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광해군일기태백산본/8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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광해 8년 1월[편집]

1月 1日[편집]

○八年【大明萬曆四十四年】丙辰正月初一日朔壬申吏曹以鄭仁弘擧遺逸事回啓曰: “左議政鄭仁弘箚子內其一款曰: ‘往在明廟朝, 搜擧逸民, 特除守令。 其時曺植、成運、李恒、成悌元若干人, 俱登薦書, 或仕或不仕, 皆名世之賢也。 逮至先朝, 聖明知取人不可局於科目, 別立名, 設經明行修、不次擢用、才堪守令等四五條, 而不以爲煩。 蓋以士之在世, 有素尙高趣, 不屑以科目求進者, 有悃愊無華, 志在徇國而短於進取者, 有材器可用, 而累擧不成, 退伏田畝者, 此等人材, 非科目所能盡故也。 當是時, 閔純、崔永慶、趙穆、韓脩等, 俱在選中, 或就或不就, 皆一時之名流也。 其次柳夢鶴、洪可臣等十數人, 亦皆以賢能著稱, 或爲臺官, 而先王有世未嘗無人之嘆, 或爲州縣之職而民有召、杜之稱, 蔚然爲明時之盛美, 豈殿下亦嘗聞知也。 比年來, 寂然無此擧措, 士子爭趨於科目, 不復知有士行, 若不爲聳動之擧, 以新其觀瞻, 則無以振頹風, 而收人心。 伏願殿下思祖宗之舊規, 念人材之或遺, 令該曹廣加搜訪, 彙分標題, 隨其才而授之任, 則濟川之舟楫、大旱之霖雨, 雖未保其必得, 至比於今日之百執事, 宜有不可同日語者矣。 況爵祿, 所以勵世, 仍以此作成之, 則彼修行於家, 而求用於朝者, 亦當待文王而興矣。’ 傳曰: ‘令該司議處。’ 事, 傳敎矣。 大臣陳啓之辭, 該曹不敢擅議, 何以爲之? 敢啓。” 傳曰: “經明行修之士, 依先朝, 收用可矣。 但名實必孚, 然後可無愧於擢用之典。 自本曹十分詢訪可用人, 勘定于大臣, 入啓處置。”


○傳曰: “旣經袝廟大禮, 左通禮鄭榮國加資。”


○判尹李冲辭職箚子。 答曰: “省箚, 具悉。 卿盡心國事, 勤勞茂著。 況玆新授之職, 尤非不堪之任。 宜勿控辭, 更加殫誠。” 冲夤緣宮妾, 致位貳公, 贊成宮闕之役, 王甚眷倖。(論曰: “李沖本以盜臣, 夤緣宮妾, 狐媚廢主, 位躋正卿之列, 至以盡心國事勤勞茂著, 褒答其辭章, 上下交相賊, 危亡之禍已兆矣。 畢竟贊成宮闕之役, 土木大興, 民生困瘁, 國幾於亡, 而徑死於牅下, 得免正法之誅, 使奸諛誤國者, 無所懲其惡, 可勝痛哉?”)


1月 3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三日甲戌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司諫院啓都監大將邊應星拿鞫定罪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1月 4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四日乙亥太白晝見。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已諭。”


○(司諫院啓訓鍊大將邊應星拿鞫依律事。 答曰: “己諭。”)


○傳曰: “保放罪人書啓。” ○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1月 5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五日丙子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不允。”


○(司諫院啓訓鍊大將邊應星拿鞫事。 答曰: “已諭。”)


1月 6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六日丁丑冬至使閔馨男、許筠, 在北京以祕密馳啓: “國史、野史, 皆有本國誣枉之語, 臣等呈辨禮部。” 云云。 所謂國史, 卽《大明會典》, 光國諸臣所已辨明者。 其野史, 或先已行於東國, 許筠家本有之書, 其言有不足辨者, 筠或以其贗, 作雜其中。 又有(伍員萃)[伍袁萃]所述《林居漫錄》草本, 尤可疑。 筠掇拾上聞, 以中王意, 遂以辨誣自任矣。


○兩司合啓三聘・渫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不允。”


○司諫院啓邊應星拿鞫定罪事。 答曰: “不允。”


1月 7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七日戊寅傳曰: “左右捕盜大將命招, 祕密聽傳敎出去。”


○兩司合啓三聘・渫嚴鞫一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不允之意, 已諭, 休煩可矣。 李顯門事當議處, 姑勿强論。”


○司諫院啓邊應星拿鞫事。 答曰: “休煩。”


1月 8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八日己卯備忘記傳曰: “繕修都監郞廳、監役官等實職闕, 隨出隨付事, 言于吏曹。”


○傳曰: “旣經袝廟大禮, 宗廟令以下竝陞敍。”


○傳曰: “文廟焚香時執事官書啓。”


○傳曰: “錄勳未封君人員, 令勳府一一付祿。”


○進士尹大起上疏, 大槪請亟正景禧追戮之刑。


○兩司合啓三聘・渫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已諭。”


○(司諫院啓邊應星拿鞫定罪事。 答曰: “已諭。”)


1月 9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九日庚辰答右議政鄭昌衍十一度呈辭曰: “予日望之, 而辭章又至, 不勝驚怪。 宜體予意, 調理亟出, 毋庸固辭。”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已諭。”


○(司諫院啓邊應星拿鞫定罪事。 答曰: “己諭。”)


○司憲府啓: “長鬐縣監辛邦櫓到任之後, 以剝民肥己爲事, 沿海殘邑, 日就無形。 請命罷職。” 答曰: “徐當發落。”


1月 10日[편집]

○丙辰正月初十日辛巳傳曰: “稷山內奴婢身貢, 累年不爲上納, 自壬子年前後官吏, 推考重治, 解由憑考事,, 一依先朝舊例, 着實擧行。”


○傳曰: “春汛已迫, 邊上多有可虞之事。 南邊防備, 不可不規劃修擧, 至於西北之事, 亦甚無形。 備局大臣以下, 頻數會坐料理, 進不進單子亦依前例書啓事, 言于備邊司。”


○傳曰: “誥命頒降告祭獻官以下, 詳考書啓。”


○司諫院啓曰: “都目臨時, 吏曹牌招各司官員, 《大典》考講時, 不通及不進人員汰去, 舊例也。 其汰庸劣, 澄仕路之意, 固非偶然。 頃日考講時, 不通及不進者非一, 而尙保其職, 物情莫不怪之。 請竝命汰去。 部將韓震英、邊泳、盧洵等, 皆於上年十一月謝恩, 因爲從仕, 而至今不爲署經, 其愚蠢不識事體甚矣, 且不無挾詐謀避之意。 物情莫不駭怪, 請亟命汰去。” 答曰: “韓震英汰去。 推考牌不進事, 徐當發落。”


○司諫院啓長鬐縣監辛邦櫓罷職事。 答曰: “不允。”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答曰: “已諭。”


1月 11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一日壬午傳曰: “河原君夫人卒逝。 此乃大院君奉祀冡婦也。 別致賻喪葬等事, 另加察爲。”


○傳曰: “河原君夫人喪事, 棺槨速爲題給。”


○兩司合啓二賊事、祕密事、李顯門事。 答曰: “勿爲煩論。”


○府啓辛邦櫓罷職事: “麟山僉使洪建素以微賤之人, 到任之後, 侵虐軍卒, 巨鎭將爲棄地, 請命罷職, 其代各別擇遣。”


○司諫院啓: “都目臨時, 吏曹牌招各司官員, 《大典》考講不進人員汰去, 舊例也。 頃日考講時, 不進者非一, 而尙保職名, 物情莫不怪之。 故臣等欲爲論列, 而聖批以徐當發落爲敎, 臣等不勝悶鬱焉。 請亟命汰去, 以懲其罪。” 答府、院曰: “旣下徐當發落之命, 則姑待結末可矣。 洪建事徐當發落。”


1月 12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二日癸未傳曰: “河原君夫人喪所棺板題給事, 昨已下敎, 而至今不爲擧行, 當該官吏推考, 改爲措備以送事, 政院更加申飭。 此外致賻, 與河陵君夫人喪所致賻數一樣乎? 察啓。”


○進士尹大起上疏, 略曰: “伏以王法莫嚴於討逆, 而必在於明斷, 明以燭其狀, 斷以正其罪, 王法無所撓, 而亂賊不得肆矣。 嗚呼!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而兇逆之慘, 未有如景禧者也。 何者? 當初景禧之被訊也, 削職之命, 出自聖斷, 助成兇計者, 竝加嚴訊, 其爲奇貨者, 亦竄海曲, 則殿下之討逆, 明無不照, 斷無不至。 而鞫廳諸臣不得奉行天討, 至於三司, 惟事媕婀度日, 掩蔽糊塗, 終無一人請討, 而遂使渠魁首領, 尙保踰年, 人臣之義, 果如是乎? 伏願殿下夬示乾斷, 亟正景禧追戮之刑, 又治三司容護之罪, 則宗社幸甚。” 答曰: “疏辭具悉。 當議處焉。” 仍傳曰: “此疏下禁府、鞫廳議處。” 【大起等承柳、朴陰嗾, 相繼投疏, 以軋爾瞻之黨。】


1月 14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四日乙酉白虹貫日。


○前正吳靖、應敎李挺元、舍人丁好善、興海郡守丁好寬、永川郡守南橃、載寧郡守韓汝溭、司僕寺正柳希亮、典翰朴自興、直提學柳希發、左通禮鄭榮國皆加通政, 咸鏡監司柳公亮、工曹判書李尙毅、知事閔馨男皆加崇祿, 大司成趙存世、禮曹參判南瑾、護軍宋錫慶皆加嘉義, 義寧君宋諄、帶原君尹孝全、呂驪城君李志完皆加正憲, 副提學柳潚、洪州牧使黃謹中皆加嘉善, 黃州牧使李慶深加資憲, 知敦寧金尙容加崇政, 禮曹判書李爾瞻加輔國。 以宋諄爲大司憲, 鄭寅爲掌令, 尹訒爲司僕正, 李偉卿爲吏曹佐郞, (朴榟)〔朴梓〕爲典翰, 許儆爲潭陽府使, 南省身爲奉敎, 李茳爲待敎, 李慶全爲刑曹判書, 辛光業爲校理, 柳希發爲吏曹參議, 兪大禎爲兵曹參判, 李安訥爲公洪監司, 金義直爲公洪水使, 李覽爲奉常正, 柳希亮爲禮曹參議, 吳汝檍/穩爲吏曹正郞。 沈■特拜刑曹參判。 前大司諫李好信加嘉善, 都承旨尹銑加嘉義, 刑曹參判李好義加嘉義, 前參判金闓、禮曹參議柳澗加嘉善。


○持平趙國賓啓曰: “臣戇騃空踈, 最出人下, 尋常職名, 自知其難堪。 言責重地, 夢寐所不到, 叨冒以來, 夙夜戰悸, 常恐其不能報效者久矣。 伏見進士尹大起之疏, 有曰: ‘景禧陰謀逆狀, 已極敗露, 而三司惟事媕婀, 無一人請討。’ 云。 夫景禧乃故勳臣申磼之子也。 磼之爲人, 別無可紀之善, 而頗有朴直之名。 景禧之不肖甚矣, 而不見絶於人者, 蓋以其父兄、子弟也。 渠本愚而多氣, 好爲浮誇, 有若參聽議論者也。 奔走周流, 額額不休, 其所與相熟者, 則人情之間, 不忍拒來, 而已知其不吉底人也。 及至鳴國之事, 與鳴國相親, 無不知之, 而力囑臺官, 又欲速除之狀, 國人咸疑。 當親臨鞫問之時, 前後供辭, 極涉陰兇, 綢繆之跡, 昭不可掩。 而其所以遷延至今, 不卽論請者, 蓋欲鞫廳之議處耳, 豈有一毫容護之心哉? 雖然, 忝在言地, 被人醜詆, 則不可晏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勿論。”


○執義孫倜、掌令黃益中、持平任性之、大司諫李覮、司諫金質幹、獻納姜繗、正言洪堯儉・韓詠啓曰: “申景禧事, 自上已令鞫廳議處, 臣等待其議處。 而今見進士尹大起疏辭, 極加醜詆, 臣等何敢偃然在職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政院啓曰: “凡推鞫, 必參之以三司, 不備則不得按, 獄體也。 臣等卽見癸丑年推鞫時, 推官以下書啓單子則‘罪人沈爕、沈友英、朴宗仁, 巨魁也。 當癸丑五月初四日承服之時, 崔有源以大司憲入侍, 以避嫌出去, 命招執義金止男入參, 按得沈爕承服, 止男又以避嫌出去。 又命招掌令鄭造入參, 按得沈友英、朴宗仁承服。’ 云。 罪人承服, 雖在一日, 而就服之際, 各有入參之員, 今以沈爕懸錄於執義金止男名下, 沈友英、朴宗仁懸錄於掌令鄭造名下, 此則當然矣。 而至以沈爕、沈友英、朴宗仁, 疊錄於大司憲崔有源名下, 且罪人禮伊旣懸於金止男名下, 又懸於大司憲尹孝全名下, 矇然入啓, 眩亂聖聰, 不小論賞之事, 至於如此, 極爲駭愕。 請其時當該都事推考, 色吏囚禁重治, 一一更査, 改付標施行。” 傳曰: “允。”


○傳曰: “考講時牌不進人員汰去, 舊例乎? 察啓。 當初推考, 今又汰去何耶? 政院察之。” ○未時, 白虹貫日。


1月 15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五日丙戌(政院啓曰: “傳敎矣問于吏曹, 則‘牌不進人員, 例以埋沒, 請推終爲奪告身, 此則舊例也。 汰去事則一時臺論所論。’ 云矣。”)


○弘文館副提學柳潚、典翰朴梓、校理柳活・辛光業、修撰柳汝恒・李埁啓曰: “伏見尹大起之疏, 以容護景禧, 詆斥三司。 兩司多官, 以此引避, 均被醜詆, 勢難處置。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京畿監司狀啓: “道內善治守令楊州牧使李昌庭、利川縣監沈宗敏、仁川縣監尹璾、月串僉使李文薲等褒獎, 砥平縣監柳澂尤甚不治, 爲先罷黜事。”○答柳潚等曰: “勿待罪。”


○弘文館箚曰: “推鞫之事, 極嚴且祕, 自非參鞫之人, 則固不得議其輕重。 故雖有請討之疏, 自上例下鞫廳而議處矣, 蓋欲詳覈所供, 得其當而已。 大起以幺麽外間人, 鞫廳之事從何得聞, 而至於陳疏容護之罪, 醜詆三司, 肆然傾陷, 罔有紀極, 其計可謂巧且慘矣。 景禧前後之供、其時各人之招, 昭載推案中, 鞫廳自當議處, 而因疏乘隙, 張皇辭說, 與大起迭爲唱和, 互相表裏, 極爲叵測。 至如欲待鞫廳議處者, 誠有所見, 別無可避之嫌。 請持平趙國賓遞差, 執義以下, 大司諫以下,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1月 16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六日丁亥政院啓曰: “今日乃正月上元之日也, 白虹之變, 極爲兇慘。 古人云: ‘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未知今日之變, 爲某事之變也, 然天心仁愛, 變不虛生。 鞫逆之獄, 四年未完, 南北之虞, 日復日甚。 經筵久廢而下情不通, 臺論雖切而言不見信, 贓法不嚴, 貪夫無懲, 土木方興, 縻費不貲。 此皆足以召民怨, 而致天怒也。 況今大無, 振古所無。 天之示變也, 至於此極, 不知將來之變復如何也。 轉災爲祥, 只在於恐懼修省。 臣等職忝近密, 目見非常之變, 不勝憂悶之至, 惶恐敢啓。” 答曰: “上元之日, 虹貫太陽, 不勝驚慘。 良由寡昧不辟之致, 徒切兢惶。 當更加體念。”


○答昨日政院曰: “考講時牌不進人員事, 知道。 姑勿煩論事, 言于憲府。”


○傳曰: “朴自興詳知首末, 欽敬閣校正廳副提調差下, 使之仍察校正之役。”


○政院啓曰: “癸丑、甲寅年保放罪人, 速爲議啓事, 命下矣。 禁府都事再再言送, 則回答內: ‘本府堂上皆曰: 「今此罪人, 俱係鞫廳。 且判府事朴承宗、同知事柳夢寅, 方在呈告, 自本府決難議啓。」 云。’ 問于大臣, 則令禁府議啓事命下, 不可議啓云。 推委彼此, 不小傳敎之事久未擧行, 極爲未安。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判義禁出仕後, 卽令鞫廳議啓。”


○弘文館箚子, 大槪敬天災, 恤民生, 開經筵而廣言路, 扶正論而定是非, 擇良將以固邊圉, 嚴贓法以革貪風, 明賞罰以振頹綱事。 ○以宋錫慶上疏傳曰: “下該司回啓。”


○答弘文館箚曰: “天災之慘, 實由不辟, 今見陳章, 良用惕然。 諸公亦盡公正之道, 以弼予違, 以答天心。”


1月 17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七日戊子傳曰: “安彦吉鍼術頗精云, 付軍職, 常仕內醫院。 白鶴起亦鍼術精妙, 而時居嶺南云, 下諭本道, 使之速爲給馬上送。”


○答右議政十二度呈辭曰: “日候漸爲和暖, 宜勿固辭, 安心調理, 待差速出。”


○合啓三聘・渫等及李顯門嚴鞫事、祕密事。 答曰: “已諭。”


○備邊司啓曰: “上年因南邊巡檢使書狀, 京官下送, 時時點視賞罰。 而御史發遣事, 自下擅便爲難, 上裁施行事, 入啓允下矣。 目今春汛漸急, 賊情叵測, 近年舟師之事, 解弛特甚。 京官擇的當員役下送, 或遣御史巡審, 允爲便益。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御史極擇擬望。”


○司諫院啓: “湖西一道, 物衆地大, 素稱難治。 況今歲飢民貧, 弊瘼多端, 方面責任, 比平日尤重。 新監司李安訥名望未著, 且無才局, 決難堪任。 請命遞差, 其代各別以望重, 有幹局之人擇遣。 司憲府掌令鄭寅前爲直講時, 除授後過限謝恩, 有違法例, 物情非之。 不可仍冒風憲重地,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司諫院箚子, 大槪白虹之變, 時弊陳戒事。 答曰: “天災之慘, 實由不辟, 今見陳章, 良用惕然。 諸公亦盡公正之道, 以弼予違, 以答天心。”


○(司憲府前啓洪建、辛邦櫓事査覈間, 姑停。)


1月 18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八日己丑傳曰: “依前朝舊例, 以曉解天文人, 擇差觀象監兼敎授, 使之驗察天文。 且天文地理冊子印出事, 令觀象監議處。”


○大司諫李覮啓曰: “昨於完席, 同僚以掌令鄭寅過限後謝恩事發論, 臣初欲鎭靜, 良久持難, 而慮有鬧端, 不得已從之矣。 今聞物議以爲: ‘果以過限爲不當, 則何不論之於直講, 而提起於移拜之後, 啓此騷擾耶?’ 譁然以臣爲非。 臣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洪堯儉啓曰: “前掌令鄭寅除授直講, 幾至五十日, 本館以過限未肅拜, 牒報吏曹之後, 渠何敢偃然謝恩? 左相鄭仁弘於衆會中, 言其可論, 而除授憲官, 遽出於物情之外。 臣以城山上所, 因其物議, 而與同僚相議論之矣。 今見李覮引避之辭, 臣何敢自以爲是, 而晏然仍冒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金質幹、獻納姜繗、正言韓詠啓曰: “昨日完席, 同僚以掌令鄭寅, 曾爲直講時, 除授過限後謝恩爲非而發論, 故敢爲論啓矣。 今見同僚引避之辭, 不可苟且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幼學李玹上疏, 大槪先正三司護逆之罪, 速爲景禧追戮之典。


○執義孫倜、持平任性之啓曰: “凡除授之限, 遠道四十日, 而遐方謝恩者, 比比有之。 至於臺諫, 亦有過限稽謝者, 一避之後, 仍爲出仕。 今者鄭寅前授直講時, 自鄕入來, 隨例謝恩, 厥後自覺其非, 方爲呈旬求解之際, 忽拜掌令。 臣聞寅欲擧此引避, 而不意諫院徑先擧劾, 至於張皇辭說, 詆及本府, 臣實未曉其意也。 雖曰過限, 此非大段所失, 竢自避而啓遞, 亦非晩也。 急急論劾, 豈無其意? 乘時巧中之情迹, 明若觀火。 年少喜事之惹起鬧端, 每每如是, 此漸不可長也, 臣竊痛惋。 臣旣被詆斥,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黃益中啓曰: “伏見正言洪堯儉避嫌之辭, ‘前掌令鄭寅除授直講, 幾至五十日, 始爲謝恩, 以過限物議譁然。 以憲府諸官, 不爲據法先論, 遷延待日, 默無一言。’ 云。 臣忝在風憲重地, 昏昧疲軟之失, 固所難免。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月 19日[편집]

○丙辰正月十九日庚寅太白晝見。


○政院啓曰: “以宋錫慶上疏察啓事, 傳敎矣。 取考禁府鞫廳文書, 則癸丑年六月二十三日親鞫時, 司諫金止男入侍, 罪人禮伊承服取招後, 新除授大司諫宋錫慶申時入來。 以此觀之, 則禮伊承服時, 金止男入參分明, 宋錫慶則不干。 但文書中, 癸丑六月二十五日天眞承服時, 宋錫慶以大司諫入參, 而書啓單子中漏落, 故改付標啓。” 傳曰: “知道。 宋錫慶加資仍授。”


○政院啓曰: “白虹之變, 出於上元, 白虹之災, 在於旣望, 曾未數日, 白虹貫於日。 天之示警, 至此之亟, 臣等聚首驚愕, 罔知所爲。 恐懼修省, 上答仁愛之天, 晉接臣僚, 咨訪致治之要。 凡所以盡其弭災之道, 在所汲汲。 臣等區區之誠, 不敢不達。” 答曰: “天變至於此極, 罔知攸濟。 願盡心啓沃, 以匡予失。 啓辭當更加省。”


○答領議政箚曰: “左相長往, 右相在告, 瀷、溭等鞫事未畢, 此豈卿求沐引退之時乎? 宜念義理, 勿辭察職。”


○以李玹疏傳曰: “下鞫廳議處。”


○傳曰: “崔應虛、李命男加資。”


○工曹判書李尙毅箚子, 大槪加資辭免事。 答曰: “旣有近例, 安心勿辭。”


○弘文館上箚子曰: “凡官除拜, 過限則改差, 乃是金石之典也。 諫院據法論遞, 深得言官之體。 而旣參其論, 又有後言, 至以‘雖曰過限, 此非大段所失。’ 云爾, 則殊非法官之論, 其昏昧疲軟引咎者, 已知國法之不撓, 別無所失。 請正言洪堯儉、司諫金質幹、獻納姜繗、正言韓詠、掌令黃益中, 竝命出仕, 大司諫李覮、執義孫倜、持平任性之遞差。” 答曰: “依啓。” ○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1月 20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日辛卯兩司合啓二賊事、祕密事、李顯門事。 答曰: “已諭。”


○領議政奇自獻箚子, 大槪病重溫水沐浴事, 數日內白虹貫日之變疊見, 乞賜遞免事。 答曰: “再省陳箚, 具悉卿懇。 疾病之作, 人所難免, 而況/治療不必在於遠浴。 災異之出, 實由不辟, 策免寔前代之謬擧。 卿於此時, 固當匡救予失, 以答天譴。 調治醫藥, 以收有喜, 何可引咎乞退, 孤負予望乎? 宜遵前旨, 勿辭盡職。”


○有政。 以朴自興爲同副承旨, 柳寅吉爲大司諫, 韓玉爲持平, 朴楗爲大司憲, 李大燁爲執義, 鄭遵爲持平, 柳湙爲弼善, 柳孝立爲濟用正, 李慶全爲弘文提學, 孫倜、李大燁兼輔德, 朴鼎吉爲應敎, 李涏爲司書, 任性之爲文學, 申翼壽爲兵曹佐郞, 尹調元、韓德遠爲同知, 朴慶新、李惕爲都摠管, (李命男爲分兵曹參議, 鄭文孚、趙存世、柳澗爲分摠管, 鄭應星爲副摠管,) 崔應虛加通政, 林健爲掌令。


○(卯時, 日暈, 辰時、巳時, 日暈兩珥。 午時, 日暈有交暈、兩珥, 暈上有冠, 暈下有履, 色皆內赤外靑。 有着天白氣, 廣如一尺布, 長十丈餘, 東南行, 良久乃滅。 未時、申時, 日暈, 暈上有冠, 暈下有履, 色皆內赤外靑啓。)


1月 21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一日壬辰大司憲朴楗啓曰: “臣性資朽闇, 濫叨至此, 若涉淵氷, 踧踖靡寧。 臣於至月, 極寒痢急, 不暇着衣裳, 良久雪庭, 觸傷無數, 歲首大禮, 尙不克參。 病患人所難免而罪責則極矣。 目今邦本瘁矣, 國勢危矣。 人事之召, 時變罔極, 木妖、服妖, 奢風大振, 赤珥、白虹, 災孽竝至, 不知前頭有何慘毒之變耶。 思之至此, 心骨俱寒, 而殿下少不動念, 安其危而樂其亡, 不知天心已去, 國勢斯極, 臣不可彈冠。 婦寺之流, 只占榮秩, 與其死於亂兵之下, 無寧死於殿下之鈇鉞乎? 東海之蹈, 雖云晩矣, 北闕之剄, 此其時也。 且臣本無威望, 見輕於人固也。 吏曹佐郞李偉卿以其祖父攻斥李樑, 時論偉之, 偉卿乘氣加人, 無挾自恃, 李沆喜事之憂, 安得不發也? 朝者與臣相遇典醫監路不遠之處, 偃然不避, 臣之見輕甚矣。 臣不可强顔, 請令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見卿陳啓, 天變之慘, 雖實由不辟, 而措語之間, 多有駭異之辭。 無乃卿過於憂時, 而遂成心疾耶? 攻予勿偏, 卿亦務恢公正之道, 以匡予失, 以弼予違。” 【楗本癡蠢失性, 忽有此啓, 其言固無主見, 而亦因此忤於時輩。】


○傳曰: “巡檢御史望, 以曉解邊事之人, 十分改擇擬。”


○右議政鄭昌衍十三度呈辭。


○巳時, 日暈兩珥, 白虹貫暈。


1月 22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二日癸巳兩司合啓二賊事、祕密事、李顯門事。 答曰: “已諭。”


○司諫院啓: “吏曹正郞朴弘道本以鄙瑣反覆之人, 且無行檢, 自知不容於世, 詐托公論, 欺瞞一時。 自入銓郞之後, 一以交構彼此, 誣陷士類爲己任, 把握政柄, 專擅無忌, 鬻官賣爵, 賄賂盈門。 國言藉藉, 道路以目, 而恬不知恥, 百計經營, 傾軋濁亂之狀,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不敍。” 【弘道初附爾瞻, 如事父兄。 及景禧獄發, 弘道恐爾瞻黨敗遂生背貳之計, 欲反攻爾瞻, 瞻黨論劾如此。 弘道交通內嬖, 常自稱潛龍故人, 未幾復用, 爾瞻亦不能制。】


○大司憲朴楗啓曰: “獻納姜繗本以卑微輕妄之人, 謀陷銓郞, 正言洪堯儉喜事作孽, 惹起鬧端。 請竝命罷職, 以懲浮薄交亂之輩。” 答曰: “依啓。”


○答諫院曰: “此時何時, 而在朝之臣, 不思同舟之義, 日事排軋爭鬪乎? 此習不可長也。 勿爲煩論。”


1月 23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三日甲午典翰朴梓上疏曰: “伏以臣本無狀, 過蒙寵擢, 屢叨非據, 含恩罔極, 糜粉難酬。 第念近來騷擾之端, 豈無其由? 李偉卿本以浮薄喜事之人, 急於進取, 不顧廉恥。 朴弘道鄙其爲人, 屢爲裁抑, 偉卿以此銜之, 欲中弘道者久矣。 而朴鼎吉爲之謀主, 咫尺天威, 漏落深坑/沈二字, 弘道非之, 故深疾弘道。 且弘道力進柳希發於參議, 怒其相避見遞, 陰囑臺官, 先論鄭寅力排中緩之論, 而臣及弘道, 亦攻此論者也。 論寅爲弘道而發, 論弘道爲臣而發也。 臣頃於玉堂處置時, 臣意則欲竝遞洪堯儉, 以爲鎭靜, 而爲同僚所止, 臣之苟同, 慮其起鬧也。 李埁, 鼎吉之腹心也。 頃日銓郞新薦時, 弘道舍李埁而取韓玉, 埁以此怨弘道。 臣爲執義時, 因(吳汝檼)[吳汝穩], 聞埁私用贖物, 府吏唾鄙。 埁見遞持平之後, 至於送簡臺廳, 欲推未捧之木, 多至四十四端, 臣極陋之。 埁以此緩論, 爲李惺報復地, 而臣曾忝玉堂時, 上箚亦以此也。 今者旣駁弘道, 又欲去臣及李覮、孫倜、任性之、南省身、李茳、韓定國若干輩, 次第鋤削, 未知其幾何人也。 目今天變疊見, 人心恟懼, 此正同寅協力共濟時艱。 而交構傾軋, 先自搏擊, 臣實痛之。 只緣殿下快示好惡, 是非暫定, 而含沙射影, 必欲中臣而後已。 臣孤根也, 勢不得不去, 伏願殿下鐫改臣職, 俾安於田廬, 不勝幸甚。”


○副提學柳潚、校理辛光業、修撰李埁・柳汝恒箚曰: “臣等旣以今月十五日白虹貫日之變, 上箚矣。 十六日月食, 十八日白虹又貫日, 十九日太白見於未地, 二十一日白虹貫暈。 是何天之示譴, 式日斯生, 以警我聖明之時耶? 此正君臣上下恐懼修省, 以迓續乃命之日。 而近來倫紀斁絶, 義理晦塞, 一種邪論, 反生於討逆之中。 自鄭造、尹訒、李偉卿等各處兩宮之說, 忘君負國之輩, 指以爲一大坑塹, 欲爲他日網打之故。 不幸數三人, 首鼠而怵禍, 托跡於士類, 逞謀於反噬, 陰爲扶護大妃之計, 言之至此, 不覺寒心。 臣等伏見典翰朴梓本以陰險之人, 訐直於小事, 謀避於大論, 自前討逆之擧, 每每窺免, 心跡敗露, 自知難容, 乃與反覆不測底朴弘道, 結爲心腹。 弘道是許筬之壻也。 患得患失, 無所不至。 惟探利欲之機, 不顧豢養之惠, 做作彼此間無根言語, 日以交構陷人爲事, 其跳踉作孽, 爲世唾罵久矣。 左相鄭仁弘一見而深惡之曰: ‘他日貽禍於士林者, 未必非此人也。’ 云云, 如見肺肝, 契合蓍龜。 今乃驗之, 渠本一郞官, 把握政柄, 專擅無忌, 咬人傾軋, 樹立私黨, 公論之發, 亦云晩矣。 頃者梓首以勸上, 朝慶運宮盡孝同處之說, 構成一疏, 有若指吾君實有過擧。 出示於應敎臣李挺元, 李挺元不忍正視。 且令吏曹正郞(吳汝檼)[吳汝穩], 傳言於左相, 使之陳達於榻前。 (汝檼)[汝穩]不忍正聽, 便皆拒絶, 仁弘亦因人聞此等語, 乃曰: ‘若以大妃, 內不作巫蠱, 外不應逆謀, 則致有此說可也。 人臣當以至誠眞實之道事吾君, 豈可使吾君處於危地乎?’ 云, 其痛惋而絶之之意至矣。 梓自知得罪於宗社, 日夜汲汲, 如鬼如蜮, 使弘道爲爪牙鷹犬, 以爲自衛之計, 此國人所知, 而聖上獨未及察影耳。 梓之兄楗, 病風喪心之人, 而今授憲長, 爲梓與弘道所舞, 出仕之日, 以陰兇駭異之說, 驚動君上, 惑亂衆聽。 至於‘安其危樂其亡, 天心已去。’ 等語, 專攻上身, 罔有紀極。 又以蹈東海之語, 自附於金孝誠不臣之說, 末乃攻李偉卿, 隱然爲慶起等諸賊報仇, 可勝痛哉? 公論重發, 先罪弘道者, 姑以末減, 而梓等又令楗, 不有古規, 不通同僚, 乃於城上所詣闕之後, 又自詣闕, 狙擊言官, 排遏公論。 今日襲一人, 明日襲二人, 其所謂誣陷銓官之說、浮薄喜事之誚, 渠實自道也。 噫! 天災時變, 疊見層出, 此何等時? 而惹起鬧端, 先發禍胎, 舟中之敵、心腹之疾, 釀國家無窮之禍, 則風濤之顚、大命之近, 不朝則夕。 臣等非不知楗愚劣無狀不足深責, 而聽奸人指嗾, 自陷於欺罔之罪, 不可不懲。 請大司憲朴楗罷職, 典翰朴梓、正郞朴弘道削奪官爵。 前獻納姜繗、前正言洪堯儉等所論, 至正至公, 別無可罪之端, 還收罷職之命, 明示好惡, 以靖朝著, 昭揭義理, 以正倫紀, 不勝幸甚。”


○持平韓玉啓曰: “臺諫凡所彈劾, 必先通于同僚, 論議歸一, 然後使城上所詣闕陳啓, 乃流來舊例也。 如或論議, 互相可否, 未得歸一, 則各陳所見, 而引避以待處置者, 所以廣收公議, 不敢自專也。 昨日大司憲朴楗論姜繗、洪堯儉時, 不通同僚, 徑先獨啓, 汲汲然如恐不及。 臣以城上所, 同在臺諫廳, 而使之不得知, 論事之體, 果若是乎? 臣以無狀, 待罪臺官, 而不能爲有無, 而見輕於同僚至此之極,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掌令黃益中啓曰: “臣伏見昨日大司憲朴楗獨啓之辭, 劾獻納姜繗、正言洪堯儉事也。 常時雖劾一微官, 必先簡通於同僚, 同僚之議歸一, 然後城上所啓之, 乃流來舊例也, 而不先簡通, 徑先獨啓。 庶官彈劾, 尙不可如是, 況此兩臺官乎? 臣之見輕, 莫大於此, 決不可晏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正言韓詠啓曰: “昨日同僚以論罷朴弘道事, 簡通于臣, 臣往見同僚, 相議論啓矣。 今見大司憲朴楗獨啓之辭, 至以謀陷喜事等語, 論劾同僚。 臣旣參其論, 豈可自幸獨免, 偃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韓玉、黃益中、韓詠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林健啓曰: “臣於昨日肅拜, 而以大司憲朴楗私忌, 不得行相會禮矣。 朴楗論劾姜繗、洪堯儉時, 不通同僚, 有違常例, 其是非曲折, 不言可知。 第以未行相會禮, 故不得與同僚一時偕避, 臣不敢偃然處置。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答弘文館箚曰: “省箚, 深用瞿然。 目今上天示警, 災異日生, 國事艱危, 罔知攸濟。 而三司猝起, 攻擊一隊之中, 投拔劍呶呶, 予雖未知所爭者何事, 而其藏奸匿惡, 病國負君之狀, 明若觀火。 朴楗旣曰憲長, 其獨啓何傷? 況有祖宗朝舊例乎? 朴梓亦無現著之惡, 何可構虛, 勒定罪名? 朴弘道所犯, 未詳其虛實, 而但狙擊太極, 豈無所以也? 嗟嗟! 庭臣不體予意, 置國家於杌捏之地, 使寡昧常獨憂惱於上, 而反以血戰爲能事。 逮國事土崩之日, 作孽之臣, 雖置大辟, 有何所益? 勿爲此態, 鎭靜鬧端, 以靖朝端。 姜繗、堯儉未知受何人指嗾, 生事朝廷, 縱恣無忌, 則罷職亦云末減。 玉堂敢爲脅君護逆之議, 其可謂國有人乎? 李埁之名, 旣入於朴梓疏中, 而乃敢偃然參箚, 亦可駭也。 痛革此習, 更勿煩擾。”


○答朴梓疏曰: “勿辭。 目今天災時變至於此極, 爾等無論彼此, 務恢公正之道, 盡心職事, 以濟時艱。”


○傳曰: “朴鼎吉以親鞫時問事郞廳, 故落深沈二字, 其意叵測, 姑先推考。 色承旨亦不致察, 竝推考。” 答 【景禧之獄, 鼎吉爲問事時, 逆招有金緻深沈之語, 鼎吉不書之。 至是, 王以鼎吉與弘道相攻, 以下此敎以恐之。】


○答右議政鄭昌衍十三度呈辭曰: “天變時事, 可憂非一。 緣卿久入, 獄事未完, 三邊防備, 蕩然無形。 此豈相臣辭退之時乎? 痊可卽出, 共濟國事。”


○(有政。) 以柳澗爲兵曹參判, 柳希亮爲同副承旨, 曺挺立爲獻納, 柳鞾爲正言, 柳德新爲延安府使, 尹調元爲黃海監司, 尹訒兼弼善, 慶暹爲忠淸監司, 特旨以許任爲永平縣令, 南嶸爲陰竹縣監。 鍼醫


1月 24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四日乙未刑曹判書李慶全箚子, 大槪弘文提學辭免事。 答曰: “卿實可合, 勿辭。”


○副修撰李埁上疏曰: “昨日本館上箚時, 只見朴梓上疏大槪, 懵然參箚矣。 伏承聖敎, 不勝惶恐。 且被人構捏, 至於此極, 請鐫削臣職, 命下司敗與梓對辨事。”


○幼學李楷上疏, 大槪申景禧追刑事。 答曰: “疏辭具悉。 當令議處。” 仍傳曰: “此疏下鞫廳議處。”


1月 25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五日丙申白虹貫日。


○弘文館箚子曰: “凡在臺諫者, 論議不一, 則竝斥同僚, 詣闕獨啓, 或有其例矣。 至於城上所, 詣闕之後, 同在臺廳, 不與相議, 又不簡通, 徑先獨啓者, 所論非公, 其失在彼。 以朴弘道論罷之事, 往見同僚, 相議以啓, 則豈無所見於其間? 而共參其論, 獨不被劾, 則其爲引咎, 固其所也。 未行相會, 初非見輕, 則尤無可避之嫌。 請持平韓玉、掌令黃益中、正言韓詠、掌令林健, 竝命出仕。 大司憲朴楗旣已被論, 不得來避, 勢難仍在。 本職遞差。” 答曰: “依啓。” ○巳時, 白虹貫日。


1月 26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六日丁酉白虹貫日。


○兩司合啓“三聘、渫請命嚴鞫, 以正其罪, 祕密事, 李顯門嚴鞫正罪”事。


○領議政箚子。 大槪, “病重乞遞沐浴事, 白虹連日貫日, 亟遞臣職, 改卜賢德, 以爲/答天譴”事。


○執義李大燁啓曰: “近觀爻象, 大亂將作, 微衷所激, 不敢不達。 朴鼎吉、朴弘道俱是臣父所引進愛惜之人也。 渠視臣父, 無異於父, 臣之兄弟待渠, 有同天倫, 此則國人之所共知也。 今此鬧端, 實由於銓郞之不協, 臣父招兩人, 坐一室責之曰: ‘人言兩朴不相容, 終必有一場紛拏, 君輩果有是事否? 君輩於我, 不啻若骨肉, 有何厚薄乎? 況銓曹重地, 選置君輩, 非欲後公而先私也。 幸勿滯小嫌, 同心國事。 不用耄言, 後悔莫及。’ 二人唯唯而去。 居數日, 諫院論遞鄭寅過限仍冒之失, 於寅實無大段之過, 在言官爲循例之論。 紛紜引避, 轉輾益深, 岐而爲貳, 豈不怪哉? 貪亂樂禍之輩, 幸釁而起, 做出飛語謂: ‘弘道、鼎吉於景禧追刑一事, 各有所見, 致此分離。’ 云。 討逆是何等事, 而異同於其間乎? 國家不幸, 亂逆相繼, 私黨旣分, 論議各異, 讓本之請、全恩之說, 充塞義理, 眩亂是非。 至以各處之論, 幻做廢妃之言, 爲網打士類之計, 號召八方, 脅迫君父, 事將不測。 當是時也, 君臣父與若干奮義之人, 擔當討逆, 恢張正論, 弘道、鼎吉或在言官, 或在論思, 一心無他, 終始相勉, 寧有同其趨向, 共其禍福者, 獨於此一事, 有所異議乎? 自古年少輩, 入銓生事, 滔滔如是, 何嘗有假討逆而陷同僚乎? 此必乘時交構, 坐觀兩敗, 欲售奸計者之所爲, 豈不巧且慘哉? 大抵景禧之追刑, 自有鞫廳之議處, 聖上之乾斷, 弘道、鼎吉之所見, 不著於言語文字之間, 則孰爲是說而爲兩中計耶? 此無他, 欲嫁禍臣家而先間二人, 使自相攻, 以至次第除去也。 昔王導以弟討兄, 石碏以父戮子, 大義所在故也。 景禧於臣卽妻四寸男娚, 而於臣父, 不過子之妻族也。 豈可以此, 有所顧惜, 自甘於護逆之歸哉? 景禧之逆狀, 明白昭著, 而國人皆曰可刑, 則臣之父子獨曰不可刑乎? 或者以此爲恐喝之資, 謂臣之父子, 將箝口而就死, 豈不痛心? 噫!始因兩朴之事, 轉成波及之勢, 章疏沓至, 構捏萬端, 鋤削之禍, 迫在朝夕。 風憲之任, 豈宜在身? 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韓詠啓曰: “頃日論罷正郞朴弘道時, 臣亦共參。 同僚旣被彈劾, 則臣不可獨免, 玉堂之請出, 未曉其意。 臣何敢仍冒? 請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都目政事。 以宋諄爲大司憲, 鄭廣敬爲司諫, 金質幹爲副校理, 南以俊爲修撰, 李尙恒爲說書。


○傳曰: “李揚白、李好白捕賊有功之人。 揚白實職除授, 好白高品付祿。 韓淳乃中廟朝公主親子, 付實職。” 因傳敎以韓諄爲同知。 政未畢。○午時, 白虹貫日。


1月 27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七日戊戌兩司合啓“三聘、渫誣告之罪, 嚴鞫正刑事, 祕密事, 李顯門嚴鞫, 以正其罪事”。 答曰: “諭之已盡, 休煩可矣。 李顯門事, 當議而處之, 姑勿强爭。”


○司憲府啓d: “朝著不靖傾軋相仍。 兩朴相睽, 只是自中小嫌, 過限論遞, 不過據法之常事。 而因此轉輾, 乘時構捏, 至以討逆之論, 謂有異同於其間, 以此爲網打士類, 嫁禍婚媾之計, 不亦巧且慘乎? 大義所在, 固當滅親, 葭莩朽骨, 有何顧惜? 而乃於鞫廳未議之前、聖上未斷之日, 游聲恐喝, 欲爲箝口, 波及之資。 章疏之至, 何與於討逆之家, 鋤削之禍, 寧憂於聖明之世乎? 執義李大燁請命出仕。 同僚之被劾, 出於獨啓之私, 玉堂之請出, 發於公共之論。 二人見罷, 已不厭衆心, 同參獨免, 何與於己? 正言韓詠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奉敎李茳上疏。 大槪, “身在秉筆, 出入話頭, 決難在職, 請遞”事。


○兼說書南省身上疏。 大槪, 朴梓伸冤事。


○答領議政上箚辭職答曰: “天變之慘, 至於此極, 憂遑兢惕, 若無所歸。 此由否德忝位, 不克享天。 卿宜勿辭, 擔當國事, 以濟時艱, 丕副予望。”


○司諫院啓: “吏曹正郞朴弘道, 本以鄙瑣之人, 假托公論, 欺瞞一世。 久握政柄, 專擅無忌, 國言藉藉, 道路以目。 傾軋濁亂之狀,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答曰: “已諭。 不允。”


○都目政。 以南溟羽爲檢閱, (朴楗爲靈平君,) 李茳爲奉敎, 黃德符爲待敎, 柳汝恪爲副修撰, 鄭之産爲氷庫別坐【之産, 鄭昭容之娚, 本賤孽也。 特旨補官。】, (李聖錫爲童蒙訓導,) 權盼爲羅州牧使, 三度改擬事, 傳敎。 (姜燧爲翊衛,) 丁好善爲千秋使, 金瑬爲聖節使。 傳曰: “表廷老仍授知事。 (李揚白爲僉知中樞府事。)”


1月 28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八日己亥傳曰: “備邊司無故堂上數少, 以有計慮人, 堂上數員加差出事, 言于備邊司。”


○傳曰: “舟師巡檢使, 以正從二品宰臣, 令備邊司極擇議薦, 分送下三道, 檢察防備。”


1月 29日[편집]

○丙辰正月二十九日庚子兩司合啓三聘、渫誣告嚴鞫事, 祕密事, 李顯門嚴鞫事。


○司諫院啓朴弘道罷職事。 答曰: “已諭。 無煩。”


○答合啓曰: “已諭。 無煩。”


○司憲府啓: “鞫廳之事不可少緩, 而凡大小議啓及疏草、臺啓, 許多下議, 積置經年, 尙不回啓。 斷讞無期, 獄事未完, 極爲非矣。 請亟命鞫廳, 會議處之。” 答曰: “依啓。”


○答兵曹判書朴承宗初度呈辭曰: “天變極慘, 人心靡定, 國事艱危, 鞫獄未完, 此非主兵之官頻數呈告之日。 勿辭速出, 盡心察職。”


○有政。 以鄭造爲大司諫, 柳澗爲大司憲, 李覮爲兵曹參判。


1月 30日[편집]

○辛丑國忌齋戒, 前啓姑停。 《光海君日記》卷第九十九


광해 8년 2월[편집]

2月 2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二日癸卯答右議政十四度呈辭曰: “天災沓臻, 國事艱危, 卿休戚與同之大臣, 堅入不出, 深用缺然。 時序向和, 昔疾自愈, 調理出仕, 以副予望。”


○慶尙監司書目狀啓通倭信使許與不許, 自有的當道理, 急急定奪, 回下事。


○備忘記傳曰: “京畿水使韓希吉, 往在癸丑年, 以捕盜大將, 首捕朴應犀, 仍致罪人斯得, 使肘腋之變, 滔天之禍, 次第就平, 其有功於宗社大矣。 適因國家多事, 未卽施賞, 今可超資, 除授知中樞府事, 竝水使下批。”


○備邊司啓對馬島入送武臣金繼信啓。 傳曰: “遞付實職以送。”


○兩司合啓三聘、渫請嚴鞫事、祕密事、李顯門請嚴鞫事。 答曰: “已諭, 勿煩。” 不允。


○司憲府啓: “和順縣監愼守武, 前爲紫門監役時, 謀奪同僚當次之任, 人皆鄙之。 今又移授丹城, 厭其殘薄, 未署經之前, 冒呈該曹, 至於換差, 物情尤極駭愕, 請命罷職。 且丹城爲縣, 復設未久, 蘇殘起廢之責, 決非尋常蔭官之可堪。 請以曾經臺侍有治績人, 各別擇送, 新縣監李茂林遞差。 都目政相避啓, 請者只爲仕滿當遷而言也, 非指初入仕及已出六品, 而超陞五品之謂也。 新除授分都摠都事尹時俊, 瓦署別坐尹侃, 俱與吏兵曹官員, 顯有相避, 人所共知。 而冒法注擬, 至於受點, 物情莫不駭愕。 請竝命改正。” 答曰: “尹時俊、尹侃、愼守武事, 徐當發落。 李茂林事, 試遣可矣, 不允。”


○答朴承宗箚曰: “省箚, 具悉卿懇。 但國事多艱, 姑爲出仕, 盡心察職。 餘當從容議處。”


2月 3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三日甲辰政院啓曰: “奸細之徒, 付潛火人家, 利其偸竊者, 比比有之。 軍律解弛, 坐更之法不嚴, 都城之內致有此弊, 請左右捕盜大將推考, 申明嚴飭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今此祈穀之禮, 盛世稀闊之大慶, 況當大無之歲, 務農之設, 實關於體天心、恤民隱之仁。 而但還宮之時, 彩棚、沈香山等事, 決非近來皇天示譴, 變怪疊出之日所可行者。 伏顧特軫修省之念, 命停此事, 以答天譴, 不勝幸甚。 臣等待罪近密, 區區之懷, 不敢不啓。” 答曰: “依啓。”


○傳曰: “供上紙嚴禁防納之弊, 以本色直上納事, 申飭非一再。 而近日益甚, 非但以不用麤薄紙, 苟充進排, 徵價民間, 其弊不貲。 令法司十分嚴禁防納人, 着令該曹, 更爲行會外方, 以本色直上納, 看品以進事, 各別申明擧行。”


○領議政箚子。 大槪, “近來白虹貫日之變, 至於一旬內四出, 此無非如臣無狀, 濫叨台鼎, 久至三年之致。 當此之時, 亟命遞臣職名, 改卜他人, 則設使以不及於臣者爲之, 人之想望稍新, 而裨益必多也。 其他相臣, 亦宜敦諭出仕, 使之燮理, 以冀弭災之萬一焉。 今民飢太甚, 國廩皆空, 不急之役, 似非其時。 繕修之役已始, 而恐雨漏腐朽者外, 其餘未始者, 則姑爲停止, 已建之殿, 亦姑仍修, 勿爲撤改, 以紓物力, 則轉災爲祥, 雖不可必, 天意或可以回也。 新耕之禮, 亦姑待年而行, 似爲便當事, 入啓。”


○兩司合啓“三聘・渫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傳曰: “武庫軍器、鳥銃等物破傷處, 一一詳察修改, 武臣試射、習陣等事, 另加着實爲之。 五衛將、內三廳將, 時授守令、邊將, 俾無怨咨。”


○(答兩司曰: “已諭。 休煩。”)


2月 4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四日乙巳兩司合啓“三聘・渫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答曰: “毋庸强煩。”


○兵曹判書朴承宗箚子。 大槪, 病勢極重, 決難供職事。 入啓。


○傳曰: “天災沓臻, 國事艱危, 而右相堅入, 無意出仕, 深用憂嘆。 遣承旨敦諭, 使之出仕。”


2月 5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五日丙午答領議政箚子曰: “勿辭。 繕修之役, 實出於不得已也。 此豈樂爲之哉? 今有移御之意, 而無可移之所。 君上不安其居, 則不必强逼, 使之仍在一處也。 親耕已命退行矣。”


○右副承旨兪大建書啓: “臣承命往, 敦諭于右議政臣鄭昌衍, 則惶恐悶迫, 罔知所達云矣。” 傳曰: “知道。”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不允。


○司諫院啓: “江華府爲海路要衝, 自先朝峙糧鍊兵, 爲保障之計, 其意有在。 而近年以來, 屢經武夫之手, 曾所積儲軍餉, 托稱還上分給, 散盡無餘。 官家徒擁虛簿, 脫有緩急, 無所可恃, 極爲寒心。 府使趙孝南, 請命遞差, 其代令備邊司, 以秩高有才局文官擇差, 使之收聚散穀, 且便宜設屯, 以盡措置之策。 赴京軍官及子弟, 以出身及士族人帶率事, 自前屢勤下敎。 而爲使臣者, 拘於人情, 專以請托自望, 市井無賴之輩, 濫載禁物, 貽弊無窮。 以此遼東都司每行阻搪, 需索銀兩, 罔有紀極, 使奉使之行, 例致梗滯, 至於白布政, 移咨本國, 俾禁沿路濫馱之弊, 國家之羞, 亦已大矣。 況此輩嗜利賣國, 無所不至, 意外不測之患, 尤不可不慮。 請自今以後, 赴京一行員役, 令法府一一査點, 如有如前冒僞帶率者, 使書狀各別推考, 其所帶雜人, 從重治罪。” 前啓朴弘道事, 停啓。 答曰: “徐當發落。”


○(答兩司曰: “諭之已盡, 不須煩執。”)


○右議政辭職劄子入啓。


2月 6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六日丁未答左議政鄭仁弘辭職。 答劄曰: “省箚, 具悉。 不辟忝位, 國事多艱, 而卿來遲去速, 終不回遐心, 深用愧忸。 春日載陽, 宜速上來。 醫官安心留置, 以調藥餌。 箚辭當體念焉。”


○兩司啓“三聘・渫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憲府啓: “相避除職, 在法當劾。 冒私圖授, 國人所知, 隨聞論列, 冀杜後弊。 而恭俟三日, 未蒙一兪, 物議愈激, 公論難遏。 請尹時俊、尹侃亟命改正, 愼守武罷職。 且丹城殘弊已甚之狀, 已盡於前啓中, 以曾經臺、侍有聲績人, 各別擇送, 以責成效, 李茂林遞差。”


○(司諫院前啓趙孝南事, 赴京軍官等事, 發落間姑停。)


○(答合啓曰: “已諭。 休煩。”)


○答憲府曰: “此非軍國緊急之事, 姑待處置, 勿爲煩論。 李茂林事, 已諭, 休煩。”


2月 7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七日戊申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憲府啓: “丹城縣監以曾經臺、侍有名望人, 各別擇送, 以責成效。 李茂林請命遞差。” 不允。 (前啓尹時俊、尹侃、愼守武事, 處置間姑停。)


○(咸鏡監司、南兵使狀啓, 茄乙坡知馳報據虜情事。)


○(江原監司狀啓, 原州呈正月二十六日, 日暈變異非常事。)


○答合啓曰: “不允。”


○答府曰: “不允。”


2月 8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八日己酉京畿水使韓希吉書目, 知中樞府事辭免事。


○答兵曹判書箚曰: “國事孔艱, 近有與卿面議之事, 今姑宜遵前旨, 調理速出。”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府前啓丹城縣監曾經臺、侍擇送, 李茂林遞差事。 依啓。


○(吏曹, 摠撫奏聞齎去文官, 申翼壽啓。)


○平安監司啓書目, 宣川郡守呈以義州府尹罪狀査覈辭緣事。


○答合啓曰: “不允。”


(○答府曰: “依啓/不允。”)


2月 9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九日庚戌刑曹啓曰: “大殿別監李承祿累朔闕番之故, 因承傳囚禁推考矣。 本月初三日, 濟用監書員朴承虎呈狀內: ‘別監李承祿因鬪詰, 踏傷其數歲兒子致死。’ 云, 踏傷致死與否, 則今才檢驗矣。 大抵承傳囚禁之人, 任意出入, 至於殺死人命云, 極爲駭愕。 典獄署其日入直官員推考, 獄卒等囚禁, 依律重治何如?” 傳曰: “允。 獄官先罷後推, 今後刑官不輕嚴飭, 刑房承旨亦常檢察爲之。 李承祿除下, 按律定罪。”


○備忘記傳曰: “尹時俊與何官有相避乎? 都目政初入仕、五品及陞品人, 相避計之乎? 尹侃繕修都監監役官除授實職可矣。 愼守武監董內役, 今已三年, 多有功勞, 一守令除授, 事理當然。 但奪次及署經前呈該曹曲折, 自上不能詳知, 令吏曹竝爲察啓。”


○朴承宗三箚, 病勢極重, 決難供職事, 入啓。


○合啓“三聘・渫等誣告之罪嚴鞫得情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祕密事”。 不允。


○(政院啓曰: “弘文館下番闕直, 今已數三日, 上番辛光業, 又以病親事, 今當出去, 上下番勢將俱闕, 極爲未安。 請校理柳活、修撰柳汝恒命招, 使之入直。” 傳曰: “允。”)


○(陽城居進士李元瑞上疏。 大槪, “先治黨逆之罪, 亟擧追刑之典”事。 呈政院。)


○(館學儒生鄭沁等上疏。 大槪, “速完鞫獄, 上答天譴, 下鎭民心”事。 入啓。)○答合啓曰: “毋煩。”


2月 10日[편집]

○丙辰二月初十日辛亥(答館學儒生鄭泌等疏曰: “疏辭具悉。 當留念焉。”)


○(政院啓曰: “義州府尹朴燁, 因兩司所啓, 徐當發落事, 下敎矣。 本道監司査覈啓本, 已爲啓下, 而兩司發落,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此啓本還入。”)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事”。 不允。 答曰: “毋庸煩執。”


○答右議政箚曰: “國事孔艱, 罔知攸濟, 忘寢與食, 若臨淵谷。 卿疾未瘳, 如是累辭, 黃閣論道, 臥亦可爲。 藥房早仕, 必致添傷, 恐難帶疾强行。 玆遞內醫院都提調, 宜體予意, 亟出匡輔。”


2月 11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一日壬子前應敎李挺元上疏。 大槪, “旣被李楷搆捏, 下臣司敗, 與楷對辨”事。 (呈政院。)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答曰: “已諭。”


2月 12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二日癸丑(謝恩使金權・李馨郁、書狀官柳汝恪入京。)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司諫院啓: “江華府使遞差, 以秩高有才局文官差送事及赴京使臣軍官, 勿以市井牟利之徒, 自望帶去事, 曾已入啓。 而聖批以徐當發落爲敎, 臣等姑停累日, 兪音尙閟, 使開屯措置之事, 漸至愆期, 請托爭赴之輩, 紛紜不止, 請亟下一命, 以重保障, 以杜濫僞。” 答曰: “已諭。”


○答合啓曰: “已諭不允。 顯門事, 旣以議處允下, 則姑勿煩論可矣。”


2月 13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三日甲寅(備邊司郞廳柳世溫上疏。 大槪, “與金繼信偕往馬島, 偵探以來”事。 入啓。 傳曰: “省疏, 用嘉爲國之誠。 當令差送, 盡心詳探。” 仍傳曰: “柳世溫差送事, 言于備邊司。”)


○傳曰: “今日收議不參人員, 竝令在家獻議。”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諫院前啓江華府使遞差, 文官差送事, 赴京軍官勿以市井人自望事。 入啓。 答曰: “已諭, 勿煩。”


○答合啓曰: “已諭。 勿煩”


2月 14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四日乙卯(以義州府尹朴燁査覈啓本, 傳曰: “遞推, 其代極擇, 令備邊司議薦。”)


○答兵曹判書箚曰: “箚辭具悉。 緣卿久入獄事, 至今未完, 有罪無罪, 寧不冤號? 宜勿更辭, 調理速出。”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諫院前啓江華府使事, 赴京軍官事, 停啓。)


○答合啓曰: “諭之已盡, 勿更煩論。”


○傳曰: “江華儲峙, 已散於趙孝南未赴之前, 而至今獨咎孝南, 不亦瘨乎? 此後收拾, 難責於孝南, 可遞差, 其代勿論職秩高下, 極擇以送。 赴京員役擇帶事, 申飭於各行使臣, 着令各別擧行而已。 自法府査點, 恐有所傷也, 此意言于諫院。”


2月 15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五日丙辰(前典翰朴榟上疏。 大槪, “被人誣罔, 冀察冤痛事”。 入啓。)


○備邊司啓曰: “有旨, 下三道舟師巡檢, 使極擇下送事, 傳敎矣。 目今下三道凶荒太甚, 各遣一員, 廚傳供億, 其弊不貲, 分遣御史, 巡審檢察, 似爲便當。 如不得已, 巡檢使必爲發送, 則兩湖一員、嶺南一員發送, 以除一分之弊似當。 敢稟。” 傳曰: “李慶全都巡檢使差下, 使之擇差從事官三員, 一員則帶去, 二員分送兩湖, 檢察軍務。”


○(漢城府啓曰: “栽松一事, 非但自本府入啓, 屢勤聖敎, 自本月初十日移栽事, 曾已啓下矣。 但都內四山無不盡赭, 五部坊民戶數不多, 勿論貴賤, 着實栽植, 猶多禿處, 今年不足, 則後年移栽, 以期茂盛。 而拒逆戶十居七八, 如館奴婢、驛吏、東籍田居民、三手軍、多奴婢寡婦家, 公然闕到。 此外上司下人, 亦皆效此, 至於不識事體之官, 不念栽松, 初非本府私事, 捉致本府下人, 恐喝萬端, 使不得出一聲陳情由, 誠可寒心。 上自宰臣莫不奉行, 則其他小民, 何敢各有所恃如是自恣乎? 坊內種種雜役, 如輸瓦等事, 自前分揀。 今此栽松, 則決難取捨。 前此犯逆人等, 使之一一依他服役事, 捧承傳施行。” 傳曰: “允。 上直等事, 令兵曹擧行後啓知。” 【李沖爲判尹, 迎合上意, 督令栽松, 坊民大怨。 時人有詩曰: “南山松作北山松, 北山松作南山松。 日日移栽無已日, 生松木作自枯松。” 聞者大笑。】)


○兩司合啓“ 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右議政辭職上箚事, 入啓。


○答合啓曰: “已諭。”


2月 16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六日丁巳太白晝見。


○(傳曰: “江華府使合之人, 令備邊司議薦。”)○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兼說書南省身上疏。 大槪, “被人誣陷, 辨白冤痛”事。 呈政院。


○(以國忌齋忌, 合啓姑停。)


2月 17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七日戊午太白晝見。


○政院啓曰: “有旨, 義州府尹, 令備邊司極擇有名望之人議薦事, 傳敎 矣。 今觀備局薦望, 其間雜以無名望秩卑之人, 而係是大臣薦選, 敢此封入。” 傳曰: “知道。” 仍傳曰: “義州府尹以有名望之人加薦。” ○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冬至使書目本月初三日北京離發事。)


○以國忌, 無所啓。


2月 18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八日己未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不允。


○答右相箚曰: “國事方艱, 此非休戚大臣自安逸之時也。 宜遵前旨, 亟出輔予。”


○司諫院啓: “昌慶宮之明政殿, 卽景福之勤殿、昌德之仁政, 而皆臨朝聽治之所, 一宮正殿, 各一而已。 今此文政殿, 乃經筵引接之便殿, 其不可與明政殿竝立爲二, 以紊舊制明矣。 大槪明政殿地勢狹窄, 庭不弘敞, 比之他宮, 僅成模樣。 今若分坐地、割大庭, 竝與正殿而東向之, 則是爲正殿, 而於義大舛也。 祖宗立文政殿於正殿之傍, 坐向以南, 柱制必方, 創爲一小殿, 別爲一所者, 非止爲便於攸處, 乃所以別於正殿, 豈無其意而然哉? 況今重修舊宮, 不煩民力, 凡所制度, 無侈前人。 結構已成, 將還撤毁, 都監累陳不可, 大臣亦言勿毁, 而天聽邈然, 群情愈鬱。 此豈但爲惜糜費、愛民力而已哉? 古人云: ‘不棄舊基。’ 又曰: ‘何必改作?’ 仰觀天象, 仁愛可畏, 俯察人事, 民財已盡, 尤不可輕改舊制, 重困民力。 請勿毁文政殿, 仍舊重新, 無廢後觀, 以紓民勞, 以答天譴。”


○答李慶全乞遞都巡察使箚曰: “卿久勞于外, 不宜更煩, 而國事艱虞, 知卿必盡心職務。 玆不暇論於獨賢, 須體予意, 勿辭往返。”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答院曰: “文政殿方柱舊制與否, 未能詳知, 改以圓柱, 有何重困民力之事乎? 所論太過, 勿爲更煩。 坐向則當參酌爲之。”


2月 19日[편집]

○丙辰二月十九日庚申備忘記傳曰: “使施文用(、領相、觀象監提調等), 往觀穆陵、裕陵、成陵形勢以來事, (言于禮曹)。”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兵曹啓曰: “大殿別監任敬信稱名人, 衣黑道袍, 着黑草笠, 自仁政門出來, 現捉於本曹郞廳譏察。 闕內至嚴之地變服恣行, 所見極爲駭愕。 請令攸司推考。” 傳曰: “允。”


○司諫院前啓請勿毁文政殿事。


○答合啓曰: “誣告反坐事, 旣不載皇朝法律, 則何可以一時論啓, 輕施反坐之律乎? 不允。 李顯門事, 旣令鞫廳議啓, 姑勿煩執。 祕密事, 參酌定配, 勿用煩執。”


○答諫院曰: “文政殿東向圓柱事, 自有都監, 勿用煩執。”


○備邊司郞廳以領相意啓曰: “江華府使, 就本司諸堂上所薦十六人中, 九人抄出, 而權盼則無薦矣。 聞本司諸堂上中有言: ‘雖再赴, 必此人爲之, 然後渠曾收拾, 而厥後散失之物, 必能收拾云。 故竝爲書啓之意, 敢啓。”


○(兵曹啓曰: “上年兩湖失稔, 前古所無, 沿海尤甚, 民無粒食。 而每次當番無一人闕到, 百姓之忠於國家可知也。 其上番之時, 行乞道路, 入京之後, 把守各處, 又不得自由行乞, 至於二三日不得食者有之, 可矜也。 昔契丹大飢, 流民過河, 宋帝出太米賑之曰: ‘南北民皆吾赤子。’ 敵國之民, 尙稱之赤子, 況吾民乎? 外方之飢, 尙且賑之, 況衛卒乎? 自前本曹拮据作米, 分給救活, 今則更無得米之路。 曹中別備贖木四五同, 移送宣惠廳, 使之補用於禮葬軍煙水價, 貨得其米, 及時分給宜當。 第念凡事不爲着實, 則不無中間花消之弊, 曹正郞李用晉、曹司衛將李宗誠, 專委此事, 擇其甚飢者而給米, 旣給之後, 小名啓下, 以憑考察何如?” 傳曰: “允。”)


2月 20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日辛酉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諫院: “前啓聖批以‘文政殿方柱舊制與否, 未能詳知, 故以圓柱有何重困民力之事乎? 向背當參酌爲之。’ 又以‘東向、圓柱自有都監, 勿用煩執。’ 爲敎。 臣等不勝悶鬱焉。 祖宗立文政殿於正殿之傍, 爲一便殿, 其意有在。 況舊礎猶存, 基址宛然, 方柱舊制, 明白無疑。 今若改以圓柱, 則建撤無常, 爲弊不貲, 礎石亦將盡改, 爲役必巨。 向背若參酌仍存, 則柱制亦不可輕改明矣。 (凡土木之役, 苟有一毫害及於民, 則豈可徒委於有司, 而默無一言乎? 天時、人事, 無一可恃, 愛養民力, 豈容少緩? 此臣等所以至三呼籲而不知止者也。) 請勿毁仍舊, 無侈先王之制。”


○答合啓曰: “已諭, 勿煩。”


○答院曰: “已諭, 休煩。”


○吏曹啓曰: “備忘記: ‘尹時俊相避事及尹侃、愼守武奪次及署經前相避, 呈該曹曲折, 自上不能詳知, 令吏曹竝爲察啓。’ 事, 傳敎矣。 自前都目政例以參下官, 各岐仕滿當遷者, 相避啓請, 而初入仕之闕, 則似不得備望。 尹侃與判書臣韓孝純, 婚姻家相避, 而未及致察, 泛然注擬, 且愼守武未署經前呈該曹事, 只依近例, 矇然以改差啓稟。 而尹時俊相避陞品事及愼守武奪次曲折, 非本曹所知矣。” 傳曰: “知道。 尹侃因傳敎擬授, 則相避不須拘也, 仍授可矣。 愼守武奪次事, 令繕工監更爲詳察以啓。”


○兵曹啓曰: “傳敎云云。 尹時俊年少善騎射, 武弁中翹楚。 宣傳官箇滿, 陞出六品之後, 擬差分都摠都事矣。 似聞前參議李稶上年赴京時, 奸黃州女妓, 或稱時俊之孽妹。 故席間戲稱參議之相避, 參判柳澗亦同參, 笑談而罷。 曲折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此非的實相避, 仍授勿遞。”


2月 21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一日壬戌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諫院啓文政殿勿毁事, 停啓。)


○司憲府啓: “相避之法, 載在祖宗金石之典。 近來私情太勝, 人不畏法, 以顯有相避者, 矇然注擬。 臣等論執, 非謂除授別坐無承傳也, 非謂時俊爲怯夫也。 當初除授別坐之敎, 只是泛然指繕修監役官而已, 是豈直指有相避尹侃也? 雖曰賤娼, 旣已率畜, 則一父所出, 孽嫡非所論也。 此而不論, 則後日濫觴之弊, 必至於不可救。 請尹侃、尹時俊竝亟命改正。”


○答合啓曰: “已諭, 休煩。”


○答府曰: “仍授可矣。 勿爲煩執。”


○傳曰: “施文用三陵形勢往見時, 禮曹堂上及性智偕往以看事, 言于該曹。”


2月 22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二日癸亥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憲府連啓尹侃、尹時俊竝亟命改正事。 不允。


○答合啓曰: “勿爲煩執。”


○答府曰: “勿爲煩執。”


○以兵曹判書初度呈辭還下曰: “當此邊憂孔棘之日, 主兵之官不宜久入, 今姑出仕察職。”


○(傳曰: “公洪監司處, 胡椒一斗賜給。”)


2月 23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三日甲子答領議政箚曰: “省箚, 具悉。 卿宜勿辭, 調劑善攝, 以安公私。”


○(禮曹啓左參贊宋諄卒逝, 當日以來二十四日停朝市。 【諄, 稟性邪毒, 戕害善類。 宣祖大王晩年覺悟其奸, 敎曰: “有似藏鞘之刀。” 可謂知臣莫如君也。】)


○(咸鏡監司、北兵使狀啓, 鍾城馳報: “老羅赤精兵不知其數出來。” 辭緣事。)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憲府前連啓尹侃、尹時俊改正事。 不允。


○司諫院啓曰: “德源府使鄭象哲以年過七十之蔭官, 衰病已極。 當此邊塵報警之日, 北路要衝之地, 決不可付諸此人。 請遞差, 其代以年少有才略武臣, 各別擇差, 數日內給馬下送。” 答曰: “徐當發落。”


○答合啓曰: “已諭。”


○答府曰: “已諭。”


○答院曰: “徐當發落。”


2月 24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四日乙丑太白晝見。


○(傳曰: “宋諄別致賻。”)


○答鄭起龍上疏言事。 答曰: “省疏, 用嘉憂國之誠。 當議以處之。” 仍傳曰: “此上疏下備邊司, 回啓。”


○司藝朴弘道上疏。 大槪, “不幸爲奸讒嫉臣者所陷, 其行間於人, 交亂之害, 可謂罔極矣。 臣所帶兼職, 乃是劇務, 竝乞鐫改”事。 入啓。 答曰: “勿辭。”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憲府前啓尹侃、尹時俊竝命改正事。 不允。


○(院前啓德源府使鄭象哲事, 發落間姑停。)


○答合啓曰: “不允。 顯門事, 姑勿强爭。”


○答府曰: “不允。”○巳時, 太白見於未地。


2月 25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五日丙寅傳曰: “三陵往審時, 他處陵寢可合處, 竝詳問于施文用、性智以啓事, 急遣宣傳官, 下諭于領相。”


○(注書金是柱書啓: “臣以左議政處敦諭事, 承命往諭, 則左議政曰: ‘臣之永歸, 自上已洞燭矣。 氣急喘促之證, 日甚一日, 漸有起動, 便不得出聲成語, 戶庭之內, 亦難出入, 從當更陳疏箚。 臣之所望者, 惟召還內醫, 命收密符, 速遞職名而已。’ 云云矣。” 傳曰: “知道。”)


○答右議政十五度呈辭曰: “國事孔艱, 予罔知攸濟。 卿以喬木世臣, 況有同休戚之義, 何不諒予情乎? 目今天時向和, 雖有宿恙, 自當差愈。 宜遵前旨, 黽勉以出, 少紓予憂。”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憲府前啓尹侃、尹時俊亟命改正事。 初啓: “推鞫廳本非衙門之號, 又非私自擅囚之地, 只奉旨推鞫而已。 近來禁府郞廳輩, 或多憑藉囚禁, 而其所囚者, 皆是徵債推奴之事。 本府堂上常常痛禁, 而猶不止。 日者憲府査考典獄署囚徒, 則推鞫廳所囚者, 多至四五人, 所見極爲駭愕。 請令禁府査覈擅囚郞廳, 一一罷職, 此外凡非直囚衙門, 而囚禁者, 一切隨現重治。”


○吏曹啓曰: “因前傳敎, 德源府使曾經之人, 取考官案, 則自壬辰以後, 以文武交差, 而己酉年以下, 則以文官連差矣。” 傳曰: “知道。 遞差, 以驍健勇敢廉謹武臣擇遣。 德源外他邑守令, 何不以武臣改差乎? 令備邊司議啓。”


○答朴承宗疏曰: “當此南北可虞之日, 主兵之官, 決不可遞易, 今姑出仕察任。 待獄事完畢, 邊虞稍息後, 當勉副卿意。”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答府曰: “尹侃、尹時俊已諭不允。 他餘事, 依啓。”


2月 26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六日丁卯傳曰: “在外堂上武臣急速召集, 罷散者亦書啓敍用事, 令該曹察爲。”


○(南兵使狀啓: “茄乙坡知僉使劉夢龍馳報: ‘據本月十三日胡人進告內: 「於許仇汝得捷, 回軍過朱雪村時, 先見其掠來之物, 則豹皮五千二百餘領, 毛品橫絶。」’ 云云。” 事。)


○政院啓曰: “北鄙之報, 雖非萬分警急, 虜情叵測, 在我綢繆之備, 不可少緩。 而主兵之官, 因病乞解, 料理防禦, 主管無人。 以此軍政日益疎虞, 人心日益危懼, 脫有緩急, 莫可收拾。 兵曹判書朴承宗所患之證, 不至於朝夕難救, 則當此之時, 必已動念, 有所規劃於心者, 請別樣下論, 强起察職何如? 臣等待罪近密, 目見時事, 不勝區區之悶, 惶恐敢啓。” 傳曰: “允。”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司憲府連啓尹侃、尹時俊亟命改正事。 不允。


○司諫院啓: “近來上而天變慘酷, 外而邊鄙多聳, 人心洶洶, 不知將有何患。 前二日咸鏡監司狀啓書目中: ‘老酋精兵, 無數出來。’ 云, 致令都民, 驚擾不定, 荷擔出城, 相繼道路。 一番虛報, 猶且如此, 脫有警急, 將何以鎭定而策應乎? 此正君臣上下恐懼交修, 以答天譴, 迓續乃命之日, 而經筵久廢, 下情不通, 諫諍雖設, 言不見信, 循默成風, 國事日非, 豈不實心? 請速開經筵, 頻接臣僚, 求言詢策, 以爲宗社、臣民計。”


○答合啓府曰: “休煩。”


○答院曰: “近當調理爲之。”


2月 27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七日戊辰(咸鏡監司狀啓: “鏡城馳報: ‘老酋軍兵, 多數水下向去於訥介部落, 俘獲不知其數, 先鋒回程, 不過數三日, 還歸窟穴’”事。)


○朴承宗六疏。 大槪, 病勢沈痼乞遞事。


○備邊司巡檢使北道李廷臣, 西道(兪大楨)[兪大禎]啓。


○以都巡察使下直單子, 傳曰: “予當面議以送, 來月初三日後, 下往來諭之。”


