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광해군일기태백산본/6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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광해 6년 1월[편집]

1月 1日[편집]

○甲寅六年【大明萬曆四十二年】正月初一日朔甲寅太白晝見。


○(王率王世子及百官, 親行望闕禮於慶運宮庭。)


○(未時, 太白見於午地, 日有右珥; 申時, 日有兩珥。)


1月 3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三日丙辰司憲府啓曰: “設官分職, 各有所司, 文選責東銓, 武職責西銓, 乃是祖宗朝官人定法。 惟兩界監兵使, 議于大臣, 而頃自數三年前, 政失其體, 官方淆亂。 該曹避事, 雖微小守令、邊將, 輒請備邊司議薦, 備局所薦, 亦未免拘於人情, 能圖者圈多, 寡助者點小。 如有相臣親切之人, 則無點者或至於高擬, 只長奔競之弊習, 小無得人之實效。 今玆公洪、慶尙等道監兵水使五員缺官, 其議薦之人, 至令往勘于在外大臣, 千里往返, 非徒事體未安, 亦非常行之道。 請寢成命, 令吏兵曹, 勘定于在京大臣。 禁府乃是王獄重地, 其在平時, 雖不無罪人病重者, 而絶無保放之規。 況是謀逆, 天下之極惡, 決不可保放, 而逆賊朴應犀, 保放三朔, 尙不還囚, 物情莫不駭憤。 請禁府堂上推考, 色郞廳罷職, 朴應犀亟命還囚。 (鐵山郡守權餘慶, 淫奸邑婢, 率畜衙內; 開寧縣監姜𢢝, 徵斂無藝, 肥己悅人。) 副護軍金景瑞曾爲築城將, 積失西路人心, 殺害人命, 本道之人, 如視仇讐, 今不可復授防禦之任。 請命罷職。 (連啓, 請鄭士信削去仕版)。” 答曰: “依啓。 金景瑞、(鄭士信)勿爲煩論。 朴應犀當初保放, 出於上命, 不可還囚。”


1月 4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四日丁巳司憲府(啓曰: “前府使鄭士信, 爲人邪毒, 衆惡俱備。 當壬辰遷幸之初, 方忝諫官, 不爲扈從, 徑走其妻父任所, 亦不將母, 至以不忠不孝被劾。 僥倖蒙敍, 得齒朝班, 猶不悛改, 多行無理之事。 謀奪士大夫及庶民墳山, 托稱先祖之墓, 親自奠祭起訟, 一道之人, 莫不唾罵。 至於見絶師長, 又敢爲陰中之計詆斥。 故參判臣趙穆, 不遺餘力, 其於鄕賢書院配享議薦之時, 做出無形不近之謗, 執稱道內士林公論, 欺誣相臣, 巧爲沮閣, 一道士大夫, 擧皆憤惋。 臣等所論, 實出於此辜。 負君親得罪斯文之人, 決不可推考而止, 請命削去仕版。”) 連啓請逆賊朴應犀還囚, 副護軍金景瑞罷職, 前府使鄭士信削去仕版。 (答曰: “已諭, 休煩。 鄭士信事, 觀其緘辭, 察其情理處之可。”) 竝不允。


1月 5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五日戊午太白晝見。


○(午時, 太白見於巳時地。)


1月 6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六日己未掌令裵大維啓曰: “靈光品官柳永海、李珞, 欲害金容, 定送于上京船, 托言敗沒, 一船之人, 無不生還, 獨金容無去處。 今至四年, 不得伸冤, 故因其壻之發狀而治之。 今見李珞子山澤之疏, 極其詆斥。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持平曺挺立啓曰: “曾聞靈光人金容, 見嫉於一鄕, 終至冤死, 及至金克成被論。 臣忝諫院, 略有所陳達, 今難處置同僚。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月 7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七日庚申傳曰: “(罪人)別監方信元及其母春還、兵曹書吏徐應祥、內奴文得覽・文貞立・順弼・六月・點伊及徐應祥妻子・使喚・奴婢, 竝拿囚。” 卽日王(出御西廳), 親鞫。 下諺書一封, 乃兵曹吏徐應祥及大妃殿內人等, 相通之書也。 大妃殿內人義一, 亦命拿出, (乃大妃殿內人)王鞫問曰: “義一使其母往在悌男家, 同心謀事, 又密令內外相通, 不道之事, 無所不至。 通書江華, 傳送銀兩。 方信元與其妹義一, 內外相通, 傳書江華, 陰謀莫測; 徐應祥以兵曹吏, 密通大妃殿, 潛書祕札, 無不傳通; 六月子點伊, 以金籣家使喚奴, 必詳知謀議江華及內間傳書曲折。 竝十分直招。” 義一供曰: “江華傳書之事, 極爲曖昧。 銀兩傳送事, 則大妃殿出給二兩, 使貿棗、栗持去, 唐差官出來事, 則自內果問幾日當至云矣。” 王(曰): “銀兩自何門, 何人出給乎?” 罪人所言, 隨發尋問。 徐應祥供(曰): “大妃殿各門, 皆有守直, 何以通書? 遠近族屬, 無一人入在大妃殿者, 出納書札, 萬無其理。” 方信元供(曰: “矣身)於前年㼁出置江華時, 隨中使偕往, 數月始還, 只有同生妹義一在內而已。 其他密傳書札, 專不知聞。 如或有傳札時參見人, 願與面質。” 春還供(曰): “當初義一入內時, 百般謀避, 終不得免。 傳書之說, 萬無其理。 悌男家路, 亦不知之, 有何潛通之事?” 徐應祥妻文世供(曰: “矣)身與夫, 竝無族屬在內相切之人。 潛通書札, 萬無其理。” 徐應祥刑問一次, 不服。 (初更三點, 始罷。)


○王謂鞫廳諸臣曰: “由予否德, 獄事每出, 使卿等每每勞苦, 心常未安, 調理以行。” 【時, 大妃在錮門中, 隨侍內人苦之, 或從壁隙, 通書父母, 問其存沒。 王詗得一封書, 遂起大獄。】


○兩司長官榻前啓 : “相臣速爲加卜, 請移御法宮。” 答曰: “加卜, 近當爲之。 移御事, 近來日候尙寒, 亦當隨便爲之。”


○持平朴弘道啓曰: “當初金克成之嗾人呈狀, 臣雖見欺, 旣知與永海等, 明有私讐, 旋劾克成, 所懷略陳, 今無更議。 同僚旣以此引避, 勢難處置。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議)。”


○(司憲府啓曰: “掌令裵大維、持平朴弘道・曺挺立, 俱無可避之嫌, 請出命仕。” 從之。) 司憲府啓請 出仕。


1月 8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八日辛酉王(出御西廳,) 親鞫。 王下一張片簡曰: “簡中所謂汝淑, 誰耶?” 問于方信元, 信元對曰: “乃別監河自澄之字也。” 王又下諺書, 問于義一曰: “此則誰簡也?” 對曰: “乃大妃殿別監河自澄書也。” 傳曰: “內官朴忠敬, 江華下去時, 別監方信元率往。 而內間通書中, 亦有綢繆之狀, 可拿鞫。 河自澄兄弟姊妹, 可竝拿囚。”


○方信元刑問推(一次), 不服。 徐應祥婢生加屎刑問推(一次), 不服。 王曰: “義一母春還, 爲先刑推, 一邊鉤問義一。 且受刑時, 使義一見之, 相切內官及潛通人直招, 則汝母緩刑之意, 言于義一。” 義一供: “內間書札, 六月三度傳來, 而渠則不爲傳通, 留置箱篋” 云。 王曰: “春還仍刑, 更問義一。” 義一供: “前年十二月, 文尙宮書中: ‘唐官出來云。 汝娚信元乃掖庭別監, 以㼁出置江都之事, 作文呈之’云。 且徐應祥內間傳書時, 則內人春香傳之”云。 春還刑問訊(一次), 不服; 別監河自澄刑問推(一次), 不服。


○持平朴弘道啓曰: “大司憲宋諄, 若知金容之事, 果出於李珞等, 則殺人之罪, 所當究竟。 而旣放周俊民, 昨日, 乃敢處置, 臣未知何所據而然也。 兩司之官, 主一時公論, 尹銑曾謂臣妄論, 宋諄今謂臣輕論, 決難苟冒。 請命遞 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議。 ”


1月 9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九日壬戌(午時,) 太白晝見(見於巳地)。


○大司憲宋諄啓曰: “柳永海、李珞、周俊民等三人事, 了不知當初曲折。 而頃以同罪受刑, 一斃一放, 俊民則仍囚, 似不均, 卽令放釋。 弘道與克成, 同爲接狀, 同爲刑訊。 而果見克成不是處, 知爲所欺, 則固當自劾之不暇, 何遽至於徑先劾人乎? 如知克成之搆殺人命, 則何故坐見永海之杖斃, 終始同參, 不爲救止, 自脫同殺之名, 而今始云云乎? 旣被詆斥,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尹銑啓曰: “當初金容之死於舟中及今永海之斃於杖下, 其有辜無辜, 臣實未詳。 而弘道乃以妄論二字, 爲臣詆斥自家之語, 不知弘道何所見而然耶。 其言固不足以與較, 而旣被詆斥, 何敢仍冒?”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曰: “持平朴弘道・曺挺立、掌令裵大維、大司憲宋諄、大司諫尹銑等, 俱無可避之嫌。 請命出仕。” 從之。


1月 10日[편집]

○甲寅正月初十日癸亥太白晝見。


○持平朴弘道啓曰: “臣竊念此時何等時也? 外而邊鄙可虞, 內而逆獄繼起, 大臣在外而未入, 史官久曠而假職。 天災時變, 疊見層生, 今日之事, 可爲長痛哭而莫知攸濟者也。 國事之危, 尤有甚於此。 變生肘腋, 禍胎猶存, 危極之象, 日益生, 討逆之請, 日益解。 自上視之, 亦不如初, 乃下停啓之敎, 或於致齋, 或於國忌, 或於唐官往來, 堂堂討逆之典, 付諸可論不可論之地。 以之人心漸乖, 朝議不振。 臣意以爲‘不能庭請, 百司不可坐; 不得蒙允, 日夜不可止。’ 爲臣子者, 所當輟食忘寢, 奔走呼號泣, 必待兪命而後, 乃可退。 而誠未格天, 置之尋常, 以至於餘黨之生心, 推鞫之設, 已至兩年, 古今天下, 安有治逆而存其禍本者乎? 臣每曰: ‘今我聖上, 內承先王之禪, 上受天子之封, 已正寶位, 擧國咸戴。 則今日之變, 雖上告天王, 以正邦刑, 固無不可。’ 何可容諱於唐官乎? 唐官亦人臣也。 天下安有無君之臣哉? 國綱已頹, 主勢日孤, 脫有緩急, 號令不行, 則殿下雖欲按律, 不及矣。 思之至此, 豈不寒心? 凡干論啓, 若不蒙允, 臺官例皆引咎, 以盡回天之誠。 而討逆大論, 合司積月, 臣等寂無此擧, 臣竊愧焉。 近欲具由論列, 連日避嫌, 未暇及此。 而旣被同僚之斥, 勢不可不應。 兩司之官謂臣: ‘同參其論, 不爲先避, 有違常規。’ 以此斥之, 臣引避至再, 曾已見遞矣。 今又見大司諫尹銑避嫌之辭, 有曰: ‘喜得山澤爲父發明之疏, 欲實前日論劾之擧, 若營護永海者然, 恐非公忠、正直之道’云。 山澤之疏, 雖下該司, 於臣別無可避之言, 而掌令裵大維先自避退, 故臣不得已以處置爲難引避。 則有何喜得其疏之事而被訴至此? 使臣身在臺閣, 不伸冤枉而私護金克成, 然後方可謂公忠、正直耶? 臣旣有懷, 而不能隨事盡言, 反被人斥, 決不可晏然就職。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裵大維啓曰: “臣伏見持平朴弘道引避之辭, 極陳討逆未盡之失。 身爲臣子, 忍與逆魁俱生, 如臣無狀, 罪當萬死。 臣旣論金容之事, 曾有風聞, 又言克成初劾, 當先引避, 決不可晏然處置。 且當大論方張之日, 未奮討逆之義, 臣之罪戾,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李挺元啓曰: “臣伏見兩司避嫌之辭, 乃前持平金克成杖殺柳永海之事也。 臣前爲掌令時, 以此具由引避, 今兩司又以此引避, 則臣何敢自謂無失而偃然就職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持平曺挺立啓曰: “臣前後引避之際, 不得不據所聞陳啓, 而顯被持平朴弘道之譏詆, 勢難與之相容。 且見弘道啓辭中措語一款, 則以‘討逆之典, 置之尋常, 不得蒙允, 而不爲引咎, 自以爲愧’而有所云云。 此則今日之爲臺官者, 所當均受其責, 不可靦據重地, 重貽人言。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尹銑啓曰: “臣於弘道、克成鬪鬨之事, 了無相干, 而前後被斥於弘道, 非止一再。 弘道欺罔君父之罪, 亦所不辭, 自知不爲公議所容, 常懷怏怏。 而更授本職, 乃敢靦然出仕, 適乘山澤爲父陳疏之便, 得氣攘臂, 張皇辭說, 遍斥同僚, 略無顧忌。 而移及臣身, 誤以妄論二字爲斥渠之語, 橫加醜詆, 不遺餘力。 今將大論更發之日, 勢不可苟冒, 與弘道相容於合司之席。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原任大臣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率百官, 復啓請㼁按法。 答曰: “差官纔還, 姑停可矣。”


○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法。 不從。


○宗室啓請按法, 不從。


○百官再啓。 答曰: “不必强請。 不可忍之事, 毌庸煩擾。”


○弘文館再箚, 不從。


○宗室再啓, 不從。


○百官大臣等三啓。 答曰: “不可從也。 勿爲煩論。”


○宗室三啓, 不從。


○答完平府院君李元翼辭職箚曰: “省箚, 具悉卿懇。 目今春氣發揚, 卿宜調理出參, 以副予望。”


○傳曰: “兩司長官雖或有引避之事, 依前推鞫罷出後, 爲之。”


○傳曰: “領府事奇自獻處, 以國家不幸, 獄事又起, 宜俟少差, 星火上來事, 措辭敦諭。”


○傳曰: “內外巡及宮墻外扈衛事, 漸爲解弛, 另加嚴密爲之(事, 言于兵曹。)”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王(出御西廳,) 親鞫。 王曰: “金蘭諺札中有曰: ‘(有)非此官, 則何以爲之?’ 云。 江華府使奇協爲何事乎? 竝拿推。” 六月刑問推一次, 不服。 崔守仁、李福成、內官朴邦實等拿囚。


1月 11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一日甲子大司憲宋諄啓曰: “今見朴弘道避嫌之辭措語一款, 則曰: ‘禍胎猶存, 而討逆之論日益懈。 臣意以爲「不得蒙允, 日夜不可止。」 今此爲唐官姑停之擧, 臣實未曉’云。 臣當以長官, 專任其責, 決不可靦然仍冒, 重貽人言。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請兩司竝命出仕。 從之。


○(司憲府啓曰: “副護軍金景瑞請罷, 前府使鄭士信請削去仕版, 繕工監直長李尙絅, 縱酒廢事, 不合務劇之處, 請命改差。” 答曰: “金景瑞有可用之才, 無可棄之罪, 休煩可矣。 鄭士信亦已罷職, 不允。 李尙絅依啓。”)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尹銑、司諫崔東式、掌令裵大維、持平朴弘道・曺挺立、獻納孫倜、正言金夢虎・李用晉來啓曰: “討逆, 天下之大法, 宗社之大計也。 雖人主, 不得以私恩, 容貸於其間。 豈可以天下之大法至嚴, 廢宗社之大計至重乎? 去歲以來, 屢因唐官之行, 停不可停之論, 使兇逆之喘, 迄稽天誅, 禍胎日滋, 國家之危難已迫。 請勿留難, 亟命按法。” 答曰: “處變已至極地, 此外又欲何爲? 勿煩可矣。”


○(百官)大臣等連啓, 請㼁按律; 宗室連啓, 請按法; 弘文館(上箚,) 請按律。 竝不從。


○合司再啓, 百官再啓, 弘文館再箚。 答曰: “相持至此, 不忍從之。 豈徒然哉? 勿用煩論, 以安予心。”


○大臣合、兩司、(百官)宗室三啓。 答曰: “已諭, 毋煩。”


○合司四啓。 答曰: “已諭, 不允。”


○王(出御西廳,) 親鞫(榻前)。 沈喜壽啓曰: “近日邊鄙多虞, 人心搖動, 久無大臣, 事事可悶。 獄事又起, 小臣扶曳供職, 少無補益。 雖在平日, 相臣俱存, 猶懼不濟, 況時事如此, 而無三公可乎?” 王曰: “當留念。” 沈喜壽曰: “雖留念, 而引日延時, 無斷定之敎。 奇自獻、鄭仁弘雖上來, 豈不出他相乎? 況今邊事難料緩急, 且獄事重起, 豈可無相臣於此乎? 頃日亦達李元翼出仕事矣。 但元翼羸老, 似不得供劇。 朝家久無相臣與原任料理國事者, 朝野尤爲悶迫。”


○朴義男、河得星等拿囚, 順弼刑問推一次, 不服。 文貞立刑推(一次), 不服; 方信元壓膝(一次), 不服。 王曰: “壓膝時, (禁喧)徐徐爲之。”


1月 12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二日乙丑王(出御西廳,) 親鞫。 王曰: “自昔逆獄時, 雖受刑累次, 罪人不爲徑斃, 而金直哉逆獄後, 一次受刑者, 例皆徑斃, 此何故?” 沈喜壽啓曰: “殿庭訊杖重, 故罪人多斃, 隆寒盛暑, 則尤爲易傷矣。” 朴義男刑問一次, 不服, 卽金蘭諺書中所云: “使朴別監傳入”者也。 朴承宗、柳公亮啓曰: “義一、信元, 以河自澄書札直招, 則河自澄隱諱之跡, 昭著矣。”


○王曰: “義一、信元(壓膝一次, 不服。) 、六月(壓膝一次, 不服。) 、順弼、文貞應壓膝(一次), 竝不服。 大妃殿內官朴邦實(刑問一次, 不服。 大妃殿內官)、崔守仁刑問推(一次), 不服。 (文貞立壓膝一次, 不服。 )點伊刑推(一次), 不服。


○(兩司啓請奇協拿問。)


○(傳曰: “江華府使奇協拿來。”)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率百官, 啓請㼁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從; 三啓, 不從。)


○合大臣等兩司宗室啓請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從; 三啓, 不從; 四啓, 不從。)


○(宗室啓請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從; 三啓, 不從。)


1月 13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三日丙寅王(出御西廳,) 親鞫。 傳曰: “大妃殿內官安彦鳳拿入。” 以守直內官, 不能致察禁飭故也。 六月壓膝, 不服。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率百官, 啓請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從; 三啓, 不從。)


○合大臣等宗室兩司啓請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從; 三啓, 不從; 四啓, 不從。)


○(宗室啓請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從; 三啓, 不從。)


○以鄭沆爲江華府使。 (【沆, 武人也。 臨海之竄, 李廷彪殺之; 大君之竄, 鄭沆殺之。 故寵幸無比, 其後二人, 相繼俱斃, 人皆謂天殃。 大君死時, 年九歲。 沆到任之後, 絶其餼稟, 所饋飯和以沙土, 使不得入喉。 邑中有一小吏, 守直圍籬者憐之, 密懷飯饋之, 沆覺而杖逐之。 故大君自此不得食, 氣盡而死。 (或云)沆患其不速斃, 火其堗, 極熱燒殺之。 大君攀戶立終日, 力竭而墮, 脅骨盡燒。 至今江華人言之, 莫不泣下。】)


1月 14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四日丁卯司憲府啓曰: “自前皇朝詔勅出來時, 當其齎捧使及差官到境之初, 迎候之臣及義州府尹, 卽爲詳細探聽, 謄書一本, 預先馳啓, 乃是流來規例。 而今此齎詔官越江之後, 哀詔及遺誥與否, 接伴官全不分明探聽啓知, 至於宣傳官下去後, 隔一日始爲順付以送, 使親行大禮, 臨時窘迫, 極爲無謂。 義州府尹朴燁, 當時亦不分明探聽, 具由馳啓, 以致誤事, 物情莫不痛憤。 豈可以尋常推考, 徵其罪哉? 請接伴官(邊應恒)[邊應垣]拿鞫, 義州府尹朴燁罷職。 往在戊申年間, 奸兇腹心、羽翼, 布列朝著, 將欲網打士類, 謀危宗社。 幸賴天心默佑、公論激發, 許多鬼蜮輩, 次第伏辜, 上告宗廟, 頒敎八方。 此實告祖宗而棄之, 與臣民而棄之也。 至於壬子年間, 因臺諫所啓, 凡關係國家, 告廟中罪人, 勿論罪之輕重, 永勿書啓事, 捧承傳施行。 而今此別歲抄時, 見在告廟中罪人, 該曹無端書啓, 殊無當初告廟之意。 今若復爲收敍(此人等), 則奸兇餘孽, 終必接迹而起, 將來之患, 有不可勝言。 頃者別歲抄中告廟罪人書啓單子, 請命勿爲擧行。” 不從允。 司諫院俱啓, 亦不允。


○(合啓: “李懿信, 一怪鬼也。 譸張兇說, 逞妖村閭, 到處生孽, 鄕人賤棄。 杔稱福地, 移其舊業, 破産罹災, 人所共笑。 其自爲求福, 宜無所不至, 而無效有害, 至於此極, 其爲人之無狀、術業之不精, 槪可見矣。 今又嫁禍宗社, 嘗試朝廷, 使二百年不拔之神基, 欲移沮洳一小縣, 張浮駕誕, 熒惑天聽。 非但一國臣民, 皆思顯戮, 祖宗在天之靈, 亦必赫然/怒於冥冥矣。 前朝末, 有一妖魔, 倡爲遷都之說, 當時君臣陷其術中, 一敗塗地, 終至於僨國而後已。 豈料聖明之世, 復有此怪鬼之變也? 此臣等所以尤極憤惋而不得請不止者也。 請勿留難, 亟命依律定罪。” 答曰: “勿煩。”)


○(司諫院啓曰: “戊申告廟之人, 非他被罪之比, 上告祖宗, 下諭八方。 頃年又因臺諫所啓, 永勿書啓事, 捧承傳。 而今此別歲抄錄啓時, 竝爲書入, 殊無當初告廟之意, 物情莫不駭異。 吏兵曹別歲抄單子, 卽爲還下, 使改稟施行。” 答曰: “昨已諭, 何勿煩更論。”)


○王(出御西廳,) 親鞫。 朴邦實壓膝一次, 不服。 大妃殿內官趙德新, 崔忠洽拿入推, 內人于音德、富田竝拿推(出, 皆大妃殿內人、婢, 爲邦實辭連故也。) , 崔仁立(壓膝一次, 不服。)、朴義男壓膝一次, 竝不服。


○兵曹佐郞崔鳴吉、拿宣傳官尹佑, 被拿下獄。 時, 唐差官入京, 王命兵曹郞廳一員、宣傳官各一員, 守直唐差館所, 令不得與外人相接。 適當元日, 差官家丁數人, 出遊街路, 有西學儒生李弘任者, 被酒捕盜軍隨其後, 人皆畏避。 有西學儒生李弘任者, 乘酒問曰: “此唐人來自何處?” 捕盜軍卽捕以告, 誣謂弘任與唐人密語, 欲以求賞。 鳴吉按問, 知其無情, 卽釋之, 爾瞻之黨聞之, 以爲知情故縱, 遂與弘任俱被拿。 王親鞫供招, 仍命下獄。


1月 15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五日戊辰傳曰: “實錄玩揭日甚, 畢役無期。 大臣另令嚴督, 速爲完了。”


○(接待所啓曰: “卽使所郞廳鄭遵, 呈納回禮禮單, 則稱以多謝, 卽出黃葛布一匹、彩胸䘯一雙贈送, 色吏處, 小帽子一介, 亦爲給之矣。 俄而譯官出, 傳齎官之言曰: ‘點視回禮物件, 則虎皮毛薄, 把參不好, 換給’云云。 臣卽見之, 則虎皮毛果淺薄, 把參品似極好。 再三開諭, 終不聽順。 不得已令該曹改備以給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該官推考。 今後凡禮單物件, 政院十分看品, 檢飭以給。”)


○(傳曰: “凡差官之來, 每以陳久不用之物, 充給禮單, 該官之不察其職甚矣。 該曹郞廳竝推考, 今後禮單中久陳之物, 勿爲充給。 速令量定, 兩南使之, 急急措備以送。”)


○(政院啓曰: “大提學圈點, 自前招政府錄事言送, 則錄事遍告諸大臣, 以無故日來言, 然後啓請命招, 乃舊例也。 本院再次招錄事言送, 而迄無皁白, 使大提學圈點重事, 遲延至此, 極爲未安。 今則招議政郞廳, 速爲圈點之意, 言送何如?” 傳曰: “允。 過二十日後, 圈點。”)


○(司憲府前連啓, 別歲抄中, 告廟罪人, 勿爲擧行, 請罪(邊應恒)[邊應垣]、朴燁。 竝不從。)


○(合啓, 請李懿信按律; 司諫院連啓, 歲抄中告廟人, 請勿爲擧行。 竝不從。)


○王(出御西廳,) 親鞫。 王曰: “捧奇協(拿入奇協)招。” 供曰: “八月初四日, 逆㼁安置之時, 禁府堂上・郞廳各一員、文宰一員、武別將四員、承傳二員、內官二員與臣, 同坐於圍籬門外, 眼同安置, 逐日所納之物, 書諸小紙, 送於承傳, 則承傳使內官, 入於圍中。 及承傳撤還之後, 其供饋物件, 小紙書送于武別將, 武別將使軍官等, 一一點檢以入。 臣雖營護, 檢察使、別將等, 恒留府中, 耳目森列, 宗社所不共之逆魁, 欲爲營護, 則是亦逆賊也。 豈敢營護, 自陷於逆賊之理乎? 八月晦間, 內官送人曰: ‘罪人求食白餠, 其可得歟?’ 臣答曰: ‘罪人飮食, 必待承傳分付而給之。 雖一勺水, 不敢擅入。’ 居三日, 承傳送人曰: ‘罪人必欲食白餠, 三日呼哭, 其可造入。’ 卽令下人, 作餠二塊, 盛于小貼, 送諸承傳, 此外別無一毫自擅之事。 至於圍籬排設之初, 脅勒次知都事, 使不得自由之說, 尤極無理。 當初與都事, 遍閱城中圍籬可合家舍, 最後日晩, 得東門內崔彦祥家, 調發軍人, 或令負石, 或令伐長木, 築墻圍籬, 卽日畢役。 都事以奉使之人, 受制地官, 萬不近似。 臣不爲營護之跡, 不爲脅勒之狀, 檢察使、別將及其都事下問, 則可以立辨。”


○朴邦實、趙德新面質, 崔仁立刑問推(一次), 不服, 又加刑(一次), 不服。 河自澄烙刑(一次), 不服。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率百官大臣等, 連啓, 請按法。 答曰: “天時尙寒, 傷人必多, 迄可休煩, 退察職事。” (再啓, 不從。) 三啓, 答曰: “不必加律。” 合兩司連啓, 請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允; 三啓, 不允; 四啓, 不允。)


1月 16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六日己巳王(出御西廳,) 親鞫。 傳曰: “大妃殿內官, 不有傳敎, 內人出給之物, 私自傳通, 小無忌憚; 承傳色內官, 任其所爲, 不爲入啓。 竝拿鞫。” 順弼刑問推(一次), 不服。 朴邦實、趙德新面質。 崔仁立厭膝(一次), 不服。 傳曰: “內官任得俊, 江華下去時, 㼁欲食白餠, 再再傳言于本官, 而不爲入啓, 其慢蔑君上, 無忌懇/憚甚矣。 可拿鞫。” 點伊壓膝(一次), 不服。 大妃殿內官柳大春、李扶榮、(武兼宣傳官邊濂, 竝拿囚。 邊濂捧招後放送。)


1月 17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七日庚午王(出御西廳,) 親鞫。 傳曰: “朴邦實私通凶書, 追施典刑, 邦實及崔仁立家內奴婢, 竝拿鞫。 李萬龍壓膝。 萬龍卽上年咀呪之變, 金應璧辭連者, 今始得捕, 窮推其時事狀。” (壓膝一次,) 不服。 崔仁立壓膝(一次), 不服。 李從男(刑推一次, 不服。) 卽李萬龍兄也。 文得覽(刑推一次, 不服。 卽)、應祥妻文世刑推(二次), 不服。 點伊壓膝(一次), 不服(點伊乃六月之如金蘭之婢)也。 河自澄(烙刑一次, 不服。) 、李萬龍烙刑(一次), 不服。 崔守仁、徐應祥面質後, 應祥壓膝(一次), 不服。 崔守仁刑推(一次), 不服。 王曰: “辭連人玄忠貞, 急急拿來。” (忠貞乃徐應祥妻娚。)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尹銑啓曰: “今此獄事, 內外交通, 出納文書者雖多, 而兇謀主張, 都在於金蘭。 他餘罪人, 俱已刑訊, 而金蘭至今不問。 文廷立、河自澄族類皆死, 則金蘭兇謀, 無處憑問。 此罪人等, 姑爲停刑, 宜速拿出金蘭, 與之憑問, 得情甚當。” 王曰: “此外亦多可問之人, 徐當察之。”


○百官大臣等、兩司、弘文館連啓請以㼁按律。 答曰: “末世人心不淑, 恐不可一從法典。 出置島中, 情法兼行, 如斯而止可矣。 勿爲煩擾。”


○(合司初啓, 弘文館上箚, 請以㼁按律。 不從。)


○宗室連啓, 請㼁按律。 答曰: “卿等居宗戚之列, 何堅執此論乎? 勿爲紛紛, 停止退休。”


○(合司再啓。 答曰: “毋爲煩執。”)


○(百官再啓, 宗室再啓。 答曰: “處置已盡, 更無可爲。” 弘文館再箚, 百官三啓。 答曰: “已諭, 毋煩。” 合司四啓。 答曰: “不允。”)


1月 18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八日辛未太白晝見。○王(出御西廳,) 親鞫。 傳曰: “奇協議處。” 沈喜壽、朴承宗等啓曰: “若有情迹, 則雖繩之以重律可也; 若無情迹, 雖放之亦可。 以其顯著者言之, 只白餠一事而已。”


○玄忠貞(刑推一次, 不服。)、北間刑推(一次), 不服。 北間卽崔守仁之奴也。 邦實之奴男伊年十二, 亦拿囚。 朴義男(刑問一次, 不服。) 、李萬龍(加刑二次。) 、趙德新、崔忠洽刑推, 不服。 李從男(壓膝一次, 不服。) 、文得覽(壓膝一次, 不服。) 、河自澄、李萬龍、文世(壓膝一次, 不服。) 、崔忠洽刑問一次, 不服。 (趙德新刑問一次, 不服。) 點伊(烙刑, 不服。) 、方信元烙刑, 不服。 (河自澄壓膝一次, 不服, 李萬龍壓膝一次, 不服。)


○禮房承旨承政院啓曰: “平時, 自上殿坐, 則注書坐東邊, 翰林坐西邊, 亂後, 翰、注雜坐, 已成謬例。 故今日在外庭時, 議復古規, 使之分坐何如?” 從之。


○合大臣、宗室兩司連啓, 請以㼁按律。 不從。 (再啓, 三啓, 四啓, 竝不從。)


○(宗室啓請㼁按律, 再啓, 三啓。 答曰: “已盡諭矣, 宜勿更煩。”)


○(百官啓請以㼁按律。 答曰: “不必依律, 停論可矣。” 再啓, 三啓。 答曰: “諭之已盡, 母庸煩論。”)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1月 19日[편집]

○甲寅正月十九日壬申太白晝見。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是日, 令大臣庭鞫。 傳曰: “逆賊, 人得而誅之, 不必大臣。 沈判府事病重, 則退去調理事, 諭之。” (推鞫廳啓曰: “傳敎罪人)崔忠洽、趙德新、文世、李從男、玄忠貞、北間、朴義男、李萬龍、文得覽等, 壓膝, 竝不服; 點伊加刑, 亦不服。 (敢啓。” 答曰: “知道。”)


○以奇自獻爲領議政, 鄭仁弘爲左議政, 鄭昌衍爲右議政。


1月 20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日癸酉(令大臣)庭鞫。 (推鞫廳)啓(曰): “傳敎罪人點伊、玄忠貞、崔忠洽、趙德新、北間等, 竝壓膝, 不服; 文得覽、李從男、文世, 竝加刑, 不服。 (敢啓。)


1月 21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一日甲戌傳曰: “大臣推官, 勿爲俯伏, 平坐讞獄。 凡罪人訊鞫之際, 推官似當以招辭, 逐條鉤問。 今則闔廳之員, 皆無一言, 只仰予口, 甚非妥當。 後勿如是。” 王(出御西廳,) 親鞫。 李弘任刑問一次(弘任卽士人。 唐差官入京時, 醉行其後, 以爲與唐人密語, 拿鞫。) , 不服, 文得覽壓膝(一次), 不服。 大司憲宋諄、大司諫尹銑榻前啓曰: “凡交通, 必彼此相應, 然後爲之。 今罪人等招辭及文書中, 顯有兇謀相通之迹, 且載府使所爲之語, 請江華圍籬中內人拿鞫。” 從之。 王曰: “江華都事發送時, 內官一時竝送。” (文世壓膝一次, 不服。) 玄忠貞(加刑二次, 不服。)、崔忠洽(加刑二次, 不服。) 、北間(加刑二次, 不服。)、河自澄、趙德新(加刑二次。) , 竝不服。 徐應祥、文世壓膝(一次), 竝不服。 (河自澄加刑二次, 不服。) 王曰: “㼁保母敬玉、內人中還, 竝拿問。” 王曰: “中還勿爲驅迫, 徐徐入庭, 散杖亦勿爲之。 上年咀呪曲折及大妃殿祈禱之事, 一一捧招。” 中還供云: “大妃及金尙宮、文尙宮, 自逆變後, 內外差備門皆閉塞。 一日大妃移往他房, 與諸內人大言曰: ‘天朝不知之大妃乎? 朝廷不知之大妃乎? 大君亦朝廷不知之大君乎? 矣內官不知之大君乎?’ 矣身曰: ‘此何等事歟?’ 大妃曰: ‘吾親屬盡爲囚禁, 又閉塞門戶, 天豈無知?’ 仍攅手呼冤: ‘吾生而見之耶?’ 大妃, 十一月初十日間, 行天祭, 所謂祈禱之事, 不知某樣爲之。 文尙宮言於矣身曰: ‘只祝大君還爲入來之事, 豈敢爲主上、東宮謀害而祈禱乎?’ 江華相通之事, 則不知曲折, 八月晦間, 禮玉、文尙宮輩, 相與徘徊於門內而已。 文書出給, 雖不知顚末, 而權尙宮自門隙出給, 則朴邦實、崔忠洽受去(云云)矣。” 王曰: “更無可問之事, 放送。” 【中還, 故懿仁王后侍人。 中還指證大妃祈禱及通書事, 故命釋之。】


1月 22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二日乙亥王將親鞫, 大臣不進。 權縉啓曰: “自上親鞫, 莫大擧措, 無大臣, 則非但事體極爲未安, 亦是無前之規。 惶恐敢稟。” 傳曰: “鞫獄方急, 不可不爲。”


○傳曰: “獄事又起, 奸謀叵測, 而大臣推官, 不爲盡心推鞫, 使兇賊輩, 未輸情前, 相繼殞斃。 而色承旨尙不稟處, 臺諫亦不論劾, 今日國事, 極爲寒心。 親鞫, 雖無大臣, 可以爲之, 速爲入侍。” (王出御西廳。) 遂出親鞫。 全弘斗刑推(一次), 不服。 文世、徐應祥加刑一次, 不服。 李弘任(壓膝一次, 不服。) 、崔忠洽(壓膝一次, 不服。) 、趙德新、崔守仁、河自澄, 竝壓膝(一次), 不服。 (徐應祥加刑二次, 不服。)


○都承旨李德泂等啓曰: “前日百官啓辭, 大臣不來, 則勿爲捧入事, 傳敎矣。 今此逆㼁按律之請, 乃是一國公共之論。 臣等以忝在近密之故, 不得請討, 常以爲恨。 豈敢從中沮遏, 重得罪於天下後世? 如前捧入之意, 敢啓。” 王曰: “率百官, 大擧措也。 自前亦有無大臣捧入時乎? 今日已捧之外, 更勿捧入。”


1月 23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三日丙子右承旨權縉啓曰: “今日已晩, 而推官不來, 請當該禁府郞廳推考。” 傳曰: “國綱解弛, 人不畏法而然。 禁府都事, 有何罪? 勿推。”


○合兩司啓曰: “三公之職, 百責所萃, 人心去就、國家安危係焉, 苟非其人, 決難冒居。 領議政奇自獻居家行事, 臣等不須悉擧, 仰溷天聽。 而一生心術, 陰兇詭譎, 唯以傷人害物爲事。 前任相位, 張皇氣勢, 擅弄威福, 屢起大獄, 睚眦必報。 攘攫强奪, 縱恣無忌, 旣被重駁, 爲衆所棄。 及下爰立之命, 擧國駭異, 中外失望。 豈可使得罪公議之人, 復廁具瞻之任, 重誤國事乎? 請命罷職。” 答曰: “不允。 盡心國事之賢相, 構辭搏擊, 使不得容, 忘君護逆之人卜之乎? 決無可從之理, 亟停此論, 使之上來, 以濟時艱。”


○兩司連啓, 請以㼁按律, 百官初啓, 宗室初連啓。 答曰: “騷擾甚矣。 須勿强瀆。”


○弘文館上箚請按律, 不從。


○(合司再啓。 答曰: “不允。”)


○(百官再啓。 答曰: “予意諭之盡矣, 何不動聽乎? 況唐官尙在境內, 勿爲煩擾。”)


○(宗室再啓。 答曰: “予意已諭, 卿等胡不諒察乎? 勿庸太煩。”)


○(弘文館再箚, 不從。)


○(合司三啓, 百官三啓, 宗室三啓。 答曰: “不可從之意, 已盡諭之矣。”)


○王(出御西廳,) 親鞫。 文世、徐應祥(壓膝, 不服。)、李弘任壓膝(一次), 不服, 崔忠洽、趙德新、河自澄加刑(二次), 竝不服。 (徐應祥壓膝一次, 不服, 河自澄加刑二次, 不服。) 內人富田刑問推(一次), 不服。


1月 24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四日丁丑太白晝見。


○答右議政鄭昌衍辭職疏曰: “省疏, 具悉至懇。 惟卿以累朝世臣, 宿德雅望, 冠于朝紳。 一生恭謹恬靜自守之節, 求諸往牒, 亦所罕有, 到今爰立, 亦云晩矣。 予非私卿, 實循輿望, 卿何徒尙謙退, 不念國事乎? 試觀今日時勢, 豈容袖手自安, 不爲之共濟乎? 宜勿控辭, 實殫赤心, 以紓時艱。”


○兩司大臣、宗室、弘文館請以㼁按律, 竝不允。


○兩司請奇自獻罷職。 答曰: “不允(之意, 已諭。 休煩)。”


○(合司再啓。 答曰: “已諭, 休煩。”)


○(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律。 答曰: “已爲酌處, 不可加律。”)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率百官, 請㼁按法。 答曰: “不允。”)


○(宗室初啓。 答曰: “不允。”)


○(弘文館再箚。 答曰: “已諭, 勿爲堅執。”)


○(合司三啓。 答曰: “已諭, 不允。”)


○(百官再啓三啓, 竝不允。)


○(宗室再啓三啓, 竝不允。)


○(午時, 太白見於已地。)


1月 25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五日戊寅王(出御西廳,) 親鞫。


○沈喜壽以病未參, 王命招, 喜壽入參, 啓於榻前曰: “屢承嚴敎, 不勝惶恐戰灼, 不敢更達, 顚仆供職, 以死爲限。 但近日腰痛甚劇, 不得如意運身, 或顚仆於御前, 尤爲悶迫。 且鄭昌衍爲相已久, 請亟命出仕。” 王曰: “如此艱虞之日, 朝著不靖, 大臣相繼被駁, 如此而能爲國乎?”


○鄭昌衍命招, 病不得出仕。


○崔守仁、李弘任加刑(二次), 不服。 河自澄(壓膝一次, 不服。) 、富田壓膝(一次), 不服。 方善元卽信元之弟, 聞變逃避, 至是見捉於楊州, 而年只纔十五。 (不可刑推, 故)王特令壓膝(鞫問), 又示諺札曰: “此乃汝妹義一通于悌男家之書也。 相通之迹已著, 汝何隱諱?” 準壓, 不服。 (李弘任加刑二次, 不服。) 徐應祥烙刑, 不服。 內人于音德(刑問一次, 不服。) 、方善元刑問推(一次), 不服。 (善元考諸戶籍, 則年十七, 故杖之。)


○合兩司連啓, 請以㼁按律, 奇自獻罷職。 答曰: “情有所不忍, 事有所不可, 何用盡法? 毋庸騷擾。 領相義同休戚, 功在社稷, 盡誠討逆, 赤心憂國, 則今日首揆之任, 未爲不合。 爾等雖千言萬語, 決無允從之理, 亟停勿煩, 以安國家。”


○弘文館(上箚)請按律。 答曰: “情有所不忍, 事有所不可, 何用盡法? 毌庸騷擾。”


○百官大臣、宗室初連啓, (答曰)不允。


○(合司再啓。 答曰: “已諭, 休煩。”)


○(百官、宗室再啓。 答曰: “可從之事, 何必强拂群情, 持難至此乎? 宜勿紛紛, 以安予心。”)


○(合司三啓。 答曰: “已諭, 不允。”)


○(弘文館再箚。 答曰: “已諭, 休煩。”)


○(百官、宗室三啓。 答曰: “勿爲煩論”)


○(合司四啓。 答曰: “不允。”)


1月 26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六日己卯王(出御西廳,) 親鞫。 崔守仁壓膝, 內人富田壓膝, 河自澄方善元、于音德烙刑, 不服。 種伊種刑推, 不服。 (方善元烙刑, 不服。) 徐應祥加刑(一次), 不服。 河自澄再烙刑, 不服。 (于音德壓膝一次, 不服。) 內人種伊種加刑(問一次), 多所援引, 而亦不承服。


○兩司長官榻前啓曰: “近來人心極惡, 上年咀呪一事, 明白無疑。 雖愚夫愚婦, 無不知之, 而其間一種護逆之論, 或以爲不實, 已極痛惡。 而今此獄事, 義一則已盡直招, 而其他諸罪人, 堅忍不服, 以此外間, 不知此曲折, 又以爲此獄無實云, 極爲駭憤。 請金籣拿致, 與義一對質, 義一枕中書札, 令金蘭一一見之後處置。 而其兇書中陰謀曲折, 盡出朝報, 以示中外, 使中外人心, 曉然皆知其明白無疑可矣。” 王曰: “當量處。”


○合司連啓, 請以㼁按律, 領相奇自獻罷職, 答曰: “王法雖嚴, 天倫亦重, 參情用法可矣, 何必盡律乎? 勿煩甚當。 領相事, 已諭, 休煩。”


○弘文館(上箚)連請按律, 不從。


○(合司再啓, 三啓, 四啓。 竝答曰: “已諭, 勿煩。”)


○(百官初啓, 再啓, 三啓。 答曰: “已諭。”)


○以吳億齡爲左參贊, 朴楗爲大司憲, 李彦英爲正言, 金夢虎爲持平。


1月 27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七日庚辰太白晝見。


○王(出於西廳,) 親鞫。 方善元壓膝(一次), 不服, 內人春香(刑問一次, 不服。) 、許弄介、春花刑推一次, 竝不服。 (卽內人金蘭婢子也。) 于音德加刑(一次), 不服。 (許弄介刑問一次, 不服。) 莫德、老難介(俱悌男婢子也。 逮捕經年, 今始得之。) 刑推(一次), 不服。 種伊種壓膝(一次, 不服。 內人婢子辭連人春丹、禮玉、靑今等, 竝拿推。)


○合兩司(連啓)請以㼁按律, 奇自獻罷職, 答曰: “決不忍從, 勿爲煩擾。 領相事, 今日首揆之任, 非此人不可。 不允。”


○司憲府啓: “豐儲倉主簿(尹眩)〔尹昡〕, 爲人愚劣, 不合一司之長。 請罷。” 從之。


○合司再啓, 不從。 三啓四啓, 答曰: “不必强爭。”


○大臣、宗室請㼁按律, 弘文館連箚。 竝不允。


○(百官初啓, 再啓; 宗室初啓, 再啓。 答曰: “可從之事, 則不從乎? 休煩可矣。” 百官、宗室三啓。 答曰: “難從之意, 已盡諭之矣。”)


○(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律。 答曰: “不忍從, 勿爲煩擾。” 再箚。 答曰: “已諭, 休煩。”)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1月 28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八日辛巳午時, 太白晝見。


○合司啓請以㼁按律, 奇自獻罷職。 竝不從。


○以宋馹爲黃海監司, 鄭文翼爲校理。


○王(出於西廳,) 親鞫。 方善元、河自澄加刑(一次), 不服。 春香壓膝(一次, 不服。) , 春花、許弄介、河自澄、于音德、種伊種, 竝壓膝, 不服。 (河自澄加刑一次, 不服。) 丁生、春香刑問推(一次), 不服。 (卽大君奴順昌斃於上年獄事者之女。 春香刑問一次, 不服。) 傳曰: “李福成年未滿, 不可加刑, 亦難全釋, 絶島定配。”


○傳曰: “崔鳴吉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尹佑罷職, 放送。”


1月 29日[편집]

○甲寅正月二十九日壬午, 太白晝見。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四


광해 6년 2월[편집]

2月 2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二日甲申合兩司啓請㼁按法。 (不從。 合啓, 請)領議政奇自獻請罷職。 竝不從。


○司諫院啓曰: “生民休戚, 係于守令, 而銓曹注擬, 亦難(咸)得(其)人。 自祖宗朝, 時遣御史, 使貪官汚吏, 有所畏戢, 其意有在。 近年以來, 生民之困苦, 日甚一日, 而暗行之遣, 廢之已久, 物情深以爲未安。 請及農前, 差遣暗行, 一以採訪民情, 一以彈壓守宰。” 答曰: “徐當發落。”


○傳曰: “此時御史發送與否, 議大臣以啓。” 李元翼議: “另擇公明, 農前遣還, 信賞必罰, 以爲勸懲。” 沈喜壽以爲: “暗行糾摘, 有益國事, 發送爲當。” 傳曰: “自上當參酌發遣之意, 言于諫院。”


○(合司再啓, 三啓, 四啓, 請㼁按法。 不從。 三啓, 四啓。 竝不從。)


○宗室啓連請㼁按法。 答曰: “卿等奮義之誠, 予已知之。 今可停止, 以安予心。” 再啓, 不從。


○百官啓大臣連請㼁按(律)〔法〕。 答曰: “當今人心不淑, 豈可一從法典, 重予罪過乎? 宜知予意, 亟停毋煩, 以安予心。” (再啓, 三啓, 不從。)


○傳曰: “二日停鞫, 則今日大臣、推官待開門齊會, 而至今不詣者何意? 未及來詣人, 竝速命招。”


○訓鍊都監啓曰: “頃者有旨, 整齊兵舡數十隻, 具軍兵、射、格矣。 (整齊以備緩急事, 傳敎矣。) 舡隻則差官已爲分送于下三道, 時方措備矣。 至於格軍、沙工, 則水邊居民, 勿論閑、雜、公私賤、諸色匠人、漁・水夫及上司衙門所屬, 自十五歲以上至五十歲, 無遺抄定, 以備戰兵舡沙、格宜當。 敢啓。” 從之。


○上王曰: “逆賊推鞫之事, 自古達夜爲之, 而金直哉逆獄時, 至午始爲之。 今後推官, 若有未及來者, 色承旨知而卽爲命招。”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宋得時、鄭成福、朴春壽、鄭仁、金龍、孫貴男、孫永林等曰: “金悌男大門外, 有人夜行乎? 方得天石上蹲坐者然乎, 其路元是白晝行人之處乎? 竝從實納招。” 竝不服。 春花、春香、許弄介、老難伊等四人, 竝壓膝, 不服。 又加刑(問)各一次, 不服。 丁生加刑(一次), 不服。 初賜悌男死, 發卒守其宅, 有一人日暮從其家衖走。 守卒利其功賞, 縛詣闕下, 逮捕者極衆。 丁生輩卽悌男婢也。 皆拷死, 竟無驗。


○弘文館上連箚請㼁按法, 不從。 再箚, 不從。


○(前大司憲鄭逑上疏曰: “臣老病, 濱死。”)


2月 3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三日乙酉太白晝見。


○忠勳府啓曰: “今府院君二十員、從一品二十員, 從二品三十八員, 而此只是文武封君而已, 內官封君者不與焉。 若竝內官封君者, 則此外又殆至二十員, 滿朝宰相, 皆是封君。 自祖宗封君之數, 未有如今日之多者。 典僕尠少, 不能使喚, 請擇給逆家奴子。” 從之。


○合兩司請㼁按法, (不從。 再啓, 三啓, 四啓。 不從。 合啓, 連啓, 請)罷奇自獻。 不從。


○大臣宗室(啓)請㼁按法, 不從。 (再啓, 不從; 三啓, 不從; 百官啓請㼁按法, 不從; 再啓, 三啓, 不從)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王(出御西廳,) 親鞫。 王曰: “金瑄年已滿, 凡兇謀擧事曲折、腹心同儻咀呪等事, 詳細嚴鞫。” 刑問一次, 不服。 春香、春花、丁生等, 竝壓膝, 不服。 春香加刑一次, 不服。 春花、丁生, 竝加刑一次, 不服。 金瑄壓膝, 不服。 瑄乃金悌男之末子。 癸丑之變, 年未滿繫獄, 至是鞫之。 (童子何知, 待年必殺? 王之於大妃, 可謂忍矣。)


○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法。 不從。 (再箚, 不從。)


2月 4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四日丙戌禮曹啓曰: “‘內殿大祥日, 有望哭節次乎? 依小祥例察爲事, 言于禮曹’事, 傳敎矣。 ‘《五禮儀》只有十三月除服之禮, 而大祥日, 別無望哭節次矣, 敢啓。’ 傳曰: ‘更察前例以啓’事, 傳敎矣。 禮文本無再期望哭之禮, 考出前例, 則潘城府院君夫人之喪, 亦無此禮。 但今此文陽府院君發引永葬日, 自內有望哭之禮, 而亦非禮文所載。 該曹不敢撰定新儀, 伏惟上裁施行。” 從之。


○宗室合、兩司啓、弘文館請大君㼁按律, (不從。 再啓, 三啓, 四啓, 不從。) 合啓, 請罷奇自獻。 不從。 司憲府司諫院合啓曰又合啓: “討逆之法, 必先鞫首惡。 而今者兇書及咀呪、呈文等項, 大逆不道之事, 主張者金蘭, 則此是首惡之人。 所當先鞫, 而今已踰月, 尙不拿鞫, 非但討逆不嚴, 物情莫不憤鬱。 請 蘭爲先拿鞫, 其他出於兇書中, 應問內人, 一一拿究, 以正王法, 昭示中外。” 從之。


○(司憲府啓曰: “庇仁縣監金光白, 身有重病, 久不坐衙, 吏緣爲奸, 民受其弊。 請命罷職, 其代以勤幹有名望人, 各別擇遣。” 從之。)


○(宗室啓請大君㼁按法, 不從。 再啓, 三啓, 竝不從。) 百官啓請大君㼁按法, 不從。 再啓, 三啓, 竝不從。


○(傳曰: “明日再明日, 啓箚勿爲事, 言于外庭三司。”)


○傳曰: “徐應祥罪惡極重, 堅忍不服, 追施典刑; 李萬龍亦追刑。”


○(令大臣庭鞫。)


○(推鞫廳啓曰: “傳敎矣。 罪人)春花、丁生竝壓膝, (不服, 金瑄、丁生、春花竝加刑, 不服。 金瑄壓膝, 不服。 敢啓。” 傳曰: “春花加刑。”) 金瑄再壓膝, 竝不服。


○(弘文館上箚, 請㼁按律, 不從; 再箚, 不從。)


2月 5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五日丁亥吏曹啓曰: “督捕使將差出。 朴致毅去向, 旣不得指的, 則各道似當分遣, 幾員差出乎?” 傳曰: “員數, 一依己丑年例, (察爲十分)極擇擬差。”


2月 6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六日戊子傳曰: “百官、三司啓箚, 明日勿爲事, 諭之。”


2月 8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八日庚寅。 太白晝見。 傳曰: “自上感冒, 不堪應接, 百官、三司啓箚及推鞫, 限數日姑停。”


○傳曰: “胡人貢貂, 例於五月內上送, 而至今不送, 猶未畢捧乎? 貢貂價物, 已給胡人乎? 本道監司處, 下諭以問。”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2月 9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九日辛卯持平朴弘道啓曰: “金容之死於舟中, 同舟人自有當之者。 柳永海等敎蒿工沈殺之說, 則似是疑獄。 至於金克成之杖殺柳永海也, 臣目覩其可論之事非一, 故論劾克成者此也。 今見靈巖人朴應元等上疏, 首言近來討逆不嚴, 中言己丑五臣冤死, 此則愚臣亦嘗痛惋者也。 末端一款, 則專爲克成伸救枉殺鄕老之罪也。 臣曾以此事引避, 凡幾度乎? 曲折前已陳達, 今不必更瀆天聽。 而兩邊人之疏, 相繼來呈, 有若兩人持牒而相訟者然, 臣名又出於此疏, 不可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2月 10日[편집]

○甲寅二月初十日壬辰掌令裵大維、李挺元啓曰: “臣等伏見湖南一道, 自經己丑之變, 鄭澈流徒黨嫉士論之類, 輾轉傾軋, 不啻私讐, 大成鬨場。 風習日壞, 害及公私, 禍將難救。 此由至冤之未伸而公論之不行故也。 夫湖南乃國家府庫, 而人心士風之淆亂, 一至於此, 其爲明世之不幸, 可勝言哉? 今者朴應元論救五臣, 欲正是非, 則在所難已。 而至於金容之事, 亦爲竝擧, 詆及臺官, 臣等於此事, 亦曾所引避者也。 何敢偃然仍冒, 處置同僚乎?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江華府使鄭沆殺永昌大君㼁。 【沆到官, 嚴禁圍籬下人, 絶其飮食, 烘其臥床, 使不得臥帖。 㼁攀窓欞以立, 晝夜號泣, 氣盡乃死。 㼁爲人明爽, 雖幼稚, 恐傷大妃意, 不言所苦, 自稱罪人, 不着上服。 聞其死, 人莫不憐之。】


○持平金夢虎、正言李用晉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未效涓埃之報, 瀆擾於靜攝之中, 罪合萬死。 第言官與庶官不同, 苟有一毫未安於心, 則不可含默而苟容也。 㼁罪關宗社, 憤極神人, 有必誅之法, 無可貸之義。 故臣等伏閤連章, 每陳按法之請, 而誠意淺薄, 未回天聽。 常懷憤惋, 碎首欲死者久矣。 近日以來, 或因大祭, 或以玉候不寧而停論者多日。 今聞㼁賊病死, 使窮兇極惡之逆, 未加天誅, 遽爾自斃, 宗社國家之辱, 爲如何哉? 事已至此, 悔之莫及, 臣等雖滅死萬萬, 不得辭其責矣。 何敢仍冒, 貽譏於當日, 被刺於後世乎? 請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江華別將李廷彪以㼁死馳啓以聞。 傳曰: “由予不德, 以使此孤病死島中, 悲痛無涯。 治喪祭奠等事, 令本官另加察行。 予當遣中使看斂。” 仍傳曰: “㼁喪葬之事, 以大君禮爲之。”


2月 11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一日癸巳太白晝見。


○大司諫尹銑啓曰: “無狀小臣, 待罪言地, 以按法一事, 伏閤連章, 已至經年, 而誠未回天, 常懷憤惋。 近日又緣傳敎, 累日停論, 使兇逆之魁, 未施邦刑而遽爾先斃。 身有言責, 未得其言, 將焉用彼諫官哉? 決不可靦然仍冒, 取當時之譏, 貽後日之刺。 且昨仍日暮,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獻納孫倜啓曰: “無狀小臣, 待罪言地, 誠意淺薄, 不足以回天。 其於逆㼁之事, 叫閤二年, 未蒙一兪, 畢竟邦刑未正, 兇喘自盡, 其可謂朝有公議, 國有王法乎? 臣何面目, 更玷言職? 且臣久患傷寒, 來避又後於人, 罪戾尤大。 決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承旨柳潚啓曰: “昨夜備忘記, 㼁喪葬之事, 以大君禮爲之(事, 傳敎矣)矣。 㼁得罪宗社, 免爲庶人, 決不可以大君禮治喪。 卽欲具由入啓, 而靜攝之中, 犯夜瀆擾未安, 故不得承受之意, 今始敢啓。” 傳曰: “幼稚之兒, 渠無知識, 則旣死之後, 待以優禮, 何傷也? 但所論實出於公議, 亦不可拂也, 依啓。” 柳潚再啓曰: “㼁旣不得以大君治喪, 則乃其罪人也。 雖有治喪祭奠等事, 令本官另加察爲之敎, 不得擧行之意, 敢啓。” 傳曰: “葬祭不可不從厚。 速爲下諭。”


傳曰: “㼁永葬間, 別將量率軍士, 仍爲守直, 譏察雜人(事, 下諭。)” 又傳曰: “幼穉之兒, 有何所知? 迫於群請, 失所而死, 予甚憐悼。 別將及江華府使不謹將護, 亦不爲預先馳啓, 竝推考。” 仍傳曰: “鄭沆行公推考。”


○(承旨鄭岦啓曰: “江華別將李廷彪處, 下送有旨, 係于時急, 以禁軍給馬下送何如?” 傳曰: “允。”)○(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2月 12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二日甲午太白晝見。


○執義金質幹、掌令李挺元・裵大維啓曰: “無狀臣等, 忝冒言地, 累瀆於靜攝之中, 固知罪當萬死。 第念臣等忍與逆魁, 共戴一天, 連章籲號, 已踰二年, 誠意淺薄, 未能回天。 誅亂常刑, 抵今而遽廢, 討逆大義, 從此而不明。 臣等得罪公議, 上負宗社, 更何顔面, 偃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都承旨李德泂等啓曰: “逆㼁之死, 特下葬祭從厚之敎。 臣等非不知聖上友愛之至情, 但㼁得罪宗社, 屬籍已絶, 官庀喪事, 有拂公議。 臣等反覆思惟, 不得承奉(之意), 惶恐敢啓。” 傳曰: “此非如是防塞之事, 依前例, 速爲下諭。”


○(傳曰: “㼁治喪次知內官言聽, 令別將及本府府使開圍籬, 看檢守直。”)


○承政院啓曰: “取見京畿監司所送封裹衣件, 則衣領有書一句曰: ‘須招徐雲駿。 後世酹三閭。’ 衣之長帶亦有書, 而洗濯糢糊, 字畫難辨。 諺書則憤嘆庶孽之羞辱而感祝聖恩之疏釋, 末復以科第發身爲勉, 自稱妾朴, 其辭有不可測度者。 此封裹衣件等物, 何以處之? 敢稟。” 傳曰: “知道。 此衣服, 姑堅封藏置義禁府, 諺書封入。” 又傳曰: “雲駿, 羊甲之子乎?” 啓曰: “此乃羊甲兄龍甲之子。 緣坐定配于碧潼云矣。” 【朴致毅失捕經年, 盜直相望, 誣告接(腫)〔踵〕。 至是血書之獄又作, 囚者滿獄。】○(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2月 13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三日乙未太白晝見。


○合啓, 請奇自獻罷職, 不從。


○合啓曰: “金蘭等拿鞫事, 臣等頃日論列蒙允, 而迄無處置, 使首惡之徒, 晏處宮中, 物情莫不駭憤。 請亟命拿鞫定罪。” 答曰: “依啓。”從之。


○(司諫院又啓: “請朴廷倚/琦賞加改正, 捕盜大將及刑曹堂上, 竝命推考。 振威縣令黃致中, 爲人汎濫, 居官不謹, 請命罷職。” 答曰: “朴廷琦, 已命詳察議處, 姑待可矣。 捕盜大將、刑曹堂上事, 徐當發落, 黃致中事依啓。”)


○弘文館上箚, 論奇自獻。 答曰: “先朝貴戚, 國家元老, 當此艱危, 作相鎭物, 實合事理。 勿爲煩論, 以濟國事。”


○備邊司啓曰: “我國長技, 唯在弓矢, 而北道各官, 所在弓弦, 率皆雜以麻絲, 不合戰用, 極爲寒心。 今雖推考督備, 而蠶絲非本道所産, 則容易辦出, 勢所難能, 不可無推移變通之道。 隣近各道, 以有易無, 似爲兩便。 鉛鐵, 北道所産, 蠶絲, 西道所産, 令黃海、平安等道, 各蠶絲百餘斤, 急速措備, 輸送于咸鏡監司處。 咸鏡監司則鉛鐵數千斤, 刻日輸送于黃海、平安監司。 其發送到付日字, 一邊馳啓, 俾無淹置之弊, 則邊上禦敵之具, 庶有精緻之路, 敢啓。” 從之。


○傳曰: “予病甚苦, 哮喘達夜, 又遭悲慼, 精神益亂, 勢不能酬答啓辭。 數三日調復間, 三司啓、箚勿爲事, 言之。” ○(午時, 太白晝見於巳地。)


2月 14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四日丙申捕盜大將啓曰: “本月初四日夕時, 臣等得聞逆賊朴致毅往來于楊州境內(之奇), 卽爲發送左右邊軍官各一人, 馳往楊州, 與牧使詳細密議, 窮尋捕獲矣。 至初五日, 祗承祕密備忘記, 臣等又遣軍官各一人, 嚴加戒飭, 使之刻期跟捕。 京畿監司軍官與本州牧使, (一同)各各分散, 或爲掩襲, 或有物色, 備極窮探, 而逆賊朴致毅竟不得捕來。 但幼學韓山斗奴子貴千言說: ‘日入時, 着平郞子荒唐人, 春景家入去’云(云。 春景)。 卽爲搜覓, 則男丁無一人, 只有女人一名。 推問荒唐人及主人去處, 則答以‘春景時在上典韓山斗家, 其餘雜人不知’云。 (云。 其面)只有勸農萬景及春景上典韓山斗, 竝爲捉來矣。” 傳曰: “竝拿囚覈處。”


○傳曰: “唐人入接處, 擇定解事譯官, 不離看護, 擇送兵曹郞官, 率捕盜軍官, 十分嚴守譏察。”


○承旨鄭岦啓曰: “金蘭等拿囚事, 禁府都事今方待令。 而前日色承旨以兇書中應問內人等, 傳旨付標之意入啓, 而則傳敎云: ‘姑待察敎後, 拿囚(拿囚事, 傳敎)矣。’ 必須擧名捧傳旨後, 竝爲拿囚, 敢啓。” 傳曰: “金蘭、烈伊、禮眞, 爲先拿囚。”


○傳曰: “推鞫未畢前, 外方罪人拿來及罪人定配時, 如非緊重者, 以假都事擇遣(事, 色承旨察爲。)”


○傳曰: “禁府嚴守譏察等事, 另加察(爲)。”


○傳曰: “朴致毅、韓銅、金貞洽容貌年歲, 竝錄送, 依前事目, 詳細開諭。 嚴設盜直, 着實購捕事, 下書于黃海新監司。”


○傳曰: “荒唐人自山下來時, 韓濟等捕捉云, 其近處村里, 必有男女中率行人矣。 令李光胤, 詳細物色, 密訪可疑人捕送事, 慶尙監司處下諭。”


○傳曰: “罪人閔閱道妾子一人, 以釜山僉使軍官下去, 與倭子相接云, 十分祕密物色, 緝捕上送事, 下諭于慶尙監司及東萊府使, 使之密密善處。”


○傳曰: “禮眞罪犯, 與金蘭有間, 論以首惡不妥。 此傳旨付標。 今日內庭鞫罪人等, 分囚各間, 都事看檢, 俾無相通之弊。” 後四月竟殺之。 其賜死也, 王特(下)傳旨曰: “金蘭與兇賊應希相交極切, 凡干逆謀、咀呪之事, 無不預知。 不悛其惡, 愈往愈甚, 私作破字兇逆之書, 密通于義一處, 其怨罵君上, 不道悖逆之語, 無所不至, 潛探朝廷動靜, 唐官往來, 欲爲呈文生事。 密結內官及徐應祥等, 陰做不測之謀, 所當嚴鞫正刑。 但久在先朝內庭下列, 不忍依法處斷, 依應希例賜死。” 後十一月, 義一亦賜死。 坐是獄死者, 方信元兄弟母妹、徐應祥及其妻奴婢外, 其餘皆大妃殿內官及內官奴屬、大妃殿內人及內人婢子, 死者不可記。 圍籬中內人, 杖死幾盡, 如乳母之屬, 亦皆死。 (奇協罷, 鄭沆代而大君死。) 皆窮極刑訊, 卒無事實。


2月 15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五日丁酉太白晝見。


○(有政。) 李慶全爲全羅道監司, 許筠爲戶曹參議, 鄭廣成爲兵曹參知, 金緻爲大司諫, 李弘望爲司諫, 金止男爲輔德, 高用厚爲兵曹正郞, 柳活爲持平, 孫倜爲獻納, 朴𥶇爲(司諫院)正言, 韓孝純爲判中樞。 (尹孝僉爲都摠管。)


○傳曰: “大臣勿論在京在外, 無乃有不受祿者乎? 若有不受祿者, 令倉官題送于其家, 以尊事體。”


○以兵曹金悌男家守直別將單子, 傳曰: “以權瑾使之守直。” ○(午時, 太白晝見於巳地。)


2月 16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六日戊戌太白晝見。


○傳曰: “宮墻外四營, 依上年例, 以砲、殺手武士抄入, 夜間譏察、警守等事, 另加嚴飭察行事, 言于兵曹、訓鍊都監。” 訓鍊都監啓曰: “都監軍士及兵曹軍士等, 晝則分入於四營, 夜則列坐墻外, 達曉巡邏, 今方一心警守。 而大將以下將官及別將, 相替嚴飭之外, 臣等亦分日巡檢矣。 今承傳敎, 更加申明(知委)警守(之意, 敢啓。) 何如?” 從之。


○傳曰: “咸鏡道胡人貢貂, 毛禿體小, 所見埋沒, 不合於用。 今後稍擇可用, 捧送(事, 下諭于本道監兵使處。)”


○承旨權縉啓曰: “內庭罪人分囚遠獄, 俾無言語相通之弊, 招禁府郞廳, 丁寧分付矣。 自前獄間直婢, 以各司婢子, 輪回交替, 不無因此輾轉漏泄之患。 今則限究竟間, 勿爲改易, 脫或言語相通於彼此, 則以渠身當推之意, 捧侤音嚴飭事, 令禁府察行何如?” 傳曰: “允。”


○(未時, 太白見於午時地; 夜, 月有食之)


2月 18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八日庚子太白晝見。


○傳曰: “迎慰使極擇, 譯官亦十分擇差, 以非罪人族屬, 有計慮人定送。”


○備邊司啓曰: “監兵水使各有箇滿之規, 箇滿之後, 則身雖在任, 號令不行。 交代期待之際, 必致機務積滯, 誠非細慮。 公洪監司李廷臣、統制使禹致績、慶尙右兵使尹先正、左水使李琰、京畿水使柳止信, 俱經箇滿。 其交代薦望已入, 則應遞之人, 只自治行, 坐待交代新官而已。 雖欲擔當職事, 其勢有所不逮。 況統制使管攝三道, 爲任尤重, 而仍任之後, 又經一年。 當此春訊, 海防正緊, 必須新官下去, 料理整頓, 以爲策應之地, 庶可免後時之悔。 臣等非不知自上難愼之意, 而揆諸事勢, 不可不竝速差出李琰 敢啓。” 傳曰: “從當差出。”


○合兩司司啓請奇自獻罷職, 不從。


○司憲府啓曰: “凡方鎭之官, 瓜滿卽遞, 此常行不易之典。 故遞期已過, 則軍民機務, 使待新官, 不爲察任, 已成弊習, 遞授之擧, 不容少緩。 今者諸道監兵使及統制使, 薦望已久, 迄未差出, 非但各道下人, 來待已久, 有駭見聞。 況當春訊方急, 朝夕待變之時, 豈可使應遞之官, 假守而僨事乎? 請各道監兵使、統制使瓜滿者, 急速差出, 催促下送。 近來赴京使臣, 例因私請託, 以軍官多率市直井牟利人及無賴譯官, 唯以貨販爲事。 天朝人目之, 以買賣的, 其貽辱國家甚矣。 今後一切禁斷此等人, 使不得帶行。 如有犯者, 使臣罷職, 當身囚禁治罪事, 捧承傳申明擧行。 (兼宣傳官洪廷傑, 本以悖妄之人, 做出無根之言, 以爲唐差官見辱倭奴, 傳播譸張於西路列邑, 極爲痛駭。 請命罷職不敍。” 從之。)


○義禁府啓曰: “致毅兇惡, 通天貫地, 直欲食其肉、寢其皮, 而不可得也。 每與人語曰: ‘朴致毅何以得捕, 以洩神人之憤乎?’ 臣等食息一念, 只在捕得此賊而已, 越月經年, 尙未緝捕, 痛惡之甚, 不覺齒碎而眥裂。 欲捕之心, 何啻十倍於人? 第督捕使之出, 當初出於朝廷啓稟, 則猶之可也, 今者本於任兗等之疏, 揆諸事體, 似極未安。 任兗等, 自當跟尋自當緝捕, 何待督捕使, 然後能得此賊哉? 不過推諉督捕而謀緩己罪耳。 督捕使雖得十分好底人, 其所爲者, 不過嚴督守令, 申飭盜直。 在冬節則無大段弊端, 今者春日向暖, 正是緣南畝之時。 環一邑, 言其丁壯, 其數有幾。 通衢大道, 十里五里, 皆可設盜直, 小邑之盜直, 不下數十, 大邑則倍之。 每盜直, 丁壯十餘人, 別將一人, 以此言之, 則除是盜直, 更無餘丁, 不知何人及時農作乎? 農作失時, 擧國皆飢, 飢餓之後, 民失恒性, 良民之化爲賊者何限? 深恐國家之患, 至此非細也。 朝臣之知此弊者, 上自臺閣, 下及郞署, 無論彼此, 一辭同然, 皆不敢抗言請止者, 不過怕人言耳。 請止督捕而致毅久不得捕捉, 則言者曰: ‘督捕不出, 故致毅不能捕捉’云。 則無故而受大罪, 孰肯爲聖上忘其身、棄其家, 發一言而受大罪乎? 況臣等職忝金吾, 當以捕賊爲任。 而事勢如彼, 中夜深思, 欲言而還止者, 不知幾日。 受國厚恩, 待罪宰列, 寧爲越俎而言, 無寧含默而負君。 臣等之意, 著令各道監兵使, 申明什伍之法, 團結一道一邑之民, 每邑幾面, 每面幾戶, 每戶幾名居住而幾名則元居, 幾名入作, 幾名客商, 鄕徒、有司一一成籍, 憑驗可疑者。 如有一箇可疑者, 輕易容接而現露, 則雖非逆賊之流亡, 依律重斷。 至於海嶼之絶遠處、山藪之幽密地, 或令邊將, 或令山尺, 按月搜探, 如取囊中, 則致毅自死則已, 不死則早晩必就捕。 督捕使則磨鍊事目, 知委外方, 使之申明擧行。 其發行則姑待耕農之後, 相時而動, 則揆諸事體, 未或不可, 且於捕賊, 亦非後時。 大抵朝家一號一令, 當與大臣議定。 今此督捕之速發與否, 下問于諸大臣處置, 不勝幸甚。 臣等惶恐, 昧死敢稟。” 答曰: “依啓。 先以陳啓之意, 詳細下諭各道, 使之着實擧行而督捕使觀勢發送。” ○(午時, 太白見於巳地。)


