是喪次也? 自齋殿變服而出, 有若除服者然, 尤極未安。 令禮官更議處之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虛廟下輦事,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 、判府事尹承勳 、右相沈喜壽 、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不敢以虛位而慢之」, 古有其訓。 廟主雖未及移安, 而廟貌翼如, 自不敢不敬。 自上下輦一節, 似不可已。’” 答曰: “依議。”


○合 兩司再啓, 請誅珒, 李好閔等拿鞫。 不允。


○禮曹啓曰: “卽見政院啓辭, 雖出於愛禮之誠, 而臣等愚見, 凡干喪事用衰服者, 固禮也。 行祭罷齋後還宮擧動, 非干祭事, 而猶不進視事之服, 未知何據。 自上旣仍衰服, 則群臣百僚亦不可獨變公除, 然則視事之服, 服着當更竢何日歟? 庚子年懿仁王后喪, 自上在東宮時. 卒哭後雖有公除之節, 十一月之前則衰服猶在也。 而孝敬殿親祭出還宮時, 未聞有以衰服進御。 當時講禮之得失, 固未之詳, 此亦已行可據之禮也。 卒哭行祭後還宮時, 就於齋殿中門外設小次, 變服視事服。 他日行幸魂殿時, 亦於小次脫視事之服, 進御衰服以入齋殿, 恐無不可。 緣係變節, 臣等不敢自是己見, 惟在上裁。”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因諫院啓, 無衰服人員參祭與否, 令該曹論之矣。 弘文館博考入啓, 據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左議政李恒福、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臣等前仍邸報, 得見諫院啓辭, 心竊嘆服。 蓋以《禮經》所謂「不斬衰者, 不與祭」云者, 決非此禮之云。 諸儒註引者, 皆無顯考處, 而諫院所釋, 不違於古, 不戾於今, 義起而無汰哉之嫌。 雖欲有言, 不過爲後日之註脚耳。 愚臣妄意一以院啓之意爲正, 不敢更獻別議。伏惟上裁。’ 領議政李元翼 、判府事尹承勳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禮經》「所謂不斬衰者, 不與祭」云者, 必不爲此禮而設。 諸儒註疏, 亦無的然可考之說, 今不可牽合而强通之也。 我國舊例, 「白衣不參陪祭」, 亦未知何所據而然也。 以情理言之, 則服雖有衰 、白之異, 豈宜區而別之, 使有參祭與不參祭之殊哉? 雖義起而通行之, 似爲無妨。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答曰: “依議。”


6月 25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五日庚辰親行卒哭祭。 王進視事服, 百官公除, 庶人着黑。


○(備邊司啓曰: “守令、 邊將之稍涉緊重者, 銓曹每令本司議薦, 已將未便之意, 累次啓之矣。 本司亦豈能於局外辦得別樣人乎? 銓薦人物, 是銓曹之事, 銓曹自當旁求愼簡。 今此水原府使, 令吏曹擇擬差出爲當。 敢啓。” 傳曰: “依近例, 自本曹擇薦。”)


○兩司合司 兩司 再請誅珒, 拿鞫李好閔等;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從公論。 竝不允。


6月 26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六日辛巳答大司憲鄭仁弘辭職箚曰: “省箚, 知卿忠憤病裏益篤, 深用嘉歎。 使臣失對之罪, 予非不知, 而姑待回還, 亦有微意。 至於奏文中事, 於予似逼, 故一任朝廷所爲耳。 目今義理不明, 國事多虞, 卿於此時, 當作頹波之砥柱、長夜之日月, 豈容爲辭退之計乎? 卿宜安心善攝, 弘濟艱難。”


○備忘記 傳曰: “大司憲鄭仁弘不幸遘疾, 僑寓江上, 久未見瘳。 想其居處, 醫藥朝夕供給之事, 必多艱窘。 古之人君待賢之禮, 有先定其館舍, 庖人繼肉, 廩人繼粟之事。 政院宜知此意, 察而擧行, 使之敦諭, 入寓城中以便調養。”


○宗室順寧君 景儉等上疏, 請誅珒。 答曰: “凡我宗戚諸卿, 咸聽予言! 惟予兄弟, 同腹有幾人哉? 孔懷之情, 實倍常倫, 而由予不德, 致此大變。 日夜慙疚, 無面對人, 仍成心恙, 已至於難醫之域矣。 臨海還自賊中, 失性已甚, 宗戚之所共知也。 加以被人誑誘, 雖或爲悖妄之事, 然此豈出於本心哉? 朝廷咸曰: ‘罪關宗社’, 故予不得自由, 出置於外方, 王法固已行矣。 終貸其死, 俾保天年, 是予之至情也。 不圖執法之論, 又出於宗戚之中, 予甚瞿然, 無以爲懷。 大義雖嚴, 天倫亦重, 願卿等毋爲掩恩之議, 少慰予心, 不勝幸甚。”


○景儉邪佞貪毒, 附會時論, 倡諸宗室爲此論, (卒至於請弑母后。)


○答兩司合司 兩司 臨海按律之啓曰: “大義嚴而王法重, 故予不能自由, 忍情置外, 法已行矣。 此外又何加律? 終始曲貸, 使恩義兩全可矣。 不允。”


○答合啓李好閔等事曰: “李好閔等失對誤事, 果有其罪。 但身在大臣之列, 受命出疆, 待其回還, 更爲議處, 亦未晩也。 姑爲休煩。”


○兩司再啓逆珒按律事(曰: “逆珒罪關宗社, 得見/免天誅, 古今天下, 寧有是理? 臣等只知有法而已, 請亟賜一兪。”)答曰: “已諭, 休煩。”


○玉堂 弘文館箚論臨海及李好閔等快從公論事, 前下‘用賢、求言、恤民’之敎, 請着實施行。 答曰: “臨海不可不貸死之意, 言之已盡。 宜體予意, 勿爲强煩。 李好閔等, 待其回還, 更議未晩, 休論可也。 省箚, 具見忠讜, 良用嘉焉。 當留念以處。”


6月 27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七日壬午領相李元翼、左相李恒福等呈辭。 不允批答。


6月 28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八日癸未政院啓曰: “臣等伏覩下政院備忘記, 特軫大司憲鄭仁弘遘疾久而未瘳。 至於居處、飮食、醫藥之事, 無不係念, 使之入寓城中以便調養, 其優賢盡禮, (不拘常規, 思與共貞)之意, 出尋常萬萬。 巖穴之士, 孰不聞而興起? (臣等莊誦再三, 欽仰聖明大有爲之志也。)廩人繼粟等項, 曾因臺諫啓辭奉承傳, 該曹自當奉行。 而聞館舍未定, 猶未入城, 令漢城府入接可當處擇定以待, 遣史官敦諭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永寧殿、宗廟來二十九日當爲奉安, 而新廟奉安時, 似當有自上(新)〔親〕幸擧動。 而大行王祔廟前, 禮無親享之節, 故自上擧動不爲磨鍊。 但百官侍衛儀物、導從如式, 則皷吹一節, 或以爲: ‘卒哭後廟祭, 自爲用藥 樂, 今不可獨廢。’ 或以爲: ‘卒哭後公除之服, 旣不遵《五禮儀》純用白帽帶, 則用樂與否, 有不可知’云。 今此奉安儀節, 係是無前之規, 旣無據經, 人議若是其不同。 且遭逢亂離, 權安廟主于非所, 擧國臣民之痛, 庸有旣乎? 幸而新廟初成, 翼翼如故, 奉安于玆, 有定有永, 則今此奉安, 實關慶典。 或以爲: ‘似當有陳賀’, 或以爲: ‘卒哭雖過, 而大恤未終。 況非親幸, 似難輕擧賀儀’云。 且永寧殿、宗廟兩殿移安時, 永寧殿居先, 太廟居後, 而祧廟二主最後矣。 此事當初收議入啓定奪矣。 今更思量, 則其時獻議, 蓋欲不失其祖宗位次。 而祧廟二主最後則其於太廟位次, 亦未免失序, 殊極未安。 大槪旣已祧遷, 則與太廟絶矣, 永寧殿自爲永寧殿, 太廟自爲太廟也。 祧廟主旣奉安於永寧殿, 先後之間, 不可以有別。 永寧殿一時移安, 恐合事宜。 或以爲: ‘已經定奪, 亦難輕改 ’云。 似此三節, 有非該曹所可擅便, 議大臣稟裁施行何如?” 傳曰: “依允。”


○禮曹啓曰: “左議政李恒福議曰: ‘今以臆見論之, 則凡廟之登歌, 匪以侑食, 專爲迎來, 則蓋緣生者有喜樂之意也。 今以素儀行事, 而用樂以樂之, 無或有物不稱情之嫌。 而舊例用樂, 或出於公除之後, 百官冠帶已如常, 故制禮本意亦因是而殺之歟? 此未可知也。 廟樂用否如是矣。 今此移安, 則又是非禮不干哀素之意, 自是列聖行幸之擧, 則其於用樂, 又似無妨。 妄意如是, 而未有定見也。 嘗見舊制, 憂恤之中如遇吉慶, 則亦行賀禮, 今焉陳賀, 自無不可。 我國之例, 與古差異, 所謂‘卒哭雖過, 而大恤未終 ’者, 亦有意見。 廼若愚臣之意, 似當陳賀, 亦未知也。 而至於親幸之說, 則不可也。 兩殿移安先後之議, 臣於先年獻議時曰: 「自遠祖等而下之」, 今無別見。 該曹所謂‘已經定奪’云, 蓋指祧廟二主最後之論也, 臣意有不然者。 議者謬引「子雖齊聖, 不先父食」之文, 以爲韓愈之言, 此本非韓愈之言。 韓愈引古語, 以明祫祭之序, 而本意與此, 自不相類。 牽强附引, 終之以二主最後之論, 尤見其謬戾, 今無所據矣。 當時臣之妄見如是, 故今敢爲言。 (伏惟上裁。)’”答曰: “依議。”


6月 29日[편집]

○戊申六月二十九日甲申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 左議政李恒福、 判府事尹承勳、 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移安, 大慶也; 先後, 小序也。 豈宜以小序靳大慶, 以鬱缺群望哉? 無已, 則永寧、太廟自是兩殿, 判作兩行, 以次奉移亦可。 (伏惟上裁。)’”傳曰: “依議。” 是日, 廟殿移安禮成。 光海君日記卷第五


卽位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一日 朔乙酉禮曹啓曰: “卒哭後大祀用樂之事, 大臣之議, 或以爲: ‘卒哭後大祀用樂, 旣有先王定制, 禮官博考歷代已行之禮, 參酌處之 ’云。 或以爲: ‘《五禮儀》所稱「卒哭後大祀用樂」云者, 無乃參用短喪之制, 旣已成事, 則哀禮已殺, 其於殷事, 不得不以吉禮行之歟? 今旣以古禮處喪, 則於仁、明兩廟, 重服猶在, 喪算未終, 凡此曲折, 皆與《五禮儀》不同。 此於古制, 必有已行之成憲, 不可不審處’云。 或以爲: ‘卒哭後大祀用樂, 斷無可疑, 且不必博考。 而方在病告中, 不敢獻議’ 云。 以臣等愚見參商, 則公除之服, 只爲視事。 故雖在卒哭後烏帽、角帶之時, 而三年斬衰之服猶在也。 禮文用樂之意, 似不以公除一節有所隆殺於其間, 而大臣之議如是不一, 該曹莫適所從。 或令儒臣博考古昔已行之成憲, 或遵用《五禮儀》三年之喪卒哭後大祀用樂之制,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似當用樂。”


○政院啓曰: “自上方在哀疚未寧之中, 而經筵視事, 實係新政急先之務。 明日是卒哭後空日, 不稟視事, 似爲未安, 敢爲取稟。 此後依舊例, 連爲取稟乎, 待聖候差復後取稟乎? 何以爲之?” 傳曰: “予哀疚之餘, 氣候不平, 炎威方酷, 姑勿取稟。”


○此爲不爲視事之始而終十六年, 開筵者不滿十日。


○禮曹以太廟移安, 請陳賀。 傳曰:“太廟重建之役, 先王經始, 而工未告訖, 奄棄臣民。 廟成之後, 悲慟轉切, 今日移安之慶, 予何當之? 陳賀勿爲可矣。”


7月 2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二日丙戌掌令李馪・尹、持平金質幹啓曰: “前定州牧使金應瑞 (【應瑞後改名景瑞。 己未深河之役, 以副元帥, 與都元帥姜弘立降虜。】), 本以貪猾之人, 到任之後, 專以剝割爲務, 巧作色目, 橫斂無藝, 闔境之欲噉其肉者久矣。 至於本道都事狀啓中, 偸銀之事及官中雜物船運之說, 明白無疑, 則前後犯贓之迹, 不一而足。 物論騰播, 不得掩覆, 故金應瑞直抵臣廬, 始焉自明其事, 終焉以救解爲說。 臣等之於應瑞, 無交厚之分, 而公然來言, 此乃臣等之駑劣不足以忌憚於人, 故人不畏法, 干以私事。 法府威稜, 自臣等銷鑠, 不可一日冒據。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以告訃使祕密狀啓, 下備忘 傳于賓廳曰: “觀此書狀, 撫鎭方有謀我之計。 在我之道, 似不可無戒心, 卿等善爲籌劃以啓。”


○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判府事尹承勳、右議政沈喜壽啓曰: “臣等伏見告訃使狀啓別錄鄭振先上相公書, 則語意不明, 不可必指爲我國而發。 至於史學遷、宋一韓兩本, 雖不詳記撫鎭全稿, 而其設心兇悖, 極爲驚痛。 天朝必有人焉, 揭義斥奸, 必不使/但 史、宋等數人而已, 萬無一毫向他、信他之理。 而下邦之於天朝, 忠順恭恪, 以禮義爲天下稱, 粤自古矣。 數十年來, 天朝子視下邦, 拯濟之恩, 不啻父母。 爲奸人之所窺伺, 至發如此之言, 擧國臣民有耳目者聞之, 誰無欲死之心哉? 在今別無籌劃處置之事, 而此後必有自京繼來之人, 其間曲折之詳, 當待後日矣。 狀啓中, ‘請 冬至使別擇冬至使, 用秩高通變之人, 帶率事知通官’云。 已差出使臣, 雖非秩高, 亦皆可堪; 通官勿論堂上, 極擇事知, 差送爲當。” 答曰: “依啓。 撫鎭衙門回謝官, 以秩高、有計慮、曉解華語人擇差, 帶率事知譯官, 使之急急前進, 偵探以來如何?” 大臣回啓曰: “上敎至爲允當。 令該司擇秩高、有計慮、曉解華語人, 帶率事知譯官, 齎奉謝揭, 急急前進探聽, 而亦須使之善爲周旋, 勿露形跡爲當。 且彼或有意外問詰之事, 亦不可不慮, 近日陳奏文書中各項事情, 一一指授以送何如?” 答曰: “依啓。”先是, 遼欽差官來賻, 應有回禮, 故於是差沈諿行。


○義禁府啓曰 囚人縣令 李東白, 久受刑訊, 上言自訴其冤。 王命照律。 義禁府回啓曰: “李東白 贓滿應死。 凡死罪, 必須決案取招, 然後照律。 今此東白照律, 何以爲之?” 傳曰: “減死照律。” 按, 此人亦以私逕得釋。


○弘文館(副校理李埈等)連箚, 請誅珒, 請鞫李好閔等。 答曰: “已諭, 休煩。”


○吏曹正郞閔德男率六曹郞官上疏曰: “討逆, 天下之大法也; 全恩, 一人之私情也。 夫珒之兇逆, 國人之所同惡, 其罪不止於《春秋》之將, 其禍不止於一人之身, 其謀又不止於助武庚以叛而已。 則其明天下之大義, 擧天下之大法, 不可以私恩貸之也, 章章明矣。 伏願斷以大義, 快從公論。” 答曰: “省疏, 具見執法之議。 然參酌恩義, 旣置于外方, 法已行矣, 何必盡律? 玆未從之。”


○監察金聃齡等, 上疏請誅珒。 答曰: “臨海事, 前後盡諭於三司矣。 王法至嚴, 故旣置于外方; 天倫亦重, 貸死何傷? 按律之請, 予不忍從。”


○傳曰: “大臣處勸肉。”


○(大司諫鄭協等) 合 兩司請誅珒。 答曰: “已諭, 休煩。”


○(執義李慶全等合啓)請鞫李好閔。 答曰: “已諭, 休煩。”


○正言朴曾賢 司諫院啓曰: 王者賞功之擧, 雖在嚬笑之微, 猶不可不愼。 況今太廟重建, 酬勞莫重之典, 不可容一毫冒濫之弊。 而名在罪籍者, 或參恩賞之中; 實仕日淺者, 反居累月之上; 不仕一日者, 亦霑賞馬之恩。 而至於自言, 道路相傳, 物情駭怪。 請命一一査覈鐫去, 其時該掌堂上、郞廳, 竝命推考。 逆魁珒所在處, 守/定將守直, 事體至嚴, 而往來之人出入自如, 外間之事無不潛通。 至於鞫廳推案之事, 人所難知, 而逆魁珒亦皆洞知, 其爲驚愕極矣。 崔堈以時任別將, 不謹防護;李顯英以守土之臣, 亦不無其責。 請竝命拿鞫。” 答曰: “太廟重建, 實是莫大慶事。 況功自功, 罪自罪, 酬勞恩典, 豈以有罪而廢也? 實仕日淺者, 不仕一日者, 更査以處。 堂上、郞廳不須推考。 崔堈、李顯英依啓。”


○(司憲府啓曰: “掌令李馪・尹、持平金質幹, 請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舍人李廷馦等上疏(曰: “逆魁珒穢瀆戕害之罪, 稽之邦典, 猶在罔赦。 況此謀逆不軌之狀, 靡有紀極, 則天地之所不容, 王法之所必誅。 雖在隣國, 亦當沐浴而請討; 凡我臣僚, 其不可與共戴一天, 明矣。 伏願亟從公論, 以快神人之憤。”), 請誅珒。 答曰: “省疏, 具悉執法不回之意。 但恩義竝行, 不悖於情理; 置外貸死, 無傷於王法、(天倫)。玆未從之。”


○慶尙道儒生李㙉等上疏, 請從祀五賢臣于文廟。 答曰: “省疏, 足見好賢之誠, 良用嘉焉。 予當留念而議處之。”


○兵曹判書李廷龜上箚曰: “伏以撫鎭合啓/揭之事, 雖未得見其稿, 而稿中之語, 旣發於兩科臣參本之中, 不測之謀, 似爲昭著, 看來不覺心膽俱寒。 議者皆以爲: ‘撫鎭旣被臺評, 天朝正論堂堂, 保無他虞。’ 臣愚竊以爲, 此實東方大禍之萌兆也。 夫成梁崛起行伍, 名聞四海, 亦一時之豪傑也。 久握强兵, 專摠重鎭, 威行夷夏, 締結中外, 三子皆爲名將, 諸姪遍據參遊, 山東鎭堡大小將官, 半是家奴與幕客, 遼、廣之人, 知有李大爺, 而不知有他人。 蓋其勳名地望, 足以震動一世, 而權謀機略, 亦必有所以經營者矣。 今者無端發此兇謀, 至與撫臣合詞上請, 此豈一朝一夕之計哉? 八十老翁餘日不長, 豈有希功、求賞之心? 我國事情無不洞悉, 又豈眞有意於督過, 而强爲此無理之言哉? 此翁之蓄此計, 蓋已久矣。 曾在亂初, 亦嘗有遣其子將兵鎭守之議, 而爲廷議所沮云, 其東向睥睨, 固未嘗忘我國也。 蓋位極人臣, 富貴已溢, 但未得南面稱孤耳。 其欲及其未死爲子孫萬世計者, 應無所不至。 而天朝則世受恩寵, 不敢生意; 惟我國城連壤接, 備諳動靜虛實, 山川形勢一皆揣摩, 而土地之饒, 蔘銀之産, 蓋嘗朶頣而流涎矣。 從前繾綣, 都是緩我之謀; 向日致弔, 似爲偵探之計。 老物胸中機關深密, 是必籌之爛熟而後, 乃形於奏揭之中。 無故加兵移人之國, 是何等事, 夫豈以偶然說話, 輕欲白頭擧事哉? 竊聞其子如樟, 梟雄勇悍, 方在手下, 主管兵務, 此亦最可慮者也。 宋一韓、史學遷之論, 雖甚正直, 成梁用金如泥, 盤結甚多, 安知一種邪論或起而助桀耶? 儻使天朝不許其謀, 以成梁跋扈之心其果一一稟承固不可知。 況一二科臣之筆舌, 安能終縶强藩之手足哉? 今若陰嗾老酋, 侵擾我鄙, 而聲言奉命來救, 自以鐵騎臨之, 則其將何以抵當耶? 彼老酋倂呑諸部, 席卷藩胡, 其志本不在小, 竊發之患非朝則夕, 固不待成梁之陰嗾。 而我國之所以備之者, 似若勤於北而忽於西, 臣常以爲非計。 西關一路, 力疲於需應使命, 未遑征繕, 江邊一空, 百無可恃。 賊若乘此無備, 長驅坦路, 向來恃援之成梁, 今旣不可恃, 而又從而助其勢, 則豈不危甚乎? 我國雖小, 曾挫隋、唐百萬之師, 苟能先事有備, 則豈至束手於垂死之一摠兵乎? 或謂成梁之謀, 時未的知, 不宜先動使彼先知。’ 此固然矣, 須務愼密, 抑恐彼亦疑我之已知而爲先發之計也。 旣發之後, 則備亦無及, 而遼路阻絶, 上奏無因, 雖欲哀籲於吾皇, 不可得矣。 到此地頭, 雖有智者, 不能爲謀矣。 請令廟堂預講自爲之策, 戒嚴西關以備老酋, 庶使臨急不至失措。 不然而徒恃祚宋之天, 苟冀無事之幸, 曰‘豈至於此? 豈至於此? 則是實泄泄也, 臣竊愍焉。 (當今之事, 可言者何限? 而不敢以一紙芻狗瀆攄靜攝。 獨此區區, 實出過慮, 而適忝非據, 所言者職耳。 伏願殿下恕其狂僭, 而留神議處焉。)” 答曰: “箚辭具見忠款。 其深憂遠慮, 出於常情之外, 良用感歎。 當與廟堂議處。”


7月 3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三日丁亥(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 合 兩司請誅珒。 答曰: “已諭, 不允。”


○掌令尹正言、朴曾賢合啓, 請鞫李好閔等。 答曰: “已諭, 不允。”


○掌令尹 司憲府啓曰: “前定州牧使金應瑞, 諉以天使時所用, 銀子數百餘兩, 見罷之後盡數取去; 官家之物, 船運本家。 旣發於都事狀啓之中, 面干臺官, 反爲自明之計, 情狀極爲痛愕。 請命拿鞫定罪。 全羅監司具義剛元非可用之材, 及授方伯重任, 貽笑一道。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正言朴曾賢 司諫院啓曰: “聖恩如天, 欲令酬勞之典, 遍及於罪籍之中。 臣等非不知聖意之所在, 而第罪關宗社者, 亦在其中, 瞻聆所及, 莫不駭怪。 請亟還收成命。” 答曰: “不以罪廢功, 是亦一道。 不允。”


○弘文館(副校理李埈等)上箚, 請誅珒, 請鞫李好閔等。 答曰: “大義至嚴, 故旣置于外, 王法不可謂不行。 天倫亦重, 何必盡律? 予不忍爲也, 勿爲煩擾。 李好閔, 姑待回還而議之可矣。”


○(左參贊徐渻上箚, 乞解黃海等四道體察副使之任。 答曰: “可合, 勿辭。”)


○(巳時, 日暈, 左珥。 白虹出自珥向內之端, 指日向外之端, 逶迤而北, 長可二匹餘, 暫時而滅。 申時, 日暈。)


○以徐渻爲議政府左參贊, 尹安性爲全羅道觀察使, 曺倬爲黃海道觀察使, 洪霶爲弘文館修撰。


7月 4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四日戊子傳曰: “卒哭已過, 朝臣等使之開素。”


○禮曹啓曰: “太廟重新, 備儀移安, 此實國家無前之慶。 依政院啓辭, 布告中外。” 傳曰: “知道。”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 合 兩司啓請誅珒。 答曰: “臨海全恩之計, 已定於變生之日。 決不可從, 勿爲煩執。”


○(掌令尹、正言朴曾賢)合啓, 請鞫李好閔等。 答曰: “先罷, 後推。”


○掌令尹、 司憲府啓曰: “自上哀疚之中, 頗有未寧之候, 時御房室卑窄壅塞, 不宜於調攝, 不可不急速移御他所。 宮墻修理, 曾有傳敎, 而該曹慢不擧行, 請當該官竝推考。 若待畢修理後移御, 則其勢未易, 請先爲移御以便攝養。(【此爲‘興造土木, 迎合主意’者之始。】 全羅左水使柳止信奴事權兇, 得授水閫之任, 權兇旣敗之後, 自知不保, 益肆貪虐。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宮墻退築事, 該曹曾已取稟, 而自內時未發落, 姑勿論罪。 移御事, 予當觀勢爲之。 (柳止信, 依啓。)”


○正言朴曾賢 司諫院啓曰: 都監賞格謬及罪籍之意, 論列有日, 聖批至以功罪爲敎。 所謂功是何功, 罪是何罪, 而可以循例濫與於行賞之類乎? 物情莫不駭愕, 請亟賜一兪。 臣等伏覩禮曹陳賀啓辭備忘之敎, 臣等不勝感激。 第太廟權安非所, 于今幾年, 幸今廟貌重新, 縟禮備擧, 祖宗在天之感、臣民拭目之慶, 爲如何哉? 況先王平日奉先之誠, 始伸於今日, 則實是祖宗與先王之慶也。 聖上雖不忍於受賀, 而所重實係於祖宗與先王, 群情所在不容但已。 請命依該曹啓辭施行。 【旣命停賀, 而諫臣必欲行之於哀疚之日, 鄙哉!】 (慶尙左兵使李璲以主將, 專事剝割, 營中所屬軍兵, 皆以徵布爲事, 至於舟師移屬之類, 亦爲侵虐。 其他種種泛濫之事, 不一而足,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此乃祖宗先王之慶, 而旣告于祖宗先王, 則予何敢受賀? 勿爲可矣。”


○義禁府經歷朴逸賢等率無祿官上疏, 請誅珒。 不允。


7月 5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五日己丑(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 合 兩司請誅珒。 答曰: “已諭, 休煩。”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合啓) 兩司請鞫李好閔等。 答曰: "已爲罷職, 不須拿鞫。”


○禮曹啓曰: “太廟重建之役, 始自先朝, 列聖移安之慶, 至今日乃擧, 自上悲慟罔極, 宜無所不至。 儒臣請改賀爲慰, 其意實出於將順其美。 臣等不敢他議, 依箚辭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弘文館上箚, 請正珒及李好閔等罪。 答曰: 臨海之不忍按律, 前已盡諭。 李好閔等旣已罷推, 何必拿鞫? 勿爲煩論。”


7月 6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六日庚寅宣惠廳啓曰: “曾有傳敎, ‘供上之物, 若以擅斷裁減爲難, 則卒哭不遠, 過後定奪。’ 故一應上供之物, 將書啓稟裁, 時方考謄錄而繕寫矣。 京畿日次, 八道月令及漁父 夫等供上物膳, 只有大殿、中殿、世子宮封進規式, 而至於大妃殿則今始磨鍊, 當仰候睿裁, 永爲定式。 但日次、月令、漁父 夫等供上之物, 皆是元定數目, 分供於大殿、中殿、世子宮。 今玆大妃殿供上, 若於元數目外別爲磨鍊, 則當此民生倒懸之日, 決難支持。 令該曹就元數目內推移磨鍊後, 入啓裁減。 至於三名日, 亂後皆有封進之規, 而大妃殿則亦未磨鍊。 令該曹從亂後例竝爲磨鍊後, 入啓裁減何如?” 傳曰: “允。” 上供可減之物, 自外量減以啓, 則當更爲參酌判下矣。 至如慈殿供上, 事體尊嚴, 決不可推移, 各別磨鍊可矣。”


○掌令尹啓曰: 金鎭稱名人, 乃臨海君乳父之壻也。 從前作弊, 民怨已極, 及其差官入城之時, 多持銀兩, 形迹綢繆, 臣因風聞, 議於僚中而捉囚矣。 卽者左承旨李馨郁致書於臣, 營救金鎭之事, 至有‘以臨海爲一大陷穽, 欲害所憎者, 必圖入於此穽中’等語。 鎭是幺麽內奴也, 馨郁此言, 豈獨爲一鎭而發也? 蓋欲使言官不得下手於諸宮家作弊之人也。 緣臣無狀, 致此詆斥,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執義李慶全、李馪等) 合 兩司請誅珒。 答曰: “已諭, 不允。”○掌令李馪以合啓 請鞫李好閔等。 答曰: “已諭, 不允。”


○大司諫鄭協等啓曰: “臣等伏見大司憲鄭仁弘箚辭, 有曰‘唐官之査考, 辱及於君父, 而不能以死正救; 使臣之誣國, 請命拿鞫, 而未蒙兪音。 乖於禮義, 拂於人心, 有大段當避之義, 而反䑃然冒昧, 不以爲嫌而不復避乎?’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唐官質問之日, 旣不能終始力爭, 使臣請罪之擧, 已踰數旬。 未及就仕之仁弘, 猶以此惓惓至於陳箚引咎, 臣等何敢靦面朝班, 行呼唱於市道乎? 請竝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執義李慶全啓曰: “臣以無狀, 待罪言地伏, 見兩司避嫌之辭, 其不可靦冒, 臣亦無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勿辭。


○三館參下官等上疏請正珒罪。 答曰: “省疏, 予無以爲懷。 大義之嚴、王法之重, 豈不知之? 天倫所在至情難斷, 玆不忍從之。”


○館學儒生韓惟翔等上疏, 請以先正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深嘉多士尊賢之意。 此事擧措甚重, 先王亦不敢輕議。 顧予寡昧, 難容率爾以定, 當與大臣熟講而處之。”


○分遣睦長欽、(李廷馦、鄭廣成、兪學曾、兪昔曾、崔起南、金緻) 等八人, 暗行村落, 訪問民間弊瘼、守令賢否。


7月 7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七日辛卯弘文館(副校理李埈等)上箚, 請誅珒, 請鞫李好閔等。 答曰: “已諭, 休論。”


○傳曰: “故參議李𥕏、前縣監李/尹英賢, 乃予昔年師傅也。 李𥕏子錄用, 尹英賢除職。 (且副司果金元男, 終始扈從之人, 獨未錄勳, 東班六品職差下。)”


○傳于吏曹曰: “守令擇差事, 曾有傳敎, 宜遵前旨着實擧行。 至於初入仕之員, 亦必十分愼簡。 天工, 人其代之, 其敢忽諸? 且太廟重建, 實國家莫大之慶也。 此監董諸臣賞職, 承傳爲先施行。 先朝承傳未及除職人, 竝可察施,明川府使金義直加資。”【義直以外戚, 無功而加資, 近屬之濫賞始此之類也。】


○答館學儒生韓惟翔等再疏曰: “再見疏章, 具悉尊賢之至意。 當與大臣議定, 諸生退而待之。”


○內醫院正申得一等上疏, 請正珒罪。 答曰: “省疏, 具悉。 予意已言于三司庶官矣。 國論雖重,天倫難割, 予不忍焉。”


○弘文館副應敎尹孝先上疏曰: 臣於今年初春, 歸在 驪州 鄕家, 奄聞天崩之痛, 奔還于朝, 旋授司諫院獻納。 其時逆珒陰懷凶計, 方在殯側, 其指揮家兵之狀、劍椎裹入之說, 人莫不藉藉, 而國家盛添衛兵, 晝夜戒嚴。 凡在從臣之列者, 憂虞惶怵, 皆以爲不測之禍迫在頃刻, 相與密議處變之方, 而不敢顯發焉。 咸興判官李貴適以事上京, 一日早朝到臣之寓舍, 臣引入臥席而與之語。 其言曰: “領府事李德馨伻語使見君, 吾是以來。 領府事云: ‘近聞闕內武庫軍器, 無遺見失, 此必臨海之所竊取也。 且聞貞陵洞 臨海私第之隣家皆空, 無異常時殺人家切隣之逃避, 吾甚怪之, 吾使相信武士偵探矣。 大槪臨海逆禍, 朝夕將發, 所當急急捕出臨海。 而此事非大臣與臺諫竝力, 則不可爲矣。 臺諫若與吾同謀爲之, 則庶可成事。 臺諫爲密啓, 而自上牌招吾一人, 使之坐賓廳而指揮, 則臨海可去, 大事無欠矣。 君須往見獻納尹孝先, 而速速相議。’(云云。)” 臣答曰: “此事乃吾輩所嘗深憂密謀, 而時未發者也。 吾雖無分於李領府事, 而當卽往見云。 第吾以臺諫, 方合司論柳永慶之罪, 早詣晩罷, 而領府事居宅在門外, 難必以某時至 李 其家。 雖然, 李領府事 領府事以大臣, 憂國至此, 而要與臺諫相議, 吾當畢竟見 李 謁相相議”云。李貴唯唯而去。 厥後臺諫以李軸、李貴之疏, 相繼避嫌, 臣雖有意於往見李德馨, 而不果。 一日之夕, 臣自闕下退歸私寓, 李貴又來見臣曰: “君何不往見李領府事乎?李欲速見君矣。” 臣答曰: “近以公故不果”云。 其夕乃去二月十三日夕也。 李貴旣去之後, 其夜聞臨海之禍尤迫, 遂定密啓之計。 厥明十四日, 待開門詣闕, 兩司齊會, 玉堂亦齊會。 兩司合司而爲密啓, 玉堂交相簡通而亦爲密箚矣。 李貴之所言於臣者如斯, 臣之所聞於李貴者如斯, 而臣等之謀發臨海之事者, 亦止如斯而已。 其後追聞李德馨於臨海事發之日, 在賓廳, 言曰: “未知此何事也。 吾實不知。”云云。 臣與崔有源語及是事, 每怪李德馨之言前後有異, 以是崔有源擧臣名而發之於避嫌之中。 德馨則每曰: “吾實不請尹孝先, 李貴實造虛言誣我。”云云。李貴亦言李德馨之歸咎於厥身, 通書于校理崔起南曰: “漢陰得謗, 坐生之妄作云, 然耶? 漢陰不獨見我語及其事, 見趙國弼皆語及厥事, 而及其得謗之後, 獨歸咎於我云, 冤哉冤哉! 頃見京書, 近有物議云。 若有重發之端, 吾欲自處, 望須十分聞見細示如何? 見景明問之, 則可知曲折。”云云。 漢陰乃李德馨之號也, 景明乃前牧使金公輝之字也。 頃者李貴又以疏草及崔有源書草而寄臣, 且爲長書而與臣曰: “伏望尊公更察語意曲折。 如以僕言爲可信, 則須見崔公, 詳陳本末, 使之善處, 以祛朝廷士類間疑阻。”云云。 而其疏中之語有曰: “臣往見尹孝先, 語及臨海事曰: ‘李德馨所言好矣’云, 則孝先答曰: ‘此事朝著間方有論議, 而未得善處之方, 此言正是, 臣仍語孝先曰: ‘若以此言爲然, 則如此大事, 不可不往見相議善處。’云云。 孝先答曰: ‘此言亦是。 臣是日亦見德馨。’ 傳言孝先將欲來見之意, 則德馨答曰: ‘吾與孝先, 雖無相知之分, 若以國事來見, 則何難相見?’ 云。 翌日臣又見孝先曰: ‘以君欲爲往見之意, 已通於德馨, 何不往見乎?’ 則孝先答曰: ‘吾欲往見, 而適因避嫌未果。’”云云。 又其疏有曰: “臣實欲令孝先往見德馨善處此事也, 非德馨遣臣邀見孝先也。”云云。 以此見之, 李貴還諱其以德馨言招臣之說, 而有若自以渠意使臣相見者然。 信如此說, 則自上牌招吾一人, 使之坐賓廳指揮”之言, 何爲而入臣耳也? “臺諫若與吾同謀爲之, 則庶可成事”之言, 亦似非李貴自言之語勢也。 臣於李貴之言, 在耳了了, 如昨日之言, 而李貴今日之所言, 如是相反, 此無乃李貴以臣爲昏妄不省事之人, 而更造此言, 以爲誘䝱之計者乎? 不然則李貴之爲是疏也, 非但反其曲折, 辯明於崔有源, 而復以疏草及寄崔有源書草, 公然示臣, 若無自歉者, 何也? 況人雖可欺, 天不可欺, 而以是說成是疏, 敢干聖聽於白日之下, 臣實怪焉。 夫人之聽人言, 在近則記念之, 在遠則忽忘之, 常事則或浪過之, 大事則雖久不忘。 以其聽言之遠近言之, 則臣李貴之言卽傳於崔有源輩, 實非追憶昔日之所聽也; 以其事之大小言之, 則臨海叛逆之事, 是何等事也? 臣於李貴之言, 豈有聽之未瑩而反失所言之旨乎? 李貴之疏, 於其身則乃曰: “臣無失傳於孝先”, 於臣則乃曰: “或不無微失其旨”, 至此而臣尤竊怪歎焉。 李貴之以德馨言招臣之時, 非但言於臣, 亦多有言他人者。 所謂金公輝之家, 與臣所寓比隣, 李貴之往來臣寓, 必歷抵公輝之家, 盡言其曲折者, 實爲此也。 以此公輝至今, 言李貴之言甚詳矣。 李貴於其始也, 怨德馨之歸咎其身則乃曰: “漢陰不獨見我語及其事, 而及其得謗之後, 獨歸咎於我”云云。李貴於其終也, 欲掩其往來招臣之跡, 則乃曰: “臣實欲令孝先往見德馨也, 非德馨遣臣邀見孝先”云云。李貴前後之言, 如出於二人之口, 而李貴之怨德馨、護德馨, 亦似不出於一人者矣。 大抵李貴與書崔起南之時, 徒懷怨德馨之心, 而不知德馨爲可護也; 及其護德馨之日, 徒知德馨之爲可護, 而不覺其爲德馨招臣之曲折, 昭不可掩有如是者。 吁!李貴之心臣, 實未曉也。 且其疏中有不可不辨者焉。 其疏有曰: “臣又見孝先曰: ‘其時何不見大臣而先發乎?’ 孝先答曰: ‘先一日, 憲府已爲發論, 機事已發, 不可久稽, 故不及往見大臣而發其論矣’”云。 蓋其時, 臣等猝發其論於一日之內, 實無憲府先一日發論之事, 臣何敢拈出所無之事而答李貴之問也? 其疏又有曰: “德馨語臣曰: ‘三司密啓, 措語不爲詳密, 獄體未易成, 而人多疑懼矣。’ 不數日, 臺諫以措語過當避嫌”云云。 李貴之疏語, 似爲臺諫之避嫌, 有或出於德馨之所言者然。 臣等旣發臨海之事, 又論朴名賢、高彦伯之事, 而只曰陰蓄異志”, 不及其臨海交結之言。 臣等以此等措語之未瑩而爲之避嫌, 實非爲德馨措語不詳密之言而有所避嫌也。 據此數端, 而李貴之言語不爲眞實的當, 亦可見矣。 雖然, 李貴乃曰: “德馨別無前後異辭之失, 臣亦無失傳於孝先, 而孝先之聽聞, 不無失其旨”云, 則是以臣爲造虛語也。 李貴又曰: “崔有源之辭, 實出於傳聞之誤, 而亦非欲構陷德馨而發也”云, 則是以臣爲構陷大臣。 且夫李貴之言, 實不如是, 而臣實不自量聽聞之誤, 唐突於君父之前, 則是臣實欺吾君也。 然則如臣者, 當伏造言之刑, 而陷大臣欺君之罪, 固所難免, 豈可一日居淸顯之列而叨侍從之職, 以貽聖朝之羞辱乎? 伏願亟命鐫罷見職, 以爲造虛言陷大臣、欺君父者之戒。答曰: “此時人言, 豈足盡較? 勿辭。”


○領議政李元翼上箚曰: “臣身嬰痼病, 七八年于玆。 自在先朝, 閉戶療治, 或下村調養, 朝請之仕, 亦多廢曠, 嗣服之初, 誤恩遽及。 國事方棘, 未敢辭退, 曳疾奔趨, 且顚且仆, 精神筋力耗盡無餘, 宿痾新痁乘虛竝作, 策勵報效, 望已絶矣。 且臣昏劣固滯, 全無識見, 奉職無狀, 觸事乖拂。 頃自以變辭爲未安而連章祈免, 不欲冒據以遏公論。 今之事勢, 又大異於前, 前後臺諫之發罪名, 非止一二, 惶駭悚慄, 無地自容。 臣爲大臣, 被論如此, 仍冒重地, 豈有其理? 玆又伏聞有委官之命, 李恒福旣不敢出膺是命而呈告乞遞。 況臣職是首相, 裁斷論議, 從前處事繆戾之罪, 專在於臣, 旣不可居是職, 又安敢承此命? 伏乞亟收委官之命, 仍將臣本職及兼帶竝命罷斥, 以答公議。” 答曰: “國事危急, 而卿等迭爲引疾, 予不知所爲。 大臣全恩之論, 臺諫執法之論, 竝行何妨? 古人先國家之急, 實出於知輕重、大小之義。 卿宜安心勿辭, 更加盡忠。 委官則遞之。”


○寧原君 洪可臣上疏曰: 臣聞人君好惡不可不審。 好正直, 則正直之臣出而爲用, 上下相規, 格王正事之功, 終至於泰階平而玉燭調; 好諛佞, 則諛佞之臣出而爲用, 上下相蒙, 直言不聞, 終至於主驕於上、臣諂於下, 而國事日入於不可爲矣。 好惡之審, 不審而正直、諛佞之各以類應, 捷於桴鼓影響, 臣不敢知今日殿下之心好正直乎? 頃者鄭經世疏陳時事, 狂妄觸諱, 殿下目之以無父無君。 臣未見其疏, 所謂“指斥先朝疵政”者, 未知爲何事也。 雖然經世, 人臣也, 豈敢有意於暴揚先王之過, 以自取買直之名哉? 恐不過急於匡吾君之失於未然之前, 而姑擧殿下之所未及聞見者以戒之, 而不自覺其侵犯訐直之歸, 若經世者, 眞所謂過於忠者也。 然言事之臣, 其言雖或不中, 但當置之不問而已。 豈可與之爭是非、較曲直, 不能納汚於河海之量, 而反若是其淺淺哉? 至於言責之臣, 一見殿下盛怒於此人也, 便生容悅之計, 妄引不當引之經語以傅會之, 此則亡國之言, 仁人君子所當深惡而痛絶之者也。 昔漢 文帝, 以后弟竇廣國之賢而欲相之, 乃以后戚之嫌而卒相申屠嘉;明帝時, 馬援以后父, 不得與雲臺之列。 兩人之才略、功名, 非但瑣瑣姻婭之流, 而二帝之威嚴、勢力, 非不能尊崇之、褒進之也。 所畏者天下之公議耳。 此豈不能立賢無方而然也? 獻言觸諱者, 多入於危而僅免大戮, 纖人容悅者, 揚揚焉自以爲得計, 殿下之好惡, 於此可見矣。 臣於鄭經世等, 素不識其面目, 非敢爲緩頰也。 所可惜者, 方殿下求治之日, 雜進拖泥帶水之說, 獲罪於聖明之時, 重駭草野之聞聽耳。 先王臨御四十餘年, 未嘗輕罪言事之人。 而朝士之頑鈍躁進者, 自於除拜得失之際, 妄揣天意, 或有所云云, 聽之者不察, 亦以爲然, 數十年來, 奔競是事, 交通是急, 士節掃地矣。 頃於權奸之濁亂也, 嗜利無恥之徒, 窟穴盤據於朝廷, 知有權奸, 而不知有君父, 遂使主勢日孤於上。 而卓、操之亂, 將不旬月而至, 甚矣, 諛佞之害人國家也! 先儒之說曰: “平時無直言敢諫之士, 則臨亂無伏節死義之臣”, 誠哉是言! 殿下聰明英發, 學問超詣, 侍講之臣歎服有素。 然臣之愚意, 人主之學, 初不在章句講說之間而已也也。 入于耳, 存乎心, 施諸政敎之間, 使吾之用舍擧措, 無一不合於人心, 則天下之人心, 歙然聚於朝廷之上, 朝廷氣力易以皷動, 而風敎之興可立致矣。 今就殿下之心論之, 慮言路之有妨而欲貸其罪者, 此道心之微而發於天理者也; 終不能快貸, 而或拘囚之, 或削去之而後已者, 此人心之危而墮於私欲者也。 在亂世昏主之時, 則末減言者之罪, 亦非易事也, 豈有聖明如殿下、包容如殿下而遽以此爲足哉? 大抵人君之病, 莫大於自廣而狹人。 故當以容人之諫、受人之善爲心, 雖有逆耳之言, 所當包含耐喫, 切勿遽形於辭色, 使外人得以窺測其淺深。 此人心離合之幾, 天命去就之分, 嗣服臨政之初, 第一田地根本也。 嗚呼! 盡言者獲罪, 容悅者得志, 則雖使堯、舜在上, 亦不能爲國。 此孔子所以“遠佞人”答顔子爲邦之問, 舜以“難壬人”爲蠻夷率服之本, 伊尹之於其君, 亦以“逆心遜志”之戒丁寧告之者。 豈不以紛華波蕩之中執德之難固而操心之易失也? 今殿下惸然在哀疚之中, 宜乎善念常存, 私意未萌, 如水之未波, 如鏡之未塵。 而近日前後進言者, 見識未逮, 心氣未定, 徒有愛君之誠, 而不知其措語之際反流於荒雜不經。 徒備 損事體, 而無益於殿下好問、樂善之誠, 使殿下所存乎中者, 有時罅漏於外, 而多示不廣之意, 中外人心或至於解體, 此雖臣子之罪, 亦豈不爲他日無窮之憂也? (善乎!諸葛武侯之言曰: “諸有忠慮於國者, 但勤攻吾之闕。 事可成, 賊可滅, 功可蹻足而待矣。” 百世之下, 可想其心量之廣大、規模之宏遠矣。 宰相之當國大任者, 猶尙如此, 況於千乘大有爲之主乎? 嗚呼! 人誰無過, 改之爲貴。 殿下今日學問之功, 正當於此處着力, 使光明正大之心火燃泉達, 而無遏於擴充, 私邪狹小之蔽氷解凍釋, 而不遺於査滓, 建其有極, 期臻王道於蕩蕩。 庶幾三王可四, 五帝可六, 日月之光, 萬物咸仰矣。 將死之言, 無復倫理, 如蒙殿下哀矜而恕其狂僭焉, 則臣之報國畢矣。)答曰: “省疏, 深嘉爲國之誠。 但卿以勳舊重臣, 似不脫落於時俗護黨之習, 信乎, 去河北賊易也! 然予當留察焉。”


○慶尙道生員李㙉等再疏, 請以先正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爾等尊賢之誠, 予已知之。 但擧措甚重, 不可輕議, 當與朝廷商量處之。”


○大司憲鄭仁弘上箚曰: 逆魁珒謀爲不軌, 罪入不道, 天討之所當加, 王法之所不貸。 凡在臣僚, 得以誅之, 不容有他議, 不得有異議也。 奈何全恩之說, 遽出於其間? 物情因而疑惑, 國論以此二三, 將有不可忍言者, 豈謂人心世道之罔極至此也? 臣竊以爲, 全恩之說若起於逆狀未明、獄勢未成之前, 則固不免掠上之美歸恩於己也; 出於逆形已具、其情畢得之後, 則此二字不當出於人臣之口。 非惟不當出於口, 豈合一毫作於其心乎? 古人請討隣國逆臣而不置, 況賊在肘腋, 朝夕閃發, 而天敗其事, 渠魁就擒, 黨與輸情明若觀火, 而曰全恩, 曰亂言者, 獨何心哉? 人臣爲君國討逆之義, 果如是乎? 臣竊見朝著間, 觀望苟容之習痼, 獨立謇諤之風衰。 誠使殿下天怒震動, 必欲致刑於逆魁, 赫然有不可犯之威, 則大小臣僚有能抗顔於雷霆之下, 請全兄弟之恩者乎? 臣知其必無也。 以此而獄成之後, 以全恩發口者, 非有護賊之私, 卽不有殿下也。 (《易》大有之六五曰: “厥孚交如, 威如, 吉。”孔子曰: “威如之吉, 易而無備也。” 今使臣之欺誣於天朝, 易而無備者也; 獄成而猶欲全恩, 與終始不共僚議者, 易異同者也。) 臣實不知彼將以逆珒, 欲同於福城、鳳城兩王子之冤乎? 若以兩王子爲冤, 則當時請殺者, 固有罪矣。 今之異論, 何不抗章申逆魁之冤? 閃舌隱情, 闇然以今日之公議, 欲同於乙巳奸兇之胸臆乎? (臣請明之。 討逆者, 臣子之公義也; 伸恩者, 人主之私情也。 情之所重, 義或相掩; 義之所在, 情固不行。 故討逆者, 天下古今不易之經義也; 伸恩者, 一時君父念鞠哀之美意也。 舜之處象, 周公之誅管、蔡, 石碏之誅石厚, 先儒固有定論。 今日之事, 與舜之處象固不同, 不必引而爲說。 嘗以周公之事, 闡明先儒言外之意。 竊以爲元聖之誅管叔, 不特以宗社爲重而已也。 何者, 如使元聖身爲天子, 則不知聖人何以處管叔也, 上有成王, 身爲臣子, 在周公, 誅之而已。 未聞以叔父之親、兄弟之恩, 遽請全於成王也。 況成王旣惑於流言, 而周公厄於居東, 其危幾於不免, 而召公、太公以叔父、元舅之親, 亦不敢遽以周公之無罪、恩義之當全爲請, 則於此益見君臣之義至威, 而討賊之典至嚴, 嫌疑之際, 不易言也。 今之終欲全恩於逆魁而不以爲嫌者, 其心不可知也。 石碏之誅石厚, 亦以大義滅親者也。 石厚儻州吁弑衛君, 州吁之於衛君, 兄弟也, 石厚之於石碏, 父子也。 弑弟之兄、黨賊之子, 在石碏則誅之而已。今珒逆謀之不成, 特天敗之耳, 其心則州吁也, 其事則州吁也。 豈合以其謀之成敗爲輕重而莫之討乎? 況逆魁私養家兵, 陰謀不軌, 非一朝一夕之故, 通國臣民所共憂慮, 而先王不豫之日, 嚴設扈衛於宮庭者, 蓋亦慮不測之患也。 縉紳之人, 乃反爲不知者, 其待逆魁, 旣欲加於二公之待周公, 而恩義又欲先於二公之於周公, 此尤不可知者也。 以此而言之, 今之爲異論者, 得不爲周公、石碏之罪人乎? 至於後世人臣, 有或請至親之相全者, 或譏兄弟之不容者矣, 此特就一時私恩而言耳, 非聖賢之經義, 臣子決不可以此二者竝立而爭是非也。 臣以爲)當此制法致刑之日, 不獨有異論者, 不容於王法, 恐殿下之孚, 旣不至於交如, 而威如之義, 又不行於朝廷也。臣竊見古人不欲處小朝廷求活, 臣雖無狀, 豈欲從後君之朝廷而求寵榮也? 伏願殿下察臣腷臆, 遞臣之職, 許臣之退, 使朝夕性命歸畢於田廬, 垂死之身終得自爲之所, 則是殿下終始保全之恩, 而實先朝聽臣衰病退伏之意也。 殿下亦宜自謀, 親忠賢以爲國家之衛, 斥邪佞以淸用舍之道。 (從諫弗拂以快伸國是, 保養生民以鞏固邦本, 儆戒不虞以嚴西北、東南之備, 則庶幾內治董而外攘嚴, 治平之美, 指日可望。 言行則道亦行, 在臣愚分, 幸莫大矣, 不須淹留都下, 濫費公廩, 以爲無益一冗官也。 如此, 則身死之日, 含而不視, 入地之後, 永無遺憾矣。 臣思效國耳之誠, 欲伸一己之情, 言涉支離, 不勝惶悚。)答曰: “省箚, 具見忠直之議與日月爭光, 深用驚嘆。 人心如面不同, 所見仍以有異。 然要其歸, 何莫非出於愛君之誠也? 卿宜提警交修, 恢張正議, 匡予一人, 儀彼百僚可矣。 目今國事憂虞之象, 已至不容言之地, 卿於此時, 何忍爲卷歸之計乎? 願安心勉留, 終始輔國。”


○傳曰: “鄭仁弘, 右贊成除授。”


○以鄭仁弘爲右贊成兼輔養官, 鄭賜湖爲大司憲, 金信元爲戶曹判書兼知經筵事世子左賓客, 李廷龜爲(兵曹判書)兼知春秋館事同知(經筵)成均館事世子右賓客, 趙挺爲吏曹參判兼同知經筵事, 柳希奮爲戶曹參判, 金順命爲黃海道觀察使, 李尙毅爲都承旨, 崔有源爲副提學, 趙正立爲應敎, 尹訒爲正言。


7月 8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八日壬辰傳曰: “太廟重建, 慶關祖宗, 頒赦及 後百官加資, 全家徙邊以下, 竝放送。”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兩司請珒罪。 答曰: “已諭, 休煩。”


○(掌令尹等) 合啓 又請李好閔等失對誤事之罪。 答曰: “已諭, 休煩。”


○(掌令尹啓曰: “孑遺生靈, 纔經宮闕、因山之役, 又有前頭詔使之行, 財力匱竭已到極盡地頭, 將來所望只在西成。 而當此百穀垂成之日, 亢旱之虐, 近古所無, 豐草茂林, 亦已枯損, 而該官諉以秋節後無祈禱之例, 專不掛念, 尙無啓請之擧。 若過數日, 雖悔莫及, 請令該官勿拘常規, 星火擧行。” 答曰: “依啓。”)


○政院啓曰: “全家徙邊之律, 子子孫孫仍爲其土之人, 實是實邊之意。 故徙邊之後, 雖或潛自逃移, 國家嚴立科條一一刷還者, 誠非偶然也。 是以於法有‘勿揀赦前’之語, 自祖宗朝, 雖有大赦, 全家則不得預焉。 今若遽爲放釋, 則邊土盡爲空虛之地, 所係非輕, 敢此仰稟。 ” 傳曰: “知道。 流以下放送。”


○領議政李元翼呈辭。傳曰: “不允批答, 遣內醫看病。”


7月 9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九日癸巳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中樞府事尹承勳、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等率三品以上啓曰: “逆魁珒罪在宗社, 憤極神人。 義之所在, 恩不暇顧, 伏願聖明俯從公議。” 答曰: “予以薄劣, 荷先王簡拔之恩, 叨纉丕緖, 日夜憂懼, 若隕淵谷。 不圖天倫之變, 遽出殯殿哀疚之中, 心魂震越。 幸賴祖宗之顧佑, 摧禍機於未發, 而兇徒就服, 逆狀狼藉, 俯仰慙痛, 無以爲懷。 嗟乎!臨海陷賊以來, 失性多矣。 平日所爲, 無非被他狂誘, 國人之所共知也。 今玆不軌之計, 豈盡出於本心哉? 原其情事, 尤用愍惻。 三司旣曰罪關宗社, 以予私恩, 不敢全掩大義, 參酌恩義, 出置于海邑, 王法亦已行矣。 此外有何可按之律乎? 願諸卿察予孔懷之情, 俾保軀命可矣。 宜勿更煩。”


○時任大臣李元翼、李恒福、沈喜壽皆以全恩被斥於時論, 在家不仕。 故山海以原任大臣, 押百官。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 合 兩司啓請正珒罪。 答曰: “臨海不忍按律之意, 予言非止一二, 而相持至此, 予懷罔極。 休煩可矣。”


○(掌令尹等合啓)請正李好閔等失對誤事之罪。 答曰: “李好閔等罷推非輕, 待其回還, 何晩?”