○幼學禹弼亮等上疏。 大槪, “亟治李元瑞罔上陷賢之罪, 一以定國是, 一以堲讒說事, 呈政院。”


○司果韓詠上疏。 大槪, “亟命鞫廳諸臣, 速爲議處, 以定國論”事。 呈政院。


○司憲府前啓尹侃、尹時俊改正事。 新啓: “凡無故遞職及箇滿者, 交代未來之前, 雖在本任, 大小官事, 猶且不擧, 況被論見遞者乎? 如義州前府尹, 旣被重駁, 今已遞推, 關防重地, 久無鎭守。 至如江華乃畿內之保障, 濟州乃越海之絶城, 俱不可一日曠闕。 而當此南北可虞之時, 薦望封入累日, 尙無發落, 請命速爲政事, 數日內催促赴任。 典獄署所上推鞫廳今朔囚徒, 因私事擅囚者, 多至四人, 署押各異, 則未必一人之所爲, 而禁府査覈, 現告只一人。 今使此一人, 應在其中, 而其三則必有其人, 禁府行首掌務都事, 自相庇護, 敢爲僥倖之計, 物情駭愕。 請行首掌務官罷職, 更令從實査覈。”


○司諫院啓: “老酋兵勢, 近益强盛, 出沒無常, 迅如風雨, 在我陰雨之備, 不容少緩。 而我國之人, 本無長慮, 有急則驚動, 無警則狃安。 西北防禦之策, 專委於庸拙文臣, 病殘蔭官, 置之尋常, 有若無事之時, 豈不寒心哉? 臣等之計以爲, 北道則安邊以北、關西則淸川以北之守令, 皆以武臣有才略者, 各別擇送, 如或文官中, 有武才計慮者, 使之交差責效事, 請令廟堂, 急速議處。 近來都監大將及中軍, 一時俱死, 統制使相繼暴亡至於文臣、宰臣之卒逝, 非一二, 國家之不幸, 孰甚焉? 大槪文武將相之材, 非一朝可辦, 必須精選預養而後, 乃可需用於緩急。 請令備邊司, 文武中可合將帥之任者。 會同僉擧, 以爲培養調用之資。” 依啓。 前啓開經筵事, 停啓。


○兩司合啓“三聘・渫等嚴鞫得情事、祕密事、李顯門嚴鞫以正其罪事”。 不允。


○答合啓府曰: “不允。 義州府尹等事, 旣有前官, 則自當差出, 不可催迫。 禁府都事事, 令本府覈啓處置。”


○答院曰: “依啓。”


2月 28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八日己巳(去夜, 政院以弘文館下番修撰南以俊, 徑出闕直, 依承傳罷職不敍, 傳旨入啓。 傳曰: “推考。”)


○(政院啓曰: “弘文館下番修撰柳汝恒、副修撰柳汝恪牌招不進, 依承傳罷職不敍, 傳旨入啓。” 傳曰: “推考。”)


○傳敎曰曰: “可諱之事, 勿出朝報。”


○合啓祕密三事。


○府前啓尹侃、尹時俊改正事。 不允。 (前啓義州府尹等事, 停啓。 禁府都事行首掌務官事, 査覈間姑停。)


○答府曰: “不允。”


○(答合啓曰: “不允。”)


○(答院曰: “依啓。”)


○幼學成欖等上疏。 大槪, 爲師辨誣事。 (呈政院。)


2月 29日[편집]

○丙辰二月二十九日庚午右副承旨啓曰: “統制使李英身死, 今已十二日, 而其代尙未差出, 只以中軍守營。 春汛方急, 朔封無人, 事甚虛疎, 極爲悶慮。 統制使卽爲差出, 一二日內, 急急下送, 似爲便當。 臣職忝色房,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禮曹啓曰: “今此冬至兼陳奏使閔馨男、許筠等齎來皇勅, 昭雪宗系惡名, 快卞先王被誣, 天語勤懇, 皇恩罔極。 此實無前莫大之慶, 迎勅後, 告廟、陳賀等事, 似當次第擧行, 敢啓。” 傳曰: “議大臣以啓。”


○(合啓祕密三事。)


○司憲府前啓尹侃、尹時俊改正事。 新啓: “承文博士任叔英, 本以陰兇詭怪之人, 憤前日削科之敎, 附會邪議, 譏詆君父, 無所不至, 國人痛惋。 而近間又與不逞之徒, 捏造無形之言, 構陷大賢, 極其陰慘。 前後罪惡, 不可不懲,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以正陷君害賢之罪。”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答府曰: “尹侃、尹時俊等事, 所論太密, 不允。 任叔英事, 依啓。” 【叔英博學工文, 爲世所推。 嫉惡太甚, 慷慨傷世事, 常稱脚病, 前後庭論皆不參。 且多聚學徒, 談論無所忌, 爲時輩所仇。 時, 爾瞻等將建曺植書院於曺溪, 叔英聞而笑之曰: “曺溪立曺植書院, 則孔德里將建孔子書院乎?” (乙卯式年會講, 專取時人, 蓋以字標相通, 預約所出大文而講之時有貼。) 時, 有人題詩於韓纘男家墻壁, 以譏其子預講冒參 (曰: “明經賢士盛於斯, 二百年來始有之。 七大文通從自願, 其間蹤跡鬼神知。”) 都下傳誦。 時人頗疑叔英所爲, 故有此劾。 叔英黜居廣州江上, 聲名甚藉, 爾瞻等常欲以逆名陷之, 叔英不爲懼。 曺溪建曺植書院, 蓋取姓字偶同, 孔德里在京城西, 與曺溪相似故云。】《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


광해 8년 3월[편집]

3月 1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一日朔辛未備邊司啓曰: “安邊府使李時發, 則自前歷試西北重任, 備諳邊事, 定平府使沈彦明, 亦稍解武事, 雖非武官, 可以堪任。 此兩官則姑勿遞易。 咸興判官、北靑判官、鏡城判官此三邑, 以武弁中有勇略才兼字牧之人, 十分擇差以送爲當。 且韓訒以判官被論, 纔經一二年, 曾無履歷, 驟陞甲山府使。 家居有刃殺奴僕之事, 年少顚妄殘忍之人, 不可授以關防之任, 使僻遠重地, 入於其手, 任其殘虐。 竝爲遞差, 極擇差送似當。 敢啓。” 傳曰: “三邑判官, 姑勿遞, 更觀賊情處置。 韓訒仍授責效。”


3月 3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三日癸酉禮曹啓曰: “迎勅後告廟陳賀事, 議大臣以啓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議: ‘依該曹啓辭施行無妨。 伏惟上裁。’ 沈領敦寧喜壽議: ‘宗系惡名, 洗滌已久。 乃於己丑年《大明會典》頒降時, 完了無餘蘊, 此卽先朝光國大勳, 所以增光前烈者也。 今此禮部覆題, 亦有 「業已備細昭雪, 炳如日星, 頒給該國, 確如金石」等語, 可見此事非始結局於今日也。 至如先王被誣, 固可駭痛之甚, 而天朝亦不以閑漫文字間, 無稽不根之說, 有所致疑於我, 至曰: 「更有何不白之冤?」 云云。 以此觀之, 則初不待我國之陳奏, 而卞誣已盡矣。 若以此爲無前之大慶, 則臣未能詳知。 而旣蒙皇勅之明降, 恩典稠疊, 在外藩之道, 安敢有所輕重於其間也? 告廟、陳賀等事, 雖依舊例擧行, 亦無所不可。 伏惟上裁。’ 右議政鄭昌衍病不收議。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


○禮曹三堂上李爾瞻、南瑾、李瑗啓曰: “臣等伏見領敦寧府事沈喜壽議, 多費說話, 掩蔽辨誣實迹。 臣等不勝驚訝, 敢陳其梗槪焉。 今此辨誣之擧, 固出於不得已, 非敢好爲不必爲之事也。 往在己丑, 頒降《會典》, 雖極昭雪, 而不料近者, 乃有《續文獻通考》等十餘諸書, 傳訛襲謬, 愈出愈繁, 使天下耳目, 眩亂是非, 蓄疑滋惑。 不知有《會典》之續修, 將以此爲傳信之地。 若不趁此時更辨快雪, 則宗系之謬、弑逆之名, 將未免仍加而莫白矣。 況諸書多出於《會典》旣錄之後, 而至有‘雖非李仁人之子, 實是黨也。’ 又曰: ‘高皇帝深惡其黨。’ 以此見之, 則弑逆惡名, 猶夫前也。 故於今番辨誣之奏, 歷陳前後曲折, 一以釋前日之未盡, 一以防諸書之爲患, 其事情, 自與己丑有別矣。 禮部覆題所謂: ‘炳如日星, 確如金石’等語, 只言其前日解冤之意也。 其末端, 又曰: ‘恥作黨逆之後, 羞被纂立之名, 懼蹈引倭之跡, 表其父爲恪恭靖獻之臣, 無非自處于彝倫攸敍之國。 著書諸臣, 先後物故, 書已傳播, 無從盡改。 但得明旨再頒, 諸書不必更正, 而自無不正也。’ 云云, 正爲今日道也。 且聖旨曰: ‘野史所傳, 原不足據。 賜勅與王慰, 其昭雪先王之意。’ 皇勅, 又有‘信今傳後, 文獻足徵, 事果厚誣。 理宜昭雪。 疇爲月旦, 總屬陽秋’等語, 則無非力斥諸書之爲害也。 至如‘全州望族, 高麗重臣。 恭愍被弑, 仁人專命, 禑、昌非類, 瑤復不君, 革古鼎新, 有同草昧。 倭寇憑陵, 爾父恢復, 釜山要害, 原非侵疆。 互市羈縻, 詎關諉敵? 有據以大書特書, 無忝于祖廟、禰廟’等語, 實《會典》所未有, 而昭揭於今日者也。 然則己丑以前之辨誣, 請續修《會典》, 固一局也, 今日之辨誣, 卽發明諸書, 亦一局也。 而今此獻議, 必欲以前後辨誣, 合爲一局, 又捨皇勅明旨, 反取該部覆題爲飾者, 果何意耶? 矧我先王被誣之事, 尤極痛愕, 往年雖見陷於丁應泰之搆捏, 其娛情詩酒, 敗度取侮, 招倭復地, 情涉齮齕, 割地互市, 緩期上表等語, 亦應泰誣疏中所不道者也。 許多巧言醜謗, 狼藉諸帙, 目不忍覩, 口不忍言, 是亦已辨於《會典》者乎? 血氣所生, 固當腐心痛骨, 號籲辨誣之不暇。 而今此獻議, 乃謂天朝, 不致疑於閑漫文字, 有若不足辨者然, 抑何意耶? 以搆捏君父之書, 反以爲閑漫文字, 則指何書爲着實文字耶? 其所謂: ‘不待陳奏辨釋已盡者’, 不幾於無據之甚者乎? 噫! 杜天下諸書之害, 何歉於續修《會典》之載錄, 訟先王無窮之痛, 豈異於湔滌前代之惡名乎? 聖上誠孝格天, 增光祖烈, 痛辨先誣, 皇勅誕降, 聖諭勤懇, 寵渥隆洽, 異數夐越, 二百年來曾所未有。 而況禮部答政府呈文, 以《林居漫錄》中‘爭立’二字, 比之於宋仁宗, 被《湘山野錄》、《碧雲騢》等書之汚衊, 其斥袁員萃傳聞之失誤, 美聖上禮義之不愆, 箚付之意, 至矣盡矣。 凡我一國臣民, 莫不忻抃鼓舞, 佇見曠古盛禮。 而今乃獨以‘無前大慶, 則未能詳知’爲言。 臣等之意以爲, 雪累世不明之系者, 先王之旣遂懇祈也, 洗宗系未盡之深差, 辨先王罔極之厚誣者, 聖上之益闡先猷也。 然則成始成終, 善繼善述, 前聖後聖, 其揆則一。 光國之擧, 今日之事, 均是大慶, 有何輕重之可論乎? 臣等待罪典禮, 素無識見, 錯認君父昭雪至痛爲大慶, 率爾啓請告廟、陳賀等事, 以致大臣遊辭其間, 臣等之罪至矣。 惶恐待罪。” 答曰: “大臣豈無所見, 而獻議如是乎? 卿等無與相爭。 安心勿待罪。”


○兩司合啓祕密三事。 入啓。 不允。


○司諫院啓曰: “近來臺官, 論一守令, 必使本道査覈, 劾一庶官, 必曰徐當發落, 上不信下, 下不盡言。 奸贓狼藉, 恬不爲怪, 仕路溷濁而視爲尋常。 深居九重, 罕接群工, 聰明易蔽, 情意未妥。 至於軍國大事, 必咨僉議, 所當快施, 以示倚毗之量。 而三邑之擇送武臣, 韓訒之不宜驟, 陞實出於廟議之得宜。 而非徒不爲嘉納, 又從而更‘觀賊勢, 仍授責效’爲敎。 萬一邊警告急, 雖欲更觀責效得乎? 旣不聽臺官之言, 又不允廟堂之議, 一向退托, 安於姑息。 天譴於上而不知畏, 民怨於下而莫之恤, 將至於國事日非, 人心日離。 雖有忠言至計, 將無所裨, 豈不寒心哉? 請信任廟堂, 凡告謀猷, 輒施無遺, 三邑守令, 擇送武臣, 韓訒亦爲遞差。 優納諫諍, 本道査覈及徐當發落之敎, 一切勿爲, 以重腹心, 以廣聰明。” 答合啓曰: “勿爲大煩。” 答院曰: “三邑守令事, 邊警未知的報, 農時守令先遞未妥。 韓訒亦仍授責效可矣。 不允。 本道査覈、徐當發落事, 當參酌爲之。”


3月 4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四日甲戌晉州幼學河鏡昭上疏。 大槪, “選用良將, 以備南北之不虞”事。 呈政院。


○兩司合啓祕密事。 不允。 (入啓前啓二賊事及顯門事, 姑停。)


○司憲府前啓“甲山府使韓訒遞差事、尹侃・尹時俊改正事”。 不允。


○(院前啓“三邑守令事及本道査覈、徐當發落事、韓認事”, 停啓。)○答合啓曰: “已諭。”○答府曰: “已諭。”


3月 5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五日乙亥答前日禮曹啓辭曰: “大臣之議不一, 告廟陳賀, 勿爲擧行。”


○兩司合啓祕密事。 “領敦寧府事沈喜壽性本回邪, 濟以巧詐, 平生用心行事, 惟以反覆變幻爲能事, 不識君臣之義, 尙在大臣之列。 凡遇詢咨, 輒生異論, 必欲壞敗國事, 種種作孽, 爲一祟魔。 至如敎人上章, 發扁石履卑之說, 及値珒獄倡全恩護逆之論, 且飛書所私, 厚詆君父, 有‘士類滿獄, 民在沸鼎, 恨不得作故’等語。 其時臺諫雖發, 聖恩曲貸, 正論不行, 王法不擧, 獲保今日, 亦云幸矣。 今此三件被誣, 實我國臣民窮天極地之痛也。 宗系之昭雪, 雖在於先朝, 而黨逆之名, 尙未快湔, 則祖宗之差辱, 猶舊也。 應泰之構誣, 雖辨於當時, 而諸書之醜詆, 猶且狼藉, 則先王之冤痛益甚也。 不幸爭立之說, 又出於袁員萃之《漫錄》, 而罔極之惡名, 橫加於聖上之身, 則爲今日臣子者, 其可諉之於己丑之已辨, 文字之閑漫, 而不爲之訟冤也哉? 馳价具奏, 瀝血籲天, 皇恩隆洽, 聖勅勤懇, 彝倫攸敍, 昭揭日星。 我聖上天經地義之孝, 光前耀後之烈, 與先朝光國之慶, 前後一揆, 則豈非東方千載一時之大慶也? 凡在含血, 莫不歡欣蹈舞忭賀之恐後。 而喜壽亦獨何心, 亦獨何見, 顯肆邪論, 敢獻異議, 謂祖宗之羞不足雪, 謂先王之冤不足伸, 謂聖上之痛不足恤? 旣曰: ‘無稽不根之說, 有以致疑於我。’ 又曰: ‘初不待我國陳奏, 而辨釋已盡。’ 拈出不近之文字, 眩亂遠邇之瞻聽, 多費辭說, 睗睒無忌。 以聖孝爲非孝, 以大慶爲非慶, 掩蔽盛德, 沮遏輿情, 其無君父蔑公論之罪, 至此而無所逃矣。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以絶邪論之根柢。” 答曰: “已諭。 不允。 沈喜壽必有所見, 而如是獻議。 勿爲煩論。”


3月 6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六日丙子(當日)金悌男家(、奉慈殿伺候所)內擲奸。


○(館學儒生沈之淸等上疏。 大槪, 亟察大賢之忠, 痛辨元瑞之誣事。 入啓。)


○司憲府啓: “分兵曹佐郞全瀅, 門地卑賤, 且多悖戾之行, 前爲公洪都事, 已有物議。 況此分兵曹淸選, 累有極擇之敎, 不可以如此之人, 一日苟充。 請命罷職。” 答曰: “遞差。”


○兩司合啓“祕密事、前啓領敦寧府事、沈喜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以予之故, 大臣被駁, 豈非未安? 休煩可矣。” ○答府曰: “已諭, 毋煩。 全瀅遞差。”○答院曰: “依啓。”


3月 7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七日丁丑(答館學儒生沈之淸等疏曰: “省疏, 具悉。 當留念。”)


○政院啓曰: “宗系雖辨, 而黨逆之惡名猶在, 厚誣雖雪, 而諸書之醜謗尙存, 凡有血氣, 莫不腐心切骨。 幸賴誠孝格天, 克辨先誣, 皇恩隆洽, 聖勅勤懇。 功光德著繼述。 臣民鼓舞, 佇見曠古之盛擧, 而異論橫生, 大禮遽, 擧國顒望, 歸於落莫, 豈不大可痛鬱乎? 告廟陳賀等事, 請依禮曹啓辭, 速爲擧行。 臣等職忝近密, 區區之懷, 不敢不達。 惶恐敢啓。” 答政院曰: “大臣之議不一, 何必强行? 停之可矣。”


○兩司合啓“祕密事、領敦寧府事、沈喜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答合啓曰: “已諭。”


3月 8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八日戊寅戶曹參議張世哲上疏。 大槪, 均民役裕國用事。 入啓。


○弘文館箚子。 大槪, 沈喜壽之罪快從公論事。 入啓。


○兩司合啓祕密事。


○憲府啓曰: “今此厚誣之快雪, 恩勅之誕降, 實聖天子曠古之異數, 我聖上光前之盛烈也。 不但祖宗陟降之靈, 感悅於冥冥之中, 擧國臣民, 莫不歡忭鼓舞, 願陳賀儀。 不幸因一邪議, 遽下停止之敎, 不思所以慰先后而副群情。 豈可使無前大慶, 掩置而不擧乎? 請告廟陳賀等事, 令該曹急速擧行。 且謝恩使之行, 不可順付節使, 依舊例特遣大臣事, 令該曹亦急速定奪。”


○司諫院啓: “皇勅誕降, 先誣痛辨, 我國之慶, 孰有大於斯乎? 告廟陳賀, 在所不已, 則該曹之請行, 政院之啓稟, 良以此也。 況謝恩之行, 不可少緩, 作速差送, 明有前例。 不可以一種怪論, 有所淹滯, 以稽盛擧。 告廟陳賀等事, 請令有司急急擧行。 謝恩使亦以大臣差送, 以副輿望, 以重大禮。”


○兩司合啓沈喜壽門外黜送事。


○答右相十六度呈辭曰: “此非大臣辭退之時。 調理勉出, 毋庸更辭。”


○答三司曰: “只罷職。 勿復煩論。”


○答合啓曰: “不允之意已諭。 休煩可矣。”


○答府曰: “不允之意已諭。 休煩可矣。 他餘事依啓。”


○答院曰: “依啓謝恩使大臣差送事, 令該曹議處。”


3月 9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九日己卯兩司合啓祕密事。 不允。


○司憲府前啓尹侃、尹時俊改正事。 新啓: “楊經理衙門, 約矢投書, 詆毁朝廷, 被捉行刑罪人(趙吐里)[趙土里]之同黨李春起者, 當初黃州官繫送時, 中途逃躱, 購捕未得。 今者捕盜廳因人發告, 捕捉於報恩縣監李揚休行廊, 則渠之招辭, 隱接其家十餘年, 生長子女云。 爲家主者, 雖不可謂知情, 而聞見莫不駭怪。 請命罷職。”


○合司前啓沈喜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答曰: “已爲罷職, 不允。”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答府曰: “已諭, 不允。 李揚休事依啓。”


3月 10日[편집]

○丙辰三月初十日庚辰禁府啓曰: “賊人李春起、介叱同等自捕盜廳奉傳旨, 移囚本府。 右賊人等, 其在先朝罪名極重, 自本府推鞫, 事體不重, 請三省交坐, 窮推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凡官有身病, 則呈辭者, 舊例也。 近日三司之員, 不爲呈辭, 或上疏者, 比比有之, 此乃近來謬例也。 今後身病上疏, 一切勿爲捧入, 使依舊例呈辭單子捧入事, 申明擧行。”


○禮曹啓曰: “傳敎云云。 告廟陳賀節目, 則依前例次第擧行。 而謝恩使, 自前隨事輕重而差送, 今番皇勅之降, 實是無前莫大之慶, 則依先朝差送柳㙉、崔滉例, 差送時任大臣爲當。 而今無可遣之人, 一品重臣議政結銜, 迎勅後二十日內, 發送宜當。 令該曹急速差出何如?” 傳曰: “允。 使臣事, 議大臣以啓。”


○傳曰: “合司啓辭, 勿出朝報。”


○合兩司啓沈喜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不允。


○合啓祕密事。 不允。


○司憲府啓: “王獄罪人保放, 雖創開於近日, 保放之後, 所當待命於當初保放處, 不可任意擅離。 而罪人許國, 初與李顯門不測之說, 倡和於泮宮之中, 厥罪惟均, 因一時病重, 得蒙保放。 而乃敢橫行出入於畿甸之邑, 交結不逞之徒, 鼓動邪議, 無所不至, 爲他日基禍之計。 其不畏國法, 縱恣無忌之罪, 不可不治。 請命還囚, 依律定罪。”○答合司曰: “已諭, 休煩。”○答合啓曰: “已諭, 休煩。”○答府曰: “已諭, 休煩。 許國事。依啓。”


3月 11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一日辛巳左承旨韓纘男啓曰: “凡罪人保放, 因一時病重而特命, 非永放之謂也。 豈可使之任意出入, 有若全然無罪者哉? 臣冒忝該房, 常招禁府都事, 係獄凡事, 屢爲嚴飾飭, 則都事答以晝夜不離譏察云云。 臣不能目覩而躬閱, 豈知縱賊橫行, 一至此哉? 所謂許國卽詬辱君上之賊黨也。 而至今不死, 王法不行, 倫紀已絶。 而許國之保放, 亦可謂天地間怪事。 奈何身爲賊黨而至於保放, 保放而至於橫行乎? 臣伏見臺諫啓辭, 臣之不能檢飭之罪, 無所逃矣。 臣伏地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仍啓曰: “金吾郞之專察獄囚, 勿論保放, 所當檢飭有無, 逐日申飭, 使不得任意出入。 而本府都事, 無意譏察, 賊黨許國, 恣行畿甸之間, 極爲駭愕。 請當該都事推考。” 傳曰: “允。”


○答朴承宗疏曰: “省疏, 具悉卿懇。 但此時決不可遞易, 今姑出仕, 毋庸更辭。”


○幼學崔起門上疏。 大槪, 亟行八道大同之役事。 呈政院。


○弘文館箚子。 大槪, 沈喜壽罪快從公論事。 入啓。


3月 12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二日壬午司憲府啓尹侃、尹時俊竝命改正事。 答曰不允。


○以趙有道爲舍人, 柳瀹爲獻納, 柳忠立爲輔德, 韓詠爲文學, 李弘燁爲弼善, 李适爲濟州牧使, 朴宗冑爲說書。


3月 13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三日癸未合司啓沈喜壽事。 入啓。 答曰: “已爲罷職。 毋庸煩執。”


○合啓祕密事。 入啓。 答曰: “諭之已盡, 毋庸煩執。”


3月 14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四日甲申合啓沈喜壽事。 入啓。 答曰: “已諭, 休煩。”


○玉堂弘文館箚子。 大槪, 沈喜壽罪快從公論事。 入啓。 答曰: “已諭, 休煩。”


○(院啓: “正言李尙恒引嫌而退, 方在應推之中, 只有大司諫鄭造、司諫尹訒、獻納李昌廷。 而分差文武科三所試官, 則合司大論, 無一人隨參, 極爲未安。 請應遞正言, 今日內差出, 命招肅拜, 使之同參合司, 以重大論。”)


3月 15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五日乙酉右議政鄭昌衍十七度呈辭。


○吏曹啓目: “黃海監司書狀云云。 向前朴晉章初因監司狀啓, 旣已罷黜, 又因監司狀啓, 旋復其官, 事涉顚倒。 其代業已差出, 狀啓內辭緣, 擧行安徐。” 啓。 傳曰: “朴晉章仍任, 催促下送。”


3月 16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六日丙戌傳曰: “權縉以勳臣, 久在近密, 盡心討逆。 以偶然妄作之事, 至於削黜。 今已累月放送, 職牒還給。” 【縉少有幹辦之才, 爲人兇險貪鄙。 癸丑之獄, 擔當鉤距, 以媚主意, 交結宮禁, 顯行賄賂, 王惑之, 故有是命。 蓋李冲、李溟之類, 而特論與爾瞻大同而少異矣。】


○以柳忠立爲司僕正, 李之華爲待敎, 韓昅爲檢閱, 柳鞾爲正言。


3月 17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七日丁亥繕修都監啓曰: “國有大役, 工匠催促之令, 不知其幾度, 而外方之臣, 略不動念, 視都監之令, 有若風聲之過耳, 無意擧行, 極爲駭愕。 其中開城府卜定瓦匠、石手、畫僧, 通共數十餘名, 而無一名捉送。 行文催督, 不啻再三, 至於色吏推捉。 而每以一張文報, 稱頉不送。 本府以舊都雄府, 人物繁庶, 豈無石匠若干名, 而全然不送, 至於此乎? 況石工則皆是上年付役之人, 因日寒停役, 姑爲遣還, 二月初生, 使之起送矣。 至今不爲督送, 尤爲駭愕。 請開城府當該郞廳, 爲先罷黜, 以警怠慢之習。” 傳曰: “允。”


3月 18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八日戊子傳曰: “赴京使臣, 所當十分擇擬。 而以年垂七十, 多病衰老, 三度赴京之人, 苟充備擬, 以致煩數遞改, 極爲不當。 吏曹堂上、郞廳推考, 以正二品官, 極擇竝擬。”


○以兵曹判書朴承宗初度呈辭, 還下給。 傳曰: “近日非但有擧動, 獄事久滯, 尙不得決, 亦甚未安。 今姑勿辭, 出仕察職。”


○答右議政呈辭曰: “予意已盡諭之。 卿宜安心調理, 痊可卽出。”


3月 19日[편집]

○丙辰三月十九日己丑答吏曹判書韓孝純箚曰: “予意前已諭之。 宜勿更辭, 調理而出。”


○憲府啓: “義州爲府, 境連上國, 實我國之西門, 物衆地大, 素稱難治。 而近緣唐差往來, 咨報絡繹, 酬應之際, 機關甚緊。 苟非才兼文武有計慮者, 則決難臨機而善處矣。 伏見備邊司諸宰所薦, 雖極一時之選, 而不無望輕秩卑之人, 混於其間。 取前薦中別加精擇若干, 以紓聖上西顧之憂。 請令備局更議施行。” 答曰: “當量處。”


3月 20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十日庚寅巳時至申時, 四方昏矇, 若下塵雨。 啓。


3月 22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十二日壬辰合兩司合啓沈喜壽事入啓。 答曰: “大臣罷職已重, 豈可至於削黜乎? 且先朝大臣, 相繼被駁, 豈非未安? 休煩可矣。”


○弘文館箚子。 大槪, 沈喜壽快從公論事。 入啓。 答與合司同。


○司憲府啓。 大槪, 士大夫家屬出城者, 令五部摘發重治事。 入啓。 答曰: “依啓。”


3月 23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十三日癸巳繕修都監啓曰: “昌慶宮營建時所用雜物, 上年十月, 分定于各道, 以正月晦日內上送之意, 卽爲行移, 其文/後行文催促, 不知其幾度。 而各道一向緩慢, 無意擧行, 以致所用雜物, 將至乏絶, 極爲駭愕。 不可不別爲嚴督, 請慶尙、公洪、江原、黃海、全羅等道監司, 竝爲推考。” 傳曰: “允。”


○右議政十八度呈辭。


○卯時至巳時, 沈霧。


3月 24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十四日甲午王命性智、施文用等, 相擇新宮基于仁王山下。 王納李懿信之言, 將營交河新都, 而衆論俱起, 故未果。 性智、施文用等知王有窮極, 土木之意, 密白仁王山下可營宮闕, 王大悅, 卽命相基。 李爾瞻密白: “若停交河之議, 建宮於此, 則民必子來矣。” 時群臣方爭交河事, 至於仁王之役, 則不復爭矣。


○領議政意舍人啓曰: “今此仁王山下相基之事, 事體重大, 實未知其言之無欠與否。 而政府只有臣奇自獻極爲未安。 左贊成朴弘耉乃是觀象監提調, 使之同參爲當。 敢啓。” 【性智, 狂僧也。 自言能解地理方書, 而目不知文字, 以諺書論風水, 其言不依古方, 怪謬可笑。 倡言: “仁王山石山突起甚奇, 又仁王二字, 乃是吉讖。 若王者居之, 曆數可延而太平可興。” 又曰: “國初卜社稷基于此, 當時術士, 必有意見。 宜遷社稷於他所, 而卜宮其址。 君父享安, 則社稷亦固, 當遷何疑?” 聞者大駭。 遂卜基於社壇墻外。 先是, 社祭飯甑自鳴, 聲聞一里, 未幾卜宮, 壞墻拓址, 人以爲其應。 仁王釋迦之美稱也, 山舊有仁王寺故名。 性智嘗葬其母骨于昌原安骨浦佛母洞曰: “吾後身爲佛, 浦洞名, 皆先兆也。” 蓋洞本名火池, 乃爐冶之異名。 洞舊有鐵爐故名火池, 與佛母俗音相似, 故幻而稱之。 性智不曉方書, 故文以俗說, 皆此類也。】


3月 25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五日乙未傳曰: “繕修都監郞廳、監役官付實職事, 傳敎已久, 而只尹侃外, 別無擧行者, 從速待闕擧行事, 言于吏曹。”


○大司憲、大司諫、林掌令、兩持平。 兩司柳正言避嫌, 大槪, “臣等將沈喜壽罪狀, 合司論列, 已逾再旬。 非但天聽愈邈, 反下未安之敎, 不可仍冒。 厚招物議。 請命罷斥臣等之罪。”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答韓詠疏曰: “省疏, 具悉。 當留念而議處焉。” 仍傳曰: “追刑事令鞫廳議處。”


○以李綏祿爲舍人, 李尙恒爲司書, 李挺元爲副應敎。


3月 26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十六日丙申司憲府啓: “本應敎朴鼎吉問事郞廳, 以姑/故落深沈二字罪抗拒, 收職牒進來推考。” 啓照律。


3月 27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十七日丁酉大司諫鄭造、司諫尹訒、獻納李昌廷、正言柳鞾啓曰: “臣等伏覩再昨聖批, 以‘尹英賢見嫉於人, 無故失職’爲敎。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頃於沃川郡守署經之時, 物議皆以爲: ‘英賢曾與朴振國, 降附逆賊, 臣節已虧。’ 至今苟全, 實荷生成。 起廢補官, 猶不悛改, 到處貪縱, 略無顧忌。 前後臺評, 實是自取, 國人之憤, 久而愈激。 三度越署, 出於公共之論, 渠之失職, 豈曰無故, 亦豈曰見嫉? 小無一毫私意於其間。 而聖敎至此, 責在臣等, 何敢自以爲無失而偃然仍冒乎? 請罷臣職。” 答曰: “勿辭。”


3月 29日[편집]

○丙辰三月二十九日己亥政院啓曰: “保邦無他, 唯在於鎭靜民心而已。 夫下民至愚, 易以煽動, 若不鎭靜之, 則必至於渙散而思亂。 稽之前代, 梁民之不禦外寇, 麗民之欲其寇至, 亦足鑑矣。 嗚呼! 天不惠民, 荐降匈歉, 瑣尾之歎, 八方同然。 至有不堪飢苦, 忍以自縊。 哀此無辜, 旣無恒産, 寧有恒心? 加以近日, 天之示警, 旣已慘矣。 經亂餘民, 妄徵吹虀, 慄慄危懼, 了無自安之計, 民心動搖, 亦已極矣。 臣等目覩民心之如此, 每慮外侮之或乘。 不意北報誤播, 遠近驚動, 浮言一唱, 都中洶懼, 大小之民, 鳥散魚駭。 加以仁王山下相基之後, 民心益搖, 不可收拾。 占垣之內, 民家甚多, 遷徙無所者, 號哭載路, 挾其威勢者, 强奪人家。 自上雖下姑勿驚動之敎, 旣曰宮基, 民不敢居, 愁歎之狀, 罔有紀極。 差官發賣, 市廛之民, 膏血已盡, 將至散亡。 噫! 外而遠方, 內而都下, 民心之驚擾怨咨, 一至於此土崩瓦解之勢, 迫在朝夕。 脫有警急, 則誰使親上而死敵哉? 伏願殿下引接臣僚, 屢賜咨訪, 民生之疾苦, 使得面達, 上下之情意, 俾獲交孚。 不爲雜術、妖說所撓, 永寢離宮之命, 量許發賣, 以充谿壑。 可減之徭, 特蠲其目, 可罷之役, 特寬其力, 使東作之民, 無失其所, 則慰悅民心, 豈外於此哉? 民心旣悅, 則邦本自固而國勢安矣。 且用刑之道, 貴不留獄。 今者王獄罪人, 乃其已完之餘, 而彼保放者, 特未專放耳。 有罪則當刑, 非辜則可釋, 而淹滯至此。 今雖判義禁, 以病不出, 自有他堂上。 伏願殿下特速命完獄。 不勝幸甚。 臣等目見天災民怨, 不敢終默, 惶恐敢啓。” 答曰: “啓意具悉。 當留念而量處焉。” 【時, 奴胡, 責我開市, 故有發賣之請。 又連累罪人。 情實顯白, 無據者, 例以賄賂保放, 保放旣久, 又納賄然後特放, 獄事之滯以此。】《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一


광해 8년 4월[편집]

4月 1日[편집]

○丙辰四月初一日朔庚子政院啓曰: “禮曹以今四月初十日迎勅, 十一日告廟, 陳賀事判下矣。 臣等竊伏思之, 先朝戊子年, 謝恩使兪泓齎憲典一冊及皇勅以來, 自上迎勅于慕華館, 越三日擇吉, 親行告廟禮, 仍頒大赦。 又傳曰: ‘夫子廟乃彝倫之主, 宜親祭告之。’ 遂行謁聖之禮, 皆不出一月之內。 凡所以重其事, 而不留時月者, 蓋有意也。 今此三誣之痛辨, 實是萬世之偉烈。 先王之克正宗系, 殿下之快湔惡名, 前後一揆, 而其昭雪播揚之擧, 則先代之所未有也。 榮帝恩, 揚國休, 所當一依先王朝例爲之。 迎勅、告廟、陳賀、謁聖等節目, 次第擧行事, 令禮官速爲定奪宜當。 臣等職居喉舌, 粗記光國時舊例, 惶恐敢啓。”


○傳曰: “水原府使尹重三, 獷捍賊人金伊介等, 指揮捕捉, 至爲可嘉。 前三陟府使金存敬, 火藥軍器多數措備, 至爲可嘉。 竝加資。”


○答右議政十九度呈辭曰: “國事多艱, 人心靡定, 此豈大臣謝病丐閑之秋也? 宜遵前旨, 調理速出。”


○兩司合啓“祕密事、三聘・渫・慶業等三賊事”入啓。 答曰: “諭之已盡, 勿爲太煩。”


○諫院前啓尹英賢事。 答曰: “人之不幸, 勿爲追咎。 況已被罪蒙放, 何至永廢? 不允。”


○諫院啓: “仁王山下新定宮闕之基, 別無朝夕始役之期, 則士民者所當待國家處置而後, 徙宅可也。 興安君瑅、慶平君玏以其第宅入於禁標之內, 先自驚擾, 撤毁其家, 縱奴四出, 奪入士大夫家, 非止一處。 或毆打老母, 或凌辱寡母, 家藏雜物, 仍致散失, 奔走四散, 一洞蕭然, 害及隣里。 聞見駭愕, 國言藉藉。 家事任長, 不可不懲。 請竝命推考。”


○憲府啓曰: “尹英賢罪狀, 顯發於兩司多官避嫌之辭。 人臣旣負降附逆賊之罪, 假息覆載, 亦云失刑。 豈可使獲保官爵, 任其貪縱, 羞辱淸時之名器乎?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不允。”


○答院曰: “興安君等事, 年少之人不識事而妄作。 旣囚稤奴, 則亦已自懲, 勿用煩論。”


○合司再啓沈喜壽事入啓。 答曰: “此事豈至於再啓乎? 況已削官爵, 勿爲更煩。”


4月 2日[편집]

○丙辰四月初二日辛丑禮曹啓: “上年鄭碩俊殿試名紙, 旣已安寶, 而特命停之矣。 今次殿試又迫, 安寶名紙, 何以處置?” 傳曰: “姑待後日處置。” 【碩俊諂事權兇, 爲其腹心, 爾瞻視之如子, 力請赴擧, 而王以碩俊連姻晉陵, 終始不許。 其後碩俊擅自赴試, 夤緣登第。 王雖知之, 而亦不究問。】


○合司啓沈喜壽門外黜送事。


○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嚴鞫按律事、祕密事”。 皆不從。


○以朴來章爲兵曹佐郞, 南宮㯳爲弼善, 柳活爲校理, 柳汝恪爲修撰, 李大燁爲典翰, 朴鼎賢爲江原監司, 金止男爲謝恩使, 權慶祐爲冬至使, 睦大欽爲副使, (鄭道爲濟用正,) 李弘燁爲掌樂正, 任性之爲副校理, 鄭弘遠爲冬至使書狀, 柳孝立爲副修撰。


4月 3日[편집]

○丙辰四月初三日壬寅兵曹判書朴承宗箚子, “昨奉聖諭, 臣誠感激。 浮腫已痼, 兵曹、禁府決難兼察, 特遞職名”事。


○兩司合啓尹三聘、申渫、朴慶業等亟命嚴鞫, 以正邦憲事, 祕密入啓。 答曰: “已諭。 毋煩。”


○府啓開城都事尹英賢削去仕版事。 不從。


○合司再啓沈喜壽門外黜送事。 答曰: “不允。”


4月 5日[편집]

○丙辰四月初五日甲辰政院啓曰: “臣等伏見慶尙監司成晉善捧送幼學崔俊民上疏, 大槪, 以風水, 欲逞其妖術者, 疏中有殿下只有東宮一位及以嫡傳嫡等語, 極其悖逆, 口不忍讀, 目不忍見, (而不覺痛心之至。) 近來正道晦塞, 邪說大行, (流波已漫, 不可沮遏,) 識者之寒心久矣。 而俊民不道之疏, 至於此極, 爲藩臣者, 恬然捧之, 至於上達, 極爲無謂。 請成晉善推考。” 傳曰: “凡人有懷, 必達何傷? 監司捧送, 別無不可, 勿推。”


○憲府前啓開城都事尹英賢事。 答曰: “不允。”


○以恭聖追崇, 帝賜誥命, 設增廣, 取金世濂等四十一人。 【常額之外, 文武各加取八人。】


4月 8日[편집]

○丙辰四月初八日丁未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疏。 大槪, 擧動時, 決難侍衛, 亟遞臣職事。 入啓。 答曰: “自上郊外擧動, 司馬之長, 寧有不爲扈衛之義乎? 勉出察職可矣。”


○兩司合啓誣告三賊, 嚴鞫依律正罪, 祕密事, 入啓。 答曰: “不允。”


○憲府前啓開城都事尹英賢削去仕版事。 答曰: “不允。”


○司憲府新啓: “初六日慶運宮本府巡檢時, 東所入直羽林衛三名、兼司僕二名, 竝與前後食代, 俱致闕點, 其常時不能檢飭之狀, 據此日可知。 請本所衛將罷職, 兵曹堂上、郞廳竝推考。 慶運宮假衛將金廷幹, 頃日別巡落點後, 稱病不進, 以前入省記他衛將代行, 乃於翌日, 始告政院。 其頑緩之習, 極爲駭愕,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司諫院啓: “海美縣監南晫性本貪婪, 濟以邪慝, 曾爲臺諫, 多受賂銀, 自陷贓獄, 見棄於人久矣。 及授本職, 猶不知改, 徵斂刻剝, 民怨已極。 自知難保, 故犯應罷之罪, 挈家上京, 仍留數月而歸。 其間搬運官庫之物, 送迎夫馬之弊, 有難盡言,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4月 9日[편집]

○丙辰四月初九日戊申司憲府箚子:惟我聖朝, 有朝講、晝講、夕講, 又有夜對、輪對, 殿下臨御以來, 進講之禮, 久不修擧, 進學無期群情壅閼。 聖上之勞神疲精者, 鞫獄而已, 刑法而已。 伏願殿下, 日接鴻儒, 講求治道, 收用遺材。 祖宗朝代有搜拔逸民之擧, 先王臨政, 亦設經明行修、不次擢用、才堪守令等條目。 伏願殿下廣開延訪之路, 旁招巖穴之士, 賑恤飢民。 竊觀酷旱之餘, 民生大困, 湖、嶺之間, 濱海之邑, 流離顚仆, 餓莩相望。 伏願殿下哀矜惕慮, 特命有司, 薄賦弛役, 移粟發倉等事, 務盡其實, 勿循虛文, 減省浮費。 方今下有阻飢之民, 上無終歲之蓄, 而不急之務、無藝之備, 罔有紀極。 伏願殿下亟命有司, 商確利病, 凡耗費財用之事, 一切減省, 速完鞫獄。 國運不幸, 逆變荐起, 大獄垂畢, 告訐相繼, 傳轉告引, 囚禁尙多, 氣像愁慘, 冤號徹天, 豈非聖治之累乎? 伏願殿下特施乾斷, 有罪無罪, 快施彝章, 構誣之賊, 置以正律。 方今勢家擅利, 遠近賄賂, 守宰之無良, 邊倅之償債, 其侵剝軍民, 罄竭官財。 臺諫之彈論、相臣之疏箚, 槪陳其一二, 而殿下一向寬貸, 不以法治之, 此不幾於賞盜竊, 而縱豺狼乎? 伏願殿下勿以貴勢而屈法, 勿以私情而害公, 振肅邦憲, 隨現痛繩。 臺臣糾察百職, 監司按驗一道。 臺臣之所論, 監司反爲査覈, 是臺臣反不如監司, 箝制於監司, 而反不着手於糾正也。 內輕外重之患, 尤不可不慮也。 風憲墜落, 法網日壞, 人心日益縱恣, 將至於國非其國。 伏願殿下裁自聖衷, 勿使査覈於監司。 己丑鄭賊之後, 李潑、李洁以不愼交遊之故, 竟就刑戮, 白惟讓、鄭介淸皆坐於筆札著書之事, 而別無謀逆之情迹。 伏願殿下勿以事在先朝爲難, 快施昭雪之典。 竊觀近日大義晦塞, 天理滅絶, 上自公卿, 下至韋布, 各立私門, 爭事傾陷。 視君父不啻弁髦, 或以巫蠱, 務爲虛僞, 乃至於構出廢妃之說, 傳播中外, 熒惑群聽, 以爲他日魚肉士類, 報復私怨之地, 使聖上終不免後世之惡名。 伏願殿下快斷剛克嚴明大義, 亟行《春秋》誅以正名之法, 痛懲不逞之徒。 眷留賢相, 館於國中, 養以萬鍾, 非所以待賢之誠也, 庖人繼肉, 廩人繼粟, 非所以待賢之誠也。 伏願殿下勿以錙銖筐篚, 爲待賢之具, 須以用言行道, 爲待賢之實。政院啓曰: “臣等伏見憲府前後箚子, 無非出於愛君憂國之血誠, 而皆切中時病者也。 臣等更無可議之事, 惟在聖上體念行之耳。” 答曰: “啓辭, 具悉。 當留念焉。” 【時, 姦黨中有若干人, 見時事日漸憂危, 欲稍自貳, 以爲他日之地, 有此箚。】


○政院啓曰: “今此辨誣昭雪, 爲祖宗也, 爲先王也, 誠一國莫大之慶也。 自上迎勅之後, 所當告廟, 二十二日親祭, 在臣民歡抃之情, 猶以爲晩矣。 若退行於來朔, 則恐非慶不逾時之義也。 且考禮文, 常祭之外, 有事則告, 乃通行之典。 夏享大祭、新/親行告廟祭, 雖在一朔之內, 有何煩瀆哉? 若兼行於端午, 則不專於伸告大慶之禮, 極爲未安。 今日快晴, 明日迎勅後告廟, 請勿爲退行。 臣等忝在近密, 衆議如此, 故敢啓。”


○大司諫鄭造、執義金質幹、司諫尹訒、掌令林健、持平鄭遵、獻納李昌廷、正言柳韡啓曰: “大慶、邪論, 斷不相容。 公論一發, 殆近兩月, 迎勅在明, 兪音尙閟。 臣等誠未格天, 只速罪戾, 所當瀝血一爭, 完大禮, 而隨列隨參, 塞責再啓, 將何以回天聽、張正論, 辨慶、誣於皇勅未迎之前, 亦何以榮皇恩、慰祖宗與神人而同慶乎? 此無非臣等疲軟不職之罪,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答右議政鄭昌衍二十度呈辭曰: “固辭如是, 大臣久曠未安, 姑遞本職。”


4月 10日[편집]

○丙辰四月初十日己酉大司憲柳澗啓曰: “被誣三事, 實我國罔極之痛, 而昭雪降勅, 亦我國莫大之慶也。 旣云被誣, 則不得不爲之辨明, 旣已昭雪, 則不可不謂之大慶, 此天理人情之所同然也。 喜壽敢獻異議, 壞敗國事, 以被誣不必陳辨, 降勅不足稱慶, 臣實未曉果出於何心, 而斷以何義耶? 臣等之只請削黜, 亦云末減。 而伏閤逾月, 兪音尙閟, 言不見信, 誠未回天, 大議與怪論, 相混而無別。 其何以恢張公論、斥絶邪論, 慰祖宗而完大禮乎? 臣之疲軟不職之罪, 與兩司多官無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戶曹啓曰: “公州牧使洪思斅、恩津縣監鄭孝成等別措備米各七百石, 前茂朱縣監李有慶別措備米七百石、正租九百餘石, 極爲可嘉。 論賞重事, 自下擅便爲難, 上裁何如?” 啓。 傳曰: “洪思斅熟馬一匹賜給, 鄭孝成、李有慶加資。”)


○合司啓沈喜壽門外黜送事。 不從。


○合啓前三聘、渫、慶業等事。 不允。


○司憲府啓前開城都事尹英賢事。 不允。


○副修撰柳孝立上疏。 大槪, “今日兩司處置時, 非但論議不一, 未坐完席之前, 同僚先自構草於房中, 會坐之後不相可否, 使下吏取來示之。 緣臣無狀, 墜落古規, 請罷斥臣職。” 事。


4月 11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一日庚戌答左相鄭仁弘箚曰: “省箚, 具悉卿懇。 安心勿辭, 從容上來。 醫官自當替往, 何用爲辭? 宜體予意, 留置調攝事, 回諭。”


○大司憲以下、大司諫鄭造、司諫尹訒、獻納李昌廷、正言尹聖任・柳韡啓曰: “昨日玉堂處置, 請出兩司, 臣等承命就職矣。 及見副修撰柳孝立上疏, 大槪, 有曰: ‘兩司處置時, 非但論議不一’云云。 所謂不一者, 指遞出未定而言也。 況孝立盡落臺諫之說, 發於玉堂僚席云, 則臣等方欲引嫌。 今見元疏, 雖無論議不一等字, 而旣發於其口, 出於大槪, 書諸朝報, 播諸遠邇, 其元疏大槪之不同, 臣等實未知其故也。 臺諫少有人言, 不可冒居, 而徑出於異同之際, 自速譏誚, 所失著矣。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退待物論。”


4月 12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二日辛亥典翰李大燁、副應敎李挺元、校理辛光業、副校理任性之啓曰: “宗系再正, 先誣快辨, 實我東方宗社臣民, 無前之慶, 與光國前後一揆, 則爲大臣者, 所當獻其正議, 亟行縟禮。 而喜壽反覆變幻, 掩蔽大慶, 是以祖宗之惡名爲不足雪, 以先王之厚誣爲不足辨。 臺諫之欲一辨別, 深攻喜壽者, 其意只在於榮皇恩、慰祖宗, 與神人而同慶者也。 大慶與邪論, 斷不相容, 則其以不得盡除, 引以爲咎者, 深得言官敢陳之體, 而是乃加一節論議, 冀回天聽者也。 凡有血氣, 孰敢異同於此論也? 再昨本館處置時, 皇勅到郊, 大駕將發, 速爲處置之事, 上敎累下, 政院催促, 而僚員未集, 事甚急遽。 副提學柳潚、校理柳活、修撰柳汝恪皆以臺諫相避不參, 只臣等相與會坐, 議構一草。 孝立則於下番房中, 亦自抄書臺諫避嫌頭辭, 蓋欲自出於完席, 通議其可否而定之也。 且玉堂前例, 因長官分付, 各自起草, 議於完席, 可則用之, 否則不用, 自是古事。 況今同僚, 齊會本館, 相議構草, 則未知其公耶私耶? 若以此爲私, 則孝立之自書房中, 是亦私也。 及其開席完議之時, 取來起草, 使孝立參看取舍, 則孝立勃然變色曰: ‘大臣削職, 旣已過重, 豈至於黜送, 然後爲快也? 鄙意則欲盡遞兩司, 出仕之論決不可參。’ 卽使下吏, 抹去其名於已書之座目, 走入房中。 本館古例, 如有立異者, 則出避房中, 其他員則齊坐, 仍爲處置。 豈可以一員之異議, 屈多官而從之, 盡遞不當遞之言官乎? 擧動臨迫, 不有大慶, 必欲盡遞臺諫, 壞敗盛禮, 使皇勅委滯於路左, 其意顯爲喜壽營護之志, 欲爲一網打盡之計耳。 孝立是何人, 每入三司, 以浮薄喜事爲己任? 前後心迹, 種種敗露。 若以喜壽爲無罪, 不必盡除, 則置先王於何地, 置聖明於何地歟? 不料喜壽之邪論, 傳法於一孝立, 從終負我聖明也。 不唯是事, 其呈上疏, 自書大槪, 以非但論議不一云云, 追慮營護之迹昭不可掩, 旣呈還取, 盡改本文, 而翌日朝改書呈之, 其心所在, 極巧且慘矣。 臣等忝在論思, 顯被同僚之詆斥, 不可偃然在職, 更爲處置兩司。 請命鐫改臣等之職, 以快孝立之心。” 答曰: “勿辭, 速爲處置。”


○玉堂劄子, 大槪, 兩司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以南省身爲奉敎, 徐國楨爲檢閱, 金世濂爲禮曹佐郞, (李爾瞻爲內贍提調, 許筠爲社稷提調,) 甑山縣令李汝儉以文甲科加通政, 黃德符爲兼說書。 【汝儉不識文字, 借述於(李進,) 竊取高第, 以資窮陞秩, 附時論, 得免論削, 公議大駭。】


4月 13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三日壬子右副承旨柳希亮啓曰: “今月初十日, 迎勅禮罷後, 臣與同副承旨李命男, 以直宿留在, 副修撰柳孝立以呈疏事來院, 見臣於直房之內。 臣曰: ‘何疏來也?’ 取而見之, 有曰: ‘兩司之官, 當車駕旣戒之日, 倡必行己見之議, 相繼來避, 致令大禮不卽行之, 殊極未安。’ 云云。 臣曰: ‘凡人論議, 各有所見, 事涉旣往, 言之無益。 況今日盛禮已行, 何必復有他說? 似當刪去初頭一款語, 只陳未參完議曲折而已。’ 臣仍念凡上疏之呈院者, 有不妥語, 有誤字處, 則或還出給, 或使之改書而呈, 乃舊例也。 以此例言之, 相與可否之際, 闕門臨閉。 臣仍爲給送, 勢必翌曉來呈, 而所刪無過臣所云者。 僚官齊會之座, 公共蒙准, 卽爲入啓矣。 今見玉堂待罪之啓以爲: ‘孝立之疏, 旣呈還取, 其心巧且慘矣。’ 還取之罪, 非孝立所爲, 臣不勝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兩司專數啓曰: “臣等於再昨以柳孝立上疏, 大槪有論議不一之辭, 且聞玉堂僚席, 有盡落臺諫之說, 雖未知其何故, 而旣有人言, 不可苟冒, 引嫌而退待矣。 今者伏見弘文館待罪啓辭: ‘有孝立曰: 「大臣削爵, 旣已過重, 豈至於黜送, 然後爲快也? 鄙意欲盡遞, 兩司出仕之論決不可從。」’云云。 又見柳希亮啓辭: ‘有孝立疏曰: 「兩司之官, 當車駕旣戒之日, 倡必行己見之議, 相繼來避, 致令大禮不卽行之, 殊極未安。 欲與同僚竝請遞。」’ 云云。 於此始知孝立之言, 非出於偶然, 而爲喜壽營護之地, 斷可見矣。 三件辨誣, 實一國莫大之慶, 而喜壽譸張邪說, 敢獻異議, 得罪宗社, 自絶君父, 臣等之論, 蓋出於國人之同憤。 而伏閤數月, 未回天聽, 皇勅將臨, 邪說尙存, 群情益鬱, 公議愈激。 臣等之意以爲, 大慶、邪論, 斷不相容, 今欲永絶根柢, 使盛禮有光也。 不料孝立, 身在論思之列, 影響喜壽之論, 詆斥三司, 壞敗國事一至於此。 旣曰削職過重, 則得罪於祖宗, 先王之喜壽, 其果罪輕而律重耶? 且請黜送, 猶有所未快於公議, 則其曰必行己見者, 未知指何事而言也。 臣等俱以無狀, 當國大慶, 不能恢張正議, 厚被孝立之詆斥, 踰月所爭, 反歸於虛地, 何敢自以爲是, 仍冒言地乎?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4月 15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五日甲寅(前敎官南鴻漸時弊上疏, 呈政院。)


○傳曰: “臺官, 耳目之官也。 避嫌累日, 尙不爲處置。 極爲不當。 今後勿復如是, 斯速處置。”


○國忌無所啓。


○弘文館上箚請兩司竝出仕。 從之。


4月 16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六日乙卯司憲府啓曰: “副修撰柳孝立每以浮薄喜事爲己任。 而今當大禮, 敢生異議, 以大臣削職爲過重, 至於呈疏, 旣出大槪之後, 旋改疏辭。 其前後變幻之狀, 營護喜壽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刑曹正郞鄭鑑, 素以悖戾無行之人, 見棄於人類, 至於付黃於館籍。 猶且不自懲艾, 率畜一家人曾所眄之女, 及授本職, 詞訟之間, 專以請托、賂賄爲事, 人皆唾鄙。 如此之人, 不可齒諸衣冠之列,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遞差。” (前啓尹英賢事, 停啓。)


○諫院啓曰: “三誣快雪, 皇勅誕降, 實我國君臣上下莫大之慶也。 而喜壽作一祟鬼, 敢獻異議, 謂誣非誣, 謂慶非慶, 其忘君負國之罪, 至此而無所逃矣。 國人齊憤, 公議日激, 期於黜送而後已者, 只欲斥去邪論, 榮皇恩, 慰祖宗與神人而同慶也。 副修撰柳孝立, 本以喜事之人, 敢生營救喜壽之心乃, 於玉堂座席上, 以削奪過重爲言, 是知有喜壽而不知有君父也。 雖見沮於父兄, 不得肆行其計, 其附會邪議, 沮遏公論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遞差。”


○合司啓: “臣等將喜壽不可不黜之罪, 已盡論列, 而誠未格天, 兪音尙閟上下相持, 今至月餘。 臣等兢惶悶迫, 日甚一日, 而不知止也。 喜壽忘君負國, 得罪祖宗, 人臣之罪, 孰有大於此者? 而只以削黜爲當其罪, 則黜送之律, 用於何罪耶? 皇勅已迫, 邪論未殄, 營護之說, 至發於經幄之臣, 若不深罪, 而罪不罪, 而痛絶根柢, 則其何以慰祖宗, 而完大禮乎? 臣等竊恐邪論漸熾, 大禮有歉, 祖宗陟降之靈, 或不能無憾於聖明也。 臣等之所以瀝血籲呼, 期於得請者, 榮皇勅也, 慰祖宗也。 請勿留難, 亟命門外黜送。”


○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三賊, 請竝嚴鞫, 以擧王法”。 不允。


○答合司曰: “大臣削爵已重, 不必至於黜送。 而如是論執, 依啓。” 答合啓曰: “已諭。 勿煩。”


4月 17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七日丙辰兵曹判書朴承宗十四度箚子。 大槪, “臣病難醫, 命招不進, 罪當誅矣, 乞遞職名”事。


○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請竝命嚴鞫, 按律定罪”。 答曰: “勿爲煩執。”


○司憲府啓: “忠翊府之設, 本爲原從功臣, 而但祖宗錄功稀闊, 以此中廢矣。 至於先王朝, 連有三功臣, 當代亦有四功臣, 其原從參錄之人, 雖不可容易擧數, 而大略俱不下數千。 其中士大夫有識人、生員、進士、幼學, 表表擧業者及三醫司書吏時仕人外, 公私賤新良人, 諸色軍士軍功、納粟影職人等, 一參原從, 便爲一生閑遊之人, 圖謀歸屬之處。 今依國典, 復設忠翊府, 以忠勳府堂上一員, 稱以有司, 姑出都事一員, 以文武蔭官中參錄原從者爲之, 使之專管其事。 詳査光國以下諸原從生存者, 作爲一冊, 書塡本人姓名、年、貫、居住, 稱以忠翊衛, 隨數分番, 自備糧輪回替直, 作爲禁旅。 如有參錄後移屬他役者, 竝命査出, 俱還原籍, 以重宿衛。” 答曰: “依啓。”


○司諫院啓曰: “近來人心叵測, 警守當嚴, 而兵曹視爲尋常, 專不譏察, 兩司詣闕之時, 每招該吏申飭矣。 佐郞朴來章, 年少輕妄, 恃勢驕恣, 乘此機會, 反以闕門禁人爲自己操縱之地, 濫用刑杖, 略無顧忌, 極爲駭惡。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府院前啓柳孝立事, 停啓。)


4月 18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八日丁巳司諫院啓: “近來百隷怠官, 專廢坐司, 庶事墜廢, 已極可駭。 其中如義禁府、刑曹、漢城府、掌隷院, 皆是獄訟重地, 尤不可玩愒職事, 而坐起稀罕, 獄訟多滯, 民情悶鬱, 解冤無日, 而至於決獄聽訟之間, 多有循私之誚, 尤極可愕。 請令法府, 日日申飭, 凡決獄訟, 一依法典, 啓聞施行何如?” 傳曰: “徐當發落。”


4月 19日[편집]

○丙辰四月十九日戊午答兵曹判書箚曰: “累省箚辭, 具悉卿懇。 獄事久滯, 宜速勉出參鞫, 完畢獄事可矣。”


○兩司合啓“前三聘、渫、慶業等, 竝命嚴鞫得情, 按律定罪, 祕密事”。


○司諫院啓曰: “爵賞乃帝王礪世磨鈍之具也, 上不可虛授, 下不可虛受。 若賞不稱功, 爵踰其分, 則適足以啓僥倖之門、開濫僞之路, 將何以淸仕路, 而重名器哉? 近來爵賞太濫, 巧僞日滋, 守令、邊將爭相慕效, 如弓矢、鳥銃、軍糧措備者及堤防鑿渠, 種種料外褒獎者, 皆出於一時方伯、連帥市恩之計, 而朝廷施賞, 亦不究虛實有無, 只憑文簿, 一切竝加重級。 嗜利無恥之徒, 敢生希冀之心, 巧作名色, 剝割軍民, 刮毛龜背, 傷及馬腹。 誅求慘刻, 闔境愁歎, 流離四散, 不適有居, 爵及匪人, 怨歸君上。 (古人所謂所利不能箿其所傷, 所獲不能補其所亡者, 不幸今日。) 甚者舞文行計, 虛張數目, 請囑轉啓, 欺瞞朝廷, 除命一出, 國人驚怪。 金玉雜沓, 貂狗相續, 名器之混淆, 未有甚於此時也。 昔陸贄論劾裵延齡曰: ‘趙高指鹿爲馬, 鹿之與馬, 物類猶同。 豈若延齡以無爲有指虛爲實? 空申簿帳, 僞指囷倉, 計其數則千萬有餘, 究其實則十百不足。’ 惟此數語, 正謂此輩等事也。 今若因循授受, 恬不改正, 則臣等竊恐許多人濫僞之弊, 將不止於一延齡之奸蠧也。 國朝舊例, 雖都承旨、直提學, 例加一資者, 兩司必固執論, 其意蓋欲防巧進, 杜濫授也。 就使守令、邊將, 稍有幹辦之效, 果如方伯、連帥之褒啓, 而不過人臣職分之當然, 不可仍此輕施寵章。 況今虛僞之輩, 安可置而不論, 任其戕民病國之害哉? 請令該曹査出諸道褒獎元狀, 某邑某鎭某物幾何及堤渠形止, 別遣御史, 一一點閱, 其有實蹟昭著, 爲一道最者, 各令仍授, 如有濫冒無實者, 亟收所授改, 仍治誣罔之罪, 以示勸懲之方。” 答曰: “徐當發落。”


○司憲府啓, 大槪與院啓同, 答亦同。


4月 20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日己未政院啓曰: “近來人心極惡, 大都之中賊徒橫行, 有乘夜拔劍者, 白晝殺人者, 又有勳宰之家, 頻頻帶弓劍, 多數窺伺者。 招捕盜從事官, 累次申飭捕捉, 而捕盜廳無意擧行, 使賊黨恣行若此, 極爲駭愕。 右邊捕盜大將及從事官等, 請竝推考。 此後如前不能檢飭者, 論以重律何如?” 傳曰: “允。”


○兵曹判書朴承宗十五度疏。 大槪, “病勢深重, 決難差復。 席藁闕門之下, 第俟斧鉞而已”事。


○兩司合啓“尹三聘、渫、慶業等事”。 不允。


○以朴自興爲承旨, 閔馨男爲刑曹判書, (李稶爲參知,) 李慶全爲判中樞, 柳希亮爲刑曹參議(, 李植爲北評事)。


4月 21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一日庚申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嚴鞫, 以擧王法, 祕密事”。 答曰: “不允。”


○傳曰: “許晉年踰八十, 授資憲加, 知事待闕除授。 尹根壽以先朝一品宰臣, 年滿八十, 令該曹別施優老之典, 以示尊敬耆老之意。”


4月 22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二日辛酉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事”。 入啓。 不允。


4月 23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三日壬戌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事”。 不允。


○司憲府啓曰: “國綱解弛, 上下陵夷, 儀章無別, 名器不嚴。 至於服式、器用, 爭相干犯, 略不知怪。 如鋪陳器皿、床卓等物, 一應國家所用, 皆出民力, 而或偸竊私用, 或轉借閭閻, 旋備旋失, 徒擁虛簿。 此非但該司之罪, 蓋由公私, 初不分別也。 如典設司遮日帳, 各處行用者, 竝用靑絲織端, 御幕則畫以龍鳳, 東宮幕次則畫以三爪龍, 油遮日亦依此畫格着油, 竝以色絲, 繡以典設司三字。 如長興庫, 公家行用, 則竝用馬蹄文及白度, 御用則用花紋席及紋席, 織組時竝紋以長興庫三字。 如士大夫只許用馬蹄紋及白度。 至於司饔院沙器, 大殿則用白磁器, 東宮則用靑磁器, 如內資、內贍、禮賓寺所用, 則竝依舊例, 用靑紅阿里。 畫計一年國用, 令司饔院一時燔造, 分上各處, 逐年爲例, 士大夫所用, 許用常白器。 又如床卓等, 御用朱墨正漆, 公家行用則用燔造朱紅及雜黑漆, 士大夫亦許用朱黑雜漆, 庶人則只許用瀝靑等漆, 一切永爲恒式。 此後匠人等, 私相造作, 僭擬國用者, 斷以死刑, 士大夫僭用現露者, 以乘輿服御借用律論斷, 典守官吏私自借出者, 亦依右律, 竝坐授受。 京則司憲府、漢城府、刑曹、五部糾檢, 外則監、都事、守令、察訪, 一樣禁斷, 奉命使臣, 則皆得禁斷。 至於堂下官濫服紗羅綾段者, 罷職不敍, 儒生、下賤僭衣僭物現露者, 儒生則限一式年停擧, 下賤則勿論公私賤男女, 京則限六朔殘司定役, 外則限六朔殘驛定配。 其京外准役公文, 輸送法司考准事, 申飭中外, 一體擧行, 以別上下之分。”


○以鄭良胤爲正言, 趙有道爲典翰, 柳汝恒爲修撰, 李綏祿爲應敎, 韓玉爲獻納。


4月 24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四日癸亥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竝命嚴鞫得情定罪事”。 答曰: “旣已參酌定罪, 勿爲煩論。”


○司憲府啓: “黃海監司尹調元, 曾爲守令, 虐民善事, 人皆唾鄙。 及叨本職, 爲政庸騃, 觀風宣化, 漫不知爲何事, 號令不行, 策應踈短貽笑一道, 譏侮隨之。 奸宄之慴伏, 貪汚之畏戢, 決難責於如此之人。 請命罷職。” 答曰: “推考。”


○傳曰: “人臣奉職效勞, 人君隨其輕重, 遵倣典禮施賞, 乃所以酬勞勸功之意也。 今若繩之以勿齒淸要之法, 則人莫不解體, 誰復有意於國事乎? 所論近於敗事, 故不允之意, 言于憲府。”


○以前日司憲府啓, 傳曰: “儀章等事, 令該曹議啓。”


○以前日司諫院啓, 傳曰: “守令、邊將爵賞, 發遣御史事, 此啓辭議大臣以啓。”


4月 25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五日甲子備忘記傳曰: “千秋拜箋時, 東西班文武百官班行太少, 所見埋沒。 君上親行拜箋, 其禮莫重, 若無故不參, 則非矣。 今後分明老病有故人外, 使之盡參行禮事, 令該曹各別申飭擧行。”


○義禁府啓: “巨濟定配罪人張秋福等逃躱, 其時守令元守義、河景受先罷後推。 甲山定配罪人相玄等逃躱, 前後府使先罷後推。 慶興定配罪人盧連厚逃躱, 前後府使崔震立、閔泂先罷後推。 會寧定配罪人朴應守等逃躱, 前府使金遵階先罷後推。” 傳曰: “依啓。 此罪人不可尋常跟捕, 容貌、年歲, 詳細開錄, 下諭各道, 使之着實跟捕。”


○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祕密事”入啓。 答曰: “已諭, 勿煩。”


○司憲府啓黃海道觀察使尹調元罷職事: “爵賞雖在於人主, 而苟或不謹, 則人何所勸戒也哉? 若曰: ‘出於上者無窮, 濫加混施, 亦無所妨礙。’ 云, 則是大不可。 設令此輩, 果有實蹟, 不過臣子分內事。 況工不使鬼, 只在役民, 物不天成, 皆從民出, 刻民斂財, 唯利一己, 曾何異於割股肉而充腹乎? 此輩非忠肝義骨, 唯爵賞是圖, 惟資級是重。 少效微勞, 輒加重賞, 以中其欲, 志盈意得, 益肆刻剝, 又冀加一層論賞, 欺罔之弊, 虛僞之習, 至此尤甚。 爲國敗事, 未有甚於此輩, 則臣等之論, 固出於一時救弊之策。 請納穀、納物、堤坊、鑿渠, 以此賞加人, 竝勿齒淸要, 一塞其源, 以防其流。” 答曰: “諭之已盡, 更勿爲煩。”


○以李大燁爲舍人, 閔夢龍爲左參贊, 睦取善爲兵曹佐郞, 柳汝恪爲獻納。


4月 26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六日乙丑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等、祕密事”。


○司憲府啓黃海監司尹調元罷職事。 答曰: “已爲推考, 更勿爲煩。”


○(府前啓納穀、堤防等賞加人勿齒淸要事, 停啓。)


4月 27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七日丙寅政院啓曰: “湔滌祖宗之惡, 辨雪先王之冤痛, 昭釋聖上之厚誣, 彝倫幾斁而再正, 日月幾晦而復明, 自有國以來, 未有如今日之大慶也。 都人士女, 孰不欣鼓舞, 欲上賀稱慶乎? 謁聖後還宮時, 儒生獻軸, 固出於群情之所不已者, 而老人獻軸及街路、橋梁、屛門結綵等節次, 亦不可不爲。 請令該曹斯速講定。” 傳曰: “允。”


○答領相辭職箚曰: “受誓戒在明明日, 卿宜安心, 勉參親祭。 勿爲更辭, 卜相從當爲之。”


○(國忌, 以兩司啓辭, 姑停。)


4月 29日[편집]

○丙辰四月二十九日戊辰禮曹啓曰: “以政院啓辭, 傳敎矣。 當初依戊子年例, 只以儒生獻軸磨鍊, 而今觀政院啓辭, 其於侈榮大慶, 固無虧欠。 依年祔廟時, 耆老、敎坊竝令獻軸, 街路、屛門等處結綵事, 一一擧行之意, 敢啓。” 傳曰: “允。”


○(以親祭齋戒, 無所啓。)


4月 30日[편집]

○丙辰四月三十日己巳傳曰: “左相鄭仁弘年踰八十。 其孫鄭棱山陰縣監除授, 使之榮養, 以慰乃祖之心。”


○以韓昅爲檢閱, 南瑾爲大司諫, 尹英賢爲儀賓都事, (許晉爲判中樞府事,) 權縉爲水原府使, 朴鼎吉爲檢詳, 琴愷爲掌令。


○傳曰: “水原府使權縉, 今超資憲。” 《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二


광해 8년 5월[편집]

5月 1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一日朔庚午義禁府啓曰: “(備邊司/備忘記)備忘記有旨, 李厚載等定配處速爲啓下(事, 傳敎)矣。 臣等待罪王獄, 事體所關, 不敢不言。 文孝男等, 雖自內司皆已承服, 旣承移囚禁府之命, 則當具錄原情, 按律擬議, 然後或放釋、或定配出於一時恩命則固有之。 第令禁府定配而已, 則他日罪案, 當何所據而知之? 刑典用《大明律》, 是金石之法, 而此人等未經照律, 恐啓日後棄律之弊。 而嚴命旣下, 不得已定配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罪犯已爲書下, 別無加知之事, 速爲改定配。”


○掌樂院啓曰: “謁聖後還宮時, 敎坊歌謠, 依上年祔廟時例擧行事, 禮曹甘結, 令本院妓樂、獻軸節目, 預爲措備講定矣。 今若用沈香山, 則當初造作時, 或以未乾枯槎付接, 將至一年, 多有罅隙, 山色已變, 花色亦衰, 不可不修補取色。 應入若干之物, 以本院號令, 決難督辦於旬日之內。 況今殿庭軒架樂器, 旣已畢役入啓, 而時未啓下。 尙有掌樂都監之號, 今此敎坊歌謠畢行間, 仍稱都監, 號令各司, 及期造完何如?” 傳曰: “允。”


5月 2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二日辛未禮曹啓曰: “(政院啓辭,) 有旨, 獻軸節次, 謁聖後還宮時爲之(事, 啓下)矣。 獻軸一事, 只爲廟社大慶而設也。 告廟後還宮時爲之事, 令禮官議處何如? 傳曰: ‘允。’ (事, 傳敎矣)。 戊子年前例, 儒生獻軸, 在於謁聖還宮時, 故耆老、敎坊歌謠, 亦於是日進呈(事, 磨鍊啓下)矣。 今觀政院啓辭, 欲於告廟後還宮時爲之。 此亦不妨, 三處歌謠, 同日俱呈宜當(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禮曹啓曰: “(備忘記, 許晉年諭八十, 授資獻加, 知事待闕除授, 尹根壽以先朝一品宰臣, 年滿八十, 令該曹另施優老之典, 以示尊敬耆舊之意事, 傳敎矣。) 優老之典, 國家先務, 聖敎至此, 孰不感激? 尹根壽等自曹別無擧行之事, 令吏、戶曹商量啓稟何如?” 傳曰: “允。”


○兩司(合)啓“三賊事、祕密事”。 不從。


5月 3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三日壬申兵曹啓曰: “分都摠府啓曰: ‘當初分付權設時傳敎內, 與本府一體施行, 故近日或因箇滿, 或因相避, 郞廳與本摠府郞廳相換, 已成規例, 而分摠府郞廳, 以六朔箇滿, 見遞失職, 非如堂上軍職之比, 殊無與本摠府一體之意。 請依本摠府郞廳, 施行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分摠府草記, 以本府郞廳一體施行事, 已爲允下矣。 但本摠與分摠府事體爲別, 故當初已定朔數, 一體施行, 殊爲未安, 似不當捧承傳, 故敢稟。’ 傳曰: ‘令該曹回啓矣。’ 施措乖方, 則人懷解體之心, 處置得宜, 則士奮守職之勇。 當初分摠府郞廳設立之時, 人皆厭避, 如就死地者。 厥後祿俸之給, 實官之遷, 一依啓下遵行, 故武弁之除授此任者, 莫不榮幸之, 慶運宮守直, 不勞而嚴。 日日摘奸, 朝朝呵責, 未足以責其死力, 曷若令渠自能盡職乎? 其間朔滿而遞者, 戀戀如有失, 此不限朔數之請, 所由而發也。 第念久則人情懈惰, 更以十二朔爲准, 實官有闕處, 必以分摠府移授, 有若循序而進, 則武士爭奮, 守直必嚴。 此意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掌樂都監啓曰: “沈香山歌謠、獻軸時, 妓生、工人等, 各樣呈才, 必須前期逐日慣習, 庶無臨時顚倒之患, 而上司不量事勢, 諸處定送甚於前日。 大禮臨迫, 一日爲急, 不能專意所業, 極爲悶慮。 限大禮前, 一切勿爲定送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獻軸時, 依上年例, 自上及世子駐輦左右雜人, 十分嚴禁事, 令該曹詳察擧行。”


