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광해군일기태백산본/4년

위키문헌 ― 우리 모두의 도서관.

광해 4년 1월[편집]

1月 1日[편집]

○四年【大明 萬曆四十年】壬子正月初一日 朔丙申王在慶運宮。


○禮曹啓曰: “科擧更議(施行)事, (臺諫啓辭蒙允矣。) 言官不無意見, 依增廣例, 監試、雜科, 竝爲設行宜當。 而式年諸科初試, 已爲試取, 今此增廣, 間於式年覆試之前, 則事多妨礙。 參酌排定, 擇日以啓,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依啓。”


○答宣傳官羅益繪 上疏。 答曰: “省疏, 良用愍歎。 當令議處。” 【益繪, 戰亡人 羅迪之子也。 請募作復讐軍, 且願自爲從伍, 故有是敎。】


○答 丁好謙 上疏。 答曰: “疏辭具悉。 言官論啓, 事體重大, 爾等之疏, 恐有後弊也。” 【尹趌重被臺評, 而好謙上疏伸冤, 故有是敎。】


1月 3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三日戊戌傳曰: “玉堂箚中有曰: ‘徵布之擧, 已作於量田之後。’ 此指何事? 問于玉堂。”


○政院啓曰: “問于玉堂, 則癸卯量田之後, 田結減縮, 所當逐年査覈, 隨卽議罰。 而至於五六年之後, 始乃査出, 各年漏卜, 一切徵贖於監官、色吏、都書員之輩。 渠等不能自辦, 許多贖布, 皆責於民結。 以此民間騷然, 不勝其弊云矣。” 傳曰: “此意言于該曹, 使之更議。”


○司憲府啓曰: “今日陳賀時, 大妃殿、中殿致詞單子, 相換呈進, 至於旣入而還出, 使莫大之禮, 以致顚錯, 不謹甚矣。 侍講院當該官員, 請命罷職。 (輸城爲驛, 在六鎭咽喉之地, 將士出入之路, 濫騎侵責之弊, 倍於他道。 年來殘破已甚, 將無以收拾。 差遣文官, 其意有在。 新察訪李舜民, 爲人疎拙, 蘇殘起廢, 決非可堪。 請命遞差, 其代以曾經臺侍有名望, 可以彈壓者擇遣。)” 前 連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侍講院當該官員推考。 (李舜民事依啓。)”


○司諫院啓曰: “凡王世子擧動時, 一應節文, 侍講院官員所當預先致察, 俾無一毫未盡。 而今日正朝賀禮時, 中殿致詞, 換入於慈殿, 使莫重之禮, 臨時顚倒, 凡在瞻聆, 莫不驚駭。 請當該官員推考, 以警怠慢不察之失。” 前 連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尹應瑞加資改正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推考事依啓。”


○(執義鄭岦啓曰: “今日王世子陳賀時, 臣以講院兼官, 猥廁陪從之列, 以中殿致詞, 換入於慈殿致令, 莫重之禮, 顚錯至此。 臣旣參列, 亦一該官也。 罷推之罰, 臣實難免。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柳希發啓曰: “今日王世子陳賀時, 臣以侍講院兼官陪從, 箋文已爲査准, 安寶入盛於函中。 追到之員, 開見未安, 想必詳盡, 泛然以入, 以中殿致詞, 換入於慈殿致令, 顚錯至此。 罷推之罰, 臣所難免。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曰: “獻納柳希發引嫌而退。 本院大小事, 實官專掌致察, 乃是規例。 箋文及致詞, 已爲査准, 安寶入盛, 追到之員開見, 果爲未安。 論啓之意, 非指兼官, 實爲當該次知之員, 則別無可避之嫌。 獻納柳希發, 請命出仕。” 答曰: “依啓。”)


1月 4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四日己亥(司憲府啓曰: “執義鄭岦引嫌而退。 顚錯之失, 自有所歸, 而旣已同參, 則不可謂無失。 請命遞差。” 前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不允。 遞差事依啓。”)


○(獻納柳希發與執義鄭岦, 俱避一事, 而岦則遞差, 希發則出仕。 故希發不自安, 引嫌而退。 大司諫李好信、正言金克成以處置乖當, 引嫌而退; 大司憲李時彦、掌令尹重三、持平趙希逸·吳靖等, 亦不敢自是己見而偃然處置, 皆引嫌而退。 玉堂請遞希發、好信、克成, 而請出李時彦等。 從之。)


○(掌令崔東式以爲: “同氣(發引)〔發靷〕之時, 無他兄弟, 情事切迫, 任意往來, 於外方越法之罪, 在所難免。” 謝恩之後, 仍爲引退。 玉堂以爲: “越法下鄕, 不無所失。” 遞之。)


○備忘記 傳曰: “號牌已始爲之, 所貴必收實效。 良民投入勢家之法, 十分申明嚴禁。 如有犯者, 雖諸宮家及秩高之人, 竝不饒摘治(事, 言于本廳。)”


○備忘記 傳曰: “ 閔有慶、洪霶、(權盺)〔權昕〕、睦大欽、徐景雨、朴鼎吉、李景稷 爲暗行御史。 (治裝。)”


1月 5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五日庚子司憲府連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不允。


○(自昧爽至辰時, 有霧氣; 夜二更, 流星出稷星上, 入巽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四五尺許, 色蒼白。)


1月 6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六日辛丑(停常參、經筵。)


○司憲府(啓曰: “萬頃縣令李春齡, 人物庸劣, 不合臨民之官。 請命遞差。 本縣尤甚殘敗, 將爲棄邑, 以慈祥勤幹之人, 各別擇差。 任實縣監金斗南, 到任之後, 專事貪暴, 徵歛無藝, 刑杖濫觴, 率畜隣官娼妓, 種種貽弊, 請命罷職。”) 前 連啓請 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許頊等, 國有大慶, 故已爲量給職牒, 今不可還收。 (他餘事依啓。)”


○答領議政李元翼十三度呈辭曰: “歲律已換, 卿病自當漸差。 宜遵前旨, 勿爲控辭, 安心調理, 痊可出仕, 勉輔寡昧, 弘濟時艱。”


○備忘記 傳曰: “禮房承旨進去成均館, 頒賜柑子于成均儒生等, 仍爲 試製述以來。


○(兵曹啓曰: “謝恩使貢馬揀擇, 三公皆有故, 令政府議處事, 傳敎矣。 本曹竊思, 己亥年貢馬揀擇合坐時, 無議政, 因本曹啓辭, 左參贊與舍人, 蔘坐揀擇, 明有謄錄。 今亦不得不依此爲之何如?” 傳曰: “依己亥年已行之例爲之。”)


○楊州牧使申應榘, 以其父撥年滿九十, 上疏乞蒙恩典。 該曹以上裁議啓。 傳曰: “加資實職除授, 以示優老之意。 申應榘傳舊見寵之。”


○有政。 以洪履祥爲司諫院大司諫, 李德泂爲吏曹參議, 呂裕吉爲副摠管, 柳潚爲司憲府執義, 李惺爲司諫院司諫, 朴顔賢爲掌令, 南以俊爲獻納, 朴自興爲正言, 趙存道 (【狗苟權門, 賭占淸選, 士論唾鄙。】) 爲司書, 朴楗爲兵曹參議(【楗一土塊也, 而特以戚屬之, 故爲今之第一流, 時事可想。】), 柳希發爲直講, 鄭廣成爲司成, 李爾瞻爲副護軍【爾瞻久居銓曹, (濁亂朝政, 罔有紀極。) 朴自興, 其壻也, 將有薦爲銓郞之議, 故引病乞遞。 (今付是職。)】, 柳希奮 爲 加正憲大夫, 李必榮 爲 加嘉義, 趙濈 爲 加通政大夫。 【希奮等曾爲玉堂官, 有校正《通鑑》、《史略》 之勞, 故有是命。 (官爵之濫, 至此極矣, 高資重秩, 無不獵取。)】 (申橃爲嘉善大夫。)


1月 7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七日 (壬寅晴。 備邊司啓曰: “倭人 馬堂古羅受職, 根因金應瑞處問之, 則以爲: ‘其倭受職, 在於丙申年’云, 而今此齎來職牒, 以萬曆二十九年書塡, 未知曲折如何。 禮曹已令本道査驗啓聞云, 令本道收其職牒上送, 參商金應瑞所言, 更議處置何如?” 傳曰: “允。”)


1月 8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八日癸卯雪。 司諫院啓曰: “綱常大獄, 必令三省同鞫, 罪人斯得, 則不待時施刑者, 乃祖宗之舊規也。 今者弑主之奴, 旣已取服於刑曹, 而囚於王獄, 則所當剋期嚴鞫, 以致天討。 而朝無大臣, 且拘故常, 使弑逆大賊, 假息於覆載之間, 而過歲於王獄之中, 瞻聆所及, 孰不駭憤? 委官之任, 雖曰重大, 三公有故, 則原任在焉, 原任有故, 一品諸臣, 誰不可爲? 昔孔子以隣國之大夫, 尙且沐浴而請討陳恒, 況不幸而亂賊之變, 在於國中, 則其可越視而不爲致討乎? 彝倫日喪, 王法稽時, 則亂賊之徒, 何所懲? 頃因言官之啓, 庶幾有變通之擧, 而遲延至此, 尤可寒心。 請勿諉以常規, 亟定委官, 嚴鞫正刑。” 前 又連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尹應瑞加資改正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三省事依啓。”


○司憲府連啓, 前請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1月 9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九日甲辰雪夕晴。 司諫院連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尹應瑞等加資改正事。) 答曰: “不允。”


○(司憲府連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不允。”)


○玉堂箚子許頊等快從公論事。 答曰: “許頊等, 國有大慶, 故已爲量給職牒, 今不可還收。 勿用煩執。”


○以賜柑後製述科次, 備忘記曰 傳曰: “居首李生寅直赴會試。 (之次李敏求等乙卯年式年鄕、漢城試, 各給三分。)”


○答右議政李恒福十三度呈辭曰: “辭章又至, 卿實困予矣。 君臣之間, 分義爲大, 蔑分棄義, 徒以小嫌介意, 必欲辭退而已, 不幾於緦小功之察乎? 卽聞西鄙有可虞之端, 【滿浦馳啓, 獵胡四百餘名出來云云。 故有是敎。】 卿可速出循國, 以紓予憂。”


○政院啓曰: “伏見卽日右議政李恒福呈辭批答之語, 不勝未安之至。 李恒福前後控辭之情, 已盡於其箚中, 此非不顧分義而然也。 ‘蔑分棄義’之敎, 雖出於激勸速出之意, 而恐非聖上平日優禮大臣之道。 臣等職忝近密, 敢啓。” 答曰: “領相之入, 以調病也; 左相之去, 以歸養也。 右相之辭, 雖出於不安人言, 而實非大段也。 予之勸出, 旣勤且切, 三遣近臣, 累諭至情, 而杜門牢讓, 越視國事, 使予孤立, 無所倚毗, 揆諸分義, 其果妥當乎? 予言出於肝膈, 有何未安?”


○備忘記 傳曰: “謝恩表箋, 係是事大文書, 使大提學更勘于右相處用之(事, 言于承文院。)”


1月 10日[편집]

○壬子正月初十日乙巳陰, 大司諫洪履祥以稽謝及病難供職之狀, 引嫌。 答曰: “卿以宿望老成, 可合諫諍之長, 勿辭盡職。”


○(獻納南以俊以爲: “前日陳賀之時, 致詞換入之失亦所難免。” 且因其兄永葬事, 未謝之前, 私自出入, 引嫌而退。 本院以爲勢難在職, 請遞之, 從之。)


○司憲府連啓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不允。”


○王世子冊封天使時, 延接都監館伴以下及宮官等賞格有差。 【陞輔國者一人, 陞崇政者一人陞資憲者一人, 陞嘉義者三人, 陞通政者四人。 從古冊使之來非一, 而都監郞廳等加資之賞, 始創於今日。】


○義禁府啓曰: “三省交坐, 緣無時任大臣, 不得爲矣。 前規亦無明文可據。 而今此臺諫啓辭, 唯以速正王法爲急, 明白痛快, 無復餘蘊。 恭俟睿裁。” 傳曰: “事異常規, 以原任大臣爲委官, 使之往鞫。”


○吏曹以忠洪監司朴彛敍狀啓, 回啓曰: “林川郡守洪思斅簡約剛明, 民安吏畏, 治行爲一道最。 忠州牧使李好義勤身奉公, 恩津縣監鄭孝成治民束吏, 皆循法制。 平澤縣監趙守倫慈祥撫摩, 沔川郡守金應成治官如家, 公廨一新, 列邑莫先, 瑞山郡守柳旻多煮焰焇, 優備軍糧, 似當褒獎。 而事係恩典, 上裁何如?” 傳曰: “洪思斅、李好義各表裏一襲, 鄭孝成、趙守倫、金應成、柳旻竝陞敍。(史臣曰: “嗚呼! 終漢之世, 以循良稱者, 亦不過龔、黃輩若干人而已。 而今日任方面者則盛稱治績, 比邑幾然, 至於末世一何龔、黃輩之多也? 循私害公之弊、掠美市恩之習, 至此而極矣, 吁! 可嘆哉。”)


1月 11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一日丙午晴。 判中樞府事沈喜壽啓曰: “臣猥承委官之命, 今當往莅獄事, 言官啓辭, 豈無所見而然也? 但綱常大罪推鞫之擧, 事體極重。 所謂‘三省’之稱, 雖未能的指爲何衙門, 而又以議政一員爲委官者, 其意有在, 恐非西班宰臣所可冒行也。 此獄業已延退過年, 姑待時任相臣出仕後, 依舊例爲之, 似爲妥當, 敢來仰稟。” 答曰: “卿以曾經議政, 往莅鞫獄, 少無不可, 勿辭仍爲。”


○司憲府啓: “(曰積城縣監尹璾政令煩苛, 刑杖過濫, 民不堪命, 闔境流伊/移, 請命罷職。)上番之軍, 專爲侍衛, 而被侵各處, 艱難悶惻之狀, 不可形言。 分軍一事, 最爲關重, 衛將、部將等, 漫不省其何事, 凡干文簿, 無意照管, 盡委於下人之手。 積年用事之輩, 奸巧太甚, 那移分定之際, 任意低昂, 苦歇不均。 稱爲歇處, 各其私占之數, 少不下十餘名, 濫捧價木, 至於永爲放送者, 不知其幾數, 朦朧眩亂, 莫知端倪。 所謂苦處, 如典獄署、捕盜廳、山直、傳漏、典涓司五六處, 自餘皆是歇處, 輪回均定, 不是大段難事。 而依憑作弊, 一至於此, 使禁旅虛疎, 怨號盈路, 極爲痛愕。 分軍、色吏尤甚者, 自本府時方囚禁推治矣。 衛將、部將等尸居不察之罪, 不可不懲, 請竝命推考。 分軍之事, 各別申明, 衛將、部將手執文簿, 親自勘定, 勿令下人干預。 各處下人量給兵曹價布, 切勿定給, 歇處名字, 衛將等跟隨伺候定給, 太過濫捧木布, 亦甚無謂, 令兵曹減給。 一以杜奸吏侵責之弊, 一以紓軍卒倒懸之苦。” 前請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許頊等事, 不允。 他餘事, 依啓。”


○司譯院以都提調【李元翼】、提調【李廷龜·李時彦】意請: “依祖宗朝舊例, 譯官等赴京付祿, 皆以試講計仕而爲之, 以杜牟利之徒, 貿納物貨, 經營圖占之弊。” 傳曰: “無意鍊業者, 立法勸戒則可矣, 至於公貿納物之路, 設禁防塞, 無乃太狹乎? 書冊, 御覽之物、焰硝, 禦敵之具、金銀, 亦係國用, 不可無者, 恐難爲如此一切之議也。 此一款勿施。”史臣曰: “譯官等奸細之習, 此時極矣。 其中稍爲完實者, 則無不攀緣宮禁, 貿納物貨, 以賭恩賞, 大而加資授職, 小而赴京付祿, 無不圖之。 而以至於渠輩相謂曰: ‘吾等雖犯死罪, 無患。’ 云云, 豈非寒心之大者乎? 司譯都提調、提調乃大臣及宰臣也。 傷心時弊, 具由啓請, 而上敎猶復如此, 弊將難救, 如何如何?”


○(禮曹啓曰: “今此謝恩使貢馬揀擇, 政府皆有故, 據近例, 以本府西壁爲合坐, 方物封裹矣。 今亦依此施行何如?” 傳曰: “依啓。”)


○有政。 以朴弘耉 爲 加輔國崇祿大夫【冊使遠接使也。】, 黃愼 爲 加崇政大夫【館伴也。】, 李時發(爲)〔加〕嘉義大夫【御前通事也。】, 崔起南、李稶 爲 加通政大夫【皆都監都廳也。】, 閔德男 爲 加通政大夫【受冊時輔德也。】, 鄭弘翼 爲 加通政大夫【弼善也。】。 李弘望爲獻納, 任兗爲輔德【輔德之任, 任兗爲之耶?】。 李彦華加資憲大夫【御前通事譯也。】, 秦禮男、表廷老 爲 加嘉義大夫【冊使差備譯也。】, 金尙寯 爲 加嘉義大夫【禮房承旨也。】。


1月 12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二日丁未政院啓曰: “謝恩使拜表日期, 已定於本月十六日矣。 臣等竊念, 自前解送人口, 例降恩勅, 則順付於節使之行, 無別遣使臣之時。 蓋走回人物, 項背相望, 此例一開, 則後日使价之往來, 不勝其頻煩矣。 況節行之發, 只隔數月, 依前順付, 實爲便益。 且方物, 只以政府西壁封裹, 事甚苟簡, 況表箋雖已勘定於大臣, 而事大文書, 非都提調, 則決不可査對。 而自上拜表之日, 無時任大臣, 亦甚未安。 臺諫及左右史不備, 擧動猶不得爲, 況大臣乎? 令禮官將此數件事意, 更議以處何如?” 答曰: “允。”


○司憲府啓曰: “臣等伏見平安監司崔瓘 滿浦 胡人出來狀啓, 乃是邊報莫急之事。 初九日午前啓下, 而十日向晩, 始告於大臣處, 其怠慢不謹之罪, 不可不懲。 請備邊司當該郞廳, 亟命罷職。 前請許頊等職牒還收事。” 答曰: “竝依啓。”


○備邊司啓曰: “以 平安監司崔瓘狀啓, 問于領、右相處則以爲: ‘出來胡人, 已爲供饋而送, 今無議處之事。 但念來胡至於四百, 或稱歸順, 或稱乞食, 橫行近境, 其意叵測。 探試城堡虛實, 審察山川夷險, 亦未可知, 日後如有來到者, 另加詗察, 接待之際, 寬猛適宜, 毋或陷於狡虜之術中。 一邊令沿江鎭堡, 申飭防備以待事, 本道行移何如?’” 傳曰: “允。”


○答領議政李元翼十四度呈辭曰: “安心調理。”


○三省罪人乭還伏誅。 【乭還以咀呪(試)〔弑〕其主者。】


1月 13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三日戊申晴。 掌令尹重三與正言李昌後同壻也, 竝引相避之嫌而退。 憲府及諫院, 引兩司不爲通避之近例而請出, 從之。


○柳希奮上疏, 辭免加資。 答曰: “省疏, 具悉陳懇。 照倣先朝舊例, 參酌酬勞, 卿宜安心勿辭。”


○備忘記 傳曰: “參下武臣仕滿積滯者, 一一遷轉事, 言于該曹。”


○黃愼上箚辭免加資。 答曰: “省箚, 具悉陳懇。 査倣祖宗朝成例, 以施同慶之典, 安心勿辭。”


○備忘記 傳曰: “外方進上, 淹置不捧, 已爲不當, 況此濟州所獻之物, 係是海外封進者也, 當此極寒, 累日不捧, 使越海陪持之人, 凍餒呼冤, 事極可駭。 當該提調及色郞廳推考, 今後隨到卽捧, 俾無外方人留滯之怨、本院人作弊之患。”


○備忘記 傳曰: “世子嬪以下、先王後宮以下衣纏, 春秋頒給, 古也。 亂後因經費之匱, 久廢至今。 雖不能復舊規, 自今年欲減半分賜, 審察所儲, 措備以啓事, 言于該曹。”


○禮曹以政院啓辭啓曰: “前頭節行, 不甚相遠, 依前例順付以送, 恐爲便當。” 傳曰: “依啓。 謝恩使、書狀官已爲治裝, 以此仍差千秋, 以四月初生擇日發送。”


○王世子冊封謝恩使李時彦、韓德遠, 各賜熟馬一匹, 書狀以下及譯官等, 賞給有差。


1月 14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四日己酉司憲府啓曰: “行護軍李應獬性本麤猾, 濟以貪縱, 奴事賊臣柳永慶, 至授閫帥之任。 及爲濟州牧使, 剝割軍民, 侵督工匠, 無所不至。 至於境內漁人, 列名成冊, 責徵明珠, 大如鳥卵者。 小或不如見樣, 則倍數徵納, 賣妻鬻子, 怨苦徹天。 三邑良馬, 抄數成冊, 或略價勒買, 或公然奪取, 滿船載送, 前後絡繹。 遞還之時, 許多軍官、下人, 各授一匹, 渡海之後, 一一推還, 如有故失, 則奪其所持之馬, 種種貪暴之狀, 言及氣塞, 聞者體粟。 前日薄施譴罰, 不久還敍, 物情憤惋, 至今未已。 請命削去仕版。 (溫陽郡守朴東燾到任之後, 專事剝割, 請命罷職。)” 答曰: “李應獬長在護軍, 有何貪縱? 所論過矣, 不允。 (朴東燾依啓。)”


○館學儒生洪命亨 等一百七十餘人, 以成鑮等不得解削之意上疏。 答曰: “爾論過矣。 人各爲其師, 何必爲已甚之擧也? 更勿煩擾, 容而置之。”


○慶尙監司宋英耉馳啓: “大丘府使牒呈內, 今月初一日戌時, 流星大如甕, 赤光下燭, 室內皆明, 自未方向丑方, 俄而天動隱隱有聲” 事。 啓下禮曹。


○司譯院以都提調以下意啓曰: “因本院啓辭, ‘公貿納物勿禁’事, 傳敎矣。 渠輩資生之路, 專在於付祿赴京, 若仍踵前弊, 當次之人每爲公貿納物者之所奪, 則資生之路絶矣。 雖日撻而求其鍊業, 豈有興起勸獎之路乎? 況所謂公貿, 受公家價物, 貿納而已, 至於入啓論賞, 極爲無謂。 至於納物, 雖有些少之裨補, 堂堂千乘之國, 豈有借渠之財物, 而得濟經用乎? 請依前啓辭施行。” 傳曰: “予意已諭, 本院參酌爲之。” 【譯院提調據法論執, 而批意落落如是, 嬖幸之爲也, 無可爲者。】


1月 15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五日庚戌陰午後晴。 司憲府連啓李應獬削版。 答曰: “其時已爲論斷, 何必追論? 休煩可矣。”


○司諫院啓曰: “頃因國慶稠疊, 特設增廣之擧, 實非偶然。 該曹定期太緩, 會試取士, 延至來秋, 殊非及時設慶之意, 且乖前日已行之規, 物情皆以爲未便。 請令該曹考據前例, 改定科期, 從速設行何如? 平時女樂之用, 亦非不得已之擧。 自經兵火之後, 尤不必更設, 故曾在先朝, 一切革罷, 近因豐呈大禮, 外方孑遺妓生, 卽許罷還可也。 設令大禮復擧, 臨時更聚, 未爲不可, 而尙且仍留, 閭閻小小宴集, 處處定送, 聲樂交轟, 晝夜頟頟。 此豈今日之所宜乎? 瞻聆有駭, 識者寒心。 請依先朝舊例, 亟命罷還。” 答曰: “科擧事已爲行會外方, 今不可進定。 女樂上有慈殿, 進豐呈豈不又行? 仍置敎閱, 而閭閻宴飮, 勿爲定送, 俾無怨咨。”


○王世子嘉禮時, 正、副使以下諸執事, 賞賜有差。 【或加資、或陞敍、或給馬、或賜弓矢、鹿皮等物, 凡賞格同此。】


○《璿源錄》校正廳堂上、郞廳, 賞格有差。


○吏曹啓曰: “外方訓導, 必以生進及初試入格, 有取才人差送, 載在令甲。 而亂離以後, 紀綱頹廢, 冒屬之弊, 比比有之。 而一自號牌設立之後, 無賴白徒, 謀免軍役, 皆稱前訓導, 圖出差帖者, 尤不可勝記。 非但有違立法本意, 作一避役之淵藪, 極爲痛憤。 其已差出者, 移文號牌廳、兵曹及各道, 一一査考, 非生進, 而無取才公文者, 一切充定軍額, 今後冒濫圖授者, 亦摘發, 從重科罪事, 各別捧承傳施行。” 傳曰: “初不照管擇差, 到今將欲定軍, 無乃有已甚之弊乎? 更量爲之。”


○有政。 以閔德男【爲人昏劣】、朴承宗加崇政大夫, 李爾瞻加嘉善大夫【承宗, 世子嬪之祖父也, 爾瞻, 世子嬪之外祖也, 故援舊例有是命。】, 曺倬加嘉善大夫【世子嘉禮時, 禮房承旨也。】, 睦長欽、任兗、朴顔賢、許旻加通政大夫【睦長欽, 都監都廳也; 任兗, 輔德也; 朴顔賢, 弼善也; 許旻, 別宮監役官也。】, 趙公瑾爲溫陽郡守, 李景顔爲正言, 金止男爲輔德。


1月 16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六日辛亥司憲府連啓李應獬削版, 不從。


○司諫院連啓女樂罷還事、增廣科擧進定事。 答曰: “不允之意, 已諭, 休煩可矣。”


○忠淸監司朴彛敍馳啓: “報恩縣地故處士成運【成運以遺逸顯。 學者稱爲大谷先生, 大谷者自號也。】 墳墓拔掘事。 禮曹覆啓曰: “世道日卑, 人心日薄, 蔑視儒賢, 貿貿益甚。 生而不知尊慕, 死而又加詘毁, 至於拔掘墳墓之變, 相繼而起, 極爲寒心。 而所謂成大谷卽處士成運也。 守道林下, 徵辟不就, 先王屢有嘉獎之恩, 其高風、懿行, 至今爲士林矜式。 今者意外之辱, 及於泉下之朽骨, 雖未知所以致之之由, 而聞來極爲驚愕。 令本道多般訪問, 期得犯人, 以正其罪, 量給助墓軍, 使之封植。 而朝廷亦不可置諸尋常, 自京降香, 製送祭文, 令本道都事, 致祭慰安, 以彰朝家右文尊賢之意何如?” 傳曰: “徐敬德掘墓之人, 竝令詳覈必捕, 嚴鞫定罪, 以正邦刑事, 申飭擧行。” (史臣曰: “橫逆之謗, 旣及於晦齋、退溪; 无妄之辱, 又加於花潭、大谷, 嗚呼! 道之將弊也歟? 人心、世道, 可謂痛哭。”)


○(未時、申時, 日暉, 暉上有冠, 色內赤外靑, 自二更至四更, 月暉, 五更, 月入太微西垣內。


1月 17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七日壬子 朴弘耉上箚, 辭免加資,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年前冊使請加, 卿甚厭之, 故其時姑從臺評, 以副卿至意。 今依祖宗朝推恩之典, 用施同慶之情, 宜安心勿辭。”


○執義柳潚、持平趙希逸啓曰: “近來賞典太濫, 爵加蔑功、恩及無勞, 前後相繼, 公論之拂鬱久矣。 今者王世子嘉禮時, 侍講院陪從之官, 亦霑賜馬之恩, 而臣等名在其中, 不可糾正他人。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司諫院連啓, 增廣慶料不可行於式年之前, 豐呈已過, 請罷還女樂進定事、女樂罷還事。 答曰: “科擧事, 式年不可不先爲試取, 增廣別試, 退行秋間少無所妨。 但日字窘迫, 則令該曹更議進退。 女樂事, 今不必罷還, 凡閭閻宴會, 一切勿爲定送(事, 令該司該曹申明擧行。)”


○司憲府(持平趙希逸來)啓曰: “賞者, 勵世之利器、勸善之大柄也, 古之人君懼其濫施, 弊袴至微, 猶且惜之。 況金貂之貴、鞍馬之重, 豈特一弊袴哉? 今者賞典極繁, 猥及無勞, (名器日輕, 物力日匱,) 輿情齊憤, 國言藉藉。 請王世子冊封嘉禮、《璿源錄》纂集、《通鑑》、《史略》校正時, 賞加及賜馬, 竝還收成命。” (前請李應獬削版事。) 答曰: “(李應獬事, 其時已被推罰, 厥後無更犯之事, 何必到今追論乎? 勿爲煩執。) 賞格事, 一依祖宗朝舊例, 參酌以爲, 不可還收。”


○《詩經諺解》、《內訓》校正弘文館前後官員, 加資、給馬、賜物有差。


○《新訂史略》、《通鑑纂要》、《詩經諺解》書寫人等, 賜米布有差。


○備忘記 傳曰: “號牌一事, 予中夜思之, 恐不便民。 今可使上自朝官, 下至吏胥、軍兵、公賤有役人等, 爲先佩之, 儒生及無辜白徒、私賤則勿令佩之。 中外成籍閑丁, 充差軍額似宜。 此意更議施行(事, 言于號牌廳。)”史臣曰: “號牌之法, 係知民數, 則乃國之大施措也。 號令八道, 設廳經年, (而自上一向執狐疑之心, 持不斷之意。) 若行若罷, 未有定令, 不信於民, 貽笑於時如此。 (則雖使皐、夔贊治, 周、孔經邦, 亦將如之何哉?)”


1月 18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八日癸丑朴承宗上疏, 辭加資。 答曰: “慶禮好過, 援例加資, 所以表喜, 安心勿辭。”


○司諫院啓曰: “近因國家慶禮頻繁, 賞典之濫, 罔有紀極, 物情之駭歎久矣。 頃日世子冊封·嘉禮、《璿源錄》纂集、《通鑑》、《史略》、《詩經諺解》、《內訓》校正等, 賞加太濫, 崇班重秩, 無不躐取, 而實職未准, 造成微勞, 假行相禮者, 亦陞堂上重加, 物情莫不駭愕, 請竝命改正。” 前請增廣進定事、女樂罷還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賞格事, 照倣祖宗朝舊例, 參酌以施, 勿爲煩論。” (史臣曰: “進定增廣事, 元是不可論者, 上之不聽, 極合事宜。 至若賞格之改正、女樂之罷還, 則俱是不可已者。 而諍之無誠, 泛應文具, 不能回天, 不亦宜乎?”)


○司憲府連啓(李應獬削版事、)諸賞格改正事。 答曰: “已諭不允。”


○吏曹以副校理朴鼎吉親病乞遞御史上疏, 回啓曰: “御史之命, 出自聖簡, 非下所敢容議。” 傳曰: “人臣不擇事而行, 御史非出疆之任。 朴鼎吉旣有兩兄, 其父今方帶職, 而厭其出使之勞, 冒陳猥濫之疏, 政院敢爲捧入, 失體甚矣。 色承旨推考, 今後如此之疏, 切勿捧入。 朴鼎吉亦難免爲人臣避事之罪, 今姑遞差本職, 御史勿爲治裝。” (【因同參承旨待罪啓辭, 色承旨則勿推。】) 仍傳曰: “鄭岦御史治裝。”


○以禮曹科擧事目, 傳曰: “末世公道, 唯在科擧, 而近來奸僞之弊, 或不無 私其間, 至於違棄程式, 宿構沽直, 以爲占科之捷徑, 士風之不美, 莫甚於此。 今後各別申明嚴飭, 以矯此弊。”


1月 19日[편집]

○壬子正月十九日甲寅司諫院連啓諸賞格還收成命事。 答曰: “不允。”


○司憲府連啓(李應獬削版事、)諸賞格還收成命事。 答曰: “不允。”


○(禮曹啓曰: “北道人, 送忽胡等處, 題給冠服, 依前例女眞通事, 給馬齎送。 冠服、雜物、載持馬, 竝令兵曹定送何如?” 傳曰: “依啓。”)


1月 20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日乙卯司諫李惺 以爲: “錫馬之命, 誤及無功之臣, 憲府方請還收, 何敢冒居糾地?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曰: “賜馬, 非如爵賞, 其於糾他, 有何所妨? 司諫李惺 請命出仕。” 前請諸賞格還收成命事。 答曰: “不允。 出仕事, 依啓。”


○司憲府連啓(李應獬削版事、)諸賞格還收事。 答曰: “不允。”


1月 21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一日丙辰政院啓曰: “紀綱之渙散、百隷之怠官, 近來益甚, 時事已至於不可爲之地, 不待識者, 凜然而寒心矣。 臣等伏見昨日刑曹、漢城府囚徒決等頉啓。 刑曹則不言某員有某公故, 偃然以不坐爲當然者, 漢城府則諉之以堂上不齊, 竝以爲頉, 已爲可駭之甚, 而至於司憲府, 亦泛以不坐爲啓。 法司乃糾察百司之地, 而別無公故, 不坐如此, 則百司之怠慢, 勢所然也。 不但此也, 各司坐衙甚罕, 事多積滯, 而恬不爲慮, 委靡頹墮, 日甚一日, 若不痛革此習, 則國事更無收拾之望。 請令法司, 糾檢官司, 使之逐日坐衙, 各察其任。 則庶事無滯, 而風采頓變矣。 臣等仍竊伏念頹廢解弛之習, 雖至於此, 而振肅轉移之機, 專在於君上。 近來鼎席俱空, 無摠率百僚之人, 經筵久廢, 無引接臣僚之時。 廊廟諸宰、經幄儒臣, 亦不得仰望天光, 開陳所懷者, 日月已多, 群情壅鬱。 上下不交如此, 而欲望興衰振頹, 挽回世道, 不亦難乎? 窮陰已盡, 春意方回, 伏望聖上, 茂對天時, 更加日新, 無事因循, 振發精神。 或開講筵, 或不時召對, 頻接臣僚, 講論治道, 則聖德淸明, 庶事自擧, 百僚泄泄之習, 自變於歡欣聳動之中矣。” 答曰: “允。 予嬰病劫寒, 不得開筵, 常用未安。 近當調理爲之。”史臣曰: “政院之啓, 始陳百僚之頹墮, 以及經筵之曠廢, 交警上下, 言甚剴切。 而自上辭之以嬰病, 臺諫從之以劾論, 使藥石之言, 終不見售, 吁! 可歎哉。”


○司憲府連(持平趙希逸來啓曰: “靈岩郡守李鍧爲人庸劣, 受制悍妻, 凡有所言, 無不曲從, 貽弊闔境, 怨罵盈路, 請命罷職。”) 前 連請(李應獬事、)諸賞格改正事。 答曰: “(李應獬事, 諭之已盡, 勿爲更煩。) 近來國家多事, 效勞執事之臣, 一依祖宗朝流來典章, 參酌施賞, 則此非不辟創開無前之擧者也, 休論可矣。 (李鍧事, 依啓。)”


○司諫院連啓諸賞改正事。 答曰: “不允。 (元裕男等事, 本道方伯啓請褒獎, 援例加資。 近來國家多事, 效勞執事之臣, 一依祖宗朝流來典章, 參酌施賞。 而 許旻前以他事陞敍, 尙未擧行, 尹安國【所謂假行相禮者。】其日陪從行禮, 則安問實、假乎? 勿爲過中之論。”)


○大司諫洪履祥、司諫李惺、獻納李弘望、正言李景顔等上箚。 略曰: “比歲乾文屢警, 象災層見。 至於十月震霆、虹貫白日, 異之大者, 而式月斯生, 訛言沸騰, 氣象愁慘。 災不虛生, 豈無其故? 嗚呼! 今之時事, 可言者多矣。 姑以目前最急者言之, 大臣, 人主之股肱, 而去歲以來, 相繼引退, 國無三公, 今幾月矣。 廊廟久空, 百僚無統, 軍國庶務, 一切墮廢, 此豈尋常之故哉? 竊念殿下卽祚之初, 首擧時望, 置諸台輔。 而竭忠盡言, 多不見施, 用舍大柄, 專未與聞, 凡所可否, 不過該司閑漫收議而已。 至於時論逕廷, 動輒見沮群咻, 或犯排擯橫加, 苟非貪戀尸素, 不恤人言者, 豈肯一日冒處乎? 今不深思厥故, 務改前轍, 以‘蔑分棄義’爲敎, 則豈非未安之甚乎? 不特此也, 中外諸臣, 稍以名節自愛者, 爭懷卷退之計, 豈無其故而然耶? 兵禍之後, 國勢板蕩, 荏苒二十載, 委靡日甚, 上下恬憘, 文具是事。 蜉蝣楚楚, 奢侈成風, 變續綱常, 道喪廉恥, 爵賞多僭, 言路漸塞, 至於先賢墓藏, 掘拔相踵。 雖使上下同寅, 猶懼不克, 而偏黨已錮, 士習大壞, 上天赫怒, 何足怪乎? 朱熹之說曰: ‘天下大本, 在於人主之心, 治心之要, 莫過於誠正之學。’ 殿下燕閑之中, 操存省察者, 果保其純一而無間歟? 法筵久廢, 臣隣罕接, 而日侍左右者, 宦官、宮妾, 則竊恐殿下端本澄源之功, 或幾乎熄矣。 卽今春日和煦, 萬彙咸新, 伏願殿下日開經幄, 賜對儒臣, 沈潛古訓, 咨訪時務, 推誠大臣, 勿貳勿疑, 陶成太和。 至治馨香, 何患賢士之遜荒、天怒之未弭乎?” 答曰: “天變疊見, 至爲兢惕, 省箚, 良用嘉焉。 予當體念焉。” (史臣曰: “嗚呼! 時事之可言者, 止於此耶? 其視嚮日玉堂之箚, 何其遼越之甚也?”)


1月 22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二日丁巳掌令崔東式、尹重三啓曰: “今月二十日, 臣等適俱有私忌, 不得參坐之意, 十八日同僚會坐之中, 言于下吏矣。 伏見政院之啓, 其辭曰: ‘法司乃糾察百僚之地, 而別無公故不坐如此, 則百司之怠慢, 勢所然也。’ 不備三員則不坐, 雖是規例, 同司之不能會坐, 實由於臣等式暇之故。 而被人詆斥, 至於此極,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柳潚、持平趙希逸啓曰: “去二十日, 大司憲李時彦在告, 掌令崔東式、尹重三俱以私忌不得進, 持平吳靖加資未肅拜, 只有臣潚及希逸而已。 以不備員之故, 不得會坐。 今見政院啓辭, ‘法司無公故不坐。’ 式暇載在法典, 入啓單子, 不爲懸錄, 流來故規也。 今者政院, 不問其由, 以‘無故不坐’, 至於入啓, 無非臣等無狀所致。 請命先罷臣等之職, 以懲百司怠慢之習。”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連啓諸賞格還收事。 答曰: “已諭, 勿煩。”


○咸鏡監司韓浚謙馳啓曰: “老兵大隊, 水下深處已爲攻擊, 首胡 承良 (廳/聽分付次)還向老巢, 情形叵測。 疆場之虞, 到此益深, 飢饉之餘, 癘疫又熾, 慶興等邑, 死亡相繼, 賑救之策, 罔知攸濟。 防備之事, 着令一 日新待變事 矣。”


1月 23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三日戊午司諫院啓曰: “掌令崔東式·尹重三、執義柳潚、持平趙希逸引嫌而退。 凡官式暇, 法典所載, 不滿三員, 則不坐, 亦是流來舊例, 則以二十日不坐之故, 而政院不問其由, 率爾入啓, 其不察甚矣。 臺諫有何可避之嫌? 請竝命出仕。” 諸賞格還收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出仕事, 依啓。”


1月 24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四日己未執義柳潚、掌令尹重三·崔東式、持平趙希逸啓曰: “言官體面, 與庶官不同, 自祖宗朝以來, 待之尤重, 非爲其人也, 爲其言責也。 今者政院不考舊例, 不問曲折, 乃敢以‘無公故不坐’, 顯加詆斥, 此實前古所未有之事。 臣等之無狀, 雖不足恤, 其於體面何? 決不可偃然就職, 重辱名器。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史臣曰: “臺諫之可敬者, 不在於徒充其位, 唯在於能盡其職, 苟不盡職, 則官司固可以相規。 況政院任出納惟允之責者乎? 身爲臺諫者, 旣不能盡其職, 又惡人之議己也, 托以引嫌, 妄爲自重, 終必劾之而後已。 此習若長, 則必至於出言自以爲是, 而人莫敢矯其非之域矣, 豈不大可寒心哉?”)


○大司諫院 洪履祥、司諫李惺、獻納李弘望、正言李昌後啓曰: “國家待言官, 體貌頗重, 雖有所失, 非政院所可糾檢。 況以式暇, 不得備員而不坐, 則政院之啓, 謬妄不察甚矣。 臺官少無可避之嫌, 故臣等請出矣。 今見柳潚等再避之辭, 處置乖當之失著矣。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政院啓曰: “臣等待罪近密, 以糾檢百司爲職。 況有先王朝: ‘百隷怠慢, 每爲自便之計。 政院居喉舌之地, 總糾各司慢忽不職, 乃是任也’之敎。 臣等常以墜落職事, 負此嚴敎爲懼。 近觀百司懈怠, 自便之習日漸滋甚, 紀綱頹廢, 莫可收拾。 至如獄訟衙門, 率皆頉啓, 已成錮習。 姑以正月以後言之, 則自初一日至十日, 未行公事, 司憲府以不坐頉啓, 自十一日至二十日, 未行公事, 又爲頉啓, 臣等非爲一番頉啓者也。 適於其日, 刑曹、漢城府頉單子, 一時俱到, 故不得不竝爲仰達矣。 政院於百司, 只據文書而處之而已。 況累爲頉啓, 則每每遍問其某員有某故與否, 恐非政院事體也。 臣等區區之意, 只在於少振紀綱, 而不覺其語侵臺官, 以致兩司紛紜避嫌之擧, 極爲未安, 伏地待罪。” 答曰: “勿待罪。”


○號牌廳啓曰: “‘號牌更議處置’事, 傳敎。 而玆事重大, 姑待大臣出仕後, 更爲熟講, 稟裁施行何如?”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伏見政院所藏軸子【庚寅年改宗系後, 詠歌皇恩之詞也。】 中, 有先王御製小序及短律, 臣等披閱莊誦, 不勝悲感之至。 此軸淪沒於兵火之中, 不知其所在矣, 幸而得之, 仍藏本院, 當時盛迹, 復睹於今日, 此乃不幸中之幸也。 臣等竊念或未經睿覽, 且於先朝實錄, 似不可不載, 故敢此奉進。” 答曰: “今見所進軸子, 不勝悲感之至。 謄書, 送于實錄廳, 本軸還入。 聊賜酒饌, 知悉勿辭。”


○禮曹: “以‘咸鏡 江原兩道居, 忠義衛趙元善等八人上疏, 請復設京在所’事, 議于大臣。 則判中樞沈喜壽以爲: ‘外方鄕所之設, 係一邑風敎, 旣設鄕所, 則自當有京在所之維持體統者也。 法非不美, 事非不好, 而世降俗末, 不無弊端之滋, 平時有識之議, 皆以爲損益相半矣。 兵亂以後, 自至廢墜, 似當有復古之擧, 若欲依陳訴復設, 則先須下諭于八道, 詢問便否施行, 則似無率爾之悔矣。’” 傳曰: “依議施行。” 【京在所者, 以在京士大夫, 提領州縣留鄕所之事, 檢察一邑風俗事。 有作奸者, 報司憲府推治, 頑惡鄕吏, 亦在擧彈之中, 而或有因此作弊於鄕曲, 而枉其是非者, 蓋剩司也。】


1月 25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五日庚申弘文館上箚曰: “政院之意, 實在於陳戒君父, 糾檢百司, 而言及臺官, 不究實故與否, 使不安其職, 而至於再避, 不察之失, 亦所難免。 憲府之官, 旣無所失, 諫院之請出, 固其宜也。 請竝出仕。” 答曰: “依啓。”史臣曰: “玉堂猶且曲護, 至以無失爲辭, 惡在其爲公論所在乎?”


