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영종지행순덕영모의열장의홍륜광인돈희체천건극성공신화대성광운개태기영요명순철건건곤녕익문선무희경현효대왕실록/3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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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戊子/上御仁政殿, 受朝賀。 敎曰:

國依於民, 民依於國, 而其本則農也。 近年以來, 連歲大侵, 加以隣族之侵, 白骨之布, 吁嗟! 生靈將何以支保乎? 三陽回泰, 萬物皆樂, 豈惟我東生靈, 獨無其樂乎? 噫! 諸道方伯, 欽予至意, 勸課農桑, 而雖勸農, 若或擾民, 則民何以安意作業乎? 農糧匱乏者, 覓給種子, 若於賦役, 耕於作農者, 敎誨勸耕, 而凡擾民之政, 一切蠲除, 其令吾民, 便宜耕作。


○獻納韓頤朝上疏。 略曰:

朴弼正事, 當初許錫疏中所謂訐揚云者, 已有所指, 而其後許錫, 於稠坐中, 至以弼正指名顯斥, 雖欲掩諱, 爲可得也? 且臣之得見疏草於大臣座上也, 名官在坐而參聽, 臣焉敢誣也? 至若御史封庫之後, 道臣之措辭狀啓, 果是無前之擧, 而人見不同, 臣何必呶呶隨辨於復命之日乎? 諫臣以臣無辨爲非, 則道臣之措辭狀聞, 獨可爲得體乎?

批勿辭。


○左議政洪致中上箚。 略曰:

殿下於喜怒辭令之間, 不能無過中之患。 試以日昨儒臣特罷之命言之, 臣不勝其憂歎。 夫臺閣所爭, 初非一二人之私言, 其或停或否, 不可謂專出於不公, 而諫臣之伊日所對, 設或有錯誤之失, 倉卒前席, 不能記停論之人, 不是異事, 今乃責之以佯若不知, 直歸之於面謾之科, 固已情外。 況處置之規, 只據其避辭, 而臺啓所論, 又是重發之議, 則儒臣之循例請出, 斷無他意, 至以循私欺天, 爲其罪, 不亦過中之甚乎?

批曰: “令觀卿箚, 始悟辭氣之過中, 而可見卿眷眷之心。 伊日備忘, 特爲改下。”


1月 2日[편집]

○己丑/領議政鄭澔上疏。 略曰:

狷滯之性, 老猶靡化, 謬妄之見, 自信又篤。 顧何忍一承嚴敎, 遽變所守, 求以上悅而下容哉? 爲今之道, 只有明勘臣罪, 大定國是, 然後紛擾之端不作, 和平之福可致。 一向饒假, 兩欲全安, 竊恐聖上, 於九經體群臣之義, 或有所未察也。

批曰: “一時下敎, 無他深意, 宜速就道。”


1月 3日[편집]

○庚寅/以趙命臣爲承旨。


○上齋宿于社壇。 爲祈穀也。


1月 4日[편집]

○辛卯/上行祈穀祭。 夜四更, 將詣祭壇, 敎曰: “爲民祈禱, 予將步往。” 都承旨兪崇請乘轎, 不從。 是夜, 大寒, 命賜襦衣於隨駕軍兵, 回鑾時, 駐輦路上, 勞問三軍。


1月 5日[편집]

○壬辰/上御仁政門, 受朝參。 判府事李觀命, 以節用尙儉進戒, 又以二典三謨, 勉聖學, 繼以開張言路、扶植公議, 爲治國之要, 末以春秋討復之義, 縷縷開陳, 上嘉納。 副提學李箕鎭, 以務誠實祛虛僞陳戒, 上優答之。 諸臣略陳時弊訖, 五衛將成揆憲, 以勉聖學詰戎政, 仰奏, 仍陳《春秋》大義, 上問此何人也? 筵臣曰: “故相臣朴世采門人也。” 上嘉奬。 右通禮吳命羲, 陳軍政、田政之弊, 因奏曰: “短晷難以口達, 請以文字仰奏。” 承旨請推考, 上命勿推, 許令退而陳疏。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掌令宋宅相啓曰: “兩司合啓中, 尹趾完與臣, 爲五寸親。 揆以私義, 有難參涉, 請遞。” 正言宋秀衡曰: “宅相强引法外之嫌, 急急徑退, 不可無警責之道。” 上不答。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仍敎曰: “耉、輝事, 前已下敎, 而至於光佐等三人, 予以爲臺言過矣。” 又敎曰: “正言新入筳席, 縷縷陳達, 予甚嘉尙。”

【史臣曰: 秀衡初入臺地, 連啓之外, 以討逆之義, 縷縷詳陳, 而辭氣慷慨明白, 有足以感動天聽。 上雖不用其言, 而嘉其得臺體。】


○上取覽太廟展謁、私廟展拜節目, 扈駕鹵簿之儀, 參酌差等, 以成定例。


○以李根爲司諫, 蔡膺福爲獻納, 鄭匡濟爲弼善, 沈泰賢爲兼說書, 李縡爲刑曹參判, 李潝爲侍敎。


○明川浦民, 渰死於海, 鉛軍, 壓死於礦, 命道臣, 施恤典。


○敎曰: “東作不遠, 園陵幸行時, 道路橋梁, 勿爲修治, 以除民弊。”


○左議政洪致中, 箚請進宴於東朝, 上優答。 時, 懲討不嚴, 義理不明, 憂虞溢目, 變難將興, 而致中身爲大臣, 乃有宴樂之請, 宜其見斥於公議也。


○掌令申處洙上疏。 略曰:

憲臣論斥李齊恒之疏, 有曰: “挾雜私意, 有甚於停啓之臺官。” 是謂臣有私意於停啓之際也。 臣與沈檀, 風馬牛之不相及, 通朝之所共知。 臣有甚一臺私護底意, 而故爲停啓, 以取無限頰舌也哉?

批勿辭。


1月 6日[편집]

○癸巳/行夜對, 講《宋鑑》。 副提學李箕鎭曰: “學問無他, 不過曰成己成物。 傳曰: ‘君子言而世爲天下法, 行而世爲天下則。 帝王之言行, 不足爲法於臣民, 則不可謂之學問矣。” 上稱善。 侍讀官朴師聖曰: “金龍慶向日所遭, 是豈本情也?” 李箕鎭曰: “當初時昌事停啓時, 多臺齊會, 故事過之後, 全然忘却。 閔應洙、申魯之前席所對, 可謂昏謬, 而亦豈有意於其間乎? 韓德厚、李根, 是停啓之人, 而德厚引避, 亦未覺得, 根亦疏救處置之龍慶, 及見憲府日記, 始乃覺悟。 諸臺處事, 節節錯謬, 而其本情之非出於故欲欺隱, 於此可見矣。 備忘中佯若不知之敎, 雖已改下, 而若不明示開釋, 則諸臣豈敢立於朝乎?” 上曰: “頃者遇臣之正法也, 燒其文書, 予意非偶。 自古及今, 豈有如辛、壬事之慘毒乎? 予於其時, 不忍見朝報, 嘗入侍春塘臺, 適見臺諫之論啓, 慘不忍聞, 少退而避之, 蓋以其憑藉虎賊, 起誣獄滔刑, 無所不至故也。 今若因遇臣, 又爲起獄, 則必有層生之事。 予意雖如此, 其在執法之論, 何可遽停時昌之啓乎?” 箕鎭曰: “大扺臺論, 必視一世之公議。 今街談巷說, 莫不曰森賊可殺, 至於時昌, 物議不至於如此, 故向來之停啓者, 蓋以此也。”


1月 7日[편집]

○甲午/正言宋秀衡上疏。 略曰:

許錫疏中, 名官之訐揚者, 旣不的指姓名, 則朴弼正、韓頤朝, 互相推諉, 兩皆疑似, 莫知其誰謀, 而搢紳之羞恥也。 苟使弼正, 無一毫自歉之心, 則何至乞憐於頤朝之私室乎? 請弼正罷職不敍。 頤朝以私室之語, 形諸告君之文字。 且頤朝不善按廉, 至被彈章, 筵敎之後, 冒沒赴任, 諫臣擧劾, 則自爲分疏, 殆同反詈, 請頤朝罷職。 掌令宋宅相, 爲人庸騃, 見枳淸塗, 昨日朝參之時, 强引法外之嫌, 言語慌忙。 宜加斥罷, 勿復檢擬於臺望。

皆從之。


1月 8日[편집]

○乙未/上謁宗廟。


1月 9日[편집]

○丙申/月暈廻木星。


○以金遇喆爲掌令, 韓德厚爲司諫。


○行召對, 講《宋鑑》。 副提學李箕鎭曰: “卽令中原, 正如胡元, 孝廟復雪之意,不可忘也。” 上曰: “大明創業, 光明正大, 崇禎皇帝, 又非亡國之主, 而竟至於此, 豈非令人隕涕處耶?” 箕鎭曰: “明太祖建國之初, 每以勵名節爲務, 故明末死節之臣甚多, 雖於國亡之後, 忠節之士, 擧有思漢之心, 而眞人不出, 尙無興復之期, 寧不慨然乎? 中原人心, 雖未知如何, 而我國則列聖朝以來, 忍痛含冤底意思, 未嘗一日忘, 而臣民之有議者, 皆有《匪風》、《下泉》之思。 若收拾人心, 振刷志氣, 則何事不做? 此惟在於殿下之一心矣。”


○命以德源、元山浦船稅, 屬之尙衣院。 從本院啓也。


1月 11日[편집]

○戊戌/執義朴弼周上疏, 論進學容諫之道, 上嘉納。


○行輪對。


1月 12日[편집]

○己亥/判府事閔鎭遠奏曰: “肅廟朝設釐正廳, 李寅燁及臣之亡兄鎭厚, 與兪集一掌其事, 辛丑後, 變爲良役廳。 臣意則以爲, 平安一道元定一疋之役, 此頗均平, 無蔭庶孽及校院額外生, 皆捧一疋, 以充軍額, 似爲便宜也。” 上曰: “釐正廳, 裁減之意也, 良役廳, 欲均一疋之役也, 而終無實效, 民心必落莫矣。 今不必更設廳名, 其令廟堂諸臣, 講定一疋之役。”


1月 13日[편집]

○庚子/左通禮吳命羲上疏, 言田政、軍政、錢幣三事, 上嘉奬。


1月 14日[편집]

○辛丑/以閔應洙爲司諫, 朴奎文爲掌令, 徐宗伋爲副修撰, 申處洙爲弼善, 趙明翼爲司書。


1月 15日[편집]

○壬寅/上御暎花堂, 召見宗臣六十三人, 宣醞射帿。 蓋以新歲問候賜對也。 檜原君倫, 年九十二, 上待以殊禮。 倫獻歌一曲, 上賜詩曰:

光陰倐倐幾乎更, 宣廟王孫只有卿。 九耋衰年精力健, 壽星必也照公庭。

倫, 醉甚, 使其子咸平君泓, 扶而先出。 仍宣醞於諸宗, 如家人禮。 靈原君櫶善飮, 上以大盃賜之。 琅瑅都正燂等, 射帿中, 竝命加資, 仍以豹皮賜二品以上, 鹿皮賜堂上以上, 而檜原君特賜內廐馬一匹。 酒酣, 全城君混, 請令西平君橈, 鼓琴, 上不許, 書下一詩。 詩曰:

上元令節會宗英, 佳氣瀜瀜日色明。 公等莫辭樽酒醉, 一盃宮醞儘由誠。

仍命賡進。


1月 16日[편집]

○癸卯/月入軒轅右角星內。


○上行召對, 講《皇明通紀》。 檢討官徐宗伋曰: “高皇帝每以節用、愛人、使民以時等語, 爲治國之良規。 此三事, 人君之所當留意也。” 上曰: “高皇帝以康茂才, 爲營田使, 使修築堤防。 干戈搶攘之際, 其軫念農事如此, 況昇平之時乎? 堤堰灌漑, 在於道臣別諭中, 而爲令者, 不爲着念, 亦歸文具, 予實慨然。 更爲申勑也。”


○以權𥛚爲承旨, 洪鉉輔爲大司諫, 趙明翼爲正言。


1月 17日[편집]

○甲辰/遣韓德厚, 接慰倭人於東萊府。


○領府事閔鎭遠上箚, 請退陵幸, 且勿植炬, 上不許, 只命勿植炬。


1月 18日[편집]

○乙巳/右議政趙道彬, 上箚乞免, 上優批不許。


○戶曹啓言: “舒川敗船人, 依該曹覆啓放送, 而所沒之米, 則請徵出於原籍官。” 上曰: “旣放船人, 又徵其穀, 近於失信。” 不從。


1月 20日[편집]

○丁未/以金相奭爲濟州試才御史, 黃璿爲大司諫, 申昉爲副提學, 李重協爲承旨, 李宜顯爲賓客。


○承旨李廷熽上疏, 論時弊。 其論戎政曰:

頃聞有人疏陳連弩之法, 其法儘好, 利於禦敵, 而迄未有採施之令, 臣竊慨然。 宜令帥臣, 商確措置, 以備不虞也。

上優答之。


○持平李膺上疏。 略曰:

辛、壬諸賊禍心之所由起, 其不肇於肅廟丙申之處分乎? 嗚呼! 丙申遺敎, 大定是非。 凡爲我肅廟臣子者, 所當遵守之不暇, 而彼凶逆之爲尹拯左袒, 敢懷不悅之心, 紛紜伸辨之際, 或有竄謫者, 或有廢棄者, 轉輾層激, 以至於怨懟我肅廟, 必欲報復而後已。 及夫庚子大喪之後, 日夜經營者, 專在於謀害聖躬, 設施排置, 無所不至。 當其時也, 殿下之危, 不啻若一髮。 倘非我先王友愛出天之聖德, 殿下幾不得有今日矣。 以殿下孺慕之孝, 所當驚心惕念, 快正王法, 而乃者大小臣僚, 經年力爭, 不惟不允, 反示厭苦之意。 臣於是, 實不勝抑鬱也。 殿下或以先王之所不討, 而討之爲未安耶? 先王則果已討之, 而特下之人, 不爲奉行耳。 何者, 先王於一日, 下敎曰: “鞫廳諸臣、三司諸臣, 一幷罷職。” 又於諸臣之入對也, 天威震疊, 特下嚴旨曰: “右議政崔錫恒, 拿鞫嚴斷。” 其發於辭令之間者如此, 則雖群凶, 從中周遮, 終至還寢, 先王何當不討也? 先朝有意未果之事, 殿下不可不繼述也明矣。 且臣有未曉者。 殿下旣以任徵夏之疏, 爲語逼景廟而罪之, 則況泰億所撰敎文, 有回極否而爲泰之語。 臣未知極否二字, 指何世而言歟? 其心所在, 路人所知, 而徵夏竄, 億卒無事, 臣愚以爲, 罪罰之施, 亦甚舛矣。 嗚呼! 元凶巨孽, 或安死於牖下, 或偃息於覆載。 只誅一逆鏡, 而謂已殲厥云爾, 則逆鏡必稱冤於地下矣。 且伏見近日朝紙, 則因一處置, 玉堂特罷, 承宣被推, 致令朝著之上, 氣象不佳, 臣竊爲殿下惜之。 至於元老大臣之疏語, 或違忤則遽加非斥, 不少寬暇, 況如臣新進交淺, 草草數語, 安敢望感回天聽乎?

批曰: “疏中附陳, 曾己盡諭。 噫! 景廟一時下敎, 更提於令日, 此亦務新奇而然乎?”


○行召對, 講《明紀》。 上謂檢討官徐宗伋曰: “皇明列聖御諱進講時, 諱之否?” 宗伋曰: “當諱之矣。” 參賀官趙命臣曰: “皇明之於我國, 有罔極之恩。 列聖諱字, 何可不諱乎? 日昨臣於入啓文書中, 見有一宗臣, 以皇明太宗諱字作名者。 臣以爲改之宜矣。” 上曰: “此後則皇明御諱, 進講時諱讀爲宜, 而以太宗諱字作名者, 卽蓮恩令也。 分付宗親府, 使之改名。”


○敎曰: “皇明太祖, 感鵲巢卵翼之勞, 而許諸臣歸養, 我國之遠父母而從仕者, 特許一年一覲, 亦孝理所推也。 其呈辭中, 但以久離父母, 願得歸省爲辭, 則何不可之有, 而必以父母病重, 專人來到, 生前相見爲說, 已成規例, 極爲未安。 若父母眞有病則已, 以無疾之父母, 托謂之有疾, 而呈辭受由者, 非特奏御文字之不誠也, 此豈人子之道乎? 自今以後, 呈辭勿以親病爲托, 直請歸勤也。” 仍命儒臣, 改其呈辭措語之規。


1月 23日[편집]

○庚戌/大司諫黃璿上疏。 略曰:

守禦廳句管載寧等地舊筒畓, 頃因宮家手本, 有折受之命。 夫宮家劃授, 雖有前例, 至於軍門之費盡累萬財貨, 買取營築者, 自與閑漫土地之折受有異。 況待變所需, 其重自別, 而許令移屬, 實關後弊。 伏願反汗成命, 益光聖德焉。

又言:

臺閣、春坊, 係是榮選, 尤宜擇授, 而蔡膺福之地望素輕, 李根之文學無稱, 或授或擬, 物情未叶。 宜飭銓曹, 使之愼簡焉。

上嚴批不從。


1月 24日[편집]

○辛亥/工曹參判趙觀彬, 從縣道上疏, 答曰: “觀卿條陳, 追惟昔年, 感慕冞切, 亦可見愛君勉戒之誠矣。” 原疏留中。


1月 25日[편집]

○壬子/以李根爲司諫, 李光運爲正言。


○黜修撰徐宗伋爲洪原縣監。 初臺臣李挺樸, 以時昌啓停論時同參事引避, 宗伋以玉堂, 當處置, 置之落科, 而以停論一款, 姑未暇論爲辭, 上敎曰: “處置措語, 公乎否乎? 徐宗伋先遞其職, 洪原縣監除授。” 又敎曰: “事關君父, 而姑未暇論, 則他尙何說? 龍慶之後, 又有宗伋, 亦一世道之異也。 此後如有營護宗伋者, 當以不敬論。” 承旨金致垕、李重協, 請對乞還寢, 上不從。


1月 28日[편집]

○乙卯/都承旨兪崇上疏。 略曰:

經幄之臣, 相繼罷斥, 已非淸朝之美事, 至於營護者, 論以不敬之敎, 尤不可播聞於中外。

校理黃梓, 亦上疏曰:

殿下旣自爲過擧, 又欲杜言路, 此實前所未有之事也。

疏入, 命還給, 特推捧納承旨。


○命春秋館, 考出《宣祖實錄》。 從判府事李觀命之言也。 初, 觀命改撰仁祖誕降舊基碑文。 其文, 記宣祖癸巳駐蹕海州時事, 而月日差誤。 至是, 觀命上箚, 請考實錄, 故有是命。 其後遂追改焉。


○政院【承旨李廷熽、趙命臣、金致垕、李重協。】請對奏曰: “時昌事, 在廷諸臣, 皆不得詳知, 故臺啓旣發旋停。 伏見日昨備忘, 始知其事關君父。 事關君父, 則是惡逆也, 今臺閣無行公者, 不得請鞫, 故臣等相率仰請。 願亟下明旨, 鞫問時昌等, 快正王法。” 上曰: “當初遇臣處分, 雖似顚倒, 而火其書誅其人者, 予意有在。 非樂爲刑殺而然也, 其事關係之不輕, 槪可想矣。 森啓則旣停而復發, 時昌事, 則乍發而旋停, 固已非矣。 金龍慶之處置, 以森啓爲重。 此則雖有不審之失, 容有可恕之端, 徐宗伋則詳聞下敎, 而乃以無心二字, 救解龍慶, 又敢以姑未暇論爲說, 此可謂無心乎? 承宣之今日請對, 道理當然, 而已停之啓, 不可復發。” 諸承旨又奏曰: “日昨判付中, 有營護宗伋者, 論以不敬之敎。 夫不敬者, 人臣之極罪也。 宗伋之斥補, 固不足惜, 殿下之辭敎, 不當如此, 乞寢不敬二字焉。” 上不答。


○大司諫黃璿上疏, 請寢徐宗伋黜補之命及備忘中過中之敎, 批曰: “已諭於傳敎矣。”


○敎曰: “不敬二字, 予亦知其過中。” 命還入, 判付改下。


1月 30日[편집]

○丁巳/以李箕鎭爲吏曹參議, 金壽錫爲持平, 閔翼洙爲工曹佐郞。


○領中樞府事閔鎭遠請對奏曰: “遇臣事, 在下者莫知其端倪, 昨伏見事關君父之敎, 不勝驚痛。 元魁雖已伏法, 此非一人所可爲, 其餘黨, 不可不嚴鞫。” 上不從。 鎭遠又曰: “徐宗伋處置措語, 臣亦知其爲非。 今此外補, 特是小事, 而殿下視若大事, 大費氣力, 恐有害於聖德矣。 且先朝若有外補, 則例爲給馬, 而宗伋則半夜蒼黃留門出送, 且不給馬, 此與前例有異。” 上曰: “北道例爲給馬, 而南道亦有此例否?” 鎭遠曰: “臣之先臣及故判書吳斗寅, 外補南道時, 皆給馬矣。” 上曰: “曾在先朝, 朴弼夢外補, 亦給馬, 而予未及記得, 不能下敎矣。”


三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戊午/遣兵曹佐郞沈一羲, 發馹騎召還經筵官韓元震。 先是, 上敦召經筵官等, 而獨元震, 承命上來, 陳疏承批之後, 終無引見之敎, 故元震遂投疏徑歸。 於是上遣兵曹郞召之, 元震還到城外, 又上疏辭。 批曰: “昔漢穆生之去, 讀史常慨然矣, 豈意復見爾乎? 此誠予之誠淺也。 此誠予之誠淺也。 爾須更來, 聽我一敎, 更定去就。”


2月 2日[편집]

○己未/上謁懿陵行祭。 祭畢, 召見京畿監司李喬岳及差員、守令, 問民疾苦, 隨其所達, 皆令廟堂稟處。


○上閱武于箭川之野。 先是, 領府事閔鎭遠以爲, 三年甫畢, 不可觀武, 引先朝大臣, 請寢陵幸時閱武事, 微達其意。 上取覽日記, 先朝戊辰, 果有大臣所奏, 而其後陵幸, 多有閱武之擧。 上以鎭遠所奏不審, 有嚴敎。 至是遂親閱, 賜廐馬於三將臣, 仍歷臨關王廟。 禮曹判書申思喆奏曰: “考見日記, 則宣廟幸關王廟, 行再拜禮, 先朝行揖禮矣。” 上行再拜。


2月 3日[편집]

○庚申/召見司禦韓元震於熙政堂。 上謂元震曰: “予於學問, 雖無工夫, 每事必欲誠實, 今於待司禦之禮, 不能誠實矣。 司禦入城, 當卽引見, 而近因儒臣外補, 玉堂一空, 久未開講, 予甚慙恧。 司禦豈以此邁邁徑歸乎? 今旣更來, 仍留輔予, 是所望也。” 元震曰: “臣本無才德, 雖久留, 無補於明時。 若早許還去則幸矣。” 上曰: “予之所以召致者, 非爲觀瞻也。 出入兩筵, 匡予不逮, 輔我元良。 自古山林之人, 必有難進之意, 蓋其職名不安於其心故耳。 予之尙不遷司禦之職者, 蓋欲安其心久其留之意也。 予之待司禦如此, 而必欲棄歸, 自愧誠淺。” 元震曰: “臣才學空踈, 不但留之無益, 抑有情勢之難安者。 殿下於近日朝論, 疑之以黨習, 目之以深刻, 而三司所爭, 是撑天之義理也。 臣之前後陳達者, 亦未免於黨習深刻之目矣。 田野之人, 以黨習見疑於君父, 則何可一日淹留乎?” 上曰: “予何嘗以討逆之論, 爲黨習深刻耶? 大論之外, 別生枝節, 轉輾乖激, 故予甚病之, 而有此敎矣。 向者, 司禦殲厥巨魁之言, 實出公平之心, 予豈可致疑於司禦乎?” 元震曰: “臺臣成大烈, 以甲辰冬鳳輝疏批還收之意陳達, 而殿下責之以深刻。 甲辰之批, 是聖人一時之權, 鳳輝罷相之日, 卽疏批收還之日也。 何必別爲收還, 然後方可快耶? 臺言可謂迂緩, 而深刻之目, 元不襯合。 近者君道日亢於上, 臣道日卑於下, 廟堂不知爲廟堂之道, 臺閣不知爲臺閣之道, 干分犯義之賊, 在於目前, 而終不能張膽明目, 伸義理而嚴懲討。 臣若留京, 則必多觸發之事。 如此則喜事起鬧之罪, 臣亦不得辭其責矣, 莫如許退之爲愈也。” 上曰: “此亦常時不能感孚之致也。 予雖不明, 可言者言之, 則予何以喜事起鬧, 疑之耶?” 元震曰: “殿下旣以誠心待之, 臣敢不一言而歸乎? 大抵人君御世之道, 不過尊賢容直, 紀功念忠而已。 領議政鄭澔, 碩德重望, 爲一世所推。 雖老病深篤, 謝事江湖, 自上宜盡禮待之道, 以爲風厲矜式之地, 而向日批旨, 顯示訑訑之色。 在朝者則匡救闕失, 誠心體國, 只有領府事閔鎭遠一人, 殿下固當倚而爲重, 而拜相未久, 遽爾許遞, 凡有所達, 又復厭聽, 於此兩臣, 尙復如此, 則殿下之尊賢容直, 果無愧於古先哲王乎? 徐宗伋有罪, 則斥黜何妨, 而夜開城門, 忙迫出送, 有若不可頃刻淹留輦下者然, 此豈事乎? 國家之得有今日, 皆四大臣之力也。 今雖曰伸理惡名, 猶未盡釋。 乙巳之初, 殿下孤立於上, 群凶充滿於下, 而尹鳳朝奮不顧身, 卽膺除命, 是所謂殉國之忠, 而殿下乃反踈斥。 此後若有乙巳之患, 則孰肯有挺身赴君父之急, 如鳳朝者乎? 以此言之, 則殿下之紀功念忠, 亦有未盡處矣。” 上優答之, 仍下問曰: “四大臣事, 司禦所奏, 予有未詳者, 須更奏也。” 元震曰: “四大臣之爲忠爲逆, 只在於建儲代理之爲是爲非。 建儲代理, 是則四大臣爲忠, 建儲代理, 非則四大臣爲逆。 今凶賊偃息於覆載之間, 建儲代理之義理, 猶未光明矣。” 上曰: “予意則不然。 鏡、虎旣伏王章, 則四大臣自歸於忠烈。 雖不誅鳳輝, 何損於四大臣之忠乎?” 元震曰: “不然。 後世之人, 以輝賊辛丑之疏, 爲藉口之資, 以今日之不正王法, 爲口實, 則四大臣必不免惡名矣。” 上曰: “宜誅而不誅, 以俟百世, 不亦可乎?” 元震曰: “若如下敎, 則古之聖王, 豈有用刑辟之理乎? 殿下每有如此之敎, 此殿下致知之工, 不及於古聖人故也。 若爾則萬事無不受病矣。”


○順天幼學金遇河上疏, 言順天、麗水, 不可分邑之由, 請治奸民誣罔天聽之罪。 蓋麗水之民, 自肅廟朝, 屢呈上言, 願其分邑, 至於擊皷登聞, 上命從重勘處。


○持平李膺上疏, 言徐宗伋斥補之過, 又言儒臣疏無 批還給之失。 儒臣指黃梓也。 批曰: “陳戒之言, 予庸嘉之。”


○京畿幼學李永祚上疏。 略曰:

四大臣立祠之命, 士林欽仰感歎, 而其時冤死之中, 文武達官十餘員, 宜有配亨之典。

仍歷擧諸人曰:

故判書李晩成、申銋、宋相琦, 爲國柱石, 眞所謂社稷之臣。 參判洪啓迪, 直道自任, 氷霜之操, 至死不變, 參判金雲澤、校理金民澤、承旨金濟謙, 皆以勳戚世家, 一心斷斷, 公耳國耳。 且大將李弘述、尹慤, 卽國家之干城, 大廈之棟樑也, 大將李宇恒、統制使李尙ㆍ李壽民、兵使沈搢, 屢仗閫鉞, 功績不淺。 宇恒當己巳群奸之用事, 解官托病, 三年不仕, 搢則抄選循吏, 揭名殿柱, 當肅廟國恤, 執喪甚固, 精忠深篤, 死後誣供, 國人所悲。 兵使白時耉、金時泰, 俱以忠義之質, 承肅廟之眷注, 而桁楊之下, 辭語澟澟, 其爲冤死一也。 許令配享於四大臣書院, 宜施旌閭之典。


○京畿幼學安泰柱上疏, 請忠壯公鄭撥、靖社功臣李起築、故學生李仁民、忠淸水使李止孝, 褒贈而收用子孫。


○京畿幼學吳鵬萬等上疏, 言鄕試額數, 大科則二十人, 小科則百二十人, 而自罷鄕試之後, 其數入於京試, 請復設鄕試於京畿。


○廣州儒生具最彦等上疏, 言請斬妖僧之頭, 仍覈守禦使李宜顯之罪, 以攄多士之憤。 蓋南漢僧, 將歐曳鄕校典僕, 士林齊憤, 而宜顯不爲深治, 故其疏如北。


○安邊幼學柳湛等上疏, 請復設永豊之縣, 上敎曰: “今玆五疏, 或干恩或狂率或猥屑, 一竝還給。”


○持平金壽錫, 以儒臣外補太過, 陳疏極諫, 仍請還入黃梓疏賜批, 又論伊時承旨不爲覆逆之失, 玉署長不爲匡救之罪, 上嚴批責之。


○承政院【都承旨兪崇、左承旨李廷熽、右承旨吳命臣、右副承旨金致垕。】因金壽錫疏, 皆上疏引咎。 趙命臣疏曰:

我殿下聖德高明, 固無失德, 而苟以堯、舜望於吾君, 則豈無可言者? 況聽諫之聰, 遜於曩時, 忠愛之言, 反遭譴怒, 此金壽錫之疏所以發也。 昔世宗大王, 有一事之失者, 其時集賢學士, 退歸其家, 集賢殿爲之一空。 於是, 世宗墮淚, 召大臣黃喜下敎曰: “集賢諸生, 棄我而去, 將若之何?” 遂命黃喜, 遍往諸學士家, 懇請以來。 古語曰: “爲治當法祖宗。” 今日論思之臣, 雖不及古人, 殿下所以禮遇儒臣者, 必以祖宗爲師法, 則聖德豈不增光乎?

批曰: “陳戒之言, 由於愛君, 深庸嘉之。”


2月 4日[편집]

○辛酉/以李秉泰爲副提學, 權𢢜爲京畿監司, 閔應洙爲司諫, 尹涉爲正言, 兪㝡基爲說書。


2月 5日[편집]

○壬戌/經筳官韓元震上疏乞歸, 批曰: “爾須體予丁寧之敎, 勿復爲辭, 出入兩筵以副予意。”


2月 6日[편집]

○癸亥/上行夜對。 副提學李秉泰, 因文義奏曰:

“近以金龍慶、徐宗伋事, 匡救之言, 交進于上, 皆言龍慶當敍, 宗伋當召還, 至如黃梓疏, 不可不賜批云, 而臣則以爲此猶第二件事耳。 大抵君臣上下, 情志相阻, 實爲大憂。 聖上處分, 每每失中, 殆近於忿懥、詬罵, 此豈細事哉? 此無他, 自上每疑群臣以黨論, 故如龍慶、宗伋之偶然處置, 亦不見諒矣。 臣嘗以毋疑群下之意陳奏, 而令番事, 又出於疑阻, 臣竊慨然。 列聖朝, 雖因一時嚴敎而黜之, 旋卽召之。 孝廟朝兪㯙, 被杖訊而旋示悔意, 因尹鏶一啓而天怒快解。 殿下何不法其勇改之德耶?

上曰: “儒臣陳達, 予甚嘉之。 古有善其言而不用者, 此悅而不從也, 可不示轉環之道乎? 黃梓上疏, 當爲賜批, 金龍慶, 特爲敍用。” 秉泰仍言: “臣於前秋, 敢進聲色之戒, 殿下記之乎? 殿下新封後官, 所當深戒。 苟能遵貫魚之訓, 致螽斯之慶, 則固無不可, 而三代以後, 輒有蠱心害政之端, 此可懼也。” 上曰: “當留念。” 秉泰又曰: “昔者孝廟朝, 安嬪李氏, 生翁主七年, 始封淑媛。 未知聖意, 遲待者何事, 而閭巷傳說, 則以爲嫌其姓字而然也。 大抵嬪御之間, 豈必取此, 考諸列聖朝, 惟中宗朝二人, 孝宗朝一人而已, 其所兢兢至戒者可知也。 必卜其姓, 聖人所戒。 願殿下深加警省焉。” 上曰: “予豈不知? 此適偶然耳。”


2月 7日[편집]

○甲子/徵士韓元震, 歸故山, 臨發上疏。 略曰:

日昨筵對, 卽臣平生之遇, 而後不可以再得者。 正心、誠意、任賢、安民之說, 雖是世俗所謂常談, 帝王爲治之大本急務, 實無外於此者, 故臣欲仰陳一二, 適遇疾動, 神昏語錯, 未及畢懷而退。 然只此題目, 常念不忘, 則其受用之效大矣。

批曰: “予雖誠淺, 今日此去, 豈平日所期待者哉? 疏末眷眷之意, 予甚嘉之。 爾須亟回長往之心, 幡然復路。”

【史臣曰: 元震, 文純公權尙夏之門人也。 以經學名於世, 又於術數之學, 無所不通, 人或稱之以有學問之諸葛亮。 及被經筵官之抄, 上屢降別諭, 元震亦有意當世, 遂乃膺命。 前後所陳, 皆以《春秋》懲討之義, 爲第一急務, 上疑其山林之人, 亦參於朝議, 慰諭雖懇至, 而實不用其言。 元震遂上疏告歸, 仍陳勉戒之語, 上優批答之, 而亦無至誠留行之意。】


2月 8日[편집]

○乙丑/承旨金致垕上疏, 請留韓元震, 批曰: “韓元震之徑往, 實由誠淺, 只自愧恧。”

【史臣曰: 經筵官被抄者, 無一人膺命, 而獨元震上來。 若使之出入兩筵, 則必有所補益, 而言不見用, 遂至徑歸, 職在玉署者, 亦不請留, 人以爲致垕之疏, 有激而發云。】


○上行晝講, 講《孟子》。


○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又啓曰: “昌碩罪犯, 有非外人之所可詳知, 旣知其事關君父, 則何可一刻置而不問? 請昌碩設鞫嚴問, 得情處斷。” 上不允。


2月 9日[편집]

○丙寅/上行晝講, 講《心經》。 上曰: “心之官, 思。 思字與克念之念字, 其意同乎?” 同知事尹鳳朝曰: “大體似然, 而思字, 比諸念字, 其意尤深矣。” 副提學李秉泰曰: “物交物云者, 可謂最切也。 耳之於聲, 目之於色, 口之於味, 四肢之於安逸, 皆必有以交之, 然後方能引而遷之。 當聽而聽, 當視而視, 是皆思而後, 可爲者也。 夫不思, 則交於外物, 而便爲一物也。 思字, 與求放心之求字, 正是用工處也。”


○減宗簿寺主簿一窠, 降作直長。 蓋以數遞有弊, 從提調洪玄輔之言也。


○全羅監司李瑜, 以李範獄事啓聞, 上下敎褒奬, 賜以皐比, 仍命收議于大臣。 範, 靈光人也。 其子斗德兄弟, 生於範年老之後, 故人或疑之。 範之弟笈、篈及範之子有機, 相與證之, 遂以成獄, 旣係倫常, 又多疑晦, 官長久不能決。 至是道臣査奏, 上有是命。 其後刑曹判書尹憲柱, 持收議奏讞, 上命誅笈、篈及有機, 干連諸人, 勘律有差。


○憲府【持平李膺。】申前啓, 不允。 又啓請獻納蔡膺福遞差, 上從之。 又啓請南陽府使鄭宇柱, 罷職不敍, 上答曰: “風聞不可盡信。” 蓋膺福被論於大司諫黃璿上疏, 反詈宇柱, 當陵幸時, 爲植炬, 收歛民錢故也。


2月 10日[편집]

○丁卯/掌令金遇喆, 以昨日只發昌碩鞫問之啓, 而時昌及遇臣妻孥, 未及一體發啓, 引咎請遞, 上命勿辭。


○憲府【掌令金遇喆、持平李膺。】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遇臣旣已正刑, 文案亦且火燒, 則其間曲折, 有非外人所可知, 而以向日事關君父之敎觀之, 則其罪狀之凶悖, 槪可知矣。 何可一刻置而不問乎? 昌碩及時昌、遇臣妻孥, 竝命設鞫嚴問。” 上不從。


2月 11日[편집]

○戊辰/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趙榮福爲都承旨, 趙鳴鳳、洪龍祚爲承旨, 徐宗燮爲大司諫, 朴弼正爲獻納, 李德孚爲持平, 申魯爲文學, 洪鳳祚爲司書。 政院啓曰: “趙鳴鳳曾經都承旨, 不可降授。” 上命入前望, 遂以慶聖會爲其代。


○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又啓曰: “守禦廳之設置屯田, 不但儲置糧餉, 保障重地, 凡百責應, 專賴於此, 乃者移屬宮家之命, 遽出意外。 宮庄折受, 本非美事, 況奪取軍需, 移給宮家, 其爲聖德之累, 莫大於此, 請還寢。” 不允。


2月 13日[편집]

○庚午/上謁永禧殿。


2月 14日[편집]

○辛未/月入軒轅左角星內。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鄭宇柱事, 依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夜, 慶德官光明殿添線堂北行閣火。


2月 15日[편집]

○壬申/上行儒生殿講。


○吏曹參議李箕鎭奏曰: “救民之急務, 莫如擇守令。 歲首例有守令薦, 而此亦應文備數, 竟無實效。 先朝有別擇薦主, 各擧一二人之規, 今若修擧舊規, 而申明罪薦主之法, 則必有效矣。” 上曰: “生民休戚, 係於守令。 外方別薦, 及御史之薦, 不爲不多, 而未見銓曹之檢用。 予意則十考十上、五考五上, 勝於一時之稱譽矣。” 工曹判書李秉常曰: “臣亦以擇守令之意, 前已屢陳。 十考、五考居上人, 銓曹自當檢擬, 其外可合人, 別擇薦主, 各薦一二人, 別爲調用, 如箕鎭所奏好矣。” 上曰: “自今定式, 令六卿、備堂, 各薦三人, 道臣各薦二人。”


2月 16日[편집]

○癸酉/領議政鄭澔, 上疏乞免, 不許。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左議政洪致中, 上箚乞免, 仍請諸道習操, 今姑停止, 持平李德孚, 仍任稷山縣監, 上慰諭, 所請皆從之。


2月 17日[편집]

○甲戌/賜韓濟、金聖垕直赴殿試。 以殿講居首也。


2月 18日[편집]

○乙亥/賜文純公權尙夏黃江書院之額。 初, 湖儒請建院, 院旣成, 上聞之曰: “此與他書院有異。” 仍以黃江賜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19日[편집]

○丙子/禮曹參議金祖澤上疏。 略曰:

臣之前疏, 豈有他哉? 愛君憂國, 出於秉彝, 而言辭拙訥, 猶有未盡暴者。 夫所謂君誣者, 非特我殿下之被誣, 實惟我肅廟與先王被罔極之誣, 則雖匹夫匹婦, 猶思必報之道。 矧以堂堂千乘之尊, 豈忍伈伈泄泄, 爲民人羞乎? 今若上自大臣, 下至庶僚, 沫血飮泣, 齊聲合辭, 誓不與此賊俱生, 則天聽無不可回之理, 亂賊無不可討之理, 臣將少須臾留待, 獲覩此事, 而此事又無望矣。 此臣前疏所以勤懃懇懇, 必欲聞殿下之一言, 以定其去就者也。 及伏見聖批有曰: “予非不知其是非矣。” 臣未敢知, 殿下所謂是者誰也, 非者誰也? 殿下又以爲意有所定, 亦未敢知, 殿下所定者, 何意也? 竊恐殿下所謂已知者, 猶有所未能明知, 而所定者, 亦不能定於大公至正之地, 故終不痛快說去耶? 殿下又以爲勉出兩揆, 在於予意, 未敢知, 殿下果欲以何意勉出也? 噫! 殿下之意, 可知已。 殿下必欲徒取外美, 苟充其位而已, 此兩大臣之所以無面復出者也。 殿下若以大臣之道, 責大臣, 如臣前疏之云, 則彼兩大臣者, 亦當以大臣自處, 出而有所爲矣。 臣又伏聞筵敎, 以爲主過激之論者, 或疑左相, 而今竝與右相而疑之云云。 夫左相之見疑殿下, 亦已知之, 是必有可疑之端, 故殿下知其疑之矣。 臣何獨無是心? 苟欲有爲, 則捨柄用之大臣, 而誰與共事乎? 臣以是將信將疑, 姑觀其動靜者久矣。 及臣以偕來承旨, 往滯屢日, 試提討復一事强之, 以卽日起來, 爲其所當爲云爾, 則雖未嘗以臣言爲不可, 而終無出而擔當底意, 有若吾君之不欲爲, 我何必爲者然, 眞所謂自成一家則者也。 臣之前疏, 必欲聖上, 執大義勉出者, 蓋以此也。 然彼反以臣爲抑勒操切, 以臣齟齬之言, 何敢抑勒操切於當朝之大臣乎? 噫! 亂臣、賊子, 人得以誅之。 食君衣君, 宜莫如大臣, 而人有勉之以義者, 則乃反曰抑勒操切耶? 至若右相, 則乃是忠翼公之姪子也。 臣以爲是必以忠翼公之所嘗報我肅廟者, 報我殿下矣。 不意枚卜許久, 事業無聞, 終未免忘君父之深讎, 視國事於秦瘠, 嗚呼! 人固未易知, 亦豈料一至此哉? 況其自明之疏, 窘遁不成說話, 有不足多辨, 而獨其討復之義, 豈獨承宣知之云者, 蓋所以嘲臣, 而實不滿一哂。 夫討復者, 一國之大論也。 雖輿儓下賤, 莫不知有是義, 則臣豈敢於忠翼公之姪, 位在三公者, 而謂不知乎? 惟其知之而無知之之效, 故臣有所云云。 若使兩大臣, 自反而徐究, 則固不必深怒於臣, 而右相則乃反以臣, 謂非推恕之道, 此又不諒臣之本心者也。 臣若不能推恕, 則初豈以討復之義, 責之於如左右相者乎?

敎曰: “甚矣, 今日金祖澤之疏也! 藏怒於兩大臣, 今玆疏論, 無非慍憾中出。 果如今疏, 往者自求偕來, 欲探左揆之志乎? 將信將疑, 觀其動靜等說, 尤極駭悖。 至如右揆忘君父之深讐, 視國事於秦瘠云者, 已涉駭然, 而如自明窘遁不滿一哂等語, 極可駭異。 至於先王被罔極之誣, 言之無倫, 胡至此極? 若不嚴懲, 無以鎭末世, 禮曹參議金祖澤,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政院【左承旨洪龍祚、左副承旨慶聖會。】請寢金祖澤削黜之命, 上不允。 敎曰: “凡覆逆者, 匡救人君之過擧。 金祖澤身非諫官, 而慍怒嘖薄, 略無忌憚, 至於先王被誣等說, 尤極駭痛。 職在喉舌, 敢爲營救? 覆逆承旨, 從重推考。”


○左議政洪致中、右議政趙道彬, 因金祖澤疏, 皆出城, 上遣史官別諭, 仍使偕來。

【史臣曰: 金祖澤, 故判書鎭龜之子也。 壬寅之獄, 其兄雲澤、民澤, 死於桁楊, 而金氏一門, 無少長皆被流竄。 乙巳之後, 始蒙昭伸, 出入臺省, 而斬伐之餘, 人皆畏禍。 懲討日漸不嚴, 祖澤憂憤慷慨, 言無顧避, 時人皆以峻論目之。】


○前兵曹正郞朴文秀上疏, 謂以史草之不可替修, 敢稱削科人李喆輔職號於疏中, 又自謂不能敢言如鄭錫三、宋寅明、趙顯命、李善行諸人, 又盛稱權扶之忠赤, 自謂臨事報效, 不及權扶, 不但爲負國之人, 將爲權扶之罪人, 此所以自廢也云云, 政院據例退却, 文秀作牌於院吏, 侵辱政院, 不有遺力。 承旨李重協, 以其事白之, 上命入其疏, 優批, 仍敎曰: “李重協觸怒於朴文秀之侵斥, 奏達之際, 辭氣勃然形于色, 非敬君父之義。 文秀之言,雖或妄率, 咫尺前席, 非作怒使氣之地, 豈敢若是?”

【史臣曰: 重協初無慍怒於文秀之意, 而口訥且肥, 陳達之際, 氣升面赤, 起伏之時, 亦或仰瞻。 上先疑其阻搪失時人疏章, 責之於前席, 及其退出, 又下嚴敎如此。】


2月 20日[편집]

○丁丑/都承旨趙榮福, 啓請還寢金祖澤削黜及覆逆諸承旨, 從重推考之命, 上下嚴敎, 不從。


○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不允。 又啓請朴文秀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不允。 蓋文秀, 不欲替修李喆輔之史草, 至於陳疏, 而語多駭悖故也。


○都承旨趙榮福, 復申金祖澤削黜還寢之請, 仍論李重協責敎之過, 又言朴文秀疏語之駭妄, 上不納。


○正言趙明翼上疏, 論金祖澤削黜之過, 又曰:

李重協之請罪朴文秀, 爲公也, 非爲私也。 李重協素訥於言。 訥言之人, 期期奏達之際, 顔貌之變, 乃其本色, 以此謂之怒形於色, 豈不冤哉?

校理朴師聖, 亦上箚, 論金祖澤門黜之過, 又論覆逆承旨重推之過, 竝賜嚴批。


○上召見辭陛守令及守令之因公上來者, 詢問邑弊民瘼, 隨其所奏, 令該司稟處。


2月 21日[편집]

○戊寅/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金祖澤曾被嚴旨之後, 始膺甄復之命, 則一番疏辨, 在所不已。 雖於遣辭之際, 語或不擇, 而求其心, 則只出於憂國愛君, 痛大義之未伸, 憤懲討之不嚴而已, 何嘗一毫近似於傾軋者哉? 苟使朝家處分, 十分嚴正, 大臣言議, 可以厭服人心, 則祖澤之疏, 何由至哉? 君臣上下, 正宜自反, 而今殿下不少恕究, 遽加疑怒, 呵責切峻, 譴罰太過。 喉司覆逆, 儒臣陳箚, 而及見批旨, 辭意益嚴, 群情之悶鬱, 尤如何哉? 請還收金祖澤削黜之命。” 上不從。


○以洪好人、安重弼爲承旨, 成大烈爲正言。


2月 22日[편집]

○己卯/持平李膺上疏。 略曰:

向來逆宦之變, 是誰之使也? 終至於誣告成獄, 寧考舊臣, 戕殺無餘, 其意豈不在於先除忠良, 次及聖躬而然哉? 思之骨寒, 言之膽掉, 臣不欲與此賊, 俱生也。 抑臣有憂慮者。 我國交隣之際, 防患不密, 雖以仁廟朝事觀之, 亦可驗矣。 向者逆鏡之敎文, 諸賊之凶謀, 流入彼中, 書之史冊, 安保其必無也? 況誣獄奏文, 旣入彼中, 建儲大臣, 構之以惡逆, 則事之眞僞, 彼惡知之? 臣愚以爲, 特下備忘, 昭示八方, 改奏彼中, 痛辨此忠彼逆之實, 前送誣奏, 必爲請還, 然後庶可以絶天下後世之惑矣。 夫聖人無嫌, 而王法無私。 故兜、工不平於揖遜, 而大舜誅之; 管、蔡不悅於攝政, 而周公討之。 爲殿下臣子者, 孰不以舜、周, 望於殿下, 而其所以處凶逆者, 何其與舜、周大相遠也? 嗚呼! 殿下旣令凶魁, 容息於覆載, 又於尹拯之父子, 亦以儒賢待之, 院亨依舊, 爵謚猶存, 與先正臣文正公宋時烈, 無少異同, 臣恐我肅廟斥邪扶正之聖意, 䵝昧不白, 而又安知其末流之害, 不有大於旣往之變耶! 朴文秀之疏, 自托修史之嫌, 敢售嘗試之計, 游辭閃弄, 扶護私黨, 削科之喆輔, 敢擧以職名, 黨逆之權扶, 敢許以忠赤, 欲以眩惑宸聽, 疑亂是非。 此而不懲, 其接跡而起者, 將不可禁矣。 伏願殿下, 亟允臺啓, 快賜嚴斷焉。

批曰: “今玆疏論, 大義則是, 而猶有所未破惑者矣。”


○正言成大烈, 以金祖澤之削黜, 徐宗伋之斥補, 上疏陳戒, 仍請亟許昌賊等鞫問之啓, 又論朴文秀疏語駭妄之罪曰:

削科者, 不可修史, 故使渠替修, 渠不欲替修, 則當從容平說, 以祈其免, 而今乃首之以題外之辭, 欲售嘗試之計, 尾之以不緊之語, 强作圖免之階, 眩亂是非, 恐脅承宣, 指意叵測, 情態巧密, 羸豕躑躅, 將啓無限之憂。 宜施投畀之典, 以嚴隄防也。

上嚴批不許。


○上行晝講, 講《孟子》。 副提學李秉泰曰: “不可磯之義, 諺解似未盡矣。 此蓋不可使有磯之意, 而諺解則有若只解不磯者然, 此不可不察也。” 又曰: “孟子以大舜怨慕之意, 推恕《小弁》之怨。 然小《弁與》大舜所處, 不可一例看矣。 朱子嘗謂《小弁》, 不能渾厚, 又以《小弁》之我罪伊何, 大舜之於我何哉, 謂有不同。 由此觀之, 孟子只論大體, 朱子竝就其言語曲折處而言之, 故如此矣。 先儒亦以《小弁》爲宜臼之傅所作, 維其忍之等語, 豈不太露耶? 此不可遽擬於大舜之怨慕也。” 上曰: “然矣。” 秉泰又曰: “金祖澤、李重協之被嚴旨, 處分過當, 臣竊慨然。 此外又有所仰勉者。 自有黨論以來, 凡朝臣疏章, 每去人姓字, 以快憎疾之意。 古者雖惡逆, 未嘗如此。 近日殿下, 於徐宗伋、金祖澤, 必去其姓。 此由於宸衷激惱少假借而然, 聖人辭令, 豈容如是? 宜示悔悟之意, 勿復降此等辭旨焉。” 上曰: “近來黨議橫流, 去其姓而稱其名者, 已成痼弊, 便作謬規, 予嘗慨然, 予亦不免於染俗。 今儒臣所達, 誠是矣, 可不留意焉?” 參賢官權𥛚曰: “朴文秀因史局事, 欲逞構誣之計, 且作牌於院吏者, 尤絶悖矣。” 上曰: “此出於狂率之致也。” 秉泰曰: “朴文秀、金祖澤兩人事, 殿下扶朴而抑金, 文秀則恕之太過, 祖澤則疑之轉深, 處分終不能厭服群情矣。” 上曰: “豈有無柄之太阿乎? 若謂之太阿無柄, 則當付朝廷事於群下矣。”


○戶曹判書黃龜河奏曰: “達城府院君禮葬時石物, 於禮葬圖外, 有未盡者。 依靑恩府院君石物之數, 有自本曹造給之命, 而考見謄錄, 則本曹只給禮葬圖中表石之價, 而兵曹、宣惠廳, 以造墓軍價, 出給歸厚署, 則歸厚署受其價, 而措備床石等物, 乃是古例也。 近來大臣喪, 則本家受其價, 料理立石, 至於王子、大君、公ㆍ翁主、府院君之喪, 則受其價, 補用於葬需, 石物則自內需司, 別爲造給, 此蓋一時特恩也。 今以內司之一時特恩, 使戶曹替當造給, 則不但有違前例, 一開此路, 則便作後日應行之典, 不可不念也。” 上曰: “所奏如此, 前例所無之事, 有難創始。” 仍敎曰: “禮葬時軍丁, 參酌立役, 勿令擾民。”


○咸鏡道大饑, 命減其田稅、身布有差。 監司趙尙絅狀請, 故有是命。


2月 24日[편집]

○辛巳/副提學李秉泰罷。


○遣承旨趙命臣, 敦召領議政鄭澔, 澔辭以疾不至。


○左議政洪致中, 上箚乞遞, 不許。 右議政趙道彬, 上疏乞辭, 不許。


2月 25日[편집]

○壬午/掌令朴奎文、持平趙明澤, 以金祖澤、徐宗伋事, 陳疏極諫, 上竝不納。


○以羅學川爲承旨, 申昉爲副提學, 崔道文爲掌令, 朴師聖爲副校理, 申魯爲水原試才御史。 時, 玉堂之無故可擬者, 只有二人, 故銓曹啓請從近例, 以二望擬入, 上特除兵曹佐郞洪聖輔爲修撰。


○檢閱閔亨洙、鄭益河奏曰: “頃以筳臣之仰瞻天顔, 至有嚴敎。 第念史官, 各有所掌, 左史記動, 右史記言。 觀於古史, 或曰上動容稱善, 或曰上變乎色。 史官若不得仰瞻天顔, 則何由記得如此乎? 旣承嚴敎, 而更爲瞻望, 以記動靜, 則雖曰擧職, 亦涉不敬, 故不得已仰稟矣。” 又曰: “子之於父, 承顔瞻視, 此豈慢侮而然哉? 蓋親愛之也。 今之諸臣, 以其平日愛慕之情, 豈無瞻望之願耶?” 上曰: “頃因李種協事, 有所下敎, 而秦之尊君抑臣, 予嘗非之, 豈可使諸臣, 不得仰瞻耶? 古人云: ‘不識君父之面, 雖臨亂, 何以知之?’ 今左右史之言, 可謂無愧古人。” 仍敎曰: “此後諸臣如有仰瞻之事, 則使之仰視。” 翌日, 注書書入擧條, 上曰: “此非於擧條者, 自政院曉諭。”


2月 26日[편집]

○癸未/判府事李觀命上疏。 略曰:

白首餘生, 中罹禍變, 一縷殘喘, 朝夕待盡, 謝絶世事, 枯死空谷。 是臣之分, 而感激殊渥, 容易出脚, 自取狼狽, 噬臍莫及。 噫! 君讎國賊之未討, 而臣莫效古人之牽裾、折檻, 以悟主心。 今若諉之以無可奈何, 彯纓束帶, 惟祿利是饕, 則臣雖至愚, 不忍爲此。 玆敢投箚徑歸, 是豈臣樂爲者哉? 國恩未報, 明時永訣, 一渡淸漢, 來日無期, 眷戀終南, 一顧一涕。

批曰: “卿以喬木之臣, 受先朝之厚恩, 輔予於今日, 而其所去就, 若是其自輕, 則是豈平日所望者哉?”

【史臣曰: 觀命, 故判書敏叙之子, 忠愍公健命之兄也。 素以恬雅見稱, 及入相, 遂以辨君誣討國賊爲己任, 數言於上, 上意頗以禍家峻論疑之。 觀命遂不安, 以病免, 未久乞骸還鄕。】


○修撰洪聖輔, 再上疏辭職。 蓋以中批特除, 前所罕有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27日[편집]

○甲申/漆谷幼學宋希準上疏, 請開言路擇守令, 又陳軍政、田政、糴政之弊, 縷縷數千言, 上令廟堂稟處。


2月 28日[편집]

○乙酉/刑曹參判李縡, 以病免。 縡, 故判書晩成之姪也。 少以文學, 名於世。 肅廟末年, 棄官歸郊庄, 講學修道, 爲終身計。 及晩成死於誣獄, 遂挈家入峽, 至乙巳, 善類登庸, 除命屢下, 而縡終不膺。


○徵王子師傅李頤根, 頤根上疏辭不至。 其疏曰:

臣聞人臣進退, 不過量才、量分、量義三者而已。 臣末學譾譾, 則才固蔑裂, 庶氓虽虽, 則分素微賤, 師誣之猶未痛雪, 則義不可抗顔於朝著。 昔者法眞之願守素志者, 量其才也; 程瓊之無望當世者, 量其分也; 觗排淵源之人, 猶爲時君之所容, 則乞身就閑, 朱子之量義也。 古人有一於斯, 猶不得冒進。 況臣於三者, 俱不容自安者乎?

批曰: “良由誠淺, 只自愧恧。 招致經筵官之心, 誠由中爾, 爾其勿辭, 從速上來。”

【史臣曰: 頤根, 先正臣權尙夏之門人, 與韓元震、蔡之洪、尹鳳九等, 被抄於經筵官, 元震膺命, 頤根等不起。】


2月 29日[편집]

○丙戌/以韓頤朝爲司諫, 林柱國爲承旨。


2月 30日[편집]

○丁亥/憲府申前啓, 不允。


○正言趙明翼上疏, 論嚴天討、懋聖學、戒佚慾、克己私、崇節儉、振紀綱、開言路、愼名器、訪賢才、嚴科試、固邊圉、恤民隱凡十二條。 其論紀綱不振之弊曰:

三公統六卿, 六卿摠庶司, 貴以臨賤, 下以承上, 尊卑有序, 不相紊亂者, 是謂紀綱, 紀綱立而後, 堂陛自尊。 今大臣論醫官之罪, 而殿下終不繩治; 重臣憂經費之難, 而殿下任其丐沐, 街巷之間, 互相傳說曰: “大臣見敗於醫官, 重臣被困於司鑰。” 爵位雖隆, 而莫敢誰何於掖庭近屬, 其貽累於聖德, 爲如何哉? 醫官不從都提擧之令, 則殿下其令六卿, 聽命於三公乎? 司鑰能使度支長, 至於難安求去, 則殿下其令庶司, 聽命於六府之長乎? 推考者, 乃是待臣僚之薄罰, 今殿下施於皂隷, 視漢文不私代邸之從官, 實有所較然不同者。 此所謂不可不振紀綱者也。

其論言路不開之弊曰:

殿下容諫之量, 可謂至矣, 而至於近日事, 實有相反者。 處置措語, 雖曰乖當, 本非大罪, 今日譴罷一人, 明日斥補一人, 處分顚倒, 朝野惶駭。 至若召入封章之臺臣, 使之躬讀其疏, 試其能文與否, 此是往古未有之事, 將啓日後無窮之弊, 而爲臺閣者, 不能據例力爭, 甘心俯首, 轉成君上之過擧, 遽遭雷威之震疊, 詬罵叱責, 便同僕夫, 恇怯顚頓, 狼狽而退。 自是以往, 稍欲自好者, 不願立朝, 此所謂不可不開言路者也。

其論賢才之當訪曰:

參判臣李縡, 經學、才猷, 爲世所推。 殿下旣識其抱蘊, 而一任其歛退, 終無至誠收召之擧。 若是而安有揚側之望乎?

其論科試之當嚴曰:

成大烈、有烈, 堂從兄弟, 一以奉命, 一以佐幕, 竝掌關西兩所之試。 取士之不公, 擧措之可駭, 人言喧藉, 至今未已。 向來憲啓李鐵徵, 亦其一也。 夫鐵徵搜檢都事之寢籠, 誠極無嚴, 而二十叚白紬之出於寢籠, 雖曰下輩受賂之物, 有烈之不能檢下, 亦豈無罪乎? 宜削有烈之爵, 以爲懲勸之道。

批曰: “疏陳, 誠由愛君, 可不留意? 成有烈事, 爾言是矣。 特削其職, 今後則痛革堂從兄弟掌試一道之例。 可以議處者, 令廟堂、該曹稟處。


三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戊子/以申昉、李鳳翼爲承旨, 朴弼正爲獻納, 鄭匡濟爲弼善, 柳謙明爲文學。


3月 2日[편집]

○己丑/以閔應洙爲弼善, 尹涉爲文學, 黃梓爲兼司書。


○上行夜對, 講《皇明通紀》。 檢討官洪聖輔曰: “潞州貢人蔘, 高皇帝以爲, 人蔘得之甚難, 今後不必進貢, 如或用之, 當遣人自取。 此聖德事也。 不量物種之有無, 督令封進, 則極爲有弊, 今於進上等事, 必須參量焉。” 上嘉納。 檢討官黃梓、參贊官申昉, 因文義, 論金祖澤罪黜之過中, 聖輔亦繼陳, 而上不從。


3月 3日[편집]

○庚寅/領議政鄭澔又上辭疏, 上不許。


○執義朴弼周上疏辭職, 仍陳兼任春坊之當遞。 蓋以世子入學之期不遠也。 上優批, 不許。


○王世子行賓客相見禮。 賓客, 卽大提學李宜顯也。


3月 4日[편집]

○辛卯/以金槹爲承旨, 洪鳳祚爲正言, 宋秀衡爲持平。


○定私廟展謁時都監軍兵隨駕之數。 初, 兵曹進私廟動駕節目, 命以都監左右廂, 隨駕軍兵哨數, 一遵陵幸隨駕之例, 至是以十五哨, 爲定式。


○京畿幼學李郈等上疏, 請褒贈故參奉姜錫朋。 其疏略曰:

錫朋, 文純公朴世采之門人也。 其所著日用十六箴、修身十八法, 皆出於躬行心得之餘, 而當故相臣崔錫鼎類編《禮記》, 誣引世采之時, 上章陳辨, 以斥其變亂《庸》、《學》章句之罪。

上令該曹稟處。


○上行晝講。 同知經筵金有慶曰: “肅廟辛巳年間, 有高麗後孫錄用之敎, 可見先朝之盛意矣。 卽今王姓人, 無一立朝者, 似當錄用。” 上曰: “頃者松都留守辭朝之時, 麗朝諸陵, 特命各別守護禁伐, 而卿言好矣。 予心亦然。前朝後孫, 雖曰殘微, 豈有不當爲蔭官者乎? 令該曹各別施行, 而亦使留守探問, 可用人別薦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洪龍祚爲承旨, 鄭彦燮爲司書, 閔亨洙爲奉敎。


3月 7日[편집]

○甲午/上祀皇壇。 禮畢, 上次肅廟御製皇壇親祭時, 遵字韻律詩, 仍命諸臣和進。

【史臣曰: 皇明亡於甲申, 故其周甲之歲, 先王爲建此壇, 名之曰大報, 仍以一詩, 書示廷臣, 其曰竊願寧陵聖志遵者是也。 此義之爲世所諱者久矣。 不特年年皮幣, 視若尋常, 北勑之來, 士夫家婦女, 多有觀光於道傍者, 朝廷之上, 邪說橫流, 至以宋時烈復雪之論, 歸之於空言無補。 顧此禮義之邦, 將不免萬古長夜矣。】


○嚴諸臣跟隨之法。 當皇壇享事之時, 有諠譁聲, 故有是命。


3月 8日[편집]

○乙未/稷山縣監李德孚上疏, 陳稷山民弊, 令廟堂稟處。


○左議政洪致中上疏, 自陳當退者三, 上遣承旨敦諭。


3月 9日[편집]

○丙申/特遞掌樂正尹泓。 泓, 故學士集之孫也。 集於丙子, 以斥和, 與洪翼漢、吳達濟, 死於虜中, 國人至今憐之, 號曰三學士。 泓於皇壇之祭, 當以協律郞進參, 而老病圖免, 上曰: “尹集之孫, 豈不求差於皇壇執事乎?” 遂有是命。


○判府事閔鎭遠奏曰: “太廟十二室神位上所覆之帕, 大王位則用白色紬, 王妃位則用靑色苧, 而獨明聖王后位, 旣用靑苧帕, 又有藍紬帕。 且各位櫝坐板上鋪褥, 褥上有席, 而獨景宗大王位, 則褥上褥下, 俱有鋪席。 此是其時都監, 不能詳知舊例之致也。” 上曰: “前頭修改時, 從便去之可矣。” 又奏曰: “按《五禮儀》, 世子宮陳賀時, 二品以上再拜, 則世子答再拜。 臣於景廟在東官時, 亦參其禮, 而世子答拜時, 諸臣立受, 踧踖不安。 近見此禮, 則變爲交拜, 此是辛丑後改定者云。 臣意則諸臣之先拜, 出於獻賀致敬之意, 而世子之答拜, 所以敬諸臣也。 禮意甚密, 恐不可輕易變改。 況一時交拜, 便是抗禮, 比之立受, 尤覺不安。” 上曰: “予在春宮, 師傅領議政金昌集、左議政李健命, 以立受爲未安, 一時交拜, 其後連用交拜禮。 今卿所奏如此, 今後則依禮文行之。” 又奏曰: “兩南進上靑竹, 民弊甚多, 故孝廟朝筵臣, 請減其數, 孝廟敎曰: ‘此非但爲御樂所用, 士夫家若非內局竹瀝, 則何以救急病乎? 不可減也。’ 此是流傳之說, 而聖祖美意, 槪可想也。 近者內官、掖隷輩, 往往取全竹而去, 掌務官不能禁。 請自今嚴立科條, 入啓重治。” 上曰: “孝廟下敎, 誠至當矣。 無論士夫、常漢, 若非內局竹瀝, 則何以覓用乎? 然不可虛費, 全竹取去者, 依所奏嚴禁。”


○敎曰: “私廟動駕時, 軍兵扈衛處, 民家墻垣, 預爲毁撤, 年年動駕, 不可每每毁撤, 今後則勿毁, 令侍衛軍兵, 從便排立。”


3月 10日[편집]

○丁酉/以金致垕爲承旨, 李根爲司諫, 朴師聖爲兼文學,韓頣朝爲輔德, 柳謙明爲司書。


○前典籍許漙上疏, 請以勸農勤慢, 爲考績褒貶, 請禁屠, 請敬祀事, 請甄用鄕薦, 請嚴科場, 請內而戶曹、刑曹、京兆之官及外而守令, 勿令數遞, 請愼典, 請京司關文, 必待諸堂上僉議, 以防專擅之弊, 請嚴聽訟之法, 請嚴詗盜之法, 請行御史六察之法, 又陳天磨山城守堞虛踈之弊, 上令廟堂稟處。


○慶尙監司兪拓基, 因奉化前縣監吳胤周供辭, 上疏辭職, 上不許。 胤周以決訟差誤, 爲拓基所黜, 供辭多侵斥拓基故也。


○行晝講。 檢討官洪聖輔曰: “所謂官事無攝者, 蓋攝兼也, 一人兼數事之謂也。 大凡人之才能智謀, 長於治郡而短於論事, 優於趙、魏老而拙於滕、薛大夫。 雖以唐、虞之盛時言之, 熙載則伯禹, 刑獄則皐陶, 山澤則益, 典樂則夔, 而無兼備廣責之效。 況世降俗末, 才全而德備者, 其可易得乎? 宜殿下體念而無求備於一人矣。” 上曰: “其言好矣。” 知經筵李秉常曰: “長君之惡者, 無能而承順阿諛者也; 逢君之惡者, 有才而傾巧憸邪者也。 人君萠不善之念, 未達於外, 而憸邪之輩, 逆探而迎之, 人君以爲己意未形, 而彼能先知, 乃以爲良臣而寵愛之, 卒至亡國而後已, 宜深察也。” 上稱善。


○憲府申前啓, 敎曰: “私忌日視事頉稟, 旣有前例, 自今定式, 凡公事勿入。”


○平安道嘉山郡, 大雪惡風, 潮水汎濫, 沿海民家, 沈沒甚多。


3月 11日[편집]

○戊戌/月犯軒轅星。


○正言洪鳳祚上疏。 略曰:

人君之動靜有常, 王家之典禮有序, 不可不愼也。 私廟展拜, 出於至情, 則時時展省, 未爲不可, 而季春稟定, 雖出於隆殺之義, 儀曹擧行, 歲以爲常, 終有所未安。 臣以爲今後, 則勿關儀曹, 別爲下敎而行之, 恐合事宜。

又曰:

近者臺體不尊, 遭彈者輒皆反詈。 蔡膺福、成大烈, 宜竝斥罷。 渭原郡守金昌赫、高敞縣監林時華, 俱是駔儈販賈, 竝宜刊汰。 南海縣監尙壽昌、延日縣監朴受澮, 旣已再枳於署經, 亦宜改正。 假注書洪聖佐, 地處卑微, 當該承旨、注書, 宜有警責。

批曰: “予於私親凡事, 務從節約, 而今番定式, 可見隆殺之意, 則爲臣子者, 豈敢提說, 傷君父之心乎? 且曾感《明史》, 因鵲巢之事, 念朝臣思親之心, 則此亦絜矩之道也。 別敎與定式一也。 爾雖易言, 予心若何? 噫! 一年一度拜乎筵几, 可乎否乎? 此皆由於予未能以孝率下之過, 而良可慨也。 蔡膺福、成大烈, 爾言是矣, 依施。 四守令, 予以爲擇人門地, 不如擇能否。 承旨、注書推考。”


3月 12日[편집]

○己亥/上謁私廟。


3月 13日[편집]

○庚子/憲府【掌令朴奎文。】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科場易書之法, 蓋所以杜奸也。 令番試場易書朱草, 太半截去, 不爲盡書, 請枝査官罷職, 仍令嚴査重勘。” 上從之。


○王世子將行嘉禮。 該曹啓言禁婚之規, 或只禁京中, 或禁畿湖, 或竝禁三南, 或有八道流寓士夫, 竝皆捧單,而無許婚之例。” 上曰: “諸道竝禁婚。” 該曹進許婚六條: “一, 國姓。 一, 世子異姓, 限八寸。 一, 王妃同姓, 限七寸, 異姓限六寸。 一, 異姓之與國姓異貫者。 一, 父母不俱存者。 一, 後娶者。【謂後娶者前妻所生也。】” 上曰: “後娶若區別, 則其路太廣, 勿爲擧論。”


3月 14日[편집]

○辛丑/承旨羅學川, 上疏言事, 上特賜皐比。 上之展謁私廟也, 大臣以下, 爲承候, 成列於廟門之外, 扈行軍卒, 作門於洞巷之口, 雖朝臣, 若無標信, 則不得出入, 而紅袖三人, 俱騎牽直入陣中, 過候班至廟門, 始下馬入去, 有識者莫不駭歎, 而臺閣之上, 終無一言。 至是, 學川疏論之, 上下批褒奬, 時論亦以此韙學川。