○傳曰: “夜對廳修粧時, 十分明朗善造, 而賓陽門外, 內官守門待命廳及王子師傅廳竝造成事, 言于繕修都監。” 又曰: “昌慶宮繕修之役, 不久當畢矣。 歡慶殿以內殿堂、月廊丹靑剝落處, 一一修改, 通明殿板子, 依大造殿例改排。


○繕修都監啓曰: “靑瓦廣加傳習事, 累承聖敎, 所入雜物, 令該司連續進排事, 已爲捧承傳矣。 今見燔瓦所監役官手本, 則曾造靑瓦一訥, 已盡着彩, 今將連續燔造, 而功役浩大, 不得已別設一所, 軍匠料布、踏泥牛等, 一應所入之物, 令該司磨鍊進排, 然後可以成形燔造云。 如踏泥牛, 則以都監牛隻, 當爲移用, 而牛隻養飼草太及軍匠料布各項雜物, 則依手本進排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兩司(合)啓三賊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備邊司啓曰: “沃溝民人呈狀本司曰: ‘上年大無, 民將塡壑, 新縣監朴永緖誠心撫摩, 官備百餘石米, 代民稅納。 民愛之不啻召、杜, 願勿徑遞。’ 云。 緣係民情, 敢啓。” 答曰: “知道。 自上何能知其實情? 自本司詳議以啓。”


5月 4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四日癸酉傳曰: “繕修之役, 何月可畢乎? 詳察以啓(事, 言本都監)。” 答領議政箚曰: “大禮又退, 卿可勿辭, 調理勉參, 更加盡心國事。” 又遣內醫看病。 (箚子見下。)


○傳曰: “都城頹落處, 久不修築, 以致人人僭越無忌。 令兵曹各別料理, 從速盡築。”


○繕修都監啓曰: “昌慶宮營建時, 所用唐彩色貿來事, 去四月初一日, 別定畫員, 齎持價銀, 送于義州, 而今見義州府尹所報以爲: ‘鎭江等處, 絶無彩色有處, 不得已當貿於遼東, 而無越江諭書, 不得擅送貿來。’ 云。 明政、文政兩殿丹靑, 今方始役, 彩色不足, 日望義州貿來之期, 而義州所報如此。 彩色未得趁貿, 則勢將停役, 極爲悶慮。 以此意下諭義州府尹, 急送都監畫員于遼東, 使之趁時貿來何如?” 答曰: “允。”


○報漏閣都監啓曰: “都監各件需用凡具, 召匠磨鍊, 則所入雜物, 與欽敬閣都監大同小異。 其中大水壺, 則可以前排仍用, 左右龍桷, 則前排破件, 亦可修補用之。 如三水壺、大鍾、大鈴、左右遞鈴所造鑄鐵、牛皮、正鐵、炭石等物, 則或行會于各道, 移文于該司, 取用矣。 但臺石之築, 必用細石, 功役甚大, 而石工等方役于繕修都監, 役事方急云, 稍待本月晦間, 役事閑歇, 除出若干名始役, 猶爲未晩矣。 至於漏閣修裝之木, 小不下大不等二百餘條云。 欲斫於水上, 則非但本道物役/力殘薄, 一條斫來, 費力不貲, 二百條之上納, 不可以月日爲期。 湖南莞島等處, 則可用之材, 繕修都監幾盡斫來, 且戰舡産材之地, 決難沒數伐取。 黃海道則不等可合, 自前絶無, 木品亦甚不好。 不得已公洪道安眠道/, 箇箇擇斫, 則可以得之云。 都監郞廳急速下送, 水使同議, 隨便斫來, 而載來舡隻, 則以道內兵舡數隻, 擇其完固, 潦水前上送事, 下諭于水使處宜當。 且强鐵、二年木等物, 則依前欽敬閣時例, 尙方所在之物, 移文取用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大不等二百餘條, 無乃過多乎? 我國事, 例多過濫之弊。 前頭亦有重建法宮之擧, 宮闕可用木, 絶勿斫伐, 實入數更爲十分詳議斫來。”


○兩司(合)啓“三賊事、祕密事”。 不從。


○傳曰: “荒唐人, 旣入于禁苑中, 軍士行伍間極爲可駭。 後苑及各營軍士, 詳細點考, 嚴加譏察, 扈衛等事, 十分嚴密爲之(事, 言于兵曹、訓鍊都監, 各別申飭爲之。) 色承旨亦常常檢察。” 又傳曰: “近日刑曹囚人, 非但相繼病斃, 必多虛疎之事。 卞景質十分堅囚, 着實救療, 使無虛疎之患, (言于該曹,) 色承旨另加申飭, 而海西軍士勿使入直後苑事, 言于兵曹。” 又傳曰: “卞景質以豐川人, 若欲見同鄕人, 則自當訪見於晝間矣。 何必乘夕混立於入番軍士行伍中乎? 此必有隱情, 多般窮問, 潛入後苑入直軍士行伍中情由, 而不爲直招, 則移囚禁府, 三省嚴鞫。 景質同鄕甲士, 竝令捕盜廳, 囚禁嚴鞫。” 又傳曰: “海西軍士姑勿使入於昌慶營, 竝分定于他外處。” 又傳曰: “當此人心不測之時, 後苑及墻外各營闕外扈衛處, 禁軍之士一一詳細點考, 如有荒唐人, 則一一捕囚, 嚴鞫得情。”


○(卯時, 日有右珥。 辰時, 日暈兩珥, 白雲一道如氣, 起自天中指日, 長七八丈, 廣尺餘, 良久乃滅。 自巳時至申時, 日暈。 夜一更, 流星出天棓星上, 入織女星下, 狀如拳, 尾長六七尺許, 色蒼白。)


5月 5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五日甲辰/戌傳曰: “刑曹囚人不無逃躱者, 將來亦不可不慮。 典獄主簿旣以文官差出, 獄官今後各別檢飭, 使無虛疎之患, 而色承旨亦常加嚴飭。”


傳曰: “世子病患之餘, 飮福宴日, 久立殿庭, 觸冒炎暑, 必致添傷。 或排小遮日於拜位, 陞殿後卽撤去, 而後勿爲例似便。 令禮官從長議處。”


○戶曹啓曰: “領敦寧府事鄭昌衍, 正月及四月祿俸, 依前日啓下, 令倉官輸送, 則病未出仕, 而受祿未安, 閉門不納, 故還爲輸來云。 敢啓。” 傳曰: “更令該司輸送。”


○兵曹啓曰: “近日禁軍等, 入番外分定各處, 其苦倍蓰, 自上屢下撫恤之敎, 故本曹別備木若干同除出, 已爲俵給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禁軍已出身人, 則時時除授邊將, 常加撫恤, 非傳授有旨不得已之事, 則勿爲頻數出使, 俾無怨苦。”


○兩司合啓“三聘等三賊, 竝亟命嚴鞫, 按律定罪, 雲祥明示常刑, 祕密事”。 答曰: “不允。”


5月 6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六日乙亥兵批啓曰: “同知中樞府事有闕, 而捧承傳人員, 已盡擧行, 只有月串僉使李文賓。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李文賓遞來後, 同知除授。”


○諫院啓曰: “國家不幸, 逆獄繼起, 而近年以來, 大臣不備, 推官有故, 囹圄塡滿, 完了無期, 豈不寒心? 其間業已承服之罪, 喘尙延時月之命, 而以終天壽者有之, 多年在逃之賊魁, 亦幸被縛於捕盜, 而久不鞫問者有之。 又有得參於議啓之中, 而經年囚滯者, 其類不少。 殄殲多罪, 固當急急, 而開釋無辜, 亦不可緩。 自上留念獄事, 示不自專, 聿求得中, 每咨群下, 大臣推官之獻議, 非止一再, 亦非不詳密啓達, 而猶慮其未盡也, 又下更議以啓之敎, 臨當/事愼重之意, 孰不歎服? 第一人意見, 萬無終始之異, 雖令百番更議以啓, 而臣等必謂之無他說也。 判義禁朴承宗病根不淺, 長在呈告, 必欲待其出仕議定, 則完獄之期, 爲日漸遠。 自前有在家獻議之例, 不須來詣闕下而結末也。 惟在廓揮乾斷, 裁自聖衷而已。 至於保放之人, 其類亦多, 如無更問可疑之端, 則何必使久而淹滯, 以滋其冤悶哉? 請亟降夬決之音, 以致淸明之治。 繕修之役功不使鬼, 物不天成/來, 凡百之需, 皆出於民力, 一夫有闕, 一物當百。 而都監廊廳權鶴, 本以泛濫之人, 多行麤鄙之事, 木手之中, 擇其善手者二名, 公然率去, 造成私室, 而猶不知足, 又營一室, 其無忌憚, 至此甚矣。 至於適樣木頭, 可用堗石, 潛輸暗運, 蔑公入己。 如此之人, 不可仍授此任, 以濟其慾。 爲此任者, 得免人言者蓋少, 而此則分明尤甚者, 故特擧以論。 請命罷職不敍, 以懲其他。” 答曰: “完獄事, 言于鞫廳。 權鶴事, 徐當發落。”


○兩司(合)啓“雲祥明示常刑事、三聘等三賊亟命嚴鞫按律定罪事”。 答曰: “參酌定罪, 勿用强煩。 近來朝論, 攻治誣告太甚, 力防捕賊人論賞酬勞等事, 雖在逃逆魁, 立於目前, 或有他意外之變, 誰肯直告, 以蹈陷身之禍哉? 況此守令, 非如德龍、彦春, 身爲守土之官, 目見境內荒唐人, 執捉聞于朝廷, 其處置結末, 實出於朝廷, 非渫等之罪也。 慶業則已令議啓, 尤非論執强煩者也。 不允。”


○(持平邊應垣來。) 司憲府啓曰: “成均館折受魚箭, 皆有定處, 必有舡隻, 捉魚於其處者, 然後乃可成籍收稅, 以爲養賢之資者, 自是二百年舊規。 而近來養賢庫所納漁稅, 不拘文簿, 預成空名尺文, 給付下人, 聞見富實有産業者, 不問船隻有無, 捉魚虛實, 任意置簿, 百般侵責, 期於畢納而後, 塡名給尺。 甚者劫捧價物於各官不干下人, 下人不勝侵剝, 貸出月利, 以塞目前之責。 濱海居民, 因此受弊, 不勝其苦。 今後成均館折受處捉魚人, 各其官眼同, 成均館差人, 從實成冊, 收納本館, 俾無非本業橫侵之弊, 以正儒士之供。 水軍之役, 最苦於諸色之軍, 世傳其任, 不得那移者, 其意有在。 其平時規例則當番價布, 以木則二疋, 以米則十斗, 亂後邊將汎濫, 任意倍徵, 木則四疋, 米則十五斗。 當番之外, 又作助番之名, 加責科外之斂。 相續流亡, 軍額日縮者, 實由於此。 今後令兵曹依平時規例, 詳定價布之數。 至如宣惠廳所納禮葬價布, 亦令本官計名收捧, 直納京師, 以杜中間加捧之弊。 新選定虜衛之設, 非他諸色雜軍之比, 必以士族、業武, 不當定軍者充之, 輪回入番於兵水營, 以爲手下之親兵者, 其意有在。 近來各道主將, 不問門地、不較才藝, 至以已定正軍者, 公然受價, 任意升差, 非但應屬新選者, 羞與爲列, 軍案之日縮, 實由於此。 今後各道新選, 依法典充定, 切勿以案付已定軍役者, 移差新選, 俾無混雜減縮之弊。” 答曰: “依啓。 水軍定虜衛等事, 徐當發落。”


○(吏曹)沈惇爲禮曹參判, 宋馹爲刑曹參判, (李安訥爲製敎,) 朴自興爲刑曹參議知製敎, 柳希亮爲承政院右副承旨, 崔應虛爲分承政院承旨, 任性之爲弘文副校理, 李涏爲司諫院正言, 李再榮爲奉常主簿, 黃德符爲藝文館奉敎兼世子侍講院說書, 韓定國爲藝文館檢閱。


5月 7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七日丙子刑房承旨韓纘男啓曰: “凡狀啓乃告君之辭也。 爲藩臣者, 所當十分詳察, 事無大小, 備陳曲折, 明白上達可也。 臣再昨見黃海監司尹調元狀啓, 有‘海州牧使崔沂, 不報監司, 濫用刑杖。’ 云, 而不言某人以某罪受杖, 受杖而生死與否, 沂之所以不報者何意, 刑吏、執杖者亦何人也。 措語矇然, 莫知其由, 其不察之失極矣。 請從重推考。” 傳曰: “允。 更令詳察以啓。” 【先是, 景禧之獄, 出於李爾瞻腹心, 王頗疑之, 而爲兇黨所脅制, 不能窮治。 朴承宗之徒, 欲因此困之, 請追刑景禧之疏, 接日以上, 王每下鞫廳議之, 爾瞻等大挫, 謀起大獄以壓之。 時, 黃愼、南以恭方謫海西, 遂倡爲九月山大賊隱伏之說, 至於上聞。 會爾瞻妻族李邦輿、異姓六寸弟李/朴而彬與朴希逸等, 以悖惡之行, 爲一鄕所不容, 爾瞻等諷使搆變。 而彬等將上京圖之, 其兄知之, 要於路沮之。 由此, 一鄕惡之, 欲以其罪惡誅之, 聯狀請罪於崔沂。 按治之際, 而彬等遽出兇書請上變, 所引多沂親戚鄕人, 雜以朝士貴臣。 沂以起/其虛誕, 不忍無辜橫罹, 還授而彬, 任其自爲, 而付二人於其親戚, 而黜送之。 若不聞遂寢之不以聞其親屬憤而彬等無狀, 乃潛殺之, 沂初不知也。 時, 纘男以刑房承旨, 方謀鍛鍊, 旣聞知而彬等死, 陰誘宣傳官兪世曾, 托以檢察烽燧, 先到海州, 探其事狀, 表裏相應, 將搆大獄。 柳希奮等詗知纘男、世曾之謀, 潛送沂所親於中路, 怵以禍福, 勸令改其供草曰: “凶書所錄, 皆一時外戚大臣之失勢者。” 如是則上必不信其事, 而纘男等鍛鍊之跡明矣。 希奮之意, 實在於因此反獄, 撓奪權柄, 而沂亦動於死生, (竟)不免曲循。 (落其兇計。) 庭供之日乃言: “鄭昌衍、奇自獻、朴承宗父子、希奮兄弟之名, 皆在凶書。” 云云。 希奮卽與鄭昌衍以下諸人, 皆席藁闕門之外。 王旣驚且疑, 纘男又以希奮之謀潛通於王, 王大怒, 遂加極刑於沂, 此海獄之所以起也。 沂闔門被戮, 沂所親及州里連逮搒掠, 或死或竄者, 不知其幾人。 沂之子有石, 年十六, 亦緣坐棄市。 劊手希光, 是日暴死, 時久不雨, 忽雷震。 或云: “纘男之孫, 亦震死, 而諱言墜斃。” 云。 嗚呼! 孰謂天道無知也?】


○司諫院啓曰: “京畿水軍之役, 比諸他道他民, 其苦百倍, 而獨不蒙宣惠之恩, 誠可哀矜。 往在先王朝, 新設德浦於江華, 地必有意, 見而厥後有一水使, 無端啓罷, 所屬水軍, 不還本籍, 而移係水營, 極是無據。 若令屬于宣惠廳, 以其價布, 酬應渠等雜役之用, 則似爲便益, 亦可解倒懸之急, 請下廟堂, 商議以定。 守令之罰, 止於用笞, 若合刑杖之罪, 則必報監司, 此古今金石之典也。 昨見黃海監司狀啓, 大槪, ‘海州牧使崔沂不報監司, 濫用刑杖。’ 云。 罪之輕重、事之曲折, 所未解, 而若至於滅絶人命, 則尤極可駭。 請崔沂及刑吏、杖卒, 竝命拿鞫。 且海州乃監司留住之所, 非無所聞所知, 而汎然狀啓, 極爲非矣。 請尹調元推考治罪。” 答曰: “水軍、崔沂等事依啓。”


○憲府啓曰: “凡守令之用刑, 罪無輕重, 必稟監司。 海州牧使崔沂, 以‘秩高守令, 不報監司, 蔑法濫刑, 致斃人命。’ 云, 其擅殺之罪, 不可不懲, 而末流之弊, 亦不可不防。 請崔沂及次知刑吏、執杖羅卒, 竝命嚴鞫。 監司同在一州, 不無所聞, 而矇然狀啓, 只請罷黜, 極爲駭愕。 請尹調元推考。” 答曰: “依啓。”


○兩司合啓“雲祥明示常刑, 祕密事, 三聘、渫、慶業三賊, 竝亟命嚴鞫, 按律定罪”。 答曰: “已諭。”


○備邊司啓曰: “因白川民人等狀, 縣監趙璞仍任啓辭, 答曰: ‘趙璞時留白川乎? 已赴扶餘乎? 察啓。’ 事, 傳敎矣。 同縣京主人推問, 則已爲赴任云矣。” 傳曰: “知道。 已赴新邑, 則不必仍任。”


○兵曹啓曰: “祖宗朝設內三廳, 皆以衣冠子弟抄選, 以備宿衛。 郞廳完議, 以考其族派如何, 會同取才, 以試其武藝, 旣屬之後, 春秋都試, 極其敎鍊, 一藝不中, 輒卽汰去。 常於正殿月廊, 密近直宿, 朝夕饋以宣飯, 俾不得一刻離所, 而分番迭休, 以養其精力。 故操持弓矢者, 名隷禁軍, 雖三公、六卿之子, 莫不願屬焉。 出番之時, 則或射帿、或馳馬, 日日鍊業, 元數雖不滿千, 一人足以當百。 近來上番軍士, 比舊減數, 且多殘弱, 故把守之處, 例定禁軍, 禁軍實入番外, 無一日休息。 渠等多是貧寒之人, 朝夕所喫, 不得以時, 又不暇治辦生業, 非但筋力之不及, 抑且流散之可慮。 疲癃困頓, 不能出氣, 緩急之際, 將何所恃? 其間不堪其苦, 自退者有之, 恐非國家休養武士之意。 凡人情苦則生怨, 怨則思亂, 自古變亂, 或出於衛士之怨。 今此我國禁軍, 皆是士族之裔, 而涵泳於聖化中, 雖置之水火中, 必無他心, 然國家待渠之道, 不可以不怨, 而不爲之所也。 不特禁軍爲然, 武兼宣傳官, 亦無休暇之時, 正宜一樣變通。 臣等待罪本兵, 軍情所係, 惶恐敢稟。” 傳曰: “依啓。”


○韓纘男啓曰: “黃海監司尹調元處, 更令詳察以啓事, 傳敎矣。 濫刑之事, 若爲發覺, 則刑吏及執杖使令, 例爲逃避。 刑吏及執杖使令, 竝爲囚禁事, 亦下諭何如?” 傳曰: “允。 遣宣傳官馳諭。”


5月 8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八日丁丑傳于韓纘男曰: “外方所在人, 則令各道急速物色跟捕械送事, 先遣宣傳官馳諭, 而禁府都事則姑爲待一二日發送。”


○傳于韓纘男曰: “禁府罪人多入, 依近例嚴守譏察事, 言于禁府及捕盜廳, 色承旨亦常加申飭爲之。 月令醫員亦十分擇定事, 着實擧行。”


○傳曰: “(備忘記,) 後苑入直將士入直時, 亦當詳細點考, 翌曉出外時, 直宿禁軍以下別將、武兼宣傳官, 一一點考詳察出入事, 招別將詳細言之。” 又傳曰: “後苑入直各營別將, 極擇有才略、解事、驍健武臣擬差事, 言于兵曹。 雖從二品武臣, 無實職人, 竝擬擇差事, 言之。” 又傳曰: “太廟親祭時, 宗廟近處, 伏兵巡邏譏察等事, 申明爲之事, 令兵曹、訓鍊都監, 更加申飭擧行。”


○(備忘記,) 傳曰: “權鶴事, 令繕修都監覈實以啓。”


○(備忘記,) 又傳曰: “訓鍊都監軍卒, 乃輦下親兵。 自先朝敎鍊有素, 一人有關, 雖老病廢棄者, 如提調、大將以下諸將官、色郞廳會同, 看審後汰去, 如非年老廢疾者, 雖或有罪犯, 量施他罰, 切勿汰去可矣。 此意着實擧行, 前日汰去軍兵, 一一還屬後書啓事, 言于本都監。”


○吏曹啓曰: “在外堂上武臣, 竝速召集, 罷散者亦書啓敍用事, 令該曹察爲事(, 傳敎)矣。 武臣堂上居中及堂下居下, 罷職時推人員, 竝爲書啓乎? 敢稟。” 傳曰: “中下等人, 竝爲召集。”


○掌樂都監啓曰: “沈香山諸具, 修補方急, 而大禮日期亦迫。 監造官前主簿閔濧專掌樂工, 直長鄭之詹專掌妓生, 逐日閱習, 晝夜不離。 前者未設都監時, 俱差宗廟親祭執事都監之役。 若無色官, 事多虛疎, 極爲悶慮。 監造官閔濧、直長鄭之詹祭官改差, 專察其任, 俾無廢事顚倒之患何如?” 傳曰: “允。”


○繕修都監啓曰: “有旨: ‘繕修之役, 何月可畢(乎)? 詳察以啓。’ (事, 傳敎)矣。 四殿及月廊, 則不久將爲畢役, 而但各衙門木石, 趁未輸入, 或有方造之處、或有鍊材之地。 間架之多少, 初旣不同, 始役之先後, 亦且有異, 勢將次第成就, 而完畢之期, 雖不敢的知, 似不出於秋末冬初之間矣。” 傳曰: “知道。 各衙門及可造處, 一一詳細以造。”


○繕修都監啓曰: “平安道穀石督運差官沈訥, 上年間聞其頗有幹能, 入啓差送, 則所爲之事, 頗有頭緖, 且無弊端於本道云。 及其再往之時, 渠適武科初試入格, 會試臨迫, 切於赴擧, 再三呈訴, 而若送他人, 則慮有虛疎之弊, 仍爲入送矣。 今見本道監司移牒, 且聽渠言, 則許多所幹之事, 一依都監分付, 極其詳盡, 賴以助工, 實爲不少, 爲國盡誠, 極爲可嘉。 且以國事之故, 至於無故停擧, 尤極可矜。 各別論賞, 以酬勤勞之功何如?” 傳曰: “直赴殿試。” 【沈訥以幺麽一庶賤, 內外締結, 圖差差官之任, 蠧國病民, 無所不至。 反以論賞酬勞, 特命直赴殿試, 其蔑公行私, 召亂覆亡之禍, 已兆於此矣。】


○(備忘記,) 傳(于韓纘男)曰: “刑房承旨, 自今以後, 逐日早仕, 勿爲早出, 如有罪人捕捉之事, 則入直勿出事, 一依前例察爲。”


5月 9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九日戊寅任就正啓曰: “海州牧使拿來, 其代不可不急急差送。 卽日爲政, 十分擇差, 數日內發送宜當。 事係緊急, 敢啓。” 傳曰: “今日大院君私忌, 明日國忌, 不可爲政。 十一日爲之。”


○(備忘記,) 傳于韓纘男曰: “臺諫所啓獄事, 更議啓者何事, 未及議啓事何事? 色承旨詳細察啓。” 又傳曰: “千秋使處, 言送傳敎之意, 聖節使處, 亦一一詳細言送。”


傳曰: “齋戒日呈辭、雜公事, 雖不可出入, 而係干中朝事及邊報、繕修、逆獄緊急事, 則卽爲入啓(事, 政院察爲)。”


○傳曰: “(備忘記,) 北兵使軍兵官厭憚不赴者甚多, 令兵曹各別催促入送。 其中久不入去者, 另施充軍之律事, 申明擧行。”


○傳曰: “(備忘記,) 公事廳、司謁房、夜對廳外及長慶門外兩處, 各爲造成, 景春殿當初不能善造, 多有動退破陋漏處, 仁陽殿畢役後, 卽爲修改(事, 言于繕修都監)。”


5月 10日[편집]

○丙辰五月初十日己卯傳曰: “(備忘記,) 端午進上油扇, 諸都監幾盡賜給, 內儲缺乏, 如有意外之用, 不可不預備。 油扇各三百把, 速爲精造上送事, 慶尙、全羅監司處下諭。”


5月 11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一日庚辰司憲府啓曰: “前牧使崔沂所殺之人, 其人事狀, 似涉告變, 傳播遠邇, 衆言藉藉。 虛實眞僞, 雖不可知, 原情推問, 一刻爲急。 今因丁忠敏事, 已下庭鞫之命, 請崔沂拿來, 卽時捧招, 以審其間事情。” 答曰: “依啓。”


○鞫廳啓曰: “前牧使崔沂供稱: ‘臣在任時, 栗枝里居高景參等二十五人, 連名等狀曰: 「同里居朴而彬、朴希逸等, 同心作儻, 衝火作賊, 而彬則彎弓母前, 劫分家財, 敺打其兄, 希逸則身居父喪, 强奸庶母之弟, 造作虛語, 謀害同姓三寸叔。 作惡如此, 苟不懲治, 則倫紀敗傷, 依律定罪。」 云云。 臣捉來推問, 則皆是迷劣年少之人, 遽爲報使請刑, 則似爲殘忍, 略加杖罰三十度, 戒飭改行之際, 渠等訴稱, 「吾等將告變於朝廷。」 因納名錄一件紙張, 臣取來略見初面, 則意雖凶慘, 措語無倫, 不滿一笑。 非但盡書海州一邑之人, 本道監司、隣近守令及朝中宰臣、名士, 多在其中。 臣魂驚魄散, 慘不忍再見, 今不盡記, 而如鄭昌衍、柳希奮、朴承宗、朴楗、(朴榟)〔朴梓〕、朴自興、鄭廣成、朴弘道、孫倜、鄭文翼、柳希亮、柳孝立、李覮、奇俊格、朴彛敍、韓汝溭、洪遵、奇允獻、朴自凝、金時輔等, 雜稱將官, 載於名錄之首。 臣因念此輩生長遠鄕, 年未二十, 朝廷名字, 末由得知, 而雜錄如是, 極爲駭怪。 海州一邑, 則因渠罪惡, 常欲重治, 故渠乃畜怨構陷之狀, 昭然可見。 至於鄭昌衍以下諸宰, 皆是國家義同休戚之臣, 萬不近似, 而亦在其中。 臣竊念此事正類前日德龍、彦春等所爲, 朝廷方論誣告一事之時, 又發大不近似之事, 則事涉誣告, 將與申渫、尹三聘等無異。 臣卽送姪子於監司處, 不言監司之名亦在其中, 而泛問此等事, 將何以處置云, 則監司亦曰: 「不可輕處, 當使放送云。」 臣反覆思量, 將此無形之書, 遽爲馳報, 則恐陷誣告之罪, 莫如使渠等親自持告, 故卽以凶書還給渠等, 使之自爲。 仍招而彬同生兄而文、希逸三寸叔啓運等, 保授放送而已, 此後之事, 專未知之。 三十度打下, 亦在於不見凶書之前, 擅殺之言, 千萬理無, 千萬曖昧。 大槪謀逆, 天下之極惡, 討逆, 臣子之大義。 若有疑似之迹, 則固當沐浴請討, 奔走不暇。 況今國家報功之典, 實出尋常, 臣豈無希功望賞之心, 而不先馳報, 自陷於不忠不義之地乎? 臣處事疎漏之失, 萬死無惜, 若曰蔑法濫刑, 滅絶人命, 則千萬曖昧。 臣受恩兩朝, 官至堂上, 榮寵已極, 忘身徇國之心, 夙夜耿耿, 當此莫大之事, 何敢一毫慢忽於其間乎? (臣之曖昧情由, 天日昭臨, 相考分揀。)’”


○(兵曹啓曰: “鞫廳賊招現出, 應拿之人, 如或數多, 則兩驛必不足。 依近例京畿驛馬十五匹, 此刻內使之立待何如?” 傳曰: “允。”)


○備忘記, 傳曰: “仁陽殿次知郞廳被論, 監役官亦稱病不仕, 使之速爲察任。 都廳趙有道, 亦久不仕進, 速令出仕檢飭(事, 言于本都監)。”


○備忘記,傳曰: “公事廳等處, 都監官員中, 別出勤幹郞廳監役官, 急速善爲料理議造事, 言于繕修都監。”


○備邊司啓曰: “戊申年間, 自上特軫江都保障之計, 另差有司堂上一員, 使之料理江華防備措置、貯糧等事, 頗爲着實矣。 近年以來, 廢而不擧, 畿輔根本之地, 將爲棄邑。 今者至遞湖南, 已赴任守令, 使之再莅, 期責成效, 聖慮所及, 實非偶然。 依戊申年例, 以司堂上一員啓下, 仍令句管宜當。” 傳曰: “依啓。”


○訓鍊都監啓曰: “(備忘記傳敎矣。) 嘗聞兵務精不務多, 此乃兵家之格言。 與其庸雜軍人之多, 寧精擇而鍊習。 是以《左傳》曰: ‘兵民之殘、財用之蠧, 國之災也。’ 又曰: ‘討軍實而申警之。’ 《周禮》曰: ‘選士礪兵, 簡鍊俊傑。’ 宋仁宗之時招剌太多, 將驕士惰, 徒耗國用, 丘濬譏之。 誠以軍兵者, 所以衛內捍外, 不可如養馬者之少盡其力, 則老不可棄者。 故頃者別隊軍兵中, 或年老、或才劣, 不合調用, 且非如砲手之常常入防北道者, 而徒費廩料, 兼以每人各有奉足三名之多, 戶曹則極言: ‘糧餉匱乏, 將有脫巾之變。’ 若拘於人情, 苟且仍存, 則恐犯古人兵家之所甚忌, 故不得已使大將及軍色郞廳試才, 汰去其庸雜若干名, 而留其稍精者矣。 今承聖敎, 盡爲還屬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訓鍊都監啓曰: “傳旨, 太廟親祭時, 宗廟近處伏兵巡邏等事, 申飭爲之(事, 傳敎)矣。 遵奉聖敎, 申飭擧行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有政。 以閔馨男爲判敦寧府事驪川君。) 以許筠爲刑曹判書, 白大珩爲黃海道觀察使, 韓纘男爲承政院都承旨, 任就正爲左承旨, 兪大健爲右承旨, 柳希亮爲左副承旨, 李命男爲右副承旨, 安應亨爲同副承旨, (以許昕爲分承政院承旨,) 以李昌後爲弘文館修撰, 以黃德符爲藝文館奉敎兼世子侍講院說書, 鄭榮國爲海州牧使(, 以崔瓘爲同知中樞府事)。


5月 12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二日辛巳政院啓曰: “兵曹判書朴承宗待開門到闕門外曰: ‘名出兇書待死闕下。 密符不敢仍帶。’ 云, 送于本院, 何以爲之?” 傳曰: “勿待罪事諭之, 密符仍授。”


○韓纘男啓曰: “義禁府都事尹起三, 以崔沂及刑吏、執杖使令拿來事, 今初八日早朝出去。 崔沂則已爲自現, 而起三已過五日, 至今不來。 不小逆獄, 遲緩若此, 必有用情於其間。 如此逮捕逆儻一刻爲急之時, 所當重治。 請尹起三從重察之。” 傳曰: “崔沂上京累日, 昨夕始爲自現, 其情已爲叵測。 而刑曹/吏、使令等, 至今不爲拿來, 尤極可駭。 尹起三拿來嚴鞫, 依律定罪。”


○韓纘男啓曰: “以祕密事, 宣傳官出去, 請出標信。 且左副承旨柳希亮闕門外待命之意, 敢啓。” 傳曰: “勿爲待命, 入來察職事言之。”


○韓纘男啓曰: “卽者前判書趙挺呈上疏後, 因爲待命於闕門外, 而上疏則齋戒日, 故不得入啓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趙挺旣不出崔沂招辭, 有何待命之事乎? 勿爲待命事言之。 大槪親祭致齋日, 紛紛待命, 極爲不當。 政院知悉。” 仍傳曰: “趙挺上疏入之。”


○韓纘男啓曰: “臣今見前判書趙挺上疏, 有崔沂出示元情草於衆中有挺名, 而昨日元情時不爲擧名云。 沂乃臣子, 而以拿命自現, 則所當罔晝夜, 遑遑汲汲望獄門, 若蛾赴燭可也。 而乃敢從容留連, 示草於衆人, 有若相議者然, 初何心而書之, 後何心而略之? 縱情加減, 不知所減者幾許人也。 情狀極爲痛駭, 此數款更問時, 一一按問何如?” 傳曰: “允。 雜人嚴禁, 各別救療事, 色承旨申飭爲之。”


○政院啓曰: “左副承旨柳希亮命招則以爲: ‘臣與同生兄希奮等, 同在闕門外待命之中, 不敢入來。’ 云。 希亮入淸齋, 然後可以參祭。 請再招。” 傳曰: “允。”


○韓纘男啓曰: “左副承旨柳希亮再招, 則不爲入來矣。 大槪其意則與諸臣同在伏藁待罪, 而獨爲入來, 似爲未安之意矣。” 傳曰: “知道。 更招。”


○政院啓曰: “再以下敎之意, 諭于領議政奇自獻, 則別無所答之言, 而尙伏闕門外, 不入淸齋矣。” 傳曰: “更諭。” 政院又啓曰: “領議政奇自獻處更諭, 則卽今入淸齋矣。” 傳曰: “知道。”


○政院啓曰: “左副承旨柳希亮更招, 則不爲入來。 故不得淸齊之意, 敢啓。” 傳曰: “速爲更招。”


○傳曰: “(備忘記,) 親祭致齊日, 待命未安。 待命宰臣等, 竝令退去。”


○掌樂都監啓曰: “沈香山雖已畢役, 而其中工人冠服, 若干諸具, 尙多未完。 大禮日期未遠, 監造官兼主簿閔濧、直長鄭之詹, 逐日閱習, 晝夜不離, 而今者俱差禁府假都事, 長立鞫廳。 都監之事, 無檢飭之人, 極爲悶慮。 閔濧、鄭之詹假都事改差何如?” 傳曰: “允。”


○兵曹啓曰: “逆獄又起, 逮捕絡繹, 兩驛人馬, 其數不多, 極爲悶慮。 依近例, 江原、黃海、公洪等道驛馬, 上中等竝十五匹, 差使員別定, 星火上送事, 本道觀察使處下諭。 其間上來時, 必多日字, 姑令宣惠廳, 刷馬三十匹, 限五日雇立, 以補不足何如?” 傳曰: “允。”


5月 13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三日壬午政院啓曰: “兵曹判書朴承宗、參判李覮方在待令之中, 明日擧動時, 扈衛檢飭之事, 似爲虛疎。 何以爲之? 敢啓。” 傳曰: “命招使之察職。”


○政院啓曰: “左副承旨柳希亮, 昨日卽爲更招, 則不爲入來矣。” 傳曰: “知道。”


○政院啓曰: “兵曹判書朴承宗、參判李覮命招則‘退而待命, 不敢詣闕。’ 云矣。” 傳曰: “卿等過慮待命, 以中兇計, 予竊痛焉。 豈可陷賊沂之兇計乎? 宜安心察職事諭之, 更爲命招。”


○政院啓曰: “更爲命招, 則朴承宗以爲: ‘退而待命, 不敢趨詣。’ 云。 李覮以爲: ‘待命闕外, 不敢入來。’云矣。” 傳曰: “更招。”


○政院啓曰: “卽者兵曹判書朴承宗、左副承旨柳希亮上疏到院, 而齋戒日不敢捧入, 留于院中。 何以爲之? 敢啓。” 傳曰: “入之。”


○政院啓曰: “兵曹判書朴承宗、參判李覮, 更爲命招, 則朴承宗以爲: ‘退而待命, 惶恐涕泣。’ 李覮以爲: ‘在待命中, 不敢入來。’ 云矣。” 傳曰: “私情雖切, 大義至嚴。 君上經夜擧動, 則兵官何敢偃然在家, 不爲扈駕乎? 速爲更招, 使之察任。”


○政院啓曰: “文昌府院君柳希奮上疏到院。 似不敢捧入, 而朴承宗、柳希亮上疏, 已爲入啓, 每爲取稟, 亦涉煩瀆, 故敢爲捧入矣。” 傳曰: “知道。”


○政院啓曰: “兵曹判書朴承宗、參判李覮, 更爲命招, 則朴承宗以爲: ‘承命來詣闕下, 惶恐不知所言。 擧動時當爲扈衛。’ 云李覮以爲: ‘臣當來詣闕下。’ 云矣。” 傳曰: “知道。”


○(政院啓曰: “有分付事, 左右捕盜大將命招, 請出標信。” 傳曰: “知道。”)


○(政院啓曰: “前黃海監司尹調元拿來事, 宣傳官、禁府都事出送, 闕門及外門留門。 請出開門標信、敦化門符驗及密匣。” 傳曰: “知道。”)


○備忘記曰: “宗廟外墻洞口, 以江華軍兵十分嚴守, 訓鍊都監巡邏譏察等事, 更加申飭爲之事, 言于兵曹及訓鍊都監。”


○(備忘記,) 傳曰: “獻軸時, 輦側及世子扈衛等事, 一依上年例, 着實察行。 還宮時, 承旨、兵官, 依上年例, 步行侍衛事, 檢察申飭爲之。”


○(備忘記,) 傳曰: “太廟親祭日, 令守宮摠管、兵曹堂上, 闕內及後苑扈衛等事, 另加檢飭, 廂庫、弓房嚴守等事, 一依前例, 竝檢察爲之事, 言于兵曹。”


○(備忘記,) 傳曰: “明日擇定從二品武臣及從事官, 多率禁軍軍士, 宗廟外墻洞口, 另加嚴守, 內外巡伏及都城內外巡伏譏察等事, 更加十分着實, 嚴密爲之(事, 言于兵曹及左右捕盜大將)。”


○答柳希奮疏曰: “省疏, 具悉。 卿以勳戚重臣, 何嫌何疑, 而待命至此? 賊沂之招辭, 予已知其兇詐之情。 卿宜勿爲待命, 安心扈衛。”


○傳曰: “賊沂之所以爲辭之意, 予已知之。 卿等勿爲過慮待命, 宜各退去, 何安心察職事, 言之。”


○答柳希亮疏曰: “疏辭具悉。 放心勿嫌, 亟察職事。”


○(備忘記,) 傳曰: “海州鄕所品官頭頭人等, 詳察不干沂族者, 擇遣實都事, 急速拿來。 且沂子及監司處所送姪子, 令捕盜大將, 急急跟捕。” (備忘記,) “近來國綱蕩然, 將不能收拾, 而禁府事尤甚虛疎, 相通言語之變, 莫能禁抑, 極爲寒心。 今後又有如前虛疎相通之事, 則禁府上直都事拿鞫, 從重治罪, 堂上亦當被重責, 各別申明嚴飭之意, 言于禁府。”


○答兵曹判書朴承宗疏曰: “省疏, 深用驚愕。 何可以賊沂兇招, 至於待命乎? 卿宜安心勿嫌, 亟察職事。”


○傳曰: “親祭擧動日, 訓鍊都監軍色提調, 不離扈衛, 檢飭諸事。”


○政院啓曰: “領敦寧鄭昌衍, 方在待命中, 內醫不可須臾仍留云, 故還來云矣。” 傳曰: “知道。 仍送看病。”


○(備忘記,) 傳曰: “假承旨、假參知, 以有名望計慮人擇差, 守宮。”


○憲府啓曰: “崔沂所殺之人, 涉於告變之說, 旣已傳播於遠邇, 而今聞渠之供招, 果涉告變, 一如前所云云之語。 則所當因其現發, 從實直招之不暇, 而專務掩覆, 託言還給, 口傳兇書, 其人已死, 何所憑問? 其書還給, 眞僞難辨, 而張皇羅織, 廣引博援, 姻戚、大臣、勳宰、侍從無不見罹於密網。 至使鞫廳大臣、禁府堂上, 鉗口掣肘, 不得參鞫, 其心所在, 極爲叵測。 設使被殺之人, 果是告變, 而其文書中, 如有此等宰執及朝士姓名, 則渠何敢匿其文書, 而口辨於納招之時, 任意呑吐, 以爲陷人之機穽乎? 且見趙挺待罪之辭, 則渠之自爲增損, 眩亂虛實之迹, 昭不可掩。 臣等以爲: ‘被殺者非告變, 而渠是告變人也。’ 自以爲: ‘恐陷於誣告, 而還給其書, 使之自爲告。’ 而畢竟口傳書中之姓名, 使此大獄, 茫昧難處, 渠之謀免誣告云者, 適所以自陷於誣告也。 況其擅殺之事, 已發於渠在官之日。 非特刑吏、執杖, 得與其事, 在傍鄕所等, 亦必有同參聞見者, 請竝命拿來究問。 崔沂亦更加嚴鞫, 期於得情, 以安被誣諸臣之心。” 答曰: “依啓。”


○諫院啓曰: “罪人崔沂滅跡告者, 兇謀叵測。 及其就鞫, 口誦數十餘人之名, 皆是勳戚、大臣、重臣與侍從, 名官也。 此非一朝一夕之計, 揣摩較量, 一以爲自免之計, 一以爲緩獄之謀。 身自爲告者, 使鞫廳相臣、推官, 皆不得自安, 此何等氣象也? 若不嚴鞫得情, 以斷其罪, 則朝廷終無寧靖之日, 豈不寒心? 請崔沂亟命嚴鞫。 且一鄕品官、頭頭人等, 亦無不知之理, 而爲鄕所者, 幾半沂之切親云, 其中擇其不干沂族者數三人, 爲先拿來, 憑問眞僞, 然後當審其虛實。 請鄕所、頭頭人, 亟命拿來。 前監司尹調元狀啓之辭, 與崔沂供招, 大相牴牾, 亦不可不爲之窮問。 請尹調元亟命拿來。” 答曰: “依啓。”


○(夜二更, 流星出王良星上, 入艮方天際, 如甁, 尾長四五尺許, 色赤, 光照地, 有聲。)


○左右捕盜大將啓曰: “有旨, 崔沂子及沂姪子監司處傳言者, 二人急急跟捕(事, 傳敎)矣。 崔沂子有石跟捕, 而姪子監司處傳言者所居處, 問于有石, 則崔有泳稱名者, 時居海州西面, 而不得捕捉云。” 傳曰: “知道。 拿囚。 沂有他子, 則竝跟捕。”


○韓纘男啓曰: “海州鄕所品官、頭頭人等及不干沂族者拿來事, 依承傳, 擇實都事李淸送之矣。 若以臺諫所啓, 拿來監司時, 又遣都事, 則一處不可遣兩都事, 監司亦令李淸拿來似當。 且當初二十九人等狀之首, 海州栗枝居高景參, 不可不拿問, 竝一時拿來何如?” 傳曰: “允。 監司則不可只使都事拿來, 宣傳官標信, 授送拿來。”


○答領相奇自獻箚曰: “賊沂之招辭, 不過欲免罪緩獄之兇計耳。 有何待命之事乎? 諸卿之不遵予意, 强爲待命, 亦已過矣。 況兇書中有無, 實難測知, 卿宜勿辭, 安心入侍。”


5月 14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四日癸未(備忘記,) 傳曰: “待命諸臣勿爲過慮, 一一隨駕事, 知委擧行。”


○(備忘記,) 傳曰: “還宮日呈才時, 左右前後考喧部將申飭, 喧擾之事, 十分嚴禁。”


○傳曰: “擧動還宮後賀禮前, 凡疏章勿入, 禮畢後入之。”


5月 15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五日甲申王還宮時於輦前, 館學儒生及老人、妓生等, 歌謠獻軸。 王駐輦, 觀雜戲。


○兩司啓曰: “雜戲非禮, 久駐未安。” 答曰: “禮官旣爲啓請, 仍行何傷? 勿用煩論。”


○王命招左承旨任就正曰: “此抛毬樂, 時入者外, 其餘止之。”


○政院啓曰: “頒敎事, 傳敎矣。 某罪以下赦之乎? 敢稟。” 傳曰: “雜犯死罪以下竝放。”


○申時, 王出御于仁政殿, 受百官賀, 頒赦八道。


○備忘記: “今日陳賀時, 兵曹判書、參判, 不爲侍衛乎? 察啓。”


○傳曰: “頒赦、百官加爲之。 雜犯死罪以下竝放。”


○(卯時, 日暈兩珥。 自辰時至未時, 日暈。 酉時, 日暈。)


○(夜一更, 月暈兩珥。 三更, 月暈。)


5月 16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六日乙酉政院啓曰: “祭官宗宰, 稱病不來人, 竝命招, 使之參宴傳敎矣。 分付各司, 使之來告進不進, 而領議政奇自獻、文昌府院君柳希奮、靈原君朴楗竝待命, 左副承旨柳希亮亦爲待命。 若待各司畢來告, 則日勢必晩。 右四人爲先命招何如?” 傳曰: “前已盡諭, 有何待命之事乎? 速爲命招。”


○政院啓曰: “文昌府院君柳希奮命招, 則來詣闕下矣。 朴楗則三度命招, 以病不來矣。” 傳曰: “知道。 私情雖切, 君命尤重。 累招不來, 可謂知禮乎? 速爲更招。”


○巳時, 王出仁政殿, 賜群臣(福)宴。


○大司憲柳澗、大司諫南瑾、副提學柳潚啓曰: “聖祖、先王至冤極痛, 至于今日, 俱已昭雪, 一國含生, 莫不懽忭。 第念聖上至孝盛烈, 度越前後, 禮部讚揚, 皇上褒美, 四海之內, 孰不嘆服? 臣等昨昨庭賀時, 欲因請上尊號, 而日勢忙迫, 未及陳列, 今幸入侍, 敢以三司之意先稟。 伏願聖明快從群請, 以慰臣民顒望之誠, 不勝幸甚。” 答曰: “皇勅勤懇, 夐出尋常, 感激罔極。 但此是諸卿協贊之誠, 而聖天子之洪恩也, 不辟何功之有? 上號之請, 不敢當也。 宜勿爲此言。”


○領議政奇自獻二品以上啓曰: “聖祖、先王至冤極痛, 俱已昭雪, 一國含生, 莫不懽抃。 聖上至孝盛烈, 度越前後, 禮部讚揚, 皇上褒美, 四海之內, 孰不嘆服? 上尊號之事, 速爲擧行宜當。 伏願聖明快從群請, 以副臣民之顒望, 不勝幸甚。” 答曰: “誠無是理。 卿等勿爲煩論, 幸甚。”


○宗室啓曰: “遇國家萬世之慶, 臣等忝在宗宰之列, 欲上尊號之誠, 與朝廷無異。 伏願快從公論。” 答曰: “予意已諭于朝廷。 卿等勿爲竝煩。”


○侍衛諸將閔夢龍等啓曰: “今此辨誣之擧乃, 宗社無前之慶, 無非聖孝格天之所致, 尊崇之請, 實出輿情。 臣等亦忝侍衛之列, 區區之情, 不敢不達。” 答曰: “予意已諭于朝廷、宗室、政院。 卿等勿爲竝煩。”


○行司果睦大欽等啓曰: “尊號一事, 自大臣至於政院、三司、宗室、諸將, 皆已啓請, 擧國同然。 臣等不勝區區之情, 惶恐敢啓。” 答曰: “予意已諭于朝廷、宗室及大臣以下。 爾等勿爲竝煩。”


○都承旨韓纘男等啓曰: “祖宗、先王至冤極痛之所未盡湔, 聖上之重被厚誣, 一擧而痛雪之, 宗社之慶, 臣民之福, 孰大於此乎? 皆由聖上至誠, 感于神明, 至孝格于皇天。 東方千古乃有今日, 大臣、三司、宗宰之請, 實出於一國之公論, 朝野之顒望, 請亟命擧行。” 答曰: “予意已諭于朝廷、宗室。 勿爲竝煩。”


○舍人李大燁・朴鼎吉、侍講院輔德裵大維等及在廷堂下官等啓曰: “聖祖、先王至冤極痛, 今日始得快雪, 祗奉寵勅, 誕膺大慶。 我聖上至誠大孝, 增光前代, 一國臣民, 莫不懽欣忭賀。 請俯循輿情, 卽許上尊號。” 答曰: “已諭于宗室、大臣以下。 爾等勿爲竝煩。”


○富城正維以下啓曰: “俱以末裔, 幸逢大慶。 請從廷臣之請, 以慰臣民之望, 不勝幸甚。” 答曰: “已諭于朝廷。 勿爲竝煩。”


○大司憲柳澗、大司諫南瑾啓曰: “因慶設宴, 上下同歡, 固是盛事。 而第念大駕自十四日勞動, 仍爲經夜, 若又犯夜, 則恐致玉體之傷。 宴禮已過五爵, 請命停止。” 答曰: “宴禮每不得完, 仍行完禮可矣。”


○司饔提調順寧君景儉等啓曰: “祖宗之羞恥、先王之冤痛, 旣已昭雪, 誠今日莫大之慶也。 此實由我聖上誠孝所感, 凡在含生之類, 莫不歡欣。 擧國臣民, 揄揚我聖德之情, 曷有其極? 大臣、諸宰、三司多官, 陳啓於搨前, 則群下同然之請, 聖鑑固已洞燭。 臣等今日一執役之臣也, 雖不得同參諸宰之後, 而區區祝聖之意, 亦不下於諸臣矣。 伏願聖明快從公論, 以副輿情。” 答曰: “已諭于王子、大臣以下。 鄕等勿爲竝煩。”


○(答領議政奇自獻箚曰: “賊沂之招辭, 不過欲免罪緩獄之奇計耳, 有何待命之事乎? 諸卿之不遵予意, 强爲待命, 亦已過矣。 況凶書中有無, 實難測知。 卿宜勿辭, 安心入侍。”)


○戶曹啓曰: “進獻龍文簾席, 天朝人頗好之。 但所畫之龍, 形樣甚粗, 太不相似, 天朝以此爲哂云。 今後令善畫畫師, 畫於紙面, 下送於該道各官, 知會席匠, 使之依樣織紋爲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體亦小, 十分善畫下送, 使之精造封進。”


5月 17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七日丙戌政院啓曰: “今日庭鞫爲之(事), 命下矣。 卽者禁府郞廳來言: ‘領議政奇自獻則今以待命事, 當到闕下云, 判義禁朴承宗則自名出兇書之後, 本府大小公事, 全不管攝。’ 云矣。” 傳曰: “今則尤無待命之事, 安心參鞫事諭之, 領相、領敦寧、判義禁, 竝速命招。”


○政院啓曰: “判義禁朴承宗更爲命招, 則病重不來矣。” 傳曰: “崔沂等獄事, 自上當親鞫, 卿別無所嫌, 況他罪人則尤無可避之道矣。 囚繫甚多, 安心參鞫, 使獄事勿滯之意諭之。 速爲更招。”


○政院啓曰: “領相處諭之, 則‘子弟之名出於兇書, 臣等決不可參鞫, 參鞫則臣之罪必益重。 使他人鞫之, 獄體宜當。’ 云矣。” 傳曰: “崔沂等獄事, 自當親鞫, 卿別無所嫌。 況他罪人, 則尤無可避之道矣。 囚繫甚多, 速爲參鞫, 使獄事無滯。”


○備忘記: “國家大禮, 百官着朝服者甚少。 如有可備之力, 而不爲備着, 則事甚不可。 貧寒末裔宗親, 固難責備, 其他可備之人, 限某年正月爲始, 一齊備着事, 令禮官詳議擧行。 又國之大事, 在祀與戎, 而今此親祭時, 宗親、文武百官陪祭者甚少, 所見埋沒。 今後令禮官、法司, 另加申飭糾劾, 分明老病有故者外, 使之盡參陪祭事, 着實擧行。”


○行大司諫南瑾、大司憲柳澗、執義金質幹、司諫尹訒、掌令琴愷・林健、持平鄭遵・邊應垣、正言李涏・鄭良胤啓曰: “宗系未改, 惡名猶存, 爲我國無窮之至痛。 而累代陳辨, 至于我先王, 始得昭雪, 誕頒《會典》環三韓一區, 得免爲無父無君之國。 不幸荒怪諸書, 重謬襲誤, 久被醜詆, 末由湔滌, 至痛尙未去身, 何幸陳奏曲折, 卽蒙快雪, 此則先朝之所未有也。 至於倭寇射天之日, 讒人敢倡向導等語, 幾陷不測之地, 逮聖上嗣服之初, 爭立之說, 不幸有之。 無根不近之言, 前後狼藉, 不一而足。 一日不洗, 則猶存一日之痛, 一月不洗, 則猶存一月之痛, 至若一年二年, 則其爲至冤極痛, 如何可言? 幸蒙聖上事大至誠, 誠孝格天, 具由祈懇, 一使一介行李, 遽蒙禮部之敷奏, 皇上之勅諭, 出尋常萬萬, 痛釋而快湔。 使天下後世, 皆知日月之重光, 不止於一時而已, 則昔爲罔極之至冤, 今爲莫盛之大慶, 我國含生, 孰不歡抃? 舞之蹈之。 群情若此, 雖君上不得以沮抑, 況有其實, 則名固從之, 古人有言。 自上雖欲撝謙, 稱實徽號, 焉得而辭焉? 我先王亦已行之。 此前事之可鑑, 後日之元龜。 請亟從徽號之懇, 以答臣民之望。” 答曰: “予意昨已諭之。 私忌日勿爲煩擾。”


○府院前啓三聘、渫、慶業三賊及雲祥事。 答曰: “已諭, 勿煩。”


○諫院啓曰: “國家不幸, 逆獄繼起, 而近年以來, 大臣不備, 推官有故, 囹圄塡滿, 完了無期, 豈不寒心? 其間業已承服之罪喘, 尙延時月之命, 而以終天壽者有之, 多年在逃之逆魁, 亦幸被縛於捕盜, 而久不鞫問者有之。 又有得參於議啓之中, 而經年滯囚者, 其數不少。 殄殲多罪, 固當汲汲, 而開釋無辜, 亦不可緩。 自上留念獄事, 示不自專, 聿求得中, 每咨群下, 大臣、推官之獻議, 非止一再, 亦非不詳密, 而猶慮其未盡也, 又下更議以啓之敎, 臨事當愼重之美意, 孰不嘆服? 第一人意見, 萬無初終之異, 雖百番更議以啓, 而臣等必謂之無他說也。 判義禁朴承宗病根不淺, 長在呈告, 必欲待其出仕議之則, 完獄之期爲日漸遠。 自前有在家獻議之例, 不須來詣闕下而結末也。 惟在廓揮乾斷, 裁自聖衷而已。 何可每言於鞫廳, 而莫爲之速完乎? 至於保放之人, 其類亦多, 如無更問可議之端, 則何必使久而淹滯, 以滋其冤悶哉? 丕蔽要囚, 慰悅人心, 誠今日之急務。 此臣等之所以至再至三而不知止者也。 況今海西、安城之變竝出, 已爲囚繫者不勝其多, 若又辭連, 則將來之逮捕, 必甚於此。 年久之獄, 猶未快決, 則事又難處, 實非細慮。 請亟賜一兪, 以快物情。” 答曰: “當量處。”


○百官啓曰: “臣等竊惟, 帝王之繼統立極, 莫重於孝, 而尊祖敬宗者, 孝之大也。 臣子之事君盡禮, 惟在於誠而頌德歸美者, 誠之至也。 故文思欽明, 傳稱唐堯之德, 濬哲溫恭, 史讚虞舜之聖, 奚斯之詠、吉甫之詩, 無非褒揚太上, 美厲耿光。 修縟典於當代, 播洪休於後乘, 所以膺宗社(神祗)〔神祇〕之佑, 答朝野臣民之望者也。 今我殿下光纘洪圖, 誕受駿命, 盡倫而致愛, 立本而成化, 巍蕩難名之德, 輝焯無競之烈, 轢軼今古, 經緯天地。 蜚英華騰茂實, 進崇號薦徽稱之擧, 何可已也? 緬惟聖祖, 秉籙應天, 受制封開國, 奸臣賊子, 逃入天朝, 敢懷私憾, 搆成巧讒。 蓋自永樂甲申, 迄于萬曆戊子, 本國之馳奏辨列, 前後相望, 世更十三, 年近二百, 始有纂成實錄, 頒降《會典》之事。 宗系之受誣被衊, 雖得釐正, 而不幸名儒碩士, 纘乘諸秩, 猶襲舛訛, 益肆醜詆。 指聖祖或稱逆黨, 或加幽弑纂賊之名。 嗚呼! 宗系辨明, 而惡名之狼藉如前, 《會典》修輯, 而外傳之剌謬益甚, 將使天下後世, 眩亂是非, 莫辨其惑, 則豈非大可懼哉? 況《續文獻通考》、《吾學編》, 《經世實用編》、《弇山別集》、《大政紀》等書, 或係奉勅撰成, 或爲諸司掌故, 而館閣諸儒, 是焉取閱考證, 實與正史無異。 凡在我國, 無論士庶, 稍稟知覺者, 孰不驚聽而竦神, 切齒而腐心乎? 然則其可諉之於一部《會典》之修補, 而却以如許諸書記誤, 爲閑漫文字乎? 又豈可諉之於宗系之改正, 而却以弑逆惡名, 任加於祖宗而莫之恤乎? 至若先王之被誣, 尤有所不忍覩, 不忍聞之事。 或曰: ‘招倭復地, 啓扃揖盜。’ 或曰: ‘割地與倭, 歲周粟帛。’ 或曰: ‘國王請款, 情涉齮齕。’ 或曰: ‘娛情詩酒, 敗度取侮。’ 如是捏造, 迭見編簡。 嗚呼! 我先王以至誠大義, 敬事天朝, 終始益篤, 可謂質諸鬼神、明乎日月, 而賓天之後, 受誣至此, 陟降之靈, 必爲痛怛於冥明冥之上矣。 況此多般謗言, 又甚應泰之所搆者, 則亦可諉之於往年之奏請, 而不爲之訟冤耶? 恭惟聖上, 承先王付托之命, 奉天子監撫之勅, 正位貳極, 嗣臨大寶, 億兆謳歌, 遠邇愛戴, 此實東征將士之所目覩, 海內之所傳播。 而伍袁萃因何所見, 敢於《林居漫錄》中, 乃有爭立之語? 所謂爭者, 乃勢均力敵, 名位相較之稱也。 此而不辨, 則不幾於置逆珒之窺覬, 登叛人之黨者乎? 凡此三件之詬辱, 實萬國所無, 天下無二者。 不得不控疏陳籲於天日之下, 而幸蒙皇上洞燭, 閣部明諒, 聖旨優渥, 覆題詳核, 恩勅渙頒, 寵數隆溢, 其於明辨湔雪, 更無所歉。 固已昭揭宇宙, 聳動觀瞻, 使海內諸國, 知聖天子眷顧我聖王, 特出於尋常萬萬也。 臣等竊詳, 禮部題稱有曰: ‘其辨祖系也, 恥作逆黨之後, 其辨王氏爲洪倫等所弑也, 羞被纂立之名, 其辨釜山互市等情也, 懼蹈引倭之跡。 無非自處于彝倫攸敍之國, 表其父爲恪恭靖獻之臣也。’ 是則璿源誣玷、聖祖惡名、先王被誣之冤, 一擧而昭雪蕩滌者也。 又曰: ‘仍付史館, 纂修成案, 抄傳海內, 與天下共見之, 仍勅諺國。 一稟章程, 無惑浮議。 將外藩之心跡以昭, 天朝之體統以肅矣。’ 是則本國被誣情節, 藏之史局, 謄出朝房, 勒成信史, 盡祛私偏之訛謬, 而表迪于萬祀。 一以傳布中外, 使窮鄕遐裔, 家至戶到, 無不洞知其誣枉, 則比諸《會典》之補錄, 爲如何耶? 其曰: ‘著書諸臣, 後先物故, 書已傳播, 無從盡改。 但得明旨再頒, 諸書不必改正, 而自無不正也。’ 是則將各種諸書, 弁髦而棄之, 一以明旨更正者, 取信於天下後世。 試觀數百年來, 天朝於我國, 覆本勤懇諄復, 有如今日者乎? 至於聖旨, 則‘該國世系諸事、釜山引倭之說, 與野史所傳, 原不足據。 奏詞抄付, 史館纂修, 乃賜勅與王慰, 其昭雪先世之意。’ 其勅諭略曰: ‘尊祖敬宗, 華夷罔間, 信令傳後, 文獻足徵。 事果厚誣, 理宜昭雪。 當王恭愍被弑之初, 正李仁任專命之際。 禑、昌非類, 瑤復不君。 革故鼎新, 有同草昧。 流皇洞燭乎高皇, 辨疏悉聞於列聖。 至於倭寇之侵陵, 繄爾父諱之恢復。 釜山要害, 原非侵疆, 互市羈縻, 詎關誘敵? 疇爲月旦? 總屬陽秋。 朕方錫類, 嘉在同文。 庶石渠金櫃之祕有據, 而大書特書水原木本之思, 無忝于祖廟禰廟。’ 云云。 臣等竊觀, 洪武以來, 列聖明旨及勅諭, 但以‘載錄史館, 纂附《會典》’爲辭, 而至於己巳《會典》, 全部頒給之勅, 只曰: ‘雪累世不明之系, 旣遂懇祈。’ 等文字而已。 其禑、昌非王氏恭讓昏暴之事, 革故鼎新, 流言洞辨等語, 至此乃得如是之明白, 試考累代勅旨之文, 則其丁寧明快, 又有如今日者乎? 況先王之受誣, 尤極冤痛, 而勅諭煌煌, 洗盡其諸書無稽不根之說, 至以恢復之功褒之, 此則宗系惡名昭雪之外, 又是聖上爲先王極辨一大事也。 禮部箚曰: ‘國王之立, 非以長而以賢也。’ 又曰: ‘禮義之不愆, 何恤乎人之言?’ 至以袁萃之雜著, 比之於《湘山野錄》、《(碧雲䮕)[碧雲騢]》等書, 妖妄無據, 又以聖上, 比之於宋仁宗, 有聖德而被誣, 乃以‘請立冊封, 俱順輿情’爲辭。 我聖上欽承帝命, 赫臨邦國之業, 薄海內外, 無不曉然, 是則自古藩君所未徼之寵典也。 總此三件辨誣之事, 皆由於聖上之至孝盛德。 感通天人, 有此大慶, 巍功煥烈, 度越前後。 廟享有儀, 殷薦罔愆, 祝史正辭, 福祿攸降。 聖祖在上之神, 先王昭格之靈, 亦必歆臨感嘆, 其將曰: ‘予有後焉。’ 則聖上之功光廟社者, 正與皇朝勅旨之語, 若符契而脗合, 則非常之烈, 無疆之休, 可謂無得而稱焉。 受餕之夕, 大小廷紳, 咸悉在列, 不謀同臆, 合辭颺言曰: ‘至哉, 聖孝! 大哉, 聖德! 倫紀之敍, 式見乎今, 《詩》、《書》所述, 何以加乎?’ 蓋世平道行, 主聖治隆, 而臣子不稱者鄙也。 是以, 抒下情而究上美, 擧彝典而修盛事, 雍容揄揚, 申明景鑠者, 抑亦先賢之成式, 往古之懿軌, 不可廢也。 榻前口達, 不盡所懷, 徒煩聖聰, 未蒙允許, 群情愈鬱, 如渴望飮。 待朝而來, 又申昨請。 聖上當此, 雖欲不享鴻名, 其可得乎? 雖欲拒其輿情, 其可得乎? 伏望殿下特垂俯察, 亟賜兪音, 上以副宗祏眷顧之懷, 下以慰庶類顒跂之情, 不勝幸甚。” 答曰: “省啓, 百官皆會, 不勝驚悶。 囚繫滿獄, 鞫問方急, 而大臣不遵予命、不體予意。 罔念君臣之大義, 抛棄君命而不赴, 則此何時而乃爲此言? 聖勅勤懇, 夐出尋常, 實是皇上之天恩, 而諸臣卿協贊之誠也。 但宗系昭雪, 《會典》改頒, 快辨厚誣, 明旨誕降, 俱在於先朝, 則不辟有何可議之功乎? 先王被誣, 而今番奏請, 只出臣子之至情, 而致此辨誣之慶, 則感泣罔極而已。 加號於寡躬, 則誠不敢當也。 至於予身被誣, 雖得昭雪, 寧有以此加號之理哉? 目今國家多憂, 危急之事非一二計。 試觀爻象, 是豈卿等廢事强請加號之日乎? 決無可從之理。 願勿爲如此之言。”


○宗室(定遠君等)啓曰: “伏以宗系惡名, 實天下萬古之至冤至痛也。 先王之誠孝, 祖宗之陰隲, 昭雪於前, 增光于今, 此乃二百年我國家無前之大慶也。 先王之盛烈、聖上之偉功, 前聖後聖, 其揆一也。 光國徽稱, 昭揭日星, 則我聖上繼述讚揚, 豈後於今日哉? 況此皇恩隆洽, 聖勅勤懇, 凡在含生, 孰不歡抃? 伏願殿下, 快下乾斷, 以答臣民之望。” 答曰: “惟我諸戚卿, 體予悶迫之情, 勿爲如此之言。”


○弘文館箚子答曰: “予意昨已諭之, 勿爲煩擾。”


○黃海監司尹調元馳啓(曰): “海州牧使崔沂濫刑請罷事狀啓, ‘不言某人以某罪受杖受杖, 而生死與否, 沂之所以不報監司者何意也? 刑房及執杖者, 亦何人也? 措語矇然, 莫知其由, 更爲詳察以啓。 濫刑時刑房及執杖人, 竝卽囚禁, 俾無逃避之患。’ 事, 有旨矣。 刑房吳應聘、執杖人李龍彦・金夢淡等, 捉來推問, 則吳應聘招曰: ‘去四月二十日, 牧使在任時, 出官旨一封曰: 「與前縣監金錡同力, 此人等捉來。」 云, 卽到金錡家, 面給官旨, 因其指揮, 西面栗枝居朴而彬、朴希逸等, 捉囚官獄。 第三日, 牧使按獄囚二人, 親審居民訴狀曰: 「所當報使重治, 而以其年少迷劣, 特宥之。 今後改過可也。」 各笞三十決罪後, 朴而彬則其同生兄幼學朴而文, 朴希逸則其同姓三寸幼學朴啓運等處, 竝開諭保授以送。 朴而彬、朴希逸等罪狀, 則本州紙筒有居民等狀, 取來憑考, 則可知矣。’ 執杖李龍彦、金夢淡等招曰: ‘去四月十五日夕時, 名不知囚人二名, 各笞三十決罪後, 其族屬處保授矣。’ 且曰: ‘州西面栗枝坊居民高景參等二十五人狀曰: 「朴而彬、朴希逸二人, 同心結黨, 盜竊爲事, 橫行閭里, 衝火家家。 而彬則或彎弓母前, 劫分家財, 或敺打其兄, 希逸則時在父喪, 强奸庶母之弟, 捏做僞造之名, 謀陷同姓叔父。 行惡如是, 爲人所棄, 以此含毒, 常欲殺人。 如此之人苟不懲治, 非但倫紀敗傷, 人未免陰害之禍, 依律治罪。」 云云, 朴而文、朴啓運等狀曰: 「民等同生弟、三寸姪而彬、希逸等, 本是悖惡家行, 極爲無狀。 而彬則不知有母有兄, 至於持弓矢母兄之前, 多發不測之言, 希逸則居父之喪, 强奸庶母之弟。 二人結黨, 持忍刃夜行隣里數三家, 公然衝火。 民等以叔父之情, 請罪于官, 固所不忍而然, 其罪惡如是, 苟不懲治, 則殃必及於父兄。 依律定罪後, 又治民等不能齊家之罪。」 云云。 牧使於是, 敎朴而彬、朴希逸曰: 「以州人等狀及門族訴告觀之, 則所當依律窮問重治, 而汝等年少, 未解國法, 妄發狂性, 以致人言, 十分酌量, 略示杖罰, 各其叔兄處, 保授放送。 汝其改心易慮, 一從父兄之言, 無得罪於一家及鄕黨。」 牧使又敎朴而文朴啓運等曰: 「汝等同生弟而彬、三寸姪希逸等, 以一鄕狀辭觀之, 常時悖戾之狀, 當報使依律重典, 而汝等之訴曰: 『此輩年少迷劣, 願爲保授, 十分敎訓。』 云, 故斟酌決杖, 許令保授。 自今以後, 如前不爲敎訓, 仍行悖戾, 則竝與汝等, 報使處置。」 云云。’ 保授人朴啓運招曰: ‘三寸姪希逸因常時所行悖惡, 本官據一鄕狀訴, 去四月十五日, 笞三十決罪後, 希逸不悛其過, 狀訴之人, 必欲報讐, 每每發惡。 本州之人將更爲狀訴, 則希逸知之, 結項致死。’ 云云。 又保授人朴而文招曰: ‘同生弟而彬, 時年十九歲, 元氣如綫, 本官受罪之後, 仍爲得病苦痛, 同月二十七日, 因病致死。 朴而彬、朴希逸罪狀, 則當初一鄕品官及民等, 牧使前呈狀中具錄。’ 云云。 蓋而彬彎弓母前, 劫分家財, 敺打其兄。 希逸身在父喪, 强奸庶母之弟, 謀陷同姓三寸, 常以殺人爲心。 二人結黨, 隣里衝火作賊等罪, 俱係重律, 實非守令擅斷之罪。 而牧使崔沂誘諉以年少迷劣, 徑自決杖放送, 至於殞命。 崔沂濫刑之狀, 臣已爲馳啓。 不孝不友之人, 法當報于臣處, 而笞三十決罰, 保授族屬之後, 相繼致斃, 未知其由。 此間事狀, 詳在於各人供辭。 保授人朴而文、朴啓運等, 亦不無其罪。 刑房吳應聘、執杖人李龍彦・金夢淡等依下書, 竝令堅囚。 云云。” 啓下鞫廳。


5月 18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八日丁亥傳曰: “凡罪人上闕時, 令實都事押領考察, 而上闕後, 各別置遠處, 勿令私相通語。”


○傳曰: “凡罪人上闕時, 勿爲露置雨中, 使免沾濕之患。”


○答朴承宗疏曰: “海州獄事, 予當親鞫。 安城獄事, 囚係滿獄, 卿有竝避之道乎? 速爲參鞫, 以完獄事。”


○傳曰: “判義禁上疏, 盡去職, 名以負罪臣書入, 大可駭異, 事體未安。 此意諭之, 使勿爲如此過重之事。”


○傳曰: “自前凡廷/庭請之事, 大臣率二品以上陳啓, 未聞府院君卽爲/與百官啓之也。 事之可否, 姑置不論, 事之規例, 不當如是也。 凡啓辭, 大臣不參, 勿爲捧入, 而今日私忌, 尤不可捧, 此意政院察爲。”


5月 19日[편집]

○丙辰五月十九日戊子領議政奇自獻等請上尊號事。 答曰: “卿等當此暑雨, 來啓不可從之事, 予心尤用悶蹙。 願諒予情, 勿爲更煩。”


○宗室(定遠君)等請上尊號事。 答曰: “在先王, 則固是至當, 在寡昧, 則豈非理外? 予誰欺乎? 心可欺乎? 宜勿更言, 以安予心。”


○大司諫南瑾、司諫尹訒, 掌令琴愷・林𢢜、持平鄭遵・邊應垣、正言李涏・鄭良胤啓曰: “祖宗重光, 彝倫攸敘, 讒言不行, 至痛畢伸, 此實吾東方光前耀後莫大之慶。 尊號之請, 固出於尊君顯功之至誠, 則豈但爲聖上而發也? 追榮祖宗, 闡揚先烈者, 不外於此。 聖上雖欲謙抑不受, 其可得乎? 臣等伏見自古有盛德大業者, 必享美名於無疆。 今我聖上, 以無間之孝、事大之誠, 天寵荐被, 異類稠疊。 皇勑誕降, 玉音丁寧, 昔之妖言怪說, 無復有孽芽於其間。 浮雲掃盡, 日月重明, 環東土數千里, 得免爲夷狄禽獸之歸者, 一則曰聖上, 二則曰聖上。 其繼志述事, 前後一揆, 同符於我祖宗、我先王, 則臣民之請、聖明之受, 莫非義理之當然。 豈可過爲牢謙, 大違輿望, 不克遵我祖宗、我先王已行之盛禮乎? 請亟受徽號, 俯從群請。”


○府院前啓“三聘、渫、慶業竝命嚴鞫, 按律定罪, 雲祥請置常刑事”。


○司憲府啓曰: “凡科擧式年、別試之規, 初試後會試, 會試後殿試, 自有次第, 其法至嚴。 故一線公道, 惟在於此。 而前因繕修都監啓辭, 特賜沈訥直赴殿試。 訥卽都監之一差人耳。 其奉行成文, 自是職分之當然。 如有可稱之勞, 豈無當賞之事, 而乃以悲辭苦語, 希冀恩賞, 畢竟成其所欲, 豈非可駭之甚乎? 況訥當初, 旣與他擧子, 同參初試。 及其會試, 有立有落, 而訥不發一矢、不騎一鞍, 只以往來督運之功, 直登上第, 與再參會試者等, 其何以示勸於一世也哉? 若以因公出使, 遽加無前之異數, 則他日之蔭官及武士未出身, 初試後出使者, 其可一一例給及第乎? 在前直赴, 必於獨等居首之人, 未嘗有自初試, 而經給直赴者, 請沈訥還收成命。 繕修都監堂上、郞廳, 亦不無循私冒達之罪, 亦竝推考。” 答曰: “沈訥事, 參酌直赴, 勿爲煩論。 都監堂上、郞廳, 不須推考。” 【沈訥, 本賤孽, 爲朴承宗家臣, 仍交通宮禁, 恩眷特厚。】


○司諫院啓辭, 速完獄事事。 仍啓曰: “自古爲國非公道, 雖三代, 無以制世, 而末世私情大行, 惟科擧一事, 尙有公道。 近年以來, 中科者未免多口, 已足寒心者。 繕修都監盛譽沈訥之奔走功勞, 自上特下直赴殿試之命。 凡酬勞之典, 自有輕重大小之差。 如科擧者, 揀之以才藝, 得之, 人不敢猜, 失之, 人不敢怨, 此豈非公道所寓故然也? 恩命之下, 雖出一時, 而其流之, 弊將至於萬世而不可革。 況我國家之弊, 引以緩例, 襲誤重謬, 自此以往, 一訥之及第, 仍成萬訥之及第, 所係豈不重哉? 請還收沈訥直赴殿試之命。” 答曰: “自當量處, 姑待之。 沈訥事, 參酌直赴, 勿爲煩論。”