○(有政。) [以]朴弘道爲獻納, 鄭文翼爲副校理, 李彦英爲正言, 姜大進爲正言。


2月 19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九日辛丑大司憲朴楗、掌令裵大維、持平柳活・金夢虎啓曰: “臣等前以督捕使發遣, 妨民害事之由, 欲爲論列, 至發於齊坐。 而望單未下, 故姑待結末。 (未及爲之。) 今見禁府祕密啓辭, 備盡曲折, 極爲妥當。 而但其中所謂‘皆不敢抗言請止者, 不過怕人言耳。’ 臣等方叨言地, 未及論列之罪至此着矣。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傳曰: “關王廟圖形, 若有於該司, 入之, 若無則圖畫以入。”


○答判府事沈喜壽呈辭曰: “外方罪人, 不久入來, 調理速出, 以完鞫獄。”


○傳曰: “江華別將李廷彪, 爲先上來事下諭, 㼁出葬間, 令李延慶仍爲守直。”


2月 20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日壬寅義禁府啓曰: “督捕使發送與否, 議于大臣, 則領敦寧府事李元翼議: ‘自古以重賞購捕罪人, 未有發使四出督捕而能捕之者也。 禁府啓辭, 曲盡明白, 臣不敢別有議。’ 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病, 右議政鄭昌衍未肅拜, 竝不收議。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督捕使待更敎發送。”


○合司兩司啓請罷領議政奇自獻, 不從。


2月 21日[편집]

○甲寅二月十一日癸卯答左議政鄭仁弘箚曰: “省箚, 知卿尙堅畎畝之志, 予不勝缺然。 巨川之濟, 必須舟楫, 卿宜勿辭, 便卽幡然上來, 以副如渴之望。”


○答右議政鄭昌衍六度呈辭曰: “卿以喬木世臣, 當此國事危急之日, 有同休共戚之義, 無閉門自潔之道。 宜速强起, 以副群望, 以濟時艱。”


○副司直臣鄭蘊上疏: “(伏以)嗚呼! 以殿下仁聖之德, 不幸遭人倫之變, 欲盡其處之之道, 終不得自由, 未免見欺於麤悍之武夫, 其爲聖德之累, 不旣大矣乎? 今之論㼁之罪者, 一則曰禍本也, 二則曰奇貨也。 其言固不爲無理, 而試以濟王竑之事, 援而比之, 則亦有說焉。 濟王初爲皇太子, 見嫉於奸臣, 退處藩邦, 未幾爲賊徒所擁, 黃袍加身, 約誓已成。 雖知其事之不濟, 旋有討平之功, 而身負惡名, 則有之矣。 以今觀之, 當時禍本, 莫竑若也, 兇賊奇貨, 亦莫如竑也, 彌遠陰謀殺之, 可謂安社之忠。 而時人冤其死, 後世甚其殺者, 何歟? 觀夫眞德秀之言曰: ‘三綱五常者, 扶持宇宙之棟幹, 奠安生民之柱石。 人而無此, 冠裳而禽犢矣, 國而無此, 中夏而裔夷矣。’ 其言之痛切如此者, 誠以竑之跡, 雖或云云, 而其心本無可疑。 故原其情, 而雪其冤, 仍請追封立後。 古之君子, 不計一時之利害, 惟論義理之當否而惓惓以倫紀之或紊、君德之或愆, 告戒而勸導之者, 爲如何哉? 今㼁一王子耳。 心迹與此懸殊, 只出賊口, 未嘗有擁立之跡矣。 蒙無知識, 亦安有謀逆之心乎? 如使德秀之輩, 立乎本朝, 其不肯請殺也明矣。 恭惟殿下深憐童子之無知, 仰體先王之遺敎, 思所以保護而安全之者, 蓋無所不用其極。 百僚盈庭, 三司交章, 自去年迄今春, 凡幾日月, 而惻念難遏, 兪音終閟。 嗚呼! 殿下之於㼁, 豈不知終不相容也? 然而留時引日, 愈久而愈拒者, ‘豈不以逆賊之子, 猶有待年之事, 況於幼穉之弟, 豈合遽施刑章? 安置江都, 待其年滿, 觀其志行之如何而徐爲之處, 亦未晩也。’ 聖意所在, 灼然可知, 而推鞫諸臣, 經年入侍, 無一言將順其美, 三司多官, 善爲雷同, 無一人愛君以德, 其視君德之得失, 不啻若越瘠之秦視。 噫! 殿下之勢, 可謂孤立而無助矣。 尤可痛者, 殿下待以不死, 而鄭沆待之以死, 朝廷論之以法, 而鄭沆迫之以死, 使殿下不能如大舜之處象而未免爲漢、唐以下人君處置, 未盡合理之歸焉。 噫! 殺人者死, 國法甚嚴。 殺凡人無辜, 猶且罔赦, 況殺吾君同氣之親乎? 臣愚以爲‘不斬鄭沆, 恐殿下無面目入於先王之廟庭也。’ 嗚呼! 旣往之咎, 誰雖不可諫, 將來之美, 猶或可追。 生不相容者勢也, 死有贈典者情也。 昔宋太宗之於廷美, 旣致之死, 而旋有封爵恤孤之恩, 眞宗之於元佐, 只誅首謀而起封於久廢之中, 此盛德事也。 仁人之於弟也, 不藏怒焉, 不宿怨焉。 況殿下之於㼁, 旣無可藏之怒焉, 有可宿之怨乎? 其死之冤, 路人猶悲, 況殿下哀痛之懷, 當復何如? 近日玉候之靡寧, 臣知其出於哀傷之過也。 臣愚以爲‘宜命有司, 追復永昌之號, 葬以大君之禮, 又下哀痛之敎, 使四方(庶)曉然知殿下至誠友愛之本心。’ 上可以慰先王在天之靈, 下可以解萬民聽聞之惑, 傳之後世, 亦將有辭。 今日淸明之朝, 必無章曁之矯詔, 殿下何憚而莫之爲乎? 抑臣之私憂過慮, 又有甚於此者, 不得不盡其說焉。 善乎! 宋臣韓琦之言曰: “父母慈而子孝, 此常事不足道, 惟父母不慈而子不失孝, 乃爲可稱。” 大妃雖或不慈於殿下, 殿下安得不盡孝於大妃乎? 況㼁已死矣, 復何疑問之有哉? 誠願繼自今, 斥絶讒邪之言, 杜塞交構之路, 如有奸細之徒, 敢以不好語, 及於大妃, 卽付有司, 論以重律。 殿下亦宜共爲子職, 不廢問安之禮, 毋怠視膳之誠, 務得大妃之歡心, 重見母子之如初, 則豈不足以掩前失而明新化乎? 雖然爲此有道, 遠佞人而已。 嗚呼! 母子、兄弟之間, 人豈易言之哉? 設有當誅之罪如管叔, 可廢之惡如呂、武, 爲言官者, 所當先議同僚, 次通他司, 上告大臣, 下詢諸宰, 待其論議歸一, 然後發於啓箚, 乃所以重其事也。 頃者鄭造、尹訒、丁好寬等, 首發廢妃、殺弟之議, 而不議於同僚, 不通於他司, 不告於大臣, 不詢於諸宰而竊發於完席之上, 遽暴於避嫌之中。 曾不若論一守令、劾一庶官之猶或持難, 此其心不難知矣。 蓋自近年以來, 倖門一開, 勳名太濫, 貪功樂禍之徒, 接迹而起。 至以吾君之至親爲自己富貴之餌, 比如逐獸, 擠人獨走, 冀得先殺之功。 噫! 爲臣子而是可忍耶? 臣愚以爲‘殿下欲全母子之恩, 亟取三人者, 投諸四裔, 不與同中國, 然後讒說者不得作而三綱五常, 昭揭於宇宙矣。’ 臣本以孤遠之蹤, 猥荷聖明之知, 旣參勳盟, 又廁淸班。 自料材力, 無他報效, 惟將‘勿欺犯’三字, 爲平生事君之節, 竊自附於‘莫如我敬王’之義矣。 方當大論之發, 或在罷散, 或以疾病, 一未隨參於百僚之後。 日者人言罔極, 目以護逆, 必欲置之死地。 臣自念職非言責, 堂有老母, 與其徒死於讒鋒, 曷若一言而死於雷霆之下哉? 力疾就庭, 一啓乃退, 思懷尺疏, 仰叫閶閤, 庶幾暴微臣之心而補袞職之闕。 構思未就, 以至今日, 不及救正之罪, 臣實有之, 請殺無辜之罪, 臣亦難免。 伏願殿下先正臣之罪, 以彰其不忠, 臣雖萬殞, 不敢怨悔(臣無任激切戰兢之至, 謹昧死以聞。)”


○傳曰: “予治逆務寬, 逆黨鮮被重罪。 故怪鬼之輩, 因此爭投疏章, 侮弄無忌。 人心至此, 何以爲國? 政院居喉舌之地, 出納惟允, 乃其職也, 兇疏公然捧入。 今後雜疏, 一切勿入。”


○正言李彦英啓曰: “臣今日本院罷齊坐後, 進參于兩司。 一會同席, 皆言當論鄭蘊上疏之罪, 而或欲憲長、諫長科罪論律, 然後具啓草, 憲長又令參席之人, 各言其志。 臣意以爲: ‘未見蘊疏之全文, 見其全文, 然後論其罪與律, 輕重必得其當’云。 而同僚之意, 則皆欲於未見疏文前爲之。 有違同僚之意, 不可忝在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掌令裵大維・李挺元、持平柳活、獻納朴弘道啓曰: “臣等伏見副司直鄭蘊上疏, 大槪有曰: ‘請斬鄭沆, 以正擅殺之罪, 追復永昌之號, 葬以其禮。’ 臣等相顧驚駭, 不覺髮豎而膽裂也。 㼁雖幼穉無識, 爲逆之首, 三司、百僚按法請討, 而聖上特以一時之私情, 不忍加法, 出置江都, 假息經年, 竟保首領而自斃。 蘊乃敢目以鄭沆擅殺, 人請復永昌之號, 葬以其禮, 其罪固不可一刻不論。 故原疏雖未下, 直據大槪, 欲爲論列, 今日席上相議之際, 正言臣李彦英, 以原疏未下, 不可輕論之意, 至於引避。 合司莫重之論, 旣發而中止, 臣等何敢仍冒言地乎?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2月 22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二日甲辰承旨柳潚啓曰: “前日副司直鄭蘊來呈疏, 臣開見之, 則有不忍見處, 又有誤處。 鄭沆之沆字, 以抗字書之, 大妃之妃字, 以妣字書之, 又曰: ‘逆賊之子, 猶有待年之法’云。 同僚皆以爲: ‘當令本主改書誤字, 《大典》本無逆賊之子待年之法, 此法字, 似當改之’云。 臣私語同僚曰: ‘此頭辭所謂: 「終不得自由, 未免假手於麤悍之武夫」云者, @(不忍見,)不忍見。 蘊若堅執不改則已, 改其他處, 則此「假手」二字令改之何如?’ 仍與蘊言於衆中曰: ‘人臣告君之辭, 不可不十分詳愼。 此「假手」二字, 何所指歟? 未可以他字改之耶?’ 蘊略不遲難, 法字以事字改之, 假手字以見欺字改之矣。 竊念臣初見其疏時, 以愛君之誠, 不勝駭憤之至, 恐以此傳播人耳目, 只出於過慮而已。 又院中故事, ‘凡疏箚有未妥之語, 則還出給, 使之改來, 有規例’云。 故至於發言, 以致刪去改呈, 到今思之, 極爲未安。 君父之前, 不可一毫容隱, 敢陳曲折。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傳曰: “兇人之疏, 指揮擅改, 大誤矣。 後勿如是, 勿待罪。”


○承旨鄭岦啓曰: “鄭蘊呈疏之時, 臣與左副承旨李好義, 同在一房。 同副承旨柳潚來言: ‘疏中「假手」二字, 不忍見之, 使之改呈如何?’ 意亦以爲然, 相爲酬答矣。 柳潚以此待罪, 又被嚴旨, 臣何敢若罔聞知, 徒諉於同僚乎? 不勝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傳曰: “李懿信實職除授。”


○弘文館副應敎臣韓纘男、副校理臣鄭文翼等: “伏以正言李彦英、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掌令裵大維・李挺元、持平柳活、獻納朴弘道, 竝引避而退。 觀此鄭蘊之疏, 滿紙皆爲不道之言, 字字陰兇, 其心所在, 雖不可測, 而亦不難知也。 見之發髮豎, 聞之膽裂, 苟爲殿下之臣子者, 孰不思所以討㼁者, 討蘊也哉? 天下之惡非一, 而謀逆爲大, 首逆爲大, 苟護逆首, 與爲逆者何異哉? 其曰: ‘殿下不得自由, 假手於麤悍之武夫。’ 堂堂我國家, 自有三尺律令, 自前歲至于今, 三司、百僚, 爭之不已者, 按法也。 㼁出於賊招, 非一非二而有擁立之謀, 則是逆首也。 㼁雖殿下之同氣, 而以宗社言之, 則㼁之生死, 宗社存亡係焉。 非以九歲童子爲有知也, 非以爲與賊徒同謀也。 㼁生則悌男、羊甲之輩, 以爲奇貨, 接迹而起。 故不得已按法請之者, 乃《春秋》討逆[之]法也。 法如是, 則當以此從事, 如靑天白日可也。 殿下有何畏憚而假手於幺麽一武夫, 以行闇昧之事乎? 幼稚之兒, 久在海島中圍籬, 日月已久, 嬰病固也, 死亦不足怪也, 武夫之擅殺, 亦不可臆料也。 使鄭沆擅殺無忌, 此不過亂臣賊子人得而誅之之義也。 揆之以忘君父、護逆黨、避討賊者, 不可同日而語也。 然則何所見而有假手之言, 何所聞而有擅殺之語乎? 假手云者, 實不道之言而爲臣子者, 其可忍發此言乎? 蘊遊賢者之門, 不能師其道。 其師之抗疏於論永慶也, 有云: ‘濟王我東宮也。’ 其光明正直之氣, 足以上貫乎白日。 而蘊及反之曰: ‘以濟王竑之事, 比於㼁。’ 所謂竑者, 當立之君也, 又非逆首也。 特史彌遠以兇計殺之, 故不立耳。 今者以竑比於㼁, 則是以殿下不當立也, 以討㼁之人, 盡爲彌遠之黨也。 爲㼁則可謂忠矣, 而爲殿下, 則其將置之何地? 此不過欲反其獄, 使殿下不得正位之名, 盡網討逆之人, 爲一厮殺之場也。 且蘊獨爲此兇計則已, 若有倡蘊謀而群起, 則將來之禍, 有不可勝言矣。 濟王當立之君, 故眞德秀等, 宜有所云云, 其三綱五常之說, 特以微意伸其冤, 討彌遠之罪也。 殿下君也, 㼁臣也。 以臣而爲逆之首, 則此乃當誅之人, 烏得與竑比之哉? 其復官、禮葬之請, 亦不測之言也。 大舜之友愛, 處家之道也; 周公之誅管、蔡, 處國之道也。 家國不同, 而以大舜望於殿下者, 何也? 廷美之死、元佐之貸, 此尤不當引也。 殿下孝友之心, 出於天性, 其罪悌男, 不具五刑, 其訊宮人也, 迫不得已, 其待大妃, 本無欠缺。 而蘊之言, 有若殿下將廢大妃, 爲不孝者然, 駭聽四方, 惑亂人心。 前後不道之言, 不一而足, 凡有血氣, 孰不痛心而切骨、擧法而請罪? 但近年以來, 避事成風, 如有大論, 百計謀避, 或引疾病, 或託呈告, 或緩論而掠美、市恩, 寧忘君父, 不忍負私黨。 以此而得士論之名, 爲後日之地, 此荀況所謂熊臣也, 不足深責。 然而罪蘊之論, 人心同然。 兩司之官, 雖有所見遲速之不一, 豈有異同於其間哉? 待見全文, 定律輕重, 乃所以重事體也; 直據大槪, 急於請罪者, 亦出於恢公論也。 俱無可避之嫌, 請正言李彦英、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掌令裵大維・李挺元、持平柳活、獻納朴弘道,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鄭蘊之言, 兇慘不道, 有罔測者。 然置之可矣。”


2月 23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三日乙巳都承旨李德泂啓曰: “臣與鄭蘊, 曾無一面之分, 其呈疏而來也, 亦在他房。 假手二字改書之時, 下吏來言臣, 但答以唯唯, 實未知某僚使之改也。 臣忝冒一院之長, 漫不可否於其間, 不職之失, 在所難免。 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承旨李好義啓曰: “鄭蘊疏中, 假手二字改書之時, 臣雖與同僚, 出在一房, 而與鄭蘊素昧平生, 故不爲可否於其間。 而臣名旣在同僚待罪之中, 不勝未安。 惶恐待罪。”


○正言李彦英啓曰: “當此靜攝之日, 每以避嫌, 瀆擾天聽, 固知罪合萬死。 臣於昨日, 論鄭蘊一事, 必欲見其疏之全文者, 蓋欲詳其曲折, 以論罪之輕重, 亦非有一毫私意而然。 今見玉堂處置之辭, 有曰: ‘或引疾病, 或託呈告, 或援緩論掠美、市恩, 寧忘君父, 不忍負私黨, 以此而得士論之名爲後日之地。’ 雖似泛論, 有若不專指臣身, 而三或之中, 亦必有指臣身而言者。 臣雖無狀, 豈有忘君父之心哉? 臣於鄭蘊, 僅得識面, 平生相見, 不過草草四五番。 非但臣之不黨於蘊, 蘊之不以臣爲其黨, 人所明知也。 而指之以‘不忍負私黨’者, 非所以知臣者也。 臣之於蘊, 少無黨救之意。 而第惟戊申年間, 蘊獨抗疏, 至參勳盟, 且其受業有自來, 似不爲護逆之論, 以負聖明。 而今見其疏, 則許多辭說, 非臣子所忍言者, 臣亦不覺髮豎而膽裂也。 職當就席論議, 而旣被儒臣之斥, 勢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正言姜大進啓曰: “顓蒙小臣, 濫承天寵, 再忝本職於千萬意慮之外, 辱及名器, 惶懼罔措。 福過而災, 賤疾深劇, 當玆靜攝之日, 呈告至再, 今始扶曳出謝, 逋慢罪大。 方竢嚴譴, 及見正言李彦英引避之啓, 則以玉堂處置之辭, 有曰: ‘或引疾病, 或托呈告, 或緩論掠美、市恩。’ 雖似泛論, 而三或之中, 亦必有指斥臣身而言者云云。 臣之因病, 呈告於蘊疏之前, 雖人所共知, 而旣在呈告, 則難逃指斥。 夫國家不幸, 禍生蕭墻, 㼁爲逆首, 而蘊有此疏, 蘊乃左議政鄭仁弘之門徒也。 當戊申兇焰滔天之日, 與今司諫李挺元、直長河惺等, 相繼奮義而抗章, 人頗以此多之。 豈料斯今, 反有此事? 雖聖量包容, 不忍卽施雷霆之威, 而三司請罪之論, 固其所也。 孰敢有避事之心? 而臣旣爲呈告, 則被斥儒臣, 與李彦英同, 何敢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傳曰: “㼁喪柩, 由水路上送事, 下諭京畿監司。”)


○傳曰: “鄭岦所失, 與柳潚無異, 竝行公推考。”


○答判中樞府事奇自獻箚曰: “箚辭具悉。 日氣已和, 昔疾必愈, 宜速上來, 以濟時艱。”


○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掌令裵大維、持平柳活、獻納朴弘道、正言姜大進・李彦英啓曰: “臣等伏見鄭蘊之疏, 其兇辭慘語, 滿紙狼藉, 有非人臣所可忍道。 其曰: ‘殿下不得自由, 未免假手於麤悍之武夫。’ 㼁雖幼稚無識, 外而諸賊擁立之計, 內而咀呪兇書之變, 莫不由㼁而發, 則㼁實逆之首也。 凡有血氣, 孰不言爲宗社除禍本哉? 宗戚、大臣、三司、百僚擧義請討, 而殿下不忍加法, 竟閟一兪, 假息經年, 得保首領而自斃。 殿下待㼁之道, 無愧於大舜之處象, 至矣盡矣。 假手之說, 有何所據? 而蘊敢以搆虛不道之言, 加於君上, 人臣之義, 果若是乎? 其曰: ‘以濟王竑之事, 援以比之。’ 又曰: ‘只出賊口, 未嘗有擁立之跡。’ 夫濟王旣封爲太子, 乃當立者也, 彌遠以兇計廢殺之。 故人稱其冤, 而眞德秀亦有追封、立後之論。 今㼁, 特一王子耳。 於殿下, 臣也、弟也。 而推戴之謀, 敗露於賊徒之招, 則必如濟王黃袍加身, 然後方可謂之有形迹乎? 如使眞德秀生於此時, 其將爲請討之論乎? 抑將爲追封之論乎? 㼁之與竑, 事迹懸絶, 而蘊乃欲比而同之, 其心所在, 誠不測也。 其曰: ‘鄭沆迫之使死。’ 沆亦人臣也。 若稍知君臣之義, 則何敢曲爲陰護, 以爲後日之地哉? 設令沆果有不謹看護之事, 揆以亂賊人得以誅之之義, 固不必深罪。 況無形迹之可據, 而蘊敢謂擅殺而請斬, 至以殿下無面目入於廟庭爲言。 其脅君之計, 吁亦慘矣! 其曰: ‘追復永昌之號, 葬以大君之禮。’ 禮曰: ‘弗弔弗爲服, 爲忝祖遠之也。’ 弔與服, 猶且不敢爲, 則古今天下, 安有復逆首之爵、葬逆首之禮哉? 蘊不知討逆之義, 其爲㼁之地, 宜無所不至矣。 其曰: ‘大妃雖或不慈於殿下, 殿下安得不盡孝於大妃乎?’ 殿下仁孝, 出於天性, 雖在變生之後, 事大妃克盡其誠。 其罪悌男也, 不具五刑; 訊宮人也, 亦且持難。 至於供上之物, 亦命一依大王例爲之。 此則擧國臣民之所共知, 有何前失之可掩? 蘊之言, 若以殿下爲不盡誠孝者然, 此言豈可出於臣子之口哉? 至於丁好寬, 乃討㼁之首事人, 而敢請竄斥, 似若爲㼁復讐者然, 其忘君護逆之罪, 無所逃矣。 且於廷請之時, 旣參百僚之列, 而退有後言, 似非一人之所爲, 兇肝譎腑, 有難掩矣。 方今人心不淑, 義理晦塞, 兇疏一播, 遠近疑惑。 此而不討, 將至於綱常斁絶, 而日後之禍, 有不可勝言者。 請命削其勳爵, 極邊安置。” 答曰: “鄭蘊之言, 兇慘不道, 其心所在, 有罔測者。 然置之可矣。”


2月 24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四日丙午兩司請鄭蘊極邊安置。 答曰: “不須安置。 雖不安置可矣。” ○傳曰: “三司者, 主一時公議。 凡論事不可以其愛惡, 有一毫經重於其間也。 予見上年故領相李德馨陳箚, 別無大段失語, 而其時三司, 直請按法, 不遺餘力, 予竊怪之。 今者鄭蘊之疏, 無君不道之說, 極其狼藉, 而僅僅以安置科罪, 其蔑君上、護私黨甚矣。 三司如此, 將何以爲國? 予言非出於欲重罪蘊也。 蓋怪三司之無章, 此意政院知悉。” ○獻納朴弘道啓曰: “臣伏覩下政院之敎, 臣不勝伏地惶恐之至。 臣雖無狀, 主辱臣死之義, 自不欺於人後, 則何敢一毫容護鄭蘊, 自陷於不測之罪哉? 昨日合司席上, 論鄭蘊罪律經重之際, 僚議或以爲鞫問, 或以爲遠竄。 臣答言: ‘遠竄似輕, 鞫問、遠竄之間, 折中科罪如何?’ 云。 則席上有答臣言者曰: ‘若以遠竄爲輕, 當爲安置乎?’ 左右竟以安置爲定。 臣之所論, 雖以遠竄爲輕, 而所加者, 只安置而已, 則論事無章之罪, 臣亦難免。 請命罷斥臣職。”


○掌令金夢虎啓曰: “昨日大論未發之前, 移授掌令, 而未及出謝。 故兩司論蘊之律, 未得參知, 而今日連啓之席, 始爲隨參。 今承下政院之敎, 臣之論事無章之失, 與多官無異。 請命罷斥臣職。”


○大司憲朴楗、掌令裵大維、持平柳活、正言李彦英・姜大進啓曰: “鄭蘊之疏, 極其兇慘, 稍有血氣者, 莫不痛心切骨, 孰敢有挾私曲護之念乎? 昨日合司席上, 各陳所見, 論議不一。 大司諫臣金緻外, 皆以遠竄爲言, 而或云: ‘拿鞫、遠竄之間, 參酌科律。’ 云。 或云然則當安置。 金緻亦從之。 臣等非不知蘊死有餘罪, 第蘊於戊申春, 有抗章討逆之事, 其間或不無持難, 遂歸一入啓。 今承下政院之敎, 臣等之罪, 萬死無惜, 何敢靦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大司諫金緻啓曰: “臣卽見下政院之敎, 惶恐伏地, 不覺手足失措也。 臣雖無狀, 粗知君臣大義, 何敢一毫容護鄭蘊, 自陷於不測之誅哉? 昨日合司席上, 論鄭蘊罪律之際, 僚議或以爲當遠竄, 或以爲當安置。 臣意則以爲: ‘蘊之疏, 極其兇慘, 滿紙皆無君不道之語。 有(非)臣子所不忍言、所不忍聞者, 似當鞫問。’ 云。 同僚皆以爲過重, 欲以安置科罪。 臣意以爲‘僚議旣已如此, 若具由引避, 則大論必因此, 而又遲一日’, 不能堅執己見, 竟從其議而啓之。 其論事無章之罪, 臣實難逭, 請命罷斥臣職。”


○司諫李挺元啓曰: “臣伏覩下政院之敎, 惶恐隕越, 措躬無地。 君臣大義, 天地之常經, 愚夫愚婦皆能知之。 臣雖無狀, 何敢見無君不道之兇, 而爲之私護, 低昂於其科律之間哉, 而自陷於不測之罪乎? 臣於三昨合司席上, 同僚問鄭蘊罪律, 臣曰: ‘以其兇疏措語觀之, 則似當鞫問。’ 正言李彦英以不見原疏, 卽起引避, 臣與同僚亦爲引避矣。 昨日朝, 兩司出仕後, 正言姜大進有署經事, 臣往于憲府齊坐, 聞本職除授之命, 卽還私室。 至夜深見朝報, 則罪蘊之律, 以安置啓之矣。 今日肅拜後, 欲具由避之矣, 恐大論又遲一日, 泛然隨參前啓, 不能以前日席上之言, 更議啓之, 疲劣不職之罪, 自知難逭。 論事無章, 致勤聖敎, 臣之罪戾, 至此極矣。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論事, 公耳忘私。”


○持平柳活啓曰: “今日席上同僚, 以臣之兄潚見鄭蘊不忍見之文字, 使蘊改入之由, 方發論。 臣勢難在職同參,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合啓曰: “政院凡疏箚捧入之際, 有誤字則使之改書以入, 例也, 至於文義間措語, 則元無改入之規。 而日者鄭蘊兇疏中假手二字, 同副承旨柳潚, 使之改入, 右副承旨鄭岦, 亦爲酬答參看, 不無後日之弊, 所失大矣。 都承旨以一院之長, 不爲止之, 亦爲非矣。 請同副承旨柳潚罷職, 右副承旨鄭(豈)〔岦〕遞差, 都承旨李德泂推考。” 答曰: “承旨雖不無所失, 而罪魁只論以安置, 則承旨罷遞, 不其過乎? 不允。”


○權縉啓曰: “捕盜大將李廷彪, 今日已爲聽傳敎而去矣。 但廷彪前爲江華別將時, 不察職事, 使奸細之人, 恣行無忌, 密通大小事情事推考, 不得行公, 故敢啓。” 傳曰: “知道。 行公推考。”


○以祕密傳曰: “唐人所接處譯官, 不離伺候, 雜人、娼物, 一切嚴禁, 令兵曹時時摘奸。 唐人雖欲出往市廛, 譯官、捕盜軍官, 不離隨行事, 言于該曹。”


○以祕密傳曰: “唐人等買賣時, 市井人勿許擅入所接處, 使該曹郞廳、平市官員, 詳察貿換以給事, 言于該曹。”


○弘文館副提學李惺、副應敎韓纘男啓曰: “臣等待罪玉堂, 討逆經年, 不能使逆魁, 伏法受誅, 徑斃圍中, 不共戴天之義, 終不得擧, 心常憤惋。 及見鄭蘊之疏, 兇辭悖語, 滿紙狼藉, 令人膽裂而不忍見, 其欲以討㼁者, 討蘊之心, 庸有極乎? 李德馨爲首相, 擧義討賊, 乃其職也。 而敢爲護逆, 任意作輟, 張皇上箚, 脅制君父, 使國論不定、人心疑惑。 臣惺待罪玉堂之長, 敢先按法之請, 其時物論, 皆以爲‘玉堂非擬律之地’, 群起而非之。 故今於罪蘊之箚, 但請以快從公論者, 遵舊規也, 豈有一毫營護之心哉? 伏承備忘之敎, 其罪與兩司無異。 而況臣纘男, 今當處置兩司, 以負罪之身, 何敢偃然爲之? 惶恐伏地待罪。” 答曰: “勿待罪。 職思其憂, 務恢正道, 公耳忘私。”


○兩司合弘文館(上箚)請出兩司(請命出仕)。 從之。


2月 25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五日丁未正言李彦英啓曰: “臣論事無章, 罪合萬死, 玉堂又請出仕, 職當就席, 更論鄭蘊罔測之罪。 而第以蘊, 乃是前日抗疏討逆之人也。 以前日討逆之人爲今日護逆之人, 反覆思惟, 臣竊怪焉。 不卽請之以重律者, 豈其有蔑君、護黨之心哉? 蘊之罪, 雖萬死無惜, 而旣與多官, 論議歸一, 請以安置, 則不可更改初見, 有所低昂。 勢難忝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諫金緻、司諫李挺元、獻納朴弘道啓曰: “臣等伏見正言李彦英避嫌之辭, 有曰: ‘蘊以前日討逆之人爲今日護逆之人, 反覆思惟, 臣竊怪焉。 不卽請以重律。’ 云。 其意蓋以蘊之罪, 似不至於護逆, 事有此言也。 蘊之兇疏, 極其不道, 忘君、護逆之罪, 人所共憤, 而彦英敢爲避嫌之計, 至於再爲引退, 似有營護之迹。 臣等方會議處置之際, 正言姜大進以彦英啓辭中, 有旣與多官論議歸一之語, 引而出避。 臣等亦與於多官之中, 果難仍爲處置。 臣等昏不覺察之失大矣。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正言姜大進啓曰: “新進小臣, 忝此匪據, 隨參合司之列, 顧蔑絲毫之補, 而論事無章, 均被嚴譴, 驚惶惴慄, 直欲鑽地以入, 而不可得也。 今者又將私懇, 瀆擾於靜攝之中, 紛紜於大論之日, 臣罪尤合萬死矣。 臣伏見正言李彦英引避之辭, 則有曰: ‘蘊之罪, 雖萬死無惜, 而旣與多官論議歸一。’ 云云。 臣亦多官之一也。 何敢偃然處置同僚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憲朴楗、掌令裵大維・金夢虎、持平柳活啓曰: “無狀小臣, 遭此紛紜之際, 未免瀆擾於自上靜攝之日, 臣等之罪極矣。 且臣等引避之中, 非不知惶慄之不暇, 而大論當前, 不可遷就。 今早與同僚來詣, 仍參合司之坐, 共議律名, 聞‘諫院方欲處置正言李彦英, 俄而正言姜大進以彦英多官歸一之言, 引避, 以此諫院全數避嫌。’ 憲府亦多官之一也, 其不得處置, 與諫院無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持平孫倜啓請鄭蘊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不必依律。”


○持平孫倜啓請柳潚罷職、鄭岦遞差、李德泂推考。 答曰: “已諭。”


○持平孫倜啓曰: “兩司多官, 竝引避而退。 從輕入重, 言事常體, 而托以難改初見, 徑先引嫌, 顯有營護避事之跡, 勢難在職。 論議歸一之說, 本出於援證己事, 不足與較, 而旣在擧論之中, 則不爲處置宜矣, 何嫌可避? 而況以不當避之事, 旣以已引嫌, 則其不爲處置, 雖出於不得自己, 而實無所失, 尤無可避之嫌。 聖敎雖嚴, 旣已一避, 則何至於再避? 論席相避, 自有前例, 今此劾兄, 何獨爲嫌? 竝無可避之嫌。 請正言李彦英遞差, 大司諫金緻、司諫李挺元、獻納朴弘道、正言姜大進、大司憲朴楗、掌令裵大維・金夢虎、持平柳活, 竝命出仕。” 從之。


○弘文館副提學臣李惺、副應敎臣韓纘男、副校理臣鄭文翼等: “伏以鄭蘊忘君、護逆不道之罪, 至今尙稽天討, 臣等不勝痛惋之至。 夫蘊心乎㼁者也, 爲㼁營護, 無所不至。 悌男、羊甲擁立之謀, 顯發於諸賊之招, 昭著無疑。 而蘊指爲無迹, 是以悌男、羊甲之逆謀爲虛事, 以仗義討逆之人爲誣告也。 蘊先攻‘擁立’二字者, 其志在於反獄也。 獄一反而以爲逆㼁他日之地, 將爲厮殺討逆之人, 其心之兇慘, 果如聖上之敎也。 咀呪、諺札之兇謀, 實我朝數百年以來, 所未有之大變, 而與擁立之謀, 相爲表裏。 萬目所覩, 昭不可掩, 而蘊以擁立爲虛事, 則是咀呪、諺札爲不實也, 其心之不測, 亦如聖上之敎也。 惟其如是, 故知有㼁而不知有殿下, 以濟王、廷美比之於㼁, 濟王、廷美, 當立之君也。 以㼁爲當立, 則以殿下爲不當立耶? 以㼁爲濟王, 則以討㼁者爲盡史彌遠耶? 眞德秀三綱之說, 微意在於濟王之當立也。 蘊以爲三綱在於㼁, 則君爲臣綱, 其不在於殿下乎? 然則蘊非徒不知三綱, 亦不知事殿下之分義也, 可謂忠於㼁而不忠於殿下也。 況乎以殿下爲不孝不友, 其曰: ‘不得自由, 假手於武夫。’ 者, 何也? 其曰: ‘大妃雖不慈於殿下, 殿下不可不孝。’ 者, 何也? 殿下之孝友, 出於天性, 經年庭請, 不忍加法, 則其可謂假手於武夫乎? 討逆之法, 自有三尺, 則其可謂假手於武夫乎? 至誠事之, 供上如舊, 則其可謂不孝於大妃乎? 不刑悌男, 緩出宮人, 則其可謂不孝於大妃乎? 自居敬王之美號, 反加惡名於君父, 做出無根, 眩惑人心,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嗚呼! 永慶之謀危宗社者, 㼁也; 悌男之謀爲擁立者, 㼁也; 咀呪、諺書, 兇謀狼藉者, 亦以㼁也。 㼁之一身, 禍根也、奇貨也, 則其生其死, 宗社存亡係焉。 蘊必欲生之者, 竟欲何爲? 使鄭沆有擅殺之事, 爲殿下也, 爲宗社也。 其視鄭蘊一心爲㼁, 忘君護逆者, 豈可同日語哉? 且首發討㼁之論, 扶持倫紀者, 丁好寬也。 好寬而可竄, 則何人而可賞耶? 蘊不參庭論者, 護㼁也, 旋參庭請者, 討㼁也, 而退有後言者, 亦何心也? 其忠於㼁者, 尙有二三, 況望其純忠於殿下乎? 言之至此, 不覺痛心而裂腸也。 嗚呼! 義理之不明, 久矣。 自李德馨脅君護逆, 不能正法, 追復官爵以後, 王綱墜地, 主威不張, 義理晦塞, 人心極惡, 忘君、護逆之徒, 接迹而起。 蘊祖述德馨, 終始救㼁, 其疏中所謂大臣者, 卽脅君護逆之大臣也。 臣等於前日, 極論德馨者, 所以拔本塞源, 而不料聖量包容, 諉以文字間錯誤, 不能痛懲於前, 以至于今, 末流滔天也, 臣等竊痛焉。 噫! 蘊罪魁也, 誠如聖敎。 魁而不法, 何以懲其惡, 何以爲國家乎? 請命快從公論, 以正其罪。”


2月 26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六日戊申持平柳活啓曰: “臣伏見昨日同僚處置之辭, 有曰: ‘今此劾兄, 何獨爲嫌?’ 以弟劾兄, 不以爲嫌, 則臣未知何如事可爲嫌耶? 以此請出, 萬無所據, 決不可冒恥就職。 而又見掌令裵大維以‘無章之罪, 猶在臣身。’ 爲避, 其時旣以安置歸一入啓, 則無先無後, 罪實惟均。 以彼以此, 勢難冒據,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掌令裵大維啓曰: “無狀微末之臣, 値此靜攝之時, 連日瀆擾, 罪合萬殞。 第言官苟有不安於心, 則決不可晏然行公。 臣經年伏閤, 殫心討㼁, 而誠未格天, 使至自斃, 義愧《春秋》, 負戾已深。 及論兇疏之罪, 其擧安置之典, 臣實先之, 致勤嚴敎, 心骨俱戰。 須臾帶職, 固所不敢, 而昨因大論, 强顔出仕矣。 今者治蘊之律, 雖有所加, 而無章之罪, 猶在臣身, 何敢苟冒? 決難就職。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司諫李挺元、掌令金夢虎、持平孫倜、獻納朴弘道、正言姜大進啓曰: “當此主辱臣死之日, 紛紜避嫌, 逐日瀆擾, 臣等極知未安, 不欲引避, 而同僚以致勤嚴敎, 又爲引避。 論事無章之失, 臣等亦所難免, 何敢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2月 27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七日己酉合兩司請鄭蘊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不必依律。”


○兩司合啓請柳潚罷職、鄭岦遞差、李德泂推考。 答曰: “已諭。”


○司諫院啓曰: “副護軍朴榮臣, 士大夫家衆會之處大言曰: ‘㼁今已死, 史冊當書使鄭沆殺大君。’ 滿座驚駭, 人言藉藉。 其黨逆不道之罪, 不可不治, 請命遠竄。” 從之。


2月 28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八日庚戌司諫李挺元啓曰: “大司諫金緻、獻納朴弘道、正言姜大進竝引嫌而退。 陰護鄭蘊, 百計巧避, 使兩司不得安席, 使大論每至梗礙, 其心所在, 誠不可測。 擧論於同僚之避辭, 則不得處置者, 勢所然也。 以此以彼, 前旣避之, 則何必再避? 俱無可避之嫌。 請正言姜大進遞差, 大司諫金緻、獻納朴弘道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合啓兩司啓: “鄭蘊兇疏無君不道之狀, 國人所共知, 而副司果李彦英前在言地, 兩司論蘊之日, 首發避事之計, 連日巧避, 張皇辭說, 顯有營護之迹。 前正言姜大進當鄭蘊加律之時, 旣已同參, 及其引避, 乃曰: ‘遠竄之議, 臣旣不以爲不然, 旋有安置之論, 臣又從之。’ 云。 有若自己曾無一言, 而只隨人議者然。 不言依律同參之意, 以爲後日之地, 其回互營護之狀, 昭不可掩。 請竝命削奪官爵。” 答曰: “依啓。”


○合兩司請鄭蘊依律。 答曰: “當議處。”


○兩司合啓請柳潚罷職、鄭岦遞差、李德泂推考。 答曰: “依啓。”


○傳曰: “赴京使臣一行, 勿率市井雜類事申飭, 着實擧行, 如有犯者, 使書狀重治。 且(先朝)近日赴京員役, 一一考啓。”


2月 29日[편집]

○甲寅二月二十九日辛亥獻納朴弘道啓曰: “頃日之夜, 臣與大司憲朴楗、司諫臣李挺元, 適私値一處, 三人共議李溟之事, 約以明日發之啓草。 措語文字, 至記別紙, 司諫李挺元至從付一件於朴楗, 朴楗佩去, 明日某若出言, 將以此許文。 其措語曰: ‘李溟, 本以麤悍兇險之人, 大爲士論所棄。 及據淸班, 縱恣無忌, 乃與喜事浮薄輩, 作爲羽翼, 當抗義庭請之日, 首倡緩論, 陰護逆㼁, 附會鄭蘊全恩之說, 雄唱雌和, 如鬼如蜮, 交結之密, 有同一身。 蘊以爲㼁兇疏, 方請其罪, 溟之護㼁緩論, 何可獨免?’ 云云。 臣意以爲‘溟之事如此, 則他餘事, 雖不可知, 而尙據淸班, 果爲不當。’ 昨日於合啓席上, 發言曰: ‘李溟事何以爲之乎?’ 朴楗不肯論之, 三人相議之事, 有若專歸於臣者然。 臣昨日卽當引避, 而適緣親鞫終日, 恐涉騷擾, 未卽引避, 今始來避, 疲軟甚矣。 臣竊念論李溟, 有何大段事, 而數刻更漏之間, 約言歸虛, 溟之權可謂重矣。 今臣此避, 固知言發禍至, 而其間曲折, 不得不悉陳無隱。 以臣無狀, 見欺於人, 不可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諫金緻啓曰: “昨日席上, 獻納朴弘道發言曰: ‘李溟有物議, 何以爲之? 同席諸僚, 相議可否。’ 臣意以爲: ‘此事似當愼重, 而今日僚員多不來, 待齊會論議歸一後, 爲之未晩。’ 云矣。 今者朴弘道以此引嫌, 司諫臣李挺元亦爲引避, 臣何敢自以爲無失, 而偃然處置同僚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李挺元啓曰: “伏見獻納朴弘道避嫌之辭, 其曲折則臣旣得參聞。 而昨日席上, 弘道曰: ‘應敎李溟之事, 何以爲之?’ 臣曰: ‘若爲之則生當從之, 然未知席上之議如何耳。’ 坐中皆曰: ‘今日僚員多不來, 明日相議處之無妨。’ 云。 弘道遂止而不爲强爭矣。 今以此引避, 臣何敢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掌令裵大維啓曰: “卽朝掌務吏來言: ‘大司憲臣朴楗避嫌, 庭鞫命下, 政院以次官參鞫之意入啓, 處置, 卽當詣闕。’ 云。 臣使其吏, 更爲探問, 俟政院處置, 劃卽請之。 而掌務吏聞言入闕下, 累次促赴(曰), 以爲信然, 顚倒來詣, 則大司憲朴楗時未及引避, 政院亦不爲處置。 凡臺諫必須有啓事, 然後詣闕, 例也。 今臣信聽下吏之言, 長官方在闕下, 而不待政院處置, 無端徑詣, 極爲無據。 言官少有所失, 不可苟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憲朴楗啓曰: “臣於再昨, 偶遇司諫李挺元、獻納朴弘道二人, 已爲共坐, 而卒然言及李溟事, 臣曾未詳曲折, 甚以爲難。 弘道以其啓草一通自書之, 持去當發論云, 而李挺元亦書一草, 以與於臣, 使之同論。 臣意衆論如此, 故以明朝議處之意, 言之矣。 昨坐臺諫廳, 弘道終不言之, 移往推鞫廳門外依幕, 弘道亦不言之。 入侍之後, 自外同僚(所)有請出來者, 臣日日服藥, 廢食之餘, 藿亂頗重, 扶曳艱出。 則弘道微以言及之, 而不及李溟姓名, 臣更問之, 乃言及矣。 僉會中, 弘道及臣外, 只有掌令一員、諫院二員, 皆以爲待明日爲之云, 弘道亦不堅執。 終始本末如此, 而至以見欺斥之。 臣意‘臺官假人主耳目之權, 所論愼重之、約損之可也。’ 緣勢進退, 初非相欺, 而意外被斥, 如是其深。 臣不兩面說話, 曲爲巧避, 臨機一無欺君之時, 而如是取謗, 臣何靦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2月 30日[편집]

○甲寅二月三十日壬子持平柳活啓曰: “獻納朴弘道、司諫李挺元、掌令裵大維、大司諫金緻、大司憲朴楗俱無可避之嫌。 請命出仕。” 從之。


○兩司(合)啓(曰:) “弘文館應敎李溟, 本以麤鄙兇險之人, 大爲士論所棄。 及據淸班, 縱恣無忌, 乃以喜事浮薄輩, 作爲羽翼, 當抗義庭請之日, 首倡緩論, 陰懷護㼁, 附會鄭蘊全恩之說, 雄唱雌和, 如鬼如蜮, 交結之密, 有同一身。 蘊以護㼁兇疏, 兩司方爲請罪, 溟之護㼁緩論, 何可獨免?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只削職。” 【溟初附爾瞻, 歷揚淸顯, 及見爾瞻連起大獄, 頗爲持貳。 其黨多是溟者, 世謂之中北, 言居大小北之中也。】


○傳曰: “初見鄭蘊之疏, 有鄭沆殺吾君同氣之語, 不覺豎髮。 卽欲鞫問, 沆與蘊憑對, 而予有心病, 恐妄作而墜其計, 姑待外庭之議。 追聞原疏有假手於武夫之說, 始知意不在鄭沆, 乃指寡昧。 予雖無狀, 豈至於外拒庭議, 而陰嗾人殺之乎? 見陷至此, 將無以解後世之疑, 痛極天地。 欲嚴鞫鄭蘊, 覈處明快, 此意議啓。”《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五


광해 6년 3월[편집]

3月 1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一日朔癸丑是月大旱。


3月 2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二日甲寅日赤雨塵。


○以慶尙監司狀啓“荒唐人金德龍, 星州捕捉”事, 傳曰: “都事、宣傳官, 發遣拿來。”


3月 3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三日乙卯囚鄭蘊。


○答江華府使鄭沆自明疏曰: “鄭蘊鞫問後, 當量處。”


○靈光幼學李山澤上疏, 大槪“前持平金克成陰囑族黨, 冒呈罔上之疏, 願與克成, 同就王獄, 對辨虛實, 以正欺罔君父、刑殺無辜之罪。”


○兩司啓曰: “弘文館應敎李溟, 本以麤鄙兇險之人, 大爲士論所棄。 及據淸班, 縱恣無忌, 乃以喜事浮薄輩, 作爲羽翼, 當抗義庭請之日, 首倡緩論, 陰懷護㼁, 附會鄭蘊全恩之說, 雄唱雌和, 如鬼如蜮, 交結之密, 有同一身。 蘊以護㼁兇疏, 兩司方爲請罪, 溟之護㼁緩論, 何可獨免? 上年德馨, 累撤庭請, 玉堂陳按律之箚, 而溟一不參箚。 溟爲問事之任累月, 未嘗言病, 而値內人兇書之獄, 溟輒謀遞。 今者蘊以兇疏, 玉堂請罪, 而溟又不來參, 此溟緩論之著於行事者也。 然則溟之緩論, 卽蘊之全恩; 蘊之全恩, 卽溟之緩論。 表裏一體, 同歸護㼁。 溟之罪如彼, 而臣等之科罪, 亦云末減, 不可只削其職而止。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以一賊蘊陳凶疏之故, 不可波及至此。 且已削其職, 勿爲煩論。”


○黃霧四塞, 日赤無光。


○(慶尙監司權盼狀啓“星州官捕荒唐金德龍”事, 王卽招大臣、三司、禁府堂上, 面諭遣都事拿來。)


3月 4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四日丙辰時有潛商, 被捉於慶尙義州江邊。


傳曰: “此時江上潛行, 所當十分痛禁, 而致有此弊, 義州府尹推考。 今後更加譏察嚴禁, 犯者一一啓聞處置事, 平安監司、義州府尹處, 竝爲下諭。 此書狀付人拿來, 嚴鞫得情, 梟示警衆。”


○兩司連啓“應敎李溟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不從。


○司諫院啓曰: “忠原縣監李民寏, 爲人泛濫, 性且貪鄙, 唯以漁奪爲事。 加以過用刑杖, 縱恣無忌, 闔境之人, 如在水火。 請命罷職。” 從之。


○答鄭昌衍八度呈辭答曰: “卿之情事, 予豈不知? 但當國事艱危之日, 卿何可閉門恝視乎? 宜體予意, 勉出輔予。”


○政院啓曰: “當初推鞫廳啓辭, 以推鞫過初四日爲之事言之, 則自明日當爲之。 而停朝市七日, 去刑殺, 則當於初六日後爲之矣。 今者大臣以爲: ‘今此停朝市, 出於聖上事大以誠, 無所不用其極之意, 至進素膳, 七日前外司用刑, 猶不敢爲, 闕因中鞫囚, 事體尤爲未安。’ 敢啓。” 傳曰: “過初六日後爲之。”


○以李春元爲承旨, 金昈爲正言, 南以俊爲掌令, 朴𥶇爲副修撰。


3月 5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五日丁巳領敦寧李元翼上箚待罪, 以鄭蘊事命召而病不得赴故也。 答曰: “箚辭知道。 賊蘊之疏, 字字陰兇, 則非無君黨逆而何? 當此人心不測之日, 不可不嚴鞫覈處, 卿宜知悉。” 其箚略曰: “鄭蘊措辭顚妄, 陷於大罪, 初豈有無君、黨逆之心哉? 聖人斷罪, 原情議律。 伏乞聖明恢廓德意, 特從寬典。”


○兩司連請李溟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如是論之, 依啓。”


○傳曰: “近日呈辭太紛紛, 未知是何故。 一司兩呈疏告, 依舊例, 勿爲捧入。”


3月 6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六日戊午諫院啓: “凡闕內入直之官, 必面看相替, 不得徑自出去者, 乃二百年不易之規也。 近來弘文館官員, 避事成習, 一有論議, 百端圖免, 以徑出闕直爲能事。 而旣推之後, 又不恤行公傳旨, 諉以被推, 至有召命, 終不趨詣, 其巧避之狀、蔑君之禮, 極矣。 前此臺諫屢次論啓者, 欲以矯弊, 而聖上特施寬典, 竝命棄之, 優待儒臣之意至矣。 所當感激兢惶, 奔走供職, 而猶不動念, 愈往愈甚, 弊習已痼, 已爲寒心。 徑出闕直者及牌招不進者, 竝罷職不敍。 近來遇事規避, 或冒法往還于外, 或於路上, 雖遇隔等之官, 所當回馬避之, 而故爲犯馬, 或堂上臺官以白衣出入, 以此等事, 爭相避遞, 已成痼習。 當此鞫逆方急之日, 豈可巧避以爲幸免之計乎? 旣知邦憲之不可觸, 而初自故犯, 後乃强避, 其所處心, 極爲無謂。 請自今以後, 如有以此引避者, 罷職不敍事, 請捧承宣施行。”


3月 7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七日己未右議政鄭昌衍上疏曰: “副司直鄭蘊陳疏狂妄, 物議沸騰, 遂有拿囚之命, 皆渠所自取, 誰復怨尤? 仍竊伏念㼁身已死, 無他日可要之福, 討逆方急, 有目前必至之患, 蘊雖至愚, 其不爲身上之利則明矣。 無身上之利, 而犯不測之罪者, 豈不以我殿下至仁之德、包荒之度, 服乎人心, 仰此爲恃而言不知擇, 有似童稚之愛父母而然也? 今若不原其情, 而惡其辭之唐突, 繩之以討惡, 鞫之以刑杖, 則蟻命之溘盡, 固不足深惜, 而其爲明時之不幸, 可勝言哉? 伏願聖明小霽雷霆之威, 益恢天地之量, 務從輕典, 曲貸危喘。” (且乞解職。) 答曰: “省疏, 具悉卿意。 當議處焉。 (安心勿辭, 速出參鞫。)”


○司憲府啓曰: “東宮學問成就、德性涵養之方, 專在於書筵。 賓客以上, 各有實職, 輔德以下兼官, 亦有攸司, 其任不專, 而臺諫職事, 尤爲鞅掌。 自前不欲以兩司兼此任者, 其意有在。 況問事之郞、都監之官, 豈必以書筵官充差? 而近來視書筵, 有同汗漫, 蔑以加意, 其所以進德修業、治己治人, 統本末、兼知行, 而以陶治平之基者, 難矣。 繼自今極擇敦行篤學之士, 以重其任, 兼官亦用閑局, 勿以臺諫劇務之人差除, 其餘問事、都監等職, 變通減下, 以專輔導之任。” 答曰: “兩司及問事郞廳、都監都廳, 皆非計朔久任之職, 雖兼講官, 有何大妨? 講院兼官, 元數亦多, 輪回入直, 恐非害事, 遵依近例, 勿爲變更可矣。”


○傳曰: “(閔□珍島圍籬安置,) 春伊、介也之絶島定配。”


○以金質幹爲執義, 金闓爲禮曹參議, 南瑾爲大司成, 洪霶爲修撰, 柳活爲兼司書, 鄭曄爲工曹參判, 曺挺立爲持平, 金夢虎爲掌令。


3月 9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九日辛酉皇太子正妃郭氏, 十二月廿四日, 薨逝, 訃至。


○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司諫李挺元、獻納朴弘道、持平孫倜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目見鄭蘊之疏, 極其不道。 設令蘊雖無護逆之心, 而使惡名加於君父, 豈忍坐視而不爲之討乎? 玆據其疏, 請以按律, 而聖上不卽允許, 議于鞫廳, 欲爲推覈, 臣等恭竢聖度之裁處矣。 今見右議政鄭昌衍之疏, 臣等不能原情定律之失著矣, 何敢偃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議。”


3月 10日[편집]

○甲寅三月初十日壬戌司諫院啓: “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司諫李挺元、獻納朴弘道、持平孫倜竝引嫌而退。 鄭蘊兇疏, 極其不道, 駭聽四方, 惑亂人心。 自己則掠其美號, 君父則加之惡名, 苟爲殿下之臣子者, 孰不痛心而切骨、擧法而請罪? 況於兩司之任言責者乎? 請以按律, 可謂論事之得宜。 大臣之意, 非以蘊本無罪惡者也, 三司之論列已盡, 國人之憤惋已極, 故不言其惡, 而惓惓直請貸死, 以贊聖上好生之德。 此不過言官與大臣, 事體自別, 而豈可以此而爲避? 竝無可避之嫌, 請竝命出仕。” 從之。


○副提學李惺上疏曰: “鄭蘊之疏, 無非犯上不道之語, 而加君父以惡名, 兩司按法之論、玉堂快從之請, 乃所以盡其討逆之責, 而非好爲沸騰之論也。 殿下不卽允從, 而問於鞫廳, 欽恤之意, 至矣盡矣。 兩司欲待其結末, 而姑停伏閤之啓, 使蘊假息至今者, 實由於聖上好生之德也。 夫兩司, 執法之官也。 因其罪而繩之, 以其法而已, 情雖可原, 不敢低昂, 職耳。 玆者大臣箚子, 相繼而至, 兩司之引嫌, 固其宜也。 且李元翼, 宗姓元老也; 鄭昌衍, 近親相臣也。 斯二臣者, 豈欲負殿下而要譽於世也? 其亦必有所見矣。 孟子告齊宣王曰: ‘左右皆曰可殺, 勿聽, 諸大夫皆曰可殺, 勿聽, 國人皆曰可殺, 然後察之, 見可殺, 然後殺之也。’ 兩司, 耳目之官也; 玉堂, 經幄之臣也。 此孟子所謂左右者也, 其按法與快從之論, 卽孟子所謂‘皆曰可殺’者。 今殿下所採者, 三司之論也, 所從者, 鞫廳之啓也, 而時未及於諸大夫矣。 若遵孟子之言, 而廣收廷議, 使諸大夫各陳所見, 退無後言, 則其所以罪蘊者, 得其中矣。 臣以玉堂之長, 已言其按律之義, 是導殿下以殺蘊, 而有乖於大臣之意甚矣。 何敢冒據論思之地, 而妄擬是非於其間乎? 伏願亟賜罷斥, 不勝幸甚。” 答曰: “箚辭具悉。 人各有所見, 何必苟同? 勿辭。”


○沈喜壽啓: “推鞫等事, 不可經年獨任。 且星州罪人, 尤爲難處之事, 右相卽命招, 同參推鞫事。” 入啓。 答曰: “啓意具悉。 當量而處之。” 元啓辭不出朝報。


○大司憲朴楗、大司諫金緻、司諫李挺元、持平孫倜、獻納朴弘道啓曰: “臣等論蘊之罪, 請以按律者, 直據其疏中犯上不道之辭也。 大臣之不欲繩以護逆, 而請貸其死者, 原其情也, 大臣所見, 可謂得體。 臣等實未知蘊之情, 論以按律, 所失著焉, 故以此引避矣。 今見正言金昈處置之辭, 非但措語不瑩, 掠美之說, 亦爲無據。 臣等何敢强顔就職, 厚招人議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議。”


○正言金昈啓曰: “鄭蘊兇疏, 凡有血氣, 孰不痛惋? 而三司之請以按律者, 則國人公共之論也, 大臣之請貸其死者, 特以贊聖上好生之德, 亦豈有他意哉? 臣之所以請出兩司者, 此也。 但啓辭中‘自己則掠其美號’云者, 蓋蘊强愎悖妄, 敢發護逆之言, 無所不至, 構成君父之惡名, 自謂直言, 欲以此爲美, 故有其說也。 臣措語未瑩, 兩司至於再避, 臣之處置乖當之失, 在所難免。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議。”


3月 11日[편집]

○甲寅三月十一日癸亥弘文館上箚, 請兩司出仕。 從之。


○庭鞫, 金德龍捧招。


3月 12日[편집]

○甲寅三月十二日甲子禮曹啓曰: “今年自春初不雨, 今至累月, 兩麥已盡萎枯, 泉脈焦涸, 水田則耕作專廢。 農事如此, 極爲可慮。 祈禳之擧, 雖以時早, 旱旣太甚, 依前例, 審理冤獄, 修溝壑、淨阡陌、掩骼埋胔等事, 爲先擧行事, 各司及各道監司處, 發馬知委何如?” 從之。


○禁府啓曰: “因刑曹公事, 朝官禁軍具定等三名及其黨六番出身禁軍, 全數拿囚矣。 宿衛朝官許多人員, 一時拿囚, 累累相聚, 號冤搥心, 渠等罪犯, 未能知之, 此實近古所無之大變。 凡科罪體面, 一依傳旨, 爲之輕重, 此禁軍等罪目傳旨, 極爲重大, 臣等決難獨爲推問。 或三省交坐, 或闕庭推鞫, 似爲宜當, 敢啓。” 傳曰: “禁府罪人多入, 此罪人等, 姑移囚典獄署。”


○下具定、李郁、孔成龍、全富天、金士堅、方應祥、李澤、宋希龍、林湙、李璆、任灝、金纘孫、殷介臣、姜大立、具三樂、朴大成、安世演、閔承龍、金瑨于禁獄, 以打傷監察朴升吉故也。


○以裵大維爲掌令。


○時, 捕盜廳啓偸人彦春上變事。 於是, 追捕四出。


3月 13日[편집]

○甲寅三月十三日乙丑禮曹啓曰: “哀詔郊迎時, 自上服色及百官所着, 似當有變禮, 而旣無可據明文, 請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李元翼議: “臣不識禮文, 不敢臆斷。 令禮官商量, 得中施行。” 沈喜壽議: “我國雖因義州府尹之報, 已知大行皇后之崩逝, 而謄黃詔書頒布之日, 乃是聞喪之初也。 郊迎時, 君臣上下, 似不可無變服之節。 但皇朝已過以日易月之制, 而海外藩邦, 至用玉色之服, 似爲過戚。 常時迎詔用冕服, 迎勅用黑服, 今亦以黑服迎哀詔, 有若迎勅之儀, 恐或得中。 且天朝規例, 以去胸背, 無紋黑衣爲素服, 依此爲之亦無妨。 第未知差官所着, 用何服色, 必須先爲探知, 然後我亦從而行之矣。 別有一種論議, 以黑服爲未安, 則郊迎行禮之時, 用玉色, 旣行之後, 旣用黑服, 稍有宛轉之意。 大抵無文可據之禮, 豈可人人率爾義起也? 令禮官熟複商量, 從長擧行宜當。” 傳曰: “此服色亦未知合宜與否, 且迎詔後, 似不無擧哀節次, 如此曲折, 不可不預講, 更加熟議以定。 第此哀詔, 其頒降我國者乎? 若或只頒遼東之詔, 則唐官謄出齎擎, 直到藩邦, 實未妥當。 援引古例及事體, 善諭厚待, 自義州入送, 而其謄詔, 以我國差員, 齎奉以來事, 下諭于平安監司、義州府尹等處, 一邊極擇接伴官、譯官, 馳送迎候。 而迎詔後可行之禮, 更議于大臣以啓, 接待所堂上、郞廳, 依近例, 預先差出以啓。” 再啓曰: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以爲: ‘不敢臆斷之意, 前已啓之矣。 姑依政院啓辭, 急急探問馳啓, 各項應行節目, 更議處之何如?’ 沈喜壽以爲: ‘在前謄黃之詔, 雖係普天之下, 不係我國之事, 而亦有差官齎領, 到我漢京者, 非一再, 蓋視我國, 無間十三省也。 我國《五禮儀》, 皇帝喪旣無迎詔之儀, 而以近例觀之, 丙申年皇太后之喪, 亦無謄黃之詔, 來頒我國, 只以陳奏使沈友勝等在北京狀啓之故, 差遣陳慰、進香等使李輅、李軸等, 前赴京師矣。 以此推之, 而亦似無謄黃哀詔, 直到于此者。 而但天朝近來之事, 亦無一定之規, 旣出遼東差官, 則必以奉使我國爲重利, 我國官司, 雖欲從義州止之, 亦恐不可得矣。 若能止之, 則豈不甚好也? 旣來之後, 至於成服禮節, 則實無所考據, 臣何敢容易獻議也? 該曹公事所謂‘欲依皇帝喪而降殺’云者, 亦出於不得已也。 沈友勝等在玉河館之日, 遭皇太后喪, 皆服衰麻, 易月之制, 此則然矣。 我國君臣在此, 但爲差官之來見, 豈至於服衰麻乎? 若不用衰麻, 則只有黲色袍, 黲卽我國之玉色也。 以黲袍郊迎, 仍以其服, 略行擧哀儀於仁政殿, 則未知如何。 若擧哀則猶之可也, 而至於成服, 則當用四日之制, 而七日乃可除。 如此則有同於皇帝之喪, 似無輕重之差, 恐涉不妥。 必須先探差官所着服色及遼、薊沿路官員行禮之節, 而降等行之, 似或無妨。’” 從之。


3月 14日[편집]

○甲寅三月十四日丙寅司憲府啓曰: “當初監察朴升吉重被打傷於禁軍, 監察等呈文於臣等, 臣等以狀付具定等三人, 論啓請罪者, 豈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 禁軍等欲分其罪, 傳相告引, 至於十六之多, 而刑曹推托於禁府, 終未免收繫獄中, 此非臣等之初意也。 卽今重獄連仍, 騷擾方甚, 又不可以禁軍連累至此, 墮於具定等術中也。 請具定等三人外, 其餘十六人放送, 令該曹出緘, 照律施行。” 從之。


○答鄭昌衍辭職箚曰: “箚辭具悉。 予病久未見瘳, 以藥餌爲命, 而逆變繼出, 國事日危, 予罔知攸濟。 宜勿更辭, 安心速出, 以輔不辟。”


3月 15日[편집]

○甲寅三月十五日丁卯禮曹啓曰: “齎詔官若上來, 則迎詔後, 當有接見節次, 而今若擧哀成服, 則除服前勢難設行。 入京之日, 先遣宰臣于所館處, 善爲措辭, 略行茶禮, 除服後一番接見, 似爲便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迎詔後, 第幾日成服, 第幾日除服乎? 察啓。 且齎詔官入接處, 擇定一譯官, 使之不離伺候。”


○禮曹啓曰: “備忘記: ‘丙申年仁聖皇太后崩逝時, 哀詔亦爲齎擎出來乎? 其時迎詔行禮曲折, 令該曹考啓事’傳敎矣。 取考本曹謄錄, 則丙申年仁聖皇太后之喪, 本無齎來之事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禮曹啓曰: “皇太子正妃薨逝正奇, 已知之矣。 若以情禮言之, 進慰一節, 似不可無。 但《五禮儀》旣無現出處, 事涉變禮, 請議大臣定奪。”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議以爲: ‘旣不現於《五禮儀》, 且前無規例云, 勿行爲當。’ 沈喜壽議以爲: “往在辛亥年冬, 我國聞皇太子遭親母王氏之喪, 講究弔慰當否而還止。 其時小臣, 亦在議臣之列。 今於皇太子正妃之薨逝, 雖不行弔慰之禮, 似爲無妨。” 答曰: “依議。”


3月 16日[편집]

○甲寅三月十六日戊辰訓鍊都監啓曰: “全州沃野, 四十餘里, 而五日之內, 疏鑿其積淤, 開通水道畢役, 其功尤大。 都監郞廳沈閫、差使員益山郡守尹調元, 依姜絪例, 似當論賞。 上裁何如?” 答曰: “沈閫、尹調元等加資, 中軍崔永吉陞授實職。”


○以南以俊爲掌令, (南撥)[南橃]弼善, 禹致績慶尙兵使。


3月 17日[편집]

○甲寅三月十七日己巳司諫院啓曰: “訓鍊都監郞廳沈閫、益山郡守尹調元, 以全州沃野水道疏鑿事, 因本道監司狀啓, 至授堂上重加。 雖有五日些小之勞, 豈無可施之賞而超越至此? 物情莫不駭異, 請命改正。” 答曰: “沈閫等厥功非細, 況有前例。 不允。”


○命大臣庭鞫。 以沈喜壽病重啓辭, 更爲敦喩出仕, 鄭昌衍亦令出參推鞫。


○傳曰: “如此多事日, 刑房承旨入直。”


○傳曰: “訓鍊大將闕門外勒兵。”


○捕盜廳啓曰: “以掌樂直長李元樑呈狀: ‘捕捉木綿盜賊順春, 則多發荒說。’ 云, 卽拿鞫。 招辭現出人, 遣都事、宣傳官拿來何如?” 從之。 是時, 大獄累起, 刑者日積於市, 逮捕之際, 閭里震蕩, 羅織鍛鍊, 終日考掠。 告變有賞, 誣陷無刑, 故以至馬賊、鍮器賊、木綿賊, 皆自稱謀逆, 閭巷之間, 輒以逆賊相戒, 不敢與人鬪詰。


3月 20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日壬申庭鞫。


○傳曰: “哀詔謄黃, 我國差員奉來, 則行禮于慶運宮可矣。 若中朝差官齎擎出來, 則行禮于仁政殿宜焉。”


○傳曰: “內間所費, 只靠內司奴婢身貢, 而吉州、明川貢布, 尤甚升麤, 各別推考。”


○答左議政鄭仁弘箚曰: “省箚, 具悉卿意。 國事危急, 日候亦和, 卿宜安心, 速爲上來, 痛治逆蘊之罪, 倡明義理之說, 以定國是。”


3月 21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一日癸酉庭鞫。


3月 22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二日甲戌庭鞫。


○(禁府假都事宋文吉, 海州罪人金成拿來)


○(禁府假都事)梁克遴, 罪人林㥠及奴子三名等拿來囚。


○鳳山郡守林㥠拿囚, 辭連逆獄故也。


○金成拿囚。


3月 23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三日乙亥兩司啓曰: “國家多事, 種種艱虞, 此時大臣, 不可一日曠闕。 況今逆獄繼起, 事多難處。 勿論時任・原任、在外・在內, 各別遣近臣敦諭, 使之察任, 以濟國事。” 答曰: “此何時乎? 君上病臥, 方在服藥調攝之中, 而逆變繼起, 國事危急, 則身爲大臣, 豈可不爲動念, 必待遣近臣敦諭後, 始乃察任乎? 然如是啓之, 當依啓。”


○中使、宣傳官各一員, 海州文書搜來。


○祕密備忘記, 金郊察訪鄭彦宏拿推。


○韓國、鄭起龍拿囚。


○(禁府都事南以敏, 左議政處收議後入來。)


○以金夢虎爲掌令。


○前右議政韓應寅卒。 【應寅爲人寬厚, 且以詞華名。 嘗守信川, 參告鄭汝立逆變, 錄勳一等。 (勳)累階至淸平府院君。 宣廟以其有勳勞, 特命卜相。 當柳永慶用事時, 同席唯喏, 無所可否。 又受遺敎, 在七臣之列, 以此坐廢而卒。 (時, 人以其儀表潔白而才局無可稱號爲白鳩相公, 應寅亦自號百拙, 以自嘲。) 反正後, 追諡忠靖。】


3月 25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五日丁丑庭鞫。


3月 26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六日戊寅庭鞫。


○禮曹啓曰: “迎勅時服色, 依大臣議, 當用黲色服。 而但《大明會典》, 初聞喪, 或聞喪次日, 例用素服、烏紗帽、黑角帶。 而高皇后喪, 文武官員, 皆服斬衰, 自成服日爲始仍素服, 至百日始淺淡顔色衣服; 孝烈皇太后喪, 成服日爲始, 上素服素冠, 十二日易淺淡服; 章聖皇太后喪, 服旣除, 上常服具黑布, 至喪次仍素服, 百官俱靑色冠服, 廟有事, 淺色服之, 則素服之不爲去胸褙、無紋黑衣明矣。 臣意所謂素服者, 白衣也; 靑衣者, 深靑衣也。 未知中國所用淺色服, 果是我國所用玉色衣耶? 比之白衣, 則似有間。 故中朝或百日, 或十二日, 或除服後服之。 今者聞訃之禮, 若用《會典》聞喪之禮, 則當用素服, 而淺色服則決非聞喪時所着之服。 今者服色, 未知用何服爲當, 更議大臣定奪。” 傳曰: “允。”


○兩司啓曰: “逆賊致毅, 在逃經年, 尙逭天誅, 擧國之人, 孰不欲捕得此賊, 以洩神人之憤哉? 盜直之事, 爲此而設。 各邑盜直, 小則不下數十, 大則倍之, 盡括境內丁壯, 晝夜不離, 長立警守。 當此農月, 耕作失時, 望絶西成。 民失恒心, 必將化而爲賊, 深恐國家之患, 至此而非細也。 頃日禁府啓辭, 請行什伍之法, 使各邑、各面、各村之民, 相爲譏察, 而分遣督捕使者, 蓋慮此也。 今者天災荐臻, 旱乾方極, 逆獄繼起, 逮捕相望, 諸路騷然, 邦本日搖。 若不及時變通, 則日後之患, 有不可勝言。 請速命下諭于各道, 申飭什伍之法, 另加譏察, 姑罷盜直, 以蘇垂死之民。” 答曰: “令推鞫廳議處。”


○司憲府啓曰: “比年以來, 逆獄繼起, 內外騷然, 天災荐臻, 民窮財盡。 又自春初, 迄今不雨, 種不入土, 兩麥亦枯, 前頭飢饉之患, 有難勝言。 救災恤民之策, 所宜修擧, 而乃於玆者, 特差調度從事官, 派遣各道, 將以取辦山海, 分貿列邑, 所以資國用而辦軍需, 其意豈偶然哉? 但往在兵戈之際, 曾爲此不得已之擧, 而魚鹽色目之稅, 未免徵斂之歸。 海路怨苦, 已極狼狽, 內地搬入, 勞擾亦甚, 消融損縮, 給民無幾。 而其驅催勒賣之苛, 爲科外莫重之賦, 愚民怨氣, 至今入骨。 當此之時, 年穀頗登, 而弊猶如此, 況以今日之民生時勢, 而可以別遣星使, 侵擾四方乎? 請令戶曹, 更量時宜, 從便處置, 而從事官亟命召還, 以(紵)〔紓〕窮民一分之弊。” 從之。