○執義柳潚、掌令崔東式·尹重三、持平趙希逸啓曰: “伏見昨日政院再啓之辭, 初則以二十日不坐爲言, 臣等具由引避之後, 又提起已往初旬之事, 曲加詆斥, 欲實其言, 未知其意之所在也。 本府乃振紀綱、糾百司之地。 臣等雖不敢自謂盡職, 如推照公事, 亦不可稽滯。 若無不得已之實故, 則萬無不坐之理。 政院至以法府混入於百司之中, 反欲偃然檢飭, 且拈出紛紜二字, 蔑待臺諫, 體面於是乎易置。 無非臣等無狀, 見輕所致,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曰: “政院居喉舌之地, 職在出納, 至於糾檢百司、振起紀綱, 則各有其任, 不可侵越明矣。 憲府不坐, 實非無故, 而率爾爲啓, 侵犯臺官, 其爲謬妄極矣。 及至再啓, 提起已往, 多費辭說, 有若爭辨者然。 臺官體面, 與庶官不同, 雖有所失, 自有糾劾之地, 豈政院所可干預乎? 不念自己之失, 强飾其非, 張皇誣罔, 無所不至, 其不識事體, 無忌憚之罪, 不可不懲。 請色承旨罷職, 同參承旨竝推考。” 前請諸賞格還收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政院亦是察任之事, 有何所失? 不允。” (史臣曰: “當初政院之啓, 將進勸戒之辭, 而先言各司之弊以發之, 蓋所以悶/憫上下恬憘之習也。 其言好矣, 其意美矣, 此時臺官, 惟當以得聞此言, 爲幸愛而爲過, 從而贊之以勉王, 庶幾改之之望。 而憲府旣爲之如怒私事, 諫院又爲之曲加彈劾, 他人固不足責, 洪履祥亦爲是耶? 惡在其可合諫諍之長乎?”)


1月 26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六日辛酉答領議政十六度呈辭, 答曰: “宗戚元老, 乃心王室, 盡瘁納忠, 天地鬼神之所共知。 今也不幸有疾, 莫能趨造朝班, 臥閣論道, 亦何傷於共貞之義乎? 安心勿辭, 匡濟國事。”


○以李爾瞻爲大司憲, 李厚爲校理, 吳翊爲修撰, (鄭文龍爲靈岩郡守, 禹伏龍爲成川府使,) 鳳山郡守申慄 爲 加通政大夫。 【大儻 用捕捉 盜之功也。 (然慄强劫良民取服, 刑戮殘酷, 流毒一境。)】


1月 27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七日壬戌玉堂 弘文館上箚曰: “憲府具由一避, 不得不爲, 一避之後, 所當交修不逮, 振肅頹綱。 終始不安於政院之有若糾檢。 再避猶可, 而至於三避, 殊無協心共濟之意, 未免騷擾之弊。 (法當相避, 難於同參, 有何所失?) 前後之避, 只是一事, 以處置爲難者, 尤無可避之嫌。 請執義柳潚、掌令崔東式·尹重三、持平趙希逸遞差, 大司諫洪履祥、司諫李惺、獻納李弘望、正言李昌後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司諫院連啓“諸賞格改正事、色承旨罷職、同參承旨推考”事。 答曰: “不允。 承旨竝推考。”


○(捕盜廳啓曰: “‘宣宗大王輦飾儀物盜賊, 窮覈處置’事, 傳敎矣。 賊人樂工代福, 不下一杖, 箇箇承服, 其所援引司僕寺諸員盧愛龍, 亦細細承服。 渠以本寺諸員, 倡率賊徒盜先王儀物, 非如私處盜賊之比, 自本廳推鞫, 似爲未安, 敢啓。” 傳曰: “移該曹, 嚴鞫處斷。”)


○(辰時、巳時、午時, 日暈。 申時, 日暈, 兩珥。 夜一更二更, 巽方、坤方, 有氣如火。 四更五更, 艮方、坤方, 有氣如火。)


○捕盜廳捕先王輿輦儀物偸兒誅之。


1月 28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八日癸亥左議政李德馨又上辭職箚。 【第二十箚。】 備忘記曰 傳曰: “左相處更遣承旨敦諭, 使之速爲上來, 諭辭, 自政院措送。” 其辭曰: “辭章又至, 卿懇尤切。 但國無三公, 已近一年, 庶事渙散, 無復收拾, 古今安有如此事乎? 卿以先朝大臣, 義同休戚, 而一味辭退, 棄予若遺。 及其顚隮, 誰任厥責? 玆遣近臣, 諭予至意。 況今春日漸和, 庶見親疾之勿藥, 式遄其歸, 毌負共貞之義。”


○司諫院(啓李昌後出仕事,) 連啓諸賞格還收事、色承旨罷職事。 答曰: “不可從也, 毋庸煩執。 色承旨已爲推考, 休論可矣。 (出仕事, 依啓。)”


○吏曹啓曰: “(‘訓導冒濫者定軍, 無乃已甚乎?’ 傳敎矣。) 訓導之任, 雖極卑微, 立法本意, 初非偶然。 而至於今日, 反爲白徒避役之地, 若不全爲査覈, 則極有奸僞漸滋之弊。 亂離後無取才, 冒受訓導朝謝者, 勿爲受理事, 捧承傳何如?” 傳曰: “允。”


○(咸鏡監司韓浚謙馳啓: “定、和陵碑石, 已爲覓得, 刻手下送”事, 啓下禮曹。)


○傳于吏批 曹曰: “承旨 傳除職、陞敍人等, 所當隨闕塡差。 至如封陵都監賞職恩典, 尤不可淹置。 南晫以曾經侍從之人, 久勞陵役, 其時承傳, 各別擧行。”


○以李好信爲右承旨, 趙正立 (【勇退不起, 士論高之。】) 爲執義, 申景洛、韓纘男 爲掌令, 柳活、李溟 爲持平, 南晫 爲直講(【師儒之任, 此人爲之乎? 晫本先朝受 財/贓臺官也。】), (趙光璧爲振威縣令。)


1月 29日[편집]

○壬子正月二十九日甲子司諫院(啓曰: “五衛摠管名位至重, 自古武弁中, 非表表宿將, 名望表著者, 不得備擬, 其意有在。 近來庸雜苟充, 物議非之。 副摠管李思命發身卑微, 素無名稱, 請命遞差。 新來侵虐之弊, 自平時禁令甚嚴, 況兵亂之餘, 公私物力蕩然, 如此弊習, 所當痛革。 而漸復舊習, 分軸、家宴、罰禮等事, 日甚月盛, 有如平時, 至有蕩破家産, 有駭見聞。 請令法司摘發痛治, 以絶弊習。”) 前 連啓諸賞格還收事。 答曰: “依啓。”


○備忘記 傳曰: “南晫曾經掌令, 故封陵賞典, 以准職捧承傳矣。 昨日政擬直講望, 以陞敍懸錄, 未知其意。 令該曹詳察擧行。” 史臣曰: “晫以一贓吏, 復廁衣冠, 國無公論, 已可知矣。 而天眷曲注, 恩旨再下, 好惡取捨, 何其顚倒也?”


○右議政李恒福上箚曰:臣空疎愚暗, 最在人下, 才將命耦, 學與時背。 重觸時忌, 厚招物議, 周道如砥, 揷脚無地, 唯所恃以發敍者, 只是吾聖君耳。 伏讀聖敎以爲: “蔑分棄義。” 嗚呼! 獲罪于天, 無所禱也。 命之罔極, 戴履何心? 柱後惠文, 森然螭陛, 有係官邪, 無微不擧, 況此大戾, 理宜先正。 延頸待誅, 席藁恭俟, 奄過旬日, 未有指揮, 臣於是時, 退固不暇, 出亦不敢。 若一向窘蹙, 無故引日, 久伏畏辟, 無有窮時, 心如流水, 非刀可斷, 今日明日, 何時而已? 此又非所以共命之義也。 敢申據鼎之辭, 用代王庭之供, 惟聖明之少留意焉。 臣以末學, 無所識知, 平生妄意: “分猶界限也, 修盡其事, 不敢踰越, 分之宜也; 義猶刀尺也, 裁度事理, 行而宜之, 義之立也。 故踰分則僭, 犯義則亂。” 招虞人以旌, 死不敢往者, 守其分也; 作相四十日, 出判相州者, 不失義也。 下詔切責, 猶欲固寵者, 分之僭也; 太學生三萬餘人, 上書斥之, 徘徊不去者, 義之亂也。 其或不問可否, 唯上所命, 專務愉悅, 不恤人議者, 將以擬諸分義, 蓋亦似[是]而非者, 非臣所謂眞分義也。 臣以不才, 早蒙知遇, 不幸遭亂, 久處樞要, 夷險燥濕, 飽更之矣; 辛苦艱難, 備嘗之矣。 事不辭難, 聞命而趨。 一不言病, 一不規免, 唯思叱馭, 不一回車者, 非樂死而畏生, 實重義而盡分也。 自以爲, 奉令承敎, ‘可幸無罪’, 不意今者, 致勤聖敎, 孽自己作, 非由外來, 比如蜀禽, 自鳴其名。 今罪名已立, 刑章未加, 在家則爲逃刑之人, 出仕則爲待罪之臣。 與其逃而益罪, 孰若出而待命, 執此猶豫, 平地太行矣。 第臣聞之, 魚軒、象服, 飾其貴也; 桎梏、纏索, 昭其罪也。 今若以桎梏之實, 蒙象服之飾, 標榜異宜, 聽聞殊駭, 不惟人非, 鬼亦揶揄。 經曰: “禮不下庶人。” 故有罪則鞭之, 鞭已則拂拭不念前罪, 含容而令役者, 分所宜然。 唯士夫則不然, 一犯罪戾, 名義掃地, 其名旣立, 法隨而加, 名立而法廢, 王章替矣。 古之聖王, 以是爲重, 審擇於始, 使得善終, 未聞“有負大辟之名, 仍具瞻之地。” 故曰: “君使臣以禮。” 今殿下始以禮進臣, 臣不能以禮自終。 赤子匍匐, 固當惻隱, 旣已入井, 無如我何, 墍周而已, 寧復回生? 今一入而犯刑章, 一出而辱名器, 臣以是懼, 惟聖明之少留意焉。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予於前日, 有言於卿矣, 君臣之間, 貴相知心。 末路人言, 其岐甚多, 自反而縮, 在卿何傷, 而固辭不出, 置國事於度外? 近臣三往, 辭章不止, 自念涼德, 無樂爲君。 激勸之語, 實出肺肝, 不圖卿又執此而爲引咎之地也。 無乃近於不相知心乎? 卿宜掃除纖芥, 先循國家之急, 亟出輔予, 益恢休休之量, 以樹眞大臣之風。”《光海君日記》卷第四十九


광해 4년 2월[편집]

2月 2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二日丁卯遣承旨(李志完), 往諭左議政李德馨還朝, 德馨謝以父病彌留, 辭不起。 (德馨時在楊根。)


○兵曹啓曰: “上番軍士被侵之事, 不一不二。 故軍士等行近京城, 必換着破衣破笠, 有若拘囚見監者然。 軍情如此, 緩急何賴? 其中最苦者, 如旅師 帥 隊長, 各人被上寺 司下人百般侵勞, 稱以見謁禮恭, 然後徵布云。 本曹下人, 另加申飭矣, 如摠府下人, 自曹申飭爲難, 請捧承傳, 一切痛禁。” 王許之。 ○國朝依唐府兵法制, 置六軍, 上番之軍, 不過扈衛宮闕, 其分遣各司, 亦爲防護非常而已。 自兵制寢弛, 兵曹、都摠府胥吏, 皆侵刻上番軍以肥己, 各司所遣軍, 亦被胥吏侵徵。 官員用爲僕隷, 日夜役使, 軍人怨苦逃亡, 皆由於此。


○兵曹又啓曰: “近年軍士等試射一事, 未暇擧行, 殊乖番上軍士敎閱之意。 來二月朔, 上番軍士一千八百零, 本月二十五日點考後, 着令訓鍊院官員及該管部將, 會同試射, 則一中以上, 五百六十七名。 自曹所當參酌施賞, 其中優等之人, 請令破格論賞, 然後足以聳動軍情, 勸課後來。” 王曰: “此賞格之規, 必有先朝已行之例, 考出覆啓施行。” 兵曹考啓宣祖朝給布規例, 從之。


○司諫院連啓, (趙存世、元裕男、尹應瑞等及《璿源錄》纂集、《通鑑》·《史略》·《詩經諺解》·《內訓》校正等)賞加大濫, 請竝命改正。 答曰: “査倣舊例, 酌施賞典, 不可改正。 勿爲煩論。”


○左副承旨李志完啓曰: “伏見頃日平安監司崔瓘狀啓, 胡人四百餘騎, 無端出來, 以畎獵爲名, 而要索食物, 此必是探試我情, 後日之患, 誠不可測。 臣慮淺位卑, 而待罪兵房, 不能無私憂過計。 竊念天朝於我國, 父母之邦也, 自前大小邊情, 無不咨報。 今亦具此曲折, 移咨於楊御史衙門, 而差解事譯官, 善爲措辭, 使之曉諭老酋曰: ‘彼此疆場截然, 爾宜嚴束麾下諸胡, 後勿任意踰越。’ 云, 則彼必以爲: ‘我國之事, 天朝無微不知。’ 渠雖有桀驁之計, 未必不爲忌憚於心。 令備邊司議處何如? 惶恐敢啓。” 傳曰: “允。”


○有政。 以南晫爲宗簿寺正, 柳湙爲司憲府掌令, 崔東式爲侍講院弼善, 白大珩爲刑曹正郞, 南以俊爲司憲府持平兼侍講院司書, 李昌後爲司諫院獻納, 吳靖爲弘文館校理, 趙存道爲司諫院正言, 李挺元爲司書, 任奕爲禮賓寺主簿, 李熽爲藝文館待敎。


○南晫曾爲臺諫, 與文勵、姜籀、蔡衡等, 受長興民銀貨, 啓請移設兵營, 以省長興之弊, 事發被鞫, 受刑訊累次。 丁未大旱, 議緩獄, 柳永慶啓請疏放, 宣祖强而後許之, 至是用爲顯職, 人皆唾罵。 每首擬, 人譏其副擬者曰: “汝必盜金, 故亞於晫也。” 朝臣之有識者, 皆羞與竝擬官職。 王以其詘於先朝, 優容異常。 李挺元, 槐山賤人子也。 嘗得罪於本郡, 應被謫徙, 遂入太學, 上疏請誅柳永慶, 以救鄭仁弘, 欲以直名被罪也。 至是登第, 李爾瞻引爲腹心, 以校書正字, 超授講官。 白大珩、任奕皆淫悖無行, 爲人鄙棄, 至是漸收用, 爾瞻皆許以有社稷功。


2月 3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三日戊辰前參議崔有源上疏。 略曰: “臣於去冬病伏中, 竊見鄭蘊掇拾不根之說, 至溷天聽, 謂之狂妄僭率可也。 然其職則諫官, 而心則爲君也。 而天威赫然, 斥黜不饒。 蘊以流俗凡人, 而因玆一事, 反得美名, 殿下以聖主, 而由此擧措, 貽譏後世, 豈非不幸之大乎? 至於李元翼, 請寢成命, 而終不允, 是待股肱, 不亦薄乎? 今若召還鄭蘊, 則臣民咸仰日月之更矣。 且臣於昨日, 適値穆陵忌辰, 悲愴之餘, 偶有一得。 國家自亂後, 未行朔望之祭, 而士大夫家, 先爲復舊, 是事私親, 厚於祖宗, 臣恐其未妥也。 今廟貌重新, 百事遵舊, 各陵朔望祭, 雖未能復行, 宗廟之禮, 不可廢也。 請令有司講究詳定。” 答曰: “疏辭具悉。 用嘉乃誠。 朔望祭禮, 當與大臣議定。 鄭蘊赴任未久, 何必使之往來數數? 姑待後日可矣。”


○司諫院連啓(安東府使趙存世、密陽府使元裕男、雲山郡守尹應瑞等加資改正事。 又啓世子冊封、《璿源錄》纂集、《通鑑》·《史略》·《詩經諺解》·《內訓》校正等)賞加太濫, 至於崇班重秩, 無不躐取, 物情莫不驚愕, 請竝改正。 不允。


○領議政李元翼十七度呈辭。 答曰: “節屆陽春, 宜遵前旨, 調理以出。 毋庸固辭, 庶慰予望。”


○傳于政院曰: “今此諸賞格, 或昭載實錄中, 或有先朝舊例, 而實非今日創開之事也。 昨日洪履祥、李惺等避嫌啓辭中, 乃以‘創開太濫’爲辭, 不察甚矣。 政院知悉。”


2月 4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四日己巳司諫院連啓(趙存世等加資改正事及纂修嘉禮等)賞加改正事, 不允。


○以申景洛爲司憲府掌令, 柳潚爲弘文館應敎, 洪霶爲弘文館修撰, 李潤雨爲藝文館檢閱, 曺挺立爲侍講院說書。


2月 5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五日庚午司諫院連啓: “(安東府使趙存世等加資改正事、王世子冊封、《璿源錄》纂集、《通鑑》·《史略》·《詩經諺解》·《內訓》校正等)賞加太濫, 竝改正事” 答曰: “此賞格, 遵倣舊例, 參酌以施, 則豈有還收之理乎? 徒煩無益, 勿爲更煩。”


○命重建德興大院君家廟, 前時燬於兵故也。


○司憲府啓曰: “行護軍李應獬性本麤猾, 濟以貪縱, 奴事賊臣柳永慶, 至授閫帥, 朝廷之羞辱甚矣。 及爲濟州牧使, 剝割軍民, 無所不至。 至於境內漁人, 列名成冊, 責徵明珠之大者, 稍不如式, 則倍(懲)〔徵〕其數, 鞭笞狼藉, 不勝其苦, 呼怨徹天。 三邑之良馬, 沒數成籍, 或略價抑買, 或公然奪占, 滿船載送, 前後絡繹。 遞還之時, 許多軍官下人, 各授一匹, 渡海之後, 一一推還, 如有故失, 則奪其所持馬, 至今言者氣塞。 前日薄施譴罰, 不久還敍, 此物情之痛憤者也。 一生所爲, 無非罔上行私、肥己賊民之事。 如此之人, 不可廁在衣冠之列, 請命削去仕版。” 又啓賞加猥濫改正事。 (曰: “賞者, 礪世之利器、勸善之大柄, 古之人君, 懼其濫施, 弊袴至微, 猶且惜之, 況金貂之貴、鞍馬之重, 豈特一弊袴哉? 今者賞典極煩猥, 及無勞, 名器日輕, 物力日匱, 群情齊激, 國言藉藉, 請王世子冊封、《璿源錄》纂集、《通鑑》·《史略》·《詩經諺解》·《內訓》校正等, 賞加及賜給馬匠, 竝還收成命。”) 答曰: “李應獬事, 其時已爲拿鞫定罪, 何可每以一事, 深治至此乎? 所論過矣。 休煩爲宜。 賞格事, 遵倣舊例, 參酌以施, 今不可還收。”


○遼、廣都御(史)〔使〕楊鎬, 求我國遺愛詩及我三度辨誣奏文。 王命藝文館, 選文臣, 命撰贊頌詩文百餘首、竝奏文、去思碑文印送。 鎬求小本數百件, 又從之。 鎬以東事, 劾廢十餘年, 今始起爲御(史)〔使〕, 欲以此, 夸耀朝廷, 以直前詘。


2月 6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六日辛未兩司連啓前事。 答曰: “可從之事, 則不從乎? 更勿煩擾。”


○(右議政李恒福在告出仕, 王引見于視事廳曰: “如此艱虞之際, 鼎席久空, 惟予孤立, 不知所爲。 今見卿若披雲霧而覩靑天, 此誠‘利見大人’之日也, 不勝慰喜。 卿須加平心, 黽勉終始輔予。” 李恒福對曰: “小臣事國無狀, 得罪於公議, 每欲陳情而退, 連値國家有大禮, 不得仰瀆, 則在下之情, 自上何以盡知之乎? 今者大禮已畢, 國家無事, 臣雖不言, 人必知臣矣。 過蒙聖德, 屢次敦諭, 則臣固知君命不待三而奔走矣, 迷劣之意, 罔知所爲。 頃承嚴敎, 不能辭死, 徒知君命之重, 掃盡公議而出, 則不待臣之自處, 而他人必有處置者矣。 臣素乏材又無德, 幹事鎭物, 皆臣所難。 而生此艱虞之日, 苟充相位而已, 情勢又與他相異, 自己分上言之, 不亦狼狽乎? 雖欲勉行, 勢所難也。” 王曰: “卿意予備詳矣, 所重者, 惟在國家之急耳, 愼勿固辭, 思所以報國者。” 又問曰: “領相病勢, 今如何?” 對曰: “小臣不得相問, 但其病勢非或差或作之比, 常常苦苦。 大槪老病之人, 中間落傷, 心熱又多, 雖非有名之病, 而疾痛則無時已矣。” 王曰: “久不見卿, 如有所懷, 須盡言之。” 對曰: “臣立朝三十餘年, 行事、處己, 俱不如人, 自上不能詳知, 乃曰: ‘艱虞之際, 鼎席久空, 更加平心, 黽勉終始輔予。’ 夫所謂勉者, 指其有爲者而言也。 材非有爲, 而思欲固位, 則有害於心術, 非臣所可爲也。 臣之材不如人者, 非一非二, 當盡言之。 臣自少眼明耳聰, 手足便利, 人所未及見者, 必先見之, 人所未及聞者, 必先聞之, 步趨過於人, 書草過於人, 擧朝之臣, 多不如臣。 臣非但自負於心, 人亦不以臣爲愚鈍。 凡此之材, 通而計之, 則不過小枝而已, 郞官之任, 尙有不足, 斯誠胥吏之所爲也。 且臣性品疎闊, 一家之事, 亦不能幹。 則其所出謀發慮, 無足觀者多矣, 六曹之任, 不可爲也, 公輔之位, 臣何以敢當? 且臣之入閣, 亦非衆望之僉同。 其時大臣皆有故, 以丁應泰辨誣事, 擇其能遠道者而爲相, 故臣得苟充赴京, 還朝十年居位, 靡有所爲矣。 且國家相任, 本無所爲之事, 不過因公事獻議, 坐廟堂計事而已, 若不適於時宜, 則人之所見爲如何哉? 臣之小技, 不足以致高位, 而其所謀議, 皆不及於人, 過蒙天恩, 猥處相位, 非臣欺世, 世乃見欺於臣也。 臣之衰弱之狀, 曾在先朝備詳陳疏, 今次筵中, 何必盡達? 臣自少品質虛弱, 長在病中, 年幾六十, 前日小技亦無有矣。 以事體言之, 置之忠勳府, 不至於失祿臣之願也, 置之於具瞻之地, 則非徒自己之未安, 於國家亦有未安者矣。 臣素不滿人望, 而自然多過失, 聖旨慇懃曲降慈誨, 欲其不顧廉恥風節而冒居相位, 臣之未安, 於是尤甚。 伏藁私室反覆思惟, 寧得罪於君父, 不欲狼狽於物論。” 王曰: “予意已諭, 毋庸固辭, 匡濟國事。 西北虜情, 日益叵測, 所可慮者, 亦已甚矣。 大臣有故, 防備、料理等, 事未免虛疎。 卿須與備局諸臣詳議速處。” 對曰: “以我國勢言之, 則西賊强於北虜忽戎, 而吾力微(約)〔弱〕, 兩賊皆强敵也。 以賊勢言之, 則西賊强於北虜。 忽戎則不過一大部而已, 適於中年强盛。 而阿耳之强亦不忽也。 且北邊物力, 則自祖宗朝, 不爲調用於他處, 使得自備其地而已, 若近年以來, 人得措手足, 則猶可以守矣。 至於西方, 則物力稍勝, 而前朝之時, 每被兵患, 自朝鮮立國之後, 二百年間邊上無虞, 民心狃安, 器械不理, 備禦之事, 反不如北方矣。 二方之事, 臣不親見, 未能詳知也, 自受體察之任, 人或有言者, 臣亦得以訪問矣, 綢繆之策, 可謂蔑如。 向者滿浦 皇城坪, 胡人四百餘騎, 以田獵爲名而出來, 閭閻之間, 莫不騷擾, 此誠不知賊情而然也。 自前獵胡等, 或什百爲群, 往來無常, 而適於憂危之際, 厥數稍多, 故人皆疑懼也。 彼若欲偵探, 則歸順胡人朝夕絡繹, 其中豈無一二解事胡人能知我情者哉? 設有作賊之心, 則潛伺竊發, 乃其所能, 豈有先自耀兵之理乎? 蓋戎狄多詐强則侵犯, 乃其常也。 今者兵力日盛, 厥勢䲭張, 微弱我國, 萬無不侵之理矣。 早晩若被其患, 則將何以禦之乎? 臣晝夜思度, 守城似易, 野戰極難。 長驅鐵騎, 何以抵當? 向者柳珩與臣商論, 詳知臣意而去, 竭一道之力, 僅築昌城、朔州二城, 猶不至於完了, 斯其難矣。 蓋我國之人, 凡有興作, 必以米石計除, 儻費數千石, 則凡干器械無物不成。 至於城役, 則雖費數萬石, 難以畢築。 頃日義州府尹, 竭盡其力亦爲築城, 而監司崔瓘治民有法, 二人協心與之共築, 衆議橫生, 專不顧也。 然猶功役未半, 民力匱竭, 方以爲憂, 且本道民生, 莫不怨苦。 此誠無異於醫人之用藥也, 雖有一時之苦, 而若得他日之安, 則民怨不足顧而利害不暇論也。 若民心極怨, 邦本先擾, 則固當與民宜之姑停其役可也。 第未知民之所怨如何也, 崔瓘今將遞來, 來則可知其詳。 然代崔瓘者, 必爲善處可矣。 如龜城、理山、渭原等邑, 則未及築城, 至於滿浦, 則金應瑞自爲擔當, 修築幾完, 而遽被論遞, 人到于今,莫不嗟惜。 蓋藩籬固, 然後方議戰守, 而盡爲空曠之地, 無一可恃之處, 非若北道之城池猶可以守禦也。 且北賊雖或入寇, 不過乎辱國而已, 京師之受害, 則千百分之一也, 必不得踰鐵嶺矣。 非徒必不得踰鐵嶺, 咸興以南保無虞矣。 若西賊不然, 出我不虞, 乘虛直擣, 則擧國必受其禍誠, 可憂也。” 王曰: “予意與卿無異。 西方之事, 必善料理乃可爲也。 卿旣盡悉, 宜益勉焉。” 對曰: “三城之役, 民力旣屈, 大怨若起, 則當與時宜之然, 民有餘力, 則義州畢役之後, 龜城亦可築也。 繼崔瓘者, 必得其人, 然後方可以有爲也。 大槪人心頗異, 務興作者, 不顧民弊, 惟以成就爲急; 恤民隱者, 不思所重, 百般謀計, 專以休息爲心, 二論之酌處難矣。 後往者執此兩端而稟問, 則朝廷處置, 自有其道矣。” 王曰: “崔瓘誰可代? 極擇可也。” 對曰: “旣令備局擬薦, 未知群議如何耳。” 王曰: “可合者, 卿必知之, 第言之。” 對曰: “臣曾於薦崔瓘時, 已爲陳達, 寧有此外人材乎? 厥後人材亦能幾何哉? 黃愼、鄭賜湖斯可矣, 然重任, 非一人所輕薦也。” 王曰: “添兵調糧措置如何?” 對曰: “西方之人, 稱入作而浮食者甚重, 土着之民則鮮少, 蓋其風俗然也。 兵使張晩與監司, 汰出營屬, 抽發奉足, 陞戶定軍, 輪回守邊, 往來立番, 不甚煩數, 故民姑便之矣。 所謂奉足者, 出其米布, 以供正軍者也, 若一切抽發, 以爲之兵, 而久不充定其代, 則爲兵者反苦之矣。” 王曰: “唐人王士昌曾在滿浦鎭, 今者老賊移書於僉使, 僉使爲之答報。 將何以處之?” 對曰: “極難耳。 中原若嚴分限, 則似無所難, 而中原不然, 雖有被虜之人, 不久隨朝胡而來, 似若不知厥父母、妻子皆在本土, 而不得與胡人相辨善待以送。 若他日自賊中逃來, 則大索還送, 猶恐不及, 於事理最未安, 而或慮逢彼之怒, 故如是也。 如不得已, 則以實言之可也。” 王曰: “自前被虜者, 亦如是乎?” 對曰: “然。” 王曰: “天朝, 父母之邦也。 凡大小事移咨有舊例, 老酋之事, 移咨於楊御史如何?” 對曰: “頃見朝報, 政院有此啓矣。 爲之無妨。” 王曰: “卿須與備局諸臣議而處之。” 王曰: “倭使恒留釜營, 而潛商之人, 往來絡繹, 我物、禁物, 公然竊賣。 頃見本道狀啓, 至於良弓, 亦爲賣之, 後日之患, 誠可慮也。 監司、府使下去時, 使之嚴禁, 而猶至於此, 國家機務亦不無漏通之弊。 我不知賊情, 而賊必知我情矣, 將奈何?” 對曰: “潛商之禁, 極爲難矣。 民之大慾, 於是存焉, 雖欲禁止, 不可得也。 惟彼小民至愚無識, 非有欲害我國之心, 偶然言及自爾漏通, 尤可慮也。 但倭賊與胡人相異, 倭中一二將官, 建議入寇, 則雖善待來使, 難免其鋒。 不然則其勢不能自動矣。 渠雖自稱日本之倭, 而皆是對馬島之倭也, 大槪六十六州之中, 馬島最小, 與日本其言語不能相通, 論議不得輕重, 而國家不振, 故敢生凌侮之計, 待之誠難矣。” 王曰: “訓鍊都監老衰之軍, 點閱汰去, 而更選丁壯, 以充其數, 或以號牌時, 所得閑丁, 增其軍額, 務爲精銳如何?” 對曰: “都監之軍, 老衰頗多, 曾在先朝, 再啓汰去矣。 然在此論之, 老衰者似多矣, 臨時欲汰, 則不甚衰老者, 皆可惜也。 足得二年三年編於行伍之間, 故以爲猶可用而因存者多矣。 然當爲坐起而汰去也。 且老衰無用者, 空費廩料, 亦甚不可, 汰去不可已也。” 王曰: “雖爲汰去, 必充其代可矣。” 對曰: “如上所達故不能多汰也。” 鄭曄進曰: “近日以來, 三公有故, 國家之事, 無有句管者, 非但自上之悶竭, 閭巷朝廷亦莫不悶迫矣。 今日右議政李恒福旣出仕矣, 且聞右副承旨李志完之言, 左議政李德馨不久當上來云, 領議政李元翼雖老病, 自上至誠勉出, 日氣溫和, 則厥疾必瘳, 亦將相繼而出仕矣, 國事收拾, 自此可冀, 不勝幸甚。 但近來自上, 久廢經筵, 群下雖有所懷, 安得每事盡陳於文書中乎? 今者小臣得聞, 吾君、吾相一堂論難, 誠意交孚無有所隱, 上下事情必如是而後可通。 伏願殿下繼自今或開經筵, 或爲引見, 能使群臣皆得盡情, 則邊圉之務、朝廷之事, 庶幾熟講, 而上下交泰矣。” 王曰: “日尙寒凜, 身且有病, 加以大臣引退, 國事將不可收拾, 予甚無聊, 靡有所樂, 玆未開筵者日已久矣。 今日右相出仕, 可不繼此而開筵乎? 啓辭, 當體念焉。” 鄭曄 又啓曰: “李恒福之所達者, 非實狀矣。 大臣才德雖不及恒福者, 苟能聽用其言, 則韓、范之事業, 雖不可期, 亦可以匡濟國事矣。 而所知者亦不盡言, 言之者亦不以實矣。 自上待之如家人、父子, 君臣之間情義, 豁然大通, 然後言事必實, 而實事必聞矣。 且近來進講之員, 入直禁中, 無意講劘, 徒事閑談。 以聖上高明博大之學, 固不待講官之裨補萬一, 而馴致此弊者, 莫非經席之久廢也。 臣之所欲言者, 亦有之, 今世人才, 若爲收拾, 則不無其人矣。 中廟朝趙光祖經筵講義, 載在《儒先錄》, 微辭、奧旨煥然明白, 人到于今, 莫不傳誦。 李滉之集, 亦行於世, 名曰《退溪集》, 章疏、書札義理昭晰, 可爲親覽。 至於李珥則先朝儒臣也, 別號栗谷, 而又有其 《栗谷集》, 行世。 其中朋黨打破之說、生民蘇息之言, 尤切於時弊。 若於燕閑之時, 竝加睿覽, 則無異於此三人侍講於經席矣。” 王曰: “《儒先錄》、《退溪集》, 在內時, 或觀覽, 若《栗谷集》, 時未見矣。” 鄭曄對曰: “臣在政院, 得見《栗谷集》, 所言尤切於時弊, 故敢達矣。 臣曾守鍾城, 奉職無狀, 民情、賊勢, 雖不可詳知, 居官二年, 不無聞見。 恒福所達北邊防禦優於西鄙者, 實未詳之辭也。 鍾城戶口, 不至六百, 而掾吏、通引, 竝在其中, 城內民口則不滿數十戶矣。 而臣之在彼之時, 忽賊入寇, 臣適得類中風, 强疾登城望見其來, 則兵甲精明之容、鐵馬馳驅之狀, 有壯於唐兵, 野戰難以抵當, 而守城則猶可爲矣。 然賊或有攻城者, 或有承突者, 野戰、城守, 不可廢一。 必得良將然後, 可以無患矣。” 王顧右相曰: “卿意如何?” 對曰: “此言無異於臣所達也, 若野戰則勢果難矣, 惟城守, 可以禦之。 然操鍊亦不可廢矣。 人有恒言曰: ‘胡人耐飢。’ 胡亦人也, 安得不食而行乎? 然以吾國烏合之卒, 難以禦矣。” 王曰: “我雖守城, 而賊無乃棄而不攻, 長驅直行乎?” 對曰: “亦有此弊。 然一二城可棄, 入於敵國之境, 安得每城而棄之, 不顧後患乎?” 王曰: “據險淸野如何哉?” 對曰: “守城卽所謂據險淸野也。” 鄭曄曰: “望見則軍容甚盛, 有難犯之勢, 迫城底則一聞砲聲, 辟易而退, 此乃無擔之賊也。 若守城則或可得力, 而長驅則極難抵當, 能禦長驅之策, 預爲之講究, 庶可無虞矣。” 曄所言, 忽部 胡狀也, 奴兒 奴胡 則有節制, 一步不得退, 非忽部之比, 豈聞砲聲而退乎? 後忽部竟倂於 奴兒 奴胡 , 西虜始大。 【奴胡卽建州夷也, 我國常以其酋奴兒名老乙加赤, 稱爲老胡, 中朝號其酋爲奴兒哈赤, 故今稱奴胡。】)


2月 7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七日壬申(大司憲李爾瞻啓曰: “臣猥陳危懇, 未蒙聖兪, 黽勉來謝, 益切兢惶。 第念風憲重任, 耳目是司, 論執時政, 糾察百僚, 苟非其人, 必致瘝曠。 今者義理晦塞, 彝倫杜絶, 是非眩亂, 士論携異, 鼎席久空, 邊鄙多虞, 紀綱廢墜, 疪政未祛, 天譴疊現, 民怨日甚, 雖委敢言, 有難盡職。 如臣疲軟, 豈可冒據? 近緣賤疾又劇, 稽謝恩命, 逋慢之罪, 至此尤大。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兩司連啓前 加資改正事。 答曰: “過矣。 不允。 出仕事, 依啓。”)


○(獻納李昌後啓曰: “王世子冊封、《璿源錄》撰集、《通鑑》·《史略》·《詩經諺解》·《內訓》校正等, 功蔑實賞鉅, 勞淺酬優, 竝命改正。” 答曰: “過矣。 不允。”)


○文陽府院君 柳自新卒。 以備忘傳于閔德男 , 傳于政院曰: “文陽府院君卒逝, 極爲驚悼。 自上、內殿、世子及嬪, 可行儀節, 速議以啓事, 言于該曹。” 【自新, 王妃父也。 子希奮、希發、希亮, 孫忠立皆立朝用事, 侈靡相尙。 兄弟、他女壻、宗黨, 纓弁相接, 自新昏眊, 但飮酒而已, 年八十終。】


○(閔德男啓曰: “臣等伏見《五禮儀》有‘自上聞訃, 卽日擧哀之禮。’ 故今下備忘, 卽爲回啓之事, 招禮曹郞廳分付之後, 累累催促, 而判書李廷龜家在遠地, 趁未回啓。 請禮曹三堂上命招, 使之急速議處何如?” 傳曰: “允。”)


○(閔德男啓曰: “禮曹堂上入來, 請出留門標信。” 傳曰: “知道。”)


2月 8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八日 癸酉, 禮曹啓曰: “《五禮儀》, 王妃爲父母, 殿下爲王妃父母, 王世子爲外祖父母, 皆有擧哀之禮。 而但《大典》 《喪祭條》曰: ‘宗親、大臣卒啓聞, 輟朝、致賻、弔祭、禮葬, 若擧哀、會葬則有特旨, 乃行。’ 云。 此則只指宗親、大臣, 而王妃父母, 則與此似別。 王妃擧哀、王世子擧哀之禮, 則當先擧行, 殿下擧哀次第, 則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知道。 自上擧哀之禮, 先朝亦行乎? 考啓。” 回啓曰: “《五禮儀》, 王妃爲父母, 有聞訃卽日擧哀儀, 殿下亦有爲王妃父母擧哀儀, 王世子亦有爲外祖父母擧哀儀。 而王世子嬪則無擧哀節次。 殿下擧哀時, 旣有王世子出參擧哀之禮, 則王妃擧哀時, 王世子嬪, 亦當與內命婦, 出參擧哀之禮。 而但禮文無現出處, 何以爲之? 且殿下擧哀時, 王世子當爲出參, 而王世子又有率宮官, 別爲擧哀之儀, 若是則王世子當先行別爲擧哀之禮, 次參大殿擧哀之禮, 於服之輕重、次序, 爲穩當。 敢稟。” 傳曰: “一依祖宗朝已行之禮, 察爲。” 【禮曹考史官考啓古事、法典內, “有爲王妃父母擧哀節次, 而潘城府夫人之喪, 則宣廟不爲擧哀。 又令王妃始行十三月之喪。” 云, 王定行擧哀儀如舊例。】


○(禮曹啓曰: “自上擧哀, 則當考先王已行之例, 而乙未年潘城府院君夫人喪時, 《政院日記》, 移在於實錄廳, 史官一員, 急急馳往考出後, 當稟旨擧行矣。 王妃擧哀及王世子擧哀則當聞訃卽爲先行, 而王妃擧哀時, 世子嬪入參之禮, 亦當付標於儀注矣。 祖宗朝規例則須考出, 實錄祕藏, 勢難容易爲之,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長生殿棺槨板各二部, 輸送于內需司。”) 爲柳自新喪也。


○(鄭曄啓曰: “長生殿棺槨板各二部, 輸送于內需司之敎, 臣等雖未知自內所用之處, 而第念旣爲長生殿所儲則移用於他處, 極爲未安, 惶恐敢稟。” 傳曰: “啓辭具悉。 此退件, 自先朝移用有例, 速爲輸送。” 蓋欲給柳自新喪也。)


○(傳曰: “乙未年完山府夫人卒逝時, 東宮擧哀之禮, 必有定奪之事, 急速考啓。”)○(史官洪敬纘考日記, 則有云: “乙未四月十八日, 潘城府院君夫人, 別致賻, 遣承旨問安。” 又考日記則有云: “禮曹啓曰: ‘考之實錄,則今四月十六日, 潘城府院君夫人卒逝, 禮文, 有爲王妃父母擧哀之儀, 而《大典》云: 「若擧哀會葬則有特旨然後, 乃行。」 云。 今日擧哀節次,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禮文則然矣, 前者爲之事, 予未聞之矣。 先朝亦爲之乎? 舊宰相處問啓。’ 禮曹又啓曰: ‘亂離以後, 禮葬不得爲之矣, 今次潘城府院君夫人禮葬, 則似不可不爲, 敢稟。’ 傳曰: ‘禮葬不可不爲, 依啓。’ 禮曹又啓曰: ‘《五禮儀》, 爲王妃父母擧哀條: 「尙衣院進衰服。」 注云: 「從俗, 用麤布, 帶三日而除。」 王世子爲外祖父母擧哀條: 「侍者進衰服。」 注云: 「從俗, 用麤布, 帶五日而除。」 近來已行之禮, 無謄錄可據, 議于大臣, 則皆以爲: 「從俗行之宜當。」 云。 單字依此書啓。’ 傳曰: ‘依啓。’”)○(日記又有云: “禮曹又啓曰: ‘潘城府院君夫人卒逝, 擧哀事, 問于沈守慶, 則以爲: 「仁順王后父母之喪, 未聞有擧哀之禮。」云, 三公之意以爲: 「擧哀之禮, 雖在於禮文、法典, 祖宗朝久遠之禮, 固不可知, 而耳目所及之世, 則未有行此之時。 況今日上受鍼未久, 東宮氣候未寧, 擧哀之禮, 尤不可行。」 云。 本曹之意, 亦與大臣無異。 敢啓。’ 傳曰: ‘依啓。’”)


○(禮曹啓曰: “《五禮儀》王妃爲父母除服條註: ‘十三月而除, 其稟旨而行。’ 云, : ‘公除之禮則十三日而除。’ 云, 所當稟旨依此行之。 而但公除之例, 未得詳知, 請令儒臣博考古史, 然後行之何如? 敢稟。” 傳曰: “可十三月, 而不須考例。”)


○兵曹請講定自上擧哀時將官服色。 禮曹啓曰: “自上擧哀之禮, 雖在《五禮儀》, 而先王朝已行與否, 今方考出。 設使爲之, 將士冠服, 自當如常, 無講定之禮矣。”