○弘文館應敎李綏祿、副應敎(李廷元)[李挺元]、校理柳活、副校理李埁、修撰李昌庭・柳汝恒等: “伏以纂賊之名、黨逆之罪, 人臣所共誅, 天地所不容。 而逋孽巧讒, 搆捏聖祖, 未滌醜穢, 垂二百年至于先王, 始得昭雪, 《會典》誕降, 彝倫攸敘。 而不幸今者衆說, 傳訛眩亂僞汚衊璿源, 箕封數千里疆域, 將不遠於禽獸, 則窮天至冤, 曷其有極? 幸賴殿下竭誠號天, 痛辨厚誣, 宗系再正, 聖孝彌彰。 該咨稱獎, 皇勑渙汗。 洪功盛烈, 增美重光, 先聖後聖, 其揆一也。 嗚呼! 招倭復地啓, 扃揖盜之讒, 情涉齮齕, 敗度取侮之說, 緝緝翩翩, 狼藉簡篇, 棘蠅交亂, 市虎見疑。 我先王事大之義, 敬天之誠, 昭乎日月, 質諸鬼神, 而逢彼之誣, 一至於此。 當時奏請辨誣, 雖得昭釋, 諸書謗言, 亦孔之慘, 則擧國臣民之痛, 庸有極乎? 幸賴殿下瀝血疏陳, 至誠上格, 天日照臨, 見晛曰消, 使應泰緖論, 殄絶而莫行。 先王在天之靈, 亦已慰悅, 則聖上錫類之孝, 至此而無以加矣。 嗚呼! 尤可痛者, 伍員袁萃所著, 趙用吾投揭之語, 見之髮豎、見言之膽裂。 爲今日臣子者, 孰不叩心而搥胸哉? 惟我聖上, 內承先王付托之命, 上受天子監撫之勑, 櫛風沐雨, 弘濟艱難。 東征將士, 亦皆歎服, 則謳歌之歸, 名位之正, 四海之有耳目者, 旣已見而知之, 聞而知之, 故封章一奏, 天鑑孔昭, 箚付之辭, 快辨無餘。 此豈非聖上光明正大之義, 有以格之也? 今此三誣之辨雪, 實宗社臣民之大慶, 則尊祖敬宗, 聖上之孝也, 頌德歸美, 臣子之誠也。 天地不可模而有模之者, 日月不可畫而有畫之者。 聖上之德, 大如天地, 聖上之功, 明如日月。 臣等之請進徽號, 只欲模其大畫其明而已。 揄揚盛擧, 先王旣行於前, 則贊美鴻休, 殿下何咈於後乎? 伏願聖明快賜一兪, 以答輿望, 不勝幸甚。” 答曰: “在先王則固是至當, 在寡昧則豈非理外? 予誰欺乎? 心可欺乎? 宜勿更言, 以安予心。”


5月 20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日己丑政院啓曰: “判義禁朴承宗卽者送言于本院曰: ‘嚴命屢下, 惶恐欲死。 趨詣推鞫廳, 係干海囚人, 決難隨參推鞫。’ 云。 敢啓。” 傳曰: “係干安城罪人, 爲先參鞫事, 諭之。 海州罪人親鞫時捧招。”


○韓纘男以院意啓曰: “黨逆之惡名, 列聖之所不得湔洗, 引倭之凶說, 先王之所不得辨釋, 聖上之厚被讒誣, 誠宗社罔極之痛, 而聖上精誠格于天, 至孝感于神, 百年羞辱、一國至冤, 一擧而快雪無餘。 恩勑誕降, 播告天下, 有據以大書特書, 無忝于祖廟禰廟之句, 昭如日星, 揭乎宇宙。 親告太廟, 肆赦中外。 其光前耀後之偉烈, 度越千古, 祖宗在天之靈, 將何以報聖上, 朝野感戴之心, 將何以記聖德哉? 章甫獻頌、耆老上賀, 至於敎坊迷嗇之徒, 尙知皷舞稱慶, 進軸駕前, 而在廷臣僚, 獨不上縟禮, 使聖上至德豐功, 無聞於後世乎? 況聖上之加號, 非聖上自有其功而占其美也, 乃所以上答祖宗之心, 闡揚先王之烈, 則聖上之謙讓不居, 一向牢拒, 無乃有負於祖宗之望, 重拂臣民之情乎? 目今國家多事, 凡在臣工, 所當日新勤職, 而所重在於庭請, 百僚咸造, 曠日廢仕, 此尤聖上所宜軫念而快從也。 臣等不勝區區之望, 惶恐敢啓。” 答曰: “政院以近臣, 其不諒予意乎? 毋爲此言。”


○吏曹啓曰: “備忘記: ‘尹根壽以先朝一品宰臣, 年滿八十, 令該曹另施優老之典, 以示尊敬耆舊之意。’ 事, 傳敎矣。 尹根壽爵秩已極, 更無優老可施之典。 如子孫除職事, 則係干一時特恩, 亦非該曹所敢擅議。 上裁何如?” 答曰: “其子孫中相當職除授。” 【尹根壽, 光國元勳也。 王將錄許筠等辨誣之功, 特優根壽以先之。】


○戶曹啓曰: “許晉則已陞資憲, 知事除授矣。 尹根壽優老之典, 時未擧行, 本曹未有可據之例。 《大典》《惠恤條》: ‘官至一品, 年七十以上, 係國家輕重, 不得致仕者, 本曹啓聞, 賜几杖。’ 又曰: ‘堂上官致仕者及功臣父母、妻, 堂上官妻年七十以上, 本曹本邑, 月致酒肉。’ 云。 此皆禮典所載, 或由上一款, 特賜几杖, 或倣下一款, 月致酒肉。 禮曹似當稟定啓下後, 本曹則擧行而已。 敢啓。” 傳曰: “知道。 令禮官詳考古例, 另議以處。”


○合司啓辭, 請上徽號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三賊事、雲祥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司憲府前啓“沈訥事、都監堂上・郞廳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司諫院前啓“完獄事、沈訥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領議政奇自獻率百官請上徽號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興安君瑅等率)宗室請上徽號(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丘遊擊揭帖: “咨來得倭奴形情。 敵國之有事, 雖貴國之幸, 而家康能以謀制强, 恐得志之後, 漸不可長。 貴國之備當益嚴也。 卽當轉報各衙門, 共爲數處, 而小帖止二張, 不能遍及。 幸將二種, 各寄十餘張, 庶使分送也。 外部諸公皆來, 索貴國大管筆, 生無以應之。 敢乞之大王, 惟多數百枝, 抑以廣大王之惠耳。”)


○弘文館副提學柳潚、校理申光業・李岑、修撰李昌後・柳汝恒等箚子, 請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5月 21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一日庚寅執義金質幹、司諫尹訒、掌令林健、持平鄭遵來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兩司以國家耳目之官, 糾劾官邪, 乃其職也。 他人若爲不當爲之事, 猶可糾正, 君上過擧, 亦當論執。 詎可以不當加之號, 欲加於不辟乎? 執法諫諍者之言, 固如是乎? 引君當道之義, 恐不在是擧也。 毋庸更煩。”


○府院前啓“三賊事、雲祥事”。 答曰: “已諭。”


○憲府前啓“沈訥事、都監堂上・郞廳事”。 答曰: “近來科擧, 果皆盡出於公道乎? 武科殿試, 與文科殿試似異。 後勿爲例則不妨。 且直赴事, 出上命。 則都監堂上因其勞苦, 啓稟論賞, 事理當然。 有何可推之失乎? 毋庸更煩。”


○諫院前啓“完獄事、沈訥事”。 答曰: “已諭。 沈訥事, 近來科擧, 果皆盡出於公道乎? 武科殿試, 與文科殿試似異。 後勿爲例則不妨。 毋庸更煩。”


○弘文館副提學柳潚、應敎李綏祿、校理柳活・李岑、修撰柳汝恒等箚子, 請上尊號事。 答曰: “玉堂乃論思之地也, 而反欲加予以不當之號引, 君當道之義, 恐不在是擧也。 毋庸更煩。”


○領議政奇自獻等率百官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自予忝位之後, 國家多事, 無一年安靜, 其治效可知。 雖小心戒愼, 猶懼難濟, 況爲卿等所逼, 强受虛號, 侈然自矜, 則非但取笑於當時, 亦必貽譏於後世, 決不可從也。 宜亟停論, 毋使予更得罪於上下。”


○(定遠君等)宗室啓辭, 請上尊號事。 答曰: “卿等宜諒予情, 勿用更煩。”


○傳曰: “倭使不久出來, 朴大根速爲下送以待似可。 令備邊司議處。”


5月 22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二日辛卯備忘記: “繕修都監堂上李沖以被論不仕。 請推非如請罷, 輕重懸殊, 而繕修監董之事, 方爲緊急, 當日內使之仕進, 檢察任事。”


○備忘記: “繕修都監都廳趙有道、朴弘道皆不仕進, 竝推考, 當日內, 使之仕進察任。”


○領議政奇自獻率百官請上尊號事。 答曰: “自古榮辱、成敗, 何代無之, 而未有如予之累經禍亂, 國無寧靖之時也。 每一念之, 夢魂亦驚, 後世不以爲罪, 斯亦足矣。 豈可冒受不敢當之虛號, 重予罪戾乎? 宜體予意, 毋庸强煩。”


○(定遠君)宗室等請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兩司合司前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合啓“三聘・渫・慶業三賊事、雲祥事”。 答曰: “已諭。”


○司憲府前啓“沈訥事、都監堂上郞廳事”。 答曰: “沈訥事, 已諭。 若以爲直赴未安, 則論啓此事而已。 以不當論之事, 繕修都監堂上竝爲請推, 使不得察其任, 是何意也? 勿爲煩執。”


○諫院啓辭“完獄事、沈訥事”。 答曰: “已諭。”


5月 23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三日壬辰備忘記: “謁聖時, 集春門外速令修治。 且酌獻禮儀註, 何不書入乎? 竝速磨鍊以入事, 言于該曹。”


○(自昧爽至辰時, 有霧氣; 酉時, 日暈。)


5月 24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四日癸巳政院啓曰: “判義禁朴承宗命招, 則以病不來矣。” 傳曰: “‘自上親鞫, 則卿之入參, 少無未安。 雖有親病, 亟來入侍’事, 諭之。”


○承政院啓曰: “判義禁朴承宗更招, 則以爲: ‘嚴命至此, 惶恐欲死。 聖敎前後丁寧, 何敢徒懷私嫌? 老父腫熱上攻, 證勢危急, 人子之情, 不忍相釋。’ 云矣。” 傳曰: “‘自上親鞫則卿之入參, 少無未安。 雖有親病, 亟來入侍’事, 諭之。”


○政院啓曰: “判義禁朴承宗處諭之, 則以爲: ‘老父熱勢方盛, 人事不省。 若熱氣暫降, 則其敢不趨詣?’ 云云矣。” 傳曰: “更招。”


○政院啓曰: “朴承宗更招, 則以病不來矣。” 傳曰: “明日更招。”


○(午時,) 王(出)御仁政殿, 親鞫罪人。 前監司尹調元供: “臣二月二十日, 初到海州留八日, 以差官接待及迎勅等事, 往黃州, 因巡道內各邑, 三月晦間, 還到海州。 海州等處, 臣之足跡, 曾所未到, 其處居人, 無所相知。 牧使崔沂, 與臣年歲, 老少不敵, 又無前日相知之分, 或五六日一番相會, 或六七日一番相會, 只寒暄相問而已。 外間多少說話, 一不開口, 故本州物情, 全不聞知。 臣奉職無狀, 重被臺論, 杜門待罪矣。 本月初三日夕時, 臣招臣軍官海州人前萬戶兪灌, 問外間事情, 則‘近來名不知二人, 因牧使決杖致死。’ 云云。 臣聞來驚怪, 出坐營大廳, 與都事權光烈同坐, 捉致本州之獄卒、刑吏, 問本州殺人之由, 則各人皆曰: ‘近間別無牧使私自用刑殺人之事。’ 云, 刑推問之, 亦不直招。 所當姑待明日, 更爲嚴刑得情, 詳知致斃人名號、生死與否, 然後方爲狀啓, 而如此殺人重事, 若不趁時啓達, 則恐有稽緩之弊, 卽刻成貼, 致斃人名號、死生與否, 未能懸錄, 只以濫刑罷黜狀啓, 以致措語矇然, 罪合萬死。 臣一自崔沂狀啓罷黜之後, 渠積其不平之意, 出此浮妄不實之言。 渠供招時, 有‘遣其子弟, 通于監司’之說云, 一以欲免濫刑之罪, 一以欲傾陷臣身。 白日在上, 豈可一毫容諱於天威咫尺之下乎? 崔沂三寸姪崔有泳, 臣之外家六寸也。 京鄕各異, 曾不見其面, 臣到任之後, 渠來請見, 臣本厚於親族, 待之亦厚, 其後渠或有時來見。 四月日不記夕時, 有泳來見(矣身), 臣從容言說之際, 無端言曰: ‘設或有人, 被誣訴於人, 則何以處之乎?’ 臣卽大聲驚起曰: ‘此何言也? 天日在上, 爲臣子者, 待命而已。’ 有泳徐言曰: ‘謂非今日有此事, 設此辭以問也。’ 云云, 卽起而去。 臣計慮輕淺, 猶未解其意, 更不招問。 崔沂若知如此事狀, 則渠卽親到臣處, 俱陳曲折, 使之啓達可也。 不爲親自來告, 又無一張文報, 囚之杖之, 任意爲之。 偏信迷劣姪子之言, 謂臣亦爲參知, 反欲歸罪於臣身, 崔沂之老妄無識尤極。 臣本草野孤蹤, 受國厚恩, 濫厠宰列, 常自感泣, 報效無路。 此等情狀, 曾若有知, 則豈可專委於崔沂, 以致今日之顚倒, 自陷於不測之地乎? 臣計慮輕淺, 更不問於崔有泳事, 則萬死無惜。” 云云。


○傳曰: “(備忘記)待命諸臣, 依太廟親祭例, 謁聖時, 安心隨駕事, 知委施行。”


○(備忘記)傳曰: “繕修都監、欽敬閣校正提調李冲, 累日被論不仕。 雖傳敎, 亦不察任, 極爲非矣。 推考, 非如罷職, 速爲命招, 使之察任。”


○(備忘記)傳曰: “親鞫, 事體至重。 判義禁旣出還入, 累招不來, 徒懷一切私嫌, 委棄莫重君命, 其可謂知分義乎? 自上前已丁寧敦諭, 則有何未安之事乎? 更以此意宣諭, 使之亟來參鞫。”


○答李冲疏曰: “卿無所失, 有何不仕之義? 繕修、校正兩役, 方爲緊急, 卿可安心察任。”


5月 25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五日甲午王(巳時, 出)御仁政殿, 親鞫罪人。


○(備忘記)傳曰: “敦寧都正朴安世, 年過七十, 今又病重。 加資, 中樞府事除授, 以慰其懷。” 安世, 承宗之父也。


○(備忘記)傳曰: “國家大擧動, 油遮日不足。 令該曹商議, 量數卜定, 使之精造上送, 堅藏該司, 以爲不時之用。”


○(備忘記)傳曰: “謁聖配位獻官, 何不以大臣啓下乎? 舊例如是乎? 察啓。” 吏曹回啓曰: “《五禮儀》相考, ‘文宣王祭親行, 則配位初獻官, 議政府有故, 則次官行禮, 酌獻禮則配位奠酌官, 以三品官行禮’, 載在禮文。 今次謁聖, 只行酌獻禮, 別無可據規例。 依禮文差定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弘文館箚子, 請上徽號事。 答曰: “以功、以德, 少無加號之理, 何用强逼乎? 勿爲不敢當之言。”


○兩司合司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以功、以德, 少無加號之理, 何用强逼乎? 勿爲不敢當之言。”


○兩司合啓三聘・渫・慶業三賊事、雲祥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諫院前啓沈訥事, “大靜爲縣, 在巨海絶嶼之中, 方伯之所不巡到, 使价之所不通行。 且是多物貨産馬之地, 故自前選倅, 常重於他邑。 新縣監朴奇男, 發身卑微, 又無名稱, 令受授本職, 物情莫不驚怪。 請命罷職, 其代各別擇遣。” 答曰: “所/依啓。 沈訥事不允。”


○司憲府前啓沈訥事。 答曰: “已諭。”


○領議政奇自獻率百官,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以功、以德, 少無加號之理, 何用强逼乎? 宜勿爲不敢當之言。”


○百官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可從之事, 則豈待日至再啓也? 勿爲徒勞, 各退察職。”


○(定平君瑂)宗室等請上尊號事。 答曰: “與百官答同。”


○以鄭廣敬爲尙衣院正, 李昌後爲司諫院獻納, 柳汝恪爲弘文副修撰, 黃紐爲承政院注書, 李之華爲藝文館待敎, 申應榘爲高陽郡守, 靈川君朴晉章爲咸興判官。


5月 26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六日乙未備忘記: “昨日, 散齋日也。 啓、箚勿爲捧入事, 曾已下敎, 而啓、箚不緊雜公事, 紛沓入啓, 殊無傳敎之意。 今後凡齋戒、國忌日, 一依傳敎察爲。”


5月 27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七日丙申黃海監司白大珩馳啓: “海州牧使鄭榮國牒報曰: ‘牧使到任之後, 參聞一鄕公論, 則水軍全夢虎父子之死, 不厭衆心云。 取考前牧使時推案, 則夢虎子應男, 以州居成文浹、李寬等, 爲徐羊甲餘黨告變事也。 爲臣子者, 蒼黃上變之不暇, 而前監司、牧使等, 非但不爲上聞, 反加嚴刑杖殺告變之人, 愛護文浹, 如救焚拯溺, 其心所在, 未可測也。 設使應男之言, 未必盡信, 藩臣之職, 上報朝廷, 恭竢命令而已, 豈容肆行威福, 生彼殺此, 自以爲得計哉? 況羊甲久住州地, 與文浹等, 萬無不相親之理。 只以文浹名家孽屬, 兼有才辯, 武斷一鄕, 故雖有知其情狀者, 莫敢開口, 獨有應男者, 忘身奔告, 而事未上聞, 父子俱被搏殺。 以此觀之, 文浹之有根據難犯之勢, 灼然無疑。 文浹等黨逆與否, 雖未詳知, 夢虎父子冤死之痛, 不可掩覆。 其時刑房吳敬老、執杖卒金大豐等, 時方嚴囚, 夢虎等屍體去處推問, 則恐有後日難處之患, 獄中埋置云云。 如此極重事, 知而不爲轉報, 則難免自陷之罪, 敢此稟報。’ 云云。 臣卽令本州捕捉成文浹、李寬等, 以待朝廷處置。 且取考本州前後推案, 則全應男發告之狀, 在於四月初一日, 朴而彬、朴希逸等事, 又在於四月十一日。 徐賊餘黨虛實間, 旣已發告, 則爲人臣者, 所當星火轉聞于朝廷。 而何敢終始掩覆, 不報朝廷, 任意酷刑, 一月之內, 使全應男之父子、朴而彬之叔姪, 皆至滅跡, 其間情狀, 有不可測。 全應男及其父夢虎等屍體, 其妻子尙不得來見。 當此炎熱, 埋置獄中, 此皆恐怯於崔沂之酷刑, 而亦不得接迹於官門。 崔沂之前後凶猾叵測, 尤極痛惡云云。” 傳曰: “成文浹、李寬、吳敬老、金大豐等, 及金/全夢虎、全應男妻子, 竝拿來。” 【大珩、榮國, 皆凶悖無賴, 見棄人類, 承纘男等陰嗾, 有此啓。 自此, 海獄益蔓矣。】


○(備忘記)傳曰: “成陵忌辰祭獻官, 因大雨水漲, 不卽渡涉, 今後預令京畿船隻, 待候護涉事, 令該曹察處。”


5月 28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八日丁酉傳曰: “親鞫爲之。”


○兩司合司前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合司再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不允。”


○領議政奇自獻率百官,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以否德, 猥承祖宗艱大之業, 慄慄危懼, 罔敢少懈, 今已九年。 而治國無狀, 罪戾甚重, 逆獄連起, 群怨滿國。 天譴疊見, 恒用憂惕, 兇言日興, 累月戒嚴, 則豈侈張文具, 膺受虛號之時哉? 俯仰愧怍, 自知決不可也。 宜察予情, 勿爲更言。”


○百官再啓上尊號事。 答曰: “至於再啓, 尤用悶焉。 如有一毫可從, 則百僚曠職, 煩擾此極, 何可强拂群情? 宜諒予意, 勿用更煩, 退去察職。”


○諫院前啓沈訥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合啓雲祥事、三聘・渫・慶業三賊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司憲府前啓沈訥事、都監堂上・郞廳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弘文館箚子, 請上徽號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午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罪人。 傳于韓纘男曰: “崔有泳則出頭辭而置之, 罪人尹調元上闕。” 王曰: “罪人林守亨元情下獄, 罪人朴明雲拿來元情。” 王問曰: “改名之義如何?” 明雲曰: “兄名文運, 我名明運矣。” 大司諫南瑾曰: “自古罪人, 先削職名。 請尹調元特命削去何如?” 王曰: “然。” 王曰: “朴而彬妻妾有之乎?” 明雲曰: “本無妻妾矣。” 王曰: “罪人朴明運下獄, 罪人崔有泳拿來元情。” 幼學崔有泳供曰: “臣亂離以後, 率寡母居海州, 適叔父崔沂爲本州牧使, 臣往來相見。 四月十五日, 臣在衙內冊房, 叔父招之, 持一文書謂臣曰: ‘朴希逸、朴而彬等, 因其里人聯狀, 將以不孝論治, 而年少無識之人, 不敎而先繩重律, 極爲殘忍。 故略施杖罰, 使之改行自新, 則渠等稱以告變, 呈此文書。 雖甚無形, 處之極難, 汝往問于監司, 而不言其名之在其中, 斟酌問之, 以觀其意, 處之似當。’ 云云。 臣與監司, 異姓六寸也, 卽往監營, 則監司坐於大廳。 (東坐)臣入坐其側, 因問曰: ‘卽有誣告之事, 則何以處之?’ 監司曰: ‘是何事也?’ 臣曰: ‘有一罪人上變, 朝廷大臣多入其中。’ 云云。 監司起入房內, 細問曰: ‘某某宰上/相入之乎?’ 臣答曰: ‘右相之名居首。’ 云云。 監司驚懼失色曰: ‘此等事, 大不近似, 處之不可輕易。 當此朝廷治誣之日, 如此不近之事啓之, 則將不免五賊之名, 本官自當善處可也。’ 臣曰: ‘何以則善處?’ 監司曰: ‘善爲說辭, 開諭放送之, 則其人若欲免罪, 則自當無事矣。 雖更爲告變, 渠等自爲之可也。’ 云。 臣因言曰: ‘若令公之名, 亦在誣告之中, 則將何以處之?’ 監司驚動失色曰: ‘天日在上, 自當上疏待命而已。’ 臣曰: ‘非實有此事, 設辭問之耳’, 卽起出來。 還報叔父, 叔父曰: ‘吾意正如此。 吾不忍以國舅、元勳之名, 上變告’, 卽招而彬於階前, 親授誣告之書, 因放送之。 又招希逸叔父啓運、而彬兄而文, 保授而送之。 臣只參見而已, 其餘事則不知矣。 其文書則臣往監營時, 叔父持之, 臣暫見初面, 則以諸將爲目, 而書各人姓名矣。 叔父急送臣於監營, 故不得詳見。 臣還自監營見之, 則日已昏黑, 而而彬等, 尙在庭中。 叔父手持而彬等兇書, 祕之不使人見, 故臣僅見其初頭, 兇書所書紙, 非冊也, 乃一片紙半張也。 人數不多, 而只書諸將, 本邑之人則雖得書之, 而不得盡見, 故不知矣。 臣若盡得見之, 則京中及本邑之人, 有或知之者, 不得盡見, 故此外不知所達。” 云云。 王曰: “崔有泳者, 厥父伊誰?” 明雲供辭曰: “崔沂同生崔洙之子矣。” 王曰: “其文所書人數幾何?” 明雲曰: “其詳不可知。 白紙半張, 號以諸將而書之矣。” 王曰: “尹調元進來, 以崔有泳招辭, 憑問可也。” 韓纘男進曰: “罪人玄今無、金伊介拿來上闕矣。” 王曰: “知道。” 纘男進曰: “玄金無、所/金伊介將欲拿來元情, 頭辭何以問之乎?” 王曰: “與大臣、推官, 議處問之。” 王使纘男, 問于罪人尹調元曰: “九月山有何等罪人乎? 若有之, 則何不馳啓乎?” 尹調元供曰: “翰林李茳等/於書中, ‘有人來言, 九月山中有大賊云, 何不搆捕乎? 在於監司處置耳。’ (矣)身驚動, 使人密問於山中近處, 則未聞聲息, 決難捕捉, 玆不得馳啓耳。” 王問尹調元曰: “崔沂殺朴而彬事, 一邑之人, 無不知之。 汝爲監司, 專不聞知? 今日供辭, 何不盡言於昔日供招之中乎?” 拱供曰: “若知之, 則何不卽馳啓乎?” 王曰: “尹調元、崔有泳下獄。”


5月 29日[편집]

○丙辰五月二十九日戊戌傳曰: (備忘記:) “前頭國家多有營繕之事, 繕修用餘材木, 切勿發賣, 一一計數藏置, 以爲日後之需用事, 言于本都監。”


○傳曰: (備忘記:) “閔馨男、許筠命招。” 引見。 王賜鹿皮各一領而罷。


○答兵曹判書朴承宗疏曰: “親病雖重, 豈可無赴命之期哉? 鞫獄甚重, 速爲參鞫。”


○政院啓曰: “沈香山諸具, 旣以畢役行禮。 但院上許多樂器及女妓丹粧等物, 守直軍士, 自平時六名定送, 而亂後軍士不足, 以二名定送, 自癸丑年爲始, 專不定送。 今又加以沈香山藏置處, 慮有火災, 閭閻不近處, 造作假家, 以苦役樂工, 分定守直, 極爲悶慮。 沈香山守直軍二名, 依近例, 令兵曹定送何如?” 傳曰: “允。”


○合司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不願鋪張, 不願稱譽, 只願守拙(猶)本分。 臣民之望, 亦可憂也, 宜速停論, 使予毋更得罪於上下後世。”


○合啓三聘、渫、慶業三賊事。 答曰: “不允。”


○合啓雲祥事。 答曰: “不允。”


○憲府前啓沈訥事、都監堂上・郞廳事。 答曰: “不允。”


○諫院前啓沈訥事。 答曰: “不允。”


○領議政奇自獻等率百官,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今日上號之請, 果皆國人之誠乎? 不然則尤不可强受也明矣。 深諒予悶, 毋庸煩擾。”


○百官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不可從也, 毋庸再煩。”


○合司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宗室連(定遠君等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意已諭于朝廷。 卿等宜勿更言, 以安予心。”


○宗室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不可從也, 毋庸再煩。”


○答玉堂箚曰: “與合司答同。”


○答監察等疏曰: “不可從之意, 已諭于朝廷。 爾等勿爲竝煩。”


○(初昏, 有霧氣。)


5月 30日[편집]

○丙辰五月三十日己亥正言李涏啓曰: “本院齊坐時, 忠原縣監李景嚴, 僉議出署經矣。 今聞物議, 以厥父方在待命之中, 而其子略無顧忌, 敢欲赴任, 臺官之出署經, 極爲非矣。 臣同參席上, 昏不及察之失, 在所難免。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諫南瑾啓曰: “忠原縣監李景嚴, 年少文官也。 但知本職未爲不可, 而不思其父方在待命之中, 僉議出署經矣。 今見同僚避嫌之辭, 臣之昏不致察甚矣。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尹訒、正言鄭良胤啓曰: “臣伏見同僚引避之辭。 李景嚴署經之時, 臣亦同參議出, 不可偃然處置同僚。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王(巳時, 出)御仁政門, 親鞫罪人崔有石、柳燦、朴霽、尹廷稷、兪灌、兪世曾。 王問于崔有石曰: “爾父, 勳戚大臣以下名官, 廣言博引告之, 而正犯則諱而不言。 其間事狀, 爾必知之, 其悉以告。” 有石招辭: “朝廷之人, 雖可記得, 海鄕之人, 不能盡記, (故)云爾。” 韓纘男啓曰: “罪人崔有石招辭”, 讀而聞之, 祕密備忘記: “崔有石, 以一家人, 沂之元情, 現告人加減事及朴而彬等告變文書中, 名錄人實數、告變者處置等事, 必詳知之。 各各一一從實直告。” (王曰: “罪人崔有石下, 罪人柳燦進。” 幼學)柳燦供: “臣以崔沂之亡女壻, 乙巳年改娶。 常時各居遠洞, 不得頻頻往見, 故崔家凡事, 未得詳知。 今年四月, 以家中厲疫, 擧家出避于富平農所, 傳聞妻父不意見罷, 自富平卽爲上來, 仍聞有拿命。 一家之人不能恝視, 計其入城日數, 與同壻尹廷稷迎候路上, 連日不見。 本月初十日昏時, 延曙地相逢, 馳到城外, 城門已閉, 投宿於新門外妻三寸故右尹崔濂之家。 翌日朝自現, 妻父自以所見, 從實納招。 兇書中所錄人則臣全不聞知。 而聞‘宣傳官兪世曾, 以烽燧摘奸事, 往還海西。’ 云, 臣與世曾, 居在一洞, 又有族分, 欲聞妻父見罷曲折, 往見世曾, 則世曾曰: ‘牧使之見罷, 必因監司畏怯吾言, 而狀啓矣。’ 又曰: ‘吾將往海西時, 下直於一宰相家, 宰相曰: 「海西有大賊。」 云。 今汝下去, 須詳細訪問而來。 若不盡心, 則汝當死。’ 云。 又曰: ‘吾到載寧時, 有一人李姓忘其名者, 納剌求見。 卽爲招見, 則其人辟左右, 附耳語曰: 「道內有大變, 宣傳官其已聞之耶?」 吾以未聞答之, 則其人曰: 「海州有朴而彬等, 欲爲告變, 被本官杖殺。」 云云。 吾問所告事何變云, 則其人曰: 「逆賊事, 兇書中首錄鄭昌衍、朴承宗、柳希奮, 其他宰相名字甚多, 不能盡記」, 勸我具由狀啓。 吾曰: 「若然則必先囚汝身, 然後狀啓。」 云, 則其人曰: 「當更加聞見來告」, 卽爲退去。’ 云云。 以此推之, 則朴而彬等未發告之前, 京中宰相預知海西之有大賊, 世曾在本道時, 亦與李姓人, 所謂凶書中所錄姓名, 相與問答, 而至於其人之名忘却云者, 極爲殊常。 如此之言, 非臣所獨聞, 世曾之六寸兄兪爾曾, 亦爲參聞。 世曾及爾曾處, 憑問此等曲折, 則今此獄事, 在京之壻元不干涉, 而因世曾始聞此言之狀可辨矣。 且臣言于世曾曰: ‘宣傳官之言, 若然則妻父老妄, 處置虛漏, 必得重罪矣’, 因爲出來, 見妻父問其曲折, 則‘杖殺之言, 千萬無理。 趙挺漏落之事則天威之下, 萬無加減之理, 而老怯不達之致矣。’ 妻父元情事則妻父未就獄前, 刑曹判書許筠, 專人致書於禁府門外臣所在處曰: ‘若見元情全文, 則可以開好逕。’ 云。 臣卽言于妻父, 則妻父答曰: ‘罪人元情, 自當從實爲之, 豈可聽人之言, 而修飾欺罔, 苟求生道乎?’ 云。 萬一與他人相議, 則固當死生之幾, 捨此指好逕權重之人, 而更求何人乎? 臣雖不學無識, 生長世祿之家, 素知人臣事君之道。 當此雷霆之下, 莫大莫重之事, 豈可爲妻父, 自陷於不測之罪哉? (云云)” 王曰: “近來罪人獄間言語相通嚴禁事, 再再傳敎, 而不無相通事, 今後嚴加申飭。” 王曰: “罪人柳燦處, 趙挺漏落事, 誰言耶? 問之。” 王曰: “柳燦等幾日拿囚乎? 察啓。” 韓纘男啓曰: “五月二十日拿囚云矣。” 答曰: “知道。” 【柳燦等預知世曾經營之狀, 柳、朴家諭使盡言納招, 則當爲營救, 以彰誣告之狀。 燦旣納招, 世曾牢諱所言, 燦雖鞫死, 而承宗等不能救。】


○(王, 未時, 還入幕次, 傳于韓纘男曰: “罪人柳燦捧招封入。” 王, 申時, 還出御。)


○王曰: “罪人朴霽下, 罪人柳燦進。”


○王問曰: “許筠與渠族親乎? 相知人乎? 文券入之。 厥簡, 誰使送之? 問于柳燦。” 柳燦曰: “非族人也, 乃相知之間云。” 厥簡捧入。


○王曰: “罪人柳燦下, 罪人尹廷稷進。”


○王曰: “金起門、金鑑、金錘、金起敬等四人拿來。”


○韓纘男啓曰: “罪人柳燦招中, 兪世曾曰: ‘李姓人言之。’ 云, 根因拿來憑問何如?” 答曰: “兪世曾拿問。”


○王曰: “崔沂, 前則言趙挺, 而元情時, 何不言乎? 問于尹廷稷。”


○王曰: “問事郞廳, 以半草書之, 速寫文書。”


○韓纘男啓曰: “兪世曾頭辭書啓事, 傳敎矣。 領相病重, 不得入來, 何以爲之?” 王曰: “大臣不可無。 暫爲入來, 頭辭書啓後出。”


○韓纘男啓曰: “領相以傳敎之意諭之, 則‘時方嘔吐, 不能入參’云矣。” 王曰: “遣問事郞廳書啓。”


○傳曰: “兪灌處, ‘海州之事, 爾必知之。 不爲直招, 則以嚴刑鞫之, 其悉以告’事, 言之。”


○傳曰: “告變人文書中, 姓名及崔沂擅殺曲折, 問于兪灌。” 韓纘男啓曰: “問于兪灌, 則‘擅殺曲折及文書, 皆夜間之事, 而下人亦是崔沂管下人, 與沂同心爲之。 臣則以營軍官, 何以知之?’ 云矣。”


○傳曰: “李源令捕盜廳跟尋, 奉湜拿來, 柳時英亦跟尋捕之。” 【時英, 燦之子也。】


○(王酉時, 還入幕次。)


○左右捕盜大將啓曰: “李源拿來事, 傳敎矣。 柳時英、李源等跟捕, 故敢啓。” 傳曰: “知道。 拿囚。”


○推鞫廳啓曰: “群議皆以爲: ‘柳燦則以「兪爾曾爲參聽世曾」之言世曾則以爲: 「柳燦率兪爾曾而來」, 兩言似爲牴牾。 爾曾拿問爲當。’ 云。 敢啓。” 傳曰: “依啓。 崔應賓竝拿問。”


○韓纘男啓曰: “罪人兪世曾捧招封入。”


○王曰: “罪人兪世曾闕門外保放待令。” 【時, 有安城囚人明火賊丁忠敏, 誣告文臣李如璜等謀逆, 囚繫株連者, 進士成汝格等數十人。 王將重究之, 會海獄大起, 如璜仍納賂得免, 忠敏亦不反坐, 濟州定配。 蓋本坐大盜, 以誣告得免刑死, 只定配而已, 則其連續誣告, 無足怪者矣。】


○(三更三點, 王命罷親鞫。)


○(夜一更, 流星出角星, 入北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五六尺許, 色白。)《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三


광해 8년 6월[편집]

6月 1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一日朔庚子(午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柳時英【燦之子。】、李源、鄭忠男供招。 忠男者, 以京司貢物未納盜用人, (一族)囚在海獄, 自願上京, 有所陳達。 牧使鄭榮國、監司白大珩所敎誘也。 其供曰: “臣在囚時, 聞而彬之言, 與其後所聞相同。 四月日不記初更時, 年少兩班二人, 一則囚於外獄, 一則囚於內獄。 臣適睡覺時, 聞內獄愁歎之聲, 問之則曰: ‘我朴而彬也。 自官捉來中路, 足杖無數, 今將死矣。 是以泣耳。’ 臣問: ‘何故捉來, 且何故中路私打?’ 而彬曰: ‘吾六寸朴啓運與其同里前縣監金錡、安岳居前縣監申孝業謀逆。 孝業所聚之軍則孝業成冊, 啓運、錡所聚則錡成冊, 板刻印出, 置之啓運家, 將送孝業處爲合部。 吾以族屬, 出入啓運家, 偸取其冊。 渠等力不能奪, 欲以他罪, 飾辭告官。 金錡、崔有泳、崔有涵等, 密言于牧使, 如是誣陷矣。 自官未捕之前, 朴啓運、朴而文私自囚吾於庫間, 金錡與李源、吳應聘等, 縛致新光洞口, 亂杖曰: 「速還爾偸取之物。」 云云。 吾不勝其杖, 乃言埋在場邊石下。 源等掘取以來, 錡見其書, 始許解縛。 錡與吳克一, 皆欲殺我, 而獨應聘以爲: 「人命至重, 必告官處之」, 乃告牧使, 如是拘留。 渠等謀逆, 現露於吾, 故誣我以虛罪, 天知之矣。’ 吾曰: ‘干涉牧使之事, 如汝年少之人, 何以言之乎?’ 而彬曰: ‘將殺吾身, 吾豈偶然言之? 吾有箇箇言之之事。 此地則崔有泳、崔有涵、金錡次知爲之, 彼邊申孝業, 乃朴啓運妹夫也, 多力有權於武士中。 其言曰: 「吾邑近處則吾當爲之」, 與金錡等相約而出。 後啓運往錡家言曰: 「相約之事, 何遲遲也?」 相語之際, 使吾不得參聽, 故吾知其稠密, 每每窺覘, 故聽知耳。’ 仍言: ‘金錡家相會未幾, 有泳請牧使於其家, 牧使往還後四月, 其冊乃成, 而其日牧使之言則不得聞知矣。’ 臣又問曰: ‘年少之人, 何如是妄言乎? 汝所偸取冊中, 此處軍數幾何?’ 而彬曰: ‘品官、出身或百姓, 三百餘人。’ 云。 臣問曰: ‘申孝業之言, 汝聽之乎?’ 而彬曰: ‘孝業一番來坐啓運房中, 啓運問: 「所約事幾何?」 孝業曰: 「七百餘人。」 云。’ 臣問: ‘然則欲何爲乎?’ 而彬曰: ‘申孝業相見言語事, 則約會於白沙汀觀景時, 某某人率來, 自中相約曰: 「牧使亦往。」 云。’ 臣曰: ‘彼則白沙汀約會矣, 此則何處爲之乎?’ 而彬曰: ‘金錡問于牧使, 則牧使曰: 「以族會相聚時, 某言爲之。」 云云。’ 而彬已死人也, 吾之所言, 無憑可考, 似不可陳達。 而其後四月, 牧使爲族會, 吾方被囚。 問官門下人曰: ‘族會來參者幾人?’ 官人答曰: ‘數則不知, 而同日夕飯十八盤六巡。’ 云。 吾問曰: ‘其人皆賓客乎?’ 答曰: ‘或隨來者, 如子弟不參宴者, 亦得食。’ 云矣。 又: ‘於四月二十八日, 崔有涵家婚姻時, 牧使往參將行, 約曰: 「過(昏)〔婚〕後, 觀景白沙汀, 往來松禾、甕津。」 云。 其日牧使宿於崔有涵家。 翌日監司被論, 牧使不往沙汀, 直入官家。’ 云云。 而彬所言, 聽之殊常, 故臣常窺伺見聞矣。 臣又問而彬曰: ‘不小官員, 豈爲如此事乎?’ 而彬曰: ‘不無其意矣。 牧使異姓四寸許咸原在京中, 而不意請來, 留住此處, 出給米五十石, 崔有泳、崔有涵, 邑中居許增等, 各給三十石, 此亦殊常。 族親五六人, 夜則同宿, 晝則雖坐起時, 亦相對坐, 此與他守令有異。 其痕跡, 汝亦豈不知乎?’ 臣曰: ‘然則然矣。 此處族會, 謀逆所約者何事乎?’ 而彬曰: ‘申孝業、朴啓運往金錡家相議時, 啓運曰: 「議于此處儕輩, 則諸人曰: 「國家宮闕造成未久, 又造宮闕。 上年旱氣太甚, 民失農業, 今年絶糧之時, 又以斫木侵民。 海西之人, 欲爲上疏。」 云’ 臣又問: ‘其疏欲何爲?’ 而彬曰: ‘非眞疏也。 託以上疏, 欲犯宮。’ 云云。 此乃一二更相語之事。 翌日欲見而彬, 則已出置外獄, 不省人事。 希逸掛枷而坐, 臣問希逸曰: ‘以何事逢此患乎?’ 希逸曰: ‘死時故然耳。’ 其夕, 而彬言于獄卒曰: ‘內獄有可語者。’ 臣問知此言, 辭以所處狹窄。 翌日初昏, 二罪人竝捉向官前, 各笞三十, 保授一族云云。 臣曰: ‘此時國法解弛乎? 而彬等罪名甚重, 而何以不稟監司而擅放乎?’ 或曰: ‘必渠得生之時矣。’ 翌日夕, 獄鎖匠勝春向臣歎息曰: ‘吾之所任, 不可爲之任也。’ 臣問: ‘何事乎?’ 勝春曰: ‘昨日決罰二罪人出去時, 鄕所使令等來言曰: 「眞長木二箇給之。」 其後州西面有澤水處, 吳克一者, 以足擲而彬, 納於澤中, 飮水而死, 仍埋置澤邊云, 人命如草露矣。’ 臣曰: ‘昨聞保放, 今聞汝言, 極爲殘忍矣。’ 而彬旣死之後, 監司以‘濫刑’杖啓, 臺諫啓請拿囚云。 朴啓運、朴而文等, 自監營捉囚三日, 申孝業持燒酒一器來饋之。 且謂臣曰: ‘汝以何事被囚乎? 吾欲見族人來耳。’ 孝業旣出, 日已沒矣。 孝業復來言于朴啓運曰: ‘上京後供辭, 欲何以爲之?’ 啓運曰: ‘一則結項, 一則因病致死。 以此供招, 不可加言矣。’ 孝業曰: ‘愼勿雜言。’ 啓運曰: ‘吾則當從所爲而爲之。’ 孝業曰: ‘汝兩人飮酒則太妄。 元情時愼勿雜言。’ 而文、啓運, 仍醉其酒, 而文私語啓運曰: ‘別非吾所殺, 而欲置我死地, 則吾當從實言之。’ 啓運曰: ‘然則任汝心爲之。 此如糞漢, 依初供爲之可也。’ 其後孝業留三日, 出入獄中無人處, 相與密言, 一日或五六度矣。 且臣於其日, 又問而彬曰: ‘朝廷間亦有參錄者乎?’ 而彬曰: ‘此則不可知, 而京中出入之人, 其類極厭之矣。 孝業聚集之人, 不過自中武才者也。 海州事則崔沂族中干連者爲之耳。 他人則其誰爲之?’ 臣又問: ‘成冊中或有宰相乎?’ 而彬曰: ‘吾雖少, 朝廷間從仕人則皆知其名。 如此之人, 本無之矣。’ 而彬仍問于臣曰: ‘吾旣以無爲言, 而何再問乎?’ 臣曰: ‘我豈有所知乎? 如此事, 恐或有嫌疑耳。’ 而彬曰: ‘此非因嫌隙而書之。 此乃實事也。’ 臣言于而彬曰: ‘若虛事則何至成冊而見偸(於我乎)?’ 而彬又言于臣曰: ‘此時海牧, 非得時之人。’ 臣曰: ‘汝言知幾矣。’ 所謂知幾, 指色目, 所謂色目, 指東西也。 而彬曰: ‘海牧與他人議論後, 爲事者乎? 觀其意, 似不附黨論, 不干朝廷, 而只與族黨、品官相議也。’ 臣又問: ‘邑中之人書於其冊者幾何?’ 而彬曰: ‘有名者十餘人矣。’ 臣曰: ‘是何言也? 某某人書之乎?’ 而彬先言曰: ‘出身李源・吳汝源、鄕吏吳忠立・吳汝澤、進士高大寬、鄕吏吳夢鴛、鎭撫尹希仁、被囚人吳應聘・吳敬老・吳誠老・成文浹、出身吳義勳。’ 云云。 悤悤問答, 所言者十三, 而一人則忘之矣, 追後思之, 乃吳彦鶴也。 臣又問: ‘村中之人幾何?’ 而彬曰: ‘此則不須問也。 皆是品官所爲也。’ 又問: ‘爲首者誰也?’ 而彬曰: ‘許、崔等也。’ 蓋指許增、崔有泳、崔有涵也。 犯宮事則朴啓運以諸人之意, 言于申孝業, 孝業曰: ‘甚當。’ 云。 十三人則以欲爲謀逆之人, 故自知將死, 擧皆愁心矣。 犯宮日月則臣不及問, 而亦可知矣。 族屬許涵急急請來, 材木所載舡, 急急上京, 繕修所用, 急急上送, 仍爲上疏, 乃其計也。 許咸者, 乃許咸從㙉也。 崔沂懇請而來, 久久留之, 故以爲綢繆云矣。 以而彬所言觀之, 則列邑守令及朝廷之人, 皆不犯名於兇書, 而未知崔沂上京供辭, 何樣爲之耳。 大槪安岳、信川、載寧、鳳山四邑守令, 皆因崔沂供辭, 避嫌廢事, 將爲上京。 當此農時, 豈不有弊乎? 臣與崔沂及孝業, 別無嫌怨, 而事已現露, 故如是陳達。 臣言不實, 則臣當死矣; 臣言若實, 則自有死者矣。 且臣在獄時, 全夢虎父子, 皆被杖死, 其事, 臣豈不知也? 夢虎等以李寬、成文浹爲徐羊甲餘黨, 呈狀于監司, 而牧使以長木杖夢虎父子, 各一百三十, 始於黎明, 打至午時。 夢虎則卽死, 其子應男, 下獄不死, 而能言求覓水飮, 刑吏以石厭枷而殺, 刑吏則吳敬老也。 鎖匠勝春今/令囚人壓石, 囚人乃趙莫金、柳欣方、京居金應乃奴莫同及羅景春也。 夢虎與臣同囚一處, 夢虎父子, 與成文浹等常常爭鬪曰: ‘汝非羊甲餘黨乎?’ 文浹曰: ‘我豈逆黨乎?’ 夢虎曰: ‘汝非逆黨, 則羊甲紙價及羊甲之舡, 何以取用乎?’ 文浹不能對。 且夢虎與李寬相詰事, 則夢虎謂寬曰: ‘汝家, 行止荒唐人, 何以出入乎?’ 云云。 夢虎呈于推官曰: ‘李寬是令監四寸許增之妻姪。 推事不明, 若印退則當呈推鞫廳。’ 云。 所謂令鑑乃牧使崔沂也。 呈狀第二日, 夢虎等皆死。” 云。 供入, 王傳于韓纘男曰: “海州人皆參逆謀乎? 託稱上疏, 欲爲犯闕之狀及孝業容貌、年歲竝問。” 纘男啓曰: “問 于忠男, 則許咸在京, 許增在海州, 謀逆則申孝業首倡。” 云矣。 王曰: “犯宮節次, 何時爲之乎? 逆謀因繕修爲之乎?” 纘男啓曰: “問于忠男, 則因繕修爲之。 亟請許涵之來, 則其兇謀在速明矣。” 王曰: “朝廷若無干涉者, 則與崔沂干連者, 竝直招。” 纘男啓曰: “干連者乃許㙉, 而誤以咸達之云。” 王曰: “許㙉令捕盜廳跟捕, 許增遣都事拿來, 海州十二人竝拿來, 其同囚四人亦拿來。”


○傳曰: “鄭忠男下獄時, 明火嚴飭, 解枷杻, 着實救療。”


○庭鞫。 罪人李春種、鄭欣山、崔敬天、陳安國、尹得興、洪奉壽、李應明、朴彦香、金景立、尹復興元情。 崔應賓拿囚。


6月 2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二日辛丑刑曹判書許筠上疏, 大槪: “柳燦納招時, 以臣之小札進呈云。 臣初聞成汲之言, 知臣一家人, 亦入於崔沂招辭, 而權韐參看知之云。 欲知誰某, 卽簡問於韐, 且請其來, 則韐來言之, 始知其詳。 但沂之納招時, 增減人名, 與元情初草有異, 欲爲鉗人口, 免己罪之計, 指嗾厥壻, 以其投韐之札, 自爲奇貨, 至於上達其簡中數語, 不過欲詳問人名。 且以爲從實直招, 則自就好逕云耳。 因此搆臣, 敢陳曲折”事。


○傳曰: “係干安城罪人, 爲先捧招。 差晩親鞫。”


○司諫院前啓沈訥事, 新啓: “忠原縣監李景嚴, 爲人縱恣, 當厥父待命之日, 敢生赴任之計, 請罷職。 王獄罪人已爲拿來, 則不可一刻遲滯, 而再昨公洪監司械送罪人金永立, 經一夜始囚, 該房都事請先罷後推。”


○司憲府前啓沈訥事, 都監堂上、郞廳推考事, 新啓: “罪人經夜始囚, 以啓後日無窮之弊。 當該都事先罷後推。”


○府院合啓誣告諸賊事, 不從。


○百官初啓上號事, 不從。


○再啓, 亦不從。


○答府曰: “訥也, 往來督運, 勤勞甚矣。 雖直赴, 何至大妨乎? 提調以下, 相議請賞, 則有何循私之跡乎? 況直赴之命, 出於上, 非出於下, 則都監堂上、郞廳, 尤不可竝論也, 豈可以不近之事, 請推至此? 事甚未妥。 竝不允。 他餘事, 依啓。”


○答院曰: “沈訥事, 府答同。 都事罷推事, 依啓。 李景嚴遞差。”


○合司請上號。 再啓, 不從。


○親鞫。 罪人金永立、柳時永、(丁忠吉)〔鄭忠吉〕、李源、(丁忠男)〔鄭忠男〕元情, 假都事五員出去。 親鞫, 五更, 罷。


○兵曹啓曰: “臣等伏聞翰林李茳移書尹調元曰: ‘九月山中有大賊。’ 云。 臣等職忝本兵, 漠然不聞, 自上特令扈衛, 漫不省覺, 臣等不職之罪, 合置重典。 旣聞之後, 宜有所處, 逆魁致毅, 尙未就捕。 依先朝智異山搜探例, 令本道兵使, 待葉悅脫山露, 極盡搜探宜當。 但事係發兵重事, 議大臣行否/移何如?” 判書朴承宗之啓也。 承宗與爾瞻連昏, 爭權分黨, 互相謀軋。 茳是爾瞻腹心, 承宗故擧茳名, 侵及爾瞻。 乘機憤爭之態, 每發於章箚, 侮蔑朝廷, 無忌憚如此。


○(有政。) 谷山郡守李曙加嘉善。 捉虎功也。 崔應虛爲同副承旨。 ○傳曰: “京畿監司安應亨加資。 尹英賢乃予積年師傅也。 年滿六十, 百官加, 直授僉知, 待闕除授。”


6月 3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三日壬寅禁府啓: “府獄三十二間, 海州罪人三十五名。 前則一間囚一人, 今則獄間少而罪人多, 已捧招者, 疊囚何如?” 答曰: “海州罪人不可混囚。 與安城罪人分囚, 而女人則混囚於一間。”


○禮曹判書李爾瞻箚子, 大槪曰: “調元招辭, 翰林李茳聞九月山有劇賊之說, 傳於臣家之來客, 而致書於渠云。 臣卽問李茳, 則茳答以‘曾無所聞, 豈有致書之理?’ 云。 調元上以欺罔聖聰, 下以謀陷搢紳, 欲售推諉免罪之計。 兇言一播, 本兵因此, 至請發兵搜探, 則調元惑亂人聽, 尤極痛惡。 臣旣名出渠口, 敢陳梗槪”事。


○許筠再疏, 入啓。


○百官請上號, 再啓, 不從。


○傳曰: “今番謁聖武科初試, 規矩非輕, 入格數少, 竝與直赴人, 盡取不妨。 議大臣以處。”


○兵曹參判李覮辭職上疏。


○答領相奇自獻箚曰: “由予不德, 逆獄又起, 致卿獨勞, 深用未安。 宜體予意, 調理參鞫。 安心討逆, 以安社稷。”


○答右議政鄭仁弘箚曰: “逆獄又起, 國事艱危。 卿宜斯速上來, 以安社稷。 醫官替往, 安心留置。”


○合司啓請上號, 再啓, 不從。


○弘文館(玉堂)箚請上號。 答曰: “無加號之理, 有煩擾之弊。 況在先朝, 已成就之事乎? 予何敢掠爲己功? 有如山河, 今番奏請, 實出於臣子之至情, 不可以此, 冒受大號。 萬無可從之理, 勿煩。”


○府院啓沈訥事, 都監堂上、郞廳請推事, 不從。


○翊衛姜燧上疏, 請上號。


6月 4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四日癸卯(午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婢莫進、良女雲承、正兵全成男、鄕吏吳敬老、羅將金大豐、出身金錘供招。


○傳曰: “海州逮捕絡繹, 另加鎭定。 申孝業若逃躱, 則十分物色, 必捕之意, (下諭于黃海監司)。”


○答兵曹啓曰: “扈衛則自上因訛言使爲也。 九月山大賊有無, 虛的難知。 設曰有之, 此賊豈至秋冬, 長入此山乎? 搜山之擧, 恐不可輕爲, 勿施。”


○答兵曹判書朴承宗辭職疏曰: “省疏具悉。 此豈卿每進疏章, 不察職事之時乎? 罪人極多, 推鞫方急。 卿宜安心勿辭, 急速參鞫。”


○答李爾瞻箚曰: “省箚, 具悉。 卿宜安心。”


○百官初啓, 請上號。 答曰: “非撝謙也, 實狀如此。 人君位勢自高, 何必加號, 然後益尊乎? 況前已受號, 此亦福過災生之一端也。 近來國家, 禍亂不熄者, 未必非前日冒受虛號之故。 日夜憂惕, 若無所容, 況豈可再受, 以取譏笑乎? 此理甚明, 勿爲更煩。”


○玉堂請上號, 合司請上號, 百官答同。


○百官合司, 再請上號。 答曰: “予以無功、否德之身, 前日之受號, 亦窹窹不安, 又何容再誤於今日? 一之不可, 況再受乎? 加受虛號, 蒙被而往乎? 掘地而處乎? 每見啓辭, 瞿然憫然, 罔知攸出。 宜深諒予意, 勿爲騷擾。”


○宗室請上尊號。 答曰: “可從之事, 豈不從乎? 毋庸更煩。”


○兩司合啓誣告諸賊事, 不從。


○府院前啓沈訥事、都監堂上・郞廳事, 不從。


○府、院新啓: “臺諫論一守令、一庶官, 每下査覈之敎, 無恥之輩, 皆以奔走祈乞圖免爲長策, 內外同然。 請自今勿下査覈之命。” 答曰: “當量處。”


○府、院啓台鼎久曠, 亟卜賢德, 遄召右相。 【鄭仁弘也。】 依啓。


○親鞫。 罪人全成男等七人供招。


○遣禮曹郞官, 敦諭鄭仁弘。


6月 5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五日甲辰(午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幼學金起敬、幼學金起門、生員奉埴、前訓導成文浹、良女玉善、良女柳花供招。


○傳曰: “徐羊甲同生徐彦詳爲吏曹書吏云, 令捕盜廳跟捕。” 捕盜廳啓曰: “吏曹書吏中, 無徐彦詳, 只有徐得信云。” 傳曰: “有族分乎? 問之。” 韓纘男以捕盜廳啓, 啓曰: “與羊甲萬不相干, 只有海州官主人云。” 王曰: “議啓。” 推官李慶涵曰: “徐益之子爲吏曹書吏, 則雖尺童, 必知之。 未聞徐得信爲徐益之子也。” 王曰: “徐得信放送。”


○百官、宗室、合司, 請上尊號。 答曰: “不辟忝位九載, 無一善狀, 召天災, 斂民怨。 長年鞫獄, 每奪農時, 生民困悴, 冤號載途。 內而朝著携貳, 外而邊警多虞。 仰觀俯察危兆敗證, 日甚一日, 予夙夜憂憫, 寢食靡寧。 當此之時, 雖使拂士法言, 日陳戒于左右, 補闕弼違, 尙懼難濟。 近日啓辭, 鋪張虛事, 稱譽過實, 予甚瞿然。 願諸卿, 亟寢謬擧, 以安予心, 不勝幸甚。” 再啓, 答曰: “宗系快雪, 則我皇考之盛烈也; 奏辨天朝, 則是臣子之至情也, 有何卓異上號之實績乎? 予見啓辭, 慙靦轉深。 此乃發於中情, 不能自抑也。 宜諒予悶, 亟停勿擾。” 答宗室再啓曰: “不辟忝位之後, 罪戾甚多, 日夜憂惕, 罔知攸歸, 安有加號之理乎? 惟諸戚, 勿我遐棄, 幸甚。”


○玉堂請上號。 答曰: “論思之職, 義理之所在。 古今天下, 安有加虛號之理乎? 玉堂宜倡大義, 之/止庭論, 以安予心。”


○兩司前啓, 皆不從。


○(親鞫。 罪人金起敬等六人供招。)


○政院啓: “遣禮曹郞官, 敦諭大臣未安, 遣近侍諭之。” 從之。


6月 6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六日乙巳傳曰: “凡獄事必急急推鞫, 可得其情, 而推官晩會, 緩緩推鞫, 逆獄久滯。 各別早會事, 申飭爲之。”


○鞫廳罪人兪爾曾、崔應賓、李灌供招。


○副校理李梣茳上疏: “九月山大賊之說, 臣曾不得聞知, 而尹調元謂: ‘臣發於簡札中’云, 請削臣職”事。


○傳曰: “囚擊滿獄, 推鞫方急, 依近例, 兩司長官勿爲退去, 待處置, 卽爲入侍參鞫。”


○領相奇自獻啓曰: “有新卜相之命, 而無他大臣, 臣不敢獨卜。 請急遣官, 問於他大臣。”


○傳曰: “沈訥相當職除授, 使之謁聖赴試。” 時, 兩司方論訥事。


○館學生李蒧等請上尊號。


○百官、宗室、兩司、玉堂請上尊號。 答曰: “當此暑雨, 卿等强爲來啓不可從之事, 予心尤用悶迫。 願諒察勿煩。” 再啓, 答曰: “誠無是理。 近來屢經禍亂, 疾病嬰身, 日與藥爐相對。 精神盡散, 軀殼徒存, 無意人世。 惟願亟停此擧, 使予數年調保乘化歸眞, 則受恩於卿等多矣。 況已悉群下之誠, 其與已擧縟儀何異? 宜體予意, 毋庸煩擾。”


○府院前啓, 皆不從。


○以李安訥爲同副承旨, 睦大欽爲分承旨, 朴宗胤爲兼說書。 傳曰: “李尙恒, 忠原縣監除授。” (卜相封入, 未下。)


6月 7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七日丙午(辰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前縣令許㙉、幼學崔有涵、官奴李勝春供招。


○罪人金錡、李源、朴啓運, 更鞫, 不服。


○百官、宗室、合司、玉堂請上尊號, 不從。 三啓, 答曰: “百僚曠職, 强論至此, 上下相持, 已踰數旬。 不敢以予之得罪萬世, 而不顧國事。 但鞫逆方急, 何可他及? 獄事完畢後, 當勉從卿等之請。”


○府院前啓都監堂上・郞廳事、沈訥事, 皆不從。


6月 8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八日丁未王御仁政門, 親鞫。


○百官請亟上尊號, 不從。 王旣許畢獄後勉從, 而群臣猶請亟擧。


○兩司前啓, 皆不從。


○海州罪人許增等十四名拿來。


○親鞫。 罪人朴而文等六名供招。


6月 9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九日戊申庭鞫。


○合啓三賊事, 不從。


○府院前啓沈訥事, 發落間姑停。


○罪人高大觀等六人供招。


6月 10日[편집]

○丙辰六月初十日己酉鞫廳罪人鄕吏吳誠老・吳彦鶴、營羅將奉足羅景春、驛子趙莫金、私奴莫同、前僉使孫正國、前參奉金好雲供招。


○禮曹啓: “上號, 旣允群請, 都監堂上、郞廳急速差出, 上號吉日推擇、箋文等事, 次第擧行。” 從之。


○合啓前啓, 不從。


6月 11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一日庚戌慶尙監司馳啓: “開寧兼官金山郡守呈稱: ‘縣居前敎授鄭獜瑞, 旣發犯上之言, 不可置而不問。 其二子及參聽人李景熙等三人, 不告官金袞等四人, 出言人鄭嶪竝囚禁, 待朝廷處置’”事。


○合啓前啓, 不從。


○(假都事一員出去。)


6月 12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二日辛亥鞫廳罪人前經歷許增、鄕吏崔明終、民丁李小君供招。


○傳曰: “上號方物物膳, 依上年例, 只兩殿、東宮封進事, 察行。”


○合啓前啓, 不從。


6月 13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三日壬子傳曰: “考績重事, 豈可以過慮不測之事, 竟避不參乎? 昔在祖宗朝, 韓明澮以大臣, 在推鞫之坐, 緊出於南怡之招, 事不尋常, 明澮待罪, 而上慰諭之。 其時未聞明澮有更爲待罪, 不參鞫廳之事也。 今日大臣以下, 不及明澮遠矣。 況此殿最進參, 少無所妨, 豈可不參, 以開無前退行之例乎? 待命諸卿, 安心勿爲待命, 速往殿最, 俾及十五日入啓事, 諭之。”


○合啓前啓, 不從。


6月 14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四日癸丑傳曰: “近因褒貶, 不得爲推鞫。 雖或爲之, 例致晩暮。 今後雖往參褒貶, 早往早罷, 必參推鞫事, 言之。”


○傳曰: “典獄移囚罪人亦多, 只一都事守直, 極爲虛疏。 依宣傳官例, 加出典獄都事二人堅守, 逆獄完畢後, 二人勿出。”


○傳曰: “左相處急遣史官, 卜相以來。”


○合啓前啓, 不從。


○傳曰: “庭鞫爲之。” 罪人郭夢說等九人供招。


6月 15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五日甲寅庭鞫。


○兵曹啓曰: “宣傳官兪世曾, 雖在保放之中, 似當依法殿最, 而以臣承宗等陷不測之說, 現出於各人招辭。 今若循例殿最, 搆臣者必謂臣挾憾。 以此惶恐, 世曾名下, 不敢等第。” 答曰: “知道。” 世曾, 爾瞻、纘男之腹心, 而搆成海獄者也。


○李昌後爲司諫, 南宮㯳爲持平, 韓昅爲檢閱, 韓玉爲獻納。 傳曰: “判尹李冲與右參贊李志完相換。”


6月 16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六日乙卯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吳應聘, 更鞫, 不服。 王曰: “吳應聘刑推乎? 問于大臣、推官、兩司以啓。” 啓曰: “崔植元情後, 刑推宜當。” 王曰: “李源、吳應聘面質。”


○(罪人幼學)崔植供招, 王曰: “崔植、吳應聘面質。”


○王曰: “崔植咫尺殿庭, 諱不直招, 極爲頑詐。 刑推窮問。” 植, 沂之四寸孫也。 沂之杖而彬時, 植以族孫, 有所傳語云, 李源所引也。 植刑訊一次, 不服。


○玄今刑訊一次, 不服。 而彬之母也。 以上京供辭, 與海州所供不同, 訊問而彬生變及沂滅跡事。


○合啓前啓, 不從。


6月 17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七日丙辰(巳時,) 王御仁政門親鞫。


○罪人李龍彦、金夢淡、吳克一、朴興贇、朴命運、高景參、李悅、金錡刑訊, 不服。 玄今壓膝, 不服。


6月 18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八日丁巳王御仁政門, 親鞫。


○傳曰: “朴啓運、李悅、金夢淡、李龍彦、朴興贇壓膝。


○韓纘男啓曰: “朴而文招曰: ‘信川郡守洪遵之洪字, 以紅字書之。’ 云矣。” 王曰: “今日已暮, 明日早會推鞫。”


○(鄭麟瑞)[鄭獜瑞]等十一名拿來。


○合啓前啓, 不從。


6月 19日[편집]

○丙辰六月十九日戊午巳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韓纘男以捕盜廳言啓曰: “金鉉雖無拿命, 以金錡之弟, 故捕捉矣。” 傳曰: “拿囚。”


○王曰: “崔沂刑推乎? 議啓。” 奇自獻曰: “他罪人, 尙有可問者, 從後刑推宜當。” 南瑾、柳澗【兩司長官。】、柳夢寅、尹壽民【推官。】等 啓曰: “沂誣引勳戚大臣, 元情亦似草略, 刑推似當。” 王曰: “崔沂刑推。” 崔沂將刑, 供曰: “臣他餘罪目則死所甘心, 而鄭忠男以臣爲逆謀, 臣子不可一刻忍聞。 鄭忠男謀陷臣身, 至謂逆賊, 此言發明之後, 雖死無憾。 臣受恩兩朝, 出入侍班, 官至二品, 榮幸已極, 一心徇國, 死而後已。 到今垂死之年, 蒙此不測之禍, 惟願速死入地。 而窮天極地之痛, 若不得暴白於天日之下, 則非但臣身死不得瞑目於地下, 聖明之世, 亦將有抱怨之窮鬼矣, 豈非可哀之甚者乎? 只恃天日照臨而已。 鄭忠男, 海州無賴人也。 或云‘忠國’, 或云‘忠男’, 或云‘正男’, 隨處變名, 以防納牟利爲事, 交結京外奸細之徒, 出入宰相之家, 因挾其勢, 京外防納, 無處不爲。 本縣各司貢物大米三百餘石, 盡食無置處。 且戶曹飜同木, 邊利竝十三同, 趁不備納, 戶曹論關, 絡繹不絶, 上年秋冬, 始囚忠男及其妻母, 使之促納。 忠男訴曰: ‘若限日保放, 則當上京納上, 尺文持來。’ 云。 如其言放送, 則忠男仍爲逃走。 臣不勝痛憤, 其母妻等, 仍爲堅囚督現, 分懲於渠之一族矣。 春間聞其變名鄭藎荊, 橫行鳳山地之語。 祕密移文于鳳山縣, 鳳山縣答通曰: ‘藎荊則捉囚, 而本縣正鐵價布, 多數受出, 不爲備納, 畢捧後捉送。’ 云。 本縣則負債米布極多, 鳳山縣則所徵不多, 從多處移囚本州事, 一邊報使, 一邊論移, 而鳳山縣仍囚不送。 四月初生間, 更爲移文, 修私書備陳曲折, 則鳳山縣卽爲出給, 本州令將官、砲手等, 結縛捉來, 其所花消米布, 刻日生徵。 雖臣罷職之後, 亦仍爲堅囚生徵事, 分付色吏而來。 此則非但一縣之人所共知, 其時鳳山縣監及捉來將官、砲手等, 一族侵徵之際, 隣近各官, 無不昭知。 若問此人等, 則其所行止及臣前後捉囚其身, 侵虐之狀, 歷歷可知。 忠男因此作讐, 乘朴而彬、全夢龍等獄事, 抵掌而起, 以時方在囚罪人, 告監司自願上來, 搆成不測之禍, 以臣爲逆謀, 種種誣罔, 其間情狀, 極爲兇慘。 本州文案尙在, 逋物催促之人, 必在戶曹, 若取考兩處文案, 則可知臣曖昧之情及忠男因嫌構誣之事。 如此情狀, 聖明可以洞燭。 忠男言‘被囚時聞於朴而彬處’云, 海州爲邑, 非如殘縣之比, 物衆地大, 常時監司留營處, 故監・都事、牧・判官所囚罪人, 少不下數十餘人, 多則四五十人, 設使被囚時相語, 其時必有聞知之人。 忠男欲搆臣身, 而未得其說, 百計搆思, 自做已死朴而彬之言, 稱以潛相密語, 搆捏臣身, 乃以爲相語時無人聞知云, 豈有其時, 在獄囚人數十人中, 獨渠與而彬相語, 而在傍他人不得聞知之理乎? 況忠男囚在重獄, 而彬外獄囚禁, 其間有墻、有門, 晝夜深鎖, 內外隔絶, 萬無渠等相語之路, 擧此一款, 可知其託稱已死人之言, 搆捏情迹, 明若觀火。 如此情狀, 聖明可以洞燭。 許增等給米事, 官穀雖一二石, 必有典守之人, 出納之際, 人必知之。 一百四十石之穀, 非鬼運神輸, 人不見處出給於人, 千萬理無。 若問倉吏、庫子及判官, 則可知某人出給、某人輸運、給於某人曲折矣。 如此誣陷情狀, 聖明可以洞燭。 族會事, 臣曾祖母, 本海州人也。 或八九寸, 或十餘寸族屬, 多在其處。 臣箇滿在七月間, 或持盤果來見。 設使謀逆, 下人等多在會飮之時, 乃爲謀逆, 千萬無理。 如此情狀, 聖明可以洞燭。 會往白沙汀事, 營下之間/官, 常時不得任意出入, 有名勝地, 不得往見。 適四月二十九日, 姪子有涵家成婚, 臣以圍繞事, 出往其處。 以去白沙汀稍近, 欲往見之, 而日氣甚暖, 且監司被論, 故不爲往見。 營下之官, 甕津、長淵、松禾等遠程, 任意往來, 初不敢出計。 四月晦間, 白沙汀往來之計, 而彬何以預知, 而先言於忠男乎? 此不過忠男聞知往白沙汀之奇, 託言而彬所言而誣陷也。 況申孝業, 平生不見面目之人, 白沙汀約會, 千萬無理。 如此曲折, 聖明可以洞燭。 許㙉招來事, 許㙉本縣及康翎等處, 有未推尋奴婢, 上年十一月, 推尋事下去, 留本縣四五朔。 四月請來之言, 尤爲虛罔。 如此情狀, 聖明可以洞燭。 而彬、希逸捉來事, 據本里人等狀, 出牌子捉來。 而彬則其母前, 彎弓怯分家財。 金錡在不遠之地, 恐或逃躱, 同力捉來。 崔植傳言中路打下, 搜覓文書事, 則而彬未捉來前, 何以知文書之有無, 而傳播於中路, 使之覓來乎? 李源納文書後, 親自持之, 過二日後決罰事, 則十二日捉來囚禁, 十五日決罰時, 兇書現納, 稟議於監司尹調元, 而處置爲難, 故卽給渠等。 李源持納之言, 千萬虛語。 大槪海州邑中, 多雜人。 李源、兪灌、鄭忠男、元守澤、吳敬民等四五人, 皆以賤人決爲心腹, 因某事, 希望僥倖發身之計, 非一朝一夕。 觀此人等所爲, 則往來京外, 同惡相濟, 符同陷人之迹, 有不可言。 況李源初無所爲之事, 而上京久留情迹綢繆, 內外相應, 或承望時勢, 或聽人指嗾, 惹起禍網之迹明矣。 況李源, 海州倉戶房李廣石之子。 以廣石當壬辰之亂, 持還上文書, 投入賊中, 侵督民間, 海州之民, 至今欲食其肉。 臣常言於品官等曰: ‘廣石之子, 何能安坐? 又安能求仕京中乎?’ 兪灌本以館軍, 僥倖登科, 每爲監營軍官, 凌轢本官, 有同眞兩班, 臣每言痛憤之狀。 上年敬差官李重繼, 以伐木事往長淵, 灌以軍官往去, 侵虐本州冶匠, 使之結項。 臣捉囚兪灌, 決杖五十。 二人常懷嫌怨, 乘此機會, 符同陷人, 無所不至。 如此情狀, 聖明可以洞燭。 中路送崔植, 使李源等, 而彬膝脚足掌打下事, 則罪人捉來官庭, 打下有何不可, 而使子弟干犯於罪人捉來之時, 而使之先打於中路乎? 捉來時黃昏後無人時, 由北門率來事, 則植自爲言之乎? 植以迷劣鄕生, 怯於嚴威, 一從李源、吳應聘之言而誣服耶? 臣不得知矣。 恐其言出, 不示他, 欲爲掩匿文書, 使朴興贇等殺之事, 則當初而彬等受杖後, 其同生兄、三寸叔等, 保受放送出去之後, 其生、其死, 非臣所知。 兇書中所錄之人過半, 等狀人等相雜, 故其人等, 或某樣爲之, 而臣不得知矣。 兇書本是不關白紙半張, 如兒童師長家到記冊印札, 九間八間則皆書諸將, 居中一間, 則書大將, 各行或書八九名, 或書五六名, 有若兒戲。 如此虛妄之書, 若直報上聞, 則滿朝宰臣, 亦以不安; 與國家休戚大臣, 一時被誣, 其於國家事體, 亦極未安。 臣寧受不告之罪, 不忍使虛妄之文, 上達天聽。 此則身雖滅死, 所當甘受。 虛妄之書, 使人人皆見之, 則亦非愼重之意, 故不使他人見之。 某人皆不得見, 只崔有泳見之矣。 文書處置事, 臣置於衙中, 何處用之乎? 圖殺曲折, 渠等自爲殺之乎? 臣送何人殺之乎? 其人等每事, 若諉於官員, 則謂必無事, 故如是言之。 廣引勳戚大臣以下名官事, 臣非廣引。 列書諸將字, 而每次上頭則皆書勳戚宰臣之名, 而其下則列書雜人之名矣。 朴而文所言, 臣元情後, 其元情下去海州, 使各人等一樣事, 臣到京翌朝就獄, 何暇送元情於海州乎? 元情現告人, 聽誰指嗾加減事, 豈有加減之理乎? 但趙挺之名, 因臣年老衰耗, 蒼黃就獄, 卽時鞫廳捧招, 不能詳記, 而致此漏落。 此是生死間, 何人來于臣處指揮乎? 在獄中通書朴而文事, 臣不得知矣。 尹調元處遣姪相議事, 使有泳設辭而往問, 尹調元元情時, 必以此納招矣。 告變人全夢虎父子杖殺埋獄事, 監司尹調元受議, 送下于本州。 臣捧招三番, 報使則監司以某條某條處置之語, 每每題送, 書目尙在矣。 大槪臣前日天威咫尺之下, 不敢有隱情, 終始一一直招, 以此大見惡於人。 如此人等, 寧不惡之乎? 添之以全夢虎之獄事, 今反爲鄭忠男之所陷矣, 凡事皆歸於臣。 謀逆二字, 若得發明, 則雖死, 瞑目。 近來(謀逆)謀逆之類, 無一人得生者。 如此七十將近之人, 欲爲何事而謀逆乎? 此則聖明可以斟酌。 此外更無所達。” 崔沂刑推, 不服。


○傳曰: “上號吉日, 以九月十五日付標。”