○司諫院啓曰: “本月十七日, 臣等伏見朝報, 軍資監正丁好寬上疏, 而其大槪則‘乞遞問事之任, 俾安微分, 優容鄭蘊, 以廣聖德’事也。 臣等意謂‘其疏入啓已久, 而尙未下矣。’ 今者始聞‘好寬潛告于政院, 還爲持去’云。 臣等雖未見其疏辭曲折之如何, 而旣出朝報, 播諸遠近, 大小之人, 無不知好寬之陳疏。 而聖上獨未知之, 此實前古所未有之事, 而其處心行事, 可謂巧矣。 慢君父、蔑朝廷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削去仕版。 政院居喉舌之地, 凡疏箚出入之際, 所當愼察, 而丁好寬之疏, 旣受之後, 潛爲還給, 殊甚無謂。 請色承旨罷職, 都承旨推考。” 答曰: “依啓。 丁好寬先罷後推, 色承旨推考。”


○傳曰: “丁好寬上疏入之。” 疏略云: “上年逆變之初, 㼁爲逆黨奇貨, 屢出賊口, 而在宮中如舊。 臣於其時, 忝冒言官, 惟知執法之義, 而不顧其他, 乃以㼁不可晏處宮中之意, 發言於完席矣。 伏見鄭蘊之疏, 臣名亦在被斥之中, 以常情言之, 則臣之於蘊, 宜無私庇之理, 而原其本心, 亦豈爲一死㼁, 有所顧護哉? 惟其狂言不擇, 自速罪戾, 方在縲絏, 嚴訊當前, 臣何敢偃然行公, 有若幸蘊之被罪, 而隨參於問事之列哉? 伏乞聖慈憐臣至懇, 遞斥問事之任, 保安愚分, 優容鄭蘊, 以廣聖上好生之德。” 【好寬貪詐無行。 受柳氏指嗾, 首發殺㼁之論, 及鄭蘊疏上, 士論藉藉稱快, 好寬遽上此疏, 欲以營救自飾, 而又恐見忤, 潛自取去, 其變幻之狀, 呈露無餘。 自此雖爾瞻黨類, 亦皆唾罵, 好寬惶惑失志, 知爲異日罪案, 日夜縱酒, 以至病死。 鄭沆自見鄭蘊疏斥, 憂悸成疾。 沆無子, 以弟子爲後。 其弟懼曰: “吾兒豈可與兄, 被其連坐也?” 遂奪還之, 沆益憤恚絶食, 縱酒而死。】


3月 28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八日庚辰前牧使黃致敬拿囚。


○(故府院君黃廷彧卒。 廷彧文章高妙, 然不自矜衒, 人莫知者。 盧守愼偶見其詩, 延譽薦拔, 遂柄文衡, 以辨誣功, 封府院君。 壬辰之亂, 扈衛王子, 被執於會寧, 拘於安邊, 賊脅以上書通和, 廷彧使其子赫, 故爲亂書以付之。 及還自賊中, 朝議以“廷彧被執不死, 爲賊上書, 不書臣字”, 拿鞫遠竄。 後雖放還, 削奪官爵終其身)


○(忠勳府啓曰: “本府謄錄相考, 則丁未八月日本府啓辭內: ‘光國功臣黃廷彧, 今八月十四日, 在路梁病逝。’ 本府移文該曹, 該曹以‘廷彧時無東西班見付之職, 不得入啓。’ 本府係是接待勳臣之地, 元勳之事, 不敢掩置, 敢啓。” 傳曰: “別致賻爲之, 禮葬當否, 令該曹從公論議處。”)


○司憲府啓曰: “近因鼎席久空, 凡百應行之事, 一切墜廢。 其中史局, 乃莫重之任, 而兼春秋代行, 已至經年, 此是前所未有。 至於承文院褒貶, 過期不行, 新來揀擇, 亦稽周年。 事多拘礙, 不容少緩。 今者大臣旣已出仕, 史官取才及褒貶、揀擇等事, 請亟命擧行。” 答曰: “依啓。”


3月 29日[편집]

○甲寅三月二十九日辛巳以丁好善爲舍人。


3月 30日[편집]

○甲寅三月三十日壬午義禁府啓曰: “以審理冤獄單子, 傳曰: ‘可放之人, 議大臣以啓。’ 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領敦寧沈喜壽、右議政鄭昌衍議: ‘許多推案, 卒然看過, 何能得其罪狀之輕重? 唯在該掌詳察而處之。 伏惟上裁。’ 大臣之議如此, 領府事、領・左相在外。 敢啓。” 傳曰: “自上何以知獄情? 可放人, 更議大臣以啓。”


○戶曹啓曰: “《大典》《備荒條》: ‘諸鎭今當番水軍, 煮鹽、採海菜, 具數報觀察使, 觀察使每節啓聞。’ 以此觀之, 煮鹽一事, 其在豐登之日, 猶或可緩, 蓋若遇凶歉, 則非採鹽, 無以活民。 蓋百穀不實, 則許多生民, 勢將以草食連命, 有菜而無鹽, 無以充飢故也。 春秋時齊國煮海爲鹽, 以致富强。 天朝之制, 各省鹽場, 盡屬公鹽, 雖係御用之鹽, 必須買用, 煮鹽爲業者, 雖有死罪, 特許收鹽, 以貸其死。 今之鹽政, 盡入於守令、邊將之手, 不過爲私用之資。 凡有需用, 必責田結, 一則曰田結, 二則曰田結, 民日益困, 田日益荒。 臣等自上年秋間, 議于大臣, 講究鹽政, 今之差遣從事官者, 蓋欲知外方形勢, 作何處置, 然後方可得鹽, 不至於病民之歸也。 至於搬入內地, 消融欠縮, 乃在得鹽之後, 若以此等弊端爲之深慮, 則竊見天朝之制。 凡産鹽之處, 積置官鹽, 則願受之民, 納銀于戶曹, 隨其所納多寡, 各自受去, 而辦鹽旣多, 則以之救荒可也, 以之受價, 使之受去 可也。 更量時勢, 從便處置, 恐不過如此。 惶恐敢啓。”《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六


광해 6년 4월[편집]

4月 1日[편집]

○甲寅四月初一日朔癸未是月大旱。


○兩司合啓曰: “臣等曾將盜直一事, 已盡陳達, 聖批以鞫廳議處爲敎。 臣等姑竢議處之間矣。 今者鞫廳已爲議啓, 而自上又以‘禁府堂上出仕後, 更議以啓’爲敎。 盜直害農之弊, 一日爲急, 臣等不勝悶慮之至。 逆賊在逃, 盜直之事, 雖爲此而設, 各邑盜直, 小則不下數十, 大則倍之。 盡括境內丁壯, 晝夜不離, 長立警守, 當此農月, 耕作失時, 望絶西成。 一國皆飢, 則民失恒産, 必將化而爲賊, 深恐國家之憂, 至此而非細也。 今者天災荐臻, 旱乾方極, 逆獄繼起, 逮捕相望, 諸路騷然, 邦本日搖。 若不及今變通, 遲延一刻, 則貽一刻之害, 將無以救燃眉之急, 而日後之患, 有不可勝言。 請速命下諭, 姑罷盜直。” 答曰: “從當量處, 勿爲煩論。”


4月 2日[편집]

○甲寅四月初二日甲申合啓兩司連啓請盜直停罷。 不從。


4月 3日[편집]

○甲寅四月初三日乙酉答領議政奇自獻辭職箚曰: “省箚, 具悉。 深用缺然。 逆獄踵起, 國事危急, 卿宜勿以浮議介懷, 安心調理, 速爲上來, 勉副予望事, 政院措辭敦諭。”


○以祕密傳曰: “前日李萬龍兄弟, 亦逃隱于活人署病幕。 在逃之賊, 不無隱接于此處, 令本署官常時嚴加譏察。”


○以李弘望爲司憲府執義, 金質幹爲兼輔德。


4月 4日[편집]

○甲寅四月初四日丙戌(司諫院啓曰: “龍安縣監任順之, 身有重病, 久廢坐衙, 民不見面, 吏緣爲奸, 一境之內, 怨聲騰播。 請命罷職。 南原府使韓謙初授本職, 已有不稱之議, 而及其到任之後, 嗜酒沈酗, 大小政令一委下吏之手。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命大臣,) 庭鞫金彦福等十餘人, 取供還囚。


○推鞫廳啓曰: “囚繫人中, 任立以下, 朴致毅緊關次知外, 韓山斗、春景、貴千、注叱同、萬景等無罪可議, 趙貴男、方得天等罪止犯夜, 淑別、豐介等九人, 似當分揀。 敢啓。” 傳曰: “韓山斗等親鞫時議處。 趙貴男、方得天竝參酌照律, 仁香嚴鞫得情。 朴致雄定限保放, 使之捕入致毅。 朴致弘、致毅奴竝姑仍囚, 他餘人放送。”


○傳于推鞫廳曰: “兪涉於中使、宣傳官未下去前, 先爲密通于林檜家。 聽於何人, 先知京奇, 至於密通乎? 其間情由, 詳細鞫問。 介叱知、金鏛則檜家文書、雜物, 移置其間, 必有情由, 詳細鞫問。 同姓名人, 姑爲保放, 親鞫時, 憑問處置。”


○推鞫廳啓曰: “李廷鵬議啓事, 傳敎矣。 李廷鵬所犯, 只在於屬公馬匹, 立案受出, 無他事情。 獄事旣了, 豐孫亦已放釋, 似當一體蒙恩。 敢啓。” 傳曰: “放送。”


○推鞫廳啓曰: “慶尙監司, 朱良、徐陽査覈書狀, 啓下矣。 高靈所捉之人, 非朱良而乃朱永, 非徐陽而乃父世永, 鄕里各人, 一樣納招, 而朱良、徐陽則境內本無云。 當初只以姓字之相同、名音之相近拿來, 已爲冤甚。 似無可問之事, 分揀似當。 敢啓。” 傳曰: “親鞫間, 姑保放。”


○推鞫廳啓曰: “李莫同面質覈處事, 傳敎矣。 與金德龍對面盤問, 則德龍以不知, 終始納招, 無他可覈之路。 依前啓辭, 施行似當。 敢啓。” 傳曰: “親鞫間, 姑保放。” 【時, 誣告者以李莫同爲大將。 於是逮捕‘莫同’, 一道常數百人。 蓋我國人多以‘莫同’, 名其末子, ‘莫同’者, 結末之稱也。 是時, ‘莫同’之獄, 尤熾矣。】


○推鞫廳啓曰: “推鞫廳覈啓內: ‘兩司所啓盜直姑罷, 以除民生垂絶之命者, 實出於危迫之勢, 宜依啓辭施行宜當事, 入啓。’ 答曰: ‘禁府堂上出仕後, 更議以啓。’ 事, 傳敎矣。 今日禁府堂上齊會, 更加商議則: ‘在逃逆賊, 萬無遵行大路, 被捉於盜直之理, 徒爲擾民之歸, 實無其效。 臺諫姑罷之啓, 一日爲急。’ 臣等不敢有異見。 敢啓。” 傳曰: “一處盜直所守軍幾許? 急速下書于各道, 詳察馳啓後處置。”


○推鞫廳啓曰: “全羅監司狀啓, 王齒國辭緣書狀, 啓下矣。 金德龍所納諺書內第一行書‘王齒國爲之者, 長帥也。’ 其下列書人名, 長字則以眞字書, 帥字則以諺文書, 此則將帥之誤書也。 以此當初錯認‘王齒國’爲人名, 而稱將帥者, 故抄啓於逮捕之列。 去二十七日, 金德龍盤問時供稱: ‘我以非兩班年老之人, 豈爲逆賊王治國乎?’ 云。 臣等初不解聽, 詳細問之, 王治國三字, 似指爲王而治國, 非人名也。 蓋齒與治, 鄕音之混稱。 其都目中, 書人名處, 亦有以治爲齒者, 音韻之致訛, 明矣。 誤以爲人名, 尋捕於虛無, 只以王姓之故, 王春景爲名者, 七十之年, 至於囚繫, 極爲未安, 分揀放釋, 今後‘王齒國’更勿尋捕事, 下諭似當。 敢稟。” 從之。


4月 5日[편집]

○甲寅四月初五日丁亥(傳于吏批曰: “針醫及李懿信, 實職除授事, 命下已久, 尙不擧行。 今政付職, 若無窠闕, 待闕卽除。 且廟闕營建郞廳監役官, 承傳未及擧行者, 待闕察施, 而在前銜者, 亦待闕付相當職, 另察施行。”)


○傳曰: “頃日倭書契中, 有皇帝之語。 雖不可責以禮義, 所見未安。 後日書契回答中, 察之(爲事, 言于該曹。)” ○甲寅四月初六日戊子


4月 9日[편집]

○甲寅四月初九日辛卯司諫院啓曰: “外方綱常之獄, 必遣京官, 先鞫而拿來定罪者, 蓋所以重其事也。 仁川罪人壽延, 初與其妹壻閔龍相鬪, 負其病重老母, 欲爲發惡於其妹, 而使其母墜落, 因以致死, 則雖非自手弑之, 實由渠而死也。 原情定罪, 必有應施之典。 爲推官者, 但當窮詰壽延與閔龍相鬪與否, 期於得情而已。 且閔龍乃相鬪, 生變之本也。 而推考敬差官兪學曾, 非徒不先詰問, 而壽延及事干, 同囚一獄, 以致雷同供辭, 事干之直告者, 先爲重杖而斃之, 各人之少, 有不諱於壽延之罪者, 輒皆抹去其招辭, 濫加刑杖, 箝制人口, 張皇狀啓, 曲護壽延, 當初相鬪一節, 全不擧論, 聞者莫不痛憤。 請兪學曾罷職, 其代擇遣剛明公正者, 詳審推鞫, 而正犯及事干等, 依舊例分囚列邑。 且以閔氏元狀, 壽延、閔龍一時窮問, 俾得實情, 以重綱常之獄。” 從之。


○傳曰: “中朝官以白衣迎詔, 則我國君臣, 所當一樣爲之。 但百官衣服, 恐難猝備, 至如輿輦、儀仗, 亦未知用何色也。 此等節目, 一一預講, 俾免顚倒之患。”


○義禁府啓曰: “以審理冤獄, 大臣收議。 傳曰: ‘自上何以知獄情? 可放人, 更議大臣以啓。’ 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議: ‘禁府諸囚年久推案, 積成卷軸, 有非外人瞥眼看過所, 能盡得其要領, 故敢請該官, 詳讞定奪。 而伏聞有更議大臣之聖敎, 終不得泯默焉。 柳淑殺人之事, 似涉疑獄, 臣於前日, 略已獻愚矣。 吳大仁之於安行老職牒, 必是竝行姦騙, 竊注姓名。 而同謀書吏呂希奉忍杖不服而死, 更無憑質之地, 數多加刑, 終難取服, 似當減死竄配。 群山倉失火之變, 以文案觀之, 則似若專由於全州色典吏金漢龍奪奸有夫女, 因妬衝火之故。 而漢龍則已得脫去, 末梢徒以詐黠倡女, 愛憎兩夫之招, 除刑梁七雄, 而獨勘朴得秋, 似不無偏冤。 若竝竄實邊, 則未知如何。 李成龍、崔信、李得生擅離配所, 逃還京城, 犯夜橫行, 罪固重大, 而捕盜廳構招之辭, 亦無明驗, 久囚累訊, 足以懲戢, 還發配所, 未爲失刑。 李義培身爲科場糾檢監察, 公然瞞錄誤射擧子之矢數, 殆非衣冠之人所可忍爲。 雖曰此時文武科擧, 大抵皆然, 而靑天白日, 萬目所覩之地, 恣行盜賊之事, 似不近理, 實未知何故而然也。 高德隆及具定等三人, 時未捧元情, 尤難輕議。 但唐官多率軍丁, 威力斫木於他國之境, 迹同群盜, 主客衆寡之勢亦相懸, 有非一萬戶之所能禁止。 雖以龜玉毁櫝, 循例拿來, 而其情容有可恕。 朝官、武士乘怒相鬪之事, 亦無顯然被毆之迹, 久繫牢獄, 已折麤猛妄作之氣, 訖可饒貸。 請令有司覆議便否, 從長施行宜當。 然此皆微細事耳, 奚足以應天變也? 至如逆賊, 天下國家之極惡大罪也。 惟其極惡也, 故尤不可不十分明覈, 俾無一毫橫罹、倖免之患, 此實王法之所當先也。 失出, 固可駭於至嚴之刑章矣; 失入, 亦豈不爲至冤極痛? 而足以傷天地之和, 召旱暵之災也。 今者以前後諺書都目之故, 四道罪人, 相繼被拿而來者, 其數甚衆, 事多荒誕茫昧, 有難測度。 其中住役年貌, 尤甚不明者, 已有停寢逮捕之命, 而昨日新舊囚人, 得蒙放釋者, 又至數十人, 聖澤汪汪, 適與甘澍同降, 瞻聆所及, 莫不歡欣感激。 伏願聖上更加服念, 速賜丕蔽, 益懋好生之德, 豈非邦國之大本?’ 右議政鄭昌衍議: ‘審理冤獄, 聖王之仁政, 格天之要道, 臣不勝感激。 只緣臣病昏日甚, 纔接推案, 精神先亂。 若强其所不知, 以爲取捨, 則未免輕重倒置之歸, 極爲未安。 該官則必詳知首末, 使本府精抄以啓, 聖裁施行宜當。 仍伏念近日推鞫廳拿來之人, 多出於前後諺書都目, 枷杻滿獄, 而都目糢糊不明, 其所陳告人之狀, 想已露於天日之明。 伏願聖慈亦賜留察, 幸甚。 竝此仰達。” 傳曰: “知道。 自本府更加十分, 參酌議啓。” 本府啓曰: “臣等不過三四有司, 奉敎推鞫, 是其職耳。 罪人就服, 則與律官議律而止耳, 非臣等所敢預者。” 傳曰: “依大臣議。”


4月 10日[편집]

○甲寅四月初十日壬辰以李廷臣爲公洪道觀察使。


○兩司啓曰: “禮賓主簿李懿信一幺麽怪鬼也。 謀毁宗社之神基, 敢倡遷都之邪說, 張皇熒惑, 動搖宗社, 擧國齊憤, 欲食其肉。 當時三司方請依律, 而適値逆變罔極, 姑爲停論, 以待獄事之究竟, 而更請其罪矣。 不意今者恩命遽下, 乃使負罪之賊, 汚辱衣冠之列。 挾左道而惑衆者, 罪猶不赦, 況此怪鬼之將禍宗社, 擢髮難容者乎? 罪關國家, 輿憤益激。 請命依律定罪。” 答曰: “治人不必已甚如是。 追論恐非合宜, 勿爲煩執。” 【兩司論執經年, 王竟不從, 李懿信亦罷歸。】


○(兵曹啓曰: “禁軍元額有限, 今者諸處定送, 多是常規之外, 宿衛仍此孤單, 甚爲未安。 江津別將, 氷合時暫罷, 解氷卽時還定, 近來雖得少雨, 江流仍旱落, 洪淺灘去處, 皆可步涉, 別將之守江津, 無益而有損。 臣等愚意, 津渡過涉地, 皆令本村人譏察, 別將及帶率軍士, 如都城, 低卑處往來守直, 允爲便益。” 傳曰: “別將軍士定送數幾何, 書啓後處置。”)


○禮曹啓曰: “‘中朝官以白衣迎詔, 則我國君臣, 所當一樣爲之。 但百官衣服, 恐難猝備, 至如輿輦、儀仗, 亦未知用何色也。 此等節目, 一一講定, 俾無顚倒之患事, 言于該曹。’ 事, 傳敎矣。 今次迎詔時, 當依中朝官服色, 用白色, 而百官衣服, 亦可同色。 但日期已迫, 似難猝備, 預先知委, 俾無窘迫之患。 且慕華館迎詔後, 輿輦、繖扇, 依《五禮儀》, 爲皇帝擧哀儀, 宜用靑色, 至如儀仗, 則《五禮儀》亦無變改節目, 從前例仍用無妨。 敢啓。” 傳曰: “依啓。 御服及世子所着白袍, 用白絹乎? 用白苧布乎? 令禮曹講定。” 啓曰: “無紋白絹與白苧布, 別無異同之色。 但五月則白苧布, 正合隨節進御, 唯在聖斷。” 傳曰: “觀日勢製用。”


4月 11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一日癸巳權縉啓曰: “任就正憑問事, 命下矣。 請拿來。” 傳曰: “牌招問啓。”


4月 12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二日甲午司諫院啓曰: “禮賓寺主簿李懿信, 請命依律定罪。” 不從。 (又啓曰: “釜山爲鎭, 與對馬相望, 朝夕待變, 其任極重。 而僉使申忠一得病沈痼, 因以失性, 請命罷職。 大興縣監宋垓爲人庸暗, 以牙山倉田稅差使員, 稅米捧上之際, 專委下吏之手, 操縱作弊, 請命罷職。” 從之。)


○義禁府啓曰: “去年罪囚數多, 獄間狹窄, 其中罪涉輕歇者, 移囚典獄署, 雖出於一時權宜, 而揆諸王獄事體, 不無未安。 故頃承移囚之命, 獄間及罪囚相準, 則不至於不得容入, 故以顯然無可移典獄署, 回啓矣。 今承聖敎, 欽恤之意, 至矣盡矣。 臣等不職之罪, 至此而難逃。 係干逆獄外, 無論罪之輕重, 別單書啓。 移囚與否, 伏候聖裁。” 傳曰: “以落點罪人移囚。”


○以柳希亮爲持平。


4月 14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四日丙申(禮曹啓曰: “今年旱災, 前古所無。 五六月之旱, 則旣已付種, 或遇旱乾, 終有結實。 今則自春初至夏節, 旱氣日甚, 凡厥百穀, 尙未播種, 赤地千里, 農夫束手。 雖祀秩咸修, 皆無明應, 祈禳小數, 尤不可恃。 若過芒種, 已無可望, 此固自上當如殷后自責, 躬行祈禱之典, 而方在調攝之中, 勢難擧動。 請令大臣代行, 血誠虔祀, 期於得雨, 以活群生焦涸之命。” 從之。)


○推鞫廳啓曰: “前日拿來金唜龍等九名, 已爲面質後保放之由, 入啓矣。 伏承聖批, 又有面質覈處之敎, 故豐基拿來金唜龍、東萊拿來朴元福, 卽與金德龍面質, 則皆以不知納段招。 依前啓辭, 金唜龍保放, 朴元福分揀似當。” 傳曰: “竝保放。”


4月 15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五日丁酉兵曹啓曰: “自上祗迎哀詔時, 雖有變服節次, 至於旗麾、金鼓, 係干三軍耳目, 似當仍用吉儀仗。 敢啓。” 傳曰: “依啓。”


4月 16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六日戊戌都承旨李德泂等啓曰: “國家不幸, 逆獄繼起, 中外繹騷, 民不聊生, 而天譴沓臻, 災異荐降。 自春徂夏, 雨無崇朝, 烈日長烘, 田疇如焚, 兩麥全無。 節屆芒種, 播穀愆期, 前頭民事, 無復可望。 甚至地脈枯斷, 井川渴涸, 旱乾之慘, 振古所無。 聖上深切憂慮, 每下祈雨之敎, 繼有審理之命, 咸秩無文, 圭璧旣卒, 司寇讞獄, 錄囚申啓, 冥應愈邈, 一向杲杲, 降災之酷, 胡忍至此? 災不虛生, 必有所由矣。 但上天仁愛, 終無絶物之理, 轉移之機, 唯在聖上一念之克誠耳。 文具末節, 只循故常, 應天之實, 恐或未至。 目今舊獄未完, 新囚繼至, 囹圄充滿, 三木撐柱, 囊頭老囚, 促膝如織, 穢氣薰蒸, 積氛騰空, 有罪無罪, 此足以感傷和氣也。 夫謀逆, 大獄也。 負罪延生, 足致神憤; 無辜含冤, 亦可召災。 伏願聖上益恢欽恤之德, 快示辨釋之典, 下詢推官, 恣訪大臣, 陽舒陰慘, 一循天道, 疏決滯獄, 仁威竝行, 亦令外方連累被囚者, 輕重科罪, 一皆處決。 圜土無冤, 北扉穢息, 視聽自我之天, 豈不昭格於冥冥哉? 桑林得雨, 熒惑退舍, 不在他道, 唯享至誠。 今若軫念丕蔽, 恒存惻隱, 轉災爲祥, 間不容穟矣。 古之人君, 遇災修省, 無所不至。 今者都監不急之役、土木・修理之事, 姑爲停罷, 其於弭遣天災, 亦或一道。 臣等忝在近密, 仰惟聖上方在靜攝, 又値旱災, 憂勤倍常, 不勝悶慮, 區區過慮, 冒昧陳達。” 傳曰: “天譴赫然, 予心如焚。 省玆陳戒, 良用感惕。 當體念而克謹焉。”


○禮曹啓曰: “伏見義州府尹狀啓, 丘遊擊差人欲獻誕日禮物云。 此非但未有前例之事, 外藩之國, 不可與上國邊帥, 有所私交, 揆諸事體, 極爲未安。 且欲假此, 以爲求索之資, 此路一開, 終至難防。 令府尹善爲措辭, 期於必塞之意, 下諭何如?” 王命議大臣, 大臣亦以爲然, 從之。


○傳曰: “禁府獄門, 依上年例, 晝則稍開, 俾無蒸鬱生病之患事, 言于禁府。”


○傳曰: “天久不雨, 必有所以, 消災之道, 宜無所不至。 被罪朝官, 錄啓處置, 別歲抄書啓。”


4月 17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七日己亥以尹銑爲兵曹參知, 南以俊爲掌令。


○司諫院啓曰: “承文院正字權鑊, 爲人險詖, 上年停擧多士之時, 倡和其論, 攘臂擔當。 請命罷職不敍。 (槐山爲郡, 凋弊已久, 無以收拾, 而新郡守李時立, 爲人庸拙, 不識事體。 請命遞差。)” 從之。


○禮曹啓曰: “今見義州府尹狀啓, 遼東掌印官輩, 爭其出來, 都司時未決定云。 哀詔之到我境, 未知的在何時也, 陳慰、進香等使, 退定於本月二十四日。 若待差官之來, 欲爲發送, 則又至遲延, 事體極爲未安。 凡百文書, 亦皆磨鍊, 今將正書, 二十四日則仍爲發送爲當。 赴京使臣, 若已登途, 則齎詔官雖欲上京, 停留之策, 執此爲言, 亦一助也。 況揆之前例, 日字已緩, 不可不速爲發送之意, 敢稟。 傳曰: ‘哀詔未降, 陳慰、進香事先發, 未知如何, 議大臣定奪。’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以爲: ‘聞訃已久, 陳慰、進香, 禮不可緩。 差官之來, 似不當待, 依該曹公事, 施行爲當。’ 沈喜壽以爲: ‘臣本聵聵蔑識, 屢蒙下詢。 無明文可據之禮, 不得已冒獻瞽說, 見非於該曹極矣。 今不敢更容愚喙, 但曾因義州狀啓, 得聞皇太后之喪, 今已經月, 則在我之道, 凡干陳慰、進香之擧, 隨儀物畢措備, 所當卽爲發送。 豈宜等待前所未有之哀詔, 不卜來期之差官, 而淹滯照舊應行之禮節也? 使臣之行, 漸至延退, 極爲未安。 大抵事貴誠實, 何可矯飾? 依此該曹啓辭, 施行宜當。’ 鄭昌衍以爲: ‘陳慰、進香表文, 以因義州府尹狀啓, 三月初一日聞訃爲頭辭, 而使臣發行, 在四月二十四日, 其間日字似遠, 稍涉未妥。 今又齎詔官有的來先聲, 待其來到我境, 以其日聞訃爲頭辭, 退定使臣之行, 似當之意, 自承文院將爲入啓之際, 今見禮曹啓辭, 其意亦是甚爲難斷。 差官之來, 若少遲則待此爲之善矣, 若太遲則誠爲未安, 依該曹之啓施行, 恐無妨。’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依右相議施行。”


○兵曹啓曰: “年來步兵價布, 支用日廣, 一當番所納, 不足以支兩月。 無事時則猶可苟度, 不幸邊鄙有虞, 將無以爲計, 誠可寒心。 臣等尺累寸儲, 僅得三百同, 厥數雖甚少, 比諸全無則差勝。 但人情喜施與, 如或用之屑越, 則纔經一兩修理, 便已告竭。 此價布稱以封不動, 一切勿許擅用宜當。 伏聞‘中朝有老庫銀, 非軍興則不許輕用’云。 援此爲法之意,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推鞫廳啓曰: “盜直一事, 前因兩司啓辭, 屢爲覆啓矣。 今者各道狀啓, 幾盡入來, 其間設將定軍, 雖有多寡之異, 而日夜守直, 曠廢農務, 大抵然也。 今因大旱之甚, 無計耕種, 設使時雨大霈, 亦無緣畝之人, 極爲悶惻。 姑許停罷盜直, 專意各里什伍之法, 亦無損於譏察逋賊。 事係農民, 晷刻爲急, 惶恐敢啓。” 傳曰: “親鞫時議處。”


○推鞫廳啓曰: “備忘記: ‘已元情罪人中, 未及議啓者, 竝速議處。’ 事, 傳敎矣。 金德龍、金彦春所告連累人, 大抵虛誕黯昧。 而前日未及議啓者, 更爲商議, 別單書啓。” 傳曰: “當面議處置。 此外可放人, 更爲議啓。”


○傳曰: “金蘭與兇賊應希, 相交極切, 作爲腹心。 凡干逆謀、咀呪等事, 無不與知同謀, 縱臾宮中, 多行兇妖祈禱之事, 以爲謀害上躬之計, 不悛其惡, 愈往愈甚, 私作破字兇逆之書, 密通于義一處, 其怨罵君上、不道悖惡之語, 無所不至。 而潛探朝廷動靜, 唐官往來, 欲爲呈文生事, 密結內官及徐應祥、崔秀仁等, 陰做不測之謀, 以爲後日希冀之計, 所當嚴鞫正刑。 但久在先朝內庭下列, 不忍依法處斷, 依應希例賜死。” 【金蘭之獄, 最爲無據, 內官、侍女死者十數。 蓋王欲殺永昌, 以此威之, 絶其飮食之路。】


4月 18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八日庚子王親鞫。 林檜、林㥠、鄭起龍竝納供。


4月 19日[편집]

○甲寅四月十九日辛丑先時, 前府使尹三聘與里人趙光璿有隙, 誣言朴致毅匿在其家, 又誘老人金守潛, 使證其事, 金依違答之。 三聘遂因任就正上變, 且引守潛爲證。 至是, 捧金守潛招, 供曰: “三聘送人馬, 招致于城中家, 饋酒曰: ‘與我同志則吉, 不同則凶。’ 仍以供草給。 老病鄕生, 有何所知? 三聘與趙光璿等有宿怨, 欲陷之, 有此敎誘。” 云。 守潛因以三聘手書供草上之。 三聘供曰: “朴賊失捕之故, 中外騷動, 經年設伏, 民不堪命。 適聞一人隱匿於趙光璿房, 疑是此賊, 言於任就正。 豈以嫌怨, 自造無形之言?” 三聘貪狡無行, 士類不齒, 而自少附會黨論, 以儒名進, 與李爾瞻等相善。 至是奸狀敗露, 雖爾瞻之黨, 亦羞與爲伍。


○兵曹啓曰: “近者閭閻井泉枯涸, 得勺水如得金。 四營軍士, 許多人聚會一處, 尤甚竭乏云, 令將官除出一二名, 汲水以給事, 知委施行何如?” 傳曰: “允。”


4月 20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日壬寅傳曰: “近日都城內外, 殺人取膽之賊恣行云, 依先朝傳敎事目, 更爲啓下, 着實捕治嚴禁事, 令捕盜大將申明擧行。”


○禮曹啓曰: “曹啓辭內: ‘「齎詔官旣用純白帽帶, 則我國君臣, 只用白衣如何? 更令該曹商議以定。」事, 傳敎矣。 差官雖用白帽帶, 而《大明會典》: 「凡聞訃未成服前, 皆以烏帽、角帶、素服行禮。」 我國君臣上下服之, 則依前磨鍊似當, 仍用《五禮儀》聞皇帝喪儀, 亦用烏帽、角帶, 今此迎詔, 用之何妨? 況儀註中, 只有擧哀一節, 而無成服, 白衣之外, 又何加焉? 然出來差官, 稱爲敎官, 頗有知識云, 我國禮貌, 不可不十分講定, 俾無後悔。 此等節目, 皆涉變禮, 更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沈喜壽、鄭昌衍以爲: ‘該曹啓議似當矣。’” 從之。


○春秋館啓曰: “有旨: ‘考出祖宗朝親祭祈雨故事矣。’ 謹稽太祖、太宗、世宗、仁宗、明宗朝實錄, 則凡干祈雨節目, 史不絶書。 至於親祭, 則明宗朝有之, 如行祭時, 下庭祗拜, 或親傳香祝。 或令世子親祭, 則太宗、世宗兩朝, 亦有之矣。 臣等竊聞, 先王庚午年間, 亦行親祭于風雲、雷雨壇云, 而無謄錄可考矣。 實錄卷帙浩多, 數日之內, 勢難盡閱, 只書明宗朝前例以啓。” 傳曰: “知道。 此所考未詳, 明日拜箋後, 更考祖宗朝親祭及祗拜、傳香祝節目以啓。 若明日未及, 則從速改擇日, 詳考書入。”


○禮曹啓曰: “前日左議政啓辭(內): ‘臣以方物封裹來在, 見千秋兼謝恩使之行, 慈聖皇太后前方物, 竝爲磨鍊, 已封裹矣。 事係享上之儀, 仍爲進獻, 寧失於厚矣。 但念聞訃旣久之後, 仍進方物, 事涉顚倒。 凡事當從實爲之, 慈聖殿方物, 未知必送之爲得。 而臣等素無識慮, 不敢斷定, 令該曹議于他大臣, 稟裁何如?’ 傳曰: ‘允。’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以爲: ‘此意果然。 勿爲封送爲宜。’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以爲: ‘遼東官司, 已知我國三月聞訃之實狀, 而謝恩之行, 仍齎慈聖方物, 極爲無據。 臣之愚意, 除却方物之儀, 速行陳慰、進香之擧, 似不可已。 凡事莫如以實, 況此喪禮大節乎?’” 傳曰: “依議。” 進香使發送。


○禮曹啓曰: “有旨: ‘仁政殿擧哀後, 卽還御吉服還宮, 無乃未安乎? 令禮官議啓矣。’ 迎詔節目, 皆是變禮, 該曹不敢擅定。 還宮時服色一節, 更爲議大臣, 定奪何如?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李元翼、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以爲: ‘素服終其日爲宜。’ 右議政鄭昌衍以爲: ‘臣不識禮文, 只以臆見思之, 限其日着素服, 恐不妨。’” 從之。


4月 21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一日癸卯兩司啓曰: “盜直一事, 爲今日第一民瘼。 前者論列, 已爲備盡, 而旣問各道監司, 又經鞫廳議啓, 而兪音邈然, 臣等不勝悶鬱焉。 殿下以今日之天災、今日之民生爲何如也? 夏春無雨, 芒種已迫, 不種奚穫, 非食何活? 赤地千里, 大命近止。 殿下赤子, 勢將塡壑, 亟行乳哺之策, 乃是父母之道。 況爲可已之擧, 而縶其手足, 以絶資生之路耶? 盜直嚴勅, 今已二年, 而適足以繹騷四方, 迄未得措捕一賊, 初不如申明保伍, 使之歸農。 而遷就至今, 倐焉過時, 坐而束手, 處處冤號。 自詢諸道之後, 想齊民喁喁, 日待罷遣之擧, 而恩命之滯, 至於此久, 雲霓之望, 豈不愈苦乎? 目今耕種之節, 只餘旬日, 一年死生, 於是係焉。 救此燎眉, 一刻爲急, 各道盜直, 請命速處停罷。” 答曰: “近當酌處, 勿爲煩論。” 【其後臺諫爭之甚力, 竟不聽。】


○承政院啓曰: “今此齎詔官, 係是儒學, 非如前日麤悍武夫之比。 禮貌雍容, 行裝簡約, 且擎皇誥而來, 齎金境上, 要遏行李, 所聞不佳。 且彼以儒官自處, 則非但接待之道, 不當如是, 旣已越江, 似無中途撤還之理, 徒煩無益, 初不如不遏之爲愈也。 請令禮官更議定奪, 急速下諭于平安監司、義州府尹何如?” 從之。


○傳曰: “凡上闕罪人, 入置假家, 設於陰地, 飮食、救療等事, 十分考察爲之, 雜人另加嚴禁。”


○傳曰: “在逃諸賊, 或有投入上國地方者, 物色馳啓事, 言于千秋使。”


○傳曰: “戒飭一行員役, 凡係干我國事, 一切勿爲煩洩。 如有不勤者, 回還後啓治事, 言于千秋使。”


4月 22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二日甲寅辰司憲府啓曰: “王獄事體至嚴, 雖枷杻等事, 不可不十分檢察。 而頃者尹三聘敢以士大夫, (胥)譸張爲幻, 厥罪甚重。 而鞫庭拿入之際, 所着杻木, 無端墜落, 獄官怠職不謹之狀, 據此可知。 事極可駭, 不可不痛懲。 請當該都事拿鞫, 禁府堂上亦難免不檢飭之失, 請竝推考。” 答曰: “依啓。 禁府都事, 已爲推考, 不可至於拿鞫。”


○禮曹啓曰: “曹啓辭: ‘今見義州府尹狀啓: 「外國私交之事, 固無前例, 而亦不可開端也。」 若因此而有他日種種害事, 則不無一時善處之道, 請更議大臣定奪。’ 傳曰: ‘允。’ 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李元翼、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以爲: ‘近來天朝衙門, 創開新例難從之事, 不一而足, 極爲可慮。 前後該曹啓辭之意, 實有所見, 所當終始固守, 俾無後面難處之患。 而彼若必欲遂計, 嗔怒不已, 則在我以主待客之道, 恐無一切固拒之義。 況小邦之不能無資於鎭江官司, 誠有如義州府尹狀啓之意。 反覆思量, 未得善策, 令該曹更加商確, 從長善處宜當。 伏惟上裁。’ 右議政鄭昌衍以爲: ‘近來我國於疆域交際之間, 每被事勢之掣, 勉行苟且之擧。 雖有善爲計者, 亦無長策, 極爲可歎。 先以善辭告之曰: 「盛意則至矣。 小邦非不知感激, 此非公幹之比, 爲誕辰伸情, 恐犯私交之禁。 以此惶恐, 不敢仰承, 願大人更量。」 如是而不聽, 必欲遂其意, 則未有攔截之路, 不得已任他所爲, 來則待之而已。 伏惟上裁何如?’” 答曰: “依右相議施行。”


○兵曹啓曰: “今年旱災, 振古所無, 凡百興作, 係干勞民之役, 所當一切停罷。 竊聞‘黃州築城, 非一二朔可完, 而截給番上軍士, 曳石築土, 怨號盈路’云。 關防築城設險重務, 職忝本兵, 請停未安, 旱災如此, 民將無食, 限此一兩月, 姑爲停止, 待秋成還役, 未爲不可。 請令備邊司議處何如?” 傳曰: “此城役, 恐不可停也。”


○兵曹啓曰: “自上有郊外擧動, 冒犯曉夜, 所當申明扈衛。 而在前擧動時, 必調畿甸下番軍, 今則日期甚迫, 勢難徵集。 海西番上, 專給築城, 當番軍數, 比前減少。 反覆思量, 恐致疎虞, 臣等來聚闕下, 再三商議。 郊外行祭壇所, 訓鍊都監軍士分半, 大將率領結陣, 又令兵曹軍士六百名, 武將擇定, 領率結陣, 與都監軍士, 表裏成陣, 一依會盟祭扈衛前例施行。 宮城則都監軍士四營入番者, 中軍領率, 緣墻擺陣, 倍嚴巡拆; 兵曹軍士百名, 抄給墻外別將二員, 使之都監中軍, 相應警守; 別出留都武將一員, 抄帶從事官二員, 軍官二十員及軍士若干名, 使之勒兵闕下, 大駕還宮後乃罷。 自闕下至壇所, 大駕所經之路, 別定部將, 多率軍士, 雜人一切痛禁, 左右路各定武將一員, 專管檢察, 似爲宜當。 竝於事目中, 磨鍊施行。 京下番各邑軍專數調用, 昌德宮入直軍士中, 如大內至近之地, 似不可除出, 各門把守軍士, 量數除出, 忠壯衛出入番專數, 竝調用宜當。 大駕出郊, 當嚴軍律, 將士以下, 慢不從令者, 依《大典》決杖事, 知委申飭何如?” 傳曰: “依啓。 大內西南墻外, 各別巡邏嚴守。 且廂庫、弓房部將一員擇定, 量率軍士, 嚴守道路。 部將竝以出身武士擇定, 從二品武將一員, 另爲擇差, 領兼宣傳官、武士、軍兵, 陪衛東宮事, 申明擧行, 昌德宮大內近處, 廂庫、弓房把守軍士, 勿爲出用。”


4月 23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三日乙巳禮曹啓曰: “風雲、雷雨親祀儀註, 當卽磨鍊, 而《五禮儀》無親祀之儀, 先朝實錄, 亦不得考出。 不得已依先農親享之儀及訪問古老人, 收拾磨鍊, 不無疎漏未盡之患。 然日期已迫, 又有速爲磨鍊之敎, 故今將正書以入矣。 其中城隍一節, 其神不尊, 自前祝文, 不書御諱云。 今此親祭, 躬行爵獻, 恐未合禮, 請議于大臣定奪。” 傳曰: “允。”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右議政鄭昌衍議: “親祭於風雲、雷雨, 明有先朝舊例, 其節目之詳, 應有已行之典, 恨不得考出。 城隍一款, 非臣等滓淺之見, 所能臆斷。 無已則其神位, 聞同設於一壇, 而急於災害之迫, 有此祀事, 祝文雖不書御諱, 竝行爵奠, 恐無所妨。 伏惟上裁。”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議: “時旱祈雨, 親祭風雲、雷雨之神, 而城隍之神, 同設一壇, 則竝行親奠之禮, 在所不已, 其神之尊、不尊, 非所論也。 《五禮儀》只載享先農之儀, 而不及其餘者, 蓋擧重而見輕也。 《五禮儀》《祝版條》所謂‘城隍、七祀、馬步、馬社、酺祭、禜祭, 稱國王’云者, 分明指親祭而言也。 其下圈始曰: ‘遣官行祭。’ 則又有: ‘謹遣臣具官某。’ 之詞云云, 此則大、中、小祀攝行之總儀也。 觀此條, 益信上文之爲親祭也, 如親享文宣王儀, ‘只行躬奠於文宣王, 而祀位則以議政爲獻官’云云。 宗廟、七祀, 亦用從三品爲獻官云, 蓋以至尊, 不能遍行躬奠於許多卑位也。 今此風雲、雷雨之神, 不行親祭則已矣, 若行之則其於城隍之神, 初無獨廢祭禮及另差獻官之文, 但當稱國王而不具御諱, 改昭告爲致告, 有異於風雲、雷雨之祭矣。 臣本疎謬, 略陳瞽說。” 從之。 【後竟不行。】


○兵曹啓曰: “‘自上祗迎哀詔時, 侍衛諸將服色, 依百官例用白衣, 冠與帶用黑, 似爲宜當。 但器服係干侍衛, 戎服擅去, 未安。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自本曹議處。’ 事, 傳敎矣。 此無前例可據, 依百官例, 白色戎服, 黑笠、黑帶, 佩弓矢與劍宜當。 敢啓。” 從之。


4月 24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四日丙午王親鞫。


○王下錄囚單字于權縉曰: “林㥠、鄭大海、林檜等奴婢, 懸錄以入, 金德龍拿入。” 王召色承旨 曰: “汝不以逆賊姓名容貌, 一一納招, 而每以北向/向化爲招辭, 今後則從實現告。 不然則嚴刑得情矣。” 仍傳曰: “勿爲喧聒, 詳細推問。” 王曰: “文希聖姓名, 今日始發言乎?” 鄭昌衍啓曰: “前日盤問時, 一不發言文希聖三字, 而今始出口, 其爲兇奸, 執此可知矣。” 金緻啓曰: “小臣終始參鞫, 詳知顚末, 故敢啓矣。 金德龍所告, 極爲無據。 如此前後變幻之說, 如文希聖、郭再祐、尹司平等, 前日累招時, 一不供招, 而今始言之, 其爲反覆不測之狀, 必須嚴鞫後得情矣。” 王曰: “金應坤, 初以崔應坤言, 朱良, 初以我國人言之, 而今以向化言之, 何前後變幻其說如此耶? 更爲詳問之。” 權縉曰: “問於德龍則云: ‘余囚於星州府獄, 三月飢餒, 故當初拿來王獄時, 精魂喪失, 發言無次, 金應坤誤以崔應坤供招, 而朱良誤以向化言之耳。’” 王曰: “文希聖、曺應男、尹司平謀逆作黨之說, 何人言之乎? 更問於德龍。 所謂文記者, 永介持去乎? 更問之。” 朴承宗啓曰: “永介卽刻拿問爲當。” 王曰: “畢問於德龍後, 外直羅將拿問。” 王曰: “德龍坐南向北, 使之對辨。” 色承旨啓曰: “羅將等, 拿問之乎? 招問之乎?” 王曰: “招入問之。 使之相封, 當前問之。” 德龍曰: “中坐者, 是也。” 王曰: “姓名誰歟?” 曰: “黃沈也。” 王又曰: “具枷杻後問之。” 王召色承旨, 問於德龍曰: “汝何知永介保放與否歟?” 德龍曰: “在於旁間, 故呼名時知之耳。” 王召色承旨曰: “黃沈回坐, 與德龍面質。” 王曰: “黃沈議啓。” 鄭昌衍曰: “德龍豈以黃沈叱辱之故, 不言文希聖之理乎?” 沈喜壽曰: “德龍之詐惡, 豈以黃沈相詰之故, 諱言文希聖者乎?” 禁府堂上皆曰: “黃沈與德龍相詰之罪, 亦可鞫問。 德龍亦以黃沈之故, 諱言文希聖之事, 亦可嚴鞫。” 金緻啓曰: “德龍安有畏怯黃沈, 而不堪敢言文希聖之理乎? 至於持都目, 往於鄭起龍之家云, 而今則曰: ‘鄭起龍容貌、年歲不知。’ 云。 則前後反覆如是, 不可以平問得情。” 沈喜壽啓曰: “諺書都目, 渠自爲之, 而托於得之中路云。 其意以爲‘事成則爲首功, 不成則坐得告變之功’, 而到此亂言, 莫知端倪, 其兇謀巧計, 極爲慘矣。” 朴彛敍啓曰: “德龍之罪, 旣得暴白, 則羅將叱辱之狀, 置而不問, 何損於獄體乎?” 王曰: “黃沈姑囚之, 永介拿入問之。” 王召色承旨曰: “依沈判府議。” 更問德龍曰: “一夜過宿之間, 何以詳知香伊、粉伊名乎?” 德龍曰: “香伊饋酒時, 詳言其故, 聞而知之矣。” 王曰: “香伊、粉伊, 令捕盜廳拿囚事言之。” 王召色承旨曰: “永介下獄, 鄭起龍拿入問之。” 仍傳曰: “起龍事議啓。” 鄭昌衍啓曰: “德龍招辭, 前後反覆, 而今日納招, 亦言‘去年六月, 持向化都目, 置於鄭起龍家’云。 起龍前年四月, 以兵使往在兵營, 則持都目贈鄭起龍之言, 可謂無狀。 不可以平問而得其情, 若鞫問則起龍之事狀眞僞, 可以立辨矣。 如此不測之徒, 亂言誣告, 以害人爲事, 而不爲窮問, 則祖宗朝立法反坐之意, 於何用之乎?” 王曰: “汝以爲都目非余所錄云, 則或有知名者何歟?” 德龍曰: “唜湯介拿來則可知矣。” 王曰: “鄭起龍下獄, 李守良拿入。” 王問德龍曰: “此乃李夢鶴餘黨李守良乎?” 德龍曰: “此眞李守良也。” 王曰: “使之面質。” 王問於德龍曰: “所謂王治國者, 爲將帥云。 軍糧、軍械何以爲之耶?” 王命左右曰: “李守良議啓。” 鄭昌衍啓曰: “李守良者, 德龍當初納招曰: ‘此非眞守良也。 然不可輕放。 囚此則眞守良自至矣。’ 云云。 然則德龍前招時曰: ‘守良見於光州造橋之時。’ 前後之言, 若是舛誤, 則誣告之狀顯矣。” 金緻啓曰: “德龍之招, 前日則守良與唜湯介, 同在於光州造橋處, 一則曰: ‘始見於鴻山地。’ 云。 前訛後變, 莫知端倪, 必嚴鞫後, 可得其情。” 王曰: “前後供辭, 互相不同之由, 問於德龍。” 仍傳曰: “李守良下獄, 金公孫拿入。” 權縉進啓曰: “金公孫不呼姓名, 而潛爲拿入, 以驗德龍之知否何如?” 王曰: “依啓。” 權縉言於都事, 令金公孫匿名拿入, 問於德龍曰: “此誰耶?” 曰: “不知其某人也。” 權縉啓曰: “以備忘記: ‘前日推鞫廳啓請保放, 而未及保放罪人, 更爲察啓。’ 事, 傳敎矣。 前因‘已元情罪人中, 可放者議啓。’ 之命, 朴仁守等九人, 書啓於可放之列, 而永介以上姑保放, 其餘姑囚, 以待親鞫事判下。 其後‘已元情罪人中, 未及議啓者, 竝速議處。’ 事, 傳敎, 故金公孫等十五人書啓, 批答未下。 自鞫廳只請保放, 而未及保放者則無有矣。 敢啓。” 傳曰: “此啓辭, 推官罷出後, 以親鞫時議事, 卽答下于政院矣。”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上箚曰:人事乖於下, 則天變應乎上, 此實天人相與之常理也。 然日食、地震、山崩、海渴、彗孛、虹貫之屬, 莫非災沴之可懼者。 而事應懸遠, 吉凶茫昧, 凡於旁引曲指之際, 不能無偶然而驗, 偶然而不驗者, 此卽漢儒之所以失於傅會, 而適以啓時君、世主之忽焉, 而莫之戒者也。 至於旱乾之災, 則愚智之所共知, 物理之所必至, 春而不耕, 秋而何穫, 一歲不菑, 三歲何畬? 旱災之作, 古亦有之, 而莫如今年之極慘且酷。 兩麥大無, 百穀不播, 四月亦已垂盡, 芒種只隔六日。 民以食爲天, 食以農爲本, 本旣如此, 尙何望哉? 哀彼村氓, 雖欲爲田家所謂乾付種者, 疇拆之龜, 土堅於石, 以十夫之力, 赴一夫之役, 因升合之播, 費斗斛之糧, 而猶不能終畝焉。 束手而坐, 抱膝而泣, 于以立苗之待, 不亦疎乎? 加以井泉焦涸, 在在皆然, 人家所飮, 雜以泥滓, 大命近止。 渴死最邇, 何辜今之人, 乃至此極也? 仰惟我聖上遇災而懼, 側身修省, 亟命有司, 遍行祈禳之典, 靡神不擧, 圭璧旣卒, 而杲杲出日, 爲虐滋甚。 雖或霢霂, 亦不崇朝, 天之與人, 有若背馳, 而莫我聽者然, 是誠何故而然也? 審理冤枉之敎, 不啻丁寧, 錄啓罪人之擧, 出於破格, 至欲力疾行祭, 以冀肸蠁之報, 此實近世之所未有。 雖殷后桑野之責, 宋帝瓊林之禱, 何以加此? 可見大聖人所作爲, 遠出尋常萬萬也。 然愚臣過計, 反覆思量, 則今日之煩冤幽鬱, 感傷和氣者, 亶在於推鞫諸囚, 而不在於他也。 何以言之? 國運不幸, 逆獄屢起, 前有滔天之實狀, 後多效嚬之虛套, 苟非希功望賞之發, 則必是報復嫌怨之歸, 或有以身犯重罪, 恐不得脫, 遂出死中求生之計, 或有以偶然被逮, 進言有路, 敢圖僥倖萬一之利。 誣訴成風, 未聞有反坐之律, 譸張爲事, 爭逞其陷人之術。 諺書糢糊, 終爲盡物之網羅, 住居互換, 亦是廣占之機阱。 身在大夫之列, 面無羞惡之色, 以致中外士庶多被捃摭, 纍纍三木, 騈首圜土, 有情無情, 皆未暴白。 瞻耹所及, 氣象愁慘, 人各危慄, 莫保朝夕, 此豈明時之所宜有乎? 以聖上仁慈惻怛之至, 非不知此事之不祥, 而頃緣靜攝之久, 丕蔽不以時, 且以末世人心漸至薄惡, 逆獄事體, 極嚴且重, 故欲爲舒究而審處之, 乃是聖上益懋明愼之至意也。 第念此獄原無形象可尋端緖, 恐不必每人而議之, 然後乃得其冤狀。 伏願聖明澄省推案, 洞燭事情, 特思罪疑惟輕, 寧失不經之義, 亟加疏滌, 夬決無留, 而卽依法例, 以正誣告反坐之典。 則好生之德, 洽于上下, 人心歡悅, 國勢靈長, 豈不爲三韓億萬年無疆之休也? 至如鄭蘊陳疏, 言不知裁, 極有悖妄可駭之說, 罪固萬死, 究厥事理, 豈有一毫他情? 就吏數月, 尙未置對, 恐或瘦死獄中, 以傷天地生成之澤。 況我祖宗朝二百餘年, 未嘗有以言事而隕身者, 伏願聖慈憐察焉。 漢明帝時, 楚獄多濫, 侍御史寒朗心傷其冤, 試以劉建等物色, 獨問王平、顔忠, 乃知其詐, 遂上言‘建等無姦, 專爲忠、平所誣’, 至被天怒提下, 而猶盡言不已, 終得開悟帝心, 車駕幸洛陽, 獄錄囚徒, 理出千餘人。 時, 天旱卽下雨, 至今稱之。 宋神宗朝, 同知樞密院事呂公著上疏曰: “近日數起詔獄, 有司酷於鍛鍊, 比至臨決, 多從末減。 昔于公, 一刺史耳, 猶以陰德有報, 況於萬乘之尊? 固宜受福無疆, 施於萬世, 願陛下必有忍以濟事功, 推仁恕以及人物, 于以崇起忠厚, 保合太和, 則易所謂‘自天祐之, 吉無不利。’ 《詩》所謂‘干祿百福, 子孫千億。’ 者, 蓋將以類而應。” 帝曰: “卿所奏, 深得人臣盡規之義。” 云。 臣之無狀, 雖不及古人萬一, 而厚蒙兩朝恩遇, 職忝大臣之後, 則反有過焉, 久爲推官, 看詳獄事顚末, 又不在寒朗之下。 擬於榻前, 導達其一二, 而多官入侍, 各陳所懷, 必未克從容覶縷, 敢具一箚, 仰備淸燕之覽。 臣年迫桑楡, 疾病侵尋, 區區終始願忠之誠, 恐不得報效而死, 繞壁遑遑, 有此哀鳴, 竊不勝戰灼之至。答曰: “箚辭具悉。 卿等議處可矣。”


○司憲府啓曰: “變不虛生, 災有所召, 天人交感, 捷如影響。 是以古之人君, 莫不修省以盡銷弭之道。 如或遇災而不戒、慢天而不警, 則其不至亂亡者幾希, 豈不大可懼哉? 今者逆獄繼起, 天災荐臻, 大川斷流, 太白晝見, 殃咎之徵, 亦孔之慘。 至於旱乾之患, 正値耕農之節, 兩麥大無, 百穀未播, 田野一荒, 萬姓魚喁, 已絶西成之望, 此是無前之變。 周璧旣卒, 而冥應愈漠, 湯責已殫, 而天心違豫。 彼仁愛之天, 終無絶物之理, 而其不爲降格者, 豈非人事有所未至也? 嘗聞怨結之氣, 必傷天地之和, 傷和之應, 例致水旱之災, 則目今召殃, 豈難知哉? 逮捕經年, 遠邇騷然, 有罪無情, 囹圄充溢, 叫囂隳突, 怨氣徹天。 法宮變刑獄之場, 大庭爲拷掠之地。 畢讞無期, 八方危懼, 雖曰亂逆之賊, 神人之所共憤, 而其憂怨幽鬱之狀, 豈不足以感傷天地乎? 夫王者之於兵刑, 不得已而用者也。 兵久則國亂, 獄滯則民散, 故刑獄久滯, 有國大戒。 竊念先朝之治逆也, 當討者亟施天刑, 可疑者亦卽宥之, 雷厲春煦, 未當淹時。 至如李夢鶴之爲逆也, 數邑之民, 擧爲脅從, 罪宜騈戮, 而誅止其魁, 好生之德, 洽于民心, 中外驩如, 社稷賴之。 於此可見聖上之用法, 寧失不經, 而刑獄之夬斷, 爲王政急務也。 臣等以爲‘今之所當急者, 亦無以加此, 而應天銷災之方, 決不可他求者也。’ 昔楚王英亂逆也, 明帝錄囚, 致雨於千里之赤, 東海女, 一婦也, 于公伸辨, 降澍於三年之旱, 天之感人, 厥理不爽。 況我聖上畏天至矣, 憂民極矣。 禁府、刑部之囚, 已令申理, 鞫廳可放者, 亦使議啓。 乃於靜攝之中, 軫念至此, 其格天弭災之道, 豈難致哉? 顧臣等有深慮焉。 叛逆之罪, 固天地所不容, 而誣告者亦必反坐, 其防奸懲亂之法, 所不可少撓者也。 頃者安衛逃刑, 而李春蘭繼之, 春蘭不死, 而金德龍、彦春等又繼之, 以至士大夫, 亦胥譸張。 常法一壞, 變怪百出, 數朔告變, 已至於三, 事之虛實, 雖不可盡知, 若此不已, 則逆獄無時可止, 災異無時可弭, 而民心日潰, 國脈漸喪, 終至於不可爲矣。 今日之民生、天譴, 已至十分地頭, 幸玆勿藥有喜, 勉臨鞫庭, 臣民胥慶, 萬物咸覩。 請快揮乾斷, 速完諸獄, 以銷天災, 以濟民命。” 答曰: “當議處。”


4月 25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五日丁未權縉啓曰: “判義禁朴承宗, 更爲命招, 則以爲: ‘辭職箚子, 方爲入啓, 故未得來詣。’ 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罪人多滯, 判義禁不可不參鞫, 速完獄事。 命牌連續發遣。” 答兵曹判書朴承宗箚曰: “獄囚多滯。 請推非關, 安心速爲參鞫。”


○權縉啓曰: “判府事沈喜壽, 心其甚未安, 故出去矣。” 傳曰: “命招。”


○司諫院啓曰: “今此齎詔官之出來, 實無前例。 欲停其行, 蓋慮後日之弊也。 接伴官邊應垣狀啓內, 多有未安之言。 至以納賂等語, 敢言於上國之人, 事極無理, 大駭聽聞。 其任意飾辭, 慢君, 辱國之罪, 不可不徵。 請命拿鞫, 其代以曾經侍從, 有計慮之人極擇, 急速差送。 自上特軫遇旱憂民之念, 至有被罪朝官別歲抄書啓之敎, 其畏天弭災之道至矣。 兵曹錄啓之際, 竝與戊申告廟之人而書入, 非他被罪之比。 旣告宗廟, 頒赦八方, 而頃年又因臺諫所啓, 永勿書啓事, 已捧承傳, 事體至重, 公論至嚴, 乃敢肆然書啓, 無所顧忌, 其罪不可不懲。 請兵曹色郞廳罷職, 堂上推考。 歲抄書入單字, 卽爲還下, 使之改稟施行。 近來爵賞太濫, 希望成風, 守令、邊將以軍器、軍糧措備之事, 因監兵使一紙狀啓, 輒陞金玉之班, 此弊日痼, 極爲寒心。 軍器則例於未赴任前, 多出月利於市井, 貿得火藥、焰焇、筋角等物, 馱載而去, 到任之後, 倍徵其價於民間而償之, 所造不精, 虛張其數, 甚至於控弦輒折, 一無所用。 軍糧則巧作色目, 科外橫斂, 剝膚推髓, 無至不至。 務勝於人, 以爲希功之資, 監兵使亦且不恤公議, 循私市恩, 使朝家爵賞, 出其掌握。 前此臺諫之論啓, 非止一再, 而猶不忌憚, 褒獎之啓, 前後相望, 自守令直至宰列者, 比比有之。 此路大開, 弊將難救。 請自今後, 監兵使以守令、邊將, 軍器、軍糧措備之由, 冒濫請賞者, 先罷後推事, 捧承傳施行。 京畿監司崔有源, 身有重病, 沈綿數朔, 大小職務, 不得察治。 此時方伯重任, 不可久曠。 請命遞差。” 答曰: “邊應垣事, 唐官尙在, 姑勿煩論。 告廟人, 竝爲書啓, 以俟自上量處, 有何不可? 兵曹堂上、郞廳不須推罷。 單子何必還下? 不允。 守令、邊將察其所備, 朝廷自當量處, 何用預捧承傳? 不允。 崔有源事依啓。”


○司憲府啓曰: “往在戊申年間, 奸兇腹心、羽翼, 寔繁有徒, 布列朝著, 承奸兇風旨, 張皇氣勢, 擅弄威福, 將欲網打士林, 謀危宗社。 幸賴天心默祐, 公論激發, 許多鬼蜮, 次第伏辜, 上告宗廟, 下告八方, 此實告祖宗而棄之, 告神明而棄之也。 又於壬子年間, 因臺諫所啓, ‘關係國家, 告廟中罪人, 勿論罪之輕重, 一切永勿書啓’事, 至捧承傳。 而頃因別歲抄事傳敎, 該曹隱然請爲破格, 終以告廟中罪人, 無端書啓。 臣民可誣, 祖宗不可誣, 凡在瞻聆, 莫不駭憤。 請兵曹堂上推考, 色郞廳罷職。 其告廟人等歲抄單子, 勿爲擧行。” 答曰: “告廟人竝爲書啓, 以俟自上量處, 有何不可? 兵曹堂上、郞廳不須推罷。 單子何必勿爲擧行? 不允。”


○承旨權縉啓曰: “《大典》《禁刑條》云: ‘每遇大殿王妃誕日、王世子生辰, 勿行拷訊決罰。’ 小註云: ‘大殿誕日, 則竝前後各一日。’ 云, 自今日至明明日, 似當停鞫。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近例考啓。”


○權縉啓曰: “取考日記, 則壬子年四月二十五日、六日, 竝不爲推鞫, 而癸丑年四月二十五日, 朴應犀上變, 其日戌時, 自上御西廳親鞫, 二十六日停鞫, 二十七日親鞫。 此在逆獄之初, 實前古所未有之變, 固不可以常規槪論。 敢啓。” 傳曰: “知道。 罪人多滯, 今日仍爲親鞫, 明日停之。”


○傳曰: “楮子島等處未行再祈雨處, 速爲再行祈雨事, 言于該曹。”


○傳曰: “自上禁苑禱雨之禮, 令禮官速爲議處。”


○傳曰: “都事監獄時, 罪人所訴, 在獄中鄭大海, 從何而知? 禁府事寒心。 宋榮業罷職, 以警他人。”


○傳曰: “罪人多入時, 嚴加圍守, 雜人一切痛禁。”


○王親鞫。


○承旨權縉啓曰: “禁府堂上以爲: ‘罪人年十五歲以下, 則不着枷杻。 今得明, 年十四矣。’” 王曰: “渠言不足取信矣。”


○王曰: “凡罪人推問時, 因其所言, 一一鉤問, 謀逆擧事曲折詳問, 一邊書招辭, 一邊盤問某某人爲謀、會議於何處。”


○囚人彦春誣引判府事沈喜壽。 沈喜壽啓曰: “臣名出於賊口。 渠言雖極可笑, 而心甚未安, 退去宜矣。” 王曰: “渠言何關乎?” 又啓曰: “此賊之事, 不滿一笑, 都下人皆知。 然旣出其口, 坐而參鞫未安。 小臣身爲大臣, 不參逆謀, 人人皆知之。 且與黃致敬說話, 未嘗爲之, 其家亦不知之矣。” 又啓曰: “小臣與此賊, 無一毫嫌怨之事。 而再昨箚子, 大槪中有‘疏放獄囚, 誣告反坐’等語, 此必聞之而引臣矣。” 王曰: “勿退, 參鞫。”


○右議政鄭昌衍啓曰: “小臣自前已爲啓達矣。 此賊有其父而諱之, 其不直招甚矣。 反覆之狀, 昭然可見。 至於誣引推鞫大臣, 若此不已, 則明日又引小臣。 如此之事, 伏願洞燭。 事變至此, 朝廷體面, 不可持矣。”


○金彦春、金彦福、金成等面質。


○彦春供曰: “當初諺書都目, 捕盜大將使之多書名目, 故書之, 而金成則實不知也。” 王曰: “金成放送事, 議之。”


○右議政鄭昌衍啓曰: “彦春情狀, 天鑑洞燭。 頃刻之間, 變其辭說, 其不實可知矣。”


○大司諫金緻啓曰: “彦春奸狀旣露, 速爲處置宜矣。”


○王曰: “大將命招問之。” 大將韓希吉對曰: “雖穿窬之盜, 不敢加減, 逆賊是何等罪惡, 而敢爲加減乎? 因渠所書而啓達矣。 且臣謂彦春曰: ‘盜竊木疋者, 罪至不死矣。 逆賊戮及父子, 乃敢自處耶?’ 彦春曰: ‘吾眞逆賊。’ 云云矣。 豈敢使之書乎? 武夫雖迷劣, 安敢爲如此之事乎?” 王曰: “諺書何以埋置於南山云乎?” 大將李廷彪對曰: “纔下五杖, 則乃曰: ‘吾爲逆謀矣。’ 求紙筆書之。” 王曰: “諺書從何處出乎?” 李廷彪對曰: “當初渠自書之矣。” 王曰: “然則柳成淡, 渠自書矣。” 王曰: “高忠男何人也?” 韓希吉對曰: “小臣之所捉也。 當初以其盜竊醫女之木疋, 故捉致推問, 乃曰: ‘吾爲逆謀’云矣。” 王曰: “大將之言如此, 更問于彦春。” 彦春曰: “大將使之多書人名, 故多書云矣。”


○更鞫黃致敬、林㥠, 與告者彦春面質。


○知義禁閔馨男啓曰: “凡獄事, 必須明白, 然後有罪者無倖免之路, 無辜者有伸枉之路矣。 惟在自上明斷而已。”


○同知義禁朴彛敍啓曰: “凡罪人明覈, 然後眞僞乃見, 必須嚴鞫彦春, 可得其情矣。”


○右議政鄭昌衍啓曰: “彦春反覆百端, 若嚴鞫則可得其情矣。”


○王曰: “林㥠、鄭大海奴婢皆保放, 所乙禮仍囚。”


○傳曰: “罪人竝十分嚴禁, 俾勿爲漏通言語。”


○嵩陽府院君金履元卒。 履元初名信元。 兄孝元、弟義元, 最有時名, 皆以黨首, 被廢不振, 而信元(寬厚有容), 性頗平易, 故毁譽不深。 以年久得至大官, 以參告臨海之變, 封府院君以卒。 【反正後, 追論誣告之罪, 削其官職。】


4月 26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六日戊申(禮曹啓曰: “自上‘禁苑禱雨之禮, 令禮官速爲議定’事, 傳敎矣。 時御所地勢窄狹, 昌德宮後苑中, 設禱雨幕次乎? 儀註則今無可據明文, 參考《五禮儀》, 將爲磨鍊。 令日官擇日, 則二十七日初一日爲吉云, 兩日中, 上裁施行。 但社稷親祭已定於初四日, 來曉將爲受誓戒。 兩禮相値, 事多拘礙, 何以爲之? 惶恐敢啓。” 傳曰: “自內當觀勢爲之。”)


○兩司合啓曰: “人臣之罪, 莫重於謀逆, 陷人以逆, 亦有反坐之律。 而近年以來, 逆獄繼起, 無歲不鞫, 迄未斷完。 如安衛、李春蘭輩誣告之罪, 昭著無疑, 而無一人伏辜。 不軌之徒, 爭相投迹, 以爲逃死報怨之地, 今日誣一官, 明日又誣一宰, 其中雖有許多違端變幻, 而終不一鞫, 刑戮不加, 志願已遂。 於渠自以爲得, 而其於國法, 何如也? 昨日親鞫時, 逆賊金彦春敢以其父之生死、其兄之有無, 咫尺天威, 誣飾欺瞞, 其凶慘不測之狀, 罔有紀極。 而又至於誣引推鞫大臣, 此是逆獄前後所未有之一大變。 若此不已, 非徒推鞫諸宰得全者幾希, 將至於空國而後已, 未知朝廷終何以處之也。 誣陷大臣, 略不顧忌, 其餘各人構誣之狀, 據此足驗。 斷不可一刻容貸, 請亟命依律定罪。” 答曰: “彦春事, 有推官、兩司長官, 自當議處, 休煩可矣。”


○傳曰: “勳臣卒逝, 未經三日, 今日賀禮權停。”


○傳曰: “崔有源以元勳病重, 遣內醫看病。”


○傳曰: “德龍招辭現出文希聖等, 拿來當否議啓。 黃致敬、林㥠、李山培、柳成淡等竝姑保放, 待彦春更鞫後處之。”


○弘文館副提學李惺等上箚曰: “治逆之獄, 獄之嚴且重者也。 其所以討亂賊而扶綱常, 定禍難而安宗社, 可不嚴歟, 可不重歟? 國家不幸, 逆獄連歲, 人心洶洶, 咸懷疑懼。 加以誣告之孽, 接跡而起, 德謙、安衛倡之於前, 春蘭父子繼之於後, 俱保首領, 獲免刑戮, 輿情之憤鬱久矣。 豈料德龍、順彦春、三聘, 又作於今日? 士夫、黎庶, 多被連累, 有罪無罪, 枷杻滿獄, 誣告之禍, 未有如此時者也。 況其供辭反覆, 如鬼如蜮, 咫尺天威, 變幻無窮, 據此爲證, 何以成獄? 夫謀逆, 至密之事也。 設使被誣之輩, 果圖不軌, 豈令無根無賴之徒, 與知而自取滅族之誅耶? 赤心絢國之士, 白首股肱之臣, 亦出於其口, 此而可引, 誰不可引? 向非聖上洞燭, 置而不問, 則斯二臣者, 其能免於縲絏中乎? 三聘之與光璿有隙, 已悉於光璿之招, 而三聘情狀, 又露於守潛所呈簡中, 此非難斷之獄也。 此三賊所供違端, 不一而足, 則但當嚴刑得情, 依律處斷而已。 何必更問隱情, 使之廣引匪辜, 以售其奸計也? 殿下屢有議處之敎, 而及其庭鞫之時, 大臣啓之, 臺諫請之, 尙未快兪, 遲延至此, 臣等之惑滋甚焉。 近來閭閻之人, 小有鬪詰, 輒以告變, 相恐動而使人不敢言其罪惡。 若此不已, 則構虛告變者, 將不勝其紛紛, 而治逆嚴重之獄, 反有以假眩眞之弊, 其何以懲亂賊而鎭人心乎? 自我祖宗朝, 凡誣告者, 必致反坐之刑, 而及我宣宗之世, 誣告而杖斃者亦多矣, 此是殿下之所當法者也。 伏願殿下亟誅三賊, 速完逆獄, 以爲動人、應天之先務。 不勝幸甚。” 答曰: “當議處, 勿用煩論。” 甲寅四月二十七日


4月 28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八日庚戌兵曹啓曰: “來五月初四日, 社稷祈雨祭親行事, 判下矣。 新上番軍士, 各差備、扈衛等事, 不足之數, 多至一千五百餘名。 雖欲依前徵聚畿甸軍士, 而日字已迫, 傳令調發之際, 恐未及期, 極爲可慮。 四月朔下番軍士, 仍留侍衛, 還宮後卽爲發送, 則其間所留, 只三箇日字, 後當番全減到防役, 似爲便當。 惶恐敢稟。” 傳曰: “允。 水原、江華軍士各二百名, 急遣宣傳官, 速爲徵集, 嚴加扈衛。”