○都承旨趙榮福奏曰: “洪鳳祚之疏, 非以私廟動鴐, 爲不可也, 蓋言其不宜預定期日, 爲應行之典也, 而乃有臣子不敢聞之敎。 諫臣之言, 雖或過中, 不可摧折矣。” 上曰: “三月十二日, 卽私親忌日也。 定爲展謁之擧者, 意非偶然也。 近來君上之事, 雖非過擧, 若或將順, 則恐有阿諛之嫌, 故必欲爭之, 予所不取也。”


○行晝講。 命義禁府, 申嚴贓法。 檢討官洪聖輔言: “殿下痛懲貪汚之風, 屢下烹阿之敎, 而外方邑宰, 尙多貪虐之人, 此無他, 贓吏之現露者, 一經行査, 無不淸脫, 故人無所懲畏而然耳。” 上曰: “予於尹植、沈世浚, 以贓法治之, 而貪汚之弊猶復如前, 此予不善導卒之致也。” 聖輔仍陳金吾囚人呂渭良尙不嚴治之狀, 故有是命。

史官曰: “渭良, 本以辛、壬凶黨之心腹, 曾在西邑, 擅用累萬錢貨, 而用處不明, 傳說狼藉, 故聖輔爲御史時, 據實劾論, 拿囚金吾, 而一次例刑而止, 其後渭良竟得免, 贓法之壞始於此。”


○修撰黃梓奏曰: “大臣引入, 古亦有之, 而夫豈有鼎席俱空, 至於六朔之久者乎? 備局有司堂上四員, 亦皆有故, 狀牒盈架, 而覆奏無期, 如是而尙可以爲國乎?” 上命今後晝講、召對時, 有司堂上, 持公事稟達回啓。”


○上行夜對。 參贊官金致垕曰: “君子於諒直多聞之友, 誠心好之, 然後可以輔仁。 若無好善之心, 則雖有如此之友, 不免於數踈矣。” 檢討官黃梓曰: “經筵官, 只有韓元震一人, 而今已下鄕, 筵席之上, 無宿儒之啓沃者, 豈不惜哉?” 上遂下別諭, 召元震。


3月 15日[편집]

○壬寅/以申處洙、李光運爲正言, 金相奭爲副校理, 閔亨洙爲兼說書。


○禮曹參議李秉泰, 上疏辭職, 上許之。 時, 禮曹有倭書回答之禮, 參議例主其事, 而秉泰之祖, 死於壬辰之亂, 故秉泰引義而遞。


○行晝講。 召見前北兵使李思晟, 詢北路事, 思晟盛陳北民, 願得文臣, 爲官長之意, 上嘉納。 御營大將李鳳祥, 以特進官入侍, 見上嘉納, 仍薦思晟有才可大用。 思晟遂請以文臣之曾經承旨者, 差送北評事, 守令則請以時在斥退竄配者, 移補責效, 而言辭猥越, 少無顧忌, 參贊官羅學川請推考, 上不從。

【史臣曰: 思晟, 利川賤武, 以籌卜小技, 出入公卿之門, 屢典州郡, 辛、壬之間, 謟附凶黨, 遂至超躐。 敢於天威咫尺之前, 托以北路民情, 請以在謫者差送列郡, 無嚴之罪莫過於此, 而入侍三司, 不能請罪, 將臣又復奬詡, 朝體之不嚴, 類多如此。】


○平安道中和等四邑, 惡風連日大作, 博川海溢, 沿邊民家, 多至漂沒, 公私堰畓, 盡爲壞破。


3月 16日[편집]

○癸卯/大司憲金榦上疏。 略曰:

臣今老將死矣, 萬念俱灰, 而眷眷一心, 未嘗不在於春宮也。 念昔先王敎諭訓迪之法, 俱在方冊, 而若其提撕將就之功, 未有不資於法家拂士、保傅箴誨之益, 則卽今急務, 無過於輔導之任得其人也。 伏願特下明命, 別爲薦剡, 不惟入參講筵, 又令朝夕與處, 左右備問, 則必有大段裨益矣。

上嘉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持平趙明澤上疏, 論四弊: 其一, 金吾滯囚。 其二, 秋曹喜訟。 其三, 槐山郡內司收米。 其四, 申飭捕廳也。 上竝從之。


3月 17日[편집]

○甲辰/四方昏蒙, 如下塵。


○大風折宣陵檜栢, 命有司, 行慰安祭。


○王世子將入學, 而師傅大臣, 無隨往者, 上命判府事閔鎭遠隨往, 鎭遠奏曰: “旣隨往, 則不必留在外班, 請入參。” 上曰: “大臣隨往, 本非禮文, 出於先朝特敎矣。 旣隨往, 豈可不入參乎?” 仍命大臣、賓客同入, 成均館啓曰: “齋儒輩以大臣入, 謂非古禮。 世子以儒服聽講, 而諸儒具巾服序立, 則此是學宮之禮也。 朝衣、儒衿, 錯亂在列, 三百年所無也。” 上曰: “齋儒所執, 不無所據”, 命遵舊禮。 侍講院啓曰: “世子入學時, 齋儒輩以爲, 宮官亦不可升堂云, 而臣等取考謄錄, 則宮官皆從升講畢, 陪衛而出, 此舊例也。” 上曰: “宮官與挾侍之登堂, 已有前例”, 遂許之。


○上行召對。 檢討官黃梓言奢侈之弊曰: “市井閭巷, 其弊尤甚, 窮奢極美, 僭侈無藝。 古人云: ‘奢侈之害, 甚於天災。’ 豈可任其僭侈而莫之禁乎?” 仍請嚴禁, 上曰: “奢侈之弊, 日甚一日, 寧不寒心? 農民寒耕暑耘, 織婦早繅夜績, 其勞亦已甚矣, 及至登場下機, 公私逋索, 竝至竟不爲己有, 食惟糟糠, 衣惟垢弊者, 正如皇明聖祖之所云, 豈不可憐? 予每念鄕曲之窮民, 中夜不寐, 自不覺太息矣。 士夫之奢侈過度者, 亦多有之, 而至於市井之人, 安坐美食, 曳縞履絲, 衣服飮食, 競爲僭侈。 如是而農民安得不窮困乎? 予自服闋之後, 臨朝之時, 雖御袗衣, 至於平時, 未嘗爲過侈之事, 而侈風如此, 此莫非予不善導率之致也。 君有儉素之德然後, 民有觀感之化。 苟無躬行之德, 而徒欲以法禁之, 則亦不能無弊矣。”


○特推別諭製進之承旨, 使之改製。 時, 上欲敦召經筵官, 令政院製進別諭, 承旨金致垕, 承命撰進, 而措辭之際, 略及時事。 上謂其命意, 以近日處分, 歸之於偏係, 特下備忘責之。 致垕, 榦之孫也。


3月 18日[편집]

○乙巳/上召見左議政洪致中。 致中曰: “臣與金祖澤, 本無恩怨, 豈忍有害臣之心而然耶? 此不過不知臣之本心故耳。 祖澤尙在削黜中, 而臣獨入城, 心甚不安矣。” 上遂命解其削黜。


○命旌太學典僕鄭信國、朴僣美之門。 信國等, 當丙子亂, 奉聖廟位板, 入南漢者也。 至是, 因典僕上言, 有是命。


○持平宋秀衡上疏, 論君德闕失, 請祛偏係之私, 又論蓄儲罄竭, 請務節省之道, 又論良役之弊, 請西北之除番軍官、三南之富民契坊、八路之額外校生, 竝令汰定於竄籍, 又論忠州牧使朴致遠貪饕駭悖之罪, 瑞山郡守南正夏、眞寶縣監尹世鳳, 貪虐之狀, 竝請罷職, 上賜優批, 兩邑守令事, 依施, 而朴致遠拿問, 所陳諸條, 令廟堂稟處。


○司諫申處洙上疏。 略曰:

夫代撰王言之道, 不避忌諱, 直陳過失, 然後可以感動人心。 別諭中所謂偏係二字, 有何激惱, 至下嚴敎耶? 臣愚死罪, 竊以爲聖上病痛, 不無偏係, 故喜怒失中, 辭令乖當, 而凌藉臣僚, 傲然自聖, 此巖穴之士, 所以不進者也。 然則今日之代撰者, 烏得不下語切實, 以示至誠招徠之意耶? 奉天哀痛之詔, 是陸贄代草者, 而其自咎悔責, 殆非臣子所敢言者, 然後世不以爲非。 以是觀之, 承宣之言, 亦非過矣。 噫! 經筵被選之人, 付之閑職, 出入經筵, 初意豈不美哉? 銓曹除吏幾盡, 而終不擧論, 聖上亦無申飭, 如是而其可謂待士以誠耶? 令玆別諭, 臣恐徒歸於一張文具而止耳。 近來宮屯折受, 亦殿下偏係之一事。 臣伏見統制使李復淵狀啓, 則蓋論稷田洞折受事也。 海防戰具, 所貴者船材, 而百年長養之地, 一朝奪屬於宮家, 豈不爲聖德之累耶? 伏願召還宮差, 以彰無私之德焉。 臣聞日昨引對時, 前兵使李思晟, 請以竄配人差送邊倅。 噫! 黜陟、進退、除拜、竄逐, 自是人君之大柄, 雖位在三事者, 尙不敢肆然直請, 渠以一武夫, 何敢與論於此哉? 伊日承宣之請推, 亦可謂末勘, 而殿下不惟不從, 乃反以觸時諱爲敎, 此亦殿下有偏係而然也。

疏入, 不省。

【史臣曰: 處洙, 故相叔舟之後也。 辛丑登第, 入峽不仕。 至是出入兩司, 而隨事彈劾, 不避權貴。 嘗請對傳啓, 憤諸人之避事不言, 怒曰: ‘此輩淸官美爵, 我自爲之, 爲國討逆, 置之相忘。’ 上嘉其樸直, 而士論以此多之。”】


○大司諫徐宗燮免。

【史臣曰: 宗燮, 與疏下賊宗廈爲遠宗, 而謂有嫌避, 終不參啓, 故爲淸議所斥, 不安其職而遞。”】


○以李瑜爲大司諫, 金龍慶爲校理。


○平安道龍岡等四邑大雪。


3月 19日[편집]

○丙午/王世子入學。 大提學李宜顯爲博士, 進士南有常爲將命。 王世子詣文廟酌獻訖, 服學生服, 輔德引立於明倫堂大門東西向, 陳帛篚【紵布三匹。】酒壺。【酒二斗。】脩案【脯五脡。】於王世子西北向重行西上, 傅左議政洪致中、左賓客申思喆、右副賓客黃龜河、大司成金取魯、輔德韓頣朝、弼善閔應洙, 從博士, 具公服, 執事者引立於明倫堂東階上西向。 將命者出, 立門西東向曰: “敢請事。” 王世子少前曰: “某願受業於先生。” 將命者入告, 博士曰: “某也不德。 請王世子無辱。” 將命者出告, 王世子固請。 將命者入告, 博士曰: “某也不德。 請王世子就位。 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 王世子曰: “某不敢以視賓客, 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 博士曰: “某也辭不得命, 敢不從命?” 將命者出告, 執篚者以篚東向, 授王世子, 王世子執篚, 博士降俟于東階下西向, 輔德引王世子, 入門而左。 執事者捧酒壺、脩案隨之, 詣西階之南東向, 捧酒脩者立於王世子西南東向北上。 王世子跪, 奠篚, 再拜, 博士答拜, 王世子跪, 取篚以進, 捧酒、脩者, 從奠於博士前。 博士跪受篚, 授執事者, 執事者跪, 取酒、脩以退。 輔德引王世子, 立於階間北向再拜, 引出就便次, 以俟博士改具常服, 陞堂就坐。【在明倫堂壁西向。】輔德引王世子, 入門陞自西階, 詣博士前,【臨時設席。】執事者, 置講書【《小學》。】於博士前【有案。】及王世子前。 講書、釋義訖, 執事者徹案及書, 輔德引王世子, 降自西階, 出就便次, 還宮如來儀。


3月 20日[편집]

○丁未/上御仁政殿, 受王世子陳賀, 加百官資, 大赦八方。 其文曰:

王若曰, 正位离極, 望已洽於元良; 橫經泮宮, 禮尤隆於齒讓。 玆實曠代之盛擧, 詎無諭衆之德音? 永念寡躬, 叨承洪緖。 思祖宗積累之厚, 恒懼失隳; 荷天地保佑之靈, 幸賜祚胤。 溫文允覩其日就, 孝敬寔稟於生知。 服禮誦詩, 年已及於就傅; 重規疊矩, 道將責乎成人。 亟宜拜奠於先師, 姑俟期訖於殷制。 奚趁改歲, 載涓吉辰。 以儲君而臨國庠, 聿追尊聖之義; 設凾丈而同章甫, 丕盡典學之誠。 後漢之辟雍割牲, 往牒莫盛; 成周之樂正司業, 懿範可徵。 是所謂禮行一日, 風動四方; 亦將以燕及皇天, 嚮用五福。 三善皆得, 已見倫序之太明; 二曜重光, 復聞謠頌之竝作。 修齊治平之道, 玆焉立基; 學問思辨之功, 惟以遜志。 予心之嘉喜旣極, 群情之顒仰益深。 肆推普宥之恩, 庸表同慶之意。 於戲! 我家自有法, 永托精一之傳; 斯文實在玆, 佇啓熙洽之運。【大提學李宜顯製進。】


○賞賜世子入學侍從官及儒生。 世子傅左議政洪致中、賓客申思喆ㆍ黃龜河、大司成金取魯賜虎皮, 賓客兼博士李宜顯賜馬, 輔德韓頣朝加資, 弼善閔應洙賜兒馬, 侍講院官員及廟司典祀官賜弦弓, 翊衛司官員賜不粧弓, 將命儒生南有常賜《論》、《孟》中一件, 奉香閔通洙、奉爐權煒賜《庸》、《學》中一件, 執事諸儒生賜紙、筆、墨, 吏隷賜米布。


○命禮曹, 待秋設科。 以世子入學志慶也。


○敎曰: “嗣服初, 禁閭家奪入者, 使生民安堵之意也。 死者亦非民乎? 近觀上言, 以山訟者, 十之八九。 成德潤曾經侍從, 猶尙如此, 其他可知。 一依閭家奪入借入貰入之目, 勒葬、誘葬、偸葬之類, 各別痛禁, 依律施行, 而守令亦當拿問, 每年都事覆審時, 抽栍摘奸, 隨現啓聞, 掘移科罪, 以示予視民生死無間之意。”


○以李顯祿爲全羅監司。


○放禁府罪人李鐵徵、鄭宇柱、張漢相等。

【史臣曰: 鐵徵, 前在昌城, 適當都事檢田之行, 與之相較, 使兩客, 持刀威脅, 事發被拿。 宇柱, 在南陽, 適直陵幸, 稱以植炬, 逐戶收錢, 爲臺官所論, 至於被囚。 漢相等, 以慶德宮內官, 失火不奏。 諸人所坐, 皆不輕, 而因赦遽釋, 古人曰: ‘赦者小人之幸。’ 信不虛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21日[편집]

○戊申/有氣如火光。


○命大提學李宜顯, 試士于泮宮。


3月 22日[편집]

○己酉/賜南有常直赴殿試。 以泮製居魁也。


3月 23日[편집]

○庚戌/四方昏蒙, 若下塵。


○行夜對。


○江原監司柳復明, 啓罷伊川府使南德夏, 上特命仍任。 蓋德夏, 聞其父病, 呈狀請由, 不待回題而發行, 復明以其擅離官次, 論啓罷黜。 上曰: “頃以《明史》鵲巢事, 有所下敎。 朝臣若有親病, 則雖在禁直, 亦有投疏徑出之例, 其在原恕之道, 不可罪也。” 有是命。


3月 26日[편집]

○癸丑/憲府【掌令朴奎文、持平趙明澤ㆍ宋秀衡。】申前啓, 又啓曰: “筵席事體, 至嚴且重, 而頃日前兵使李思晟所陳, 罔非鄙瑣猥屑。 其言至及於邊倅之差除, 其放肆無嚴甚矣。 請李思晟罷職不敍。” 不允。


○領議政鄭澔上疏辭職, 上遣承旨敦諭。


○行召對, 講《明紀》。 參贊官金致垕曰: “經書及《性理大全》, 皆皇明太宗時所纂也。 太宗尊斯文之功大矣。” 上曰: “解縉等奉勅修《古今列女傳》。 書成, 太宗親製文序之。 我國有《內訓》, 乃皇明太祖高皇后所作也。 予欲刊行。” 判府事閔鎭遠, 請使嶺營刊行, 上曰: “當頒下於玉堂矣。”


○左議政洪致中奏曰: “諮議李頣根, 以所帶之職, 係是格外, 不爲上來。 若陞六品, 以閑職召之, 則似來矣。” 上曰: “特爲陞六, 當別諭也。”


○命全羅監司李顯祿, 除朝辭赴任。 時, 湖南凶歉, 而顯祿以守令移拜。 上悶其赴任之遲滯, 左議政洪致中, 請勿令入京辭朝, 使之卽速赴任, 上許之。 蓋監司之除朝辭赴任, 近世所無, 而古則有例故也。


○命時、原任大臣, 議定彼國回咨。 先是, 瀋陽及柵門, 開市興販, 百岐牟利, 名曰攔道。 我國商賈, 隨使行往來者, 多用攔道之債, 故相臣李健命, 嘗赴燕, 慮其爲後弊, 請禁之矣。 至是, 鳳凰城將, 稱以公債, 移咨督徵, 而語多不遜。 所謂債銀, 多至七萬餘兩, 而負債者, 亦爲數百人, 査徵甚難。 上以爲當初給債, 非本國所知, 今不可徵納, 欲據理回咨, 而大臣之議以爲: “彼人旣稱內帑之銀, 則不無起鬧之慮, 欲持兩端, 以觀彼意。” 上姑許之。 時, 廷議不一, 而終不能嚴辭峻斥。 或以爲當初給債, 旣非朝家所知, 且係約條之外, 則査出其負債中數三人, 梟示境上, 以其依律按治之意, 又將馳聞於淸主云爾, 則曲在於彼, 必愧服不暇, 而計不出此, 事甚可惜云。


3月 27日[편집]

○甲寅/以趙命臣爲承旨, 金應福爲獻納, 鄭匡濟爲弼善, 李挺樸爲文學, 金龍慶爲吏曹佐郞。


○左議政洪致中, 陳箚乞免, 上優批不許。


○掌令朴弼周, 上疏乞遞, 批曰: “何如是過辭乎? 作速上來, 輔我不逮。”


○司諫李根上疏, 論君德、時弊, 又論:

載寧郡守崔裕泰, 貪虐濫殺之罪, 令攸司勘處, 驪州牧使趙脩, 妄悖之狀, 請罷職不敍。

批曰: “疏陳切實, 深庸嘉之。 崔裕泰拿問, 趙脩姑先推考, 待緘辭處之。”


3月 28日[편집]

○乙卯/夜有氣如火光。


○修撰洪聖輔上疏, 請商譯之犯禁負債者, 査出其年久債多者二三人, 梟示江邊, 餘皆減死島配, 批曰: “商賈和賣, 非今創始。 常時不能嚴飭, 使民犯禁, 令若加之以刑, 則豈王者所爲乎? 今方申飭兩西及松都, 諭使安堵, 若聞此等之言, 則民心能安乎?”


○以趙榮福爲開城留守。


3月 29日[편집]

○丙辰/行夜對。


3月 30日[편집]

○丁巳/以鄭亨益爲都承旨, 洪聖輔爲校理。


○憲府【持平宋秀衡。】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忠州牧使朴致遠居官不法之狀, 臣已疏論, 至有拿問之命, 而繼聞本州營將李譔, 當致遠登程之日, 多發軍卒, 搜驗行橐, 恣意襲奪。 守令廉貪, 本非營將之所可干涉, 事極可駭。 請李譔拿問定罪。” 上從之。


○敎曰: “今以李譔事觀之, 朴致遠不法之狀, 據此可知。 噫! 烹貪官杖汚吏, 載於前史。 今於致遠, 若不痛懲, 則是國無法也”, 另飭金吾。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掌令朴奎文上疏, 請愼擇冑筵勸講之任, 請敬大臣, 請容直諫, 請恤經費, 請崇節儉, 又論漕穀和水之弊, 又請勳籍過五代者, 汰定軍役。 又請海西改量田, 又論海西皮穀代捧之弊, 又請海西水操分行南北, 俾無長山串敗溺之患, 又論諸宮家及各榮府屯田差人肆虐之弊, 請施竄配之典。 又請差出鄕學敎授, 以訓生徒, 又請修築川局屯田, 又論潭陽府使朴昌厚貪虐之罪, 請罷職。 又論:

德源府使金浚, 曾在甲辰年間, 自當武臣之疏頭, 囊儲十餘本凶疏, 昏夜奔走, 人皆目覩。 究其心則專出於媚悅凶黨, 賭作禍網之計。 況赴任之後, 貪黷暴虐, 軍民呼冤, 請削去仕版。

又論:

黃海都事金廷鳳, 詈辱劾己之臺官, 請罷職。

批曰: “疏中條陳, 深庸嘉之, 令廟堂稟處。” 朴昌厚等事, 不從。


三年 閏三月[편집]

閏3月 1日[편집]

○朔戊午/左議政洪致中免。 致中旣出仕, 又力辭, 上勉副。


○諫院【正言申處洙。】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前慶尙都事尹光天濫杖毒刑之罪, 請先汰史局郞廳之任, 仍令拿囚査勘, 又啓言: “洪重範、洪重福、洪重疇, 不參其父延謚。 重疇則方任楊州, 陵寢重地, 不敢擅移, 事勢或然, 而重範、重福之不爲進參, 有關風敎, 請削去仕版。” 上從之。 時, 平安監司洪錫輔, 行其祖萬容延謚之禮, 而萬容三子, 皆在京不赴, 故臺言如此。

【史臣曰: 重範, 勢家也, 而處洙敢言不避, 人皆多之。 或云: ‘重疇, 使錫輔退期, 而錫輔不聽。’ 人或以此, 恕其叔而詆其姪。”】


○領府事閔鎭遠, 乞暇沐浴。

【史臣曰: 鎭遠故名相鼎重之姪, 府院君維重之子也。 當辛、壬斬伐之後, 菀爲士林領袖者, 獨鄭澔及鎭遠而已。 乙巳之初, 相繼入相, 而澔以老病, 卽歸故山, 鎭遠獨在朝。 以討國賊辨君誣, 爲第一義, 而禍家之議, 猶以不快責之, 平緩之論, 每以太急慮之, 急於功名者, 外爲峻論, 而內實依違, 明於利害者, 好爲計較, 而頓無誠實。 三司之啓, 經年爭執, 而天聽愈邈, 大臣之言, 一味厭聽, 而聖心莫悟。 於是, 鎭遠深懷不安, 拜相未久, 固辭得免, 仍又乞暇而去。”】


○命義州府尹, 答鳳凰城將書。 先是, 以攔道債銀, 廷議不一, 久未回咨, 至是, 領府事閔鎭遠, 請先使灣尹, 私自回答, 觀其俯仰, 左相洪致中, 亦以爲然, 故有是命。


○命備邊司, 書出前後擧條, 曉諭兩西及松都。 時, 犯禁負債者, 皆是兩西及松都賈人也。 朝臣或請査括徵償, 或以爲査徵甚難, 不如梟示而勿爲徵償。 上謂領府事閔鎭遠曰: “雖以前史觀之, 大國何嘗徵債於小國乎? 若諉之於以小事大, 而彼國苟且之擧, 我若承順, 則在我亦苟且矣。 書之史冊, 若曰大國移咨督債, 而小國徵送七萬銀貨云爾, 則後世以今日君臣, 爲何如哉? 卿與左相之言, 猶不免權道。 我國力弱, 卿等之慮, 固亦宜也, 而予意不然。 儒臣之疏, 直請梟示, 而數百賈人, 何以辨其首從而罪之乎? 前後使臣及灣尹不察之罪, 今反不問, 只欲罪常漢無識之輩, 予未知其可也。 若一時譏捕, 繩以重律, 則徒爲擾亂而已。 莫若安集此輩, 特貸其律, 善爲曉諭。” 承旨洪龍祚曰: “自上渙發德音, 特許貸死, 使之自首, 則渠輩亦豈不感激而首實乎?” 上遂命諭示。


閏3月 2日[편집]

○己未/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閏3月 3日[편집]

○庚申/上召見冬至三使臣, 問辨誣事, 副使鄭亨益對曰: “謄本比初稍勝, 而猶不無礙逼之語, 臣等不善奉使之罪大矣。” 上慰諭。 蓋《明史》, 記我朝仁祖事, 語多構誣, 淸國方修《明史》, 故前後使行, 每請改而不許。 是行也, 淸國執政常明者, 爲之周旋, 略改字句, 仍示謄本, 使臣受還而猶未盡改矣。 上問曰: “黃河果淸, 信然否?” 亨益曰: “昨年十二月, 黃河果淸, 朝臣欲稱賀, 則淸主讓而不受云。” 亨益又曰: “近來礦銀之流入彼中, 太無限節。 所謂礦銀, 卽我國所採之銀也。 以我有用之貨, 貿彼無益之物, 盡歸消瀜, 以啓奢侈, 此甚可悶。 且人心近益巧詐, 礦銀多雜鉛鐵, 爲彼人所唾罵。 請自今勿令入送於彼中。” 上曰: “事係變通, 當令廟堂稟處。” 正使密豐君坦曰: “礦銀雜鉛之弊, 則議者以爲, 定其字標鑄出, 一如常平通寶之規, 則可以防奸云。” 上曰: “此後如前欺彼國者, 當用一律, 以此嚴飭。 礦銀之鑄出字褾一款, 亦令廟堂稟處。”


○忠淸道海美縣, 牛産一犢, 一頭二身, 兩目三耳, 一鼻八脚。


閏3月 4日[편집]

○辛酉/行晝講。


○以李重協、韓頣朝爲承旨, 韓顯謩爲正言。


閏3月 5日[편집]

○壬戌/四方昏蒙, 若下塵。


○右議政趙道彬, 上疏乞免, 上遣承旨敦諭。


○經筵官李柬上疏, 辭召命, 上曰: “勿辭, 上來, 用副至意。”


○濟州御史金相奭辭陛, 上諭之曰: “爾之今行, 非但爲試才而已, 窮溟絶島, 非王化所及。 近來貪風大振, 雖內地尙然, 況海島守令乎? 沿路守令賢否、民瘼, 一一採訪。” 仍命大提學李宜顯, 出科題, 上親授相奭。


○行晝講。


○副護軍具聖任, 進仁祖御賜蟒龍戰袍。 聖任卽綾城府院君宏之後孫, 而宏卽仁廟內舅也。 丁丑下城之後, 仁廟以園中所御戰袍, 賜宏曰: “虜若犯中國, 子與卿, 當爲勤王之行, 卿其衣此先驅也。” 宏之子孫, 傅爲世守之寶, 至是聖任, 謂以君上所御, 不可久置私家, 遂獻之。


○掌令崔道文上疏, 批曰: “陳戒之言, 由於愛君, 予用嘉之。 然已有前例, 非今創始。” 仍敎曰: “原疏留中。”


閏3月 7日[편집]

○甲子/以鄭弘濟爲持平, 閔應洙爲輔德, 姜一珪爲弼善。


閏3月 8日[편집]

○(乙巳)〔乙丑〕/忠淸、全羅、慶尙三道無麥。


○領中樞府事閔鎭遠, 將往溫泉, 詣闕告辭, 上慮其長往, 召見於便殿宣醞, 親授手書, 使之遄歸。


○罷工曹判書李秉常。 時, 增廣文ㆍ武科會試, 當設行, 而上試官李宜顯、李秉常、尹憲柱, 至於五牌不進, 政院達夜啓請。 蓋宜顯、秉常, 謂有情勢, 憲柱以其子參初試, 故終不膺命。 正言申處洙上疏曰:

諸試官五違召牌, 莫重式事, 不得行於定日, 事極寒心。 工判則旣無情病之可論, 只避法外之親嫌, 抵死不出, 尤極無據。 請罷其職, 以警諸僚。

上從之, 仍敎曰: “鍼灸受由之工判, 其子當赴之刑判, 一體備擬, 以致如此。 該曹堂上, 從重推考。” 翌日, 宜顯又屢達不進, 上引見勉出, 宜顯遂承命設場, 京鄕儒、武之待於場屋, 已二日矣。


閏3月 9日[편집]

○丙寅/行晝講。


閏3月 10日[편집]

○丁卯/判府事洪致中奏曰: “淮陽、金城, 素多盜賊, 曾有持兵器突入官門之變, 今聞金化, 有劇賊, 殺吏破獄。 請以武臣差遣邑倅。” 上許之。


○徵經筵官蔡之洪, 不至。


○申嚴稅米和水之禁。 稅米加水, 乃一律也, 而法久而弛, 犯者甚多。 至是, 南陽、利川船人, 和水事覺, 將用一律, 上以三令五申之意, 船人則減死島配, 宣惠郞朴弼震, 以其不能覺察, 施以徒配之典, 如有復犯者, 依律梟首之意, 書出擧條, 頒示中外。


閏3月 11日[편집]

○戊辰/以江華留守朴師益, 特授兵曹判書, 仍命入前薦, 以鄭亨益爲江華留守。 蓋時任大臣, 只有右議政趙道彬, 而引入不薦, 故有是命。


○宗臣全城君混等上疏, 請進宴于東朝, 批曰: “稱觴之禮, 因予誠淺, 未蒙允許, 將欲更陳。”


○以鄭宅河爲承旨, 金遇喆爲掌令, 洪鳳祚爲正言, 宋宅相爲弼善, 申魯爲文學, 洪聖輔爲修撰, 兪最基爲說書, 申思喆爲知經筵, 黃龜河爲同經筵, 金興慶爲判義禁, 李潝爲兼說書。

【史臣曰: 宅相曾以駕前上言, 不齒人類, 至是, 濫叨春坊, 人皆駭笑。”】


○訓鍊大將張鵬翼上疏。 略曰:

西北武臣, 入格於都試, 當付直赴者, 兵使狀聞, 已下該曹, 故渠輩爲觀殿試, 趁期上來, 而因兵判之引入, 尙未覆奏, 進退狼狽。 此不過依例直赴而已, 雖令次官擧行, 似不大害於事例矣。

上從之, 他道武士, 當付直赴者, 亦依此擧行。


○行召對, 講《明紀》。


閏3月 12日[편집]

○己巳/以金相元爲大司諫, 金興慶爲漢城判尹, 金相王ㆍ李瑜爲承旨, 洪聖輔爲副校理, 趙明澤爲文學, 鄭匡濟爲弼善。


○特下《辟瘟新方》一冊, 令五部謄書, 遍給都民, 仍命印送于八道、兩都。


○掌令金遇喆上疏。 略曰:

向日諸試官, 八違召牌, 致使慶科退行, 聽聞駭歎。 李宜顯則大臣旣以史局事, 有勿擬試望之請, 則其所執, 容有所據, 而尹憲柱直以相避等語, 肆然登諸章奏, 此何事體? 其子之坐停, 私情雖悶, 累牌之輒違, 國體壞盡, 而殿下反以禮官之擧擬爲非, 至下推考, 處分乖當。 臣恐從今以往, 考官之以相避違牌, 將成不易之規矣。 請罷憲柱之職。

批曰: “刑判之違召, 與前工判差殊, 則其可同罰耶?”


閏3月 14日[편집]

○辛未/復徵經筵官韓元震, 不至。


○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右議政趙道彬, 又上疏乞免, 上遣承旨敦諭, 使之偕來。


○南原幼學李熻上疏論時政, 批曰: “所論時事, 語有未曉, 無乃鄕生夫諳而然歟?” 先是, 熻作《君範輯策》一卷, 具疏陳於駕前, 而未承下批, 至於七朔。 至是, 又上疏, 論金祖澤事, 又言判府事鄭澔忠淸剛介、大司憲金榦操履篤實, 請至誠敦召, 請誅一鏡疏下六賊, 故批旨如此。


閏3月 15日[편집]

○壬申/以洪好人爲承旨。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徵王子師傅李頣根。 頣根上疏, 略曰:

致雲誣賢之罪, 不得當律, 則臣師之被誣, 猶未盡雪, 臣不敢出而膺命。

上優答之, 仍命卽速上來, 頣根終不起。


○洪州幼學李日章上疏, 言錢貨五弊: 一曰農民失業, 二曰盜賊熾盛, 三曰守令貪饕, 四曰人心淆漓, 五曰風俗頹敗, 縷縷千百言。 批曰: “疏陳錢幣, 誠甚切實, 令廟堂稟處。”


閏3月 16日[편집]

○癸酉/隕霜。


○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請稅米和水船人, 依律處斷, 符同吏隷, 一竝嚴勘。” 從之。 先是, 申嚴稅船和水之禁, 至於頒示擧條, 而楊根船人, 又有犯者, 故憲臣發啓。 上初命允許, 更命減死, 刑配絶島。 蓋以其發船, 在於擧條未頒之前故也。


○持平宋秀衡上疏, 言戶曹水原堰田宮差橫占之弊, 又言沿海邑軍餉虛踈之弊, 請嚴折半留庫之法, 又論推刷官之弊, 上嘉納。


○行召對, 講《明紀》。


閏3月 17日[편집]

○甲戌/月犯箕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閏3月 18日[편집]

○乙亥/以閔應洙爲司諫, 朴弼正爲獻納, 趙明澤爲正言。


○右議政趙道彬免。 道彬引入不出, 已過半年。 至是, 有朝入侍夕勉副之敎, 故承命入城。 上召見慰諭, 道彬仍奏曰: “金祖澤處地, 與臣一般。 其言豈有意於害臣也? 《唐史》亦有之矣。 被論大臣入來後, 言者未嘗仍置罪罰。 祖澤之罷職, 雖云薄罰, 宜還收也。” 上不許。


閏3月 19日[편집]

○丙子/三司申合啓, 兩司申前啓, 竝不允。 諫院【正言申處洙。】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武弁之着天翼、水靴, 旣有朝令, 而黃海兵使元百揆, 親承聖敎, 至以申飭管下仰對, 而及夫莅任, 全不檢朿, 身且犯禁, 終未免面謾之歸。 請元百揆罷職不敍。” 上從之。 又啓曰: “中批除擢, 本非美事, 而六卿之序, 兩銓爲首。 必須廟堂公薦, 乃可備擬, 而兵曹判書朴師益特除之命, 出於格外。 況陞秩寵擢, 實所罕聞, 物情未洽, 請還收。” 上嚴批不從。


○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又啓言機張縣監柳鳳朝居官貪婪之狀, 請罷職不敍, 上不允。


○持平鄭弘濟上疏, 請立志祛私, 請嚴懲討, 請愼賞節用, 請開言路。 又論金吾滯囚之弊, 又論湖南凶歉, 請劃給戶曹三手米、統營米, 又論永宗關防之重, 請令備局, 勿奪其牧場起耕之稅, 又論徐宗伋出補之過, 請下召還之命, 批曰: “疏中條陳, 言甚切至, 可以稟處者, 令廟堂稟處。”


閏3月 20日[편집]

○丁丑/行增廣殿試, 取閔瑗等四十三人。


閏3月 21日[편집]

○戊寅/以李光運爲持平, 李德孚爲文學, 宋秀衡爲司書, 朴師聖爲修撰兼司書, 黃梓爲兼文學。


○諫院【正言趙明澤。】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忠淸監司金礪, 曾宰水原也, 牽於私情, 春分之後, 潛以小轎挈去家眷。 其循私犯科如此, 則今爲道臣, 亦安能以法自持, 表率管下乎? 請金礪罷職。” 不允。


閏3月 22日[편집]

○己卯/憲府申前啓, 不允, 李思晟事, 停啓。


○特推漢城判官沈維賢。 維賢, 端懿王后之弟也。 性本驕妄, 事多怪悖。 至是, 以公事至政院, 着銜之際, 怒於院吏之出給水筆, 捉去其妻, 亂打將死。 渠以戚畹, 恃勢作拏如此, 人以不吉目之。


閏3月 23日[편집]

○庚辰/憲府【持平鄭弘濟。】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長淵府使金相璧, 以武科試官, 設場數日, 擅自徑歸, 莫重科場, 屢日停撤, 請罷職不敍。” 上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獻納朴弼正上疏, 自陳森啓徑停之失, 又論槐院分館之不有飭敎, 至今稽滯之罪, 請賜嚴勘, 又請汰監察李遇命, 又請拿問江華曝曬之中使。 蓋遇命, 假托鄕將官, 久仕出六, 而越署經者也, 中使, 作挐於江都者也。 不從。


○行召對, 講《明紀》。 檢討官黃梓曰: “湖南大歉, 賑救之策, 不可不趁早講究。” 上曰: “頃有備堂持公事入侍之敎, 而尙不擧行。 日昨依先朝例, 使原任大臣, 入侍於召對及次對。 原任、時任, 別無異同, 分付備堂, 往議於原任而稟定也。” 時, 廟堂一空, 公事積滯, 故命備堂持入稟處, 以備堂逡巡, 至有往議原任之命, 國事之苟簡如此。


○命內侍, 嚴禁宮女抄入時掖隷作挐之弊。 時, 王世子嘉禮不遠, 承掖隷言, 早晩當抄良家女入宮, 故閭巷大生恇怯, 或不無納賂圖免之弊。 承旨李重協白其狀, 上有是命。


○經筵官李柬卒。 上遣禮官致祭, 優給喪葬之需。 柬, 先正臣權尙夏門人也。 邃於經學, 與韓元震齊名。 被選於經筵官, 至是卒, 上聞之, 驚悼有是命。 筵臣請施貤贈之典, 上曰: “予於山林之人, 雖以經筵官抄啓, 不欲以爵祿縻之者, 蓋謂非其願而强之, 反有乖於禮待之道也。 今若贈職於身歿之後, 則隨其生死而異其禮也, 不必贈職。” 仍命製述官, 祭文中, 以今日下敎, 措辭製進。


閏3月 24日[편집]

○辛巳/以李根爲司諫, 姜一珪爲掌令, 洪鉉輔爲右尹, 朴師聖爲副校理。


○諫院【正言趙明澤。】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臺啓體重, 昨日本院啓辭旣傳之後, 注書漏落不書, 承旨亦不詳察。 請承旨重推, 注書罷職。” 上從之。 朴師益事, 停啓。


閏3月 25日[편집]

○壬午/憲府【持平鄭弘濟。】申前啓, 不允。 任徵夏遠竄還收事, 停啓。


○徵經筵官尹鳳九, 不至, 上辭疏, 批曰: “爾勿過辭, 須速上來。”


閏3月 26日[편집]

○癸未/行晝講, 講《孟子》。


○淸人漂到於大靜縣, 遣譯官問情, 許令由陸路還歸。


○以洪聖輔爲修撰。


○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又啓曰: “江都曝曬之中官, 憑藉巡視城堞, 勒令排立軍物, 至於棍打將校, 事未前有。 帥臣之狀聞, 諫臣之請罪, 俱爲得體, 而只命罷職而止。 所關非細, 漸不可長, 請拿問定罪。” 上不允。


○命禮曹堂上, 一倂推考。 蓋三年制畢, 進宴東朝, 有甲辰已行之例, 而禮曹不請故也。


閏3月 27日[편집]

○甲申/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前縣監尹澓上疏, 批曰: “覽爾疏, 嘉爾誠。” 原疏留中。


閏3月 28日[편집]

○乙酉/行晝講。


○吏曹參議李箕鎭上疏。 略曰:

臣猥陳淺見, 獲蒙開納, 命廟堂諸臣及方伯、留守, 各擧其所知, 申嚴罪薦主之法, 甚盛意也, 而今已三月, 薦單僅至於六。 是豈無一介可合者而然歟? 臣謂曾任備堂及道伯、守臣, 而見帶職名者, 竝各薦進宜矣。 至於武守, 擇人尤難, 知其賢否, 莫如武將。 令兩局大將、摠戎使、各軍門亞將及諸道閫帥, 各薦一人, 以廣遴選之路, 而使薦主, 各以其人所能, 別爲題目, 以注其下。

批曰: “不薦之人, 竝從重推考。 武臣薦擧, 令兩局大將、摠戎使, 各擧三人, 諸道閫帥, 各擧二人。”


○禮曹判書申思喆、參議李廷熽請對。 以進宴事也。


○上謂申思喆曰: “世子嬪揀擇, 欲行於今冬, 嘉禮則行於明春矣。 取見譜略, 則列聖嘉禮時, 年歲皆可考。 先朝則十一歲, 景廟則九歲行禮。 必於十一歲、九歲而行之者, 蓋有意矣。” 承旨洪好人曰: “似以奇、耦數而然矣。” 上曰: “然矣。” 仍命明春嘉禮, 進定於今年。


○行晝講。


○判尹金興慶, 引疾乞遞。 承旨李重協奏曰: “興慶, 雖是一品重臣, 榻前辭職, 極涉猥煩。” 仍請推考, 上曰: “先朝已有申飭, 而重臣則或有榻前辭職之規。” 仍命勿推。


閏3月 29日[편집]

○丙戌/以李膺爲掌令, 朴師聖爲獻納, 金應福爲輔德, 蔡之洪爲氷庫別提, 玄尙璧爲長陵參奉。 之洪、尙璧, 皆先正臣權尙夏門人也。


○判府事洪致中、禮曹參判李喬岳, 請對入侍, 復申東朝進宴之請, 上曰: “予當自內, 更爲力懇。” 初, 致中箚請, 宗臣等亦陳疏, 而慈聖終不允許, 故上敎如北。


○判府事洪致中奏曰: “英陵石物奉審, 則傷處不大, 不必盡改全體。 昔崇陵馬石傷缺, 而不爲全改, 稍小其形, 仍以舊石用之。 且聞匠人之言, 則鑿其舊石, 補以他石, 加以隱釘, 塡以油灰, 則必無年久動退之慮云。 依此修改何如?” 上曰: “旣有崇陵已行之例, 依匠人言, 只改其傷處可也。”


三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朔丁亥/以洪聖輔爲修撰, 金鎭玉爲江原監司。 鎭玉, 文元公長生之後也。 以蔭仕屢領郡符, 至是, 擢授監司。 蔭官之爲監司, 近世所無也。


○行晝講。


○命銓曹, 擢授李守謙六品之職。 守謙, 先正臣滉之後也。 以嶺南人, 未經痘疫, 故前後除拜, 輒以避痘, 棄官而歸, 筮仕十六年, 未陞六品。 至是, 吏曹判書沈宅賢奏曰: “孝廟朝先正臣宋時烈, 請以滉後孫誠哲陞六品拜守令, 俾以官供, 祀其祖, 又於肅廟朝, 因故相金壽恒所奏, 特命先正臣金長生奉祀孫萬峻, 直拜六品職。 今若依兩朝故事, 守謙特陞六品, 則似有光於崇儒之聖德矣。” 從之。


○命行合慶別試於明春。 以世子行冠禮入學, 又將行嘉禮也。


○復拜洪致中爲左議政。


○召見輪對官。


○旌孝女斗巨非閭。 慶尙監司兪拓基, 啓言興海郡孝女斗巨非事行, 乞賜旌褒, 敎曰: “五歲幼兒, 有此孝行, 誠良知也。 特爲旌閭, 以示興起一道之意焉。”


○江原道隕霜, 又大雪。


4月 3日[편집]

○己丑/左議政洪致中上疏。 略曰:

昨年忝竊, 畢竟僨敗。 一之已甚, 寧容再誤? 況臣去職纔一月矣。 一身之釁尤, 何暇盡洗, 擧國之物情, 何暇盡平, 而乍遞旋授, 以臣代臣, 國體顚倒, 所關非細。

上優批不許。


○行晝講。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姜二珪。】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潭陽府使朴昌厚, 旣遭臺彈, 遽然陞擬於雄州。 請吏曹堂上重推。” 從之。 前啓中柳鳳朝事, 依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夕講。


4月 4日[편집]

○庚寅/以洪龍祚爲承旨, 李潗爲大司諫, 金應福爲獻納, 李秉常爲工曹判書, 魚有龍爲黃海監司。


4月 6日[편집]

○壬辰/左議政洪致中, 又上疏辭免, 上優批不許, 命卽起視事。


4月 7日[편집]

○癸巳/上詣太廟齋宿。 以將行夏禴也。


○敎曰: “禘自旣灌, 吾不欲觀, 蓋魯之君臣誠敬弛也。 諸執事各令齋沐致潔, 其勿失儀。”


4月 8日[편집]

○甲午/上饗于太廟。


○黃海監司李潗, 卒於任所。 潗, 故參判澤之弟也。 初以蔭仕至州牧, 晩始登弟〔登第〕, 擢授海臬, 至是, 以病卒, 人多惜之。


4月 9日[편집]

○乙未/憲府申前啓, 不允。


○復徵經筵官李頣根, 不至, 上辭疏, 上優批不許。


4月 11日[편집]

○丁酉/掌令李膺上疏, 陳六條: 一曰懋實工以明聖學, 二曰擇師傅以輔儲貳, 三曰明紀綱以正朝廷, 四曰尊正學以一士趨, 五曰奬廉吏以勵貪風, 六曰褒忠節以振頹俗。 其明紀綱曰:

分館積滯, 至於三年, 亦一世變。 南渭老無端起鬧, 公然退刺, 以角勝爲得計, 韓游、安栻輩, 强因小嫌, 必欲務勝。 臣謂南渭老宜施遠配, 韓游、安栻, 宜拿問定罪。

其尊正學曰:

請允宋時烈從享聖廟之請。

其奬廉吏曰:

故監司姜裕後, 被選於淸白吏, 其子故都正錫範, 被選於廉謹吏, 故郡守辛聖重、故統制使閔暹, 亦皆入於甲戌淸白之選, 皆爲媢嫉者所枳, 請一體褒尙, 錄其子孫。

其褒忠節曰:

南漢死節臣池汝海, 宜配享於顯節之祠, 江都死節臣沈惕, 宜配享於忠烈之祠, 加贈賜謚。

上優批嘉納。


○以柳復明爲大司諫, 朴師益爲同經筵, 金龍慶爲副校理, 安重弼爲承旨。


○命解吳命峻門黜之罰。 時, 命峻已死, 命峻弟命恒, 以知中樞, 上辭疏, 言其自廢之意, 而語及其兄, 批曰: “旣卒之後, 豈無特赦之典?” 遂有是命。


○行文臣殿講。


○上謂諸臣曰: “兩東朝進宴, 累煩仰請, 而慈意謙挹, 至有明春退行之敎。 蓋以國儲蕩然, 民命近止之日, 不可設宴也。” 諸臣齊奏曰: “明春太遠, 不可退行。” 承旨洪龍祚曰: “東朝下敎, 出於爲民惜費之意, 實千古盛德事也。 孝莫大於養志。 退行於明春, 則聖德增光, 比諸稱觴之禮, 似有勝焉。” 仍請書出擧條, 使中外咸知東朝盛德, 上許之。


4月 12日[편집]

○戊戌/以李箕鎭爲吏曹參議, 朴師聖爲副修撰, 鄭彦爕爲正言, 申處洙爲輔德。


○領府事閔鎭遠, 自溫泉, 還至鄕盧, 上疏辭, 不至, 上遣史官傳諭, 又遣醫看病。


○憲府申前啓, 又啓言溫陽郡守李萬春貪虐之狀, 請罷職, 竝不允。


○行召對, 講《明紀》。 檢討官洪聖輔, 引聶夷中詩勉之曰: “人君須知稼穡之艱難。 自古有親自三推, 俾知農事之重。 先朝亦畫《豳風》《七月》詩, 未知禁中尙有之乎? 又有稼穡艱難之詩, 歲首祈穀之祭, 亦嘗別下絲綸, 每以玉食靡甘爲敎。 先朝軫念民事, 至於此極。” 上曰: “先朝果有農桑圖繪畫之事, 而自春坊有所進, 故其下有跋文矣。 閔領府事有所進言, 改而入之, 一倍追慕。 當給于春宮矣。” 聖輔曰: “民間疾苦, 須自沖年早知之, 而世子方在沖年, 如以丹靑彩色, 只爲玩好之物, 則非殿下畫給之本意。 必令臨畫而知稼穡之艱難焉。” 上曰: “好矣。 當依施焉。”


4月 13日[편집]

○己亥/行晝講。


○持平鄭弘濟上疏言:

金化賊徒殺吏破獄之變, 古所未有。 爲其守令者, 烏得免不勝任之責, 而不惟不罪, 又從而遞付京職。 請廣興主簿李最彦罷職。

又請汰兵曹佐郞林益彬, 批以依施, 已而特下備忘, 林益彬使之勿汰。 益彬, 關西人也。 以騎郞, 職當禁喧, 各司吏隷, 喧聒於御前, 故益彬以鞭揮而禁之。 弘濟以其擧措可駭, 陳疏請汰, 而上嘉其樸實, 故改下批旨。


4月 14日[편집]

○庚子/月犯心星。


○領議政鄭澔免。 澔, 文淸公澈之後孫, 先正臣宋時烈之門人也。 以直道, 不容於世, 屢遭擯斥, 淸名益高, 士林望若山斗, 稱爲丈巖先生。 辛丑爲凶黨所構, 流竄海島, 乙巳拜上相, 而知時事無可爲, 遂歸故山, 牢臥不起。 上知其不可强, 遂許副。


○領府事閔鎭遠, 降爲判府事, 以鄭澔爲領府事。


4月 15日[편집]

○辛丑/以李箕鎭爲江華留守, 安重弼爲廣州府尹, 申昉爲吏曹參議, 黃梓爲吏曹佐郞, 朴奎文爲掌令, 申爲承旨, 李秉常爲刑曹判書, 具後翼爲南兵使, 金錫保爲慶尙兵使, 具聖益爲黃海水使。


○命黃海前兵使元百揆仍任。 初定武臣着靴之式。 先是, 因副使鄭亨益所奏, 百揆以不着水靴事, 有緘問之命, 尋因臺啓, 罷其職。 至是, 左議政洪致中奏曰: “武臣之着水靴, 是古規也。 然着天翼則當着水靴, 着章服則當着項靴, 宜以此定式矣。” 遂命仍任百揆, 仍令定式, 自兩局大將以下, 着天翼, 則勿着項靴。


4月 16日[편집]

○壬寅/下史館被薦人尹得和、鄭亨復、沈聖希、權爀于義禁府。 時, 奉敎李潝、待敎閔亨洙、檢閱鄭益河等, 以得和等四人完薦, 而大司成金取魯, 以局外之人, 必欲沮敗, 以遺珠等說, 發於史廳稠坐之中。 得和與取魯爲內外從, 而其言少無顧籍, 人皆駭之。 爀等終不應講, 故有是命。


○平壤府火, 延燒民家二百三十五戶。 上令廟堂, 依壬戌年例【戶給米一石。】施恤典。


○持平李光運上疏。 略曰:

日昨掌令李膺, 疏論池汝海事, 誠有可駭者。 夫汝海之臨亂效死, 誠足可尙, 旣賁以棹楔, 又錄其子孫, 此亦無憾於愍恤之典, 而膺謂以亡母之外祖, 敢爲加贈之請, 已極無嚴, 至於三臣祠竝享之說, 尤爲乖謬, 請李膺罷職。

又曰:

平安兵使金洙、全羅兵使李行儉, 冒沒赴任, 至有備堂之疏, 不可蹲冒。 宜卽遞改, 俾無關曠之弊。

批曰: “李膺事依施。” 金洙等事不從。


○因西學訓導朴祥震等上疏, 命該曹稟處。 蓋祥震等, 言其師朴思謹敎導後進, 登第者多至四五人, 請考例褒賞故也。


○獻納金應福上疏。 略曰:

臣於燕行, 略有所聞。 瀋陽及柵門, 舊無開市, 自十數年來, 法禁解弛, 每當使行, 商賈挾銀潛入, 相與賣買, 而因團練使回還人馬, 運其卜物。 其弊始微漸繁, 終至於創行八包之規, 而以致逋欠, 竟有此移咨徵督之弊。 蓋團練使歲幣領運之馬, 殆過數百。 當初朝家, 慮有潛商之患, 擇送邊將, 爲團練使, 檢率還渡。 法意如北, 而今則團練使, 代以灣裨, 反爲商賈之領袖, 回馬數百, 猶不能盡載, 至於加送延卜馬於柵外。 是以燕貨輻湊, 靡有限節。 目今京外之人, 居無甔石之儲, 出有錦綺之飾, 侈靡日甚。 況商賈輩, 雜沓渡江, 我國事情, 無微不通, 此有一事, 彼輒知之。 請自今別擇團練使, 領率人馬, 必令空還, 所謂延卜馬, 亦計數入送, 則可防潛商之弊。

又請今番犯禁負債人, 査出梟示, 又請使行員役, 無過十人, 而各別擇送, 批以令廟堂稟處。


○行晝講。


○諫院【正言鄭彦燮。】申前啓, 不允。 忠淸監司金礪事, 停啓。


○參贊官申, 論關西別武士定額不均之失, 請昌城、江界兩防營, 依義州獨鎭額數, 定以三百名, 上令廟堂稟處。


○判府事閔鎭遠上疏。 略曰:

臣戚畹之臣也。 廊廟經邦之謨, 不當與聞, 而殿下擢置三事。 旣辭不獲命, 則不得不以大臣自居, 妄以彰先德、光聖孝、明彝倫、正是非, 爲己任, 而誠未上格, 事與心違。 遂乃力辭解職, 少靖私義, 而殿下猶不忍終棄, 乃以盡心國事之意, 諄諄面諭, 臣不勝感激, 凡有所懷, 輒敢罄奏, 直欲吾君, 卽日爲堯爲舜, 不知煩瀆之爲嫌, 不計猥越之可懼, 或先事而勉戒, 或因文而敷陳, 或就事而論列, 或剌過而爭執。 惟其愛之也篤, 故言之也激, 憂之也深, 故說之也煩, 而旣無盈缶之孚, 又昧自牖之義, 惟以一段忠愛之心, 信口說出, 前後所陳, 徒積其僭猥之罪而已。 於是, 惕然於孔聖數斯辱之訓, 〔瞿〕然於子夏未信諫之戒, 咋舌知悔, 不敢復言事, 如臣者, 直一竊祿賤丈夫也。 臣每欲一暴情懇, 乞身歸田, 以自保其晩節, 今適受由作行, 病滯郊坰, 始敢悉陳平日之所願者, 伏乞亟許鐫免。

上優批不許, 遣史官, 使之偕來。


○行晝講。


○命大提學李宜顯, 選湖堂, 宜顯以爲: “湖堂, 極選也。 聞古例, 必須與吏曹、禮曹堂上會議, 仍又採訪詞垣, 公議而後, 始可抄選, 非造次可選也。” 上命趁卽議定, 已而事竟寢。


4月 18日[편집]

○甲辰/以金取魯、趙命臣爲承旨, 宋思胤爲掌令, 尹憲柱爲工曹判書, 李重協爲忠淸監司, 金龍慶爲文學。


○諫院【正言鄭彦燮。】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前郡守朴弼禹、門黜罪人朴弼夔、前都事朴弼顯、幼學朴弼龍等, 卽忠獻公金昌集之妻姪也。 忠獻公視同己子, 弼禹輩事之如父。 及辛丑禍變, 外示悲慘之色, 顯爲稱冤之語, 或往見謫所, 或護櫬星山, 而畢竟趁附賊鏡, 陰害其家, 斥呼忠獻之名, 謂以凶逆, 譏察窮途顧見之人, 盡驅禍網, 領府事鄭澔之以祭文遠投海島, 亦此輩之所構成也。 其後弼禹、弼顯, 盟祭賀班, 甘心勇赴, 弼夔則聯名於戮屍之啓,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且乘其禍敗之時, 盜賣忠獻之婢僕, 人之無狀, 胡至於斯? 況其姑母之合窆於忠獻之墓也, 弼禹兄弟, 無一人來哭者, 喪行過弼夔所居, 而門前咫尺, 終不出見。 其傷倫悖義, 莫此爲甚, 請弼夔、弼禹、弼顯、弼龍, 竝命遠配。” 答曰: “依啓, 而兄弟四人, 無遺竝竄, 非王政之所可爲。 蔭仕二人削版, 名在儒籍者置之。”


4月 19日[편집]

○乙巳/以慶聖會、李瑜爲承旨, 擢李廷熽爲嘉善大夫。 用義州時善販勞也。


4月 20日[편집]

○丙午/命惠民署, 送藥餌於嶺南, 以救癘疫。 從左議政洪致中之言也。


○淮陽府火, 延燒民家五十餘戶。 命蠲其身布, 減田稅大同三之二。


○命寢安栻、韓游等竄配之命, 仍令速行分館。 先是, 栻與游, 屢違飭敎, 終不分館, 上初命遠竄, 因大臣所達, 乃命收還。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慶源府安置罪人鳳輝物故。

【史臣曰: “鳳輝以元惡大憝, 竟斃牖下, 國家之失刑大矣。”】


4月 21日[편집]

○丁未/都堂錄成。 取申魯、尹涉、李亮臣等十三人。 亮臣, 故大司憲喜朝之子也。 喜朝受業於先正臣宋時烈, 與文純公權尙夏, 爲士林宗師, 稱爲芝村先生。 辛、壬之禍, 竄死於關塞, 至是亮臣, 釋褐登朝, 士望藹蔚, 未及通淸, 直入瀛選, 人皆榮之。


○行輪對。


○命銓曹, 收用成三問、朴彭年之後孫。 仍敎曰: “若無姓孫, 則雖傍孫及外孫, 一體訪問錄用。” 時, 承旨慶聖會奏言: “朴彭年有孫慶餘, 成三問只有外孫朴重龜, 肅廟錄用爲守令, 而此兩人在官之時, 則六臣祭祀, 一體設行, 而今兩人皆死, 其家貧寒, 不克奉祀云”, 故上有是命。


○行召對, 講《明紀》。


4月 23日[편집]

○己酉/諫院【正言鄭彦爕。】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臣於賊輝子許令歸葬之命, 竊不勝駭憤之至。 噫! 顯戮未行, 鬼誅先加, 竟使大逆元凶, 徑斃於牖下, 可勝痛哉! 目今廷臣, 方請逆律, 天討得行, 則弼垣罪, 當收司, 決不可循例給由, 請還收。” 上不從。 掌令朴奎文, 亦上疏極言其不可許由歸葬, 仍論禁堂草記及政院捧入之失, 上終不許。


○以尹涉爲副校理, 申魯、閔應洙爲校理, 趙明翼爲修撰, 李亮臣爲副修撰, 申處洙爲司諫, 金遇喆爲掌令, 李廷樸爲持平, 李光運爲弼善, 韓頣朝爲承旨。


○擢李裕民爲資憲大夫。 先是, 上特擢裕民爲兵判, 因臺言還收。 至是, 裕民以侍從臣父, 推恩爲嘉義, 上命變品, 陞資憲。


○行召對, 講明紀。


4月 24日[편집]

○庚戌/三司【司諫申處洙、掌令金遇喆ㆍ朴文、正言趙明澤ㆍ鄭彦爕、校理尹涉、修撰洪聖輔、副修撰朴師聖。】申前合啓, 不允。 又啓曰: “賊輝逆狀, 已悉於前後請討之啓, 而以其最著者言之, 則建儲之初, 首發凶疏, 以售動搖國本之計, 蓄其狠毒, 陰逞戕殺諸臣之謀。 夫當日定策, 在先王, 則體肅廟之遺意, 奉慈聖之手敎, 而斥之以非出宸衷, 在諸臣則承先王之明命, 賀宗社之大計, 而歸之於無人臣禮, 一則曰準請乃已, 無容更議, 一則曰人心疑惑, 國本太輕, 恐動眩亂, 釀成慘毒之禍, 畢竟五賊之凶謀, 逆虎之變書, 皆本於此。 況其自製奏文, 肆其誣筆, 上衊君父, 下賊忠賢, 譸張凶言, 播諸隣國者, 尤極叵測。 生前之未及正法, 已是失刑, 死後孥籍, 尤不容少緩, 請亟施收孥籍産之典。” 上不從。 時, 鳳輝徑斃, 故臺啓改其亟正邦刑之請, 而發此啓。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金遇喆、朴奎文。】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在謫聞喪者, 許令歸葬, 雖曰前例, 至於弼垣, 以凶逆之子, 應在收孥之科, 歸葬與否, 本非可論, 而乃反汲汲草記, 有若輕罪之循例給由, 喉院之臣, 曚然捧入。 請金吾堂上罷職, 該房承旨從重推考。” 上嚴批不從。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獻納金應福上疏, 請還寢弼垣歸葬之命, 上不從。


4月 25日[편집]

○辛亥/行晝講。


○三司諸臣請對, 力陳合啓之不可不從, 又曰: “鳳輝之罪, 論以當律, 則宜用王敦之律。” 上曰: “先朝旣無是律, 向時之用法, 今豈可襲訛乎? 三司所論, 容或可也, 錫恒旣請收孥, 鳳輝則必有是啓, 而初旣不從, 今難允許矣。” 諸臣曰: “今日收孥之請, 亦云末勘, 而若復不從, 則鳳輝通天之罪, 其可容貸乎?” 上終不許。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是日, 諸臣迭進仰請, 縷縷數百言, 上終不許。


4月 26日[편집]

○壬子/以金槹、李鳳翼爲承旨, 姜一珪爲文學, 尹得和爲檢閱。 時, 金取魯上疏, 自謂元無史廳酬酢, 故翰薦四人中, 尹得和、沈聖希應講, 權爀彌病不進, 鄭亨復謂以取魯之言, 無論虛實, 有難輕出, 終不膺。


4月 29日[편집]

○乙卯/持平李廷樸上疏, 言湖西六事。 首論牙山貢津倉運漕之踈虞, 宜令本倅檢察; 次論舒川郡守金相斗, 掩匿重獄之罪; 次論扶餘縣監朴宗陽, 病抛民事之罪; 次論尼山縣監朴弼老貪虐之罪; 次論靑陽縣監洪禹章昏悖之罪; 次論前掌令李滋廢枳之冤。 又言關西八弊。 其一, 中嶺設關事也。 蓋中嶺一脈起自北路, 至于定州、嘉山之間, 誠天設之險。 出江界路, 則有狄踰嶺, 出渭、理山路, 則有牛峴嶺, 出碧潼、昌城路, 則有緩項嶺, 出朔州路, 則天摩嶺, 出義州路, 則有曉昌嶺, 此皆必守之地, 宜當嶺設關。 其二, 北路防守事也。 成川、陽德之軍, 宜守高原界, 孟山、德川之軍, 宜守永興界, 寧遠之軍, 宜守咸興界, 平時預有所定, 則臨急可免輈張之患。 其三, 海防申檢事也。 沿海邑船政虛踈, 宜令邑置戰船, 如三南海邑之爲也。 其四, 監、兵營除番軍官事也。 宜定其額數, 以除病弊。 其五, 西邑守令, 間以文臣差送事也。 其六, 江界採蔘事也。 請朝家進貢之外, 本邑科外徵納之弊, 一切痛禁。 其七, 黃州洞仙嶺下棘城設防事也。 其八, 祥原郡火田宗簿寺折受事也。 請罷該寺折受之命。 優批答之, 令廟堂稟處。 仍命入廷樸所寫嶺阨海防之圖。 蓋廷樸疏中, 自謂摸來故也。


三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丙辰/上行晝講, 講《中庸》。 上曰: “註亦盡講乎?” 知經筵沈宅賢曰: “《庸》、《學》異於他書, 註亦盡講。 此古例也。” 檢討官趙明翼, 陳人與物同得五常之理, 仍陳近世學者同異之論, 縷縷數百言, 上稱善。


○行輪對。


5月 2日[편집]

○丁巳/命卜相, 以李宜顯爲右議政。


○以安重弼、李端章爲承旨, 鄭亨益爲大司成, 黃梓爲獻納, 李德孚爲修撰, 申魯爲兼司書, 蔡膺福爲掌令, 趙正純爲持平, 尹憲柱爲刑曹判書。


○咸鏡道咸興等七邑地震, 屋宇、城堞, 多頹壓。


5月 5日[편집]

○庚申/行賓對。 時, 廟堂無行公大臣, 賓對之不行, 已二年, 至是行之。


○命停全羅道尤甚邑大同及軍保米之捧, 之次邑減三之一。 從監司李顯祿之請也。 時, 湖南大飢, 至有人相食之變云。


○洪州牧使朴師洙上疏, 言本邑飢饉之狀, 請劃給安興倉米, 又論軍政之弊, 上令廟堂稟處。


○命罷稷田洞宮家折受。 從統制使李復淵之請也。 先是, 臺臣發啓請寢, 上召還宮差, 勿令打量, 至是罷之。


○左議政洪致中奏曰: “國用漸匱, 民力漸窮, 專由於錢貨日貴之致。 臣曾請加鑄, 而聖意持難。 旣不加鑄, 則莫如不用錢之爲便。 請市上賣買, 則許令行錢, 而國家經費, 勿許用錢, 大同軍布及奴婢貢木, 皆以純木收捧宜矣。” 上曰: “加鑄之弊, 必倍於錢貴之時。 無錢然後, 人心淑而巧僞熄矣。” 仍下詢其便否於諸臣, 諸臣皆以爲不欲用錢, 則當公私竝禁, 不然則必難便矣。 上遂只許純木收捧之請。


○命移咨禮部, 請申嚴邊禁。 時, 淸人之犯越採蔘者, 自鳳城, 發官兵搜捕, 則犯越者反擊官兵。 我國人亦多隨往官兵而被死者, 故有是命。


○吏曹啓曰: “故相臣金錫胄、南九萬, 俱以文衡入相, 下批之時, 仍書文衡兼帶, 而日前右議政李宜顯下批單子書入之時, 臣曹未諳舊例, 不書文衡兼帶, 未免差誤矣。” 上命改下批。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掌令金遇喆。】申前啓, 不允。 又啓請左承旨安重弼罷職不敍。 蓋重弼之拜廣尹也, 鄭彦爕疏論其衰耗迂踈, 不堪重寄, 則重弼陳章反詈故也。 答曰: “不敍之請, 過矣。”


5月 6日[편집]

○辛酉/以徐宗燮爲承旨, 金興慶爲左參贊, 李裕民爲工曹判書。


○行晝講。 講訖, 侍讀官申魯言向來徐宗伋出補之過, 上曰: “儒臣新入經幄, 或慮予用罰之過中, 有此陳達, 深用嘉之。予當留念, 前頭當有處分矣。”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右議政李宜顯, 上疏乞免, 批曰: “卿以故相之子, 淳厚之心, 樸素之志, 超踰俗態, 予嘗嘉之。 今之入相, 亦云晩矣, 卿何過讓? 卽起視事。”

【史臣曰: 宜顯未必是輔相之才, 而淸儉淳厚, 逈出流輩, 時望歸之。”】


5月 8日[편집]

○癸亥/判府事閔鎭遠, 上疏乞解兼帶曰: “兼帶不解, 則是殿下欲其入而閉其門也。” 又曰: “實錄之役, 右議政臣李宜顯, 以文衡, 自初實尸之。 今者進位台司, 宜遞臣摠裁之任, 移授右相, 俾卒其業。” 上竝從之, 獨藥院提調, 不爲許副, 遣承旨, 使之偕來。


5月 11日[편집]

○丙寅/以兪命弘爲右參贊, 姜一珪爲掌令, 安相徽爲持平, 金壽錫爲正言, 金礪爲承旨。


○奉敎閔亨洙上疏。 略曰:

王世子嘉禮揀擇時, 仁敬、仁顯王后本家, 有勿拘捧單之命, 而第伏念丙子年 景廟嘉禮時, 因故判書金鎭圭呈單禮曹, 肅廟下敎曰: “此與閔家無異, 勿令捧單”, 仍成定式。 今臣家與丙子之金家, 實無異同。

上許之。 仍命光城家, 亦勿捧單。 端懿王后本家捧單當否, 亦令禮官, 問議于大臣, 左議政洪致中以爲: “頃於筵中, 臣對以不必爲拘, 蓋禮不當縷避故也。 然仁敬、仁顯王后本家, 旣許勿捧, 則端懿王后親屬, 似不宜異同。” 上命一體勿爲捧單。


○正言鄭彦爕上疏, 批曰: “今觀爾疏, 愛君之誠, 予甚嘉之。 宋寅明爲人, 予知久矣, 今玆所論, 無乃不諒? 弼垣事、兩賊事, 已諭於筵中矣。” 原疏留中不下。


○判府事閔鎭遠, 入城肅命, 上召見慰諭。 鎭遠奏曰: “臣之所帶藥院提擧, 必欲解免, 而至以何忍苦辭爲敎。 入診劑藥等事, 顧何所難, 而此非職責之重者也。 必須隨事箴規, 使殿下飮食、起居之節, 無一毫自戕致病之慮, 方可謂能盡保護之責, 古所謂太保, 保其身體者也。 雖閭巷間傳說, 亦當勿問虛實, 輒皆入告, 而殿下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 惕然警畏, 克盡愼疾之方者, 是臣所大願, 而臣言辭不能婉順, 若或激惱宸衷, 有未安之敎, 則臣雖被罪罰, 固不足恤, 而其爲聖德之累, 當復如何? 旣不能盡職, 而何敢冒居乎?” 上縷縷慰諭。


5月 12日[편집]

○丁卯/行晝講。


○三司請對, 申前合啓, 仍歷數其凶逆之罪, 亟請允許, 而上終不許。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諸臣曰: “疏下五賊, 無首從之別爲敎, 則當盡殺之。 若謂有別, 則儒、夢最凶狡, 誅此兩賊, 輿憤少洩。 旣不盡殺, 又不區別, 王章乖舛。” 上曰: “予非不知, 而只貸其首矣。” 諸臣曰: “鏡與儒、夢, 固無彼此之別, 而鏡特以官高故爲疏頭耳。 鏡則殺之, 儒、夢則不殺, 豈不斑駁乎?” 上曰: “只貸其首云爾, 則其罪可知。 昨於諫臣疏批曰: ‘五賊云云。’ 予常時罕言賊, 而旣用賊字, 予意可知。 雖不用一律, 與誅何異? 虎龍變書之出也, 予不開書筵, 泰耉請開筵, 故引接, 而其時戕殺太甚, 景廟仁厚之德, 閼而不行, 故自然垂涕而道之, 泰耉則不無動念之意, 而明誼則辭氣勃勃, 顯有不平之色。 其時予已知其心之凶慘矣。 其罪豈下於儒、夢耶?” 諸臣曰: “今日當碎首彤墀, 期於準請耳。” 上終不許。


5月 13日[편집]

○戊辰/以洪好人、洪龍祚爲承旨, 李秉常爲判尹, 李瑋爲文學, 朴師聖爲兼文學, 鄭亨復爲說書, 尹汲爲兼說書。


○三司請對, 申前合啓, 仍言: “諸賊之罪, 不可不討, 亟請允從。”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司諫申處洙、正言鄭彦爕。】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討逆大論, 强引法外親嫌者, 非獨徐宗爕一人。 噫! 淸官、美職, 我自爲之, 君讎、國賊, 置之相忘。 前後引嫌强避之人, 請罷職不敍。” 上曰: “前頭不無懲一勵百之道, 不允。” 憲府【持平趙正純。】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入侍承旨徐宗爕, 當三司合辭陳請之際, 終無一言, 儒臣非斥, 而强引法外之嫌。 噫! 罪關惡逆, 則固當大義滅親, 況於袒免之親, 敢以爲嫌乎? 請罷職不敍。” 上從之。 蓋宗燮, 宗厦之八寸親也。 於諸臣之討罪也, 有不忍參涉之語, 故臺言如此。 又啓曰: “前參奉宋秀一, 諂附凶黨, 濫授齋郞, 因臺啓見汰。 及癸卯僞批之傳播也, 人皆知其孟浪, 而飛傳當路, 暗囑發啓, 以爲網打善類, 希功拔身之計, 黃夏臣之冤死桁楊, 專由於秀一之譸張, 請宋秀一極邊定配。” 上不允。 又啓言: “全羅右水使鄭翔周, 八十篤老, 不可制閫, 請改差。” 上從之。 屯田折受事、中官拿處事停啓。


○兼說書尹汲, 上疏辭職, 仍陳自劃之義, 答曰: “向日之事, 雖未照管, 其事小矣, 立身事君, 其義大矣, 爾勿復辭察職。” 蓋汲之登科也, 秘封有違格, 至於拔去, 旋命復科。 其後堂箚諫疏, 請其拔榜, 而上不許。


5月 14日[편집]

○己巳/行晝講。


○三司請對, 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宋秀一事, 投畀則過矣, 只施削版也。


○行夕講。


5月 15日[편집]

○庚午/三司請對, 以上有感候, 只申前啓, 不允, 不陳一辭而退。


5月 16日[편집]

○辛未/以趙明澤爲文學, 金龍慶爲獻納兼文學, 李瑜爲承旨。


○憲府申前啓, 又啓論栗峰察訪朴致文試場醜悖之擧, 請削去仕版, 都事金光運, 以主試之人, 不能紏檢之失, 請罷職, 上從之。


○右議政李宜顯, 又上疏乞免, 答曰: “三疏之批, 悉諭予意。 卿試看今日之國事。 豈輔相巽讓之時乎?” 遣史官, 諭令速出論道。


5月 17日[편집]

○壬申/以慶聖會、林柱國爲承旨, 韓顯謩爲校理, 趙明澤爲副校理, 閔應洙爲校理。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同知李廷熽, 以灣尹時賑穀別備, 至有陞資之命。 名官之善賑加資, 未必爲其人之榮, 適足爲濫賞之歸, 請還收。” 上從之。


○平安道平壤、殷山等邑雨雹, 大如鷄卵, 過七日不消。


○吏曹判書沈宅賢奏曰: “蔭官之陞六品者, 必經三曹、漢城府、禁府及司評、監察, 而始許除邑者, 蓋爲其諳練於訟獄也。 是以, 監察、禁都, 定以六朔, 刑曹、掌隷院, 定以十二朔, 未準朔者, 大政啓請之外, 例不得擧擬於守令矣。 近者禁都, 則以其苦役之故, 人皆厭避不仕, 卽遞而用其履歷, 除拜守令, 無所拘礙, 此弊不可不嚴防。 自今以後, 三曹、京兆、隷院及禁都、監察未及肅拜, 旋卽遞改者, 請勿許除邑。” 上從之, 命仍爲定式。


○領府事閔鎭遠奏曰: “近來士大夫, 專以自便爲事。 乘轎之弊, 自先朝嚴禁, 而外官勿論, 兩班、中、庶、老、少, 無不濫乘, 別星尤甚, 臺諫及兼臺, 是執法之官, 而不憚自犯。 請申飭監司, 使之隨卽啓聞。” 上從之。


5月 18日[편집]

○癸酉/憲府申前啓, 不允。


5月 19日[편집]

○甲戌/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申處洙。】申前啓, 又啓曰: “御營大將李鳳祥, 名位漸高, 手段益滑, 軍門錢布, 用之如水。 幕屬邊夏徵、李震輝、邊是澈、洪若水等四人, 爲其心腹, 怙勢作弊。 且以一百兩錢、二十匹布, 潛托若水, 贈賻於賊輝之死, 身爲將任, 交通逆家, 論其心術, 萬萬絶痛。 請姑先罷職, 若水嚴問窮覈, 以正其罪焉。” 又啓曰: “六卿之長, 位望自別。 工曹判書李裕民, 陞資未幾, 遂除是職, 物情未允。 請遞差。” 不允。


○上御熙政堂, 召見扶餘縣監蔡之洪。 之洪, 先正臣權尙夏門人, 以經術被選於經筵官, 屢召不來, 及拜外任, 始來肅命。 上謂之洪曰: “聖人云: ‘幼而學, 壯而行。’ 山林之人, 亦不可忘世。 予之不能召致經筵官者, 實緣誠淺, 而今爲便養而赴任云。 外方雖好, 不及京華。 將父留京, 出入經筵, 是予之望也。” 之洪辭以學蔑, 仍奏曰: “向者韓元震出入筵席, 甚多補益, 而今已下去矣。 曩在辛壬, 臣師受誣, 我聖上特命復官、贈謚, 孰不欽仰? 然讒人尙在牖下, 故如元震之能輔君德者, 亦不安於京邸, 終至下去。 況如臣者, 豈敢留京, 當不敢當之任乎?” 上慰諭縷縷。 之洪曰: “臣聞諸先師, 人君學問之要, 治平之道, 不外乎誠意正心四字。 心之所發, 不能誠實, 則是自欺也。 好善惡惡, 必須如好好色, 如惡惡臭, 則聖學不期於光明而自可光明矣。” 上曰: “所言約而盡, 可不各別體念焉?”