○戶曹啓曰: “尹根壽處, 依禮曹啓辭, 特賜米十五石、太五石、酒五壺、生猪一口、鷄五隻、石首魚二十束, 歲以爲常。” 從之。


○兵曹啓: “親鞫至嚴之地, 上司下人, 或有闌入於砲手結陣之內者。 大臣跟隨二人, 推官以下出入時一人外, 如有闌入者, 依軍律處斷。” 從之。


○刑房承旨韓纘男啓曰: “逆獄方急, 爲臣者何敢一刻甘於食而安於寢乎? 鞫廳推官, 例食朝飯後悉會, 故以致日晩, 極爲未安。 自今以後, 待開門來會何如?” 從之。


○兩司前啓, 不從。


6月 20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日己未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前權管金欽供招, 刑訊一次, 不服。 李悅壓膝。


○王曰: “日氣蒸鬱, 救療事, 各別分付。 崔沂壓膝。”


○罪人朴啓運加刑、金錡壓膝, 不服。


○罪人內禁衛金應成、訓錬奉事吳仁男・趙得禮供招。 李源所引也。


○領相奇自獻箚子, 大槪: “臣之子弟名, 出崔沂招辭, 臣於海獄, 不得入侍, 萬分明甚。 且聞人言, ‘雖無大臣, 亦可推鞫, 宰臣言之’云。 其言亦有理, 乞遞”事。


○答判義禁朴承宗箚曰: “省箚非一, 予意諭之已盡。 諸賊相繼承服, 賊沂之情狀畢露。 卿等有何待命之事乎? 卿等過矣。 卿連姻王室, 義同安危休戚。 勿爲更辭, 宜體予意, 安心參鞫, 忠/盡誠討逆, 毋負眷畸之意。”


○政院啓曰: “領相呈箚後, 來詣闕下矣。” 傳曰: “知道。 此何時而大臣、推官, 爭相陳箚, 煩瀆至此乎? 如有所懷事, 榻前啓之事, 言之。”


○合啓前啓, 不從。


6月 21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一日庚申王御仁政門, 親鞫。


○大司憲柳澗、大司諫南瑾啓曰: “文兼宣傳官尹烇乃罪人尹廷稷之三寸, 慮有漏通言語之患。 無令入參於侍衛事, 昨已發論而簡通。 未知今日亦參侍衛與否, 此後勿令侍衛事, 分付何如?” 答曰: “分付兵曹, 勿令侍衛。”


○罪人崔植、金欽壓膝, 不服。


○罪人金應成、趙得禮、吳仁男、李源面質。


○金應成、崔有泳、兪爾曾刑訊, 不服。


○崔沂、金錡壓膝、朴啓運烙刑, 不服。


○罪人義禁府都事柳覺民供招, 罪人獄中通書事也。


6月 22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二日辛酉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崔植、金欽、兪爾曾、崔有泳壓膝, 不服。 崔沂、朴啓運、李悅加刑, 不服。 金錡烙刑, 不服。


○傳曰: “日氣蒸鬱, 海州不緊罪人保放者及已元情罪人中可問可竄者, 詳議抄啓。”


6月 23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三日壬戌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金錡物故。


○王曰: “罪人奉埴刑推, 而不但下杖而已, 時時鉤問其情。”


○罪人生員朴挺民供招後, 刑訊一次。 奉埴加刑, 崔有泳、兪爾曾壓膝, 不服。 幼學尹汝翼供招後, 刑訊, 不服。 李悅壓膝, 不服。


6月 24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四日癸亥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李悅物故。


○罪人金欽、崔植、奉埴、尹汝翼壓膝, 兪爾曾、崔有泳加刑, 不服。


○罪人李連鶴供招。 【海州使令。】 罪人朴挺民、高大觀、吳汝源、吳忠立面質。


○罪人朴挺民壓膝時, 供稱: “崔有泳坐槐亭言曰: ‘其兇書中書都大將三人, 鄭昌衍【以緣字書之。】、韓明璉、朴致毅也。 兩邊諸將各五人, 諸將名下各錄十人, 竝百人。 都大將之下, 書五月五日, 會兵忠原, 推戴鄭氏’, 此事萬萬無疑。” 云。 王曰: “推戴鄭氏等語, 是何等語, 而不書於問目乎? 鄭文翼頭辭, 此一款添入以問。”


○罪人鄭文翼供招, 下獄。 時, 文翼爲忠原縣監。


○罪人信川郡守洪遵供招。 李源招曰: “遵之名亦在兇書。” 云, 故與載寧郡守(韓汝稷)[韓汝溭]等同被拿。 押來都事郭禮成承兇徒指意, 途中脅辱萬端。 遵旣老病, 晝夜械領, 病死獄中, 人憐之。 別武士鄭稷供招。 【李源招, 稷名亦在兇書云。】


○兩司啓曰: “洪遵、(韓汝稷)[韓汝溭]等, 旣名在兇招, 不可帶職, 請削去職名。” 從之。


6月 25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五日甲子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前郡守(韓汝稷)[韓汝溭]、生員朴尙質、庶孽奉流、忠義鄭溭、幼學趙廷翼、校生趙孝達・尹秀文、進士李穧供招。 【名在兇書, 李源所引。】 罪人兪爾曾、奉埴、朴挺民壓膝, 崔植加刑, 不服。


6月 26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六日乙丑傳于鞫廳曰: “罪人崔植、兪爾曾、金欽、奉埴加刑, 病重罪人則待差加刑。”


○鞫廳罪人金鉉【錡之弟, 爲捕盜聽所告。】、訓導鄭起男、束伍軍金鈿、鄕吏吳得鐵、加設奉事吳邦彦【以名在兇書。】、私奴丁鶴【朴興贇奴。】、水軍朴彦俊【而彬捉來時軍士, 出李源招。】、私奴金義【金欽奴。】、官奴許弄【金義父。】供招。


○罪人崔植、兪爾曾、金欽刑訊三次, 奉埴刑訊一次, 皆不服。


○罪人朴挺民物故。


○鞫廳啓曰: “‘鄭稷爲名者二人拿囚, 其中一人必冤矣。 詳覈以啓’事, 傳敎矣。 李源、吳克一面質時所引鄭稷則以鄭佐郞之子, 身死已久, 此甚無據。 鄭職、鄭稷以名同之故, 竝被拿囚。極爲寃矣。 金鈿之名, 李源則以爲: ‘雖在兇書, 其身已死。’ 云; 朴而文則以爲: ‘時方生存, 非已死之金鈿。’ 云。 鈿之生死, 而文尙能知之, 稷之虛實, 亦問於而文何如?” 依啓。 ○丙辰六月二十七日丙寅


6月 28日[편집]

○丙辰六月二十八日丁卯崔沂物故。 【沂, 素以慈祥善良, 見稱於士林。 宣祖朝爲侍從, 官至方伯, 晩守鄕郡, 與其姪有泳等相好。 沂之不發告兇書, 有泳等誤之也。 時人言, 逆賊乃當世貴産, 而沂沒其告, 宜以身族代償也。 然沂等死, 而獄亦不成矣。 爾瞻等囑大珩等, 以死囚人忠男, 拚作而彬私語, 遂成一大獄, 塗炭海西, 慘於而彬之告。 識者以沂生當亂世, 不能秉智持正, 自擬大禍, 而無益於國, 其心雖善, 而計則愚惑云。】


6月 29日[편집]

○戊辰罪人前監察柳淮・許通・李慶林【淮, 實浩也; 慶林, 實慶臨。】、前直長李慶恒・梁嶔供招。 【以名出兇書, 李源招也。】《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四


광해 8년 7월[편집]

7月 2日[편집]

○丙辰七月初二日庚午王親鞫。 傳曰: “謀逆曲折、擧事節次、首倡之賊、推戴之人、腹心・同黨, 一一從實直告, 則依頃年承服罪人例, 別樣處置之意, 詳細開諭于崔有石。”


○傳曰: “賊沂與金錡、朴啓運等諸賊, 圖殺告變之人, 急急滅迹, 則沂之逆狀, 昭著無疑。 有石以賊沂之子, 其兇謀密計, 豈有不知之理? 況名在兇書中, 則尤不可不問, 刑推窮鞫。”


○(巳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政院啓曰: “罪人柳淮之名, 本是淮字, 而禁府所囚則柳浩也, 年踰八十云。 此等罪人, 何以爲之?” 王曰: “議啓。” 大臣以下回啓, 放送。


○罪人幼學閔聖從供招。 【以海州往來人, 名在兇書云。】


○罪人朴而文供稱: “鄭稷、鄭職兩人, 元不聞知。” 云。 王傳于纘男曰: “朴而文處, 柳淮事問之。 崔浩亦有之乎? 問之。” 纘男曰: “問于而文則不知云矣。”


○王曰: “崔有石刑問乎? 議啓。” 奇自獻曰: “崔沂則罪極滅口, 萬死無惜。 其餘所干人, 雖死亦可, 而崔有石則別無所干, 只以言語問之可也。 若刑訊, 則恐或死於無辜也。” 兩司、推官之意, 亦與此無異矣。 王曰: “崔有石刑訊。” 有石刑訊一次後, 供曰: “臣以年少之人, 不知謀逆之事。 旣不知謀逆, 則節次何以知之, 首倡何以知之, 推戴何以知之? 臣非謀逆之人, 亦安有腹心、同黨乎? 臣父以而彬誤爲處置之故, 死於杖下, 族人皆死於杖下矣。 臣又承嚴敎, 不知所達。” 云云。 【時, 有石, 年纔弱冠, 供辭哀切, 人莫不悲之。】


○罪人尹廷稷刑訊一次, 沂之壻也。 問沂滅迹、謀逆節次、元情指嗾等事, 不服。


○海州罪人柳悔放送。 【以同名被囚。】


○政院啓曰: “今見禮曹公事, 上尊號時應行節目, 依壬子年例磨鍊矣。 今此上尊號, 誠一國無前無後之大慶。 亂後凡事, 未備則已, 自/目今恢復已久, 國家大小之事, 旣盡修擧。 上尊號及上壽宴節目, 不可只擧壬子草創時例而爲之。 如事之極難, 勢所未及者外, 其餘諸事, 一依庚寅年前例擧行事, 令禮官更議以處。” 傳曰: “允。”


7月 3日[편집]

○丙辰七月初三日辛未傳曰: “推鞫廳事傳播外間, 自先朝痛禁, 至施重律。 近來逆獄連起, 國綱蕩然, 鞫廳大小事, 閭巷小民及外方, 無不知之。 今後色承旨, 一依先朝舊例, 勿爲傳播事, 各別察爲。”


7月 4日[편집]

○丙辰七月初四日壬申鞫廳啓曰: “‘日氣酷熱, 罪人可鞫、可竄者, 竝速議啓’事, 傳敎矣。 臣自獻議: ‘己丑之獄, 其同謀人趙球、李綏發告, 故成獄事。 先王所謂「知此言者, 預此謀」, 眞千古治逆之極/格言也。 今此獄事, 以告變者滅口觀之, 則若眞有逆賊焉。 此沂等已死, 諸罪人之所以應死也。 彼崔有泳輩, 欲免暫時縲絏發明之苦, 乃發滅告變者之口。 若謂之旣已滅口, 是爲無前之變。 其根本雖或不實, 其脅從不可不鞫則已, 若欲得賊情而鞫之, 則臣恐其脅從徒死, 而無輸情之人也。 如鄭文翼者, 臣不曾接話, 去年間臣被論時, 玉堂則不爲箚論, 而文翼與一二人一度陳箚, 於臣實有怨之人也。 然如文翼庸劣者, 豈能爲人所推戴也? 若以諸罪人口傳兇書, 而斷定可鞫, 則必有後弊也。 其中似緊者, 姑以竄律施行何如?’ 臣慶涵、臣夢寅、臣壽民【推官。】、臣瑾、臣質幹【兩司。】 議: ‘金錡十餘人承崔沂陰謀祕計, 賊殺告變者, 滅口滅迹之事, 則無論承服與杖斃, 旣已成獄矣。 其餘兇書中名出人等, 緊歇輕重, 有難差量。 可鞫、可竄, 不敢獻議。” 答曰: “雖名出兇書, 豈無緊歇可議之事乎? 不爲鞫問, 又不放釋, 混施竄律, 未知如何? 勿爲惶恐, 更加詳議以啓。”


7月 5日[편집]

○丙辰七月初五日癸酉傳曰: “朴弘贇等事, 速爲議啓。”


7月 8日[편집]

○丙辰七月初八日丙子傳曰: “金錡以賊沂腹心之賊, 逆謀首倡事, 緊出賊口。 依丁義男/民例, 追刑似當。” 【錡, 不服而死, 故有此敎。】


○鞫廳議啓封入, 傳曰: “知道。 大司諫南瑾等之議則承服罪人, 勿爲更鞫, 仍施典刑之意乎? 不然則速爲鞫問可矣。”


○答李滫上疏曰: “省疏, 具悉。 深嘉討逆之義, 當議而處之。” 仍傳曰: “此疏下鞫廳議啓。” 鞫廳回啓曰: “悌男自絶於國家, 其兇逆則旣已貫盈。 其時不爲取服正刑, 神人之憤, 莫甚於此。 而但只賜死, 不爲正刑者, 自上誠以欲慰慈殿之心, 寧失不經, 特施寬典者也。 處變之道, 至此而無以加矣, 擧國臣民, 孰不感激於聖孝之出天乎? 到今追施, 不敢輕議, 而皐陶執法之義, 至嚴且切。 伏惟上裁。” 答曰: “知道。 大臣、推官、兩司, 各議以啓。”


7月 9日[편집]

○丙辰七月初九日丁丑鞫廳啓曰: “‘金錡追刑議啓’事, 傳敎矣。 臣自獻等議: ‘丁義民乃金直哉、金百諴之徒黨也。 直哉、(百諴)[百緘]旣已承服正刑, 故義民亦至於追刑矣。 今此之事, 與金直哉、金百諴之承服正刑, 似爲有間。 自前鞫廳每以「追刑本非刑書所載」爲啓者, 誠以未承服前, 直爲追刑, 則恐不當追刑者, 亦至於追刑, 而開後日無窮之弊也。 若其當正刑, 而不得正刑, 不得不追刑者, 則是或一時之公論也。 伏惟上裁。’ 臣瑾、臣質幹議: ‘徑斃杖下者, 謂之不服, 而不爲追刑, 則非討逆嚴截之法。 伏惟上裁。” 答曰: “此賊及朴啓運, 依丁義民、金日昇例, 追刑事, 詳議以處。”


7月 10日[편집]

○丙辰七月初十日戊寅政院啓: “禁府月令醫官來言: ‘洪遵病勢危重, 請救療。’ 云。” 傳曰: “姑爲保放。” 【遵, 故承旨也。 先朝侍從, 忠厚長者, 無辜死獄中, 人憐之。】


○罪人朴明運, 病重保放。 纘男啓曰: “此人病勢雖重, 大槪承服, 解枷杻救療之人。 至於保放, 則莫重逆獄, 事體未安。” 答曰: “勿爲保放, 多般救療。”


○(宣傳官、假都事二員祕密出去。)


7月 11日[편집]

○丙辰七月十一日庚辰己卯傳曰: “海獄罪人, 至今不決。 其中老病人, 十分從實書啓, 或解枷杻, 多般救療事, 言于禁府。”


7月 12日[편집]

○丙辰七月十二日辛巳庚辰傳曰: “罪人訊鞫之意, 非欲殺戮人命, 實欲得其情, 正其刑也。 逆獄罪人元情後徑斃, 有罪無罪, 豈非可怪乎? 洪遵之病, 啓請保放只數日, 遽至物故。 凡罪人不謹救療, 據此可知也。 色官、醫官不爲詳審, 至必不可救, 然後始入病重單子, 雖保放卽斃, 殊無自前傳敎之意也。 今後各別詳察爲之。”


○傳曰: “鄭文翼、韓汝溭被囚日久, 姑解枷杻, 另加救療。”


○備忘記: “化家爲國, 肇創大業者, 我聖祖也; 正倫重熙, 功光祖宗者, 先王也。 先王功烈, 如彼其巍煥, 則稱上祖號, 允愜情禮。 而粵在戊申, 予方荒迷, 只循外議, 多有欠典, 疚懷齎恨, 食息不寧。 我朝光廟, 旣膺祖號, 歷代稱祖, 亦非一二。 顧予不德, 治國無狀, 艱虞日甚, 夙宵競惕, 而迫於群情, 將受大號。 仰惟先王, 遭丁應泰搆誣, 至於待命, 幸賴聖天子明照萬里, 降勑慰諭, 昭雪至痛極冤, 則其格天之誠、再造之烈, 實無競於前後。 今宜先上尊號於先王、先二后, 竝上先王祖號, 親祭告廟後, 定號上箋, 合於事理。 速爲詳議擧行事, 言于該曹。” 禮曹啓曰: “臣等伏覩備妄記, 其尊祖奉先、繼志歸美之意, 溢於言表, 臣等不勝欽仰感泣之至。 自古帝王, 有大功德於宗社、生民, 則必有殊稱顯號。 故創業、中興之主, 莫不膺受祖號, 永世不遷, 流祚無疆者也。 恭惟我朝, 太祖創業, 世祖中興, 當時稱祖之義, 實無歉於往牒也。 至於我先王, 雪累世被誣之系, 彝倫攸敘, 盡事大格天之誠, 邦域再造。 應泰讒說, 不售於曩時, 諸書搆誣, 快辨於今日, 此豈非先王之盛德、至誠, 素所表著; 聖上之大孝、宏烈, 克致光顯者乎? 況今此降勑中, 聖天子旣以恢復之功, 優褒先王, 又以昭雪之孝, 嘉獎聖上, 然則先王之德、聖上之孝, 非但我國臣民, 皆思顯揚, 抑亦天下之人, 無不聳聽稱道者也。 今我聖上, 益篤孝思, 遹追先烈, 猶以獨享徽號, 不安於心, 欲加上尊號、祖號於先王、先后, 十行玉音, 丁寧懇惻, 凡在瞻聆, 孰不歎服? 此實周武追王太王、王季, 推孝無窮之意也; 漢祖傳子尊父, 極其人道之典也。 皇朝追諡成祖, 我朝追尊四祖之義也。 臣等只知尊君之爲急, 而聖上特下顯親之敎, 臣等惟當奉行之不暇, 何敢贊一辭於其間哉? 但事係重大, 非該曹所敢擅定, 議大臣, 定奪施行何如?” 啓依允。 “速議以啓。”


○大司憲柳澗、執義金質幹、掌令林健・琴愷、持平鄭遵・南宮㯳、大司諫南瑾、司諫李昌後、獻納韓玉、正言鄭良胤・蔡承先啓曰: “臣等伏見儒生李滫之疏, 以‘金悌男之獄, 今已四載, 三司多官, 一向含默, 了無一言, 大義、王法, 置之相忘, 營私護黨, 惟是之務。’ 云。 當初悌男之謀逆, 盡露於諸賊承服之招, 人人皆得以誅之, 爲有司者, 所當按律請刑之不暇, 而自上有所不忍, 只賜其死。 此特一時之私恩, 而豈擧法討逆之大義乎? 因循至今, 尙稽正刑, 致有草野之詆斥。 臣等決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合啓誣告三賊事、祕密事。


○府啓: “罪人李貴, 平生陰險, 惟以喜事作孽爲長技。 今若定配禮山, 則本縣乃湖西兩營往來之通衢, 必煽妖言怪說, 熒惑人心, 他日之禍, 不止於敎誘賊沂。 請江原道僻處改定配, 以杜後患。 國家自前優待侍從, 在法可見。 故每當遞差, 必付實職, 雖小各司, 亦皆塡差, 其意有在。 非但平時爲然, 經亂之後, 遵行不廢。 而數年以來, 侍從處置, 例皆送西, 或侍付無祿遞兒, 至不得受祿者有之。 遂成謬例, 事體未安。 請依舊例, 付實職以重體面。”


○院啓: “監司之職, 專受方面之寄, 所當嚴明黜陟, 不容私情。 而近來爲監司者, 褒貶則僅以一二中下等, 塞其責, 甚者寧逢推考, 而無一人居下者, 此何等情態? 且守令棄官上來, 則以罷黜馳啓, 流來不易之定規也。 近日則不然, 或稱上來辭緣, 或請朝廷處置, 不欲以一毫之怨, 歸之於己身。 爲重任者, 皆懷此心, 則將何以爲國? 請平安監司金藎國、公洪監司慶暹, 竝命推考。 近來紀綱解弛, 虛僞成風。 下官之不職者, 視爲常事, 職分內微小之事, 輒卽誇張, 希望恩典者, 比比有之。 擧其一言之, 則四山監役之栽松於濯濯之山, 不過因三/上司之令而塞其責, 設使稠密成林, 不足爲貴。 今春移植, 適値雨水連洽, 僅得不枯, 若過數三月, 則其爲必生, 亦未可期, 況多數生茂, 非衆目所覩乎? 頃者漢城府, 以南道監役善爲栽松之故, 至於褒獎入啓, 此實前古之所無。 市恩悅人, 莫此之甚。 請漢城府堂上推考, 其公事勿爲擧行。” 答曰: “依啓。 四山監役參酌施賞, 何妨? 漢城府堂上, 不須推考。”


○答合啓曰: “不允。” 答府曰: “依啓。”


7月 14日[편집]

○丙辰七月十四日癸未壬午罪人洪宇定、李穧, 病重保放。


○禁府啓: “罪人有病者, 因傳敎, 另加救療矣。 本府地勢卑湫, 今年雨多, 水涌如泉。 前後罪人, 大都皆病。 其保放之類, 自下不敢擅便, 在囚罪人, 勿論輕重, 別單開錄。” 答曰: “罪人不鞫、不決, 豈不如此乎? 自本府速爲議大臣, 不緊罪人, 爲先入啓保放, 雖係重罪人, 亦令月令醫官、色都事, 十分着實救療。”


○洪遵/邁爲高陽郡守【洪淑儀之父也。】, 崔瓘爲戶曹參判。 傳曰: “前濟州牧使玄楫鍊兵、防備等事, 頗能盡職, 知事待闕除授。 朴應犀上疏齎來入啓獄官趙宏中已爲加資, 實職除授。 邊應祉、玄天詳、李凌雲、李揚白、李好白等, 捕賊有功人也, 高品付祿。 祖宗朝公主之子, 只有韓淳一人, 同知除授。 部將、守門將、武臣仕滿者, 竝速遷轉。 且部將成汝權乃予潛邸時師傅成浩之子也。 此人除授本職累年, 尙不遷轉, 六品職除授。 朴燁, 成川府使除授。”


7月 15日[편집]

○丙辰七月十五日甲申癸未合啓前啓, 不從。


○禁府, 李貴伊川中道付處。 【李貴以崔沂拿來時, 迎見中路, 被罪。】


7月 17日[편집]

○丙辰七月十七日丙戌乙酉纘男啓曰: “今日領相命招, 親鞫爲之事, 命下矣。 領相辭職陳箚, 推鞫何以爲之?” 傳曰: “領相出仕後爲之。”


○傳曰: “閔聖徽、韓汝溭保放。 尹廷稷解枷救療。”


7月 20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日己丑戊子纘男啓曰: “鄭文翼雖曰病重, 緊出賊口, 時未覈處。 獄體至嚴, 保放未安, 何以爲之?” 答曰: “病重者保放, 待差還囚何妨?”


7月 23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三日壬辰辛卯罪人柳時英, 病重保放。


○百官請以前後討逆功, 加上尊號。 答曰: “國事艱虞, 數月之內, 再請徽號, 予竊悶焉。 勿爲更論, 重予不德。”


○府院啓: “成川府使朴燁暴虐殘酷, 尹英賢降附逆賊, 竝削職事。 釜山僉使辛荃, 曾無履歷, 家在一日之程, 請罷事。” 不從。


○合啓前啓, 不從。


7月 24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四日癸巳壬辰鞫廳啓曰: “申孝業、鄭忠男事及他罪人面質者, 詳考抄出事, 傳敎矣。 忠男招辭中所引之人, 除杖斃者外, 李源、吳應聘、朴而文、吳克一、勝春等事, 各人所供, 大槪一樣。 至於所謂名在兇書者十三人中, 吳夢鴛則各人招內, 亦曰名在兇書, 而其餘李源、成文浹、吳彦鶴、吳忠立、吳汝澤、高大觀、吳汝源、尹希仁、吳敬老、吳義勳、吳應聘十二人, 則各人所供, 皆無名出兇書之語。 此人等與忠男面質, 崔有涵、許㙉、許增亦出忠男之招, 竝面質宜當。” 答曰: “依啓。”


○百官請加上尊號。 答曰: “卿等此言, 胡而累至? 省覽未了, 中情滋惑。 戊申之事, 元兇伏辜, 定運之勳, 亦已策錄, 則刑賞竝行, 無以加矣。 至於癸丑之變, 尙忍重說? 悌男搆逆, 路人所知, 陰嗾妖孽, 表裏潛圖, 以稚兒爲奇貨, 以神器爲孤注。 幸賴皇天默佑, 兇謀先敗, 則其處變之擧, 實出於朝廷百僚, 爲宗社不得已之大計也。 每一念來, 無樂爲君, 有何可稱於當時, 可聞於後世者乎? 嗟嗟! 試觀今日之事, 大義不明, 討逆無章, 悌男尙未正刑, 國勢漸至阽危。 而三司徒務以虛號, 誇張賁飾, 欲重予不德, 予竊怪焉。 卿等又欲效尤, 率群工而連章强聒, 是何道理? 宜勿更煩, 退去察職。”


○合司又請加號, 答與百官同。


○府院前啓朴燁、尹英賢事。 答曰: “朴燁盡心國事, 任怨不避, 人之憎疾, 無足怪矣。 尹英賢不幸遭變, 在先朝已爲被罪, 何可永廢?”


○合啓前啓, 不從。


7月 25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五日甲午癸巳政院請加上尊號。 答曰: “政院以近密之臣, 欲效三司, 重予不德之謬擧。 尊君之道, 不在於虛號, 勿爲雷同, 先正大義。” 政院啓曰: “臣等只知贊揚歸美之爲急, 未及正刑、治逆之意。 責雖在於三司, 臣等昧於大義, 不知先後之罪亦大。 伏地待罪。” 答曰: “徒事虛文, 不明大義, 天可誣乎? 人可欺乎? 予爲是懼。 略言所懷, 宜勿待罪。”


○傳曰: “庭鞫(爲之)。”


○兩司【大司憲南瑾、執義金質幹、掌令林健・琴愷、持平鄭遵・南宮㯳、大司諫鄭造、司諫李昌後、獻納韓玉、正言鄭良胤・秦/蔡承先。】 避嫌曰: “人臣討逆, 以嚴爲主; 人主治逆, 以斷爲武。 不若是則大義不明, 主威不張, 國隨以亡。 未知今日之治逆, 得以嚴以斷之道耶? 當初逆臣永慶締結宮闈, 謀危國本者, 爲㼁也; 陰嗾逆珒, 首事搆亂者, 爲㼁也。 逮直哉謀逆, 只引泰慶者, 實諱㼁也。 三賊兇謀, 悌男無不主張, 三賊之恃以爲逆者, 悌男也。 悌男據國舅之尊, 挾宮闈之勢, 內以稚㼁爲奇貨, 外以三賊爲腹心, 未售戊申之謀, 旋搆癸丑之禍。 羊甲、友英、宗仁之徒, 謀亂於外; 高成、金蘭、義一之輩, 作妖於內, 聖明之危, 間不容髮, 宗社之亡, 不朝則夕。 幸賴祖宗默佑, 兇迹敗露, 前後兇孽, 駢首就戮。 至於悌男, 三司以嚴鞫正刑, 累月論執, 而一種邪論, 孽芽其間, 假托儒名, 爭上兇疏, 趙慶起、李命達等也。 陰主兇謀, 指嗾怪鬼者, 李德馨、李元翼等也。 忘君負國, 迭爲影響, 號召八方, 脅制君父, 一則曰讐母絶母, 一則曰廢母不孝。 韋布之士, 奮義上章, 扶君父於水火者, 目之以賊; 臺閣之臣, 忘身討逆, 陳處變於危疑者, 亦謂之賊。 如嚴惺輩, 附會兇議, 陰護逆首, 二十多士, 一筆盡停。 崔有源沮遏正論, 煽動邪說。 自此士氣摧薾, 公議日鑠, 相傳一脈, 首尾四載, 亂逆相尋, 賊沂接迹。 此無非討逆不嚴, 罪人斯得而失刑, 大義欲明而還晦, 神人之憤, 至此極矣。 以至林下大賢, 奏義理之箚; 草野之士, 抗追刑之章, 誅討之義, 豈不嚴且重乎? 天下之惡一也, 人人得以誅之, 則爲人臣者, 不應異同於其間。 而紹述邪議之徒, 一向以廢母后之說, 箝制人口, 使不得討逆。 詛呪獄成, 內人服辜, 則曰: ‘延及大妃’; 詛呪兇書, 頒敎八方, 則曰: ‘延及大妃。’ 束帛丘園, 勤招賢相, 則曰: ‘將廢大妃’; 追刑悌男, 欲正常刑, 則曰: ‘將廢大妃。’ 以此等說, 恐脅眩亂, 無所不至, 正刑之論, 爲一世大禁忌。 此公論者之所以緘口韜舌, 至于今日而不敢言者也。 追刑悌男之議, 鞫廳已爲回啓, 臣等不卽擧義追刑, 徒以上號爲急, 所論失其先後, 使逆魁尙保兇骸, 臣等之罪, 至此大矣。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以明大義、正王法爲職事, 毋徒爲誇張稱美之言, 自歸於容悅之地。”


○副提學柳潚、副應敎李挺元、校理柳活・柳汝恪、副校理任性之、修撰張自好等啓曰: “伏見昨日聖批, 以‘悌男尙未正刑, 討逆無章至此, 則國勢阽危, 國是靡定。 上號之擧, 何所據而强瀆不已? 予竊怪焉’爲敎, 臣等不勝惶恐之至。 癸丑逆變之初, 悌男以謀主, 憑國舅之勢, 偃然在家, 有若不相干預者然, 諫院先請討之。 諸賊承服之後, 悌男之逆狀, 昭著畢露, 三司以鞫問論之。 及其賜死命下, 三司又以正刑啓之, 三司之討逆, 豈後於草野一書生乎? 今此李滫之疏, 詆斥三司, 不遺餘力。 臣等非不知兩司避嫌之日, 同聲擧義, 亟請天討之不暇。 而第念此疏已下於鞫廳, 鞫廳議啓有‘皐陶執法, 至嚴且重’之語, 是此獄之議, 時未結末。 三司雖欲急急請討, 勢有所拘礙也。 況亂臣賊子, 人得以誅之, 爲今日臣子者, 孰不知討逆之大義? 但護逆之徒, 前後接迹, 詛呪之獄, 內人伏辜, 則以延及大妃, 恐怯之; 詛呪兇書, 頒敎中外, 則以延及大妃, 驚動之; 鄭造、尹訒之類, 復入臺閣, 則以廢大妃之說, 搆捏之; 山林碩德之相, 承召入來, 則以廢大妃之言, 譸張之。 兩司頃日以悌男追刑引避之時, 訛言孔慘, 以次第延及, 呶呶傳播之不已, 使人心日益疑、國是日益非。 討逆無章, 國勢阽危之敎, 正中今日之病也。 亂逆何代無之, 未有慘於悌男者。 應犀告變, 羊甲之黨, 一時承服, 內人之輩, 相繼首實, 擧法定罪, 自有其律, 則悌男之尙延追刑, 已極神人之憤。 而臣等之以請號爲先者, 三誣旣辨, 兪音已降, 一國同慶, 涓吉將行。 若以癸丑之神功, 未及今日之縟禮, 則摹天畫日之議, 大有所欠缺, 故先此後彼, 致勤嚴旨, 臣等之不職, 至此大矣。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傳曰: “論思之職, 當明大義、正王法而已。 勿待罪, 更加盡職。”


○合司啓曰: “誅討逆賊, 不一其典, 不能正其刑, 則不可諉之於已死, 而廢萬世之王法也。 逆魁悌男挾國舅之尊, 恃宮壼之勢, 以稚㼁爲奇貨, 以永慶爲腹心, 外聚兇徒, 內結妖奚, 射天之兇, 將發於朝夕, 詛呪之禍, 幾及於聖躬。 幸賴皇天之陰隲、祖宗之默佑, 兇謀敗露, 黨與就服。 羊甲、友英之首, 傳示於四方; 金蘭、義一之輩, 竝戮於一時, 而悌男則以兇逆, 獨免常刑, 尙全支體。 王法不行, 大義益晦, 神人之憤極矣。 而一種兇怪之徒, 敢肆護逆之計, 以讐母、絶母、廢母等無根不測之說, 恐脅君父, 箝制臺閣, 愈往愈深, 至于今日。 此何等討逆耶, 此何等義理耶? 王敦旣斃, 跽而斬之, 《綱目》特書。 唐莊欲發朱溫墓, 斲棺焚屍, 聽全義刑無可加之言, 但去闕室削封樹。 先儒胡氏曰: ‘莊宗歷數其罪, 誕告多方, 發塚斲棺, 焚屍而颺之, 快人心、合天意, 垂後來亂賊之監。 全義懷私甘辱, 豈知帝王懲戒之大方? 莊宗過聽其言, 而略於討逆之典, 惜哉!’ 以此觀之, 悌男之罪惡, 與二賊一也, 豈可以已死, 而不爲之追刑乎? 今若附於全義之邪說, 而不師胡氏之正論, 則大義無時可明, 王法無時可行。 亂臣賊子無所懲懼, 國家之亡無日矣。 請亟命有司, 追施典刑。 亂逆之出, 固國家之不幸, 而逆亂之定, 亦國家之大幸。 旣有大幸, 則是大慶也, 旣有大慶, 則徽號之稱、玉牒之傳, 所不得不已者也。 自古帝王, 有是慶, 則不能無是號, 見於經、見於傳、見於史乘者, 不可勝記。 非爲其觀美也, 直以中恢之功, 不可不顯揚而然也。 故臣子請之, 而不爲譽; 人主受之, 而不得誇。 今我聖上値宮闈之亂、遭罔極之變, 除兇討逆, 否運重恢。 不殺之仁, 合於舜文; 神武之德, 配於天地。 再安宗社之偉烈, 卓卓難名, 則揄揚之請, 出於討逆之後者, 臣等實未知一毫之未可也。 況今國誣昭雪, 聖孝益彰, 大號將進, 剛辰旣卜。 若於此時, 不爲擧實而竝稱, 則何以慰祖宗在天之靈, 盡臣子傾首之誠哉? 請亟賜一兪, 俯循輿情。” 答曰: “凡事有先後次第, 豈可倒行逆施? 勿爲更煩。 追刑事, 豈可因予言而爲之? 休論可矣。”


○百官、宗室請加上尊號, 不從。


○府院前啓, 皆不從。


7月 26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六日乙未甲午纘男啓曰: “罪人崔有石乃賊沂之子, 保放未安。” 答曰: “解枷杻乎? 病勢詳察保放。”


○禁府啓: “洪遵拿來都事問啓事, 傳敎矣。 假都事東部參奉郭禮成矣。” 傳曰: “知道。”


○百官、合司, 請加上號, 不從。


○合司請追刑悌男。 答曰: “但宜審察王法當否而已, 豈以予所言, 有所輕重也?”


○吏曹韓孝純三度呈辭, 遞差。


○兩司前啓, 皆不從。


7月 27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七日丙申乙未傳曰: “近來凡罪人拿來之際, 多般侵虐, 以致傷病云。 洪遵拿來都事, 先罷後推。”


○府院前啓, 皆不從。


○吏曹參判柳夢寅啓曰: “判書薦望事, 問于領相奇自獻, 則以爲: ‘臣落傷之後, 精神昏甚, 吏判重任, 不能獨薦。 頃日卜相, 左相卜相中, 取舍爲當。 此外若有已經, 而或不無可合者, 則宜於此取舍, 未經中亦有可合者, 則亦於此取舍。’ 云。” 答曰: “知道。”


○傳曰: “吏判呈辭還入。”


○百官、宗室、合司請加上尊號, 追刑悌男。 答曰: “以今日國事言之, 則雖時君功蓋一世, 德洽宇宙, 數月之內, 再請上號, 固不可書史冊而傳後世。 況不正逆魁之典刑, 不明經常之大義, 徒以羊甲、友英之就誅爲定亂, 而徒事請號乎? 討逆不嚴, 人心不正, 予恐日後之患, 抑有甚於癸丑。 中夜無寢, 慄慄危懼。 宜體予意, 毌庸更煩。 追刑事已諭。” 再啓, 不從。


7月 28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八日丁酉丙申鞫廳啓高大觀等與鄭忠男面質之語。 傳曰: “鄭忠男招辭現出罪人, 竝速拿來。”


○(刑房承旨)韓纘男啓曰: “罪人許國乃李顯門之黨, 而辱君之賊也。 顯門倡之, 許國和之, 其救弊得失之說, 館中多士, 孰不聞知? 至今戴頭而生, 豈誅昌祿之刀, 不利而然耶? 良由公論不行而王法不明也。 今日是追刑逆首, 扶植倫紀之時也, 豈可使辱君之賊保放, 出圜門, 復見天日於覆戴之間乎? 王法至嚴, 不可姑息, 請還收保放之命。 臣不勝憤惋之至, 昧死以啓。” 答曰: “知道。 解枷杻, 救療。”


○百官、合司、宗室、玉堂請上號, 請追刑悌男。 答曰: “上號, 非必爲之事。 追刑, 因予意而始發, 在義未妥, 於情不忍。 勿爲煩論。” 再啓, 不從。


○府院前啓, 皆不從。


7月 29日[편집]

○丙辰七月二十九日戊戌丁酉傳曰: “鄭忠男招辭中, 旣多發凶言, 則所當一一詳細捧招, 而不爲詳問, 鞫廳卽罷, 極爲非矣。 今後一一詳問, 勿爲疏漏。”


○傳曰: “鄭忠男昨日所供, 欲立順慶等兇謀, 何不直告於初招乎? 更爲詳問。”


○纘男啓: “鞫廳議啓, 三度聖批, 皆以‘大司憲出仕竝問’爲敎。 大憲柳澗, 今已遞職, 何以爲之?” 答曰: “只兩司議啓。” 大諫鄭造議, 略曰: “金錡、朴啓運等爲賊沂腹心, 沂乃逆之魁罪之首, 而終始固諱。 據證定罪, 自有其律, 各人之招, 斑斑可見, 豈可以渠之忍杖不服, 緩賊魁之正刑乎? 必先正賊沂之刑, 然後二賊追刑, 自當次第擧行。 孟子曰: ‘不行三年之喪, 而緦、小功之察。’ 今日議刑, 正類於此。” 他議, 與南瑾同。 傳曰: “知道。 待他賊拿來鞫問後, 追刑。”


○纘男啓曰: “凡罪人援引日久, 則必百計生謀, 終至於心堅意定, 牢不直告, 金鉉不可不急急窮問。 柳燦供辭, 反覆見之, 似有隱情。 至今不爲訊鞫, 外議皆以爲可問。 臣待罪該房, 區區至慮, 不敢不達。” 答曰: “當日親鞫爲之。”


○(午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鄭忠男更推。 【忠男自願上京, 初招所引, 荒誕無倫, 搆捏之語, 不滿一笑, 因此被刑者, 不知其幾人。 今又廣引中外, 極其兇慘。 所引非渠讐隙, 卽兇黨所嗾。 更推時所供有曰: “權忠義稱名人, 以逆珒妻黨, 出入逆珒家, 落在村巷。” 云云。 “權忠義兄金錡, 以林檜時, 曖昧事被謫, 其壻晉山正亦被謫, 自謫所爲逆謀書札頻來”云云。 “術士李華言: ‘崔有石八字極吉。’ 金錡、崔有涵・有泳等, 欲倚有石爲逆。” 云云。 “權忠義曰: ‘九月山出讖書, 辰巳聖人出, 午未樂堂堂。 我國二百年都邑, 今至二百五十年, 壬辰不失宗社, 今年又是辰年。’” 云云。 “李源在獄, 欲有所達, 獄卒禁止, 使不得言。” 云云。 “崔沂賣家, 得銀四百兩, 盡給李源, 使不盡言。” 云云。 此等變幻之說, 比前招, 尤甚狼藉。 助張凶焰, 傾惑王心。 自初至終, 鍛鍊羅織。 雖出於纘男等兇黨之手, 若無忠男前後之招, 亦不能搆虛捏無, 一至於此。 其承附之巧、唆嗾之慘, 有難盡記矣。】


○罪人吳義勳、李源, 與鄭忠男面質。


○罪人幼學李有慶供招。 【忠男所引也。 解風水, 九月山形可都云云。】


○王曰: “所謂權忠義者詳問之。” 鄭忠男曰: “雖隔墻居數年, 常時只稱權忠義, 名則不知矣。”


○纘男啓: “鄭忠男之言, 非前日丁忠敏鑿空浪說之比。 且柳燦似有隱情, 不可不問也。” 答曰: “非但柳燦也, 其中多有可問之人, 而時未議啓, 速爲議啓。”


○大司憲南瑾啓: “可問之人, 有甚於李源輩, 而推官不能詳達窮問, 請推考。” 答曰: “罪人以上命上闕, 勿推。”


○王命鄭忠男解枷。


○金鉉與鄭忠男面質。 傳曰: “金鉉議啓。” 大司諫鄭造啓: “金鉉, 金錡之同生也。 金錡知逆謀, 則鉉必知其情矣。 況金錡一家, 曾已被罪之類, 不無謀逆之事矣。” 王曰: “今日夜深, 明日議處。”


○百官、宗室、合司請上尊號, 追刑悌男, 不從。


○府院前啓, 皆不從。


○吏曹判書韓孝純遞差。 呈辭還下。


○監察請上號。


7月 30日[편집]

○丙辰七月三十日己亥戊戌傳曰: “金鏛乃順慶妻三寸叔, 而康津地, 竝爲定配, 事極可駭。 今後罪人族屬, 切勿定配於一處。”


○(巳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金鉉、高大觀刑訊一次, 不服。


○罪人許㙉、許增, 與鄭忠男面質。


○纘男啓: “逆獄罪人續續保放未安, 故雖或有保放之請, 小臣防塞之。 今者尹廷稷一脚, 幾至回骨, 故使針醫救之。 且許增病勢極重, 似當保放矣。” 王從之。


○金夢虎妻子及金成男放送。


○鄭忠男、(朴以文)[朴而文]面質。


○纘男啓曰: “罪人追刑事, 命下矣。 正刑之擧, 一刻爲急, 而日勢已暮, 未易卽行。 明曉考出文書後正刑事, 敢稟。” 傳曰: “知道。”


○百官請加上尊號、追刑悌男。 答曰: “遭變而處置, 蓋出於不得已之意。 義雖掩恩, 私情則如割, 何可强膺虛號, 肆然自大乎? 決非可從, 勿煩。 討逆而執法必嚴, 人臣之職也; 屈法而參酌惟輕者, 人君之權也。 予言但出於諭人臣討逆, 當嚴之義, 非以追刑爲必施也。 休論可矣。”


○傳曰: “獄事方熾, 推鞫不可停廢。 武科兩所, 以監察監試官差送, 兩司長官則勿送。”


○府院前啓, 皆不從。


○藝文館請上尊號、追刑悌男。


○百官再啓, 合司三啓。 答曰: “虛號, 非必上之擧, 予意實有所不堪, 勿爲强煩。 至於討逆之典, 王法所當必嚴。 群議如此, 玆用勉從。” 【悌男追刑, 實廢后之張本, 啓數日卽從。】


○傳曰: “武科監試官, 依前兩司臺諫送之。”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五


광해 8년 8월[편집]

8月 1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一日朔己亥兵曹啓曰: “曹啓辭, 傳曰: ‘依啓。 後苑畢役後, 依所啓爲之。 但到防軍不爲役事, 則當以何人使喚乎? 預議以處’事, 傳敎矣。 後苑役事, 自與外處不同, 雖當番軍, 尙且役之, 況此輩乎? 臣等所言, 專爲外處而言也。 査得祖宗舊制, 所謂正兵, 卽騎兵也。 上番之初, 點視騎馬與卜馬, 且閱弓失、環刀, 有頉則治罪, 其法至嚴。 往在癸未年, 曹判書臣李珥請罷卜馬, 軍士則喜悅, 而論者以變法攻之, 亂後竝與騎馬而廢之。 臣等不敢建白復設者, 以軍士等一樣貧寒, 難於責備故也。 以此言之, 則騎馬帶弓箭者, 似不當爲役也。 所謂步兵, 卽役軍也。 伏聞國初當身自立, 而議者以爲: ‘步兵竝皆上番, 則恐無南畝之緣’, 遂設價布上納之規, 募人代立, 民甚便之, 此實宋氏雇役之法也。 外各處修理, 當以價布算過, 派給雇軍應役而已。 近年選上價布, 久未復立, 各處書吏、書員輩, 皆食步兵價布, 此實國家殷富之時, 所未有之事也。 軍需安得不竭? 役軍以此缺乏, 而所謂監役官, 率多新進之人, 利於目前辦事, 不計民間疾怨。 每每請報衛軍, 衛軍一赴役所, 則責之難得之物, 軍士等必典賣弓矢, 貿木備納, 所謂到防軍被侵, 卽其一也。 宿衛之軍, 雖甚微賤, 大內守直, 所管非輕, 而驅於苦役, 先失其心, 恐非軍政之便。 日昨冒昧陳達, 今承上敎, 不得不具由曲折。 言涉支離, 不勝惶恐。” 傳曰: “知道。 勿爲惶恐。 然則外處役事, 當以何人使喚乎? 商量以處。”


○合司啓請上尊號事。


○合啓雲祥事。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


○百官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處不幸之變, 受無前之號, 予所不忍。 毋庸煩啓。”


○百官再啓上號事。 答曰: “上號何爲一上再上? 皆足以取笑貽譏。 又況以區區治逆之事, 鋪張虛譽, 强逼至此, 予用憂悶, 罔知攸出。 宜諒予情, 毋庸强煩。”


○玉堂箚子, 請上徽號事。 答曰: “予意已諭。”


○宗室請上尊號。 答曰: “不可從也。 勿爲煩啓。”


○侍講院輔德裵大維等上疏上號事。 答曰: “予意已諭于大臣等矣。”


○百官三啓上號事。 答曰: “此非必上之號。 第緣群工廢職, 日咸造庭, 玆用屈意勉從。”


○宗親再啓上號事。 答曰: “迫於群情, 已爲勉從矣。”


○合司再啓上號事。 答曰: “迫於群情, 已爲勉從矣。”


○領議政奇自獻辭職箚子。 答曰: “省卿箚辭, 具悉卿懇。 但國家不幸, 逆獄屢起, 予所倚仗者大臣, 而卿每當鞫逆, 不無厭避之事, 予竊痛焉。 古人亦有以大義滅親者。 卿於順慶, 有何可避之道乎? 勿爲更辭, 盡心討逆, 以安王室, 以慰予懷。”


8月 2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二日庚子合啓雲祥事。 答曰: “不允。”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


○傳曰: “世祖以靖難事, 親祀南郊後, 受尊號。 旣有祖宗朝古事, 詳考實錄, 一依世祖朝古事, 詳察擧行事, 言于禮官。”


8月 3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三日辛丑傳曰: “內習儀時, 各項賀禮習儀, 竝詳細習之事, 言于禮曹。” 又曰: “宮闕修理雜物中, 滿花席、彩花席、別紋席不足云。 將來大禮時, 三宮某某殿閣修理時, 所用紙地、各樣席子, 急速措備以待事, 言于該曹。”


○戶曹啓曰: “平安道稅米及移轉米太, 當初本曹出於竭急, 有此不得已之擧, 經年催督, 未上來者, 尙有萬餘石。 目今秋等頒祿, 僅能畢頒, 三倉遺儲, 掃盡無餘。 非但前頭經費無以繼支, 訓鍊都監啓辭, 七月朔三手料, 令本曹措置繼給云, 百爾思之, 罔知所措。 平安道觀察使金藎國, 亦知朝廷窘急之狀, 自初頗有催趲之意, 而至今幾半未上來。 必差使員及各官, 趁不輸送, 或舡人逢載之後, 中路遲徊, 俱屬可惡。 當該差使員、未發送各官, 竝推考, 尤甚各官, 令本道啓聞罷黜。 風高前, 罔晝夜畢上納事, 下諭何如?” 傳曰: “允。 繕修垂畢, 關西米太, 已載者外, 使勿上送, 其代以他道米太輸運用。”


○合啓雲祥事。 答曰: “不允之意已諭。 休煩可矣。”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之意已諭, 休煩可矣。”


8月 4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四日壬寅吏批啓曰: “臣夢寅以吏判望事, 更問于領議政奇自獻, 使之薦啓, 則以爲: ‘臣力疾, 僅僅供職, 精神都喪, 而況有他大臣, 臣不能獨自決薦。 頃日以臣之卜相及以左相卜相及此外已經未經中取舍事, 已爲陳達。 今難獨薦, 無已則幸問于左相而處之爲當。’ 云矣。” 傳曰: “更問以啓。”


○繕修都監啓曰: “各殿木柿及木頭, 當初把于/子圍排入置矣。 圍排之處, 或是殿庭中央, 或在各衙門等築墻處, 故不可不撤毁修掃矣, 許多木柿, 移置無所。 今若許令和賣, 以補車價之用, 允爲便當。 而頃以畢役後木柿、木端, 竝爲錄啓之意啓達, 故不敢徑先許賣。 敢此啓稟。” 傳曰: “木柿、木頭數幾何, 先爲察啓後處置。”


○兵曹啓曰: “曹啓辭內, 以‘番上騎兵到防軍勿定’事, 傳曰: ‘勿爲惶恐。 然則外處役事, 當以何人使喚乎? 商量以處’事, 傳敎矣。 各司修理處, 價布題給, 城外重役, 或給當番水軍, 或抄發煙戶軍矣。 敢啓。” 傳曰: “依啓。”


○傳曰: “領相腰脅痛, 似未痊愈。 初十日謁聖之禮, 可以入參乎? 問於領相, 定奪進退事, 言于禮曹。”


○傳曰: “悌男、賊沂等追刑事, 告廟、頒敎, 依例捧承傳。 但賊沂等事, 順慶、有石出於賊口, 非尋常泛然之比。 更待鞫問處置後, 告廟等事, 次第擧行似當。 令該曹察爲。”


○傳曰: “東宮門號, 景陽不好, 他號書啓。 且昌慶宮新造別堂及門號, 竝書啓事, 言于大提學。”


○書籍校印都監啓曰: “禮曹啓辭: ‘今此遼東都司求請《通鑑》、《史略》各一件, 令校書館, 順付於冬至使’事, 啓下矣。 都監, 自亂後無形, 素罕書籍, 《通鑑》、《史記》等冊, 無一卷留儲, 他無出處。 何以爲之? 惶恐敢稟。” 傳曰: “《通鑑》、《史記》, 非我國書籍也。 以亂後無有之意, 直爲回答, 如曰不可不送, 則某司所儲冊量送。”


○吏批啓曰: “更問以啓事, 傳敎矣。 問于領議政臣奇自獻, 則以爲: ‘臣等再度之啓, 已盡陳達, 而再承下問, 不得已就臣卜相中抄啓。 左相卜相之人, 或傳言, 而未得其詳。 唯在自上參商處之。’ 云矣。” 傳曰: “知道。 判書, 後政差出。” 政事仍爲之。 賓廳會議, 宣宗大王追上尊號, 啓統光憲凝道隆祚, 廟號宣祖, 懿仁王后追上尊號望, “顯淑”、“莊淑”、“明德”; 恭聖王后追上尊號望, “顯徽”、“貞順”、“明順”。 單子入啓。


○合啓雲祥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8月 5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五日癸卯(辰時巳時, 日暈。)


○合啓雲祥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傳曰: “嶺南上來朱紅甚少云, 大殿輦勢難改造。 如有擧動處時用輦, 勿爲徑先改造, 待朱紅上來改造事, 言于都監。”


○傳曰: “追崇, 可及定日與否, 下問累日, 尙不回啓。 當日內, 速爲詳察以啓事, 言于本都監。”


○追崇都監啓曰: “都監啓辭, 傳曰: ‘豆錫雖云華美, 此無前例之事也。 兩殿冊寶護匣, 以豆錫爲之, 亦爲不可, 況至於追崇時, 何可用豆錫乎? 似違舊例。 大輦停役, 速爲入絲, 工役未及, 則退日何妨? 更察以啓’事, 傳敎矣。 入絲匠手只一, 而役事之浩繁, 如前所陳。 臣等取考甲辰、壬子儀軌, 則護匣, 皆用豆錫粧飾, 故只慮限日之未及, 不察舊例之難改, 率爾啓稟, 致勤聖敎, 不勝未安之至。 追崇冊寶護匣則依舊例, 當用入絲粧飾, 而兩殿冊寶護匣粧飾, 亦用入絲粧飾宜當。 但入絲匠人, 京中絶無, 外方匠人, 時方聞見推捉矣。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兩殿護匣何忙? 入絲匠多數捉來, 追崇護匣, 速爲畢役。”


○戶曹啓曰: “備忘記: ‘原州措備上送材木、長椽木, 盡爲和賣云。 當此營繕多事之時, 不爲啓稟, 擅發和賣, 極爲非矣。 色郞廳推考, 和賣曲折, 一一察啓’事, 傳敎矣。 乙卯年間, 本曹下送鹽二百十六石, 令原州貿換吐木上送矣。 今年七月十二日, 原州牧使牒報: ‘前項鹽二百石, 椽木一千四百五十巨里、板子六百十葉、材木二十四條, 色吏逢授, 流筏上送。’ 板子二百五十五葉, 在驪州未及上來。 臣等令算員往審, 則所謂椽木, 矮屈尖細, 不合公家之用。 初欲退送改備, 而慮往來有弊, 該司及諸都監, 爭請取用於假家、雜處修理之用。 臣等之意, 與其分給該司, 孟浪散用, 不如放賣收價, 以補一隅之用。 只稍好板子二百葉及未上來板子二百五十葉, 給繕工監, 其餘則令柴木前監考, 從市直市準, 和賣木綿三百八疋矣。 旣不合公家之用, 且以微瑣, 未及啓稟。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自上亦知微細矣。 但宮闕重建時, 材瓦非不足, 而因臺諫所啓, 卽停營繕。 其用餘材瓦, 足造昌慶宮外殿各衙門, 而如是和賣, 孟浪散用, 到今致有鳩材之弊。 非但君上之失也, 常用痛心。 目今營繕處甚多, 木價亦少, 今後知悉善處。”


○尊崇都監啓曰: “學官楊萬世爲人有才, 雕刻、入絲等事, 極其精巧。 別監造官稱號, 指敎工匠, 依欽敬閣例, 付軍職, 冠帶常仕。 且宗室錦溪君仁壽, 凡百技藝, 尤爲精妙云, 亦使逐日仕進于都監, 圖畫、鏤刻等事, 極盡指揮何如?” 傳曰: “允。”


8月 6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六日甲辰禮曹啓曰: “備忘記: ‘世祖以靖亂事, 親祀南郊後受尊號。 旣有祖宗朝故事, 詳考實錄, 一依世祖朝故事, 詳察擧行事, 言于禮官’事, 傳敎矣。 實錄相考, 春秋館所當擧行, 而推擇吉日, 則近日無吉日, 初八日、十二日平吉, 故欲於此兩日中, 無公故日, 開庫云矣。 本曹則待其實錄考出後, 應行節目, 當爲回啓。 而近無吉日, 實錄考出, 遲延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此事下敎五六日, 今始回啓, 極爲稽緩矣。 凡行禮處所及傳敎、啓辭, 初八日一一詳細考啓。”


○合啓雲祥事。 答曰: “不允。”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


○政院啓曰: “當初合啓請還收沈訥謁聖入試之命, 以徐當發落, 批下矣。 今此備忘記: ‘沈訥使入試於謁聖, 勿爲直赴事, 言于該曹’事, 傳敎矣。 此意竝言於城上所乎? 敢啓。” 傳曰: “依啓。”


8月 7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七日乙巳以平安監司書狀, 成川府使朴顔賢, 何病身死? 察啓事, 傳曰: “此致毒婢子, 拿致京獄, 嚴訊得情, 依律定罪。”


○傳曰: “謁聖時, 只嚴禁輦側橫行人, 而觀光人勿爲太禁, 使之分左右靜坐, 不動以觀事, 言于兵曹、漢城府。”


○禮曹啓曰: “‘領相腰脅痛, 似未痊愈。 初十日謁聖之禮, 可以入參乎? 問于領相, 定奪進退事, 言于禮官’事, 傳敎矣。 問于領議政奇自獻, 則以爲: ‘臣之腰脅痛勢, 尙未痊愈, 不勝悶迫。 而日官及禮官言: 「若過十日, 則前頭大禮、擧動排日, 不得已漸漸退行, 極爲可悶。」 臣不得已, 忍死進參。’ 云矣。” 傳曰: “知道。”


○承文院啓曰: “近來表箋, 皆用平則製之矣。 今此冬至賀表第二短句, 以‘凡居有截, 頌均無彊’, 書而啓下, 更爲詳察, 則頌均之均字, 誤用平聲。 請以咸頌無彊, 改付標, 卽令改書正本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爾瞻, 以駢儷之文自矜。 表箋平則, 本非館閣古體, 而爾瞻故爲此啓, 以衒其能。


○傳曰: “兩度尊號, 一日竝上, 非但苟簡, 日短未及。 親祀南郊後, 先上癸丑之號, 次上辨誣之號似當。 令該曹議啓。”


○傳曰: “酌獻禮, 只令左右通禮, 啓請拜興, 必有生疏。 政院詳察, 贊助爲之。”


○傳曰: “該曹所儲銀子, 幾許有之乎? 察啓。”


○傳曰: “樓號龍字下, 他好字加書啓事, 下敎幾至一旬, 尙不回啓。 速爲書啓事, 言于大提學。”


8月 8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八日丙午傳曰: “先王、先后玉冊文, 速爲製進。” 仍傳曰: “凡事有次第。 癸丑之號, 屈意勉從, 則似當有稟定處置, 知會外方之事, 而幾至一旬, 旣無稟處之事。 又先上癸丑之號事, 亦爲下敎, 而尙不回啓, 是何故乎? 使之從速回啓。”


○傳曰: “今日實錄考出時, 世祖朝上尊號啓辭、批答, 上號壽宴日月、儀節及貞熹王后上號、壽宴、受賀處所, 一一詳細考啓。”


○傳曰: “前造御前紅陽繖麤造, 所見埋沒。 今番詳察, 十分精造。 且各殿輿輦外畫, 各別精密善畫, 勿爲麤疏事, 申飭爲之之意, 言于尊崇都監。”


○政院啓曰: “儺禮啓下, 爲日已久。 爲該司者, 所當趁卽點視軒架等物, 無匠人, 則作速啓請處置。 而今見義禁府草記, 則無匠之故, 尙不始役云。 不小大禮之事, 置之尋常, 日期已迫之後, 始以生事可慮之意來啓, 稽緩莫甚, 極爲未便。 請儲/儺禮廳當該郞廳推考。” 傳曰: “極爲稽緩。 禁府堂上竝察之。”


○以司鑰望單子傳曰: “排設司鑰金海生, 嬪宮司鑰李汝桂相換。” 汝桂, 嬖姬之兄也。 又傳曰: “別監羅終男, 大妃殿司鑰除授。”


○傳曰: “謁聖乃大禮, 而君上親幸太學, 人臣不可退在。 分明老病者外, 百官無遺進參事, 申飭爲之。”


8月 9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九日丁未傳曰: “甲寅年全州影幀奉安時, 亦有文武取人之擧。 今此永崇殿奉安時, 一依前例察爲事, 言于該曹。”


○傳曰: “甲寅年影幀過京城時, 有仁政殿奉安之議, 而日迫未及奉安。 今宜預爲議定, 毋致顚倒事, 言于該曹。”


○傳曰: “上年謁聖出題前, 試官四拜時, 儒生或有不拜者。 今此謁聖出題時, 令館官, 預爲知委察行事, 申飭爲之。”


○傳曰: “郊祭時, 各項典禮, 一依追崇例察行。”


○政院啓曰: “臣等伏見禮曹公事, 別敎‘辨誣之號, 觀日候寒暖, 以爲進退, 若寒甚, 則退行於明年正二月。’ 國有無前大慶, 臣民佇望盛禮, 不啻若飢渴之飮食, 而國家多事, 延退縟儀, 至於再, 至於三。 十月行禮, 猶以爲太遲, 今若又退於明年, 則上慰祖宗之靈, 下答中外之望, 恐不當如是。 辨誣上尊號, 請行於該曹所卜之日, 勿爲退行。 臣等區區之願, 不敢不達, 惶恐敢啓。” 傳曰: “啓辭具悉。 但日寒, 則決難行禮, 觀勢爲之。”


○春秋館啓曰: “臣等以備忘中, 節目等事, 取考世祖朝實錄, 則卷秩汗漫, 儀註甚多, 一日之內, 未能盡爲謄出。 不得已過謁聖擧動後, 更爲開庫, 傳書以入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南郊祭節目, 爲先考啓, 而不爲考啓。 必行於今年, 則目今日候漸寒, 似爲可慮。 謁聖後聚會兼春秋, 急急先考郊祭節目以啓。 上號等事, 亦爲連日詳考, 無遺書啓。”


○承文院啓曰: “今此冬至文書中, 咨文則本月初八日書塡, 已爲安寶, 而拜表退行事啓下。 表箋正、副本則以節日書塡, 故仍爲用之。 各衙門咨文則初八日, 改以十五日書塡, 但文書已爲安寶, 用餘咨文紙, 紙品不好, 只初字以十字塗改, 仍爲用之, 恐或無妨。 前者亦有如此之時, 故敢啓。” 傳曰: “雖以初八日書塡, 似不必塗改矣。 然必曰可改, 則十分精改事, 察爲。”


○祕密傳曰: “歲遣舡久不出來, 家康生死, 亦未可的知, 倭情叵測, 防備蕩然, 無一事可恃。 悠泛度日, 粉飾文具, 予中夜無寐, 憂悶竊深。 至如西北防備, 亦爲無形, 脫有風塵之警, 以何兵力防守乎? 極爲寒心。 下三道都巡察使, 過大禮後, 卽爲下送, 使之料理汛防, 三邊防備, 自本司, 更加着實料理爲之事, 言于備邊司。”


8月 10日[편집]

○丙辰八月初十日戊申王謁聖。 自幕次入明倫堂殿坐, 傳曰: “速爲出題。” 大提學李爾瞻啓[曰]: “小臣待罪文衡, 莫重科擧, 每每獨當出題, 極爲未安。 今番則請提學與大臣相議出題。” 答曰: “安心同議出題。”


○王促令出題, 命官試取儒生。 王親試武士于下輦臺幕次。


○榻前, 大司憲南瑾、大司諫鄭造啓曰: “沈訥雖不許直赴, 以增廣初試, 赴諸謁聖, 有妨科擧重典。 前頭又有增廣之擧, 可於其時許赴。” 答曰: “非直赴, 則今雖許入何妨? 勿爲煩論。”


○六承旨竝進于榻前以啓曰: “上尊號事, 昨日傳敎曰: ‘以明年退行。’ 臣等以院中之意, 啓辭已達矣。 大槪上尊號事, 非但有關於宗社, 一國臣民之所欲上者, 其誠豈有極哉? 慶不逾時, 宜速擧行。 而況上慰祖宗在天之靈, 下副臣民公共之望, 其敢忽哉? 臣民向君上之誠, 何異於爲人子待父母之情乎? 今以觀勢爲之下敎, 臣等不勝悶鬱焉。 請令禮官, 速爲擧行。” 傳曰: “大禮稠疊, 自然退行。 觀日候爲之。”


○兵曹啓曰: “業武之士, 比年漸少, 誠非守國之策。 祔廟重試合試, 可謂大擧, 其規矩亦歇, 入格之人, 未滿額數, 勸起之方, 理宜講求。 而謁聖初試得參者, 竝許及第, 眞稀世之恩典。 旣問於大臣定奪, 毋容別議, 適今兩司入侍, 竝取之意, 亦下問, 允合重臺諫之道。 惶恐敢稟。” 傳曰: “依啓。”


○大司憲南瑾、大司諫鄭造, 以兵曹啓辭下問事, 啓曰: “當此大慶, 不爲多取, 則事甚埋沒。 故以初試仍爲坐次事, 大臣已爲議定。 今此兵曹啓辭至當矣。” 答曰: “知道。”


○午時, 王入幕次。 賜酺于侍衛諸臣及試官。


○合啓雲祥事。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辛荃事。


○答合啓雲祥事。 曰: “勿爲煩執。”


○答府啓尹英賢等事曰: “勿爲煩執。”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勿爲煩執。”


○命官領議政奇自獻以下, 取文科奇俊格等十人。 王親試取武科沈溪等二十四人。 竝賜及第、出身。 王親臨放榜。 禮畢, 各賜靑袍、笏、鞍具馬, 使之遊街。 時, 兇徒占科第者, 非宿搆則外場, 而此榜爲尤甚。 俊格及其姪秀發之文, 皆許筠、再榮之作也。 膾炙一時。


8月 11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一日己酉以禁府金悌男、崔沂、金錡、朴啓運追刑單子, 傳于韓纘男曰: “追刑, 過十七日後爲之。”


○傳曰: “自古逆變若起, 則罔晝夜推鞫, 故有罪者, 得情正刑; 無罪者, 亦無滯獄之冤矣。 近來逆獄連起, 故只爲晝鞫, 而停鞫之日亦多。 非但不得其情, 徑斃冤死者, 比比有之, 予竊憂悶。 雖因大慶, 不得不設科, 科擧太數, 反爲當今巨弊。 似非緊急, 辨誣增廣別試初試, 以明春改擇日爲之事, 言于該曹。”


○傳曰: “前日所造各殿儀仗, 不爲精造。 陽繖、日傘, 或以朱土着漆, 所見可駭。 都監設局改造之意安在? 今後各殿儀仗, 各別用意精造, 勿如前日麤造事, 更加詳察爲之之意, 言于尊崇都監。”


○合啓雲祥事。 答曰: “已諭, 毋庸煩論。”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毋庸煩論。”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毋庸煩論。”


8月 12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二日庚戌欽敬閣啓曰: “欽敬閣校正, 自夏徂秋, 脗合不差, 少無欠處。 今則秋分已過, 此非常川載水之具, 今後校正停罷宜當。 非但臣等之意如此, 匠人之言亦然。 惶恐敢啓。” 傳曰: “限九月, 仍爲校正。”


○傳曰: “弘文館藏置紹修書院內賜《綱目》, 字板甚好, 以鑄字印出。 今亦可能印出乎? 令校印都監議處。”


○合啓雲祥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祕密傳曰: “恭聖王后冠服奏請使, 預爲差出, 待聖節、千秋使後來書狀, 卽爲發送事, 言于該曹。”


8月 13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三日辛亥傳曰: “大殿, 世子嬪, 內殿, 世子陳賀時, 使何人執樂乎? 令禮官議定。” 仍傳曰: “十月初十日, 上癸丑之號, 則議號、上箋進定事, 令禮官速爲議處。”


○傳曰: “朔寧郡守, 以捕賊宋熙業除授。” 仍傳曰: “明日, 私忌也。 只出守令, 新恩除授。 又海運判官丁好恕, 兼管調度, 詳知首末, 限今年仍任。”


○以祕密傳曰: “歲遣舡連續出來, 此時釜山僉使被論, 只以代將察任, 極爲虛疏。 凡潛商雜人及逃躱逆賊, 十分嚴禁譏察事, 急急下諭于慶尙監司處。”


○尹訒爲弘文館修撰, 柳汝恒爲弘文館副修撰, 韓泳爲弘文館副修撰。


8月 14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四日壬子修繕都監啓曰: “今此繕修之役, 自上不欲煩民力, 故臣等體奉聖意, 凡干雜物卜定時, 務從簡約。 至如薄石、堗石, 伐取輸運之際, 民力極重, 故十分從略磨鍊, 乃以兩色, 竝四千張, 分定於京畿、黃海兩道矣。 文政殿庭除則全無舊排薄石, 盡以新石鋪置, 其數多至二千四十餘張, 明政殿則雖有舊排七分之一, 而木石曳運之時, 段段破碎, 仍用者絶少。 以此計之, 則堗石則僅能支用, 而薄石則太半不足。 勢不得已, 當爲加定於京畿、黃海兩道矣。 但伐取輸運, 功力不貲, 旬月之間, 勢難運到京城。 役事垂畢, 只以薄石未到之故, 工未斷手, 則誠非細慮。 景福宮庭排薄石, 依前宮闕時例, 姑先取用, 兩道薄石運來卽時, 以充其當。 敢啓。” 傳曰: “允。 景福亦當重建, 勿爲盡取排鋪, 應入數一一書啓後取用, 俾無虛疏閪失之弊。”


○傳曰: “一旬之內, 兩度取人未妥。 文武殿試、文無/武重試, 次次退行。”


○傳曰: “今此冬至使之行, 依近例給價, 御乘可合唐馬貿來事, 令司僕寺議處。”


○義禁府啓曰: “‘逆賊丁忠敏, 旣已正刑, 其所居陰城官, 降其邑號、罷其守令、破家瀦澤等事, 依律文施行何如?’ 答曰: ‘渠雖誣告, 至於降號、罷官, 則未知如何。 更議大臣以啓’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議: ‘雖是誣告, 其言則逆。 降號、罷官, 似不可已。 更令禁府, 考律處之爲當。 伏惟上裁。’ 答曰: ‘依議’事, 傳敎矣。 當初降號、罷官等事, 一依律文啓稟。 自府更無可考之律, 依前啓辭施行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備忘記: ‘大殿, 世子嬪, 內殿, 世子陳賀時, 使何人執樂乎? 令禮官議定’事, 傳敎矣。 考諸禮文, 則內宴及內殿, 命婦陳賀時, 女伶陳樂云云。 問于掌樂院, 則‘凡內擧動時, 女伶陳樂, 以女妓、管絃盲人等執樂事, 載在《樂學軌範》舊規。’ 云。 今此大殿, 世子嬪, 內殿, 世子陳賀時, 依此施行, 似爲宜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8月 15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五日癸丑冬至上使權慶祐、副使睦大欽、書狀官鄭弘遠等奉表朝京。


○都承旨啓曰: “冬至使, 今日發程。 在逃逆賊容貌、年歲, 依例書給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承旨啓曰: “前日下敎, 禮部覆題, 善爲周旋, 趁卽爲之事及使臣一行員役戒飭, 係干我國之事, 勿爲煩洩事。 此兩件之意, 冬至使處, 言送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大禮時補階, 預令修繕郞廳措備事, 傳敎, 而至今尙不措備云, 極爲非矣。 申飭本都監, 使之今月內, 十分優數措備以待。 且昌德宮、昌慶宮修理監役官, 極擇勤幹人差出, 使之竝力協同料理。 如此排設, 亦常依舊例, 各別檢察, 時時請推緩慢該官, 使無顚倒之患。”


○合啓雲祥事。 答曰: “已諭。”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春秋館啓曰: “世祖朝親祭祀, 臣等連日取考實錄, 則節目浩繁, 史官、兼春秋等, 今始亂草謄出。 若盡爲正書, 則非一二日所可寫出, 故只書其大槪以進。 其餘儀節等事, 積成一卷, 仍付該曹, 使之儀註磨鍊矣。 且貞熹王后受賀處所則勤政殿, 而上尊號啓辭、批答, 俱無現出之處。 上號、壽宴日月則書啓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謄出草, 先爲封入, 覽下後, 盡爲正書以入。”


○司僕寺啓曰: “備忘記: ‘今此冬至使之行, 依近例給價, 御乘可合唐馬貿來事, 令司僕寺議處’事, 傳敎矣。 御乘可合馬, 比來絶乏, 而譯官等非但不肯貿來, 竝與本價而無意還納, 故今年兩節行, 姑停貿馬, 伏承聖敎, 至當。 卽準給輕價, 如果可合馬貿來, 稟論賞, 如前不肯貿來者, 倍本價還徵, 未還徵前不許赴京, 寺色官亦爲解由憑考事, 捧承傳申明何如?” 傳曰: “允。”


8月 16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六日甲寅合啓雲祥事。 答曰: “已爲酌定其罪, 勿爲堅執。”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勿爲已甚之論。”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勿爲已甚之論。”


8月 17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七日乙卯政院啓曰: “海平府院君尹根壽, 數日間病勢極重云。 勳舊重臣, 敢啓。” 傳曰: “遣內醫看病。”


○海平府院君尹根壽卒。 領議政尹斗壽之弟也。 爲人淸白簡率, 文章古雅, 筆法遒勁。 推爲藝苑宗匠, 平生樂士好善, 喜推轂後進。 儐接王人, 華聞甚著。 早持淸議, 歷揚淸顯, 晩以文史自娛, 絶意交遊。 聞人有才, 雖委巷必訪。 策“光國”、“扈聖”兩功臣位。 柱國三十年, 環堵蕭然如寒士。 年八十卒, 王遣醫問疾, 喪葬如禮。 反正後, 賜諡“文貞”。


○繕修都監啓曰: “都監啓辭各所榌木和賣事, 傳曰: ‘木柿、木頭數幾何, 先爲察啓後, 處置’事, 傳敎矣。 各所榌木、木頭別單書啓。 其中歡慶殿榌木則用於阿膠、明油煮取及溫堗乾燥等事, 故無遺在矣。” 傳曰: “知道。 依前啓辭施行。”


○傳曰: “繕修用餘財瓦積置處, 令本都監急急料理。 仁王山下某處中, 善造假家, 厚蓋藏置, 以爲後日之用事, 速爲詳議處之。”


○傳曰: “武科別試初試竝直赴事, 議大臣以啓。”


○傳曰: “世祖朝正月十五日親行郊祀, 則來月十五日親祀之行無妨乎? 令禮官更爲議處。”


○傳曰: “圜丘作殿則某樣依舊例, 參酌善造。 大槪郊祀日迫, 凡干儀節, 急急議定事, 言于禮官。”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合啓雲祥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傳曰: “欽敬閣夜漏, 似有礙滯處。 汲水軍五名, 令兵曹急急定送, 使之詳細校正事, 言于觀象監。”


○傳曰: “世祖朝郊祀時, 旣用玉幣云, 則此何玉幣乎? 速爲議處。 且圜丘設於何處乎? 圜丘壇速爲依舊例, 修治似當, 竝爲急急詳議以處。”


○傳曰: “改題主時, 立乎跪乎? 詳考近例, 明白書啓。”


○傳曰: “以實錄謄本觀之, 則郊祭節目甚多, 恐未及定日之前。 令禮官急速詳議以處。”


8月 18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八日丙辰傳曰: “郊壇修治軍, 似當依舊例定用。 但所入軍數, 更加詳察參酌以定事, 言于禮曹。”


○傳曰: “上年內司北道奴婢身貢作米, 州倉入上, 代以兵曹價布及倉米詳察, 速爲進排事, 言于該曹。”