○獻納任兗啓曰: “寧原君 洪可臣箚子有曰: ‘言責之臣一見殿下盛怒於經世, 便生容悅之計, 妄引不當引之經語以傅會之, 此亡國之言也。’ 此雖藏名之斥, 實指臣身而發也。 臣何敢容默焉? 當初經世之上疏也, 殿下之所以怒者, 怒其摭先王之過也。 臣之所以辯之者, 惡其志之排異己也。 其事不同, 臣之說何干於上怒, 何悅於上心, 而可臣之箚有此云云。 若使可臣之箚, 實出於公耳國耳, 無一毫私比之心, 則數十年來, 兩銓之官, 率多宮掖姻婭之屬, 而可臣曾無一言之及, 而獨於今日, 以亡國爲戒。 然則可臣於先王, 則恩義極隆, 而甘心負之; 於經世則自稱素昧, 而曲爲營護。 其後君父、急私黨之跡, 昭不可掩也。 且‘勿用私昵’, 老儒常談, 臣雖無識, 豈不知之? 顧念人之善惡, 不係於所生。 雖生於草野, 得志當路, 恣行胸臆, 則未必不爲凶人也; 雖出於戚里, 謹愼自持, 一心奉公, 則不害爲君子也。 而可臣反以廣國、馬援之事, 引以爲證, 必欲歸咎而後已, 此則自有先儒定論, 何敢容喙焉? 若不辨其人之可否, 徒循題目, 一味攻擊, 則此不過假公論而恣相軋之計也。 且臣之所以引用經語者, 只取斷章之義以明至公之道, 今乃指以‘傅會上意’爲臣罪, 言責重任,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 ”


○弘文館(上箚)請正珒罪。 答曰: “不忍按律。” 請罪李好閔等, 則答曰: “姑待回還。”


○右相沈喜壽呈辭。 傳曰: “不允批答, 遣內醫看病。”


○正言朴曾賢啓曰: “任兗身在言地, 惡鄭經世之排斥異己, 至於引避者, 亦各陳其所懷也。 今者洪可臣以文字間只取斷章之意, 急言倡/竭論, 攻之不遺餘力, 至以容悅目之。 容悅是人臣醜名, 豈可容易加諸人乎? 任兗之痛斥自辨者, 固其宜也。 況士類分潰之日, 黨同伐異之論乘時坌集, 任兗有何所失, 而以此一人之言, 動搖臺官乎? 任兗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洪可臣力斥任兗諂媚傅會之罪, 辭意嚴正, 而時論指爲黨論, 詆斥至此, (甚矣, 兇人之禍也! )


7月 10日[편집]

○戊申七月初十日甲午別行祈雨祭。


○大妃殿玉候未寧, 醫女入診, 則柴毁骨立, 臥不能起, 只進薏苡粥數呷。 藥房請與醫官議藥。 答曰: “依啓。 慈殿玉候未寧, 不勝憂悶之至。”


7月 11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一日乙未大妃諺書下藥房曰: “主上自頃不能寢食云, 而未及詳知, 昨日問安時親見之, 精神異於前日, 似爲昏迷, 瘦弱太甚。 欲令醫官入診, 而主上以爲時無痛處, 全無服藥之意, (極爲悶惘。) 藥房强請, 入診宜當。 至於水刺, 一日之內, 或一番、或二番, 而僅進一二匙, 寢睡亦僅一二更云, 安有如此悶迫之事乎?” 藥房啓曰: 要請醫官入診, 而未蒙允許, 方爲悶慮之際, 慈敎至此。 臣等竊惟慈殿未寧之中, 軫念聖候, 丁寧懇惻之意溢於言表, 自上不可不終始體養。卽令醫官入診, 以慰慈殿惟疾之憂。” 答曰: “慈殿玉候未寧之中, 憂念予疾, 至下諺旨, 極爲未安。 醫官徐當見之。”


○領議政李元翼再度呈辭。 答曰: “不允批答。”


○(執義李慶全、掌令李馪・尹、持平李惺・金質幹等)兩司啓請正珒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掌令尹等) 合 兩啓請治李好閔等失對誤事之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右議政沈喜壽上箚曰: “難治之疾, 罔赦之罪, 咸萃於臣之一身, 旣不能運步行公, 又無以擧顔立朝。 雖小官尙然, 況在三事重任乎? 區區危悰賤臆之露於前後狀辭者, 聖鑑固已洞燭, 而猶且拘於常例, 久閟鐫罷之命, 度一日如一年。 況自上調攝之候, 尙未復常, 慈殿毁傷之證, 到今更劇, 群情憂惶, 罔知攸措。 將擬侍藥之設廳, 已許提調之直宿。 臣以一局之長, 退伏私室, 自同疎遠臣僚, 揆以職分道理, 俱係乖舛, 跼天縮地, 置身無所。 伏願特垂憐察, 將臣本職及兼帶內醫院、司僕寺提調, 亟賜罷斥, 以爲人臣不忠者之戒。”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第惟今日國事危迫之狀, 有不可形言, 而加以慈殿玉候欠寧, 予病又至沈痼。 卿等此時, 何忍爲固辭退休之計乎? 雖有疾病, 自可勿藥有喜; 雖有人言, 所當說破情悃。 寡昧雖不足與有爲, 殊遇胡不思於先王? 安心善攝, 斯速出仕。”


7月 12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二日丙申慈殿諺書傳于政院曰: “近來主上氣甚不平, 而廬次狹窄, 非居處之所。 而不可不善爲調攝, 從速移御東宮攝養之意勸之。 而未開路前移御未安, 不爲移御。 觀主上氣候, 一日爲急, 不得已懇請, 數日內移御何如?” 政院啓曰: “臣等伏覩慈殿下本院之敎, ‘主上氣候一日爲急, 必須懇請, 數日內移御, 以便調攝。’ 丁寧懇惻之意, 出於至情, 臣等不勝感激, 自不覺涕零。 自上依先朝故事, 將於近日移御東宮, 爲緣慈殿玉候失寧中止矣。 臣等竊念聖候彌留, 一向沈困, 而廬次狹隘, 蒸鬱太甚, 決難調攝。此慈殿未寧之中, 以此爲悶, 屢勤聖敎, 至爲未安。 挾路雖未及完了, 不得已數日內移御, 以慰慈殿之意何如?” 答曰: “予證彌留, 漸至沈痼, 曾欲移御靜攝, 適緣慈殿玉候未寧, 不敢爲自便之計。 至今病勢有加, 委頓日甚, 雖留于此, 不能問安侍藥, 而只貽惟疾之憂。 慈殿丁寧如此, 不可强辭, 明日當移于東宮。 (內殿亦此事知悉, 諸事預備。)”


○承政院啓請正珒罪。 答曰: “臨海罪關宗社, 顧予同腹之情, 不欲貸其性命乎? 廷議甚嚴, 國言日激, 病裏憂懼, 無以爲懷。 政院居近密之地, 宜體予意, 更勿爲此言。”


○禮曹啓曰: “沈諿之行事異常規, 因備旨收議三公, 則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我國有急, 前旣數懇於摠鎭衙門、鎭江吳遊府, 則禮尤頻繁。 今獨闕之, 彼恐不以爲然; 雖有禮問, 彼亦必不以構捏自貳而突然辭之。 我業已有言矣, 今則依前言, 送之亦無妨。 (伏惟上裁)。’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前日龔、崔之來, 旣約以卒哭後回謝之意, 則彼必明白歸告於兩衙門矣。 天朝之官, 必不知賻無回贈之禮, 而方且懸望於我使之前去矣。 彼雖謀我之深, 而必以我爲未及聞知, 而待之不疑, 彼旣不疑, 則我何必先洩形跡哉? 亂離以後, 通咨來往於遼、廣衙門及鎭江遊府者, 前後相望, 今獨不必屑屑於私交之嫌矣。 第念禮單物件之送, 若雜之於赴京方物之中, 而順付撫鎭衙門, 則道途之間, 無痕跡可指。 而今次沈諿之行, 禮物及書冊卜馱極爲浩大, 政府不得已行護送申文於遼東, 此亦前所未有之事也。 一路所見, 頗涉煩猥, 中朝之人善於飛謗, 或未必不以爲「朝鮮事急, 乞憐丐恩於撫鎭, 而有此優厚之另送。」云爾, 則北京官司想必信聽其言, 傳相詆訾, 不知有弔賻回禮之事也。 當此封事未完之前, 恐致情外之話柄, 莫若守正靜竢之爲勝。 但臣本無料事審勢之才, 方在病昏中, 實未知奚處而可。 伏惟上裁。’ 廟堂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沈諿之行姑停, 以待封事之完, 更議送之。”


○原任大臣李山海、尹承勳率百官, 請正珒罪, 不允。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 合 兩司請正珒罪, 不允。


○(持平金質幹、正言朴曾賢等合啓)請鞫李好閔等, 不允。


○司憲府啓曰: “待敎朴海、李善行承望元兇風旨, 私祕上年傳攝之敎, 及仁弘之疏出, 聯名上章, 必欲搆殺以快元兇之心。 請門外黜送。” 答曰: “罷職。”


○內禁衛趙淳等上疏請正珒罪, 不允。


○以宋諄爲兵曹參判, 申湜爲忠淸道觀察使, 李惺爲司憲府持平。


7月 13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三日丁酉舍人李志完等上疏, 請正珒罪。 答曰: “省疏, 具悉執法之意。 宗戚、大臣、三司、百僚、庶官、衛士交章請法, 大義之嚴, 國論之正, 知之已盡。 若使聞之, 其心必已死矣, 何用按律, 重貽予戚? 毋庸更瀆, 俾全性命。”


○弘文館上箚, 請正珒罪及李好閔等奉使辱國之罪。 答曰: “按律之不忍, 罷推之得中, 諭之已盡。 勿爲煩執。”


○弘文館, 上箚請先正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省箚, 具悉尊賢之至意。 但事體甚重, 不敢輕擧, 姑待後日, 更議處之。”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等) 兩司請正珒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持平金質幹、正言朴曾賢等) 合啓請正李好閔等之罪。 又啓曰: “今此討逆之擧, 全恩之說, 雖出於欲使聖上曲伸私情, 而後來論議, 見識不逮, 未能看透其本意, 自立涯涘, 不覺其終陷於乖戾之歸者, 間或有之。 至於玉堂論思之地, 而或終始窺避, 不參大論; 史局公論所在, 而或徘徊上箚, 措語無據。 凡在瞻聆, 莫不駭怪。 請副校理鄭弘翼、修撰趙誠立、典籍金大德、注書許實, 竝命罷職。” 答曰: “李好閔等罷推亦爲非輕, 不允。 鄭弘翼以下, 不須論焉, 置之得體。”


○(持平金質幹) 司憲府啓曰: “李善行、朴海等諂附元兇, 仰其鼻息, 猶恐承望之不暇。 至於私祕傳攝之敎, 搆害正直之士, 其欺罔誣陷之罪極矣。 尋常罷職, 不足以懲其惡, 請亟命削奪官職、門外黜送。 賞以酬勞, 不可濫施。 今玆扈衛, 乃其職分, 有何功勞? 都監將官等加資陞敍, 請亟命改正。 左承旨李馨郁, 頃於憲府以風聞捉囚犯罪之人, 不顧事體, 敢以私情簡囑臺官, 至‘以臨海爲一大穽’之語, 極爲無謂。 請命罷職。 ” 答曰: “削黜過矣, 加資非濫, 不允。 李馨郁遞差。”


○(正言朴曾賢) 司諫院啓曰: 龔、崔兩差之來, 朝廷雖以卒哭後回答爲辭, 而渠以藩臣, 私自致弔, 我國以禮義之邦, 觸犯明憲, 以私回謝, 非但非便。 況構捏我國無所不至, 彼若辭而不受, 則其辱國狼狽之狀, 雖悔曷追? 請沈諿之行, 令廟堂更爲商量處置。” 答曰: “依啓。”


○領議政李元翼 (身病,)再度呈辭。 不允批答。


○左議政李恒福(身病,)再度呈辭。 不允批答。


7月 14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四日戊戌火星入秋光芒逾赤。


○ (大司諫鄭協、掌令尹等) 兩司合司請正珒罪。 答曰: “不允。”


○(持平李惺、正言朴曾賢合啓) 請正李好閔等失對誤事之罪。 又啓: “今此討逆之擧, 或不無全恩之說, 而後來論議, 見識不逮, 自立涯涘者, 間或有之。 玉堂論思之地, 或終始窺避; 史局公論所在, 而或措語無據。 凡在聞見, 莫不駭怪, 豈可曰置之得體而不爲糾劾乎? 請鄭弘翼、趙誠立、金大德、許實, 竝命罷職。” 竝不允。


○(持平李惺連啓請正李善行、朴海等諂附元兇之罪, 不允。)


○原任大臣李山海等率百官, 請正珒罪, 不允。


○大臣李山海等啓曰: “時御房室狹窄, 速爲移御東宮, 以便調養。” 答曰: “累勤慈敎, 勸移丁寧, 卿等之啓又如此, 明日當移。”


○政院請正珒罪, 不允。


7月 15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五日己亥王及內殿移御東宮。


○合 兩司請正珒罪, 不允。 合啓 請鞫李好閔等, 請罷鄭弘翼、趙誠立、 許實、金大德 等, 不允。


○司憲府請黜朴海、李善行等, 不允。


○舍人李志完等請正珒罪, 不允。


7月 16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六日庚子合 兩司請正珒罪, 不允。 請鞫李好閔等, 不允。 請罷趙誠立、鄭弘翼、金大德、許實等, 從之。


○司憲府請黜 李善行、朴海 , 從之。


○知事李齊閔卒。


○以柳希奮爲禮曹參判, 邊應星爲漢城府左尹, 朴震元爲承旨, 李信元爲江原監司。


7月 17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七日辛丑弘文館上箚請快從公論, 處斷珒罪, 不允。


○兩司啓請處斷。 兩司請正 珒罪。 答曰: “國法甚嚴, 王法亦重, 而至情所在, 有不忍焉。”


7月 18日[편집]

○壬寅遣承旨, 敦諭于三公曰: “執法嚴正, 臺諫之責; 導君寬仁, 大臣之道也。 卿等按獄明法, 罪人斯得, 則全恩之議, 實出於愛君之誠, 於卿有何所嫌? 至於守經之論, 雖或似重, 亦不過明大義、立王法, 彼此無非公耳國耳。 說破已盡, 毋庸執此以爲固辭之張本也。 予病劇矣, 國事危矣, 防秋節迫, 邊虞倍前, 而卿等以元老大臣, 一向辭退, 罔念陰雨之戒, 脫有一夕之警, 未知卿等置宗社於何地耶? 病裏深慮, 實切於此也。 願卿等雖棄寡昧, 念宗社爲之力疾勉出, 共濟艱難。”


○合 兩司啓請處斷珒罪。 答曰: “臨海見誘於兇徒, 喪失其本心, 矣予常憂悶。 然謀逆之事, 豈夢寐所念及哉? 雖或有人言, 予未嘗致疑。 及乎公論之發, 旣曰事係於宗社, 則雖未知其虛的, 不得已送于外方矣。 豈料不軌之狀, 畢出於腹心之賊口乎? 予竊慙痛, 無面對人。 因成心疾, 日至沈痼, 予情其亦戚矣。 嗟乎! 予之同腹有幾人哉? 縱曰彼自絶于國家, 予何忍視若路人乎? 縱臾之賊, 已伏常刑, 則王法亦已行矣。 貸其一死, 俾延性命, 豈非處變之權宜? 而相持累月, 國論甚嚴, 病裏疚懷, 罔知攸處。 私情雖重, 大義難掩, 故玆抑至情, 免爲庶人, 以謝輿情。 宜察予意, 亟停按律之議。 ”


○以尹泂爲判義禁, 柳慶宗爲獻納。


7月 19日[편집]

○戊申七月十九日癸卯領議政李元翼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予意諭之已盡。 願卿善攝以出, 亟副予望。”


○宣傳官鄭橒等上疏, 請處斷珒罪。 答曰: “省疏, 具見忠毅大義。 王法旣嚴且重, 玆抑至情, 已免爲庶人矣。 按律則決不可忍也。”


○領議政 李元翼 六度呈辭。 答曰: “國危君病, 群情未妥, 此正大臣‘一心王室, 不遑恤他’之日也。 雖有疾恙, 亦可臥而論道, 勿限時月, 安心久久調理, 待差出仕, 慰予病懷。”


7月 20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日甲辰太白晝見。


○答左相 李恒福 五度呈辭曰: “予意已諭, 卿宜安心速出, 以扶國家之顚危。”


○答右相 沈喜壽 五度呈辭曰: “予意諭之已盡, 而言不見信, 控辭又至, 予甚缺然。 大臣進退, 不可自由, 安心以副予望。”


○大司諫鄭協、司諫李爾瞻、執義李慶全、掌令尹、持平金質幹啓曰: “叛逆之必討而不可與共戴天, 臣子之大義也。 臣等伏閤數月, 誠未回天, 大義不明, 王法不行, 臣等之罪大矣。 昨者伏覩聖批, 反覆丁寧, 出於至情, 且値玉候未寧之日, 慮其煩擾, 不敢固爭, 按律之論, 遽爾停止, 臣等之罪, 至此而尤極矣。 古者有言責者, 不得其言則去。 言不得, 則其言可止, 而其身不可仍冒。 請亟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7月 21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一日乙巳掌令李馪啓曰: “逆珒久蓄異志, 陰懷不軌, 兇謀狼藉, 徒黨伏誅, 義不可與此賊共戴天。 而臣伏閤累月, 誠未格天, 使逆魁獲保首領, 使大義不能嚴明, 而特慮玉候未豫之日, 連章固爭, 恐其煩擾, 按律之論, 遽爾停止, 臣之獲罪於公論重矣。 臣於昨日, 當與兩司一時辭避, 而適以疾病之故, 不得與之同避, 臣之罪戾, 至此尤大,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朴曾賢啓曰: 叛逆之賊, 法所必誅, 而伏閤累月, 尙未回天。 伏覩聖批丁寧, 只緣玉候違豫, 靜攝之中, 慮其騷擾, 按律之論, 遽爾停止, 大義不明, 王法不行, 自臣而始矣。 其論雖停, 而其身不可仍冒, 與同僚無異, 而昨日家在僻遠, 身且有病, 不得與同僚一時來避, 臣之罪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柳慶宗啓曰: “臣於昨日, 聞亡妻母病患甚重, 廣州地下去相見, 又以賤疾療治之故, 仍於其地椒水沐浴矣。 不意十八日之政, 濫荷天恩, 除授本職。 臣聞奇入城之際, 日字稽遲, 以致趁未肅謝, 兢惶戰灼, 無所逃罪。 且凡官非受由則不得出去外方, 乃是法例, 而臣專不致察, 無端下去, 其違法妄行之罪, 至此尤大。 不可仍玷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答曰勿辭退待物論。”)


○左議政六度呈辭。


○司諫院啓曰: “大司諫以下、執義以下, 竝引嫌而退。 大司諫鄭協等先唱大義, 伏閤累月, 及今停, 止蓋出於聖敎之丁寧。 而掌令李馪、正言朴曾賢, 雖以疾病之故, 不得與同僚同避, 而其引避之辭, 與同僚無異, 俱無可避之嫌。 (而堂下人員如在閑局, 則別無受由之例, 不可以此輕遞言官。 請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司諫李爾瞻、掌令尹、持平李惺・金質幹、掌令李馪、正言朴曾賢、獻納柳慶宗,)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司諫李爾瞻、掌令尹、持平金質幹・李惺、正言朴曾賢啓曰: “前者伏見聖批, 反覆丁寧, 臣等聚首感激, 已停按律之論。 而第臣等以言爲責者也, 誠意微薄, 旣不能回天, 仍爲忝冒, 呼唱出入, 反有所蹙然, 臣等狼狽之狀, 至此極矣。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柳慶宗再避, 退待。)


7月 22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二日丙午熒惑入斗魁內。


○掌令李馪啓曰: “臣伏見兩司再避之辭, 與臣之所見, 略無異同, 而至於臣之所失, 則有大焉。 臣於昨日出仕之時, 不請同僚, 徑先就職, 虧損體面。 今又來避, 前後冒據無恥之罪, 至此而極矣。 不可靦然仍冒以辱名器,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尹訒啓曰: “臣昨日處置時, 意謂停止按律之論, 實體聖上之意, (閒官非事務之地, 一日程往返, 似無所害,) 故請出仕矣。卽見大司諫鄭協、(執義李慶全、司諫李爾瞻、掌令李馪・尹、持平李惺・金質幹、正言朴曾賢、獻納柳慶宗) 等再避之辭, 臣處置乖當之失大矣。 (而日已昏暮, 未及一時來避, 臣之罪至此而尤大, 決不可苟冒言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鄭賜湖啓曰: “臣素多痼疾, 僅延朝夕, 適値主辱臣死之日, 祗承嚴命, 不敢以病爲念, 冒熱奔馳, 廢粒喫冷, 百疾增劇。 其中腹脹尤重, 運身無計, 不得已駕馬而來。 當此國恤之時, 身爲法官, 偃然乘轎, 其冒濫之罪, 決難容免。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玉堂上 弘文館箚請兩司竝命出仕, (獻納柳慶宗遞差。) 答曰: “依啓。”


○四學儒生崔衢等上疏請珒按律。 ○熒。


7月 23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三日丁未(正言尹訒啓曰: “臣頃日獻納柳慶宗處置時, 請出仕, 而今見玉堂處置, 則‘揆以規例, 不無所失’云, 臣處置乖當之失, 至此極矣。 緣臣謬見, 未免人譏, 決不可靦然苟冒以辱名器。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答儒生等疏曰: “省疏, 具悉守正之議。 但天倫之至, 王法或有所屈。 旣已參酌恩義, 只貸其一死, 諸生宜知此意, 毋庸更煩。”


○(司諫院啓曰: “正言尹訒引嫌而退。 閒官暫出, 雖似無害, 違格處置, 未免有失。 而但柳慶宗旣已見遞, 則處置者不可仍在其職。 正言尹訒,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7月 24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四日戊申太白晝見。


○答領相八度呈辭、左議政七度呈辭曰: “宜遵前旨, 安心出仕, 以濟國事之急。”


○答右相 辭職箚曰: 累見辭章, 具悉卿懇。 但予言已盡, 卿何多辨? 國事艱危不止疾病之憂, 此非大臣引嫌辭退之日。 卿宜斯速出仕, 益堅循國之志。”


○答鄭仁弘三度呈辭曰: “聞卿久矣, 會欲相接, 方在殯側, 無面對人, 因山之後, 又有疾病, 尙未引對。 使卿徒勞於暑雨道途, 僑居遷次, 以致陰陽之寇, 深用未安。 切願安心善攝, 待予小差, 以遂利見。”


○政院啓曰: “右贊成鄭仁弘卽日南歸, 留箚來呈, 方欲啓請留行。 伏覩備忘記, 丁寧溫諭, 實出尋常萬萬, 臣等何敢贅一辭於其間乎? 卽以聖敎書于別紙, 而末端添入停行之意, 禮曹郞廳給馬, (急速)齎送, 敦諭勸留何如?” 傳曰: “允。”


○答右相七度呈辭曰: “宜遵前旨, 安心調理, 待差以出事諭之。”


○政院啓曰: 鄭仁弘處, 遣內醫看病事, 命下。 故遣內醫, 則鄭仁弘 已爲發向嶺南, 不在下處, 不得看病而來矣。備忘記曰 傳曰: “鄭仁弘以貫日月之精忠, 有安社稷之大計, 寧有一朝長往之理乎? 無乃病中居處不好, 或出去江上舊寓耶? 因予有病, 未得一番接見, 擬暑退病蘇, 親訪致治之道。 豈料遐棄寡昧, 浩然不顧, 若是其遽乎? 此實由予禮賢之誠意淺薄, 而不能以永今夕也, 深用缺然。 政院以此意, 更爲措辭, 敦諭勸留, 使禮曹郞廳往諭之。 內醫一人持相當藥, 亦爲馳往問病。”


○答鄭仁弘留箚曰: “朝因醫報, 知卿已爲出郭。 予於病中, 不勝缺然, 差人追挽, 兼致予意, 卽見箚辭, 尤用感嘆。 卿之終始憂國之誠, 眷眷若此, 而予不能使卿一日安於朝廷, 予實負卿。 慙痛良深。 願卿少回歸意, 勉留旬朔, 俾予利見, 親聞至論。 吁! 君位未定, 國事危急, 此豈賢人君子長往不顧之時也? 須體予意, 庶勿遐棄。”


○政院啓曰: “伏覩鄭仁弘箚批答之敎, 有曰‘君位未定’, 臣等不勝驚惶痛迫之至。 自上毓德春宮, 名位已正, 時乘六龍以御于天, 更無可定之位。 此何等事, 而有此臣子不忍聞之敎也? 凡在瞻聆, 極爲未安, 惶恐敢啓。” 傳曰: “予觀今日之事, 義理晦塞, 人莫知趨向, 而大臣不附, 越視國事, 雖謂之未定可也。 政院居近密之地, 此意不可不知之。 其辭改下矣。” 【‘君位未定’改以‘世道日頹’。】


○以任兗爲獻納。


7月 25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五日己酉義禁府啓曰: “今者臺諫已爲停啓, 故告廟、頒敎等事, 更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判府事尹承勳、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議皆以爲: ‘臺諫已爲停啓, 自當擧行’云。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更問于三公。”


○義禁府啓: “告 宗廟 社稷、頒敎四方事, 更問于三公, 則領相、左相議, 與元原任大臣議無異, 右相議: ‘臣實發端此事, 因之得謗甚重, 今不敢更議。 旣承下問, 事亦當行, 豈容有他說乎? (伏惟上裁。)’ 三公之議亦如此, 令該曹急 宜速施行何如?”從之。


○弘文館上箚, 請留左贊成鄭仁弘。 答曰: “具悉至意, 良用嘉焉。 當體行。” 仍傳曰: “箚意政好。 政院善爲措辭, 急速差人, 繼往敦諭, 使之還來。”


7月 26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六日庚戌開城府生員李天培等上疏, 請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足見多士尊賢之誠, 中外同然。 良用嘉焉。 但此事擧措甚重, 當與朝廷從容議處, 爾等可退而待之。”


7月 27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七日辛亥禮曹啓曰: “逆賊河大謙等已正邦刑, 告廟社節次, 今當擧行。 第此凶逆之徒, 禍將不測, 而賴宗社之靈, 先機捕誅, 宗社臣民之慶, 爲如何哉? 而當初因初喪大恤, 陳賀一節不敢遽請, 只以告廟社、頒敎中外磨鍊矣。 今則卒哭已過, 陳賀大禮不容但已, 竝依禮文, 擇日擧行何如?” 傳曰: “陳賀一節不忍受之意, 前已言之, 勿爲擧行。”


○三公上箚辭, 職待罪。 【以不得從按律之論也。】


○以崔有源爲大司諫, 鄭協爲副提學, 尹孝先爲執義。


7月 28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八日壬子司諫院啓曰: “早建國本宗廟社稷之計也。 王世子冊禮, 爲今日莫重莫急之事, 而大臣收議皆以爲: ‘吉凶相雜, 白衣行禮似難。’ 臣等雖未知大臣之議據何禮經, 而欲其姑停以待祥後, 則一國臣民大失延頸之望, 無以鎭四方之心、鞏萬世之基也。 請令大臣更議儒臣, 博考經史, 勿拘常規, 急速擧行。 頃日兩司論劾史官時, 已分其所失輕重而論之矣。 奉敎金聲發、檢閱睦取善等以罪同罰異, 上章退避, 牌招亦不肯出。 國不可一日無史官, 史局空虛, 今過半月。 政院所當累啓催出, 而一番循例請推之後, 任其怠慢, 更不擧論, 極爲非矣。 請承旨推考, 金聲發、睦取善等, 令政院更爲牌招, (以備左右史。)”


○(傳曰: “捕捉逆賊金天遇捕盜大將加資, 從事官以下論賞。”)


○答三公辭職箚曰: “元首股肱, 相須成體, 痾癢疾痛, 無不相濟。 雖在平日, 進退不可輕易; 矧今不德新忝大位, 恐或墜先王付畀之重, 日夜憂懼, 若隕淵谷? 顧惟卿等負一時生民之望, 自幸得人之盛, 可無愧於古之良弼, 倚毗仰成, 不啻若大旱之霖雨。 豈料一朝棄予, 相繼引入控辭, 乞退章箚沓至? 予於疾病之中, 罔知因何事而得罪於卿等, 若此之遽也。 反躬自省, 只切惶愧。 噫! 此誠何時, 而卿等徒執一切之見, 不恤國家之急乎? 封典未降, 人心波蕩, 南北有虞, 禍機垂發, 而朝無大臣, 罔攸經理。 不幸一夕, 脫有警急, 卿等其敢曰在家不知乎至? 於全恩之議, 允符予不忍之意, 卿等寧有一毫可避之嫌哉? 一向固辭, 置國事於度外, 予懷之憂悶, 曷有其極? 玆於頃日, 略及予意於近密之臣矣。 願卿等安心亟出, 上報先王平昔之殊遇, 下慰寡昧危迫之病懷。”


7月 29日[편집]

○戊申七月二十九日癸丑獻納任兗啓曰: “當今國事嵲屼, 百孔千瘡, 有如大廈將傾, 面面皆風, 臣不勝竊痛焉。 姑擧事之大者言之。 台位久空, 史局久闕, 旣無相臣, 又無秉筆, 求之前代, 曾所未有也。 且全恩、執法, 各出情義, 本非兩種之事, 但前後之異而已。 奈之何人心不淑, 好生邪議,亂言之說, 出於士夫之間乎? 至於分朋各立, 好同伐異, 義理晦塞, 是非不明, (如混未判, 如夜未朝。) 朝廷內亂, 外寇伺釁。 其他國家危辱, 有難忍言者, 而一介山人亦不得安其位, 今之國事, 誠可謂殆哉岌岌! 當此之時, 雖以公平忠讜、直言敢諫之人, 置之臺待, 猶懼不稱, 況臣以至愚極陋, 負毁戴謗, 其身之不可恤, 其可糾正他人乎? 雖欲冒昧恩寵, 其於笑罵何哉?(此不可忝冒一也。 前者, 職名未及鐫改, 而徑往農舍, 所失大矣。 不可忝冒二也。 前授直講, 不卽出肅, 及授本職, 又致稽謝臣之罪三也。 一身三失, 勢難在職。)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政院啓曰: “國不可一日無史官, 史局久虛, 幾至半月。 而檢閱睦取善 屢次牌招, 稱病不進, 請推考。” 從之。


○義禁府啓曰: “庶人珒 旣爲逆魁, 其儻與腹心之人, 皆已承服正刑。 自上雖不忍按律, 其餘請所當依律文施行。 (《大明律》 《謀叛大逆條》, ‘凡謀叛及大逆, 凌遲處死; 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 十五以下、母與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子之妻妾,付給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竝入官; 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 竝免緣坐之律; 伯叔兄弟之子, 皆流三千里安置。 緣坐之人, 非同居者, 財産不在入官之限。 若如已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及聘妻夫未成者, 俱不追及。’ 依律文擧行, 至於緣坐一節,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司諫院啓曰: “任兗引嫌而退。 國家之維持者, 以其有國是也。 今者義理晦塞國, 是不明, 倡而和之, 無復公議。 其他種種可憂可愕者, 有不可忍言。 林下孤忠, 忘身奮義, 直斥時事, 亦不見容, 裹足還山, 古今國家, 如此而能保無他憂者乎? 任兗避嫌之辭, 多及時艱, 惓惓不已, 足見其國耳無他矣。 (彼伐異之誚, 有不足嫌。 況身負容悅之謗, 心不自安, 呈告待罪于江上, 以致未肅直講之命、稽謝本職之授, 皆由於不得已之故也。) 請(任兗)出仕。” 答曰: “依啓。”


○時廣寧摠兵(李成梁)[李成樑] 見朝廷不准冊封, 與都御史趙濈密奏: “朝鮮兄弟相爭, 請擧兵襲取, 建置郡縣。” 兵科都給事中宋一韓、給事中史學遷言: “朝鮮雖有此釁, 無泉蓋蘇文弑君之罪, 服事天朝, 臣節不虧, 成梁不宜有此請。 請罷其兵柄, 歸老京師, 竝罷趙濈, 以戒生事邊壃之罪。” 帝從之。 冬至使申渫方朝京, 在途馳驛以聞。 王傳于備邊司曰: “今觀使臣狀啓, 撫院有謀我之擧, 在我不可無戒心, 從長議啓。” 回啓曰: “古人出壃, 尙且三思於慮外, 況今兆已見矣, 亦安保其必無也? 第以目前形勢料之, 封事之完, 必在於渫等未赴之前。 成梁旣已被參, 封事亦且完了, 則其間似無提起前說之理矣。 設欲先事良圖, 預具呈文爭辨, 必須詳見成梁元藁、史・宋參本, 然後其伺覘構捏以爲可取之計, 可以周知而應之。 彼若只稱有罪請討, 則重在辨誣; 彼若只稱‘有釁可取’而請討, 則是乃邊臣功利之說, 陳辨不患無辭。 但本國與天朝, 事體嚴截, 非如列國力敵勢均痛折而快辨, 必須事順理直, 令彼自悟, 然後乃可以十全而無悔也。”傳曰: “知道。”


7月 30日[편집]

○戊申七月三十日甲寅宗簿寺啓曰: “査考前例, 則雖王室至親之人, 罪犯亂逆, 則皆削去《璿源錄》。 今者逆魁珒雖蒙貸死之恩, 而罪關宗社, 其名不可仍存寶係。 令禮官斯速處置何如?” 傳曰: “允。”


○以閔德男爲副應敎, 金止男爲持平, 李厚爲正言。 光海君日記卷第六


卽位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一日 朔乙卯太白晝見。


○(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大小人員在移告, 則不得出入, 例也。 臣前忝副學時, 以病在告, 適有切迫事, 往還江上。 臺評之未發, 特其未及聞知耳。 臣之罪非輕, 何敢論劾他人乎? 請賜罷斥。” 答曰: “勿辭。” 執義尹孝先、獻納任兗亦以此相繼引避, 退待。)


○弘文館啓曰: “王世子冊禮, 令儒臣博考經史, 勿拘常規事, 允下矣。 臣等取考書籍, 則漢以上無現出可據之處, 漢以後當用短喪之制, 雖有冊立儲嗣之事, 而只載吉服行禮矣。” 傳曰: “知道。”


○司諫院啓曰: “近來廉恥道喪, 貪風日甚, 識者之寒心久矣。 頃日宗廟畢役之後, 用餘材瓦, 所當移送于宮闕, 以爲一分之助, 宜無彼此之別。 而以朝士、坊民艱難輸入之瓦, 歇價和買/賣; 棟樑之材, 竭盡民力, 運到京江, 而亦爲和賣; 連抱之木, 僅捧數疋之布, 至於都監官員, 亦多自買。 所聞騰播, 物情駭怪。 當該堂上、郞廳、監役官, 竝命罷職。 (慶尙左水使柳承緖, 專以剝割爲事, 軍民怨歎, 請命罷職。 )” 答曰: “(依啓,) 當該堂上推考。” 連啓數日, 從之。


8月 2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二日丙辰禮曹啓曰:“己酉年卽是大比之年也。 今秋當爲初試, 而因山纔過, 詔使且迫, 事力不逮, 退定於明年。 第卽位明年, 例有增廣取士之擧, 考諸先朝故事, 增廣若値式年, 則增廣爲先。 須待明年, 先爲增廣, 次設式年之科, 固爲宜當。 前期知委何如? 且丙午年應行重試, 因國家多事, 不得趁時擧行。 大行大王兼欲廣取武士, 以爲北塞防胡之用, 優定額數, 對擧儒生, 名之曰重試別試, 將於二月初二日開場, 前一日, 試官等俱已擬望入啓。 而不意賓天禍慘, 上下之慟懷如何? 群議皆以爲: ‘依大行朝已定之規, 前期卜日於冬間, 別試及重試次第擧行爲宜’云。 大臣之意亦然, 敢此竝稟。”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逆魁珒旣罪關宗社, 則璿系絶矣, 其身之生死與邦刑之施否, 有不足論也。 請依宗簿寺啓辭, 《璿源錄》中削去其名。”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五禮儀》, 卒哭後借吉三日, 故當初大行大王喪事目磨鍊時, 亦依《五禮儀》, 以卒哭後借吉三日啓下矣。 竊伏惟念許婚一節, 初無大夫、士民尊卑貴賤之別, 竝以卒哭爲限。 禮文之意雖不可知, 而禮本因人情、節天理, 公卿士庶, 豈無差等於其間乎? 今此大喪之制, 因儒臣上疏, 自上欲遵古禮, 斷然行之, 定爲三年之制, 至於視事公除冠, 帶亦從其白, 誠千載一時之幸也。 唯是許婚之期, 似當有降殺變通之節。 臣等謹按先儒朱子之說, 有曰: ‘自漢以來, 所以不能復行君父三年之喪者, 一則以人主自無孝愛之誠, 而不能力行以率於上, 一則慮夫臣民之衆冠婚祭享會聚之有期, 而不欲以是奪之也。’ 國家自祖宗以來, 三年通喪, 實行於內, 則其所以立極導民者無難矣。 獨所以下爲臣民之慮者, 未有折衷, 是以依違, 未敢輕議, 此亦慮之過也。 以婚姻一事言之, 則宜自一月之外許軍民, 三月之外許士吏, 復土之外許吏人, 祔廟之後許承議郞, 小祥之後許朝請大夫以下, 大祥之後許中大夫以下, 各借吉三日, 其太中大夫以上, 則竝須禫祭後行吉禮云。 其因情節禮、酌古准今之意, 可謂盡矣。 宋朝朝臣品秩之高下, 姑未之詳, 而品節等級, 似爲煩多, 今難准從。 若略倣其意, 士吏、軍民以下許卒哭後, 堂下三品以下至九品官許小祥後, 堂上以上許大祥後, 竝借吉三日而行禮, 則不悖於古, 無害於今, 庶乎其可行。 緣係變通事理, 非該曹擅便。 議大臣稟裁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備邊司啓曰: “晉州, 嶺右巨府, 簿牒之煩, 固非兵使所可兼察, 而當初以本州殘敗尤甚故, 亦不設佐貳之官矣。 臺官所啓‘豈可使絃誦之處, 一任戎馬之場?’云者, 亦合事理。 但牧使以秩高文官, 與兵使同處一城, 則發號之際, 必有拘礙之患。 依左道蔚山例, 以有名望文官差出判官, 以專字牧之任, 而兵使專治戎馬, 則兵民之務, 兩不相妨。 令該曹依此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弘文館上箚, 請出大司諫崔有源、獻納任兗, 遞執義尹孝先。 答曰: “依啓。”)


○禮曹啓曰: “卒哭後, 雖係我國之事, 如廟社之享, 一依常規爲之。 況係干上國之事, 尤不可徑情而直行。 自今後拜表時, 百官以朝服, 使臣以時服行禮, 自闕門外皷吹前導何如?” 啓依所啓施行。


○(大司諫崔有源、獻納任兗再避, 退待。 憲府請遞, 從之。)


○請封使李好閔等狀啓, “封事已准奉聖旨, 只待嚴、萬萬等査回”云。


○以柳慶宗爲司諫, 邊應星爲平安兵使, 柳珩爲慶尙左兵使, 吳應台爲慶尙左水使, 李廷馦爲侍講院輔德, 尹讓爲司憲府執義, 朴曾賢爲弘文館副修撰, 李慶全爲弘文館典翰, 李爾瞻爲弘文館應敎。


8月 3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三日丁巳吏曹啓曰: “以左贊成柳根箚子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元翼議: ‘祖宗朝正一品人員爲六卿者甚多, 逮至先朝, 兪泓、黃廷彧、尹根壽亦迭爲六卿、贊成。 獨以鄭崑壽啓辭, 偶開一時之例, 頃日將此意稟啓允下, 已爲降授六卿之規。 今此柳根贊成之職, 似不必遞。’ 左議政李恒福議: ‘輔國崇祿之階於六曹判書等職, 得爲在前有舊例, 不得爲於法無明文。 故臣於先王朝, 已爲獻議, 今亦與前無異見。’ 右議政奇自獻議: ‘在祖宗, 朝以輔國崇祿爲贊成及六卿者何限? 而近年兪泓、黃廷彧皆行判書, 尹根壽亦行贊成、判書, 唯鄭崑壽辭而不拜。 自李好閔陞府院君之後, 盡解曾所帶機務, 他府院君亦如之, 許多芳年有用之宰臣, 俱爲爲祿閑遊之人, 良可惜也。 然判義禁則亦或爲之, 而獨於贊成辭之者, 蓋以判義禁爲本府之長, 而如遇三省交坐, 則亦降坐東壁, 實無異於贊成也。 今此許遞與否, 無的然可據之規,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如此,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依近例, 贊成遞差。”


○義禁府啓目: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判府事尹承勳、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公族逆亂, 屬籍先絶, 其死也無服, 只哭而已。 故除與謀者外, 無絶/緣坐之事, 古者帝王不翦其類者, 微意可知。 至唐、宋, 法條差密, 則不但絶族而已, 改姓曰虺, 諸王犯逆者, 皆稱虺某, 蓋禽獸待之, 以示痛絶之意。 其屬旣絶, 其以處變者如此。 至《明律》所載, 臣等未及考諸王謀逆, 不知何以爲之。’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王室至親犯逆亂, 屬籍已絶, 非與謀者, 則無緣坐之律。 庶人珒本無子女之應坐者, 只有妻妾, 似難免爲奴之律。 伏惟上裁。’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施行。 而財産入官事, 已爲啓稟, 破家瀦澤事, 《大明律》雖不載錄, 而《唐律》 《十惡條》, ‘罪極誅夷, 汚其室宅’云。 故自前亂逆之人, 竝用此律。 令各該司, 河大謙、金天甲竝捧承傳擧行何如?” 啓。 “河、金兩賊事, 依允。 臨海則參酌情法, 旣貸其死, 爲奴瀦澤, 不忍從之, 今勿擧行。”


○義禁府啓目: “咸鏡監司放未放書狀內, 洪雲海以贓汚繫獄, 累度受刑, 終始發明; 大臣議得內, 旣納馬帖, 又納本馬, 終無入己之物, 雖使承服, 亦難計贓擬律。新化之日, 特垂好生之德, 承傳旨已爲放釋, 因臺諫所啓, 照以官守自盜論, 未得者減二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之律, 功減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加乙坡知定配。 所謂未得者, 未有入己之贓也。 今此赦文內, 流以下竝放, 則洪雲海已免贓罪, 當在放釋之中。 本道監司處行移。” 啓依允。


○(以柳根爲晉陽府院君,) 宋諄爲大司諫, 朴楗爲司憲府掌令, 李惺爲司諫院獻納, 吳翊爲司諫院正言, 任兗爲成均館直講兼侍講院司書。


8月 4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四日戊午吏曹啓曰: “逆珒免爲庶人事, 捧承傳矣。 前日所受祿牌、官敎, 依前例收取燒火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吏曹啓目: “安岳幼學林海等上疏, 議于大臣, 則三公議: ‘十年, 天道亦大變, 故貶邑之後, 以十年爲限, 蓋出於一時之擧, 疏辭果然。 該曹覆啓亦有理。 唯在斷自聖衷。’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 啓依議。


○復設義盈庫。


8月 5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五日己未答大提學柳根初度呈辭曰: “文衡重任, 不可輕遞。 古有大臣兼之者, 意有所在。 卿宜勿辭, 調理以出。”


○答鄭仁弘箚曰: “觀此兩箚, 其憂時陳戒之意, 益切於去國之日, 孤忠勁節卓爾難及。 自古賢人君子非果於忘世, 而只緣時君待之不誠, 終致懷寶山林, 不得濟世行道, 良可歎惜也。 予因遘疾, 未卽引接, 豈料冥鴻高擧, 白駒難縶, 竟不回其遁思耶? 賢者不樂仕於朝, 實非國家之福也。 予甚瞿然。 若有所失, 政院善爲措辭, 更遣禮官敦諭, 使之乘馹上來。” 仍傳曰: “下書于慶尙監司, 鄭仁弘處, 醫藥及食物盡心圖送, 上來時優禮護送事, 諭之。”


○司諫院啓曰: “自祖宗朝, 儲養文官, 其道非一。 館職參下交差, 各司初陞六品例授監察, 蓋欲歷試庶務, 雖或罷散, 亦許權授, 其爲崇獎, 可謂至矣。 亂後此規頓廢, 淸選之外, 便多棄置, 今之失祿者, 至於百餘人。 加以官方淆亂, 仕路混濁, 應宿之選, 太半蔭官, 百里之寄, 雜類居多, 至於外方科場之時, 文科試官僅得備員。 不特此也, 近來國家多事, 權設都監非止一二, 郞廳、監役官等例必夤緣圖差, 貪鄙無賴之輩, 憑公營私, 以爲肥己潤屋之資。 今後諸都監權設官員, 竝以閑散文官塡差, 令該曹着實擧行。” 答曰: “依啓。”


○三省鞫高順鳳、大福等。 【弟妹相奸罪。】


8月 6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六日庚申禮曹啓曰: “婚姻事,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以爲; ‘旣改卒哭後變吉之禮, 參酌情禮, 似無所妨。’ 領議政李元翼以爲; ‘該曹啓辭, 身及主婚之語, 雖不分辨枚擧, 而當初磨鍊之時, 臣亦與聞其議。 所謂「士吏、軍民、堂上以上、堂下以下」, 該曹之意, 皆指當身而言, 但指當身, 則似無相拘之弊。 且《五禮儀》卒哭後許婚, 雖無分等之文, 而今旣改卒哭後公除變黑之禮, 參酌情禮, 爲此節目, 似無所妨。’ 左議政李恒福、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依該曹公事施行, 節文似備。’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莅事之服, 雖有烏白之互換, 而衰服猶在三年, 則初無今昔之異。 卒哭後一例借吉, 雖用《五禮儀》之舊, 亦無甚大妨。 今此該曹公事, 考據先儒成說, 品節詳明, 曲盡人情, 亦無所太拘。 依此施行爲當。’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依議。”


○備忘記:傳曰 “摠護使鞍具馬一匹, 殯殿都監提調朴弘老【弘老後改名弘耉。】、國葬都監提調金信元、山陵都監提調李輅・徐渻・尹暾等各加一資, 國葬都監提調金悌男熟馬一疋, 殯殿提調權憘兒馬一疋, 前提調申湜熟馬一疋, 崔瓘半熟馬一疋, 鄭昌衍、李時發各兒馬一疋, 都廳黃暹、呂裕吉各加一, 資郞廳李幼淵、柳湙、李升亨竝陞敍, 前郞廳趙存世、尹、兪晉曾、高用厚、宋克訒等各兒馬一疋, 監造官韓嶠等竝實職除授, 有職人陞敍, 國葬都監郞廳李順慶、權泰一各加一資, 郞廳黃致誠等竝陞敍, 已准職者半熟馬一疋, 前郞廳金鼎一等各兒馬一疋, 山陵都監都廳金權、吳百齡等各加一資, 郞廳鄭、李有慶等實職除授, 李士慶等加資, 資窮者代加, 監造官金用礪等竝六品遷轉, 六品者陞敍, 領役部將金友聖六品遷轉, 誌文製述官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鞍具馬一疋, 諡冊製述官柳根熟馬一疋, 誌文書寫官金玄成、諡冊書寫官吳翊、寶篆書寫官金尙容、銘旌書寫官盧稷等各加一資, 魂殿造成堂上權悏、柳永洵等各熟馬一疋, 代官寧堤君、殯殿內官李奉貞各加一資, 差使員柳穡等各兒馬一疋賜給。 書吏以下各色匠人等, 令該司, 依庚子年例, 米布稍優題給。”