○領府事鄭澔上疏, 乞致仕, 上優批不許。


5月 20日[편집]

○乙亥/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講《心經》。 命扶餘縣監蔡之洪入侍。 上謂之洪曰: “前有經筵官, 先陳文義之規, 須先陳也。” 之洪曰: “君子反情, 以和其志, 孔氏、眞氏之說各異, 而二說俱好。 《心經釋疑》, 乃先正臣宋時烈、與臣師權尙夏, 同爲修正奏御者, 而先輩之言, 亦以眞氏之言, 爲切實矣。 朱子所謂奸聲、亂色, 不留聰明, 政如孔子四勿之敎。 顔子從事於斯, 有天下歸仁之效, 而克祛己私, 誠難矣。 凡於政令之間, 若有一毫私意, 不循天理, 則大害於仁。 所謂私者, 非謂私慾也, 當其可爲, 而或爲私意所疑, 則是亦私也。” 又曰: “逆耳之言, 見忤於君父, 其自爲計, 則可謂非矣。 然纔經斬伐之後, 人皆爲日後之計, 姑爲大談, 而內欲遠禍, 其能敢諫者, 可見其忠直也。 雖有過言, 若加摧折, 則大害言路。 臣在草野, 亦有所聞, 不顧禍福而能言者, 知其爲君子也, 媚悅而受褒賞者, 知其爲鄙夫也。” 上曰: “其言尤切實。 惓惓之意, 可不體念?” 仍命入侍於東宮書筵。


5月 21日[편집]

○丙子/憲府申前啓, 不允。


○修撰趙明翼上疏, 論進學之道, 春坊擇任之道, 又請留蔡之洪, 頻參講筵, 上優批答之。


○右議政李宜顯上箚。 略曰:

相臣, 例不得兼帶文衡。 柳成龍、李山海、李德馨, 宣祖特命兼之, 而俱辭而不拜, 申欽、金瑬、洪瑞鳳、南九萬、崔錫鼎, 皆以文衡拜相, 而亦卽辭遞, 金壽恒則其時該曹減下文任, 議者以爲大臣兼帶, 當待其自辭, 遂啓稟還兼, 而壽恒亦陳箚辭免。 獨國初大臣, 間兼文衡, 而此則官制未定前事也。 其時蔭官或主試, 武臣或爲臺諫, 是豈可遵用乎? 請亟遞臣文任。

上下許。


○開城留守趙榮福, 言本府凋弊之狀, 請依前留守李㙫, 劃得戶曹稅蔘之例, 劃給稅蔘十餘斤。 又論大興山城軍器虛踈之弊, 請得空名帖, 又請工曹進排草笠之價, 自戶曹磨鍊劃給, 上令廟堂稟處。


5月 22日[편집]

○丁丑/扶餘縣監蔡之洪, 上疏辭召對進參之命, 上優〔批〕答之。


○持平安相徽上疏, 請上自六卿, 下至百執事, 定其窠限, 勿使數遷, 又請嚴考績之道。 又言: “陽智縣監李龍臣之抄錄兒弱成冊, 待其年長, 充定軍額, 故軍無闕額, 而邑無白骨徵布之弊。 請以此規, 頒之八路, 使之取法。” 又言分館之久不擧行, 仍論韓游不爲分館之罪, 請施遠配之律, 上優批。


5月 23日[편집]

○戊寅/禮曹啓言: “世子嬪揀擇單子, 今將入啓, 而取考謄錄, 則辛酉嘉禮時, 削奪及罷職人則捧單, 而遠竄人子孫單子, 有勿捧之敎。 至於門黜人, 則無擧論定式之例矣。” 上曰: “門黜當在削奪之中。 依古例捧入。”


5月 24日[편집]

○己卯/以申思喆爲守禦使。


5月 25日[편집]

○庚辰/副修撰李亮臣上疏言:

先正臣宋時烈, 嘗告於孝廟, 極論正心、修身、治國、安民之策。 其目凡十三, 正合今日之受用。

又曰:

守禦屯之移屬宮家, 實爲聖德之累。 職在諫長, 不可無還收之請, 而批旨、筵敎, 旣示未安之意, 屢靳天點, 顯有厭薄之色。 韓德厚之疏, 切中時病, 旣賜嘉奬之批, 繼有留中之命。 自是以後, 臺職閑司, 輒皆靳點, 卽畀外邑, 有若斥補。 成震齡則始擢承宣, 終斥下邑, 外若寵奬, 內實踈棄。 人皆曰以言見忤, 非聖世美事。

又論遠竄罪人益寬之罪, 請明正典刑。 又論:

權重經, 以己巳餘孽, 得罪名義, 敢以三十年自潔其身等語, 肆然筆之於章牘, 宜施屛裔之典。

又論廣州府尹趙命臣, 人望素輕, 宜罷其職, 上賜嚴批。

【史臣曰: 亮臣, 以儒賢之子, 早服庭訓, 出身未幾, 卽選瀛館, 其事君無隱, 固當如此, 而此亦近來所未見者, 士類頗拭目。”】


○扶餘縣監蔡之洪辭朝, 上召見, 慰諭而送之。


○上召見大臣、備堂, 命罷春川等五邑司饔院柴場。 從江原監司柳復明請也。


○命改定都城禁標。 從都民等上言也。 初京城禁標, 限以十里, 而東西南三道, 則皆以水川爲限, 北則以山脊爲限, 自猪噬嶺, 至延曙石串峴, 兩川合流處, 定其界。 至是都民等, 請以瓮巖之西沙川爲界, 蓋爲其繼葬也。 上令廟堂稟處。 大臣諸臣, 皆言其不可, 上曰: “近來生齒蕃盛, 郊外無一片空閑之地。 今從民願, 則朝家恩澤, 當及於白骨, 許令沙川爲限。”


○命關西四防營【江界、宣川、昌城、三和。】增別武士之額。 從平安兵使金洙之請也。 先是, 關西別武士, 依北關親騎衛之例設置, 而義州置三百名, 四防營各置一百五十名。 至是, 人多願屬云, 故有是命。


○竄韓游于遠地。 初安栻、韓游, 不爲回剌分館, 故命遠配, 尋因大臣言, 寢其遠配, 而游膠守前見, 終不回剌, 故有是命。


○以黃龜河復授戶曹判書。 初, 龜河以金吾堂上, 啓請鳳輝子弼垣, 許令歸葬, 故被臺啓罷職, 至是命仍任。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5月 26日[편집]

○辛巳/持平趙正純上疏, 論君德、民弊, 批曰: “所陳五條, 甚切實。 戶布、結布, 廟堂方講究, 原疏留中。”


○戶曹參判兪崇上疏。 略曰:

日昨連有紬緞內入之命。 臣固知自內賜予, 必循前例, 而豈不有歉於昭侯之藏袴乎? 當此民窮財竭之日, 尤宜節省。

批曰: “今玆內入之物, 春宮入學後, 兩東朝賞格之物, 前例斑斑, 今卿所論, 未諳事體。 至於所引韓昭候事, 尤未知其襯着矣。”

【史臣曰: 崇,職在戶部, 能陳疏規諫, 可謂不負其職, 而未見虛受之美, 中外憂歎。”】


○檢閱尹得和, 上疏辭職。 蓋得和, 與鄭亨復、沈聖希、權爀, 同入於翰薦, 而爀, 因金取魯稠坐之言, 屢費撕捱, 及應講得粗, 又以不通自居, 旣就囚, 納供盛陳自劃之義, 故得和以同爲之人, 引例乞遞, 上嚴批不許。


5月 29日[편집]

○甲申/以宋秀衡爲正言, 李廷樸爲文學, 朴奎文爲弼善, 尹汲爲說書, 李度遠爲副修撰, 黃璿爲慶尙監司。


○憲府【持平趙正純, 安相徽。】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禁標改定, 何等重大, 而無識市井輩, 猥越陳籲。 京城咫尺, 必多纍纍之塚, 請還收國都禁標改定之命, 上言狀頭人, 令攸司科罪。” 不允。


○副司直金榦上疏, 進《中庸箚記》。 其疏略曰:

臣伏聞殿下, 方講《中庸》。 是書也, 聖門傳授之要旨也。 臣嘗裒輯古今諸儒之說, 錄于各章之下, 間或附一二淺見, 謄寫一通, 敢塵淸鑑。

上嘉納。


○行召對, 講《明紀》。 上曰: “孔鏞事, 勝於虞詡矣。 以此推之, 盜賊之化爲良民, 固在於守令。 今之爲討捕使者, 治盜之際, 出賊招者, 一入獄門, 無生出之人。 其所以辨別虛實, 審愼刑殺之義, 果安在哉? 近因竊發之患, 間或以武臣, 差送守令, 而若有智量, 則固不關於文武矣。 人豈有本不善者? 特以不堪身役之苦, 不忍凍餒之患, 相聚爲盜, 以求一時之苟活, 其情可哀也。 目今三南饑荒孔慘, 爲守令者, 苟以孔鏞之心爲心, 則無告窮民, 不至於化爲盜賊。 若不以敎化先之, 專以刑殺爲主, 則將未免爲孔鏞之罪人。 以此意, 另加申飭。” 承旨林柱國曰: “近來人心巧詐, 亦難專用敎化矣。” 上曰: “人豈巧詐乎? 爲人上者, 若行敎化, 則皆可爲良民矣。 今之白骨徵布、隣族侵徵, 誠爲痼弊。 守令若不盡心於此等事, 則將焉用力也?” 又敎曰: “我國之弊, 大可畏者, 朋黨也, 錢貨也, 良役也。” 侍讀官申魯奏曰: “殿下數有財用內入之事。 傳曰: ‘不以天下儉其親。 悅親之道, 雖不可不用其極, 然養志之孝大矣。 庚子大喪時, 東朝下諺敎, 使之減除諸具。 殿下仰體此意, 則可以爲養志之孝矣。” 又曰: “曩在乙未, 寧考移御時, 敎曰: ‘修理有弊雖窓戶, 削其破處, 隨穴補塗, 勿爲全體改塗。’ 崇儉之德, 卽殿下家法也。” 上曰: “當體念。”


5月 30日[편집]

○乙酉/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三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丙戌/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文學李廷樸上疏, 言私義之難安, 又請選擇宮僚, 勿拘書筵召對之例, 頻頻引接, 又論身敎觀感之道。 又言 :

世子嬪嘉禮已定, 授以《小學》。 此誠祖宗朝家法, 而《大學衍義》重妃匹一條, 深得齊家之要。 宜令儒臣, 預爲翻譯, 竝與《小學》, 一體傳授。 批曰: “疏中所陳, 誠爲春宮藥石之言, 而勉戒寡躬之意, 自在其中, 深庸嘉之。 重妃匹一條, 令春坊官, 往議于贊善, 翻譯以進。”

仍命勿辭察職。 蓋廷樸之父, 方爲桂坊官, 故廷樸, 引義乞遞, 而上不許。


○敎曰: “李廷樸疏, 謄入于東宮。”


○以李縡爲吏曹參判, 李亮臣爲校理, 鄭彦爕爲司書, 鄭亨復爲兼說書, 鄭弘濟爲正言。


○憲府【持平趙正鈍。】申前啓, 又啓曰: “禮賓直長金道成, 戕賢毒正之論, 無不挻身擔當, 前後居官, 多行鄙瑣。 齊陵參奉申翊周, 見棄鄕黨, 不齒人類, 圖得泮薦, 濫授齋郞。 請竝汰去。” 不允。 又啓曰: “禮賓寺留儲, 頃有一官員, 創錄分俵名目, 而消融太半。 請令地部嚴査。” 從之。


○行召對, 講《明紀》。


6月 3日[편집]

○戊子/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5日[편집]

○庚寅/以柳復明爲都承旨, 李縡爲同春秋。


○擢吏曹判書沈宅賢, 爲判義禁。


○忠州幼學鄭萬根等上疏, 請宣賜忠愍公林慶業祠院之額, 批曰: “林慶業之孤忠大義, 先朝之所稱賞, 擧國之所共頌。 近來書院賜額之弊, 予實病之, 至於此院, 與他有別, 其令該曹, 卽爲擧行。”

【史臣曰: 慶業, 忠州人也。 當南漢下城之後, 募僧獨步, 齎奏文入送中國, 崇禎皇帝下詔褒嘉。 及椵、錦之役, 忠節益著。 旣而浮海入天朝, 拜副摠制之職, 遂以掃淸沙漠爲己任, 而明運已訖, 及東還, 爲賊臣自點所構, 死於獄, 邦人憐之。 卽其所居之地, 立祠以祀, 奉其遺像, 像卽皇朝所賜也。 至是, 萬根等疏請賜額, 上特許之。”】


○左議政洪致中奏曰: “頃聞經筵官所陳文義, 較勝於科目出身者云。 宜久置經幄, 仍令出入胃筵。 請別諭敦召。” 上曰: “經筵官雖多, 予只見韓元震、蔡之洪二人。 不得盡爲招致, 緣予誠淺。” 遂命政院, 下別諭催召。 致中又奏曰: “頃觀大司憲疏批, 以入來則許遞爲敎。 此雖施於大臣, 亦非敬大臣之道。 至於儒者, 視大臣, 尤有間隔。 有病不來, 則許遞更授, 似合禮意。” 上曰: “山林之人, 若遞職, 則尤無召致之道, 故不卽許遞, 卿言誠然矣。”


○命敍徐宗爕等諸人。 先是, 宗爕及徐宗伋、朴師聖、黃梓、徐命九、金應福、金有慶、韓頤朝, 引法外之嫌, 不參合啓, 因臺啓罷職不敍, 至是始敍。


○命刑曹, 勿出市民亂廛之禁, 專屬京兆。 從判尹李秉常之言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申翊周事, 依啓, 禁標改定事, 令京兆郞, 摘奸稟處。 諫院【正言宋秀衡。】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臺啓爭執者, 雖有朝令, 例不得擧行。 而平安監司洪錫輔, 不有臺閣還收之論, 賊輝子弼垣, 許令歸葬。 請罷職不敍。” 上從之。 三司諸臣, 力陳疏下五賊之罪, 請亟賜處分, 上曰: “五賊輩晏然逸樂, 專無畏憚云, 命諸道監司, 更令嚴加栫棘。” 承旨李瑜涕泣陳曰: “每念辛丑事, 言之嗚咽。 諸臣俱在竄逐, 臣等若而人李秉常、申思喆等, 姑留江郊, 而逆鏡輩禍心日熾, 思之危怖。 三聖血脈, 只有先大王與殿下, 臣等以爲吾輩雖死, 何可遠去? 豈意萬死歸來, 復侍殿下於廈氈之上, 待受美官, 而國事則無一分做得, 討逆一事, 猶且相持如此, 他尙何言?” 申思喆、李秉常、沈宅賢等, 繼而陳之, 上曰: “鏡賊疏何在?” 諸臣曰: “載於日記。” 上曰: “予意未嘗快示矣, 一端藹然之誠, 始於李瑜見之。 豈不悉示予意乎? 予雖曰只貸, 而渠輩終豈可生耶?” 瑜曰: “鏡賊疏出, 而尙儉之變, 又出於宮中。 若於其時, 殿下終至辭位而不得保, 則凡爲臣子者, 各有願死之心, 雖有老親, 亦不可顧, 雖至於出家僮, 竊負而逃, 何可坐視乎? 然而日遠日忘, 今日之心, 不如辛丑之心, 不能碎首力爭, 使凶賊偃息, 差愧欲死。” 上曰: “承宣懇懇陳達, 故今日下敎, 異於前日矣。” 左議政洪致中曰: “與一鏡, 終不相失者, 弼夢也。 十七人啓辭, 出於弼夢, 而皆入誣獄而死。 其時以爲若論元勳, 則弼夢當之矣, 眞儒則與一鏡差異云矣。” 上不答。


6月 6日[편집]

○辛卯/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命該曹, 丙年別試, 以庭試代行, 武科初試額數, 一、二所各取一百人。


○文學李挺樸、司書鄭彦爕聯名上疏。 略曰:

昨夜直廬, 忽聞喧譟之聲, 出自闕中, 審聽則似是娼歌之聲也。 間以簫笛, 節之以缶。 臣等不勝驚訝。 此必龍樓就寢後, 宮人輩私自爲戲者也。 彼長歌短唱, 宮人輩雖或自爲, 而抑未知簫者何人, 笛者何人? 若是自外而入來者, 則宮禁之不嚴, 爲如何哉? 況其聲之所自, 似與東宮聽講之堂, 不甚相遠。 我邸下, 若邂逅聞此, 而或生耽悅之心, 則其爲睿德之累大矣。 伏望嚴飭宮禁。

批曰: “爾等之疏, 可謂不負職責, 深庸嘉之。 深夜遙遠, 予果未聞, 今問其由, 是果房子輩, 私自歌吹, 誠極駭痛。 其首唱人, 令攸司從重科治。 此與儲宮相距頗遠, 爾等勿慮焉。” 仍下虎皮一令於春坊, 以示嘉奬之意。


○副校理尹涉ㆍ趙明澤、修撰趙明翼、副修撰李度遠等, 因春坊疏, 上箚陳戒。 略曰:

殿下仁愛太過, 私恩或勝, 事關婦寺, 則輒皆假借, 語涉宮掖, 則顯示掩覆, 遂使此輩, 憑依恩顧, 漸至放肆, 恣爲遊戲於內庭之中, 聲聞於宮官之直廬, 莫非殿下飭躬未盡, 御下不嚴之致。

上優答之。


6月 9日[편집]

○甲午/以兪拓基爲大司諫, 洪鳳祚爲修撰。


○三司請對, 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諸臣又極言五賊之當誅, 縷縷仰陳, 而上不許。


○校理李亮臣上疏。 略曰:

臣妄陳瞽說, 誠未格天, 至以汝效古黯, 予非漢武爲敎, 疑之以沽直, 責之以無嚴。 噫! 殿下旣知諸賊之可殺, 而猶且力拒群情, 延至三載, 誠不能無憾。 三臣之靳點, 在於言事之後, 人皆疑惑, 至若益寬, 以賊鏡至親, 凡於逆謀, 同惡相濟, 雖以顯著者言之, 衍出外影之說, 必欲屠戮搢紳。 此其意豈但戕害善類而已耶? 臣之前疏, 非謂以逆鏡之從弟請罪, 而殿下反以法外緣坐爲敎。 重經則名出彦良之招, 至受刑訊, 敢以先朝罪廢之縱, 自許以三十年潔身, 有若處濁世而獨保名節者然。 其恣意誣辱之罪, 合置重典, 而投畀薄罰, 猶且持難, 臣尤慨然。 趙命臣則干恩之請, 屢煩筵席, 且其才望不合於保障之任, 故臣果有云云。

批曰: “不欲自反, 反欲自明, 予未曉也。 朝家用人, 豈如爾意之狹隘?”


6月 10日[편집]

○乙未/以鄭亨益爲平安監司, 趙正萬爲忠淸監司。


○執義朴弼周上疏乞遞, 批曰: “閱歲固辭, 一向敦迫, 亦非予不以爵縻之意。 本職今姑許遞, 須體此意, 幡然上來。” 弼周不以臺職自處, 前後辭疏, 輒以前永平縣令書銜。 至是始許遞改, 以開赴召之路, 而終不至。


○東萊府使李倚天狀啓言:

我國漁船之漂入彼國者, 近甚頻數。 請沙工梟示, 船格則刑配。

上曰: “倘令船人輩, 利彼優待, 故爲漂風, 則情狀固可惡, 然遇風漂忽, 豈人力所可容也? 今若論以一罪, 則漂人輩知其必死, 仍接他國, 不復出來, 則潛洩事情, 其弊當如何哉?” 左議政洪致中曰: “漁船之遠出外洋, 旣有禁令, 沙工則刑配, 其餘則只施三次之刑。 宜以此定式。” 上許之。


○命定冬至使兼銜之式。 時, 將有淸國謝恩之事, 而淸國勿令進獻禮物。 禮物旣不送, 則不必遣別使, 然彼咨旣無順付節使之語, 故詢于大臣。 左議政洪致中曰: “取考文書, 則癸巳年彼國移咨, 而甲午節使兼謝恩, 晋平君以上使入去, 單節使則曾無順付之例。 旣有甲午已行之例, 似當依此擧行, 而前頭謝恩使, 將無已時, 後弊亦不可不念。” 大司成鄭亨益曰: “謝使之弊, 惟在於方物之比節使有加, 而今番旣無方物, 則別無其弊, 一品使行, 雖盤纏稍加, 而其弊些小。 付之單節使, 或不無生梗之慮, 名以節使兼謝恩, 而員役則依節使入送似宜矣。” 上曰: “雍正之意, 雖以又送謝恩使, 慮有弊端, 而付之節使, 終涉可慮, 使臣則以謝恩差出, 員役依節使例送之, 其他竝依謝使, 而今後若有方物, 稱謝恩兼冬至使, 若無方物, 稱冬至兼謝恩使可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諸臣又極言疏下五賊之罪, 請亟賜允從, 左相洪致中、右相李宜顯, 繼而陳之, 上曰: “予亦知畢竟難遏公議, 而五賊之一時正法, 予心猶有所未決者, 故姑不允從。 何必鎭日請對, 交口力爭乎? 予若今日允從, 則外間必以予爲不勝而允從矣。” 大司成鄭亨益曰: 聖意所定, 誠爲得當, 細加商量, 特降傳旨, 嚴正典刑, 則雖使後人見之, 可以曉然矣。” 上曰: “特降傳旨之言, 實予心中所欲言而未言者。 此賊生殺, 不宜草率爲之矣。” 副校理尹涉曰: “大司成所達, 臣未知其得當。 必須允從臺啓, 何必費了時日乎?” 掌令姜一珪曰: “三司事體, 與他自別。 必須允從臺啓, 可以有光於虛受之量矣。” 上以手擊案曰: “如無人主則已, 人主將特降傳旨, 明正其罪, 則臺臣之必請今日允從者, 極爲未安。 惟當明白處分, 大定是非, 何可只下一允字, 草草處分乎?”


○夜, 有星流于北極星之上。


6月 11日[편집]

○丙申/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輪對。


6月 12日[편집]

○丁酉/夜, 有星出天中, 流于東北, 其大如斗, 其光燭地, 長可六七尺, 聲若巨雷, 蓋天皷也。 或以爲兵象云。


○遣承旨, 特放典獄輕囚。 蓋以暑獄多滯也。


○憲府【持平安相徽。】申前啓, 又啓言: “咸興判官任適, 請得寺奴婢, 移屬本府, 而搜括之際, 一境嗷嗷。 報恩縣監金得大, 憑藉松禁, 勒奪民人板材。 竝請罷職不敍。” 不允。


○黃海道瑞興縣, 疾雷閃光, 大塊如盆, 自天而墜, 移時乃滅。


6月 13日[편집]

○戊戌/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洪好人爲承旨, 李根爲執義, 趙明翼爲校理, 朴弼周爲進善, 李秉常爲知義禁, 李守身爲全羅右水使。


○以洪聖輔爲廣州府尹, 洪好人爲京畿水使。 皆新擢也。


○雷震貞陵紅箭門, 行慰安祭。


○行召對。


○特遣齎咨官李樞, 領率漂海人, 入送淸國, 仍以債銀犯越兩咨文, 同付以送。 先是淸國人數百名, 來屯江島, 蓋犯越者也。 灣尹急通于鳳凰城將, 遣官兵逐捕, 而令灣府發船接應, 犯越人等反擊官兵, 我國船人, 被傷溺死者, 至於五名。 朝廷方擬移咨, 請嚴邊禁, 而彼啓先至, 又其後鳳凰城將, 以攔道債銀, 移咨督償, 而朝廷難於査徵, 將據實回咨, 而兩咨文未及發送, 浙江商人, 漂到于濟州, 故將發還淸國, 而李樞習知淸國事, 故特遣之。


○南部女人, 爲雷震死。


6月 14日[편집]

○己亥/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黃海道白川郡二女人, 爲雷震死。


6月 15日[편집]

○庚子/諫院申前啓, 不允。


○忠淸監司趙正萬, 上疏辭職。 蓋以蔭官爲藩任故也。 批曰: “歷州郡十餘, 按一道, 何有?”


○行召對, 講《明紀》。


6月 17日[편집]

○壬寅/吏曹參判李縡上疏。 略曰:

臣於往時, 感激君父欲一見之敎, 堇一肅命, 而從前力辭, 今不可冒進。

上優批勉出。


○三司請對, 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任適、金得大事, 停啓。


○上以特旨, 罷金堤郡守金麟慶。 時, 麟慶以宮房事, 通關內司, 上曰: “此關文, 以嬪之爵號爲屯名。 渠若有一分重靑宮之意, 放肆若是乎?” 遂命罷。

【史臣曰: 後宮將折受金堤屯田, 而麟慶論報不許, 故嚴敎如此, 而諸臣莫敢言其過。”】


6月 18日[편집]

○癸卯/以李喬岳爲大司憲, 金應福爲司諫, 柳謙明爲修撰, 李聖肇爲承旨, 兪拓基爲承文副提調。


○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19日[편집]

○甲辰/諫院【正言鄭匡濟。】申前啓, 又啓言定州牧使朴昌悌駭悖之狀, 請罷職不敍, 高敞縣監趙仲明, 疲軟庸騃, 請罷職, 竝不允。


6月 20日[편집]

○乙巳/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21日[편집]

○丙午/行輪對。


6月 22日[편집]

○丁未/以金礪爲承旨, 李光運爲掌令, 鄭彦燮爲持平。


○上御熙政堂, 召見判府事趙道彬。 道彬受由下鄕, 今始還朝故也。 道彬奏曰: “疏下五賊, 頃有將爲處分之敎, 而企待多日, 尙無明命, 不勝抑鬱。” 上曰: “五賊, 予非惜之也, 有難草草允可。 必須博考罪狀, 明白臚列, 而苦熱特甚, 有難考出, 欲待涼風稍生。 早晩豈無處分乎?” 承旨林柱國曰: “五賊之罪, 俱載於臺啓, 且考見其疏本則可知矣。” 上曰: “臺啓論列, 猶爲忽略, 原疏之外, 其罪亦有不可勝言者。 今以鳳輝爲元惡, 而辛壬首禍者, 非五賊而誰耶? 當博考罪狀, 別下備忘矣。”


6月 23日[편집]

○戊申/諫院申前啓, 不允。 朴昌悌、趙仲明事, 依啓。


6月 24日[편집]

○己酉/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持平安相徽上疏, 請疏下五賊, 亟賜處分, 批曰: “其何忙忙急急也?”


6月 25日[편집]

○庚戌/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掌令李光運、持平鄭彦爕。】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兵曹佐郞權賅以兼春秋, 漏洩筵話之罪, 請罷職不敍。” 上命拿處。


6月 26日[편집]

○辛亥/西關、北關、京畿蝗。


6月 28日[편집]

○癸丑/行召對, 講《明紀》。


○命銓曹, 經筵官, 勿拘解由。 時, 經筵官有遞解外任, 而拘於解由者, 檢討官李度遠請勿拘, 故有是命。


6月 29日[편집]

○甲寅/以朴師聖、黃梓爲吏曹佐郞, 鄭匡濟爲掌令, 權𢢜爲戶曹判書, 李秉常爲工曹判書。


○上召見大臣、備局堂上。 命尙衣直長金天澤, 直陞六品, 前奉事李叙五, 令該曹甄用。 叙五, 文成公珥之孫, 天澤, 文元公長生之孫也。


○命北關軍兵, 復習鳥銃。 從咸鏡監司趙尙絅之請也。 先是, 肅廟乙丑, 北民有犯越之變, 故朝家嚴禁邊民之行獵, 而盡取鳥銃, 藏之官府。 於是民間無鳥銃, 而戎備踈虞, 識者憂之。 至是, 尙絅狀請, 故有是命。


○右議政李宜顯奏曰: “臣之文衡兼帶, 不可仍冒, 而聖上以史役未畢, 不可許遞爲敎。 今則纂修已訖, 不過監印而已, 且科事迫近, 臣以不可主試之人, 決難虛帶。 故相南九萬, 亦臨科陳箚而遞。 此古例也。” 上許遞。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疏下五賊之啓, 上命承旨, 書傳敎曰:

噫! 自古朋黨之禍人家國, 何代無之, 而豈有如往日事乎? 初以朋黨, 憾恨逞毒, 驅滿廷諸臣於惡逆。 噫! 其意安在? 初頭倡呼, 卽辛丑冬搢紳疏也, 伊後應之, 乃售其事, 卽逆虎也。 無賊鏡則逆虎何以萠凶心, 無逆虎則賊鏡何以藉其事乎? 此所謂一而二, 二而一者也。 疏下五賊, 甘心隨參於賊鏡窮凶絶悖之疏, 其中或有意同而志似者, 或有性悖而擇不精者, 或有趨時附勢者, 而究其本則一也。 何則, 鏡賊, 正夫子所謂患得患失, 大則弑父與君者也, 而五賊隨焉。 兩司之爭執者, 或不無過中, 而至於此啓, 則予自初于今, 無一辭以爲過者, 政如右下敎故也。 然念古人殲厥巨魁, 脅從罔治之意, 鏡賊旣已正法, 故尙靳兪允耳。 頃日承宣, 忠憤感慨, 聲淚俱發, 予豈無感血誠之意乎? 故始示予意, 而尙今遲留者, 無他也。 心所審愼, 而三司之臣, 欲先正法儒、夢, 此則不然。 旣曰五賊, 則區別其間, 未知正正堂堂, 故消詳于心者也。 大抵以脅從罔治之義言之, 脅從之中, 其心之惡, 豈無尤於巨魁者乎? 然兩司之所爭, 一切靳允, 非嚴懲討之意, 況三司諸臣, 雖曰儒、夢, 予則以爲明誼, 亦一也。 强爲區別, 豈不苟艱哉? 賊鏡正法, 非特疏也, 乃敎文也。 旣不以疏頭正法, 則諸臣之拂鬱宜矣。 其中亦有次焉, 且鏡賊, 旣以兩罪正法, 則律不可同。 疏中鏡下一人, 依疏頭例, 令王府, 須擬次律。

承旨李瑜書傳敎訖, 奏曰: “此非疏頭, 乃疏下也。” 上曰: “只謂賊鏡之下也。” 右議政李宜顯曰: “聖意所在, 臣未能詳知矣。” 左議政洪致中曰: “臣亦猶未的知矣。” 上曰: “指疏下之次而言也。” 宜顯曰: “諸臣之欲爲區別, 誠不免苟且。 聖上旣知其區別之苟且, 而處分反如此, 此敎決不可頒示中外矣。” 上曰: “然則卿意何居?” 宜顯曰: “五賊何可區別乎?” 李瑜曰: “鏡下一逆, 只施次律者, 非正法之道也。 明誼、弼夢, 不可不同爲正法矣。” 申思喆、金興慶, 亦繼陳之。 致中曰: “臣未知之次者爲何人矣。 今聞諸臣所達, 似是眞儒也。 若以眞儒爲之次, 而施以次律, 弼夢獨漏, 則眞儒豈不冤乎?” 宜顯曰: “左相非以眞儒爲冤, 蓋論同罪逭免之爲不可也。” 李秉常曰: “處分正大然後, 可以厭服人心。 五賊中只論其一, 則誠非得當底道理也。 疏頭則自有鏡賊, 若以疏下言之, 則五賊豈有異同乎? 就其中尤甚者, 區別勘斷, 容或可也, 只以其名適在第二, 而獨施次律, 則豈不苟艱乎?” 上作色曰: “導人主以戕殺乎? 孟子曰: ‘不嗜殺人。’ 不讀孟子乎? 今此苟艱之判付, 何以頒布?” 遂命還入。 諸臣迭進, 力陳判付還入之過, 上曰: “卿等縷縷陳達, 且王言一出而反汗, 則近於食言。” 遂改其差誤處而還下焉。 於是,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宋秀衡。】申疏下五賊之啓, 而改其措語曰: “臣伏承逆鏡疏下之次一人次律勘斷之命。 此實出於嚴討逆之聖意, 而第念五賊, 與逆鏡, 同一心腸, 今此四賊之獨漏, 大失法意。 一賊之次律勘斷, 亦乖常憲, 請還寢疏下之次一人次律勘斷之命, 竝與四賊, 一體正刑。” 不允。 申前啓, 又不允。 又啓言: “前參議徐宗爕, 向日筵中, 强引法外之嫌, 諸臣非斥, 臺閣論啓, 則宗爕惟當引咎愧服, 而其自辨之疏, 語多不擇, 肆口噴薄, 不可無警責。 請罷職不敍。” 從之。 弼垣事, 停啓。 蓋以鳳輝已葬而還配故也。


三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乙卯/以李重協、金應福爲承旨, 黃龜河爲判尹, 申魯爲吏曹佐郞, 兪崇爲京畿監司。


○領府事鄭澔上疏乞免, 上賜優批。


○黜大司憲李喬岳、執義李根、掌令李光運、持平安相徽ㆍ鄭彦爕、獻納金龍慶、正言宋秀衡ㆍ鄭弘濟、校理申魯ㆍ趙明翼、副校理尹涉ㆍ趙明澤、修撰洪鳳祚ㆍ柳謙明、副修撰李度遠等十五人, 削其官爵。 是日, 三司請對, 申前合啓, 不允。 又啓請疏下四賊, 亟正邦刑, 上曰: “五賊何以爲四賊耶? 其一則依昨日處分, 置之乎?” 李光運曰: “三年爭執, 始有昨日處分。 人心雖曰差强, 次律勘斷, 終爲失刑, 故兩司還寢之啓, 在於下段。 至於四賊,罪名自如, 群情益激, 爲此三司合啓矣。” 上曰: “三司合啓過矣。 且五賊分而二之, 在三司則以四賊爲啓, 在兩司則還寢之啓已發, 而因爲幷論五賊云者, 此不能消詳之致。” 尹涉曰: “雖已消詳, 而四賊則處分尙遲, 群情益拂鬱, 故至於三司合啓。 此所以分而二之者也。” 上曰: “論啓四賊, 而若不允, 則一賊依昨日批旨, 勘斷後繼論四賊乎? 凡事貴乎從實, 此則不然。 以詐譎籠絡爲意, 烏在其非堯、舜不陳之義也?” 柳謙明曰: “次律勘斷, 大乖刑章, 故兩司以還寢爲請。 三司論啓四賊, 而聖上終若不允, 則一賊依昨日批旨勘斷, 亦何妨也?” 李度遠曰: “聖上何以臆料而有此敎也?” 上曰: “四賊之啓, 不以兩司而至於三司者, 非過中而何? 然則眞儒以次律施行乎?” 仍赫怒拍案曰: “三司諸臣幷遽差。” 又命一幷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承旨慶聖會, 泣諫處分之過中, 仍請還收。 兼春秋禮曹佐郞禹世準, 涕泣失聲。 上曰: “兼春秋失聲泣者, 爲君父乎? 爲黨論乎?” 世準曰: “小臣目見聖上過擧, 不勝罔極。” 上沈吟良久曰: “承旨泣陳, 無嚴甚矣。 罷職。 兼春秋失聲嗚咽, 極涉駭然, 削去仕版。”

【史臣曰: 時, 群凶輩, 以死中求生之心, 日夜經營, 無所不至, 此豈一時換局之比? 宗社無窮之慮, 自今日肇矣。 慶聖會, 年已七十, 禹世準, 鄕曲微官也, 能泣諫, 時論許以忠讜。”】


○罷都承旨柳復明、右副承旨林柱國職。 敎曰: “身在喉院, 今日三司請對, 極其詐譎, 而偃然入啓, 殊極無嚴。 仕進承旨, 竝罷職。”


○命以衛將李榏, 差假承旨。


○敎曰: “昨日處分, 敢懷不滿之心, 殊極無嚴。 昨日入侍諸臣, 竝罷職。” 於是, 左議政洪致中、右議政李宜顯、禮曹判書申思喆、左參贊金興慶、判尹李秉常、承旨李瑜及三司諸臣皆罷。 致中特命勿罷。


○敎曰: “近日三司諸臣, 竝罷職。”


○敎曰: “身爲武弁, 甘心黨習, 予嘗駭然。 訓鍊大將張鵬翼, 姑先罷職。”


○特授鄭錫三、宋寅明爲承旨。


○以金東弼爲都承旨, 吳命恒爲吏曹判書, 沈壽賢爲兵曹判書, 李眞望爲兵曹參判, 趙顯命爲持平, 鄭錫五爲正言。 皆特授也。


○特敍李光佐爲領議政, 李台佐爲戶曺判書。


○特罷領府事鄭澔職。 敎曰: “領府事鄭澔, 白首殘年, 齗齗黨習。 頃年一箚, 已極駭然, 而視國事於秦、越, 甘心黨比, 其在明賞罰之道, 不可置之, 罷職。”


○敎曰: “水原府使洪禹傳, 首論三臣黜享, 用意駭然。 不可罷職而止,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以趙文命爲吏曹參議, 沈珙、李廷傑爲承旨, 姜樸爲副校理, 尹光益爲修撰, 李挺膺爲掌令, 趙最壽爲獻納, 吳光運爲持平。 皆特授也。


○特放趙泰億門黜, 給牒敍用。 特拜李鳳祥, 爲御營大將。


○同副承旨宋寅明奏曰: “今世道分裂, 國事岌嶪, 實有危亡之象。 若論一分救急之方, 惟有破朋黨三字也。 自古以來, 朋黨盛而國不亡者, 未之有也。 甲辰冬, 殿下屢降備忘, 深示破黨之意, 前後處分, 至公至正。 臣以爲殿下, 若於其時, 堅守初志, 不爲人言所動, 則庶可有保合之望, 而不幸終至於偏聽獨任之境。 雖聖上好生之德, 務加裁抑, 而闕門之外, 殿下何由盡知? 此所以恣行黨伐, 專事報復, 而莫敢誰何。 若無今日處分, 國事實不知稅駕於何地矣。 臣固以殺之一字, 矢不出口, 而聖上亦宜留念焉。 戰國諸侯, 擧皆僭王, 論以王法, 罪不容誅, 而孟子以爲聖王復起, 今之諸侯, 不可盡誅。 今之黨論, 亦如是矣。 今日急務, 莫先於破朋黨也。” 上曰: “古豈有黨論, 如今日者乎? 一自《家禮源流》之出, 轉輾層加, 至於此境矣。 予於乙巳, 欲爲調劑, 而自然至於今日。 此予剛斷不足之致, 而渠輩視君父, 反不如朋黨, 欲爲籠絡之計。 四人之啓, 若不允, 則欲捧傳旨擧行, 爲君父討逆者, 果如是乎? 大抵李眞儒、朴弼夢之偏論, 極爲乖戾。 承宣須領得予意, 盡心奉行。”


○敎曰: “武弁被謫人, 竝放送。”


○特擢趙最壽爲同副承旨。


○黜京畿監司兪崇, 削其官爵。 崇上疏, 略曰:

昨今處分, 此何擧措? 一朝之頃, 上心猝變, 忠逆易置, 賢邪莫分, 承宣忠憤之泣陳示意者, 何在? 《寧考實錄》之編摩, 將屬之誰人? 殿下之國事, 將日非矣。 臣雖欲少效職分, 未知洞庭秋葉, 落在何處。 投進一疏, 徑出國門。 今當永訣, 敢獻一言。 惟殿下, 深念祖宗之付托, 毋容一己之好惡, 以保我三百年宗社, 老臣去國, 區區之望也。”

敎曰: “兪崇之疏, 專在於護黨, 而洞庭秋葉落在何處等語, 尤極駭然。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特拜趙泰億爲左議政, 洪致中降爲右議政。 以尹淳爲副提學, 徐命均爲戶曹參判, 李㙫爲禮曹判書, 吳命新爲校理, 李匡德爲副校理, 尹容爲副修撰, 柳綎爲司諫, 宋眞明爲獻納, 柳儼爲正言, 沈㙉爲掌令, 朴文秀爲司書, 李翊漢爲兵曹參判, 徐命淵爲兵曹參知, 金尙星爲兵曹佐郞。 吏曹參議趙文命政也。


○吏曹參議趙文命請對奏曰: “國家安危之幾, 全係於用人之公平。 顧今一番人退出之中, 亦豈無才諝之人, 而不得用之? 專用一邊人, 則雖有公平之心, 其勢似有不得然者。” 上曰: “承宣所見何如?” 宋寅明曰: “罪罷人, 雖欲敍用, 必將生梗, 無以鎭定。 姑待時月稍過, 位著粗成之後, 量其罪之輕重, 人之才否, 隨便調用, 似爲得宜。” 上曰: “此言然矣。 予亦豈欲一竝罪罷, 而今姑如此, 前頭豈無商量分揀之道?” 寅明曰: “當此更化之日, 持身淸謹者, 當調用矣。” 上曰: “淸謹者誰也?” 寅明曰: “李秉泰, 所居不蔽風雨, 尹容, 廉白貞固, 一世足以觀感矣。” 文命曰: “二人之淸白, 臣亦聞之。” 上曰: “別爲收用也。”


7月 3日[편집]

○丁巳/敎曰: “疏下五人外, 前後被謫人, 竝放送。” 承旨宋寅明奏曰: “如任徵夏之罪犯至重者, 決不可放送。 且雜犯死罪及逆賊緣坐, 尤不當在此中矣。” 上曰: “徵夏及疏下五人外, 乙巳以後, 搢紳及儒生被謫被罰人, 竝放送蕩滌。” 又敎曰: “朴長潤欲施曠蕩之典, 故放之矣, 事係先朝, 豈可變通? 長潤仍配, 其餘捧傳旨。”


○以李廷弼爲弼善, 黃晸爲文學, 魚有鳳爲執義, 金始煥爲大司憲, 柳萬重爲掌令, 宋成明爲大司成, 姜鋧爲判義禁, 權以鎭爲京畿監司。


○司僕寺正李膺上疏, 論昨今處分之顚倒, 又論: “纂修諸臣, 皆斥罷, 《肅廟實錄》, 其將付諸別人, 臣不勝痛哭流涕。” 敎曰: “李膺不顧出位之嫌, 敢生護黨之心, 姑先罷職。”


○掌令沈㙉上疏。 略曰:

日昨處分, 何爲而發也? 是非易置, 賢邪莫分, 倚毗之大臣, 蒼黃逬出, 近密之諸僚, 顚倒斥退, 俄頃之間, 朝著一空。 殿下雖以蕩平爲敎, 將見鏡、虎餘黨, 因此而雜進於朝廷之上。

敎曰: “沈㙉疏意, 專在護黨, 姑先遽差。”


○以特旨, 追復柳鳳輝官爵。


○上謂承旨宋寅明曰: “趙泰耉嫌字之說, 予雖不介意, 未免妄發。 崔錫恒予知有局量, 而處事亦多非矣。 然死後追削, 乃是一律, 日昨處分之後, 卽當復官, 而徐爲之者, 予意有在。 趙泰耉、崔錫恒, 竝職牒還給。” 時, 寅明及沈珙, 盛陳泰耉、錫恒爲國之誠。 上曰: “其時獄事多濫, 故予在東宮, 恐累大行王仁德, 輒推却朝紙不見矣, 今因承宣而知之矣。”


○安置任徵夏于大靜縣。 憲府【掌令李挺膺。】啓曰: “先大王英明, 至矣盡矣, 而一種無倫悖義之徒, 輒懷詬天罵日之心, 至於賊臣徵夏而極矣。 其曰一亂撥亂等語, 隱然歸之於昏亂之世。 當初勘律, 未免末減。 請遠竄罪人任徵夏, 姑先絶島安置。” 上從之。 又啓曰: “所言者公, 則公言之可也, 而向日大臣袖箚, 事不明白, 八域駭惑。 請出付政院, 以解群疑。” 上從之。 又啓曰: “疏下五人之罪, 臣未能詳知, 而李眞儒雖參鏡疏, 厥後與鏡崖異之狀, 世所共知。 栫棘三年, 罰已行矣, 而日前有次律勘斷之命。 尙未反汗, 請還收。” 上從之。 承旨宋寅明曰: “一鏡以逆死, 臺臣何可具姓以呼乎?” 上曰: “承旨之言, 可謂至公矣。 逆鏡何可謂金一鏡, 而眞儒方在栫棘, 亦何可連姓呼之乎? 挺膺引避。 上命勿辭, 亦勿退待。 是日, 挺膺只傳新啓, 而盡停前啓。 寅明曰: “前啓中寧海、昌碩、時昌、時龍等事, 罪犯至重, 不可遽停, 而憲臣一竝停止, 大誤矣。” 挺膺引避, 上特遞之。 時, 憲府前啓中, 有世良孥籍, 李森等鞫問, 沈檀ㆍ李重煥拿鞫嚴問之啓, 挺膺一竝停之, 而寅明只論寧海、時龍、時昌停啓之罪。 臺啓體重, 而任自區別, 其濫肆如此。


7月 4日[편집]

○戊午/以洪廷弼爲輔德, 洪尙寅爲掌令, 宋眞明爲副校理, 權𢢜爲判尹, 李宗白爲說書。


○敎曰: “向來諸人, 必以鄭澔爲泰山北斗者, 無他, 澔平日論議狠愎故也。 鄭澔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後因趙顯命之言, 命改狠愎二字, 爲務刻。


○遽吏曹參判李縡職。


○敎曰:

噫! 大小臣民, 咸聽予敎。 朋黨之害, 一自《家禮源流》之後, 轉益層加, 各成讎隙, 以戕殺爲限, 噫嘻痛矣! 向者辛壬事, 其中雖懷無將之心者, 但誅其人, 何必戕殺一邊人後, 王章可伸耶? 玉石莫辨, 輕重莫分, 使一邊之人, 轉益拂鬱, 是亦黨習也。 一邊之人, 其曰先朝處分, 刊于寶冊, 後王焉敢用舍於其間云, 而此則大不然矣。 我聖考示聖意於宸章者, 鎭黨習之盛意, 則其在人臣之道, 懷蕩平務公道, 道理當然, 而若以患失之心, 萠於心, 無嚴之志, 係於胸, 則治乎? 不治乎? 噫! 爲先王而有不敬之心, 則於後王, 豈可謂忠也, 爲先王而有盡忠之心, 則於後王, 豈不忠乎? 嗚呼! 國之建策, 乃國之公也, 非一人之私也, 當事者何敢自謂忠乎? 歷觀前史, 爲臣子者, 以定策爲功, 則權不移於下者鮮矣。 領相國必亡之說, 左相門生國老之說, 正觸破朋黨之心, 反謂之逆, 豈不痛哉? 然辛壬之事, 亦云過矣, 豈因此機, 欲盡殺一邊之人哉? 逆鏡之事, 言之痛心, 而疏下之人, 以平日死黨之心, 隨參凶疏。 此等五人, 其在明好惡破朋黨之道, 不可不嚴。 噫! 予在潛邸, 本無見惡於人, 則人何惡於予也? 此不過黨習所致, 則曰謀危曰侵逼, 此以君上爲朋黨之首, 寧有是理哉? 鄭澔、李觀命, 視國事如秦、越, 守黨習如大節; 閔鎭遠, 身爲肺腑之臣, 猶事黨習。 大臣, 國之柱石, 而俱若此焉, 予將孰與爲國事乎? 惟有右相, 持心公平, 破脫黨習, 而衆怒群猜, 寧日常少。 噫! 柳判府事頃年一疏, 率則率矣, 而不過語未照看之致, 有何不滿於予之意哉? 若此而曰逆魁。 領相貫日之忠, 實非過揚之語。 甲辰大喪, 若非領相, 其何能鎭安世道乎? 設令有過, 自可消矣。 尤可駭者, 合啓中, 藥院移設者也。 左相之門生國老事, 同入請對事, 已諭于備忘, 而尤可哂者, 盃酒釋憾事也。 至於廟庭配享, 事體至重。 崔相, 予未詳知, 而九拜領相, 際遇可知。 若使南奉朝賀, 生於辛壬, 奚有多濫之歎? 尹領府事, 持操卓異, 知之久矣。 噫! 黨習之弊, 奚及於己骨之三臣歟? 武弁蔭官, 何關於色目, 至於吏胥, 亦何係於朋比, 而朝廷進退, 及於此輩乎? 已有申飭, 而若不如前, 當繩以不遵朝令之律矣。 今玆處分, 非他也。 向日諸臣之先私讎後國事, 而兩司之啓盈握, 請對之事猥屑, 終至於籠絡君父之境。 此予所以大更張矣。 予但當取人才而用之。 若以係於黨習者, 進之於前, 則當黜當竄, 不與同中國矣。 至於斯文事, 本非推上朝廷之事。 如更紛紜, 必當嚴加痛斥。 噫! 君心如此, 而臣若不從, 此非我臣子也。


○罷司宰奉事朴趾赫職。 趾赫, 曾於甲辰冬, 以儒生, 抗疏論辛壬凶黨之罪而被謫, 至是, 托疾不仕。 上曰: “此等之習, 予嘗駭然。 特罷其職。” 仍命昨今蔭官中稱疾者、受由者, 幷罷職。”


○敎曰: “向者僞批之事, 殊極痛駭。 雖有陰害一邊者之人, 自有其人, 而得出聖龍幾乎羅織, 此等處, 予嘗尤駭。 堯鏡, 卽逆鏡之弟, 其雖白脫, 不可置諸輦轂, 還發配所, 其他橫罹諸人, 幷卽放送。 聖龍之趨時效力, 幾成大獄, 不可不痛懲, 絶島定配。”


○諫院【正言鄭錫五。】申前啓,【時龍依律處斷, 李重煥鞫問, 遇臣妻孥、昌碩、時昌鞫問。】而疏下五賊事、申致雲事、李森事, 停啓。 答曰: “不允。 李重煥事, 依啓。” 仍敎曰: “予於今日, 始見公議。” 蓋憲府則前啓一竝停止, 而諫院則猶有一二前啓故也。


○判府事趙道彬, 上疏請與諸臣, 同被罪罰, 上慰諭不許。


7月 5日[편집]

○己未/罷領府事閔鎭遠、判府事李觀命、右議政李宜顯、前判書李秉常ㆍ金興慶ㆍ申思喆ㆍ沈宅賢ㆍ黃龜河ㆍ權𢜫、前參判洪錫輔ㆍ金取魯ㆍ鄭益河ㆍ李喬岳、前三司朴致遠ㆍ申昉ㆍ趙彦臣ㆍ柳復明ㆍ趙命臣ㆍ韓德全ㆍ蔡膺福ㆍ崔道文ㆍ洪鉉輔ㆍ徐宗燮ㆍ朴師聖ㆍ李箕鎭ㆍ李聖龍ㆍ鄭宅河ㆍ李顯祿ㆍ成震齡ㆍ李根ㆍ韓啓震ㆍ黃梓ㆍ權𥛚ㆍ魚有龍ㆍ洪鳳祚ㆍ申處洙ㆍ趙明澤ㆍ鄭彦燮ㆍ柳謙明ㆍ金壽錫ㆍ金龍慶ㆍ宋秀衡ㆍ朴師益ㆍ金相奭ㆍ趙明翼ㆍ申魯ㆍ李亮臣ㆍ李德孚ㆍ李度遠ㆍ愼無逸ㆍ李滋ㆍ金遇哲ㆍ朴奎文ㆍ姜一珪ㆍ李彙晋ㆍ李廷樸ㆍ李端章ㆍ李光運ㆍ趙正純ㆍ安相徽ㆍ尹憲柱ㆍ趙觀彬ㆍ金在魯ㆍ兪拓基ㆍ李箕翊ㆍ李鳳翼ㆍ安重弼ㆍ李挺周ㆍ金槹ㆍ李裕民ㆍ林柱國ㆍ鄭匡濟ㆍ尹心衡ㆍ徐宗伋ㆍ李齊恒ㆍ李義宗ㆍ南世珍ㆍ尹焜ㆍ金舜臣ㆍ陳翼漢ㆍ尹光天ㆍ鄭再春ㆍ朴弼正ㆍ宋思胤ㆍ李漢東ㆍ鄭泰周ㆍ韓澍ㆍ張宇龜ㆍ李珌ㆍ鄭敞選ㆍ洪受龜ㆍ金兌和ㆍ金廷鳳ㆍ李奎徽ㆍ朴世杓ㆍ趙仲明ㆍ文在中ㆍ朴良儉ㆍ陳斗柄ㆍ金彦輔ㆍ李秀英等百一人。 皆前後請對庭請人也。


○放安置罪人李顯章ㆍ尹恕敎ㆍ權益淳ㆍ呂善長ㆍ李三齡ㆍ尹志、遠竄罪人權扶ㆍ李善行ㆍ權益寬ㆍ沈檀ㆍ金壽龜ㆍ李泰和ㆍ李夏英ㆍ金始燁ㆍ趙翼命ㆍ李世璡ㆍ柳重茂ㆍ李明彦ㆍ李普昱ㆍ尹會ㆍ柳弼垣ㆍ朴徵賓ㆍ李眞儉ㆍ李濟ㆍ李匡輔ㆍ柳綏ㆍ趙鎭禧ㆍ趙德隣ㆍ沈埈ㆍ李衡秀ㆍ朴弼夔ㆍ李大源ㆍ韓游ㆍ睦天任ㆍ申慶濟ㆍ柳述ㆍ李基聖、定配罪人崔鍌ㆍ鄭𦒜ㆍ李世最ㆍ李重述ㆍ李巨源ㆍ李眞洙ㆍ梁聖揆ㆍ尹筵ㆍ趙彛鼎ㆍ趙趾彬ㆍ尹大英ㆍ金重熙ㆍ梁廷虎ㆍ李眞淳ㆍ具命奎ㆍ愼維益ㆍ李景說ㆍ鄭啓章ㆍ尹彬ㆍ金岱ㆍ南泰徵ㆍ朴纉新ㆍ李汝迪ㆍ李森ㆍ金世鼎等六十二人。


○罷李瑜、洪禹傳、李台徵、金礪、許錫、兪命弘、鄭弘濟、成大烈職。 亦前日三司也。


○以金濰爲執義, 趙尙慶爲獻納, 尹游爲大司諫, 鄭錫五爲副修撰, 李日躋爲正言。


○諫院【正言柳儼。】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尹鳳朝, 旣緊出萬規之招, 而聖上特用寬典, 薄施竄配, 則伊時臺諫陳啓, 竟致收還, 輿情憤鬱。 請尹鳳朝極邊遠竄。” 上從之。 又啓曰: “急於陷人, 自唱凶言, 未有如頃年鄭楺者也。 殿下洞察奸誣, 筵敎極嚴, 而入侍承旨, 游說閃弄, 百計營救。 苟有嚴畏之心, 何敢若是? 請伊日入侍承旨, 竝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批曰: “鄭楺疏語, 雖極無倫, 渠旣泮儒, 承宣陳達, 於例似然。 以此追罪, 將啓杜言之弊, 不允。”


7月 6日[편집]

○庚申/以特旨拜李森爲訓鍊大將。


○右議政洪致中上疏。 略曰:

臣與一二大臣, 言議未嘗不同, 而今殿下, 以黨習罪兩臣, 獨於臣, 奬之以不染, 强爲區別, 臣何敢晏然自掩? 請同受其罰。

又曰:

是非忠侫, 本非一時愛惡所可變遷, 而近日聖旨, 皆與平日下敎, 一切相反, 臣不能無憾。

批曰: “卿之此疏, 實非所料。 卿猶如此, 甚矣世道!” 仍命勿辭。


○都承旨金東弼, 請對入侍, 首陳閔鎭遠袖箚, 出示政院後還入之非, 仍請出付臺閣, 上曰: “旣示政院, 臺閣自當知之矣。” 東弼曰: “此時不可一日無大臣, 而領、左相受誣非常。 三司停啓之後, 大臣始可膺命, 而因三司不備, 事未出場。 宜催出三司, 亟停合啓。” 又曰: “招徠大臣之際, 有遣知申遣宗伯之例。” 上嘉納。

【史臣曰: 東弼, 一承旨也。 所奏少無畏忌, 殆同迫脅, 而上一皆頷可, 寵幸太偏。”】


7月 7日[편집]

○辛酉/以沈檀爲工曹判書, 朴泰恒爲刑曹判書, 呂必容爲工曹參判, 李廷濟爲右尹, 姜樸爲修撰, 李普昱爲校理, 鄭羽良爲說書。


○黜戶曹參議李秉泰, 削其官爵。 以其疏斥蕩平故也。 其疏略曰:

前日三司之以爲逆者, 殿下特加優禮。 然則三司當被誣人之律。 臣久在三司, 討罪之議, 靡不與同, 而隨衆例勘, 亦歸倖免, 天下寧有如許乖謬事耶? 豈殿下今日向用之臣, 方有一種新題目, 欲以簸弄半世, 拗引異己之人, 湊成參合之跡, 而殿下亦傾信其術, 故取如臣無足比數者, 獨拔之於罷斥之中耶? 同罪異罰, 鄙夫猶恥, 請亟勘臣罪。

上初賜例批。 承旨宋寅明、吏曹參議趙文命, 以其疏中指蕩平, 爲一種新題目, 而有簸弄拗引等語, 故皆陳疏引嫌, 上遂下嚴敎, 施以削黜。


○持平吳光運上疏。 略曰:

工、兜滿朝, 螮蝀翳日, 何幸天心自悟, 快掃群陰? 允宜首發明旨, 以正逆亂之罪, 布告中外。 不然則群凶雖退, 義理不明。 徵夏島棘, 處分嚴正。 但賊夏者, 狐狸耳。 凶逆之徒, 或以疾患, 請頒八方, 或以一亂, 指斥先朝, 此其意何哉? 蓋其私黨之父兄, 以逆死於先朝, 故必以先王爲有疾, 爲一亂然後, 大快於逆死者親屬之心故也。 私黨之父兄, 必欲洗其逆名, 吾君之父兄, 必欲加以誣辱。 若有北面殿下之心, 安敢若是? 宜快正討罪之典。

批曰: “爾疏未免俗套。 此等偏係, 其須亟祛。 其曰群凶者, 非體今番別諭之意。 此等題目, 竝加於半世之上, 則何日寧靜乎?”


○敎曰: “近日備忘, 已爲詳諭, 可罪者罪之而已。 何必以惡名, 加於半世之人, 然後始快於心乎? 政院另飭, 痛禁此習。”


7月 8日[편집]

○壬戌/以趙德隣爲執義, 尹大英爲掌令, 金始烱爲正言。


○修撰姜樸上疏。 略曰:

吳光運之疏, 殿下目之以俗套, 斥之以偏係, 至於繼下備忘, 則又若設禁言者然, 明好惡定是非之意, 果安在哉? 向年先王病患之請頒布也, 殿下敎之曰有所不忍。 殿下之所不忍而能忍之者, 其罪何如也? 賊夏之疏出也, 殿下敎之曰: “有訟之者, 有斥之者。” 爲人臣而斥先王者, 其罪又何如也?

批曰: “爾在經幄, 須體蕩平之意, 其勿激。”


○前兵曹佐郞李潝上疏。 略曰:

聖上深憂朋黨之害, 盡退在廷臣僚, 而易以他人。 臣未知今之所退, 果是小人之淫朋, 而所進, 果是君子之眞朋耶? 以殿下明聖, 決無不知之理。 若因一時之厭苦, 以進一種陰柔之輩, 以圖其便於驅使, 則恐非興邦之道也。 疏下五賊之啓, 始諭以將降處分, 申之以不食言之意。 聖意丁寧, 國人傳誦, 而一賊勘斷之命, 猶且還寢, 臣未敢知, 當初勘斷, 只出於黽勉俯從, 而前後聖敎, 亦不出於眞實底意耶? 肅廟之丙申處分, 有可以俟百世不惑, 而殿下提論此事, 有若聖考之心, 鎭定黨習。 夫鎭黨習, 雖是聖考平日之心, 而其所以鎭黨習, 正在乎是非好惡之得其正耳。 今乃不擇賢邪, 使之一進一退, 而欲以是爲蕩平之道, 其視洪範蕩平, 不免相反也。 且當時定策, 專由於先大王之至聖, 群下只奉承而已, 近日諸臣, 尤無有功無功之可論, 則今乃以萬萬不襯之目, 加之於爲國討賊之人, 寧不冤乎? 特以門生國老等說, 先售眩惑之計, 故日月之明, 亦有所未燭, 而有此意外之敎耳。

批曰: “敢生護黨之心, 張皇陳疏, 良可駭也。”


○大司憲金始煥上疏。 略曰:

今日之事, 莫急於輔聖儲。 請申飭銓曹, 別擇宮僚。

又曰:

今番處分, 殆近於忙遽, 氣象有欠於雍容。 位在三司者, 體貌自別。 有罪則流放竄殛, 固無不可, 而竝與微官末僚, 混擧於現罷之中者, 其於事體, 果如何耶? 臣嘗謂亡朝廷者, 必朋黨, 病生民者, 是軍役。 殿下之苦心, 在於打破黨習, 誠宜推是心而變通軍役。

上嘉納。


○持平趙顯命上疏。 略曰:

殿下今日之擧, 何爲而發也? 今所退黜者, 皆殿下前日以爲忠賢進之, 惟恐其不亟者也; 今所進用者, 皆殿下前日以爲奸邪退之, 惟恐其不盡者也。 人之忠邪賢奸, 自有定質, 而殿下照臨之明, 乃反變化於朝夕者, 何也? 臣竊以爲, 殿下於此, 初未嘗有衡鑑之平, 而但以一時之喜怒, 從事焉耳。 將見殿下之朝廷, 爲彼此黨人輩, 一番富貴之傳舍, 而迭進迭退之際, 人心世道, 日益陷敗, 終必至於亂亡而後已。 恐不若姑且以目前任使者, 因仍存留之爲安靜無事也。 何用更爲此紛紛也? 且夫君之使臣, 誠禮爲貴。 竊見殿下, 自甲辰以後, 再有黜陟, 而一皆反是。 寵遇外侈, 而機穽內設, 奬譽朝勤, 而誅罰夕峻, 曲折崎嶇, 擧措顚倒。 似此氣象, 已非聖世之所宜有, 而不誠不禮, 又如此, 世有深識遠覽之人, 廉恥自重之士, 則孰肯以疏淺不密之交, 輕試於疑信未決之地, 甘心奔走於呼聚喝散之下, 而卒自取顚頓狼狽之羞哉? 雖有勉而趨承者, 必將人無固志, 皆懷顧瞻, 輪回之憂, 掣於前, 懷保之計, 動於中, 此爲必亡之兆, 而殿下有以啓之也。

批曰: “今玆處分, 豈有私好惡於其間, 而爾猶不知, 予雖慨然, 大意則切實, 可不留意焉?”