○傳曰: “世祖朝圜丘署錄事二人差出, 是何官乎? 今可差出乎? 又命大酺諸道方伯, 有賜宴之擧。 今可行之乎? 詳議以啓事, 言于禮官。”


○傳曰: “世祖朝郊祀後行宴時, 有樂章。 今亦査倣舊例, 詳議以處事, 言于禮官。”


○傳曰: “世祖朝上號後內宴時, 功臣母妻, 竝爲入參矣。 今亦依舊例, 功臣母妻, 竝使入參事, 令禮官, 預爲知委察行。”


○政院啓曰: “去五月宗廟親祭後飮福宴時, 侍宴官床排器皿, 極麤極陋, 使親臨宴儀, 所見埋沒, 極爲駭愕。 前頭飮福、上壽各項宴禮, 若有如前慢忽不謹用意者, 尋常推考, 決難懲治。 各司色官罷職, 色吏囚禁重治事, 捧承傳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以武科別試、初試竝直赴事, 議大臣以啓事, 下敎矣。 國家設科之法, 至嚴且重, 而亂後武科之濫, 有不可勝言。 前日兵曹啓辭中, ‘業武之士, 比年漸少’云者, 職此之由, 誠非細慮。 頃日謁聖武科初試, 竝許及第, 以其規矩非輕, 入格數少也。 此固出於一時恩命, 顧不可每每援以爲例。 今此別試初試則規矩頗歇, 實非謁聖之比, 入格人雖未滿額數, 兩所參榜, 至於二百八十餘人之多, 不爲殿試, 無遺竝取, 極爲無據, 未安莫甚。 況以此事, 兩司長官, 曾於謁聖日, 旣已啓達榻前, 未及旬日, 下敎及此, 不但科擧重事, 自此墜廢, 業武之士, 希冀僥倖, 日益懈惰, 將無以勸起。 而揆諸待言官之道, 抑有所大未安者。 臣等職忝近密, 區區所懷, 不得不隨事陳達。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兩司長官啓辭, 詳考書啓。”


○合啓雲祥事。 答曰: “不允。”


○府啓朴燁、尹英賢事。 答曰: “不允。”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


○以金悌男、崔沂、朴啓運、金錡追刑單子入啓, 傳于韓纘男曰: “追刑, 以二十日後爲之。”


○韓纘男啓曰: “大逆不道之賊, 斬不待時者, 誠以王法至嚴, 討逆爲急, 而不可一刻遲延也。 四逆暴屍於門外, 已過數旬, 而至今不爲行刑, 今又退日, 討逆漸緩, 王法不嚴, 臣竊痛焉。 請卽日追刑, 以嚴討逆之法。” 傳曰: “悌男事, 告廟、頒敎日啓下後, 追刑。”


○韓纘男啓曰: “悌男事, 告廟、頒敎日啓下後追刑事, 傳敎矣。 悌男告廟、頒敎日啓下後追刑, 則崔沂等追刑事, 何以爲之? 告廟、頒敎日, 令禮官卽爲推擇乎? 敢稟。” 傳曰: “告廟、頒敎日推擇啓下後, 竝追刑。”


○尊崇都監啓曰: “備忘記: ‘時用輦, 過九月十五日後修改事, 言于尊崇都監’事, 傳敎矣。 時用輦過謁聖後修改事, 曾爲啓下, 故過後已爲起畫始役, 今難中止。 而九月初三日前, 亦可畢役, 仍爲修補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時用輦當過擧動後修改, 而剝落處不爲改漆, 遽爲修改, 事甚未妥。 上號前不可用大輦, 時用輦速爲修補, 改漆用之。”


8月 19日[편집]

○丙辰八月十九日丁巳傳曰: “冊文中先王、恭聖王后則只曰: ‘謹奉冊寶加上尊號。’ 云云, 而懿仁王后冊文中曰: ‘謹率百官。云云。’ 似當一樣爲之, 令大臣、大提學, 勘定以用。”


○傳曰: “國之大事, 在祀與戎, 而去五月親祭時, 參祭宗室、文武百官甚少, 所見埋沒。 今此追崇時, 預爲知會, 分明老病有故衆所共知者外, 無故不參者, 竝罷職事, 各別捧承傳施行, 竝言于憲府, 使之糾劾。”


○傳曰: “本月十五日, 繕修都監車馬所失火官員推考, 下人囚禁重究。 今後禁火等事, 各別申飭戒愼之意, 言于本都監。”


○禮曹啓曰: “恭聖王后尊號, 以‘明順’啓下矣。 今日更考宗廟所上謄錄, 則貞熹王后尊號, 初用‘明淑’, 後改‘明順’字。 此二字, 雖非諡號, 今更用之未安, 故今日都監齊會時, 定奪於大臣, ‘明’字之下, 改付標以入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禮曹啓曰: “上年恭聖王后追崇玉寶篆刻時, 以‘慈淑端仁敬烈恭聖’刻之。 蓋‘慈淑端仁’, 徽號也; ‘敬烈’, 尊號也; ‘恭聖’, 諡號也。 故先書徽號, 次書尊號, 終書諡號, 只取其先後次第矣。 今者宣宗大王玉寶篆刻, 當以‘宣祖昭敬正倫立極盛德洪烈至誠大義格天熙運啓統光憲凝道隆祚顯文毅武聖睿達孝大王’寶書之, 則尊號居上, 徽號居下, 前日恭聖王后玉寶所刻有異。 今番則依宣宗大王玉寶所刻, 以‘敬烈明順慈淑端仁恭聖王后’寶書之, 而題主亦依次第書之, 似爲宜當。 大臣及都監諸堂上之意, 亦如此, 故敢啓。” 傳曰: “依啓。 宣祖寶字數甚多, 以何篆書刻乎? 字體詳細書入。”


○尊崇都監啓曰: “尊崇時兩殿護匣粧飾, 旣以入絲爲之。 寶筒亦以銀造成之意, 敢啓。” 傳曰: “兩號竝爲銀筒, 似爲有弊。 一度銀筒, 一度豆錫筒, 事亦便易, 更爲議處。”


○合啓雲祥事, “郊者, 祭天, 惟天子得而行之, 非諸侯所得以祀之也。 今者南郊親祭, 卜日將行, 百官、有司, 莫不奔走供之不暇, 甚盛擧也。 第念此擧, 近於非禮, 非今日必行之事也。 昔在世祖朝, 雖偶一行之, 而前無所法, 後無所繼。 是不過一時之獨斷, 固非後嗣之遵行也。 其時雖有靖難之擧, 比之於今日戡難, 則名位之明正, 時勢之不同, 萬萬相懸, 豈可以此, 援以爲例, 必祀南郊而後, 受徽號哉? 況中朝視我國猶內服, 聖上之事上國, 誠禮俱足, 不宜行偪僭之禮, 而來疑似之謗也。 中朝豈無丁應泰, 我國豈無李雲祥乎? 一禮之失, 萬害之隨, 可不懼哉? 當今物力之蕩竭, 有不暇論也。 請亟停南郊親祀之命。” 答曰: “不允。 郊祀事, 旣有祖宗朝古事, 勿爲煩論。”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近來科擧, 日漸不重, 而武科尤甚。 僅參初試, 而希望直赴, 此豈不由於謁聖之特命乎? 出自上命, 猶且不可, 至於自下啓請直赴。 作法於公, 其弊猶私, 作法於私, 弊將何救? 武人之及第者, 無慮萬餘, 若又優數加取, 則軍額日縮, 閑遊者漸多。 設有緩急, 征役自有錄名矢數抄送之規, 何必名爲出身, 而使之赴戰哉? 不可區區小惠悅人之意, 以啓難繼之弊。 請該曹, 重試、別試竝取公事, 勿爲擧行。” 答曰: “不允。 科擧事當量處。”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亂後武科之弊, 尙忍言哉? 或因緩急, 多取數千, 或因酬勞, 亦取累百。 其他種種取人, 不知其數。 人材不出, 軍額日縮, 其弊已極。 況官爵有限, 出身無數, 不能調用, 怨咨亦多, 識者寒心久矣。 今者又以三百初試, 盡許直赴, 則其參初試者, 固所願也, 此豈國家取人以才之意乎? 請該曹竝取公事, 勿爲擧行, 依法覆試, 以重科擧之規。” 答曰: “不允。 科擧事當量處。”


○李昌後爲司憲府執義, 尹訒爲司諫院司諫, 金質幹爲侍講院輔德, 黃益中爲司憲府掌令, 吳汝橃爲侍講院文學, 洪堯儉爲司諫院正言, 金世濂爲侍講院司書。


○黃海兵使鄭沆辭朝, 王引見。 王曰: “本道人心叵測, 逆變屢起, 何以鎭定耶?” 鄭沆曰: “本道人心如此, 雖有良民, 不得安居。 臣當開諭, 使之鎭定。” 入侍承旨任就正啓曰: “承旨兪大建之親戚在海西, 今以書抵大建曰: ‘其地武科出身者, 團結作賊。’ 云。 以出身作賊者, 必非尋常賊也。” 王曰: “兪之親戚在何邑, 何如人耶?” 任就正曰: “名則不知也, 居于信川云。” 鄭沆曰: “臣亦聞之。 此雖私書中言, 而似非小賊也。 或稱別星, 或稱使行, 橫行閭閻, 而二賊已爲見捕云, 是可幸也。 臣當懲治, 毋或少緩也。” 任就正曰: “海西人以築城苦之。 此亦因此而致之也。” 王曰: “一路譏察, 逆賊購捕事, 須盡心爲之。” 鄭沆曰: “臣自逆變之初, 爲捕盜大將, 今亦以大將爲兵使。 凡此逃躱之賊, 敢不盡心捕之乎?” 【沆曾爲江華府使, 迫殺永昌者也。】


8月 20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日戊午承旨啓曰: “伏見禁府草記, 各道戲子, 四度行會, 而無一名來現云。 三度習儀, 只隔七日, 而稽緩如是, 請各道監司推考。” 傳曰: “允。”


○傳曰: “近日兩司呈辭, 相競坌入, 猶恐或後, 未知有何故, 而若是遑遑汲汲, 逐日紛紛乎? 殊非盡瘁之義也。 此意政院知悉。”


○兵曹啓曰: “備忘記: ‘武科別試、初試竝直赴事, 議大臣以啓’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臣奇自獻議: ‘自落傷之後, 腰脅之痛極重, 謁聖之日, 以出入極悶之意, 通于政院, 使之入啓, 則傳曰: 「大臣不可不參, 力疾勉參。」 故臣忍死入參。 入庭、下庭之際, 別監二人來而扶之; 上堂、下堂之時, 內侍二人出而扶之。 聖恩至此, 感激惶恐, 無地自容。 依上年例, 試官三十員, 每三員爲一運, 分作十運, 使之分考, 臣則久坐, 不堪其痛, 出休于外。 讀券官等, 再三送言, 臣乃不得不入, 而病中精神昏甚, 不能得一張使之入格。 諸試官各持其中可取之文, 若干張合考之時, 一任諸試官之取舍, 僉曰: 「不可」, 臣亦曰: 「不可」; 僉曰: 「可」, 臣亦曰: 「可。」 不料子、姪之作, 僥倖竝參, 至於爲魁、爲副也, 不勝驚駭之至。 其日欲爲陳啓, 則不可, 欲爲待罪, 則有若因臣得出其文稱贊, 而使之得捷者然, 亦非實狀, 泯默度日。 許多試官, 雖知其毫無臣力, 而臣心之未安, 曷有極哉? 今此收議之事, 臣之子適參武科初試, 臣則方以謁聖時爲讀券官, 爲不幸, 嫌於容喙, 不敢獻議。 問于他大臣, 處之爲當。 伏惟上裁。’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大臣之意如此, 依例殿試。”


○繕修都監啓曰: “備忘記: ‘繕修用餘材瓦積置處, 急急料理, 仁王山下景福宮某處中, 善造假家, 厚蓋藏置, 以爲後日之用事, 速爲詳議處之’事, 傳敎矣。 自初燔瓦, 臣冲次知, 四殿及各衙門, 已盡蓋覆, 今雖有若干未覆之處, 不過二十許訥。 此亦計除, 用餘之數, 大牙鍊幾至七十餘訥, 中牙鍊亦如之, 常瓦亦至六十餘訥, 合而計之, 不下二百餘訥。 方磚二十餘訥、半磚十五六訥、防草四訥、穴磚百餘張、龍頭・土首・煙家・雜像等物, 亦有餘數。 此皆切用之物, 不可不一齊收藏。 而去今年間, 城內坊民、京江馬夫, 困於輸運, 在在怨號, 今不可又責於此輩。 上項各樣瓦及雜像等物, 以馬馱支計, 九千五百餘馱; 以車子支計, 一千九百餘部, 所償之價, 以米計之, 四百餘石; 以木計之, 二十五同許。 而都監用餘米布, 似爲優數, 或米或木中, 以此計給, 載入于壽城洞空家, 使之守直, 則似無虛疏之患, 而內外都民, 亦蒙一分之惠。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此事若都監罷局後, 則未及輸入, 今月內急急擧行, 使守直內官, 量率軍士嚴守。 禁軍二三名竝定送, 使之十分着實以守。”


○傳曰: “近日排設司鑰等, 緩慢不謹, 御用帳幕, 私用於外處之說有之。 虛的雖未詳知, 極爲可駭。 上年祔廟時所用遮日幄帳, 用於他處, 盡爲汚穢云。 急急洗滌用之, 所見若麤陋, 則速爲改造以用事, 言于該曹。 當該排設司鑰李德斗, 各別推考, 以警其他。”


○戶曹啓曰: “掌樂都監甘結內, ‘沈香山靑白鶴所用白黑羽, 令平市署貿易進排矣。’ 白鵝羽則市中今方覓得, 而烏羽則非市中買賣之物, 覓出無路。 依上年例, 令訓鍊都監砲手, 執捉取用何如?” 傳曰: “允。”


○戶曹啓曰: “儺禮廳雜像注之廣大等物, 右邊儺禮廳則已以前件修造, 而獨左邊儺禮廳, 督令本曹措辦。 本廳方以軒架、雜像修造事, 召集工匠, 所謂注之廣大等物, 皆是上年新造之件, 今雖修改, 工役不多。 本曹備送木綿六十疋, 令儺禮廳工匠等, 修造者修造, 改備者改備, 自本廳看品用之, 甚爲便當, 而責令本曹措辦, 未知其意。 旣設儺禮廳, 則豈可爲注之廣大, 別爲設局於本曹乎? 依上年例, 令儺禮廳工匠等, 一樣修造, 更勿推諉何如?” 傳曰: “允。”


○訓鍊都監啓曰: “都監哨軍扈衛宮城, 自四月初四日分守, 不離晝夜, 已至五朔矣。 目今秋節似旱, 夜氣甚寒, 軍卒入接假家, 旣經霾雨, 頹廢無形。 各處假家, 請令該曹, 趁日氣未寒前, 修葺厚蓋。 且大將以下諸將官, 皆不離直宿, 軍兵操鍊等事, 專廢已久。 依當初傳敎, 遵倣壬子年例, 大將、中軍、千摠, 逐日替直, 使之一邊操鍊, 似合養兵之道。 敢啓。” 傳曰: “依啓。”


○合啓雲祥事, 請亟停親祀之命。 答曰: “已諭, 休煩。”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玉堂弘文館上箚曰: “夫禮, 所以辨上下也。 上不得侵乎下, 下不得犯乎上, 上下有截, 不敢違越, 然後方可謂之禮矣。 郊祭, 禮之大者也。 唯天子得以行之, 故魯之郊禘, 孔子非之, 聖人之訓, 至嚴且切。 今此親祀南郊, 旣非諸侯之禮, 圓壇將築, 吉日已涓, 臣等於此, 不能無惑焉。 雖有祖宗朝故事, 此不過一時偶然之擧耳。 前此而無聞, 後此而無繼, 援以爲例, 豈非未安之甚乎? 況我殿下, 上承天子監撫之命, 內受先王付托之重。 毓德春宮, 誕膺寶曆。 前後逆節, 內外兇孽, 神武之下, 就服無餘。 以今日戡難之功, 比先祖靖難之事, 而必欲遵而行之, 以祀非禮之郊, 臣等實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況今天子之待我國, 有同內服, 聖上之事天子, 至誠無間。 恪謹侯度, 式禮莫愆。 禮之小者, 猶不敢踰, 禮之大者, 其可偪而行之乎? 非徒無益, 又有害者。 應泰之徒, 含沙伺影久矣。 若此事一洩, 流聞上國, 前日搆捏之讒, 安保其必無? 以聖上至仁至德, 功光于祖宗, 澤洽于生民, 天神地祗, 固已默享於冥冥之中, 則國之大慶, 豈待區區俎豆之末, 而有所加益也? 非禮之祭, 無益於大慶; 僭上之擧, 有害於將來。 伏願殿下快從公論, 亟寢南郊親祀之命。” 答曰: “予意已諭于兩司矣。”


○領議政奇自獻上箚曰: “今此九月十五日當行之祭, 雖只是告天, 似非大段, 但今日之事, 與光廟朝有異。 殿下則養德春宮, 幾二十年, 嗣承大位, 固與光廟不同。 前後事跡, 固爲懸殊, 何必强援此例, 而爲此不必爲之事乎? 禮有所當因循者, 亦有所當裁損者, 唯在時措之宜而已。 況此非常之典, 節目條貫, 極爲繁多, 今雖依倣實錄而爲之, 竊恐不合於古昔之盛節者必多也。 雖寢而不行, 實無所歉於中興之休烈, 而其於正位立極之道, 抑大有光矣。 臣誠愚昧, 不足預於議禮之末, 區區所懷, 不敢不達。 且行祭之日, 自上先期齋宿於壇丘之下, 勞動玉體, 經晨夜、冒霜雪, 此臣之尤切悶慮者也。 伏願聖明商量裁處, 不勝幸甚。” 答曰: “省箚具悉。 今者非敢比論於世祖朝事, 只欲告厥成功而已, 若齋宿則不必冒夜出城。 當令禮官, 別樣議處。”


○欽敬閣校正廳啓曰: “欽敬閣夜漏, 曾聞有礙滯處, 不勝驚訝, 自本月十六日, 今至四夜, 着實校正, 則少無欠處, 如合符節。 前日礙滯者, 濁水些滓, 窒于觜孔而然也。 至於與禁漏遞更, 遲速差異者, 不是禁漏則是, 而閣內則誤也。 亂後禁漏更點, 皆言不中, 而閣內校諸箭籌, 脗合不差, 以閣內傳漏爲是云者, 亦非臆料之言也。 《漏籌通義》云: ‘秋分以後, 人定則戌初一刻, 罷漏則寅正初刻。’ 云, 而閣內傳漏, 與此等時刻相合。 故且晝漏, 自卯時至酉時, 校正不差。 日夜長短, 隨節平分, 夜漏或差, 則晝漏萬無不至/差之理矣。 今後別無未盡之患, 而猶慮久則或誤, 依前啓辭, 限今月逐夜校正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義禁府啓曰: “軒架、雜像, 入置假家, 工作監役官, 當爲造作, 而設局之後, 日日催督, 而尙無形影。 當該監役官推考, 使之及期造成, 以爲容置之所。 三度習儀, 進定於今月二十八日, 而各道戲子, 行會催促, 至於四度, 無一名來現。 及期上來事, 發馬行移何如?” 傳曰: “允。”


8月 21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一日己未任就正啓曰: “逆魁等追刑, 告廟祭文及陳賀箋文、頒敎書, 大提學今方製之。 悌男、賊沂等合爲一敎製進事, 言于大提學之意, 敢啓。”


○韓纘男啓曰: “討逆之擧, 一刻爲急, 而四逆暴屍, 已過數旬, 不爲追刑, 極爲寒心。 雖一臺官病未出仕, 請卽日行刑, 以快神人之憤。” 傳曰: “副提學、兩司盡出後爲之。”


○(午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韓纘男啓曰: “四賊暴屍屢日, 尙不追刑。 副提學則旣已遞差, 臺諫只琴愷, 不爲出仕, 豈可因一臺諫, 而不爲追刑乎? 若過今日, 則連有擧動, 請今日內追刑何如?” 王曰: “副提學則雖未差出, 臺諫出仕後爲之。”


○王曰: “悌男事, 先爲告廟、陳賀、頒敎, 而賊沂等事、順慶等事, 時未結末, 告廟等事, 徐議爲之。”


○韓纘男啓曰: “憲府只掌令琴愷呈告, 而今乃出仕。 卽日內追刑, 以快神人之憤。” 王曰: “今日乃國忌齋戒, 且停朝市, 亦可追刑乎? 議啓。” 領相議: “如此推鞫廳事則雖國忌日, 亦行之矣。 然問于鞫廳諸臣宜當。” 答曰: “允。” 判義禁議: “凡此等事, 若陰雨昏夜時, 則不得行之矣。 至於逆賊, 則斬不留時, 雖國忌齋戒日, 行之亦當。” 大司憲、同義禁以下之意, 與判義禁意同。 大司諫以爲: “旣不趁時追刑, 則何必於國忌齋戒日追刑乎? 似爲未安。” 云。 韓纘男啓曰: “國忌齋戒日, 自上特爲親鞫者, 蓋以討逆之義, 至嚴且急, 爲宗社不得已之擧。 若過今日, 則前頭頒敎、陳賀等事, 將不得行。 請於今日內, 急爲追刑。” 王曰: “今日不爲追刑, 則二十五日頒敎等事, 何以不得行之乎?” 韓纘男啓曰: “前頭連有習禮等事, 若過今日, 則近間更無可爲之日。 且討逆, 人臣大義, 安敢一刻留滯而安於心乎?” 傳曰: “二十三日爲之。”


○罪人法輪、申禮鵬、順慶、權㢞、連金供招。


○韓纘男啓曰: “臣頃者風聞李顯門、許國、趙稷輩, 皆是兇徒, 必速爲按律定罪, 可無如此之事。” 答曰: “許國通書何處云乎? 尹廷稷所欲告者, 亦何事也? 更問以啓。”


○韓纘男啓曰: “更問于順慶, 則許國通書於崔沂, 廷稷將欲告此通書等事, 故許國惶恐云矣。”


○鄭造啓曰: “今聞順慶招辭, 則許國輩事跡, 極爲包藏。 請嚴鞫。” 傳曰: “許國、李顯門、趙稷輩, 今當上闕憑問乎? 議啓。”


○領相、兩司、推官之意, 皆以爲聖敎至當。


○韓纘男啓曰: “尹廷稷竝上闕, 同爲憑問何如?” 傳曰: “允。 竝上闕。”


○傳曰: “懿仁、恭聖王后冊文, 令大臣、大提學, 詳議勘定以用。”


○繕修都監啓曰: “備忘記: ‘繕修用餘材瓦積置處, 急急料理, 仁王山下景福宮某處中, 善造假家, 厚蓋藏置, 以爲後日之用’事, 傳敎矣。 前日材木遺在數, 別單書啓後, 加捧之數, 只一百五十餘條, 而營造之處, 隨日加出, 靡有定限。 如內班院五十間加造處及待漏廳當直等處所入材木, 多至二百七十餘條。 文政殿補階板子, 召匠計之, 須有九百餘板, 然後可以排鋪云。 故材木百餘條, 爲先引鉅矣。 以此計之, 所餘者七百餘條, 椽木一千五六百條矣。 大木則竝車載運, 其次則一車一條, 小材則一車二條, 以此計之, 則材椽運載車子, 不知其幾百輛。 經年大役, 公私車子, 困於木石之運, 車摧牛斃, 怨苦極多, 輸運之事, 極爲可慮。 不得已都監用餘米布, 優給車價, 都城內外車夫, 沒數置簿, 使之輸運, 而添以都監車輛, 一齊輸入。 善爲積置, 以大椽爲假家, 以用餘眞長木編蓋, 可無雨露腐朽之患。 景福宮、仁王山下中輸入處所則恭候上裁。” 傳曰: “依啓。 仁王山下輸運入積, 使守直內官、禁軍軍士等, 著實嚴守, 俾無虛疏之患。”


○書籍校印都監啓曰: “鑄字事, 已爲蒙允矣。 鑄字都監, 今若別設一局, 則校印都監員役、工匠, 將爲分送, 非但糜費甚多, 勢分力岐, 方印諸書, 難以成形。 當初大臣啓辭, 以‘都監太多, 姑爲停止’, 誠有所見。 鑄字之役, 無非校印之事, 雖不別設一局, 只容入之物, 依前磨鍊, 自校印都監, 使之鑄成, 則似爲便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訓鍊都監啓曰: “頃日都監啓辭: ‘都監三手哨軍外, 有將官別武士、禁軍別隊, 而此類則常時不隷放砲、用劍之技, 唯以弓馬爲業。 而貧殘無力, 有馬者絶無, 緩急難責其騎馳。 臣等竊査都監謄錄, 先朝備忘記: 「都監只鍊步卒, 更無馬兵, 甚是爲欠。 今宜竝鍊馬兵, 捉出場馬, 分授精勇武士, 別爲一隊, 常習騎槍擊剌等技, 其於戰陣, 不爲無助」, 因命捉給場馬二十匹, 分給將士。 今已年久, 馬多老死, 餘存只一匹, 齒老無用。 目今將官以下, 以弓馬爲業者, 着令隷習騎射突擊之技, 必爲有補於戰陣。 而渠輩自備戰馬, 力所不及, 請令該司, 國用不合馬, 除出若干匹, 分授將士, 都監題給馬料, 使之樂爲鍊業, 而以將官中有名望者, 擇差把總, 使之率領, 勸課養兵禦敵之道, 必多利益。 今此赴北替防軍中, 別武士五名則係是騎射之兵, 而渠輩貧殘, 不能自備馬匹, 亦令該司, 隨便調出五匹馬, 給送此人等, 慰悅其心’事, 入啓, 傳曰: ‘允。 馬兵五十名, 別爲鍊習, 場馬速爲分授, 敎養’事, 傳敎矣。 別隊、別武士與哨軍中, 能爲馬才者抄出, 號爲騎兵, 把總一員, 已爲啓請差下, 使之統領。 曾試於習陣, 則開營布陣, 坐作進退之節, 似合用兵之法。 而當初啓下馬匹, 時未捉給, 更令該司, 斯速捉出, 分授敎養。 且上年赴北別武士等所授戰馬四匹, 去月替還云。 仍置都監, 使之馴養, 以備調用宜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馬兵盡心鍊習, 期於成就。”


○兵曹啓曰: “取考本月初十日曹啓辭: ‘業武之士, 比年漸少, 誠非守國之策。 祔廟重試合試, 可謂大擧, 其規矩亦歇, 未滿額數, 勸起之方, 理宜講求。 而謁聖初試得參者, 竝許及第, 眞稀世之恩典。 旣問於大臣定奪, 毋容別議, 適今兩司入侍, 竝取之意亦下問, 允合重臺諫之道。 惶恐敢啓。’ 所謂勸起之方, 理宜講求云者, 積滯武士, 依事目試才, 其有才試之, 無才者汰去, 則自能興起人人, 以習藝爲務, 豈非勸起之方乎? 盡許直赴, 規外之事, 雖自上有命, 爲該曹者, 所當據例防啓, 安敢違法先請乎? 謁聖初試得參者, 竝許及第, 亦以爲未安。 上敎旣如此, 大臣收議又如此, 不敢更容一說, 而兩司長官適入侍射壇, 故敢請下問, 此亦愼科擧、重臺諫之意。 伏見兩司啓辭, 欲矯近日文武科濫僞之弊, 眞是直切之論, 臣等思服之不暇。 但該曹重試別試, 竝取公事, 勿爲擧行之言, 則未免衡決之歎。 該曹誠有直赴別試之請, 則其專輒之罪, 誅之可也, 竄之亦可也。 本無竝取公事, 而如是爲言, 實未知其所以然。 臣等短於文辭, 前日啓辭, 未盡瑩澈而然乎? 前日啓辭, 反覆詳看, 似無竝取之言。 此本臣承宗所起草, 而職事任長, 其罪視同僚爲甚。 惶恐敢啓。” 傳曰: “勿爲惶恐。” 仍傳曰: “此啓辭之意, 言于兩司。”


○兵曹判書朴承宗箚子, 略曰: “伏以臣貢章乞解, 已至十數, 冒瀆極矣, 臣罪大矣。 仰天拊膺, 辭盡意竭。 古人云: ‘不直則意不現’, 臣請直之。 臣本庸劣, 志在干祿, 有何遐擧肥遯之心? 只緣久據非分之職, 自然人言日積, 衆怒湯沸。 名出兇書, 幸蒙貸死, 鄭忠男又引於供辭, 骨竦心寒, 數日如死, 不知前頭, 更有何說。 市虎成三, 慈母投杼。 臣之一死, 固不足惜, 如被大戮, 爲世所笑, 則係干血屬, 無論貴賤, 未免延及之患, 豈非國家之不幸乎? 自古姻婭之臣, 久當權柄, 鮮不敗覆, 其勢然也。 如臣者, 置諸閑地, 歌詠太平, 得老死牖下, 則非但臣身之榮寵, 其在國家, 亦一美事。 近得寒熱瘧, 兼之心疾轉劇, 有時登高笑哭, 觀者大駭。 雖蒙聖慈一向眷注, 臣病一朝忽及於狂走之地, 則其勢不得不遞, 深恐重貽淸朝之羞辱也。 伏乞聖慈憐臣發狂將死, 亟命遞本兵、金吾, 公私幸甚。” 答曰: “由予險釁, 以致獄事累起, 終至於致卿等之憂懼, 常用瞿然。 卿等乃社稷之臣也。 人言胡得焉? 不動一髮, 盡心國事。”


8月 23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三日辛酉合啓雲祥事。


○司憲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司諫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傳曰: “大提學命招, 二十五日頒敎敎書, 使之製進。 冊寶奉詣宗廟時, 王后繖扇則內官奉/捧持矣, 大王繖扇則使何人捧之乎? 令禮官急速議定。”


○答金又亨疏曰: “追刑已行矣。”


○(巳時,) 王御仁政門, 親鞫。


○韓纘男以下啓曰: “郊祀事, 三司旣已陳啓矣。 國之大事在祀, 祀固人君所當必愼。 而況丁應泰事, 前鑑不遠, 恐有前頭難言之事。 不但此也, 聖躬犯夜行幸, 亦甚未安。 臣子愛君父之情, 不得不達。 無益於禮, 有害於事, 郊祀事, 勿行爲當。” 王曰: “非欲必效世祖朝故事也。 討平兇逆(之意), 只欲告厥成功矣。”


○合啓雲祥事、郊祀事,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答府曰: “已諭, 不允。” 答院曰: “已諭, 不允。”


○南瑾、柳澗啓曰: “朴興贇、朴而文、吳起一、李元等, 當初未盡收情之故, 更鞫事有命矣。 今則崔沂等, 旣已追刑, 此四人等, 更無可問之事。 請於未斃前, 速爲正刑, 以快神人之憤。” 王曰: “議處。” 韓纘男啓曰: “推官意, 四賊若於今日正刑, 則當先捧結案。 請四賊卽卽上闕何如?” 王曰: “判義禁處問之後, 處之。”


○任就正啓曰: “罪人等旣已收議矣。 崔有泳實是謀主, 而因徑斃, 不得正刑。 請竝爲追刑何如?” 王曰: “議處。”


○韓纘男啓曰: “崔有泳追刑事, 因任就正啓達, 議處事, 命下矣。 大臣、推官處亦問之乎?” 王曰: “允。” 兩司、推官議: “臣等只未及啓達耳, 與任就正意同。” 領相議亦然。 王曰: “知道。 待判義禁入來, 問而處之。”


○朴承宗入來後議: “小臣從前海獄事, 惶恐不得一番獻議矣。 今日下問之事則是大擧措, 不得不達矣。 巨魁旣已正刑, 則枝葉之賊, 似當次次正刑。 大臣、兩司、推官之意至當。” 王曰: “知道。”


○尹壽民啓曰: “崔有泳追刑事, 下問矣。 當初見之, 則有泳兇狀, 實甚於崔沂, 追刑至當。” 王曰: “知道。”


○韓纘男啓曰: “朴興贇等正刑、崔有泳追刑事, 大臣、兩司、推官之意, 旣已歸一。 何以爲之?” 王曰: “罪人元德淇還下、金瑺上闕。”


○王敎韓纘男曰: “崔有泳依議。 朴興贇等, 更有傳敎後處之。”


○韓纘男啓: “崔有泳追刑事, 命下矣。 斬不待時似當。 卽日追刑, 而但有泳罪狀, 必須盡考諸賊之招, 一一詳入於傳旨中, 然後方可爲之, 今日內似難爲之。 且其尸必不在近處, 今日則似難追刑之意, 敢啓。” 王曰: “知道。”


○柳澗啓曰: “禁府都事呈諺書於政院, 而不曾告於本府云。 請當該都事罷職。” 王曰: “姑推考。”


○王敎韓纘男曰: “罪人金瑺還下, 金鉅上闕。”


○敎曰: “罪人金鉅還下, 柳堪上闕。”


○王敎韓纘男曰: “罪人順慶、李顯門外, 其餘竝下獄。” 申時, 王還御仁政門, 敎曰: “柳堪還下, 李顯門、順慶上闕。”


○南瑾、柳澗啓曰: “朴興贇等, 更有傳敎後追刑事, 命下矣。 崔沂追刑, 蓋以此賊等, 已盡承服, 故據証定罪也。 承服罪人, 決不可一日容息, 且獄事不嚴。 此賊等若聞此等語, 則必爲逃躱之計, 請速爲正刑。” 王曰: “今日則已暮, 明日則習儀, 更有傳敎後爲之。” 韓纘男啓曰: “四賊等行刑事, 若或漏通, 則發死心, 何所不爲? 請堅囚嚴着枷杻。” 王曰: “姑着短枷。 尹汝翼亦一樣爲之。”


○王曰: “殿階曠闊, 罪人供招時, 高聲供招。”


○王以顯門所進諺書, 下承旨曰: “此書遍示于大臣、推官。” 左右盡見後, 韓纘男還上諺書。 李顯門、順慶面質後, 王曰: “議啓。” 領相議: “此事似不干於渠等本罪矣。” 王曰: “然則然矣。 欲知則何以知之?” 判義禁議: “順慶雖告顯門等事, 必不得以此免罪。 顯門雖做作此事, 若實爲言之, 則似不得以此掩迹。 大槪元罪極重, 此事則皆不干元罪之事。 諺書中有崔正字出去等語, 顯門若做作, 則在獄中, 何以知崔之出去乎? 此書之呈, 在於其夜, 則顯門纔爲下獄, 其間間不容髮, 顯門何暇做作乎? 大槪若以此等事論罪, 則罪人孰不爲如此之事而求生乎? 且此事若做作, 則罪在許國, 許國似當做作, 何以顯門做作乎?” 王曰: “然則何以處之?” 判義禁議: “元罪先定後, 此事可徐徐覈處也。 必用刑杖, 然後可斷元罪也。”


8月 24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四日壬戌右邊儺禮都監啓曰: “儺禮之役, 一日爲急, 故都監官員則凡公會勿參, 差祭安徐事, 已爲啓下。 軒架、雜像等物, 方爲監董之際, 都廳軍器寺正宋克訒, 追崇時讀冊官預差差定, 郞廳副正安世傑, 親祭時捧俎官差定, 主簿沈怡, 追崇時擧冊案者差定。 莫重之事, 主管無人, 極爲悶慮。 竝爲改差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義禁府啓曰: “逆魁金悌男・崔沂、逆賊金錡・朴啓運等, 已爲追刑。 緣坐籍沒、破家潴澤及各其所居官降號、罷其守令等事, 依例擧行事, 捧承傳何如?” 傳曰: “允。 罷官則海州判官似當矣。 更爲察處。”


○政院啓曰: “當日臣等仕進時, 市民等齊聚於闕門之外, 同聲號訴曰: ‘獤皮四百四十七令、赤狐皮一百令、鼠皮六百餘令, 責貿於市井, 將不得保存。 願得上聞, 以開存活之路。’ 云。 近來國家多事, 凡責辦於市民者, 罔有紀極。 兩界則以毛物所産之地, 而慮有殘敗, 元貢毛物, 已爲減除, 其恤民之意, 至矣盡矣。 第念以內外言之, 則內重而外輕, 以所産言之, 則兩界素産毛物, 而市井則貿於兩界而得之也。 欲恤外民, 而侵及輦下之民, 欲便毛物所産之地, 而責出於貿而得之之地, 似乖於一視之仁。 臣等愚意, 將市井貿易之價, 前期分送于兩界, 使之貿得各色毛物, 則價必廉而毛物必無不足矣。 但今年則國用已急, 勢未及周旋, 令該曹準其毛物之數, 一一先給價物而貿之, 俾無市民自辦浚骨之冤。 抑有一大弊, 市民等雖盡心貿得, 該曹雖盡心擇捧, 而尙衣院匠人, 必托以知其毛品, 任意點退, 累度之後, 市民渴望, 則匠人輩倍受價物, 以自己所儲毛物納之。 匠人曰好, 則雖極毛薄不用者, 官員不敢不捧。 匠人等只視賄賂之多少, 而毛物之捧不捧隨之。 以此利歸於下, 而怨歸於上, 所費之價多, 而所捧之毛物不好。 若令戶曹色官, 封納所貿毛物, 然後裁造之時, 尙方之官與戶曹郞官, 眼同監造, 則必無匠人操縱換易之弊。 令戶曹、尙方, 相議善處何如?” 傳曰: “允。 令戶曹、尙方議啓。”


○傳曰: “兩殿大小輦藏置德應房, 令紫門造成, 則必不得趁卽畢役。 令繕修都監, 來月內急速造成事, 言于都監。”


○傳曰: “明政殿甚爲廣闊, 若稍向東退柱善造, 則無異於仁政殿, 而今則所造制度太狹, 御榻亦低微狹窄, 大禮則難行於此處, 工役甚爲可惜。 或加造補簷, 而加築月臺, 御榻亦稍加補造, 則未知何如。 更爲詳察議處事, 言于繕修都監。”


○合啓雲祥事, 請亟停南郊親祀之命。 答曰: “不允之意, 已諭。 郊祀事, 世祖朝通古達識之士, 布列于廷, 若涉非禮, 則豈無捄正者乎? 其時大臣、臺諫, 非不及今日之臺諫。 且非將癸丑勘亂, 欲比擬於世祖朝事也。 諸逆群兇, 盡爲掃蕩, 査倣古事, 告厥成功, 似無所妨。 宜勿煩論。”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之意, 已諭。”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不允之意, 已諭。”


○義禁府啓曰: “今見平安監司金藎國狀啓, ‘朴順賢家屬, 率其奴婢, 已爲上京。’ 云, 故問于本家, 則異介已爲物故云。 不得拿來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于韓纘男曰: “崔有泳追刑時, 儒生序立爲之。”


8月 25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五日癸亥韓纘男啓曰: “頒赦事, 命下矣。 某罪以下赦之乎? 敢稟。” 傳曰: “依己丑年例爲之。” 韓纘男啓曰: “己丑年, 雜犯死罪以下赦之矣。” 傳曰: “知道。”


○韓纘男啓曰: “罪人單子則例爲書啓矣。 今日乃陳賀日, 推鞫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吉兇不可混行於一日之內, 推鞫勿爲。”


○傳于韓纘男曰: “頒赦、百官加爲之。”


○以崔有泳追刑單子, 傳于韓纘男曰: “陳賀日, 豈可追刑乎? 過來月初四日後爲之。 今後色承旨, 另加察爲。”


○訓鍊都監啓曰: “戶曹啓辭: ‘都監三手糧一年所捧, 二萬八千餘石。 今年雖云各道災減, 軍數加出, 而遽至頓竭, 未知其由。 五月朔料米, 亦云不足, 貸用本曹, 今又如是啓請, 同是國用, 不可越視。 三手糧一朔所放, 不下二千四百餘石, 通計一年, 則幾與頒等祿之數相等。 國家經費, 年年竭乏, 每等頒祿, 或繼或絶, 三手糧莫大支放, 每朔來責本曹, 前頭經費, 日下難繼。 前日本曹啓請: 「三道三手糧, 每一結加收米三升或二升, 以爲繼支之策」, 而備邊司啓請內, 「都監之設爲屯田, 或差人貿販, 政爲此時需用。 都監所捧砲保木, 推移換用, 則不患難繼, 決不可加收民結」事, 啓下。 本曹更無所爲之策, 無論後日, 今朔之糧, 辦給無路。 依備邊司啓辭, 以都監屯田, 魚箭各樣貿辦之木及三手糧作木及砲保之木, 推移支放, 其外不足之數, 自都監, 更與備邊司相議, 或加收米, 別樣處置’事, 允下移文矣。 六道三手糧, 一年所捧, 二萬八十餘石, 而例於其年冬, 京畿爲始, 收捧支放, 已成恒式矣。 當初三手糧設立時, 以一年應放之數, 計結收米, 足以支計, 而其時軍額, 未滿三千數百名。 厥後老弱仍存不汰, 連續募入者, 日加月增, 今之元額, 已過四千數百餘名, 一朔所放, 幾至二千五百石。 此外將官參上、參下及弓箭、鳥銃、火藥、焰焇、書籍、別造新書, 各廳監官、匠人、書吏、使令、庫直、舟師、守直每朔糧料, 亦不下二百五十石, 而無不出於三手糧。 該曹每以此等料之不可混放於三手糧爲言, 此非都監管捧三手糧之後, 創爲混放者也。 在當初啓罷屯田, 都監需用, 自無出處, 因大臣收議, 令戶曹計除將官、匠下人糧料及各項該用一年所支二千五百石, 移送都監, 而使之用下, 則此料之出於三糧者, 亦已久矣。 通計軍料一朔應放二千七百餘石, 一年共通三萬二千四百餘石。 以此一年之捧, 計其一年之用, 則元數之未準者, 已至四千餘石, 而上年則有閏月, 翌年所供之米二千四百餘石, 已爲引用。 又因年兇, 下三道田結減縮, 四萬九百千二千百二十餘結, 作米二千七百三十餘石。 合以計之, 則今年三手糧欠縮者, 五千數百餘石。 而且於應捧之中, 公洪山郡、江原嶺東作木上送之官, 或有已送、未送者, 而元數未滿六十餘同。 慶尙道元結收米五千七百十餘石, 作木則四百五十餘同, 屢次催督, 尙未輸送。 只以京畿、黃海、公洪、全羅等道所納之米, 未收計除, 實捧上一萬八千七百餘石, 自去冬至七月, 朔半料所放, 或有不足之時, 亦未免貸用於戶曹, 則到今頓乏者, 勢固使然。 當玆汲汲, 若不變通, 則非但今年爲然, 明年尤甚, 又明年爲尤甚, 將至於不可爲之地矣。 前日該曹啓辭: ‘每一結加收三升或二升, 以爲支繼之策’者, 是固不得已之擧, 而備邊司啓辭內, ‘都監之設爲屯田, 或差人貿販, 政爲此時需用。 都監所捧砲保之木, 推移換用, 則不患難繼, 決不可加收民結。’ 云者, 實出於廟堂保民之至意, 不得不爾之議也。 第以備局、都監所管各異, 實未詳其自都監無推用之路也。 屯田貿販, 則罷革已久, 只有逆珒田畓, 初屬都監, 而曾因忠勳府啓辭, 分半移送, 仍屬都監者, 其數不多, 而民田被奪者, 亦皆還給本主。 以其所餘, 令本官句管, 收穫一年所入, 不滿數百石, 魚箭則只有零星數三處, 而亦令本官, 句管收稅, 一年作布, 僅數三同。 書籍貿布、舡稅作木, 亦或有若干之補, 而皆各有所用之地。 如軍餉外軍中旗麾・布帳、軍人號衣・號巾隨弊隨改者及各哨貧殘軍衣資、赴北軍裝束諸具、擧動時燈燭價、將官・監官等夫馬料、匠・下人朔下衣資, 其他種種雜下之物, 無非出於此者, 而猶且不贍。 且於各色, 雖或有各樣措辦之事, 而以其所措轉措本色之外, 所餘幾何? 至如砲保之役, 只有軍兵衣資, 則軍兵之所恃而切望者, 豈有輕重於月朔之捧乎? 設有餘丁些少之儲, 而若補軍需一二事, 則猶或可矣。 以此推用於許多軍料, 則決非可爲者也。 今此戶曹啓辭, 出於無策, 都監料理, 亦不出於加收一事, 而汰去老殘, 以爲節損者, 亦有前日該曹啓辭, 則前頭切急之策, 無過於斯二者, 而此非都監容易議處者也。 汰去便否則當自都監更議以啓, 加收之事, 則令戶曹, 更與廟堂, 從速議處。 而今八月朔料則一朔, 只餘五六箇日, 不可推調相諉, 而越視其飢, 使日夜扈衛軍卒, 更有脫巾之變。 更令戶曹, 另加料理, 急急推移題給, 以救目前之患何如?” 傳曰: “允。”


○合啓雲祥事, “臣等伏覩昨日聖批, 以‘郊祀事, 世祖朝通古達識之士, 布列于廷, 若涉非禮, 則豈無捄正者乎? 其時大臣、臺諫, 非不及今日之臺諫’等語爲敎, 臣等竊惑焉。 人非知禮, 事未稽古, 雖不可輕議, 而至於郊祀之非禮, 則實前聖已定之論。 當時之不能捄正者, 豈非當時之所恥, 而後世之可戒乎? 近年以來, 中朝、我國, 義同一家, 使价相望, 內外無間, 我國大小之事, 中朝萬無不知之理。 古語曰‘欲人勿聞, 莫若不言; 欲人勿知, 莫若不爲。’ 如此僭偪之祀, 何敢諉之於已行之規, 而來讒賊之口乎? 況今聖明掃蕩兇逆, 再造邦家, 戡定之功, 夐出前代。 將與輔佐臣僚, 盟天地, 誓山河, 用牲幣於北壇者, 此實告厥成功之意也, 何必有祀南郊然後, 爲可也? 請亟收南郊親祀之命。” 答曰: “已諭。”


○府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院啓尹英賢、朴燁事。 答曰: “已諭。”


8月 26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六日甲子合啓請亟收南郊親祭之命。 答曰: “已諭, 休煩。”


○答館學儒生沈之淸等上疏, 請曺植從祀文廟。 答曰: “省疏, 具悉。 但從祀, 重典, 難以輕擧。”


8月 27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七日乙丑韓纘男啓曰: “逆魁悌男家, 破家潴澤命下, 而戶曹、漢城府率各司, 昨日將爲撤毁, 則其處別將言: ‘方守逆家, 而未有罷守之命。 逆妻未處置前, 不可毁。’ 云。 逆妻處置事, 令義禁府急速爲之後, 依律文, 罷家潴澤何如?” 傳曰: “令禁府議啓後處置。”


○傳曰: “今此奏請方物, 該司無儲, 則速令方便措備善處事, 言于該曹。”


○繕修都監啓曰: “備忘記有旨, ‘明政(殿庭, 甚爲廣闊, 若稍向東退柱善造, 則無異於仁政殿, 而今則所造制度太狹, 御榻亦低微狹窄, 大禮則難行於此處, 工役甚爲可惜。 或)加造補簷, 而加築同/月臺, 御榻亦稍加補造, (則未知如何。 更爲詳察議處, 言于繕修都監’事, 傳敎)矣。 上年此殿重建時, 術官李懿信以爲: ‘變局南向宜當’, 其餘許多術官則‘決不可變局, 仍舊營造宜當’, 相持不決, 奄過半年。 秋節已晩, 不得始役, 臣等不勝悶慮。 亟下明旨, 斷定基向啓辭, 聖批: ‘外正殿依舊營造’事, 命下矣。 臣等只知遵守舊制, 且奉丁寧聖旨, 今已告成之後, 承此太狹之敎, 臣等不勝憮然如失。 若如聖敎, 退柱善造, 無異於仁政殿, 則殿內間架, 必滿於月臺, 不得已退築月臺, 則南北大庭所餘, 只隙地, 決不成模樣, 不得如仁政殿則明矣。 退築月臺一間許, 加造補簷, 則似甚便好。 能才木手黃松龍、李加應孫等十許名, 反覆詳議, 則皆以爲: ‘渠等拙手, 雖不足論, 而設使古之所謂良工巧才復起, 決無可施之計。 雖百般思量, 更無所達之語。’ 云。 且念祖宗朝經始之初, 必廣詢具眼之人, 創此不拔之基, 殿閣之大小、基址之進退, 必不尋常講定。 故今日招集諸術官及性智, 詳問退築月臺, 稍加補簷之如何, 則皆言: ‘古人相宅之法曰: 「相其山坂形勢高低、廣狹而爲之。」 故形局之小者, 決不可廣大營建矣。 觀此明政殿之基, 則此乃窩中起突之處也, 地勢之形局, 本來狹小。 故當初非不知廣大之爲美, 而因地形之狹小, 隨便營建也審矣。 且此地明堂橫狹, 前案逼近, 設使今日, 雖建新殿於此地, 必合地勢而爲之。 此基決不可廣大而營造也。’ 云。 匠人之言旣如彼, 術官之言又如此, 至於性智之言: ‘此基建殿若大, 則比如貼上盛木瓜。’ 云。 臣等低頂而坐, 計無所出, 決難更改, 群意同然。 且御榻低微狹窄, 稍加補造事, 亦議于匠人, 則‘榻與殿形, 相稱制造, 今若加補, 則非但體不相稱, 若加數寸, 則梯樣急直, 陞降不便。 殿閣若不加崇, 則梯樣亦難補造。’ 云。 惶恐敢啓。” 傳曰: “補簷可爲, 則圖形入啓後, 使工匠善造。 殿內雖似狹窄, 御榻形樣稍東加造, 則便好, 更爲方便, 詳議善處。”


○戶曹啓曰: “以訓鍊都監草記, ‘都監軍兵汰去老殘事, 自都監更議以啓, 加收米事, 令戶曹, 更與廟堂, 從速議處, 而八月朔料則令戶曹, 另加料理, 急急推移題給事, 允下矣。 軍餉之急缺, 至於此極, 脫巾之變, 迫在朝夕。 臣等待罪度支, 豈可謂之都監所管, 而越視其飢乎? 但三倉所儲, 僅支目前經費, 十月頒祿, 亦似不足, 方爲悶慮, 而又遭此意外支放。 頒祿與放糧二者, 勢難竝行, 事急燃眉, 更無料理之策。 三手糧加收事, 蓋出於不得不爾。 不蓄糧而能養兵者, 自古未之有也。 依前啓辭, 議大臣施行, 俾得及秋收納。 八月朔料米則當自本曹推移題給, 而後朔則令都監前期料理處置。 如汰去老殘, 以省冗費, 分番遞休, 以順軍情等事, 亦令都監, 速爲議處何如?” 傳曰: “允。”


○合啓請亟收南郊親祀之命。 答曰: “已諭, 不允。”


○答玉堂請停郊祀箚曰: “世祖朝通古達識之士, 布列于廷, 若涉非禮, 則豈無捄正者乎? 其時大臣、三司, 非不及今日之三司。 且非將癸丑勘難, 欲比擬於世祖朝事也。 諸逆群兇, 盡爲掃蕩, 査倣古事, 告厥成功, 似無所妨。 宜勿煩論。” (箚見下。)


○傳于韓纘男曰: “朴興贇等五賊乃久囚罪人也。 若或病重, 則卽爲解枷杻救療。”


○答生員沈之淸疏曰: “昨已諭之。 毋庸煩瀆。” (疏見下。)


8月 28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八日丙寅傳曰: “追崇後還宮時, 兵官、近臣, 一依上年例, 步行侍衛事, 詳察爲之。”


○戶曹啓曰: “以政院啓辭: ‘頒賜耳掩毛物, 令該曹預貿於兩界, 且令邑官, 封納所貿毛物, 與尙方官員眼同裁造’事, 傳敎矣。 毛物貿易, 爲市民巨弊, 每年例給之價, 多至五十六同。 臣等上年冬間, 以北道下送胡人祿俸餘木十同, 令本道, 貿送獤皮, 欲爲頒賜之用, 而本道狀啓搪塞, 不得已以其本/木貿穀, 爲邊上軍糧。 今年又送白紙二千卷于北道, 使之貿換獤・鼠皮、黃毛布子等物, 而聞本道, 又欲搪塞云, 本曹亦無如之何。 大槪自前本曹, 或不能趁給其價, 故自中貸出貿納, 致有怨呼。 今年則方欲先爲給價, 使之準價貿納, 自本曹看品捧納, 俾無匠人操縱之弊矣。 眼同裁造等事, 依啓辭施行爲當。 但市上毛物稀貴, 赤狐皮尤爲難得云。 今年大禮重疊, 非但國用蕩竭, 市民之役, 百倍前日。 獤・鼠皮紗帽耳掩、笠耳掩, 量減其數。 至如赤狐皮, 則不過下人所着, 只今年全減, 或半減, 而如不得全減, 則以倭赤狐皮, 隨便貿用, 則庶蒙其惠。 惶恐敢啓。” 傳曰: “頒賜當次。 況耳掩元數不多, 此乃亂後先朝造入舊例。 雖曰蕩竭, 與亂初有異。 至如狐皮, 一依先朝舊例造入, 不可以倭狐皮苟充也。 戶曹郞廳與尙方官, 眼同裁造, 亦非前例。 只準給市民價物, 俾無怨咨。”


○備邊司啓曰: “冬前市民等連名呈狀于本司曰: ‘市民不得支吾, 冤苦之狀, 難以盡陳。 而今此諸都監所用黃金七十餘兩及各色疋段、彩色雜物, 百倍於前日, 其價木三百餘同, 不得受出, 仰天呼泣。 玆以耳掩前, 典獄隅前、上隅前以稍實之前, 尙不得支保, 今已廢市。 其餘各市之民, 日漸逃散之餘, 尙衣院年例賜給耳掩次, 獤皮四百四十七令、赤狐皮一百令、鼠皮六百令, 今又責納於市民, 赤手之民, 顚壑之期, 迫在朝夕, 徹天痛悶。 啓稟處置, 俾得存接。’ 云。 朝廷欲紓兩界邊民之弊, 許多許上納毛物之數, 盡爲蠲減, 每年頒賜耳掩, 令該曹給價, 取辦於市上, 國家優恤邊民之意甚盛。 第念市民居在輦下, 非毛物所産之地, 如遇貿易之日, 則例以重價, 艱難換得, 以應公家之急, 其費不貲, 該曹又不得趁時給價。 由是失業者頗多, 到處號訴, 摻不忍聞。 政院啓辭, 曲盡事情, 宜爲變通, 而今年則寒節已迫, 仍令戶曹給價取用。 此輩之號悶益深, 係干恩典之事, 非臣等所敢容喙, 而累經都監, 市力已竭, 外廷朝臣等頒賜耳掩, 姑寢一年, 以救窮民, 未爲不可。 至於內入毛物, 則令該曹準給其價, 趁卽施行, 似爲便當。 緣係民間愁歎, 惶恐敢啓。” 傳曰: “令該曹準給價物, 貿易造入。”


○傳曰: “前日飮福宴時, 殿坐後宴禮, 不爲卽行, 以致犯夜。 今後依前傳敎, 殿坐後卽行宴禮, 勿爲遲滯事, 言于司饔院。”


○合啓郊祀事。 答曰: “郊祀, 非但三司論執, 日候漸寒, 予亦氣不平。 此時冒寒出郊行祭難便, 姑爲依啓。”


8月 29日[편집]

○丙辰八月二十九日丁卯欽敬閣校正廳啓曰: “欽敬閣晝夜校正, 非但監造官輩每言脗合不差, 臣沖終始校正, 亦無欠處。 有時礙滯, 臣等之意, 亦以爲怪訝, 宜乎聖慮之或有所未盡, 而尙靳停罷之命也。 監造官元是六員, 每員晝夜各一刻分定校正。 若以如前不差爲報, 分定記入啓, 他日某時刻中, 一番差違, 則是不過偶然之致, 若連日差違, 則當初校正不爲着實, 泛以不差誣報也明矣, 當該監造官從重察之。 今夜監造官六員, 竝入校正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傳曰: “親祀于郊, 告厥成功, 所不可已之禮也。 第以予候不平, 開月節寒, 似難行禮。 外方賀箋、物膳等事, 更爲行會後封進事, 知委申飭。”


○傳于韓纘男曰: “雖齋戒日, 有病罪人, 一一入啓處置事, 言于禁府。”


○傳于韓纘男曰: “逆魁悌男妻處置前, 逆家不輕守直事, 令兵曹, 另察爲之。”


○傳于韓纘男曰: “罪人李源時無受刑之事, 而救療單子, 相繼入啓, 其不謹救療可知。 禁府當該都事、月令醫員, 各別察之, 使之着實多般救療, 而月令醫員擇定事, 色承旨另加察爲。”


○義禁府啓曰: “逆賊崔沂、逆賊金錡・朴啓運等, 已爲追刑。 緣坐籍沒、破家瀦澤, 各其所居官降號、罷其守令事草記, 答曰: ‘罷官則海州判官似當矣。 更爲察處’事, 傳敎矣。 依傳敎, 判官罷職事, 捧承傳何如?” 傳曰: “允。”


○以備忘傳于李溪曰: “明日大提學命招, 來月初三日所頒敎書, 前期製進。” 《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六


광해 8년 9월[편집]

9月 5日[편집]

○癸酉傳曰: “近日凡朝家命令, 各該司一切不爲擧行。 今日宣醞盤床、器皿, 該司至今不爲進排, 事極可駭。 當該官吏各別推考, 使之急急進排。”


○政院啓曰: “勸花不足進排, 司饔院官員及侍宴官等, 有未盡揷者。 請禮賓寺當該官, 各別推考, 使之加進排。” 傳曰: “允。”


○幼學李國獻上疏, 請逆賊金悌男妻鞫問後正刑。


○以禁府崔有泳追刑事, 傳曰: “明日儒生序立追刑。”


○司憲府啓曰: “尹英賢、朴燁事。 群孽底定, 大慶旣半, 此正吾東方更化重新之秋也。 但逆獄久滯, 將及四載, 一切干係辭連之人, 亦未完了。 至於海獄之可鞫、可刑、可放者竝皆遲滯。 宮城扈衛, 已過半年, 外方驛馬, 疲於立待。 軍情怨咨, 驛卒靡居, 內外俱弊, 誠非盛世之美觀。 請令有司, 速完諸獄, 罷誡戒嚴之卒, 還諸道之馬, 布照德意, 大慰群望。 漕運賦稅, 國家命脈。 近來法綱大毁, 私囑轉緣, 漕軍水卒, 奸不知戢。 自今年解氷以後, 海、水運分載及諸道轉移之穀, 皆有當初元數, 而及到京倉, 故犯未收, 兩倉通計, 殆近三千石。 蓋由去秋大無, 穀價騰踊, 至以應納國穀, 授貿布帛, 坐取倍稱之息, 使國家取民有制之賦, 盡入於奸究之囊橐, 國用之未足, 俸祿之不繼, 良以此也。 而該曹曲循追納之言, 竝皆依願, 放還其舡, 終陷術中。 請戶曹堂上、色郞廳罷職。 尤甚無面舡, 令該曹一一査出, 各其船千戶、領舡, 依律定配。 海、水運判官, 亦不親自領來, 經由陸路, 致有此弊, 各別從重推考。 其運押領差使員, 任他偸竊, 不爲禁斷, 竝命罷職。 各舡未收之穀, 一切倍徵, 以杜將來之弊。 此外兩倉主人, 私自敎誘, 用情分利者, 以代納貢物律論斷。 國有大慶, 親行飮福之宴, 甚盛禮也。 而作徵招、角招之日也, 楹內楹外, 尊卑百官, 無不歡洽, 各申其敬。 而自上宣勸之爵, 私自撙節, 僅沾盃底, 其意必在於以餘爲多。 未知取用於何地, 所見極爲埋沒。 當該典酒官, 請命先罷後推。” 答曰: “尹英賢、朴燁事, 已諭, 勿爲煩執。 海獄罪人議啓事, 下敎非止一再, 則至今未完者, 非君上遲滯之失也。 令推鞫廳, 一二日內急急議處。 罷誡戒嚴事, 當量處。 還諸道馬事, 言于推鞫廳。 戶曹堂上・郞廳、押領差使員、典酒官, 竝推考。 他餘事依啓。”


○司諫院啓: “尹英賢、朴燁事。 司果元悰以追崇都監差備官, 入參飮福宴, 過飮賜酒, 嘔吐失儀, 以駭觀瞻。 且靑城監希舜以末裔宗室, 不知章服之各有其制, 乃於飮福宴禮, 僭着多紅有紋段裏衣, 怙侈滅義, 極其無識。 請竝命罷職。” 答院啓曰: “尹英賢、朴燁事, 已諭, 勿爲煩執。 他餘事依啓。”


○以李慶益爲檢閱, (朴弘耉爲同知中樞府事,) 柳潚爲副提學, 金世濂爲修撰, 李大燁爲直提學, 趙裕善爲弘文館正字。


○兵批啓曰: “吳翊、吳靖以其父億齡經年待罪之故, 不敢從仕, 而臣等畏怕物議, 不敢付祿。 今者執事宗廟, 旋參飮福宴, 似當循例付祿, 何以爲之?” 傳曰: “付祿。 (司直二單吳翊、吳靖。)”


9月 6日[편집]

○丙辰九月初六日甲戌合啓祕密事, 入啓。


○府院前啓尹英賢、朴燁事, 不從。


○答合啓曰: “批答封下。”


9月 7日[편집]

○丙辰九月初七日乙亥傳曰: “上號、壽宴三度習儀, 各行於仁政殿, 而壽宴習儀則勿如頃日飮福享習儀疎漏, 九酌詳細講習事, 言于禮曹。”


○傳曰: “飮福宴時, 假郞廳似少。 上壽宴時, 十員以年少人加差出, 使之卽爲進止, 勿致遲滯。 且壽宴入侍人員, 今月二十日前, 預爲詳察書啓, 俾無臨時顚倒之患。”


○傳曰: “仁王山下往見事, 觀象監提調盡爲出仕後往見之意, 言于繕修都監。”


○傳曰: “以武科殿試規矩, 一技入格者竝取。”


9月 9日[편집]

○丙辰九月初九日丁丑合啓祕密二事, 入啓。 答曰: “已諭, 毋煩。”


○司諫院啓: “公洪兵使南以興爲人悖戾, 行己麤鄙, 加以用刑殘酷, 到處殺人, 猶視草芥。 巡到鎭川, 欲奸邑婢, 而已爲功臣丘史, 恐其不從, 先爲立威, 杖殺其婢, 而脅奸之。 其他侵虐軍卒, 徵布肥己之事, 不一而足。 閫帥重寄, 不可付諸此人, 請命罷職。 內乘洪珬、安崇憲, 俱以汎濫麤鄙之人, 盡用本寺所儲之物, 各欲掩過, 互相傾陷。 珬乃自書完議, 付諸壁上, 辭極悖戾, 所聞騰播, 人皆唾鄙。 其無識不謹之罪, 不可不懲。 請竝命罷職。” 答曰: “徐當發落。” (前啓尹英賢、朴燁事, 停啓。)


○(府前啓尹英賢、朴燁事。)


○兵曹判書朴承宗箚子。 大槪“臣素患心𧏮,以成顚狂, 言語無章, 動止似醉。 處事之謬, 十居八九, 決無供職之望, 請(命)遞臣職”(事, 入啓。)


○(答合啓府曰: “已諭, 毋煩。”)


○(答院曰: “徐當發落。”)


9月 10日[편집]

○丙辰九月初十日戊寅傳曰: “南以興事, 令本道監司覈實以啓。 內乘事, 令本寺提調, 詳覈以啓。”


○傳曰: “判義禁雖病不來, 海獄罪人推鞫, 速爲議啓。”


○禁府啓曰: “逆賊崔有泳, 旣已正刑, 緣坐籍沒, 破家瀦澤, 所居官罷其守令, 降其邑號, 依承傳何如?” 傳曰: “允。”


○答兵曹判書朴承宗箚曰: “省箚, 具悉卿懇。 但賊徒久未推鞫, 大獄尙且未完。 自有應副之日, 今姑安心察職, 盡誠盡職。”


○合啓祕密二事, 入啓, 答曰: “徐當發落。”


○院啓: “文義縣令許宙爲人躁妄, 性且貪饕, 以侵漁爲長策, 以恤民爲何事。 一境騷然, 如在水火。 民苦其虐, 欲其速去, 至於衙屬所居之家, 三度衝火, 恬不動念, 偃然在官, 其嗜利無恥, 莫此爲甚。 如此之人, 不可久授字牧之任, 重貽民害。 請命罷職。 栗峯察訪宋希遠爲人愚劣, 有同土偶, 被人所笑者久矣。 及授本職之後, 擅離任所, 長臥其家, 加以性本貪婪, 專事割剝, 以興販肥己爲長策。 殘郵弱卒, 日就流亡。 如此之人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已諭。” (前啓南以興、洪珬、安崇憲事, 議處間姑停。)


○司憲府啓: “谷城縣監趙弘璧性本麤劣, 自少至老, 不離鄕任, 可知其爲人也。 曾爲守令, 到處見敗, 及授本職, 通奸邑婢, 公然率畜衙軒, 惟其言是從, 聞者莫不唾罵。 且於本道殿最, 居中至再, 自知必不久保, 厚結品官, 爲他日救己之計。 豈可使如此之人, 恣其所欲, 而重貽民害哉? 請亟命罷職。 廣州, 我國三輔之一, 而最近於京城, 故政治之善惡、民生之便苦, 有耳者皆得先聞, 毫髮不可欺也。 牧使趙公瑾以年滿七十之人, 戒不在得, 專以肥己爲事, 人言之藉藉久矣。 及今瓜期已迫, 巧生過冬之計, 陰縮仕日, 欲延時月, 用心之無狀極矣。 請命罷職, 其代各別擇遣, 以完蕩敗之器。” 答曰: “徐當發落。” (前啓尹英賢、朴燁事, 停啓。)


○(答合啓曰: “已諭。”)


○(答府、院曰: “徐當發落。”)


9月 11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一日己卯傳曰: “昨日論啓守令、察訪等事, 竝令本道詳覈以啓。”


○傳曰: “罪人久滯, 不爲受針日, 推鞫爲之。 且金珪妻亦爲緣坐乎? 令禁府察啓。” 【珪之妻乃達城尉徐景霌之女也。】


9月 12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二日庚辰政院啓曰: “臺諫所啓勘勳事, 已爲蒙允。 自上雖爲受針, 而上尊號日期已迫, 大臣命招, 速爲擧行何如?” 傳曰: “今日命招。”


○(領議政箚子, 大槪罪人議啓事。 入啓。)


○司僕寺提調意啓曰: “洪珬等事, 傳敎矣。 臺諫所論至嚴, 臣等不敢異議。” 傳曰: “從實覈啓。”


○傳曰: “自上受針, 方在靜攝, 畢受針後, 十五日間, 大臣命招議勳。”


○傳曰: “上號時讀冊官、陳賀時頒敎官, 竝以善讀人, 極擇以差。 且宗室、諸將單子, 三度前三、四日, 前期預爲入啓事, 察爲。”


○(領議政箚子, 批答封下。)


9月 13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三日辛巳傳曰: “針醫安彦吉、白鶴起等, 竝給參上料事, 着實擧行之意, 言于該曹。”


9月 14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四日壬午(謝恩聖節使、千秋等使書目, 祕密事。)


○傳曰: “上壽宴時, 入侍人員, 速爲啓下, 三度習儀日, 竝使入參。”


○禁府啓。 “(罪人)成文浹病重。” (救療單子,) 傳曰: “保放。”


9月 15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五日癸未刑房承旨啓曰: “卽刻禁府郞廳來言: ‘領議政相基事, 仁王山進去, 判義禁箭串進去。 今日推鞫, 何以爲之?’” 傳曰: “明日爲之。”


9月 16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六日甲申以上尊號、陳賀時, 宣敎官單子, 傳曰: “金質幹音聲善讀乎? 察啓。”


9月 17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七日乙酉兵曹啓目: “粘連備邊司關云云。 朴致毅失捕三四年間, 民受其擾。 今此向化之罪, 無論虛實, 如或失捕, 其騷擾, 豈止一致毅哉? 爲守令者, 是時得其歡心, 有變設機綁縛, 龍仁縣令沈泳等之功, 有足可嘉。 李祥龍卽以此事蒙賞, 似當一體施行。 係干恩命, 上裁施行何如?” 啓: “權縉有指揮之勞, 加資。 沈泳加資。 其餘下人, 依例論賞。”


○合啓祕密二事, (入啓。) 答曰: “不允。”


○院啓曰: “近來倖門大開, 官爵太濫, 爲弊已痼, 不可救藥, 識者之寒心久矣。 繕工僉正柳徵爲人麤猾, 到處見敗。 曾授司僕判官, 卽被臺劾, 及爲砥平縣監, 監司以不治, 啓聞罷黜。 法典內: ‘外官十考十上, 則賞加一階, 京官六品以上, 仕滿九百遷官。’ 其註: ‘有賢能幹勞者, 不在此限。’ 徵在京在外, 俱無可賞之勞, 而罷未周年, 僥倖蒙敘。 雖復品職, 人猶且怪, 況超階越級, 遽授四品之職, 名器隨輕, 物情共憤。 以請改正, 以重官爵。” 答曰: “徐當發落。”


○府啓: “祕密事。 江界雖京都絶遠之地, 而爲列鎭彈壓之所。 故府使以武弁差遣, 則必以文官爲通判, 其意有在。 判官尹是勇名雖文臣, 愚劣麤鄙, 加以貪虐, 聚斂貂、蔘、民不堪命。 如此之人, 決不可置諸關防, 恣其所欲。 請命罷職。 金溝縣令許坪以賊沂至親, 尙在衣冠之列, 物情皆以爲駭憤。 請命削去仕版。” (前啓趙公瑾事、趙弘璧事, 議處間姑停。)


○(答合啓曰: “不允。”)


○答(府)曰: “祕密事, 依啓。 他餘事徐當發落。”


○(答院曰: “徐當發落。”)


9月 18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八日丙戌地大震。


○庭鞫。


○(冬至副使書目: “正使病勢危重, 先爲越江。”)


○傳曰: “來月十二日壽宴, 癸、甲年推官、兩司、問事郞廳等在京者, 竝使入參。 其時刑房承旨權縉, 亦預爲下諭, 使於來月初生上來參宴後, 卽令下去事, 察爲。”


○大司憲、大司諫、執義、兩掌令、兩持平、獻納、兩正言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目覩朝家疵政, 不一而足。 擇其萬有一論之, 而誠未格天, 空言無施, 從他笑罵, 只速罪戾。 至於永慶謀危之黨, 或有罪重而律輕者, 逆㼁扶護之徒, 亦有罪同而罰異者。 失刑縱賊, 于今九載, 前後勘亂, 亂未有定, 使國家無寧靜之期。 此由許頊、崔天健、成泳三賊, 未盡其律, 徐渻、申欽、韓浚謙、朴東亮等七臣, 不同其律而然也。 當此悌男正刑, 尊號將進, 中興盛烈, 上下相慶。 此正臣等次第論列, 大定國是, 永絶根柢之秋。 而含默不言, 以致物議之洶洶, 臣等不職之罪, 至此尤大。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9月 19日[편집]

○丙辰九月十九日丁亥傳曰: “成川是予久駐之地。 不幸樓館燒殘, 尙未重修, 前官又死, 事多可慮。 新府使朴燁催促下送。 鐵原府使尹英賢亦已停啓, 竝速令赴任察職。”


○吏曹啓目: “粘連冬至使書狀云云。 向前冬至使(權慶佑)[權慶祐]七十之年, 中路病重, 勢難前進, 斯速改差, 其代數日內差出, 裝束發送何如?” 啓: “依允。 以尹安國代送。”


○吏曹啓曰: “宣敎官事, 傳敎云云。 臣等問, 金質幹亦可爲之, 而近來感寒, 聲音少不揚。 曾聞趙有道善讀云。 今雖無實職, 猶兼帶弼善, 以此人改付標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來二十六日, 外方上來處女, 詣闕揀擇事, 言于該曹。 且上號時, 內殿各道箋文, 竝爲磨鍊啓下行會乎? 察啓。”


○吏曹啓曰: “尹商立年幾何, 問于吏曹事, 傳敎矣。 取考今年都目蔭取才置簿, 則以年二十五懸錄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9月 20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日戊子去夜, 刑房承旨啓曰: “日氣漸寒, 罪人皆衣薄, 凍死不遠, 極爲可慮, 推鞫一刻爲急。 而日短之時, 每晩會, 纔問數人而罷, 完獄無期, 尤爲渴悶。 請自明日及無故日, 開門早會, 終日推鞫, 以爲恒式事, 更爲申飭, 期於速完。” 傳曰: “允。”


○傳曰: “讀書堂官員, 竝使入侍壽宴。”


○同知義禁柳夢寅、李慶涵、尹壽民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王府, 凡干獄有糾檢之事, 至於榻前屢承傳敎, 非不日新嚴飭。 而伏見閔桓等拿囚傳旨, 其墻壁通穴, 間直代立之事, 至爲駭愕。 臣等尸居不職之罪大矣。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傳曰: “尹是勇事, 令本道覈啓。 許坪與賊沂近族乎? 令該曹察啓。 柳徵罷職, 在於何時? 令該曹察啓。”


○京畿監司狀啓: “趙公瑾赴任, 在甲寅年六月十九日, 則箇滿當在今年十二月初三日。 本州距京半日程, 其政績能否, 自當立現難掩, 臺評所發, 實非偶然。 臣察任未久, 雖聞其不治, 而未及啓黜。 惶恐待罪事。” 傳曰: “勿待罪事, 回諭。 公瑾先罷後推。”


○密陽居幼學石守立上疏, 大槪請金銀水鐵採取, 以補國用(事。 呈政院。)


○政院啓曰: “卽刻禁府都事來言: ‘領相以爲: 「自平時見之, 則三省獄事不至如逆獄之莫大, 而無判義禁, 則尙不得爲之。 況此庭鞫莫重莫大之獄, 不可無判義禁而爲之。 頃日判義禁不爲來參而議啓, 雖偶一爲之, 有傷事體。 極爲不當, 極爲未安, 不可因成規例。 亦必有後弊, 亦不無後議。 判義禁命招, 判義禁出後爲之爲當。」云。’ 敢啓。” 傳曰: “命招。”


○兩司合箚, 大槪請遇災修省(事。 入啓。) 答(兩司箚)曰: “省箚, 具悉。 災不虛生, 實由予不辟。 宜盡弼違之道, 以答仁愛。”


○司憲府啓曰: “臣等伏見許坪事, 下該曹之敎。 坪與賊沂爲四寸, 國人之所共知, 故以此論列矣, 不以臣等之言爲信, 而反問於該曹。 該曹亦豈加詳於臣等之言乎? 聖敎雖出於一時之偶然, 而損傷體面者不細。 請許坪亟命削去仕版。 國家剗定群兇, 宗社重光, 其戡亂靖邦之事跡, 不可不壽梓廣布, 昭揭後來。 請依祖宗朝故事, 令該曹一一纂出, 頒示中外。” 答曰: “依啓。 許坪事, 徐當發落。” (前啓尹是勇事, 議處間姑停。)