○春秋館啓曰: “祖宗朝親祭及祗拜傳香祝節目及祖宗朝祈雨祭執事賞格、永寧殿親祭舊例, 竝考啓事, 傳敎矣。 親祭節目, 則雖或有之, 與《五禮儀》無異; 祗拜傳香祝節目, 則皆無現存處; 祈雨執事賞格, 則世宗朝有之; 永寧殿親祭, 則世宗、成宗、中宗朝, 俱無前例矣。” 傳曰: “知道。”


○禮曹啓曰: “社稷親祭儀註書啓矣。 其中自上出還宮時, 皆乘小輿, 飮福、受俎等禮, 亦不擧行。 先王朝祈雨親祭時, 有分明記憶者, 故儀註中如是磨鍊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古例未有可據明文, 況當此時, 不可乘輿出入, 自上與世子, 姑乘輦往還事, 改磨鍊以入。”


○(承政院以京畿防禦使處有旨入啓曰: “此有旨卽今留門發送乎? 且今此擧動, 日期已迫, 而江華則遠於水原, 徵兵上來之際, 必致窘迫之患。 今番則水原軍四百名, 調用何如?” 從之。)


○(傳曰: “依前傳敎, 擧動時, 宮墻內外, 十分嚴察扈衛, 假承旨以年少有才望人, 擇擬總管, 內三廳, 將擧動前, 勿爲差祭。”)


○海川君崔有源卒。 有源有孝行。 父滉晩年, 有心疾, 有源事之甚謹, 常得歡心。 宣廟末, 累辭官退居, 人多稱之。 及王卽位, 歷揚三司, 以至大官, 與柳希奮交結, 首起臨海之獄。 初政濁亂, 大抵多其所爲。 及壬子以後, 頗救解冤死者, 且立異於造、訒之論, 爲時人所嫉, 然王知之, 故不深斥出, 爲京畿監司。 有盜發毁其父塚石, 有源憂傷病歿。


4月 29日[편집]

○甲寅四月二十九日辛亥傳曰: “擧動臨迫, 兵判命招, 使之察職。”


○趙存世爲漢城府右尹兼同知義禁府事, 鄭賜湖爲京畿觀察使、開城府留守, 尹義立爲戶曹參議, 柳希聃爲掌隷院判決事, 洪霶爲弘文館修撰。


○太白晝見。《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七


광해 6년 5월[편집]

5月 1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一日朔壬子太白晝見。


5月 2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二日癸丑傳曰: “齎咨官若以白衣來臨, 則接宴等事, 何以爲之? 預議以定。”


○海平府院君尹根壽上箚, 論爲皇后擧哀之禮。 王命該曹議之。


○禮曹啓曰: “臣等以爲‘不爲成服, 猶爲未安’之意, 前旣陳啓矣。 況擧哀一節, 豈可廢於聞訃之日乎? 凡喪聞訃擧哀, 人情之必至, 節文之當然, 揆諸事理, 固不可闕也。 我國雖在遐藩, 享上之誠, 無間於內服, 恪事慈聖, 曾未或愆。 今當崩逝之日, 親迎告訃之官, 擧哀之禮, 在所不已。 豈敢以夷服自劃, 謂前規不可變, 謂先王莫之行, 薄君臣終始存沒之誠哉? 天朝疆場之臣, 雖不得傳訃, 在我之道, 固當以所聞擧哀。 況今謄黃傳訃, 此乃二百年所未有之事。 豈可膠守誤例, 自謂得禮之當乎? 仁聖皇太后之喪, 則固我國使臣, 得聞訃音, 事在搶攘, 禮或未遑, 若有差官委來傳訃, 則今日之禮, 固不可已。 頃日臣爾瞻承命進史局, 考出實錄中祈雨親祭一節目時, 伏見世宗、太宗兩朝, 有聞皇后及皇太后喪, 着素服擧哀三日而除之之禮。 皆非委差傳詔, 而猶且如此, 況差官齎詔而傳訃乎? 以此見之, 則素服擧哀, 非創於今日, 實先朝已行之明文, 豈非聖上所當取法者乎? 臣等所見, 旣已如此, 更無可議, 而國之變禮, 不可擅定。 且今此儀註, 只以素服擧哀, 一日磨鍊, 故依先朝舊例, 三日除服事, 臣等方欲入啓更定, 而因此箚回啓, 敢爲竝稟。 更議大臣施行何如?” 啓依允。 回啓曰: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右議政議: ‘臣等旣無識見, 難以贅議。 只見該曹啓辭中有「祖宗已行之禮」, 此爲可據。 依此施行似當。 伏惟上裁。’ 沈判府事、領議政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5月 4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四日乙卯親行祈雨祭于社稷。


○(禮曹啓曰: “監司、府尹、接伴官等, 亦不待朝廷分付, 而或徑送譯官於遼東, 被拘生事, 或徑發賂銀之說, 以捲送中道爲長策。 至於有旨, 及到差官未發之前, 而不卽傳諭朝廷請來本意, 仍作還送之謀, 使傳訃莫重之禮, 顚倒不擧, 虧損國體。 差官、遊擊, 種種生怒, 致辱非一。 凡謀事, 旣不謹始, 則終有難處之事者, 理所然也。 丘游擊假還送差官之事, 一向恐嚇, 欲售前頭需索之計。 此後之事, 惟在疆場之臣, 臨機善處, 而每於壞事失機之後, 求完告急於該曹, 使之指揮, 不亦病乎? 請監司、府尹、接伴官, 竝推考從之。”)


○兩司連啓請罷盜直, 以安生民, 請誅誣告人彦春等。 不從。


○又啓戊申告廟人等不合收敍, 兵曹郞官罷職事。 不從。


5月 5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五日丙辰掌令裵大維啓曰: “特蒙洪恩, 屢忝匪據之任, 常切不稱之懼。 惟思盡職而死, 不願苟祿而生, 第因智短才疎, 厚招蚊負之譏。 前後積戾, 不可盡擧, 姑以逆獄時論啓者言之。 夫謀逆, 天下之大罪; 反坐, 防姦之重律。 先王之執此律, 堅如金石, 信如四時, 其誠以專於治逆, 而忽於誣告, 則構捏橫生, 奸賊肆兇, 人無所措手足, 而將至於國不國矣。 頃者安衛、李春蘭等, 因嫌誣告, 法所當誅。 其時兩司共請依律, 所宜終始論執, 俾無失刑。 而如臣無狀, 側於其列, 誠未格天, 法終不行, 仍廢反坐之律, 遂開誣告之路。 自是以後, 犯罪應死者, 苟爲告變, 則事無虛實, 皆可偸生, 故比來奸賊之輩, 認爲逃死之地。 奸陰被捉, 自首告變者, 金德龍也; 鼠竊見捕, 輒稱謀逆者, 金彦春也。 彼旣爲死中求生之計, 則當初所引, 已盡其兇慮所及, 不遺餘力矣。 及其讞囚幾畢, 又冀須臾無死, 謀稽臬事, 方欲誣引。 而乃爲更推, 以中其計, 雖日日所招, 亦必日誣引人矣。 今者辟穀臣郭再祐見訴矣, 判府事臣沈喜壽又被告矣。 (再佑)[再祐]雖赤心徇國, 忠貫白日, 而其身則退休也, 其跡則山野也。 殿下之觀遠臣, 固有間矣。 至如喜壽, 先朝舊相, 鞫廳大臣, 其不與穿窬者同事, 殿下之所洞燭。 喜壽雖可誣, 聖明其可欺乎? 此不過喜壽之箚, 極陳誣告之罪, 故必有兇人, 含沙指嗾, 謀以陰中而杜反坐之論也, 其計慘矣, 其罪極矣。 走卒猶怒, 物情共駭, 皆以爲: ‘咫尺天威之下, 參鞫大臣之見誣, 非但前所未有, 實係朝廷體貌, 必嚴鞫快定其罪。’ 而榻前之啓, 兩司之論, 盡歸虛地, 雷威尙閟, 虺蜴自如。 喜壽之僅免者縲絏, 而其身之蒙穢, 直與趙元璿等伍耳。 國家之待大臣, 固不可如此, 而誣告之罔極, 忍置而不問耶? 彼旣知公論之不足畏、大臣之爲可誣, 則況下於大臣者, 宜無所不至也。 懷嫌者揚臂, 負罪者閃舌, 擧一國臣民, 皆將爲受誣之人, 而日亦不足, 勢必空國。 上自公卿, 下至士庶, 莫不累足而立脅息以待, 將來之禍, 可勝言哉? 嗟呼! 殿下以今之時事爲何如也? 赤地千里, 年凶酷矣, 太白又見, 天變慘矣, 刑獄久滯, 愁怨極矣。 人心懍懍, 風俗猝變, 鞫廳擬赴慈/報怨衙門, 告變爲恐喝常談, 貴賤不能相糾, 大小互爲疑貳, 轉展之勢, 必至塗地。 撫按收拾, 最爲急務, 正宜速完諸獄, 淨掃法宮, 咨訪碩輔, 講論儒臣, 保合太和, 昭隆治道。 何可忽天人安危之機, 而莫爲之所乎? 臣固知殿下所遇之變, 古今所罕, 宗社之憂, 不遑自暇, 親臨取鞫, 勢固然矣。 至於德龍以下諸賊, 孽由已作, 事且無據。 若規以治獄之法, 則凡有違端, 例不成獄, 付王獄治之亦足矣。 何必塵穢天庭, 至於親鞫乎? 且臣常有渴悶焉。 人主氣體, 居移養移, 逈異凡人, 寒暑早暮, 不堪觸冒。 自開庭鞫之後, 入參諸臣, 無不受傷, 或病或遞, 而殿下終始積勞, 不以憂恤。 曩日愆和, 實由於此, 而今猶未懈, 停罷無期。 殿下一身, 是宗社之所托、神民之所依, 雖曰天地默佑、陰陽扶護, 而殿下之自處, 其可以一向勞勩耶? 念我先王, 治逆亦多矣。 用法極其嚴, 而固不肯自輕, 故親鞫未嘗至累日, 斷獄亦不稽時月。 至於誣告之罪, 則必致罔赦, 以致逆節自弛, 民情翕然。 臣嘗逮事先朝, 今又猥蒙拔擢, 若不以先王之所以行者告殿下, 則其亦何面目歸拜先王於地下乎? 臣旣不能執法於初, 今又不能正諸賊之罪, 而係民命、關國家之事, 亦無一能回天, 徒爲呼唱道路, 得罪公議。 內恧素心, 俯愧一世, 罪當萬死。 旣有越禮之失, 又負曠職之罪, 不可忝冒言地, 重汚名器。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逆獄雖極無實, 事體至嚴, 不可不親鞫覈處。 況由予不辟, 宮闈同氣之變繼起, 則爾等居執法之地, 當嚴討逆之義, 以盡其職事。 而人心不測之日, 乃敢引前朝之事, 以緩討逆之論, 而至曰先朝親鞫, 未嘗至累日, 先朝果有如今日宮闈同氣之大變乎? 執法之臣, 先倡緩論, 脅制君父, 使不得鞫問罪人, 則國家設言官之意安在? 此所以忘君護逆之輩, 充滿朝廷, 而今日朝臣, 不如蜂蟻之君臣也。 至如德龍等, 則雖曰誣告, 其可不覈問, 而先施反坐之律乎? 大槪與推官詳議以處, 而一言官何敢生護逆之計, 瀆擾至此乎? 勿辭退待。”


○傳曰: “臺諫爲人主耳目, 主一時公論。 其在平時, 不可不愼擇, 況此危急之時乎? 前日銓曹罔念爲國擇人之意, 唯循爲人擇官之習, 如裵大維護逆之輩, 苟充擬差, 極爲痛甚。 吏曹推考, 今後使之各別擇擬。” 【大維, 靈山人。 自鄭蘊、姜翼文等得罪後, 頗異於爾瞻, 而有此論。】


5月 6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六日丁巳政院啓曰: “夫諫官爲名者, 苟有所懷, 盡言不諱, 乃其職也。 言雖過激, 自古人君, 莫不優容, 蓋以言路之開塞, 係國家存亡之幾也。 今者掌令裵大維自以草野疎遠, 得蒙聖上洪造之殊恩, 仰恃天地包荒之盛量, 區區寸忱, 只欲職思其居。 而措語之間, 自不覺其鶻突而已, 豈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 其所謂‘嚴反坐之律, 杜誣告之門’, 乃今日一國之公共、三司之緖餘, 非大維自倡也。 昨日備忘記, 辭旨嚴斥, 臣等聚首相顧, 震慄靡定。 深慮王言一播, 遠近缺望也。 臣等冒昧仰達, 豈爲大維也? 言官含默, 實非聖明之美事。 惶恐敢啓。” 答曰: “啓意具悉。 但大維外托公共之論, 陰逞護逆之計, 敢引先朝之事, 滿紙張皇, 侮弄君上, 大維心迹, 豈非可疑? 爲大維之君者, 不亦病乎? 至如‘嚴反坐之律, 杜誣告之門’, 則自當與推官議處, 何待大維之言乎? 政院宜知此意。”


○(大司憲宋諄啓曰: “臣以無狀, 待罪風憲之長, 常懷不稱之懼, 久積尸素之誚。 而伏見裵大維引避之辭, 其不能終始執法, 致令兇賊肆誣, 大臣被詆之失, 臣實當之, 何敢晏然仍冒言地, 重辱名器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金緻、司諫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未效涓埃之報, 常懼瘝曠之譏。 今者伏見掌令裵大維避嫌之辭, 其不能正諸賊之罪, 而係民命、關國家之事, 無一回天之罪, 臣等亦所難逭。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李弘望啓曰: “伏見裵大維引避之辭, 則曠職之罪, 臣亦無異, 何敢晏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孫倜啓曰: “伏見掌令裵大維避嫌之辭, 其係民命、關國家之事, 未能回天、曠職之罪, 臣亦難免。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 【大維因此得遞。】)


○大司憲宋諄(再避)啓曰: “國家設臺諫, 非苟榮其身, 充位備員而已。 將以爭一時是非, 糾庶政得失, 知無不言, 言無不盡, 致吾君於堯、舜, 措國勢於盤石, 是爲得其職矣。 國運不幸, 逆變繼起, 二年連鞫, 逮捕日甚, 八路騷然, 齊民失業。 人困于下, 冤氣騰空, 天怒於上, 旱災轉極, 自春徂夏, 今至五朔, 種不入土, 野無靑草, 民生已矣, 國將疇依? 掌令臣裵大維, 身居言地, 察見係我民死生, 關國家安危, 盡言不諱, 實出於愛君憂國, 而大維終被嚴譴。 如臣疲軟, 含默苟免, 自反于心, 有靦面目。 何敢以苟免爲幸, 偃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逆變繼起, 則三年推鞫, 不得已也。 大維護逆無忌, 而卿不惟不正其罪, 反爲如此之言, 不料卿之護黨至此也。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柳希亮啓曰: “近日誣告之賊, 相繼而起, 實前古所未有之一大變也。 惟我聖上旣已灼知其虛僞, 不必更問, 罪當殛誅, 而訖未有快斷之命。 況山野忠臣、兩朝元老, 受其醜誣, 輿憤方極, 而殿下亦不有赫然震怒之擧, 人心渙散, 國將不國。 前掌令裵大維冒死而進言者, 皆是慮國家無窮之患, 愛殿下至極之誠, 而反荷護逆之譴, 抱冤含默而退。 大司憲宋諄再爲引避之啓, 字字當義理, 言言中時病, 亦出於公議之所當然, 無一毫爲大維地, 而殿下又以護黨爲敎。 斯音遽下, 臣實驚越。 (以魂靡定, 不知所達。) 臣前旣與大維同罪, 晏然就職, 又不能與諄偕避, 以負聖明, 今何敢冒罪仍據, 處置宋諄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5月 7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七日戊午禮曹啓曰: “迎詔節目中, 擧哀一節, 依祖宗朝舊例, 自上率百官、着素服, 擧哀三日而除之事, 已爲啓下矣。 臣等之意竊念‘自上調攝之餘, 連日擧哀, 玉體勞動, 必有所傷。 三日除服之禮, 固不可廢, 而擧哀則只行於迎詔之日, 恐爲便當。’ 惶恐敢啓。” 傳曰: “先考祖宗朝舊例, 定奪施行。”


○正言鄭廣敬啓曰: “臣伏見昨日兩司多官以不能正諸賊之罪, 關國家、係民命之事, 無一回天等語, 皆已引嫌。 臣亦備員於諫官, 曠職三罪, 在所難免。 況前掌令裵大維以盡言, 旣被嚴旨, 如臣駑劣, 尤不可晏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李弘望啓曰: “臣伏見前掌令臣裵大維陳啓之言、大司憲再避之辭, 無非爲國, 皆是公議。 而未蒙優容, 反被嚴譴, 瞻聆所及, 莫不驚駭。 此豈盛朝之美事乎? 臣旣負曠職之罪, 而晏然就職, 又不與宋諄偕避, 疲軟之罪, 至此尤大。 決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持平孫倜啓曰: “誣告之變, 爲今日巨患。 兇賊之徒, 變詐百出, 或爲死中求生之計, 或爲懷嫌中傷之地, 殺人生人, 惟其所欲, 一掉舌間, 禍延齊民, 逮捕誅株連, 中外騷然。 始引朝士, 已極可駭, 終及大臣, 孰不可忍? 濫觴之弊, 馴至於閭閻之間, 小小鬪詰, 必自稱逆賊, 以上變恐喝, 此何等風俗也, 此何等氣像也? 大小危疑, 脅息重足, 人心靡定, 國脈已傷, 稍有知識, 孰不爲之憂慮? 臣亦實與裵大維所嘗共說也。 臣知大維之言, 出於憂國愛民之心, 而俾保無他意於其間也。 但自上方與鞫廳大臣, 商議量處, 則不待歸竟, 徑先抗言, 語且鶻突, 差爲過矣。 聖敎遽下, 辭旨極嚴, 所嘗共說者, 何可獨免? 大維見遞, 雖不因此, 而彼退此出, 已爲顔厚。 況今同僚至於再避, 臣何獨靦然仍冒, 處置他人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自上與鞫廳大臣, 商議量處, 不待歸竟, 徑先抗言’之辭, 公忠正直, 深得言官論事之體。 予用嘉焉。 勿辭, 更加察職。 (退待。)”


○大司諫金緻、司諫啓曰: “有懷必達, 臣子之職分, 況任言責者乎? 國運不幸, 誣告之徒, 相繼而起, 前後變幻, 兇計百出。 一掉其舌, 禍及諸道, 至於山野, 退休之臣、兩朝股肱之相, 皆被醜誣。 自上亦已洞燭, 而中外之人, 莫不駭憤。 前掌令裵大維, 身在言地, 不敢含默, 盡其所懷, 言不知裁, 措語之間, 雖有過當之言, 此實人臣事君, 有犯無隱之意, 豈敢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 其所謂‘嚴反坐之律, 杜誣告之門’者, 三司之官, 亦嘗同爲此論, 非大維所自倡也。 大維亦是人臣, 豈敢以宮闈同氣之變爲無實而有所云云, 自陷於不測之誅哉? 其所盡言者, 只恃聖明, 而反被護逆之譴。 昨日大司憲宋諄再爲引避, 而殿下又以護黨爲敎。 臣等竊恐自此言路杜塞, 人心渙散, 終無以收拾也。 含默苟免之罪, 臣所難免。 何敢偃然仍冒, 處置他人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獻納朴弘道啓曰: “以言被譴, 實非盛朝之美事。 前掌令裵大維所陳之啓、大司憲宋諄再避之辭, 無非一國公共之言, 而未蒙優容, 反下嚴峻之旨, 臣竊恐自此言路杜塞, 人心渙散, 終無以收拾也。 含默苟免之罪, 臣所難免。 何敢偃然仍冒, 處置他人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玉堂請命出仕。


5月 8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八日己未兩司連啓誣告者安衛、李春蘭、金彦春等, 請命嚴鞫, 依律定罪。 答曰: “彦春事, 自前逆獄罪人, 未有論啓請鞫之時, 此是近日謬例也。 適因事故, 不得卽爲議處耳, 宜知此意, 亟停勿煩。”


○答左議政鄭昌衍仁弘箚曰: “省箚, 深用缺然。 此何時乎? 人心不淑, 國事日危, 若涉大川, 罔知津涯, 憂心如焚, 中夜無寐。 卿爲國家、爲蒼生, 幡然一起, 然後社稷可安, 浮俗可鎭。 勿以予眇末, 不足與有爲, 安心善調, 速爲上來, 勉副輿望。”


○以(朴榟)〔朴梓〕、朴慶業爲掌令, 鄭世矩爲注書, 以柳活爲持平, 姜弘重爲文學, 金搢(爲正言), 柳孝立爲正言。


5月 9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九日庚申禮曹啓曰: “曹啓辭內: ‘今月十一日, 陳慰、進香使當爲發行, 而三日素服之制, 尙未盡除。 拜表時上下服色, 何以爲之? 歷考註儀, 則戊申四月聖節拜表時, 以權停例行之, 百官素服, 使者時服云云。 今以拜表, 委屬陳慰, 以白衣行禮, 似或便當, 而事涉變禮,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傳敎意, 議于大臣, 則皆以爲: ‘依該曹啓似當。’” 傳曰: “依議。”


○政院啓曰: “竊詳凡干吉凶禮, 自上擧動, 承旨、史官只爲陪奉, 而不爲行禮, 自前國喪行祭, 亦不哭臨。 且侍衛將士等, 禮無立哭之儀。 俱係變禮, 不可容易, 請令禮官詳議定奪。”


○禮曹啓曰: “自前無同參擧哀之禮, 依政院啓施行。” 傳曰: “常時變禮, 山臺等節, 將士、軍校竝爲, 則凶禮擧哀, 侍臣、將士竝爲何妨? 予見則如此矣。”


○禮曹啓曰: “取考《大明會典》《喪禮條》, 則‘凡有遺詔, 差行人齎捧前去, 各布政司衙門開讀, 又布在前大小衙門。 遺詔到日, 素服行禮, 跪聽宣訖擧哀之禮。’ 以此觀之, 以遺詔承訃, 擧哀例也。 其間或有哀勅訃告之時, 蓋當初義州府尹朴燁, 謄送月報別紙, 恐是哀勅之類也。 第未知今此遺詔之來, 哀勅亦來與否也, 此則命遣宣傳官, 問于接伴官, 使之星火回報。 哀勅若竝出來, 則儀註中, 多有參入節目, 迎詔時刻差退事, 亦言于接伴官處宜當。 但黃儀仗旣爲皇帝詔勅而設, 則今此遺詔之迎, 仍用此儀仗, 似爲未安。 日期已迫, 勢難到遠改造, 亦不可全然闕之, 致缺盛儀。 該曹不敢擅便, 議大臣定奪。” 啓依所啓施行。


○鞫廳啓曰: “德龍、彦春之獄, 根株頭顱, 旣已虛誕現著, 人皆欲以誣告治之, 所告無非可放之人。” 傳曰: “向化虛實, 何以知之? 德龍誣告, 似不可斷定也。”


5月 10日[편집]

○甲寅五月初十日辛酉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領議政、右議政以爲: ‘今此唐官所齎, 若只是皇太后遺誥, 則義州府尹及接伴官, 當初爲唐官所瞞。 旣不能詳細探聽, 又不能謄送其詔辭, 以致朝廷擧措顚倒至此, 極爲可歎。 黃儀仗用之未安, 闕之埋沒, 臣等亦未思善策。 無已則苟借用之, 以慰唐人之見, 未知如何。 又有難處之節, 以迎詔儀註, 旣定於差官, 而到今始去其所齎, 元非皇詔, 乃是皇太后遺誥, 郊迎儀節, 一如迎皇詔之例, 亦恐未妥。 《大明會典》, 雖非皇帝詔勅, 亦有郊迎之禮與否, 令禮官更爲詳考, 方有變通之擧。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如此。 而本曹之意則《大明會典》: ‘歷朝有喪, 在外大小衙門, 例迎遺詔而擧哀。’ 以詔勅告訃之時, 則不多矣。 況遺詔與哀詔, 俱是傳訃, 則其於外國承迎之禮, 豈有異乎? 但今此遺詔之來, 若有哀詔竝至, 則儀註中, 有添入節目, 故前啓辭及之矣。 上裁施行何如?” 啓依議施行。


○傳曰: “所迎旣非帝詔, 則用黃儀仗未妥, 且行郊迎禮, 似無等差。 儀仗則用紅色, 而只於闕門外祗迎, 行禮闕庭如何? 更議大臣以啓。”


○領議政議: “差官旣已遺誥出來, 初日則擧哀, 素服則三日而除似當。” 右議政議: “中廟朝近例, 似有可據, 而迎承遺誥之日, 都無變常之節欠妥。 依該曹之啓, 一番擧哀, 三日除服, 恐或宜當。 伏惟上裁。” 完平府院君議: “初日擧哀, 三日而除服, 依該曹啓辭施行似當。”


5月 11日[편집]

○甲寅五月十一日壬戌禮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議: ‘用紅色儀仗, 而祗迎於闕門外, 行禮於闕庭, 恐爲便當。 伏惟上裁。’ 領議政議: ‘遺誥固非詔勅之比, 在外則無差官傳訃之事, 今則差官出來, 且已送儀註於差官, 似爲難處。 用黃儀仗, 則果爲未妥, 儀仗用紅色, 而闕門外祗迎, 行禮闕庭, 似爲無妨。’ 右議政議: ‘用黃儀仗之未妥, 誠如上敎。 紅色如有他可用之件, 則用之幸甚, 顧以難辦爲慮。 郊迎之禮, 一如皇詔而無差等, 臣固疑之, 闕門外祗迎, 闕庭行禮, 恐或宜當。’ 該曹之意, 則迎皇太后遺誥, 而仍用黃儀仗, 果爲未安, 故昨日啓辭, 已請收議於大臣矣。 用紅色儀仗固宜, 而若無爲中朝行用別件, 則以他用儀仗, 只取其紅色, 而用於此禮, 極爲未安。 但聞‘千秋拜箋時, 亦用紅色儀仗’云, 其儀仗若是別造藏置之物, 則與其用用於他處之物, 以千秋儀杖, 移用於此禮, 稍可爲勝。 其儀仗有無, 問於儀仗庫處置, 似爲便當。 且遺詔、遺誥、哀詔、哀勅, 雖有名號之異, 而其於傳訃承訃, 則一也。 《大明會典》喪禮, 必有迎遺詔、擧哀、成服之禮, 至如哀詔、哀勅, 則歷朝之喪, 只有一一/二現存處, 蓋喪禮以遺詔爲重, 而有擧哀之節。 所謂遺誥, 名號雖異, 卽遺詔也。 豈可拘於詔、誥之異名, 而廢郊迎之禮哉? 旣廢郊迎, 而自上祗迎於闕門外, 則自慕華館由崇禮門, 至昌德宮洞口龍馬之亭後, 只有兵曹郞官及接伴譯官, 數三員而已。 又無儀仗, 則所見極爲埋沒, 將不成模樣, 事甚未安。 且謂非皇詔, 而街路頂香、宮城各門結綵等物, 一切除去, 則尤爲索莫, 其於敬迓哀訃之儀, 殊似欠缺, 何以則得中乎? 雖無儀仗, 而頂香、結綵等物, 則仍存而不去乎? 今此承訃之禮, 種種生疑。 差官來駐十里之外, 儀註中數三節目, 尙未磨勘, 必有顚倒未及之患。 香亭後扈衛人員及頂香、結綵等節目, 非該曹所敢擅定, 請急速議大臣施行。” 答曰: “今姑郊外祗迎。”


○王出慕華館迎誥, 仍幸昌德宮擧哀。


5月 13日[편집]

○甲寅五月十三日甲子戶曹啓曰: “臣等待罪度支, 當此國儲竭乏、經費漸廣之日, 不敢不略陳愚見, 以爲寬民力、裕國用之計。 啓請收議于大臣, 以海運判官兼調度使, 以臣曹參判兼鹽鐵調度使者, 蓋欲使財用之柄, 出自朝廷耳。 旣已差鹽鐵調度使, 則不得已差出從事官二員, 一員管兩西調度, 一員管嶺南、關東調度, 庶望拮据補綴, 以補萬一之用。 頃者憲府啓辭, 請令該曹更量時宜, 從便處置, 從事官召還。 臣等安敢自是己見, 不爲之啓請召還乎? 從事官二人, 下去未久, 頗得頭緖, 垂成之事, 廢於中途, 今者海運判官又辭調度使狀啓, 已下矣。 到此地頭, 更無可爲。 今之經費, 國用日廣, 至於百官頒祿, 已極草草, 今欲減損, 則恐非國家勸士之道, 此今不可爲也。 一年稅入, 旣不能供一年之用, 則如非加賦於民, 萬無繼用之路。 第念自古言財用, 只聞量入爲出, 未聞量出爲入, 加賦一事, 誠恐不可爲也。 旣不可減祿, 又不可加賦, 則臣等未知將何以處之耶? 議者或以爲: ‘鹽鐵二字, 起於漢、唐之季, 非盛世所宜講。’ 聽其言則似矣, 究其實則恐或不然。 今之鹽鐵, 初非置而不爲也, 徒以不入於公家之用, 只歸於私用, 此事只爭公與私之間。 歸於私則害不及民, 入於公則害獨及民, 此實臣等之所未及料也。 以鹽換穀之際, 如不得善爲規劃, 則民未見鹽, 米虛納官云, 此則不善規劃之弊耳。 懲此而不爲, 則不幾於因噎而廢食耶? 得鹽之後, 輸入內地, 換穀之時, 勒定米石之數, 則弊之所由起也。 積鹽旣多, 一依天朝之例, 許民納價而換之爲便益。 昔者太公之封於齊也, 以鹽而富, 管仲以下, 臣等未暇悉數。 我國立經陳紀, 動遵華制, 鹽鐵之利, 載《大明會典》, 至纖至悉, 可覆視也。 刑曹用《大明律》, 何獨於戶典理財, 不法天朝之制乎? 大抵四民之中, 農爲最苦。 經變以來, 田野日荒, 生穀漸少者, 凡有經費之用, 必責於田結故也。 收拾鹽鐵, 以補國用, 則庶幾稍寬農民之力耳。 臣等竊念各道觀察使, 實是分閫之臣, 恐不宜責以米鹽細務, 兵水使乃是將職將, 宜責以綢繆陰雨之備, 備軍餉之, 似非其任。 故監兵水使月課軍糧, 旣已請議大臣革罷。 今又輟調度, 則各道鹽鐵, 句管無人。 海運判官, 恐不可不兼調度使, 從事官二人, 恐不可不仍遣。 (始覺收議大臣,) 臣等未敢擅便, 更議大臣處之何如?” 從之。傳曰: “允。”


○司諫院連啓戊申年告廟之人別歲抄錄啓, 請還下事。 答曰: “當量處。” (又啓兵曹郞官罷職。 不允。)


5月 15日[편집]

○甲寅五月十五日丙寅進香使閔馨男、陳慰使呂祐吉等奉表如京師。


○傳于閔馨男曰: “卿久勞于推鞫廳, 今又冒暑遠去。 玆將油芚、雨籠、扇子、竹皮、方席、胡椒賜給, 宜領勿謝。”


○傳曰: “實錄玩愒日甚, 畢役無期。 大臣另加嚴督, 速爲完了。”


5月 16日[편집]

○甲寅五月十六日丁卯王幸昌德宮, 接見劉差官。


○政院啓曰: “前日時御所接見時, 依禮曹儀註, 用樂矣, 臺諫方爲論啓。 仁政殿接見時用樂與否, 令禮曹更議定奪。”


○禮曹啓曰: “《大明》《喪制》: ‘二十七日除服, 則用樂如常。’ 前日差官接見, 已在三日除服之後, 故儀註中用樂一節, 依例磨鍊矣。 臺諫旣以爲非, 則非該曹所敢擅定, 議大臣施行何如?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以爲: ‘前日接見時, 旣已用樂, 到今還撤, 似爲無據。 雖仍用, 恐不至有妨。 伏惟上裁。’ 右議政以爲: ‘除服翌日, 旣已用樂, 到今還撤不用, 亦似無據。 且見該曹之啓, 雖仍用, 恐不至大妨。’” (啓)傳曰: “仍爲用樂。”


○(北兵使狀啓: “胡人阿良牙等投入于慶興厚羅島, 椒島酋長雄道阿等擊逐之。”)


○(司憲府啓: “近來國家多事, 勞民役衆, 不一其端, 民生之苦, 不可盡言。 無處不然, 畿甸尤甚, 而各邑守令等, 不以恤民爲意, 或壓威勢, 或牽私情, 至如造墓、喪轝、曳船等軍略, 不持難隨, 請隨應當。 此旱災切迫, 百穀失播之時, 西成已矣, 哀我民生, 坐待塡壑。 而守令之不恤, 一至於此, 殊無爲民字牧之意, 極爲寒心。 請下諭京畿監司, 一切禁斷, 隨現痛治, 以除民生一分之弊。 亂後紀綱解弛, 京城游食之輩, 憑公牟利之弊, 隨日益。 甚至於圖捧兩湖水邊各司所納米布陳省於各邑守令, 徵盡該納物件價本於民間, 滿船載來, 任意自用, 沒數花消, 累年不納。 該曹按簿摘發, 移文各道, 督令上納, 則該邑守令不得不督納於當初防納之人, 防納各人等恃其豪勢, 無意上納。 秩卑守令莫敢制斷, 未免疊徵於民間, 孑遺殘民怨呼徹天, 極爲痛憤。 請枚擧下諭于兩湖監司, 考覈各邑貢物置簿, 如前偸食價物, 累年不納者, 各別小名啓聞治罪, 一一生徵, 其陳省成給該邑守令, 竝爲隨現重治。 國家諸處許多營繕蓋覆、圍排、簾、簟等物, 自前專賴鴨島三色薍, 而近來國綱解弛, 人不畏法, 當其三色薍刈取之時, 城中士庶, 圖捧邊地雜草刈取, 勿禁行下於本寺官員, 依憑亂入刈盡。 場內秩卑監刈官等, 莫敢誰何, 任其恣行, 三色薍, 國用不足, 實由於此。 及春草長之時, 京城附近豪勢之家及司僕寺靑草防納人等, 成群入島, 公然刈取。 數小疲殘代直等, 莫敢呵禁, 尤爲痛愕。 請急速下諭京畿監司, 令本官各別護恤代直等, 勿侵他役, 專委禁斷, 晝夜不離, 巡檢場內。 如有如前成群亂入, 違法偸刈者, 一一捉囚, 從重治罪。 當其三色薍刈取時, 本寺官員成給許刈行下者, 竝爲摘發治罪事, 捧承傳施行。” 從之。 又啓歲抄事及兵曹郞官罷職事。 不允。)


○(禮曹判書李爾瞻啓曰: “政院以前日接見差官時用樂事, 被論。 而政院之不請停樂, 蓋由於儀磨鍊之故也。 大抵迎誥節目, 本無可據明文, 而太宗、世宗兩朝, 有爲皇后、皇太后擧哀, 《五禮儀》則只有爲皇帝聞訃擧哀儀, 皇后、皇太后之喪則闕焉。 雖未知當時制禮本意, 而今則天朝視我國有同內服, 我國亦以內服自處, 凡事大之禮, 莫不盡誠。 而差官傳訃之事, 遽出於二百年之後, 則或曰: ‘此無前例, 境上賂送差官爲當。’ 或曰: ‘不可用素服。’ 或曰: ‘擧哀一日而除服。’ 或曰: ‘擧哀亦不可爲。’ 是何所見之不同而莫之定乎? 此皆舍成服大節, 而規規於擧哀之一款, 宜乎漸雜而幾不成模樣也。 臣意以爲‘我國旣不能成服, 只三日變服, 與中朝軍民同制, 豈不未安?’ 若如聞皇帝訃儀, 四日成服, 三日而除, 則七日之內, 固不當用樂也。 今則只變服, 已過三日而反吉, 用樂與否, 不必論也。 接見儀註中, 循例磨鍊, 良以此也。 當初節目, 如擧哀、郊迎, 物議幾以爲過重磨鍊, 故吉服之後用樂不當, 臣不敢更辨矣。 且皇朝喪制, 若有遺詔、遺誥, 頒布於各路布政衙門, 則布政司以此縳轉送於所隷王國及州縣而已, 未聞別有皇詔、皇勅而告訃也。 仁聖皇太后之喪, 判尹臣柳公亮適奉使于京師, 與於擧哀之班, 且目覩頒遺誥時, 一路各衙門, 五里郊迎之儀云。 參之古例, 質諸近例, 詔、誥之無異, 郊迎之有禮, 亦可見矣。 今此用樂一節, 實出於該曹磨鍊, 而政院至被臺評, 臣獨免焉。 不勝惶恐, 敢來待罪。” 答曰: “啓辭具悉, 勿待罪。”)


5月 17日[편집]

○甲寅五月十七日戊辰司諫院啓: “戶曹之請差出鹽鐵調度使者, 蓋以經費日廣, 國儲虛竭, 而有此不得已之擧也。 臣等取見該曹前後啓辭, 則欲使換穀之際, 不爲勒定斗石之數, 令民隨其納價多寡而受去者, 慮有民弊, 意非偶然。 而任事之人, 不恤民生之怨苦, 例以漁奪侵擾爲能事, 故頃日憲府之論啓, 亦以此也。 兩湖調度使沈諿, 規劃失宜, 號令亦酷, 所過列邑, 民怨嗷嗷, 非但有乖於該曹之本意。 當此旱災太甚, 民窮財盡之日, 豈可爲如此之事? 古人云: ‘財聚則民散。’ 況所得甚少, 而所損非細者乎? 調度使所當速爲停罷, 以紓民生一分之弊。 而如不得罷, 則沈諿決不可仍使察任。 請命遞差, 其代各別擇送。” 答曰: “徐當發落。”


5月 18日[편집]

○甲寅五月十八日己巳禮曹啓曰: “有旨: ‘慶基殿影幀到京, 祗迎使奉安于某處, 行親祭祗迎, 允合情禮, 令禮官議啓矣。’ 影幀來過京城時, 奉安于慕華館帳殿, 自上其日早爲擧動, 祗迎後, 親行奠禮, 仍卽祗迎, 其於情禮, 果爲允當。 敢啓。” 傳曰: “儀註磨鍊以啓。 但慕華館設帳殿, 行親祭, 未知何如, 議大臣以處。”


5月 19日[편집]

○甲寅五月十九日庚午政院啓曰: “禁府、典獄, 囚禁甚多, 獄間窄迫, 天氣極熱, 熱氣薰蒸, 轉成瘟疫。 頃者禁府兩囚, 相繼殞斃, 若不及時治療, 恐有漸染難救之患。 請令該官除滌汚穢, 時時開通圜戶, 以洩其湮鬱燻灼之氣, 月令醫員各別擇定, 直宿都事, 勿委生疎新進, 另差勤幹官員, 飮食藥物, 盡心看檢。 且逆獄保放之人, 日月已久, 遠方無依着族屬者, 旣失公饋, 而主家則恐其脫逃, 拘縶甚緊, 不許暫時行走, 丐食朝夕, 擧將飢斃云, 亦令禁府別樣區處。 至如典獄, 則啓下罪人之外, 各司次知囚禁之數, 逐日增多, 獄間之阨塞, 有甚於禁府, 疾疫之作, 理勢然矣。 自今以後, 不時摘奸, 如有不勤奉行者, 一一考察。” 從之。


○平安道嘉山郡, 大石自移。


5月 20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日辛未禮曹啓曰: “慶基殿影幀到京, 祗迎等事,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以爲: ‘親行酌奠, 允合情禮, 而他無可設處所, 依該曹啓辭, 設帳殿於慕華館似當。’ 領議政以爲: ‘影幀過京城之時, 自上祗迎、祗送, 行奠酌之禮, 誠不可無。 聖敎至此, 無以加矣。 依該曹回啓, 施行似當。’ 右議政以爲: ‘自上欲親祭、祗送, 聖念至矣。 非設帳殿, 他無可合之處。 雖不備具祭儀, 奉審之後, 只行奠酌之禮, 恐合事宜。’” 傳曰: “依議。”


○王出親鞫彦春等, 榻前大司憲宋諄、大司諫金緻啓曰: “觀此漢之事, 則盤問時, 每新引多人, 欲實己言。 若以渠之所供, 拿問不近士大夫, 則非徒有傷國體, 人人危懼, 皆爲搖動人心, 搖動之後, 鎭定極難。 大臣、推官皆在此, 以此下議, 先爲訊問渠之虛實, 然後處置爲當。”


5月 21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一日壬申王親鞫。


○司憲府啓: “近來年以來, 國運不幸, 天災時變, 疊見層出, 可虞之義/象, 可畏之幾, 不一其端。 加以逆獄連仍, 無年不鞫, 無賴氓隷之徒、有識衣冠之人, 或爲免罪逃生之計, 或爲報怨橫奪之謀, 構虛捏無, 變幻百端, 而不分虛實, 惟言是憑, 逮捕四出, 連絡不絶, 八方騷然, 鎭定無期。 無告齊民, 偏受其害, 耕農已矣, 坐待塡壑。 旣失恒産, 便肆放僻, 胥爲浮言, 爭相煽動, 人心至此, 極爲寒心。 其如顯有逆狀, 據實首告者, 所當汲汲究詰, 期於得情, 而至於無辜陷人, 欲售其奸者, 則亦所當明正其罪, 以嚴反坐之律。 請令趁速斷完, 疏決橫罹, 以鎭人心, 以安民生。” 答曰: “自當議處, 勿煩可矣。”


○親鞫。 罪人彦春, 與其妻水介、香伊面質後, 香伊刑問一次, 不服。


○榻前大司[憲]宋諄啓曰: “金彦春, 天威咫尺之地, 無數變幻, 至於誣陷推鞫大臣之罪, 本府已爲論啓, 更無可達之事。 而又觀今日之事, 尤爲罔極。 誣陷大臣, 一至於此, 而若不卽爲訊鞫, 如此之輩, 接迹而起, 國無寧靜之日矣。 請卽訊鞫, 得情定罪。” 大司諫金緻啓曰: “彦春虛誕之狀, 自上已盡洞燭, 速爲裁處爲當。” 答曰: “從當鞫問。”


○罪人德金刑問一次, 不服。 卽悌男家奴也。


5月 22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二日癸酉傳曰: “海西水賊之患, 不可不預防。 白翎鎭陞爲水使, 以重控禦如何? 問于備邊司。”


○正言柳孝立啓曰: “訓鍊都監軍士之設, 專爲侍衛, 而編伍之中, 工匠多有故。 都廳副應敎韓纘男, 本以麤鄙泛濫之人, 恃其氣勢, 非但都監之事, 任意專擅, 各色工匠, 公然使喚於其家, 加之以定送於所知諸處, 如或遲緩, 則至於徵贖侵虐, 軍人等不勝怨苦云。 如此之人, 不可使久管此任, 積失軍情。 臣朝日齊坐, 與大司諫金緻、正言金搢同議, 然後以論啓之意, 簡通于在家同僚。 則獻納朴弘道以謹悉答送, 而司諫李挺元, 張皇辭說, 力主沮抑。 不可中止之意, 再爲簡通, 則又以不可苟同答送。 臣之所論, 出於愛護軍卒, 未有一毫他意, 而挺元曲庇私黨, 不恤公論, 終始牢拒, 此無非臣疲劣無狀, 不能見重於同僚之致。 不可苟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李挺元啓曰: “今日臣於本院齊坐, 以病不往矣。 同僚簡通于臣曰: ‘訓鍊都監軍士, 專爲侍衛, 而都廳韓纘男, 軍士中匠人, 非但任意使喚, 至於定送所知人處, 如或遲緩, 則輒加責罰, 不堪其苦。 當此四營晝夜警巡之時, 如此之人, 不可久管此任, 請命遞差。’ 云。 臣答通曰: ‘生之所聞, 異乎是。 纘男常痛都監此弊, 自爲都廳以來, 凡匠人請囑, 一切不聽, 至於中軍以下哨官等, 使喚伺候之事痛斥, 使不得使喚, 故將官等多怨之者。 且軍中料米分給之時, 諸色之人, 巧作名目, 掠取以食者, 亦痛禁之, 使不得食, 故此輩多怨之云云, 此言無乃做出於此等人耶? 幸詳細聞見, 更議處之如何?’ 正言柳孝立, 又通于臣曰: ‘非因此輩之怨而聞之, 生親聞而發論, 不可中止。’ 云, 臣又以‘生之所聞則如右, 不可苟同’之意, 答送矣。 今見柳孝立引避之辭, 以臣爲曲庇私黨, 不恤公論, 極其詆斥, 不遺餘力。 其言不足較, 臣不欲多辨, 第纘男之爲都監, 曾未數月, 而臣之所聞於將官者如此。 未嘗有侵虐之事, 臣何敢苟從其排斥異己之論, 自陷於論事失失之罪哉? 柳孝立自爲發論, 而自謂公論, 臣竊怪焉。 臣以草野孤蹤, 入朝見嫉, 前旣見斥於其弟忠立, 今又被詆於柳孝立, 至於此極。 此莫非緣臣無狀之致, 臣何敢偃然仍冒, 重辱名器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朴弘道啓曰: “臣今日以私故在家, 見同僚簡通, 乃論遞韓纘男訓鍊都監都廳事也。 觀其措語, 大槪‘軍士中匠人, 任意使喚’云, 似不至大段之事。 初不料曲折更存乎其間, 始雖持難, 而泛然以謹悉, 循例書送, 及見司諫李挺元答通, 始知所聞之各異也。 大司諫金緻再答於柳孝立處曰: ‘司諫之所聞大異, 未可還止耶?’ 臣亦以‘司諫之所聞大異, 未可還止耶? 鄙見與大司諫無異’之意再答矣。 今見引避之辭, 指纘男曰: ‘本以麤鄙泛濫之人, 恃其氣勢, 都監之事專擅, 懲贖侵虐。’ 等(文)語, 臣初未見於朝來之簡中。 將此前簡中所無數款語而見之, 則似不但偶然發之也。 臣只憑初簡之若干措語, 旣書謹悉, 則隨簡隨答之失著矣。 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5月 23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三日甲戌傳曰: “西北邊虞孔棘, 備邊堂上頻數仕進, 各別料理, 大臣亦於無故日, 頻頻會坐, 籌劃邊事。”


○大司諫金緻啓曰: “昨日本院齊坐, 正言柳孝立發言於席上, 欲論韓纘男之不合於實錄郞廳。 臣以爲: ‘纘男以應敎, 豈至於不合此任乎? 論名官, 似不可輕易爲之。 雖有云云之說, 生則未聞, 更爲詳細聞見, 而議處爲當。’ 云。 其間言語曲折, 難以悉陳, 而臣再三極言, 則柳孝立以臣言爲然。 且曰: ‘訓鍊都監軍士, 專爲侍衛, 而纘男以都廳, 任意使喚, 至於定送他處, 軍士不堪其苦, 此則不可不論也。’ 臣答曰: ‘此事, 生亦全未聞知。 或更爲聞見而爲之, 或使纘男知而自處如何?’ 柳孝立曰: ‘生前爲兵郞時, 例兼訓鍊都監郞廳, 故親聞而知之。 旣已發言, 決不可中止。’ 臣意以爲: ‘同僚旣以親聞爲言, 此是公事場論啓之事, 似不至大段。 若立異則慮有騷擾之端。’ 臣不得已姑從其言, 而刪去其過當之語於簡通中, 欲觀在家同僚所答之如何, 而更爲議處矣。 司諫李挺元回答之語, 與柳孝立所聞大異, 柳孝立又以不可中止之語, 通于司諫, 則李挺元以不可苟同之意答之。 柳孝立以李挺元所答之簡, 更問于臣, 臣以‘司諫所聞大異, 未可還止耶? 鄙意則如此’之語, 答之矣。 伏見柳孝立引避之辭, 其中‘恃其氣勢, 任意專擅’等語, 初非席上所聞之言, 臣竊未曉其意也。 臣以長官, 不能堅守己見。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


○府啓: “正言柳孝立、司諫李挺元、獻納朴弘道、大司諫金緻竝引嫌而退。 虛實間, 言官苟有所聞, 則隨事論列, 例也。 至於前簡中所無, 席上所未聞數款措語, 雖違常規, 不可以此輕遞發論之官。 所聞各異, 不爲苟同, 亦是言官體面然也。 只見初簡, 泛書謹悉以送, 反覆商議于席上, 終至往覆在家同僚, 實是愼重之意, 俱無可避之嫌。 請正言柳孝立、司諫李挺元、獻納朴弘道、大司諫金緻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以金質幹爲執義, 鄭廣敬爲修撰, 張晩爲慶尙監司, 李時言爲副元帥。


5月 24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四日乙亥(吏曹啓曰: “近來他各司, 有都提調衙門, 府院君爲提調, 已成規例。 但承文院則非但法典有‘正一品, 稱都提調’之語, 前此延陵府院君李好閔、晉原府院君柳根, 皆以此辭遞, 朴承宗承文院提調改差何如?” 傳曰: “允”)


○(左)正言柳孝立啓曰: “當此國家多事之時, 再瀆天聽, 極知惶恐。 而第臣所忝者言地, 旣有所未安於心者, 勢難容默苟冒。 臣曾以兵曹正郞, 例兼訓鍊都監郞廳, 都監之事, 亦有預聞, 故都廳韓纘男憑藉氣勢, 專擅自恣, 侵虐軍卒, 略無顧忌之狀, 熟知而痛心久矣。 及忝本職, 欲爲糾正, 發言於完席曰: ‘韓纘男, 本麤鄙之人, 未及出身之前, 寓居尼山地。 逆臣李弘老爲本道監司時, 以善彈琴被徵, 乘馹陪行, 有同中房, 見棄於士流久矣。 前被重駁, 復據玉堂東壁, 已爲不可, 而加以自爲訓鍊都廳, 軍士中各色工匠, 任意使喚, 而定送諸處, 如或遲緩, 則懲以贖木。 如此之人, 不可久管此任, 以罷職爲啓何如?’ 云。 則金緻曰: ‘此乃名官, 使之自處可也。’ 臣答曰: ‘此事非出傳聞, 不可中止。’ 司諫李挺元張皇曲庇, 終始沮抑, 臣之引避, 蓋出於不得已也。 及見其避嫌之辭, 一則曰: ‘其言不足與較。’ 一則曰: ‘排斥異己。’ 一則曰: ‘自爲發論, 而自謂公論。’ 臣雖無狀, 目見纘男汎濫作弊之狀, 與同僚議定於完席。 則渠何敢知有私黨, 而不恤公議, 肆然醜詆, 一至於此乎? 臣與李挺元相較, 心實恥之。 所重者體面, 所惜者名器, 決不可忍辱, 而今見憲府處置之辭, 臣之所論, 諉以虛實間數款措語, 有違常規。 臣之所論, 果出於虛, 措語亦違於常規, 則論事之官, 所當卽爲糾劾, 而糢糊兩間, 苟且請出, 臣雖無恥, 豈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李挺元啓曰: “臣伏見正言柳孝立再避之辭, 其中一款曰: ‘渠何敢知有私黨, 而不恤公議, 肆然醜詆, 一至於此乎? 與李挺元相較, 臣實恥之。’ 云, 而極其詆斥, 無所不至, 與之相較, 臣亦恥之。 纘男自爲都監以來, 務祛積弊, 至於摘發書吏中, 爲甚奸譎者數人, 爲先除下其一, 乃柳之婢夫也。 柳一聽其所陷之言, 遽發於席上, 自謂簡通, 自謂公論, 而以臣爲曲庇私黨。 臣之不爲苟同, 豈有一毫他意於其間, 以爲纘男之地哉? 臣實痛之。 柳孝立三年草土之餘, 所畜者唯以傷人害物爲心。 而纔入言地, 旋生伐異之心, 略無顧忌, 此漸不可長。 緣臣無狀, 頻被醜詆, 何敢苟冒, 更辱名器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朴弘道、大司諫金緻、正言金搢等再避曰: “當朝著不靖之日, 務欲同寅協恭, 而非但不能鎭靜, 被詆至此。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宋諄啓曰: “伏見正言柳孝立再避之辭, 處置乖當之失, 臣實難免。 至以糢糊苟且, 顯加詆斥, 何敢仍冒言地, 重辱名器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5月 25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五日丙子司憲府啓: “大司諫以下, 竝引嫌而退。 臺諫爲任, 當主糾劾, 據其所聞, 隨事論列, 深得言官體面。 多費辭說, 欲爲伸救, 似涉苟且。 泛然書送謹悉, 與同席參論有異, 旣已同參簡通, 而旋欲還止, 雖是愼重之意, 而有失論事之體。 慮有騷擾, 彼且此竝出, 實出鎭靜之計。 疾病之來, 人所未免, 則前日之不得赴召, 呈告而不得偕避, 勢所然也。 有何可避之嫌? 請金緻、李挺元遞差, 柳孝立、朴弘道等, 竝命出仕。”


○兩司合啓: “前啓戊申年奸兇腹心、羽翼, 別歲抄時, 該曹無端書啓其單子, 請命勿爲擧行。” 司憲府啓歲抄還下事。 從之。


5月 26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六日丁丑傳曰: “再明日, 大忌也。 中朝及邊報外, 臺諫啓辭、雜公事, 勿入。”


○掌令(朴榟)〔朴梓〕啓曰: “正言柳孝立喜事浮薄, 攻擊韓纘男, 靡有餘力, 臣竊怪焉。 纘男素懷忠憤, 討逆箚疏, 多出其手, 使大義昭著, 王法得行, 宜乎異論輩切齒也。 往在戊申, 陰囑永慶, 圖害忠賢, 謀危宗社, 岐足兩間, 爲地他日者, 接迹朝著。 柳孝立釋此不論, 反攻討逆者爲急, 朝擊纘男, 暮侵挺元, 未知殿下國家, 終稅駕何所也。 挺元所論, 直氣橫天, 人不敢犯, 而掌令朴慶業怵於威勢, 處置曚然, 論遞無故之言官。 (如)乍出乍沒, 首鼠之迹, 如正言金搢輩, 固不足道。 臣旣與正言柳孝立輩, 論議不同, 兩司一體, 勢難苟合。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宋諄、持平柳活啓曰: “伏見掌令朴梓引避之辭。 正言柳孝立乃是臣等當初處置時, 請出之人。 今何敢自謂無失, 而又爲處置同僚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金搢啓曰: “伏承命招, 以就職事來詣矣。 卽見掌令臣(朴榟)〔朴梓〕避嫌之辭, 專救韓纘男, 力詆多官, 至於臣斥之曰: ‘乍出乍沒, 首鼠其迹。’ 其言雖不足多辨, 而被詆至此, 何敢以瀆擾爲嫌, 而不陳於聖鑑之下乎? 臣之始焉呈告, 以身有重病也, 終焉出仕, 以同僚避嫌之中援臣爲證。 病患適歇, 當初參聽之言, 不得不陳達也。 臣之情事, 不過如此, 而目之以首鼠, 不亦甚乎? 同僚之欲論纘男, 實出於公共之物議, 則臣同參簡通之後, 所當待歸一處之, 而呈告之擧, 雖緣病重, 似涉避事。 以此觀之, 乍沒之詆, 亦有以取之也, 第臣之被斥, 實有所以。 臣之昨日引嫌也, 欲救纘男者, 或以臣矇然陳達, 陷柳孝立於先後倒錯之地, 而咫尺天威, 不敢隱諱, 直擧所聞於避嫌之啓, 宜乎云云之此極也。 緣臣愚戇, 顯被詆斥, 決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柳孝立啓曰: “臣賦性愚魯, 不閑世態, 目見韓纘男麤鄙之狀, 且聞都監軍卒之怨苦, 徒懷疾惡之志, 不圖黨與布列, 群起而按劍, 欲爲糾正, 發此論也。 李挺元再避之辭, 極其醜詆, 無所不至, 此實士夫間, 古今所未聞之事。 臣恥與之多辨, 而其中有曰: ‘纘男除下訓鍊都[監]書吏。’ 而臣家婢夫, 曾無一人使喚於都監者, 人所共知也。 臣雖欲隱諱, 何可得也? 挺元, 身爲臺官, 只知護黨, 以無形之言, 上誣天聽, 至於此極, 其心之奸巧, 固不可測也。 論一纘男, 非大段事, 而糾正之擧, 反啓擾端。 退俟罷斥, 而憲府請出, 欲爲引避, 致齋之日, 瀆擾未安, 悶默而就職矣。 今見(朴榟)〔朴梓〕之避辭, 指臣以喜事浮薄, 且曰: ‘兩司一體, 勢難苟容。’ 極其詆斥。 國家設言官之意, 豈爲護黨而已也? 劾一麤鄙之人, 冒恥爭護, 略無顧忌, 黨援之弊, 至於此極。 若此不已, 言路將自此而杜絶, 國事之日非, 誰得而矯之? 且(朴榟)〔朴梓〕前在銓郞, 被駁於臣弟忠立, 排斥小臣, 嫌不可爲, 而張皇贅語, 以討逆永慶等語, 眩惑天聽, 其無狀愚癡之說, 固不足相較。 逆賊, 天下之首惡, 人皆得而請討, 況臣之蹤迹, 異於他人, 國家禍福, 臣先與焉。 臣雖無狀, 爲國討逆之誠, 豈下於此輩乎? 顯被奸臣之誣詆, 何可苟冒? 請命罷斥 。”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朴弘道啓曰: “始惹波瀾, 朝著不靖, 此何景象? 雖欲同寅協恭, 豈不難哉? 臣於當初纘男事, 雖不往參於齊坐, 其於往復可否之際, 則與前大司諫金緻同之, 而立落懸殊, 已極可怪。 今者(朴榟)〔朴梓〕謂: ‘朴慶業之處置矇然。’ 以爲再避之一款, 臣亦在請出之中, 臣何敢自謂於臣處置, 獨無乖當, 而晏然在職乎? 請命遞斥 。”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朴慶業啓曰: “臺諫以言爲職, 旣已發言, 則救解之說, 似涉苟且。 而紛紜再避, 勢不相容, 故循例立落矣。 今見(朴榟)〔朴梓〕避辭, 至以怵威勢目之。 不可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禁府罪人性世物故。


○弘文館箚請掌令(朴榟)〔朴梓〕出仕, 大司憲以下竝請遞。


5月 27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七日戊寅禮曹啓曰: “迎詔日不爲擧哀, 則雖卽日, 可以接見。 而但擧動頻數, 恐致玉體勞傷, 翌日於時御所, 接見似當。 承詔不過三日, 則用樂未妥, 陳而不作, 亦似宜當。 敢啓。” 傳曰: “過三日接見。”


○掌令(朴榟)〔朴梓〕啓曰: “齋戒日瀆擾未安, 而敢此陳避, 罪合萬死。 臣之救纘男, 非有他意, 只以纘男爲盡心討逆, 終被孝立所陷。 況一時風聞, 未必的實; 孝立所論, 亦未盡公。 先試纘男, 將爲網打之計, 臣目擊手段, 不得不發也。 臣伏見孝立避辭, 斥臣以奸臣。 孝立所謂愚癡之說, 臣不與之較也。 臣雖無狀, 豈敢護黨, 張皇眩惑哉? 誠以討逆之人, 日漸消沮, 護逆之徒, 日益充滿, 主勢孤弱, 禍將不測故也。 大開鬧端, 自取人言, 喜事浮薄, 正中其病。 臣雖見彈於其弟, 豈因小嫌, 默如寒蟬乎? 先與之禍, 渠若悟焉, 何其捨護逆之罪, 先攻討逆者爲急耶? 所陳無倫, 亦不必多辨也。 臣扶曳赴召, 只爲謝恩, 而極被醜詆, 何敢仍冒? 請命遞斥 。”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憲府啓 : “(朴梓引避。) 一自朝著不靖, 互相傾軋。 柳孝立纔入言地, 便事排擊, 先攻討逆之人, 又斥扶正之論。 前正言金搢之首鼠出沒, 變幻辭說, 朴慶業之怵於威勢, 觀時狙擊, 雄唱雌和, 將欲嫁禍於朝廷, 此正有言責者, 所當痛斥。 (朴榟)〔朴梓〕初避之辭, 實是公議之所發, 柳孝立乘憤醜詆, 何足與較而至於再避乎? 請(朴榟)〔朴梓〕出仕。” 從之。


○政院啓曰: “皇帝上寶冊, 追崇于大行太后, 而布告中外者也。 旣非哀詔, 則仍用凶禮, 未知如何。 且義州府尹狀啓: ‘鎭江不爲迎詔, 詔官不寓公館。’ 云。 若然則接待之禮, 似當降殺。 如此之輩, 以我國爲利窟, 百計圖差, 接迹而至。 非但徵索難支, 禮貌亦多僭越, 前頭之事, 極爲可慮。 請令禮官定奪。” 從之。


○政院啓曰: “今此皇詔, 雖不頒於我國, 而遼東旣已謄送, 則法宮行禮, 猶或可也。 至於接見, 則本非王人, 而分庭抗禮, 羞辱甚矣。 虧損體貌, 誠非細事, 請自今勿御正殿, 時御所接見, 以重國體。” 傳曰: “令禮官議處。”


5月 28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八日己卯備邊司啓曰: “伏見全羅監司狀啓, 水賊之變, 出於道內, 而莫能追捕。 水使不能檢飭之罪, 所當拿來治罪, 姑令本道推考, (於)外島別將鄭彦霖、多慶浦代將趙夢得等拿來, 本道監司狀啓憑閱, 依法治罪何如?” 從之。 時, 海浪賊屢及諸堡。


○以李惺爲大司憲, 宋錫慶爲大司諫, 申景洛爲司諫, 南以俊爲掌令, 孫倜爲持平, 趙存道爲獻納, 李大燁、金昈爲正言, 李敏求爲兵曹佐郞。


5月 29日[편집]

○甲寅五月二十九日庚辰禮曹啓曰: “王人雖微, 必於正殿相見, 固出於事大之至誠, 而虧損體面, 誠非細事。 政院之所以啓者, 爲此也。 況今呂差官接待節目, 與劉訓導, 亦有差等。 因前傳敎, 過三日後, 時御所一度接見, 似爲便當。” 傳曰: “觀其何許人, 入京後酌議定奪。”


○禮曹啓曰: “大妃殿十三日除服之期, 在於開月初一日云。 自內自有爲私親除服節次, 該曹則依常例儀註書入, 似爲未安。 事涉變禮, 請議大臣施行何如?” 傳曰: “依啓。”


○以朴弘道爲持平, 李挺元爲軍器正, (尹認)[尹訒]爲判校, 金緻爲副提學。


5月 30日[편집]

○甲寅五月三十日辛巳備邊司啓曰: “海西地方褊少, 郡邑無多, 兵使之設, 一道民情, 尙且苦之。 今若又設水使, 則萬無支吾之理。 參之事勢, 決難陞設, 況控禦之策, 唯在得人, 不係官號之高下。 本道邊將中, 以白翎、所江兩鎭僉使, 分爲左右舟師大將, 爲糾檢屬鎭之例, 其於節制之間, 與水使有異者無幾矣。 兩鎭僉使各別擇差, 申飭監兵使, 指授方略, 使之盡心措捕, 明施賞罰宜當。 敢啓。” 傳曰: “允。 所江僉使, 以堂上武臣差送, 水賊搜討事, 另加察爲。”


○王(出御西廳,) 親鞫。


(○庭鞫罪人)崔忠男、太玉元情。 香伊壓沙, 不服。 金廷洽、仁香各刑問一次, 不服。 罪人林檜定配, 金仁宇放送, 崔長水、金應坤、曺應男、李守良保放。


○以柳慶宗爲大司諫。《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八


광해 6년 6월[편집]

6月 1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一日朔壬午茂城府院君尹泂卒。 以光國勳封君爲守穆陵官, 累加至極品官, 經工曹判書。


6月 2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二日癸未義禁府啓曰: “罪人供饋, 自有橫看, 不過一日兩時。 而罪人金彦春責出諸般菜肉, 每食輒打破其器, 隨破隨改, 或至於四五度。 該司下人畏其兇惡, 私自備辦, 無所不至。 罪囚獄間, 務在堅固, 而自稱煩鬱, 恐喝守卒, 使不得閉戶。 且曰: ‘自上命着短枷, 汝安得加我以鎖杻?’ 揮斥獄卒, 使不得近前。 獄卒以前黃沈之事相戒, 不敢誰何, 其爲事狀, 極爲叵測。 頃年間, 林忠幹以本府囚人, 至於越獄亡命。 彦春自知情迹敗露, 罪在罔赦, 故爲此兇悖之狀, 欲爲投隙逃走之計必矣。 請申飭上直郞廳、獄間守卒, 堅其鎖杻, 愼其開閉, 俾無意外之事何如?” 答曰: “允。 當此暑熱, 不可長閉。 只使羅將嚴守雜人痛禁。” 是時, 告變之人, 雖虛誣現顯, 而終不坐, 故雖在獄中, 傲虐徵索, 有同酷吏, 一府苦之。


○行大司諫柳慶宗啓曰: “臺諫時推遞差, 自來常規。 而臣與宋錫慶俱在推中, 錫慶曾已引嫌, 見遞本職, 則臣何敢獨免其罪, 而冒昧出仕乎? 內自省循, 益復慙悶。 請亟命遞斥臣職, 以安愚分。” 答曰: “多事之日, 諫長頻數遞易, 故已命棄推, 勿辭察職。”


6月 4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四日乙酉司憲府啓曰: “國家設立宣惠廳者, 乃欲寬民力, 而祛民弊也。 旣已計結收米, 而凡有大小之役, 又復責立軍丁, 則是加賦而失信於民也。 近來雖山陵大役, 未嘗調役於民者, 蓋以此也。 今因勳府啓辭, 功臣禮葬軍, 勿爲給價, 竝令元軍自立。 所謂‘煙軍’, 卽皆有田結之民也。 其名雖異, 而其實一民也。 當初納米, 本欲蠲役, 而當此農月, 使之立役, 則實非設廳之本意也。 禮葬雖重, 豈可以陵役不用之軍, 反爲破格而役之乎? 一百四十石之米, 用之於一人之葬, 不爲不裕, 而勳府之必欲立軍者, 蓋以官家價米, 自有不易之規, 而若使元軍立役, 則喪家必倍蓰徵價。 當此穀貴之時, 圖得大利, 此固仁人孝子之所不爲, 而積弊已痼, 民不堪苦。 況今年旱, 災畿甸尤甚, 二麥大無, 民有菜色。 勳老繼喪, 禮葬荐疊, 民窮極矣。 何可遽開役民之端, 以貽無窮之弊乎? 請收功臣禮葬元軍準給之命, 以價米題給。” 答曰: “徐當發落。”


○傳曰: “門外黜送人, 竝書啓事, 言于該曹。”


6月 5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五日丙戌兵曹啓曰: “因吏曹啓辭, 別歲抄啓下後, 年例歲抄, 將爲書啓矣。 此事吏曹不曾與臣等通議, 近數日反覆詳考, 則自祖宗朝, 年例歲抄, 必於六月初一日入啓, 金石之典也。 不可以一時意見, 輕毁祖宗舊法。 而本曹別歲抄, 四月十七日入啓, 其後作散之人, 不爲不多。 或云: ‘收告身之輩, 別歲抄職牒命下後, 年例歲抄書入, 則可得一時蒙敍。’ 云, 豈可爲一二人敘用遲速, 爲此苟且之計乎? 年例歲抄, 依法典書啓之意, 敢啓。”


○傳曰: “豐儲倉主簿許儆, 依舊例陞敍。” 【儆卽淑媛許氏之父也。 以許氏故, 有是命。 此時女謁最力, 生殺貴賤, 在金多少。 三昌家俱以肺腑, 樹私黨弄威福。 至於內人、侍女, 亦能寵辱人, 故儆二歲中, 超遷至 府使, 勢焰爀然。 淑媛五人皆此類, 尹氏、洪氏爲尤甚。】


○ 李廷龜兼世子右賓客同知經筵, 權縉承政院左承旨, 李好義爲右承旨, 金止男爲左副承旨, 尹爲右副承旨, 申景洛爲同副承旨, 李挺元爲司諫院司諫, 柳活爲司憲府持平, 柳希發爲弘文館副校理, (許儆爲通訓大夫行平市署令,) 金昈爲司諫院正言, 鄭世矩爲藝文館檢閱。


○流林檜于嶺南梁山。 王以檜雖出於誣告, 本以護逆之人, 聚徒尙俠爲可罪, 有是命。


○推鞫廳啓曰: “林得輿雖以與知逆謀, 行首軍官見引於彦春, 而彦春虛誕之事, 旣已現著, 得輿更無可問之事。 得朋二人, 皆林檜之子, (不敢於中使、宣傳官下去時密爲逃躱,) 家中文書、雜物, 預先移置, 則雖似有綢繆之迹, 彦春虛誕之事, 旣已現著, 以眞逆賊移置文書之罪律之, 極爲冤悶。 且以其招辭見之, 則‘得朋之年十四, 而其時奴僕等, 不知爲某事, 衣服雜物藏裏之籠, 越置隣家籬內, 渠則以迷劣兒童, 恐懼走避, 向夕自現於中使處’云。 其言亦或然也, 似不足以此爲罪。 且其父上年爲護逆之言, 及被論後, 尙不畏忌, 聚徒尙俠, 遊賞諸處之事, 則非其子得朋等之得以預知者也, 亦無可問之事。 惟在上裁。 敢啓。” 傳曰: “林得輿保放。 得朋終日逃躱, 本州牧使發軍捕捉, 情迹可惡。 參酌定配。”


○推鞫廳啓曰: “臣等伏聞成廟朝有爭田而誣告者, 成廟置之極刑。 柳子光伴人誣告子光謀逆, 成廟曉諭八道, 以防誣告之弊。 且以爲: ‘謀叛大逆, 知而不告, 自有其律。’ 先王朝己丑年, 梁千頃、梁千會、姜海等皆是生進之人, 而亦以誣告崔永慶事, 皆死於杖下。 蓋祖宗之意, 非緩於討逆也。 誣告之人, 不爲反坐, 則馴致人心渙散, 國脈斲喪, 雖嚴治誣告之罪, 若有謀逆者, 則萬無不告之理故也。 歷觀往牒, 曷嘗有嚴治誣告者之罪, 而不告眞逆之時乎? 今年三樣獄事, 非但中外之人皆言其虛誕, 自上亦已洞燭其事狀, 故前日金德龍虛誕事, 兩司啓辭時, 傳敎有曰: ‘德龍妻爲先鞫問。’ 兩司及臣等論彦春嚴鞫則時, 傳敎有曰: ‘從當鞫問。’ 誣告者嚴鞫之意, 自上亦已定之矣。 臣等不勝欽仰感激之至。 如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皆是誣告之人, 亟嚴反坐之律, 明正其罪, 其被誣者皆卽放送, 以謝中外之人爲當。 敢啓。” 傳曰: “親鞫日議處。”


○庭鞫。 金貞洽壓膝五度, 不爲承服。 傳曰: “加刑。 洪千璟、吳益昌、吳晪放送。”


6月 7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七日戊子(吏曹判書趙挺、參判柳寅吉、參議柳澗啓曰: “伏見兵曹啓辭, 無任戰慄之至。 臣等雖極無狀, 其於歲抄一事, 豈敢以一時意見, 擅自進退亦豈爲一二人敍用, 有此苟且之計乎? 自前別歲抄與年例歲抄相値, 則本無一時疊入之規。 試以近例言之, 去辛亥年十一月間, 因經赦別歲抄書啓之後, 至本月晦日, 猶未及下, 故年例歲抄, 限內不得書啓之意, 成草記入啓, 謄錄尙存。 今此年例歲抄頉回啓時, 只憑前規, 謄出以啓矣。 初非創開無前之事, 而致有兵曹啓辭, 不勝未安。 伏地待罪。” 傳曰: “待罪。”)


6月 8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八日己丑傳曰: “全州眞殿重建, 此實大慶。 影幀奉安後, 本道士子, 咸聚本州, 承旨下去時, 齎送書題, 使之製述上來, 科次取人如何? 議大臣定奪施行。”


6月 9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九日庚寅備邊司啓曰: “有旨: ‘太后遺誥, 旣曰: 「內外文武群臣」云云, 則頒降弊邦, 實非帝命。 且二百年來, 亦無謄黃頒降之例。 今雖初不知帝命與遺誥, 至於請來而亦非舊例。 日後一遵舊例事, 詳議定式之意, 廟堂熟講, 移咨遼東都司衙門。’ 事矣。 自祖宗朝, 至誠事大, 天朝視同內服。 凡有哀慶, 布告中外者, 例自遼東, 傳送謄黃, 義州交付, 此則我國所不得辭者。 而至於承差之人, 圖占大利, 齎至京都, 則實平時所未嘗有也。 太后遺誥, 非頒於外國, 而初不明知, 認爲帝命, 至於請來, 實非舊例。 此路一開, 後必爲例, 移咨講定, 似不可已。 聖慮所及, 至爲精密, 無容別議, 第念遼、廣衙門, 因倭情出送差官, 前後相望, 而亦不得防塞, 乃於謄黃之來, 必欲牢拒, 至於移咨, 則或不無起天朝疑訝。 且如遺誥、哀詔等項, 係干諱忌, 今不敢預爲提起於文字之上。 早晩如遇謄黃出來消息, 則下諭平安監司及義州府尹, 使之善爲周旋, 交付義州, 回去宜當。 今番哀詔官, 自本道回還, 亦一驗也。 移咨一款, 徐觀事機, 更(爲)議似當。 敢啓。” 傳曰: “知道。 以此意預爲下諭。 後日如有某謄黃, 詔差官齎來, 使之善諭入送。”


○(以兵曹判書呈辭, 以備忘記傳于李好義曰: “殿最當前, 鞫獄未完。 此呈辭勿捧, 使之調理以行。” 此呈辭還給之始。)


6月 10日[편집]

○甲寅六月初十日辛卯(左右捕盜大將啓曰: “盲賊趙德元援引各人, 請與刑曹同議(事)。” 從之。 此誣告之類也。)


6月 11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一日壬辰合啓(曰)李懿信依律定罪事, 不從。


○司諫院啓曰: “近來內局醫官之輩, 頑慢成習, 凡於問安議藥之時, 不爲動念, 例多稽緩, 識者之寒心久矣。 昨者自上有‘明日鍼醫等早來’之敎, 則許任所當待開門, 奔遑急趨, 而至於提調已會, 累度催促, 然後始爲緩緩入來, 聞者莫不駭愕。 其慢蔑君命, 偃然自便之罪, 不可不痛懲。 請命拿鞫, 以矯頑習。” 答曰: “推考。”


○左右捕盜大將啓曰: “罪人金彦軸(更加嚴鞫事, 判付內:) ‘咫尺殿庭, (欺罔)不爲直招, 其情可惡。 更加宜嚴鞫於闕庭’事議處, 傳敎矣。 事, 有下敎矣。 此非尋常强竊盜之比, 本廳議處似難,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令推鞫廳議處。”


6月 12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二日癸巳合啓(曰)李懿信依律定罪事, 不從。


○兩司(司憲府、司諫院)啓請許任拿鞫, 不從。 (又啓熊川縣監南應哲行己淫悖, 見棄於人, 請命罷職, 從之。)


○(權縉以)義禁府(意)啓曰: “凡事久則解弛, 自然之常也。 必須嚴加警飭, 保無容奸之弊。 王獄事體, 至嚴至重。 推鞫至於三年之久, 人情狃常, 視同戲劇。 如間直擇定, 雜人痛禁, 使不得外語相通之意, 臣等日日分付, 幾於唇舌腐爛, 而近多不嚴之事。 頃日臣等褒貶會坐, 罪囚從門竇出頭縱觀。 臣等會坐時, 與常時自別, 罪囚等無忌憚如此, 況他時乎? 告變者一言, 左右判人生死。 其飮食出入, 一一點視, 俾無書札潛通, 且禁從門周視。 當該郞廳推考, 更加申飭何如?” 傳曰: “允。”


○(以備忘記, 傳于李好義曰: “南別宮、太平館、關王廟、宣武祠、楊御史碑閣, 唐官出來時, 例必修理, 回還則破陋無形。 今後令該司申飭嚴守。 且關王廟常時堅鎖, 使外人不得出入, 只焚香時開門, 而所守人門外造家, 入接堅守, 嚴禁雜人, 則似無慢褻神明之弊。 令該曹參酌議處。”)


○以義禁府囚人趙光璿救療單子, 傳曰: “姑爲保放。”


○庭鞫罪人金貞洽。 貞洽卽李春蘭匿名書持傳人也。 貞洽被鞫, 自首與春蘭同謀誣告之狀, 卽行刑。


6月 13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三日甲午司憲府啓曰: “國家不幸, 逆變連年, 逮捕相繼, 四方繹騷, 盜直譏察, 爲一巨弊。 玆者以迎曙驛卒逃躱之故, 至遣標信。 非緊急重事, 則不爲輕用, 而爲此幺麽一驛卒, 虧損事體, 至於此極。 而政院居喉舌之, 地不能啓稟停止, 其不職甚矣。 請色承旨推考。 伸雪冤枉, 一日爲急, 而李潑等事, 因三司啓辭, 收議大臣入啓者, 今已累年, 尙未判下, 輿情痛惋, 愈久愈鬱。 請其公事, 亟命下該司, 趁速擧行。 近來入啓公事, 留中不下, 或至閱月經年, 以致幾務多滯, 輿情之悶鬱久矣。 至如外方獄事, 遣官畢讞, 令卽復命, 不使留時者, 乃舊規也。 仁川推考敬差官金涌竣事啓聞之後, 累旬仍留, 以待發落, 尙未判下。 涌以太常典祭之官, 舍其所職, 久在畿邑, 徒貽供億之弊。 請仁川罪人收議公事, 亟命判下, 其他積滯公事, 竝令色承旨, 各抄名目, 一一啓稟, 劃卽擧行。” 答曰: “驛卒雖微, 亡命罪重, 發遣標信, 急急逮捕, 有何不可乎? 李潑事, 所係甚重, 恐難輕議。 仁川事, 入啓未久, 何至催下? 從當發落。 留中不下事外, 軍國幾務, 豈有閱月經年積滯不下之理乎? 所論太過, 勿煩可矣。”


6月 14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四日乙未傳曰: “近來凡啓下與未啓下公事, 司謁不爲明白書啓。 至(下)〔於〕啓下公事, 諉以不下, 中間亦不無閪失之事, 已爲可駭。 承旨李好義推考。 公事判下, 已經數日, 而自外催下, 更問其由, 則下吏不告承旨云, 極爲可駭。 當該司謁推考, 其書吏囚禁重治。”


○傳曰: “羅州、順天、長興、唐津、海南、務安、光陽、龍安、茂長、昌城、肅川、熙川內司奴婢身貢, 過三年不納, 甚可駭也。 前後守令推考, 依先朝舊例, 解由憑考, 着實擧行事, 言于該曹。”


○自去年兩司連啓李懿信請罪事。 答曰: “歷代皆有二都。 成周萬世之所仰法, 而有鎬京、洛陽, 今皇朝亦有南北二京。 懿信爲國家, 陳大計, 不過創離宮而已。 一命開府, 而衆怒如火, 已知我國人心之不吉, 況追論於停止之後, 請以依律? 然則爲國盡忠之人, 其可盡誅耶? 朝廷自當酌處。 雖百懿信之言, 有何輕重於其間乎? 言論過中, 實非美事。 置之可矣。 毋庸更煩。”


○司憲府連啓李潑伸冤事。 又啓: “亡命之罪, 國人之所同惡, 臣等非敢以急逮驛卒爲不可也。 竊(命)標信非係干軍國重事, 不可輕用。 政院而不啓稟停止, (而)有若循例應爲者然, 請勿留難, 亟命推考。” 竝不從。


6月 15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五日丙申司譯院都提調啓曰: “凡罪人疎族, 分揀赴京, 俾無冤抑事, 有(傳) 敎矣。 渠輩爭相指摘, 以爲奪次之計, 旣被其斥, 毋論遠近親疎, 竝爲廢棄。 頃者雖有妻族, 疎族分揀之敎, 而臣等未易査出。 院中之意則同姓四寸、異姓四寸外, 其餘則似當分揀, 而其中雖以妻同生懸錄, 乃是罪人同生之同生, 則似與親屬有間。 且罪人亦有輕重, 自下未能詳知, 亦不敢擅便。 上裁施行何如?”