○諸承旨【鄭錫三、宋寅明、趙最壽。】請對奏曰: “三司無一行公者, 合啓迄未收殺, 故在外大臣, 不得入來, 亦不得以所懷, 仰達於書啓云。 三司宜有變通。” 仍歷數三司之在外者。 上遂許遞, 命招政官, 差出其代。 時三司諸人, 皆其黨與, 而合啓不卽遽停, 屢日逡巡, 而寅明等直請變通, 可謂無嚴矣。


○上謂諸承旨曰:

“趙顯命疏, 不諒予心矣。” 宋寅明曰: “聖上之今番處分, 群下皆疑其卒然爲之, 而臣則以爲此乃甲辰冬下敎之意也。 此豈卒然而然乎? 國事至此, 皆在下者不能奉承聖意之致也。 來頭在外諸臣, 若皆齊會, 則其中不無乖激之慮。 殿下若不隨事誨責, 是曰是、非曰非, 而一任其所爲, 則安知後日, 亦無今番之處分乎? 凡事不必責之以十分底道理。 雖救得七八分, 亦自好矣。 若使殿下蕩平之美意, 徒歸文具, 終無實效, 則豈非臣等之罪, 而亦豈不爲李秉泰所笑乎? 待大臣、重臣之入來, 各別飭勵。”

上曰: “所奏甚好。 當各別體念。”

【史臣曰: “寅明, 外似疎脫, 內實機巧。 挾文墨之小技, 有尖利之口辯, 假蕩平之目, 跨忠逆之間, 經營俯仰, 只要上好。 以筵奏數語觀之, 其便侫之態, 十手難掩, 而獨聖上, (隳)〔墮〕其術中, 莫之覺悟, 誤世道者, 未必非此人耳。”】


○命敍權扶、李善行。 從承旨宋寅明之言也。 時, 扶與善行, 解謫纔數日, 而寅明奏曰: “徵夏疏出之後, 權大首發一疏, 其慷慨忠憤, 可謂赤忱。 李善行繼而陳疏, 至於竄謫。 今他人皆蒙敍, 而此兩人獨漏矣。” 於是, 上有是命。


○寢李秉泰削黜之命, 只罷其職。 從承旨宋寅明之言也。 寅明啓曰: “昨日李秉泰之疏, 譏斥臣等。 其疏雖不善, 而削黜似過矣。” 上曰: “一種新題目, 豈不怪駭乎? 然承宣之言, 可謂公正。 如此言議, 予欲聞者也。” 仍命以罷職, 改付標。


7月 9日[편집]

○癸亥/行夜對。 參贊官宋寅明曰: “馮恩, 得罪權臣, 其妻子欲擊皷訟冤, 而亦不能得。 人君苟不明四目達四聰, 則咫尺堂陛, 便同萬里, 下情不能上達, 終至於威福下移, 而國隨以亡。 二世不知關東之賊, 明皇不聞南詔之敗, 皆由於壅蔽矣。 當乙巳夏, 聖上以悶旱之誠, 親幸祈雨, 親臨錄囚, 而躬自曝陽, 命却陽傘, 爲民之誠, 孰不欽仰, 而其時全羅監司金祖澤, 罔體聖德, 專以黨論, 囚治多士, 拷掠狼藉, 景象愁慘, 孰不痛惋, 而其時廷臣, 專事壅蔽, 何由得徹於上前乎?” 侍讀官宋眞明曰: “臣亦其時, 有目覩者矣。” 上曰: “黨習不止, 豈無其弊? 今番備忘, 承宣所覩見, 須體予意, 無復有前日之習。 祖澤事, 旣已聞之, 不可置之, 罷職不敍。”


7月 10日[편집]

○甲子/太學生韓德玉等上疏。 略曰:

嗚呼! 奸壬輩誣衊聖躬, 謀危宗社之罪, 殿下已悉鑑燭, 故殿下亦未嘗不謂之逆, 而至於外爲好言, 實則置予於黯黮地之敎, 卽諸臣之所未能說出者也。 旣諭以將降處分, 又申之以不食言之敎, 末乃親出玉音, 臚列諸賊之罪, 將擧王法之誅, 而夫何一喜怒之間, 此輩貫盈之罪惡, 遽皆融釋消滅, 次律勘斷之命, 亦且收還。 殿下若曰予意本不以此輩爲逆, 故所以假借而酬酢者, 只出於籠絡延拖之意云爾, 則殿下之不誠不實, 至此而極矣。 殿下所執, 不過曰破朋黨也, 導蕩平也, 而和泥拖水, 認賊爲子, 忠逆善惡, 蕩無防限, 適足爲亂亡之階也。 若乃斯文一事, 惟我肅廟, 洞見邪正, 大定是非, 至以堅持勿撓四字, 付托於文子文孫, 有足以俟百世而不惑, 而親題先正院額, 惓惓於熄邪說、一士趨之義。 此固聖上所謂鎭黨習者, 而亦何嘗不究義理, 硬斷大案, 只爲鎭一時之黨習, 如今日殿下之所敎乎? 向者凶黨, 敢以非先王本意之說, 肆然筆之於奏牘, 而殿下懲痺不嚴, 如致雲之慘誣先正者, 投畀薄罰, 尙且終始靳許, 士林之憂嘆久矣。 今於備忘之中, 提及當日之聖訓, 而有若後王, 不妨用舍於其間者然。 噫! 殿下何忍爲此言也? 殿下方引用別人, 務悅其心, 故爲此混淪之語, 以慰藉之耳。 其爲凶黨地則至矣, 獨不念義理之不可易, 是非之不可紊耶? 此輩窺測聖意, 復逞毒正之計, 必接跡而起, 聖考金石之遺訓, 或不免從此而見撓也。 言念及此, 痛心崩迫, 只欲無生也。

批曰: “身處首善之地, 亦未能擺脫朋比之習, 語多駭然, 良可異也。 吁! 周而不比, 夫子之訓, 而爾等不體聖訓, 猶尙黨習, 尤未曉也。”


○命以李光佐爲實錄摠裁官。


7月 11日[편집]

○乙丑/金星犯左角星。


○敎曰: “勳名旣削, 則科名不可獨存, 故不得已命罷矣。 噫! 逆虎之事, 言之痛心。 豈可更提勳名, 而至於科事, 聞儒臣所達, 前例如此, 則其在疏滯鬱之道, 似當復科。 令該曹, 考例以稟。” 時, 校理宋眞明, 盛陳癸卯討逆庭試罷榜之冤曰: “武科半千之人, 失所遑遑,呼冤徹天。 乙巳、庚申, 削勳而不削科。 且李喆輔史草, 雖有修納之命, 科名旣削, 不可以儒生而修秘史, 宜有變通。” 承旨宋寅明, 繼而奏曰: “此科不可不復, 而但復科事重, 一儒臣一承宣之言, 不可率爾允從, 宜詢問而斷自宸衷。” 上深納其言, 故有是命。


○兵曹參知趙鳴鳳上疏, 言近日處分之忙急, 元老大臣黜罷之失, 敎曰: “削黜之鄭澔, 敢稱元老。 少有嚴畏之心, 豈敢若是? 罷職不敍。”


○特除趙文命爲實錄都廳堂上。


○禮曹啓言: “癸卯榜復科當否, 有考例以稟之命。 取考謄錄, 則肅廟己巳, 大司諫李玄紀, 發啓請罷保社勳及討逆科, 而肅廟削其勳, 不削其科矣。” 上遂命復科, 改其科名以別試。 仍敎曰: “其時爲勳者誰也? 若因此而敢提起勳名者, 當以逆虎之律論斷。”


○判義禁姜鋧上疏。 略曰:

頃年李重煥之疏釋也, 臣以首席, 旣已參涉, 則到今更鞫之日, 決不容冒當。 至於朴致遠之獄, 今當嚴覈, 而臣於向年, 因其構陷, 禍將不測, 臣不敢冒嫌按治。

賜例批。


○刑曹參判金相玉上疏。 略曰:

向來諸臣, 不能奉承聖意, 仰贊至化, 以此斥黜, 固所甘心, 而備忘中不滿籠絡, 患得患失等語, 實是人臣罔赦之罪。 請前後未安之敎, 特賜收還。

上命還給。


○開城留守趙榮福上疏言:

臣亦辛丑後黨籍中人。 不可以名漏三案, 晏然苟冒, 乞被譴斥。

批曰: “必欲同歸之習, 予實病之。”


○漢城判尹權𢢜上疏。 略曰:

忠逆之辨, 倐變於俄頃, 震薄之敎, 頓異於平日, 進退之時, 擧措顚倒, 與奪之際, 曲折崎嶇。 持是道而御世, 終必亂亡而後已。 噫! 力扶宗社之藎臣, 反疑以貪天功; 明示後世之聖訓, 終諉於鎭黨習。 至若爲先王有不敬, 則於後王豈可忠之 敎, 尤有萬萬駭怕者。 向日廷臣雖無狀, 均是先朝之臣子, 孰敢有一毫不敬之心, 而苟有其人, 何不明示典刑, 乃反囫圇爲敎, 盡驅一番人於罔測之科? 此不幾於爲讒賊嚆矢, 而終至於推波助瀾之歸耶? 平日禮遇之元老, 迫蹴威責, 殆同僕隷。 閔鎭遠所執, 爲國家明義理, 則今乃以此爲護黨負國之一大案。 仁顯王后同己, 只有此一人, 獨不念先朝之待以元舅, 終始曲全之義耶?

上嚴批責之。


○掌令洪尙寅上辭疏曰: “臣曾於辛丑, 隨參權珪之疏, 乙巳以後, 疏頭慘被誣衊, 方在罪籍, 臣不可冒進” 云云, 上遂命還給權珪職牒。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承旨削黜事過矣, 竝罷職不敍。


○行輪對。


7月 12日[편집]

○丙寅/太白晝見。


○罷濟州試才御史金相奭職。 相奭, 於試才書啓, 請二技人依事目賜第, 而舊例則或賜或否, 故上下嚴敎, 罷其職。


○檢閱尹得和上疏, 論時事, 命削其職。 其疏略曰:

臣職忝秉筆, 跡屢登筵。 請以前席所承聞者, 仰質焉。 殿下於耉、輝之啓, 則曰三司之爭, 不爲過矣; 五賊之事, 則各論罪狀, 別添諸臣所不及知之罪, 斷以凶逆。 或曰只貸其首, 或曰若使書之史冊, 必曰誅五賊。 臣於其時, 仰聆玉音, 私自欽歎, 以爲聖明, 雖不卽賜允兪, 而忠逆之別, 義理之關, 不啻明白打開, 自今以往, 亂賊知懼, 民彝可植矣。 不料俄頃之間, 處分卒變, 之次勘律, 尙且反汗, 耉、輝兩賊, 次第復官, 而五賊之稱, 變爲五人, 殿下前席之言, 誠耶? 不誠耶? 朝變夕改, 不少留難, 天下後世, 以殿下爲何如主也? 且臣伏見初四日備忘, 則提出丙申處分, 有若聖考之意, 只出於一時鎭黨習之計者然。 殿下何爲而有此敎耶? 我肅廟大定是非, 形諸文字, 永作百世不刊之典, 則在殿下繼述之孝, 惟當眷眷服膺, 而今於用舍之際, 不能無歉於聖心者, 則遂乃無端拈出, 忽加大不然三字, 似若今日處分, 不害於聖考遺意, 嗚呼! 殿下之言, 何爲而及此也?

疏入, 上下敎嚴責, 仍命削職。

【史臣曰: 得和, 古名相斗壽之後。 丙申初率同志之士, 抗疏論斯文事, 至是適在秉筆之列, 見上敎提及丙申處分, 或慮斯文是非, 又復顚倒, 出位論事, 言甚剴切, 人皆稱之。”】


○右議政洪致中留疏還鄕, 上嚴批責之。


○命同知館事李㙫, 勸入太學儒生。 時, 韓德玉等, 旣承嚴批, 捲堂而去。 上命李㙫勸入, 而諸生不承命, 書進所懷累百言。 其略曰:

天下之不可不討者, 亂逆, 有國之不可不明者, 是非, 而殿下不惟不能快正亂逆之罪惡, 又復竝與元惡大憝而渙釋之。 不惟不能闡明斯文之是非, 且將竝與肅廟遺訓而撓奪之, 朝野臣庶, 無不驚惑。 夫亂賊之誅討, 不必士師; 吾道之屈伸, 實係士林。 臣等不爲殿下一言, 則是負殿下也, 負肅廟也。 殿下則以混淪忠逆, 糢糊是非, 爲破朋黨之道, 臣等則以分別薰蕕, 擧措直枉, 爲破朋黨之道。 臣等之所執, 與殿下之所好, 相反若此, 則宜乎臣等之言, 扞格而不入也。

上下嚴敎, 命首倡齋任, 限三年停擧, 更令勸入。 於是, 韓德玉等, 又書進所懷曰:

臣等之前後所陳, 只欲討亂逆之罪, 以嚴君臣之大義, 明聖考之訓, 以扶斯道之將墜, 此實天之經、地之義, 而今聖上, 不問義理之當否, 惟事摧折, 此蓋臣等之所執者, 無可指斥者, 故姑以黨比等語, 混淪說去以塞之耶? 齋任旣被罰, 則殿下雖欲凌勒脅迫, 隨意穿絡, 臣等有死而已, 決不可冒入。

上又下嚴敎, 疏頭韓德玉與齋任, 一體限三年停擧, 更令勸入。 於是, 諸生等拜辭聖廟神門而去。 時, 西齋掌議洪啓禧, 以初不參疏, 故上命啓禧, 率入儒生, 啓禧亦書進所懷。 上又下嚴敎, 啓禧限二年停擧, 仍命大司成, 差出他齋任, 更令勸入。 大司成宋成明奏曰: “近來士習益乖, 凡異已者, 使不得接跡於齋中, 故前後齋任, 皆爲前掌議金致一所削, 今雖差出, 被削者必不行公, 所書削字, 當爻周, 以開勸入之路。” 上命一竝爻周。


○憲府【掌令洪尙寅。】啓曰: “安置罪人徵夏, 投進一疏, 誣辱先王。 其所謂一治一亂, 撥亂反正等語, 決非人臣之所敢萠心而發口者也。 今因臺啓, 雖有竄棘之命, 而王章未伸, 輿情久鬱。 請徵夏, 亟正邦刑。” 又啓曰: “一種凶逆之言, 至於萬規之疏而極矣。 其疏之出於鳳朝, 渠旣納招, 而鳳朝初則牢諱, 末乃半吐。 聖上特慮獄事之枝蔓, 未勘編配之律, 而護黨之輩, 或請還收, 或請收用, 至使妖邪之物, 復置淸顯之列。 今因臺啓, 姑先竄配, 而情狀未究, 輿情益憤。 請鳳朝及干連諸人, 幷設鞫嚴問, 以正邦刑。” 答曰: “徵夏事, 已諭於院啓, 而尹鳳朝事, 若萬規存, 則此啓可也, 今則是無元告之訟也。 豈一事而誅兩人乎? 向年處分, 詳也審也, 何必更加一層, 蔓延其事乎? 方當更張之日, 勿復此等之啓, 務歸至公底道也。” 諫院【正言柳儼。】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噫嘻! 徵夏之罪, 可勝誅哉? 其所謂一治一亂, 撥亂反正等說, 尤是不敢言不忍聞者。 其無將不道之罪, 殿下旣施竄配之典, 臺臣又請島棘之律, 而罪關倫常, 自有當律。 請安置罪人徵夏, 亟正邦刑。” 答曰: “徵夏之昨年一疏, 雖極無倫, 旣施栫棘。 如此之類, 不過一狐鼠, 何必加諸一律?” 三司合啓,【光佐、泰億絶島安置, 泰耉、錫恒、鳳輝孥籍。】兩司合啓,【南九萬、尹趾完、崔錫鼎黜享。】竝停啓。 是日, 掌令洪尙寅, 以前啓中時龍、寧海、昌碩等事, 當論不論, 引避, 許遞。


7月 13日[편집]

○丁卯/持平趙顯命, 詣臺引避。 其略曰:

數年之間, 朝著再翻, 誠信未孚於上下, 處分或涉於卒遽, 黜陟之際, 全無以禮進退之意。 始若縛束而來之, 終如捽曳而去之, 視一世士大夫, 無異奴隷, 此又有識所共悶歎者也。

【史臣曰: 顯命, 文命之弟也。 上之在東宮也, 顯命兄弟及宋寅明等, 以宮僚, 受知最深, 故至是, 上寵任焉。”】


○以李台佐、沈壽賢爲知經筵, 李㙫爲同經筵, 李仁復爲工曹參議, 徐命彬爲持平, 李宗城爲兼說書, 李㙫爲弘文提學, 金始㷜爲黃海監司, 李潤身爲說書。 吏曹判書吳命恒政也。


○因禮曹草記, 命行祈雨祭。


○行召對。


○命賜祭于趙泰耉、柳鳳輝。 時, 吏曹判書吳命恒, 自鄕上來, 白上曰: “趙泰耉於辛壬間, 每念王室而流涕, 可想其憂國忠赤矣。 至於宣仁門之事, 其時泰耉箚批中, 有以安將亡之國等敎, 此時不入, 則可謂忠乎? 洪啓迪等, 不傳其批答, 而詣闕請對, 又牢拒不納, 天下豈有如許事乎? 政院旣牢塞其請對, 則未知自內, 何以有引見之命, 而泰耉之心事明白。 寧有曲徑求對, 一毫可疑之理乎?” 上曰: “合啓中北門等說, 豈忍言哉? 至於嫌字, 本非逼我之說, 而不過爲句語間不能照檢之致。 其後箚子, 雖似不緊, 而予豈因此而有芥滯之心乎? 但泰耉, 當辛壬斬伐之際, 牽於過激之論, 不能務從寬平, 若以責備之道言之, 安得無過乎? 至於慈聖諺敎, 其時宋相琦之疏, 以此爲罪, 而構誣之輩, 輒作奇貨, 齗齗不已, 今聞卿言, 尤爲曉然。” 仍命賜祭。 又敎曰: “柳判府事, 當初一疏下語之際, 率爾則有之, 而原其本心, 豈有私惡於予哉? 九泉之下, 不可不明示予意。 趙領相賜祭時一體賜祭。”


○諫院【正言柳儼。】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李倚天前後無倫之說, 固不可盡擧, 而其曰: ‘先王之有疾, 群凶方且利之, 締結妖宦, 排布禍網, 長計無過於諱疾二字, 渠輩之頭腦, 打破無餘’ 云者, 尤是不敢言不忍聞之說。 語犯先朝, 事係倫常, 請極邊遠竄。” 答曰: “如此脅從之類, 皆爲竄逐, 則餘者幾何?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又以所懷, 力陳任徵夏之不可不殺。 侍讀官宋眞明、鄭錫五, 繼而迭陳, 上曰: “漢有如此事, 而忘未記得矣。 儒臣知之乎?” 眞明曰: “漢夏侯勝, 以誹謗先帝被罪, 而此則不過私室貶論, 豈如徵夏之肆然筆之於章牘乎?” 上曰: “予亦非謂與夏侯勝相襯也。 徵夏之疏, 非可謂之直言。 其心專在於務尙乖激之論。 向時一邊之人, 以此等言議, 作一義理, 若擧一邊人之罪, 盡歸於一徵夏, 則亦非寬平底道理。 島配, 是重律, 何必誅之而後可乎?” 儼曰: “殿下未免失言矣。 世道淆薄, 雖有色目之別, 在聖上一視之道, 不可以一邊人呼之也。” 上曰: “臺言是矣。 從今一邊人三字, 當絶口不言。 爲下者, 亦須體予此意。” 又敎曰: “頃因臺啓, 營救鄭楺之承旨, 旣罷職, 則徵夏竄配時, 首請還收之臺臣, 不可仍置。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儼又以府啓中尹鳳朝拿鞫事, 力請允從, 上曰: “一事再鞫, 實非美事。” 終不許。

【史臣曰: 上之盡斥乙巳諸人, 蓋出於厭聞淸議之峻激故耳。 趙文命、宋寅明等, 深知聖意之所在, 遂進蕩平之論, 儼與眞明, 亦其徒耳。 其所持論, 與鏡黨輩稍異, 而自中岐議, 遂成三層, 渠輩亦以假蕩平三層論譏之。 然以其上眷之所在, 亦不敢顯斥。 屢年秉國, 實由於外示寬平之論, 而屛退諸臣之得免屠戮, 亦由於此。”】


7月 14日[편집]

○戊辰/太白晝見。


7月 15日[편집]

○己巳/太白晝見。


○司直金榦上疏言:

臣之頃年奏箚, 略論討逆及黜享。 請與諸臣, 同被罪罰。

批曰: “朝廷處分, 本不關於山林之士。”


○上遣承旨, 別諭于領議政李光佐、左議政趙泰億, 使之偕來。


○以兪命凝爲承旨, 洪廷相爲掌令。


○文廟有望日焚香之規, 而儒生旣空齋而去, 無可焚香者。 上聞之, 命成均館官員替行。


7月 16日[편집]

○庚午/以右議政洪致中, 爲冬至正使, 金東弼爲副使, 姜必慶爲書狀官, 沈壽賢爲判義禁, 鄭思孝爲全羅監司。

【史臣曰: 思孝, 光佐所擧也, 而人無知者。 及思孝謀逆就鞫, 光佐始以誤擧引罪。”】


○獻納趙尙慶上疏。 略曰:

殿下欲打破朋黨, 則宜思服人心之道, 其所以服人心者, 莫先於扶倫彝而正名義。 伏願殿下, 亟取其罪關倫紀, 語涉不道者, 早賜處分, 明正其罪, 則群心大可服矣。 彼一番之人, 或假儒名, 或托辭疏, 其所爲說, 每以忠逆倒置之意, 勒加構誣於彙征之諸臣。 噫! 逆之一字, 何等罪惡, 而架虛鑿空, 直加於無罪之人哉? 求說不得, 乃以渠輩之所自犯者, 反噬以爲詬辱捏陷之計。 此後如有反詈之章疏, 特正其誣人以逆之罪, 然後可致朝著之寧謐矣。

批曰: “護黨陳章之類, 處分若或過中, 是君父激成也。”


○司諫柳綎, 爲其兄綏, 上疏伸辨, 上賜優批。

【史臣曰: 綏之兄弟, 黨於鏡賊, 辛壬之間, 竝通淸顯, 而綏曾爲嶺南御史, 徵索行具於守令及兵、水營, 笠子之送, 多至數十, 他物稱是, 嶺人至今唾罵。 乙巳初, 因臺臣李齊恒所彈, 被遠竄。 至是, 使其弟反詈捃摭齊恒分館時圖囑之事, 人皆駭之。”】


○正言金始烱上疏。 略曰:

殿下之苦心, 專在於蕩平朝論; 群下之交勉, 無過於洗滌黨習。 如或急於參合, 而不顧罪犯之輕重, 嫌於斥論, 而一任是非之混淆, 則是亦私意之參錯也。 如李倚天輩, 不過一鷹犬耳。 猶不足深責, 至如李縡, 自以讀書爲名, 稍出頭角, 而向來章奏, 語涉無倫。 創出一副當言議, 致使附麗之徒, 作爲祖述之資。 及今更化之初, 當爲公議之所斥, 而日昨秋曹之擬, 出於意想之所不到。 抑或秉銓之臣, 未及覺察而然耶? 臣謂如縡者, 不可不先施譴罰。

批曰: “李縡事, 未免過矣。”


○追復韓配夏、韓世良官爵。 從承旨金東弼之請也。 先是, 承旨李廷傑奏曰: “故判書韓配夏, 卒於壬寅冬, 而逆虎畫像, 在於癸卯春, 則謂其驅迫畫師秦再奚, 爲逆虎畫像云者, 極其爽實。 以此追奪, 尙未復官矣。” 上曰: “韓配夏事, 雖未詳知, 以復科一節觀之, 未免黨習也。 輕易伸釋, 則人將謂今日處分, 出於一時好惡也, 不可輕議。” 至是, 東弼繼而力請, 上曰: “吳遂元復科, 所建白者, 非配夏乎? 先朝處分, 不待公議, 何可徑先陳達乎? 然當初被罰, 旣因他事, 則不可仍置追律, 其令復官。” 東弼又奏曰: “韓世良曾有追奪之命, 而其時臺啓, 勘以孥籍, 故傳旨不得捧入。 旣停啓, 則本院固當捧入追奪, 而該房不能覺察, 已至多日, 事甚未安。 今當捧入, 而世良事, 與權珪同一條貫。 珪已給牒, 則有不可循例捧入。 敢此仰稟。” 上曰: “世良疏中, 天無二日等語, 誠怪駭矣。 豈敢以此等語, 及於疏中乎? 然權珪旣給牒, 宜無異同。” 遂許之。 該房, 宋寅明也。 世良之追奪傳旨, 不卽捧入, 可謂無嚴, 而東弼只謂以未安, 上亦不之責也。


○命飭憲府勘緘之例。 承旨金東弼奏曰: “祖宗朝, 臺諫被推則遞職, 中年以數遞, 改爲帶推行公之例, 而推考照律, 必待憲府開坐, 故近來勘緘遲滯矣。 憲府完議席, 書以公忠正直, 詣闕論啓時, 和服淸心丸, 至今傳爲故事。 憲府開坐, 則百司震慄。 自今請嚴飭, 使之頻頻開坐。” 上命另飭。


7月 17日[편집]

○辛未/太白晝見。


○命拔濟州試入格人李龜濟。 龜濟, 故承旨李益泰之子也。 益泰之爲濟牧也, 生龜濟, 龜濟, 以其母鄕, 故赴試入格。 副校理宋眞明疏論之, 上命考籍, 則果是疊籍, 故有是命。


○行夜對, 講《心經》。


7月 18日[편집]

○壬申/持平趙顯命上萬言疏。

其目有十二, 曰變化氣質也, 曰和協梱內也, 曰敎養東宮也, 曰肅淸宮禁也, 曰操切近習也, 曰屛遠玩好也, 曰撙節財用也, 曰容受直言也, 曰謹守法典也, 曰愛重官爵也, 曰消破朋黨也, 曰禮使臣隣也。 此十二條者, 皆今日之要務, 而變化氣質, 又其大本之所在也, 故置之諸條之上, 而序其說於最下焉。 所謂和協梱內者, 蓋夫婦者, 所與齊體配德, 故匹夫欲正其家, 亦必謹於斯, 以好合爲務, 睽離爲戒。 況帝王之爲治, 將以御于家邦而達之天下, 則所以造端而謹始者, 尤當如何哉? 且媵御嬪嬙之設, 王者之所不能無者, 而上下貴賤之間, 名分截然, 不可踰越者也。 然寵愛所蔽, 易於迷溺, 內犯當夕之戒, 下無却坐之規, 則家之所以索, 國之所以亂也, 可不懼哉? 所謂敎養東宮者, 臣聞世子, 國之本也。 祖宗創垂之重, 子孫永久之傳, 咸係於斯, 而治亂興亡之機, 又在夫敎與不敎, 敎之善與不善而已耳。 伏願申飭選部, 必以威重可畏, 忠信博識者, 擇差賓客及宮官, 又定爲久任之法。 其以他官兼帶者, 雖本職見罷, 特令別敍, 仍帶委任責成焉。 所謂肅淸宮禁者, 傳曰: “內言不出於外, 外言不入於內。” 蓋宮禁之間, 要使防限峻截, 而不幸挽近以來, 一種不逞之徒, 往往密附於幽陰之徑, 貨賂流行, 語言傳通, 故雖人主默運, 獨斷於上, 而浮囂之談, 已不勝其紛紜, 此先正臣朴世采, 所以陳誡於肅廟者也。 噫嘻痛哉! 自古宮人輩, 或稱族屬, 以閭閻小兒, 宿留於禁中, 或稱對食, 與妖尼賤孀, 交通於內外。 此皆妖邪之所因緣, 奸詭之所由售也。 伏願殿下, 峻其出入之防, 絶其往來之路, 然後曲逕可杜, 而後弊可防矣。 所謂操切近習者, 以向來沁府奉命承傳事言之, 殿下之特罷承傳, 乃所以罷守臣也。 其時守臣, 纔擢本兵之長, 以一國大司馬, 與宦侍相爭, 而殿下所以左右之者如此, 自此之後, 此輩日益橫肆。 內侍奉命外不得呵辟, 載在 受敎, 而掃墳受由之行, 繩床前導, 呼唱揚揚, 至於城中大路, 呵辟狼藉。 又有數人肩輿, 遊賞於彰義門外, 又有掖隷輩張樂設宴於龍山江上, 稱以奉承傳, 肆行辟除, 此皆前所未有之變怪。 且各宮折受打量之擧, 極其紛紜。 以前年甑山筒事言之, 內司所任, 自稱親承聖敎, 或云主上日夜懸望, 或云上意不當違拂, 恐動喝脅, 無所不至。 伏願査治此流, 以懲後弊焉。 所謂屛遠玩好者, 玩好之蠱人心術, 奢侈之敗人家國多矣。 臣聞殿下於禁中, 屢興土木, 小小工役, 殆無歇時, 酷嗜畫圖, 時或親御翰墨。 夫圖畫, 稍近雅技, 然亦足以喪志。 況其大於此者乎? 夫心無二用, 重於此, 則輕於彼。 況任宗社丕責之寄, 擔堯、舜道統之傳, 而可使此心, 有一毫之分乎? 此昭烈所以聞諸葛片言之警, 而割結髦終身之好也。 所謂撙節財用者, 卽今度支之蓄, 蕩然無餘, 而殿下之用度無節。 有司一有難之者, 則誚責輒加, 故凡有命下, 至或稱貸而應之。 嗚呼! 慈殿進宴之請, 特以國儲之板蕩, 堅拒而不許, 終使殿下不匱之思, 不得少伸。 臣願殿下, 凡有恩賜例給, 每念進宴, 且不得行, 何暇及此乎? 務爲節省, 以仰副大王大妃愛財惜費之念, 則豈不大有光於聖孝也? 所謂容受直言者, 殿下自卽阼以來, 進言者累獲褒賞, 敷受之美, 可謂盛矣。 然皆零碎無甚關重者。 至於偏私切身處, 則間有言者, 輒不肯從, 不惟不從, 或摘出句字間病處, 以呵責之, 或攬取經傳中義理, 以文飾之。 雖以守禦屯田之啓言之, 此乃擧國之公議, 而閱月爭論, 終不允許, 至於首發之臺臣, 久靳恩點, 最後嶺臬之除, 又近斥遠之嫌, 將何以解群下之疑惑也? 所謂謹守法典者, 殿下於祖宗典章, 輕重左右, 多任已意。 拘於小仁, 則或有當死而曲貸, 過於痛嫉, 則或有輕罪而重究。 凌辱奉命之承宣者, 略不懲治, 傳播僞造之備忘者, 薄施竄配。 除拜或不準於資格, 賜與或有濫於常典。 伏願務守舊制, 勿以一時私見, 輕創無前之法。 所謂愛重官爵者, 殿下自甲辰以後, 特除驟躐者, 凡幾人也? 郞階纔畢而至卿列者有之, 出身未朞而典方伯者有之。 銀臺樞要之地, 側微之子充焉, 臺閣言議之地, 營苟之類騁焉。 金玉如土壤之賤, 名器爲媟棄之物。 竊願殿下, 深懲前失, 務爲難愼, 中批特除, 一切不行, 廟堂薦擇, 必令審謹焉。 所謂消破朋黨者, 今日朋黨之弊, 蓋自辛壬以來, 莫可收拾。

夫過於致討, 未免多濫, 憤嫉之私, 參於其間者, 辛壬人之罪也; 急於報復, 專意傾陷, 竝與關係至重者而一例塗抹者, 乙巳人之罪也。 殿下於兩邊得失, 旣有以打破之, 則其於黜陟用捨, 亦當以公平之心, 行公平之政, 而乃又純用進此退彼之例套, 何也? 辛壬之同聲唯諾, 乙巳之不言三司, 實黨人輩網打席捲之手法, 而今日以前後庭請、請對爲案者, 亦何以異於彼哉? 似此擧措, 不惟不能消破朋黨, 反有以激成朋黨也。 臣謂向時人中, 逼辱先王, 構陷半國者, 誅流竄殛, 固無不可, 其外無故者, 當一視同仁, 無有限界。 今之被放諸人, 則當初固多枉罹者, 而其中倡議崇奉, 見非淸議, 受嗾逆鏡, 擠擯善類者, 雖其三年竄謫, 足懲其罪。 當此淸明之初, 亦不可不略示涇、渭, 以伸公議。 且己巳人, 亦宜分別而用之, 以示曠蕩之德。 所謂禮使臣隣者, 殿下今日之擧, 固出於明示好惡, 然擧措無漸, 處分顚倒, 半日之內, 斥逐殆盡, 頃刻之間, 除拜紛紜, 有若禍機之迫在呼吸者。 彼誠不忠, 忘君殖黨, 宜其得罪, 而在殿下禮使之道, 決不當如此也。 況大臣體貌尊嚴, 現告罷職, 已是前所未有之事, 而狠愎二字, 尤有損於聖人中和之德。 蓋其年則篤老也, 其位則領揆也, 何必以此等題目, 加之然後爲快也? 伏願深加懲改焉。 凡此數者, 皆爲今日之急務, 而若其大本之爲百弊之源者, 卽殿下氣質之病是已。 殿下非不欲好善惡惡, 而表裏或不相應, 言行或不相顧, 筵對肅穆之地, 威儀無愆, 而幽獨得肆之中, 闕遺時聞。 堯、舜、周、孔之訓, 動輒援引, 而漢、唐中主之事, 或反不及。 經曰、傳曰之敎, 屢勤於絲綸之間, 而徒歸文辯, 留念、體念之批, 每下於陳戒之章, 而未免無實。 是以, 威斷之猛, 非不雷動風行, 而下不服, 播告之辭, 非不丁寧懇惻, 而人不信。 此皆殿下不誠實之病也。 殿下私情勝於公心, 天理屈於人慾, 慾之所萠, 不能斷制, 情之所在, 務爲曲遂。 語涉宮闈, 則必欲周遮; 事係近習, 則輒爲主張。 所好者, 則喣喣爲仁, 務欲苟悅; 所惡者, 則節節生疑, 故爲求過。 私意於是橫流, 公道於是滅絶, 此皆殿下私勝之病也。 深於人情物慾, 而推恕或過; 詳於微文瑣節, 而大體或遺。 自謂開心見誠, 而王言或欠於簡重; 自謂英銳果斷, 而擧措或近於輕遽。 凡若此類, 難以疏擧, 而蓋皆殿下氣質之病也, 所謂克治變化之術, 不可以他求也。 卽堯、舜精一之心學是已, 其所以爲法, 則載於《中庸》、《大學》之書者, 至詳且明。 雖聖人復起, 其言不過如斯, 惟在殿下力學而實體之耳。

上優批嘉奬, 中官之繩床前導, 嚴加申飭, 肩輿遊賞, 設宴龍山之中官及掖隷, 竝令科治, 略示涇、渭事, 勿敍付標。 鄭澔事, 狠愎二字, 可謂過矣。 爾言公矣, 許令追改。 仍敎曰: “此疏中可以擧行者, 分付後還入留中, 停筵之暇, 當乙覽也。”


○諸承旨【兪命凝、宋寅明。】請對奏曰: “趙顯命疏批中, 略示涇、渭事, 有不可輕釋之敎, 而此似與疏意相左矣。” 上曰: “疏意指疏下諸人耶?” 寅明曰: “非也。 李明彦曾在壬寅以副學, 疏論追崇, 淸議非之, 顯命疏所謂見非淸議者, 似指此人, 而受嗾逆鏡, 擠擯善類者, 朴徵賓之彈尹淳是也。 上問李明彦、朴徵賓之罪名。 寅明曰: “皆是遠竄, 而今番蒙放, 亦皆蒙敍。 徵賓固無足道, 明彦忠慤淸謹。 頃年一疏, 雖見非淸議, 而此非大罪。 旣已放釋, 不必仍配。 若委以職任, 則必爲國盡力。 命凝亦繼而陳之, 上命改其疏批, 只命勿敍。 仍下詢曰: “鄭錫三, 其時亦遭彈乎?” 寅明曰: “錫三則爲李明誼所彈, 而明誼方在栫棘。 故領相趙泰耉, 以護逆被彈於金弘錫矣。 上曰: “故領相, 以寬於按獄之故耶?” 寅明曰: “然矣。” 上曰: “其時朝象慘刻, 予不見朝紙, 故不知領相之被彈矣。 弘錫亦不可敍用, 一體罷職。 寅明又曰: “頃者被謫人之放釋也, 臣捧入傳旨。 李獻章所當放送, 而以其特敎竄配, 不敢放送。 追聞公議, 臣之直置仍秩, 未免疎率。 獻章旣非連坐, 則當此大霈。 似不可法外仍配。” 上曰: “此不可輕釋。” 寅明又擧趙顯命之疏, 而盛稱其直切。 上亦稱奬不已, 寅明曰: “其疏中操切近習之言, 尤爲切實。 宣廟朝, 保母乘有屋轎入闕中, 宣廟命撞破其轎, 至今傳爲美事。 孝廟引接諸臣之際, 掖隷輩, 皆面無人色。 祖宗朝防閑近習如此。 此殿下家法也。” 上稱善。


7月 19日[편집]

○癸酉/以鄭齊斗爲吏曹參判, 趙德隣爲副應敎, 申致顯爲副校理, 朴泰恒爲左參贊, 李普昱爲執義。


○領議政李光佐上疏。 略曰:

臣之被構於合辭之啓, 請對庭請之辭及許多章疏者, 窮虛無而極慘怛。 一言脫空而一言復創出, 一事破綻而一事復鑄來, 臣雖無狀, 職則大臣, 堂堂國家, 置之晻昧, 不爲嚴究痛辨者, 寧有是哉? 亟命下臣司敗, 明覈情罪。

上賜優批, 仍命卽日登途。


○司諫柳綎上疏。 略曰:

徵夏敢以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登諸文字, 了無顧忌。 是乃春澤之妹壻, 賊敞之至親也。 不道之心, 乃其黨流之相傳衣鉢, 其不可一日容貸也明矣。 若夫逼辱先王, 自速邦刑之志述, 有何節義之可稱, 而至配賢祠之薦享? 國人憤惋, 久而冞激, 請黜其享而火其版。

又曰:

御批僞造, 何等重罪, 募人起獄, 何等陰賊, 而救得聖龍嫁禍無辜之計, 聖敎業已洞燭, 而徑先勘處, 不賜究竟, 獄體大壞。 宜更鞫聖龍。

又曰:

鳳朝之陰巧情節, 殿下旣已畢燭, 而受誘者規也, 指使者朝也。 規乃朝之一使令也。 規也雖死, 克亮尙在, 則疏出誰手, 可以立覈? 請夬允臺啓。

批曰: “徵夏事、鳳朝事, 已諭於向日之批, 而尹志述事, 當初配享之命, 豈固一時所請而然哉? 予意亦以爲然。 今觀爾疏, 更以思之, 當待大臣上來處分矣。 聖龍事, 決不當復作今日之彭甲也。

【史臣曰: “柳綎疏之賜批也, 初以尹志述, 比之於鄭夢周及成三問等六臣矣, 因宋寅明之言, 追改批旨如此。”】


○行晝講。 講訖, 參贊官宋寅明進曰: “伏見柳綎疏批, 聖明似未及盡察於義理精微, 故批旨敢此持入矣。” 上曰: “第言之。” 寅明曰: “殿下以尹志述, 比之於鄭夢周及六臣, 極爲不襯。 凡君父所諱, 臣下觸諱, 被罪而死, 則雖謂之死節可也, 如君父或崇奉私親, 或於祖宗, 過加非禮之禮, 則爲臣子者, 往往不諱, 以死力爭。 漢宣欲尊武帝爲世室, 則夏侯勝斥其窮兵黷武。 以我朝事言之, 沈大孚、兪棨等, 以追崇事力爭, 燕山追尊私親, 則權達手力爭被禍, 此則直節也。 景廟若奉私親太過, 則臣子當以死爭之, 而尹志述則無端因誌文事, 訐揚君父所諱, 全無顧忌, 事之可駭, 不但爲語默失節而已。 此義理精微之不可不察者也。 且其時趙重遇, 纔已杖死, 志述之心, 若以爲得譽於時, 無禍於後, 而訐揚犯諱, 則心術何如也? 然謂之訐揚則可, 而謂之誣悖則不可。 臣嘗以爲志述罪, 不至死, 正刑則非也, 而至配於陳東、歐陽澈則太過, 批旨所引擬, 尤爲不襯, 不可不改下矣。” 上曰: “承旨謂志述, 見趙重遇事, 而爲此言云, 此則似太深看矣。 喜生惡死, 人之常情。 若見重遇事而爲此, 則豈能忍耐重杖, 終不承服乎? 疾風知勁草, 板蕩識誠臣。 志述視死泰然, 似有志槪。 予之此言, 欲垂百世而不惑, 承旨以爲如何?” 寅明曰: “志述被刑之時, 臣往見李台佐勸之曰: ‘國家設令殺之, 臣下當爭執。’ 臣之所見如此。 其死雖冤, 豈可以此配享乎? 從容就死, 雖是難事, 當觀本事之是非。 豈可以此, 盡爲賢人? 設有可賢, 豈可至於配享乎?” 知經筵李㙫、檢討官尹光益, 繼而陳之, 請改賜疏批, 上曰: “不待承服而直斬, 有司不諫, 此非景廟之過, 乃臣子之無狀。 陳東、歐陽澈之配享, 誠未知百世之公議以爲如何也。” 仍改下批旨。 檢討官姜樸奏曰: “志述、徵夏於先朝罪人中, 固爲枝葉, 而其罪亦干犯倫常, 正其罪而後, 可以明倫常。” 上曰: “以尹志述爲干犯倫常, 儒臣大妄發矣。” 樸曰: “志述訐揚斥言於先王, 其無君犯上之罪, 不犯倫常而何?” 上厲聲曰: “生心以尹志述爲干犯倫常乎?” 樸曰: “臣雖人微, 職忝三司。 如是摧折, 恐欠寬容之德。” 上厲聲曰: “予方以蕩平爲治, 敢爲黨習之言者, 非但三司, 雖三事, 亦可責也。” 寅明曰: “尹志述事, 與徵夏不同。 儒臣所陳, 未免太過矣。” 樸遂退而陳疏徑出。


7月 20日[편집]

○甲戌/太白晝見。


○左議政趙泰億上疏, 自稱負累臣。 其疏略曰:

臣爲世大僇, 名之曰凶逆, 倡之曰懲討。 三司合啓之不足, 至於請對而伏閤, 伏閤之不足, 至於公卿會議, 會議之不足, 至於脅群僚而浹月庭請, 諷諸生而逐日投匭。 如李倚天、韓德厚, 至發按律之請, 臣亦自知其必死。 臣之所被諸誣, 悉蒙洞察, 而至於同參請對之事, 再次備忘, 特賜提諭, 臣無容更辨, 而惟此一款, 於心慼慼。 蓋其時諸議, 謂臣不入, 則必致層激, 入則庶或弛禍。 臣之伊日入去, 實出於至情所迫, 而終無益於末梢之禍, 反自陷於傷倫之科。 今雖屢賜開釋, 人言如彼, 則臣何敢自謂本心如此, 而爲自解之計哉? 此爲臣不可進之大關也。

上賜優批, 仍命卽日就途。


7月 21日[편집]

○乙亥/行祈雨祭。


○兼說書李宗城, 上疏辭職。 蓋以分館前榮塗之太驟也。 上命還給。


○大司諫尹游上疏。 略曰:

向日之事, 尙忍言哉? 怨對之徒, 詬辱山陵, 而尤可痛者, 處先王元舅之列者, 忍以何心, 倡之以密箚, 以白首之年, 據元輔之任者, 和之以告太廟, 頒八方之請, 犯分悖理, 靡所不至。 然而爲臺臣者, 無端違牌, 合啓之論, 尙此寂然, 臣竊慨然。 且臣伏聞日昨, 因臺疏, 有李明彦勿敍之命, 而明彦素有峻望, 忠慤貞確, 歷試內外, 公淸自持, 三年瘴海之餘, 都下氓隷, 日望其來。 敍命之反汗, 亦非臺臣之本心, 輿情莫不慨歎。

又言湖南凶歉之狀, 請令道臣邑倅, 安集賙濟, 又曰:

國家經費, 新不繼舊, 上自乘輿供奉, 下至百度費用, 一切量減, 前頭大禮時, 雖前例應行者, 亦許裁略。

批曰: “疏中所陳, 言甚切至, 可不留意? 至於臺閣之不爲合辭云者, 若指鄭澔與前判府事閔鎭遠, 則旣處分之後, 不可層激也。 李明彦事, 日望其來之說, 無乃過奬乎? 安集賙濟等說, 申飭方伯也。


○正言柳儼ㆍ金始烱、副校理宋眞明、修撰鄭錫五ㆍ尹光益等, 因尹游疏, 皆以合啓之當論不論, 陳疏引嫌, 批勿辭。


7月 22日[편집]

○丙子/以李正臣爲都承旨, 李仁復爲承旨, 趙漢緯、李春躋爲持平, 金始煥爲刑曹判書, 李匡德爲校理, 尹淳爲大司憲, 姜必慶爲輔德, 趙迪命爲司書, 兪健基爲說書, 擢李漢珪陞資憲。 以五子登科, 加一資也。


7月 23日[편집]

○丁丑/太白晝見。


○李正臣以病免, 以李廷濟爲都承旨。


○上特下手書, 遣都承旨李廷濟, 別諭于領議政李光佐, 使之偕來。


○上詣太廟齋宿。 將行祈雨也。 時, 天旱, 遣官禱雨者三, 而終未得雨, 故遂有親禱之命。 別下飭敎, 令諸執事, 另加齋沐虔誠, 凡出入廟庭之人, 皆令齋沐禁酒禁烟。 是日, 上不御輦輿, 却陽傘, 百官則特許乘馬。 經夜幕次, 不入齋室。


7月 24日[편집]

○戊寅/上入廟, 行祈雨祭。 初獻訖, 上立於板位, 以待禮畢。 承旨宋寅明請暫坐, 上曰: “廟禮肅敬, 何敢坐乎?” 請暫憩小次, 進茶飮, 上曰: “冥應漠然, 何暇念及飢渴乎?”


7月 25日[편집]

○己卯/太白晝見。


○敎曰: “躬祀閟宮, 微誠未格。 當更禱于社壇。” 仍命禮曹, 減其儀節, 依南郊例擧行。 於是, 禮曹啓言: “取考謄錄, 則南郊祈雨, 係是中祀, 故乘小輿、侍臣節次, 竝爲減去, 而其他儀仗, 可以節損者, 令兵曹稟旨擧行, 是古例, 而宗、社則大祀也, 曾無減去之例矣。” 上曰: “爲民親禱, 豈可備儀仗乎? 且今此下敎, 非今創始, 先朝社壇動駕時, 已有擧行之例矣。” 禮曹又啓言: “下敎如此, 儀註節目中, 侍臣節次及前後皷吹, 竝爲減去乎?” 上許之。 於是, 兵曹亦減其儀仗及隨駕人員之數。【儀仗中減大旗三雙、小旗二雙、金ㆍ銀鐙子各一雙、銀鈇銊各一雙, 空輦隨駕人員中減忠壯衛, 忠翊衛將以下軍兵推牌將及有廳軍士等。】


○副修撰尹容上疏。 略曰:

臣之罷黜, 以隨參於戮尸合啓也。 追刑之請, 雖非仁厚之論, 而臣之參啓, 蓋亦出於討復之義。 到今臣之所嘗謂逆者, 變而爲忠, 猶在院享諡褒之列, 視若忠賢之枉死, 則如臣者, 當在戕害忠賢之科, 臣安敢冒進乎?

上賜例批。


○修撰姜樸上疏, 申論尹志述干犯倫常之罪, 以明前日筵奏之非出於妄發, 上賜例批。


○以呂必容、柳綎爲承旨。


○開城留守趙榮福上疏, 言近日處分之乖常, 又言蕩平非威令可行之事, 又言:

鄭澔之淸忠剛介, 殿下亦嘗俯察, 而日昨辭疏之批, 許以體國之誠, 示以如渴之望。 溫諭朝宣, 而嚴敎夕下, 臚列聲罪, 無異奴詬。 噫! 澔之所以得罪者, 不在於是日, 則朝者恩批, 何由而降也? 殿下平日以誠信飭勉群下者, 恐歸文具也。 前判府事閔鎭遠, 忠言懃懇, 不避觸忤, 殿下顯示厭薄之色, 今又以護黨爲其罪案。 彼媢嫉之輩, 方且扼腕乘機, 必欲甘心, 三百年宗社, 將有危亡之禍。 且臣伏見邸報, 則吏判吳命恒, 以趙泰耉事陳白也, 有曰: “洪啓迪輩, 終不傳批答, 而詣闕請對, 則又從以牢拒不納, 天下豈有如此事乎?” 云。 臣亦其時承宣也。 臣於辛丑十月十六日初昏入肅, 仍爲仕進。 其所謂不傳批答, 未知在於何時, 而翌日臣與諸僚, 同坐院中, 院吏忽然來告曰: “右相由宣仁門入來, 方坐漏局請對” 云。 臣與諸僚, 皆謂合啓方張, 批答未下, 此時請對, 事體未安。 如是往復, 大槪國家重臺閣, 故臺閣爭論, 則上敎, 亦不敢奉承, 自是古規也。 其時兩司, 方以削黜論啓, 則被論之人, 一邊請對, 擧措異常, 本院之據理退斥者, 法例當然, 而向日臺臣, 聲罪狼藉。 臣等以此, 至被罪黜, 今重臣, 又復提起, 至以天下所無爲言。 乞被郵罰, 以快人心焉。

上命還給。


○禮曹參判金有慶上疏。 略曰:

不辨忠逆, 不分是非, 惟以蕩平爲主, 則此殆與子莫之執中類焉。 其執愈固, 而其中愈差, 將見倫常滅絶, 義理晦塞, 自底於亂亡之域。

批曰: “疏語謬戾, 本職許遞。”


7月 26日[편집]

○庚辰/上詣社壇齋宿。 將禱雨也。 是日, 上却輦。 禮曹啓言: “上御步輦, 則百官當步從。” 上曰: “前例如此則步從。 旣入神門, 上降輿曰: “百官步從, 則予豈獨不步乎?” 宋寅明曰: “降輿, 自有節文。” 上曰: “爲民祈禱, 何拘節文? 咎實在予, 當自此步往矣。”


○以金尙奎爲承旨, 趙尙慶爲司諫, 姜必慶爲執義, 金浩爲掌令。


○命禮曹, 濟州試入格人邊是重, 直赴殿試。


○是夜雨。 諸臣進曰: “獲此靈應, 甘霔大霈, 帳殿徹夜, 必有傷損之慮, 請入於齋舍。” 上不許。 諸臣曰: “得雨之後, 不必親禱。 遣官攝行, 亦有前例。” 上曰: “先朝戊子, 旣詣壇所得雨, 故大臣請勿設祈雨祭, 行報謝祭, 而不爲允從。 今牲幣旣陳, 正時已迫, 何可不行乎?”


7月 27日[편집]

○辛巳/上詣壇行祀。 命行報謝祭於太廟。 蓋行祭三日而得雨, 則報謝, 例也。 回鑾時, 駐蹕惠政橋, 召判義禁沈壽賢, 疏釋輕囚。 是日蒙放者, 凡十有七人。 仍遣承旨宋寅明, 放釋典獄輕囚。 又命各衙門拘留罪人及捕廳輕囚, 一幷放送。 八道、兩都輕囚, 亦命放釋。 寅明還自典獄奏曰: “獄中有稅米和水罪人, 至於五十餘名之多。 此皆重囚也。 律當島配, 而旣難査覈, 又不可一向滯囚, 故臣擅自放釋矣。” 上曰: “處之善矣。” 寅明奏曰: “凡有大赦, 雜犯死罪, 皆蒙宥, 而獨關係黨論者, 雖輕罪, 亦不擧論, 臣嘗慨然。 今將有慶赦之典, 願聖明, 勿循弊習, 一體施恩, 俾有蕩平之實效。” 上稱善曰: “予當商量焉。”


7月 28日[편집]

○壬午/以趙翼命爲輔德, 徐命均爲副提學, 李重觀爲獻納。


7月 29日[편집]

○癸未/賜廟社祈雨祭官、諸執事賞典有差。


○憲府【執義姜必慶。】申前啓, 又啓請還收時龍刑推定配之命, 仍令王府, 依律處斷。 又啓請寢賊鏡子寧海, 減死爲奴之命, 亟令有司, 依律處絞。 又啓請昌碩及時昌、遇臣妻孥, 竝命設鞫嚴問。 答曰: “不允。”

【史臣曰: 此三啓, 亦皆前啓也。 頃爲李挺膺所停, 今始更發, 而世良孥籍, 李森、沈檀等鞫問之啓, 亦挺膺之所停, 而終無更發者矣。”】


○掌令金浩上疏。 略曰:

方今黜陟雖明, 逆順未定, 干名犯分之徒, 尙多偃息。 彼諫長首發正論, 可振頹風, 而今大憲之除, 歸於其弟。 使彼主張淸議之人, 將有撕捱之擧, 此乃銓曹未及照管之致, 而臣實爲慮。 趙顯命之疏, 以辛丑之同聲唯諾, 乙巳後庭請請對, 比而同之於今日者, 實不襯着。 蓋辛丑之同聲唯諾, 乃心懷無將者也, 乙巳後庭請請對, 乃戕害忠良者也, 關係旣別, 而混淪爲說。 至如李明彦之忠亮剛果, 臣未多見。 諫長所謂都民日望其來者, 卽實際語也。 方當蕩平之日, 宜先擢用, 而頃年明彦之疏, 以爲不可使吾君薄於所生之地, 此可謂觀過知仁也。 憲臣或未之念及於此耶? 且其略示、涇渭之請, 旣曰三年竄謫, 足懲其罪云, 則此指在謫蒙放之人, 而彼金弘錫, 則初無竄配之事, 今乃混入於其中。 此兩人敍用還收之命, 宜卽反汗也。

批曰: “今予處分, 意在更張, 則抑彼扶此, 已涉未曉, 而至於大憲之除, 爲慮等說, 顯有激乖戾之意。 趙顯命之疏論, 誠爲的當, 而承宣陳達, 亦緣下問, 則今此收還之請, 未知得宜。 尙多偃息等說, 隱然有無限惹鬧之意, 而予意固定, 不可以向日手段, 更售於今日也。”

【史臣曰: 浩卽辛壬間逆鏡輩鷹犬也。 以戮屍合啓之人, 久爲斥黜。 至是, 復入臺地, 爲明彦、弘錫等, 陰斥趙顯命蕩平之論, 故上惡其乖激而斥之。”】


○判府事趙道彬上疏。 略曰:

臣於乙巳改紀之初, 萬死歸來, 入覲耿光, 殿下先言辛壬煽禍之慘, 仍及諸臣殉國之忠。 臣雖欲言, 無以復加。 曾未幾何, 遽有此非常之擧, 絲綸之間, 所以臚列者, 乃以黨比爲目。 此何關於已定之忠逆, 而竝與義理源頭, 而一切反之? 旣草之聖敎, 便作空言, 已斃之元惡, 復冒崇秩。 況又定策諸臣, 聖旨是承, 則有功無功, 元無可論, 反以此爲諸臣之案, 豈非冤且悶乎? 不滿不忠等敎, 尤非臣子所敢聞, 而直加句斷, 至於光運之疏出, 而所謂私黨父兄之說, 指意尤叵測。 臣於此, 不勝崩隕, 直欲溘然也。

答曰: “卿之必欲同去就之意, 予謂過矣, 而今玆疏語, 亦未曉予意而然矣。 勿辭就途。”


○吏曹判書吳命恒上疏。 略曰:

掌令金浩之疏, 攙及大憲之除, 乃謂未及照管, 而兩司通避之法, 不及於兄弟, 則苟有可論之事, 何可以法外小嫌, 引避不出乎? 且兼說書李宗城之必免乃已, 臣有未曉者。 昔在丙戌, 銓曹以臣通擬說書也, 其時槐院, 雖會圈, 而政府未及揀坐, 銓曹亦不分肄, 以前司正擬望, 故臣適逢銓郞朴弼明而問之, 則金萬謹、李邦彦, 俱以新榜, 通擬於未分館之前云云。 此臣之所親聞也。

批曰: “憲臣疏語, 未免過矣。 分館前通淸, 亦多有例, 則於卿何嫌? 勿辭行公。”


三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甲申/太白晝見。


○憲府【執義姜必慶。】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賊臣徵夏之罪, 尙忍言哉? 爲人臣者, 孰不痛心沫血, 思欲食肉寢皮, 而彼一種黨賊者, 甘心私護, 竄配末勘, 猶且請收。 喉院覆逆, 玉堂請對, 繼又臺臣發啓, 使末減薄罰, 亦欲廢閣不行, 不可不嚴懲。 請其時覆逆承旨、請對玉堂及首發臺臣, 幷命極邊遠竄。” 答曰: “以徵夏, 作驅半世之機乎? 噫! 祖宗朝設置郡縣, 爲生民也, 非爲竄置也, 而今則便作彼此交遞之地, 豈不異哉?”

【史臣曰: 一自凶黨用事之後, 引進南、小, 以爲竝力伐異之計, 故必慶諂附時輩, 必欲網打。”】


○右議政洪致中上疏言:

情勢之不可進者有三。 誠意淺薄, 見疑於君父, 此一也。 與人同事, 臣獨免罪, 此二也。 名入現告, 旣罷旋仍, 有若該司庶官, 國家待輔相之禮, 由臣而壞, 此三也。

又引從前勅使回避之例, 乞遞專對之任, 批曰: “疏中雖陳三不可之義, 而予則以爲不然。 予於卿, 必欲曲保, 每於次對之日, 使卿先退者, 慮卿不言而重觸乖激也。 須體至意, 卽日登途。 使价事, 令該曹, 卽爲改望。”

【史臣曰: 疏中現告云者, 七月處分之時, 致中以左相, 入於現告, 同被罪罷, 大臣元無現告之規, 故疏語如此。 批旨中使卿先退者, 乙巳以後, 致中以六卿, 參於次對, 而入侍諸臣, 必以懲討爲言, 故上每令致中先退, 聖意所在。 諸臣莫能窺測, 及見此批, 始知之。”】


○上又下別諭於領議政李光佐。 時, 光佐在公州, 上遣都承旨, 以手書敦諭, 而光佐猶引罪不來。 又以代枉駕之敎, 謂不敢承聞, 胥命於縣獄, 故有是命。


○行召對。


○忠淸監司趙正萬, 累呈辭疏, 不赴任。 蓋以同參庭請, 而罷職傳旨中, 以蔭區別故也。 政院請催促, 校理李匡德曰: “仁廟朝, 鄭世規以蔭官, 始任方伯, 其後有洪得禹、鄭是先, 然甚稀罕。 向來一時蔭方伯, 多至三人。 他人則臣固不知, 正萬則到處不治, 濫叨是任, 不可强令赴任也。” 上不許, 命牌招促赴, 正萬終不進。 兵曹判書沈壽賢, 以藩臣屢違召牌, 大關體統, 請嚴加罪罰, 上許遞。


8月 2日[편집]

○乙酉/行晝講。


○以李匡德爲湖南別遣御史。 時, 湖南大饑, 戶曹判書李台佐, 請遣御史安集。 上遂遣匡德, 台佐請以安集爲名。 吏曹判書吳命恒曰: “曾無安集之名, 宜稱以別遣御史也。” 上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戶曹判書李台佐啓請嘉禮時所用髢髮, 依例分定於咸鏡道。 上命減其數。【前例五十朿, 減爲二十束。】


○命以呂善長, 復擬淸顯之職。 從吏曹判書吳命恒之請也。 善長, 曾因臺臣朴致遠之啓, 竄配者也。 至是, 命恒奏曰: “善長纔蒙特敍, 將復擬銓郞, 而頃年所遭, 事涉暗昧, 欲爲稟定矣。” 校理李匡德曰: “善長及李明誼聯名於權益淳玉堂之箚, 以其文字不好而被罪矣。” 命恒曰: “其時明誼在家不入, 善長自實錄廳, 晩始入去, 益淳在直上箚, 而《政院日記》墨抹之說, 實暗昧矣。” 匡德曰: “善長入見箚草, 謂其文字不好, 仍卽刪改, 遂以改本入啓, 則各司皆以初本謄傳, 而日記中墨抹, 誠爲暗昧矣。” 上曰: “其時日記考見, 則有墨抹處矣。” 匡德曰: “墨抹處, 則果有之矣。” 上曰: “日記墨抹, 其事暗昧。 吏判及儒臣所達如此, 其人豈可棄乎? 銓郞及玉署擬望可矣。” 命恒曰: “益淳與善長, 同參改本箚子, 則似無異同矣。” 上命一體收用。


○承旨鄭錫三奏曰: “左相以同入請對事, 爲難進之端, 而其時諸議以爲, 左相若入, 則庶有區別之道。 且因泰采至親, 勸令同入, 故黽勉同入矣。” 戶判李台佐奏曰: “其至親以爲, 若不隨入, 則臺論必層激云, 故左相不得已同入。 今左相, 以此自引, 以爲無面對人云矣。” 上曰: “其時允不允, 不在於左相之入對與否, 而逆鏡乃以其至親, 亦爲同入爲言, 麤悖甚矣。 左相何過之有? 以此敎出擧條, 使傳諭承旨, 諭于左相。”


○以宋寅明爲大司諫, 宋眞明爲吏曹佐郞, 益寧君梯爲冬至兼謝恩正使, 呂善長爲兼校書校理, 任珖爲副修撰。


8月 3日[편집]

○丙戌/太白晝見。


○行晝講。


○以趙錫命、尹游爲承旨, 李匡德爲兼司書, 趙趾彬爲吏曹佐郞, 宋眞明爲兼校書校理。


○兩司【執義姜必慶、掌令金浩、持平李春躋、司諫趙尙慶、正言金始烱。】合啓, 略曰:

憤懟怨毒, 誣訐先王, 必欲上告太廟, 下諭八方。 如鄭澔、閔鎭遠者, 實載籍所未有之變也。爲此計者, 蓋其私黨, 負犯狼藉, 終無可脫之術, 故相與爲計曰: “莫若盡擧先王之處分, 一倂歸之於病患, 未能審察之致, 則吾黨之罪, 可以脫落矣。” 然此猶可眩於朝廷, 而不可眩於四方, 則又相與爲計曰: “莫若以其事, 爲告廟頒諭之擧, 則張大事體, 震動耳目, 庶幾使聞者信之矣。” 噫! 使其言誠誣, 是衊先王之德也; 使其言不誣, 是彰先王之過也。 衊先王之德, 固不道也, 彰先王之過, 亦不道也。 請門黜罪人鄭澔, 極邊遠竄, 前判府事閔鎭遠, 姑先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批曰: “鄭澔爲人, 予已知之, 故不待爾等之言, 先有處分, 而今此所啓, 未免過矣。 至於前判府事閔鎭遠袖箚, 殊涉妄率, 而此由於素心不厚重之致, 豈有他意? 噫! 仁顯聖母同氣, 存者只有閔鎭遠一人, 則以八議論之, 宜有容恕。 所謂姑先二字, 其有深意。 嗚呼! 聖母臨焉, 爾等決不若此矣。 予君臨於上, 口誦蕩平, 而不能調劑, 乃有此論, 如是而能御世乎?”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特遞右承旨李仁復。 仁復疏斥廷臣之緩於懲討, 上賜嚴批, 遞其職。

【史臣曰: 仁復, 乘時和附, 故特遞之。”】


8月 4日[편집]

○丁亥/太白晝見。


8月 5日[편집]

○戊子/以申致雲爲副修撰, 姜樸爲副校理, 宋眞明爲吏曹佐郞, 尹尙白爲奉敎。 尙白, 癸卯科罷榜而復科者也。


○以權詹爲忠淸監司。 詹與思孝, 皆李光佐之所薦也。 時光佐未及出仕, 其所汲引, 人莫能知。 及兩賊之伏法也, 光佐始乃自訟於帳殿, 故遂得其詳。


○領敦寧府事魚有龜上疏。 略曰:

日昨合啓, 萬萬危怖。 至於前判府閔鎭遠, 則其所搆罪, 在於袖箚。 若以此爲案, 則臣實爲首。 噫! 乙巳春鎭遠還朝, 訪臣於草土之中, 語及大喪, 相對涕泣。 其所酬酢, 係是私室說話, 而鎭遠曾已猥徹於宸聽, 臣何敢自隱乎? 臣謂鎭遠曰: “仙馭遽陟, 窮天之痛, 有倍恒人, 而別有痛恨者, 臨御五載之間, 聖候未復常節, 而奸凶輩乘時簸弄, 戕殺忠良, 使千古累名歸於聖躬, 以翳至仁至聖之德。 若或未雪此誣, 則死且不瞑。” 鎭遠亦嗚咽曰: “今日臣子之腐心痛骨, 只在於此” 云。 其後筵白箚陳, 蓋取臣泣傳之語也。 且臣於乙巳冬, 以討復請對也, 敢以患候中群凶迫脅之狀, 縷縷仰陳, 而至以相箚中欺蔽等語, 猶涉輕歇爲言。 臣與鎭遠, 於先王, 以義則父子也, 以情則戚畹也, 夫豈有一毫暴訐之意哉? 只以至誠痛迫之心, 欲明其擅弄欺脅之罪, 要使光明仁厚之德, 昭揭於千載之後。 臣之入告, 鎭遠之陳箚, 同出於片片赤心。 至於鄭澔事, 亦何異於臣與鎭遠之意, 而其請告諭者, 必欲使群凶之罪, 無所逃於天地後世耳, 又豈有一毫他意哉? 嗚呼! 以先王大德, 不幸有天和之諐, 擧國臣民所共憂悶, 而反以不諱爲不道, 而必欲諱之者, 是其意果出於敬先王乎? 蓋諱之, 則許多擧措, 都歸於君上, 而仁聖之德, 掩昧而不章, 不諱之, 則無前慘毒, 全在於群下, 而欺脅之罪, 彰露無餘。 執此兩端, 觀其欲諱之心, 則臣知其衊先王之德, 彰先王之過者, 在彼而不在此也。

批曰: “昨年入侍陳達之事, 予已記有, 而卿等斷斷無他之心, 亦已洞燭。 情外勒加之目, 於卿何嫌? 安心勿辭。”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大司諫宋寅明上疏辭職, 批曰: “體予意鎭過激。”


○行晝講。


○上復下別諭於領議政李光佐, 遣禮曹判書李㙫, 使之偕來。


○承旨尹游奏曰: “史臣不備, 連以兼春秋代行, 而戶、刑、工三曹郞官, 皆是蔭官, 故無他推移。 此後則三曹郞官, 請以文官差出, 以付兼春秋似宜矣。” 上命隨窠差出。


8月 6日[편집]

○己丑/設行庭試武科初試。


○兩司【執義姜必慶、掌令金浩、持平李春躋、司諫趙尙慶、正言金始烱。】引避啓曰:

咸原府院君魚有龜之疏, 專出於伸救鄭澔、閔鎭遠之計, 而以身橫擔, 請與同罪, 必欲沮大論而後已。 噫! 國舅之參涉朝廷是非, 固非聖世美事。 不料如許遮攔之言, 反出於先王肺腑之親也。 果使辛壬諸臣, 眞有簸弄欺蔽之罪, 則今日之國舅, 卽當日之國舅也。 其時何不明言痛斥, 而今忽扶植誣訐先王之人者, 抑何意也?

批曰: “勿辭。”


○命罷李鳳祥、李載恒、尹五商等六人之職。 蓋以武臣之試官三牌不進, 前所未有也。


○以金聲發爲掌令, 朴弼琦爲持平, 洪尙賓爲獻納。


8月 7日[편집]

○庚寅/訓鍊大將李森上疏, 陳自明之辭曰:

乙巳秋, 因大臣筵奏, 令捕廳有更査銀劍之事, 于今三年, 尙未覆奏。 未覆奏之前, 無非臣俟罪之日。 且李倚天疏中, 自藏自發之說, 思之至今, 毛骨悚然, 自鞫廳, 招致捕廳從事官, 出給封書, 則捕將之奉行, 自是應行之例。 多人招辭, 尙載廳案, 焉可誣也?

批曰: “往日被誣, 予已洞知, 卿何過嫌? 捕廳査事, 其令勿施。” 遂命引見於便殿。 森曰: “捕廳査案, 迄未入啓, 臣之罪狀, 未知其如何, 實爲臣難冒之端。” 上曰: “旣命勿施, 今何可取覽乎?” 仍慰諭縷縷。

【史臣曰: 辛壬之禍, 全出於森與就商之手, 故乙巳之後, 因臺啓, 幷拿鞫, 就商則杖斃, 森則未及窮訊。 適値上親臨錄囚, 特放之, 配於嶺外, 至是眷注如舊。”】


○行都政。 以南就明爲京畿監司, 柳濬爲忠淸水使。


○領敦寧魚有龜上疏。 略曰:

伏見兩司避辭, 乃以橫擔遮攔等說, 盛加非斥。 今之諸臺, 自以爲大論, 則就臣疏逐條剖析可也, 而隨處破綻, 措說不得, 故只以游辭漫語, 囫圇說去, 無乃辭窒理屈而然歟? 蓋臣之所以明兩臣告諭之本意者, 正爲其雪先朝欺誣之累, 則欺誣一款, 卽其自辨處, 而尺喙難容, 呑吐不成。 且以前日之不言, 欲爲持臣之資, 其時奸凶堵立, 障蔽天聰, 攀籲無路, 隻手難擎, 莫救滔天之禍。 含痛瀝血, 必欲明欺負之罪, 以爲追報先王之地者, 正以此也。

批曰: “臺臣避辭, 未免過中, 身居肺腑, 何必較辨?”


○大司諫宋寅明上疏。 略曰:

新發之大論, 關係至重。 此臣所以冒死極言於向日盤據之際, 被其反噬而不自悔者也。 到今更新之初, 一番懲討, 在所不已。 況其勘律, 只是竄逐, 則臣姑未見其過重。 雖以聖上之至仁大信, 亦恐其摧折不得, 臣何敢容易鎭定乎? 且國舅之疏, 臣竊有異之者。 辛壬之事, 信如其言, 則當其時, 喜言如國舅者, 惟當明目張膽, 以發其欺蔽之狀可也, 惜乎不出於此。

批曰: “今予更張之時, 爾猶如此, 昨年疏中有君無臣之語, 其不念乎?”


8月 8日[편집]

○辛卯/行都政。 以李壽益爲正言, 李太元爲掌令, 李㙫爲左賓客, 呂善長爲校理, 尹容爲副校理, 南一明爲修撰, 洪廷相爲獻納, 尹東源爲持平。


○左議政趙泰億, 又上疏乞免。 其略曰:

向日合啓之外, 如鄭楺、李膺之抉摘陷害, 必欲殺臣乃已。 至若水曹削板之啓, 其所醜詆, 固不足辨, 而曾忝大臣之名, 見擬削板之律, 三百年來, 於臣創見。 至於禮賓寺事, 名爲請拿該郞, 實則逼辱臣身云云。

上賜優批, 仍命卽日登途。


8月 9日[편집]

○壬辰/行世子嬪初揀擇。 敎曰: “參議趙文命、通德郞尹慶運、生員兪肅基女子, 幷禁婚。”


8月 10日[편집]

○癸巳/憲府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李光佐上疏。 略曰:

臣旣得布黨擅國之目, 不待乙巳之事, 已以終身不復當相職, 自誓於寸心, 告君上以此心, 對天日以此心, 入家廟以此心, 上塚墓以此心。 至於乙巳以後所遭, 尤是變怪。 崔補、鄭東後、李台徵、洪得一、韓世基及萬規之疏, 臣旣陳暴, 聖上又洞賜開釋, 而惟辛丑冬庭請時, 事有未暴者。 蓋其時爭執之諸臣, 戴天履地, 豈於聖上之代理, 有毫髮間然乎? 只是於先王之釋務, 理不敢承奉耳。 卽位之元年, 藥院未嘗一日直宿議藥, 而遽有以疾釋務之敎, 故臣面責其時相臣曰: “今若不能固爭回天, 則萬代之下, 不可謂有臣節。” 合啓所引是也。 至於國必亡之說, 元非臣口所出。 未知何人創傳, 誠爲無理。 至若鞫事, 始發於壬寅三月之晦, 而臣則自七月, 始爲參鞫, 至十一月而遞。 就章結案時日字, 傳書差一日, 就章言之, 登時釐改。 謂獄辭有增減者, 是欺天也。 沈搢臨就服, 神昏語錯, 臣請于委官停刑, 仍囚過數夜更推, 則還復甦醒, 明白款招, 而乃謂搢臨死亂招, 至請鞫金吾吏, 嚴杖一次卽斃, 無辜誠可傷, 而其誣罔眩亂, 乃至此也。 竊聞臣所按治款服之賊, 竝脫於逆案。 若然則謬按之罪, 誅殛而有餘矣。 卽此一款, 已無進身之道。

上優批敦勉, 縷縷開釋, 卽令登途。


○咸鏡都事閔瑗上疏。 略曰:

載籍以來, 未有如鏡賊之凶逆。 其於此賊, 內懷容護之心者, 決非殿下臣子也。 彼挺膺者, 乃敢突出, 直停寧海之啓, 此其心徒知有賊鏡, 不知有君父。 殿下寬假太過, 是以此輩無所懲畏。 光運、游、樸之徒, 相繼投章, 指意凶慘, 至於浩復疏而極矣。 至以凶逆等說, 肆然發之於章奏之間, 噫嘻痛矣。 夫四大臣死社之忠, 炳若日星, 殿下臨御之初, 首加盛典, 賜諡建祠, 則今之進言於殿下之前者, 其敢加之以逆字凶字? 當輝、鏡得志之日, 迫於威勢, 爛熳同歸, 固無異矣, 在今忠逆旣分之後, 敢以此等凶逆之說, 萠於心而發諸口, 此其心腸, 果何如也? 日昨答光運之批,下政院之敎, 所以禁斥凶字, 亦可見 聖意之堅定, 而上則方且禁之, 下則隨而稱之, 不有君命, 必欲角勝, 天下寧有是哉? 其所推奬明彦者, 亦陰凶之甚也。 彼彦也, 與輝、鏡, 一而二, 二而一也。 所以汲汲營護, 惟恐其來之或遲, 而至以都民日望其來之說, 欺罔聖聰。 噫! 陰賊如明彦, 凶狠如明彦, 其不與賊鏡, 同伏王法, 在渠亦幸矣。 若謂之都民, 惟恐或來, 袖礫相待則可也, 寧有望其來之心, 而乃以是說, 謄諸章疏? 此非但欺瞞, 乃所以侮弄也。 且兩司合啓, 其所以搆成兩大臣罪案者, 巧密慘刻, 其欲復肆殺戮之意, 騰騰於遣辭之間。 嗚呼! 先朝耆舊之臣, 旣經斬伐之禍, 存者有幾, 而殿下其何忍復使鏡、虎餘黨, 恣意呑噬, 至於此極耶?

