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정종문성무열성인장효대왕실록/10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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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春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丙午朔/日有食之。 敎求言減膳, 仍下綸音于八道兩都曰: “農者, 民之常也。 民依於農, 何待勸爲? 然而三元之日, 十行之綸, 歲未嘗闕焉, 豈以文具云乎哉? 槪所以敦實政也, 重民食也。 嗟! 我八路良長吏, 其或體予之意否? 往歲穡事稍登, 民力賴裕, 而流亡者尙多未集, 瘡痍者尙多未蘇。 繼此有年, 方祝之於方寸之中, 而隆康之祥, 其何敢長恃耶? 然則人事之不可緩, 尤明矣。 臘雪驗三白之徵, 犂牛屬千耦之期。 庤乃錢鎛, 薄言在野, 此政其時, 凡在牧民之列, 俱兼田畯之職, 其所以勸諭而興起之者, 顧何待申告之修耶? 宵旰一念, 玆布憧憧之意, 須各實心勸農, 不以文具看。”


○遣戶曹郞持米肉, 存問耆臣奉朝賀金致仁、領中樞金尙喆, 修例也。


1月 2日[편집]

○丁未/上謂奎章閣提學金鍾秀曰: “今番都政之疏通何如?” 鍾秀曰: “多矣。” 上曰: “宋載經、金鍾正, 不可永錮, 故有是命矣。”


1月 3日[편집]

○戊申/御春塘臺, 行歲首犒饋。


○復西原縣爲淸州牧, 瑞興縣爲府隆號, 限滿也。


○松都有百歲者三人, 命加致歲饌。 尋明川、海州, 各有一人, 視此例。


1月 4日[편집]

○己酉/以趙時俊爲議政府右參贊。


○申禁漕運時, 該地方誅求之弊。


○掌令朴長卨上疏, 陳弭災之方, 請勤聖學, 以立治本, 委賢相以責治效, 法祖宗以定治規, 貽燕謨以固邦本, 嚴懲討以靖世變, 久任官以考庶績, 敦學校以正士習, 用人才以廣賢路。 上嘉納。


○大司諫柳焵上疏言: “殿下神用, 多費於細務, 聖念不遺於小事, 一有司所行者, 多貽九重之憂勤。 《易》貴自强, 而嚮晦猶息, 《書》戒無逸, 而知艱乃逸。 誠以當息而息, 當逸而逸, 乃所以不息而無逸也。 伏願怡神養心, 以簡制煩。” 又言: “春宮天資岐嶷, 當今輔遵之方, 無過於以身爲敎, 遇物則誨, 而天氣方冱, 義疹時行, 寢膳衣服, 必愼其節。” 尾陳三司諸啓, 竝宜允從。 批曰: “所陳悉諭諸批。 尾陳事, 當留意。”


1月 5日[편집]

○庚戌/詣仁政殿, 親押祈穀祭香祝。 仍詣社稷, 駐輦鍾街, 召貢市人詢瘼。 至社稷省牲器, 遂齋宿。


1月 6日[편집]

○辛亥/祈穀于社稷。


○次對。 左議政洪樂性曰: “都政時, 都摠管望, 添書蔡濟恭名, 落點矣。 以濟恭之凶逆, 從而洗滌而甄拔之, 豈不失當乎?” 上曰: “姑捨是。 自前每一番提起, 輒生風波, 轉加一節, 予亦趑趄, 而此事足可爲導揚和氣, 非欲因此而登庸也。” 行司直李命植曰: “濟恭之至今容息, 雖緣群下之不誠, 而殿下豈可因此, 而不以其罪罪之乎?” 上曰: “卿卽攻蔡主人, 果能明執渠之斷案乎?” 樂性曰: “以昨年夏賊居銓時事觀之, 腸肚次是相連也。” 樂性啓請行守摠兩營及諸道習操, 北道南關停操。 批曰: “春操與秋操有異, 方農不宜役民, 幷停。” 又啓言: “象譯輩上言以爲: ‘後市者, 使行之還也, 以延卜雜物, 互市於柵內, 古則無是事, 而及其作法之初, 自灣府, 只送空馬, 迎運卜物而已, 逮至甲戌, 延卜雜物, 略定數爻, 其所買賣, 不過關東物件, 而十數年來, 西商輩, 暗藏銀貨於雜物中, 私結商胡, 狼藉交易, 其數至於四五萬兩。 故雜物則無年不豐, 八包則無年不空, 延卜雜物入送一款, 永爲革罷’ 爲辭。 延卜之法, 亦爲該府蕩債之代, 又係邊民聊活之資, 今不可遽議革罷, 而節使與別使時, 其所應入, 自有定數。 請此後則延卜雜物, 一依元包比例, 使書狀官, 一遵令甲。 如有犯者, 狀聞嚴斷。” 從之。


○執義金履鏞因日食, 上疏陳戒。 批曰: “悉諭諸批。”


1月 7日[편집]

○壬子/加前參判鄭枋資嘉義, 年八十也。


1月 8日[편집]

○癸丑/展拜于太廟, 出廟門, 以夜行大享, 而廟內外淨掃整齊, 冊寶奉審笏記, 各有規度, 賜廟司官弓。 敎曰: “訓鍊大將具善復, 身爲元戎, 歲初之再動駕, 皆以他將臣代領。 雖老且病, 獨不念護駕義重乎? 今日動駕, 喧聒愈甚無他, 爲該將臣者, 怠於久任, 專不戢察。 亟施不敍之典。” 仍詣永禧殿, 詣毓祥宮, 詣延祜宮、義烈宮敎曰: “親行酌獻, 以本宮封爵之周甲也, 豈無示意? 本家人, 依崔東岳例收用。” 詣景慕宮, 還至館峴, 見太學諸生祗迎路次, 命明日設人日製。


○補吏曹正郞李勉兢, 直洞權管, 佐郞申耆, 乫軒洞權管。 兩人拜銓郞, 久不肅命。


1月 9日[편집]

○甲寅/設人日製于泮宮。


○以李崇祜爲司憲府大司憲。


1月 10日[편집]

○乙卯/御春塘臺, 命行宣傳官試射。 兵曹判書徐有隣啓言: “宣傳官李光益、具綜因事相詰, 皆書不字而出。 請幷汰去。” 允之。 敎曰: “首作俑者, 光益也。 渠以將家子, 其處事不畏愼如此, 此乃前禁將不善敎也。 前禁將李敬懋, 施以不敍之典。” 兼訓鍊大將李柱國曰: “宣傳官之書不字, 乃決去就, 而後書之。 近則書不之人, 亦勸入, 故少不如意, 無難書不。 此習不可不嚴防。” 上可之。


○以金頤柱爲司憲府大司憲, 尋遞, 以沈豐之代之。 金光默爲司諫院大司諫, 李在簡爲同知經筵事。


○刑曹啓言: “宮奴貴得等, 毆打人物, 私用足鎖, 幷決配。” 從之。


1月 11日[편집]

○丙辰/汰宣傳官梁埉職。 埉自外邑, 內遷是職, 翌日忽又往本邑。 上聞之, 敎曰: “渠之下去, 決知其非出於爲民。 令道伯, 嚴査狀聞, 俾年少武弁不法者, 知所懲畏。”


○院啓李魯春事答曰: “當別樣處分矣。”


1月 12日[편집]

○丁巳/命臺啓捧入承旨推考。 李魯春事, 批下後, 當待處分間姑停, 而依前傳啓。 臺諫旣做錯, 承旨又循例捧入, 故有是命。 數日, 院啓姑停。


1月 13日[편집]

○戊午/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李秉模爲成均館大司成。


○以李命植爲知經筵事, 金尙集爲同知經筵事, 趙時俊爲司憲府大司憲, 尹蓍東爲司諫院大司諫, 沈豐之爲弘文館副提學。


1月 14日[편집]

○己未/晝講。


1月 15日[편집]

○庚申/御宣政門, 行朝參, 兼行次對。 左議政洪樂性啓言: “臚唱方始, 玉堂始乃就列。 請罷之。” 又言: “常參官之奏對也, 該房承旨之隨入, 卽朝儀也。 今日一承旨外, 他承旨不爲該房擧行。 請幷推考。” 又請申明道薦、察飭堤堰修築、婚葬過時者顧助。 竝允之。


○大司憲趙時俊啓言: “近來隄防不嚴, 惟疏通之是務, 上之所甄復, 有若施惠下之所奉承, 不欲立異。 如或疏通之泛濫, 而至於隄防之壞夷, 則將至於義理之晦塞。 從今以後, 凡有關於隄防之類, 愼勿容議宜矣。” 批曰: “近來疏滯之政, 似無關於隄防矣。” 又啓言: “今番李魯春事, 姑停之後, 處分猶遲。 臣謂亟下處分, 以實前日之批, 恐宜矣。” 批曰: “向日臺批中處分二字, 指臺臣而言也。” 仍命十一日發啓臺諫罷職。 時俊以李魯春事, 未蒙允兪, 而發啓之臺臣, 反被譴罷, 引避請遞。 命勿辭。 副應敎趙弘鎭等啓言: “李魯春事之姑停者, 置不擧論, 連啓者獨被譴罷。 請還收臺臣罷職之命。” 不允。 副修撰成種仁啓言: “日昨, 諸臺之避嫌也, 有云未及臺例之詳考而連啓云者, 失言甚矣。 大抵處分間姑停, 雖有一二近例, 本非臺閣不易之舊例。 則今此臺臣之遽謂臺例, 果何所見? 雖已勘罷, 不可置而不論。 請前日避嫌臺臣, 幷施不敍之典。” 不允。 大司諫尹蓍東陳戒言: “紀綱頹弛, 則惟殿下, 正大公平, 先立本源; 奢侈成風, 則惟殿下, 懋昭儉德, 大布爲化; 國用虛竭, 則惟殿下, 節省冗費, 惟正之供; 言路不開, 則惟殿下, 明目虛襟, 遜逆是求; 用捨不公, 則惟殿下, 無偏無黨, 建極于上; 賢才不登, 則惟殿下, 寤寐側席, 好其受敎。” 上曰: “數條言甚切實, 當體念。” 弘鎭等, 又啓言: “月正元日, 薄餽告災, 災不虛生, 必有所召。 臣竊覵, 殿下願治之誠, 非不懇至, 而爲治之法, 未得其方。 聰明或過於纖細, 政令或近於文具。 執政之臣, 袖手旅進, 一惟上裁之是俟。 有司之臣, 趨走唯諾, 惟恐奉承之不暇。 此有違於古聖王深得治體, 委任賢才之義, 而言路以之不開, 紀綱以之不張, 災畢之荐複, 亦無怪矣。 然則今日弭災之方, 亦豈外於殿下本源之工乎?” 上曰: “所奏甚好。 當體念矣。”


○諭贊善金履安曰: “前後敦召, 罄悉予意, 側席之念徒勤, 造朝之期尙遠。 自顧誠淺, 曷勝慙恧? 幼學壯行, 儒者之常事, 同休共戚, 世臣之本分, 而爾以乃祖之孫、乃父之子, 早襲詩禮之訓, 素抱經濟之志, 若有不我遐棄之心, 則此豈固守東岡之日乎? 噫! 世道人心, 如水益下, 茫無涯畔, 所急者惟副手梢工耳。 予雖否德, 亦有願治之誠。 苟求共理之人, 捨爾等伊誰? 矧我元良, 衣尺漸長, 智思日開, 此時導迪之責, 專須山林宿德之士。 爾方位在宮僚, 延頸之忱, 不待予言, 必倍他人矣。 爾勿以予言爲應文, 幡然登途, 以副予如渴之望。”


○諭經筵官閔彛顯曰: “爾登薦剡, 今幾年矣。 予則有如渴之望, 而爾則懷若浼之心, 招旌屢勤, 遐躅難回, 前後敦召, 徒歸文具而止, 反顧誠淺慙恧而已。 爾以世祿之臣, 讀書求道, 豈無幼學壯行之願? 而終守肥遯之志, 不念兼濟之義乎? 矧今元良, 智思日長, 冑筵將開, 輔導敎迪之責, 專須山林老成之人。 予之延佇而期望者, 實倍於前。 爾獨無延頸之忱乎? 卽須幡然, 以副予意。”


○諭諮議曺霖曰: “崇儒重道, 有國之先務, 而緣予誠淺, 尙未能致一臣士於朝端。 徒勤招旌之禮, 未見縶駒之詠, 反顧慙恧, 無以爲言。 噫! 爾以林下讀書之士, 亦有幼學壯行之願, 若以予一人, 謂不可有爲則已。 不然, 此豈終守肥遯之日乎? 矧今元良尺衣日長, 冑筵將開。 此時導迪之責, 專須宿德之人, 而爾居宮銜, 延頸之忱, 必倍他人。 須體予敷心之諭, 卽起登途, 用副如渴之望。”


○以李度默爲司諫院大司諫。


○行《童蒙》講。 命《童蒙》敎官, 率訓下以入, 各講所課書。 講已賜饌, 賞筆墨有差, 凡七十二人。


○敎曰: “是日, 元宵也。 輕囚放。”


○各司、各營, 進乙巳會計簿。 時在黃金三百三十兩零, 銀子四十一萬五千四百兩零, 錢百二十一萬八千二百兩零, 綿紬九十三同零, 綿布六千九百九十三同零, 紵布五十六同零, 麻布一千四百六十二同疋零, 米三十四萬六十石零, 田米九千四百石零, 大豆四萬七千八百石零。


1月 16日[편집]

○辛酉/以鄭東浚爲吏曹參議。 東浚違召。 敎曰: “近來叨是職者, 以苟免爲能事。 無於例之處, 義不當授之, 嫌避牽挪捏引, 仍成一副當習俗, 寧有如許事理? 見任雖云淸要, 早未圖免於通擬之時, 則旣拜之後, 徒然固辭曰: ‘以人不稱、才不堪。’ 銓地一步, 認爲鐵限。 苟如是也, 外此行公之人, 豈皆人稱才堪而然? 誠以怵迫於分義道理, 未敢終, 辭而力避故耳。 辭疏反以辭小受大, 曲爲之說, 此無他, 避睢盱也, 避燥濕也。 豈可一任其逡巡乎?” 仍命重推。


○召見奉朝賀金致仁、綾恩君具允明。 上謂致仁曰: “日寒如此, 秋牟多凍傷乎?” 致仁曰: “今年年事, 農家言將豐云。” 上曰: “何謂也?” 致仁曰: “農家於上元看月, 以占歲。 今年多好徵云。” 上曰: “其徵惟何?” 致仁曰: “初出也, 魄完而色黃, 早升而近南者, 謂之豐徵。” 上曰: “元朝日食, 大係變怪, 而又丁三午, 尤予所警惕者也。” 致仁曰: “午時乃復圓, 而元朝, 則古亦多有之。” 上曰: “此皆慰之者之說也。 且考之史, 元朝日食, 特五十餘度。 此希古之災也。” 致仁曰: “聖念如是警惕, 不勝欽仰矣。” 允明言: “《大典通編》《限品敍用條》, 陵、殿、廟、社及宗簿, 五上司郞官、監察、禁府都事外, 文臣之戶刑工三曹, 蔭武之該司判官以下無礙, 新有定式, 則京司詞訟之職, 自有無礙之窠。 旣許京司詞訟, 則不必經察訪監牧官, 然後始擬守令, 而《通編》增條, 中庶經察訪、監牧官, 始擬守令云者。 未免徑庭。 旣乖於經詞訟擬守令之法, 又違於新節目限品敍用之意。 中人, 固當言始擬, 而庶則經詞訟可擬守令, 經外詞訟, 亦可擬守令。 請始擬守令之始字, 改以亦字。” 從之。 又啓言: “部將品數, 《大典》, 只有參上從六品。 《續典》有參下, 而不言品數, 只云受八品祿, 尙無定制。 四山參軍, 《大典通編》, 亦無品數。 漢城參軍品數, 臣未能詳記。 退出考見, 漢城參軍, 若果七品, 則四山參軍品數, 亦以七品懸錄乎?” 上曰: “以九品施行。”


1月 17日[편집]

○壬戌/補吏曹參議鄭東浚水原府使, 以違召也。


○以趙鼎鎭爲吏曹參議, 李在簡爲司憲府大司憲, 洪秉纉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以朴天衡代之。 閔彛顯爲司憲府持平, 金履素爲刑曹判書, 具允明爲禮曹判書。


1月 18日[편집]

○癸亥/持平金載翼, 上疏陳戒, 仍言: “王世子睿質天成, 蒙養以正, 實在此時。 未敢知殿下所以朝夕提誨, 儲宮所以尋常觀感, 果然一出於正乎? 躬行節儉, 而苟不如夏禹菲衣惡食, 則未足以示儲宮; 恢張言路, 而苟不如大舜好察邇言, 則未足以示儲宮。 成就人才, 必若文王鳶魚作人, 然後可以爲法; 愛恤民生, 必若《康誥》如保赤子, 然後可以爲範。 以實心行實政, 則制治之具, 貽燕之謨, 亦必兼濟而互益矣。 昨冬微雷, 靑臺所不知, 而殿下獨聞之, 寂感之妙, 斯可仰覷。 今者日微之災, 在三元之初, 陰陽消長之所係, 忠逆、賢邪之所分。 天之所以警告我殿下者, 亦豈徒然哉?” 下批嘉之。


○正言李羽晋啓言: “李魯春酌處之後, 兩司諸臣, 陳啓爭執, 實出公共之憤, 而殿下不惟不賜兪音, 遽下摧折之敎。 伊後臺臣, 誤認處分之批, 置之姑停之科, 及承筵敎之後, 又不復申前啓, 得請乃已, 伈泄而退。 揆以臺體, 寧不寒心? 請寢發啓兩司譴罷之命, 伊日姑停臺臣, 及常參後詣臺。 不發啓臺臣, 竝罷職。” 批曰: “大於李魯春之罪名, 多已停啓。 不如是, 則非所以嚴隄防, 適足爲壞隄防之歸, 而乍停乍發, 不已屑越之甚乎? 速停此啓, 以嚴隄防。”


○以嚴璹爲司憲府大司憲。


○御春塘臺, 行內試射。


1月 19日[편집]

○甲子/晝講。


○以李在恊、徐浩修爲知經筵事, 吳載純、閔鍾顯爲同知經筵事, 朴祐源爲江華府留守。


○慶尙道觀察使鄭昌順, 以道內老人等, 正朝歲饌之數啓, 敎曰: “歲饌之例, 士庶堂上年七十, 已經實職人年八十, 各賜米肉。 今之兩都、畿湖, 其數夥然, 獨於本道, 若是零星, 若非謬例之因循, 必是太區別而然。 昔在先朝, 下推恩令, 又命應陞資者, 竝付同僉樞, 此豈非實職乎? 令諸道道臣, 詳考更啓。”


1月 20日[편집]

○乙丑/展拜于景慕宮, 仍齋宿。


○以尹尙東爲司諫院大司諫, 趙尙鎭爲成均館大司成。


1月 21日[편집]

○丙寅/行酌獻禮還宮。


○以沈豐之爲司諫院大司諫, 金履素爲司憲府大司憲, 趙時俊爲刑曹判書。


1月 22日[편집]

○丁卯/御仁政門, 行朝參。 命卿宰、侍從, 進前奏事, 庶官以下, 書陳所懷。


○奎章閣提學吳載純等箚曰:

我殿下御極圖治, 十年于玆。 十年, 天道之一周。 殿下, 亦一天也, 而純亦之工, 無爲之化, 未能與天爲一何也? 殿下試一思之, 亦必怵然而驚, 翻然而悔也。 噫! 總攬權綱, 人君之盛節, 而及其過也, 弊亦隨之。 殿下深懲戚臣之禍國, 痛惡權凶之竊柄, 遂以提綱挈領, 無少假借, 獨任聰明, 漸成一副規模, 不遺巨細。 於是乎君道日亢, 朝象日下。 大臣所敬禮也, 而操切太過, 救罪不瞻; 臺閣, 所優容也, 而輕蔑旣甚, 巧免是事。 銓衡, 所以進退藏否, 而不得展布其四體; 藩閫, 所以專制方面, 而苟冀姑息於一日。 奔走爲勤, 承順爲恭。 如是而尙何望交泰相須之義乎? 人必自重而後, 可以董率集事, 而今也上固低視, 下且自輕, 自廟堂、臺閣, 以至銓衡、藩閫百執事之人, 皆不敢以其職自居。 殿下將誰與共天職也? 凡厥在廷之臣, 爲官而擇不備, 惟人去其不肖, 登其賢俊, 任之專, 而責之成, 則抱材自重之士, 出而膺之, 爲殿下用。 朝廷之無人, 非殿下憂, 而摠攬之實在此, 不在彼也。 我朝立國, 敦尙名敎, 而近來一種風習, 視拘檢爲弁髦, 以諧謔爲茶飯。 濟濟公堂, 輒發街巷之俚諺; 肅肅禁直, 至賭與儓之賤戲。 向當巨慝稔惡之日, 轉喉則恐觸忌諱, 開口則故事調諧, 是非不欲明言, 得失不敢議到, 擇其最無關、最無弊之語, 以爲破寂消閑之資, 法拂本色, 詩禮遺範, 到此掃地。 原其本心, 不過身家之工謀, 語其流弊, 實係世道之汚隆。 嗚呼! 豈細故也? 然此非法禁之所可强制者。 惟殿下, 益敦風敎, 益勵名檢, 道以廉恥, 示以好惡, 則丕變之幾, 必不俟終日矣。

左議政洪樂性, 以祛文務實, 至誠無息, 訪賢才、輔東宮、擇守令陳勉。 領敦寧府事鄭存謙, 以開言路、嚴懲討、立大本、輔東宮、久任京外官陳勉。 上竝可之。


○判府事金熤啓言: “臣竊聞諸大臣所陳, 無非良箴嘉猷。 蓋一心爲萬化之源, 誠正爲出治之本。 自朱子以後, 至于今日, 人臣之誦說於君前者, 卽此說話。 從古帝王, 果有捨此道致治者耶? 今殿下, 若能受之以實心, 措之於實政, 優可行於天下。 然其要, 在於克祛氣質之私, 保養天理之公。 心不能公, 則非實心, 非實心, 則何以行實政乎? 天無私覆, 地無私載, 日月無私照。 人主奉三無私, 與天地合其德, 何可容一毫私意, 累我萬化之源耶? 臣之此言, 亦是陳談。 殿下若欲外此陳談, 而另求神奇, 則竊恐求之, 而莫之聞矣。” 又曰: “殿下求言之敎, 及於末官庶僚, 求助之意, 藹然於絲綸之間, 未知人人皆有所陳, 而要之, 有懷必陳, 其言之盡能底績, 雖未可必, 而衆言之中, 亦豈無可用之言耶? 採其中可行之言, 申飭有司, 俾卽擧行, 使今日求言之敎, 能有實效焉。” 又曰: “向以黃基玉事, 昌城尉削職, 日前以李光益事, 李敬懋罷職處分, 殊涉過當, 不過微眚, 而罰及其父與叔, 王者之一嚬一笑, 史乃書之, 垂之後世。 今玆兩事, 書諸史策, 後之覽史者, 豈不曰罰不及嗣, 聖王之訓, 何乃罰及其父與叔云乎? 臣竊憂歎。 請嗣此深留聖念, 無復有過當之擧。” 上幷嘉納。 敎曰: “儀賓、武將, 異於具僚, 故果有伊時處分, 而予亦知其過中, 卿之匡救, 予誠歎服矣。”


○行大司憲金履素啓言: “憲臣更發李魯春之啓, 而喉院退却。 請當該承宣削職。” 不允。 又請: “今日朝參時追入人罷職。” 從之。 又言: “近年以來, 水旱之警, 轟燁之災, 間多有之, 而薄蝕之變, 又在於月正元日, 天之所以警告之者, 亦摯矣。 臣常聞先正臣李滉之言曰: ‘君之於天, 猶子之於親。 親心有怒於子, 子之恐懼, 不問所怒何事, 事事盡誠而致孝, 則親心悅, 而所怒之事, 竝與渾化無痕矣。’ 先正之言, 誠人主遇災修省之龜鑑也。 殿下立志不固, 規模未定, 講筵頗稀, 而廟堂之臣, 謀身爲工, 芻牧之吏, 肥己爲能。 王綱解紐, 隄防漸壞, 名義掃地, 風俗不古。 搢紳士族, 弁髦四維, 閭閻奸猾, 咆喝法禁。 悍弁肆淩轢之習, 下賊多踰濫之服。 武備踈虞, 陰雨不戒, 糶糴滋增, 生民困瘁。 凡此數條, 莫非致咎之端。 殿下內自本源之微, 外及施措之間, 實必講究, 事事修省。” 上嘉納。 又言: “近來燕購冊子, 皆非吾儒文字, 率多不經書籍。 左道之熾盛、邪說之流行, 職由於此。 觀於昨年, 已現露者, 亦可知也。 請另飭灣府書冊之不當購而購來者, 照察嚴禁。” 批曰: “所奏甚好。 依爲之。”


○掌令金載翼言科場之弊, 請行面試之法。 不允。


○大司諫沈豐之啓言: “近來綱維紊亂, 法紀解弛, 閭巷賤卒, 濫作士夫之服着, 街市兒童, 斥呼宰相之姓名。 大庭朝賀, 班次無序, 筵席奏對, 勦說相尋。 公朝之會, 諧調成風, 文武之間, 體例就紊。 請飭廟堂董正。” 又請禁赴燕使臣, 使事外尋訪彼中人士筆談, 倡和書札贈遺之弊。 從之。


○司諫趙衍德, 請修飭戎備。 獻納曺允大, 言躬親細務之失。 幷嘉納。


○副校理李太亨言科場早呈之弊, 令廟堂稟處。 備局啓: “今此懸題與呈券, 幷定時限者, 不無意見。 懸題之後, 呈券之前, 寬以四五時之限, 且自試所, 懸題納券, 皆必呼時。 旣定時限, 仍作恒式。 請更議於時ㆍ原任、館閣之臣。” 從之。


○副校理趙弘鎭, 請禁守令要擧之弊。 允之。


○修撰成種仁言: “近日箴規之方, 若遇事會, 則君臣上下, 皇皇汲汲, 如將不及, 而不過數日, 又復寂寥。 雖以今日言之, 殿下求言之敎, 丁寧懇惻, 寒朝臨門, 酬酢如響, 而日晡以後, 聖心稍弛, 或不無忙遽厭煩, 草率了當之意。 卽此以觀, 則今日之事, 恐不過一場文具而止矣。 夫人君側身之念, 不獨遇災之時, 人臣進言之誠, 奚但朝參之日, 必也不遇災, 而常若遇災, 非朝參而每如朝參, 然後方能實心相孚, 而不至於空言也。” 又曰: “殿下聰察太過, 或欠大體之是務, 文具反勝, 未見實心之相孚。 臨事嚴迫, 則群工不暇於奔走, 乾剛獨運, 則庶務專歸於上裁。 志存涵蓄, 而事或發露, 始雖淬礪, 而終至因循。 由是而承望成風, 索架度日, 建白無聞, 趨走爲恭。 臺閣則媕婀取容, 逢迎爲事, 銓事則取捨不明, 排比成習。 中權無詰戎之政, 而紀律率多不嚴, 方伯忽分憂之責, 而災俵間或失檢。 凡此形見之弊, 實難毛擧。 請自今惕然改圖焉。” 上曰: “當留意。”


○漢城判尹金鍾正, 以立大志、明聖學、嚴懲討、振紀綱、開言路、擧賢才、厚民生, 陳勉。


○戶曹判書趙㻐言: “先正臣李珥之言曰: ‘行其所知, 斯過半矣。’ 我殿下聖學卓越, 聰明英睿, 以殿下之所已知者, 苟能篤行實踐, 則何患於治道之不張乎? 夫日食之變, 天下所共覩也。 陰雨之備, 不可不念。 儲財詰戎之事, 請加留念焉。”


○吏曹判書金魯鎭請: “嚴薦主之法, 擇牧民之才, 而申明準朔之規。 雖當大政, 未準朔守令, 勿令遷轉。” 又啓: “曾見先正臣成渾奏議, 則請設一局, 名之以革弊都監。 主管則屬之大臣, 釐正則擇出諸堂, 內自都市, 外及民瘼, 一一枚擧, 商確變通爲請, 而臣意, 則朝家旣設貢市堂上, 又有八道句管, 今不必別立廳名, 以致紛更。 貢市則專管都民利害, 句管則各掌該道弊瘼。 耳目之所不及者, 咨訪於守令; 矯革之所難擅者, 往復於道臣。 大則使之狀請, 小則許其便宜。 某邑某弊之幾許釐革與否, 依決訟數爻上聞之例, 每歲末各自該道, 修報備局, 俾考勤慢, 則核實釐弊, 恐似得宜矣。” 批曰: “所奏好矣。 令廟堂申飭。” 兵曹判書徐有隣請明正學, 以絶左道煽惑之害。 又請: “文二品以上, 武、蔭曾經摠管者, 各給跟隨章標一箇, 以爲無實職赴公時, 俾免其單身入闕之患。” 命詢大臣後從之。


○副司直洪良浩言: “修省之策, 莫急於陰雨之備。 以西路言之, 自關西向京之喉隘, 惟洞仙、棘城兩路。 而洞仙則築城設關, 至於棘城, 則山脈中斷, 下成平城, 過此以東, 橫出瑞、鳳之野, 直達京師。 丙子之亂, 捨洞仙而由棘城, 甚要害也。 故相臣金錫冑, 建議設置蒜山僉使, 誠有深計, 而處在平野, 規模草創, 又無城柵之固, 將何以責守禦之功乎? 蓋於此地, 舊有高麗石城、土城遺址, 廣袤不過三十餘步, 右有疊嶂, 左有浦口。 若因其舊城土石, 則事半功倍。 以北邊言之, 厚州古邑, 處於三、甲、廢四郡之間, 而野廣土沃, 誠爲可居之樂土也。 故相臣南九萬之按道也, 躬審陳疏, 遂與茂山, 幷設邑鎭, 未幾偶有犯越事, 遽然撤罷。 其形便利害, 詳載於故相兩疏。 請下詢廟堂稟處。” 備邊司以從寇兵一過之處, 置摟櫓百雉之障, 殆近於隨矢立的, 置之。


○副司直鄭好仁引漢執金吾朱浮, 因日食, 疏陳不能久任之弊, 請銓部及考官、臺臣, 幷宜久任。 批曰: “當體念。”


○副司直徐有慶言姑息之弊, 又請立碑於宮人墨世舊墟。 命京兆, 詳加訪問。


○副司直李在簡言奢侈之弊, 請依古例抄啓淸白吏。 允之。 又言: “仁政必自經界始。 請改量。” 下廟堂稟處。 備局啓言: “二十年一改量, 自是法典。 而目今諸道改量處, 湖西南若而邑外, 多則過百年, 近不下六十餘年。 田政之紊亂, 推此可知。 其在正經界之道, 不可一向抛置, 而諸道之一時竝興, 其勢誠難。 若依重臣所奏, 付之各道道臣, 察其緩急, 隨其豐歉, 每一年限以六七邑, 或三四邑, 次第改量, 則十年前後, 庶可了當, 而若其改量邑, 揀守令擇監色等節, 宜一委道臣。” 批曰: “先以此意申飭。”


○刑曹判書趙時俊, 言漏籍之弊。 御營大將李柱國, 請末副薦。【武出身之初以其有地處者, 應宣薦, 其次應副薦, 以其下爲末薦。】末仕者【武初仕之陞六品也, 以其仕日之最淺者, 兵批送吏批付職者, 謂之末仕。】毋使作散爲式。 從之。 禁衛大將徐有大啓: “近來南行宣傳官直赴之數甚多, 故唱第之後, 虛司果甚多。 請今後南宣賜第時, 稍重其科規。” 命兵曹稟處。 兵曹啓言: “南宣除拜, 六朔後始付司果祿, 未付司果祿, 而登第者, 屬之額外, 禁軍過六朔後, 宜通參下仕路。 前例南宣之未受司果祿, 而登第則不得出六, 復從參下窠入仕者, 間或有之。 此爲可據之端也。” 命更詢將臣。 御將李柱國言: “昔在五六十年前, 則南試射時, 以十巡爲準, 未滿二十矢, 則雖爲居首, 不得直赴。 近自數十年以來, 不計矢數之多寡, 惟以居首直赴, 故諸宣傳官, 必以居首, 讓與南行, 爲南行者, 無人不登科。 且除職之月, 必付司果之祿, 故今月初仕, 雖於來月直赴, 皆以科前司果出六。 此後則別試射, 特敎許付之外, 應次內試, 則未滿二十矢者, 雖居首, 勿許直赴, 除職六朔後, 始付司果, 則庶捄虛司果積薪之弊。” 兵曹又啓言: “科規之不必畫一, 旣有下敎, 則將臣所謂未滿二十矢之說, 未免錯對。 此則置之, 至於除職六朔後, 始付司果云者, 將臣之見, 亦以爲便。 請依此定式。” 批曰: “御將言誠好矣。 星日批旨中, 科規不必畫一云云, 指單巡別試射也。 十巡未滿二十矢人勿論之說, 係是復舊例之擧, 豈可謂之錯對? 自今別試射外, 春秋兩等內試射時, 元定十巡數, 無或減之, 未滿二十矢以上, 勿許直赴。 年久之後, 自上或未記有, 有賜第之擧, 則使該廳警咳事, 載之古事。”


○副司直南玄老, 引宋皇祐元年正朔日食, 是年飢, 卽富弼靑州救荒之時也。 今以已然之跡, 不無嗣歲之慮。 請令廟堂, 講究豫備之策。 從之。


○戶曹參判鄭述祚啓言: “仁明爲園, 不過一後宮之山。 猥加園號, 已是國朝所無之制, 而又況仁明二字, 乃文定王后徽號也。 彼一後宮, 而冒占先后之徽號, 事體道理, 萬萬驚駭。 臣曾於疏中, 已陳當罷之意。 近者一臺臣, 又盛陳此論。 而二字犯號, 未及陳聞。 臣謂亟加釐革。” 令該曹, 議大臣稟處。


○副摠管柳鎭恒言北關關防事。 下廟堂。 備局啓言: “北兵使之移住行營事, 按舊例而無變改者, 豈無意義也? 豆江氷合之後, 與彼地連陸, 初無抗葦之限。 藩胡作梗, 今雖無患, 自戌江邊, 以備不虞, 蓋出於兵家有進無退之計, 則北閫之有本營行營, 爲移住還住者, 與南閫之替送一裨, 往守行營之規, 較其事勢大有間焉。 請置之。” 允。 禁軍別將李漢昌、捕盜大將趙圭鎭等言: “宜罷落仕人還屬禁旅之規。” 命博詢本兵與將臣及備局議。 上敎曰: “前銜竝付額外, 其移屬之代, 以出耳之積滯者差之。” 又敎曰: “昔我孝廟朝, 增置禁旅千人, 許令輪直殿廊, 而替番日, 參謁於閤門, 春秋設內試射, 又須勿禁角牌, 夏賜魚扇, 歲時賜鞋, 恩至厚也, 德至渥也, 渠輩亦皆含戴激勵, 買勇較藝, 最稱勁壯。 挽近以來, 古規多廢, 旣無奬用之方, 又乏興勸之政。 朝家之待渠輩, 反下於駕前欄後, 尙何望渠輩之殫力效誠? 七百試射之春秋設行, 以今帑需, 姑難輕議。 至於宣薦禁旅, 無非簪纓世族, 況於復設之後, 朝家之視之, 何遽不若子弟衛、族親衛乎? 宣薦禁軍, 春秋內試射之規, 特爲復舊。” 圭鎭又言: “陵幸時, 民人之聚會瞻仰, 不是異事, 而樹木叢雜, 山麓迂回之地, 雜人輩處處屯聚, 全無嚴畏之意。 近來亂逆層生, 駭機迭發, 不可無不虞之慮。 自今以後, 郊外幸行時, 大小觀光雜人, 一切廓然痛禁, 以示淸道之意。” 上曰: “卿言妄矣。 遍山如堵者, 孰非吾赤子乎? 來瞻羽旄, 民情可見。 設禁遠逐, 萬萬乖當。 至於駭機二字, 尤豈可語? 到處誠如卿言, 何異於認子爲賊乎?”


○左副承旨李東馨言奢侈之弊, 請禁燕貿錦緞, 下備局。 備局啓: “東人必賤本土之産, 反貴異國之物。 凡係服飾所用, 捨其綿紬, 取諸綾緞, 自古成俗, 積痼難醫。 今此所啓中, 御用及軍物外, 一切禁斷云者, 誠爲矯捄之道, 而但公私百需中, 亦有不可不用緞屬者, 則一切之禁, 不無拘礙之端。 此所以昔年, 有無紋則許貿, 而有紋則嚴禁, 區以別之者也。 請更申前禁。” 允之。 是日, 自公卿以下, 諸司郞官、掖屬、禁軍、扈衛軍官、壯勇、醫、譯、律、曆之屬, 皆有所陳, 凡三百餘人, 而無直言至論之稱旨者云。


1月 23日[편집]

○戊辰/上以昨日應旨進言人忠義金應斗、禁軍辛翊寧, 敷陳有條理。 命銓曹調用, 以勵含噤之風。 又命以諸臣所陳, 各令該堂, 看詳稟處, 錄成冊子, 藏之廟堂。


○司諫院啓李魯春事, 上敎曰: “此啓停與不停, 係隄防之嚴不嚴, 賜批難矣。” 又敎曰: “院啓旣未承批, 則不停不連, 徑先退去。 臺臣推考。”


○以鄭觀采爲全羅道兵馬節度使, 吳載徽爲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


1月 24日[편집]

○己巳/上連以李魯春之停啓事, 有敎, 而持平成種仁, 又傳啓。 上命喉院勿捧。 喉院啓以臺啓禮重, 不敢不捧命。 遞該房承旨。 諸承旨繳還之。 下敎責之。 又敎曰: “臺臣推諉不決, 出於畏約顧瞻之計。 詣臺臺臣, 罷其職。” 喉院又繳還之。 又責敎曰: “李魯春事, 看作巨慝, 有若沫血請討者然, 此何擧也? 誠如臺臣之言也, 名曰臺啓, 則自按律及流竄, 以至削罷遞推, 而一發之後, 將無可停之日乎?” 諫院、憲府, 聯箚請還寢。 不允。 命遞大司憲金履素、大司諫沈豐之。


1月 25日[편집]

○庚午/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趙鼎鎭爲參議, 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 宋鍈爲司諫院大司諫。


○敎曰: “平安都事金致光, 卽翼虎將軍之支孫。 待窠內擬, 庸示朝家收錄之意。”


○敎曰: “予御極以來, 歲首必命開政, 爲老人之陞資, 而亦宜有一定之規。 每以明年京外之應資人, 趁今歲前入啓, 待正月二日, 提稟下批。”


○罷安川君烓職。 烓以社稷大祭初獻官, 二更行受誓戒, 先時也。


1月 26日[편집]

○辛未/左議政洪樂性言: “國典, 士族女年九十封爵, 而庶流亦是士族之子若孫, 似當傍照矣。” 領敦寧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ㆍ金熤議皆同。 允之。 著爲式。


1月 27日[편집]

○壬申/命大小科回榜人加一資, 著爲式。


○以申大升爲成均館大司成, 尋病遞, 以李秉模代之。 沈豐之爲司憲府大司憲, 金光默爲司諫院大司諫。


○上以承旨洪益弼, 老難供職, 詞訟熟手, 不宜徑遞, 命仍前任右尹。


○以李命植爲刑曹判書。


1月 28日[편집]

○癸酉/命泮儒應製。 敎曰: “別試在近, 春到記適供此時, 鄕儒必已咸簉。 大司成持此御題, 詣本館, 招諸生宣示, 仍令製進。 京儒之不入於到記者, 亦許應製。”


十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乙亥朔/展拜于景慕宮次泮橋, 召見應製被選儒生, 還御壽康齋, 召見武科回榜人。


2月 2日[편집]

○丙子/上嘗親製《關廟樂章》。 至是始用之。 樂以三成爲式。


○以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義行爲司諫院大司諫。


○命京兆, 訪孝、烈。


○贊善金履安、諮議曺霖, 幷陳疏辭。 下諭敦召。


○命旌故正郞全克恒之閭。 尙州儒生全始玉, 於泮橋進見也, 以其先祖克恒死難事陳之。 命同成均徐有隣査奏。 有隣啓言: “取考其行錄, 則克恒以仁廟甲子登科, 歷藝文館檢閱。 丙子亂, 其父贈左議政湜, 以前副學, 在鄕倡義。 克恒以禮曹正郞, 扈駕入南漢。 時有留司之命, 人皆危之, 克恒趣駕而出, 留城中數十日, 賊復大肆搶掠, 克恒遂死之。 亂定後, 特贈都承旨。 伊後一鄕多士, 屢訴於道臣及御史, 請施(棹)〔綽〕楔之典, 而姑不狀聞云。 事實果如此, 則爲國殉忠, 有足欽歎, 而不可以其子孫之言, 輕易許施。 請令道臣, 採訪登聞。” 批曰: “旣有褒贈, 不必採訪。 特爲旌閭。”


2月 3日[편집]

○丁丑/設食堂於春塘臺, 行到記儒生講製。 大司成李秉模、同成均徐有隣, 進御床。 侍臣侍食如儀。 講未畢而日暮, 上仍宿于暎花堂。


○以趙鼎鎭爲弘文館副提學。


○弘文錄【副提學趙鼎鎭、應敎金履鏞、校理成種仁、副校理李太亨、修撰曺允大、副修撰具泰賢。】五點鄭福煥、宋民載、李羽晋、李書九、洪聖淵、尹翊東、李彦祜、徐配修、李尙度、李百亨、李晴、李庚運、沈晋賢、申馥、李敬五、朴基正、洪義浩、尹光普、李遇濟、尹羽烈、金履翼、趙雲紀、鄭大容。


2月 4日[편집]

○戊寅/御春塘臺, 殿講畢, 還御壽康門。 命掌樂提調徐有寧, 率東南關王廟祭享樂工, 皆着甲冑, 建五方旗, 隷習于庭。 蓋以創用樂故也。


○飭中外掩骼, 敎曰: “婚不以時, 葬或愆期, 因年前新定式, 內而京兆, 外而諸道, 每於歲初, 抄出錄啓。 而至於掩骸之政, 久未提飭, 必無修擧之理, 更令廟堂, 知委京兆及諸道, 無論丘壠田畝, 有土淺骸露處, 部官及守令, 躬往遍察, 隨所見掩瘞。”


2月 5日[편집]

○己卯/御春塘臺, 試春到記儒生。 製述居首生員尹光顔、講居首幼學安重默, 幷直赴殿試。


○以李東馨爲司諫院大司諫。


○摠戎使金思穆, 以關王廟獻官, 出城外, 命招守禦使鄭尙淳兼察。 尙淳牌招不進。 敎曰: “將臣之以兼察出牌, 事關師律。 雖文宰, 焉敢違牌? 守禦使鄭尙淳, 越俸十等。”


○以吳戴純爲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


○召對。


○仍任訓鍊大將具善復。


○以李聖圭爲司憲府大司憲, 金用謙爲工曹判書。


○都堂錄【左議政洪樂性、大提學吳戴純、吏曹判書金魯鎭。】六點, 二十三人, 皆弘錄所取者, 無一增損焉。


2月 7日[편집]

○辛巳/召對。


2月 8日[편집]

○壬午/以閔鍾顯爲弘文館副提學。


○以徐浩修爲禮曹判書, 旋遞, 以趙時俊代之。 洪秀輔爲司憲府大司憲。


2月 9日[편집]

○癸未/晝講。


○別試初試。 文一二所出榜, 各取五百人。


○中批李鼎德爲校理。 鼎德, 嶺南人, 文元公彦迪後也。


○靈巖郡揪子島前洋, 有山東省登州府民人漂至者。 郡守李尙訥, 發丁曳其船, 移迫近陸之地。 全羅監司李在學, 以異國漂船, 不待朝令, 輕先移泊近陸島, 啓請罷地方官李尙訥。 敎曰: “不待問情, 輕先出送, 擅用民丁, 諉以曳船。 漂人去來, 猶不知重, 則謫中逆孽, 豈知撿束之方乎? 令兵使嚴棍。 頃日百官之陳所懷也, 有以本島別將建置事, 爲言。 念其地望太輕, 不成官長貌樣, 如有募民峙穀之道, 陞作別將實窠爲宜。 全羅右水使鄭觀采, 則地方官之候風逗遛, 旣不請罪, 又莫能檢飭。 令該府拿處。”


○以李崇祜爲司憲府大司憲, 趙城鎭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以李謙煥代之。 沈豐之爲同知經筵事, 李命植爲判義禁府事, 李漢五爲全羅右道水運節度使。


○遞大司憲李崇祜、大司諫李謙煥。 以吳載純、鄭存中代之。


○校理洪義浩上疏陳八條、二綱。 一曰先身敎以導儲嗣。 二曰略細務以軫節宣。 三曰尊臺閣以開言路。 四曰立親模以正士趨。 五曰省冗費以慮水旱。 六曰鍊軍實以備陰雨。 七曰嚴凌禁以振紀綱。 八曰明賞罰以示懲勸。 終之以推行之本, 則曰立志而行之, 得人而任之云。 下批嘉之。


2月 10日[편집]

○甲申/設式年監試、覆試。


2月 11日[편집]

○乙酉/李泰守、劉漢敬伏誅, 罷推鞫。 初漢敬, 以凶書, 藏於其姪雪云同囊中, 被搜出。 及設鞫, 問雪云同, 雪云同供曰: “漢敬、泰守、命福及趙居士, 會三水仁遮洞李文穆家, 同作一書。” 文穆者乙亥逆賊夏宅孫爲奴者。 問文穆, 文穆證引其隣居林慶華: “居士輩, 自慶華所來見, 而手持三片紙。 一紙有所書記, 書中有錄字。 今凶書亦有錄字, 紙樣恰似。 慶華家有文訓長所書宰相名字之冊, 金鍾秀、申應周在其中。 若非文訓長所爲, 必慶華隣居宋載垕之筆。 載垕, 曾與德相, 相親於謫所。 又與罪宦孫效忠、李昌順。 昌順曾言: ‘居士黨, 爲萬人, 遍於三南, 小爲明火賊。【作黨搶刼之賊。】大則謀逆’ 云。 及居士輩, 被囚端川也, 慶華又言: ‘居士黨, 欲先殺所錄宰相而擧兵。’ 且與城內謫居人李獻遂、孫效忠, 頻頻往來。” 問文載質。【卽文訓長。】供曰: “前年寓慶華家, 寫千字文, 後寓禹德夏【三水座首】家, 德夏薄待逃去。” 與文穆質, 文穆證居士輩, 逐日屯聚。 且於千字文卷末, 書鍾秀字及前南兵使名, 凶書則慶華執筆, 載質呼之。 使泰守、文穆, 對質。 文穆證, 泰守有所書, 書中有錄字。 泰守證, 目見文穆親寫凶書。 問漢敬, 供曰: “凶書, 泰守所授, 而使渠傳於順安韓姓人。” 問泰守, 供曰: “凶書出自禹德夏, 使渠傳於順安韓姓人。 崔光秀參見。 德夏言: ‘此書若傳之, 當自京有回報。 其子弼謨, 方留京中洪達洙家。’ 文穆供曰: “凶書的是泰守所寫。 弼謨在京, 住洪達洙家。 在三水, 與獻遂切親。” 問德夏, 供曰: “德相居謫住其家, 果親密, 居士輩爲渠告官, 逐出境外, 其妻患痁, 故邀之祈禱, 因書托羅暖鎭, 使勿禁而已。” 與泰守對質。 泰守證其授書傳順安狀。 德夏不服。 問禹弼謨, 供曰: “庚子年, 順安韓弼玄, 來三水李麟臣家, 示一卷曰: “卷中人, 皆吾黨。 此書卽秘訣, 將有如此事。’【凶言不傳, 卽謀逆之意。】所錄姓名, 殆過百人。 有甲山金麟三、李龍範等, 而龍範家, 有祝文, 自稱人頭將軍。 又有稱眞人者, 卽端川鄭哥也。 龍範被捉於甲山, 而座首金麟三, 火其書。 本倅宋迪中欲摘發麟三行賂而放。” 問迪中, 供曰: “龍範, 稱以神祭, 誑誘愚民, 故捕之施治盜之刑, 龍範非土着。 所謂神祭, 殺牛設旗, 而自謂學術於利城李把摠, 後因營關, 加刑放送。” 云。 自去年十二月, 設鞫。 諸囚互相援證, 而德夏、效忠爲根柢。 囚繫者殆近數十人, 株連者亦甚衆。 反覆盤覈, 竟不得要領。 至是德夏、效忠, 竝物故, 階梯遂絶。 而泰守、漢敬承款。 泰守結案: “行凶節次, 入三水地, 與同行居土仁宅、光秀, 爲本邑座首禹德夏所邀, 入於房內, 坐於竹器懸架之下。 授一封書, 潛囑曰: ‘此書必須緊藏善傳也。’ 其書題目絶悖, 辭意極凶。 而受置懷中之際, 爲光秀所傍見。 同伴中漢敬, 義結兄弟。 托以謫居, 李生之書, 要傳順安韓哥之家, 藏於漢敬囊中。 到端川爲夜巡所捉, 官庭搜撿之際, 情節盡爲綻露。 謀逆同參是實。” 漢敬結案: “行凶節次, 囊中凶書, 俱是罔測不道之說, 而一從泰守之言, 將爲轉傳之計, 凶憯情節, 已盡昭著。 謀逆同參是實。” 鞫廳議啓言: “光秀參見德夏之凶書, 仁宅目覩漢敬之囊藏, 與泰守、漢敬, 爛漫酬酢。 文穆凶書, 造出雖曰落空, 居士徒黨, 將擧大事之說, 聽而不告, 難免知情之律。 況林慶華、宋載垕, 手竄凶書, 丁寧指告, 竟歸虛妄, 自有誣人之律。 三囚下送本土, 仍施典刑。 昌順於凶謀, 無不參聞, 至以萬衆擧事之說, 說與文穆、載質, 留接德夏之家, 難掩參涉之跡。 兩囚下送本土, 限死刑訊 慶華、載垕, 不無可疑之端。 李昌京、文穆酬酢, 不過塗聽。 居士往來, 又未目見。 此三囚, 容有可議。 宋迪中、禹弼謨, 施威嚴問, 終未歸一。 待李龍範就拿, 更問。” 敎曰: “此獄根柢, 在德夏, 而旣物故。 泰守、漢敬, 已結案。 效忠, 徑斃, 無更覈之道。 載質下送本道, 加刑島配。 昌順濟州爲奴, 昌京島配, 慶華、載垕放。 效忠支屬, 令刑曹査處。 弼謨下秋曹嚴囚。 達洙島配, 韓赫移秋曹決處。 雪云同爲奴, 宋迪中嚴刑還配。” 仁宅、光秀、文穆, 後因道臣覈啓, 竝斬於三水府。 諭道臣曰: “遐土愚氓, 始雖不識奸謀, 今當怳然大覺。 莫如嚴飭守宰, 宣諭朝家懷保之意。 更勿以無緊之事登聞。” 蓋上意在鎭安也。


2月 12日[편집]

○丙戌/以李秉模爲吏曹參判, 嚴璹爲司憲府大司憲, 朴天行爲司諫院大司諫, 鄭昌聖爲判義禁府事。


○三司【大司諫朴天行、司鍊李濟萬、持平宋煥德、校理朴基正、修撰趙雲紀。】合啓: “今番按獄, 議啓輕遽, 大失獄體。 請委官左議政洪樂性削黜。” 批曰: “律名無已太過? 獄體顚倒。 大臣豈或歇後? 亟停勿煩。”


○司憲府【掌令洪樂淵、持平宋煥德。】啓言: “德夏以煥億之幕屬, 饋問竄謫之德相, 締結徒黨, 潛授凶書於泰守、漢敬, 而忍杖徑斃。 請施孥籍之典。 文載質、李昌順, 德夏之家人, 金命福、宋斗一, 泰漢之同伴。 洪達洙, 負犯狼藉。 請寢酌處之命, 仍令設鞫得情。” 幷不允。


○司諫院【大司諫朴天行、司諫李濟萬】啓言【德夏、載質事同憲啓。】“宋迪中之與樂彬換錢, 已極駭惋, 旣捕龍範, 受賂先放。 請依前嚴囚。” 又論金吾堂上按獄之失。 竝不允。


○左議政洪樂性、判中樞府事徐命善ㆍ李福源ㆍ金熤, 引義出城。 遣承旨敦諭。 樂性以爲: “接獄無狀, 願伏邦憲。” 傳諭至四。 又遣都承旨, 命待大臣入城, 城門下鑰。 命善等以爲: “按獄之責, 與時任無異。” 又遣承旨傳諭。 遂入城胥命。


○以李在簡爲刑曹判書。


○修撰李尙度上疏曰:

科擧之得失, 關治道之汚隆, 而講製之判爲二途, 大違考藝之本, 庭謁之閱於片晷, 不成試士之體。 初試入門, 淆雜已極, 陞補爭畫, 躁競滋長, 其不可不矯正也, 明矣。 雖以易書一事言之, 試券之多, 比古十倍, 考閱之期, 隨歲益促。 以古之寫吏之數, 寫今之試券於試期之內, 行不得之事, 草率苟簡, 反不如不易書之爲愈。 殿下臨御之初, 廣詢矯捄之策, 有識之期望, 宿儒之顒企, 十年于玆。 伏願益勵奮發之志, 克成科場久遠之制。

批以令廟堂稟處。


○命全羅道觀察使李在學越俸。 黑山島前洋, 有異國人漂船, 屯長逐之, 更泊楸子島。 屯長護送羅州牧在學以聞。 敎曰: “柔遠交隣之義姑舍, 恝視其萬死餘喘, 乃反逐送彼人, 以我國謂如何? 令道臣, 査出屯長姓名, 嚴刑本島別將, 陸地定配, 地方官罷黜。” 始不能察飭, 又不警動, 道臣之矇然, 曾所不料, 有是命。


2月 13日[편집]

○丁亥/左議政洪樂性免。 上以閱獄失實爲敎, 遞之。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等, 陳疏請罪。 敎曰: “原任參鞫, 近例之謬耳。 雖鼎席俱備, 委官一員, 進去試場, 命官亦然。 本府掌故可按。 卿等處義, 誠莫曉也。”


○復拜領敦寧府事鄭存謙, 爲議政府領議政。 敎曰: “卿以恬雅之操, 就閑一念, 每在釋負。 囊時則許副, 今日復畀, 非予曲諒, 前後有殊。 見今揆地一空, 原任無故者, 獨有卿一人耳。 領府老且病, 三判府聯章請譴, 前左揆又蒼黃去國矣。 吾之相, 舍卿其誰? 卽起造朝, 康濟時艱。”


○三司合啓洪樂性事批曰: “免相之命, 出於嚴鞫體、重廉防之意也, 止此可矣。 速停勿煩。” 金吾堂上事, 敎曰: “削黜過矣。 譴罷可也。”


○執義李思祚上疏言:

今之臺啓, 只論按獄之臣, 不及參鞫諸臺。 凡獄體, 委官主其事, 臺臣主其論, 而一味伈泄, 漫不可否, 前後參鞫諸臺, 竝譴削。

不允。


○以金光默爲忠淸道觀察使, 金鍾秀爲世子右賓客。


○敎曰: “《羹墻錄》, 將始印。 纂輯堂上中金尙集、尹蓍東, 監印堂上差下。”


2月 14日[편집]

○戊子/召對。


○敎曰: “宮闈令, 所任至重。 今於祭報府【以祭官塡差人姓名, 報司憲府。】, 皆是苟充。 承傳色、中官罷職。 此後自內侍府, 列書受點。”


○大司憲嚴璹、掌令李錫夏等, 上疏言鞫獄事。 不納。


○獻納李師濂上疏。 一曰修實德, 二曰勤聖學, 三曰愼辭令, 四曰謹節宣, 五曰恢聽納, 六曰嚴懲討, 七曰右文治, 八曰勵廉恥, 九曰擇知擧, 十曰用人才, 十一曰立紀綱, 十二曰節財用, 十三曰禁奢侈, 十四曰廣儲蓄, 十五曰嚴考績, 十六曰折宮房, 十七曰抑武弁, 十八曰簽良丁, 十九曰修武備, 二十曰習操鍊。 下批嘉之。 仍令廟堂, 逐條論理稟處。


○平安道觀察使鄭一祥, 以禮部日食咨文, 啓聞。 咨文中, 有皇帝諭旨一度。 其略云:

乾隆五十一年正月初一日, 日有食之, 停朝賀。 朕仍於內殿, 恭設香案, 以申敬謹惕若之意。 至於誕頒詔旨, 責躬求言, 反涉虛文, 而蓋惟事天之道, 宜以實。 爲人君者, 敬天勤民, 日愼一日, 乃職分所當然。 卽大臣、言官, 應行陳奏, 事當隨時入告。 詎因日食方始, 下詔求言耶? 至薄蝕日時度數有定。 昔康定元年正月丙辰朔, 應日食。 先是日官楊維德等, 請閏于庚辰年, 則日食在前月之晦。 帝曰: “閏所以定天時, 而授民事, 其可曲避乎?” 不許。 所見甚爲合理。 凡日食, 欲以合朔, 移于晦日, 尤爲非。 是君人者, 當因此益加戒懼。 至於以改移爲消張之說, 則尤斷斷不可。 朕踐祚之時, 卽扣天默禱, 若蒙天佑, 亨國至六十年。 卽當傳位歸政, 不敢如皇祖之數。 逾花甲今幸五十年, 壽踰古稀, 康强如昔。 惟有宵旰勤求, 不遑暇逸, 以仰副上天眷顧之殷、祖宗付托之重。 設以天變爲可消弭, 卽於今歲歸政, 則是欲移咎後人, 圖缷己責。 如宋高宗年未六十, 傳位孝宗, 置軍國大事於不聞, 不獨無以對天, 竝無以對子。 朕豈肯出此乎? 從前推步天行度數, 乾隆六十年乙卯, 亦當正朝日食, 與今歲同。 若於是年歸政, 則値嗣子首歲元朝, 尤屬非宜, 朕心亦有不忍。 何如以是歲爲朕臨御六十年頤和錫福之餘, 卽以次年爲嗣子迎麻改元之始, 國祥家慶, 天日重光, 以符朕首祚之祈? 然此願亦不敢期, 惟日孜孜, 以靜俟上天垂佑耳。 將此通諭中外。

云。


2月 15日[편집]

○己丑/仍任戶曹判書趙㻐。


○以鄭民始爲咸鏡道觀察使。


○敎曰: “十室之邑, 必有忠信。 以都城幅員之廣, 京兆所奏敎烈, 豈止於六人乎? 使之更加搜訪。”


○以李在恊爲判義禁府事, 徐有隣爲弘文館提學, 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尹行元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以趙城鎭代之。


2月 17日[편집]

○辛卯/行抄啓文臣親試。


○召對。


○以李聖圭爲司憲府大司憲。


○副校理沈晋賢上疏曰:

兩司聯箚, 論斥大僚, 此朝廷之大議論, 焉有爲臺臣, 而就質箚本於大僚之例乎? 向於鞫坐將罷之際, 兩司長官, 以聯箚草本, 出示大僚, 以質勘律之輕重, 此何擧也? 其將曰可則可, 曰否則否耶? 將論其人, 而與其人相議, 已是臺閣之羞恥。 今斥大臣, 而就大臣求質, 此誠淸朝之變怪。 大臣之求見, 未爲得當, 臣實惜之。 而臺臣之壞損體貌, 殆無餘地。 此等臺閣, 適足爲搢紳之嗤笑, 將焉用哉? 臣謂前大司憲吳載純、大司諫鄭存中, 竝施刊改之典, 斷不可已。

批曰: “向來聯箚, 意謂出自己意, 參以公憤, 不料其署經於稠座之中。 貽羞臺閣, 莫此爲甚。 吳載純、鄭存中, 竝削職。”


2月 18日[편집]

○壬辰/以李在恊爲判義禁府事, 洪良浩爲司憲府大司憲。


○先是, 上命司謁, 召承旨入侍, 而偶忘其座次, 不稱該房與座次, 單擧姓名。 明日承旨入對白狀。 上曰: “請罪甚得體。 凡於筵席, 自上亦不以姓名呼之。 不但於承宣爲然, 雖翰注兼春秋, 亦莫不然。 幺麿司謁焉敢乃爾? 該司謁先汰, 令攸司重治, 以懲無嚴之習。”


○行別試講。 舊例, 初試人, 從自願講一經後, 許赴會試, 而法久漸弛, 有名無實。 至是飭考官, 申嚴古規, 初試三百人入格, 僅三十餘人。


2月 19日[편집]

○癸巳/御瑞葱臺, 試射。


○以尹光紹爲知敦寧府事, 姜杭爲知義禁府事。 光紹司馬回榜, 年八十進見。 杭居嶺南, 老不能赴召, 故有是命。


○拜洪樂性爲領敦寧府事。


○降順天府爲順天縣, 以逆賊泰守胎生邑降號也。 吏曹又以逆賊胎生安州牧, 請降稱安北縣, 改稱平安道爲平寧道。 敎曰: “平安道自古豈無逆賊, 而道號之不改, 必因接隣彼國, 文簿去來, 有掣肘之端故也。” 下廟堂議, 大臣亦以仍置爲宜。 遂寢之。


2月 20日[편집]

○甲午/領議政鄭存謙, 上疏辭。 不許。


2月 21日[편집]

○乙未/御仁政殿, 放生進榜。


○兵曹啓: “放榜時, 禁軍將李壽鵬, 殿庭橫竹。 請先汰後拿。” 橫竹云者, 吸烟茶也。 嚴棍定配。


2月 22日[편집]

○丙申/獻納李師濂上疏言:

故相臣金尙容之江都殉節, 日星爭光, 孰有異議於其間? 而前留守嚴璹之江都詩有曰: “誰禁提携親御港, 徒聞慷慨自燒樓。 捐生幸免爲俘辱, 等死那堪若偶羞。” 噫! 詆毁死國之忠, 加之以木偶之目, 不意盛世, 有此駭悖之口氣。 其宅心不正, 昭不可掩矣。 安川君烓, 性本狂悖, 濟以貪鄙, 同堂之間, 惡言相加, 其敗倫無恥, 不可置之。 且夫陵、園幸行時, 士民之傾都出觀, 非可設法禁之也。 趙圭鎭之所懷, 極其悖謬。 犯蹕之請, 旣涉乖當, 慮患之語, 大失審擇。 請竝施譴削之典。

批曰: “嚴璹事, 事屬文字, 而所關不輕, 問于大臣處之。 安川君烓事, 令本寺査稟, 烓竟削職。 趙圭鎭事, 豈但曰駭妄而已。 初欲配於輦過地方, 以謝觀光民人, 念其言雖奊詬, 旣出於求助之日, 所以至今泯默者也。”


○賓對。 領議政鄭存謙言: “金斗默, 卽賊恭同堂之親。 豈可置之儒選? 請亟命削逸。” 上曰: “若是劇賊近屬, 則當施之矣。” 存謙曰: “與賊恭爲從兄弟云矣。” 上允之。 又言: “臣見嚴璹之江都詩, 則於故相金尙容, 顯有侵貶之意。 公議峻發, 推上朝廷, 則惟當亟從臺請, 明示好惡, 然後可以扶植世敎矣。” 上曰: “雖尋常辦死之人, 固當成美稱道之, 何可發之於文字之間, 有若嘲笑其浪死耶? 然則自古及今, 死於節者, 皆可謂浪死, 而目之以木偶乎? 且當時不幸有忠臣義士殉國之擧, 則後人之經是地者, 必景仰其高義, 衋傷其遺躅, 其出於吟詠者, 將興愴起感之不暇, 而此則反是, 不徒不成其美, 又從以譏之, 豈非大有關於崇節義之道乎? 予嘗以爲立慬勝於立功。 爲國立功者, 猶不可斥之, 而況爲國殉身者, 豈容他議於其間乎? 其在樹風勵世之道, 不可伈泄。 臺啓許令依施。”


○嶺南儒生金濟默等, 上疏請陞文正公金尙憲, 安東木石居遺墟祠, 爲書院, 仍賜其額。 批曰: “先正系貫是府, 遯跡是地, 是府是地, 烏可不以先正侑之祠, 以慰嶺人景仰之思? 爾等雖以陞院爲說, 予以爲就其祠宣額, 無改舊觀, 庶不悖於木石與居之素守。” 賜祠號曰西磵。 又敎曰: “西磵祠宣額日, 遣近侍致祭, 朝因納言疏, 語到文忠節義, 有所起感。 際此賜額文正之祠事, 可謂不偶然。 江華忠烈祠, 卜日致祭。”


○以李秉模爲同知經筵事, 趙尙鎭爲弘文館副提學。


○仍任行副司直趙時俊宣惠廳提調。


○正言李羽晋啓言: “近來風俗薄惡, 民彝倒喪。 陽智富民, 有父子爭財者, 爲官長者, 乃反扶護其子, 捉囚其父, 官作財主, 印成文券, 分割其産云。 如許傷倫亂俗之民, 不可以微賤而不論。 且以該縣監言之, 閉閤思過, 雖難責之人人, 豈忍爲此助虐之擧乎? 臣謂陽智縣監柳詢, 爲先削去仕版, 該邑民, 令道臣, 嚴査加律勘斷, 以淑風敎。” 從之。 又啓言: “我國所謂居士云者, 非僧非俗。 名漏編籍, 身無役布, 卽流民之最殊常者。 況近者凶徒, 又從此輩現發, 慮患之道, 不容泛忽。 且河東界一面, 全爲此輩所聚, 本邑纔經賊窟。 請令道臣, 散置各邑, 充定軍役宜矣。” 上曰: “此類, 固宜痛禁, 而今若散置各邑, 則是以河東一村之害, 遍貽諸路, 未知其穩也。 且該道有道伯守宰, 此等事, 不必煩朝廷矣。”


2月 23日[편집]

○丁酉/召對。


○時, 鄭妻安置坡州村舍有病, 遣中使問之。 上驟聞牧使柳文植驅逐中使, 仍令卽其地定配。 命京畿觀察使嚴査罪之, 旣査, 文植實不然, 遂不問。


2月 24日[편집]

○戊戌/奎章閣直閣會圈。 七點鄭大容, 六點尹光普、金履翼。


○以趙㻐爲奎章閣提學, 鄭大容爲奎章閣直閣, 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2月 25日[편집]

○己亥/謁孝陵, 行酌獻禮, 仍謁禧陵。 敎曰: “今日拜陵, 不可無伸誠錄舊之擧。 坡平府院君家, 遣承旨致祭, 奉祀孫錄用。 故儒臣金麟厚契遇, 可謂曠絶千古。 亦令卜日致祭, 其子孫, 今日政, 本陵參奉擬入。” 還至晝停所, 召見京畿監司及各務差使員, 使之各陳邑瘼, 令廟堂稟處。 至梁鐵坪, 受軍禮, 令諸軍作合戰狀。 夕還宮。


2月 26日[편집]

○庚子/敎曰: “聞坡平府院君【靖憲公尹汝弼, 卽忠毅公任之父。】墓制貶葬, 至今未復, 其孫忠愍公廷俊, 又殉節於适變, 而亦未旌贈, 令該曹, 詳問稟處。 禮曹言: “靖憲公汝弼, 當乙巳禍作, 擧家無孑遺, 而獨以國舅, 減死竄龍仁, 尋放還。 及疾革, 命復爵禮葬, 而乃以子孫之在罪籍, 遂自貶葬于交河。 忠愍公廷俊, 孝廟時, 贈兵曹參判, 旌閭。 肅廟時, 加贈兵曹判書贈諡, 竝無闕典云矣。” 敎曰: “錦城府院君, 卽孝陵國舅也。 昨日又仁宗朝誕辰也, 以是日拜是陵, 事不偶爾。 兩府院祀孫調用。”


○敎曰: “昨日敎場, 耀武禁衛營, 則陣不成伍, 旋又奔潰, 旗甲殆無全者。 及其御敵, 則向臺一面, 如例發銃。 昔在先朝閱武時, 猶以壇後向放, 嚴禁定式。 此亦難免不審。 禁衛大將徐有大罷職。”


○應敎趙濟魯等, 聯箚言: “鄭妻居住之所, 不當遣中使看病。” 敎曰: “法自法, 恩自恩。 時節遣問疾病存恤, 卽當然底事。 爾等猶可勸予爲之, 乃反論陳。 惜乎不曾讀前輩奏箚也。”


○京兆奏諸部掌內, 古塚之露骸崩頹者, 凡修築二千五百餘所。


○判下輦路之上言一百五十餘度。 長湍人邵泰碩上言: “自謂系出康節, 而大明左統府邵英【《明史》作榮。】後孫也, 乞免軍籍。 判曰: “無論康節後孫, 統府後孫, 豈可侵徵。 分付道臣。” 全羅道進士李敬緝等上言: “故縣監梁子澂, 卽己卯名賢山甫之子。 受業於先正臣金麟厚, 麟厚大奇之, 以女妻之。 遂專意學問, 造詣日深, 爲先正臣李滉、李珥、成渾諸人所推許, 而鄕人以孝聞于朝, 拜居昌、石城兩邑宰。 其後先正臣宋時烈, 撰狀稱揚, 而尙闕俎豆之享。 若於麟厚之祠, 以此配食, 何異考亭之勉齋乎?” 下禮曹, 禮曹言: “粤自肅朝丁丑, 湖南章甫, 請以子澂, 配食於筆巖書院, 而迄今未施者, 已是士林之抑鬱。 請上裁。” 敎曰: “以先正之女壻, 接先正之嫡傳, 又出入諸先正之門, 許令配食, 義無不可。 況於先正家, 纔親撰祭文賜祭, 又命錄後。 此時此擧, 事不偶然。 許之。” 又啓言: “抱川人鄭淳上言, 其先祖贈吏曹判書希登, 請依持平金䃴例, 贈諡矣。 希登, 乙巳死直顚末, 昭載國乘, 則宜在太常議諡之列。” 下吏曹。 吏曹啓: “希登實蹟, 旣在國史, 且有同時, 死直人金䃴賜諡之例。 況今舊申重回, 士林增傷, 特許賜諡, 恐合褒忠之方。” 敎曰: “議大臣。” 旋竝賜諡。 吏曹又啓言: “知禮人李遂泰上言, 其先祖淑琦, 請蒙節惠之典矣。 淑琦, 官戶曹判書, 錄一等勳, 在法當易名。 雖過百年, 不宜終靳。 請下弘文館。 尙州人李國培等上言, 本州忠烈祠配享人, 故忠臣金宗武, 卽副提學就文之子。 壬辰倭奴入寇, 宗武以沙斤察訪, 隷李鎰軍中, 軍敗, 宗武與尙州判官權吉竝死之。 事在《懲毖錄》中, 業已旌閭, 請蒙貤贈云矣。 多士陳請, 公議可見, 請依施。” 允之。 又啓言: “楊州人李海普上言, 其先祖忠肅公李尙吉, 立慬江都。 請依金尙容、宋時榮等例, 竝蒙不祧之典矣。 尙吉死義, 昭載國乘, 一體不祧, 無所不可, 勳臣外不祧, 旣非國典。 請上裁。” 批曰: “宋時榮, 旣許不祧。 此無異同。 許施。”


2月 27日[편집]

○辛丑/御春塘臺, 設別試文武科殿試。 原榜人試表, 直赴人試賦。 文取朴猷煥等三人, 武取姜聖祐等三十人。


○以吳大益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以權以綱代之。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 上疏引按獄不善之罪。 不批敦諭, 削偕來承旨洪仁浩職。 以仁浩之陪往諭旨也, 不詣朝房, 而自其家, 爲乖例也。


○設式年文武科會試。


2月 28日[편집]

○壬寅/持平閔彛顯, 上疏辭職。 批曰: “向日敦召, 罄悉至意, 冀回若浼之心, 庶副如渴之望矣。 巽章又到, 遯志益堅, 瞿然失圖, 繼以悵缺。 噫! 士生斯世, 自非果忘者, 豈不思出而行道, 展布所蘊耶? 況爾初非高蹈之士, 本是世祿之臣, 同休共戚, 愛君憂國之心, 寧後於他人? 而剡薦之登, 已過三載, 旌招之禮, 凡厥幾次, 一向邁邁, 固守東岡, 此豈所望於爾者哉? 莫非予緇衣誠淺, 權輿不承之致。 反顧慙恧, 無以爲喩。 顧今春晷漸長, 冑筵將開, 輔導之方, 此時爲急。 微爾讀書之士, 誰任薰德之責? 爾須諒予諄複之諭, 體予虛佇之望, 復勿固辭, 賁然登道。”


○諮議曺霖, 上疏辭職。 批曰: “爾以白首窮經之士, 其於此箇義理, 想必講之有素, 而固守林泉之志, 若浼弓旌之招, 無乃以斯世, 謂不可以有爲歟? 不然, 爾之今日處義, 豈不有乖於幼學壯行之義耶? 噫! 前後敦召, 罄悉心腹, 而遐心莫回, 巽章又到, 反顧歉歎, 無以爲喩。 況今春氣向暖, 日晷漸永, 尺衣看長, 冑筵將開, 顧爾所帶之職, 卽是靑宮輔導之任。 爾須幡然登途, 用副至意也。”


○副修撰李晴上疏略曰:

竊惟, 事有本末, 治有先後。 本者何? 修身是也。 先者何? 養民是也。 修身之要, 卽窮理誠正。 養民之要, 卽厚生修敎。 所以行之者一也, 一者, 誠也。 殿下聰明睿智, 卓越百王, 而其發於外, 則終朝引對, 未見吁咈之美事, 日昃勞勤, 徒欠保嗇底工夫。 絲綸之間, 辭氣太露, 黜陟之際, 嘉怒或偏, 施措近於文具, 聰聽詳於細務, 則修身之方, 恐欠於誠矣。 當春則下賑恤之音, 遇歉則施蠲減之澤, 近自都畿市廛, 遠至峽野嶺海, 爲惠於民者, 可謂盡矣。 而若諭目下所見, 則賦役頗煩, 農民無甔石之資, 海澤有稅, 浦人失魚鹽之利。 隣族之徵未祛, 烟戶之役不均, 田政或紊於俵災, 兒弱尙患於簽丁, 則養民亦欠於誠矣。 伏願盡修身之誠, 以極養民之誠。

又曰:

春宮溫文之姿已著, 英睿之識日啓, 非不簡於賓僚, 而尤宜廣求宿德, 以畀保導之責。 蓋取人雖以文學爲先, 如或偏重, 則重厚純懿之人, 或不得見售, 敏慧捷給之輩, 或不免襍進。 子曰: “與其史也, 寧野。” 惟殿下, 深留意於從先進之治, 以遺我春宮。”

批曰: “登瀛陳勉, 當留意焉。”


○冬至正使安春君烿、副使李致中等馳啓言: “臣等十二月二十二日, 到北京, 詣禮部呈表文。 禮部言: ‘大臣和珅以爲: 「二十四日, 卽張家佛生日, 皇帝親幸松竹寺, 使臣當接駕。」 臣等伊日, 詣神武門外等候。 皇帝乘黃屋轎出, 禮部尙書德保前奏曰: ‘朝鮮使臣接駕矣。’ 皇帝問曰: ‘儞國王平安乎?’ 臣等謹對曰: ‘平安矣。’ 越三日, 禮部令詣鴻臚寺, 同琉球貢使演儀, 除日參除夕宴於保和殿, 坐臣等於琉球使之上。 正朝賀, 以日食免。 初八日, 皇帝設歲首宴於紫光閣, 令臣等入參。 設倡優襍戲, 賜臣等緞疋有差。 初十日, 皇帝幸圓明園, 臣等祗送于三座門外。 和珅指點而奏, 皇帝注視之。 後數日, 召臣等詣軍機房, 禮部侍郞達春, 以黃盤, 盛白玉如意一、玉器二、玻璃器四、硯二、絹箋二束、筆墨各二匣, 授之曰: ‘此乃皇上親揀送于國王也。’ 臣等祗受。 及上元曉, 臣等入光明殿陛上班次, 觀放生戲。 過午, 又入山高水長閣。 達春引臣等, 至御座前, 行一跪三叩頭, 謝珍賜也。 觀角觝技乍退, 設盒燈、炮𤍤、鞦韆諸戲。 越翌日, 禮部郞自圓明園, 來宣皇旨, 令臣等製詩以進。 臣等各製七言律一首以進。 禮部尙書德保, 要見臣等詩遂和, 而又要臣等和之。 後數日, 臣等詣軍機房, 德保, 以皇旨, 賜臣等各緞絹筆墨等物, 賞應製詩也。 少頃, 皇帝御山高水長閣, 德保引臣等, 入違御座數步。 皇帝曰: ‘儞們善詩矣。’ 德保令臣等叩頭。 皇帝又曰: ‘今有贈於國王, 而道途遙遠, 不必專价致謝, 歸傳可也。’ 臣等對如禮。 德保令叩頭, 又令坐內班, 觀燈戲。 皇帝賜饌。 向晦, 皇帝入。 德保令臣等隨入, 有小湖, 春氷未泮。 皇帝乘雪馬, 狀如龍舟。 臣等亦乘雪馬, 涉湖登岸。 皇帝入慶豐圖, 坐於樓下, 背設琉璃屛。 和珅引臣等, 坐陛上。 設燈戲, 及倡優雜戲。 須臾退。 翌日。 臣等交納歲幣方物於內務府、武備院等衙門, 表文自內閣, 翻淸入奏。 二十八日, 旨下通官言: ‘元朝賀, 以日食停免。 二月五日, 皇帝當陞殿受賀。’ 禮部奏朝鮮、琉球使, 當隨百官行禮奉旨。 及是日, 入太和殿行禮。 禮畢, 坐臣等於二品班末, 賜酪茶。 聞皇帝將幸南海子打圍, 又幸西山, 又幸太原府五臺山燒香。 五臺去燕都七百里云。”


2月 29日[편집]

○癸卯/賓對。 領議政鄭存謙言: “廟薦之法, 籌司諸堂, 各薦三人, 輪示諸堂, 謂之回公, 然後始爲薦望者, 法意有在。 近則諸堂輒書不薦二字, 此非古例。 請嚴飭。” 從之。 又言: “修撰李尙度疏言, 科場易書之弊, 切中時病。 宜有寬限之道矣。” 上詢別試試官。 行司直李命植言: “今科初場二千四百券, 終場一千二百券, 以五十書吏, 何以盡謄乎? 大抵易書, 無甚防奸矣。” 右參贊鄭昌聖言: “易書蓋爲防奸, 而近或以朱草【易書後以朱筆書査同、枝同, 故稱朱草。】誤書, 取覽本草, 實無所益, 徒損經費矣。” 存謙曰: “舊典也, 只當稍緩其限, 不可輕議更革矣。” 從之。 江華留守朴祐源啓言: “本府鎭撫營屬邑富平、延安、豐德、通津四營將及統禦營屬鎭喬桐、永宗, 雖屬於本府, 而初無府藏左符。 請依他閫例造置。” 命下兵曹。 又言: “江都軍餉, 本十七萬有奇, 京司之假貸及各道區劃者, 爲十三萬有奇。 京司還償, 雖難輕議, 三南之劃送移轉等名色, 使今還償爲宜。” 命下備局。 備局言: “推還貸穀, 以儲軍餉, 誠得宜, 而難責其一年內, 盡爲輸納。 湖西限二年, 嶺南限五年, 使之盡還爲宜。” 上曰: “量戶較分, 必須相當爲可。 然限年還報, 亦無妨。 依爲之。”


2月 30日[편집]

○甲辰/以李命植爲藝文館提學。


十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乙巳朔/御摛文院, 行抄啓文臣親試、召見別試入格人朴猷煥等, 令各製進進退表。 設三日製于院門外, 居首吳大坤直赴殿試, 仍齋宿院中。


3月 2日[편집]

○丙午/詣皇壇, 行省牲省器禮。


3月 3日[편집]

○丁未/敎曰: “肅廟御製, 有三忠圖像贊, 而祠在永柔縣臥龍山, 三忠畫像, 俱在此寺云。 祭文當親撰, 遣近侍致祭。 聞忠烈祠致祭在今日, 而寧遠伯影堂, 在本府云, 亦令一體致祭。”


○英陵補土之役告畢。 監董官禮曹判書李文源、地方官驪州牧使李重馥, 竝加資。 陵官、監役以下, 施賞有差。


○以李文源爲工曹判書, 趙鼎鎭爲吏曹參議。


3月 5日[편집]

○己酉/設式年文科生劃試。


3月 6日[편집]

○庚戌/初, 平安道觀察使鄭一祥啓言: “龍川府之彌串鎭薪島, 距陸爲六十里。 彼人每來漁採, 故自本府, 如例送校搜討矣。 將校等言: ‘彼人之潛接本島者, 爲五百八十八名。 船大小三十餘艘。 草幕四十餘所。’ 卽以昨年鳳城將移牒有曰: ‘無公文犯境者, 逢輒殺之。’ 之意, 諭之, 又以鳳城將, 待氷解出來勦捕, 汝等竝爲魚肉。 須卽速還本土云爾, 則彼人等以謂: ‘此地魚場, 爲天下第一, 故傾財費力, 有此冒犯。 願限秋寬暇。’ 而實無意撤還。 故該府使, 與該鎭僉使, 方率砲手三百餘名, 入島盛威, 期於逐送, 而此胡之來接本島者, 驅去復來, 積有年所。 今若一直肆頑, 終不撤歸, 則勢將失石從事, 而如非朝命, 不敢擅便。” 云。 敎曰: “向來追逐, 旣不能着意。 及今該守之馳報, 反欲請罷。 跡涉委咎, 事極未妥, 卿則推考。 令廟堂回啓。” 未幾, 一祥啓: “水軍防禦使柳鎭淑、龍川府使李潤彬等, 以搜討事, 船泊薪島, 招其頭目胡人, 示兩國約條。 渠亦曰知罪, 而終無歸意。 故念其追逐之道, 莫如勦巢, 乃於草幕及新造船漁網之類, 幷燒之, 則其乘船浮水者, 先歸船, 掛泥坂者未及去, 官兵留島中, 期於盡逐。” 廟堂又飭之。 敎曰: “追逐固無不可, 而燒船焚幕, 終涉輕先。 且月三搜討, 自是常典, 而屯聚多年, 巢穴已成, 決知非昨冬以後未盡追逐也。 事當先修我國之紀綱, 然後方責彼人之犯禁。 廟堂未嘗議到於反己之方, 而惟恐責彼之或緩, 籌邊之策, 果如是乎?” 一祥又啓盡逐狀。 上詢時、原任大臣, 欲罪道、帥臣與守臣。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以爲: “徑先焚蕩, 誠有妄率之失。 昨年鳳城將之馳通, 旣有逢輒銃殺之語, 兵器從事, 雖非可論, 掃蕩窩窟, 亦係不可已之政。 若以此勘罪道帥臣, 則日後搜討。 恐難措手, 至於發覺未早, 費力追逐, 則溯其弊源, 不可無重勘懲後之道。”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 “今此薪島來接之彼人, 與一時往來有異。 苟有可逐之方, 則兵刃之外, 皆可從事守令、邊將, 所當於入島之前, 先爲議定於道臣及廟堂, 而不此之爲, 乃於入島之後, 倉卒擅便, 至於燒幕、燒船之境, 初旣踈忽, 終又妄率, 不可無罪。”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此事之不報營閫, 臨時擅便, 誠爲妄率, 而究其本, 則專由於搜討不行, 發覺未早, 終至於動軍焚燒之擧。 道、帥臣宜先受罪云。” 上曰: “邊禁雖嚴, 卽國綱中一事。 國綱立, 則邊禁不期嚴而自嚴。 今番龍川事, 予則以爲大係國綱。 奚但曰妄率而已乎? 名以追逐, 則燒船焚幕, 猶涉雍容。 大而移咨可也, 馳通可也。 小則動一邑之兵, 蕩其巢穴, 殲厥種落, 亦無所不可。 而旣請朝家處分, 向後擧行, 但當恭竢回下, 豈敢擅便從事, 輕易下手乎? 厥初狀辭中, 以義喩之, 以威脅之云云, 已難免自專之罪。 設令彼人知罪撤歸, 尙云不可, 而況大於此之擧措乎? 彼雖殊類, 卽亦人耳。 苟不能曉, 譬以動得, 則處置豈患無方? 而今乃徒恃兩力之强弱, 務快一時之觀聽。 積薪厝火, 烟焰四漲, 連抱之材, 巨鱗之網, 盡入煨爇之中, 鬱攸所過, 鷄犬亦空, 使數百商人, 頓足鼠竄。 想來光景, 無異吾民。 此非區區於小仁而有是敎也。 忠信之敎, 豈容若是? 彼雖畏威永遁, 眞所謂勝之不武, 伊況早晩重來, 灼若觀火, 乘機逞憤, 理所必至? 繼今邊門, 竊恐無往而不生釁。 當是時也, 雖使十百輩龍倅, 以塞其困我之嘖言, 只見其無益, 而有害也。 藉令此擧, 專出龍倅之獨辦, 爲道、帥臣者, 宜有登時論勘, 又若道、帥臣所爛議, 而授計者, 何無一言關由於廟堂也? 前冬追逐時, 不逐曰逐, 是欺朝廷也。 及今傳聞轉播之後, 偸鈴之罪, 自知難掩, 囊檄之謀, 欲巧反拙, 數三邑鎭, 紛然啓罷。 不揆邊奇之嚴密, 以致隣藩之繹騷, 矛盾甚矣, 妄錯極矣。 藩閫之不畏國綱如此, 何責乎邑倅、鎭將之不守法? 又何責乎彼人之冒干禁條乎? 道、帥臣地方官, 焉逭重勘? 而迎送爲弊, 雖不足恤, 說者以爲: ‘若因搜討事坐勘, 恐致邊禁之解弛。’ 審如是也, 付之慮患之義, 宜念含垢之方。 平安監司鄭一祥、兵使李漢泰緘辭, 從重推考。 龍川府使李潤彬, 姑先越俸十等。 宣川府使柳鎭淑, 觀於洋中逗遛, 可知其慌亂避事。 奚暇節度方略於屬鎭守宰乎? 官是上官, 罪難倖免。 不能前進之罪, 終不可歇。 看此一款, 無關於搜討, 今之持峻議者, 亦似無雌黃。 令該府, 拿問處之, 搜討之中廢, 不可不另行査究, 第令該道, 考出年條, 指名狀聞。 說者又以爲: ‘今已追逐, 可謂無事。’ 而利之所趨, 死猶不避, 夫豈畏一時嚇喝, 更不敢窺我境跬步地乎? 大抵薪之爲島, 輿圖雖屬於我方, 道里偏近於彼壤。 在我有九渡河之難, 在彼有一抗葺之捷。 土沃而魚肥, 冠於天下, 豈必以我等棄之地, 較彼必爭之勢乎? 然此疆爾界, 自成鐵限, 固不宜割而與之。 一與之, 更難充谿壑之慾, 爲今之計, 莫如斥絶, 而且思之, 關西之沿江七邑, 關北之隔坪六鎭, 諸凡地相隣, 而居相接者何限, 隔一衣帶之水, 幾乎烟火互望, 而未曾聞, 因是生釁。 本島距邑治爲百里, 距民衆爲一舍, 則又何爲而察近而忽遠耶? 今所謂移咨馳通之說, 決知爲知一, 未知二也。 但當修明我國之紀綱, 使彼我之人, 逈然知不可冒犯, 斯其可矣。 何必放銃而殲殪, 抽矢而勦滅, 又從以焚其網、燒其船, 方可謂快於心而利於國乎? 從今申復月三搜討之制, 來則逐之, 不來則已之, 目下籌策, 似無出此。 廟議如無異同之見, 以此行會本道。”


○敎曰: “禁軍兩等內試射, 皆是宣薦士夫, 則傳告箭修試記, 自內侍府擧行, 不無爲弊之慮, 一依宣傳官試講例, 傳箭則宣傳官及武兼爲之, 試記則別軍職、宣傳官中, 臨時稟旨。”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上疏引咎。 賜批慰勉。


○贊善金履安, 上疏辭職。 溫批不許。


3月 7日[편집]

○辛亥/以沈頤之爲羅州牧使。


○召對。


○司諫李濟萬啓言: “李潤成之負犯何如? 而臥死牖下, 已切輿憤。 今有以潤成子婦節行事, 發通文呈該府, 而位居崇班之人, 裒然爲首, 聽問驚惑。 請施譴削之典。 南衙、北寺, 本自隔絶, 而罪人效忠之書籍, 有貽書問訊者。 姓名雖云墨抹, 情跡尤涉巧惡。 請査出嚴繩。 節製賜第, 自有定式。 雖有古例, 亦必爭執, 古例然也。 今番三製, 雖爲一時慰悅之擧, 恐階後日僥倖之路。 請還收賜第之命。 支勑時, 京中所用鋪陳帷帳, 皆以紬緣, 而外邑則用錦緞, 大關侈風。 請定例之外, 嚴禁之。” 上曰: “發通譴削事, 未知本事, 不允。 姓名墨抹人事, 年來鞫獄, 凶賊之嚆矢, 每在於交通凶宦。 朝家於此, 必欲窮究極治, 期於永絶亂萌。 自來防限, 姑舍是, 名以士夫, 交通宦寺, 無論事之大小、跡之疑似, 一切斷以極律, 著爲常憲, 揭板昭示, 爲廷臣者, 孰不知之? 尋常問聞, 尙且乃爾, 況效忠何等凶逆, 問訊之札, 旣捉於文書中, 考其年月, 雖在逆情未著之前, 其在懲後慮患之道, 豈有一毫寬假? 且李慶麟, 亦以十數年前問訊事, 纔令拿來, 獨於此事, 何必靳持? 而予意別有在焉。 其書則雖存, 其名則已抹, 堂堂朝廷, 寧或巧抽已抹之本, 注目斜視, 執其字書之餘瘢, 指名成罪乎? 書中設有賊謀之語, 到者因此覓出, 萬萬非朝廷美事。 寧使犯者倖逭, 決不行此霮䨴之擧, 俾後人譏笑朝廷之政令。 惟今之敎, 豈有厚薄於慶麟及墨名人而然哉? 亟停勿煩。 三製事, 所謂過矣。 不允。 末端事, 言固是矣, 旣造之物, 不必改爲。 臺啓中姓名墨抹云者, 效忠文書中, 有白師誾十數年前問訊書札, 墨抹其姓名, 而金吾堂上, 有以其書暎日取光, 審其字樣, 而摘發之者云。”


3月 8日[편집]

○壬子/御春塘臺, 行宣薦禁軍內試射。


○召對。


3月 9日[편집]

○癸丑/司憲府啓言: “正月朝參時, 監察李素所懷以爲: ‘凡有呈課, 言于臺諫, 以爲轉達之地。’ 而據此論啓者幾希。 請使監察, 直爲呈課。 呈課之規, 乃是剌擧之事, 則據實直告, 固無不可, 而但謹稽《大典》, 旣無其令, 參考掌故, 亦無已例, 不可遽創無例之例。 請此後則隨其呈課, 令詣臺臺臣, 從輕重論啓, 俾有振肅之效。” 敎曰: “監察雖呈課, 臺臣不爲論啓, 則安有此所懷之意哉? 此後呈課文字, 詳載本府謄錄, 以爲後考。”


3月 10日[편집]

○甲寅/次對領議政鄭存謙言: “薪島事, 由於發覺之未早, 其在懲後之道, 不可只付鎭校。 此後該鎭僉使, 事當每月搜討, 而事關邊情, 謂下詢備堂。” 或言當每月入搜, 或言間朔爲可, 或言地方官, 亦宜輪行。 諸議參差。 上復詢大臣。 存謙曰: “凡搜討, 始於風和, 止於風高, 其間爲六朔。 土校之月三搜討, 自有應式, 至於官長, 則若間朔入去, 六朔爲三入。 令該僉使再入, 地方官一入恐宜。” 允之。


○禮曹判書李在恊言: “重試節目, 已依丙辰年例, 罷散人許赴事, 而丙申年, 則奪告身以下, 幷許赴。 今亦依此知委乎?” 許之。


○刑曹判書李在簡、參判洪秀輔啓言: “宦寺交通事, 兩人所坐, 毫無異同, 一罪一否, 實爲斑駁, 而臺臣旣發啓, 前南海縣監白師誾, 一體拿問重勘, 恐不可已矣。” 敎曰: “李慶麟書, 則名字不抹。 此書, 則字晝漫漶云。 故當初處分之一從一違, 非有一毫取舍愛憎於兩弁也。 到今卿等以爲: ‘字畫之分明, 無異於慶麟書。’ 云, 則朝家於此, 豈有留難? 況其人地, 又豈可與慶麟比同? 渠以渠家人, 罹此罪科, 尤極絶痛, 令該府, 爲先拿來, 嚴問以聞。”


○以李敬養爲吏曹參判。


3月 11日[편집]

○乙卯/御春塘臺, 設文武重試, 取前都事睦萬中等八人。 以雨下, 命撤武場, 退於明日。


3月 12日[편집]

○丙辰/御春塘臺, 設武重試。 命文重試入格人, 製呈進退詩。 又命已準職者加資, 未者陞敍。 命朴道仁更製五言律。 敎曰: “朴道仁, 雖未準職, 今於進退之際, 十韻排律, 應口輒對。 特爲加資。” 以睦萬中爲敦寧都正, 朴道仁、尹弼秉爲僉樞, 幷陞資也。


3月 13日[편집]

○丁巳/上御春塘臺, 設式年文武科殿試。 文取吳大坤等, 武取吳在臣等。 讀券官鄭存謙啓: “科試體制, 自有定規, 而今日殿試賦, 不滿三十句者居多。 此未諳格例之致, 取其句數最少者二券, 置之落科。 請令禮曹定式。” 從之。


3月 14日[편집]

○戊午/召對。


○先是, 全州人吳心一上言, 請故功臣金德生, 加施貤贈。 抱川人鄭淳上言, 請賜贈吏判鄭希登諡。 下該曹, 詢大臣處之。 至是, 領議政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以爲: “鄭希登子孫上言, 終涉干恩。 金德生, 世宗朝旣命竪碑立祠, 恩典無憾, 今難追施。” 云。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 “金德生, 今於數百年之後, 不必加贈。 鄭希登在當時名流, 最爲特絶。 以掌令而特贈冢宰, 蓋出於聖朝加等之聖意, 依金䃴例, 施以節惠爲當。”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 “金德生, 以當熊之忠, 媒市虎之讒, 至今追想, 令人掩抑, 世宗朝雪冤錄功, 而今又更加以隆顯之位, 節惠之政, 不害爲奬忠節愍幽冤之道。 鄭希登事, 議與李福源同。” 命依李判府、金判府議施行。


3月 15日[편집]

○己未/御仁政殿, 行重試別試放榜。


○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啓言: “楊州金貞瑞上言, 請於楊州設防營事, 下廟堂矣。 楊州曾設防營, 自南漢罷留營之後, 楊州防營, 移屬廣州。 今若又設於楊州, 則其於畿輔扞衛之道, 豈不合於形便? 而第設營之後, 軍額兵器, 亦當隨而變通。 以坡州事觀之, 移設防營, 已多年所, 而尙未免有名無實, 此時楊州之復設, 有難輕議。 請置之。” 詢于諸將臣。 訓鍊大將具善復、御營大將李柱國、禁衛大將徐有大、摠戎使金思穆, 俱以爲: “坡州設防之後, 規模制度, 尙未成樣。 若又設於楊州, 則與坡州將無同。” 從之。 又言: “儲穀之道, 尤當留意於豐登之餘。 臣於年前, 以牟還之依前半留, 以爲儲穀之道, 有所陳達行關矣。 今聞京畿則遵行半留之法, 他道則或行或否云。 還穀分留, 法意何如, 而豈容其道各不同? 半留半分, 本是舊法。 且當穀儲漸縮之時, 莫如仍舊之爲宜。 此後則諸道牟還, 嚴守半留之法, 以爲一定之規事, 請分付諸道。” 詢于戶惠堂及有司堂上。 戶曹判書趙㻐曰: “半留, 固是法式, 而還牟易於腐傷, 故糶分之規, 邑各不同。 半留半分, 恐難用一切之法。 道臣似當有加分之請矣。” 有司堂上李命植、惠堂徐有隣ㆍ趙時俊, 俱以爲: “分留之邑各不同, 實有不均之歎。 一依恒式, 以半留半分, 著爲令式, 恐無不可。” 從之。


○知敦寧府事尹光紹上疏曰:

臣之年前一疏, 略暴私義, 而重被鋒鏑, 醜辱慘於斯文, 聲罪酷於一身, 有非人臣所可自容於覆載者, 而聖度天大, 隨處曲保, 有如慈母之護病兒, 臣誠感泣, 不知死所。 自古黨伐之際, 每以貶君誣上, 作箇題目, 以感怒君心, 激成罪案, 此等風習, 至於申球輩而甚矣。 今其增衍舊套, 恣意詆辱者, 臣欲一一對理, 非無其說。 嘗聞漢之韓安國, 非知道者也, 謂田蚡曰: “人毁君, 君亦毁之, 如賈竪女子, 何其無大體也?” 今臣若又效尤, 不幾爲安國之所笑乎? 第相臣以臣疏中, 諡號先正之特書, 爲臣大案, 直驅之於誣聖罔君之科, 此不容不少辨也。 夫儒賢爵諡, 初非兩項事。 從前削復之時, 皆無分別之例, 故頃當復官之日, 爵諡竝蒙批下, 今臣書諡, 實亦依朝家成命而已。 至於先正二字, 先王臨筵語及, 非止一二。 蓋我肅宗大王, 在乙未年間, 特製二詩題, 以追惟先正臣尹拯, 作其詩, 卽 “儒林尊道德, 小子亦嘗欽。 生三雖事一, 自有重輕殊” 等句也。 及庚子後御製之印出也, 先正之題, 宛在編中, 則先王之必稱, 蓋有所受, 他人傳聞, 固不必廣援, 而臣之登筵, 始自甲子前後, 親承不啻頻仍。 至乙未冬, 特除賤臣承宣也, 辭敎之間, 亦及先正, 及講《大學》也, 因臣奏語, 又有稱善先正之敎。 至今追思, 王音如昨。 甲子同筵之臣, 今無在世, 而乙未兩承宣尙在, 焉敢誣也? 惟此兩端, 固是耳目之所昭列, 而急於驅人, 乃復容易現化, 不少舒究。 噫! 以無爲有, 固誣也, 以有爲無, 亦何如也? 且其不載《寶鑑》, 固大聖人出尋常之擧, 大僚以爲: “聖意有在。” 臣亦曰: “聖意有在。” 彼其前後惹鬧, 恐非當日之聖意也。

批曰: “勿辭。”


3月 16日[편집]

○庚申/上御宣政殿, 召對。


○召見回榜人姜杭。 敎曰: “今見行司直姜杭大科回榜, 已是絶稀之事。 況科名, 卽先朝御極後首設之式年榜也, 豈勝愴懷? 登筵奏對, 無異壯年, 已付知事, 時帶耆堂, 而再昨適値式年新榜謝恩日, 謹遵肅廟朝丙申文科回榜人故判書李光迪故事, 已令花帽公服來謝, 而度支賜米布, 內資造花等事, 幷依伊時聖敎擧行。 謝恩日當引見, 敬次肅廟朝御製詩, 賜故判書李光迪韻, 宣示重臣。”


○命壽職中, 過百歲人, 幷付加設同中樞。


3月 17日[편집]

○辛酉/判中樞金熤箚曰:

王綱日墜, 義理轉晦, 小人無忌, 百怪層生。 廼者尹光紹之疏復出, 而辭意之絶悖, 情狀之叵測, 視前疏加一層矣。 肅宗大王丙申處分, 明彝倫於旣斁, 扶世敎於將墜, 建天地而不悖, 質前聖而靡疑。 又有敎曰: “昔年下敎, 是在擬書墓文未見之前, 今日處分, 正在擬書墓文旣見之後。 予心一悟, 是非自明, 雖謂之有辭後世可也。” 又以深究義理, 是非大定, 爲子孫者, 須遵此意之敎, 作爲貽燕之謨, 永垂百代之遠。 凡爲我肅廟臣子者, 孰不曰一哉王心, 大哉王言? 彼光紹者, 乃引乙未宸章中句語, 要作籍重自辨之資, 至以先王之有所受, 質言而證之, 凌恣擺弄, 臆勒脅持。 上而誣肅廟, 而逼先王; 下而欺殿下, 而辱斯文。 欲使丙申處分, 被其撤倒抹却於一筆駕說之中, 渠家傳法, 本自如此。 噫! 乙未宸章, 是果有之, 其於乙未之後, 乃有丙申處分, 何哉? 其如昔年下敎, 在擬書墓文未見前之敎, 何哉? 其如予心一悟, 是非自明之敎, 昭示初晩之分, 何哉? 又有傳敎之誕頒中外者, 若曰擬書一出, 而疪累彌彰。 此誠斯文之大變, 而自有師生以來所未聞者也。 快悟昔日之非, 而處分大定, 則其在明好惡之道, 不可只禁先正, 僭稱還寢贈諡建院之命而止。 自今勿復稱尹拯以儒賢, 明示尊賢斥邪之意。 聖心一悟, 處分如此。 今欲以以前之宸章, 掩翳以後之處分, 其誰欺, 欺天乎? 其情可哀, 而其計誠愚矣。 先朝所以處尹拯父子者, 未盡如丙申之舊者, 特以時措之義, 深軫調劑之道, 亦何嘗絲綸之間, 假拯以二字之稱耶? 至於不載《寶鑑》之聖意有在, 卽臣年前箚語也。 今光紹襲用臣言, 而意則一反。 究其歸趣, 則此與辛壬凶徒, 非先王本意之語, 同一意脈, 而誣及兩聖, 語益憯猾。 國有法紀, 焉敢乃爾? 光紹之一疏再疏, 跳踉至此者, 實朝家有以啓之也。 崇正學、距詖行, 政如內修外攘, 不可偏廢, 而殿下所以尊崇正學, 靡不用極, 獨於距詖熄邪之道, 一切以含容爲務。 壬寅冬處分, 旣使光紹之徒, 生心而凱覦。 癸卯春光紹之疏, 又以溫批, 而慰藉之, 馴致光紹眼無朝廷。 又出今日之悖疏, 而世道益無可爲矣。 殿下於此, 亦必惕然爲懲毖之慮, 而疏批之下, 猶且假借, 不復示以好惡。 噫! 外攘廢矣, 內修雖專, 亦何以遏蠻方, 而懲荊舒乎? 今若爲殿下計, 惟當收還其疏批, 明示好惡, 嚴加勘處, 使世道復明, 國綱少張。 光紹此疏, 卽臣前箚之對章也。 反詈之不足, 危辱之。 危辱之不足, 直驅臣於以有爲無之科, 磨牙張目, 蹈藉無餘。 乞許臣謝跡朝端, 以全微諒。

批曰: “遏云當耳, 寧或啓之? 聖祖垂訓, 炳若日星, 予小子嘗所服膺而銘佩。 卿須安心, 勿復過引。”


○司諫李濟萬等聯箚略曰:

年前尹宣擧父子復官之命, 特出於同慶曠蕩, 特貸一律之盛意。 故其時諸臣, 不能力爭, 此固群下之罪, 而兩朝之處分旣嚴, 百世之公議已定, 則雖其讎視正論, 血心阿好者, 惟當蹙伏感頌之不暇, 而彼乃益肆跳踉, 敢曰斯文, 又曰醜辱, 略無顧忌。 以至於非聖意三字而極矣。 肅廟丙申處分, 昭揭宇宙, 炳若星日, 則抑何敢以《寶鑑》之不載, 爲疑亂之資斧乎? 伏況庚子秋景宗大王辭代理疏批, 若曰: “近日事, 處分正, 而是非明, 可以不惑於百世也。 事關斯文, 顧不重歟? 故特言之。 予意汝遵, 莫之或撓。” 聖謨洋洋, 昭載編錄。 丙申處分, 雖不載錄於《寶鑑》, 卽此一節, 與載錄伊時處分, 毫無間焉。 乙未御製, 卽在於丙申大處分之前, 則丙申後毒賢醜正之徒, 疊生層出, 而亦不敢藉此爲說。 乃於今日, 以爲眩惑之計, 論其情狀。 吁! 亦慘矣。 至若兩承宣尙在云者, 尤極無嚴。 敢引至尊之辭敎, 又引筵臣而爲證。 於敵以下, 尙不敢乃爾, 而況於莫重莫大之地乎? 大抵斯文義理, 關係世道, 肅祖夬斷而垂裕, 英考恪遵而欽承, 我殿下洞見淑慝之分, 明示紹述之義。 彼乃汲汲於營護私黨, 斷斷於攻斥大僚。 當日聖意, 渠何妄揣, 而臣亦曰聖意有在云者, 有若十分道得者然。 此而不足, 又敢以非之一字, 直斷爲說, 何其無忌憚之至斯耶? 光紹之前後闖逞, 實殿下有以啓之。 頃年一疏, 處分不嚴, 故今此再申, 復售嘗試之習。 不惟不加之罪, 反賜例批, 竊爲殿下惜之。 臣等謂知敦寧尹光紹, 亟施屛裔之典。 此等章疏, 旣不能嚴辭退斥, 又不能措辭入啓, 罪著溺職, 不可無警。 捧納承旨, 姑先削職。 伊日在院承旨, 竝爲罷職宜矣。

批曰: “尹光紹事, 以其對章, 故賜批。 年前旣有勿捧之敎, 却之固可。 捧亦措辭, 抑或一道, 循例入啓, 難免干禁。 罷職在院承旨事, 依啓。”


○校理尹光普上疏曰:

臣於直中, 伏見判府事金熤箚子。 以臣族兄知敦寧臣光紹陳疏事, 有所論列, 而因及於臣族曾祖先正臣拯父子, 其所構誣, 罔有紀極, 遣辭深險, 指意憯毒。 惟其前後事實, 族兄疏中, 旣已略陳, 則臣不必呶呶更卞, 而至於渠家傳法四字, 言之罔極, 胡至於此? 今臣苟欲對卞, 豈無其說? 而臣於先正, 以其親則旁祖也, 以其義則斯文也。 言出於臣, 便不是公耳, 況無卞之義, 卽臣家世守之訓, 則雖不敢費辭分疏, 其爲世道之憂, 容有極哉? 臣情地卽甚危蹙, 私義有難蹲冒, 忙投短章, 徑出禁扃

敎曰: “年前禁令, 不啻丁寧, 午筵此承宣入侍, 以尹光紹上疏捧納事, 承旨至命譴罷, 則未踰數, 時又捧此疏。 旣非三司言事之章, 不過是自己之私義, 則無難呼望, 難免冒禁之罪。 從此大小法禁, 置將焉用? 目下急務, 毋出於靜鎭二字。 當該承旨趙尙鎭罷職。 繼觀疏語, 數行之間下, 語多不擇, 至以憯毒二字, 容易書之, 此果向大臣說道乎? 大臣, 予所敬禮者, 新進小官, 焉敢如是侮蔑? 況朝呈一箚, 夕投一疏, 泯泯棼棼, 徒致堅白之莫卞, 世道之憂, 容有旣乎? 校理尹光普削職, 以示朝家敬大臣、鎭朝象之意。 原疏還給。”


3月 18日[편집]

○壬戌/仍任閔鍾顯大司成。


○敎曰: “觀平安道應資老人啓本, 年過百歲者, 至於十六人之多, 事甚稀異。 自該道特給米肉, 以示朝家優老之意。”


3月 19日[편집]

○癸亥/展拜于皇壇。 卽毅宗皇帝諱辰也。 召見皇朝人及殉節人子孫之陪祭者。


○承旨趙瑍、朴天衡等聯疏曰:

副應敎趙濟魯, 陳疏到院, 而以尹光紹疏事, 盛氣噴薄, 旨意絶悖。 此等章疏, 旣有勿捧之敎, 故卽爲退却, 又復來呈, 而以臣等之不捧, 斥之以護黨, 勘之以譴責。 玆敢聯章徑出焉。

批曰: “守法固宜。 爾等勿辭。” 仍敎曰: “法令, 當堅如金石。 旣有勿捧之命, 則喉院之却之固是耳。 若以退却侵斥, 則駭妄極矣。 若此不已, 受敎、禁令, 皆欲角勝。 將使朝象日乖, 人志未定, 其流之弊, 所關非細。 依初下敎, 此等疏章, 不惟不捧, 幷與院門呼望而嚴禁。 更以此等事, 有煩浼之擧, 則當自徑出之承宣, 置之重典, 該房知悉, 載之院中故事。”


○召對。


3月 20日[편집]

○甲子/次對。 上曰: “近日事, 又是一風波矣。” 領議政鄭存謙曰: “肅廟丙申年處分嚴正, 昭揭日星, 則誰敢有他議? 而日者尹光紹投疏, 其中先正等字, 極爲駭惋。 必也嚴賜處分, 然後朝著似有寧靖之望矣。” 上曰: “要之靜鎭二字, 爲目下急務。 尹光紹事, 到今不必提起矣。 蓋先正之稱, 不獨用之於儒賢, 金麟厚致祭文, 曾以先正稱之。 李舜臣, 武人也, 而亦以先正稱之。 則先正之不必用於儒賢也, 明矣。 今以先正二字, 互相爭卞, 亦可異矣。” 存謙曰: “肅廟處分後, 今已七十餘年矣。 忽有此等文字, 登諸公車, 非但聞見之駭惋而已。 日昨處分, 雖明示好惡, 而竊恐猶不足以懲戢, 朝著無寧息之望矣。” 上曰: “卿輩則宜以予處分, 謂之無味, 而予則謂無味中有味矣。” 判府事李福源曰: “向來處分, 可見大聖人至公之德, 臣實欽誦矣。” 上曰: “向者, 金判府疏語, 恐涉太過。 大抵二字有無, 則先朝乙未, 筵臣晉接時, 臥起不能自任。 予時在傍, 左右扶將, 未嘗暫離, 故伊時筵話, 無不聞之, 而此則事屬久遠, 予亦忘之矣。 如是處分之後, 似當無繼起者矣。” 又啓: “亞卿乏望, 行副司直黃昇源、吏曹參議趙鼎鎭, 陞資何如?” 允之。


○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3月 21日[편집]

○乙丑/御春塘臺, 行宣傳官試講及抄啓文臣春等射講。 將以是日兼行, 而奎章閣啓言: “副應敎趙濟魯, 謂有情勢, 尙不入來。 請拿處。” 上敎曰: “趙濟魯事, 可謂一大變怪。 初無遭彈之事, 又無自來情勢。 今於親臨講試, 抵死不入, 未知有甚不滿不愜之端, 甘心犯此無嚴之科乎? 設有衆所共知之處義, 應試係是往役。 自有年前曺允大事後, 孰敢逡巡? 而況以無故行公之人, 如是作俑, 此無他, 以渠疏之退却事也。 捧疏、却疏, 卽政院事, 非朝家所知, 但未卽索入賜批。 今以渠疏之不取見, 籍作決去就之大防, 則是所謂無厭之求。 渠亦人耳。 負此罪名, 其可自立於搢紳之列乎? 況試事, 往役也。 際此時又欲暗試角戰之計, 期於務勝而後已, 今日朝廷, 尙敢售似此伎倆乎? 邇來事變之層出, 其本在於犯分二字。 一有不滿於意慾, 不愜於望想, 則始焉角勝, 終焉務勝, 馴致燎原之禍, 畢竟滔天而後已。 前轍之覆敗, 後車所當懲毖, 而曾未幾何, 乃反有此效顰之習。 履霜之漸, 戒在忽細。 況今濟魯事, 豈特細事云乎哉? 一事二事, 容易爭抗, 及至堅氷時節, 將作何許貌樣? 《詩》不云乎, 見睍曰消! 朝家處分, 雖在一號令間事, 如是之際, 又當傷損幾許世家? 達觀之方, 固不足深責於今日朝廷, 而以朝家欲竝生哉之心, 其可恝然任渠曹胥溺乎? 御極以後, 雖無規模之可言, 至於臣下之僭汰, 心嘗惡之。 惟今濟魯之事, 非犯分乎? 無論自辨與否, 須有痛懲之擧, 小存頹綱。 趙濟魯令該府拿囚。”


○遞判義禁府事李在恊, 以金魯鎭代之。


3月 22日[편집]

○丙寅/御丹楓亭, 設抄啓文臣課講及春等試射。 訓鍊大將具善復啓言: “聞前縣監李萱之言, 則其先祖提督祠版未成, 雖蒙朝家享祀之恩命, 而子孫未得躬奉香火。” 云矣。 上詢兵曹判書徐有隣對曰: “李提督還歸中國而卒, 香火旣闕於中國, 宜從厚許施事。” 下禮(書)〔曹〕。 禮曹啓: “往在庚申, 右議政兪拓基, 以李如梅事, 奉筵敎, 退問于李著, 則言其從兄葂奉祀, 而初無立主之事, 祭時以皇明摠兵指揮使府君, 書紙榜行祭。 今蒙特敎, 定爲不祧, 當問于知禮者, 立主云。 上曰: ‘使之立主可也。’ 今李提督親盡之後, 始請立主。 旣遠於始喪, 立主之義, 又近於始祖立廟之嫌。 但摠兵立主, 旣因先朝特敎, 則況提督之功, 尤有重焉? 而不敢輕議, 請上裁。” 敎曰: “旣有先朝受敎。 當依聖敎遵行矣。”


○以李集斗爲吏曹參議, 朴天行爲司諫院大司諫。


3月 23日[편집]

○丁卯/賑恤廳堂上徐有隣、趙時俊啓言: “宣傳官具綜書啓: ‘光熙門外, 係是禁標之內, 而今因曠絶之擧, 皆蒙掩築之恩。 若因此而露骸取莎, 他塚受害, 亦涉可矜。 此後則犯禁潛埋之類, 一切嚴禁。 軍馬放牧, 另飭該部及各營, 俾勿犯科。 巡山軍, 如見露暴, 卽告該部, 事最便當。’ 請依請施之。” 左參贊李命植曰: “禁標內入葬, 事甚可駭。 二去辛巳, 盡爲掘移, 今復起塚, 因此事端, 嚴加禁斷宜矣。” 上從之。


○漢城府啓言: “昨日皇壇陪祭擧案, 有所震懍者。 文簡公鄭蘊之後, 有戊申凶賊。 贈持平金益兼之後, 有萬古所無之劇逆。 雖有他派子孫, 不可擬議於參班。 今方改修正以入矣。” 敎曰: “忠臣之裔, 雖有劇逆, 何累於忠臣? 忠臣有知, 必當先有陰誅於凶賊。 此草記所請, 決知其不當。 若依此定式, 則兩忠臣, 姑無論, 趙文正、金文元之家, 亦將不可收錄乎? 此草記, 還給。”


3月 24日[편집]

○戊辰/校理朴基正上疏曰:

近日以來, 朝象之不靖日甚, 世道之虞憂轉深矣。 雖以政注間事言之, 亦可見無忌憚之一端。 金敬之, 卽凶疏人壽龜之子, 而當時戕賢毒正之論, 壽龜無不主張。 故敬之之登科也, 分隷國子。 伊後三十餘年之間, 不敢擬議於是選。 前後數次, 擧擬於掌憲, 而終至見格, 則直到今日, 遽擬諫望。 名義掃地, 聽聞驚駭。 臣謂金敬之臺通, 爲先改正, 以嚴隄防。 其通淸銓官, 亟施譴罷之典宜矣。

批以: “金敬之事, 以此疏語, 未詳事實。 不允。”


○次對。 上問于領議政鄭存謙曰: “朴基正疏中, 所指金壽龜誰也? 戕賢毒正, 是果何事也? 事關斯文乎? 辛壬乎? 若關係大義理, 則當明賜處分, 以嚴隄防。 卿宜詳陳。” 存謙曰: “金范甲之子, 而當時醜正之說, 果無所不至矣。 金壽龜之負犯, 與他有異, 故敬之登科, 隷國子久未通淸。 銓官妄擬臺通, 故公議不愜, 已料其有人言矣。 昨冬都政時, 此人欲通擬掌憲, 而參判沈豐之不許矣。” 上曰: “如坐微眚, 則不必拘此, 故判書鄭益河, 以芸館分隷, 亦得淸宦。 其他入於芸館, 而歷數淸顯者, 古亦多有焉, 而至於金敬之事, 異於是。 關係若不輕, 則豈可急於調劑, 而反壞大防乎? 今則詳知本事, 然後當有處分。 金敬之, 果是范甲之孫乎?” 存謙曰: “以年紀推之, 則金壽龜, 似非范甲子, 而其時事實, 臣亦未詳。 登筵諸宰, 如有詳知者, 使之陳達爲宜矣。” 上曰: “諸宰中, 有詳知者乎?” 命植曰: “聞壽龜, 是辛壬年間上疏人, 而至有賊臣昌集等說。 以此推之, 不下於昱、甲, 而事實則臣亦未詳矣。” 有隣曰: “其疏中辭語多逼先正, 而雖未得見, 亦載於先正年譜中云矣。 論其罪犯, 則與昱、甲無異矣。” 上曰: “昱、甲誰也?” 有隣曰: “黃昱、金范甲, 兩人, 而醜正之說, 罔有紀極, 故外間或稱以昱、甲矣。 金壽龜疏本, 臣亦得聞之, 不但侵逼先正, 語犯義理, 至以逆集等說, 肆然書之章奏云矣。” 存謙曰: “臣旣未詳知事實, 《政院日記》中, 亦當詳載。 使之持入考閱後處分宜矣。” 上曰: “卿如是推諉, 實爲慨然。 今日賓對之意, 果安在哉? 卿之所不知者, 何必取考《日記》乎? 況《日記》又難造次考閱, 則卿之保身之策得矣, 是果體國之道乎? 竊爲卿慨然也。” 存謙曰: “臣雖無狀, 若知事實, 則豈有不達之理? 卽此一事, 臣之憒憒無用之狀, 尤莫逃矣。” 上曰: “卿旣云不知, 可知本事之似無大關係。 況原疏, 筵臣旣無見之者, 堂批勢將循例爲之矣。”


○遞吏曹判書金魯鎭, 以金履素代之。 以趙㻐爲平安道觀察使, 李致中爲原春道觀察使, 趙時俊爲戶曹判書。


3月 26日[편집]

○庚午/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3月 27日[편집]

○辛未/展拜于景慕宮。


○御暎花堂, 召入直武士試射, 施賞。


○判義禁府事金魯鎭上疏曰:

臣三朔行政, 醜拙畢露。 苟欲論臣, 不患無辭。 今者堂疏, 獨以金敬之事爲罪者, 何其恕臣太厚也。 蓋敬之父壽龜, 丙申後一疏, 不過爲師門伸辨, 而敬之通籍以後, 坐此見枳, 公議多惜。 從前除擬, 政案可據。 豈其居銓之人, 專昧故實? 而今臣通擬, 亦豈無所以也? 人見各殊, 臣不必較辨, 而見聞易眩, 轉相循襲, 輒以錮枳人爲事, 則臣之深憂, 不但在於一敬之而已。

仍乞解。 不許。


○書狀官宋銓聞見別單曰:

一, 彼地關內失稔, 斗米直一千三百。 河道湮塞, 舟楫不通, 遣太學士阿桂, 發漕稅銀一百五十萬贈給, 仍治河道。 一, 昨年皇帝下旨曰: “朕行幸湯山, 詣明朝諸陵致祭, 見諸陵, 多壞損, 爲之慨然。 明中葉以後, 國事廢弛, 末年流寇擾亂, 無人守護, 以致頹圮。 今國家一統, 已歷百數年, 勝朝陵寢, 自應修葺。 明世宗曾因尹銓嘉所奏, 撤其祭祀, 然但明朝不亡於崇禎, 而亡於萬曆、天啓, 是以歷代帝王廟中, 撤其位祠, 而陵寢則仍前致祭。 世宗雖溺意齋醮, 猶不至如萬曆、天啓, 其陵寢, 亦應一體致祭, 以昭大公。 至若修改等工, 雖發百萬帑金, 亦所不靳。 着派吏都尙書劉𤨭、禮部尙書德保、工部尙書金簡、侍郞曺文植ㆍ德成, 使完工。 地方官, 小心防護, 嚴禁樵牧。” 其考績之法, 三年一考, 其目有六。 一曰不謹, 二曰罷軟竝革職, 三曰材力不及, 四曰浮躁竝降級, 五曰疾, 六曰老竝勒令休官。 是故考績之時, 當點名行禮, 年老者多染其鬚云。

又曰:

太學士蔡新, 閩人也。 乾隆初登第, 久居台閣, 皇帝重其經術。 去夏以年八十, 上章乞歸。 皇帝賜詩寵之。 舊賜花園一所, 新瀕行交納工部, 歸裝蕭然, 人服其雅操云。 一, 廬陵縣生員劉遇奇者, 作《愼餘堂集》, 集中有淸風明月對句, 及犯諱語。 該省囚其孫而奏之。 皇旨云: “淸風明月, 乃詞人語。 指此爲悖妄, 則淸明二字, 將避而不用乎? 遇奇, 係順治進士, 安能預知朕名? 如錢謙益、呂留良等, 其人及子孫, 竝登膴仕, 朕豈推求?” 遂赦之云。

又曰:

皇帝乘輿、服御, 頗尙簡儉, 而閭巷侈靡, 任其踰制。 老商曰: “十數年前, 我輩所服, 不過大布, 而近則人人飾緞。 雖欲不着, 被人鄙賤, 不得不爾。” 云。

又曰:

皇帝所倚任滿、漢大臣, 一二侫幸外, 皆時望所屬, 故庶事不至頹廢。 國人方之漢武中歲、梁武晩年云。


○首譯李湛聞見別單曰:

去秋皇帝到三嶺行獵, 見大虎, 親放鳥鎗殪之。 謂近臣曰: “吾老猶親獵, 欲子孫, 視以爲法。 勞其筋骨, 亦嫺弓馬。” 云。

又曰:

到燕見琉球使。 其人戴黃帕、着黑布, 袂闊而短。 其國在日本西, 周圍五六千里, 有三省, 統三十五府。 都中山, 稱中山王, 自明初, 尙姓相承。 今王名穆云。


3月 28日[편집]

○壬申/平安道觀察使趙㻐上疏有曰:

漢光武, 英主也。 馬援, 賢臣也。 君王契合, 可謂曠絶, 而疑謗所萃, 薏苡化爲明珠。

此葢指李命植疏也。 批曰: “西閫新命, 爲藉卿重, 行且召矣。 往欽哉。”


○敎曰: “永柔三忠祠廟碑, 顯廟朝文衡李敏敍, 奉命撰進。 先朝又命南有容撰進。 今番致祭, 事體自別。 肅廟御製《三忠圖像贊》及《三忠圖像》, 妥奉本祠, 不可無紀事之文。 道伯方帶閣銜, 使之撰碑竪之。”


3月 29日[편집]

○癸酉/展拜于永祐園, 仍經宿。


○京畿觀察使徐有防啓言: “畿甸山麓, 童濯尤甚。 自臣營, 請得松子於備局, 分送諸邑。 種桑, 尤關民事。 年終修啓, 有名無實。 自今別飭培種長養, 定其株數, 或除役、或論賞。 自廟堂定式頒行宜矣。” 上可之。


十年 夏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甲戌朔/行酌獻禮後還宮, 仍歷臨東關王廟。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西部瓮里失火。 民家燒燼, 凡三百四十戶。 遣御史金啓洛慰諭曰: “昔河內失火, 漢武使汲黯, 持節往視之。 黯還曰: ‘謹以便宜發倉賑貸。’ 黯, 一使臣, 猶能不負職, 矧爲人君者, 寧使一夫一婦, 失其所哉? 昨日之火, 延及數百戶, 重以乍旱之餘, 騷風連吹, 鬱攸所過, 蔀屋偏受。 所可幸者, 火燃淸晝, 不至傷人, 而蕩柝厥居, 灼若觀火。 煨壁荒墟, 何以葺理, 弊褐糲飯, 何以經紀? 無衣無食, 又無以入此室處。 想像光景, 如在目中。 外邑水火之災, 有恒定恤典, 而五部無是例, 此誠厚遠而薄邇也。” 召見大臣、備堂, 另詢賙恤之方。 坊役限三年除免, 軍校自外營別施恤典。


4月 2日[편집]

○乙亥/大司成閔鍾顯啓言: “居齋儒生捲堂後, 書進所懷以爲: ‘臣等伏見尹光紹疏, 則以尹拯父子, 或稱先正, 或稱斯文, 至曰: 「先朝, 必稱先正。」 又曰: 「不載《寶鑑》, 聖意有在。」 又引肅廟宸章爲證。 渠有一分臣分, 安敢若是? 恭惟肅廟丙申處分, 在於擬書墓文登覽之後, 誠以父師輕重之是非, 生三事一之義理, 不可不辨明。 命毁宣擧之文集, 撤宣擧之賜額, 追奪其父子官爵。 猗歟! 大聖人處分, 炳若日星。 先大王臨御五十年, 一遵志事。 我殿下嗣服之初, 追兩朝之聖意, 有丙申之處分。 噫! 彼光紹, 只述辛壬凶徒, 非先王本意之語, 要作眩惑嘗試之計。 吁! 亦悖矣。 拯父子之罪, 今不必更爲臚列, 而康王軍前句踐詐矣之說, 比干諫紂之語, 俱是誣聖背師, 萬世難貰者。 今乃阿護尊尙, 若是恣弄。 臣等忝居首善之地, 目見義理將晦, 邪詖益肆, 敢以還收尹拯父子復官之請及兼治光紹悖亂誣罔之罪, 搆疏叫閽。 見阻喉院, 抑鬱惶愧, 不敢爲入堂之計。’ 云。” 敎曰: “相臣箚批, 誦諭丙申訓辭, 伊後賓筵, 亦有說話。 爾等誠過矣。 卿其曉諭諸生還入。”


○持平金養根疏曰:

臣於甲午冬, 待罪見職, 猥陳所懷。 以極選經術, 輔翼元良之意, 粗擧其端, 而不能宛轉, 誤觸忌諱, 謗議譁然, 擧朝爲之代悚。 伏荷先王聖度, 不賜譴何, 特下優答。 不然, 臣安得復有今日也? 仍伏念春宮邸下冊禮已擧, 書筵方開, 蒙養身敎, 是爲急務。 昔皇朝名臣霍鞱, 進《聖功圖》十三幅, 以備太子觀玩。 我肅廟筵臣, 又請圖古人善行, 進于春宮。 今日又豈非前脩進圖之會乎?

上嘉納。


○宋瑩中物故, 停啓。


4月 3日[편집]

○丙子/持平閔彛顯上疏辭。 批曰: “爾之膺抄選之列, 今幾年也, 予之有敦召之命, 凡幾遭也? 林蟬起懷, 谷駒難縶, 徒勤虛佇, 繼以慨惋。 所貴乎士者, 以其學究先民, 將有爲於斯世, 所貴乎世臣者, 以其擔時務於脊梁, 竭誠悃於筋力, 只知有國, 不知有其家也。 所貴乎名門望族者, 以其能承父兄之良誨, 對揚君命, 篤子弟之嘉行, 矜式朝臣, 不墜家聲, 有補治敎也。 今世之爲士、爲世臣、爲名門望族者, 莫先於爾。 予所以降諭諄複, 將欲必致者, 意非在於文具, 則何可固守東岡, 獨善其身, 不念所貴者存乎? 至於縻以官銜, 不若待以誠禮, 所帶臺職, 特許遞改, 爾須幡然改圖, 卽速登途。”


4月 4日[편집]

○丁丑/召對。


○以李秉鼎爲吏曹參判。


○義禁府啓言: “珍島前郡守李慶麟供: ‘己丑秋除授辭朝後, 退出閤外, 有一宦挽袖言, 父母在本郡, 請存問, 故施之。 當內司上納時, 欲其所納之無弊, 折簡囑之。’ 云。” 命遠配。 又以前縣監白師誾供啓。 敎曰: “丙戌以後, 宦侍不畏邦憲, 與宣傳官輩, 無不締交, 馴致丙丁之凶逆。 丁酉鞫獄, 除非情跡已綻者, 皆勿問。 至於此囚, 在參下時, 內帑庫射場, 不與宦侍耦射, 諸璫切齒, 而乃反有此書問之事, 此必畏其陰中, 隨衆書問而然。 以情較跡, 有一線生路, 而渠之不能堅守所執者, 萬萬痛駭。 此囚遠地定配。”


4月 5日[편집]

○戊寅/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4月 7日[편집]

○庚辰/行抄啓文臣親試。


○吏曹判書金履素、參判沈豐之, 屢違召命。 令政院問啓。 履素對以僚寀之間。 政注動輒難便。 豐之對以尹光紹疏入, 在一院之長, 漫不可否, 臺評峻發, 不可晏然。 命竝許遞。


○以李命植爲吏曹判書, 李敬養爲吏曹參判。


4月 8日[편집]

○辛巳/吏曹判書李命植上疏辭不許。 疏曰:

臣雖駑下, 豈有近似於讒人搆人宵小者, 而平地脅辱, 以此驅之? 噫! 莊周之言曰: “麋鹿食薦, 蛆蝍甘帶, 人食芻豢。” 若使麋蛆, 憎人之殊所嗜也, 欲咬之觝之, 人何以堪乎?

其後賓對, 上進命植, 而顧謂大臣曰: “卿等聞此事乎? 新箕伯疏中, 以光武明主也, 馬援賢臣也, 明珠薏苡, 終被誣陷, 自家則屢蹈危境, 幸得保全爲辭, 故偶傳於吏判矣。 吏判陳疏, 又引莊周之論, 以比箕伯矣。” 命植曰: “梁松之斥, 豈不憤痛乎?”


○以鄭一祥爲議政府左參贊, 兪彦鎬爲世子右副賓客。


4月 9日[편집]

○壬午/召對。


○先是, 巨濟漆川島民上言以爲: “給復之典, 施於牧馬, 不及養牛。 昔在丁卯, 上言行査, 以一體給復之意蒙允, 而至今未蒙一視之澤。” 命本道査啓。 觀察使鄭昌順啓言: “考之謄錄, 累有覆啓蒙允, 而移文惠廳, 初不載錄, 或由於因循。” 下禮曹。 禮曹啓言: “黑牛旣係祭享所用, 道啓若是明白。 請依他牧子例給復。” 從之。


○上命《羹墻錄》校正堂上尹蓍東、金尙集進前。 諭領議政鄭存謙曰: “卿聞校堂相爭之事乎? 予意則以添入丙申御製, 俾知肅廟朝處分, 有初晩之別爲好, 而李判府以爲: ‘異於實錄, 不必載云。’ 故今竝拔之。” 存謙曰: “兩存之, 如《朱子語類》, 竝存戊午前後議論例, 則似完好。” 上曰: “卿言卽予頃筵所敎也。 頃使校堂編入矣。”


4月 10日[편집]

○癸未/忠淸道儒生尹健厚, 疏請文純公權尙夏配享華陽書院。 批曰: “是廟, 惟先正一人而已。 雖以文純之嫡傳, 未必更有議到。”


○時疹痘熾行。 敎曰: “疹痘禳祭, 雖無已例, 先令該曹, 略倣乙未事目, 厲祭一兩日內, 卜日受香。 雖非節祭, 先告城隍, 自是應行之典。 發告祭設行, 仍設勵祭於各部中央處。 外邑, 一體設祭。” 禮曹啓言: “四部勵祭, 東則徃十里, 西則弘濟院, 南則石隅。 北則節祭處所外, 別有厲壇, 今當依此爲之。 發告祭, 則奉常寺所奉城隍位版, 依例陪進, 而四郊祭, 則城隍及無祀神位, 只是一版, 無以分設, 自前有紙榜行祭之例。 且於節祭祭文中, 旣有使當處城隍之神句語, 今此四郊祭時紙榜, 書以某郊城隍神位, 無祀神位, 則不必盡設。 十五位版, 亦以紙榜, 書無祀神位, 每壇左右, 分設一榜似好。 春秋節祭時, 城隍位, 則無祝文, 而別祈禳祭, 則旣有幣帛, 宜有祝文。 請令藝文館撰出。 城隍位獻官, 旣有差遣重臣之敎。 無祀位獻官, 以蔭官四品以上差送爲宜。” 從之。 敎曰: “聞禮判言, 太常祭品式例, 元有四郊厲壇祭, 而近來則北郊一處, 只行節祭。 至於東西南三郊, 必因別祭云。 四郊厲祭獻官, 乙未年, 則用節祭例, 伊前別祭, 皆以重臣塡差云。 不可異同。 四郊別厲祭獻官, 一依古例, 以重臣塡差, 外邑則有遣近臣之例, 亦有道內文守令差定之例, 而別遣近臣, 非但方農, 廚傳反貽民弊。 旣自各該邑, 觀勢設祭, 則不必以文守令別差。 該曹知悉行會。” 奉常寺啓言: “溯考《祭物謄錄》, 則壬辰四月, 設別祈禳祭, 而行城隍位於北郊, 壇在彰義門外。 壬子五月, 行別厲祭於東西南郊, 而東壇在徃十里, 西壇在弘濟院, 南壇在石隅。 乙未八月, 天朝戰亡將士, 祭於愍忠壇。 壇在弘濟院。” 又曰: “東、西、南郊別厲祭, 歲凶, 特命賜祭云。”


○以李頤祥爲司諫院大司諫, 鄭昌聖爲判義禁府事。


4月 11日[편집]

○甲申/御宣政殿, 行文臣專經講。


○輪對。


○兵曹判書徐有隣, 遞以鄭昌聖代之。


○承旨趙時偉啓言: “承政院所用寶匣, 今至十餘年, 而奉置闕外公廨, 有所未安。” 上曰: “此寶, 卽權署國事時, 慈殿所用之寶。 奏文, 皆用此寶。 丙申後, 仍置槐院, 未及還奉云, 此係莫重所用。 且顧今遺敎, 皆奉于奉謨堂。 此寶, 明日一體奉安于奉謨堂。 詳錄寶篆, 藏置寶匣中, 可也。 粤在成化年間, 皇朝欽賜金印, 事大文字, 皆用此寶, 而間爲閪失矣。 肅廟朝於槐院古紙中, 得印跡, 敎曰: ‘皇朝賜本篆文如昨。 以此摸刻, 作金寶藏置用之, 欲使後世子孫, 受此寶而嗣位, 以毋忘皇朝之恩。’ 至命嗣位時, 以此寶爲大寶。 皇朝錫命之恩、聖祖尊周之思, 猗歟, 盛哉! 此事詳載《寶鑑》及《羹墻錄》。 明日奉安時, 自宙合樓, 同爲奉詣敬藏。” 待敎李崑秀曰: “聖考寶篆, 則槐院所奉之寶, 以淸書篆朝鮮國王妃之印, 皇朝欽賜之寶, 則篆朝鮮國王之印, 兩寶篆文, 亦當詳錄于寶盝中矣。” 可之。


○以金思穆爲司憲府大司憲, 鄭一祥爲判義禁府事。


4月 12日[편집]

○乙酉/大司憲金思穆, 引《國典》將臣, 不得兼兩司長官, 請遞。 上命議大臣。 領議政鄭存謙言: “守摠兩營, 雖與三局差間, 而入於五營之制則同。”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以爲: “守摠兩營將在內, 而軍在外, 只遙領而已, 視三營事面自異。 《通編》所載, 似指三營大將而然, 而摠使之以此旁照, 恐無可疑。”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 “守摠兩帥, 雖與三營有間, 出而鍊兵, 入而留營, 謂非將臣, 亦不可。 臺廳非佩符之地, 營門無戴豸之義, 事體終有掣礙。”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 “守摠兩營, 名雖將任, 視諸訓、禁、御三營, 不啻有間, 似不可一例論之矣。” 上曰: “從多議施之。”


4月 13日[편집]

○丙戌/賑恤廳進京外露骼掩瘞及頹古塚修築之數, 摠三十七萬有奇。


4月 14日[편집]

○丁亥/承旨李敬養言: “近來癍疹, 遍熾京外, 而望俗蚩蚩, 未諳當劑。 在朝家軫念之道, 宜有濟活之策。 臣意, 則令典醫監、惠民署, 講究相當之藥方, 頒示諸道似好矣。” 上曰: “卿之所奏, 正合予意。 以此意下廟堂商確。”


4月 15日[편집]

○戊子/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金華鎭爲判義禁府事, 旋以鄭尙淳代之。 金魯鎭爲刑曹判書, 朴天衡爲司諫院大司諫, 申大升爲成均館大司成, 旋以李集斗代之。 兪彦鎬爲同知經筵事。


○義禁府以趙濟魯原情啓。 判曰: “東間重囚之供, 反不若禁推。 時囚之爰辭嚴問與否, 不在於囚之東西, 此囚移囚西間, 更爲捧供以聞。” 濟魯更供。 命議處。 該府擬律以告身盡行追奪、徒一年半。 命功議各減一等, 只奪告身。


4月 16日[편집]

○己丑/親臨儒生日次殿講。


○以徐鼎修爲吏曹參議, 尋仍任李集斗。


4月 17日[편집]

○庚寅/罷摠戎使金思穆職, 以李邦一代之。 敎曰: “以此人授此任, 予意夫豈偶爾? 此家以肺腑之親, 兼翊戴之勳, 而不薰染、無適莫, 謹守拙規, 至今獨全。 古所謂戚里之賢, 國家之福云者, 政爲此家準備。 若使爲其家子孫者, 一毫有踰防越犯之事, 則奚但負國? 是誠負先, 寧忍爲是, 寧忍爲是? 昨年新除後筵敎, 特先事之過慮, 伊後擧措, 已多實其事之慮矣。 卽於更漏將下之際, 聞有該廳千摠望筒, 取而見之, 一見自不覺瞠眼。 此人亦容此等手段乎? 設欲售此伎倆, 差待叨銓時試之, 尙未晩也。 大抵幺麿將官一窠之純擬駁擬, 何關於調停之治規, 而以此人論此事? 心跡已綻, 其負國負先之罪, 百倍甚於淸顯之一望三通。 況許多戚畹餘者, 只是此一家, 而又不欲小心消受, 放浪至此。 以予念舊家, 必欲全保之意, 豈可以事小而忽之, 立視其畢竟顚沛乎? 所坐雖微, 其漸不可長。 摠戎使金思穆, 亟施罷職之典。”


4月 18日[편집]

○辛卯/行武臣專經講。


4月 19日[편집]

○壬辰/以申大升爲司憲府大司憲, 徐鼎修爲成均館大司成。


4月 20日[편집]

○癸巳/次對。 上曰: “嶺東火蔘稅, 旣係民隱。 前東伯, 今適入侍。 稟處可也。” 宣惠廳堂上徐有隣啓言: “江陵、三陟、蔚珍等三邑, 流亡戶火蔘稅, 計減。 三邑火田, 則屬均廳, 待其流戶之還集、菑土之墾闢, 隨起隨稅, 以爲添補蔘價之地。 至於京貢變通, 往復內局, 從後稟處好矣。” 次堂趙時俊曰: “他無區劃之道, 勢將於元貢、或京貢中, 可以計除矣。” 上曰: “已示蠲除之意, 東民之懸望亦切。 今若拘於千緡稅摠之減數, 不卽變通, 豈非失信? 京貢磨鍊, 猶屬次第間事。 三邑火蔘稅一千二百餘兩, 卽爲減給, 以紓東民一分之弊。” 訓鍊大將具善復啓言: “俗離山在湖嶺間, 均役之後, 僧役反重, 寺刹一空云。 此非但名山, 山背有仙遊洞、龍遊洞, 其下又有松面峴, 卽戊申諸賊聚會轉入之處, 此非閑漫之地, 不可不防守。 請令本道, 從長變通, 減其僧役, 使之還集。” 批曰: “平時, 豈有他慮? 而本寺, 自是勝區, 到今仍至荒廢, 事甚無義。 朝家雖不崇信釋敎, 修復舊觀, 募置僧徒。 實合守護名山之古制。 申飭道伯, 期於蘇弊。” 左承旨李時秀啓言: “伊川、安峽, 雖曰沿江, 水本淺狹, 又多險灘, 稅大同上納, 未過境內, 輒多臭敗。 或値久旱, 則陸運於長湍、高浪浦數百里之地, 實爲兩邑莫大之弊。 田稅體重, 雖不敢議, 大同則折錢上納, 實爲大惠。 請下詢廟堂處之。” 惠堂徐有隣、趙時俊, 皆以爲: “本廳貢價米, 繼用爲難, 決不可施。” 批曰: “旣知民情之如此, 卿等雖皆持難, 不可仍以勿施。 筵退後商確稟處。”


○敎曰: “苟存心於愛物, 雖未博施而普濟, 亦豈無一夫一婦之被其澤哉? 昔在我祖宗朝, 凡係懷保字恤之政, 靡有不用其極。 設典醫監, 又設惠民、活人等署, 疾病診救之, 藥餌助給之。 惠鮮之恩, 先斯貧窮; 壽耉之化, 覃及寰區。 猗歟! 盛矣。 近聞疹疫熾行, 又因調治昧方, 醫藥失時, 間不無札瘥之患云。 彼衣食稍裕者, 自可及時看護, 而至於貧士、窮民之顑頷無告者, 其誰與拯活之? 念彼光景, 如在目中。 人人診病, 家家給藥, 固難遽議, 若就最貧窮之類, 隨聞救濟, 此或有一分實效。 朝筵因領相言, 問于登筵諸宰, 僉議詢同。 且聞先朝壬申, 亦有令醫司給藥之命, 豈非予小子所可仰述者耶? 存恤之擧, 疫癘無間。 壬戌已例, 正合遵用。 令京兆之臣, 曉諭所管部內坊曲, 無論班族、常賤, 至貧至窮, 藥物無以自辦者, 往告醫司, 醫司揀定一二能醫之人, 診溱꿨藥, 間五日啓聞, 有司着意對揚, 合行事宜, 醫司提擧, 與京兆堂上, 成節目施行。” 仍頒內劑安神元三萬七千丸。


○醫司進疹疫捄療節目。【一, 西部、北部、中部大路以西, 典醫監主之。 東部、南部、中部以東, 惠民署主之。 一, 典醫監、惠民署, 擇定治療醫術精明人各三員, 使之晝夜不離守直。 於各其司, 隨其有病者來告, 重者往診, 輕者問症, 幷錄出相當方文, 仍以藥物, 隨所入覓給。 一, 軍兵各有其軍門, 員役各有其衙門, 幷勿論, 只士族、常賤之至貧至窮者, 始爲許給。 一, 所入丸劑、湯液等藥物, 先就兩醫司貢物中磨鍊措備, 若其不足之數, 則自賑廳隨所入別加區劃。 一, 士族、常賤, 至貧至窮之有疹憂者, 預告該部, 以某洞居某人某兒患診, 受置踏印文跡, 如有時急用藥之事, 憑考受去。 若或無病冒稱, 討索藥物, 有所現發, 移法司重治。 一, 兩醫司守直醫官中無祿官, 自賑廳依癘疫救療時例, 題給糧饌。 一, 兩醫司所給藥物數爻, 各其司久任, 逐日詳錄。 一, 兩醫司醫官, 如有往診之事, 則使之徒往, 非但有傷事, 面亦是難繼之道, 分付兵曹草記啓下後, 靑坡、蘆原兩驛馬各一匹, 備給糧料, 使之晝夜立待於兩醫司。 一, 診病論症幾處, 所給藥物幾丸幾貼及診病論症, 而不用藥幾處, 一一區別, 依下敎間五日抄錄入啓。 一, 兩醫司醫官, 若於往診之時, 又有來問之事, 則不可一時盡空, 三人中一人輪回長待。 摘奸時, 診病外, 無端闕直人, 從重嚴勘。】


○以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 閔鍾顯爲成均館大司成。


○召對。


4月 21日[편집]

○甲午/晝講。


○以尹蓍東爲司憲府大司憲, 金履素爲刑曹判書, 李在恊爲判義禁府事。


4月 22日[편집]

○乙未/召對。


○召見兩醫司及司譯院都提調。 李福源啓: “譯官之善爲漢、淸語者, 固已鮮少, 而至於蒙譯, 尤不成樣。 目下雖無緊關, 旣設其學, 不可如是無實。 本業冊子, 元甚零星, 又多散缺云。 來後使行時, 蒙學冊子, 使之搜訪得來, 蒙譯與蒙人接語之道, 亦宜留意, 而照管指揮之責, 專在使臣。 謂以此申飭。” 從之。 上曰: “近日疹疫, 一向熾盛, 爲慮醫藥之失宜, 診治之昧方, 纔命兩醫司, 置醫設藥, 着意拯濟, 未知將來實效之如何, 而大抵疹疫之作, 專由中運之客氣, 其所治療之方不一, 症情旣殊, 藥路隨異。 從古醫人之精通術業者, 必以運氣爲先, 疹疫未出之前, 預作通行之方, 以備後日之用者有之。 疹疫已出之後, 察其歲運, 參以時候, 拈出一方, 輪示萬民者有之。 今年疹疫, 亦一運氣。 中外之許多業醫者, 何獨無此等之方, 此等之人哉? 前知申之言, 固似迂闊, 予則曰不無意見。 今若誠心廣求, 得對症之通行良方, 果有普濟群生之效, 則不亦大幸?” 惠民署提調李福源曰: “京裏行世之醫, 運氣未必曉解, 四方之廣, 豈無其人乎?” 典醫監提調鄭昌聖曰: “嶺南, 素多名醫, 必有留意於此等方文者矣。” 惠民署提調徐有隣曰: “臣曾按湖南時見之, 則業醫者多主運氣, 人頗傳習。 今若廣加搜問, 則亦似有合試之良方矣。” 李福源請自廟堂, 行會於兩道道臣, 無論士族鄕品與古方、新方, 如有精通運氣, 搆出方文之人, 則使之來呈營邑, 轉上京司, 以爲爛加裁擇, 遍施中外之地。” 從之。 敎曰: “令廟堂, 遍諭京外儒士之業醫者, 恥其自衒胥靡之藏方者, 難於來告, 若有閣而未達之弊, 甚非朝家爲吾民勤諮之本意。 古有求逸書除官之事, 苟獲壽民良方, 行之有灼然之效, 其功豈比逸書之來獻乎?”