○司諫院啓: “國家設軍資、廣興等諸倉, 諸道田稅之納, 各有其條, 而近來分倉之弊, 日以益甚, 或以應納廣興之田稅, 移給軍資; 或以收作之米, 分送廣興。 推移與奪, 唯視賄賂之多少。 百官俸祿, 多是作米, 雜類廩料, 專食稅米, 爲弊已痼。 頒祿當前, 廣興所儲僅六七百石, 百官頒祿將至闕等, 極爲駭愕。 請戶曹判書及當該郞廳竝推考。 自今以後, 計一年所用, 作爲條式, 分屬各倉, 使不得那移。 百官俸祿, 專以田稅米太頒給, 勿以作米等穀相雜, 以別貴賤。” 前啓繕工僉正柳徵改正事。 答曰: “依啓。 柳徵事, 徐當發落。”


○兩司合啓曰: “祕密事。 國家自戊申以來, 亂逆相尋, 殆無寧息, 此蓋誅討不嚴, 王法不行, 奸孽無所懲懼而然也。 永慶、悌男相爲表裏, 以稚㼁爲奇貨, 謀危構亂之狀, 敗露無餘。 許頊䧟諂事永慶, 同升相府, 私祕聖旨, 防啓傳授, 至以十七年已定之儲位, 顯謂未冊封世子。 崔天健、成泳俱以永慶腹心, 把握政權, 卵育鷹犬, 鴟張聲勢, 幾成不測之禍。 且永慶脅君三箚, 皆出於天健之手, 而幸逭常刑, 尙保餘喘, 或居京江, 或居畿庄。 天健則聚財斂産, 侈擬陶朱, 往來都中, 干與朝論, 陰伺機會, 欲售圖復之計。 成泳則出沒驪州, 首鼠其跡, 縱使無賴子壻, 締結羊甲、友英之徒, 出入賊窟, 作爲一身。 幸而免死, 猶不懲艾, 陷君攻賢之疏, 無不揚臂擔當。 且徐渻、申欽、朴東亮、韓浚謙、韓應寅、許筬等, 或以永慶同黨, 或以悌男腹心, 連姻宮禁, 憑藉城社, 受稚㼁保護之書, 甘心承順, 私自祕藏, 逮聖上嗣服之後, 猶不辨明, 以俟後日, 有若觀望者然。 原其本心, 將欲何爲? 凡此三賊六兇, 在當時爲當塗之豺狼, 於今日爲網漏之鯨鯢。 失刑縱賊, 莫此爲甚, 神人之憤, 愈久愈鬱。 卽今永慶、悌男, 旣伏正刑, 禍難底定, 尊號將進, 中興盛烈, 拭目改觀。 豈容餘孽, 螮蝀於其間哉? 請許頊、崔天健、成泳遠竄圍籬安置, 徐渻、申欽、朴東亮、韓浚謙遠竄。 韓應寅、許筬不可以已死而置之, 竝命追奪官爵。” ○答(合啓)曰: “當初已爲參酌定罪, 不須加罪於九年之後。” 祕密事封下。


○(答院曰: “柳徵事, 徐當發落。 他餘事, 依啓。”)


9月 21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一日己丑地震。


○刑房承旨啓曰: “今日上尊號、進箋, 一國大慶日, 爲推鞫未安。 故不得爲推鞫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奏請使李廷龜, 議政假銜以送。”


○傳曰: “凡‘徐當發落’云者, 乃是後日, 將有察處之意也。 近來以‘徐當發落’答下之事, 例必更論, 殊違舊規。 今後詳察, 一依舊規爲之, 更勿煩論, 以待處置事, 言于兩司。”


○傳曰: “韓應寅、許筬似已削奪官爵, 問于該曹察啓。”


○(院前啓柳徵事, 議處間姑停。)


○府啓: “成均學諭李之英以文科別試時差備官, 私改士子試卷文字, 至於現露請推, 方在勿揀赦前之中, 偃然以假注書入直政院, 其無國法甚矣。 請命罷職。” (前啓許坪事, 發落間姑停。) 答曰: “依啓。”


○(答)合啓前啓。 答曰: “已諭, 休煩。”


○玉堂連箚子, 大槪請三賊、六兇, 快從公論事。 又箚請遇災修省事。 入啓。


9月 22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二日庚寅地震。


○答昨日玉堂箚曰: “省箚, 具悉。 災不虛生, 實由不辟。 宜盡弼違之道, 以答仁愛之譴。” 又答曰: “當初已爲參酌定罪, 不須加罪於九年之後。”


○吏曹啓曰: “向前奏請副使朴慶新上疏請免。 全州失守之後, 日月已久, 天將之被罪者, 亦多復籍, 我國之被譴諸臣, 或有赴京, 而韓應寅、金廷睦、崔濂等見責於天將, 比此不同, 曩昔之膺命還遞, 意必有在。 依疏辭改差何如?” 啓, 傳曰: “歲月已久, 中朝人豈能盡記其時慶新事乎? 韓應寅等亦已赴京, 則慶新仍送可矣。 勿改。”


○政院啓曰: “壬子四月十一日, 以臺諫所啓, 許筬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壬子六月二十四日, 有敘用之命, 同年十一月錄勳後, 至癸丑五月初七日, 又以臺諫/評削職。 而兵曹誤以壬子年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入啓, 殊無詳察之意。 請當該郞廳推考。”


○備邊司啓曰: “以咸鏡監司柳公亮辭狀, 遞差當否事, 傳敎矣。 此時北門重任, 決非有病者所可堪處。 柳公亮連遭喪患, 疾病深重, 非一時偶然之證。 觀其乞遞之辭, 情理切迫。 遞差宜當, 敢啓。” 傳曰: “方伯重任, 不可輕遞。 姑令調理察任事回諭。”


○傳曰: “凡啓箚夜深, 則翌日入啓可矣。 何必冒夜以入乎? 今後夜深, 則翌日入啓, 而必趁早爲之事, 言于三司。”


○領議政奇自獻啓曰: “近日地震之變, 極爲可愕。 鳥獸無不驚呼, 屋宇幾於傾頹, 以至累日不止。 變不虛生, 不知前頭將有何應, 而乃至於此也。 是乃小臣無狀, 濫叨匪據, 獨爲行公, 久妨賢路, 不自知退之致, 咎實在於臣身。 伏乞聖明亟免臣職, 改卜賢德, 以答天譴。” 答(領相)曰: “變不虛生, 實由不辟。 豈因賢相? 安心勿辭, 更加勉輔。”


○訓鍊都監啓曰: “都監軍兵, 自四月以後, 每朔三次習陣, 專廢不爲, 三手各技, 漸至生疎。 至如新屬哨軍, 專不知坐作擊剌之節。 脫有調用之事, 將未免不敎之譏, 極爲寒心。 前頭冬節不遠, 迨此日候未寒之前, 令大將以下, 習陣再三度後, 都提調以下, 更爲合操, 仍試各技, 量施賞罰, 以爲聳動激勸之擧。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都提調合操後, 予當親臨, 操鍊以待。”


○庭鞫。 罪人鄭忠男、車仁奉、春齡面質。 朴汝赤、金水、金英男供招。


9月 24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四日壬辰合啓前啓祕密事。 大槪許[頊]、崔天健、成泳遠竄圍籬安置, 徐渻、申欽、朴東亮、韓浚謙遠竄, 韓應寅、許筬追奪官爵事。 ○答(合啓)曰: “已諭。”


○刑房承旨啓曰: “領相意, 禁府郞廳來言: ‘判義禁以病不來, 推鞫未安。’ 敢啓。” 傳曰: “雖不來參, 速爲議處。”


○玉堂連箚子, 大槪請三賊、六兇, 快從公論事, 入啓。 答曰: “已諭。”


○(有政。) 以鄭廣成爲同副承旨, (吳汝檼)[吳汝穩]爲應敎, 鄭廣敬爲舍人, 韓昅爲弘文正字, 崔應虛陞左副承旨, 李瑗陞右副承旨, 奇俊格爲司書, 林健爲掌令。


9月 25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五日癸巳禁府罪人救療單子入啓。 傳曰: “鄭起南保放, 李源各別救療。”


○傳曰: “韓應寅已爲削奪官爵, 許筬已爲削職, 則又何以追奪論啓乎? 今後凡論啓, 詳察爲之事, 言于兩司。”


○領議政箚子。 大槪“伏以常時獄事, 三省有三省模樣, 庭鞫有庭鞫模樣。 三省則禁府堂上大臣一員參之, 兩司則自下官漸至於長官, 輪回來參, 庭鞫則與親鞫一般, 禁府堂上及三公、原任大臣皆參, 兩司則必以長官來參。 其所以重事體者, 乃至於此。 今則名曰庭鞫, 而大臣則只有臣, 以此言之, 則似是三省模樣, 而以兩司長官來參見之, 則似是庭鞫模樣, 乃至於無判義禁而爲之。 以此言之, 則不可謂庭鞫乎? 國事異於閭巷間一家之事, 凡事舊例事體, 恐不當如是苟簡也。 前日朴守希刑推, 待判義禁出仕後爲之之敎, 聖敎極爲允當。 罪人遲滯之事雖重, 獄體苟簡之事, 較之尤重。 臣非敢嫌於獨當而爲之也, 誠恐流來之舊規, 自臣等闕之, 而爲後日無窮之弊也。 今日則庭鞫命下, 雖不得已爲之, 不可每每如是苟簡爲之。 後日則判義禁命招, 出仕後爲之, 以重庭鞫事體爲當”事, 入啓。


○府啓前啓, (大槪) 許坪事。 答曰: “勿爲煩論。 姑待處置。”


○合啓前啓祕密事。 (大槪)“許頊、崔天健、成泳遠竄圍籬安置, 徐渻、申欽、朴東亮、韓浚謙遠竄, 韓應寅、許筬追奪官爵。 臣等非不知應寅之已爲削奪, 而前後之罪名不同, 亦非不知許筬之已爲削職, 而削職、削奪, 輕重有別。 此蓋欲與生者而一時加罪, 誅旣骨之亂賊, 怯接跡之兇孽, 而峻誅討之典, 杜篡弑之漸爾。 請勿留難, 亟賜一兪。 勿以已死而置之, 勿以生者而曲貸, 均施三章, 快洩輿憤。” 答曰: “不允。” 祕密封下。


○(答府曰: “勿爲煩論, 姑待處置。”)


9月 26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六日甲午答領相箚曰: “省箚疏, 具悉。 判義禁命招, 使之參鞫。 而若不來參, 則着令在家獻議。 勿爲推諉, 盡心推鞫, 速完獄事, 用副予意。”


○傳曰: “近來非但予候不平, 尙未快差, 日晷極短, 寒節又迫。 加以天地示警, 非一非再。 此正對越寅畏, 小心修省之時。 何可肆然誇張, 膺莫大之號, 受中外之賀哉? 自顧涼德, 無任兢惕, 況功勳亦未及勘定。 癸丑上號以正月, 辨誣上號以二月退行事, 言于禮官。”


○北兵使書目, 會寧馳報(據)虜情事。


○政院啓曰: “臣等伏覩備忘大禮退行之敎, 遇災而懼, 惕然修省之意, 溢於言表, 固宜將順之不暇。 第念無前之慶擧國同歡, 萬目咸拭, 佇觀盛禮, 況吉日旣卜, 諸事已備, 外方儀賀/賀儀, 登途而中止, 都監員役費廩而坐待, 此雖小節, 亦不可不念。 伏願俯諒輿情, 勿爲退行。” 傳曰: “天災地變, 疊出層現, 顧予眇末, 若無所歸。 況見三司讜論, 亦足嘉歎。 此時冒受虛號, 有靦面目, 退行可矣。 更勿煩論。”


○司諫院啓: “長水察訪趙應純爲人愚蠢, 目不知書, 及授本職, 行己無恥, 專事剝割。 請命罷職。 爵賞濫授之弊, 日以益甚, 臺官論列, 非止一再, 而言不見信, 賞加太煩, 將何以礪世磨鈍, 以爲勸懲之大防乎? 近日措備軍器、軍糧, 多不着實, 捕捉大黨、賊胡, 亦多虛僞, 物議藉藉。 請令法府, 一一査覈改正, 以重爵賞。” 答曰: “徐當發落。”


○府啓許坪事。


○合啓前啓三賊、六兇加罪事。 (前啓祕密事, 親鞫間姑停。) ○答(合啓)曰: “許頊等已爲定罪, 不須加律。 韓應寅罪名雖異, 職名則已削。 許筬亦已削職, 則又請追奪, 事涉無據。 勿爲煩論。”


○(答)府前啓(曰,)許坪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答院曰: “徐當發落。”


9月 27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七日乙未合啓前啓三賊、六兇加罪事。 答曰: “已諭。”


○玉堂連箚(子。 大槪)請三賊、六兇, 快從公論(事)。 答曰: “已諭。”


9月 28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八日丙申以公洪監司査覈書狀, 傳曰: “文義縣令許宙、栗峯察訪宋希遠竝罷職, 兵使南以興推考, 勿待罪事回諭。”


○合啓前啓, 請三賊、六兇加罪事。 答曰: “已爲定罪, 不須煩論。”


○司諫院啓曰: “伏覩大禮退行之敎, 不勝缺然之至。 當天地告警之日, 聖敎至此, 字字無非遇災恐懼之意。 雖成湯之六責、景公之一言, 無以加矣。 第癸丑勘亂, 功在社稷, 痛辨三誣, 事光祖宗, 至於査覈爭立之辱, 無不快雪於今日, 則誠東方千載之大慶, 而上號稱慶, 在所不已。 故告廟而祖宗知之, 上箋而聖明受之。 無前之禮, 卜日將行, 人心所悅, 天意可知。 有何所乖於修省之道, 而必欲退行於明年耶? 而況人君體天行政, 一德爲貴, 號令無節, 民心罔措。 豈意一向退托, 安於姑息, 違天心、拂人意, 將以是爲消災之得其道乎? 且以國家利害言之。 半年都監, 諸事已備; 八方賀儀, 已皆登道, 今若中止, 爲害亦多。 至於勘勳一事, 本非所急, 上壽宴禮, 似涉文具, 雖退行於明春, 亦無所妨。 請上號大禮, 勿爲進退, 仍行前定之日, 以副臣等之望。”


○司憲府啓: “近來天災地變疊現層出, 譴告昭昭。 則雖不敢指以某咎爲某事之應, 而以人事言之, 逆順莫辨, 人懷疑懼, 無乃天心鬱結而未解, 地軸震動而示警, 以冀聖明之覺悟耶? 癸丑之變, 近出肘腋, 被誣之痛, 事係祖宗, 至於査質爭立之辱, 實吾東方君臣上下難湔之恥, 而此賊旣除, 此誣旣雪, 則上號稱慶, 非徒臣民之至願, 抑天地之所以眷顧於聖明者也。 目今諸事已備, 萬姓顒望, 拭目翹足, 指日佇待, 不意退行之命, 遽下於受箋之後, 臣等竊恐天地之示警, 安知不在於國是之靡定, 人心之危懼而然耶? 況慶不踰年, 事貴速行。 大禮不可中止, 號令不可無節。 豈可一向退托, 久稽臣民之渴望, 而以此爲應天弭災之道乎? 請亟進徽號, 遄行大禮, 慰悅人心, 以答輿望。” ○答合啓曰: “已爲定罪, 不必煩論。”


○答府、院曰: “變不虛生, 由予所失, 慄慄危懼, 罔知攸濟。 退行春初, 小無所妨。 勿煩。”


9月 29日[편집]

○丙辰九月二十九日丁酉諭成川府使朴燁曰: “聞卿治民以嚴, 自今務爲平易近民。 本府予所久駐, 不幸館舍燒殘, 不可不重建。 其所需材力, 令本道監、兵使商議, 便宜以措, 勿爲玩愒, 期於復舊。 從當遣使察之。”


○合啓前啓, 三賊、六兇加罪事。 答曰: “已諭。”


○司諫院前啓, 上號大禮, 仍行前定之日(事)。


○司憲府前啓, 上號大禮, 不可退行(事)。


○答合啓曰: “已諭, 休煩。”


○答府、院曰: “一朔之禮內, 再受虛號, 尤爲未安。 再號決不可受於今年。 退行明春何妨? 初上號則如是啓之, 徐當發落。” 《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七


광해 8년 10월[편집]

10月 1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一日朔戊戌合啓前啓三賊、四兇事, 請加罪。 答合啓曰: “若曰罪重, 則何往而今始論啓乎? 勿爲煩執。”


○司諫院連啓, 上號大禮, 請勿退行。


○司憲府連啓, 上號大禮, 請勿不可退行事。


○答府、院曰: “徐當發落。”


○文科殿試試官啓曰: “今此別試, 祔廟、重試兩科, 合試矣。 祔廟則依庚辰年, 取二十七人例判下, 而重試別試取人數, 依某年例爲之事, 更議大臣, 則大臣議以: ‘臨時量宜, 稍廣其數。’ 入啓, 依議施行, 曾已判下矣。 今者試券入格之數, 只二十七, 故不得加數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以祔廟及重試別試, 取鄭昕等二十七人。


10月 2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二日己亥合啓前啓, 請加三賊、四兇加之罪事。


○司憲府連啓, 上號大禮, 請不可勿退行事。


○(院司憲府/司諫院啓, 上號前定日仍行事, 發落間姑停。)


○玉堂連箚子, 大槪請三賊、四兇, 快從公論。


○答三司曰: “已諭。”


○答府曰: “徐當發落。”


10月 3日[편집]

○庚子禮曹公事, 傳敎啓曰矣。 “今此兩度上號, 擧國至願。 十月小春, 不至酷寒, 政院、兩司之力請竝行於今月之內者, 豈非知群下之渴望, 促曠古之慶儀乎? 況兩度上號, 儀物已備, 八道知會, 只待期日, 今有退行之命, 朝野缺然。 一朔之內, 再度大號, 有何未安? 臣等旣承議處之敎, 敢以輿情所同然者啓之。 伏惟上裁, (施行何如?” 啓: “依所啓施行。”) 傳曰: “但今年非但災異疊現, 日候早寒, 氷雪凝集。 再號不可冒寒冒災强行。 其間不過數月間耳, 以明春退行事, 急急知會外方。”


○傳曰: “壬子年壽宴時, 文武軍職堂上官, 竝爲入參乎? 察啓。”


○政院啓曰: “冬至使尹安國今將發去, 前去使臣, 旣到上國地方身死, 則上國邊臣, 自當奏於皇上, 雖不送他使臣, 少/小無所妨。 況節日已迫, 追往使臣, 必不可及。 使臣之病患, 遼、薊之攔阻, 難保其必無。 若有狼狽難處之患, 則不如不送之爲愈。 請令禮官, 卽日內急急議處。” 傳曰: “允。”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司憲府啓前啓, 上號大禮, 不可退定事。 又啓: “藩臣之職, 但奉行朝廷命令而已。 近日爲方伯者, 專以避怨市恩爲第一等能事, 貪贓之守令, 非但不卽黜去, 又從而掩覆之, 托以民願, 或稱善政, 或請仍任, 已極寒心。 至於兵、水使, 近甚猥濫, 亦效此習, 誠千古所無之事也。 南道兵使金禮直以無知武夫, 驕橫自恣, 無所忌憚。 姑擧顯出者言之, 則以前郡守李德符, 敢請虞候。 德符, 堂下官也; 虞候, 堂上職也。 任意陞授, 威福在手, 豈藩臣所自當也? 唐季藩鎭之禍, 將恐迫在朝夕, 可勝痛哉? 其無朝廷、蔑公論之罪, 不可不痛懲。 請金禮直亟命拿鞫定罪。”


○備忘記傳曰: “今年多事, 文武科重試及別試, 以明春退定試取。 今此試取人, 則只以祔廟別試付標。”


○答合啓曰: “許頊乃先朝大臣, 朴東亮以先后切親, 守陵于先王, 崔天健其時方爲銓長, 以計出送李弘老、楊鶴瑞于外, 幾被弘老上章構亂之禍, 不無翼戴之誠。 徐渻已爲定配。 休論可矣。 他餘人竝中道自願付處。 韓應寅、許筬事, 依啓。”


○答府曰: “再號竝上於一朔之內, 決不可承當。 況天災地變, 示警赫然? 一之已過, 何用再誤? 予意如此, 勿爲煩論。”


○禮曹啓: “古有以屍將命之事。 今此上使, 已死於中國境上, 副价可以將命。 今雖追送他使, 非但度其道里, 勢不能及, 況使臣之死, 鎭江遊擊及遼東都司亦必奏聞於朝廷, 揆諸事體, 似無所妨。 政院啓意甚當。 尹安國勿爲追送何如?” 答曰: “允。”


○司諫院啓曰: “今見公洪監司査覈兵使南以興狀啓, 則脅奸邑婢之事, 雖不分明, 被杖身死之事, 果爲的實。 王者其尊無對, 猶不敢殺一無辜, 況藩臣受命在外, 安敢爲私行擅殺無辜之民乎? 其因族屬告訴, 杖殺無辜, 情狀昭著, 極爲驚駭。 請南以興拿囚嚴鞫, 依律定罪, (以重藩臣査覈之明白。)” 答(院)曰: “南以興已爲推考, 覈處可矣。 姑勿煩論。”


10月 4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四日辛丑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府啓前啓, 金禮直拿鞫事。 (前啓上號, 前定日仍行事, 停啓。)


○院啓前啓, 南以興拿鞫, 依律定罪事。


○答合啓曰: “已爲定罪, 勿爲煩論。”


○答府曰: “已諭, 不允。”


○答院曰: “已爲推考, 不允。”


10月 5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五日壬寅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院啓前啓, 南以興拿鞫依律定罪事。


○司憲府連啓: “金禮直亟命拿鞫, 以警藩臣猥濫之罪。 臨陂縣令李獻諶, 爲人愚劣, 加以酗酒失性, 專廢官事。 請命罷職。”


○答合啓曰: “已爲參酌處置, 勿爲煩執。”


○(答府曰: “已諭, 休煩。 李獻諶事, 徐當發落。”)


○答院曰: “已諭, 休煩。”


○玉堂箚子, 大槪三賊、四兇快從公論事。


○以韓孝純爲右議政。 【孝純, 李潑門客也, 柔懦無學, 與姪浚謙, 俱列淸班。 浚謙有文武重望, 而孝純無事可稱, 人皆卑之。 壬辰之亂, 孝純守寧海府, 以間道遣使, 起居行在, 優進土物, 宣廟嘉其誠, 超拜本道左監司。 未幾陞正卿, 屢爲吏兵判書。 恩眷雖隆, 而名譽出浚謙下遠甚。 至是和附爾瞻, 竟至大拜。 是時三昌爭權, 皆不得爲吏判, 而孝純以附爾瞻, 爲其指使, 故久爲吏判, 其實爾瞻主柄也。】


10月 6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六日癸卯答昨日玉堂箚曰: “已爲參酌處置, 勿爲煩論。”


○傳曰: “上號日, 百官陳賀, 似爲日暮犯夜矣。 翌朝早爲事, 令禮官議處。 且大禮習儀, 今後預爲講習, 勿爲臨時草草講習, 以致窘迫顚倒(事, 言于該曹。)”


○政院啓曰: “辨誣尊號不可退行之意, 臺諫累日論執; 禮官曲盡陳達, 俱未蒙允, 臣等未知聖意, 據何義而然也。 以一月之內, 再受徽賀爲未安, 則辨雪宗社之冤, 顧不重歟? 以天地有警, 修省弭災爲可急, 則慰答人心之擧, 顧不重歟? 況明年親耕、親蠶、影幀迎送、功臣會盟祭及飮福宴等, 各項大禮重重疊疊。 上號之禮, 又退於明年, 則何暇盡行乎? 節候雖寒, 非如盛冬嚴沍, 殿內擧動, 又非外處行幸之比。 種種不可退之勢, 不一而足。 伏願俯諒朝野之望, 上號之禮仍行前定之日, 不勝幸甚。 惶恐敢啓。” 傳曰: “雖曰大慶, 天寒日短, 再號之行, 實非其時。 退行明春, 小無所妨。 予意已定, 勿爲煩啓。”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院啓前啓, 南以興拿鞫, 依律定罪事。


○府啓前啓, 金禮直拿鞫, 以警邊臣猥濫之罪。 (前啓李獻諶事, 發落間姑停)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答院曰: “南以興遞差。”


○答府曰: “金禮直遞差。”


10月 7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七日甲辰傳曰: “大提學命招, 初十日頒敎敎文, 使之前期製進。”


○傳曰:(備忘記) “上壽宴入參命婦, 來十三日由延陽門入參事, 令該曹詳細知委施行。 日晷極短, 內殿內外命婦陳賀, 十三日爲之, 內殿壽宴, 十四日退行事, 言于禮曹。”


○傳曰:(備忘記) “內殿上號時冊寶, 王世子祗迎于何處乎? 詳細講定, 儀註中付標。”


○傳曰:(備忘記) “奏請副使, 柳澗差送。”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府啓前啓, 金禮直拿鞫事。


○司諫院啓前啓南以興拿鞫, 依律定罪事。 又啓: “繕工僉正柳徵, 以奸賊成泳一家至親, 發身麤鄙, 爲人賤惡。 初授軍資監官員時, 偸用官穀, 略無顧忌, 到處居官, 專以徵斂、善事爲己任。 況以見罷縣監, 遽超京四品之官, 物議之憤, 公論之激, 固其宜也。 請勿留難, 亟命改正。”


○答合啓曰: “不允。”


○答府曰: “已爲遞差, 不允。”


○答院曰: “南以興已爲遞差, 不允。 柳徵曾參四品望, 則何至濫乎? 勿爲煩執。”


10月 8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八日乙巳傳曰: “正二品以上, 盡入殿內乎? 若不得盡入, 則幾員以上入侍楹內乎? 預爲講定, 俾勿顚倒。”


○傳曰: “內殿冊寶, 世子祗受于仁陽殿庭, 則此乃大內也, 講官不可强入陪從。 若講官必欲陪從, 則世子暫出明政殿庭, 祗迎似當, 更令禮官議處。 且內殿冊寶, 自賓陽門內官捧入矣。 明政殿北月廊、賓陽門內, 各司下人, 一切勿爲出入事, 令禮、兵曹察爲。”


○傳曰: “許筠以秩高宰臣, 通書罪人, 求見元情草, 事極可駭。 所當拿問重治, 第筠萬里奉敕以來, 事非身犯逆謀, 姑從寬典, 罷職以警後日。”


○司諫院啓前啓南以興拿鞫, 依律定罪, 繕工僉正柳徵改正事。


○司憲府啓前啓, 金禮直拿鞫事。


○合啓三賊、四兇加罪事。


○答合啓府、院曰: “已諭, 毋煩。”


10月 9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九日丙午傳曰: “上壽宴各別早行, 使之完禮, 勿如前日。 至如啓箚等事, 不必爲於此日矣。 雜公事, 姑留政院。 宰臣稱病不來人, 一一待開門命招, 勿致日晩事, 更加察爲。”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請加罪事。


○玉堂箚子, 大槪三賊、四兇快從公論事, 入啓。


○(答合啓曰: “不允。”)


○答院曰: “不允。”


○答玉堂箚曰: “不允。”


10月 10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十日丁未王以追刑悌男, 御正殿, 受加上尊號曰'聖英肅欽文仁武'。 王世子率百官陳賀。 加在官者一資, 赦雜犯死罪以下, 頒敎八方。 王若曰, 鴻號陳儀, 勉副揄揚之輿請; 鷄幡降澤, 式恢渙汗之鉅章。 漢維宜振於莽誅, 夏曆可昌於羿戮。 粵予寡德, 承此丕基。 羸豕著爻, 體至言於孔聖; 鴟鴞流詠, 法嘉訓於姬公。 惟玆逆賊悌男乃敢負恩干紀。 聚屯諸庶, 惡方積於滔天; 締結群奸, 計已成於射日。 推稚孩而爲奇貨, 托城社而作兇巢。 婦寺雕肝, 害逾楚邸; 盲巫咀呪, 妖甚戾宮。 禍及園陵, 痛莫酬其先辱; 變生肘腋, 憫難保於彝倫。 永慶謀危, 驗肺肝之相合; 直哉搆亂, 知影響之必須。 幸緣邦運之未衰, 旋致陰圖之自敗。 蘖芽盡去, 雖勤大義之明; 身首不分, 久失常刑之施。 發朱溫之塚, 當辭史氏譏評; 焚董卓之屍, 庶見都民歌舞。 朽骨載膏於蕭斧, 妖腰始暴於藁街。 華譽美稱, 詎違衆願? 撝謙牢語, 莫遂初心。 傾否底安, 實賴祖宗之隲佑; 竭忠輸力, 固資左右之協成。 愧猶切於無功, 歡欲均於有慶。 (自本月初十日昧爽以前云云。) 於戲! 除兇剗慝, 縱乖不殺之仁, 蕩垢滌尤, 聿布好生之化。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大提學李爾瞻製進。


○院啓前啓, 柳徵加資事, 答曰: “不允。”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答曰: “不允。”


10月 11日[편집]

○丙辰十月初十一日戊申王御正殿, 受上壽宴。


○政院啓曰: “儀註內: ‘上壽宴時, 堂上坐於西階上, 臺、侍四品以上坐於堂上之後, 自五品至六品坐於南中階, 七品以下坐於南階下, 而東則竝與中階而補板, 西南中階則御膳進退之路, 勢難坐之。’ 令禮官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院前啓, 繕工僉正柳徵改正事, 新又啓: “仁政, 法殿也; 上壽, 禮宴也。 玉旒尊臨, 宗宰列侍, 開筵秩秩, 正樂在庭。 雖無女樂, 猶足相悅。 豈可使倡妓, 呈玩戲於法殿之內乎? 況君擧必書, 書而不法, 後嗣何觀? 請勿用女樂於法殿之內, 以正千載莫大之盛禮。”


○答合啓曰: “所論過矣。 不允。”


○答院曰: “所論過矣。 不允。 女樂旣有祖宗朝舊例, 非論啓之事。 勿爲煩啓。”


10月 12日[편집]

○丙辰十月十二日己酉傳曰: “近日百隷怠官, 各司緩慢日甚。 壽宴時呈才儀仗, 尙方至今不爲造作, 極爲慢忽。 當該官員罷職, 以懲慢習。 尊崇都監匠人, 至今不送云, 當該郞廳, 竝推考。”


○禮曹啓曰: “明年多事, 倍於今年。 有辨誣上號, 新/親耕、親蠶、功臣會盟等禮。 以科擧言之, 則亦有辨誣增廣、親耕別試、戊午式年文武科・生進初試, 應行科擧, 非止一再也。 或言以辨誣, 追上尊號於先王、先后, 則此實無前莫大之慶, 亦當有一件別試云。 然則明年科擧, 雖合慶竝擧, 恐未盡行於本年之內。 而又添却退定之科, 則其勢必不暇及也。 請文武科重試, 仍前定日設行事, 議大臣定奪何如?” 議于大臣則領議政以爲: “文武科重試, 仍前定日設行似當。 伏惟上裁。” 傳曰: “依議施行。”


○仍傳曰: “重試與放榜太急。 以開月初一二日差退。”


10月 13日[편집]

○丙辰十月十三日庚戌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答(合啓)曰: “不允。”


○(答府曰: “已爲推考, 不允。”)


10月 14日[편집]

○丙辰十月十四日辛亥吏曹啓曰: “自前頒赦, 別歲抄書啓。 今則何以爲之?” 傳曰: “前入歲抄單子啓下後, 書啓。”


○兵曹啓曰: “西班武職, 調用於守門禁人則可也, 侍宴官進止, 自前以蔭官參下差之。 今番專用訓鍊副正以下官, 麤率武人, 必不能堪。 臣等此言, 亦有深意。 自今後依祖宗朝舊例, 施行之意, 捧承傳申明何如?”


○合啓連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答(合啓)曰: “已諭。” ○答府曰: “已諭。”


10月 15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五日壬子傳曰: “影幀久未奉安, 事甚未安。 正月望後摸畫, 二月望前奉安。 歲後, 禮曹堂上、承旨, 卽爲下送。”


○以禁府罪人病重救療單子, 傳曰: “尹廷稷、兪濯、李寬、朴尙質、柳㢞、申孝業保放。”


○幼學朴尙明等上疏。 大槪請崇獎大賢先見之明, 益加終始之誠(事。 呈政院。) 【指仁弘也。】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司諫院啓: “上壽宴乃今日莫大之盛禮, 雖老病宰臣, 無不扶曳來參, 蓋出於臣子之至情, 而不可廢也。 副校理李埁前於上壽宴時, 以玉堂之員, 無緣不參, 殊未知其心。 物情莫不怪訝, 請命罷職。”


○答合啓曰: “已爲酌處。 毋庸煩執。”


○答院曰: “依啓。”


○(禁府罪人)朴守希追刑。


10月 16日[편집]

○丙辰十月十六日癸丑去夜政院以: “弘文館上番闕直。 直提學李大燁、校理柳活牌不進, 依承傳罷職不敘。” 傳旨入啓。 傳曰: “推考。”


○傳曰: “內外命婦勸花麤造無形, 事甚慢忽。 當該官各別推考。”


○傳曰: “絲花鳳以大殿宴床所用件, 移用於內殿云, 目今國儲雖曰虛竭, 此花豈不得造用乎? 該官之不能甚矣。 當該官各別推考。 今後再上號時, 內殿絲花鳳, 別爲造用事, 申飭爲之。”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答(合啓)曰: “已爲酌處, 不允。 許頊、朴東亮放歸田里。”


10月 17日[편집]

○丙辰十月十七日甲寅傳曰: “臺諫所啓守令、察訪等, 令本道覈啓事, 下諭。”


○傳曰: “明春親耕、親蠶大禮, 依上年啓下事目單子, 更爲詳察書啓, 行會外方, 使之擧行。”


○禁府罪人馬夫大巨濟, 朴吉尙南海, 億禮濟州, 朴汝赤珍島, 巨蒭里白翎島圍籬安置啓。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司諫院啓: “箇滿之法, 載在國典, 下不可生心於仍任, 上不可輕許其所欲, 以紊金石之章。 近來國法墜廢, 紀綱日壞, 爲邊帥與守令者, 瓜滿之後, 或敎諭府民, 呈訴於備邊司, 要得仍任, 或干請方伯, 張皇狀啓於朝廷, 必遂己欲。 爲弊已極, 將不可及。 而祖宗箇滿之法, 不免爲奸欺之所毁, 豈不寒心哉? 及今以後, 箇滿者一切勿許仍任, 以杜濫僞之弊。”


○司憲府啓: “奉常僉正金鐸爲人無狀, 行事邪祕, 及授本職, 多行鄙瑣之事。 請命罷職。 北靑判官鄭雲湖爲人驕妄, 凡於公事場往復之際, 折辱監兵使, 加以徵斂, 闔境嗷嗷。 請命罷職。 司果元悰本以愚妄悖戾之人, 到處見敗, 不容於朝論久矣。 近因國家多事, 得爲都監郞廳, 於渠幸矣。 所當恪謹供職, 而多有麤鄙之誚。 有一堂上, 摘發隱匿事狀, 詰其下吏輩, 不下一杖而皆首服。 爲元悰者, 愧屈惶恐之不暇, 而反爲之忿怒, 乃於本廳上下齊會之時, 擧其堂上姓名, 極口醜詆, 不遺餘力。 聞之者或掩耳、或吐舌, 爭先散去。 堂上、郞廳尊卑截然, 如此駭愕之事, 近古所未聞。 其傷於朝廷之體面, 莫此之甚, 請元悰先罷後推。”


○政院啓曰: “曾因國家多事, 且以自上違豫, 久停視事, 極爲未安。 目今大禮已過, 聖體安寧, 節候不寒不熱, 自明日經筵、視事取稟之意, 敢啓。” 傳曰: “大獄未完, 予用憂慮, 何暇開筵乎? 獄事完畢後, 取稟可矣。”


○答合啓曰: “已爲參酌定罪。 勿用强煩。”


○答府曰: “依啓。 鄭雲湖事, 徐當發落。”


○答院曰: “依啓。”


10月 18日[편집]

○丙辰十月十八日乙卯冬至使尹安國入來。


○傳曰: “元悰身爲郞廳, 詬辱堂上, 前所未聞。 不可尋常罷推, 削去仕版, 以懲後人。”


○傳曰: “王子君六、駙馬八、大臣以下功臣七十六、經筵堂上二、賓客一、兩司長官・承旨五, 各獤皮紗帽耳掩一部, 功臣堂下二、史官五、玉堂九、讀書堂四、兩司九、侍講院實兼官竝十一, 各鼠皮紗帽耳掩各一部賜給。 功臣中, 時在罷散付軍職者, 不在此數。 功臣內官, 自內給之, 勿爲疊給。”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府前啓鄭雲湖請罷事, 發落間姑停。)


○答合啓曰: “許頊、朴東亮已爲放歸田里, 又何加焉? 戊申兇逆之言, 實出於柳惺, 而惺尙保首領。 每以枝葉, 已定其罪者, 久久論執, 不幾於失其輕重本末乎? 此非欲加罪於柳惺, 只諭予見耳。 勿爲煩論。”


10月 19日[편집]

○丙辰十月十九日丙辰傳曰: “罪人屈山、㗟金、李連侯、金彦斤、崔德希、朴士順、成仇知、五十同放送, 金突金移送刑曹。”


○傳曰: “親耕臺預爲修築, 耕、蠶大禮應行儀節, 預爲詳議磨鍊, 俾無顚倒之事。”


○兩司專數啓曰: “臣等將三賊、六兇罪狀, 論列踰月, 誠意淺薄, 尙未回天, 下負耳目之寄, 上遂厭聽之過, 徒積罪戾, 强顔隨行。 昨日伏覩聖批: ‘許頊、朴東亮已爲放歸田里, 又何加焉? 戊申兇逆之言, 實出於柳惺, 而惺則尙保首領。 每以枝葉, 已爲定罪者, 久久論執, 不幾於失其輕重、本末乎?’ 頊、天健等謀危國本, 罪同永慶, 則豈可謂之枝葉而不論乎? 至於惺, 兇謀逆狀, 最爲昭著, 而當初失刑, 到今因循。 無非臣等疲軟不職, 論事無倫之致, 請竝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0月 20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日丁巳傳曰: “朴尙明上疏還入。”


○答朴尙明疏曰: “省疏, 具悉。 當令議處。” 仍傳曰: “此上疏批答誤下。 該曹回啓挾下, 政院察之。” 仍傳曰: “此上疏, 勘勳時議處。”


○傳曰: “二十六日繕修都監賜宴時, 賜一等酒樂, 內外宣醞, 竝磨鍊察爲。”


○繕修都監啓曰: “明日仁王山下, 崔俊民當與在京諸術官相基, 而提調李冲、沈惇呈辭, 請令出仕同參何如?” 傳曰: “允。”


○幼學朴休文上疏, 大槪請辨誣錄之勳, 公正勘錄(事。 呈政院。)


○玉堂上箚(子, 大槪)請兩司竝命出仕(事。 入啓。) 答曰: “依啓。”


10月 21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一日戊午傳曰: “上號吉日, 擇定于三月初旬間, 親耕, 三月念後行之無妨乎? 令禮官議處。”


○傳曰: “耒耜諸具及先農祭器, 只隔數三月, 令戶、工曹堂上各一員、竝爲監造, 急速畢役。 先農壇、觀耕臺等, 事速令繕修都監料理, 未寒沍前, 急急始役。”


○政院啓辭祕密, 大槪勘勳事。 入啓。


○司憲府啓曰: “銀臺之職, 專在於出納惟允而已。 旣無言責, 且非論思之地。 而左副承旨崔應虛, 前日重被玉堂、憲府之斥, 及其承命出他/仕也。 所當十分自省, 改前之爲。 而猶且不勝前憤, 多費辭說, 至於再啓, 瀆擾天聽, 必欲自是其謬見, 敢引不當引承傳之語, 終歸咎於玉堂、憲府。 前後謬妄之習,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新又啓: “罪人柳惺以永慶猶子, 大小兇逆之謀, 無不預知。 與李惟弘、崔天健、金大來等, 結爲腹心, 晝夜聚會, 唱酬不忍言、不忍聞之言。 謀危國本, 離間兩宮, 如鬼如蜮, 莫測端倪, 氣勢已盛, 道路以目。 及鄭仁弘上箚之後, 兇謀敗露, 益肆其毒, 猶且日聚惟弘之家, 首倡庭鞫儒生之論。 往脅其婦翁李山海曰: ‘仁弘此疏, 出於何處? 翁宜無不知之理, 必有慘酷之禍, 及於翁家, 然後翁可直招耶? 翁若吐實, 則庶幾可免。’ 其意無非迫脅山海, 嫁禍聖躬, 敢逞易樹之計。 山海得聞此言, 一夜之間, 牙齒盡落。 此則慶全尙存, 非可誣也。 賊惺兇逆之言, 根柢於永慶, 而實出於惟弘、天健、大來等之助惡, 則惺之罪狀, 無異於永慶、大來。 而當初之定罪也, 餘黨根據, 正論孤弱, 誅討不嚴, 未盡其律。 于今九載, 尙貸一死。 請柳惺依律處斷, 以快神人之憤。”


○院啓: “國家設弘文館, 揀置儒臣, 分番上下, 輪遞入直, 未嘗一日而闕焉, 蓋以經筵重地, 不可暫曠也。 近來闕直之弊已痼, 難以救藥。 至於臺官論啓, 以罷職不敘, 捧承傳非至一再, 而闕直之弊, 日復日甚。 豈不寒心? 雖聖上優待儒臣, 只令推考, 爲儒臣者, 何敢不體聖意, 自怠於供職乎? 請自今以後, 猶踵前習, 推托不入, 以致闕番者, 依承傳, 一一罷職不敘, 以警慢習。” 答曰: “依啓。”


○答府曰: “推考。”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柳惺事, 只言論事之體, 自有輕重, (而)不必加罪。”


10月 22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二日己未去夜政院以‘弘文館上番闕直副修撰柳汝恒、韓詠, 依承傳罷職不敘。’ 傳旨入啓, 未下。


○傳曰: “繕修都監都提調以下, 中使與崔俊、在京術官, 往視景福宮舊基問啓事, 言于繕修都監。”


○政院啓曰: “今日無故云, 領相、右相及知事韓希吉, 竝命招, 勘勳何如?” 傳曰: “不爲推鞫日, 命招議勳。”


○合啓三賊、四兇加罪事, 柳惺依律處斷事。


○府啓左副承旨崔應虛事。


○傳曰: “全羅監司過賜宴後, 使之下直, 繕修都監前郞廳洪邁招來, 使之參宴。 前提調、前郞廳、前監役官, 竝使參宴。”


○答合啓曰: “已諭, 休煩。”


○答府曰: “(已爲推考,) 不允。”


10月 24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四日辛酉備邊司啓曰: “以本司啓辭, 答曰: ‘賊胡之言, 何足取信? 恐不可全釋。 然如是啓之, 備局堂上, 更令各陳所見’(事, 傳敎)矣。 本司諸臣收議別單書啓, 而領敦寧、兼兵曹判書病, 行同知朴弘耉受由在外, 不得獻議。 (敢啓。)” 傳曰: “病未獻議人, 竝使獻議。”


○傳曰: “尹宖在先朝, 有陳疏辨誣之事乎? 詳考先朝實錄以啓。”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柳惺依律處斷事。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10月 25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五日壬戌傳曰: “賜宴日, 病不進人員, 竝早爲命招, 使參賜宴。”


10月 26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六日癸亥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柳惺依律處斷事。


○傳曰: “上年許筠所齎去冊子, 覓入。”


○傳曰: “八月謁聖時賞格, 一依癸丑年例察行。”


○備忘記傳曰: “陳奏使閔馨男加資, 田三十結, 外居奴婢竝五口; 副使許筠加資, 田二十結, 外居奴婢竝四口; 書狀官崔應虛加資, 田十結, 外居奴婢竝二口賜給。”


○備忘記傳曰: “告廟親祭時, 終獻官以下諸執事、承旨、史官, 祭時內官, 侍講院、執事官、相禮, 東宮祭時內官、捧軸承旨、史官、承傳色、內官, 依上年祔廟時賞格, 捧承傳施行, 大祝熟馬一匹賜給。”


10月 27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七日甲子王御仁政殿, 賜群臣宴。


○讀書堂以大提學意, 啓曰: “書堂復設之意, 惟在於儲養人材, 以爲國家之需, 而當初被抄十二員, 或自辭遞, 或陞堂上, 所餘只九員。 猶且以玉堂、臺官, 雖在當番, 不得肅拜出去, 其於勸獎之道, 亦爲欠缺。 而今者新授南原府使高用厚, 以有才學年少人, 無故補外, 殊違國家預養之本意。 請高用厚遞付京職, 仍帶書堂, 俾專做業, 以飭成就。” 傳曰: “仍送。”


○吏曹啓曰: “(傳敎云,)海州降號, 議于大臣, 則領相以爲: ‘以所聞言之, 則首陽果是世祖潛邸時封爵之號。’ 右議政以爲: ‘世祖大王潛邸, 時以首陽大君稱號事, 自少聞之。’ 云。 (領敦寧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何以爲之?” 傳曰: “知道。 依該曹啓辭, 以碧城定號。”


○以禮曹擇日單子, 傳曰: “上號定於三月初六日, 則定號進箋, 以正月爲之。 三月初十日內, 內殿壽宴擇行。”


○傳曰: “處女三揀擇, 非如初二揀也。 如或有稱病不入者, 家長竝推考, 使之無遺詣闕事, 更爲知會之意, 言于該曹。”


○(答李沖疏曰: “省疏, 具悉。 勿辭勉參。 上號大禮, 亦已强行, 賜樂慰宴何妨也? 安心可矣。”)


○傳曰: “接慰官速爲下送。 且日本書契上來, 令備邊司, 十分詳察議處。”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柳惺依律處斷事。


○中學儒生鄭時賢等上疏, 大槪請學奴婢免賤、免役及投屬別監者, 還屬本役。 (入啓。)


○幼學尹𡐔上疏: “臣父起三, 逆賊允男捕捉。 特請令大臣, 從實勘定事勳。 呈政院。


○答合啓曰: “已爲參酌處置, 勿爲更論。 柳惺事, 不允。”


○答院曰: “徐當發落。”


10月 28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八日乙丑傳曰: “上年奏請使之行, 宣傳官、禁軍中擇定護行事, 考啓。”


○(答丁名彦疏曰: “省疏, 具悉。 當議而處之。” 仍傳曰: “此疏勘勳時議處。”)


○政院啓曰: “祈穀之擧, 必於仲春者, 誠以人主以身先之, 使民觀感而務本也。 明年親耕, 以三月擇日, 非徒有違於禮文本意, 春牟旣耕之後, 則許多扈衛人馬, 必有踏傷民田之弊。 以二月擇日行之何如? 大臣之意亦如此, 故惶恐敢啓。” 傳曰: “祖宗朝實錄詳細考啓。”


○禮曹啓曰: “昨日賜宴, 都提調以下率多官, 今日進箋云。 然則日勢必晩。 奏請使行期, 只隔一日, 方物封裹, 似當退行, 何以爲之?” 傳曰: “別人情銀子, 改磨鍊之際, 日字必遲延。 方物封裹、奏請使發程日期, 改擇日退行。”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 柳惺依律處斷事。 答(合啓)曰: “已諭。”


○答府曰: “徐當發落。”


10月 29日[편집]

○丙辰十月二十九日丙寅傳曰: “無故日, 禮曹堂上、禮房承旨與次知內官, 入番蠶壇, 料理修治。”


○答(中學儒生)鄭時賢等疏曰: “省疏, 具悉。 當令議處。” 仍傳曰: “此疏下該司回啓。”


○祕密備忘記。


○(別試文科, 取鄭昕等二十九人。)


10月 30日[편집]

○丙辰十月三十日丁卯傳曰: “武科重試壯元, 別無準職之事乎? 昨政胡不處置? 問于吏曹。”


○傳曰: “今番策題主意, 在於褒錄功勳, 務實去僞之道, 而擧人邢孝甲對策, 所答非所問, 大失本意。 如此失志之文, 不爲辨別, 則後弊無窮。 爲先撥拔去。”


○政院啓曰: “伏見備忘, 擧人邢孝甲爲先撥拔去之敎, 臣等聚首相顧, 不勝驚訝。 元策未下, 其言之是非曲折, 雖不能知, 豈不以言不中度, 或有狂僭者耶? 蓋草野之人, 新從下土來, 不識朝廷體, 自謂: ‘身對玉陛, 言無不盡。’ 愛君之外, 心實無他。 設令其言失實妄對, 亦當優容, 以廣聰明。 唐臣陸贄有言曰: ‘容諫者之狂僭, 明我之能恕。’ 豈不然乎? 況大臣以下, 會考等第, 編榜已久, 事體非輕。 今若特削已登之科, 恐乖聖上包荒之量, 請還收撥拔去之命。 惶恐敢啓。” 答(政院)曰: “失志背致馳, 問東答西, 其宿構無疑。 此而不削, 何以懲後來姦僞乎? 勿爲煩啓。”


○重試別試試官領議政奇自獻、禮曹判書李爾瞻、吏曹參判柳夢寅、工曹參議李命男、司果李弘冑啓曰: “臣等伏見備忘記: ‘擧人邢孝甲對策, 所答非所問, 大失本意。 如此失志之文, 不爲辨別, 則後弊無窮。 爲先撥拔去。’ 臣等不勝驚悚, 來候闕下, 祗竢罪譴。 當初臣等承命會考, 初見一試卷, 則文不粗俗, 可以入格, 而虛頭之下, 有‘蓽戶孤蹤, 位不在於謀議, 首定運微功/運徽功名, 冒參於勳籍。’ 等語。 臣等皆謂: ‘冒參勳籍’之言太迂, 不取可矣。 卽書次等矣。 及其再考時, 於次等中得其可入格者四張詳讀, 則其一卽以‘冒參勳籍’見黜者也。 諸試官又以‘此文措語甚熟, 正合科場程式, 雖有冒參勳籍之語, 元非妄發。’ 蓋以勳爲問, 自稱忝勳, 亦非脫題旨。 原從功臣不知其數, 亦不可以此, 爲有表而不取也。 況擧子虛頭, 以周庠、魯泮等文字爲語, 而考官不以此謂之生進, 而爲有表也。 此文全篇, 別無所欠, 可以入格, 還爻其次下, 而仍書三下矣。 伏見聖敎中特以: ‘所答非所問, 撥拔去之。’ 臣等竊念, 其文篇終以上, 則皆答其策勳之問也。 但篇終則以十條爲獻, 此, 擧子對庭策之常規也。 篇終中設有措語不中, 取其篇終以上所答, 而不以篇終爲輕重, 亦其流例也。 臣等待罪典式之任, 妄料如此, 致勤上敎, 惶恐待罪。” 傳曰: “近來科擧不公之說, 予亦聞之。 以此人所製見之, 題外悖之語, 極其狼藉。 而尙忍取之, 予竊怪焉。 此若不削, 則人皆預搆媚世, 謗上之文, 以爲竊科之地。 豈非可愕乎? 宜勿待罪。”


○義禁府啓曰: “保放罪人尹肇, 本月二十七日身死, 卽令其家收屍矣。 仍伏思惟, 同罪人鄭經世、金夢虎、黃中允, 皆是鄕人, 蒙恩保放, 已經一年, 渠輩畏法, 不敢出入, 不免貧乏呼飢云。 前日安城罪人保放時, 特命給糧。 今則何以爲之? 惶恐敢稟。” 傳曰: “竝削職放送。”


○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加罪事, 柳惺依律處斷事。


○府啓: “臣等伏見撥拔去邢孝甲科目之敎。 草野之士, 不識朝家體貌, 措語之間, 雖或有過激之言, 此不過初見君父, 有懷必達。 且對策之規, 逐條與救弊, 則必隨問隨答, 至於起頭與篇終, 則或陳其所抱, 自古皆然, 而未聞以此見削者也。 頃年雖以任叔英之終篇所述, 皆非題意, 語多悖妄, 聖明尙循公議, 終至復科。 況此孝甲之策, 有間於叔英之策, 而有此削名, 則恐有乖於聖上包容之量也。 考官等第, 榜目傳播, 豈可以狂直之言, 輕易削之乎? 請還收邢孝甲爲先撥拔去之命。” 答曰: “邢孝甲之文, 所答非所問, 預搆題外悖惡之語, 以爲媚世竊科之計。 士子初見君父, 用心如此, 可惡可惡。 嗟嗟! 目今士論携貳, 朝著不靖, 凡國家大小事, 悖惡之徒假托儒名, 恣爲不道之語, 以惑聽聞者, 比比有之, 孝甲乃其一也。 如此題外背致/馳悖惡之文, 仍置不削, 則後弊難防。 決不可從, 勿爲煩啓。”


○院啓曰: “今日伏覩擧人邢孝甲爲先撥拔去之敎。 孝甲策問, 果如聖敎, 大失所問之意, 則雖撥拔去, 固無所不可。 大槪科場之文, 自有程式。 殿試之策, 不一其體, 隨問隨答, 而篇終則必獻別意, 亦有其規。 宰臣考官, 俱以斯文之宗匠, 承命策士, 詳議精別, 必從程式而取之。 旣正考取入啓, 出榜傳示四方, 爲日已久, 其文雖或有語涉失志之處, 若非全篇大失本意, 則恐不可以此而撥拔去。 若御覽之後, 卽下政院, 則兩司取見, 知其大志, 而論情削科, 猶或可也。 至於自上特命撥拔去, 恐非因慶取人, 聳動多士之意也。 請還收撥拔去之命。” 答曰: “府答同。”


○答合啓曰: “不允。” 【邢孝甲, 仁弘徒也, 參定運原從功臣。 爾瞻預出策題, 孝甲預述, 篇終多有觸犯之語。 王知其有私, 怒其觸上, 特命削之。】《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八


광해 8년 11월[편집]

11月 2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初二日己巳文臣重試取李大燁等七人。 【其次朴鼎吉、柳汝恪、崔濩、柳瀹、柳湙、梁慶遇, 皆爾瞻門客也。 大燁以直提學陞堂上, 其表詞, 出李再榮手。 反正後追削名。】


11月 3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初三日庚午傳曰: “崔有涵保放。”


○兩司合啓, 柳惺依律處斷事, 崔天健、許頊、成泳圍籬安置, 徐渻、朴東亮、申欽、韓浚謙遠竄事。 不允。”


○憲府啓邢孝甲事, 不允。


○諫院啓邢孝甲事, “尊賢爲九經之一, 治天下國家者, 所不可忽。 年德俱優, 孰有如左相鄭仁弘者哉? 退居荒野, 一年垂盡, 職名虛帶, 宣召亦稀。 正論雖切, 而邪議橫生; 討逆雖嚴, 而亂賊接迹。 請亟宣召, 以盡輔弼。” 答曰: “依啓。 邢孝甲事, 不允。”


11月 4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初四日辛未遣使申請恭聖王后冕服。 其奏曰: “謹奏爲更陳危懇, 乞蒙恩命事。 先該萬曆四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謝恩陪臣尹昉等回自京師, 齎捧到追封臣生母金氏誥命。 欽此欽遵除將小邦應行事例奉行外。 只緣所有冠服, 未蒙欽賜, 臣不勝悚缺之懷, 再封瀝血之疏, 冒達宸陛, 專候旨下, 迄至于今, 尙稽成命。 玆敢更煩叫號於父母之天。 臣伏念, 追封之與生封, 均是寵典, 誥命之與冠服, 原非兩物, 有封爵則有誥命, 有誥命則有冠服。 未有命以爵而無其章, 受其封而欠其服者。 竊査先該成化十一年, 臣祖康靖王臣諱, 請追封其生父及母, 欽蒙憲宗皇帝准許, 竝賜誥命、冠服。 又該成化七年, 憲宗皇帝冊封臣先祖【臣諱】妃尹氏竝賜誥命、冠服。 厥後列聖於小邦封典之擧, 率皆如是。 斯乃小邦之世荷備物之賜, 輝映前後者也。 欽我皇上, 惻念微臣顯親之私悃, 篤推聖明錫類之孝理, 先之以勅諭, 繼之以誥冊, 特賜准封, 誕降渙號, 殊恩聖渥, 洋溢海隅。 而獨此冠服, 猶未竝頒, 一國臣民, 欣幸感激之餘, 猶以有異舊例爲言。 況臣爲子之至懇, 寧不倍於群情乎? 臣非不知今此追封之眷, 固出於非常之異數, 而冠服一節, 部科未肯便許者, 亦本於鎭重之義。 臣何敢更容溷聒於黈纊之下, 以覬未盡之恩典乎? 第臣區區一念, 只欲備蒙寵靈, 以致顯揚之道, 式繩先例, 以遂繼述之志。 設衣裳而申如在之誠; 陳物采而表盡倫之制, 玆乃臣之顒望雲霄, 罄竭肝肺者也。 邇者竊聞, 皇朝內藩崇王, 査引世宗皇帝准給荊王母妃壽氏冊命、冠服事例, 迄追封其生母, 朝廷憐其情願, 准許冊命、冠服云。 斯卽憲宗皇帝命給誥命、冠服於臣之先祖康靖王生母之盛典也。 前聖後聖, 可謂一揆。 卽目聖朝之字小邦, 無間內外, 欽賜勅諭, 每曰: “視同內服。” 又曰: “朕方錫類, 嘉與同文。” 其所以眷顧覆燾, 拯濟生成, 隆恩盛德, 古今未有, 天下無二。 臣嗣承先緖, 恪遵侯度, 玉帛贄獻之儀, 不後於中國冠裳之列。 則寧敢自外於聲敎之甸服乎? 玆欲竊比於內藩, 輒援荊、崇二王事例爲請, 禮固然矣。 情固戚矣矧今聖明建極, 王道無偏, 竝包率俾, 罔有遠邇, 則其於懷柔小邦, 又豈有彼此之殊乎? 臣敢恃蕃錫於旣往, 徼寵嘉於方來, 不避瀆擾之罪, 屢申號龥之奏。 伏願聖慈曲垂睿念, 俯察微悃, 遠遵憲宗皇帝成式, 近照荊、崇二藩典例, 特命該部, 便將臣母冠服, 竝許完給。 則幽明感悅, 存沒榮哀, 聖上率由舊章之道, 永孚于休, 而微臣報本、追遠之禮, 亦無所憾矣。 (萬曆四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 差陪臣議政府左議政)李廷龜、(工曹判書)柳澗等齎進。 【閔馨男之行, 齎銀萬餘兩, 兼請誥冕, 筠盜用其半。 禮部嫌其賄少不許。 至是復齎萬數千兩而行, 皆譯舌輩與禮部郞吏分利者也。】


11月 10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初十日丁丑大司憲南瑾、大司諫鄭造、司諫尹訒、掌令琴愷・林健、獻納韓玉、持平鄭遵・南宮㯳、正言洪堯儉・蔡承先啓曰: “賊惺罪通天地, 惡浮大來, 旣已賜死, 少洩輿憤。 但兩司以依律處斷, 踰月論執, 則討逆之請, 非不嚴切。 而賜死命下之日, 玉堂始上一箚, 是不過以臣等所論, 爲奉承聖旨而已。 一體三司, 果如是乎? 臣等竊見, 自昔賜死之典, 當時必因可據罪狀, 而後世多以不得其情, 爲暗昧之擧。 今惺以永慶猶子, 交通宮掖, 離間兩宮, 必欲庭鞫士類, 戕殺賢宰, 終逞其易樹之計。 此聖上之所洞燭。 惺之罪惡至此, 人孰不齊憤而致討乎? 臣等俱以無狀, 忝冒言地, 使一時公共之論, 不出於論思之地, 此無非臣等疲軟見輕之致。 請竝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賜曺植書院額曰白雲。 以院在三角山白雲峯下故也。


11月 11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一日戊寅平安道觀察使金藎國啓: “去月二十九日夜, 自天東南, 震火滿天, 止於西南, 雷聲大作, 掀動天地, 變異非常事。”


○典翰李昌後、副應敎李挺元、副修撰黃德符、正字趙裕善啓曰: “臣等伏覩兩司避嫌, 則有曰: ‘賊惺賜死命下之日, 玉堂只一番上箚, 是不過以臣所論, 爲奉承聖旨而已。 一體三司, 果如是乎?’ 賊惺以永慶猶子, 陰蓄異志, 謀危國本, 首倡庭鞫, 交亂兩宮, 罪大惡極, 神人共憤。 凡有血氣, 孰不欲沐浴而請討乎? 第以近日僚員, 有故遷延, 事勢致然。 豈有一毫他意於其間哉? 且快從公論之志, 已盡於前日處置之箚, 明示正刑之請, 實同依律處斷之啓。 公共之論, 果不在於此乎? 臣等忝在論思, 顯被詆斥, 不職大矣。 不勝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備忘記傳曰: “材木偸伐之弊, 各別嚴禁事, 前後下諭, 非一非再, 到今日漸偸伐云。 各別申明痛禁, 如有現捉者, 啓聞重治, 守令罷職, 邊將拿推事, 更爲知會, 着實擧行之意, 下書于各道監司、兵使。”


11月 12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二日己卯合啓三賊・四兇事、柳惺事。 答曰: “已諭。 柳惺已爲賜死, 毋庸煩論。”


○合啓: “近來國家不幸, 逆獄連起, 囚繫經年, 有罪者免於刑戮, 無罪滯於牢犴。 自上軫念要囚, 屢下議啓之命, 大臣推官, 反覆詳悉/盡, 獻議非一。 而留時引月, 斷讞無期, 雖爲有罪者幸, 豈非無罪者冤乎? 況今天寒已極, 許多囚禁, 均罹凍斃之患, 將有枉死之弊。 請亟下丕蔽之命, 以示殄戮開釋之意。” 答曰: “逆獄近當處決矣。”


○府、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失志背馳, 問東答西, 其宿構無疑。 此而不削, 何以懲後來奸僞乎? 勿爲煩執。”


○府啓: “近來武夫驕橫, 凌轢朝廷。 頃者慶尙水使申景澄敢以其父老病, 猥濫上疏, 至蒙換差之命, 已極可駭。 今見南兵使玄楫上疏, 大槪則延安地掃墳事, 而至得給馬之命。 自古武臣, 誰無老父與父母墳哉? 其不敢言者, 畏國法與軍律至嚴也。 如使一時武士, 皆效此習, 受命登途, 馬革裹屍之義, 人孰知之? 況有緩急, 誰肯捐身赴敵, 以捍國家之難哉? 臣等竊恐將來之患, 有不可勝言。 請景澄、玄楫, 竝命罷職。 政院居喉舌之地, 干係自己之疏, 非不知不當捧入, 而牽情循請, 瀆擾天聽, 請前後色承旨竝推考。” 答曰: “徐當發落。 承旨不須推考。”


○傳曰: “邊山、莞島、安眠串、長山串等處材木, 恣意偸伐云, 殊無累度下諭之意。 兩湖及海西監、兵、水使, 竝推考警飭事, 更爲下諭, 使之着實嚴禁。”


11月 13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三日庚辰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事、柳惺事, 答曰: “曾聞未冊封三字, 許頊抹去云。 然則其意可知。 不必至於圍籬也。 崔天健等已爲酌處, 毋庸强煩。”


○府、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此非可從之事。 毋庸强煩。”


○(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又院啓: “唐津縣監李好白, 以庶孽微賤, 僥倖捕賊, 驟陞堂上, 已極猥濫, 及本職, 物情驚怪, 國言藉藉。 臨民之責, 決不可付諸此人。 請命改正。”)


○禮曹判書李爾瞻啓曰: “曺植書院營建定額, 皆有恩命, 則位版旣安之後, 遣禮官賜祭, 允合尊道崇德之典, 擇日遣禮官致祭宜當。 春秋兩丁祭需, 依他書院例, 附近楊州、坡州、高陽等官輪回備送事, 京畿監司處下諭何如?” 傳曰: “允。”


11月 14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四日辛巳禮曹啓曰: “成廟朝王妃親蠶儀註則禮曹議啓。 《禮記》《月令》註, ‘鞠衣衣色, 如菊花之黃, 蓋象桑葉始生之色也。’ 然則非專取黃色。 今之沈香段子似近。 不然則尙衣院以白絲染桑木煎水用之無妨。” 傳曰: “此服色, 若無可據明文, 則或用柳靑、或用翟衣事, 更爲議啓。”


11月 16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六日癸未合啓前啓, 三賊、四兇、柳惺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司憲府前啓邢孝甲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又啓: “近來虛僞成風, 人無廉恥。 世道至此, 已極寒心。 臣等取見全羅監司李德泂狀啓, 則古阜郡守李升亨鋪張惡虎攬殺人命之患, 繼之以設機捕捉之難, 僅捉一虎, 謂之虎患永息, 至言體大難輸。 又不避自己之嫌, 滿敢陳論賞曲折, 此實方伯之所不敢, 況守令乎? (臣等所聞, 則有一品官偶然射殺, 而本縣無倅, 告於兼官云。 爲兼官者, 初無干預, 但當報使而已。 何敢以許多不近之說, 若是其舖張哉? 邊山多深谷, 素是虎豹之窟。 前後被噬而死者, 詎皆此虎之所毒哉? 伏於深山者, 不知其幾頭, 則今此所捉之虎, 譬如拔一毛於九牛。 雖三尺童子, 亦知其毫不近似也。) 李升亨本一士夫中工人, 同列者羞與爲比。 而至陞堂上, 猶不知足, 又生希恩之心, 瞞報監司, 至於此極, 用心之無狀極矣。 請李升亨先罷後推, 加資改正。 全羅監司李德泂在本道已經朞年, 非不知升亨之無狀、虎患之不至此極, 而一因其所報, (歸功於不干之兼官,) 過實啓達, 極爲非矣。 請命推考, 加資改正。” 答曰: “徐當發落。”


○諫院啓邢孝甲(、李好白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典翰李昌後、副應敎李挺元、副校理柳汝恪、副修撰黃德符等上箚曰: “伏以親策擧人, 始於漢武, 擧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 究其本意, 非苟焉而已。 要得直言極諫者, 以爲他日補袞之資也。 吾東方對策之規, 許以篇終爲別樣語者, 亦欲見其有直言無隱之辭, 蓋存羊之美意也。 昔唐文宗親策, 擧人劉蕡盡捨其策中所問, 而直言時事, 識者謂眞得對策之本意, 考官亦悲傷嘆息, 怵於宦官, 終不敢取, 當時惜之, 後世戒之。 今邢孝甲則又與劉蕡異焉。 劉蕡直言問外之意, 其所以不敢者, 似有所據, 而識者猶稱屈焉。 邢孝甲則一篇所對, 無非策中所問之事, 而至於篇終, 敢言時弊。 措語之間, 雖或失中, 原其情, 則可恕而不可罪也。 訑訑之聲音顔色, 亦能拒人於千里之外, 況斥去其直言對策之士乎? 君擧必書。 書於史冊曰: ‘某以直言削科。’ 則不瑕有害於從諫如流之聖德乎? 兩司所啓, 實出肺肝。 請快從公論, 以開直言之路。” 答曰: “已諭于兩司。 休煩可矣。”)


○玉堂弘文館連箚, 三賊、四兇及柳惺事。 答曰: “已諭。” 又箚請勿削邢孝甲之科。 答曰: “已諭于兩司矣。”


○備忘記傳曰: “先農壇、親耕臺, 依蠶壇例, 禮曹堂上、禮房承旨與中使, 無故日往審, 依舊例修築。”


○賜繕修都監提調李冲、沈惇, 貂皮帽掩各一部, 郞廳南以雄、監役金命男等, 鼠皮帽掩各一部。


○以司諫尹訒爲同副承旨, 以刑曹判書李冲爲戶曹判書, 以應敎(吳汝檼)[吳汝穩]爲司諫。


11月 17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七日甲申合啓三賊、四兇、柳惺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府、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奉常寺啓曰: “今此親耕籍田, 本寺專掌次知, 而衙門秩卑, 各司應行之事, 慢不擧行, 凡百節目, 恐未易就。 曾聞舊例有都監云。 今依此設親耕都監, 使之檢督何如?” 傳曰: “允。 如祭器、祭服、工人衣服、係干內殿親蠶時所用物件, 竝一一詳察造備。”


○傳曰: “文武放榜, 必待停啓然後爲之, 則前頭期限杳然。 外方守令登科者竝下送, 使之察任。 放榜待明春爲之。”


11月 18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八日乙酉公洪道堤川居儒生張宇樞上疏。 大槪其一曰: “止東西南北之禍”, 二曰: “立紀綱”, 三曰: “輕賦斂”, 四曰: “嚴將威”, 五曰: “開言路”, 六曰: “得人心。”


○合啓三賊、四兇、柳惺事。 答曰: “已諭。”


○府啓邢孝甲事, 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已諭。 放榜退行可矣。”


○午時王御仁政門, 親鞫海州罪人。 王曰: “高大觀、崔有涵、成文浹不可不嚴鞫得情。 大觀加刑, 有涵、文浹, 刑推得情。” 又曰: “申孝業、順慶獄事, 令左右各陳所見。” 奇自獻曰: “申孝業事, 鄭忠男面質後, 可知其虛實, 順慶事, 高大觀所招, 校奴拿問後, 可知其言否矣。” 韓孝純啓曰: “入相未久, 雖見文書, 旋卽不記。 未知何以爲議。 順廢/慶則前議已盡之矣。” 朴承宗啓曰: “孝業事, 與大臣同。 順慶事, 前議已盡之矣。” 李慶涵、柳夢寅、尹壽民、南瑾、鄭造議, 皆同。


11月 19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十九日丙戌兩司合啓, 三賊、四兇、柳惺事。 答曰: “已爲酌處, 休論可矣。”


○府、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一孝甲之削科, 有何大段論執之事, 而强爭至此? 勿爲太煩。 放榜事, 使不得行於吉日, 使不得行於明春, 不幾於進退維谷乎? 不允。”


○御仁政殿/門, 親鞫。


11月 20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日丁亥合啓三賊、四兇、柳惺事。 答曰: “已諭。”


○府、院啓邢孝甲事, 不從。


○傳曰: “罪人久未處決。 月令醫員擇定, 藥物粥飮、多般救療事, 色承旨另加察爲。”


○都承旨韓纘男啓曰: “‘左相議獄事何事乎? 察啓。’ 事, 傳敎矣。 頃日左議政鄭仁弘新議李顯門事及悌男妻處置事, 而迄未施行矣。 大槪賢者之言, 信而有徵, 言之用否, 興亡係焉。 左相所言, 時無采用, 故諫臣有所云云, 眞公論也。” 傳曰: “知道。”


○(忠勳府啓曰: “衛聖功臣故石陵君金琢, 故順昌君彦, 宣武功臣皆伯君奇孝謹等俱以親功臣, 身死於國家搶攘之日, 皆未蒙禮葬恩典。 今將改葬, 國/朝家優待勳臣之恩。 竊思/査本謄錄, 勳臣改葬、遷葬時, 皆有造墓軍、棺槨、石灰等物題給之例。 似當依例施行。” 傳曰: “依啓。”)


○玉堂箚: “三賊、四兇, 柳惺, 請從公論。” 答曰: “已爲參酌定罪。 毋庸煩論。” 邢孝甲事。 答曰: “不削孝甲之科, 則何以懲後來奸僞乎? 毋庸煩論。”


11月 21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一日戊子江原道觀察使朴鼎賢馳啓曰: “道內列邑, 今年失稔, 近古所無, 凡係不急之費, 似當爲先減省。 各邑訓導, 多以庸劣不識字人苟充, 以爲就食之地, 略無敎誨之效, 而徒費公廩。 江陵、原州、春川等邑敎授訓導外, 其他各官訓導, 限年放學, 以除耗費之弊。”


○午時,王出御仁政門, 親鞫。 大司憲南瑾啓曰: “殿坐之後, 大臣、判義禁、推官入之, 極爲稽緩。 請命推考。” 王曰: “允。”


○大司諫鄭造啓曰: “有大論之時, 則三司不爲呈告, 例也, 而近來相繼紛紜呈告。 疾病事故, 雖或難免, 而似有窺避之迹。 兩司、弘文館呈告官員, 請命罷職。” 王曰: “允。”


○大司憲南瑾啓曰: “自古有大論, 則臺諫不爲呈告, 例也。 近來臺諫連日呈告, 故大諫之請罷是矣。 小臣亦爲呈辭三度, 雖蒙加給由之命而出仕, 此大論已發之後也。 小臣不無首倡之責。 請命罷黜。” 王曰: “勿辭。”


○右議政韓孝純啓曰: “小臣依幕不邇, 下人不卽來告, 領議政已入之後, 使判義禁先入。 惶恐惶恐。” 王曰: “勿爲惶恐。”


○合啓三賊、四兇事。 答曰: “依啓。 成泳遠竄。 不必圍籬。 許頊、朴東亮中道自願付處。 崔天健等已爲定罪, 休煩可矣。” 【徐渻以下, 初以“依啓。 朴東亮自願付處。” 批下, 及其傳旨之入, 特改以“徐渻遠竄, 朴東亮以下付處。” 判下。】


府啓邢孝甲事。 答曰: “已諭, 休論可矣。”


○前議政府左參贊尹承吉卒。 【承吉剛介寡合, 蹭蹬名途, 以吏能顯爲龜城府使。 壬辰之亂, 征繕應辦, 爲西路最。 代李元翼爲平安監司, 殆績相埒, 積閥至卿宰。 弟承勳主黨, 論多賓客, 而承吉一無所交涉, 女壻卽仁城君珙, 而承吉一不干預宮禁。 宣廟嘗謂珙曰: “汝婦翁是予卽位時史臣也。 其爲人驕亢病也。” 由是恩澤視諸姻家甚薄。 然而光海以來累經世變, 承吉一家超然免於宮家之禍者, 以其安靜自守故也。 至是卒, 年七十七。 夫人朴氏亦不食而卒, 世亦言其貞烈。】


11月 22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二日己丑(慶尙道觀察使成晉善以病辭職。)


○西學生朴慶俊等上疏: “宮闕之經營, 至今未畢者, 國廩不足之故, 此則臣子之所以痛哭者也。 國廩之不足, 遊手者多也; 生民之不庶, 入山之繁也。 臣等竊謂僧也者, 人間之一米賊也。 民之所食, 奪而有之; 民之子弟, 羅而蓄之。 世之謀避軍役者, 皆願爲僧, 比之百姓, 其麗不億。 誅之則不可勝誅, 不誅則其弊無窮。 古者有推刷成冊之事, 而爲僧之弊小矣, 今則國令解弛, 不察避役之類, 而徒用百姓, 百姓之避役者爲僧也。 臣等此計, 雖不當推刷成冊, 而以許多閑遊富饒之僧, 每一名收布一匹。 則僧之所納輕, 而國之所用有關也。 營造之時, 以其收布, 還給傭役之僧可也。 如此則齊民訖可休, 而造成之勢易矣。”