敎曰: “觀此疏本, 一篇精神, 都在於眩亂處分之意。 此等甘心自效之疏, 不忍正視, 而亦不欲治焉。 此疏還給。”


○昌寧幼學裵晋三上疏, 言釐正廳因循荏苒, 莫究實惠, 仍陳諸般救弊之策, 上賜優批, 令廟堂稟處。


8月 11日[편집]

○甲午/行晝講。 侍讀官吳命新曰: “閔瑗若不嚴加痛斥, 此後如此之輩, 將接跡而起, 在庭諸臣, 安得展布四體, 以做國事乎?” 上曰: “閔瑗心術不正, 出於自效之計。 若罪之, 適中其自效之計, 故示以不治之意。 旣曰予不欲治, 則今何可罪之乎?” 命新縷縷陳請, 而終不許。 命新又奏曰: “我國黨論, 自宣廟朝, 至廢朝, 其禍益甚, 大北專擅, 宗社將亡。 仁廟登極, 反正功臣, 皆西人, 而仁廟不專任西人, 痛斥黨議。 初政, 以李元翼爲領相, 鄭經世爲副提學, 至於銓郞, 主張通塞, 爲偏論根柢, 故命罷郞薦。 羅萬甲、朴炡、兪伯曾, 皆一代貴重之臣, 而以黨論竄逐。 故相臣張維以吏判, 救萬甲等, 而亦黜補, 故其時黨議, 不敢肆行。 孝廟、顯廟朝, 議政、銓曹, 皆參用。 顯廟末年, 以禮論, 黨議復熾, 至于今日而極矣。 自上仰體仁廟打破黨議之誠意, 則豈無其效乎?” 上嘉納。 同經筵李台佐奏曰: “聖考冠禮時, 先正臣宋浚吉, 爲兼贊善, 故參判臣李惟泰, 爲贊善, 幷皆進參。 今王世子冠禮不遠, 只有贊善一人。 兼贊善似宜差出, 而贊善金榦, 年過八十, 吏曹參判鄭齊斗, 當爲兼贊善, 而亦年近八十, 其來未可必, 自朝廷別諭好矣。” 上曰: “兼贊善旣有先朝已行之例, 差出可也。 台佐又曰: “進善、諮議, 有可合人, 則亦宜差出備員。” 上曰: “一體差出。”


○以洪尙容爲掌令。


○承旨尹游, 因閔瑗疏上疏引嫌, 批勿辭。


○吏曹參判鄭齊斗上辭疏。 略曰:

昨年臺言, 至請刊正, 而獨蒙恩庇。 不惟前劾未行, 乃反置之寵簡之列, 豈可以釁尤之賤, 羞辱朝廷哉?

批曰: “卿之被誣, 洞釋無餘, 但所慨者, 誣及山林矣。 先朝在東宮冠禮時, 已有贊善進參之禮。 雖無前例, 其當招致, 況有例者乎? 卿其幡然上來, 以副予望。”


○掌令林光弼上疏。 略曰:

閔瑗之疏, 眩亂處分, 極其陰巧。 必欲盡驅一世之人於讒賊之科, 而自處以忠貞。 請嚴加譴斥。

批曰: “已諭。”


○修撰申致雲上疏, 言頃年被誣之冤, 又言:

臣之猥忝館錄, 蓋在臣陞六之後, 而亦嘗以三司自居。 今已陞之資, 旣未免還降, 而五年之後, 再付典籍, 則三司踐歷, 自應脫空。 安有五年後始出六之人, 反據五年前已塵之館錄也哉? 請削臣職。

批曰: “旣已開釋, 一向引嫌, 以更爲出六事, 作一撕捱, 殊涉太過。”


○司諫趙尙慶上疏。 略曰:

臣於咸原府院君魚有龜之再疏, 有萬萬駭怖者。 當此大論方張之日, 不顧地處之嫌, 一疏再疏, 欲角勝公議, 寧負先朝, 必護私黨, 臣竊深慮。 且閔瑗之疏, 其所噴嚷者, 莫非嘗試之計, 而侵斥合辭之論, 罔有紀極。 國舅疏批, 亦旣容貸, 則瑗乃繼起, 恣意搆捏, 臣竊痛之。

批曰: “頃者國舅之疏, 雖欠稱停, 意在陳辨, 則今爾寧負先朝, 必護私黨之說, 殊涉未安。”


○判尹權𢢜, 陳疏告歸, 疏末略及勉戒之語, 批曰: “卿之必欲同去就者, 已涉過當。 疏末勉戒, 可不留意?”


○說書韓師善上疏, 訟其父配夏驅迫秦再奚, 爲虎龍畫像之冤。 又言:

配夏曾論閔鎭厚驕縱之罪, 故鎭遠之言, 出於報復。

批曰: “報復之說, 已涉未安。 故判書閔鎭厚, 謹身體國, 予知久矣。 驕縱之目, 尤涉駭然。”


○行輪對。


○京畿監司, 狀罷安城郡守徐宗集, 上特命拿推。 宗集, 宗燮之兄也。 時, 勿論文、南、武, 棄官不仕者甚多。 上怒其欲同去就, 有是命。


8月 15日[편집]

○戊戌/引見湖南御史李匡德, 親授封書而送之。


○承旨鄭錫三奏曰: “向日庭請現告中, 武臣、蔭官, 自上區別, 則所當含恩畏義, 盡心供職, 而長城府使金彦熙及其他數三人, 呈狀圖遞, 而吏曹許之, 故自是擧皆以此爲標準, 必欲同去就, 至於曠官, 民受其弊, 當有各別處分矣。” 上曰: “待大臣上來, 當有處分, 而蔭官旣非科目中發身, 則處義異於顯官。 今若因此用罰, 則將來反爲自中之所推奬, 今日用罰, 便若賞之也。 人情, 好生惡死。 一律則宜其厭避, 而或有詭怪者, 雖入一律, 視若尋常, 犯刑如飮食, 此不可以一向任他也。 日者徐宗集, 亦爲拿推, 衆所共知。 實病及情勢難安者外, 朝家申飭, 而終不供職者, 定配於其道宜矣。


○以金東弼、宋成明爲承旨。


8月 16日[편집]

○己亥/上謁崇陵, 行酌獻禮。 禮畢, 奉審五陵。 諸承旨進曰: “日氣尙熱, 聖體勞動。 五陵, 豈可盡爲奉審乎? 先朝, 亦有遣大臣奉審之例矣。” 上不從。 回鑾時, 御晝停所, 召見京畿監司及差員、守令, 詢問民弊, 隨其所奏, 令廟堂稟處。 是日, 上之詣陵所也, 纔入幕次, 而布帳失火, 朝廷問安。

【史臣曰: 帳殿非失火之所, 而親臨坐齋之時, 有此非常之變, 比之於雊雉, 其所警告, 尤爲昭著, 隨駕之臣, 無一人陳戒者。 古所謂因事獻規之義, 豈容如是耶? 乙巳諸臣之一時斥出, 蓋由於日進逆耳之言, 無一順旨之事, 故以此得志之輩, 言言事事, 必皆承順迎合, 以爲久保之道。 今此只行庭候, 而終無陳戒之言者, 其勢固然。”】


8月 17日[편집]

○庚子/上復下別諭, 命偕來承旨趙最壽, 敦諭于左議政趙泰億。 蓋泰億, 累召不至, 胥命於縣獄故也。


○全城君混卒。 混, 宗臣中有賢名者, 上驚悼。


8月 19日[편집]

○壬寅/行世子嬪再揀擇。 敎曰: “初揀擇時禁婚女子三人, 使之入參於三揀擇。”


8月 20日[편집]

○癸卯/王世子冠禮時敎書, 前一日, 安施命之寶。 從禮曹考例之稟也。


○禮曹啓言: 王世子冠禮翌日, 朝謁大殿、大王大妃殿、王大妃殿、中宮殿, 而取考謄錄, 則庚戌、乙亥兩年, 朝謁大殿時, 殿下具翼善冠、袞龍袍, 御宣政殿, 承旨、史官黑團領, 王世子具冕服, 宮官朝服, 行禮畢, 仍詣各殿朝謁, 而頃日有自內朝謁, 當依乙巳例之命。 大殿朝謁, 亦將自內行之乎?” 上曰: “以宣政殿, 依例磨鍊。”


○禮曹啓言: “王世子冠禮時, 以鴉靑直領絛帶, 爲初出之服, 此前例也。” 上許之。


○禮曹啓言: “世子冠禮節目, 通禮及禮貌官, 未免生疎, 至於堂上行禮, 則禮貌官, 皆不得入參, 只賓及主人、贊冠, 專掌行禮。 若無指導之人, 則必有差誤之患, 故自前侍講院官員中擇定一人, 持儀註入參。 請令亦依例擇定。” 上從之。


○以鄭羽良爲正言, 洛昌君樘爲冬至兼謝恩正使。


○掌令洪尙容上疏。 略曰:

惟彼三手之賊, 實載籍所未有之凶逆也。 豈可因一逆虎之伏法, 而便置淸脫之科? 伸雪之不足而褒尙之, 褒尙之不足而至於贈爵賜諡建宇腏食, 天下寧有是哉? 伏願特命攸司, 一依鞫案, 竝施當施之律。

批曰: “疏中所陳, 待大臣造朝, 當處分。”


○副校理姜撲上疏。 略曰:

臣之前疏, 槪言先王疾患頒布之爲罪, 而今國舅, 以追暴先王之有疾被脅, 自以爲忠。 噫! 有疾患而不能省察, 則在下者自當專之, 何待乎迫脅也? 旣曰迫脅, 則是威權在下也, 非疾患之謂也。 疾患猶不忍到今追提, 況忍以迫脅爲言耶? 國舅之必爲此言者, 蓋欲以向來處分, 歸之於戕殺忠良也。 果若戕殺忠良, 則當時可言, 宜無大於此者。 況其辭勳之事, 事關自己, 尤當直陳所懷, 以明其迫脅戕殺之罪, 而其時疏語, 不過泛辭, 元勳未嘗有一言半辭及於此者, 而今始一疏再疏, 斥言不已, 其於百世之難欺, 何哉? 至若閔瑗之疏, 尤極絶悖。

批曰: “國舅之疏, 無他意, 則張皇陳列, 未知得宜。”


○工曹判書沈檀上疏。 略曰:

臣之危懍冤迫者, 在於宇寬、廷玉兩招, 而臣於宇寬, 曾有結怨之事。 蓋辛丑年間, 臣爲耆社堂上時, 聞宇寬圖出耆社關文, 貸得平兵四千金。 臣發關於西營, 使之督捧。 宇寬因此怨憾, 到處詬罵, 惟彼一種時議, 急於陷人, 掇拾宇寬之誣招, 作爲廷玉之問目。 百端鍜鍊, 則彼廷玉, 承望時意, 累次刑訊之後, 卒創前招所無之說, 以爲辛丑七月逢臣於一鏡之家。 臣與一鏡素昧, 臣於辛丑臘月, 承牌詣闕, 始見面目於政席, 則公座十目, 焉可誣也? 至若望招一款, 不滿一哂。 方當陸玄之獄, 臣適待罪金吾首席, 渠見玄黨之次第拿入, 自知不免, 與人酬酢之際, 擧臣職姓, 不是異事, 有何貽累於臣者, 而向來臺啓, 創爲緊出二字, 何其不成說之甚耶?

批曰: “向日之事, 予已洞燭, 於卿何嫌?”


○黃州牧使元命龜、平山府使宋相維、杆城郡守金養謙、公山判官兪斗基, 皆稱病棄官, 蓋庭請同參之人也。 道臣竝狀罷。 昌平縣令兪廣基、任實縣監趙尙綱、同福縣監兪業基, 亦托疾不赴任, 皆罷。 時, 朝象變換, 故蔭官之稍欲自好者, 亦皆不仕如此。


○司禦韓元震上疏。 略曰:

懲討之義, 臣亦屢陳, 則罪之所同, 理難獨免。 噫! 殿下此擧, 何爲而然也? 向日廷臣之爲賢爲邪, 及有罪無罪, 自有平日之可見, 而非在一日之間者則明矣。 殿下平日, 果見其人之皆邪而有罪也, 則何不指其邪而斥之, 數其罪而責之, 顧乃三年倚毗, 與同國事, 未嘗以其人爲邪, 未嘗以其所執之大義, 爲罪也, 忽於俄頃之間, 遽斥其人, 以爲忘君負國之徒, 遽指其事, 以爲黨比報復之私。 朝而吁咈於一堂之中, 夕而斥退於九閽之外, 而呵叱誅責, 不少寬假, 臣誠不知殿下此擧, 何爲而然也。 豈或一言見忤, 天怒暴發, 不復論其人之賢邪, 其罪之有無, 而惟以快意務勝爲主耶? 抑或天心, 實惡其人, 而深記其罪, 姑爲寬假, 有待而發耶? 由前則殿下涵養之工, 有所未充, 而喜怒之發, 不得其正矣; 由後則殿下克復之功, 有所未至, 而御下之道, 全不以誠矣。 此病未祛, 則宗社、生靈, 永無依賴, 而不但此一擧之過誤而已。 且向日廷臣, 論其才智, 則臣亦未見其能也, 而若以其類言之, 則固君子也。 其於君親之義, 逆順之分, 講之素明, 而傳之有受。 故姑以其四五十年之近事而言之, 每當國有事故之日, 其效忠盡節, 死生不貳, 扶宗社而樹綱常者, 只賴此一邊之人。 殿下試以耳目之所覩記而考之, 則可知矣。 夫子論冉求、仲由, 旣以爲具臣, 而又許其弑父與君之不從, 則蓋自有此一等人, 而其不可斥棄也明矣。 況當世衰道微, 亂賊肆行之時, 尤宜於此忠義世守, 正氣所在之處, 力加扶護, 以壽國脈, 而今乃一朝而斥絶之, 反使己巳遺孽, 鏡、虎餘黨, 攘臂肆口, 而欲論其罪, 豈不冤痛哉? 臣又伏讀七月初五日備忘, 丁寧懇惻, 而要其大意, 只在於破朋黨三字。 破朋黨, 實有國之先務, 而以臣觀之, 則殿下之所以破朋黨者, 異於臣之所聞矣。 夫破朋黨一事, 古之人有行之者, 大舜之誅四凶, 擧元凱是也。 古之人有言之者, 孔子所謂擧直措諸枉, 能使枉者直, 是也。 此外斷無別法, 而今殿下, 乃欲使賢邪相容, 枉直同處, 而强與之蕩平, 歷觀前史, 豈有如是而能破朋黨者乎? 今日朋黨邪正之別, 比之前世, 尤爲明白。 以其源頭分岐處而言之, 則蓋由於斯文之變, 而丙申處分, 大定是非, 昭揭訓謨, 雖百世不可易矣。 以其末流轉激者而言之, 則彼在甲戌以後, 爲護逆之徒, 在辛壬以後, 爲鏡、虎之黨, 此則秉大義以討之。 是豈或是非之可疑, 而邪正之無別者哉? 孟子所謂差之毫釐, 謬以千里, 而矢人、函人用心之不同也。 殿下欲使之幷容, 固已不可, 況復使鏡、虎之黨, 曾肆屠戮之慘者, 操其權柄而責之以蕩平之休, 豈不謬哉? 彼雖畏上英威, 姑不敢快意逞凶, 而藏鋒蓄刃, 早晩乘便, 終必復大肆而國隨以亡矣。 嗚呼! 豈不哀痛哉? 彼輩旣以肅廟處分, 謂由於疾患之中, 群小之所欺蔽, 而非先王本意也; 又以景廟朝建儲代理, 謂由於群下之脅迫, 而以便同使令等語, 指斥乘輿。 又與鏡、虎, 首尾同事, 而無一人聲罪而致討者。 然則誣詆君父, 黨助凶逆, 百世之議, 必有所歸, 而欲使此輩, 而調停國論, 蕩平一世, 其可得乎? 臣又竊觀彼輩, 亟請僞科之復, 亟停五賊之啓、時龍、寧海之啓, 或停或闕, 旋復引避, 一之再之, 探試上意者, 其意專在於伸理鏡、虎矣。 蓋以賊虎不伸, 則其同事之類, 終無以自脫於黨逆之科, 而復立於殿下之庭故也。 如或追伸鏡、虎, 復加罪一邊之人, 則彼凶之心, 雖可慰悅, 而天地紀綱之墜, 宗社百世之誣, 又將奈之何哉? 又聞殿下之庭, 有敢以致討之說, 加之於四大臣者。 蓋其搆成四大臣之罪名, 而謂之致討者, 專在於協贊建儲、代理二事矣。 若以此爲逆, 則先王之爲宗社大策, 殿下之應明命登儲位, 慈聖之追聖考之遺意, 贊景廟之至德者, 皆將不得有辭於今與後耶? 噫! 帝王授受, 天下大事也。 苟有一毫不明, 無以垂示於百世, 可不懼哉? 昔我仁宗元年, 先正臣李彦迪, 議建世弟, 而先正臣李滉書之簡冊。 肅廟丁酉, 亦因大臣建請, 而卽決代理之擧, 未聞其時, 有以此致討者。 況辛丑將順之人, 卽丁酉建請之臣也。 同是一人, 同是一事, 而在丁酉則不以爲罪, 在辛丑則必以爲逆, 臣未知此何義理也? 然其所以致此者, 殿下之過也。 四忠旣伸枉, 則搆殺之人, 自有當坐之律。 鏡、虎旣伏法, 則同惡之黨, 宜從先誅之典, 而殿下不能快正是非, 明示典刑, 以一民志, 以垂百世, 而始則一切姑息, 終焉擧措倒置, 遂使悖亂之言, 迭進於前, 臣竊慨然。

批曰: “今玆處分, 非一時激惱而發。 今爾疏論, 無乃未諒予意歟?”


○館學儒生趙台祥等上疏。 略曰:

子之於母, 恩不可終絶; 臣之於君, 義無所不敬。 是以, 宣姜, 宋桓之出婦也, 而先儒猶許襄公之盡禮, 文姜, 魯桓之罪人也, 而夫子猶爲莊公而諱惡, 蓋其君不絶其私親之恩, 則爲臣者, 亦不敢直書, 所以敬君也。 嗚呼! 彼尹志述之投進所懷, 逼辱私親於先王之前者, 其蔑恩犯分之罪, 可勝言哉? 志述亦先王之臣子耳。 乃敢以明正典刑, 宮闈肅而輿憤洩等語, 登諸書奏, 略無顧忌, 末乃以殿下不敢復有私親爲言。 噫嘻痛矣! 頃有待大臣處分之敎, 而今則四賢之祀日已迫, 伏願亟撤志述之從享。

批曰: “處分之意, 已爲下敎, 今番俎豆, 勿爲擧行焉。”


○副修撰任珖上疏, 論鄭澔、閔鎭遠忘君黨逆之罪, 請亟允合辭之請。 又論任徵夏悖逆之罪, 請快從臺啓。 又論良役之弊, 請減損軍額。 上賜例批, 可以議處者, 令廟堂稟處。


○行召對, 講《明紀》。 侍講官吳命新, 陳邊地烽燧之虛疎, 請令兵曹, 作爲節目, 列錄烟臺物件, 逐條懸註, 明示用處, 頒布八路, 又以諺文飜書, 付諸烟臺壁上, 以爲講習之地, 上從之。


8月 21日[편집]

○甲辰/館學儒生李挺材等上疏, 復伸尹志述黜享之請, 批曰: “昨批已諭, 其何煩乎?”


○領議政李光佐, 行至果川, 止留不入, 又上疏言:

國舅之疏, 驚痛無涯。 辛壬之人, 果有欺蔽迫脅之實, 則其人罪不容誅, 如其不然, 亦宜一賜昭晣。 臣亦辛壬仕宦之人, 請勘臣罪。

上賜優批, 開釋縷縷, 仍命偕來禮判, 敦諭。


8月 22日[편집]

○乙巳/領議政李光佐, 就果川縣獄, 待命。 上遣都承旨, 更爲敦諭, 仍命偕來。


○以姜鋧爲左參贊, 李周鎭爲說書, 鄭齊斗爲兼贊善, 尹東洙爲兼進善, 沈錥爲諮議, 成德潤爲水原試才御史, 柳綏、梁廷虎爲承旨, 宋眞明爲司諫, 權以鎭爲大司諫。


8月 23日[편집]

○丙午/都承旨金東弼啓言: “臣承命, 傳諭于領議政李光佐, 則光佐以爲: ‘相職終身不可復當之義, 曾已告于君誓于墓, 相銜未遞之前, 死不可奉承’, 仍入城, 胥命於闕外。” 上遂許副, 付領中樞。


○憲府【掌令洪尙容、持平李春躋。】申前啓, 又啓論武臣試官再違三違之罪, 請拿門定罪, 竝不允。


○領敦寧魚有龜上疏。 略曰:

一言脫口, 衆鏑叢身。 趙尙慶之疏, 固已危怖, 姜樸之詬斥, 更無餘地。 噫! 粤在辛壬, 賊鏡輩始與妖婢逆竪, 密地締通, 謀危聖躬, 而天心默佑, 亂領伏法, 則又復粧出逆虎, 搆成誣獄, 戕殺忠良, 剪除羽翼, 四年之內, 禍焰彌天。 臣於壬寅疏中, 以擅行威權, 迫脅得旨等語, 臚列逆鏡罪惡, 又以僞錄二字, 明言指斥, 則其戕忠殺賢, 擅作僞錄之狀, 自在其中。 彼所謂無一言及此者, 實未可曉也。 至於勳之一字, 卽逆鏡誣衊臣者, 而今於樸疏, 忽地攙入。 噫! 逆鏡之嗾囑三錫, 做給私供, 誣罔脅勒, 已極切痛, 而至以密贊等說, 誣及宮闈。 今逆鏡雖伏法, 三錫尙不死, 宜付有司, 嚴加究覈, 以正其陷人之罪。

批曰: “姜樸疏語, 殊可異也。”


○館學儒生韓師必等上疏。 略曰:

肅考處分, 孰有大於辛巳, 《肅考實錄》, 孰有重於陵誌, 而伊時相臣之撰誌文者, 刊落囫圇, 記實之辭, 泯沒無懲, 而尹志述之剖心極言, 有足以扶一縷不絶之名義, 則彼一種奸凶, 視若骨讎, 綎、撲倡於前, 台祥繼其後。 至於宣姜、文姜, 乃宋、魯之國母, 非敢擬議於私親, 而引以爲喩, 已極悖倫。 先朝誌事, 所重有在, 則所謂諱惡之義, 尤非可論。 殿下賜綎之批, 委曲轉旋, 已與三年打定之義理, 一切相戾。 又況今番俎豆之享, 勿令與四賢竝擧, 則其處分, 果與黜享火版, 有何間焉? 嗚呼! 志述勇於爲義, 視死如歸, 與彼四賢, 一體享祀者, 實聖朝不可已之典也。 今若變易, 則百世之下, 謂今日擧措何如也? 伏願亟收新降之批旨, 堅守已定之義理, 使無墜盛典。

批曰: “今玆處分, 乃重祀典, 則張皇陳章, 良可異也。”


○左議政趙泰億, 至廣州, 上疏乞解相職, 上遣左承旨鄭錫三敦諭, 仍命偕入。


○戶曹判書李台佐請對奏曰: “三揀擇期日不遠, 別宮處所, 欲爲稟定矣。” 上曰: “定於於義宮。” 台佐又曰: “三揀擇翌日, 自戶曹例送米布於嬪本家, 載在辛卯謄錄, 而曾在辛亥, 有減損之敎。 今從何例乎?” 上命從辛亥之例。【中米一百石、糙米一百石, 各減三十石。 綿布三百疋、正布三百疋, 各減百疋。】


○命以趙顯命、鄭錫五, 差除春坊, 仍令久仕。 時, 李台佐言春坊之宜極選, 而仍薦趙顯命之文學才行, 故有是命。


8月 24日[편집]

○丁未/擢宋眞明爲承旨。


○上召見領府事李光佐。 光佐自陳所遭之罔測, 上慰諭縷縷。 光佐曰: “臣之欲自廢者, 實在於甲辰冬所遭。 蓋平生故舊之人, 加之以威權之目, 臣以何顔, 歸見先父乎? 自此自劃於相職, 誓之天日, 誓之先靈。 今殿下倚仗至此, 臣若知聖意之如此, 則豈有自誓之事乎?”

【史臣曰: 光佐辭疏, 有誓墓、誓天等語, 故上遂許遞其職。 至是, 光佐於陳達之際, 微示追悔之意, 旋卽重卜, 實由於此。”】


○是日, 光佐又奏曰: “君臣之分, 人倫大關。 若不明白, 則恐生大事。 當立經陳紀, 明辨忠逆。 若徒欲兼包竝用, 則此是決不可爲之事也。” 上曰: “頃有待大臣上來後處分之敎, 卿必聞之。 予今精神疲勞, 姑待從容矣。” 光佐曰: “聖敎至當。 此事當與重臣、三司諸臣, 齊會商確, 用爲千載不刊之典宜矣。” 上曰: “斯文事, 欲一問於卿矣。” 光佐曰: “自上雖降至敎, 定其是非, 而兩家人, 萬無信服之理。 淸燕之暇, 詳覽兩家文集, 則可察是非之所在矣。” 光佐又曰: “非逆而謂逆, 則按獄者被罪當然。 此事未處分之前, 臣不可束帶入闕。 且國舅之疏, 雖非專指臣身, 而礙逼則多矣。” 上曰: “予欲處分者有之, 當一番詳細下敎矣。”


8月 25日[편집]

○戊申/左議政趙泰億, 至闕下, 又上疏乞遞相職, 上遂許副, 付判府事。 仍召見於熙政堂, 泰億自陳前後所遭之冤。 上開釋縷縷曰: “合啓中盃酒釋憾事, 設有是事, 亦無足怪。 同入請對事, 其時筵中, 有至親亦入之說, 而麤悖之言, 不足數也。” 泰億曰: “敎文事, 尤爲孟浪。 林柱國之疏, 謂臣爛熳商確云, 而臣與賊鏡, 因文衡事, 被其媢嫉。 蓋姜鋧, 以賊鏡爲文衡, 首薦領府事李光佐及臣, 同被其薦。 及鋧被劾於鄭壽期, 則賊鏡貽書於鋧, 謂臣與光佐, 指嗾壽期。 因此齮齕臣身。 況其敎文, 深夜製進, 城門已閉, 臣豈可得見其文乎? 盃酒釋憾事, 非爲餞一鏡也。 乃金始㷜以司僕正爲書狀赴燕。 臣以提調, 依古例設餞於慕華館, 一鏡以儐使來到, 而副使李明彦亦來。 明彦語臣曰: ‘昨日諸友, 以荊字韻作詩送我, 君亦以此韻賦詩。’ 又謂一鏡曰: ‘君則今日逢趙判書, 宜以廉頗負荊之意, 押此韻也。’ 以此謂之釋憾, 豈不怪駭乎? 至於同入請對, 其時臣若不入, 則或有磯激速禍之慮, 故不得已入參。 臣之所遭, 無非構誣, 而此一款, 則臣旣有是事, 心雖不然, 跡實難明, 豈咎他人? 伊時賊鏡以爲, 其至親亦入, 反作齮齕臣身之計。” 上慰諭。


○以趙德隣爲司諫, 姜鋧爲藝文提學, 申致雲爲校理。


8月 26日[편집]

○己酉/吏曹判書吳命恒請對奏曰: “王世子冠禮時, 例以時任大臣爲賓, 宗親爲主人, 而元無原任爲賓之例, 《五禮儀》亦云議政爲賓。 考見謄錄, 則乙亥年領相南九萬爲賓, 辛亥年左相許積爲賓, 禮判朴長遠爲贊實差, 而預差則禮參也。” 上曰: “議政爲賓, 雖有前例, 豈無權宜之道乎? 以趙判府事爲賓。” 命恒曰: “然則以李領府事爲預差乎?” 上可之。 命恒又奏曰: “嘉禮時正使, 例擇於大臣及宗班擬入, 而副使例以正卿差出, 今正卿中, 無可合者矣。” 上命問于大臣, 從二品中變通擇差。 命恒曰: “冠禮時, 尙衣院正, 當爲執冠差備, 而此職之革罷久矣。 今當差出乎?” 許之。


○命遞吏曹參判鄭齊斗職, 仍降別諭敦召。 時, 王世子冠禮在近, 上欲齊斗之來參, 而以本職招之, 則山林之人, 似或難於承膺, 故有是命。


○以徐命均爲吏曹參判, 吳命新爲兼輔德, 李重觀爲尙衣正。 翌日遞重觀, 以李普昱代之。


8月 27日[편집]

○庚戌/命招大臣及政府、館閣堂上ㆍ六曹參判以上, 議定王世子表德之字。 擬三望以入, 以副望聖敬落點。


○左參贊姜鋧上疏。 略曰:

臣於提學之任, 自有應遞之例。 蓋肅廟初年, 大臣陳白, 曾經文衡之人, 不得更兼兩館提學, 仍爲定式。 其後辭遞者, 殆過五六人, 已成令甲, 不可冒膺。

批不許。 鋧又陳章援例固辭, 遂許遞。


○上以大王大妃殿下敎, 命減當殿明年所捧三南朔膳之半。 先是, 自東朝, 有丙午、丁未兩年三南朔膳減半之命, 至是, 禮曹啓請, 自明年正月, 依例封進。 上因慈敎, 命待明秋更稟。


○諫院【正言鄭羽良。】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干名犯義之人, 爲臺閣者, 當急急致討, 而頃日諸臺, 乃於更化之初, 首膺拔擢之命, 只以草草數事, 苟度時日, 而至於罪首, 則終不合辭論啓, 大乖臺體, 請竝罷職。” 又啓曰: “承旨柳綏, 當逆鏡勢焰熏灼之時, 附麗比狎, 惟恐後人, 及其聲罪致討之後, 枉生恐怯, 强引嫌怨, 以爲發明。 不知所嫌者何事, 所怨者何事, 而金東弼罷職之啓, 亦果有嫌怨而發耶? 噫! 士夫廉恥, 固不可責之於斯人, 而苟究其心, 何所不至? 請削版。” 又啓曰: “向來申昉, 其父則爲世棄人, 下曹冗司, 名未一掛, 其子則自賢其身, 眞若爭子, 而華貫要塗, 出入自如, 此雖渠一家父子之事, 其傷風敗俗則大矣。 請削版。” 又啓曰: “申致雲之向來受衊, 出於乙巳誣捏之手段, 故不足爲致雲病。 然在致雲之道, 則所當傷念先恥, 低回榮途, 以待歲月之稍久, 垢汚之消散, 而忙忙汲汲, 持被直省, 何其早也? 容狀才藝, 雖甚可憐, 而持身處事, 無足可觀, 請罷職。” 答曰: “柳綏、申昉事, 已甚之事, 予不取也。 申致雲事, 未免過矣。”


○吏曹參議趙文命, 上疏乞免曰:

臣之銓注, 輒循例套, 孤負委毗之盛意, 反蹈淖中之舊轍。

又言史局堂上之不可虛帶。 批曰: “實錄堂上, 今姑許遞, 本職, 不必過辭。”

【史臣曰: 文命入銓之初, 請對言一邊人不可盡黜, 請參用, 而承旨宋寅明以爲, 今若參用, 則必將生梗, 不可遽用。 文命退, 又陳章曰臣自覽臣之政注, 便一黨人, 臣每臨政, 不覺自喟云云。 至是, 又固辭銓職, 而上不許。”】


○修撰南一明上疏。 略曰:

合辭之請久, 而遂不允, 使義理晦塞, 凶言悖說, 相繼蜂起。 閔瑗之類, 固不足責, 韓元震則身帶經筵之職, 造爲危悖之言, 昡亂爲逆之分, 直施讉黜。

批曰: “韓元震事, 此等之論, 予實不取。”


8月 28日[편집]

○辛亥/行三揀擇。 敎曰: “以吏曹參議趙文命女子, 定爲王世子嬪。” 仍命該曹, 擇嘉禮吉日, 以九月二十九日爲定日。


○禮曹啓言: “王世子嘉禮時, 六禮內外習儀, 當各行六度, 而期日迫近, 實無排日擧行之道。 外習儀則各行一度, 內習儀則各行二度, 恐合事宜, 而有異常例, 不敢磨鍊矣。” 上命依啓磨鍊。【初五日, 納采、納徵、告期習儀, 初六日, 冊嬪、醮戒、親迎習儀, 十一日, 嬪受冊、親迎初度習儀, 十二日, 嬪受冊、親迎二度內習儀, 十四日, 同牢宴、朝見禮初度內習儀, 十九日, 同牢宴、朝見禮二度內習儀。】


○禮曹啓言: “取考謄錄, 則嘉禮時嬪受冊、親迎內習儀, 竝行於別宮, 同牢宴、朝見禮內習儀, 竝行於大內, 而只一度則行於別宮矣。 今亦依此擧行乎?” 上從之。


○禮曹啓言: “王世子親迎之禮, 當行於於義洞本宮, 而同牢宴則當行於何殿乎?” 上曰: “當行於通明殿。”


○以宋成明爲實錄堂上。


○修撰尹光益上疏。 略曰:

俱發之啓、合辭之請, 終不允從, 群情拂鬱。 況且獄事顚末, 昭在鞫案, 一經考案, 可以立決。 亟令該府, 取鞫案, 與大臣、諸臣, 一一檢覈, 明賜處分, 勿令忠逆久混。” 又言昨日臺臣論罷申致雲之非。

上賜例批。


○海南縣監李壽益上疏, 言歲飢民窮之狀曰:

九十日大旱, 挽近所無, 一椀之水, 價直五錢, 人馬亦多渴斃。

仍請停貢稅, 給田災, 減軍額。 上令廟堂稟處。


○禮曹判書李㙫上疏。 略曰:

重試不赴者, 律當奪告身, 而顧今年荒如此, 請依丁丑、丁酉年例, 各道守令願赴者許赴, 不赴者不必論非。

又言:

湖西郵傳, 將至絶站之弊, 請劃給還耗。

上令廟堂稟處。


8月 29日[편집]

○壬子/掌令林光弼上疏。 略曰:

諫院新啓, 多欠稱停。 柳綏之才諝通敏, 申致雲之文學譽望, 實同朝之所共推也。 設有微眚薄過, 所宜交相勉戒。 今忽追提旣往, 一筆論斷, 臣實慨然。

上賜例批。


○正言鄭羽良, 引避啓曰: “柳綏之麤鄙悖陋, 益著一鏡之敗後, 故淸議唾罵。 申昉之事, 實彝倫之變怪, 申致雲則臣亦外惜其才樣, 內惜其方長。 年前一名官之白簡在袖也, 臣固力挽, 而以今日行事觀之, 則徒其外貌而已。 今憲臣、儒臣, 皆以臣言, 嫌其迫切, 而謂欠於忠厚, 臣實未曉。 如柳綏者, 固非一人。 洪聖輔、慶聖會、尹光天、宋宅相輩, 行若狗彘, 無復人理。 苟不以禮義廉恥, 截然防限, 則國將奚賴耶?” 批勿辭。


8月 30日[편집]

○癸丑/以李普昱爲執義, 李善行爲持平, 尹容爲獻納, 宋成命爲副提學, 宋寅明爲大司成, 金尙星爲正言。


○王世子嘉禮時, 以判府事趙泰億爲正使, 密昌君樴爲預差。 行都承旨金東弼, 擢資憲, 爲副使, 密川君墰爲預差。


三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甲寅/以宋寅明差實錄廳都廳堂上。 先是, 《肅廟實錄》幾盡完役, 而局面卒變, 史役還停。 及李光佐上來, 將欲改修, 乃以寅明, 換差該堂。


○以李廷濟爲都承旨, 金浩爲掌令, 金東弼爲漢城判尹。


○命王府, 拿推實錄廳謄錄郞李壽海、李碩臣。 從摠裁官李光佐之言也。 先是, 實錄郞南有常、申晩, 自李光佐之爲摠裁, 托疾不仕, 被禁推, 至是壽海等, 亦稱疾不進, 光佐草記請罪, 故有是命。


○行輪對。


9月 2日[편집]

○乙卯/執義李普昱上疏。 略曰:

臣之頃年一啓, 槪論李晩成之徑先酌處, 則其中間瘐死, 何與於臣, 而乃以搆殺二字, 勒爲罪案? 至於臣父前牧使臣宜著, 慘被交承之誣, 終至道臣之構捏, 一入牢狴, 奄過三載。 噫! 怨家之仇疾臣者, 實由於臣之久居三司, 遇事激昻。 前有安世甲之啓, 後有李倚天之論, 至於竄配, 而械縲之禍, 至及於老父。

批曰: “爲父陳辨, 情理固然, 而强引往日之隙, 作彼搆捏之端者, 予不謂是。”


○輔德趙翼命上疏。 略曰:

臣之當初所坐, 乃戮屍啓首發, 而臣於首發之日, 適以館職入侍, 不過略陳所懷於臺啓之餘而已。 此豈可爲三司之啓, 而向來人急於幷除, 乃繩臣以首發之律, 混被其罰。

上賜例批。


○行晝講。


○命蠲全羅道乙巳、丙午兩年舊大同及身布。 時, 湖南御史李匡德, 自果川, 以諺書掛榜, 曉諭流民, 使之還鄕, 則流民終不肯還鄕曰: “豈無懷土之思, 而雖歸何食? 又聞徭役之退捧者, 今將徵索, 雖欲還鄕, 不可得也。” 仍相對痛哭云。 戶曹判書李台佐白其狀, 上有是命。


○東朝軫念湖南飢民, 特賜惠廳所納朔膳價米二百石, 使之補賑。 先是, 太廟有修改之役, 而東朝爲軫經費, 賜朔膳價米, 至是又有此命。


○有星流于河鼓星之下, 入南方, 其光如電, 聲震天地。 占曰: “河鼓動地, 當有兵亂。” 未幾, 果有戊申之變。


○竄實錄郞南有常、申晩于遠地。 晩與有常, 自李光佐爲摠裁之後, 抗義不屈。 及拿推, 供曰: “今居摠裁之任者, 負罪肅廟, 貽累先朝, 卽宗社之罪人。 不可以堂郞體例, 强顔隨行。” 供入, 上初命削版。 吳命恒、李翊漢, 迭陳大臣難安之意。 承旨李廷濟繼奏曰: “大臣以囚人供辭, 將欲出城。 國綱漸弛, 朝廷不嚴。” 翊漢曰: “其意必欲沮敗國事而後已。 此後必多繼起者。” 光佐又陳疏告退。 於是, 上遂命竄有常等。


○以趙趾彬爲吏曹佐郞兼文學, 李濟爲承旨, 尹東洙爲執義, 李夏源爲大司憲, 任珖爲校理, 黃爾章爲冬至副使。


○兼文學趙趾彬上疏。 略曰:

噫! 李倚天論尹志之啓, 公然攙入臣名曰: “志與趾彬, 結爲死友, 凡謀危聖躬, 戕殺廷臣者, 無不密地參涉。” 其後論臣之啓, 又以五件事, 聲罪臚列, 驅之於罔測之科。 噫! 臣於童年, 與尹志同閈相識, 及乎同朝, 交分固不替, 而今乃謂之死友, 意在驅殺乃已。 果如倚天所謂, 則是人臣之極罪。 固當請鞫, 明正典刑, 而但請島配乎? 至若橫城籍隷之女, 卽是禹洪采女也, 而臣之壬寅冬赴任也, 其年纔九歲。 況五朔居官, 一不點考, 慕色欲脅之說, 其果近理? 懷貞幾縊, 或有是事, 則其叔何爲而稱臣冤, 說臺誣於時宰之家乎?

批曰: “爾之被誣, 予已燭矣。”


○冬至副使黃爾章上疏言:

年過七十則不差使价, 已有朝家定式, 請遞。

上許之。


9月 6日[편집]

○己未/夜, 月入南斗魁中。


○以特旨, 復拜趙泰億爲左議政。


○以金始煥爲大司憲, 沈珙爲大司諫, 崔爲掌令, 姜必慶爲執義, 權扶爲持平, 鄭雲柱爲獻納, 呂光憲爲正言, 尹東洙爲進善。

【史臣曰: 吏曹判書吳命恒, 廣引己巳餘孽, 一如辛、壬年間逆鏡之所爲者, 蓋欲倂力合心, 擯斥乙巳諸人之計也。”】


9月 7日[편집]

○庚申/左議政趙泰億上疏, 乞解相職, 請以西樞散秩, 入參大禮, 批曰: “博考古例, 無原任替行之事。 堂堂千乘之國, 三加元良, 豈若是苟且?” 仍命卽起視事。 蓋冠禮時, 例以時任議政爲賓, 故批旨如此。


○吏曹判書吳命恒, 請對奏曰: “朝著草創, 亞卿甚少。 冬至副使當品中, 無可擬者。 問于大臣, 陞擢似宜。” 上許之。


○命削洪川縣監韓顯謩、三嘉縣令金烱仕版。 從吳命恒之言也。 時, 顯謩等辭朝, 而不辭於大臣。 命恒白其狀請罪, 故有是命。


○行夜對。


9月 8日[편집]

○辛酉/行武科重試。 初試命黃爾章、南泰徵掌之。

【史臣曰: 爾章曾在壬寅, 目見屠戮一邊人, 而猶以爲不足, 疏請峻治, 有殺某某後, 天乃雨之語, 故人以儈手稱之。”】


9月 9日[편집]

○壬戌/禮曹啓言: “三代殿屋之制, 東西階在於堂簾之下, 而時敏堂階級, 則自堂以下, 旣有兩層之階, 階下有廣臺, 臺下又有累級峻階。 今此冠禮, 下階行禮節次, 皆在於峻階之下, 似非禮意。 今若只行迎敎一節於峻階之下, 而其他禮節, 皆移設於臺上兩層階之下, 則旣合於禮, 又無升降之勞。” 上曰: “所奏正合予意。” 仍命儀註改付標。


○是日, 王世子冠。 上御仁政殿、都承旨李廷濟、左承旨鄭錫三、右承旨趙最壽、左副承旨趙錫命、右副承旨宋眞明、同副承旨李濟, 分東西侍, 史官在其後。 宗親文武百官, 行四拜。 傳敎官【右承旨趙最壽。】進前跪, 啓傳敎退, 由東門出。 贊儀唱跪, 賓以下跪。 傳敎官宣敎曰: “今加冠於元子, 卿等將事。” 宣訖, 賓以下四拜。 傳敎官奉敎書函授賓, 賓北向跪受, 奉置綵輿。 細仗鼓吹前導, 賓以下隨行, 宗親、文武百官皆四拜, 通禮唱禮畢。 敎書曰:

王若曰, 敎王世子吉日元服, 率由舊章, 命議政府左議政趙泰億, 就宮展禮。 予惟古者聖王重冠。 冠而后服備, 服備而后體正。 三加彌尊, 加有成也。 已冠而字, 成人道也。 成人云者, 責成人禮也。 衆庶尙然, 況在君嗣, 主鬯承祧, 其禮可不重歟? 咨爾世子, 資性宏遠, 氣宇莊重, 孩提之年, 德器已成。 爰正儲位, 夙係民望。 謁廟齒學, 動中乎禮, 則發言處事, 恒出於意表。 左右承奉, 仁孝兪著, 朝夕講誦, 溫文日就。 肆予嘉悅無極, 期望彌至。 爰擧嘉事, 載加元服, 載申載咸, 醴焉字焉, 責爾成人。 其自今始, 爾尙夙夜祗愼, 無違予訓。 夫成人之道, 孝悌忠順。 禮所云四行是已。 爾常愛予敬予, 思盡爾心, 擴充此心, 孝與忠不可勝用。 爾常愛爾同氣, 擴充此心, 悌不可勝用。 爾常敬老恭長, 擴充此心, 順不可勝用。 堯、舜之道, 成己成物, 惟此而已。 然非學問, 何以明此道而行之不疑? 惟精與一, 卽我家傳授心法。 《大學》書格物致知, 卽精之之事, 誠意正心, 卽一之之事, 其根基則專在於《小學書》。 主敬, 又可以補小學之闕, 爾尙勉之哉! 循私慾則敗度, 玩細娛則喪志, 放辟奢侈, 皆由此出。 持爾心攝爾行, 敬愼爾威儀, 食息不忘, 日新又新, 則聖人之極功, 因可冀矣。 爾尙戒之哉! 正士與直言, 雖若難合, 親之則必益己而裨國, 侫人與諛辭, 雖若可悅, 親之則必害己而匈國, 爾尙深念之哉! 嗚呼! 黻冕匪華, 將以責其實。 苟不能然, 卽與童幼奚別? 爾尙惕然戒愼, 罔或豫怠, 棄幼志順成德, 孜孜於成人之道, 承天之慶, 其永無疆。【領府事李光佐製進。】


○冠禮儀註: “典設司設王世子冠次於時敏堂。 引儀引賓,【左議政趙泰億。】進詣階間南向立, 贊冠立於賓西南東向。 主人【密豐君坦。】就位立。 賓就案取敎書, 復位。 弼善引王世子, 詣受敎位北向立, 四拜。 賓稱有敎, 王世子跪。 賓宣敎宣訖, 王世子四拜。 賓客詣賓前跪, 受敎書, 退授王世子, 王世子跪受, 付弼善。 王世子入東序帷內, 着鴉靑直領絛帶以出, 賓進王世子席前東向立, 祝曰【令月吉日, 始加元服, 棄爾幼志, 愼其成德, 壽考維祺, 以介景福。】乃跪, 冠, 興復位東向立。 主人引王世子, 適東序帷內。 着袞龍袍以出, 賓進王世子席前東向立。 祝曰【吉日今辰, 乃申嘉服, 克敬威儀, 式明厥德, 眉壽萬年, 永受祺福。】乃跪, 冠, 興復位東向立, 主人引王世子, 適東序帷內, 着絳紗袍以出。 賓進王世子席前東向立。 祝曰【以歲之正, 以月之令, 咸加爾服, 以成厥德, 萬壽無疆, 承天之慶。】乃跪, 冠, 興復位東向立, 主人引王世子, 適東序帷內。 又設王世子醴席於堂上西南向。 王世子着冕服以出, 南向坐, 司饔院副提調【長溪都正棅。】詣醴樽卓, 酌醴, 賓進受醴, 進王世子筵前北面立。 祝曰【甘醴維厚, 嘉薦令芳, 拜受祭之, 以定厥祥, 承天之休, 壽考不忘。】乃跪, 進醴。 王世子搢圭, 受醴, 祭醴, 啐醴。 賓退復位。 王世子降筵西向再拜, 賓答再拜。 弼善引王世子, 降自西階, 立於階東南向。 賓少進字之曰【禮儀旣備, 令月吉日, 昭告厥字。 君子攸宜, 宜之於嘏。 永受保之, 奉敎字某。】王世子再拜曰: “某雖不敏, 敢不祇奉?” 又再拜。 引儀引賓、贊及主人出門。


○禮曹啓言: “世子嬪親迎翌日, 有大殿中宮殿朝見禮, 而大王大妃殿、王大妃殿朝見禮一款, 禮無所據。 取考辛亥謄錄, 則先行棗、栗、腶脩之禮於大殿、中宮殿, 仍詣大王大妃殿、王大妃殿, 只行前後四拜禮。 今亦依此行之乎?” 上可之。


○以趙文命爲戶曹參判, 李世瑾爲左尹。 皆新擢也。 是日, 權詹首擬於左尹, 鄭思孝末擬。 趙泰億之所薦也。


○以趙遠命爲吏曹參議, 呂善長爲吏曹佐郞, 金東弼爲刑曹判書, 趙趾彬爲兼校書校理, 尹淳爲藝文提學, 南一明爲副應敎, 尹光益爲修撰, 姜樸爲副修撰, 朴文秀爲持平。


○禮曹啓言: “監司、留守, 與守令有異。 雖在罪罷中, 賀禮箋文, 例爲封進, 而今此王世子冠禮陳賀時, 江華留守李箕鎭, 闕封箋文。 請推考。” 上敎曰: “苟有欣忭之心, 豈容若是?” 仍命削黜。


○正言金尙星上疏, 陳九條。 其論遠便侫, 以近忠直曰:

朱子於戊申封事, 論巡ㆍ遠、杲卿之事。 向者, 賊夏之誣辱先朝也, 家懷首領之愛, 人畏口舌之誅, 草草搢紳之疏, 猶且後發, 而殿下之不識何狀者, 首倡危言, 身被重譴, 在巡ㆍ遠、杲卿之世, 安知不爲巡ㆍ遠、杲卿之事耶? 三年竄逐, 萬死歸來, 而殊無奬用之意, 臣竊惜之。 或身爲叛卒, 變生至親, 名列人臣, 誣及君父, 則天寶之時, 頓顙賊庭者, 未必非此等人也。

其論明義理, 以正倫彝曰:

鞫案之一翻, 不過向來人爲私黨伸理之計耳。 輸情伏法, 則誤之以誣服; 忍杖經斃, 則稱之以冤死。 宜昭揭國是, 定爲斷案。

其論精選任, 以明體統曰:

嶺南, 舊稱人才府庫。 宜令廟堂, 搜訪遺滯, 無論文、武、蔭、儒士, 每於都政, 各薦一人, 若有一人而三入薦者, 直令銓曹收用。 噫! 用人之道, 惟在器使。 昔在仁廟朝, 鄭蘊嘗任順天府, 仁廟敎曰: “鄭蘊優於文學, 短於吏才。 其以副提學召之。” 祖宗朝用人之法如此。 願申飭銓曹。

其論振紀綱, 以勵風俗曰:

雖以近日武臣事言之, 天召在門, 偃然長臥。 伊時三違召者, 不可不施屛裔之典。 大臣者, 百人之上, 而名以郞屬, 罪在囚人者, 信口詬辱, 不啻如賈竪之相叱, 外邑守令, 不見廟堂、臺閣, 而徑自辭陛, 此雖小事, 亦足以觀世變矣。

上優批。


9月 10日[편집]

○癸亥/王世子朝謁於宣政殿。【上具翼善冠、袞龍袍, 世子具冕服。 百官黑團領, 春坊官員皆朝服。】


○上御仁政殿,受賀, 領敎。

王若曰, 宗社鞏萬年之基, 慶叶預建; 元良備三加之禮, 嘉與同休。 玆當八域之均歡, 詎無十行之播告? 念寡躬叨承丕緖, 幸繼體早定儲闈。 聰明孝友之姿, 允繫民望; 緝熙誠正之學, 不煩師資。 精一傳心, 莊敬體命閣之旨; 膠庠序齒, 討論聳圜橋之聽。 而幼志克祛於沖齡, 顧嘉事莫先於冠義。 升筵降阼, 旣聖經之可徵; 著代明尊, 卽人道之所始。 涓期而屬秋成之節; 備服而稽夏收之規。 已於本月初九日, 臨軒宣命, 就宮行禮。 字之所以敬名, 祝之欲其享祉。 責成人之懿行, 威儀孔昭; 遵列朝之彝章, 節文咸具。 儼然委貌之制斯整, 猗歟延頸之願倍深。 兩离祥輝, 益覺匕鬯之增重; 三朝愉色, 喜見端冕之徐趨。 錫羡用光, 期壽考之不忘; 貽謨方永, 佇德業之彌彰。 旣受賀於明廷, 復頒慶於率土。 雷雨之澤普洽, 盡滌垢瑕; 天地之化同流, 丕蘇品彙。 於戲! 追宏規於輔翼, 圖惟久安; 際洪運於亨嘉, 思與更始。【弘文提學李㙫製進。】


○以李麟徵爲判尹, 趙錫命爲江原監司, 趙趾彬爲兼弼善, 南一明爲司諫, 洪廷相爲修撰, 趙鎭禧爲副修撰, 宋成明爲承文副提調, 崔道章爲京畿水使。


○罷江原監司金鎭玉。 從左議政趙泰億之請也。 時, 泰億自乙巳後, 居於原州營底, 而鎭玉不爲之禮。 及其重卜上來, 只一番往見, 而不爲陪行, 泰億草記請罷。


9月 11日[편집]

○甲子/王世子冠禮時, 賓以下諸人, 賞賜有差。 賓左議政趙泰億、主人密豐君坦、敎書製述官領府事李光佐【鞍具馬。】, 贊禮曹判書李㙫【熟馬。】, 贊冠輔德趙翼命、贊引弼善李廷弼、賓客沈壽賢ㆍ李台佐ㆍ金東弼、敎書書寫官參判尹淳【兒馬。】, 傳敎官右承旨趙最壽、爵醴官司饔副提調長溪都正棅【加資。】, 諸執事、差備官【或兒馬或弦弓。】, 員役【米、布。】。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奉朝賀崔奎瑞上疏言:

周急是特恩。 分給三等, 已是可疑, 況與月廩而竝賜, 該曹似失照管。 請更考據, 以爲後式。

上賜優批, 命勿辭。


9月 12日[편집]

○乙丑/以蔡成胤爲承旨, 曺命敎爲正言, 趙趾彬爲副應敎, 成德潤爲副修撰, 尹游爲平安監司, 宋成明爲江華留守, 李思晟爲平安兵使, 趙文命爲守禦使。


○吏曹判書吳命恒上疏。 略曰:

日昨金尙星之疏, 盛陳權扶首倡危言, 身被重譴之事, 至比之巡ㆍ遠、杲卿, 以最後甄復, 殊無奬用之意爲言。 臣固受而爲罪, 摧謝之不暇。 何敢以最初臺望之卽通, 伊後騎省之特調, 謂可稱於諫臣所詡巡ㆍ遠、杲卿者流耶? 第其疏論, 首尾隱暎, 令人眩惑。 藏頭之語, 臣未知何所指的, 且其所謂首領之愛, 口舌之誅等說, 果指何等人, 而至於草草搢紳之疏, 猶且後發云者, 卽指臣頃年請討徵夏事也。 鄕居僻左, 臣果晩來, 相率陳籲後時, 草草之責, 是皆臣罪。

批曰: “金尙星疏語, 未免過矣。 卿何引嫌?”


○奉敎尹尙白上疏。 略曰:

科名還復, 出於特敎, 繼有藝院除命, 而第臣不可進之端, 有二焉。 一則翰林鄭益河疏斥事也, 二則臺臣朴師聖論劾事也。 益河未徹之疏所云, 科名不正之人, 卽指臣身也。 若曰臣之向日科名之名以討逆者, 爲不正也, 則是急於攻斥, 而不自覺其言之無嚴也。 若曰近日科名之變易, 爲不正也, 則此自係朝家之處分。 然旣以科名而見譏, 固不可進, 而師聖之疏論臣史薦事, 至謂之冒當, 薦事廣取五人, 全無難愼之意。 蓋臣獨居史局, 完薦之責, 在臣一人。 所謂冒當者, 未知何據也。 且臣之所薦, 乃趙迪命、朴文秀、李喆輔、申致謹、徐命彬五人。 彼以名冑巨閥, 才望見推。 況五人完薦, 明有前例, 則臺臣之罪臣, 抑何意也?

上賜例批。


○領府事李光佐上箚。 略曰:

竊聞囚人李壽海供辭, 其詬辱臣身, 無異於申晩、南有常。 禁府堂上已目見, 而因日暮還給云, 故臣屢報禁堂, 促令捧入, 而謂有公故, 迄未開坐。 今當因赦放出云, 有似苟且彌縫。 臣雖疲劣, 安可晏然掩置, 遂以無事爲幸, 盤礴於職次乎? 乞遞摠裁之任, 俾得遄歸故山。

上問于禁堂, 沈壽賢對曰: “李壽海、李碩臣, 當同時捧供, 而碩臣在鄕未來, 壽海供辭, 先爲傳播矣。” 上曰: “此輩與申晩無異。 供辭旣未登徹, 則不可論罪, 而以此妨礙於摠裁之行公。 且渠輩久不仕進, 李壽海、李碩臣, 竝削職。”


○大司諫沈珙上疏, 言畿湖歉荒, 請參量給災。 又言:

頤命、器之, 葬於林川大村之中, 民家數十戶, 一時毁撤, 而非徒不禁, 乃反動一道而赴役。 且其孫鳳祥, 以先朝亡命之人, 偃息自在, 日肆侵虐, 村民擧懷流散之心。 請嚴加處分。

批曰: “給災事, 令廟堂稟處。 疏末事, 令本道査啓。”


○大司成宋寅明上疏, 言泮人生業之艱, 請許貸軍門錢貨。 又言:

辛丑、乙巳之後, 試圍考官, 純用一邊人, 情易流而難制。 請自今考官之望, 必令以異己者參入, 若有無故不進者, 則位高者收奪告身, 官卑者禁推決杖, 俾不得規避。

又言日前李箕鎭削黜傳敎之過中曰:

身居宰列, 曾荷恩遇者, 其所欣忭, 豈下於人? 此等辭令, 有妨聽聞。

批曰: “上件事, 令廟堂稟處, 試官事, 深嘉其公, 申飭該曹。 李箕鎭事, 今觀爾疏, 始覺其過矣。”


○上召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原任大臣, 旣已敦召禮致, 都民莫不加額, 而久在西樞, 人皆抑鬱。 原任之疏, 雖有誓墓之言, 末世遭彈, 人皆有之。 若使每每誓墓, 則朝廷豈有從仕之人乎?” 上曰: “戶判必知之矣。” 李台佐對曰: “吳命峻疏斥後, 果誓墓矣。 然上眷至此, 何可終守不變耶? 兵曹判書沈壽賢曰: “父雖使子不仕, 若有君命, 則不敢不仕。 今大臣私自誓墓, 以此自劃, 臣未知其可也。 如此私義, 割斷宜矣。”

【史臣曰: 李光佐之不仕, 旣誓於丘墓, 則死者雖無知, 其不可背之也明矣。 初以此說, 欲爲辭免之計, 及登前席, 旋示追悔之意, 而沈壽賢之言, 尤極悖理。 世豈有遺其親, 而不後其君者哉? 尹游之稱明彦, 至曰都民日望其來; 趙泰億之贊光佐, 又以都民加額爲言。 告君之辭, 太不稱停, 可謂無嚴矣。”】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平安監司洪錫輔, 狀請本營軍兵之停番矣。 年事失稔, 宜許之也。” 訓鍊大將李森曰: “兵營則賊路初程。 詰戎之政, 不可少忽, 不可除番也。” 上曰: “兵營則勿爲停番。” 森又曰: “巡點之時, 各邑轉借器械, 代點軍兵, 巡點之後, 則一任抛棄。 西關異於他道, 兵使宜簡其騶卒, 無時摘奸, 則各邑不知某日當到, 必皆動念, 有勝於一時遍巡, 故臣曾有狀請矣。” 上曰: “武弁皆如訓將之言則好矣。 申飭諸道。”

【史臣曰: 是日, 森與重器, 盛言水原軍兵之精銳, 而人皆泛聽。 厥後思晟, 果變平安兵制, 陰圖不軌, 而事覺伏誅。 重器於戊申變初, 力薦泰徵爲水原府使, 而趙文命輩, 覺其異, 乃以宋眞明守之, 則重器至於上疏力爭, 而終不得矣。 未久重器之名, 出於賊招, 始知伊日筵奏, 有意而發也。”】


○申嚴守令餘結私用之律。 從戶曹判書李台佐之言也。 時, 湖南御史李匡德, 狀論餘結私用之弊。 台佐奏曰: “磨勘之餘結, 守令之約己愛民者, 皆給大同災。 此雖便民, 亦係犯禁。 其不廉者, 則餘結一體磨鍊於田稅大同, 終歸私用。 又或直以錢捧, 凶年則一結價至七八兩, 世安有賣田結之守令乎? 宜別爲節目, 頒布三南, 而隨現重究也。” 上曰: “餘結私用, 其律如何?” 李台佐曰: “十卜以上, 爲禁錮矣。” 上曰: “賣結甚於隱結。 勿論多寡, 用以贓律。”


○命減湖南田稅之半。 時, 湖南御史李匡德, 狀請旱田給災。 戶曹判書李台佐曰: “旱田, 以一年再耕之故, 元無給災之規。” 於是, 上命減其稅。


○復許諸道錢木參半之捧。 先是, 上以錢貨有弊, 擬將革罷, 而廷議難之, 故命京外官府, 勿許捧錢, 而只許民間之私用矣。 至是, 黃海監司金始㷜, 因民願狀請參半捧錢。 左議政趙泰億、戶曹判書李台佐, 繼陳只許私用, 不許公用之多有窒礙, 故有是命。 是日, 台佐奏曰: “若罷錢幣, 則當用楮幣矣。” 上問楮幣便否, 泰億曰: “臣未及見之, 而聞其制度, 則壯紙一張, 可出六片, 其狀如兵曹草料板, 而用之於百官頒料。 若久用則弊裂, 故隨弊隨造, 決非久用之物矣。” 台佐曰: “所謂助糧木, 卽市上常木。 臣幼時見之, 則長廣甚短, 如世所謂咸山布, 而久用則麤黑, 此不過爲私家朝夕市上之用, 而不可他用。 丙辰年間, 始造小錢。 小錢四分爲大錢一分之價云,” 上曰: “楮幣與助糧木, 予未及見, 而一自用錢之後, 人心世道, 日漸乖謬, 此可謂尤物。 罷錢則他幣不可不用, 當與廟堂, 商確以定。”


○始許江原道布木參半之捧。 從左議政趙泰億之言也。 蓋關東産麻布, 而木綿甚貴。 曾有道臣之請, 而至是泰億來自原州, 盛陳峽民之願, 故有是命。


○竄慶尙都事尹光天於遠地。 光天, 濫刑殺人, 而被囚未勘, 因赦蒙放,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先朝書狀官鄭濟先, 濫杖殺人, 竟被遠竄; 淮陽府使兪信一, 杖殺北道儒生, 意死獄中。 今光天, 雖邂逅致斃, 不可全釋。” 遂有是命。


○承旨宋眞明奏言柳時模三年被黜之冤, 仍及收敍之請, 上不許。 時模, 曾發逆鏡敎文改撰之請, 而語雖似斥, 意實掩護, 故上嚴敎黜補矣。 至是, 眞明盛陳其冤, 上曰: “逆鏡事出後, 人皆不爲崖異, 默默以過。 金始鑌之疏出, 而其有心無心之說, 極爲混淪。 如此之言, 不如不爲也。” 趙泰億繼而奏之, 上終不許。


○特罷姜樸職。 敎曰: “姜樸, 向以尹志述事陳達, 而有妄發之言。 其後疏論國舅, 而攙及李三錫事, 此甚不韙。 到今提說錄勳事, 此乃一鏡麤悖之言。 不可無警。” 遂命罷職。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掌令崔。】申前啓, 不允。 任徵夏島配時, 覆逆承旨、請對玉堂、首發臺臣遠竄事, 竝只施削黜。 又啓言: “亡命罪人鳳祥, 乃於正法命下之日, 肆然亡匿。 此誠前古所未有之變也。 日後亂臣賊子, 必思臨刑逃命, 請先朝亡命罪人鳳祥, 依律處斷。” 答曰: “臺啓允從與否, 不在先朝二字之有無, 不允。” 又啓言: “李益命, 以鳳祥之家長, 當鳳祥逃命之日, 同謀藏匿。 及其陳章自首也, 敢引昏朝時事, 遣辭絶悖。 請李益命絶島定配。” 答曰: “此等之啓, 待國是旣定, 可以繼發, 今則似爲徑先。 不允。”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金姓宮人行藥一事, 旣出於鞫招, 按獄之臣, 依法請拿, 自是當然之義, 萬規之疏, 敢擬於不敢言之地。 臣於其時, 敢陳懲討之義, 而自上明正典刑矣。 厥後鄭亨益, 乃敢投進一疏, 構陷一世之人於惡逆之科。 其言是也, 則一世之人, 當伏罔測之誅; 其言非也, 則陷人惡逆, 自有其律, 而三司之上, 未有請罪之論。 自上處分, 必光明然後, 可洩輿人之憤矣。” 上曰: “鄭亨益事, 萬規伏法之後, 渠豈敢復提此言乎? 鄭亨益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泰億又奏曰: “聖上旣有不嗜殺人之德, 則臣子所當奉承, 而鄭澔, 乃以篤老之人, 位至三事, 專以黨論爲事, 以不告廟, 決其去就, 此豈人臣之所當爲, 而鎭遠則身在元舅, 每以殺人二字, 勸其君上, 至於告廟之論而極矣。 如此之人, 必爲明正其罪, 然後可洩國人之憤矣。” 上曰: “予於合啓, 尙此靳允者, 非他也。 澔則非但先朝舊臣, 且其年老, 不必强罪。 鎭遠則聖后同氣, 只有一人。 且予追念聖母慈育之恩, 豈忍罪鎭遠乎? 古有寧人負我, 毋我負人之語。 予決不忍罪之矣。 宋寅明疏中, 姑先二字, 可謂含包矣。 今日左相入對, 當爲下敎, 而於左相, 有窒礙之嫌。 後日筵中, 領府事與左相同入, 廟堂諸臣齊會之時, 當下敎矣。”


9月 13日[편집]

○丙寅/以尹淳爲大提學。 趙泰億之薦也。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呂光憲。】申前啓, 又啓言: “頃年行藥宮婢請査之擧, 實出於人臣討復之義, 而彼鄭亨益者, 傳得義淵之心, 掇拾萬規之餘論, 假作陷人之機, 敢以顯有指逼等語, 筆之於章奏之間。 噫!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急於誣人, 至擬於不敢言之地, 用意陰慘。 向非天鑑孔昭, 則擧朝强半之人, 皆已陷於湛宗之典。 不可削黜而止, 請絶島安置。” 答曰: “不允。” 前啓中最初臺臣罷職事, 停啓。


○以尹惠敎爲副提學, 趙德隣爲校理, 李匡德爲修撰, 趙儆爲全羅兵使。


9月 14日[편집]

○丁卯/四方昏蒙若下塵, 日色赤黑。


○修撰李匡輔上疏。 略曰:

臣之頃年所遭, 非比尋常。 其所謂腹心爪牙等說, 實是向來陷人之機穽。 至於擔當戕害等目, 似指伊時討復之論, 此何足多辨? 至若南邑貪濁之言, 尤涉黯黮, 檢田之任圖差之說, 不滿一哂, 而逗遛宣淫等語, 噫嘻痛矣。 當仙寢在殯之日, 何忍爲此? 況臣與都事朴師悌, 元不逢着, 豈有使酒爭妓之事乎?

上賜例批。


○副應敎趙趾彬上疏言:

嶺南人登文科者甚多, 窮經飭行之士, 亦不知其幾何, 而只緣標榜, 全然廢棄。 請各別收用。

上命申飭銓曹。


○正言曺命敎上疏。 略曰:

臣之論以逆者, 至施院享謚褒之典, 臣以隨參追戮之啓, 反被削黜之譴, 忠逆未辨之前, 臣罪自如。 若夫逆婢之請討, 事關倫紀, 而鄭亨益之疏, 不但爲臣一人, 則顧何足呶呶乎? 且臣於年前, 猥膺按廉之命, 行到義州, 治一猾商, 刑訊三次後, 因金應福之疏論李顯章, 餘波及於臣身, 以爲繡衣杖殺同事之人, 而止爲彌縫之計。 繼而李廷熽査狀, 亦曰曾以此事, 已被御史杖殺, 實無憑問之路, 有若臣曲爲顯章地, 殺人以滅口者然。 若爾則其逞私負公之罪, 果何如也?

批曰: “往事何嫌?”