○ 金夢虎爲掌令, 趙存道爲獻納, 鄭廣敬爲正言, 金頊爲正言, 朴東望爲永興(大都護)府使, 金景瑞爲吉州牧使。 時, 咸鏡道巡察使請築成, 津城遷景瑞于吉州, 董其役, 明年城成。 【城在吉州磨天嶺底海島連陸處。】


6月 16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六日丁酉(備邊司啓曰: “砲手五千名所着掩心, 當爲措備, 而制度失宜, 則不中於用。 李時言在京時, 令作見樣若干件, 分送于各道監兵營, 依樣造作, 及期下送事, 入啓允下。 一件李時言已爲造作, 而各道分送之數, 至於十五件, 李時言未發行前, 勢難造作。 本司郞廳一員, 別爲差定, 與軍器寺官員眼同, 使之急急造作宜當。” 從之。)


○推鞫廳啓曰: “告者彦春虛僞立現, 德龍兇猾, 猶以向化爲言, 三聘所做, 最爲姦巧。 此三獄無非可放之人。 敢啓。” 答曰: “親鞫時議處。”


6月 18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八日己亥奉常寺啓曰: “祭享所屬, 惟在精潔, 而中脯造作之際, 必待肉理細爛, 然後始得合擣作片, 故夏月例爲生蛆, 雜以人所不用之肉而爲脯者亦多。 其間不潔之狀, 有難形言。 自古因循不革者, 以爲堅固耐久也。 然旣知其如此, 而仍因用之, 殊極未安。 平時每於脯外, 刻其邑名, 若有不潔現發之事, 則請罪其邑守令, 故不潔之事不至於今日之甚。 自今以後, 各官所納中脯, 代以條脯, 長短厚薄, 雖不與中脯相同, 使其斤兩數相同, 十分精造, 令該司各別詳定, 大中祀各位, 以此用之何如?” 從之。


6月 19日[편집]

○甲寅六月十九日庚子司憲府啓曰: “我國土地瘠薄, 稅入甚少, 生民膏血, 輸盡貢賦。 防納者從以擅其利, 連車結艦, 積粟如山, 而公家無尺寸之藉, 豈不痛心? 請令戶曹, 凡各司私防納者摘發, 依律請罪。 各道各官貢物, 元價米布, 從其詳定, 令戶曹一一句管, 依宣惠廳例, 以助經費。 國儲虛竭, 經用無策, 山澤之利, 固所當究。 而至如採銀一節, 臣等伏見世宗大王請免金銀表, 中有小邦不産金銀, 天下之所共知也, 安敢以有爲無, 欲廢常道, 以欺天聽也? 臣之此言, 實出 至情。 皇天上帝, 山川鬼神, 臨之在上, 質之在旁, 臣敢誣哉之語。 世宗聖明之主也, 以至誠事大之心, 豈忍爲虛僞之辭也? 我國山川奇險, 無他珍寶, 眞古人所謂石田者也。 端川之土, 出銀甚多, 故自古不廢, 而他道則鉛多銀少, 功鉅利細, 自祖宗朝旋採旋廢者, 亦有之矣。 且我地界接於夷夏, 今若處處鑿礦, 不得厚利, 産銀之說, 播於海內, 而一朝或遭意外之變, 則枸醬、竹杖之禍, 未必不胎於今日也。 世宗爲後嗣萬世慮者, 豈偶然而爲之哉? 作事謀始, 不可不愼。 請於戶曹鹽鐵公事中, 端川、椒島外, 其餘他處, 勿爲採取。” 答曰: “徐當發落。”


6月 20日[편집]

○甲寅六月二十日辛丑 尹孝全爲公洪道觀察使, 奇允獻爲軍器寺正, 柳希亮爲議政府舍人, (朴榟)〔朴梓〕爲掌令, 柳希發爲吏曹正郞, 洪霶爲弘文館修撰, (吳汝檼)〔吳汝穩〕藝文館待敎。 【時, 李爾瞻盡逐史官, 至是, 始以黨代之。 (汝檼)〔汝穩〕僅識字, 爾瞻行私得中第, 號爲仁弘門人者也。 自是史官不但筆法倒置, 亦不解記注, 多以空冊, 藏于史庫者。】


6月 22日[편집]

○甲寅六月二十二日癸卯午時王出御西廳, 祗迎哀詔。 禮曹啓曰: “自上若爲東向祗迎, 則在庭群臣相對, 極爲未安, 請北向祗迎何如。”


○(司憲府啓曰: “寶城郡守李渫爲人汎濫, 濫用刑杖, 杖殺者非止一二, 請命罷職, 其代各別擇遣。” 答曰: “依啓。”)


○(考啓。 祈雨後, 賞格考啓。 春秋館啓曰: “臣等考祖宗朝實錄, 則王子再娶事, 無懸錄之處。 考明廟朝實錄, 則明廟八年癸丑四月壬午, 上親祭于風雲雷雨壇禱雨, 自壬午至己丑, 逐日有所錄之事, 而庚寅日, 乃書曰: ‘庚寅雨。’ 而終無賞格懸錄之處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6月 24日[편집]

○甲寅六月二十四日乙巳(巳時)王親鞫問鄭蘊曰: “予之假手, 汝何知之, 沆之擅殺, 汝何聞之, 以竑比㼁, 汝何所見? 造、訒啓辭中, 本無‘廢’字, 汝何以‘廢’爲言耶? 誰人(之)指嗾而爲此疏乎? 天日在上, 從實直告。” 領議政奇自獻啓曰: “鄭蘊之事, 以狂妄罪之則可也, 而鞫問則不當矣。 前日大臣李元翼、沈喜壽、鄭昌衍等俱以此意啓達矣。 臣之愚意, 不爲鞫問可也。 (惶恐敢啓。)” 王曰: “然則欲爲不鞫之乎?” 自獻曰: “愚臣之意, 不必鞫問矣。” 王曰: “取捨/招亦不爲之乎?” 自獻曰: “取招亦不必爲之也。” 王曰: “無君不道之罪, 不可不鞫之爾。” 自獻曰: “徐竢他大臣出仕, 問而處之爲當矣。” 王曰: “予意已諭, 速爲捧招。” 自獻出位啓曰: “此非係干逆獄者(比矣)。 竢右議政鄭昌衍出仕, 更爲下問而處之爲當矣。 臣適失音, 不得直, 啓敢使權縉傳達矣。” 王曰: “別無更議之事。 捧招則不可不爲之矣。” 蘊供曰: “臣雖昏愚, 作事顚妄, 而君臣大義, 粗得聞知。 今此陳疏之擧, 實出於愛君憂國之至誠, 而反陷於忘君護逆之罪。 人雖至愚, 豈不知自爲身謀, 而護㼁於旣死之後, 自速不測之誅乎? 鄭沆到任之初, 圍籬中卽撤煙火, 自外供飯, 初三日得病, 則卽當馳啓。 而最晩始爲狀啓, 旋有身死之啓, 若此數款, 足以致人之疑。 自上亦下推考之命, 聖意所在, 灼然可知, 而終無請罪之人。 以此而聞於四方, 傳之後世, 則慮或爲聖世之累。 故所以請斬之語, 發於疏中, 欲聖上踵漢文治不發封諸縣令之意。 至於鄭造、尹訒, 啓辭中, 有‘不可以國母待之’之語, 故廢妃之說, 爲閭巷間常談, 故疏中及之。 大槪多少妄說, 非爲㼁也, 皆所以爲聖上地, 欲使天下後世, 皆知聖上之於㼁, 生焉而待以不死, 死焉而盡其情禮。 愚無知識, 胡亂陳疏, 初非聽人指嗾, 而上以獲罪於君父, 下以貽慼於老母, 不忠不孝, 萃于一身, 自知死有餘罪。 而若曰: ‘忘君護逆’, 則天地鬼神, 臨之在上; 質之在傍, 非臣之罪也。” 【蘊被囚已數月矣。 至是, 始鞫之, 而因諸大臣相繼力救, 得免死。】


○王曰: “江華府使鄭沆拿來。”


○柳慶宗等啓曰: “前日誣告反坐之律, 議大臣以處誣告人放釋事, 議處事, 下鞫廳敎矣。 請卽爲議處何如。” 權縉啓曰: “誣告反坐之律事, 大明律考出, 竢大臣推官無故日, 議處之事, 已爲命下矣。 今日親鞫, 右議政鄭昌衍雖不入參, 而領相、推官皆會矣。 請卽爲議啓何如。” 王曰: “頃日臺諫啓辭, 先朝誣告者被罪云, 指何人耶?” 奇自獻曰: “梁千景、梁千會、姜海等事爾。”


○李惺、柳慶宗合啓曰: “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等三人, 親鞫日議啓事命下, 故敢啓。” 王曰: “先朝誣告反坐者幾人云乎?” 自獻啓曰: “梁千景、梁千會、姜海等數三人, 皆被誣告之罪云矣。” 王曰: “先朝申景禧事何如耶?” 奇自獻啓曰: “申景禧事, 不是大段。 景禧爲載寧倅時, 其郡有崔灌稱名人, 詐稱已死名官尹暹者, 行止荒唐。 以此告變, 終至景禧繫囚, 而本非大段事, 故自爾放釋爾。” 王曰: “其事乃誣告乎?” 自獻曰: “此非誣告者比。 其人等相聚而言曰: ‘上位上位’, 故景禧告變, 而所謂尹暹者, 只受刑問一次矣。” 朴承宗啓曰: “反坐之事, 兩司旣爲盡啓, 不假臣一二言。 而第保放罪人等, 特荷天恩, 已免縲絏, 而尙未全釋, 日字已久, 不無淹滯之患。 速爲區處而放送, 則物情咸快矣。 惶恐敢啓。” 王曰: “知道。”


○李惺、柳慶宗合啓曰: “逆獄極嚴且重, 雖三省交, 坐罔晝夜鞫之, 少不留時者, 其意有在。 今此逆獄, 稽延至此, 群下洶懼, 人心未定, 極爲寒心。 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等三人誣告之狀, 已爲狼藉, 昭不可掩, 此而不誅, 無以爲國。 前者金貞洽只幺麽一罪人, 而斷以誣告之律, 則人心莫不痛快, 況此三賊乎? 今日大臣推官兩司, 一齊入侍矣。 請卽剛斷, 以快群情。” 王曰: “當量處。”


○敬隱、李晫、柳燦、僧人任袞等, 竝取招後, 敬隱與任袞面質, 皆朴致毅跟捕時, 辭連罪人。


6月 25日[편집]

○甲寅六月二十五日丙午(成均館啓曰: “伏見戶曹啓辭, ‘欽敬閣西墻外西樓挾室, 今方修理, 公洪水營安眠串, 斫伐材木, 刻期載船上送事, 已爲下諭, 材木上來遲速, 未能預知, 成均館材木已到京江者二百餘條, 姑爲貸用, 竢公洪水營材木上來, 趁卽還償事, 入啓蒙允矣。 本館明倫堂復設後, 左右挾室、尊經閣則時未營建, 不成模樣。 斯文根本之地, 如是埋沒, 多士之所羞也, 國家之所欠也。 不得不急時造作, 故上年七月啓請, 本館之員稱敬差官, 發遣永春地, 斫取若干條。 今已到江, 方始督役, 而戶曹不思館學之重, 欲移用於欽敬閣。 當初敬差官下去時, 相其舊址柱礎, 量其地勢廣狹, 材木尺數、長短, 一一稱量斫伐, 雖得他材, 必不適宜, 決不可移貸。 且欽敬閣抹樓板則可用他木。 學宮所營之材, 移貸他處, 非但未安, 許多諸生, 亦皆缺望。 啓下戶曹公事, 勿爲擧行何如?” 傳曰: “令戶曹議處。”)


○王引見平安兵使李時言。 王曰: “(卿久在北道, 虜情如何云乎?” 李時言啓曰: “小臣受命下去, 首尾三年餘矣。 仍聞虜情, 則老酋自大勝忽賊後, 深處胡人, 幾盡掠去, 酋勢日熾, 於我西北, 似不好矣。” 王曰: “北道防備之事何如耶?” 時言曰: “小臣往來西北, 見其防備, 則城池、器械、弓箭等具, 自朝廷另加嚴勅, 似無虛疎之患。 第於年前厲疫大熾, 死亡者幾至萬餘, 邊上無人。 賊若來侵, 難以禦之。 一道軍民, 爲之憂慮爾。” 王曰: “本道防備等事, 勝於北道耶?” 時言曰: “本道與北道大相不同。 北道則爲將者日思防備, 居民亦思固守。 而本道則昌城、碧潼等地, 實與老酋接境, 而昇平日久, 居民不爲預防, 爲守令者, 亦似玩愒。 且物力雖相似, 而城池、器械則多不及於彼矣。 北道軍丁, 似爲精鍊, 至於女人, 亦習放砲, 而本道則邊氓數少, 防備疎虞。 小臣下去後, 察其軍情, 稟啓(以)爲之矣。 今者天朝, 以征討老賊事徵兵, 而我國軍丁, 甚不精銳, 是誠可慮。 且想老賊形勢, 若不得犯天朝, 則不無來寇我境之患矣。” 王曰: “天朝若爲征討, 則老酋可以蕩覆乎?” 時言曰: “天朝大擧措, 臣不能遙度, 而老賊非等閑部落之比矣。 臣曾見其行軍等事, 號令嚴肅, 器械精利。 今若爾/深入其窟穴, 則主客之形勢懸異, 臣不無過慮焉。” 王曰: “老酋何如是强盛乎, 且其軍數幾何耶?” 時言曰: “老酋兵數, 臣未的知, 而本部精兵, 幾至萬餘。 至計其所掠忽賊騎卒, 則不下數萬人矣。 此賊自丁未年, 到處戰勝, 始得熾大, 然渠大興土木之役, 故其軍丁怨苦, 皆思逃避云矣。” 王曰: “賊若來寇我境, 何以禦之?” 時言曰: “老賊若來, 則我可固守城池, 以待之矣。 彼以逸騎馳突, 決難制勝。 臣昔在唐兵陣中, 目見島山、稷山等地, 戰倭之時, 則倭兵極爲精銳, 而不敢支敵於遼、薊之騎卒矣。 今若不幸彼賊來寇, 則深溝高壘, 勿與之戰, 使賊進無所攻, 退無所掠, 竢其班師之時或夜斫可矣, 而其鋒決不可當。 臣常與同僚相勉曰: ‘其賊甚强, 愼勿輕犯。’ 云爾。” 王曰: “人心不固, 無城池, 何以守之乎?” 時言曰: “不戰則已矣, 而平原、廣野旣不得交鋒, 城池亦不能守之, 則無可奈何。 人心雖惡, 而紀綱稍存, 豈如壬辰年棄城而逃散者乎? 如北道則軍丁雖少, 而人心則不變, 多有死長之心矣。 大槪臣長在戎馬間, 熟諳軍情。 不可以徒刑, 亦不可以徒惠。 必也恩威竝濟而後可矣。 如有賞賜之物, 則軍心咸悅焉。 臣曾於北道受命下去時, 自上多賜弓矢等物, 而何能盡給許多軍士? 或以五介矢分給之。 兵曹所給賞木五同, 亦不能周給, 至以數尺布, 均於分給。 則軍心胥悅。 若優備賞賜之物, 勸懲之則可得其歡心矣。” 王曰: “卿下去後, 有不自斷者, 一一稟啓。 則當與廟堂議處焉。” 時言曰: “臣敢不承命, 第天朝徵兵之事, 老酋若得聞知, 則必向我怨怒矣。 前聞老賊爲我國言曰: ‘朝鮮之一草、一木, 亦未嘗蹂躙矣。 朝鮮雖與天朝爲父子之國, 而其何能背我厚義, 故自生亂乎?’ 云云。 是誠可慮。 且邊上防禦處, 文官差往者, 以武弁代送何如?” 王曰: “當議而處之。” 王曰:) “邊將等殿最, 必須嚴明, 虜情亦可詳探。 器械預爲繕修, 十分謹愼爲之。” 時言曰: “臣敢不承上命, 竭力爲之乎? (臣於前日下去時, 滿浦近處, 有所切胡人。 且臣管下人, 亦有與胡人相切者, 臣今率去矣。 使此漢等持厚賂, 往探之, 則賊之祕密事, 雖未能知, 而其動兵與否, 或有得知之路矣。” 【建州夷酋, 佟奴兒哈赤, 本名東㺚。 我國訛稱其國爲奴可赤, 此本酋名, 非國名。 酋本姓‘佟’, 其後或稱‘金’, 以女眞種故也。 或稱‘雀’者, 以其母呑雀卵而生酋故也。 今者國號僭稱金, 中原人通謂之建州。】)王曰: “在逃諸賊及朴賊, 另飭各鎭堡, 使之譏察。” 時言曰: “小臣亦有此慮矣。 朴賊若不自盡, 則或逃胡地, 或入於中國矣。 其要害之地當使嚴守, 各鎭堡等亦爲戒飭, 荒唐之人, 使之各別跟捕之爾。” 權縉啓曰: “賊若投入上國, 而偸生則已矣, 又或逃走胡地, 則亦無可奈何, 而厚賂藩胡, 使之密密譏察, 則或有得知之路。 亦須縝密探知, 勿使彼胡而起疑爲當矣。” 王曰: “可。 平安道則李時言旣已聽去, 而北道則何以爲之乎?” 縉曰: “卽方分送諭旨矣。 可以此意, 竝爲密諭之矣。” 時言曰: “臣有自前, 所切胡人厚賂之。 因以此意, 密密開諭而問之, 則或有探知之路矣。” 縉曰: “此皆過慮, 賊必在我境之內也。 爲監、兵、守令者, 孰不欲捕捉, 而其害反及於平民, 以致騷擾之謗, 故或有玩愒之患。 此賊豈與鳥獸、草木而同居乎? 山而有僧, 海而有篙工, 四方上下, 俱有人焉, 萬無獨居獨生之理, 而日月已久矣。 外方設捕之擧措, 今年異於前年, 臣竊痛焉。” 王曰: “無乃逃入倭中乎?” 縉曰: “西北道則連陸, 或有逃投之患, 而倭國則大洋難越。 前者釜山等地, 此賊雖有交利之事, 而必也乘舟而後往, 則彼賊豈能獨爲運舟而往哉?”


○(傳曰: “甲冑各十部、匣具上絃弓一百張、長片箭各二百部、筒兒二百箇、鉤戟二十枝、三枝鎗钂鈀各十枝、長劍十把、鳥銃三十柄、箭竹三千箇、竹三千箇, 平安兵使處給送, 使之分上壘邊鎭。”)


○王親鞫女眞, 捧招後, 還下獄。


6月 26日[편집]

○甲寅六月二十六日丁未太白晝見。


6月 29日[편집]

○甲寅六月二十九日庚戌(禮曹啓曰: “禮部咨中, ‘追封誥命、冠服, 明有舊例, 願竝完給使臣以送’ 事, 善措添入事, 傳有敎矣。 臣等反覆詳議, 則原送奏聞及禮部咨中, 已將懷簡大王、昭惠王后准許追封, 貞顯王后准許陞封, 欽賜誥命、冠服等事例, 竝爲明白査開, 而今此禮部覆題所奉聖旨, 亦有依例給與之命。 似無例外違誤之患。 目今鄭彦邦齎去咨文, 乃以請留陪臣, 事完發送之語爲主意, 若復提起冠服等語, 則非徒語涉煩贅, 有若別爲申請, 見之殊未妥當。 將此事意, 特諭使臣, 如或有萬一拘礙之事, 使之臨時呈請, 善爲周旋, 恐或便宜。 且鄭彦邦齎來禮部覆題草稿, 今方入內未下。 必須詳察其覆稿, 可便製咨之意。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咨文速爲製入正書初, 二日發送。”)《光海君日記》卷第七十九


광해 6년 7월[편집]

7月 1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一日朔辛亥(承旨尹以戶曹言戶曹啓曰: “奏請使處所送銀子五百兩, 已爲措備, 恭候下敎及扇、帽齎去一, 路人情齎去之事, 問于譯官處之事, 昨已啓稟矣。 今曉招譯官鄭彦邦、邢彦吉問之, 則L: ‘人一日口糧, 一錢八分, 北京留糧、回來時竝計, 以六十日糧磨鍊, 則十兩六錢。 雇騾價, 自遼東至北京, 一人所騎之價六兩, 譯官二人及所謂騾子主, 亦不能徒步赶及, 當雇一騾, 齎去咨文, 宜令此人背負疾馳。 通共三騾價, 十八兩, 回來時竝計, 則三十六兩。 鎭江過去時, 人情三兩, 遼東速爲打發人情十兩。 通計則五十九兩六錢, 此數齎去爲難, 奏靖使處入送銀子五百兩, 決難輸去。 必不得已責令帶去, 則一人背負不過百兩。 而義州江上及關內外一路, 中朝人知其帶糧而去, 則乘夜潛偸, 有不可暇論, 雖白晝, 亦不無强奪之患’, 號訴不已。 且曰: ‘常時赴京使臣, 凡有公幹周旋之, 則雖至收合一行員役賞賜銀子, 五百兩銀子不患難備。 今者朝廷旣欲入送五百兩, 而以譯官不能帶來之意, 告于使臣, 則一行員役, 當樂於收合, 以濟公用。 回還之後, 使臣一一書啓, 准給其數, 則一行員役, 亦除一路帶來之弊, 極爲兩便。 銀子猶難帶去, 扇、帽中朝人本不以相關重, 齎去無路。’ 云。 譯官所言如此, 敢此竝稟。” 傳曰: “譯官二人、軍官一人處, 以五百兩銀子, 分授入送, 扇、帽則勿送。”)


7月 2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二日壬子太白晝見。


○王(以)親鞫(出御西廳, 推官領議政奇自獻、禁府堂上朴承宗・柳公亮・趙存世・朴彛敍、大司憲李惺、大司諫柳慶宗、刑房承旨權縉、問事郞廳丁好善・吳靖・韓纘男・(南撥)[南橃]、刑房都事南斗瞻、承旨李德泂・李好義・金止男・尹・申景洛等入侍。 王鞫問)鄭蘊曰: “廢母后之言, 爾得聞於何人? 鄭沆可疑之事, 亦聞於何人乎? 從實直告。” 權縉啓曰: “鄭蘊前旣取招, 此頭辭何以爲之?” 王曰: “更招。” 縉依旨盤問, 蘊對曰: “尹訒、鄭造啓辭中, 有‘不可以母后待之’之語, 故臣亦因此云云。 鄭沆可疑之事, 其狀啓中, 有‘自外供飯’之語, 初三日得病之後, 若卽爲狀啓, 則自上必有及時救療之命, 而初九日乃敢緩緩啓聞, 翌日旋啓身死, 此是致疑之處。” 王曰: “造、訒啓辭中語意, 非爾獨能臆料, 聽誰人之指嗾耶?” 縉又依旨鞫問, 蘊對曰: “臣雖死, 豈敢誣引不干之人? 人亦誰肯指揮臣身, 使之陳疏乎? 造、訒啓辭, 傳播一國, 故敢爲陳疏。” 鞫問鄭沆曰: “汝到任之初, 㼁圍籬中, 撤去火爐, 自外供饋, 㼁初三日得病, 而最晩啓聞。 汝爲本縣守宰, 何不看護, 致有兇言? 詳細直告。” 沆供曰: “到任之後, 與別將看護圍籬, 地高多風, 慮有火災, 具由啓聞, 依義禁府回啓判付, 自外炊飯, 非臣所可擅爲。 及其得病之後, 不卽啓聞者, 凡狀啓一事, 專在別將, 臣以守令, 不得干預。 兇言之來, 意慮之所不到也。” 王命鄭沆罷職放送。 鞫問任震伯曰: “任袞與朴致毅同爲來往乎? 以今料度, 此賊往何處, 爲何事耶?” 震伯供曰: “任袞本以無依無妻之人, 常時依於其嫡同生家。 至于今日, 豈有與致毅同往之理乎? 至於致毅去處, 則或爲僧, 或溺水而死, 無由知之。” 王曰: “震伯議啓。” 鞫廳回啓: “震伯更無可問之事, 放送爲當。” 從之。


○(慶尙監司張晩啓曰: “仄聞: ‘本道前監司權盼道內軍兵新加鈴束, 已得成就, 而未及敎鍊。’ 云, 墜廢前功, 誠爲可惜。 前頭農月無幾, 政當鍊習之時。 諳解敎訓人, 元軍官外十餘員加帶去, 訓鍊都監知彀官一員, 亦爲帶去何如?” 從之。)


○(備邊司啓曰: “臣等今日推覈濟州被捉倭六名。 濟州牧使狀啓及倭船搜出文書, 憑閱盤問, 則各人所供大槪相同, 別單書啓。 其中古老兵外一名則方得病, 未得一時推閱矣。” 傳曰: “病倭救療, 使勿病斃, 他倭亦着實供饋。 此倭子議處。”)


○(傳曰: “濟州捕倭有功牧使以下各人, 照例論賞。”)


○傳曰: “影幀祗迎行祭儀註, 預爲詳細議定, 書入。”


○以祕密傳曰: “西北防備, 當此戒嚴之日, 不可不詳審處置。 急遣宣傳官, 或擇遣有計慮、才望文官, 摘奸防備形止以來事, 言于備邊司。” 回啓曰: “西北之虞, 日漸深重, 防備形止, 不可不別樣檢飭, 聖敎極爲允當。 宣傳官似不必差送, 別擇有計慮、才望、風力文官, 御史稱號, 分遣西北, 兼察守令賢否, 請令該曹, 依例擬差。” 傳曰: “依啓。 (元備忘中, 文官之‘文字’, 以‘名’字誤書以啓, 察而改之。”)


○(傳曰: “邊上防備, 嚴飭列鎭另察爲之事, 下諭于平安兵使處, 天朝征倭事機, 一一詳細聞見馳報事, 下諭于義州府尹。”)


○(傳曰: “河陵君夫人喪家, 米太量數給送, 造墓軍依河原君例題給事, 言于該曹。”)


○(宗簿寺啓曰: “《璿源錄》丙午、己酉兩式年, 加現錄修正草, 已爲畢寫, 正本當爲始役。 書寫忠義二員, 依前啓下, 以香室忠義例, 高品付祿, 使之畢寫正本何如?” 從之。)


○(兩司連啓, 請治李懿信妖言之罪, 不從。)


○(正言鄭廣敬來司諫院啓曰: “論思之地, 爲任莫重, 揀選儒臣, 輪日替直, 以備顧問, 不容一刻曠職。 而近來闕直之弊, 愈往愈甚。 雖或有疾病、事故, 以致如此, 亦已舊錄已盡註擬, 乏人而然也。 自上累下傳敎, 而恬不擧行, 事體極爲未安。 請數日內, 速完新錄。 江華乃畿甸保障等地, 而治民鍊兵等事, 係是緊急, 非他各邑之比也。 頃日鄭沆拿來之後, 擇送隣邑秩高守令, 使之兼察, 聖念所及, 實非尋常。 但慮兼官往來察任之際, 官事不專, 彼此虛疎, 其於時急有關公事, 例必諉諸新官, 不爲裁決, 以此職事稽滯, 貽弊多端, 甚爲可慮。 伏聞新府使薦望已久云, 急速差出, 數日內促令赴任。 其他緊關薦望, 亦速一體差遣, 俾無機務遲誤之事。 禮賓正李楊白人器不稱, 多有取侮之事。 長官之任, 非此人所堪, 請命遞差。” 答曰: “守令等明日當爲差出, 何至論啓乎? 多事時如此事, 勿爲煩論。 李楊白以功除授本職, 不可遞差。”)


○(承旨權縉啓曰: “致毅投入胡中物色事, 已爲下諭咸鏡監、兵使, 致毅族屬有捕告者, 則依事目論賞事, 自鞫廳已爲議啓。 致毅接置人, 渠若進告, 則捨罪酬賞事, 亦請申諭于各道。” 傳曰: “依啓。”)


○(備邊司啓曰: “前日平安兵使李時言引見時所啓‘邊上防備處, 文官差往’事, 以武官代送, 當議處事, 傳敎矣。 江界距京師絶遠, 居民失業, 日漸流移, 差送文官, 其意有在。 而本邑在劇敵初面, 爲防備極緊之地, 邊上有事, 則果有所妨。 以武臣中, 秩高有計慮, 治民御衆有顯效者, 極擇差送, 恐爲便當。” 從之。)


○(戶曹啓曰: “近來防納之弊, 日盛月甚, 雖供上紙, 亦不免此弊焉。 防納人等聲言于外方曰: ‘外方所送之紙, 皆不中用。 非紙肆所貿之紙, 則不合於封進。’ 云者, 蓋欲自占厚價而發也。 外方官吏落其術中, 雖全州、南原, 不肯以本色上納者, 其來久矣。 頃日本曹啓辭, 自今以後, 各道各官供上紙, 皆以本色上納, 更爲申飭于各道, 今後又有如前防納者, 令憲府劾治勿饒, 監司推考, 守令罷職事, 已爲移文矣。 臣等招來今七月朔, 供上紙差使員元鐸, 取考供上紙應上納全州等十三官公文, 則皆稱: ‘供上紙已爲上送。’ 云。 其中南原府使閔汝任移文內: ‘前府使時, 七月朔供上紙已定, 使梁海水准數上送。’ 云。 招長興庫奉事, 取考陳省, 則四月十五日, 韓謙成貼陳省也。 凡上納陳省, 前官成貼上送, 則後官不得下手者, 蓋以‘一事疊成陳省, 則守令罷職’, 明有受敎公事故耳。 南原前府使韓謙罷職已久, 而今朔供上紙, 前期成貼, 預授防納人, 極爲無謂。 全州、錦山、礪山、鎭安、雲峯、高山、龍潭、龍安、臨陂、沃溝、咸悅十三官守令, 皆不以本色上納。 請竝爲推考, 其中韓謙從重推考, 以警其餘。” 從之。)


○(傳曰: “奏請使先來軍官金廷幹加資, 通事鄭彦邦本衙門正職除授以送。”)


○(右議政鄭昌衍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俱悉卿懇。 疾病人所難免, 因病不能赴召, 有何未安? 宜勿待罪, 安心調理以出。”)○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7月 3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三日癸丑傳于都目政廳曰: “官無大小, 圖任賢材, 有國之先務。 凡初入仕禁府都事、陵殿參奉, 勿以乳臭子弟苟充, 擇有學行之人備擬。 文官躁進之習, 一依先朝聖敎, 詳察矯革, 武臣仕滿積滯之人, 依舊例遷轉, 以解鬱抑之意。 且共理親民之官, 尤不可不愼簡, 有承傳未擧行之人, 竝察而除職。 武士之無職虛老者, 良可惜也。 隨闕擇除, 以慰其心。 各道邊將, 厥任非輕, 不可不精擇差送。 訓鍊院積年勤仕, 不得遷轉者, 次次遷轉, 俾無其怨。”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知卿有疾, 爲之驚慮。 但大政無判書, 則不可爲也, 可力疾來參。”


○朴承宗命招不來。 傳曰: “更招。”


○仍傳曰: “兵曹判書以病不能參政, 則都目政, 退行於無故日。” 【都目, 一年大政也。 兵判臨赴稱病, 古未有也。】


○(傳曰: “公主、翁主奉祀孫, 依前傳敎, 更察除職。”)


○(傳曰: “針醫等詳考承傳, 實職除授, 逆賊捕捉李好白, 實職除授。”)


○傳曰: “金德哉以直哉之弟, 雖兇頑不服, 逆謀必無不知之理。 與强哉何異? 德哉捕捉人論賞後, 收錄原從一等。”


○錄勳都監啓曰: “金德哉捕捉之人, 果有其功, 故尼山縣監金克鍵, 已錄於原從一等矣。 論賞一事, 非都監所知。” 傳曰: “加資。 孝哉捕捉人, 已爲加資、錄功乎? 察啓。”


○兩司(連)啓, (請治李懿信妖言之罪。 又啓:) “被繫各人等, 昨者幾盡蒙宥, 凡在瞻聆, 孰不感悅? 第今群兇旣已就誅, 更無緊急可鞫之逆, 而鞫廳久設, 人心疑懼, 中外洶洶, 氣象愁慘。 加以邊情孔棘, 國事多虞, 陰雨之戒, 正在此時。 而廟堂諸臣, 日就闕下, 有若鞫囚方急者然, 此群下之所以悶鬱也。 自祖宗朝逆賊餘獄, 必自三省鞫之, 頃自戊申以來亦用此規。 今雖撤罷鞫廳, 若捕在逃渠魁如致毅者, 則臨時更設, 有何所妨? 且誣告諸賊, 尙未伏辜, 擧國憤惋, 愈往愈甚。 閭閻小民, 如有睚眦, 以奔告鞫廳, 爲喝人之資, 誣告之弊, 至此極矣。 況鞫逆乃莫嚴莫重之獄, 而爲此誣告輩所弄, 若有以假亂眞之患, 則所傷豈其微哉? 請命撤鞫廳, 其餘留獄囚人, 竝移三省, 亟正誣告諸賊反坐之律, 以快國人之心。” 答曰: “已諭。 不允。 鞫廳之撤、誣告之罪, 予當酌處。 非臺諫所可指揮, 毋庸煩論。”


○司憲府啓曰: “亂後國儲蕩竭, 凡有所需, 必取辦於市民, 雖有後日給價之言, 空簿山積, 終至失信。 調度之設, 欲矯此弊, 而但調度色官買物之際, 或不能精擇, 捧入庫中, 當其出用之時, 令各該司官持納于上司, 上司下吏操縱其間, 多責人情, 各司之受弊有難形言。 請自今以後, 一應上司, 看品之物, 令調度色吏與該司官吏, 一時捧納, 如或生事, 則各司該官、調度該郞, 竝先罷後推。” 從之。


○(傳曰: “河陵君夫人卒逝, 慶平君服制幾月乎? 令禮官察啓。”)


○(戶曹啓曰: “凡各官貢物, 納于各司之際, 自前例有所謂‘私主人’。私主人或不無中間操弄, 作弊之端, 在所當禁。 而亦不可無者, 各司旣無典僕, 凡各司所儲之物, 進排上司之際, 非私主人, 更無便喚之人故也。 私主人所捧人情等物, 宜有定限, 不可專廢。 此外又有所謂‘防納’者。 各司所納外貢之數, 雖甚少, 而民間所出貢物之價, 爲甚多, 畢竟盡歸防納人之手, 自古載籍所未有之痼弊也。 蓋各官守令, 成給各司所納貢物陳省于牟利之人, 使之納于各司, 或有先爲出給貢物價本者, 或只成陳省授于防納人, 使之納于各司, 受出尺文下去, 然後出給其價本者, 此則所謂防納之弊也。 此路一開, 防納之人, 圖出陳省及貢物價本于各司之後, 甘心厚利, 趁不呈陳省, 或至經年不納, 或至經數年不納, 當初成給陳省守令, 或至見罷。 受出陳省防納人, 或至物故, 或爲逃避, 則交代守令不得不再成陳省, 再徵價本於民間者, 比比有之。 各司之空虛, 民力之殫竭, 皆由於此, 豈不寒心?”)


○司憲府請以宣惠法行于八路。 戶曹啓曰: “群議咸以爲 : ‘防納不得禁, 則國用不可繼, 民生不得安, 將何以爲國?’ 如此云云, 今已久矣, 變而通之, 豈非今日之急務乎? 試以畿甸言之, 民不勝徭役之煩重, 流散相繼, 呼怨未已。 自聖明嗣服之初, 下詢相臣, 創置宣惠廳, 一年只收米十六斗。 其初蓋欲只應畿甸貢賦之役, 而收米十六斗之後, 畿甸百役, 皆得以支過, 貢物私主人輩, 亦得以資活, 而國用不乏, 畿甸之民賴而少休, 咸仰聖澤, 實已試之明驗也。 今者憲府深燭弊源, 有此啓辭, 依此施行, 恐爲便益。 惟在聖斷。” 傳曰: “我國任土作貢, 其來久矣。 京畿收米, 徒爲本廳下人刁蹬之窟穴, 多有拘礙, 恐非經遠之道也。 八道決不可輕易竝行, 此公事勿施。”


○(戶曹啓曰: “奉常寺啓辭: ‘祭享所需, 惟在淸潔, 而中脯造作之制, 必待肉理細爛, 然後始得合搗作片, 故夏月則例爲生蛆, 雜以人所不用之肉而爲脯者亦多, 其間不潔之狀, 有難形言。 而自古因循不革者, 以其堅固耐久也。 然旣知其如此, 而因仍用之, 殊極未安。 自今以後, 各官所納中脯, 代以條脯。 長短、厚薄雖不與中脯相同, 使其斤兩。 數相同, 十分精造。 令該曹各別詳定, 大中祀各位, 以此用之。’ 請禮曹堂上、奉常寺提調曁臣曹堂上合同, 講定應行節目, 以重祀典之用。” 從之。)


○(有都目政。 李克信爲右通禮, 李久澄爲宗簿寺正, 尹滉爲禮賓寺正, (南撥)[南橃]爲濟用監正,) 柳希亮爲典翰, (尹燧爲相禮, 黃汝一爲司藝,) 任碩齡爲掌令, 南以俊爲弼善, 柳孝立爲兵曹正郞, 兪晉曾爲兵曹正郞, (吳煥爲直講, 李敬輿爲直講,) 曺明勗(爲副校理,) 鄭文翼爲副校理, (韓明勗爲禮曹佐郞, 任性之爲禮曹佐郞,) 朴來章爲修撰, 尹知敬爲典籍, (吳汝穩爲典籍,) 朴自凝爲司書, 李大燁爲司書, 李益燁爲修撰, 安弘量爲注書, 李弘燁爲說書, (李爾瞻爲禮曹判書, 柳希奮爲文昌府院君,) 朴楗爲刑曹判書, 南以恭兵曹參判, (玄楫爲濟州牧使, 李沖爲水原府使, 李廷彪爲江華府使, 丁好恕爲海運判官, 李潤雨爲鏡城判官, 洪命亨爲北靑判官, 朴升吉爲禮山縣監, 河惺爲長水縣監。)


7月 4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四日甲寅(義禁府啓曰: “鄭蘊定配事, 本院累爲催促, 而判義禁府事來詣政廳, 不得與他堂上會議, 故今方議定矣。” 傳曰: “知道。”)


○(傳曰: “擧動行禮時, 每出假通禮, 事甚苟且。 右通禮任碩齡赴京, 還期尙遠, 遞差, 其代以名望曾經臺侍人擇差。”)


○(傳曰: “凡官覲親、掃墳、加土等事, 依法典呈辭可也。 今者人人續續陳疏, 殊失立法本意。 今後使之依法呈辭, 而上疏勿爲捧入。”)


○(以特命, 配鄭蘊于定配單子, 傳曰: 大靜改定配。)


○(承旨權縉啓曰: “鄭蘊安置事, 命下三日, 尙未定配, 已極可駭, 而當該郞廳發牌催促, 項背相望, 頓無形影。 請推考。” 傳曰: “允。”)


○兩司連啓, 請治李懿信妖言之罪; 請撤鞫廳, 其餘留獄囚人, 竝移三省, 亟正誣告諸賊反坐之律。 不從。


○傳曰: “昔在壬辰西幸之日, 內殿有娠滿朔, 纔出都門, 載馬以行。 其時輔德沈岱, 力言于京畿監司權徵, 圖得屋轎移乘, 俾不至顚倒, 其臨急竭誠護上之功大矣。 沈岱子大復加資, 權徵贈職, 收錄原從一等。” 【大復潛付宮禁, 自訴父功, 故有此特命。】


7月 5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五日乙卯(傳曰: “世子嬪産室已設, 闕內及南墻外, 笞杖一切勿爲。”)


○司憲府連啓: “(請治李懿信妖言之罪。) 請撤鞫廳, 留獄囚人, 竝移三省, 亟正誣告諸賊之罪。” 答曰: “已諭。 不須更煩。”


○(戶曹啓曰: “大砲鑄成事,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李元翼議: ‘依該曹公事, 盡停各處之役, 而專力於此, 則或可爲矣。’ 領議政奇自獻議: ‘頃者大砲鑄成公事, 兵曹啓下, 移文于備邊司詳議, 以依該曹公事施行之意, 已爲入啓, 各處閑漫修理、文具之事, 誠能一切停罷, 專力火砲刻期鑄成, 則可以及用於有事之時, 誠是不可已之事也。’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先朝不造大砲乎? 察啓。”)


○以幼學李溍上疏, 傳曰: “下鞫廳議啓。”


○兵曹判書朴承宗呈病辭職。 答曰: “獄事垂畢。 此時判義禁不可呈辭, 使之調理參鞫。”


○(以慶尙監司狀啓, 傳曰: “竝拿來覈處。”)


○(太祖影幀移安全州後, 設庭試, 收卷, 復@(命)命。 李爾瞻等取梁縠等五人。)


7月 6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六日丙辰兩司連啓, (請治李懿信妖言之罪。) 請撤鞫廳, 亟正反坐之律。 答曰: “勿爲煩論。”


○(兵曹啓曰: “內禁衛闕員多至五十餘員, 一依事目試才, 口傳矣。 試才數少, 不得已取出身中可合人, 塡差。 但預差例無十月祿, 圖受秋祿之後, 旋卽托故不仕, 情狀可惡。 秋等受祿, 施卽不仕者, 一一摘發, 防緊處三朔罰赴防事, 申明知委何如?” 傳曰: “允。”)


○(戶曹啓曰: “近來田稅納倉之時, 各倉私主人等責納人情、作紙之弊, 例爲濫觴, 蓋由倉官等濫率丘從、廳直, 使之恣意偸竊, 兼又責令辦出炬燭、酒食之費於私主人。 故私主人等侵責漕卒, 倍於前日, 不可不痛革其習。 法聖倉田稅, 納于軍資監時, 無麪之數, 多至四百餘石, 牙山倉再運田稅, 納于廣興倉時, 無麪之數亦多, 極爲寒心。 請軍資掌務官、廣興倉掌務官推考, 今後田稅納倉之時, 如有欠縮之數, 則分徵於各倉私主人, 漕卒輸入田稅于倉庭之時, 如有未準之數, 則令倉官卽報臣曹, 使之劃卽徵納, 以杜私主人及漕卒偸食之弊。 凡各司上納之物, 陳省詔訖之後, 趁未畢納, 則例有納未納徵贖之事者, 所以防奸弊也。 至於田稅, 則下陸入倉之後, 速捧與否, 實在於官吏, 初非漕卒所能進退也。 以此自平時漕卒等, 本無納未納徵贖之事, 亂後漕卒, 亦被徵贖之患, 故漕卒等不勝其苦, 元田稅米豆, 例爲割給。 自今以後, 一依平時舊例, 漕卒等納未納徵贖之事, 一切革罷爲當。 田稅下陸, 輸入倉庭, 請臺捧上之時, 竝令捕盜軍官, 嚴禁偸竊之人。 右件事, 請捧承傳施行, 以爲恒式。” 從之。)


7月 7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七日丁巳兩司(請治李懿信妖言之罪。)請亟正誣告諸賊反坐之律, 不從。


○司諫院(正言鄭廣敬)啓曰: “右通禮李克信, 本以兇險悖惡之人, 當賊臣永慶謀逆之日, 與金大來結爲腹心, 助成兇勢, 無所不至。 此則國人之所共知, 而適以其時, 獲罪公論, 被劾在外之故, 徒黨盡爲逬黜, 而得以網漏, 獨保首領, 已爲幸矣。 至於齒諸仕版, 汚衊衣冠, 物情莫不憤惋。 請命削奪官職。 燕岐縣監尹宗獜爲人弛緩, 政委下吏, 闔境嗷嗷, 如在水火之中。 請命罷職。” 答曰: “所論過矣。 近觀風色, 以柳永慶爲陷人之一機穽, 如是而其可服人心乎? 李克信有何削奪之罪乎? 勿復煩論。 近來守令以謄錄文字, 論劾頻煩, 恐非美事也。 不允。”


○(以李貴上疏, 傳曰: “此疏下義禁府。”)


○(巳時。)王(御視事廳。) 引見慶尙監司張晩。 王曰: “南邊防備, 日日解弛, 舟師等事及倭營行商禁斷事, 着實申明擧行。” 張晩曰: “小臣壬寅年間爲體察副使, 釜山、東萊暫爲歷觀, 而癸卯年爲全羅監司, (厥後)今已十年, (舟師事, 漸不如初矣。)大槪當初則朝廷專力舟師, 湖南(舟師)已滿四十餘隻, 器械、楫物, 極爲精利, 慶尙道舟師, 亦爲堅緻, 賊雖更來, 猶可抵當, 非如今日之疎漏矣。 且舟師必具格軍、糧餉, 然後得以待變。 近來物力漸不如, 古最可慮矣。” 王曰: “緣何以懸殊於前日耶?” 晩曰: “其時則上番軍士, 皆屬舟師, 而各司奴及內奴, 亦爲舟師格軍。 近來則上番軍士及各司奴則皆使上納, 而倭使來時, 亦多接應(之事), 致令物力殫竭。 船隻之數, 雖不減於前日, 而軍備如是虛疎, 脫有事變, 尤極可慮。” 王曰: “在逃諸賊購捕事, 盡力爲之。” 晩曰: “彼賊至今未捕, 極爲怪訝。 我國地方甚狹, 在逃者雖欲不就捕, 不可得已。” 王曰: “上國或隣國外, 若不升天入地, 則何可不捕乎? 此必方伯、守令不爲盡心措捕矣。” 晩曰: “臣子之義, 豈有一日與此賊共活於天地間之理乎? 若不北走胡、南走越, 則可得捕矣。 計慮所及, 敢不盡心?” 承旨權縉曰: “在逃之賊, 無不捕得, 而今則法嚴賞重, 而迄未見捕, 邈然不知去處, 外間或疑其已死云。 國家不幸, 逆變屢起。 曩者鄭汝立雖自斃, 而出於勢之急迫, 非自盡之比。 李景生之死也, 亦出急迫, 至於邊崇福之死, 非自決也, 出於鄭賊之推刃, 則豈獨此賊, 能自勇決哉? 今者開諭八方, 購捕甚急, 而尙未捕之。 無乃自前陰懷逆謀之時, 預爲藏身之所, 及其事發, 此賊或(有漏網而) 得全耶? 愚慮所及, 不過如此。” 晩曰: “此賊入投倭, 則甚未易, 或有北走胡之理矣。” 縉曰: “此賊以潛商, 往來釜山, 或入倭國, 不無其慮。” 晩曰: “小臣在西北時, 常觀胡虜之情, 我境之被擄牛馬, 細瑣之物, 或有還送之時, 若重大之物, 則少無送還之意。 前日會寧甫乙下下伊官奴, 叛入賊中, 而其官奴能造刀子者也。 我國明知其隱匿, 文書間頻請出給, 而(每)不答。 (之)此賊若持物貨投入, 而爲彼虜可用(之)人, 則亦必不爲出給矣。” 王曰: “必無自死之理, 若不走胡, 亦必變形而逃。 卿其開諭人民, 期於必捕。” 晩曰: “當於巡到處, 盡心開諭。” 王曰: “雖聞此賊逃入倭國, 不須明言賊之姓名, 使倭知之, 潛爲機察。” 晩曰: “上敎至當。 若以重施賞格之意開諭, 則人必勉力矣。” 縉曰: “小民不知上購捕之意, 或以當初許接, 而被罪爲慮, 雖見此賊, 有趁不來告之患。 自今以後, 許接人勿爲深治, 以勸他人。 但以重賞之典購之, 則庶或可得矣。” 王曰: “免許接之罪, 重捕賊之賞, 使之勉勵。” 晩曰: “承旨之言好矣。 但藩臣無任意購賞之規, 若成事目下送, 則當盡心奉行。” 縉曰: “前此屢次下送事目矣。” 王曰: “凡敵國之情, 必須詳知, 卿下去詳探馳啓。” 晩曰: “敵情無可知之路。 因留館倭人, 或有微探之事, 其餘則何以知之?” 縉曰: “聞朴賊善唱歌、能造弓, 不無才能。 雖入胡地, 必難致矣。” 王曰: “疑其入胡地乎?” 縉曰: “何以知之? 但我國境內, 無蹤迹可尋, 故云然。 而胡地間事, 不可以知之矣。 上年小臣嘗見, 嶺東麟蹄、襄陽等七邑中, 多有深山可藏之地。 而鳥道重疊, 僅得踰越, 則其內有可居可耕之地, 故他道人及本邑人, 或有入居。 而及其鹽醬乏絶, 不得聊活, 然後出來者居多。 此賊曾以筏商, 往來于春川、(猉獜)〔麒麟〕 地。 臣之愚意, 或有致疑於此等地矣。” 王曰: “更爲下諭。 或畿甸楊州間, 慮有隱伏之理乎?” 縉曰: “人多遠求, 而忽於近地, 近地之隱伏, 安保其必無乎? 京畿監司處, 下諭爲當。”


7月 8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八日戊午獻納趙存道啓曰: “昨日早朝, 臣與大司諫柳慶宗、正言鄭廣敬齊坐本院, 於席上臣謂同僚曰: ‘右通禮李克信, 本以兇險悖惡之人, 當賊臣永慶搆逆之日, 與金大來, 結爲心腹。 一爲臺諫, 一爲銓曹, 異己者搏擊之, 附己者吹噓之, 助成兇勢, 將危宗社。 適以其時, 臺諫彈劾補外之故, 戊申年來兇孽之徒, 盡爲逬黜, 而得以網漏, 獨保首領, 已爲幸矣。 至於側迹朝端, 汚辱衣冠, 物情憤憤, 公論藉藉。 況此通禮之任, 咫尺天威, 導引以前, 豈可使兇悖之人, 置 昵邇之地乎? 決不可不論啓。’ 云, 則同僚始焉持難, 而終焉歸一, 相議刪削, 構草以啓矣。 伏承聖批, 瞿然驚惶, 不知所言。 臣賦性愚戇, 濟以狂妄, 常憤永慶陰結徒黨, 謀陷殿下於機穽之中。 而當此之時, 討逆不嚴, 去草不根, 餘孽尙存, 齒諸仕版, 徒懷嫉惡之心, 羞與共立於朝, 直擧論劾, 反承嚴敎。 克信之罪, 削奪亦云末減, 人心之服, 惟在公議之行。 不料聖明, 加以望外之嚴旨, 而含垢包容, 至於此也。 臣之一言, 固不足採, 竊恐亂臣賊子, 無所懲治, 而言責之路, 自此而杜塞也。 臣庸劣苟充, 言不見信, 諫官重職, 何可靦然冒居乎? 請遞臣職。”


○正言鄭廣敬啓曰: “臣與大司諫柳慶宗、獻納趙存道, 齊坐于本院, 同僚以李克信不可不罪之意, 發言於席上, 其所言實一國公共之論, 故臣亦同參論啓矣。 伏承聖批, 以柳永慶爲陷人之機穽爲敎, 臣不勝戰慄之至。 克信之事, 自有公議, 臣雖無狀, 何敢搆捏無形, 以爲傾陷之地哉? 旣承嚴旨, 勢難仍冒言地, 請遞。”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大司諫柳慶宗啓曰: “克信之親密大來, 不但臣知之, 克信亦必無辭矣。 而聖批以‘柳永慶爲陷人之機穽’等語爲答, 臣是往年永慶、大來等所搆之人也。 旣承嚴旨, 情迹嫌疑, 不可晏然仍冒。 請遞臣職。”


○持平柳活啓曰: “大司諫臣柳慶宗卽臣之同生妹夫也。 勢不可同參處置之論, 請遞。”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司憲府連啓, 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勿爲已甚之論。”)


○兩司連啓亟正誣告諸賊反坐之律。 答曰: “近當議處, 勿爲煩論。”


○掌令朴榟來司憲府啓曰: “臺諫爲人主之耳目, 主一時之公論, 糾劾官邪, 乃其責也。 豈以永慶爲陷人機穽, 有搆捏傾陷之心也? 況論一克信, 元不係於風色乎? 發論與同參, 俱無可避之嫌。 雖爲永慶、大來之所構, 又安有一毫嫌疑之迹? 以相避不得處置, 勢固然也。 豈可以是輕遞言官乎? 請獻納趙存道、正言鄭廣敬、大司憲諫柳慶宗、持平柳活,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司譯院啓曰: “罪人族屬中, 妻族、疎族分揀赴京事, 春初有傳敎矣, 而臣等不敢容易査出。 頃者又有‘疎族分揀, 以解冤抑’之敎, 臣等咸仰聖意至公, 群情莫不感激。 査出族系, 不得已以寸數爲限, 且分親疎, 別單錄啓, 以三件事意, 仰稟睿裁, 則自本院參酌處置事, 判下矣。 所謂罪人, 亦有輕重, 自外全未詳知, 渠等族系親疎酌定, 自下處置, 極爲難便。 向者未能容易査出者, 蓋以此也。 旣稱罪人族屬, 毋論遠近, 今姑勿爲分揀之意, 敢啓。” 傳曰: “姑勿入送, 待後日更議。”


○(以領議政奇自獻箚子, 傳曰: “省箚, 具悉卿懇。 已爲勘定之事, 宜安心隨參。”)


○左承旨權縉啓曰: “奸僧吳彦寬之所改名字, 與睿宗大王御諱相同, 極爲未安。 今後凡推閱文書, 請以本名彦寬行用。” 答曰: “依啓。”


○李爾瞻上箚, 辨明柳希奮以勳臣子弟付祿事, 構陷自己之由。 傳曰: “箚辭俱具悉, 安心勿辭。 卿等與國同休共戚之人也。 雖或有論議之不同, 同寅協恭, 先國家之急, 而勿爲介懷。”


○(兵曹啓曰: “‘先朝不造大砲乎? 察啓’事, 傳敎矣。 乙巳年間, 備邊司句管, 別設都監, 鑄成各樣大砲, 分送北道云矣。” 傳曰: “所造數、分上數書啓。”)


○傳曰: “天朝征討奴酋等事, 以祕密出入, 切勿出朝報(事,政院察爲)。”


○備邊司啓曰: “分守道移咨之事, 當待其回答而處之。 但其論議, 朝廷之上亦未有定, 前頭之事, 難可預料, 在我應行之事, 斷不可付諸尋常中也。 若遲疑遷延, 玩愒時日, 天朝卒然有催督之擧, 則勢未免蒼遑顚倒 。 此非細故, 極爲可虞。 我國之兵, 雖不進攻奴穴, 聚待義州近境而罷, 似或有之。 軍兵則兵曹旣已條陳, 如或有不便, 當加酌量整齊, 以爲不時調送之地, 軍糧則非倉卒容易可辦之物, 萬兵數朔之糧, 令戶曹亦預爲料理, 十分講究, 姑先備儲於義州等官似當。 此二款, 令該曹急速擧行。” 傳曰: “姑待分守道回咨後處之, 而邊備則更加下諭, 使之十分戒嚴, 着實擧行。” 【按, 是時奴虜强大, 中朝欲用兵討平, 分守總兵移咨, 諭以助兵之意。】


7月 9日[편집]

○甲寅七月初九日己未大司諫柳慶宗呈病辭職。 傳曰: “獄事垂畢, 多有議處事, 使之調理參鞫。”


○戶曹啓曰: “欽敬正閣木役、丹靑斷手已久。 閣內凡日月出入、晝夜刻漏遲速, 皆以機械爲之。 以器盛水, 以水運鈴, 以鈴觸動機械, 故鈴路水道, 皆以熟銅銅鐵爲之, 已爲鑄成大中小銅器者, 不啻五六千斤。 皆自臣曹, 拮据辦出, 一應采色, 銅鐵之價, 不敢別定定於外方, 以貽民弊。 至於假山山形、草木之形、司神等人像物像, 以木造作者, 必須裹布着漆, 然後可保經霾不壞, 以至永久。 應入白苧布三十匹、全漆二十斗、每漆三斗, 都監已爲磨鍊, 今將措備, 亦不敢爲別卜定, 以滋民弊, 方自臣曹, 給價貿漆。 今年赴京之行, 倍於前年, 許多使臣盤纏之費, 進獻苧布、綿紬、黑麻布之價, 亦難繼給, 極爲悶迫。 外方貢物中, 不爲緊關之用者, 量數除出, 換作木綿, 其在平時, 已有此例。 今亦依此施行, 少補其費之萬一爲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換作之物, 書啓後爲之。”


7月 11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一日辛酉王(御視事廳), 引見江華府使李廷彪。 王曰: “近來本府府使頻數遞易, 必有虛疎之弊。 軍兵、糧餉等事, 各別措置。” 廷彪曰: “下三道行船商舶, 絡繹往來, 無不泊之處。 若立木柵於津頭諸處, 則凡船必不能容易到泊矣。 又無官戰船一隻, 是可慮也。 海賊若不意猝發, 則何以禦之? 木柵、兵船, 不可不預爲措置。 而德津是南大洋直來之路, 故自亂初, 別設防備, 今爲廢棄, 若得復設其鎭, 則形勢自然固矣。” 王曰: “木柵何以爲之乎?” 廷彪曰: “圍立水場, 則昏夜之間, 雖賊船千萬艘, 難可到泊。 小臣前在舟師之時, 設立水場之故, 賊船無遺捕捉矣。” 王曰: “德津之設備, 在於何年, 而其罷亦在何年間耶?” 廷彪曰: “小臣不能記其時月, 而前聞柳根爲監司時, 始爲創立矣。” 承旨申景洛曰: “本府是國家保障之地, 積粟、鍊兵當時之急務也。 第人心不淑, 收拾之策, 不可不講。” 王曰: “人心何爲不美耶?” 景洛曰: “海島人心, 例似不美。” 王謂廷彪曰: “人心收拾等事, 卿下去後善爲之。 兵船及德津復設事, 當議處。 前府使權盼往莅之時, 凡事盡心爲之。 卿宜一遵其規, 善爲措置。 在逃諸賊購捕等事, 依事目各別捕捉。” 廷彪曰: “本府所屬, 幾至十二島, 軍兵點考之時, 大小軍丁, 皆爲齊會, 臣當各別搜探捕捉。” 王曰: “朴賊蹤迹昧昧, 不知其去處, 逃入何地而然耶?” 廷彪曰: “此賊購捕萬端, 雖其父子、親戚, 必無隱置之理。 但慮其幻形逃死, 而亦何能知也?” 王曰: “或投入於上國與隣國耶?” 廷彪曰: “臣久在舟師, 慣知水路相通之事, 萬無逃入倭國之理矣。” 王曰: “無乃北走胡地耶?” 廷彪曰: “北道連陸, 非越海之比。 山谷無人之境, 不無潛入之患, 而亦未能的知矣。” 廷彪曰: “本府、升天府是西南要路, 可置住兵之所; 羔巖乃諸路要害, 亦可防備; 甲串津尤不可不設關守。 而水使、月串僉使、井浦萬戶等, 使之嚴明守鎭, 則海賊何能越海而飛渡耶?” 王命申景洛曰: “李廷彪所啓諸事, 令備邊司議處。”


○備邊司回啓曰: “江華自是海中孤島, 慮有意外賊船之來泊, 欲立木柵于海邊諸處, 亦有意見。 而一府之力, 勢難遍立於環島泊船之處。 令本道監司, 更爲十分詳量啓聞後, 隣近各官, 隨便分定。 戰船則以京江留泊舟師所屬一隻, 姑先移送于本府, 使之修葺, 且備水手。 而一隻船, 不足爲緩急之用。 或如統營, 或如水營, 造船送于江華。 德津、升天府、羔巖、甲串津諸處設關之事, 則亦令監司, 審察形勢, 揣度物力, 雖不能竝設, 而其中最爲要害處設立事, 參酌啓聞處置。 海防之責, 果在於水使及月串、井浦等鎭, 嚴明申飭, 使賊徒不敢越海而來, 誠爲急務。 但各鎭分防之水軍, 其數不多, 而斜付之路甚廣, 水卒以此, 不堪其苦。 加之以水營作爲名目, 或徵布, 或徵木, 或減入防之數, 每朔奪用, 不下三四十名, 小不下二三十名。 收其價布, 終入主將私用, 其橫奪至此。 水軍設立, 專爲防戍, 而搜討格軍、戰兵船都沙工, 竝爲奪徵價布。 主將之所爲如此, 而不勤捕賊之罪, 例歸於邊將, 終至邊防虛疎, 誠可寒心。 此弊已痼, 無處不然。 仍將此意, 遍諭諸道水使及監兵使, 徵布放軍, 減數分防等弊, 一切痛革, 勿踵亂後積弊, 使之專力於防備。 令諸處監兵使, 劃卽通諭各鎭浦, 着實擧行。” 從之。


○傳曰: “端川銀五百餘兩, 年例上來。 此銀用於何處而遺在幾許, 問于該曹。 今後依錢穀例, 會計錄啓。”


○(兩司連啓, 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已諭。 休煩。”)


○司諫院連啓, 請李克信削奪官爵(, 尹宗獜罷職事。 又啓曰: “佐幕之官, 爲任甚重, 不可不愼簡。 而黃海都事金鐸爲人孱掘, 處事昏妄, 彈壓列邑, 決非所堪。 請命遞差。 今後各道都事, 另爲擇遣。”) 答曰: “已諭。 不允。 (尹宗獜推考, 金鐸事依啓。)”


○李爾瞻上箚, 辭大提學。 答曰: “僉擧旣諧, 勿辭盡職。 丕變文風, 以矯卑格。”


○撰集廳啓曰: “近因禮曹公事, 孝子、忠臣、烈女撰集事, 已爲啓下矣。 臣等竊考孝子、忠臣、烈女, 通計一千一百二十三人, 盡爲圖形紀實, 繼以詩讃, 仍爲諺解, 則每一冊, 雖以百張爲限, 必不下十有一二卷, 比諸祖宗朝撰定歷代及我朝《三綱行實》, 卷秩之多不啻十倍, 以今物力, 恐難容易刊行。 臣等會同商議, 則或以爲: ‘今姑依弘文館儒臣所撰, 孝子、忠臣旌門以上, 三冊盡爲刊行, 就中下二冊及禮曹追報政府公牒, 擇其表著者, 竝爲刊行, 至於撰成《續三綱行實》, 徐竢後日爲當。” 傳曰: “自本廳議定。”


○傳曰: “米二百石, 內需司輸送。”


○傳曰: “鼎紬四同、木綿十同、布六同, 廂庫進排。”


○傳曰: “石灰二百石, 內需司題給事, 言于該曹。”


○有政。 吳億齡爲右參贊, 朴楗爲刑曹判書, 宋錫慶爲禮曹參判, (李久澄爲宗簿正,) 南橃爲掌令, 申光業爲禮曹正郞, 姜弘重爲文學, 尹知養爲司書, 全湜爲全羅都事, (沈大復爲安山郡守。)


7月 12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二日壬戌(承文院啓曰: “凡事大文書, 必前期磨鍊, 出草査對後, 正本繕寫, 拜表前三日, 考覈安寶, 流來規例矣。 今此管押使發程, 在今月二十日, 而進貢馬禾、毛色, 時未到院, 問于司僕寺, 則: ‘貢馬揀擇事, 昨日始報兵曹。’ 云。 以此計之, 則文書寫出, 恐未及期。 令該曹數日內, 急急揀擇, 俾無臨時窘迫之患如何?” 傳曰: “允。”)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不允。”)


○司諫院連啓李克信削奪官爵(, 尹宗獜罷職)。 答曰: “不允。 (尹宗獜已爲推考, 休煩可矣。”)