4月 23日[편집]

○丙申/大司憲尹蓍東上疏曰:

臣以陋末, 敢承《羹墻錄》編校之命, 進獻卜日。 因是而竊有祝焉。 我聖上以不世出之姿, 當大有爲之會, 可自勉者, 莫過於繼述二字。 先大王五十年熙皞之治, 億萬世貽燕之謨, 盛德之符, 大耋是享。 臣之顒若之誠, 卜爾之祝, 實倍於他人, 而尤切於他時。 嗚呼! 日月邁矣, 天位艱矣。 毋曰聖學之已躋緝熙, 而益懋念終始之道; 毋曰聖治之已臻平明, 而益求正本末之要。 莫謂孽凶不足誅, 而或靳執法之爭; 莫謂賊萌不足憂, 而或忽備豫之策。 動遵先志, 恪守成法。 又若春宮輔導, 尤爲大本急務。 別簡賓師, 廣選僚屬, 克念身敎之從, 恒軫心法之傳。

批曰: “所陳, 當留意焉。”


4月 24日[편집]

○丁酉/敎曰: “永寧殿修改時移還安, 事體至爲重大, 而本署提擧之不爲備員, 必是因循謬例。 此後移還安時, 都提擧備員進參。” 仍令載之《廟社宮儀範》。


4月 25日[편집]

○戊戌/《羹墻錄》成, 纂輯諸臣頒賞有差。 監印堂上大司憲尹蓍東、都承旨金尙集、郞廳安廷玹, 竝加資。


○兵曹啓言: “兼都承旨之樞銜、軍銜, 指一定式事命下矣。 取考壬寅冬諸大臣收議, 則其時領議政徐命善以爲: ‘大司成本非兼帶, 而以實職兼帶, 亦多有之。 此可爲傍照之一端云矣。” 承宣劇務, 雖不可以實職兼帶, 資憲承旨, 格例自別。 此後都承旨陞資憲者, 單付知中樞兼帶事, 請爲式。” 從之。


○吏曹參判沈豐之遞, 以李秉模代之。


○召對。


4月 26日[편집]

○己亥/展拜于景慕宮。


○備邊司啓: “京畿觀察使, 因高陽郡守柳曾養牒以爲: ‘近來陵軍之弊滋甚, 一入陵軍, 則蔭及九族, 幷與渠之私募保人而免役。 保人之子枝, 謂之兒弱, 使地方官, 不得着手。 元戶中, 本郡九陵墓戶、保及坡州三陵、楊州九陵園墓保人之居在本郡者, 爲一千四五百戶, 元戶未滿二百。’ 如此而邑何以爲治, 民何以聊生? 元軍與保人, 自有等級, 至於保人子枝之使地方官, 不得誰何者, 太無節限。 保人子枝之科外名色, 保人之不以族親, 而私募者, 定數外加定者, 令本道, 往復該曹釐革。” 從之。


4月 27日[편집]

○庚子/以兪彦鎬爲禮曹判書, 尹蓍東爲漢城府判尹。


○持平金遇國啓: “月初園幸回還時, 大駕歷臨關王廟, 軍兵留住街路, 訓鍊大將具善復, 以先廂下馬, 據床而坐於義洞口矣。 兵曹正郞柳畊, 以先詣禁喧行過陣外, 訓局牢卒, 大聲呵馬, 曹隷以侍衛之騎馬過去, 雖大臣不得呵禁之意, 答之, 善復捉來曹隷, 捽曳之不足, 至於批頰。 又於翌日候班, 以騎郞之陣前犯馬, 盛氣咆哮, 至發辱說, 柳畊以此引義。 噫! 不待坐息之令, 將臣之任便下馬, 已乖師律, 而呵除陪衛兵郞, 替治下隷, 公會之中, 詬辱無難。 驕蹇之習, 卽其伎倆, 駭妄之擧, 有關紀綱。 柳畊以年少文官, 受武將之凌踏罵辱, 而乍引旋止, 不思自處。 雖云橫逆之來, 豈非疲軟之甚乎? 請具善復亟施譴削之典, 柳畊亦施譴責之罰。” 批曰: “訓將, 令兵判査問, 該營以啓騎郞事, 前兵判處問啓。” 該營對以: “因曹隷之不恭, 捉來數罪而已, 初無呵馬及朝班詬罵之事。 路上留住, 則下馬坐息, 卽古例。” 云。 前兵曹判書徐有隣, 對以: “曹隷不恭之說, 卽指軍牢而言。 訓將認以直斥, 有所往復, 而柳畊引而爲嫌, 屢度乞遞, 未免過當, 再三勉出。” 云。 蓋兩解之也。


十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癸卯朔/持平金遇國啓言: “陪蹕之班, 雖殿後微官, 不敢呵除, 所以尊朝廷也。 具善復事, 臣於伊時, 待罪騎郞, 知其狀甚悉, 竊附官師之規, 而兵判之査啓, 殆若善復之自明, 至若善復, 質言摠郞之不呵除, 伊日摠郞李彦敬, 與柳畊分左右先詣, 善復咆哮曰: ‘摠郞, 亦文官乎?’ 叱罵彦敬, 猶且不足, 以不敎子之罪, 移怒於其父文爀, 文爀率其子, 待罪於善復門下。 有口皆言, 則變幻本事, 張皇分疏。 請訓鍊大將具善復, 削去仕版。 柳畊之乍引旋止, 終涉苟且。 請施以譴責。 臺啓停連, 關係何如? 而具善復事發啓之後, 持平洪聖淵, 謂待査啓, 忽稱姑停。 雖有一二近例, 不可無警。 請洪聖淵重推。” 上曰: “訓將事, 兩件旣脫空, 何如是噴薄論列乎? 亟停。 騎郞事, 不允。 末端事, 處分間姑停, 豈無其例? 亟停。” 敎曰: “元戎重任, 宜爲伸卞。 公座侵辱, 令政院, 問于指陳之宰相以啓。” 啓言: “問于行司直金華鎭, 則以爲: ‘臣於候班臨罷之際, 泛問泛聽, 未記其如何爲答。’” 批曰: “觀於問啓, 訓將脫空矣。” 遇國避嫌, 啓曰: “臣略論善復怙寵使氣, 斁法蔑綱, 削版之請, 猶屬薄勘。 而特以元戎之故, 聖心之容恕太過, 有此脫空體重等下敎。 然而職在元戎, 而如善復地處者, 雖犯難貸之律, 其將箝口, 而使不得言乎? 此習不已, 則實非武將之吉祥善事, 而朝廷之福也。 又非殿下所以愛善復也。 至於柳畊、洪聖淵事之又命亟停, 臣何顔蹲冒乎?” 敎曰: “臺閣言議, 貴在就事論事。 須使下語稱停, 請律平允, 然後方可爲相規之官師, 而爾於訓將事, 一事再發, 愈往愈激。 前此非不欲另施處分, 而摧折慮在曲護, 假借意出靜鎭, 初批已採聽矣, 再批又優容矣。 旋命傳批之承宣, 往諭速停之筵敎, 待臺閣重元戎之意, 予以爲一擧, 而兼有之矣。 今觀爾之避辭, 極口噴薄, 惟意捃摭。 似此風習, 予甚非之。 不可以臺閣之故, 再賜例批。 勿辭。” 仍敎曰: “本事不必曠日持久。 憲府行公臺諫牌招, 今日處置。” 掌令魚錫齡啓言: “引嫌而退, 就事論人, 臺體則然。 聖批靳允, 何必爲嫌? 請持平金遇國出仕。” 允之。


5月 2日[편집]

○甲辰/時諸道老人年過百歲者, 北關五人, 湖西九人, 關東十五人。 因本道啓聞, 命別致米肉。


○以鄭好仁爲司憲府大司憲。


5月 3日[편집]

○乙巳/王世子有疹候, 命設議藥廳。


5月 4日[편집]

○丙午/召見藥房都提調徐命善、提調李文源、副提調李敬養。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尹蓍東爲禮曹判書。


5月 5日[편집]

○丁未/議藥廳以世子宮肌熱快退, 疹癍快消, 忍冬茶調進, 大安神丸半丸啓。


5月 6日[편집]

○戊申/答內閣問安啓曰: “東宮諸節, 幾臻快差, 實賴我皇天祖宗, 默垂陰騭。 仰謝之擧, 豈容暫緩? 下布之儀, 庸示同慶, 大臣禮堂來待。”


○撤議藥廳。 又敎曰: “邦慶無前, 內外賞典, 依最多例爲之。”


○禮曹啓言: “王世子紅疹平復, 自前有告廟頒赦陳賀之節矣。 請依此擧行。” 從之。


○敎曰: “皇天祖宗默佑我邦家, 東宮順經聖疹, 此實宗社莫大之慶。 其所以仰答眷麻, 祗告吉慶之擧, 禮固當先。 宗廟、社稷、殿宮, 遣大臣、宗臣, 告由, 而日字以旬前後涓吉, 當日仍行頒赦陳賀, 以予飾喜之心, 宜有廣慶之道, 肆赦之典, 何待諸道修啓? 依甲辰年例, 赦典文書, 皆令前二日修啓。 設科取人, 亦係同慶。 八月念前後擇吉, 設庭試、設初試試取, 文取千人、武取二千人。 諸道舊還二十萬石, 貢人舊遺在七千石, 市民徭役, 限三朔, 泮人贖錢, 限二朔幷蕩減。” 仍下議藥廳, 賞典有差。


5月 7日[편집]

○己酉/藥房啓言: “伏聞世子宮入診醫官之言, 則諸節比昨益勝, 而似有餘熱之候, 大安神丸半丸、金銀花、烏梅煎水, 更爲調進云矣。”


○大司憲鄭好仁、大司諫朴天衡、等入侍傳啓。 至李魯春、尹得孚事, 上曰: “魯春、得孚, 非元惡大憝, 太涉支離。 商量停止可也。” 好仁等曰: “得孚、魯春, 夏賊之血黨死友。 今若置而不論, 將至國不國, 而人不人矣。” 上曰: “魯春、得孚, 何關於夏賊, 而有此相持耶?” 好仁曰: “得孚, 是夏賊之挺身汲引者, 而魯春營護得孚, 則可見其脈絡之相關。 臺啓之至今未蒙允許, 已是諸臣之罪, 又何可斷以獨見, 遽然停啓乎?” 天衡曰: “魯春、得孚, 關係至重, 決難容貸矣。” 命遞天衡職, 以李鼎揆代之, 命入侍。 鼎揆曰: “臣新從下土來, 當商量仰奏。” 府啓: “德夏事、文載質事、具善復事停。 請尹得孚絶島安置, 煥九絶島荐棘。” 竝從之。 院啓: “夢麟等事、尹得孚事、李光殷事、炯魯事、李魯春事、德夏事、文載質事停。 煥九、煥程, 請荐棘。” 從之。 上曰: “諫長體予識喜之意 有此擔着之擧。 嶺人之有所蓄積, 予甚嘉歎。”


○應敎李勉兢等上箚曰:

今日兩司之事, 尙可謂國有法乎? 諫啓之遽停者七, 憲啓之減律者二。 乃以數人倉卒之見, 遽了幾年爭執之論, 此果出於公共之義乎? 所謂九啓者, 莫非王法所不容。 雖緣群下之不誠, 未蒙允兪之音, 而尙賴紙上之公議, 庸寓懲討之義矣。 豈意一朝, 便爲二三臺臣壞了? 殿下不惟不之斥退, 反若導之使然, 臣不能無減於日月之明也。 臣等謂今日兩司之停啓與減律者, 一幷勿施, 當該諸臺, 施以刊削之典。

批曰: “爾等, 亦知今日邦慶乎? 信爾則停啓臺諫, 無難請刊削乎? 況壬寅赦令, 前後停啓, 不啻爲幾十度, 甲辰赦令停啓, 爲十四度。 今此七啓之停, 非違式則賊類也。 今於皇天降祥, 匝域普歡之日, 爾等抑獨何心, 冒陳此箚乎?”


○敎曰: “藥院撤直。”


○命時、原任大臣入侍。 領議政鄭存謙曰: “諸臺停啓, 可謂四百年所未有之事。 諸玉堂處分, 恐違中平之道矣。” 上曰: “領相言慨然矣。 漢武, 英傑之主也。 初行窮兵黷武之事, 而晩猶厭聞其說, 況近日臺啓, 無非傷人害物之言也, 誠非好氣像。 槪天運十年, 則有變易之道, 物無終枳之理。 近十年相持, 殊覺支離矣。 且今停啓, 比於壬寅, 不啻三之一矣。” 領中樞府事金尙喆對曰: “無前邦慶之時, 自上處分, 則固當如此, 而其中或不無輕重之別矣。” 上曰: “此眞大臣之言也。” 存謙復陳玉堂事。 上曰: “卿之此等處, 未免病痛矣。 卿每以畏約爲心, 亦不足爲怪矣。”


5月 8日[편집]

○庚戌/藥房啓言: “伏聞世子宮入診醫官之言, 則諸節快臻平復, 熱候別無餘症, 涼劑之一向進服, 亦非愼重之道。 安神丸, 姑停止爲宜云矣。”


5月 10日[편집]

○壬子/王世子患候猝劇。 自議藥廳撤直之後, 世子忽添別症, 而上不使藥院聞之, 至是召見藥院提調徐命善等。 上曰: “疹症幾盡消癍, 自昨神氣昏沈時, 有氣升之漸。 初疑蛔症, 更觀似膈氣。 卿等第入見。” 命善等, 以次入見。 提調李文源曰: “患候至此沈重, 而藥院漠然無聞矣。” 命善請自今復直宿。 上曰: “本院直宿。 二更用五錢重蔘茶, 四更又用蔘茶。” 上謂文源曰: “此等處, 予皆躬撿, 蓋至情所在, 而亦有意矣。” 文源曰: “搐搦之症, 似減於午間矣。” 上曰: “予不忍見矣。”


5月 11日[편집]

○癸丑/王世子薨。 世子症候轉劇, 設侍藥廳, 遣大臣, 再禱于社稷、宗廟。 是日未時, 薨逝于昌德宮之別堂。 命師傅、賓客、春桂坊, 會立階下。 上黑笠、白袍帶。 諸臣淺淡服擧哀, 以黑袞龍袍皐復。 命宗戚、執事、諸閣臣, 輪回陪侍。 五營扈衛宮城。 兵曹把守闕內各門。


○戌時沐浴。 亥時襲。


○敎曰: “三年祭需錢, 雖是應行之事, 何可斂民? 依壬申下敎, 以常賑耗條計減。”


○以判中樞府事徐命善爲殯宮禮葬墓所都監都提調, 行副司直徐有隣禮曹判書, 尹蓍東爲殯宮都監提調, 行副司直李在簡戶曹判書, 趙時俊爲禮葬都監提調, 行副司直徐有寧工曹判書, 李文源爲墓所都監提調。


○藥房啓: “臣等忝居保護之任, 專昧醫方, 未進對症之劑。 竟遭罔極之境。 惶恐待罪。” 批曰: “壽夭在天, 豈在醫藥? 勿待罪。”


○禮曹啓言: “《戊申謄錄》, 有上食獻祭時, 宗親及功臣子孫一人輪直之規。 請令該曹差定。 《五禮儀》, 自初喪至卒哭, 幷停大中小祀。 宗廟、各陵殿, 卒哭前雖廢祭, 而朔望焚香, 則不可廢。 《喪禮補編》《戒令條》, 公除後行祭, 卒哭後, 祭用樂。 巷市公除前廢坐, 禁婚娶。 三品以下, 卒哭後借吉, 堂上、侍從以上, 小祥後行吉禮。 請依此行之。” 幷允。


5月 12日[편집]

○甲寅/行小斂。 上具生布巾帶麻腰絰、首絰。 百官從服。


○內下殯斂緞品及祭享銀器, 命勿煩經費。


5月 13日[편집]

○乙卯/移安王世子靈床于瑤華堂, 行大斂, 下梓室, 行成殯奠。


○撤宮城扈衛。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 “《國朝喪禮補編》有二本。 一則壬申所刊, 一則戊寅所刊。 而壬申本, 當丁丑兩國恤, 凡係諸節, 多有不便, 故先朝更命設廳改修爲六冊。 兩本俱存, 眩於按考。 壬申本四冊, 係是已經改修, 不可遵用者也。 請幷收聚洗草。” 從之。 禮曹啓言: “王世子喪服制, 國制, 殿下齊衰朞年。 而戊申服制亦然, 當以此議定, 而取考《喪禮補編》《成服條》, 則有曰: ‘殿下斬衰三年’, 今則何以爲之? 請問議大臣、儒臣處之。”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齊衰朞年, 旣是國制, 又有戊申已行之禮, 似當遵此。 昔年《補編》編輯時, 至有歷詢廣議之擧, 而其時諸臣之議。 擧皆持難矣。” 判府事徐命善、領敦寧洪樂性、判中樞李福源ㆍ金熤以爲: “《喪禮補編》, 卽我聖祖定制垂後之書, 臣等何敢容議? 而戊申服制, 亦我聖祖已行之禮。 此實遵用《五禮儀》, 而自合於古禮。 以臣等謏淺之見, 不敢僭易。” 云。 前持平閔彛顯、贊善金履安, 幷以爲昧禮, 不敢仰對云。 諮議曺霖以爲: “臣竊伏念戊申服制, 雖是先王朝已行之禮, 《喪禮補編》, 卽先王朝已定之制, 似可奉行, 而臣前後叨冒無非匪分, 不敢以議。” 云。 敎曰: “齊衰朞年之制, 雖有戊申已行之例, 伊後《補編》纂輯時受敎, 改以斬衰三年之制, 到今當遵《補編》受敎, 而至於正體之說, 出自註疏, 爲先正所勘定剖判者, 受敎中元無明白指敎, 聖意所存, 有未敢知, 則惟此正體二字, 義理所係甚大, 終有未可以容易打壞。 然則體不正、正不體, 在今日俱不能無嫌, 受敎之遵奉, 似非寡躬今日之所敢遽議矣。” 禮曹遂以殿下服齊衰朞年議定, 內殿服及百官服, 請幷依戊申禮。 從之。


5月 14日[편집]

○丙辰/成服。 上與中宮, 齊衰朞年。 王大妃細麻。 惠慶宮大功。


○敎曰: “議諡, 依壬申例, 成服後爲之。” 賓廳【領議政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ㆍ金熤、奎章閣提學金鍾秀、左參贊鄭一祥、右參贊李𡊠、吏曹判書李命植、戶曹判書趙時俊、禮曹判書尹蓍東、兵曹判書鄭昌聖、刑曹參判金履素、工曹判書李文源、弘文提學徐有隣、藝文提學李命植、戶曹參判李度默、禮曹參判李秉模、兵曹參判趙時偉、刑曹參判金頤柱、工曹參判鄭宇淳、禮曹參判趙城鎭。】議諡曰溫孝。【德性寬和曰溫, 慈惠愛親曰孝。】


○右副承旨徐龍輔言: “禮曹節目, 王大妃殿、惠慶宮公除, 皆以十三日爲限。 服制旣有隆殺, 則公除亦當增減, 不可以諸臣公除之從上服, 引以爲例。 且考壬申日記, 則各殿公除日限各異, 今此議定, 殊涉不當。 請該堂上推考, 使之更爲議定。” 從之。


5月 15日[편집]

○丁巳/親行望奠于殯宮。


○敎曰: “禮葬時, 冊印所用, 依年前下敎, 勿用金銀綾緞, 戊申壬申儀軌中, 以綾緞錄者, 代以綿紬。 祭奠, 非親祭, 勿用沈香, 代以紫檀。”


○領議政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 待罪金吾。 存謙以長生殿都提調, 梓室木理微欠, 命善以議藥不審, 有臺箚故也。 諭勿胥命。 命善遂出城。


5月 16日[편집]

○戊午/臨殯宮。


○敎曰: “依《補編》受敎, 無論公除前後, 勿禁婚。”


○兩司【執義李延伋、司諫趙弘鎭、掌令鄭景祚、獻納申蓍、正言李益運。】聯名箚曰:

伏以, 春宮患候, 卽輪行疹症, 調護自有常法, 藥餌宜循古方, 而議藥諸醫, 旣不能隨症投劑, 及夫侍藥廳之更設也, 專昧良方, 只用補劑。 夫以疹癍至熱之症, 投之蔘附極溫之劑者, 古今寧有是哉? 臣謂直宿醫官李廷楫、李喜仁、尹敬行等, 亟令拿鞫嚴問, 快施當律。 至於藥院提擧之臣, 審量未盡, 療治失宜。 大臣則雖不敢直請勘斷, 提調李文源、副提調李敬養, 幷施削黜宜矣。

敎曰: “醫藥之節, 無不親執躬撿, 藥院豈有可罪之事。” 不允。


○敎曰: “都監所用緞紬, 皆內下, 以補經費, 尺緞寸紬, 勿取於市, 以除民弊。”


5月 17日[편집]

○己未/減殯宮祭品。


○臨殯宮。


5月 18日[편집]

○庚申/臨殯宮。


5月 19日[편집]

○辛酉/臨殯宮。


○以徐浩修爲工曹判書。


5月 20日[편집]

○壬戌/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墓所都監堂上朴明源啓言: “陵寢魂遊石長, 皆八尺。 懿昭墓, 用五尺。 今用幾尺乎?” 上曰: “勿論四尺五尺, 私儲取用。” 又言: “下磚石法, 用全石矣。” 上曰: “勿論兩片三片, 亦以京儲貿用。” 又言: “墓所欑室, 在戊申則造成, 壬申則否。 今則何以爲之?” 上曰: “除之。” 又言: “丁字閣, 懿昭墓立三間, 而樑爲二間。 今則何以爲之?” 上曰: “閣則三間, 而樑以一間半爲之。 平床、祭床, 比懿昭墓準此遞減。”


5月 21日[편집]

○癸亥/臨殯宮。


5月 22日[편집]

○甲子/領議政鄭在謙言: “告訃賫咨官, 以武臣工曹郞差遣, 雖有一二已例, 告訃體重, 請以曾經玉署人差送。” 從之。


○領中樞府事金尙喆言: “今番議上諡字, 大體雖好, 猶欠盡美。 曾亦有改諡之例, 敢達。” 允之。 改議曰文孝。【剛柔相濟曰文, 孝仍前。】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上疏曰:

臣神思昏謬, 方術茫昧, 診察則不得以時, 議藥則未能對症, 焦泣罔措, 消盡心肝, 而抑何補哉? 此痛不可洩, 此罪不可贖。 縱荷聖慈必欲曲庇臺箚之批, 至以親執躬撿爲敎, 而名以藥院, 徒守直廬, 以致至尊之獨勞, 論其辜負, 又將誰咎? 人言迭發, 公議可見, 而聽於國人之言, 皆曰醫官可殺, 提調可罪。 雖以曲庇之盛意, 不置王法, 其於公議之嚴正, 輿情之沸鬱, 何哉?

批曰: “卿之職任, 雖帶藥院, 伊時數日用藥, 皆予躬撿而躬煎。 筵中, 亦已對卿等道此事, 其詳在記注。 卿等何有? 須卽入城蕫工。”


○副修撰洪義浩箚曰:

近日兩司之陳箚, 春坊之聯疏, 槪出於悲號冤憤, 擧國同情之致, 而殿下容貸太過, 兪音尙邈。 此或出於專歸天數, 不責人事之盛意, 而臣則以爲人事未盡, 天道不暇論也。 沖年保養, 專係乳道。 故雖以匹庶家言之, 至于六七歲充實, 而猶不輕易斷乳, 則惟此春初停進之擧, 已致眞元消鑠之祟, 醫官輩妄悖謬戾之罪, 固難逃於誅殛之典矣。 及夫輪行症候, 勿藥聖順, 則餘憂之十倍預防, 自是常規。 而初未詳審, 終致添㞃。 至於重設移直之後, 宜有對投當進之劑, 而未能執症, 徒守庸常之見, 不欲廣議, 敢售忮忌之習。 溫涼莫適, 補瀉雜試, 竟遭此穹壤無及之禍變, 尙忍言尙忍言? 乞循群情, 快施諸醫官當勘之律。 梓室修治, 何等愼重? 而今番梓室, 至有疵痕之表, 見於外者, 事未前聞。 萬萬驚心。 長生殿該提調, 亟施削黜之典, 斷不可已也。 服制議定, 至爲嚴重。 今此惠慶宮服制, 揆以本生降等之禮, 當爲小功五月。 雖以諸大臣收議觀之, 皆以初旣誤奏。 今當追改爲辭矣, 草記批下之後, 似當改定以進。 第念居然之頃, 公除則已過限矣。 自內易服之節, 在下承候之儀, 亦將追後行禮論。 以國體, 寧有是哉? 當該禮堂, 請譴削焉。

批曰: “諸醫官指誰某, 當勘之律, 未知何許律? 長生殿提擧事, 寧或未盡, 必因生踈。 禮堂事, 因收議之未及畢到, 未必歸罪於禮堂矣。 大抵三事所陳, 爾欲執論, 則下玄室、成服公除日, 無非可言之會, 而囁嚅顧瞻, 今於章箚迭發之時, 强爲此塞責數語。 此自有玉署以來所未聞者。 如爾箚辭, 欲尊國體, 自爾置之重典, 可警具僚矣。”


○三司合啓【執義李延伋、司諫趙弘鎭、掌令鄭景祚、獻納申耆、正言李益運、副修撰洪義浩。】: “藥院之臣, 專管保護之任, 而院直徑撤, 鍼藥雜試。 徒憑庸醫之妄論, 竟致罔極之禍變, 必誅之論, 雖屬諸醫不審之失, 當責藥院。 請內局都提調徐命善,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批曰: “隨症下藥, 躬自檢察, 雖欲歸咎於嘗藥之臣, 得乎? 速停勿煩。” 司憲府啓: “議藥醫官之罪, 可勝誅哉? 自遭禍變以來, 婦孺輿儓, 莫不悲號相告曰: ‘彼醫官直可殺。’ 此豈無所以而然哉? 自在初春, 已停乳道之進服, 逮至議藥, 不求方外之良醫, 徒懷貪功之意, 罔念愼重之道, 妄施蔘附不當之劑, 遽纏臣民無涯之慟。 若論其罪, 一則醫官, 二則醫官。 日前臣等箚批, 雖出於涵貸之盛意, 而臣等之意, 竊以爲不然也。 苟使醫官, 坐視聖上躬檢之勞, 而不效渠輩對症之誠, 則烏在乎議藥之設廳, 而渠輩爲罪, 又何如也? 請議藥醫官李廷楫、李喜仁、尹敬行等, 亟令王府, 拿鞫嚴問, 快施當律。 爲提調者, 今番醫官之論勘, 安得晏然而已乎? 請提調李文源、副提調李敬養, 竝施削黜之典。” 批曰: “李廷楫等事, 不允。 提調論勘, 本無已例, 亟停。” 司諫院啓請: “李廷楫等, 拿鞫嚴問。 李文源等削黜。” 幷不允。


○以徐有慶爲議政府右參贊, 鄭一祥爲禮曹判書, 校理沈樂洙爲告訃賫咨官。


5月 23日[편집]

○乙丑/臨殯宮。


○親行晝茶禮于殯官。


○解判府事徐命善都監都提調之任, 以領敦寧洪樂性代之。


○先是, 大臣及都監諸臣, 率地師卜墓地, 未得吉。 或有言高陽之栗木洞者, 及看審還, 諸臣與地師, 皆稱吉地。 戶曹判書趙時俊曰: “聞此地固好, 而但龍山大路, 於穴處甚逼近, 微崗雖遮之, 自然相望, 其爲欠不少矣。”【龍山大路, 卽堂古介。】都提調洪樂性, 請諸大臣幷出看審, 及還。 皆言: “穴處與大路相距萬餘步, 隔以六重崗, 無可拘矣。” 時俊曰: “初聞人言, 故仰奏。 今乃躬審, 則異於所聞矣。” 至是召見時原任大臣、閣臣及都監堂上、諸地師, 皆稱栗洞之吉。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曰: “栗洞旣有欠處云, 則更卜他處好矣。” 判中樞府事金熤曰: “臣熟知其處, 無所拘矣。” 錦城尉朴明源曰: “聖志如不欲, 則捨去之。” 上曰: “拘忌之言, 釋然已久矣。” 奎章閣提學金鍾秀遂泣奏曰: “栗木洞取舍, 當出自聖斷。 且置其用與不用, 國事可謂寒心矣。 國家凡事, 本有體段。 假如地理疵欠之論, 出於他師之口, 而該堂聞之, 惟當遍問于諸地師, 廣議于諸大臣, 然後始可爲齊聲上達之道。 況此何等凶慘之言, 而初不出於一地師之言者, 一筵臣乃以不目見、不相議萬萬不干之事, 擅自直達, 寧有如許國體乎? 臣本有悲憤之畜積於中者, 到今不忍張皇追提, 而亦安敢有隱乎? 大抵自邦慶之初, 國人之言, 已多拂鬱。 及夫中間, 萬古所無之逆賊凶言出後, 凡有秉彝之誠者, 莫不崩心痛骨。 及至今日, 以議藥之多誤, 國人之言, 沸騰喧藉。 自古國家大小喪慼時, 亦豈無歸咎醫官之言, 而未有如今番之比, 直至婦孺下賤, 無不戟手切齒, 久而益激。 此必由於議藥有眞箇未盡而然也。 以是之故, 悲冤憤痛, 鬱積結轖之中, 驟聞有以戶判所奏傳道者, 頓然寒心矣。 此似由於至痛在心, 自不覺其激發, 而雖以國體言之, 無國則已, 有國則一筵臣, 何敢以此等凶慘之說, 擅自陳達乎?” 上曰: “卿言過矣。 悲遑之餘, 大小人情, 莫不審愼, 故旣聞此言, 則人情不得不言之矣。 此不過各陳所見, 而亦近於無隱之義矣。 何必深責乎? 此非說去說來之事矣。” 樂性曰: “金鍾秀所奏之言, 非爲山地而然矣, 爲國體而發也。 其言雖似過中, 然亦是憂國之意也。”


○先是, 禮曹啓言: “惠慶宮服制, 當定以小功, 而臣素昧禮學, 誤以本服大功議上。 公除將近, 不敢遲延。 原服制單子, 改付標以入。” 命議大臣、儒臣。 於是, 政院以議禮不審, (駮)〔駁〕該堂。 及收議,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惠慶宮服製, 本服大功, 當降爲小功, 而禮曹誤爲議定, 不可不亟改。”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 “受服義重, 不可無時變改。 古以卒哭、小祥爲節, 先儒又有朔望改受之節。” 諮議曺霖議同。 上以變改之節, 宜有考據, 命更詢時、原任大臣。 鄭存謙、洪樂性、李福源、金熤等以爲: “改受之節, 不可無時。 先正臣李滉以爲: ‘當受服於朔望行祭之日。’ 明聖王后追服仁宣王后時, 亦用先正之論。” 敎以: “二十六日公除時除服, 似合《補編》所載受敎。” 命更詢。 存謙等以爲: “有受服然後有除服。 惠慶宮服制, 初以大功磨鍊, 以此計日, 則公除在於二十二日, 儀曹方請以小功改定。 以此計日, 則當自改受服之日, 計而除之。 今若以二十六日除服, 則恐與期服公除, 無以別也。 若以爲公除之限, 已過朔望之期尙遠, 以殿下公除日, 同除爲是, 則輕服之從重服成服, 雖不計日, 而至於除服, 自有月數, 輕重同除, 禮無可據。 伏見《補編》所載《受敎》, 有今不可追服, 只除服擧行之敎, 而其後因相臣箚, 更有令尙方, 製進祭服之敎。 臣等不敢僭議, 請上裁。” 批曰: “今者服制, 無論期、功、緦, 初以同日公除磨鍊, 而云是《補編》《受敎》, 更令問議者, 蓋以是耳。 觀此諸大臣獻議, 諸說亦通, 自卿曹論理草記。” 禮曹啓言: “當初內殿公除, 幷以殿下公除二十六日, 同爲議定者, 考據戊申謄錄, 而其後因承宣所啓, 以壬申年例, 隨服輕重, 各爲公除, 原單子中改付標以入矣。 《喪禮補編》丁丑《受敎》條, 有曰: ‘所謂公除, 卽國君之公除, 非諸臣之公除也。 此後公除, 一從上服爲之。’ 竊念公除一節, 卽是以公而除之之義也。 戊申謄錄之同日議定, 不無意義。 惠慶宮公除, 以殿下公除日, 同爲之, 似合事宜。” 命依議施行。


○先是, 禮曹啓《喪禮補編》《小喪條》, 殿下公除後, 大、中、小祀行祭如常。 私家停祭, 則見《受敎條》。 《受敎條》, 則小喪無所論, 而大中小祀, 行祭如常, 則私家行祭, 似當進而許之。 請上裁。” 命議大臣、儒臣。 該曹以諸議上。 敎曰: “僉議無甚異同, 而李判府議, 則以祭儀饌品, 宜從減殺爲言。 金判府議, 則以臣民無公除, 不可遽行私祭爲言。 若減若停之間, 俱無別白可執之例, 更令郞官, 問議于金奉朝賀。” 該曹以奉朝賀金致仁, 病不獻議啓。 敎曰: “卿等論理陳稟。” 至是禮曹啓言: “今之喪禮, 槪依戊申之例也。 私家葬祭之許行於卒哭後, 卽是戊申例, 則固當依此遵行, 而謹稽《補編》《戒令條》有曰: ‘小喪, 則殿下公除後行祭如常。’ 又曰: ‘私家停祭, 見《受敎條》’ 云云。 取考《受敎條》, 則只論卒哭後許行私祭之節, 而不及於小喪公除後之許行與否。 反覆參互, 則私祭之許與不許, 似係於大、中、小祀之行與不行。 只論其卒哭後許行之節, 而不及小喪者, 豈不以大小中祀之行, 在於卒哭之後, 則私祭之許行, 亦在於卒哭之後, 在於公除之後, 則私祭之許行, 亦當在於公除之後? 雖不幷擧而明言, 足可擧彼而包此。 且考壬申受敎, 則因禮曹所啓, 士大夫家葬祭, 依辛未年例, 公除後許行, 此亦旁照之一端。 至若祭儀饌品之減殺, 惟在在下知禮家之酌量而已, 有非朝家之所可指揮矣。” 從之。


○敎曰: “觀諮議曺霖獻議, 日前哭班, 赴闕下云, 而政院不啓, 未卽敦召, 已欠敬禮。 況儒臣入城, 例以去就啓稟, 則今日之闕却, 溺職甚矣。 伊時承宣問備。”


5月 25日[편집]

○丁卯/敎曰: “以今經費匱竭, 當此都監鉅役, 言念至此, 可謂罔涯。 謹遵列朝故事, 以內儲天銀五百兩, 下都監, 令補用於墓役。”


5月 26日[편집]

○戊辰/上問判中樞府事金熤曰: “看山諸處, 康陵內甲坐何如?” 熤曰: “凡眼可知爲好。 許晪輩極讃, 以爲大勝於昌陵甲坐及栗木洞。’ 而錦城尉則以爲: ‘前後踏山中, 第一大地。’ 云矣。” 錦城尉朴明源曰: “外勢雄偉, 內抱端的, 七陵形局, 或有不及於此處者矣。” 上曰: “昌陵甲坐, 與康陵甲坐, 一則雄偉者, 不必取之, 二則阻遠可欠。 蓋東郊陵園, 爲八九處, 故每當動駕之時, 則雖漏罷後出宮, 必値侵夜還都。 今若定用於此地, 則如非經宿, 無以歷臨。 雖以事勢言之, 春秋展拜之外, 因此而更添一番動駕, 則經費之蕩然, 亦不可不念。 設使不量事勢之難便, 只取山地之佳好, 以此定用, 十年之間, 將不得一番往見, 則亦豈非人情之切迫處乎? 永祐園、懿昭墓之定用, 其時皆取事勢之便近而然。 今安得如永祐園、懿昭墓之便近處用之乎?” 都監都提調洪樂性曰: “聖敎誠至當矣。 形局之雄偉者, 不必取之, 而事勢之便近者, 旣欲求之, 則恐無過於栗木洞矣。 且拘忌之說, 本自不經, 而今又破疑, 伏願斷自宸衷, 卽爲決定焉。” 上曰: “予不以人言槪懷, 而但至情所在, 不能造次決定故耳。”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曰: “《書》有賞于祖、戮于社’ 之文。 社則祭祀、禮樂之地, 而用以張刑罰者, 雖若不當, 然蓋爲禮樂、刑政, 元非二致之故也。 設使云云之說, 果是眞的無疑, 似不當以此拘礙矣。” 熤曰: “李判府之言, 卽大經大法也。 其言溯本, 大有見識, 可取則矣。 且以目下形地言之, 初不相干, 則殿下以此趑趄, 誠未曉也。” 上曰: “卿等, 卽國之大臣。 卿等若完定, 豈有他議?” 樂性請更詢決之。 上命各陳所見。 大臣及都監堂上, 皆稱完吉。 上遂命三看審封標以啓。


5月 27日[편집]

○(乙)〔己〕巳/三司合傳徐命善前啓。 批曰: “近日章箚, 輒說蔘附二字, 蓋未悉症形故耳。 用涼劑陷下之氣, 其可不用蔘附, 以冀其回陽乎? 予果手剉而手煎, 醫官尙不可諉罪, 至於藥院之臣, 有甚干犯, 致此無於例之討罪? 以予悲疚之至情, 豈忍語到是事, 而予若不言, 爾等何從以得其詳? 爾等須知之。” 憲府傳李文源前啓。 批曰: “何不速停? 凡事皆可按例, 況臺閣體貌, 何等自別, 則豈爲無於例之事, 徒傷予心乎? 決難賜批矣。”


○司諫趙弘鎭等, 上疏言: “梓室之疵類, 至於聖心增慼, 群情驚恫, 而大僚亦至胥命。 請監董堂上李文源, 爲先削黜。” 批曰: “不可無警。 罷職。”


○校理沈樂洙上疏討醫官等之罪。 又言: “副修撰洪義浩之箚陳三條, 不知其不可, 而殿下過加辭氣, 至有情外之敎。 聖人辭敎, 恐不宜若是過激也。” 批曰: “身在禁直, 撮謄在外諸臣章箚以呈者, 跡涉欠誠, 失在塞責。 不料論思之地, 反有營救之習也。”


○戶曹判書趙時俊上疏曰:

臣賦性踈率, 受恩隆厚, 圖報一念, 惟是有懷無隱。 向當相地未定之時, 適憑傳聞之說, 略陳詳愼之義, 而及夫往審也, 所見異於所聞。 與偕進諸臣, 有所酬酢, 仍以據實歸奏, 前後事狀, 聖鑑之所俯燭也。 得聞日前筵中, 一重臣以此罪臣, 極其嚴峻, 臣心驚怵, 當復如何哉? 噫! 自古名碩論山陵事, 以疏以奏, 各陳意見者, 固非一二。 況臣所達, 初非獨信己見, 不過擧奏所聞, 欲於莫重莫大之地, 務盡心誠必愼之道。 而遂至屢審, 終歸萬全, 則彼重臣, 忽以危懍之言, 容易加人者, 誠是意慮之所不到也。

批曰: “都是微事, 豈必拶引? 勿辭。”


○敦召判中樞府事徐命善。 自江郊轉向長湍也。


○以李謙彬爲司諫院大司諫。


○敎曰: “讀去夜之批, 聽今日之敎, 則設令事有關於沐浴者, 猶且俯抑輿情, 仰慰疚懷。 況藥院事, 卽無於古、無於例之擧, 其停其連, 有甚持疑? 且諸臺經宿闕中, 靜攝時難於酬應, 亦必聞知, 然而待朝謄傳, 認若樂聞之說, 究厥意旨, 誠所莫曉。 此無他, 以遽停, 恐有倘來之人言故耳。 今日三司之臣, 若有仁人之心, 寧或顧瞻乃爾? 大抵使予日聞其不欲聞之說, 徒增疚怛之懷, 欲望其無疾病, 豈理也哉? 聞下政院之敎, 宜卽泥首俟勘, 而又以避嫌等說, 敢生依違之計, 由前由後, 萬萬無狀。 詣臺三司, 先施削版之典。”


○三司停徐命善之啓, 憲府、諫院停李文源、李敬養之啓。


5月 28日[편집]

○辛未/以尹坊爲司憲府大司憲。


○慶尙道觀察使鄭昌順、忠淸道觀察使金光默, 進漆谷人朴尙敦、鎭川人南紀復所撰《疹疫方》。 敎曰: “向來給藥求醫之擧, 豈直廣惠? 意在壽民。 觀此兩道臣狀本, 有《疹疫方》來呈者。 不可以悲疚之時, 或忽權輿之嘆。 卽令廟堂, 原方分送兩醫司, 仍令醫司, 試用當否, 論理啓聞。” 惠民署啓言: “忠淸道醫方, 其所摠論, 非活法, 頒布京外, 有難輕議。 至於慶尙道醫人所論, 其論症也、命藥也, 專主古方《痘科彙編》、《麻疹治法》, 而損益之, 分別虛實, 指陳始終, 及雜症, 頗爲纖悉。 雖非神奇之妙劑, 足爲通行之活法。 京中則不必以此架疊, 而諸道熾盛處, 及今頒布, 可謂有益無害。 卽令兩醫司, 眞諺翻謄, 下送八道。” 允之。


○大司諫李謙彬上疏曰:

人生脩短, 雖係天命, 輪行疹疫, 多關醫方。 乃於莫重之地, 施以不當之劑, 諸醫之罪, 固合萬戮。 而歷日靳持, 有若曲護者然。 固知聖學卓絶, 達天順命, 不欲委罪於渠輩, 而其於邦憲之難容, 何哉?

批以不允。


○館學儒生沈濟權等, 上疏論藥院議藥之失。 不許。


十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癸酉朔/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前掌令魚錫齡上疏曰:

嗚呼! 設置藥院, 非爲觀美也, 揀取醫官, 非爲渠發身也。 疹患流行, 千人一候。 雖婦孺之愚者, 不敢近甘醬、牛肉, 則況蔘附乎? 殿下深居九重, 例症用藥之方, 雖無由聞知, 提擧、醫官, 乃耳聞焉、目覩焉, 若使渠輩, 家有疹症, 有勸蔘附, 則彼必大怒, 而抑獨何心, 忍用此不忍用之藥邪? 乳道, 卽小兒之性命也。 老人, 亦有服乳延齡, 以漢時張蒼事觀之, 可知。 何嘗有未滿五六歲, 未經大小疫, 徑先停乳之理乎? 其在調養之任者, 惟當勸進之不暇, 乃反仰請而停乳乎? 雖未知託爲何說, 而揆之常理, 不得其說。 殿下念衆民之夭瘥, 許醫給藥, 賴以生活, 不啻千百, 皆牛黃、安神涼劑。 以此濟活生靈, 而獨不能保我春宮, 此豈天哉? 特以保護之不得其人故也。 側聽屢日, 尙稽當施之律, 又以親執看檢爲敎, 有若曲護藥院者然, 臣竊惑焉。 程夫子爲其姪醴泉令之喪, 移書於謝帥, 請治庸醫殺人之律, 而其書曰: “誤不如” 本方殺人者, 徒二年半。 故不如本方者, 以故殺傷論。’ 以此觀之, 疹後蔘附, 謂之誤不如本方可乎? 故不如本方可乎? 醴泉令之病, 醫人不過論藥而已, 看檢前藥, 其家人必當爲之, 而程夫子未嘗有所寬恕, 此豈非今日之明證乎? 夫醫官, 當建白廣選, 惟才是取, 而近所薦引者, 若非顔私, 乃是姻親, 惟爲發身之計, 未聞擇其術業之精者, 罪一也。 患候之有加也, 安危立判於一投劑之間, 而乃以姑觀夕間動靜後用藥爲啓, 虛過如年之長日, 過時之後, 雜試鍼藥, 竟遭罔極之變, 罪一也。 且進御之藥, 雖薑桂茶飮, 必頒朝紙, 自初十日至翌日藥名, 無一書布, 及乎兩司箚出, 始知荐用蔘附, 此必渠輩, 亦知蔘附之萬萬不當, 姑爲此掩諱之計者也。 若此不已, 則方來之憂, 無所不至, 罪一也。 惟願殿下, 按之以祖宗之法, 以洩神人之憤。 當此無前之變, 含生之倫, 莫不疾首痛心, 三司之列, 亦當有勃勃按住不得底意, 而晩後合辭, 草草了當, 有若塞責彌縫者然, 臣竊痛之。

批曰: “悉諭合辭之批矣。”


6月 2日[편집]

○甲戌/以兪彦鎬爲刑曹判書, 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李東馨爲司諫院大司諫。


○下敎于都監曰: “墓所之自願赴役者, 非不諒渠輩之心, 而遭此大慼, 職由否德。 且於平日實惠, 無絲毫之及民者, 今若依願許赴, 視同子來之役, 則於予心, 能不靦然? 及今不言, 必致滋多。 都監、京兆知悉此意, 俾勿赴役。”


6月 3日[편집]

○乙亥/次對。 掌令李太亨等, 奏醫官前啓。 上曰: “自古殺醫官, 甚非好事。 予於伊日, 謂渠輩曰: ‘此天地, 豈沾汝輩哉?’ 到今豈可追勘乎?” 判義禁李在恊曰: “本府入啓文書中, 夏賊支屬依律事, 經年不下, 豈非萬萬憤鬱者乎?” 大臣、諸臣, 合辭請速斷。 上曰: “初以适、雲例施之, 故皆加一等, 繼聞其出繼, 故只於當律減等。 今又一體施之, 則後弊難言。 至於英材, 自是應坐之類, 而又以臺啓請鞫, 而不得施之, 非予持難於應行之律也。”


○政院啓言: “訓局巡邏, 都提調當摠察, 而方在江外, 不得發巡。” 上諭判中樞府事徐命善, 促其造朝。 命善附奏情勢不出。 敎曰: “都提調, 尙無變通。 更漏近二皷, 本營中軍發牌權管行巡。”


○遞刑曹判書兪彦鎬、禮曹判書鄭一祥, 以徐浩修、尹蓍東代之。


○以李性源爲工曹判書, 以徐浩修爲藝文館提學, 徐龍輔爲成均館大司成。


○修淸州城。 前兵使金永綬始之。 至是兵使具世勣畢築之。 周回爲一千四百餘步。


○大司諫李東馨上疏曰:

噫嘻! 自有天地以來, 豈有若夏賊之至凶憯、至悖惡哉? 凡係此賊之支屬黨與, 則今日北面者, 誓不與竝一世。 及夫恭、瑮兩賊出, 而根柢可覈, 窩窟可拔, 而一味掩覆, 歲月寢久, 義理愈晦。 伏願, 廓揮乾斷, 永杜亂本。 噫! 《春秋》之義, 必先黨與。 夏賊本自勢家强族, 平日腸肚言議, 與之相通者, 豈無其人? 而若其形跡昭著, 萬口難掩, 則李秉鼎是已。 渠本賦性奰慝, 行己陰險。 雖以其誣飾筵奏一事觀之, 放恣無忌, 何至此極? 若其附麗夏賊, 亦以憑藉榮賊, 昏夜去來, 自許血黨。 聖上代極之初, 夏賊裒然以三司之長, 投進一箚, 滿紙營護, 極口奬詡, 謂以向善衛道, 至請言者之反坐。 第未知向善者何事, 衛道者何事, 而其磨肌戞骨, 死生以之之狀, 此可謂一大證案。 自是以後, 秉鼎傾事夏賊, 百倍於前, 稠人廣坐, 輒稱恩人, 事無緊慢, 莫不參涉, 故夏賊一席, 爲秉鼎弊盡, 傳說狼藉, 至今未已。 臣謂李秉鼎, 先施竄配之典, 以懲凶徒, 以淸世道。

批曰: “李秉鼎事, 奚特非其時而已? 以此等說, 容易構人, 人孰全有軀命? 非爲秉鼎地, 爲世道、朝象, 予欲無言。” 仍敎曰: “夏賊是何等劇賊, 而以平日稠中之分, 驅之黨逆之律, 則驅之者能免反被? 至於李秉鼎乙未遭彈後事, 事實與諫長疏, 萬萬不相似。 夏賊前箚後章, 畢竟心跡, 自歸掩不得之科, 再星冬卿宰入侍, 已有筵敎。 以此驅秉鼎, 秉鼎能愧服乎? 曰向善衛道云云, 諫長雖無難謄誦, 而何乃太不費思? 大抵夏賊之爲夏賊, 權輿於後章, 今若於向衛二字, 說去錯了, 則豕突之漸, 不可不慮。 苟欲搆人, 何患無辭, 而寧忍發此口氣乎? 一宰臣遭彈, 豈必縷縷, 而所可懼者, 黨逆二字, 將作彈人之茶飯語。 何異設逆穽於廷中, 欲望其不罹? 如是而人不滅, 而國不亡乎? 大司諫李東馨, 亟施削職之典, 俾知予爲諸臣欲竝生之至意。”


6月 4日[편집]

○丙子/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 “《補編》《受敎條》, 毓祥宮擧動, 以視事服行之矣。 今後儲慶宮、毓祥宮、延祜宮、義烈宮展拜時, 殿下御翼善冠、白袍、烏犀帶、白皮靴, 百官以烏紗帽、黑角帶、白袍, 隨駕恐宜。 發靷時, 靈轝陪從百官, 依戊申例, 而時任、春桂坊及曾經人陪從, 亦有依壬申例之命, 曾經師傅、賓客、輔養官, 當一體陪從矣。” 幷從之。 又啓言: “下玄室, 以閏七月十九日酉時擇定。 封閉、立主, 必至夜分, 返虞難以是日。” 命以翼日返虞。 又言: “初虞祭, 宜遵不出是日之禮, 請行於墓所。 ”從之。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上疏曰:

臣之乍去旋來, 謂之沒廉恥可也, 無忌憚亦可也。 若臣實情, 旣聞聖體靜攝之報, 忘一己危迫之私, 進伏近郊, 要便承候而已。 自見前掌令、館學生之疏, 始焉驚怖, 終又悲冤。 縱不能剚腹刎頸, 以泄無窮之痛, 竊庶幾終身僇廢, 粗效自靖之義。 緣臣不忠, 致使刑政失平, 人心未厭, 如不亟行當律, 輿情無以少定, 國論無以少謝。 臣之泣祝, 只在終始憫念之恩而已。 且以夜巡之過時未放, 至有宿衛踈虞之敎。 而臣旣以誅殛爲究竟之期, 則以此請勘, 猶屬歇後。 伏乞科臣當勘之律。

賜批敦勉, 又遣亞卿敦諭。


6月 5日[편집]

○丁丑/以李時秀爲成均館大司成, 李崇祜爲司諫院大司諫。


6月 6日[편집]

○戊寅/命墓所火巢內官田結, 代民田給價。


○旱。 敎曰: “烈陽杲杲, 秧節已過, 一霈尙靳, 言念民事, 豈勝渴悶? 禱雨不容少緩, 不卜日遣近侍設祭。”


○兵曹參判尹尙東上疏辭新資。 尙東以春坊陞資者也。 批曰: “何使予徒增疚懷? 勿辭。”


6月 7日[편집]

○己卯/敎曰: “《補編》及《五禮儀》, 大轝及輴之屬, 於栢城內庚地焚之, 其通人臣用者不焚。 近始聞之, 服色外, 皆藏置度支云, 旣乖禮制, 且甚無謂。 無論服色、木物, 幷依禮焚於庚地。”


○下諭于判府事徐命善, 固辭。 命罷承旨李集斗, 敎曰: “凡有偕來之命, 無論承史、卿宰, 與大臣同去就, 造朝之前, 無得退去, 自是常格, 而徐判府事家敦諭, 先遣承旨, 次遣宰臣, 意謂承旨尙在偕來所, 夜下別諭, 更令傳宣, 而聞因承旨李集斗之書報, 使之自外退去云。 當該承旨罷職。”


○藝文館提學徐浩修遞, 以兪彦鎬代之。


○以朴天衡爲司諫院大司諫。


6月 8日[편집]

○庚辰/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祈雨于三角山、木覔山、漢江。


○正言宋煥德上疏論醫官之罪。 又曰: “臣於前諫長李謙彬之疏, 尤有所萬萬駭痛者。 其疏乃曰: ‘人生脩短, 雖係天命。’ 此則於敵以下, 所不忍言者, 其可以此等說, 向君父說道乎? 又曰: ‘悲冤崩迫, 無所歸咎。’ 臣讀之未半, 不覺心寒, 是何言也? 今日至冤之禍變, 自有執其咎之人, 則所謂無所歸咎者, 欲幷與醫官, 而歸之無咎耶? 諫長之意, 臣誠莫曉。 竊以爲前諫長李謙彬, 亟施譴削之典, 斷不可已也。” 批曰: “首陳事, 何必煩聒? 附陳事, 字句抉摘, 本非美事也。”


○判敦寧金鍾秀上疏曰:

伏以文孝世子誌文撰進, 臣旣承命, 及奉御製行錄下者, 跪讀未半, 不覺聲淚之俱發。 伏惟聖上, 以人倫之至情, 發揮天成之睿德, 藏之玄隧, 可以慰孝思, 書之靑史, 可以垂百世。 謹稽肅宗辛巳仁顯聖母誌文製述官, 初以大提學李畬啓下矣。 及夫御製行錄之下也, 畬上疏, 請以行錄, 作爲誌文而蒙許, 以今揆古, 實爲先獲。 且伏念《永陵誌文》、《懿昭墓誌文》, 皆是先大王御製, 則今此御製行錄, 作爲誌文, 尤有合於紹先。 臣於戶曹判書趙時俊疏, 有不勝訝惑, 而繼之以顰蹙者, 臣僇人, 凡於朝廷大事, 何敢語到, 而伊日筵奏, 非得已也。 噫嘻! 始終慶哀之際, 國人之憤冤層積。 臣每一念至, 心骨俱痛。 以此心當此時, 驟聞駭愕之說, 言端旣及, 不免衝口而發, 亦天理人情之所不得不爾也。 理合反省悚縮, 自服妄錯, 而今反咎臣, 至引古名碩論山陵事以自解, 則嗚呼! 何其不思之甚也?

批曰: “錄示筵敎, 特隨思呼寫者, 元非紀載之體, 不必以此仍用。 雖有戊申、壬申已例, 到今更難, 就此點竄。 附陳事筵奏, 已涉駭聽, 疏引又何不量乎?”


○掌令李太亨上疏曰:

臣伏見前縣監鄭澤孚敍用之命, 竊不勝訝惑之至。 締結劇逆之奴傔, 差除要任, 厚資衣食, 其爲情狀, 放肆無嚴, 而若其綢繆和應之情節, 一不究覈, 徑先島配。 雖以其時傳敎觀之, 已是寬大之典, 而數年之內, 蒙宥給牒, 至於今日, 又復敍用。 以聖上涵濡之仁, 雖有咸有之命, 其在出納之地, 宜有覆難之論, 而側聽無聞。 臣謂鄭澤孚敍用之命, 亟令還寢, 其時喉院之臣, 亦施譴責之典, 斷不可已也。

批曰: “不允。”


○命墓所所用瓦子, 用低品。 席物、塗壁, 務從省減。


6月 9日[편집]

○辛巳朔/寧郡失火。 燒公廨數十百間、民居三百餘戶、倉穀千餘包。 遣宣傳官, 馳往慰諭, 發倉濟之。 蠲被燒民今年麥糴。


○四學儒生金孝稷等, 上疏請罪醫官。 批曰: “執法之請, 自有攸司。 且以館學疏擧言之, 學儒之獨且再籲, 無已過乎?”


○以徐龍輔爲吏曹參議, 尹行元爲司諫院大司諫, 趙鼎鎭爲成均館大司成, 金魯鎭爲刑曹判書。


6月 10日[편집]

○壬午/臨殯宮。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 “今十六日月食救蝕時服色, 本曹儀式, 無白袍、淺淡服區別之文。 常時淺淡服, 旣是用素之義, 則恐當仍用白袍。” 又言: “諸道營邑, 當朔、望、虞、卒, 宜有望哭之禮, 而且無可據之文矣。 事當於客舍東庭, 行望闕禮後, 就西庭望哭, 恐合情禮。 請依此施行。” 允之。


○以李謙煥爲司諫院大司諫。


○戶曹判書趙時俊上疏曰:

臣於前疏, 竊附無卞之戒。 飭敎截嚴, 敦匠爲重, 抗顔周行, 黽勉趨承, 而金鍾秀之疏又出矣。 嗚呼! 始終慶哀之際, 國人之憤冤, 可勝言哉? 冊禮隔日, 夏賊之凶變闖出, 及遭罔極之痛, 議藥之諸醫, 尙逭邦刑, 臣民之茹痛含哀, 生不如死者, 乃秉彝之天, 而今其疏, 亦言之。 以此心當此時, 欲效誠勤者, 卽天理人情之所不容已, 則反以臣之擧奏傳聞, 務歸審愼, 勒作臣罪, 謂之駭愕者何也? 至若古名碩論山陵事, 諸先正遺集, 可按也, 臣之所引, 卽所以解彼之惑。 豈爲自解計哉? 若以先正則論之, 而爾何敢論爲說, 則臣當受以爲妄錯之罪矣。 噫! 彼之斷斷者, 豈有他哉?

批曰: “此非更提之事, 勿辭。”


○行副司直李秉鼎上疏曰:

臣之遭罹, 尙忍言哉? 惟彼夏賊, 自有天地生民以來, 所未聞、所未有之劇逆。 則今此黨與之誣, 忽及於臣身, 臣直欲刳胸剚腹以自明, 而不可得矣。 噫! 彼李東馨之搆臣, 專在夏賊丙申一啓, 而臣於夏賊, 秦、越相懸。 當初一言, 抑獨何心, 而曾未數旬, 一反前說? 其悔尤之語、訟服之辭, 不忍正視, 而尙可曰輒稱恩人乎? 何東馨之詳於前, 而暗於後也? 又謂: “臣昏夜往來, 弊盡一席。” 臣在丁酉草土時, 夏賊來弔, 己亥服闋, 卽出湖藩。 夏賊時遭父喪, 爲弔一往, 而夏賊稱病不見。 其後被譴, 還伏江上, 因又編管邊遠, 癸卯春始歸。 夏賊又遭母喪, 而臣杜門屛蟄, 凡於遭故者, 一切以書, 替唁於夏賊, 亦用此例。 尙可曰弊盡一席耶? 噫! 夏賊逆節未彰之前, 如無九齡之見, 人孰知之? 臣雖以事關自已, 不可斥絶, 自見後章, 已知心術之妖慝。 重以中間居憂, 出外竄謫, 前之親熟者, 過從猶絶, 況心絶之夏賊乎? 夏賊, 雖已伏法, 其奴傔、支屬, 尙多假息, 一鞫可判虛實。 噫! 東馨, 卽世所稱臣家親舊。 先臣昌壽, 以東馨之父儁徽有孝行, 東馨其遺孤也。 長銓之日, 首檢齋郞, 東馨自在韋布, 往來問訊, 跪跽如子姪。 臣於癸卯宥還, 路過淮陽, 東馨時爲邑宰, 借乘饋飯, 厚贐行資, 昨年以後, 東馨之來見臣者, 非止一再。 臣於歲初, 亦以其弟東實, 薦於守令, 果使東馨, 的知臣爲劇逆黨與, 則其何忍三及臣門, 而屢入臺地, 何無一言? 今於擧國哀遑之時, 不先不後, 殆若上變者然, 此果東馨之本心耶, 抑不得已忙急者, 存於其間邪? 伏乞下臣法府, 更加覈實, 明賜處分焉。

批曰: “不待卿對辨, 業已洞燭矣。”


6月 11日[편집]

○癸未/次對。 上曰: “戶判懸牌闕外, 何以爲之乎?” 存謙曰: “一向自劃, 甚未安。” 上曰: “重臣疏, 予則以爲不可, 而戶判則可, 尙不可罪。 蓋本事非但有懷無隱而已, 直是例語也。 執以爲說, 豈非迫阨之甚乎? 事當靜而鎭之, 而但日日懸牌, 徒損國體。 六卿, 重任也。 異於年少新進處義, 難以强迫矣。” 仍敎曰: “昨旣懸牌經宿, 今又席藁俟勘, 寧有如許處義? 事體所在, 不可無飭。 都監堂上趙時俊罷職。”


○兵曹判書鄭昌聖啓言: “軍門將校輩軍服, 當用淺淡色, 而舊例旣無可考。 至於戰笠所懸之頂子, 或有琺瑯粧飾, 亦皆改懸乎?” 詢諸將臣。 御營大將李柱國曰: “臣等所着, 旣是淺淡色。 軍服, 則雖軍校, 似不着錦緞與紅色, 而旣懸象毛, 則頂子亦不必改。” 摠戎使李邦一、禁衛大將徐有大, 皆以爲: “筒介、環刀, 仍舊用之, 頂子亦不必改矣。” 敎曰: “禁華飾, 係是《補編》法令, 當遵行。 軍服之緞紗有文, 自在禁條, 而至於戰笠頂子, 本非華飾, 何必改爲? 然而或有改爲者, 亦不必設法防禁, 竝以此意及之。”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 屢諭不出。 及是又下旨敦勉。 命善上疏陳情。 批曰: “多少在敦諭中。 予亦辭竭, 卿何困予至此? 如卿義同休戚者, 待予尙欲參錯以外面人事可乎? 向來章疏之迭發, 洞見其乘機敲撼之計。 況予喫盡許多世態, 此等處不難覷知。 目今所大懼者, 惟在爻象之日就迫隘, 悲疚之外, 憂虞溢目。 卿若念及於體國二字, 尙忍屛處江干乎? 遣正卿傳諭, 卽日造朝, 以副予如渴之望。”


○先是, 墓所都監, 以墓上甕家所需材木失火聞。 上以爲: “甕家之制, 必須半百尺之長材, 然後可成。 造作之際, 易致傷人, 而長材之中, 其十尺者, 又難辦。” 命易以竹。 都監召工計之啓言: “戊申已例, 間或有用材處, 不如依舊用長材之爲完。” 且因上命, 用竹用木處, 裁量圖形, 載之《儀軌》。


6月 12日[편집]

○甲申/金道興者, 李永逵奴也。 永逵遭困於道興, 踢之而死。 道興之子得福, 訴于該部, 而嫌於告主, 不爲直說, 乃認他人以告, 欲使自及於永逵。 刑曹以啓。 敎曰: “奴主之分, 班賤無間。 奴以主證, 尙載邦禁, 主被奴誣, 合置何辟? 大抵發告, 要成獄。 成獄, 要謀殺主。 殺主之罪, 三省按鞫。 雖幸獄未具、證未成, 未遂謀殺之兇謀, 發告之當律, 自有不易之三尺。 卿等具格會推, 一以存倫綱, 一以樹名敎。 因是有提問者。 皀隷之賤, 莫識官長, 僕圉之徒, 不畏家主, 貧士寒族之偏受凌侮者, 在在有之。 是由過於抑强, 而爲弊至於長頑。 又無的定之律名, 每以商隷罵五品以上, 雇工罵家長律, 攛挪勘決。 近因用律之勿許旁照, 右項兩律, 亦在廢却中。 然則賤凌貴、下犯上, 何異於導之使爲? 向於《通編》增補也, 擬將此事, 另欲講定律名, 而未之果焉, 今又不言, 是豈王者制祥刑之意? 卿等博考典律, 就議大臣, 定成斷例, 粘尾取旨。” 秋曹啓言: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向以商隷罵五品以上, 雇工罵家長律, 勿許旁照, 蓋飭有司之不善奉行, 非爲法之不美也。 皀隷侮官長, 僕圉凌家主, 下賤罵士族, 旣有《大典》及《大明律》。 已上諸條, 依前照勘。’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以爲: ‘常賤凌辱朝官與士夫者, 參酌《大明律通編》諸條, 隨品加等者, 著爲杖徒之制, 婢夫罵辱妻上典者, 旁照於雇工之律, 恐合事宜。’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 ‘皀隷之侮官長, 僕圉之凌家主, 常漢之罵士夫, 本有當律。 恐宜隨其情犯輕重, 照而行之。’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 ‘今之所謂僕圉, 卽雇工婢夫之屬也。 雇工之罵家長, 已有《大明律》所定, 婢夫之在率下者, 有同雇工者論, 載在《大典通編》, 常賤毆打士族, 杖一百、徒三年, 卽《通編》《推斷條》所載, 而詬辱比毆打差輕, 而遞而降之, 詬辱之當律在是矣。 皀隷之不識官長, 以《大明律》, 部民吏卒罵五品以上官之律, 《大典通編》, 商隷勿論有無職, 加一等之文, 參互定律爲宜。’ 云。 臣等就考典律, 吏卒之罵官長者, 無論有無職, 隨其所犯, 有所增減, 則顯官、匹士, 自在竝論。 僕圉之凌家長, 旣有雇工杖徒之律, 婢夫之同雇工, 又載《大典》, 參互本律, 不必新創。 請上裁。” 敎曰: “卿等跋辭中, 以吏民之混擬賤隷, 婢夫之輒稱雇工, 擬律或未別白, 旁照或失其當耶? 言者, 亦足謂不無所據, 只取舊典, 隨時參互, 實合周便之義。 諺所謂: ‘熟鹿皮大典’ 者, 此也。 然本管吏卒罵五品以上官長者, 杖一百, 若於六品以下, 至無品雜岐官者, 杖當幾許? 而以次遞減, 將至未準十度。 且或有罵他衙門官長者, 又當如何勘斷乎? 卿等所謂旁照云云, 得無窒礙之端? 工商賤隷之無論有無職, 向士夫詈罵者, 律至杖、徒, 則吏卒之罵本管官長, 藉令事理有絶悖者, 亦當斷以商隷杖徒之律可乎? 更議。” 又啓言: “以兩條就議大臣, 別無異見。 蓋本管吏卒之罵官長, 雖有輕重, 其中事理絶悖者, 當有加等之律。 常賤之罵雜岐官及土族, 初無可據法文, 而輕則決杖, 重則徒配。 俱以《通編》中毆打士族事理明白之律, 參酌減等, 恐非新創律名。 此律一定, 毋論京外, 假托逢辱, 構誣逞憾, 難保其必無, 則以比犯人加等論者, 出於慮後患。 婢夫之凌辱妻上典, 旣見於《通編》中, 婢夫告家長之文, 而告與罵, 差有輕重, 依此減等, 則自合於《大明律》雇工罵家長之律, 婢夫亦有緊歇之殊, 故作妻居生與不居率下者, 分輕重議定, 條列于後, 《大明律》罵制使及本管官長五品以上官者, 杖一百, 罵六品以下官者, 減三等, 杖七十云。 其中事理絶悖者, 杖一百、徒三年。 罵他衙門官者, 各減一等, 常賤罵有品雜岐官及無品士族者, 杖六十。 事理重者, 杖六十、徒一年。 搆捏誣告者, 比犯人加等論。 《大典通編》《告尊長條》云: ‘奴妻、婢夫告家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云, 凌辱妻上典者, 比此律減三等, 杖八十、徒二年。 非作妻居生於率下者, 減三等, 只杖一百。” 敎曰: “本律, 旣如是昭載, 依此用之, 亦無不可。 至於參情較法, 務歸平當, 惟在卿等祛私奉公之如何, 惕念擧行。 小民常賤, 不識律文有無, 容易犯科, 及今修明之日, 須有懸法之擧, 可責畏罪避刑之效。 奴告主其律至死, 罵亦同律, 似此律令, 關係人命, 尤宜申申。 卿等就律文中關係貴賤奴主之犯分蔑綱者, 條錄一通, 頒示坊曲。”


○掌令李師濂上疏曰:

頑忍蔑倫, 豈有如摠戎使李邦一者哉? 前月十一日, 卽何日也? 乃於伊日, 築園搆亭, 運石曳木, 諉以已始, 終不停撤, 登登之聲, 喧聒遠邇。 況其匠手輩, 怵捕將威勢, 不敢趨赴, 都監見者決眥, 聞者寒心。 如此至不忍、無人理之人, 不可置之簪紳之列。 臣謂李邦一, 先施削版之典。

批曰: “李邦一事, 以其日有是擧, 決非常人所可爲。 大抵風傳, 易致爽誤, 推以事理, 終不近似。 然職是將兵之臣, 而果有一毫然疑之跡, 則烏可不置之重典? 令該府拿問, 捧口招。” 邦一對辭自明。 命更招, 囚其校隷於秋曹。 又命宣傳官, 往察其園亭, 命承政院, 問於言者。 師濂對以: “李邦一之大興工役, 屢朔營造之狀, 萬口皆言, 有蕫役軍校焉、匠手焉、募軍焉。 焉可誣也? 在渠之道, 冒罪首實, 事理當然。 而以初無是事, 漫漶納供。 使其裨將, 傳誦副本於秋曹見囚之校隷, 令其依此納招。 由前由後, 伊日蕫役之狀, 明若觀火矣。” 已而秋曹以摠廳看役諸校及捕廳校卒等招上, 無別白, 命更招。 又命三都監嚴査匠手之不赴都監, 而赴邦一家役者。


6月 13日[편집]

○乙酉/再次祈雨于龍山江、楮子島。


○吏曹判書李命植遞, 以兪彦鎬代之。


○仍任趙時俊戶曹判書。


○以李聖圭爲司憲府大司憲。


6月 14日[편집]

○丙戌/竄李邦一于平海縣, 奪禁衛大將徐有大告身。 三都監査問工匠, 得不撤役之狀, 邦一亦首實, 命竄配。 該府擬南海, 命改以平海。 工匠査問也, 禁衛營工匠, 亦在其中, 而有大不能得實, 又爲邦一, 書山亭扁額, 因是被罪。


○判敦寧府事金鍾秀上疏曰:

伏見戶曹判書趙時俊再疏, 不勝駭怪之至。 細究其精神所注, 專在於橫擔溯論之事, 粧出漫漶之策, 此非常情所可測。 不知有甚咄逼於其間, 而着急至此? 大抵臣之向來筵奏, 本事外泝論之三項事, 有初有中有終, 條件各異, 段落分明。 聖鑑在上, 諸臣旁聽。 今雖欲變幻逃閃, 有不可得, 而彼見臣疏之不欲索言, 到底撮擧, 始慶二字, 敢謂此機可乘, 佯若不知, 游辭抑揚, 隱然以臣疏中始慶二字, 勒歸之於筵奏中中段語, 以爲諱其初而沒之之計, 其誰欺乎? 臣若一任其舞弄倒換, 而默無一言, 則是臣滿腔悲冤, 始因憤激而暴發, 旋以畏㤼而中呑也。 臣雖駑, 豈爲是哉?