○司憲府啓曰: “爵賞乃礪世之具, 若或輕用濫施, 則名器不重, 朝廷不尊。 今者三都監堂上、都廳及製述、書寫人等, 皆賞以加資, 此人等雖有奔走服事之微勞, 此乃臣子職分內事。 請三都監堂上、都廳及製述、書寫人等賞加承傳, 勿爲擧行。 義州寺婢愛生以柳熙緖累年率畜之妾, 陰私逆珒, 招結賊倘, 刺殺熙緖, 極其兇慘, 尙逭正刑, 故自本府招來囚繫矣。 此乃係于綱常一罪之人, 請令禁府嚴鞫, 明示典刑。 (水原, 畿輔巨邑, 地廣人稠, 素稱難治。 府使趙儆巧詐貪濫, 專不坐衙, 民不見面。 請命罷職。”)答曰: “三都監賞格, 當初旣已參商事體而爲之, 別無濫施之典, 休論可矣。 (他餘事, 依啓。)”


○以逆賊河大謙等正刑, 告廟社, 頒敎中外, 加百官資。 其敎書曰: “邦禍斯酷, 痛方極於賓天; 家難荐臻, 變遽生於同氣。 肆情法之酌用, 推惠澤而旁流。 予懷之悲, 嗚呼曷歸? 臨深履薄, 唯恐獲戾于祖宗; 遺大投艱, 祇思敷命於兆庶。 何圖逆節之起, 乃出天顯之親? 惟庶人珒, 粵自先朝, 積稔異志。 萃徒爲藪, 始焉播虐於閭里; 藏甲于家, 終要煽亂於肘腋。 國言雖至於此, 予意獨不爲然。 豈謂先王之昇遐, 敢欲乘時而作孽? 徑歸私第, 益可見其蓄謀; 潛持短兵, 幾不免於中計。 幸賴臣民之戮力, 遂致黨類之就囚。 武夫之驍健樂禍者, 皆其爪牙; 宗室之淫悖無行者, 擧爲指使。 罪人斯得, 凶逆悉章, 玉石獨慮其俱焚, 鯨鯢但止於暴著。 已於本年五月初一日, 將逆賊河大謙等陵遲處死, 其餘脅從黨惡人等, 各以輕重流配。 珒則只免爲庶人, 以貸其死, 置于畿邑, 示予保全之意。 寔先靈之隲佑, 增予衷之惻傷。 罪關宗社, 大義縱嚴於討逆; 視猶手足, 天倫實急於全恩。 誰無兄弟, 獨予不造? 嗟爾中外! 諒予至恫。 於戲! 轉危爲安, 寧忘小毖之戒? 綏予于恤, 尙體《大誥》之辭。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申欽製進。


○司諫院啓曰: “嚬笑尙可愛, 爵賞之重, 不特嚬笑而已。 今此國葬時, 三都監提調以下及諸執事人員, 俱有賞加之命, 恩典已濫, 倖門大開, 末流之弊, 有難勝言。 請三都監堂上、都廳及製述、書寫人等賞加, 竝還收成命。” 答曰: “都監賞格, 當初參量事體而爲之, 別無濫施之典。 休論可矣。”


○三省高順鳳等行刑。


8月 7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七日辛酉禁府啓曰: “愛生之罪, 係于綱常, 本府獨爲推鞫, 似爲未穩。 三省交坐推鞫何如?” 傳曰: “依啓。”


○禮曹啓曰: “王世子冊禮事,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以爲: ‘吉凶最忌相雜, 故前旣啓之, 姑停無妨, 若停於今日, 則當以小祥後行之爲得矣。 今此朝議, 慮其太緩而更考禮文, 以卒哭後變吉行禮爲辭, 則斯亦不爲無見, 依此量裁, 似爲無妨。’ 領議政李元翼以爲: ‘王世子冊封雖不可比於卽祚之大禮, 而實係宗統, 其禮亦重。 旣經卒哭, 變吉行禮, 似爲無妨。’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卜筮不相襲, 吉凶不相因, 自是禮家尋常間文字, 非臣今日創爲之說也。 自古議禮之家, 每於此等處, 曲折回避, 今難種種枚擧, 姑以已現者言之。 《禮》曰: 「將冠子而聞齊衰大功之喪, 則內喪則廢, 外喪冠而不醴。」解之者曰: 「吉凶不可同處。」又《禮》曰: 「居喪不言樂。」解之者曰: 「吉凶之事不相干, 哀樂之情不可以貳。」故晉 平公之喪, 叔向不欲以嘉服見隣使, 其意蓋爲是也, 而解之者曰: 「古人謹於吉凶之服, 如此其嚴也。」後世蘇軾論周 康王釋冕返喪服之失曰: 「旣成服, 釋之而卽吉, 無時而可者」, 先儒葉氏解之曰: 「古者吉凶不可同事, 孔子羔裘、玄冠不以弔。 吉服不可爲凶事, 則凶服不可爲吉事亦明矣。」古所謂「衰麻不可以接弁冕」者, 其言專在於是也。 吉凶之不相因, 大略如是。 故臣於前議略及之, 而不復詳論冊禮之當否者, 意亦有在。 古之早建太子, 非唯重宗廟社稷, 或因皇后無子、諸王衆多故, 急係民心, 絶天下之望也。 今之事勢, 與古大別, 又況名號已定, 府僚已具, 民心有係, 講學有所, 請封具據, 所未擧者, 縟禮耳。 承襲之使, 完事而廻, 繼請封世子, 則准請當在練祥之後, 練後行禮, 未爲緩晩。 受命而兼擧縟禮, 尤爲完備, 故如是獻議。 如曰此猶晩也, 則康王之事, 亦有守經達權之論, 兩皆得宜。 趁今行之, 亦非有大段乖違, 第未知朝臣獻賀當服何服。 昔唐 德宗還自奉天, 天下之大慶, 而李晟、馬燧迎賀, 尙服玄素之衣, 以示哀素之意。 今以愚意妄料, 則抑或有不以弁冕行賀之節歟。 微意如此, 故曰吉服行禮未安, 今承再議, 敢畢其說。’ 行判中樞府事韓應寅以爲: ‘前已獻議, 更無他見。 吉服行禮, 終始未安。’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着素行禮, 決不可; 吉服一節, 尤覺未安。 而人情多要速行, 亦必有意見, 臣實不知何以處之。’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知道。 依前傳敎, 祥後爲之。”


○司憲府、司諫院連啓, 請還收三都監堂上、郞廳及製述、書寫人等賞加成命。 答曰: “事有輕重, 故酬勞之典, 隨而有差。 古例, 大王之喪, 賞格必優, 參酌以施, 不須煩論。”


○三省鞫弑夫人愛生、兄妹相奸人於汝分等。


8月 8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八日壬戌大提學柳根 辭職上箚。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但主文重任, 不可輕易遞易。 勿辭, 察職。”


○司憲府啓曰: “慶尙左兵使李隧論罷已久, 新兵使柳珩方在北營, 上來尙遠。 非但此也, 柳珩備諳邊事, 宜置京都, 以爲緩急之用。 請命改差, 新兵使以在京人差出, 數日內發送。 慶尙右兵營跨在湖、嶺之間, 城池險固, 實我國保障之地, 民稠簿委, 機務甚煩。 且是前哲之鄕, 章甫甚盛, 敎育作成, 在所當先。 此非武夫之所堪當, 而兵使韓希吉目不知書, 性且駑怯, 決難一日仍在重地。 請命遞差, 其代以文官有智略善治民者, 各別擇遣。 本府官屬極殘, 今若設判官, 則弊必及民, 依前姑革爲當。 答/若曰主將不宜親執細務, 貳官不可不置, 則虞侯〔虞候〕依左兵營例, 所當先革。 請令該曹熟講, 從長處置。” 又請三都監堂上、都廳及製述、書寫人等賞加還收成命。 答曰: “三都監賞典, 初旣量施, 別無可改, 勿爲煩執。 他餘事, 依啓。”


○司諫院啓曰: “三都監堂上、都廳及製述、書寫人等賞加, 請還收成命。” 批答如憲府。


8月 9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九日癸亥以崔濂爲慶尙右兵使, 金億秋爲慶尙左兵使, 金睟爲戶曹判書, 李爾瞻爲司憲府執義, 朴汝樑爲司諫院正言, 鄭昌衍爲兼知經筵, 尹讓爲侍講院弼善, 任兗爲吏曹佐郞, 趙國弼爲安岳郡守。


○司憲府啓曰: “國家不幸, 逢此亂離, 往往有納銀、納粟之令, 事目本意, 只欲出空名職帖, 改名號, 賁服飾, 自好於村落而已。 今者以此爲媒得通仕籍, 外而守令, 內而巡將、內三廳、都摠府西班實職堂上, 側足者多, 呼唱道路而行, 至受每等高祿。 計其所納, 較其所受, 則奚啻百倍? 大利於己,無補於國, 此皆富而有勢者之爲也。 請令該曹一一澄汰, 永杜納粟、納銀輩通籍之路。 軍功雖曰異此, 亦有冒錄濫爵之人, 亦令該曹査出汰去。 其中功勞表表者, 與備局通議, 十分精擇入啓, 然後擬用, 以革冒濫之弊。 臣等伏覩‘東宮冊禮祥後爲之’之敎, 臣等深惑焉。 今見大臣獻議, 據禮談經, 此固正始之意, 其論是矣。 但事之重處, 禮有時變, 時固急焉, 經不可以守。 當時之事, 人心不淑, 國事多虞, 不似前昔大平之時。 冊號旣正, 然後宗祊有托, 人心益固, 國家有盤安 石不動之基。 其事極重, 時不可失, 比諸卽祚之大禮, 其何異乎? 且祥後爲之之說, 臣等竊未曉也。 若於小祥後爲之, 則雖曰受練, 素服猶在, 只有深淺之分, 而借吉則一也。 若封世子准請受命後, 兼擧縟禮, 則果爲完備, 第前頭未成之事, 遲速未可料。 極重極大之擧, 決不可少延時日, 以失一國臣民喁望之心。 請令該曹更議, 從速擧行。 慶尙左兵使金億秋愚劣汎濫, 前爲密陽府使, 侵虐貪饕, 今不可委以閫寄。 請命罷職。 訓導之官, 職卑任重, 故或以生進、或以初試入格者, 四書、三經講試, 然後除授, 設立本意, 初非偶然。 而亂後人心巧詐, 或稱前訓導, 或稱初試入格而試券閪失, 厚賂色吏, 批下官敎, 霎然赴校, 卽還其家, 而逐朔官廩坐而受喫, 或至於一朔, 之內再三遞易, 迭出官敎。 此則專爲避役安臥享閑, 是訓導之職, 終爲盜廩, 避役之囊橐。 若曰巨邑大處不可不送, 則依法典, 生進及初試入格者, 經書取才後除授, 嚴明遞限, 以杜奸濫之弊。 從今以前, 圖出官敎者, 移文八道, 令各官一一査覈定役事, 請令該曹處置。 三都監賞加, 請收成命。” 答曰: “三都監事已諭, 不允。 冊封, 祥後爲之可矣。 金億秋遞差, 其餘依啓。”


○司諫院啓曰: “事有大小, 禮有權經。 早建國本, 所以重宗廟社稷, 事之大而禮之經者也。 伏見該曹大臣收議, 則或以吉服行禮爲未安, 而自上有祥後爲之之敎, 臣等竊惑焉。 昔漢 文帝元年, 有司請立太子, 其時文帝年二十五, 太子甫十歲, 未聞諸王衆多有相逼之勢。 而有司汲汲建白, 如彼其太早, 誠以重宗廟社稷而不敢緩也。 豈徒係民心而絶天下之望者乎? 王世子名號雖已定, 府僚雖已具, 若冊禮未擧, 則是猶未立也。 預建國本, 是何等大計, 而乃曰准請當在練祥之後, 遲疑而不早決乎? 請令有司更議大臣, 從長施行。 山陵都監郞廳李汝儉輸材放軍, 恣弄貪猾之手; 國葬都監郞廳李愼元蠹公營私。 請竝命罷職不敍。 (宣傳官金協門係寒微,) 黃海兵使鄭應星當先王違豫之日, 托稱壽親, 需索列邑, 大張宴樂。 請竝命罷職。 三都監提調以下諸執事賞加, 請命還收。” 答曰: “三都監事已諭, 不允。 王世子冊禮, 祥後爲之可矣。 鄭應星 (以下), 依啓。”


○備忘記: “東營將吳定邦、後苑別將金應諴、左邊捕盜大將李時言、右邊捕盜大將邊應星各熟馬一匹, 都摠經歷金基命、安崇憲等陞敍, 宣傳官以下諸色軍士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8月 10日[편집]

○戊申八月初十日甲子慶尙道暗行御史馳啓曰: “慶州府尹南瑾濫殺人命, 請朝廷處置。” 傳曰: “南瑾拿鞫。”


○司諫院請還收三都監賞加。 答曰: “三都監事, 別無濫施之典, 雖或有所失, 豈可以此廢賞乎? 休煩可矣。”


○司憲府請還收三都監賞加。 (請罷前兵使金億秋。) 答曰: “三都監事, 院答同。 (金億秋已爲遞差, 不須罷職。)”


○兩司合啓曰: “王世子冊禮, 請更議大臣施行。” 答曰: “王世子名位已定, 冊禮, 祥後擧行可矣。”


○弘文館上箚請速擧王世子冊禮。 答曰: “世子名位已定, 冊禮, 祥後擧行可矣。”


8月 11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一日乙丑吏曹啓曰: “因安城居民等上言, 竹山分設兩邑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元翼、右議政沈喜壽、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議: ‘當初合安[城]於竹山者, 專爲山城, 而曾未數年, 遽議分邑, 朝令紛紜, 有同戲劇, 委屬不便。 第以今日事勢言之, 安城吏民, 自倂合之後, 失業逋播者甚多, 怨讟盈路, 愈往愈甚, 殆無以鎭定, 誠爲可慮。 山城之役, 今已繕完, 依前分設兩邑, 似合事宜。 此後宜以安城上納之物, 作米儲糧于山城, 團束軍兵, 常行敎鍊, 有虞調入, 則其於城守, 亦似無缺。’ 左議政李恒福、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議: ‘欲仍倂於竹山, 則民怨如此; 欲復立安城, 則非當初爲山城之本意。 臣等不識兩邑人情形勢, 難於輕議大事。 唯在自上詳察諸臣之議, 從長裁處。’” 傳曰: “依領右相議施行。”


○執義李爾瞻、獻納李惺啓曰: “柳永慶之罪, 已通于天, 人人皆可得以討之, 則請誅之擧, 固當不避小嫌。 第以臣等俱被其構捏, 幾陷不測之禍, 而亦參於論列之中, 則世必有以‘假公義, 報私讐’爲辭, 而疑臣等之心者。 臣等雖自謂不然, 人其信之乎? 今日兩司欲加論永慶之罪, 臣等決不敢晏然擔當, 以冒攘臂之譏也。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憲府、司諫院啓曰: “執義李爾瞻、獻納李惺引嫌而退。 永慶之罪, 係關宗社, 人人皆可得以討之, 今此加罪之請, 實出於一國公共之論。 此非一二人私讐之比, 別無可避之嫌。 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大司憲鄭賜湖、大司諫宋諄、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朴楗、持平金質幹・金止男、執義李爾瞻、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合司啓曰: “及第柳永慶賦性兇悖, 濟以陰譎, 久據台鼎, 罪惡貫盈。 內結宮禁, 外植私黨, 擁蔽聰明. 擅弄威福, 勢焰薰天, 道路以目, 患失之心, 久而益深, 兇謀祕計, 無所不至。 姑擧其係關宗社者而言之。 冊封奏請, 乃國家莫重莫大不容已之事也, 而李廷龜使回之後, 身爲首相, 一不請, 遣奏請至經五年之久, 以致天朝禮部疑訝, 至有發遣査質之辱。 丙午詔使之來, 大臣呈文, 實是臣民所共願也, 而身爲首相, 欲爲謀避, 終不得沮遏, 則陰中發言之相臣, 使不得安於其位。 皇敕有‘俟有成功, 冊封’等語, 故廷臣欲先爲冊勳, 據此請奏天朝, 而身爲首相, 終始搪塞, 身無一毫之功, 而反自冒占僞勳。 元孫八歲封號, 乃先朝故事, 而年過十歲, 身爲首相, 終不請封。 先王一年違豫擧國遑遑, 而身爲首相, 兼內局提調, 終不請設侍藥廳, 任他醫官多用峻劑, 至勤先王‘一敗塗地, 不可復振’之敎, 竟致賓天之慟。 上年十月大漸之初, 祈禳山川之時, 祝文頭辭, 當書御諱, 而欲書自己之名, 非徒祈天趁不設行, 其心所在兇莫能測。 至於權攝之命, 實出於宗社大計, 一國臣民所當同知, 而身爲首相, 祕其備忘, 斥逐原任, 回啓之時, 極力沮遏。 至以爲‘未准封世子, 不可以傳攝’, 又以爲‘出於群情之外’, 陰兇詭祕, 禍迫朝夕, 擧國畏怵, 莫敢開口。 幸賴鄭仁弘忘身循國, 千里封疏, 直言不諱, 肝膽敗露, 莫能逃遁, 而乃敢偃然自明, 至請辨覈。 嗾其鷹犬, 構捏無形, 設穽起獄, 網打善類, 欲盡戕殺乃已。 仁弘之疏, 善士之類, 皆是扶護殿下者也。 而戕殺旣盡之後, 欲置殿下於何地乎? 此時宗社危甚一髮矣。 及第金大來, 本以蛇虺之性, 得罪於倫紀, 自知不齒於人類, 附托元兇, 結爲心腹, 兇謀祕計, 莫不預知。 常於其家聚會私黨, 至發悖逆犯上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傳播已久, 人莫不痛骨。 及至鄭仁弘疏上之後, 專主庭鞫之論, 必欲戕盡善類, 其爲兇慘極矣。 人臣負如此罪惡, 不可使一日容息於覆載之間。 請柳永慶、金大來等, 竝命依律處斷。 前左議政奇自獻, 本以陰兇詭譎之人, 積有悖惡之行、中冓之說, 醜不可道。 及躋仕路, 憑托宮禁, 張皇氣勢, 擅弄威福, 搏噬呑吐, 睚眦必報, 攘攫漁奪, 錙銖不遺。 欲掩受銀之迹而誣罔陳箚, 終成趙振之獄; 欲祕帷薄之惡而構成大獄, 以致高敬吾之死。 奪人家基, 大起第宅而四隣皆空; 與族同謀, 冒錄僞勳而自占賜牌。 黷貨縱惡, 害人凶國, 至於此極, 怨罵盈路, 國人皆棄。 而嗣服之初, 再據台鼎, 下至愚夫愚、婦厮輿馬卒, 莫不相顧駭異, 中外人心一時崩潰。 至於因山之役, 乃是爲君父送終莫重之事, 而功役方興之後, 身爲摠護, 首倡妖說, 不有先王之遺命, 謀移已定之皇堂, 其心所在, 尤不可測。 罪關國家, 邦憲甚嚴, 輿情憤鬱, 久而愈激。 決不可與同中國, 請命遠竄。 及第李弘老, 本以兇險悖妄之人, 龍灣一疏, 語涉不道。 自知心迹敗露, 終不得保首領, 敢以女色之事, 做作無根不測之說, 以爲交構罔極之計, 其爲兇慘, 有不忍言。 決不可止於安置, 請命拿鞫定罪。” 答曰: “柳永慶等, 當初旣以參酌定罪, 不必加論。 奇自獻事, 大臣罷職亦重, 待之何可已甚? 勿爲煩論。 李弘老旣置于海島中何必拿鞫? 不允。”


○兩司啓請“王世子冊禮, 更議大臣擧行。” 答曰: “啓意誠是矣。 但縟禮借吉以行, 似涉苟且, 前頭詔使之來不遠, 爲此冊禮, 又設都監, 事多難便。 姑待祥後, 未晩也。”


○司憲府、司諫院請還收三都監賞加。 答曰: “已諭, 不允。”


8月 12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二日丙寅(備忘記)傳曰: “予心氣受傷, 方在調攝。 凡公事係于中朝事及緊急邊報外, 勿爲暮入。 雖臺諫啓辭, 早入宜當。 (此意政院知悉。)”


○義禁府啓曰: “慶州府尹南瑾拿來傳旨內, ‘以妓生四月酒味不好詬責前判官安由省, 判官用杖致死’云。 安由省 (所當竝爲)拿來, (敢稟。)” 傳曰: “允。”


○兩司請“王世子冊禮, 更議大臣擧行。” 答曰: “祥後爲之之意, 前已議定, 姑待可矣。”


○兩司合司兩司請李弘老拿鞫定罪, 奇自獻遠竄, 柳永慶、金大來依律處斷。 答曰: “柳永慶、金大來等乃先朝大臣、從臣也。 雖曰有罪,旣畀于有北, 亦足以懲其惡。 何必依律? 奇自獻別無關係國家之罪, 不幸而遇家變, 煽動醜言, 前後上章, 構陷罪目, 是墜於兇計中矣。 所論過也。 弘老之心, 路人皆知。 聲罪致討, 何患無辭, 而拈出女色之事, 筆之於書而浼人目乎? 非徒不忍見, 亦不忍聞也。 然旣流于海島, 置之何妨? 不允。”


○弘文館箚請柳永慶、李弘老、奇自獻等快從公論, 王世子冊禮斯速擧行。 答曰: “治人不可已甚, 勿爲煩論。 祥後爲之之意, 前已議定, 姑待可矣。”


8月 13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三日丁卯兩司合司請李弘老拿鞫, 前左議政奇自獻遠竄, 柳永慶、金大來依律處斷。 答曰: “柳永慶罪目出於朝廷公議, 予不曾有言于其間矣。 至如陳賀一事, 則其時予在東宮, 永慶居師位, 予欲慰悅先王之意, 遣宮官于師傅處, 使之啓請以行, 此則非其罪也。 不須竝擧此事矣, 大槪不允之意, 諭之已盡, 勿煩可也。 金大來豈至於死也? 奇自獻罷職已過, 李弘老別無可鞫之事, 竝置之得宜。”


○兩司(合啓)請亟行世子冊禮。 答曰: “祥期亦不遠, 欲待後行之。 三司之意, 必有所見, 玆用依啓。”


○以韓纘男爲正言, 睦取善爲待敎, 李時言爲工曹判書, 朴毅長爲慶尙左兵使, 權晉慶爲黃海兵使, 崔有源爲兵曹參議, 朴東說爲刑曹參議, 鄭光績爲左尹, 金尙容爲右尹。


○特授朴而章兵曹參判。


○海平府院君 尹根壽上箚曰: “伏以今者先來通事之還, 使臣狀啓中‘有老酋造船, 欲圖我國’之語云。 此事之日後有無虛的, 雖難預知, 而旣有此聲息, 則在我國豈非憂方大者乎? 當壬辰倭難之際, 此賊請率兵來救, 賴天朝不許, 而其生心我國, 固已久矣。 今或謂: ‘李成樑故爲句引此酋, 將以殘破我國, 而得行其陰蓄之計’, 亦難保其必無也, 又豈非重可憂者乎? 我國兵非不足, 而將不素鍊, 見敵輒走。 壬辰而來, 已事固然, 南北何殊, 胡、倭奚別? 以輒走之兵, 當方張之虜, 不待兩軍交鋒, 而其勝敗固已前定, 豈待智者而知之乎? 今當倉卒遇敵, 遽難變脆爲强, 而猶可以致力者, 惟在於擇將而已。 不幸此耗不虛, 賊若來侵, 則先受敵者, 憂在關西。 當此之時, 此道閫帥, 豈容不擇? 新兵使邊應星循例陞授, 職至二品, 而對敵制勝, 未有見效, 人亦不以此期之。 而乃猝令當此大敵, 嗚呼其危哉! 此豈可以嘗試而望其僥倖不敗也哉? (郭再佑)[郭再祐]在壬辰亂初, 以匹夫起兵, 扼守鼎津, 遮截倭賊, 屢敗其猋銳之鋒, 以挫賊勢, 賊竟不敢渡鼎津而西向, 其績偉矣。 (且凡與賊戰, 其麾下之爲賊所窘者, 必力救拔出而自捍其後。 以此士卒皆樂爲之用, 恃而無恐。 其後守山城皆用是道, 隱若一長城, 及其爲閫帥凡番遞之卒, 愛戴如親, 至相語曰: ‘只去家而已, 雖曰立番, 與在家同, 復有何苦乎?’) 如(郭再佑)[郭再祐]者, 當今名將一人而已。 昔在先朝, 令宰臣各陳所懷, 臣以邊境可虞, 敢薦(郭再佑)[郭再祐], 先王可之, 卽徵用(郭再佑)[郭再祐], 其後未久, 旋卽還家。 而(郭再佑)[郭再祐]自罷山城防守之後, 辟穀不食, 惟茹松葉, 人稱道引。 識者謂: ‘金德齡以勇力絶倫, 爲人擠陷, 竟死非命, (郭再佑)[郭再祐]自以名將恐或不免, 故托於此而逃世。揣其本情, 容或如此, (然聖明之世, 安有意外弓藏之禍? 苟以誠心徵召而付以西關閫寄, 則(郭再佑)[郭再祐]寧有托病不來之理? 若終托病, 則須下嚴旨, 責其‘國危如此, 托病不來, 非人臣事君之義’而敦諭上道, 則豈敢終於不來而已乎? 上旣以誠待下, 下不以誠事上, 豈人之情乎?) 若起(郭再佑)[郭再祐], 使備西陲, 則自可抵當此賊, 而少紓聖上西顧之憂矣。 國事岌岌, 臣實惓惓。 且聞此虜所懼, 惟在於砲。 平安一道上下江邊, 多送砲手, 防戍各堡, 以礙此虜之來。 虜若渡江, 則平原馳突, 萬騎齊發, 此其所長, 在我禦賊之道, 當避其所長, 而嬰城自守, 虜若近城, 齊發銃砲, 以挫其銳, 則鐵騎圍城, 此其所短, 或可制勝。 至於鴨綠, 一葦可渡, 且多淺灘, 奚必千艘? 而聲言若此, 指東發西, 兵家之謀, 先聲若此, 或令我專備西邊, 而忽出北方, 亦容或有此。 西北一帶, 似當一體防備, 批下備局。”


8月 14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四日戊辰左議政李恒福啓曰: “臣旣受西北面都體察使之命, 兩邊形勢, 俱非臣目見, 凡所籌猷, 茫不知東西,(已爲可悶。) 旣在其任, 則當莅其地, 頃因因山未畢, 不敢遠離, 及卒哭纔過, 繼有鞫囚之命, 遲延至今。 獄事已畢, 理當拜辭, 請先入北道巡審, 則自至改歲, 明春又入關西何如?”答曰: “此時卿不可徑往。 先遣副使或從事官, 巡審可也。”


○弘文館上箚, 請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 答曰: “已諭, 休煩。”


○江原道生員元景諄等上疏, 請五賢從祀。 答曰: “省疏, 足見多士尊賢之誠無間於內外, 深用嘉焉。 但擧措甚重, 朝廷自當從容議定, 爾等退修學業可矣。”


8月 15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五日己巳議政府啓曰: “本府衙門體面與各司不同, 而典僕元數不多。 故自祖宗朝, 凡逆賊奴婢、田畓之物, 優數賜給, 必先於他司, 意有所在。 至今使喚之奴婢, 皆其後裔, 而亂後散亡, 十無一二, 不成貌樣, 極爲可慮。 今此逆家沒官奴婢等及水原・龍安・唐津堤堰、扶安堤堰、魚箭等處, 請依古例各別從優賜給(事, 捧承傳施行)。” 傳曰: “依啓。”


○兩司合兩司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 柳永慶、金大來依律處斷。 答曰: “治人不必已甚, 用法寧失於輕。 勿爲煩執。”


○弘文館箚請柳永慶、金大來、李弘老、奇自獻等快從公論。 答曰: “古之人君刑不上大夫, 所以尊堂陛也。 先朝大臣宰從, 雖或有罪, 何可盡律? 況其罪不關於國家者, 尤不須加論。”


○備忘記曰 傳曰: “逆家奴婢、田土, 未及沒官, 而各司紛紛請占, 該司必眩亂於奉行矣。 元數錄啓後, 參酌定給。 且臨海妻亦不可無使喚之人。 其家內所率奴婢竝十口, 畿甸田畓竝十結, 除出仍給, 以爲其己身生活之資(事, 言于該司)。”


8月 16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六日庚午以京畿暗行御史朴思齊書啓, 傳曰: “陽城縣監李義傳、抱川縣監洪瑞龍、京畿水使金去病等, 爲先各加一資; 加平郡守李執中、金浦縣令柳浩、漣川縣監尹百順等, 爲先罷黜; 其餘守令賞罰及民瘼等事, 下該曹回啓。”


○備邊司以咸鏡監司張晩 陳弊箚子, 回啓曰: “咸鏡爲道, (地連關東, 乃三國時新羅境。 鄭夢周 《燕子樓記》可稽, 而聖德王巡狩之碑, 尙在黃草嶺, 事迹分明。 而或謂之句麗地, 無乃中葉以後, 陷入于句麗耶?) 地遠極北, 寒苦磽薄, 且與胡落, 只隔一帶水。 其資活之艱, 不可形言, 而常時與藩胡, 貿販魚鹽, 賴以糊口。 及今胡落盡空, 如貂鼠等物, 無從買換, 其遑遑困悴之狀, 日以益甚。 至於三、甲, 地勢高寒, 唯種瞿麰, 而時或七月降霜, 全未收穫, 民食之艱, 有逾於六鎭, 只以大山、長谷連亘數千里。 地誌所謂‘無一步平地’者, 誠非虛語也。 以此防禦, 稍歇於六鎭, 而以今事勢言之, 則地近老巢, 自虞芮、閭延之境, 潛出別害, 經擣咸興, 則眞關北腹心之憂。 其爲陰雨之慮, 有重北路, 故頃因監司狀啓, 依六鎭例, 尙衣院納貂鼠、狐皮、土豹皮, 亦爲半減, 軍民之蒙惠, 實多矣。 第念本道南北二道, 軍民凋耗, 已到十分地頭, 所謂‘等棄之地。’ 與其勢去之後, 竭力繕完, 豈若趁今寬其力役, 庶幾收拾民心, 以爲保障之計耶? 如係上供, 在下不敢擅便者, 恭俟斷自聖衷。 雖不得全減, 就其已半減中, 或寬其年限, 仍令監司親自監擇封進, 以革下人操縱之弊, 且除人情、作紙之費, 事屬便益。 且朝廷於三、甲, 另加優恤, 而邊帥、守令, 或不體朝廷至意, 佃獵、屯田、坐隊、免防種種之弊, 有難悉擧。 加以鞭箠殘酷, 或至隕命, 而兵民脅於威酷, 不敢赴愬於監司, 極爲痛憤。 貢物雖減, 而此等弊瘼, 猶存不祛, 則只是減削上供而已, 侵暴、割剝之患, 猶夫前也。 監司如或風聞得實, 則雖兵使亦爲參啓, 虞候及堂上守令、邊將以下, 依軍令, 或爲決罪, 或爲啓聞, 從輕重處置。 務令痛革痼弊, 得霑實惠, 毋令懇惻之辭, 徒爲虛文之歸, 軍民幸甚。 監兵營及各官規外徵納之物, 一切蠲除, 依張晩箚子, 施行爲當。 (北行營柴、馬草, 分定六鎭之弊, 果如箚中所陳, 以營下添防軍士及營奴僕隷及閒雜民丁, 刈取秋靑, 以爲禦冬之資。 且以鍾、 會之境營屬田結積草, 添補散給, 允爲便益。 行營支供、糧料, 以南各官田稅作米, 漕運北道者, 優爲磨鍊, 減會題給, 以紓六鎭官民之力, 亦合事宜。 其他鋪陳、支供等物各仵弊端, 亦令監司公同兵使, 酌議善處, 枚擧啓聞施行爲當。四鎭判官之設, 其意有在, 今不可猝革。 頃因事變, 加設虞候一員, 而每爲分防于慶、穩、鍾、會 四鎭, 其爲供待之弊, 有甚於判官, 還爲減革, 似爲合宜, 亦與兵使商議啓聞爲當。 本道所謂‘內地’者, 如鏡、明、吉, 則瞭望、替戌緊於關西極邊。 而必有聲息, 則雖校生、品官, 亦爲徵發, 有若古之竭作以狩者, 民生之苦, 與六鎭無異。 端川以南各官, 正軍則入防三、甲, 保卒則添守北鎭, 雖公私賤, 亦不得免焉。 而濱海者困於海格, 居內者疲於刷馬, 無賴傍邑幇助之力, 恒懷人痡、馬瘏之怨, 流亡相繼, 田野抛荒, 極爲可慮。 南各官貢物中, 如祭享、御供外, 凡係各司所納, 竝許作米如向年之爲, 以補軍餉, 以實民役。 而限聲息稍定間, 永爲恒式事, 令該曹同本司酌議, 啓稟施行爲當。 各司下人及私主刀蹬需索之弊, 與夫折簡求請之謬習, 特令法司摘發糾劾, 痛加禁革。守令、邊將乃兵民司命, 而未免循常差擬, 果如箚子所論, 令吏兵曹勿論資級, 各別擇遣爲當。 我國兵力脆弱, 雖嚴飭邊將, 使之野戰, 而勢所難能, 所謂‘賊聚以來, 我分以守, 客攻有餘, 主守不足’者, 理勢誠然。 來則城守, 去則屯鍊, 允合機宜, 依此約束爲當。 大君房奴子, 同是內奴, 而獨免防守。 荒遠愚民未曉事體, 必懷獨賢之怨, 事體亦爲苟且, 還收前命, 與內奴一樣防戌爲當。 訓養兵將, 亦及他道, 慮事之周, 無所不用其極矣。 枚擧箚辭, 行會各道, 預爲申嚴, 當其徵納, 毋致有悔。 本道閫帥, 每乏激賞之物, 使長征塞上之卒, 不得胥悅。 朝廷之摠司貯綿布二十五同, 下送六鎭, 三、甲及山堡城內居土兵, 一體試射分給。騎兵之用, 江邊最緊, 而戰馬凋耗, 能騎射者, 未免步戰。 議于司僕提調, 則‘濟州上送馬帖子餘在之數, 六十餘疋’云。 以三十疋, 送于北道, 以三十疋, 送于平安道, 監兵使巡行時, 試閱騎、射, 成才而無戰馬者俵給後, 小名啓聞爲宜。 一箚所陳各項條件, 俱是識務之論, 本司反覆詳査, 逐一擧行。 只念近年以來, 仍北鄙防守, 內地各道軍民行齎居送之費, 出身精兵怨苦之狀, 亦甚可慮, 而推刷一事, 尤爲郡邑騷擾無窮之弊。 關北雖豐沛之鄕, 而譬則四肢也, 下三道、畿甸則國家之腹心也。 每剜心頭之肉, 以醫末疾, 年年遠戌之憂, 亦非細慮。 本官亦宜以某道之民、天下之民, 毋分所履, 如添防之數、糧餉之運, 劑量輕重而行之, 亦是重臣爲國籌邊之遠謀也。以此事意, 本道南北兵使處及各道各兵使處, 竝爲行移何如?)” 傳曰: “允。 皮物年限更寬之事, 以十年爲之。 凡民弊蠲革者, 着實擧行, 赤子得蒙一分之惠事, 申諭于本道監司。”


○傳曰: “先朝廣取武士, 其意深矣。 (出於尋常萬萬, 而)外方出身抱才虛老者甚多, 非徒可惜, 亦必有怨嗟矣。 近道則聚會於都下, 該曹試才甄拔, 遠道則令其監兵使, 試才等第啓聞, 邊將及相當職有窠處, 以其試才等第, 一一塡差, 用慰其心。 武將以下閑散在外者, 竝召集京城, 付職調用以備緩急, 將領可合人, 雖或在喪, 起復付職事, 言于兵曹。” 兵曹回啓曰: “伏承聖敎, 其獎拔群才之意至矣。 凡在瞻聆, 孰不感激? 亂後出身, 多至二萬八千餘人, 其中奇才、異略者何限, 而不有以翦拂, 則無因而至前, 以之沈屈老死者, 蓋不知其幾許。 臣等於注擬之際, 不敢以己之所知、人之所薦爲信, 必欲先試其才藝, 或試射, 或試講, 取其入格者, 觀身、言、書、判, 錄於一冊以備參用。 年少勇健及文筆有餘者, 不爲不多, 唯其薦擢之路, 唯在於官爵。 而西班京職, 僅有十數窠, 至於邊將, 則兩度褒貶之外, 出闕甚罕。 雖欲甄拔, 何能盡慰群心? 本曹頃日啓請別觀試射其諸技, 或不次超敍, 或分給戰馬者, 蓋爲此也。 目今外方武士, 或以求官, 或以避役, 來在都下者, 無論遠近道, 其數極多。 固不待聚會, 而許多閑散武臣, 盡爲召來, 而不得付祿, 則似爲難處。 依前日例, 其中可用之人, 與備邊司同議抄出, 使之上來。 而將領可合人在喪起復事, 亦令同議擧行何如?” 傳曰: “允。”


○(大司憲鄭賜湖、行大司諫宋諄、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持平金質幹、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 合 兩司,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李弘老、奇自獻等之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正言朴汝樑 司諫院啓曰: “臣等伏見穆陵看審啓下單子, 則丁字閣雨漏, 不止一二處, 陵上陵下, 竝不治水道, 雨潦暴注, 穿成十三穴, 崩損十餘尺。 至於兩邊草、石雜物, 全不淨理, 因山完役, 纔過一月, 而其有頉處, 如是之多。 爲君父送終, 此何等大事, 而爲都監者, 初不盡心, 致令如此, 殊無必誠、必敬之意。 該曹所當據禮奉審, 汲汲修改, 而敢以私相聽聞之說, 執稱‘彌月濕漏, 其勢或然, 若經歲月, 自無其患’, 汎然回啓, 欲令一郞官檢飭修理, 有若輕歇者然, 尤爲駭愕。 請山陵都監提調、都廳竝命罷職, 當該郞廳、監役官拿鞫, 禮曹堂上、色郞廳推考治罪。” 答曰: “依啓。 山陵都監提調、都廳竝推考。”


○弘文館(副提學鄭協、校理洪瑞鳳、修撰任章等上)箚, 請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 答曰: “予意已諭。”


8月 17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七日辛未禮曹啓曰: “以臺諫啓辭, ‘王世子冊禮, 勿拘常規, 急擧縟禮’事, 更議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以爲: ‘依臺諫啓辭, 變吉行禮甚當。’ 領議政李元翼以爲: ‘前日收議時, 臣旣曰: 「與李恒福等最忌相雜之議無異」云, 而後來乃以變吉無妨爲議。 此雖出於慮宗統之重, 不得膠守前說, 而其無主見、無定論, 如此前後之異, 不但李恒福也。 變吉行禮之意, 旣已陳達, 唯在上裁。’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臣之前後所獻三議, 平心觀之, 只論賀服之節, 而無一不可之意也。 今不察其人主意, 而一向悉力攻之, 蓋緣文字素拙, 本不達意。 今被重駁, 理不足惜, 不敢更有他議。’ 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以爲: ‘三司旣請速行, 是亦一時公論所發, 群情如此, 臣不敢膠守前見。’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前獻陋議: 「人情多要速行, 必有意見」云者, 蓋爲今日道也。 還設都監, 另加勸督, 須趁詔使未來前, 變服行禮爲便。’ 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臺諫啓辭, 出於公論而必有意見, 臣不敢固守前說。’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王世子冊禮時, 冠禮竝行, 則先擇吉朔以啓, 姑待予病稍蘇擧行。”


○傳于黃海監司李慶涵曰: “卽今西路之憂, 甚於他道。 非但前頭有詔使之行, 艱危之兆, 已著於爻象, 而朝廷難於得人。 故玆以卿特遣, 卿其往欽, 用紓予憂。”


○備邊司啓曰: “亂離之後, 至尊久御於閭閻卑湫之地, 極爲未安。 因國喪停役之後, 以餘在米布, 如仁政殿等處大改/段殿閣, 幾已造成, 其未造成若干處及東宮坐地要緊殿閣畢造, 則可以上請移御。 而米布已爲罄竭, 自近日至冬初, 則猶可湊合零星, 以應需用, 而其後則全無出處, 措置無策。 咸鏡、江原道迤西三路, 則方困於北路之防禦、詔使之接應, 固不可責民出布; 下三道則不至如各道之騷屑, 慶尙道, 倭人接待, 財力不逮, 其餘兩道, 似當分定徵納。 而頃日旣以宮闕停役, 詔使需用, 勿侵民間之意, 播告中外, 今又收布, 似涉失信, 事甚不便。 臣等反覆商議, 多方磨鍊, 兵曹則各樣價布一百同, 戶曹則各樣贖木一百同, 全羅監營則舟師價木曳木價布及各樣贖木二百同、同營儲各樣米二千石, 忠淸監營則各樣木一百同、格糧米三千石, 平安監營則常平倉米作木一百同, 兵營則闕軍價布前卜定一百同內, 除已上納, 通計一百同。 刻意措置, 隨備隨送, 明年春前, 准數畢納, 預爲下諭何如? 以此米布, 自明春一時董役, 則雖有未完之處, 而不出明年夏秋, 庶可移御, 若然則臨御行宮, 不過十餘朔之間。 當此山陵、詔使, 京外民力竭盡之時, 兵曹方擧宮墻之役, 事屬不妥。 令兵曹就其中不得已修築處外, 其餘竝爲停寢, 似合事宜。 敢啓。” 傳曰: “允。”


○左議政李恒福啓曰: “伏聞穆陵經夏霖雨, 頹漏處非一, 諸提調等俱被彈劾。 臣以摠護之官, 罪無輕重, 而循俗謬例, 獨免責罰, 心極未安。 惶恐待罪。” 答曰: “此豈卿所知之事? 不過諸掌官不職之罪耳。卿勿待罪。”


○(大司憲鄭賜湖、行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持平金正男、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 合 兩司,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之罪。 答曰: “所論過重, 休煩可矣。”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山陵都監提調、都廳亟命罷職。 自在先朝, 凡守令、 邊將, 雖有聲績, 必據七事之修擧、軍政之著稱, 至於再三, 然後始許論賞。 其餘些少微功, 則例施陞敍、表裏等相當之典, 其愼重之意, 可謂至矣。 近來名器漸輕, 倖門大開, 高山里僉使任義、京畿水使金去病、抱川縣監洪瑞龍、陽城縣監李義傳, 因兵使、御史陳啓, 至有賞加之命。 此俱非可紀之績, 不過尋常職分內事, 而特以資窮, 同陞金玉之列, 非徒爵賞太濫, 前頭諸道御史, 將必次第來啓。 若因其循例品題而一一論賞, 則褒功、命德之章, 幾何不至於易醉狗續之誚乎? 況末世人心巧詐, 希功、冒賞之輩, 百計營爲, 已成弊習? 任義, 本以微賤之人, 濫陞堂上, 旣已踰分, 而又嗾其家奴, 冒濫上言, 巧中機會; 金去病謀避北道邊將, 遽換畿甸重鎭, 方有物議, 而敎唆軍卒, 誣飾(星狀)〔呈狀〕, 欺蔽使命, 物情莫不駭憤。 請李義傳、洪瑞龍等賞加承傳, 勿爲擧行; 任義、金去病竝命罷職改正。” 答曰: “山陵都監堂上、都廳旣已推考, 不必罷職。 守令以下賞加, 乃獎其治績, 何用論改? 竝不允。”


○(禮曹啓曰: “‘王世子諱字, 旣無可取之義, 又有當避之嫌, 果爲未安。 旣知之後, 則不可不急急議改, 而事係重大, 自本曹不敢輕改。議大臣稟旨施行何如?’ 傳曰: ‘允。’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旣知未安, 改之甚當。’ 領議政李元翼以爲: ‘依啓辭, 改之何妨? 但曾聞「此名出於先王之所命」, 果然則今日議改, 未知何如?’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名同本無所嫌, 但張后旣非嘉耦, 恭懿夢辭, 亦涉不祥, 依啓辭改之無妨。’ 右議政沈喜夀以爲: ‘旣知未安, 改之無妨。’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世子名號, 欲以‘脩’字用之如何? 問于大臣。”)


○備邊司以海平府院君 尹根壽箚子, 回啓曰: “奴酋情形, 固已叵測, 而成梁之陰謀異志, 助成其計者, 不無其理, 我國陰雨之備, 在所當急。 其修撰 繕城池、操鍊兵馬, 則將次第講完, 而擇將之術, 尤所汲汲不可緩忽者也。 新兵使邊應星爲人、才器, 亦非不堪, 而尹根壽箚辭如此, 群議亦以爲然。似當遞差。 至如(郭再佑)[郭再祐], 亂初屈起, 倡率義旅, 蔽遮津渡以挫賊勢, 豈不偉哉? 是誠一長城也。 制閫之任, 果爲可合, 而引疾入山, 世念已絶。 且聞‘辟穀茹松, 因以致傷, 柴毁骨立’, 今雖招來, 其上來遲速, 亦未可知。 而關西一帶, 防秋正急, 勢難待此人之來寄以閫任。 然他日調用, 無所不可, 別爲敦諭, 使之上來, 仍留京中以備緩急似當。 邊應星若遞, 則爲其代者, 無如柳珩。群議亦稱可合。 惟在聖裁。” 傳曰: “允。”


○備邊司啓曰: “臣等竊査告訃使李好閔狀啓, 吏部侍郞楊時雨等會本‘有建酋乘機侮弱, 陰懷跨江之謀’之語, 工部王元翰亦語通事曰: ‘奴酋造船千艘, 欲搶爾國云, 儞國亦知之乎?’ 據此參商, 則奴酋呑倂東北諸部, 兵勢方張, 而我國自倭寇之後, 邊備蕩然, 黠酋之所審知也。 陵侮匪茹之計, 至聞於天朝, 其爲未雨綢繆之計, 恐不可一日忘也。 前因兵曹判書李廷龜陳箚, 操鍊軍兵、修繕城鎭之意, 已爲下諭于平安監司矣。 本司更爲會同相議, 則關西形勢, 沿江一帶, 雖置鎭堡, 而當初只欲防備竊發零賊。故凡山勢拆斷, 獵騎往來之處, 江流成灘, 可以偸渡之地。 則大者設鎭, 小者設堡, 遠不過三十里, 近者只十數里, 烽火相應, 聲援相椄, 極爲周悉矣。 然一城所守之卒, 雖防禦巨鎭氷合添防之時, 多不過二三百, 小堡則二三十而已。 且我國之城, 或依山底, 或跨山阪, 得地理之形便者, 十不二三。 如遇大隊之賊, 則必也預爲疊入而後, 可以保守。 江邊則某城形便而某某可以疊入, 預爲修繕城堡, 備貯糧、械, 啓聞于朝, 申明約束, 着實擧行爲當。 直路則有定·〮安二州城、郭·肅兩山城, 監兵使會同看審, 商度難易, 某處當先, 某械當備, 措置之宜, 啓聞施行。 平壤、寧邊爲一道主鎭, 繕器械、 貯糧餉, 一如《新書》 《城守》、《哨編》所紀, 雖大賊猝發, 而有老羆當途之勢, 亦未可知, 亦宜以已完、未完形止, 備細啓聞爲當。 或云: “寧邊之城, 雖稱甕城, 城圍廣闊, 東南巖谷絶險, 人不能通行, 若進築重城於北臺之傍, 則形勢甚好。” 云。 果如或者之議, 則亦宜留心經理。 大軍之來, 則不由一路, 分趨別途, 牽制援兵, 而軍馬亂走村落, 以打草穀, 事勢當然也。 如慈山山城, 龍岡 貢龍城亦當看審經度, 以爲日後次第擧行之漸爲宜。 本道當麗季屢被兵火, 民多避亂於海島, 民聚于島, 財、畜隨之, 不可無城郭以爲之備。 設屯、築壘之處, 亦宜看審啓聞。 今以城池可修者, 泛據一時之見, 如是爲言矣。至於先後取舍之宜, 專在當事之臣目見而善措而已。 前體察使臣許頊前日歷擧‘本道城子可修處, 責令修築’之意, 已爲行移, 今不知幾許擧行與否。 今可兼將前日已行移擧論城子者, 與今行移內事意, 參考詳察, 俾無前後牴牾之弊爲當。 本道郡邑守令所私官廳所納及加入結木之類, 可以措備軍餉、器械者甚多, 守令如得其人, 則不似關西 北之貧薄難措。 凡係當行、當革, 條列啓聞, 邊防內地軍民弊瘼, 保合軍民之策, 亦宜詢訪具啓。 本司綿布十同, 下送監兵使, 巡行江邊, 土兵試射, 分給面/花名啓聞。 凡此各項條件, 遙度難悉, 要在方面之臣, 隨宜料理, 詳悉啓稟以憑議處爲當。 七年之病, 求三年之艾, 得之甚易, 而苟爲不畜, 終身不得。 毋諉民力竭盡, 難辦於目前而忽其大計, 則終必有得力之地。 將此事意, 監兵使處, 作速條畫啓聞何如? 傳曰: “允。”


8月 18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八日壬申以江原道暗行御史鄭廣成書啓, 傳曰: “平康縣監安復善加資; 原州牧使任就正表裏一襲賜給; 歙谷縣令李晟、越松萬戶張樞等陞敍; 平海郡守朴安道、安峽縣令趙玲、平陵察訪金璡等拿鞫; 寧越郡守金廷龍、麟蹄縣監李慶祚先罷後推; 淮陽府使沈宗道、狼川縣監張希尹罷職。書啓內弊瘼等事, 下該曹回啓, 不法文書下司憲府處置。”


○訓鍊都監啓曰: “砲手崔天福、射手金義順等厭其都監, 將欲投屬於內矢人, 情狀極爲駭愕, 其漸不可不防。 請令刑曹從重治罪, 以懲他人。” 傳曰: “移屬內弓房, 此非避役之比, 勿爲治罪。” 【此爲吏胥請托宮掖之始。】


○左承旨朴震元以院意 承政院,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傳曰: “公議雖嚴, 事體亦大。 先朝倚毗宰從之臣, 何忍遽置重典? 予意如此, 政院知悉。”


○承政院 又啓曰: “奉敎兪好曾, 待敎睦取善累招不進。請更牌招。” 傳曰: “近來國綱解弛, 人心不淑, 新進之輩, 全莫識義理。 所謂史官, 是何等高蹈? 而一招、再招, 至於累招, 而或堅臥不起, 或下鄕不來。 君臣之義, 果如是乎? 先罷後推, 以警其慢習。”


○左議政李恒福、繕工提調金悌男、觀象監提調洪進、禮曹判書朴弘老啓曰: “臣等馳到穆陵奉審, 則陵上申、酉、巳、午、未地莎草, 果似枯損, 而卽之而手披, 則舊草已枯, 新芽已抽。 欄干石外, 辰、巳等地亦與此同, 若到明春, 勢當一時抽靑, 今不必改莎。 三階砌莎草, 則依他排布, 別無不爲莎草之處。 唯三階砌外剩地, 所排莎草, 似不如階上之精細。 曲墻外巳、午、戌、亥等地莎草, 果爲枯損, 而亦有抽芽之漸, 姑待明春爲當。曲墻外未、申、酉、戌等地, 果不爲修掃, 故今方修掃矣。 曲墻外面十三庫穿穴處, 則墻內外洑痕, 至今分明, 當初築墻時, 墻後地勢, 向下偏頗, 而除地不精, 使水勢壅蓄于墻底, 自然呑噬墻根。 且墻臺內面則鍊石爲基, 外臺則雜築碎礫, 內外異勢, 水之滲漏, 自至於此。 今當撤去後面百尺, 仍取陵下散置用餘熟石, 補築墻臺, 使內外勢均然, 依法改築, 兼除墻後左右地勢, 使之中高傍下, 則主峯之水, 散流而永絶水患矣。 役處甚多, 用軍必多, 該官今以五十役夫, 決難就功, 必須加定軍數, 又加日數, 然後似無未盡之處。 敢此竝啓。” 答曰: “依啓。”