○(司僕寺啓曰: “各色種子馬, 當初卜定時, 慮或有意外生病之患, 故加數磨鍊。 而其五明雌馬外, 他餘各種, 則旣已擇抄準立, 其餘不用之馬, 姑爲近道各官分養。 而此馬等皆是田結收布, 民間貿得者, 仍留分養, 作爲官馬, 殊甚未安。 各其本官下送, 還給本主, 移文監司, 別爲置簿, 以爲後日之用, 似爲便當。 且有卜定各官不少, 貢獻重事, 厭憚搜覓, 日期臨迫, 無意上納, 尤爲駭愕。 若不從重科罪, 後必有效尤之慮。 未上納各官官吏, 各別推考重論後, 本道及本邑分明置簿, 竝令後等管押使時, 爲先封進, 則各官必無偏苦之患, 生民獲蒙一分之惠, 事甚宜當。 唯五明雌馬不準上納, 各道監司推考, 卜定各官, 從重科罪事, 啓請蒙允矣。 但我國五明雌馬尤甚稀貴, 得之果難。 今此進貢實補數不足各一匹, 依前例鐵靑驄雌馬充送。” 從之。)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辭職。 略曰: “臣之才局本淺, 雖無疾病, 不合重任, 國人所知。 矧今心恙已痼, 日甚一日, 妨公害私, 曷有極哉? 中夜念及, 繞壁彷徨。 本兵、金吾俱是劇務, 自祖宗朝, 未嘗有一人兼察者, 臣之前後疏箚, 旣已悉陳。 第臣之帶本兵, 在於辛亥秋, 兼禁府在於壬子春, 職兼重地, 安有如臣之久者哉? 近又推鞫, 緣臣停止, 此臣之悶迫乞骸者也。 推鞫事體, 至嚴且重, 裁斷則有大臣, 論正則有臺諫。 左右相有故, 尙且爲之, 臣之有無, 豈能輕重於其間, 而必欲待臣, 而爲推鞫哉? 此臣之狼狽尤甚者也。 建夷熾張勢, 必犯順天朝, 將有問罪之擧, 事之大者, 孰逾於此? 設使天朝, 不徵我兵, 而奴酋未滅之前, 邊上之虞未艾也。 規劃策應, 雖在廟堂, 調兵備器, 策專本兵。 如臣駑劣, 抱病叨銜, 未曾發一言、建一策, 或有人問以西事者, 垂頭不能答, 脫有警急, 噬臍何及? 此臣之憂惱欲死者也。 西北列鎭, 碁布星羅, 只備竊發零賊而已。 此賊之勢, 不下西夏, 必須大段變更, 大段布置, 某爲必守之鎭; 某爲必犯之處, 聚兵峙糧, 專力以備, 緩急之際, 尙難保其必勝, 況可悠泛度日, 而能制此虜之命哉? 汪立信曰: ‘內郡何事多兵? 宜盡出之江邊。’ 文天祥: ‘請分境內爲四鎭, 建都統於其中。’ 南宋危亡之勢, 不可擬於聖明, 而聚兵建帥, 古今無異。 體察、元帥之建廢, 當視賊勢之盛衰, 不知今日賊勢如何。 中朝諸路, 各有撫鎭, 而連三四路, 又立摠督, 以備九邊, 良有以也。 臣辭職之箚, 妄及他說, 尤不勝屛營之至。 伏乞(聖慈天地父母), 諒臣危懇, 亟命遞差。 (公私幸甚。)” 答曰: “省箚, 具悉憂國之誠。 當令廟堂議處。 此時豈可辭退? 安心調理, 速爲出仕。” 仍傳曰: “此箚下備邊司議處。”


○備邊司回啓曰: “體察、元帥之建廢, 當視賊勢云者, 誠的確之論。 今日賊勢, 不可謂之衰, 則號令諸道之人, 不可不預爲差出也。 往在乙巳年間, 因北道聲息, 本司啓辭以爲: ‘事變(萬一)不爲寢息, 則本道巡察使似難獨當。 可以摠督節制者, 奉旨預定, 料理戎事, 事急則下去, 不爾則不必下送。 若依近例爲之, 則當以都體察使差下, 但雖非大臣, 而有可堪是任者, 以體察使差送, 亦爲無妨。’ 自上答之以‘不必大臣也’。 備邊司會議, 以平安監司韓孝純、平川府院君申磼, 竝爲書啓, 竟以韓孝純爲之。 其後南方, 亦只出都元帥下送。 上年十二月間, 因備邊司啓辭, 自上答曰: ‘雖非大臣, 自古有體察使之號, 崇品重臣, 極擇擬差, 以備西北。’ 與先朝傳敎之意, 若合符節。 其時至有崇品擬望之人, 此時知兵而諳鍊邊事者, 誠爲難得。 體察使、都元帥二員, 不須盡爲差出, 今亦依乙巳年例, 又依上年傳敎之意, 堪爲摠督節制者, 或稱體察使, 或稱都元帥, 一員差出宜當。 或言: ‘若有事, 則平安監司爲都元帥, 平安兵使爲副元帥爲便。’ 此言極爲宜當。” 傳曰: “令本司更議, 定奪以啓。”


○備邊司回啓曰: “今此摠督節制之任, 非尋常除拜之比。 卽今崇品之員甚多, 崇品中擇差, 則都元帥可合者, 必有其人也。 平安監司若難於猝爲都元帥, 則崇品重臣中, 可堪摠督節制者, 去冬所薦, 已爲相臣者外, 尙有三員, 就其中受點差出, 或更加薦議後, 受點差出爲當。 稱號則或體察使, 或都元帥, 皆無不可。” 傳曰: “體察使、都元帥可合人, 正二品以上, 更議廣薦。”


7月 13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三日癸亥(兩司連啓, 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此非可從事。 毋庸更煩。”)


○司憲府啓曰: “掌樂院非用刑之地。 而僉正朴由忠以悖妄之人, 濫杖病重有娠滿朔之妓, 無慮五十餘杖, 致令四日之內, 子母俱殞, 其殘酷極矣。 請命先罷其職, 拿鞫定罪。” 答曰: “依啓。”


○司諫院連啓李克信削奪官爵(, 尹宗獜罷職)。 答曰: “李克信果若有此罪, 則當時胡不擧劾, 至今六七年之後, 提起已甚之議乎? 勿爲煩論。 (尹宗獜依啓。)”


7月 14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四日甲子(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諫院連啓: “李克信削奪之罪, 論列累日, 聖批以‘六七年之後, 提起已甚之議’爲敎, 臣等不勝痛鬱焉。 克信之與大來親密, 出入於永慶之門, 助成兇勢, 無所不至, 此則國人之所共知也。 其時言官崔有源, 只擧其張皇氣焰, 行己麤鄙等項罪目, 劾罷銓郞, 而不及於黨惡之實狀者, 蓋畏大來等之陰中而不敢發也。 以此克信出補泰仁, 網漏於大來徒黨竄殛之時。 故厥後有源曰: ‘爲克信者, 所當生祀我也。’ 云, 此至今與人之所傳誦者也。 物情益激, 公議愈憤, 請勿留難, 亟賜一兪。” 答曰: “已諭。 休煩。”


○(戶曹啓曰: “京師經費, 固患難備, 而西塞糧餉, 亦須預慮, 關西田稅, 不爲上納, 其意有在。 豈但爲塞上邊將支糧而已哉? 蓋欲儲峙邊上, 以擬緩急之用耳。 癸丑條田稅米, 竝與輸運之價, 令沿海各官, 載船輸入于義州, 則其視元數, 必至倍蓰。 各官倉儲斂散之米, 亦宜趁秋成量數, 輸入于義州等處倉廒爲當。 本道進獻蔘價, 江邊貢物價; 以內地各官稅豆, 換作木綿, 例上納未及輸來者, 其數六十同, 體府措備木綿留在本道者, 亦有四十同, 以疋數計之, 則五千疋也。 今當夏秋之交, 預爲散給民間, 秋成從市直收捧, 則一疋一斛之米, 不勞而換。 將此事意, 已爲移文于本道, 請更爲行會。 又有一事, 不敢不稟。 西方列邑, 素無火器諸具。 臨戰應用, 莫及於火器, 雖有其價, 優貿銅鐵, 亦無其路。 釜山浦公貿易銅、鐵九千餘斤, 自海路次次運來事, 上年夏間, 曾已啓請行會。 今方來到輸入臣曹, 除三千餘斤, 留置臣曹, 以爲不時國用外六千斤, 運送平安道觀察使處, 使之鑄成火器, 則可備禦敵之利器。 每銅鐵一斤, 準折木綿半疋, 則六千之價, 卽三千匹也。 所換之米, 實不下三千石, 如此爲之, 則軍器、軍餉, 一擧皆備, 恐爲允益。 此一款請令廟堂速議處之, 大槪平日國家, 預禁關西船路者, 蓋欲使本道米豆常足, 以需急用。 故貿穀一事, 比他道頗易、敢此仰稟。” 從之。)


○政院啓曰: “尙方失火云。 卽發四所入直軍士, 使部將親領, 撲滅其火, 先出冕服, 卽爲入內, 圍立軍人, 各別禁盜。”


○都摠府啓曰: “聞尙衣院出火云。 卽令入直郞廳(黃履中)、都事(尹輔壁), 率領四所部將軍士, 奔走救滅, 仍爲守直, 三門直所, 竝爲檢飭。” 傳曰: “知道。 雜人嚴禁。”


○傳曰: “尙方失火處, 兵曹郞廳親往云, 使其郞廳仍在其處, 嚴飭軍人, 各別禁盜, 天明後退還。”


7月 15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五日乙丑政院啓曰: “尙衣院失火, 誠無前之大災也。 上直官吏拿鞫, 依律定罪, 提調遞推, 以警後人。”


○傳曰: “尙方之災, 無乃有衝火者乎? 令兵曹詳覈處置。”


○傳曰: “今後尙方提調官員, 另爲擇差。”


○傳曰: “尙方物件, 都承旨往監藏置。 今後量定軍士, 使之嚴守, 本院下人亦數三名直宿。”


○傳曰: “尙方所儲, 救出免燒物件, 一一錄啓而冕服持出人, 亦察啓。”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憲府啓曰: “兵曹掌禁火之任, 所當常常戒飭。 而乃使尙方莫重之地, 中夜失火, 驚動大內, 其不職甚矣。 請兵曹入直堂上、郞廳, 竝命先罷後推。” 從之。


○司諫院連啓, 請李克信削奪官爵, 不從。


○傳曰: “老酋軍兵, 或他胡, 連續出來, 兇謀叵測。 十分嚴飭我國軍民, 使勿漏通我國事情事, 速爲下諭于兩界監兵使處。 西北守令、邊將中, 汰其庸殘者前日所往處, 文官、蔭官差遣之邑及邊方直路可遣武臣處, 竝令備邊司熟講議處。”


○備邊司回啓曰: “邊將則非如守令人得以知其面目, 或知其姓名者也。 自平時見政目者, 邊將則不知其爲何許人者, 十分之九。 今雖搜閱官案, 怳如天外之人, 諸堂上之不能講定, 勢或然也。 急速馳諭兩道監兵使處, 邊將中庸殘不合者, 一一査出, 爲先罷黜。 且邊將賢否, 詳細訪問書啓事, 已入於御史齎去事目, 而此意更爲言送。”


○李爾瞻再上箚, 辭大提學。 答曰: “大提學之任, 卿實可合, 安心勿辭。”


○傳曰: “河陵夫人之喪, 依王子夫人例, 參酌禮葬事, 言于該曹。”


○(宗廟署啓曰: “本署典僕, 非如他各司之比, 凡祭享時, 祭物熟設之任, 專委於典僕。 法典內, 兩殿、各室, 熟設奴子各一名, 則元額卽十七名也。 經亂以來, 典僕死亡殆盡, 餘存無幾, 每當祭享, 兩殿奠物熟設之時, 數三典僕, 兩處奔走, 一人常兼數事, 不得已奉常寺奴子, 專掌熟設。 而每年有五享、俗節五祭、不時告文移還安祭。 自今年朔望祭設行, 祭享連續。 他司下人, 代掌熟設, 已爲苟簡, 且厭其苦, 互相推諉, 每於祭物熟辦之際, 未免窘迫之患, 極爲未安。 逆賊臧獲, 閑漫他各司, 亦多分屬處, 而至於宗廟, 則定給事, 啓下已久, 而至今不給一名。 依前啓下定給, 以重祀事何如?” 傳曰: “何逆賊奴婢, 該司定送何司乎? 察啓。”)


○(備邊司回啓曰: “逆珒奴婢推刷後, 戶曹於京各司, 典僕尤甚不足處, 以此奴婢, 啓請分送者, 凡十六司。 其後因諸司啓下公事, 又以此奴婢定給者, 凡四司。 其所分給奴婢, 別書以啓。” 傳曰: “逆家奴婢餘存數, 書啓。”)


○傳曰: “近日尙方貿易, 乃法服所用, 而專不用意貿來, 極爲駭愕。 今後若有如前慢忽者, 依前傳敎, 限年勿許赴京, 若能用意貿來, 則量施賞典, 以爲勸懲。”


○(傳曰: “綿紬、木綿、正布各二同, 進排東宮事, 言于該曹。”)


○有政。 申鑑爲濟用監正, (梁克選爲掌樂僉正,) 洪霶爲副修撰, 李景稷爲黃海都事。


7月 16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六日丙寅傳曰: “左相處善爲敦諭, 遣承旨使之上來。”


○政院啓曰: “左議政鄭仁弘處敦諭, 何承旨齎去乎?” 傳曰: “左副承旨進去。 乘馹事, 添入於敦諭中, (慶尙監司處, 竝爲下諭。)”


○傳曰: “昌德宮修理監役官, 以下工匠, 竝書啓。”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憲府啓曰: “我國奴婢之法, 自箕子以來, 守之如金石, 非有功勞, 不得從良許通。 而近來各人所納小奴之定軍者, 便許從良, 與平民無異。 旣爲平民, 則科擧仕路, 無所不通, 名分到此掃地, 識者之寒心久矣。 前此咸鏡一道, 以公私抄入於防戍者, 名曰‘壯勇隊’, 蓋所以別其號, 而不欲與土兵混同也。 其時有一身兩役之弊, 故被抄者頗苦之, 今則旣除身貢, 專意從軍, 又從而無端許良, 其舛甚矣。 請以巡檢御史之行, 北奴之爲軍者, 不分戶率, 皆稱以‘壯勇’之號, 待其立功而後, 始許從良事, 添入於事目中, 一以重名分, 一以明軍賞。” 答曰: “令備邊司議處。”


○備邊司回啓曰: “國家良賤, 名分截然。 頃緣北道軍籍欠缺, 別遣御史刷括私賤, 以爲正軍, 遂許從良, 其於科擧仕路, 無所不通, 實非祖宗金石之典, 臺諫所論, 誠有意見。 在前公私賤抄赴防戍者, 名之曰‘壯勇隊’, 以別土兵, 則今亦依此例, 此軍稱之以‘壯勇’。 而必待有功, 然後始許從良, 斯爲得宜。 此一款, 添入於巡檢御史齎去事目之中爲當。 第念北道之人以年年赴戍爲苦, 其爲私賤時, 雖未免防秋, 而各有其主, 自官借用其身, 故番次疎密, 或時任爲之意。 正軍恨不如私賤之逸, 逃亡之戶, 多出於正軍而不在於賤籍也。 今則私賤年十五以上, 從丁抄出, 盡充軍案, 戶保成籍, 以逆珒奴婢相換, 定給於本主, 每年防戍, 一如正軍。 此法雖弊, 行之已久, 若必待有軍功, 然後方許爲良, 則此輩之缺望深矣。 今依臺諫啓辭, 北奴之爲軍者, 不分戶率, 皆稱爲‘壯勇’, 以別其隊, 待有功勞, 乃許從良, 而每歲春秋, 監司巡行道內, 試才優等者, 一一啓聞, 依訓鍊都監軍士試才論賞之規, 此軍之武藝入格者, 許其免賤, 則似或爲便。” 從之。


○(司諫院請李克信削奪官爵, 不從。)


○兵曹啓曰: “今此尙方之變, 人皆以爲‘因改造溫堗, 以致失火。’ 云。 而近來人心巧詐, 各司典僕、庫直之類, 偸竊庫中之物, 故爲衝火, 欲掩其迹者, 容或有之。 第形迹未著, 詳覈無路, 必須究問其日本院上直下人等, 然後庶或得其端緖, 而究問一節, 非本曹所可爲之事。” 傳曰: “令禁府嚴鞫覈處。”


○推鞫廳啓曰: “誣告人反坐事, 據《大明律》, 不載誣告謀逆反坐事。 雖不知其何意, 而我國《大典》, 載亂言律。 誣告謀逆人反坐時, 例用此律, 此我國之法也。 今此誣告人【德龍、彦春、三聘。】, 亦當用此律坐之。” 答曰: “右相出仕後, 更議以定。”


7月 17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七日丁卯王(御視事廳), 引見公洪監司尹孝全。 王曰: “本道人心極惡, 逆賊綱常之變屢起。 卿往敎誨, 使知親上事長之義。” 孝全曰: “公洪道土風人心極惡, 與全羅道無異, 聞近來人心尤甚於前日。 公、忠、淸三州乃兩南要衝, 洪州亦內浦咽喉, 而今則皆爲沿革變號矣。” 王曰: “人心何以其然乎?” 孝全曰: “自前爲然, 近來則人民渙散, 不定厥居, 習尙不美而皆致此也。 前頭爲變, 萌孽難保其必無矣。 且公州素稱雄藩, 而近年以來, 判官革罷, 牧使難可獨理, 其不可革也明矣。” 王曰: “卿意欲設判官乎?” 孝全曰: “然。 文武中極擇可合者下送, 則城池、軍器可能堅守而無虞矣。” 王曰: “雖有山城, 有糧餉, 然後可守矣。” 孝全曰: “上敎誠然矣。 此山城視他, 似爲堅固, 且南北要衝, 而兩邊皆可控禦矣。 且忠州亦極重地, (而)判官(革罷), 亦不可不設。” 王曰: “當議處。 且(山城)卿可到任, 隨便勉意爲之。” 孝全曰: “昔年臣嘗爲永柔縣令, 慣知平安道軍兵之事。 平壤諸邑等束伍軍, 極爲精銳, 其數不下二萬五千餘名, 而此軍士常常入戍江邊, 如往來其家, 習於邊上防戍, 緩急之際, 可得以用之。 近聞上國有徵兵之擧云, 若不得已入送, 則小臣妄料, 以平安道束伍軍一萬入送, 以餘軍一萬, 守禦本道, 則事甚便當。 如他道軍士, 則未諳西鄙之事, 而防戍一事, 尤極生疎, 若一朝驅入, 必爲驚動, 如入死地, 有害而無益矣。” 王曰: “平安道以餘軍一萬, 可以留守乎?” 孝全曰: “可以留守矣。 如或不足, 以海西軍兵添入, 亦爲便當。 臨陣事雖不利, 西軍則去其家不遠, 奔殿卽還其家矣。” 王曰: “此事亦議處。”


○左承旨權縉啓曰: “在逃逆賊捕捉事, 前已下書矣, 今日新監司之歸, 容貌、年歲, 更爲書送何如?” 從之。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可從之事, 則留難乎? 不可從之事矣。”)


○(掌令(南撥)[南橃]來啓曰: “萬頃縣令李守禮到任之後, 專事剝割, 民不堪其苦。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本縣累經非人, 將至無形, 武班中各別擇遣。” 答曰: “守令剝割等事, 令方伯察處可矣。 近日守令以謄錄文字, 論劾頻煩, 實非美事。 不允。”)


○司諫院連啓李克信削奪官爵。 答曰: “只遞通禮。 勿爲更煩 。”


○(傳曰: “尙方火災, 兵曹入直之官, 盡心往救云。 政院詳覈以啓。”)


○(兵曹啓曰: “尙衣院啓辭: ‘本院不幸失火, 御供各樣物件, 藏置無所。 欲修葺, 則此時土木之役, 恐爲未安, 勢將移設, 而亦無可合之處。 新北所與兼司僕廳通用, 則稍似可合。 姑爲移設本院。’ 北所及兼司僕廳則令兵曹隨便處置事, 傳敎矣。 北所則還移舊所, 兼司僕廳則換設於舊尙衣院, 事勢便當。” 傳曰: “依啓。 今姑移設, 而材瓦預爲措備, 待産室後, 卽爲改造舊基。”)


○(傳曰: “內弓房, 年例所納, 至今不爲封進, 急速依例上納事, 全羅、黃海、平安、江原監司、全羅兵使南兵使處, 下諭。”)


○傳曰: “今當完獄之日, 推官、色承旨勿爲徑先罷出, 以待命下。”


○備邊司啓曰: “濟州所捕倭人等, 依前例移咨五衙門, 另差事知譯官, 押送軍門事, 前已入啓未下矣。 冬至節行, 不久當發, 事知譯官, 亦難易得。 七倭所着衣、笠、鞋子, 令該司依例造給, 順付冬至使之行, 似爲便當。” 傳曰: “押送軍門事, 依前傳敎, 更議善處。”


7月 18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八日戊辰傳曰: “(水原府使李沖待晴肅拜。)兩界御史皆年少未經事之人也。 嘉善、通政中, 擇諳鍊邊事者, 巡檢使稱號下送, 或以堂下侍從中, 經事諳鍊邊備人, 擇送御史何如? 更爲議處。”


○傳曰: “道內禁山材木, 十分嚴禁擅斫, 若犯禁冒斫, 則守令、邊將, 一一啓聞重治事, 下書于全羅、黃海監司處。”


○吏曹回啓曰: “特遣御史, 使之巡檢, 其任至重, 故或以嘉善、通政中, 或以堂下侍從, 諳鍊邊事者, 極擇差送, 聖敎允當。 第自本曹擅便擬差, 似爲未妥, 令備邊司定奪, 議薦後差出何如?” 從之。


○備邊司回啓曰: “平時則兩界例遣堂下官, 御史稱號而使之巡撫, 未聞有嘉善、通政官差遣之時。 今則邊虞孔棘, 與平時不同, 堂下侍從中, 能察不法者, 得之不難, 諳鍊邊事者, 得之亦似不易。 依上敎嘉善、通政中, 擇諳鍊邊備, 他日可堪重任者, 巡檢使稱號下送, 使之詳察事勢似當。” 從之。


○傳曰: “欽敬閣西樓修繕事, 急速料理, 多集工匠, 移御前使速畢役(事, 言于都監)。”


○(傳曰: “王子君夫人無禮葬之例乎? 察啓。”)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事, 不從。)


○司憲府啓曰: “萬頃縣令李守禮爲人泛濫, 到任之初, 自知不保, 日以剝割爲事, 民不堪其苦。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故臣等啓請劾罷之矣。 昨承聖批, 多有未安之敎。 守令剝割之事, 豈但必待方伯之察處乎? 言官糾劾內外之官, 乃其職也。 請勿留難, 亟命罷職。 本縣累經非人, 將就無形, 其代各別擇遣。” 答曰: “守令黜陟, 專委方伯可也。 近來彈劾守令甚多, 送舊迎新, 其弊不貲。 古人有言曰: ‘去其太甚者。’ 此言得體矣。 今後十分詳察, 勿爲輕論, 使方伯盡其黜陟之任。”


○司諫院連啓李克信削奪官爵。 答曰: “已遞其職, 休煩可矣。”


○分遣朴致毅識面人于諸路, 使之窮極驗察。


7月 19日[편집]

○甲寅七月十九日己巳政院(承旨李德泂)啓曰: “卽者撰集廳書吏(徐樞景、庫直德龍)來告(于臣)曰: ‘太平館裏幽僻處, 有人持銀器, 打破相分, 卽爲推捉, 則所分之物, 乃尙衣院銀盃蓋。’ 云。 盜銀器二人, 令捕盜廳鞫問何如?” 傳曰: “令捕盜廳嚴鞫, 同謀偸出人及銀子幾許偸出, 何處藏置, 曲折一一覈出。”


○傳曰: “胡人來納貢貂四百令, 八月內爲先上送事, 下諭于咸鏡監司、北兵使處。”


○傳曰: “黃海、江原、咸鏡等 , 石湯罐各一(事), 三名日一度封進。”


○(兵曹啓曰: “頃者天旱殊甚, 江灘處處皆可步涉, 故津頭別將入啓停罷矣。 臣等更爲思量, 則盜直則徒爲民弊, 津頭別將則有關機察。 而但朝夕所喫, 責出津夫, 殆所不堪, 定給火丁, 俾無如前之弊, 允爲便益。 不特近京之地, 外方有津頭舟涉去處, 皆定別將, 譏察荒唐人, 亦似宜當。 兇賊亡命, 憤極神人, 其緝捕之策, 豈容少緩? 往年倭奴細作, 見捉於銅雀津, 卽今老酋疑我日深, 其欲窺覘, 何所不至? 矧今不無句引之患, 尤宜致慮處。 每一處別將一人、軍士五名定給, 外方亦遵此例, 則足以捕兇賊, 足以防細作。 我國事事例必無實有弊, 極爲未便。 磨鍊事目, 八道監兵、水使及開城留守處, 請行移申飭。” 從之。)


○(兵曹啓曰: “《大典》《積芻條》: ‘諸邑歲積馬芻, 以備緩急。’ 註云: ‘大官十萬束、中八萬束、小六萬束。 沿路則各加一萬束。’ 云。 祖宗設法, 慮患深遠。 而近來爲守令者, 全不奉法, 無一束積芻, 極爲未便。 今年則根耕已畢, 收穫未及之前, 割盡秋靑、依法積置之意, 八道、開城府, 行移申飭。 冬初, 發遣差官, 列邑巡視, 如有不肯奉行者, 守令論罷, 色吏充軍。 請竝發馬行會。” 從之。)


○(兵曹啓曰: “禁軍之設, 專爲宿衛, 皆是衣冠子弟, 且多前朝官, 故待之頗優, 厚其廩祿, 以資其生, 疎其番次, 以養其勇。 近來番上軍士極其不足, 闕內實入直外, 如巡邏如刑獄如逆家如捕盜加軍官處之定送, 不一其數, 毋論出入番, 長在道路, 一月內曾無數日閑暇。 渠等雖不敢自言, 而怨苦之情, 不問可知。 臣等欲爲啓稟處置, 以慰其心, 惶恐不敢, 遲延旬月。 其中稍歇處, 似不必恒久定送, 敢稟。” 傳曰: “稍歇處書啓。”)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諫院連啓請李克信削奪官爵, 不從。)


○(司憲府連啓李守禮罷職, 不從。)


○承旨權縉啓曰: “尙方失火之時, 司謁李慶宗奉標信, 奔到政院, 臣等卽令上直書吏, 奔遑往見, 則參知尹銑親出石橋, 檢督軍士, 佐郞李用晉親往尙衣院, 率軍人督出衣襨等物, 至於親執冕冠、冕服, 盡力救火云。 (此院書吏卽來言于本院矣。)” 傳曰: “尹銑、李用晉竝敍用, 還授本職。”


7月 20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日庚午王(御經筵廳), 引見水原府使李沖。 王曰: “本府, 南路要衝, 撫恤軍民, 整理器械等事察爲。 如或有荒唐人, 更加機察。” 李冲對曰: “本府非但物衆地大, 素稱難治, 自設防營, 爲任極重。 小臣非但才劣, 加以疾病, 若有事則恐未免僨事之患。” 王曰: “本府任重, 故極擇差送。 勿分內外, 更加盡心。” 李冲啓曰: “見兵曹公事徵兵分符付, 平安道則七千, 黃海道三千五百, 其餘則分付於開城、京畿、江原等道, 而京畿軍兵數, 至於二百。 前見列邑入防之軍, 大邑則十名, 小邑則二三名。 入防非赴戰之比, 而逃走常多, 請梟示, 然後始爲入防。 無事之時, 若此逃避, 況以征胡入送, 則恐不順從。 諸道無非我國地, 而平安道傍近虜窟, 其於戰守, 稍似諳熟。 應發七千外, 又添發三千, 沿江一帶防戍, 或以上送軍兵入守, 則似便矣。” 王曰: “當議處。 天朝聖旨不下, 而我國軍兵入送可乎?” 李冲啓曰: “中原事, 未能逆料。 備局相議之際, 或慮終不至發兵, 或聲言, 使之聞於老酋。 若中原以爲: ‘曾已言之, 速令調發’, 則將無以應之, 不可不預爲整勅。 且束伍萬名則其輜重及從軍, 當至三萬許。 有何糧食而留待於義州乎? 南以雄近當復命, 在我之道, 整頓而後, 可以朝聞夕發, 預備等事, 不可置諸相忘之域矣。” 王曰: “係干逆獄, 詳細購捕。” 李冲啓曰: “前日屢參於親鞫時, 每每着念, 盜直事外, 敢不盡心聞見?” 王曰: “朴賊杳無其聲息聞耶?” 李冲曰: “以情理料之, 我國延袤甚狹, 從前未有未捕之賊。 於山於水, 或不無自死之理, 若生存, 則豈不見捉?” 王曰: “如有所達之事, 則可達。” 李冲曰: “設防營, 非有器具。 元軍八百名內, 四百名上番, 其餘或山城入防, 或府使使喚。 自黃州築城後, 上番尤爲不足, 一百名留防, 其餘上番事分付矣。 前府使姜弘立狀啓: ‘上番將至二月餘, 他無防戍之軍。’ 此無防營耳。” 王曰: “本府軍士, 何以上番? 自前上送乎?” 李冲曰: “前日如有行幸時, 如江華、本府軍, 或一二日來衛, 而上番則臣在兵曹時見之, 無此規矣。” 仍傳曰: “李冲啓辭, 令備邊司議處。”


○備邊司回啓曰以公洪監司尹孝全、水原府使李冲等引見時啓辭, 回啓曰: “令備邊司議處事, 傳敎矣。 臣等伏見兵曹啓下公事, 參商事勢, 調發軍兵, 務足滿萬之數, 而九千五百名分定於平安、黃海兩道, 不足之數, 散派於開城、京畿、江原等道, 其數五百。 今見尹孝全、李冲等所啓之事, 則其意欲以一萬兵, 專責於關西一道, 他道則免調一兵。 臣等就此商量, 調兵之事, 係國家大事, 而一方有事, 八方繹騷, 非國之利也。 本司堂上中, 曾經西路之任者亦多, 以爲: ‘關海以西之兵, 自可添調, 他道軍兵, 不必竝煩調用。’ 云。 耕當問奴; 織當問婢, 調兵之事, 令兵曹速爲處置; 調糧之事, 令戶曹竝爲措置, 俾無乏軍興之患。” 從之。


○傳曰: “尙方銀器偸出賊徒捕捉人, 依大黨捕告人例, 論賞。”


○傳曰: “我國甲冑甚少, 緩急可慮。 今此造砲時, 甲冑竝量宜磨鍊以造。”


○(傳曰: “南門外笑聲及喧擾之聲, 限近日嚴禁。”)


○備邊司啓曰: “經亂以後, 各樣軍器, 蕩失無餘, 拮据收拾, 僅得成形者, 弓箭而已。 數年以來, 朝廷留意於火器, 多方營造, 而其數不敷。 至於甲冑, 最關於禦敵, 而力不暇及, 內而武庫, 外而列邑, 所儲些少, 脫有警急, 無以制敵。 臣等方有隱憂, 聖敎及此, 極爲允當。 第念目今物力殫竭, 大砲造成時, 應入財用, 亦患難繼, 竝與甲冑, 一時措辦, 勢不可爲也。 前日本司, 依唐制, 甲冑別爲造作, 分送于各道監兵使處, 使之依樣製造, 以備緩急事, 啓下行會已久, 果能遵奉施行與否, 今未可知。 令該曹量宜磨鍊, 分送于各道監司兵水使處, 刻日造完, 務令堅固, 以待朝廷命令, 隨生變處, 推移應用, 似爲便當。” 答曰: “依啓。”


○右議政鄭昌衍呈病辭職。 答曰: “此時大臣不可辭退。 宜善爲調理, 出仕。”


○(尙衣提調啓曰: “本院失火, 不成模樣, 今將移設。 而各樣物件移置之際, 恐有虛疎之弊, 且不久還爲移來, 移往移來之際, 事多難便。 臣等更爲商量, 則樓庫二間及冕服奉安溫堗一間, 依舊完全, 各所掌之物, 燼餘不多, 改造成間, 猶可以僅容。 姑勿移設何如?” 從之。)


○祕密傳曰: “銀賊雖夜深, 急急鞫問以啓。 新大將李景深命招, 在逃諸賊多般設機, 跟尋捕捉, 城中巡邏, 亦不輕爲之, 申飭擧行。”


○(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憲府連啓李守禮罷職。 答曰: “推考。”)


○司諫院連啓李克信削奪官爵, 不從。


○有政。 金藎國爲平安監司, 尹銑爲參知, 鄭榮國右通禮, (李弘望爲軍資監正,) 柳希亮爲典翰, (柳孝立爲兵曹正郞,) 朴弘道爲持平, 趙有道爲校理, (柳活爲直講,) 李用晉爲兵曹佐郞, 李大燁爲正言, 李久澄爲修撰(, 金景瑞爲吉州牧使)。


7月 21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一日辛未(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過矣。 休煩。”)


○(司憲府連啓李守禮罷職。 又啓: “前察訪趙廷純發引其養母之喪, 到西小門前, 而坡溪守之喪柩隨至。 其弟坡興守率其下輩, 持杖亂擊, 至於打破喪轝, 敺傷喪主。 一行之人, 或有垂死者, 護喪士大夫, 亦有僅得走避, 其悖戾無狀極矣。 坡興守應順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坡興守先罷後推。”)


○備邊司啓曰: “前後供招倭人, 不過自對馬島近處, 漂風而來泊者也, 別非侵我境土之類。 今若又送軍門, 則非但似涉誇張, 且有所未妥者, 聖敎極爲允當。 第念此非投降者, 則留之不可; 非犯順者, 則殺之不可, 旣已捕捉於我境, 穿過腹裏, 則還送其國, 亦爲不可。 於斯三者, 皆爲不可則不如入送軍門, 故臣等此計, 亦出於不得已也。 依前啓辭, 順付於冬至使之行, 轉送軍門, 似爲稍可也。” 從之。


○(禮曹啓曰: “昨日參議臣金闓帶同各該司官員, 往審慕華館舊址影幀親祭時處所, 則大廳基上, 築作小壇, 壇上可設神座。 而但四面墻垣、舊基間數甚闊, 無可蔽之物。 以訓鍊都監軍中所用揮帳繞之, 揮帳之外, 又使軍兵作陣, 小次設於揮帳之內, 大次設於揮帳與作陣之間, 則地勢似爲便當。” 傳曰: “依啓。 使兵曹商議嚴密扈衛, 凡干擧行儀節, 預爲講定以啓。”)


○(備邊司啓曰: “逆家奴婢元數一千六百口內, 除物故、分揀定配、私廟還屬、本家定給、內需司還屬、各司分給外, 沒數充給小奴婢之價。 其中或有已受去者, 或有未及受去者。 其餘時未定給奴婢, 京則十九口, 外則一百四十六口, 而此亦皆在應換給之中, 更無餘存矣。 敢啓。” 傳曰: “依啓。 宗廟署、中樞府, 有推移定給之數乎? 察啓。”)


○(備邊司回啓曰: “當初啓下事目內, 逆珒奴婢, 沒數換償於定軍私賤之價, 則以此奴婢, 不可移給他司。 況未給價之數, 多至三千餘石, 雖以收貢木綿, 間間題給, 而其數零星, 不足以補其十之一二。 破此與彼, 實非其宜, 只緣殘弊, 各司啓請蒙允, 故在前量宜定給者已多。 今若不得已推移定給, 則京居奴婢餘存者十九名, 以此推移定給, 似或無妨。 但私賤定軍者多, 而逆家奴婢有限, 若隨所啓, 請定給不已, 則私賤給價, 終無了期。 已啓請者外, 今後諸司續續啓請者, 一切勿許何如?” 從之。)


○(火器都監啓曰: “經變以後, 各樣火器, 盡爲散失, 厥後雖設都監, 鑄成大砲, 打造鳥銃, 而元數不敷, 分送各處, 已無餘儲。 脫有緩急, 無以應用, 不可不急急造成。 應入材料及工匠料布, 隨備隨用, 必以優備爲務爲當。 黃海道白翎鎭入番水軍, 逐朔除出五十名, 使之煮鹽事, 備邊司已爲啓下, 今之積在之鹽二千餘石, 令本道監司捉給船隻, 刻期上送。 前日啓下煮鹽水軍五十名, 今後仍令埋炭上送。 始役之初, 應入鐵物工匠料米, 令戶曹辦出, 價布令兵曹辦出, 董役一事, 不可不委任於武班宰臣, 以責其成。 又不可無文郞廳、武臣提調, 文郞廳及備邊司鳥銃句管堂上、郞廳, 依前啓辭, 竝爲書啓。” 從之。)


7月 22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二日壬申(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決非可從, 毋庸强煩。”)


○(司憲府啓曰: “大司憲李惺、持平朴弘道以同生同壻, 法當相避、引嫌。” 弘道以在下遞。)


○(傳曰: “弘文錄史官取才速爲事, 言于大臣。”)


7月 23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三日癸酉(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不允之意, 已盡言之。 休煩可矣。”)


○兵曹啓曰: “事有緩急輕重, 當先其急且重者, 而後其緩與輕者。 西賊狺然有騺鳥斂翼之勢, 陰雨之備, 最急且重, 今將設局, 鑄成大砲。 而各司修理, 比較此事, 其緩與輕, 不啻天淵之判, 上司不審思量, 催督日急。 設使邊警忽馳, 雖有好衙門, 其何能端委居處乎? 限四五朔大砲鑄成間, 各處不緊之役, 姑爲停寢。” 傳曰: “允。 停寢處書啓。”


○(吏曹啓曰: “亂後以堂上仍任判官有例乎, 察啓事, 傳敎矣。 相考前例, 則權晫丙申年間, 以堂上, 仍爲義州判官; 李應獬癸巳年間, 亦以堂上, 仍爲平壤判官矣。” 傳曰: “知道。 濟州判官李廷臣仍任。”)


○吏曹判官書趙挺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卿懇則至矣。 但此非人臣謝病辭退之時也。 卿宜安心調理, 出仕。”


7月 24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四日甲戌湖南儒生宋興周等十一人詣闕陳疏。 略曰:古之爲人臣, 忠愛其君者, 必使吾君, 納諸無過之地, 不計一身之安危。 今之司直臣鄭蘊是也。 蘊以引君當道之言, 被不測護逆之名, 身在縲絏, 至於六月之久, 而天威未霽, 繼之有絶島安置之命。 道路藉藉傳言曰: “宋臣趙鼎之死於吉陽軍, 趙汝愚之死於永州, 恐復見於今日。” 嗚呼! 天鑑之下, 安有如此等事哉? 嗚呼! 蘊忠憤所激, 辭氣過當, 盡言不諱, 直觸雷霆, 實出於渠所云: “勿欺犯”三字。 蘊非不知言出而禍隨之, 不忍負殿下千一之會, 每以非堯、舜, 不陳之語, 爲臣子敬王之職分。 故蘊之疏有言曰: “殿下務得大妃之歡心。” 者, 無他, 以大舜䕫䕫齋栗之孝, 望於殿下也。 蘊之疏有曰: “命有司, 追復永昌之號。” 者, 無他, 以大舜不庄藏不宿之愛, 望於殿下也。 此所謂: “伊尹之使是君爲堯舜之君也。” 蘊之疏有曰: “斬鄭沆, 取三人, 投之四裔。” 者, 古之人有言之者, 爰盎是也。 漢時淮南王長(謀反)〔謀叛〕, 丞相張蒼等雜奏當棄市, 制曰: “朕不忍置法於王。” 乃赦, 處蜀。 爰盎諫曰: “淮南王爲人剛, 今暴摧折之, 臣恐其逢霧露道死。 陛下有殺弟之名奈何?” 上曰: “吾特苦之耳。 今/令復之。” 長果不食而死。 縣傳者不敢發車封, 至雍, 雍令發之以死聞。 上悲哭謂盎曰: “吾不從公言, 卒亡淮南王。” 盎曰: “陛下遷淮南王, 欲以苦其志, 使改過。 有司、宿衛不謹, 故病死。 斬丞相、御史, 以謝天下乃可。” 上卽令丞相、御史逮諸縣不發封餽侍者, 皆棄市, 以列侯, 葬淮南王于雍, 置守塚三十家。 蘊之言, 卽盎之言也。 伏願殿下以漢文斬不發餽侍之刑, 先加於鄭沆, 明示典刑, 梟首八方, 使童稚抱冤之魂, 少洩於泉壤之間, 則上可慰先王在天之靈, 下可解一國臣民之憤矣。 嗚呼! 蘊往在戊申, 以死衛國, 式至今日, 思死其言, 戊申今日, 終始一節者蘊也; 戊申今日, 賞罰懸殊者, 殿下也。 蘊之事殿下, 旣已盡矣, 殿下之視蘊, 一何如是乎? 自古爲人臣, 諫於其君者, 十九史中, 有幾人哉? 汲黯、朱雲漢之諫臣也; 魏徵、陸贄唐之諫臣也; 唐介、呂誨, 宋之諫臣也。 況吾堂堂聖朝, 可無一諫臣乎? 殺諫臣, 國隨以滅者, 衛靈公、陳後主、唐僖宗數君而已。 《春秋綱目》, 直書其事, 以著其所以亡, 其戒後世深矣。 伏願殿下法文武之弛張; 體《春秋》之恩威, 小霽雷霆, 特恕其戇, 使忠直之臣不至於魑魅之禦而得保軀命, 則宗社幸甚, 臣民幸甚。 至於幼學臣趙慶基起、進士臣李安眞・鄭復亨等, 俱以憂國愛君之誠, 不忘沐浴聖化之恩, 奮不顧身, 抗章敢言, 欲使二百年孝理、倫紀, 極天罔墜, 而不蒙聖允, 咸在罪籍。 伏願殿下, 亦加寬貸, 以伸士氣焉。 近來不幸, 逆變繼起, 士氣沮喪, 人心騷擾。 加以水旱連仍, 民貧賦重, 東倭、北虜, 朝夕可慮, 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 傳曰: “小人之使爲國家, 菑害竝至, 雖有善者, 亦無如之何矣。” 伏願殿下退朝之餘, 淸閑之燕, 求直諒博給之臣, 日論古議義, 以廣多聞之益。 至於用人用刑之際, 不以左右之言, 而必以國人之言, 則諂諛之士希旨之言日疎, 敢諫之士逆耳之言日進。 禍福定、是非正、賞罰明、黜陟當, 無一朝顚沛之患, 而有萬年無疆之休矣。答曰: “爾等聽誰人之指嗾, 陳此兇疏, 直指嘗試乎? 天日在上, 從實以對。” 命召致興周于政院, 卽令手書以入, 興周對曰: “人臣欲進言吾君者, 先欺君可乎? 自古草野不顧身進言者, 未聞聽某人指嗾也。 今承聖敎, 臣何敢言? 伏願殿下天地無私, 持衡平察。” 傳曰: “今姑容貸, 後勿如是。”


○領議政奇自獻上箚: “臣數日內, 旋出四腫, 又於左脚, 生腫一處, 醫言不可着衣出入。 而頃日中殿誕日, 有致詞之禮, 右議政亦呈辭, 不可無班首云, 故不得已强疾進參, 欲過此後因調理累日。 因致磨觸益傷, 昨朝以後則不能着褌, 又不能着衣, 乃始作裙而略掩不瘡之處, 露脫半體, 坐臥皆不便, 不知何能自處, 又不知厥終之何如也。 來見之兩班、常人皆目見而驚駭, 慮其難救, 而勸其善治也。 近日以臣不得進參之故, 久廢推鞫, 時急之事, 因臣有病而遲延, 不勝惶恐之至。 醫言: ‘若不至於因此死亡, 則必至來月初旬後, 或望其差。’ 云。 而臣之父祖, 皆以背腫身死, 臣之此腫, 恐是父祖死亡之疾, 而因此亦不得起也。 且暫爲語言, 則熱氣輒大作, 癢痛難堪, 直欲磨樹而裂破也。 當此多事之時, 不可帶職而治兵病, 伏乞聖慈命遞臣本職及訓鍊都監都提調, 以便公私。” 答曰: “省箚, 知卿前患腫證, 尙未差愈, 爲之驚慮。 宜勿辭安心調理以出。”


○右議政鄭昌衍七度呈病。 答曰: “累省辭章, 深用缺然。 目今國事艱虞日甚, 卿以同休共戚之臣, 何遽爲辭退之計乎? 雖或有疾病, 安心調理, 速爲出仕, 以副予望。”


○傳曰: “慶平君吉禮家舍, 則軍人料布, 不爲題給, 至今未畢云。 姑勿徑減, 速爲題給, 使於一二月內畢役。 停罷處書啓。”


○司憲府(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又啓:) “奴婢之法, 乃我國名分之大防。 頃緣亂離乏兵之時, 雖有試才從良之擧, 此非永久應行之規也。 請令備局更議, 前日令監兵使, 春秋試才免賤之規, 勿爲擧行。 亂後京畿擧子, 咸聚京師, 而尙無道內設場之時, 蓋所以蘇殘祛弊也。 今年水旱之災, 非但畿甸尤甚, 宣惠設廳之後, 守令無私辦之路, 今若設場, 必多病民。 請今年大比, 京畿擧子依近規, 聚試京師。” 答曰: “徐當發落。”


○(司諫李挺元啓曰: “臣以侍講院兼弼善, 入直春坊, 以中殿誕辰陳賀事, 同僚齊會于本院, 臣請番于應入之員, 則兼文學朴自興曰: ‘吾當入之, 而今日適有故。 明當早入。’ 相與面約而去。 翌日使下吏請入, 則自興曰: ‘吾都不省替直之約, 本曹省記, 已呈于政院, 今日則決不可入。 明日早朝替入。’ 云。 臣於昨日朝, 又使下吏請入, 則自興曰: ‘昨日不入, 亦已未安, 今日吾當必入。’ 下吏又言于臣曰: ‘卽刻以朴正郞之言, 請番于柳孝立文學, 則文學曰: 「今日吾必替入。」’ 臣又問下吏曰: ‘柳文學丁寧入番乎?’ 下吏曰: ‘文學必入。’ 云矣。 臣夕講之後, 急於子病, 不爲面看而出來, 下吏來言曰: ‘柳文學不爲入直, 勢將闕番。’ 云。 臣之所居, 僻在東城一隅, 而下人盡散, 日已西入, 雖欲還入, 末如之何也。 孝立初不有替直之言, 則自興必當入之矣, 旣不自入, 而又使人不入, 其意未曉也。 臣之愚妄, 萬萬無狀, 不料人終有二言, 徒信人重諾, 而徑出之, 使書筵重地, 致有闕直之弊, 臣之罪戾, 至此極矣。 況臣方在應推之中, 何可仍冒言地乎?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柳慶宗以李挺元旣已徑出, 方在應推中, 請遞, 從之。)


○有政。 以李睟光爲同知成均館事, (金夢虎爲宗簿寺正,) 高用厚兵曹正郞, 曺挺立持平, (朴自凝爲典籍)。


7月 25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五日乙亥(火器都監啓曰: “鑄成火器, 打造鳥銃、三穴銃筒, 皆以鍮鐵、正鐵爲之, 非炭, 則不能成形, 必須優備炭石, 然後方可不至停役。 白翎鎭煮鹽軍五十石/名, 移用於埋炭事, 已爲啓下, 旣設大役, 則不可中止。 公洪道瑞山郡大山串, 眞木茂盛, 頃日訓鍊都監差遣郞廳, 多數埋炭而來。 令公洪水使逐朔除出水軍五十名, 依白翎鎭例, 使之急速埋炭, 載船上送宜當。 凡設外貢, 蓋爲國用。 軍器寺一年正鐵外貢之數, 僅一萬斤。 我國之習, 旣曰‘外貢’, 則雖産鐵之邑, 皆不以本色上納, 例以米布輸送, 中間盡爲花消, 畢竟入于公家者, 不過一萬斤正鐵, 豈不其可惜也? 今宜令戶曹, 別樣措備軍器寺一年外貢正鐵之數, 以足公家之用。 黃海道、全羅道、公洪道軍器寺貢物正鐵之價, 或米或布, 一依各道各官常定之價, 使之輸送于戶曹, 上來之後, 令戶曹輸納于都監, 則工匠料食、鍮鐵、正鐵, 亦可推移貿用。 如此爲之, 則實爲兩便。” 傳曰: “允下。 去人書啓, 而另擇下送, 俾無濫斫作弊。”)


○備邊司啓曰: “向化胡人, 布滿諸道。 非我族類, 或居海濱, 漁採爲業, 或在內地, 耕獵爲事, 生子生孫, 寔繁有徒。 利其免稅, 我民之投入者亦多, 若不善處, 終爲難制之患, 聖慮所及, 至爲深遠。 但其處置之際, 輕重緩急得宜甚難。 他大臣出仕後, 從容議處。” 傳曰: “待他大臣出仕 , 十分從長善處, 俾無後患。”


○(司憲府連啓, 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7月 26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六日丙子祕密傳于承旨權縉曰: “潛商人痛禁, 犯者一一啓聞重治。 在逃逆賊及荒唐人, 譏察跟捕等事, 另加察爲。 朴賊或南走倭中, 勿煩朴賊姓名, 密密詳探, 劃卽馳啓事, 各別盡心爲之之意, 言于東萊府使朴慶業。”


○吏曹判書趙挺上箚辭職, 略曰: “自古銓衡之任, 如過一年, 例皆辭遞。 如臣庸暗無狀, 首尾三載, 無一可稱云云。” 答曰: “久任何傷? 宜遵前旨, 勿辭盡職。”


○備邊司啓曰: “黃州築城, 本爲關防之重。 而此道上番之軍, 二年除番, 專委於此, 至用田結之軍, 目今所築, 僅十分之一二。 以此計之, 七八年間, 完了無期, 此城之役, 恐非今日之急務也。 本道新經逆變, 逮捕連年, 民心不無騷動於其間。 而今因上國徵兵之擧, 調發軍兵, 多責於西路, 本道分定之數, 至於三千。 則數年築城之餘, 疲弊殘兵, 又將赴戰於異域, 其辛苦愁歎之聲, 必將上徹穹蒼。 今不速罷城役, 則無以慰西路人心, 姑爲停寢, 徐觀事勢, 更議處之。” 傳曰: “下問本道監兵使處置。”


○(兵曹啓曰: “宿衛之任至重, 而許多新進武士, 臣等未能遍知, 令本廳會薦注擬。 今聞頗多不稱者, 今朔試射時, 試其才, 觀其貌, 兼行澄汰何如?” 從之。)


○傳曰: “留門時, 依例遣注書, 明火、雜人另加譏察嚴禁。”


○(司憲府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掌令朴梓來啓曰: “前僉正朴由忠以杖濫打孕妓, 至於五十度, 四日之內, 子母俱殞, 乃國人之所共知。 而渠之元情, 乃云: ‘依本院規例, 略示撻罰。’ 又云: ‘所坐廳事與撻楚處稍遠, 語音不接, 妓之有病、有娠, 下人不告, 渠全然不知, 從例施罰。’ 妓之出闕, 旣由於滿目病重, 而又捧請簡, 則渠之所謂: ‘不知娠。’ 病者情狀自露。” 又云: “有娠, 則雖係干一罪, 待産用刑, 國典所載。 其知其違法, 而故犯之狀, 尤可惡也。 且選妓非如樂院典僕, 而舊規, 以紅索, 懸手於簷楹, 以楓木細枝撻之。 由忠則高懸重捶, 以之致死, 而乃云: ‘以舊規, 警怠緩。’ 張皇飾辭, 敢肆欺罔, 咫尺天威, 無所忌憚。 渠雖欲免罪, 初覆檢實因, 其可誣乎? 臺諫所論, 雖或出於風聞, 而如此明白之事, 萬目難掩。 苟不重治, 法將不行, 請命先治由忠欺罔之罪, 依律科斷。” 答曰: “令禁府察處。”)


○有政。 以李弘望爲司諫, 李挺元爲弼善。


7月 27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七日丁丑承旨權縉啓曰: “江界係是關防, 境接野人。 府使安玏今日拜辭, 在逃諸賊, 容貌、年歲, 竝爲書給, 物色譏察之意, 亦爲言送。”


○茂林君善胤密疏入啓。 答曰: “省疏, 具悉誠懇。 當議處焉。” 備忘: “此上疏付罪人等, 令三大將今日內議捕, 喚御史所隱處, 令許楗及醫女, 窮極搜捕。” 【喚御史, 臨海妓名也。 臨海敗後, 逃匿民間, 至是被捕。】


○權縉啓曰: “當此危疑之時, 宗室、宰臣祕密陳啓, 自上特下召命, 則所當趨詣不俟駕, 而訓鍊都監大將邊應星久不來赴, 極爲駭愕。 請推考治罪。” 從之。


○左議政鄭昌衍八度呈辭。 答曰: “大臣進退, 實係國家安危。 今日何時也? 邊圉孔棘, 國事遑遑, 此豈大臣連章乞退之時乎? 卿宜安心善調, 從速出仕, 毋孤予望。”


○兵曹啓曰: “今此徵兵, 非朝夕所督發, 而監兵使不善處置, 守令不善奉行, 則選抄之際, 不無請托, 民必怨咨, 所關豈不大哉? 在昔盜賊之興, 或由於送徒簽丁之日, 誠可懼也。 奴酋若能革心歸順, 中朝豈至用兵? 中朝必欲問罪, 而委右協於我, 則勞民雖重, 不得已應命。 此意措辭, 下諭各道, 似合鎭定之意。 有大調發, 必有異數, 以慰民心, 王政先務。 兩西或蠲除貢物, 或蕩滌逋欠, 亦似宜當。” 答曰: “依啓。 慰民心之擧, 更加詳議爲之。”


○掌令南橃來司憲府啓曰: “爵賞乃人主礪世之具, 而近來以微勞細功, 輒陞金玉之班, 識者之寒心久矣。 備兵器、儲軍糧、築城郭、鑿溝洫, 乃其分內事, 而亦非出己財, 役神鬼也。 雖或有別造可酬之績, 自有相當之賞, 而況五品之於堂上, 等級懸絶。 堂上之陞嘉善, 嘉善之陞資憲, 自祖宗以來, 亦不輕施, 乃其所以重名器也。 頃者李昇、沈誢、金瑬、李忠立、李宗一、金景瑞、李興立、宋安廷、金藎國等, 賞加太濫, 物情駭異, 請竝命改正。 黃州築城之役, 今至三年, 尙未完了, 所築之處, 未滿十分之一, 而民勞已極, 怨聲徹天。 當此上國徵兵之日, 凡百調發, 多責兩西, 若不及今善處, 將無以收拾人心。 請特遣風力御史, 使之看審功役, 採訪民情, 詳悉啓聞, 還收下問于監兵使處置之命。 假注書之職, 非他假官之比, 在近密之地, 掌記事之任, 自前選擇, 其意有在。 近來專不擇人, 庸雜備擬, 殊甚未便。 請當該注書推考, 今後各別擇差。” 答曰: “李昇等事, 照例施賞, 勿爲煩論。 築城事, 巡檢使不久下去, 豈可又遣御史? 下諭問之可矣。 餘他事依啓。”


○(司憲府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左承旨權縉啓曰: “逆獄罪囚數多, 禁府囚人, 分囚典獄署, 今則獄間多曠, 竝還囚何如?” 答曰: “待完獄後, 還囚。”


○傳曰: “國事危如春雪, 雖君臣上下竭力盡心, 尙難圖濟艱難, 而百隷怠官, 日以益甚, 莫能收拾, 已爲寒心。 況大臣、三司相繼引疾乞免, 殊無盡悴之義, 未知此制虜之長算耶? 無非予薄劣忝冒之致, 竊常痛歎。”


7月 28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八日戊寅(兩司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九人賞加改正, 不從。


○義禁府啓曰: “大臣不參推鞫, 而罪人違例推問, 不無後弊, 決難推鞫。” 答曰: “今姑捧招以啓。”


○大司憲李惺、大司諫柳慶宗啓曰: “今此捧招之事, 係干逆獄, 固不可頃刻遲延。 而第自前凡有大獄, 必使大臣參鞫者, 乃所以重其事也。 若無大臣, 而創開新規, 則非但獄體不嚴, 亦必有後弊。 臣等俱忝兩司, 不可晏然參鞫, 請命遞職。” 答曰: “逆賊人人皆得以誅之, 何必大臣乎? 大臣莫念國事, 引疾不出, 則不可待大臣之出仕, 緩緩推鞫也。 卿等誤矣, 勿辭。”


○權縉啓曰: “兩司長官方爲引避, 今日不得爲推鞫矣。” 傳曰: “逆賊推鞫, 何如是緩慢乎? 明日只禁府堂上, 待天明會鞫。”


○備邊司啓曰: “北道私賤之爲正軍者, 令監兵使試才優等者許良, 而臺諫以爲: ‘從良, 重事也。 若因其一時試才而便許之, 則非所以重名分也。 且令監兵使循例試才, 則其間不無弊端。 無已則特遣御史, 如各道山城試才之規, 取其中優等一二人免賤, 則猶或可也。 而前所謂待有功者, 乃指斬敵首之類也, 監兵使試才免賤之規, 勿爲擧行。’ 云。 臺諫論啓之意, 固非偶然。 依啓辭, 私賤之爲正軍者, 稱以‘壯勇隊’, 必有軍功, 然後乃許從良事, 添入於巡檢使事目中宜當。” 從之。


7月 29日[편집]

○甲寅七月二十九日己卯司諫李弘望、獻納趙存道以不卽處置引避, 竝退待(物論)。


○司憲府連啓李懿信依律定罪。 答曰: “李懿信只陳所懷而已, 有何依律之罪乎? 所論太過。 休煩甚當。” 又啓請李昇等九人加資改正。 答曰: “加資不可改。”


○大司憲李惺、掌令(朴榟)〔朴梓〕以不參推鞫, 俱引避, 退待(物論)。


○(備邊司啓曰: “閭閻間, 有《國朝征討錄》一冊, 祖宗朝征伐倭、虜之擧, 盡在其中。 本冊年久殘缺, 事有可考者, 故令寫字官依樣謄書入啓, 入備御覽。” 答曰: “此冊謄書, 實錄奉安處, 各一件分藏。”)


○(備邊司啓曰: “群議不同, 或以爲: ‘以已往觀之, 能守與否, 未必在於武官, 惟在擇人而已。’ 或以爲: ‘臨急察職, 不係於文、武、蔭官北道則武臣非不足, 文官之間間交差, 恐不爲害。 西路之受敵初面, 似不可議處。’ 或以爲: ‘西北守令武弁亦多, 若非關防重地受敵初面, 則恐不可輕遞。 無論文武, 只在精擇人器可合。’ 或以爲: ‘雖有事變, 但須得人。 西北守令, 文官交差, 自前有意, 恐不可以邊方直路, 而盡遣武官。’ 或以爲: ‘此事當審其形勢要衝、調用緩急而爲之。 至於邊將當否, 則尤所難知, 先差摠督, 聽其裁處。’ 或以爲: ‘某某州縣當遞。’ 云。” 答曰: “成川內地, 似不必竝遞。 此外可遞處, 下問于兩界監兵使, 使之詳議, 馳啓後處置。 先差摠督之意, 亦未能詳知, 更爲回啓。”)


○(備邊司回啓曰: “守令之能擧其職, 不在於文、武、蔭官, 惟在得人而已。 苟非關防重地受敵初面, 則不可輕易遞改。 先差摠督之議, 蓋出於本兵之地。 頃者分守道白副使咨內, 適有徵兵之言, 雖非捧聖旨及兵部以下詢謀僉同之事, 而早晩降勅, 難保其必無, 則邊上軍機, 有難遙度, 欲倣天朝摠督軍門之制, 差出別人, 專制一面, 其意亦出於不得已也。 今南以雄回自遼東, 臣等伏見謄送回咨, 白副使前日移咨之意, 似在於先聲後實。 今不當遞出摠督之臣, 徐觀事勢, 更議處之。” 從之。)


○傳曰: “影幀奉移時, 凡儀物, 另加檢飭精備。 奉移一路館驛, 使之精潔修掃, 致其誠敬, 務令弊不及民事, 盡心察爲。” 【時, 將移香山所奉太祖影幀于全州。】


○(庭鞫喚御史, 凡接過之人, 皆究問逮捕, 或栲或流竄, 轘喚御史于市。 【喚御史本一娼妓, 又不在辭連中, 亦非亡命人, 治之如大逆, 至於典刑, 他可知矣。】)


7月 30日[편집]

○甲寅七月三十日庚辰掌令南橃、持平孫倜・曺挺立啓曰: “大臣、兩司有故, 則雖三省之坐, 尙不可爲, 況此鞫逆乎? 再昨兩司之引避, 專以無大臣推鞫爲未安, 而畢竟竝無兩司而鞫之, 是由臺諫不能爲有無於國家也。 臣忝言地, 未卽捄正其事, 致有創開無前之規, 使鞫逆不重, 獄體爲輕, 何敢自謂無失, 而强顔苟冒, 處置同僚乎? 請罷臣職。” 竝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請(命)兩司出仕, 從之。 《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


광해 6년 8월[편집]

8月 1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一日朔辛巳大司諫柳慶宗啓曰: “鞫逆至嚴且重, 而臣以引避, 不得進參, 使兩司參鞫, 流來體面, 自臣身而墜落。 臣之所失固大, 請遞。” 答曰: “勿辭。”


○傳曰: “判義禁命招, 速爲推鞫。” 判義禁朴承宗命招不來。 傳曰: “更爲命招。” 又病不來。 傳曰: “更爲命招。”


○兩司上箚請: “敦諭諸大臣, 期於參鞫。 臣等隨參於無大臣之庭鞫, 極知未安。 俱有言責, 終難含默。” 答曰: “予有何得罪於諸大臣, 而諸大臣之不附如此? 必有所以。 予將何顔, 乞哀請出乎? 予雖不淑, 必不爲此態。 卿等宜明愼鞫獄, 以嚴討逆之典。”


○司憲府啓曰: “守宰之任, 惟在得人。 牧民、禦敵, 何擇文武? 外賊未來, 邦本先搖, 揆其輕重, 誠非細憂。 安邊雖曰北路初程, 實是關嶺咽喉, 將士往來之際, 受弊尤甚。 癸未之亂, 亦不用武臣, 而以楊士奇擇遣者, 良以此也。 定州雖在淸川之北, 物衆地大, 乃關西之府庫也。 蓄財儲糧, 以爲他日之保障, 政是當今之長策也。 亂後或間差武臣, 而仍致板蕩, 厥後擇送文官, 僅得蘇復, 此可鑑矣。 二邑遞改之命, 初由於徵兵之擧, 而師期尙遠, 姑當養民而待時, 豈可使完實之邑, 重委於武夫之手乎? 若以時任之守爲不合, 則更擇文武兼材之人而代之可也。 請命備局, 文官有有心慮、武才者, 極擇差遣。 且試所貢士乃是莫重之事也。 雖以至公無私者爲考官, 或未免情外之謗, 況以同道之人, 掌其考試之任, 其能免循私之誚乎? 近來科場生事, 多由於此, 不可不預爲之防。 今年下三道京試官參望之員, 皆是本道之人, 請竝命改擬。 罪人捕捉, 乃是重事。 而韓山斗等捕捉草記, 至於遺失, 不職之罪大矣。 請當該注書罷職。 前啓李昇等賞加, 不可不改正之意, 論列已久。 請勿留難, 亟命改正。” 答曰: “改正事不允。 他餘事依啓。”


○(兩司連啓, 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辭職。 答曰: “此時不可引疾, 速出鞫獄。”


8月 2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二日壬午館學儒生鄭潔等七十餘人上疏, 請治宋興周等護逆之罪, 以快輿憤。 答曰: “省疏, 用嘉爾等之孤忠。 可謂鳳鳴朝陽, 予當留念。 目今義理晦塞, 人心不測, 罔念主辱臣死之義, 惟以護逆緩論爲事業, 則是君臣之義掃地盡矣。 環東土數千里禮義之邦, 變爲禽獸之域, 國之不亡者幸矣。 爲此論者, 烏得無罪? 予切痛焉。 賊蘊旣因大臣之請救, 參酌定罪, 何必盡律? 諸生宜知予意, 退修學業。”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頃日伏見宋興周等上疏, 大槪請殺鄭沆、宥鄭蘊事也。 臣心極痛惋, 議於二三同僚, 則皆以爲‘待其疏下而處之未晩。’ 臣以爲然, 未卽發論矣。 近來義理晦塞, 公議泯滅, 徒知護逆, 而不知有君父, 極可痛也。 夫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苟有逼上之罪名, 則爲宗社除禍本, 有不得已。 此一國臣民之所以擧法而請討也。 鄭蘊以戊申之人, 赤幟緩論之中, 妄陳悖逆之疏, 使公論不立, 異議橫生。 護逆之輩, 接踵而起, 蘊之罪, 至此而極矣。 聖量海涵, 只竄遠島, 已爲寬典。 而不軌之徒, 以蘊爲直, 欲使惡名, 歸於君上而後已, 其罪不下於蘊也。 臣備位言地, 不爲抗論, 至令儒生, 發憤陳疏, 臣何敢冒據, 請遞臣職。” 答曰: “人之所以爲人者, 以其有五倫也, 君臣之義居其一。 所謂天之經、地之義, 根於秉彝之天, 不可以作爲也。 若於此焉得罪焉, 則只禽獸而已。 予雖薄劣, 旣忝其位, 則身爲其臣子者, 何敢生觀望護逆之計乎? 自變生以後, 正色立朝, 盡心討逆, 明大義、安社稷, 屹然爲邦家柱石、長城者誰耶? 此所以怪鬼之輩, 爭起作挐也。 然由予不德, 有以致之, 何敢咎於人哉? 昨見儒生之疏, 稍有生氣。 他尙何說? 夫係大義者, 不可苟也。 誠以不如此, 則正論熄而倫紀滅矣。 勿辭, 更嚴討賊之義。” (朴榟)〔朴梓〕再啓曰: “今承批答, 辭旨嚴峻, 臣不覺戰栗于下。 待罪言地, 不能嚴討賊之義, 使兇蘊假息, 怪鬼接踵, 臣之罪至此而極矣。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李惺、掌令南橃、持平曺挺立・孫倜啓曰: “爲君父討逆魁, 爲宗社除禍本, 乃人臣之分義。 而傳所謂: ‘專心所事, 致死所在。’ 者, 是也。 三司百僚討㼁經年, 聖上猶不忍從, 而㼁先自斃, 則實一國臣民莫大之慶也。 蘊乃反致疑於不當疑之地, 至以假手之說, 加於君父, 而冒陳兇疏, 字字不道。 頃者三司之臣, 請以按律, 而聖上特用寬典, 終不加法, 好生之德至矣, 大臣之請救, 不過將順而已。 興周不知罪蘊, 而敢請宥之, 至曰: ‘欲快臣民之憤。’ 前此臣等雖未見元疏, 不覺心膽俱裂也。 今見執義(朴榟)〔朴梓〕避嫌之辭, 欲待其疏下, 而不卽引避之失。 臣等俱有之,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柳慶宗、獻納趙存道啓曰: “臣等頃見宋興周上疏, 則有‘斬鄭沆、宥鄭蘊’之語。 而臣等不卽發論, 與憲府無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金夢虎啓曰: “臣雖新除本職, 何敢自謂無失?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8月 3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三日癸未司諫李弘望啓曰: “適有賤疾, 始詣闕下, 則下吏皆以爲: ‘兩使司全數避嫌, 然後合啓不得爲之, 如有一員, 則例爲合啓。 而昨者司諫, 旣不爲避嫌, 又不爲合啓, 使大論無端闕之, 有若停啓者然, 此實無前之事也。’ 云。 墜落舊規, 自臣身始,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傳曰: “罪人烈伊【先朝侍姬。】, 與金蘭同惡, 通書外間, 祈禱內庭, 妖邪兇慘之事, 敗露難掩。 依金蘭例賜死。”


8月 4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四日甲申司諫李弘望再避啓曰: “本院之官, 無一人然後, 監察代入省記者, 流來法例也。 再昨同僚皆避, 臣未及避嫌, 則無故在職者, 臣也。 當以臣名入省記, 而敢以監察代入, 違例犯法之罪, 臣實難免。 昨日避嫌之時, 當竝爲引嫌, 而臣以家患, 精神昏亂, 全然忘却, 今又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召大司憲以下就職。


○司憲府啓曰: “全羅右水使李光英爲人貪暴, 到處泛濫, 平生所長, 不過善事肥己。 加以廣植田園, 多占良民, 請命罷職。 前啓李昇等, 請加資改正。” 答曰: “不允。 李光英事依啓。”


○兩司連啓, 請李懿信定罪。 又兩司啓: “近來倫紀斁喪, 義理晦塞, 人知全恩之爲美, 不知討賊之爲分義, 鼓倡邪說, 眩亂是非。 蘊乃冒上兇疏, 營護逆㼁, 始之以假手之說, 終之以濟王之事, 忘君護逆, 無所忌憚, 凡有血氣者, 孰不痛心? 而興周以一風漢, 假托儒名, 敢生救蘊之計, 通文于館學, 館學不受, 則至於陳疏, 其無君護逆之罪, 不可容貸。 請焚其疏, 令四館從重處置。” 答曰: “不允。 興周置之可也。”


○以李春元爲承旨, 李用晉爲正言, (李忠養爲宗簿寺正,) 尹知養爲兵曹佐郞。


8月 5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五日乙酉兩司連啓, 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請焚宋興周兇疏, 令四館處置。 答曰: “不允。 興周之疏, 極爲兇悖, 但緦功, 不須察也。”


8月 6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六日丙戌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加資改正, 不從。


○司諫院啓曰: “臣等伏見昨日備忘記, 尙方救火人等賞加、除職、賞賜有差, 臣等不勝驚怪。 守直官吏不謹火之罪, 自有其律, 各人之奔走救火, 乃其分內事也。 有何可紀之勞, 而陞之以重加, 授之以爵祿, 或馬或布, 濫用輕施, 至於此極? 凡在瞻聆, 孰不駭異? 請還收成命。” 答曰: “尙方失火, 火照大內。 奔救之人, 不可不賞。”


○兩司連啓宋興周(、李懿信等)事, 不從。


8月 7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七日丁亥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不從。


○司諫院連啓, 請尙方救火人賞格還收成命, 不從。


○兩司合啓宋興周(、李懿信等)事, 不從。


8月 8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八日戊子政院啓曰: “大臣及推官、兩司長官皆已齊會於鞫廳, 而刑房承旨權晉縉, 卽刻送言, 病未得參云, 何以爲之?” 傳曰: “明日爲之。”


○兩司連啓, 請罪宋興周(、李懿信等)事。 答曰: “勿爲煩論。”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又啓: “人君之御下者, 只在於命令, 命令不行於下, 則紀綱將無所施, 而終必至於危亡矣。 朝廷, 四方之根本; 近侍, 百僚之觀瞻, 銀臺、玉堂之臣, 以掌出納、備顧問之人。 不知不俟駕之義, 違命之罪, 身先犯之, 其何以糾察而使百僚師師乎? 朝廷如此, 四方可知。 平居無事之時, 旣不以君命爲尊嚴, 則他日之弊, 有不可言。 請自今凡承召不進, 衆所共知病重者外, 皆以私罪, 制書有違律照斷, 捧承傳, 以革不趨君命之習。”


○司諫院連啓, 請尙方救火人等賞格還收成命事。 答曰: “勿爲强論。”


8月 9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九日己丑傳曰: “今明日推鞫姑停, 刑房承旨調理出仕後, 爲之。”


○兩司連啓, 請罪宋興周(、李懿信等事)。 答曰: “不允。 窮兇極惡之蘊, 只定配而已, 亦無焚疏之擧, 則兩司何厚於蘊, 而薄於興周乎? 毋煩。”


○(司諫院連啓曰: “宣川郡守鄭應井, 本以驕妄悖戾之人, 加以性且貪鄙, 到處割剝, 如此之人, 不可更授臨民之官。 請命罷職。 請尙方救火人等賞格還收成命。” 答曰: “不允。 鄭應井不可以前日之事。 更論試遣可矣。”)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不從。


○右議政鄭昌衍九度呈病。 答曰: “宜遵前旨, 安心善調, 痊可卽出, 勿爲遐棄寡昧。”


○禁府, (罪人)田業龍、田應龍拿囚。


8月 10日[편집]

○甲寅八月初十日庚寅兩司俱引避曰: “兇蘊之疏, 語涉不道, 揆以常刑, 死有餘罪, 聖度包容, 特爲參酌。 臣只知將順美意, 而終不出一言, 臣罪萬死。 且興周兇悖之言, 蘊疏有以啓之, 而昏不致察, 未卽請焚, 不職之誅, 亦所難逃。 昨承嚴批, 安敢苟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大槪“大司憲李惺、持平孫倜・曺挺立、獻納趙存道、掌令金夢虎、大司諫柳慶宗, 請竝命遞差。” 從之。