批曰: “是豈說去說來, 煩予酬應? 甚可慨也。”


○敎曰: “此時諸臣, 豈可以不緊章疏, 致煩酬應? 近日兩重臣辭疏, 互相對辨, 將無已時, 判敦寧金鍾秀, 爲先從重推考。”


6月 15日[편집]

○丁亥/親行望奠于殯宮。


○三次祈雨于雩壇。


○以金思穆爲摠戎使, 李敬懋爲禁衛大將。


○先是,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 “朝夕奠上食拜禮當否, 取考各年《儀軌》及《五禮儀》、《喪禮補編》, 則辛未冬, 孝純王后國恤時, 收議大臣, 用先正臣文敬公金集異同議, 定行拜禮。 其時, 上敎曰: ‘此後凡大小喪葬前, 雖代奠, 酌獻後, 哭四拜, 哭再拜事。’ 載於《喪禮受敎》。 及夫《補編》之刊行也, 一遵《五禮儀》, 朔望奠外, 朝夕哭奠及上食, 皆無拜禮。 辛未, 相臣金在魯獻議中, 三年內有常侍之義, 故朝夕奠上食無拜, 亦象生之意也。 抑未知因此而然否? 葬後則有拜禮, 葬前無拜禮。’ 雖以朔望奠言之, 百官則有拜禮, 殿下無拜禮, 明載於《五禮儀》與《補編》。 其或有、或無及前載受敎, 後不編入, 必皆有意義與禮制。 今不敢詳焉, 則不更廣考博議, 而遽行拜禮, 其於愼重之道, 未知其爲十分是當。” 敎曰: “卿考據之言好矣。 今不必追改, 以此載之謄錄。” 先是, 蓍東啓言: “取考戊申謄錄及《喪禮補編》, 則殿下朞年中, 宗社親祭, 則常時服色, 而出還宮時服色, 自上翼善冠、黑團領袍、玉帶, 百官黑團領品帶。 今亦以此議定。” 允之。 敎曰: “參班時百官, 當用何服乎? 至於出還宮時, 則自上旣着無揚黑團領袍, 則百官亦當去胸褙、品帶, 着無楊黑團領, 往在癸未年, 勑行自上黑團領袍, 用無揚, 伊時百官, 以去胸褙無揚參班, 予所目覩。 受敎在壬申, 服着在癸未。 論以從後遵行之義, 上服無揚, 則群下亦當從上服。 更考草記。” 蓍東啓言: “自上御遠遊冠、絳紗袍及冕服時, 則百官四品以上朝服, 五品以下黑團領, 而出還宮時, 自上旣御無揚黑團領袍, 則百官當用無紋黑團領, 去胸褙品帶, 而《補編》中旣有依常時之文, 故遵此議定。 及承聖敎, 實爲至當。 百官服色, 雖有隨時之異, 一從上服, 乃是不易之規。 請廟社、殿宮行禮出還宮時, 百官服色, 去胸褙, 品帶, 以無紋黑團領、烏角帶議定, 命後日登筵稟處也。” 敎曰: “聞獻官以下, 自闕內着具胸褙、黑團領、品帶進去, 祈雨祭時, 亦然云。 展謁及親祭時, 出還宮服色, 尙未講定, 則祭官受香服色, 孰果考據而知委乎? 且以事理言之, 傳香之承旨, 則着無揚黑團領、角帶, 獻官則具胸褙紋紗團領、品帶, 亦甚逕庭。 傳香受香服色之不同, 大是失義, 大是欠敬。 令該曹査啓。” 蓍東啓言: “宗廟署官員服色, 在前有事之時, 入直皆着常服黑團領, 不去胸褙, 故受香時, 亦因其服色。 景慕宮依宗廟署例。 文廟官員入直時, 烏帽、白團領, 受香、焚香時, 黑團領不去胸褙。 居齋儒生, 常時白袍素帶, 焚香時靑袍、黑帶, 只憑流來之例, 竝無考據之文云。” 敎曰: “在前有事之時, 着常服具胸褙云, 此似竝言大喪時, 而雖以丙申已例言之, 受香之齋官、傳香之承宣, 皆以去胸褙、無揚黑團領、烏角帶擧行, 入廟門內亦然。 且以刊冊所載者言之, 請諡議有曰: ‘百官徑詣宗廟變服。’ 註云: ‘常服黑角帶。’ 又於領議政以下執事官服色條, 亦云: ‘常服黑角帶。’ 請諡兼行告祭, 而服色猶如此, 則反於受香時, 用廟中所不着之胸褙有紋團領、品帶云者, 決知爲傳者之誤。 以此批旨, 載之廟、殿、宮謄錄。 至於受香時服色, 更稟。” 及是, 蓍東啓言: “廟殿宮展謁親祭出還宮時, 自上服色, 先爲講定, 然後諸臣隨駕服色及傳香、受香官服色, 自當隨而釐正矣。 取考《喪禮補編》《受敎條》, 則戊申朞服中, 太廟展謁及親祭出還宮時, 自上御翼善冠、黑團領袍、玉帶, 而諸臣服色, 初無變節。 有以無紋黑團領去胸褙, 以存從上服之義爲請, 而先大王下敎若曰: ‘若有祈雨之擧, 則百官皆以常時吉服參之。 大享親祭時服色, 豈有間焉。’ 蓋此下敎, 卽指大享時陪享百官服色, 則展謁與省牲、省哭時, 亦必照此爲例, 而至於出還宮時服色, 終無明白定制矣。 今番君臣服制, 同爲朞年, 自上御黑團領袍, 而群下則服常服, 不但有乖於從上之義, 其在禮意, 亦甚未安。 參以各年謄錄及《補編》所載而折衷, 則神門內, 與廟門內, 事體各異。 展謁及親祭時, 殿下具法服, 諸臣陪參者, 爲服吉服, 而其於神門外出還宮時, 殿下御黑團領袍, 則諸臣皆服無揚黑團領, 去胸褙烏角帶, 少無壓尊之嫌。 各祭受香官、傳香承旨, 亦當同服無揚黑團領, 然後可無斑駁逕庭之弊。 請下詢大臣。” 領議政鄭存謙、都監都提調洪樂性、判中樞府事金熤、都監堂上李性源ㆍ徐有隣、禮曹參判李秉模、參議朴天行, 皆無異見。 從之。


6月 16日[편집]

○戊子/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 “魂宮、墓所各祭, 自安墓奠、虞祭以後, 有望燎之禮。 自上親臨時, 望燎一節, 何以爲之乎?” 敎曰: “親臨時, 則以亞獻官爲之。” 上問曰: “丁酉《實錄》, 有可考乎?” 蓍東曰: “丁酉則無之, 而戊申, 故正言李龜休, 疏請祔於昭顯廟。 大臣趙顯命, 亦請依其言行之, 而自上俱不允矣。” 上曰: “祔禮依歸與遷祔, 孰重?” 對曰: “以孔夫子善殷觀之, 則遷祔似重。 而又有殤而祔之文, 則依歸亦重。” 上曰: “祔祭無告者, 因天子不得祔於諸候之文而然乎?” 對曰: “誠如聖敎矣。”


6月 17日[편집]

○己丑/以金宇鎭爲成均館大司成。


○戶曹判書趙時俊, 撕捱不出。 下敎嚴飭。


6月 18日[편집]

○庚寅/以李敬養爲吏曹參判, 李時秀爲參議。


6月 19日[편집]

○辛卯/永宗僉使李潤春, 邦一子也。 邦一竄, 潤春乞遞, 而不敢據實, 託以身病。 道臣以聞。 敎曰: “參情制法, 豈有情外之法? 法典雖無應遞之式, 爲其子者, 晏然佩符, 如常供職, 決非人情之所可爲。 孝理之政, 卽亦絜矩中一事, 依施。 自今如李潤春情地者, 皆據實登聞, 無至迫隘, 實合敦倫之政。 以此爲式。”


6月 20日[편집]

○壬辰/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啓: “賓對稱病, 已涉未安, 特敎牌招, 終不膺命。 武將事體, 豈敢若是? 禁衛大將李敬懋, 請削職。” 從之。 敬懋, 以世子喪, 悲冤不欲仕云。


○禮曹判書尹蓍東言: “《喪禮補編》《禁嫁娶條》, 小喪則實職三品以下, 許卒哭後借吉。 堂上曾經侍從以上, 小祥後乃行吉禮, 今番以此知委矣。 但實職三品與堂上侍從, 若以家長歸重, 則率下男女, 卒哭與小祥前, 皆不得許婚。 若以當婚者歸重, 則堂上以上之子若孫, 便是士庶, 當無礙於卒哭後借吉。 此宜有一番稟定。” 敎曰: “領相之意何如?” 存謙曰: “以當婚者歸重, 似無礙矣。” 敎曰: “以當者歸重。”


○議定文孝世子廟墓之號。 都監啓: “取考前後謄錄, 則己酉、戊申、壬申, 內外廟墓之稱, 皆仍諡號, 而伏見《實錄》, 則懿敬之喪, 宮墓之稱, 明有可據。 至順懷世子喪, 只稱順懷墓。 廟墓之仍諡號, 實自順懷始, 而非古制也明矣。 雖以先朝近例言之, 儲慶宮、順康園、毓祥宮、昭寧園, 皆不仍諡字, 而別爲議號。 戊申、壬申之後, 亦有別定廟號之制, 從後從多, 禮意較然。 今此內廟外墓稱號, 宜別爲議定矣。” 上曰: “延福殿追崇前, 繁祥宮、景慕宮封園前, 內廟稱廟, 不稱宮, 懿昭廟亦然。 今番《實錄》考出時, 雖有懿敬宮稱號已例, 宜遵先朝近例矣。” 遂稱廟曰文禧, 墓曰孝昌。


○以李命植爲議政府左參贊, 金鍾秀爲右參贊, 趙時偉爲成均館大司成。


○以徐有大爲禁衛大將。


○領議政鄭存謙啓言: “李提督, 旣蒙不祧之恩, 其家更爲造主, 而奉祀孫李萱, 病廢家貧云。 其子宣傳官光遇, 今都政, 若差一縣, 俾得以官享, 則在朝家崇報之道, 庶得無憾矣。” 從之。 又言: “雜岐出六者, 皆於輪回當次後計仕, 仕滿四十五朔, 許遷轉, 載於《大典通編》, 而近來多有未及準朔, 竝計前仕, 而出六者。 以此該司, 六品雜岐居多。 自今雜岐計仕, 一依法典之意, 請申飭銓曹。” 從之。


6月 21日[편집]

○癸巳/以徐有隣爲議政府左參贊, 權導爲右參贊, 閔鍾顯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度默爲司諫院大司諫, 趙尙鎭爲弘文館副提學。


○館學儒生朴夏鎭等上疏曰:

醫官之罪, 不但議藥之乖當而已, 停乳之請, 已在春初。 必有創議之醫官, 稟建之提擧, 臣民之悲憤, 職在斯矣。 由是元氣虛弱, 疹斑旋消, 熱候潛藏, 而彼醫官輩, 忌諱欺罔, 以致直宿徑撤。 彼藥院亦當建請連直, 而輕易撤退, 不誠不敬之罪, 亦安得辭乎? 孝宗大王患候時, 醫官申可貴, 承命下針, 而先正臣宋時烈, 建議請誅。 肅宗大王違豫時, 提擧崔錫鼎以侍疾不謹, 至有削黜之命。 據此而言, 諸醫之罪, 有不可勝誅, 而直院提擧, 亦不免同歸之科矣。 又可慨者, 聲討方張, 而銓曹之備擬, 首及於負罪待勘之人, 其放恣嘗試之意, 胡若是無嚴也?

批曰: “煩陳已無義, 況有越俎之嫌乎?” 仍敎曰: “儒疏, 自有儒疏體段。 借使所籲, 分明是沐浴之大義, 儒生疏擧, 必後於臺啓、賓啓、庭啓, 而近來儒生, 不識體段, 纔有事爲, 輒先叫閽。 其自輕也, 故言不能見重, 而人之視之亦輕之, 不惟是也, 此疏句語, 及於銓格、臺論者, 尤何等妄錯之擧? 章甫而行搢紳之事, 獨不念出位之嫌乎? 予所責勉於諸生, 諸生所期望于予者, 不過曰敎不倦三字。 爲賢關, 雖已賜批, 旣知率爾之失, 不可無警飭之罰。 疏頭及齋任, 幷停擧。” 於是, 太學居齋儒生等, 引義捲堂, 旋勸入。


○補修撰李敬五, 永川郡守。 疏儒之命停擧也。 承旨徐龍輔, 不肯書頒傳敎, 坐罷, 敬五疏救, 故有是命。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 “《喪禮補編》《停祭條》曰: ‘小喪則殿下公除後, 行祭如常。’ 《停樂條》曰: ‘小喪則卒哭後, 凡祭皆用樂。 小內喪, 則惟大祀殯後用樂, 公除後凡祭皆用樂。’ 以此推之, 今番殿下公除後, 大祀似宜用樂, 而未有可據之文, 何以爲之乎?” 命詢大臣、儒臣。 領議政鄭存謙言: “小喪卒哭後, 凡祭皆用樂。 大小內喪, 大祀用樂, 皆先於凡祭, 則至於小喪, 大祀用樂, 不當與凡祭一例。 且以大喪卒哭後, 大祀用樂。 小內喪殯後, 大祀用樂。 參看其隆殺先後之序, 則小喪公除後, 大祀用樂, 可以推知。” 云。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言: “今以小喪卒哭後, 凡祭皆用樂之文參看, 則等殺之節, 可以推知矣。 蓋小內喪殯後, 旣已用樂, 則小喪公除後, 大祀恐當用樂。” 云。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言: “大喪、內喪、小喪、內小喪用樂先後, 各有差等。 小喪之大祀用樂, 若在卒哭後, 則與大喪無別, 若在殯後, 則又與小內喪無別, 所謂卒哭後凡祭用樂者, 乃指中祀以下, 而大祀用樂, 則似當在公除後卒哭前耶。” 判中樞府事金熤言: “《補編》以停祭、停樂, 分作兩條載錄, 則行祭與用樂, 自當爲兩截事矣, 不可曰行祭, 則便皆用樂也。 故大祀用樂, 三年之喪, 則在於卒哭後, 小內喪, 則在於殯後。 於此兩者之間, 殺之隆之, 折衷其差等, 則小喪時大祀用樂, 似當在於卒哭之前, 公除之後矣。 然而小內喪, 則有曰: ‘雖大祀, 殯後用樂, 凡祭公除後, 皆用樂。’ 是則區別大祀與凡祭用樂之先後, 各項載錄。 至於小喪, 則只曰: ‘卒哭後凡祭, 皆用樂。’ 而大祀用樂之時, 不爲擧論, 未知此凡祭之凡字, 亦如小內喪凡祭之指中祀以下而言者耶? 抑竝與大中小祀, 而一凡字以統言之耶? 以其統言之故, 不爲特擧大祀, 如小內喪條所言者耶? 今以小內喪殯後用樂, 意會類推, 文字所不在之處, 有不敢容易質言。” 云。 諮議曺霖言: “太廟用樂, 似從卒哭之後文, 而不敢越分獻議。” 云。 蓍東又啓言: “臣等按《補編》, 《小喪》則公除後行祭如常, 若祭不用樂, 則豈如常之云乎? 且伏聞太廟故實, 行祭則用樂, 不用樂停祭, 無大享殺禮之禮云。 諸大臣議, 皆以用樂爲當, 則諮議之議, 雖以卒哭後爲言, 不可以獨見, 掩大同。 請上裁。” 敎曰: “大喪則卒哭後用樂於大祀; 小喪之卒哭前用樂, 雖無明文, 自可理推。 然公除之制, 差有間於卒哭, 以此爲節, 不無趑趄, 至有問議之命矣。 諸大臣議大體同然。 且以《補編》《停樂條》中, 小喪卒哭後, 凡祭用樂之語觀之, 凡祭分明指中祀以下。 反覆商量, 依議用之, 似合於禮書本意。 依此行之。


6月 23日[편집]

○乙未/以閔鍾顯爲成均館大司成, 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正言崔守忱上疏曰:

今番喪制, 未遑詳考, 屢煩釐改之擧, 而至於百官環絰, 猶不無可議者矣。 蓋《補編》環絰之節, 只言自上及大君以下, 而初不及於百官, 則混同擧行, 有違《補編》之制。 至於小斂後, 諸臣襲絰帶, 非但《補編》不載, 從前大喪, 亦無成服前受絰之事, 而乃因環絰之創行, 遂致絰帶之竝襲。 大抵環絰與襲絰帶, 自是兩節事, 不當以斂後之絰帶, 用作斂時之環絰。 且《補編》, 諸臣服制, 不載此兩節者, 亦似因上下之服, 宜有差間。 今以從上服之義, 一例行之, 未知於禮何如也。 私家行祭, 有公除後許之之命, 《補編》只言卒哭後許私祭, 而初無小喪公除後許行之文。 該曹草記, 雖謂私祭, 許與不許, 係於大中小祀行與不行, 而國家祀典, 所重在焉, 小喪卒哭前, 不容停廢, 而以臣子情禮言之, 則貳君在殯, 烏可晏然行祭乎? 且以辛未、壬申已例, 爲旁照之端, 而與今日輕重有間, 豈可援以爲例乎? 凡祭必以時祭爲至, 旣已許祭, 則時祭固在應行矣。 時祭者, 吉祭也。 當此擧國哀遑之日, 循常行吉祭, 尤非道理之所敢安。 至如忌祭、喪祭之類, 則煞有差等, 亦宜酌量, 而一竝許行, 無所區別。 亦令禮官, 更加講定, 以爲遵行之地焉。

批曰: “有似此橫議也, 故喪禮未能一洗千古之陋, 至于先朝戊寅, 《補編》之書成, 而可有辭於天下後世矣。 至於成服前絰帶事, 以《士喪禮》言之, 服輕如功緦者, 斂後猶備絰帶, 況此朞服之制乎? 爾又以大喪成服前, 無受絰爲疑, 而伊時欠缺, 知禮家尙云議之, 爾不必更煩云云。 又以上下之服, 宜有差間爲言, 而諸臣於方喪, 猶從上服, 況今朞制之同服乎? 又以斂後絰帶之作斂時環絰爲非, 而轉語間, 多未暢解處。 細考邦禮, 如有新得之見, 須更上章論卞也。 卒哭後不當行私祭事, 忌祭喪祭之節目領示事, 私家禮, 予所昧昧, 許令禮官, 收議時、原任大臣。”


6月 24日[편집]

○丙申/禮曹啓言: “宣諡儀節,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謹按《補編》, 壬申受敎有曰: ‘今覽賜諡儀註冊印, 宜立讀而跪讀。 頃者孝純宮, 旣令立讀, 今亦依此擧行。’ 以此推之, 受奠時降座, 賜諡時設北面之位, 諡冊則南向宣賜, 恐似得宜。 先賜諡後設奠, 參以附謁後行祼禮之義, 亦有所據。 至於命官之拜禮有無, 雖以皇朝莊敬太子宣諡儀觀之, 受命使臣, 至皇太子靈柩前, 立宣冊寶, 元無拜禮。 《補編》儀註, 似未及詳於小喪賜諡之致。 令儀曹, 釐改磨鍊, 似合典禮’ 云。 奉朝賀金致仁以爲: ‘賜諡時, 北向命官之無拜。’ 揆以禮意, 聖敎至當。 但此係大段儀節, 則《補編》撰成時, 似無遺漏不擧之理, 豈或宣冊, 雖異上冊致詞云, 臣某謹奉上諡冊諡印, 則所奉者上命, 而上之者議政, 故一依上諡之禮, 而無所別註歟?’ 云。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以爲: ‘賜諡, 卽自上宣下之禮。 凡朝臣之延諡, 皆用北向之制。 王朝儀註, 雖與私家禮不同, 然今此宣諡時坐向一節, 似當傍照朝臣延諡之例。 至於命官則宣諡官之無拜, 似爲援據之一端。’ 云。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 ‘賜諡儀註之多有掣礙, 蓋由於賜諡、賜祭之同時擧行。 賜祭則不可不先陳饌卓, 地勢、事勢, 節次難便。 今若先行賜諡之禮, 靈座有降, 使臣無拜, 然後始爲設奠, 則禮無窒礙, 事涉順便。 至於坐向之遷改, 終恐有多少不便, 而倉卒不能考據。’ 云。 判府事金熤以爲: ‘命官, 卽奉上命之官。 而宣諡, 異於上諡, 則奉上命而行拜禮, 似涉未安。 第宣諡時致詞曰: 「某官臣某奉敎謹上諡冊」, 然則敎是上敎, 而奉是敎而上之者, 卽命官也。 上敎之將宣也, 旣宣也, 恐不宜昧然無拜禮矣。 宣諡時, 靈座升降之節, 揆以禮意, 宜不容闕之, 而人事已變之後, 在神道以事之前, 一切以常時之儀節者, 亦涉難行。 至於宣諡之前, 先行奠禮; 宣諡之後, 卒事撤籩, 別無掣礙, 恐不必釐改。’ 云。 臣蓍東以爲: ‘伏承聖敎, 賜諡時設位之當北面, 設奠之當在後, 命官之當無拜, 禮意較然, 而伏見領議政鄭存謙收議, 則其引壬申受敎及皇朝典禮, 可以傍照而無疑, 且引祔謁、祼獻之儀, 以請先賜諡, 而後設奠者, 亦有所據。 獨告由一節, 不可闕然, 而祔禮前三日, 亦有告由之節, 當日因朝奠, 改銘旌告由時, 兼告賜諡之意, 恐合事宜。’ 云。 參判李秉模以爲: ‘先朝立讀之受敎, 皇朝宣諡之無拜, 前後一揆, 則降座北向之節, 恐不可以事勢之難便, 失此大正典禮之會。 至若宣諡設奠之當先當後, 終未曉其所以然, 有難臆對。’ 云。 參議朴天行以爲: ‘領議政鄭存謙議, 俱有所據, 依此磨鍊, 恐合事宜。’ 云。 請上裁。” 敎曰: “僉議, 大體無甚異同, 而賜諡時北向設位, 命官之無再拜禮, 禮意較然, 不必持疑。 惟是致詞一節之載於儀註, 政合講究。 金奉朝賀獻議中, 以此起疑, 儘有意見。 大抵《捕編》所載儀註, 專以大喪上諡歸重, 而小喪時宣諡間, 以註語略辨品節之隆殺, 觀於命官拜禮之混錄此條, 決知爲未及釐改。 《補編》之書, 成於壬申, 而至丁丑國恤, 多有窒礙難行者, 特命就原編刪定詿謬。 及至壬寅, 刪定本印行, 大喪及內喪儀節, 始大備, 而小喪儀節, 則今番便同初行。 似此牴牾脫漏處, 及今修潤, 實爲繼述之一道, 此壬申本之刪定於戊寅之聖意也。 儀註中祛命官拜禮及代致詞等節, 至於賜諡時坐向, 別有合商量者, 參用《五禮儀》所載, 皇朝賜諡儀, 若以代受磨鍊, 則但於靈座前, 設位降奉, 而且倣受冊吉禮節次冊, 則宮官代受印, 則桂坊代受, 受祭亦當於降奉處設行, 此果不至於大悖乎? 若以此爲定, 則命官宣冊之位, 在香案之東; 代受僚屬之位, 在西; 讀位在靈座之左, 而宮官以下, 前刻入庭, 先行再拜。 師傅、賓客, 追入無拜。 及降奉靈座, 與宮官以下, 回班就立, 祗迎以竢之。 香祝、冊印及命官至, 仍行祗迎禮訖, 俱還本班, 行賜祭禮, 師傅以下四拜。 祭畢, 承旨宣敎, 執事官宣讀。 命官傳之。 僚屬代受。 師傅以下, 又行四拜。 命官退, 師傅、賓客, 竢靈座還奉先退, 宮官以下, 後再拜而退。 卿等將此批旨, 更商草記。” 又啓: “詢問諸條, 情文克備, 隆殺得中, 無容更議。” 從之。


6月 25日[편집]

○丁酉/行祈雨報謝祭于。 雩祀壇。 先是, 三祈雨而雨。 賞祭官, 命不待立秋, 行報謝。


○臨殯宮宣諡。 是日, 都監都提調以下, 自都監捧諡冊諡印及哀冊, 各安于腰彩轝。 細仗前導, 詣萬寶門外幄次, 權安。 捧哀冊官捧哀冊, 由中階陞, 都提調以下隨後。 諸靈座前, 授內侍, 置于案, 俱退出。 宣敎時, 至命官以下諸執事, 入就位四拜。 傳敎官出詣階上, 西向立, 稱有敎。 命官跪。 傳敎官宣敎曰: “賜王世子諡冊、諡印, 命卿展禮。” 宣訖。 執事者各擧冊印案, 進傳敎官前, 傳敎官以次受冊印, 降階授命官。 命官跪受, 以次置于案, 行四拜訖。 擧冊印案者對擧前行, 命官隨後。 詣殯宮門外, 權安于幄次, 內命官以下退。 贈諡時至命官以下諸執事及師傅、賓客、輔養官、春桂坊、都監堂郞、代受冊印官, 各就位。 命官入次, 攸司進禮饌。 內侍設於靈座前。 宣敎官入就香案之左, 師傅以下入庭再拜, 仍就祗迎位。 內侍奉神帛函, 降奉靈座。 捧香、祝官、捧冊官、捧印官、擧冊印案者, 各擧冊印及案, 由殯宮正門入, 命官以下隨之。 師傅以下祗迎。 擧案者各以案, 置于褥位, 捧冊印官, 以冊印, 各置于案。 命官陞詣香案前北向立, 酌酒奠于靈座前, 少退北向立。 大祝進靈座之左, 立讀祝訖, 降復位。 師傅以下四拜。 命官降復位。 宣諡時至。 命官詣褥位前。 捧冊印官各奉冊印, 由中階陞, 立靈座東, 西向。 擧案者從之, 各置案於香案前。 命官由東階陞, 讀冊官、讀印官從陞。 命官詣靈座東西向立, 讀冊印官立於命官之後。 代受冊印官陞自西階, 立於香案之西。 擧案者先置案於香案前。 宣敎官稱有敎, 師傅以下跪。 捧冊官及捧印官, 以冊印跪授命官, 命官受之, 以授代受官。 代受官跪受, 各置于案。 命官西向立, 捧冊官展冊, 捧印官擧印。 讀冊官、讀印官, 以次讀冊印于靈座之左。 捧冊官、捧印官, 各捧冊印, 納于函盝, 置于靈座之西, 俱降復位, 四拜。 命官出, 內侍撤饌, 奉神帛函, 還奉靈座。 師傅以下, 再拜退。 命官詣萬寶門內復命, 四拜退。


6月 26日[편집]

○戊戌/先是, 大司諫李崇祜上疏言:

儀註之未盡者, 服制之有誤者, 擧蒙追改, 而獨於諸臣衰服之用白皮靴, 未聞有議及者。 齊衰, 朞年服之重者, 而乃同於緦小功之不擧屨號, 引用視事之皮靴者, 恐非禮意。 雖云有已例之行, 伊後諸臣獻議, 特敎追正, 旣皆昭載《補編》, 則莫重之禮, 不可以末節而不論。 下詢于知禮者, 趁今議定焉。

批曰: “衰服不當用靴, 予意亦以爲然。 觀於《補編》、《橫看圖》暸然, 而今番服制, 一遵戊申謄錄, 其後獻議及受敎, 似未照管, 而到今追改, 在所審愼。 令禮官, 博議以聞。” 及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言: “當依《補編》所載行之。” 上曰: “此等禮節, 皆無可據之例。 大抵國朝喪制, 自前不免未備之歎, 且復古未久, 故該曹只得依戊申例爲之, 其不及於皮鞋、麻鞋, 無怪此一節, 議者不一。 如故相李宗城, 則謂: ‘麻鞋, 卽今卒伍所着, 未知合於古例。 但朱子之訓以爲, 從俗無妨, 此不可曉。’ 且以服制言之, 齊斬之間, 所關豈不重? 而《補編》雖以斬衰載錄, 此則事勢自多牽掣。 且疏家體重二字, 甚有關係, 終不敢容易掃過, 故不得, 不變而爲朞。 於其禮之大者, 尙如此, 況如小小屨制乎?” 存謙曰: “李判府事, 以白綿布爲屨似宜。” 云。 上曰: “及其駭俗, 一也。 今忽爲前所無之白屨, 未保其勝於麻鞋矣。” 至是禮曹啓言: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今番衰服用靴, 以其遵戊申已行之例, 而《補編》之以麻屨追正, 旣据《儀禮》, 到今遵用, 恐合禮意。’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ㆍ金熤以爲: ‘考之圖式, 則古之屨制, 與今之麻鞋不同。 諸故相獻議, 多以麻鞋爲便者, 非以其制, 爲合於禮也。 蓋以菅屨、疏屨, 草名與屨制, 俱未詳, 毋寧仍舊之爲愈也。 今以皮靴爲非禮而改之, 固是也, 改而不得其制, 則亦不可謂合於禮也。 《五禮儀》所載, 以綿布代菅疏云者, 乃言上服, 而朝臣服制, 旣從上服, 屨亦衰服之一也。 其制似與今之祭履相近, 猶勝於麻鞋之不典出入嚴近, 亦稍成儀。 《五禮儀》, 雖非古禮, 自是國制。 據而行之, 不爲無說。’ 弘文館提學徐有隣以爲: ‘朞服麻屨, 昭載《儀禮》, 在昔丁丑, 先大王斷然追行, 《補編》受敎, 可以敬考。 今番服制, 一依戊申前例, 該曹雖以白靴議定, 而旣覺之後, 不必以追改爲嫌。’ 藝文館提學兪彦鎬以爲: ‘禮云: 「吉屨無絇」, 則衰之不可以無屨明矣。 今以公服之白靴, 參用於衰絰之間, 斑駁甚矣。 一依古禮麻屨之文, 改以俗用麻鞋恐宜。’ 奎章閣前提學黃景源以爲: ‘靴事於禮亦重矣。 臣淺陋不敢論。” 弘文館前提學李命植以爲: ‘衰服而用皮靴, 制不相稱, 禮無所據, 諫臣所論麻鞋之說, 似爲得宜。 然《五禮儀》, 卽我朝遵用之書, 旣無麻鞋之文, 且今番服制, 一從戊申前例, 則獨於皮鞋一事, 爲之變改, 亦甚重難。’ 奎章閣前提學李性源以爲: ‘冠、屨之制, 不宜異同。 上麻絰, 而下皮鞋, 殊涉斑駁。 疏屨之古制難攷, 而麻鞋之受敎昭載, 諫臣所論, 恐不爲無見。’ 奎章閣前提學吳載純以爲: ‘衰服用靴, 有非禮意, 誠如諫臣之疏。 謹按五服, 各有所用之屨。 依《儀禮》《不杖朞麻屨》之文, 及今追改, 以遵古禮, 恐爲合宜。’ 檢校直閣徐鼎修以爲: ‘公服、衰服, 制各不同, 則通用白靴, 殊涉如何。’ 奎章閣待敎李崑秀以爲: ‘靴鞋異用, 服衰着靴, 殊涉無稽。 以鞋代靴, 實合遵受敎酌古禮之義。’ 檢校待敎尹行任以爲: ‘祭服用舃, 朝服用屨, 靴非禮服也。 古事, 不許着入殿省, 則衰服之用靴, 恐無可據。’ 直閣鄭大容以爲: ‘衰服着靴, 似有乖於麻屨之禮。 恐合釐改。’ 贊善金履安以爲: ‘臣之自處, 與前無異, 不敢有所仰對。’ 諮議曺霖以爲: ‘衰服用靴, 到今追改, 似無不可。’ 云。” 敎曰: “服則用衰, 獨於屨制, 用靴可乎? 斬衰菅屨, 自丙申國恤, 一遵古禮, 則獨於齊衰, 不用麻屨可乎? 如三原任議, 若曰嫌其草名、屨制之未詳, 而有難遽改云爾, 則菅麻屨均矣, 何不致詳於用菅屨之日, 只規規於麻屨之制耶? 又如吏判議, 若曰《五禮儀》所不載者, 不敢擅行云爾, 則衰服、首、腰絰, 皆可去之, 當復布帽、團領之制耶? 若曰戊申已例, 不可不遵云, 則丁丑國恤時, 諸臣服爲不杖朞, 而因受敎, 皆着麻鞋, 至載於《補編》。 近舍丁丑已定之受敎, 遠倣戊申未復之謬例者, 而揆諸禮意, 得無逕庭耶? 若麻屨、菅屨, 已用於丁丑、丙申, 今番服制, 以皮靴磨鍊者, 似因失於照檢, 旣知其誤, 則斯速改之, 何可以露襪塗泥, 爲欠敬不典之歎也? 且靴之爲物, 本是胡制。 唐、宋之引用, 已失古義。 我朝常服之效尤, 尙云未遑, 況持衰之服, 是何等禮制乎? 然於追改之節, 亦有合商量者。 苴、衰雖敗, 不補完, 卽禮說也。 大抵追改當否, 多經前儒之勘定。 朱子言: ‘服已成, 而中改未安。’ 先正文正公宋時烈則曰: ‘朱子雖言其不可, 大節目何可不改?’ 執此究之, 中改, 非不未安, 而大節目, 則不可以不改。 屨制, 當屬大節目耶? 因此見先正文純公李滉遺集, 答或人之問, 有云: ‘小祥改作麻鞋, 禮有未合宜者。 覺而改之, 豈有不可?’ 蓋因或人齊衰, 誤用藁鞋, 而有是答, 此說最爲明證。 今欲待小祥, 則服已盡矣, 改之將如之何, 爲當更議大臣。” 禮曹啓: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不可無時。 先正臣李滉以爲: 「當受服於朔望行祭之日。」 明聖王后追服仁宣王后時, 亦用先正之定論, 倣而行之, 恐合禮意。’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 與領相議同。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 ‘此不過服制中節目間事, 與追服、改服不同。 雖以群下受衰者言之, 自儀曹更定判下之日, 卽捨靴納屨之時也。 何必卜日而行之?’ 奉朝賀金致仁以爲: ‘衰服用靴, 終涉未安。 今於追改議定之後, 隨時卽改, 恐似得宜。 而愼重之道, 朔望或啓殯時改之, 亦無不可。’ 云矣。 屨靴, 雖屬小節, 亦係變制, 則禮經所載變除之節, 必以葬及小祥者, 實合傍照。 而啓殯之後, 禮乃如初, 若於此時, 自上改御白綿布素履, 百官改着生麻鞋, 恐得宜。” 從之。


6月 28日[편집]

○庚子/平安道觀察使趙㻐, 上疏乞遞。 仍言: “殯宮進香, 卽臣子自效之誠意也。 昔在仁廟乙巳, 三上司諸臣, 請而行之。 先朝戊申, 五上司曁六曹之長, 又請而行之, 外藩之不行, 未遑而然也。 嗚呼! 鶴馭莫拚, 將成千古之訣, 則瓣香伸哀, 其情殆甚於在京之臣。 伏願下詢大臣禮堂, 特許外藩進香之禮。” 批曰: “進香事, 依卿言當賜裁處矣。” 命詢大臣、禮堂。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進香, 卽臣子自效其成禮者也。 在昔三上司及五上司六曹之進香, 皆因其請許之。 今者關西道臣之疏請, 儘有所據。 許伸情禮, 恐似爲宜。” 禮曹判書尹蓍東以爲: “小喪之藩臣進香, 雖不載於《補編》, 而在昔乙酉、戊申, 三上司、五上司, 皆自下仰請而行之, 遂以寢備。 今此關西道臣疏請, 亦是三司、五司之一般忱誠, 特許所懇, 允合體諒之政。” 敎曰: “依議施行。”


6月 29日[편집]

○辛丑/親行都政。【吏曹判書兪彦鎬、參判沈豐之、兵曹判書鄭昌聖。】 敎曰: “故領中樞鄭弘淳, 喬木之家也。 故諭善朴聖源, 甘盤之舊也, 其子, 皆甄復調用。 又有提及者。 丹書旣雪, 爵秩追復, 謂之無累可也。 故大將張志恒子, 仍以枳廢, 誠非滌瑕之意。 此後無使罥礙焉。” 以徐鼎修爲吏曹參議, 沈頤之爲全羅道觀察使, 李在學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泰永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遞, 以吳大益代之。


○撤兩醫司。 痘疹救療, 自始設, 上命每五日以救療之數, 修啓。 及文孝喪, 上方悲遑不暇, 而猶申飭未已, 有司不敢懈, 所全活者極多。 至是, 疹氣始息。


十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壬寅朔/次對。


○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敎曰: “日前兵判草記, 以佩符無得出城, 爲近例。 大抵此制, 在於《大典》, 不知始於何年, 明知其舊典。 一重臣之筵奏, 極爲駭然。 備堂鄭好仁罷職。”


○以判中樞府事金熤爲冬至謝恩正使。


7月 2日[편집]

○癸卯/敎曰: “諸道舊糴二十萬, 伊時蠲惠, 蓋欲廣慶, 而到今事變之後, 如使民未蒙澤, 吏緣爲奸, 則大非本意。 令廟堂嚴飭。”


○以尹師國爲司憲府大司憲。


7月 3日[편집]

○甲辰/先是,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 屢諭不出。 上又遣知申事諭之曰: “卿於今番事變之後, 衆口群咻, 積受噂沓。 然惟予在, 豈使卿一日不安於朝? 卿義理主人也, 休戚當與朝廷共之, 一己夷險, 不宜較計。 卿聞昨筵話, 又復棲遑, 此卿愛予不若愛己也。 卿或如前退處, 予當躬往逆之。” 於是, 命善胥命。 上召見慰諭。


○敎曰: “向以仕路積滯事, 有申飭者, 大抵臨政, 或以低擬者點下, 則首擬之人, 無罪轗軻, 至於多年。 此朝家啓其積薪之弊, 心常嗟惜。 此後申飭。”


7月 4日[편집]

○乙巳/敎曰: “取考《誌狀通紀》, 則陵寢有神道碑, 又有表石, 而後因神道碑之自下撰進, 事面未安, 近例只用表石。 今番有親撰碑銘, 自可樹之, 至於生卒日月不載, 不可不別立表石, 都監知悉。”


○上謂都監堂上曰: “自甲辰冊封後, 凡係絲綸, 只書以東宮, 未嘗稱世子二字者, 隱痛在心故也。 凡於文字間, 見此二字, 心焉惕怛, 不忍見之。 今番欲書諱字, 卿等之意何如?” 堂上李性源等曰: “此雖出於聖孝之無窮, 只書諱字, 恐事體爲未安耳。”


7月 6日[편집]

○丁未/命纂列聖《誌狀通紀》別編。


○親撰孝昌墓丁字閣上樑文。


○以趙時偉爲吏曹參判, 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7月 7日[편집]

○戊申/親行別茶禮于殯宮。


○以李時秀爲吏曹參議, 柳鎭恒爲三道水軍統制使, 任屹爲慶尙左道水軍節度使。 上謂鎭恒曰: “舊帥聲譽, 達於九重, 予實忘南顧之憂, 可惜中道而亡。 卿必着意, 使前人振刷之政, 無歸虛地。” 舊帥, 卽金永綬也。


7月 8日[편집]

○己酉/敎曰: “朝臣之新除拜者, 殯宮肅拜, 稱以朝謁, 勿呈肅單, 已有戊申年先朝下敎。 令通禮院知悉。”


7月 9日[편집]

○庚戌/工曹判書李文源, 以藥院、工曹事, 上疏引罪。 批曰: “驟躋之災, 甚於積忤。 多小遭罹, 莫非滄桑, 勿辭。”


7月 10日[편집]

○辛亥/先是, 上謂都監堂上李性源曰: “故相李宗城戊寅一着, 可見大節, 而尙未贈諡者, 豈非朝廷之欠事乎? 觀予嗣服以後, 某某人之或錄後、或隱卒, 則予意可知也。 丙申之獄, 予不忍提, 而蓋師、翰輩, 締結宦寺, 畢竟凶言詬罵者, 爲萬古所無之凶逆也。 李東馨, 向來之疏, 予則以爲世道之憂, 決非尋常矣。 渠雖急於驅人, 殆同逐鹿, 不見泰山, 而其數三句語, 實是師、翰之餘論矣。 此事大係忠逆關頭, 不難剖析。 爲今日大臣者, 苟知體國之義, 卽爲請討, 豈不有光? 而于今幾日, 寂無一言, 是豈予所望於大臣者哉? 卿則須以此, 傳于大臣。” 性源曰: “筵敎事體雖重, 而臣當通于從兄矣。” 於是, 時原任大臣請對, 不許, 將待命, 因嚴敎不果。 至是, 上謂判府事金熤曰: “領相, 豈不慨然乎? 李東馨疏, 不見則已矣, 旣見之後, 曾無一言, 而今於筵敎後, 始乃請對或待命, 徒爲瞻聆之惑, 不誠極矣。” 熤曰: “其疏情狀, 實未覷破矣。” 上曰: “李東馨之意, 蓋驅李秉鼎於夏賊之黨, 而其語意句脈, 實是匈徒之餘論。 頃者筵敎, 亦云: ‘逐鹿不見泰山’ 者此也。 其所謂: ‘向善何事, 衛道何事’ 等句語, 是豈人臣之所可言者乎? 彈一秉鼎, 不是大事, 而向善衛道, 反以言之, 則其義當如何? 此事言端, 蓋因頃日筵中, 論故相李宗城諡號事而發矣。 此相之諡, 出於相簡之手, 在所當改矣, 予則以爲此相不可無忠字之諡, 而可以昭載國乘者也。 丙申之獄, 蓋甲乙之間, 凶徒締結中官, 欲圖其事, 以來後某也爲某官, 某也爲某爵, 作一都目, 列錄姓名, 無難流入。 安有以東宮, 而論後日政令耶? 予於其時, 嚴辭斥之, 渠輩於是乎明知其贓案之綻露, 反生凶計, 所謂詬罵之說, 不可汚口泚筆。 其時諸臣, 孰不知之? 師、翰輩, 乃於尙魯處分之後, 乘隙而出, 而其凶言, 不特有浮於道顯。 且相老之一字凶言, 卽其百分之一, 比於夏賊, 尤有倍矣。 予不欲如茶飯說去, 而東馨所謂: ‘向善何事, 衛道何事’ 者, 此何言也。 蓋不入于彼, 則必入于此矣。 東馨之言旣曰非向善, 則其語意當何歸? 秉鼎豈可不謂之向善乎? 此箇事理, 曉然易知, 爲人臣子如此之言, 恣意忍書, 而見之者, 亦看如常談, 則世道之不幸, 容有極乎?” 熤曰: “臣等之相率求對者, 蓋欲明正其罪也。 東馨之罪, 豈止於屛裔之典哉?” 上曰: “卿等始則暇豫, 今乃重其律名, 是卿等文過之病也。 今日之敎, 但欲世上, 更不出東馨也, 非欲起宿火也。”


7月 13日[편집]

○甲寅/以趙尙鎭爲成均館大司成, 黃景源爲判中樞府事。


7月 15日[편집]

○丙辰/親行望奠于殯宮。


○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言: “李東馨疏中句語, 實與師、翰輩, 一串貫來。 請亟降處分焉。” 上曰: “疏語之凶慘, 誠一大變怪。 然而若欲處分, 則其時傳敎, 豈不加律酌處, 而今乃借卿等之口乎? 且有所深念者, 一人被罪, 不知幾箇人致傷。 向者金判府入侍, 已皆言之, 師、翰輩凶謀陰計, 有甚於夏賊諸般之說, 不可以言語文字, 盡爲形言矣。 世皆知師、翰, 以其疏爲逆, 而未知其窮凶極惡之委折, 故予欲使廷臣悉知耳。 至於李東馨, 渠是師、翰之徒。 丙申入獄時, 予以人名太多, 以禁推例放出矣。 今乃敢以此等句語, 向秉鼎言哉? 予非使卿等請罪, 亦爲李秉鼎地, 乃欲使卿等, 知此事本末耳。”


○停諸道秋操。


7月 16日[편집]

○丁巳/召見都監堂郞于殯宮。 上曰: “予近日悲遑中, 惟與卿等消日。 今之承、史、閣臣, 猶古之戚聯, 凡宮禁動靜, 無所不知, 自外觀之, 或似太褻, 予則以爲此亦宮、府一體之意也。 親宦官、宮妾之時多, 接賢士大夫之時少, 此古來恒患, 而今日則不可謂之親宦妾時多。 但恐今之外朝, 未保其皆賢士大大也。 范祖禹謂: ‘利在戚里, 則附戚里, 利在權臣, 則附權臣。’ 蓋天下事勢, 每歸偏重之處, 其偏重起弊之患, 彼此實無異矣。” 又曰: “先正李文成, 請罷內需司, 此固經常之論, 而亦有行不得者。 蓋一罷之後, 自內之凡百經用, 將一切責之度支, 度支其可抵當乎? 內司、本無元定田結, 只是自度支劃來者。 雖罷內司, 於度支, 別無所益, 而經費則頓加, 種種責應, 其弊必如大同未出之時, 防納點退之患矣。 予則, 謂內司, 專爲補用經費, 非人主之私財。 古語云: ‘爲天下守財’ 是也。 予果一向節蓄, 近來稍有餘裕, 蓋以初不視以私財故也。 至於補恤庫, 則專爲水旱不虞之備, 御極後四五年, 則盡償舊債, 其後屢當歉荒, 多有所用, 今復如干收合。 此則雖先賢論之, 恐不當目以私財私費, 而爲必罷之議也。 至於推刷官之弊, 則不可不禁, 故斷然罷之矣。” 都監堂上尹蓍東曰: “推刷官之罷, 誠盛德事矣。” 上曰: “內司所屬則罷, 此後遂至殘敗。 古語云: ‘一家哭, 何如一路哭?’ 何恤此患乎?”


○以李𡊠爲刑曹判書。


○掌令李師曾上疏曰:

臣於北關邊將事, 有慨然者。 各鎭邊將, 與一介土卒, 日夜相守, 而鎭堡校卒, 專事採蔘獵貂, 深入彼地, 犯越相續。 一月六次點考, 皆是闕點, 而闕點者, 以杖贖每月捧六錢之蔘。 犯越雖是朝禁, 而旣捧贖蔘, 則犯越難禁。 脫有不虞, 則旣無防守之校卒, 獨坐邊將, 與一介土卒, 將何爲哉? 臣謂嚴飭帥臣, 痛斷此弊。 凡戰船, 必於沿海邑設置者, 蓋欲脫有緩急, 卽地發船之計。 而海美縣戰船船泊處, 則本自水淺, 赴操水營之祭, 若非望晦日潮進之時, 不能運船, 累百軍丁, 操版鍤掘浦口, 而發船。 若於潮退之後, 有倉卒之用, 何暇掘浦乎?” 洪州西倉面, 卽海美接境, 而海濤洋洋, 素稱天作船泊處。 伏願令道臣, 從便劃屬於海美縣。

事下廟堂。


7月 17日[편집]

○戊午/執義兪彦脩啓言: “噫嘻! 痛矣。 丙申春諸賊, 亘萬古所無之逆也。 其凶肚悖腸, 在今日北面於廷者, 孰不欲食肉寢皮? 而惟彼李東馨, 乃以漏網之魚, 暗托論人, 闖呈一疏, 而至於一二句語, 萬萬叵測, 其祖述凶徒之跡, 昭不可掩。 請削職罪人李東馨, 爲先絶島安置。 再昨賓筵, 以李東馨事, 大僚旣已請討, 則入侍三司, 聽若不聞, 首鼠依違。 請前大司憲尹師國、前大司諫吳大益, 幷施刊改, 其餘三司, 一竝罷職。” 批曰: “李東馨事, 字句抉摘, 固非美事。 事關忠逆, 漸宜先杜。 東馨疏擬售逐鹿之計, 專昧投鼠之嫌。 向於處分傳敎, 拈出句語, 昭示好惡, 蓋爲遏流之擧, 在於塞源。 然而尙稽加施之律, 更不欲拖到本事故耳。 不允。 三司諸臣事, 以近日希覘之風習, 寧或巧避於此論。 亟停。”


○竄李東馨于機張縣。 持平張至冕陳疏曰:

東馨, 本以師、翰之血黨, 托以論人之章, 潛逞黨逆之心, 窩窟自在, 腸肚畢露。 自有此事以來, 孰不欲沫血請討? 而晩後請對之事, 日前胥命之擧, 乍發旋止, 卒無事實。 日昨賓筵, 雖有發端, 而草草陳達, 忙忙退出, 跡涉苟且, 事欠誠實。 夫懲討, 大義之所關, 揆地, 庶僚之具瞻, 而擧措乖當, 一至於此, 臣實慨惜。 兩司長官, 旣得可言之地, 俯仰顧瞻, 終始含默, 故作做錯之態, 巧售規避之習。 諸臺則旣無一言之出口, 幷與合辭而闕啓, 玉堂則事當隨卽駁正, 繼以嚴討, 而乃以格例間微事, 只靜臺臣之薄勘。 且末後詣臺之臺臣, 昨今在職之三司, 又何爲而作此觀望畏縮之擧也? 請兩司長官削黜, 登筵兩司玉堂譴削。 東馨亟令王府, 設鞫得情。

批曰: “侵斥大官, 莫曰自取。 語欠停當矣。” 仍命李東馨亟施竄配之典。 遂竄機張。


○領議政鄭存謙罷。 敎曰: “敬禮自敬禮, 責勵自責勵。 以今日大臣擧措, 而無一言規正, 則豈但有欠於推誠? 誠恐國是無以闡明, 人志靡所底定, 寧不懼哉? 李東馨疏中一二句語, 誠一變怪。 予於一東馨, 何必抉摘語言, 多費辭敎? 而義理關頭, 人鬼所判, 以予欲幷生哉之心, 烏可坐視胥溺而不之拯救乎? 向予驟看, 猶覺其駭惋, 略提剖析之敎, 俾尋領會之方, 而伊後登筵, 依舊糊塗。 了無動念, 及當前席發端也, 始乃相率聲討, 而未遂一番求對, 徑加一層律名, 節次增衍, 終至何律? 始犯緩討之失, 終歸遂非之科, 欠誠大矣, 損體極矣。 不可以敬禮之故, 或忽責勵。 領議政鄭存謙罷職。”


○以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敬一爲司諫院大司諫。


7月 18日[편집]

○己未/臨殯宮時, 時、原任大臣, 皆引緩討之罪, 幷出城, 梓宮加漆, 無大臣入參, 命傳諭于判府事徐命善。 命善陳疏不出。 敎曰: “今雖冒熱躬臨, 再明又當替行卿事乎?” 命善胥命金吾。 更遣史官諭旨。 命善承命。


○校理李勉兢等, 聯箚論李東馨及大臣三司不言之失。 不納。


○持平張至冕啓請拿鞫李東馨, 刊改前大司憲尹師國、前大司諫吳大益, 其餘三司, 幷削職。 批曰: “昨日處分, 自有裁量。 此啓, 是豈說往說來之事? 都憲掇拾之習, 方欲處分, 況前啓之謄傳乎? 事關丙申春獄, 無不旣發卽停。 爾等須念此箇義理, 更勿持疑。 三司事, 今姑依啓。” 正言金熙采啓請東馨鞫問。 批曰: “憲批已下敎矣。”


○持平任長源上疏陳七條。 一曰懋聖學, 二曰嚴懲討, 三曰奬節義, 四曰立紀綱, 五曰勉修省, 六曰廣聰明, 七曰思變通。 賜優批。


○以李性源爲奎章閣提學, 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趙城鎭爲司諫院大司諫。


7月 19日[편집]

○庚申/召見都監堂郞、戶判于殯宮。 敎曰: “魂宮上食及晝茶禮, 以素膳爲之, 而內廚則別具肉饌, 墓所肉饌, 亦內廚送設。 此蓋大小喪通行之例也。 今番則祭品務從省減, 肉饌比前亦減。 且於壬寅, 不許別設宮庄內祭肉品之需, 不可無略加區劃。 以今經費, 豈必張大? 定號以後, 朔膳價米, 亦幷姑留該廳, 以待冠禮, 此米寧忍還付經用? 惠堂以此祭品, 排比於膳米數爻, 輸納魂宮。 此亦宮府一體之意也。”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 “贈玉帛時, 殿下服色, 當以衰服磨鍊, 而題主面時入參諸臣, 皆以吉服擧行矣。 殿下服色, 何以磨鍊乎?” 敎曰: “係是吉禮之大者, 繼體爲重。 先朝乙巳年, 在大喪諒闇中, 而眞廟冊封東宮時, 自上服冕, 百官朝服, 禮畢反喪服, 此或爲照倣之一道。 以無揚黑團領、烏犀帶議定。”


○戶曹判書趙時俊啓言: “三年內祭需價, 例爲取用於八道民結, 而今番則深軫民弊特命常賑穀, 作錢代用, 又以諸道穀簿之不敷, 使之從他拮据稟處, 而京外遺儲固罄矣, 且九萬四千之數, 依例區劃, 亦非所以仰體節略之聖意。 若以賑廳所劃嶺南牟麥價三萬、臣曹倭銅價三萬, 分排於祭需價, 而取其餘萬餘, 備給墓所民人田與舍之價, 恐宜。” 賑廳堂上徐有隣, 亦以爲便。 可之。


○以李集斗爲吏曹參議, 尹行任爲奎章閣待敎, 閔鍾顯爲弘文館副提學, 李秉模爲奎章閣直提學。


○罷司直李文源職。 又疏辭而不書新資。 敎曰: “非大官之新拜, 山林之抄選, 則無敢以除命前資秩書之, 而今觀重臣之疏, 資是正憲, 亦已肅命, 而以前資憲書呈。 固知出於痛冤之意, 而揆以朝體, 屑越極矣。 罷職。”


○忠淸道觀察使金光默啓: “洪州囚推敗船罪人孫福深, 遭其父喪。 請給由, 使之過葬後還囚。” 回諭曰: “依施。 此後除非死囚及逆獄外, 依法典直爲給暇。”


7月 20日[편집]

○辛酉/復拜鄭存謙爲議政府領議政, 諭曰: “卿之目下遭値, 宜付勤攻之科, 想無深引之端, 而顧今鼎席俱曠, 政府進香在明。 予之復授, 意固有在, 卽起造朝, 庸副至意。” 存謙附奏引緩討之罪, 又將疏引。 上更諭曰: “設有尋章之擧, 何不入城?” 存謙自江上, 進至城外。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ㆍ金熤, 聯箚自訟。 批以: “遂事不足爲引, 安心入城。”


○以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7月 21日[편집]

○壬戌/領議政鄭存謙上疏引罪。 批曰: “遂事不必深引, 卽起造朝。”


○卜相。【奉朝賀金致仁、領中樞府事金尙喆、判中樞府事徐命善、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尉事李福源ㆍ金熤ㆍ徐命膺。】以李福源爲議政府左議政, 金熤爲右議政。


○副校理曺允大, 疏請收還前都憲遞差之命。 又曰:

向來兵判之寮寀相較, 已非忠厚之風。 而兩僚堂, 或至對理, 或至遞職, 則不思自處, 跡涉苟且。 請兵曹判書鄭昌聖遣罷宜矣。

批曰: “際玆極熟, 常享必皆代奠, 蓋欲自護, 仰慰殿宮矣。 醫官事, 前批已悉諭。 都憲事, 能無爲建德之嫌乎? 兵判事過矣, 不允。”


○守禦使鄭尙淳病遞, 以徐有寧代之。


○士人尹昕, 爲賤人李好得所逐, 窘足踢好得致死。 秋曹以啓。 敎曰: “士夫而遭常漢之突逐, 由庭而階, 由階而室, 手勢輾轉, 至於遮不得, 則爲士夫者, 急於自衛, 以足防拒, 自是常情之所固然。 其前其後, 元無毆與打之可論。 今若歸之抑强之科, 竟作鐵案, 因致償命, 則旣乖恤刑之義, 且係蔑分之漸。 反復詞案, 雖謂之獄未具可也。 尹昕以邂逅律, 照放。”


7月 22日[편집]

○癸亥/臨殯宮。 上謂判中樞府事徐命善曰: “李東馨事, 誠一變怪。 李秉鼎以他事爲罪則可, 如乙未事, 則信有一分向善之心矣。 丙申春獄, 卽不忍聞之事, 況以林德躋諸人之褒贈觀之, 予心可見。 師、翰之罪, 可勝言哉? 締結凶宦及失志之徒, 暗地交通, 情狀畢露, 此而欲伸, 世道可知。 予非爲一秉鼎爲世道也。 卿是義理主人, 而今卿亦衰, 故世道如此矣。” 命善曰: “李東馨疏語誠極痛駭, 不可不嚴處。” 上曰: “領相事, 可勝慨然。 位在大官, 恬然坐視。 畏人如此, 脫有不幸, 其可恃此大臣乎? 大抵近來事變無窮, 逆獄屢出。 其時干連之人, 年久之後, 雖或間有疏通, 而若其本來義理, 則固自昭如日星矣。 疏出後, 卽下傳敎, 蓋欲借力於大臣, 而乃反聽若不聞可乎? 十年守之之義理, 到今豈可壞了? 一事二事, 如是嘗試, 畢竟將至何境乎? 以今觀之, 《明義錄》義理, 亦將不久爲弁髦矣。” 命善曰: “豈有是理? 此則臣可以質言矣。”


7月 23日[편집]

○甲子/領議政鄭存謙、敦寧府事洪樂性、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 聯箚請鞫李東馨。 批曰: “杜漸之擧, 削竄足矣。 何必又加一層, 以至按問耶? 若曰不容已云爾, 則卿等前此, 何無一言拖及? 況本事, 決不當更提, 特以敬大臣之意, 有此宣批, 爲卿等慰勉。 且冀卿等之待我以誠, 無忘今日箚語。”


7月 24日[편집]

○乙丑/左議政李福源, 陳箚辭職。 賜批敦勉。


○遞兵曹判書鄭昌聖, 以徐浩修代之。 浩修上疏辭曰:

數年之間, 臣家遭罹, 傍觀代澟。 惟是斂跡淸要, 爲一分自請之道。 向來東銓之命, 月前藝苑之除, 力事違逋, 已蒙體諒, 廼者本兵新除, 又何爲而有隕也? 尹得孚疏後, 臣仲父臣命善戒臣曰: “從今以往, 吾不復入中書, 爾不復叨淸要, 則人怒鬼猜, 可以少紓。” 家庭之訓, 銘鏤在心, 荐違嚴召,誠非獲已也。”

批曰: “卿家人, 政宜自效於見職, 勿辭。”


7月 25日[편집]

○丙寅/右議政金熤上箚辭職。 不許。


○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啓言: “凶逆如東馨者, 欲售漫漶義理之計, 臣等昏昧, 未卽聲討, 竟使東馨, 薄竄而止, 臣等之罪, 尤如何? 請亟命鞫問, 夬施典刑, 然後方可爲大懲創之道矣。” 上曰: “李東馨事, 予之處分, 自削職至竄配, 皆有斟量而然。 豈欲借卿等之口而漸次加律乎? 大抵東馨疏後, 凡幾日月, 而卿等果能的見當討之罪, 亟思必討之義耶? 且於向來求對時, 卿等擬律, 不過竄配。 今則予已不待卿言, 而特爲竄配, 若復節節層加, 次次論罪, 則畢竟當用何律? 且李東馨事, 予則初不欲斷以逆賊。 蓋乙未冬夏賊之初救李秉鼎, 而旋卽反復者, 乃所以爲夏賊之根柢。 到今追提夏賊前疏中句語, 已萬萬痛駭。 然或者解此四字, 作不守世守之論看之, 則尤不必歸之於逆黨矣。 師、翰諸賊之伏法, 若曰上疏之由, 則豈可乎? 渠輩之交通幽隱, 情跡叵測, 末梢跳踉, 至於詬罵, 則師、翰之罪, 果可謂專在疏事乎? 此箇義理, 金鍾秀、兪彦鎬, 不爲不知, 而予之所嚮用, 亦豈無所以哉? 若謂師、翰逆節, 只在其凶疏, 而不論其爲逆之根本, 則予所以大憂者卽此也。 今者李東馨之特命竄配, 一則欲闡將晦之義理, 一則生道殺人之意。 卿雖以加律爲請, 此則決不允從矣。” 存謙曰: “師、翰之逆, 認以爲凶疏之故者, 世多其人, 而凶疏外情節, 知者蓋尠。 到今東馨出後, 尤宜亟加典刑, 以爲明義理、嚴隄防之道矣。” 上曰: “卿於是乎失言矣。 世豈不知師、翰之逆節, 不亶在於凶疏乎? 卿爲大官, 而謂以不知, 則向予所憂義理之晦塞, 政在此耳。 師、翰輩所欲爲之事, 洎乎丁酉逆獄, 不期然而彼皆自干天誅, 則未必以一疏云云之故, 遽施以窮凶大逆之律也。 最醞釀潛圖, 締結凶醜之罪, 莫非罔赦。 雖以臺啓中金壽賢事言之, 予以爲世皆知師、翰之逆案, 卿則曰不知者, 此已多世道之憂, 誠非細也。” 存謙曰: “臣忝居大官, 且當伊時鞫事, 豈有不知之理? 而師、翰之逆, 若從外面看過, 則專以凶疏爲罪者, 世未必無其人矣。 今於東馨之出, 若不明覈嚴處, 則彼不知者之無所畏戢, 豈不大可懼乎?” 上曰: “卿言, 尤過矣。 一李東馨之出, 已是變怪, 誠如卿言, 則所謂不知云者, 將未免皆是東馨, 以此疑人, 人將自疑。 大臣體國鎭俗之道, 恐不如是矣。 且予所以慨然於卿者, 則有之, 此事如丁酉獄及夏賊事, 則卿必擔當懲討, 決不如向來之泄泄矣。 而今乃始則自處以蒙昧, 終又强請其加律, 此蓋卿之過於畏愼, 謀國不及於謀身也。 予安得無慨乎?” 左議政李福源曰: “李東馨疏中句語, 渠旣自露眞贓, 非如隱情之難覈者。 到今嚴覈, 不容少緩。 首相所奏, 亶出沐浴之忱。” 上曰: “彼李東馨, 乃是昏昧之人, 其疏之自辦, 予固未料, 而設令鞫問, 必不過曰憎玆李秉鼎云云矣, 問亦何益之有?” 右議政金熤曰: “領相雖或辭不達意。 丙申春獄事, 人孰不知, 而裏面之細瑣委折, 容或有不知之人。 雖以李東馨疏中句語言之, 旣知師、翰之爲逆, 而猶敢肆然書之章奏, 此則師、翰之後, 更有師、翰也。 若不劃卽打破, 嚴示防杜, 則東馨之外, 不知有幾箇東馨矣。 此等大警動處, 決不宜一向玩愒。 惟願速賜處分。” 存謙曰: “此時治逆, 奚但大警動而已。 政宜大懲創矣。” 上曰: “卿勿復言, 大懲創三字。 李東馨事後, 予未嘗見卿等小警動, 尙何望今日之大懲創乎? 但卿等聯箚, 以李秉鼎歸之於義理主人, 何也?” 存謙曰: “李秉鼎何敢爲義理主人乎? 只言見嫉於東馨之狀, 故遣辭之際, 自然如此。” 上曰: “李東馨之論李秉鼎也, 直驅之於夏賊之血黨。 旣聞夏賊之有黨, 則勿論虛實, 何不請覈乎?” 福源曰: “今世有夏賊之黨, 而不卽殪滅, 則臣等之罪, 萬萬難贖, 而但以相親二字, 斷爲逆案則不可矣。” 上曰: “此則卿言然矣。 夏黨二字, 容易加人, 則夏賊之逆, 不幾於反輕乎?” 存謙曰: “罪如東馨, 終未訊鞫, 則其可曰國有法乎?” 上曰: “李東馨之去姓, 何也? 卿等將欲復爲過擧乎? 予則決無允可之理。 今日之言, 出於誠意。 勿復更煩也。” 熤曰: “此時設鞫, 固爲非時, 而訊問之請, 若蒙允, 則臣等始庶可藉手矣。” 上曰: “俄者云云, 悉敷心腹。 卿等諒之。”


○開城府留守尹塾、江華府留守朴祐源啓言: “八道進香, 兩都獨闕, 抑鬱矣。” 上詢大臣。 領議政鄭存謙曰: “昔乙酉, 只許三上司進香, 此爲限節。” 左議政李福源曰: “大小喪有異, 此事亦宜有隆殺。” 右議政金熤曰: “固宜有隆殺, 而八路皆許未與者, 獨兩都而已, 悲缺亦其宜。” 上曰: “領左相之言固好。 右相之言亦得宜, 而今番守臣, 旣參政府。 進香班不爲, 亦無妨矣。”


○以金尙集爲刑曹判書, 旋命仍任漢城判尹。


7月 26日[편집]

○丁卯/判敦寧府事金鍾秀請對, 引見殯宮。 鍾秀曰: “禮葬迫頭, 而賊醫尙不誅, 臣民痛迫, 當復如何? 自上每以躬檢藥物爲敎, 而且以私家言之, 家長雖看檢用藥, 豈可以此, 貰庸醫妄殺之罪乎? 如黑丑、巴豆等峻劑, 無難入用者, 固已痛惋。 而雖以停乳一事言之, 閭閻養兒, 必以久服爲好。 雖已停乳, 而若値疹痘, 則必使更服, 以扶元氣, 此人人所知之事, 而今乃反是, 其所設心, 不可究詰。 此或有符同乳母之事而然矣。” 上曰: “乳母患疹, 出去外間, 所聞似過矣。” 鍾秀曰: “臣聞從叔金致仁之言, 李廷楫來言, ‘渠主停乳之論’ 云。” 上曰: “廷楫之言妄矣。 乳道間間有滯, 故停之矣。 卿果以此事請對乎?” 鍾秀曰: “然矣。 觀其事, 殆若與劇逆爲之謀者, 此豈可掩罪乎? 《大明律》, 亦有庸醫妄用藥之律矣。” 上曰: “《大明律》云云者, 特欲設此一法, 以禁天下之妄殺人者, 而太祖雖設此法於馬皇后之喪, 勿殺醫官, 爲第一盛德事。 此豈非可法者乎? 孝廟朝, 曾誅醫官, 提調亦被罪, 今番非以手下喪故靳持也。 戊申, 權聖徵亦有依啓之例, 而但申可貴, 則實有下針之事, 今番予皆主張。 如紫霜丸、消滯元、木香膏、白餠子之類, 予蓋用之。 蓋以積聚爲主症, 故藥道如此, 豈委罪於醫官乎? 乳道亦非故爲停之。 乳則滯, 食則不滯, 自然停乳, 而四月則乳母患疹出去後, 覓他乳母而未及得。 瘦瘠, 則蓋由於此事勢如斯而已。” 右議政金熤, 亦繼陳。 上曰: “權聖徵亦於三月之後, 依啓。 予則有所斟量, 而葬前則不可處分矣。”


○以洪良浩爲刑曹判書, 鄭一祥爲判義禁府事。


7月 27日[편집]

○戊辰/補李文源驪州牧使。 文源屢飭不出, 故有是命。


○以李命植爲判義禁府事。


7月 29日[편집]

○庚午/兵曹判書徐浩修, 上疏辭。 批曰: “一番體諒, 亦爲卿來頭進身之路, 許遞。”


○以李性源爲兵曹判書, 鄭昌聖爲刑曹判書, 李時秀爲吏曹參議。


十年 閏七月[편집]

閏7月 1日[편집]

○壬申朔/行別茶禮于殯宮。


○禮曹啓言: “湖西人朴千根之六寸從嫂李, 早寡無子, 取遠戚朴好才之子爲義子, 呈官受判。 千根貪其財産, 手殺李女, 以其子己東爲養子, 潛圖禮斜, 而李女之姓, 改稱朴氏。 李女之被打致死旣的實, 則以兒身之子, 作死者之嗣, 義所不可。 禮斜爻周, 使其義子, 權掌家事, 守護墳山。” 可之。


○判義禁府事李命植, 上疏引春間鞫獄不能究覈之罪, 乞解。 從之。


閏7月 2日[편집]

○癸酉/親臨梓室, 加漆五十度。


○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徐浩修爲刑曹判書, 鄭一祥爲判義禁府事。


○湖南蟲, 設酺祭。


閏7月 4日[편집]

○乙亥/濟州民三十, 來願赴墓役。 上以: “自願者雖勿許赴, 遠島之民, 亦難强令虛歸。” 命特許一日赴役, 依庚子、丁丑、丙申例, 饋酒給糧。


閏7月 5日[편집]

○丙子/次對。 先是, 咸鏡道觀察使鄭民始啓言: “營下距中嶺爲百餘里, 而長津與直路有異, 宜置兩撥站於其間。” 下廟堂。 領議政鄭存謙言: “旣設長津, 則置撥, 乃不可已。 請依施。” 可之。 存謙又欲奏李東馨事, 言未畢。 上曰: “卿又何提此事?” 存謙曰: “義理, 終不可泯。 如石壓筍出, 決無遏絶之理。” 右議政金熤曰: “殿下每以鎭安爲當今急務, 而當鎭安處鎭安, 當夬斷處夬斷, 然後義理可明, 亂賊可懲。” 上曰: “卿以予爲鎭安而然乎?” 存謙曰: “禮朔已過, 遠期漸迫, 悲號慟冤之中, 尤不可不少洩輿憤。 醫官事, 決不可至今靳允。” 上曰: “此亦鎭安之效也。 初頭群請紛紜, 今則漸向稍息矣。” 熤曰: “向者判敦寧言是矣。 醫官之與乳母潛通, 必有其事矣。” 上曰: “常時醫官, 與乳母不相好, 寧有是事? 更勿煩提, 增予疚慼之心。”


○以金載人爲司諫院大司諫。


閏7月 8日[편집]

○己卯/親書上字於梓室, 行別奠, 仍臨視結裹。


閏7月 11日[편집]

○壬午/臨殯宮。 禮曹判書尹蓍東言: “平復慶科, 初以八月爲期矣, 何以爲之乎?” 上曰: “勿施。”


閏7月 12日[편집]

○癸未/以江華府留守朴祐源, 萬寧殿修改之時, 不爲躬蕫。 敎曰: “眞殿修改, 猶不敢委之監蕫諸臣, 必皆躬詣親臨。 本殿事體無異眞殿, 設有一二謬例, 不宜循襲。 以武、倅, 獻官替行, 該守臣重推。 此後非留守, 無得董役定式。”


○海西蟲。 設酺祭。 黃海道觀察使嚴思晩, 以酺祭設行啓。 敎曰: “見完伯狀聞, 道伯爲獻官, 本道則以守令差定。 莫重祀典, 奠獻之官品, 或高或低, 尤乖禮意。 令該曹, 參酌議定。” 該曹啓: “壬寅年間, 以諸道酺祭, 兩南則道臣躬行, 畿邑則差出獻官, 道各異例, 令禮曹釐正命下, 而故重臣鄭尙淳, 爲本曹判書, 取考《五禮儀》, 則各縣社稷祭獻官, 本邑守令。 小註曰: ‘山川、禜祭、酺祭、厲祭同。’ 請一從儀文。 設祭於蟲災熾發列邑中居中邑, 獻官以本邑守令行之。 道臣欲躬行, 勿拘常格爲式矣。 今湖南、海西之道各不同, 俱合於定式本意, 無可更定矣。”


○先是, 兵曹判書鄭昌聖言: “宗廟擧動時, 百官服色, 以無揚黑團領議定, 而侍衛服色, 尙未決定。 若以淺淡色, 陪衛於廟門之內, 則恐欠壓屈之義。 且黑袍, 通用於吉禮, 淺淡, 每用於喪禮, 則諸臣與侍衛服色, 不免淺深之別。 或曰: ‘自前壓屈之處, 戎服應用常着。’ 云, 何以爲之?” 上曰: “議大臣、將臣, 令禮曹考定以聞。” 禮曹啓言: “領議政鄭存謙、領敦寧府事洪樂性以爲: ‘侍衛服色, 近於軍容, 太廟陪駕, 禮有壓屈, 雖服常着, 固無不可。 第百官旣用無揚黑團領、烏角帶, 則侍衛亦當照此參酌。’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 ‘侍衛, 亦宜參酌於吉服、素服之間, 淡靑似爲允當。’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 ‘淺淡, 是微靛、微白之色, 比古黲袍, 其色白多而靛微, 則實無借吉之義。 或曰壓屈之處, 戎服宜用常着云者, 似合事例。 特祛朱笠、紅帶孔陽之色, 俾與黑團領之無揚祛胸褙, 同其變節, 則儀節似無斑駁。’ 司直徐有寧以爲: “出還宮時服色, 黑圓領袍, 雖異於純吉之服, 比之黲袍, 大有間焉, 則侍衛之用常服, 雖未安, 而淺淡服, 則與上服及百官所服, 甚不相適。’ 御營大將李柱國以爲: ‘靑帖裏, 乃是堂下吉服, 則恐不可以淺淡色論之。’ 禁衛大將徐有大以爲: ‘廟門內從官服色, 旣用無揚黑團領, 則侍衛戎服, 似當倣此。’ 摠戎使金思穆以爲: ‘侍衛之列, 異於行禮之班, 則亦不可用純吉。 就其中以淡靑色, 參酌似宜。’ 云。 竊念, 戎服之制, 只有堂上堂下之區別, 元無純吉、淺吉之差等。 欲於純吉、淺吉之間, 裁酌講定, 則事近杜撰, 勢多窒礙。 先朝己酉太廟動駕時, 侍衛將士, 皆用純吉。 當宁丁酉社稷祈雨時, 侍衛將士, 亦服純吉。 此雖由於百官服色時未變之致, 然軍旅之禮, 恐當以簡爲主。 請上裁。” 敎曰: “御將議最得宜。 蓋靑帖裏, 卽堂下吉服, 且有傍照者。 大喪禫日, 自上服黑圓袍, 侍衛將士着靑帖裏, 俟祭畢還宮, 改御袞袍, 將士用紋緞帖裏。 謁廟時, 侍衛止於門外, 則與入庭之百官, 輕重自異。 今若一從華飾, 則是庭內庭外, 服着無異同, 反有欠於有所重借吉之義矣。 己酉節目, 在《補編》未頒之前, 而丁酉服色, 只遵庚子以前服制未備之例, 以靑帖裏磨鍊。”


○以尹行元爲司諫院大司諫。


閏7月 13日[편집]

○甲申/臨殯宮。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 “王大妃殿服制, 盡於今朔, 當入除服《儀註》。 而謹按《喪服小記》註: ‘緦之親, 至月數足而除, 然其服, 猶必收藏, 以俟葬也。’ 《開元禮》曰: ‘虞則除之。’ 今此禮葬時收藏以俟之節, 似當預講。 請議于大臣、儒臣。” 從之。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月數雖盡, 收藏以俟之節, 備載於《喪服小記》, 而至於還服除服之期, 《丘氏儀節》曰: ‘五服之親, 皆來會, 各服其服。’ 此在啓殯之時也。 先正臣文正公宋時烈曰: ‘虞則除之者, 此所謂虞。’ 似指初虞, 以此推之, 還服似在啓殯, 除服似在初虞。” 左議政李福源以爲: ‘小記之說, 爲有故久未葬者言也。 葬在除服之月, 則推以禮意, 恐不宜先除旋服。” 右議政金熤以爲: “王大妃殿除服與還服, 服而除之, 俱在於來月一朔之內, 雖不行除服之節, 及至葬後, 而始除之, 亦不踰於緦三月之制。”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與存謙議同。 諮議曺霖以爲: ‘凡服制, 月數足則除之, 收藏以待葬, 虞祭後卽除。” 敎曰: “卿等更稟。” 蓍東啓言: “服制計朔, 禮律甚嚴, 王大妃殿服制三月之限, 當盡於今月。 若不除, 而跨至來月, 則是加服也。 蓋除服, 雖在朔日, 服盡已在去晦, 至於一念加服, 而曰: ‘旣在一朔之內, 不踰三月之制’ 者, 臣未知其果合於禮也。 至尊之地, 雖一日加服, 誠恐未安, 而況啓殯時還服, 初虞後除之者, 明有古禮之可據, 又何爲踰越限制, 不行除服之節乎?” 命議于館閣諸臣。 弘文館提學徐有隣以爲: “始服之除, 旣在當月之朔。 還服之除, 不出當月之內。 除服節次, 過葬乃擧, 未必有過朔之嫌。” 藝文館提學兪彦鎬以爲: “先除反服, 初不係於月日之久近。” 前大提學黃景源、吳載純, 竝以爲: “仍服不除爲未安。” 奎章閣提學李性源以爲: “禮葬日字, 旣在二旬之內, 暫釋旋服, 未敢知禮意之如何?” 奎章閣直提學李秉模以爲: “還服之在啓殯, 除服之在初虞, 俱有可據之文, 而獨未敢知禮月之翌月, 亦當爲有故久未葬之歸歟。 服制之限, 雖在前月之晦, 初虞之期, 不出此月之念, 則恐未可以許久踰朔論。” 敎曰: “因襄事之踰一月, 有此收議之擧, 而只釋虞而除之, 虞義亦無指的斷定者, 今將何所適從? 且靷日若在月初二三日, 則又將何以變除乎? 更令弘文館, 博考稟處。” 弘文館啓言: “靷日雖在初二三日, 而除服於初日, 反服於二三日, 恐合禮意。” 命更考。 又啓言: “除服與還服, 意義各異, 界分甚精, 雖今日除服, 明日還服, 無所不可。 不必以同月之內, 而有所持疑也。 且《小記》所云不特爲久不葬者而言也。 大凡大夫三月之葬, 例除死月。 若通死月, 則是乃四月也。 如從小記之文, 則緦制之人, 自當於第三月除服, 而於第四月反服其服。 以此言之, 雖在同月之內, 旣除還服, 恐或無拘。 竊見文正公宋時烈之論喪服變除, 以爲: ‘遭喪聞訃, 同在一月之內, 則不必待聞訃日, 而變除。’ 文正公宋浚吉, 亦謂: ‘若在同月之內, 則練祥進退, 要不出是月, 今何必創爲計日之有所先後哉?’ 此二說, 雖以同月之內, 有所闊狹, 而終與今番變除之節, 恐未可謂十分襯合矣。” 敎曰: “更以國朝可據之禮, 禮官議于大臣、儒臣稟處。” 左議政李福源以爲: “服莫重於三年, 而練祥之祭, 古皆筮日而行之。 變制之有定月無定日, 可見矣。 日前獻議: ‘葬在除服之月, 則恐不宜先除旋服’ 云者, 蓋以此也。” 右議政金熤以爲: “朞以上之制, 以年計, 功以下之制, 以月計。 年計則不計月矣, 月計則不計日矣。 變制之節, 無一定之日, 淺見, 略陳於前日云矣。 自初諸議, 不無參差, 到今禮葬已迫, 除服還服之節, 恐難擧諭。 依虞則除之之禮, 王大妃殿除服, 請以初虞後擧行。” 從之。


○禮曹又啓言: “魂宮親祭時 神主降座儀節, 奠幣上香時, 坐立一節, 多有左右之論。 請博議。” 從之。 領議政鄭存謙、左議政李福源謂: “親享時神主降座之節, 與宣諡時神帛降座之儀, 似無異同。 坐立一節, 以《家禮》、《虞祭條》尊長坐, 卑幼立之儀推之, 則似當坐而上香。” 右議政金熤謂: “葬以前象生, 虞以後神之。 神之之後, 不宜復用象生之禮, 則親享儀節, 亦有殺於宣諡之時耶? 《家禮》, 凡於祭奠, 可知其立而上香, 跪而奠酌。 而奠酌之跪, 似以跪而後, 可以執盞酹茅也。 是豈非以立爲敬者耶? 《五禮儀》, 無論吉祭、喪祭, 先跪而後上香, 惟遣使奠王子、公主、翁主之喪, 使者立上香, 立祭酒, 是則跪爲致敬之意也。 或者中原以立爲敬, 我東以跪爲敬耶? 今於魂宮上香, 變跪爲立, 則似有違於坐哭之義。” 弘文館提學徐有隣謂: “降座義起。 《禮經》, 無壓屈之文。 焚香, 旁照《補編》, 有坐哭之節。 行其所有, 不行其所無, 恐爲得中。” 藝文館提學兪彦鎬謂: “降座一節, 不見《禮經》。 而惟我朝卿大夫迎諡宣誥之時, 降主于地, 未知斯禮昉於何時。 而竊稽古今君臨臣奠儀, 只有主人避阼, 以位其君等節而已, 降屈之禮, 初不及於所祭之神座, 其或遣使致命, 而亦無降座之文。 豈不以生死殊塗, 人神異禮而然哉? 又按皇朝穆宗皇帝隆慶元年, 憲懷太子加諡題主儀宣冊時, 神主初不降座, 改題後奠獻讀祝, 必待奉主還陞之後者, 亦足爲不降之證也。 但此非皇帝親宣之儀節。 然苟以壓尊爲拘, 則親宣與遣官, 又何間焉? 大扺喪祭在葬前, 則儀文節目, 務從宛轉, 不害爲伸情之道, 而自虞以後,則哀漸殺而敬彌重, 專以神道事之, 恐不合一遵象生之義也。 今此降座一節, 以已行於賜諡, 而虞後仍而行之, 未知其允合於禮也。 至於立而焚香, 坐而奠酌, 自是《禮書》所載, 而所祭者, 或有尊卑之別, 故先正臣宋時烈, 引《喪禮》尊長坐哭之文, 以爲: ‘祭禮, 亦無異同。’ 然則尊之於卑, 焚香奠酌, 皆當以坐爲正。 在昔王公大臣、親藩外戚, 弔、奠、冊、贈之禮, 多有立上香、立祭酒、立讀祝之文, 此又似以立爲敬於坐矣。 如臣諛陋, 無以折衷於二者。” 奎章閣提學金鍾秀謂: “降座一節, 若曰象生, 則大凡喪禮, 虞而神之, 不復用葬前象生之禮矣, 若曰諸臣家致祭及宣諡時, 神主降迎之禮可照, 則親臨儀節之一遵君臨臣喪之禮, 臣不敢知也。 坐立一節, 禮家或以立焚香爲是, 則是以立焚香爲敬也。 王朝之禮, 幾皆跪上香矣, 魂宮焚香時, 乃欲避跪而爲立, 則不但有違於卑幼立尊長坐之文, 反與私家立焚香以立爲敬, 同歸矣。 代跪以坐, 固無不可, 變跪爲立, 恐未恰當。” 奎章閣提學李性源謂: “致敬之地, 在禮當降, 臨哭之節, 以坐爲尊。 親享日神座, 宜遵宣諡已行之儀, 奠幣時上香, 當照補編坐哭之文。” 奎章閣直提學李秉模謂: “親享時降座, 與宣諡差異。 宣諡則專寓象生之義, 純用君臣之禮, 揆以情文, 宜有降座之節, 而葬後祭禮, 旣以神之。 神道尙靜, 每享降奉, 終似重難, 純用君臣之禮, 亦未知其如何也。 上香一款, 坐哭之文 實合旁照。” 奎章閣直提學朴祐源謂: “每當親享, 靈應輒降, 不無煩屑之嫌。 坐立一款, 太廟以跪拜爲節, 尊長有坐哭之禮, 坐而焚香, 恐合事宜。” 奎章閣直閣鄭大容謂: “神座降奉, 已行於宣諡。 小喪坐哭, 亦載於《補編》。 親享上香時儀節, 恐當以此旁照。” 敎曰: “在殯象生, 旣葬尙靜, 遷奉不當用宣諡儀, 而考之魂殿、魂宮祭常奠, 則仍於龕內神座開櫝時, 享則遷于龕外, 神榻出主。 大抵座與榻, 高低懸殊, 其間不啻幾尺。 蓋此遷仍之異儀, 而或開櫝或出主者, 隨其祭名祭禮之大小輕重也。 今若略綽定制, 則凡遇親行時, 無論常奠及時享, 竝用時享攝事儀出主, 降奉於榻上曲几之前, 未必爲無於禮之禮, 依此施行。 至於焚香一款, 坐固當耳, 況有《補編》《小喪成服條》明文乎? 特以有然疑之論, 使之博詢, 而及見僉議別無異同。 以坐焚香磨鍊。”


閏7月 14日[편집]

○乙酉/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閏7月 15日[편집]

○丙戌/親行望奠于殯宮。


○以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尹行元爲司諫院大司諫。


○義禁府擬漕船晩時裝載守令李宅永、金思義, 竝擬律十年禁錮。 敎曰: “凡禁錮限年之規, 無過五年。 贓汚則限己身, 而至於六年以上, 至十年, 不載法典。 況晩時裝發, 前此罪名, 皆止奪告身。 創此十年禁錮之律, 所坐殆有甚於故敗之守令。 聞是《通編》誤載之致, 自卿府, 卽爲釐正。”


閏7月 16日[편집]

○丁亥/臨殯宮。 都監堂上李性源曰: “醫官之罪, 卽臣子必討之讎, 而發靷隔日, 尙無處分, 下情抑鬱, 尤當如何?” 堂上徐有隣、都承旨沈豐之繼陳之。 上曰: “今番事, 都是天也。 當初奇徵, 不可勝記。 至於太穎悟、太夙成, 到今思之, 反非好兆。 莫非邦運之不幸, 豈由於人事之失宜乎?”