○(司僕寺啓曰: “前月十六日, 以‘諸賞格賜給馬匹, 今春內, 或以牧場馬, 或以各官分養馬, 一一面給事, 預爲料理施行之意’, 傳敎矣。 臣等待罪太僕重地, 積有年歲, 不能盡職致令, 馬政日就疎虞, 固難免罪責之至。 而大抵近年, 赴京各行次, 貢馬封進之數, 極爲浩大, 艱難充立, 前行纔發, 後行繼出, 常乏餘存之數。 加以賞格屢下, 鞍具馬、熟馬、半熟馬、兒馬之帖, 積成卷軸。 雖不能一時盡給, 而亦不敢久曠恩典, 稍稍頒給, 厥數漸縮, 一年上來濟州馬, 殆盡區處。 至如各牧場馬, 元數缺少, 孳息不敷, 今雖百般料理, 而絶無措備之策。 臣等亦非不知恩命之下, 賞不留時之意。 而事勢至此, 極爲悶迫。 京畿牧場中, 鎭江、大部等島, 稍號牧養之繁, 年年驅捉拔其尤者, 餘存可用者鮮少, 當春驅捉, 損傷落胎亦爲不貲, 今年, 似難再點。 竊念濟州品官金萬鎰畜馬甚繁, 不止數千餘頭, 比諸國屯不啻三四倍。 放牧生息, 無非國家之土地, 前以進上之功, 至授腰金之秩, 國恩亦已極矣。 今雖不可遽開征稅之規, 若以本司馬價, 木三四十同, 付諸事知理馬下送, 隨便許賣, 不至靳固之甚。 此於時急進上及許多賞用, 兩爲便益, 出於不得已之計也。 今次木綿輸運等事, 令該曹隨宜擧行, 兩處養理馬, 亦爲給馬下送, 趁速往還何如?” 傳曰: “允。”)


○備邊司啓曰: “以政院啓辭: ‘伏見頃日平安監司崔瓘狀啓, 胡人四百餘騎, 無端出來, 以畎獵爲名, 而要索食物, 此必是探試我情, 後日之患, 誠不可測。 臣慮淺位卑, 而待罪兵房, 不能無私慮過計, 竊念天朝於我國, 父母之邦也, 自前大小邊情, 無不咨報。 今亦有此曲折, 移咨楊御史衙門, 而差解事譯官, 善爲措辭, 使之曉諭老酋曰: 「彼此疆場截然, 爾宜嚴束麾下諸胡, 後勿任意踰越。」 云, 則彼必以爲我國之事, 天朝無微不知, 渠雖有桀驁之計, 未必不爲忌憚於心。 令備邊司議處何如?’ 傳曰: ‘允。’ 事, 傳敎矣。 一自四百虜騎橫行越邊之後, 人心頗疑, 或云: ‘探試我國。’ 或云: ‘欲因居於其處。’ 臣等與知邊武臣, 反覆商議, 則咸以爲: ‘賊之來者, 固不可知, 自前十百爲群, 採參、畎獵於其地者, 無處無之, 今獨必以此爲探試者, 未必爲然。’ 臣等竊念老酋如欲探試, 則江界非絶不往來之地, 歸順胡人, 項背相望, 自可差送有計慮、解事一二胡, 托以歸順, 屢度來觀, 誰知其詐? 而今乃以數百騎胡, 紛然出來, 以駭聽聞, 以起人疑乎? 老酋雖拙, 必不爲此。 惟是滿浦越邊, 號稱沃壤, 而老酋新附之衆, 日益繁滋, 或者微令此徒, 托以田獵, 審度地形, 以爲移居新衆之計, 此則固不可知, 而若或爲然, 則其與我地, 只隔一水, 鷄犬相聞之界, 日後之憂, 有不可言。 今觀政院啓辭, 所謂‘我國之事, 天朝無微不知者’, 深有意見。 宜令承文院, 別具一咨, 順付於後日赴京之行爲當。 且近聞‘老酋頗以前日解送河世國等及四郡故地撤移胡家爲德, 深怪我國不爲回謝。’ 云。 今因此事, 令本道別備禮物, 差一有心計人, 委往以謝, 且觀彼中情形而來, 仍言: ‘閭延等地未盡撤移胡家, 竝爲盡撤, 以全彼此疆域。’ 云, 似爲宜當。 此意密諭于平安監、兵使何如?” 傳曰: “允。”


2月 10日[편집]

○壬子二月初十日乙亥司憲府連啓前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又啓曰: “濟州前牧使李箕賓、前判官文希賢以上年捕倭之事, 論功狀啓, 已爲行賞。 厥後人言藉藉, 皆以爲: ‘南京之人與安南商賈等, 合載貨貝, 漂海而來, 其船隻制度, 極爲高大, 一船之內, 例植十餘帆, 明非倭寇之船。’ 而箕賓、希賢等初以享禮遇之, 接待累日, 及見滿船之寶, 反生利財之心, 誘致盡殲, 沒取其貨, 使無故數百人命, 駢首就死, 欲掩蹤跡, 且焚其船, 終乃成言捕倭, 列錄軍功, 瞞報朝廷。 其不念國家事大、交隣之義, 貪功黷貨, 恣意欺罔, 一至於此, 將來之禍, 有不可測。 況其謄送文書, 旣非正本, 不可取信。 而以‘我有方物, 遣人贈來貴國’等語觀之, 安南人通往日本, 則已有可據之端。 請李箕賓、文希賢等, 竝命拿來嚴鞫, 按律定罪。” 答曰: “依啓。” (【希賢貪鄙喜功, 箕賓本謹勅之人, 爲希賢所誤而然也。】)


2月 11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一日 丙子, 以領議政李元翼十八度呈辭, 答曰: “此非大臣辭退之時, 從容調理出仕。”


2月 12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二日 丁丑司諫院啓曰: “成川府使禹伏龍, 前爲龍宮縣監時, 因壬辰變亂, 多殺無辜, 罪盈怨積。 而非但得免刑章, 尙保官爵, 南方之人莫不痛惋, 至有作傳記以彰其罪惡。 如此之人, 不可復爲臨民之官, 請命罷職。” 答曰: “遞差。”


○右議政李恒福啓曰: “臣前以委官, 治文家之獄, 以文賮蒸父之婢妾, 爲不明, 以文賮爲誣告其兄, 至於刑斃。 近聞贄之妻, 當痛贄非命, 伺贄 僣 潛奸父之他妾, 捕捉於奸所云。 贄之淫穢如此, 則前所斷以爲冤者, 安知其非眞, 弟之證兄, 安知其非誣也? 必其前後再犯綱常, 直證者冤死, 蒸淫者幸免, 則臣之斷獄疎謬。 實若剌心然, 寧欲入地而無聞也。 卽欲席藁待罪, 事自我發, 事體未妥, 姑且含忍。 今聞狀啓已來云, 事未啓下, 急於自責, 敢伏地待罪。” 答曰: “勿待罪。”


○義禁府啓曰: “王府事體至嚴, 如遇大段推鞫之擧, 則必須分置事干於各間, 不相混雜, 俾無漏泄相通之事, 然後方得實情, 而保無虛疎之弊。 今則權設於閭閻之間, 非但間閣不多, 制度窄狹, 或有蔓延推閱之獄, 亦不能箇箇分入, 雖使嚴加防護, 而言語相通, 小小詰問, 自然聽知。 至於獄間, 與大路只隔一壁, 設有暮夜之間, 屬耳垣壁之外, 潛相通語, 亦無可禁之路。 其爲苟且虛疎之狀, 種種難以盡擧。 前日李夢見、林忠幹、黃鶴齡等連次逃躱, 實由於外墻低卑, 內外不嚴, 易於脫身故也。 (每欲啓請於本府舊基, 仍其柱礎, 修建獄間, 略造大廳, 而只緣國家多事, 有所未遑, 不敢仰瀆矣。 今者本府之不成貌樣, 如前所陳, 不可一刻架漏牽補。 而適無朝家大段營繕, 猶可及時修掃廢址, 漸成王府體面。 令該司別定勤幹一員, 急急磨鍊應入材料。 如獄間及大廳, 皆有舊柱石, 先爲營造, 則其他不緊房屋, 可以隨時造成。 但獄間、大廳材料, 則該司自當磨鍊, 而府內瓦礫收拾、水渠開導之時, 則非坊民, 難以始役。 而坊民例多不實, 兵曹入番軍士, 到防三日役限, 四五朔使之赴役, 庶有萬一之助。以意請並捧承傳。” 傳曰: “允。”)


○以鄭賜湖爲平安道觀察使, 李慶全爲兵曹參議, 鄭曄爲都承旨, 李好信爲左承旨, 李志完爲右承旨, 尹暘爲左副承旨, 閔德男爲右副承旨, 洪瑞鳳爲同副承旨, 朴健楗爲大司諫, 柳舜翼爲司憲府執義, 崔東式爲司諫, 鄭廣成爲兼侍講院弼善, 趙正立爲輔德, 鄭岦 兼輔德, 申景洛爲司憲府掌令, 徐景雨爲侍講院弼善, 宋克訒爲司憲府持平, 姜翼文爲司憲府持平, 韓纘男爲成均館直講, 李昌後爲獻納兼侍講院弼善, 南以俊爲司諫院文學, 李溟 兼文字,、金壽賢 兼文字,、趙希逸兼文學, (朴弘道爲典籍兼司書,) 朴自興兼侍講院司書, 鄭弘翼爲成川府使。 【趙正立辭不至。】


2月 13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三日 戊寅, 右議政李恒福奉審後啓曰: “臣等承命, 往審禧、孝二陵, 則禧陵舊莎草, 雖未全完, 時無頹圮之處, 不必修改。 唯闌干石縫塗灰, 皆至墮落, 當油灰以塗。 且亭子閣亂後草創, 故比他似爲低微, 然不至於改造。 其中雨漏處及丹靑剝落處, 不可不改。 孝陵陵上, 則比禧陵, 差似已甚, 然墳上則別無頹落處。 唯東邊莎草, 盡變爲雜草, 其他枯損與否, 時未生草, 姑未可知。 姑於前頭寒食, 拔去蓬艾, 以待夏雨, 觀其頹落與否, 然後處置爲當。 大槪修改舊墳, 極是重事, 非所以尙靜妥靈之道, 故亂前必待陵形頹圮, 然後乃始修改。 近年以來, 續續請改, 一草之枯、一土之頹, 竝卽修改, 事係未安。 聖人曰: ‘古不修墓’, 正謂此也。 敢此竝啓。” 答曰: “知道。”


○禮曹啓曰: “《五禮儀》: ‘王妃爲父母, 十三月而除服。’ 小註曰: ‘稟旨行公除之禮, 則十三日而除。’ 云,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可。 依禮文爲之。 (所謂公除節目, 先爲書啓。)”


○黃海兵使柳公亮 (監司尹暄等)狀啓: “鳳山郡守申慄牒報云: ‘本月初七日, 有一人來呈兵曹次次傳關一度, 皮封中 云: 「自碧蹄至中和 書讀 傳關。」 而不似官文模樣。 開見則「中和軍士金景立勿定軍役」事也。 而僞造之跡, 顯然無疑, 印信出處, 卽執其人, 究問出處, 則本郡居金景立所爲, 而印信則其家山後埋置云。 多發軍人, 搜探掘取, 得御寶一顆、兵曹印一顆。 (上送于監司。) 金景立卽改名濟世, 自中和移居本郡者也。 問人 卽訊景立, 則招云: 「平山大將欲作賊於郡內, 令我兄弟, 探見虛實, 故來到而被。」 云。 捉 怪其言語綢繆, 更加鞫問, 則辭說胡亂, 不可取信。 而大槪八道皆定大將、別將, 而渠則稱本道書寫。 而待黨類多聚之後, 不意犯京云, 極爲兇慘。 其弟翼辰推問則: 「八道都大將。乃金百緘也。 其父直哉, 被虜於倭賊, 倭賊烹殺其父欽, 直哉恬然食肉。 其後因臺諫所啓, 拿鞫得釋。 子百緘憤其父失職, 叛逆設計。」 云, : 「凡干文書, 皆在於崔君家, 各道賊情, 崔君無不知之。」 云。 且各道定將人容貌、年歲, 一一推問, 成冊上使。’ 故敢此馳啓。” 云云。 於是, 分捕四出。 【按金濟世, 本兵家子也。 兒時爲僧, 僅識字。 及還俗, 被屬於軍保, 不勝其役, 逃匿於鳳山地, 其父母、親戚在中和者, 皆被侵徵。 濟世欲免其保役, 乃僞作禮曹下批訓導職帖, 塡以己名, 又作抵中和府兵曹傳關。 拚作驛遞, 先投鳳山郡, 欲遞送中和, 申慄見而知其僞, 卽加究問, 得其僞造御寶、印信、官印。 此濟世罪案大略也。 蓋濟世本逃役, 故不敢直呈於中和。 而欲以一紙傳關, 坐免軍役, 其計愚妄甚矣。 訓導帖當出吏批, 而以禮曹批僞造, 又書禮曹參知於帖內, 不知禮曹無參知。 僞刻寶印, 篆不成劃, 文書皆印以墨。 又不知‘次次傳關’, 乃係軍國重事, 不容以此免役。 蓋海西民俗愚頑, 不知文法, 濟世還俗未久, 尤昧官家規例。 雖僞造文書, 而不成模式, 宜乎怵於姦人之誘, 而亂言誣招也。】


2月 14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四日己卯(兵曹啓曰: “本曹兩驛馬, 通計一百匹內, 自昨日至今日, 幾盡入把, 而京畿初面, 不卽交替, 越站未還, 現存立待, 只十二匹。 前頭如有連續立待之命, 則勢未及立馬, 極爲悶迫。 不得已常時, 議政府定送馬六匹, 竝爲立待何如?” 傳曰: “允。”)


○禁府啓曰: “左議政李德馨時在外方, 今此秘密狀啓, 本府郞廳發遣, 收議乎?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昨日因黃海兵使狀啓, 自差備門, 直抄四所軍士及入番砲手, 令內官跟捕, 而大臣、政院、該曹俱不得與知, 聽聞喧喧, 以此駭異。 此雖出於密捕之急, 而實是前所未有之事也。 人君一號一令, 爲後世取則之地。 雖當危疑急遽之際, 不可不愼。 而今此擧措, 非但一時事體, 有所未安, 竊恐爲他日之謬例也。 臣等職忝近密, 不得不達。 惶恐敢啓。” 傳曰: “凡罪人家文書搜探, 自先朝有例, 故昨日傳敎政院, 而仍下標信矣。 觀此啓辭, 則有‘直招/抄’等語, 未知其故, 更爲察啓。 且此非跟捕, 依舊例搜覓文書而已。 竝知悉。” 回啓曰: “伏聞昨日, 中官率領軍士出去, 而政院及該曹堂上, 皆不及知, 臣等之意以爲, 此雖出於一時事機之急, 而不無他日之弊, 故敢爲啓達矣。 至於‘抄軍’之時 說, 則標信旣下于政院, 而臣等措語錯誤, 致勤聖敎, 不勝惶恐伏地待罪。” 傳曰: “勿待罪。”


○刑房承旨閔德男啓曰: “宣傳官、禁府都事, 依傳敎, 派送於成冊付 中現名賊在之道, 與監司同議跟捕拿來。 而文書搜探事, 則 田闢拿來都事處, 亦各別言送 指揮矣。 但金直哉、金百緘拿來都事, 則已爲發遣, 搜探文書, 則遣他宣傳官乎?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別遣。”


○(閔德男啓曰: “禁府都事李重基, 往探于田闢妾家, 則田闢時在鄕家, 仍爲直往平壤, 而其妾捉送, 故囚禁矣。”)


○閔德男啓曰: “伏見開城留守書狀, ‘賊魁金百緘已爲捕囚。’ 宣傳官 云, 宜遣禁府都事發遣拿來, 而搜探文書, 堅封取來亦當。 其妻父金以鼎, 亦令囚禁以待之意, 言送矣。 爲便。” 傳曰: “知道。” 從之。


○黃海兵使柳公亮狀啓: “鳳山郡守申慄牒報: ‘金濟世兄弟招辭, 各有異同之處。 濟世則以(白日陞)[白日昇]爲忠州居人, 而翼辰則以(白日陞)[白日昇]爲安東校生云, 濟世所供, 黃海大將則平山出身丁義武民 云。 而翼辰所供則朴以龍云。 一處面質, 則濟世言: 「(白日陞)[白日昇]果是安東居人。」 云。 且黃海大將則丁義武民, 而朴以龍是別將云, 崔君則禮曹書吏稱名, 年可五十許, 遠見, 其面似麻, 近見則鐵。’ 云矣。”


2月 15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五日 庚辰 (引見領、右相。)


○(閔德男以刑曹言啓曰: “賊人韓代福等, 斬不待時, 卽當行刑。 而今日則望日, 十七日則英陵忌辰, 十六日乃內齋戒, 過此三日後行刑, 則如此極惡之人, 殊無斬不待時之意, 雖望日, 不得已今日行刑何如?” 傳曰: “允。”)


○義禁府啓 傳曰: “備忘記國忌日亦爲親鞫乎? 先朝舊例, 急速考啓。” 事, 傳敎矣。 禁府啓曰: “取考府上謄錄, 則壬寅年禾愁獄事推鞫時, 七月初九日元敬王后國忌(齊戒)〔齋戒〕, 而行推鞫, 宋儒眞、韓徇等親鞫時, 適非國忌相値之日。 此外別無可考處矣。 戊申年逆珒獄事時則雖國忌之日, 仍爲推鞫廳矣。 此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于洪瑞鳳曰: “內殿遭喪, 未過數月, 而設行科擧未穩, 似當退行於發引之後。 必有前例, 相考議啓。”


○(閔德男以兵曹意啓曰: “兩驛馬, 西則碧蹄、南則良才、東北則平丘·綠楊, 到卽交替, 不許一步過站, 使之回來立待軍營, 祖宗設法深意。 而今此因事變, 承命騎驛之人, 前後數十員, 而今聞皆越站數日, 不得交替云。 其還來遲速難料。 設使還來, 越站罔晝夜馳行之馬, 必不得時急用之, 極爲悶慮。 桃源等驛馬, 啓下聚集, 只有數匹來到。 前頭如有連續出去之行, 則必生大事, 令京畿刷馬二十匹募立, 依例給價, 闕門外待令, 驛馬回來後還罷, 爲當。 且各道越站處該管察訪, 依事目, 推考重治何如?” 傳曰: “允。”)


○(卯時, 日暈兩珥。 暈上有冠, 色內赤外靑。 巳時、未時、申時, 日暈。)


○(閔德男啓曰: “伏見江陰縣監書狀, 罪人金直哉, 已爲捕捉, 移送於海州云。 前日下去都事、宣傳官等, 必爲追往拿來, 故不爲更遣他都事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閔德男啓曰: “伏見黃海兵使書狀, 則 丁義民、丁聖民、朴以觀、朴以鼎等, 已爲捕捉, 竝囚於平山府云。 卽遣禁府都事、宣傳官, 拿來之意, 敢啓。 何如?” 傳曰: “知道。”


○有政。 以柳寅吉爲司諫院大司諫, 洪履祥爲成均館大司成, 鄭廣成兼侍講院弼善, 趙希逸爲司憲府持平, 韓纘男爲弘文館校理, 吳靖爲弘文館副校理, 張維爲藝文館奉敎(兼春秋館記事官)。


○黃海兵使柳公亮狀啓: “當初鳳山郡馳報, 不擧賊人招辭, 似爲疎漏, 而係干大事, 故爲先馳報矣。 同郡守申慄追報: ‘中和騎兵金景立招內: 「欲免本府兵洪大年奉足, 圖付館學儒生。」 且「欲禮曹考講, 以免軍役, 禮曹書吏崔君處, 綿紬二疋許給, 公文成出。 而一路列錄事及印信出處, 則外方愚氓, 未及知之。」 云, 同日, 金景立更招則: 「與郡地居梁德老及平山出身丁義民、丁成男、朴以官、朴以龍等等結黨, 夜間, 作賊於金禮京、金應龜、金世春家, 牛隻、雜物偸出。 田碧則承文正字稱云。 田碧江則進士初試人, 而田碧之族人也, 而差定慶尙監司。」’ 云。”


○時, (前郡守安宗吉以)訓鍊都監郞廳, 安宗吉 往鳳山, 見申慄推勘濟世等, 遂盡錄其人姓名、所供首末馳來, 上疏言之, 王悅, 下疏于鞫廳。 宗吉因此, 得錄原從功臣。


○申慄者, 判書點之孫也。 以借述登第, 事雖不發, 而士類不齒, 朝望甚輕, 恒怏怏不得志。 及爲鳳山郡守, 郡多草竊, 慄一一窮捕, 酷施訊詵 詰, 至以竹釘, 築十指端以取服。 雖小偸, 必構爲大盜, 因此陞堂階。 至是捕得金景立等, 當初不過僞造御寶、官印、文書明火行劫之人也。 慄乘夜游脅景立, 遂朝從 景立乃死中求生, 遂依其嗾指, 有大將、定將、有犯京等語, 皆謊亂無倫。 而慄皆掇拾入狀, 以大逆聞。 其時慄有門客, 密語於慄曰: “此賊決非大逆, 若至京變辭, 則郡守必不免反坐之辱矣。 今郡守已陞堂上, 此人又以造御寶, 劫閭里大盜見捉, 只此捕獲功, 又可陞嘉善階, 何必更莅危機, 必欲以逆上聞耶?” 慄不聽曰: “嘉善虛階, 何貴耶? 此賊伏逆, 則我當錄勳封君, 安可捨之哉?” 此語人多聞者。 父/又 金直哉父子, 庸惡貪醜, 爲鄕里所賤惡, 雖賤卒亦無與之昵者, 人知決無聚黨之事。 其所引田闢、田碧江、白日昇等皆謬亂, 不的其人。 而王鍜鍊取服, 旣成獄, 人莫敢言。 及慄誘柳彭碩, 告鄭經世、 鄭仁弘、 黃赫, 以報私怨, 爲(彭碩)[彭錫]妻所發, 由此, 朝廷益知慄之姦。 其後李必榮繼尹暄爲監司, 廉得其實狀, 常欲疏陳, 而畏禍不敢上, 多與親舊言之, 聞者莫不憤歎。


○(午時,) 王(出御視事廳), 引見領議政李元翼、右議政李恒福, 入侍右副承旨閔德男、假注書閔應恢、記事官洪景纘·申得淵。 (王曰: “卿病卽今如何?” 李元翼曰: “小臣之病, 非朝夕可差, 實是元氣澌敗, 日至深重, 百疾交攻, 萬無供仕之理, 每每呈告, 亦極惶悚。 而事勢如此, 不得不爾。 近有變故, 在家未安, 敢此詣闕。”) 王曰: “國事艱危, 待卿弘濟, 辭章不止, 切常憂慮, 不知所爲。 卿今出仕, 國事何憂? 雖有疾病, 臥閣論道, 足以鎭浮俗、經邦國。 更勿辭退, 勉補寡昧。” 李元翼曰: “小臣本無才德, 忝冒二十年, 不職之罪, 曾已畢達, 今不敢再瀆天聽。 身爲如此, 則雖有才德之人, 決難供職, 況如臣者乎? ‘臥閣論道’, 自前下敎, 而首相之任, 所事多矣, 雖分領左右, 其任則一也。 臣獨在家, 敢論何道哉? (況所謂‘公事’, 尤非在家之所論, 如臣病廢, 莫如速遞。 臣本殘弱, 少時頭破, 幾至死域。 且得狂疾, 六閱月而差。 然年少時則氣盛, 故三十餘年僅得保存, 而年老之後, 元氣旣衰, 疾病乘之。 壬寅年間又爲落傷, 仍得死病, 精神俱喪, 不復收拾。 伏蒙國家多般救藥, 且六七年來居間調攝, 故丁未年先王違豫之時, 或從問安之列逮, 殿下卽位初年, 筋力猶可以扶持。 今者年迫七十, 起動須人, 雖平常之人, 固已衰謝, 況本是病人者乎? 頃者欲陳病狀, 扶曳詣闕, 旋卽還入, 極爲未安, 而實出於事勢之然也。 今者旋出旋入, 亦知未安, 而在家之時, 未安尤極, 黽勉而出矣。)” 王以黃海兵使狀啓一度, 傳于領、右相賢畢王曰: “柳公亮狀啓如此, 何以爲之? 卿等商議善處。” 李元翼曰: “推鞫之事乎?” 王曰: “非徒推鞫, 一應諸事也。” 李恒福曰: “其言雖似胡亂, 其招辭現出者, 急急跟捕鞫問, 然後可知端緖矣。” 李元翼曰: “小臣素有眩證, 未能詳見狀啓之辭, 大槪書狀如此, 推鞫則可知矣。” 王曰: “所謂崔君, 何如人耶?” 李恒福曰: “必變名也。 其所居處, 渠輩必明白指示, 而其處無可疑人云矣。” 王曰: “御寶及六曹印信僞造, 各道定將, 非偶然之賊也。” 李恒福曰: “極爲兇慘矣。” 李元翼曰: “見其公文, 則非事知人所爲, 踏印以墨, 決非解事人所爲矣。” 王曰: “雖僞造, 非吏胥諳熟者所爲也。” 閔德男曰: “狀啓有韓汝裕稱名, 而捕盜從事官來言: ‘以家之疑似, 捕捉一人。’ 云, 賊魁來, 則可以憑鞫, 姑拘留以待矣。” 王曰: “崔君 跟 速捕事, 斯速爲之。” 閔德男曰: “其所居處, 未能的指。 有洪彦邦者, 亦僞造印信, 而適已捕捉, 此人亦可疑也。” 王曰: “洪彦邦亦干犯於此者乎?” 閔德男曰: “洪彦邦非干犯於此, 賊適以僞造印信現捉, 且爲僧還俗者云, 亦甚可疑。 爲先密鞫, 則可得端緖矣。” 李元翼曰: “僞造印信, 已犯死罪矣。” 李恒福曰: “不必以逆賊鞫問, 令捕盜廳、義禁府推鞫, 則不無端緖現出之理矣。” 王曰: “令義禁府速爲鞫問。” 王曰: “金百緘爲逆魁, 無乃此人之外, 又有其魁乎?” 李恒福曰: “各人等拿來推鞫, 則可知矣。” 閔德男曰: “國家不幸, 邊虞方殷, 此賊又起, 極爲兇慘。 見其公文, 則有同兒戲, 不足深慮, 大槪生意如此, 不幸之甚也。 近年以來, 財竭民窮, 失其所依, 而有此變故。 今大臣皆出仕, 自上宜頻接臣僚, 以講安民之策。” 李恒福曰: “閔德男之言, 實是思量之言也。 頃日臣之經席所達與民宜之者, 乃此言也。 經亂以後, 凡士大夫, 亦各有家, 則宮闕大役, 固不可廢。 再度華使之行, 奔走應役, 亦非得已, 故民雖至愚, 勞而不怨。 至于今日, 詔使已過, 宮闕已畢, 民亦勞止, 望其息肩。 而出役無窮, 營繕未已, 雖非識者, 亦皆動念。 卽今役民之事, 十分省約可矣。 若一如平時興役, 種種出令, 不思休養之道, 則必有可虞之事矣。 自歲前, 有劇賊之奇, 而未知從何出。 到今見之, 必是此類, 蹤迹荒唐, 人多疑之, 而曾有此說, 蓋人心靈也。” 李元翼曰: “小臣亦以保民之說, 曾達於榻前矣。 古者有兵刃所不能制之賊, 尙且單車赴敵, 一言而化之。 仁心感人之速, 固如是矣。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今者內自朝廷, 外至郡邑, 令出之後, 急於星火, 及期就限者, 謂之善爲國事, 或以便民爲意, 以傷民爲慮, 而不及期限者, 例必生事。 然保民, 實是爲國之本, 而監司、守令, 公事擧行而已者, 末也。 今本末倒置, 已無可爲之地。 古語云: ‘憂民者興, 忘民者亡。’ 置民於度外, 而爲國事者, 豈可乎? 目前所未覩之變, 必在於冥冥之中矣。” 閔德男曰: “頃日義禁府以本府舊基重建事, 草記來呈 稟定, 而臣等以爲, 此時各司營繕, 實是勞民之巨弊, 議于院中, 還爲出給。 則禁府又爲來呈, 衙門尊重, 故不得已捧入矣。 本府乃推鞫之地, 所當重建, 而但近年以來, 物力蕩渴, 頃見兵曹公事, 所儲之木亦已垂盡矣。 況凡營繕之時, 率皆取辦於三江私儲, 而三江之民, 一生生計, 專靠於材木。 每每占奪, 不給其價, 怨讟之興, 勢所然也。 獄在路傍, 間閣狹窄, 則理合修改, 而大廳猶可爲坐起, 重建之役, 姑爲待時宜當。” 李恒福曰: “材木皆辦於江原道, 多産故也。 小臣所管之地, 故江原材木之事, 屢得聞之, 深山窮谷, 連歲斫伐, 體大之木, 曳出極難。 況此材木, 皆出於常貢之外, 初則人皆訝矣, 今則習以爲常。 二三年來, 各司分定, 私自求請, 監司不能抑制, 或無端伐取, 或送價求索, 四面雲集, 十倍其直, 漸入深山, 民力已竭。 若以達言論之, 雖無一道, 猶可爲國, 一方之民偏受其苦, 有不忍聞。 而其地本無士族, 故民情不達於朝廷。 念及於此, 豈非大可慮者乎? 法宮焚燒, 固當重建, 然蓄力待時, 以興土木, 不可一時竝擧也。” 王曰: “材木別無啓下之事, 各衙門私自爲之乎?” 李恒福曰: “各司或私自爲之矣。” 王曰: “禁府重建, 姑徐之, 獄間修理可矣。” 王曰: “卿等之言, 皆是矣。 中夜思之, 則近來國家多事, 每年有不得已興作, 而尋常憂慮。 未知此賊, 果由此而出矣。 然啓辭當體念焉。” 王曰: “討逆之事, 不可不嚴, 而此賊出於此時, 須明愼詳覈, 十分善處。” 李元翼曰: “小臣忝冒首相, 逢此變故。 主辱臣死, 固當以顚仆爲限。 但推鞫一事, 雖群議爲之, 必首者專爲之, 小臣則雖同參, 筋力猶恐不及。 若主張推覈, 悉委於小臣, 則鞫問之事, 亦恐不善處矣。 主張者錯誤, 則在下者或汎然看過, 有不覺其非之理。 左相、右相主張爲之, 小臣隨筋力隨所思, 同參爲之, 則其於國事, 亦爲便當。 旣有詳覈之敎, 不得不達。 (且臣心恙轉劇, 思慮錯亂。 前日兵使狀啓, 在家從容披覽, 而旋卽遺忘, 今見此狀啓, 未知將何以推鞫, 怯隨以生不覺膽落。)” 王曰: “卿病勢如此, 不須來參。 (調理爲之。) 推鞫事, 左右相同議爲之。” 王曰: “國忌則推鞫何以爲之?” 李恒福曰: “逆獄不計國忌。” 閔德男曰: “三省交坐, 不計國忌, 況逆獄乎?” (王曰: “平安兵使有闕, 誰可合者?” 李恒福曰: “重任不可不擇遣, 必僉議後爲之, 故使之收議於諸堂上, 欲及今日內爲薦矣。” 王曰: “體察之意, 何人可合乎?” 李恒福曰: “李守一現在武臣中, 淸廉人所共知, 秩高而有名望, 似可合, 故於賓廳, 私議以定, 而僉議則時未聞之矣。” 閔德男曰: “小臣屢忝春坊入侍, 王世子睿學日將月就, 實是宗社、臣民之福也。 輔導之方, 不可不愼。 晝、夕講則只上、下番入侍, 孤陋頗甚, 會講雖有定日, 師傅有故, 不得頻爲。 朝講則秩高賓客入參, 於王世子之心, 必不如小官之入講, 而輔益多矣。 朝講雖日爲之, 固爲好矣, 每於一旬, 定幾日爲例, 自上亦頻頻傳敎, 宜當。 臣曾在學宮, 欲達而未果, 故敢達。” 王曰: “自內察爲。”) 王曰: “京中如有可疑人, 則欲使捕盜廳譏察如何?” 李恒福曰: “捕盜廳, 以此爲己任。 善爲跟捕, 使之譏察可矣。” (李元翼曰: “此言至當。 頃日東大門內賊人捕捉事, 乃小臣家近處, 故細聞之則: ‘先送軍官等, 多方尋問, 廣其聞見, 善爲捕得。’ 云。 今亦令捕盜大將處, 可疑人捕捉事, 更爲分付乎?” 王曰: “可疑人跟捕事, 招來言送。” 李恒福曰: “海東、海西部落, 竝呑之後, 其勢稍張, 近年續續如彼者, 皆渠輩所自爲, 未必盡出於老酋之所令也。 賊性狡黠不順, 强則害人, 見利則掠取, 今欲侵我國, 則必執言大擧, 似不如彼而已, 設使不幸, 不過一二堡侵掠耳, 本道狀啓: ‘賊謀難測, 防備之事, 申飭待令。’ 云者, 邊臣之例言也。 大槪我國强盛, 則賊雖憑陵, 不足恤也, 今邊事疎虞, 而賊勢日盛, 前頭必有大患, 閭巷之間, 多有憂慮者。” 王曰: “號牌之事, 初爲之時, 亦恐不便, 今此狀啓, 亦云以此民多從之。 未知可常行之事耶?” 李元翼曰: “頃者啓下公事, 臣亦見之矣。” 李恒福曰: “齊會然後當議, 定時未啓矣。” 王曰: “固當齊會議啓矣, 卿等之意, 大槪言之。” 李恒福曰: “臣意已達於榻前, 今無異辭矣。” 李元翼曰: “小臣之意, 亦已達矣。 若觀勢漸次爲之, 則似有可行之理。 頃者以寬限屢次下敎, 臣在呈告中, 亦見之矣。”)(午末, 罷出。)


2月 16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六日 辛巳司諫院啓曰: “宗簿正南晫, 前爲成陵都監監董之官, 多有不謹之誚, 及授師儒之任, 又被多士之譏。 宗簿長官, 係是淸選, 不可以此人苟充, 請命罷職。 (高原郡守李時英爲人悖戾, 多行泛濫, 及授本職, 侵虐爲事, 民不堪命, 請命罷職。 雲山郡守尹應瑞爲人麤猾, 發身卑微, 諂媚爲事, 人皆唾鄙。 不合臨民之官, 請命罷職。)” 答曰: “南晫曾經臺、侍之人, 豈有不謹之事乎? 無乃風聞失實耶? 宗簿長官, 何至不合? 勿爲煩論。 (李時英、尹應瑞事, 依啓。)”


○傳曰: “石灰三百石, 令京畿監司, 措給于文陽府院君永葬處。”


○設推鞫廳。 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原任右議政沈喜壽、判義禁朴東亮、同知義禁府 宋諄·辛慶晉·朴震元、大司憲李爾瞻、大司諫柳寅吉、刑房承旨閔德男、問事郞廳尹重三·尹守謙。


○鞫金百緘等。 百緘供稱: “身生長二十餘年, 只讀書爲業, 不出門、不交遊, 雖隣里之人, 得見面目者鮮矣。 且前後隨母遷徙, 不在海西, 金景立兄弟, 無路得接, 面目姓名, 全不相識。 惟身久在載寧, 與賊人景立, 有爭田事, 其人不勝, 而怨我家, 或衝火、或發矢, 疑景立者, 卽此人。 或意身曾讀書天磨山 胎安寺, 有一人自稱居於海州, 來見身而去, 且以《略韻》一冊贈身。 其人姓名, 似是金景立, 而不能仔細記憶矣。 與景立者面質, 則可知矣。 或疑身雖不出入, 小以製述有名於近邑, 賊或風聞亂引也。 以身微眇一書生, 指爲八道大將, 此乃理必無之說也。 願與伊賊面質, 則虛實可辨矣。” 又捧田闢妾惡今及趙石龍同名人安石龍、李石龍等元情 招, 皆無實。 推官啓云: “此人等供辭如此, 所當嚴鞫。 金百緘則必待金景立等上來, 面質憑問, 方可鉤問, 姑請牢囚以待。”


○備忘記: “柳公亮狀啓付書吏崔君, 更令左右捕盜大將, 急急設策密捕。 或‘湖西、海西往還。’ 云, 下諭諸道購捕, 繫械上送可也。 (政院察爲。) 金直哉、金百緘、田闢等兄弟、妻妾、子女等, 依舊例急急拿來。”


2月 17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七日 壬午捕盜廳以金信元家金滌失捕事啓達, 下備忘記曰: 傳曰: “知道。 國有紀綱, 而大將奉令如是乎? 極爲寒心。 勿論諸宮、宰相家, 窮搜必捕。 容隱不出者, 自有黨逆之律。”


○黃海監司尹暄狀啓: “臣曾見鳳山郡守申慄, 當初第一馳報, 不爲擧名, 而泛稱: ‘一人僞造御寶、兵曹印。’ 至有‘各道定將, 聚軍犯京’等語, 故不敢率爾馳啓, 以待更報。 而十月十一日始爲具報, 僞造御寶、文書及各道定將名錄成冊, 監封馳報矣。 臣觀其僞造寶印、兵曹公文, 則齟齬胡亂, 其計不似。 而各道定將取招成冊, 旣已報來, 事體重大, 不得已具由馳啓, 而成冊謄書、僞造寶印·文書, 竝爲上送, 以待朝廷處置。 而心有所疑, 欲問其詳, 同推官載寧郡守權曄差定, 更爲推報, 則辭連援引之人, 愈往愈出, 各道僧人, 其數甚多, 至於京城士人, 指名現出。 蔓延之患, 將有不可勝言。 欲爲一一馳啓, 則人心自危, 多有可慮, 卽刻入本郡, 親問其情犯, 審察其辭色, 則所言果爲胡亂, 多有不實之端。 渠旣以現捉僞造寶印之後, 自知其 爲國賊當死, 而平生一識面, 小嫌怨之人, 多數援引, 應口發說, 有若曾誦者然。 委屬難測。 僞造寶印, 形體篆劃, 有同兒戲, 文書又不似公文規式, 白日投呈官門, 自取被捉之道, 不至窮刑嚴問, 而自首以大逆不道, 援引許多各人, 此亦情理之所難測者。 臣鉤問其前後諸處作賊辭緣, 則答以: ‘謀大事者, 豈有小小作賊之理? 前日嚴問之下失對。’ 云云。 前後變辭, 不一而足。 似非病風喪心之人, 而兄弟一樣納招, 此爲大疑。 兵使臣柳公亮聞臣來到本郡, 亦爲相會, 眼同推問矣。”


○黃海兵使柳公亮狀啓: “當初鳳山郡守申慄牒報內: ‘有一人來呈京關, 而僞造現露, 仍爲推問, 搜得御寶與官印。’ 云, 已極可駭。 至於八月定將, 聚衆犯京之言, 無所不至, 有不忍見。 繼而大將等等 姓名成冊開錄馳報, 故不得不卽爲馳啓。 而賊人援引, 漸至蔓延, 群情疑懼, 民間騷屑, 意外之變, 不無因此而發, 臣愚過慮, 竝及於狀啓中矣。 臣馳到鳳山郡, 與監司尹暄, 親審其情僞, 更問其所犯, 執其前日所供之招而詰之, 則大槪前後顚錯。 凡謀逆之事, 有若尋常間說話, 多發無倫胡亂之語矣。”


○傳曰: “姦人之生, 其伏也無窮, 姑限諸賊畢捕間, 令捕盜大將、都監大將, 整頓手下兵, 以待調用, 宮墻外四面, 擇定別將, 率武士巡伏譏察。 凡護衛等事, 十分嚴飭。”


○推鞫廳啓[曰]: “鞫金景立所引人香福則供稱: ‘所謂金景立, 一不接面目。’ 云。” 啓請仍囚。 金景立在鳳山, 連日發告同黨姓名者, 前後三十五人, 皆秘密分捕, 多不知所在, 邑里騷然。


2月 18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八日 癸未 傳曰: “討逆不嚴, 則是有心於容護也。 爲藩臣者, 所當沐浴請討之不暇, 而黃海監司尹暄, 當罪人金直哉見囚之後, 非但不卽械送, 自江陰移海州, 自海州又移鳳山, 玩愒度日。 至於賊口所出僧人及京中士人, 亦不爲書啓, 乃敢曰: ‘胡亂不實。 其詳覈處置, 自在朝廷。’ 而斟酌低昂, 惟意所欲, 極爲駭愕。 尹暄姑爲推考, 凡賊口所出之人, 使之急急謄啓(事, 馳諭于黃海監司。)”


○傳曰: “國無紀綱, 人心姦惡, 討逆之義, 知之者少。 金滌、崔君, 尙未捕得, 失捕之罪, 雖在於捕盜將卒, 而容隱之人, 無異黨逆。 捕告者各別重賞, 隱匿者論以黨逆事 爲可。 以此意掛榜知委。 今此在逃諸賊, 不無南走越、北走胡之患, 津渡、鎭堡, 各別譏察, 荒唐人一一械送事 爲可, 諸道監·兵·水使、東萊府使處馳諭。”


○司憲府啓曰: “湖、嶺之間, 聞有暗行御史稱名人, 橫行列邑, 被捉於靈巖郡。 本邑已報監司, 而監司韓德遠 掩 淹滯數月, 尙不啓聞, (朝廷)不職甚矣。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司諫院連啓南晫罷職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 李德馨聞逆變赴闕。


○傳曰: “祖宗朝逆賊親鞫時, 兵曹判書入侍事, 昭載《寶鑑》中, 兵判命招入侍。”


○ 李德馨赴闕。 王(御視事廳), 引見左議政李德馨。 王曰: “國家不幸, 逆變斯起, 深用驚慮, 不知所爲, 卿今上來, 慰喜百倍常時。 卿久處鄕曲, 有何所聞見乎?” 德馨曰: “臣在一日之程, 晩聞逆變, 達夜上來。 初聞, 則‘定將八路云, 似有排置; 僞造文書云, 似有官曹。’ 云, 極爲驚愕矣。 及見前後僞造文書及本道狀啓, 辭連情態, 則齟齬不似, 必是荒唐人所爲, 六曹之吏, 必不如此。 所謂大將者, 拿來則可知矣。 果若排置, 則初不窮刑, 遽自供招, 亦似無理。 今來兩罪人, 可知謀計情態矣。 但輕重間, 國家不幸, 人人得易爲此說, 寧有如此痛愕之事乎? 臣所居山谷也, 雖近處有人, 是山中無知之村氓也, 別無可知, 聞近來外人言, 則‘國綱墜地, 人不畏法。’ 可畏可虞之形, 不待此而知也。 海西一道, 人心、土風, 自前殊常。 其地無士人, 皆是無知武夫, 土着民人中, 才人、强盜相半矣。 金益翼辰乃還俗僧云, 無乃明火賊耶? 自以其文書, 白日呈官, 有若故爲被捉者然, 其情未可知也。 賊魁旣已就捕, 兩賊亦來, 今日推鞫, 則可知端緖矣。” 王曰: “見僞造文書, 非知官事者所爲。 而但姑未知如何, 卿之所見何如?” 德馨對曰: “難以推測, 無乃試於官中有所爲之計而然耶? 無端而爲之, 難測之事也。 昨見監兵使會推狀啓, 則‘其賊所招, 似是不實。’ 云, 此亦殊常矣。 壬寅年忠淸道亦有逆變, 溫陽郡守李質粹, 多敎誘上京, 殺之亦多, 其中新來罪人, 不爲多杖, 而各邑地名、各人年貌, 皆能言之, 而其言終乃不實。 在前亦有如此之人矣。 此則魁首已捕, 可易推覈。 崔君者似是謀主, 丁義民似是腹心, 此兩人似關係矣。” 王曰: “然矣。 崔君雖云禮曹書吏, 似非眞也。 得非外方之人, 而假稱者乎?” 德馨對曰: “此必假稱而爲如此事者也。 金益翼辰旣來, 窮問設捕, 則渠將安往? 且今自延曙以西七站, 罪人上來之時, 守令領軍長候路傍, 則牟耕已迫, 而凋弊之餘, 勢將顚仆矣。 (豈有如此罔極之賊變哉?)” 王曰: “前者見之, 如此事出於春間, 民不得耕種。 今亦値耕種之節, 此憂非輕。” 德馨對曰: “必使賊則盡捕, 民則安業可也。 下諭八道, 以示鎭定之意如何?” 承旨亦同辭贊之。 上令政院察行。 王仍疇咨南邊關市及西北虜情等事。 且敎曰: “未知此賊, 果以號牌發, 而見狀啓, 則皆稱以號牌而發云, 如何?” 德馨對曰: “號牌事, 與往年異矣。 其時王 上問, 甲乙所論備達矣。 苟善爲之, 則盜賊無所容矣。 今此趙石龍等, 亦可按籍而搜得矣。 (大槪今時則不得爲矣。” 少間, 請曰: “罪人推鞫, 恐晩。” 請退乃辭出。)