○以(尹衡甲爲平安道都事, 李愼爲江界判官,) 柳汝恒爲檢閱, 卞三近爲注書(, 許𥛚爲戶曹正郞)。


8月 11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一日辛卯政院啓曰: “今日千秋節, 而上年亦不爲推鞫, 何以爲之?” 傳曰: “勿爲。”


○(京畿監司書目交河呈, “兼司僕崔應龍先鋒被抄後逃亡, 梟示軍中。”)


○戶曹啓曰: “措備軍餉, 宜及秋初爲之, 庶無失時之患。 從事官尹衡甲專管慶尙道軍餉, 頗能盡職, 而移授都事, 極爲憫慮。 請都事改差。” 從之。


8月 12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二日壬辰以柳潚爲大司諫, 李挺元爲掌令, 朴弘道爲獻納, 金頊爲持平, 宋諄爲大司憲, 柳活爲持平, (吳行敏爲平安道都事)。


8月 13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三日癸巳王御西廳, 親鞫。 傳曰: “先朝宮烈伊與金蘭同惡, 通書外間, 祈禱內庭, 妖邪兇慘之事, 敗露難掩, 依金蘭例賜死, 自癸丑之變, 舊宮人訊斃者, 不記其數, 至今繫尙多, 連續賜死。”


○大司諫柳潚啓曰: “臣曾忝承旨時, 見兇蘊疏中, 有不忍見之語, 議于同僚而使之改入。 雖出於愛君之誠, 而其謬妄之失, 在所難免, 臺評之至宜矣。 況兩司以興周焚疏之事, 語及於蘊, 臣方俟物議之不暇, 何敢在職? 弟活又忝持平, 兩司是何等地, 而以臣之兄弟而苟充哉?”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柳活啓曰: “兩司通避, 自有前例, 大司諫潚卽臣之同生兄也。 决不可苟冒, 請遞。”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右議政鄭昌衍十度呈病。 答曰: “累省辭章, 豈不知卿懇? 但目今艱虞日甚, 此豈大臣告休之時? 宜勿更辭, 速爲出仕, 共濟國事。”


○傳曰: “影幀郊迎時, 不用樂未安, 令禮官議啓。”


○獻納持平金頊啓曰: “蘊疏之兇慘, 有不忍見, 而昏不致察, 未卽請焚, 則當初不職之失, 臣亦有之。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大司諫柳潚、持平柳活、獻納持平金頊, 請竝命出仕, 從之。


8月 14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四日甲子午執義朴梓啓曰: “臣頃於論興周也, 請治其根柢, 乃指培植賊蘊, 致有兇疏之人也。 臣發此論, 同僚或問根柢, 或默不應。 臣卽欲引避, 慮其騷擾, 終未免苟同, 疲軟之罪, 固所難免。 至於蘊疏請焚之擧, 亦未一及, 臣之所失, 與已遞者無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李弘望啓曰: “蘊疏不爲請焚之失, 與已遞者無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柳活啓曰: “玉堂處置之辭, 有曰: ‘當初兩司, 按律請鞫, 則鞫問之際, 當以其疏語而問之。 不卽請焚, 在所當然。’ 云。 臣於其時, 以按律定罪爲請, 而請鞫之事, 則未之啓也。 執此請出, 亦甚無據。 不請焚疏之罪, 有甚於後來之臺諫也, 其暇可偃然就職, 處置同僚乎?”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朴弘道以蘊疏未及請焚引避, 大司諫柳潚以弟柳活亦在其中, 決難處置, 俱又引嫌, 退待物論。


○弘文館請兩司竝命出仕, 從之。


8月 15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五日己乙未司諫李弘望啓曰: “臣伏見玉堂處置之辭, 謂臣不參前日兩司之論議, 而啓請出仕, 臣竊惑焉。 當初兩司論啓興周之時, 簡通相議, 曾無異同, 則不可謂不參論也, 在職日字之多小固無足言也。 臣豈可於兩司皆遞之後, 自謂獨無所失, 而晏然冒居乎?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柳潚、持平柳活、獻納朴弘道啓曰: “大論當前, 則雖有些少之事, 不得引嫌, 乃所以重公論也。 今日兩司就職之後, 憲府則發根柢之論, 請加罪李溟, 諫院則發請焚蘊疏之論, 互相簡通, 皆書‘謹悉’。 將爲合啓之際, 司諫李弘望以不關之事, 至於再避, 使大論不得究竟, 而稽遲至此, 無非臣等見輕之致。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兇蘊悖逆之疏, 萬死無惜。 罪人李溟與蘊相切, 蘊之所論, 溟未嘗不預。 培植卵翼, 致有兇疏, 溟之罪至此而極矣。 當時兩司, 只請削黜, 偃息郊外, 與論朝政, 携妓載酒, 縱恣無忌, 此而不加之罪, 兇蘊、興周之疏, 將接迹而至, 其何以懲護逆無忌之徒乎? 請竄李溟, 以絶護逆之根柢。 以此具草, 使城上所柳活, 通於諫院, 則大司諫柳潚、獻納朴弘道, 皆書‘謹悉’。 將爲合啓之際, 司諫李弘望以不關之事, 顯有巧避之迹, 使大論稽遲。 此無非臣庸劣見輕之致,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議政府合坐, 抄弘文錄以金質幹、柳活、柳孝立、李挺元、柳汝恪、柳汝恒、朴自凝、孫倜、宋克訒、奇允獻、李埁、南以俊、朴弘道、李大燁、吳汝穩、李弘燁、南以雄、金蓍國、張自好、(朴榟)〔朴梓〕、吳汝橃、鄭造、姜翼文、趙存道、閔應恢、辛光業、金昈、(李汝璜)[李如璜]、任性之、朴有章等, 錄于弘文館爲之。


○弘文館上箚: “請司諫李弘望遞差, 大司諫柳潚、持平柳活、獻納朴弘道、執義(朴榟)〔朴梓〕, 竝命出仕。” 從之。


8月 16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六日丙申兩司連啓, 請罪李懿信、宋興周等事。 又啓請竄李溟。 【啓辭與(朴榟)〔朴梓〕啓辭同。】且曰: “兇蘊之疏, 悖逆不道, 其在常刑, 死有餘罪, 所當請焚。 而獄事未竟, 三司方請按律, 雖不輕焚, 及今聖德包荒, 特爲寬刑, 兇蘊不誅, 興周繼起。 興周之疏, 猶且請焚, 況蘊疏乎? 兇穢之筆, 不可仍存, 請命亟焚。” 答曰: “已諭。 李溟已爲定罪, 至於竄黜則過矣。 兇疏不必到今追焚, 勿爲煩論。”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司諫院連啓, 請鄭應井罷職, 不從。) 不從。


8月 17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七日丁酉兩司連啓, 請罪(李懿信、)宋興周、李溟(事), 不從。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又啓: “礪山郡守權鵾不能力止興周, 而反爲饋酒資送, 請罷職不敍。 前府使李貴, 本以兇悖之人, 自前傾陷士類, 非止一再, 久爲淸議所棄。 今又縱其有夫女子, 敢與兇穢之輩, 尋常混處, 致令其夫, 卒然化去, 終至淫奔, 逃竄山谷。 非徒倫紀斁敗, 汚辱士族, 莫此爲甚, 而反陞金玉之班, 物情莫不駭憤。 請命改正, 削去仕版。 【先是, 貴女女順, 失行爲尼, 被捕詣理。 貴上疏自言: ‘前有伊川扈聖之功。’ 且明: ‘女順乃溺佛失跡, 非失行也。’ 王命進階嘉善, 故有此啓。】宣川郡守鄭應井, 當初明知喚御史之接宿於其三寸鄭瓘之妾家, 而容庇不言, 至於七年之久, 其情叵測。 及今喚御史旣捕之後, 敢生巧免之計, 欺謾陳疏, 奸慝莫甚。 請命拿鞫定罪。” 答曰: “勿煩。 權鵾事, 不近情理。 李貴事, 論功賞加, 非女子失行所相干涉, 竝推考。 鄭應井事, 所論逐日愈緊, 似非偶然, 風聞近於已甚, 予不能無惑。”


○以金質幹爲司諫, 金緻爲吏曹參議, 李惺爲副提學, (金夢虎爲軍資監正, 康復誠爲同知中樞府事。)


8月 18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八日戊戌傳曰: “巡檢使朴彛敍、姜弘立引見。”


○右議政鄭昌衍十一度辭病。 答曰: “大臣是人主股肱, 邦家元老, 古人比之鹽梅舟楫。 其在平時, 猶不可輕爲辭退, 況今國事, 未堪多難, 如日將暮之時乎? 予以昏病, 慄慄危懼, 無樂爲君。 卿以同休戚, 安危之相, 赤心憂國, 淸謹自守, 國人所知。 正宜鞠躬盡瘁之日, 何可以一時微恙, 連章乞退, 以孤予望乎? 卿雖百辭, 予必不允。 切願更加調攝, 痊可出仕, 用副予側席之意。”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權鵾罷職, 李貴加資改正, 削去仕版。 不從。


○兩司連啓, 請罪李懿信、宋興周、李溟等事, 請焚兇鄭蘊之疏, 不從。


○以趙振爲開城留守, 兪大禎爲黃海監司。 【振, 王潛邸師傅也。 ■■■皆附爾瞻, 以至大官, 爲人詖險。】


8月 19日[편집]

○甲寅八月十九日己亥王(御西廳), 親鞫吳彦寬、女順、貞伊于庭。 吳彦寬, 故贊成吳謙孽子也。 少稱悖戾, 蠱淫女色, 斥賣財産, 爲人鄕里所賤。 (晩頗抑屈,) 托以學禪(爲人聰敏多辯, 閱盡釋書,) 遊遍寺刹, 蹤跡詭祕, 年少輕妄之徒, 趨附者多。 與金自謙兼相友善, 出入門庭, 拜母見妻情, 好有踰骨肉。 自謙兼妻女順卽李貴女也。 性慧識字, 平居相與團聚混處講說, 不以爲嫌。 及自謙兼死後, 彦寬往來其家, 與李女順親近, 無異自謙兼在時。 貴不之禁, 頗有穢言, 播於國中, 平日與彦寬交知者, 皆棄之。 至是, 彦寬與李女順及羅廷彦妾貞伊乘夜逃出, 入安陰山中, 落髮爲僧尼, 其家人莫知所向。 無何以荒唐人, 疑其爲朴致毅見捕(於安陰地)。 方伯捉致詰問, 兩人皆變名, 詭稱早爲夫妻, 歷言其花燭日婚娶事跡及家中婢使姓名甚悉, 而間多徑庭。 以此方伯怪之, 卽啓聞朝廷, 發遣金吾郞拿來。 吳彦寬供: “臣自少不喜文武技藝, 深信佛法, 探討經敎, 閱盡山家所藏者, 至十五六年, 粗有所成。 相識中惟金自謙兼, 早得此道, 超詣深高, 自謙兼妻亦於此道有得, 故以道義相切, 亦如自謙兼。 自謙兼死時, 謂臣曰: ‘吾妻勝吾, 猶吾在也。 子無以爲嫌, 相訪談道, 如吾在時。’ 臣許之。 今年四月, 聞嶺南山水絶勝, 欲往寂靜之地, 以爲棲託之計。 自謙兼妻悶/聞此, 亦欲同往, 以男女異色爲難而止之, 乃曰: ‘廣大佛法中, 豈有此別? 爲道而出, 雖碎身何傷?’ 同居女人, 故牧使羅廷彦妾也, 以學禪, 從自謙兼妻三年矣。 卽相與出城, 至安陰德裕山, 削髮爲僧。 處事之妄, 萬死甘心, 至於昵私之理, 萬萬不近。 安陰被捉之初, 察見縣監顔色, 若以士族爲言, 不問所以, 必加重訊, 不得已權辭以夫妻爲言。 只欲須臾緩死, 以待今日暴白, 今後無可患矣。 臣固知此身四大, 假令夢幻成毁, 非所愛惜。 改名者, 初不知犯觸御諱。 貞伊本非族屬, 而故爲飾辭, 以冀緩死。 石孫之招, 同處一室者, 失實之言也。” 英日一供: “女名非英日一, 乃女順也。 前府使李貴之女, 故幼學金自謙兼之妻也。 自六七歲, 稍解文字, 無心於世, 十五而嫁, 亦不以男女生産爲念, 留心至道, 積功八九年, 似有所得。 自謙兼志氣不凡, 早事禪學, 不以妻道待之。 且以吳彦寬爲道友, 嘗曰: ‘吾有妻如君, 有友如吳, 一生之幸也。’ 三人鼎坐, 談道終日, 或至夜深。 自謙兼戊申年身死, 死之前日, 謂在側人曰: ‘吾明日將化。’ 果於翼日而逝。 臨終, 口號偈數句, 因謂吳曰: ‘吾妻在, 吾不死也。 子勿以俗言爲嫌, 須爲道相訪, 如今日也。’ 吳許諾。 厥後時時來見, 談道講學, 久而不衰。 嘗聞五臺山多女僧, 欲往從之, 而未果。 去四月間, 聞吳彦寬以遊山出去, 遂決意從之。 留書於姑及父母, 爲別率奴婢而行, 行至德裕山, 翦髮爲僧, 竟爲村民所捉, 告終始緣由, 如斯而已。 若以處事之誤言之, 死亦輕矣, 其無奸犯之實, 如靑天白日, 雖萬死無愧矣。 安陰初供時, 非不知權辭, 假名之不忍爲, 而若以士族女, 隨他男子而出來爲辭, 則縣監必不問曲折, 先加嚴訊, 故不得已如是。 至於同宿一房之說, 至極曖昧。 奴婢雖皆說道, 羅廷彦之妾, 自京至山, 每每同處, 難/雖便旋時, 未嘗少離, 豈有暗昧之事?” 貞伊供: “女年十四, 爲武人羅廷彦妾。 夫死, 欲全賤節, 依託嫡家。 聞金自謙兼妻李氏, 人多貴之, 盡誠求見, 閱人多矣, 未見如此人。 李氏每言: ‘在世修道, 不能專一, 古人出家入山。 聞五臺山多女僧, 欲往久矣。’ 今春吳彦寬與李氏同行, 女亦隨去, 李氏常時不食或至二十日, 水飮不入於口, 少無飢困之態, 或至一月不睡。 滿身有香氣, 昏黑之夜, 放光如晝, 三年同處, 終始如一, 汚穢之事, 千萬不近。 賤身靑年寡居, 人多求之, 改嫁誰尤, 而必往山間奸夫乎? 吳彦寬雖處土室地穴, 有滿身香氣, 人皆持飮食而來饋矣。” 王命囚女順、貞伊, 仍因鞫吳彦寬。 斃於訊下。 史臣曰: “當此之時, 三綱絶矣。 其能國乎?” 王疑彦寬不止姦淫, 或與朴致毅等相涉, 故嚴鞫殺之。


○領議政奇自獻啓曰: “獄事將畢, 多有議處之事。 而今日親鞫, 臣自獻腫瘡尙未盡合, 獨爲入侍, 非但事體未妥, 若或觸傷, 則恐不能如意入侍。 行判府事沈喜壽久不出仕, 右議政鄭昌衍方爲呈辭, 而病勢不至深重。 請竝命招, 使之入侍參鞫。” 答曰: “依啓。”


○(司諫院連啓, 請鄭應井罷職。 又啓: “全羅左水使申景澄, 本以庸劣貪鄙之人, 濫授本職, 赴任之時, 已有物議。 而以中風之病, 專廢察任, 使其一家人代行之, 將校、軍卒不見面目久矣, 但以善事左右爲保存之地。 方此南方多事之秋, 閫帥之任, 非養病之所。 請命罷職。” 答曰: “鄭應井事, 當察處。 他餘事依啓。”)


○兩司連啓, 請罪(李懿信、)宋興周、李溟等事, 請焚兇鄭蘊之疏。 答曰: “(李懿信有何可罪之事? 兩司未免虛動, 如是持久, 未滿一哂。) 興周事, 疏雖兇悖, 不須紛紜。 蘊疏追焚, 何益? 勿爲煩論。 李溟別無顯著之罪, 至於削黜, 亦已過矣。 今不可加罪。”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鄭應井拿鞫定罪, 李貴加資改正, 削去仕版, 權鵾罷職不敍。 答曰: “權鵾姑先推考, 得其情而處之可矣。 加資事, 不須追改, 使之解體。 鄭應井旣已陳疏告之, 姑勿煩論。 李貴以功加資, 不足改也, 只罷職。”


○判府事沈喜壽上箚, 請寢臣參鞫之命, 仍許鐫罷職名。 答曰: “予已知虛妄, 卿可安心勿辭。”


8月 20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日庚子傳曰: “全州眞殿重建, 影幀奉安, 不可無記實, 傳後之擧。 令本道監司, 略記顚末, 立碑于殿門之外, (當否議啓事, 言于禮官。)”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又啓: “全羅右水使安崇憲爲人麤鄙, 年且衰耗。 前爲內乘時, 稠人廣坐中, 自謂請呈戲, 脫其袍帽, 面傅粉墨, 作偶人形樣, 踴躍進退, 百態變幻, 見者恥之。 汚辱衣冠, 莫此爲甚, 鎭帥之任, 決不可付之此人。 請命罷職。” 又請(鄭應井拿鞫定罪。) 李貴加資改正, 削去仕版, 權鵾罷職。 答曰: “李貴改正過矣。 只削去仕版。 安崇憲遞差。”


○兩司連啓, 請罪(李懿信、)宋興周、李溟等事, 請焚蘊疏事。 答曰: “不允。”


8月 21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一日辛丑全羅左水使狀啓目: “漂流唐船一隻捕捉, 唐人九十五名留置釜山, 與倭奴混處不便, 請移置內地。”


○掌令李挺元啓曰: “昨日合啓及本府啓辭書啓時, 賞加改正啓辭中, 李興立遺落不書, 昏謬之失著矣。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宋諄, 持平金頊啓曰: “不察之失, 臣亦難免, 何敢處置同僚乎?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8月 23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三日癸卯司諫院啓曰: “郞署之職, 上應列宿, 自古愼簡, 其意有在。 文官之積滯者, 不爲不多, 而蔭官之爲郞者, 多至六七人, 請令該曹澄汰。 頃日兩司以宋興周焚疏事合啓時, 執義臣(朴榟)〔朴梓〕發根柢之論, 而未及的指某人矣。 掌令南橃因其說而交構之, 至以根柢之論指斥右相, 播諸中外, 欲使無故之大臣, 不得安其位, 其爲計巧且慘矣。 伏見(朴榟)〔朴梓〕避嫌之辭, 其中有曰: ‘罪人李溟與蘊有同一身。’ 云云, 則(朴榟)〔朴梓〕根柢之論, 專爲李溟發也明矣。 橃何以忖度他心, 張皇虛說, 欲以根柢之論, 妄加於不相干之相臣乎? 其交構動搖之罪大矣。 請命罷職。” 從之。


○兩司連啓, 請罪(李懿信、)宋興周、李溟等事, 請焚蘊疏事。 答曰: “不允。 政院以近臣, 不察前傳敎之意, 依例捧入兇疏, 則到今追焚處置, 有何所益? 毋煩。 李溟放歸田里, 勿爲更論。”


○司憲府連啓, 請李昇等賞加改正, (鄭應井拿鞫定罪,) 安崇憲罷職, 權鵾罷職不敍。 答曰: “不允。 安崇憲已遞, 毋煩。”


8月 24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四日甲辰兵曹判書朴承宗榻前陳箚。 答曰: “省箚, 具悉。 安崇憲久從予於全、慶之間, 近且爲內乘, 嘗見其膂力尙壯, 卿有何罪? 安心勿辭。”


○持平柳活啓曰: “本府啓辭, 李貴、權鵾等停啓事, 臣見執義臣(朴榟)〔朴梓〕、大司憲臣宋諄相議, 故不爲簡通, 詣闕停啓。 而全不覺持平臣金頊, 曾未悉此意, 臣之不察甚矣。 且於頃日, 與同僚言安崇憲之不合鎭帥, (朴榟)〔朴梓〕亦力言其優戲之狀, 與臣所聞無異, 仍爲論啓矣。 宰臣至於陳箚, 臣之風聞, 不無失實。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柳潚啓曰: “臣前忝承旨時, 兇蘊之疏, 懵然捧入, 致勤聖敎, 焚疏之擧, 亦未有請, 臣之罪大矣。 請命罷斥。”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臣頃於席上, 因論興周事, 請治其根柢, 而不及李溟之姓名, 欲觀同僚辭色而處之矣。 其時掌令南橃, 殊不知臣之所指者何人, 乃敢加之於慮外之相臣, 傳說於人, 外言紛紜, 彈論終及於橃。 以臣之故, 同僚見罷, 臣之不安於心, 庸有極乎? 至於安崇憲事, 其人之不堪水閫, 臣固知之, 而持平柳活首發其論, 臣且聞優戲之狀, 臣之意以爲: ‘苟有此事, 則豈合衣冠之列? 固當參論之矣。’ 今見宰臣陳箚, 臣未免風聞之失實。 且以權鵾李貴停啓事, 臣曾已面議於長官, 長官曰: ‘姑遲之。’ 云。 今見持平柳活避辭, 不過因臣已言之事避之。 臣亦難參於處置中,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朴弘道、正言李用晉俱以同參南橃之論, 引避,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請遞柳活, 大司憲、大司諫以下竝出仕, 從之。


○政院啓曰: “臣等伏見昨日答兩司有‘政院以近臣, 捧入兇疏’之敎, 不勝震慄之至。 當初宋興周之疏, 非不知仰體聖敎, 不爲捧入, 而自前儒疏, 言雖狂悖, 必爲捧入者, 蓋國家重儒生之名, 且慮後日壅遏之弊, 而舊例則然也。 頃者宋興周等疏捧入, 其亦以此也。 臣等忝在近密, 處事顚妄, 致勤聖敎, 伏地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兇疏豈有捧入之理乎? 今後另加察爲。”


○以金夢虎、曺明勗爲掌令, 孫倜爲副校理, 李弘燁、柳汝恪爲弘文正字, 李惟達爲注書, (康復誠爲原州牧使, 申鑑爲鐵原府使,) 朴安道爲全羅左水使, 【安道, 承宗之叔父也。】, (趙誼爲長興府使, 宋美耉爲同知中樞府事, 沈諿爲軍資監正。)


○傳曰: “長興府使以朴燁武人/武人朴燁除授。”


8月 25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五日乙巳獻納朴弘道啓曰: “南橃之論, 顯發於公議, 故臣等旣已參論矣。 今見玉堂處置之辭, 以臣等之論爲眞僞間云, 臣何敢强顔就職乎?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柳潚啓曰: “伏見玉堂處置之辭, 則因南橃之論, 發於本院, 而眞僞間旣已同參, 則勢難處置, 固其宜矣。 是以臣等之論, 未免爲虛僞之歸耳, 臣試詳其曲折焉。 當初執義(朴榟)〔朴梓〕發根柢之論, 未及的指之際, 南橃乃言曰: ‘是不難知也。’ 左右曰: ‘掌令可謂聞一知十者矣。’ 適於其時多事, 根柢之論, 欲俟後日發而中止。 而趙存道與橃終始同坐, 乃於同僚盡出之後, 細問之, 則橃以右相爲言, 又於到處揚言之, 則橃之被論, 亦云晩矣。 橃是柳𢢜科場時, 執燭者也, 以永慶餘卒, 得保淸班幸矣。 何敢生奸巧之計而交構之, 誣陷同休戚之大臣乎? 只請罷職, 特末減耳。 玉堂處置, 如此胡亂, 以臣之論爲虛僞, 何敢苟出?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以臣之故, 同僚見罷, 而今此玉堂處置, 尤有所不安於心。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8月 26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六日丙子午正言李大燁啓曰: “臣伏見大司諫柳潚、獻納(朴榟)〔朴梓〕再避之辭, 乃玉堂處置事也。 南橃之情迹眞僞, 臣實未詳, 同僚細陳曲折, 則不敢以爲不然。 臣旣參論, 何敢仍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前府使李貴上疏: “執義(朴榟)〔朴梓〕久挾私憾, 因臣女子獄事, 提起先王朝十數年前疏中所無之事, 誣臣以曾構相臣鄭仁弘, 指爲叛逆云。 叛逆, 天下大惡, 誣人爲逆者, 其罪與逆賊同, 其在王法, 不可一刻容貸。 請與(朴榟)〔朴梓〕同就司敗, 明正誣告之罪, 以杜因嫌陷人之弊。” 政院不納。 還出啓。


○司憲府啓請遞正言李大燁, 請出大司諫柳潚、獻納朴弘道、執義(朴榟)〔朴梓〕出仕, 從之。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臣伏見李貴以自己之事, 敢呈上疏, 政院雖還出給, 臣聞其大槪, 則以‘臣久挾私憾, 誣以叛逆’云云。 臣與李貴本無相知之分, 四五年前, 臣適往掌令金夢虎家, 貴與夢虎一家人也, 偶然相値, 敍話而已。 至於久挾私憾, 陷人云者, 臣於貴, 旣無絲毫之憾, 安有構陷之事? 天日在上, 其可誣乎? 且臣曾聞先王朝貴爲召募官上疏, 誣仁弘以‘久提義旅’等語, 及於疏中, 有若有異心者然。 措辭兇慘, 極其狼藉, 臣之謂‘貴指仁弘爲叛逆’者, 蓋以此也。 一時士夫, 無有不知者, 仁弘亦陳箚自解, 先王之批辭, 以‘貴病風喪心之人也, 何足與校較’爲敎。 今欲匿其情迹, 誣呈疏章, 謂臣誣人之罪, 與逆賊同。 貴旣以治家不正, 被臣論劾至於削去仕版, 以常情言之, 則固當慙恧屛伏之不暇。 而反爲陳疏, 汲汲攻臣, 爲報復之計, 兇悖自恣, 略無忌憚, 天下之人, 安有如貴者乎? 臣忝冒以來, 曾不能立一論, 扶君上, 諍臣風采, 自臣掃地。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兩司連啓, (李懿信、)宋興周等事, 請焚蘊疏事。 答曰: “已諭。”


8月 27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七日丁未司憲府啓: “(執義朴梓引嫌而退。) 李貴爲人、言足飾非, 上疏一事, 乃是平生長技。 誣人爲逆, 顯有章疏, 以‘久提義旅’等語, 隱然構陷, 臺諫發論, 至削仕版。 而敢弄手段, 巧飾呈疏, 十目難掩, 人可欺乎? 請(朴榟)〔朴梓〕出仕。” 從之。


○司憲府啓曰: “忠壯爲衛, 專爲宿衛禁廬, 非應徵價布之類。 而爲其將者, 月徵綿布, 每朔分用, 無理極矣。 忠壯衛將(金應誠、趙孝男、申蓁等。)請竝命罷職。” 答曰: “先罷後推。”


○兩司連啓, 請罪(李懿信、)宋興周等事, 請焚蘊及興周疏事。(答曰: “懿信無可治之罪矣。 他餘事, 依啓。”) 從之。


○王親鞫病啞人。 先是, 致毅親屬言: “致毅逃躱時, 率奴兒莫同去。” 云。 由是求捕四方, 名莫同者, 皆見察, 獄中常有四五莫同。 礪山郡守權鵾得一啞聾行乞兒, 捕送于京師, 其狀牒云: “此人初似聾啞已甚, 但以手叩口唇及兩耳而已, 及窮問之後, 始發雜亂辭說, 其虛妄變幻如此。 必是莫同。” 云。 王遂親鞫之, 啞人不得供辭, 使致毅親屬在囚者任袞等驗之, 皆以爲非莫同也。 又令朴應犀驗視, 應犀言: “非致毅奴。” 云。 其後連鞫之, 遂刑訊一次, 啞人終不得言, 但口呼喁喁。 大臣等啓曰: “此人分明是病啞之人, 狀牒所謂‘以手指口’云者, 必自指其不能言之狀也。 若果是不啞者, 則嚴刑之下, 豈無一番呼孃之聲乎? 臣等所見如此矣。” 王不省。 【權鵾, 本以柳希奮門客, 圖爲翼社功臣, 每以詗察臨海反狀自矜, 而卒無其實可據矣。 今以金玉之秩, 出守大郡, 於蔭官名位, 非不足矣。 希望上賞, 捉得廢疾無告之人, 至以啞啞喁喁者, 爲亂言變幻, 其欺罔僥功如此, 而鞫廳亦不敢盡言。】


8月 28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八日戊申右議政鄭昌衍十三度辭職。 答曰: “當此國事艱虞之日, 非大臣辭退之時。 卿宜善調卽出, 用副側席之望。”


○(傳曰: “定、和陵立碑時, 差使員以下可賞人考啓事, 咸鏡監司處下諭。”)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8月 29日[편집]

○甲寅八月二十九日己酉(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一


광해 6년 9월[편집]

9月 1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一日朔庚戌禮曹啓曰: “焚疏之事, 固無前例, 而政院令本曹處置, 則宋興周依高敬履例, 當令館官焚之于多士所會處。 鄭蘊則旣非儒生, 焚疏之地, 未能的知, 何以爲之?” 傳曰: “自外議處。”


○備邊司啓曰: “北道軍餉, 一日爲急, 江原道水軍價布, 輸入北道, 專委軍餉事, 曾已啓下矣。 今見江原監司黃謹中牒報, 則‘兵曹關內, 「水軍價布沒數上送。」 云云。’ 若除此布, 則北道軍餉, 他無可措之勢。 本道監司及巡檢使, 所賴以措辦者, 專在於此, 無論已爲取用與否, 本道水軍一年應納之數, 令兵曹準入北道, 及此時措糧, 似合機宜。” 從之。


9月 2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二日辛亥兵曹啓曰: “去夜四更四點, 北門守門將來言: ‘有一約十餘歲女兒, 趨走北門前路。’ 執捉以啓。” 傳曰: “拿囚, 更加着實譏察。”


○備邊司啓曰: “鬱陵島禁止倭奴來去之意, 前日禮曹書啓中, 已爲據理回諭矣。 今者島倭猶欲來居鬱陵島, 又送書契, 殊爲可駭。 本島之屬於我國, 在《輿地勝覽》, 或收方物, 或刷島民, 明有典故。 將此事節, 具載於回答書契之中, 據義切責, 以杜奸猾之計, 似爲便益。 移文于慶尙監司釜山邊臣, 另諭來舡, 專齎此書, 作速歸報島主, 俾遵朝廷禁約。” 從之。


○戶曹啓曰: “我國於接待華使時, 唯以饌品豐盛, 供帳鮮明, 爲致敬盡禮之道, 二百年來, 如斯而已矣。 至於太監之行, 則需素索土産, 如白苧布等物, 罔有紀極, 至捧品布, 猶患不足, 其來久矣。 自顧天使始開用銀之路, 當初只得責出帶來員役口糧、廩給銀子, 我國之人, 固已驚駭。 朱、梁兩學士之來, 頗以顧天使撓害爲言, 而口糧、廩給之規, 猶不得改, 熊天使時亦然矣。 臣柳根再忝朱、梁及熊天使儐相之任, 粗知此事曲折矣。 劉、冉兩行時, 臺諫至有不宜用銀之啓, 前兵使郭再祐至於抗疏, 極陳用銀之害。 誠以自前, 我國不通銀貨, 此路一開, 恐遂爲無窮之弊故也。 第以事勢言之, 雖使古人當接伴之任, 其能拒絶冊使要索難矣。 旣已應副, 則屈伸多寡, 在彼而不在我, 處之豈不難哉? 今承聖敎辦銀之策, 預爲熟議講定以啓, 今當與館伴、遠接使, 商議以啓, 己酉、庚戌劉、冉冊使時, 費用物件, 先爲具錄以啓, 啓下之後, 據此商量何如?” 傳曰: “允。 劉、冉兩使接待用下數通計, 從優磨鍊措備, 而但依成化年例, 兩太監出來, 則必倍於此數矣, 更加參酌議處。”


○傳曰: “凡實錄考出事, 一日之內暫爲考閱, 故似未周詳。 明日中廟朝冊妃天使出來事, 兼春秋多數聚會, 自初至終, 詳細一一考出書啓。” 又傳曰: “明日實錄考出時, 祖宗朝祈雨親祭賞格有無, 考入。”


○傳曰: “今此影幀親祭時, 祭物十分精備, 以致誠敬事, 言于該曹。”


○傳曰: “凡接待天使事, 政院詳考劉、冉天使時謄錄, 一一倣行, 俾無未盡之事。”


9月 3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三日壬子禮曹啓曰: “穆淸殿乃太祖大王潛龍舊宅也。 不幸壬辰之亂, 守直之官不能奉護影幀, 臣民之痛, 寧有極乎? 眞殿成墟, 蓬蒿滿地, 行人過客, 愴懷感目。 抑恐聖祖在天之靈, 亦必徘徊顧戀於枌社之故基也。 竊聞舊都遺民追念往事, 每以復設影殿爲願, 卽今影幀之自西奉還, 思欲摹寫睟容, 奉安于舊宅, 以此號訴於府官云。 此固先王遺澤之浹人肌骨, 愈久而不忘者也。 全州眞殿, 旣已重建, 光廟影殿, 亦將營建於明年, 唯此松京故基, 尙無復設之議, 殊爲未安。 平時奉安影幀, 今雖不可復見, 而若摹時在御容, 妥靈於舊基, 則揆諸情理, 似無所礙。 當此睟容過時, 勢固未及寫留, 而冊使回還後, 從容摹出, 仍建眞殿, 上慰聖祖陟降之靈, 下答遺氓喁渴之望, 不勝幸甚。 臣等待罪典禮, 思贊聖孝之萬一, 敢此冒昧陳達。 然事係重大, 議大臣定奪施行。” 從之。 回啓: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奇自獻、沈喜壽以爲: ‘各處眞殿, 漸至重建, 而穆淸殿宇, 時無復設之擧, 摹寫見在御容, 以爲補安之地, 未爲不可。 依該曹啓辭施行, 似合情理。’” 從之。


○正言南以雄來。 司諫院啓曰: “臺諫以公議彈劾之, 則被彈者所當退伏省愆之不暇, 而若欲深銜反齒/嚙, 巧飾呈疏, 以爲自明之計, 則是無臺諫也, 無朝廷也。 李貴, 怪鬼也, 上疏一事, 平生長技, 而前爲召募官時, 搆捏鄭仁弘, 至以‘久提義旅’等語, 顯及於疏中, 若隱然有異心者然, 其爲計, 旣已慘矣。 及今縱女淫奔, 猶不知愧, 偃然陳疏, 敢爲請罪, 臺官之請削仕版, 乃是公議也。 渠安敢弄其手段, 規爲釋憾之地, 反上疏章, 欲與發論臺官, 同就司寇乎? 是乃前古所未有之事, 此路一開, 人得以反中, 則臺官體面、朝廷紀綱, 掃地盡矣。 其罪不可不懲, 請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遂安郡守李尙俊爲人無狀, 加以貪鄙, 到任之後, 專事徵斂。 當此詔使出來之際, 西路守令, 不可不以淸愼勤幹者擇遣, 而使稍完之邑, 不可付諸如此之人, 以貽憑公營私之弊。 請命罷職。 長城縣監李談爲庸緩, 處事顚倒。 到任之後, 政委下吏, 吏緣爲奸, 民受其害。 使湖南路傍之邑, 日就凋弊, 請命罷職, 其代各別擇差。 宣傳官安景福性本悖戾, 見棄於人久矣。 當安衛爲湖南閫帥時, 憑藉其勢, 到處攘奪, 作弊多端, 如此之人, 不可置諸侍衛之列。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李貴只削其職。”


○掌令曺明勗來司憲府啓曰: “外祖墳拜掃, 非法典所載。 而海平府院君尹根壽冒法陳疏, 至於給由馬, 殊違設法本意。 請還收成命。” 答曰: “尹根壽情事切迫, 許令往還何妨? 勿爲煩論。”


○兩司連啓李懿信 事。 答曰: “李懿信仍其所學, 而只陳所見而已, 有何可治之罪?”


○傳曰: “實錄考出時,中廟朝冊妃天使出來時, 非但接待之事, 此外係干其時天使事, 傳敎、啓辭大小事, 一一詳細考啓。” 又傳曰: “謝恩使入去遲速, 難可預知, 差出; 漂流唐人速爲押送事, 令禮官議處。” 又傳曰: “嘗見先朝謄錄, 則係干天使事狀啓, 則皆塡成貼時刻。 今後依此爲之事, 義州府尹處下諭。”


○傳曰: “來初九日影幀郊迎親祭時, 乘下輦處及大次與行祭時世子幕次, 各別定將, 雜人十分嚴禁事, 言于該曹。”


○王(出御西廳), 親鞫。 (領議政奇自獻, 原任大臣沈喜壽、義禁府堂上朴承宗・柳公亮・趙存世・鄭曄、大司憲宋諄、大司諫柳潚、承旨李德泂・李春元・權縉・金止男・申景洛、史官卞三近・李惟達・柳汝恒・韓玉、假注書李培元入侍。訊鞫)喚御史【臨海妾。】, 壓膝, 不服。 禮叔以下連累喚御史者凡八人, 皆訊鞫, 不服。 王曰: “喚御史加刑。” 喚御史請欲有所言, 王曰: “喚御史言欲辨明勿聽, 欲承服許聽。” 喚御史遂服。 王曰: “譯官李雲祥在京乎? 令速捉囚。” 沈喜壽曰: “戊申之獄, 此人亦出賊口。” 王曰: “譯官姓名及其七年 間接入之主, 次第問之。 逆珒與譯官謀於上國時, 給銀人姓名及某某人出入與其年月日, 竝細細問之。 丁未年事及宗室等所與密議事細告, 則當解縛。” 喚御史無所言。 王曰: “逆珒陰謀, 聽誰人指嗾而爲之乎? 喚御史且暫解縛, 令饋粥飮, 以蘇其氣問之。” 權縉曰: “喚御史氣已窒塞, 不能言矣。” 大臣皆曰: “下獄調治, 待後日更問。” 王從之。 令醫官另加救療, 喚御史死獄中。 【喚御史一娼女, 又不在辭連中, 其流邇本非亡命, 而治之同大逆, 至於追刑于市, 治逆之酷如此。】


9月 4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四日癸丑王太白晝見。 (御視事廳,) 引見開城留守趙振。 王曰: “卿赴任, 天使接待事及在逃諸賊, 宜盡心措置購捕。” 趙振曰: “華使出來, 一國之大慶, 敢不盡心? 且念推鞫已滿三年, 恐玉體勞傷。” 王曰: “由予不德, 逆變屢起, 故不得不鞫, 而今則垂畢耳。” 振曰: “此係干逆謀, 何可已乎?” 仍傳曰: “在逃諸賊容貌年歲, 更爲成書, 以付留守之歸。”


○兵曹啓曰: “本曹元非財用之地, 不過因軍作布, 稍有所蓄。 而凡干大小興繕、諸司員役工資・雇直, 無非出於本曹, 常時支用, 頗患難繼。 今見戶曹公事, 欲以北道入送襦衣一半, 專責於本曹, 以爲恒式。 非但此事, 古無其例, 偶然一番祿俸之助, 若援以爲例, 則本兵幾務之資, 反爲該掌用財之所, 將不勝其煩。 實非可繼之道。 襦衣公事, 請勿擧行。” 傳曰: “令戶曹議處。” 回啓: “兵曹啓辭以爲: ‘本曹元非財用之地。’ 此言誠然矣。 第念度支雖掌財用, 何嘗有辦出四五萬兩銀子、數千斤人蔘、數千匹苧布之時乎? 備邊司照依平時舊例, 乃令臣曹, 備送一千領襦衣于北道, 實在於冊使先聲未到之前。 而卽今經費, 猶患難支, 故臣等不得已, 請以臣曹所管各道災傷、贖木之移捧於備局者若干同及體府所管木綿若干同, 爲辦造襦衣之費。 襦衣應入四十同內一半, 令兵曹除出步兵價布二十同, 以造襦衣, 以爲恒式事, 已爲啓下矣。 今將竭一國之力, 接應冊使, 在朝在野, 皆宜竭力, 以助其萬一之費, 咸鏡道以不産綿布之故, 三結收納綿布一匹之擧, 獨不及焉。 年例襦衣, 雖未能入送, 北道之民, 亦有耳目, 渠等必不至缺望。 年例襦衣入送一款, 姑待來年, 恐合時宜, 議大臣定奪。” 從之。


○金悌男家擲奸。 仍傳于權縉曰: “差官、冊使相繼出來, 另加嚴守, 痛禁雜人, 兵曹頻頻嫡奸。”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司諫院連啓, 請李貴門外黜送。 答曰: “旣削其官爵, 何至黜送?”


○王(御西廳), 親鞫【奇自獻以下入侍諸臣同前。】山非【山非, 喚御史母。】: “喚御史昨已承服, 今無可諱之事, 宜從實直招。” 權縉依旨鉤問, 山非對以無所知之事矣。 王命更加嚴訊, 壓膝, 不服。 業香、高忠男、莫同、鄭業、加屎等皆連累喚御史, 嚴訊, 壓膝, 竝不服。


○司憲府連啓尹根壽冒法受由, 請還收成命, 從之。


○有政。 以朴楗(爲靈原君)兼同知春秋館事, 朴震元爲刑曹判書, (李忠養爲宗簿寺正, 趙璞爲工曹正郞,) 趙中立爲直講, (曺佶爲戶曹佐郞, 任性之爲禮曹佐郞, 鄭弘遠爲典籍,) 李弘燁(爲弘文館著作)兼說書, 張自好爲弘文館正字, 李偉卿爲檢閱, (李弘望爲遂安郡守, 趙翼爲延曙道察訪, 南斗瞻爲長城縣監, 韓暿爲慶基殿參奉。)


○昧爽, 下霜。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9月 5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五日甲寅追刑喚御史尸于市。 【前後接置人, 或栲死, 或流徙, 者數十人。】


○延接都監啓曰: “査考己酉、庚戌兩年劉、冉天使時文簿, 則己酉年宮闕用餘米一萬八千石、木綿四百同, 取 同年因備邊司啓辭, 公洪、全羅道一結米一斗, 嶺南米五升收捧, 同年宮闕餘布, 每田一結, 木綿半疋收捧。 庚戌年下三道及江原道直路, 每田四結, 銀價木綿一匹收捧, 此乃前後別卜定之數也。 大槪京畿、黃海、平安三道, 實是冊使往來一路, 咸鏡道則自前不爲收布, 故下三道及江原道, 兩年收布之多, 一至於此。 此外種種卜定之物, 色目甚多, (極爲悶慮)。 四道田結, 通共三十二萬四千結, 每田三結, 收捧木綿一匹, 則其數十萬三千匹, 每銀一兩, 給木綿四匹, 則銀子之數, 二萬七千兩, 比諸冉天使時所用, 過半不足。 若又加定於民結, 則竊恐民力難支。 如不得已, 江華倉儲米數萬石內, 除出一萬石, 運致京江, 貿得銀子, 則可備一萬兩。 江都儲米, 蓋爲保障之計, 不可不充數。 統制使句管會錄之穀, 五萬餘石內, 除出大米一萬二千石, 二千石給舡價, 運致江都, 以補今年貸用之數。 此猶不足, 則兩湖貢物, 壬子、癸丑、甲寅條未上來者及乙卯條外貢, 竝爲作木, 就元數三分中二分, 充給外貢之價, 一分除出, 貿得銀子, 則亦可備萬餘兩。 此外募銀事目, 令戶曹照舊例, 啓稟施行, 庶補萬一之用。 請以各項條件, 議大臣定奪有敎, 議于大臣, 則領敦寧府事李元翼, 領議政奇自獻、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議皆以爲: ‘不得已依館伴、遠接使啓稟施行, 請令該曹依此擧行。 且天使時應用各項物件, 亦令該曹急速量數磨鍊, 啓下之後, 下諭于各道監司處。’” 傳曰: “依啓。 江華, 保障重地, 雖不得已除出移用, 而以統營米, 趁卽移轉充數。 且冊使將出來之意, 下三道及江原、咸鏡監司處, 急速下諭, 使之措備以待。”


○(戶曹啓曰: “端川銀貢, 一年止於一千兩, 其數零星, 甲寅條貢銀, 使之從速上納, 咸鏡道産蔘甲於他道。 而近來朝廷, 方深北顧之憂, 進獻人蔘九十餘斤, 除上納, 使之作米, 輸入北道, 今雖事急, 不宜責出。 巡檢使姜弘立及從事官朴自凝, 今方下去于關北及嶺東, 其所措備木綿, 先貿人蔘或細布, 隨貿隨送, 以濟急用爲當。 下三道及江原道, 三結收布, 獨不及於咸鏡道者, 其意有在, 而乾大口、乾文魚留儲監營者, 視他道頗優。 乾大口三千尾、乾文魚三百尾及安邊生梨三千箇, 速令上送爲當。 下三道, 旣出銀價木綿, 又將卜定紙地、油芚、扇帽、各種魚物、果實等物, 不得不卜定文魚、大口魚于咸鏡道者, 欲以均役, 少紓民力耳。 官羊, 多在於咸鏡道諸島, 除孳息外, 大中羊隨所上送爲當。 北道, 道里頗遠, 請爲先下諭于咸鏡道觀察使處及巡檢使姜弘立處, 其他諸道卜定之物, 容迎接都監公事啓下後, 照舊例磨鍊。 各道監兵使及三品以上守令, 品布白苧布五十尺各二疋, 四品以下守令、察訪, 各一疋, 咸鏡道則白苧布一疋代, 細布三十五尺二疋, 照舊例, 上納臣曹爲當。 此意咸鏡道觀察使處, 爲先下諭。” 從之。)


○司諫院連啓, 請李貴門外黜送。 答曰: “已諭, 勿煩。”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傳曰: “三曹郞官汰去者, 無故作散, 相當職待關除授。”)


9月 6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六日乙卯禮曹啓曰: “差出別使, 使漂流唐人, 速爲押送事,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奇自獻、沈喜壽以爲: ‘常時規例, 漂流唐人過十人, 則另行走回之擧。 今此唐人元數甚多, 累月淹留, 勢甚非便, 差出別使以送, 似不可已。 但今年赴京使臣, 前後絡繹, 一路騷屑, 罔有紀極。 況復有勅使之出來, 驛遞塡委, 亦難堪支, 中原道路, 尤爲愁嘆’云。 令該曹更加商量, 從長處置。” 傳曰: “別使差出, 簡其員役, 從速押送。”


○傳曰: “擧動依前例, 由崇禮門。 其日嚴守唐人所接處, 雜人勿許出入, 善爲接待, 使無出郊之事。”


○兵曹啓曰: “捕盜軍官韓嗣宗, 跟隨呈禮單唐人詣闕時, 新東門右邊有一人, 書小紙而示唐人曰: ‘宰相何事而來朝鮮耶?’ 云云, 情迹極爲綢繆, 故敢啓。” 答曰: “可拿推。 且唐人所去處, 不離跟隨, 詳密譏察事, 更加申飭。”


○有政。 以(朴榟)〔朴梓〕爲執義兼弼善, 李敬輿爲司書, 柳汝恪爲弘文館正字兼說書。


9月 7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七日丙辰承旨李春元啓曰: “有旨。擧動時嚴守唐人, 使無出郊事, 有敎矣。 大駕行幸之路, 距差官所接, 不違咫尺, 似無不知之理。 渠輩必欲觀光, 勢難阻抑, 若一切牢拒, 則彼必疑訝。 伺候官員等, 與譯官輩商議未定, ‘脫有臨時攔出之弊, 何以爲之?’云。 請令禮官預議善處。” 從之。


○(傳曰: “影幀自弘濟院至慕華館, 自慕華館至漢江。 全州五里程內至眞殿, 似當燒香, 令禮官議定芙蓉香, 使內醫院量數以送。”)


○弘文館啓曰: “丘遊擊求請東國詩文, 戶曹判書臣柳根, 曾爲大提學時所抄東人詩文, 只有亂草一件。 依前例, 令寫字官繕寫以給。” 從之。


○傳曰: “《訓義綱目》五件, 實錄奉安處分藏, 三件內入。”


9月 9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九日戊午王親祭影幀將幸于西郊(外。 寅時, 動駕, 出次慕華館祭所; 辰時, 行祭, 祭畢, 還宮。)


○承旨李好義, 以扈衛影幀, 南下啓曰: “臣下去全州, 影幀奉安後, 當爲試才而文科事目則磨鍊齎去, 武科則不爲事目, 令該曹竝爲磨鍊下送。 且試才日不爲擇定, 奉安翌日設行, 則一道多士, 必有不及之患, 何以爲之? 且名紙踏印印信, 竝爲齎去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試才, 擇日下送後設行。” 仍傳曰: “擇日下送。”)


○兵曹回啓: “試才規矩, 已爲磨鍊行會矣。 第念重創眞殿, 奉安睟容, 實一國莫大之慶。 自上特命試取文武才, 與一道之民同其慶, 出尋常萬萬。 而非如循例設科之比, 無論京居及他道人, 因事下去者, 竝許試取, 則殊無當初爲本道特設之意。 議大臣定奪後, 事目磨鍊何如?” 從之。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司諫院連啓, 請李貴門外黜送。 從之。


○政院啓曰: “卽者禮曹郞官權倜來言: ‘差官所求之中最要, 東國詩文也。 其意乃丘游擊多交南方文士, 將送其處, 故如是切求。’ 且曰: ‘其詩文, 或印本, 或寫本中, 願多得以去’云矣。”


○(申景洛啓曰: “影幀無事渡江, 小臣祗送沙埸而還, 敢啓。”)


○(掌令曺明勗來司憲府啓請鄭應井拿鞫定罪。 答曰: “姑先推考可矣, 休煩。”)


9月 10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十日己未(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持平曺挺立來司憲府啓曰: “(都摠府經歷李焰昨日擧動還宮時, 偃然騎馬於東宮幕次前, 殊無人臣之義。 請命罷職。) 內乘之職, 職親地密, 乃是武弁中極選。 而安崇憲, 本以麤鄙無行之人, 身居頂玉之班, 敢行俳優之戲, 彈論之發, 實出公議。 而曾未旬月, 旋仍本職, 物情莫不駭異。 請命遞差。 鄭應井請亟命拿鞫定罪。” 答曰: “依啓。 安崇憲還授內乘, 有何不可乎? 勿爲煩論。 鄭應井已諭, 不允。” 【崇憲卽柳自新之表弟。】


○正言南以雄來司諫院啓曰: “金海府使洪傑家, 有悖戾之行, 使其子二人, 不得接迹於門庭, 至於削髮爲僧, 彝倫之喪極矣。 不可齒在衣冠之列, 請命削去仕版。 (昨日郊外行禮時, 旣有贊禮, 又有禮貌官, 自上登降周旋之際, 不患贊導之無人。 而守僕一人, 乃敢於至尊之前, 恣意出入, 略無敬謹之色, 凡在觀瞻, 莫不駭愕。 而政院不爲禁止, 色承旨罷職, 同參承旨竝命推考。”) 答曰: “(依啓。 洪傑姑先)推考, 覈實處置(承旨竝推考)。”


○戶曹啓曰: “臣等竊査己酉年熊天使出來時文籍, 則自上軫念, 恐傷民力, 特許除出宮闕造成時所捧餘米一萬八千餘石及木綿四百餘同, 使之貿易需用物件。 及至劉、冉兩行之來, 費用之數, 罔有紀極, 而査考其時別卜定文簿, 則不至如今日之浩大, 其故何哉? 劉、冉之行費用之數, 雖極狼藉, 而熊天使時用餘物件, 尙頗有裕, 故銀、蔘之外, 虎・豹・鹿・獐等皮物、席子、油芚、紙地等物, 亦不至如今磨鍊之浩大也。 今此磨鍊, 不過一天使之行應用之數, 而若是其浩大, 萬一二天使出來, 則又將何以辦出乎? 竊査壬寅年顧天使時文簿, 則其在先朝, 特許取用各道三名日方物價木, 以助天使時應用之費。 其與己酉年自上特許取用宮闕米布, 前後一揆, 至矣盡矣。 田稅米儲在廣興、軍資兩倉者, 只有一萬五千餘石, 十月、正月頒祿之數, 大米二萬餘石, 必須催督京畿甲寅年稅米五千餘石於十月之內, 然後僅補正月頒祿不足之數。 今雖沒數貿銀, 其數不過二萬兩, 議者或以爲: ‘十月、正月兩科頒祿, 勢將停廢’云, 或以爲: ‘百官常祿, 雖一二科, 不可停廢, 用銀之數, 浩大難辦, 則頒祿之後, 隨其受祿多寡, 量收銀子, 少補不足之數’云, 此不得已之策也。 議者或以爲: ‘方物價布取用一事, 先朝固有已行之例。 設使各道三結收布及兩湖貢物之價, 皆速上納, 措備銀兩, 必不滿四萬餘兩。 下諭之後, 遲延一兩月, 遽至於江氷已合, 則兩湖貢物之價, 亦果能上來乎? 今此許多物件, 決非拮据可合, 咄嗟可辦, 必須有大段擧措, 庶望有濟。’ 伏願聖明將臣等啓辭及卜定物件啓目, 特下迎接都監, 使之議于廟堂, 從長處之何如?” 傳曰: “允。 急急商議于廟堂, 卜定單子, 速爲啓下行會, 使之及時措辦。” 回啓: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以爲: ‘儲蓄之竭, 已到十分地頭, 今有所施爲, 非神措鬼辦, 畢竟皆取於民。 許多卜定物件及三結收布之外, 應用猶太半不足, 收方物價木, 則可以助其費, 而此則在自上裁處。 不然則惟有停祿, 或收銀兩件事而已, 該部所宜熟料磨鍊。’ 沈喜壽以爲: ‘事勢至此, 如刮龜毛。 取用方物價木一事, 或可救一分之急, 而亦非在下所敢容易仰達。 至如百官減祿收銀, 蓋是一樣事, 或彼或此, 終不可已。’” 傳曰: “百官停祿, 決不可爲也。 或量減石數, 從略收用品銀似可。 正朝方物價木, 依先朝例用下。”


○右議政鄭昌衍十五度辭病。 答曰: “當此艱危之日, 非大臣辭退之時。 卿宜深念國事, 調理速出, 勿爲更辭。”


○戶曹、兵曹、軍器寺啓曰: “今此冊使之來, 出自皇恩, 實是無前之異數。 夫以聖上至誠事大之心, 其欲歡迎寵命, 宜無所不用其極。 至於彩棚, 則經變之後, 屢經天使, 不能復設, 只設輪車雜像者, 誠以功役極大, 物力蕩竭故也。 初非能辦而不爲也, 實是欲辦而未能焉耳。 以今物力, 輪車雜像, 尙患難辦, 略設彩棚, 則其所應入之物, 載在謄錄, 不可殫記, 雖欲從略排設, 竊恐不可能矣。 大槪能辦與否, 實係國家莫重之事, 決非一二有司所可擅議, 請詢問大臣處之。” 從之。 【後竟設棚。】


9月 11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一日庚申(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司憲府連啓, 請安崇憲遞差。 又啓: “聖祖肇基, 國運中興, 重新眞殿, 還妥睟容。 與衆同慶, 特設一科於豐沛之鄕, 甚盛擧也。 第念涓吉未頒, 先出試題, 徑送試所, 殊違科取常規。 請別遣近侍, 改齎他題, 卽日拆試。 (務安縣監安瑢爲人貪鄙, 徵斂無藝, 不可一日在官, 重貽民害。 請命罷職。)” 答曰: “已諭, 不允。 (安瑢捕賊有功之人, 姑爲推考。) 試題事, 依啓。”


○司諫院連啓, 請洪傑削去仕版。 不從。 (郊外擧動時色承旨罷職。 答曰: “洪傑事, 推考覈處可矣。 承旨已爲推考, 勿用煩論。”)


9月 12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二日辛酉傳曰: “漂流唐人, 近當入來, 所接處, 依例多定捕盜軍官及軍士, 十分嚴守, 譏察雜人。 兵曹郞官、武兼宣傳官, 竝定檢飭。”


○(戶曹啓曰: “冊使接待之需, 莫難辦於銀、蔘, 軍資倉稅米三千石, 爲先貿銀, 其代以江華米充數, 以爲禁軍雜類頒祿之資爲便, 事係急切, 敢稟。” 傳曰: “允。 禁軍、雜類等祿料, 不可使陳腐不用之米, 或以雜穀苟充給之, 俾無怨咨。”)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司憲府連啓, 請安崇憲遞差、(安瑢罷職、鄭應井拿鞫定罪。 皆)不從。


○司諫院(連)啓, (請洪傑削去仕版。 又啓:) “慶尙右道監試罷場之事, 非出於士子等作挐之故, 場屋不嚴, 致令外言傳入, 多士騷擾, 終不能鎭定, 以至於罷場。 請其道試官罷職。 科擧, 重事也, 使內外截然, 不得相通, 其意有在。 而本官不能善爲周旋, 使下人潛呼於棘圍之外, 致有罷場之變, 極爲駭愕。 善山府使閔韺, 竝命罷職。” 從之。 “(靈山縣監李藎國, 爲人庸劣, 專事割剝, 凡大小犯罪之人, 結縛施刑之際, 先問願贖與否, 其貧不能贖者則以爲獰惡, 必毒杖之, 十室殘邑, 板蕩無形。 請命罷職, 其代以文官各別擇差。 海南縣監李宗彬, 到任之後, 專以浚民膏血, 媚事左右爲己任。 因本縣漕船上來之際, 多載松/私米及賄物, 以致船重敗溺, 一縣之民, 怨咨極矣。 其貪婪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答曰: “洪傑事, 已諭不允。 他餘事依啓。”)


9月 13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三日壬戌禮曹啓曰: “今來差人, 發賣勒定銀子, 多至於二千二百餘兩。 而市民無價自備之數, 過於一千餘兩, 市民等辦出無路, 日日呼訴, 所見慘惔。 本曹使差備譯官等, 雖使之減定, 而譯官輩亦皆假此用手, 故不肯開諭。 市民等不得已貸出戶曹銀子, 日昨準數往給於差人處, 則只取五百五十兩, 其餘一千六百餘兩, 盡爲還退。 市民無可奈何, 只以速死爲言。 冊使未來之前, 市民徑爲一差官所困, 勢將流散, 極爲可慮。 請令事知品高譯官如李彦華者, 率市民若干人, 齊訴差人處, 反覆論辨, 期於必減厥價, 以紓萬民焦涸之怨。” 從之。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司憲府連啓(安瑢、)安崇憲(等)事。 皆不從。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傳曰: “七月朔供上紙, 尤甚麤劣, 此必防納之紙也。 南原、錦山、臨陂、咸悅、沃溝守令, 各別推考。 令本道精造上送事, 下諭本道, 更加嚴防納之弊。”


○左議政鄭仁弘在嶺南(鄕家), 上箚辭職, 略曰: “竊見艱危之勢, 兆朕於時乘御天之初。 面質差官之來, 而殿下崇鸞鳳之德而少鷹鸇之志, 先交如之孚而後威如之吉。 迄于今日, 姦宄之變, 作於肘腋之間、衣冠之列, 易而無懼。 噫! 國中如此, 遠方何恃? 本源如此, 支流可知。 邊鄙之聳, 不足怪也。 古人不曰: ‘內有衣冠之盜, 然後外有干戈之寇。’ 乎? 此固殿下行師邑國之秋也。 竊見近來朝報, 兩司與玉堂啓辭, 其擠排攻擊, 甚於仇敵。 而初起於戚里之爲臺諫者, 陰結私黨, 假托公議, 敢行胸臆, 觝陷守義之人, 不復顧忌。 夫所謂戚里者, 以公分義, 則君臣也, 以私情義, 則近親也。 及其爭名勢、較勝負也, 只有私黨而不復有君父, 只利其身而不復念近親, 此果人情乎? 臣竊見六七年來逆變繼起, 殿下宵旰渙號, 聲罪致討, 而猶不孚於人心。 或以珒逆爲無罪, 悌男爲冤死, 風聲之動, 氣習之移, 附賊易而守義難, 黨逆易而從順難者, 不勝其衆。 人心不止於不淑而已, 特殿下未之知耳。 孟子所謂‘由今之道, 無變今之俗, 雖與 天下, 不能一朝居’, 正今日之謂也。 若不奮伐邑之志, 明南狩之義, 擧一世而更變之, 則恐異日將無燕翼子也。 今臣駑劣, 不足備驅策, 適足以重折足、覆餗之咎, 故區區今日之情事則不暇論時勢之如何。 伏願殿下察臣懇迫之情, 命遞職名, 召還內醫, 令臣隨分自牧, 任意調治。 幸其時月不死, 仍戴太平天日, 則無狀之臣, 受聖明之賜, 終始舞蹈, 入地無憾。” 答曰: “省箚, 具悉, 當體念焉。 今者冊使將來, 邊圉多虞, 宜勿控辭, 速爲調理上來。 內醫何可召還? 留置帶來。” 事, 回諭。 【仁弘前後, 深勸王誅除一邊士大夫, 以立主威, 王不能盡用, 疏或留中。】


○(備邊司啓曰: “諸道分定掩心、頭具上來後, 分送西北道, 今方聚集京中之數, 一千餘部, 西北道各五百部, 別定勤幹解事差官, 給馬押領入送, 其餘未及來到者, 隨到隨送。” 從之。)


9月 14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四日癸亥奉常寺主簿金光郁密疏, 略曰: “夢有人云: ‘逆賊朴致毅, 在海州神光寺。’ 云。” 權縉啓曰: “此疏辭涉夢寐, 怪誕難憑, 而係干捕逆, 故敢啓。” 傳曰: “雖非此疏, 此賊必有隱伏處, 急速下諭本道, 諸山寺刹, 着實譏察。 疏中所陳, 大臣、推官命招議處。” 推鞫廳回啓: “世間虛幻之事, 莫如夢寐而光郁敢據一場浮夢, 至於陳疏, 怪誕極矣。 若信此而有所施爲, 則傳笑取譏必矣。 但黃海道寺刹譏察事, 下諭爲當。” 從之。


○欽敬閣建設都監啓曰: “臣等聞‘平時天池壺有刻銘。’ 今者天池壺旣成, 亦當有記銘傳後之事。 欽敬閣諸提調中, 戶曹判書柳根, 長於文翰, 使之撰述, 啓下後刻之何如?” 傳曰: “允。”


○吏批啓曰: “戶曹應辦色正、佐郞各一員, 當爲差出。 臣挺與館伴臣李爾瞻同議, 則鄭鑑、安景深最爲勤幹, 可合此任。 而但‘安景深前爲懷德縣監時, 解由未出。’ 云,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未解由人除職似難, 非徒勤幹, 必擇淸謹者, 以授此任。”


○承文院啓曰: “査考前例, 則凡有功勞人等, 次第分第, 或授本品末班職, 或給熟馬, 或給兒馬, 或給綿布者, 非止一再。 今此辨誣文書時, 各人等勤勞, 等第列名, 別單開錄以啓。” 傳曰: “依先朝辨誣時論賞例, 參酌施賞。”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憲府連啓安崇憲・安瑢・鄭應井事、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皆不從。


○有政。 李慶涵爲慶州府尹, 趙存道持平兼司書, 曺挺立爲司憲府持平, 沈惇【卽悅。】 爲安東府使, (洪瑞翼爲善山府使, 兪好曾爲慶尙道都事, 李宜活爲開寧縣監, 尹之復爲靈山縣監, 金尙容爲知中樞府事)。


○時, 將試士于全州, 遣承旨齎文題下去, 適値冊使之禮, 承旨員少。 政院啓請遣弘文館官員。 王判付曰: “使陪影幀承旨仍留, 考監試文題則使宣傳官, 臨時齎去。”


9月 15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五日甲子大提學李爾瞻啓曰: “日昨臣伏覩政院以全州試題事陳啓, 自上使宣傳官齎授前去, 此亦殊違科取常規之事也。 自設科以來, 未聞以介冑之士, 傳試題於試所也。 未知臺諫當初, 緣何所聞, 有此臆料之啓, 使聽者驚駭, 傳者譁然乎? 蓋自朝著分朋, 互相傾軋, 科擧一事, 最多雜言。 以其取舍, 巧作疵纇, 一經考官, 使無全人, 今之取士, 不亦難乎? 臣本以齒舌中人, 忝居文衡之職, 若有科擧, 必皆干與, 恐人以此, 有構臣陰中者, 心常爲戒矣。 頃者承牌招詣闕, 將出全州試題, 臣獨在藥房, 屛斥雜人, 自書自封, 然後招政院吏, 納諸望筒而鎖之。 仍請史官受去, 直達于御前。 然則其題, 天地鬼神之外, 雖承旨、史官, 亦無有知之者。 至於南下承旨則咫尺天威, 親承封札而退, 有何不密可疑之事乎? 憲府啓辭, 遽出於形迹意慮之表, 其論所發, 誠未可曉也, 豈以承旨、史官等, 當其試題出納之際, 有所與知而然耶? 以臣爲出題後, 有所漏洩而然耶? 抑以南下承旨, 爲受題後, 拆見於中道而然耶? 其間若無可疑, 則雖先出試題何妨, 雖徑送試所何害? 若謂可疑, 則南下承旨獨可疑, 而別遣近侍, 果無疑乎? 前出之題獨可疑, 而後出之題亦果無疑乎? 齎去者若或中道拆見, 則其所謂卽日拆試者, 有何益乎? 臺諫徒知改齎他題爲得而若不易出題之人, 則全州十七息程, 雖一騎飛去, 其所致疑者, 猶夫前也。 況臣承命出題之日, 製進者非一題, 若或以已入之題下送, 則尤有以起臺諫之疑, 而臣之避嫌, 恐無以爲辭也。 苟以不可疑者, 致疑於無疑之地, 則天下將無可信之事, 而亦無自安之人矣。 然則事雖重大, 有疑、無疑, 皆在於人, 豈可以事之重大, 致疑於人人乎? 自非姦細之徒, 必無是事而臺諫乃有此啓, 其於防微慮患之道, 可謂盡矣而任事者不其冤乎? 但臣竊聞之, 副提學臣李惺, 錯料臣出題之時, 承旨、史官, 例皆參見, 恐或傳播, 故言於宋諄而發此論云云。 惺旣不知出題之極祕, 諄又從聽惺言而發論, 則似無他意於其間。 而至令莫大科擧之事, 未免顚倒窘迫之歸, 此無非小臣忝冒之所致。 伏望聖明特命提學, 改出他題, 以祛人疑。 且極擇儒臣之至公無私者, 星火馳進, 卽日拆試, 一依臺諫及政院啓辭施行。 (公私不勝幸甚。)” 答曰: “勿辭。 出題, 令史官齎去傳授。”


○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臣去十一日, 入直春坊, 府吏以同僚簡通及構成啓草來傳, 乃改出書題齎送事也。 臣之意以爲此涉科擧重事, 只書謹悉以送矣。 臣出番之後, 始聞副提學李惺錯慮大提學李爾瞻出題入啓之時, 承旨、史官皆預聞知, 致書於大司憲宋諄曰: ‘出題已久, 恐或漏洩, 請改題別遣。’ 云云。 臣在直所, 只見啓草, 不知致書論啓之由。 第爾瞻出題之際, 自書封入, 承旨受去, 萬無傳播之理。 設使他人出題, 他承旨齎去, 如或生疑於不當疑之地, 則疑何有彼此? 惺之致書, 亦出於偶然而不料竟至論啓, 臣亦初不知其間曲折, 泛書謹悉, 無非臣見事不敏之致。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9月 16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六日乙丑王(御視事廳), 引見黃海監司兪大禎、尙州牧使康復誠。 王曰: “朴賊久未捕捉, 或削髮爲僧, 隱匿寺刹。 卿其物色譏察, 盡心跟捕。” 大禎曰: “極惡大罪, 久未斯得, 臣當盡心搜索, 豈嫌煩擾乎?” 王曰: “潛邸時師傅, 只有五人, 不勝感愴。” 復誠進曰: “南道軍政, 日漸解弛, 比他路爲甚, 不爲軍籍, 今已四十餘年。 乙未年略爲抄出, 以備緩急之用, 丁酉之亂, 散亡殆盡, 或赴於舟師, 或往於各營, 爲軍者不堪其苦, 陸續逃亡。 一族替番, 一族逃, 則切隣代立, 彼一族、切隣, 軍士也。 自身之役, 旣難堪支而又爲隣族之役, 其苦如何? 舟師各營立番軍士, 未免爲虛僞之歸, 必須爲軍籍, 然後時存軍士, 亦得支保。” 王曰: “軍籍, 今可爲之耶?” 復誠曰: “軍籍, 明廟癸丑年爲之, 其後癸酉年亦爲之。 目今時勢艱危, 人心離散, 遽爲軍籍, 恐致騷擾。 然不可不略爲變通, 以爲緩急調用之地。 田結比平時, 亦極少。 然此則猶或可支, 軍丁一事, 已到十分地頭, 倘不變通, 決不可支也。” 王命賜大禎、復誠貂皮包帽。


○(司諫院連啓李懿信、洪傑等事。 皆不從。)


○行大司憲宋諄啓曰: “頃因湖南試題事, 玉堂官員致書於臣, 事關公議, 臣卽循例構草以啓矣。 今見執義(朴榟)〔朴梓〕引避之辭, 以爲: ‘惺之致書, 亦出於偶然而不料竟至 論啓。’ 云云。 臣之率爾之失著矣, 勢難仍冒重地。 請命罷斥。”


○持平曺挺立啓曰: “臣與宋諄同議構草, 論啓試題事。 厥後聞當初出題之際, 大提學李爾瞻, 自書封入, 承旨、史官亦未預知云。 然則雖出題已久, 萬無漏洩之理, 而臣因人簡通之語, 不免錯慮之失。 請命罷斥。”


○掌令金夢虎, 亦以昏謬不察引避。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時, 李惺知爾瞻必敗, 欲頗持貳, 以爲後日之地。 其爲此論, 欲以科擧不公, 中之也。 由是忤爾瞻, 而頗附李溟等論議。】


9月 17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七日丙寅司諫院(連啓洪傑、李懿信等事。 又)啓: “按獄之事, 極嚴且重, 決不可以茫昧夢幻之說, 告之於君父之前。 而奉常寺主簿金光郁, 輕蔑朝廷, 侮弄討逆, 至於陳疏, 請捕劇賊, 滿紙張皇, 不過一場浮夢。 其心叵測, 其計可知, 以追捕爲戲事, 逆獄爲虛夢, 欲爲他日之地者也。 如此妖妄之人, 決不可齒在衣冠之列。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洪傑、李懿信事不允。) 金光郁事, 令推鞫廳議處。” 鞫廳議啓: “金光郁以夢寐之說, 猥瀆天聽, 其輕蔑侮弄之罪甚大。 且神光, 海西巨刹, 往來人物甚多, 致毅之隱伏於其寺, 似無是理。 或云: ‘光郁, 松禾人也, 若因其陳疏, 送渠偵探, 則欲爲公差而往來其家, 亦其計也。 其疏不可使聞於四方後世。’ 臺諫之啓, 極爲宜當。” 答曰: “有懷必達, 庸何傷也? 不須治罪, 姑置之。”


○司諫院啓: “憲府之啓, 雖出於重科擧之意, 但玉堂之長, 不知大提學承命出題時極爲嚴密, 而慮有承旨、史官同參漏泄之弊, 偶然致書於憲長, 錯謬之失, 自有所歸。 憲府亦當於論啓之際, 詳問其間曲折, 俾無失實之患可也。 而因人之書, 率爾發論同議構草, 均是不察。 請執義(朴榟)〔朴梓〕、大司憲宋諄、持平曺挺立、掌令金夢虎, 竝命遞差。” 從之。


9月 18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八日丁卯司諫院連啓李懿信、(洪傑等事。) 答曰: “李懿信無依律之罪矣, 勿爲更煩。 (洪傑推考覈處可矣, 毋煩。)”


○(傳曰: “去夜諫院所啓, 二更二點始入。 諫官何往而夜深來啓乎? 後勿如是。”)


○有政。 以朴楗爲大司憲, 李慶涵慶尙道觀察使, 尹暄爲慶州府尹, (朴榟)〔朴梓〕、金夢虎爲弼善, 李挺元爲執義兼弼善, 南以俊爲掌令, 柳活爲持平, 李民宬爲副修撰, (朴顔賢爲成川府使,) 白大珩爲信川郡守。 【大珩, 以悖行見廢, 悖惡無狀, 人以狗彘視之。 自此始收用, 未幾擢爲方伯。】