○敎曰: “戊申年, 則春坊官, 小祥後減下。 今番卒哭後減下。”


閏7月 17日[편집]

○戊子/臨殯宮。


○禮曹上發靷議註。 敎曰: “靈轝到廟前路, 轝士回轝, 北向安于褥席, 蓋寓朝祖之意也。 禮固然矣, 至於神輦之亦用上儀, 殊未知妥當。 神將返堂, 義無可辭。 雖不敢高擔戞過, 亦不宜北向回奉。 但以轝士低擔以過, 似合禮意。 其令博議以聞。” 禮曹啓言: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 ‘《補編》發靷儀: 「道經宗廟時, 神輦則曰北向, 停於褥席, 大轝則曰北向, 安於褥席。」 停者, 駐停之謂也; 安者, 奉安之謂也。 一停一安, 本有差殊, 則《草記》批旨, 旣不達於《補編》之本旨, 亦有叶於精微之禮意, 無容仰贅。’ 左議政李福源以爲: ‘神帛輦, 停於褥席, 此皆《五禮儀》所載, 非創於《補編》也。 神帛轝低擔之文, 見於《補編》《朝祖儀》, 而此在降轝謁辭之後, 還過正門, 略存餘敬而已。 今則旣未行朝祖之禮, 轝士低擔, 在於降不降之間, 恐未可以此而伸過廟之敬。 或不如遵用舊儀, 回向停駐, 猶有得於先儒所謂: 「象平生出必辭尊」 之義耶? 攷諸《禮說》, 則帛與柩相依, 未嘗二之。 進退陞降之際, 俱有宛轉精微之意, 非臣蒙識所議。’ 右議政金熤以爲: ‘柩與帛, 有如理氣之不可混而一之, 亦不可離而二之也。 謹按《家禮》, 朝于祖者柩也, 而必以帛竝行, 是豈非柩與帛不可離者耶? 今以神輦、靈轝之回向低擔, 分作朝祖過廟兩項儀節, 則恐有柩與帛二之之嫌矣。’ 奎章閣提學金鍾秀以爲: ‘降奉、低擔兩句, 情禮允叶。’ 奎章閣提學李性源、直提學朴祐源、直閣鄭大容、待敎尹行任議同。 檢校提學兪彦鎬以爲: ‘士喪禮, 朝祖升柩時, 重不入門者, 以神不統於柩也。 今此回轝於過廟之際, 以寓柩朝之意, 神輦則只低擔伸敬, 恐合於重不入門之義。’ 直提學李秉模以爲: ‘回轝低輦, 實爲允當。 而大文小註, 不無輕重之別, 略加裁酌, 務盡情文, 尤有光於繼述之德。” 敎曰: “左右相之議, 不無所據。 與其釐改, 而有參差之論, 無若仍舊之爲宜。 依《補編》所載施行。”


閏7月 18日[편집]

○己丑/臨殯宮, 行祖奠。


○平安道觀察使趙㻐以禮部諭祭勅差, 馳啓。 其咨曰:

乾隆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奉上諭。 禮部奏: “朝鮮國王差賫咨官沈樂洙等赴京, 投咨稱該國世子病故, 請照例備物, 遣官致祭。” 等語。 “朝鮮國王, 恪守藩封, 歲修職貢, 於屬國中最稱恭順。 今聞其世子病故, 朕深爲之悼惜, 著加恩於例賞, 祭品之外, 加一倍賞給, 以示優䘏。 該國王正在壯年, 亦不必過傷。 俟得有子嗣, 卽行奏明冊封世子, 承續宗祧, 用延國慶。 餘著照該部所請行。” 欽此。 又本月二十六日, 奉旨: “朝鮮國王世子病故, 著派工部侍郞蘇凌阿爲正使, 內閣學士瑞保爲副使, 馳驛前往致祭。” 欽此。 禮部爲知照事, 祠祭司案呈照得諭。 “祭朝鮮國世子, 奉特旨, 派出正使工部侍郞蘇、副使內閣學士瑞, 馳驛前往相應。 將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及乾隆元年、二十八年節次, 欽奉上諭四道, 又乾隆五十一年七月, 奉上諭二道, 敬謹抄錄, 移咨朝鮮國王, 一體遵照。” 其雍正、乾隆奉上諭曰: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 奉上諭: ‘朝鮮感戴我邦之恩, 虔修職貢, 甚爲恭敬。 凡大臣官員差往彼國者, 向有餽送儀物舊例。 朕以厚往薄來爲念, 若令使臣, 照例收受, 恐該國不免繁費, 若槪不收受, 又恐該國王, 以使臣遠涉缺餽贐之禮, 有歉於心。 着從此次詔使始, 凡餽送白金儀物等項, 悉照舊裁減一半, 永著爲例。 該部卽行文該國王遵行。’” 欽此。 乾隆元年, 奉上諭: ‘據刑部審訊, 出差朝鮮國正使兆德、副使釋伽保伊等, 頒詔彼國時, 於餽遺正禮外, 復照舊日朝鮮陋例, 開都請、別請兩單, 私行授受, 自認不諱。 朕已降旨, 將兆德、釋伽保交部, 嚴行治罪。 嗣後凡有使臣回京之日, 路經奉天及山海關等處, 著奉天將軍及山海關監督, 盤査行李, 倘有於正禮外, 多帶儀物者, 卽行參奏。 若代爲隱匿, 將來發覺之日, 一倂議處。” 欽此。 又奉上諭: “朝鮮歸順我朝, 恪守藩封之職, 蒙我列祖皇考怙冒深仁, 至優至渥。 卽如貢獻一節, 屢經裁減, 厚往薄來, 無非加惠遠人之至意。 朕卽位以來, 又將該國餽送, 使臣儀物, 諭令減半, 以示禮䘏。 乃兆德等於正禮之外, 復照舊日陋規, 開都請、別請兩單, 私相授受, 其罪固不可逭, 而該國王, 卽照陋規應付, 亦屬不合。 若該國王, 能體朕心, 自當以恪遵諭旨爲恭, 不當以私厚使臣爲順也。 著禮部行文該國王, 嗣後凡有使臣奉差彼國, 務宜遵朕前旨, 將餽送正禮如銀兩物件之類, 裁減一半, 至陋規所有都請、別請等項, 悉行禁止, 不得私與一件。 旣干功令, 復負朕懷遠之恩。” 欽此。 乾隆二十八年奉上諭: “向來欽差出使高麗, 聞入境時, 該國王備與迎候。 此固屬國敬禮天朝勑使, 以昭恭順, 但滿洲大臣, 素嫺鞍馬, 而身膺使命, 四牡宣勤, 尤不應乘用肩輿, 自圖安逸。 着該衙門, 行文該國王, 嗣後欽差到境, 止須預備馬匹, 其舊用肩輿之處, 永行停止。 在奉使者, 旣不耽逸一時, 致忘習勞之義, 而外藩亦稍減繁文, 以示禮䘏, 著爲令。” 欽此。


閏7月 19日[편집]

○庚寅/葬文孝世子于孝昌墓。 是曉發靷, 上出弘化門外哭送。 還御門內幄次, 待靈轝自城外進發。 上遂御黑笠、白布帖裏, 詣墓所, 改具衰服莅事。 葬畢, 御筆題神主, 行初虞祭, 仍經宿。


閏7月 20日[편집]

○辛卯/還自孝昌墓, 仍詣慶熙宮, 親行再虞祭于魂宮,【泰寧殿。】經宿。


閏7月 21日[편집]

○壬辰/上在慶熙宮。


○中批, 以洪義榮爲承旨。 敎曰: “貴主長孫, 大臣之子也。 中批常所慳惜, 而此家人, 何必膠守也?”


○以李秉模爲吏曹參判。


閏7月 22日[편집]

○癸巳/親行三虞, 祭還宮。


○全羅道觀察使沈頤之, 以羅州牧定配罪人金龜柱物故啓。 敎曰: “罪名雖重, 其在仰慰慈心之道, 豈可置之身故, 未蒙放之秩? 罪名徒流案, 特爲爻周。 令本官厚斂, 出給本家, 仍令優給米木, 卽爲返葬。 此乃慰慈心之意事, 回諭。” 承旨沈豐之、徐鼎修繳還, 命豐之罷職, 鼎修及諸承旨遞差。


○政院聯啓, 請寢徒流案爻周之命, 又以前承旨遞罷之敎, 爲過中, 至三啓繳還之。 敎曰: “以慰慈心下敎, 則焉敢若此? 卽爲頒布。”


○領議政鄭存謙等, 聯箚請寢成命。 批曰: “出於仰慰慈心, 卿等諒之。”


○副提學閔鍾顯等, 大司憲尹承烈等, 聯箚請寢成命, 幷不許。


○上召謂承旨趙衍德曰: “朝者傳敎, 何不頒布也? 予以慰慈之意下敎, 則爾等焉敢若是?” 衍德遂頒布。


閏7月 23日[편집]

○甲午/校理李勉兢等聯箚, 請寢前命。 又曰: “承宣之初旣覆難, 末乃奉行, 甚非惟允之意。 請當該承旨, 亟施譴削焉。” 不納。


○左副承旨趙衍德, 上疏自引。 敎曰: “情勢似然。 許遞。”


○判義禁府事鄭一祥等, 聯箚請寢成命, 不納。 一祥等又爭之, 促命擧行。


閏7月 25日[편집]

○丙申/詣慶熙宮, 輦過鐘街, 命兵曹判書李性源, 慰諭市民。 行奠酌禮于魂宮, 仍經宿。


○御齋殿, 召見大臣、戶ㆍ兵判、京畿監司, 議支勅儀節。 仍謂金華鎭曰: “遠接使, 甚難其人, 無逾於卿, 而但卿有老母, 是以難之耳。” 華鎭曰: “臣母病比前稍減, 何難膺命乎?” 上曰: “卿旣肯往, 則幸矣。” 領議政鄭存謙曰: “大抵龜柱之罪惡, 卽亘萬古所無之大逆也。” 語未畢, 上曰: “編配之類身死, 則爻周, 卽其常也。 且徒流案, 則雖使爻周, 龜柱之爲逆, 則固當萬世莫逃, 何必爭執於爻周與否哉? 予非謂龜柱無罪而然也, 蓋出於仰慰慈心之意。 承宣罷職, 因委置傳敎於駕前之罪, 非覆逆而然。 承宣之覆逆, 予寧或怪之耶?” 右議政金熤繼陳之。 上曰: “繳還旣政院事, 非大臣所知也。” 存謙曰: “此則雖古大臣, 當爭執矣。” 上曰: “慈心每以此傷痛, 予不得不如是。” 熤曰: “慈心之傷痛, 政在於同氣之間, 生出劇賊而然, 豈爲徒流案未爻周而然也。” 上曰: “姑勿更提也。”


○以黃仁點爲冬至兼謝恩正使, 李性源爲館伴使, 金華鎭爲遠接使。


閏7月 26日[편집]

○丁酉/上在慶熙宮。


○勑使行期牌文至, 牌畫虎。 凡牌畫式, 事急行速者, 畫虎; 尤急速者, 畫鷹; 事緩行慢者, 畫月。


○遞開城府留守尹塾, 以李命植代之, 尋改尹蓍東。


閏7月 27日[편집]

○戊戌/行卒哭祭, 上還宮。


○兵曹判書李性源遞, 以李命植代之。 以李在簡爲禮曹判書。


閏7月 28日[편집]

○己亥/敎曰: “副摠管鄭枋, 年今八十, 登科四十年, 合有陞用之擧。 都摠管陞品擬入。”


○命遞金吾諸堂。 以徒流案不卽爻周也。 以金魯鎭爲判義禁府事。


○以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 徐有成爲司諫院大司諫, 金魯鎭爲議政府左參贊。


○副提學閔鍾顯等, 聯箚申救金吾堂上。 不允。


○領議政鄭存謙等, 聯名陳箚, 論李東馨之罪。 批曰: “止此當耳。 世亦庶幾曉然知我本意矣。”


閏7月 29日[편집]

○庚子/次對。


○設七夕製于泮宮。 諸生, 以向來疏頭之停擧, 多不肯赴。 上聞之曰: “諸生處義雖過中, 似此推讓之習, 可奬, 不可抑。 停擧幷蕩滌。”


○持平朴宗正上疏, 請寢徒流案爻周之命。 不納。


○以閔鍾顯爲成均館大司成, 鄭枋爲工曹判書。


十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辛丑朔/拜于景慕宮。


○全羅道觀察使沈頤之, 以物故罪人龜柱, 優給米布有旨, 不得擧行啓。 回諭曰: “朝令之下, 藩臣豈敢若此? 卽爲擧行。”


○領中樞府事金尙喆, 上箚請休致。 優批不許。


○修撰洪聖淵上疏言: “支勑無一定之規, 爲弊百端。 請嚴飭道臣。” 批曰: “支勑時務勝衒能之弊, 爾言甚是。 令都監嚴戢。”


8月 2日[편집]

○壬寅/以李聖圭爲司憲府大司憲, 朴天衡爲司諫院大司諫。


○咸鏡道觀察使鄭民始, 以北關霜降啓。 回諭曰: “北路雖早寒, 甲山之去月望後霜降, 民事悶念。 況本邑又是繹騷之餘, 若不別爲撫摩, 小民何以知朝家懷保之德意? 嚴飭邑宰, 卿亦領此意焉。”


○敎曰: “以今畿邑年事, 與民力支勑等節目, 本邑擔當者, 猶欲爲之紓力, 況京司元卜定別求請? 雖是《儀軌》所在, 幷勿擧論。”


8月 3日[편집]

○癸卯/御春塘臺, 行禁軍秋等試射。


○同敦寧李秉鼎上疏曰

嗚呼! 臣之丙申遭罹, 卽臣禍祟。 今又重觸駭機, 而向於對卞之章, 不敢洞陳。 今因臺論之迭發, 相箚之攙及, 臣尤滿心慙悚, 無面可顯。 嘻噫! 雖以李東馨之急於搆臣, 豈不知臣於夏賊, 自來秦、越之懸殊? 而指此爲說者, 必驅之於此賊黨與, 然後方可爲殺臣之資斧。 遂提此賊丙申之前啓, 雖欲實其搆捏, 而情狀盡綻, 竟自陷於老、翰之凶論矣。 雖然, 東馨, 卽嗜利無恥之徒耳。 前之附賊, 旣出啗利, 則今此叵測之語, 亦豈無所以而然哉? 雖不欲索言, 旋踵之禍, 決知其無幸。 官職去就, 尙何可論。

批曰: “讆言反作脫濕之階, 勿辭。”


8月 4日[편집]

○甲辰/以李度默爲司憲府大司憲。


8月 5日[편집]

○乙巳/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啓言: “京畿觀察使徐有防, 請得空名帖, 爲歉歲補賑之資。 空名帖, 卽歉歲不得已之致, 若於登稔之時, 以帖發賣貿穀, 則便同料辦, 不可創開。” 可之。


○以李漢豐爲咸鏡北道兵馬節度使, 申㬚爲咸鏡南道兵馬節度使, 鄭好仁爲司憲府大司憲, 徐有成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遞, 以尹坊、李義行代之。


8月 6日[편집]

○丙午/御春塘臺, 行秋到記儒生講製。 賜製述居首進士南涑、講居首車敬鎭ㆍ鄭璲直赴殿試。 時釋菜在明日, 諸生之以執事致齋者, 將不赴試。 上聞之, 敎曰: “聞諸執事, 以入淸齋, 趑趄於赴試云。 古者釋菜前日, 猶且會射澤宮, 較藝選與祭者。 況殿庭應製, 不妨於淸齋, 反爲習容觀之一助。 此意亦令執事諸生知悉。” 是日, 講生鄭璲、車敬鎭, 竝純通。 命二人較誦《書》、《易》、《庸》、《學》、《論》、《孟》。 至十二次, 敬鎭居首, 上以《大典》講條, 有比較多, 則有特敎賜第, 而母過三人之文, 竝贈直殿試。


8月 7日[편집]

○丁未/命蠲畿邑今秋蟹供, 以勑行當前, 民邑俱弊也。


○領敦寧洪樂性上疏曰:

先臣年迫七耋, 病淹床第。 惟我先大王, 特許休致, 至使臣兄弟, 替受宣麻, 而先臣病益癃痼, 終不得一登文陛, 仰謝殊寵, 以臣人子之私情, 遂成終身之至痛。 臣與亡弟臣樂命, 涕泣相告, 期以次第乞退, 以洩至痛, 以遂至願。 樂命則以其癃病之故, 先於臣屢上乞骸之章, 而以臣之遲徊明時, 猶未能畢暴斯言, 竟未蒙允, 茹恨而歸。 臣今不死, 犬馬之齒, 適符先臣受麻之歲, 事若不偶, 情益難抑。 乞許臣三字之銜, 少洩窮天之慟。

優批不許。


8月 8日[편집]

○戊申/展拜于宗廟, 仍詣景慕宮展拜, 省牲器。


○敎曰: “風雲雷雨祭, 祭品祭儀, 最重最尊。 我朝圜丘之制, 改以爲南壇, 是享齋官, 亦當極擇。 今也未免苟差, 該銓官推考。”


○領敦寧洪樂性陳箚, 復申休致之請。 批曰: “卿之又復引箚, 予以爲過矣。 卿兄弟之替受宣麻也, 先大王御金商門宣賜, 其惜去之聖敎, 至今詳載記注。 卿若感激恩諭, 思念圖報, 則今卿年不至篤老, 病不至難强, 卿宜追先卿未卒之志, 不可以去之一字, 更提於今日。 原箚還送。”


8月 9日[편집]

○己酉/修檀君墓, 置守塚戶。 承旨徐瀅修啓言: “檀君, 卽我東首出之聖, 史稱編髮蓋首之制。 君臣上下之分, 飮食居處之禮, 皆自檀君創始, 則檀君之於東, 實有沒世不忘之澤。 其所尊奉, 宜極崇備。 臣待罪江東, 見縣西三里許, 有周圍四百十尺之墓。 故老相傳, 指爲檀君墓, 登於柳馨遠《輿地志》, 則毋論其虛實眞僞, 豈容任其荒蕪, 恣人樵牧乎? 若以爲檀君入阿斯達山爲神, 不應有墓, 則旣有喬山之舃, 而又有崆峒之塚矣。 況檀君廟, 在於平壤, 而本郡秩之爲崇靈殿, 則此墓之尙闕彝典, 誠一欠事。” 敎曰: “雖無徵信之跡, 邑中故老, 旣有指點之處, 則或置卒守護, 或立石紀實, 可據之例, 不一而足。 況此處事蹟, 昭載邑誌, 而不惟不立石, 又無守護之人, 甚是欠事。 年代久遠, 且無可信文字, 雖不設祭, 宜禁樵牧。 令該道伯, 巡過時躬審, 以近塚民戶, 定守護, 本邑倅春、秋躬審爲式。”


○大司憲尹坊上疏, 請討醫官之罪。 又曰: “提擧之幷論, 旣無前例, 且前後聖敎, 實出於哀疚惻怛之意。 三司諸臣, 亦豈不仰認, 而鎭日瀆擾, 以致嚴敎荐降, 詣臺諸臣, 至於免冠伏地, 景色愁慘。 三司之臣, 固無足責, 而在殿下處臺閣之道, 毋乃太薄耶? 竊爲殿下惜此擧也。” 不納。


○兩司合啓言: “龜柱之罪, 可勝誅哉? 顯戮未加, 陰誅先及, 而不意罪名爻周之命, 反示屈法伸息之意, 刑章之壞, 益無餘地。 請還寢徒流案爻周之命, 其妻子, 幷令絶島散配。” 批曰: “爻周還寢之請, 已不稱當, 至於下款所謂, 非但不稱當, 卿等大是不審量處。 此句不改之前, 勢難例批矣。”


○兩司傳李廷楫前啓。 批曰: “此啓之尙今不收殺, 意有在焉。 及今從施, 蓋爲一伸公議, 謹遵先朝己酉處分也。 依啓。”


○承政院, 以三醫官拿鞫捧傳旨。 敎曰: “葬後從施, 遵己酉傳敎也。 施命還寢, 亦遵己酉處分也。 到今公議已洩, 豈有更覈之情跡乎? 徒慼予心, 拿問之命, 勿施。 至於李廷楫, 以大內事, 傳說外間, 至登重臣之筵奏, 此卽罔赦之斷案。 變出日, 敎以決不歸罪於渠輩, 而至於漏洩一款, 此而泛看, 何以懲勵? 李廷楫減死遠配。” 政院繳還, 請仍頒前命。 敎曰: “傳旨判下者頒布, 然後廷臣皆知處分本意。 此非無端勿施, 旣有裁量, 更勿煩聒。”


8月 10日[편집]

○庚戌/命修愍懷墓。 敎曰: “聞本墓私親墳塋之在局內者, 以禁代之故, 松杉盤(亘)〔桓〕, 所見甚慘然云。 今番本墓修改之擧, 仰體寧陵友于之盛德也。 況在肅廟戊戌, 復嬪爵位, 仍擧合奉之儀於本墓, 至有御製紀實之詩, 而局內墳墓, 特命勿禁設祭。 又於先朝甲午, 本墓先塋, 勿禁伐木。 近又不遵受敎, 如是蕪翳云。 分付本縣與故相子孫之在墓下者, 眼同修治。 且考肅廟御製, 有姜文明等墓, 竝勿禁祭之敎。 今亦依此遵行。” 未幾, 命調用文貞公姜碩期後孫姜命達。


○大臣及三司, 上聯名箚。 請寢李廷楫定配之命, 竝不納。


8月 11日[편집]

○辛亥/次對。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李時秀爲吏曹參議, 旋以金宇鎭代之。 洪良浩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頤祥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以柳誼代之。


○承旨李在學等, 繳還李廷楫定配傳旨, 竝遞差。 敎曰: “覆難亦有竗理。 十啓百啓, 以至無限節, 是政院替行三司之事也。 傳敎則未頒, 而大臣、三司, 先卽陳箚, 此亦有違格例。 朝廷事, 皆有體貌, 政院之一向阻防, 使外廷不知處分中措語何如, 勘律何如, 此亦無於前之例。 原傳旨將作啓板之休紙乎?”


○領議政鄭存謙, 引病箚辭。 不許。


8月 12日[편집]

○壬子/判義禁府事金魯鎭等, 疏陳李廷楫定配傳旨, 不得奉行。 下敎切責, 原疏還給, 遂配廷楫于慶源府。


○慶尙道觀察使鄭昌順農形狀。 敎曰: “本道農形之前後條陳, 比諸道最該詳。 每見卿之狀辭, 頗覺豁然。 然滌場在卽, 已判失稔, 言念民事, 豈遑暇息? 執災之政, 雖爲目下急務, 而此猶關於有田土者之若樂。 惟是無立錐之地, 寄命於還穀之類, 一遇歉荒, 將有朝夕轉壑之患, 奚暇及於納糴? 朝家欲紓民情之遑急, 則計無出於代捧頒令, 仍又較量事勢, 區別分數, 豈不逾於旣散而還集, 臨急而始救乎?”


○以柳誼爲司諫院大司諫, 趙時偉爲吏曹參判, 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8月 13日[편집]

○癸丑/同知敦寧府事李秉鼎上疏曰:

丙申春獄之諸賊, 非但事過輒忘, 一種餘黨, 愈久而不忌。 野火不盡, 種子依舊, 叚落相連, 脈絡固結, 駸駸至於顯言公唱, 不少畏忌, 風氣大變, 莫可收拾, 師、翰諸賊之爲劇逆, 其所由來久矣。 通妖宦, 陰圖他日之禍福, 卽諸賊之所積年醞釀, 而及知聖德卓越, 聖志堅確, 如日月之不可翳, 如山岳之不可動, 則自知罪惡之難容, 公肆天日之詬罵, 甚至於鞫庭勃惡而極矣。 而殿下特以關沙於此獄者, 一例歸之於不忍言之科。 噫! 彼締結凶宦, 放恣詬罵, 有口皆傳, 有耳皆聞, 而典章靳施。 噫! 彼舅甥熟講, 凶書往復, 天鑑旣燭, 諸臣咸覩, 而霈澤徑下, 爵秩自如。 治逆之法, 旣如是踈緩, 則其何以懲凶黨之心乎? 嗚呼! 丙申諸賊, 其徒寔繁, 而窩窟則載翰也, 根柢則載翰也。 爲此賊同堂再從之兄弟者, 亦宜感恩革悟, 蚤夜謹惕之不暇, 而復何近日權勢之門, 未聞蔑親之實, 反騰護法之誚。 無或其勢成威立, 謂人莫敢誰何而然歟? 臣職非言責, 雖不敢擧名臚列。 朝家之隄防若此, 而欲祛師、翰之黨, 臣未之信也。 今若不稍抑其權, 使不得廣聚黨朋, 處分二凶, 俾不得潛肆舊習, 則大臣、三司, 雖討孱劣之脅從, 此是緦功之察, 顧何補於明大義於來後, 杜亂賊於方今耶? 噫! 今臣所論, 卽世所稱背馳臣、怨毒臣者也。 知臣者謂臣以忠憤, 不知臣者謂臣修隙, 而大義所關, 小嫌不拘。 斷斷此心, 鬼神在傍, 苟斯言之出於挾私, 則天必殛之矣。 抑臣又有憤極欲死者。 諸賊之中, 老賊之窮凶極惡, 與甲辰之夏賊, 殆無異同。 夏賊适、雲之律, 尙且有名無實, 況此賊, 則非但适、雲之例, 初不擧論, 竝與弟姪收司, 又因出繼而置之, 殆尋常諸賊之例。 其可曰國有法而廷有人乎? 又況相玉, 本以凶醜之種, 伊時逆謀之爛漫同參, 無人不知, 而始焉偃處近坰, 今或出沒城闉, 傳說藉藉, 莫不危疑。 伏願俯詢大臣、三司, 老賊依夏賊例, 夬施适、雲之當律, 相玉父子, 亟賜處分, 以絶亂賊覬覦之慮焉。 大逆凌遲, 與斬絞絶異。 左右手脚, 傳示八路後, 還棄竹山, 卽流來國典。 而噫! 彼翰賊之手脚, 有募人潛竊, 具衣棺收葬者, 傳說丁寧, 初不祕諱, 而執法之地, 尙無一言, 何也? 傳說則以爲翰賊, 有結恩之傔, 自願竊來, 故其弟載履, 出給千緡之錢。 厥漢輪行八路, 畢竟竊來, 故載履具衣棺收葬云。 設如其說, 此是有國以後所未聞之變怪, 而況又有不然者! 載履家, 本貧寒。 倉卒滅亡之際, 豈有千金之餘儲乎? 推移稱代, 必有其人。 賊傔未知何許勇猛者, 而身負千金, 輪行八路, 必非渠一人之力所可獨辦者, 竊來之際, 必有符同和應之徒黨, 收葬之際, 以或有往見者。 載履, 雖已死, 其子旣在, 賊傔又必生存, 一番究問, 自可綻露。 嗚呼! 王法不行, 賊徒無嚴, 當日放恣, 猶至於此, 況於歲月寢久, 義理漸晦之後乎? 嗚呼! 我殿下, 聽政時陳章, 登極日傳敎, 可以建天地, 而貫金石, 可以泣鬼神, 而孚豚魚, 而噫! 彼諸賊, 未革豺豕之凶腸, 自干天日之赫臨, 則縗絰訊囚, 廓揮乾斷, 明我大義, 敬告殯殿。 此誠聖人之達孝, 明君之盛德。 凡在含生, 孰不欽仰感歎? 而粤在丙申五月十三日, 文女、聖國處分傳敎, 臣於伊時, 適叨承宣, 承命奉書。 殿下流涕而呼之, 臣流涕而書之, 半夜孤燭, 上下掩抑。 每一思惟, 自不覺聲淚俱發。 嗚呼! 傳敎炳如日星, 義理撑於宇宙。 凡今日北面於殿下之庭者, 如非梟獍之種、鬼蜮之徒, 則孰敢不仰體我聖上秉執之至意? 而噫! 彼凶醜餘孽, 謂以歲月之稍久, 潛售跳踉之舊習。 伏火復燃, 將致燎原之勢, 涓滴不斷, 易有滔天之憂。 臣恐過此以往, 又不知何樣禍機, 伏在何地, 而國家其將稅駕於何所也。 況今离輝纔閟, 邦本靡定。 臣中夜繞壁, 尤不禁流涕而痛哭也。 嗚呼! 斥一翰賊, 猶且十載受毒, 萬死僅生, 況今臣之畸孑, 不可比倫於曩時, 而凶徒之氣焰, 不下於曩時者乎? 臣雖愚迷, 固知一封朝上, 衆弩夕發, 而區區此言, 亶出於欲酬恩德之萬一, 死生都忘, 禍福何論? 伏願聖明, 察臣危衷, 深留聖意。 仍治臣出位妄言之罪, 以警具僚焉。

敎曰: “此疏見之, 不覺駭愕。 擧一族幷驅黨逆之科, 此自有誣人者所未有之手叚。 當之者之被誣, 自有一世之公眼, 不待朝家之所洞悉。 要之, 其計出於逞憾而移禍, 若此而朝著豈有完人乎? 其在鎭朝象、靖世道之方, 不可不嚴加處斷, 以示子好惡。 原疏已付諸火, 亟施竄配之典。”


8月 14日[편집]

○甲寅/內閣啓言: “檢書之任, 職事則華要, 直所則深嚴。 凡所以擇人閥、試才藝者, 宜簡而不宜濫。 至若試藝之規, 詩用十韻律, 文用論一道。 經則三經中自願, 史則兩漢中自願, 筆則本任需用, 多在小楷, 而兼試小中楷, 恐合事宜。” 敎曰: “依此定式。”


○以宋鍈爲司諫院大司諫。


○敎曰: “觀錦伯狀辭, 水田在在判歉, 綿農又如是失稔。 言念民事, 寢食奚甘。 大抵田穀旣曰差勝, 則慰恤撫摩, 不至流離。 莫過於先使民情有恃, 賦役稍歇, 然後可責窮冬奠居。 糶糴、軍布, 令卽區別代捧。”


8月 15日[편집]

○乙卯/行酌獻禮于璿源殿。


○前縣監趙時完等五十一人, 至義禁府當直, 上言以爲: “李秉鼎之疏, 以凶逆之不幸, 出於臣族, 藉口於䵝昧黯黮之地, 驅人於罟擭陷穽之中。 惟我殿下, 罪其人而火其書。 第臣等願與秉鼎相質, 倘有一半分依俙近似, 則闔門誅戮, 萬萬無恨。 反是而無實則誣也。 臣家與秉鼎, 自有姻婭之誼, 元無嫌隙之端。 一自丁酉以後, 渠有殘忍之行, 臣等心惡而義絶之, 故狠毒之心, 殆若盜憎; 搆捏之言, 終售蜮射。 又反以修隙之說, 謂天可欺, 謂世可誣。 見嫉之祟, 逞憾之由, 若無臣等之自暴, 則雖聖上, 亦何以盡燭乎? 近族踈宗, 相率席藁, 泣血哀籲于禁門之前, 衷情所迫, 言不知裁。” 敎曰: “李秉鼎之疏, 一言而蔽曰禍心。 汝等雖與秉鼎卞質, 而汝等不幸有近出之痛, 自來臭味趣向之若秦若越, 人孰不知? 況戶判兄弟, 立朝藉手, 惟在隄防二字, 無愧古人別族之智。 丙申以後朝家之拂拭而任用者, 蓋有槪於汝等向國之心, 曷嘗有䵝昧黯黮之可論乎? 大抵卞質云者, 卞難明之誣, 而質易眩之跡也。 汝等質諸無怍, 焉用卞爲? 近來朝象人心, 日就迫阨, 告訐成習, 人不自謀。 向於李秉鼎之被駁, 猶且嚴斥而痛懲。 如汝等家最被恩遇者, 方在橫逆之科, 朝家於此, 任渠伺釁, 馴致跳踉, 是何異於昔者所進。 今日不知其亡也, 儘如是, 則爲今日故家世臣者, 皆將謀生之不贍, 何暇責其國耳公耳? 朝家之所早夜憂歎者, 一則爲國, 二則爲國。 噫! 彼秉鼎, 決非仁人所可正視。 究厥罪犯, 金木猶輕, 而畢竟罪名, 止於投竄, 朝家之深意, 自有熟講于中者。 如是剖析之後, 更與之較挈, 則是豈朝家費辭昭釋之本意? 煩瀆之罪, 秩高之人, 先任其咎, 汝等勉守毋卞之戒, 一心夔夔, 莫負終始眷顧之意。”


○戶曹判書趙時俊牌招不進。 敎曰: “飭敎之下, 如是違傲, 以今日判付, 視若等閑乎? 戶曹判書趙時俊罷職。”


○竄李秉鼎于長城府。


○平安道觀察使趙㻐馳啓言: “兩勑到葱秀, 問首譯曰: ‘勑行乘轎, 是馬駕乎人擔乎?’ 對云: ‘駕以兩馬。’ 勑使曰: ‘馬駕便是車子, 俺當乘之。 人轎則皇上禁肩輿, 不可乘也。’ 又曰: ‘吾奉旨爲慰祭而來, 豈敢侈太乎? 聞前此勑行, 盛備佳饌, 徒爲貴國下屬喫吃之資, 何必浪費? 吾則得一盂白米飯足矣。’ 上來之意, 粗尙淸白, 不失禮貌, 頗察儀節。 通官白以到朝鮮, 問於朝鮮人, 而行之爲宜, 則上勑曰: ‘大國欽差, 豈可問禮於小國人乎?’ 且云: ‘八月中, 不可抵王城。’ 問其由於通官。 以爲: ‘八月十三日, 卽聖節。 此朔內凡諭祭等事, 不敢行。’”


8月 16日[편집]

○丙辰/御春塘臺, 行禁軍試射。


○以鄭一祥爲戶曹判書。


○領議政鄭存謙, 復上箚乞解。 不許。


○勑使至義州府。


8月 18日[편집]

○戊午/以金履素爲刑曹判書。


8月 19日[편집]

○己未/詣慶熙宮, 召見禮曹判書李在簡, 在簡啓: “迎勑之節, 雖用吉服, 至於勑使接待, 則勑使亦着素服, 迎祭文以後, 請以白袍從事。” 允之。 經宿。


8月 20日[편집]

○庚申/上親行秋享于魂宮。


8月 21日[편집]

○辛酉/還宮。


○次對。


○以金尙集爲慶尙道觀察使。


○領議政鄭存謙三上箚乞解。 不許。


8月 22日[편집]

○壬戌/以沈有鎭爲司憲府大司憲。


○嶺伯之擬薦也, 領議政鄭存謙, 只擧首薦, 而副末望, 初不擧似。 上以單擧無異單望, 事甚苟艱, 且非問議之意, 命受薦銓堂下義禁府推考。 存謙上箚言: “昨於病伏中, 銓堂以嶺伯擬望事, 來問。 臣病思昏瞀, 意謂問議與擬薦差間, 只擧首擬之人。” 批曰: “此與卿本來規度, 雖相舛違, 安得事事盡善? 勿辭。”


○延豐縣麻骨烽, 與慶尙右道聞慶縣炭項烽相準, 而炭項烽雖値晴明, 間或不擧, 麻骨烽闕瞭, 則至朔末, 該縣監陰晴等朔末例報, 具牒於兵營, 舊例則然。 縣監趙鼎玉, 初之任以狀言於節度使具世勣, 世勣始知之, 使姑依前具牒。 觀察使金光默聞之, 將査究失瞭之原, 而上聞。 世勣恐其露不察掩匿之罪, 乃馳啓陳狀。 又言: “烽準之法, 雲暗則前站馳通後站, 例也。 無緣失瞭, 則守土之臣, 當登時論報, 而報於朔末, 甚慢忽。 罷黜。” 鼎玉又引不飭待罪。 回諭曰: “卿莅任幾朔, 因該縣監之綜核, 始知其實。 待罪固是。 該倅罷黜, 大係意外分揀。 卿則推考。” 已而, 光默啓言: “世勣不察己儱侗, 欲先發自免, 歸咎於無罪守令。 請罪世勣, 而仍任鼎玉。” 下該曹。 兵曹啓請, 世勣拿問處之。 從之。


8月 23日[편집]

○癸亥/以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三司。 以前啓, 請寢金龜柱徒流案爻周之命, 其妻子, 竝令絶島散配。 批曰: “末端事, 如是爭執。 何以仰慰? 下款散配事, 若停止, 則上款爻周事, 卽當依啓, 爲伸公議。 此意, 亦已仰奏慈殿。 爾等知悉。”


8月 24日[편집]

○甲子/補趙時俊鐵原府使。 時俊, 以備堂違召三日, 懸牌, 有是命。


○寧陵局內龍虎, 有沙汰處。 遣行司直李文源, 董補土之役。 至是告竣。


8月 25日[편집]

○乙丑/以洪明浩爲司諫院大司諫。


8月 27日[편집]

○丁卯/三司傳金龜柱前啓, 抹去其妻子竝令絶島有配九字, 只請還寢徒流案爻周之命。 允之。 憲府李東馨前啓, 處分間姑停。


8月 28日[편집]

○戊辰/持平李羽晋、正言嚴思憲上聯名箚言:

臣等以龜柱徒流案爻周之反汗, 相率陳啓。 及承批旨, 諭之以仰慰, 質之以仰奏, 至以下款若停, 上款當依分析爲敎。 不得不黽勉奉承, 刪去下款, 而所大懼者, 歲月寢久, 人心易狃, 以爲當施之律, 止此而足, 則方來之憂, 容有極乎? 伏願殿下, 勿以此啓之已了, 少忽於嚴隄防、杜禍源之義。

又請廷楫等三人, 依前批擧行。 不允。


○先是, 咸平人李養直, 以其祖斗三, 以結城縣監, 當戊申逆變, 賊關自保寧傳到, 故論報監、兵營, 而獨於水營書目中, 賊號三字, 未及致察, 書以大元帥, 罪至極律, 而其後冤狀, 盡入於審理使書啓, 乞賜昭雪, 擊錚鳴冤。 刑曹啓言: “凶關中賊號三字, 肆然謄報, 已是必誅之罪, 而到今鳴冤者, 萬萬無嚴矣。 請嚴刑遠配。” 敎曰: “伊後審理使書啓云云, 決知非虛語, 而事係久遠, 有難輕議。 依草記勿施, 見原狀中所錄諸人, 間有世所尊信者, 其言宜所取重。 本事, 或有一分容議之端乎? 分揀放送。”


○大司憲尹承烈上疏曰:

曾於府啓中尹得孚事, 私義難便, 冒死陳懇, 獲蒙體諒之恩, 而今其聲罪之語, 自在於他啓中, 區區微諒, 與前無異。 乞賜鐫免。

敎曰: “諸臣處義, 亦關朝綱。 捏引猶不可, 況以不當之說, 煩提可乎? 原啓旣停。 忽以他啓中姓名三字之尙在, 箝作必遞之端, 猥屑極矣。”


8月 29日[편집]

○己巳/以鄭昌順爲司憲府大司憲, 徐有成爲司諫院大司諫。


○八道儒生朴盈源等, 上疏請從祀文靖公金麟厚於聖廡。 批曰: “文靖之造詣, 予嘗所尊慕。 然從享, 大典禮也。 幾百年未遑, 今豈可輕議乎?”


8月 30日[편집]

○庚午/次對。


○獻納金光岳上疏言:

烽燧法意至重。 而湖、嶺間擧烽一事, 事未前聞, 而究其本, 則事在嶺南。 臣謂分付嶺營, 嚴加査實, 當該兵使及烽臺沿路邑中不謹守, 令摘發定罪。 忠淸水使李延弼, 目不識丁, 志專肥己。 請施當律。

命罷延弼職。


十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辛未朔/備邊司啓言: “諸道寺刹之紙弊, 何邑不然, 而淳昌一郡, 以三軍門所納, 受弊最甚。 請令本道, 參量折衷, 使紙與直相當。” 敎曰: “一郡之七千束紙, 爲弊可知。 無論價之添減, 令道伯, 往復軍門, 從長釐改。”


9月 2日[편집]

○壬申/備邊司啓言: “頃以黃海水營所江合營便否, 令道帥臣狀聞矣。 今見觀察使嚴思晩、水軍節度使田翊顯啓, 則以爲: ‘甕津則主山壓城, 易於俯瞰, 且僻處一隅, 決非制勝之地, 而但其土壤肥沃, 民安其業, 合置縣而不宜設營。 所江則山分一枝, 以獨龍單脈, 左右挾海而行, 遂結一局, 潮退則連陸, 潮生則成海。 前臨滄海, 直通登、萊, 瞭望備御, 自可坐領。 脫有事變, 調聚徵發, 呼吸可辦, 以所江合營, 恐合事宜。’ 云。 道、帥臣之議, 旣已僉同, 依施恐宜。” 上命更詢諸將臣及曾經道、帥臣稟處。


9月 3日[편집]

○癸酉/諭祭勑至。 上幸慕華館, 迎入于慶熙宮, 勑使行諭祭于魂宮。 禮畢, 接見勑使于崇政殿, 經宿。


○以李在簡爲伴送使。


9月 4日[편집]

○甲戌/幸太平館南別宮, 接見勑使, 行茶儀如禮還宮。


9月 5日[편집]

○乙亥/遣大臣, 行茶禮于館所。


9月 6日[편집]

○丙子/幸慕華館, 送勑使, 遂詣懿昭墓展拜, 行酌獻禮。 歷拜于義烈墓, 至孝昌墓, 經宿。


9月 7日[편집]

○丁丑/行奠酌禮于孝昌墓, 歷臨慶熙宮, 行晝茶禮于魂宮, 還宮。


○以徐有隣爲禮曹判書。


○特旨除蔡濟恭平安道兵馬節度使。 墓幸駕還時, 濟恭祗迎于路左。 上望見, 遂駐駕, 除濟恭都摠管, 命開行陳作門, 牌招。 濟恭再違敎, 以屢召不膺, 萬萬未安, 遂除平安兵使。 命宣傳官守駕後作門, 雖承旨、兵判, 勿許擅入。 仍召濟恭, 見于駕前, 使衛內承旨具明謙, 傳給諭書、密符, 使之卽日倍道赴任。 蓋上於送勑時, 自內已密書諭書, 使中官賫隨也。 及入慶熙宮, 兵曹判書李命植, 始追至爭之。 上笑曰: “卿年雖老, 步甚捷矣。” 承旨趙興鎭等, 屢請還寢, 竝遞差。


○判下上言七十二度。 禮曹判書徐有隣啓言: “臣於壬寅, 待罪本曹時, 有人以其父孝行, 擊錚請旌。 臣以爲孝烈旌褒, 有國重典, 登聞、許施, 自有恒式。 京中則搢紳、章甫, 呈單本曹, 外方則呈于本官, 本官報于監營, 監司採探抄擇, 始爲登聞, 而及其啓下本曹之後, 關由政府, 始爲分等請褒, 則抄擇之至嚴, 從可知矣。 因其子孫上言, 俾作父祖旌褒之階, 則顯親之念, 人情所同, 而各道孝烈累千百人之子孫, 必將繼起。 請令本道, 凡孝烈抄啓時, 廣加採探事, 論理覆奏矣。 伊後本曹判書鄭昌順, 又請以此定式事, 下廟堂。 領議政徐命善、左議政洪樂性, 皆以依施爲言。 其批以: ‘式年回啓, 已有定式。 至於子孫之爲父祖請旌請贈, 終涉干恩, 然不必設法禁之。’ 聖意雖靳, 設法事面, 終涉干恩, 今番爲祖先上言四度置之。 至於多士之爲他人請褒, 則當依古規, 呈官、呈營, 而張皇列名, 肆然徹聽, 且其中或不無僞着冒錄之擧。 此等上言, 今爲十二度, 幷勿施。” 敎曰: “爲親顯揚之心, 卽人子之至情, 事雖近於干恩, 有不可設法防遏。 至於一鄕之公議, 亦豈可一例禁止? 但名實之相符, 必須詳審, 可使莫重恩典, 不至屑越。 第令各道道臣, 詳探實蹟, 論理狀聞。” 昌平幼學高時沃上言, 請其七代祖毅烈公因厚、傍七代祖孝烈公從厚不祧之典。 有隣覆啓言: “高因厚、高從厚, 以文烈公高敬命之子, 俱爲立殣之人, 一門忠節, 照耀百世。 近因子孫之上言, 特許其父文烈公之不祧, 則在朝家一視之道, 恐無異同, 依施爲宜。” 可之。 羅州幼學金得麗上言, 請其五代祖文烈公千鎰、四代祖贈承旨象乾不祧之典。 有隣覆啓言: “金千鎰父子忠節, 照人耳目。 依宋象賢、趙憲等例, 乞蒙不祧之典云者, 情理似然。 而父子兩人之一時不祧, 恐非難愼之意。 文烈公金千鎰, 特許不祧, 似合事宜。” 可之。 咸平幼學李養直上言, 訟其祖斗三之冤曰: “故判書李台重, 時居結城, 以耳目之所聞見, 質言於審理使曰: ‘李斗三忠義憤發之心, 一境所共知。’ 文正公李縡書曰: ‘結城縣監李斗三, 天下之至冤。’ 有隣覆啓言: “斗三之當初所坐, 何等罪案? 而月前擊錚, 自臣曹勿施, 又此呼籲, 極無嚴。 請令道臣刑配。” 敎曰: “本事, 終涉疑晦, 況故重臣李台重之言, 不可謂之無所據。 且文正公李縡之書亦云, 則有難直歸之猥濫。 然事係久遠, 姑爲勿施。”


○領議政鄭存謙, 上箚乞遞, 兼請收還蔡濟恭西閫之命。 不許。


○左議政李福源等, 上聯名箚, 請收還蔡濟恭西閫之命曰: “夫濟恭罪犯不消, 多言締結逆閹, 爲賊翰之窩主, 肆發凶言, 爲老賊之嚆矢。 卽此斷其爲逆無疑, 而王章未加, 仕版自如, 涵濡之不已, 至於外補, 有若崇班卿宰之薄譴優禮者然, 竊爲聖明惜此擧也。” 批曰: “予則曰一擧有兩得。 卿等諒之。”


○副校理金履翼等, 上聯名箚, 請寢蔡濟恭外補之命。 不許。


9月 9日[편집]

○己卯/領議政鄭存謙, 初度呈辭。 命辭單封還。


○御春塘臺, 行抄啓文臣及宣傳官試射講, 兼行九日製。


9月 10日[편집]

○庚辰/御仁政殿, 行文武臣殿講。 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 以考官入侍, 齊陳蔡濟恭西閫之不可。 上曰: “予以爲脫人於䵝昧之科, 得人於邊閫之重, 故謂之兩得也。” 熤曰: “處分在上, 公議在下。 未知濟恭爲兵使, 而號令能行於列邑耶。” 上曰: “已成送有旨, 守令之不以上官待之者, 皆令自斷如是, 而號令其可不行乎?” 福源曰: “殿下以濟恭爲平常無罪之人, 則豈有此等下諭之擧乎?” 熤曰: “他事姑舍, 其締結妖宦, 卽渠一大罪案也。” 上曰: “故相李判府, 旣云浮言不足信, 又云塗聽塗說, 又云本事虛影, 旣已昭晣無餘, 則今乃謂之逆賊, 得無過乎?” 熤曰: “李判府事陳奏之前, 濟恭凶言, 已出矣。” 上曰: “然則李判府所謂虛影云者, 果何語也?” 熤曰: “此事臣固知之。 濟恭因國榮家人之說, 以奴僕、婦女等語咆喝, 故李判府事怵其口氣, 仍爲彌縫。 諺所謂: ‘捉蟹放水也。’” 上曰: “卿等以李判府言爲是, 故常時則置之度外, 及至自上提起時, 必欲惹出風波, 豈非慨然乎?” 福源等曰: “臣等之言, 非則其在反坐之律, 雖流放竄殛, 無所不可。 如其不然, 則濟恭之罪惡, 不可不討矣。” 敎曰: “卿等之言果是矣。 而朝廷之所尊, 在於體貌, 豈可以此事, 遽加反坐之律乎?” 福源曰: “嚴敎之下, 不勝惶懍。 而試事有命, 待畢講, 卽當胥命矣。” 敎曰: “今日對卿等, 多有不好之言, 還用不安矣。”


○諭平安道節度使蔡濟恭曰: “朝廷莫嚴紀綱, 閫任體重師律。 以近日朝象推之, 足可反隅。 而到營時, 外邑如有規避於體例間事, 侍從外守令犯科者, 當令拿致營門決棍。 此蓋存紀綱、重師律之意, 申飭外邑, 俾各無犯。”


○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胥命。 遣史官傳諭。 又以關東年分狀啓稟處, 促使登筵三諭。 始與備堂入對。 福源等曰: “俄者齊聲請討, 反承嚴敎, 倉皇逬退。 嚴敎荐下, 故冒沒入來矣。” 上曰: “大抵蔡濟恭一人, 是何大事, 而至於此擧, 卿等雖如是, 濟恭豈可爲逆? 向來卿等, 以此至於免相, 今不可復效前日。” 福源等曰: “濟恭, 若非眞箇逆賊, 則前後聖敎之下, 豈敢不奉承?” 上曰: “卿等復欲爲俄者擧措耶?” 刑曹判書金履素曰: “義理不可不明, 懲討不可不嚴, 而今日諸臣擧措, 甚於已往之不誠。” 語未畢。 上曰: “予則以爲不當然矣。 此事何關於卿? 卿則罷職。” 福源申救之。 熤曰: “臣等俟勘之際, 重臣以此被罪, 實無異於臣等之被罪, 誠幸矣。” 敎曰: “卿言何其過也? 刑判語侵大僚, 故有處分矣。” 行副司直李性源曰: “臣等方欲以此齊發之際。 刑判坐次稍近, 故雖先發, 而其實臣等同然之辭也。 刑判之獨被譴罰, 豈非處分之過中乎?” 敎曰: “卿又何與焉?” 亦命罷職。


○以徐鼎修爲吏曹參議。


○大司諫徐有成、掌令洪樂恒等, 陳聯箚, 請寢蔡濟恭西閫之命。 批曰: “聞今日筵敎, 廷臣孰敢不領會?”


9月 11日[편집]

○辛巳/備局堂上具善復等, 上聯名疏, 論蔡濟恭事, 乞與金履素, 同被罪罰。 敎曰: “以昨筵兩重臣之譴罷, 謂罪同罰異, 則俟勘可也。 焉敢聯疏辭職乎? 幷越俸十等, 原疏還給, 捧納承旨罷職。”


○承旨趙衍德等議啓, 請還收蔡濟恭外補之命、兩重臣罷職之命。 不報。 衍德等之議啓也, 右副承旨李謙煥, 謂與濟恭有姻親之誼, 陳疏徑出。 衍德等啓言: “謙煥當此懲討之時, 以區區私嫌, 有此陳章, 原疏當却。 而係是僚員之疏, 以備睿覽。” 敎曰: “此疏只以親査應避, 義難聯參爲辭, 宜其見侮於僚員。 大抵院議措辭, 非尋常繳還之啓, 卽所謂聲討之擧也。 視嫌二字, 豈或擬議? 年前箚批, 昨日筵敎, 昭晣之、區別之無餘蘊, 則當直說以重臣無可討之罪云云可也。 其氣魄如不能吐出此口氣, 聲討之啓, 烏可獨避? 若此則眞正誅討之請, 爲姻親者皆將徑出乎? 已蒙伸雪之後, 有異見, 亦可苟同乎? 由前由後, 大關後弊。 李謙煥削職。”


○以洪秀輔爲司憲府大司憲, 洪秉纉爲司諫院大司諫。


○令議政鄭存謙, 上箚論蔡濟恭事。 批曰: “昨筵兩重臣譴罷之擧, 出於息鬧也, 尊大官也。”


○判府事徐命善上箚曰:

近伏聞朝廷, 以蔡濟恭事, 上下相持, 而反坐之敎, 至下於前席, 大臣、卿宰, 蒼黃胥命云。 臣以首發此論之人, 其可諉以不與朝事而默然乎? 大抵濟恭逆節之昭著者, 一則潛結妖宦, 自作窩窟也, 一則肆發凶言, 詬天罵日也, 一則遙連賊黨, 綢繆和應也。 或援引明白, 或脈絡端的, 兩案之無絲毫䵝昧, 擧世孰不洞知? 而只是遙連賊黨一案, 因故判府事李徽之不能詳細指陳, 前後聖敎, 每以證左無人, 盤覈無處, 牢拒群請。 然徽之旣以聞於臣爲奏, 則臣固在也, 何患乎無其人而無其處乎? 又況此乃濟恭逆節之一端耳。 雖微此一端, 兩罪之已成鐵案者, 無所逃於鯨鯢之誅, 豈必以徽之之言, 有所加減於逆節乎? 臣與濟恭, 義難共戴, 勢不兩立。 濟恭爲逆, 則臣言非妄, 濟恭非逆, 則臣當反坐。 目今究竟之道, 惟有下臣司敗, 與濟恭, 逐加對質, 以決此不決之公案。 庶合於明義理、嚴懲討之方。

批曰: “不但第三件之塗聽, 第二件本事, 亦有所明白分析者, 故相筵奏記注可按也。” 敎曰: “昨筵聲討, 豈獨兩重臣? 而特以語逼大臣, 果有處分。 大臣必以此不安。 兩重臣譴罷之命, 還收, 以安大臣之心。”


9月 12日[편집]

○壬午/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聯名箚。 略曰:

臣等近以蔡濟恭事, 荐犯瀆擾之罪者, 豈有私惡於濟恭哉? 噫嘻! 位崇顯, 而交通幽陰, 以臣子, 而詬罵天日, 此爲何等凶穢之行、悖逆之案? 目擊之問郞, 書講章牘, 耳剽之大官, 誦於筵席, 而碪鑕不加, 爵祿自如, 畢竟假以符鉞, 委之鎖鑰, 有若起廢嚮用者然。 天下寧有是哉?”

賜批不納。


○上御摛文院, 召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李福源等, 皆引緩討之罪。 上曰: “止之。 日昨卿等無失也。 且今賓對, 特欲雍容曉諭, 使卿等有覺悟耳。 此事在十年之前, 予所以不得說破者, 蓋其事屬不忍言、不忍聞故也。 於是乎朝著之間, 異論肆行, 如尹得孚者出, 而終至於夏賊之凶言而極矣。 此輩之出, 拂鬱於此等事, 而其害及於朝象之乖亂, 人心之靡蕩。 今有一事可以卞破者。 龜柱、麟漢, 卽慈殿慈宮同氣與至親, 而猶且斷恩正律, 不敢以私屈法, 則今於濟恭曲庇之心, 寧或過於二賊而然乎?” 領敦寧洪樂性曰: “臣等雖甚無狀, 豈敢謂殿下有所私好於濟恭乎?” 敎曰: “今日聲罪蔡濟恭者, 有三件事, 予當盡言之。 第一件事, 卽丙申春獄干連事, 而伊時事, 卽不忍言者也, 予何忍說及? 而今因一濟恭事, 將使世道壞亂, 則予安得不一言乎? 世道不幸, 士大夫廉恥掃地久矣。 向時一邊之人, 騰揚專擅, 而一種廢棄之類, 無隙可乘, 遂以其患得樂禍之心, 締結非類, 潛通曲逕, 百般鑽剌, 竟不得成。 此輩之欲售其所欲者, 必覓得一箇釁端而後, 可以圖之, 故渠輩積有所醞釀, 而不幸遭天地罔極之變, 乃敢有乘時閶發之擧。 蓋某年事後, 豈無事端乎? 果然金鍾秀、鄭履煥輩出, 而攻洪奉朝賀矣。 金鍾秀輩, 以外面觀之, 似無異同, 而猶與師、翰有異者, 特不與非類相通故也。 自己巳以後, 每當宦獄, 則輒有交通之事, 師、翰輩, 亦不無苗脈。 以故相趙載浩事言之, 有盡逐某某, 引入一邊人之說, 則今此濟恭之於師、翰, 亦如此套矣, 若以濟叅爲師、翰輩所推戴, 則可至於締結逆宦, 往來交通之事, 誠爲曖昧矣。 且伊時文案, 皆已洗草, 豈可追提䵝昧之事。 復爲口實乎? 其時問郞禁堂, 尙多在朝者, 果若分明有贓案之事, 則予豈如是爲說乎? 至於第二件事, 卽所謂凶言一節也。 此則鞫招之所未出, 公家文字之所未有也。 卿等以其凶言, 果認以何許說話乎? 卿等若知之, 則予不必索言, 只當言其虛實有無而已, 卿等若不知, 則予將不得不言之。 卿等須各言其所知也。” 樂性等曰: “似與賊老凶言同矣。” 敎曰: “賊老凶言, 卽一字凶言, 而此言亦然乎?” 福源曰: “似是此等說話矣。” 敎曰: “此事不可不一番査究, 故今有此擧, 登筵諸宰, 以次陳達, 而第一件事, 姑舍之, 只陳其凶言一節也。” 樂性曰: “潛結賊宦, 肆發凶言, 則是逆也。 若其潛結之如何, 肆發之如何, 則自當鞫問濟恭, 而今反遍問諸臣。 諸臣中如或有一二不知之人, 則將歸之白脫乎?” 行司直鄭昌聖、吏曹判書兪彦鎬曰: “所謂凶言, 卽不忍聞之語, 故不敢向人問之, 而必是向聖躬不道之說。” 行司直金華鎭曰: “似聞與老賊凶言相似, 而未能詳知矣。” 兵曹判書李命植曰: “臣豈不知其何等凶言, 而係是不敢言之語, 故不敢仰奏於前後聲討矣。” 樂性曰: “旣曰凶言, 則便是逆也。 何必更問其凶言之爲何語乎? 禁令還收, 然後可以明正此等之罪案也。” 上曰: “不忍聞之事, 豈可屢提? 禁令一收, 將謄傳故紙, 予豈忍日見而日聞乎?” 禮曹判書徐有隣曰: “此非一時做出之言, 自有脈絡。 有壽賢焉, 有萬軾焉, 有相老、載翰焉。 其所爛漫同參者, 卽凶言也。 此輩亦有生存者, 若與濟恭, 一爲對質, 則可以知之。” 敎曰: “卿言可謂題外。 所謂凶言, 果與老賊同耶?” 有隣曰: “與此稍異。” 行副司直徐有慶曰: “與賊老凶言, 雖非節節相同, 而其凶慘則一般。” 左參贊金魯鎭曰: “似是向御諱, 有所不道之說。” 刑曹判書金履素曰: “旣云向上不道, 則卽是凶言。 臣知此而已。” 行副司直徐有寧曰: “渠若不發凶言, 則豈有此說乎?” 開城留守尹蓍東曰: “臣固未詳知, 而與萬軾、壽賢, 爛漫同歸。” 大司憲洪秀輔曰: “未知其凶言之爲何辭, 而事君如事父, 有人若言向其父發辱說云爾, 則豈忍更問其句語之如何乎? 此事之不得問而傳之者, 勢固然矣。” 行副司直李柱國、右尹徐有大曰: “臣等未知何樣凶言矣。” 副司直李秉模、沈豐之曰: “與賊老凶言不同, 而大抵窮凶極惡矣。” 江華留守朴祐源、刑曹參判金思穆曰: “臣等亦知其爲凶言而已矣。” 上曰: “往古來今, 豈有不知本事, 而懲討之擧乎? 所謂凶言, 果是出於鞫庭乎? 發於私室乎? 有誰證參, 而有誰陳達, 乃以此聲罪耶? 今於詢問之下, 一二臣外, 皆不知本事之委折。 世豈有如此討逆乎? 右相旣出言端, 左參贊亦有所指的言之者。 果是因御諱有所云云, 而但此事, 有傳之者、有聽之者, 初非謂濟恭爲此言, 而以訛傳訛, 遂歸於濟恭。 此箇曲折, 予盡知之。 凡事不知者, 可以究覈, 旣知之後, 何必究覈爲哉? 徐判府箚中, 亦有所云云, 而徐判府亦何以知之乎? 庚子、辛丑年間, 始出事端, 而其時旣不究覈, 則今何可追問? 且旣的知其不然, 則尤無可問之端矣。 伊時予亦以此事, 有所酬酢於濟恭者, 世豈有謂之做出凶言, 而與其人說破者乎? 至於第三件事, 卽國榮家人之說也。 大抵丙申以後, 足以鎭定, 而庚子春, 徐有慶爲都憲時, 以李儒慶事, 時議峻發, 然而家人之說, 其時無之, 予亦初不聞之, 始出於故相李判府事之奏。 今則樂彬已死, 雖欲問之, 已無其階。 且以其時事言之, 樂彬之竄配已久, 濟恭疏中所謂: ‘非奴僕則婦女’ 云云, 實是的語。 畢竟故相, 亦自以爲塗聽塗說, 則豈非可笑之事乎? 今則三件事, 可謂究竟無更論者矣。” 福源曰: “凶言一節, 雖未的知其虛實, 而其爲窩主及交通情節, 自是狼藉難掩。” 上曰: “此是載翰所言, 而使其至親, 布出流言。 此實載翰欲推於濟恭而然。 豈爲脫出濟恭, 而故爲虛言, 歸之於見斃之翰賊乎?” 熤曰: “宦寺交通事, 非必身自親往, 聲氣相通, 則便是交通也。 第二件事, 設出於翰賊, 而終無其迹, 則臣等終未敢解惑矣。” 上曰: “卿等若知其迹, 則當更不言蔡濟恭三字乎?” 熤曰: “若昭然知其不然, 何必更言乎? 且知跡之道不難。 萬軾、興錄、壽賢尙在, 何不一問, 使之明白昭晣乎?” 行副司直徐浩修曰: “丙申春獄, 濟恭何以得逭, 而但國榮營護, 故人不敢言, 而國榮旣敗之後, 始乃討罪, 終未蒙允, 故群情憤菀。” 上曰: “當初凶徒, 以凶言狼藉傳說, 此是渠輩廢立云云中一事。 其外怪怪奇奇之言, 不一而足, 而實非干涉於濟恭一人者。 若以濟恭, 聞而不告爲罪, 則猶或可也。 而此則擧世皆聞之, 何獨以濟恭爲知情不告耶?” 福源曰: “此事之外, 亦有第二件事矣。” 敎曰: “家人之說, 誠不滿一哂。 故相疏語, 已無歸趣, 則今何更論?” 福源曰: “徐判府事箚中, 以遙連逆黨爲言, 彼兩大臣之言, 亦豈無所據而然乎?” 敎曰: “徐判府, 則自初攻之之人, 無怪如是。 故相陳奏時, 蔡濟恭爲兵曹判書, 尤有所激而攻之, 乃曰近來有此說云云, 當此囂囂之世, 此等浮言, 何以盡信乎?” 有隣曰: “家人之說, 實聞知於徐判府事云矣。” 浩修曰: “其時臣叔, 果欲以此事陳白, 而故相臣同坐朝房, 必欲自己建白, 故不得已許之, 而實出於臣叔所聞。” 有隣曰: “大臣以爲: ‘當陳言根, 而恐或傷損國體, 故不敢爲之。’ 云。” 上曰: “言根誰也? 卽翻案之說乎? 此說尤爲怪怪。 今日朝廷, 無妖宦、無戚里、無權奸, 果從何逕, 而圖得翻案乎?” 福源曰: “然而第一件事, 猶自在。” 敎曰: “名出鞫招, 非止濟恭一人。 如鄭履煥、沈履之輩, 無礙進用, 其外具庠、趙宗鉉, 擧已收敍, 則何獨於蔡濟恭而終身廢錮乎?” 福源曰: “則庠輩, 已經逮問, 而濟恭之事, 則初不究覈。” 上曰: “卿等每以禁令, 不得詳說云, 故俄有所洞諭者, 而禁令則自在, 若有更爲提起者, 固有常憲。” 熤曰: “下敎雖此截嚴, 臣之愚迷, 終未敢解惑矣。” 福源曰: “自上猶未的指其何人所言, 則臣等亦何以必知其不然乎?” 命植曰: “今若一番究覈, 果能白脫, 則誠亦幸矣。” 敎曰: “雖欲問之, 本無可問之事, 何哉?” 大司憲洪秀輔啓言: “蔡濟恭三條罪惡, 今日筵敎, 雖示昭晣, 而情節未究, 罪案自在。 終未可以解群惑而伸公議, 蔡濟恭外補之命, 收還宜矣。 命罷職。” 大司諫李泰永, 又請覈濟恭。 上曰: “旣承下敎, 而拖及於不忍聞之事, 豈有如許道理? 第二件事, 方在禁令中, 不當一向爭執, 改奏措語好矣。” 泰永曰: “措辭決不可改奏。” 上曰: “然則以予所敎, 爲無足取信而然耶? 予俄者假之顔色, 今且見侮矣。 大諫則削職。” 熤曰: “二字之敎, 萬萬過中, 卽爲還收焉。” 上曰: “旣發之言, 何以還收耶?” 掌令姜世綸、副修撰李百亨等, 皆以蔡濟恭事啓之。 竝不允。 修撰洪義浩啓申救泰永。 上曰: “諫長與都憲, 罷削則一, 而此玉堂, 不知處嫌, 營救諫長。 遞差。”


9月 13日[편집]

○癸未/行酌獻禮于璿源殿。


○平安道觀察使趙㻐狀啓言:

本道兵使蔡濟恭, 今方赴任, 臣義不當共處一道, 與之節制, 而臣以支勑, 出待中和府, 則濟恭在本邑, 不呈公狀。 其罪狀, 請令廟堂稟處。

敎曰: “不呈公狀, 必有委折。 然體統所在, 兵使重推。”


○應敎鄭萬始等聯箚曰:

昨以蔡濟恭事, 俱陳所懷。 雖未承下批, 大論旣發之後, 不思繼起者, 寧有如許臺體乎? 臣等謂今日詣臺臺臣, 宜施譴削之典。

批曰: “爾等不聞筵敎乎?”