○(午時。)○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判府事沈喜壽、判義禁朴東亮、知義禁宋諄、同義禁辛慶晉·朴震元、大司憲李爾瞻、大司諫柳寅吉、都承旨鄭曄、左承旨李好信、右承旨李志完、左副承旨尹暘、右副承旨閔德男、同副承旨洪瑞鳳、注書鄭基廣、假注書閔應恢·崔貞元、史官洪敬纘·申得淵入侍。 罪人 捧 金濟世 (【濟世卽景立也。】) 元情 招, 所供與鳳山所供略同, 而時有牴牾。 王敎曰: “細問其主謀之人。” 濟世供稱: “主謀者, 崔君也。 其家在於義洞, 其弟詳知矣。” 上 王 傳敎曰: “汝已僞造御寶, 其罪當死。 從實供招。” 崔君變名與否, 更加詳問, 濟世供稱: “崔君者, 初則稱李黃云矣。” 李恒福曰: “崔君旣爲失捕, 而其面貌、年歲及所居之家則此賊兄弟, 能仔細言之, 兄弟中一人, 令捕盜大將, 率去此賊, 使之的指其家, 然後渠雖逃走, 收捕隣里, 問其何許人來接此家, 則似可以推得矣。” 王曰: “依啓。” 王傳敎曰: “渠旣稱‘犯京’云, 此辭緣及逆謀始初時事, 竝詳問之。” 濟世供稱: “犯京則欲於七八年後, 經營爲之, 謀逆則己酉年始爲, 而欲避號牌而爲之矣。” 王傳敎曰: “犯京辭緣及謀逆事, 己酉年某月、於某處爲之乎?” 濟世供稱: “崔君泛稱犯京, 而無他議耳。” 王傳敎曰: “金百緘以何故, 而生此凶謀乎?” 濟世供稱: “金百緘之父, 以烹父之故, 前年被鞫, 恐被再鞫, 生此兇謀矣。” 左右相曰: “金直哉之被鞫, 則在於前年, 而渠之謀逆, 則在於己酉年云, 此是違端也。” 王曰: “以此更爲詰問。” 王曰: “兇謀節次, 不爲直招, 平問故然耶?” 左右皆曰: “兇謀則必杖之然後, 直告矣。 仍與李石龍、安石龍、崔有海等面質, 則崔有海則謂是 崔極海, 李石龍則謂是安應龍, 安石龍則未曾見之人云。” 王曰: “此中無趙石龍與否, 今可問之。” 以傳敎, 更問, 則 濟世 供稱: “此是分明趙石龍矣。” 德馨曰: “汝旣稱同時赴擧, 而此人乃私奴也。 豈有與私奴, 同赴擧之理乎?” 供稱: “趙石龍乃擧子之私奴也。” 更爲鉤詰, 則濟世供稱: “今始細見, 則不是趙石龍矣。” 王曰: “崔極海則乃眞的云耶?” 該房承旨閔德男曰: “問之, 則 對曰: ‘相見於中興寺。’ 云矣。” 王曰: “當其相見時, 有何所議之事乎?” 且與崔有海面對憑問, 濟世供稱: “所議之事則逆謀也。” 崔有海供稱: “願得細達。” 云云。 左右皆曰: “元情 招則徐當捧之矣, 姑問其相見之由。” 崔有海供稱: “所居後有佛堂。 讀書上去時, 此人等率二僧人來宿, 皆稱生員。 談話之間, 問及其榜, 則尹奉益則稱庚子榜, 金應辰則稱丙午榜。 尋常戲謔間, 如有謊說者, 則曰: ‘此亦庚子榜人’, 以爲譏弄之說話矣。” 王曰: “何以處之?” 大臣皆曰: “崔有海則姑下獄, 金益翼辰 拿入捧元情 招爲當。” 翼辰 供, 略如濟世之供。 王曰: “何以必推金百緘爲大將乎?” 益翼辰供稱: “以其知事識字而有勇, 故爲大將矣。” 捧丁聖民、朴以觀、朴以鼎、閔第龍、韓今龍等情 招, 或言“與濟世前有嫌釁”, 或言“濟世利其財貨而然”云。


2月 19日[편집]

○壬子二月十九日 甲申司諫院連啓南晫罷職事, 不允。


○時, 延陵府院君 李好閔, 乞暇遷葬于楊根, 聞逆變。 還來啓曰: “臣伏蒙恩暇, 已爲開塚當葬, 而不意聞變, 不勝震駭, 不敢以私事退在。 且所謂金直哉, 卽臣亡兄師閔之壻也。 直哉悖戾黜妻, 雖爲一家之所共斥絶, 而變出門中, 尤不勝震惕之至, 謹以趨詣矣。” 答曰: “啓辭知道。 卿宜安心, 勿爲惶恐。”


○(卯時,) 王(出御西廳), 引見平安兵使李守一, 敎曰: “卿前在北道, 必備諳虜情, 亦知西賊之情耶?” 李守一對曰: “老賊形勢, 雖未詳知, 餘許、忽溫等部落必統合, 然後可動於某處。 以今所領之軍, 似不敢遠出。 臣意則如此矣。” 王曰: “近觀本道狀啓, 則老奠 酋每送人於 滿浦鎭云。 應對之際, 必須善處, 俾無後悔。” 李守一對曰: “北邊則臣受任見之, 防備諸事, 似有可恃; 西方事聞之, 則靡有可恃之勢云。 臣入往則卽當巡行, 隨事啓聞矣。 大槪邊事, 以藩臣狀啓, 例未易成, 朝廷必須因狀啓施行, 似可爲矣。” 王曰: “卿之所言, 當令備局隨啓速處矣。” 仍賜甲胄、弓矢。 王曰: “本道城修築(矣)〔事〕, 若有民怨, 則不可爲, 若不築則無備, 卿須觀勢, 量時善處。 若有警急, 則胡人善以鐵騎長驅, 必須據險淸野, 然後可爲也。 (如此之策, 卿須知而善爲。)” 守一對曰: “聖敎當矣。 古語有之: ‘兵糧雖足, 人心失, 則不可守。’ 西方無一城可恃, 無一兵可用, 糧亦不足。 近來人心不善, 雖器械皆備, 亦恐難濟, 況無備如此, 極可慮也。 人心收拾則非但一邊臣所能爲, 必須自朝廷講究, 得民和之策可矣。” 王曰: “逆賊在逃者多, 不無南走越、北走胡之患, 津渡等處, 另加譏察。” (守一對曰: “承旨所傳之敎, 卽已承受。 計無畫力, 譏察措捕矣。” 親奉賜給弓矢等物, 拜辭而出。) 對曰: “當盡力。” 王仍親鞫罪人。 (推官以次入侍, 拿入。) 捧金直哉 元情 招, 承旨閔德男進曰: “直哉不對所問, 只爲發明, 何以爲之?” 王曰: “豈有以平問輸情之理乎? (今姑只捧元情。)” 閔德男進曰: “崔君捉來云矣。” 王曰: “(於渠所言) 東大門內家捉得乎?” (德男對曰: “拿來都事在外, 招入問之何如?” 王曰: “依啓。”德男進)曰: “(問于都事, 則以爲:) ‘率金濟世往於義洞家, 其漢在焉, 則有人出見, 濟世曰: 「此是崔君。」 云, 故拿來’云矣。” 仍進所探文書一小篋, 而皆是雜文書矣。 仍拿入所謂崔君 者, 使供元情, 則抗 只稱: “曖昧。 無事可達。” 百般引問, 只稱: “願與金益翼辰面質而已。” 曳出後, 拿入金百緘, 捧元情 招, 閔德男進曰 百緘 所供元情已畢, 願與金濟世面質。 左右皆曰: “逆謀豈於平問吐實乎? 面質姑徐之可也。” 閔德男進曰: “禁府都事率金翼辰, 往所指崔君家, 則非朝者其兄所指之家, 亦有皮匠者。 渠熟視曰: ‘此非崔君, 似是崔君之奴。’ 云, 故亦爲捉來矣。 且往韓汝裕家, 則非初所指鍾樓近處也, 行到奉常寺越邊, 指一草家, 搜之, 則乃一嫠婦之家也。 隔籬家有韓繼雲者, 而適以會飮出去。 而來路聞之, 則已爲捕得云矣。” (王入內, 少選, 還御殿座。) 沈喜壽 (請解司僕寺提調, 極陳馬政疎虞, 賞給馬匹, 趁未分給未安之意、病難供職之狀。 王曰: “調理察任, 勿辭盡心。 至如賞格馬匹, 前後之數甚多, 勢難一時竝給, 本司善爲處置, 俾恩命不滯可也。” 沈喜壽仍)啓曰: “大獄之初, 固難遽以爲不實。 而金益翼辰等所供, 多有疑似之迹。 治獄不可不嚴且重, 然事之重大處, 尤可留念。 自王必於重治嚴鞫之中, 稍存疑似之念可矣。” 王曰: “此賊白日呈文於官門而現捉, 此似可疑。 但近來人心極惡, 何可謂必無此變也? 大槪討逆之義, 知者蓋少。 不可不嚴重也。 且‘各道定將’云者果實, 則非偶然之逆賊也, 必待諸賊入來究問, 然後可爲處置矣。” 喜壽曰: “王 上敎然矣。” 李德馨曰: “金益翼辰必須不殺而留置, 收捕諸賊, 箇箇質問, 然後可有所處置也。” 閔德男 請以所謂崔君者, 混置衛士中, 令金益翼辰辨別之(意, 啓達後,) 仍抄出衛士容貌與渠所供稱相近者二十人, 以所謂崔君者, 混置其中, 而分左右立之。 使益翼辰先見一邊人, 則良久諦視, 指一衛卒曰: “此是崔君也。” 左右諸臣皆知其姦狀, 相顧譁然。 更使又見一邊人, 則亦良久熟視, 指一射手別監曰: “此是韓汝裕也。” 左右尤覺姦狀, 無不憤惋, 皆以爲刑訊宜當。 王曰: “軍器、軍糧等事, 昨日未及問之, 今可更問。 所謂崔君者, 則加械下獄。” 閔德男曰: “所謂崔君者, 下於義禁府乎?” 李德馨曰: “當下典獄耶?” 王曰: “虛實間, 不可如此, 當下於禁府宜當。 逆獄不可不嚴。” (王遽起入內, 少選, 王還御殿座。) 拿入金翼辰更推。 (李德馨謂承旨閔德男曰: “更推時, 刑推、平問, 當取稟。” 德男稟之。) 王曰: “刑訊則決不可爲。 平問可矣。 雖刑訊, 姑待諸賊入來, 質問後爲之。 金直哉兇謀, 此人皆知之, 徑斃則不可爲也。 不特此也, 大槪渠雖非有意而告之, 有同告者, 刑訊則姑不可爲。” 德男進曰: “金益翼辰雖更推, 別無現出之言, 何以爲之?” 王曰: “姑止之。” 拿入黃慶龍, 捧元情 招, 閔德男進稟曰: “禁府都事率金益翼辰, 往捕崔君時所捕崔君奴子稱云者及韓繼雲隣家捉得一嫠婦, 何以處之?” 王曰: “問于大臣。” 德馨曰: “似是虛僞之次知, 理宜速處。 雖似虛僞者, 正犯云, 則猶可仍囚。 此則次知也, 不必拘囚。” 問于恒福, (則擧手揮之,) 亦曰: “宜當。” 王曰: “旣指爲崔君之奴, 勢難容易放之, 姑囚於典獄。” 兵曹啓曰: “自古兇逆之徒, 必締結土賊, 以助其勢, 今此兇賊, 亦安知陰結諸處土賊乎? 獸窮則搏人, 事理之當然。 跟捕四出, 不無驚動, 萬一網漏之賊, 潛發等死之心, 則爲患非細。 而獄事滋益蔓, 其損傷國家元氣, 曷有極哉? 道路流言, 皆傳‘兩湖有劇賊。’ 云。 此說端的與否, 未能知之, 往往斬殺人命, 委屬可駭。 以此見之, 似有劇賊, 着令兩道監兵使, 密加譏察, 嚴設堤防, 允合事宜。 請將右意, 下諭何如?” 傳曰: “允。”


○時, 黃海監司狀啓: “白川郡守李惕捕得金直哉妾女壻皇甫信問之, 信供稱: ‘直哉與其子弟, 實有陰謀狀。’” 鞫廳遂執此以爲端緖, 及鞫金直哉。 直哉供稱: “身貧病杜門, 百緘讀書爲業, 不見人面。 曾於胎安寺, 遇一人名景立, 行甚無賴, 侵擾僧徒。 身不與之接, 戒僧徒勿以饋食, 渠因此必爲懷嫌。 皇甫信本是賤人, 隨僧讀書, 來接身洞內空家, 仍竊奸身妾女子, 身怒而黜之, 因此怨身。 黃海道人心極惡如此, 身以此不爲出入。 出無所騎, 入無奴僕, 假貸朝夕以養母, 年垂七十, 兄弟各在遠方, 不得相見, 豈有聚會數千人作逆之勢乎? 皇甫信所引女壻金寬, 身死已久, 而信竝擧誣告, 其說之妄擧此, 亦可知矣。” 仍囚。


○金益翼辰所指捕得崔君供云: “身非崔君也, 乃私奴李奉世也。 歲歲以皮爲業, 不出東門。 不知金濟世等爲何許人”云。


○又鞫黃慶龍、崔山谷、李億禮、李溫、朴大溫等, 皆稱冤枉, 或云以嫌怨爲賊所構云。


○又再鞫金百緘以皇甫信之言, 則供云: “信竊身之孽妹走匿時, 身追逐捕捉於某山麓, 投之於水, 右足跟爲石所傷, 七月不瘳。 信必因此構誣”云。 其餘與直哉供同。


2月 20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日 乙酉司憲府啓曰: “拿致逆獄罪人, 一刻爲急, 近因國綱解弛, 人不畏法, 如此莫重之事, 恬不動念。 罪人金直哉拿來之時, 稽遲日字, 尤甚煖緩, 遲滯之由, 亦不啓聞。 其押來都事, 請命罷職。 先王輦章, 藏在太僕, 該者 官所當恪謹典守, 而慢藏誨盜, 至被偸竊。 賊已伏辜, 則典守之官, 難免罪責。 請命罷職。”


○王(出御西廳), 引見平安監司鄭賜湖。 王曰: “體察使欲/言築城於可築處, 以爲警急可恃之地。 然若有民怨, 則雖築無益矣, 若慮此而不築, 則亦失機會, 卿須與兵使詳議, 事勢斟酌善處。” 賜湖曰: “患城大而難守, 欲小築而固守, 故始此城役, 誠爲善矣。 然必須詳量可守之勢, 然後爲之可也。 不然, 雖有器械, 將焉用之? 小臣往觀而爲之矣。 第以民力凋殘, 未知善處之策矣。” 王曰: “國家不幸, 當此艱虞之日, 逆賊又起。 討逆, 天下之大義, 不可不嚴, 故收捕四出。 雖遠方他道, 必有餘黨逃匿之弊, 亦不無走胡、走越之患。 本道鎭堡、津渡各別譏察。” 仍賜以皮物、戎器。 王仍爲推鞫, 捧崔有海、田闢、眞伊、貞淑、生伊、難石等元情 招, 崔有海供, 與初對同。 田闢供: “身與景立等, 姓名面目, 平生昧昧。 渠以身爲大將, 必與身往來相熟者也。 試使渠, 細告身家舍、垣墻、內外門闥、東西向背, 一一箚錄。 更令人寫身家舍曲折, 對較辨正, 則渠之誣端見矣。 且請面質。”


○備忘記曰 傳曰: “面質元非鞫獄之體, 不可每賊而面質矣。 據招辭, 嚴刑鉤問。” 【時, 罪人以金濟世亂言誣引, 皆請面質, 故王恐獄不成, 以此止之。】


○傳曰: “金濟世兄弟備諳兇謀, 自當按鞫處置, 徑斃則必有難處之端。 姑解枷杻, 只鎖項足, 善爲看護。”


2月 21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一日 丙戌 大司諫院 柳寅吉 啓曰: “金直哉不卽拿致, 皆因尹暄移囚海州, 彼此相違, 以致日字稽滯, 請罷暄職。” 王曰: “尹暄狀啓, 極爲非矣。 虛實間, 斷獄則當自朝廷處置, 而費盡多少說話。 雖非營護, 任意低昂, 此是年少不解事所致。 而實未知其故, 依啓辭罷之。”


○王(出御西廳), 推鞫罪人。 (推官以次入侍, 罪人) 金以鼎、金汝峻、僧太性以次納供, 皆不服。 丁性聖民、朴以觀、朴以鼎刑問一次, 不服。 又鞫皇甫信, 供云: “身本不知直哉父子謀逆狀。 白川郡守劫令首實, 施以酷刑, 至以大竹釘從足背築穿, 尖出足掌。 身不勝楚毒, 亂言而已, 實無所知。 願審視受釘處, 以辨冤酷。” 大臣就審之, 足掌果有穿穴, 膿瘡未合。 見者顰蹙相謂曰: “李惕非武手, 何忍爲此刑耶?” 承旨閔德男進曰: “皇甫信供稱: ‘白川郡守威力捧招而已, 更無所達。’ 云, 何以爲之?” 王曰: “前日雖盡納招, 豈於平問吐實乎? 以狀啓所報事意言而問之。” 德馨曰: “狀啓事意, 不可宣洩矣。” 王曰: “抽出其事意而問之。” 大臣曰: “似可旋爲刑訊。” 王曰: “不可刑訊, 可爲壓膝。” 仍敎承旨曰: “雖云威力捧招,旣已明白供招, 到今還諱(辭緣), 可壓膝鞫之。” 於是壓膝甚急, 王曰: “徐徐壓之而鉤問。” 信遂亂言, 請服承服供稱: “先犯開城, 仍犯京城。” (云云。) 而刑則願服, 緩則還諱, 不盡吐實, 且壓且止, 多般盤問, 則或稱以宋象仁爲首, 或稱以丁好善爲首, 或稱以李好閔爲首。 【壓膝, 拷刑之最酷者也。 人當之, 鮮不誣服者。 然必刑杖累次刑訊, 然後壓膝, 例也。 不杖而壓之, 尤人所不堪, 故時多以此取服。】 王下詢竝拿問當否, 大臣曰: “姓名旣出, 拿來則似不可不爲。 旣拿之後, 其所處置, 唯在於上矣。” 王曰: “丁好善先爲拿來, 李好閔徐可議處。” 左右皆曰: “金濟世等雖已承服, 有同元告, 故不爲處刑。 此罪人則與濟世不同, 已爲承服, 不可晷刻遲留。 請速正刑。” 王曰: “此則自上亦知之矣。 或慮有可問之事耳。” 左右又請正刑, 王曰: “雖當行刑, 今日已暮, 勿行死刑。 不有先王傳敎乎?” 左右相曰: “夜未明、雨未晴, 勿行死刑, 是法文也。” 李恒福曰: “宋象仁, 朝官也。 且重出賊口, 似當卽爲鞫之。 而累日親鞫, 至於犯夜, 今日則有自上有咳嗽之證, 入侍諸臣, 莫不憂悶。 此獄勢難於數日內畢完, 此後則早罷爲當。 今日亦罷如何?” 王曰: “宋象仁則雖明日可鞫矣, 金百緘則不可不今日內嚴刑窮問矣。” (皇甫信曳出下獄後,) 金百緘刑推, 杖十四度, 百緘願爲誣服。 德馨曰: “渠稱誣服, 不可問也。” 將爲仍刑, 則供稱: “謀逆果是。” 王曰: “今可細問其節次。” 百緘願解縛則詳陳, 解縛後供稱: “皇甫信等結金濟世, 謀爲大賊, 其妻招問則可知。 願與皇甫信面質。” 王曰: “還爲刑訊。” 百緘又願直招, 停刑問之, 則又歸之於皇甫信。 如是者數四。 還爲刑訊, 則供稱其逆謀曰: “自爲謀主, 而八道皆定將。” 云, 援引朝士、儒生甚多。 且言: “欲與府院君李好閔、前監司尹安性、前佐郞宋象仁、前郡守丁好善、前正言丁好恕等數十人擧事, 犯京云云, 犯京已定日期。” 云。 左右請速正典刑, 王曰: “典刑固當矣。 旣死後則所援引之人, 何以辨之乎?” 大臣曰: “上敎允當矣。 死後無憑可問, 未知如何。” 德馨曰: “禁府在此, 兩司在此, 下問處置可矣。” 王曰: “卿等詳議善處。” 李恒福離席曰: “臣等當守法而達矣。 豈有他言哉? 伏聞賊招, 則所引士子, 皆是知名之士, 朝廷重臣, 亦在援引。 今夜間闕門之外, 必如沸湯騷動極矣。 遇此非常之變, 自上亦極驚動, 臣入侍伏地, 心不勝悶慮。 自上必於靜夜之間, 湛然虛明之時, 澄心靜處, 平心察理。 處事出自宸斷, 高出常例, 人心可鎭。 淑問明愼, 是聖上猛省處也。” 德馨同聲進啓曰: “臣家在門外, 得聞外間人言, 則崔君捕捉時, 至及皮匠, 崔有海捕捉時, 竝逮僧徒, 京山寺刹僧皆奔避, 讀書儒生亦盡下來, 方外極爲(騷撓)〔騷擾〕。 李恒福所達, 自上留念可矣。” 王曰: “卿等之言善矣。 大槪討逆至嚴, 網漏不可, 橫罹不可。 自上亦極難處。 卿等相議善處。 但今所請卽爲正刑, 則所引罪人, 辨之無據, 似爲難矣。” 李恒福曰: “自上軫念‘辨覈無路’, 下敎至此, 至嚴之中, 至仁存焉。 孰不感激? 大槪人君處事, 若害於義, 則固所不可, 若爲囚求生, 則不敢不將順矣。 臣等所以‘出於常例’爲言者, 何所不包乎?” 李德馨曰: “甲午年宋儒眞之獄, 所作檄書不忍見。 鞫問時儒眞言: ‘呂大老所作。’ 云, 呂大老萬無生理。 及其捧招時, 先王問於左右, 左右皆以爲: ‘罪重之人, 不敢容議。’ 而先王特命, 卽爲放送。 渠不覺發聲痛哭, 左右欲禁止之, 先王以爲: ‘渠之情理然矣。 勿禁出送。’ 如此處置, 有司豈敢議之乎? 金百緘兇謀, 箇箇承服, 久留難矣。” 承旨進稟曰: “招辭見出人, 何以爲之?” 德馨曰: “可卽拿來。” 王曰: “徒黨加問之如何?” 德馨曰: “若諱其腹心, 而徒引不關者, 則痛憤矣。” 王曰: “不關者使勿言之, 徒黨盡問之。” 百緘又供, 引尹淨等。 仍問犯京節次, 又擧外方所措引各人姓名, 盤問之際, 大司憲李爾瞻曰: “討逆, 當問其推戴者, 此事窮刑問之可矣。” 左右曰: “所問兇謀節次者, 此也。” 王目爾瞻曰: “彼言是矣。 予之所欲問者, 此言也。” 百緘供稱: “尹舟殷子年八歲, 而有英特才, 故欲爲推戴矣。” 王曰: “雖已承服, 可更刑訊。 豈有以八歲兒爲之推戴之理乎?” 供稱: “本欲以尹渫之兄溆爲推戴, 溆身死, 故以舟殷之子推戴矣。” 王曰: “自古以來, 謀逆者必有推戴。 豈有以如此微賤之人爲之推戴乎?” 屢爲不實之言, 更刑訊之, 供云: “尹溆死後, 實欲以尹安性爲推戴矣。” 上謂大臣曰: “推戴者不言之, 如之何?” 對曰: “若諱實不言者, 可痛。” 上曰: “兩司長(耳目之官, 在彼。) 可議之。” 李爾瞻、柳寅吉對曰: “罪人旣承[服]之後, 則當先問主謀者, 次問推戴者, 窮刑嚴訊, 可以罪人斯得矣。” 王謂大臣曰: “於卿意如何?” 德馨曰: “更問爲當。” 李恒福曰: “但又言他人, 則難以指的矣。” 王曰: “不但刑之而已, 必問所爲推戴者。 渠不言腹心, 而每思而言之, 似爲不實矣。” 供云: “將死之身, 豈敢隱諱?” 王曰: “犯京後, 必有推戴者。 而每以尹安性爲辭, 須直供必欲推戴者。” 供云: “柳永慶子柳愃英特, 尹安性使以此推戴矣。” 王曰: “推戴者只一人, 而每每異辭, 胡亂達之。 更刑之。” 供云: “欲密達, 而都事聽之如何?” 王曰: “密言於都事。” 供云: “所欲推戴者, 順華和君養子晉陵君也。” 王曰: “似擧黃赫姓名, 更詳問之。” 供云: “晉陵君見黃赫去來時, 歷入尹安性亭子矣。” 【黃赫, 順和君妻父也。 時, 謫居信川, 故王疑之也。】 王曰: “晉陵君只見黃赫而來乎? 黃赫亦知之乎?” 供云: “晉陵君言於黃赫與否則未知矣。 渠則不言於黃赫矣。” (朝官、士子等, 仍爲多數援引。) 李爾瞻曰: “賊人雖曰承服, 似非眞承服。 常時知姓名者, 有若思而言之者, 至嚴獄體, 反歸不嚴。 無窮問之, 無窮言之, 而或多引嫌怨, 將至空人之國而後已, 不勝罔極。 自王必別樣處置可也。” 王曰: “何以處之?” 李恒福曰: “己丑年汝立之三寸姪鄭緝援引之多, 至於一百二十餘人, 先王以爲亂言也, 某人以下, 命使勿書。 及其捧招啓達時, 推官等忘之, 乃曰: ‘問事郞廳遺漏矣。’ 先王揮手曰: ‘予果命使勿書也。’ 其時事如此矣。” 王曰: “今則如何? 大臣議處。” 大臣曰: “姑止勿問如何?” 王曰: “欲得眞腹心問之, 而以致愈多, 如何?” 李恒福曰: “罪人到極處, 例必如此, 得罪人極難矣。” 王曰: “姑止勿問。” 承旨以賊招所引, 各人名錄進啓曰: “竝拿來乎?” 王曰: “議爲之。” 大臣曰: “旣出賊口, 自下豈敢取舍低昂乎?” 大司憲李爾瞻、大司諫柳寅吉進啓曰: “臣等待罪兩司, 見此逆賊, 則逆賊之尤慘者也。 初則諱之, 將服則云誣服, 欲如誣服而死者然。 且多引無辜之人, 期於騷擾八方, 震蕩人心而後已。 賊招所出人, 若一一盡捕, 則反所以墮其計中耳。 自上下問大臣, 而大臣皆以胡亂之言, 盡當逮捕, 無一言捄正, 而以‘賊口所出, 無如何’爲言, 自王必須別處置可矣。” 王曰: “大臣取舍何難乎? 議處可矣。” 德馨曰: “持法議之, 可以議矣, 若法外則何敢議乎? 兩司之意, 亦非自下處置之謂也。” 恒福曰: “以爲此輕彼重, 而分揀則極難。 臺諫亦必不勝沓沓, 而爲是言矣。 然獄體至重, 自下難爲言矣。” 爾瞻曰: “獄事, 大臣不言, 孰當言者?” 臺諫將起就座列, 王曰: “姑坐。” 仍問曰: “自上亦何能盡知? 卿等相議善處。” 德馨曰: “天意所思書下, 則必不無將順之事矣。” 王曰: “卽可退去議啓。” 德馨曰: “雖退議, 榻前恒福所達, 出常規云者, 下人欲爲將順而有此啓矣。” 王曰: “以招辭更見, 勿以爲難, 會議以啓。” 恒福曰: “事體至嚴, 兩司所啓之言, 當然矣。 多官仍會鞫廳, 群議啓之何如?” 王曰: “勿爲閉門, 仍會鞫廳, 定奪後罷之。” 時, 百緘所引共五十一名, ‘多其所嫌怨。’ 云。 推鞫廳啓曰: “賊招現出人, 臣等反覆詳議, 其所謂八道大將者, 金濟世兄弟、皇甫信、金百緘諸賊所供, 各異其名, 其所謂腹心者, 皆是金百緘隣里相知族親, 名慣之人。 觀其納招之際, 苦思擧名, 以要停刑, 則似涉胡亂不的。 至於推戴之事, 屢次變幻姓名, 情益難測。 臣等雖欲稱量輕重, 有所取舍, 無所據依, (怳)〔慌〕惚難斷。 或以爲: ‘就其八道定將、腹心、推戴三款中, 取其重者, 拿來似當。’ 或以爲: ‘重出於賊招者, 爲先拿來, 其餘姑待再出賊口, 而處之宜當。’ 或以爲: ‘情罪緊歇, 不係賊招初出再出。 唯在自王 上酌量。 供稱所引, 如涉於胡亂者, 裁自聖衷, 別樣處置, 特出常規, 群情洽然。’ 臺諫陳啓, 亦在於此。 伏惟上裁。”


2月 22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二日丁亥命遞判義禁事朴東亮, 以他人擇差。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推官以次入侍,) 拿入金直哉刑推, 直哉供稱: “願直招。” 王曰: “問之。” 供云: “百緘等乃誣服。” 云。 王曰: “連刑。” 直哉 (更願直招, 王問之, 直哉)供云: “百緘等爲怨上之言則與聞之矣。” 王曰: “連刑。” 直哉更願直招。 王曰: “問之。” 直哉供云: “厥子之言皆是矣。” 王曰: “節次不直言, 連刑。” 直哉供云: “願盡言兇謀曲折。” 王曰: “問之。” 直哉供云: “平安道、咸鏡道聚軍, 欲除君側之惡, 以報嫌怨。” 云。 又言: “欲來陣延曙驛。” 王曰: “可問之事, 連續問之。” 直哉承服供招之際, 王曰: “問事郞廳問事之時, 未免疎漏, 且不明白。 所謂君側之惡, 何人耶? 旣謂來陣延曙而犯京云, 則其節次及所欲推戴者、肅淸朝廷事, 竝不詳言, 更刑而問之。” 供云: “推戴則聖上在上, 死無他志。 肅淸則欲如安處謙故事矣。” 仍擧常所嫌怨之人, 如李爾瞻、李昌後、柳永謹、宋諄等, 皆欲除之云。 王曰: “問事不能鉤問。 所欲推戴者, 竝刑而問之。” 供云: “二十餘年廢錮, 故王子君等, 亦不知矣。” 王曰: “然豈無其人乎? 不直招, 則更刑之。” 准三十度後, 王曰: “肅淸、推戴等事, 不爲直招, 壓膝更鞫。” 方壓膝推鞫時, 王曰: “肅淸君側, 翦除憎怨, 必非所獨爲, 同謀者盡問之。 雖朝臣, 使言之。” 承旨進曰: “罪人氣絶將死, 云, 請曳出。” 王曰: “姑曳出。” 大臣曰: “此賊若不爲典刑, 則極爲痛憤。 迨未氣絶, 速爲典刑宜當。” 左右同聲贊之, 王曰: “解枷入之, 速捧結案。” 同知義禁辛慶晉進啓曰: “逆魁今將正刑, 似當曉諭八方, 以鎭人心。” 大臣曰: “典刑之後, 有告廟、陳賀等節目, 厥後有曉諭之事。 此等事, 請從急擧行。” 王曰: “己丑年則典刑時, 有列立之擧矣。” 大臣曰: “果有之。 速爲分付可矣。” 承旨啓曰: “直哉氣息將絶, 若待百官列立, 則必未及典刑於生時。 雖未列立, 當爲正刑乎?” 上 王曰: “雖未列立, 速爲處刑。” 李爾瞻、柳寅吉進啓曰: “逆魁直哉將爲氣絶, 或云: ‘有一縷命脈之時, 宜爲正刑。’ 云, 臣等之意, 列立行刑, 其意有在, 雖已死之後, 典刑、列立, 不可廢也。 鄭汝立時, 亦陳尸列立, 請依此爲之。” 王曰: “百官列立後行刑事, 急急催促爲之。” 傳曰: “李好閔, 勳舊老成人也, 豈有他意? 申慄乃好閔之壻, 賊徒無乃以此陰中乎? 勿問。” 大臣曰: “上敎至爲允當。 不勝感激。”


○轘金直哉、金百緘、皇甫信。 捧金孝哉 元情 招供云: “身見兄直哉, 已三年, 向者一見卽歸。 且兩耳俱聾, 一家皆以病人目之, 小事且不與相議, 況謀逆大事乎? 雖死, 不敢誣服。” 王命嚴刑, 刑問一次不服。 捧宋象仁 元情 招供云: “身是直哉異姓四寸弟也。 直哉罪廢之人, 而身以骨肉之義, 上京時或一番相見。 嘗聞皇甫信潛奸直哉妾女, 身心每痛嫉, 嘗語百緘等曰: ‘此漢可憎, 吾見必杖其脛。’ 其後聞, 信聞此言, 頗畏懼云。 信必因此嫌, 構亂言矣。 身若聞此漢之謀, 則 百緘等就服招辭, 豈不顯出乎? 身以象賢之弟, 四世登科, 常以盡忠爲心, 庶不墜家聲。 而今陷不測之名。 更無所達。” 仍下獄。


○有政。 以朴承宗爲判義禁, 曺倬爲刑曹參判, 特拜李冲爲全羅監司, 李必榮爲黃海監司, 李侃爲慶尙左道兵使, 尹重三爲侍講院輔德, 崔鳴吉爲兵曹佐郞。


2月 23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三日 丁酉戊子傳曰: “討逆乃天下之大義也。 《春秋》之法至嚴, 人君/臣若故緩於討逆之擧, 則其罪, 與逆賊同也。 目今天理晦塞, 人心極惡, 沐浴請討之義, 鮮能知之。 朴東亮敢於榻前, 有營救之態, 其無狀極矣。 所當嚴鞫處置, 而但此是守陵之人, 姑從寬典, 只罷其職。”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推官以下以次入侍, 李元翼自此辭疾不參。 捧 全謇 、崔卓 【直哉二壻。】、全寯、全弘業 等 全謇元情招, 罪人 金孝哉壓膝, 不服。 又捧晉陵君 泰慶、直哉弟德哉、僧浮雲、僧靈雲․成愿 元情 招。 全寯、全弘業, 直哉女壻, 德哉, 直哉弟也。 皆云: “直哉强悖, 一家不和, 國人所知。 身等或與皇甫信有嫌, 或與直哉有隙, 與爲謀逆, 無其理。” 云。 全謇供有云: “逆謀之事, 雖無狀, 然必有謀計, 如齊之田完、漢之王莽是也。 直哉則上自朝廷, 下至閭巷, 皆所鄙棄, 父母、妻子、兄弟、奴婢, 各懷二心, 尋常小事, 且不得成就, 如此大事, 孰從獨夫而謀議乎?” 泰慶亦供: “年少未嘗至海西, 黃赫亦不相見。 直哉父子名姓, 則告變後始聞之, 全無所知。” 云。


○黃海監司尹暄狀啓: “臣與兵使柳公亮, 眼同推問之時, 逆賊金濟世, 敢以萬不近似之人, 掛諸齒牙。 兵使臣柳公亮詰其所謂鄭姓人, 在於黃海道乎? 在於江原道、平安道乎云, 則渠供: ‘以慶尙道內廂, 曾經大司憲。’ 云。 臣聚首錯愕, 欲據所供, 直爲馳啓, 則萬不近似之說, 不敢形諸文字中, 而卽招鳳山郡守申慄, 問‘其當初亦有這等說話?’ 則申慄答: ‘以胡亂之言, 果爲納招, 不敢竝爲馳報。’ 云。 臣與兵使柳公亮相謂: ‘初聞金百緘之事, 便令人信然, 而胡亂之語, 乃及於此, 後日之事, 未知畢竟如何。 但當逮捕, 賊口所出人, 俾無網漏, 而以待端緖之出。’ 最後所出京城崔有海等, 已爲一一馳啓。 自聞萬不近似之說, 不免有惶惑遲回之罪, 前後賊口所出人, 在於本道者, 則卽爲行文督捕, 在於平安道、開城府者, 竝一邊移文捕得。 討逆之事, 在臣子何敢一毫容護? 率爾馳啓, 語不明白, 萬死無惜。 席藁待罪。”


○時, 鄭仁弘權寵已盛, 其徒咸以大忠、大儒、大勳贊之。 雖異議之人, 內懷不平, 而擧不免合口稱賢。 金濟世亂言指引, 初無所累於仁弘, 而人猶不敢擧論其姓名, 其聲勢張甚如此。


2月 24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四日己丑(王在慶運宮。)


○(停常參、經筵。)


○兵曹判書朴承宗, 辭兼帶判義禁。 【兵曹、禁府常例不得兼察, 故據例辭之。】答曰: “此時不可控辭。 兼察何妨?”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推官左議政李德馨以下入侍。) 全寯、全弘業、全謇、金德哉等, 各刑問(一次), 不服。 丁聖民、朴以觀、朴以鼎等, 竝壓膝, 不服罪人。 成愿刑問(一次), 不服。 又捧金國良、徐震男、申悅等元情 招。 金孝哉壓膝, 不服。 金國良, 濟世父也。 國良供云: “身生濟世三歲, 棄別其母, 其弟翼辰在腹而去, 今不知其名字。 濟世, 十五歲時, 與其師僧來見身, 不日辭去。 本郡聞而定役, 身代應其役, 歲出二十餘匹, 濟世終不相顧。 其不孝如此。 身無見 景立 此子, 先死而後就死。” 云。 金國良、徐震男供稱: “不知。” 申悅供有云: “身孱拙書生, 未嘗出入。 如身者謀逆, 則國豈有寧靜之日, 人豈有餘存之民乎?” 又捧濟世所引梁德老等十二人元情 招, 皆是黃、鳳間居民, 多是與濟世有睚眦者也。


○王世子率百官, 陳賀如儀。 頒敎赦雜犯死罪以下。 敎書若曰: “《春秋》有王法, 旣正討逆之刑, 雷雨發德音, 爰施赦過之典。 屬玆神人之咸快, 誕告寰宇之同歡。 予以寡昧之資, 叨承艱大之業, 常憂一夫之不獲, 庶見四方之無虞, 豈意梟獍之徒, 敢負卵育之澤? 逆魁金直哉, 稍知文字之小藝, 曾浼衣冠之末班, 五倫皆亡, 不但親戚之共叛, 擧世咸棄, 寔惟覆載之難容。 老牖下, 國已失刑, 繫紲中, 天實降罰。 自以罪廢之久, 反懷怨懟之心, 極惡窮兇, 惟日不足。 干名犯分, 謂天可欺, 乃與其子百緘、其壻皇甫信等, 誑誘不逞之徒, 陰畜無君之計。 謂將劫糧聚衆, 先據一隅, 乃敢定將結屯, 潛通八道。 擬於三月之晦, 已定擧事之期, 自言直犯京城, 是豈可忍? 或稱肅淸君側, 將欲何爲? 皆出供實之辭, 莫掩構逆之狀。 含沙之毒, 乃至射日滔天, 食土之毛, 誰不痛心切齒? 幸賴天網之不漏, 亟致兇謀之自彰, 斯皆臣庶之炳幾, 抑亦祖宗之陰騭? 通天之罪惡, 人得以誅之, 肆市之刑章, 予豈獲已也? 乃於本月二十二日, 將逆魁金直哉․金百緘、逆賊皇甫信等, 俱凌遲處死, 籍沒家産, 破家瀦澤等事, 一依律文施行。 抑恐潢池之(眭)〔詿〕誤, 混被崑崗之烈炎。 爰推曠蕩之恩, 俾知勸懲之憲云云。 於戲! 惟其所召, 宜思禍福之機。 咸與維新, 共躋仁壽之域。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延陵府院君 李好閔上疏曰: “闕下待罪人臣李好閔, 上言于主上殿下。 伏念臣頑命耐久, 白首不死, 不幸今者巨孽, 出於門中, 名掛賊口。 同出之人, 悉被拿鞫, 獨臣猥荷洪造。 以臣犬馬之齒, 稍有微庸, 特寬三木之誅, 臣感激流涕, 不知所云。 竊伏承備忘記勿問之旨, 至念賊徒有陰中之計。 此則又千萬人意慮之所未及, 臣伏讀恩旨, 當何爲懷? 唯感淚無窮而已。 第念臣平生立心, 未嘗不以忠君愛國之念, 蓄積于中, 而不期雜出於兇賊之招, 名澆身辱, 臣誠痛憤惶恧, 不敢以恩自安, 謹率群從子姪, 伏斧(質)〔鑕〕席藁請命。 伏乞聖慈早正刑章, 以爲擇婚不謹, 汚衊門戶, 貽辱朝廷之戒。 臣不勝叩心戰灼之至。 (謹昧死以聞。)” 答曰: “疏辭具悉。 宜安心勿待罪。”


2月 25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五日 庚寅,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推官以次入侍。) 捧丁好恕、丁好悌、姜秀峻、韓悌、黃有秋等元情 招。 好恕供云: “初不知直哉父子面目, 而兄丁好善爲試官于海西, 停擧百緘, 疑因此構嫌。 好善爲黃海道御史, 按劾海州牧使尹安性貪縱, 罷之。 身去年五月, 以書狀官赴燕京, 六月初六日間, 方在義州, 豈有兄弟會尹安性謀逆之事乎?” 姜秀峻供云: “以場屋停擧, 爲其所嫌構。” 云。 韓悌、黃有秋亦皆擧顯嫌爲言, 丁好悌招, 與好恕同。 金德哉、全寯、全弘業、全謇等, 竝壓膝, 不服。 丁性民、金孝哉、成愿, 竝烙刑, 不服。 上曰: “討逆雖不可不嚴, 不可使有橫罹之人。 雖僧人, 若無辜, 則不可刑。” 李德馨曰: “聖敎至當矣。 此賊援引嫌怨者似多。 昨日金國良之招內: ‘關西等處, 一飯不饋之怨, 盡爲援引。’ 云矣。” 王曰: “金直哉所供, 各道大將與百緘所供各異, 此則何也?” 大臣曰: “竝與皇甫信三人所供各異。 若田碧江、白日昇云者, 當初亦疑其自中相應之號也。 田碧江則捕而不得, 全州一境, 因此騷動, 將至空虛云矣。” 王曰: “後某日, 拿入金濟世, 更問之如何?” 大臣對曰: “若平問, 則必如亂稱崔君之爲; 若刑訊, 則必亂引他人。 拿問厥母, 審得其所與切者, 然後似可以處置矣。” 又捧鄭勝、權若、徐必成、皇甫湜 元情 招。 【勝、若, 皆仕人也。 供云: “有宿嫌被構。” 湜, 信之父也。】