○(大司憲鄭賜湖、行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 合 兩司,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山陵都監提調、都廳罷職; 李義傳、洪瑞龍等賞加承傳, 勿爲擧行; 任義、金去病等竝命罷改。答曰: “山陵都監提調、都廳已爲推考, 不須罷職; 李義傳善於治民, 褒獎不可不優; 任義、金去病力於國事, 持身淸謹, 一資何惜? 而因其褒賞, 反請罷改, 令人解體。 勿爲煩論。”


○弘文館(副提學鄭協、副校理朴思齊·洪瑞鳳、修撰任章等上)箚, 請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答曰: “休煩可也。”


8月 19日[편집]

○戊申八月十九日癸酉禮曹啓曰:“以政院啓辭, 穆陵監役所, 山陵都監堂上一員出往看檢事, 已爲命下。 今皆被論, 他無可去之員, 令該曹急速定奪發送。 而今日所役, 只是改築後面曲墻, 疏導小溪水勢, 與夫修掃雜置腐草而已。 自前非干陵上役事, 則本陵參奉例爲監董, 今則曹郞廳與監役官, 方在察任, 其所修改之事, 大臣已爲指授而來, 若加定工匠及役軍, 自當完了。 然都監堂上之代, 不得已出往, 則工曹堂上、繕工監提調中一員, 當爲進去矣。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工曹堂上一員進去。”


○戶曹啓曰: “本曹啓目內, 今戊申年從時起田結數, 明年田稅捧上一時, 每一結, 畓則糙米一斗田則田米一斗加捧, 以爲都監軍餉。 兩界則凡責納之物, 一皆勿定, 其餘六道, 均一分定收納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按此所謂三手糧, 末年變而爲細木, 民甚苦之。】


○弘文館(副提學鄭協、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修撰任章上)箚, 請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答曰: 不可從之意, 諭之已盡。 休煩得宜矣。


○(行大司諫宋諄、掌令尹、持平金止男、正言朴汝樑·韓纘男) 合 兩司啓,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罪。答曰: “不可從之意, 諭之已盡。 休煩得宜矣。”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李義傳、洪瑞龍等賞加承傳, 勿爲擧行; 平康縣令 安復善勢難獨免, 竝命改正; 任義、金去病等亟命罷改。 掌令尹 啓曰: “臣等伏見因御史書啓, 京畿水使金去病、抱川縣監洪瑞龍、陽城縣監李義傳、平康縣監安復善, 俱以善治之故, 特命加資。守令之號稱善治者, 未必皆眞實。故必久於其職, 終始不怠, 人無異議, 只以爲 然後方施勸勵之資, 若或濫施, 則名器不重, 反多解體之人矣。縣監乃纔出六品之微官, 今若以一遭善政之啓, 超越許多品級, 直躋堂上, 則實近古以來, 所未有之擧也。金去病謀避北關, 圖授畿鎭, 方有物議, 而欺誣使命, 反占恩賞。高山里僉使任義, 雖有築城之勞, 是乃渠職分內常事, 絶無可賞之功, 而嗾奴上言以干恩命, 極爲詐濫。 如此等人, 宜罰而不可賞。請洪瑞龍、李義傳、安復善加資承傳, 勿爲擧行; 金去病、任義竝命罷職改正。” 答兩司曰: “當此汚吏肆欲, 赤子倒懸之日, 李義傳等善於臨民, 治績茂著。予於初服, 特施嘉乃之典, 有何所傷? 任義長年塞上, 力於國事; 金去病淸謹自持, 撫恤軍卒。 如此之人, 寵擢聳動可矣。勿爲煩論。”


○持平金止男啓曰: “臣伏見江原道御史鄭廣成書啓, 則‘安峽縣監趙玲, 上年田結起耕之數三百餘結, 而減報戶曹, 隱而私占, 至於百餘結之多’云。 臣上年以本道都事, 覆審災傷, 而私占漏報田結, 未能審其虛僞而摘發, 其不職之失著矣。 風憲重地, 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 答曰: “勿辭, 退待。”


○掌令尹 司憲府啓曰: “持平金止男引嫌而退。各官災傷田畓, 不能遍踏, 抽栍看審乃例也, 列邑虛僞之狀, 勢難一一點管。 然安峽私占之田, 至於百餘結之多, 本道都事旣受覆審之任, 則似未免疎漏之失。 請持平金止男遞差。” 答曰: “依啓。”


8月 20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日甲戌太白晝見。


○同副承旨南以恭啓曰: “慈殿議號事, 大臣、原任二品以上, 竝命牌矣。” 傳曰: “知道。”


○禮曹啓曰: “世子名號‘脩’字, 問于大臣, 則皆以爲宜當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延 迎接都監啓曰: “詔使時應用驛馬、刷馬各道分定數, 丙午年謄錄內: 忠淸道, 驛馬一百三十匹、刷馬一百二十匹; 全羅道, 驛馬一百匹; 慶尙道, 驛馬三十匹; 江原道, 驛馬七十匹、刷馬八十匹; 通共驛馬三百三十匹、刷馬二百疋矣。 令兵曹依此數磨鍊, 而驛馬則預先整齊, 姑待白牌出來, 更觀員役多小而或加、或減爲當。 刷馬則外方各官, 皆以民結雇立, 各持一朔糧上來, 計往還及留京糧料, 則一馬之價, 多至數十疋, 遠道則又過於此。 而若或趁不西下, 則等待之際, 例至數朔, 農民久留, 其弊不貲。 卽今京城有馬而雇立者甚多, 令各道以價布收合, 每刷馬一匹五升木八疋, 遠道則十疋, 一齊收聚, 先期上送于都監, 使之臨時入量雇立, 以除遠道民人往來留連之弊, 甚爲便益。 令兵曹依此施行何如?” 傳曰: “允。”


○迎接都監啓曰: 詔使時所用各色全鰒、魚物及鹿皮、草席等物, 産於濟州者, 戶曹以木綿八同三十四疋, 定差下送, 又送木綿八同三十四疋, 使之更爲貿送如前之數。 竊念鰒魚捉出, 最爲艱苦, 終日入海, 僅得一二箇, 今者木一疋卜定大全鰒二貼, 是必官家抑買。 有此許多輸納, 絶島之民, 豈無冤悶乎? 已貿魚物, 足用於兩天使, 設或不足, 亦當自京貿用。 隨後所送木綿八同三十四疋, 不可更令貿換, 重困絶島之民。 前日貿納物件之中, 必有未准其價者, 將此木綿, 充給未准之數, 俾海外殘民, 得霑朝廷惠澤, 似爲宜當。” 傳曰: “允。”


○(工曹判書李時言啓曰: “臣今以穆陵監役所看檢事出去, 伏見左議政李恒福啓辭, 則‘後面曲墻改築處, 至於百尺, 外面臺石雜築碎礫, 將盡爲改排云。 功役不細, 必用事知石工二三名, 庶得完役, 而在京石手盡入於宮闕都監。都監石手三名及泥匠一名, 限四五日, 姑爲移送赴役, 刻期完了。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禮曹啓曰: “《璿源錄》奉安闕內者, 平時規例, 而亂後《璿源》纂集之後, 就於舊廟永寧殿一隅, 別作數間房屋, 權安矣。 今者列聖旣已移安于重建太廟, 永寧殿則仍爲奉安《璿源錄》, 其餘俠室空間, 則姑爲宗簿寺廳事, 使官員直宿似當。 敢啓。” 傳曰: “允。”


○遠接使柳根啓曰: “前參奉任錪博學能文, 製述官稱號, (欲爲帶去, 而時無職名。 令該曹相當職除授, 以便)帶去何如?” 傳曰: “允。”


○國葬都監啓曰: “哀冊、贈帛、贈玉及進拭梓宮, 再整棺衣, 俱係執事, 而行狀製述之人, 亦與誌文、哀冊、諡冊製述人相類, 故依傳敎一一書啓。 且舁梓宮官, 雖有實、預差, 而自習儀至發引下玄宮時, 實、預二人, 皆不相離, 各有其勞, 初無彼此之別, 故竝爲書啓 (之意, 敢啓)。” 傳曰: “長生殿都提調領議政李元翼、進拭梓宮右議政沈喜壽、觀象監提調洪進, 各熟馬一匹; 侍衛承旨李尙毅·申渫、長生殿提調宋諄, 各半熟馬一匹; 侍衛史官一員、注書一員, 各兒馬一匹賜給。 行狀製述官兵曹判書李廷龜、玄宮監封執義李慶全, 各加一資; 舁梓宮官金義直、黃履中, 各半熟馬一匹; 長生殿郞廳蘇光震以下、宗廟請諡讀冊官李忠養以下、發引班次時捧誥命執事金元祿以下、發靷時各差備官申活以下, 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提調以下曾受賞者, 不爲疊施, 長@(長)生殿諸色應役人等, 令該曹以米布分等題給。”


○(行大司諫宋諄、司諫柳慶宗、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兩司,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李義傳、洪瑞龍、安復善等賞加承傳, 勿爲擧行, 任義、金去病等亟命罷改。 答曰: “‘李義傳等, 以縣監陞堂上似濫云, 玆姑從之。 任義、金去病等, 因其勸善之典, 反有罷職之請, 豈非未安? 不允。”


○傳曰: “李義傳、洪瑞龍、安復善竝陞敍。”


○弘文館(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修撰任章等上)箚, 請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答曰: “已諭, 休煩。”


○藝文館奉敎金聲發上箚曰: “伏以臣伏見三司所論, 實一國公共之論, 籲呼浹旬, 兪音尙閟, 臣之惑滋甚焉。 (臣待罪史局, 不忍泯默。) 夫永慶窮兇、極惡之狀, 難以毛擧, 以臣之目覩, 私嘗痛心者陳之。 上年十月, 先王大漸之時, 臣以預備史官, 待候於闕中, 而及至十一日, 有三公命召之敎。 而賓廳原任大臣蒼黃出來, 臣莫知其由, 問于入番史官, 則答以不知, 再三簡問, 終閟草冊。 過數日後, 始爲聞知, 乃是傳攝之敎, 則此實一國臣民之所同願也。 而永慶之兇威, 行於史官如此, 未知此時將欲奚爲? 及至鄭仁弘抗疏之後, 兇熖益熾, 禍將朝夕。 當此之時, 聖上不堪孤危悶切之懷, 命遣宮官使之敦諭。 而臣忝在說書, 往諭其家, 則爲臣子者, 所當顚倒拜命, 而永慶立臣門外, 久而後出, 辭氣兇悖, 若有所恃, 陰慝不測之狀, 言之慘矣。 結爲腹心, 助成兇勢者, 固非一二, 而大來乃其最者耳。 李弘老不道之疏、交構之計, 言之罔極, 覆載難容。奇自獻再占台鼎, 擅用威福, 罔利報怨, 病國害民, 此公論之所以日激, 而邦憲之所難容貸者也。 伏願廓揮乾斷, 快從公論。” 答曰: “省箚, 具悉公議之僉同。 但先朝大臣、宰從, 雖曰有罪, 予不忍置于重律。 玆未從之。”


○以鄭昌衍爲兼同知經筵成均館事, 朴弘老爲兼知經筵事, 柳希奮爲兼世子右副賓客, 崔有源爲吏曹參議, 金順命爲兵曹參知, 尹孝先爲輔德, 李好信爲吏曹正郞, 李民宬爲持平, 趙希逸爲文學, 金止男爲弘文館副修撰, 李溟爲說書, 柳珩爲平安道節度使。


8月 21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一日乙亥, 太白晝見。


○持平李民宬啓曰: “臣曾忝本職時, 摘發金守謙等冒科圖陞堂上之罪, 啓請削科改正矣。 守謙路遇臣弟, 扶曳捽辱, 極其兇慘, 以示報復之意, 見者莫不寒心。 當初摘發之事, 非出於風聞也, 兵曹前後榜目, 一一査覈, 昭不可掩, 而乃敢歸怨於法官, 延及一家之人, 此實近古未有之變也。 一身禍辱, 有不暇計, 而緣臣無狀, 墜盡國綱, 至於傳播遠邇, 無人不知。 臣何敢靦然再冒, 以辱名器乎?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以忠淸道暗行御史書啓, 傳曰: “丹陽郡守宋瑄、韓山郡守成以敏, 竝陞敍; 藍浦縣監李莞、尼山縣監李震雄、淸安縣監梁思行, 各表裏一襲賜給; 公州牧使許筠、泰安郡守申蓁、鎭川縣監尹仁演、新昌縣監慶适, 竝罷職; 利仁察訪安崇儉、成歡察訪尹之復, 竝先罷後推; 唐津浦前萬戶宋溟, 拿鞫; 兵使辛景行、水使李侃, 竝推考; 鎭川不法文書, 下司憲府處置; 朴錫命、金萬石等, 令法司科罪; 其餘弊瘼等事, 下該曹回啓。”


○(大司憲鄭賜湖、行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掌令尹、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合兩司,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不允。”


○掌令尹 司憲府啓: “任義、金去病等請命罷改。 持平李民宬引嫌而退, 金守謙所爲之事, 極其悖惡, 按法究治, 自有其律, 李民宬別無所失, 請命出仕。 前翰林兪好曾、睦取善等, 俱以新進之人, 不識事體, 屢有宣召, 終昧不俟駕之義, 極爲駭愕。 曾欲論劾, 而只慮史局更無他人之故, 未敢發耳。 今旣罷職, 左右史不備, 每以兼春秋, 代行其任, 苟且莫甚。 請令本館勿拘常規, 數日內速爲新薦。 近年以來, 國綱掃地, 人不畏法, 識者之寒心久矣。 金守謙乃太虛之子也。 太虛, 本密陽捕盜將, 乘亂崛起, 至於兵使, 所當守分謹愼, 而乃敢驕橫縱恣。 守謙年纔十三之時, 冒錄軍功, 欺瞞朝廷, 又不敎訓其子, 致有如此悖惡之事, 其動搖臺諫、輕蔑朝廷之罪, 不可不懲。 請金守謙 命拿來, 前日啓辭內辭緣, 竝爲推鞫, 依律定罪。 州、府、郡、縣之邑號陞降, 乃是大段擧措也。 頃日竹山縣, 以其有山城之役, 廢安城一郡, 合而倂之, 土地旣廣, 人民且衆, 差遣秩高之人, 故遂陞爲府。 今者安城復設, 竹則是只依舊一殘縣, 而府使之號, 仍獨存焉, 揆之事體, 殊似乖當。 請令該曹商議處置。” 答曰: “已諭, 不允。 他餘事, 依啓。”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任義、金去病等罷改。 答曰: “已諭, 不允。”


○弘文館(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修撰任章等上)箚, 請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 答曰: “予意已諭。”


8月 22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二日丙子。 傳曰: “發引時執事內官金瑊以下三十二人, 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玉自崗以下十八人, 各弓子一張賜給, 曾受賞者, 勿爲疊受。”


○(夜一更, 流星出河鼓星下, 狀如鉢, 尾長一二尺許, 色赤。 小流星三數隨之, 竝入南方天際。 二更, 電光; 五更, 月入東井星。)


8月 23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三日丁丑。 太白晝見。


○兵曹判書李廷龜啓曰: “(臣遭際聖明, 感激恩私, 無才識可以裨補涓埃。 唯以竭力供職爲報效之圖, 顚仆之前, 不欲乞免, 是臣本心。 第以)臣之所忝本職及館伴之任, 俱甚劇務, 而又有內局提調之命。 (卽今慈殿玉候彌留, 聖候調攝, 久未復常, 臣子於此時得參侍藥、問安之列, 少伸區區憂悶之情, 固爲榮幸。惟其)彼此奔走, 精力不逮, 職務牽掣, 勢至稽滯。 且詔使正奇朝夕當來, 此後則都監之務, 益爲緊急, 勢難兼察三處。 伏乞聖慈遞臣一任以便公私。 (瀆擾靜攝, 極爲惶恐, 遲回累日, 事勢悶迫, 冒昧敢達。”) 傳曰: “卿年富、力强, 而況館伴, 非長仕之職? 內局亦有副提調, 自可推移以行。 勿辭。”


○兵曹啓曰: “重試別試, 當於十一月初三日開場, 而今年正月判下之時, 他道則咸聚京師, 兩界則自其道初試試取。 而京中因有故屢退試期, 兩界則其時已於初定日, 試取出榜啓聞。 今若仍用, 似爲苟且。 且武科額數, 其時以二千爲限, 或以爲: ‘亂後武擧額數太多, 未得精材, 徒失軍丁, 不如減額精抄’云。 前定二千之數仍存與否, 自曹不能擅便。 重試初試, 已爲出榜, 此則似當仍用, 而亦未敢擅便。 竝議大臣, 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弘文館(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 請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 答曰: “先朝大臣、宰臣, 不可輕置重典。 奇自獻旣罷其職, 所論太過。 金大來, 依啓。”


○(大司憲鄭賜湖、行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合兩司, 請正柳永慶、金大來、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先朝大臣、宰臣, 不可輕置重典。 奇自獻旣罷其職, 所論太過。 金大來, 依啓。”


○執義李爾瞻 司憲府連啓, 請金去病、任義罷改。 答曰: “賞善、獎能, 所以聳動激勸。 今也非徒不賞, 又從而罷職, 則人必解體矣。 任義之功, 帥臣累啓; 金去病之事, 御史親見。 此而不足信, 則所可信者何在? 待人不可如是太薄。 勿爲煩執。”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任義、金去病亟命罷改。 (淮陽爲府, 近來凋弊已極, 其實不過十室, 且是北關路傍之邑, 非人人所可堪治。 新府使安克孝, 爲人迂緩, 不合蘇殘之任。 請命遞差, 其代以曾經臺、侍, 有名望文官, 各別擇遣。 義城縣令李士遜, 當初賓天之日, 隣邑守令莫不驚遑擧哀, 而晏然不動, 非徒趁不成服, 至於屠殺飮食, 略不顧忌, 聞見莫不駭憒。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賞善、獎能, 所以聳動激勸。 今也非徒不賞, 又從而罷職, 則人必解體矣。 任義之功, 帥臣累啓; 金去病之事, 御史親見。 此而不足信, 則所可信者何在? 待人不可如是太薄。 勿爲煩執。 (安克孝、李士遜依啓。”)


○掌令尹、持平李民宬啓曰: “臣等頃者論啓高敬履等排斥先賢之罪矣。 今見朴濬哲等上疏, 伸救敬履, 詆斥其時言官, 至於妄引曲證, 不遺餘力。 其言之是非, 自有公議, 不必與辨。 而旣被譏斥, 勢難仍冒。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執義李爾瞻啓曰: “掌令尹、持平李民宬竝引嫌而退。 敬履陳疏, 顯有排斥先賢之罪, 身爲臺官, 直言斥邪。 而濬哲等乃敢陳疏, 至於旁引曲證, 極其營護, 其言之誕妄, 固不足與之相較。 掌令尹、持平李民宬別無可避之嫌, 請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以崔沂爲戶曹參議, 權盼爲弘文館應敎, 李好信爲吏曹正郞, 任兗爲吏曹佐郞。


8月 24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四日戊寅。吏曹以 因臺諫啓辭, 啓曰: “安城雖已復設, 而竹山山城之重猶在。降府爲縣之擧, 不可循他例自曹擅斷, 令備邊司商議定奪後, 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弘文館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 請柳永慶、李弘老、奇自獻等快從公論。 答曰: “虞朝之罪四凶, 流、放、竄、殛, 所施之典不一。 旣擧其已甚者而置諸重律, 公議已行, 輿憤已快, 其他則容貸之, 以存體貌可矣。 奇自獻罷職已重, 毋庸煩執。”)


○(大司憲鄭賜湖、行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 合 兩司, 請正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虞朝之罪四凶, 流、放、竄、殛, 所施之典不一。 今旣擧其已甚者而置諸重律, 公議已行, 輿情已快, 其他則容貸之, 以存體貌可矣。 奇自獻罷職已重, 毋庸煩執。”


○司憲府(掌令尹)連啓, 請任義、金去病罷改。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諫院(正言韓纘男)連啓, 請任義、金去病等罷改。 答曰: “已諭, 不允。”


○上慈殿徽號後, 敎中外大小臣僚、耆老、軍民、閑良人等。王若曰: 事母猶事父, 報德無階; 有實必有名, 進號宜顯。 玆用辰告, 爾其明聽。 恭惟昭聖王大妃殿下, 周之大任、宋維聖烈。 當受命旣固之際, 誕膺徽稱; 逮終天罔極之中, 益篤秉禮。 由贊化於南面, 寔垂範於東朝。 顧惟歸美之誠, 合申尊親之義。 乃於萬曆三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加上尊號曰‘貞懿’。 縟儀雖俟於異日, 曠典盍擧於今時? 自孝行仁, 所冀永錫爾類; 由內達外, 庶致無彊惟休。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


○全羅道生員蘇貞震等上疏, 請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用嘉尊賢之義。 此事擧措甚重, 朝廷自當議處。 爾等退修學業。”


8月 25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五日己卯。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右議政沈喜壽、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海平府院君 尹根壽、唐興府院君 洪進、延原府院君 李光庭、平川府院君 申磼、晉原府院君 柳根、完山君 李軸、禮曹判書朴弘老、全城君 李準、左參贊尹承吉、右參贊徐渻、行大司成尹國馨、同知中樞府事權憘、綾城君 具宬 (、行司直李薦、行副司勇李廷彪、行副司猛李文荃)啓曰: “臣等伏見三司交章, 請罪柳永慶, 伏閤踰旬, 未蒙兪允, 國言日激, 天聽愈邈。 永慶罪惡, 三司旣以備陳, 臣等不復仰溷。 夫以人臣而負此罪惡, 其不可假息於覆載之間, 明矣。 昔在先王朝, 金安老之罪, 發於公論, 卽命遠竄, 旋卽賜死。 大臣置法, 實非小小論議之比, 公論旣發之後, 不卽處斷, 則群情憤鬱, 有不可抑遏, 與衆棄之, 不可一日遲延。 伏願聖明快從公論, 以謝國人。” 答曰: “柳永慶雖曰有罪, 係是先朝倚毗大臣, 何可遽置諸重典? 投于有北, 亦足以懲其惡。 容貸可矣, 玆未從之。”


○掌令尹連 兩司啓, 請任義、金去病等罷改。 答曰: “任義等事, 相持已久, 似爲未安。姑收其賞加。”


○兵批啓曰: “參下之出六品, 仕宦之大限也, 卽今參下內三廳之官, 仕滿者甚多, 無窠闕, 不得陞遷。 一朝或因事罷遞, 或遭喪, 則積年勤仕之功, 歸於虛地, 極爲可惜。 本曹前日啓請加出訓鍊主簿一員, 以爲此用, 而其主簿亦無遷轉之處, 未得替授。 許多仕滿之人, 甚爲積滯, 有願以司果陞遷者。 司果亦是六品實職, 時或陞授以爲疏通之路, 似爲宜當。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依啓。” 【自是司果爲六品實職。】


○合 兩司(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持平李民宬、正言朴汝樑·韓纘男)請正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公議甚巖, 輿憤日激, 予何敢容疪而曲護哉? 但人子之道, 當以父母之心爲心。 永慶雖曰有罪, 而乃先朝股肱之臣也。 投畀有北, 足懲其惡, 依律之請, 予不忍焉。 況奇自獻事, 言貴得中, 罰必當罪, 所論過矣。 不允。 李弘老拿鞫, 未妥。 宜勿煩執。”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任義、金去病等罷改。 答曰: “任義等事, 相持已久, 似爲未安。 姑收其賞加。”


○兵曹以重試事, 回啓曰: “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右議政沈喜壽、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議: ‘京中試取, 必同日該/設場, 所以防往來濫赴之弊。 兩界初試, 似不當仍用出身之多, 徒失軍丁, 不如減額。 精抄重試初試, 仍用似當。 伏惟上裁。’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依議。”


○備邊司以吏曹安城改號啓辭, 回啓曰: “前日本司, 以道內山城可守、不可守處審度啓聞事, 啓下行移于京畿監司處。 姑待監司啓聞後, 議處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高山里僉使任義表裏一襲賜給, 京畿水使金去病表裏一襲賜給, 待闕擢用事, 言于該曹。”


○弘文館(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副修撰金止男)上箚, 請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快從公論。 答曰: “自予嗣服之後, 先朝大臣相繼被罪, 雖出於不得已, 而予心深用未安。 況奇自獻別無可竄之罪, 勿煩。 李弘老旣配絶島, 姑置之。”


○傳曰: “私廟造成時次知內官方俊豪、金彦海等熟馬一匹賜給; 監役官黃有吉六品遷轉; 別監趙希珩司鑰待闕除授; 書員鄭祥免賤; 庫直以下, 令該司分等其苦歇, 題給米、布。”


○春秋館啓曰: “臣等謹考先朝實錄, 則各代之事, 互有異同。 睿宗朝上大妃尊號, 在於世祖昇遐第六朔, 而有借吉行禮, 陳賀、頒敎等事; 成宗朝上大王大妃及仁粹王妃尊號, 在於世祖祔太廟之後, 有進箋、陳賀, 翌日又有受賀、頒敎之事; 明宗朝上大王大妃尊號, 上王大妃尊號, 而無陳賀、頒敎之事。 所考元文, 別單書啓。” 傳曰: “知道。”


○(夜一更, 流星出昂星上, 入東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四五尺許, 色白。)


○以崔瓘爲慶尙監司, 李尙信爲右尹, 金尙容爲戶曹參判。


8月 26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六日庚辰。 太白晝見。


○領議政李元翼等二品以上啓請正柳永慶之罪。 答曰: “公議雖嚴, 予不能盡法。”


○(司諫柳慶宗、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 合 兩啓, 請正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柳永慶、李弘老等知其有罪, 故或流于荒裔, 或置于海島, 公議已伸, 王法已行, 何必加律? 奇自獻罪, 非關於宗社、國家, 罷職已過。 休論可矣。”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任義、金去病罷職。 答曰: “改正亦云過矣, 罷職則無乃已甚乎? 不允。”


○弘文館上箚, 請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 快從公論。 答曰: “難從之意, 已諭, 勿爲煩論。”


8月 27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日辛巳。太白晝見。


○弘文館(應敎權盼、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 請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快從公論。 答曰: “予意已諭, 休煩可矣。”


○黃海道 儒生進士趙應▲(示+集)等上疏, 請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用嘉尊賢之義。 但擧措重大, 當與朝廷徐議以處。爾等退而待之。”


○合 兩司(執義李爾瞻、掌令尹、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請正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予意已諭, 休煩可矣。”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連啓, 請任義、金去病罷職。 答曰: “旣已改正, 何至罷職? 不允。”


8月 28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八日壬午。 兵曹啓曰: “因憲府啓辭, 納粟、納銀輩, 一一澄汰, 永杜通籍之路, 軍功人亦令該曹淸汰事, 議于備局。 則皆以爲: ‘許多軍功, 雖不無冒濫之人, 當兵戈搶攘之日, 忘身效勞於戰陣之間, 其時旣因狀啓, 上功論賞, 累遷陞超, 至於宰列, 一朝遽有沙汰之擧, 則人情解體。 名雖軍功, 而不堪任事之人, 則自不得調用, 此在該曹隨才器使之如何耳。 且納粟、納銀, 則所當一一澄汰矣。 但其中有以善爲募粟之功陞職者, 或有國家因急取用授以賞職者, 此類混稱納粟, 永杜通籍, 似爲未安。 且未納之前, 已行東班三四品正職者, 只以納粟、納銀之故, 有若負罪者然, 遂置廢錮之中, 亦似冤悶。’ 此等節目, 似當商量以開後日之路, 而自曹未敢擅便。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兵曹啓曰: “在外閒散武將中可用之人, 與備邊司同議抄出, 而將領可合人在喪起復事, 亦爲同議。 則‘行副護軍金太虛·金億秋·崔輔臣·洪有義·柳承緖·李繼先·柳止信·元悅·李天文·李弘嗣·洪大邦·車殷輅、前兵使鄭應星、行司猛申景澄、前司勇李德一、前府使金遵階、行副司果洪建、行副司直朴丁寬、前司勇李大男等, 移文各道所在官, 使之上來, 而金太虛則下諭爲當, 在喪起復事, 則事體重難, 輕議爲難’云。敢啓。” 傳曰: “允。起復事, 知道。”)


○弘文館(應敎權盼、副應敎閔德男、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 請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快從公論。 答曰: “公議雖嚴, 予情有不忍焉。 況奇自獻別無可竄之罪, 玆未從之。”


○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等啓請柳永慶罪。答曰: “今聞‘百僚咸造在庭’, 足見朝無異言、國論歸一。 但柳永慶在先朝, 係是大臣, 於寡昧, 曾經師傅, 其罪之輕重大小, 一任公議, 予不敢與焉。 然旣逬諸荒裔, 法亦行矣。 何用加律? 不忍從之。”


○行大司諫宋諄啓曰: “柳永慶謀危國本, 大逆不道; 奇自獻害人、凶國, 擅撓因山; 李弘老構捏無形, 誣陷君父。 兩司伏閤請討, 爲日已久, 而頃者大臣啓辭, 只論永慶, 至如自獻、弘老之罪, 則俱是係君上、關宗社, 而有若都無言議者然。 夫大臣之於人主, 股肱也; 臺諫, 爲耳目也。 安有耳目之所糾劾, 股肱不相體, 而自以爲是, 强執不已, 敢謂公共之議乎? 勢難苟冒言地, 晏然爭辨。 (適臣連以父母私忌, 不得趁卽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行判府事尹承勳、右議政沈喜壽、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啓曰: “奇自獻、李弘老請罪之擧, 實國人公共之論, 而柳永慶之罪, 尤係重大。 大臣事體, 與臺諫自別, 取其重且大者而爲之請。 其餘臺諫, 自可論之, 論議之間, 不嫌異同, 臺諫固不可必同於大臣, 大臣亦豈必同於臺諫? 況今日之論, 初無異同於其間, 只據其事體而爲之取舍? 今者臺諫至以此辭避, 有若與臣等相異者然, 此則非臣等之本意。 不勝未安。” 答曰: “卿等之意, 甚爲得體。 朝廷自有言責之官, 大臣豈可每人而論之? 擧其重者, 公議自立矣。 宜勿爲未安。”


○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啓曰: “大臣啓辭, 單擧永慶, 先必依律處斷者而言也。 今見大司諫宋諄引避之辭, 則以臺諫所論, 大臣不爲竝擧, 爲嫌而然也。 臣等亦不可仍冒處置。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掌令朴楗啓曰: “臣伏見執義李爾瞻等避嫌之辭, 臣今日旣與之相會, 同參其論, 亦在應避之中, 不可仍冒處置。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弘文館(應敎權盼、副應敎閔德男、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曰: “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掌令朴楗竝引嫌而退。 近日所論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之罪, 實一國公共之議, 豈有異論於其間哉? 大臣之獨擧永慶者, 以其依律之請事體尤重故也, 初非有所異同於臺諫之論也。 臺諫論事, 豈可以此爲嫌? (且父母私忌, 自有式例, 不卽趁避, 有何所失? 同席參論者, 新爲相會者, 亦無可避之嫌。 請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朴楗、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忠淸道生員吳暐等請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五臣之賢, 朝廷非不知之也, 只緣從祀擧措甚大, 自有議定之日。 爾等退修學業可矣。”


8月 29日[편집]

○戊申八月二十九日癸未。大司憲鄭賜湖啓曰: (“掌令朴楗在外上來, 同僚之員, 所當卽行相會禮, 而臣適於其時, 疝證極重, 末由行動, 每欲往參, 而終不能往。 連日未得爲會坐, 以致同僚引嫌, 臣之所失大矣。 且)臣伏見日昨大臣啓辭, 只論永慶而不及其他。 此必擧其重且大者而先論, 應無輕重取舍之意於其間。 而但三司旣以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三人罪狀, 一樣論列, 律雖差殊, 而犯君上、關國家, 其罪則一也。 大臣事體, 雖果自別, 至於大論, 寧有與三司不同之理乎? 今者率百官啓辭中, 只論一人, 則其他二人之請罪, 只爲三司之言, 而不得爲一國公共之論矣, 豈非未安之甚? 而臣等何敢以臣等之言, 自以爲公論而獨爲論執乎? 臣賤疾尙未少蘇, 不得與同列一時辭避, 臣罪尤大, (決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答曰: “勿辭。”


○兩司(行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尹、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請正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公議之嚴, 予非不知, 但永慶、弘老所貸者一死, 奇自獻罪, 不至竄黜。 不允。”


○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率百官, 啓請柳永慶之罪。答曰: “卿等累爲來啓, 益見公議之至嚴, 但先朝舊臣, 不忍遽置重典, 是予之情也。 旣投畀有北, 容貸何傷?”


○司憲府監察韓𢧳等, 上疏請正柳永慶之罪, 不允。


○弘文館(應敎權盼、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 請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 快從公論。 不允。


8月 30日[편집]

○戊申八月三十日甲申。以黃海道暗行御史崔起南書啓, 傳曰: “殷栗縣監李昌庭、文化縣令權昕、平山府使朴燁、黃州判官李安民、吾次浦萬戶鄭思立、廣巖萬戶金時若竝陞敍; 海州牧使李愼儀、黃州牧使申葆、鳳山郡守申鎰各賜表裏一襲; 延安府使呂祐吉待後日論賞; 新溪縣令李彦佐、白川郡守李忔罷職; 豐川府使柳沃先罷後推; 兔山縣監南贇遞差; 信川郡守沈閫、甕津縣令李璈竝推考; 許少浦萬戶印弘珍拿鞫; 前兵使權俊先罷後推。”


○(備邊司啓曰: “奴酋凶計, 不可測度, ‘賊中造船’之說, 或出於前日胡人之進告, 而亦未悉虛的。頃見告訃使書狀, 則中朝衙門有言: ‘造船千隻, 將以作耗, 儞國亦知此意乎?’云。 此亦無非邊上聽聞之言, 而與我國前日所聞者相符, 不可謂無是理也。 滿浦鄕通事河世國等, 自前往來虜中, 今亦托以自中賣買, 齎持某物, 入往其巢穴, 使之詗探, 則可以得實也。令本道監兵使相度機宜, 如世國等諳熟虜情者, 裝束入送, 密密探訪而來爲當。 此意急速下諭。” 傳曰: “依啓。”)


○大臣(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左議政李恒福等率百官, )啓請柳永慶之罪。答曰: “卿大夫皆曰: ‘有難赦之罪’, 予於永慶, 寧容私庇? 但旣已安置荒裔, 足以懲惡, 貸死可矣。”


○兩司(大司憲鄭賜湖、行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尹、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啓請 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答曰: “予意已諭。”


○弘文館(應敎權盼、副應敎閔德男、副校理朴思齊、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 請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快從公論。 答曰: “予意已諭。”


○以李慶全爲弘文館副提學, 吳翊爲弘文館修撰。 《光海君日記》卷第七


卽位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一日 朔乙酉。領議政李元翼等率百官連啓, 請柳永慶依律處斷。答曰: “柳永慶, 先朝舊臣, 予不忍遽置重典。 此固出於常情, 而卿等將一國公議, 率百僚廷請累日, 是所謂國人皆曰 ‘有罪。’ 予不敢終始容庇, 可於配所, 使之自處以謝衆怒。”


○(大司憲鄭賜湖、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朴楗、持平李民宬·金質幹、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 合 兩司, 請正柳永慶、奇自獻、李弘老等罪。 答曰: “永慶之罪, 公議日激, 國人齊憤, 予何能終始容庇? 只念先朝大臣, 不可顯置重典, 於配所, 使之自處以謝中外。 李弘老事, 路人皆知, 更無可鞫, 何忍形諸案牘, 重汚人耳目? 亦賜死於配所, 以戒後日之亂賊。 奇自獻罪, 非關於國家, 所不幸者, 遇其家變, 原其情則實爲可恕。 然公議重發, 故曾已罷職, 到今加罪, 恐爲已甚。 三司宜知予意, 鎭靜過激之論, 以安朝廷。”


○(兵曹啓曰: “皀隷之設, 本爲各衙門使喚, 若使元數有餘, 則何患定送之難? 而由其兵亂之後, 盡爲鬼錄, 侵及隣族之弊, 不可形言, 當今病民之事, 無大於此。 不得已大臣前稟定裁減啓下, 而各衙門不計事體, 或捉致色吏, 勒令還立, 或至於啓請依前責立。 當初因宣惠之聖敎, 欲除民生巨瘼, 廟堂同議裁減之意, 終歸虛地, 豈非未安之甚乎? 中樞府正二品所當依他例定送, 而只以知事員多, 未能周及。然論以̾̾儀制, 果似不均, 此則限知事, 各一名定送爲當。 敦寧府則正二品以上, 旣已依例定送, 本府別無事務, 隨廳三名不爲不足, 其啓辭勿爲擧行。 今後各衙門勿令紛紜啓請事, 捧承傳施行。” 傳曰: “允。”)


9月 2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二日丙戌大司憲鄭賜湖、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啓曰: “李弘老事, 昨日伏蒙兪音, 而聖敎丁寧, 臣等不勝感激。 政院問以此批答捧承傳之意, 臣等以‘旣蒙賜死之命, 更不欲論啓’答之矣。 今聞物議, 弘老罪惡通天, 必嚴備鞫問, 明示典刑, 然後庶快神人之憤, 請鞫之論, 不可停止。 衆怒益激, 譁然非之, 臣等之失, 至此尤大, 不可仍冒。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全羅監司尹安性馳啓: “萬頃、扶安、沃溝及群山萬戶等馳報: ‘本月十四日, 言語未辨水賊船八隻相逢, 彼衆、我寡, 決難對敵, 棄船登陸, 草裏隱伏, 艱難偸生, 法聖浦漕船護送代將船隻, 爲賊取奪云。 萬頃縣令崔誡、扶安縣監沈光世、沃溝縣監 黃廷稷、群山萬戶鄭振淸等不謹待變之狀, 據此可知。 請自朝廷處決。”)


9月 3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三日丁亥(大司憲鄭賜湖、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來啓) 兩司, 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定罪。 答曰: “奇自獻所論過矣, 勿爲煩執; 李弘老參酌定罪, 不必拿鞫。”


○掌令朴楗 司憲府啓曰: “近來內需司作弊之端, 皆由於書題之汎濫。 自前書題差除, 必依法典, 考講、製述、書算, 然後始得參望矣。 今則此法廢弛, 諸宮家豪奴悍僕, 競以請托, 圖授此任, 而利歸於己, 而怨歸於公家, 若不防閑弊, 將難救。 令該曹依法典, 一一取才, 汰去以祛積弊。 近來朝綱墮地, 人不畏法。 禁府郞廳承命往來之際, 不知嚴程有限, 緩緩而行。 頃者假都事劉仁男, 以濟州牧使李應獬拿來事下去, 而拜辭後一百有一日, 始來復命。 雖曰海路不得任意通行, 仁男入歸後, 公差他船出來者甚多, 而乃敢淹留若是其久, 其無王命、蔑國法, 莫此爲甚。 請命拿鞫依律定罪。” 答曰: “依啓。 內需之官, 非如士大夫百執事之類, 在先朝, 隨其功勞而差下者居多, 其中亦有扈從者, 今不必一一汰去。 渠等作弊, 有何大段? 所當嚴禁, 使之自束, 姑置之。”


○(正言韓纘男啓曰: “忠淸兵使辛景行, 爲人迂緩, 不合閫外之任, 貽笑道內。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9月 4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四日戊子(大司憲鄭賜湖、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韓纘男) 兩司啓曰: “柳永慶窮兇極惡之罪, 不可一日假息於覆載間, 而三司、大臣、百官伏閤累日, 始蒙兪允。 猶以不得正刑以洩神人之憤爲恨, 而罪案承傳入啓之後, 留中不下今至三日。 此何等罪惡, 而使旣死兇喘, 遲延至此哉? 非徒中外群情, 莫不疑訝, 或不無意外罔測之患。 請快下明旨, 亟行天討。” 答曰: “其承傳入啓時, 適與國忌相値, 玆未卽下, 而不忍之餘意尙存, 故姑留矣。 今當下之。


○合 兩司又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正罪。 答曰: “已諭, 不允。”


○掌令朴楗 司憲府啓曰: 臣等取考江原、忠淸兩道暗行御史不法文書, 其中有米穀、雜物分饋私用處, 此則當行移各道, 推考處置矣。 但寧越郡有貿銀木件記一張, 木綿至於二十疋, 此銀不知用於何處。 所貿之木, 收捧於民, 極爲駭怪。 獜蹄有件記二張, 其一乃案不付奴婢身貢捧上也。 各寺奴婢, 雖因奸吏用術, 脫漏於貢案, 而所收木綿, 當輸送于該曹, 而乃敢私用, 至於二十疋, 此則盜官物也。 新經廟、闕之役, 東方民力竭矣。 一條材木斫而曳出, 其弊無窮, 而乃敢侵毒殘民, 輸運材木, 私送於權貴之家, 至於八處, 而多至於一百九十九條。 其蔑法、虐民, 善事左右之狀, 極爲痛憤, 此則與人贓也。 近來朝著之間, 貪風大振, 凡百私需, 恣意誅求, 皆出於民, 民安得不困? 不可不隨其現出, 按法施行。 請寧越郡守金廷龍、獜蹄縣監李慶祚拿囚, 貿銀所用之處、收貢私用之由、材木所送之處, 一一嚴鞫, 依法處置, 一以警貪汚之俗, 一以嚴與人入己之律。 一經亂離, 人窮斯濫, 名流之士, 或多沈沒於利慾之阬塹。 如各營防納、各驛納馬、京營刷馬、其他微細瑣屑之利, 無不碎首爭之。 至於貢物防納, 國法至嚴, 而爲士大夫者, 身蹈市井之事, 舌騁士夫之論, 斂袵而坐, 略無羞愧。 民生之困瘁, 實由於此, 良可痛心。 或以八道田結, 較量貢物之價, 均一作米, 或令各道各官, 除本色上納者外, 勿爲防納, 而或米、或布, 參酌定價, 成文上納, 貿易供用, 一以革防納之弊, 一以救民生之急。 令宣惠廳從長熟講, 趁速擧行。 藩閫之臣, 不敢越境離鎭, 規制極嚴, 其意有在, 雖在私情, 固不可計。 全羅兵使鄭起龍, 敢以私故, 冒濫陳疏, 輕朝廷、蔑公義之狀, 極爲駭愕。 請先罷後推, 以警武夫驕蹇汎濫之習。 答曰: “竝依啓。 鄭起龍疏出於人子至情, 何用治罪? 不允。”


9月 5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五日己丑合司啓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定罪。 答曰: “奇自獻別無可竄之罪。 況先朝大臣, 不可待之已甚。 但公議日激, 相持未安, 削其官爵。 李弘老罪惡彰著, 更鞫何爲? 休煩可矣。”


○(掌令朴楗啓曰: “江陵乃嶺東巨邑, 士子禮法之鄕。 新府使金頴男, 性本庸劣, 日事鄙諂, 爲人笑罵, 不可授以大府臨莅之任。 請命罷職。 全羅兵使鄭起龍先罷後推。” 答曰: “已諭, 不允。金頴男遞差。”)


○弘文館(應敎權盼、校理朴思齊、修撰任章)上箚, 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定罪。 不允。


○(三省交坐, 委官左議政李恒福啓曰: “李雲祥供辭發明主意, 專以歐打亇赤之妻, 故懷嫌誣陷爲言, 此則似有可據。 而專不言當時見知之證, 亦難遽以爲讞。 惟亇赤同時所引果川 趙生員、板前·小川邊等處環刀匠, 或多無實, 固難必以爲的然。逆亂大獄雲祥罪目, 亦極重大, 似難輕議。請刑推嚴問。” 答曰: “姑勿刑推, 參酌議啓。”)


○義禁府啓曰: “罪人柳永慶 於配所, 使之自處。而前例, 賜死之人則府郞廳齎去藥物, 諭以傳旨, 因爲賜藥而死矣。至於使之自處, 則無前例可據, 亦無古事聞知之人。 只遣府郞諭以傳旨, 使之自盡乎? 敢稟。” 傳曰: “柳永慶非但先朝大臣, 於予曾經師傅。 公議所迫, 予不得終始容庇, 然亦不忍賜藥, 依此啓辭, 遣郞廳諭旨, 使之自盡。”


○全羅道田稅船十七隻, 泊于靈興島, 暴雨如注, 狂風大作, 敗沒。 (京畿水使金去病以聞。 )


9月 6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六日庚寅合 兩司啓(【座目同前。】)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定罪。答曰: “予意已諭, 休煩可矣。”


○持平李民宬 司憲府啓曰: “逆臨海奴婢, 依法沒官, 其數大都二千餘名云。 待其畢推刷, 成籍入啓, 然後當有處分之宜。 而各司欲爲典僕, 爭先入啓, 殊爲未妥。 且公事未入啓之前, 各司下人遍行奴婢所居之處, 追呼拿曳, 有若揀擇者然, 索賂操縱, 擾害萬端, 委屬未便。 京各司及外方前後入啓公事, 一切勿爲擧行, 申飭該官, 趁速推刷, 一一花名成籍入啓之後, 或悉其元數, 屬之于司贍寺, 永爲公賤, 收其身貢, 以補度支經費之用。 或以居下三道者收貢, 以助舟師雇格之價, 在京中及他道者收貢, 送于北道, 以補軍餉之需。 咸鏡道公私賤年少勇健可合戰用者, 點閱精抄, 永爲軍丁, 其代以此奴婢, 計數充給。 則公私兩便, 而庶有補於北門防戍之萬一。 將此三條, 通議備局, 從長處置, 畫一施行。 (鄭起龍先罷後推。”)答曰: “竝依啓。 (鄭起龍, 迫於至情, 不遑顧法, 只收歸覲之命可矣。何必治罪?”)