9月 14日[편집]

○甲申/以金頤柱爲司憲府大司憲。


○宜嬪成氏卒。 敎曰: “嬪喪, 依甲申年例, 以後庭一等例行之。” 初宜嬪有身, 藥房都提調洪樂性, 請設護産廳。 命待當朔, 至是遘疾而卒。 上企待方切, 不勝悼惜。 朝野莫不以國本爲憂。 樂性奏曰: “五月以後, 一國係望, 惟在於此, 而又遭此變, 誠罔措矣。” 上曰: “病情奇怪, 竟至於此。 從今國事尤靡托矣。” 蓋嬪病症非常, 時疑其有祟云。


9月 15日[편집]

○乙酉/敎曰: “今番禮葬時, 緞疋諸種, 自內貿用, 其他進排, 皆省減。 各司官員, 亦勿待令。”


9月 16日[편집]

○丙戌/殯宜嬪于安峴本宮。 以喪柩, 安于小欄床, 覆素錦褚, 設行帷帳。 由端陽門, 出丹鳳門, 移安肩輿以詣。


9月 18日[편집]

○戊子/諭祭勑通官倭克精額, 工部尙書金簡族子也。 其祖先墳墓, 在義州, 請於回還時致祭。 又言於任譯曰: “俺之出來也, 金尙書以爲: ‘朝鮮人物數帖, 或着紗帽, 或着騣巾, 或冠或笠, 必彩畫以來, 則行祀時掛置壁上, 以寓戀慕朝鮮之意。’ 云。” 關西道臣, 人工畫與之。 蓋金簡之先, 卽本國人, 丙、丁間, 被據屬旗下。 簡祖尙明, 官至閣老。 英廟冊儲時, 尙明題奏準請効力者也。


9月 20日[편집]

○庚寅/次對。 兵曹判書李命植, 以向來臺臣事爲言。 上曰: “一蔡濟恭, 何等大事, 而諸臣之擧措如是耶?” 命植曰: “臣以濟恭事, 登筵懲討, 五六年于玆。 顧臣不忠, 旣不能討君父之讎, 又未蒙誣人之律, 則自處之道, 惟當奉身而退矣。 且向日以 ‘諸臣雖欲盡爲退去, 蔡濟恭決欲用之。’ 爲敎。 濟恭果何如人, 而殿下不顧諸臣之盡去, 必欲進用耶?” 上曰: “過矣。” 右議政金熤曰: “兵判決退之言, 先獲臣心, 臣不知其過矣。” 上曰: “言亦過矣。”


○開城府留守尹蓍東啓言: “節使表、咨文, 査對松都, 元無擧行之規。 甲辰年拜表, 臨時進定京中, 査對不能詳考。 因特敎, 査對於本府矣。 若不及今變通, 將成已例, 請自今年安徐。” 從之。


○安北縣監申思運以爲: “與節度使蔡濟恭, 義不可同處營邑。” 投印徑歸。 觀察使趙㻐狀罷之。 上曰: “投印者, 卽其地定配, 便一成憲。 該縣監申思運, 卽其地定配。”


○以金載瓚爲吏曹參議。


○忠淸道觀察使金光默啓: “備邊司因前掌令李師曾上疏, 海美船艙移設便否, 令道臣躬審狀聞矣。 臣於巡路, 歷往洪州西倉浦及沙器所, 躬審形便。 則海美縣監以爲: ‘沙器所可以掘浦而繫船。 洪州牧使, 則備陳本州之邑弊民情, 甲乙之議, 逕庭如此, 而海美設艙之所, 雖以掘鑿之爲難, 遽出移船之計, 洪州地擬議兩處, 西倉則初非可論。 沙器所則設或疏鑿, 而爲其掘浦之力, 則與海美之楊林, 無所異。 移設之效, 不甚較著, 而弊則甚多, 似不如仍舊之爲愈。 使海美縣, 仍於本船艙處, 待明年秋成後, 掘浦藏船爲宜。” 又啓: “前水使李延弼不法事, 査覈無實。” 云。 廟堂竝依道啓施之。


9月 21日[편집]

○辛卯/兩湖儒生李義璧等上疏曰:

當孝廟奮發聖志, 欲伸大義於天下, 時則有二三同德之臣, 密贊猷謨, 卽文正公臣金尙憲、文正公臣宋時烈, 而文貞公臣李敬輿, 亦其一也, 而配食之禮, 先行於尙憲, 追成於時烈, 獨於敬輿, 尙未之擧, 豈非昭代之闕典乎?

批曰: “故相文貞之配食廟庭, 夫孰曰不可? 追躋之擧, 先正一人外, 決難議到矣。”


9月 22日[편집]

○壬辰/敎曰: “今年湖南災荒, 實爲諸道之最, 民情遑急, 無異癸卯。 欲救燃眉之急, 豈暇他顧? 大抵停退一事, 予意則嘗以爲臨歲頒令, 大不如先期分數之爲奠民心、息民力, 若遇荒歲, 輒先知會, 便成一副規度。 當年餉糴及軍保、奴貢, 定其分數停退, 依癸卯綸音施行。” 仍命廟堂抄出荒政攷。


9月 23日[편집]

○癸巳/領議政鄭存謙, 陳病乞遞。 優批不許。


9月 24日[편집]

○甲午/御春塘臺, 行瑞葱臺試射。


9月 25日[편집]

○乙未/召見大臣、備堂, 敎曰: “畿內災荒, 無異湖南, 當年餉糴及保、貢所納, 依癸卯例停退。 且以大同條言之, 當春發令, 實惠未究。 此癸卯春已事, 實爲今日之可戒。 尤甚邑、尤甚面, 亦依親還例, 分數停退。”


○戶曹判書鄭一祥奏曰: “三南田稅, 竝有代錢之命。 而田稅雖値大無之歲, 曾無代錢之例。 請三南田稅, 則依前作綿布。” 上曰: “旣已許施, 今不可變易。” 一祥曰: “臣與前嶺伯相議, 則綿農雖爲大歉, 錢綿布參半, 則足可爲之云, 旣不得依前作綿布, 則請錢綿布參半。” 上曰: “卿言雖如此, 不可失信於民。” 宣惠堂上徐有隣奏曰: “三南稅大同綿布作錢之命, 寔出曠施之澤, 而第今各廳布儲苟艱, 無以支用。 大同, 雖與田稅稍間, 而竝許純錢, 事涉太重。 稍實邑, 則請依前錢布參半捧納。” 上曰: “戶判筵奏, 卽稅布作錢事, 猶且不許。 況大同乎?”


○獻納李敏采論啓蔡濟恭上遽命遞差。 校理洪義浩, 將繼陳纔啓端。 上曰: “臺臣踈逖之人, 事或無怪, 而玉堂則旣聞筵敎, 何敢如是乎? 當施遠配之典。 退去。” 右議政金熤曰: “此是擧世之公議, 則玉堂之獨被重譴, 豈非處分之過中乎?” 敎曰: “卿每於此等事操切, 予何其太過也。” 熤退而胥命。 左議政李福源曰: “右相知無不言, 故所奏亦然, 而下敎恐過中矣。” 敎曰: “右相不諒予心, 故泄泄之極, 有此下敎。” 福源曰: “前都憲, 向以此事陳啓, 此玉堂豈有異同之見乎?” 上曰: “此則誠然。” 仍敎曰: “十二日賓筵筵敎, 何等大擧措, 旣聞筵敎, 又或更提, 是大關紀綱, 投竄薄勘, 在所不已, 而大臣旣以前都憲事, 謂有寬恕之端云, 此則似然。 校理洪義浩, 爲先削職。”


○以趙時俊爲工曹判書, 鄭宇淳爲司憲府大司憲。


○成川府使魚錫定, 以本府爲兼營將, 而管於節度使, 逡巡不膺命, 命記過。 記過, 軍令也。 錫定遂膺命。


○命關北餉糴, 分數代捧。


9月 26日[편집]

○丙申/應敎鄭萬始等, 上聯名箚, 請寢洪義浩譴削之命。 批曰: “懲討自懲討, 嚴畏自嚴畏。 洪義浩之進前奏語, 肆及設禁事件, 譴削失之太寬。 爾等其敢開口申救乎?”


○敎曰: “禁令昭載, 則近日疏箚, 有拶逼句語, 非不知依年前傳敎, 隨卽勘斷, 而葛藤之時, 劻勷所致。 捧納承旨罷職。 在院承旨, 竝遞差。”


○以李時秀爲吏曹參議, 旋以李集斗代之。


9月 27日[편집]

○丁酉/展拜于貞陵, 行酌獻禮。


○命訪象山府院君墓及其後孫。 致祭于惠愼翁主墓。 墓在陵傍也。


○自貞陵, 詣永祐園展拜, 乘便輿, 周審局內。 至後麓下, 召見錦城尉朴明源、地師車學模等, 命看審水道形便。 敎曰: “以園所後麓下水道事, 向有玉堂李晴擧條, 而事係重大, 有司亦未擅便, 至請大臣奉審。 此與補土、植木等事有異, 大臣亦難指一決定, 以親審之意, 已及於重臣疏批矣。 今日歷察形便, 詳問事實, 果不爽初料。 大抵水道之變遷, 在五十年前後, 惟此新流之抱洄, 事不偶然。 安知不叶於十全之水法乎? 地師車學模所謂: ‘水來則氣來’ 云云, 不可謂無所據。 錦城尉亦言: ‘水纏玄武爲吉格。’ 僉議亦詢同。 且所謂, 衝嚙處, 大石盤陀, 起爲重砂疊岸, 來頭必無穿鑿之慮。 平地穩流, 初非灘聲之可言, 則晴之說, 有難從施。 設欲築堤作偃, 將用幾萬丁夫, 而成效蔑如, 反又無益於堪輿, 是豈非大可懼者乎? 水道改穿一款, 置之。 今旣親審而親決者, 以此載之本園謄錄。”


○還宮敎曰: “今日展拜貞陵, 以府院君山地及後孫搜訪, 已有下敎, 而撫安大君、宜安大君, 卽聖后誕生也。 山地, 亦令禮曹詳問草記。 因此思之, 益安大君, 卽齊陵誕生, 而爲開國定社元勳, 列聖朝屢加褒崇之擧。 肅廟癸酉、先朝庚申ㆍ丙寅ㆍ乙未, 賜祭本家, 御題遺像。 仍命立石神道, 給田守護。 在予小子追述之道, 宜卽看審墓所, 仍又致祭, 而尙今未遑, 豈非欠事? 令地方官, 墓地看審。” 仍命其祀孫來待。


○判下上言五十三度。 參奉尹五榮上言, 乞許其九代祖故同中樞瓊襲勳爵。 吏曹覆啓言: “曩在先朝丙子, 因尹在晋上言, 以瓊之祖忠毅公任, 卽坡原府院君汝弼之嫡長, 而生前未及承襲, 特許恩爵。 其孫瓊, 旣是嫡長, 階又二品。 則身死追榮承襲, 自有其祖已例。 請上裁。” 敎曰: “依施。”


○全羅道幼學金翼賢等上言, 請以忠莊公鄭苯, 配享於忠烈祠。 禮曹覆啓言: “鄭苯之貞忠、大節, 卽端廟三相中一人。 二相、六臣、皆享俎豆, 而苯獨無一間妥靈之所者, 實爲欠典。 且其所請, 不在於創設, 不過躋享於其孫之祠, 則拔例許施, 亦足慰士林, 而上言呼籲, 旣違常規。 請姑置之。” 敎曰: “生則同其操, 死則同其傳。 二相、六臣, 皆有俎豆之所, 惟忠莊一人之尙此獨漏, 豈不是欠事? 今以忠莊公鄭苯, 配食忠烈祠。” 仍令遣禮官致祭。 全羅道進士李鎭熙等上言, 請加贈贈兵曹參議梁大樸職。 禮曹覆啓言: “梁大樸節義, 不啻卓異, 自上特施旌閭之典。 多士又以贈職之由於其子, 迨此旌閭立石之時, 以進秩加贈爲請, 而多士呼籲, 有違格例。 請置之。” 敎曰: “貤贈不由於己, 則雖至一品可也, 由於己, 則雖止一命可也。 故忠臣贈參議梁大樸, 加贈兵曹參判。”


○南陽出身王脩上言: “七代祖希傑, 登中廟朝文科, 以弘文正字, 歷職舍、檢、直學。 而臣占辛卯武科, 見枳宣薦。 其時宣傳官李仁默, 以希傑之弘正、舍檢, 歸之僞爵。 乞令攸司考出卞正。” 兵曹覆啓言: “王希傑, 以嘉靖癸卯文科, 經翰林、舍人, 載於《國朝榜目》。 至於南床直提學踐歷與否, 以《登瀛錄》之中間散佚, 不得考出, 而翰林被薦, 考諸《翰苑題名錄》, 則云在明宗乙巳矣。” 敎曰: “李仁默不識顚末, 直以僞爵等說, 無難勒加。 今旣卞覈, 可以快雪, 而仁默不可但以駭妄言, 令該府拿問。”


○定配罪人崔光泰妻申氏、金天欽子信朝, 訟其夫與父冤, 請放。 特判竝放。 秋曹啓言: “光泰之圖避懲討, 其情狀痛惋。 天欽之罪, 已悉於臺啓, 成命之下, 不得奉行。” 敎曰: “不必如是。 卽爲擧行。”


9月 28日[편집]

○戊戌/召見益安大君祀孫李齊白。 愍其貧寒, 優給衣糧以送。 大君影堂, 創建於英宗丙寅年, 至是頹圯。 命道臣修葺, 仍令地方官, 五年一次親審爲式。 後又遣承旨, 致祭于是祠。


○禮曹啓言: “象山府院君子孫在德源云, 關問該營, 墓地與子孫有無, 使之詳報。 撫安、宜安兩大君墓, 在廣州。” 敎曰: “象山墓, 當致祭。 兩大君墓, 地方官親審狀聞。 廣平大君爲撫安之後, 昨於輦路, 見祠宇頹圯。 主祀人訪問以奏。” 後旬日, 京畿道臣, 以三大君墓頹圯聞。 命修築之。 仍命錄用益安祀孫。 已而關北, 以象山墓在德源, 晋山府夫人墓在安邊聞。 命致祭焉。


○領議政鄭存謙, 上箚引病乞解。 賜溫批敦諭, 遣御醫, 賫傳藥物。


9月 29日[편집]

○己亥/成川府使魚錫定、安北縣監尹理相, 旣辭朝, 引義不肯赴。 上聞之曰: “兩守令事, 無嚴極矣。” 命嚴飭下送。


○敎曰: “嶺伯新叨, 姑無登聞, 今若遲待。 殊非預先頒令, 使民易曉之意。 嶺南當年餉糴與身貢、米布, 分數停退。 關東尤甚邑餉糴、身貢, 一體停退。


○上親閱徒流案, 敎曰: “如機張、泗川等邑, 編配之數甚多。 雖在常年, 殘邑受困可悶。 此後配者數滿十人, 自本道文移, 移定配所爲式。” 尋命各道尤甚邑定配之類, 酌放或移配。


9月 30日[편집]

○庚子/御春塘臺, 行禁軍試射。


十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辛丑朔/敎曰: “以廣儲嗣之意, 慈敎不啻縷縷, 在予仰體之道, 揀選之擧, 不容少緩。 令該曹, 處子年十七歲以上, 至二十歲禁婚捧單。” 於是, 時ㆍ原任大臣、禮堂, 求對言: “近來閭巷多尙早婚, 十七歲以上, 想必稀少。 年限更以十五歲以上爲定, 儘合於博求精簡之道矣。” 上曰: “然則以十六歲, 一體捧單。” 又啓言: “伏聞慈殿下敎, 以上中下三字諄諄提諭。 士族揀選, 良家廣取, 乃是慈敎中第二第三之大計急務, 揀選之命, 今方擧行, 而至於廣取之道, 近來宮人抄擇, 不出內司所屬, 故選路甚狹。 今番擬議旣重, 事體自別, 界限則醫、譯、計士、雲觀、畫員、寫字官及曾經東班正職守令、邊將之子孫至親中, 十六歲至二十歲女子爲定, 請令該堂, 一體擧行。” 從之。 禮曹判書徐有隣啓言: “揀擇捧單之規, 貫籍不同, 李姓國戚, 而當身爲八寸親, 內殿同姓七寸親, 異姓六寸親及父母未俱全者, 俱不捧單, 而在前多有李姓及國戚至親外, 竝勿拘之例。 請今番, 亦依此擧行。” 從之。


10月 2日[편집]

○壬寅/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工曹判書趙時俊, 上疏陳情勢。 批曰: “見向者判付, 豈可言私乎?”


10月 4日[편집]

○甲辰/判中樞府事徐命善等聯箚曰:

臣等於昨筵, 以揀選年限之進定仰陳只, 而命加抄一年矣。 三日捧單, 不滿二十。 玆事關係至重, 必須博求, 然後方可精揀, 而呈單之數少如此。 臣等愚見, 更進一年, 以十五歲一體捧單, 有不容已。 醫、譯以下擧案, 亦宜準此。

批曰: “卿等之言, 又復若此。 士族加年, 依爲之。 醫、譯不必加年矣。”


○備邊司啓言:

“前正言李羽晋上疏。 其一, 嶺沿諸邑魚鹽稅, 一依田稅例, 以一道爲摠, 而苟或一道失利, 則隨時蠲減, 徵稅則只於洋中落網者, 令其納稅於掌標所受邑, 而漁條之立船多日, 稍獲漁利處, 始許給標事也。 海利之得失, 無異陸農, 今若隨其豐歉, 從以加減, 則盈縮相因, 豈不便乎? 洋中居處之隨處隨稅, 蓋爲其漁利之非一處, 而疊徵之弊, 在所痛禁, 沿邑一遵事目。 其一, 沿海松田, 一依舊制, 封標內冒耕處, 勿論久近, 一切痛禁事也。 依臺言施行, 期以歲月, 明施賞罰。 其一, 沿海戰船體制極大, 船所潮退, 長在陸地, 自今戰船新造, 務從輕捷, 船所之無水處, 幷令移設於有水浦港事也。 戰船體制之減其把數, 前後甲乙之論, 非止一二, 而畢竟仍舊者, 蓋以忠武公李舜臣之遺制, 而忠武破賊之功, 多在大船故也。 又況漕船、商船, 莫非緩急可用, 則何必改舊船所? 移設一款, 前已行會於各首水閫, 已令從便掘浦。 今不必更論矣。

批曰: “魚鹽稅事, 奚獨嶺沿爲弊? 卽諸道同然之痼瘼。 均役事目, 雖曰至嚴, 此非更張矯改之擧, 要不過移此補彼, 不失元摠, 若遇歉歲, 從實定稅也。 此專在道伯、邑宰誠心査櫛之如何, 而視若瘠, 曾無動念, 致使小民, 如是受困, 是豈先大王制法之聖意也? 況當災荒之時, 事關民隱, 何論海陸? 先以此意, 嚴飭諸道。”


10月 5日[편집]

○乙巳/次對。 左議政李福源啓言: “前因武兼金貴澤言, 耽羅移粟時, 土産雜物, 納于羅州濟民倉便否, 令道臣論啓矣。 該監司沈頤之, 枚擧三邑牒報以爲: ‘駕海之路, 經過七山險洋, 多有臭載之患, 故一島民情, 皆願移納於羅州。 且濟民倉, 近因糶糴於各邑, 百餘間庫舍竝虛, 在官家無創始之難, 在島民免涉險之危, 依該牧所願, 涼、藿分俵,【涼者, 織竹爲之。 卽折風巾之本質, 俗謂之涼臺。 藿, 謂海藿。 兩物幷以濟産爲佳。】除却湖西九邑, 換定羅州附近爲便。’ 云矣。 羅里舖設置旣久, 規模已成, 變通之擧, 恐難容易, 且羅州附近, 皆屬歉荒, 創設之初, 似多不便。” 上曰: “曾經道伯, 各陳所見。” 左參贊金魯鎭、戶曹判書鄭一祥、禮曹判書徐有隣, 俱以爲: “羅舖、濟倉, 均爲耽羅救荒之備, 而雜物船運, 旣有遠近便否之別, 取便移設, 有利無害。 更令道臣, 詳探後擧行似宜。” 從之。


○副校理李晴登筵, 論蔡濟恭事。 上以三件事, 向已悉諭脫空, 而每每煩陳, 亦關紀綱, 深示不槪。 晴遂退而陳疏, 言情勢徑出。 承政院請推考。 允之。 校理李太亨等, 聯名上箚救之。 敎曰: “始似平說, 務欲沒痕, 而轉語間用此究覈二字, 謂筵敎不足信乎? 洞諭之事, 更欲究之覈之, 似此無嚴之習, 不可不先正其罪。 陳箚玉堂, 削版。”


○以李在學爲司憲府大司憲, 徐有成爲司諫院大司諫, 金履安爲成均館祭酒。


○命嶺南, 給賑穀七萬石。


10月 6日[편집]

○丙午/以洪良浩爲司憲府大司憲, 權以綱爲司諫院大司諫。


○日本關白源家治死。 東萊府使洪文泳馳啓言: “訓導鄭思鈺等手本謂: ‘館守倭言: 「弊邦無祿, 今年八月初八日, 關白源家治身死。 弊邦之八月, 卽貴國之閏七月。 開市限來月初一日, 勿爲下送, 各送使宴, 則限來月初五日停止, 監蕫則限來月初七日撤役。」 云。”


10月 7日[편집]

○丁未/司直徐浩修陳疏乞養母病。 批曰: “已言于判府事。 勿辭。”


10月 10日[편집]

○庚戌/校理趙弘鎭箚曰

近者臺閣之逡巡, 世道之大憂也。 行公臺諫, 毋得請牌, 而諸臺昨日肅命, 翌朝呈告, 有甚趑趄, 若是擔却乎? 請倂施刊削。

批曰: “行公臺諫之不得無端呈告, 果有春間飭敎。 爾言是矣。 當該臺臣遞差。”


○以金憙爲司憲府大司憲, 旋以兪彦鎬代之。 趙城鎭爲司諫院大司諫, 旋以金頤柱代之。


10月 11日[편집]

○辛亥/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召見大臣、備堂, 仍行文臣殿講。 上曰: “今日賓筵, 必備臺臣者, 欲究竟蔡濟恭事也。 予於蔡濟恭, 非不欲趁卽昭晣, 而于今五六年, 置之䵝昧之科者, 或恐因此而受傷者多。 究其本, 則出於全保之意也。 蓋懲討, 所以尊君父, 而討亂賊也。 今日之所謂懲討者, 不知王言之爲重, 而只以塞責爲急務, 非不知以文跡昭示, 而向日筵敎, 亦出於不得已也。 豈爲急於救解, 以無形跡之言, 質言於廷臣哉? 筵敎之後, 至今兩月, 尙未究竟。 在昔方萬規事, 豈非今日之所可鑑戒處乎? 且有爲世道憂慨者。 金宇鎭事, 放恣極矣。 蓋宇鎭之遭罹, 世亦不知其何如, 而此便如蔡濟恭見枳與從宦, 皆是自下擅便, 爲群臣者, 其何侮上之太甚也? 昨夜開政, 幾至撤漏, 臺諫望筒, 不知幾人。 以此疲於酬應, 尙今未得接目。 吏判則乃是甘盤故舊, 素知氣短迂滯, 固不欲言, 而金宇鎭, 則本以近列之人, 一自見枳之後, 渠安敢若是跳踉乎? 卿須看再昨政事。 今日偏黨, 胡至是也? 王綱、臣分若此, 則蔡濟恭事, 顧何足說也?” 左議政李福源曰: “莫非臣罪, 不敢晏然於前席。 退出俟勘矣。” 領敦寧洪樂性奏亦如之。 上曰: “卿則原任, 不必若是。” 命史官, 諭左相入來, 命都憲兪彦鎬進前曰: “素知大體, 想必有悟於予言矣。” 彦鎬曰: “《書》曰: ‘予曰辟, 爾惟勿辟; 予曰宥, 爾惟勿宥。’ 又曰: ‘辟而止辟乃辟。’ 殿下今日之擧, 恐違古人曰: ‘宥、勿宥之意也。’” 上曰: “卿言, 可謂題外矣。” 彦鎬曰: “在昔孝廟時, 以金弘郁事, 先正臣宋時烈, 自鄕上來, 首陳設禁之弊。 向者蔡濟恭之授閫也, 至使諸臣, 勿入衛內。 此實自上知其必有爭執, 故有此過擧, 是果臣等之愕然者。 今日則當發啓矣。” 上曰: “卿之致位至此, 意有所在, 故今筵先爲進前者, 欲使不至狼狽矣。 今聞卿言, 可謂問東答西。 罷職。” 樂性曰: “都憲所奏, 無可罪者。” 上曰: “卿言雖出於無隱, 獨不顧侮上之科乎?” 樂性將出胥命, 上止之。 已而, 福源復入。 上曰: “卿之所引, 無乃太過乎?”


○戶曹判書鄭一祥啓言: “關白新立後, 三年內來請通信使, 舊例然也。 禮單人蔘二百斤, 請令江界府, 趁丹、黃等把, 準貿爲宜。” 允之。【凡採蔘, 每年有三節。 春曰苗把, 早秋其實紅熟, 故曰丹把。 秋晩葉黃, 故曰黃把。】


○大司諫金宇鎭, 與僚臺耳語。 上責之曰: “附耳呫囁, 殊損臺體。 下義禁府推考。”


○掌令李庚運, 以蔡濟恭事, 將發啓。 上曰: “俄敎旣聞, 焉敢乃爾? 爾之所奏, 決不可賜批矣。 非不知嚴處, 可謂怒蠅發劍, 姑爲容貸, 而近以蔡濟恭事, 廷臣之空然就死地。 予實不知也。 此則非但臺臣而已, 大臣其須知之。”


○左議政李福源、領敦寧府事洪樂性, 幷胥命金吾。 敎曰: “卿聞諄複之敎, 有改無勉, 則王綱不期尊而自尊, 朝象不期靖而自靖。 將使擧朝寅協, 一世雍熙, 此政轉移之一大機會。 卿與僚相, 宜講對揚之方, 而胥命納符, 果何擧也?”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徐鼎修爲吏曹參議。


○校理沈樂洙上疏曰:

殿下於懲討一事, 輒皆過費辭敎, 勒制群下。 由是人心忸習, 朝綱頹弛, 有如李顯默之自停, 而更無繼論者, 有如李殷模之被削, 而未聞復陳者。 雖以近日蔡濟恭事言之, 擧一世懲討之論, 殿下必欲力沮而强拂, 四方驚歎, 此豈細故也哉? 伏願一付公議, 無或摧折。

批曰: “驟看朝象, 無怪乎爾言之云然。 爾須問朝筵之敎於登筵諸臣也。”


○承政院啓: “前正郞金復仁, 冒入闕中, 投呈一疏, 遣辭極爲駭悖, 而不可退却, 故捧入矣。 其疏曰:

今此蔡濟恭之西閫外補, 實出於聖上洞燭無罪、昭晣無餘。 若使重臣有疑似之跡, 則聖上有何所私而容庇哉? 日月之明, 無所不照, 忠逆之分, 洞然無疑。 夫何時議之必欲背馳哉? 殿下以昭晰爲敎, 而時議則曰: “未昭晣。” 殿下以非逆爲敎, 而時議則曰: “凶逆。” 殿下之剖釋開示, 無復餘蘊, 而猶且違咈, 期於角勝而後已。 如許懲討之義, 臣實未曉。 無官則任其閒散, 有官則始乃謂逆。 殿下置之, 則經歲經年, 默無一言, 殿下若提敎, 則群起攻之, 有若凶圖之今始鉤得, 事變之迫在呼吸然。 若有人問其罪狀, 則面面相顧, 含笑而言曰: “我則不知, 而時議然矣。” 時議二字, 未知出自何處, 而驅策一世, 網羅一世, 使不得自持其身心, 或有至親之媒孽, 而故爲袖手立視, 或有切姻之避嫌, 而全無一言卞白。 都憲懲討之辭, 有甚於卿宰疏之構罪; 臺臣鞫問之請, 反重於大臣箚之對質, 豈其本心, 眞知爲逆哉? 特因威勢之所加, 名利之所在, 不有聖敎, 一遵時議。 時議之奪人氣魄, 吁可畏矣。 甚至於應行反貼, 終不奉行。 所謂騎判, 是今日臣子, 則拒上之令, 方君之命者, 眞箇逆耳。 凶逆、惡逆之名, 雖欲勒加於人, 而不知自歸於凶逆、惡逆之科。 一重臣之死生不足輕重, 因此重臣之故, 而世道乖離, 紀綱凌夷。 伏願特念刑政之失宜, 痛斥時議之乖當, 廓揮乾斷, 收攬君綱焉。

批曰: “附陳云云, 盡出時象, 能說到眞境, 奚足破聾? 可喜開眼。 不料硬截之說, 出於如爾踈逖之蹤。 看來不覺如癢得搔, 然於下款一句, 大有不審。 論人以勒驅, 爾反驅勒人。 惜乎, 其不擇發此而寬假。 前此爲重臣, 辛勤伸雪之擧, 秖歸於私好, 不可以全篇之錚錚, 有所顧藉。 爾其知悉。” 又敎曰: “前正郞金復仁疏中, 語及時弊, 才下優批, 而近日以重臣蔡濟恭事, 多費精神, 屢勤辭敎, 豈爲重臣一人地也? 一則爲廷臣, 二則爲廷臣, 若使世道, 自此寧靖, 人人不罹於橫逆, 不坐於䵝昧, 是誠廷臣之福也。 朝家亦豈不共享其利乎? 復仁疏中, 非逆謂逆誣也云者, 固確論矣。 特於兵判, 不反貼事, 乃反勒說。 此不明示好惡, 一重臣纔脫䵝昧, 一重臣又遭橫逆, 是不但爲世道睽離之漸, 予之苦心至意, 將無以垂示。 前正郞金復仁削職。”


10月 12日[편집]

○壬子/遞兵曹判書李命植職, 敎曰: “雖飭行公, 以予優待之意。 宜有體諒之擧也。”


○以李在簡爲吏曹判書, 金履素爲兵曹判書, 李在恊爲判義禁府事, 鄭好仁爲司憲府大司憲, 金翊休爲司諫院大司諫, 李命植爲刑曹判書, 兪彦鎬爲藝文館提學。


○配前鏡城判官閔慶世于薪智島。 先是, 咸鏡道觀察使鄭民始, 査啓言: “慶世十餘朔之間, 其所犯贓穀物, 則米豆七百三十石、粟五千一百石, 雜物則大口魚五千七百尾、魚鱐一千三百八十級, 其外雜種, 不與焉。 剩穀駄價, 俱不以本色取用, 代捧無非勒徵, 而至於空石之作穀而極矣。 官屯吏剩, 私分等穀之取用, 無非抑奪, 而至於昆布藿之作穀而極矣。 牟還加分, 餘奴捧貢, 俱係犯科, 而其他細瑣非理之事, 難以枚擧。” 義禁府覈問。 慶世啓言: “五千包之入己, 旣遲晩。 請移囚南間, 待諸條輸款。” 敎曰: “其許多罪犯, 難以殫記, 而最是推刷時虐政, 添一罔赦之斷案。 渠亦人耳, 出自侍從之列, 忍於此制, 首先毁壞, 使北民, 反願刷官之復舊。 是可忍乎?” 命更招。 慶世不盡首實, 義禁府以聞。 上謂大臣等曰: “此非但一慶世之所犯。 爲方伯者, 不能無利己之心, 故守令如此, 必先行端本之政, 可見其效矣。” 右議政金熤曰: “懲貪有二道。 廉恥明, 則人不貪, 雖無法可也, 法令行, 則貪墨者有所戢畏。 勵俗之道, 惟在於此二者矣。” 上曰: “刑名之法, 不可不用矣。” 左議政李福源曰: “懲貪之政, 固在於奬廉。” 上曰: “宋孝宗, 賢君也, 而當世有債帥之譏, 可不戒哉?” 福源曰: “貪不至於烹阿, 而可懲, 淸不必如吳隱之, 而可尙。 爲官長者, 取其應定之俸廩, 不爲龍斷之賤術, 則生民庶不至於困瘁。” 上曰: “生財莫先於崇儉, 止貪無過於養廉, 而近來侈靡之習, 日至於莫可挽回, 此皆予否德之致也。” 熤曰: “聖敎如此, 實生民之福也。” 又敎曰: “閔慶世之剝割貪黷, 若是無忌, 職在按察之任, 未能登時摘發。 失職大矣。 咸鏡前監司李𡊠、北兵使閔義爀罷職?” 金吾啓: “獄案已具, 請照法勘斷。” 敎曰: “初供再供, 或稱遲晩, 或稱承款。 究其轉語, 則云以襲謬云。 以公用甚至曰: ‘吏招如彼, 故身供如此。’ 將此供, 若令照律, 罪在不生不死, 有犯無犯之間, 何以勘斷? 更令道伯査問。” 至是, 義禁府又以道臣査啓, 問慶世, 慶世始頗自服, 啓請刑推得情。 敎曰: “諸條現發, 無非頭會箕歛於公貨剩穀, 而轉輾反弄, 害及小民。 究厥所犯, 焉逭當律? 渠以詐密之故, 許多私用, 每托於應捧元定之物, 未可謂全然白徵於民間, 固難直斷以四十貫之數。 贓汚未準數一款, 姑且置之, 推刷作俑事, 無論所犯之尺紬分錢, 首先容奸, 此不可尋常勘律。 絶島勿限年定配。”


10月 13日[편집]

○癸丑/御春塘臺, 行抄啓文臣課講、宣傳官射講。


○平安道觀察使趙㻐上疏論蔡濟恭。 承政院捧入。 敎曰: “如洪義榮之幺麿蔭承旨, 再昨賓筵後, 此疏尙敢捧入乎? 義榮平壤府定配, 原疏還下送。 道臣若此, 則列邑守令之觀望可知。 今方發遣宣傳官摘奸, 萬有一不呈公狀, 不移文報守令, 無論卿宰、侍從, 是違拒君命, 拿致王府, 以覈其抗衡朝令狀, 以此諭道臣及兵使處。”


○翰林圈點。 五點, 朴蓍壽、金祖淳、李相璜。


10月 14日[편집]

○甲寅/飭刑曹判書李命植出肅。 敎曰: “予之本意苦心, 悉諭於前後絲綸, 凡今在廷之臣, 分數明者, 庶幾皆已領會矣。 朝家於一重臣, 旣無私好, 又於一重臣, 寧有私惡? 然而迷闇不識事者, 必以爲: ‘是非無雙行, 忠逆無兩混。 兩重臣若一是, 則當一非, 而逆與誣逆之間, 決無竝世共宦之理。’ 此誠皮膜之論也。 大抵本事, 卽一朝廷之一大滄桑。 若無前月十二日躬對諸臣質言肯綮之擧, 則伊日以前, 無怪乎出言致討, 雖使平帥, 易地而當之, 擧措宜如前兵判之爲矣。 今於平帥事妥帖之後, 又以前兵判事, 置諸出場未出場之間, 則是予活一重臣, 反使嫁禍廷臣。 予雖否德, 不肯爲此沒料量之擧。 日前金復仁疏中一句語, 亦從上所謂迷闇中出來。 雖以此重臣一己處義言之, 聞今日之敎, 萬一逡巡於進身之方, 則是不知有臣分。 刑曹判書李命植牌招入侍, 此擧非爲重臣地, 則以自己之難進, 添一朝廷之風波, 決知非老成人所敢爲。 竝此知悉。”


○配持平尹悌東于咸興。 悌東拜臺職, 稱在外, 命義禁府査奏, 亦云信然。 其實不下鄕, 移匿他所。 上聞之, 命囚東間。 又命罷判義禁, 都事先汰後拿。 義禁府擬悌東配明川, 命移配營下。


○特旨, 斥成川府使魚錫定爲平安兵虞候, 安北縣監尹理相爲文山萬戶。 以辭朝後留住城外, 不肯赴官也。 以鄭宇淳爲成川府使, 尹長烈爲安北縣監。


10月 15日[편집]

○乙卯/召試翰林被圈人。


○以李相璜爲藝文館檢閱。 相璜不卽肅命, 下義禁府推考, 旋釋之。


○吏曹參議金宇鎭削去仕版。 敎曰: “金宇鎭之有罪煦濡, 而作一未了之案, 是豈保渠家、全世臣之本意也? 往在庚子春, 樂純之見黜也, 大臣與聞始末, 渠以大臣之子, 在邇列矣。 伊時甄用故相諸人, 蓋鎭敲撼之黨議, 則渠果無荷杖之計乎? 擬帥似出於市恩, 覆逆, 不幾於偸鈴? 噫! 丙申師、翰之獄, 朝家恭默中臨決, 是不忍言、不敢道, 而渠忽以治此獄, 爲頌功德之資, 暗地發尊號之議, 欺君瞞父, 啓草已成。 渠雖急於掩跡, 寧忍爲此叵測之事? 予果招詰其故, 嚴加訶斥, 而謂人莫知, 依舊翺翔, 殆若無故見過, 爲時所擯者, 固萬萬放恣。 甚至日前行政, 達宵困我, 力抗之不已。 此無他。 朝廷不足畏也。 煦濡如宇鎭, 養禍如宇鎭, 而任渠滋長, 竟至莫可救藥, 是因予少不忍, 貽渠家無限狼狽, 殊非眷待領府之意。 一番勘過, 俾圖自新, 此不但刑政得免失平, 頹綱囂俗, 庶幾有一變之效。 宇鎭一人之外, 豈更有連累之患, 以負予咸囿之苦心乎?”


○以鄭昌聖爲刑曹判書, 李命植爲議政府右參贊。


○八道儒生鄭櫶等, 上疏請文靖公金麟厚從享文廟。 批曰: “從享之擧, 其事則至嚴。 其禮則至重, 非忽景仰, 有難輕議。”


○修撰沈晋賢等聯疏曰:

蒙騃如尹悌東, 而不畏欺天之爲大辟。 骫骳如趙濟魯, 而不知依違之爲死罪, 已是一變怪, 而惟彼金宇鎭之恣意跳踉, 眼無法紀, 又何爲而若是之極也? 孽旣自作, 而惟殿下庇覆之, 世所共棄, 而惟殿下拂拭之, 固當生死圖酬, 縮伏思愆, 而乃於宿(趼)〔跡〕之復蹈, 馴致熟手之漸滑, 欲掩平日之趨向, 則擬議反其所好, 必擧凶逆之姻親, 則通望惟其所欲。 疑亂之計、閃忽之態, 眞小人而無忌憚者也。 臣等謂前參議金宇鎭, 亟施屛裔之典, 斷不可已也。 至若尹悌東之終始避匿, 不卽首實, 嶺海鈇鉞, 於渠亦輕, 而趙濟魯, 則伊日筵中, 以蔡濟恭事, 旣承聖敎, 初不敢發端則已, 旣已發端, 則所當明白痛陳, 而奏語含糊, 不誠甚矣。 宜施削黜之典, 以爲今日不誠者之戒。

批曰: “昨夜登筵之後, 忽呈此疏。 名以玉堂, 何忍爲此不誠之擧乎?”


10月 16日[편집]

○丙辰/行抄啓文臣課講, 兼行日次儒生殿講。


○領中樞府事金尙喆以爲: “不善敎子, 辜負聖恩, 胥命。” 諭以勿胥命。 於是出城。


○大司諫金翊休等啓曰: “金宇鎭罪犯至重, 不可以一司單啓。 諫院則無城上所, 亦不可俱發, 故臣等合辭齊請島置矣。 至有啓本還下之命, 何可抗顔於臺次乎? 請遞。” 敎曰: “爾等不知合啓之體重乎? 此已大妄率。 避辭中, 無城上所, 故爲此合啓云者, 難免妄發。 依啓。”


10月 17日[편집]

○丁巳/展拜于景慕宮。


○以李秉模爲吏曹參判, 李時秀爲吏曹參議, 柳誼爲司諫院大司諫。


○左議政李福源, 上疏請金宇鎭設鞫嚴問, 末言: “無狀賊臣, 猥忝三事, 朝有此等叵測, 而不能趁早聲討, 明正其罪, 又從以牽連姻隣之私, 不能一刀割斷, 長其跳踉之習, 增其恣雎之氣, 乃以草草數語, 晩始仰請。 乞降威罰, 以警具僚。” 批曰: “金宇鎭之勘律, 自有商量者存。 卿其安心。”


○大司憲鄭好仁上疏曰:

金宇鎭前後罪犯, 無非罔赦之科。 雖以近日政注事言之, 乃與八牌不進之判堂, 雄唱雌和, 爛漫同歸, 疏通過於放恣, 檢擬失於隄防。 昨日合啓, 可見公議, 而還給之命, 實關後弊。 請還入而亟允之, 諸臺遞差, 亦卽還收焉。

批曰: “金宇鎭處分, 了一未了之案。 且其勘罪擬律, 自有斟量。 在臺閣者, 紛然迭討, 大非予矯俗之意也。 疏語之及於參政判堂, 此何故也? 得無爲建德報仇之嫌乎? 近來擠軋之習, 殆甚於進退之時, 予擬方痛革之。”


○副校理趙雲紀等上聯名箚, 討金宇鎭之罪。 批曰: “爾等見憲長疏批也。”


10月 18日[편집]

○戊午/御春塘臺, 行專經武臣試射。


○司憲府【執義兪彦鎬、掌令鄭景祚、持平朴宗正ㆍ鄭來百】聯啓:

嘻噫! 三綱解弛, 懲討不嚴, 以至近日金宇鎭之醞釀極矣。 噫! 渠以相臣之子, 前後蒙不世之恩, 而妖邪之性, 謂君恩可以憑恃, 謂父勢可以貪弄, 荷杖之計, 極其陰秘, 偸鈴之態, 不忍正視。 乃於不敢言之地, 敢懷不敢萌之心, 潛搆啓草, 敢售欺瞞之計。 乃其甄錄依舊, 則少不嚴長, 專肆放縱, 一政二政, 恣行胸臆。 削板之命, 雖出於曲貸; 罔赦之罪, 難止於薄勘。 請施以絶島安置之典。

批曰: “亟停。”


10月 19日[편집]

○己未/遣承旨, 放輕囚。 日寒也。


10月 21日[편집]

○辛酉/次對。 右議政金熤啓言: “近以臣下之無狀, 上心煩惱, 處分失平。 向來蔡濟恭事, 朝家所以處之者, 大段乖當。 今不敢復事煩聒, 而向後處分, 亦隨以過中。 魚錫定之促敎累下, 終不赴任, 則律之以方命之罪, 何所不可, 而虞候之特差, 決棍之嚴令, 豈非乖朝體、累刑政之大者乎? 錫定亦宰臣也。 焉有使宰臣, 以兵幕而受棍罰之法例耶? 洪義榮竄配, 亦萬萬過矣。 昨下傳敎有曰: ‘不過申飭。 卽當放送。’ 焉有以申飭, 而近臣至於遠配乎? 至於尹悌東事, 嚴譴而懲勵之, 烏可已也? 第伏念一悌東譴竄, 胡大事也, 而聖心激惱, 辭敎震疊? 文王一怒而安天下, 不大聲以色。 今殿下處分一朝紳, 而乃如是耶? 金宇鎭罪關罔赦, 罰止薄勘。 三司之覆難, 義所當然。 勿以聖心之不槪而摧折之, 臣所望也。” 敎曰: “處分, 皆有商量。 卿何必如是言乎?”


○領議政鄭存謙免。


○卜相。【舊卜奉朝賀金致仁、領中樞府事金尙喆、前領議政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奉朝賀徐命膺。】以金致仁爲議政府領議政。


○遣禮曹判書徐有隣, 諭領議政金致仁曰: “卿之致政歸休, 今且十有五載。 雖因吉月之朝, 尙有老成人典刑, 而以卿平昔體國之誠, 程子所謂: ‘身在畎畝, 寤寐朝廷’ 者, 卿豈能一日忘是心哉? 間値往役義重, 予俾卿暫假樞銜, 而不遂處之廊廟, 委之機務, 蓋諒卿歛退之初心, 且因事勢不得不然矣。 到今君綱凌夷, 國勢板蕩, 溢目艱虞, 澟如綴旒。 況搢紳大夫之間, 泮渙日甚, 干戈之抽向相尋, 酸醎之調劑無期。 噫! 予自臨御以後, 所惓惓者, 規模之先立, 而天道猶且小變, 人謀苦遲成效, 東倒西欹, 依舊十年前樣子。 於斯時也, 不有以敷求宿德, 坐鎭囂俗, 則顧安由凝聚各私之廷論, 收拾已乖之世道哉? 卿或以旣去復至, 爲難進之端, 則宋時舊章, 可按也; 我朝故事, 可據也。 予於卿, 亦豈以處義之不當强者强之? 念卿先卿, 事我寧考, 有奕勳庸紀, 在太常。 予今任卿, 若寧考之任先卿, 予何多誥, 卿何多讓? 卿須造朝。 其尙弼予。” 致仁附奏曰:

殿下何爲此非常之擧也? 臣是旣退十五年, 年過七秩, 澟澟尸居, 尙可以職事擬議乎? 新命一下, 萬目俱愕。 繼以宗伯之臣, 臨宣聖諭, 乃殿下憂慨於國勢朝象, 所以責勉賤臣者, 諄複勤摯, 終又提敎先故, 有若宋帝之諭王素, 臣雙擎隕越, 自不覺感涕之無從也。 殿下眞以臣, 謂可以當此時、膺此任, 坐鎭囂俗, 收拾世道, 以副我聖上之期望乎? 噫! 臣荷兩朝再造之私, 侈一身三字之銜, 持歸泉下, 庶圓結草, 而今於垂死之日, 事乃大謬, 聖恩未卒於始終, 身計轉入於奇怪, 此亦窮命所致。 尙何言哉? 倘蒙聖慈, 俯加矜憐, 及今收還成命, 惟是泣祝矣。


10月 22日[편집]

○壬戌/復遣都承旨沈豐之, 諭領議政金致仁曰: “卿已退之人也, 以此時復有中書之命, 不知者瞠目而惑, 知之者加額而賀。 豈尋常重卜之比哉? 是誠何等時也。 岌嶪之勢、扤捏之象, 已到了百尺竿頭, 積棊累卵, 不足以喩其危也。 噫! 理無往而不復, 運雖陂而還平, 不於此時, 圖任舊人, 孶孶於挽回之方, 架漏牽補, 又循前日樣子, 則予雖否德, 汚豈爲是。 審如是也, 則卿雖欲持三字銜, 遲徊不遽進, 且將何辭, 歸見先卿乎? 卿之去就, 不竢兩言而決矣。 噫! 可退則退, 時也; 可進則進, 亦時也。 進退何常惟時之視, 卿能爲時而出, 以補予不逮, 弘濟時艱, 則此豈但爲卿暮年光華? 在予, 誠榮且幸矣。”


10月 23日[편집]

○癸亥/以尹坊爲司憲府大司憲, 趙城鎭爲司諫院大司諫, 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李集斗爲吏曹參議。


○命以前參議朴宗岳, 送西付軍銜。


10月 24日[편집]

○甲子/領議政金致仁上疏曰:

臣昏闇狷拙, 百不猶人, 而猥被先大王不世之遇, 濫叨相職, 緣臣無狀, 自陷大僇。 而聖德罔極, 貸臣殘喘, 海島歸來, 遂來依無故人休致之例, 而嚮當嗣位之初, 冒膺專對之行, 復命以後, 復尋初服, 庶幾歌詠聖澤, 以終餘年, 今玆新命, 又何爲也? 噫! 落致仕之例, 固是曠世罕有, 而至若落致仕更致仕, 而又復落致仕, 此古今所無也。 臣以望八垂死之日, 創行千古所無之事, 彈冠擧顔, 重入中書, 則是不但輿儓唾罵, 卽狗彘不食臣餘矣。 臣何忍爲此, 殿下亦何忍使臣至此哉? 伏乞亟削臣新授職名, 仍還臣三字前銜, 則實終始生成之大惠也。

批曰: “卿所自引於疏啓之間者, 不趐千百言, 而要其歸則不過曰已休致也, 已衰暮也。 敦諭不云乎? 宋朝故事, 我家舊章, 猶屬第二等義。 乃若時止則止, 時出則出, 卽予期望卿、敦勉卿之一大宗旨也。 卿試思之。 今之時果何如也? 朝象日趣睽離, 人心靡所止泊, 我先大王五十年平蕩之治, 挽回無望, 此其故何哉? 豈不以朝無老成人故歟? 予之思卿者以此, 起卿者亦以此, 而時乎可出, 不容但已者也。 卿若自處以已退, 而罔念弘濟之責, 則是不但孤負予一人, 以先卿體國之心, 其尙曰予有後乎? 筋力奔走, 非所期於元老, 臥閤論道, 政謂卿今日地也。” 仍命入侍承旨傳諭。


○以李鼎揆爲司諫院大司諫。


10月 25日[편집]

○乙丑/命知申, 敦諭于領議政金致仁。


10月 26日[편집]

○丙寅/領議政金致仁, 上疏再辭。 批曰: “昨於史官之往,以待朝封事, 有所申及於卿, 而卿果有此辭本矣。 是予以虛文望卿, 卿亦以虛文待予也。 三疏膺命, 卽新卜後常規, 而古之名碩, 有行之者, 有不行者。 新卜猶然, 況重卜乎? 又況起自休致乎? 卿曾在秉軸也, 遇事牢確, 不循流俗, 去就之卓爾, 心竊欽誦。 卿須卽撤來章, 幡然造朝, 以副予小子側席如渴之望。”


○遣吏曹判書李在簡, 別諭于領議政金致仁。 致仁固辭。 上更諭曰: “卿不欲勉回初志, 則雖至於躬臨, 豈無必致之方? 卿勿更辭。” 致仁附奏言: “臣承人臣不敢承之敎, 直欲卽地滅死, 而不可得也。 乞收此敎。” 上曰: “躬臨之說, 非恐動也。 何不深諒焉?” 致仁遂胥命。 敎曰: “雖欲躬往迎來, 卿在待命所。 此爲難也。 須還第。 當更敦諭焉。”


10月 27日[편집]

○丁卯/政院以金致仁胥命闕下啓。 遣戶曹判書鄭一祥敦諭曰: “與其躬往迎來, 以益其不安之心, 無寧積誠招延, 卽令重臣, 傳宣此意仍與偕入。 予欲與大臣諸宰, 臨軒以待。” 致仁乃膺命。 遂命行次對。 致仁曰: “臣之休退, 已近二十年。 疾病侵尋, 神精耗損, 揆地承當, 萬無其理, 區區廉防, 固無可言, 而處分亦豈不過中乎?” 敎曰: “休致後重卜, 古亦有之。 至於卿, 則丙申嗣服之初, 使事爲重, 故特還卿西樞, 而竣事之後, 副卿初志。 伊時非不欲畀以大任, 而其時不得不然。 顧今十年之間, 國勢孤危, 朝象泮渙, 一年二年, 轉益汚下。 此固予不能鎭定之致, 而亦未必不由於朝無老成人故也。 粤我先朝, 協贊承佐者, 卿之先卿是已。 卿於先朝, 亦致位大官, 至於休退, 當此之世, 如欲弘濟時艱, 捨卿其誰也? 世道多故, 至於今不可收拾。 丙申以後, 亂逆層生, 昔之譏誚彈劾之事, 今則便欲驅之罔測。 予雖日下絲綸, 不可以空言調劑, 必須廟堂之上, 保合調停, 然後可見其效也。 朝廷之間, 人人若不能自保其身, 故不暇顧於民生之困瘁。 大抵予之責勉卿、期望卿者, 卽三事, 人心之底定、世道之寧靜、民生之懷保是已。 且以卿辛卯年間上疏言之, 不顧一身私嫌, 首先請討者, 可見卿大體。 此予所以必欲致卿, 而望以世道之責者。” 致仁曰: “先大王不知臣不肖, 以爲臣卽先臣之子, 可以堪當世之務, 枉加拂拭, 而臣不克奉令承敎矣。 然當時之冒居大官者, 誠以年富力强, 而習熟聞見, 不出乎廊廟之事, 故依樣畫葫, 苟幸無罪。 自臣之息跡朝端, 只凭斷爛朝紙, 不能知其裏面前日之耳剽而目見 亦皆置於相忘之域, 雖故事常規, 豈有酬應之望乎? 殿下俄以朝象之携貳爲敎, 大抵先王之時, 人心之變與不變, 雖未可一一爲期, 而外面, 則未嘗不洽然而向化也。 以先王之時, 行先王之政, 而不待於積基而後成, 則今之時若古之時也。 況有先王成憲, 殿下卽先王之基, 而行先王之事, 則是謂事半而功倍也。 蓋其行之之要, 不過有罪者斥之, 無罪者用之, 悠久磨漸, 成效可見也。” 敎曰: “近日朝象, 卿意則何如也?” 致仁曰: “大抵包容, 或忽於過仁, 明察或至於細瑣。” 敎曰: “卿言是矣。 然包容實無其量, 明察予何有焉。” 致仁曰: “向於朝紙, 見金宇鎭處分傳敎, 不無罪重罰輕之難矣。” 敎曰: “予於渠, 可謂曲成。 卿聞宮筵說話乎? 渠雖年少蒙騃, 固當含恩怵義, 以圖善後, 而乃反揚揚得得, 不少顧忌, 至於日昨行政, 而放恣極矣。 是豈領府勸渠爲之? 莫非自作之罪也。 自古以來, 院相惟鄭太和一人外, 皆不能免, 予必欲全領府者此也。 凡人老而聽子, 許積之於賊堅, 亦有之。 然宇鎭之惡, 不至於如此, 領府事一人, 豈不可全保乎? 若以宇鎭所犯論之, 雖絶島安置, 未爲不可。” 致仁曰: “此皆包容太過之致也。” 左議政李福源曰: “不可不更加處分。” 敎曰: “爲領府事地而然。” 右議政金熤曰: “臣於此, 竊有憂懼者存。 以宇鎭年少愛幸之故, 凡有罪過, 掩置不問, 馴至於此。 方其罪微惡少之時, 卽諭領府事, 使之敎誨, 則豈有今日之事哉? 此非但宇鎭之爲然, 廷臣之有罪者, 亦將如此。 從今以往, 先自罪微者罰之, 大者可戢, 來者知畏矣。”


○三司【大司憲尹坊、獻納金光岳、副修撰洪聖淵。】合啓言: “金宇鎭之彌天罪惡, 苟究其本, 則其父尙喆是已。 蓋尙喆, 本以庸瑣之品, 濫據勻軸之任。 賦性側媚, 宅心陰秘。 耉、輝復出之說, 暗地和應, 龍妻援比之奏, 宿處顧戀。 平日稔惡, 如是狼籍, 其子之傳法, 亦可以推知, 而至若指揮悖子, 搆成啓草, 將欲啓達, 而先售嘗試之習; 急於掉脫, 而反爲欺罔之計。 是豈今日臣子之所敢萠於心者耶? 論其共濟, 殆同嚴嵩之於世蕃。 藉曰見欺, 無異許積之於賊堅。 廼者聖斷赫然, 惟輕之典, 但施於指使之宇鎭, 當施之律, 不及於首惡之尙喆, 三尺倒置, 莫此爲甚。 尙可以忝位大官, 年且老耄而有所容貸也哉? 請領中樞府事金尙喆, 爲先削奪官職, 門外黜送。” 批曰: “金宇鎭之罪重罰輕, 專爲領府地也。 蓋領府, 卽予院相, 以是眷遇自異。 且歷數前人, 無故者幾希, 予於領府, 必欲全保而拯求之者此也。 今此卿等請罪之擧, 豈可但曰不審。 至於句語間論列, 亦多不着題者。 以耉、輝復出之說, 抵書時相云云, 一諫長雖有疏陳於丙申, 而其時慰勉已備至, 豈可追提於今日乎? 外此龍妻援引云云, 尤萬萬不成說。 此一款, 予每曰: ‘以此聲罪領府, 領府不惟不以爲愧, 世之具眼者, 亦必嗟惜。’ 古人有以五年七乘之說, 擬之澂、潚之事, 忸怩鬱陶之喩, 方諸世龍之妻, 未聞以此獲罪。 然則以彼涉疑之蹤, 發此冒嫌之語, 謂之第一事業可也。 大抵論人必須稱停, 當者知戢, 聞者知畏。 卿等一言之重, 可敵千金。 苟或反是, 徒起滋惑, 將使是非相混, 虛實莫卞, 適增世道之害。 卿等胡不念此乎? 領府之家, 不幸有宇鎭, 干犯如許, 在司直之地者, 如欲責備於領府, 則以知爲罪, 不知亦罪, 爲罪尙何患無其辭, 而忽以題外之說, 揷入轉語之際。 如是而其可曰罪其罪乎? 句語釐改之前, 勢難例批矣。” 上謂致仁曰: “卿知之乎? 所謂世龍妻云云, 卽宮筵說話中句語。 此之謂領府事業則可, 反以爲罪, 則豈厭心乎哉?” 福源曰: “此言豈可無罪乎?” 致仁曰: “不必以此爲領府之罪案, 聖敎至當矣。”


○司憲府啓請金宇鎭設鞫得情。 批曰: “不允。”


○知敦寧府事兪彦鎬上疏曰:

廼者以金宇鎭請討事, 堂箚憲疏, 次第迭發, 拈出一二政注之失, 挽入千萬不當之人。 臣與宇鎭, 不啻如氷、炭、燕、越, 世孰不知? 而今於聲罪方嚴之時, 忽以一時之作僚行政, 强引捏合, 把作攻臣之奇貨爲言, 何若是危怕也? 至若通淸一事, 蓋有指的之人。 臣雖無狀, 豈或一毫放過? 第念隄防與疏通, 固當幷行而不悖。 苟其人地可否, 趨向素正, 則不可坐其姻親之累, 廢其衆議之公, 故果費十分商量, 遂至擧擬臺選。 若如言者之言, 則今日朝廷之上, 不幸與凶孽連姻者亦有之, 未嘗以此見枳, 則何獨於是人, 而爲此深刻之論乎? 莫非臣不工於謀身, 不孚於同朝, 乃與荷杖偸鈴、背國市恩之徒, 混同上下於臺章。 身名俱衊, 面目有靦。 乞命鐫削, 以卒生成之澤。

批曰: “人之云云, 付之一笑, 勿辭。”


10月 28日[편집]

○戊辰/上御春塘臺, 行西北別付料試射。


○慶尙、忠淸、原春、京畿四道儒生金光洞等, 上疏請賜故司藝金叔滋書院額曰:

我東性理之學, 實自文忠公鄭夢周, 而夢周再傳, 而得故司藝金叔滋, 又再傳, 而得文敬公金宏弼、文正公趙光祖, 此非臣等臆說也。 文純公臣李滉, 嘗答華使之問曰: ‘鄭夢周傳之吉再, 吉再傳之金叔滋, 叔滋傳之其子宗直, 宗直傳之金宏弼, 宏弼傳之趙光祖。’ 夫斯文統緖, 先正之言, 炳若丹靑。 往在崇禎年間, 士論齊發, 創立洛峯書院於善山府, 以祀叔滋, 以處士金就成、進士朴雲、副提學金就文、郡守高應陟配焉。 蓋就成、就文兄弟, 與雲同學於文穆公臣朴英。 英學於校理鄭鵬, 鵬學於先正臣金宏弼, 此皆源派之出自叔滋, 而應陟則又私淑諸人, 同得其傳, 世所稱嶺南人才, 多在一善者也。 而祠宇妥靈之地, 尙闕恩額之宣。 乞降兪音, 以賁斯文焉。

下該曹。 該曹請依施, 詢領議政金致仁。 致仁言: “此院賜額, 似不至濫。 此後此等之請, 宜加斟量。” 遂許之。


10月 30日[편집]

○庚午/領議政金致仁上箚曰:

臣迫於不敢聞之敎, 蒼皇冒肅。 而及登前席, 聖上之所以寵奬臣、期勉臣者, 逈出尋常, 踧踖惶愧, 只有感涕。 臣耳目昏聵, 痼疾嬰身, 要是朝暮人耳。 雖欲强策奔走, 譬如老牛力盡, 鞭之不起何哉? 至於廉防一款, 在微臣身名, 雖不足恤, 念昭代風化, 所關非細。 管子曰: “四維不張, 國乃滅亡。” 臣雖無狀, 誠不敢將七尺之軀, 置四維之外, 以貽朝廷之辱也。 嗚呼! 今臣所叨, 卽臣萬死一生之地也。 臣是前日之臣, 而耄荒已無餘地, 世道人心之艱險, 視向來不啻倍蓰, 以何力量、以何才能, 鎭安對揚, 仰贊平明之治乎? 亟命還臣本分, 安意就盡焉。

溫批敦勉。


十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辛未朔/議政府抄啓講製文臣鄭晩錫、宋祥濬、金祖淳、洪樂貞、張錫胤、李相璜。


11月 2日[편집]

○壬申/展拜于景慕宮, 省牲器。


11月 3日[편집]

○癸酉/忠淸道觀察使金光默, 以奴婢推刷宣頭案聞。 敎曰: “刷奴之不付刷官, 屬之營邑, 卽予初元法令。 況今年, 卽刷定年限也。 査充査免之際, 積弊、痼瘼, 一洗前日之習, 則固善矣。 萬有一監司, 只諉守宰, 守宰一任下吏, 討索依舊, 侵虐反甚, 其可曰國有法乎? 向因鏡城倅事, 北民猶有願復刷官之說, 以此反隅, 他道列邑, 安保其無是也? 廟堂嚴飭諸道。”


○左參贊李命植, 上疏辭職言: “臣老而不死, 尙寄朝端, 忽遭無倫叵測、至凶絶悖之說。” 蓋以金復仁之言也。 批曰: “前疏丁寧之諭, 何不承當? 勿辭。”


11月 5日[편집]

○乙亥/詣慶熙宮, 藝文提學兪彦鎬, 引情勢, 不撰祭文。 上駐輦嚴飭, 命事過後, 下義禁府推考。 彦鎬撰進。 命分揀, 仍遞其職。


11月 6日[편집]

○丙子/親行魂宮冬享, 仍詣毓祥宮。


○以李度默爲司憲府大司憲。


○日寒, 放輕囚。


11月 8日[편집]

○戊寅/掌令姜忱上疏, 論金尙喆父子。 不納。


11月 9日[편집]

○己卯/以李秉模爲吏曹參判, 洪檢爲司憲府大司憲。


○觀象監啓言: “月食在於日未出前, 或日入後, 則例有登高看望, 放火箭故事。 今月十五日曉, 望月食時, 食旣食甚, 在於日出後, 則事當依例登高看望, 而旣有前日置之之命, 故今番亦不爲登高看望。” 敎曰: “此後月食, 如値天明後、日暮前, 則放火箭一款除之, 定式施行, 日食準此例爲之。”


11月 10日[편집]

○庚辰/以金載瓚爲吏曹參議。


11月 11日[편집]

○辛巳/次對。 領議政金致仁啓言: “愼惜名器, 謹守舊章, 實爲救弊之一端。 名器濫, 故浮囂躁競, 歲加月增, 人皆喪失其本心, 惟利是趨。 舊章壞, 故如楸、黑、耽三島, 非特敎勿配, 本有令甲, 而今則操縱闊狹, 惟在獄官之手, 此豈非大可懼者乎? 雖以推榮事言之, 侍從父推恩, 須是所後父無可施, 然後移施于生父。 近或有無端移施者。 有適子者, 無適孫, 是禮也。 三十以前, 不得除職, 是法也, 一皆蕩然。 至於院額、贈官、贈諡等恩典, 亦宜有斟酌, 而凡有陳請, 則批以稟處, 該曹一例請施, 又或以堂下, 而直贈正卿, 此亦無前之事也。 請深留聖意焉。” 上曰: “當體念, 而卿亦申飭有司。” 上曰: “近來大臣之子, 輒於銓任, 看作應避之嫌。 卿意以爲如何?” 致仁曰: “大臣子之爲銓官者, 私心雖或不安, 在朝家不必曲從。 況亞堂比長銓, 尤有間, 而且有曾前行公之例矣。” 上曰: “卿言節節果是。 近來人太不識似此格例, 出擧條申飭。” 致仁又啓言: “宮園稱號, 卽我先朝定制。 其所別爲隆奉之擧者, 誠以毓慶之地, 所重有在也。 若爲地閥有異, 則列朝嬪御, 不無高門盛族, 而不敢議到者, 可見法意嚴也。 向來仁明園改稱之論, 出於一二章疏, 而未承批敎。 蓋伊時議者, 以皇朝事爲言, 而宜不敢證援我朝典章, 則獨於本園, 創加格外之儀, 揆以事例, 寧不未安? 宮號亦然。 事關國家典禮, 合有一番議定。” 詢于左右相。 左議政李福源曰: “領相所奏, 實有援據。 旣知其有違典禮, 則恐宜趁卽釐正矣。” 右議政金熤曰: “此事不但合速釐正。 向於宰臣疏後, 旣有下敎, 而尙無廟堂之稟處, 此則責在臣等矣。” 上曰: “中朝故事, 不足旁引。 領相之言, 旣出守經之論, 知其當改, 則何拘銷刻之嫌? 依所奏施行。” 又啓言: “頃日左相所被嚴敎, 不出朝紙, 臣固不能詳知, 而大臣有罪, 則罪之斥之可也, 而殿下不爲顯加罪斥, 只使大臣, 窮阨罔措, 不得任其去就, 有違於禮使之道。 臣竊附無隱之義, 仰備日後之戒。” 上曰: “卿言亦好。 當體念。” 又啓言: “見今世道淆漓, 朝象泮渙, 言路杜絶, 士節骫骳, 凡於緩急, 無所可恃。 祖宗朝虛際尙矣, 比諸嗣服之初, 亦不啻落下幾層。 敦實篤厚之風, 漸至消剝; 姑息伈泄之患, 寢成膏肓。 擧措之際, 偏私莫掩; 用捨之間, 好惡乖宜。 窺覘彌巧, 而紀綱自紊; 趨利成習, 而名檢掃如。 伏願奮發聖慮, 惕然改圖, 俾群下曉然知聖意之堅定, 則孰敢不精白淬勵, 對揚休命哉?” 上曰: “當體念矣。” 又啓言: “筵說秘諱, 爲今日痼弊。 在前則朝經入侍, 夕已傳說, 苟或奏對失宜, 則彈論者有之。 事涉處義, 則疏引者有之, 有可諱者, 有不必諱者, 而一切諱之。 是以廷臣擧懷疑懼之心, 或自謂獨知, 而賣權之漸, 安知不源於此乎? 此係矯捄弊風, 鎭定世道之大端。” 上曰: “捄弊之擧, 反歸生弊, 矯捄之方, 當留念矣。” 又啓言: “頃日堂箚討金宇鎭也, 以所撿擧者, 豈其本情爲言。 臣始甚瞠然, 追聞知其指尹光普、趙濟魯而言也。 此兩人, 近日政措間靳擬者, 而宇鎭獨政, 竝爲檢擬。 彼儒臣, 眞以爲非其本情, 而勉從他人之言乎? 意東言西, 疑亂聰聽, 遣辭窘遁, 用意崎嶇, 不可無警飭。 伊日參箚玉堂, 請竝罷職。” 從之。 又啓言: “咸鏡道觀察使鄭民始以爲: ‘營屬親率, 除番收錢者, 爲九千名。 名各一百文, 付之軍需庫矣。 甲申改詳定, 減爲五千四百名, 竟因需用之不足, 增番錢爲一百五十文。 且獨鎭壯砲軍, 以其資裝之自辦赴操, 創出收斂之法。 今欲減除番錢, 革罷收斂, 則應下無以充給。 臣營所管賑穀耗條中, 每年折米二千石許劃。’ 云。 此係朝家之所不知。 甲申減額, 未必無商量, 則番錢加捧, 已甚無謂。 軍兵收斂, 未知創自何時, 而一道臣容易犯科, 及其弊端轉深, 則反請朝家之區劃。 朝家又從而許施, 則其於事面何如也? 本道穀物, 本自不敷, 科外劃給, 恐不可輕議也。” 從之。 又啓言: “松都經用, 專靠債錢。 臣之待罪松都時, 尙爲三十萬兩, 而今爲九萬兩, 有事則輒請區劃, 由於庫儲耗縮而然也。 朝家只許區劃, 而不責其耗縮之本, 則殊非懲後之道。 十餘萬兩官錢, 何等重貨, 而擅自蕩減, 大失守臣之體。 請前留守尹塾罷職。” 從之。 又啓言: “臣於昨年, 以鑄錢不可頻數設局, 而旣始之後, 亦宜一時多鑄, 以除頻鑄之弊, 仰對, 則特以限百萬兩鑄成下敎矣。 近已開鑄, 更加申飭, 請準百萬之數。” 從之。 戶曹判書鄭一祥啓: “鑄錢以百萬兩爲限, 而倭銅各衙門貿置及倭譯輩私貿, 合而計之, 未滿七十萬兩, 常銅尤爲不足, 而銅店只有安邊一處。 他邑數處, 亦有銅脈云, 請開礦採用。” 詢于大臣。 致仁曰: “見在之銅, 不爲取用, 欲開新礦, 未知其可也。 開礦有弊, 不可輕議矣。” 從之。 刑曹判書鄭昌聖啓言: “日昨有人擊錚, 原情, 以血書納。 若雜以他血, 則誣罔之狀, 誠可惡, 取諸其身, 則大不近於人情。 此後雖四件事, 血書者請勿施。” 從之。


○先是, 故參奉具命遠之妻金氏, 上言:

其夫家, 卽國舅綾原府院君思孟之嫡長孫。 而族人綾恩君具允明喪妻, 以爲: “國舅山近處, 有數年權厝之地, 占得山地, 卽當移遷。” 云, 故許之。 其後始見權厝處, 則距國舅墳山爲十步之內, 故卽見宅奎父子, 督令掘移, 則答以爲: “一時權厝, 豈可遲延? 指天爲誓, 而荏苒度日矣。” 乙酉年, 遭媤祖母喪, 欲爲繼葬於先山, 則允明及其子庠, 乃反禁葬, 强弱不敵, 不得入葬。 今者允明之孫孝元, 移其父母之墳, 乃於國舅墓, 割靑龍而偸葬。 乞將前後犯葬, 刻期掘移。

漢城府啓言: “國舅墳塋, 事體自別, 子孫相訟, 與他有異。 請令道臣, 從公決給。” 從之。 至是綾恩君具允明, 上疏陳訟理本末, 指金氏爲誣。 批曰: “疏中所錄先朝批旨, 有以仰追念國舅家之聖意。 予亦豈有異辭也?” 知事具善復, 亦上疏請掘去孝元父母之葬。 批曰: “章陵移奉, 思陵定火巢, 有以仰爲國舅之聖意。 今卿所謂, 不過曰: ‘山地, 勿禁舊葬, 宗支勿許繼用。’ 此非難從之請。 然於訟理決給, 則有司存。 許令京兆覆奏。” 未幾, 京兆請發遣郞廳, 尺量後稟處。 敎曰: “若使新葬遠, 舊葬近, 而甚所礙逼? 遠者緊, 近者歇, 則步數云云, 亦未足爲立決之斷案。 大抵山訟廳理之規, 自有《續典》令式, 及骨之澤, 曠絶千古。 朝家嗣服以後, 事關山訟, 惟《續典》是遵是守, 未嘗有一番別判下, 而至於此訟, 豈但爲重臣家私訟而然哉? 誠以國舅墳山, 事體至重故也。 郞官摘奸後, 登對以奏。”


○正言宋翼孝, 陳疏請寢島配罪人崔光泰、金天欽等特放之命。 不允。


○吏曹參議金載瓚, 自以大臣子, 不安於銓任, 陳疏辭。 上曰: “領相有筵奏, 豈可冒陳?” 命還給原疏。


○禮曹啓: “長興府權氏之復讎立嗣, 不食取義, 可謂卓異, 而其夫文道光之作故, 在於戊辰年間, 而甲辰之於戊辰, 爲三十七年之久。 今以權氏之死於夫死之日, 許以殉夫之烈, 施以旌閭之典, 則恩典, 恐歸於太濫。 請置之。” 敎曰: “辦死於復讎之後, 固卓如, 何論年久與否? 此讀書丈夫之所難爲, 況婦女乎? 似此貞節, 寧忍泯沒? 其在勵風俗、聳瞻聆之道, 不可不亟擧綽楔之典。 卽令該道擧行?”