2月 26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六日 辛卯司憲府啓曰: “逆獄之事, 至嚴至重, 爲藩臣者, 所當劃卽馳啓, 以俟朝廷詳覈處置而已。 前監司尹暄, 於逆魁金直哉被捉之後, (輾轉)〔轉輾〕移囚。 雖未詳其曲折, 而至令拿致稽滯, 已極未安。 而賊口所出, 初不書啓, 乃敢曰: ‘胡亂不實。’ 朝廷詳覈之前, 先容自己辭說於其間。 其於莫重之事, 率爾任意斟酌, 低昂之罪, 不可罷職而止。 請尹暄削奪官爵。” 答曰: “已爲罷職, 不允。”


○司諫院啓曰: “逆賊之變, 出於聖明之世, 苟有血氣, 孰不痛心? 討逆重事, 爲推官者, 所當審克嚴密, 而判義禁朴東亮, 乃於天威咫尺之下, 敢以己見, 反加營護, 其緩公法、蔑大義之罪, 昭不可掩。 請命拿鞫定罪。” 答曰: “已爲罷職, 不允。”


○王引見黃海監司李必榮。 王曰: “賊黨未及捕者多矣。 其稱將領云者則械繫上送, 其稱徒黨云者則拘囚待令。 無辜良民則盡心鎭撫, 無使失所。” 李必榮對曰: “國家不幸, 遭此大逆。 本道則變所由起, 異於他道, 而受此重任, 誠恐不逮, 無以仰副委遣之意, 不知所措矣。 大槪本道, 變出之地, 其爲徒黨, 未出賊招者, 亦必多矣, 或不無竊發之患, 最是可慮也。” 王曰: “今日海西方伯, 毋(逾)〔踰〕於卿。 卿宜勿辭盡心。 且賊黨必有自他道而逃避本道者, 令守令譏察措捕。 其他操鍊軍兵等事則在卿施措中, 予不多言。” (例賜弓箭而遣之。) 王仍親鞫罪人。 (推官李德馨以下以次入侍。) 捧皇甫忠、丁義民、尹淨、李必壽等元情 招。 金孝哉、丁義民刑問(一次), 不服。 金德哉、全謇、全弘業、全謇烙刑不服。 罪人 皇甫湜、皇甫忠刑問(一次), 不服。 王曰: “李必榮所啓號牌事, 大臣可議處。” 大臣曰: “黃海道 則遠退期限, 定於初秋似當。” 王曰: “依啓。” 沈喜壽曰: “號牌設立, 本爲庶人, 而朝官先佩之, 文官則以‘某年生、某年第’書而佩之, 蔭官則以‘某年生、某年入仕’書而佩之, 此豈紊亂難辨之事乎? 中朝號牌則不如此矣。 果若終不得行, 則朝官先解之爲當。” 王曰: “卿等相議善處。” 沈喜壽曰: “此事將爲一取笑之資耳。 賊人雖稱以號牌而出, 此豈實狀乎? 蓋是直哉窮兇極惡, 而爲此不測之事矣。” 王不答。


2月 27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七日 壬辰義禁府啓曰: “有旨, ‘開城府乃舊都, 降號似難, 議大臣’事, 傳敎矣。 大臣皆以爲: ‘逆魁百緘, 元非開城府人。 況留都, 異於州郡? 伏惟上裁 云。’” 傳曰: “依啓。”


○右承旨李志完啓以領議政李元翼病重, 方在闕門外之意, 傳曰: “退去調理事諭之, 遣內醫看病。”


○王出御西廳, 引見全羅監司李冲。 王曰: “國家不幸, 逆變又起, 未及捕捉者亦多。 或稱將領者則械繫上送, 其外重者則堅囚列邑, 啓聞處置。 且必有自他道逃避者, 譏察跟捕, 田碧江者或稱隱士, 在全州南面云, 亦須訪問捕得。 無辜良民則撫恤鎭定, 無使失所。” 李冲對曰: “聖敎至此, 小臣更無所達。 逆魁雖已典刑, 餘儻 黨多未就捕, 操 措捕事急, 他不暇論。 臣當往觀處之, 伏計 矣。 第本州曾驚於己丑之變, 故閭里爲之一空, 購捕之外, 鎭定最急。 以小臣料之, 未得得中之策矣。” 王曰: “湖伯之任, 卿實可合, 勿辭盡職。 且軍兵操鍊等事, 卿必知之, 予不須言。 舟師一事, 漸至解弛, 如此之事, 尤加盡力。” (李冲曰: “難於遙度, 下去周旋伏計。 例賜戎器而遣之。) 王仍親鞫(罪人。 推官以次入侍。) 捧李蕓、方爾瞻、申誼、權綵、權緖、尹舟殷 元情 招。 成愿、全寯、全弘業壓膝, 不服。 捧連伊、金景鐵招元情。 金益辰更推。 皇甫忠壓膝, 不服。 捧許沃 元情 招。 皇甫湜烙刑, 不服。 捧德守 元情 招。 上罷親鞫。


○大臣出外, 捧河大倫等十人元情 招。 【金濟世招追出人也。】


○司憲府連啓前請尹暄削奪官爵事。 上 王答曰: “已諭, 休論。”


○司諫院連啓朴東亮拿鞫事。 又啓曰: “號牌一事, 雖曰良法, 而祖宗朝乍行而旋廢者, 良有以此也。 當初亦知不可行, 而行之未久, 反致騷擾, 積失人心。 今此逆黨乘機聚徒之一助, 未必不由於此。 邦本日瘁, 物議方激, 請亟命革罷。” 上答曰: “所論過中。 不允。 號牌事, 徐當發落。”


○號牌事, 命議于大臣。


2月 28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八日 癸巳 上 王 (出御西廳), 親鞫。 推官以次入侍。 捧鄭涑、吉忠立、丁好寬、金寅、鄭文澤、朴覬、朴東賢、李起元、尹湜等元情。 全寯、全弘業刑問, 不服。 皇甫湜、成愿壓膝, 不服。


○司憲府連啓尹暄削奪事。 上答曰: “依啓。”


○司諫院連啓朴東亮拿鞫事。 上答曰: “有功之人, 不可拿鞫, 只削官爵。 勿用更論。”


○備邊司啓曰: “上年崔晛司郞廳稱號, 下去兩南, 料理舟師諸事、募民分防, 頗有頭緖, 今當再遣, 以成其事。 但聞近來海防之事, 渙散無形。 郞廳名號不重, 號令之際, 慮有難便。 巡撫御史稱號、事目成給何如?” 傳曰: “允。”


○有政。 以 任兗爲戶曹參議, 李爾瞻爲右副賓客, 朴自興爲吏曹佐郞, 權倜爲注書, 鄭造爲禮曹正郞。


2月 29日[편집]

○壬子二月二十九日 甲午王曰: “國忌日雖爲推鞫, 刑訊未知如何。” 大臣曰: “逆獄事體至重, 雖國忌, 亦爲刑訊矣。”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推官依常例入侍。) 捧尹澳、李應龍、尹淺、田大年、田大霖、田大方、丁好寬、金台佐、李正輿、池介同等元情 招。 丁義民、難石、皇甫忠、丁性民等刑問, 不服。 朴以觀、朴以鼎 等烙刑, 不服。 丁好寬 元情 供, 與好善同。 大抵金濟世 金直哉父子、, 出入海中諸郡, 無賴偸食, 不爲人所禮, 無不結嫌。 故其所援引, 專爲報復。 由此, 被鞫諸人所供嫌怨之跡, 皆可按據, 而不能殫記。 名人、顯族, 或爲左右營護, 王亦不欲刑其類, 故李好閔、崔有海等皆蒙解釋, 鄕僻之人, 盡被鞫刑, 死者不可勝數。 濟世又欲廣引以免誅, 或自做名姓, 州縣承風搜捕, 或同姓而不同名, 或同名而不同姓, 或姓名雖異, 而邑里、技術同, 則竝執送。 雖終原免, 家業已破。 禁府吏卒所至, 搜取閭里, 如經兵火然。《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


광해 4년 3월[편집]

3月 1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一日 朔乙未傳曰: “己丑逆變時, 韓準、朴忠侃、李軸、韓應寅等施賞, 舊例考啓。 若不得詳考, 則問于老宰可知之人以啓。”


○傳鞫廳曰: “梁榞跟捕不得, 則兄弟、子女拿囚, 令左右捕盜大將, 窮搜極探, 以期必捕。 金强哉、金滌、往聽等, 尙今失捕, 極爲痛心。 京中則令捕盜大將, 竝速跟捕, 外方則使守令、邊將急急設機, 購捕。”


○捧女愛玉【金濟世妻。】、韓億萬、金台明、金台壽、金大鐵、崔後、元天雲、崔信元、蔡亨吉、李大立、尹大立【同名逆賊人。】、權得衡、僧人一元․法眞․童閣/閔․景龍、吳惟正、金汝哲、金千壽、李千壽、金山立等元情 招。 愛玉供辭言: “金濟世與丁義民、朴以鼎兄弟, 顯有仇怨事迹。” 又言田碧江嘗於大同江, 參見金翼辰逢捶辱狀, 蓋指田闢也。 濟世旣引田碧, 後改云碧是闢字, 人疑田碧江, 必是田碧之衍名矣。 至是愛玉以在大同江事稱之, 則知二名一人也。 金台明 乃 愛玉故夫, 故 濟世仇而引之。 他大率類是。


3月 2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二日丙申傳曰: “金濟世等親鞫時, 當面議以處, 令禁府各別救療。”


○傳推鞫廳曰: “金濟世兄弟, 同參逆謀, 罪在不赦。 但其逆謀敗露, 及救於未發之前, 實由此人之招。 若混置之法則是絶陳告之路, 不可不慮, 未知奚處而得中。 大臣詳議以啓。” 推鞫廳回啓曰: “金濟世兄弟, 雖備諳兇謀。 而僞造御寶被捉, 多般刑訊之後, 乃爲發告兇謀。 而謀主崔君、尹奉翼稱名人, 亦不的指以告, 兇謀變幻之狀, 尤爲罔測。 先王朝, 吉雲節旣成逆謀, 乃自告欲脫, 雲節之自告, 非如濟世兄弟之比, 而先朝不貸其死, 依律處斷。 況此賊兄弟, 決不可論以告者而末減矣。 且金益辰與愛玉面質時, 遍身戰掉, 色黃氣促, 有奄奄將斃之形。 如有更爲盤問之事, 則濟世尙存, 可以憑詰。 群議皆以爲, 此賊若未及正刑而死, 則極爲痛惋云。 今夜之間, 亦難保其生存, 宜速處斷。敢啓。”


○推鞫廳啓曰: “梁榞之母, 來于闕門外, 言其子梁榞, 今明間自鄕當爲還來云。 其兄弟、妻子, 依傳敎, 限現捉間拿囚乎? 敢稟。” 傳曰: “其母姑爲拿囚。”


○傳曰: “外庭推鞫時, 自大臣仕進人員, 逐日書啓。”


○庭鞫, 捧崔乞、金千福、僧人天什․一英․一順․德準․地安 元情 招。


3月 3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三日丁酉傳曰: “逆獄連累, 多至百餘, 予何能盡察其獄情? 恐或有冤死之患, 其中爲先可揀者, 大臣商議條列以啓。”


○傳曰: “罪人等累日殞斃, 此由不能救療之致也。 言于禁府, 使之檢飭當該都事, 月令醫員推考治罪。 色吏令本府重治。”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沈喜壽啓曰: “今者討逆之獄方張, 他獄事固不暇爲之矣。 但大義則君臣爲重, 人倫則父子、君臣一也, 家之悖子、國之亂臣, 其罪惟均。 雖夷狄, 古有妻母之時, 阿叱耳 奴酋, 豈必有此行乎? 文賮則淫蒸之行至於再矣, 而捕捉於奸所。 與他獄事有異, 故初不發遣京官, 直爲拿來。 雖當親鞫之時, 禁府堂上三員、大臣一員、承旨一員出去, 則亦足爲三省之坐, 可於半日內典刑, 豈可使極惡之人, 假息於覆載之間乎? 人倫斁敗, 如此大變, 接踵而起。 君臣一體也, 安知文賮之不爲直哉、百緘, 直哉、百緘之不爲文賮乎? 此則已成之獄也, 一邊爲三省推鞫, 似爲宜當。 議於他大臣如何?” 王曰: “議處。” 大臣曰: “濟世兄弟(殊常矣)。 問對如流, 皆歸之於崔君, 而崔君未得。 必得此人然後, 可以盡此獄之情也。 其父國良、其母連伊、其妻愛玉, 皆已拿來, 此三人一處鉤問, 得其違端然後, 嚴鞫濟世等處置何如?” 上曰: “依啓。” 王從之。 王曰: “濟世兄弟欲嚴刑, 而此人等細知兇謀, 爲其或有可問之事。 今姑仍囚, 如有可問事, 則可以嚴鞫。” 大臣曰: “昨日問曰: ‘崔君家何以指二處乎?’ 云, 則如流而對曰: ‘崔君有妻妾, 故二家。’ 云。 此則曾所未有之說也。 此是何地, 乃敢如是變幻乎?” 王曰: “不特崔君也, 直哉父子兇謀及其他將帥如尹奉翼者, 必無不知之理, 漸次訊鞫可也。” 大臣曰: “益翼辰則病重, 難以刑訊, 濟世則可以鞫之矣。 且老賊雖死, 諱實而援虛者, 乃是常態, 此誠/賊亦不無其弊。 厥父母妻問之後, 鉤問其違端可矣。” 王曰: “金景澈無可問之事耶?” 大臣曰: “雖是同生, 異居者也。 容或有不知之理矣。” 捧尹安性、尹渫、李恬、李春蘭 元情 招。 尹安性供云: “賊與身子渫, 爭田鬪訟, 人皆知之。 身曾爲承旨, 直哉投自明疏, 身不捧入。 渠必以此搆誣。” 云。 渫供亦同。 (王入內, 少頃還御殿座。) 拿入鄭文澤更推。 (刑房承旨閔德男啓曰:) “左右皆以爲 請 連伊、國良、愛玉等皆拿入, 同坐而問之, 爲當云矣。 從之 爲當。” 云矣。 王曰: “依啓。 崔君逃走云, 本是何許人, 而本名云何? 竝問之可也。” 三人(皆拿入)盤問之際, 閔德男進曰: “大臣以爲平問如戲, 其父國良刑推何如?” 王曰: “依啓。 餘人等屛坐一邊, 而爲之可也。” 國良刑推之際, 王曰: “濟世兄弟處, 若直招, 則國良不爲刑推之意, 竝言之。” (閔德男曰: “前已直招云矣。” 閔德男又進曰:) “金益辰、供: ‘崔君本名乃崔奉春, 故曾已直招。’ 云矣。” 王曰: “更問其居處。” (閔德男進)曰: “居在於義洞, 而周流於八道山寺云矣。” (國良准杖, 下獄。) 將爲刑訊連伊之際, 李爾瞻、柳寅吉等進啓曰: “不得逆賊之直招, 則厥父母皆可刑訊矣。 厥父則連坐應死之人, 雖刑推可矣; 厥母則不當死之人, 而亦爲刑訊, 獄體傷矣。 濟世已爲盡伏逆狀, 而尙延兇喘於覆載間, 請於今日內, 窮刑得實, 明示典刑。” 上 王曰: “當議處。” 仍問于大臣曰: “如何?” 大臣曰: “厥情狀則連伊、愛玉可知, 而群議以爲, 刑訊則事體未安云矣。” 上曰: “《武定寶鑑》乃祖宗朝鞫逆之事也。 近於內間見之, 則雖正犯, 妻妾皆鞫之。 以此觀之, 則似可刑訊矣。” 大臣曰: “南怡時, 玉浮香先鞫, 得其實然後, 鞫南怡矣。 此則欲問崔君去處, 而將刑訊不應死之人, 果似未安矣。” 閔德男曰: “群議以爲, 濟世當刑云, 何以爲之?” 上 王曰: “其上刑之厥母欲刑訊矣。 濟世固當刑訊, 未知如何。 問于大臣。” 大臣曰: “獄體則臺諫之言, 極是矣。” 德男曰: “韓億萬先刑, 則實狀似可得矣。” 王曰: “依啓。” 拿入。 從之。 億萬刑推准杖, 不服。 拿入僧人一元、法眞、桑一等于庭。 問于濟世曰: “此僧皆是汝所援引者乎?” 濟世供稱: “不是渠所援引。” 三僧皆下獄。 又以李春世、韓慶雲、金福田等, 變着禁軍服, 參立於他禁軍中, 使濟世辨之, 供稱: “精神茫昧, 皆不知之。” 云。 上 王曰: “使之迫而察之。” 濟世兄弟言, 皆不知云云。 更以春世等三人問之曰: “此非汝之同黨乎?” 又稱不知。 更問曰: “此人等是汝之所捉 引, 而何以云不知乎?” 濟世供稱: “初則神昏不能知, 居末者果是崔君之奴也。” 左右皆譁然, 歎其變幻罔測。 試令對詰, 則濟世猶作氣大言, 略無難色。 左右皆曰: “事情則已盡知之。 事體反爲未安, 可速出送。” (王還入內, 少頃, 還御殿座。) 左右皆以爲: “濟世可爲刑訊。” 王允之, 乃刑推濟世。 爾瞻曰: “推載、內應, 可問也。” (王曰: “刑推時, 大憲所言, 推戴、內應等事, 竝問之。” 爾瞻曰: “問目似爲疎漏, 此一款添入爲當。” 王曰: “取來添入。” 德男進曰:) “濟世供稱: ‘推戴事若知之, 則豈敢不達? 實不知矣。 內應則崔君欲爲之。’ 云矣。” 大臣曰: “前後變詐, 可爲刑訊。” 王曰: “且問且刑。” 濟世供稱: “推戴則以李好閔爲之, 內應則丁好寬 丁好悌爲之云。 李好閔名, 初欲發供, 而百緘言: ‘渠已供招’云, 故不擧。” 云。 詰問: “百緘何處言於汝乎?” 則更稱羅 邏卒言之云。 濟世又供: “白日昇者, 金日昇也; 尹鳳翼者, 尹鳳也; 田碧江者, 田興業也; 趙石龍者, 趙悅也; 柳枝蕃者, 柳彭也。” 其變說如此 百出。 (王曰: “訊鞫。”) 濟世供稱: “願更往捉崔君來。” 王曰: “願捉崔君 來云, 在於何處, 姑停而問之。” 濟世又推諉於韓慶雲者。 德馨曰: “變詐如此, 一次則准杖之可矣。” 王曰: “連刑。” 濟世供稱: “崔君在崔有海家, 往則必捉來。 不捉則當死。” 云。 大臣曰: “此不過姑爲緩刑計也。 若信其言而往捕, 則有同戲劇, 似不可爲矣。” 左右皆以爲, 不可使往。 王曰: “知其必虛也。 第令捕盜大將押領而往, 試爲捕之, 亦無妨矣。” 捕盜大將承命以出。 金益翼辰則大臣以下諸臣, 皆請速爲正刑, 王再三問其病勢輕重, 醫官以必不得支過今日爲言, 上 王始允之。 (拿入翼辰, 捧結案招而曳出。 王入內。) 藥房啓曰: “囚人已盡取招。 濟世回還, 必至犯夜, 雖或捕得某人而來, 勢難今日內取招。 濟世行刑, 亦難夜間爲之。 終日外殿, 恐傷聖體, 今姑罷鞫何如?” 答曰: “依啓。”


3月 4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四日戊戌傳曰: “國舅之喪, 事體自別。 文陽府院君造墓軍, 依案准給。”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大臣啓曰: “李好閔勿問事, 前有傳敎。 而昨日更出賊招, 何以爲之?” 王曰: “前者有勿問之敎, 今亦勿問。” 判義禁朴承宗啓曰: “金濟世母妻鞫問事, 昨日臺諫, 亦以爲未妥, 雖鞫問, 難保其必得實情矣。 如有可問事, 則不必拘於常刑矣。” 王曰: “逆賊母妻鞫問, 非始於今日, 舊例亦然矣。” 大臣曰: “初則見其奸狀, 敢請刑推, 臺諫所啓亦好, 故從之矣。 今則濟世變詐如彼, 極爲痛憤。 濟世所見處, 連伊、愛玉刑而問之, 亦似無妨矣。” 王曰: “然後猶不得端緖, 則濟世亦可加刑鞫之矣。” 王上 王曰: “柳愃 (拿來已久, 不爲)捧招, (先爲拿入, 捧招)。” 柳愃供云: “柳永謹嘗停擧直哉, 臣父永慶, 與永謹爲族, 故直哉嘗銜之。 疑以此援引, 身則不知面目矣。”


○左右捕盜大將啓曰: “臣等押領(逆賊) 金濟世, 往于 王審里 所指之家二處, 而皆非崔有海之家。 一處則開城都事權義中之家, 頓無窟陷之處。 使賊指示崔君入在窟陷, 則指一間抹樓下。 去板見之, 則少無窟陷藏人形迹。 又於新門內, 崔君奴朴夢守家, 使之指示, 則指一草家, 而家主則金德守也。 其妻玉今則問於其隣人, 非巫女也。 金德守則捉來矣。”


○上 王命招捕盜大將問曰: “去夜所捉金德守, 本是何如人, 而濟世以爲何人云, 故捉囚耶?” 對曰: “濟世言是朴夢守, 故捉來, 洞內人則皆言不是朴夢守, 厥妻亦非巫女云, 而渠旣言之故捉來矣。” (閔德男稟濟世等拿入乎, 王曰: “依啓。”) 濟世、連伊、愛玉等, 竝拿入于庭, 而刑推。 連伊准杖後, 又刑推愛玉, 而濟世所供, 一樣詐誕。 更爲詰問曰: “汝自謂直招, 而每每異辭者何也?” 濟世供稱: “前則忘情而誤達。 今則皆是實狀。” 云。 王曰: “崔君果有之而諱之者乎? 本無, 故不得言者耶?” 李恒福曰: “小臣之意有二焉。 京中如此僞造印信者流, 成給文字, 而自稱崔君, 故但聽其言, 而不知實名者, 容或有是理, 此其一也。 渠輩誇張於衆中曰: ‘在京崔君者爲之。 云云。’ 而實是本無之人者, 亦或有之, 此其二也。 今旣捨命, 似無實知而不言之理。 若因其說而逮捕, 則京中如斯而止矣, 外方則極爲擾亂, 黃、鳳間, 必至空虛矣。” 李德馨曰: “一人雜稱居住者有之, 若因此一一逮捕, 則將至擧國被害。 豈有如此痛心事乎?” 李恒福曰: “在鳳山供招時稱曰: ‘同黨多數援引, 則庶有可生之望。’ 云者, 似是實狀。 今則旣已發說, 而不能的指, 故如是雜稱矣。” 沈喜壽曰: “渠若實知, 則到此地頭, 豈肯隱諱? 似是眞不知耳。” 朴承宗曰: “但尹奉益則明是實有之人, 而亦諱不言, 此則尤爲不測耳。” 左相曰: “中和, 壬辰之變無一人從賊, 又爲擧義兵, 故先朝嘉之, 陞號爲府矣。 今以招辭見之, 中和之人多數援引, 似以渠之嫌怨引之。 中和一境, 必如焚蕩矣。” 王曰: “皆似以嫌怨引之, 而實情未得知, 分揀極難矣。” 右相曰: “此獄事, 極爲難處矣。” 王曰: “領相處, 遣承旨問疾。” 王仍問左右曰: “領相緣何病重?” 左相曰: “衰病之餘, 遭此逆變, 外庭達夜推鞫, 又入侍親鞫數日, 以致重傷矣。” 推 金德守 拿入捧招。 (王入內, 少頃, 還御殿座。) 司憲府啓請拿問李好閔, 王答曰: “依啓。” (德守畢捧招, 下于)捕盜廳。 又拿入李夢守與濟世對詰, 都事、羅 邏 將 卒等, 亦皆拿入同詰。 【濟世與夢守在獄中, 私語云云故也。】 (大臣曰: “崔卓似可爲刑訊矣。” 王曰: “依啓, 浮雲亦可刑訊矣。” 大臣曰: “渠是刻手, 而屢出賊口, 刑訊亦可矣。”) 左右共請急速正刑濟世, 王曰: “予意亦然矣。 但旣誅之後, 尤無捕得崔君之路。” 左相曰: “雖不正刑, 崔君必不得矣。” 王曰: “雖不得崔君, 欲待諸賊拿來處置矣。” 右相曰: “當初未得獄情之時, 雖以權宜仍囚可矣, 今則渠旣捨命, 不辨眞僞, 所觸處盡言之。 今則雖得眞崔君, 亦難取信。 仍囚無用, 宜速正刑。 且此賊前罪則且勿論, 至嚴之地, 玩弄如此, 其罪亦當死矣。 昨日所爲, 自上亦已下監, 其言如此, 雖得眞崔君, 其可信乎?” 左右皆同聲齊唱, 反覆論之, 不允。 崔卓 (刑推准杖後), 僧浮雲 (又爲)刑推(准杖), 不服。 王曰: “崔君本無而不言, 則雖不得, 無害矣。 若崔君、尹奉益果有而不得, 則極爲痛心。 須議得此之策。” 大臣曰: “崔君未可知, 尹奉益必有之人也。 但濟世千萬變幻如此, 無可得之策矣。” (拿入) 億守, 刑推(准杖), 不服。 (又拿入) 韓億萬, 加刑。 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拿入捧李好閔招供, 略曰: “身雖無狀, 猶知叛逆爲天下之大惡, 亦知直哉之爲兇悖。 白頭餘生, 官聯已極, 有山河帶礪之盟, 乃與此人同謀, 有何希冀? 至於推戴云者, 鳳山郡守申慄乃身女壻, 而此賊根本, 爲慄所發, 似以此爲仇隙而中傷也。” 云。 (王入內, 暫時王還御殿座。 王覽原情畢。) 王曰: “勳舊重臣, 豈有此理? 可放送。” (承旨以此下敎諭于左右,) 左右皆起拜以謝。 王曰: “卽於此處放送。” 解枷脫鎖之際, 好閔仰首攅手, (旣解之後,) 泣謝而出。


○傳曰: “江華趙姓校生, 竝爲拿來憑問。”


○傳曰: “金强哉、金滌等, 至今未捕, 極爲痛心。 金强哉母及妻妾、子女, 金滌父母、兄弟、妻妾、子女, 竝爲拿來。


3月 5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五日己亥(上在貞陵洞 慶運宮。)


○傳曰: “金三緘急速拿來。”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韓億萬加刑(准杖), 不服, 下獄。 拿捧金滌 捧 招。 元情供云: “身雖直哉之壻, 直哉之棄妻, 率其女流寓居昌, 身仍娶爲妻。 身赴擧到京, 寓直哉奴家, 直哉與書驅逐。 後直哉繫獄, 使百緘賣妻母家基, 身又止之, 百緘大怒辱之。 身以此, 怨直哉絶之已久。 至於亡命事, 則身頃往楊根, 聞身父病重, 馳往見之, 則父被執上京。 身卽入縣自現, 日月分明可考, 身實無情犯。” 云。 王曰: “金滌可訊問乎? (議啓。)” 大臣曰: “似可訊問矣。 逆謀與知, 雖不可知, 亡命則的實, 而言辭牴牾。 且本官密捕, 而自謂自現, 情迹亦殊常矣。” 王曰: “依啓。” 金滌將刑推, 而拒逆不肯署狀。 (羅)〔邏〕卒以鐵執子, 盡拔左手之指, 而猶復拒逆, 畫手寸而刑之。 受刑時, 蔭惡不已, 大聲曰: “願磔之斫之。 政丞, 政丞, 何殺無辜人乎?” 且問其妻子所去處, 則曰: “必在我國中。 升天乎? 入地乎?” (辭氣悖惡, 有不忍見。) 左右皆曰: “言言兇悖, 此固是逆賊也。” (准杖後曳出。) 左右相沈判府事 喜壽 大臣等啓曰: “有旨, 逆獄連累人可分揀者, 條列以啓事, 命下。 矣。 聖上詳審欽恤之意至矣。 (凡在瞻聆, 孰不感泣?) 但事甚重大, 自下不敢容易爲之。 必須於暇日, 從容商議, 乃可稟裁, 故未得回啓。 而速爲回啓事, 今日又爲下敎, 事勢如此, 未得卽爲奉行矣。 大槪只以渠之招辭, 雖難盡知其實情。 然不得已以其所供, 抄出其情事, 然後裁處, 則必自上爲之可矣。” 王曰: “此則可從容商議以啓矣。 但其中分明可揀者, 先可速放。 若欲一時爲之, 則勢未易也。” 大臣曰: “近來獄囚連累者, 多至一百八十餘人, 獄間狹窄, 罪人立而經夜云。 其中或以次知而入, 或以名字同而入, 或以元不干者而入。 此則令問事郞廳、禁府堂上, 爲先抄啓似當。” 王曰: “此則依啓。 金台佐分明無疑, 亦可放送乎?” 大臣曰: “此則何必議之? 下敎旣如此, 卽可放之矣。” 王曰: “丁好恕, 其時在義州分明云, 此則何以爲之?” 大臣曰: “丁好恕重出賊口矣。 末世治獄, 唯以文案爲准, 如丁好恕事則有可據, 自下亦可議之。 如李好閔事則必自王 上爲之。 下人則雖心知其然, 不能容易啓達矣。” 大司憲 李爾瞻 曰: “此獄逮捕者甚多。 當如大臣所啓, 各以招辭條列以啓, 而自上處之矣。 其中明白不干者, 則卽者自上可爲聖斷, 不使有無辜橫罹之患可矣。 何待後日? 今日亦可爲之矣。” 王曰: “依啓。” 李爾瞻曰: “金台佐、安石龍、趙石龍皆可卽放。” 大臣同聲繼之且曰: “以文案爲准, 則此三僧, 濟世旣云不知, 亦可放。” 上曰: “第相與議之, 分明可放者, 卽放之。” 王曰:“中廟朝及先朝則雖死於杖下之人, 或有爲籍沒者, 何也?” 大臣曰: “此則特命也。” (沈喜壽曰: “臣之外三寸叔母夫康惟善, 橫罹己酉之獄, 二日內, 連受二次刑而死。 惟善, 疾惡之人也。 臣之外祖李延慶, 己卯年間, 爲校理, 多敎後進, 人多往學。 臣之父及臣父之伯同壻盧守愼亦同學。 而守愼則待人不薄, 惟善則一見人之不善, 則終身不與寒暄, 如伯夷之爲心, 故一鄕亦以爲過矣。”) 沈喜壽曰: “己酉李弘胤獄事時, 康惟善亦被逮, 不一言而死。 他人之誣服於嚴刑者, 皆稱 惟善亦知之云, 故身死之後, 被典刑籍沒。 其子復誠, 其時年少, 故長爲議政府奴子, 而終得伸雪, 此則遠事也。 以近事言之, 己丑年李潑等, 無一言死於杖下, 而先王欲爲籍沒, 收議大臣, 大臣皆難之, 而終乃籍沒。 大槪承服者, 雖渠本冤枉, 而誣服於嚴刑, 當以承服論之, 而用全科, 雖渠有實犯, 而堅忍不伏, 亦當以不服論之, 而不得用全科者, 王法也。 先朝收議時, 雖持峻論者, 亦云不當, 其時小臣官卑, 以校理在玉堂, 欲以勿爲籍沒事, 上箚。 李恒福爲應敎, 箚子則小臣製之, 中草則李恒福書之。 其中緊語, 恒福不欲刪去, 而同官皆欲刪去。 臣謂之曰: ‘然則以李潑爲與知逆謀乎?’ 皆云無是理, 而終乃盡刪之, 草草爲之。 蓋渠不爲承服, 而遽/據定則未安。 己酉年臣之叔母, 亦爲政府婢子矣。” 上曰: “伸雪在何年?” 沈相喜壽曰: “戊辰年始爲伸雪, 忠州亦陞號矣。 當初欲實乙巳之事, 以起己酉之獄, 而忠州一鄕, 幾至屠盡。 至於盲者裵光義亦死, 此係時運。 道跣有言曰: ‘二百年後, 當州復爲縣。’ 云, 而其言果驗。” 上 王曰: “鄭汝立女子, 有鞫問事例。 全寯、全弘業等之妻, 不捧元情 招而放送, 未知如何。” 左右皆以爲: “捧元情 招則可, 鞫問則不可。” 上 王曰: “逆賊之子, 固當緣坐, 女子則如何處置?” 承旨以《律文》考啓曰: “逆賊女子, 出嫁則不爲緣坐, 未嫁則定屬矣。” 捧 惠玉、終玉 招 以次拿入, 捧元情招。招。 承旨以大臣所錄, 可揀罪人名目進啓。 大臣曰: “當依傳敎, 退與多官, 從容議啓矣, 姑以可揀者書啓。 實非錄啓者皆輕, 未錄者皆重。 今姑隨所思而書啓, 可放者或爲落點, 或爲傳敎宜當。” 上 王曰: “依啓。” 拿入 捧 梁榞母孝伊 捧元情 招。 上 王曰: “丁好善 丁好寬似非濫人。 權綵、權緖亦於直哉母捕捉時, 有嫌云, 何以處之? 各陳所見。” 大臣曰: “書啓者, 只據文案而爲之。 退去私室以爲, 某人冤悶者, 人皆有私心矣。 獄體至重, 難以爲言, 以可據者言之。 權綵則人所共知之嫌怨也。 丁好善等則雖無文案, 若以臣等之意言之, 萬無疑似之理。 且此賊初雖見捉於鳳山, 而盡發兇謀者, 白川郡守李惕也。 兇賊報復之說, 亦出渠等招辭, 亦是近似矣。” 右相曰: “李惕乃丁家之四寸, 故云云矣。” 沈喜壽曰: “士大夫則必裁自聖衷, 斟酌爲之矣。” 王曰: “勿爲未安, 明言可放與否。” 諸大臣皆以不敢輕議辭謝。 王又問於左右, 左右皆以爲: “別無異議。 此人等寧有可疑乎?” 右相曰: “三代時則以五禮、八議決獄, 末世則不然, 只以文案爲准。 然今此親鞫之時, 諸囚情形, 自王 上亦必盡得於辭氣之間, 自下尤無所達。” 王曰: “然矣, 許多獄情, 自上何能盡知乎? 卿等以所見言之, 則當裁處。” 大臣則/曰: “下情則盡達矣, 唯在王裁。” 大憲 李爾瞻 曰: “丁好善事, 以渠之文案觀之, 亦有可據。 因停擧成嫌, 此則現著之事也。 權綵捕捉直哉之母, 亦是現著者也。” 王曰: “罪人放之之規, 如何?” 大臣曰: “無常規矣。 第此是曠蕩之典, 故就庭放之, 則渠輩亦拜祝而出, 尤爲光明正大矣。” (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捧梁榞妻禮伊 元情 招。 (王曰: “金滌壓膝鞫問。”) 金滌壓膝, 不服, 曳出。 王以可揀罪人名錄, 下于大臣曰: “此中落點者及傳敎者, 皆放送, 其餘人, 姑仍囚。” 招入前府使金台佐、前郡守丁好善·丁好寬、前佐郞丁好恕、前判官權綵、幼學權緖·金福田·閔世騫·閔景龍·李璘·權好德·權好義·權好禮·金正立·金大連·寶香·安石龍·李石龍·李春世·金大鐵·金台明·金台守、僧人一元·法眞·桑一等二十五人于庭。 上 王曰: “汝等別無可疑之端, 放送矣。” (仍畢解枷杻後, 以次出,) 人人感泣。 捧 直哉婢德只招。 王曰: “金國良或有更鞫事, 故仍囚矣。 若無更鞫事, 則可速行法, 問于大臣。” 大臣曰: “當初亦無可問事, 故已達下情矣。” 上 王曰: “崔君未捕, 更可問而定之耶?” 大臣曰: “國良異居他境, 雖問之, 似無可得崔君之理。 唯可速斷。” 上 王曰: “濟世招所出人亦多。 必於渠之生時, 憑問覈處可矣。 議之。” 大臣曰: “濟世其言胡亂, 莫可指的, 金國良尤無可問, 宜速行刑。” (上曰: “明日, 更議。 金强哉母, 亦於明日鞫之。”)


3月 6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六日庚子上 王 (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拿入) 德只, (取招。 又拿入) 加應於里, 取招後, 皆下獄。 【德只, 金强哉之妻母; 加應於里, 直哉之奴也。】司諫院啓曰: “請速鞫淫蒸人文賮, 按律定罪。” 王下問大臣, 大臣或請親鞫罷後爲之, 或請鞫獄稍間後爲之, 或請一時竝治。 王曰: “前例有如此事乎?” 大臣曰: “綱常、逆變, 皆是稀罕之事, 相値之時, 則必無矣。” 鄭曄曰: “庚寅年逆獄方推之時, 蘇亨震亦以淫蒸之人, 一邊爲推鞫矣。” 大臣曰: “此則逆獄末抄, 移爲三省之時, 與此不同矣。” 王答曰: “當參酌以處。” 王曰: “江華所捉人, 與濟世面質乎?” 大臣曰: “爲軍士貌樣衣服, 入而問之似當。” 左右相議曰: “分爲三運, 每一運, 江華人四名, 軍士六名爲隊, 入之何如?” 王曰: “依啓。” 拿入濟世, 列立初運而使見之, 濟世云不知。 上 王曰: “使之擧頭, 迫而察之。” 濟世供稱: “受杖之後, 尤不能記知。” 云。 上 王曰: “更令審視。” 濟世供稱: “若有可知者, 則初豈不知?” (無之云)云。 更入二運人, 使見之, 其中指一人曰: “此是丁義民家所見之人, 而名則茫然不記。” 云。 王曰: “更思其名而言之。” 又指一人曰: “此是金百緘家所見之人, 而其名則變, 本是李應賚也。” 又指一人曰: “此是丁義民家所見之人, 而名則金大天。” 又指一人曰: “亦是丁義民家所見之人, 而廣州居金天受也。” 上 王曰: “所指者皆是江華人乎?” 承旨曰: “時未問本名。 其所指者, 皆着蒿鞋, 必以此, 疑其自鄕來而指之矣。” 左右皆曰: “今所問者, 只問江都之趙, 旣非其人, 則雖言不關矣。” 更入他運人, 使見之, 又指一人曰: “此是中和 文彦春也。 於黃州 朴好說、好禮家曾見之。” 上 王曰: “文彦春者, 亦出於渠指/招乎?” 大臣曰: “文彦春拿來, 已爲元情 捧招矣。” 上 王曰: “以此意問之。” 問曰: “所言之人, 皆是在獄人姓名也。 今何指此人乎?” 供稱: “渠皆稱名如是矣。” 大臣曰: “大槪親鞫事體至嚴, 而如是戲劇, 極爲未安。 前日願捉崔君而去時, 亦曰: ‘我豈爲捉崔君而來乎? 欲見天日而來。’ 云矣。” 上 王曰: “固知不實矣, 江華人則試爲面質如何?” 大臣曰: “向所指示人, 亦可面質矣。” 上 王曰: “依啓。” 使與各人面質, 則言言敗露, 每每異辭, 戲劇不足以喩其可笑。 左右皆曰: “已知其不實, 斯可已矣。 至嚴之地, 極爲未安。” (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王曰: “金直哉父子納招事皆實, 而崔君等事不實如何?” 大臣曰: “憑閱之人皆虛矣。” 王曰: “果皆不實乎? 有何情形乎?” 左相曰: “厥情形則天鑑亦洞燭。 以其招辭及對詰之事觀之, 則自上庶可斟酌矣。” 王曰: “在鳳山招辭, 只言百緘, 不言直哉何耶?” 大臣曰: “泛言憤其父之失職云矣。” 承旨以對詰之案進啓。 大臣曰: “此甚似兒戲, 不可載於文案。” 王曰: “或有可考之事耶?” 左右相議久之曰: “只書於別紙, 以備可考而已。” 大臣更請速刑 濟世 曰: “逆謀承伏, 已逾月矣。 而尙且生全, 使於天威咫尺之下, 肆爲誕妄之語, 寧有是理哉?” 王曰: “然矣。 正刑之後, 則雖有可問之事, 無憑問之路如何?” 大臣曰: “百緘等正刑之後, 猶可爲獄事, 況此賊則雖生, 難以憑信矣。” 王曰: “崔君無乃本無者乎?” 大臣曰: “亦有其理。 白日昇者, 自己丑年有之, 似是賊中例稱之號也。” 王曰: “白日昇者, 己丑年亦有之乎?” 大臣曰: “己丑之獄, 鄭八龍、白日昇、吉三峯者有之。 白日昇云者, 似是自中驍健者, 相稱道之辭, 或似自中相標榜之稱。 以此觀之, 崔君云者, 或不無以直哉爲崔君, 而自相云云也。 大槪崔君者雖實有其人, 見其所爲文字, 必是無形一愚夫也。 當初聞濟世之言, 則丁義民似是外主, 崔君似是內主, 意欲必得此人。 及得丁義民 之後觀之, 則其有嫌怨判然無疑, 近處之人, 亦多結嫌之事。 丁義民則旣已亡命, 罪固當死, 其餘各人, 則於心每有疑似之慮, 故被刑之人, 皆不敢自下更請加刑矣。 入侍座中, 有禁府堂上焉, 有兩司長官焉, 更詢左右, 今日內, 正刑濟世宜當。 大槪承伏之賊, 旣已捨生, 故例必亂言, 而此人則尤甚。 (留無可問,) 問無可憑, 唯當速刑可矣。” 王曰: “昨日某某罪人, 除出放之矣。 其餘人等可爲分揀者, 又爲議啓。 彼李春蘭、鄭勝、李必壽似無可疑之端, 欲爲放送如何?” 左右皆曰: “至當矣。” 右相曰: “三十前年少者皆被囚, 此人等挾書學業而已, 何能知之乎?” 王曰: “三十前者何人乎?” 右相曰: “其中儒生, 幾是年少人也。” (拿入) 崔卓加刑, 億守壓膝, 加應於里刑推, 金滌烙刑。 金滌曰: “鐵可加灼而烙之。” 左右皆曰: “悖惡、不道之言也。” 司憲府啓請速鞫文賮。 答曰: “徐當發落。” 【議大臣, 以親鞫罷後爲之。】(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入鄭勝、李必壽、李正輿、徐弼成、僧靈雲等五人于庭, 解枷脫鎖。 王敎曰: “爾等更無可疑之端, 故放送矣。” 承旨稟: “江華人等, 何以爲之乎?”上 王曰: “議爲之。 雖自上所放, 不可放者, 則言其不可放; 雖未放者, 若可放者, 則言其可放。 各陳所懷可矣。” 大臣曰: “此人等非以有罪也, 只爲憑驗而來。 憑驗而無實, 理當卽放矣。” 王曰: “治獄最難, 而知獄情爲尤難。 雖濟世所引, 豈無干預者, 亦豈無不干者乎? 卿等商議, 使罪人不漏, 無辜者免於橫罹可矣。” 大臣曰: “渠若獨爲招辭, 則雖稱嫌怨, 不可信, 所引者同然一辭, 故書啓時, 以此爲准矣。 大槪獷賊必隱諱正犯, 援引嫌怨及知面者, 乃是常態也。 雖其所重引, 或有可恕者; 雖其所輕引, 亦或有難明者矣。” 王曰: “尹安性事如何?” 大臣曰: “以其招辭觀之, 嫌隙人所共知; 以事言之, 世受國恩。 老而將死之臣, 與嫌家共爲逆狀, 似無其理。 且賊口所稱江陰聚會之日, 乃襄陽出官之日云, 此極是明證也。 與丁好恕赴京同也, 以口不可道之言, 歸之尹之一家, 必欲殺之之意也。” (王曰: “右相入來亦問之, 右相亦以襄陽出官, 與丁好恕赴京同一, 明證以對。”) 且曰: “江華人則初似不必捉來, 而旣來之後, 濟世之招如彼, 則卽可放送, 不須議也。” 承旨又稟江華罪人事。 王曰: “日暮姑爲仍囚。 明日處置。” 大臣曰: “只可拘留矣。”