○委官李恒福 推鞫廳啓曰: “雲祥初供已畢, 欲擧亇赤妻相鬪時見知之證, 而王獄事體至重, 故當時罪人供畢, 雖有冤呼之辭, 不敢添入於供中, 故不爲受理。 其當時隣里見知之者, 必多有之, 而初非供辭所載, 議啓之時, 亦不敢擧論矣。 大槪亇赤所引趙生員等數人, 終歸孟浪。以此推之, 雲祥所供, 似或有可議之端。 前日他賊所引譯官李彦瑞, 亦以軍器貿送被拿, 而終乃蒙恩。 臣等於此獄, 亦有疑意, 而事體嚴重, 仍爲請刑矣。 今承聖敎, 敢畢其說, 參商處置, 唯在上裁。” 答曰: “果無現出綢繆之跡, 則似當不推矣。 人命至重, 嚴刑之下, 不無抱冤徑斃之理, 更爲議啓。”


○推鞫廳再啓曰: “凡三省重獄, 跡疑則讞之, 無疑則杖之, 杖而不承, 則加刑而終至於斃而後已。 可否、輕重之間, 惟生與死而已, 無間可容毫髮處, 此所以難於輕易刑訊。 伏承上敎, 好生、愼獄之意, 至矣、盡矣。 今雖反覆商議, 不過如前, 參酌群情, 執中而處之, 惟在上裁。” 答曰: “此輩怯於積威, 不敢違拒, 貿易之事, 勢或有之, 然豈知其深意乎? 與其殺不辜, 寧失不經, 可放送。” 雲祥, 譯官之巨富者, 以黃 白金數百兩, 賄賂宮掖得脫。 (此爲鬻獄之始。 )


○以李忠養爲掌令, 李久爲檢閱, 洪有義爲忠淸兵使, 尹三聘【性本殘虐, 狀害民命善事爲事, (又陞府使。 )】爲肅川府使。


9月 7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七日辛卯合 兩司(【座目同上。 】)啓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定罪。 答曰: “已諭, 休煩。”


○弘文館(副提學李慶全等上)箚(子,)請奇自獻、李弘老快從公論。 答曰: “已諭, 休煩。”


○都體察使李恒福啓曰: 伏聞“臨庶人家奴婢在京者, 不下三百餘名, 在鄕, 又且數千餘口, 分屬各司, 許多衙門所需, 因是而裕, 爲益多矣。” 旋聞 “盡沒司贍, 國計亦因是而裕, 爲益亦多矣。” 然臣之意, 均之二者, 俱屬不妥。 以臣愚意, 令臣區處以授北兵, 最今日上計也。 自北鄙多聳, 朝廷盡徵東西南三道之兵, 年年戍北, 行齎、居送, 起於負海。 虜方安寢, 而我爲坐困(矣, )非計之得也。 聖上已許內奴團束爲兵, 免徵其貢, 甚盛意也。 惟士大夫私賤, 未有要領, 雖許免貢, 我國奴、主之分已嚴, 誰敢托公不貢, 以貽後日之責乎? 是故爲私賤者, 一身兩役, 名雖爲兵, 其實非兵也。 近日諳熟北事者皆曰: “凡干私賤, 皆沒入官, 定爲正軍, 數千精兵, 一朝可辦, 備北之策, 無過於是。” 此最當今第一要務, 臣意遲回, 不敢發者, 我國私賤, 高、曾相傳, 名分已嚴, 情意已熟, 此法一設, 人情不便, 事難施行。 今因不幸而幸得屬公人口數千之多。 若因此時, 申飭該官, 詳査京外奴數, 明著一籍, 另差詳明才局之官, 委往 北路, 査出私賤, 容令本主投牒, 自言給貼換給, 永定正軍以及子孫。 京奴一人, 直當北奴數口, 以是參商, 別爲事目, 以二千之奴, 足成三四千之兵, 爲益不少。 姑以某道以北爲限, 先令換定, 此猶不足, 則又有一計。 經亂以後, 各司奴婢漏籍者過半, 各官稱爲額外奴婢, 別成一籍, 私自徵貢, 爲官中之用, 極是無理。 一面一一刷出, 以繼不足之數, 着實行之, 不過數年, 北路將盡爲兵。 其與南方不習水土而千里遠戍者, 功相萬也。 臣之此言, 猝然聞之, 必將大駭, 爭言不便。 臣爲此事, 私自料理, 貽書往復, 與本道通議, 已淹時月, 今府臣所論末端一款, 適與臣合。 敢此陳啓。答曰: “卿意甚好, 足見憂國之深計。 與他大臣會同商議, 着實爲之, 幸甚。” (史臣曰: “北路板蕩, 策無上中, 而恒福於今日獻此計, 其爲憂國之慮, 深且遠矣。若使此計, 着實擧行, 則室垣得敢勇之軍, 三路無徵發之苦矣。” )


○謝恩使柳澗復命啓曰: 臣於往還道途之間, 見得弊端, 非止一二。 如遼東撫鎭杜良臣輩, 假都司之威, 百般刀蹬, 不發車輛, 使臣等每因使事有期, 急於前進, 罄竭有限之盤躔, 以充無窮之溪壑。 今行加一層, 後行又加一層, 今則已至於十分地頭。 長此不已, 則朝京之行, 萬無得達之理。 至於中江開市之事, 日後難處之患, 有不可勝言者, 姑以目今弊端言之。 我國牟利之徒, 潛自越江, 與唐人約換把蔘, 折價以銀, 仍成契券, 先受其價。 至還把蔘之日, 唐人不分精、麤, 只就元數中, 過半受之, 只餘些少而不受。 此後我國人, 雖擇給品好之蔘, 托以不好, 終不受之, 遲以歲月, 改成其契券, 常存其半, 而只取其息。 雖竭力償之, 而其本長存, 圖出委官票帖, 督徵極慘, 以此我國之人, 無不破産。 不特此也, 嗜利之人, 與唐人相熟, 我國緊關之事, 隨卽脫漏。 今者庶人珒之事, 臣行未渡江之前, 胡辭亂語, 已播於唐人之口, 至今思之, 不覺竦然也。 將臣此言, 下諸大臣, 熟議便否。 進貢之外, 別無相通之路, 則疆域截然, 別無難處之患矣。傳曰: “知道。 當與廟堂議處。”


9月 8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八日壬辰(夜四更, 流星出軒轅星下, 入東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四五尺, 色赤。 )


○時, 大妃欲親祭宣祖几筵于永慕殿, 屬有疾, 藥房啓請女醫入侍。 大妃殿答曰: “頭痛已愈, 問安勿爲之, 醫女須速出送。 永慕殿擧動之事, 惟是之望。” 藥房啓于大殿曰: “‘大妃殿玉候平安, 醫女出送, 永慕殿擧動, 須速爲之’云。 臣等之意, 醫女若終日退在, 則玉候無由探審, 此後每令朝問安後, 出去爲當。” 答曰: “知道。 永慕殿行幸之敎, 雖出於至情, 慈殿玉候, 時未平復, 似難輕易擧動。 此意知悉。”


9月 9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九日癸巳傳曰: “穆陵守護軍, 皆是新屬, 宜有完恤等事申明。 令該司擧行(之意, 下書于京畿監司。)”


○(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尹·朴楗、持平李民宬、獻納李惺、正言韓纘男) 合 兩司啓請奇自獻遠竄, 李弘老拿鞫定罪。 又曰: “賊臣柳永慶謀危國本, 幾覆宗社, 而兇狀敗露, 自底天誅, 腹心大來等, 亦已輕重定罪。 雖未能正其常刑, 大快神人之憤, 而罪人斯得, 宗社再安, 國家之幸, 莫過於此。 所當上告宗社, 下敎八方, 使愚夫愚婦, 皆知其亂臣賊子, 無所逃其罪也。 臣等伏聞‘中廟朝金安老定罪後, 有頒敎、陳賀等事, 而敎書、箋文, 班班可考。’ 況永慶大逆不道者乎? 請依祖宗朝故事, 令該曹急速擧行。” 答曰: “奇自獻罷職已過, 而只緣物論重發, 相持未安, 故勉施削奪之律, 此外何加? 勿爲煩執。 李弘老罪惡彰著, 合置重典, 而係是先朝宰臣, 不忍加以顯戮矣。 論列如是不止, 此必以予處置, 不愜於公議而然, 今可貸死, 仍爲安置。 告廟、頒敎等事, 不必援例爲之。”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啓曰: “頃日憸邪之徒, 諂附元兇, 爭相媚悅, 無所不至。 當永慶呈病之日, 製進不允批答, 或以氷壺水鏡、白玉靑松、潞公、寇公、子房、午橋等語, 贊其功德, 或於措語之間, 極其陰慘, 有不忍言之說。 終乃以不逞, 捏造、構陷、誣罔等語, 作爲絲綸, 傳播中外, 豈可以矯誣之辭, 置諸逆臣之家, 以辱王言乎? 請前後不允批答, 亟命還收, 其時製進人員知製敎, 竝命削職。 自上軫念將士等扈衛之勞, 特犒饋酒饌, 恩至渥也。 當初該曹因薛里手本, 依數進排, 而及其訓鍊院宣醞之時, 略設草具。 至如生猪五口、活鷄五十首等物, 私自花消, 不用一臠, 使聖上示慈之澤, 終不下究, 凡在瞻聆, 莫不怪憤。 請次知內官拿鞫重治, 花消之物, 照數生徵。” 答曰: “不允批答, 不必還收。 製進人員追論其罪, 已甚矣。 次知內官推考。”


○以左贊成鄭仁弘待罪箚子, 傳于政院曰: “有待差上來之言, 豈非朝廷之幸也? 但‘以濕瘡爲苦’云, 相當藥劑送, 上來時各別護送(事, 下諭于本道監司。)”【史臣曰: “仁弘入城有月, 托以病重, 不赴於先王之會葬, 一不參於魂殿之陪祭。 (仁弘之事到此, 莫知其所以也。他日士類之禍, 仁弘必啓之, 可勝痛哉?)”】


○群山島水賊船五六隻, 作賊扶安境, 我國商船一隻, 掠奪而去, 全羅水使安衛以聞。


9月 10日[편집]

○戊申九月初十日甲午大司諫宋諄、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啓曰:李弘老居家悖惡之行, 在官貪虐之狀, 國人所共知, 公議所同棄。 厥罪足以安置, 而近日論列, 只擧關宗社而言之, 故未暇及此也。 今以龍灣上疏一事言之。 當初《政院日記》, 不載此疏, 而有兩件寫本行於時, 一件則措辭極其兇慘, 有“大權不可久假”等語云, 而臣等未得見之。 一件則有“兩宮分駐, 初出不幸, 權署之命, 抑非得已, 念及當時事, 有不忍言者。 況政令兩出, 擧措多岐, 漢臣諸葛亮以宮、府異同, 謂之不宜。 亟回邸駕, 同守一城, 實今日臣民之望也。” 等語, 此則臣等之所得見者也。 或謂: “此件, 弘老欲掩其罪, 刪改者”云。 而以臣等所見言之, 自“兩宮分駐”以下等語, 極其陰兇, 無非交亂謀危之計。 人臣有此罪惡, 固不容誅, 況交構兩宮, 尤有所不忍言、不忍聞之事。 此其罪窮天地、通萬古而罔赦者也。 但此事情狀陰祕, 有助惡參謀李心傳者, 有口皆言, 傳播中外。 此所當窮鞫首惡, 得其兇狀, 明示典刑, 使伏誅者無辭, 而一國之人, 皆知亂賊之無所逃其罪也。 臣等以其賜死而死, 完其支體, 猶以爲不當其律。 伏閤彌月, 終始請鞫, 而尙未蒙允。 昨日聖批, 反以“不愜公議”爲敎, 而至下貸死之命, 是殿下以臣等爲不欲殺弘老者耶? 以公議爲不欲殺弘老者耶? 弘老之死, 一疏足矣, 而臣等以近來交構之事, 必欲嚴鞫顯戮者, 所以極其罪而重其死也。 生人、殺人, 是何等事, 而旣下賜死之命, 旋有貸死之敎? 王言一下, 四方駭聽。 此無非臣等奉職無狀, 不能格天之罪也。 尙何顔面, 仍冒言地, 使大逆不道之賊臣, 更延晷刻之喘也? 請竝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李弘老族李心傳者, 有女子, 欲因弘老, 納于宮中, 旣而因痘瘡面醜, 辭而不納。 奇自獻知其事, 因使宮奴習事者, 謬爲弘老之言, 密啓云: “非有他故, 東宮欲納, 故不敢從命。” 因此兩宮有言, 然事祕人莫能明, 世之所傳者如此云。


○弘老, 山海之腹心, 而爾瞻之黨也。 與山海首啓交通宮掖之禍, 龍灣上疏, 欲固其寵。 其時諫官請竄之, 未久, (夤緣宮禁)放還, 超至二品, 與(其妻弟) 奇自獻, (作仇)相軋。 爾瞻必欲拿鞫者, 外以重其獄, 而內實爲弘老地, 欲令辭連自獻, 以陷自獻而脫弘老。 王知之, 故今欲貸死者, 所以抑爾瞻之陰謀也。 爾瞻自知事露大懼, 竝與自獻之論而停之。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啓請還收柳永慶批答、製述知製敎削去、犒軍內官拿鞫。 答曰: “還收批答、追罪知製, 無乃已甚乎? 內官已爲推考, 不允。”


9月 11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一日乙未(執義李爾瞻、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持平金質幹、獻納李惺、正言朴汝樑·韓纘男)合司啓請李弘老拿鞫定罪, 柳永慶告廟、頒敎。 答曰: “李弘老雖貸其死, 終於島中可也。 拿鞫決不可爲, 宜勿煩執。 柳永慶旣死於其罪, 何必告廟、頒敎爲哉? 不允。”


○(正言韓纘男啓請柳永慶批答還收、知製敎削去。 答曰: “已諭, 不允。”)


○弘文館(副應敎閔德男、校理朴思齊、修撰金止男等上)箚曰: “伏以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論思之地, 當此嗣服之初, 常懷補闕之志, 庶見聖德之益懋、新政之淸明。 而伏覩再昨答兩司之聖批, 以不愜公議爲敎, 而至下貸死之命。 夫人君雖一號令之微, 所當重愼。況此生人、殺人, 實國家莫重之典, 而旣賜其死, 旋貸其死, 臣等竊恐有以窺殿下之淺深也。 臺諫以正刑爲請, 而殿下之敎, 終歸於失刑; 臺諫以賜死爲輕, 而殿下之命, 反爲之貸死。 是殿下一擧, 而有輕公議、蔑王法之失, 而罪人得以逭死。 言論因而或杜, 其所係豈不大哉? 伏願聖明留神焉。” 答曰: “省箚, 具悉讜議。 但貸弘老之死者, 實出於重公論、愼王法之意, 非有他見。 豈上下之情, 有所不孚也? 予意如此, 故畢言之。”


○(夜一更, 流星出扶筐星下, 入室星下, 狀如拳, 尾長四五尺, 色赤。 五更, 流星出天倉星上, 入西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六七尺餘, 色赤光照地。 )


9月 12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二日丙申合司(【座目如前。 】)啓請李弘老拿鞫定罪, 柳永慶事告廟、頒敎。答曰: “李弘老, 姑舍其暗昧難明之事, 只擧頃日兩司避嫌所及龍灣上疏中數款之語, 其心所在, 路人皆知。 今雖拿鞫, 有何加得之情乎? 可賜死於配所。 告廟、頒敎, 考實錄處之。”


○(正言韓纘男啓請柳永慶批答還收、知製敎削去。 答曰: “先朝所答之批, 到今還收未安。 知製敎削去事, 依啓。”)


○弘文館(校理朴思齊等伏以) 箚曰: “兩司之請鞫弘老, 今已月有日矣。 當初聖批以爲, ‘無可問之事’, 臣等以爲: ‘弘老之罪, 旣已洞燭, 而特以宰臣而難之。’ 其後仍有賜死之敎, 臣等又以爲: ‘聖上旣知弘老顯戮之當加, 而特以陰兇之謀, 不欲更汚人耳目而不爲之鞫問也。’ 頃者遽下貸死之命, 而使之仍爲安置, 非但不從臺諫之請。至於賜死之敎旣下而旋收, 臣等職忝論思, 不容含默。 殿下旣以畢言爲敎, 臣等何敢不盡其說乎? 殿下以賜死爲敎, 臺諫以拿鞫爲請, 今而得其實, 雖尺臠、寸斬, 其實死而已。 以此言之, 則拿鞫之請, 固輕於賜死矣。 然此豈臺諫之意乎? 弘老 龍灣已著之罪, 假令鞫問, 而終無貸死之理, 其交構之兇計, 尤極兇慘。 又有參謀同惡之人, 故欲以嚴訊參証, 究其律而正其刑, 快耳目而洩輿憤也。 其通天大惡, 國人皆曰: ‘可殺’, 則爲人臣敢有欲輕之心乎? 不料天聰伊阻, 反貸其死, 而又從而爲之敎也, 此臣等所謂‘情意之未孚’者也。 伏願聖明平心靜慮, 勿爲遲難, 亟賜快從。” 答曰: “弘老之事, 非但聞之不忍, 言之汚口。 予本不欲掛諸齒牙, 而三司如是持久, 予雖欲不言, 得乎? 弘老梟獍其性, 鬼蜮其心。 於予有何恩怨, 而無端爲動搖離間之計? 其章疏在人耳目, 幸賴聖明洞燭其肺腑, 兇謀莫售。 則自知難容, 反爲仇讐, 締結兇徒, 做作無形罔測之言, 必欲陷予而後已。 自古人臣負如此之罪, 有得保其首領者乎? 拿鞫正刑, 用快人心, 予非不知, 而但大獄不可又起, 兇謀不可成案, 故只命賜死。 而三司之意, 必欲拿鞫者, 恐不無其意, 玆令貸死, 仍爲安置矣。 嗟嗟! 暗昧難明之事, 雖姑舍勿問, 而只擧頃日兩司避嫌中數款之語, 其心跡已露, 更鞫何爲? 依前傳旨, 賜死於配所。”


○平安道儒生、進士金呂協等上疏, 請五賢從祀。 答曰: “遠來陳疏, 益嘉尊賢之意。 當與朝廷議處, 爾等退去, 勉修學業。”


○(卯時, 流星出胃星下, 入狼星上, 狀如鉢, 尾長七八尺許, 色白光照地。 夜五更, 流星出參星下, 入南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五六尺許, 色赤。 )


9月 13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三日丁酉傳曰: “壬辰以後, 八道、開城府三名日・端午, 方物及物膳封進、鷹師·漁夫逐日供上前例單子入之 考啓。”


○正言韓纘男 司諫院啓曰: “不允批答, 申橈所製, 乃在聖上卽位之初也。 假托綸音, 措語兇悖不一, 而足有不忍見者。 請申橈製進不允批答, 亟命還收。 亂離以後, 民生之困, 十倍平時, 而外方監兵營無名之供、數外之徵, 日漸濫觴, 百般侵害, 孑遺餘民浚骨椎髓, 將不能自存。 姑擧京營所納紙地、米、麪等物言之。一年所納, 多至四千餘卷, 而應納各官, 不得自納, 京中士大夫及市井牟利之徒, 夤緣請囑, 不待本邑陳省, 私自直納于營門。 計卷徵米于各官田結, 一卷之價, 多者或至十六斗, 小不下五六斗。 在平時, 營門支供, 只有檢律、審藥、營吏等料米, 而亂後托稱饌價, 分徵于各邑監、都事家, 一朔所納之米, 至於六石。 此外又有丘史價米, 逐朔徵納, 此莫非數外、無名之供, 極爲無理。 今後計營中一年所用公事紙若干卷、一年所給料米若干石, 請令該曹酌定, 移文施行。 其餘數外濫捧紙地、米、麪, 一切停罷, 以除民生一分之弊。” 答曰: “竝依啓。”


○全羅監司尹安性馳啓曰: “扶安縣監沈光世, 今因海賊竊發之警, 親自下海, 目見海中形勢, 諸島連絡, 海賊藏船之所, 極爲便好。 各鎭搜討之船, 不過二三隻, 船格、射夫不滿十餘名, 孤軍出海, 畏爲賊槍/搶, 艱拔栍標, 促棹而還, 以爲塞責之地, 誠可寒心。 島中岩壑之中, 積骸成堆, 必是我國被擄之人, 見棄於此島, 往來無船, 遂致駢首枯死, 言念及此, 惻然于中。 又得大葦, 非我國所産之竹, 海賊之常所留泊, 據此可知。 本縣留防之軍, 量宜還給, 使之措備舟船, 在陸邊將, 常以作綜, 出入搜討, 則海路澄霽, 無水賊竊發之患云。 沈光世所陳防海之策, 極爲有理, ‘島中積骸’之言, 誠可痛心。 自古留防軍設立本意, 必以海路要衝之地也, 還設舊規, 設機勦捕, 不無所益。 請自朝廷從長議處。” 啓下備邊司施行。


○(三更, 流星出軒轅星上, 入井星下, 狀如拳, 尾長五六尺餘, 色赤。 )


○以李輅【平生立朝, 無一事可紀。】爲判義禁府事, 鄭協 (立脚不定。 )爲禮曹參判, 洪瑞鳳爲司成, 朴孝男爲兵曹佐郞, 李綏祿爲修撰, 尹讓爲輔德, 尹爲弼善。


9月 14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四日戊戌政院啓曰: “逆家奴婢區處事, 臺諫已爲陳啓矣。 至如田畓、堤堰、漁箭、鹽盆等, 擧皆攘奪冒占者也。 其間文券現存, 所當還給本主, 其餘則不可不與民共之。 而各司爭相啓請, 以爲官家之物, 本主雖有文券, 終無推尋之路, 其被奪抱冤則一也。 令該曹及各道詳細査覈, 有文券還給本主者外, 一一開錄以啓, 善爲區處, 勿許各司占取(之意, 仍爲下諭于各道)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郭再佑)[郭再祐]處, 有旨齎去禁軍來言: ‘往問(于) (再佑)[再祐]于玄風本家, 「(再佑)[再祐]方在靈山地山谷間」云。 故仍往尋之, 則果於人跡逈絶處, 結廬數間, 與二子共處, 生計蕭然。 (再佑)[再祐]病臥未出, 使其子捧入有旨, 而「無紙, 不能修上, 祇受狀」云。 只於禁軍所持草料粘, 以小紙着名以給’云。 且其子謂禁軍曰: ‘父承召命, 切欲上去, 而騎、率俱乏, 單衣弊盡, 日寒時則勢難登道’云(云)。 聞此言, 則(再佑)[再祐]不無上來之意, 而無衣、無馬, 不能自致矣。 護送事, 似當(於監司處)下諭, 敢稟。” 傳曰: “依啓。 衣服覓給事, 竝入於下諭中。”


○慶尙監司李尙信馳啓曰: “固國之術, 先論形勢, 次觀物力。 矗石天險, 通一道無出其右。 若以‘僻在一隅之故, 而欲設行營於馬山等處’云者, 豈無所見? 但晉州兵營, 城池、樓櫓、軍糧、器械, 雖似粗完, 而所隷之卒, 僅滿數千。 以此今日物力, 兩處開營, 必不能堪也。 昌原兵營, 人物鮮少, 府使若以文官中盡心國事之人差出, 使之掃除弊瘼, 遲之以數年, 物力漸完, 然後徐議處之, 恐或無妨。 至於密陽防禦使, 深慮中路充斥之患, 特設中道防禦, 今若移之於昌原, 則不無兵分力弱之患, 恐不可容易爲之也。 晉州旣設文官兵使, 則以文官爲判官, 實似未穩。 脫有意外之警, 則馳騁之任, 果誰當之? 或以武弁差送, 或以虞候仍存, 亦似無妨。 大槪晉州, 非但嶺南保障, 隱然爲湖南屛蔽, 一意修築, 使爲必守之地可矣。”


○大提學柳根啓曰: “經變以後, 凡百規模, 稍稍復古, 獨儲養人才一事, 尙未遑焉。 國家設賜暇讀書堂, 主文之臣, 會同禮曹, 吏曹堂上, 揀擇儒臣中有才望者, 分番賜暇, 專責讀書, 甚盛擧也。 十七年來, 無復是規, 雖有英才, 其能以讀書, 講學自任者鮮矣。 獎掖成就, 非可以朝令而夕有效也。 祖宗朝培養人才之美意, 誠不可廢而不行。 讀書堂舊基在於東湖, 而漢江別營, 今方虛棄, 姑於此處, 設爲讀書之所, 未爲不可。 將此意議于大臣, 施行何如?” 傳曰: “依啓。”


○(以北道暗行御史兪昔曾書啓, 傳曰: “洪原縣監金壽賢、慶源府使李寅卿、三水郡守趙安邦、雲寵萬戶金翼龍、撫夷萬戶朴蘭英竝陞敍; 會寧府使禹致績、定平府使尹鴻、柔遠僉使堅永業、高嶺僉使金嗣成各表裏一襲; 咸興判官李貴、鏡城判官李适姑待後日; 穩城府使李惟誠、甫乙下僉使楊應沆、魚面萬戶韓希雲、玉連萬戶李鳴鳳竝罷職; 南兵使李雲龍、吉州牧使成佑吉、安邊府使閔仁伯、北靑判官尹煌、永興府使李延慶、惠山僉使張承業竝推考。 弊瘼等事, 下備邊司議啓。”)


○傳 (備忘記)曰: “今見咸鏡御史書啓, 北道軍士、戰馬最乏, 頃日濟州上來兒馬, 分養近官者五六十匹, 擇送于本道監司處。 沿邊各鎭軍兵, 試才賞給, 以爲聳動之擧。”


○(四更, 流星出玉井星上, 入弧星下, 狀如鉢, 尾長六七尺許, 色赤。 )


9月 15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五日己亥備邊司啓曰: “北道私賤破, 定正軍之議, 自前有之。 甲辰年間, 藩臣至於啓請, 爲該曹所防, 不得施行, 識務者至今惜之。 此時北方事勢, 有急於昔日, 若因此擧, 簽得數千土兵, 以替防戍之苦, 則非但嶺外軍容之盛, 內地行齎居送之弊, 庶可少息, 爲益甚大。 依啓辭急速擧行爲當。 第今國綱解弛, 凡於施措, 有始無終, 徒滋奸細之端, 而竟歸無實着。 令本府另擇盡心國事, 不避人言之員, 分掌京外刷定之務, 劃一處置, 勉圖終始, 期有實效何如?” 傳曰: “依啓。”


○傳曰(備忘記): “陳奏先來宣傳官李言惕陞敍; 通事朴悌男, 東班職除授。”


○禮曹啓曰: “讀書堂復設事,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恒福、判中樞府事 尹承勳、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依啓辭施行爲當’,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自臣叨忝文衡之日, 已有此計, 今有是議, 誠幸矣。 但未知此時物力, 可以能設墜典耶? 須要十分簡約, 無使致擾於艱虞之日。 且漢江別營, 尤甚齟齬, 卒難修葺, 依祖宗朝舊例, 姑令棲息於京山寺刹, 猶不廢往來鍊業, 未知如何?’ 伏惟上裁。” 傳曰: “書堂復設, 似涉未遑, 姑依右相議。”


○(夜四更, 流星出南河星上, 入巽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四五尺許, 色赤。 )


9月 16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六日庚子玉堂 弘文館箚請引接臣僚。 答曰: “省箚, 具悉至意。 予積傷之餘, 氣力憊敗, 無以起動, 慈殿問安, 亦不得親行。 其何以引接庭臣? 今姑靜攝, 待少差爲之。”


○傳曰: “李好閔等適値中朝機會難便事, 雖未易準完, 然非有自作之失, 亦多勞苦之事。 大臣、重臣受命出疆, 及其歸也, 未得復命, 甚爲未安。 上、副使及書狀官, 敍用除職, 其一行通事, 竝勿拿鞫。 先來譯官等同齎吉報出來者 李膺加資; 金彦渾, 本衙門高品付祿。”


○中朝嫡庶兄弟之分甚嚴, 故必/不卽准封, 使臣再行然後許之, 此非好閔等之失也。 初好閔到禮部, 禮部張郞中, 馮郞中等皆言: “臨海若有廢疾, 當具臨海讓本來, 則立可完准。” 好閔等曰: “臨海安敢上本? 此不可爲也。” 郞中言: “可於王妃奏文中, 竝開政府、臨海兩本以來。” 好閔遂以啓聞, 朝議以爲不然而止。 鄭仁弘以此爲好閔等自作之論, 指爲群逆根株, 每令臺諫連章請罪, 王知之, 故好閔等得全。


9月 17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七日辛丑春秋館啓曰: “先王朝實錄, 卒哭後, 宜卽設局撰出, 而平時史冊蕩然無存, 茫無可據, 極爲悶慮。 然莫重之事, 不容但已, 令該曹差出堂上、郞廳, 或裒集士大夫所聞見, 或收聚私藏日記, 多方商度, 得便擧行爲當。” 傳曰: “詔使過後, 設局可矣。”


○備邊司以都體察使意, 啓曰: “北奴據定正軍, 已爲停當, 此事必須另差一員, 措置得宜, 免致疎謬。 不然則事必無實, 或致騷擾。 故臣前請詳明才局之官者, 蓋以此也。 今當急速差出, 名爲巡按御史, 審察軍民之情, 兼行査刷之任爲當。 令該曹劃卽擧行何如?” 傳曰: “依啓。”


○因春秋館考啓以柳永慶等事, 傳曰: 告廟、頒敎當否, 議大臣以啓(事, 言于該曹。)”


○司憲府啓曰: “江原監司李信元, 前爲長興府使時, 濫用刑杖, 旣斃其子, 又刑其父, 南邊之人, 至今憤惋。 如此之人, 不可委以方面之任。 請命罷職。 漕船不謹護送, 以致覆敗, 則所經地方守令罷職, 乃是不易之法也。 法一撓, 則人心不服, 後弊無窮, 誠非細慮。 今漕船致敗於仁川者, 至於十隻, 富平府使金琜, 雖曰赴任日淺, 一日在官, 當盡一日之責。 而乃以兼官, 終始一不往見以致此患, 不職之罪, 決難容貸。 請依該曹公事, 亟命罷職。 臣等伏見全羅、咸鏡等道暗行御史文書, 有不治守令、邊將、察訪, 而自上特命, 或罷或推。 固知聖明十分參酌而有此敎也。 罪之輕者, 姑爲推考以責後效, 宜無所不可。 至如泰仁縣監李克信, 政令苛酷, 貪饕無厭; 綾城縣令金孝男, 徵斂無藝, 怨讟盈路; 獒樹察訪盧守訥, 到任之後, 不修馬政, 無意措備。 吉州牧使成佑吉, 居官不謹, 處事失當, 還上之給, 不及於貧民, 獄訟之決, 多出於賄賂, 且憑防禦使之威, 貽弊隣邑; 南兵使李雲龍, 爲人嗜酒, 號令解弛, 管下軍官, 貽弊列邑, 且於行營防緊之時, 任意出入。 安邊府使閔仁伯, 濫率衙眷, 貽弊滋甚, 且多不謹之事; 北靑判官尹煌, 上年成婚子弟, 仍率衙中; 永興府使李延慶, 差役之際, 或有不謹之處。 此乃御史書啓之辭。 其所罪犯, 皆係虐民、貪汚、犯法、不職之律。 固應罷黜, 斷不可容貸。 請竝命罷職。” 答曰: “湖南守令坐罷者甚多, 其中情跡可疑之人, 先爲推考, 觀其供答而處之, 未晩。 北路閫帥、將領, 任關防之寄者, 此時遞易, 恐非得計, 推考懲後, 是亦一道。 金琜, 非其本任, 不須罷職。 李信元推考。”


○司諫院啓曰: “亂後生民之困, 環八道同然, 而畿輔之民, 尤爲偏苦。 頃者臣等姑擧京營積痼之弊, 擬解殘民倒懸之急。 而伏見京畿監司沈悅辭狀內一款, 則至以‘一朔納米六石, 殊非實狀, 冤枉極矣’爲言, 此非臣等只據風聞而發也。 招問京營色吏, 一一推覈紙地、米、麪等徵納事, 俱得其實狀。 況臣李惺、臣朴汝樑, 曾以畿甸察訪, 俱爲京營差使員, 身親出納, 目覩其弊, 其間曲折, 昭不可掩。 而乃敢泛然托疾飾辭稱冤, 有若不敢自明者然。 悅秩高宰臣, 不有公論, 瞞達天聽, 極爲無謂。 請命罷職。” 答曰: “京畿方伯, 此時不可遞易。 況營中之弊, 其來已久, 則沈悅之自直, 何傷也? 不允。”


9月 18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八日壬寅以 郭再祐 上疏辭職。 答曰: “省疏, 具悉卿懇。 但卿本非方外之士也。予之命召, 意亦有在, 而乃敢以仙術自高, 不肯赴命, 其可謂知輕重大小之義乎? 昔張良辟穀, 亦在於定天下、安劉氏之後。 試觀今日之域中, 實非人臣自安逸之秋, 宜遵前旨, 斯速上來。”


○司憲府連啓, 請罷金琜、李信元及全羅・咸鏡等道不治守令・邊將・察訪、金孝男、李延慶等。 答曰: “湖南守令坐罷者甚多, 金孝男、李克信姑爲推考, 以觀後日不妨。 成佑吉有功於北道, 李雲龍當今之名將, 仍留責效可矣。 此時北道守令, 不可遞易, 幷推考得宜。 金琜、李信元已爲推考, 豈至於罷職? 盧守訥, 依啓。”


○司諫院連啓, 請沈悅罷職。 答曰: “推考。”


9月 19日[편집]

○戊申九月十九日癸卯禮曹啓曰: “以告廟、頒敎事,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判府事尹承勳、右議政沈喜壽、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先朝已有例, 臺諫之論, 固有據而以事體爲言, 此亦不無所見。’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言罪惡則今逾於古, 論事體則不過一驅除雀、鼠耳, 未足以煩大禮也。 近緣朝野稱快, 所以有是論也。’ 伏惟上裁。” 傳曰: “告廟、頒敎, 勿爲宜當。”


○司憲府連啓, 請罷金琜、李信元、全羅・咸鏡等道不治守令・邊將。 答曰: “成佑吉、李雲龍等力戰有功之將, 此時不可遞易。 雖有所失, 警責而仍其任, 以收後效不妨。 金琜坐於兼任之事, 李信元係是旣往之失, 皆已推考, 何至於罷職? 不允。”


○幼學南倬等上疏, 頒/頌 李元翼、申磼、鄭仁弘、閔夢龍、尹國馨等功德。 答曰: “用嘉薦賢之意。 但疏中所擧, 皆是大臣、達官, 其勳業、聲名表著人耳目, 何時/待草野之言而後知之乎? 草野之所薦進者, 宜擧其伏龍、鳳雛耳, 予欲聞之。”


○司諫院連啓, 請沈悅罷職。 答曰: “旣已推考, 不須罷職。”


9月 20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日甲辰傳曰: “十室之邑, 必有忠信, 人才之隆, 豈殊今古? 孝廉・忠義之士、貞烈・節行之婦及淸白後裔、戰亡子孫, 竝令所在州、郡甄拔以報, 錄用勸獎事, 下諭于八道。”


○以柳活爲檢閱, 朴東說爲忠州牧使, 李爾瞻爲典翰, 柳斐爲永興府使, 鄭廣成爲修撰, 金光煜爲檢閱, 權昐/盼爲執義, 李惺爲副校理, 尹守謙爲獻納, 吳允謙爲直講, 李志完爲應敎, 洪瑞鳳爲副應敎。


○(流星出鬼星下, 入軒轅星下, 狀如拳, 尾長四五尺許, 色赤。 )


9月 21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一日乙巳 吏曹啓曰: “全羅道暗行御史書啓: ‘南原判官, 依光、羅州例, 姑爲權罷’云, 果有意見, 而事係沿革,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元翼、右議政沈喜壽議: ‘官員因革, 事體極重, 旋罷旋復, 有同奕、碁, 此實近年之通患也。 以事體言之, 則因一時吏民之號訴, 率爾擧行, 似爲未妥。 而今者光、羅二巨邑, 權革判官, 亦無不堪之患, 依此例施行, 恐未爲不可。’ 左議政李恒福議: ‘依書啓權革, 無妨’云。” 傳曰: “依議。”


○(夜一更, 火星犯壘、璧、陳、兩、韋五星。 三更, 出南河星下, 入東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七八尺。)


9月 22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二日丙午兩司(合)啓(曰): “賊臣永慶等大逆不道之罪, 臣等論列已盡, 不敢更爲之毛擧。 當永慶等謀危之日, 宗社之不亡, 如引一髮, 殿下之孤危, 若累十碁。 一國臣民, 孰不振臂奮呼, 思欲啗永慶之一臠哉? 幸賴祖宗在天之靈, 默佑、陰眷, 罪人斯得, 宗社再安, 則上而告宗廟, 下而諭臣民, 以慰神人之憤, 在所不已。 故臣等據例請行, 而兪音旣下之後, 旋有勿爲之敎, 非徒大拂一時之公議, 竊恐亂賊之罪, 無以暴揚當世而答神明之賜、洩輿情之怒也。 昔安老以謀危國母之罪,中廟卽命賜死, 仍行告廟、頒敎等事; 周 武庚、管、蔡以煽亂之惡, 成王誅討, 告卜于先王, 大誥于天下。 況永慶等之罪惡, 百倍於安老, 而謀危君父, 過於武庚、管、蔡者乎? 祖宗以成王之心爲心, 而殿下獨不以祖宗之事爲法, 臣等竊惑焉。 請告廟、頒敎等事, 令該曹急速擧行。” 答曰: “中外人心, 豈待告廟、頒敎然後快哉? 莫如勿爲之得中也。”


○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柳永慶之罪, 告廟、頒敎。 答曰: “柳永慶旣死其罪, 公議已行, 人心已慰, 何必告廟、頒敎然後爲快哉? 大禮不須輕擧, 玆未從之。”


○司諫院啓曰: “校書著作(邊慶允)[邊慶胤], 本以憸邪之人, 附托奸兇, 構陷士類, 其情罔極, 不可復齒衣冠之列。 請命削去仕版。” 從之。


○司憲府啓曰: “鎭堡邊將, 雖曰微官, 爲任甚緊, 向來銓曹, 專不擇送。 月串僉使辛宗述, 性本兇悖, 群聚無賴之徒, 貽弊多端。 請命罷職。 我國無一養兵之處, 只有訓鍊都監略許哨軍, 內而扈衛, 外而防戍, 專靠於此。 而都監之設旣久, 凡百器具, 日就凋落, 將不成形樣。 況今者各處屯田, 皆已革罷, 軍餉之需, 尤無出處, 數少軍兵, 將無收拾, 至爲可慮。 逆珒田畓、堤堰、魚箭、鹽盆, 大小各衙門前後入啓願受公事, 一切勿爲擧行, 除本主還給者外, 悉屬之都監, 自今秋使都監專管收齊, 以補軍餉, 允爲便宜。” 從之。 【宗述, 嬖人辛氏之兄也。】


9月 23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三日丁未 (答)刑曹參判鄭述/逑 上疏辭職, 答曰: “知卿斷無上來之意。 此必由予寡昧, 不足與有爲之致, 予甚缺然。 但秋部劇務, 久煩于卿, 亦似未安, 玆姑遞之。 至如馬疋, 例賜之規, 不須强辭。 卿其諒予至意, 勿爲遐棄。”


9月 24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四日戊申傳政院啓曰: “月串僉使辛宗述勿罷, 姑爲推考, 以責後效。” 事, 命下矣。 政院回啓曰: “今當招憲府城上所言送, 而第念僉使, 一微官也, 宗述, 一賤夫耳。 臺諫直擧其無賴作弊之狀, 旣論列蒙允。 而姑推責效之敎, 遽出於已罷之後, 渠之一罷、一推, 固不足論, 而瞻聆有駭, 莫知端倪。 王言之下, 所關非細。 臣等忝在出納之地, 不勝未安, 惶恐敢啓。” 傳曰: “啓辭具悉, 深嘉匡救之意, 予當從之。”


○兩司合啓, 請柳永慶之罪, 告廟、頒敎。 答曰: “大禮不可輕擧, 不允。”


○玉堂上 弘文館箚請柳永慶告廟、頒敎。 答曰: “已諭, 休煩。”


9月 25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五日己酉 幼學鄭忠復上疏, 請移置臨庶人于南海島中, 以防姦賊。 大抵媚悅之辭也。 王優答之, 命議于大臣。 義禁府啓曰: “以鄭忠復上疏,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右議政沈喜壽、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議以爲: ‘天下之事變無窮、奸人之胸臆罔測, 固不可據其有而必其無矣。 然以今日事勢言之, 則「逆奴行賂」云者, 似不近情。 疏中諸說, 無乃過慮之甚者耶? 但喬桐安置, 人或言其「不妥」, 更議移處, 亦未爲不可。’ 領議政李元翼、判府事尹承勳以爲: ‘疏中所謂「欲賂」之說, 非臣意慮之所到, 臣等曾於李英達之疏, 已爲議啓, 今不敢別有所議。’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疏中所論, 皆如夢中說夢, 非常情所及, 亦非智者所慮。 然此說已累發矣, 如市童、馬卒不無疑惑之弊, 擇便移處以鎭其疑, 或是一道。’ 伏惟上裁。” 答曰: “今不可移置, 使於本處嚴加防守。”


○大司憲鄭賜湖、掌令朴楗、正言韓纘男啓曰: “柳永慶等, 罪關宗社, 雖未正刑, 而旣已就死, 告廟、頒敎之擧, 不可不倣古行之。 故連日合啓, 未蒙允兪, 群情拂鬱, 公議益激。 物議以爲‘玆事體大, 合司爲宜。’ 以故自今日合司論啓之意, 臣朴楗、臣韓纘男昨日簡通于大司憲鄭賜湖、執義權盼、司諫柳慶宗、獻納尹守謙等處, 皆以‘謹悉’回答。 今者臣鄭賜湖、臣朴楗、臣韓纘男來詣闕下, 而其他各員皆有病故, 不果來會。 臣等誠意淺薄, 旣不得回天, 又不得與諸僚會議, 使莫重莫大之事, 漸致稽延, 無非臣等無狀所致, 不可仍冒。 請命幷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兩司城上所同詣闕, 同辭入啓, 謂之‘合啓’, 兩司多官俱詣闕, 謂之‘合司’, 其實無異同矣。


○(傳曰: “右贊成鄭仁弘趁未寒前上來事, 遣府吏下諭。”)


9月 26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六日庚戌 領相李元翼上箚以南倬疏中稱譽未安事。 入啓。 答曰: “省箚, 具悉。 卿之心事, 參天地而質神明, 人之毁譽, 於卿有何損益? 卿可安心, 自重以尊朝廷。”


○執義權盼、司諫柳慶宗、獻納尹守謙啓曰: “臣奉職無狀, (旣)不能回天之罪, 固所未免。 至於昨日病未進參, 致稽大論之罪, 則尤有大焉。 而卽未引咎, 今始來避, 臣之所失, 至此極矣。 何敢晏然仍冒以玷重地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右贊成鄭仁弘處敦諭曰: “頃者卿遠涉炎程, 以赴先王卽遠之日, 予於其時, 方在遑遑罔極之中, 未暇請見。 大禮纔畢, 而予病繼作, 漸至沈綿, 不能視朝, 致卿久留於館所。 亦不得晉接咨訪, 而冥鴻忽擧, 莫余肯顧, 此實由予誠意之淺薄, 予甚恧焉。 然卿遇知於先王, 可謂至矣, 而窮養、達施以濟時艱, 亦賢者之志也。 雖在浩然決去之時, 豈無遲遲吾行之歎? 玆用追諭予意於中途者屢矣, 今者郞官之返, 得見卿陳箚, 有調治前進之辭, 予甚幸焉。 予以涼德, 嗣無疆惟恤, 人心日散, 國勢日危, 當此之時, 非卿重望, 誰與圖回? 目今卿疾, 想已痊可, 而天日漸寒, 宜速乘馹上來, 以副予如渴之誠。”


○司憲府啓曰: “柳永慶之罪, 關係宗社, 告廟、頒敎, 在所不已。 合司之論, 旣爲簡通, 來詣闕下, 則別無稽延之失, 謹悉之後, 適有病故, 則未得會議, 勢固然也。 俱無可避之嫌, 不可以此輕遞言官。 請大司憲鄭賜湖、執義權盼、司諫柳慶宗、掌令朴楗、獻納尹守謙、正言韓纘男幷命出仕。” 答曰: “依啓。”


○以尹訒爲持平, 李厚爲正言, 李慶全爲吏曹參議, 金尙容爲承旨, 具義剛爲戶曹參判, 崔有源爲副提學。 傳曰: “御醫鄭禮男, 自前多有功勞, 加資實職除授; 朴悌男, 六品職除授; 都承旨李尙毅, 刑曹判書除授。”


9月 27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七日辛亥(雪。)


○司憲府啓曰: “國家因用急、財乏, 遂開納銀之規, 是實出於一時之權宜。 丙午年該曹啓下事目內, 計年多少以定銀數, 而年六十以上者, 方許募納。 受帖之後, 如有冒僞現出之人削去, 納銀屬公後, 竝按律定罪。 觀此事目, 非不備盡, 而人心巧詐, 專不畏法, 諉以亂後帳籍難考, 未六十者冒稱六十, 未七十者冒稱七十, 未八十者冒稱八十, 減少納銀, 虛僞受帖者甚多。 此事元係苟且, 有傷國體, 不可爲者, 而雖緣國計蕩竭, 有此不得已之擧, 寧容奸細輩欺公行詐, 若是其甚乎? 前後納銀人等, 一一點名, 査覈實年, 合依事目處置, 請令該曹參酌善處。 天之降材, 必無方位之限隔, 而兩界人才, 國家專無收用之規, 將相寧有種乎? 門係不必太拘, 文官之有才行者, 拔置淸班, 宜無所不可。 至於武弁, 則登第者不知其數, 而年年只令驅入於塞戍, 勞苦萬狀, 終老髮白, 不得沾一命之恩, 冤氣滿腹, 至或有怨言者。 蓋於平時, 若無恩義之固結, 則臨亂寧能責之, 以爲國效節乎? 非徒有乖於政體, 實非憂邊經遠之猷。 或下諭于兩界監司, 或令下去御史, 道內將出身, 或定都會於巡行時, 觀其擔/膽略, 訪其籌策, 試才講書, 表表可用者, 分等開錄以啓。 着令該曹內三廳及邊將、守令有闕處, 隨其品秩, 爲先擬差。” 從之。


○兩司請柳永慶事, 告廟、頒敎。 答曰: “告廟、頒敎, 非必爲之事也。 然三司之議如此, 公論亦不可久鬱, 依啓。”


9月 28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八日壬子(答)右贊成鄭仁弘 上疏辭職答: “知卿昔疾復作, 無意上來。 此由予待賢之誠未至, 而爲造物之所障, 深用缺然。 卿之正議, 日烈、霜嚴, 足以振頹綱而立人極。 聞者起敬, 見者歎服, 亦可謂聳動一世也。 卿何以自嫌於失口而爲易退之計乎? 予甚慙靦。 願卿諒予至意, 善攝幡然, 以副予側席之望。” 仍傳曰: “鄭仁弘處, 遣內醫齎相當藥看病。”


9月 29日[편집]

○戊申九月二十九日癸丑 司諫院啓曰: “逆臣永慶, 旣已伏辜, 告廟、頒敎, 今將擧行矣。 第永慶以大逆不道, 得罪宗社, 而其名尙在勳籍之中, 擧國人心, 莫不痛惋。 請命削勳, 此一款, 幷入於告廟、頒敎之辭, 以快神人之憤。” 答曰: “不可輕議。”


○司憲府啓曰: “靑林令 高彦伯等, 俱以極兇悖之人爲逆珒腹心。 雖强戾忍杖, 終不就伏而死, 實逆黨之魁也。 彦伯之子在喬桐, 橫行出入, 蹤跡詭祕; 靑林令之子在都下, 攘奪民財, 肆惡不悛。 如此惡逆之種, 豈容留置近地, 以貽他日意外之患? 請令該司竝卽流放于絶島, 俾絶後悔。 功臣者, 有功宗社之謂也。 今者柳永慶謀危宗社, 旣已伏辜, 實逆臣也。 逆臣之名, 不可仍在於勳籍, 而削勳之由, 不可不入於告廟之文。 請令該府考例削去。” 答曰: “依啓。 削勳不可輕議。”


○以閔德男爲掌令, 御醫鄭禮男爲僉知, (金信允爲知事。)


9月 30日[편집]

○戊申九月三十日甲寅雷電、雨雹。


○副提學崔有源上疏辭病, 且陳“鄭禮男、朴悌男等賞職猥濫, 而臺諫甘心噤默, 將焉用耳目之官?” 答曰: “省疏, 具見讜議。勿辭, 調理以出。 醫官、舌官俱以可酬之勞, 量施恩典, 不妨之事也。 兩司有何所失?”


○大司憲鄭賜湖、掌令朴楗、執義權盼 、持平尹訒、司諫柳慶宗、獻納尹守謙、正言李厚·韓纘男啓曰: “(臣等)伏見崔有源上疏, 則‘鄭禮男、朴悌男賞職猥濫, 臺諫甘心噤默, 將焉用耳目之官乎?’ 臣等不能匡救, 顯被譏斥, 臣等之罪戾大矣。 (不可靦然行公,)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光海君日記》卷第八


卽位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一日 朔乙卯玉堂 弘文館箚請兩司出仕, 柳永慶等削勳, 快從公論。 答曰: “依啓。 不必追削勳名, 勿爲煩論。”


10月 2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二日丙辰大司憲鄭賜湖、執義權盼、掌令朴楗、持平尹訒、司諫柳慶宗、獻納尹守謙、正言李厚等啓曰: “臺諫小有人言, 猶難苟冒。 況被玉堂長官之斥乎? 決無就職之理。 請亟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玉堂請竝遞。 從之。 (司諫柳慶宗、獻納尹守謙、正言李厚等亦引避, 玉堂竝請遞之。)


10月 3日[편집]

○丁巳(有政。) 以尹國馨爲大司憲, 閔德男爲執義, 尹爲掌令, 朴汝樑爲獻納, 朴曾賢爲正言, 尹讓爲司諫, 李綏祿爲掌令, 朴思齊爲持平, 趙希逸爲正言, 朴楗爲修撰, 金信元爲京畿監司, 柳澗爲大司諫, 鄭賜湖爲刑曹參判, 宋諄爲副提學。


10月 4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四日戊午大提學柳根啓曰: “凡國家詞命, 必有啓下公事, 然後詞臣方得措語撰出矣。 今者禮曹啓辭, 只稱‘罪人柳永慶等, 旣已伏辜, 致告吉日, 十月初二日推擇以啓’云。 敎書撰出時, 恐難泛言柳永慶等而已。 合有定奪, 然後方可撰出, 臣未知自何處定奪也。 臣忝掌詞命, 惶恐敢啓。” 傳曰: “已捧承傳, 據此撰出可矣。”


○司憲府啓曰: “柳永慶, 一逆臣耳。 未正典刑, 只賜自盡, 神人之憤, 猶欠快洩。 告廟、頒敎, 一日爲急, 而第以削勳之請, 不得蒙允, 莫重之擧, 稽滯多日, 朝野之鬱悶, 爲如何哉? 歷觀前古, 身負大惡者, 雖有可酬之微功, 亦不可仍在帶礪之列。 況永慶之冒濫圖錄, 國人所知, 無功可記, 有罪當削。 請速命該府, 鐫滌僞籍, 且於告廟、頒敎中, 竝入其由。” 答曰: “凡人有罪, 罪自罪、功自功, 以其罪而追削其功, 恐或未妥。 不允。”


10月 5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五日己未兩司連啓, 請柳永慶削勳(如前。又論) 新啓: “僉知鄭禮男、尙衣主簿朴悌男等, 俱以雜類, 雖有一時奔走之勞, 別無可記之事, 而堂上重加, 東班正職, 竝授於一政之批, 非徒官爵猥濫。 舌官爲正職, 前所未有, 瞻聆所及, 孰不駭異? 請鄭禮男、朴悌男竝命改正。” 答曰: “柳永慶先朝策勳, 到今追削, 事甚未安。 旣以罪而死焉, 置而勿論可矣。 鄭禮男等, 參酌施賞, 不至過重。 不允。”


10月 6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六日庚申兩司連啓, 請柳永慶削勳, 鄭禮男、朴悌男改正。 答曰: “永慶勳名, 不須追削。 鄭禮男積有功勞, 朴悌男奔走效力, 酬以恩典, 未爲不可。 休煩得宜。”


○大司憲尹國馨啓曰: “近來綱紀蕩然, 百爲渙散。 士論銷亡, 公道晦蝕, 目前景象如此, 禍患之作, 恐不待南北之警也。 當此之時, 如臣駑劣, 尤不可竊據以辱名器。 抑臣又有一說。 近有南倬者投疏, 臣之姓名, 亦入於其中, 反覆思惟, 莫知其故。 何敢抗顔就列, 重貽一世之譏議? 屛竢公論, 稽謝至此。 乞賜鐫罷以安愚分。” 答曰: “卿實可合, 勿辭。 草野之疏, 於卿有何損益乎? 宜安心盡職。”


10月 7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七日辛酉副提學宋諄、典翰李爾瞻、應敎李志完、校理李埈等上箚, 請削柳永慶勳籍。 不允。


○兩司合啓, 請柳永慶削勳。 答曰: “柳永慶追奪勳名, 恐或已甚, 莫如置之得宜。 勿爲煩論。”


○司諫院啓曰: “武兼宣傳官洪衍箕, 爲人奸巧, 做出大臣所未及之言, 陰囑錄事, 自以己名傳語於政官, 欲圖守令, 用心極爲無狀, 不可齒在衣冠之列。請削去仕版。” 從之。


○兩司連啓, 請鄭禮男、朴悌男等改正。 答曰: “予素多疾病, 鄭禮男功勞非細, 此豈外臣所能盡知? 醫官頂玉、腰金者, 不止一二, 何獨於禮男苦惜一資乎? 朴悌男奔走之勞, 亦非尋常, 賞典雖或差優, 有何大段所傷? 舌官賞職東班前例, 亦多有之。 不允。”


10月 8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八日壬戌備邊司啓曰: “兩湖應守山城中, 潭陽之金城, 最爲一道居中巨鎭, 而府使金柅, 雖慈祥廉簡, 而素無威望, 又乏幹局, 難責以助防之任。 淳昌郡守崔東立, 居官有治聲, 而且有威望、才局, 兩官相距不遠, 迎送亦便。 本司堂上等皆以爲: ‘換差責成爲當’云。 公州山城, 前日柳根爲監司時, 繕築城子, 備儲糧械, 已爲就完。 而牧使、判官俱是蔭官, 似不合將領之任。 判官成準遞差, 以秩高武臣中有幹略人, 極擇差送宜當。 凡城守措置, 必須經歷歲月, 然後可就緖, 而將卒相熟, 可以臨時得力。 兩道山城皆係爲先處置, 敢啓。” 傳曰: “成準 無故解任, 相當守令除授。”


○司諫院啓曰: “設科取士, 乃國之大慶, 必於無事之時, 可以行之。 今者詔使將臨, 國家多事, 設場之弊, 固不足計, 遽行慶禮於冊封之前, 揆之事體, 極爲未妥。 若使中朝聞之, 當謂我國如何? 今此重試別試, 請命退行。 國家設左右捕盜大將者, 專爲捕盜一事, 而右邊大將李純信, 敢因私事, 擅發軍兵, 圍捕人家, 多有擾害之事。 蔑法縱恣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依啓。 李純信推考。”


○兩司連啓, 請鄭禮男等改正。 答曰: “已諭, 不允。”


○兩司合啓, 請柳永慶削勳。 答曰: “柳永慶勳名, 似不必追削, 而公論日激, 亦不無所見。 依啓。”


○備忘記 傳曰 : “予久痛之餘, 累日受針, 元氣漸困, 午前精神昏醉。 政院知悉此意, 凡公事早入, 緊急邊報、中朝之事, 勿以爲拘。”


○以沈悅爲左尹, 李廷馦爲輔德, 李忠養爲弼善, 李綏祿爲舍人, 柳寅吉爲大司成, 鄭曄爲禮曹參議, 崔起南爲修撰, 李馪爲掌令, 金信元爲判中樞。


10月 9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九日癸亥兩司連啓, 請鄭禮男 等改正。 答曰: “鄭禮男等酬勞之典, 不至太過, 休煩可矣。”


10月 10日[편집]

○戊申十月初十日甲子大霧四塞。


○司諫院連啓, 請李純信罷職不敍。 答曰: “捕盜大將遞差。”


○兩司連啓, 請鄭禮男 等改正。 答曰: “已諭, 不允。”


10月 11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一日乙丑兩司連啓請鄭禮男等改正。 答曰: “鄭禮男積年功勞, 不可殫擧, 到今加資, 亦云晩矣。 朴悌男奔走效力, 雖曰微勞, 係是國家同慶, 縱施異常之典, 有何大妨? 勿爲煩執。”


○(司諫院啓曰: “伏見忠淸監司申湜狀啓, 以‘前天安郡守鄭謹當山陵時, 外梓宮結裹所用大三甲所一艮衣之價, 至以木一百二十疋爲定’云。 其憑籍官事, 剝割民膏之罪, 不可付諸尋常。請命拿鞫, 依法定罪。” 答曰: “依啓。”)