○旌孝子通德郞洪朝泳、縣監成德求、學生兪嶲、南原士人邢世績、學生金宅淳、開城府士人李鼎濡、孝婦松禾武士韓震配妻盧氏、烈女良人崔壽煥妻崔氏、學生任敎常妻李氏、學生劉益燁妻玄氏、學生吳允常妻金氏、坡州士人洪宇周妻李氏、興陽鮑人金占山妻南氏、南平軍役羅小采妻黃氏、長水良女粉黛、忠臣贈兵曹參議梁大樸閭、孝子學生崔道觀、迪觀、縣監李之老、珍島巫夫姜天福, 竝復其戶。


○以朴天行爲司諫院大司諫, 李在恊爲判義禁府事。


11月 17日[편집]

○丁亥/罷領中樞府事金尙喆職, 蓋從三司啓也。 敎曰: “大臣何以知之? 從施專出責備之意。 律名終涉過重, 以罷職捧傳旨。”


○以李命植爲藝文館提學。


11月 18日[편집]

○戊子/遣承旨, 詣義烈宮及墓奉審。 仍敎曰: “今日, 卽義烈宮封爵設宮之回甲也。 昔在先朝癸酉年, 毓祥宮封爵回甲日, 上諡封園, 以予追感之意, 逢今日。 豈無表意之擧? 本家人李仁默調用。”


○禮曹判書徐有隣啓言: “宜嬪禮葬不遠, 宮墓祭享, 當趁今酌定, 而取考義烈宮前例, 宮享則四仲朔、四名日, 自太常擧行; 墓享則忌辰四名日, 自本宮擧行。 今番亦依此擧行乎?” 敎曰: “體貌不可不顧, 依此爲之。”


○三司合啓:【大司諫朴天行、副應敎趙弘鎭、掌令成鼎鎭】“金宇鎭之罪惡, 已悉於三司箚啓, 而苟究其本, 則其父金尙喆是已。 指揮悖子, 搆成啓草, 將欲啓達, 而先售嘗試之計, 急於掉脫, 而反肆欺罔之習。 且況網打之計莫售, 則反爲薦人之擧, 樹黨之意斯急, 則至有擬帥之謀。 父子綢繆, 同惡相濟, 論其負犯, 不可罷職薄勘而止。 請前領中樞府事金尙喆, 中道付處。” 批曰: “昨日處分, 出於責備, 兼伸公議, 則止此足矣。 況以曾經院相, 平日眷待逈異? 設有指揮, 理宜覆庇, 且無如許之事, 原啓收殺可矣。 反請加律, 大是意外。 若此則止泊無期, 勢難例批, 斯速停啓。”


11月 19日[편집]

○己丑/慶尙道觀察使金尙集啓言: “東萊草梁里居民秋應德, 以倭貨價直之不報, 十一月初九日, 被打於倭人, 十一日致死。 邊門設禁, 本自至嚴, 倭物負債, 係是一律。 秋應德之私相債貸、私相鬪鬨, 致有此殺越之擧, 常時邊禁之懈弛, 誠極寒心。 地方官東萊府使洪文泳、釜山僉使閔百恒罷黜。” 其罪狀, 令攸司稟處。


11月 20日[편집]

○庚寅/葬宜嬪成氏。 卽孝昌墓左岡也。


○以李集斗爲吏曹參議, 洪良浩爲禮曹判書。


○宗室湛死。 湛卽恩彦君䄄之長子。 洪國榮之所嘗呼以吾甥者也。 元嬪喪, 爲代奠官, 稱完豐君。 及國榮敗, 改號常溪, 至是暴死。 一時喧傳䄄酖之時, 徐有隣爲禮曹判書, 不肯入卒逝單子, 上召有隣入對。 令政院, 促該曹擧行。 該曹以判堂入侍, 不得退出爲對。 命次堂替行。 旣入, 命依洛川君故事護喪, 該曹以本曹元無親王孫禮葬之格例, 奏。 敎曰: “洛川喪, 因特敎用禮葬, 則親王孫無之之說, 亦不近理, 卿則推考。 依啓下別單擧行。”


11月 22日[편집]

○壬辰/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11月 24日[편집]

○甲午/掌令成鼎鎭上疏曰:

嗚呼! 古人之以君德爲勉者, 其條綱何限, 而切於今日者有四。 曰進老成也、抑奢侈也、明好惡也、激諫諍也。 以時弊爲言者, 其名目亦多, 而急於當務者, 有三。 曰停工役也、補荒政也、釐驛弊也。

批曰: “諸條當留意。 驛弊, 令該道另究蘇弊之方以聞。”


○幼學李重溫上言, 其六代祖贈贊成忠顯公李惇五, 殉節江都, 請追享忠烈祠。 禮曹覆啓言: “惇五, 卽八旌門中一人, 事當許施。” 判曰: “每於駕過之時,【惇五家在南門外。】見三世孝子之御賜扁額。 忠孝烈八旌門, 令人起敬。 以忠顯之孤忠姱節, 獨漏於忠烈之享, 太是欠事。 特許侑食。”


11月 26日[편집]

○丙申/以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11月 28日[편집]

○戊戌/罷漢城判尹兪彦鎬職。 彦鎬引情勢, 懸牌三日, 不膺召故也。


十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庚子朔/以金祖淳爲藝文館檢閱。


○王大妃下諺敎于賓廳曰: “女君之干與朝政, 非美事也。 然而當宗國將亡之時, 目見聖躬之孤危, 國勢之岌嶪, 若守區區小嫌, 終無一言, 則非但爲宗社之罪人。 先大王在天之靈, 將以爲何如也? 未亡人自丙申以後, 貞疾沈痼, 年來日益澟綴, 有朝夕之慮, 而實感聖孝之篤至, 爲宗社保全頑命。 今不一展素蘊, 一朝溘然, 則予之不瞑之恨, 固勿言, 實無歸拜列聖朝曁先大王之顔, 故不得已下此諺敎。 惟玆之擧, 專出於爲宗社、保聖躬, 以明大義也。 其深察焉。 丙丁以後, 變怪層出。 至于己亥, 凶逆如國榮者又出, 敢懷叵惻之心。 主上春秋未滿三十, 而乃敢沮遏儲嗣之大計, 以常溪君爲完豐, 稱以假東宮, 肆發凶論。 主上燭其罪惡, 卽爲屛黜, 凶謀益急, 夜夜邀致常溪於渠家, 廣布財貨, 締結無識之類, 變在呼吸, 故未亡人不獲已布示諺敎, 以廣儲嗣之道, 曉諭朝廷。 從玆以後, 國瑩凶謀, 遂不得售。 天無二日, 國無二君。 苟有一分人心者, 孰不知之? 皇天篤佑, 陟降陰隲, 歲在壬寅, 元良誕降, 實是宗社無彊之慶, 而恃國勢以泰山磐石。 千萬夢寐之外, 遭五月之變, 聖躬益復孤危, 而猶有一分企待之地, 又見九月變喪。 一宮嬪之喪, 未必驚痛至此, 而爲宗國關係甚重, 而兩次喪變, 症勢凡百, 自初怪底, 畢竟至於此境。 思之則臆塞膽顫, 無一時生世之念。 以予之病, 延命扶持者, 惟在粟米飮, 而此亦不進, 標其日字, 盡爲封置。 雖以進御, 爲言於大殿, 而目下病勢, 實難支保。 聞領相起廢於近二十年之後, 復登廊廟。 其所以報先朝再生之恩, 酬當宁眷注之意, 政在於扶國勢、明義理, 以安宗社, 以保聖躬, 竊以是望焉, 尙此無聞。 蓋國事專責於元輔, 況與近日在朝之人有異, 至若近日在朝者, 則己亥之所不能言, 尙可謂之以晩時, 而此時重卜, 亦無一言。 今日朝廷, 無非世祿之臣, 亦莫不厚被國恩, 而自大臣以下, 無一人爲宗國明大義, 此將奈何? 此際, 常溪君, 不意致死, 雖未知渠有何知, 而臥死牖下, 憂虞雖似少紓, 大義之未伸, 倫綱之蔑如, 固無間於生死也。 如此而國可以保存乎? 前後凶計, 極其狼藉, 形跡畢露, 而主上之至仁至慈, 卓越百王, 愛惜而敦睦之, 每事庇覆, 隨處藏匿, 使不得言。 故諺敎正書, 已至累次, 每欲傳示, 而以大殿之懇挽, 至今忍耐, 而若使諺敎, 終未頒示, 則將無意此世矣。 未亡人聞之, 明聖大妃, 以私親之事, 尙臨於次對處所熙政堂而痛哭, 仁元聖后, 於先朝壬申, 以却膳辭位之事, 臨御宣化門, 下敎於百僚。 今日國勢之危且急者, 比之兩大妃殿時, 奚特痛哭臨門而已乎? 未亡人之言, 雖不足聽聞, 其心則爲宗社、扶聖躬、固國勢也。 未亡人一縷未絶之前, 豈忍冥然坐視乎? 封置湯劑, 今皆還下, 常膳退却, 僅收精神, 諺敎草草書本, 而哽咽不能盡布。 其詳覽之, 將此意使中外知悉。” 又下諺敎曰: “此諺敎, 匪大臣之所可獨見。 勿論誰某, 有能討君讎國賊者, 則予病庶可卽瘳。 此意傳于政院。”


○領議政金致仁、判中樞府事徐命善、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等, 啓于王大妃曰: “伏奉諺敎, 聚首擎讀。 明義理、憂宗社之至誠苦心, 嚴正惻怛, 溢於累幅。 此莫非臣等不忠無狀, 緩於討賊之罪, 所當退伏。 恭俟鈇鉞之誅, 而沐浴之義, 不容暫緩, 今方求對大殿, 濟聲請討, 所下諺敎, 頒示八方, 伏乞勉回慈心, 常膳及粟米飮, 亟許進御。” 王大妃答曰: “今見啓辭, 討罪已無之物, 非欲借卿等之口而爲之, 而卿等之尋常若此。 予之湯劑進御、不進御, 非卿等之所念慮也。”


○時ㆍ原任大臣、閣臣、藥院、三提調、諸承旨、二品以上, 詣閤求對。 敎曰: “方欲積誠勸進矣。”


12月 2日[편집]

○辛丑/領議政金致仁等, 啓于王大妃曰: “伏奉諺敎, 臣等之罪, 轉益彰著, 五內震迫, 求死不得。 臣等雖甚無狀, 何敢不思所以安宗社、明大義之道乎? 今方務積誠意, 期格天聽。 乞進湯劑。” 答曰: “昨已悉諭, 更無可言者矣。” 藥院都提調洪樂性等, 啓于王大妃, 請御湯劑。 答曰: “昨日已悉矣。”


○領議政金致仁等啓言: “噫嘻! 痛矣。 有國以來, 曷嘗見凶如湛、逆如湛者乎? 自己亥八年之間, 一任其醞釀, 而無一人言之, 至使之斃於牖下, 此蓋臣等之罪也。 惟我王大妃殿下, 念宗國之孤危, 懼亂賊之肆行, 深追兩慈殿盛德, 克體先大王遺旨, 却湯劑、撤常膳, 渙發諺敎。 辭嚴義正, 臣等聚首奉讀, 涕淚交逬。 此誠漢賊安危之分也, 彝倫人鬼之關也, 沐浴義重, 有不容晷刻稽緩。 深夜守閤, 相率求對, 而忱誠未格, 召接尙靳, 臣誠愕然失圖, 繼之以抑塞。 殿下雖以敦宗之仁, 必欲終始曲庇, 奈國事何, 奈慈殿何? 嗚呼!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而至凶極憯, 豈有如國榮者哉? 往在己亥之夏, 謂大計可以沮遏, 謂天位可以潛移, 謂逆湛奇貨可居, 完豐二字, 旨意陰慘, 內外排布之形, 朝夕罔測之憂, 迫在呼吸。 及夫呈斷斯爀, 夬行屛黜之後, 燎原之禍, 庶幾少熄, 而射天之凶, 猶復如前。 率置逆湛, 日夜綢繆, 德相則乃敢以四字凶言, 肆然筆之於書。 至今思之, 髮竪膽掉, 而國榮則爵秩自如, 德相瘦死而止。 古今天下, 寧有是耶? 至於湛, 則從前逆節, 實爲根抵, 而賻賵之節, 旣極優渥, 禮葬之典, 又出常格。 今旣二旬, 亦無一言, 此又臣等之罪也。 嗚呼! 邦運不幸, 亂逆層生。 一自五月之變, 中外群情, 遑遑靡所止泊, 而九月以後, 尤無所係望。 湛雖已亡, 禍根自在, 此時治逆, 不宜少緩。 臣等以爲國榮、德相, 亟施當律, 湛則割私恩、斷王法, 奪其爵秩, 絶其屬籍。 其父䄄及䄄之諸子, 不宜置之輦轂之下, 以貽宗社無窮之憂, 幷絶島安置, 斷不可已也。 今之國榮、德相, 尙戴頭於地上者, 卽金宇鎭是已。 宇鎭出入近密, 恩造何如, 而失志之後, 敢懷凶圖。 雖其蹤跡隱祕, 而國言藉藉, 況且勸婚一款, 便是眞贓, 設心用意, 無所不至。 目今罪惡彰著, 聲討方嚴, 而此在渠蕩物細故耳。 噫! 逆魁斃, 人心屬懲創之會, 賊黨猶熾, 邦命係安危之機。 豈可任其一向浸淫, 使國榮、德相, 復接跡而起也? 臣等謂削版罪人金宇鎭, 亟令王府, 設鞫嚴問, 明覈情節, 夬施王章, 斷不可已。” 下非常之敎, 致仁等繳還, 仍出胥命。 諭以勿胥命, 令承旨, 火其啓。


○大司憲尹承烈、大司諫朴天行、應敎曺允大等伏閤啓曰: “噫嘻! 丙丁以來, 變怪層生, 凶魁巨慝, 指不勝屈, 而沮遏大計, 潛圖國脈, 又莫如國榮。 國榮之所以把作奇貨, 藉爲凶圖者, 卽賊湛是已。 陰嗾德逆, 投呈凶疏, 表裏綢繆, 所圖者何事? 號封完豐, 路人亦知其心。 假稱二字, 逆節灼若觀火, 臣民憯鬱, 厥惟久矣。 獨奈一種陰邪之徒, 至有紹介婚媾之擧, 大義之晦塞, 人心之陷溺, 尙何言哉? 及夫五九月之變, 冤誥愈切, 疑惑倍加。 卽伏見王大妃殿諺敎下者, 辭旨惻怛, 義理嚴截, 臣等奉讀未半, 心骨俱顫。 苟求其本, 一則湛賊也, 二則湛賊也。 王章未加, 鬼誅先及, 而若其與賊交通, 在家主張者, 其父䄄也。 使其父與其弟, 晏然自在, 則禍本亂根, 猶夫前日。 思之及此, 寧欲無生。 罄甸之刑, 雖無所施, 追律之擧, 斷不可已。 臣等謂賊湛追奪官爵, 其父其弟, 設鞫得情, 夬施當律。” 命火其啓於三司所見處。 再啓, 又不允。


12月 3日[편집]

○壬寅/藥院都提調洪樂性, 求對者七。 閣臣、承旨、三司求對者五, 幷不許。


○三司【大司憲尹承烈、大司諫朴天行、應敎曺允大】伏閤合啓: “噫嘻! 痛矣。 湛賊, 卽宗社之罪人, 凶賊之奇貨也。 完豐君之號, 假東宮之稱, 出自國榮之口。 榮賊罪斃之後, 宜施罄甸之律。 天綱太恢, 首領久貸, 已切神人之憤。 乃者宇鎭父子, 又結此賊, 暗窺國勢之孤危, 陰爲日後之凶圖。 自爲媒妁, 主其婚媾, 其心所在, 路人亦知。 今伏見諺書下敎有曰: ‘兩次喪變, 症勢凡百, 自初怪底。’ 臣等奉讀至此, 不覺心崩而膽裂。 噫! 此何等慘變也, 此何等國讎也? 湛賊雖斃, 締結湛賊者, 自有其人。 窮覈得情, 捨此其誰? 伏望賊湛, 亟行追奪, 其父䄄, 仍置當律。 亦令王府嚴鞫。 宇鎭夬施典刑焉。” 批曰: “聞昨日賓啓、臺啓之批, 更焉敢乃爾乎? 原啓付丙。” 仍敎曰: “若知今日, 又見此啓, 則昨日豈令燒火乎?” 三司再啓, 又命燒火。 仍敎曰: “原啓已燒火乎? 若不燒火, 當自內燒火。 再啓幷入之。” 三司三啓言: “臣等半日守閤, 再陳血忱, 而燒火之命, 便成例批。 噫! 臣等之言, 雖不足輕重, 其職則三司也。 其論則大義也。 不惟不賜允許, 反有此過中之擧, 是豈所望於殿下哉?” 批曰: “此啓亦付丙。” 四啓言: “我慈聖哀痛丁寧之敎, 亶出於爲宗社、明義理之苦心至意, 至於停湯却膳之擧。 夫所以仰慰而勸進, 惟在於體慈心, 而奉慈訓而已。 惟願仰承慈敎。 俯循群情焉。” 批曰: “卿等退去。”


○領議政金致仁等, 上聯名疏曰:

臣等罪在罔赦, 求死不得, 泥首金吾, 未蒙處分。 竊附古人獄中上書之義, 猥陳聯章, 以冀垂察焉。 嗚呼! 慈聖諺敎, 明義理也、扶倫綱也, 衛聖躬也、奠國勢也、懲亂逆於旣遄也、杜禍萌於方來也。 昨日賓啓, 實出於體慈旨、扶國脈之意, 乃聖上不但不可其言, 至命火之於庭, 又以不忍聞之敎, 迫令頒宣。 顧今慈心憂勞, 湯膳幷停, 一日二日, 玉候漸損。 仰想我殿下篤孝至誠, 夙宵煎迫, 當復如何? 勸進之道, 惟在於承慈訓、慰慈心而已。 殿下其可以小不忍, 而忽於大義, 不思所以將順聖母之苦心盛德耶? 伏乞亟降兪音, 仍治臣等不忠不誠之罪。

批勿待命。 於是, 時、原任大臣, 率二品以上, 求對者五, 幷不許。 致仁等啓言: “臣等, 待命而未蒙勘處; 求對而不賜引接。 情窮勢蹙, 又此疾籲。 噫嘻! 國榮謂國脈可圖, 謂大計可遏, 奇貨視湛, 潛結舅甥。 其號其稱, 罔非將心, 而四字凶言, 至發德賊之疏。 王章莫伸, 榮斃牖下, 德逭肆市, 而禍本之湛, 亦且容息於覆載。 若乃金宇鎭陰爲他日之地, 暗售固結之謀。 噫嘻! 此何爲也? 渠以渠父之子, 乃席相門之勢, 門生、故吏, 布在中外。 思之及此, 已足寒心, 又況逆湛之父, 以王室切近之親, 恃殿下至友之恩, 藉爲諸子稔其包藏, 安知無窮凶之徒, 接踵而起, 視爲奇貨, 如榮、德、宇鎭之於逆湛也? 嗚呼! 五月之變, 是豈夢想之攸到? 而尙幸彌月在前, 衆心有係, 忽於六朔之中, 復纏八域之悲, 此何故也? 猗我東朝敎令, 不出於朝廷, 功施默運於闈闥, 夫豈不義而布之於公卿大夫之列也? 伏願夬揮乾斷, 先將榮、德, 各施當律, 逆湛及其父與弟, 斷以大義, 宇鎭則亟允臺請焉。” 批旨有非常之敎。 致仁等以非臣子不忍聞之敎, 詣閤外, 謹此還納, 仍又請對。 敎曰: “今番批旨, 別無不忍聞之句語。 若指陳, 則當改下矣。” 諸大臣以句語指陳仰對, 改批曰: “昨批中二字云云, 卿等豈謂以恐動而發乎? 今或食言, 能不靦面, 予雖誠孝淺薄, 凡係承慈意、順慈心之方, 寧或一毫泛忽? 而近日所下慈敎, 卿等亦必奉翫之矣, 曷嘗有割恩絶倫之敎, 髣髴於賓啓臺請中臚列耶? 原啓中一段句語, 如不刪改, 予亦有自量牢定者。 況前批已將矢言質諭卿等, 業以此意, 仰稟慈聖, 慈聖不以爲非之。 卿等亦宜體認, 使予孤露, 得保一庶弟。 揆以天理人情, 寧有二辭? 卿等之奉承與否, 附奏中使可也。” 又啓言: “臣等伏奉再啓批旨, 多有人臣不敢聞之句語, 故唐突繳還。 曲賜俯諒, 聖批中十有九言, 特命改下體下之仁, 以惶以感。 第伏念臣等之所仰請者, 卽宗社之深憂, 倫彝之大義, 不惟滿庭諸臣之同情而齊聲也, 實是對揚慈聖至嚴至懇之敎, 則殿下何爲而靳持, 一至於此耶? 亂臣、賊子, 從古何限, 而豈有如湛者乎? 身爲元惡之奇貨, 遂作亂逆之根柢, 國榮之所豢養, 而沮遏大計者, 誰歟? 德相之所指擬, 而陰移國本者, 誰歟? 渠雖稚騃, 亦具彝性, 而甘作窩主, 任其綢繆, 以致國言沸騰, 人心危疑, 此其罪萬戮猶輕, 而尙今戴頭地上者。 雖由我聖上惇親之仁, 而群情之拂鬱, 厥惟久矣。 及夫五月九日以後, 宗國之孤危, 澟如一髮, 人心之驚惑, 茫無止屆, 一種不逞之徒, 設計益急, 伺釁益巧。 罪人未伏罄甸之律, 國步莫知稅駕之所, 幸賴天心悔禍, 鬼誅先加, 而獨奈王法未伸, 亂本莫懲。 到今追討之論, 不容少緩, 而臣等之所囁嚅不發者, 恐傷我聖上之心, 而伈泄之罪, 實無所逃。 今則慈敎誕宣, 而厥罪益復彰著, 人心齊憤, 而公議無以抑遏, 殿下豈以小不忍, 而不念宗社綴旒之道乎? 伏乞先正榮、德之律, 以懲禍亂之本, 亟將逆湛, 夬允前請, 以樹倫綱焉。 且討罪雖嚴於誅骨, 防禍尤急於除根。 湛雖斃矣, 䄄猶在矣, 與其諸子, 偃處輦轂之下, 將啓凶徒之覬覦, 況其子之罪, 敢曰在家不知? 幷宜投諸遠島, 永杜禍根焉。 至若金宇鎭, 卽德、榮之換面者也。 敢萌托身之計, 陰圖後日之利, 妖蹤雖秘於欺人, 眞贓莫掩於勸婚。 更願亟命設鞫嚴訊, 斷不可已也。 抑臣又有心寒而骨靑者。 臣等伏覩慈敎, 有曰: ‘五月、九月兩次變喪症勢凡百, 自初怪底, 竟至此境, 思之膽顫。’ 又若曰: ‘前後凶計, 極其狼藉, 形迹畢露。’ 噫嘻! 五九症勢之俱屬怪底, 是誠何故? 倘於至嚴至邃之地, 一有可疑可虞之跡, 則旣往之冤憤, 若爲而少洩, 方來之憂危, 將無所不至, 鉤覈之道, 不容晷刻少稽, 而臣等愚昧, 漠然不知。 伏乞明賜敎示, 俾得以廓掃陰沴, 永絶禍根焉。” 批曰: “昨日所命刪改之句節, 若拔之, 則卽當召見矣。” 承旨李秉模等, 啓請亟從賓廳之啓。 命付丙。


12月 4日[편집]

○癸卯/藥院啓于王大妃, 請進湯劑。 下諺箚曰:

朝廷擧措, 何如是寒心乎? 外面徒爲張大, 而實覈之道則放過。 今日臣下之罪, 不但關係宗國, 決有顧戀之心而然矣。 予忍何心, 進御湯劑常膳乎?


○藥院都提調洪樂性登對言: “俄者諸大臣, 仰請於慈殿, 而尙未奉明白下敎。 群情焦迫, 轉益罔措矣。” 上曰: “慈聖愈益不平, 雖予仰請, 亦不一言, 只以予亦不知爲敎, 況卿等乎? 自初予意, 卿等庶或諒之, 而自再昨賓啓之後, 焦心用慮, 廢寢與食。【此下, 以不改啓辭中句語, 有非常之敎, 而史臣不傳。】卿等, 卽速往傳此意於諸大臣與卿宰, 俾卽改之。 丁酉之事, 予雖不歸罪於國榮, 每一思之, 心肝摧抑。 不意今日, 又聞此不忍聞之言, 見此不忍見之事。 此句終不拔之, 則吾亦何心?【此下, 亦非常之敎, 而不傳。】予不食言, 卿等試見之。” 樂性等曰: “殿下何爲, 而使臣等聞此不忍聞之敎乎? 慈敎中, 旣無之物, 豈借卿等之口云云, 不屬於此, 則將歸於何處乎? 惻怛之聖敎, 雖不敢不往傳, 大臣、諸宰, 孰復改其前見?” 上曰: “湛則親愛之情, 雖萬萬慘惻, 旣以宗社之重爲言, 則固無足恤, 至於其父, 僅具人形, 疾病爲命, 渠有何罪? 卿等若使予, 保此一庶弟 則予亦當積誠仰請于慈聖, 或有發落之敎, 而卿等終不聽從, 則予亦不復仰請於慈聖矣。 予之廢食, 今幾日矣。【此下, 亦非常之敎。】卿等聞此, 而忍復如前提及乎?” 樂性曰: “慈殿則以宗國之憂, 特明大義, 而殿下則以私恩, 必欲庇覆, 罔念社稷之重臣, 不勝憂慨之至。 且東朝之於渠, 亦豈無止慈之念, 而斷以大義, 辭敎赫然。 殿下何不仰體此慈心乎?” 上曰: “慈敎何嘗爲此而發? 卿等所請, 過一節矣。” 樂性曰: “敢問慈敎, 旣不在於已無之物, 則其次一節, 果在何處乎?” 上曰: “決不然、決不然。 卿等若不聽從於前席而退, 則國可亡, 予不忍爲此矣。 百官則命退去。 二品以上及三司諸臣, 若洞知此意, 則亦豈無以予言爲是之人乎? 卽爲往傳。” 遂召見時、原任大臣。 領議政金致仁等曰: “今番下敎, 丁寧懇到, 有以仰我東朝爲宗國之聖意, 而君讎、國賊, 尙未覈得, 臣等實不敢逃其罪矣。” 上曰: “不必歸咎於卿等。 予亦不知此等事, 孰傳孰聞, 而慈殿亦從何聽知乎? 今番諺敎, 蓋出於千萬意慮之外。” 致仁曰: “臣等茫昧, 全然不知, 而伏想殿下, 則必有料量。” 上曰: “予實無聞。”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曰: “臣等所請, 夬賜允兪, 則似有究覈之道。” 上曰: “慈敎雖如此, 初無執跡之事。 五月、九月喪變, 豈有他乎?” 閣臣金鍾秀曰: “罪人已故, 不必以已故之罪人, 從事生存者究覈, 然後事可諧矣。” 上曰: “慈殿以此事, 必欲曉告於卿等, 而予以至誠告達, 亦爲申飭宮人, 無或傳播。 甚至以慈敎, 賫送本家, 使金漢耆, 告變於政院, 適得發看, 又爲挽止。 爲宗國至誠苦心, 蓋如此也。” 致仁曰: “臣等雖甚愚迷, 豈不知聖心之有所不忍? 而禍機迫頭, 亟從臣等之請, 則少紓目前之憂。” 命善曰: “五月、九月之事, 實爲痛迫可疑。 東朝進接之時, 伏想有酬酢間領會, 伏望下敎梗槪焉。” 上曰: “承順慈心之道, 予亦何所不容? 而實無所知矣。” 致仁曰: “殿下未得詳知, 則仰請東朝之外, 無他道。” 上曰: “卿等毋之。” 致仁等退而將更啓。 復召見, 上曰: “予所言於卿等者, 若是行不得之事, 則何可强之? 而如渠愚昧病疾之人, 豈有參知之理乎? 如以在家不知爲罪, 則此有不然者。 己亥, 國榮視作奇貨, 結爲舅甥, 此事兆眹於是。 是豈渠父之罪也? 予於當時, 已知一番事端之出, 而處變之道, 靡不容極, 靜而鎭之。 天不祚宋, 至于今年變故, 予之前後奇險之事, 不一而足。 卿等於此, 少紓予意, 則予當收拾精神, 以察國事, 而卿等雖有緩討之嫌, 予意斷斷如此。 古之大臣, 如或當此, 則亦豈無闊狹之道乎?” 致仁曰: “臣雖愚迷, 豈不仰念聖心? 而慈敎若曰: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以此觀之, 則實有所歸。” 上曰: “此則指湛也, 豈謂其父乎?” 致仁等曰: “慈敎不以已故之物爲敎, 且有二字不忍聞之敎, 則亦豈可置而不問乎?” 敎曰: “此非指渠父, 必以其時同謀之人爲敎。 蓋渠父自己亥, 每請賜死, 而予輒驚動責止。 今番無他疾病, 而猝急致死, 多有疑晦, 故或慮不得其死, 屢度往復於渠父。 蓋渠父平日拒絶, 不以父子相容, 故甚至家舍各居, 實無干涉之事。” 命善曰: “下敎惻怛懇到, 而形跡旣露, 實無奉承之地矣。” 上曰: “慈殿若以改此一句語, 爲却湯之端, 則予當積誠仰回, 而慈殿亦不必以拔此句語, 爲咎於卿等。” 致仁等曰: “雖近郊, 姑爲屛置, 以待日後國勢安泰, 然後宥而還之, 則謹當奉承, 而今則人心恐動, 決難置之城闉之內矣。” 上曰: “此則不然。 初無是言則己, 旣以此事聲罪, 則雖置之城外, 無異於流配誅殛, 其爲罪則一也。 慈敎大體, 擧已往之事矣。” 命善曰: “已往之事, 豈容勤下諺敎乎?” 上曰: “卿等所言, 過入一節而然矣。” 致仁曰: “以周公之心爲心, 千萬顒祝。” 上曰: “予無周公之德, 渠無管、蔡之罪, 不過連坐而已, 豈不痛迫乎?” 命善等曰: “此非延累, 身親犯之矣。” 上嗚咽曰: “予雖不敏, 猥承四百年付畀之托, 夙宵憂懼, 寧欲無言。 予之處地, 異於他人, 今若又不得保有一庶弟, 則【此下亦非常之敎, 不傳。】 致仁等泣曰: “聖敎何爲而至此過當乎? 如此大變怪, 不得究覈, 則其可曰國有臣乎? 使捕廳, 捉致奴傔輩, 窮覈得情, 不容少緩。” 上曰: “渠若自知渠罪, 而自處則已, 無病之人猝地致死, 實有疑訝之端。 此則不可不一次究問矣。 所可痛惋者, 如渠蒙駭之輩, 有何知覺, 而不逞之徒, 視作奇貨? 一番變起, 輒貽一番慘禍。 若然則其將盡爲滅亡而止, 此必有別般干涉之人。 如或鉤得干涉之人, 則一句語, 卿等果爲勿論乎?” 致仁等曰: “若覈得作俑之人, 果不干涉於渠, 則臣等固當奉承矣。” 上流涕曰: “予卽天地間, 一【此下, 亦非常之敎, 不傳。】只有渠一箇而已, 終不得保有, 則是豈人理之所可忍者乎? 渠本病癃, 形影相依, 今逢此變, 心焉驚割, 不能自定。 卿等退而思之, 以安予心也。” 致仁曰: “不必更思矣。 究覈得情, 屛諸遠裔, 斷不可已也。” 命金鍾秀進伏, 上曰: “湛之猝遽致死, 殊涉可訝。 予欲一次究問, 何如?” 鍾秀曰: “此事若究覈, 則榮、德、澤、能窮凶極賊之端緖, 可得明白矣。 以諺敎中, 數句語觀之, 則形跡畢露, 從速究覈, 可以鉤得。” 右議政金熤曰: “事係莫重, 實無奉承之道矣。” 命善曰: “此聖上不得使之將順。 臣等不得奉行矣。” 上曰: “俄已悉諭, 而心甚崩迫, 言不知裁。 若得慈殿別有根柢之敎, 則其可改拔措語乎?” 鍾秀曰: “爲人臣者, 豈可奉承此敎乎?” 藥房提調徐有隣曰: “慈殿湯劑, 連爲退却, 實爲罔措矣。” 上曰: “慈殿若此, 如有感回慈心之道, 則予當無所不用其極。” 致仁曰: “殿下若以慈殿之心爲心, 則慈心當悅豫矣。” 上曰: “漢文, 賢主也。 其時則盛時也。 以淮南王事, 有尺布斗粟之謠。 予今不得保煢然相恃之一弟乎?” 致仁曰: “此則有不然者。 全保之道, 不在於暫黜矣。” 上曰: “一段事若拔去, 則其他事, 固當一一聽從矣。” 致仁等曰: “若拔此, 則將執何事而聲罪乎?” 上曰: “此, 非主宰矣。” 熤曰: “奴傔究覈之事, 不可暫緩。” 致仁曰: “待國本鞏固, 人心妥帖, 然後雖曲爲處置, 臣等亦不敢爲言矣。”


12月 5日[편집]

○甲辰/時、原任大臣, 率百官庭啓, 請亟允前請。 批曰: “卿等聞昨筵之敎, 尙又謄傳此紙, 卽予誠意未孚之致, 予固忸怩, 寧欲無吪, 而卿等之浼浼然漫不聞知, 亦可曰有臣分乎? 予之牢定之意, 筵敎已詳。 屋漏在彼, 予言不再, 卿等諒之。 一段句語之存拔, 何關於慈敎中本事乎? 卿言若不承從, 自此機務, 豈可如常酬應乎?” 庭請再啓, 以中使下非常之敎。 三啓。 敎曰: “非不知賜批, 而病情苦劇, 不能爲之矣。 無省記之百官, 何可留置闕中乎? 庭請, 所無之前例, 豈可爲之乎?”


○藥院求對者四。 不許。 時ㆍ原任、閣臣、承旨求對。 竝不許。 敎曰: “聞拔一句語, 卽當引接矣。”


○三司伏閤力請, 再啓。 亦皆付丙。 承政院陳啓, 不納。


○安川君烓等, 聯名啓請亟降兪音。 不納。


○喪人宋樂休上變。 樂休, 湛之外祖也。 曳衰欲闌入闕門, 爲龍虎營校所執。 問其故, 樂休言, 有上變之事。 營校告於兵曹判書金履素。 履素使拘朝房, 卽求對以啓。 上命時原任大臣, 招樂休於賓廳問之。 樂休告: “湛生時, 自言: ‘金政丞生則吾生, 死則吾死。’ 云。 具以謙爲黃海兵使時厚饋, 而書稱小人, 曾所目覩。 湛素無疾, 金政丞云云後, 數日暴死。 可疑。”【樂休所告, 自賓廳錄入, 而其本不傳。】 金政丞者, 尙喆也。 以謙, 具善復子也。 於是, 領議政金致仁, 入對請罷善復職, 以李柱國代之。


○以金鍾秀爲判義禁府事。


12月 6日[편집]

○乙巳/以李敬懋爲御營大將。


○時原任大臣, 率禁堂求對, 諭以撤庭請, 當引接。 再求對, 諭如前。 三司求對, 不許。


○設推鞫。 問宋樂休曰: “汝以逆湛之外祖, 乃於衰麻之中, 上變所書納者, 果與何人相議乎? 推鞫事體至爲嚴重, 命解枷杻, 亦出特恩。 其在嚴畏感激之道, 宜不敢更事欺隱。” 供曰: “去月, 徐龍輔謂: ‘以近聞湛之婚時, 金宇鎭助婚需, 其言盛行, 必須探知, 然後上變爲可。’ 云云。 故屢邀湛。 湛終不來。 遂躬往, 謂湛曰: “吾屢邀而不來, 何耶?’ 湛曰: ‘吾將死, 故未敢出頭矣。’ 驚問其故, 湛曰: “人言金政丞生則吾生, 死則吾死。’ 又謂湛曰: ‘金政丞生死, 何關於汝, 而有此言耶? 所謂人言誰所云耶?’ 湛漫漶爲辭。 因閒談挑之, 至五六次, 則湛有苦色, 終不索言矣。 金家助婚事, 愚意若遽問, 則恐不直陳, 姑不發口而歸, 後數日, 遽聞湛死矣。” 問曰: “汝書納中己亥冬, 具以謙爲黃兵時, 厚饋稱小人之說, 何謂也?” 供曰: “以謙以同品亞將, 何故稱小人, 何故爲厚饋? 而渠家看作喜事, 下輩相與誇張, 故得聞而已。 其他以謙親密往來之狀, 未知矣。” 問曰: “厚饋也、稱小人也, 別無深情於其間, 則何至竝擧於上變之書乎? 此無他, 明知以謙之綢繆賊湛, 而緣何變計, 有此呑吐彌縫也?” 供曰: “湛家事, 苟有所知, 不敢欺隱。 厚饋一事, 至今記得, 故果入於上變中矣。” 問曰: “宇鎭之交通逆湛及助給婚需, 言端旣發, 而終不直陳, 何也?” 供曰: “此事, 非自湛家聞之, 從他聞之, 故欲探問, 而湛旣不言, 故無以詳探矣?” 問具以謙曰: “己亥以後, 湛之爲凶逆, 婦孺亦知, 則書辭稱小人, 饋遺極豐厚, 其心所在, 路人亦知。” 供曰: “䄄則自前居閫者, 例爲歲問。 湛賊則初未嘗書問, 而歲饌領來者, 自京中饋問而來。 故問其故, 則謂: ‘以京中議論, 以爲不可, 問其父而不問其子, 故直爲饋問。’ 云矣。” 問曰: “京中議論, 出於何處?” 供曰: “此則全然不知矣。” 問曰: “平兵時亦饋問乎?” 供曰: “兩年皆饋問矣。” 問曰: “書辭何以稱小人?” 供曰: “物種則都數載送, 書簡則自京書送, 故不知稱小人與否矣。” 問曰: “汝之至親中, 與賊湛爲切姻者, 明有其人, 而汝家關通之蹊, 政在於此, 十手所指, 衆口難掩。 到此亦欲呑吐乎?” 供曰: “逆湛之母, 爲具明謙之甥姪, 而實無交通之事。 雖以明謙之子爲子, 而所居稍左, 明謙之事, 果無所知矣。” 問曰: “明謙之與賊湛交通, 已無可諱之端。 明謙之子, 又爲汝子, 則凡有營爲謀計, 寧有不知之理? 而今番慈殿下敎中反正二字, 爲誰而發也? 此皆汝徒凶謀秘計, 無所不至, 天下寧有是耶?” 供曰: “父子受國厚恩, 何求而謀爲反正乎? 至於明謙, 則不幸取其子爲子, 而渠之交通與否, 何以知之乎?” 問: “汝與明謙, 親是六寸, 且取其子, 以常理推之, 京中議論, 必是明謙之言。 朴師寔來告時, 汝豈不問知爲明謙之指揮乎?” 供曰: “實不問誰所指揮於師寔矣。”


12月 7日[편집]

○丙午/藥房都提調洪樂性等, 啓于王大妃, 請進湯劑。 答曰: “罪人斯得云, 觀相、反正等事, 期於快覈, 以安國勢。 湯劑當進御矣。”


○推鞫問金宇鎭曰: “湛賊之己亥後逆節何如? 而汝何心勸成婚媾, 送助婚需, 交通聲氣, 爛漫紹介乎? 雖以湛賊之言觀之, 金政丞若生, 則吾亦當生。 湛賊之與汝家, 自謂同死生者, 果何故也? 囑銓圖官一節, 在汝特餘事, 而其出於勸婚酬勞之意, 灼然可知。” 供曰: “自國榮敗後, 知湛之爲劇逆, 有倍他人, 以何心腸, 甘心與國榮、德相, 同歸一套乎? 切姻有前察訪申愷者, 與逆湛之妻爲七寸親, 一日愷來謂曰: ‘吾於其間, 遭怪事矣, 世言吾主張常溪婚事, 人無不歸罪於我。 吾族有前察訪申景雲者, 媒妁此婚, 故世人泛稱申察訪主婚, 以至指目於吾, 豈不怪異乎? 景雲則人少知者, 吾則人多知名, 故有此誤認。 吾欲通文於諸族, 而斥絶景雲, 以爲卞白之道。’ 云, 故心甚驚怪, 謂愷曰: ‘汝眞不參涉, 若又卞白, 豈不幸哉?’ 其後愷又來曰: ‘其間見所親宰相數人, 則無不罪我, 及聞卞白之言, 皆爲釋然。’ 云, 故答以: ‘汝不脫此指目, 則豈可爲人?’ 云云。 可自脫之路, 惟在與申愷頭面矣。 助婚一款, 今始聞之。 金政丞生死一款, 父子受國厚恩, 更欲何求, 與劇逆相關, 至同死生乎? 囑銓圖官一款, 必是申愷復職望事, 而尙記政官李敬養之所撿擬也。 愷之連姻於罪人家, 以李敬養之精神昏短, 難保其能記與不記, 而果若圖囑, 則當圖擬首望, 何心圖囑於末副望乎?” 問曰: “有人上變, 告逆湛自言: ‘渠之死生, 專係於汝父死生。’ 汝何敢發明?” 供曰: “不知何人所告何如, 願與頭面。” 問曰: “助婚一款, 終始發明, 或者助給侍陪、炬燭等物乎?” 供曰: “如湛劇逆之家, 雖尋常行下,【凡各司帖給標紙稱行下。】豈有給之之理? 若或申愷, 欺其爲湛賊之婚, 泛稱誰某而來索行下, 則罪人之父, 多有兼帶, 如此行下, 無日無之, 難保其必不見欺。 此亦問於申愷, 可以詳知。” 問曰: “申愷自是大族, 連婚之家, 非止一人。 申愷主婚之事, 何不致疑於他人, 而擧世指目於汝家乎?” 供曰: “以此指目, 實是意思不到。 願與上變人面質。” 鞫廳議啓: “請申愷、申景雲發捕, 宋樂休與宇鎭面質。” 判曰: “無論勸婚與求官之有意無意, 以渠地處, 獲此疑謗, 有萬殺難贖。 設如渠言, 雖不主張, 旣有某生吾生某死吾死之說, 則渠豈可生在地上? 渠若有一分人心, 則以渠朝夕近密之蹤身, 具囊木入此地, 聞此問目, 痛迫崩隕, 呼天叫地, 惟願速死之不暇。 而觀其所供, 雍容暇豫, 無異尋常口供, 卽此此囚萬可殺。 以此添問目, 直捧遲晩。 與申愷酬酢, 旣云有之。 則同情姑舍, 一言再言, 視若茶飯, 渠之爲此擧, 百倍於他人。 爛漫綢繆, 狼藉和應。 天下事變, 雖曰無不有, 渠之負此名入此地, 尤罔赦之一端。 一體添問目取招宋樂休頭面, 事甚不可。 樂休, 則只聞死生之說, 素不知此囚之面目, 適足爲此囚見勝之端。 卿等之請, 未知爲是。” 問具以謙曰: “汝若不明言明謙之交通, 則汝死之外, 汝父亦當由汝而死。” 供曰: “何惜於明謙, 不顧老父乎? 明謙妹之往來明謙家, 則果已聞知, 而渠之娚妹屋下之言, 何以得聞乎?” 問曰: “明謙之妹, 往來明謙家, 汝旣知之。 明謙之交通逆湛, 汝無不知之理。” 供曰: “明謙之妹, 往來明謙之家, 明謙果爲因其妹, 而交通於逆湛矣。” 問具明謙曰: “以汝之負犯, 至今生在地上, 莫非天恩, 而招誘群不逞之徒, 於逆湛關通之蹊徑, 紹介叔與弟之凶, 作逆湛窺覦之窩窟。 衆口諠騰, 有耳皆聞。 宗國孤危, 則謂此機可乘, 訛言沸騰, 則謂凶圖可售, 排布設施, 萬倍於前春瑮獄之時。 汝雖喙長, 其誰欺乎?” 供曰: “自連姻於逆湛, 心常危懼, 親妹則雖不得絶, 弔問之外, 未嘗往見。 五寸叔具善復之心, 雖不知之, 以謙則爲人甚不足, 而以分子之故, 情好尤別。 至於䄄、湛, 則聲息不通, 足跡不到, 謂之紹介, 亦極曖昧。 至於近日事之危險, 不勝爲國家罔極之憂。 蓋以金宇鎭事及諺敎見之, 無非危險矣。” 問曰: “焉敢以諺敎, 謂之危險? 卽此已是大逆不道之凶言矣。” 供曰: “何敢以諺敎爲危險, 而諺敎中, 兩次喪變, 症情怪底之敎, 以宇鎭事, 下敎於領敦寧, 以承宣親聞之, 豈不大可危險乎?” 問曰: “宇鎭之危險何事?” 供曰: “擬帥薦人之事, 豈不危險乎?” 問曰: “汝輩以反正二字, 揣摩綢繆, 從實以告” 供曰: “祖先, 旣反正功臣, 而反正二字, 心常以不好知之, 豈敢爲反正之計乎?” 問曰: “汝與瑮賊, 有交通文跡之現捉者何也?” 供曰: “居明禮洞時, 與瑮賊家相近, 且有戚分, 故或有往復矣。” 問曰: “果不書送四柱於瑮賊, 要轉示於智異山異人乎?” 供曰: “瑮謂: ‘有術客, 要見四柱’, 果爲書送矣。” 問曰: “所謂異人, 卽三道擧兵之賊魁。 汝旣因瑮交通, 至問四柱, 則汝之參聞凶謀, 不問可知。” 供曰: “只送四柱而已, 不知異人之爲誰某矣。”


○捕廳, 推問䄄、湛家屬, 究覈服毒根因。 宮婢連愛供曰: “稱藥封, 自沙坪入來。 沙坪, 卽宋樂休家也。” 捕廳枚報鞫廳。 鞫廳請以此發問於樂休取招。 判曰: “已在兼春秋口傳矣。”【兼春秋口傳之敎, 不傳。】遂保放樂休, 不復問。


○領議政金致仁等聯箚曰:

臣等兩日按獄, 巨魁未捕。 此莫非臣等稽忽之致, 恭俟重勘, 而卽聞具善復, 不以罪人自居, 偃處於通衢之傍, 軍校之候謁, 人客之往來依舊, 是將臣貌樣。 甚至於莫重軍號, 登時走報, 渠之放恣, 已無可言, 而新將臣, 以其至親, 代其重任。 危疑之心, 宜倍他人, 而慢不照檢, 致使戎機不密。 臣等謂訓諫大將李柱國, 施以削職之典。 且捕廳査事, 關係嚴重, 而拖過累日, 尙未覈得, 設置捕廳, 將焉用哉? 當該兩捕將罷職。

批曰: “軍號事, 謬例則然。 此時、此任, 豈可輕遞? 兩捕將事, 毒物根因, 尙未鉤出, 寧有如許捕廳? 大抵此事, 在公法所必誅, 在私恩所必覈, 而一日二日, 如是淹滯, 譴罷之典, 猶屬末勘。 欲觀今日擧措, 當處分矣。”


12月 8日[편집]

○丁未/推鞫。 問具善復曰: “朝家之恩寵何如? 倚仗何如? 而以逆宗爲奇貨, 縱其子姪, 指使吏卒, 卑辭厚饋, 潛結歡心,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今番諺敎, 亦必聞知, 二字之敎, 尤萬萬驚心。 窩窟醞釀者非汝而誰?” 供曰: “自祖先時, 大君雖是甥姪, 不許往來, 何以知䄄乎? 年前䄄送權頭, 請借藍輿杠, 故答以: ‘將臣與貴宗相通, 卽爲死罪, 決難從請。’ 又嘗借騎洪奉朝賀馬矣, 䄄送人要借, 故答以: ‘古之將臣, 有獻馬於世子, 而死者, 何可借馬於近宗乎?’ 厚饋結歡事, 以謙爲平兵時, 䄄、湛家捉去邸人, 使納歲儀, 故使平營吏, 寫札陪砲手領去, 果送於䄄之父子。 砲手領去, 防其中間之消瀜, 書札之卑辭, 卽是營吏之誤寫也。 逆湛改爵號後, 意謂罪專在於國榮, 歲時例問, 非爲渠也, 朝家旣賜爵號, 則不可不問故也。 若問於曾經平統之人, 則可知矣。 諺敎中二字, 卽反正二字也。 庭請日, 見諸大臣, 使金鍾正製出啓草, 言及命意之際, 在傍聞知, 而實未知二字之指的何人矣。 訓將雖欲謀逆, 不可獨辦。 若有與之同謀云者, 請與面質矣。 昨年鞫獄時, 賊徒凶書中, 首書罪人之名, 次書判義禁, 必欲除去之計, 卽自上之所下燭也。 今番事, 必是何人欲殺之, 設施至此矣。” 問曰: “賊湛, 擧世之所同憤, 抑何心腸, 至謂之爵號改錫之後, 罪專在於國榮? 顯有右袒之意, 卽此已是斷案。” 供曰: “本非右袒逆湛也。 語次話頭, 自然如此矣。” 問曰: “致位上將, 七十之年, 更何希顗, 或論相法, 或談命數? 雖至老無饜之欲, 宜無更問身數之理。 爲之先問者, 果是何人之相, 爲之預質者, 亦是何人之命?” 供曰: “湛於矣身, 有戚分, 果有蹊徑矣。 曾於宿衛所,【洪國榮以禁衛大將內入直時, 稱宿衛所。】一見湛面, 面色黃而虛踈, 無貴氣。 其後賀班暫見, 色態怪異, 終非好相矣。 至於饋問一節, 交通近宗, 自是死罪, 況如湛者, 稱以例問, 指揮饋遺, 此一款, 無辭遲晩。 議論相法事, 今年十月, 康津相者呂孟喆來見, 故問以死期而已, 更不言及於他人相法矣。” 問曰: “湛之相, 必察貴氣有無, 何也?” 供曰: “湛之稱完豐, 國榮把作大事時, 豈不有意, 而察其貴氣之有無乎?” 問曰: “二字凶圖, 旣屬於汝, 則汝之徒黨, 已多現露。 姓名誰某?” 供曰: “庭請啓辭, 金宇鎭罪狀, 已綻露。 宇鎭, 卽親査徒黨之問, 似指金家矣。” 問曰: “自下彈駁, 固無係關, 而若自上指揮爲之, 則其國必亡。 如此之國, 生亦何爲等說, 向何人有此酬酢?” 供曰: “此必有欲除訓將者, 入讒言矣。” 問曰: “若有親聽此言者, 汝何以發明乎?” 供曰: “願與面質。 見屈, 則當結案矣。” 問曰: “訓局別軍官趙姓人, 晝夜留宿, 相對酬酢, 謀議者何事?” 供曰: “卽趙彦以善摸寫往來, 而無晝夜留宿, 有何酬酢謀議乎? 願與面質。” 問曰: “汝壻金進士, 近來逐日來到, 酬酢之時, 必辟左右。 何若是陰秘?” 供曰: “金寧鎭往來甚稀。 此事亦與人面質。 見屈則當遲晩矣。”


○大臣禁府諸堂, 請對入侍。 領議政金致仁啓言: “宮城扈衛, 卽親鞫時擧行, 而卽今就捕之罪人, 時帶元戎。 則事面緊重, 人情疑懼。 防衛之道, 不可不念, 故敢達。” 上曰: “此與親鞫有異, 不必扈衛。 命三軍門大將, 領標下軍, 各於字內札駐。 兵曹判書率龍虎營標下軍禁旅, 直內兵曹四門及闕門, 添兵把守, 以防非常。 閤門內外右統將, 率武藝別監, 帶劍把守。”


○兩司【執義姜彛正、司諫洪樂淵、掌令成鼎鎭ㆍ金熙朝、持平柳畊ㆍ鄭晩錫、獻納李敏采、正言韓商新。】等, 聯名上箚曰:

卽見大僚箚本, 則以巨魁之尙未就捕爲言, 此何事也? 事端先泄, 凶計益急。 伏願卽令王府亟捕巨魁。 慈旨中, 兩次喪變, 症勢怪底之敎, 疑惑之端, 百倍於前。 請廷楫等三醫及九月喪變時醫人宮屬, 竝鞫問, 夬正典刑。 噫! 彼善復偃處通衢, 廣接人客, 指揮校卒, 飛報軍號, 可見其氣勢之鴟張。 亦願嚴囚盤覈。 至於李柱國, 以善復至親, 替受重任, 操束之道, 宜倍他人, 而漫不管攝, 亟施削職之典。 捕廳査事, 何等嚴重, 而毒物根因, 尙未鉤出。 該大將亦願亟賜重勘。 日昨賢館沫血之請, 實出擧國同聲之討, 而趙相羽、鄭遂龜、遂麒, 背馳疏論, 割出名帖。 設鞫得情, 斷不可已也。


12月 9日[편집]

○戊申/命罷捕盜大將趙圭鎭、李漢昌, 以徐有大、李邦一代之。 以湛賊之服毒根因, 尙不鉤出也。


○推鞫具善復伏誅, 具明謙梟示。 敎曰: “明謙之罪, 可勝誅哉? 渠以奕世勳戚之家, 潛逞不軌之謀, 釀成滔天之禍, 在王章所必討, 此猶屬之公共之論。 朝家之所痛惡駭憤者。 如渠凶醜, 包藏異圖, 致使王室至親, 將不得全保, 在予私恩, 眞所謂不反兵之讎也。 如欲奠我宗祊, 保我公親, 金木之典, 何待有司之按請? 大抵節次拂拭, 頻置近密之地, 至欲擬之將任者, 非爲渠也, 爲渠家也。 忽於昨年春獄時, 渠乃緊入, 甚至有內應之計, 渠安得幸逭? 而況使賊瑮, 送示四柱於洋海, 要通知異異人, 質問三道擧兵時, 內應大將數命之好否, 往復書札, 至發於瑮賊之文書, 此事又出於洋海之援告, 而朝家特付非常情之科, 且念爲渠家之意, 別遣都事、從事官等, 使之操切洋海於囚間, 渠若不見明謙之手札, 無得援告, 至捧侤音。 仍飭委官, 斯速收殺, 使明謙名字, 竟不登於鞫案, 又命取書火之帳殿, 在渠不啻萬死餘生。 且況伊後筵席, 朝家特軫疑勿任之意, 半夜恩言, 敷示無餘, 渠若有一分人心, 理宜聞命震駭, 自不覺涕無從, 而乃反笑語相雜, 了無知感之意, 卽此朝家已爲之瞠惑, 猶豈料作逆之至此? 何幸乾道孔昭, 物無遁情。 今因以謙之被逮, 渠名果出, 而饋遺事發問之際, 昨春內應一款與四柱書送事, 而渠旣箇箇直招, 與瑮書、洋招, 若合符契。 今番反正事, 雖無善復之招, 渠旣爲昨春之內應大將, 則今爲善復之紹介, 特次第間事。 厚饋事紹介事, 雖已綻露, 又旣遲晩, 此亦不足問, 不須說也。 眞贓斷案, 政在內應一款, 賊帥當以軍律從事。 鞫廳罪人明謙, 令三營將臣, 南門外大會三軍, 徇示梟首。 此蓋欲保公族, 大行誅討, 且爲負國恩, 而懷二心者之戒。”


○敎曰: “張彦恢放送。”


○罪人善復結案: “矣身, 一自某年以後, 自知難容之罪, 常懷疑懼、怨懟之心, 十年間國恩罔極, 而恒存自疑之志, 兼蓄不饜之欲。 藉其將兵之權, 嘯聚群不逞之徒, 部曲自閫帥至校卒, 布列中外。 財貨則頭會箕斂, 而廣布賄遺, 窺釁伺隙, 左右擧足。 且挾相門姻婭之好, 排張聲勢, 與以謙、明謙, 同惡相濟, 桀驁跋扈之心, 蓋非一朝一夕之故, 而宿衛所座上, 初見逆湛之日, 貴氣有無, 已爲有心察之, 而以逆湛至親之明謙, 作爲紹介, 日夜綢繆。 視以奇貨, 指揮子姪, 而厚饋之, 托以改賜爵號, 直謂之非逆。 及至五月、九月之後, 國勢孤危, 則謂此機可乘, 而煽動訛言, 播盪人心, 禍機之發, 迫在呼吸。 而又自宇鎭父子發啓之後, 一倍遑急, 手脚忙亂, 排布約束, 急於一日。 且乙巳春, 三道動兵時, 內應大將, 卽姪明謙, 而今番謀逆時, 身以時任元戎, 自爲主張, 稱以反正, 肘腋之變, 將發於朝夕, 而事機先洩, 急書遽上, 窩窟端緖, 綻露無餘。 前後逆節, 今始箇箇現發, 而此外又以窮凶不道之心, 忍於九月之後, 傳襲夏賊窮天地、亘萬古所無之凶言, 乃以國其久乎之說, 肆然發口, 爛漫酬酢, 此是載籍以來所未有之劇逆。 其他, 國必亡、生亦何爲之說, 節節凶悖, 罔有紀極。 大逆不道, 是實凌遲處死。”


○罪人明謙結案: “身爲統帥時, 饋問於逆宗一款, 已是斷案也。 乙巳春洋、瑮之獄, 三道擧兵, 期日已定, 內應大將。 屬於身, 而未知身數之如何, 書給四柱於瑮賊, 使之送示於洋海。 所謂智異山異人, 今番逆變究問之際, 送示四柱一款, 身又箇箇自服。 而罔悛凶心, 爲逆宗交通之密蹊, 參伊叔罔測之逆謀, 前後逆節, 竝遲晩梟示。”


○義禁府以正刑罪人善復孥籍啓。 允之。 又以梟示罪人明謙孥籍啓。 敎曰: “梟示亦有孥籍之例乎?” 又啓言: “梟示罪人之孥籍者, 戊申諸賊外, 如乙亥之纉新、丙子之興孝, 非止一二, 而前後受敎, 無梟示勿孥之敎。 今此明賊, 雖以罪關兵事, 施以梟示, 梟示與正刑, 用法則一。 請依前草記。” 敎曰: “梟示, 軍中之律也。 孥籍, 王府之律也。 事件各異, 應坐諸人, 竝爲奴婢。 奴婢、田宅, 屬之公家。”


12月 10日[편집]

○己酉/三司【大司憲尹承烈、大司諫朴天行、執義姜彛正、司諫洪樂淵、應敎曺允大、副應敎姜弘鎭、掌令成鼎鎭ㆍ金熙朝、持平柳畊ㆍ鄭晩錫、獻納李敏采、副校埋洪聖淵ㆍ李晴、正言韓商新ㆍ姜碩龜、修撰嚴思憲ㆍ李羽晋、副修撰洪義浩。】等啓言: “諸賊承款之招, 無非德相之結案。 請物故罪人德相, 亟施孥籍之典。” 又啓言: “逆復之輸款, 卽是尙喆之斷案。 請逆賊尙喆, 依律處斷。” 又啓言: “亂逆豈有如湛賊者哉? 始也榮、德之凶徒, 潛圖國脈, 而湛賊爲奇貨, 至有完豐君、假東宮之稱, 中焉洋、瑮之諸賊, 指日擧兵, 而湛賊爲窩主, 終則復、謙之劇賊, 喆、宇之元惡, 綢繆排布, 謀危宗國, 而其所推擁, 卽湛賊也。 天討未加, 鬼誅先及。 追施之典, 雖有禁令, 如此凶逆, 不可以常例論。 請逆湛追施劇逆之律。” 批曰: “不允。 末端事, 此何擧也? 本事之外, 律名, 自有臺啓以來, 所未聞。 卿等幷罷職。”


○兩司【座目見上。】又啓言: “國榮, 卽亘萬古所無之窮凶劇逆也。 提擁湛賊, 視作奇貨, 日夜邀致, 表裏紏結。 沮遏大計, 則有浮於逆莾, 潛圖國脈, 則百倍於凶溫。 其身徑斃, 天誅未加。 請物故罪人國榮, 亟施孥籍之典。” 又啓言: “明謙, 身爲閫帥, 饋問逆宗, 已是劇逆之斷案, 而乙巳春, 諸賊擧兵之時, 自擬內應大將, 至於書給四柱, 先占身數, 而況賊湛之至親也, 逆復之愛姪也, 一門之內, 日夜綢繆, 兩賊之間, 出沒紹介, 危機急變, 迫在呼吸。 何幸賊謀自綻, 天討快行, 而誅殛之典, 只及其身, 揆以王法, 萬萬失當。 請梟示罪人明謙, 亟施孥籍之典。” 又啓言: “逆復之變, 振古所無, 殄滅無遺育者, 爲此賊準備語, 則凶種逆孽, 顧何論於待年? 請逆復庶子好石、重石, 不待年限, 亟施處絞之律。” 又啓言: “噫! 彼善德, 以逆復之庶弟, 平日陰謀, 無不綢繆, 凶醜之黨, 萬無不知之理。 請緣坐罪人善德, 嚴加鞫問, 期於得情。” 批曰: “不允。 明謙孥籍事, 律無據矣。 善復支屬事, 法外, 不允。 善德事, 如渠蟣蝨者, 兩司俱發, 猶且太重。 合啓之擧, 大失臺體, 一一釐正。”


○司憲府啓言: “申愷以卑微之類, 托爲賊宇之爪牙, 勸成逆湛之婚媾, 綢繆之狀, 昭不可掩。 請設鞫嚴問。” 又啓言: “趙相羽、鄭遂龜、鄭遂麒, 抑獨何心, 立異賢關之疏, 至有割名之擧, 不滿之意難掩, 叵測之跡可見。 趙相羽等三人, 請設鞫嚴問。” 批曰: “不允。 申愷事, 蟣蝨之徒, 不足問也。 趙相羽等事, 不可置人於䵝昧之科。 令該曹査問, 斯速釐正。”


○司諫院, 亦以申愷、趙相羽等事, 發啓。 批曰: “已下敎矣。”


○推鞫問金宇鎭曰: “下敎若曰: ‘渠之父子, 爲院相, 予爲近臣, 從古罕有。’ 而渠之持身無狀, 以致外間辭說, 至於見黜, 固當滿心惶懍, 措躬無地, 而反以前日之出入近密, 謂非樂爲, 揚揚自多於世曰: ‘吾今而後, 殆若脫濕。’ 以此欲爲徼名於背國不逞之徒, 此已萬殺無惜之罪。 宮筵說話之布示朝廷, 又是渠家再造之一大節拍, 則渠之感祝踧踖, 尤當如何? 而渠乃宴樂歡笑, 一如平人, 班行之周旋、銓席之行公, 略無顧憚, 唯意縱恣, 此又萬殺無惜之罪。 申愷勸婚事, 勿論有心無心, 此言到耳, 卽渠死罪, 渠若驚心聽之, 卽當遍告親戚, 言于朝廷, 以明渠不爲主張之迹, 而渠乃聽若不聞, 恬不爲怪, 此又萬殺無惜之罪。 且渠庶弟, 逐日出沒於善復之家, 密密附耳, 莫非凶計, 則渠豈有不聞一語之理? 縱不先發, 當此善復逆節昭著之後, 渠當以某言某事, 卽爲指告, 而一直牢諱, 有若楚、越之間。 此又萬殺無惜之罪。 善復, 亦不加刑, 而直爲正法, 於渠獨不可用此例乎? 善復結案, 竝爲出示, 而下敎辭意, 使之一一遲晩納招。” 供曰: “罪人之父, 自乙未聽政時, 爲首相, 至于庚子。 罪人不但官居近密, 大小國事, 無不與知, 而小有過則責諭之, 小有善則嘉善之, 苟有一分人心, 則豈不奉承萬一? 而處身無狀, 自在近密之時, 辭說已多。 及離近密, 亦豈不默數愆尤? 而無狀叵測, 甘爲負君不忠之歸, 欲圖脫於近密之列, 以爲徼名於失志不逞之徒。 此其心術, 出於顧瞻他日之計。 所謂他日, 卽群不逞得志之時也。 此一款, 無辭遲晩。 宮筵下敎後, 會親友而宴飮, 有職名則揚揚行公, 此一款, 亦爲遲晩。 與申愷酬酢事, 此一款, 亦爲遲晩。 昨年善復, 與趙圭鎭相鬨後, 言于寧鎭曰: ‘此非圭鎭之自辦, 卽自上使趙家指揮圭鎭, 故爲相鬨。’ 云。 如此凶言, 不卽發告, 又是極罪, 而今番善復之凶謀秘計, 則實無所聞於寧鎭者, 若問寧鎭, 則卽地綻露之事, 矣身何敢隱諱乎? 此則不忍遲晩矣。”


○命金宇鎭圍籬安置于濟州牧, 罷推鞫。 敎曰: “以金宇鎭之罪惡, 尙可生出獄門乎? 渠以院相之子, 丙申以後, 朝家之所以剪拂而滌用之者, 果何如也? 其父則進秉勻軸, 渠則長置近密, 爵位尊且隆也, 恩寵優而渥也。 忽若喪魄, 自絶于天, 竟至於上下之所擯棄。 渠有一分彝性, 則豈無回首戀結之忱, 亦豈無滿心惶駭之色? 固當跼天蹙地, 崩隕痛迫, 泥首乞命, 求死之不暇, 而不惟反是, 乃敢翺翔朝端, 厚瞞一世, 自以爲初無干犯, 陰幸其暗中脫濕, 而朝家猶置之不屑之科。 又於宮筵, 洞諭而昭昕之, 積費許多商量, 坑坎而袵席之, 龍蛇而赤子之。 渠亦人耳, 尤宜泣血追愆, 而無奈難化者, 狠性駸駸然自歸於讎視之科, 寧不痛哉? 然猶深軫含垢之意, 薄施削版之典, 渠之負朝家至於此極, 而朝家之保渠, 可謂至矣盡矣。 今因急書之出, 而渠之名先入其中, 囊木就鞫, 情節狼籍。 以渠地, 而入此獄, 是豈意慮之所嘗及者乎? 婚事之勸與不勸, 姑無論。 旣以本事, 互相酬酢, 聽之若尋常, 初不立跡作證, 又不向人自明, 渠之心腸, 路人所知。 且見捕廳文案, 近宗之服毒根因, 直接於渠之姻家, 而其生前之言以爲: ‘金家事出, 吾當死矣。’ 至曰: ‘某生則吾生, 某死則吾死。’ 宋樂休躬聞而來告, 則雖使渠無所與知, 情犯有無, 不必較論, 在渠辭死而已。 且況善復面質之招出, 而渠弟之逐日來往, 屛人唼囁, 乃在逆謀方張之時, 藉使渠, 又不聞知, 收司之典, 烏得免乎? 渠供中: ‘顧瞻他日之計’, 所謂他日, 卽群不逞得志之時云云, 在渠可謂斷案。 到此雖欲求生於罔赦, 誠末如何矣。 然而渠旣院相之子也, 苟無賊堅之躬犯, 寧忍置辟, 使渠父, 不得保性命乎? 且細閱文案, 其證則雖在於急書, 其跡則未可謂盡綻。 貸其一線之喘, 似不至失刑。 朝家於院相, 不欲直施盤劍, 已有牢定者。 罪人金宇鎭, 濟州牧大靜縣圍籬安置。” 仍命宣傳官持標信至王府, 出宇鎭于獄, 押送配所。 又召諭禁府都事, 押具以謙, 囚于果川縣, 以待用法。


○承旨徐鼎修等啓, 請寢推鞫撤罷之命。 批曰: ‘勿煩。’ 再啓。 竝遞差。


○義禁府啓言: “宇鎭之千罪萬惡, 豈可容息於覆載之間, 而就渠遲晩中論之: ‘欲爲掉脫於近密之列, 以爲徼名於失志不逞之徒者, 謂出於顧瞻他日之計, 而所謂他日, 卽群不逞得志之時。’ 云。 他日, 卽何日也? 設如渠言, 群不逞得志之時, 果何如時也? 逆湛臨死之言曰: ‘金生則吾生, 金死則吾死。’ 與逆湛同死生者, 生乎否乎? 至若善復凶言之聽若尋常, 不卽發告者, 尤可見其凶肚逆腸之互相關通。 惟此諸條, 罔非死案, 有一於此, 萬戮猶輕。 臣等寧被慢命之誅, 決不敢奉行。 亟收成命, 請捧結案正法。” 敎以: ‘酌處意在。 卿等退去。 原傳敎頒布, 然後中外可以知其罪惡。 卽爲謄送。” 政院又敎曰: “禁府事, 極爲稽忽。 行公堂上, 竝遞差。”


○以鄭昌順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度默爲司諫院大司諫, 李命植爲判義禁府事。


12月 11日[편집]

○庚戌/兩司上聯名箚, 請寢撤鞫之命。 批曰: “觀於金寧鎭之尙靳逮捕, 可知予微意。 一則爲院相也, 二則爲院相也。 今此金宇鎭, 減死島棘, 亦由是爾。 卿等勿煩。”


○副校理李尙度等, 上聯名箚, 請寢宇鎭酌處推鞫撤罷之命。 批曰: “勿煩。”


○命具以謙用法, 當日擧行。 義禁府啓言: “宇鎭之千罪萬惡, 晷刻難容之劇逆, 而至於他日之計云云, 尤極凶慘。 況以逆湛, 視同死生之說推之, 爛漫綢繆之狀, 益不可掩。 姻婭之轇轕, 婚媾之勸成, 凡諸情跡之未盡綻者, 皆當一一嚴鞫, 快正王法, 決不可酌處。 以謙, 則復賊窮凶情節, 古今之所未有。 渠以其父之子, 凶謀憯計, 無不同參, 則不當只施隨參之律。 臣等雖被重誅, 有不可擧行。” 敎曰: “斯速擧行。” 又啓言: “若不嚴覈得情, 則獄體失矣, 王法乖矣。 臣等終不可擧行, 有死而已。” 敎曰: “斯速擧行。”


○判敦寧府事金鍾秀上疏請寢撤鞫之命。 批曰: “宇鎭之罪, 非不知也。 況卿疏以渠招中, 顧瞻他日四字, 爲渠斷案, 卿言亦不爲無據, 而減死島棘, 專爲渠父之欲免盤劍也, 更勿煩請。 尾陳事, 予已有矢于心, 言于卿者也。”


○知敦寧府事李性源、行副司直兪彦鎬上聯名疏, 請寢宇鎭酌處之命。 批曰: “一提學批已詳言之。”


○召見時原任大臣。 上曰: “往古來今, 豈有如逆復之變哉? 以渠地處, 至於如此, 萬萬痛惋矣。” 左議政李福源曰: “如此凶賊, 夫孰不腐心痛骨? 而至於臣, 則不幸爲宇鎭之切姻, 共戴之痛, 百倍於他人。” 上曰: “今番逆變, 出於將相, 不幸極矣, 而至於善復, 則手握兵權, 已數十年, 其所醞釀, 蓋非一朝一夕, 盤連締結, 不可勝計。 渠之納招, 則只其大綱, 而不吐萬分之一矣。” 領議政金致仁等曰: “愷與宇鎭, 不可不一番鉤覈矣。” 上曰: “如此之類, 何足道哉?” 致仁等曰: “以謙眞贓畢露, 則不可以連坐, 而止正法矣。” 上曰: “巨魁就戮, 餘何足論?” 致仁等曰: “以宇鎭招觀之, 顧瞻他日背馳國家等說, 無異結案。 以此正刑足矣。” 上曰: “同生同死之說, 其果吐出於宇鎭之口乎?” 致仁曰: “然矣。” 上曰: “渠之所不可生者, 誠以同生死之說。 然而元惡伏誅, 其他豈可盡誅乎?” 致仁曰: “若此則王法何所施乎? 且逆黨鉤覈之道, 乃在文書搜探, 而一番回祿, 無憑可考, 誠極痛惋矣。” 上曰: “渠以十載元戎, 根固窟深, 無論文武百官, 參在其中者必多。 不如不見之爲愈矣。” 福源曰: “其在反側自安之道, 可謂盛德事矣。” 右議政金熤曰: “臣則以爲不必如是矣。” 上曰: “御極以來, 元戎之就戮者, 已兩箇矣, 動輒誅殛, 非所樂爲。 且如宇鎭者, 雖生, 不足爲憂。” 致仁曰: “四字凶言, 渠旣吐出, 何以得生?” 上曰: “非獨宇鎭一人而已。” 凶謀逆節, 寧鎭必多參知, 若得訊之, 則諸賊之計, 必益彰露矣。” 致仁曰: “不可置而不論。” 上曰: “風俗日頹, 法綱日紊, 以至於君臣上下相疑相阻, 而有今番善復之變。 以外面觀之, 則恩寵似曠絶矣, 眷注似隆重矣, 然而上下相疑已久矣。” 致仁曰: “尙喆之逆, 殿下何太顧藉?” 上曰: “上下相阻, 以致世道之漸汚。 至於大臣, 則尤當無疑阻。 卿以重卜之元老, 不得辭其責。” 致仁曰: “老且無能, 無以堪當。” 上曰: “鎭世道, 亦不難矣。” 致仁曰: “臣一番登筵, 則無根之言, 已狼藉於外矣。” 上曰: “莫非疑阻之張本矣。 鎭安之責, 只在於卿。 若使人窺其際, 則不可。 世道, 非別件事, 只在君臣上下, 相倚相信而已。” 致仁等曰: “聖敎曲當矣。” 上曰: “無論言之好否, 莫非害卿也。 是非毁譽, 適足爲相疑之端。 卿其勉之。” 致仁曰: “臣等之請對, 以宇鎭、以謙之事也。 伏望亟降處分。” 上曰: “此輩何足道哉?” 致仁曰: “今則鞫廳姑撤罷。 更有所不得已而煩瀆者焉, 臣等當齊率百官, 復爲前日之爲矣。” 上曰: “不欲聞, 卿等退去。”


○館學儒生進士尹鍾烈、方外儒生生員韓濟裕等, 上疏請討逆䄄。 幷付丙。


○領議政金致仁等, 率百官庭, 請啓曰: “恩有時乎掩義, 義大於恩, 則處之以義, 而恩不得伸焉。 私有時乎屈法, 法重於私, 則斷之以法, 而私不得行焉。 周公之誅管、蔡是也。 噫嘻! 以王室之至親, 爲凶賊之奇貨。 舅甥之潛結, 而逆節已萌, 昏夜之相邀, 而陰謀轉秘。 惟彼逆湛之遽被陰誅, 已切神人之憤, 而以逆湛爲子, 以逆湛爲兄者, 又豈有獨逭王章之理乎? 今若以湛賊之已斃、復賊之已戮, 便謂禍本之已除, 不思討復之益嚴, 則將不知幾箇賊復, 日益覬覦, 國勢之岌嶪, 聖躬之孤危, 亦將日益甚矣。 伏乞亟循群情, 䄄依律處斷, 湛追奪官爵, 湛之諸弟, 出置遠島, 以體慈敎, 而安宗社焉。” 批曰: “卿等何爲如此之擧乎? 予則於心有定矣。” 庭請再啓, 批旨有非常之敎。【不傳。】三啓。 批曰: “俄者下敎, 欲其又爲之耶?”