3月 7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七日辛丑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拿入) 捧 金以升 捧招, (畢後下獄。) 王曰: “罪人或姓名容貌, 皆不同者有之。 不得其眞, 則疑似者皆捉來。 其中眞者捉來可矣。” 大臣曰: “賊招直出者, 則無不捉來矣。” 王曰: “泛出而貌類、名同者則可放, 眞犯者則必購捕可矣。” 大臣曰: “京畿大將, 趙石龍云, 而未得其人。 一石龍之故, 良民多被其害, 是可悶也。” 大諫曰: “濟世在黃海道, 已爲承伏, 今已逾月, 而不爲正刑。 速爲正刑, 則庶可少快。” 大臣亦同辭申請。 王曰: “濟世正刑之意, 予已知之矣。 慮有可問之事, 故姑徐之矣。” (拿入) 億萬, 壓膝(後曳出。 拿入) 億守刑推, (准杖下獄。) (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拿入) 捧 直哉母榮叔招。 承旨曰: “榮叔招內稱: ‘直哉、百緘不忍杖而承伏, 寧有謀逆之事乎?’ 旣伏之賊, 如是言之, 書之乎? 不書之乎?” 【榮叔, 時年九十三, 耳聾。 供云: “直哉以凶險有名人, 無來見者, 常在房中, 敎其子百緘而已。 皇甫信盜其妾女, 被逐已三年, 渠必因此誣告, 而直哉亦必不忍杖誣服矣。” 又問强哉去處。 供云: “强哉欲往見直哉於海州獄, 旣出而還曰: ‘獄事極重, 不可往見。 吾當逃走, 或投水死也。’ 仍脫網巾, 與身訣別而去。 網巾則今方佩持, 其去處則不知矣。”】王曰: “問于大臣。” 左相曰: “所言非啓/所問, 雖不書可矣。” 王曰: “依啓。” 拿入 捧 强哉婢介伊招, (拿入) 金千卜刑推, (准杖下獄。) 大臣曰: “外方所囚, 已爲結末者亦仍囚。 在京者固可疏放矣, 在外亦可抄放。” 王曰: “外庭推鞫之日, 卿等齊會, 商議以啓。” (拿入) 崔卓, 壓膝(後曳出)。 (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兩司啓請削奪李好閔官爵。 【逆奴招曰: “直哉上來, 則時往來好閔家。” 金滌曰: “一月二十五日, 恒在其家。” 好閔所供, 涉於飾辭, 未免爲欺罔之歸。】王竝答曰: “徐當發落。” 致江華人趙仁等十二人于庭。 王諭之曰: “殲厥巨魁, 罔治脅從, 王政之所當先也。 逆魁已伏邦刑, 爾等或不無可疑、可冤, 竝蕩滌放送。” 拿入 捧 拿入 梁榞, 捧招(後下獄)。 王曰: “梁榞於鄭仁弘, 何許人也?” 大臣曰: “鄭仁弘妻娚梁弘澍之子也。” 王曰: “梁弘澍爲何官乎?” 左右曰: “亂作時, 爲禁府都事矣。”


3月 8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八日壬寅傳 答兩司曰: “更觀推案, 賊奴、賊壻之言, 有難盡信。 李好閔豈罔予者也? 更勿煩論事, 言于兩司。”


○備忘記 傳曰: “襄陽府使尹安性, 方爲拿囚, 遞差。”


○備忘記 傳曰: “逆獄未畢前, 仍察本職, 似爲未妥, 高城郡守丁好善、兵曹佐郞丁好恕竝遞差。


○兩司連啓, 請削奪李好閔官爵, 竝不允。


○(命擇世子閤禮吉月日。)


○推鞫廳啓曰: “外方逮囚諸人, 承命査覈。 則或有在此已決, 而次知仍囚者; 或有以罪人未捕之故, 而以其次知見囚; 其罪人已爲就獄, 而尙爲滯囚者; 或有以疑似橫逮者。 其中情屬可揀者, 別錄以啓, 伏候裁處。 近聞各道因逮捕一事, 民間震擾, 購捕眞賊, 鎭定良民, 俱係緊急。 此意知會各道監司, 使之善處何如?” 答曰: “鎭定良民, 購捕在逃賊徒之意, 下諭于各道。”


○傳曰: “金孝哉、德哉, 乃巨魁直哉之弟; 全寯、全弘業等, 直哉之壻; 全騫則最賊儻 黨也。 竝追施典刑。 依鄭汝立兄弟、壻、姪例, 籍沒(事, 問于大臣以啓。)”


○鞫李應輅、金世春、李世春、朴世春、安世奉、僧儀心・世談、驛子海朋、僧一永・相玄 元情 納招。 皆以姓名混同而拿來也。


3月 9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九日癸卯傳曰: “己丑年朴忠侃、李軸等, 當初皆罷職乎? 鄭賊捕捉時, 閔仁伯加資乎, 超階乎? 問于李軸、閔仁伯以啓。”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拿入) 捧 金以泰, 取招(後下獄)。 因追刑傳敎, 左右相啓曰: “己丑年, 小臣以宣慰使出去, 其時事不能詳知矣。 (李振吉)[李震吉]於殿庭捧招時, 擲筆不承, 以爲兇逆而追刑。 鄭汝立同生汝會、汝復、汝興等, 皆死於杖下, 亦不爲追刑籍沒, 則 李潑亦籍沒, 故此輩亦被籍沒。 大槪法者, 萬世通行之法也。 不服而死於杖下者, 以爲情狀如此, 而追刑似有後弊矣。” 王曰: “己丑之獄, 杖斃而追施典刑者幾人乎?” 右相曰: “依俙憶得, 似是(李振吉)[李震吉]、曺大中二人矣。” 左相曰: “曺大中則死時, 作小詩一首, 以詩上聞, 故特命追刑。” 王曰: “啓其詩者何人乎?” 沈相喜壽曰: “崔滉爲判義禁, 時啓達矣。” 王曰: “委官則沈守慶乎?” 喜壽曰: “沈守慶爲委官, 而以大中詩不卽啓達, 坐罪見遞矣。” 王曰: “鄭汝立之壻金廷一, 亦被典刑乎?” 對曰: “不典刑矣。” 王曰: “己丑事, 更問可知人處議啓。” 大臣曰: “時已久矣, 人鮮記憶者。 其時李準爲刑房承旨, 此人必知之。” 王曰: “鄭汝立同生及壻, 雖不爲典刑, 亦籍沒。 曺大中亦籍沒乎?” 大臣曰: “汝立同生、壻等, 典刑則不爲之, 曺大中則典刑、籍沒拿入 矣。 加應於里刑推鞫問之際, 供辭中有上年 直哉被囚, 大臣收議時, 使渠請囑事。” 沈相喜壽曰: “此事收議時, 臣亦參矣。 往年至月間, 此獄事出, 其時方以江陵人燒殺其夫事爲三省交坐, 座上聞此論之發, 左右皆驚。 臺官言: ‘曾有此論今始出。’ 云, 金尙寯曰: ‘此不可取種之族。 吾妹夫强哉, 亦薄待其妻, 今已喪妻。’ 云。 臺諫啓辭, 以徐當發落爲答, 仍命收議。 (網常)〔綱常〕之罪, 臺諫旣已發論, 不可不問之意議入, 則有‘除刑推, 可問人拿問’之敎。 僧人及其母、侍婢、同生等拿問, 則皆言曖昧。 故又命收議, 適李恒福在告, 其餘人及臣議以爲: ‘與當初風聞、啓辭有異, 宜自上酌處’事, 仰達 云矣, 自上命待領相上來, 畢議以啓。 李德馨上來後, 審覈事情, 與當初風聞異矣。 但其爲人險詖, 此獄之外, 當爲治罪之意議啓, 久而後削職放送事, 命下矣。 金欽則與之同居館, 故知之矣。 直哉則無因知面目, 庚寅年監試出榜時, 一見其面。 亂後人言: ‘倭奴烹厥父時, 使直哉燃火’云, 其後臺諫論罪。 而庚戌之獄, 臣等不能以當鞫請之, 固難免罪矣。 逆奴言: ‘請於大臣’云, 若以請囑, 低昂獄事, 則何以從大臣之列乎? 伏地待罪矣。” 王曰: “待罪則勿。” 王曰: “在西路時, 予亦聞直哉事矣。” 大臣曰: “其時金欽 在 平山 猪灘上, 金欽被捉於倭。 以其體肥, 故倭奴將烹以祭天, 而直哉自爲燃火。 欽呼直哉曰: ‘熱哉!’ 直哉曰: ‘忍之。’ 云云, 而其時禁府大臣, 皆不言可鞫。 自上欲鞫之, 而下情旣如此, 故放送矣。 近觀諸賊之招, 其時似當嚴鞫矣。” 王曰: “予所言者, 非以大臣爲未盡也。 渠事, 大臣亦何知之? 特以當時, 不爲明言其可正刑耳。” 左相曰: “逆魁, 門外之人也。 臣家亦在門外, 宋諄家在近, 臣家稍遠, 而臣早出仕途, 無相見之便。 臣之父爲安峽倅時, 臣以吏曹正郞往覲, 則 直哉爲免山倅, 數番相見, 而逆魁則亦不得相見。 己丑之變, 乘時擠陷士類, 始惡其爲人。 壬辰年行朝駐永柔時, 臣以接伴使出來, 直哉烹父之說, 傳播一路。 此是倫紀罔極之罪, 故不勝驚愕。 江華義兵人來言: ‘烹父之事, 未可知矣。 無命令而私自起復, 討賊爲名, 以金千鎰所捉孝仁, 自以爲渠之所捉。 且孝仁之妻有色, 洪山君淫之, 直哉盜取而去。 金千鎰聞而憤之, 將欲斬之。’ 云。 當時以收議公事見之, 則可問人問啓事, 命下。 故問之則所問/聞之言, 似與臺論異。 此獄事處置甚難, 故以當在此獄之外獻議。 今此獄事旣出之後, 私語曰: ‘其時正刑, 則今可無此患。’ 相與云云矣。 今聞賊奴所供, 毛骨竦然, 不勝惶恐, 待罪。” 王曰: “其時如言官論啓, 則所當卽爲省鞫而不爲者, 自上亦誤處矣。 然其事, 卿等何能盡知? 勿待罪。” (加應於里, 准杖下獄。) (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梁榞母孝伊、梁榞妻(禮)[禮伊], 皆入于庭, 解枷杻。 王諭曰: “梁榞 已就囚, 設 故汝等得放送之意, 言之 矣。” (拿入) 崔卓加刑, (准杖下獄。) (拿入) 田閱, 捧元情 招。 王曰: “李春蘭事議處。” 左相曰: “招辭云, 無嫌情者未知矣。 但七十衰老之人, 稱以大將, 似不近理。” 沈相曰: “非徒衰老, 目不見物矣。” 右相曰: “無文案可據, 下之人雖心知其不似, 法外之事, 難以爲請。 唯在聖斷。” 王曰: “囚人甚多, 自上何能盡知? 入侍諸臣, 以爲可放, 以爲不可放, 各陳所懷可矣。” 大臣及判義禁更申前說, 而請賜聖斷。 王曰: “然矣, 許多獄囚實情, 何能盡知乎?” 判義禁朴承宗曰: “以其所供, 參酌下問, 則下必有所達矣。” 大憲李爾瞻、大諫柳寅吉曰: “李爾瞻 事下問, 李之姓名, 今始聞之。 有罪無罪, 未能知矣。 大槪逮捕拘繫者甚多, 自上以好生之德, 慮其濫及無辜, 連日疏放, 一國臣民, 孰不感戴? (可放、不可放, 各陳所懷事, 下敎。) 獄體至重, 臣等固不敢仰達矣。 柳袗乃柳成龍之子也, 渠亦嶺南有名字之士子。 而拿來時已得癘疫, 而中路加病, 仍而拘囚, 証勢極重, 命在今明云。 若罪不至死, 則早爲處置, 俾免冤死獄中, 似爲宜當。 (下問故敢達矣。)” 上 王曰: “此則當議處。 苟有所見, 勿爲未安, 畢陳無隱。” 大憲、大諫仍啓曰: “尹安性事, 前日下問時, 大臣據文案以達矣。 年過七十, 受國厚恩者, 豈有爲逆之理? 況與賊有嫌, 世所知者乎? 年老之人, 久在獄中, 其死可慮。 若可分揀, 則亦速處置可矣。” 判義禁朴承宗曰: “柳袗之病重, 臣亦欲稟達, 而不敢達矣。” (大憲曰: “臣久欲仰稟, 而未元情之囚, 故不敢達矣, 下問故敢達。”) 王曰: “柳袗事如何?” 右相曰: “柳袗情狀可矜。 但未爲元情 未捧招之人, 自下不敢有所議, 必出於上命矣。 且未能詳知, 柳成龍與李好閔一家, 皆是族屬也。 直哉雖望其收用, 如此之人, 成龍豈有收用之理? 以此憾恨成龍, 而援引柳袗云, 亦未知其必然矣。” 王曰: “幾寸族耶?” 右相曰: “成龍與直哉妻六寸矣。” 左相曰: “己丑逆變, 直哉乘時搆陷士類時, 指揮丁岩壽, 上疏斥成龍, 其有嫌隙則其來久矣。” 上 王曰: “丁岩壽何人?” 左相曰: “湖南人也。 乘時攻陷一邊士類, 臣之妻父李山海及柳成龍, 皆爲其所攻。 先王以爲: ‘此必有奸人指揮也。’ (儒士十餘名,) 命使拿來, 而因臺諫啓辭, 中路止之矣。” 拿入 捧 田闢 捧元情 招。 兩司連啓李好閔事。 王曰: “已諭, 休煩。” 拿入 捧 直哉女難生, 招 捧元情 (後下獄。 拿入) 介伊刑推, (准杖下獄。 拿入濟世。) 以李應老、安世奉、李世春、朴世春、金世春、李應輅, 雜於他軍士入庭, 使濟世見之, 供稱: “無所知者。” 王曰: “令近坐而見之。” 又供稱: “無所知。” 王曰: “更使審見。” 又稱: “見之已熟, 而無所知。” 王曰: “不徒正刑, 濟世 嚴鞫而 後, 正刑則如何?” 大臣曰: “嚴鞫則必雜言某地居某樣人, 逮捕徒煩, 是可慮也。” 王曰: “趙世奉等居住及崔君去處不直招, 則當爲嚴刑之意言之。” 濟世供稱: “趙世奉則鳳山郡守飮酒而問之, 醉而如是納招。 崔君事前已盡達。” (云云)左右逾憤其變幻之狀。 李爾瞻、柳寅吉啓曰: “已爲承伏之賊, 久生覆載之間, 百般變幻, 至以當初爲飮酒而言, 輿情共憤。 卽可窮問, 今日內正刑爲當。 且面質事, 雖出於聖上好生之德, 慮及無辜, 臣等則亦恐獄體之傷也。” 大臣亦以速刑之意, 反覆申請。 王曰: “雖難必得崔君, 正刑後則尤無現出之路, 故欲待拿來諸囚, 而爲之處置矣。” 將入李香福, 又爲憑問之際, 右相曰: “此亦彼漢所引也, 不須問也。” 王曰: “招辭所出者, 以爲出於彼漢而不問, 此獄處置難矣。” 右相曰: “國家若一二番見欺, 則或可不悟, 今則不一不再。 豈可每每見欺而一向不悟乎? 自下雖難有言, 天鑑監臨, 有何處置之難乎?” (濟世下獄。) 入李春蘭、太雲、金世春、李世春、朴世春、安世奉等六人于庭, 解枷杻。 王曰: “李春蘭等無可疑現出之端, 故放送。” 王曰: “言而放送, 前規亦然耶?” 右相曰: “寧有前規乎? 自前如此, 雖不如此, 何妨?”


○午時, 日暈。 白虹貫日暈。


3月 10日[편집]

○壬子三月初十日甲辰兩司連啓“削奪李好閔官爵”事。 答曰: “勳舊老臣, 必不罔予。 勿爲煩論, 以尊國體。”


○廷鞫。 成億、張忠、安應龍等三人捧元情 招。 【濟世追引賤人也。】


○傳曰: “柳袗保放, 待差推問。”


○傳曰: “黃慶龍前日招辭中, 身在喬桐, 妻父直哉入來本邑, 終不往見, 妻娚百緘娶妻三年, 尙不見之云, 極爲頑詐。 嚴刑窮問。”


○有政。 以李厚爲吏曹正郞, 李曙爲長連縣監, 任奕爲刑曹佐郞。 【厚, 慶全之子也。 慶全初與爾瞻同志, 前後被罪又同時, 爾瞻倚信之。 至是, 與柳希奮合, 厚爲門客, 承其意旨, 進退人物, 爾瞻怨之。】


3月 11日[편집]

○壬子三月十一日乙巳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拿入) 捧 申景湘, (取招後下獄。 拿入) 德哉子金三緘, 取招後 三緘仍刑推, (准杖下獄。 拿入) 捧 孝哉子守緘, 取招仍刑推, (准杖下獄。 拿入) 趙悅, 取招, (拿入) 金景鐵刑推, (准杖。) 拿入濟世, 以趙悅及申景湘, 雜於禁軍, 使之見之。 濟世初云無所知者, 更使見之, 則指申景湘曰: “此是趙悅也。” 王曰: “此人見之何處, 欲何用乎? 問之。” 濟世供稱: “庚戌四月初五日, 見於直哉家。 將欲爲京畿大將矣。” 王曰: “此人知崔君、尹奉益乎? 問之。” 供稱: “皆知之矣。” 又問: “一名則云何?” 供稱: “一名則石龍也。” 左相曰: “此是申景湘也, 何以云趙悅乎? 問之可矣。” 王曰: “申景湘則不出於此人之招, 慮或曾知, 故入而質之而已, 不須問也。” 左右曰: “第問之, 觀其變詐可矣。” 問之則供云: “渠徒知其趙悅, 不知爲景湘也。” 更加詰問後, 皆下獄。 (王入內。 藥房以風日不順, 請罷鞫。 答曰: “日尙早, 姑爲仍鞫。” 王還御殿座。 拿入) 加應於里壓膝, (不服, 下獄。 拿入) 黃慶龍壓膝, 不服, (下獄。 拿入) 崔卓烙刑, 不服, (下獄。)


○兩司連啓, 請削奪李好閔官爵。 答曰:“罷職。”


○傳于鞫廳曰: “逆賊雖已伏刑, 在逃之黨尙多。 凡各邑關津、山谷可疑處, 多設盜直之軍, 如有可疑之人, 晝散夜聚之徒, 十分譏察跟捕。 亦不無投栖山藪之患, 密訪窮搜, 期於必捕(事, 馳諭于下三道・黃海・京畿監兵使、京畿防禦使等處。)”


3月 12日[편집]

○壬子三月十二日丙午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拿入) 捧 田興業, 取招(後下獄。 拿入) 捧 金日昇 取招。


○兩司連啓李好閔事。 又啓請罷開城留守以下官。 【以百緘所住鄕也。】王答曰: “李好閔以勳舊重臣, 豈有欺罔之理乎? 累日相持, 亦似未安, 故已命罷職。 勿用更煩。 開城官員事, 逆賊妻鄕, 旣不爲降號, 何必罷其官也? 不允。” (王入內。 王還御殿座。) 捧全成業等兄弟三人元情 招。 又捧全成業 元情 招, 寯之子也。 (拿入) 金三緘、金守緘等壓膝, 不服, (下獄。) 加應於里 (烙刑, 不服, 下獄。) 黃慶龍烙刑, 不服, (下獄。 拿入) 介伊壓膝, 不服, (下獄。 王入內。) 司憲府啓曰: “逆賊金百緘在江陰者, 其父家也。 開城府雖曰妻鄕, 而結幕時居之地, 舊都固不可降號, 而破家瀦澤之擧, 不可不行。 且本府官員, 亦宜罷職, 請命更議施行。 先王胎封打破之變, 此實前古所未有之事也。 爲守令者, 所當常常檢飭, 俾無意外之患。 今此不測之變, 雖是狂賊之所爲, 守土之官, 難免其責。 廣州牧使金尙憲, 請命罷職。” 答曰: “已爲議定, 不必更議。 金尙憲罷職。” (王還御殿座。 拿入) 金日昇 (刑推, 准杖下獄。 拿入) 德只刑推, 不服, (准杖下獄。 拿入) 金三緘 (烙刑, 不服, 曳出。 拿入) 金守緘烙刑, 不服, (曳出。 上 王曰: “有可鞫者乎?” 大臣曰: “可鞫者盡鞫矣, 罷鞫。”)


○司諫院啓曰: “逆賊所居之地, 革除其邑, 破家爲澤, 乃嚴討逆之法也。 江陰雖非直哉所居之地, 以其所居而革邑瀦澤, 則開城府亦逆魁百緘之所居也。 頃在先王朝逆賊鄭汝立, 出於全州, 全州雖不降號, 守令則皆爲見罷。 今此開城府官員, 難可獨免, 留守以下, 請依前規, 竝命罷職。”


3月 14日[편집]

○壬子三月十四日戊申政院啓曰: “自前親鞫時, 各司例不得坐起。 近因親鞫, 不敢坐衙者, 將近一朔。 而前頭就完未易期, 各司坐起, 似當有別樣處置。 令大臣議處何如?” 傳曰: “允。”


(成陵擲奸後, 傳曰: “新封之陵守護軍, 以年未滿兒童苟充, 極爲非矣。 當該守令推考, 使卽改定。 未備祭器, 速令該曹造備。 每番守護軍四名似少, 使之添數入番。 復戶事亦令考例另施, 以重陵寢守護之事, 言于該曹。”)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右相曰: “伏見金燦招辭, 金百緘不但娶妻於開城府而已, 率其母, 別作一家而居云。 然則已爲入籍之民, 罷其官員, 少無不可。 前日獻議以爲: ‘在於妻家者, 不可以元居論之’, 故如是獻議矣。 今門 聞此人之言, 未免獻議之疎漏, 不勝未安。 敢達。” 王曰: “知道。 勿爲未安。” 拿人 捧 柳文錫招。 王曰: “金日昇處, 尋訪者何人? 渠云年少士子皆知云。 此則何人? 樸質無文云, 則何以人多交結乎? 問之。” 文錫供稱: “鄭勝最與相切, 或往其家, 過五六日、十餘日而還。 徐渻之末子徐景霌、李必壽相知, 沈昶、表廷耉兄弟, 與之同接。” 王曰: “慶尙道無往來之時耶? 同接切友, 旣已納端 段, 此外又有相切者, 則從實直招事言之。” 供稱: “慶尙道則絶無往來之時, 相切之人, 則所供之外無他人。” (捧招畢, 下獄。) 金三緘 (拿入, 加刑准杖, 不服, 下獄。) 金守緘 (拿入, 加刑准杖, 不服, 下獄。 拿入) 黃慶龍, 加刑(准杖,) 不服, (下獄。 王入內。 以前日可揀罪人名錄, 傳于承旨曰: “十人加落點, 以此待令。” 王還御殿座。 拿入) 金日昇, 加刑(准杖, 下獄。 拿入) 金三緘壓膝, 不服, (下獄。 上入內。 承旨因前勿犯夜之敎, 稟請之。 傳曰: “姑仍爲之。” 王還御殿座。) 王曰: “上來罪人, 入而放之。” 入鄭涑、鄭文澤、蔡亨吉、崔德元、梁德老、崔厚善、崔擇善、韓悌、許士貞、僧人正日等十人于庭。 王曰: “以江華人放送時, 傳敎諭而放送。”


○義禁府啓曰: “己丑年事, 問于李恒福, 則以爲: ‘鄭汝立姪子李震吉及曺大中, 追施典刑, 籍沒家産, 女壻金精一死於杖下。’ 云。 李準以爲: ‘鄭汝立子紹、姪緝承服典刑, 其同生皆死杖下。 年久之事, 未能悉記, 而汝興之奴婢、田畓, 以推鞫廳賞格受賜。’ 云。 閔仁伯以爲: ‘受別賜汝立妾、奴婢。’ 云。” 傳曰: “知道。 籍沒依例爲之, 典刑則更議大臣以啓。”


○(傳曰: “金滌亡命, 悖惡不道之狀, 甚於李震吉, 金滌追施典刑。 妻子爲奴, 籍沒家産。”)


○傳曰: “尹安性 襄陽到任公文, 該曹有之乎? 考啓。”


○傳曰: “金强哉至今不得捕捉, 國無紀綱可知。 廣諭中外, 別樣購捕。”


3月 15日[편집]

○壬子三月十五日己酉領中樞府事奇自獻謝恩後, 啓曰: “臣以沐浴事, 受由在外, 疾病連綿, 未能趁卽上來。 所寓絶遠, 凡奇皆邈然不得聞知, 最晩始聞有逆變, 强疾登路。 而路中臀腫極重, 僅僅前進, 今始上來, 不勝惶恐, 待罪”。 答曰: “聞卿上來, 深用慰喜。 逆變又出, 豈非國家之羞辱乎? 卿宜勿待罪, 安心調理, 參鞫。”


○罷開城留守徐渻等, 從臺諫之論也。


○傳曰: “外庭推鞫。”


○備忘記 傳曰: “罪人極多, 雖疎放, 必詳覈可放。 罪人等救療事, 色承旨另加嚴飭。 獄間甚狹云, 令禁府別樣處置。”


○(禁府以金强哉購捕事, 回啓。 傳曰: “允。 出於賊招, 而未得捕捉者, 抄出開錄, 竝爲馳諭。”)


3月 16日[편집]

○壬子三月十六日庚戌(禁府“罪人金守緘、金日昇物故”啓。)


○閔德男啓曰: “罪人救療, 另加嚴飭事, 前後聖敎丁寧。 臣卽爲再三分付於禁府, 使之十分救療, 如有罪人病重者, 一一來告之意, 竝爲言送。 而金日昇物故單字, 不久來呈, 金日昇旣受二次之刑, 致斃固不足怪也。 但凡罪人病重之由, 不爲預先致察而來告, 極爲非矣。 請當該都事推考。” 傳曰: “允。”


(傳曰: “親鞫。”)


○答 沈喜壽 上箚待罪。 答曰: “箚辭具悉。 卿宜安心參鞫。” 【子昶被日昇招證故也。】


○王(御西廳,) 親鞫。


○朴承宗啓曰: “淸州僧有天河者, 而今聞僧天印出入德哉家, 故被拿於本道。 使之 令本道監司上送何如?” 王曰: “遣都事拿來。” 王曰: “安應龍者二人在捕將來, 一人則必冤, 詳覈處置。” 李德馨曰: “臣見狀啓, 則禁府都事拿來人崔億者, 杖毒上衝, 死於平山。 旣是係干逆獄之人, 則當待朝廷處置, 而先自酷刑, 以致徑斃, 此前所無之事也。” 王曰: “誰所爲耶?” 德馨曰: “不知所爲。 第下諭本道, 勿令濫刑何如?” 王曰: “允。”


○金以泰、申景湘刑推, 不服; 黃慶龍壓膝, 不服。


○以朴郁兩、安應龍 趙悅等, 雜於軍士, 以示濟世, 濟世云不知也。 問曰: “此是汝所引, 何以謂不知也?” 曰: “只見名字及年貌於都目中, 未嘗親見矣。” 李德馨曰: “金日昇事, 亦不能無疑也。 意濟世臨急, 援引名字相似矣。” 王曰: “未知此是眞白日昇乎? 問于濟世。” 濟世曰: “白日昇, 本安東人, 今在鳳山農舍矣。” 李德馨曰: “以當初狀啓考之, 則內謀則崔君主之, 外應則丁義民主之, 而及見丁義民, 則似是濟世因嫌誣引也。 義民旣已杖斃, 獄情未易知也。” 王曰: “百緘亦引丁義民, 未知何如也。 又以田興業、田承業, 面質濟世, 濟世云不解見也。” 問曰: “此一人乃所謂田碧江也, 何以不解見耶?” 濟世曰: “所謂田承業乃眞田碧江也。 曾見於丁義民家。” 又以李大霖、大林面質, 濟世對以不知。 推官問: “汝旣引此人, 而以爲不知何也?” 仍指大林曰: “此是大林也。” 濟世曰: “果大林也。 但今口訛, 故不卽解見也。” 又指大河曰: “此大河也。” 濟世曰: “果大河也。 但今口斜, 故不卽解見也。” 濟世又曰: “此人等曾不見面目, 但於崔君都目中, 視其面貌也。” 其謬誕如此。


○捧田興業 元情 招, 又捧兒僧二金 元情 招。 【年十二。】


○黃海監司李必榮狀啓: “禁府都事拿去罪人崔億, 被鳳山郡守亂杖, 足、掌、脚、膝盡爲爛破, 命在頃刻。 郡守申慄不待朝廷處決, 先自酷刑, 將至徑斃, 極爲未安。” 云。 鞫廳置不問。


○濟世嘗引罪人柳彭, 而不得其人, 金日昇招內有柳彭錫名。 王又問田承業, 承業曰: “無柳彭, 有柳彭錫, 與金日昇同住。” 云。 於是拿彭錫來。


○濟世所引京畿大將趙石龍, 終不得其人, 以同姓同名被追者十餘人, 皆面質不驗。 最後得趙悅以示, 濟世 濟世曰: “不知也。” 曰: “此是趙悅也。” 濟世曰: “果是也。 吾忘情誤見。” 云。 王曰: “儻非趙正立之族乎?” 李德馨曰: “此是趙應瑞之族, 非正立之族也。” 時, 趙正立不仕, 隱田園, 屢召不至, 嘗上疏忤時人, 王疑其黨逆而問之。 正立聞而大懼, 始還朝從仕。


○有政。 李時彦爲開城留守, 李熽兼說書, 南瑾爲判決事。


3月 17日[편집]

○壬子三月十七日 辛亥傳曰: “尹泳, 宮闕修理之役, 方爲監董假都事, 以他人改差。”


○(禁府罪人崔乞、黃慶龍物故。)


○司諫院啓曰: “罪人金滌以逆魁之壻, 當殿庭鞫問之時, 多發悖惡之言, 至於捧招之際, 拒不着署, 其凶逆不道之狀, 與直哉、百緘無異。 豈可以不爲承服, 而不正其邦刑哉? 凡有血氣者, 莫不齊駭而共怒。 請特命追施典刑, 以重討逆之法。 禁府假都事崔應龍, 頃以交河罪人拿來事, 承命出去, 及其捕捉之際, 所率下吏, 掠奪牛馬、雜物, 致令本主呈訴禁府, 其不能檢飭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德川郡守林𢢜曾授輸城察訪時, 厭其塞外殘驛, 至於呈疏, 其爲猥濫已極。 及爲本職, 偃然出謝。 若以親老爲托, 則輸城 德川俱是絶遠之地, 而捨彼就此, 其前日謀避之狀, 昭不可掩。 如此之習, 不可不痛懲。 請命罷職。”


○司憲府啓曰: “罪人金滌當海西秘啓之初入, 外人未及聞知, 而遽爾率妻逃躱, 其情已極可疑。 及其殿庭鞫問之時, 其悖惡之言、不道之狀, 有不忍見聞。 據此一款, 足以逆賊論也, 其不承服而斃, 有不暇言。 承服後施刑, 雖是常法, 而李震吉以擲筆之故, 亦追施刑, 則金滌前後罪狀, 實倍於李震吉。 請命追施典刑, 以快輿情。” 答曰: “依啓。”


○王(出西廳,) 親鞫柳彭錫。 問曰: “汝以何事交結金日昇, 而日昇至欲爲汝求娶於海西地耶? 日昇平日蹤跡, 竝宜直招。” 彭錫供曰: “身嘗赴擧上京, 問於同姓四寸兄文錫曰: ‘鄕村無識字者。 欲得窮迫無依止儒生, 以敎子弟, 詎有其人耶?’ 文錫曰: ‘此間有金日昇者, 其人也。’ 身因此得見, 則人物麤鄙庸劣, 不合敎訓兒童, 故不爲率歸。 後三年, 渠自來娶妻于鄕中近村而已, 本無相切之事矣。 大抵身與鳳山郡守, 相議討捕時, 日昇不見禮於申慄, 日昇之族, 以盜在捕, 身與慄相切, 而不得救解。 疑渠以此嫌怨而誣引也, 他不能知。” 王曰: “濟世初言, 柳枝蕃本名乃柳彭云, 彭錫 果是柳彭耶?” 左右曰: “濟世只引柳彭, 而不言彭錫矣。” 【王意初欲平反彭錫也。】王曰: “柳彭錫事, 與濟世憑問何如?” 李恒福曰: “雖與濟世憑閱, 難得其實, 雖問之, 無益矣。” 王曰: “濟世之言, 豈盡虛妄? 當初百緘等辭皆直告矣。 但崔君去處, 胡亂說道矣。 然彭錫事, 則憑問何妨?” 拿入金濟世問之, 供云: “柳之蕃面貌如此如此, 兒時以弘錫稱之, 與白日昇同接, 以彭錫稱之。” 問曰: “前日何以言柳彭, 而不言彭錫耶?” 曰: “其時在鳳山, 醉酒誤言矣。” 又問: “殿庭與在鳳山招, 則柳彭容貌似矣。 而今日之招, 容貌不同何耶?” 濟世曰: “庭招之日, 亦飮禮賓酒而誤言矣。 【禮賓例供罪人飮食也。】彭錫與身, 嘗於庚戌九月, 往來崔君家矣。” 柳彭錫面質曰: “我之非柳枝蕃, 擧國知之也。 庚戌九月, 正男在家時也。 濟世則平生不知面目者矣。 身爲兩班, 爲同鄕所推仰, 彭錫之名, 則渠必聞而知之矣。” (是日雨罷, 親鞫外庭。) 更鞫柳彭錫, 則更供曰: “身與申慄、安宗吉等, 同坐一廳, 嚴密捕賊, 濟世, 是時在眼前, 箇箇聞見。 必因此懷嫌誣引也。” 【初彭錫符同申慄, 恇誘濟世時, 濟世知其名而不詳, 只以柳彭納招。 此嫌於誘陷, 故引之。 然 濟世自知僞造印寶應死, 而欲爲告者免死, 故多引旁人, 終不言誣告之端。 鞫廳亦知其虛僞, 而以金直哉父子誣服, 故不敢言。 大抵濟世, 本一妖妄人, 而直哉心行荒悖, 不勝刑訊, 且欲誣陷所嫌之人, 共爲亂言, 而此獄成矣。】


3月 18日[편집]

○壬子三月十八日 壬子吏曹啓曰: “己丑之獄, 逆鄕罷官等事, 問于其時勳臣。 則李軸以爲: ‘李著、李光委、朴應奉、邊餘俟等, 皆安岳逆賊, 故降號後, 郡守罷職。 朴忠侃事, 不能詳知。’ 云。 閔仁伯以謂: ‘鎭安縣監時, 以本資中訓, 超三階陞通政, 拜禮曹參議。 載寧郡守朴忠侃, 以逆謀先報於監司, 使之馳啓。 且其境內, 無謀逆人, 故不罷。’ 云。 又問朴忠侃之子, 則亦以謂: ‘其父載寧郡守時, 本郡無一人逆黨, 不爲罷職。’ 云。” 傳曰: “知道。”


○義禁府啓曰: “逆賊金翼辰旣已正刑, 所居官降號, 其邑守令罷職。 破家瀦澤、籍沒緣坐、妻妾爲婢等事, 竝依律文施行何如?” 傳曰: “允。 降號、罷官、瀦澤, 則此賊所居處, 詳察以啓。”


○刑房承旨啓曰: “文賮省鞫, 待親鞫罷後爲之事, 曾有傳敎, 而討逆方急, 不得竝擧, 勢所然也。 第念逆獄究竟, 遲速未可預料, 而使再犯綱常極惡之人, 假息於覆載之間, 時日漸多, 非但刑章久稽, 物情齊駭。 移置於典獄諸囚之中, 意外之變, 安保其必無也? 近日因不至犯夜之敎, 自上親鞫, 例爲早罷。 若預出委官, 親鞫罷後, 卽爲三省之鞫, 則雖未免或至犯夜, 不過數日之夜, 可以處斷矣。 臣待罪刑房, 區區之見, 不得不達。 惶恐敢稟。” 答曰: “不爲親鞫之日, 三省罪人, 一時鞫之。”


○司憲府啓曰: “近來國綱解弛, 該司不承上司號令, 各官不奉朝家指揮, 已成痼習, 識者之寒心久矣。 頃日本府因士族寡婦訴冤, 移文于光州, 推捉犯罪之人, 則本州不定狎送之人, 致令中道逃躱。 再度行移, 則至稱不知罪名, 終不捉送。 罪之有無, 法府自當推閱處置, 非守令所可先容私意, 敢爲詳問者也。 其不識事體, 慢侮法司甚矣。 光州牧使成安義,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庭鞫。 捧金渟、龍今、難春等元情 招。 渟, 金滌之弟, 患癘瘡, 手足已爛, 龍今、難春, 三緘之二婢也。 傳曰: “前日金濟世 時, 李大海自作口斜之狀, 希男年雖幼, 諱不言法海去處, 竝嚴刑鞫問。”


○(午時, 王出御西廳。 刑房) 閔德男啓曰: “柳彭錫拿來假都事李抃忭來言: ‘鳳山郡守申慄私語抃忭曰: 「初捉濟世時, 彭錫言: 『濟世明是逆賊, 十分無疑, 速爲報使宜矣。』」’ 及忭與慄往捕彭錫時, 彭錫云: ‘我口吃, 恐不能盡言於嚴威之下, 若從容問之, 則可以盡達。 且吾曾往山寺, 聞凶慘之說。’ 且以五人名字付慄曰: ‘此人等須速捕, 勿失。’ 云。” 李德馨曰: “如此事, 申慄何不啓知朝廷乎? 李抃忭亦當卽告, 而今始來言, 請拿問其曲折。” 王允之。 鞫李忭, 供云: “身將拿彭錫, 使慄先行, 身則隨往, 慄已捕彭錫前跪矣。 彭錫書五人名, 給申慄使速捕, 慄頷之。 慄語身曰: ‘當初捕賊, 此人多有力。’ 且言: ‘十分無疑。 此漢惟好飮酒, 多病之人, 汝須護持, 勿令致傷。’ 丁寧付囑。 彭錫又言: ‘曾於庚戌年間, 在黃州山堂, 得見金直哉寄田哥有職人處簡子, 其中極有兇慘之語。’ 云。 申慄又曰: ‘久聞有此賊, 而不敢發, 今聞彭錫之言, 十分無疑也。 初聞直哉叛逆之言, 以直哉乃吾四寸同婭也, 恐其逃脫, 於吾有嫌, 故祕密捕囚。 此賊若從他道現發, 則吾妻家族滅矣。’ 身意彭錫已悉供納, 而今旣不供, 故追告矣。” 又鞫假都事柳覺民【覺民時往鳳山, 同聽而來告故也。】, 供云: “申慄語身曰: ‘柳彭錫初知賊謀而言之, 今被拿去, 似有生道, 以其似告變者也?’ 身曰: ‘然則彭錫是告變者乎?’ 慄曰: ‘不可謂之告變, 直哉未捕之前, 彭錫言其機微, 以此可得生。’ 云矣。 此事意, 慄已盡馳啓, 身則不爲詳問而來矣。” 更鞫柳彭錫, 供云: “逆變初出時, 身果言於申慄矣。 己酉年, 身讀書于深源寺。 有壯士僧二人, 昏時投宿于隔壁僧房, 身獨宿, 竊聽兩僧私語。 一人自江陰, 一人自首陽來也, 江陰僧言於首陽僧曰: ‘金直哉使我往平壤, 田進士家傳書, 吾仍往妙香矣。’ 首陽僧曰: ‘吾亦欲同行矣。’ 江陰僧言:  ‘金博士何以叱上監耶?’ 首陽僧曰: ‘是何故耶?’ 江陰僧曰: ‘吾亦不知。 但所經一路傳簡處, 則主人有無間, 皆厚待饋飯。’ 云。 身只以此言, 傳于申慄矣。 江陰僧又言: ‘金博士以爲: 「平壤好則好矣, 九月山尤好。」 云, 非謂國都排辦也, 第言其好耳。’ 江陰僧又言: ‘金直哉近日, 欲往慶尙道, 又於黃赫處, 亦有傳書, 書中言辭, 極兇而荒唐矣。’ 【其兇言則問郞捧書, 卽進御覽, 故不入推案。】江陰僧又言於首陽僧曰: ‘順和君子弟甚善。 直哉推尊, 不能忘。 直哉若於慶尙道 東萊、陜川等地往來, 則國家必震動矣。 雖不言往某處, 而大槪宰相家也。’ 海州僧又言於江陰僧曰: ‘近來亦通書於柳永慶乎?’ 江陰僧曰: ‘雖不得辦 辨某事, 三日一通書矣。’ 柳恒、柳悌、柳愃等名皆言之。 且曰: ‘近日此三人, 皆當做官。’ 云, 柳悌則以大將言之。 又言: ‘此兩生員官爵, 自此高矣。’ 其宰相, 則陜川則鄭仁弘也, 東萊則鄭經世也。 兩僧昏夕入宿, 翌曉出去, 故其名字、容貌, 皆不得知云。 其書給應捕人五名云者, 乃逆黨四人康應曄、康應獜、洪德獜、李世猉也。 所謂十分無疑者, 身旣聞直哉等通書事, 故於初捕時, 言于申慄矣。” 問曰: “汝之所聞於兩僧者, 決非隔壁間倉卒之語也。 其僧姓名, 可從實直告。” 彭錫曰: “若知之, 則何不直告乎? 只聞其語矣。” 又問: “汝以人臣, 聞此言凶逆, 則何不卽時告官?” 對曰: “其僧壯士也。 雖十人, 決不能捉縛。 身以單人, 力難捕捉。 告官而不得其僧, 則身當反坐, 所以不告也。” 問: “鄭經世, 尙州人, 何以云居東萊也?” 彭錫曰: “僧言如此矣。” “金直哉與經世相知乎?” 對曰: “經世往來直哉家, 則不知也。 但直哉往來經世家云。” “陜川、東萊宰相何人耶?” 彭錫云: “不知矣。” 更問之, 則陜川則鄭仁弘, 東萊則鄭經世云。 李德馨啓曰: “必須知隔壁二僧之名, 然後可得端緖, 而不言僧名, 所供每如此。 是猶濟世之崔君也。” 王以 使推官, 反覆詰問彭錫, 以不言二僧姓名何意及旣聞兇謀不卽捕告之由。 且敎曰: “若盡言則有賞, 不言則壓膝烙刑, 無不爲之。” 彭錫辭窮恇怯, 乃言同宿僧某某參聞云。 朴承宗曰: “旣有參聽僧, 則恐反坐, 而未得告官云者, 詐也。” 王曰: “以此問之。” 彭錫曰: “不能捕告其僧, 萬死無惜。” 知義禁辛慶晉啓曰: “黃赫乃臣姻家, 申慄亦臣之壻, 而不卽發夢彭錫事, 小臣參鞫未安。” 王曰: “義不可顧私, 安心參鞫。” 洪瑞鳳啓曰: “臣妻父黃赫旣出賊口, 臣參侍未安。” 王曰: “勿辭。” 於是, 兩司請嚴鞫彭錫。 王曰: “此人細知賊情。 刑訊一次, 雖無徑斃之理, 未知如何?” 大臣亦請速鞫, 王依啓。 (謂閔馨男)曰: “(頭辭宣讀後,) 以不爲直招, 故刑訊之意, 諭于彭錫, 渠猶隱諱, 然後啓稟刑訊。” 彭錫聽頭辭, 但云: “尹大輝拿來, 則當知。” 云。 王曰: “雖刑訊, 不欲准杖何如?” 李爾瞻曰: “每訊一二度, 輒停而問之爲當。” 王曰: “依此言。” 彭錫供云: “參聽僧天益言: ‘兩僧乃天玉、靈熙, 而容貌、年歲則前年十月間, 天益始言之。’” 云。 仍加杖, 問: “汝同參逆謀與否。” 彭錫供云: “申慄欺我矣。 怵於嚴刑, 如是瞞告。 請與申慄面質。” 又加訊, 彭錫但云: “豈料申慄之浮談書啓 至此乎?” 王曰: “渠不直招, 恐被極刑故也。 雖從實直告, 當從容處置之意, 諭之。” 彭錫供云: “尹大輝必知僧名與直哉事矣。”


○按申慄祖父點, 與黃廷彧居第爲隣, 己丑夏間, 廷彧公退路, 逢流矢中其軺。 導卒追訊射者, 與之鬪傷。 問之, 乃點之孫, 純一之子悅所爲也。 廷彧性伉, 惡其狂橫, 申于刑訊 曹, 欲治之, 悅亡匿不得。 其後廷彧家得一傭婢, 役使於家內, 傭婢潛於廷彧寢室, 埋骨作詛。 事覺訊之, 婢言: “本是申純一婢子, 純一以前事相怨, 使婢詐投行兇。” 云。 廷彧以其婢付刑曹, 獄未具而値倭亂乃解。 然申點緣此被駁罷, 由是兩家交惡, 朝廷多不直點。 慄卽悅之弟也, 李好閔將妻以女, 鄭經世與好閔交厚, 以書止之。 而書言: “慄借述登第, 不合爲子弟。” 好閔不從。 慄追聞其語, 甚恨之。 鄭仁弘嘗欲論削慄科名, 使其徒黃敏中, 發於臺席, 而未果。 慄因此蹭蹬, 而恨黃氏尤甚。 及告濟世獄成, 而黃赫孫壻晉陵君, 以推戴被逮時, 純一仕宦在京。 先爲飛語言, 逆首在信川, 傳播於都中, 而卽星馳往, 見慄謀之。 慄知彭錫愚惑不中, 仍僞作隔壁僧語, 密授彭錫曰: “若告此, 則汝自爲告變之首, 不但免罪也。” 彭錫方被拿, 怵蹙不知所爲, 及聞慄指誘, 且信且畏, 不敢違貳, 悉依慄言, 故其言辭張皇無據如此。 及臨刑訊, 方謂此申慄欺我也, 請與面質, 而王不問。 柳永慶爲相時, 慄亦失志, 且方爲逆家三子俱無恙, 李爾瞻等忌之。 純一爲爾瞻 重表叔, 與之親厚, 故爾瞻主其謀, 先言於朝廷曰: “黃赫當不免。” 赫之被逮也, 人或言敎以引兩家仇䣀事以爲証, 赫畏慄勢焰已盛, 欲以遜辭得免, 卒至滅死。 大臣李恒福、沈喜壽等皆恨其不自 直供。 然閔河瑞明白言其誣搆, 而大臣不得救赫, 雖直供, 糜燼而已, 有何益哉?