9月 15日[편집]

○戊辰/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崔。】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新除康津縣監柳祥翼昏劣之狀, 請罷職不敍,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文學趙顯命上疏。 略曰:

臣前疏所論李明彦事, 初無深意。 夫明彦才諝之可用, 臣豈不知, 而玉署一着, 終爲淸議所惜, 則略略提論, 有何不可, 而半國齊怒, 言者四起, 至於掌憲之疏, 尤涉張皇。 其曰薄於所生、事體道理等說, 隱然欲復揭曲逕中義理。

上賜優批。


○命北關武士直赴者, 許赴於庭試。 時, 北道武士之直赴者, 趁庭試上來, 而庭試異於殿試, 非有特敎, 不得許赴, 故左議政趙泰億上疏, 請許赴以慰遠人, 上許之。


9月 17日[편집]

○庚午/夜, 月犯昴星。


○罷咸鏡監司趙尙絅職, 不敍。 以疏論時事也。 其疏略曰:

臣之宜去, 不一其端, 未知聖明, 維縶臣身, 不許遞免者, 抑何故也? 方伯之任, 摠察列邑, 而今臣淹病四朔, 列邑稟報, 都不酬應, 此臣宜去者一也。 昨年, 臣忝叨諫院, 擬與三司, 約日請對, 徵討亂逆而未果。 如使臣無故在京, 則沐浴之請, 豈後於人? 今討逆諸臣, 一倂罷削, 則臣不可獨免罪罰, 晏然在職, 此臣宜去者二也。 本道凶歉, 挽近所無, 必以民事, 稟議廟堂, 然後可期救活, 而近日鏡、虎餘黨, 得志縱橫, 觀其頭勢, 則必將肆其慘毒之手。 如臣疲劣, 曾被其構誣, 僅保軀命, 則又未知何樣罪名, 籠罩一身, 其何可以救民之策, 有所消詳乎? 此臣宜去者三也。 有此三宜去, 猶且蹲據者, 寧有是理哉? 臣方求退, 請獻一言, 可乎? 殿下以蕩平二字, 作爲致治之題目。 聖意所在, 誰不欽仰? 第所謂蕩平, 自有許多義理。 今者釀成士禍之囮主, 己巳凶黨之殘孽, 和泥合水, 打成一片, 凶言悖說, 日進於黈纊之下, 顯有窺測聖心, 易置忠逆之意, 而殿下一味容護。 若此不已, 不但白馬淸流之禍, 復作於聖世, 實未知國事稅駕於何地, 向所謂蕩平之治, 臣恐終不得見矣。 鄭澔、閔鎭遠, 直道事君, 赤心體國, 其所建白, 不過誅討亂逆, 欲彰先王之盛德而已, 則朋比二字, 大煞不襯, 而 殿下忽下情外之敎, 詬詆迫逐, 不少假借。 噫! 朱子所謂奴詬大臣, 豕視庶僚者, 不幸近之。 鎭遠以聖母同氣, 國存與存, 國亡與亡者, 是平日所自矢於心者。 此豈甘心朋比之人乎? 鄭澔則年已七十餘矣。 自少難進易退, 而惟其言議方正, 受忤最深。 曾在壬寅, 竄逐流離於極北極南之涯, 其得免仆死於道路, 誠一異事。 到今年愈高而疾愈甚, 奄奄危喘, 朝夕待盡, 而必欲投之於瘴海。 以聖明之至仁, 其何忍要快時人之心, 使垂死舊臣, 終不得保全耶? 國家柱石之臣, 盡爲此輩所夷滅, 寧不痛心?

敎曰: “國綱不嚴, 義理亦晦, 徒知其黨, 不知君父。 勿論大官、小官, 甘心護黨, 恣誣朝廷, 誠可痛駭, 而今觀咸鏡監司趙尙絅疏, 若有敬君父之心, 焉敢若是? 爲先罷職不敍。”


○工曹參議權益寬上疏。 略曰:

自甲辰冬, 臣輒爲叢鏑之首, 若朴趾赫、李倚天、許錫、安世甲、李東馥、金壽溟之類是己。 臣之受誣非一, 而金有慶、李亮臣之誣, 尤極陰慘。 有慶疏有曰: “權益寬之疏, 以巨魁對四凶而爲說。 渠輩每以四大臣爲逆魁, 而忽於四大臣外, 說出一巨魁, 指意陰凶。 請令政院, 考出其疏, 以正其罪。” 亮臣復提有慶疏語, 直請明正典刑。 噫! 臣於壬寅之疏論逆獄也, 首提頤、集兩賊, 以明其逆魁, 蓋四凶爲諸逆之首, 而兩賊尤是四凶中之魁也。 其中論趙松偸銀之說, 而有曰: “逆魁逞凶, 諸凶不能前却, 四凶合謀, 百邪莫不影從。” 其曰逆魁, 指頤命、昌集而言也, 其曰諸凶, 指健命、泰采而言也。 一經案覆, 自可立見。 伏乞下臣司敗, 與有慶、亮臣, 對質疏語。

批曰: “向日誣人搆人, 大率皆然, 爾何過嫌? 勿辭。”


○正言曺命敎上疏。 略曰:

噫嘻! 彼輩所謂先王之疾者, 未知爲何等疾恙耶? 若其一時火熱之升降, 則固有之矣。 是以, 當辛丑聖復疏出之後, 先王之批旨, 不過曰如是而已, 搢紳之疏語, 不過曰如是而已, 渠輩所謂庭請之啓, 亦不過曰如是而已。 其後三四年, 未嘗有別症之層加者, 亦未聞以疾患爲言者, 而有疾之說, 忽騰於閔鎭遠之袖箚, 敢以爲不能省察, 不能領會, 擧國臣民, 固已疑其指意, 而告廟之議起焉。 自玆以後, 世之毁先王者, 則曰有疾, 辨先王者, 則曰無疾。 先王之有疾無疾, 遂成一大案, 噫嘻痛矣! 謂之有疾者, 其心腸固不足道, 謂之無疾者, 亦過矣。 臣猥以無似, 昵侍螭頭久矣。 先王於諸臣之疏, 親出玉音, 而使承宣書批者, 不知其幾矣。 於兩司之啓, 曾所靳允者, 則雖當神氣不平之時, 曰勿煩, 曰不允, 未嘗一語錯矣。 間因火升, 讉退筵臣, 未幾復召, 仍示慰諭曰: “緣一時火升, 有此過擧。” 惟是一時之火, 譬如日月之乍食, 何嘗有損於大明哉? 臣歷考前史, 人君之有疾患者何限, 而其以疾而釋務者, 惟唐順宗、宋光宗二君耳。 順宗, 深居宮中, 政出簾帷; 光宗, 父疾不問安, 父崩不服喪, 故不得已有監國傳位之事。 若宋英宗, 以驚疑獲疾, 至於投杖柩前, 委擲藥物, 而韓琦抱入簾內, 勑左右勿洩其委曲, 保護如此。 假令人君之疾, 如唐順如宋光, 而爲其臣者, 如杜黃裳、趙如愚之爲, 則其亦天地間不幸之大者也。 先王之疾, 不過火熱升降, 而渠輩不思行韓琦之事, 且無黃裳、如愚之心, 而其包藏禍心, 又非一朝一夕之故, 則雖自以爲非逆, 而十目之視, 千古之議, 終難逃於一逆字。 且以先王之明察殿下之聖, 上奉慈聖之旨, 托以宗社之重, 授受光明, 擧措正大。 雖以袖箚誣毁之說, 亦不敢不謂之聖謨之深遠。 噫! 旣有深遠之謨, 則其曰不省察不領會云者, 其果成說乎? 若果不省察不領會, 如袖箚之言, 則顧此光明正大之擧, 其果歸之於誰也? 向來義淵之疏, 必欲歸功於群下者, 至今思之, 寧不痛心? 噫! 先王, 辛丑以前, 嘗刑人賞人, 辛丑以後, 亦刑人賞人, 而在辛丑以前, 則渠輩當朝, 故不曰群下之蔽欺, 辛丑以後, 則渠輩獲戾, 故必曰非先王之本意, 豈先王之疾, 有先後輕重之別耶? 何其言之首尾橫決, 左右矛盾也? 伏願亟降明旨, 首辨先王之誣, 則雖只誅尤不逞者一人, 亦可也。 不然則雖誅十徵夏, 何以洩神人之憤, 解中外之惑哉?

批曰: “其引唐、宋事, 予當有處分, 何必漫辭引喩乎?”


○行庭試, 取姜栢等五人。


9月 18日[편집]

○辛未/行夕講, 講《中庸》。


○實錄堂上宋寅明, 請改修《肅廟實錄》, 上不許, 召問領府事李光佐。 光佐亦請改修, 上只許逐編補闕。 時, 實錄幾垂畢, 而局面卒變, 修史諸臣, 皆被斥退, 堂郞盡是時人。 寅明請對奏曰: “實錄, 百世公議所在, 兩邊是非偏僻處, 當爲刪削。 肅廟處分, 如春夏秋冬之各成其序, 黜陟進退, 皆得其宜, 而好於一邊者記之, 不好於一邊者拔之。 以此議論紛紛不一。 自朝家有所處分, 然後可以奉行矣。 且摠裁官, 引嫌不出, 誠可悶也。” 上曰: “所達如此, 當有量處。 改與不改, 必待摠裁官入來, 然後可定。” 仍命召摠裁官李光佐及諸堂郞, 因光佐引嫌, 遂許遞摠裁之任。 於是光佐入侍。 上謂光佐曰: “俄聞宋寅明之言, 已知其大槪矣。 近來黨議橫流, 實錄亦皆循私, 故自前申飭矣。” 光佐曰: “臣之所見, 果如寅明所達矣。” 上曰: “所見者何年冊乎?” 對曰: “丙申、丁酉及辛巳所錄也。 上疏只載其枝葉之言, 人之生卒, 或有落漏者, 或有粧撰者。 爲今之道, 改之似當矣。” 上曰: “當盡改乎? 抑欲別錄耶?” 光佐曰: “外議皆以爲莫重實錄, 不可以此留傳, 可改者改之爲宜。 或曰略略刪削, 莫如盡改之爲好。 此外又有編末附錄之規。 衆議如此, 姑待盡見後更稟耳。” 上曰: “卿則以爲何如?” 對曰: “臣則以爲堂堂實錄, 盡改爲宜。 《顯廟實錄》則旣已盡成秘藏, 故不得已更修別錄, 今則實錄姑未完畢, 可以改之, 而國家或有兵革之事, 此輩或有更入之事, 則又必改修。 且下詢於入侍諸臣也。” 李㙫曰: “盡欲修改, 則遷延時日, 世變難知, 臣意則已成之冊, 不可改之, 別錄其落漏事似宜矣。” 黃晸曰: “國家大處分大關係處, 皆以好惡記之, 不可不改。” 㙫曰: “大臣之意雖如此, 若盡改, 則豈不有傷於國體乎?” 光佐曰: “然則隨其闕漏, 別錄編末, 事甚兩便。” 寅明曰: “其落漏處, 別爲添錄, 附其編末, 則後日似無復改之患。” 上曰: “大臣所見丙申條如此, 則其他可知。 伊時堂上, 一倂削黜, 已成之冊, 斷不可改, 各其編別錄以附。” 光佐曰: “該堂削黜, 有關後弊矣。” 寅明曰: “秘史元非國家所知。 今以史事罪之, 不可也。” 上遂寢削黜之命。


○檢閱鄭益河上疏。 略曰:

《肅廟實錄》, 因一二倖臣之言, 將有改修之擧。 臣始而駭惑, 及聞其詳, 非改修而乃補闕也。 不許改修, 寔聖上重秘史之意, 而補闕爲名, 亦非細事。 噫! 秘史之言, 固非外人所知, 則向者記事者之果無一毫踈漏, 臣亦不敢質言, 而但今之以補闕陳白者, 盡是平日仇敵之人, 則安知非記事者無遺, 而告之者不誠耶? 臣請以其中可疑者質之。 四十六年實錄卷秩, 爲七十四編, 而其所取見, 必先於丙申、丁酉、辛巳, 何也? 此臣之疑一也。 許多卷所載者, 不啻千萬事, 而今以闕略爲言者, 不在於軍國重事及邦家典禮, 而只在於諸臣疏箚及隱卒特恩者, 何也? 此臣之疑二也。 八載僅完之書, 敢請盡改, 而或恐他人之議己, 則乃曰今日改修之後, 萬一復有請改者, 豈不大傷國體? 改則一也, 而國體之傷, 獨有間於前後者, 何也? 此臣之疑三也。 始請全改, 而及見聖意留難, 自中携貳之後, 乃以補闕兼正誤之意, 囫圇爲說。 補之與正, 闕之與誤, 其義不同, 而必欲捏合二義, 巧作一名, 此臣之疑四也。 以此豈大事等語觀之, 則有若無意於張大, 而朝纔請對, 夕又同入, 傳說秘史, 恐動宸聽, 而曾無一分顧忌者, 何也? 此臣之疑五也。 史役, 自史役, 朝著, 自朝著, 朝著之翻覆, 有何干涉於史役, 而不能無慮之說, 顯有憑藉史事, 探試聖意之狀? 此臣之疑六也。 人之不公, 固易爲說, 而己之無私, 亦安能知云者, 政與公孫弘何以知臣詐之語, 一般矣。 自己之私與不私, 果不能必, 則他人之公與不公, 尙何能知? 此臣之疑七也。 仍伏念史家之法, 極嚴且秘, 則其敢以某事某事, 指陳於前席耶? 擧條所出, 若是狼藉, 則筵中說話, 推此可知。 若不嚴其宣洩之律, 則必至於街談巷論, 而史家嚴秘之法, 自此亡矣, 子光之輩, 又將接跡而起矣。

【史臣曰: 此疏旣到政院, 而益河因事罪罷, 故政院不捧。”】


○領府事李光佐奏曰: “臣聞頃日次對時, 自上以國是欲處分, 而有所嫌礙於左相爲敎。 左相嫌礙之人, 少無干涉於獄事, 則處分之際, 實無可避之嫌, 未知何時, 當下敎耶? 定日會諸臣, 因令左相, 同爲入參宜矣。 如臣者, 雖有按獄之嫌, 自上詢聞其時事實, 則亦何敢不爲仰對乎?” 上曰: “左相嫌於可否云, 故待時任無嫌者一人而後, 可以處分矣。” 光佐曰: “左相無嫌礙, 他相雖出, 左相豈可不參聞乎? 大司成宋寅明曰: “逆虎正法之後, 豈忍提說逆虎所告獄事, 而然其關係之至重者, 亦有不忍不提說者矣。” 上曰: “大司成之心, 予知之已久。 欲一聞其說。” 寅明曰: “喜之, 卽師命之子, 而師命罪死。 喜之以罪人之子, 爲人妖邪。 世濟其惡, 交結無賴, 爛用財貨, 情跡陰秘。 及逆虎變書出, 其所指告, 皆喜之之狎客至親, 而其與宦妾雜流, 締結綢繆之狀, 狼藉難掩。 天紀、龍澤、麟重輩, 不待加刑, 太半承服, 至於喜之《永貞行》, 器之國舅等說, 初非問目之辭, 或因事自露, 或渠自先發, 若其推戴、寶劍等說, 豈可以事異常情, 謂之非逆乎? 至於趙洽告變後, 其已承款者, 今無可論, 而自古獄事, 年久之後, 則易致滋蔓。 壬寅之獄, 亦何可謂必無過濫, 而聖敎所謂胡辭亂說, 亦不無此慮。 如李晩成者, 罪不明白。 大臣屢次酌處, 而見格臺議, 竟致瘐死。 洪啓迪平日主張黨論, 情狀可痛, 而以逆而死, 亦甚冤痛。 今日入侍大臣, 當啓迪按治之日, 引入多日, 至被臺言, 則啓迪罪狀之不甚分明, 可知矣。” 光佐曰: “啓迪以趙松銀貨一款, 入於鞫獄, 而非但此也。 景廟卽位元年, 有釋務之敎, 大小臣僚, 莫不哀痛, 章疏交上, 而啓迪挺身擔當, 厲氣排斥。 其時滿廷臣僚, 至於輿儓, 莫不駭憤。 且景廟特下備忘於右相趙泰耉, 辭旨懇切, 而啓迪肆然防塞, 屢次封還, 國人以此, 尤有食肉寢皮之意。 及其因臺啓被鞫也, 臣豈有一毫鍜鍊之意, 而罪在罔赦, 故不得爲救解之論。 以其職經大憲, 委官箚請停刑, 而不爲允從, 四次加刑, 畢竟致死。 宋寅明所達, 非完備之論也。” 寅明曰: “洪啓迪他罪, 臣所不知, 以逆獄言之, 啓迪之罪, 臣未知其必死也。 尹慤旣自鞫廳, 累請酌處, 其無可死之罪, 於此可知。 金雲澤所處, 固是必死之地, 而亦未知干連逆獄之如何也。 大抵國家治獄, 只當一依法律。 如龍澤、天紀輩已承服者, 依法正罪之外, 更無他道。 趙洽告變後, 未承服之流, 情狀可疑, 而渠旣不承服, 則今不可施以逆律。 李晩成、洪啓迪輩, 旣已復官, 置之無妨, 以此分三等治之似好矣。 至於逆虎凶言逆說, 實千古所未有之變。 臣嘗謂當時處之之道有三。 以其凶言誣上不道之狀, 鞫問虎龍, 以正其罪, 固爲第一道理, 而鞫問之際, 勢將更提凶言, 此有所不忍, 其次惟有解散獄事, 撲殺虎龍而已, 而第其所告中, 龍澤、天紀輩, 旣已半吐逆節於平問之下, 此所以獄事之不可解散, 而旣欲按治, 則虎龍又不可遽殺矣。 凶言逆說之不載文案, 旣不明快, 且似姑息, 實是下策。 此向來人之所以憑藉構誣者, 而聖上亦以黯黮爲敎, 此誠然矣。 然仁廟朝柳孝立, 以罔極之言, 敢及於不敢言之地。 其時按獄大臣, 以爲此等凶言, 何忍煩諸文案? 卽令燒火。 延平府院君李貴以爲: ‘旣有凶言, 當更嚴問誣上之罪, 使國人曉然, 而率爾燒火, 未免失着’ 云。 當時上下, 皆以彼此爲得體。 然則壬寅獄辭之不載文案, 亦仁廟朝大臣火燒文案之意也。 臣等輩流中, 亦有甲乙之議, 紛紛擾擾, 未能歸一, 而遽至於甲辰。 今若以不能裁以大義之罪, 罪之, 則臣等雖萬死甘心矣。” 光佐曰: “臣自七月, 始爲參鞫, 十一月又以緩獄, 遭駁而遞。 賊虎不道之說, 所當登時正罪, 而其事至難, 誠如寅明之言。 其時大臣崔錫恒, 本來踈率, 未能完備區處, 乃其病也, 豈欲置殿下於黯黮之中而然耶? 原其本心, 可貫金石矣。” 上曰: “予在私邸, 不知南、西, 況老、少乎? 頃年客使出來, 猝有怪擧。 其時趙相陳箚, 語意不佳, 而予則不知。 其後一箚, 有兄弟和平等語, 予又見而笑之。 丁酉年有尹領府事, 辛丑年有柳判府事, 斷斷無他, 不容更議, 而予所慨然者, 崔相也。 逆虎不道之說, 終不處置, 如南奉朝賀, 則必不如此矣。 且逆鏡麤悖, 卿等亦知之。 李眞洙在桂坊時, 予知其爲人。 豈料伸救逆鏡之說, 反出於眞洙乎?” 光佐曰: “一鏡增秩, 且擬戶、兵判望, 其時事勢, 有不得不如此, 然後可以支過者, 而臣常訟罪無窮矣。” 寅明曰: “逆鏡鍾巫之疏, 臣始見之, 驚心痛骨, 卽欲陳疏請討, 而反復商量, 隱忍不發。 此實臣等之苦心血誠, 而未及白見者也。 大臣當日戶、兵判之擬望, 亦與臣心, 一般矣。” 趙顯命曰: “臣以微末小官, 朝廷大處分, 非敢與論, 而今殿下開心見誠, 臣請陳所懷。 臣之前疏十二件。 消朋黨條, 以辛ㆍ壬人、乙巳人, 是非得失兩行, 說破矣。 夫壬寅逆獄, 未免多濫。 勘律者旣過重, 誅死者亦多冤枉, 則乙巳人之痛嫉稱冤, 不爲非矣。 不但以過者爲過, 竝與不過者而謂之過, 不但以冤者爲冤, 竝與不冤者謂之冤, 無論是非, 一竝翻之, 此則乙巳人之罪也。 今殿下, 欲爲大處分, 則各就彼此, 申其是者, 而改其非者, 則人心感服矣。” 上曰: “其言好矣。 鞫案所謂宮人者, 與市井無賴人行貨云云, 此乃池姓宮人也。 決不行貨者, 且於庚子年前, 渠己身死, 則尤無可據之端矣。 德修招中, 有逆婢之說, 而所謂宦侍者, 予之私邸次知宦也。 常時不善持身, 故予甚踈之矣。” 光佐曰: “如臣者, 識慮迷暗, 獄事許久蔓延, 豈無差謬之端? 且一鏡初不得正罪, 至於鄭東後之疏發, 而臣之罪懼益切矣。” 顯命曰: “大臣之言, 似因臣多濫之說而發也。 然其時一鏡鴟張, 殿下至引李泌, 託身於趙泰耉, 則殿下之自危者如何也? 當是時, 大臣硬執殺一不辜得天下, 不爲底義理, 節節爭鬧, 至於潔身而去, 則國事將至於何境乎?” 光佐曰: “臣於參鞫以後, 目見柳就章、梁益標、禹洪采、李瀗、金時泰、金盛節、趙松諸賊謀逆情節狼藉, 無一毫原貸之端矣。” 黃晸曰: “壬寅鞫獄, 前罪旣勘, 後罪益彰。 稍有罪囚酌處之事, 臺臣輒請收還, 逆鏡議論不無一二參行者, 果不無些少過濫之弊矣。” 寅明曰: “四箚事, 辛丑諸臣, 只因痛惡其無將之心, 而未及覺察其跡之有所憑藉, 故不得鞫問得情, 而輕加孥籍之典於已賜死之後, 至於莅斬, 尤是法外之慘刑也。 國家用律, 不以心而以跡, 則孥籍固過, 而朝廷是非, 士夫言議, 心固重於跡, 安可不謂之無將? 卽今爵謚院享, 待之以忠者, 大害義理。 殿下誠默察此輩心事, 頤、集輩所處之地, 果何如也? 渠輩若果以聖候, 誠心憂慮, 則固當盡心於議藥保護之節, 而初未嘗一言及於保護, 或嗾人嘗試, 或塞責庭請, 聯箚纔上, 又復隨人入請反汗, 陰陽闔闢, 費盡心術, 則其心之不出於忠, 而出於逆, 可知矣。 孥籍雖不可追施, 而官爵院享, 決不可置之矣。 景廟違豫之疾, 孰不憂念? 建儲一日爲急, 人皆知之, 謳歌所歸, 自在殿下, 而渠輩欲貪天爲功, 驅一國於異心之科。 此柳鳳輝之疏所以發也。” 上曰: “予之向日處置過濫, 實多追悔矣。” 光佐曰: “辛丑庭請時啓辭, 令臣撰出。 其措語以經年閱歲, 得請乃已之意爲辭, 則健命盡爲抹去。 臣力持而還存, 則大加恨怒。 臣於是時, 知其有逆心矣。 且釋務命下後, 左參贊崔錫恒, 叩闕請對, 力請收還。 人臣之心, 所當酌酒相賀, 而乃反請罪關通之承旨, 其心所在, 路人可知矣。”


○以李麟徵爲工曹判書, 成德潤爲校理, 鄭錫五爲司書, 宋眞明爲大司諫, 朴乃貞爲承旨, 金東弼爲判尹, 李普昱爲副修撰。


○憲府【掌令崔。】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全羅都事李鳳鳴, 本以鄕曲卑賤之人, 夤緣拔身, 濫授本職。 今春掌試也, 罔念公法, 恣行胸臆, 循私狼藉, 人言喧騰。 掌試如此, 其他可知。 荒歲檢田之責, 不可付之如此之人。 請李鳳鳴削去仕版。” 上不從。

【史臣曰: 鳳鳴曾於甲辰, 以訓導上疏, 請斬賊鏡, 大爲時輩所嫉。 至是托以科場濫雜而劾之。】


9月 19日[편집]

○壬申/執義姜必慶上疏。 略曰:

前監司趙尙絅之疏, 一篇精神, 全在於壞亂朝廷, 沮敗國是。 噫嘻! 忠逆之辨, 至今遷延, 合辭之啓, 尙且靳允, 此輩妄揣上意, 敢生眩惑之計, 多發無嚴之語。 其在懲勵之道, 不可罷職而止。 請亟施投畀之典。 仍伏念忠逆辨別, 不宜遲緩, 特召大臣、諸宰及三司之臣, 參考鞫案, 速賜處分。

批曰: “趙尙絅投畀之典, 未免過矣。”


○令東萊府使, 凡約條之外出來之差倭, 限今年接待, 後日則雖或出來, 勿許接待。 從備局啓也。


9月 20日[편집]

○癸酉/上御仁政殿, 見王世子納采之禮。 正使左議政趙泰億、副使判尹金東弼, 奉敎進往別宮行禮。 右承旨鄭錫三, 奉敎進往別宮, 行納采外宣醞之禮。


○納采儀註:

前一日, 掖庭署設御座於殿北, 設使者位於道東西向北上。 使者入就位, 傳敎官跪, 啓傳敎, 降詣使者前, 稱有敎。 使者跪, 傳敎官宣敎曰: “聘參判趙文命女, 爲王世子嬪。 命卿等行納采禮。” 宣訖, 使者四拜出。 使者詣別宮, 立大門外北上。 正使曰: “奉敎, 作儷儲宮, 允歸令德。 率由舊章, 使某納采。” 禮畢, 復命。


○王大妃殿, 賜惠廳所納米二百石, 命補湖南賑資。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崔。】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北道內奴婢身貢之代, 自兵、戶曹有分半移送之例, 而初則不過十同, 至壬辰, 已爲二十同, 故兵判朴筵, 陳請勿送, 則命減十同, 只存本數。 此實先朝軫念經費之盛意, 而內奴婢逐年滋息, 今兵曹所送, 至於一百三十同之多, 度支亦然, 經用日縮。 聞奴婢身貢, 自本道, 逐名收捧十二斗, 而會付各邑糶糴之際, 民受其弊。 當初相換, 寔出於重邊, 而邊備有餘, 則輸入京師, 古有是例。 若令本道徵布, 則十二斗米, 可當一疋之布。 德源以北, 船路無礙, 安邊以南, 不過五日之程, 輸納其本司, 則內司無替徵之弊, 經費無移送之慮。 請自今內奴婢身貢, 自本道徵布, 直納本司, 永廢兵、戶曹移送之例, 以恤經費。” 不從。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副修撰趙鎭禧上疏。 略曰:

向日群壬之仇嫉臣者, 卽請鞫洪啓迪故也。 蓋先大王罪啓迪之敎, 有曰陰懷不測之心, 此何等罪名, 而趙松偸銀可殺之說, 又出於松招, 載在鞫案。 臣之請鞫, 實據此兩端, 則渠輩所謂假托無根之招, 至於搆殺云者, 不待臣多辨而自明矣。 渠輩之或稱撲殺, 或稱拉齒折脅云者, 雖欲驚動天聽, 以遂報復之計, 而王獄用刑, 衆目咸覩, 烏可誣也?

上賜例批。


9月 21日[편집]

○甲戌/上親臨仁政殿, 見王世子納徵之禮。【正ㆍ副使、右承旨, 進往別宮, 行禮如前。】儀註, 如納采儀。


○憲府【掌令崔。】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咸鏡監司趙尙絅之疏, 專出於眩亂處分, 誣衊廷臣, 而至於白馬淸流之語, 何等昏亂時事, 而乃敢引喩於聖朝, 言之無嚴, 胡至此極? 況鄭澔、閔鎭遠, 罪關倫常, 懲討方嚴, 而極意奬詡, 甘心營救。 其所謂和泥合水, 打成一片等語, 尤極絶悖。 請前咸鏡監司趙尙絅,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從之。


○上御熙政堂, 召見大提學尹淳, 語及史事。 淳曰: “補闕云者, 只添其缺漏者而已。 或有詿誤可改處, 則臣等數人, 恐難任意釐改。 當待摠裁官, 可以講定矣。” 上曰: “頃日筵中, 以補闕正誤之意相議, 而但以字數之稍長, 只擧補闕二字爲名, 而正誤之意, 自在其中矣。” 淳曰: “綱目則後儒證定, 故或以正誤名之, 或以發明名之, 而今此實錄, 則異於此。 向時句管之人, 豈欲容私於史筆, 而只緣黨議旣分, 聞見不同, 致有是非予奪之不得其正。 今將別修添附, 或是或非, 欲其兩存, 而但於補闕之下, 混錄未安矣。” 上曰: “校正事, 當待摠裁官之出, 而定名事, 先問于原任時任, 或請對或草記稟啓。”


○都承旨李廷濟, 奏言平安兵營軍制之乖亂, 請減其收布, 許給保人, 使備戰馬及器械, 上命出擧條, 申飭道帥臣。


9月 22日[편집]

○乙亥/行召對, 講《明紀》。 參贊官李濟奏曰: “會寧開市時, 北民以牛換馬, 其數甚多, 而近來紀綱解弛, 北貨無禁, 民或有馬, 則兵使、守令、邊將及商賈輩, 搜括買取, 白晝踰嶺。 非但胡馬爲然, 北馬之稍良者, 亦無餘存。 以此騎兵戰士, 不能立馬, 請一切嚴禁。” 上命各別嚴禁, 高山察訪若不能禁, 則隨現重究。


9月 24日[편집]

○丁丑/上御仁政殿, 見王世子告期之禮。【正使、副使、右承旨, 進往別宮, 行禮如前。】儀註如納采儀。


○禮曹啓言: “王世子嬪嘉禮翌日, 當朝見于大殿、中宮殿, 又翌日, 當朝見于大王大妃殿、王大妃殿。” 上命考前例。 禮曹啓曰: “考例則辛亥及辛酉嘉禮時, 朝見禮, 皆分兩日爲之矣。” 上命依例行之。


○復以李光佐爲摠裁官。


○以趙尙慶爲司諫, 權孚爲掌令, 呂善長爲兼司書。


○禮曹啓曰: “王世子親迎時, 大門外降輦, 載於禮文, 而別宮外大門內大門之間, 相距稍遠, 故從前行禮, 皆於內大門外。 降輦, 雖非禮文, 而實出於隨便權宜之意, 今亦依前例, 降輦於內大門外, 恐合事宜。” 上許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右議政洪致中又上疏乞免, 上許副, 例付判中樞。


9月 25日[편집]

○戊寅/承文正字尹得徵、金若魯、李聖海等上疏。 略曰:

日昨因史局諸臣筵請, 有實錄補闕之命。 噫嘻! 此何擧也? 曾謂聖明在上, 而黨禍餘毒, 至及於先朝實錄耶? 惟我《肅廟實錄》, 編摩已訖, 五十年嵬功懿蹟, 昭布森列於七十餘編之中。 其臧否與奪之謹, 詳略取舍之審, 莫不各有權度, 而今乃以偏私之心, 敢生變亂之計, 恣意欺誣, 游辭强請, 不顧事體之嚴重, 務快自己之意, 寧不痛哉? 於乎! 史冊筆削, 其法固重, 而當代實錄, 語多忌諱, 文字旣成之後, 雖尋常字句, 不敢容易增刪, 而妄傳史語, 評論是非者, 邦有常刑, 何嘗有以一二人私好惡, 肆然追議, 隨事添補, 逐編增附, 如今日之爲者哉? 其所引先朝舊例, 尤有大不然者。 蓋其時則纂修之人, 受任累年, 專事玩愒, 軍國重事及典禮傳後者, 率不載錄, 甚至年月人名之錯誤, 一事首末之闕斷者, 比比有之。 稟旨別纂, 亶出於此。 未嘗以左右彼此之說, 敢有提論, 而今其爲說者, 分別彼此, 較量詳略, 拈出書卒, 斥言不公, 指陳某年之紀, 提說某樣之事, 只爲私黨, 請改完史, 此豈庚申之例乎? 放肆無嚴, 莫此之甚。 況其詳略不同之說, 亦有所萬萬虛罔者。 臣等聞前後掌纂修者, 凡於章奏文字, 毋論言之善惡, 事之是非, 一倂該載, 以竢後世。 史草具在, 皆可覈驗, 而此非可經睿覽之書, 故謂天可欺, 惟意捏撰, 乃至於此, 誠可駭也。 臣等於前月仕進之時, 摠計史草之未及印者, 只是三百餘板, 而一日所印, 例爲二十一板, 則此不過費了旬望, 足可完訖, 而今至一朔, 尙此延拖, 其心所在, 已不可測。 且日昨都廳之郞, 暗拈印板, 潛自藏置之說, 至發於李壽海之供, 而爲禁堂者, 旣見還却, 無端不捧, 惟恐其言之或徹於聖聰。 今又校讎一堂上, 卒然求對, 摠裁以下, 隨而竝進, 後先和應, 擧措忙急, 意在濟私, 外托補闕, 必欲壞亂成史而後已。 思之至此, 不覺痛泣。 伏願收還成命, 亟令仍前速完, 以嚴史事。

疏入, 上下嚴敎, 竝命島配。


○黜開城府留守趙榮福, 削其官爵。 榮福上疏, 略曰:

今之所謂大臣, 卽向日之合啓討罪者也。 臣適不參於庭請請對之列, 而臣之意見, 與請討諸臣, 本無異同。 今豈可厭然自掩, 同朝周旋, 講論機務, 而彼相亦豈肯隨便區劃耶? 雖以地部已然之事言之, 草笠價之以錢先下, 蔘商稅之捧補開市, 臣於夏間, 陳達蒙允, 而今該曹一竝防塞。 小猶如此, 大可推知。

敎曰: “近來國綱不嚴, 雖年少之輩, 不顧分義, 敢生躑躅之心, 而位宰列者, 尤有甚焉。 今觀趙榮福疏, 一篇指意, 不滿處分。 廟堂其誰廟堂, 而不欲就議? 是無朝廷之心也。 若有一分嚴畏之心, 豈敢若是?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以權益寬爲咸鏡監司。


○上召見大臣、備局堂上。 戶曹判書李台佐, 陳湖南凶歉, 仍論各營門料販取利之弊, 請嚴禁, 上從之。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嶺南凶歉, 無異於湖南, 請別遣御史, 安集流散, 仍令明春監賑, 又令詳察改量之田”, 仍薦朴文秀。 上以文秀年少未經事難之, 泰億及金東弼, 皆言文秀之周通鍊達。 上遂以文秀爲御史。 泰億又曰: “文秀因羅學川疏, 每不欲從仕。 今若責之以往役, 則渠何敢不往乎?” 上命各別申飭。

【史臣曰: 曾在甲辰, 羅學川疏論辛丑以後科場不公, 故文秀初以此陳章, 欲自廢。 至是, 有難遽然出仕, 故泰億之言如此。”】


○上命飭惠廳堂上吳命恒出仕。 從左議政趙泰億之請也。 蓋命恒之兄命峻, 曾在甲辰, 疏劾李光佐植黨擅權之罪, 泰億爲光佐, 斥命峻, 至謂兄不如弟。 命峻遂被謫, 而命恒因此引嫌, 泰億赴坐, 則命恒不赴。 泰億以此至達於筵中, 請與之釋憾, 故有是命。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秋判曠闕, 正卿乏人, 宜陞擢於嘉善。” 仍薦徐命均、李明彦、權以鎭之可用。 判尹金東弼繼陳曰: “明彦, 曾任秋曹、京兆, 俱有聲績。 頃年之疏論追崇, 雖非其職, 三年竄謫, 罰已行矣。 豈可一向屛置乎?” 上曰: “予於明彦事, 元無深意, 近見疏章間, 至有都民日望其來之說, 此則過矣。 前頭赦令時, 當爲處分, 而職牒先爲還給。” 泰億仍奏曰: “先王朝, 多有刑判特擢之事矣。” 上曰: “中批固非常例, 旣有廟堂, 不必特除。 自廟堂擬入。”


○命寢年五十登科者, 不待分館出六之命。 先是, 及第高升獻, 年老未付職而死, 上憐之, 遂命年五十者, 不待分館, 而許令出六。 至是,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此非祖宗朝舊制。 每榜出後, 促令分館則可矣, 豈可因分館之遲滯, 而變改舊制?” 上曰: “到今還寢, 則有同銷刻矣。” 金東弼、徐命均皆以爲: “分館然後, 吏曹可知其人之門地而用之。 若無區別, 則漸至混淆矣。” 上曰: “向來久未分館, 故有此命, 今聞大臣、諸臣所達, 此後則未分館前, 勿許出六。”


○命銓曹, 登科者分館前, 勿許通淸。 先是, 李宗城除拜說書於分館之前, 故陳章引嫌, 不爲行公。 至是,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分館前翰林, 是乃藝文館分館也。 旣有薦主, 且大臣及政府、館閣堂上, 齊會受講, 始許付職, 此亦分館也。 說書異於此, 承文院圈點, 移送吏曹然後可以擬望。 頃日吏判吳命恒, 以李邦彦事援例, 而邦彦之爲說書, 在於分館後未及揀擇之時也。 乙巳以後, 不待分館, 唱榜三日, 直拜說書。 此等謬習, 不可因循也。” 上遂有是命。


○命革罷南虞候甲山留防之法。 先是, 承旨李濟奏曰: “虞候留防, 革罷已久。 頃年因兵使鄭德徵狀請, 纔又復設, 而其弊不些, 宜革罷矣。 上令廟堂稟處。 至是, 李森又言其有害無益, 故有是命。


○諫院【正言曺命敎。】申前啓, 不允。 前啓中, 徵夏事, 改其措語曰: “誣毁先王, 非止一二, 而其詬天罵日及犯分蔑義, 未有如徵夏者。 其疏所謂一治一亂, 撥亂反正等說, 已極凶慘, 而至其避辭有曰: ‘備忘出於尙儉之手, 中外之所共知’, 又曰: ‘尙儉死後, 豈無尙儉?’ 噫嘻! 爲人臣子, 忍以此等絶悖之說, 斥言不敢言之地, 此實古今所未有之變怪。 論其罪惡, 雖具五刑而斬萬段, 猶爲不足。 請安置罪人徵夏, 亟正邦刑。” 答曰: “不允。” 前啓中, 李倚天事, 改其措語曰: “合任敞、徵夏之罪, 而幷有之者, 李倚天是也。 夫敞與徵夏之疏, 何等凶悖, 而倚天乃敢極口稱道? 於敞則曰: ‘當時若用其言, 則世道未必如是。’ 於徵夏, 則曰: ‘深得淸朝諫諍之風, 臣方踴躍而喜。’ 噫嘻痛矣! 論其負犯, 與敞、夏無異, 不可削黜而止。 請李倚天減死絶島安置。” 答曰: “減死二字, 律名始加耶? 凡論罪之時, 或設鞫或正刑, 末梢勘斷, 減死宜也, 而倚天事, 予已知之。 專事黨論, 攘臂擔當, 不可不懲。 李倚天, 極邊遠竄。【以臺啓, 不捧傳旨。】前啓中, 鄭亨益絶島安置事, 上曰: “削黜差輕, 而安置則過矣。 極邊遠竄。【以臺啓, 不捧傳旨。】又啓曰: “慶尙左兵使金錫保, 當向來崇奬武弁黨論之日, 敢爲自效之計, 乃於公座, 歷擧諸大臣, 去姓斥號, 因此見賞, 濫授定州牧使。 伊時臣適以御史過境, 聞其不治之聲, 而以其到任未久, 置而不論, 其後貪饕無厭。 及其後移除他閫, 盡括庫儲, 取船於其子金尙璧長淵任所, 滿載而歸。 請金錫保削去仕版。” 上曰: “文武間重宰, 削版有之乎? 削版, 非當律, 拿問。” 又啓曰: “統制使李復淵, 以廉吏之子, 一反父道, 嗜利無行, 一授東縣, 剝民肥己, 慘遭臺劾, 爲世棄物。 特以義淵從兄, 張鵬翼表叔, 不次超遷, 濫授銀臺。 及授本職, 貪饕益甚, 人皆唾罵, 目爲巨蠧。 請削奪官爵。” 上曰: “雖以金錫保事言之, 以武弁辱大臣之說, 若非親聞, 則有難盡信。 在定州時則諫臣其時爲繡衣, 不爲書啓, 到今不當追論。 至於李復淵, 則以淸白吏之子, 若如此, 只以卽今貪婪論之, 何必泝取東縣時事, 論罪於統營之不法乎? 如是論人, 決非誠實之道。 不允。”


9月 26日[편집]

○己卯/憲府申前啓, 不允。


○領府事李光佐, 因尹得徵等疏, 上疏辭職, 乞還田里, 上優批不許。


○大司成宋寅明上疏。 略曰:

伏見尹得徵諸人之疏, 不勝惶隕。 且罪竄得徵輩者, 首從無別, 比本罪, 煞有過分, 臣又悚恧。

批曰: “一疏三人, 其心一也, 則何首從之別乎?”


○司書鄭錫五上疏。 略曰:

臣於尹得徵等疏中, 暗拈印板潛自藏置之語, 實有所萬萬駭怖者。 臣仕進史局, 取見謄錄, 郞廳書印板, 則越其年次, 先印最後一二年。 臣固意其間, 必有機關, 而及至張張校正之際, 其中一板, 果有駭於眼目者, 始知其一二年先印之意, 精神專在於此。 不可不就正於摠裁大臣, 故臣果與相議, 別置以待矣, 未及議定, 而臣先減下, 其後堂郞, 因年條之當次, 卽爲入刊。 其間事狀, 大略如此, 得徵等到今搆捏, 有若以臣爲挾私潛拔者然, 人之爲言, 胡至此極?

批曰: “藏置板本一節, 今觀爾疏, 得徵所陳, 尤極駭然。”


○大司諫宋眞明上疏。 略曰:

臣伏見尹得徵等疏本, 有曰: “日昨都廳之郞, 暗拈一板, 潛自藏置之說, 出於李壽海之供, 而爲禁堂者, 旣見還却, 無端不捧, 惟恐其言之或徹 聖聰。” 噫! 此卽臣忝叨都廳時事也。 其語意, 有若臣專以私意, 暗地潛藏, 又與禁堂和應却供者然。 噫! 其年條之錯出無次, 蓋緣鑄字之難於分排, 最後一二年, 專力先印, 臣固疑其有些機關。 然畢竟同歸於入刊, 則其先後不必較也。 其中一板, 斷例乖爽, 文字未暢, 故勑該掌, 令姑置, 渠輩亦應知之。 況李壽海之供, 乃在此板旣印之後, 則顧何諱而至使之却而不捧耶? 此輩跳踉放恣, 凌蹴朝家禮待之元老, 眩惑聖主嚴明之處分, 臣竊痛之。 且臣於茂山府使李慶祉遞改之事, 竊有慨然者。 武弁之邊地厭避, 實爲痼弊, 而廟堂之委曲陳稟, 甚傷事體。

批曰: “已諭於鄭錫五之批矣。 李慶祉事, 爾言好矣。” 時, 左議政趙泰億, 謂李慶祉年少名武, 不可强病遠送於北邊, 筵奏許遞, 故眞明之言如此。


○兵曹參知柳綎上疏。 略曰:

鄭羽良之論劾臣兄也, 掇拾安世甲、李齊恒構誣之餘說, 一篇精神, 專在嫌怨二字, 而臣兄前後疏啓中, 非但無半箇嫌怨等文字, 亦無一點嫌怨底意思。 今乃自創嫌怨二字, 以弟爲證, 醜辱其兄, 臣何忍汚舌哉? 以臣之不許李齊恒之槐院, 而臣兄被誣遠謫, 今以臣疏中下得嫌怨二字於齊恒之故, 而又遭鄭羽良之誣辱臣兄。 請令攸司, 取考臣兄弟前後疏, 速賜處分。

批曰: “過中之論, 不必深嫌。 勿辭。”


9月 27日[편집]

○庚辰/上御仁政殿, 見王世子冊嬪之禮。【正使、副使、右承旨, 奉敎進往別宮, 行禮如前。】


○冊嬪儀註:

前一日, 掖庭署設御座於殿北, 設敎命冊印案各一於御座之南。 命服案於殿庭道東近北。 設使者位於殿庭道東北向。 禮曹正郞捧敎命函、冊函、印綬及命服函, 各置於案。 使者入就位, 傳敎官跪, 啓傳敎出。 執事者對擧敎命、冊、印案從之。 傳敎官詣使者東北西向立, 執事者擧案, 立於傳敎官之南。 使者跪, 傳敎官宣敎曰: “冊某氏爲王世子嬪, 命卿等展禮。” 宣訖, 使者以下四拜。 執事者以敎命案, 進傳敎官前。 傳敎官取敎命函, 授正使, 正使跪受。 授冊函、印綬, 皆如授敎命之法。 訖, 使者以敎命函、冊函、印綬及命服函, 各置于綵輿, 使者以下隨行。


○嬪受冊:

前一日, 主人設使者位於宮門外西向北上, 設嬪受冊位於內堂庭中北向。 使者至, 東向跪。 正使稱具官某奉敎, 授王世子嬪備物典冊。 宣訖, 正使以敎命ㆍ冊函、印綬授尙傳, 尙傳跪置於案。 嬪具命服、加首飾, 就受冊位。 掌書跪, 取敎命ㆍ冊函、印綬, 進立於嬪前南向。 嬪四拜, 掌書稱有敎。 嬪跪, 守則進掌書前跪, 受敎進嬪前跪, 授嬪。 嬪受以授守閨。 受冊函、印綬如上儀。 嬪四拜訖, 使者復命。


9月 28日[편집]

○辛巳/擢徐命均爲刑曹判書。


○以李廷錫爲持平, 權頀爲掌令, 李重觀爲執義, 徐命均爲藝文提學, 吳命新爲舍人, 閔昌基爲慶尙左兵使。


○諫院申前啓, 不允。


9月 29日[편집]

○壬午/上御仁政殿, 見王世子醮戒之禮。 王世子於殿庭, 行四拜禮, 陞自西階而入。 相禮尹大英前導, 輔德趙翼命、弼善李廷弼左右贊相。 王世子就席西南向立, 司饔院副提調平原都正標, 取爵酌酒, 進詣王世子前。 王世子鞠躬四拜後陞席跪, 搢圭。 標以爵進王世子。 王世子受爵, 司饔院直長宋徵泰, 薦饌卓於席前。 王世子祭酒, 興降席西南向, 跪啐酒, 以爵授標, 仍四拜。 徵泰撤饌卓, 大英引王世子進御座前, 東向跪。 上命之曰: “往迎爾相, 承我宗事, 勖帥以嚴。” 王世子曰: “臣某謹奉敎旨。” 仍四拜。 大英引王世子, 降自西階而出。


○是日, 王世子詣別宮, 行親迎禮。 親迎:

前一日, 典設司設王世子位於別宮大門外。 王世子旣受命, 乘輦詣別宮。 贊者設奠雁位於堂中北向。 王世子立於門東, 儐者進曰: “敢請事。” 弼善跪白, 王世子曰: “以玆初昏, 奉敎承命。” 主人出迎於門外, 東向再拜, 王世子答再拜。 主人揖讓, 先入門而左。 掌畜者以雁授弼善。 弼善跪捧授王世子。 旣執雁入門而右。 主人陞自西階, 王世子陞自東階。 傅姆導嬪出房, 立於姆之東北南向。 王世子就位, 北向跪, 奠雁, 俯伏興再拜訖, 降出。 司僕寺僉正進輦於內門外, 傅姆導嬪, 守閨前引。 出內門至輦後, 王世子擧簾以俟。 姆辭曰: “未敎, 不足與爲禮。” 嬪乘輦。 王世子出大門外, 乘輦還宮。 行同牢禮於通明殿。 是日, 內侍設嬪次於東宮中門內西南向。 將夕, 守閨設同牢褥席於室內。 王世子席在東西向, 嬪席在西東向。 各設拜席於座之南。 初昏, 掌食設酒卓於室內, 置兩盞巹於其上。 王世子降輦, 入俟於閤外之東。 嬪降輦, 入次整飾訖, 守閨引嬪, 詣閣外之西。 王世子揖嬪入閤, 守閨引嬪從入。 王世子揖嬪入室, 卽席西向立, 嬪卽席東向立。 嬪再拜, 王世子答再拜, 揖嬪就座。 掌饌擧饌卓, 入設於王世子及嬪座前。 掌饌二人, 取盞酌酒, 一人跪進于王世子, 一人跪進于嬪。 王世子及嬪, 俱受盞, 祭酒飮訖。 二人進受盞, 復于卓。 掌饌俱進湯, 食訖, 再酳三酳, 皆如初儀。


三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癸未/上御仁政殿, 受百官賀。

王若曰, 鼎器凝祥, 方騰四重之頌; 离闈建配, 丕闡萬福之源。 爰播群聽, 用昭邦慶。 予惟國家之本, 係冡嗣; 王化之基, 繇婚姻。 匕鬯休光, 賴得震一索之長; 河洲令譽, 助宣風二南之功。 粤寡昧之叨承, 遂貳儲之早樹。 宗祧之托莫重, 喜予得人; 父母之心皆同, 願爾有室。 王世子嬪趙氏, 嘉稟坤順, 德容天成。 茂族名宗, 所取者托親儒素; 芳猷懿則, 咸稱其媲美元良。 故慈簡之不疑, 果女歸之叶吉。 已於本月二十九日壬午, 醮戒世子親迎訖。 陰陽剛柔之交濟, 道壹本於刑家; 端冕翟褕之相隨, 禮雙成於問寢。 初尙謂其晩得, 苦佇冠娶之期; 今幸歸于旭朝, 益膺臣民之望。 非惟一人之歡悅, 思與八方而更新。 於戲! 飾姬周舟梁之盛儀, 祥旣定於佳婦; 進聖祖仙畫之微意, 祝更深於神孫。 肆錫福於箕疇, 幷覃仁於壽域。【大提學尹淳製進。】


○是日, 上諭諸臣曰: “國有大慶, 民不蒙惠, 則實無與民同慶之意。 頃日次對, 已以田稅蠲減之意, 有所下敎, 何以則惠能下究乎?” 領府事李光佐進曰: “目今國儲蕩竭, 都監軍兵, 不能給料, 貢物之價, 亦不能繼給。 三南大同, 若減一斗, 則所減將至三萬石, 不可不深量矣。 三南尤甚邑分數災, 初若許給, 則可爲實惠, 而今已節晩, 實爲難處矣。” 上曰: “至愚而神者, 莫如百姓, 豈可欺乎? 且大同之減, 只行於三南, 則五道之民, 必將缺望, 不可不均施。 三南尤甚邑, 大同限三年除減, 五道尤甚邑, 身貢身布, 例減之外, 減四分之一。”


○選知製敎宋寅明等十八人。


○以李匡德爲吏曹佐郞, 李慶錫爲掌令, 擢沈珙爲開城府留守。


10月 2日[편집]

○甲申/錄王世子嘉禮時勞, 賞賜有差。 正使趙泰億、副使金東弼、都監都提調李光佐【鞍具馬。】,都監提調吳命恒ㆍ李台佐ㆍ李㙫、敎文製述官姜鋧、書寫官密昌君樴、篆文書寫官西平君橈、竹冊文製述官尹淳、書寫官宋成明、玉印篆文書寫官趙文命【熟馬。】,都廳趙趾彬ㆍ吳命新、輔德趙翼命、弼善李廷弼【加資。】,傳敎官右承旨鄭錫三、相禮尹大英、司饔副提調平原都正標【加資。】,諸執事、差備官【或弦弓, 或陞敍。】, 員役、工匠。【米、布】。


○正言呂光憲上疏。 略曰:

卽見鄭亨益子弘祥擊錚爰辭, 則拈臣初啓中數字之差誤, 以爲曲解其父罪案之欛柄, 而蓋臣初啓, 所謂顯有指逼四字, 固出於事過後追記之誤。 故卽已刪改於再啓, 而弘祥之以汲汲潛改, 爲訐臣之計者, 誠極可笑。 至於飜說其父疏中罔測之計四字者, 可謂甚巧, 而托以流聞, 有所證說者, 語旣艱辛, 事亦無嚴。 噫! 當時請査之擧, 固人臣不容已之義, 自非萬規之不道, 李倚天之妖惡, 不可以罔測二字, 肆然加之, 而亨益之疏, 專襲乎萬規, 倡俑乎倚天, 而更着以一計字, 則語脈之所湊, 自不可掩, 而今弘祥, 藉此已改之一句, 欲置其父於無過之地, 吁亦可哀! 雖然, 初啓踈忽之失, 臣無以自解。

上賜例批。


10月 3日[편집]

○乙酉/禁府定配鄭亨益于龍川, 李倚天于泗川。 蓋臺閣停安置之啓, 故今始定配也。 定配單子纔入啓, 而上特命放鄭亨益。 政院【右承旨鄭錫三、左副承旨朴乃貞、右副承旨蔡成胤、同副承旨李濟。】啓曰: “亨益之罪, 可勝言哉? 掇拾萬規之餘論, 其所爲語, 極其陰凶, 與萬規一而二者也。 伊日臺啓之請査宮婢, 實出於杜絶禍根, 保安君父之意, 寧有一毫私意於其間, 而亨益勒成不道之案, 謂之罔測之計者, 萬萬切痛。 遠竄之典, 亦是末勘, 乞寢鄭亨益放送之命。” 答曰: “國家慶赦, 豈不及於黨目耶?”


○校理任珖、修撰尹光益等上箚, 請收還遠竄罪人鄭亨益放送之命, 答曰: “已諭於政院啓辭之批矣。”


○春坊諸臣【輔德趙翼命、兼輔德吳命新、弼善李廷弼、兼弼善趙趾彬、文學趙顯命、司書鄭錫五、兼司書呂善長、說書李周鎭、兼說書李宗白。】上疏, 陳輔導東宮之道曰:

敦孝友以厚德基, 勤學問以發睿知, 屛玩好以絶外誘, 愼動作以肅威儀, 行勖帥之敬, 正閨梱, 而防戲褻, 持不惡之嚴, 律近習而戒私昵, 攝養以時, 飮食以節。

上嘉納。


○持平李廷錫上疏言:

今日大是非, 在於忠逆二字。 請齊會大臣、二品以上及三司諸臣, 取入壬寅鞫案, 詢問商確, 明其爲賊, 定爲國是, 昭揭公案, 則逆之一字, 自有所歸, 而非逆而爲逆者, 不待辨而自辨。

批曰: “予方欲處分矣。”


○左議政趙泰億奏言: “三公不備, 請速行枚卜。” 又曰: “今日朝廷, 不可無李光佐也。 誓墓事追聞, 則爲文告墓, 而實無誓之之事。” 上曰: “今則大禮已過, 欲爲開釋矣。” 泰億又奏曰: “玉堂新錄, 旣有成命, 而東壁無人。 吳命新新資下批之前, 宜還差應敎, 使之完圈。” 上從之。


○命王世子、世子嬪廟見禮, 退行於明春。 時, 禮曹啓言, 嘉禮已過, 當廟見。 上敎曰: “沖年見廟之際, 宮僚不得同入, 只有侍女將事, 易致失儀。 予之明春展謁時, 當同見也。”


○命大提學尹淳, 試士于泮宮。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0月 4日[편집]

○丙戌/命鄭道隆, 直赴殿試。 以泮製居首也。


○以吳命新爲副應敎, 李匡德爲校理, 申致雲爲修撰, 李挺膺爲弼善, 金重熙爲輔德。


10月 5日[편집]

○丁亥/司諫趙尙慶引避啓曰: “頃者鄭亨益遠竄之命, 雖與臺啓所勘, 減其一等, 而旣施竄配, 則勘律高下, 不足深爭, 故敢爲停止, 而追後思之, 臣之遽停, 已失臺體, 而今又有特放之命, 所當力請還收, 以補前失。 且臺臣發啓之初, 奏御文字, 不能詳愼, 未免刪改, 致令罪人之子藉口, 而逞其眩亂之計。 當初發啓臺臣, 宜有規警之論, 而臣又未能當論不論, 請遞。 答曰: “勿辭。”


○以李世瑾、梁廷虎、李廷傑爲承旨, 鄭壽期爲大司諫, 林光弼爲掌令, 姜必慶爲副修撰, 李匡德爲兼校書校理。


○修撰李匡輔上疏言:

昨因大臣之陳達, 有吳命新姑仍東壁之命。 此不但無可據之例, 東壁亦有前望, 則備員完圈, 不爲無人。 賞資係是特恩, 則下批一款, 姑不須論。

批曰: “東壁還差, 爲堂錄也。”


○戶曹參判趙文命上疏言:

嘉禮翌日, 有減米減布之命。 與民同慶, 甚盛意也。 然國儲枵然, 殆不成樣, 大同不可減給。 若就各邑糶糴, 減今年之耗, 或半或三之一, 則民將均被其惠。

上令廟堂稟處。


○行晝講。 知經筵沈壽賢奏曰: “頃者有次對日處分之敎, 而左相引嫌, 故今日次對, 亦未免頉稟。 成命之後, 遷延至此, 群情抑鬱, 愈久愈激矣。” 上曰: “明日, 時原任大臣及六曹、京兆、三司長官, 來會賓廳。”


10月 6日[편집]

○戊子/副應敎吳命新, 因李匡輔疏, 上疏言館錄不可冒當之義, 上賜例批。


○平安監司尹游奏言關西軍政之踈虞, 請罷監營作隊軍收米停番之法, 使之入番, 永爲定式, 上從之。


○命入虎龍壬寅誣告之案, 一反乙巳處分。 初, 領府事李光佐、左議政趙泰億, 屢陳不可不翻案之義。 至是, 光佐、泰億與判義禁沈壽賢、戶曹判書李台佐、大司憲金始煥、吏曹判書吳命恒、禮曹判書李㙫、刑曹判書徐命均、副提學尹惠敎、大司諫鄭壽期, 持金吾鞫案入侍。 上曰: “君臣上下勑勵之意, 業已盡言。 蓋逆者謂之逆, 非逆者分之, 剖析界限, 然後雖傳之後世, 可以有辭矣。 向來四箚、三手之一之說, 不亦怪乎? 末稍勘律, 可謂當乎? 若其有私意者, 果非忠也, 而一邊之人, 未必盡逆, 則辨別可矣。 向來論卿等者, 每以不滿於予爲罪, 卿等豈不滿於予者乎? 設或有不滿者, 予不掛意。 況卿等之無此心乎? 柳判府事, 蓋不知而言矣。 嫌避之云, 過則過矣。” 光佐涕泣而對曰: “向非聖明在上, 臣等豈有今日, 柳鳳輝豈能保其首領乎?” 泰億曰: “鞫獄事, 今當仰稟矣。” 上曰: “逐名陳達可矣。” 泰億曰: “鄭麟重、沈尙吉、鄭字寬等, 謀逆情節狼藉矣。” 上曰: “仍。” 光佐曰: “故相崔錫恒嘗言: ‘大獄, 例不無濫死。 如金克復之類, 實非當死之罪, 常以爲哀愍矣。” 上曰: “此類可謂殘忍矣。 李瀗何如?” 光佐曰: “結案中逆節狼藉矣。” 上曰: “趙松擧火之說, 卿等似不知其事矣。 如世相者, 渠何預知於獨對時事耶? 若出於問目, 則以《周禮》八刑論之, 當入亂言之科矣。” 泰億曰: “李瀗爲驪州牧使時, 載來八百石米, 終無去處矣。” 上曰: “仍。 鄭宇寬事, 不須問也。 名字亦不能詳言, 何足議乎?” 仍至金昌道, 上曰: “仍。” 至沈榗、命恒曰: “沈榗卽尙吉之叔父也。 榗爲全兵時, 送木一同、錢三百兩、扇子五十柄、大好紙數十卷於尙吉, 故有此連累矣。” 光佐曰: “名目各異, 到今追論, 宜有參酌之道。” 泰億曰: “今不必擧論。” 光佐曰: “勿論無妨, 而其所復官爵, 奪之似宜。” 上曰: “只奪官爵, 其餘勿施。” 至李正植, 上曰: “仍。” 泰億曰: “徐德修, 以八議論之, 當勿問。” 李台佐曰: “其時委官, 亦陳白蒙允, 不施緣坐矣。” 上曰: “原任之意, 何如?” 光佐曰: “若有職名, 猶可奪之矣。” 上曰: “彼一節, 予嘗痛駭。 行藥事, 出於正植、德修、昌道云, 此出於何處, 渠得於何處, 而張世相渠何以交結耶? 向時鄭澔疏請一體伸冤, 故以誣服律論斷矣, 今大臣之言如此, 徐德修則勿論。” 至金一觀, 泰億曰: “此外如金克復, 當時已多稱冤者。 克復以覓扇事, 偶過李宇恒, 而有所酬酢, 以至於此。” 上曰: “如此之類, 勿論。 竝金克復而勿論也。” 至柳就章, 上曰: “此等結案, 必多隨時而爲死中求生之計。 然又不無甚麿意思。” 光佐曰: “初雖承款, 而不言知情與謀逆, 故臣問之, 渠對曰: ‘知情也。’ 遂以知情爲結辭, 臺啓旋發, 更加訊問, 則以謀逆同參承服, 故遂竝施孥籍矣。” 泰億曰: “其弟貞章, 在會寧時, 聞鞫獄之報, 自刎而死, 豈不怪乎? 以此人益疑之矣。” 上曰: “如此故不無譸張之事。 論以知情, 似以此也。 三司之意, 何如?” 金始煥、鄭壽期、尹惠敎對曰: “以諸臣所達觀之, 雖或非同參, 而知情則無疑矣。” 上曰: “判義禁之意, 何如?” 壽賢曰: “梁益標無參涉軍兵之事, 而猶以知情勘斷, 則就章比益標較重矣。” 上曰: “入侍諸臣之意, 皆同耶?” 㙫曰: “就章之竝與其子而死, 人多以爲過矣。” 上曰: “如就章者, 何足說? 末梢至有四箚。 此等事, 渠何預知? 只欲圖得中軍而已。 以知情勘斷, 而所復官爵, 奪之可也。 梁益標亦一體論斷。” 至金盛節, 上曰: “仍。” 至李明佐, 泰億曰: “此則以交通宮禁, 勘罪似宜。” 上曰: “只圖換局面爲言。 此則一體勿論。” 至禹洪采, 泰億曰: “遲晩狼藉矣。” 上曰: “何如?” 光佐曰: “洪采, 臣旣按治, 不敢仰對。” 上曰: “仍。” 至二英, 上曰: “其事在逆虎招中。 墨世事, 亦與此同, 勿論宜矣。” 泰億曰: “白望、金龍澤、李天紀、張世相, 此乃戮屍四人, 而主張者, 皆此人也, 無可議者。” 上曰: “此人等似無承款事矣。” 命恒曰: “已結案而未及正刑, 故有追戮之擧。 其中白望獰頑, 雖不服而斃, 此獄肯綮, 在於德寺銀封事。 以千餘兩銀封, 外着德操套書。 德操, 乃漢司馬徽字, 而初識劉先主於草昧者也。 且與渠輩掌中書字事, 一一暗合, 尤極凶悖。” 光佐曰: “若今日更有戮尸之論, 則置之無妨, 而旣已承款, 而但未及正刑, 則斷不可置之。” 上曰: “予亦見文案, 可以略知矣。 戮尸之法, 昔自仁祖朝始乃防之。 祖宗朝深仁厚德, 豈非後王之當法乎? 其時委官之開此法, 實過矣。” 泰億: “曰今當何以處之乎?” 光佐曰: “仍之之外, 無他道矣。” 上曰: “若仍前, 則當更施緣坐否?” 光佐曰: “古者, 逆家子年未滿者, 待年追施, 乃例也。 而中間以好生之德, 遂除此法, 故今無追施之例, 而若幷與四罪人而拔去於逆案, 則豈不大違於法意乎?” 上曰: “雖或仍或勿論, 何可拔去於逆案耶?” 光佐曰: “勿論者, 罪輕而不爲擧論之謂也, 仍者, 依前之謂也, 輕重懸殊矣。” 上曰: “法外正法之人, 今不可更施前律。 四人罪犯雖同, 而承款旣異, 區別何如?” 命均、命恒、台佐、始煥等, 皆對曰: “白望、世相、龍澤、天紀等, 若不置逆科, 則群情必將抑鬱。” 上曰: “欲區別矣。” 命恒曰: “逆節如彼, 而論以勿論, 則臣決知其不可也。 窮凶情節, 只在於德寺銀封、德操套書等事, 故乙巳之人, 欲以其銀, 歸之於李森之物, 使捕將吳重周主覈, 復使張鵬翼究覈, 而至今無結梢。 李倚天輩, 必欲歸之於李森, 終不得售計。 獄事肯綮, 皆在於銀封套書。 逆情如此, 一白望何足爲難耶?” 上曰: “非特白望一人而已, 法外用刑, 四人皆同, 故欲勿問。” 台佐曰: “白望旣有贓物, 而特以獰悍, 忍杖徑斃矣。” 上曰: “杖斃者, 幾人耶?” 壽賢曰: “洪舜澤則杖斃而施逆律, 李宇恒則承服後徑斃, 故斷以知情, 只施籍産矣。” 命均曰: “當初雖用法外之刑, 今不可以此, 原其本罪矣。” 上曰: “其事終有不然者。 予意則常以爲過矣。 此等人, 旣施法外之刑。 雖不可以前律施行, 而若加勿字, 便同蕩滌罪名。 仍餘律, 勿論可也。” 至李喜之, 上曰: “喜之《永貞行》, 此足爲結案矣。” 壽賢曰: “不但《永貞行》而已。 諺書所云炊飯之說, 尤極凶悖矣。” 至李器之、洪舜澤, 上曰: “洪舜澤求藥之說, 有贓物耶?” 台佐曰: “此亦未免法外之刑。 當時有張譯云云之語, 而終未得其端緖矣。 鞫獄干犯之人, 在前則雖明知逆節狼藉, 不承款而斃, 則亦不施逆律矣。 庚申逆獄時, 趙䃏逆謀狼藉, 忍杖不服, 故鞫廳論以逆律, 施以孥戮之典。 此輩亦忍杖不服, 故其時按獄諸臣, 引趙䃏例, 追施法外之刑。 今此聖敎, 至爲允當。 此足爲法於千百代之下矣。 李喜之則旣有《永貞行》, 足爲結案之敎, 無容更議。 至於喜之以下, 不爲承服之類, 竝置之, 勿用孥籍之典, 恐當矣。” 上曰: “洪舜澤孥籍過矣。” 泰億曰: “李器之、李弘述孥籍, 亦置之似好。” 上曰: “李喜之以下, 誰也?” 壽賢曰: “李喜之、李尙建、洪義人、李器之、洪哲人、玄德明、李尙、墨世、白烈、李弘述、柳厚章、趙松、金民澤、金省行、李宇恒、吳瑞鍾、金時泰、洪舜澤、尹慤、白時耉、錢仁佐、金昌彦、邢儀賓、李德駿、李崇祚、洪啓迪、金雲澤等, 皆杖斃者矣。” 上曰: “李喜之仍。 李尙建, 何事耶?” 光佐曰: “初以幻術爲名, 稱以幻紙作錢, 以印紙爲空名帖, 見捉於法司, 而與洪義人相通者, 今不必追論矣。” 上曰: “其時治之可也, 而今則置之。” 至洪義人、哲人, 上曰: “勿論與置之, 孰爲輕重?” 光佐曰: “置之比勿論較重。” 上曰: “然則置之。 李器之孥籍下, 書勿論。” 泰億曰: “李健命兩子, 皆贈持平, 何以處之乎?” 上曰: “置之者, 有官則追奪, 無官則無可論者矣。” 命恒曰: “白時耉、李尙、趙爾重, 爲平安兵使時, 萬餘兩銀貨, 公然取用, 皆無去處。 臣謂故相臣崔錫恒曰: ‘若以此輩奴婢田宅, 移償其空用之罪, 且補勅需爲宜’ 云, 則崔錫恒以此陳白, 而其時無發落下敎矣。 厥後, 臣待罪平安監司時, 聞此事出於擧條云。 其時事狀如此而已, 非直爲籍産也。” 上曰: “追奪而籍産則勿問。” 至墨世, 上曰: “墨世, 置之可也。 文案, 予已見之。 杖斃者, 皆置之。” 光佐曰: “白時耉, 以銀貨出給鄭宇寬之事也。 初無限輸情連刑之意, 而渠乃曰: “先朝宿將, 盡皆見殺, 吾何獨生? 速卽杖殺’ 云。 禁堂聞而齊憤, 杖之倍嚴, 故二次卽斃。 其時獄事, 全不檢杖, 一切施例刑, 而惟白時耉, 因此過杖而死, 心常不能忘矣。” 泰億曰: “李弘述, 曾已贈職矣。” 上曰: “旣已杖斃, 可以當之否? 諸臣各陳所見也。” 壽賢、命恒等曰: “復官、贈職, 不當仍存。” 上曰: “贈職與復官有間矣。” 台佐曰: “旣杖斃, 又孥籍, 今若以特恩, 存其舊官, 亦似無妨。” 始煥曰: “追奪, 斷不可已。” 上曰: “李弘述有參涉事否? 卿等試言之。” 光佐曰: “宮城扈衛事, 弘述主張矣。” 泰億曰: “杖殺陸玄, 尤可疑。” 上曰: “追奪, 在所不已乎?” 光佐曰: “若無此事, 當時業已酌處。 豈至於收孥耶?” 泰億曰: “後日或因赦典, 而更有處分, 今則不可已也。” 壽賢曰: “此等罪人, 本不入於赦典。 弘述豈可復官乎?” 上曰: “李弘述追奪而孥籍, 勿論。” 至柳厚章、趙松, 上曰: “此則置之。 至金民澤, 上曰: “何如?” 泰億曰: “民澤, 參涉藥事, 而曲折, 臣不能記矣。” 上曰: “予當言肯綮矣。 德修、宇寬之招, 似皆架虛之言也, 其引民澤, 未知出於實狀矣。 蓋一種不逞之徒, 聞見旣熟, 故有此誤引矣。” 光佐曰: “藥則灰金主之之言, 出於鞫招, 而邢儀賓自西路拿到沙峴, 有人呼言於松間曰: ‘金盛節已死。 汝其知之。’ 仍向高峰頂上而去。 禁府都事聞而告於鞫廳, 此甚可疑。” 上曰: “邢儀賓, 以誰而入鞫廳耶?” 光佐曰: “因金雲澤矣。” 壽賢曰: “此則似當置之。” 上曰: “諸臣之意何如?” 台佐曰: “以大臣所言觀之, 眞僞不可知。 當置之疑信之間矣。” 壽賢曰: “杖斃者, 雖皆置之, 至於官爵, 則追奪宜矣。” 命恒、始煥、壽期、惠敎曰: “官爵不宜仍存矣。” 上曰: “金雲澤何如?” 光佐曰: “雲澤之受刑, 專以盛節招辭行藥一款, 灰金主之云, 仍以雲澤、民澤現告, 而民澤, 其時已斃。 雲澤因臺啓受刑而斃矣。” 命恒曰: “金雲澤則以其供辭觀之, 縷縷悲苦之語, 有足感人, 而臣亦曾見其爲人, 頗似謹愼, 比諸民澤稍勝。 然若欲伸理, 則臣知其不可矣。” 上曰: “金民澤事, 鄭宇寬、金盛節之招辭, 亦多孟浪。 向來咸遇臣時備忘見之耶? 末俗如此, 附勢之人, 皆如賊虎之類矣。 向來子、姪幷配, 尤爲已甚。 且以八議論之, 光城奉祀, 幾至滅絶, 予嘗以爲過矣。 民澤則追奪, 雲澤還收贈職可也。” 至金省行, 上曰: “置之。” 至李宇恒, 光佐曰: “李宇恒事, 其時獄官, 不無所失。 當初拿入, 旣已遲晩, 金克復拿來後, 別無新罪名, 而取其當初招辭, 作爲結案。 蓋當時按獄之際, 有層激之論, 以至此耳。” 上曰: “籍産則勿論。” 至吳瑞鍾, 上曰: “置之。” 至金時泰, 上曰: “置之何如?” 光佐曰: “臣之所按, 有罪無罪, 臣不敢言。” 上曰: “復官可奪矣。” 至洪舜澤, 上曰: “勿論。” 至尹慤, 上曰: “何如?” 光佐曰: “尹慤事, 前後曲折多矣。 當初出於鞫招, 而階梯不分明, 故卽爲酌處, 減死濟州定配矣。 厥後, 又出金昌道招中, 而昌道已死, 憑問路絶。 又欲酌處, 其後又出於金盛節招中, 有曰貸得尹慤之銀云。 三出鞫招, 事甚可疑。 臺啓又發, 故刑推累次, 終不吐款, 不得已與委官崔錫恒, 相議酌處矣。 厥後臺啓, 請鞫蒙允, 經年相持, 實爲難處, 而輿情皆憤, 以慤爲無疑, 而以臣之終不肯當, 爲不是, 故末後更爲設鞫, 仍斃於杖下。 柳星樞則所謂上送之銀錢、布, 元無與受之階梯。 似涉虛踈, 故更以酌處定奪, 編配濟州, 乙巳放還矣。” 泰億曰: “柳星樞, 乙巳以後, 終不仕宦, 人或疑其有冤矣。” 上曰: “尹慤事, 文案無分明處, 而至於杖斃, 則到今不必更議。 只收贈職何如? 諸臣各陳所見可也。” 壽賢、台佐曰: “事類金雲澤, 依此論斷似宜。” 上曰: “比金雲澤, 猶爲輕矣。” 㙫曰: “臣意則到今追論, 不必過刻矣。” 始煥、壽期曰臣亦以爲不必追論矣。” 至洪啓迪, 上曰: “只收贈職。” 命恒曰: “此人罪犯至重, 不可只收贈職。 當辛丑, 啓迪爲都承旨之時, 全無人臣之節, 而況又入於鞫廳, 其罪可勝誅哉?” 上曰: “旣已杖斃, 則亦足懲矣。” 泰億曰: “洪啓迪, 病於偏論, 且多怪擧, 故安置黑山島, 人情胥快, 而至死之日, 則人或疑其不必至死而死矣。” 壽賢、始煥曰: “洪啓迪頃年政院時事, 極爲驚痛。” 泰億曰: “所謂洪啓迪政院時事, 卽指故相臣趙泰耉處, 所下別諭繳還事也。 伊時景廟, 以扶我將亡之國等語, 別下備忘, 絲綸惻怛。 啓迪在政院, 沮格不行矣。 及其杖斃, 則人或以爲過矣。” 台佐曰: “雖置重律, 顧何足惜? 但因趙松之言, 至於杖斃, 則似不明白。 以此以彼, 參酌輕重, 則只收贈職, 似爲當然。” 光佐曰: “其入於鞫廳, 至於杖斃, 乃因趙松之招也, 非本罪也。” 上曰: “只收贈職, 則雖向時之人, 亦必以爲當然。 由是而漸至消融, 則豈不美哉? 如洪啓迪、李晩成之類, 若必繩以一律, 則彼輩必不心服。 如向年政院時事, 雖甚痛惋, 律止安置足矣。 豈必以一律論之? 況已杖斃, 則似當參酌。” 壽賢曰: “如李晩成, 雖謂之冤死可也。 至於洪啓迪, 雖曰非死罪, 終不可只收贈職而止。 豈可比之於李晩成乎?” 上曰: “李晩成元不論矣。” 命均、命恒曰: “李晩成事, 物議皆謂之無罪。 當依聖敎, 元不擧論。” 光佐曰: “金雲澤、尹慤之只收贈職, 臣亦豈不知其罪之有無, 然今以臣之所治者, 歸之冤死, 臣豈敢參涉? 然而至若洪啓迪, 臣亦以曾經大憲, 而杖斃爲言。 然若其本罪, 終不可容貸。” 上曰: “卿意, 予豈不知乎? 君臣之義, 不可不嚴, 而旣杖斃, 則於渠亦足懲矣。” 不從。

