관보 (조선)/1894년/7월/11일/초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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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記 開國五百三年七月十一日

軍國機務處 啓曰諸議員本日議案各條謹具淸單恭呈 乙覽冀蒙 允施之意敢 啓

議案

一改正度量衡本年十月初一日爲始自內務衙門頒發新式丈尺斗斛稱衡務歸劃一以防紊亂之幣事

一新式貨幣與舊貨兌換之法另定條例自七月二十日爲始發行事

一自漢城府知委五部字內總理大臣以下至士庶人均用木牌書所住洞名及家主職役姓名揭之門首而各宮書宮號若有挾戶賃居者亦懸名牌于本主名牌之下限本月二十日內一齊遵行事

一各府衙事務雖分設各局其姑無繁務處就該衙門各局權令隨品兼管事

一議政府都察院司憲以都憲改付標秩爲正從二品忠勳府改稱紀功局屬之議政府令都察院管理主事二員香室忠義兼儀仗忠翊移屬 宮內府觀象監改稱觀象局屬之學務衙門參議一員主事六員成均館參議遵舊稱大司成主事稱典籍竝改付標

   新式貨幣發行章程

第一條新式貨幣分爲四種 一曰銀二曰白銀三曰赤銅四曰黃銅

第二條貨幣最低位爲分十分爲戔十戔爲兩

第三條貨幣分爲五等最低位一分爲黃銅其次五分爲赤銅其次二戔五分爲白銅其次一兩及五兩爲銀

第四條五兩銀爲本位貨一兩銀以下總爲補助貨一兩銀貸之一次與受以一百兩爲準白銅貨以下之一次與受以五兩爲準但與受者互相肯諾不在此例

第五條新舊貨幣一體通用以廣融匯其比例如左

 黃銅一分   當舊錢一枚

 赤銅五分   當舊錢五枚

 白銅二戔五分 當舊錢二十五枚

 銀一兩    當舊錢一百枚

 銀五兩    當舊錢五百枚

第六條凡各種稅項及俸給以銀貨爲定者務用銀貨或因時宜可代用舊錢其以舊錢爲定者照第五條比例可代用銀貨

第七條新式貨幣多額鑄造之先得暫混用外國貨幣但與本國貨幣同質同量同價者始許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