○(司譯院都提調啓曰: “戊戌年間, 因本院啓辭, 大臣收議, 堂上譯官一員, 赴京差送。頃者偶因一時之事, 二三行停廢, 今則事機與前稍異。 如有意外問答之事, 年少之輩, 決難應對, 所係非細。 今後事知堂上譯官一員, 每行差送何如?” 傳曰: “依啓。”)


10月 12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二日丙寅藥房啓曰: “今日問安於慈殿, 則玉候平安。 仍下敎曰: ‘魂殿擧動, 久未得行, 以是心病, 願使速爲擧動爲望’云。 下敎如此, 不敢不達。” 答曰: “慈殿出於至情, 所當卽爲承順。 但玉候雖似向差, 而累月未寧之餘, 元氣極弱。 自前素有畏風之證, 暫觸寒冷, 齒痛輒發, 此時輕爲擧動, 至致添傷, 則豈非可憂? 況予病方劇, 不能出戶, 慈殿擧動, 何可獨爲也? 事勢如此, 不得已姑停以待春和。 此意藥房知悉。”


○兩司(憲府前) 連啓, 請鄭禮男等改正。答曰: “已諭, 不允。”


○忠勳府啓曰: “考本府謄錄中, ‘功臣削勳者罪重, 則影子, 慶會南門外燒火’云。 當依此例, 柳永慶影子取來, 時御所外庭燒火。 且請出內藏會盟錄券, 削去永慶及諸子姓名後, 還爲內入。 且其所受會盟錄、敎書軸及其前後原從錄券, 亦將取來, 削其姓名及其子壻、兄弟姓名, 仍置本府。 (此意敢稟。)” 傳曰: “允。”


○大妃殿答藥房曰: “予數三朔間, 必無更加蘇健之勢, 卽今平安已久, 而至今魂殿之影, 亦未得見, 此猶爲恨, 因是心病日深。 雖曰冬節, 日氣溫和, 某條今月內擧動事, 如天望之。 但大殿似不當有竝爲行祭之禮, 病勢尙一樣未寧, 決不可容易擧動。 大殿則勿爲擧動事, 某條稟達, 予則今月內親行事, 勉力周旋陳達。”


10月 13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三日丁卯兩司連啓, 請鄭禮男等改正。 答曰: “不允。”


○柳永慶等定罪後, 頒敎中外: 王若曰: 春秋之義, 治逆甚嚴, 天地之仁, 生物是主。 酌於斯而審處, 籲于衆其丁寧。 亂賊之徒, 古今何限? 柳永慶兇險而無忌, 陰譎則有餘。 濁亂明時, 久竊威福之柄; 紏結私黨, 益逞鬼蜮之謀。 由締固而勢成, 致橫恣而惡積, 壅蔽欺誣之已極, 擅弄賜/睗睒而誰何。 苟患失之, 宜無不至, 所由漸矣, 誰辨於微? 人臣將而必誅, 漢法重其不道。 念先王正予儲位, 卽天朝諭予勅書, 續遣使而請封, 寔擧國之至願。 冒居首相, 掩置不行, 閱歷五年, 情狀焉逭? 惟其人皆畏毒, 是以莫敢發言, 逮及丙午詔使之來, 値有百官呈文之儀。 非惟不肯身唱, 乃反深疾人先, 甚至已長之元孫, 亦沮應行之典禮。 矧君父之違豫, 在臣子而何如? 始不設內局侍藥之廳, 終不恤一敗塗地之旨。 任其過用峻劑, 反自箝制臺評。 祈祝之辭, 則欲書其名; 傳攝之命, 則惟塞是力。 驅逐比肩諸相, 不許參聽; 指嗾秉筆之臣, 久祕下敎。 是可忍也, 他何足云? 賴有鄭仁弘之封章, 至引史彌遠而爲說。 寄鈇鉞於文字, 逐鳥雀猶鷹鸇, 輒抗疏而自明, 將起獄而必殺。 事且不測, 計欲何爲? 予乃委遣宮僚, 敦諭以就列, 渠則陰蓄異志, 偃然如不聞。 痛先王禮陟之初, 自私第後時而至, 尙爾干國之政, 有若無罪之人, 憤斯極於神人, 罪實關於宗社。 金大來狗・彘其行、蛇・蠍之資, 爲緣得罪天倫, 自知不齒人類。 被元兇陶甄卵育, 爲元兇腹心、爪牙。 非永慶, 無以爲大來; 非大來, 無以爲永慶。 道路以目, 覆載難容, 尙聚黨與于家, 敢肆悖逆之語。 曾在諫掖, 所擊去者, 論劾御醫之臺官; 旋入玉堂, 所主張者, 構捏善士之庭鞫。 一體相濟, 厥罪惟均。 乃於本年九月初九日, 金大來 賜死于鍾城府圍籬安置處所, 九月十六日, 柳永慶使之自盡于慶興府圍籬安置處所, 仍命削扈聖功臣于勳籍。 如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柳惺、具寭、南復圭、洪湜等, 或以元兇猶子, 或以元兇所親, 或爲犬、爲鷹, 或如奴、如隷, 魑魅魍魎, 晝夜經營, 此何人哉? 先逐言者, 狺然其樂禍, 或噬齕臺官以快心, 各自以爲功, 或擔當鞫論以攘臂。 宜皆逬諸四裔, 已卽竄之三危, 李惟弘、宋、成俊耉、李效元竝圍籬安置, 柳惺、具寭、南復圭、洪湜竝遠竄。 至於宋言愼、李慶禥、李瀞、朴海、李善行、許頊、崔天健、成泳、宋應洵、宋駿、柳永謹、李德溫、黃暹、柳𢢜、申光立, 或以父勢而冒占銓郞, 或以族屬而驟升顯秩。 或因姻婭, 濫叨淸要; 或沾煦濡, 同陞鼎軸。 或迭爲憲長、銓長而釀成元兇之氣焰, 或猥廁言官、史官而承奉元兇之指揮。 若此之流, 分等以罪。 宋言愼削奪官爵, 放歸田里; 李慶禥、李瀞、朴海、李善行竝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崔天健、成泳、宋應洵、宋駿、李德溫、柳永謹、黃暹、柳𢢜、申光立竝削奪官爵。 粵自賜死安老之擧, 蓋由謀危國母而然, 今之作孽則甚於三兇, 予所致討, 則止乎輕典。 餘悉勿問, 庶得自安。 於戲! 朝著淸明, 可底同寅之美; 國勢鞏固, 願見永孚于休。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大提學柳根製進。 柳永慶秉權七年, 屛逐善類, 引進奸邪, 中外疾怨久矣。 至於謀危之迹, 則未見顯著, 而仁弘之疏一上, 構成大逆, 此敎書所列, 皆臺論捃摭之辭也。 至如終始羽翼永慶, 驟據銓衡, 無如天健, 而天健以鄭昌衍婚家, 得免竄、戮。 與李效元竝爲臺長, 彈擊仁弘等, 亦有朴承宗, 而以李爾瞻婚家, 得免削黜。 金大來晩進暫用, 視宋等似輕, 而孤寒無援, 故與永慶同律, 識者惜之。


10月 14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四日戊辰宣惠廳啓曰: “諸宮家、士大夫立案折受稱云有主田畓及鹽場、魚箭、山林、川澤冒出立案處, 一一還給本主, 許民耕食。 而其中賜牌公文處文記明白者, 詳覈善處, 而推送本主之物, 亦開坐入啓施行。 泛稱折受者, 自當勿爲受理, 而厥後內需司追後啓下, 續續移文於該曹, 事理未安。 一依當初公事施行何如?” 傳曰: “山林、川澤與民共之, 實是盛世之美事也。 但事貴有漸, 雖曰係干宮家, 若有明白公文, 不可不査覈處置。 取考折受文券, 從其日月先後, 勿拘貴賤, 平反決給可也。 何必捧承傳, 一切勿施也?” 此爲內需司兼竝之始。


○全羅道儒生金宣等上疏, 請五賢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用嘉尊賢之意。 但此事擧措重大, 不可輕議。 爾等退修學業, 姑待後日。”


○司諫院連啓, 請鄭禮男等改正。答曰: “不可從之事, 休煩可矣。”


○(答) 黃海道儒生李善長等上疏, 請伸成渾之冤。 答 (成渾伸冤疏)曰: “疏辭具悉。 但爾等阿所好而忘大義, 惜哉! 朝廷公議, 非草野所伸屈。 爾等可退而讀書。” 再疏, 不從。


○禮曹啓曰: “今見義智等書契以爲: ‘日本使臣不要另差別人, 而景直自當之’, 有若爲我國除弊而有所周旋。 其情難測, 而旣持國書, 自謂: ‘奉命’, 則我國亦當以使臣接待, 不必與之深較。 但義智以‘未得致澆奠床爲失禮’云, 使臣不來, 約條未定之前, 不可進香之意, 前已言送, 不可異同。” 傳曰: “允。” 時, 倭使來境上, 請上京進香, 故有此啓。


10月 15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五日己巳柳正信爲全羅水使。 時, 寶城郡戰船受價防納事覺, 監司具義剛以聞。


10月 16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六日庚午備邊司啓曰: “國家凡有所作爲, 枉費功力, 皆歸虛地。 前日山城之役, 欲其聲勢相接, 廣置於諸處, 賦繁、役重之民, 仇視城池, 無意入保。 長子之疲力, 民所不與; 尹鐸之所寬, 終爲保障。 前啓下各處山城, 勢不可一時竝擧, 其應守數城, 軍兵隊伍、糧餉、器械, 各其道監司專力措置。 山城所在之邑, 係干賦役及監兵營所納雜物, 一應徭役蠲除完復。 且勿論僧、俗, 募入減役, 使民情便順, 專意於城守, 漸次皆有守城之志。 則先設之城, 未必不效於他日, 而他處之城, 亦可觀便料理矣。 此等曲折, 更爲行會于四道監司, 會同主兵之官, 參商前日下諭事意, 使之破格磨鍊, 條列啓聞何如?” 傳曰: “允。”


10月 17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七日辛未告訃使李好閔、副使吳億齡復命後啓曰: “臣等奉使無狀, 以致物議峻發, 但意兼程回詣, 歸命司敗。 惟請諡一款, 非後頭使臣所受命之事, 不可不留完云。 故諡號停當之後, 卽爲奔回矣。 臣等一行銀子用下外, 遺在一千四百五十兩七錢, 通事文應樞、金聖男、李膺等准受還納該曹之意, 敢啓。” 答曰: “知道。 卿等勞苦多矣。 大事之不順, 適値中朝機會難便, 此豈卿等所失耶? 宜勿爲惶恐。” 史臣曰: “李好閔等受國重命, 前赴京師, 誤以讓本一說, 終致國家之羞辱, 至於差官出來査覈虛實, 此萬古所未有之事也。 雖然此特酬應間失言之公罪也。 原厥情而推其意, 則本無他腸, 而鄭仁弘指以爲構誣本國, 則豈不過哉?”


10月 18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八日壬申大司諫柳澗、司諫尹讓、獻納朴汝樑啓曰: “先朝所定別試, 該曹將行於開月, 玆於頃日, 敢請退行。而啓辭中所謂‘冊封之前’一款, 乃指冊使未來而言也。 今聞物議, 以‘請退科擧爲非, 以措語未安’爲辭。 一番啓辭, 惹起人議。 請罷臣職。”


○正言朴曾賢、趙希逸啓曰: “見同僚簡通, 則其一款乃科擧退行事也, 臣泛然以‘謹悉’書送矣。 今聞物議, 以‘科擧不必退行’, 而且啓辭中有‘措語未安’之處, 譁然非之。 旣書‘謹悉’, 則不可偃然仍冒。 請遞臣職。”


○掌令李馪啓曰: “同僚以‘諫院請退科’爲非, 欲仍行之, 臣謂同僚曰: ‘兩司一體, 事在可否之間。 諫院旣已請退, 而本府又請進定, 有同兒戲, 不敢勉從。’ 以此論議不一, 未得論啓矣。 今見諫院引避之辭, 其間措語未瑩之事, 人各有所見, 不須多辨, 而至於別擧退行, 未爲不可。 臣之所見如此, 請命罷臣職。”


○大司憲尹國馨啓曰: “科擧進退, 固無大段所關; 措語未瑩, 亦出於偶未及察。 今此科擧, 先王朝已定之事, 雖不容已, 早晩何關? 若以與詔使相値而有所進退, 則可也, 謂冊禮未降而遽爾還寢, 則有駭遠近聽聞。 臣之意‘諫院啓辭不可謂無失, 而處置之際, 僚議不一, 不可自是己見。’ 請遞臣職。”


○執義閔德男啓曰: “頃日諫院以科擧退行事, 論啓蒙允。 而其啓辭中, 有未安之處, 臣意以爲: ‘先王已定之科擧, 今日設行, 亦何傷於追述之道乎? 冊禮未降, 非有所拘。’ 再昨於席上, 言及此事, 今者諫院之引嫌, 蓋緣臣等有所云云而然。 臣等仍爲處置, 似爲未妥, 勢難仍冒。請遞臣職。”


10月 19日[편집]

○戊申十月十九日癸酉掌令尹啓曰: “別試進定之議, 曾發於完席中, 臣旣得參論, 今不可處置同僚。 請遞臣職。”


○持平朴思齊啓曰: “別試在先朝, 旣定而未及行之, 宜該曹追述之有請也。 但歷考列聖之事, 踰年之前, 未有設科之規。 雖卽位增廣, 必於明年而爲之, 則諫院之啓請退行者, 實出於此也。 其措語未瑩者, 必指啓辭中‘遽行慶禮於冊封之前’九字而言也。 重試之擧, 雖有朝廷命令, 爲士大夫者, 必不肯冒哀而赴之也。 以此論之, 今日重試之擧, 雖終廢之, 亦無不可, 何必執此爲言, 以爲退行之病乎? 又何必揣度言外之意, 以啓騷擾之端乎? 卽今臣民顒望, 惟在冊命, 設科取士, 實非急務。 姑退數月, 以待詔使, 述事稱慶, 兩無所欠。 臣之所見, 不過如是, 故頃日同僚完議之際, 不能苟合, 今不可自以爲是, 偃然處置。 請遞臣職。” 答兩司曰: “勿辭, 竝退待。”


○弘文館(副提學宋諄、應敎李志完、副應敎洪瑞鳳、副修撰金止男等)上箚曰: “科擧進退, 初非大段拘礙, 雖或請退, 固無不可。 但措語未瑩, 致有物議, 則勢難在職。 以病在家, 雖不參論, 同僚簡通, 旣書謹悉, 則其失無異。 旣知有措語未瑩之失, 則不可諉以各有所見, 而姑不相辨, 似失論事之體。 旣以科擧進退, 不爲大段, 則又以遽爾還寢, 有駭聽聞, 指斥一體之地, 以啓騷擾之端, 亦不無所失。 所見旣與無異, 又旣得參論, 則俱難得免。 措語未瑩, 旣有人言, 則無欠、得體等語, 亦涉偏係之病。 請大司諫柳澗、司諫尹讓、獻納朴汝樑、正言朴曾賢·趙希逸、掌令李馪、大司憲尹國馨、執義閔德男、掌令尹、持平朴思齊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以李光英爲慶尙左水使。


10月 20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日甲戌以鄭賜湖爲大司憲, 尹國馨 (【人稱長者。】)爲刑曹參判, 崔有源 (【量狹器小, 又無見識, 然孝行過人。】)爲大司諫, 趙正立【退在田舍, 不樂仕宦於朝。】爲執義, 李志完爲司諫, 閔德男 (【無才、無能。】)爲應敎, 李爾瞻爲舍人, 柳慶宗爲掌令, 徐景雨爲持平, 金止男爲掌令, 李好信爲獻納, 李士慶爲正言, 朴曾賢爲副修撰。


10月 21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一日乙亥 全羅監司尹安性馳啓曰: “臣待罪藩屛, 遍歷列邑, 儲胥之蕩竭, 田野之抛荒, 在大小使命所應陳達。 而姑取沿邊武備之形言之, 則城壕頹廢, 有寇賊躙踏之兆, 軍卒怨苦, 有根本顚瘁之勢。 五六年來, 朝廷急於禦倭一事, 專力於嶺南舟師, 無一將在鎭控守, 無一卒在家居生, 邊將之不能察任, 土兵之不能復業, 勢所當然。 本道接連慶尙道, 彌助項前洋, 有蓮花島、浴池島, 鉢浦前洋, 有大小平斗島、損竹島, 皆爲海賊往來之所。 賊若洞知嶺南之不能直犯, 便由中央海路, 迫至於意外空虛之地, 則防遏奔衝。 萬無其理, 屬此一念, 星夜耿耿, 隄備之策, 臣實未得。 世道日降, 巧詐成習, 謀脫軍役, 有同避虎, 雖行籍兵之令, 未有充闕之日。 近緣屢設廣取之科, 小不下二三百, 多至數千餘, 如此之輩, 無非軍案實籍之類。 而一稱出身, 或稱衰老, 或稱疾病, 北道添防、舟師赴防, 率起圖免之計, 棄實數之兵, 作閑遊之身。遂使軍簿空虛, 行伍疎缺, 守令迫於罪責, 欲補闕戶, 督令管下, 搜括閑丁, 則登科脫籍之輩, 歲或數千。 人之生長, 非數年可成, 黃口嬰孩, 擧被冒占, 其父母等提携坌集, 號訴成群, 子惠之政, 臣實未得。 卽今鄕校之外, 又有武學, 人爭投屬, 收拾無路。其他別設之號, 非一非二, 虛設多門, 各護其類, 無怪乎軍額之日縮、民怨之日生。 着令朝廷試加商度, 以去痼弊。” 備邊司回啓曰: “湖南防戍疎虞之弊, 果如狀啓所陳。而五島之地, 其間海路迂回, 不似馬島之於東萊, 相望莽蒼。 故自祖宗朝, 以嶺右爲重, 而壬辰之後, 則不得不聚防於閑山, 兩湖鎭浦器械, 勢不暇及矣。 武學之設, 蓋緣亂後士族不肯業武, 故欲勸勉。 而紀綱不立, 奸巧日滋, 至於公私賤未良人, 亦爲冒屬, 極爲猥濫。 其土望不得爲鄕參, 而偸屬者則所當汰去定軍。 廣取武擧, 果是當今之弊, 自今以後, 稍重其規, 閑遊品官、額外校生, 講書定軍事, 自該曹已爲行會八道。 而至於多門分占之弊, 方面之臣, 自當商量處置。” 啓依允。


10月 22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二日丙子(大司憲鄭賜湖啓曰: “臣於今年二月, 承命拜漢城府右尹, 四月間, 有庶孽柳淑殺人檢屍事。色郞帶同該部官員, 往檢來言: ‘弔諡/縊致死’, 臣不復深究, 遂成貼屍帳, 送于刑曹。 日者屍親投狀本府以爲: ‘厥母實被殺於淑, 證干俱在, 而實因誤爲懸錄, 極爲冤枉’云。 故本府方欲推治初檢官吏, 更理其獄, 而先漢城府該吏矣。 殺人屍帳, 乃莫重之事, 而不能審處, 至於被囚, 決不可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憲府請出。


○司諫李志完啓曰: “科擧進退, 初非大段事, 而頃日諫院啓辭, 有曰: ‘冊封前遽行慶禮, 揆之事體, 極爲未妥’。 措語失當, 遠近疑惑, 所關非細。 尹國馨以諫院爲非者, 實一國之公論, 而玉堂處置之際, 副提學宋諄, 曲爲辭說, 混遞兩司。 臣不能爲有無於其間, 苟且聯名, 今聞物議, 譁然非之, 勢難强顔。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掌令金止男啓曰: “頃日玉堂處置兩司之時, 臣與副提學宋諄論議之際, 雖有異同, 旣爲之聯名, 而司諫李志完以此@(此)辭避, 臣不可强顔忝冒。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李志完來啓曰: “先王已定之科擧, 今日設行, 固是繼述之美事。 在先王朝, 亦有已行之規, 而頃者諫院啓辭失當, 以致遠近驚駭。 科擧之行否, 雖非大段, 而國人之疑惑, 所係非輕。 請令該曹遵先王已定之志, 從速擧行以鎭人心。” 答曰: “徐當發落。”


○備忘記 傳曰: “科進行事, 議大臣以啓。”


○(大司憲鄭賜湖再啓曰: “凡殺人檢屍, 雖曰色郞之任, 屍帳成貼, 專在於堂上。 而臣於柳淑殺人, 虛的不能審問詳處, 致有屍親之訟冤。 當初成貼之該吏, 今方被囚於本府, 寧有該吏被囚, 而其時堂上任然行公於本府之理乎? 決不可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亂, 退待。”)


10月 23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三日丁丑 掌令金止男啓曰: “伏見大司憲鄭賜湖再避之辭, 臣處置乖當之失著矣。 不可仍冒更爲處置。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李志完啓曰: “大司憲鄭賜湖、掌令金止男竝引嫌而退。 失在色官, 別無所嫌, 而該吏被囚於本府, 則行公果似難便, 無所嫌而請出, 有何乖當之失? 請大司憲鄭賜湖遞差, 掌令金止男出仕。 巡牌出納, 係干軍政, 不可少有慢忽。 而巡將僉知金權, 闕門已閉, 而終不受牌, 至爲駭愕。 請命拿推。” 答曰: “依啓。 金權事, 豈有知而不來之理乎? 已爲推考, 觀其緘答, 則可知其情。 不允。”)


○(掌令金止男啓曰: “該吏被囚於本府, 則其時堂上決不可行公於本府。該吏被囚之言, 已出於鄭賜湖初避之辭, 而臣全不致察, 遽請出仕。 旣以行公謂之難便, 則其請出者, 烏得無失? 難便者旣已遞差, 有失者不可苟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10月 24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四日戊寅 (司諫李志完啓曰: “鄭賜湖之避嫌, 元是細事, 而處置賜湖之金止男, 尤無可避之事。 故臣請遞賜湖而出止男矣。 今者止男至於再避, 臣不可仍冒處置。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禮曹啓曰: “以諫院所啓科擧進行事, 議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領議政李元翼、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以爲: ‘此科之進退, 本非大段。 但先朝已定之擧, 不宜中廢。 頃日諫院未啓之前, 該曹來議退行便否, 臣以「詔使之行尙遠, 不須退行」爲答。 今者詔使先聲, 尙未出來, 出來之期, 似不在近。 其前量定日期擧行, 亦似無妨。’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科期進退, 無甚大關, 惟在上裁。’ 行判中樞府事尹承勳 以爲: ‘退行未妥, 進定爲宜。’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別擧進退, 初非大段, 而遵先王已定之規, 設行於今年內, 未爲不好。 言官若以「詔使將臨, 國家多事」爲辭而請停, 則猶之可也。 多費不當費之說, 轉成鬧端, 至以踰年前不設科, 曾所未聞之說, 强爲求勝, 抑何見歟? 今此諫官啓辭, 亦由於解人疑惑而發也。 第念旣命退定, 行會八道, 而旋又促令就試, 事體顚倒, 殊不似朝家號令。 且詔使行期遲速, 亦未可預料, 擧子坌集, 相値於城中騷屑之時, 人多穀貴, 種種艱急, 亦不可不慮。 以此言之, 冬前設行, 實爲重難。 臣之愚意, 科擧, 我國之病, 事勢如此, 則雖至永停, 亦無損於治道。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此科乃先朝所已定, 至於召集試官, 而未及行之者。 卒哭後所當卽設, 以繼先王之志。 有司、大臣更議請行, 意有所在, 固非關於今日之慶典也。 豈料議論橫生於不必疑之地, 以致中止? 似爲未安。 旣退而還進, 果涉顚倒。 況其間亦不無弊端, 誠如右相之議矣。 但詔使之行, 時無的奇, 明年多事, 必倍於歲前。 然則此科, 終無可行之日, 豈非有欠於述事之意乎? 依領相等議施行, 若與詔使行期相値, 則觀勢進退可矣。”


○以鄭協爲大司憲, 洪履祥爲大司諫, 尹訒爲持平, 韓纘男爲司書。


10月 25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五日己卯 司諫李志完啓曰: “臣素性愚直, 徒知事君勿欺之義, 不能與時俗而浮沈。 頃者臺諫以科擧進退, 生疑於不必疑之地, 以致中外之驚惑, 所關非細。 而臣適忝諫官, 據實啓辭, 冀解人惑, 實無他腸。 今聞‘物議籍籍, 欲加之罪’, 人皆爲臣危之。 臣不可仍冒言地,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掌令金止男啓曰: “諫院請退科擧之啓, 語多失當以致物議, 而但此不過措語之失。 憲府之啓, 恐涉騷擾, 故玉堂處置論議之際, 始雖異同, 而畢竟聯名論箚, 臣旣以此辭避矣。 卽見李志完避嫌之辭, 則‘時論籍籍, 欲加之罪’, 加罪之說, 未知何如, 而臣旣與宋諄聯名參論, 則曲辭之誚, 俱不得免, 而不爲退待, 已爲未安。 又與李志完, 同爲避嫌, 則籍籍之議, 亦所未免。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李志完啓曰: “臣與掌令金止男, 同避聯名之嫌, 而其不爲退待之失, 臣亦有之。 勢難仍冒處置。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獻納李好信 來啓曰: “掌令金止男、司諫李志完竝引嫌而退。 先王已定之科, 今日復設, 實出於聖上追述之孝也。 頃日諫院率爾請退, 語多乖當, 可謂過矣。 玉堂處置之時, 不分是非, 混遞兩司, 物議之來, 固其理矣。 (非一館之員,) 雖有所見之不同, 當初旣不立異, 則所失一也。 掌令金止男, 前在玉堂處置之際, 苟且聯名, 後爲言官引避之時, 又不退待, 殊失臺官體面, 勢難在職。 司諫李志完不爲退待之失, 與金止男無異, 則不可獨免。 請掌令金止男、司諫李志完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10月 26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六日庚辰備忘記 傳曰: “醫書印出監役官李絡, 東班敍用; 申得一、李希憲, 本衙門正職除授, 已行正職, 則高品付祿。 唱准以下人等, 依訓鍊都監兵書印出賞格例, 磨鍊啓下施行。” 自此爵賞僭濫, 雖一毫之勞, 皆托宮掖, 必遂其願。 史臣曰: “醫官, 賤流也; 印出, 微勞也; 東班, 正職也。 以印出之微勞, 擢醫官之賤流, 置東班之正職, 小人之幸、名器之辱, 至此極矣。 (自上嗣服之後, 賞罰失中, 罪雖大而不徵, 功雖細而必酬。 赴京譯官、賤隷或拜高品, 或蒙重賞, 其何以正名分而尊朝廷乎?”)


○以李爾瞻爲執義, 柳慶宗爲司諫, 李忠養、朴楗【戇而多氣, 爲人所笑。】爲掌令, 金致遠 (【寵宦閔希騫門客也。】)爲正言。


10月 27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七日辛巳 春秋館啓曰: “道東書院降祝一款, 當博考前例, 而如此等事, 未必載在實錄。 令該曹參商事理, 得宜施行。 大抵先朝實錄, 極爲嚴祕, 遇事輒考, 事涉屑越。 自今以後, 勿許續續開閉, 以重事體。” 傳曰: “允。”)


10月 28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八日壬午(申時, 雨雹; 夜一更, 雨雹、雷動、電光。) 雨雹, 大雷電以風。


10月 29日[편집]

○戊申十月二十九日癸未 宮闕營造都監啓曰: “本月二十七日, 正兵具平老誤立於器械木下, 仍致壓傷物故, 極爲驚惻。 不檢擧領役官及書員等, 令攸司推考治罪。且令該曹量給米、布, 以示愍恤之意何如?” 傳曰: “允。” 史臣曰: “茅茨土階, 亦足以致雍熙之治, 而大役起於非時, 一夫失所, 猶足以傷天地之和氣。 量給米、布, 縱出於愍恤之意, 而亦何補於旣死之冤魂乎? (方今山陵有役, 詔使將臨, 小寬殘民之力。 且觀南北之變, 緩緩待時, 實是今日之急務, 而懷祿、貪勢之輩, 玩揭/愒度日, 無一言及此, 可勝痛哉?” )


○以申欽【(字敬叔、號玄軒)文章、雅望, 爲世所推重。】爲大司憲, 鄭賜湖爲禮曹參判, 鄭協爲副提學, 吳百齡爲同副承旨, 尹讓爲弼善, 李埈爲副校理, 金聲發爲奉敎。 《光海君日記》卷第九


卽位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一日 朔甲申備忘記 傳曰: “日氣極寒。 諸處守直軍士及獄囚等, 令該曹題給空石, 俾無凍死之患。”


○兵曹請裁減奉命(把上)各品馬數, 少紓驛路之弊。 從之。


11月 3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三日丙戌備忘記 傳曰: “冬寒已深。鄭仁弘處, 今雖遣官敦諭, 老病之人, 必難於登道。 姑待來春, 當更下召旨矣。 歲時、節日, 送長吏存問, 優致食物事, 下書于慶尙監司。”


○宣惠廳啓曰: “義禁府都事韓明勗奉使往濟州, 則本州人民呈訴曰: ‘柑子一年封進之數, 多至二十四運, 官家裁植之木不多, 必須搜取民間所有之實, 然後乃能充數封進。 而近來官吏憑公濫徵, 民不堪苦, 至於潛燒木根, 以避官家之徵督。 故一島柑樹, 幾盡枯損, 將不能依數封進, 願限年量數蠲減。 且三邑有才雌馬, 前者多數出來, 故公私馬群已空, 亦願一切勿令渡海。 且前日牧使等托稱偵探海賊, 差遣軍官, 多率鮑作人, 久留島嶼, 摘取生鮑, 非但爲其進上, 而私用亦多。’ 且本州人民等呈狀于本廳曰: ‘牧使邊良傑赴任之後, 前日各樣弊端, 一切變革, 而但有軟脚之病, 欲爲辭狀, 願借數年。’ 仍言其本州弊端, 大槪與韓明勗所言相同。 其餘弊端, 本廳猶可行移禁斷, 而至於柑子進上, 則事係上供, 自下不敢率爾裁減。 聞其事情, 則非徒民怨如此, 各運進上, 將至於闕封。 或減運數, 或於各運中減其箇數, 以施一分之惠, 似不容但已。 但所見司饔院文籍, 則進上二十四運, 而一運每四五桶, 問于濟州人, 則‘一運每二十桶’云。 此必進上外, 私送之數, 濫觴至此, 以致進上亦將闕封, 事極可駭。 此辭緣及雌馬渡海、鮑作偵探等事, 各別行會于本道監司及濟州牧使, 一切禁斷何如? 海外絶域, 王化隔遠, 民情不可不達, 敢啓。” 傳曰: “允。 柑子進上, 姑減四運。”


○(右贊成鄭仁弘箚曰: 伏以政府書吏齎來前月二十五日諭旨, 臣以今月初五日祗受訖, 繼以頃日上疏聖批, 府錄事持來, 俱是命使還朝而不許遞職。 又命醫官遠來視疾, 臣雖無狀, 亦有血氣, 豈不感激於心而行不俟駕也? 第以臣身上疾病, 醫官所見知, 臣不敢重累以溷聖聽, 區區悶鬱之情, 不得不更塵天日之鑑也。 臣去國已數月, 久在山野, 病不趍命, 而職名猶在於身, 寧有人臣, 旣不供職, 退伏遠外而身帶職名之義乎? 此臣晝夜憂懼, 夢裏猶驚, 而不知逃遁者也。況臣聞孔子之言, 曰: “事君, 先資其言, 拜獻其身, 以成其信。 故君有責於其臣, 臣有死於其言。” 臣嘗見諸葛亮龍伏草野, 負抱才器, 初不見施於時。 而當世之君, 一言相契, 爰立百僚之上, 成就功業, 人不失望, 乃所謂資其言而成其信, 有責於身而死於其言者也。今臣之無狀, 學不適用, 言不底績, 如前所陳五事者, 則特一箇已試無用之物耳。 誠使臣身無疾病, 聞命趨朝, 亦一箇要君利祿之徒耳, 殿下何取於此等人物而終必欲收拾也? 臣亦何以立於聖明之朝而望尺寸之效也? 臣恐此非所以忠殿下, 而適足以累先王知遇之明也。 殿下如使臣學不足用、言不足施, 而猶欲其立於朝不恥穀, 則是殿下以一宦子望於臣也, 冒進於三達之後, 則臣亦以利祿人自處也。 平生志業一朝而毁於朝廷, 則殿下亦未必不爲之恤念, 臣獨不悶愁而自愛惜乎? 且搢紳四裂, 門路紛如, 相猜相軋, 祗此愈深, 臣前日所陳, 有大不諧於時議者, 何敢强顔於其間, 終致失足之恥也? 雖古之聖賢, 亦有所不能於人, 況其下者乎? 故臣竊自以爲: “拔茅貞吉之爻象, 實是愚分所安, 而他無所望也。” 伏願殿下察臣悶迫之至情, 亟命遞職。 則臣身與心安, 仍得調息, 幸而不死, 少留聖明之世。 終爲有守之一老臣以死, 則天地生成之恩, 將何以報效也? 狂僭冒昧, 伏地待罪。 取進止。)


11月 4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四日丁亥 侍講院啓曰: “書筵進講《孝經》大義, 今日已爲畢講。 以聖學次第言之, 則今當先講《大學》。 而《論語》一書, 非徒切於進學, 尤有益於文理發越, 《論語》爲先進講矣。 師傅之言如此, 敢啓。” 傳曰: “啓意好矣。 但童蒙解蒙, 以古史治亂、興亡, 開導似易, 今姑先講《史略》後, 《大學》、《論語》相繼講讀可矣。”


11月 5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五日戊子 持平尹訒來司憲府啓曰: “贓汚之罪, 法之最難赦者。 而近來犯贓之徒, 率皆纔入王獄, 而旋蒙放釋之恩, 自上斂恤之意至矣, 而有罪不懲, 法將廢矣。 其中前麟蹄縣監李慶祚, 不法文書被捉於御史者二張, 而其一案, 付奴婢身貢捧上件記也, 其一乃成造材木分送件記也。 私用公賤身貢二十六疋, 則盜官物也, 虐民運材, 多至二百條, 媚悅權貴, 分送諸處, 則與人贓也。 稽諸法文, 此贓汚之重者, 而渠敢欺罔天聽, 終不直招, 受刑未幾, 屢下議啓之命, 終止革職而放。 禁府十次之刑, 難懲犯贓大罪, 物情莫不痛駭。 李慶祚更爲拿鞫, 本府所上所犯文書移送禁府, 入己、與人之物, 一一憑考窮鞫, 依律處置, 以嚴贓汚之法。” 答曰: “依啓。” 時, 前牧使李應獬, 亦論贓下禁府, 上命停刑, 以居官不謹照律。 卒致 及至末年, 有所捉贓物, 或還給本主之敎 之。


○正言李溟來 司諫院啓曰: “吉州牧使成佑吉到任之後, 不治官務, 畋獵無度, 稱念爲事, 貽害軍民, 罔有紀極, 如此之人, 固不容一日在官。 而頃者本道災傷敬差官, 以尤甚漏報狀啓, 在法應罷, 決不可饒貸。 而伏見下該司之敎, 特以‘驍將之名而只有推考’之命, 流來金石之典, 將自此而廢墜, 物情莫不駭異。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承文院啓曰: “本院乃是事大之地, 其所句管, 極爲關重。 本院典僕, 自前不爲斜付, 其意有在。 而玆者院奴張命男, 刑曹不顧事大重地, 別監抄出, 今之現存, 只有四人。 本院之事, 尤無以成形, 極爲悶慮。 頃者先王朝有一典僕, 厭避本院之役, 圖屬他司, 至於該郞請推, 其重事大之意, 據此可知。今此張命男, 勿差別監, 還屬本院。 自今以後, 本院下人, 一切勿爲斜付事, 各別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允。”)


11月 6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六日己丑 弘文館副校理李埈上疏曰: 伏以臣聞“良玉必成於追琢, 精金必資於砥礪, 聖王美質, 必賴左右前後磨礲濡染, 資益正道, 然後得以成就。” 故曰: “僕臣正, 厥后克正。” 又曰: “后德, 惟臣; 不德, 惟臣。” 又曰: “侍御、僕從罔非正人, 以朝夕承弼厥辟, 出入起居, 罔有不欽。” 是以古之善輔養人主者, 必欲跬步, 不離正人。蓋所以涵養其性德、開發其道心, 爲宗社、生靈久長之計而已。 恭惟主上殿下臨政圖理, 夙夜勵精, 首下求賢之敎, 搜訪遺逸。 又降恤民之書, 蠲除逋欠, 觀聽一新, 人情悅服, 皆知殿下有大有爲之志矣。 然所遇之時, 在天則冬雷、星孛災眚示譴, 在人則歲饑民離, 艱虞溢目。 玆二者, 皆不祥之兆也。 殿下欲更革弊政, 恢張治道, 有追述哲王之志, 則亦在乎講學以養其心而已。 所謂講學, 在乎招延儒雅, 朝夕與處, 稽古正學, 一心體驗, 不爲私意之惑者也。 臣職忝論思, 期殿下爲令德之主, 惟恐有毫忽之不純。 殿下於亮闇之中, 卒哭已過, 而講學之筵, 未嘗一開, 法宮深邃, 威顔久違, 豈殿下視法從有疎於彼乎? 人主一心攻之者衆, 志常患於怠忽間斷, 習亦謬於荏苒因循。 用人則賢否混淆, 爲政則賞罰例置, 事物交感而易移, 利害紛至而易惑。 學之不講而其弊如此, 況今嗣服之初, 曠月廢學, 三接無期, 十寒常至。 臣恐深宮之沈鬱愈久, 玉候之快復愈遲, 加以侍御僕從讒巧之人, 雜處其間, 誘之以非禮, 導之以不義, 末梢之憂, 有不可言。 卽今玉候未豫, 天時極寒, 雖未敢便乞頻出日御經幄, 臣愚欲望殿下試於溫和之日, 時召近密之臣, 不必限其日時、煩其禮貌, 接以誠意, 假以溫顔, 講論經術, 咨詢治道。 庶幾上下交孚, 人得盡情, 將見聖德日新, 天休滋至, 變異潛消, 和氣旁達, 豈但弘濟時艱而已乎? 古昔聖王祈天永命之圖, 亦不外是矣。 今殿下之不接臣僚, 行且半年, 記注所書, 寂寥無聞。 當此之時, 有臣如程子, 則必深憂而極慮, 積誠以格心, 召對之曠, 必不至此也。 臣官以講爲名, 誠未得徹天, 淸光之獲侍無繇, 君德之贊襄蔑效。 執藝不如工祝, 充位混於宿衛, 誠由論思失職, 輔導無方所致。 伏乞斥臣瘝曠之罪, 愼選端良之士, 擢置邇列以責實效。 亦今日養聖躬、資治道之第一件事也。 伏願殿下講學以養此心, 持敬以存此心, 親近君子, 以維持此心。 自得之餘, 推以爲政, 源流、本末以漸講求, 仍令有司修明學規, 頒鄕約於都鄙, 講禮讓於庠序, 大變頹風, 挽回古道。 更化之要, 無越諸此。 臣志在納忠一念如丹, 不避犯顔之罪, 敢陳苦口之言。 惟聖明察納焉。 答曰: “久病沈頓之餘, 具悉藥石之言, 予用嘉歎。 當體念焉。”


○辰時, 虹見西方, 雷動、電光; 巳時, 雷動、雨雹, 狀如大豆。


○吏曹、禮曹、大提學同議, 抄啓賜暇書堂十二人: 李爾瞻、洪瑞鳳、李志完、金尙憲、李民宬、柳潚、金緻、鄭廣成、趙希逸、李厚、李久、睦大欽。


11月 7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七日庚寅 傳曰: “此時善治民者難得, 呂祐吉仍任以勸循良。” 祐吉, 時爲延安府使。


○(流星出天囷星上, 入南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五六尺許, 色白。


○傳曰: “全羅道別定扇子兩籠, 麤惡者多, 不合於唐官贈給之用。 監司所當推考, 而今姑貸之後, 勿如是事諭之)。”


11月 8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八日辛卯 傳曰: “高彦伯、朴名賢以逆家腹心之將, 兇暴强忍, 不服而斃, 其肝膽則敗露於賊招矣, 不可仍在勳籍。 幷削去其名。”


○(辰時, 日暈, 兩珥, 暈上有冠, 色內赤外靑; 巳時, 日暈, 兩珥, 暈赤。 白雲一道如氣, 長二丈餘, 抵左珥, 暫時而滅; 午時, 日暈, 兩珥, 暈上有冠, 色內赤外靑; 申時, 日暈。)


○譯官朴應哲等願納藥材、香材于內醫院, 內醫院請以先差赴京, 開論賞之路。 從之。


11月 9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九日壬辰 傳曰: “刑曹參判 尹國馨, 工曹判書除授。” 【尹國馨, 本以名流, 曾爲忠淸監司, 敗北於龍仁, 宣祖廢不用。 至是陞秩, 蓋賞其淹滯也。】


○司僕寺啓曰: 備邊司頃因京畿監司沈悅狀啓事宜, 欲將鎭江場截半限築, 許民耕食, 而以其牧馬移放吉祥、北一兩場, 會同本司提調處置事, 啓下移文矣。 近者論議, 頗以江華爲急, 難避兵之所, 麗朝之事, 亦可驗矣。 寬民力、峙糧餉, 委爲今日之急務, 故至於請撤。 侍從名官之有心計、才智者, “爲保障可恃之地, 則事有輕重, 雖廢牧場捐棄數百疋官馬, 亦未爲太損。” 但我國之事, 作輟無常, 終始相懸。 急則就之, 唯恐或後; 緩則去之, 置諸相忘。 往者甲午乙未年間, 致力江都, 不爲不勤, 而曾未幾時一任渙散, 不復收拾。 又過十餘年, 則在今繕修之擧, 亦安在其不踵前習乎? 鎭江爲場, 水、草甚好, 古稱畜馬繁庶之地, 逸才駿足, 亦多産出, 而吉祥在其後, 隔絶而不相通者, 其意有在。 今若橫截鎭江之半而已, 則耕種蒙利, 不至大段, 若以鎭江之馬, 沒數移放於吉祥, 則新舊雜處, 必有狹窄難容之患。 至於北一, 則僻在摩尼山底, 水、草不美, 自前馬不蕃息, 衆所共知, 決難移放他場之馬, 以致一倂損傷也。 雖然必使元居之民, 力穡其中, 以爲着實補餉之地, 則他餘弊端, 固不暇恤。 而末世國綱蕩然, 私情大勝, 一開許墾之路, 京城豪勢之家, 冒受立案, 紛紜橫占, 恣意作農, 以爲船卜專利之資。 則居民束手而傍觀, 場馬失所而就盡, 國家積穀之策、牧馬之政, 一擧兩失矣。 設使權盼長爲府使, 猶難免侵逼之患, 況繼之者, 未必每每得人乎? 祖宗朝家重牧場之設, 不但載諸《輿誌》, 又爲繪畫簇子, 置諸禁中, 以備燕閑之覽。 故先宣宗大王深知此事, 終始謹守, 凡有折受、耕墾等處, 一切不准, 屢下嚴峻之敎, 不少假借。 曾於丁酉春, 軫念鎭江之經亂壞了, 許遣寺提調尹斗壽、寺正鄭賜湖, 馳往看審, 使之改築場城, 放牧如舊。 其時啓辭, 在謄錄可考。 臣等雖未及目覩本場形勢, 而亦知其不可輕廢, 且念許民耕食之爲虛套。 請令備邊司更議施行。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因本曹草記有旨: ‘望闕禮係干事大之擧, 所不可廢者, 但遭三年內, 仍行與否, 必有祖宗朝已定之規, 詳考以啓矣。’ 前者國恤之初, 凡應行節目, 未有考據, 自上命考先王朝實錄, 謄抄以啓, 臣等亦嘗參見。 歷朝已行之規, 雖未能盡知, 而其謄抄中, 有曰: ‘太宗朝九年正月朔, 上率百官, 親奠于文昭殿, 還宮行賀正禮。 四月, 百官以時服, 行聖節賀禮, 以上在衰絰也。’ 又曰: ‘文宗朝世宗喪, 禮曹啓: 「三年內, 正、至、聖節、千秋、望闕禮時除舞蹈」, 從之’, 先王朝故事如此。 而看得百官行禮一款, 一則有若百官代上行禮之辭, 一則有若朝服喪變黑之節, 蓋係干中朝儀禮, 非主上親臨, 則權停而已。 陪臣豈有自爲行禮之理? 然則下說近是, 而語意頗似未瑩。 大槪太宗九年, 卽太祖喪小祥前, 而旣行賀正, 以此而參商世宗喪禮曹啓辭, 則國喪三年內, 仍行望闕禮, 斷無可疑。 而如近代中廟朝以下實錄詳考, 則尤無未盡之意。 令春秋館考啓何如?” 傳曰: “允。”


○以尹承吉爲左參贊, 申欽爲兼知義禁府事藝文館提學, 邊應星爲漢城府右尹, 李時彦爲行司憲府大司憲, 閔德男爲司諫院司諫, 李志完爲議政府舍人, 柳慶宗爲侍講院弼善, 李久兼侍講院說書。


○(直講金尙憲上疏, 請免湖堂之選。 不許。)


○咸鏡道幼學韓山斗等上疏, 請五賢從祀文廟。答曰: “省疏, 用嘉尊賢之意。 但此事擧措甚重, 朝廷從當議處。 爾等退而待之。”


○(夜一更, 有霧氣、月暈、雷微動; 三更、四更, 雷微動、雷光、)大雨、雷電。


11月 10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初十日癸巳 左議政李恒福、右議政沈喜壽啓曰: “近日天時不若, 寒暄失中, 地氣蒸泄, 氛霧恒陰。 九月以後, 雷三發聲, 已是非常之變, 而至於昨夜掀動尤甚。 三公以災異責免, 古之道也。 臣等俱以不才, 久忝匪據。 伏乞聖明亟賜罷斥, 改卜賢德以答天譴, 不勝幸甚。” 答曰: “天地示警, 由予不德。 卿等有何可辭? 切願匡予所失, 以答仁愛之心。”


○大臣啓曰: “三年內, 仍行望闕禮與否, 命考 中廟朝以下實錄矣。 臣等竊料三代以降不言之制, 廢已久矣, 故不得已爲聽朝之服, 其意有在。 故凡大小禮節, 無不臨行, 何獨至於望闕大禮廢而不得親行也? 事在不疑, 則似不必別考前例, 敢啓。” 答曰: “知道。”


○備邊司啓曰: “兵家守禦之備, 必須水陸相濟。 陸地形勢阻絶, 則非水路, 莫可通行號令。 江華爲島, 近於畿輔, 而兩西、兩湖一望無礙, 變急控制, 無過於此島。 壬辰之亂, 金千鎰守此, 已有明驗。 自先朝費力措置, 其意有在。 日月已久, 漸至廢弛, 頃日已將此意, 啓請修擧。 府使權盼, 今將下去, 沈悅爲監司時狀啓回啓條件, 則當申明擧行矣。 去乙未、壬寅、癸卯年傳敎及司啓下事目中, 可行條件拈出磨鍊, 應行各件, 別單書啓, 行會于本道監司, 使之一心遵行。 而權盼亦申飭以送。” 傳曰: “允。”


○領議政李元翼箚曰: “伏以新服之初, 萬姓拭目, 改紀、更化, 政在此時。 而聖候違豫, 久未復常, 臣僚不得以時進下情, 未免有所否隔, 企想之意, 中外同然。 伏念當今君德, 豈盡無闕失, 政令豈盡無疵累? 外焉郡邑生靈塗炭, 內而朝廷士論銷亡。 工師相規, 悉心交修, 猶懼不濟, 而日復泄泄, 自底潰裂, 憂虞之象, 不一其端。 有君無臣, 自古伊然, 今日之事, 罪在臣僚。 大臣居百僚之上, 元輔爲大臣之首, 任大則責重, 責重則罪深。 臣庸劣無識, 驟當大任, 世亂國危, 無所匡救, 病敗濱死, 亦不知退, 廉恥掃地, 釁戾如山。 頃日以來, 天道反常, 寒燠失節, 閉塞之日, 雷鳴電飛, 又於去夜, 雨注雷作, 有同夏月, 不令不寧, 悚人瞻聽。 災異責免, 漢時故事, 遇災答天, 蓋不得不爾。 如臣不肖, 理宜先斥。 乞蒙鐫罷以避賢路。 臣之痼疾, 入冬轉劇, 左邊中寒, 畏風屛伏, 不能躬詣闕下以自列, 不勝惶恐隕越之至。” 答曰: “省箚, 良用感惕。 災異之示警, 無非不辟之所致。 卿宜勿辭, 安心盡職, 匡予失德以答天譴。”