【史臣曰: 當辛壬之際, 粧出逆虎, 證成誣獄, 鍜錬戕殺, 惟意所欲, 先除先朝舊臣。 其意耽耽, 不但止此, 而及至乙巳, 天佑宗祊, 義理乍明, 削逆虎之勳, 反誣獄之案, 丹書洗冤, 少慰忠魂, 而懲討不嚴, 王章未伸, 巨魁血黨, 晏然無事。 得至今日, 復登於廊廟之上, 充滿於朝著之間, 無怪乎今日事之一反乙巳處分, 而聯箚代理, 歸之於逆鏡、虎之道, 行之於世。 光、森, 分據將相, 儒、夢又從出陸, 宗國之憂, 將不知至於何境, 人皆危懍。”】


○黜尹志述四賢祠之享, 仍收還贈職。 追奪趙聖復官爵, 收還任敞贈職。 從左議政趙泰億之言也。


○追奪忠獻公金昌集、忠文公李頤命、忠愍公李健命官爵, 收還贈謚, 撤毁書院。 忠翼公趙泰采, 收贈謚, 撤院享。 從領府事李光佐之請也。 是日, 鞫案旣翻, 趙泰億以聯箚事, 嫌難可否, 請先退, 上許之。 仍謂光佐曰: “四箚、三手, 自是兩件事, 而向時乃以四箚混入鞫獄中, 末梢勘律, 至於孥籍, 豈不過中乎? 若有纖毫私意於其間, 豈可謂忠乎? 然李頤命事, 予則以爲掌中書字, 非其人之罪也。 其人久在藥院, 予亦可知。 但其爲人, 未能純全, 然予則決知其必無與謀之事矣。 金昌集, 予何能詳知其爲人, 而若其持身不謹則有之矣。 至於李健命, 可謂冤枉矣。 跪斬一事, 卽王敦後所無之事, 而乃施於此, 予心嘗錯愕矣。 又以趙泰采, 混入其中。 是故, 頃年李眞望改撰敎文時, 請對言, 趙泰采則不出鞫招, 請細考獄案而處之者, 良以此也。 趙判府事事, 旣不無輕重於其間, 亦宜有區別之道矣。 且於先朝親臨春塘臺時, 予嘗入侍, 聞臺諫合啓, 則每以聯箚爲罪。 予於其時, 少退而不入。 蓋伊時大臣, 無一得免, 而惟金宇杭, 獨漏於其中矣。 大抵可罪者罪之, 可恕者恕之可矣。 向來孥籍之律, 已涉過矣。 至於建祠、贈謚, 全不近似。 今日予欲參酌定罪, 務歸至當。 卿等各陳所見。” 光佐曰: “臣於此事, 不可參涉之嫌, 與左相無異。 同姓異姓, 雖不同, 而四寸則一也。 至其勘罪之語, 臣不敢仰達矣。 臣等豈有毫髮間然於殿下之代理哉? 痛先王之釋務, 此乃人理之當然, 而今乃執此以爲不滿於殿下之代理, 直欲敺之於凶逆, 此是臣人鬼關頭, 關係此事處, 則嫌礙亦不暇顧矣。 金昌集、李健命事, 臣旣備達於向日筵中, 而臣則知其有逆節審矣。 且李健命, 恚怒於崔錫恒之進對, 請推其時承旨, 實是萬萬常情之外也。 其時庭請中, 一番啓辭, 卽臣所製, 而其力爭之語, 健命皆刪送。 卽此兩件事, 其有二心, 路人可知也。 然莅斬之擧, 果爲不當。 雖儒生、匹庶, 不宜不問而徑戮, 況大臣乎? 其時臣以判義禁, 方在鞫座, 禁府都事受莅斬傳旨而出來。 臣欲疏論莅斬之不可, 卽索疏紙, 而覓得之際, 闕門已閉。 厥明與再明, 皆國忌齋戒, 疏不得入, 遂未爲之, 而昌集、健命之有二心, 明白無疑, 斷不可仍置矣。” 沈壽賢曰: “金昌集、李健命罪狀, 大臣所達, 旣甚明正, 臣不必更陳。 至於莅斬, 大臣亦以爲非, 然不可以莅斬之故, 差減其罪。 李頤命則大臣, 以私引嫌, 不爲擧論, 而旣已聯箚, 徑停庭請, 則厥罪無異。 至若趙泰采, 差存區別, 亦似無妨矣。” 金始煥曰: “負犯如此, 關係至重, 而復其官、贈其謚、建其祠, 則人情安得不抑鬱乎? 大臣旣已陳達, 伏願亟允其請。” 吳命恒曰: “李頤命等三人, 皆出賊招, 趙泰采則只參聯箚, 而混置之敎文中, 故同歸逆案。 頃年李眞望, 於改撰敎文時, 請拔去趙泰采於其中。 今若參酌定罪, 處分合當, 則人心豈不悅服乎?” 李㙫曰: “大臣旣引嫌端, 而臣亦與李健命, 有友壻應避之嫌, 不敢可否矣。” 鄭壽期、尹惠敎曰: “金昌集等罪犯, 專出於患得失。 以其患得失而致有將心, 則此非逆乎?” 徐命均曰: “不但爲患得失而已, 有前頭死生之慮, 故至於此矣。” 上曰: “前者孥籍之律, 亦云襯着耶?” 命均欲對而未及發語, 上曰: “姑止之。 已知其意矣。 予意則向時孥籍一節, 蕩滌勿論, 毁撤建廟, 而金昌集、李頤命、李健命三人, 追奪, 趙泰采則不可無區別之道。 大臣之意, 何如?” 光佐曰: “泰采何可獨保其職名乎?” 上曰: “不可不區別矣。” 光佐曰: “雖一體處分, 自上有區別之敎, 則此便爲區別。 臣則終以爲不可仍存其職矣。” 上曰: “只去其謚足矣。” 光佐曰: “今此處分, 爲萬世立人極, 雖有首從之異, 至於大匡爵名, 決不可仍存矣。” 壽賢曰: “三人之罪, 雖不可異同, 趙泰采則終不無差等之別。 旣毁廟去謚, 而只勿奪本職, 以示差減於三人之罪, 則臣何敢强爭乎?” 台佐曰: “趙泰采則不無區別之道。 仍其本職, 去其贈職, 上敎當然, 臣亦有奉承之意矣。” 光佐曰: “雖有首從之別, 其時擧措, 則殆無分別, 豈可仍存其官秩乎?” 上曰: “他諸臣之意何如?” 命恒曰: “李頤命等三人, 其子姪、門客, 多入鞫廳, 安敢曰在家不知? 趙泰采則與彼三人者有異。 今聖上欲區別收謚, 臣亦無强爭之意矣。” 始煥、命均、惠敎, 皆如命恒言。 㙫曰: “趙泰采若奪其官爵, 則顧安有區別之意乎? 不可一體處分矣。” 光佐曰: “趙泰采在衿川時, 比他顯然自異, 及夫辛丑, 爛熳同歸矣。” 壽期曰: “趙泰采雖不無差殊之別, 旣有聯箚, 則不可仍存其官爵。 一體追削宜矣。” 上曰: “趙泰采事, 宜有異同。 毁院、收謚, 而追奪則不可爲矣。” 命恒曰: “然則金昌集、李頤命、李健命削謚、追奪、毁院, 趙泰采則只收謚、撤享乎?” 上曰: “然矣。”


○命李眞儒、朴弼夢、尹聖時、鄭楷、徐宗厦、李明誼出陸, 朴長潤減等量移。 從領府事李光佐、判義禁沈壽賢、吏曹判書吳命恒之請也。 蓋眞儒等六人, 同參賊鏡之疏者也, 長潤, 請改明陵誌文者也。 時壽賢奏曰: “臣頃按一鏡獄事矣。 其時只以敎文及疏語爲問目, 而辛丑疏則元不擧論。 只以一時之同疏, 罪其疏下, 則此甚不然。 況其疏語, 豈有可罪之事乎? 其時搢紳疏之初出也, 無職前銜, 皆已同參。 臣以其時疏頭, 遭彈下鄕, 他皆四散, 而同參人中在京者, 獨一鏡, 以職秩, 推爲疏頭, 疏亦出自其手。 同參之人, 只是一時聯名而已, 豈可無辨別之道哉?” 命恒進曰: “國有大慶, 且經今日大處分, 竄配未放之類, 似是次第擧行之事。 彼李眞儒、朴長潤諸人之海島竄棘, 洽滿三年矣。” 上曰: “朴長潤之請改誌文, 不思甚矣。 改撰後事, 何以處之耶? 是甚妄矣。” 光佐繼而請之, 上曰: “當時可參搢紳疏者, 奚但七人而已? 何必與一鏡同事耶? 疏中遣辭, 何乃憯刻耶? 雖不可輕議, 而竄配已三年, 況此國有大慶之日, 不可無分別之道。” 遂命出陸減等。【李眞儒羅州, 朴弼夢茂長, 李明誼興陽, 尹聖時靈光, 徐宗厦務安, 朴長潤星州。】


○敎曰: “李重煥, 旣無證參, 累經大霈, 放送。 元一瑞遠地定配。”


10月 7日[편집]

○己丑/復以李光佐爲領議政, 擢沈壽賢爲右議政, 李台佐爲兵曹判書, 吳命恒爲判義禁。


○憲府【持平李廷錫。】申前啓, 又啓曰: “鄭亨益罪狀, 臺章及院啓堂箚, 旣已備陳, 而當初諸臣之請査宮婢, 只爲杜絶禍根, 俾安君父之義, 則豈有一毫近似於礙逼, 而亨益乃以罔測之計等語, 驅廷臣於不道之科。 蓋出於魚肉諸臣之計, 而不自覺其自陷於不道之罪。 罪止遠竄, 猶欠太輕, 至於全釋, 失律尤大。 況以黨目爲敎於喉院之批, 臣不勝慨然。 請還收遠竄罪人亨益放送之命。” 又啓言: “四凶中泰采, 只收贈謚, 而存其本爵云。 噫! 聯箚之所以爲逆者, 以其有將心也。 一箚聯召, 更何有首從之別耶? 三凶之追奪、毁院, 亦從末減, 而末減之中, 又復分二, 則輿情之憤鬱, 當如何哉? 請與頤、集、健三凶, 一體論斷。”上不從。


10月 8日[편집]

○庚寅/敎曰: “今玆處分, 定後世君臣之義, 示朝廷公平之意。 如是處分之後, 甘心黨習, 欲售自效者, 當示護逆之律, 逬諸遠方。 年少氣銳之輩, 務勝過激者, 朝雖乏人, 決不用此等人, 其各惕念。” 又敎曰: “大臣之職名存焉者, 一司之不爲獨啓, 乃是舊例, 而昨日持平李廷錫, 不有古例, 矇然獨啓, 不可不明示處分。 持平李廷錫遞差。”


○政院【左承旨朴乃貞、左副承旨梁廷虎。】啓請還寢李廷錫遞差之命, 答曰: “此等之人, 不爲警責, 則何以服一世之心? 今玆覆逆, 實是意外。 如是而能惟允乎?”


○行文臣重試, 取李庭綽等五人。


10月 9日[편집]

○辛卯/午虹見北方, 夕虹見東方。


○擢權以鎭爲戶曹判書, 以尹淳爲吏曹參判, 趙文命爲都承旨, 尹彬爲掌令, 權頀爲獻納, 李庭綽爲持平, 洪景輔爲正言, 南一明爲司諫, 宋眞明爲大司諫, 鄭齊斗爲大司憲。


○執義李重觀上疏, 請還寢李廷錫特遞之命, 批曰: “當此更張之時, 如李廷錫, 不爲警飭哉?”


○濟州武士洪鎭夏等上疏, 陳本州廢牧場起耕之請, 又陳本島人收用, 一如西北之例。 又陳前日試才文科李龜濟拔去之冤。 又請申飭二軍門將官, 各一窠收用本島之人。 批曰: “疏陳令該曹稟處。 李龜濟事, 疏請猥濫矣。”


10月 10日[편집]

○壬辰/行晝講。 吏曹判書吳命恒奏曰: “肅廟朝有守令別薦事, 自卿宰以下, 至於三司, 各薦三人。 此比歲首例薦, 揀掄頗精, 不無其效。 今若依肅廟故事, 更使別薦, 量才擬望似好矣。” 上曰: “近來雖有擇守令之令, 而便作文具, 前後申飭, 未見實效。 向日亦有別薦之命, 更令廟堂, 依肅廟朝故事別薦事, 出擧條, 分付。” 命恒又奏曰: “我朝大同法, 旣收其米, 故不許役民, 陵寢役事及擔持題給時, 除出大同儲置米, 每一人各給五升。 故相臣金堉設法之美可知, 近來此法漸廢, 無價而役民。 今後則請一切方塞。” 上命申飭嚴禁。


○以權益淳、柳綎、趙趾彬爲承旨。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0月 11日[편집]

○癸巳/進士李仁普等上疏。 略曰:

殿下於一夜之間, 卒變已定之處分, 旣命奪四大臣爵謚, 而又命黜故太學生尹志述祠享。 噫嘻! 四大臣之苦心血誠, 不顧一己之禍福, 惟以扶社稷爲心。 其忠烈之炳炳, 可以質鬼神而無疑; 樹立之卓卓, 亦能延國命於無疆。 殿下旣察其忠冤, 洞加昭晣, 復官贈謚, 建院腏食, 則其所處分, 光明正大, 可以有辭於天下後世, 而今反爲奸壬輩所誤, 遽有所倒置忠逆之擧者, 何也? 嗚呼! 向日奸壬輩所以搆殺四大臣者, 只在聯箚一事。 夫爲上躬分勞, 遵先朝已行之例, 寧有一毫他意於其間, 而執此爲案, 必欲剪除芟刈而後已者, 誠不勝萬萬痛惋。 況今日北面於殿下者, 安敢以逆之一字, 加諸當日之大臣乎? 噫! 殿下目見四大臣之無罪, 被戮慘怛之念, 常切於淵衷, 斬伐之歎, 屢發於絲綸, 所以哀愍表章之者, 無復餘憾, 而曾未幾何, 顚倒是非, 一至於此? 人臣之爲忠爲逆, 自有不易之定案。 安有乍忠乍逆於俄頃飜覆之間者乎? 至於志述, 以眇然一布衣, 秉執倫綱, 而抗言不撓, 以身殉義, 而視死如歸。 其勁直之氣, 卓犖之節, 小不讓於董、何、陳、歐之賢。 更化之初, 首命從祀於四賢之祠者, 亦可見殿下崇節義振士氣之盛心也。 殿下旣嘉尙其風節, 而隱崇之如是, 又或援引古之賢臣, 褒揚其節義, 則其所感發於聖衷者, 夫豈偶然哉? 獨奈何, 聖志不固, 聰聽易眩, 乃不免撓奪於讒賊之口, 而一反旣定之是非, 前後處分, 判若天淵, 誰意以殿下之明聖, 而二三其德, 乃至於是也? 明宮爲墟, 神版遭燬, 不禁悲憤之情, 敢冒鈇鉞之誅, 相率號籲。 伏願殿下, 亟反前旨, 使忠節顯而公議伸。

疏入, 上下嚴敎, 疏頭李仁普, 絶島定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李光佐上疏, 陳前日自廢之義, 上優批不許。


○行輪對。


10月 12日[편집]

○甲午/上御熙政堂, 試儒生講。 儒生多不通文義者。 兵曹判書李台佐奏曰: “我國明經科, 卽天下之所無也。 儒生輩徒以記誦爲務, 故相南九萬, 請於講經, 先文義而後句讀, 崔錫鼎則請行專一經之科。 或云如此, 則京儒必多中選, 而鄕儒未易登第。” 左議政趙泰億曰: “故判書金鎭圭, 創爲通讀之科, 欲使經工者, 兼爲製述, 而亦未有實效也。 至於外方東堂之科, 私情狼藉, 不可不嚴禁。” 上曰: “此後京試官用情者, 令道臣狀論, 臺臣論劾, 嚴立科條。”


○以鄭壽期爲承旨, 尹東衡爲司書, 李善行爲正言。


○右議政沈壽賢上疏, 自陳相職之不稱, 上賜優批, 命卽起視事。


10月 13日[편집]

○乙未/說書李周鎭上疏, 論敎導春宮之道曰:

服御、器皿, 無或過侈, 帷帳、屛壁, 無事藻綵。 必擇古儲貳敬孝之方及賢妃貞順之行, 施諸繪畫, 列于屛障, 俾爲朝夕觀省之資。

又請勿拘講規, 召入宮僚, 討論講確, 又請講筵, 例在巳時, 而冬節朝寒, 宜選定於午初。 上嘉納, 時刻許令退定。


○上取覽甲辰日記, 敎曰: “日記中有御供器皿, 皆用銀器之語, 而先朝儉德出常, 御供之器, 未嘗用銀寶。 注書所錄如此, 此必注書鄕野, 錯認磁器爲銀器也。 此語載在國乘, 則先朝儉德, 無以明於後世。 此意分付史官, 詳錄日記, 以昭先王儉德也。”


○命刊進故相臣朴世采文集。 從大司成宋寅明之請也。 時, 寅明奏曰: “先正臣朴世采, 前後奏箚, 莫不宜於治道。 如甲戌初破朋黨大誥等文字, 正合取用於今日蕩平之時, 而文集尙未刊行。 肅廟朝, 已有使兩南刊出之敎, 而成命至今廢閣。 請申飭, 使之從速刊出, 亦令取入乙覽, 則必能有補於治道也。” 上曰: “如此之賢, 崇奬然後, 可以扶世道”’ 遂有是命。


○正言洪景輔上疏。 略曰:

殿下召大臣、重臣, 更定國是, 而諸臣過於稱停, 三司甘於雷同, 致令元惡, 失當施之律, 同罪有獨漏之倖。 今日是非, 雖若少明, 終無以大慰於輿情, 爲法於後世。 至於此等人, 決不用之敎, 尤有乖於待臣隣之道, 將見阿諛順旨, 含默取容者, 日進於朝, 而廉恥砥礪之流, 褰裳而去矣。

批曰: “務勝乖激之人, 不足與共國事。 疏陳雖美, 其意則專在於推激, 良可異也。”


○大司諫宋眞明上疏。 略曰:

昔年臣之亡兄故留守正明, 有出疆按査之役。 及其竣事而歸也, 今司諫臣南一明, 以受上胡咨一事, 至發削奪之啓。 伊時委折, 不過倉卒旡妄之事, 而臺論聲罪狼藉, 搆辱備至。 專出於乘機擠陷之計, 在臣私心, 安得無痛疾之意, 而今於年久之後, 謂兄已歿, 而便復忘嫌釋怨, 比肩於同席乎?

上賜例批。


10月 15日[편집]

○丁酉/行晝講。


○上召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鞫獄事處分, 旣已大定, 而惟是逆虎變書中下款語, 及其初招中不首之語, 至今思之, 驚心痛骨。 凶悖之語, 有不忍一日仍存。 亟令削去於文案, 實合事宜。” 上曰: “鞫案至重, 雖翻案之後, 不可移動。 他諸臣各陳所見。” 判尹金東弼奏曰: “因其時按獄諸臣所達, 或有不書文案之語, 而向始得見, 驚心痛骨。 速令刊去宜矣。” 吳命恒、李台佐、宋眞明、李重觀等, 皆對曰刪削爲宜, 上從之。 泰億又奏曰: “癸卯科復科時科名, 改以別試矣, 今逆獄旣翻案, 科名宜復稱以討逆矣。” 上從之。 泰億又奏曰: “其時勳名, 不備三等, 今無可論, 而其時盟祭後, 有自參下陞六者, 或有陞堂上者, 乙巳一竝還收矣。 其堂上中宋寅明, 已除承旨。 如尹㝚、柳萬重, 曾經大諫、參議, 而今降爲堂下官, 至於曾經郡守、縣監者, 亦次次降資。 今處分歸正之後, 宜還復舊秩矣。” 命恒曰: “往在己巳罷勳時, 金德遠陳白, 仍存其出六陞敍者矣。” 李台佐、金東弼諸人, 皆對如泰億言, 上許之, 仍敎曰: “李肇特爲贈職, 尹㝚、柳萬重, 堂上窠擬入。”


○判義禁吳命恒奏曰: “今番緣坐之人, 方定配所, 而但念母子爲奴婢者, 分送各處, 兄弟之定配者, 亦或相去絶遠。 雖此輩不無可務, 詳考本府謄錄, 則或爲奴於一邑, 或編配於隣邑矣。 至於官婢率蓄者, 亦以緣坐, 或爲婢於絶遠之邑, 失所餓餒。 無寧各歸其本官, 仍爲定屬使役, 似或合宜, 而物故者, 當拔去矣。” 上曰: “渠雖犯罪, 妻孥何知? 況微賤者, 尤何可言? 毋論遠近, 但存其律可也。 物故者, 今不當擧論。” 命恒又曰: “日昨處分時, 判義禁沈壽賢, 抄出獄案, 而其中池烈, 以臺啓追勘之故, 漏落於稟達之際矣。” 上曰: “先朝嚴宮禁孟浪之言, 至於如此。 予以此, 益知其孟浪。 此則勿問也。”


○削閔亨洙、鄭益河、尹得和、鄭亨復之職。 亨洙等, 皆史官也。 初, 亨洙等, 因被薦人權爀之不應講, 以館規不行公, 沈聖希姑未付職, 故史館久無人。 至是, 尹尙白復科, 而還付奉敎, 則尙白上疏引例請變通。 於是, 左議政趙泰億, 請以尙白陞六, 請亨洙等四人及聖希, 皆削職, 仍差出別兼春秋, 使之速行新薦, 上曰: “未付職者削職, 不無後弊。 所達竝施行, 而沈聖希付職。”


○復以南泰徵爲忠勳府有司堂上。 從左議政趙泰億之請也。 初, 泰徵以勳堂, 被臺啓改正, 至是, 泰億奏曰: “勳堂之改正, 三百年所無。 此乃媢嫉者之事, 請復差。” 許之。


○命以西北人, 通擬於都摠府。 從兵曹判書李台佐之言也。


○以金重熙爲司諫, 權穎爲持平, 鄭雲柱爲獻納, 姜必慶爲輔德, 鄭錫五爲司書, 呂善長爲兼文學, 申致雲爲副校理, 南一明爲副修撰。


○擢李庭綽通政。 以重試居魁也。


○諫院【大司諫宋眞明。】申前啓, 不允。 昌碩等事, 停啓。


○賜金宗台、朴璲、柳紘直赴殿試。 以殿講居首也。


10月 16日[편집]

○戊戌/嶺南別遣御史朴文秀請對, 陳嶺南賑事, 又請嚴懲貪之法, 又請慶州等邑量田, 抽栍打量。 又請申飭銓曹, 沿海殘邑, 以文蔭武通瀜差送, 上皆許之。 又言: “外方狀聞, 雖至十度, 廟堂多不施行。 如有大變通者, 則臣請往來稟議。” 上以廚傳有弊, 難之。 承旨趙趾彬曰: “暗行、宣撫, 不得往來, 而監賑則例皆來往。 吳命峻、洪錫輔, 以監賑御史, 亦嘗有往來稟定之例矣。” 上曰: “旣有前例, 依所達往來。”


10月 18日[편집]

○庚子/以任珖爲獻納, 鄭羽良、黃晸爲正言, 趙鎭禧爲副修撰, 李匡德爲兼司書, 沈聖希爲撿閱, 李重觀爲承旨, 尹東洙爲執義。


○宗簿寺啓曰: “《國朝御牒》及《璿源譜略》, 今將修正。 差出句管堂上、校正官, 與本寺堂郞蕫役, 而考見前例, 則王世子定字, 嬪宮冊封, 事體重大。 若無設廳之擧, 非所以重事體。 請依己亥、癸卯、乙巳年例, 設廳董役。” 上許之。


○寧海府使韓頤朝上疏, 言本邑災荒之狀, 請軍布、還穀, 折半收捧, 射軍、寺奴布物故年久者, 請特爲蕩減, 又請劃給統營之穀, 作爲明春賑資, 上令廟堂稟處。


○行召對, 講《心經》。


○吏曹參判尹淳上疏。 略曰:

史局校印、補修之役, 有不容一日緩滯, 而喉司每於開政時出牌, 隨牌往來, 失一日之功。 乞自今以後, 明勑喉司, 直以史局懸頉, 初勿出牌。

批曰: “令政院, 依此擧行。”


10月 19日[편집]

○辛丑/右議政沈壽賢, 又上疏乞免, 上賜優批, 命卽起視事。


○行晝講, 講《中庸》。


○吏曹判書吳命恒奏曰: “李肇之竄死, 蓋其罪名, 以撲殺尙儉爲案, 此乃朴致遠之所誣也。 復官已久, 而其家不敢請致祭。 宜卽分付擧行。” 上從之。


10月 20日[편집]

○壬寅/領議政李光佐, 又上疏陳辭免之義, 又曰:

向時人嗾鄕谷無知之人, 疏請撤毁臣父俎豆之院, 以洪州爲公山, 以丙戌爲壬寅, 有若臣榮顯之後, 始營於所居之地者然。 其欺罔類此。 顧其疏八字之目, 誣辱尤極。 臣若復出世路, 不知更貽何許危辱。

上賜優批, 敦勉。


○上召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趙泰億奏曰: “壬寅鞫案中凶悖之言, 臣頃有刪改之請。 其鞫案, 今皆付籤以入, 而榻前不欲披讀矣。” 上命吳命恒, 讀其付籤處。 讀訖, 上曰: “籤紙上書, 以語犯不道, 故稟旨刪改可也。 如此則虎龍正法事, 後人可知之, 而事不暗昧矣。” 吳命恒曰: “捕廳銀劍文書, 封來留禁府已久。 後日次對時持入, 已有傳敎, 故今方持入矣。” 上曰: “開拆讀之。” 命恒展讀。 至搜劍軍官朴以松招辭, 上曰: “幾人納招乎?” 命恒曰: “銀劍搜來軍官, 幷六人捧招, 而德寺僧及參見各人, 必皆捧招, 此則不來禁府矣。” 上曰: “本廳大將誰也?” 命恒曰: “似是吳重周矣。” 讀至搜銀軍官招辭, 上曰: “逆虎招中, 旣曰寶劍, 而劍乃折柄劍也。 此豈寶劍乎? 其時宜有推出他寶劍之事, 而不爲之, 事甚糢糊, 且使虛實相蒙矣。” 命恒曰: “以此招辭見之, 劍旣柄折, 且生苔, 其非寶劍可知, 而龍澤之招, 旣以渠之劍自服。 至於德寺銀, 則白望亦以銀與套署, 皆是渠物自服, 亦稱吳瑞鍾之銀, 則向來李倚天, 謂之李森, 自藏自發, 以爲陷人之計者, 誠極巧慘。” 上曰: “此文書, 棄而勿施可也。”


○泰億又奏曰: “今番進退之初, 前後廷請、請對諸臣, 一倂削黜, 固出於鎭定紛鬧之意, 然罪有輕重, 人有首從, 而設一名目, 擧一黨而掃之者, 甚非王者寬大之典也。 國是已定, 處分至嚴, 自今宜有疏蕩之典。 名以外補, 則彼何敢不赴乎? 差遣善地, 使之省愆, 可以責其自新。 請以此意, 申飭銓曹。” 上曰: “責群下以蕩平, 而反不能蕩平, 雖緣事勢之使然, 而不免有偏係之歎。 廷請隨參人中, 亦不無輕重。 至於遐方人, 亦豈深責? 三司外遐方文臣, 一倂敍用。”


○泰億又奏曰: “故相臣崔錫恒, 拜相數日, 聞逆儉之變, 片時出肅, 請對極陳。 至於鞫獄事體自別, 而錫恒於所謂外影諸人, 慮其蔓延, 終不請拿。 喜之母不欲以諺札成獄, 力主不問之議, 金一觀承服時, 以推戴人之三變其名, 稱兵日字之相左, 不爲載錄於議啓中。 觀此數事, 亦可知其心。 虎龍處置之失着, 誠如前日宋寅明所達, 非出於欲置黯黮也。 大臣復官, 例有致祭。 若命與他相, 一體賜祭, 恐合於曠蕩處之之道矣。” 上曰: “崔相事, 常用慨然。 其人多局量。 予知其不爲年少臺諫所迫矣, 末梢如此, 心常慨然。 故與趙領相, 待之差異, 欲略示涇、渭矣。 大臣所達誠好。 致祭一節, 令該曹擧行。”


○是日, 平安兵使李思晟辭陛, 上引見。 思晟奏曰: “兵營旣無團束鍊習之兵, 識者寒心。 今將創設三部兵, 減其身布, 營將所領壯武隊馬兵, 亦減身布, 定給資保, 而減布之代, 必須某條變通。 臣當與道臣, 相議啓聞。” 又奏曰: “聞訓鍊大將李森之言, 兵使抽栍列邑, 摘奸軍器, 則列邑常時, 必惕念修飾。 臣請依此擧行, 而不可續續啓稟, 發行之日, 當馳聞。” 上詢其當否於諸臣。 左議政趙泰億對曰: “李森曾已陳達, 簡其騶從, 往來點閱似好云, 其言是矣。” 上許之。 思晟又奏曰: “兵營旣無團束之軍, 只有守堞軍官十哨。 冬三朔則例以二哨, 限一望輪回入番, 近年每有納米除番之請。 請自今, 使之入番。” 上許之。 金重器曰: “關西軍制踈虞, 兵使手下, 無親兵。 列邑有除番軍官捧錢之規, 此乃他道所無之事也。 人若屬之兵營, 團束作隊, 除其番錢, 則此當爲精兵。 宜令兵使與道臣, 相議變通矣。” 泰億曰: “思晟, 武將中多識慮, 亦能盡心於國事, 與監司相議, 劃卽變通宜矣。” 重器曰: “監營所儲米、錢, 移給兵營, 則兵使當有運用之道。” 又曰: “各邑農防布輸送義州者, 亦宜劃給兵營, 以爲設施之財宜矣。” 吏曹判書吳命恒曰: “果如金重器所達。 當自廟堂, 相議變通。” 上曰: “西門事可爲者, 兵使須善爲之也。” 泰億曰: “臨軒送帥, 上敎鄭重如此, 兵使當盡心爲之矣。”

【史臣曰: 思晟赴任未幾, 謀逆伏誅。 是日所奏, 無非假托戎備, 潛圖不軌之計, 而至若不稟啓而點閱列邑兵器者, 尤爲叵測。 然入侍諸臣, 一辭贊助, 以成戊申之亂, 國之不亡者幸矣。”】


○申嚴守令濫率之禁。 犯禁者, 營門決杖, 決杖而棄官者, 卽其地定配。 時, 嶺南御史朴文秀奏曰: “守令濫率者, 有罷職之律, 而近來欲遞者, 故犯此律。 權益寬爲湖西方伯時, 濫率者, 依還上居末例決杖。 今亦依此行之宜矣。” 左議政趙泰億曰: “決杖, 士夫恥之, 多棄官。 棄官者嚴禁, 然後濫率之法可行。” 於是上有是命。


○命水原觀武才, 退行於明春。 從左議政趙泰億之言也。


○以金始慶爲承旨, 尹㝚爲吏曹參議。


○正言黃晸上疏言:

聯箚之罪, 不宜區別。 憲臣之獨啓, 雖違格例, 宜責其人而用其言也。

又曰:

設置良役廳, 區畫蓋久, 而乙巳黜陟以後, 此事便廢。 宜令廟堂, 依前設廳, 講究領布。

又曰:

朴致遠贓汚不法, 狼藉於李譔之招。 累月在囚, 尙不勘斷, 宜飭該府, 趁速査處。

上嘉納。


○正言鄭羽良上疏。 略曰:

臣頃入臺地, 妄出一言。 柳綏之事, 世所共知也, 申致雲則翰院同薦之人, 至不欲膺命, 則本非搆捏逆鏡。 自有諫長金東弼之疏, 渠亦知罪大惡極, 難容於覆載之間, 欲得一箇, 若攻其身, 而實蓋其罪之題目, 以爲消融之計, 此所以柳綏之麤率謬妄四字出也。 當時則以此四字, 欲蓋逆鏡之罪, 他日具以此四字, 欲免渠身之罪, 尤可笑者。 其兄所劾之人, 今則謹書其官銜, 感幸其來問, 此尤不足言也。 至若申致雲, 無論向來言者之賢邪, 旣由於渠之不善持身, 而謄傳朝紙, 暴揚無餘, 則其所自怨自訟, 而崩心痛骨者, 爲如何哉?

上賜例批。


○諫院【大司諫宋眞明。】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凶院毁火之命, 實出於聖上正倫義嚴懲討之意, 而彼死黨悖義之徒, 乃於禮官未承命之前, 呼召輩流, 汲汲群往, 拭其版面, 抹其題字。 如有嚴畏之心, 安敢若是, 而奉命之臣, 矇然掩置, 只燒沒字之木版。 請禮郞汰去。” 上允之。 又陳所懷曰: “南中賊患熾盛, 近來扶安邊山, 賊徒多竊據。 白晝設帳幕, 大行侵掠, 而邊山有大刹, 賊徒招寺僧言曰: ‘三冬不可外處, 汝等姑爲借寺。’ 僧徒畏怯, 莫敢誰何, 皆涕泣散去。 南來之人, 聞湖南御史之言而來, 傳說藉藉, 而全州營將全舜元, 禁盜之政, 極爲踈闊, 請改差。” 上命罷職。 又請扶安近邑倅, 以武臣擇差。 上曰: “虞詡, 一文士也, 能平朝歌之賊。 武倅差送, 予常以爲不然。 初則使民不耐飢困, 而及此末又捕殺, 此齊之以刑者也。 差遣繡衣, 正爲安民也。 誠心拯濟, 蠲除雜役, 招之來之, 自可安集, 此在繡衣誠與不誠, 另飭御史。”


10月 21日[편집]

○癸卯/行晝講。 講訖, 檢討官趙鎭禧奏曰: “北關諸邑, 去監營絶遠, 雖有殺獄, 初檢之後, 論報營門, 請定再檢官之時, 動費旬月。 故有殺獄則自相私和, 大有慊於法意。 自北兵營, 直定檢官似宜。” 上令廟堂及道臣議處。


○開城留守沈珙, 請依前留守趙榮福請得赴防米之例, 令兵曹, 劃給新榜赴防之米, 上許之。


○命開城留守沈珙, 修築麗朝諸陵, 王氏子孫, 亦爲搜訪狀聞。 時, 珙辭陛, 故有是命。 仍下敎于兩銓曰: “繼絶世, 王政所貴者也。 予不欲絶前朝子孫, 而近來政目, 無王姓人, 殊慨然矣。 各別錄用。”


○行輪對。 承旨趙趾彬奏曰: “禁府鞫案中, 不道之言, 纔已刪削, 而勳府亦有鞫案一件。 此亦當一體刪削。” 上曰: “禁府旣有一件, 盟府不必疊有。 取來燒火。”


10月 22日[편집]

○甲辰/檢閱沈聖希上疏, 略曰:

右僚諸人, 具以末薦人之不應講, 爲難進之端, 終不膺令, 則臣之去就, 豈有異同哉?

批曰: “當有處分。”


○領議政李光佐出肅。 上引見於熙政堂。 光佐泣陳京外財力之匱乏曰: “甲戌生則兵曹所儲木數千同、銀三十餘萬兩、賑廳米爲十四萬石, 關西米發賣, 戶曹銀添計爲四十萬兩。 卽今餘銀, 未滿六萬兩。 錢、木元無所儲, 米亦告乏, 惟在自上大行節儉而已。” 又奏曰: “近聞湖南流民, 嘯聚爲黨, 一在邊山, 一在月出山。 官軍不能捕, 其勢鴟張, 誠非細憂。” 仍請湖南守令, 各別擇差。 上曰: “守令雖擇送, 營將若不擇差, 則難責實效, 營將亦各別擇差。” 光佐又奏曰: “殺獄同推之五日一次, 乃是令甲, 而同推官, 一月六往他邑, 則不能專意於邑事。 然國綱漸弛, 一月一次, 亦或不爲。 宜飭諸道, 一月三次, 斷勿停廢。” 上從之。


○命放南有常、申晩之謫, 移配金若魯於尙州, 李聖海於金堤。 有常等, 以史局郞, 論斥摠裁官李光佐而被竄者也。 光佐旣出仕, 請放有常及晩, 上許之。 光佐又提及尹得徵等事, 上曰: “此則決不可饒貸矣。” 光佐曰: “得徵雖難擧議, 疏下若魯等二人, 宜有區別矣。” 下曰: “得徵仍配, 疏下二人, 減等。”


10月 23日[편집]

○乙巳/以金做爲掌令, 尹光益爲校理, 儼斂爲持平。


○行晝講, 講《中庸》。


○行夜對, 講《心經》。


○初, 領議政李光佐奏曰: “伏聞自上四更以前, 不爲就寢, 公事或降於四更。 宵衣求治之誠, 中外欽頌, 而聖躬安泰而後, 萬事可做。 此後公事出納, 以二更爲限宜矣。” 上曰: “唯。” 至是, 承旨趙趾彬奏曰: “本院文書, 通夜出納, 固知憂勤之聖意, 不遑暇寢, 而每夜失睡, 勞神弊精, 此甚可悶。 宜以更皷爲定限矣。” 上曰: “更皷定限, 本非舊規。 先朝未寧時, 雖有此制, 而予則素不能早宿。 若定更皷之限, 則不無自逸之慮, 於心不安。 大臣旣陳白, 承宣又啓達, 三更乃夜分, 夜分之後, 則除邊報及大臣章奏, 事係時急者外, 閑漫文書, 不必入之。 喉院量宜擧行。”


10月 24日[편집]

○丙午/慶尙監司黃璿上疏, 庚子改量後白地徵稅之冤, 請査實懸頉。 又言年年歉荒, 人民流亡之狀, 請別加優恤, 及時安集。 上令廟堂稟處。


○司諫金重熙上疏。 略曰:

所被之誣, 不可不一暴。 蓋壬寅伏閤三司請鞫之啓, 始發於乙巳春摘發啓辭中, 聯箚三手中一之語, 搆成諸臣之罪案, 而一則曰危逼聖躬, 一則曰其所指逼, 有不忍言。 噫! 從古宵小之陷害人何限, 而其計之慘毒, 下語之危怕, 豈有如此事耶? 當日伏閤之計, 不過明聯箚之爲逆, 嚴懲討之大義而已。 啓辭尙在, 可按而知。

上賜例批。


○上召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李光佐奏曰: “卽今京外銀貨之蕩竭, 專由於入送燕行。 前則皇曆齎咨之行入去之銀, 幾至十五萬兩。 故監司韓祉, 爲灣尹, 嚴守八包之法, 入去之銀, 其數甚小。 然其行無頉而回還。 壬寅以後, 只給新定式千餘兩, 而其行亦少無妨礙。 此後勿論京外, 私貸銀於譯官, 或托以貿易濫給者, 痛加禁斷, 犯者雖大官, 重加責罰, 勿爲饒貸宜矣。” 上可之。


○兩司【大司諫宋眞明、持平柳儼。】申前合啓。 上曰: “閔鎭遠事, 豈至於削黜乎? 遽加罪人之名於鎭遠, 則其於聖母陟降之靈, 何哉? 臺啓一聽, 則有加律之啓, 不可從矣。 鎭遠, 只奪官爵。 鄭澔一見, 已知其衰耄。 遠竄而死, 則恐有殺大臣之名, 因其近處付處。” 諸臺力言其罰輕, 上曰: “大臣削黜, 豈薄罰乎? 此外加不得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東南諸閫物力之殷富, 惟統營及全羅兵營而已。 昨今年來, 庫藏蕩盡, 記簿全不成樣, 傳說狼藉。 請別遣御史, 按簿明査。” 上從之。 又啓曰: “法禁之不行, 由於法司稧坊之弊。 禁吏輩, 與米布衙門所屬及各廛市民, 作爲稧坊, 受賂免禁。 請飭出禁三司, 罷其謬規, 隨現重繩。” 上從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前啓中李鳳祥事, 上曰: “其時年滿乎? 其亡命, 豈渠之所爲乎?” 仍下詢于大臣。 領議政引嫌不對, 左議政趙泰億、右議政沈壽賢, 對以臺啓當從, 上曰: “應死之人, 更生, 而今又殺之, 非王者之寬典。 減死絶島安置。” 前啓中李益命事, 上曰: “依前臺啓, 絶島安置。” 又啓曰: “武臣之黨論, 爲亡國之根柢。 前後聖敎, 極其嚴峻, 而李載恒, 乃以秩高武臣, 敎其子棄官, 更化之初, 托疾而必遞軍門之任, 縱恣無嚴。 請李載恒, 拿問定罪。” 上從之。 又啓曰: “人物進退, 在於銓地, 而新進甄品, 專責秉筆之官。 向者新通兩人, 世德家閥, 非不華赫, 而或近浮浪, 或涉踈闇, 物情未愜, 而遽爾通擬, 無少難愼。 請當該堂郞, 從重推考。” 上從之。 光佐曰: “成德潤, 先正臣渾之孫, 任珖, 故參議守榦之子。 家世如此, 銓郞旣通之後, 旣無疵議, 乃以浮浪踈闇論之, 實涉過當矣。” 泰億、壽賢, 繼陳如光佐言, 上曰: “臺言出於規警, 故允之矣。”

【史臣曰: 時輩有爭權分黨之漸, 有此啓辭, 而浮浪踈闇之斥, 實非過中也。”】


○削檢閱沈聖希職, 差出別兼春秋, 速行翰圈。


10月 26日[편집]

○戊申/副司直金有慶上疏。 略曰:

因史局諸臣之筵請, 聖上特下纂修諸堂削黜之命, 旋卽反汗云。 臣不覺心骨俱竦。 繼得見尹得徵等疏本, 略知其梗槪。 臣亦諸堂中一人, 正宜引罪之不暇, 何敢容喙於史事, 而區區憂慨之忱, 自不能已。 噫! 今日黨論, 雖成痼疾, 而一段公心, 人皆不泯。 此雖同志, 豈不知惡, 彼雖異己, 豈不知美, 而乃於千載傳信之書, 豈忍以一己之私好惡, 有所予奪於其間哉? 若有其人, 天必殃之。 至於疏章之係於論議者, 必須兩存, 可使後人, 知其所爭之本末, 而定其是非。 假使喜黨論者當之, 惟恐彼言之不傳於後, 略而不錄, 寧有是理? 且書卒之例, 敍其平生言行, 而末乃以史臣之意斷之, 善則褒之, 惡則貶之, 亦不敢以有爲無, 指實爲虛, 而一循當時之公議而已, 而今之言者, 至謂之彼此章疏, 詳略不同, 諸臣書卒, 亦且不公。 噫嘻甚矣! 此何言也? 傳說史語, 邦有常刑, 其事例之嚴重, 爲如何也? 今乃指擧事實, 評論是非, 以爲某年之事, 記之如此, 某人之事, 書之如此, 肆然陳達, 略無忌憚, 又引庚申舊例, 直請追改, 人之縱恣, 一何至此? 《顯廟實錄》中, 漏而不記者, 多是軍國之重事、國家之典禮, 則稟旨別纂, 勢不可已, 而其時先輩, 尙或有難之者。 蓋以史事至重, 不容輕議故耳。 況今一二私黨之見貶於直筆者, 其大小公私之別, 不啻天壤, 則何敢擬議於庚申事, 而恣意欺誣, 游辭幻弄, 必售其計而後已? 此路一開, 若不嚴防, 則末流之弊, 當無所不至。 小則子光之釀禍, 大則李斯之焚書, 其將自今日兆眹矣, 豈不懼哉? 臣尙記修史時事矣。 常與諸臣, 列坐纂修也, 僚堂之父兄, 或有入於當貶之中者, 則不敢顧藉, 隨事直書, 而人情所在, 恐其見知, 輒掩草而秘之。 郞廳之父兄, 亦在貶中, 則使他郞, 書出中草, 間或有之。 今日諸臣, 亦皆世族, 安知其祖先父兄之事, 不入於補改之中, 而不復思量, 容易陳請, 乃若是耶? 噫! 此輩之擅弄欺蔽, 自是舊套, 而至於爲濟其私, 請改實錄, 此實千古所未有之事, 而殿下無少留難, 曲循其言, 他日良史書之曰: “先朝實錄, 旣就剞劂, 二三臣僚, 怒其私黨, 書卒之辭, 不滿其意, 請改成史, 上卽許之, 添刪變幻, 一任其所爲”, 天下後世, 以今日之處分, 爲何如也耶? 臣誠太息流涕, 繼之痛哭也。 伏願殿下, 亟寢成命, 以爲史事之幸, 而聖德之光焉。 臣且伏見大臣之箚, 至論纂修諸臣之平日言行, 極加誣辱。 臣等言行, 固無足稱, 而言之輕肆, 何乃至此? 當渠輩濁亂之日, 首以一鏡爲實錄堂上。 人之言行, 必如一鏡, 然後方可合於修史之任耶? 一鏡逆節, 彰著無餘, 而大臣特加奬拔, 至擬大司馬之望, 則大臣之言行, 亦可知也。 臣等之見斥於大臣, 固也, 何足怪也? 且臣於頃年, 疏論權益寬疏語之陰凶, 今聞益寬, 陳疏自卞, 而侵詆之言, 不啻狼藉。 臣雖未見其疏, 而竊不勝駭惋也。 渠以一鏡之至親, 爲其謀主, 凡一鏡之一動一靜, 無非此人之所指敎, 則其疏語之陰凶, 特其餘事耳。 國家失刑, 罪止投北, 輿情之憤菀, 久而益甚, 乃者廟堂之首加擢用, 抑何意也? 一鏡之逆節, 實在於疏與敎文, 而敎文之作, 在於壬寅九月, 玉堂陳箚, 在於八月。 敎文中誣逼文字, 皆自堂箚中出來, 而所添者, 只是蹀血禁庭四字而已。 及至一鏡伏法之後, 渠輩墨抹政院之日記, 拔改玉堂之謄錄。 此皆殿下之所親覩也。 其罪惡情狀, 萬萬絶痛。 當初島配, 已乖王章, 到今混放, 尤駭群聽, 而長銓之臣, 汲汲奬用於初政, 有若償功者然, 若尹恕敎之首擬臺望, 顧何可論也? 殿下方傾意寵進, 雖有罪過, 惟事覆蓋, 而在渠輩之道, 如有一毫顧藉之心, 此等負犯之類, 何敢用之如舊耶? 一鏡雖死, 一鏡之血黨, 充滿朝廷, 一鏡之心法, 復傳於今日, 一鏡之言議, 復行於今日, 而寧海之啓, 尙傳故紙, 俗所謂以鎌掩目, 正指此也。 古今天下, 安有如許事理, 亦安有如許論議耶? 臣竊笑之, 臣竊痛之。 噫! 殿下以今日朝廷, 爲正耶? 爲不正耶? 如其正也, 逆臣遺孽, 何其布列於左右也, 如其不正也, 何不思正之之道, 而一任其簸弄壞亂, 使義理日晦, 綱紀日紊耶? 臣請言正之之道。 古語曰: “正心以正百官”, 又曰: “正己而後物正。” 今日正朝廷之本, 惟在於殿下之正己, 而殿下正己之要, 且自善繼述、懋誠信、嚴宮闈、杜邪逕始。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無少忽焉。 臣固知一言才發, 大禍旋至, 而臣若計較一身之利害, 心知其可言, 而口不敢言, 則生將爲不忠之臣, 死當作不瞑之鬼。 玆敢觸冒斧鉞, 干瀆宸嚴。

疏入, 上下嚴敎, 大靜縣絶島安置。


10月 27日[편집]

○己酉/副修撰尹光益上疏。 略曰:

兩司處置, 歸於本館, 臣與副修撰趙鎭禧, 相議立落之際, 臣以爲憲臣之啓, 專出挾雜, 大拂公議, 欲置之落科, 而僚議欲爲兩非之論, 俾作鎭鬧之計, 終不歸一。

鎭禧亦上疏。 略曰:

持平柳儼之處置, 臣以爲成德潤、任珖兩人之世德門閥, 何選不宜, 而第德潤有些拘礙之端, 珖則因向日箚疏之語不擇發, 物情未平, 而銓曹竝擬極選, 似涉遽然。 此憲啓之所以激發也。 必須少無扶抑, 然後方可爲解紛鎭鬧之道, 僚議參差, 終不歸一。

批曰: “下番之議, 其意固是, 到今懋蕩平之時, 何必一循例套乎?”


10月 28日[편집]

○庚戌/有星流于東井星之下, 其光燭地。


○吏曹參判尹淳, 因金有慶之疏, 引嫌上疏。 略曰:

臣之所任者, 不過間補闕遺, 別付編末而已, 而彼乃指爲追改, 有若刪舊而添新, 末乃以子光、李斯, 醜詆罔極, 無理甚矣。

批曰: “金有慶之疏, 業已處分。 此等沮敗之言, 何足掛齒也?” 文學趙顯命、正言黃晸, 因金有慶疏, 亦皆上疏引嫌, 上賜例批。


○左議政趙泰億上箚, 略曰:

金有慶之疏, 以臣之擢用權益寬爲咎, 而益寬向來所坐, 專出搆捏。 屛翰之才, 無踰此人。 臣之連次檢擧, 首擬北伯, 蓋出急才之意。

上賜例批。


10月 29日[편집]

○辛亥/以金始炯爲正言, 姜必康、申致雲爲副修撰, 尹光益爲副校理。


○申嚴使行時, 私商賣買之禁。 先是, 平安監司尹游, 陳燕行私商之弊, 請嚴立科條。 上敎曰: “此弊若不嚴防, 則灣尹繩以重律, 犯者施以潛商之律。” 仍令廟堂稟處。 廟堂覆奏曰: “商、譯輩, 挾帶銀貨, 任自潛商, 回還時延卜馬, 殆至千匹, 灣府利其收稅而不禁也。 請令道臣, 廉察啓聞, 施以當律”, 故有是命。


○大司成宋寅明, 因金有慶疏上疏, 引嫌曰: “史書改纂, 旣有前例, 元非創見可怒之事, 而況今補闕, 只是追補闕漏於別紙, 則改之一字, 非所可論。 甲子史禍、秦時焚書, 又何爲而過慮於聖世也?” 批曰: “諭於大提學之疏批矣。”


○領議政李光佐上疏。 略曰:

金有慶之疏, 辭意罔極。 其疏中某年如此, 某人如此之說, 專是虛妄。 聖上問臣以看閱何年冊子, 臣對以某某年, 其所云云, 豈指是耶? 至於一鏡之差史任, 在臣未赴朝之前。 臣與一鏡, 燕越、氷炭, 至其陞資擬望, 誠有所以其非出於奬拔, 一世所知。 然臣未嘗以此自恕, 前後疏啓, 訟罪無窮。 臣立朝數月, 惡言三至, 乞退還田里。

上賜優批敦勉。


10月 30日[편집]

○壬子/貶御營大將李鳳祥, 爲忠情兵使。 時, 鳳祥以庭請隨參之故, 引義不仕。 上敎曰: “將兵之臣, 與他自別, 雖有大段嫌端, 其在分義, 不敢一向撕捱。 況武弁色目, 予欲痛懲, 故庭請隨參人, 使之毋論, 則身爲宰列, 一番引嫌, 猶或可也, 屢疏承批之後, 開釋非一, 則荐違召命, 已涉未安, 習陣頉稟, 尤極未安”, 遂有是命。


○以金濰爲司諫, 李匡輔、南一明爲修撰, 趙迪命爲正言。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咸昌儒生郭鵬世上疏, 陳時弊九條。 其一曰, 正名分以明紀綱; 其二曰, 擇守令, 以蘇殘氓; 其三曰, 嚴科法, 以防用情; 其四曰, 停舊糶, 以鎭民情; 其五曰, 嚴防納, 以祛民弊; 其六曰, 汰遊丁, 以充軍額; 其七曰, 罷錢貨, 以便公私; 其八曰, 船運貢竹, 以少浮費; 其九曰, 修鳥嶺, 以完關防。 上令廟堂稟處。


三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癸丑朔/以申光夏爲御營大將。


11月 2日[편집]

○甲寅/以金重器爲摠戎使, 南一明爲副校理, 趙鎭禧爲副修撰, 趙尙慶爲輔德, 趙最壽、鄭宇柱、李廷弼爲承旨, 姜樸爲修撰。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右尹李廷濟上疏。 略曰:

今之論良役之弊者, 輒言救弊之策, 惟在於減去一疋, 節省用道。 此言似然, 而實有不然者。 蓋今軍布所捧, 大約七十餘萬疋, 若減半, 則三十五萬餘疋。 國家經費, 旣不減半, 則以減半之布, 決難需用, 其勢將至於加賦矣。 二疋之捧雖重, 流來已久。 加賦之弊新生, 則擧國俱駭, 將至於土崩瓦解。 惟有均役一事, 可以少救痼弊。 噫! 環海蒼生, 罔非(門)殿下之赤子, 而出役輕重, 顯有不同。 其曰京司之直定也, 各營之私擁也, 各驛之保人也, 鄕校、書院、屯田牧場, 各邑各廳, 或稱募入, 或稱保率, 或稱匠人也者, 雖不及軍保之多, 而幾不下四五分之一二耳。 役輕者百計鑽入, 終身安居, 役重者率被椎剝, 破家流死。 聖世制民之法, 豈容若是哉? 臣愚以爲, 凡良民之入於一疋之役者, 除北關、關西外, 勿論京外各處所屬, 使其守令, 一幷盡充於逃故之代, 使一國閑丁, 皆作二疋之役。 至於各營門、各驛、各處, 從前需用者, 必無措手之道, 其弊亦不可不慮。 玆有一道。 我國之民, 良賤相半, 而良民之入於軍役者, 公私賤之各納身貢者, 通計一年烟戶坊里之役, 率不下二兩之錢。 今玆京外各營門、各驛、各處所捧一疋之役, 皆取兼役及公私賤, 以充其代, 而免其坊里之役, 則兼役、公私賤之類, 與其應役於坊戶, 無寧投屬於各處, 多願樂赴, 各處一疋之捧, 誠不費力矣。 如是則良人、賤類, 出役甚均, 國家制民, 粲然可觀。 議者必曰: “前之納一疋者, 今納二疋, 則必有稱冤之端” 云, 而此有不然者。 軍役隣族之類, 何罪何辜, 蕩盡家産投屬之輩, 何功何勞, 歲供輕役乎? 從前僥倖, 亦云幸矣, 到今均役, 何怨之敢言哉?

批曰: “疏辭, 令廟堂稟處。”


11月 3日[편집]

○乙卯/太白入氐星。


○司諫金濰上疏。 略曰:

臣之頃年所遭, 實爲非常。 洪鳳祚謂臣矯誣聖旨, 聲罪狼藉, 逆臣徵夏, 引鳳祚構臣之言, 作先朝一亂之證, 先唱後應, 爲計至深。 蓋臣曾在壬寅, 初叨諫職, 入侍筵中, 大臣奏言, 朴致遠等, 旣有拿鞫之敎, 而不待納供, 遽爾酌處, 此臺臣所以發還收之啓也。 請依當初聖敎究問云云, 而臣之班次稍間, 聖敎從違, 未能審聆。 遂乃進讀前啓, 讀未數句, 筵臣齊言, 此事纔因大臣陳達, 已蒙允可, 當爲停啓。 臣卽爲停讀, 而退以停啓, 書出朝紙。 及至史官, 所記相左, 政院措辭稟啓之後, 始知 聖敎之不從。 其間委折, 不過如此, 而論臣者, 或謂之欺瞞君父, 或謂之矯誣聖旨, 請拿請竄, 搆罪至深。 惟此一事, 爲逆夏誣辱先朝之資。 其曰以不允爲依允者, 指臣此事而言。 臣不敢知, 此事其果爲先朝一亂之端耶?

上賜例批。


○修撰姜樸上疏。 略曰:

臣於向來, 略具一疏, 以畢筵席未盡之意, 而至於論國舅一款, 臣只言其辭勳之疏, 不爲明斥其時事, 而到今始言之云爾, 則語脈精神, 初不在勳字上, 國舅對疏, 忽出三錫名字, 臣看來怪訝。 及觀臣特罷時擧條, 則有曰攙及三錫事。 此甚不韙。 又有曰提說錄勳時事, 蹈襲一鏡麤悖之論, 有若臣疏中, 以三錫及錄勳時事, 提及臚列者然。 臣於是驚駭震越, 不知何故, 而輾轉至此也。

批曰: “頃者下敎, 不過警飭。”


○諫院【正言金始烱。】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御營大將申光夏, 門閥踐歷, 固無不可, 而材踈性騃, 不閑戎務, 全不解文, 又不寫字, 尋常文移, 不能口呼論題, 久莅摠營, 已多軍卒之嗤笑。 遽爾移授, 物情尤爲不叶。 請御營大將申光夏改差。” 又啓曰: “濟州牧使鄭啓章, 柔懦踈劣, 絶島牧禦, 決非其任。 況不有臺議, 汲汲冒赴, 請罷職。” 又啓言江界府使李必益, 貪虐不法, 捧蔘招怨之罪, 請罷職不敍, 答曰: “不允。”


11月 4日[편집]

○丙辰/下忠淸兵使李鳳祥于義禁府。 鳳祥不爲歷辭於領議政李光佐、左議政趙泰億, 而直爲辭朝, 光佐箚請拿問, 上從之。


○憲府【掌令尹彬。】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羅州營將田日祥, 曾任端川時, 酷杖殺人, 民冤徹天。 請田日祥拿問定罪。” 又啓曰: “忠淸水使柳濬, 前任金海時, 貪鄙不法, 入於繡衣書啓, 則得免烹阿之典, 其亦幸也。 曾未幾何, 歷典州牧, 復擢閫任, 貪風何以懲礪? 請柳濬考律勘處。” 答曰: “不允。”


11月 5日[편집]

○丁巳/正言金始烱上疏, 申論前日啓辭中申光夏、鄭啓章、李必益之事。 又陳蕩平寅協之道曰:

無故之人, 宜可調用。 如金在魯之聰敏才諝, 實爲自中之所推, 而只以持論不峻, 稍異時議之故, 重忤權貴, 坐此蹇滯。 臣謂銓曹甄收之道, 宜自此人始也。 李明彦之才具, 不宜久枳。 頃日臺議, 亦不過追咎玉署時一疏, 略示涇渭之意而已。 至今一例靳點, 豈不有歉於大德耶? 且臣於近日事, 竊有所隱憂者。 憲啓中浮薄踈闇之斥, 有欠斟量, 其言誠過矣。 然而臺臣旣附隨事相規之義, 則儒臣目以挾雜, 欲置落科, 不意論思之地, 有此黨私之議也。 頃日鄭羽良之事, 亦可謂年少氣銳, 而扶抑之間, 未免太偏, 蹈襲宵小等語, 極是題外。 此臣所以慨然者也。 宰臣之疏, 事體不輕, 而鄭錫三陳疏到院, 非止一再。 苟其可言則當言之, 不可言則不當言之, 而昨日以入啓, 書出小報, 還爲持去, 今日以入啓書出小報, 又爲持去, 擧措顚倒, 聽聞駭惑。 奉朝賀崔奎瑞, 淸名雅望, 爲世模楷。 殿下亦嘗比之於桐江一絲, 則禮遇之昭瀜, 可謂曠絶矣。 凡有大議論大政令, 必也遣使往問, 以示倚毗之意, 則元老雖絶意世事, 亦必隨見仰陳。

上賜批嘉奬。


○上行常參, 問良役救弊之道及錢貨革罷之當否。 領議政李光佐, 請令入侍諸臣, 各陳所見。 諸臣或曰錢當罷, 或曰不當罷, 或曰當用楮貨。 至於良役救弊之策, 則或曰當行戶布, 或曰當行口錢, 或曰當罷軍門而復五衛之制, 或曰軍門不可盡罷, 當只罷守禦、摠戎兩廳, 而以其軍, 充定良役逃故之代, 或曰軍額當減。 吏曹參判尹淳曰: “祖宗朝以銀貨、楮貨幷行, 中間用常木, 皆謂不便。 故相臣金堉, 始建議行錢, 而不能行, 甲寅後始行之。 蓋錢是輕貨, 故貪贓賂遺, 盜賊滋行。 與夫農民逐末, 人心巧僞, 皆由於錢。 方春貧民, 債得富民錢一兩, 價直米一二斗, 而秋以甲利, 折穀所償, 過於一石。 番布春貸四兩, 秋還八兩, 折穀多至五六石。 力農償債, 民間皆空。 今雖加鑄錢百萬, 徒聚於富家, 而貧民之苦, 猶夫前日。 丁巳以前, 無錢而尙能爲國, 今豈有不可罷之理乎?” 判尹金東弼曰: “罷錢之後, 必有他行貨之物, 而楮貨、常木, 前旣弊生而還罷。 今雖罷錢而用他貨, 其弊與錢無異, 錢之不可罷明矣。 旣不可罷, 則勢當加鑄, 而鑄錢亦有弊。 今若定式, 各邑應捧者, 則皆以木代捧, 而給民者, 則以錢用下, 勿爲藏置於官庫, 只使流通于國中, 則豈有不足之理乎?” 兵曹判書李台佐曰: “錢若多鑄, 而布滿一國, 則富民無操縱之權。 今不鑄錢, 幾三十年, 日以益貴。 今欲救錢貴之弊, 則宜多鑄也。” 上曰: “楮貨大小何如?” 朴泰恒曰: “臣及見楮貨, 壯紙二折也。” 光佐曰: “小臣亦曾見之, 其制如戶曹船帖, 大於草料, 四面設隅, 中間踏印矣。” 承旨趙趾彬曰: “故例, 壯紙一張, 或破十二片, 或半破用之云, 而此則臣亦未詳。 今若以一張壯紙, 爲十六破, 每一片以銅錢一分代用, 則一塊之破, 當爲三百二十兩之貨。 壯紙一塊之價, 銅錢不過爲六七十兩。 以銅錢六七十兩, 得楮貨三百二十兩之數, 其利甚博, 造得且易矣。” 上曰: “錢貨豈有不可罷之理? 向來令加鑄, 至於中夜不寐。 罷此議, 然後寢睡始安。 予意則決欲罷之。 良役則行戶布, 然後白骨、隣族之弊可救矣。” 光佐曰: “救民之本, 惟在節用, 而救末之策, 莫如痛革上司直定之弊。 蓋上司輕歇之役, 其名目無數, 率皆直定, 而本邑不知其實數, 故藉此閑遊者, 殆至十倍。 請自今, 凡直定名目元額及小名, 頒布各邑, 此外憑藉者, 盡爲勿施, 悉歸良丁, 而從今上司, 斷勿直定, 必關由本邑, 始爲代定, 則憑托之路永絶, 而隣族之弊庶可救矣。” 仍請節目, 啓下施行, 上從之。


○行夕講。


11月 6日[편집]

○戊午/刑曹參判鄭錫三上疏。 略曰:

殿下之所自勉勵者, 蕩平也, 群下之所欲將順者, 亦蕩平也。 局外之人, 尙欲蕩滌彌綸, 偕之大道。 況此同室之中, 何必追加指摘, 以啓爭端, 而其或名爲蕩平, 而務尙乖激之輩, 陽若鎭定, 而實非公平之人, 世道之憂, 不可勝言。 夫進退人物, 專在銓曹, 而或旣擬望而還拔之, 或越六七政而有待焉, 甚至於解由之或拘或不拘, 則此果無一毫私意之雜於其間乎? 鄭羽良之論人太苛, 臣亦病之, 而要爲激揚淸濁之論, 亦非構捏虛無之事, 則處公議之地者, 惟當許其風稜, 責其迫切, 而乃反加之以不韙之目, 此豈非大駭於物情, 而羽良則始或見枳於臺望, 處置之臣, 被論之人, 拂拭愈新, 檢擧如舊, 銓注之用捨, 果可謂得當耶? 柳儼之論啓兩銓郞, 不過不欲使浮薄踈闇之人, 主一時銓選之柄, 以益啓乖激之漸, 此亦出於仰體聖上蕩平之意而已, 而彼儒臣者, 專以護黨之心, 敢肆挾雜之斥。 苟如是, 則居臺閣者, 必崇奬乖激之類, 然後方可謂之蕩平歟?

批曰: “冡宰之常日無黨, 業已洞知, 而當此更張之時, 豈可無警乎? 推考飭勵。 尹光益之於柳儼, 處置必欲置於落科者, 心常駭然。 特罷其職。”


○政院【右副承旨鄭宇柱、同副承旨李廷濟。】啓請還寢冡宰特推, 儒臣特罷之命, 答曰: “鄭羽良所論, 苛則苛矣, 究其意則無他。 羽良之久不參於臺望, 柳綏之旋擧他望, 終未免爲扶抑之過重。 至於銓郞事, 方今更張飭勵之日, 不可徒取門閥也明矣。 大抵任珖之處置羽良也, 未免俗套, 則今玆銓郞, 尤可怪也。 柳儼所論, 若曰過矣, 則何所不可, 而尹光益疏中, 斥之以挾雜? 身爲經幄之臣, 扶抑若此, 君父飭勵, 烏可已乎?”


○吏曹判書吳命恒上疏。 略曰:

銓郞極選, 從古所難, 新望備擬, 豈不審愼? 成德潤則以先正嫡孫, 優於文學, 惟其生長鄕曲, 戇樸多質, 所未諧者, 只是沾沾時樣耳。 任珖則門閥華爀, 世稱六代玉堂。 設有章疏間一時不擇之語, 何至以此爲枳耶? 臺章遽發, 少無顧藉, 臣何顔面, 靦然造朝? 且金有慶之疏, 一篇精神, 在於網打之計。 朝廷則謂之一鏡之血黨, 言議則謂之一鏡之心法, 末乃結之以逆臣遺孽, 布列左右。 惟以一鏡之故, 必欲廣汚良善, 誣衊朝紳, 噫嘻甚矣! 若其所謂初政奬用者, 蓋指呂善長也。 夫善長之三年島謫, 人皆稱冤。 及當宿趼之更擬也, 臣與其時參議趙文命, 相議停當, 陳稟筵席, 仰取睿裁。 尹恕敎首擬臺望, 尤是白地杜撰之說。 夫恕敎之事, 旣未經稟請, 則亦不敢檢擧。 有慶又何以抑勒質言於奏御之文也?