3月 19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九日 癸丑領議政李元翼上疏辭職。


○同副承旨洪瑞鳳上疏辭職。 傳曰: “遞差。”


○答領議政疏曰: “國家多事, 致卿生病, 予用憂慮。 宜勿控辭, 安心調理。”


○囚人尹安性、丁好悌、權若、朴愷、田大年、田大方、田大霖、吳有政、海鵬、李恬等論放。


○親鞫。 捧貞伊、李千壽、僧天印、柳悌、柳恒、柳悅、柳𢢜 元情 招。 貞伊, 金德哉妻也。 李千壽以出行狀, 呈鳳山, 則申慄以逆招同名, 捉送者也。 柳悌、悅、𢢜, 永慶子, 恒姪也。 悌 等供云: “其父永慶一門, 與直哉朋黨相仇。 己丑之獄, 直哉停擧, 柳永謹、永慶當國, 斥棄直哉, 兩家之如水火, 中外莫不聞。 豈有與同逆謀之理乎?” 柳𢢜發狂病, 不能供招, 竝囚之。 天印與天河名相近, 故忠淸監司朴彛敍疑其爲賊而招 捉送。 天印, 本許潛之孫, 得罪家內爲僧者也。


○李大河刑訊, 不服。


○有政。以柳寅吉爲左承旨, 崔有源爲大司諫, 趙挺爲知義禁, 鄭岦爲典翰, 趙正立爲舍人, 朴顔賢爲兵曹參知, 吳翊爲修撰。


3月 20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日 甲寅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先正臣徐敬德, 書院創建於開城府地, 朝士多爲有司, 合力造成, 臣亦與焉, 而專管厥事。 罪人金汝鼎以本府儒生, 監董其役, 凡鳩材僝工, 必來問於臣處, 轉通於諸宰, 故仍與之慣見, 或有時通書。 而其與逆賊結婚, 則臣全不得聞知矣。 頃者伏聞汝鼎招辭, 引臣爲知己, 臣不勝驚惶震越, 待命於闕下者累日。 聖量天大, 置而不問, 感激雖極, 兢懼愈深。 續聞僧天印者, 被拿而來, 此乃臣之外三寸叔, 故知事許潛之孫, 而得罪倫紀, 見黜於乃祖, 托跡緇流, 自絶親屬者也。 而臣之偃然參鞫, 極爲惶恐。 至於罪人崔有海, 亦臣之同姓六寸弟也。 以彼以此, 悚惕罔措, 不意今者有諫長之命。 決不可冒居重地, 混參於推官之列, 請亟命罷斥。” 答曰: “啓辭具悉。 此時人臣, 義不可顧私, 爾可勿辭, 安心參鞫。”


○領府事奇自獻以親屬辭連, 上箚辭職。 答曰: “卿以大臣, 所重者討逆也。 以義滅親者亦有之, 卿宜勿辭, 安心參鞫。”


○持平姜翼文啓曰: “螻蟻小臣, 荐承恩召, 感激兢惶, 措躬無地。 況聞逆賊之變, 卽當奔遑上來, 而臣適患賤疾, 道途又遠, 稽滯累日, 昨始來謝, 不勝惶恐之至。 臣入城之後始聞, 臣師贊成臣鄭仁弘之名, 亦出於賊口云。 臣聞來驚愕, 心膽欲裂。 仁弘之忠貫日月, 行質神明, 聖上之所洞燭, 而雖兒童走卒, 亦所共知。 今者賊徒誣引, 極兇且慘, 其間情狀, 必有所以然, 而不過欲眩亂眞僞, 連累構陷, 以售其計也。 且聞逆魁欲以賊臣永慶之子悌爲大將而擧事云。 仁弘之前日請討者, 卽賊臣, 而反與其子而謀議耶? 臣之區區辨明, 適足以羞辱仁弘, 當此親鞫之日, 未免瀆擾, 臣之罪戾, 至此尤大。 不可靦然冒據, 請亟命罷斥臣職。” 答曰: “鄭仁弘豈有可疑之理乎? 勿辭, 盡職。”


○親鞫。 捧僧人法倫、太准同名者二人元情 招, 竝囚。


○傳曰: “黃赫、鄭經世 子及家內使喚奴婢, 竝拿來。 文書詳細搜探封送。” 又傳曰: “柳彭錫備諳賊情, 姑解枷杻, 各別救療, 毋令徑斃。”


3月 21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一日 乙卯義禁府啓曰: “逆賊金翼辰始生, 則中和府, 時居則鳳山郡。 己丑年逆賊鄭汝立始生於全州, 而時居則金溝, 故金溝縣革除, 而守令則兩官皆罷, 家舍則全州及金溝, 竝瀦澤, 似當依此施行。 而係干治逆重典, 議大臣處之何如?” 傳曰: “允。”


○(廷鞫)〔庭鞫〕。 金以泰、李大河加刑, 捧鄭元柱元情。 元柱, 孝哉女壻也。


3月 22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二日 丙辰領議政李元翼再上疏辭職。 答曰: “省疏, 具悉卿懇。 但卿病, 予所曾知, 宜安心調理, 勿爲更辭。”


3月 23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三日 丁巳傳曰: “前聞平時大臣卒逝, 有差遣承旨致奠之禮云, 國舅與大臣何異? 文陽府院君發引前, 遣承旨別爲致奠。 禮文中, 世子亦有遣使致奠之禮, 似當遣講院官致奠。 竝令禮官察行。”


○司諫院啓曰: “江原都事元悰, 爲人悖妄, 因其私怨, 重杖原州下吏, 一日之內, 累次刑訊, 至於隕命, 其爲殘酷, 極可痛駭。 請命拿鞫。”


○庭鞫。 朴應守加刑, 命拿天印所引僧人善修、三惠等來。 鞫廳啓曰: “金以泰壓膝五次, 李大河壓膝五次。 以泰云: ‘不曾見皇甫之面。 若知其謀, 則百緘豈不援引乎?’ 大河云: ‘口斜之病, 因大疫發, 頷下有此橫斜狀, 非爲變貌。’ 云, 何以爲之?”


3月 24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四日 戊午拿黃赫、黃奭 黃裳、辛喜業、申晟、黃坤健及奴婢竝十九名囚。


○傳曰: “柳彭錫妻子拿來。 黃赫奴婢先加嚴鞫。”


○庭鞫。 捧黃赫婢春福、論非、明介、春月、者叱非 元情 招。 問以柳彭錫所供隔壁僧語及晉陵君往來事, 皆供云: “上典本以有病人, 不曾出入。 鄕曲之人, 皆以上典爲被謫之人, 惶恐不爲顧見, 上典閉窓讀書而已。 直哉之名, 則伏逆後始聞之。 晉陵君, 聞是順和君養子, 不見其面, 絶無往來事。” 云。 又捧論化、莫德、進香、春半等元情 招, 皆供云: “非黃赫之婢, 或以奴妻來住, 或以流丐, 或以寓接者也。 赫家往來謀議事, 則絶無所知。” 云。 又捧赫奴汗同、春奉等原情 招, 皆供云: “金直哉則不聞姓名, (晉陽君)〔晉陵君〕以順和君養子, 聞姓名而已。” 又捧千甫 元情 招, 則供云: “接居黃赫近村, 聞人馬聲喧闐而出, 則邏卒急捕而來。 初非赫之奴, 不知其家事。” 云。 又捧春鶴 元情 招: “非黃赫奴也。 賣木綿行賈, 止宿其村家, 混被拿囚。” 云。 奴見守者, 十歲兒也。


3月 25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五日 己未義禁府啓曰: “委官啓辭內, 朴應龍臨決案之際, 笑歌譫語, 無所不至, 此乃廢疾之類。 《大明律》 《老小廢疾收贖條》: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 犯叛逆、謀殺, 應死者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朴應龍亦當在於議擬上裁之列, 敢稟。” 答曰: “議大臣。” 左議政議: “律文: ‘篤疾犯叛逆、殺人, 應死者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註有‘竝許收贖’之文。 今此朴應龍之狂易, 不省人事, 有甚於篤疾, 似當減死應贖矣。 伏惟上裁。” 右議政、沈判府事議: “議獄之臣, 旣引律爲言, 今但當據律以獻之。 伏惟上裁。” 奇領府事議: “律文有篤疾收贖之言, 則似當減死。 伏惟上裁。” (領議政病不收議,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雖曰減死, 遠配安置。”


○領議政李元翼辭職上疏。 答曰: “安心調理事, 諭之。”


○王(御西廳,) 親鞫。 捧出身尹大輝 元情 招。 大輝, 柳彭錫 所引以爲: “大輝有勇力, 金直哉欲率往嶺南, 且知逆謀者也。” 大輝供云: “身爲捉虎將, 彭錫 之村容閑丁百餘人, 笑 身括充獵軍, 彭錫大怒, 叱辱身無數。 身不勝忿, 打撲其腮, 其奴春同看證。 彭錫必以此嫌, 誣引以此 也。 身則不知直哉姓名、面目, 安有率往同逆之事乎?” 捧權管崔春機 元情 招, 與柳彭錫顯有仇嫌者也。 指爲誣引云。 又申晟、申成皆隔壁僧語中所出者也, 皆云不知直哉、彭錫二人, 不知其由云。


○鞫前承旨黃赫、學諭黃奭 捧元情 赫 , 招云: “身於立朝之日, 與金直哉泛然相知, 其子百緘, 則逆變之後, 始聞其名。 直哉曾爲廣興倉奉事, 身爲戶房承旨, 有相詰事, 極無倫理。 又身父爲兵曹判書時, 直哉求評事不得, 怨身父, 此乃與有仇嫌之家也。 豈有與同謀逆之理乎? 又彭錫所供, 壯士僧所言有: ‘鄭經世處傳書。’ 云, 經世卽臣之讎人也。 己丑之獄, 身在言地, 論經世薦李震吉事, 削去仕版。 乙未春, 經世以諫官, 論身在謫所, 作弊於民間, 竝列前日賊中僞書事, 父子一時被鞫, 幾死拷掠之下, 此乃擧國所知。 身與經世同謀, 萬萬無理。 又身家文書所言, 則在京族黨, 或同生、女壻, 迷劣書送一時聞見, 欲爲破寂之資, 有何可疑之事乎? 身與彭錫不識面目, 今日援引之事, 莫知端倪。 且慮人心極惡, 身見疾於人久矣。 或有陰嗾之者, 乘晉陵之獄, 有報復要功之計, 未可知也。 所謂隔壁聽聞者, 尤爲無據。 逆謀是何等事, 而使無賴山僧, 投書他人? 情理甚不近似。 自江陰到信川, 經路甚捷, 何以必由黃州, 渡栗串取此遠路乎? 渠聞莫大之變, 不卽陳告, 四年之後, 今始發言, 其情叵測。 此必自爲謀逆, 而僞托他人, 以爲得功之計也。 以彭錫無據片言, 取實定罪, 大是冤憫。” 云云。 【黃赫以壬辰被虜, 及爲賊所脅, 通知/和書事。 論謫信川, 累赦不放, 失志尤甚。 又以晉陵養父順和婦翁, 爲王所忌。 數問於罪人曰: “黃赫知否?” 然金濟世、直哉父子, 終不援引。 慄 揣知王意, 敎彭錫誣以此言。 赫好談時事得失, 在信川, 一日不聞朝報, 則心爲慘 歉然。 子弟欲其慰悅, 爭以聞見書示, 其間多有怨咎朝廷之語。 逆變之後, 家人請滅簡札煩雜者, 赫 不許。 及是, 皆入搜取中, 王得之大恨, 由此族滅。】


○王下黃奭書一張, 仍敎曰: “書中以崔有源直拜大司諫, 出於柳政云, 指何人也? 且柳分各邊人以達, 至於除拜外人, 皆得以物色。 此指何人, 何言耶? 左相不保之言, 從何得聽耶? 不辰之說何謂耶? 黃赫罪惡貫盈, 非國舅之所可與議, 而乃曰: ‘文陽家以誠動之’者, 何言耶? 竝嚴鞫。” 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臣本無狀, 自先朝猥蒙天恩, 得忝淸要, 自知不堪, 退伏不仕。 乃於嗣服之初, 蒙近古未有之恩命, 臣自顧慙恧, 中外之人孰不驚怪? 今見黃奭簡辭, 惶恐不知所達。 臣參鞫不安, 惟俟遞免。” 王曰: “自古亂賊, 必去忠良。 今若辭退, 正中賊意。 安心勿辭。” 奭書又有: “大奇言之醜也, 不祥。” 不祥等語問之, 乃指奇自獻, 被柳淳指斥穢行事也。 自獻請退, 王曰: “以兇賊之言, 豈有參鞫未安之理乎?” 李德馨曰: “臣不知黃奭爲何等人也。 臣前爲李提督接伴使時, 黃赫在釜山賊營, 抵書於厥父, 書中論時事。 其書誤傳於都督, 書辭有‘梧、松何以相阻?’ 等語。 梧陰, 尹斗壽別號; 松江, 鄭澈別號也。 提督大怪之, 以其書付臣矣。 【李如松與其弟如梧出來, 故疑其書云。】 赫在賊營之日, 尙論時事, 其無狀可知。 今雖身在謫所, 渠必欲聞時事, 故其弟如是寄書。 小臣之事, 亦必以一時傳聞書送, 而臣在座, 或有不爲盡言之理。 請少避于外。” 王不許。 【赫被俘時, 廷彧先出來。】黃奭供云: “金直哉與身兄赫, 在朝或不無相識之理, 今則不與之交。 晉陵君無往來信川之時。 晉陵君若往來, 則以秩高宗室, 一路各官, 必爲迎候, 孰不知之? 崔有源大司諫事, 生之不辰等語, 其時掇拾道路之言, 以兄無聊之故, 只通所聞而已。 迷劣所致, 萬死無惜。” 王問曰: “奭書中所謂‘大奇事, 言之醜也。 崔妄當路, 與柳相爲表裏, 是可慮也。’ 云云, 何事耶, 從何所聞之耶?” 奭供云: “奇相事, 因柳淳疏得聞之, 大司諫則與渠家結怨, 故如是書之。 與柳相表裏者, 有源與希奮兄弟相親, 故如是通之矣。” 崔有源啓曰: “臣伏見奭之簡辭, 有不辰之語, 凡在臣子, 孰不痛惋乎? 第更思之, 則此非犯上之言也。 或傷時不遇者, 古亦有此語。 若以此隕命, 則恐涉冤枉。” 王曰: “此時人心極惡, 做出無根不測之說, 加之於君上, 略無顧忌。 此雖寄厥兄之書, 未必非渠所自作也。 如有所從聞之處, 則大奸必隱伏, 不可不嚴鞫。” 有源曰: “渠兄在鄕曲, 欲知京信, 故掇拾所聞, 以寄厥兄也。 近來人心極惡, 如此無根之說, 道路喧傳, 故奭掇拾於書辭中, 豈渠之所自作哉? 近來士大夫論議或異, 則雖完人, 亦或有詆毁之者。 奭以愚狂之人, 因此隕命, 豈不冤乎? 臣父與廷彧, 同參勳籍, 故始識赫於會盟之宴, 及其屈膝賊庭, 臣倡爲當斬之論。 厥後先王特下敍命, 臣在諫院, 首論還收, 臣與此人等, 自前有隙, 何有愛惜之心乎?” 王曰: “一君之臣乃一國之人也。 固宜協恭同寅, 共濟王事。 而近來士論携貳, 朝著不肅, 惟勉私鬪, 小而朝廷不靖, 大而逆變亦出。 前日予每言此弊, 亦嘗屢敎銓官, 而終未革痼。 旣往不可追, 今後若協心共濟, 則豈不美乎?” 有源對曰:“聖敎極允。 此是今日巨弊也。 入侍之臣聞此協恭之敎, 孰不咸奮? 然治此一奭, 難救今日之弊。 若恢張公道, 則此弊自除。” 李爾瞻曰: “崔有源之計是矣。 若以書辭, 刑訊隕命, 則事體不安。 若欲問厥兄之逆謀, 則又不可以弟證兄矣。” 王不聽。 仍准杖刑訊, 奭不服。 王曰: “戊申逆獄, 頗多虛疎事。 今後各別嚴飭, 使論議不得相通。”


3月 26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六日 庚申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臣之姓名, 旣出於罪人黃奭簡中, 決不可參鞫。 而昨日榻前, 再陳下情, 聖敎丁寧, 實出尋常, 臣誠惶恐, 不敢更煩天聽。 到今思之, 言官體面, 與庶官不同, 終難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兇逆之徒悖惡之言, 何足引嫌? 安心勿辭。 退待物論。”


○傳曰: “此時討逆方急。 事有輕重, 避嫌退待, 元非義理所在, 討賊不可不及時。 且處事有權經, 宜姑入參親鞫, 以待他日之處置, 不必退待。”


○傳曰: “罪人所在處, 不爲嚴禁雜人, 必有漏通之弊, 各別申明禁斷。 此後猶不懲戢, 責有所歸矣。”


○府啓: “爵賞之濫, 未有甚於此時。 蔭官之陞堂上, 其事甚重, 雖准職之人, 必有表著功勞, 然後陞遷。 而今玆宮闕都監賞加, 不計准職與否, 蔭官超陞堂上者, 多至四人, 物情尤以爲駭愕。 請林川郡守洪思斅、慈山郡守沈宗忱、前郡守金公輝、前判官李升亨, 竝命改正。 近來士習不美, 人懷自便, 殘薄遠地, 則至死厭避, 百端圖遞, 便近饒處, 則不顧廉恥, 公然奔走, 已成痼習, 至爲寒心。 輸城察訪鄭大海以年少新進之人, 所當不避夷險, 隨遇恪勤, 而乃敢厭憚殘驛, 顯有規避之狀, 不可不從重治罪, 以正弊習。 都監循私請改, 亦爲非矣。 請鄭大海罷職不敍, 當該郞廳推考。 逆賊金翼辰旣伏正刑, 破家瀦澤及所居地降號、罷官等事, 所當急急施行, 而淹置不擧, 一月將盡。 討逆重典, 至此稽緩, 極爲未安。 請大臣收議公事, 速爲擧行。” 答曰: “依啓。 賞加事, 査倣舊例, 酌施賞典, 勿爲煩論。”


○王 (御西廳,) 親鞫黃裳。 【裳, 赫之孫也。】以裳所寄赫書一張, 下廳。 問裳曰: “右相之代鄭昌衍入相, 時事可知云。 此言出於何處耶? 世子嬪揀擇日, 因風雨退定之語, 出於何人? 祖宗朝有此變不吉之語, 聞於何處? 南別宮掛榜, 何月何日耶? 書二十餘人誰某耶? 賴嶺鄭, 得保無事者何事耶? 大子、小子何人耶? 柳魁剖棺等語, 聞於何所耶? 必有聞知之處, 以此添入頭辭, 嚴加鞫問。” 裳供云: “迷劣年少, 有何聞見? 只以道聽道說, 偶然通書而已。 時事可知者, 大北當盛之意也。 揀日退定, 見朝報知之。 南別宮掛榜事, 五寸叔黃坤載言之, 今已身死。 大槪所掛者, ‘有大志’榜云。 大子、小子, 指大北、小北也。 柳魁剖棺, 指柳永慶剖棺事, 其時閭里, 有此浪傳。 榜中有鄭仁弘名, 故斟酌賴此而無事。 蓋其榜以推戴大君爲言故也。 身以愚妄之見, 妄論時政, 至於通書, 罪當萬死。 惟逆賊同謀之言, 萬萬無理。 柳彭錫, 鳳山人也。 郡守申慄, 與身家父祖作仇之言, 國人所共知也。 願與柳彭錫辨析而死。” 仍刑訊一次, 不服。 鞫 申喜業 捧 元情 招。 【喜業, 赫之女壻也。】寄赫書有“國事日非, 其能久乎?” 等語。 王下此書, 參問之。 喜業供云: “庚戌年, 娶妻率歸, 其家事無路得聞。 其能久乎等語, 適有天變, 人皆驚愕。 迷劣聞聽, 不覺其言之荒雜。” 仍刑訊一次, 不服。 又捧黃坤健 元情 招。 【赫之妾子也。】捧僧人義雲 元情 招。 【金德哉所居鄕僧也, 縣監捕告, 皆無事實。】


3月 27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七日 辛酉傳曰: “黃裳 納招曰 是 張元雲翼之壻云, 待敎張維以賊裳一家至親, 不可仍在秉筆之任。 遞差。”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疏, 大槪“名出兇書, 乞辭職。” 答曰: “省疏, 俱悉陳懇。 此時討逆方急, 何可避私嫌, 紛紛上章乎? 當此主辱身/臣死之日, 恐非沐浴請討之義也。 卿宜克遵前旨, 勿爲待罪, 安心參鞫。”


○司憲府前啓“洪思斅、沈宗忱、金公輝、李升亨賞加, 竝命改正”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諫院亦請改正, 竝不允。


○禁府“黃裳妻、辛喜業妻、黃坤載妻, 竝拿囚。” 啓。


○庭鞫。 捧鄭經世奴淡耶、婢良春等七人元情 招。 皆供云: “上典不能務農, 家甚貧, 獨處讀書, 服朮茹菜而已。 率其三子, 勤其敎誨。 此外賓客, 少往來者。 所謂金博士者, 絶不聞知。” 云。 又鞫柳彭錫所引洪德林捧元情 招, 供云: “曾與彭錫相鬪, 前後相歐打, 各有受杖瘢痕, 明白可考。 彭錫因此誣陷。” 云。 又捧李世猉 元情 招, 皆是彭錫所仇怨人也。 又鞫(金孝載)〔金孝哉〕子女三人。


○捧鄭經世 元情 招。 供云: “金直哉之名 面, 身初不得知。 亂後始聞烹父之說, 心常痛惡之。 丁酉間復讐廳召募時, 堂上欲許其應募, 身以謂: ‘無父之人, 何可與同事?’ 斷然爭之, 使不得接迹。 此事其時同事之人, 皆知之矣。 彼賊雖天理滅絶, 而其兇謀秘計, 必極巧密, 豈以赤族之事, 越千里而相議於平生所不識, 曾所憤嫉之人哉? 此必無之理也。 身惟知在家則孝, 許身則忠而已。 乃於今日, 名出逆口, 身陷刑戮, 聖明下燭。 身雖無狀, 豈背君謀逆之人乎?” 仍下獄。 又捧經世子杺 元情 招。 供云: “父經世常以非義爲戒, 敎訓子弟, 必以忠字、孝字爲言, 豈有謀逆之理乎?” 杺時年十六。 又經世子㰒年十二, 供云: “所問之事, 專不解廳。” 云。 王議于左右, 李恒福云: “臣聞老者及小兒, 據證定罪, 乃律文也。 此等小兒似當不問矣。” 李爾瞻、崔有源等啓曰: “此等幼稚, 至於推問, 則恐傷聖上好生之德。” 王曰: “大槪迷劣之兒, 有何知乎? 予意亦如啓意。” 李爾瞻等拜謝。 由是鄭㰒以下四人得釋其保放。


3月 28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八日 壬戌領議政李元翼上疏辭職。


○延興府院君 金悌男上疏, 大槪“名在兇簡中, 乞鐫改臣職名, 以正臣罪。”


○傳曰: “郭壽民乃先朝亡命人也, 第十五年今始捕得, 極爲痛心。 雖爲親鞫, 勿拘常規, 當日行刑。”


○兩司連啓“賞職人改正”事, 不允。


○鞫前縣監趙守倫。 【守倫, 赫之妻甥也。】守倫嘗寄書於赫云: “有因鄭疏洶洶, 柳相戰勝, 纔成定論, 而論議百出, 此間必有大段事。” 且言: “追崇恭聖, 南人指以爲邪論, 或以爲逢惡。” 王見而惡之, 下敎曰: “守倫以一蔭官, 敢於嗣服之初, 妄論朝政是非, 不遺細大, 密通於黃赫, 極爲叵測。 其嚴鞫之。” 守倫供云: “鄭、柳云云者, 指鄭仁弘上疏論柳永慶, 永慶罪仁弘時事也。 追崇時, 朝議或以爲非, 而南人亦有以爲言者, 故偶然書報于赫耳。” 王問曰: “邪論、逢惡等語, 非泛然之說。 聞於何處? 南人何人耶? 反覆窮問。” 守倫無以對, 乃言: “金玏其一人也。” 左右曰: “金玏爲臺諫, 乃在追崇後。” 守論倫曰: “昏耗不能記憶。 但記金玏以此事避嫌時事, 故妄引。” 云耳。 於是(宋淳)[宋諄]、崔有源等言: “臣於其時, 亦在兩司, 論此事矣。” 王曰: “金大德之參論, 予亦思之。 申湜亦有先朝嬪御之說。 玏初雖不參, 亦於厥終論執矣。” 大臣李德馨等皆言: “其時臣等以古禮陳述, 而自上以三代之禮, 不可盡遵, 而命從時王之典。 大槪附 祔廟則固不可爲也, 至於陞徽號、立別廟, 乃不可已之典也。 豈有邪論、逢惡之疑? 決無此理。” 於是入參諸臣, 曾經三司參其論者, 皆待罪訖。 王曰: “其時左右相獻議, 禮曹啓辭, 不爲搪塞, 許筬上疏、金玏啓辭, 多有不當道之言矣。” 仍刑訊守倫。 李爾瞻啓曰: “邪論、逢惡之說, 渠所自作, 固不足關。 定論之說, 窮問爲當。” 王曰: “定論之說, 固宜窮問, 逢惡之說, 亦甚關緊。 至以建別廟陞徽號爲非, 此意不可不問。” 爾瞻曰: “說 設令金玏、許筬主張此論, 只恐朝家禮典有欠闕。 豈有私意於其間? 古人云: ‘議禮如訟。’ 各執所見而已, 此則不當問。 但守倫簡辭云: ‘柳相戰勝, 纔成定論。’ 者, 指何事而言也? 今日之事, 討逆爲急, 此意宜窮問也。” 崔有源曰: “爾瞻之言是矣。 守倫簡辭, 大槪於此必無惡念。” 守倫准刑, 不服。


○又鞫校生朴大秀, 卽以觀之父也。 彭錫供云: “隔壁僧言一封書, 傳於平山 朴生員。” 故申慄指謂大秀而捉送者也。 大秀不服。 其弟大峻同鞫, 亦同招不服。 【此等人於慄非有宿仇也。 只以其家族多鞫死, 勢在嫌忌, 易於成獄, 故使彭錫引之也。】


○又鞫僧人靈熙, 年八十。 卽彭錫所告江陰壯士僧也。 靈熙不服。 又捧朴蕙 元情 招, 蕙, 柳彭錫妻甥也。 蕙供云: “彭錫嗜酒失性妄人也。 意味不同, 不與之親, 其所爲事, 無聞知。” 云。 【蕙本不出賊口, 而平山府使柳時會捉送者也。】


○鞫黃坤載妻禮貞、申喜業妻熙一、黃裳妻芿金, 皆問裳等書中事。 禮貞供云: “夫坤載去二月身死。 裳與坤載所言, 無所聞知。 裳欲推諉於已死者, 故引之。” 云。 熙一等皆迷劣不解眞書, 夫書中事, 俱無所解云。 入柳彭錫與尹大輝、洪德林、崔春林、李世猉等面質, 彭錫言皆牴牾違錯。 窮問之則: “杖病垂死, 昏昧不省人事。 請一夜調養, 曉頭請更來對辨。 今夜間, 必有來救我者。” 云。 王曰: “此漢大槪明知賊情, 而如是隱諱, 至兇詐人也。” 李恒福曰: “自上雖以知賊情爲敎, 此漢萬無知之之理。 雖或知一二端緖, 而歆羡告變堂上之說, 而如是納招, 發端之後, 窮遁不能答矣。”


○傳曰: “黃坤載死未葬, 其妻自云: ‘是故大臣孫女。’ 云。 放送。”


3月 29日[편집]

○壬子三月二十九日 癸亥政院啓曰: “禁府郞廳來言: ‘罪人柳彭錫病勢危急。’ 云。 此應行刑罪人也, 卽爲捧結案, 未斃前行刑何如?” 傳曰: “允。 各別救療, 行刑事速爲議處。”


○禁府啓曰: “金翼辰所居官守令罷職、降號等事, 議于大臣, 則李德馨議: ‘金翼辰之父國良, 雖在中和, 而翼辰則其母連伊見黜於國良, 而生育於他處云, 則中和不可論以翼辰所居, 而竝爲破家瀦澤。 只鳳山郡, 依律處之爲當。’ 李恒福、奇自獻、沈喜壽議: ‘當從所居。’ 云。” 傳曰: “依議。”


○傳曰: “鳳山郡守申慄, 限獄事究竟間, 仍任勿罷。”


○海運判官狀啓: “群山倉失火, 全州等十四倉所捧田稅倉舍, 竝燒燼。”


○答領議政疏曰: “累省疏章, 深用缺然。 予與無故大臣, 相議鞫獄, 卿宜安心, 久久調理。”


○司憲府啓曰: “逆獄罪人, 受刑不多, 而近日徑斃者相繼。 救療之命, 前後丁寧, 禁府不能常加檢飭, 固已非矣。 今此柳彭錫之斃, 亦不前期來告, 使兇喘未絶之前, 不得快施王刑, 尤極痛惋。 請禁府堂上推考, 色郞廳罷職。 罪人柳彭錫預知兇謀, 實是逆賊, 而刑訊一次之後, 遽至隕命, 生不得正刑, 凡有血氣, 莫不憤惋。 請命追施典刑, 以快輿情。 逆賊承服後, 籍沒其家財, 乃是法典也。 近來禁府官員及宣傳官所率下人等, 逆儻 黨逮捕之時, 勒奪家産牛馬雜物, 罔有遺漏。 其連累之人, 猶之可也。 至於比隣同里, 亦未免搶奪, 有同經賊之地。 生民失業, 在處皆然, 極爲寒心。 此後下人等如前作弊者, 請先推其官員, 繩以重律。 (爵賞, 人主之大柄也, 施與之際, 不可不愼。 而近日名器不重, 倖門大開, 識者之寒心久矣。 況蔭官之陞堂上者, 事體極重。 雖准職之人, 必有表著功勞, 然後陞遷。 而今玆宮闕都監賞加, 不計准職與否, 而超陞堂上者, 多至四人, 爛羊、續狗之譏, 騰溢於中外。 請) 前啓 洪思斅、沈宗忱、金公輝 李升亨等賞加, 竝命改正。” 答曰: “賞加改正事, 不允。 柳彭錫事, 當議處。 他餘事, 依啓。”


○許筬引罪辭職上疏。 答曰: “旣已參酌爲之, 安心勿辭。”


○答金悌男疏曰: “卿宜安心, 勿爲待罪。”


○傳曰: “罪人救療事, 前後下敎, 非至一再。 柳彭錫受刑不多, 而遽致徑斃, 其惟庸罔念, 不爲救療之狀著矣。 本月二十八日禁府上直都事, 先罷後推。”


○司諫院啓曰: “近來逆獄罪囚, 徑斃者頗多。 盡心救療, 累勤聖敎, 而禁府不能檢飭, 已爲非矣。 罪人柳彭錫病勢深重, 則所當卽爲入啓, 趁其未斃之前, 依律處斷, 而危急之後, 始爲來啓, 使兇賊得免邦刑, 深可痛惋。 請禁府堂上推考, 郞廳罷職。 罪人柳彭錫與聞兇謀, 是乃逆賊也。 未及正刑, 先爲徑斃, 凡有血氣, 莫不痛惋。 請命追施典刑。 爵賞, 人君之大柄也。 (爵賞僭, 則名器不重, 名器不重, 則人懷覬望而幸進之路開, 幸進之路開, 則紀綱日弛, 國非其國矣。 古之明王, 必歷試而考其能, 詢事而課其功, 功不可以不紀, 然後賞之, 賞不足以酬其勞, 然後爵之。 非但持法之道, 當如是也, 誠以一人之謬加, 其失甚微, 而難防之流害, 必及於國家。) 大柄所在, 紀綱所關, 豈可不惕然省念乎? 今者蔭官之超陞堂上者, 至於四人。 其以爲有功乎, 則當事盡職, 乃人臣之分義, 文簿署名, 有何殊功? 其以爲循例乎, 則堂上重職, 固非尋常加資之比, 正使准職, 尙難輕與, 況此超授, 將何所據? 爾/邇來恩賞太濫, 名實不稱, 官爵之遷, 視同博釆, 識者之寒心久矣。 已然之失, 固無所及, 將來之事, 尙或可戒。 請洪思斅、沈宗忱、金公輝、李升亨等賞加, 請勿留難, 亟命改正。” 答曰: “不允。 柳彭錫事, 當議處。 他餘事, 依啓。”


○鞫廳啓曰: “柳彭錫旣云與聞謀逆, 其間辭語, 雖或變幻不的, 大槪是承服之賊也。 所當正刑, 而遽死未及結案耳。 請依群議依律處斷。” 王曰: “允。” 【彭錫初被申慄誑誘, 做出隔壁僧語之說, 旣辭遁被訊, 則云: “申慄欺我。申慄欺我” 然猶不敢吐實, 覬慄必救解己也。 至臨死猶曰: “今夜必來救我, 亦意在於慄也。”】


庭鞫。 捧黃赫妾囀春鷪 元情 招, 供云: “身是安岳娼妓也。 與赫所居信川地相近, 故與赫交嫁往來, 今七年矣。 金直哉則今始聞名, 與赫交遊, 萬無其理。 晉陵君前後不來信川, 隔壁僧語傳書事, 尤不聞知。” 云云。 又捧婢春伊・春化・連春・莫德・銀時、奴連厚・夢和・張右・仁國招, 皆以柳彭錫奴婢, 拿來者也。 春伊等供招, 皆無所聞知, 連厚等四人供招, 皆非其奴, 但居近其家, 故本郡勒爲奴子, 而捉送云云。


○傳曰: “中使之還, 竊聞海西賊黨尙留, 而守令盡心捕捉者頗少云, 此極可駭。 宜馳諭監兵使, 窮搜極探, 械繫上送。”


3月 30日[편집]

○壬子三月三十日 甲子兵曹啓曰: “本月二十七日夜四更分, 壯男數名, 扮作官人模樣, 稱以李義崇出於賊口, 文書搜探, 家藏物貨偸取而去。 輦轂之下, 詐稱金吾郞, 肆然無忌, 此豈尋常鼠竊之比? 其漸不可長。 捕盜廳漠然無聞, 極爲未便。 當該部將及從事官, 推考治罪, 此賊人等, 使之窮尋捕捉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黃赫奴汗同等宜加刑訊, 窮問赫之上來京中、晉陵君下去信川等事。” 庭鞫。 黃赫奴汗同・春奉、婢春卜・明加・春月・莫德・者叱非等, 各加刑訊連二次, 不服。


○傳曰: “柳彭錫以其所聞, 多告謀逆之流, 渠則逆謀同參之狀, 不服而死。 遽施典刑於旣死之後, 似未妥當, 勿爲依律何如? 鞫廳議啓。” 回啓曰: “彭錫旣云判然無疑, 又云推戴之說, 耳不忍聞, 則其逆謀參知, 明矣。 及辭窮計現, 則乃以隔壁僧語爲證, 其情狀叵測。 今若減貸, 群情必憤。 臣等更無所議。” 【申慄初與彭錫密謀, 引惹濟世, 變爲逆謀之狀, 故慄又敎以誣告黃、鄭, 以報私讐。 彭錫愚惑, 終始一依其言, 以至 自取滅死, 人亦不以其死爲冤。 大抵鄭經世 與 鄭仁弘與黃赫及金直哉、柳永慶各相仇郤, 無一人相親與者。 而慄乃搆以同逆, 朝野皆知其虛僞, 莫不憤惋。 而大臣推官, 皆論救枝葉, 終不敢直斥其誣構之狀矣。】《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一


광해 4년 4월[편집]

4月 1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一日 朔 乙丑 (兵曹啓曰: “行副護軍李景湖呈狀于本曹以爲: ‘曾以獻馘出身, 因公未應榜, 以其未應榜之故, 因臺論削科。 上年特蒙天恩, 復科復職。 獻馘出身人, 雖爲堂上嘉善, 不計年歲久近, 續續應榜。 前例如此, 今此式年殿試時, 願爲依他應榜。’ 云云。 竊査前規, 則斬級出身人等、當初因公未應榜者, 隨後各年科擧時, 從願應榜, 其類非一。 如韓明璉、禹壽、洪大邦、朴應涿等, 表表可紀。 李景湖, 今殿試依願許赴, 使之應榜爲當。” 傳曰: “依啓。 ”)


○(備忘記: “鳳山郡姑勿降號, 盡捕逆黨後處置。”)


○庭鞫。 黃赫奴婢論非、論化、春鶴、進香、春半等, 各加刑訊一次, 不服。 春鶴則內奴也, 進香、春半俱良女也。 特以在赫家旁, 被本郡捕送鞫廳。 請爲分疏, 王不答。