○典籍鄭廣成上疏, 辭免賜暇之選。 不許。


○(幼學) 鄭忠復上疏曰: 伏見十月二十日聖批, 有曰: “省疏, 足見憂國之誠。 當與朝廷議處。” 仍降議大臣之敎, 臣不勝感激, 撫躬私自語心曰: “聖上不以崇高自尊, 乃以草野蕘言容受嘉獎, 至於議大臣而處置之。 大臣之中, 若有殉國之忠, 則必以宗社之計爲重, 而不以書生之言爲小也。” 翹首企足以待其議之得中。 及見二十五日朝報, 則三公大臣議論詭激, 或云: “‘逆爲行賂’云者, 似不近情, 疏中諸說, 無乃過慮之甚者也?” 或云: “行賂之說, 非臣意慮之所到。” 或云: “疏中所謂, 皆如夢中說夢, 非常情所及。” 臣之智慮, 果爲淺薄, 而大臣之計, 宜無所不通也。 然以大臣之言, 觀大臣之是非, 臣亦辯之。 何以言之? 臣在草土之中, 聞李元翼之爲賢臣, 李恒福之爲良臣, 沈喜壽之爲直臣。 雖不見其面、聽其言, 而其爲人則固已知之, 景慕多年, 望爲柱石。 今議臣疏乃曰: “‘逆爲行賂’云者, 似不近情, 疏中諸說, 無乃過慮之甚者也?” 原任大臣不須槪論, 以喜壽之直而謂: “逆爲行賂, 似不近情, 以示其小無所疑。 逆珒所爲, 事事皆不近情, 則獨於行賂, 不得爲耶? 行賂之事, 非珒所可爲, 則亂賊之心, 從何而生耶?” 疏中諸說, 無乃過慮之甚者, 此何所指而言耶? 謂其論珒叛逆之狀, 無其實而然耶? 謂其逆珒之爲禍, 無其理而然耶? 反覆其實, 不知端倪。 李元翼謂: “行賂之說, 非臣意慮之所到”, 是以仁賢之心, 望逆珒之心也, 豈不迂遠哉? 李恒福謂: “如市童、馬卒, 萬無疑惑之弊”, 臣未知市童、馬卒之外, 絶無疑惑之人乎? 恒福此言, 非徒深攻臣疏, 付之玩弄。且以逆珒謂不足致疑, 有若置之度外, 略不動心者然。 爲國家慮者, 不當如是恝然也。 “疏中所謂, 皆如夢中說夢”者, 指何事耶? 意謂“夢”者, 必指逆珒謀叛爲虛事也; “夢中說夢”者, 必指臣之恐逆珒爲他日之患, 爲虛事中之虛事也。 勳舊大臣有同無識之人, 則如臣市童、馬卒之輩, 固難取信矣。 雖然逆珒包藏禍心, 圖危宗社, 非一朝一夕之故, 則逆珒之心, 路人之所共知, 況以大臣而有不知之理乎? 旣知逆珒之心, 則臣之移置之策, 雖似卑陋, 爲大臣者, 若有深遠之慮, 則所當正大其議, 以備他日之禍。 而只以行賂一事, 以明逆珒之必不爲, 未嘗以因亂逃躱爲賊奇貨, 爲國禍胎爲憂。 始則不欲殺之, 終則不欲移置, 不殺之心, 雖若出於大臣之道, 而不欲移置者, 亦出於大臣之道耶? 以今日不欲移置之心, 揆前日不欲殺之心, 則大臣之議, 果出於爲國家長遠慮者乎? 嫠不恤緯而憂國之亡, 身爲大臣, 固若是乎? 位居三公, 職在經邦, 而置國事於相忘之地, 則將焉用彼相哉? (臣謂“國家徒信大臣之言而忘備忽禍, 若至於不可爲, 則臣未知以大臣之隻手而防不測之禍亂乎?” 言念及此, 心膽俱寒。 臣見三大臣之爲人, 如是其賢, 如是其良, 如是其直, 而究其實之所存, 則無有焉。 是以無實之名, 旣欺殿下, 又欺當時, 又欲欺後世者也。 古之公議於朝廷, 博謀於卿相者, 皆欲盡其忠言、讜論, 今之大臣, 苟有志於安社稷、利國家, 則不當如是携貳也。 臣謂“三公大臣, 非一知逆珒之所移置, 而時慮後日之禍及, 前後却顧, 執此爲兩端之說, 摸稜其議, 以爲保身之策, 譏斥愚臣之計, 而反爲非笑之。” 臣恐自此後, 草野之中, 雖有爲國家陳策者, 慮被大臣之詆排, 想必退藏於丘壑之間, 殿下深居九重, 何由得聞在野之公論乎? 杜絶言路, 未必不由於今日, 臣竊惜焉。 由是觀之, 人皆稱元翼之賢, 而臣則謂迂疏不斷, 固非撥亂之才; 人皆稱恒福之良, 而臣則謂詼諧詭怪, 又非救時之相; 人皆稱喜壽之直, 而臣則謂心不純剛, 殊無特立之節也。 嗚呼! 殿下新服厥命, 而大臣若此, 將何以致國祚於盤石、樹國脈於不拔乎? 臣見近來稱大臣之賢良峭直者, 唯此三人, 而三人之行事如是, 則其他大臣尙何足說? 臣謂殿下之股肱不足信, 而國綱之不振者無足怪也。 大臣之中, 如有特立獨行, 言必正直而見聞陳達無隱, 深得大臣之體也, 而今者逆珒移置之事, 隨例略擧, 行賂之說, 付諸虛無, 他日之禍, 謂不足憂, 往復相議, 彼此雷同, 其不欲移置之心, 隱然於收議之中, 何況體聖上慮患之心而得免於無備之譏乎? 臣以爲“殿下收議之敎, 不但下於大臣若干, 而廣議二品以上, 則其間必有忠義正直之人, 各陳所見爲國家計者”, 而臣之愚懇, 竟爲大臣之所沮, 豈不痛哉? 行賂之說, 非臣之所自作, 旣已騰播, 遠近所共聞, 則大臣之有耳者, 寧有不聞之理乎? 聞之而若不聞, 疑之而若不疑, 更有何人爲殿下竭誠乎? 臣以匹夫之賤, 敢擧大臣之過, 固知見嫉於當路之人。 臣之家世蒙被國家之恩, 臣愚一身霑殿下敎育之澤, 不忍見國家忘危忽懼, 將致不測之禍。 故更以憂憤之發外者爲殿下區區焉。 伏願殿下至仁之中, 必盡明武之道, 義所當爲, 特施獨斷之政。 勿以大臣之言爲重, 而韋布之言爲輕, 辨之於早, 無貽後悔。 非獨睿略神算, 不爲大臣之所窺測, 而自決宸衷, 使他日獻言者, 不爲大臣之所沮抑而得行其說。 則臣有大小, 心無大小, 或有萬一之補矣。 伏願殿下垂察焉。先是鄭忠復承望時論上疏, 請移珒於南海中絶島, 以絶奸人擁出之路。 王命議大臣。 大臣皆斥之, 故又上此疏。)


○忠復憤大臣論斥其疏, 又上疏力攻大臣, 蓋出於仁弘之徒欲搖撼大臣, 指囑而然也。


11月 11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十一日甲午 行大司憲李時彦辭職。 答曰: “卿之淸苦、正直, 予之聞之素矣。 至如疾病之患, 人所難免, 卿勿辭盡職。”


○傳曰: “慈殿未寧時內醫院都提調沈喜壽、前提調金睟、提調李廷龜半熟馬一疋; 副提調金尙容兒馬一疋; 御醫趙興男等七各熟馬一疋; 掌務官李循兒馬一疋; 劑藥官李蕙汀等十各上弦弓一張; 醫女守連非等二各米二石; 下人七各木綿二疋賜給。”


○(忠勳府啓曰: “‘高彦伯、朴名賢以逆家腹心之將, 兇暴强忍不服而斃, 不可仍在勳籍。 竝削去其名’事, 捧承傳于本府矣。 請依柳永慶例, 高彦伯、朴名賢影子取來, 時御所外庭燒火。且請出內藏會盟錄, 削去彦伯、名賢姓名及其諸子等姓名後, 還爲內入。 而且其所受會盟錄、敎書軸及其前後原從錄券、子·壻·兄·弟·姪等原從錄券, 亦當取來, 削去其姓名及其子·壻·兄·弟等姓名, 仍置本府。 此意敢稟。” 傳曰: “允。”)


11月 12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十二日乙未(舍人李志完上疏辭免湖堂之選, 不許。)


○義禁府經歷羅德潤上疏曰:(伏以主上殿下以大有爲之資, 奮大有爲之志, 毓德春宮。 時乘御極, 必先以黜幽、陟明、求賢、恤民爲己任, 一國臣民, 懽欣皷舞, 欽服大聖人擧措, 高出於三五之上, 莫不延頸擧踵, 拭目太平之治。 如臣疏賤亦嘗叨冒國恩, 幸與陪隷之末。 則愛君憂國之心根於秉彝之常性, 敢以平日一得之見, 略陳其說。 臣竊以爲國家之興亡, 係乎世道之汚隆; 世道之汚隆, 係乎人心之淑慝, 其譏不出乎義與利之間而已。 夫義者, 處物爲當之公也; 利者, 便己自占之私也。 故公則以天下之聰明, 爲一身之聰明, 以天下之好惡, 爲一身之好惡; 私則以一身之見聞, 非天下之見聞, 以一身之是非, 非天下之是非。 故人之死生榮辱, 國之廢興存亡, 特在乎義利公私之間而已。 觀今世道無可奈何。 數十年來屢經變故, 人心渙散, 士論分裂, 無一人以斯道主盟斯世。 只取其才氣而不屑其道義, 唯信其輔頰而不驗其德行, 一以寵榮、聲利泄泄沓沓, 爲一生得計, 唯何以利吾身, 何以利吾家, 何以報吾怨, 何以施吾嫌而已。 噫! 皇王之世遠, 而聖賢之生久矣。 茫茫之大、林林之衆, 各有以私其形縱其欲, 苟無其主, 罔克胥匡。 惟天生聰明, 治之而民協干中, 敎之而人歸有極, 使之全其性、盡其職。 是知君師之責重且大如此。 而其所以盡之之道, 唯在致其反之之功而已。) 臣聞禍莫大於權之移人, 而君莫危於國之有黨。 有黨則必爭, 爭則小人者必勝, 而權之所歸也, 君安得而不危哉? 在昔黨錮之獄、白馬之禍, 此漢、唐之已事, 後世之所當監戒者也。 噫! 我東僻陋, 士局見聞, 人亡學絶, 道術分裂, 邪慝幷興, 他技之害人者多矣。 自經己卯、乙巳之禍, 士氣沮喪, 人道幾乎息矣。 唯幸李滉、曺植出於其間, 以學問氣節, 倡鳴一時, 聞風而興起者, 蓋彬彬焉。 惟我先王崇儒重道, 收召拔用, 或擢置臺侍, 使之激濁揚淸, 以振起朝綱。 大臣中又得如盧守愼、朴淳, 久置相位, 尊賢愛士, 招集群彦, 一命之士, 皆出於鄕擧里選之中。 當是時, 人心丕變, 士趨式明, 世道蔚乎可觀。 而不幸沈義謙、金孝元, 只是名利場人物, 乃敢立幟分黨, 朝着遂不靖。 如李珥以儒自任, 擔當世道, 而只出先輩、後輩兩是、兩非之論, 終不得鎭定維持。 至於癸未已甚, 士類奔波, 其害有不可言者。 及其己丑之變, 出於千萬意慮之所不到, 奸人又媒孽其間, 一隊名流, 悉陷於叛逆之深坑, 可謂慘矣! (壬辰國破、家亡之禍, 未必不兆於癸未, 激於己丑。 致於內訌大作, 外狺斯酷, 可勝痛哉? 自是以來朝廷之紀綱不立, 士論不明, 尙言而不尙德; 知利而不知義, 賢邪雜進, 便佞成風。 患得、患失之輩, 只知愛官爵, 而唯以隨時論爲是, 逢迎揣摩之習, 趨附攀結之態, 積成一世之痼病。 馴致於反側欺負之徒, 投間抵隙, 妨賢病國, 卒未免危亂之歸, 此實君子之不幸, 而小人之幸也。 嗚呼!) 我朝自開國以來, 邪正消長, 固多反覆, 至於貽禍士林, 斬絶國脈, 則莫甚於己丑之變。 臣請毛擧其綱, 而仰塵淵聽焉。 汝立, 初非放火劫人之賊, 實是欺天罔人之奸。 故在當時以博恰多聞, 爲士類所推許。 李珥、成渾最初交遊, 推重嘉獎, 而薦用淸班者, 實珥汲引之力也。 自癸未年分黨之甚, 珥、渾失勢之後, 始改頭換面, 趨附於所謂東人。 東人旣無先見之智, 徒信一時之虛名, 不得揮而斥之, 是則未能擇交之罪也。 王莾之僞恭, 當時八萬人頌其功德; (陸棠)〔陸常〕之挾詐, 先儒信之爲家甥, 則知人之難, 今古之通病。 若原情以差其罪, 則交游稱許之罪, 自有首受之地, 而餘當從末減之科矣。 鄭澈, 素以狠愎之性, 乃生構捏之計, 設陰穽以陷無辜, 託公法以復私讐。 其一時希望風旨, 投疏羅織者相續於公車之下, 而上自士大夫, 下及韋布之士動, 足搖首擧, 在指目之中, 小有一言, 必陷於營救之罪, 故所以三年大獄, 冤楚萬狀, 至於八十老母、七歲孺子, 亦皆駢首就戮。 家談巷議莫不傷憤, 無一人如寒朗之論楚獄者, 可謂朝廷有人乎哉? 至如鄭介淸, 初非與於朝紳, 特一林下藏脩之士也。 爲人稟性醇篤、操履淸確、闡明道學爲世大儒, 律己方嚴, 師表後生。 故世之樂放肆而惡拘檢者, 常加譏詆。 澈以謔浪爲事, 自放於禮法之外, 及其志滿氣得之後, 則所與連黨結侶, 皆是無行檢冒廉恥之輩。 自知見擯於醇儒、莊士之論, 乃敢自託於節義淸談之流, 一以形器法度爲芻狗, 終至於衒浮華忘本實貴通達賤名檢。 而其智識才辯, 謀爲氣槪又, 足以震耀而張遑之, 後生之浮誕佻輕, 不齒士類者, 相與扇縱橫捭闔之計, 以持其說, 而漠然不知禮義之爲何物, 恢諧放曠, 以自逸於檢防之外, 其害天理亂人心妨道本敗風敎者, 至此而極矣。 介淸之學, 常以程、朱爲宗, 目擊奸人誤世之狀, 恐爲後學之弊, 敷衍程、張之說, 粗敍漢、晉之所尙, 其意只據先儒已定之論, 陰折鄭澈自誤而誤人之狀也。 由是老奸遂生射影之計, 乃於所着說上, 巧加排字, 目之曰‘排節義’, 遂比之於洪水、猛獸之害而至於榜示四方, 加以逆黨之名, 身死絶塞之外, 其爲冤痛有如是哉? 其說首言東漢節義, 較以功名, 則其高尙, 猶可以激頑起懦, 晉、宋淸談視之謀利, 則其氣岸, 亦足以矯情鎭物。 又曰: “不知明德新民之學”, 又曰: “得罪聖賢中和之道”, 明中和固節義之所自出, 而渠之所自勉而勉人者, 在是, 則介淸之說, 非排節義也。 大抵節義, 本人心之固有, 而私意間之, 則蔽於利欲, 而私其一身, 昧於義理, 而遺其君父。 故聖賢設敎, 只是使人明其德, 格致以知之, 誠正以修之。 如此則義理明而不惑於利害, 君父重而不顧[於]其身。 當其死生患難之際, 伏節死義之擧, 有不期然而自不得已也。 若徒知節義之名, 而不務節義之實, 則雖其朝夕談之, 而及其臨利害處, 死生眩於是非, 而認欲爲理, 暗於時措, 而守失爲得, 未免有屈於威武, 淫於富貴, 而自謀深君父輕矣。 黨錮諸賢, 其大義根於心, 死生不變, 其質誠可尙也。 不事聖賢之學, 不明義理之源, 唯以非訐朝政藏否人物, 爲第一等事業, 便謂聖賢之道, 不過如是, 而其於處仁、行義之實, 有所未達。 是以欲正君臣之義, 而梁冀之殺質帝, 李固爲相而非但不能聲罪顯戮, 反聽命而受制焉, 欲去寵昵之弊, 而宦寺之盤錯也, 竇武謀誅, 自失其先後輕重之勢, 士類卒爲殲滅。 又如何進之引董卓, 馴致移鼎之逆; 竇武之一門三侯, 以致衆志之不平。 所以朱子之言, 漢儒以義理之學爲外學, 而南軒 張氏亦歎其於學有所未盡也。 澈以奸譎之資, 濟以機變之巧, 竊託節義之餘習, 妄肆淸談之謬誤, 壞人心術, 以惑亂一世之耳目。 呈身於案問逆獄之際, 締結姦黨, 鼓動邪說, 乘機傾陷, 恣行胸臆, 賊賢誤國, 無所不至。 天理昭昭, 未有久而否者, 憸邪之輩, 乘間抵巇, 縱售奸術於一時, 難逃鈇鉞於萬世, 而人心不泯, 公論旋發, 大行大王洞察奸賊之情狀, 特憐善類之冤枉, 渙發綸音, 大霈鴻恩, 幽冤盡洩, 其所以慰解人心, 扶殖士林者, 實非偶然也。 惟其如是故罪籍中生存者, 幾盡蒙恩, 而獨有已死之人如崔永慶, 則特出上命, 繼發臺諫, 旣爲洩冤, 又加贈爵, 凡在見聞孰不感激? 介淸則平生以聖賢自期, 擔當師道爲士子標式, 而其與逆賊居住甚遠, 窮達亦異曾無一日之雅, 適以校正廳郞僚, 始有識面之分, 是國人之所共知也。 反以‘排節義’三字驅之於黨逆之罪。 其弟大淸痛兄非命, 冀見伸雪之日, 服喪悲哀, 至於十五年之久, 柴毁骨立而死。 此古今之所希聞, 鬼神之所感動。 人有秉彝, 孰不痛惋於斯乎? 第緣聲迹孤賤, 顧乏相先、相死之友於朝, 故無一以此事狀徹聞於冕旒之下。 此所以一道公共之論, 彌久而愈激, 乃敢千里裹足, 叩閽訴冤, 而不能已者也。 先王洞照被誣之狀, 聖批有曰: “爾等之論至矣, 初非爲逆賊而鞫之, 當與大臣議處。” 又曰: “是非當出於朝廷, 不須每煩。” 臣等伏讀聖旨, 不勝感泣以爲: “覆盆之冤旣解矣。” 退俟朝廷之是非, 積有年矣。 大臣有如柳成龍而旣不能立節於當初按獄之時, 又不爲剖析於公論旣發之後, 則其他碌碌之鄙夫, 唯知自愛全身, 尙何望明是非於朝廷, 以定萬古之公論乎? (噫! 鄕愿亂德之習, 濫觴於末流之媚世, 俗學迷方之患, 燎原於擧子之逐名而自經。 己丑以來後生小子之抱《小學》者, 人指以爲禍胎, 學不講而行不修。 至如湖南誕妄之輩, 薰染奸澈之習, 尙肆醜正之語。 高敬履一眇民也, 締結邪類, 乃敢排斥先儒李彦迪, 偃然伸救奸臣鄭澈, 少無顧忌。 其意實在窺闖殿下之涯涘, 欲爲他日士林之禍基, 豈不痛哉? 惟殿下嗣服之初, 匹夫匹婦若含冤於重泉之下而不得白, 則幽鬱之氣, 亦足以上干天和。 而介淸以山野孤蹈, 尙稽恩典, 實爲國家刑政之一大累也。 伏願特照冤狀, 亟加伸理, 如先朝褒永慶故事, 一體昭雪, 則豈非放勛之遺意, 重華之所成美也? 自古人君非無願治之心, 而或牽於好惡之偏, 或漏於己私之隙, 一爲奸邪所中, 則魑魅魍魎百端攻鑽, 與之俱化於彼矣。 化於彼則變於此, 好在彼則惡在此, 黨乎彼則仇乎此, 以敗功殄國如哲、徽、寧、理之爲, 不可勝數。 伏願殿下, 以古之失道, 爲今之龜鑑, 快伸幽枉, 與一國更始, 則向之群邪雜慝, 亦將受變神化之不暇。 又焉有或進而爲吾患哉?)臣以章句腐儒。 生乎聖王旣沒數千百載之後, 將聖王之道於人心蠹壞之中, 以效殿下之聖明, 而欲復明於殿下之朝廷。 且以伸冤枉定國是, 有望於聖主新化之中, 其愚可見而其志亦悲矣。 (敢盡心腹, 瀆于宸嚴, 其於狂僭不自量之誅, 無所辭說。 謹昧死以聞。)答曰: “省疏, 足見忠懇, 良用嘉焉。 至如鄭介淸之冤枉, 予亦曾聞其槪矣。 然事在先朝, 不敢輕議。 當與大臣商確以處。” 仍傳曰: “此疏議大臣以啓。” (己丑之獄、諸賊之招, 若出一口, 其所連累者, 皆緊出賊口之人也。 推官豈容私意於其間? 唯其汝立之黨, 切齒痛心, 無所不至。 又於壬辰之變, 推案散失, 陰兇邪毒如德潤者, 乘時竊發捏造。) (【以下缺】)按羅德潤本湖南豪族, 居鄕里多不法, 與金佑成爲一隊。 爲人心行不中, 初附柳永慶之黨及永慶敗, 又附李爾瞻之黨。 前後反覆如此。


11月 13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十三日丙申傳于吏批曰: “寧邊判官趙庭堅曾爲講官, 予知其有才。 江界府使除授。” 仍傳曰: “江界府使趙庭堅, 加資。”


○朴楗爲掌令, 李基卨爲掌令,【基卨屢爲臺諫, 終不拜, 世高其操守。】金質幹爲獻納, 李好信爲校理, 韓纘男爲世子侍講院司書, 吳翊爲副修撰。


○工曹判書尹國馨上箚辭職。 答曰: “卿先朝老成也。 到今日躋正卿。 吁, 亦晩矣。 宜勿辭。”


○(吏曹佐郞金緻上疏, 辭免賜暇之選, 不許。)


11月 14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十四日丁酉行大司諫洪履祥辭職。 答曰: “卿以先朝經幄舊臣。 素有重望, 此時諫長之任, 卿實可合。 宜勿辭盡職。”


11月 15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十五日戊戌(正言李溟啓曰: “昨日大司諫洪履祥引嫌而退, 職縻守土, 不能奔哭, 將母登途, 未免少稽, 勢所然也, 別無可避之事。 而第以被推本道, 時未結末, 言官方在推考之中, 勢難在職。 大司諫洪履祥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副護軍(郭再佑)[郭再祐] 上疏辭職, 力言不能進之義。 且言:(副護軍(郭再佑)[郭再祐]臣伏見聖旨再下, 旨切辭嚴。 臣戰慄惶懼, 罔知所措, 感激涕泣, 不知所云。 臣雖無狀, 豈敢索價, 臣雖至愚, 豈不知天眷之重, 而惜一身之死乎? 只念臣本無聰明才藝, 且無將略兵謀。 雖於亂初率軍討賊, 獲斬零賊, 是不過一時之幸耳, 非有將兵之才也。 不幸大臣誤聞虛名, 謬薦失擧, 將使殿下擇將非人。 臣之萬死, 固不足恤, 以‘國予敵之’戒, 其可不懼乎? 昔趙之趙括不能自知其才, 謂‘天下莫能當’, 卒敗趙軍, 身死國亡。 括不足笑, 四十萬衆, 見坑何辜? 宋之李綱旣能知己, 又能料敵, 固辭閫外之任。 而時君强之, 亦不免敗軍之患, 是豈獨李綱之罪? 亦莫非宋運之不幸也。 臣若含默而濫受重任, 則與括無異。 臣實恥之故, 臣於前疏, 已累陳之, 而今又盡言之。 伏願殿下察臣愚直之懇, 恕臣難進之罪, 永寢召命必擇賢將而任之。 則兵强國昌, 社稷幸甚。 若殿下以謬薦之言爲信, 强委以難堪之任, 則是誠關國家興敗之運, 臣切憂之。 嗚呼, 殿下新登寶位, 念亂圖治, 宵旰憂勤, 任賢恤民。 聖德仁心, 播聞遠邇, 窮村僻巷愚夫愚婦, 亦莫不願須臾無死, 更覩中興之盛。 況臣受恩先朝, 官至宰列, 今蒙恩命至再至三, 感泣長吁, 不能自已。 而臣之難進又有說焉, 忍而不言, 非臣子之悃也。 伏願殿下垂察焉。 嗚呼!) 逆珒全恩之說, 誰作俑者? 其將以喪邦乎? 此之爲說, 似是而非, 近理而曲, 臣竊惡其亂法而亂義。 亂法之弊, 將至於無法, 亂義之患, 必至於滅義, 無法、滅義, 國能存乎? 義與法, 公也; 恩與情, 私也。 私不勝公, 則恩不可以勝義, 法之所在, 恩情不得不屈, 則國人皆曰: “義與法之不可犯也如此。” 不然必皆曰: “國事惟以恩情爲重。” 將來之禍, 其不至於喪邦乎? 殿下未卽位之前, 珒固兄也; 殿下卽位之後, 珒乃臣也。 人臣無將, 將而必誅。 況珒謀逆之跡, 昭昭難掩, 國人咸曰: “賊珒可誅。” 殿下當用公義而斷私情, 擧大義而割小恩。 梟示國中, 快說人心, 以圖上帝之默佑可也。 殿下安得以賊, 私謂之兄, 而大違一國欲誅之心乎? (昔管、蔡流言, 周公誅之。 周公, 大聖人也。 友愛之情, 豈輕於殿下, 而周公之不能全恩者何也? 以罪在王室也。 而況周雖舊邦, 其命維新, 致治雍熙, 民心皞皞, 當是時也管、蔡存, 焉能搆禍? 而周公之必致辟者, 豈其恩情之薄耶? 罪在王室, 不得不誅也。 其所以誅之者, 若有未善, 則天縱孔聖, 必不以‘不復夢見’爲傷歎也。 今國家之勢何如也耶? 人心不可謂不離, 天命不可謂不去, 而逆珒之罪, 過於管、蔡, 則在法無赦, 在義必誅, 而恩不可全亦明矣。 彼以全恩爲說者, 是所以非周公也; 非周公者, 乃所以非孔聖也。 夫謀殺之賊, 今得而誅之, 誰非殿下之臣, 敢俑全恩之說乎? 全恩之說, 去義與法言之也, 一人之私言也; 討賊之論, 合義與法言之也, 天下之公言也。 蓋使人心將離, 天命將去者, 皆珒之爲也。 珒於平日, 貪暴無涯, 殺人無忌。 且使賊陰殺朝臣, 而謀奪其妾, 以皐陶之執瞽瞍觀之, 則是其罪足以死也。 況又爲謨弒之謀乎? 人而無欲誅之心, 非人也; 臣而無討逆之心, 非臣也。 請討一謀逆之賊, 以快人心, 有何不可, 而乃敢倡亂法亂義之說, 是誠何心? 臣實未知。 伏願殿下排滅義之說, 從執法之論。 則是國人殺之也, 非殿下誅之也; 珒自戕其身也, 非國人殺之也。 可殺而不殺, 大賊乃發; 可怒而不怒, 姦臣乃作。 人心之說在此, 天命之回在此, 中興之業, 反掌可建矣。) 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人心離則天命必去, 人心悅則天命必回。 故臣愚以爲今日圖存興理之急務, 莫如用不測之刑、施不測之賞, 以悅人心以回天命。 如蒙殿下不以人廢言, 誅逆珒以洩神人之憤, 則臣雖年齡已暮, 氣力衰敗形如枯木, 心若死灰, 亦將有以感發奮迅, 損身於驅馳。 況賢於臣者, 孰不欲爲殿下死乎? (不然, 臣乃隱於山中, 以遂初心, 寧能入於亂法、亂義之朝, 見國家危亡之禍耶?)答曰: “具見忠憤之議, 深用嘉焉。 頃予不幸, 遽遭天倫之變, 禍機之動間不容髮。 儻微侍從諸臣元老大臣, 炳幾盡忠, 摧逆節於未發, 則予雖欲全恩得乎? 厥今兇徒服罪, 已正常刑。 一塊同氣之肉, 全而貸之, 是或一道。 權而得中, 亦何傷於義也? 卿宜强起, 以扶王室。” 時珒獄已成。 人皆知其構捏。 故有識者不忍爲按律之論, 不但爲王室至親而欲貸之也。 (再佑)[再祐]黨友仁弘且身在遠方, 不知按獄無據, 故其論如此。


11月 16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十六日己亥政院啓曰: “高彦伯等當削勳名, 請出內藏會盟錄及功臣軸。” 傳曰: “知道。”


○(執義李爾瞻、注書睦大欽上疏辭湖堂之選, 不許。)


11月 17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十七日庚子行大司憲李時彦啓曰: “近來行下折簡之弊, 百弊中最甚。 廉恥全喪, 人情大勝, 循私逐利, 無所不至。 市井牟利之徒、各司胥吏之輩, 交結朝士, 恣行苞苴, 凡百所爲動輒圖囑。 如尋常依法之事, 係干生殺之請, 必捧行下, 紛紜狼藉。 百司仕進, 外視官事, 唯以應答片簡, 奉行行下爲先, 以致公務日廢, 國事日非, 已到無可奈何之地。 至於入番禁軍, 皆以行下放送, 赴北精兵, 亦以折簡除去, 其他猥褻羞恥之事, 不可仰溷。 人心至此, 何所不爲? 言之不忍, 心實痛歎。 壬寅年間, 臣以特進官入侍榻前, 力陳此弊。 臣甚庸拙, 素不爲如此之事, 而自今之後雖欲爲之, 而不敢爲。 今聞人以臣於去春爲宗廟營建都監提調時, 亦多行下。 言之者聞來驚怪, 不知所以也。 臣爲提調纔數月, 功役已完, 其間仕進之日無幾。 百爾追思, 了無所爲。 抑或有之, 而老昏太甚, 不能覺得也, 心常痛惡, 而身且不免。 緣臣無狀, 致有此說, 不可仍冒重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掌令朴楗啓曰: “大司憲李時彦引嫌而退。 行下折簡, 果爲當今最甚之弊, 而以素稱謹愼之人, 豈嘗有身犯之事乎? 況: ‘百爾追思, 未能覺得’云, 則人言之無據, 益可見矣。 少無可避之嫌, 請李時彦出仕。” 答曰: “依啓。”


○鄭協爲大司諫, 尹讓爲司諫, 李士慶爲持平, 吳煥爲檢閱。 (洪履祥爲嘉義大夫行僉知中樞府事, 李民宬爲振威將軍行忠武衛副司直。)


11月 20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日癸卯傳曰: “今見陳奏使書狀, 詔使以太監差來無疑。 接待諸具, 不可不另爲措處。 此意言于延接都監, 使之預爲講究, 俾無臨渴掘井之患。”


○執義李爾瞻、持平尹訒啓曰: “李好閔等失對辱國之罪, 終不可容貸。 當初三司俱發, 累日論執, 而自上每以姑待回還後處之爲批, 故止於罷職, 而姑爲停啓矣。 及其回還, 旋下敍用之命。 其時臺諫, 所當趁卽論啓, 而避事者托以: ‘好閔等親奉諡號而來, 詣闕復命後可以論劾’云, 而厥後紛紜呈告, 迄未再發。 以此公論益激, 衆怒益深。 臣等於大司憲李時彦出仕之日, 席中發論, 則時彦以: ‘今日日暮, 明日明明日有私忌, 過此日卽爲齊坐議定’云。 而至其日無故不爲坐起, 遲延數日, 又爲避嫌, 昨日始爲齊坐。 臣李爾瞻、朴楗、尹訒等進參, 而又發此論, 則時彦又曰: ‘此事曲折, 吾則全不聞知。’ 臣等答曰: ‘若取見其時禮部咨文及好閔等狀啓, 則可知其曲折矣。 況長官已見好閔等推考公緘, 而所謂「全不聞知」者何也?’ 時彦曰: ‘吾意則此論已停, 不須更發。 且今日日暮, 何必此日爲之? 姑待後日可也。’ 臣等答曰: ‘臺諫非庶官之比。 凡論議可從則從之, 不必苟同, 以此一論猶豫未決, 已至十日, 不亦疲乎?’ 時彦曰: ‘吾當更思爲之。 明日爲此, 當爲坐起。’ 云, 故臣等黽勉從之。 今日朴楗適以私忌不來, 臣等又爲進參, 則時彦欲爲而不爲, 欲定而未定, 又至日暮, 終不肯從。 臣等只知臨事不避, 而不料此論之難發至此也。 臣等言不見信, 爲同僚所沮, 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禮曹啓曰: “魂殿凡干祭享之事, 固宜致謹而貴在得中。 當爲而不爲, 與不當爲而爲之, 均之爲失禮。 前日冬釀酒供上之意, 自魂殿入啓。 旣無前例可懲, 廣詢博訪於各該司事知故老之人, 則幷: ‘無前例’ 云。 故近於創開新規, 不得已遵依舊例事覆啓矣。 今聞中官中有言: ‘平時魂殿亦爲進排。’ 云。 前之所謂詢訪者, 徒得之口語之傳, 而今玆中官之言如此, 不可謂必‘無前例’也。 孝敬殿三年內則事多未備, 其時苟簡之禮, 似難援以爲證。 大槪禮宜從厚, 象生時進排似合情禮。 令該司今月二十五日爲始, 一依闕內供上例進排何如? 緣係祭享事例, 敢此申稟。” 傳曰: “允。”


11月 21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一日甲辰行大司憲李時彦啓曰: “論事貴在得中, 治人必原其情。 如此然後罰必當罪, 而服罪者無辭矣。 執義李爾瞻、持平尹訒等欲將告訃使李好閔等失對誤國之罪, 更爲論劾, 發於完席。 臣意則以爲好閔等受重命任專對之責, 適値天朝機會之難便, 事未易完, 而其於周旋應對之際, 不能臨機善辭, 洞釋其疑難, 又於狀啓之中, 多有欺罔之語, 不可謂全然無罪。 而前旣論啓, 以施重罰, 今不必復論也。 臣謂同僚曰: ‘好閔等所爲出於無情, 乃是公罪也。’ 爾瞻等答曰: ‘此則然矣云。 如或一毫有意於其間, 終至誤事辱國, 則萬死猶輕, 固不容有所。’ 云云。 旣曰: ‘無情之事。’ 而至於再論, 此臣所未解也。 臺官論事, 本無上下, 而公議所在, 不須員多。 若有可論, 則獨啓亦足, 何必等待備員, 而爲之乎? 且好閔等敍命之下, 今幾何日字, 而復命之後, 又不知幾日耶。 遲延不論, 及至今日提起死論於數月之後, 只致騷擾之端, 未知如何也。 大槪好閔等之事, 雖不可不論, 而亦不可强爲更論於已停, 此臣之定見, 而終難苟同者也。 豈是被人牽挽, 趑趄彼此, 欲爲而未定乎? 只欲反覆論辨, 務爲鎭靜之萬一矣。 臣當初未得見文書, 其間曲折, 實未的知。 所謂‘全然不知’云者, 乃於初坐未見緘答之時所言。 而至若以臣以此故爲推托者然, 皆緣臣無狀不得取信之致也。 言旣不入, 顯被詆斥, 勢難一刻苟冒。 而昨因夜深,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卿言甚爲得體。 凡事過中, 則反有所傷, 況治人尤不可不原其情而定其罪。 李好閔等俱以重臣, 受命赴京, 寧有不爲盡心故誤國事之理乎? 適値中朝機會難便, 事多不順, 謂之不幸則可也, 若欲以此構成情外之罪案, 必用深文而後已, 則恐或已甚也。 歷觀前後書狀, 參以天朝事情, 則使臣別無大段失對, 而竭力周旋, 成大事於十八九分, 則有可酬之勞, 無必治之罪矣。 矧今聖旨准下, 冊使將臨, 何必提起不當論之事以啓鬧端? 過激之議, 不無後弊, 甚非美事。 卿宜勿辭, 鎭靜騷擾之習。”


○(掌令朴楗啓曰: “今見爾瞻等避嫌之辭, 臣亦不可靦然。 仍冒當此靜攝之日, 每以瀆擾爲悶。 而旣已參論, 又因私事, 今始來避, 臣之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行大司諫鄭協啓曰: “臣曾忝本院時, 論列李好閔等失對辱國之罪, 極其狼藉。 卽見大司憲避嫌批答, 至以‘有勞無罪’, 聖旨丁寧。 其間事情或不無前後之差殊, 而大槪其人, 猶夫人也; 所論亦猶夫人也。 自視歉然。 臣將引避之不暇, 何敢偃然承當, 處置其間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李好閔等事, 前日兩司之論執也。 予之持疑者, 慮必有其間曲折。 厥後歷見前後狀啓, 則好閔等別無大段之罪, 故言及於答大憲之辭矣。 宜勿辭以鎭騷擾之弊。” 持平李士慶、獻納金質幹, 皆引嫌如協之辭。


○大提學柳根啓曰: “賜暇讀書之規, 創自世宗朝, 許令讀書山寺。 其時世代近古如供億之費, 不知自京衙門受去, 抑列邑輪回支供, 今不可考也。 厥後至成廟朝, 以儒臣不宜與緇徒混處, 乃以龍山廢佛寺爲讀書之所, 弘治壬子因曺偉建白, 命該寺繕修, 仍賜扁‘讀書堂。’ 逮燕山朝廢是選堂, 遂爲宮人所占, 中廟中興, 首復舊規, 就淨業院爲其所, 歲乙亥以堂迫近朝市, 不合靜處, 設書堂于東湖。 此其賜暇沿革之大略也。 頃日相臣獻議: ‘依祖宗朝舊例, 姑令棲息於京山寺刹, 猶不廢往來鍊業, 未知何如’。 傳曰: ‘湖堂復設, 似涉未遑, 姑依右相議施行。’ 今當依此施行, 但世宗朝賜暇之規, 旣不可考。 以近規言之, 賜暇之員如臺諫, 則雖當番次, 不得出去如玉堂、春坊、銓曹等官, 雖已拜辭出去, 本司啓請往來行公。 今若遠出山寺, 而本司有所啓請, 則往來之際, 或至拘礙。 非但此也。 旣曰‘賜暇’, 則似難自其家嬴糧以往, 雖給公廩, 運饋山寺, 亦恐難便, 求以除弊, 恐致滋弊。 東湖舊基固難容易復設, 漢江別營亦有若干房室, 雖不大段修葺, 猶可寄寓。 至於廩料, 則平時書堂官員, 勿論出入番, 依堂上官例給之, 而一年所費之數, 尙不過三百餘石。 今之物力未及於前, 量加裁損以爲可繼之道, 亦無不可。 只給出番官員料食, 其他各該司進排之物, 及守直之軍, 簡約磨鍊則恐或便當。 此係儲養儒臣盛擧, 不敢不備陳曲折。 更議大臣, 從長施行何如? 惶恐敢稟, 議于大臣。” 從之。


○以領議政李元翼初度呈辭, 傳曰: “不允批答, 遣內醫看病。”


○延接都監啓曰: “兩起詔使, 作爲一起事, 雖有先奇, 而都監之意則本慮其不然, 凡干接待諸具皆以兩起磨鍊矣。 伏見陳奏使狀啓, 太監兩起出來無疑。 分外需索之物, 則不可預定, 而所重在於銀蔘, 則分都監前日所措備銀子六千餘兩、把蔘三百餘斤, 已用於唐差官及陳奏使之行, 其後措備者, 尙有銀子一萬餘兩、把蔘八百餘斤。 以常情料之, 則雖兩起足可支用, 而太監之求, 不可槪量, 以今物力亦不可無限辦出。 人蔘已措備, 數外加措備多少幾許, 自都監不敢擅定, 令廟堂商量, 速爲差出, 一時料理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 “伏見陳奏使狀啓, 冊命已降, 詔使之行必不遠。 其別樣接待之意, 旣承下敎, 自當遵奉擧行。 其中鴻臚寺所要禮物, 以狀啓之辭見之, 亦似不可不副, 後次謝恩使臣之行, 令該曹量宜磨鍊順付, 使之善爲處置宜當。 今此詔使若三員作爲一行, 則一路館舍不足, 恐有難處之患。 頃日收議大臣入啓: ‘姑待的報更議似當’, 而天使三員四員一起二起與否, 今亦未能的知, 須待留在譯官等探聽出來後, 更議處置何如?” 傳曰: “允。”


○長興居幼學鄭䪜: “伏以 上疏, 臣父先臣名世以海美縣監, 當壬辰之亂出沒討賊, 大小十餘戰, 多有斬獲之功, 爲國亡身, 死而後已。 名在節士之後, 而未蒙褒賞, 此非但人子之冤痛, 而實是公議之所慨也。” 傳曰: “名世旌表忠義之典, 所當快施。 言于禮曹, 斯速議啓。”


11月 22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二日乙巳月入太微東垣。


○傳曰: “予忝嗣大位, 新荷皇恩, 詔使延接之事, 不可不致敬盡禮。 以陳奏使書狀觀之, 則冊封賜祭將爲分作兩起, 而來接待節次及延候諸任, 似當別樣議定。 且太監之行, 接應之事, 亦難以常規預度, 凡事十分商確料理, 俾無窘急之患。”


○傳曰: “予有疾病, 永慕殿祭禮久未親行, 深用未安。 來初一日朔祭, 欲爲力疾親行, 而但兩司皆入試場, 雖無兩司, 可以擧動乎? 問于禮曹以啓。”


○正言李溟啓曰: “執義李爾瞻、持平尹訒、大司憲李時彦、持平李士慶、獻納金質幹等幷引嫌而退。 耳目之官以言責爲任, 欲發前日姑停之論, 而爲同僚所沮, 則引避之擧, 勢所然也。 務爲鎭靜, 雖曰得體, 論議旣發, 則所當明白處決, 而持疑遷就, 淹過旬日, 論事之體, 不當如是。 旣已同參於論議, 適以私忌未進, 則別無所失, 前日論列辱國之罪, 實出於一國公議, 則尤無可避之嫌。 疾病, 人所難免, 而以致稽謝, 不可輕遞。 請執義李爾瞻、掌令朴楗、持平尹訒·李士慶、大司諫鄭協、獻納金質幹幷命出仕, 大司憲李時彦遞差。” 答曰: “依啓。”


○左議政李恒福、右議政沈喜壽啓曰: “伏承聖敎。 凡干接待諸具, 則都監皆以兩起磨鍊, 其間設或有一二未備之事, 必不至大段窘迫。 實是銀蔘二色, 則目下所備, 亦不略少, 而臨時取用, 今難預定。 且以前日兩度學士天使時所用准之, 猶不下數千餘兩。 況在太監所需, 必倍於前, 不可不加數措備, 以待不時之需, 而措備之力, 則今已困竭。 今與館伴臣李廷龜、戶曹判書臣金睟等會同相議, 慶尙道戊申條安東等官田稅作米應上納者, 至於五百餘同, 期於今年十月內來納, 而今尙未到。 卽令戶曹別差本曹官員, 刻日催促上納, 加貿銀、參。 且議於本道監司, 本道如有貿銀之便, 則除出若干同, 仍授監司, 使之及期換貿, 的於春初來納, 且奴婢身貢應上納之數, 亦且五六百同, 亦當除出以添不足之數。 且不緊貢物中如有作米換布者, 亦令戶曹磨鍊取用爲當。 銀、蔘二貨, 非如器皿鋪陳之類也, 雖有用餘之數, 自可推移添補於國計。 近聞: ‘募銀之中, 願納者頗多, 爲緣事目內, 兩數差重, 故力有所不足, 不能准納者頗多。’ 云。 亦令該曹姑觀事勢, 就於前事目中, 差減其數, 令民易納。 至於接待節次, 亦有舊式, 加一節不得, 減一節亦不得。 如迎候諸任則已定處所, 雖難增減, 差往之臣, 亦須各別擇送。 接應太監之行, 自古以爲難, 況今新命誕降, 當倍敬謹。 令都監各別申飭各司, 非唯接待禮節之間, 至於供給之事, 萬分申飭之意, 預爲知委。 兩起之行, 以金信元方爲戶曹判書, 故仍令兼管延接之事, 因爲館伴之意, 已爲啓下矣。 今者信元已爲外任, 更令戶曹判書金睟代察其任, 與館伴李廷龜相議。 本都監郞廳中, 抽出一二員, 又添若干新員, 凡係鋪陳器皿諸具及饌物, 無不通融句管, 前行接待之後, 俾不至散漫便當。 刑曹判書李尙毅年富有才局, 亦令該曹差遠接使, 使之裝束以待何如?” 答曰: “依啓。”


○(申時, 日上有戴色, 內赤外靑; 夜三更, 月入太微東垣內。)


○廣州牧使申應榘上疏曰: 伏以愚賤小臣, 叨荷簪履舊恩, 擢授大州, 實踰涯分。 特命移授畿邑, 以便私養, 臣之榮幸, 雖極於一身, 而故臣成渾尙在罪籍, 師生之間, 禍福殊途。 所當歷陳成渾被誣曲折, 而哀疚遑遑之日, 不敢仰瀆。 旣而聞海西儒生李善長等陳章訟渾冤, 而聖批乃: “有阿所好忘大義” 之敎。 臣不謂聖上之疑渾, 至於此也。 臣謹按論者攻渾之說, 一則曰, “黨奸”, 二則曰, “遺君”。 渾於先王朝, 荐被不世之遇, 徵召除擢, 殆無虛歲, 而分甘蓬蓽, 不變素志。 一自癸未伸救李珥之後, 大忤時論, 疵議蜂起。 渾之所以得黨奸之名者, 無他。 謂鄭澈構殺崔永慶, 而渾與澈相親故也。 渾之於澈, 雖與之親厚, 本無立朝同事之意。 況於永慶有終始伸救之實? 當逆獄之起也, 逆賊之子玉男招曰: “有吉三峯者爲魁。” 厥後逆黨朴延齡 等招曰: “非吉三峯, 乃崔三峯也。” 於是物色大索, 不得已人。 因有飛語傳播都下, 指永慶爲三峯, 渾時被徵至京聞之, 大怒曰: “安有永慶爲逆之理?” 其時正言黃愼, 亦渾之門生也, 力止諫院之論者, 亦以渾之言爲重故也。 明年庚寅因洪汝諄狀啓, 永慶竟至逮獄時, 渾已還鄕, 聞其被逮, 移書鄭澈, 盛稱永慶淸修孝友之行, 使之力救。 渾之子文濬, 痛父被誣, 閱家中故紙, 得其家書及與人往復書札之偶脫於兵燹者, 非但於永慶痛嘆不已, 至於連累鄭彦信、柳夢井、尹起莘、曺大中之類, 亦莫不驚慘而稱冤。 又有疏章, 略曰: “臣竊見前史, 治叛逆親黨之人, 以不多及士大夫爲貴。 今之與逆賊深交者, 苟非參逆謀, 則削職閑住, 足以省愆。 按以流竄之律, 不已重乎? 況平日相知, 豈可盡罪之乎? 鄭彦信位登三事, 任以股肱, 而一朝下之牢獄, 身親三木, 上下都市之間, 堂陛不尊, 臣竊恥之也。” 具疏將上, 而彦信等事, 已爲處決, 故不果上也。 臣聞澈於引對之日, 以永慶孝友氣節, 爲之陳達, 且於匿名詩推問之時, 亦爲之救解。 澈與永慶, 素昧平生, 而有此申救者, 豈以渾移書請救之故耶? 是以甲午年間論鄭澈之時, 猶不直謂之構殺, 乃以陽爲救解, 陰實構陷爲言。 至于壬寅則又以此說, 移用於渾, 又以不能上章論救, 爲渾之咎。 其時渾被召入京, 以消朋黨緩刑等語, 反覆陳論, 未蒙採納, 終至於退歸。 其於永慶獄事, 馳書委官, 亦足以見其心曲。 何敢不顧在我可言與否, 而冒陳出位之章乎? 鄭澈委官旣遞之後, 至如李潑八十之母、十歲之兒, 亦斃杖下, 其爲冤痛, 道路皆言, 而其時推官, 亦不能引法以救之。 及其己丑之變, 澈與渾書, 專以救士大夫之禍爲言, 與李潑仇隙, 國人所知, 而當初鞫問, 力爲救解, 定配北道, 因賊亂招, 中道拿還, 將不得免死, 則見渾爲之流涕。 鄭彦信賜死命下之日, 推鞫諸臣, 噤不出一語, 澈倡爲回啓, 至於再啓, 而得以減死。 渾安得以此謂非其情而不之信乎? 至於壬辰不及迎謁扈從之故, 則時議方以渾爲澈黨, 渾以待罪田里之人, 不敢自詣闕下, 及西幸之日事出倉卒, 故是日坡州官倉皇顚倒, 未及號召於遠村。 渾之所居, 距州治三十里, 大駕已過臨津之後, 始得聞之, 又聞撤去舟揖, 不通津涉, 駕後一路, 已作亂兵, 人皆避賊, 鄕里皆空, 渾乃舁疾移入峽中, 大駕之留松都, 實非渾之所能料也。 渾家之僻在山中, 人所共知。 論者乃曰: “乘輿咫尺過廬, 避而不出,” 目之以遺君, 求之情理, 萬萬不近, 此聖明之所宜察也。 渾自少痼疾, 至是流離辛苦, 添得痢疾, 方寓朔寧 尼家。 此時殿下受權署之命, 來住伊川, 下書召之, 渾雖病未能卽日赴召, 而先上箚帝王之學及便宜時務。 居數日病勢少間, 卽舁疾而行到朔寧西境, 殿下又下書令渾主朔寧義兵, 不得已中路而返, 與金漬等招集義旅。 又有召命, 渾行到安峽境上, 賊襲伊川, 殿下急移成川, 而渾以賊兵充斥, 不得前進。 會有命令與李廷馨, 協力募兵, 渾遂入廷馨軍中。 然則渾之前後不赴者, 皆以殿下有募兵之令故也。 而言者以爲: “宣召勤懇, 而終不來。” 不亦誣乎? 至九月, 又有召命, 渾乃始赴召, 十月入成川。 渾於是時不敢久留, 遽然辭違而西入者, 蓋其心以爲先王分朝, 又不卽奔問大朝起居於義未安, 故陳達於榻前, 殿下許之。 翌日嶂峙變報猝至, 殿下移向安州, 渾亦隨到安州。 殿下莫定所向, 乃書寧邊等四邑, 令大小從臣圈點, 從多始定龍岡之計。 渾則曾已拜辭於成川, 故不敢復煩朝辭, 而自此西入, 殿下之所洞照者也。 而言者乃曰: “渾以龍岡爲近賊, 而徑向義州。” 不亦誣乎? 所謂遺君, 大不近情。 不知其時事迹, 而妄論誣詆, 至於如此, 誠不足多辨也。 論者又曰: “交結戚畹, 藉其權勢, 以爲發身之地。” 所謂 “戚畹”, 指沈義謙也。 義謙自爲諸生時, 往來名賢之門, 嘗訪渾之父守琛於坡山, 渾因與相知。 如李滉諸賢, 亦且容接, 則與義謙相知, 何足爲咎? 渾之平生足跡, 未嘗妄到城市, 而其被召至京, 乃在義謙失勢已久之後。 所謂: “締結戚畹”者, 不知何所据而云云也。 論者又曰: “逆賊之得一時重名, 皆由於渾之卵育吹噓, 而獨免夫交結賊黨之罪。” 當初逆賊棄官退鄕以讀書爲名, 聞李珥、成渾之爲一時儒宗, 來訪問學。 珥、渾病其氣麤而取其棄官, 稱許於士友間。 珥、渾好學, 故逆賊以問學欺之, 此可欺以其方也。 及珥之沒, 逆賊以修撰入京時, 論大變攻珥者得利, 故極其醜詆, 幷渾攻之。 先王乃下邢恕之敎, 斥邪之嚴至矣。 論者又曰: “渾托迹山林, 聚合門徒, 稱爲‘師弟’, 日與浮薄之輩, 論議時政, 是非人物。” 云。 噫! 渾本一林下士也。 其父守琛出於趙光祖之門, 高風懿德。 爲一世所推重, 隱居坡山, 累徵不起, 學者稱爲 “聽松先生”。 渾之學, 大槪得於家庭, 以孝悌忠信、反躬切己爲本。 鑠金之謗, 一至於此, 臣不勝痛惜焉。 自渾被斥之後, 講學一事爲世大禁, 賢者之被誣, 誠非一門人之所憂也。 幸賴先王睿知有臨, 不欲以不近之罪, 加之於定罪之日, 特命削去 “構殺永慶卵育逆賊” 等語, 則渾之受知於先王, 不可謂不深。 況今嗣服之初, 前日被罪之人, 無論大小, 皆蒙蕩滌之恩。 渾獨抱冤窮泉, 昭雪無期, 臣何敢畏沒身之誅, 而不以渾之心跡, 仰瀆於冕旒之下乎? 答曰: “具悉, 尊師之懇, 良用嘉歎。 但事在先朝, 不可輕議於三年之內。 訟冤者沓至, 恐傷事體。 予爲是懼也。”


11月 23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三日丙午(晉原府院君 柳根啓曰: “凡人遇事, 勇往與退縮, 誠由於心氣之壯弱。 年富而氣盛, 則心氣亦壯年老而氣衰, 則心氣亦弱。 未有其心先自畏怯於遇事之初, 而能察其任者也。 臣自再受儐相之命, 日夜憂惶, 前後控辭, 未蒙諒察。 怵惕驚恐, 心火煽動, 精血枯竭, 眼昏耳聵, 唇燋口燥, 無非年老氣衰之致。 與其中道顚仆然後, 始令某處延慰使倉黃遞代, 實不若預爲處置之爲妥也。 臣伏聞昨日大臣承召, 會于賓廳, 以刑曹判書李尙毅年富有才局, 啓差冊封詔使遠接使。 誠以應對周旋, 非精神筋力有可以擔當者, 決難膺是任者也。 臣明年則六十有一歲矣。 李尙毅少於臣十許歲, 至如申欽、李廷龜少於臣十五六餘歲, 其才華聲望, 又非臣比也。 當初大臣, 舍此二臣, 以臣膺是選者, 徒以臣方竊文柄故耳。 及臣上章懇辭, 得蒙聖恩, 許令詢問大臣, 相臣獻議以爲宜與館伴換差, 他大臣, 雖以‘一辭遽遞爲難’, 而其意則同。 而搢紳間論議, 亦莫不以一人每當重任爲苟且, 蓋慮天朝以東朝爲無人焉耳。 臣前後呈辭, 未蒙給由之命, 六度陳箚, 亦未蒙允兪, 臣實狼狽窘迫, 不知所出。 而其欲必遞者, 非爲身計, 乃是爲國事慮耳。 臣之此言, 實出肝肺, 瀆擾之罪, 自不暇顧。 伏願聖明亟賜遞免臣遠接使之任及大提學職名, 以便公私, 不勝幸甚。” 傳曰: “當更議于大臣處之。”)