○兩司伏閤啓請湛追施逆律, 䄄依律處斷, 湛之諸弟, 竝施島置之典。 批曰: “退去。”


○承旨李秉模等伏閤啓。 不省。


○安川君烓等啓。 批曰: “退去。” 再啓, 批如前。


○命閉閤。 承政院啓: “時、原任大臣, 來詣求對。” 不賜答。 又啓: “時ㆍ原任、閤臣承旨、玉堂、兩司諸臺請對。” 再啓。 竝批以退去。


○伏閤諸臣啓曰: “殿下何爲而有此擧? 臣等有罪, 則罪之可也。 至於閤門牢閉, 命令不通, 雖霎時之頃, 國可以爲國? 乞收前命, 暫借方寸之地焉。” 不省。 再啓三啓。 亦如之。


12月 12日[편집]

○辛亥/却常膳。


○承旨李秉模等, 啓請降開閤之命。 不省。


○三司諸臣, 伏閤四啓。 幷不省。


○時原任大臣, 率二品以上伏閤, 啓請開閤賜對。 敎曰: “若止所請之事, 則當開閤, 當視機務, 當捧供上, 當引接矣。” 再啓。 敎曰: “俄已諭。 卿等, 須卽退去。” 三啓。 敎曰: “知其所請之止, 然後可以引接矣。” 四啓。 敎曰: “閉閤邦膳, 何等至重, 而何爲半日相持? 又將欲何爲乎?” 又敎曰: “連爲啓辭, 則何時可以出場乎? 然則長爲閉閤邦膳乎?” 五啓。 敎曰: “此非上下相持之事。 反汗惟在卿等。 卿等知悉。” 六啓。 敎曰: “若止之云, 則卽當召見矣。” 七啓。 敎曰: “勿爲也。 止之, 則卽當引接矣。” 八啓。 敎曰: “若不止之, 則退去。” 九啓。 敎曰: “東朝湯劑纔進, 今何可更爲煩聒? 其勿爲焉。” 又啓曰: “臣等今方進伏大庭, 仰籲慈殿, 顒俟兪音, 而目下緊急可悶者, 卽巡監軍及軍號事也。 更皷屢下, 尙未啓下, 內外巡綽, 不得擧行, 此是四百年所未有之擧。 伏願先從此事, 亟下處分焉。” 敎曰: “軍號巡監軍, 三百年來豈有不下之時, 而若聞止請之言, 則當引接矣。 況乙未年代聽時, 先朝下敎, 首提巡監軍事, 所重蓋可知矣。 然而如是相持, 予心之悚然, 反有甚於卿等。 卿等若勉從, 則反汗, 豈待竟夜乎? 卿等之擧, 此何事也?”


○時、原任大臣率二品以上, 啓于王大妃, 請勉回上心。 答曰: “聖心堅定, 以未亡人之言, 難回。 朝廷事罔措矣。” 再啓。 答曰: “今亦懇勸, 而聞不忍聞之言。 聖心似難回, 萬萬焦迫矣。” 三啓。 答曰: “未亡人, 亦不御夕水剌而勸之矣。”


○罷大臣以下伏閤諸臣職。 敎曰: “自卿等庭籲慈殿, 慈殿不御夕水剌, 勸予勉從, 予亦却膳懇請。 慈殿, 方以此大加用慮。 卿等之事, 此何擧也? 慈殿却膳, 予當積誠感回, 卿等到此, 更以何事相持乎? 若聞卿等援請之言, 則卽當酬應公事, 開閤門受常供。 似此不難之事, 何如是靳持乎? 丁酉事之矯旨擅行, 尙且引以爲己罪, 伊後飮食起居, 不以平人自處, 此卿等之所嘗聞知。 況今番事, 無疑似髣髴之可以執言者, 比丁酉不可同日而語。 生時之各居, 人孰不知? 死後之不見, 有耳皆聞。 白白地勒斷, 世上天下, 寧有是也? 慈殿縷縷, 予猶不奉承, 期於感回, 況卿等之言, 豈或聽施乎? 却膳尙可爲, 閉閤亦可竟夜乎? 巡監軍軍號之不頒, 如丙申三月所未有之事也, 卿等寧忍使予, 行此三百年所無之事, 上以負付畀之托, 下以拒機務之重乎? 是向筵丁寧矢心之敎, 卿等不以爲信, 卿等尙可曰有臣分乎?” 又敎曰: “閉閤却膳, 何等非常之擧? 俄下口傳下敎, 不啻幾百言, 而豈可屬之私恩乎? 然猶卿等, 聽我藐藐, 其可曰有分義乎? 此際卿等, 瀆擾慈殿, 慈殿不進夕膳, 卿等事果何如也? 巡監軍軍號之不下, 卽國朝所未有之擧。 且況乙未代聽時, 先朝下敎, 卿等亦當承聞, 尙可如是相持乎? 予之所悚然者, 因此恐負先大王付畀之聖意, 到今所重在焉, 有難顧藉於卿等, 朝著之一空, 可謂餘事之餘事。 伏閤大臣、卿宰及閤臣、承旨、三司, 一竝罷職。 軍號以昨日軍號用之。 巡監軍, 則亦以昨日受點人, 受牌。”


12月 13日[편집]

○壬子/金致仁等, 上聯名疏, 復爭之。 錦城尉朴明源, 亦上疏。 命竝還送。


○李秉模等, 從門隙進疏。 嚴責還給。


○行副司直徐有寧等, 與三品以下侍從, 伏閤求對。 命還給啓辭。


○李秉模等, 伏閤啓。 敎曰: “付丙。” 又啓言: “軍號省記, 司謁不爲捧入, 請司謁科治。” 敎曰: “此亦公事, 何可入之乎。”


○命巡監軍軍號, 依昨日例爲之。


12月 14日[편집]

○癸丑/兵曹判書金履素等, 與三品以下, 伏閤求對。 不省。


○李秉模等, 伏閤四啓。 竝不省。


○金致仁等聯名上疏, 乞還前後非常之敎, 至再。 批曰: “已悉於傳諭矣。”


○還收大臣以下罷職傳敎。 敎曰: “此何等時也? 如是玩愒, 太沒警動底意。 今日國事, 誠無如何矣。 往古來今, 寧有加於此之非常之擧? 而觀於大臣以下擧措, 顯有拖到時日之意, 一日【此下二字, 諸臣以不忍聞不書, 不傳。】國將以爲國乎?”


○原任大臣、閣臣、藥院都提調ㆍ提調、諸承旨、三司, 求對。 敎曰: “雖是大臣, 何敢慢蔑至此乎?”【此下, 諸臣以不忍聞之敎, 不書, 不傳。】於是, 大臣以下, 免冠伏閤。 上聞之。 敎曰: “卿等何爲免冠? 若以緩請二字爲言, 則當引見。 卿等冠。” 致仁等奏曰: “臣等愚迷, 緩之一字, 莫曉聖意之所在也?” 敎曰: “緩, 卽緩峻之緩字, 豈有難解之事乎?” 對曰: “臣等到此, 他不暇顧。 緩之一字, 謹聞命意, 而緩字之中, 亦有輕重淺深。 請入侍面陳。” 敎曰: “緩之一字, 豈有輕重淺深之可言?” 又敎曰: “卿等若快諾, 則當召見。” 對曰: “雖緩, 絶島安置, 則決不可減。 減一律之外, 臣等有死而已。” 敎曰: “雖降一層, 尙未免過焉。 二品以上出送, 則當面諭於卿等矣。”


○命寢閉閤却膳傳敎。


○召見時ㆍ原任大臣、領議政金致仁等, 齊聲啓言: “䄄罪關宗社, 擧國齊討。 三尺至嚴, 非臣等所敢低仰, 而閉閤却膳, 已至四日, 不忍聞之敎, 連續而下。 到此不暇他顧, 已以賓啓初請之律, 仰達矣。 請䄄姑先減死, 耽羅圍籬安置。 其諸子, 幷出置絶島。” 上曰: “卿等之以賓啓律, 降等陳請者, 蓋出於萬不獲已之意。 以予本意, 此亦豈忍允從? 而此又靳持, 不但止泊無期, 卿等旣體予意, 勉從予言, 予爲卿等, 實難一味邁邁。 外此節目間事, 自有裁量, 先爲依施。” 又啓: “請逆湛追奪官爵, 削絶屬籍。” 敎曰: “比之上款事, 猶屬緦功之察。 一伸公法, 亦無妨於私恩, 姑先依施。”


○政院議啓請收還成命, 仍允庭請之律。 批曰: “萬萬無狀, 萬萬無嚴。” 再啓至四啓。 批曰: “卽爲頒布。”


○三司啓請逆湛, 絶其屬籍, 追奪官爵。 其父䄄, 施以當律。 湛之諸弟, 幷施島置之典。 批曰: “卿等必見大臣入侍時擧條矣。”


○兩司啓曰: “從古亂逆何限, 而豈有如宇鎭者哉? 渠以凶喆之子, 潛藉逆復之姻婭, 顯主賊湛之婚媾。 與其同死生之說, 旣以遲晩, 顧瞻他日之計, 明白納招, 甚至於干涉善復, 自知當死之供, 吐實於平問之下。 有賊如此, 不施邦刑, 則天綱絶矣, 王法壞矣。 今此酌處之命, 忽下於逆節輸款之後, 揆以邦憲, 萬萬痛心。 請亟寢罪人宇鎭酌處之命, 仍前設鞫, 依律處斷。 罪人以謙, 雖以逆復之子, 自在應坐之律, 而傳襲其父之凶圖, 腸肚相連於明謙, 情節綢繆於宇鎭。 今此鉤覈之路, 專在此賊, 決不可只施應坐之律而止。 請罪人以謙, 更加嚴訊, 快施當律。” 批曰: “不允。”


○司憲府啓言: “今番逆獄, 凶復、逆喆, 爲之根柢, 則到今鉤覈之道, 惟在於干連兩賊之類, 而惟彼寧鎭, 尙喆之子, 善復之壻也。 情節之交通, 陰謀之綢繆, 皆出於寧鎭, 而設鞫多日, 尙稽逮囚, 論以獄體, 萬萬踈忽。 請寧鎭亟令王府, 設鞫得情。”


○司諫院啓, 請寧鎭亟令王府, 設鞫得情。


○三司上聯名箚, 請寢䄄酌處鞫廳撤罷之命。 敎曰: “卿等雖在執法之列, 辱予以無倫薄行之科, 何太阨哉? 閉閤門四日, 却常供三日, 疾不許診視服藥, 所下不忍聞之敎, 又何等丁寧惻傷? 則到此却顧身家計, 無緩請之擧, 則其可曰有臣分, 有人心乎? 予方以大臣之玩愒拖度, 爲咄咄。 卿等勿泥泥於俗臼, 必須高着眼藏, 求見第一等義理, 則權中之經, 無過於緩請二字。 惜乎! 卿等之意, 未到此。 附陳事, 巨魁斯得, 亂源旣除, 何拘乎草草了當? 王者用法, 如聖人用兵, 不得已而用之, 豈必無遺類, 然後方覺快於心乎?”


○敎曰: “聞今日下敎, 如有人心, 則豈敢煩聒乎? 屢啓覆逆, 極爲駭然。 諸承旨竝遞差, 陳箚論列, 又涉意外。 當該三司, 竝遞差。”


○領議政金致仁等, 以前後所被嚴敎, 無非臣子所不敢承聞者, 退而胥命。 諭曰: “是豈得已之擧? 勿待命。”


○方閉閤也, 都人士, 莫不驚惶。 文官左參贊李命植等、前大司憲鄭昌順等、副司直徐有寧等ㆍ尹承烈等ㆍ李義行等ㆍ宋濟魯等、吏曹參議李集斗等、前司諫朴廣源等、前掌令禹禎圭等、承文副正字朴瑞源等、宗廟令柳等、掌樂正尹在醇等、典籍鄭允中等、前掌令金光鉉等、前縣監尹謐等、朴尙春等武官副司直李邦一、護軍李漢昌等、各營之千摠, 至于哨官、五衛將、軍職堂上、巡將參軍、備邊郞、訓鍊副正以下, 宣傳官內三廳、忠壯將、忠翊將、忠義衛、捕盜從事官等, 蔭官前五衛將徐命瑞等、李命楫等, 監察鄭柱等, 繕工副正曺允亨等、章甫進士徐有秉等、幼學趙相謙等、雜職醫官、譯官、觀象監員、典醫監員、惠民署員、籌士、律學、畫員、寫字官、禁漏官、錄事、唱準典樂等。 軍校、兵曹堂上、軍官、扈衛軍、官各軍門敎鍊官、壯勇衛、駕前駕後禁軍衛士、習讀、忠贊衛、事知捕盜部將局出身別破陣等, 吏民各殿宮守僕、各司員役、貢人、市民、邸人、匠手、五部坊民等, 皆聯名上疏。 至是, 或以退去爲批, 或還給。 惟儒生疏批曰: “往古來今, 豈有四日閉閤, 三日却膳之時乎? 此擧豈得已也? 至於今日, 廷臣之以降等勉膺者, 亦豈得已也?”


○刑曹啓言: “生員趙相羽等推問, 則相羽供: ‘曾於己亥、庚子年間, 以德相四字凶言, 首發請討之論, 則一種護法之徒, 大發慍怒, 至欲捲堂。 今番討逆, 不具掌色, 昏夜發論, 決非重事體之道。 且先治爲德相捲堂之類, 繼發疏擧, 事面差可。 今番疏下, 多是德相召還疏同參之類, 故實有不屑同參之意, 其時未及見慈聖下敎矣。 翌日守僕, 來請名帖, 故答以爲: 「今此討逆晩矣。 已斃之後, 始爲懲討, 此事甚易, 雖非吾輩, 足以行討。」 彼乃大怒, 至以不滿疏擧。 鳴鼓施罰。’ 云。 鄭遂龜以爲: ‘今初二日夕食堂, 有故未參, 昏後始入泮村, 聞有疏擧, 莫知爲某事, 招問守僕, 則以爲: 「姑不知爲何事, 而只以夕到記齋會, 書疏錄」 云。 曾聞齋中, 以斯文事, 有所發論, 或疑其爲此事, 私義有難參, 而弟遂麒旣參夕到記。 故仍謂守僕曰: 「此疏若斯文事, 則兄弟不可異同。 拔錄可也。」 齋中不問事實, 謂以割名, 鳴皷施罰。 追聞是討逆, 急書名帖, 躬進疏廳, 具由懇請, 終不許入。’ 云矣。” 命竝放送。


12月 15日[편집]

○甲寅/開坼京外殿最。 平安節度營褒貶獨闕。 蓋觀察使趙㻐, 不欲以節度使, 待蔡濟恭, 當行同議關文於節度營, 而故遲其期。 濟恭遂以不得修啓, 馳啓。 敎曰: “考績事體, 何等重大? 則所謂同議關文, 故故愆期, 以至闕封。 此非慢朝廷乎? 平安監司趙㻐, 安北縣遠竄。 雖以兵使言之, 馳進面議, 古例則然。 何不於限內, 期於停當乎? 兵使蔡濟恭削職。”


○以兪彦鎬爲平安道觀察使, 趙圭鎭爲兵馬節度使。


○領議政金致仁等, 聯名陳箚引罪言:

臣等忝在三事, 曾無一言聲討, 早折奸萠, 馴致手握重兵者, 肆爲凶魁, 出入近密者, 忍蓄異圖, 又復漠然無省, 任其醞釀, 此臣等之罪也。 賓啓廷籲, 徒增後時之罪; 叩閣登筵, 全無回天之方。 畢竟以臣等之罪, 乃有非常之敎, 過中之擧, 至於半夜大庭, 瀆擾慈殿, 此臣等之罪也。 爲嚴令所迫, 竟使臣民不共戴之賊, 不過海島薄置, 上負慈殿之敎, 下咈國人之情, 此臣等之罪也。 臣等兼此四罪, 威罰不加, 中夜思惟, 不寒而慄。 臣等之罪, 自知已久。 義重沐浴, 情急叫叩, 今始聯陳短章, 仰請處分, 乞治臣等前後之罪。

批曰: “見昨日非常之擧, 而不念勉膺之方, 是眞無人心者。 況閉閤却膳, 又凡幾日, 卿等玩愒雍容之失, 難免有識之竊。 議三司箚辭中慨惜之斥, 反說自己本色, 付之一笑可也。 辭巽之言, 何太過乎?”


○以尹蓍東爲吏曹判書, 金憙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聖圭爲司諫院大司諫。


○知訓鍊李柱國上疏曰:

臣與逆復, 不幸爲內外從之親。 其所憤痛欲死者, 百倍於他人, 而惶蹙懍惕, 亦有萬倍於恒情。 聞命以來, 惝怳震剝, 不敢晷刻自安, 而至於軍號一事, 何敢以該校之初不關由, 直爲傳示, 有所自恕也?

批曰: “元戎新命, 注意久矣。”


○都承旨沈豐之上疏言:

往在甲辰七月, 臣忝亞銓, 而長銓則趙時俊也, 三銓則宇鎭也。 廚院副提調之望, 忽以逆湛首擬, 而臣則全然不知, 乃於點下之後, 始得見之, 瞠然駭惑, 憤惋交中, 已無及矣。 時或對人, 說此輪囷。 此實儕友之所共知也。

批曰: “伊時檢擬, 蓋因對揚。 以此聲罪, 宇鎭猶不服, 況無故之人乎?”


○京畿觀察使徐有防、忠淸道觀察使金光默, 與道內守令、察訪, 上聯名疏, 論䄄、湛之罪, 乞寢閉閤之命。 批曰: “廷臣之批, 悉諭。 此擧, 出於萬不得已也。”


○先是, 䄄之減律也, 其諸子, 亦許島置。 至是以年在孩提, 勿煩, 改賜擧條批旨。


○承旨李在學等啓言: “卽者, 時原任大臣擧條, 才啓下矣, 此何事也? 大臣之一緩字奉承, 雖曰他不暇顧, 而王法終不可屈也, 輿情終不可遏也。 又若䄄之諸子, 出置海島, 亦云太寬, 而旣允於登筵之時, 復靳於賜批之啓, 是豈王言必信之義乎?” 批曰: “卽爲頒布。” 在學等爭之, 至四啓。 批曰: “夜漏已闇, 瀆撓爲事, 卿等竝遞差。 原擧條, 卽爲頒布。”


12月 16日[편집]

○乙卯/工曹判書趙時俊上疏曰:

臣於甲辰秋, 待罪銓職, 新設廚院副提調分窠, 一時幷差, 而宗臣之當爲備望者, 一從案籤, 盡數謄擬, 猝遽忙錯, 逆湛名字, 入於其中。 伊時政席, 三堂齊參, 三銓之如宇賊, 郞官之如度謙, 今不可備數言, 而若其矇不覺察, 混同照擬之罪, 同席之中, 臣實爲首。 到今追思, 心魂驚懍, 自列請死, 私義之所不容已。 擬與同政亞堂沈豐之, 往復聯疏, 冀賜處分, 而目今誅討之論, 未及究竟, 引罪之言, 姑且泯默。 乃者豐之, 以自援之謀, 爲先發之擧, 忙忙投疏, 滿紙張皇, 便是急書。 臣罪臣自知之。 無知妄作, 萬死有餘, 而證言之出於豐之之口, 誠是不圖。

批曰: “出於對揚, 予所悉燭。”


○奉朝賀趙暾上疏乞允齊討之請, 俾盡嚴覈之擧。 批曰: “減等之事, 尙欲不忍決, 卿何如是爲說? 尾陳事, 旣無的疑, 於何考覈? 卿其勿辭, 俟間登筵。”


○左參贊李命植, 上疏請趁告布之未擧, 亟施䄄當律, 宇、謙、寧三賊, 幷卽嚴鞫。 不允。


○校理成種仁等, 聯箚乞從三司之請。 不允。


○三司【大司憲金憙、大司諫李聖圭、執義兪彦鎬、掌令姜忱ㆍ李永穆、持平任長源ㆍ張至晩、校理成種仁。】合啓言: “宇、復之本, 在於逆湛, 而湛之爲逆, 本於二字之假稱。 壬寅之前, 有榮、德; 壬寅之後, 有夏、瑮。 畢竟今年夏秋之喪變出矣。 擧國之悲冤疑憤, 愈往兪甚, 而及承我慈聖諺敎, 始知兩次喪變, 果有所以矣。 窮覈之道, 惟在逆醫。 請定配罪人廷楫, 亟令王府, 設鞫得情。” 批曰: “不允。”


○司憲府啓言: “己亥以後, 逆湛之逆節, 人孰不知? 事係此賊, 固當驚動割斷之不暇, 而乃者甲辰七月之政, 肆然收擬於廚院提擧之望, 跡涉顧藉, 眼無法綱。 到今懲討方急之時, 不可視以尋常負犯。 請其時擅擬該堂削黜。” 又啓言: “逆湛隱恤之典, 聖意雖出於敦宗, 爲今日臣子者, 寧被方命之誅, 豈敢爲奉承之計? 而伊時禮堂, 無難擧行, 事之痛惋, 莫此爲甚。 請當該禮堂削職。” 批曰: “二件事亟停, 勿煩。” 司諫院又啓。 批曰: “勿煩。”


○承旨李崇祜等啓言: “䄄之諸子, 何可以年在孩提, 曲加容貰也? 伏願亟從庭籲, 永除禍本焉。” 六啓。 幷批勿煩。


12月 17日[편집]

○丙辰/承政院議啓: “繳還擧條, 乞允前請。” 五啓。 幷批勿煩, 仍敎曰: “如是覆難, 極爲屑越。 入侍承旨徐鼎修遞差。” 又敎曰: “營護之外, 反請同罪。 當該承旨洪仁浩罷職。”


○判敦寧府事金鍾秀上疏曰:

聖上於逆䄄事, 辭旨之惻怛, 可感豚魚。 且當閉閤之際, 不忍聞之敎, 絡續荐下, 大臣之畢竟承順, 其情雖慼, 其事大錯。 然此自大臣之錯耳, 國人萬口一辭之公論, 則固自如也。 目下王法之略行, 雖與不罪有間, 日後變故之可慮, 實與不罪無異, 而至若我慈聖兩次喪變, 症勢怪底之敎, 與夫前後凶計, 形跡畢露之諭, 是豈爲人臣子者泛忽放過處耶? 世敎壞敗, 人心陷溺, 當聖嗣未誕之時, 則敢懷陰移國脈之計, 肆發四字叵測之說, 逮聖嗣已誕之後, 則挾有他之心, 懷不悅之意, 此天下之大變也。 到今喪禍荐仍, 國勢孤危, 煩冤訝惑, 國言如沸, 而猶莫曉其所由然矣。 諺敎一罪人斯得, 而獨於此一叚事, 至今無結梢, 則煩冤訝惑, 有倍於前。 況逆湛飮毒, 狼藉囚供, 宇鎭情跡, 又旣綻露, 則冤酷之痛, 雖屬於已往, 危懼之慮, 益切於方來。

批曰: “勉從於緩請之事, 亦豈本意? 以此日夜疚懷, 莫能自定。 尾陳事, 略言於一二疏批, 疑無指的, 於可鉤詰?”


○兵曹啓: “近來三軍門待令吏, 諉以軍門之異於他司, 政院頒布外, 闕內之一動一靜, 續續飛報於大將, 稱以聞見, 守摠外營, 亦以爲例。 未知此擧, 創自何時, 而復賊之在訓局, 尤有甚焉。 大抵政院不頒之令, 一倂錄送, 論其事, 則已涉宣洩, 聲其罪, 則實近伺察。 從今以往, 軍門校吏之待令朝房者, 使之一聽政院分付, 錄送該營, 外此隨聞見錄送之習, 一切嚴防犯者, 校吏斷以重律, 該營將臣, 亦爲嚴勘事定式, 恐似得宜。” 批曰: “卿之草記, 極爲得體。 旣聞之後, 在所痛禁。 自今永革此弊, 復或有循襲犯科者, 依草記論斷。 但各營所屬中, 或有內試射之擧, 則自政院, 本無書出傳敎之例, 此則必待宣傳官聽傳敎, 分付當該營將, 知悉擧行事, 一體定式。”


○領議政金致仁等, 上聯名箚曰:

嗚呼! 臣等伊日之擧, 是豈可已而得已者哉? 處分轉益非常, 聖候至於欠寧, 擧國波蕩, 大小焦遑。 臣等五內震迫, 滅死不得, 寧得罪於天下後世, 而保護爲急, 萬不獲已, 竟至承奉, 而至於諸子島置, 亦屬寬典, 則今日之改下前批, 曾是不意。 殿下亦知臣等之請, 義不可奪也, 兪音丁寧, 而及夫批旨之追下, 一反筵敎, 殿下若謂朝廷有臣, 則豈或有是也? 近年以來, 殿下每於臺啓依允之後, 或仍寢傳旨, 或强令勿施者, 非一再遭矣。 一開是路, 轉至有今日之擧, 此豈但爲刑政之失也哉? 乞寢改下之批, 依昨日下敎擧行。

批曰: “以孩提何知? 予不忍爲慘刻之擧。 原批中初不區別, 伊時事勢則然。 以勿論之意, 添書於擧條, 啓下時自有裁量者存。 此蓋始爲卿等地, 旋欲伸私恩, 眞所謂一擧兩得。 予雖反省, 益覺無怍。 卿等諒之。”


○禮曹以陳賀節目啓。 敎曰: “王大妃殿、惠慶宮陳賀時服色, 混用烏帽布、袍者, 殊涉不察。 殿宮, 今旣除服, 參班百官之服色, 不可無稍變之節。 且以國朝故事言之, 諸臣服制未盡, 自上已制盡從吉, 則入侍時, 亦有變改之擧。 矇然之失, 不可無警, 該堂推考。”


○前承旨沈豐之, 以趙時俊對章, 上疏自明, 乞下司敗, 與時俊對卞。 批曰: “其時國勢鞏固也, 故有對揚之擧。 卿於本事, 旣不聞知云爾, 則提敎有無, 亦豈詳知乎?”


12月 18日[편집]

○丁巳/承政院啓言: “從古逆變何限, 而元戎柄相, 挾近宗而懷異圖, 未有如今日之危急。 誅戮只止二賊, 鞫事遽至徑撤, 支黨不可謂盡治矣。 五月以後, 人心之疑懼, 日甚一日, 及承慈敎, 悲冤益騰, 而諸疏只賜例批, 鉤覈未聞有命, 則輿憤終無以得伸矣。 削籍之啓, 多日不下, 則逆律尤無可論, 大庭之啓, 終未準請, 則禍本尙爾自在。 乞允大庭之請焉。” 批曰: “此批因登筵時, 使之頒布, 而入侍承旨泣請之狀, 太木强。 似此承宣, 決不可參恕。 罷職。” 再啓。 批勿煩。


○兩司俱啓請: “竄配廚院提擧撿擬之銓官, 屛裔逝單登徹之禮堂。” 批曰: “擅擬該堂事, 對揚之擧, 不可搆勒。 禮堂事, 畢竟奉承, 蓋因嚴敎催促之致。” 竝命亟停勿煩。


○校理成種仁等, 上聯名箚討逆。 批曰: “爾等須見僚官疏批也。 捕廳諸囚事, 服毒旣有明證。 證出而厥囚, 仍卽致斃。 到今送藥一款, 猝難究覈矣。”


○吏曹判書尹蓍東, 上疏辭職。 不許。


12月 19日[편집]

○戊午/次對。 領議政金致仁啓言: “天討亟行, 宗祊再安, 莫非我東朝殿下默運明諭之盛德洪烈也。 依先朝乙亥已例, 殿下率百官, 親上致詞於東朝, 仍行臨殿受賀之禮, 允愜於國體。” 從之。


○先是, 慶尙道觀察使金尙集啓: “東萊秋應德之致命, 由於倭人喜六之毆打。 另飭該府, 責諭館守倭, 期於正法, 而設門將文成豹, 目見倭人之持梃攔出, 旣不禁遏, 又不馳告。 別差崔昌謙, 以邊門都把守, 初不嚴其防守, 末又彌縫周遮。 請幷梟示, 以嚴邊禁。 訓導鄭思鈺, 五日柴炭, 過時稽滯, 致令倭人, 藉此起鬧, 不可不嚴勘。” 至是, 致仁覆奏言: “年前廟堂, 以入給炭分石禁飭, 下敎定式, 而至今因循, 掩置不行。 其後僉使等及訓導, 竝拿勘。 文成豹、崔昌謙, 令左水使, 設門前大張軍威, 竝加嚴棍後, 邊遠定配爲宜。” 可之。


○金致仁又啓言: “臣於頃日, 以謊說事, 略有提達, 而近聞閭巷搢紳之間, 傳說肆行, 以訛傳訛, 奇怪危怕之言, 無所不至。 此必有人, 暗地白做, 以爲疑亂之計, 不料世道、人心之至此也。 聖上起臣於屛廢耄朽之餘, 廁之任使之列者, 豈不以或有裨益於國事乎? 不但無絲毫裨益, 乃反以臣之故, 致此噂沓, 貽害世道, 惟臣去而後邪說可息。 此臣所以夙宵悸恐, 不知所出者也。 今臣此言, 非爲臣身地也, 竊恐浮動淆亂, 有傷於聖化。 將臣此奏, 出擧條曉示, 則其於鎭人心、靖世道, 似或有補, 故敢達。” 批曰: “聞卿所奏, 極爲驚駭。 此必惡卿者, 欲間我君相之間, 否則今番重卜, 在於久休之餘, 故想望之情, 反過分數, 毁此譽彼之際, 自不免語到意不到處, 履霜之戒, 在所深念。 以此擧條, 自政院昭布朝紙, 俾中外曉悉, 無得售窺覘之計。”


○判義禁府事李命植, 以禍本自在, 輿憤愈激, 職在金吾, 不得請, 則不敢退, 力爭於前席。 命罷職。


○禮曹判書洪良浩啓言: “王大妃殿、惠慶宮陳賀, 旣在服盡之後, 百官服色, 請依常時賀例擧行。 中宮殿陳賀時百官服色, 依大殿陳賀時例, 以烏帽、白袍、黑角帶磨鍊。” 從之。


○兩司諸臺, 傳䄄、湛前啓, 未及承批, 繼陳他啓。 命推考。 兩司避嫌。 命依啓。


○命刑曹, 嚴囚金寧鎭。


○校理成種仁等聯箚曰:

臺閣傳啓之體, 未及承批, 則不得繼陳。 雖尋常論啓之事, 格例卽然, 矧今所請者, 何等事也? 擧措之乖當, 莫此爲甚。 罰止遞罷, 失之太輕。 臣等謂兩司諸臣, 幷施譴罷之典可也。 判金吾屢進屢請, 大得獄官之體。 殿下摧折而譴斥之, 處分過中, 亦願特收焉。 噫! 彼寧鎭附耳接膝之狀, 盡綻於諸賊之招, 則尙不逮捕, 大乖獄體, 而始於今日, 有秋曹枷囚之命, 事係鞫情, 則王府自在, 彼秋曹不過輕囚議讞之地。 用輕囚之律於至妖極憯之賊者, 又何失當之至此? 臣等伏奉昨日批旨, 雖以厥囚已斃, 猝難究覈爲敎, 而厥囚旣有納招, 其跡亦有明證。 今若據其所納之招, 而究厥可證之階, 彼雖已斃, 豈無更覈之道哉? 此已盤問之一端, 而況臺啓重發之賊, 獄囚承款之逆, 俱在應問之科。 惟願亟降明旨, 多般鉤覈焉。

批曰: “兩司事, 槪因長官之生踈, 以無批書, 出譴削過矣。 判金吾遞差還收事, 不允。 寧鎭事, 爾等以嚴囚刑曹爲太輕, 而無論禁府、刑曹, 尙未捕捉, 大係國綱。 先令刑曹, 嚴究服毒究覈事, 已飭捕廳, 此非猝乍間可覈, 爾等勿煩。”


○敎曰: “堂箚旣賜批矣。 渠特戴頭之罪囚, 則初不待令嚴囚。 命下之後, 尙不就捕, 豈有此等獰頑之事? 嚴飭刑曹, 寧鎭刻期捉來, 爲先嚴刑取招。”


○吏曹判書尹蓍東, 懸牌闕外, 不膺命, 命重推, 申飭開政。


12月 20日[편집]

○己未/召見閤臣金鍾秀。 鍾秀啓目: “今禍本之未準法也, 鞫囚之未得情也, 俱屬未究竟。 至於慈殿諺敎中, 一段事盤覈未始, 究竟何論, 而今以逆魁之伏法, 遽行告布之禮, 則是謂獄事已了, 而禍本不必更討也, 鞫囚不必更訊也, 諺敎中一叚事, 亦不必盤覈也, 臣實惑焉。 請陳賀日字, 爲先退定, 然後上項三件事, 倂卽處分。” 敎曰: “陳賀日字, 豈可因此退定? 外此諸條, 何必更煩?”


○領議政金致仁等上聯名箚, 復申䄄諸子島置之請及宇鎭用法、寧鎭設鞫、乳媪、醫官等盤覈。 批曰: “如是縷縷, 聽之支離。 相持之際, 徒涉欠誠, 卿等諒之。”


○吏曹判書尹蓍東上疏曰:

臣釋褐三十餘年, 立朝從宦, 歲月無多, 班行諸彦, 多不識面目, 尋常近例。 全未諳頭緖, 今乃責之以鑑衡人物, 甄別流品, 眞所謂適越而北轅也。 抑又有情私之悲冤, 臣之從祖故判書臣汲, 屢當是任, 輒被宵小之中傷。 怨憾餘毒, 重發於旣骨之後, 至有深藏之體魄, 不得安厝於厚地, 臣之視銓地如讎家。 臣早失所怙, 厚受敎養, 視之如父。 念其立朝事君, 俱有本末, 淸操直道, 爲世所重, 一蹈機穽, 厚招忌嫉。 況臣不肖, 乃敢唐突承膺於前人已敗之地, 則其不旋踵, 而狼狽顚踣, 不知至於何境, 此又臣難冒之一端。

批曰: “疏末引義, 無已屑越? 勿辭。”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李時秀爲吏曹參議, 李在恊爲判義禁府事, 李𡊠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崇祜爲司諫院大司諫。


○承政院啓言: “伏見頒敎文中, 自䄄以下至姑未施行十八字抹下者, 聚首相顧, 尤不勝驚惑之至。 敎文體段, 必先擧元凶處分, 然後可以曉八方之聽, 而今乃拔而不書, 以沒其實, 則讀是文者, 顧何以辦凶圖之所由覷, 禍本之攸在也? 乞依初本頒下焉。” 批曰: “勿煩。 至四啓。 批如初。”


12月 21日[편집]

○庚申/仍任前戶曹判書鄭一祥。


○持平尹翊東啓請申愷設鞫得情, 又請前戶判鄭一祥削黜。 以逆湛身斃時恤典, 終未能爭執也。 批曰: “不允。 戶判事, 政若禮堂擧行之迫於嚴命, 亟停。”


○正言趙鎭宅啓言: “逆復以三十年將任, 凡於靺韋之類, 自稱武宗, 莫不頤指。 至於閔義爀, 乃以起廢之踪, 不思懲薤, 專意謟事。 雖以孽息定婚一事言之, 年齒逈絶, 殆不相敵, 而恐咈其意, 與之結約, 儕類擧皆唾罵。 請前兵使閔義爀削黜。” 批曰: “削黜失之太輕施也。”


○藝文館提學李命植請對。 敎曰: “何事請對。” 命植對曰: “臣製進頒敎文中, 有十八字抹下之擧, 仰請反汗之音。” 敎曰: “此非煩請之事矣。”


○先是, 生員趙相羽、鄭遂龜等, 旣蒙特放之命。 成均館啓言: “儒生有捲堂之擧, 故問其由, 則諸生以爲: ‘臣等沐浴治疏之際, 趙相羽等三人, 敢生立異之意, 至有割名之擧, 故鳴皷矣。’ 卽伏見相羽等供辭, 不但構誣多士, 乃敢欺罔天聽, 若是甚哉。 大抵逆德下鄕時, 大臣以下, 擧皆陳章請留, 不獨泮儒, 而況今番治疏諸生, 元無入參於其時疏錄者, 首發請討德相之論者, 卽西齋生南象一也, 渠乃敢自謂首倡, 而首倡請討之時, 卽辛丑, 渠謂以己庚年間, 滿紙構誣, 罔有餘地, 有難晏然入齋。” 相率捲堂, 命勸入至三啓。 諸生終不聽命, 議處。 成均館啓言: “國是不可以不明, 請趙相羽及鄭遂龜兄弟, 宜施重勘。” 敎曰: “更爲勸入。” 又啓諸生固執, 遣史官禮堂, 相繼勸入, 諸生終不還入。 已而, 拜辭神門而去, 命館堂, 往橋門外勸諭, 諸生亦不聽。 及賓對, 上詢于大臣曰: “泮儒空館, 今爲五日。 見其所懷, 必欲昭晣而乃已, 趙相羽等, 不可無罰。” 領議政金致仁曰: “此事不過互相爭詰, 轉輾至此, 而疏擧之不參, 終涉可駭。 趙相羽等, 嚴加處分好矣。” 命相羽等定配, 他儒勸入。 於是, 同知成均館事吳載純等上疏曰:

疏儒空館之擧, 所秉者討賊之大義也, 所被者悖儒之慘誣也。 大僚筵白, 歸之於互相爭詰者, 恐未悉其本事而然也。 考諸太學故事, 凡拜辭神門者, 未蒙勸入, 則終身不得入泮, 若是者, 恐非聖世美事, 汎他儒生, 皆是參疏之人, 而亦皆被誣於相羽等, 則必不欲遽入, 乞寢成命, 特賜敦勉, 使之還入。

批曰: “他儒勸入, 蓋出息鬧。 況趙相羽等, 已勘罪, 卿等勸入後草記。” 諸生終不入。 載純等, 又啓言: “諸生處義, 不可謂無據。 更加勸諭於空館儒生, 恐宜。” 批曰: “屢次逡巡, 猶可見士氣之不泯。 他儒生勸入, 置之。 卿等更爲曉諭。” 諸生遂入齋。 後數日, 領議政金致仁啓言: “臣於頃日筵中, 始聞有趙相羽等事。 追後聞之, 則往復割名, 擧措凶悖, 其心不可測。 此非竄配薄勘所可了當者。 若不究覈其情節, 則加律恐不可已也。” 上曰: “加律, 何律也。” 致仁曰: “島配是也。” 從之。


○刑曹判書鄭昌聖等, 上聯名疏言:

寧鎭名出賊招, 情節未覈, 而本曹刑訊, 只是逃躱一款。 若其逆節負犯, 不敢擅問, 亟從臺請, 設鞫究竟, 斷不可已。 設鞫縱或姑徐, 亦當移送捕廳矣。

批曰: “勿煩。”


○放保放罪人宋樂休。


○捕廳, 以賊復子好石、重石, 明謙子壽億, 竝以年未滿發配, 明謙子鼎和、弟得謙仍囚, 左捕廳明謙弟宜謙, 叔善亨、姪屢郞伊, 移囚右捕廳啓。 敎曰: “屢郞伊發配。”


12月 22日[편집]

○辛酉/行討逆陳賀,【以權停禮行之。】頒敎中外。

王若曰, 賊魁旣戮, 遄底蕩掃之休, 邦典載稽, 爰有播告之擧。 聽予明誥, 咨爾多方。 自榮、德逞至憯之謀, 在宗祊貽無窮之慮。 設假稱而結爲甥舅, 實兆潛移之圖; 呈凶疏而播諸邇遐, 蓋出胥動之計。 京、邦之逆雖殪, 尙亂本之未除; 洋、瑮之獄旋興, 痛賊勢之孔熾。 蓋以化龍蛇之至意, 未忍劓殄之無遺; 其奈稟梟獍之群凶, 猶自糾結之如舊? 嗟! 今日不幸近出, 而寡躬豈所忍聞? 追先朝置島之恩, 憧憧乎意在全保。 藉往年受爵之號, 駸駸焉計成覬覦。 昏夜相邀, 久矣作亂賊之奇貨。 歲月已積, 狺焉俟國家之危機。 羽翼則元戎之叔姪已成, 聲勢則奸相之父子互應。 開密蹊於縱孽, 勸媾伊慫慂果是誰歟? 輸歡心於厚饋, 卑辭顧動靜, 無不與也。 人則擬管、蔡之典法, 或云然, 地不啻魯、衛之親, 予胡見此? 惟閉閤却膳之擧, 豈得已於過中? 若追施緩請之論, 且强副於群下。 逆賊善復, 以奕世勳戚之裔, 掌幾年鞱靲之權。 爵秩已極於靺韋, 於汝何負? 戾氣素鍾於貪騺, 惟利是趨。 知其惡貫罪盈, 自分危疑之跡; 雖以志滿意得, 猶無饜足之思。 乃懷罔測之圖, 遂有不軌之計。 托姻好, 而綢繆權相, 國言已騰; 以將任, 而關通近宗, 路人所知。 引女壻而附耳, 方張密布爪牙; 曁子姪而同心, 孰能覷破窩窟? 何幸諺敎之誕下, 聿見廷討之始行。 大義森嚴, 賊亦爲之褫魄; 明旨洞徹, 物莫得以遁情。 噫! 指日擧事之謀, 的有段落; 曁論相談命之跡, 若合節符。 不待急書之斯呈, 爰得叛形之已具。 部曲之廣置中外; 聞者心𢥠, 財貨之遍結東西, 渠又首服。 百端伺隙, 奚啻纉、鼎之逆腸? 二字逞凶, 敢售能、範之舊手。 情節莫掩, 蓋自衛所之察形; 士女爭先, 快覩藁街之燃臍。 又是窮天之極罪, 忍襲逆夏之凶言? 擧皆懷食肉寢皮之心, 何足洩沫血飮泣之憤? 明謙, 於湛卽外黨之近, 在復爲同堂之親。 謂莫我人知, 終始暗地之盤結, 甘與國背馳, 爛漫後日之經營。 處腴閫而厚以苞苴, 略無顧忌之意。 引賊叔而通其聲息, 全昧逆順之分。 況於三道兵將擧之時, 益著諸賊奴內應之驗。 秩視貳卿, 嗟國恩亦孔之厚。 書探四柱, 而身命所質者何? 然猶前席半夜之言, 曲垂朝家再造之澤。 梟音庶戢, 謂革心而圖酬; 狼性難化, 反隨賊而謀變。 以謙, 以復之子, 共濟其凶。 旣蠢且頑, 尙稽賊情之盡吐。 於法雖坐, 且待鞫案之斯完。 宇鎭, 賦性妖邪, 行己狡猾。 恩榮早占於緋玉, 罔念報刹之圖; 勢力竊弄於家庭, 敢萌荷杖之計。 潛成頌功之啓, 是可忍乎? 密效助婚之需, 將何爲也? 迨鞫庭之盤問, 果隱情之畢彰。 顧瞻他日之招, 是何凶悖至此? 左右群賊之擧, 亦皆發露無餘。 作淵藪而云欲邀名, 猶屬細故; 離近密而謂如脫濕, 抑獨何心? 與金哥同死同生之言, 人有親聽; 矧逆弟如鬼如蜮之狀, 渠亦無辭。 斯皆以罪則當誅, 豈容在法而或屈? 五九月悲冤愈切, 幾登搢紳間交章; 一二逆鋤治先行, 姑從現發者致討。 逆賊湛追削官爵, 絶其屬籍。 䄄, 大臣率二品賓啓而不從, 率百官庭請而不從, 政院、三司伏閤而不從, 曁散銜、章、甫、胥徒、坊民, 奔走呼籲而不從。 以至閉閤者四日, 却膳者三日, 荐下不忍聞之敎, 非不知爲過中非常之擧, 而有不暇恤。 廷臣始乃以減等奉承, 請施耽羅荐棘, 而政院繳還, 三司爭執, 歷日相持, 姑未擧行。 善復凌遲處死, 明謙遲晩後出付軍門梟示。 以謙、宇鎭在囚未決。 誅討只行於大憝, 實幸紓肘腋之憂, 逮繫不及於餘人, 亦軫安反側之意。 苟非慈旨惻怛, 樹我將墜之倫綱, 則何國勢鞏安, 弭此幾迫之禍亂? 始也變在呼吸, 默運塞淵之衷; 今焉措諸泰磐, 共戴巍赫之烈。 體仁元聖母之德, 幾勞保護之慈; 想陟降皇祖之心, 詎緩告布之擧? 宗社之慶莫大, 雷雨之澤宜施。 於戲! 大亂凌夷, 群情屬懲創之會; 舊汙悉滌, 新化佇涵育之休。【藝文館學李命植製進。】


○敎曰: “前兵使蔡濟恭敍用, 前佩密符, 使之親納。”


○承政院議啓言: “百僚咸造, 大誥誕宣。 有血氣、秉彝者, 孰不曰: ‘倫常旣晦而復明, 宗國旣危而再安也哉?’ 臣等飮沫之衷, 到今日而益激。 賀儀纔撤, 玆又冒死繳納, 惟聖明, 亟降兪音。” 命付丙。


○領議政金致仁等啓曰: “臣等奉箋蹈舞, 獻賀于大庭, 退聽輿誦, 上自卿大夫, 下逮胥吏儓隷, 莫不欣欣然相告曰: ‘我王大妃殿下乙丙翊聖之功, 永有辭於天下後世。” 十年長樂, 一心宗國, 凡所以化宮闈、廣儲嗣之道, 靡不用極。 式至今日, 諺敎誕降, 大義昭揭, 誠透金石, 辭感豚魚。 於是乎具僚震恐, 而懲討始行, 乾道孔昭, 而罪人斯得, 王章亟行, 輿情少洩。 回想今日以前, 國勢岌岌, 一髮累碁, 未足喩其危。 不大聲色, 不勞干戈, 措一世於泰山、磐石之上。 噫! 盡藍田之玉, 悉楊州之金, 不可以形容其萬一。 凡有非常之功, 必有非常之號, 從古已然。 今若不誕擧徽稱, 克闡慈德, 則其何以少答贊頌之忱, 在殿下揄揚之孝, 亦豈無缺然者乎? 臣等非不知慈聖撝謙之德, 遠邁塗莘, 而大德終不可泯也, 群情終不可遏也。 伏願入告東朝, 亟降兪音焉。” 敎曰: “日前筵中, 聞卿等言, 入告慈殿, 則慈敎若曰: ‘諺敎之下, 予特以禍機之迫在頃刻, 不遑他顧。 然猶自顧悚然者, 諺敎之一下再下, 殊非命令不出之義, 今玆云云, 此何說也?’ 予仍以大同之輿頌, 不可終孤。 且況雖非今番事, 乙、丙以後, 宗國之得有今日, 是誰之賜? 每因慈德之撝謙, 未免始請而終止, 今又豈可一向靳許? 縷縷力請, 而慈意堅定, 迄未感回。 到今卿等積誠回聽之方, 無出追述丁卯故事, 而予方從傍申請矣。”


○領議政金致仁, 率二品以上, 會于賓廳, 啓于王大妃曰: “宗國之賴有今日, 伊誰之賜? 呼吸之危, 轉以造次; 磐泰之安, 措諸無疆。 縟儀載擧於長樂, 大誥誕宣於中外, 群黎百姓, 咸曰慈德。 臣等欲報之恩, 天地難名。 敢以一國大同之論, 先朝已行之禮, 祗修賓啓, 仰冀導達。 竊庶幾止慈之念, 必有所感動於聖上至切之懇, 而兪音之降, 不竢竟日。 及奉批音, 以慈德撝謙, 迄未感回爲敎, 臣等憮然失圖。 惟我慈殿保護聖躬, 維持國勢, 迨玆二十年。 其所旋轉回斡於壼闥簾幃之間者, 何莫非慈覆之天? 乃若今日之變, 凶圖逆節, 又不啻千萬於麟、謙、榮、德之時, 而朝乏炳幾之人, 禍迫燃眉之急。 元凶父子, 挾將相, 而覬覦賊, 復爪牙布肘腋而狺伺, 倘非半夜之諺敎, 洞示懲討之大義, 丁寧乎賊勢之熾張, 惻怛乎夏秋之悲冤, 不啻若耳提面命, 則雖有臣等萬輩, 顧何補於一髮哉? 四百年宗社再造者, 慈聖也。 億萬世景運丕啓者, 慈聖也。 聖上崇奉之孝心, 臣民頌戴之輿情, 若非範金縷玉摸盡形容, 則於何而少伸忱誠哉? 昔我仁元聖母, 八膺顯號, 而或因先朝至懇, 或從大庭呼籲。 始雖謙抑, 終必勉許。 以慈聖淵深宏達之度, 豈忍使聖上, 不能繼述先朝之事? 亦忍豈使臣等, 不能以先朝諸臣之事仁元聖母者, 事我慈聖乎? 乞降兪音, 以成聖上之孝, 以副臣民之望。” 答曰: “予意悉告於主上。 今番諺敎急於爲宗國, 不顧區區微執, 呼吸急變, 雖似少弛, 尙有未了當之事, 而料外聞卿等所請之言, 尤爲瞿然。 其速止之。” 致仁等更啓至三。 竝不許。


○以李命植爲禮曹判書。


○大司憲李𡊠、大司諫洪秀輔等, 聯名上箚言: “寧鎭之捨王府, 而付該曹, 宋樂休之放送, 有乖獄體。” 不納。


○館學儒生進士韓啓重等, 上疏請寢䄄降等之命, 䄄之諸子, 竝置海島, 尙喆、宇鎭、以謙等諸賊, 嚴鞫得情。 批曰: “勿煩。”


○關西守令等, 上疏討逆。 命還下送。


12月 23日[편집]

○壬戌/領議政金致仁等, 率二品以上, 會于賓廳, 啓于王大妃, 乞賜勉從。 答曰: “昨已悉諭。 其止之。” 於是, 時、原任大臣, 來閤外求對。 敎曰: “再啓, 承批後入侍。” 致仁等再啓于王大妃。 答曰: “不敢當之語, 何如是屢煩耶?”


○召見時、原任大臣, 右議政金熤啓: “端廟朝相臣忠翼公金宗瑞祠版, 今秋得之於白嶽山麓。 蓋湖南士人之遊覽白嶽者, 見玉凾露出於松崖之側, 發而視之, 中有一木主, 卽故相祠版也。 錄其事狀, 牓于通衢, 其後孫聞之, 尋覓而得之。 若欲仍奉則親盡, 欲埋安則不忍, 來問於臣等, 而禮無所據, 不能指一爲答, 而故相之忠節勳勞, 俱係卓絶, 事且奇異, 敢此仰達。” 上曰: “聞甚奇異。 雖非勳臣拓邊之績, 至今傳稱, 況其節義, 不下於六臣。 忠文祠版之置之書院, 其家無主祀之子孫故也。 忠翼則有子孫云, 特令不祧, 似合事宜。 卿等之意何如?” 領議政金致仁曰: “昔年忠文祠版之復出也, 先正臣宋時烈諸議以爲: ‘累百年後旣隱復顯, 何忍使之復埋之?’ 今此故相家, 事又與之相符, 事甚奇異。 故相忠節, 固卓然, 且有大勳勞於國家, 特許不祧, 恐非過典也。” 左議政李福源, 亦以爲然。 從之。


○領議政金致仁等, 率百官, 庭請于王大妃。 批曰: “悉諭。 夫亡人之意, 尤爲張大, 何也? 速止焉。”


○御春塘臺, 設柑製。 初遣承旨、弘文提學于泮宮試取, 諸生稱: ‘前後三籲, 未蒙一允, 而義理莫伸, 讎賊未討之前, 義不欲赴擧。’ 承旨以啓。 敎曰: “諸生處義過當。 更令大司成申飭。” 諸生不肯赴。 命罷大司成, 以李秉模代之。 兩掌議, 竝停擧。 仍敎曰: “不可不一番洞諭, 使諸生知義理界分, 赴場儒生, 來待於通化門外。” 遂親臨。 詣春塘臺, 設場諭之曰: “懲討, 自懲討。 赴擧, 自赴擧。 若如爾等今日之擧, 則朝廷亦將無一人從宦者乎? 決是行不得之處義, 而旣始之, 又復無端入場, 則爾等事, 共歸沒着落, 故侵夜親臨, 一以存國體, 一以爲爾等地。 更勿爲硬生之擧, 退各赴試。” 諸生對曰: “聖敎至此, 敢不唯命? 而第師儒長及兩掌議, 因臣等被罪, 獨何顔冒赴乎?” 上曰: “當闊狹矣。” 諸生始赴場。 幼學朴崙壽居首。 賜直赴殿試。


12月 24日[편집]

○癸亥/領議政金致仁等, 庭請于王大妃, 至六啓。 安川君烓等, 亦啓請允從。 竝不許。


12月 25日[편집]

○甲子/御仁政殿, 行祈穀大祭誓戒。


○罷禁衛大將徐有大職, 以李敬懋代之。 以誓戒時鹵簿, 皆從吉, 而槍劍軍, 獨用靑色也。


○敎曰: “自前進號之請, 元無旣發旋止之例, 回聽之道, 予方積誠陳達, 而外廷擧行, 當遵丁卯故事, 令該曹, 擇日擧行。”


○遞戶曹判書鄭一祥, 以趙㻐代之。 以金鍾秀爲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 李秉模爲吏曹參判。


○賓廳【領議政金致仁、領中樞府事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禮曹判書李命植、右參贊金魯鎭、大提學金鍾秀、判尹李在協、刑曹判書鄭昌順、弘文提學徐有隣、奎章閣提學李性順、吏曹判書尹蓍東、兵曹判書金履素、大司憲李𡊠、大司諫洪秀輔、戶曹參判李崇祜、直提學李秉模、刑曹參判金思穆、工曹參判金憙、禮曹參議尹勉升。】議上王大妃尊號曰明宣。


○御仁政殿, 親上上號箋文于王大妃。


○命進號儀節, 依先朝丙子例爲之。


○敎曰: “歲儉民饑, 慈敎不安於方物物饍。 設賑諸道, 勿令封進。”


○以徐命善爲尊號都監都提調, 李命植、李崇祜、金憙爲提調, 徐有隣爲議政府右參贊, 閔鍾顯爲弘文館副提學, 趙尙鎭爲成均館大司成。


○行副司直宋載經陳疏還鄕。 其略言: “元惡大憝, 當誅不誅, 獄事未完, 賀儀先擧, 擧措不免顚倒, 紀綱將至隳壞。”批曰: “勿煩。 卿非林下之士, 每疏輒稱尋鄕久住之方。 如之何爲可也?”


12月 26日[편집]

○乙丑/親行都政。【吏曹判書尹蓍東、參判李秉模、參議李時秀、兵曹判書金履素。】


○上謂領議政金致仁等曰: “聞卿等來會, 予知之矣。 予於此, 其所慘毒之心, 豈不如卿? 而疑有不明, 故持難者此也。 大抵今日之事, 與戊申不同, 欲問之, 則不過醫官之類而已。 此何等重事, 而徑先爲之乎? 慈敎又以未了爲敎, 蓋於怪底一事, 豈不欲究覈? 而非但如捕風, 設令有之, 豈可易覈耶?” 致仁曰: “非但醫官而已, 如乳母及其他近侍之類, 皆當究問。 此事之可疑, 決非虛矣。” 於是, 諸大臣, 皆陳必覈之意。 上曰: “賓啓則必勿爲之也。” 右議政金熤曰: “諺敎中怪底之敎, 不啻明的而已。 且以形亦畢露爲敎, 則直是明的之事矣。” 上曰: “向來愛連之獄, 不無可究之端, 而此亦已死矣。”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曰: “不先究覈, 豈有得其端緖之道乎?” 致仁曰: “臣等旣皆來會, 決不敢晏然退去矣。” 上曰: “此非可以節拍於今日者。 姑止之。”


○領議政金致仁啓言: “將望苟簡。 掌樂僉正金持默, 地處異他人, 亦周通。 請陞資調用。” 從之。


○以金思穆爲黃海道觀察使, 洪檢爲成均館大司成, 金憙爲吏曹參判, 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 奇彦鼎爲司諫院大司諫。


○以李邦一爲御營大將, 尋命竄配。 邦一之受點也, 承旨洪義榮, 以邦一之有負犯, 不爲頒布, 上責之, 促令牌招。 承旨李秉模曰: “將望, 非繳還之事。 雖不得不頒下, 而邦一豈敢肆然受符乎? 廟堂擬薦, 臣實爲之慨然也。” 已而, 邦一入侍, 多失措。 上曰: “前席怪擧, 不可容貸。” 仍有是命。


12月 27日[편집]

○丙寅/刑曹判書鄭昌聖, 上疏請趙相羽更覈, 寧鎭移送王府。 不允。


○掌令李師曾上疏言:

凡進上之物, 莫不以其土之所産, 而水土之美惡, 古今判異。 請自今惡土之邑, 則特停土産之生物。

又言驛奴漏籍之弊。 批曰: “令廟堂稟處。”


○館學儒生柳諫等, 上疏請覈五、九月之變, 又治廷紳緩討之罪。 批曰: “章甫, 異於搢紳, 而疏擧之齗齗, 太涉煩屑。 況昨於大臣登筵, 有詳諭者? 旣會之卿宰, 退去大臣, 豈或緩忽而然? 爾等更勿煩聒。”


○以李昌運爲摠戎使。


○大提學金鍾秀請對言: “有一士人, 來示此紙。 其紙曰: ‘洞內有孫哥漢來言, 九月病患時, 內官李知事, 看檢藥物, 而不用藥局之藥, 自煎渠藥進之, 服卽卒逝。 雖有此事, 莫有知者矣。 自王大妃殿, 有所察得, 告于上監,【國俗, 稱主上爲上監。】上監聞卽大驚, 直自成嬪治喪所, 拿致李知事, 將欲卽地出斬矣。 又自中間, 有解止者, 卽地着枷遠竄, 至月放歸, 而大槪此宦, 曾與國榮, 連腸締結, 至妖至惡, 雖古趙高, 無以加之。 其養子梁大宜, 亦以上寵秩高, 渠父蒙罪時, 亦削其秩。’ 云矣。” 上曰: “此事必有苗脈矣。 至於用藥一款, 製之煎之, 予必躬撿。 此宮中內外之所知。 況藥帒、藥器, 皆藏之臥內而用之, 事實大抵如此。 此中官主管宮房, 自中不無猜剋。 昨年, 亦有此等無根之說矣。 待端緖有無, 當出示文案矣。” 是夜, 上親訊孫龍得。 龍得供曰: “內官, 卽李允默, 而允默之定配也, 渠家老婢, 來臣嫂女卜家問卜, 而厥婢以爲: ‘吾家大監, 主管本宮, 或者用藥之際, 有不善看檢, 而致罪過。 以此爲慮。’ 云。 故聞之, 不勝疑惑, 果言於所親兩班矣。” 問女卜金阿只。 阿只供: “內官婢子以爲: ‘大上典卒然被配, 莫知其故。 藥物看檢之時, 慮或有不善擧行之事, 有此來問。’ 云。 龍得妻, 亦爲參聞矣。” 與內官婢子岳蓮、惡伊面質。 龍得妻崔阿只供: “見內官婢子問卜, 而女卜謂厥婢曰: ‘此人身數當死, 故遭此罪過。 今番喪事, 或出於用藥不善之致乎?’ 厥婢答以爲: ‘吾上典, 以本宮次知, 每事看檢, 則不善於用藥之際, 亦或無怪。’ 云云矣。” 岳蓮供: “是實。” 更訊龍得。 龍得供: “不知語意脈絡, 驟聞而驚憤, 偶言於所親, 非有意於傳說也。” 命孫龍得, 出付刑曹定配。 岳蓮, 刑推遠島爲婢。


12月 28日[편집]

○丁卯/次對。 先是, 上謂領議政金致仁曰: “延齡君家主祀, 已有先朝下敎, 而若以繼絶爲定, 則昭穆有掣礙之端。 在古有可據之例乎?” 致仁曰: “以恩信, 直繼延齡, 則稱位闕矣, 是不可以繼絶論。 先朝下敎, 不曰繼後, 而曰立祀。 抑有微意存於其間乎?” 左議政李福源曰: “旣命奉祀, 則禰位似不可闕。” 右議政金熤曰: “奉祀, 奉其香火之謂也。 繼後, 繼其倫序之謂也。 士庶之家, 或有只奉其祀, 而不繼其序者。 此則似不可用此例也。” 命後日稟處。 至是, 領議政金致仁啓言: “此事當以先朝下敎爲重, 亦可參以禮意事例, 而先朝下敎, 旣不曰繼後, 而曰主祀者, 豈或聖意, 只令奉其香火而已耶? 恩信之於延齡, 昭穆違序, 非可擬以立後, 而在昔世宗朝, 特命廣平大君, 奉撫安大君祀, 而《璿譜》直書以繼子。 先正臣宋時烈所撰撫安大君墓碑曰: ‘世宗繼絶, 以廣平大君爲後。’ 蓋廣平之於撫安, 直爲立後, 則其於禮意倫序, 恐有未安, 而久遠之事, 今難詳究。 臣意, 則姑依先朝下敎, 以主祀爲定, 或爲寡過之道。 請博詢大臣、儒臣、禮官處之。” 上曰: “無論主祀與立後, 先朝下敎, 別無文跡。 恩信, 名雖王孫, 禮用王子, 持難於繼後者, 蓋以洛川爲稱故耳。 更考《譜略》, 如得以王子繼王孫之例, 不必廣議。” 卽令該曹決定。 旋敎曰: “更思, 無不可奉祀之事。 直令奉祀事, 分付該宮。”


○配䄄于江華府。 先是, 因閉閤却膳, 金致仁等, 以次律奉承而退。 成命旣下, 承政院繳還不頒, 相持經旬。 上潛使人往沁都, 擇買民舍之便好者數區, 合爲一宅, 又使中使, 領䄄及其妻孥, 寅夜出城, 往置其宅中。 朝廷不覺也。 於是, 督政院, 頒布島配之命。 是日, 行賓對。 上謂大臣曰: “次對, 政當歲末。 又値上號之時, 未了之案, 欲於今日出場, 而䄄事擧條旣頒布, 玆事可謂妥帖矣。 䄄設有罪, 何忍見都事押送之擧乎? 已買家於沁都, 其妻孥亦已區處於此地, 是亦配也, 沁都亦島也。 公不失信於卿等, 而私情亦可少伸, 可謂兩幸矣。” 左議政李福源等齊奏曰: “沁都, 近畿也。 留置此地, 豈可謂島配乎?” 備堂徐有隣等曰: “此擧萬萬過當。 臣等今承此敎, 抑塞甚矣。” 敎曰: “業已爲之, 言之奈何。” 致仁曰: “殿下處分, 何其過中之甚也? 如此則國勢之岌嶪、人心之疑懼, 比前尤百倍矣。”


○命還入二十一日兩司批答。 改下曰: “善、德事依啓。 究覈、處法, 一也。 何累王府? 移送捕廳。 宇鎭事, 斯速停啓。 以謙事, 雖欲更覈, 以子作證, 大乖王政, 出付有司用律。” 答憲府、諫院曰: “檢擬長銓事依啓。 聲罪、擬律, 太不襯當, 施以削職。 禮堂事, 亦欲究竟, 依啓。 律名, 亦太過, 施以不敍。 戶判書依啓, 施以罷職?” 改下二十二日憲府、諫院啓。 批曰: “寧鎭事, 依啓, 移送捕廳。”


○敎曰: “歲改隔日, 今日擧措, 皆爲究竟法也。 沈豐之事, 不可無一番節拍, 以開進身, 亦不可無一番警飭, 以存事體。 禮曹參判沈豐之罷職。”


○領議政金致仁啓言: “蔭官陞資者, 非曾經寺院之正, 則不得擬都正。 該曹佐、貳, 定式也。 至於五衛將金持默, 臣旣爲儲望, 請擢用, 則與他有異, 自前大臣陳達, 則亦無所拘。 請都正、佐、貳之窠, 隨卽調用。” 從之。


○義州府尹李祖源等、平安兵虞候魚錫定等, 上疏論䄄事。 竝批勿煩。


○命禁府堂上竝遞差。 以䄄島配事, 傳旨不卽擧行也。


○承旨洪秀輔等, 聯名上疏言:

臣等筵席覆難, 天聽愈邈, 事到迫隘, 終至頒布。 猶以遠置耽羅, 庶爲目下弛患之道矣, 繼伏承䄄及諸子, 送置江都之敎, 臣等尤不勝崩心痛骨之至。 夫江都, 善地也。 出置, 薄勘也, 王章之虧壞, 衆情之危疑。 至此無餘, 臣等忝居惟允之地, 何可泯然奉承? 乞寢成命。

敎曰: “竝遞差。”


○領議政金致仁、左議政李福源聯名上箚曰:

臣等始以島置, 容易仰請於逆案已具、聲討方嚴之際者, 非但以非常之敎, 急於反汗, 禍本之一日假息於輦轂之下, 實有所萬萬憂虞, 與其上下相持, 都無處置, 無寧急投絶海, 姑杜亂萠。 今若送置於畿內善地, 則天下寧有是哉? 乞依臣等日前所請, 以絶憂虞, 以信命令。

批曰: “忍令再涉鯨濤? 致或中途奄然, 初何心牢拒於罄甸之請乎? 卿等以向日閉閤門、却常膳, 只爲一時遮口之擧乎? 沁、濟, 島則一也。 眷屬挈去, 自在移置中, 此非次律而何? 亦非諸子島置而何? 至於先期治送, 予則積有思商。 到今公法、私恩, 兩無所妨, 玆事將順, 爲盡分, 覆難爲欠誠。 聖人曰: ‘事君盡禮, 人以爲謟。’ 聖人豈欺我哉? 予爲卿等誦之。”


○以金頤柱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謙彬爲司諫院大司諫, 鄭昌聖爲判義禁府事, 金鍾秀爲工曹判書, 鄭好仁爲刑曹判書, 金憙爲同知經筵事, 徐有大爲禁衛大將, 李敬懋爲御營大將。


12月 29日[편집]

○戊辰/展拜于景慕宮。 乘輿出宣化門, 閣臣金鍾秀奏曰: “伏聞昨夜下敎, 不勝驚怛之至。 命令出納, 政院之所當擧行, 而潛使一介史官, 暮夜頒布者。 處分之乖當, 莫甚於此矣。” 上曰: “於古, 亦有此等事。 漢之梁獄是已。 今者遣史官, 使都事讀諭傳敎, 卽爲押去, 何以謂之乖當乎?” 藥房提調徐有隣、兵曹判書金履素等, 繼陳之。 幷不納。


○以金鍾正爲判義禁府事, 鄭昌順爲刑曹判書, 李亨逵爲司憲府大司憲, 尹勉升爲司諫院大司諫。


○領議政金致仁等, 上聯名箚, 申乞還收昨日之敎。 批曰: “卿等見夜下批旨乎? 豈或重慼予心? 矧今歲除隔宵。 今年之事, 了於今年, 自明年元正, 滌煩省鬧, 期收怡養之效。 申望, 卿等, 遍牖群蒙, 夬底寧息。”


○領中樞府事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領敦寧府事洪樂性, 上聯名箚, 請寢䄄移置沁島及兩獄囚出送, 不納。


○承旨李秉模等啓言: “嗚呼! 以䄄之地, 以䄄之逆, 尙今偃息於覆載之間, 已是失刑。 自耽羅而爲近島之置; 自近島而爲全家之聚。 依然若貴介別墅之行, 而妻子、僕妾, 左提右挈, 不復知有擧國沐浴之討, 古今天下, 寧有是哉? 追聞都人之言, 則於其搬運也, 駄載相續, 而廐馬疲頓, 騶徒塡咽, 而觀瞻驚駭。 錢穀、饌需, 幾傾內帑之藏, 服飾、器玩, 殆近出宮之初。 轎者幾人, 騎者幾人, 蒼頭僕隷, 又不知爲幾人, 而中使爲之護送, 掖隷爲之撿行云。 假使䄄無一負犯, 作此搬移, 以殿下敦視之盛德, 或助其具, 或勞其行可也。 決不宜若是之過, 以耗國力。 矧可以之凶之逆, 減等而又減等, 團聚妻孥, 穩便居住, 此猶不足, 恩施之濫, 胡至此極? 惟彼江都, 以保障之地, 爲要衝之會, 舸艦, 控表裏之勢。 魚鹽, 盡西南之美, 安知無洋、瑮、復謙之徒, 挾其地利, 狺然傍伺乎? 伏乞亟寢成命, 快擧王章。 仍命散置其諸子, 還給。”


○判義禁府事金鍾正, 上疏請寢逆䄄送置江都之命, 宇鎭、以謙還囚王獄。 不許。


12月 30日[편집]

○己巳/齋宿于摛文院。


○以李義行爲司諫院大司諫, 徐有寧爲漢城府判尹。


○配金寧鎭于黑山島。


○江華府留守趙鼎鎭啓: “卽者濟物鎭吏來告: ‘當日申時, 內官金錫福, 來波甲串渡。’ 云。 故卽使本府經歷往問, 則以爲: ‘奉傳敎, 率䄄來到文殊山城, 渠則先渡甲津。’ 云。 連接文殊山城別將所報, 則以爲: ‘逆䄄一行, 有屋轎子四, 草轎子一, 別坐魯元秋領率來到山城。’ 云。 罪人島置, 何等嚴重? 而初無王府之公文, 又無都事之押送, 只令一內官領來, 使凶逆之父子妻妾, 團聚於近京咫尺之地, 非但後弊之難言, 宗國之慮, 大可寒心。 臣忝叨守土之任, 憂憤所激, 不敢使逆䄄, 越甲津一步地, 姑先嚴加防守, 恭俟處分。” 敎曰: “中使奉命率去, 如以執藝之義, 欲陳所見, 則接置之後, 或可狀聞, 或上疏, 而一幷防拒, 致此津邊留住, 該守臣事, 萬萬無嚴。 別遣宣傳官, 賫標信以中使及一行, 卽爲移置所買家舍。 如或遲滯, 方命之守臣, 下去宣傳官, 仍定假都事, 奪符拿來。”


○京兆獻今年京外民戶數。 京, 戶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六, 口十九萬五千七百三十一, 男九萬七千三百五十, 女九萬八千三百八十一。 京畿, 戶十五萬七千五十四, 口六十三萬四千四百三, 男三十二萬六千四百十, 女三十萬七千九百八十八。 江原道, 戶八萬一千九十, 口三十二萬六千五百七十九, 男十六萬三千七百五十七, 女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二。 黃海道, 戶十三萬六千五百四十五, 口五十六萬三千二百六, 男三十萬二千五百三十六, 女二十六萬六百七十。 忠淸道, 戶二十二萬七百十三, 口八十六萬二千九百三十七, 男四十二萬四千二百九十三, 女四十三萬八千六百四十四。 全羅道, 戶三十一萬八千九百三十, 口一百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九, 男五十七萬三千八百八十四, 女六十四萬一千三百七十五。 慶尙道, 戶三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二, 口一百五十八萬五千三十一。 男七十二萬一千六百十二, 女八十六萬三千四百十九。 平安道, 戶二十九萬九千五百二十三, 口一百二十八萬六千八百五, 男六十三萬二千三百十六, 女六十五萬四千四百八十九。 咸鏡道, 戶十一萬九千六百八, 口六十六萬一千十四, 男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五十一, 女三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三。 京外摠, 戶一百七十四萬五百九十二, 口七百三十三萬九百六十五, 男三百五十七萬六千五百十四, 女三百七十五萬四千四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