批曰: “銓郞事, 本非過嫌之事, 有慶之疏, 業已洞燭。”


11月 7日[편집]

○己未/領府事洪致中, 從縣道上疏。 略曰:

伏聞向日因廷臣建請, 壬獄更爲處分。 臣於此, 一倍悚懍。 蓋臣於乙巳, 忝長金吾。 伏見聖上深愍諸臣之冤, 尤於四相臣事, 洞察其誣, 辭旨懇惻。 且以賊虎上變, 逆鏡治獄, 其指意所在, 不難知矣, 而況所謂承款者, 結案之招, 違端甚多, 故臣果仰陳一二所懷矣。 今日處分, 遽至於此, 則臣之罪犯, 固不免於容護逆黨之歸。 噫! 乙巳聖敎, 宣布八方, 雖婦孺之賤, 莫不聞之, 寵褒之諭, 隱恤之典, 多出於特敎, 則今無別般新罪, 而一切與前日之敎相反。 此似出於寵任廷臣, 方將倚而爲治, 故姑欲曲循群情, 以慰藉其心, 而卒不免爲聖德之疵。 至於建儲代理, 爲諸臣之罪者, 關係至重, 而近聞朝廷之上, 往往有肆然爲說者。 殿下以事關聖躬, 一例假借, 不加嚴斥, 此豈聖人不避嫌之義, 而世道之慮, 可勝言哉?

上賜優批, 遣史官傳諭。


○獻納任珖上疏。 略曰:

向者銓郞之通擬, 實出夢寐之外。 果遭抨彈, 備見訾摘。 且鄭羽良疏, 提臣頃日處置事, 反詈之言, 無復餘地。 臣今情地危蹙, 何敢與爭頰舌, 而第羽良新入臺閣, 意氣淩厲, 爪牙搏擊。 慘覈之論, 擠陷之手, 俱非淸朝所宜有。 臣不度時勢, 輕加摧折, 彼之狠怒旣深, 危辱備至。 臣當永辭榮塗。

上賜例批。


11月 8日[편집]

○庚申/上行晝講, 講《中庸》。 檢討官趙鎭禧陳北關諸邑戎備之虛踈, 仍奏曰: “會寧則城中無井, 居民皆出汲於城外, 不可爲緩急得力之地。 聞本部數十里外, 有雲頭城, 天險甚壯, 城中且有井泉。 邊人相傳謂完顔城, 或稱五國城。 今若修理此城, 移設會寧府治, 或使甫羅僉使居之, 則可與富寧, 夾守茂山嶺, 足爲表裏關防之勢。 宜令帥臣, 審察形便, 商確狀聞, 令廟堂稟處。” 上可之。


○命西北別科, 退行於明秋。 蓋以王世子入學、冠禮、嘉禮, 合三慶別試, 將行明春, 故有是命。


11月 9日[편집]

○辛酉/以姜樸爲副校理, 林光弼爲弼善, 朱炯离爲掌令, 李道謙爲忠淸道別遣御史。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江界府使李必益事, 依啓。


○行晝講。


○命停初十日次對。 蓋是日, 卽陽至也。 上以抑陰扶陽, 閉關養靜之義, 有是命。


11月 10日[편집]

○壬戌/上敎曰: “《易》之《復》曰: “復其見天地之心, 人之善端萠動, 亦如此耳。 昨日講天道章, 今日逢陽復日, 不覺遇時而感。 今日次對, 使之退行。 正當陽生之時, 體天之道, 在乎寡躬, 當益自勉, 而亦豈無交相警戒之道乎? 噫! 今日飭勵者, 蕩平也。 蕩平然後, 和氣可召, 和氣召然後, 朝象可靖, 朝象靖然後, 生民可安。 嗚呼! 當一陽初復之日, 草木群品, 咸有陽生之意, 而哀我赤子, 獨有無生之心。 言念及此, 寧欲無聞。 此皆寡躬, 益加修省處, 而略示交勉之意。


○備邊司啓曰: “國用罄竭, 明年經費不足, 無以取資。 請自今各司堂上以上官丘價, 盡數會錄, 堂下官丘價, 量宜會錄。 戶曹經用, 一遵戊申謄錄, 各軍門之藥房及新營, 幷皆停罷。 凡會錄之數, 移送宣惠廳, 以補經費, 而其出納, 皆令關由于廟堂, 仍爲定式。” 上可之。


11月 11日[편집]

○癸亥/熒惑入太微。 此兵象也。 未幾, 有戊申之變。


○上引見大臣、備堂, 復以良役、錢貨之弊, 下詢于諸臣。 領議政李光佐, 力陳戶布、口錢之不可行, 兵曹參判趙文命曰: “戶布之法, 似近乎王者之政, 而其實非王政也。 創自麗末, 至太宗朝, 特命罷之。 今殿下雖欲行之, 亦有行不得處。 錢幣救急, 莫如加鑄。 今以錢幣而罷錢, 則楮貨之弊, 亦何異於錢乎?” 左議政趙泰億曰: “臣待罪嶺藩時, 嘗有狀啓, 論戶布之弊。” 上取覽狀啓, 敎曰: “戶布、口錢, 庶爲均役之道, 故頃日言及, 而兵參所陳, 與左相狀啓, 其言相符, 今乃曉然。 戶布乃麗末之政, 太宗朝, 罷而不行。 若果無弊, 則豈罷之乎? 欲法堯、舜, 當法祖宗。 錢幣已極, 旣不罷錢, 又不加鑄, 則就其中救其極弊, 然後可紓目前之急。” 光佐曰: “民之所大苦者, 富民之債, 非特甲利而已。 春以一兩之價給穀, 而秋捧一兩半, 秋之一兩半, 計穀則幾三四倍。 貧民蕩敗, 專由於此。 今宜嚴禁其弊, 永爲定式,【定式曰: 錢一兩一朔之利, 無過二分, 至十朔滿二錢則止, 雖十年不得加捧。 穀十斗一朔之利, 無過五升, 至十朔滿五斗則止, 雖十年, 亦不得加捧。 公債則錢穀之利, 俱止於什一。】私與甲利者, 宜刑配也。” 上從之, 命以定式, 頒布八路。 光佐又曰: “千言萬語, 皆是閑說。 擇人久任, 實爲當今之先務也。 宣廟朝, 安州六易倅而不得人。 吏判權克禮, 請對陳達, 乃以罪籍中李元翼, 起廢差送, 遂大治。 明宗朝, 尙州難其人, 至令大臣收議。 祖宗朝愼擇守令如此。” 上稱善。 申嚴各司郞官久任之法, 有效者論賞, 無效者論責, 又命文、蔭、武守令, 二周年內不許陞遷。【文臣三司未準限而移除者, 啓請擬望。】從領議政李光佐之言也。 久任節目旣成。【戶曹正郞、佐郞二員三十朔, 其餘準六朔。 兵曹正郞、佐郞二員三十朔, 刑曹正郞、佐郞各一員十五朔, 其餘準六朔。 工曹正郞、佐郞中一員十二朔, 漢城府判官、主簿中一員十五朔, 其餘準六朔, 禁府都事、監察依前準六朔。 掌隷院司儀、司評中一員十五朔, 其餘依前準六朔。 成均館掌務官一員十五朔, 司僕僉正、判官三十朔, 軍資判官、主簿中一員十二朔, 廣興主簿一員十二朔, 掌樂院官員如得知音律人入啓, 限三十朔。】上曰: “禁府、憲府, 則不必準六朔矣。”


○領議政李光佐奏曰: “京裏坊役不均, 應役者絶少, 坊民不能支堪。 故判書李正英, 身爲正卿, 自遣家人, 宿座更至, 今傳爲美談。 今宜有變通之道。” 左議政趙泰億曰: “國制, 大君、王子、大臣外, 正卿以下, 皆供座更之役。 今但申明舊制, 則坊民無偏若之患矣。” 光佐請令京兆, 嚴立科條, 定式施行, 上從之。


○上頒柑于泮宮, 仍命大提學尹淳試士, 賜宋瓆第。


11月 12日[편집]

○甲子/擢尹東洙爲同副承旨, 以趙文命爲同經筵, 趙最壽爲大司諫, 趙尙慶爲執義, 鄭錫三爲都承旨。


○上將進宴于東朝, 以李㙫、權以鎭、趙文命, 差下進宴堂上。


11月 13日[편집]

○乙丑/咸鏡監司權益寬辭陛, 上召見之。 益寬陳錬習軍卒, 修治軍器之策, 上可之。

【史臣曰: 益寬, 以逆鏡至親, 包藏禍心, 人皆指目。 及爲北伯, 金有慶疏論, 殆同變書。 若有一分人臣之心者, 宜思自處, 而益寬視若尋常, 急急冒赴, 首陳鍊習、修治之策, 中外疑懼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執義趙尙慶上疏。 略曰:

湖南前方伯金祖澤, 貪饕苛虐, 流毒一道。 信任羅姓褊裨, 虐民肥己之政, 同惡相濟, 民不堪命。 道內儒士, 稍涉異己, 則率皆捉囚, 慘施拷掠, 儒氓俱困。 令御史, 査出其罪, 亟擧投畀之典, 羅姓褊裨, 梟示於本道, 以慰民志。 洪州牧使李太元, 向來所遭, 非比尋常, 一不自辨。 及授本職, 不顧人言, 苟然冒赴。 宜罷其職。

批曰: “金祖澤事, 已有處分。 李太元事, 旣已收用, 不必深責。”


○弼善林光弼上疏, 請先立大志, 以振國勢; 飭勵群工, 奮起事功; 改定良役, 以除民瘼; 優恤經費, 以贍國用; 變通田政, 以究實惠; 講究兵政, 以詰戎備; 申飭外方, 整修器械; 修築城壘, 以淸野儲; 減省州縣, 以寬民力; 愼擇守令, 以委字牧; 務行實政, 以食其效。 其飭勵群工有曰:

宜倣漢五日一休, 十日一沐之制, 使大小官員, 一旬之內, 只許兩日休暇, 月終, 大臣考其仕日多少, 察其能否, 明示黜陟, 則績庸可以咸熙矣。

其改定良役有曰:

以戶代軍, 以米代布, 而戶數則勿論貴賤尊卑, 一體均役, 則出者甚輕, 而得者無損矣。

其優恤輕費有曰:

錢布衙門, 一依外方例, 創爲重記, 遞相傳掌, 以爲防奸之地。 各司吏胥員役, 自有定額, 而比來添加之數, 殆以萬計。 國儲之空竭, 未必不由於此。 商量緊歇, 定數省減, 然後可除痼弊矣。 日昨因備局草記, 有堂上丘價, 盡爲會錄之命, 恐非聖世之體貌也。 國家經費, 太半爲吏胥之操弄。 此不變通, 而乃欲減剋朝紳之月俸, 輕重乖宜, 事體大損。 謂宜亟命還寢也。

其講究兵政有曰:

八道武科出身, 春秋試藝居首者, 狀聞于朝, 或差邊將, 或隷軍門, 則脫有緩急, 可以賴力。 各邑吏奴作隊, 實是良法, 而乍行旋罷。 今若團束而鍊習, 一如束伍之制, 則臨急可無渙散之患矣。

其愼擇守令, 有曰:

今使出入近侍者, 處於列邑之間, 有所彈壓, 則守令之貪虐者, 畏其聲威, 必自戢矣, 邊倅間置文臣, 則武弁之放恣者, 必有所憚矣。

批曰: “令廟堂稟處。”


○行晝講。


11月 14日[편집]

○丙寅/以沈壽賢爲陳奏正使, 宋成明爲副使, 趙鎭禧爲書狀官。 先是, 以瀋柵債銀事, 淸國送咨, 欲徵逋, 而我國負債者, 多至二百, 姓名亦多差誤, 難以徵償, 故據實回咨。 至是, 淸國咨文又至, 債銀六萬, 許令寬免, 追提昔年我國債銀負欠人正法之事, 盛稱肅廟朝政令之嚴肅, 而於景廟, 語多悖慢。 上覽奏驚痛, 召見三大臣。 上曰: “今番咨文, 有何巧飾, 而至有此語? 無乃以攔頭革罷事, 有所蓄憾而然耶?” 領議政李光佐曰: “攔頭革罷, 未知的在何年矣。” 上曰: “事在壬寅年矣。” 光佐曰: “北咨中旣曰今據咨文云, 而乃說景廟御諱, 實未可曉也。” 承旨鄭錫三曰: “似是彼人, 未詳御諱而然矣。” 上曰: “此必換認先朝諱字也。” 光佐曰: “先朝被誣, 固已驚痛, 而若指當宁, 則臣子之心, 又當如何? 宜遣使辨誣也。” 上從之。


11月 16日[편집]

○戊辰/諫院【司諫金濰。】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今此北咨, 專咎我國咨文之不誠。 噫! 兩國交際, 專責辭命。 若使撰文之人, 善爲辭說, 務主誠信, 則豈不感動彼聽, 而今其措辭, 乃爲負債賈竪, 極意分疏, 致有罔極之辱。 請伊時咨文撰進之人, 亟命絶島安置。” 又啓曰: “奉咨而往, 亦當受咨而回, 而齎咨譯官李樞之歸也, 但稱所幹之得成, 不受回咨, 空手而來。 其失職之罪, 有難容誅, 而慢書踵至, 辱及國家。 樞旣連歲往來, 與彼熟昵, 凡係事情, 無不備諳。 況且寬免之事, 渠旣明知而來, 則咨中之語, 亦豈全昧? 旣不能至誠周旋於在彼之日, 末乃先咨而還, 要免齎來慢書之罪, 情節叵測, 而惡言之所由生, 亦必無不知之理。 請禁府時囚罪人李樞, 設鞫嚴問。” 答曰: “不允。 向者咨文, 已經御覽, 則不必歸咎於詞臣。 且大意則君父之志也。 不究其本, 反罪詞臣, 此等之套, 當此更張之日, 宜先祛之。 況平心觀之, 臺閣雖或論責, 奚至於島配乎? 齎咨官已命拿問, 而大臣之不可臆度成罪之說, 是也。”


○執義趙尙慶上疏。 略曰:

今玆北咨絶悖之語, 非比尋常。 臣取考其時咨文, 則巧加粧撰。 遊辭假飾, 專爲商儈之地, 不顧國體之損, 致此無限醜辱於先王。 其辱國之罪, 可勝誅哉? 臣謂處廟堂者, 宜施削黜之典, 撰咨文者, 宜加島棘之律。

批曰: “伊時咨文, 業已睿覽, 何言之不擇耶?”


○大司諫趙最壽上疏。 略曰:

臣聞北咨, 以商賈欠銀事, 辱及先朝。 堂堂千乘之國, 何與於商販賤竪, 而直因此輩之欺負失信, 致令國家, 受此罔極之誣。 爲今之計, 惟在急査欠銀之商賈, 梟示境上, 此後使行, 嚴立科條, 永塞此輩往來之路, 以防日後之弊。

批曰: “疏陳是矣。 從今嚴飭, 如有犯者, 施以犯越之律。”


○王世子嬪患紅疹。 藥房都提調李光佐請三提調備員直宿, 上問前例有無。 光佐曰: “曾無前例, 當降一等於中宮殿而磨鍊。” 上只命一員直宿。


11月 17日[편집]

○己巳/王世子徙景春殿。 以世子嬪紅疹也。


○政院啓曰: “取考日記, 則大王大妃殿紅疹時, 各司禁刑杖, 闕內禁笞杖, 內試射亦有停止之例。 請今亦依此施行。” 上可之。


○陳奏副使宋成明, 仍任江華留守, 以李明彦代之。 領議政李光佐、左議政趙泰億、右議政沈壽賢薦之也。 時, 明彦解謫蒙敍, 而上久靳恩點, 明彦仍居河東謫所。 泰億、壽賢言其可用, 光佐繼陳曰: “緩急可恃者, 惟明彦爲然。 今主辱罔極, 使事方急, 以往役之義, 撥馬下諭, 則明彦必卽日上來。 明彦曾經灣尹, 習知彼中事, 專對之責, 可謂得人矣。” 上從之。

【史臣曰: 明彦深懷怨國之心, 尙在河東。 蒙放半歲, 仍留不來, 雖其自中庇護之類, 亦多疑之, 自上靳點。 光佐等乘此機會, 以爲非明彦莫可, 力陳之, 故有是命。”】


11月 19日[편집]

○辛未/以權益淳、趙鎭禧、宋眞明爲承旨, 趙漢緯爲持平, 鄭羽良爲正言, 李明彦爲刑曹參判, 趙鎭禧爲修撰, 李周鎭爲兼說書。


○備邊司啓曰: “瀋陽八包, 自前定數之內, 請減其半。 只義州三窠, 團練使一窠, 平安監營、開城府各一窠, 許送。 平安兵營、黃海監營, 本是一窠, 一體許送。” 上從之。


○忠淸監司權詹上疏。 略曰:

臣於頃年, 待罪靈光也, 以邑人李範妻年五十後, 産女與子, 鄕員狀請報營啓聞, 臣未暇燭其奸而治其罪矣。 其後因繡衣別單, 覈成此獄, 至有李笈、李箴及其子有機里者正刑。 恐未知所以成案者何事, 而自恨其初不嚴覈, 使奸人得以藉口釀詐, 有若由己而致三箇無辜之就死地也。

敎曰: “權詹上疏, 眩亂本事, 敢以三箇無辜等說, 隱然訟冤。 從重推考, 此疏還下送。”


11月 21日[편집]

○癸酉/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召見湖南別遣御史李匡德。 匡德曰: “臣之今番上來, 爲賑資請得也。 湖南列邑, 皆無還穀, 若無別岐聚穀之道, 難以接濟。 聞關西田稅, 不爲輸上京師者, 其數甚多。 此穀若移轉, 爲南中還穀, 則似好矣。” 上曰: “此有緩急先後之分, 當思量處之矣。 嶺南御史朴文秀之辭朝也, 請不計遲速, 期於成效, 而今爾書啓, 又有限數年責效之語。 爾之所掌, 非但監賑而已, 或有與廟堂相議者, 任意往來, 期於成效, 勿計年數可也。” 仍問邊山盜賊事, 匡德曰: “近値荐歉, 處處有盜, 然此不過鼠竊也。 元非黃巢之徒, 隱據山中之比, 傳之者過也。”

【史臣曰: 時, 稱以邊山盜賊, 妖言無所不至, 都下人心洶洶, 至有避亂出去者。”】


11月 22日[편집]

○甲戌/以權頀爲執義, 李宗白爲說書, 李匡輔爲修撰。


○正言鄭羽良上疏。 略曰:

臣之向來事, 當之者固宜憾恨, 而何與於他人也? 獻納任珖之極口醜詆, 誠是怪擧。 臣之對疏, 只擧事實, 平說道理, 不敢一毫挨逼於其人矣。 不幸銓郞駁正之論, 出於臺地, 則臣坐在空中, 而更得無限苦境。 所謂意氣凌厲, 爪牙摶擊等說, 愈出愈奇, 轉加幾層。 銓郞通枳, 有何干臣, 而回頭戟手, 移憤局外? 所謂室於睚眦, 而市於色焉者也。

批曰: “過當之言, 何必深嫌?”


○副護軍朴師洙上疏。 略曰:

臣之引嫌, 夫豈可已哉? 大臣筵奏, 雖爲金解由事, 而旣曰金石之典, 不可輕撓, 至於收還勿拘, 則蕩滌, 尤重於勿拘。 臣以蕩滌拜官, 其敢安於心乎? 且長銓之臣, 亦謂由法至嚴, 蕩滌未安, 士友之間, 傳誦其言, 則臣安得不自引耶?

批曰:

一時私室之言, 何必深嫌?


11月 23日[편집]

○乙亥/戶曹判書權以鎭上疏。 略曰:

臣見北咨, 無非悖說, 而結之以不能辨理, 許其寬免。 其寬免之辱, 甚於悖說。 臣不知彼意之何在, 而或望其謝恩辨誣之必有其賂, 外若示寬, 內實困我。 今遣大臣陳請, 正中其意, 而事無捉摸, 措語寔難。 且咨語雖擧先朝, 而此事固不干於先朝。 然臣子之痛心者, 寔不在於事在先朝與否, 而旣曰皇旨, 陪臣有難得請於刪改, 又或更有勑旨, 不出於愼擇, 則善後之策, 茫然莫知所以爲計。 初不若謹其始而慮其終。 但遣一齎咨官於瀋陽禮部, 善說辭而陳事實, 且言債雖難徵, 今已追捧, 旣不可還給其人, 又不可留用於本國, 玆以送還云爾, 則彼之辱我, 旣在於寬免, 而其咨之悖言歸趣, 亦在於不還而已。 我之送還, 寔出於不甘其辱而已, 國力之難易, 前例之有無, 皆不暇論。 或者以爲, 旣不追徵, 而謂之追徵, 事不誠實, 此則有不然者。 一邊發遣捕盜將校, 嚴囚徵追, 仍正梟首之律, 雖不滿其數, 而亦已徵捧, 則謂之虛詐, 亦不可也。 或謂卽今國力, 不能辨此, 此則誠然矣。 然內之各軍門、太僕、版曹, 外之關西、灣府, 各出所有, 雖不罄儲, 或可備也。 設令科斂於百官, 爲臣子者, 遭此君父無前之辱, 性命亦有惜不得者, 況於財乎?

批曰: “遣使辨誣, 則豈在於還給與否, 而且旣若徵追, 豈用一律, 若用一律, 則又何徵追? 至於京外辦出之說, 豈不參量, 而斂於百官之說, 卿料何爲及此? 見痛迫之文, 不知陳辨, 而乃反斂料百官, 遣象譯而解慍, 則古今天下, 安有如許國乎?”


○錄嬪宮疹患時, 藥院諸臣之勞, 賞賜有差。 藥房都提調李光佐【鞍具馬、豹皮。】, 提調吳命恒、副提調鄭錫三【各熟馬、鹿皮。】, 史官【陞六。】, 春坊官【各兒馬。】, 醫官李燁【加資、熟馬、銀子。】, 差備諸醫官【加資、鹿皮。】, 掌務官【或準職、或加資。】, 同參議藥諸醫官【或熟馬、或兒馬、或弦弓。】, 員役【米、布。】。


○以李仁復、朴弼哲爲承旨, 趙德隣爲執義, 權孚爲掌令, 李道謙爲持平, 李挺膺爲輔德, 李世璡爲弼善。


○正言趙迪命上疏。 略曰:

臣於近日處分, 竊有所慨惋者。 趙泰采負犯, 在於聯箚, 而殿下亦當以聯箚, 謂有將心。 人臣而有將心者, 其可保其官爵乎? 亟命追奪泰采之官。

又曰:

北咨之貽辱先朝, 罔有紀極。 當初撰咨之人, 游辭假飾, 專爲商儈之地者, 誠如臺啓之言, 而殿下反下嚴敎, 實是意外也。 今番遣使, 蓋爲昭雪罔極之誣, 而彼人谿壑之慾, 豈肯公然見失累萬銀貨, 伈伈無言而止耶? 若不還償, 則前頭詬辱, 恐不止此。 爲今之計, 莫若先以平安監兵營銀貨, 充數貸去, 徐爲分徵於十六年來使行時諸譯官, 以償其所貸之數, 似合事宜。 且於諸譯査徵之際, 渠輩奸狀, 必有透露, 犯者梟示, 則彼必感愧, 而快許昭雪矣。 今此咨文, 爲灣尹者, 視若尋常, 不曾退斥, 可謂國有人乎? 其時灣尹, 且施重罰。

又曰:

國儲蕩然, 至於蠲減京官之丘價, 則外方節損, 亦宜準此。 各邑旣有月廩之劃給者, 則所謂衙錄位田畓, 所當收入於公家。 亟命一一考出, 以紓國用。

批曰: “首陳事過矣。 頃者咨文, 本非在下所請, 則疏論過矣。 還償一節, 諭於戶判疏批矣。 灣尹事, 皇旨, 邊臣, 何可還送乎? 外方衙錄事, 與京中有異。 且我國本小, 祿旣不厚, 已久之位田畓, 竝皆考出, 啓貪官剝民之路乎?”


11月 24日[편집]

○丙子/憲府申前啓, 不允。


○吏曹判書吳命恒上疏。 略曰:

臣伏見朴師洙疏本, 以臣私室酬酢, 爲難進之端, 臣莫曉其故也。 日者士友間, 有以師洙解由, 銓曹未卽蕩滌爲言者, 臣以爲大臣則雖陳白, 而銓官有不敢破格請滌云, 則有何嫌礙於師洙, 而强引爲嫌耶?

優批答之。


○弼善李世璡上疏。 略曰:

臣於昨年, 猥陳草草數語, 近聞一儒臣, 於筵中, 斥臣前疏, 謂之傾軋干進, 是何言也? 假飾公論以沽名, 營救大臣以求媚, 則謂之干進可也, 臣則妄犯時諱, 自致投竄, 干進者, 固如是乎? 臣之不與於銓郞檢擧者, 蓋緣解由之未出, 而言者以爲見枳, 至達天聽, 其論人未免太容易也。

上優批答之。


○前判書沈宅賢, 因故左尹沈廷輔妻李氏之上言, 陳疏對辨, 批曰: “予意亦有所量, 而尙未處分者, 以公主奉祀故也。” 時, 廷輔之妻, 欲以宅賢之弟泰賢, 爲繼後, 屢上言, 至有議大臣之命。 宅賢疏陳其不可, 故上批如此。


○修撰趙鎭禧上疏。 略曰:

今玆北咨之誣辱, 上及先朝。 陳辨之擧, 不容少緩, 而第有至難者, 蓋自攔頭革罷之後, 渠輩怨毒次骨, 今因寬免之請, 有此絶悖之語。 爲今之計, 莫若就其中, 可捧者捧之, 不可捧者分徵其族, 而急聚各衙門公貨, 要滿原債之半數, 先爲入送, 善爲說辭, 則陳辨之請, 庶有順成之望。 不然則盡驅奸民與彼, 參覈其中甚者, 梟示境上, 則伸我之法, 快彼之心, 而猶不如還債之爲適中其慾矣。

批曰: “已諭於大臣矣。”


11月 25日[편집]

○丁丑/吏曹判書吳命恒免。 時, 命恒因鄭錫三疏, 引嫌不出, 故上許遞其職。 以李台佐爲吏曹判書, 吳命恒爲兵曹判書, 趙文命爲御營大將, 權扶爲正言, 李夏源爲刑曹參判, 權頀爲司諫, 李宗白爲說書。


○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李光佐奏曰: “賞典不宜過濫。 雖以豹皮言之, 一領之價, 至於六十疋, 臣實踧然不安。” 判尹金東弼曰: “昔在仁廟朝, 愼賞罰惜名器。 御醫李馨益、朴頵, 偏承寵眷, 而馨益官不過三品散秩, 頵亦僅至六品主簿。 近年御醫, 輒皆金玉, 或位極崇品, 除邑者, 或至一時三四人之多, 此爵賞太濫之致。 且祈雨獻官及閱武時大將、別將, 皆賜內廐馬, 恐非愼賞之意。” 上嘉納。


○命諸道營閫遞歸時, 財貨餘儲, 報于備局。 從領議政李光佐之請也。 時, 國用罄竭。 光佐奏曰: “國制衙祿甚少, 不過如京官之祿。 昇平旣久, 徵斂無限, 故始行大同之法, 劃給官需。 衙祿乃常俸, 而官需則官中需用也。 至於營閫, 居處飮食, 擬於王者, 日益侈大。 爲今之計, 莫如痛懲太濫。 請令諸道營閫, 務從簡略, 恒存蓄積, 臨歸之時, 以其數, 枚報備局。” 上下詢于諸臣, 諸臣議不一。 或曰: “廟堂責其節損, 使之錄報, 非但有損大體, 貪汚衒能之類, 必將有剝民而補錄者矣。” 光佐力請之, 上曰奢侈日甚, 財力之所由竭也。 古之聖王, 茅茨不剪, 土階三等。 衛文公, 亦以大布、大帛爲衣。 外方各營, 予雖不知, 畿邑客舍, 予亦有經過處矣。 予生長宮中, 宜無過於所見者, 而及見客舍寢帳, 過於奢濫, 故卽爲撤去矣。 先朝御膳, 不過數器, 其時申飭外方, 而今無其效”, 遂有是命。


○實錄堂上尹淳奏曰: “頃年尹尙白之在翰苑也, 有勿爲洗草之語, 而尙未回啓矣。” 上詢于大臣。 領議政李光佐曰: “史草多翰林之公言直筆, 勿爲洗草似宜。” 淳曰: “國初無洗草之規。 《宣廟實錄》, 大北黨人, 專掌纂修, 一任其私好惡, 慮有公議, 始創洗草, 故其後依例洗草。 良史筆法, 將何以考信乎?” 上曰: “洗草有意。 史草中一時取捨, 安能盡善? 或因見聞之各異, 必有爭是爭非之弊。 嘵嘵之世, 補闕之役, 至矣盡矣, 而又不洗草, 則紛挐之言, 何以鎭定乎? 洗草宜矣。”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李光佐, 請《璿源譜略》洗補, 上不許。 蓋《譜略》中, 有追奪人職名, 故光佐奏曰: “臣方帶大臣之職, 《譜略》中, 雖以及第書之, 似無所損, 而大處分之後, 追奪諸人, 仍存其職名。 若不洗改, 則恐損於事體。” 上曰: “《譜略》不關於朝廷翻覆, 而進退之際, 輒致補改, 豈不慨然? 先朝亦有嚴處分, 而《譜略》多有被罪人官爵仍存者矣。” 光佐不敢復請。


11月 26日[편집]

○戊寅/宣惠廳啓曰: “昨年因歉荒, 三南及京畿用度, 旣已裁減。 今年雖曰稍勝, 國儲罄竭, 三南營、官需, 請仍前竝減八分之一, 凡應下者, 船價外亦減八分之二。 京畿則營、官需, 前已裁減, 而凡雜費則亦依三南減八分之二, 以示節損之意。” 上從之。


○憲府【掌令權孚。】諫院【正言鄭羽良。】申前合啓, 改其措語曰: “頃日合啓之批, 有鄭澔付處, 閔鎭遠削奪之命, 而兩人負犯至重。 忍以誣悖之言, 敢加於宮車晏駕之後, 至欲上告太廟, 下諭八方。 此豈爲人臣子者所敢萠諸心、發諸口者, 而究其根柢, 則袖箚是已。 其犯分悖義之罪, 一而二, 二而一也。 今此付處薄罰, 不足以勘澔之罪, 而至於首唱同惡之鎭遠, 尤豈可比澔差等乎? 請付處罪人鄭澔、及第閔鎭遠, 竝命遠竄。” 又啓曰: “今玆北咨, 實是國家莫大之辱。 向來此事之出也, 若使當國大臣, 盡心彌縫於應變之際, 竭力措辭於移咨之文, 則豈有此不忍聞之言乎? 人情共憤, 輿論咸激。 請伊時當事相臣罷職。” 答曰: “頃者處分, 亦已參量, 則削黜猶靳, 況遠竄乎? 予志固定, 決難允從。 噫! 以八議論之, 亦當恕之。 且向日下敎, 亦爲感動臣隣, 而反有此加律之擧, 此等事, 予實病世道。 末端事, 尤涉過矣。”


○以李台佐爲守禦使。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持平李道謙上疏, 略曰:

秋間諫省之命, 是臣新入世路之日, 而上不能裨補君德, 下不能糾劾時政, 譏謗溢世, 駁議崢嶸, 畢竟外郵之補, 可見公議之嚴峻。 不意大臣, 至擧臣名, 以膺按廉之抄。

批曰: “頃者補外, 乃銓曹擧職之事。”


○副司果朴萬普, 因北咨辨誣事上疏。 略曰:

送還債銀之說, 臣所未曉。 槪以事理言之, 前旣防塞, 今乃徵還, 則前之防塞, 自歸於假飾, 今之徵還, 專由於畏約。 且以利害言之, 若使還其銀而國羞可雪, 彼心可服, 則雖罄公私帑藏, 曾何所吝, 而今此擧, 則適足以益我羞而增彼氣。 姑待彼之更嚇更索, 不得已而後償之, 亦未晩也。 且其咨文, 本非送遺於我國之文, 乃是其國君臣, 自相判付之語。 若爾, 則我國之出而辨之, 尤豈不輕先乎?

批曰: “今觀爾疏, 不無未詳其事者。 今之遣使, 烏可已乎?”


○領議政李光佐奏曰: “守令若非罪罷, 則凡瓜遞、或徑遞者, 宜令於本邑境上, 面看交代, 永爲定式。” 上從之。 光佐又奏曰: “守令之二年一覲, 三年一掃墳, 及病親相見, 祖父母歸葬赴擧, 乃是法典也。 只此六條之外, 切勿許由, 受由圖遞者及不受由而棄官者, 宜令定配於其邑, 永爲定式。” 上從之。


11月 28日[편집]

○庚辰/上命廟堂、銓曹, 抄進經學之士, 仍敎曰: “此不必多抄, 亦不當以經筵官抄選也。” 領議政李光佐奏曰: “臣當與吏判抄進, 而臣之所知者, 鏡城人李載亨也。 載亨事親至孝, 以賢著名, 北人推爲師表。 臣以北伯, 巡到鏡城, 與之對話, 識見甚高。 又以禮疑往復, 益知其工之過人, 故判書金昌協之爲評事也, 載亨往來問學。 其後昌協之弟昌翕, 以遊山入北, 見之歎服, 歸言於其兄昌集, 乃除部參奉。 以部官待士, 曾所未聞, 臣爲銓官時, 擧爲敎官, 又拜副率, 而皆不仕。 今宜特陞六品調用也。” 上曰: “如此之人, 若以經筵官召之, 則嫌其名而不就矣。 陞六姑徐, 先令本道, 使之乘馹上來, 而分付道臣, 勸諭以送。”


三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壬午/進宴廳啓曰: “進宴時, 凡事當遵甲辰已行之例, 而取考謄錄, 則甲辰引先朝丁巳年節損之例, 除減分定外方之弊, 而劃給賑廳米一千石, 以補宴需。 今亦宜令廟堂, 依例劃給。” 上從之。【賑廳劃給八百石。】


○上御熙政堂, 行初覆。


12月 2日[편집]

○癸未/以李匡德爲吏曹佐郞, 趙遠命爲副提學, 李壽益爲持平, 呂善長爲兼文學, 申致雲爲校理, 趙德隣爲修撰, 趙尙慶爲弼善, 朴師洙爲承旨, 李挺膺爲執義。


○大王大妃殿進宴, 定於二月二十日, 王大妃殿進宴, 定於二月二十一日。 從禮曹啓也。


○禮曹啓曰: “取考《進宴謄錄》, 則外朝命婦減省, 已有定式, 而王妃母、公ㆍ翁主、王子夫人、大殿乳母, 有參宴之節目。” 上曰: “幷勿爲磨鍊。”


○別兼春秋呂善長上疏。 略曰:

別兼之任, 累經多人, 轉及臣身。 本館格例, 自古甚嚴, 曾未有越次差出, 代行其任者, 又未有別兼一人, 獨當薦事者。

批曰: “不宜一向撕捱, 使史薦遷就。” 其後善長又上疏言:

別兼主薦, 始於崇禎壬午, 而先進諸人, 盡數見差, 使得齊會博議。 逮自近年, 己巳以來, 別兼只具二員。 揆諸古意, 其失已遠, 而猶得備員相議。 至於獨差一人, 歷考前例, 曾所未有, 只於向時, 創而行之。 在今日, 可戒而不可法。 況臣之下位, 尙有四人之多。 設或朝家, 曲伸四人之廉隅, 不復擧論, 而本館宜明白停當, 作一節拍然後, 可無越例替當之嫌。

上命春秋館稟處。


○湖西御史李道謙辭陛, 上召見諭之曰: “須如兩南御史, 勿限年數, 期於成效也。”


12月 3日[편집]

○甲申/以柳萬重爲承旨。


○上御熙政堂, 行三覆。


○領議政李光佐、右議政沈壽賢, 爲左議政趙泰億, 請許借閭舍, 上不許。 時, 泰億有病, 而家在城外, 時任大臣, 例不得出城, 故借得閭舍, 將欲調病, 而閭家奪入之禁截嚴, 故光佐請自上特許移入, 壽賢繼陳之。 上敎曰: “朝家旣已申禁, 而爲大臣調病, 黽勉强許, 則非誠實禮待之意。 雖三事之臣, 一切不許, 則其在守法之道, 顧不重歟?” 光佐曰: “朝家守法, 若自貴近始, 則豈不有益於治道哉? 臣不勝喜幸也。”

【史臣曰: 光佐身居首揆, 違法陳達, 已失事體。 上又不許, 敎以守法之道, 則當惶蹙引咎之不暇, 而乃敢以有益治道之說, 游辭籠絡, 極口媚悅。 此是本態, 何足責也? 然上之待之, 可謂太薄矣。”】


○兩司【掌令權孚、正言鄭羽良。】申前合啓訖, 又以所懷, 力請允從, 至以去就爭之, 引避辭職, 上終不許。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卽見慶尙監司黃璿狀啓, 則咸安郡守李光炯, 因一微事, 濫杖宜寧人金承哲父子, 以致相繼殞命於一望之內, 事極驚慘。 不可例罷而止, 請李光炯拿問嚴處。 道臣之許題決笞, 使光炯, 得以憑藉, 又殺其子, 不可無責。 請黃璿從重推考。” 上幷從之。


12月 5日[편집]

○丙戌/行召對, 講《心經》, 仍令諮議沈錥入參。


12月 6日[편집]

○丁亥/右承旨宋眞明上疏。 略曰:

憲臣避辭, 以臣筵奏, 强引爲嫌, 又以式暇闕啓, 謂曾有例, 而竊念臺閣去來, 關係不輕, 如國忌、日ㆍ月食、齋戒及日暮無城上所公頉之外, 以其私服制式暇, 不可書出姑停, 而不傳不停, 公然闕啓, 事體殊涉未安。 臣請自今著爲定式, 無使復踵前謬。 且一日不再啓, 亦臺例也。 頃日筵中, 諫臣鄭羽良, 旣退還入, 更發推考之啓, 不以所懷陳達, 終爲再啓之歸, 此亦非例也。

上賜優批。 時, 持平李壽益, 以式暇, 只啓處置, 而不傳前啓, 蓋府院, 曾有此例。 至是, 上遂命爲定式, 此後臺啓, 勿以私故而姑停焉。


12月 7日[편집]

○戊子/以姜樸爲校理, 趙德隣爲司諫, 呂善長、尹光益爲副修撰, 趙顯命爲文學, 金潝爲統制使。


○封延齡君昍繼子糼, 爲商原君。 時, 糿年未滿封君之歲, 而上特命銓曹付職。


○命以諮議參講之禮節, 問議于大臣。 領議政李光佐議曰: “昔顯廟在東宮時, 進善權諰, 入參書筵, 座次在講院上下番之間。 諮議是參下官, 且以新設之故, 常時座目, 書於說書之下。 然其在禮待之道, 宜令坐於說書之上。 至於相接之禮, 則顯廟初降相揖之令, 出入爲之起, 後因儒賢固辭, 禮官稟白, 不揖不起。 於進善尙然, 諮議官秩更卑? 只合視遇自別, 恐無他禮節之可講者矣。” 上命依議施行, 而坐於說書之上, 旣不甚重, 徒使當之者不安, 從座目入侍。


○憲府【持平李壽益。】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前佐郞李重煥, 持身不謹, 處事詭秘。 向日罪名, 雖曰白脫, 凶人締結之狀, 旣已昭著, 請遠地定配。” 又啓曰: “前持平李廷樸, 本以巧侫之心, 小挾文才, 緣飾言辭, 牟利攘奪之事, 不一而足。 負友於死生之際而竊其財, 虐民於刑威之下而占其土。 請拿問嚴査, 以正其罪。” 上幷從之。


○左議政趙泰億, 因僚相筵奏, 許借閭舍之語, 上箚引罪。 批曰: “不知予心者, 雖或曰待大臣薄也, 是誠厚也。 卿勿過自引咎。”


○吏曹參議尹㝚上疏。 略曰:

鄭錫三疏中所謂越六七政而有待者, 卽指臣身, 而末乃曰: “此果無私意雜於其間?” 指意深緊, 便同彈文。 緣臣忝叨, 譏議之言, 及於長席, 終至遞免而後已, 臣之應遞, 不在多談。

上賜例批。


12月 8日[편집]

○己丑/上以北咨陳奏事, 更詢諸臣。 諸臣或曰: “當徵銀以償, 而不足之數, 自朝家備給。” 或曰: “我旣云難捧, 彼旣許寬免, 則今乃逆探其意, 更送逋銀, 非誠實底道。” 或曰: “許多負債人勿殺之敎, 雖出於好生之德, 而不正其罪, 則彼怒難解。” 或曰: “北咨雖許寬免, 欲捧債銀之意, 形於文字。 旣曰內帑銀, 則不可不償, 若干先送, 仍示畢竟準償之意, 然後始可以辨誣。” 或曰: “初若依約條誅其負債人, 捧債以送, 則慢言何至於此? 今當追謝其不善處事之失, 仍示債銀捧償之意。” 或曰: “到今不可追謝。” 右議政沈壽賢曰: “臣旣奉使而去, 百爾思之, 實無好策, 故只請中江按査。 彼若許令按査, 則臣與彼人, 率通官輩, 出來中江, 相對明査, 則債銀多寡, 可以知之。 然後備償厥銀, 似無難焉。” 上曰: “當初處事, 過於仁, 其過在於予。 負債者依約條境上梟示, 則豈不快乎? 然此非一二人潛入出債也。 瀋柵多積貨, 以貸我國人, 故致此負逋者, 多〔至〕二百餘人, 何忍盡殺?” 領議政李光佐曰: “八字之誣, 乃爲先朝辨雪者, 而回咨中若換書御諱, 則使臣必將爲當宁辨雪。” 上曰: “爲先王辨誣者, 予自當之, 則先王之不能辨理四字, 庶可辨雪。 御諱換書之後, 惟在使臣詳審處之也。”


○兩司【持平李壽益、正言鄭羽良。】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前啓中尹鳳朝及干連人, 設鞫嚴問事, 答曰: “以一事不可再鞫之意, 屢有下敎, 然若止遠竄, 則輿情拂鬱, 特爲絶島安置。【以有臺啓不捧傳旨。】又啓曰: “前縣監閔鎭紘, 曾任南平也, 還穀及移轉米, 符同監、色, 作錢私用, 不可不嚴治。 請閔鎭紘拿問, 令道臣明査, 以正其罪。” 上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2月 9日[편집]

○庚寅/以林光弼爲獻納, 李春躋爲正言, 尹惠敎爲吏曹參議, 趙尙慶爲輔德, 趙鎭禧爲副校理, 宋眞明爲副提學, 李廷弼爲承旨, 尹尙白爲司書, 鄭錫五爲副應敎。


12月 10日[편집]

○辛卯/兵曹啓曰: “合三慶【王世子入學、冠禮、嘉禮。】別試武科初試額數, 依己酉年例, 定以八百人, 分排於京外。” 上從之。【京兩所各取二百二十人, 嶺南、湖南各八十人, 湖西、海西、關西各五十人, 關東二十人, 咸鏡南道、北道各十五人。】


○憲府申前啓, 不允。


○獻納林光弼上疏。 略曰:

正言趙迪命之疏, 以兩司合啓, 旣發旋止, 至譏以臺閣氣象委靡。 蓋向者李廷錫獨啓, 有違格例, 故臣爲掌憲時, 與僚臺相議, 姑停發簡諫院, 而諫院時無行公者, 以致遷就累日, 兩司終不能齊會, 臣不得已詣臺引避, 則終未合辭者, 非臣故欲止之也。

上賜例批。


12月 11日[편집]

○壬辰/命賜衣資藥物於宮城入直軍卒。 時, 天寒, 軍多凍傷, 故有是命。


○兵曹參判趙文命上疏, 論北咨事, 批曰: “疏中所陳周密, 而已諭於筵中, 今此遣使, 誠不可已。” 仍命原疏留中。


○行輪對。


○上命毁書院禁令後疊設者。 從侍讀官趙鎭禧之請也。 鎭禧因文義奏曰: “明末文勝之弊甚矣。 鄖陽巡撫李材, 於軍中, 講學聚徒, 以立書院, 又減兵糧, 以供講學之費, 致令將校譟亂, 實爲今日之鑑戒也。 我國書院疊設者多, 反爲良民之害, 而實無其效。 宜損文崇質也。” 上曰: “禁令後書院疊設者, 使三南御史査聞。” 鎭禧曰: “雖道學之士, 只許一書院, 而其餘則宜一幷毁撤也。” 上遂命毁撤, 而只毁禁令後疊設之院。


○春秋館啓曰: “因別兼春秋呂善長上疏, 有稟處之命, 而下位諸人, 皆有情勢, 不可當薦。 宜令善長獨當。” 上可之。 於是, 善長薦李宗白。


12月 13日[편집]

○甲午/行召對。


12月 14日[편집]

○乙未/以蔡彭胤爲承旨, 李匡輔爲校理, 洪尙寅爲弼善, 擢權孚爲東萊府使。


○憲府【持平李壽益。】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禧陵參奉申球, 頃年一疏, 悖謬極矣。 夤緣受報, 濫通仕籍, 多行鄙瑣, 陵卒呼冤。 請申球削去仕版。” 又啓曰: “館奴婢推刷, 實爲列邑之弊。 昨年全羅右道推刷官, 取怨一路之狀, 御史旣已陳達。 請當該推刷官罷職。” 上幷從之。 前啓中鄭亨益事, 停啓。


○獻納林光弼上疏。 略曰:

頃年嶺南大同惠廳吏, 全一邑偸食之狀現露, 而終至無事; 昨年兵曹吏, 分排各邑私偸之文書, 現捉於官長, 而因赦蒙放。 國用之罄竭, 實由於錢布衙門, 文書踈漏之致也。 故相南九萬爲兵判時, 以故監司許墀爲郞官, 別爲私重記, 總會八道所納都數, 隨朔用, 下吏無以措手, 故各庫充溢。 宜令各衙門, 一遵此規, 創爲重記, 遞易之際, 反庫傳掌, 永爲定式, 而該郞亦必久任, 然後可行重記之法。

上令廟堂稟處。


12月 16日[편집]

○丁酉/命政院, 焚全羅監司鄭思孝封進凶書。 時, 凶逆輩, 以誣上不道之說, 潛相煽動, 誑惑民心。 至是, 以匿名書, 掛於全州場市, 而思孝狀啓封進。 上曰: “此如向來延恩門掛榜也”, 遂命承旨, 火其書。 仍敎曰: “匿名書, 投諸水火, 載於法文, 雖父子, 不得相見, 則如此凶悖之書, 何至於上聞乎? 監司姑先從重推考, 判官李錫仁罷職不敍。 譏捕則適中其計, 勿令譏捕。” 承旨鄭錫三對曰: “此盛德事也。”

【史臣曰: 思孝、錫仁, 凶逆中人也。 故以不忍聞不忍見之凶書, 肆然狀聞, 恐動天聽, 要播耳目, 其心所在, 路人亦知。 今日在廷諸臣, 苟有北面當宁之心, 驚惶憤痛, 沫血飮泣, 卽當請討思孝, 譏捕元犯, 而入侍承宣, 幸其勿捕之聖敎, 稱之爲盛德, 游辭贊揚。 上自大臣, 下至三司, 無一人憤痛之意, 其罪可勝誅哉? 時, 訛言日漸朋興, 靑坡巖石之如屋者, 轉動於暮夜之中, 南山松木數百株, 拔置於山下。 以此人心騷擾, 有土崩之勢。 凶逆輩所爲如此, 而上深居九重, 莫之悟也。”】


12月 17日[편집]

○戊戌/行弘文館新錄, 取趙顯命、朴文秀、徐命彬、尹東衡、曺命敎、趙迪命、洪景輔、尹尙白、任守迪、李宗城等二十人。


○月犯軒轅右角星。


○以趙趾彬爲大司諫, 李著爲掌令, 金始煥爲工曹判書。


○左議政趙泰億上箚。 略曰:

今番館錄應參之員, 不爲不多, 而畢竟會圈, 不過當路若干人而已, 忙急做了, 物情難平。 況主圈之東壁, 向來溺職, 枳礙舊踐, 未聞重通, 而不問親嫌, 遽爾陞擬, 政例不然。 臣適會銓郞呂善長來見, 言其事體不然, 翌日東壁出肅, 館錄已成。 身爲大臣, 據公議守政格而言之, 名類聽若不聞, 晏然主圈, 臣何可苟據於巖廊之上乎?

批曰: “箚陳雖存大體, 使當薦與新錄者, 作一難安, 卿其體諒, 勿復過嫌。”


○掌令朱炯离上疏。 略曰:

我國用人, 專循格例。 八路郡縣, 某窠爲文, 某窠爲武, 某窠爲蔭, 苟非其窠, 雖牧民之才, 初不擬授, 此豈爲官擇人之意乎? 關北一路, 慘被蟲災, 今年還穀, 尙未盡輸, 而又責年久逋租, 民間騷擾。 臣謂宜寢此令也。

批曰: “守令差送事, 曾有下敎。 疏末事, 令廟堂稟處。”


12月 18日[편집]

○己亥/左議政趙泰億, 初度呈辭, 上遣承旨敦諭。


○副修撰尹光益上疏。 略曰:

向者憲臣之啓, 蓄憾於私黨之見駁, 懷忌於異己之處要, 輒做萬不近之題目, 必欲擊去。 此臣所以欲置之落科者也。 微誠未格, 批旨嚴重, 憲臣之疏, 滿紙張皇, 惟事醜詆。 反詈之言, 固不足深責, 而惟彼諫臣、宰臣, 亦何可怒, 而乘機合勢, 持臣益急, 必欲擠臣而後已?

批曰: “不知自反, 極口反斥, 此等之習, 予實非之。”


○吏曹佐郞李匡德上疏。 略曰:

大臣箚本, 盛論館錄時銓地之失, 莫非臣罪也。 鄭錫五之始枳者臣也, 重通者臣也。 重通與否, 臣宜詳知, 而大臣直以未聞重通爲說, 豈或政目有漏而然耶? 東壁差出命下之後, 呂善長法當陞擬, 而善長謙挹引避。 銓曹舊格, 郞官不欲自陞, 則無勒陞之例, 不得已以錫五陞擬。 蓋宮僚館職, 雖是陞通, 竝無相避, 自是舊規。 今大臣以不問親嫌, 遽爾陞擬爲責, 此亦未見政目而然耶? 箚本一出, 朝象大裂, 銓地無行公之人, 堂錄無完圈之期。 此莫非臣通塞失序, 扶抑乖宜之致也。

批曰: “新錄纔成, 意外之斥, 出於大臣。 此必是未詳委折之致, 爾何爲辭?”


12月 19日[편집]

○庚子/都承旨鄭錫三上疏。 略曰:

臣於尹光益之疏, 有不可不辨者。 憲臣一啓, 差强人意, 而光益之庇護私黨, 公肆詆斥, 極爲無嚴。 臣之向來一疏, 不過出於公正之憤, 而今其所謂乘機合勢等語, 豈非萬萬駭悖者乎?

批曰: “謬戾之言, 何必深嫌?”


○吏曹判書李台佐上疏。 略曰:

臣伏見左揆疏本, 其論鄭錫五東壁事, 不勝瞿然。 錫五之見枳館職, 今至五朔。 郞官旣許重通, 屢擬舊踐, 親嫌則啓辭請擬, 前例可據。 東壁之可陞者, 固有呂善長, 而銓曹故事, 郞官之陞品, 必待其自請, 而善長終不願, 則今此擬差, 非有私於錫五也。 且大臣之酬酢於善長者, 若是丁寧, 而善長無一辭提及, 臣固漠然未聞。 連赴政席, 私心慙恧。

批曰: “大臣箚語, 必未詳委折之致。”


○副提學宋眞明、校理李匡輔等, 因左議政趙泰億箚, 上疏引嫌, 上皆下例批。


○左議政趙泰億, 陳疏出城。 其疏曰:

臣豈有沮戲新錄之意哉? 但主圈之東壁, 允非人望所屬, 且其格例應拘之人, 臣慮有物議, 果對呂善長言之。 其翌日, 鄭錫五出肅, 其明日圈點之報至。 錫五之不有臣言, 晏然當圈, 誠是大駭。 郞官李匡德, 章皇投疏, 力加譏侮。 以渠力枳之錫五, 謂合主圈之東壁者, 已極乖舛。 其所謂宮僚館職, 雖是陞通, 竝無相避者, 全是爽誤。 由銓郞而直陞應敎者, 元無更通之事, 故不拘親嫌, 其餘則無此例矣。 舊例則然, 而匡德之言如彼, 豈近來或有創規, 臣未之聞耶?

上遣承旨敦諭。


○上召見大臣、備堂, 以陳奏事, 復詢于諸臣曰: “大提學尹淳以爲, 當先送銀貨, 御營大將趙文命、大司成宋寅明以爲, 當先送齎咨官。 三人之言, 何如?” 副使李明彦曰: “先送齎咨官, 則彼或疑以游辭偵探, 若直送銀貨, 則必無執頉之理矣。” 淳曰: “辨誣爲重。 若齎銀而往, 彼雖不捧, 不必怒也。 若捧之, 則雖未得收還前旨, 若得其好言, 則便是辨誣也。 今若惜銀六萬兩而不償, 安知此後更無悖說, 而其時雖欲十倍還償, 恐不可得也。” 戶曹判書權以鎭曰: “宜如文王之事昆夷, 句踐之事吳, 準償欠銀爲宜矣。” 領議政李光佐曰: “今此債銀, 彼此奸民, 私相與受, 而自朝家充報, 則安有如許擧措乎? 徵送猶可也, 充送則斷不可爲。 朝議必欲充送, 則臣寧如左相之出城, 不敢奉行矣。 且彼一高聲入送六萬, 則後日安知不更出十萬二十萬乎? 向者咨文, 旣有所云云, 而今若齎銀而去, 彼雖犬羊, 將謂斯何?” 上曰: “領相所執是矣。 今若以官銀備償, 則其弊無窮。 齎咨官先送之說, 今已後時, 而別咨則不可不兼送矣。” 光佐曰: “今此使行, 必有呈文之事, 文蔭中別擇能文者一人啓下, 率去似宜。” 淳曰: “宣廟朝宗系辨誣時, 崔岦爲質正官矣。” 上曰: “名以別從事官而帶去也。”


○判義禁吳命恒奏曰: “朴致遠勘律, 則其罪當流, 而曾經侍從, 不可施刑矣。” 上曰: “致遠, 渠曾論劾貪吏, 非止一二, 而身爲守宰, 自犯如此。 雖不烹於殿庭, 豈可以侍從, 寬貸之也? 依例刑推可也。”

【史臣曰: 致遠, 行身處事, 固多駭悖者, 爲李譔所誣捏, 有此刑推之命, 時議頗稱冤。”】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2月 20日[편집]

○辛丑/命賑廳米五千石、禁御營米七千石, 移貸戶曹。 時, 國用蕩竭, 移東補西, 苟簡如此。


12月 21日[편집]

○壬寅/以南一明爲副修撰, 姜樸爲副校理。


○上遣承旨, 敦諭于左議政趙泰億。 泰億又上疏力辭, 上優批答之。


○兩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朱絅离。】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洪聖輔、慶聖會, 俱以京華世冑, 行已麤鄙, 處心邪侫。 貪戀富貴, 隨時反覆, 前後變易之態, 不忍正視。 聖輔、聖會, 猶尙如此, 嶺外微瑣之羅學川, 乘時換面, 惟利是趨, 固何足論也? 士夫廉恥, 不可責之於此輩, 而他日忘君負國, 從可知矣。 請洪聖輔、慶聖會、羅學川, 竝削去仕版。” 又啓曰: “慶尙左水使姜頊, 庸陋賤夫, 及授雄閫, 專事貪虐, 剝民利己, 不一而足。 請罷職。” 竝不允。 諫院【獻納林光弼。】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全羅左水使許繗, 以善事發身, 除拜之後, 物議譁然, 渠亦自知, 縮伏不出, 及至改紀, 朝著殆空, 乘隙辭朝, 在京之臺, 亦不歷辭, 慌忙馳去, 擧措駭悖。 請罷職。” 依啓。


○行輪對。


○全羅監司鄭思孝, 又封上凶書, 命政院焚之。 時, 南原場市, 又掛凶書, 而思孝狀聞。 蓋其書與全州所掛者, 辭語同, 而筆亦一手所寫也。


12月 22日[편집]

○癸卯/以李宗白爲檢閱。 別兼春秋呂善長之所薦也。


○海州進士姜鳳休等上疏, 請於本州淸聖廟, 立碑刻朱子筆百世淸風四大字, 上許之。


○兵曹參知李顯章上疏。 略曰:

臣之向日一疏, 爲宗社也, 爲兩宮也。 夫豈有近似於言者之言, 而惟彼仇怨之輩, 必欲甘心於臣, 摘抉文字, 搆成罪目, 卒陷於罔測之科, 又以灣事, 嗾囑臺官, 極意構誣, 及有行査之命, 而盡歸脫空, 無所摸捉, 則又以盛蔘一行, 擔及唐駄作木等說, 白地架鑿, 必欲鍜鍊, 吁亦甚矣。

批曰: “往事何嫌?”


12月 23日[편집]

○甲辰/以呂善長爲副校理, 趙鎭禧爲修撰, 李匡輔爲副修撰。

【史臣曰: 經幄論思之地, 非宿儒則不宜處之, 而黨私橫流, 揀選不嚴, 靑樓摺齒之悖夫, 南邑挾娼之少年, 乃能濫廁於學士之列, 君德成就, 何可責之於此輩? 公議慨惋。”】


12月 25日[편집]

○丙午/以鄭錫五爲修撰, 宋寅明爲大司諫, 洪尙容爲獻納。


○文學趙顯命上疏。 略曰:

伏聞赴燕大臣, 以其子諮議臣錥帶去, 而殿下許命遞職以往云。 臣竊以爲, 殿下許之輕也。 錥之承命入都, 只經一番召對, 而今忽許其遠去, 無所持難, 此與當初勉召之意, 果不相左乎?

批曰: “沈錥事, 爾言是矣。 第允所請者, 所重在也。”


○兼司書李匡德上疏。 略曰:

臣於日昨, 妄陳一疏, 重觸大臣, 大臣出城, 箚疏連上。 又聞大司諫趙趾彬, 搆成一疏, 盛論臣事。 傳者雖不能擧誦句語, 而語意大綱, 謂臣曾藉結姻之力, 濫通極選之地。 蓋臣之見擬宮官也, 參議趙文命, 卽臣之妻三寸叔父也。 疏本尙在大臣之側, 無人不見云。 決不可以未發之疏, 掩置而冒出也明矣。

批曰: “不用之疏, 執而爲嫌, 殊涉太過。”


○左議政趙泰億上疏。 略曰:

李匡德之疏, 有曰獲罪大臣, 又曰通塞失序, 臣初未詳旨意何在。 或言臣子趾彬, 名入三銓之擬, 而匡德舍之, 疑臣之或不平, 於渠乃有此箚。 夫政席間堂郞酬酢, 非外人所可知。 臣果初無所聞, 將出城也, 始聞而歎曰: “父忝三事, 兒在近密, 滿盈已極, 懍懍憂懼。 有何不足, 有何所望, 而懷恨於擬望先後, 欲以逞憾於銓官, 則此其人, 眞是無所不至之小人, 不可與事君之鄙夫。 人之賤汚我, 一至於此, 則雖在微官, 尙不可抗顔而行乎世。 況名爲大臣, 而受此於人, 乃敢蹲冒於百僚之右乎?” 且念臣箚中, 政例不然四字, 只以格式言之, 本非深咎銓曹之意。 銓長、亞銓, 竝無深引之端, 獨匡德, 公然橫擔, 疑臣至此, 豈非萬萬情外乎?

批曰: “李匡德疏中句語, 未詳何事, 今觀卿疏, 始知之矣。 此不過年少氣銳, 不擇下筆之致。 以卿休休之量, 何如是過嫌乎?”

【史臣曰: 私慾滔天, 廉恥墜地, 爭先後於名利之塗, 惹疑怒於儕友之間。 趙趾彬之托以政格, 竊議匡德之通淸, 是必私憾之挾雜。 李匡德之疏辨, 相箚暗說, 趾彬之枳銓者, 要爲他日之鉗勒。 趾彬之失, 在於忮克, 匡德之過, 在於迫切, 而惟是白首老相, 年位俱高, 家事盛滿, 而識淺慮短, 罔念履臨之義, 猶且褰裳於少年爭禁之場, 自取無限侮辱, 何哉?”】


○上召見大臣、備堂。 判尹金東弼曰: “坊役變通, 已成節目。 蓋京中五部都數三萬七千餘戶, 上自公卿, 下至匹庶, 外自軍兵, 內至掖隷, 皆爲坊役, 則一年不過二日役耳。 自先朝, 迄未變通者, 以軍兵掖隷, 區別之爲難也。” 領議政李光佐曰: “飢饉、癘疫, 民困已極。 今若行新法, 則必至騷擾, 稍待生民蘇息, 頒布施行, 似合事宜。” 上可之。


○命改陳奏兼謝恩使, 爲謝恩兼陳奏使。 從領議政李光佐之言也。 蓋事大之道, 不可不先謝恩而後陳奏, 故光佐請之, 而上意亦以爲然, 遂有是命。


○領議政李光佐奏曰: “癸巳年淸國蠲減謝恩使方物, 而今番使行, 旣有陳奏方物, 故謝恩方物則不欲齎送矣, 今行異於他使, 齎送似宜。 彼若不受, 則自當移準, 以此載錄於承文院謄錄, 以爲後考宜矣。” 上從之。


○敎曰: “進上封進之物, 先朝旣釐正, 而其弊尙多。 慈殿嘗下敎曰: ‘以鹿脯一事言之, 內入則無用, 在外則有弊, 停之爲宜。 凡諸進上, 皆令減半封進。’ 慈殿德意如此, 其在養志之道, 固宜仰體。 朔膳及正朝物膳, 問于廚院, 別單書啓。 當付標減下。”


○憲府【掌令李著。】申前啓, 不允。 前啓中慶尙左水使姜頊事, 依啓。 又啓曰: “近來贓法不嚴, 貪風日盛。 至於身爲方伯, 黷貨無厭, 未有若前監司柳復明也。 復明頃按關東也, 凡罪人赴徒配者, 一竝徵贖, 或文致照律, 勒令納錢。 一期之間, 所聚之貨, 不知其數, 船運相續, 盡歸私橐, 大創京第, 制度宏侈。 尤可駭者, 峽中窮民之以木筏資生者, 稱以松禁, 一皆攘奪, 拘囚鞭扑, 又責贖錢, 渠則數遣營屬於近縣, 大伐材木, 不啻屢千株, 峽山爲赭, 傳說狼藉。 其貪饕不法之罪, 不可以旣遞其職而置之, 請拿問定罪。” 上不從。 又啓曰: “渭原郡守金昌爀, 性本癡騃, 夤緣勢途, 濫通仕籍, 及至到官, 惟事肥己, 剝割之政, 難以毛擧, 家在同道, 駄運相續。 請削去仕版。” 批曰: “風聞之言, 不可盡信。 更加詳察處之。”


12月 26日[편집]

○丁未/吏曹參判尹淳上疏。 略曰:

惟我肅廟洪規懿範, 善政嘉訓, 輝暎簡策, 允爲後王之柯則。 臣每覽實錄, 莊誦欽歎。 第其櫃室一秘, 年代寢遠, 遵述之道, 有不如朝夕常目。 故名臣李植, 當《宣廟實錄》纂修, 請就訓謨可範者, 別爲一書, 以備睿覽, 書未成而植遽亡矣。 其子故相臣端夏, 疏請追成其父之志。 此又今日之可援據者。 倘於實錄未完之前, 使都廳諸郞, 與臣等相議, 錄出編作成書, 印進御覽, 則臣等揄揚之責, 庶幾少塞矣。

批曰: “玆事專付於卿, 卿須繼古事而抄進焉。”


○修撰鄭錫五上疏。 略曰:

臣於東壁之除, 豈有堪承之望, 而館錄爲急, 冒昧一出, 不意大臣之箚出, 而完錄諸人, 無不被斥, 若臣所遭, 尤爲至深。 呂善長以史局回薦, 來見臣, 臣問其奚自, 則答以方自左相家來, 而別無說話,但言館錄事急, 何若是撕捱云。 圈錄一事, 爛熳相議, 而終無幾微之見於色。 臣誠至愚, 不能逆探於不言之前, 取此無限狼狽, 此臣之罪也。

批曰: “玆事業已知之矣。”


○承旨李廷弼白上曰: “國家之設置崇義殿, 意甚盛也。 使其嫡長孫, 世襲其祀, 而今殿令王聖元, 爲令十年, 尙不得陞。 令該曹, 依例陞付。” 又陳麗末忠臣鄭夢周、金澍、吉再奉祀孫收錄之請, 竝從之。


12月 27日[편집]

○戊申/憲府申前啓, 不允。


○罷大司諫趙趾彬、吏曹佐郞李匡德職。 從大司諫宋寅明之疏也。 其疏略曰:

趙趾彬、李匡德之互相爭論, 或出於見影而過疑, 或由於昧例而强議, 彼此胥失, 氣像不佳。 臣謂此兩人, 宜重加警責。 頃者聖上所以問備重臣, 不過一時責勉之意, 此豈至於輒煩繳還, 而其時承宣之啓, 語甚張皇, 事涉偏係。 嚴敎旣下, 一味盤礴, 論其廉隅, 亦大放倒。 臣謂責罰之擧, 斷不可已也。

上從之。


○左議政趙泰億上疏。 略曰:

臣不幸見疑於人, 出城俟勘, 不料李匡德, 又以臣子趾彬不用之疏, 至於侵及臣身, 臣不勝訝歎。 臣子之疏, 以疑誣之及於父, 欲陳其不安之意, 臣果曰: “吾旣受疑, 吾可辨之, 汝何必如此?” 遂毁其藁。 其曲折如斯而已。 匡德亦旣知之, 而觀其疏語, 有若臣置諸座側, 逢人出示者然, 其亦待人太薄矣。

上優批以答。


12月 28日[편집]

○己酉/以權益淳爲承旨, 朴師悌爲持平, 柳斂爲正言, 成德潤爲修撰, 南一明爲校理, 兪最基爲說書, 南泰績爲全羅左水使, 趙東彬爲慶尙左水使。


12月 29日[편집]

○庚戌/以趙遠命爲承旨, 鄭必寧爲弼善, 呂善長爲副修撰。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說書兪最基上疏。 略曰:

殿下盡黜舊臣, 進用一番人, 首以蕩平二字, 爲出治之本。 廷臣之暗揣上意, 巧於逢迎者, 開口輒說蕩平。 聽其言也, 眞若可以對揚明命, 無有比朋, 而夷考其行事, 則却又一切反是。 以言其恣行欺蔽也, 則構誣忠良, 如報私讎, 請改國史, 惟意所欲; 以言其容護亂賊也, 則脫籬出陸, 復官致祭, 略不顧忌, 無所不請。 若夫陰庇賊孥, 故闕寧海之前啓者, 吹噓敭歷, 頓增聲價; 聯進凶箚, 前茅逆鏡之敎文者, 抆拭奬用, 首置淸要。 至於投疏告密, 嫁禍搢紳之人, 承望鏡指, 極意崇奉之流, 尙皆見塞於趙文命居銓之日, 或拔承宣之例擬, 或枳臺憲之宿趼, 而汲汲陞擢, 迭皆薦剡, 如酬大功, 惟恐或後。 甚至於朶頤要津, 碎首名宦, 機括互張, 傾奪紛然, 有識唾鄙, 胥儓嗤點。 殿下之夙宵孜孜, 雖期於蕩平, 而臣僚之日夜營, 都在於朋私。 一世之人, 夫孰不知, 而獨聖明, 深居九重, 猶未及照燭其情狀耳。 乃於此際, 忽以臣而塡充於政注之間, 隱然若蕩平之一助者然, 是蓋知臣巽懦疲軟, 足可以牛馬縶, 而要以是掩一世之耳目, 塞聖明之勤意。 臣雖淟涊, 無甚決裂, 誠不忍以臣七尺之軀, 爲時人備數之物, 靦然冒進而不知恥也。

上敎曰: “今觀兪最基疏本, 一篇精神, 專在於欲售護黨, 傾軋搢紳之計, 誠極痛駭, 而此等不忍自異之習, 不足論也, 而今日臣子, 若有一分嚴畏之心, 放肆無忌, 若此之甚耶? 不可不嚴懲, 姑先削職, 放黜門外。”


○正言柳儼上疏。 略曰:

臣頃忝憲職, 妄有論列。 日者尹光益之疏曰: “憲臣之啓, 蓄憾於私黨之見駁, 懷忌於異己之處要, 橫肆誣衊, 必欲擊去。” 噫! 是何言也? 所謂私黨見駁, 似指臺箚論鄭羽良事, 而此則臣啓中, 初未擧論。 彼光益, 何以逆探抑勒爲說耶? 渠輩雖以異己自踈, 而若臣所見, 同立朝廷, 言議相通, 可否相濟, 顧何目之以異己, 以閼其處要之路乎? 臣之向來規劾, 亶出於此意, 而今光益, 急於營護, 以異己私黨等說, 欲爲眩惑之計, 其亦可笑也。

批曰: “謬戾之言, 於爾何嫌?”


12月 30日[편집]

○辛亥/領議政李光佐、左議政趙泰億, 因說書兪最基疏, 皆上疏引嫌, 上竝優批答之。


○右議政沈壽賢上箚。 略曰:

臣伏見說書兪最基疏本, 所謂構誣忠良, 脫籬出陸等語, 似指向日大處分事, 而臣於其時, 忝叨禁堂, 略有陳達。 今其疏, 旣以欺蔽朋比之罪, 加之, 則臣何敢晏然不恤, 自陷於無忌憚之科哉?

批曰: “最基傾軋之計, 洞燭無餘, 卿何足掛諸中?”


○吏曹參判尹淳上疏。 略曰:

卽伏見兪最基疏, 廋語深機, 傾陷滿朝, 至於史事, 捏誣訖可休矣。 今此實記追編, 欲其兩存是非, 以俟百世者, 與前人成書, 全不相干, 而最基猶且以請改持人, 得非惡其兩存, 抑勒而沮敗之歟? 抑中草洗盡, 憑驗無地之後, 欲以改易成案歟? 世路多變, 日後萬一之逞, 安保其必無耶?

批曰: “兪最基傾陷之疏, 業已洞燭, 卿何過嫌?”


○獻納洪尙寅上疏。 略曰:

廼者兪最基, 掇拾元震餘論, 至以陰庇賊孥等說, 驅臣於用意闕啓之科。 伊時事實, 略暴於前疏, 不必疊床, 而寧海等啓, 笏記所無, 故偶未照察, 不卽更發。 此不過生踈之致, 而最基輩, 前後齗齗, 必欲爲臣罪案者, 抑何意耶? 渠以鳳夏之黨與, 深怒發啓之在臣, 而不敢爲鳳夏伸救, 摘抉臣一時踈漏之失, 必欲爲鳳夏報怨。 此等凶險之言, 臣不欲呶呶。

批曰: “傾軋之語, 何必深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