○合啓: “永慶罪通天地, 旣伏正刑, 許頊、天健、成泳乃其腹心, 宜伏此律, 而或削或黜, 猶未盡律, 輿情之憤, 九載愈激。 加律之請, 三司俱發者, 同出於公共之論, 雖人主有不能低仰於其間。 而今者以頊自願付處, 天健放歸田里, 泳爲遠竄。 三賊之罪小無輕重, 而聖上用律, 若是其參差, 臣等竊惑焉。 況天健謀危罪狀, 實浮大來, 今當加律, 反居成泳之下, 人心將何以鎭服, 亂逆將何以懲懼乎? 至於四兇之罪, 亦無異同, 而徐渻雖竄, 三兇至於付處, 則惡惡而不能去之說, 不幸而近之矣。 卽今戊申、癸丑諸賊伏辜, 禍難底定, 中興盛烈, 拭目改覩, 豈容餘孽, 假息於其間哉? 臣等之必欲抗論致討, 翦除凶孽者, 蓋由明君臣之義、辨逆順之理也。 請勿留難, 斷以王法。 許頊、天健、成泳竝邊遠圍籬安置, 申欽、朴東亮、韓浚謙竝命遠竄, 快施刑章, 以洩輿憤。” 答曰: “何往而更論於九年之後? 已盡量處。 毋爲煩執。”


○府、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不可不拔去。 毋爲煩執。”


○備忘傳曰: “予見己丑年親鞫時, 大小榻前啓辭批答, 一切不出朝報, 蓋以親鞫事體至嚴故也。 今則榻前啓辭, 皆出朝報, 非但失實誤傳, 亦違舊例。 當該注書推考。 今後一依舊例, 切勿出朝報事, 政院察任。


○禮曹啓曰: “謹按《禮記》: ‘季冬之月, 天子乃薦鞠衣于先帝。’ 注云: ‘鞠衣色, 如菊花之黃。 黃桑之服色, 如鞠塵, 象桑葉始生之色也。 先帝, 先代木德之君。 薦此衣于神, 以祈蠶事。’ 云云。 以此見之, 則柳靑之色, 亦或宜當, 而祖宗朝皆用鞠衣, 行此禮。 翟衣則恐不可用也。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服色用柳靑, 而命婦服色用鴉靑, 無妨乎? 更議以啓。”


○午時, 王出御仁政門, 親鞫。


11月 23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三日庚寅合啓三賊、三兇事。 答曰: “已諭。”


○府、院啓邢孝甲事, 不從。


11月 24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四日辛卯義州府尹李克信狀啓: “廣寧咨文齎進譯官李民省文報: ‘去九月二十四日, 㺚子八十餘騎, 深入義州衛代安堡地方搶掠, 總兵李光榮領兵出戰, 得首級十二顆、馬百七十匹。 遼軍死傷一百三十餘名。’ 事云。”


○午時,王出御仁政門, 親鞫。 罪人金鉉、吳克一、朴興贇、尹汝翼加刑, 李源刑推。 韓纘男啓曰: “柳時英以賊沂外孫, 使不得入處都中爲敎, 而無放送二字。 何以爲之?” 傳曰: “放送。”


○備忘曰傳曰: “鄭忠男前後供辭, 極爲兇駭。 渠自做出, 則梟示之外, 又有餘罪矣。 但申孝業海西罪人, 亦安知不爲逆謀乎? 況孝業乃啓運之至親, 似無十分冤枉之理, 此獄誠爲難處。 大臣、推官, 勿爲雷同, 各陳所見, 更加熟議善處, 俾無兇徒網漏, 橫罹冤死之事。” 判義禁朴承宗啓曰: “朴而文事, 前日已爲議啓, 而自古帝王常刑之外, 又有處置之事。 自上處置何如?” 纘男啓: “朴而文事, 大臣、推官、兩司皆已議啓, 而小臣之意以爲: ‘當初有別樣處置之敎, 故更爲議啓, 此天地生成之德。 然而朴而文者, 五賊中之甚者, 有司則不可容貸。’ 明日速爲處置。” 傳曰: “允。”


○合啓三賊、三兇事, 府院啓邢孝甲事。 答曰: “不允。”


11月 25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五日壬辰玉堂箚三賊、三兇事, 邢孝甲事。 答曰: “已諭。”


○傳曰: “崔沂祖父兄弟, 依舊例, 竝削奪官爵、緣坐事, 言于禁府。”


○傳曰: “金欽圖殺而彬之時, 豈有不謀逆之事? 旣發於賊口, 不爲嚴鞫, 只行緣坐之律, 失刑莫甚。 竝追施典刑。”


○傳曰: “金鏛以金鉉同生, 兇謀密計、推戴之人, 必無不知之理。 詳細嚴鞫。”


○王御仁政門, 親鞫。


11月 26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六日癸巳合啓三賊、三兇事。 答曰: “許頊以先朝大臣, 別無顯著自作之罪, 中道付處, 亦已重矣。 崔天健顯有可紀之誠, 所論過也。 成泳已爲遠竄, 不須圍籬。 申欽、朴東亮、韓浚謙不可至於遠竄。 已盡酌處, 勿爲更煩。”


○韓纘男啓曰: “賊惺, 一依逆賊金大來追刑, 則其子當緣坐, 而時在惺配所云, 不無逃躱之患。 急遣都事, 罔晝夜馳去, 拿來何如?” 傳曰: “允。”


○王御仁政門, 親鞫。 傳曰: “鄭文翼何不議啓耶?” 領相奇自獻啓曰: “前日鄭文翼爲弘文玉堂時, 欲爲力駁小臣, 渠雖無知, 豈有如此等事? 前已啓之, 而告變人而彬已死, 無詰問之跡。 伏惟上裁。” 右相韓孝純啓曰: “雖不能的知所處之如何, 而但其名, 緊出賊口, 伏惟上裁。” 判義禁啓曰: “小臣於海獄, 惶恐不敢直陳所見。” 大司憲南瑾啓: “兇書所參之人, 已爲分揀。 兇書無之, 更無所問之事, 而罪名極重, 自下議啓爲難。” 大諫院鄭造啓曰: “推戴之名極重, 自下難爲議啓。” 大憲南瑾啓曰: “獄事愼重, 更爲下問, 極爲至矣, 而威福在於上, 自下議啓爲難。” 王曰: “自上何能盡知獄情乎? 後日明白獻議。” 大憲啓: “別無他意, 而威福在上之意稟之矣。” 王曰: “如此大獄, 何不議啓乎? 又啓詢訪之意至當, 而決斷在上。”


11月 27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七日甲午兩司合啓三賊、三兇事。 答曰: “已諭。”


○府啓邢孝甲事, 不允。


○傳曰: “鄭文翼緊出賊口, 所當鞫問, 而但推戴文翼之說, 似不十分明白, 今姑絶島圍籬安置。”


○韓纘男啓曰: “囚胡朴汝赤救療事, 臣承命, 十分申飭, 而但胡人性急, 衣且單薄, 當此嚴冬, 不無相繼徑斃之患。 有罪而病死, 則失刑甚矣; 無罪而死獄, 則必失向化之心。 有罪無罪, 供招在焉; 或誅或放, 議啓詳焉, 而久囚如此, 似爲未安。 請斷自宸衷, 從速處置。” 傳曰: “定配。”


○傳曰: “一年稅入, 不能周一年經費, 此未必不由於田野不闢、不善耕墾而然也。 今下諭諸道, 凡殿最時, 田野墾闢多少, 詳察憑考, 以爲褒貶, 使之各別勸課事, 言于該曹。”


○傳曰: “針醫許任、柳大鳴、金龜祥等, 累年受針時入侍, 竝加資。 金龜祥尙衣判官陞授。”


○以鄭道爲掌令, 柳汝恪爲獻納, 韓暿爲正言, (吳汝檼)[吳汝穩]爲弼善, 鄭遵爲兼司書, 李苙爲說書, 南溟羽爲弘文正字, 李慶全兼同知春秋, 李志完爲刑曹判書, 沈宗道爲延安府使。


○幼學元以坤上疏曰:伏以國家之治亂, 係於人才之進退; 人才之進退, 在於科擧之公不公。 惟我國家設科取士, 三年而大比, 遇慶而別擧, 或臨軒策士, 或臨泮取人。 網羅英俊之途, 在於是; 華國事大之具, 在於是, 其所以發政治民, 黼黻王道之猷, 由玆而成焉。 是以, 祖宗立法之初, 慮末路之行私, 則有割封、易書之規; 恐奸濫之生弊, 則有借述、挾書之禁。 世道日降, 百度皆隳, 而唯科擧一事, 稍存公道, 于今二百年有餘矣。 近年以來, 士風益偸, 時習大變, 爲擧子者, 不修業, 而唯知奔競之爲利; 爲考官者, 捨公道, 而專取權要之子弟。 一下試取之命, 干謁雲委於名士之門, 及當開圍之日, 請托輻輳於應入考官之家。 親切之人預知應出之題意, 假手於能文之人, 期於必得, 若持左契。 京圍、鄕試、會試、初試, 莫不皆然。 二百年來, 此弊益甚。 或學辨句讀, 而只誦經書七大文, 能得純通之優畫者, 以其潛通所得字標于試官, 使之書塡所誦七大文於講紙故也。 或文不綴一行, 而唯知貨賂, 交結能文之人, 得其佳作, 注於試卷, 終占高第者, 蓋其勢門子弟, 或預知題意, 或臨場借述, 而與考官, 相應文字於篇頭、篇末故也。 去式年講經後, 有人題詩於路傍門壁曰: “文章、才士盛於斯, 二百年來始見之。 七大文通從自願, 字標相應鬼神知。” 此閭巷相誦嘲詠之詞也。 至於殿試、覆試, 寶座天臨, 而非但宿構見捷, 以冒頭相應者有之, 以題外之辭相約者有之。 “定運微勞”之語, 邢孝甲之策頭也; “名竊洛陽之少年”者, 權誼之策頭也。 或以行跡爲標, 或以名字爲標, 其爲奸巧極矣。 豈有擧子獨行奸巧, 考官不相應而爲此事之理哉? 非但此也。 臨泮取人之際, 亦有預出題之言。 道路之言, 雖不可盡信, 揆之以彼此, 則亦不無是理矣。 殿下特命拔去宿構竊科之邢孝甲, 而又有“科擧不公, 曾已聞之”之聖敎, 是, 殿下固已知之審矣。 爲臺諫者, 所當遵奉之不暇, 而營救孝甲, 無所不至, 一則曰: “考官精選。” 曾謂精選者, 以冒頭相應乎? 一則曰: “至公無私。” 曾謂至公無私者, 取宿構題外之辭乎? 至於聖敎中“不公”之敎, 出於睿鑑之洞燭, 故王言一下, 輿情咸服, 而反謂之“執狐疑之心”, 其爲言也, 不亦慘乎? 嗚呼! 臺諫之欺罔, 不難知也。 今者憲司, 以風聞捉囚卞獻、李進等者, 以其借作之故也。 渠等不能入會試、殿試之場屋, 而能爲借作於試前, 則題之預知, 據此可驗。 而告於君父, 則曰“至公無私”, 憤其賣父/文, 則欲治其罪, 此非欺罔而何? 今若移付王府取供獻輩, 則前後隱私蹤迹, 敗露無餘矣。 國家之有臺諫, 乃是備耳目之責, 而耳目如是, 國家之取人, 欲爲他日之用, 而不公如是, 則臣不敢知殿下誰與共爲國乎, 共爲治乎。 取人之公道, 考官之責也, 而考官之用私如此; 考官之不公, 臺諫當劾, 而臺諫之曲庇如此。 寧滅公道, 而甘心於植黨; 寧負殿下, 而盡力於護黨。 故古之取人, 以其文翰, 而今之取人, 以其權勢, 古之士也, 窮理讀書, 而今之士也, 唯附時論。 名稱時輩之子弟、族黨則不知讀書爲何事, 而口尙乳臭, 先捷嵬科。 臨事執筆, 不成學字畫者有之; 書於酬答, 不知簡式者有之。 他日華國事大之文, 殿下付之於誰, 任之於誰乎? 噫! 以科擧一事欺罔之漸, 出於言責之官, 則國家之不幸, 豈但科擧之不幸而已哉? 以莫大公共之擧, 爲私門市恩之地, 名節掃地, 弊習已痼, 與其仍存科第而爲市恩之資, 莫若罷科擧而改作選法之爲愈也。 昔者唐臣錢徽、楊汝士知貢擧, 而私取權要子弟, 其時特命覆試, 初占高第者, 終未免曳白。 仍黜鄭覃等十人, 且貶徽等。 今之數年間私取者, 豈特十人而止哉? 覆試黜貶之典, 不可不再擧於今日。 伏願殿下留神焉。


11月 28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八日乙未實錄廳啓曰: “宣宗大王實錄奉安及洗草等節目磨鍊, 啓目後錄。 各該司依此擧行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依啓。 賜宴諸事, 前後堂上、郞廳, 竝書啓, 使之竝參。”


11月 29日[편집]

○丙辰十一月二十九日丙申領議政奇自獻箚: “卽今大臣有原任、時任, 原任大臣則雖不行公, 其精神必能酬應; 時任大臣則入侍之際, 未嘗疲憊。 臣則喘急氣憊, 僅得扶曳以行, 臣之訓鍊都監都提調, 亟命遞差。 抑臣竊念左相年德俱高, 位望方隆, 早宜陞置魁台, 以快輿情, 而臣適緣多事, 且大禮當前, 未敢呈告以讓之。 大禮之後, 則不得已如左相之去, 而往浴於溫水矣。 大禮亦在於數月之後, 雖無臣, 亦可以爲之, 而臣之恬然不退, 近於無恥, 寢食不寧。 伏乞聖明亟遞臣職。 日者白虹貫日。 古者一番, 燕人猶以爲畏, 況一年之內, 災異累度, 至於此極? 災不虛生, 必有其由。 此不過如臣無狀, 久叨首揆之致, 不能燮理之尤。 宜改卜賢德, 以答天譴。” 《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九


광해 8년 12월[편집]

12月 1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一日朔丁酉大司諫鄭造等啓以下曰: “臣等再昨伏見元以坤上疏, 大槪‘科擧不公, 臺諫護黨。’ 云。 又以論孝甲事, 爲乘時巧中之計。 至以‘執狐疑之心, 來讒賊之口’等語, 拈出爲臣等罪案。 人之怪鬼, 乃如是耶? 臣等頃見, 聖批有曰: ‘近來科擧不公之說, 予亦聞之’爲敎。 如此士論多岐, 朝著角立之時, 慮必有此等罔極讒人, 做出如簧之說, 上以熒惑聖聰, 下以傾陷朝廷, 一網打盡之漸著矣。 乃於前月初二日連啓之辭, 有曰: ‘聖批一下, 擧國驚訝。 古人云: 「執狐疑之心, 來讒賊之口。」 臣恐乘時覬覦之徒, 因此而或有所傾陷之者也。’ 今以坤伺隙乘機, 騁奸逞巧, 醜詆臺官, 不有餘力, 必欲謀陷斥逐, 嫁禍士類, 空人之國而後已, 此實臣等之所先慮, 而聖明之所洞燭也。 其敢以臺諫爲欺罔者, 不亦痛乎? 大槪科擧不公之說, 自前或有, 而考官隨其文之工拙而等第之, 則設有借述、代述, 考官何得以知其眞僞乎? 擧子私通考官, 循情暗昧之事, 臺諫何所據而摘發乎? 旣無是理, 又有無是事, 而醜詆至此。 構陷之事, 雖不足較, 而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大司憲南瑾等啓曰: “臣等伏見元以坤上疏, 大槪有曰: ‘科擧不公, 臺諫護黨。’ 是必以邢孝甲復科論啓之事, 欲爲執言而歸咎言官也。 臣等豈有一毫私意於孝甲而論哉? 直以出榜後拔去, 無據於前規, 而如以臺諫論事, 指爲循私用情, 則是欲鉗其口, 使不得言也。 李進、卞獻之徒, 旣以代述, 有傳播之言, 捉囚累日。 欲詳所聞而論罪者, 實臣等之意也。 大槪科場用情之事, 隱微難知, 而落榜淆薄之類, 或惡其考官, 或嫉其擧人, 造飛語而中傷之, 時或有之。 而如無目見參証, 則依律定罪, 亦無所據。 今其言曰: ‘護黨’云者, 不亦巧且慘乎? 旣被醜詆, 不可仍冒。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政院啓曰: “近來國運不幸, 亂賊相尋, 人心不測, 護逆成風。 一心循國, 專力討賊之人, 爲一世不逞之徒所讎怨。 闖機謀害, 無所不至, 期於鋤盡而後已, 吁亦慘矣。 前日自上答考官等待罪之辭曰: ‘科擧之不公, 予亦聞之。’ 聖意所在, 實出於一時之警飭, 而不逞之徒, 竦耳而聽, 執此爲媒禍之資, 乃以科擧一事, 爲網打士類, 或構陷考官, 或詆斥言官, 織貝飛文, 一至於此, 吁亦慘矣。 臣等詳觀此疏, 其語無非構虛捏無, 而其中權誼一款, 尤爲欺瞞。 臣等旣取權誼試卷而見之, 則卷中本無‘名竊洛陽之年少’七字。 此以坤欺君罔上之一端也。 所陳措語, 陰巧如此, 決非鄕生所作。 必是能文大奸人之手段也。 《詩》曰: ‘讒人罔極, 交亂四國。’ 臣等待罪近密, 見此憂危之象, 不得不昧死以達。 且今日國忌, 凡疏章不可捧入, 而若緣此遲留, 則怪鬼之輩, 必做出不測之言, 故敢入矣。” 傳曰: “知道。 權誼試卷入之。”


○合啓三賊、四兇加罪事。 答曰: “已諭。”


○司憲府啓: “邢孝甲還收削科事之命。 “近日士論擕貳, 朝著角立。 前後捷科之人, 或謂之某代某述, 至謂之通私場屋, 非但爲擧子之所恥, 其爲考官之不幸, 可勝言哉? 今者元以坤之疏, 大槪枚擧其人之名, 有若目見者然。 臣等流聞李進、卞獻之徒, 受賕代述之奇, 分付捉囚已久, 而時未得情狀。 今以坤陳疏場屋中隱密之事, 渠無不知。 則請元以坤命下有司, 詳覈得情。” 答曰: “依啓。 邢孝甲事, 已諭。”


○司諫院啓: “擧人邢孝甲請還收削科之命。 且近來科擧不公之說, 雖出於落榜擧子猜忌之言, 而臣等不能無惑。 思欲摘發, 痛革時弊, 實未知某某代述、某某私通、某某循情、某某借作。 今此以坤之疏, 的指枚擧, 此實臣等之所願聞而治之者。 渠已發論/端, 渠必能言。 但聞以坤非文非武, 不識一字, 愚劣無比, 衆所共知, 無乃有大奸人潛伏而陰嗾, 必售傾陷之計耶? 若其志雖在於革科擧之弊習, 猶不可不問而置處之, 如是/其受人指嗾, 至欲傾陷朝廷, 嫁禍士類, 則尤不可不問而處之。 以此以彼, 不可不窮問, 請下有司, 從實推覈, 以杜場屋用私之弊。” 答曰: “依啓。 邢孝甲事, 已諭。” ○答合啓府院曰: “已諭。 元以坤事, 依啓。”


○禮曹判書李爾瞻啓辭, 大槪元以坤疏中, 科擧私情辨明事。 答曰: “省啓, 具悉。 安心勿辭。”


12月 2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二日戊戌合啓三賊、四兇加罪事, 不允。


○院啓邢孝甲請收削科之命, 不允。


○(禁府罪人金鉉物故。)


○玉堂箚子, 大槪三賊、四兇、邢孝甲, 請快從公論, 不允。


○前大司憲金玏卒。 【玏字希玉, 號白/栢巖。 端重有經學, 早登第, 歷揚淸顯。 至光海辛亥, 將追崇生母, 玏爲都憲, 力言非禮, 遂得罪退歸榮川, 築室溪上, 號龜鶴亭。 (享淸閑之福者數年,) 至是卒。 邑人祀之鄕賢祠。】


12月 3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三日己亥傳曰: “閫帥覲親上疏, 前例有無, 先朝實錄考啓。”


○傳曰: “子女非可隱之物, 而崔應虛、朴鼎吉、曺挺立等旣有女子, 而自前處女揀擇時, 牢諱不出, 殊無人臣之義。 所當重究, 以警後人, 今姑推考。 處女單子, 依例捧入事, 言于該曹。”


○(禁府罪人金鏛物故。)


○傳曰: “實錄廳前後提調、郞廳、下人、工匠等, 竝一一書啓。”


○合啓三賊、四兇加罪事, 不允。


○府院啓請邢孝甲還收削科之命, 不允。


12月 4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四日庚子傳曰: “赴京使臣, 六十歲老病人, 勿爲差送, 下敎非一, 而敢以衰老權慶祐擬差, 竟至於病死中道, 以致使事未免顚倒, 極爲非矣。 吏曹堂上、郞廳推考。”


○合啓三賊、四兇加罪事, 不允。


○府啓邢孝甲請還收削科之命, 不允。 ○院啓邢孝甲請還收拔科之命。 “龍川郡守申晟爲人愚劣, 不合臨民之官。 請命罷職。” ○答府院曰: “已諭, 休煩。 申晟徐當發落。”


○元以坤上疏, 不踏啓字而下。


12月 5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五日辛丑傳曰: “右承旨兪大建以影幀摸寫奉移事, 今方下去全州。 承旨不可久在外方, 令禮官詳議, 使之參酌下往。”


12月 6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六日壬寅假都事金世球, 罪人莫介等十六名拿來。 李成業逃躱。 ○假都事書目, 安西罪人李成業逃躱事。


○傳曰: “今後假都事極擇事, 更言于吏曹。”


○以慶尙監司長水察訪趙應純査覈事狀啓, 傳曰: “方伯若曰的實, 則何不早爲處置乎? 是未可知也。 趙應純推考。”


○政院祕密啓辭入啓。 傳曰: “金世球拿鞫。”


12月 7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七日癸卯政院啓曰: “伏見備忘記, ‘閫帥覲親上疏前例有無, 先朝實錄考啓。’ 事, 傳敎矣。 邊將、邊帥雖有老病之親, 不得任意呈疏出入者, 關防重地, 不可斯須離也。 法禁至嚴, 臺諫所論, 必有深意。 莫重實錄, 不可爲此幺麽事, 輕爲開見。 請還收考啓之命。” 傳曰: “他事考出時, 竝考以啓。”


○傳曰: “罪人拿來, 事體重大, 而何以迷劣如金世球者差送, 以致罪人逃躱乎? 今後色承旨各別察爲。”


○傳曰: “在外處女, 今月二十日前, 來到京師事, 令該曹申飭。”


○唐興府院君洪進卒。 進, 以名儒仁佑之子, 與弟迪, 竝有時名。 壬辰扈駕忠勞最著, 宣廟重之。 四判吏曺。 性剛介, 至老不衰。


○傳曰: “罪人權韜放送, 玄今、玉善依律文爲孥放送, 鄭忠男、申孝業、高大觀竝絶島安置, 順慶絶島圍籬安置, 他援引人等, 竝參酌定配。” 【權韜, 韠之弟。 以友私沈友英, 謫南方, 仍謁鄭仁弘得幸。 仁弘力陳其冤, 故得放。】


○唐興府院君洪進卒。 進字希古, 名儒仁佑之子也。 與弟迪, 並有名譽。 端方剛介, 篤於孝友。 登科, 卽選入弘文館, 爲正字, 歷敭淸顯, 爲士所重。 壬辰之變, 跋涉扈駕, 忠勤最著。 時有入附上國之議, 宣廟使都承旨李恒福, 募朝臣從上渡遼者, 進慷慨首應命。 宣廟甲辰策扈聖功, 封府院君。 四判吏曹。 好善嫉惡, 出於天賦。 昏朝政亂, 盡解兼帶, 杜門謝客, 惟以書史自娛。 但性褊急, 不能容物。 至是卒。


12月 8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八日甲辰禁府罪人鄭忠男大靜, 申孝業珍島, 高大觀南海, 順慶旌義定配。


○慶尙監司狀啓: “長水察訪趙應純爲人果爲愚蠢, 今年春夏等褒貶, 已爲施罰矣。 臺諫啓辭, 皆是實狀矣。” 傳曰: “知道。”


12月 9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九日乙巳禁府啓曰: “賜死之命, 急於星火, 膺是行者, 罔晝夜奔馳, 是其職耳。 都事李鼎臣受命第七日, 始到北靑, 又稱鑿雪寸進, 此無非臣等不職之罪矣。 今後禁府都事以生進有名望者備擬事, 奉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李鼎臣先罷後推。”


○傳曰: “新捧單子處女, 來二十二日詣闕揀擇事, 言于該曹。”


○傳曰: “針醫安彦吉受針時累度入侍, 相當職除授。”


○(平安兵使馳啓, 建州住胡號永吉進告辭緣事。)


○幼學朴坤等上疏, 大槪請行八道宣惠之制, 均蒙聖澤, 以臻至治事。 呈政院。


○左右捕盜大將, 祕密聽傳敎而出。


12月 10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初十日丙午刑房承旨啓曰: “昨日緣坐罪人, 以日暮不得處絞, 今日當爲處絞, 而自前大祭齋戒日, 不得推鞫, 緣坐處絞, 何以爲之?” 傳曰: “不爲受針日爲之。”


12月 11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一日丁未進士李克健上疏, 大槪請等蒙元以坤之罪事。 呈政院。 【克健, 克健之弟也。 以坤之疏, 克健勸之, 而以坤被罪, 故有此疏。】


○傳曰: “歲時, 遣長吏, 左相處存問, 優致食物事, 本道監司處, 下諭。”


○以禁府鄭忠男、申孝業定配單子, 傳曰: “圍籬安置。”


○吏曹啓曰: “內醫院都提調速爲差出事, 命下矣。 政事何以爲之?” 無發落。


12月 12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二日戊申禁府罪人介同明川, 得鏜/鎧吉州, 慄伊端川, 粉伊利城, 小得海南, 希達、希敏光陽, 崔有漸晉州, 好訥、好哲、順伊龍川, 吳義勳扶安, 吳汝源萬頃, 吳汝澤臨陂, 尹希仁博川, 吳誠老嘉山, 吳彦鶴順川, 李有慶龍宮, 法軫醴泉, 申禮鵬金山, 吳義民德源, 申績祥原, 柳琡文川, 權廙巨濟, 元德溪鍾城, 元琛穩城定配。


○答左相鄭仁弘箚曰: “省箚, 具悉。 國事益艱, 予亦患疾。 卿宜安心勿辭, 須待日暖, 卽爲上來。”


○韓纘男啓曰: “臣例兼刑獄署提調。 凡重囚新入者, 必招獄官申飭, 使不得解枷杻, 禁雜人之出入者, 例也。 頃日元以坤被囚, 臣招獄官, 則主簿李重顯來現, 臣以前例, 申飭以送矣。 其後臣聞李重顯遇以坤妹父/夫前郡守李守慶, 附耳語曰: ‘刑房承旨有使我殺以坤之意, 然我何忍殺之?’ 臣聞來, 不勝驚愕, 若無容身之地。 重顯與臣素無交分, 何以知臣必欲殺之? 臣又何以不測之言, 言於無交分之人乎? 今若以坤徑斃而滅口, 則作疏陰嗾之人, 何以得之? 不得陰嗾之人, 則國人齊憤, 而獨快於人心乎? 陰嗾之人初旣囑之, 而今將現出於以坤之口, 則必欲殺之者, 陰嗾之人乎。 以坤之罪目, 自有其律, 臣何與於其間? 而重顯之言若是其陰慘, 何也? 臣卽招李守慶、李重顯於公廳而問之, 則李守慶以所聞箇箇言之, 李重顯則不能快辨。 蓋辭屈而然也。 今日當與刑曹同議褒貶, 而臣重被下官之構陷, 臣何顔干預獄官之殿最乎? 不得與刑曹同議磨鍊/勘之意, 惶悚敢啓。”


○禁府罪人尹震、初男, 緣坐處絞。


12月 13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三日己酉傳曰: “近日罪人定配, 禁府多事, 而政院以代房入啓, 事甚未妥。 限獄事完畢間, 刑房承旨逐日仕進, 勿爲早出事, 着實察爲。”


○都承旨韓纘男啓曰: “係干逆獄公事, 皆經臣眠出入, 而代房則只代臣名, 入啓而已。 臣奉職無狀, 致勤聖敎, 不勝惶恐。 待罪。” 傳曰: “勿待罪。 【纘男以善治逆獄, 以都承旨, 知刑房前後六年。】


12月 14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四日庚戌傳曰: “謝恩使越江後二十日, 尙未復命。 使書、狀竝推考, 以警後人。”


12月 15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五日辛亥禁府都事書目馳啓: “三水定配罪人柳惺, 本月初四日賜死。” 事。


○都承旨韓纘男啓曰: “先王朝楊經理前投書之賊黃鶴齡、李春起、介叱同, 厥罪惟均。 黃鶴齡則箇箇承服, 而延生數十年, 介叱同則以在逃罪人而被捉。 皆不待鞫而當誅者也。 請三賊未徑斃之前, 速爲正刑。 還收介叱同保放之命。” 傳曰: “依啓。 介叱同各別救療。”


○春秋館啓曰: “傳敎云云先王朝甲申年, 穩城府使申砬以陳奏邊事、且覲母事上京。 敢啓。” 傳曰: “知道。 古例如此, 則申景澄、玄楫別無可罪之事。 速令赴任。”


○禁府罪人黃鶴齡、李春起行刑。 介叱同物故。


12月 16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六日壬子政院啓曰: “今見平安兵使李時言狀啓, 則當此邊鄙多虞之日, 不少軍器, 幾盡燒火, 此實常時不能檢飭之致。 請李時言推考。” 傳曰: “允。”


○合啓三賊、四兇加罪事。


○司憲府啓: “內資寺正李卿雲爲人愚劣, 不合一司長官, 醜群譏衆笑, 不勝藉藉。 頃以匠人被推事, 緘答之辭, 不能據實直對, 而敢生苟免之計, 歸咎於同列, 有若專不知其事者然。 身爲士夫, 用心如此, 豈但不合長官而已? 請命罷職不敘。”


○司諫院啓: “槐院之選, 專出於渠輩之好惡。 及其圈點之際, 互生奸巧之計, 雖年少聰敏之類, 苟異於己, 必皆揮斥。 完議之時, 不公猶舊。 如有同類立異而不參, 則不得圈點, 乃舊規。 而不有僚議, 違例圖圈, 恣行胸臆, 使莫重分館之事, 不得磨勘於都堂合坐之日, 極爲駭愕。 請主掌行首掌務官等, 竝命罷職不敘, 速令揀擇。” 事。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答府、院曰: “依啓。”


○四學儒生黃廷弼等上疏, 大槪請先正以坤之罪, 次究克健之奸事。 呈政院。


12月 17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七日癸丑都承旨韓纘男啓曰: “進士李克健等上疏, 曾已來呈。 儒生上疏, 不敢留置, 故不得已竝爲入啓。” 傳曰: “知道。 如此疏章, 姑留政院, 傳敎後入之。”


○刑曹啓“元以坤刑問一次不服, 加刑。”


12月 18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十八日甲寅傳曰: “罪人吳忠立、吳邦彦、車春齡、車仁、吳敬老、金大豐、李承春、崔明終、朴彦俊、李小君、金義、吳得鐵、鄭起男, 竝放送。


○傳曰: “日寒如此, 不緊次知, 從速決放事, 言于該曹。”


○禮曹判書李爾瞻啓曰: “臣賤疾與橫謗俱劇, 控辭解免, 不許鐫改, 進退狼狽, 罔知所措。 而受針擧動, 顚倒詣闕, 强參入侍之列矣。 殿最迫近, 未得更辭, 靦然行公, 尤極未安。 臣竊聞之, 以坤之就供刑曹, 以渠疏中許多說話, 皆諉以道路所聞, 權誼一款, 則自謂妄陳, 而猶以邢孝甲策頭‘定運’二字, 爲專攻考官之計。 言之不近, 乃如是耶? 臣之所懷, 略陳於考官等啓辭, 而只以孝甲之事仰瀆焉。 儒生之參於定運、原從者, 無慮累百人, 不可以此爲慊嫌而舍之也。 或言: ‘擧子亦用周庠、魯泮等語。’ 不可以自稱生進, 爲慊嫌而不取也。 臣乃從衆議而取之。 臣之終始無一毫私意於其間, 固可知也。 以坤計窮辭塞, 乃欲以此爲構陷考官之地, 鬼怪叵測, 一至於此耶? 臣試擧前代考官之被謗者言之。 中廟朝南袞, 與當時大賢, 同爲殿試考官, 而擧人成守琮對策, 爲大賢輩所稱嘆, 及袞構陷士類之後, 謂守琮之第, 卽某之所私, 遂嗾臺官而啓奪之。 且金安國以一代儒宗, 枉被行私故交之說。 申光漢之於李元錄祿, 朴淳之於黃赫, 皆有用情之謗, 而元錄祿竟以詞章著名, 人始知其爲權奸所誣, 黃赫雖以下考居首, 渠自能文, 非必私也。 李珥取朴漸, 其時有‘素履’二字爲標之語, 而珥於榻前自陳言: ‘果知漸之所作, 而人物可用, 故取之。’ 云。 此乃不欺之言也。 李廷龜累爲考官, 人謂偏取私黨, 至有‘門墻題榜’之誚。 此乃久主文衡/柄之致, 豈實有是事而致此榜也? 鄭士龍取李憲國、愼思獻, 憲國爲翰林被劾, 思獻見削坐謫。 終幸復科, 物議未快。 沈喜壽辛亥別試, 專取一邊人, 而其中任叔英之文, 比諸劉蕡而取之。 至如成泳取宋象仁, 而有字標相通之語; 崔天健取永慶子姪三人, 而有策頭書入之語; 朴彛敍取鄭文翼, 而有出題預構之嘲。 然則考官或有無形而被誣者, 或有實狀而致言者。 苟無所犯, 何恤乎人言? 況臣之不似, 久忝此任, 安得免此誣乎? 今者以坤本以愚騃不文之人, 敢呈此疏, 擧國之人莫不怪訝, 見者皆知其疏文, 不出於渠手也。 及其刑曹之取招, 文理不續, 言語舛錯, 以無憾爲感字, 以金愿之愿字爲言字下心者, 其不解文字可知矣。 又稱與克健, 全不識面目, 所言與克健大相反, 曹官、吏胥, 亦皆痛愕。 其受人指嗾, 欲售傾陷之迹, 昭不可掩矣。 克健等疏中, 又有, ‘今次殿試考官, 多取子弟。’ 自古殿試, 無相避之法, 故考官子弟得參者甚多。 許曄之於篈、尹斗壽之於暘, 果避子弟之嫌而不取乎? 如此之類, 無榜無之。 而克健等以元以坤諸語, 盡爲浮薄所做。 以坤等欺罔聖明之罪, 大奸人陰害士類, 旣已敗露於按讞之下, 何必窮覈而得情? 莫如姑置而不問也。 顧臣一生, 積招群譖, 屢陷危機。 懷刃射影之徒, 必將相繼而起, 臣之難保, 臣亦自知也。 今聞四學儒生抗章, 請罪以坤, 是欲伸救臣身, 而徒增其怨臣者也。 此豈儒生爲人爭辨之事? 而止謗免禍之策, 惟在臣身。 以臣不才, 久據文衡, 每當科擧, 遭讒被捏, 至此罔極。 噫! 孝甲勿拔之啓不停, 則護黨之說不止, 微臣典文之任不遞, 則嗾人之疏不絶。 伏願聖慈, 俯察血懇, 臣之本職兼帶, 竝命鐫改。 公私幸甚。” 答曰: “啓辭具悉。 此時人言, 何足介懷? 卿宜安心, 勿爲更辭, 調理盡職。” ○丙辰十二月十九日乙卯


12月 20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日丙辰兵曹啓: “郭山郡守趙訒, 前爲延日縣監, 措備軍糧的實。 上裁。” 啓加資。


○禁府啓曰: “黃鶴齡等, 當初照律相考: ‘斬待時, 家産籍沒宜當。’ 云。 臣等取考鶴齡等元公事, 趙土里則萬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服照律, 至二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三覆行刑, 黃鶴齡則越獄逃躱, 被捉還囚, 三十五年三月初三日, 取服結案後, 延生者十年。 雖未經三覆, 渠已承服, 行刑不妨矣。 至於李春祺則雖出於趙土里之招, 而未及推鞫。 自丁酉距今二十年, 獄情眞僞, 不無參互, 似當詳詰敎誘, 陳將曲折, 鉤得實狀, 然後處決, 亦未晩矣。 前後推案, 藏在政院, 勢不得任意取考, 承旨啓辭, 已卽允下矣, 而臣等忝在有司, 理難稽留, 故依承傳, 竝與春祺而行刑矣。 昨晩始得見元推案, 則有違死囚結案照律之法例。 臣等倉卒不察之罪, 無所逃矣。 惶恐敢啓。” 答曰: “知道。 勿爲惶恐。 自上亦於病中, 不察允下。 今後色承旨另加察爲。”


12月 21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一日丁巳答吏曹曰: “政事徐爲之。”


○進士尹善道上疏曰:大槪請先治李爾瞻, 擅弄威福之罪, 次治柳希奮、朴承宗, 忘君員國之罪。 呈政院。 伏以臣聞, 人君馭下之道, 莫大於總攬權綱。 故《書》曰: “惟辟作福作威。” 宋臣眞德秀之言曰: “爲人君者, 豈可一日失其操柄也哉?” 旨哉, 言乎! 爲人臣者, 苟有專執國柄, 使其腹心, 布列要津, 威福出於己。 設使賢而如此, 猶不可也, 如其不賢而如此, 則國家不亦危乎? 當今聖上臨御, 君君臣臣, 宜無如此之人, 而臣竊見禮曹判書李爾瞻所爲, 不幸近之, 臣竊怪焉。 臣一介腐儒, 旣愚且賤, 雖居城市, 有同遐氓, 其於朝廷上事, 百不知一, 而只以耳目所及, 仰達冕旒。 伏願聖明留神焉。 臣伏見近來爲股肱・耳目・喉舌之官、論思・風憲・銓選之任者, 無非爾瞻之腹心。 間有一二, 非其輩流, 而參錯於其間者, 必其爲人軟熟, 行己脂韋, 相時周容, 隨後/波低昂者也。 故凡臺閣啓辭, 殿下必以爲出於臺閣, 而其實出於爾瞻也; 玉堂箚子, 殿下必以爲出於玉堂, 而其實出於爾瞻也; 銓曹注擬, 殿下必以爲出於銓曹, 而其實出於爾瞻也。 或承望風旨而爲之, 或受其指揮而爲之。 雖或事之可者, 必須稟問然後爲之。 至於館學儒生, 無非其類, 故館學疏章, 亦無非陽爲矯激, 而陰實附麗者也。 夫如是, 故異己者則雖物論所重, 而必斥之; 同志者則雖物論所鄙, 而必用之。 凡事稱是, 雖難枚擧, 可以類推, 其爲專擅, 亦云至矣。 渠雖不在輔弼之任, 殿下信之任之, 則渠當盡忠國家, 如唐之李泌、陸贄, 而乃反負國如此, 臣切痛之。 聖明深居九重, 不知其專擅之至此乎? 抑雖知專擅, 而以其爲賢, 委任不疑乎? 如以爲賢而不疑, 則臣雖愚黯, 可以辨之矣。 臣聞, 后非賢罔乂。 雖使聖君在上, 而任用之臣不肖, 則無以爲治。 故以堯爲治/君, 而鯀治水不績。 是故, 國家治, 則可知任用之臣賢也; 國家亂, 則可知任用之臣不肖也。 殿下視今日, 爲治耶? 亂耶? 頃者日變疊現, 地震累作, 冬霧四塞, 此皆災異之大者也。 古人云: “不察/見其形, 願察其影。” 臣恐此乃當今之影也。 日者, 衆陽之宗, 而人君之表, 故日食乃天行之常度, 而《春秋》每公/食必書。 傳曰: “或妾婦乘其夫, 或臣子背君父, 或政權在臣下, 或夷狄侵中國, 皆陰盛陽微之證也。” 況白虹貫日之慘, 不可比諸日食。 變不虛生, 豈無所由然? 眞德秀之言曰: “忠臣之心,猶恐人君不畏災異, 魏相以逆賊、風雨, 告宣帝, 是也; 奸臣之心, 猶恐人君知畏災異, 國忠謂災異/霖雨不害稼, 以欺明皇, 是也。 蓋人主畏天災, 則必求己過, 必更弊政, 必去小人, 此乃忠臣之所樂, 而奸臣之所不便也。 故其操術不同如此。 近世王安石, 遂有天災不足畏之語。” 使爾瞻忠也則已, 使爾瞻奸也, 則凡今之災異, 或移之他國, 或證以他事, 或直謂之以不足畏。 臣亦難以高遠難知之事, 歸之於渠, 故臣不敢多談。 但當今邊圉多疎, 而國勢甚危; 下民怨咨, 而邦本不固。 且人心極偸, 世道日下, 風俗大壞, 廉恥板蕩。 上而簪笏之徒, 下而市井之輩, 臣不能詳知其所爲, 而至於士子間, 則臣所游處, 而目相接者也, 臣豈不知乎? 狹冊操筆者, 徒知有利祿, 而不知有仁義。 至於科擧, 乃士子發身之初逕, 而皆懷躁進之心, 競爲苟得之謀。 借述附勢, 交通主司之說, 人皆公言無所忌諱。 父詔其子, 兄勉其弟, 朋友相招, 往而不返, 滔滔皆是。 間有千百中一二反是者, 則反冷笑之, 譏議之。 至於怒其異己, 而誣毁之者, 亦有之。 嗚呼! 士氣乃國家元氣, 而至於如此, 可勝痛哉? 初見君父之時, 乃如此則異日立朝, 其患得患失之心, 爲如何哉? 臣竊以謂, 弑父與君之賊無則已, 有則必出於此輩; 忘身徇國之臣無則已, 有則必不出於此輩也。 先儒有詩曰: “所用是人, 行是道, 不知何日可昇平。” 臣嘗誦此, 而仰屋竊嘆也。 爾瞻得君, 如彼其專, 行乎國政, 如彼其久, 而災變如彼、國勢如彼、民怨如彼、風俗如彼、士習如彼, 是果賢耶? 否耶? 昔漢元帝時, 石顯顓權, 京房嘗燕見, 問上曰: “幽、厲之君何以危, 所用何人耶?” 上曰: “君不明而所任者巧侫耳。” 房曰: “知其巧侫而用之耶? 將以爲賢耶?” 上曰: “賢之也。” 房曰: “然則今何以知其不賢耶?” 上曰: “以其國亂而君危, 故知之耳。” 房曰: “若然則任賢必治, 任不賢必亂, 必然之理也。 幽、厲何不覺悟, 而更求賢, 曷爲卒任不肖, 以至於是?” 上曰: “臨亂之君, 各賢其臣。 今/令皆覺悟, 天下安得危亡乎?” 房曰: “齊桓公、秦二世, 亦嘗聞此君而非笑之矣。 然則任竪刁、趙高, 政日益亂, 何不以幽、厲卜之而覺悟乎?” 上曰: “惟有道者, 能以往知來耳。” 房因免冠頓首, 盡言其時災異, 乃盜賊不禁、刑人滿市等事曰: “陛下視今爲治耶, 亂耶?” 上曰: “亦極亂耳。” 房曰: “今所任用者誰歟?” 上曰: “然幸其愈於彼。 又以爲不在此人也。” 房曰: “前世之君, 亦皆然矣。 臣恐後之視今, 猶今之視昔也。” 今我殿下, 亦將謂“幸其愈於彼。 又以爲不在此人也”歟? 臣謂以殿下之聖明, 必不如漢元所見也。 渠旣不肖如此, 專擅如彼, 末流之弊, 有不可勝言者矣。 其禍之所止, 臣不敢占也。 至於科擧不公之說, 爲今日不可諱之常談。 而爾瞻亦敢發明, 臣竊痛之。 字標相應、試卷爲標、場屋通頭、預出試題之說, 頗多往來行言。 而人之爲言, 何可盡信? 前年式年之講經也, 畫數多者甚衆, 優過十畫, 而下第者有之。 殿下曾見如此之時乎? 昔日學焉者, 無不盡力之時, 尙未聞多畫者如此之衆。 到今士風不古, 人鮮勤讀之時, 乃反如此, 是豈理也哉? 然則字標相應之事, 不可保其必無也。 今年別試殿試及第, 考官之兄弟、子姪及其他族屬, 多至十餘人云。 殿試雖無相避之法, 自古豈有一榜中, 相避人得中者, 如許之時乎? 臣恐爾瞻之利口、黃廷弼之巧舌, 必不能得相避人及第者, 如許衆多者而爲證也。 然則試卷, 爲標場屋通頭, 亦不可保其必無也。 泮宮之試, 時刻有限, 急於星火, 故自古雖才藝出衆, 積功最多, 水湧山出, 若或相之者, 例多僅得成篇, 或因朋伴之助, 而足之者, 故雖其擅當代之才名, 爲一榜之壯元者, 其所作不滿人意, 或多違簾之句, 或多擦改之字。 而臣今觀泮試, 懸題纔罷, 名紙卽寫者甚多。 當今場屋間, 固未聞振古所無如此卓越之才, 而設使臨時自外製入, 則雖神相鬼輸, 必不能如此其敏捷也。 而況厥後聞之, 其所作頗有富麗, 不可容議者云, 以理揆之, 誠不可知。 然則預題宿構之說, 其亦有所自矣。 進士閔𦸂乃臣父同年之子, 而爾瞻之黨也, 臣所未嘗見面者也。 於其泮試前數日, 請臣之故舊前僉知宋熙業之書簡而來求見臣之《事文類聚》。 臣不欲盡秩借之, 問其所欲看之卷, 則淸明節付卷也。 其卷適在臣之書室, 取以與之。 𦸂曰: “又欲見他卷, 請盡秩借之。” 臣固問其所要者, 𦸂曰: “燈燭部也。” 臣曰: “此類/帙藏在親家, 奈何?” 𦸂曰: “令人取來。” 臣曰: “無人搜出。” 𦸂曰: “吾可往搜乎?” 臣曰: “藏在內裏, 非外客可搜。” 𦸂曰: “子騎吾馬取來如何?” 臣曰: “方對他客, 不可去也。” 𦸂於是, 茫然自失, 不肯起去。 良久無可奈何, 只持其卷而歸。 入場之前, 僅得推來矣, 後日入泮/場, 乃逢楡柳火。 考諸《事文類聚》, 則乃淸明節所賜也。 又於燈燭部, 多有可觀之辭。 臣始怪之, 心語口曰: “寶座親臨, 天威不違於咫尺, 而敢出預書/出之題, 則無君之心著矣。 爾瞻其至是耶?” 過場之後, 臣見臣之七寸叔幼學尹唯謙, 語及閔𦸂之事, 則唯謙曰: “泮試前數日, 有一友生, 亦借此兩卷於我。” 云。 問其姓名, 則亦爾瞻之黨也。 臣素性疎慵, 絶交遊簡出入, 其於世間事, 有同聾瞽, 而臣之所知, 猶若此則未知他人所見, 復有幾多條件也。 且擧此一隅而反之, 則道路行言, 似亦有所據也。 爾瞻四子, 皆以預題借作等語/謀, 取科第事, 擧國皆言之。 蓋以其四子, 或無衆所共知才名, 而連占壯元, 或有全然不文, 而取科第如拾芥故也。 然而爾瞻徒黨, 旣以科第爲己物, 則子弟之事, 不足多辨, 故臣不復云云。 臣言之至此, 固知不免於澆薄, 且涉於瑣屑, 而科擧之不公如此, 關係國家甚大, 此不暇顧也。 爾瞻以官爵籠絡縉紳, 以科第收合儒生, 勢焰薰天, 擧世奔波。 靜言思之, 令人骨驚。 昔齊田氏, 雖無大德, 而有施於民, 晏子諫於景公曰: “田家施不及於國, 大夫不收公利。” 夫官爵、科第之施, 何如粒米之施; 縉紳儒士之歸, 亦何如蚩氓之歸? 眞德秀曰: “田氏之禍, 在景公世, 猶可爲也, 及其旣久, 則不可爲也。 其可辨之不早乎?” 嗚呼! 豈獨此乎? 李元翼, 我國之司馬光; 李德馨, 一心徇國之人也; 沈喜壽, 雖無大段才德, 而特立不撓, 其亦有關於宗社者。 而爾瞻竝嗾三司, 論執不已, 相繼竄逐。 幸賴聖上曲全, 不售招致廷尉之計耳。 柳希奮、朴承宗, 居家不約, 律己不嚴, 可謂麤庸者也。 見爾瞻之將危國家, 而曾不讜論, 以死爭之, 可謂怯懦者也。 然而同爲國之勳戚重臣, 與國家同休戚、共安危者也。 而爾瞻視以仇敵, 必欲中傷, 其意慘矣。 其所以陽爲和好, 要結婚姻者何也? 渠與承宗, 固是婚嫁, 而亦不能相好, 則豈不知其無益也? 蓋欲緩柳之心而圖之。 且欲示人以己若無勢, 畏柳而結好之態也。 其計巧矣。 古之欲專執國柄者, 必先翦滅世臣、公族及其才能、功德出於己者, 然後乃敢肆其志。 田恒、趙高、李林甫及其他小人之事, 班班可考也。 夫金悌男爲逆之狀, 昭不可掩, 天地神人之所共誅者。 李元翼輩, 誠非病風喪心之人, 何心曲護大逆而負我聖上乎? 爾瞻等以“護逆”二字, 爲一巨網, 見有忠國愛君, 不與同惡者, 則便以此打之。 一加此名, 無言可白, 無計可脫。 小人傾陷善類其爲計, 類多如此。 吁! 可畏也。 洪茂績、鄭澤雷、金孝誠亦墮此網, 爲世大累, 永杜言路。 元以坤不知何許人, 而犯一世之忌諱, 敢言人所不敢言乎。 然臣亦得觀其疏辭, 其言畏首畏尾, 氣餒神疲, 似不出於强直也。 況“名竊洛陽年少”之語, 途聽道說之言, 至塵於紸纊之下, 宜其爲爾瞻飾詐自明之奇貨也。 然草野言事之人, 至於受刑, 則後日雖有危亡立至之事, 誰肯捨生而言之? 是故, 言者雖有狂妄之失, 聖人不治, 而銀臺啓辭、臺諫論列, 竟至桎梏圓扉, 拷掠受楚, 此何異於李林甫諷御史, 殺奉璋乎? 臣所謂喉舌耳目, 皆其腹心者, 以此可知也。 其所以得布腹心於要津者, 用何術也? 我國古例, 堂下淸望, 皆出於銓郞, 堂上淸望, 雖非全出於銓郞, 而銓郞沮之, 則不得爲之。 銓郞之任, 不亦重乎? 夫如是故, 必須廣取公議, 務得一代名流, 望實兼備者, 以爲銓郞, 而人莫敢容私焉。 朴弘道、朴鼎吉, 於爾瞻則如骨肉, 於大燁則有同天倫, 而爾瞻置兩人於銓郞。 弘道小有不如意, 則斥之。 且授/使其子大燁、益燁相繼入銓郞。 夫銓郞之重, 如前所重/陳, 而苟非爾瞻之如骨肉者及眞骨肉, 則不能得之。 以此推之, 則前後銓郞, 必皆如其骨肉者也。 弘道、鼎吉如骨肉、如天倫, 而置諸銓郞之語, 亦非臣所做出。 大燁爲執義時, 啓辭中有此說話, 此乃聖上之所鑑也。 夫銓郞, 皆其如骨肉者及眞骨肉者, 則出於銓郞/曹之注擬者, 皆其腹心不難知也。 以此推之, 凡科擧考官, 亦必皆以腹心爲之也。 至於館學儒生, 皆爲其徒黨者何也? 以科第收合故也。 黃廷弼疏辭, 似無異於漢人頌莽功德者。 臣愚不忍見也。 嗚呼! 爾瞻之黨, 日繁於下; 殿下之勢, 日孤於上, 豈不岌岌然危哉? 然而無人爲殿下言之。 嗟呼! 我國家三百餘郡, 曾無一人義士耶? 如柳希奮、朴承宗, 義同休戚, 而惟以全軀保妻子爲心, 坐視君父之危而不救, 其忘君負國之罪大矣。 他人尙何望哉? 伏願聖明細察愚臣前後辭說, 更加睿照, 先正爾瞻擅弄威福之罪, 次治希奮、承宗忘君負國之罪。 其他爾瞻腹心徒黨, 則或用盡除黨與之律, 或用脅從罔治之法。 宗社幸甚。 然《春秋》傳曰: “蔓難圖也。” 今已蔓矣, 圖之實難。 伏願殿下愼之愼之。 臣雖至愚, 亦不至不辨黑白者, 豈不知言發禍隨乎? 況洪茂績等, 略不指斥爾瞻罪狀, 而禦魅海外; 元以坤小陳科擧之不公, 而被榜下獄。 臣之所言, 俱非前輩所陳, 而擧一國, 無一人敢言者也。 其禍之輕重, 可坐而卜也。 眞德秀之言曰: “奸臣擅國, 必先壅塞言路, 使人主孑然孤立於上, 瞢然無覩於外, 然後得以恣其所欲爲。 大而纂國, 小而專政, 無不可者。 故正先死, 而趙高肆, 王章戮, 而王鳳熾, 杜璡斥, 而林甫橫。” 此亦臣之素所知也。 古者言事之人, 君上含容而不之罪, 則奸臣必須/傾陷以巧計, 或以他事陰中而殺之, 或竄謫而令守宰殺之。 此臣之素所慮也。 聖人有言遜之戒, 有保身之道, 此義臣亦粗聞之矣。 然而危言若是者, 何也? 臣家三世食祿, 受國厚恩, 脫有緩急, 義不可不赴死於國難。 且念奸臣之誤國如此, 而國家之危亂如此, 南夷北狄乘釁而來, 則雖欲避亂偸生, 亦無善策, 蹙蹙靡所聘。 與其死於無益之地, 無寧今日爲殿下而死乎? 殿下可臣之言, 則宗社之計/福也, 生民之福/幸也。 雖不以爲可, 而臣至於死, 其於史冊則有光矣。 臣料之熟矣。 但臣有老父, 旣衰且病, 悶臣爲此, 百般喩止。 臣細陳求/辨等死之理, 如上面所云, 又陳君臣之大義。 臣父欲禁則恐負國家, 欲聽則悶子就死, 惘然而坐, 默然無語。 逮臣之辭出也, 執臣之手, 涕泣嗚咽。 臣雖勇決, 到此地頭, 能不悲哉? 伏願聖慈雖置臣於重典, 無使延及於老父, 永爲天下後世忠臣、孝子之鑑戒。 不勝血泣祈懇之至。 臣所欲陳者, 不止於此, 而辭不達意, 掛一漏萬。 殿下於細氈之上, 岑寂之中, 試取《大學衍義》辨人才等條, 虛心細翫, 則君子小人之情狀, 尤了然矣。 臣未知朝家格例, 言多不次, 尤不勝惶恐屛營之至。 謹昧死以聞。其後以兩司合啓傳曰: “尹善道, 絶島安置。 惟幾與善道大異, 只削奪官職放歸田里。” (【善道, 惟幾養子也。 惟幾本爾瞻之黨, 爾瞻不爲收用。 善道疏入, 王頗惑之, 爾瞻晝夜讒訴哀乞乃釋。 惟幾本嫉名流, 而又以金悌男獄爲不冤, 故有謀逆之狀, 路人所知之說。 人以此少之。 然善道以此名重一國。】)


○答四學儒生黃廷弼等疏曰: “省疏, 具悉。 朝廷自當處置, 爾等勿爲更瀆。”


○傳曰: “處女以二十八日詣闕事, 言于該曹。”


○戶曹啓: “咸鏡監司書狀云云。 前任永興府使金立信, 別措備軍糧, 田米、皮穀, 竝一千二百四十碩, 賞格一事, 係于恩命, 上裁。” 啓加資。


○政院啓曰: “進士尹善道呈疏, 本院觀其疏意, 則專在於救以坤。 且勳戚重臣, 皆被構陷, 語極兇慘。 所當卽爲入啓, 而因姑留政院, 之意, 不敢入啓之意, 敢啓。” 傳曰: “入之。”


12月 22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二日戊午都承旨韓纘男啓曰: “臣頃見趙土里、黃鶴齡、李春起、介叱同等詆毁朝廷, 約矢投書之罪, 實先王朝逆賊也。 趙土里引: ‘春起書給文狀, 使土里呈于楊經理。’ 云, 春起卽逆之魁也。 土里承服而誅, 鶴齡、介叱同越獄而逃, 春起被拿而逃, 皆亡命之賊, 而春起其尤者也。 其後鶴齡則捕而承服, 介叱同、春起則今年春捉之, 而亦箇箇承服。 是逆之十分無疑者也。 《春秋》‘無將’云, 將者, 逆也。 ‘見無禮於其君者, 如鷹鸇之逐鳥雀也。’ 無禮於其君者, 逆也。 謀害君上者, 逆也謀危宗社者, 逆也。 逆有大小, 而其爲逆則一也。 春起之招, 有‘施賞不均, 後雖有變, 不肯禦敵。’ 云, 鶴齡等三賊, 非謀害君上而逆之大者乎? 臣又考見先王朝傳敎, 搆捕鶴齡等事目, 與搆捕逆賊權龍同賞。 則國家以三賊爲逆者久矣。 旣謂之逆, 且爲承服, 則安有可問之事? 不待時而斬, 明矣。 其時獄官義理不明, 以謀害君上爲亂言, 以三覆之律, 始誅土里, 而使鶴齡等, 得延數十年之命。 夫三覆者, 疑似之獄也。 鶴齡等有何可疑之事乎? 旣已承服, 則爲禁府者, 速爲處置, 無留一刻可也。 推案之在政院者, 取而考之亦可也。 臣於逆徒, 有何顧護遲延之心? 今見禁府啓辭, 有‘春起二十年獄情眞僞, 不無參互。’ 云。 春起之罪狀, 有難辨者乎? 臣以爲逆魁, 而反置於罪疑之地, 臣未知有司之意也。 又曰: ‘推案在政院, 未得任意取考。’ 云。 推案乃當初禁府文書也。 政院何人, 敢爲攔阻? 而臣何知禁府欲考之初心乎? 禁府之所懼, 惟在違律, 而旣不治獄, 徒歸罪於臣。 且其啓辭, 隱然有未安之意。 臣不可晏然在職。 請命鐫遞臣職, 以安愚心。” 答曰: “勿辭。”


○政院啓曰: “臣等伏見尹善道網打善類之疏, 滿紙張皇, 無非誣罔搆捏、扶邪害正之計。 兇人罔極, 乃如是耶? 李爾瞻一心徇國, 忘身討逆。 永慶及珒, 直哉、悌男, 前後討逆, 其衛上之忠、安社之功, 昭如日星。 則其見嫉於諸賊餘孽, 固其宜也。 以坤本非識字之儒, 受人陰嗾, 先上網打之疏, 今者善道以以坤、克健之徒黨, 承望大奸人風旨, 反以盡心討逆之臣, 指爲擅弄威福, 欲陷於不測之地, 至以股肱、耳目、論思、銓選、館擧儒生及喉舌之官, 爲腹心徒黨。 侮辱朝廷, 謀害士類, 至於此極。 臣等職忝近密, 重被構陷, 將至不測之地, 不可晏然在職。 乞命罷遞。” 答曰: “兇疏何足與較? 勿辭盡職。”


12月 23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三日己未答禮判李爾瞻呈辭, 傳曰: “予方患疾, 此時藥房提調, 不可不仕。 安心勿入速出, 察職。”


○答兵判朴承宗呈辭。 傳曰: “予方患疾, 久未平復。 此非人臣燕息之日。 況大政迫近, 獄事未畢。 姑爲安心, 調理以行。”


○兩司合啓曰: “臣等再昨, 伏見尹善道上疏大槪, 相與驚怪, 莫知其由。 詆斥大臣、三司、喉舌、銓曹, 罔有紀極。 其欲以惡名, 加於討逆之臣, 厮殺士類, 網打一隊爲計, 極其陰慘。 比諸近來, 怪鬼輩陷人之疏, 特有甚焉。 李爾瞻, 孝友、淸白、忠誠、節義, 國人所談。 自戊申以來, 屢値國難, 翊戴聖明。 所討者逆, 所斥者邪, 所愛者君。 討永慶、誅弘老, 擔當不避, 斥讓本、攻全恩, 不有餘力。 至於炳幾悌男之亂, 奮不顧身, 扶君父於水火, 植綱常於泯滅。 其有功於宗社、生民, 亦聖明之所知也。 謀危餘孽、全恩邪黨、悌男兇徒, 布在散地, 含怨入骨, 群聚潛伺, 乃做出廢大妃之說, 爲陷人之一機穽。 及其兇謀不售, 奸狀敗露, 猶復乘機, 益肆其毒, 或做出飛語, 傳播遠邇, 或投兇疏, 眩亂宸聽/聰。 不測之計、可愕之事, 不一而足。 幸賴聖明, 不得肆其奸。 今値孝甲復科之啓, 謂有可乘之隙。 三司論執, 有何一毫私意於其間? 而此輩抵掌揚擘, 相率而起, 以以坤爲先鋒, 克健爲繼援, 善道迭唱, 辭極兇悖。 至以擅弄威福爲爾瞻罪目, 又以朝廷搢紳、館學儒生, 皆謂之腹心徒黨, 構虛捏無, 指爲亂逆。 必欲先除爾瞻, 次除大臣以下, 三司、喉舌、銓曹、館儒, 空人之國而後已, 不亦慘乎? 夫腹心、徒黨者, 黨逆之謂也。 朝廷搢紳、館學儒生, 殿下之臣也。 其誅討亂賊, 扶植正論, 不過爲君父而已, 爲宗社而已。 乃反以殿下討逆之臣, 指以爲腹心、徒黨則是豈止於汚辱朝廷而已哉? 臣等前後所討之逆, 無非上稟聖明, 告諸宗廟。 掃除兇逆, 彰明義理, 此, 聖上之所洞燭, 神明之所可質。 誠使全恩、讓本之邪說, 永慶、悌男之大逆, 不出於前後, 而人皆知誅討之大義, 則臣等雖欲以護逆攻人, 得乎? 其疏曰: ‘弑父與君之賊無則已, 有則必出於此輩。’ 臣等未知弑逆之賊, 出於討逆之類乎? 出於護逆之類乎? 直恐他日構誣討逆之人、戕殺士類之禍, 以此爲張本也。 又聞皷唱邪說之元翼, 比於司馬光, 脅君負國之德馨, 謂之一心徇國, 掩蔽聖功之喜壽, 謂之特立不撓。 其他茂績、澤雷、孝誠黨惡陷君之賊, 以爲無罪, 抵死營救。 不有國家已定之罪, 欲角立一邊是非, 爲目前翻轉之計。 謂謀逆爲非逆, 謂討逆爲植黨, 盡鏖討逆之一隊, 其心所在, 明若觀火。 豈無所恃而然哉? 是非幺麽一善道之所爲。 亦非老賊惟幾之所做。 大奸人潛伏陰嗾之狀, 至此而無所逃矣。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旣不能明討逆之大義, 反被群孽罔極之醜詆, 而橫被惡名, 不可仍置/冒。 請竝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兇疏何足與較? 可安心勿辭。”


○是日下尹善道上疏其疏。


12月 24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四日庚申慶尙道儒生南自新等上疏, 大槪請先治尹惟幾黨惡陷賢之罪, 次正尹善道誣告罔上之罪事。 呈政院。


○禁府都事鄭潔, 罪人柳惺追刑屍身押來事, 出去。


○弘文館啓曰: “臣等伏覩頃日尹善道上疏, 大槪先治李爾瞻擅弄威福之罪, 次治柳希奮、朴承宗忘君負國之罪。 臣等相與驚怪, 莫知其由。 及見政院之啓、兩司之避, 然後始知主意專斥三司。 臣等亦三司之一也。 欲引咎自貶, 則恐陷彼術, 欲循默不言, 則恐負聖明, 竭論極言, 冀賜照臨。 夫善道之所以動搖三司者, 豈無其意? 除去爾瞻者, 亦豈無其意? 只以爾瞻終始討逆, 三司與之討逆, 除去爾瞻, 動搖三司, 使不得討逆, 則逆黨安矣, 逆黨安則渠樹大功於逆類, 報群賊之深讎。 此其志所以寧負國家, 而欲爲此不可成之計, 其爲謀亦疎矣。 姑以爾瞻前後所討之逆而言之, 永慶也、逆珒也、直哉也、悌男也; 以所攻之邪論而言之, 好閔也、德馨也、元翼也、以恭也、喜壽也。 善道外攻爾瞻, 內救諸賊, 其心以爲, ‘除一爾瞻, 則討逆之輩, 不能自振, 三司論議, 自底摧沮。’ 故敢上兇疏, 爲一網打盡之計。 其構虛捏無, 傾陷善類之狀, 如鬼如蜮, 到此畢露。 況爾瞻之忠孝、大節, 可質神明, 而受誣如此。 臣等區區之義、淺淺之誠, 雖知亂逆之當討, 而亦不過取怨於渠輩而已, 以此受誣, 無足怪矣。 善道志存護逆, 陰害善類, 受人指嗾, 甘心亂首, 其無知後君之罪, 固不足責。 藏蹤祕跡, 潛伏主謀者, 有甚於脅子之惟幾。 故臣等不曰善道, 而曰惟幾; 不曰惟幾, 而曰陰嗾者也。 噫! 百僚少和睦之風, 朝廷有傾軋之習。 乘機伺釁, 百計圖報。 今日嗾一人, 明日嗾一人, 假托儒名, 冒呈儒疏, 含沙射影, 愈往愈甚。 臣等竊恐殿下之朝廷, 殆無寧靜之日, 而終至於國不國也。 臣等忝侍經幄, 厚被誣詆, 不可冒居, 重辱名器。 請亟命鐫削臣等之職, 以快黨逆負君者之心。” 答曰: “兇疏何足與較? 安心勿辭。”


12月 25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五日辛酉幼學閔聖及上疏, 大槪請顯加尊號, 以彰誠孝事。 呈政院。 ○合司前啓, 請許頊、崔天健、(成詠)[成泳], 亟命邊遠圍籬安置事。


○司憲府啓: “南道兵使玄楫, 濟州遞來, 日月已久, 身在閑職, 渠若有掃墓之誠, 則受由往還, 豈無其日? 及授閫寄, 所當汲汲登途, 猶恐遲滯。 海西之於北關, 彼此逈隔, 何敢生意掃墳, 冒呈猥濫之疏? 武夫驕橫, 近來益甚, 他日緩急, 極爲可慮。 公洪水使申景澄, 前爲慶尙水使時, 敢以私親之故, 偃然上疏, 疏中敢言其父在公洪道, 其欲相換之意, 昭不可掩。 旣免退黜, 又被相換之特命, 物情莫不駭怪。 請玄楫、申景澄, 竝命罷職。”


○大司憲南瑾、大司諫鄭造、執義金質幹、司諫(吳汝檼)[吳汝穩]、掌令林健・鄭道、持平南宮㯳、獻納柳汝恪、正言洪堯儉・韓暿合司, 請許頊、崔天健、成泳圍籬安置。


○兩司合啓曰: “司果尹惟幾本以奸回邪毒之物, 蛇虺其性, 狗彘其行。 言其家行, 則母死不葬也, 賣食父妾也, 爭財殺兄也。 語其行己, 則刼奪民田也, 居官貪濁也, 附勢托婚也。 一生用心, 萬惡俱備, 屢被臺論, 見棄人類, 失志怏怏, 含憤蓄怨。 承望奸人風旨, 誘其子善道投疏, 謀陷朝廷, 網打士類。 假攻爾瞻, 謀陷聖上。 至引京房與漢元問答之說, 肆然譬君父於幽、厲二世, 則無君不道之心著矣。 又以弑君與父之惡名, 加之於討逆之士類, 設一機穽, 爲永慶圖復之地, 爲悌男翻獄之計。 以皷唱邪說之元翼, 比之司馬光, 以容護逆㼁之德馨, 謂之一心循國, 以私書謗上之喜壽, 反謂特立不撓。 附會三奸, 稱譽不已。 至於茂績、澤雷、孝誠, 俱以誣上脅君之賊, 得罪宗社, 減死投竄, 而公然營護, 一至於此。 忘君父護逆者, 指以爲忠賢, 爲君父討逆者, 反以爲黨逆。 上自大臣, 下至儒生, 必欲鏖滅, 空國後已, 其意將欲置聖明於何地也? 其無君父、蔑王法, 護逆黨、陷、朝廷之罪, 父子惟均。 請惟幾及善道, 竝命絶塞安置。”


○幼學閔濬上疏, 大槪請亟正尹善道欺君謗上, 護逆陷君之罪, 亟示至公之道、至嚴之典事。 呈政院。


○答合司曰: “予意已諭。 何至於合司煩啓乎? 休論可矣。”


○答合啓曰: “徐當發落。”


○答府曰: 玄楫“玄楫時未赴任, 拜辭前掃墳陳疏, 有何所妨? 申景澄事, 勿爲煩論。”


○政院啓曰: “啓箚勿入, 數日傳敎後入之事, 命下, 而臺諫來啓, 故不得不入啓矣。” 傳曰: “知道。 予證尙未減歇, 如此不急啓辭, 數日姑勿煩啓事, 言于兩司。”


12月 26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六日壬戌去夜,政院啓曰: “此備忘, 言于兩司, 則以爲: ‘合司大論, 不敢姑止。’ 云矣。” ○答昨日政院曰: “君上患疾, 累度受針, 尙未差減, 軍國重務, 則固當卽爲入啓, 而至如不急啓辭, 何必强論於靜攝之日乎? 雖曰大論, 事非緊急。 臺諫亦人臣也, 不有傳敎, 强曰‘不敢姑止’。 其可謂知輕重、識事體乎? 限予平復間, 勿爲煩啓事, 政院察爲。”


○兩司專數啓曰: “臣等將頊、天健、泳三賊事, 論列累月, 未蒙一兪, 物情愈憤, 昨始合司矣。 伏見聖批: ‘何至於合司乎? 休論可矣。’ 又於答政院之啓, 以‘如此不急啓辭, 姑勿煩啓事, 言于兩司。’ 爲敎, 臣等竊惑焉。 討逆, 萬世之大義也。 雖在他國, 猶且沐浴而請討, 則固不可頃刻少緩。 臣等之合司籲呼者, 誠以此也。 臣等誠未格天, 言不見信, 皆由疲軟不職之罪。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姑待予証差歇, 論啓何妨? 勿辭, 退待物論。”


○玉堂箚子, 大槪請兩司竝命出仕, 許頊、崔天健、成泳、尹惟幾父子, 快從公論事。 入啓。


○館學儒生李傳芳等上疏, 大槪請亟焚善道兇疏, 明示好惡, 以靖朝廷, 以安士類事。 呈政院。


○答玉堂箚曰: “出仕事, 依啓。 自當酌處, 靜攝之日, 勿爲瀆擾。 許頊等事, 九年之後今始更論, 則限平復間, 停論何妨? 勿爲瀆擾。”


12月 27日[편집]

○癸亥答館學儒生疏曰: “疏辭具悉。 朝廷自當處置, 爾等勿爲更煩, 退修學業。”


○答禮曹判書李爾瞻呈辭。 傳曰: “卿爲國任怨, 以致情外之言。 兇疏何足介意? 自上未寧之日, 卿不可退處。 宜安心勿辭。”


○有政。 以金昈爲持平, 黃紐爲注書, 李之華爲奉敎, 韓定國、韓昅爲待敎。


12月 28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子以合啓尹惟幾父子事, 傳曰: “議大臣以啓。”


○(傳曰:) “鄭文翼絶島圍籬安置, 珍島定配。” 【文翼素爲李爾瞻等所仇嫉, 欲因此殺之賴奇自獻救之少釋。 文翼素貧。 家人欲納賄宮人, 要索五百金, 妾父金姓人慨然曰: “死者不可復生。 設令行路之人, 有可以人力救其死者, 人當爲之盡, 況女子之壻也?” 遂盡賣家室、田僕、服用, 以至無一物遺, 而僅足五百金之數。 因此得長流。 聞者義而憐之。】


12月 29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二十九日乙丑政院啓曰: “傳敎云, 尹善道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奇自獻: ‘傷寒極重, 頭腦如破, 不省人事, 不得獻議。 不勝未安之至。 伏惟上裁。’ 右議政韓孝純議: ‘尹善道上疏, 臣時未得見, 不知其措語如何。 尹惟幾之指揮, 臣亦未有所聞。 如此言路莫大之事, 不敢輕易獻議。 伏惟上裁。’ 領敦寧鄭昌衍病不收議。”


○兩司專數啓曰: “臣等伏見政院入啓右議政韓孝純獻議, 旣曰: ‘尹善道上疏, 時未得見, 不知其措語如何, 尹惟幾之指揮, 臣亦未有所聞。’ 又曰: ‘如此言路莫大之事, 不敢輕易獻議。’ 兇疏中大槪緊語, 已出於政院之待罪、兩司之引避、玉堂之箚子。 今之股肱、喉舌、耳目、論思、風憲、銓選、館儒, 被誣於善道者, 有耳皆聞, 有目皆見, 有口皆言, 則非可誣也。 而況引京房附會之說, 醜詆君父, 至比於幽、厲、二世、漢元, 則是可忍耶? 政院、三司, 旣以拈出原疏緊語, 待罪而引避之, 則聞見之信, 莫如斯也。 旣以股肱, 被詆於兇疏, 則避嫌不議, 猶或可也。 乃以自上斥以兇疏之疏, 謂: ‘莫大之言路, 而不敢輕易獻議。’ 云, 其無君父、陷朝廷、蔑王法、護逆黨之兇疏, 反爲言路, 則臣等之請罪善道父子者, 當作何如論耶? 臣等誠旣不能回天, 言亦不能見信於人,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2月 30日[편집]

○丙辰十二月三十日丙寅(新安進士李命龍等上疏, 大槪護逆罔上辨誣事。 呈政院。)


○玉堂箚子, 大槪韓孝純以浚謙猶父, 求媚逆黨, 當此收議之日, 欲爲立幟之地。 豈可以陰護罔極之言, 爲嫌而引避乎? 請兩司竝命出仕事。 入啓。 答曰: “依啓。”


○政院啓曰: “禮曹判書更爲命招, 則以病不進, 惶恐云。” 傳曰: “勿爲惶恐, 速爲出仕察職事, 諭之。 明日更爲命招。”《光海君日記》卷第一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