○執義李爾瞻啓曰: “臣一生剛腸, 唯知疾惡。 論鄭澈之奸, 而橫罹構捏; 劾成龍之和議, 而深結嫌怨; 破汝淳之陰謀, 則廢錮八年; 觸永慶之兇鋒, 則幾陷不測, 幸賴聖恩如天, 朽骨生肉, 復廁朝端, 猥忝言地。 全恩有說, 大義不明, 失對誤國, 正論不發, 臣莫不身先倡之, 甘爲禍首。 乃今再亞風憲, 又擧前論, 同僚沮遏, 言不見施, 聖批嚴峻, 罪無所逃。 第念好閔等事, 原情則豈敢故誤, 擧法則難兔辱國。 如風癱、退讓等說, 皆推托於禮部所做, 而在喪、次讓本具來兩款, 則自謂: ‘一出於不得已之對, 一出於措語顚妄’, 其辭窮而其迹露矣。 況差官回禮時亦云: ‘爾國使臣有疾病、退讓之語, 故俺等爲此而來。’ 此則聖明之所親聞, 而有勞無罪之敎, 反下於此日, 臣竊惑焉。 今雖聖旨已准, 詔使將臨, 使臣失對之事, 則尙未辨釋, 書諸史冊, 傳之四海, 歷萬世而將不滅, 此擧國臣民窮天極地之痛也。 使我光明正大之擧不能暴白於天下, 至遣他使, 僅做大事, 一國喁望, 易歲始至, 則是果好閔等竭力周旋之效耶? 鄭仁弘一疏足以正使臣之罪, 而自上雖極褒獎, 終不嘉納, 則忠言讜論, 適足爲有罪幸免者竊笑之資耳。 然則姑停之論, 不可不發也。 噫, 臣獨何人, 每遇艱險, 觸前忤後, 衆惡成痏, 只欲以‘直道’二字爲未死前報恩地耳。 首啓騷擾之端, 自陷不請之罪, 報蔑絲毫, 禍迫朝夕。 豈可仍叨匪據, 只增罪戾?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此非强辨之事也, 而第觀近日時論, 已成偏執自是之病, 弊將難救, 予雖無言得乎? 前者三司之論執李好閔等也, 予若以待其回還而處之者, 罪名不近情理, 故慮必有其間曲折, 蓋欲得其情而審處之。 厥後歷見前後使臣狀啓, 則好閔等別無大段之罪, 反有可紀之勞。 設或有一分未盡之事, 此不過臨事未及料理之致, 寧有意於故誤也? 況頃日物議重發, 已被譴責, 公論亦云行也。 旣知其事情之如此, 則何必構成罪案, 深治於今日乎? 凡事貴在得中, 治人必原其情而正其罪。 不然則非但被罪者不服, 傍觀者亦必疑之矣。 過激之議, 雖快於一時, 所傷者多矣, 甚非美事。 予之此言, 非徒爲好閔等而發也。 勿辭退待。”


○(掌令朴楗、持平尹訒啓曰: “臣等適當李好閔等姑停之論, 到今益激, 勢難中沮, 不得不隨事論列。 豈敢有一毫有意於深文過激之論乎? 辭不達意, 以致聖批嚴峻, 無非臣等無狀所致, 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李時彦爲判尹, 申欽爲大司憲, 趙正立爲輔德, 沈諿爲掌令, 尹孝先爲應敎, 朴思齊爲弼善, 任兗爲吏曹佐郞, 兪學曾爲禮曹佐郞, 韓纘男爲司書, 洪霶爲副修撰。


11月 24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四日丁未禮曹啓曰: “人君動靜有法, 必百官備然後乃爲擧動。 況臺諫隨駕, 事體自別, 永慕殿行幸, 若無臺諫, 恐難爲擧動, 敢啓。” 傳曰: “知道。”


○答大司憲申欽 連箚辭職, 箚 答曰: “如是連辭, 當遞之。”


○兵曹啓曰: “淸白吏及無辜被罪、爲國亡身子孫等錄用, 自平時雖有承傳, 而該曹不能的知, 恐有虛冒之事。 頃年間本曹啓請令二品以上, 各擧其十分的實者, 單子懸錄, 啓下置簿後擧行。 而啓下之後則圖付軍職, 旣付軍職則終身可免軍役。 因此遂成避役之捷徑, 近來日甚紛紜。 所謂‘淸白吏’、‘無辜被罪’、‘爲國亡身’, 非有可據文籍, 只憑當身單子, 或有平生不曾聞名之人, 而事在久遠, 聞見有所未及。 旣有保擧, 不得不依此施行, 況其子孫之嫡庶眞派, 尤難詳悉。 大槪錄用之意, 不過念其祖先而不令其窮餓也, 豈但爲付虛銜免軍役而已, 又豈爲不論嫡庶, 混授官名之計哉? 已付者則雖不可一一追論, 今後則各其奉祀嫡孫外, 餘皆勿許。 保擧單子內, 歷擧其代之名數, 俾無冒僞, 而依平時舊例, 伍員一樣入直, 各門計仕付祿。 如是則虛僞者不至淆亂, 而錄用者得受實祿, 以此意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11月 25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五日戊申傳曰: “僉知中樞府事洪履祥, 大司憲除援。”


夜五更月暈


○前西部參奉裵弘重上疏:訟成渾之冤, (伏以我殿下御極, 萬象皆新, 雖在覆盆之內者, 咸欲容光之必照, 無不赴遡於殿下。 臣之亡師故臣成渾, 以一代儒宗, 萋斐成錦, 名編罪籍, 多士抱冤。 渾於壬辰, 自朔寧 金漬軍中, 被殿下之召, 入於成川仍詣義州, 則謂‘渾與漬同’事, 讒口囂囂。 構殺崔永慶之說、遺君黨奸之論, 又何爲而發耶? 永慶之獄初出於全羅監司洪汝諄狀啓, 則歸罪於其時委官, 亦似冤矣, 況永慶, 渾之故友也。 飛語之獄出於還山之後, 而聞其入獄, 則遣子致問, 及聞其死, 則送米賻之, 以全故素之義, 謂‘渾構殺’, 近於情乎? 惟我先王洞察誣枉之狀, 乃於成渾定罪之日, “構殺永慶”一款, 特命削去, 今不必更爲追論, 而以此構成其罪, 故遺君黨奸之論, 隨後而發。 渾於壬辰以其所居深僻, 大駕電過, 而不及聞知, 津渡阻絶, 莫能追往者, 無非其勢之使然也。 以此二者, 謂之‘遺君’可乎? 且渾雖鄭澈之親友, 而其出處之各異, 無異風馬牛之不及, 而謂之‘黨奸’, 甚可怪也。 當時論者, 以構殺永慶, 歸之於澈, 而因謂之‘奸’, 以澈爲委官故也, 渾非委官也, 又無與澈同事之迹, 則何可謂之‘黨奸’乎? 渾於先王朝, 重被不世之隆遇, 一見連累, 市虎成讒, 嚴敎屢下, 峻論將發。 渾雖退處山野, 而惴惴憂懼, 長爲待罪。 罪人臨終, 遺書其子曰: “我得罪於君父, 不及受罪, 惶恐而死。 我死衣以布衣, 斂以紙衾, 編茅蓋棺, 牛車歸葬, 略爲掩土, 不以禮葬” 云云。 此待罪泉下之意也。 嗚呼, 渾之立心一出於誠, 忠孝大節, 可以感格天地。 積毁銷骨, 雪冤無期, 豈天不欲扶植斯文耶? 先王末年巨姦當路, 媢嫉成風, 今天命哲, 公論稍張, 皆言渾罪之當雪。 而內之館學、外之諸道儒生叫呼天閽, 殆無虛月, 而天聽逾邈, 臣竊悶鬱焉。 伏願殿下, 下臣此疏, 博采朝廷公論, 以洗儒林之至冤, 不勝幸甚。)答曰: “事在先朝, 而門生學徒, 相繼投疏, 有若督迫者然, 恐傷事體也。”


11月 27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七日庚戌傳曰: “昔予潛邸時師傅河洛、朴光前、閔應祺、鄭雲龍、權宇等皆有甘盤之勞, 而不幸作故。 歲時令長吏存問其家, 祭物題給, 以施優恤之典(事, 下書于慶尙道、全羅道監司處。)”


○刑曹判書李尙毅請遞遠接使之任。 傳曰: “可合, 勿辭, 盡心察職。”


○夜一更, 電光, 雷微動。


11月 28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二十八日辛亥大司憲洪履祥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具悉卿懇。 此時風憲之長, 宜授端方之彦, 卿實可合, 勿辭察職。”


○禮曹啓曰: “今此詔使之行不遠, 謝恩之禮, 卽當次第擧行。 其謝恩使臣不可不預爲差出, 但詔使旣有兩起之行, 則冊命與賜祭俱係重典, 我國使臣似當各起差送。 令吏曹斯速差出, 使之裝束以待。 且各行進獻方物, 亦令該曹前期磨鍊爲當, (敢此竝啓。)” 傳曰: “允。”


○領議政李元翼再度呈辭, 不允批答。


11月 30日[편집]

○戊申十一月三十日癸丑(大司憲洪履祥啓曰: “螻蟻賤臣, 濫荷異恩, 旬日之間, 再叨匪據, 此實公議之所不容, 群情之所大駭。 冒昧陳箚, 庶冀恩免, 而賤悃未孚, 反承敦諭, 臣誠憂悸悶迫, 不知所出也。 臣之庸陋不堪之狀, 已盡塵穢, 今不可再瀆天聽。 第以參商推考事, 取考該曹公事, 則以‘勿揀赦前’爲目, 豈不以事係進獻, 不可尋常處之, 而爲此嚴重別科也? 臺諫方在被推, 則不敢冒出, 自是常規, 決不可偃然仍冒。 請命亟遞臣職以便公私。” 答曰: “知卿可合, 故除授出於予簡, 宜遵前旨, 勿爲更辭以振頹綱。 至如參商推考, 此不過循例之事, 不須以此爲嫌。”) 《光海君日記》卷第十


卽位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一日 朔甲寅備忘記 傳曰: “祖宗朝實錄謄本, 三年內列聖有進表裏于大妃殿之例。 誕日、冬至自上進表裏一節, 有司不爲詳察稟裁, 事甚未安。 正朝爲始, 宜封進于慈殿事, 此意言于禮官, 使之講定擧行。”


12月 2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二日乙卯晴。 領議政李元翼三度呈辭。 傳曰: “省卿辭章, 良用瞿然。 目今大賓將至, 中外遑遑, 國事艱虞, 罔知攸濟。 卿以勳舊大臣, 義同休戚, 而此時何忍爲辭退之計耶? 寡昧雖不足與有爲, 其可忘先王之殊遇, 缺加額之輿望乎? 卿宜勿固辭, 善攝以出, 用副予願, 無任幸甚。”


12月 3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三日丙辰弘文館副校理李埈等上箚,論災異四條, 曰“總權綱”, 曰“飭邊備”, 曰“抑近倖”, 曰“去壅蔽”。 答曰: “省箚, 具見忠言讜論, 而夜深未及重覽, 朝來更看, 良用嘉嘆。 予當體念, 但其中有未能解見之語。 不直則道不見, 何必爲藏頭之說乎? ‘一二命令, 未免或從中出’云者, 指何事歟? 予願詳聞其實, 雖不追於旣往, 欲爲戒於將來也。 勿以盡言爲嫌而畢陳焉。”


○弘文館副校理李埈、修撰朴曾賢、副修撰洪霶等上箚曰:伏以臣等俱以迂疎, 職在論思, 未有裨益聖政, 私自慙負。 昨因災異, 偶有所陳, 聖度如天, 曲賜嘉納, 至以畢陳爲敎, 擧國臣民孰不洋洋動心, 期以盡言於冕旒之下乎? 第以臣等言多未瑩, 愚有未逮, 但知告君之辭貴於婉順, 而不念好察之聽遠邁虞舜。 語及近倖之習, 而泛言中出, 聖主有康色之意, 而臣等有藏頭之說, 臣等之罪, 至此而大矣。 有懷悉達, 臣子職分, 導之使言, 寧復有隱? 頃者金公諒之罪, 發於公論, 旣被臺囚; 辛宗述之劾, 出於臺評, 旣令罷職。 而自上或命放釋, 或命推考。 法者, 天下之法, 非人主所得以私者也。 若以私意而有所低昂, 則貽戚將來, 其故非細。 況於更化之初, 萬目改觀, 一政令之失, 人將解體, 動關安危, 故臣等憂之, 箚中所言, 誠指此也。 殿下一念, 未免私意或干, 故此後擧措, 見疑於外人者, 亦非一事。 向者宣惠設局, 務蠲積弊, 而內收則復戶猶存, 川澤則賜牌尙占, 惟此數款事, 恐未有以厭服人也。 古之人主莫不愼始, 而旣久之後, 或未免漸不如初, 況當始初淸明之際, 有此命令, 外人之致疑於聖政, 臣等之過慮於明主, 豈但已也? 伏願殿下廓至公之道, 抑近倖之習, 不使私累留於應物之地, 則號令之發, 日月之更, 人皆仰之。 惟殿下加意焉。答曰: “省箚, 具悉。 讜論尤用感惕, 予當留察焉。”


○慶尙道儒生鄭承勳等九十一人上疏曰:嗚呼, 國家不幸, 變故橫生, 賊珒之謀逆也, 形迹敗露, 而全恩之請, 遽出於大臣之口, 是何意耶? 雖使恩或可全, 而斷自聖心, 則是亦一道也, 安有丞相、御史目見亂賊之兇逆而不擧王法之理乎? 至於告訃使臣李好閔, 幻出無形之語, 一則曰‘退讓’, 一則曰‘風癱’, 又以爲‘尙在殯側’, 至使天朝査考於本國, 則其誤事辱國之罪極矣。 至如尹承勳榻前讓本之說, 實出於附會好閔之意也 極尤可駭者。 大臣之論逆珒也, 必稱‘臨庶人’。 吁, 夫庶人之稱, 本於‘建庶人’之說, 所謂‘建庶人’者, 當時史臣冤痛建文之事, 不忍去‘建’字而稱之也。 不知大臣等, 其將以逆珒擬之於建文耶? 臣等竊惟朝廷是非, 有股肱之臣, 有耳目之官, 非草野之臣所當敢言。 第念當初請罪使臣之日, 殿下以姑待回還爲敎, 臣等以爲好閔渡江之後, 朝廷必有請罪之擧, 而迄未有聞, 此臣等之所以繭足千里, 來叫天閽而不知止者也。 伏願殿下亟正好閔誤事辱國之罪, 以快人心, 痛祛大臣偏私護黨之習, 使義理明白, 是非歸正, 不勝幸甚。答曰: “遠來陳疏, 用嘉誠悃。 但此事朝廷旣已參酌處置, 不可每以此執言, 動搖大臣, 重傷事體也。 況當初大臣炳幾善處, 摧逆節於未發, 蔚有安社稷之績矣。 厥後獄成, 罪人斯得, 而屈法全恩, 實出於予之初心, 豈得 待人言而爲者也? 至於使臣之事, 原其情, 則又無大段罪過矣。 治人之議, 不可不愼, 若有一毫過實, 則固非君子推己及人之道, 所損非細。 嗟, 爾諸生, 宜體予意, 退而自省。”


○傳曰: “大臣位一人之下, 居百僚之上, 時君之股肱, 而國家之柱石也。 大臣重, 然後朝廷尊而國勢嚴矣。 予於嗣服之初, 首擧一時人望, 置諸三公之位。 予私自喜于心曰: ‘予之得相, 無愧於夢卜, 倚毗委任, 將見庶事之康哉!’ 而不幸動搖之言, 橫生迭起, 使吾相臣不得一日安其位而展其志, 天未欲使我東得躋治平之域耶? 予甚痛焉。 頃者鄭忠復之疏, 極爲陰慘, 其計唯在於網打三公而後已, 予欲繩以重律, 杜絶其漸, 而第觀其辭說, 似近於病風妄罵, 故姑置而不問。 今此嶺儒之疏, 又以攻三公爲主意。 草野疎遠之生, 不知朝家處變之道, 徒爲一切之論, 欲陷害三公, 予竊怪焉。 至於全恩之計, 予已定於變生之初, 雖擧國同請按律, 予何忍從之? 況彼三公制逆變於未發, 得罪人於治獄, 則可謂‘有安社稷之忠’矣。 全恩之議, 亦出於引君以盡善之道也, 豈可執此爲咎? 反目之‘護逆’, 構成情外之慘語, 欲去無故之相臣, 誰主張是? 予罔測其端倪。 相臣儻或因此不安, 輕爲辭避之擧, 則是自毁其體面, 而朝廷隨而不尊, 所妨大矣。 正色凝然, 自持嚴重, 鎭國勢於喬嶽, 深有望於三公。 政院居近密之地, 予意不可不知, 故及之。”(史官曰: “好閔等失對, 皇朝至索讓本於本國, 有罪難逭, 無功可紀, 反膺崇秩, 無已太濫? 且承勳往在癸卯年間, 臨海使賊刃殺儒城君 柳熙緖, 已而賊被執吐實。 時, 承勳爲委官, 改捧賊招飜獄, 反坐熙緖子𦨙, 以謀害王子律竄東萊。 自是臨海日益驕傲, 實承勳啓之矣。”)


12月 4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四日丁巳都承旨金尙容、左承旨朴震元、右承旨柳公亮、左副承旨朴彛敍、同副承旨李必榮啓曰: “殿下嗣服之初, 簡自聖心, 盡用一時之望, 置諸百僚之上, 朝野相慶, 想望至治之成。 而不幸比來人心不淑, 紛紜投疏, 動搖日甚, 臣等常竊痛嘆矣。 昨日伏承下本院之敎, 丁寧反覆, 辭旨懇惻, 洞燭近日之痼弊, 凡在瞻聆, 孰不感激? 伏願殿下益篤倚毗, 使讒人不敢有所間, 大臣得展其四體, 則公論自此可張, 朝廷自此益尊, 庶見同寅協恭之美矣。 臣等職忝近密, 不勝區區之誠, 敢此仰達。” 傳曰: “今見啓辭, 具悉至意。 予當體念焉。”


○(掌令朴楗, 以監試官應推, 引避遞差。)


12月 5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五日戊午(以兵曹武科重試殿試規矩, 傳曰: “片箭三矢, 一百三十步, 一巡一中, 騎射, 一次四中。”)


○(司諫尹讓、掌令(沈楫)〔沈諿〕、正言金致遠以監試官不察之失, 引避遞差。)


12月 6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六日己未右議政沈喜壽啓曰: “臣等疎愚謬妄之說, 何敢與草野直截之論相較? 第念嶺疏中所詆斥, 蓋摘臣前日所上箚子一句, 而添做別案者也。 建庶人之‘建’字, 果是建文年號之省語也, 猶可謂‘史官有冤痛之意而不忍去’者也。 至如漢庶人、寧庶人, 俱是諸王之以逆賊見廢者也, 想必以厭擧其兇醜之名字, 而只據初封之國號, 以表其罪貶之稱耳。 稽諸往牒, 宗室罪廢之人, 有此稱號者非一二, 而大明近例, 尤甚明白。 本非臣所創造, 亦非依倣建庶人而爲之說也。 但前代叛逆之類, 率多呼之以蛇、虺惡物, 則直稱賊名, 有何不可? 而乃敢引用古語, 惹起人言, 實由淺陋無識之致。 不勝惶恐之至。” 答曰: “省此啓辭, 具悉卿懇。 但草野狂言, 不足介意, 勿爲未安。”


○傳曰: “竊觀先朝實錄, 則成廟朝遣左議政金國光、同知中樞府事鄭蘭宗, 謝賜祭承襲, 仁廟朝遣右議政成世昌、工曹判書姜顯謝恩, 而別無兩度遣使之例。 亦遣大臣兼行謝恩何如? 此意議大臣, 定奪以啓。”


○以鄭光績爲左尹, 閔德男爲司諫, 李志完爲輔德, 朴楗爲弘文校理, 尹、尹銑爲掌令, 李焞爲正言。


12月 7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七日庚申大司憲洪履祥 啓曰: “以前任未解由引嫌而遞。 (乃國家金石之典, 未解由前, 雖庶官不得除拜, 例也。 臣矇不致察, 初不擧論, 後乃引避, 不得遞免。 今聞物議譁然, 決難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凡官解由出未出, 乃該曹循例注擬時所考者也。 卿異於是, 勿辭, 退待。” 持平李士慶請遞, 從之。)


12月 8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八日辛酉禮曹啓曰: “以遣大臣兼行謝恩事, 議于大臣, 則鵝城府院君 李山海、左議政李恒福、行判中樞 尹承勳、淸平府院君 韓應寅皆以爲: ‘一依前例爲當。’ 右議政沈喜壽以爲: ‘竊聞明廟朝, 林百齡爲上使, 李潤慶爲副使, 兼行謝恩, 而先 宣宗初年, 丁應斗右議政結銜爲上使, 姜暹爲副使, 兼行謝恩, 依前例施行爲當。’ (領議政李元翼病不收議。)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國事艱虞, 此時三公不可赴京。 以一品差上使結銜可也。 (此意言于吏曹。)”


○領議政李元翼上箚曰:難持者志, 難保者氣。 氣盛而衰, 未有衰而復盛; 志立而頹, 未有頹而復立。 居官任職, 惟在於志氣之如何。 人莫不然, 況於老且病者乎? 臣器局褊隘, 性度輕率, 荷先朝殊遇, 歷試內外之任, 觸事皆乖, 有敗無成, 不待老病, 而氣已衰, 志已頹。 迨曩歲死病之後, 連年苦痛, 僅延縷喘, 形換神奪, 與鬼爲隣, 世念之絶, 今已久矣。 不自意嗣服之初, 誤恩遽及, 國事蒼黃, 未敢言病, 欲退不可, 欲進不能, 冒據終年, 乞告殆半。 至于今日, 病日益痼, 精力敗盡, 少歲狂奔之心疾, 又作於積傷之餘。 憂喜失度, 魂不附體, 晝則稍定, 夜則必亂。 臣之此病, 非可以藥物療治, 得效於旬朔。 而命遣內醫, 不離看救, 尤無任驚惶震懾之至。 伏乞亟收成命, 俾安賤分, 仍將臣本職及兼帶, 竝行遞改, 以便公私。 不勝幸甚。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但念卿一生憂國, 況値近來變故多端, 積憂成疾。 其醫藥調治, 不可等閑。 玆遣醫官不離看護。 卿宜安心勿辭, 善攝以出。”


12月 9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九日壬戌以鄭協爲大司憲, 洪履祥爲副提學, 崔有源爲大司諫, 尹孝先爲典翰, 尹爲執義, 柳慶宗爲掌令, 李好信爲獻納, 李爾瞻爲司成。


12月 10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初十日癸亥漢城府判尹李時彦、左尹邊應星啓曰: “牛馬宰殺之禁, 載在令甲, 而國綱一墜, 莫之禁斷, 至於國恤初喪, 處處宰殺, 常切痛心。 本月初一日, 臣等坐本府發送禁(亂)吏, 有一吏捉得於前牧使李冲家近處犯禁之人, 乃其婢夫云。 托以作亂士族家, 結縛使令, 匿迹構虛, 言于法司, 竝爲囚禁。 如此隆寒, 累日不放, 至下欽恤之命, 亦不解放, 必欲重治, 臣等實悶焉。 凡非法之事, 法司當禁之, 而他司禁亂之吏, 反在嚴囚, 終未知據何法加何罪也。 且法典內, 宰殺人許接及知情不告者, 皆有其罪。 而曲爲容護, 怒於先入之言, 言于法官, 囑于刑曹, 又以訓鍊都監發差捉囚, 一司下人將盡被囚, 皆緣臣等奉職無狀之致。 臣等請先伏重辜, 以爲妄作者之戒。” 傳曰: “勿爲惶恐。 觀此啓辭, 極爲駭愕。 人心如此, 國綱可知。 屠牛之禁, 在法甚嚴, 執法不撓, 痛革此習可也。 李冲推考。” 【○ 冲之賦性, 貪縱麤厲。 光海之末, 攀緣曲徑, 獻諂逢惡, 千態萬狀。 冬月則必大作土室, 種菜其中, 蓋取其味新也。 饌品極其甘美, 朝夕進供, 因以取寵, 致位崇班。 往來街中, 雖三尺童子, 必目之曰‘雜菜判書’, 人無不唾鄙者。】


12月 12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十二日乙丑持平李士慶、大司憲鄭協、執義尹、掌令尹銑、持平尹訒以被斥漢城府, 相繼引避, 退待。 司諫院竝請出仕, 從之。


12月 13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十三日丙寅(傳曰: “內資寺官員尸居其職, 赴北砲手所饋之酒, 多水酸薄, 人不堪飮, 推考。”)


○傳曰: “征戍之軍, 不可不撫恤。 分防處城池之役, 不宜侵責於京砲手, 此意各別下諭于本道監司。”


12月 14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十四日丁卯右副承旨李必榮啓曰: “凡公事必由政院出納者, 其意有在, 而昨日赴北砲手朴乭金猥呈上言于差備門, 而承傳色擅自捧入, 不使政院知之。 此路一開, 後弊難防, 請當該承傳色及朴乭金竝推考治罪, 以爲將來之戒。” 傳曰: “赴北砲手, 因犒饋有此呈訴, 非無端冒呈之比, 承傳色安得不捧入乎? 如此事在先朝多有其例, 倣而行之, 未爲不可。 推考過重, 勿爲。” 史臣曰: “宮禁不嚴, 外間下賤之人, 迭相出入, 凡有所欲, 輒因內宦冒濫呈狀, 其在先朝之末, 已成痼弊。 式至于今, 此弊益滋, 尋常依法之事, 在例當然之事, 亦莫不仰訴以售己欲。 至如犯罪之徒, 亦因此攀附, 百計圖免者有之, 其冒法奸濫之狀, 莫此爲甚。 (必榮遇事輒陳, 悉言無諱, 可謂出納惟允矣。 然染迹兇黨, 何足取哉?)”


○以李綏祿爲掌令, 朴汝樑爲持平, 洪霶爲正言。


12月 16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十六日己巳(司諫院啓曰: “江陰縣監柳咸亨爲人昏劣, 政委下人; 昆陽郡守羅大用尸居其官, 取侮下吏; 寧越郡守鄭象哲虐民肥己, 無所不至; 訓鍊都正李潤德身居宰列, 恣行胸臆, 顯有麤鄙之事, 請竝命罷職。” 答曰: “李潤德、鄭象哲, 遞差, 其餘依啓。”)


12月 17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十七日庚午陳奏使李德馨、黃愼 回自京師, 祕啓陳奏周旋之事, 且以貿來新書及冠服制度進。 答曰: “知道。 因國事艱虞, 勞卿等遠行, 深用未安。 幸賴盡力周旋, 得完大事, 豈非宗社之慶? 且貿來書籍及各樣冠服等物, 足見好禮變陋之誠。 當令禮官議處。” (又答曰: “具悉深嘉憂國之誠。 此啓辭下禮曹議處。”)


○初李好閔等周旋封典, 事垂成, 而李德馨等繼至, 遂許准封降使。


12月 18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十八日辛未陳奏使李德馨、黃愼啓曰: “臣在北京時聽中朝物議, 則以奴酋爲憂。 且觀此胡情狀, 數年不爲進貢, 今年乃遣麾下八百名于京師, 爭賞銀之多少, 其侮賤中朝者甚矣。 臣見東征時來此路, 人問之則皆以爲: ‘此賊憂在遼、廣, 其次在貴國。 及此暇時修繕險要, 以爲軍兵入保之計可矣。 若視如倭人欲爲逃避, 則鐵騎如風雨, 人民無一脫矣, 貴國善自爲謀。’ 如關西近邊必守之處, 預須相擇形止, 以定堡基, 觀勢善措, 恐不可已。 目今飢民流移, 物力全乏, 誠不可猝爲此役, 但預爲講定, 期免後日噬臍之悔可也。 關西一路, 上年旱蝗, 民不聊生, 今年旱災, 比前尤甚。 不及今善處, 則開年春夏間, 此輩非塡溝壑, 必嘯聚山谷矣。 詢諸道路, 朝廷無一紙處置之令, 此等危迫情狀, 必未及深悉而然也。 民間又言: ‘寧流移求活, 深恐救荒御史之來。’ 蓋使命所到, 實惠未敷, 而奔走供應, 反多弊矣。 若多般備穀, 與本道監司, 使之召募屯田, 則賑飢生穀, 可以兼得。 惟在廟堂與方面當事者, 商確善處耳。 臣徑行一路, 聞見甚慘, 敢此竝達。” 答曰: “此草記, 下備邊司議處。”


○司憲府啓曰: “監司者, 守令之綱, 承流宣化之責, 專係於一身。 行司直柳永詢, 前爲慶尙監司時, 淫縱貪虐, 無所不至, 一道之人, 欲唾其面, 免刑章而保官爵, 無不駭憤。 吉昌君 權悏, 前爲全羅監司時持身不謹, 專聽歸言, 遞歸之日, 駄載盈路, 物論久而不止。 請柳永詢、權悏罷職不敍。 (永慕殿親祭時宗室班列稀疎, 所見埋沒。 自前宗簿寺長官檢飭, 而正趙應文庸衰多病, 專廢檢飭, 至於親祭之日, 亦無形影, 不職甚矣。 請趙應文罷職。)” 答曰: “柳永詢、權悏竝推考。 (趙應文遞差。)”


○傳曰: “領府事以大臣, 爲國家急難, 得完大事而來。 暑雨祈寒, 備經艱苦, 酬勞之典, 不可不爲之。 其老父堂上, 實職除授, 以慰其心。” 【領府事, 李德馨也。 父, 民省。】


○(諫院啓曰: “吉州乃北路巨鎭, 而新牧使李惟直人物凡庸, 決難堪任, 請命遞差; 高城郡守尹貞世爲人愚騃, 多行貪鄙,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12月 19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十九日壬申傳于禮曹曰: “我國衣冠, 雖曰‘遵倣唐制’, 而不得其正, 貽笑華人多矣。 先朝每以其制度之不正爲欠, 欲貿各樣冠服一正其謬誤, 而未遑矣。 今陳奏使適貿來, 可得追繼先志, 丕變陋習, 深用嘉幸。 前頭詔使, 連續出來, 各樣制度, 倣此改造, 藏在本曹, 以作永久依樣之式事, 言于該曹。”


○掌令李綏祿啓曰: “昨朝, 臣與執義尹、持平朴汝樑會于依幕。 以吏曹佐郞任兗愚而多氣, 又有麤鄙之事, 笑罵從他, 揚揚自得。 當新服淸明之日, 天官極選之地, 不宜久叨以致物議, 欲論之, 發言再三。 執義尹答曰: ‘姑待後日。’ 持平朴汝樑頗有救止之意, 以明朝更議爲之, 答通矣。 今朝下吏走報, 持平得病, 以此停坐云。 臣卽以論啓之意簡通, 則大司憲鄭協答云: ‘引嫌之人, 不敢容喙。’ 執義、持平答云: ‘後坐面議。’ 臣本庸陋, 杜門窮谷, 其於時議, 有同聾盲。 只以平日激揚之懷, 論一郞之不合, 而言不見信, 推延至此, 勢難苟冒。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司諫院啓曰: “扶安縣監沈光世以有識朝士, 濫帶衙屬, 作弊多端,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持平朴汝樑啓曰: “昨日掌令李綏祿欲論吏曹佐郞任兗, 臣與執義, 問其論列之目, 則‘多行麤鄙’云。 臣之私意, 以爲傾軋之端, 恐或復起, 以更議爲答, 今日之坐, 以病不參。 今見李綏祿避嫌之辭, 以臣有救解之意。 臣空疎謬妄, 顯被詆斥,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執義尹啓曰: “吏曹佐郞任兗論啓之意, 昨發于會坐中, 臣答以: ‘公論已發不可中止, 而淸選論列, 亦不可輕易, 姑竢後日。’ 厥後朴汝樑以更議爲言: ‘臣亦以鄙意與持平同’書送, 而仍分付下吏, 明日早爲坐矣。 臣之本意, 非爲推延, 而今見李綏祿引避之辭, 則臣之失大矣。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12月 20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日癸酉(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臣聞玉果縣監沈㤿之妻, 捨其夫所居之縣, 而從其子光世于扶安, 至黜其婦于京中, ‘一縣公事, 無不專制’云。 故臣與獻納李好信、正言李溟相議以爲: ‘光世年少文臣, 有才可惜, 措語不須大緊。’ 仍構草請罷矣。 今聞光世與方伯不協, 方欲棄官而未決云。 然則臣之請罷, 正中其願。 臣不能詳加聞見, 致有此失,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傳曰: “沈光世勿罷, 其濫率事, 推考。”)


○校理崔起南上疏曰:臣頃在玉堂也, 僚中有進箚之論。 臣只與於箚目之相議, 而未參於箚辭之勘定, 區區之見, 未及參及於其間, 而玆者更忝本職, 則前日所議之箚, 旣已製進。 臣之耿耿, 於是益切, 敢就諸僚已陳之箚, 添損其目, 推演其說, 而爲之瀆冒焉。 其目有六: 一曰盡誠孝, 二曰敦聖學, 三曰任賢能, 四曰修軍政, 五曰革弊政, 六曰奮聖志也。 何謂盡誠孝? 孟子曰: “養生不足以當大事, 惟送死可以當大事。” 又曰: “親喪, 固所自盡也。” 其於送死之際, 自盡之道, 必以遵用禮經爲貴, 而後世帝王多溺於短喪之權制。 宋 寧宗之遭喪也, 朱子有言曰: “壽聖皇帝易月之外, 猶執通喪, 朝衣、朝冠皆以大布, 甚盛德也。 陛下宜遵壽聖已行之規, 而遵用漆絲淡黃之服, 臣竊痛之。” 我國禮之臣, 亦無定見, 使我大行大王, 執仁順、仁聖兩王后之喪, 未免前後異禮之失, 有若宋朝之事, 此識禮之士所竊嘆者也。 伏願殿下亟令禮官, 與一時知禮如鄭逑、韓伯謙、金長生之輩, 更爲商議以盡通喪之制, 則幸甚。 喪禮雖盡於先王, 而亦必奉承慈殿, 能盡幹母之道, 使恩義交孚。 而又以其盡孝於慈殿者, 推以及之, 凡諸嬪之侍御於先王者, 亦皆待之以誠, 此孝之至也。 且我大行大王有則白斯男之慶, 而上自諸君下至襁褓提孩, 皆托於殿下。 其所以盡其仁愛, 極其撫恤以敦友于之道, 此亦殿下之盡孝於先王者也。 惟聖明留心焉。 何謂敦聖學? 夫‘允執厥中’, 堯之所以授舜也, 加之以‘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十二字者, 舜之所以授禹也, 成王之傳告康王也, 亦必以‘冒貢非幾’爲戒, 則堯、舜之所謂‘學者只是心上做功’而已。 自是文、武、周、孔之聖, 顔、孟、程、朱之賢, 其所傳授而講明之者, 皆不出此, 則心法之外, 更無他學。 至如論古今辨是非, 以爲格致之功者, 則亦須取資於史學矣。 後世人主溺於聲色遊畋, 而不復留意於學者, 則固無足道。 往往號爲讀書, 其所以爲學者, 適足爲文辭外飾之資, 而與聲色遊畋, 同歸於亂亡者多矣。 古人所謂: “淸濁雖殊, 亡國則一也”, 誠格言也。 其學問之道, 不必專在於書冊上討論, 而引接臣僚講究日用當行之道者, 無非學也。 其引接臣僚之意, 玉堂論之, 政院論之, 每以御所狹窄爲敎, 而昨日則大臣二人, 一時來詣, 而請其入侍, 則其意至矣, 事體亦重, 而殿下又以前日之所以答玉堂政院者答之, 亦恐其未安也。 況待以山林之賢, 方置臺閣者, 亦有其人, 而未嘗一見面目, 一接其論議, 則其於待賢之道, 又如何耶? 人主之待臣, 至有引入臥內者, 則何居處之足論乎? 惟聖明留心焉。 何謂任賢能? 有德之謂賢, 有才之謂能。 正君善俗, 非賢不能, 故用人之道, 必以尊賢爲先。 是以《中庸》序九經, 而尊賢居其一。 帝王圖治之所急, 孰過於此哉? 今我殿下乃於新政之初, 欲用林下之士, 以鄭仁弘、鄭逑, 首加寵獎, 申應榘、李基卨之輩, 亦被收用之命, 凡學行高蹈之士, 悉令薦聞, 則一時觀瞻, 孰不聳動? 此眞急親賢之至意也。 而仁弘去、基卨遞, 逑又引疾而固辭, 其他所謂學行高蹈之士, 亦恐其未必于于然來也。 伏願殿下其於求賢之道, 待士之禮, 益盡其誠, 勿使有不承權輿之嘆, 則幸甚。 所謂‘修軍政’者, 何也? 昔成王初崩, 康王釋冕反喪服, 接見群侯之時, 太保召公首以‘張皇六師’爲戒。 成、康之世天下旣已治平, 四海旣已無虞矣。 元老大臣始見新君於亮陰之初, 其所警告者, 必以此爲先焉。 若使召公, 當於今日, 則其所以汲汲於師旅者, 宜如何哉? 頃者大行大王乃以實紀之法, 反覆利害, 下敎備局, 使之議啓, 而寂寥數年, 置之相忘。 廟堂之臣, 無意於國事, 一至於此, 寧不寒心? 上年大行大王方在違豫之中, 特令兵曹印出《武經七書》, 而又令設武學, 置敎授以爲練將之規。 古人云: “練卒百人, 不如練將一人。” 然則兵政之操約而施博者, 無過於此矣。 使先王盛意, 不至中廢, 則恐是繼述旨事之一道也。 臣出入騎省者, 至於六載, 而嘗管訓監軍兵, 亦佐北門戎幕, 中外軍兵之悉無形樣, 靡一可恃者, 臣所目見而詳知者也。 臣曾將軍政之弊, 條陣于大行大王之時, 猥蒙察納, 特令兵曹備局商議施行, 而兵部之所可自爲者, 則略或見施, 猶未着實, 至於其中養兵一節, 最其大者, 而其時大臣, 以姑待宮闕大役之過, 爲之回啓, 竟不見施。 噫, 臣之所陳, 未必養兵之良猷, 而惟其兵之不可不養者, 則此正今日莫急之務也。 將臣疏意爲之講議, 則恐亦不無因是而思其長策者也。 且近來北道防戍, 調用南關之卒, 至於諸道之兵, 莫不添入, 靡室靡家, 載罹寒暑, 而本道內需司之奴, 則安坐於咫尺之地, 南關之卒、諸道之兵, 憤怨益深, 至於解體。 內奴之在安邊以北者, 所當竝許選抄束伍, 以爲南北備禦之助也。 惟聖明留心焉。 所謂革弊政者, 何也? 家國大小政法, 一皆墜廢, 無復祖宗之舊規, 而種種病民之政, 日滋月益, 孑遺蒼生, (如在水火之中,) 嗷嗷怨呼, 慘不忍聞。 (可不哀哉?) 我殿下臨御之初, 首下憂民之敎, 貢物上供之類, 悉令量除, (則此正義《易》損上益下之義也; 文王視民如傷之意也。) 而大臣又有將順而建議者, 貢物、軍卒之弊, 請其設局而會勘, 山陵、詔使需用之物, 使之商議而(儲備,)至於供上方納內需之事, 亦將俟其上命之下, 而量處之, 則斯民之倒懸, 可以解矣。 所謂‘國典’者, 前有《經濟六典》, 後有《經國大典》。 《經國》之典, 則始撰於世祖時, 而頒於成廟之朝, 《經濟》之典, 則乃我太祖、太宗革麗開國而立經陳紀之書, 而至世宗大備, 太宗、世宗、文宗之所以用之, 而相繼致太平者也。 其間雖不無古今之異宜者, 而其良法美意, 可以百世行之者多矣。 先正金安國, 每於經筵, 動引《六典》, 其意可見矣。 (《康誥》曰: “往敷求于殷先哲王, 用保人民。” 凡可保人吾民者, 則雖在異代之事, 亦可爲之效法, 況我祖宗《經濟》之典, 豈非今日之所當參考者乎?) 今日之所謂法者: 一則前例, 一則橫看, 一則謄錄。 旣非《大典》, 又非《六典》, 或出於燕山之朝; 或出於權奸之手; 或出於胥吏之口, 添立雜役, 以病斯民者, 不勝其衆, 而至於祖宗之良法美意, 則掃地盡矣。 誠能通考祖宗之規制, 凡舊章之墜廢者, 必申明而修擧之, 其出於權奸、胥吏、燕山荒亂之時, 而仍爲前例, 實非《經國》、《經濟》之所載, 悉皆革去, 使聖明之下敎, 大臣之所建議者, 必有實惠, 則幸甚。 竊聞大行大王初年, 曾設正供都監, 蓋出於先王救民之意也, 而句管之臣, 行不着實, 事竟中廢, 可勝惜哉? 今我殿下仁民之意, 則贊襄有臣, 必不至於先朝之中廢。 爲政在人, 豈虛語哉? 所謂‘奮聖志’者, 何也? 天下之事, 必以先立此志爲本, 帝王之治, 唯患志不立耳, 自古未有有其志而無其治者也。 我大行初年, 奮然有大有爲之志, 而中歲以後, 治效之著, 不如初年, 於是有御製一詩曰: “撫劍中宵氣吐紅, 壯心曾許奠吾東, 年來事業邯鄲步, 回首西風恨不窮。” 此以我先王挽回三代之志, 恨其治不及志, 而爲之慨然者也。 以先王奮發有爲之志, 及至中年, 尙有邯鄲步之恨, 則今我殿下之所以有志者, 未知其能庶幾於先王之志耶。 殿下今日之志, 特將適千里者之擧足於戶庭之間而已。 伏願殿下發軔甚猛, 必以一蹴而至於千里爲志, 使其所謂志者, 不爲一時之偶發, 而爲確然不拔之志, 則幸甚。 且臣方在直中, 聞太學儒生等, 請雪成渾之冤, 而上批有曰: “昔在壬辰, 先王西幸, 車駕過成渾所居之地, 而成渾不爲出見於路左, 又不奔問於止宿之地, 君臣急難相顧之意, 不如是也。” 臣於渾此事, 亦嘗疑怪, 而究極厥由, 詳得其曲折者也。 請以臣之所聞者辨之。 蓋渾與鄭澈爲舊交。 由是重得時謗, 壬辰年間, 將朝夕被罪, 方待罪田里, 而及其兵火之作, 以待罪之人, 不敢自詣闕下, 而又聞賊兵漸逼, 民間傳言大駕將有西幸之擧云, 謂其子文濬曰: “吾旣不敢詣闕, 無復人臣之義。 當俟駕至, 哭迎道左, 如蒙一語賜問, 則是舍其罪也, 當死生隨駕而去。 如其不然則負罪之臣, 回徨悶迫, 更無可爲, 惟當含痛窮天, 死於溝壑而已。” 至於大駕西下之日, 則渾之家僻在坡平山下, 距州治三十里, 距臨津十七八里, 而官家亦無調集之令, 漠然不聞, 而是日渾之妻兄(申栻)[申拭], 夕到渾家言: “大駕已渡臨津, 倍道疾驅, 有直向遼東之說, 不知今夕次于何地。 且大駕渡津之後, 命撤東岸人家, 勿通津涉, 駕後道路, 已作亂兵, 人不得通行。” 云, 渾與(栻)[拭]相向痛哭而已。 翌日隣里人, 莫不奔避, 闔隣皆空, 渾亦移入僻峽中, 大駕駐於松京, 則亦渾之所不料及者也。 棄輿過去之日, 其勢固難及知矣。 若能預出待候, 則可以及之, 而不能預出者, 亦有其說焉。 渾送奴京中, 探得消息, 則又有: “自上欲爲背城一戰之敎。” 云, 於是民間所傳西幸之語, 亦不知虛實, 且其意以爲: “大駕若有西幸之擧, 則當有官家調集之令, 民間必無不知之理。” 此又渾之所以不得預爲待候者。 車駕之初發京城也, 事出蒼黃, 在京之臣, 亦或有不及知者, 則況渾在家距州治三十里之外者乎? 然渾自得先王峻敎之後, 每以罪人自處, 嘗自草墓誌其略曰: “吾盜名欺世, 以負國恩, 人臣負恩, 孰有如我者乎? 吾死目不瞑矣。” 又於將死之際, 遺書其子曰: “吾待罪君父, 惶恐而死, 汝當衣以布衣, 斂以布衾, 取茅覆棺, 牛車歸葬, 略爲掩土。 無違我志。” 云, 其情戚矣。 嗚呼! 當君父播越之日, 知車駕過於所居之地而不爲奔問, 古今天下, 寧有如是之人乎? 此情理之所不近者也。 噫, 渾家世林泉, 道學自任, 負士林重望, 爲一世儒宗, 而不幸以所親之故, 連累展轉, 橫遭情外之謗者, 非止一再, 此斯文之痛也。 顧其被誣之端, 發於朴惺、文景虎之疏, 此則遐遠之人傳聞之語, 而其所以構陷罪案者, 則實柳永慶之所主張也。 其司 時三司之官, 或呈告或立異, 至於三司盡空, 雖終與於其論者, 特出於不能違異, 而未必皆有媢疾之心也。 以渾之被罪爲之至痛者, 此國人公共之論也。 惟我殿下新服厥命, 首擧尊賢之典, 而尊賢之義, 無間於存沒, 則咸謂成渾之冤昭雪不日。 而殿下今日之敎, 乃反出此, 則儒林之望, 豈勝缺然? 臣之於渾, 雖未有摳衣凾丈之恩, 區區之心, 實切敬慕。 其所以敬慕者, 誠以渾之學, 忠孝爲本, 足以矜式一世故也。 而反以遺君, 終始見疑於君父如此, 豈非在所當辨者乎? 況臣忝直禁中, 得見批儒之敎, 則咫尺之間尤不可有懷不達, 故敢以臣之曾所聞知者, 備陳曲折, 以明其情理之有不然之有不然者矣。 如使渾果有遺君之罪, 而不爲深惡痛絶, 反欲曲護, 多費辭說, 則是自有遺君之心也, 粗識君臣之義者之所不敢爲也。 臣謹具六條, 方擬仰叫, 而適因聖批, 敢此竝瀆。 伏願聖明深察其至痛極冤之情, 而有以伸之, 則斯文幸甚。 (臣無任激切屛營之至, 謹昧死以聞。)答曰: “省疏, 足見有懷畢達之誠, 深用嘉焉。 但成渾一事, 言之者紛沓, 不計事體, 顯有脅迫之態, 此則未安也。 姑待後日, 何晩?”


12月 21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一日甲戌掌令李綏祿啓曰: “伏見持平朴汝樑避嫌之辭, 有傾軋惹起等語。 論一麤鄙之郞官, 有何關重, 而不美之談, 發於望治之時? 臣竊怪嘆。 臣以重試應入之人, 今始罷黜, 勢難苟容。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持平朴汝樑啓曰: “掌令李綏祿欲論任兗之時, 臣欲爲鎭定之計矣, 今被再斥,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司憲鄭協, 又引嫌退待, 弘文館箚遞鄭協、朴汝樑餘竝出仕。 設文武 臣重試聚李瞻等十人。 【武科對擧行。】


12月 22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二日乙亥延陵府院君 李好閔、行護軍吳億齡上箚, 請寢譯官以下論賞。 答曰: “省箚具悉卿等之懇。 但卿等告訃天朝, 請命美諡, 在國家酬勞之典, 固不可闕。 況封事之未卽准完, 適中朝機會然也。 其間奔走效誠, 前後之行, 豈有異同? 此非牢讓之事也。 一行員役有功者, 分輕重書啓。


○以李廷馦爲舍人, 沈諿爲掌令, 韓纘男爲持平, 兪學曾爲正言, 李好信爲吏曹正郞, 南以恭爲刑曹參議, 李馨郁爲江原監司, 李宗一爲吉州牧使。


12月 24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四日丁丑春秋館啓曰: “伏承上敎, 實錄相考, 則告訃、請諡、承襲使臣論賞之事, 以中廟朝觀之, 則盧公弼先往, 不得請, 成希顔繼往得請, 皆有效力之事。 姑爲書啓以備裁擇。” 傳曰: “知道。”


12月 25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五日戊寅司憲府啓曰: “請柳永詢、權悏罷職。 吏曹佐郞任兗愚而多氣, 又有麤鄙之事, 笑罵從他, 揚揚自得。 當此新服之日, 天官極選之地, 不宜久叨, 請命罷職。 奉王命撰敎文, 是何等製作, 而前副正申橈當兇逆擅國之日, 諂附之狀, 無所不至, 前後敎書, 非但極贊兇逆, 至下臣子不忍言文字。 末減罷職, 已駭物議, 而重試時偃然入庭, 略無羞畏之心。 旣參榜目, 雖不可削, 負罪益深, 理難容貸。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依啓。 權悏、柳永詢已爲推考, 任兗別無現著之罪, 不可輕遞。”


○文臣重試及第取李爾瞻等九人。 【洪瑞鳳、鄭士信、黃致敬、李志完資窮, 陞通政。 傳曰: “李爾瞻, 雖未資窮, 亦陞堂上。”】文科別試, 取丁好恕等十四人。


12月 26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六日己卯玉堂 弘文館上箚, 請引接臣僚。 答曰: “省箚具悉。 至論深用嘉焉。 予當體念。”


12月 27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七日庚辰司諫院啓曰: “前行司直李善復持身不謹, 得罪於公議久矣。 尙保官爵, 物情憤鬱, 請命罷職不敍。 尙衣主簿尹英賢曾爲守土之官, 被陷於逆賊, 廢棄久矣。 特敍雖出於一時恩命, 而物議憤鬱, 久而愈激, 請命罷職。 知事盧稷身居宰列, 致有簠簋不飾之誚, 請命罷職。” 答曰: “李善復, 別無現著之事; 盧稷, 先王重臣, 不可輕論。 尹英賢, 曾已被罪, 豈至於永廢乎? 不允。”


○(司憲府啓曰: “五衛將李質粹用心奸巧, 曾已溫陽, 鞫人圖功, 濫躋頂玉, 湖西之人, 欲食其肉, 擧國莫不痛心, 請命削奪官爵。” 又啓) 申橈、柳永詢、權悏事, 答曰: “依啓。 (李質粹罷職。)”


12月 28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八日辛巳司諫院連啓, 請李善復罷職不敍, 盧稷、尹英賢罷職。 答曰: “依啓。 盧稷、尹英賢事, 已諭不允。”


○司憲府連啓, 請 李質粹 削奪官爵。 答曰: “已爲罷職, 何必加罪?”


12月 29日[편집]

○戊申十二月二十九日壬午政院啓曰: “宗簿寺書吏尹縉法外冒呈上言, 該曹據法防啓, 而自上特命除授參上軍職。 旣無可賞之功, 而特除之命出於該曹防啓之外, 此路一開, 後弊無窮, 極爲未安。” 答曰: “啓辭則然矣。 但尹縉往在癸巳年, 覓得私墓神主而來, 先朝亦命除職矣。 渠今將朝夕入地, 除授軍職, 以酬其功, 不至過矣。” 《光海君日記》卷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