9月 19日[편집]

○甲寅九月十九日戊辰庭鞫定平正兵李友栢。 先是, 禁中有匿名書, 言: “朴致毅嘗往來友栢家, 以簑衣蔽面而行。” 云。 於是拿鞫友栢, 供云: “家在官門大道傍, 四面無山藪, 捕盜幕在側, 晝夜譏察, 朴致毅往來臣家, 萬無此理。 惟是臣爲捕盜都將, 今八年, 其中有嫌怨者三四人, 一時上京, 此是報怨懷嫌之事也。” 鞫廳啓曰: “友栢之事, 非出於罪人招辭中, 出於匿名書, 而渠招中所謂‘爲都將八年, 以捕盜爲任, 顯有嫌怨。’ 云。 而渠家所搜文書, 果如其言, 放送何如?” 答曰: “姑仍囚。”


9月 20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日己巳(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安崇憲事, (皆)不從。


9月 22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二日辛未太白晝見。 大司憲朴楗, 以帶職出外再避, 執義李挺元、持平趙存道, (以初啓請出朴楗,) 相繼引避, 司諫院啓請竝遞, 從之。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9月 24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四日癸酉(司諫院連啓李懿信、洪傑等事。 又啓: “法典圓點之規, 以三百點爲滿, 以百五十點爲半, 以其滿許赴館試, 以其半許赴鄕漢城試, 其本意蓋爲守聖廟而設也。 近來士習不美, 人心怠惰, 其準三百點者外, 足迹不及於泮宮, 科擧臨時, 則例圖出公文, 以赴鄕試、漢城試, 至於終制者, 無論日月久近, 不爲一點而赴試者, 亦多有之。 去式年館試之日, 士子以此相爭, 幾至罷場。 圓點之法, 若此解弛, 則泮齋日就空虛, 聖廟無人可守, 此不可尋常置之。 請令該曹, 預爲講定, 俾無臨時紛擾之弊。 且不爲半圓點許給公文者, 一一摘發處置, 其當該官員罷職, 以明立法本意。” 答曰: “依啓。 李懿信、洪傑等事不允。 圓點事依啓。)”


○(傳曰: “昌德宮漂流唐人供饋時, 闕門及殿庭近處多定軍士, 雜人嚴禁。”)


9月 25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五日甲戌(司諫金質幹、獻納朴弘道、正言(吳汝檼)[吳汝穩]啓曰: “凡官之未受由出外者, 以罷職不敍, 已捧承傳, 而前於處置大司憲朴楗時, 只以遞差入啓, 其昏不察職之失大矣。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大司諫柳潚等啓曰: “國家之待臺諫, 其體面甚重, 故凡有所失, 引咎自避, 則處置者隨其避辭, 或出或遞, 乃是流來舊規。 而未聞有別設一律, 預捧承傳, 如各該司小官然者也。 前大司憲朴楗, 私自出外, 至於再避, 本院處置, 相議請遞, 非不知以依承傳施行入啓。 臣之意以爲其元公事, 不過因一時矯弊, 而不思朝廷待臺諫之體面, 則決非遵而守之, 久行無弊之法也。 欲因此處置, 以其元公事請勿擧行論啓, 而其日以國忌齋戒, 不得爲之。 今見同僚引避之辭, 昏不致察, 論事不敏之失, 專在臣身。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請大司諫柳潚以下竝命出仕。 從之。


○以柳慶宗爲大司憲, (朴榟)〔朴梓〕爲執義, 金夢虎、姜弘重爲掌令, 李挺元爲弼善, (鄭鑑爲戶曹正郞,) 孫倜、曺挺立爲持平兼文學, (洪敬紹爲軍器寺判官, 沈宗敏爲戶曹佐郞, 鄭弘遠爲刑曹佐郞,) 柳活爲修撰, 趙存道爲兼司書,(弘文正字) 柳汝恪兼說書, (金命龍爲价川郡守, 韓昫爲光陽縣監, 尹輔璧爲務安縣監)。


9月 26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六日乙亥(大司諫柳潚、司諫金質幹、獻納朴弘道、正言(吳汝檼)[吳汝穩]啓曰: “臣等伏見昨日玉堂處置之辭, 有曰: ‘前大司憲朴楗, 乃於刑曹判書遞差命下之後, 因事出城, 則本非冒法巧避者也。 職名旣不在身上, 則不必受由後出入, 而臣等處置時, 非徒請遞朴楗, 至於憲府處置之官, 亦竝請遞, 臣等處置乖當之失, 至此而尤大。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竝退待物論。”)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安崇憲事。 皆不從。 又啓請大司諫柳潚以下竝命出仕, 從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傳曰: “臺諫非如庶官, 以不受由出入之故, 一一罷職, 似爲不妥, 議大臣定奪。” 吏曹回啓: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奇自獻、沈喜壽議皆以爲: ‘假令臺諫, 或有不免此習者, 而國家待臺諫, 自有體面, 一切以此律拘束, 豈非未安?’” 從之。


9月 27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七日丙子(大司憲柳慶宗, 以大司諫柳潚, 臣之妻同生也, 兩司通避引嫌, 柳潚亦以此爲避, 竝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 “兩司不爲通避, 已捧承傳, 雖曰長官, 別無所嫌。 請竝出仕。” 從之。)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皆不從。)


○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安崇憲事。 又啓)曰: “人主之治逆, 當如雷霆霹靂, 一時俱作, 旋復開霽, 如靑天白日, 嚴威震驚之餘, 衆情翕然隨以定也。 頃年逆變連仍, 鞫按逾年, 人情洶懼, 他變豈非大可慮乎? 今者獄事垂畢, 滯囚無多, 請令鞫廳, 從速審覈, 或刑或放, 數三日內, 卽爲完獄。 近來淸論不行, 仕路混淆, 苟有節操者, 羞與竝立於朝。 請循先王朝故事, 申飭該曹, 博求草萊正直之士, 置諸風憲, 聳動一時之風彩。” 答曰: “(鄭應井、安崇憲事不允。 他餘事,) 依啓。”


○慶尙監司李慶涵上疏乞遞。 從之。


9月 28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八日丁丑傳曰: “近來凡中朝大小事奇, 密密詳探馳啓事, 下諭于義州府尹。”


○傳曰: “草萊正直之士, 可合風憲者, 令大臣極擇啓下後注擬事, 言于吏曹。”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安崇憲事。 答曰: “鄭應井推考覈處非晩, 安崇憲事, 予意已諭, 休論可矣。”)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答曰: “推考覈處非晩, 休論可矣。”)


9月 29日[편집]

○甲寅九月二十九日(戊寅兩司連啓李懿信事、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安崇憲事。 不從。 又啓: “訓鍊判官奇汝獻, 本以家行悖戾之人, 見棄於人類久矣。 今授本職, 物情莫不駭異。 請命罷職不敍。 高靈縣監尹𥛚, 到任之後, 尸居其職, 政委下吏, 貽弊多端, 加以不識體面, 處事昏愚,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從之。 奇汝獻遞差。)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9月 30日[편집]

○甲寅九月三十日己卯王(御西廳), 親鞫問莫同。 【先是, 咸鏡監司軍官羅允素及李泑等, 搜行端川地, 捕一沽兒, 稱爲致毅奴莫同。 竝其同行, 械送京師, 故莫同親鞫之。】 莫同供: “本以定州校奴裵彦福之子, 隨商人金墨同, 來開城府。 又隨金萬福, 將入北道, 適於端川路傍, 刈草秣馬, 猝値羅僉使允素、李生員稱名人。 過而執之曰: ‘汝是何地人而從何人來此乎?’ 翌日率本郡下吏, 來執民身, 饋以和蜜燒酒, 迫令盡飮, 仍反接結縛亂杖, 燒鐵烙之曰: ‘汝稱朴致毅奴子則生, 否則必死。’ 又曰: ‘汝知朴致毅持黑馬布袋, 扮作商人形貌以逃乎?’ 民卽詭答曰: ‘知之。’ 又曰: ‘汝知朴致毅自水標橋邊草家, 乘曉逃去乎?’ 民亦答曰: ‘知之。’ 又曰: ‘汝知春生稱名者乎? 汝知朴致毅目下有黑子及毛乎?’ 曰: ‘知之。’ 民不勝酷烙, 卽依其所言以答之而已。 本名纛孫, 而商人墨孫改稱莫同, 元非朴致毅奴也。 民父母俱在定州, 推問隣里人, 則可知根着。” 奇自獻、朴承宗、沈喜壽同辭啓曰: “莫同諱不直言, 可嚴刑得情。 且李泑、朴應犀及致毅奴愛守必知之。” 卽令應犀等諦視之, 皆曰: “面貌, 與致毅奴莫同大異矣。” 沈喜壽曰: “此必由李泑, 【前所謂李生員者也。】欲爲自免 計耳。 不然, 應犀輩何必强諱? 【輦轂之下, 誣告者如此, 況外方乎? 朝廷雖有安民之意, 斯民何以知之? 若此不已, 則人多有無辜而就死者, 莫如分釋之也。” 王不答入內而罷。 凡莫同雇主辭連被逮, 數十人。】


○全羅監司李慶全馳啓: “金堤郡守申渫牒報: ‘本郡武學宋汝仁, 於路中捕得女人禮陽, 捉致官庭窮推, 則招曰: 「其夫德文, 以獷悍大賊, 同儻頗多。 一日出去, 初昏與一人俱來, 年可三十五六許, 面縛鼻高。 與德文對坐細語曰: 「各官設捕甚急, 我與汝勢難頻見。 汝輩黨類, 衣內佩持長劍, 乘時犯闕, 盡除闕內之人, 則事可成矣。 今則素計不成, 如是竄匿, 不勝慨嘆。」 德文呼其人爲兄。 翌日曉又來, 未明還去, 女密問于德文, 則答曰: 「大將朴致毅。」 云。 其後率其黨姜彦福、宋連豐等七八人而來, 買肉會飮, 又言曰: 「吾黨中論議不一, 以至於此, 是汝之過, 是吾之過, 私相盤詰。」 云云。 禮陽招辭所引同黨, 爲先馳報, 雖不盡捕, 若得數三人, 則可知朴致毅去處。’ 云。 臣卽爲傳令申渫處, 所捉女人及招辭現出諸人, 竝皆率來于全州, 與多官會同推考, 則禮陽變辭招曰: ‘女有狂疾, 奔走於金堤邑內, 爲武人所捉, 稱以賊女, 告于本郡, 本郡亂杖推問。 有稱措捕將崔忠漢者, 與郡守言曰: 「吾當得情」, 卽下庭, 辟左右, 附耳語曰: 「汝則稱以京居洪湜婢子, 汝夫稱以朴致毅同黨, 則汝當不死, 不然則死於杖下。」 如是敎誘, 還至郡守眼前, 百般嚴訊, 卽一從其所言。 俄而措捕將告郡守曰: 「今姑下獄, 吾當更加詳問以告」, 卽着枷下獄。 措捕將隨後至獄, 饋以米飮, 申以敎誘如前。 翌日將梨柿諸果物來諭曰: 「郡守推問時, 一依吾言」, 仍言: 「某日汝夫與朴致毅會飮, 諸人姓名, 言之如是如是。 女於郡守推問之際, 迷不記憶, 則措捕將在後, 言之甚悉, 女一依其言, 納款而已。」 女本迷劣, 生長全州, 參禮驛亦不知之, 京城何由知之, 洪湜何從得聞? 許多之人姓名, 亦所不知。 當初措捕將云: 「依吾言則生, 不然卽死」, 故愛惜軀命, 納款如彼, 今則等死, 不得不從實直告。 身所着襦衣, 亦是措捕將持贈者也。’ 大槪觀禮陽前後供辭, 參以其跡, 則初二日會飮之說, 極爲殊常。 其他各人, 竝爲囚禁, 以待朝廷處置。” 【朴致毅之亡命, 杳無蹤跡, 人知其必死。 而禁府誑惑王心, 購捕甚急, 希功望賞之輩, (誣告)相繼, (至有楊根太守捕白雲之侍令人, 捧腹狐鼠之徒, 固不足言, 牒以名父兄之子弟, 曾爲玉堂之長而乃至是耶)而作矣。】


○(李春元啓曰: “漂流唐人, 來初一日, 發送天朝而文書査對之事, 一刻爲急, 不容少緩。 而承文院官員, 互相推諉, 無一員供職, 書員、書吏等奔走請之, 而終無應答之員, 書員、書吏等來言於臣, 使之處置。 次知官員從重治罪, 以懲癡妄之習, 其他官員, 竝推考治罪何如? 今日內會同, 査對文書, 明日發送爲當。” 從之。)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安崇憲、奇汝獻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皆不從。)


○兼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辭職, 乞竝遞賓客、判義禁 事。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郞署之不勤仕者, 卿可糾治, 何至控辭? 罪人入來, 鞫獄未完, 宜勿辭速出。”《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二


광해 6년 10월[편집]

10月 1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一日朔庚辰(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奇汝獻等事, 皆不從。)


○金堤罪人蘇忠漢拿來。 【申渫同謀誣告, 前所謂措捕將者也。】


10月 2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二日辛巳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答曰: “勿爲已甚之論。”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答曰: “推考可矣。”)


○(司憲府連啓鄭應井、奇汝獻事, 不從。)


○(掌令金夢虎, 以論啓時不往長官家構草, 墜落古規, 引避, 遞職。)


10月 3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三日壬午傳曰: “冬朔已屆, 尙衣院御供綿花、皮物, 尙不上納。 當道監司處下諭, 今月內速爲上納, 當該官吏竝推考。”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憲府連啓鄭應井事。 又啓: “平安道監試額數之減, 至於六人, 請其時試官竝罷職。” 答曰: “不允。 試官, 當觀其緘辭而處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又啓: “殷栗縣監鄭道, 身有重病, 久廢坐衙; 渭源郡守卞渾, 爲人悖妄酗酒, 專事剝割, 竝請罷職。) 都試, 國之重擧也。 政府、都摠府、兵曹、訓鍊院、各曹堂上, 無遺畢會, 則其爲制極嚴。 而(近來百隷怠官, 將無以收拾, 新進年少之人, 不顧體面, 惟懷自便之計, 已極寒心。) 頃日都試開場時, 兵曹郞官仕進者只一人, 其餘皆不往參。 此前古所未有之事, 不參郞官, 竝請罷職。 近來逆獄垂畢, 前/別無訊鞫之人, 則所當急急撤局, 以鎭人心。 而承服宮人, 尙未正刑, 誣告諸賊, 猶且保命, 斷獄無期, 輿憤極矣。 劇賊之在逃者, 雖未得捕, 請廓乾斷, 卽完獄事。” 答曰: “(洪傑事不允。) 獄事當議處。 兵郞已爲推考。 (此時西方守令, 不必遞易。 卞渾、鄭道竝推考。)”


10月 4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四日癸未(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卞渾等事。 答曰: “已諭。 卞渾推考。”)


○有政。 以李久澄、曺明勗爲掌令, 柳希亮爲直提學, 洪霶、趙存道爲校理, 鄭廣敬、李弘燁爲修撰, 【弘燁, 爾瞻第二子, 目不識子, 爾瞻借述登科, 科文甚艷, 一時傳誦。 或見爾瞻稱美之, 爾瞻正色曰: “諸君坐不解文耳。 此兒收拾吾類書, 僅能成篇, 倖得其文, 何足觀哉?”】 柳汝恪爲弘文博士, 權士恭爲兵曹佐郞, (趙有道爲直講, 李涵一爲刑曹正郞,) 金夢虎爲弼善, 柳忠立爲文學, 尹知敬爲西原縣監。


10月 5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五日甲申成均館啓曰: “因臺諫啓辭, 士子不居館而出公文者及終制後不爲一點赴試者, 竝令館官査覈。 而外方之士, 出公文下去者, 旣無置簿, 勢難摘發, 出榜後詳査, 似爲宜當。 終制則法典內‘喪畢後, 未滿十五朔者, 不須滿。’ 云, 所謂不須滿者, 三百點幾准而未滿之謂也。 近規則本館堂上, 或以名存到記, 或以每朔五點以上許赴。 以此士子論議甚多, 請議大臣定奪。” 從之。 再啓曰: “議于大臣, 則李元翼以爲: ‘旣有法典, 當據而行。 但「終制者, 未滿十朔者, 不須滿。」 云者, 無一定之規, 難以臆斷。 幾准而未滿則太重, 名存而許赴則太輕, 似當以免喪後朔數, 定爲幾點之規, 別爲啓下, 遵而行之。 今則試期已迫, 姑用太輕之近例, 免喪後朔數, 惟在館官十分詳査。’ 奇自獻以爲: ‘名存到記, 每朔五點, 亂後苟簡之事, 似不必施行。 惟在館官參商法典, 據而行之。’ 沈喜壽以爲: ‘法典內, 喪畢後未滿十五朔者、許赴館試者, 蓋優恤其居喪服闋之人也。 果是未滿十五朔者, 則雖無一點, 二應者/亦應在許赴之類而非幾准而未滿之謂也。 但末路玩法, 人心不古, 雖以儒名, 或有冒僞, 終制久近, 人口難詳。 着令本館淸査, 前期善處。’” 傳曰: “自外依議察處。”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答曰: “已諭。”)


○(司諫院連啓卞渾、洪傑等事。 皆不從。)


10月 6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六日乙酉大提學李爾瞻啓曰: “全州試題, 臺諫初以前期二日下送, 猶謂預出, 至於請改矣。 今則試才(試卷)〔試券〕, 雖因武科開場, 不卽上送, 應製擧子, 先(試卷)〔試券〕入城者頗多, (試卷)〔試券〕則十有五日而始至。 若計除全州六日之程, 則稽留日字, 多至九日, 比諸當初臺諫防微之意, 豈不有乖乎? 臣待罪文衡, 旣已出題, 承命參考, 實涉未安。 請命退斥臣身, 命招大臣及提學, 又出讀卷官, 會同科次, 以重取人之擧。” 答曰: “勿辭。”


○假都事李汝惕, 全州罪人禮陽等十一名拿來。


○政院啓曰: “上年因逆獄初起, 限親鞫間, 經筵以姑勿取稟傳敎。 今者獄事似完, 經筵視事, 依例取稟。” 傳曰: “姑待獄事完畢後取稟。”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卞渾等事。 不從。)


○奏請使鄭岦辭朝, 王引見以送。 【王以私親冊封, 請于天朝, 乞遣冊使, 齎得誥命、冕服以來。 使岦優齎金銀, 倍道馳進, 要與朴弘耉等同請。】


10月 7日[편집]

○甲寅九月初七日(丙戌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卞渾、洪傑等事。 皆不從。)


○(掌令曺明勗, 以前在軍職, 私爲出外, 引避。 遞職。)


10月 8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八日丁亥(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卞渾等事。 答曰: “洪傑事, 不近情理, 覈處何妨? 卞渾事依啓。”)


○平安道肅川等地, 雨雹。


○有政。 以金夢虎爲掌令, 吳靖爲舍人, 李挺元爲輔德, 洪霶爲弼善, 沈惇爲慶尙監司, 朴東善爲安東府使。


○政院啓曰: “今見千秋使許筠書狀, 狀內之事, 極爲痛駭。 所當祕密馳啓, 而以口不可道之語, 公然書達, 其疎漏不密甚矣。 請推考。”


10月 9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九日戊子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大司諫柳潚啓曰: “臣頃日患寒症呈告, 則政院以不得兩呈還出給, 而疾病在身, 以待同僚呈告之畢矣。 憲府以掌令曺明勗避嫌之事, 令本院處置, 臣有疾病, 城上所再三往復之際, 大司憲柳慶宗, 亦爲引嫌, 卽臣之妹夫, 法當相避, 尤不敢可否於其間。 城上所以臣病不處置, 與司諫相議處置, 簡通於臣, 臣雖不拆見, 其於處置之前, 當以相避事引嫌, 而朦不致察, 今始覺悟, 臣之所失大矣。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海運判官馳啓: “光州牧使朴慶新, 別措備米一千石, 爲先上送, 依事目褒獎。”


○庭鞫全州村女禮陽所供, 與李慶全狀啓同, 云: “曾受金堤蘇忠漢與郡守申渫同謀敎咬唆, 誣引諸人姓名。 且誣言其夫與朴致毅會飮, 一依其言爲款。” 云。


○申蘇忠漢供: “當初捕捉禮陽時, 未及知之, 捧招時亦不知, 何由敎諉此賊女乎? 禮陽所言, 極爲兇詐, 郡守申渫及當時刑吏, 推問則可知。” 其餘姜彦福、禹連豐等九人, 皆供云: “與朴賊會飮之說, 千萬曖昧, 禮陽亦曾所未聞之人。” 云。 王令鞫廳議啓。 回啓: “忠漢知其根因, 禮陽前後變辭, 皆不可不鞫。 此兩人爲先訊問。” 從之。 蘇忠漢、禮陽各刑訊, 與前所供無異辭。


10月 10日[편집]

○甲寅十月初十日己丑(掌令李久澄啓曰: “薄劣小臣, 濫叨謬恩, 重患寒疾, 今始來謝, 臣罪大矣。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答曰: “勿爲煩執。”


○前縣監李安義祕密上疏呈政院。 【安義告: “刑死人李士浩, 常自稱‘宗姓近屬, 卜命大貴。’ 徐羊甲等與之同謀者, 必有推戴之計, 請以士浩爲逆魁, 刑其妻子。” 王不答。】


○右議政鄭昌衍十九度呈病。 答曰: “國事艱危, 卿義同休戚, 何忍恝然? 安心亟出, 以慰予懷。”


○政院啓曰: “許筠於中朝書籍, 得我國被誣事, 固當駭痛, 有所陳辨。 然宗系改正, 昭揭於《會典》, 壬辰辨誣, 快雪於中國, 明辨洞釋, 皎若白日。 諸家文集、不經小說, 雖未盡滅, 豈必取信? 徐徐辨奏, 亦無不可, 啓達之前, 徑先呈文, 摘抉幽隱, 惹人視聽, 其中處事, 未免顚遽。 閣部推諉, 使之陳情, 在我之道, 不容少緩。 但如此重事, 使臣未來, 遽卽陳訴, 事屬未便, 姑待使臣出來, 酌議停當, 從容陳奏事, 令廟堂詳覈處置何如?” 【許筠以無行見廢。 雖附爾瞻, 得通淸望, 其黨多沮之, 不得大用, 恒鬱鬱不得志。 遂爲節使, 又與書吏玄應旻偕行, 應旻姦巧多才, 筠蓄爲死客。 遂與潛謀, 贗作中朝人(伍員萃)[伍袁萃]《林居漫錄》一冊, 其中言宣廟失德及交通倭奴等事, 與丁應泰所誣略同。 又言光海傳授不明事, 其辭極巧慘。 然不能鋟板, 以草本鬻之於燕市, 而隨卽貿出, 人皆知其僞矣。 又中朝雜史、《昭代典則》、《吾學編》等書中, 或言國系誣枉是否, 自前我國士大夫多見之, 皆以爲此閭巷小說耳, 非《會典》、《統紀》比, 難於一一辨明矣。 至是, 竝以其書爲創見而貿得, 先自呈文禮部, 陳辨其誣, 仍爲馳啓, 此其辨誣之大槪也。 筠文才甚高, 下筆數千言。 然好作贗書, 自山水讖說、仙佛異迹, 皆自僞撰, 其文勝於常時述作, 人莫能辨。 至於造作諺/謗國文書, 以爲自家辨說希功地, 其爲計極矣。】


10月 11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一日庚寅傳曰: “冕服陪行人尹輔辟等陞敍, 救火部將柳興元六品遷轉, 朴益茂加資, 資窮則代加, 禁軍李承憲相當職除授, 別監秦順謙等, 依他救火人例, 米布題給。”


○(兵曹啓曰: “南原府隊正申士信等呈稱‘持步兵價布十一同, 行到公州弓院, 夜間明火賊, 偸取價布九同、馬三匹, 刺射隊正五名, 將死, 呈于公州官, 以爲「作賊之事, 現發於都將之報」云。’ 當此在逃逆賊戢捕之日, 火賊橫行, 莫敢呵禁, 公洪監兵使及公州牧使推考。 自今申明什伍之法, 伺察火賊及亡賊事, 他道竝行移何如?” 傳曰: “各別下諭, 嚴加譏察, 使之急速剿捕而勿致騷擾。”)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又)啓: “左副承旨李好義, 承命設科于全州, 罷試之後, 留連累日, 不卽復命。 請命罷職。” 答曰: “推考。”


○(府前啓鄭應井罷職事、平安道監試試官罷職事。 答曰: “已諭。”)


10月 12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二日辛卯(觀象監啓曰: “今月十一日, 流星出大狼星下, 入狐矢星, 狀如鉢, 尾長三四尺, 色赤。”)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憲府連啓鄭應井事、平安道監試試官請罷事。 皆不從。)


10月 13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三日壬辰(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不從。)


○司憲府啓曰: “限驛路蘇復間, 奉命承召及一時特命外, 凡勳、宰、臺、侍之受由出入者, 勿許給馬, 以除驛路一分之弊。” 從之。


○(獻納朴弘道, 以簡通時任意構草, 引避, 遞職。)


○地震。


○幼學李長孺上疏, 請金悌男追施典刑。


○以尹重三爲承旨, 金頊爲持平, 金蓍國爲弘文正字, (朴榟)〔朴梓〕爲校理, 金夢虎兼弼善, 張自好爲弘文著作兼說書, 李挺元爲執義, 吳䎘爲說書。


10月 14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四日癸巳(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答曰: “不可依律, 毋庸更煩。”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答曰: “覈處可矣。”)


10月 15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五日甲午(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全州罪人二男拿來。)


10月 16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六日乙未時, 雷擊尹三聘家, 京畿監司啓聞, 臺諫言其不實。 禮曹啓曰: “京畿監司狀啓, 初下于本曹, 臣等見之, 則只泛言尹三聘家雷震, 臣未知其所震者何物。 及聞臺諫以‘此狀啓爲不實’, 發論甚重。 三聘之有罪、無罪, 非本曹所知, 而(災若不實, 則本曹不可不以實上聞, 故以更覈論報, 再三通於京畿監司, 而尙不回報夫。) 外方有災變則守令報于監司, 監司告于朝廷, 史官書諸簡策, 該曹藏置狀啓, 其於敬天戒、畏天威之意, 豈不重且大乎? 請下此狀啓于法司, 詳覈虛實, 俾盡 謹災之道。” 從之。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掌令李久澄, 以病不參相會禮, 引避, 遞職。)


○有政。 以鄭文翼爲獻納。 【文翼本無才能, 附會朴自興得進。 爲人柔懦取容, 不爲時所斥。】


10月 17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七日丙申(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司憲府啓曰: “洪州牧使尹安性, 年紀衰耗, 政委下吏, 請罷。 金堤郡守申渫, 出於罪人蘇忠漢之招, 其間指嗾之狀, 雖未知其虛的, 而聞者莫不駭愕。 請罷。” 答曰: “ 尹安性豈至如此? 詳察論之可矣。 申渫, 當議處, 勿爲煩論。”


10月 18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八日丁酉傳曰: “自明年爲始, 姑依先朝所定之例, 各道田稅, 上納于內需司。” 【此必先朝一時過擧, 遵而行之, 以實內藏。】 大謬矣。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司憲府連啓尹安性、申渫等事。 不從。)


○(持平金頊, 以私自下鄕, 未卽來謝, 引避, 遞職。)


10月 19日[편집]

○甲寅十月十九日戊戌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答曰: “所論已甚, 不允。”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答曰: “覈處非晩, 不允。”)


○司憲府連啓尹安性、申渫等事。 答曰: “尹安性以淸謹宰相, 不至衰耗, 足能臥而治之。 申渫不可輕罷。”


○推鞫廳啓曰: “蘇忠漢訊問, 則忠漢更招 : ‘渫密言于渠曰: 「所捉賊女, 汝亦潛爲敎誘, 以知朴致毅去處納招。」 又使刑吏李夾, 持賊贓衣, 傳給禮陽誘之曰: 「監司問之, 一依初言。」 又使衙奴, 持牡鑰開獄門, 與渠往誘, 又使李夾頻頻往誘。 如無官令, 小人何敢生意?’ 云。 敎誘之事, 旣已發端, 不可不更爲詳問。 忠漢加刑得情, 禮陽聽人指嗾, 姑勿加刑, 當日/爲仍囚。 申渫敎誘之狀, 如是明甚, 與李夾一時拿來, 覈處爲當。” 答曰: “蘇忠漢、禮陽, 竝除刑仍囚。 申渫、李夾拿來覈處。”


○有政。 以曺明勗爲掌令, 孫倜爲持平, 朴弘道爲副校理, 朴楗爲右參贊, 鄭廣成爲刑曹參議。


10月 20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日己亥(以司憲府公事前都事尹璷推考事, 傳曰: “先朝御諱字, 直書於公事, 未安, 今後察處。”)


○(政院啓曰: “吳彦寬之所改名, 犯先朝御諱, 音義相同, 而慶尙監司啓本中, 直言不避, 蓋緣世代已久, 人不覺悟也。 尹璷推考, 適値臣出直之時, 而臣之請以本名彦寬行用之啓辭, 則在於數日之後也。 今日憲府啓本入啓時, 不得照管, 致勤聖敎, 臣以該房, 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大司憲柳慶宗、執義李挺元、掌令金夢虎啓曰: “前禁府都事尹璷推考公事, 兇僧吳彦寬之改名, 雖猥以先朝御諱直書, 傳旨中所當以彦寬改書。 而仍書御諱入啓, 臣之昏不致察之罪大矣。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弘文館上箚, 請大司憲柳慶宗以下出仕。 金夢虎以城上所遞職。


10月 21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一日庚子(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10月 22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二日辛丑(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10月 23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三日壬寅答右議政二十度呈辭曰: “此時大臣不可辭退, 宜遵前旨, 調理勉出。”


○(觀象監, “今月二十二日辰時, 日有兩珥, 夜一更電光”, 啓。)


○(假都事尹仁啓祕密, 聽傳敎出去。)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有政。 以洪命元爲承旨, 金頊爲持平, 朴來章爲正言。 【來章, 弘耉之子, 借述登第。 是時, 弘耉附爾瞻, 故來章特見用。】


10月 24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四日癸卯(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大司憲柳慶宗啓曰: “無狀小臣, 當此主辱之日, 未效臣死之義, 罪當萬死。 頃者鄭蘊竄配之典, 出於聖度涵容。 臣適以其時諫長, 只知將順其美, 而按律之意, 實與當初三司之論, 無異同矣。 儒生李長孺之疏, 顯加譏詆,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10月 25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五日甲辰(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10月 26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六日乙巳政院啓曰: “臣謹按《大典》《贓盜條》, 曰: ‘同倘援引人內, 衆所共知顯名爲賊者外, 其餘誣引人, 竝勿受理。’ 云。 倖門一開, 擧世頹波, 得一穿窬, 羅織張皇, 外議之紛紜久矣。 伏見刑曹咸鏡道趙眞等粘連啓目, 論賞之多, 至於六人。 非徒壽命可惜, 將來濫殺之害, 有不可勝言, 所關非細。 臣待罪該房, 惶恐敢啓。” 答曰: “知道。” 【時, 無賴人, 誣告良民爲盜賊, 嚴刑之下, 無不取服。 捕盜廳及外方守令, 變幻招辭, 以爲: “此賊某時, 劫取某道進上方貢物, 又劫某宰家。” 云, 則稱爲國賊, 啓聞論賞, 皆用賂銀宮中而得之。 是時黃致敬家被賊劫, 其後以致敬家劫賊魁首, 被拷誣招/服, 超金玉之秩者數十人。 大抵類此有一賊姓名三四番捕殺者, 有司掩置而不考覈。】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10月 27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七日丙午(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答曰: “可從, 豈不從? 勿爲堅執。”)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答曰: “不近情理, 覈處可矣。”)


10月 28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八日丁未傳曰奏聞使尹銑發行。


○(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以李士慶爲承旨, 金夢虎爲掌令, 李民宬爲校理, 李挺元爲副校理, 金止男爲判決事。


10月 29日[편집]

○甲寅十月二十九日戊申(兩司連啓李懿信事, 司諫院連啓洪傑事。 不從。)


○(司憲府啓: “木川縣監黃益中不治官事, 民怨已極, 洪州牧使尹安性政委下吏, 請竝罷職。” 答曰: “竝推考。”)《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三


광해 6년 11월[편집]

11月 1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一日朔己酉金堤郡守申渫等拿來。 先是, 全羅監司因金堤郡守申渫上變, 馳啓以聞逮捕相望, 皆由申渫所構成者也。 是日, 庭鞫金堤罪人蘇忠漢等。 忠漢供曰: “郡人宋汝仁捉得禮陽, 納于本郡, 郡守捧招報監司後, 卽招臣密言曰: ‘朴致毅去處, 賊女必知之, 汝須潛爲敎誘。’ 又使衙奴開獄門, 隨臣同往, 敎誘者二番矣。 若非官員之敎今/令, 何敢生意乎?” 禮陽供曰: “以賊妻被囚於金堤, 亂打推問之際, 措捕將蘇忠漢稱名人, 告郡守曰: ‘吾當詳問得情’, 卽下庭, 辟左右, 附耳語曰: ‘汝以京居洪湜婢子納招, 汝夫則以朴致毅同黨納招, 汝當不死。 不然則汝死杖下矣。’ 故一依所誘爲之, 還下獄中。 郡守仍送圓米粥及酒飯以饋之, 又給衣服。 蘇忠漢持酒果到獄中, 百般敎誘, 故所云朴致毅言語聽聞及容貌去就等語, 皆其指誘。 迷劣女人, 有何所知?” 忠漢、禮陽等, 各刑問一次不服。 鞫廳啓曰: “忠漢、(女陽)[禮陽]等, 所供如此, 申渫拿來以問如何?” 庭鞫申渫。 到渫供曰: “凡云敎誘者, 皆是忠漢輩陷人之語。 此事係(于)〔干〕逆獄, 終必歸之於朝廷, 鞫問之際, 若以敎誘納招, 則罪當如何, 而敢先敎誘於罔測之賊, 以自速罪戾乎? 忠漢嘗被擄於倭奴, 亦隨劉珽往來中國, 奸猾變詐, 何可議如此之事乎? 送奴敎誘者, 慮獄中有虛疎之患, 再遣人擲奸而已。” 遂使忠漢、禮陽等, 與申渫面質, 渫辭多錯。 更鞫忠漢, 受刑三次, 斃死, 禮陽刑問四次, 壓膝一次不服, 仍囚。 渫及辭連人竝放送。 時, 朴致毅亡命, 購追捕朴致毅益急, 貪富貴無識者, 爭自謂捕賊, 四方之以致毅聞者日至。 及申渫事起, 人皆唾鄙之, 至謂新設逆獄, 以其姓名音相似也。 三司論之以反坐律, 王竟不從。


○(合啓李懿信請按律。 不從。)


○司諫院連啓: “金海府使洪傑, 爲人悖戾, 惑於妖妾, 使其嫡子二人, 俱不得接迹於門庭, 至於削髮爲僧, 父子之倫紀, 斁絶極矣。 請命削去仕版。 賊人朴德永, 印信僞造, 諸處行兇, 爲西路難捕之巨魁。 而上年間, 德永結黨, 被捉於鳳山官, 俱已取服正刑, 一道之人, 莫不爲快。 頃者德永, 又爲平安兵使所捕, 京獄上送, 則爲該曹者, 所當嚴加栲訊, 得情按法。 而視如尋常草竊, 塞責歇刑, 致令行賂獄卒, 公然脫逃, 所聞駭愕。 其玩法縱賊極矣。 請刑曹堂上推考, 色郞廳及典獄當該官, 竝命罷職, 色吏各別囚禁重治。 (木川縣監黃益中, 不治官事, 民怨已極。) 洪州牧使尹安性, 年紀衰耗, 處事顚錯, 請命罷職。” (從之。)


11月 2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二日庚戌(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諫院啓: “(請洪傑削去仕版。)凡外方科擧, 只以本道儒生赴擧, 而監司及守令子弟, 不得許赴者, 乃是朝家事目也。 今此式年生進與文武科初試, 監司、守令之子, 違法圖錄, 至於參榜者, 亦多有之, (極爲駭愕)。 請令該曹一一査覈處置, 其時都目本官守令及當該試官等, 竝命罷職, 以杜後弊。 (自前特遣暗行御史, 廉問民瘼, 糾察不法, 其意有在, 而近來廢而不行, 貪官汚吏無所忌憚, 民受其殃久矣。 請發遣御史, 以詢民瘼, 兼察不法。 開城經歷李時楨, 爲人貪婪, 政令之輕重, 惟視賄賂之多少, 都事尹英賢, 年衰無恥, 肥己爲事, 民不堪命, 怨讟徹天, 不可一日在官。 請竝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洪傑事不允。 御史事, 當量處。 李時楨、尹英賢竝推考。”) 從之。


11月 3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三日辛亥(司諫院啓請李時楨・尹英賢罷職、洪傑削去仕版。 不從。)


○(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有政。 以金質幹爲執義, 宋克訒爲司諫, 李惺大司諫, 柳潚爲副提學, 柳活爲副校理, 朴弘道爲修撰, 尹爲參知。


11月 4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四日壬子(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司憲府啓: “王府事體, 至嚴且重, 凡干大小公事, 郞廳親自持去, 稟報諸堂上, 乃是流來規例, 而伏見昨日朝報, 假稱都事之說, 極爲驚駭。 若不隨現痛繩, 以絶其路, 則將來之患, 有可勝言? 請其日不進都事, 先罷後推。” 司諫院啓: “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等罷職。 不從。)


11月 5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五日癸丑傳曰: “完獄爲重, 近日兩司, 如非新差臺諫會坐外, 推鞫日勿爲坐衙, 早詣鞫廳事, 言于兩司。”


○(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請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竝不從。 司憲府啓禁府都事先罷後推。 從之。)


11月 6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六日甲寅(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不從。)


○(司諫院啓洪傑削去仕版、李時楨罷職。 竝不從。)


○司憲府啓 : “凡有自上傳敎、判下, 係是王言, 絲綸一播, 咸曰大哉, 固非人臣所可中間僞作, 以啓後日無窮之弊也。 頃者訓鍊都監公事未下之前, 虛稱‘允下’二字, 有若自上判下者然。 雖尋常公事批答, 猶不敢生心做出, 況都監, 軍務重地, 扈衛撤否, 何等擧措而造意行詐, 乃至於此? 極爲駭愕。 其不有君上, 專擅僭僞之罪, 不可不痛懲。 請大將罷職, 當該郞廳拿鞫。” 答曰: “竝推考。”


11月 7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七日乙卯政院啓曰: “朴德永之逃躱, 前古所未有之事, 極爲寒心, 不可使聞於中外也。 刑曹以獄訟衙門, 每於坐起之日, 聽理署決之後, 方始訊鞫。 以致昏夜紛擾之中, 耳目所未暇, 德永之逃, 未必不由於此也。 今後凡上曹罪人, 典獄署官員, 躬親押領進去。 坐起之初, 訊鞫還付署官, 使之下獄, 則必無意外之變矣。 (請捧承傳施行。)” 傳曰: “允。”


○右議政鄭昌衍出仕。 【昌衍, 素與奇自獻不相得, 及自獻爲首相, 臺諫交章論劾, 上不聽。 昌衍不欲與自獻竝相, 呈病至於十八度, 上不許, 至是出仕。】


○(大臣、推官會于賓廳,) 庭鞫問罪人蘇忠漢, 訊刑十餘度, 氣息垂氣絶, 停刑, 是夕死。 (先是, 金堤郡守申渫, 與邑人蘇忠漢同謀, 誣告逆賊, 按驗皆不實。 拿致申渫、忠漢等, 同囚面質, 是日更鞫忠漢。 忠漢詳言申渫敎誘誣告之狀, 取供未畢, 忠漢氣急, 仍停刑。)


11月 8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八日丙辰(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司憲府啓請訓鍊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竝不從。)


11月 9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九日丁巳(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司憲府啓請訓鍊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竝不從。)


11月 10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初十日戊午(合啓請李懿信依律定罪,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竝不從。)


11月 11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十一日己未(合啓李懿信按律,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竝不從。)


11月 12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十二日庚申(合啓請李懿信按律,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司憲府啓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竝不從。)


11月 13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十三日辛酉(合啓請李懿信按律,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竝不從。)


○庭鞫罪人申渫、趙惟淸、(李浹)[李夾]放送。


11月 16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十六日甲子(合啓請李懿信按律, 司諫院啓洪傑削去仕版、李時楨・尹英賢竝罷職,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竝不從。)


○大司憲柳慶宗啓曰: “頃者罪人蘇忠漢加刑之日, 渠以聽人指嗾爲供, 將爲承服結案, 而或以爲: ‘臨死荒亂之言, 似不足受理, 姑待明日捧之’, 及其翌日, 亦不爲捧招, 而因至物故云。 臣於其時, 適有賤疾, 連日不得參鞫, 忠漢之供辭及不爲結案與否, 雖未能詳知。 而至於申渫, 議啓放送之時, 臣實與之參論矣。 今聞物議譁然, 皆以爲‘含糊不言, 大失臺官參鞫體面。’ 鞫逆是何等擧措, 憲長是何等重任? 而顯被譏詆, 不一而足。 臣何敢晏然無恥, 一刻苟冒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1月 17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十七日乙丑執義金質幹啓曰: “本月初七日, 臣以亞長, 進參鞫廳。 罪人蘇忠漢於加刑之時, 訊杖六七度, 則以聽人指嗾爲供, 欲取承服結案云云。 而但當初禮陽取招於本郡之日, 與忠漢所言之日不同, 故斯/期得實情, 反覆究問。 終乃解縛, 欲爲捧招, 則渠之氣息將絶, 言語不通, 不得已以待後日渠之甦省, 然後更爲欲捧招之意, 相議而罷出矣。 厥後臣不爲參鞫, 故忠漢之加刑、申渫之議啓其間曲折, 雖未得知, 而含糊不言, 大失臺官參鞫本意, 致有物議, 顯被譏詆, 臣實難免。 (不可一刻苟冒, 而昨者入直春坊, 又緣日暮, 今始來啓, 臣之所失,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宋克訒、持平金頊、掌令金夢虎・曺明勗、獻納趙有道、正言朴來章等竝引避啓曰: “伏見執義金質幹引避之辭, 乃蘇忠漢等事也。 臣等均有所失,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1月 18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十八日丙寅弘文館(上箚), 請大司憲以下竝命出仕、持平金頊以他事遞(差。 從之)。


○合兩司啓 : “(李懿信依律。) 逆獄事體, 極嚴且重, 而誣告者反坐, 亦所以重其律也。 罪人蘇忠漢, 旣以聽人指嗾爲供, 則是實爲承服也。 忠漢旣服, 則所當詳問其當初報狀曲折於申渫, 而諉以虛妄, 率爾放送, 殊失逆獄體面。 物情莫不憤惋, 請申渫更爲拿鞫。” 答曰: “已爲議放, 不須更鞫。”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李時楨・尹英賢罷職,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竝不從。)


11月 19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十九日丁卯兩司(合)啓請(李懿信按律、)申渫更爲拿鞫, 不從。 (司憲府啓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李時楨・尹英賢職。 竝不從。)


○以宋諄爲大司憲, 鄭遵爲持平, 曺挺立爲文學, 金質幹爲司諫。


11月 20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日戊辰合兩司啓(請李懿信按律、)申渫更爲拿鞫。 不從。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竝) 不從。


○移安太祖影幀于全州, 設科取本道人梁穀等四人。


11月 21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一日己巳(刑房祕密啓辭入啓。 傳曰: “自當處置, 姑徐之。”)


○(合啓請李懿信按律, 申渫更爲拿鞫。 答曰: “所論太過, 今可休煩。”)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答曰: “洪傑事, 大不近情理, 詳覈得實, 處之可矣。 勿爲太煩。”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答曰: “大將、郞廳旣已推考, 不可至於拿罷, 勿爲太煩。”)


11月 22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二日庚午大司諫李惺、正言朴來章啓曰: “臣等曾忝玉堂時, 同議先正臣曺植之諡, 而謹採物議, 以文貞首擬者, 以貞字, 正與‘幽人貞吉’之義合故也。 第《儀禮》諡釋, 但有‘淸白守節’四字, 臣等不得已以此書啓受點矣。 今聞先朝諸臣以貞字得諡者, 亦有‘直道不撓’之釋。 物議咸以爲‘淸白守節, 不足以稱曺植之實, 而直道不撓, 則可以當之, 宜改其釋。’ 云。 臣等不能博考之失著矣,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合啓李懿信按律、申渫更爲拿鞫。 不從。)


○(司憲府啓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不從。)


○司諫院啓: “(洪傑削去仕版, 濟州判官李廷臣, 身有重病, 累月廢衙, 請命罷職。” 不從。 又啓曰:) “曺植諡號文貞之貞字, 《儀禮》諡法, 只以‘淸白守節’四字釋之, 故議諡之時, 以此書啓矣。 今聞貞字, 又有‘直道不撓’之釋, 物議皆以爲‘貞字則可合, 而淸白守節之釋, 不可不改以直道不撓。’ 云。 請令弘文館更爲議定。” 從之。


○耆老所宣醞。


11月 23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三日辛未合兩司連啓請李懿信按律、申渫更爲拿鞫, 司諫院連啓洪傑削去仕版, (李廷臣罷職,) 司憲府連啓大將、郞廳罷職拿鞫事。 竝不從。


11月 24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四日壬申(合啓李懿信按律、申渫更爲拿鞫, 司憲府啓請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竝不從。 又祕密事入啓。 批答封下。)


○庭鞫, 罪人尹三聘、金彦福、高斗壽、彦雲、方老、音金保放。


○政院啓曰: “臣等伏覩備忘記, 有獄囚保放之命。 想必近日天氣寒涼, 聖上軫念丕蔽, 爲囚求生, 瞻聆所曁, 孰不感激? 但其中尹三聘則罪犯與金德龍、彦春, 小無異同, 故大臣、臺諫, 指爲三賊, 中外物情, 槪可知也。 今者無故保放, 非但有違邦憲, 告變之徒, 益無所忌, 將必接迹而起, 國家終無寧靖之日。 所係非輕, 臣等惶恐敢啓。” 傳曰: “啓意知道。 此非全釋, 姑爲保放, 以待三公齊會, 議處可矣。”


11月 25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五日癸酉傳曰: “推鞫罪人金德龍、彦春, 姑爲絶島安置。”


○(合啓李懿信按律, 申渫更爲拿鞫, 司憲府啓請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又祕密事。 竝不從。)


○司諫院啓: “(洪傑削去仕版。) 慶尙一道, 乃我國人材之府庫而道學根本之地也。 其在麗季, 鄭夢周出於迎日, 至於聖朝, 先正臣金宏弼、鄭汝昌、李彦迪、李滉、曺植, 皆出於道內, 於此可見其淸淑之氣所鍾而然也。 故參判臣趙穆與滉同鄕, 自少摳衣, 白首不懈, 竟得其道, 領袖江左。 斯人旣沒, 滉學不傳, 其爲士者, 無所矜式, 所學不過詞章、記誦之間而非復前日之江左矣。 頃者朝廷, 因本道儒生之請, 以穆從祀於滉, 則宜有賜祭之文, 以示尊賢重道之意。 請令該曹, 詳察擧行。” 答曰: “巳諭。 趙穆賜祭事,依啓。” 【趙穆, 李滉之高弟也。 常以柳成龍和議爲非, 又與李山海舊交相善, 故嶺南人或言穆與柳成龍有隙, 而非其實矣。 至是, 禮安人李茳等唱言‘穆乃仁弘同志, 從祀滉祠’, 故臺諫有此啓。 自此仁安東、禮安之間, 多附會仁弘, 得科第爲名官, 者識者爲穆恥之。】


11月 26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六日甲戌禁府啓: “(罪人)金德龍旌義, 彦春大靜安置”啓。 判義禁朴承宗箚子: “誣告賊彦春, 絶島安置, 未安, 請辭職(事。 入啓)。” 答曰: “勿辭。 彦春事, 當與大臣議處。”


○合兩司啓請李懿信依律, 申渫更爲拿鞫, 金德龍、彦春等依律。 答曰: “不允。 德龍等誣告反坐之事, 旣不載於《大明律》, 則訊鞫無據, 故姑爲安置, 勿用煩論。 尹三聘事, 已諭于政院矣。” 【《大明律》有誣告反坐之律, 而無別立誣告逆賊反坐之律, 故王以此, 護誣告者。】


○(司憲府啓請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又祕密事。 “不從。 祕密事, 已諭休煩。”)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不從。 又啓曰:) “義禁府乃王獄, 極嚴之地也。 都事等以新進之人, 不識事體, 多行無理之事。 羅將則脫其巾服, 或使之牽馬, 或使之刈草, 晝則羅將之守獄間者無一人。 若有承傳摘奸, 則以門外近處居人, 着羅將巾服而代點。 女醫則所以救女囚之有病者也。 自前禁府不敢挾娼於闕門外, 當直者雖或犯之, 物議猶且非之。 今則都事等公然挾娼於直房, 或題名捉致, 而少不如意, 則督責醫官, 無所不至, 鞭仆/扑狼藉, 人不堪告/苦, 其他種種作弊, 不一而足。 如此之習, 不可不痛治, 請行首掌務官先罷後推, 令憲府一一摘發重治, 以革弊習。” 答曰: “推考。”


○備忘記: “申渫等事, 勿出朝報。” 【王恐告變者解體也。】


○咸鏡道有婦産三子, 監司以聞。 傳曰: “前日京中産生三男人, 竝依法典, 一體施行。”


11月 27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七日乙亥(政院啓曰: “禁府都事推考事, 命下矣, 臺諫方以罷職論啓, 故推考承傳, 不得捧之矣。” 傳曰: “知道。”)


○(傳曰: “李時發敍用。 洪雲海似難輕釋。”)


○合兩司啓李懿信按律、請治金德龍・彦春・尹三聘誣告之罪、申渫更爲拿鞫。 答曰: “誣告事, 旣無可據之正律, 予不知所處。 兩司與大臣、推官處之可矣。 尹三聘則朴賊未捕前, 恐不可以誣告斷定。 從當覈處, 姑勿煩論。”


○(司憲府啓請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又祕密事, 司諫院啓洪傑削去仕版。 竝不從。)


11月 28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子(傳曰: “中使往還時, 西南軍民、驛卒弊瘼陳訴, 下該司回啓。”)


11月 29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二十九日丁丑生員李國亮上疏, 請進用賢相、亟誅元兇。 【賢相, 指鄭仁弘。 時, 有二四兇二惡之目, 而以永慶、悌男、許頊、韓應寅爲四兇, (李唯弘)[李惟弘]、金大來爲二惡。疏入, 留中不下者徑月。】 答曰: “省疏, 具悉。 此等人已爲參酌定罪, 勿用煩論, 退修學業。” 【國亮, 仁弘徒弟, 借述爲生員, 後死於許筠之獄。】


11月 30日[편집]

○甲寅十一月三十日戊寅時, 宦官自平安道奉使還, 以道路所受人民狀牒進呈, 王命下該司議處。 政院啓曰: “影幀之行, 別遣中使, 不過備宿衛耳。 道路之間, 若有聞見之有切於民瘼者, 則隨便啓達, 猶或可也。 至以胡亂呈訴, 偃然捧來, 仰瀆睿覽, 有若呈上言者然, 極爲猥褻。 且其狀內, 旣以‘中使處分’爲辭, 則非但本院承受未安, 該司回啓, 亦無所據。 請勿擧行, 當該中使推考, 以杜後弊。” 傳曰: “外方愚民, 不識格例, 如是陳訴, 令該司議處何妨? 中使不須推考。” 政院再啓曰: “今此等狀, 皆曰: ‘中使處分’, 決不可踏啓字。 旣非啓下公事, 則非但本院判付無例, 該司亦何所據回啓乎? 臣等非不知聖上軫念民瘼, 有此下敎, 而係是規外, 處置極難。 且不無後弊, 惶恐敢啓。” 傳曰: “啓意知道。 但外方愚民, 何以知格例乎? 中使處分四字, 付標啓下, 該司議處。”


○(合啓李懿信依律, 請治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誣告反坐之罪, 申渫更鞫。 不從。)


○(司憲府連啓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李雲祥請命拿鞫。 竝不從。)


○(司諫院啓洪傑削去仕版、義禁府都事罷職事。 答曰: “都事罷職。 洪傑事, 不允。”)


○玉堂弘文館上箚, 請誅誣告四賊, 其略曰: “國家不幸, 逆變繼起, 妖腰亂領, 咸就顯戮, 神人之憤, 得以少洩, 不幸中之大幸也。 乘時希覬之徒, 或欲免死, 或欲報怨, 或欲要功, 德龍、彦春首之, 三聘、申渫尾之。 誣引非辜, 恣意構捏, 逮捕滿獄, 枉死相繼, 奸謀兇計, 慘不忍說。 今此四賊, 厥罪惟均, 按獄之體, 但當嚴刑得情, 以其罪罪之而已。 雖尋常誣告, 亦有反坐之律, 謀逆是何等罪惡而陷人以逆, 欲逞己私, 咫尺天威, 反覆變幻者, 獨免於王刑乎? 假息獄中, 一不考訊, 輿情之憤旣極, 公議之激已久, 而反有放送、保放、安置之命, 瞻聆所及, 莫不驚駭。 此而不罪, 則誣告之賊, 恬不懲懼, 將接迹而起, 完獄無期, 民無所措手足矣。 噫! 國家之安危, 係於民心之去就; 民心之去就, 係於此賊之刑不刑如何耳。 伏願殿下快從公論, 亟誅四賊, 人心幸甚。” 不從。《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四


광해 6년 12월[편집]

12月 1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一日朔己卯(政院啓曰: “以等狀一事, 屢勤下敎, 其軫恤民隱之盛意, 臣等不勝感激。 臣等冒昧陳達, 不避煩瀆, 只欲遵守體面而已。 其文書非但稱中使處分, 中使閤下云云, 而至於監兵使、守令等善治及自己希望恩賞之事, 極爲猥濫, 而且以不書臣字。 胡亂文書, 付標啓下, 亦涉苟且, 損傷國體, 莫此爲甚, 恐啓日後無窮之弊矣。 臣等仰惟自上愛民恤瘼之聖念, 專然不爲奉行, 亦極未安, 將此事意, 下諭當道監司, 恐或無妨, 敢此仰稟。 且此文書, 自上更爲下覽, 則必察臣等之意, 故敢爲封進。”)


○合兩司啓請李懿信按律, 誣告人德龍、彦春、尹三聘, 請亟寢保放、定配之命, 嚴鞫得情, 按律定罪, 申渫更爲拿鞫。 竝不從。


○(司諫院連啓洪傑請亟命削去仕版, 司憲府連啓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竝不從。)


12月 2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二日庚辰(合兩司合啓李懿信按律, 前啓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等亟寢保放、定配之命,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司憲府啓: “(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閹人之只是侍衛禁中, 傳令、備灑掃而已。 雖或因公出外, 決非大夫出疆之比。 而頃日慶基殿影幀陪扈內官崔彦恂, 敢將所經一路人民呈狀, 上瀆天聽。 其中監兵使、守令善政褒賞之事, 雖如承命出疆之臣, 亦不敢自專, 而幺麽一中官, 擅弄賞罰之柄, 探試聖明, 至於此極, 物情莫不駭憤。 請命拿鞫定罪, 以杜䆠寺驕橫之漸。” (又祕密事。 竝)不從。


○有政。 以柳澗爲大司成, 朴自興爲舍人, 宋克訒爲司諫, 南以俊爲執義, 柳汝恒爲兼說書。


12月 3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三日辛巳(合啓請李懿信按律定罪, 申渫更爲拿鞫。)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都監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內官崔彦恂拿鞫定罪。 竝不從。)


12月 4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四日壬午(合啓請李懿信依律, 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等還囚按律, 申渫更鞫, 司憲府啓連請守衛大將、郞廳罷職拿鞫, 崔彦恂拿鞫, 又祕密事。 又啓: “內贍寺正尹滉, 年老衰耗, 不能供職, 請命遞差。”) 兩司又啓: “罪人英日, 敢與非夫吳彦寬, 逃竄山谷, 其失行之狀, 已著於殿庭推鞫, 此是一失行婦人也。 律文內, 士族婦女恣行淫欲者, 罪止處絞。 處絞之罪, 不應省鞫, 而禁府至請三省推鞫, 殊違律文本意。 請令禁府依法例, 鞫問定罪。” 答曰: “已諭。 (尹滉事, 依啓。) 英日事, 徐當發落。” 司諫院啓: “綱常大罪則以三省推鞫, 例也。 英日謂他人爲夫而變形易名, 逃匿山間, 其失行之狀, 已著於推案, 何待更爲省鞫而後知之也? 考諸法典, 自有應施之律, 不必爲三省莫重之擧, 創開無前之規也。 省鞫之事, 先訊事干, 重杖之下, 必多徑斃。 以此明白無疑之罪, 逮繫無辜而致有枉死者, 則感傷和氣。 請英日令禁府依舊例, 嚴鞫定罪。” (前啓洪傑事削去仕版。)答曰: “(已諭。 英日事,) 徐當發落。” 【是後, 不復考問英日矣。】


12月 5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五日癸未論慶基殿造成單字入啓傳之功曰: “監司李慶全、(都差使員)全州府尹李善復、前府尹李馨郁、(終始監董差使員)礪山郡守權鵾、益山郡守尹調元、咸悅縣監李憺各加一資。 (監役官崔胤吉, 本殿參奉除授; 朴昌善、洪潤、梁誠、林彭壽、柳汝一、李獜祿、柳之紀、崔山律, 各兒馬一匹; 宋世昌, 弓子一張、長片箭各一部賜給; 次知色吏柳夀男, 六品軍職; 崔孫男等四人, 各兒馬一匹賜給; 其餘工匠等, 米布量宜題給。)”


12月 6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六日甲申合兩司連啓請李懿信按律, 金德龍等事依律, 申渫更鞫。 司憲府連啓, 請罷職, 大將、郞廳拿鞫, 金彦春、尹三聘等依律, 又祕密事。 司諫院連啓, 請洪傑削去仕版, 崔彦恂拿鞫。 竝不從。


12月 7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七日乙酉(合兩司連啓, 請李懿信按律, 金德龍、彦春、三聘等依律定罪, 申渫更鞫, 司諫院啓請洪傑削去仕版, 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崔彦恂拿鞫、又祕密事。 竝不從。)


○有政 李弘燁爲正言, 孫倜爲吏曹佐郞, 任碩齡爲掌令, 曺挺立爲持平, 張自好爲弘文館博士, 李大燁爲副修撰。


12月 8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初八日丙戌禮曹啓曰: “今次此冊封皇勅, 擧國莫大之慶。 受勅次日, 當有告社、廟、永寧殿、奉慈殿及京外進箋、陳賀、頒敎節次, 終當次第擧行。 前頭誥命出來之後, 亦當行此等禮, 則似爲重疊。 而《會典》‘未頒降前, 勅書先至之時, 皆行此等禮。’ 云, 故依前取稟矣。 莫重之禮, 該曹不敢擅定, 議大臣定奪何如?” 議于大臣, 則完平府院君、領議政、右議政議: “依該曹啓辭施行爲當。” 沈判府事議: “再行此禮, 雖近於重疊, 而莫大皇恩之降, 不可不隨降隨行。 該曹啓辭似爲得宜。” 傳曰: “依議。”


○(合啓李懿信請按律定罪, 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等誣告人依律定罪。 竝不從。)


○(弘文館上箚, 請誣告人快從公論, 不從。)


○(司憲府啓請捕盜大將罷職, 郞廳拿鞫, 內官崔彦恂拿鞫, 司諫院啓洪傑削去仕版。 不從。)


12月 12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十二日庚寅傳曰: “鰲城府院君李恒福、左議政鄭仁弘處, 歲遣長吏, 優致食物(事, 下諭于兩道監司)。” 【時, 李恒福退居東郊。】


12月 14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十四日壬辰大司憲宋諄啓曰: “自前若於不坐之日, 有論啓之事, 則城上所來議于長官, 構草入啓, 例也。 昨日同僚, 以日寒受針未安, 玉堂、諫院, 皆欲論之之意, 簡通于臣, 臣以不可異同, 當爲論啓之意答送, 今日城上所, 又以是事簡通。 臣又以趁早論啓之意答送, 仍爲坐待來議, 到午猶不來, 無非臣無狀, 見輕同僚而然也。 勢難晏然仍冒, 請命斥臣職。” 答曰: “受針事, 自上當參酌爲之, 非三司所知也。 紛紛論啓, 非但前無此例, 有妨於調攝, 後勿爲是。 勿辭。”


12月 15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十五日癸巳(吏曹啓: “贈領議政曺植諡號‘文貞’, ‘道德博文’曰文, ‘直道不撓’曰貞” 啓。) 定曺植諡曰‘文貞’, 遣官祭官。 初植以徵士卒, 朝議以植曾在先朝, 有直言疏, 請贈大司諫憲。 至是鄭仁弘推其所學淵源, 請贈領議政及諡。


12月 16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十六日甲午原陽君宋康上疏, 大槪曰: “牛峯縣令嚴憓, 鞭臣父母墳, 請亟治臣罪。” 仍往省墳事呈政院。 康, 牛峯人, 還鄕里。康恃功臣勢, 多不法, 陵轢縣令。 憓不堪, 發定下吏卒, 杖墳八十, 人笑之。


12月 18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十八日丙申傳曰: “(只緊急公事入之,) 不緊公事則過數三日入之啓。” 【以受針故也。】


○有政。 以李偉卿爲兼說書, 李大燁爲吏曹佐郞, 鄭造爲文學, 鄭文翼爲持平, 金夢虎爲掌令。 【大燁, 屢爲解元, 皆其父門客代述。 其文及爲吏郞, 書政目時, 以通政爲通攻而誤書, 人目之爲通攻吏部/郞。】


12月 19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十九日丁酉傳曰: “東宮阿只氏不救。 雖幼穉之兒, 其治喪等事, 令禮曹參酌定奪。”


12月 20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日戊戌禁府啓曰: “英日等三省推鞫命下之後, 庭鞫無隙, 未得爲之。 今者似當爲之, 敢稟。” 傳曰: “三省當否議處。” 啓曰: “議大臣如何?” 王從之。 議于大臣, 領敦寧李元翼、判府事沈喜壽、右議政議: “士族婦女失行之罪, 自當下禁府推鞫, 未聞有三省之坐擧。 依常例爲之似當。” 領議政議: “當初鞫廳回啓時, 以三省爲當爲啓矣。 其後聞物議, 則皆以爲: ‘此婦女失行之罪, 自禁府鞫處爲當。’ 云。 此言甚當。” 傳曰: “依議。” (政院啓曰: “前日以英日令禁府鞫問定罪事, 兩司論啓, 答曰: ‘徐當發落矣。’ 今日義禁府, 以收議公事依議允下, 令禁府鞫問之意似當, 命招兩司城上所言之。 敢稟。” 傳曰: “依啓。”)


○以時, 宮闕之役甚急,黃海監司兪大禎爲都監所責辭狀職。 傳曰: “國家大役旣始, 專方面分閫外之臣, 協和相議, 以完國事可矣。 更勿控辭, 便宜相議, 期於畢役(事, 回諭)。”


12月 23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三日辛丑兵曹啓曰: “藏氷靡費, 罔有紀極。 募立使令, 一日食十數斗, 爭者如麻, 加以爲官者, 爲曆書等物用之, 不啻狼藉。 當此公私匱竭之日, 一綿、一粒, 皆是生民之膏血, 豈容狼藉虛費至此乎? 加以積氷之際, 專不如法, 凌人掌氷之義, 蔑如矣。 此豈古人藏之周、用之徧之道乎? 減軍行私之弊, 不可不嚴禁, 令本曹郞廳, 不意摘奸, 如有奸濫者, 當該官從重推考之意, 捧承傳施行申明知委何如?” 從之。


○有政。 以(朴榟)〔朴梓〕爲執義, 任性之爲正言, 南以雄爲正言, 朴自凝爲副修撰。 【性之, 性克兇悖, 賊殺隣里親戚, 奪占田庄, 又賣科取利, 甚於其黨。】


12月 24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四日壬寅傳曰: “近日巡更等事, 有同兒戲, 極爲寒心。 去夜城中失火, 自內亦洞見, 而巡將不爲書啓, 其不嚴巡羅邏之狀可知。 當該巡將、巡官, 竝從重察之, 今後內外巡各別申明巡羅邏(事, 言于兵曹)。”


12月 25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五日癸卯傳曰: “以咀呪、兇書二事, 作爲一敎書, 明日製進, 頒布中外。” 【時, 廢妃之論久未息, 王以此啓其端。】


○合啓請李懿信按律, 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等誣告依律處斷, 申渫拿鞫。 答曰: “李懿信少無可罪之事, 休煩可矣。 誣告反坐事, 在於何書? 詳察論之。”


○司諫院啓: “榮川郡守李詠道, 家在不遠, 邑多親族, 請命罷職。 本郡乃是豪右之域, 自古素稱難治, 有名望文官, 各別擇送。 銀溪道察訪曺友仁, 爲人躁妄, 處事顚倒, 請命罷職, 其代十分擇送。” 前又啓洪傑事。 答曰: “洪傑不近 情理, 決不可從, 勿爲煩論。 守令、察訪黜陟, 使方伯察處可矣。 不允。”


○(司憲府啓: “內資主簿宣弘遠、豐儲主簿李敬敏, 目不知書, 未省文簿; 長興主簿李晫, 頃於該曹考講時, 牌招不進, 溫陽郡守辛成己, 嗜酒失性, 全不察任, 請命罷職。 軍器直長李景福, 爲人輕妄, 處事顚倒, 不合武庫重地, 請命罷職。 甫乙下僉使沈訥, 本以未出身庶賤之人, 濫受關防重鎭, 自知前程不遠, 恣意侵漁, 軍卒不堪其苦, 請命罷職, 其代以有才略可堪之人, 各別擇送。 白川爲縣, 其實郡也, 物衆政繁, 非人人所可堪, 新縣監尹是勇, 爲人凡庸, 不合重地, 請命遞差, 其代以有名望勤幹之人, 各別擇送。 永春縣監申得, 爲人庸劣, 到任之後, 徵斂無藝, 殘民怨咨, 罔有紀極。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中使奉命外方, 收捧民人所訴來納, 自先朝有例, 此非彦恂所創, 勿爲過中之論。 禁府都事已爲推考, 不允。 守令、邊將黜陟, 在於方伯、閫帥, 察處可矣。 他餘事依啓。 宣弘遠、李敬敏遞差。”)


12月 26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六日甲辰傳曰: “予眼疾劇甚, 不堪接應。 只入緊關公事, 他餘不急事, 姑留政院, 待差而入。” 【自是, 常稱疾不視事。 逆獄、宮闕營建啓事外, 希復裁決矣。】


○(禁府都事安克忠, 聽傳敎出去。)


○大司憲宋諄啓曰: “臣伏見生員李國亮疏辭, 顯加譏斥。 臣於戊申, 亦忝言地, 勢難仍冒風憲重任。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2月 27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七日乙巳執義(朴榟)〔朴梓〕啓曰: “臣伏見生員李國亮上疏, 爲今之臺諫, 與戊申臺諫不遠甚矣云云。 以其時臺諫, 目爲護逆之人, 則誰作討逆之人? 且當其時也, 奮雷霆霹靂之威, 盡爲擊碎之則已。 業已酌處誅竄之, 若今更爲提起, 則人心驚懼, 鎭靜無日, 此至誠憂國者之所深慮也。 臣方在言地, 顯被醜詆,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金夢虎、持平鄭文翼啓曰: “臣伏見生員李國亮之疏辭, 爲今日之臺諫, 與戊申之臺諫不遠甚矣云。 凡討逆, 臣子大義也。 苟爲吾君之臣者, 爲國討逆之誠, 豈下於一國亮哉? 戊申之變, 三司請罪, 聖上酌處。 而今過七年之後, 更爲提起, 使人心洶懼, 擾端復作, 此豈非憂國者之所當深慮也?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顯被譏斥, 決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鄭遵啓曰: “新進小臣, 叨冒匪據, 日俟譴責, 常切兢惶。 昨者伏見生員李國亮之疏, 至擧臺諫, 顯加詆斥。 方忝言責, 冒此草野之譏, 決不可頃刻苟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政院啓曰: “去夜三更, 火賊數十人, 圍捕南大門外阿耳古介前參議黃致敬家, 打傷致敬之父, 偸取雜物, 刃傷人者亦多。 明火劫掠之變, 出於輩轂之下, 所聞騰播, 而捕盜廳不能趁卽跟捕, 極爲駭愕。 當該大將請推考, 使之急速跟捕。” 從之。)


○大司諫李惺啓曰: “臣以無狀, 猥忝三司, 自戊申于今七年矣。 不幸連遭逆變, 其所論執者, 多未得其當, 累被儒疏之詆斥, 兢惶隕越, 無所措身。 第戊申之事則臣實終始參論, 請得以詳言之。 永慶之所欲立者逆㼁而悌男其謀主也。 先討永慶, 乃翦㼁之羽翼也。 永慶雖爲逆謀, 一時出入於其門者, 未必皆與於逆謀, 而自上每有勿爲波及之敎, 殲厥巨魁, 脅從罔治者, 亦三代治逆之大法。 故只請誅大來一人而已, 其餘分等定罪, 上告廟社, 下諭八方。 至於壬子, 追刑永慶之後, 餘黨危疑, 如不自保。 臣時在諫院, 與憲府之官, 取辨戊申敎書, 則其中有曰: ‘餘悉勿問, 使之自安。’ 故兩司以此啓請, 捧承傳, 以示鎭靜之意, 則此乃已定之論也。 何物鬼怪, 乃敢以護逆目之耶? 若使國亮之說得售, 則前日討逆者, 反爲護逆, 而擧朝無全人矣。 三司乃殿下耳目、腹心之臣, 今也或謂之護逆, 或謂之奸黨, 將至於大小戰戰, 罔不懼于非辜, 若此不已, 人心日搖, 國是靡定, 其不至於亂亡者幸矣。 國亮以應犀姻婭之親, 托公濟私, 張皇陳疏, 指討逆爲護逆, 若有陰爲永慶報讐者然, 其心所在, 有不可測也, 豈可以其言之不足較而不爲之辨耶? 臣是戊申被構於永慶者也。 濫忝勳籍, 叨長諫職, 非臣, 誰敢冒嫌而盡言乎? 且今日三司之臣, 無如臣之久於其職。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趙有道啓曰: “臣伏見生員李國亮疏辭, 顯加詆斥, 不遺餘力。 何敢强顔仍冒? 昨因日晩,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南以雄啓曰: “臣伏見生員李國亮上疏, 敢竊草野之名, 張皇辭說, 醜詆臺官, 不遺餘力。 當此聖上包容鎭靜之日, 必欲提起擾端, 以致人心之危懼, 國家之不幸甚矣。 鬼怪之言, 固不足與較, 而同僚皆以此引避, 不可偃然仍冒。 而臣昨以賤疾呈告, 則以一司兩呈還出給。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2月 28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八日丙午禁府啓曰: “李弘老子承業處絞, 命下矣。 今當待晴行刑矣, 但律文內: ‘犯罪時幼穉, 事發時長大, 依幼小論。’ 云。 此指身犯者而言也, 緣坐之人, 亦當用此律。 承業於其父弘老被罪時年未滿, 且今雖年滿, 似當依幼少論斷。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依他例處決。”


○禁府罪人殺內人義一。 當日堂古介賜死啓義一, 大妃殿內人, 經事先朝者也。 以江華獄事, 被囚一年, 至是賜死。


12月 29日[편집]

○甲寅十二月二十九日丁未(司諫院啓請罷榮川郡守李詠道、銀溪察訪曺友仁職, 洪傑削去仕版。 竝不從。)


○(司憲府連啓請罷溫陽郡守辛成己、永春縣監申得滋、甫乙下僉使沈訥等之職, 內官崔彦恂拿鞫。 竝不從。)


○(合啓金德龍、金彦春、尹三聘等誣告罪, 請依律處斷。 不從。)


○有政。 以任碩齡爲掌令, 金質幹爲司諫, 鄭仁弘爲瑞寧府院君。《光海君日記》卷第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