○金濟世父金國良行刑。


○兩司連啓“洪思斅等賞職改正”事, 不允。


○司憲府啓曰: “南兵使朴燁濫用刑杖, 積失人心, 一道之人, 視同仇讐。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親鞫。 柳彭錫妻禮順捧元情 招, 供云: “矣 父/夫 彭錫參知逆謀與否, 身則不知也。 大槪初捕景立時, 彭錫入見郡守申慄, 慄難於處置, 彭錫勸使速爲馳報曰: ‘莫大之事, 渠旣言之, 不可緩忽。’ 云。 及金日昇被捕日, 慄乘昏親到身家, 使夫掃除內房, 慄與夫及身同坐。 慄語彭錫曰: ‘今捕送逆賊, 專是汝功。 吾初以爲歇後, 而賴汝之言, 國家大事已成, 是汝功大於我也。 汝其恃之。’ 又曰: ‘前見捕金日昇秘密文字中, 有柳彭拿送之語, 雖無下一字, 似是汝也。 前頭如有拿汝之命, 汝當不免一番上去。 雖然汝勿疑慮。 我若上去, 則當一一上達, 使汝功賞大於我也, 汝勿復疑。’ 仍目攝身出去, 身卽出外, 從窓隙竊聽, 則慄誘彭錫曰: ‘汝雖不聞逆謀, 以如是與聞狀納招, 則當有大功。’ 云。 故嗜酒迷劣之人, 信聽其言, 謬以深源寺隔壁聽僧言等語, 納招矣。 若眞有聽僧語事, 豈不一言於身乎? 身之所供, 若以爲不實, 願與申慄面質。” 又捧彭錫女貞一 元情 招, 供云: “矣 身父所聞於隔壁僧語, 則不知也。 惟郡守申慄, 三四番來到身家, 掃除內房, 盡屛奴僕他人, 與父對坐, 密語良久。 金日昇捕送日, 慄亦來內房, 密語而去, 身在他房, 不得聞其語。 此外無所聞知。” 云。 又捧彭錫女壻閔河瑞 元情 招, 供云: “身娶彭錫女爲妻, 僅十六朔, 而多在父母家, 彭錫前日聞逆謀與否, 則不知也。 今番聽得逆謀曲折, 則乃鳳山郡守指揮也。 身願略陳之。 身於三月十三日上京赴試, 還來妻家, 十四日朝, 申慄偕禁府都事, 來捕彭錫。 郡守、都事坐茅亭, 彭錫坐其前, 郡守以彭錫心不平, 飮以酒大二杯。 彭錫暫請入家, 則慄許之, 而促出甚急。 身在其旁, 問彭錫曰: ‘上京則元情何以供耶?’ 答曰: ‘吾元情已與城主議定。 當初鳳山告變時, 吾旣同參, 今亦不得不依城主之言也。’ 臣/身問曰: ‘雖然何以爲之?’ 彭錫答曰: ‘城主以爲: 「汝與我同志, 雖以某樣處之, 惟我在, 汝勿疑。 汝以前日, 知此賊幾微, 而言之於我, 今以同力捕捉之狀納供。 而信川之黃亦言之, 因援我爲證, 則汝之死生, 係於我手, 吾當解釋, 汝切勿疑。」 云, 吾當依城主此言而已。’ 臣/身大驚曰: ‘何發此言耶? 雖得大功, 若是虛事, 則何可爲之? 況此乃滅門之禍也。’ 彭錫答曰: ‘汝初歸自京, 不知此間事首末也。 旣與城主密約, 吾當隨問隨答而已, 毋慮也。’ 已而, 都事促行, 不得終其言而發矣。 隨後聽得彭錫於都事所坐處, 自述親聞逆謀之由, 心甚驚怪, 問于妻母, 妻母云: ‘向者郡守來我家, 會彭錫于內房, 頗有云云之說。 且謂: 「當初告變時, 吾與汝同力, 今不可不依吾言。 死生功罪, 與我一也, 汝勿復疑。」 云。’ 臣/身以此知彭錫所供, 乃慄指揮也。 過數三日聞之, 則申慄言於他人曰: ‘柳彭錫必失性也。 公然於都事坐處, 自述曾知逆謀云, 若以此納供, 則定生大事, 非失性而何?’ 俄聞彭錫, 果以此納招矣。 彭錫, 本以浮虛使酒之人, 二三年間, 則一家之人, 亦以爲失性。 渠必以爲‘依申慄言, 則有怎患端, 慄必救我’, 爲此不近似之說。 所謂親知逆謀者, 理必無是也。 至於臣/身, 則尤無所知。” 云。


○王下博士李德洙抵趙守倫書, 仍傳曰: “此書中有曰: ‘朝著之間, 北風其涼, 大者所用, 小者駁之, 未知烏之雌雄? ’ 渠不在其位, 有此譏議, 可拿來嚴鞫, 正其謗訕朝廷之律。” 德洙, 守倫之壻也。 又下鄭經世抵吏曹參判 議 朴彛敍書, 仍傳曰: “觀此書辭, 經世敢於自己做官之際, 奴使銓官, 頤指脅制, 略無顧忌, 眞奸猾之雄也。 自稱名士者, 其處心行事乃如此, 武夫之奔走求官, 何足深責? 良可寒心。 所謂故事何事, 尙書、左侍郞誰耶? 及 柳員外何人耶? 詳細推問。”


○李德洙供云: “妻父趙守倫爲平澤縣監, 欲聞京報, 問于身, 身掇拾所聞, 不知輕重而有此書。 當時只聞大北、小北之說, 大者所用, 小者輒駁之, 如吏曹參判宋諄所用鄭岦, 爲臺諫輒駁之。 身不知誰是誰非, 妄傳於書札, 萬死無惜。” 鄭經世供云: “嗣服求言之初, 身妄論時事, 罪當萬死。 聖量天大, 且從末減, 曾未數月, 卽下敍命。 又一年, 擇任赴京, 使臣竣事之後, 特命增秩, 除大司成, 則是身有丘山之罪, 而聖明有天地之恩。 撫躬感泣, 惟欲盡忠, 而惶恐之心, 畢竟不能自安於朝, 欲得出補守令, 盡心職分, 以爲報恩之地。 而其時吏曹參議朴彛敍, 曾有僚分, 致書通情, 得其許諾。 佐郞柳希亮處, 則身曾無一面之分, 無路自通, 懇于朋友而傳請, 則答云: ‘此人不可補外。’ 身之心果切於圖外, 妄引故事, 再懇于朴彛敍, 所謂故事者, 銓郞專管三品以下淸選, 至於堂上、守令除拜等事, 不必盡知, 欲以此爲方便備擬之路, 而無他意也。 尙書者李廷龜也, 左侍郞指其時參判鄭賜湖也, 柳員外卽希亮也。 身奔走求官之狀, 眞可謂廉恥都喪, 萬死無惜, 原其情則戚矣。 當此聖明之朝, 律之以奸猾, 則實爲冤枉矣。”


○王又下一書, 不書名, 書以“松拙”二字。 書云: “逆變又起, 士類滿獄, 七道民生, 如在沸鼎之中。 白頭老臣, 恨不死於去年之疾也。” 判府事沈喜壽書也。 王曰: “不幸逆獄遽起, 辭連人逮捕推覈, 實出於不得已也。 朝官士子雖有被囚者, 旋問旋放, 豈至滿獄? 變生之地, 縱不無騷擾之端, 七道之民, 豈盡在於沸鼎之中哉? 而敢爲此亡國之妖說, 乃敢驚惑遠外之聽聞, 其情叵測。 所謂‘松拙’, 不知何人, 問于鄭經世。” 沈喜壽起而待罪曰: “此乃小臣之書也。 臣與經世二十年前同官, 賜暇湖堂, 且連姻家, 故頃因其女壻之歸, 纔寄書去耳。” 王曰: “予何知卿之書也? 豈有他意? 勿爲惶恐。” 仍啓曰: “臣常語人曰: ‘恨不於去年身死, 見此痛惋之逆變。’ 此乃臣之常談, 故此書中亦及之矣。” 王再三慰諭, 仍命勿問。 喜壽曰: “小臣決不可同參鞫問。 當退待嚴譴。” 仍卽趨出, 王召還就坐。 喜壽又啓曰: “逆賊逮捕時, 捕一人則一村空, 一村空則一郡空。 臣叨大臣之列, 妄爲憂國之言耳。 自上更覽其書, 則知臣斷無他意也。” 時, 兵曹參判李時發亦以抵鄭經世書言時事, 被逮。 李德馨等曰: “治獄有體, 係干逆獄, 則勿論大小, 皆當以逆治之。 至如謗訕之罪, 則似當異律, 亦不當加杻也。” 王曰: “予意亦然。” 由此, 李時發、金玏、李德洙、權鞸等竝免枷杻。


○論放申晟等十人。


4月 2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二日丙寅兩司連啓賞職改正事。 答曰: “不允。”


○王(御西廳,) 親鞫問李時發曰: “爾抵經世書云: ‘三事諸臣, 皆刻意引退, 而不得遂其初計, 右台自昨出仕, 左台近亦將入來。 然特虛拘而已, 豈復有所猷爲耶?’ 自上勸出大臣, 而汝何知意在虛拘耶? 私相譏揣, 其意叵測。 可從實直招。” 時發供云: “臣蒙被兩朝恩寵, 位至亞卿, 尋常憂國之念, 不在諸臣之後。 上年冬間, 大臣三人, 一時呈告, 鼎席空虛, 已經數朔, 軍國機務, 積滯不決。 臣職忝備局有司堂上, 憂念倍他。 伏見朝報, 李恒福處聖批至嚴, 政院至以爲未安而陳戒, 恒福始爲出仕。 德馨又將入來, 故於答經世書中, 適爲言及。 生逢聖際, 常在顯要之地, 其於時政, 何敢有譏揣之心乎? 迷劣愚妄, 無他肝膽。”


○先是, 任叔英之對策忤旨也, 儒士權鞸惋而作詩曰: “宮柳靑靑花亂飛, 滿城冠蓋媚春輝。 朝家共賀昇平樂, 誰遣危言出布衣?” 叔英策中, 專攻椒戚驕橫, 宮闈干政, 而(鞸)[韠]詩有“宮柳”二字, 人皆以爲指斥柳家。 柳希發時爲臺諫, 揚言: “(鞸)[韠]詩所云‘宮柳’字, 實指斥中宮也。” 欲擧發之, 同僚多不肯者, 故其論竟寢。 趙國弼, 戚里人也。 嘗語(鞸)[韠]曰: “上聞宮柳詩大怒, 君早晩恐不免大罪案。 君若構一疏自辨, 則我當從中圖解。” (鞸)[韠]笑不答。 至是, 王見趙守倫文書中, 有守倫親寫此詩, 問守倫誰所作也, 守倫以實對。 王命拿鞫(鞸)[韠], 仍傳曰: “(鞸)[韠]是何人也, 乃敢作詩, 恣其譏刺? 其無君不道之罪極矣。 宜一一推問。” (鞸)[韠]供云: “任叔英殿策, 多發狂言, 身 臣作此詩, 大意‘好景如此, 而人人得意而行, 叔英以布衣, 何爲如此危言乎?’ 大抵古之詩人, 有托興規諷之事, 故臣欲倣此爲之, 以爲: ‘叔英以布衣, 敢言如此, 而朝廷無有直言者’, 故作此詩, 規諷諸公, 冀有所勉勵矣。 ‘宮柳’二字, 初取王元之殿試詩‘宮柳低垂三月煙’之句, 而見詩者以詩中有柳字, 故直謂指斥戚里云, 身 臣本情則不然。 身 臣自少無他所學, 只解作小詩, 故遇某事, 輒作小詩而已。 設或愚妄, 誤爲措語, 豈有無君之心, 恣爲不道之語乎?” 王曰: “宮柳不干於戚里, 宜直告。” (鞸)[韠]供云: “身 臣只言景色而已。 他人則或以爲指戚里, 其實不然也。” 王命刑訊。 李德馨、李恒福啓曰: “逆獄之末, 必至蔓延, 此實可慮。 今諸拿鞫人等罪名, 與逆類頗異, 不過輕薄輩譏議時事。 而時無連累逆獄之事, 以常規言之, 則當自禁府推問。 入庭親鞫, 已爲未安, 至於刑推, 未知何如? 渠雖曾經敎官, 其實則儒也。 願加聖量, 姑置勿問, 以待逆獄之畢, 徐爲處置。” 崔有源曰: “權鞸此詩, 播在閭閻。 小臣亦知其妄作, 但與逆獄一時竝鞫, 有妨獄體。” 王曰: “啓意具悉。 但渠不直招, 不可不問。” 李恒福曰: “權鞸雖被刑訊, 必無他情可達。 逆獄枝節, 蔓延至此, 自上亦必有後悔。” 李德馨曰: “大槪此人行己, 雖近於詭怪, 以詩受刑, 事體未安。” 崔有源曰: “先王朝韓戭以無君不道, 下禁府鞫問。 今(鞸)[韠]雖蒙此律, 亦當下禁府, 不宜與逆獄諸囚竝鞫。” 王曰: “卿等之啓, 豈有他意? 但渠之情狀可惡, 必欲鞫問。” 王促刑訊, 李德馨、李恒福、崔有源等再三論救, 王不廳, 准杖而囚之。 是夜, 傳曰: “權鞸不道之罪, 所當嚴刑窮問, 勉從大臣、臺諫之言, 除加刑遠竄。” 配慶源府。 (鞸)[韠]素羸, 受杖極酷, 舁出國門, 杖毒上衝而死。 (鞸)[韠]倜儻有氣節, 論議風度, 卓冠一時。 弱冠盡交當世英俊, 聲譽藉甚。 自辛卯黨事之後, 無意世事, 不赴科擧, 落拓山海間, 以詩酒自娛。 遠接使李廷龜啓薦其詩才, 以白衣充製述官。 宣祖命侍臣, 取其詩數十篇, 覽之嘉尙, 命除職除參奉, 不拜。 再除童蒙敎官, 暫就卽棄去。 自以性剛口快, 深懼禍及, 務欲韜藏, 顧好作詩譏諷時人, 每一篇出, 都下喧然傳誦。 由是不悅者衆, 卒不免於禍云。 然自(鞸)[韠]父擘, 師事申光漢, 以詩擅名, (鞸)[韠]承其緖, 專力爲詩, 盡集諸子之長, 而自成一家。 論者推爲國朝正宗, 聞其死, 遠近沮喪。


○刑訊囀春鸎, 不服。


○朴承宗、趙挺等啓曰: “逆變之出, 已經三朔。 罪重之人則雖持久, 必須詳覈正刑, 其中偶然干連人, 則似當分其輕重。 己丑年亦嘗分等論罪, 或永放, 或遠竄, 請令大臣議啓。” 王許之。


○金千福刑訊二次, 不服。


○黃[海]兵使狀啓: “因申慄馳報云: ‘前者逆賊金日昇收捕時, 取其文書、衣服到官, 而其道袍小帶中, 有小物。 見之則眞是賊書也, 辭說極兇慘。’ 故監封上送矣。” 於是命拿問日昇妻子、奴婢。


○傳曰: “鄭經世與聞逆謀事, 雖無可疑端緖, 但其通書銓官, 脅迫頤指之狀, 極爲可駭, 削職放送。 其子及奴婢竝放。” 王取閱經世家文書, 雖婢妾小簡, 每稱上必用聖字、天字, 而書於上行, 宮中傳看咨嗟。 由是得釋云。 又傳曰: “李時發揣度君上之事, 通書外方, 其不道之狀, 所當嚴鞫。 而方在宰臣之列, 故貸之。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以爲人臣不敬者之戒。”


4月 3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三日 丁卯兩司連啓賞職改正事。 王不許, 遂停啓。


○司憲府啓曰: “張維以黃裳一家之人, 恬然在職, 不卽辭避。 請命罷職不敍。”


○時, 有匿名書言: “松溪近處居人崔慶者, 卽崔君。” 乃遣宣傳官拿來, 竝取其家文書。


○庭鞫。 捧宋德、朴連宗 元情 招, 柳彭錫干連人也。


○加刑黃赫奴婢等, 不服。 時, 赫奴汗同等累經刑訊, 至有一人連五次壓膝者, 死者過半, 而無一人異辭。


○刑訊春介。 春介, 尹渫之婢也。 尹安性已放, 而王猶疑之, 鞫渫婢, 鉤問晉陵往永樂亭事, 春介不服。


○鞫崔慶奴子延年等五人, 皆供云: “崔慶本非崔君, 亦無往來其家者。” 云, 仍下獄。 於是捕崔慶及子有後 來。


○兩司連啓賞職改正事。 王不許, 遂停啓。


4月 4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四日 戊辰左右相、大司憲、大司諫啓曰: “柳彭錫依吉雲節例, 用次律何如?” 傳曰: “依啓。 依吉雲節例正刑, 而不坐妻子。”


○傳曰: “崔慶以微賤之人, 常觀天書、陰陽書, 其子以世茂名, 又改命李景立以濟。 隱匿强哉, 將爲後日再擧之謀, 京外同黨極多云, 可一一推問。” 【此皆匿名書中語也。】 崔慶供云: “年六十八。 自少出入公卿門, 嘗以捕賊功, 參己丑原從功。 倭賊將犯泰陵, 欲取殉葬貨物, 身與同志等多聚金銀, 啖賂倭將, 開諭卽止, 以其功除守門將。 自宰相、名官, 以至掖庭、別監, 無不知身爲崔慶, 而未嘗改以崔君。 他餘事皆非實。” 子有後亦同招。 又入金濟世而問之, 濟世供云: “非崔君也。” 李德馨曰: “末世人心不淑, 以匿名構陷所怨之人, 弊將難救。 故法典內, 有匿名書傳說之禁。 崔君窮推, 未得之巨魁, 而幸出於匿名書, 故臣等覬其或可斯得於萬一, 强爲承命拿憑, 則小無依據之端。 宜卽快斷, 以杜後弊。” 崔有源啓曰: “大臣之啓是也。 人主之一擧, 奸人生心, 陷讐怨於不測之地, 則國家之不幸, 莫甚於此矣。” 左右更以爲言, 王曰: “慮或有可問之端, 姑爲保放。 其他干連人, 竝放送。”


○崔有源啓曰: “鄭仁弘之忠節, 聖鑑洞燭, 擧國皆知, 不可以濟世之言, 小有所疑。 但濟世旣言於彼而來, 宜更問濟世, 得其實狀。” 王依啓。 推問濟世曰: “汝在鳳山納招時, 援引慶尙道宰相名, 而親鞫不爲擧論何耶?” 濟世答以無所援引。 問曰: “汝不擧鄭姓宰相名乎?” 答曰: “一切不聞鄭姓人名, 豈敢援引曖昧人乎?” 濟世前後變辭如此。 傳曰: “黃赫前後所招, 極爲胡亂, 所供非所問。 而渠奴招內, 庚戌年間, 往來開城府云, 兇謀秘計, 擧事節次, 一一嚴刑窮問。” 黃赫刑問一次, 不服。 黃裳加刑訊二次, 不服。 傳曰: “黃奭所當嚴刑得情, 而初以簡辭鞫問, 故今雖以他事杖斃, 似爲不妥。 除加刑遠竄。 梁同參逆謀, 則雖不可知, 而逆魁至親, 不可仍在都下。 金溶變生之初, 與金滌逃亡, 竝遠竄。 奭, 北邊圍籬安置; 柳文錫, 彭錫之從弟, 亦不可在都下, 中道付處。”


4月 5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五日己巳(兵曹啓曰: “西北邊上邊將、守令等, 去家千里, 爲國戍邊, 其辛苦極矣。 所當一一給祿, 使其家屬得免飢餓。 非但渠輩感悅國恩, 其於恤邊, 亦爲得策。 而邊將家屬, 在京者少, 祿捧題給之後, 中間冒受, 極爲未便。 其家屬所在官, 一一閱實, 各其官除出米斗, 依祿捧題給, 會計減錄。 其餘在京人, 自曹給祿, 公私便益, 丁未年前規, 捧承傳施行。” 傳曰: “允。”)


○司憲府啓曰: “親鞫之日, 榻前啓達之事, 非但外人不得聞知, 至於三司之官, 亦不得聞, 似爲未便。 若非係干秘密, 請令政院竝出朝報。” 答曰: “榻前啓辭, 豈可謄出於朝報乎?”


○忠淸監司狀啓: “三月二十一日, 東風大作, 瓦石皆飛, 變異非常。”


○傳曰: “鳳山郡守申慄首發奸謀, 仗義討賊, 其衛宗社之功, 極爲可嘉。 超資遞來後, 參判職待闕除授。 黃海兵使柳公亮明陳賊情, 盡心捕獲, 超資以知中樞府事, 兼本道兵使。 金信元、康昱捕捉逆魁, 李惕捕捉皇甫信, 竝敍用, 各加一資。 康昱、李惕參議職待闕除授。”


○王(御西廳,) 親鞫。 柳悌、金以升刑問各一次, 不服。 囀春鸎壓沙, 不服。 初, 鳳山人金日昇, 以白日昇被捉, 詣闕鞫死。 其後郡守申慄馳報云: “搜括日昇衣服, 則道袍小帶中有逆書, 辭極兇慘, 不可不鞫。” 仍捕送日昇妻銀玉、妻父洪保忠、妻母彦切、妻弟丁加。 是日親鞫, 銀玉供云: “矣夫被捕時, 郡守竝搜衣服、書冊入官, 卽加搜閱。 郡守仍謂日昇曰: ‘此道袍, 汝欲着去, 則可着去也。’ 日昇曰: ‘吾上京則當死, 安用袍爲?’ 郡守遂以箱盛, 封藏于官, 此三月初八日日昇被捕時事也。 是月晦日, 郡守推問身云: ‘汝夫日昇道袍小帶中有兇書, 所謂賊人, 可從實直招。’ 云。 若實有賊書, 在於袍帶中, 則當初郡守勸日昇着去時, 豈不順從而委置于官家乎? 況其小帶且是常帶, 方檢閱時, 豈不易見? 而至於晦日, 郡守與薛裨將始共見之, 身實不知其故矣。” 洪保忠供云: “若實有此書, 當初箇箇被閱時, 豈不現出乎? 薛裨將稱號人, 欲爲要功, 構虛告官。 而鳳山郡守旣殺無辜人柳彭錫, 金日昇亦守正而死, 身等亦竝被囚拘, 衣帶中書, 實爲可怪。 薛裨將以郡守心腹之人, 捕賊之時, 盡私賊田立案爲己物。” 云。 彦切、丁加等供辭亦同。 【柳彭錫本因金日昇辭連就獄, 彭錫 妻 女壻, 仍發申慄陰囑事, 故慄詐爲此書, 以實日昇逆狀, 所以重彭錫之獄也。】


○又鞫僧人天玉・善修、官奴風孫等, 黃赫事辭連人也。 又捕平壤姓黃人等十六名來。 上 王問曰: “此黃哥等何以辨覈耶?” 李恒福曰: “辨之甚難。 雖非生員之人, 盡數拿來, 極可駭矣。” 李德馨曰: “彭錫頗窮窘, 沒名納招。 逆謀, 重事也, 何可不擧名而招問乎?” 李恒福曰: “柳彭錫已死, 渠之家屬雖仍囚, 無可問之事。 宜速處斷。” 王曰: “彭錫女子詆陷申慄, 此甚兇詐。 欲刑推得情矣。” 李爾瞻、崔有源啓曰: “禁府假都事, 或用迷劣之人, 分送諸處, 極其騷擾。 平壤姓黃人拿來時, 黃姓之人, 盡數拿捕, 亦甚紛擾。 請竝命推考。”


○王將刑訊李德洙。 李德馨曰: “德洙通書守倫, 譏議朝政, 極可痛惋。 但非係逆獄, 出於簡辭, 若受刑殞命, 則恐妨獄體。” 李恒福曰: “趙守倫之於黃赫, 雖曰亡妻甥, 或可訊問。 德洙又守倫之壻也, 本不干於逆謀, 而與逆賊等同受刑訊, 極爲未安。 惶恐敢啓。” 王曰: “啓意具悉。 但不在其位, 妄論朝政之意, 不可不問。 予非必欲累次訊鞫也。” 崔有源曰: “守倫亦一次受刑而斃。 德洙元非死罪, 而杖斃於殿庭, 則自上必有後悔矣。” 王曰: “恐不可已也。” 李恒福、李德馨曰: “中外聽聞、後世評論皆以爲‘討逆方急之時, 以他事刑訊’云, 則自上亦不無遺悔矣。” 再三論救, 王曰: “今日則姑停。” 又鞫辛喜業刑訊二次, 不服。 又鞫金以升、柳悌刑問一次, 不服。 又鞫囀春鸎壓膝, 不服。 是時, 囀春鸎屢經刑訊、壓膝, 極其酷毒, 而猶不變辭, 每言: “我本官婢也。 以娼爲業, 赫强要我作妾, 初非有夫婦之恩義也。 今若以片辭半言, 證赫之爲逆, 則必知免此嚴刑, 而不過以赫連坐, 還沒爲官婢而已。 有何所損, 而甘死於酷刑之下乎? 顧爲赫實無叛狀, 安忍誣人而自免乎 也?” 王再三諭以直招, 則當停刑之意, 而終不一言。 聞者哀之, 服其義烈。


○有政。 以柳夢寅爲禮曹參判, 金時獻爲兵曹參判, 睦大欽爲同副承旨。


4月 6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六日 庚午傳曰: “文陽府院君, 時未出葬, 夏等祿題給。”


○江原道 都事元悰 有罪,拿囚。


○全羅道 群山倉火。 監司狀啓, 請治沃溝縣監及色吏、庫子、海運判官之罪。 王依啓。 全羅監司、全州府尹, 竝推考。


○庭鞫。 進士黃澄等十名捧元情 招後, 鞫廳啓曰: “黃澄等所供如此。 當初柳彭錫欲實前招, 而無以應之, 乃以黃生員爲對, 臣等亦知此招甚爲虛疎, 而干係討逆大獄, 故請拿問矣。 今者十名中, 無一人生員, 將以何者, 指爲彭錫納招之人而推問乎? 假令彭錫不死, 亦難憑覈, 況彭錫已死乎? 請依江華 趙姓十二人例, 卽爲放送何如?” 答曰: “此等不無可疑之人, 特施曠蕩之恩, 放送可也。”


○黃赫婢春月等三人, 加烙刑, 不服。 時, 赫奴婢被壓膝、烙刑, 已五六次, 皆不服而死。 又鞫宋德一等刑訊, 不服。


4月 7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七日 辛未禮曹啓曰: “王世子冕服, 雖是應賜之典, 而先朝或有不爲頒賜之時。 今以因兵淪失, 乞賜補給爲請, 得蒙恩賜, 兼又降勅寵齎, 此實無前之異數。 受勅之後, 似當有陳賀之擧, 臣等不敢擅爲,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皇恩罔極, 宗廟奉慈殿, 似當竝告。 詳議施行。”


○獻納李昌後啓曰: “目今可論之事非一, 而噤無一言, 至使近日之擧, 皆出於聖斷, 臣之軟疲不職之罪, 至此難逭。 請命罷斥。” 答曰: “近日之事, 皆出於聖斷云者何事耶? 歷指書啓。” 獻納回啓曰: “如益城君 享齡、辛慶晉、張維等事, 所當趁卽論之, 而待罪言地, 未及論列矣。” 答曰: “知道。 此非時急之議。 近代國忌正日, 紛紛來啓, 亦未安。 勿辭。”


○大司諫、兩正言啓曰: “今見獻納李昌後避嫌之辭, 臣等尸居不職之罪, 實所難免。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大司憲以下啓曰: “今見諫院避嫌之辭, 不言之失, 臣等亦所難免。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庭鞫。 金日昇、以鼎【百緘妻叔。】、龍今【三緘婢。】刑訊, 不服。


4月 8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八日 壬申以前日諫院所啓號牌停止事, 議于大臣, 皆曰: “徐議處置。”


○司諫院啓曰: “判中樞府事沈喜壽, 身在大臣之列, 如有所懷, 則上箚陳達, 固無不可。 而乃以未安之說, 通書于遠方, 以駭聽聞, 極爲非矣。 請命罷職。 辛慶晉以罪人之父, 仍兼史局堂上, 殊爲未便。 請命遞知春秋館事。 南兵使金應瑞, 本以貪虐之人, 前爲慶尙兵使, 把守宜寧山城, 臨急逃避, 南方士夫, 至今痛惋。 逮赴龜城, 顯有贓汚, 今授本職, 物情齊憤。 請命削去仕版。 金應瑞之汎濫, 國人所共知, 四五年來, 彈章接武, 而備邊司曲循私情, 薦拔恐後, 其不恤公論甚矣。 有司堂上請命推考。” 答曰: “沈判府事所論過矣。 辛慶晉依啓。 金應瑞遞差, 備局堂上不須推考。”


○司憲府啓請沈喜壽罷職。 答曰: “所論似過。”


○禮曹啓曰: “告廟、陳賀事,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以爲: ‘恩賜異常, 實爲一國之慶。 第祖宗朝以來, 荷天朝異數而陳謝, 其時亦有陳賀、告廟儀節與否査考, 倣先王朝蟒龍衣陳謝時規例, 施行宜當。’ 右議政以爲:‘依先王朝蟒龍衣陳謝時節目, 行之爲當。’ 奇領府事以爲: ‘今此恩數, 實是無前之慶, 陳賀等事, 似不可已。 博考前例, 遵倣施行爲當。’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世子冕服頒賜, 實曠世之皇恩、稀闊之大慶也, 豈可比論於蟒龍衣之賜也? 告宗廟奉慈殿, 決不可已, 依先朝誥冕補賜時例, 察行。 陳賀事則禮官議處可矣。”


○庭鞫。 玉只等三人、高世龍、李香福、申成、金以鼎、李千守、韓今、龍今等刑推。 王欲刑訊閔河瑞, 李德馨啓曰: “閔河瑞不出賊招, 刑推頭辭, 似不帖妥。 宜問兩司處之。” 李爾瞻啓曰: “以渠自明之故, 刑訊似未安。 更待端緖之出何如?” 王依啓。 王又欲刑訊金德哉妻仁福, 將問其草堂、僧名, 李德馨曰: “婦人在內, 或不知僧名。 仁福刑推, 似未妥。” 王引先王朝例以折之, 且命姑停。


4月 9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九日 癸酉領議政 李元翼上疏辭職。 答 疏曰: “予意已諭。 卿宜克遵前旨, 安心調理, 痊可出仕。”


○備忘記 傳曰: “柳公亮、申慄等超資褒獎敎書, 速爲製入, 使恩典不滯。 先朝誥、冕補賜時, 告宗廟已行典禮, 考啓。”


○赴京使臣崔瓘上疏辭行, 以親老爲辭。 王答曰: “省疏, 情理切迫, 當令議處。” 仍傳曰: “此疏下該曹議啓。 今後有老親人, 勿差赴京之任。”


○司憲府啓曰: “奉敎李熽, 人物庸劣, 旣不合秉筆之任。 加以好生偏係之論, 恣行己意, 而欲免物議, 則反爲傾陷同僚之計, 不可齒在史局重地。 請命罷職。” 時, 史官之選, 參用時望, 而仁弘之黨, 獨不與焉。 仁弘等恐書其過失, 嗾爾瞻誘脅史官, 使薦金昈、鄭遵等。 史官有陽應而背之者, 爾瞻疑熽主張, 故駁之。 連啓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罷職, 答曰: “大臣不可輕罷。 他事依啓。"


○司憲府連啓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罷職事。 答曰: “大臣不可輕罷。”


○司諫院連啓“沈喜壽、金應瑞”事。 又啓: “禁府假都事曺倜, 以鄭經世捕捉事, 下去尙州地, 而誤捕前兵使鄭起龍於他里, 以致一村驚擾。 請命罷職, 備邊司有司堂上推考。 吏曹, 冒屬訓導, 充定軍保公事, 勿爲擧行。 自今爲始, 生進及初試入格取才人差送事, 請捧承傳施行。” 答曰: “大臣不可輕罷。 金應瑞已遞。 備邊司堂上, 何至推考? 竝不允。 他餘事依啓。”


○王(御西廳,) 親鞫。 欲刑訊全寬之子, 崔有源曰: “今聞推官之言, 則逆謀始搆於庚戌年, 而全寬已死於己酉年。 其子又不出賊招, 更無可問, 似當全釋。”


○大臣累以“訊杖過大, 罪人一訊卽斃”爲言, 王命大臣出外廳, 參驗輕減。 李德馨曰: “田闢以大將傳印事, 屢出賊口。 但因平壤逮捕往來人聞之, 其處人多稱孝行, 至有泣涕者。 孝行與逆謀, 相去甚遠, 姑仍囚以待端緖之見何如?” 王曰: “寶與印付田闢云, 此賊招頗緊, 故欲刑訊矣。 徐問無妨。”


○鞫田承業、黃坤健、朴大秀、朴大峻、高世龍刑訊一次, 柳悌、黃赫加刑訊二次, 不服。


○拿來前大司憲金玏鞫問曰: “自上追崇所生, 允合情文, 何以云邪說、逢惡耶?” 玏供云: “身 臣以嶺南孤蹤, 病伏窮鄕。 向年閏三月祔太廟時入朝, 四月拜大司憲。 此時追奉之議已完, 身 臣則初無一毫干預其間。 而其間節目, 或與宗廟無差等, 自以先朝老臣, 感激圖報, 意欲致之 君於堯、舜之上, 妄以己見, 有所論列而已。 自上追崇之擧, 乃天理人情之不容已者。 趙守倫所謂‘邪說、逢惡’之言, 其肯萌於心而發於口乎?” 仍下獄。


○尹渫等十二人放送。 金以升、鄭元柱竄配遠方。


○王問曰: “己丑年庭鞫, 幾月已乎?” 李恒福曰: “己丑十月, 始鞫; 正月, 歸之省鞫矣。”


○ 慶尙道 醴泉地地震。


4月 10日[편집]

○壬子四月初十日 甲戌傳于禁府曰: “近日罪人徑斃者非一, 或由於訊杖之過大。 自今以後, 庭鞫則訊杖廣一寸、厚五分, 三省則廣九分、厚四分, 平常時所用訊杖則廣八分、厚二分。 以此定爲恒式事, 下義禁府。”


○兵曹啓曰: “近年以來, 代資之濫, 日甚尾閭。 妾女壻、異姓姪、五寸姪亦皆冒代, 甚者托稱養父而冒受。 自今堂上、郞廳會議, 唯於兩都目許出。 且成冊置簿, 各其名下, 保擧人姓名, 亦爲懸錄, 如或冒僞現露, 則竝治保擧人, 定爲恒式事 爲當。 請捧承傳施行。” 傳曰: “允。 從之。”


○傳曰: “金玏以先朝經幄重臣, 非不知事君顯親之道。 未免怪鬼輩妖舌所撓, 乃於追崇禮成之日, 遽發悖理無倫之議, 至令‘邪論、逢惡’等語, 流傳於浮妄簡札中, 其情可惡。 但此悖逆之說, 權輿於許筬之疏, 雄唱雌和, 眩亂人聽, 厥罪爲大。 考諸憲章, 自有常刑, 俱係宰臣, 特用寬典。 金玏、許筬竝削官爵, 門外黜送。”


○司諫院連啓“沈喜壽罷職、金應瑞削去仕版、備邊司有司堂上推考”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憲府連啓沈喜壽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親鞫。 玉只、義代、德香捧元情 招【直哉奴屬也。】, 崔奉春捧元情 招【崔君同姓人。】。 黃坤健加刑二次, 閔河瑞刑訊一次, 不服。 河瑞供: “柳彭錫告變, 皆因申慄指揮曲折, 曾已納供。 若只問往來人, 則京居士大夫及慄常往來, 以杯酒相從, 金直哉等則不相知。” 云。


4月 11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一日 乙亥禮曹啓曰: “據前例, 壬寅(二月初八日,) 聖節使趙挺齎奉誥命、冕服入來翌日, 本曹啓曰: ‘禮文內「旣稱國有大慶, 則告廟」云。 今此誥、冕之賜, 是一國莫大之慶。 旣已親自郊迎, 命加百官資, 則頒敎中外, 告廟之擧, 似不可獨廢事 也。’ 以此入啓, 允下而 (乃於十一日)行之。 今此世子冕服出來時, 陳賀事則已啓下矣, 頒敎一節, 亦似當依前規行之。 宗廟 永寧殿, 奉慈殿告祭, 入來後卽爲擧行何如?” 傳曰: “允。 頒敎竝爲擧行。”


○傳曰: “罪人黃奭, 定是悖妄者, 不無走作貽弊之患, 圍籬安置事, 令該司察爲。”


○司憲府連啓沈喜壽罷職事。 新啓: “科擧, 重事, 致有漏通先聲之弊, 極爲寒心。 此後未出榜前, 如或先自潛通, 則試官及差備官等, 摘發重治事, 捧承傳施行 宜當。” 答曰: “已諭, 休煩。 捧承傳 科擧事依啓。”


○司諫院連啓“沈喜壽罷職, 金應瑞削去仕版, ‘科擧先聲漏通, 試官、差備官摘發重治’事, 捧承傳施行”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捧承傳事, 依啓。” 憲府同。


○親鞫。 閔河瑞, 田承業加刑訊二次, 不服。 王曰: “閔河瑞以逆賊女壻, 凡干大小事情必知之。 而兇謀曲折, 則以依申慄指揮納招云, 而 彭錫親密及荒唐人, 則援引兵使、守令、士子等不干之人, 其情極爲兇詐。 可嚴鞫窮詰。” 崔奉春、全寅、金燦等刑訊一次, 不服。 【崔奉春, 龍津鎭一卒也, 不辨菽麥。 而濟世指爲崔君, 故刑訊至死。】


4月 12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二日 丙子庭鞫。 玉只、德香、義代、僧一順各刑訊一次, 不服。


○司諫院連啓“沈喜壽罷職、金應瑞削去仕版” 事。 答曰: “不允。 金應瑞罷職。”


○司憲府連啓“沈喜壽罷職”事。 “兵曹正郞尹調元, 以逆臣永慶姻屬, 當其擅權之日, 媚竈哀乞, 自請淸路之通, 聞者莫不駭愕, 至今以爲笑罵之資。 請命罷職。” 答曰: “不允。 尹調元遞差。”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請沈喜壽罷職事, 快從公論。” 答曰: “箚辭具悉。 待大臣之道, 無乃太迫乎? 玆未從之。”


○命閔河瑞壓膝窮詰, 李德馨曰: “閔河瑞雖壓膝窮問, 而兇謀則無招伏之理。 且渠不出於逆賊之招, 未知何如。” 王曰: “昨日河瑞臨訊, 發言兇惡, 至以爲他日有公論。 且渠逆賊之壻也, 豈不知其謀乎?” 李恒福曰: “渠之臨死亂言, 何足數也? 且彭錫爲人頗愚塞, 當初聞逆變之出, 自言知賊情, 而欲得微功, 其實則似非眞知逆謀者也。” 王曰: “然矣。 但濟世稱柳彭錫爲柳枝蕃矣。” 李恒福曰: “柳枝番亦不可指的也。 此人之臨死亂言, 有何足數? 況彭錫不服而死, 其壻置之極刑, 恐似未安。” 崔有源曰: “前夜河瑞援引不干人, 臣等亦悶焉。 自上置而不問, 孰不感激? 但以援引不干人, 至用極刑未安。” 王曰: “非以渠援引不干人而罪之。 本以逆賊之壻, 豈不知逆謀? 且以逆變爲公論, 言頗兇惡。 且申慄豈於直哉承服之後, 敎彭錫而言逆謀乎?” 德馨、恒福曰: “公論之說, 不過申救彭錫也。 但不出賊招之人, 極刑未安, 故臣等敢達矣。” 王不聽。 河瑞亦不服。


○僧一順受刑後, 願與濟世面質。 濟世再三熟視, 稱以不知。 推官問曰: “此是汝之招辭所引, 何謂不知?” 濟世曰: “僧輩多同名者。 此必他僧偶同名字, 非身所引者也。”


○崔奉春刑訊二次, 不服。 奉春始招: “前日遊靈通寺, 與二儒生, 相侮有嫌怨, 恐濟世卽其人, 故指爲崔君而報怨。” 云。 又以申景湘、申成、趙說、僧天諿等十二人, 面質濟世, 濟世 皆稱以不知, 反覆變說, 無一言可信。 王愈疑其有隱情, 命護視益厚。


○李恒福、鄭曄啓曰: “表表巨魁, 已盡伏誅, 今之所治, 只枝黨而已。 大槪親鞫已逾五十餘日, 今之可鞫罪人, 不過十餘人。 伏願觀聖候平否, 或向夕不熱之時, 出臨親鞫。” 王曰: “當觀氣候行之。”


4月 13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三日 丁丑 備忘記 傳曰: “文陽府院君發引日、永葬日, 中殿哭臨節次, 令禮官議定以啓。”


○傳曰: “自上出入時, 大臣以下勿爲下庭。”


○(持平趙希逸啓曰: “凡啓辭構草之後, 必回示於同僚, 然後入啓乃是規例也。 兵曹正郞罷職啓辭, 因同僚簡通, 臣以城上所來詣闕下, 與大司憲李爾瞻, 面議構草, 構草之後, 所當更示於同僚, 而率爾入啓, 懵不致察。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憲府連啓“沈喜壽罷職、(趙希逸出仕)”事。 答曰: “偶然通書, 必出於無情。 休論可矣。 (出仕事, 依啓。)”


○親鞫。 罪人金蕙刑問一次, 不服。 崔奉春、田承業壓沙, 不服。 僧熙俊、(儀雲)[義雲]刑問一次, 不服。


○傳曰: “罪人金汝峻則逆賊皇甫信招內, 金直哉家常常往來, 申景湘則以逆魁金直哉妹夫, 顯有通書之狀, 竝遠竄。 全贇通書于賊魁, 相知情迹敗露。 雖曰病人, 不可全釋, 極邊定配。”


○司諫院連啓沈喜壽罷職。 答曰: “偶然通書, 必出於無情。 休論可矣。”


○黃赫加刑三次, 物故。


○鞫黃裳、田承業、黃坤健、金千福壓沙, 不服。 柳悌加刑三次, 不服。 僧熙俊當日行刑。 熙俊與崔奉春同囚, 見奉春爲濟世所迫, 以爲崔君, 而不知所對, 私謂曰: “濟世之弟, 以僧還俗, 汝必於山寺, 相識結嫌。” 云, 奉春因此, 記得靈通寺遇儒生結嫌事, 遂以納招。 鞫廳以此問熙俊, 熙俊諱不言語, 與 奉春說話。 朴承宗請刑訊, 刑訊一次, 承服。 李恒福請以欺罔之罪誅之, 熙俊遇殺。


○崔奉春、田承業烙刑, 不服。


4月 14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四日 戊寅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昨日臣在闕下, 下吏來問曰: ‘今日有新啓, 未知起草於長官處乎, 抑往亞長家乎?’ 臣詰諸其吏曰: ‘今日新啓, 吾以長官, 亦未得聞, 汝何以先知之乎?’ 吏曰: ‘城上所令我先稟。’ 云云。 及暮始見正言趙存道簡通, 則乃請鞫尹暄事也。 夫鄭仁弘之忠節, 昭如日星, 聖上之所洞燭, 國人之所共知。 臣頃於榻前, 啓請更鞫金濟世, 今日之有此論, 固無不可, 故臣卽以謹悉答之。 緣臣參鞫, 令趙存道往議於亞長, 則趙存道已詣闕下, 不得具草矣。 第念兩司之待長官, 自有體面。 雖在家簡通, 必先議于長官, 此是流來規例, 而二昨趙與臣從容相對, 而絶不言此事。 昨日簡通, 遍歷諸僚, 末到於臣處。 名雖長官, 其不能爲有無, 臣雖庸暗疲軟, 更擧何顔, 與存道相容乎? 請亟命罷斥。”


○右正言吳長啓曰: “昨日趙存道以尹暄拿鞫事簡通, 臣以謹悉答之矣。 日暮復見分發, 則其事竟不入啓。 凡啓辭若有中止之端, 則具由更通乃舊例也。 而趙不相通示, 此無非臣見輕於同僚之致。 請命罷斥。”


○左正言趙存道啓曰: “臣昨日以尹暄拿鞫事, 簡通於同僚。 掌吏簡通未往之前, 徑先往稟大諫, 以‘入啓臨時, 始爲相問’爲辭。 臣欲將此意, 卽爲辭避, 恐涉騷擾, 只以連啓詣闕, 適値大諫之出幕, 則未及一言, 先加詆斥。 親鞫之時, 紛紜未安, 且不以中止之辭, 簡通於同僚, 所失尤大。 請命罷斥。” 答大司諫、兩正言曰: “勿辭, 退待。” 司諫、獻納竝引避。


○大司諫再避。 答曰: “討逆, 天下之大義; 避嫌, 乃一小事。 以此停鞫, 殊無意。 勿辭參鞫, 以待他日處置, 不必退待。”


○司憲府啓請大司諫、司諫、獻納、吳正言出仕, 趙正言遞差事。 從之。


○政院啓曰: “大臣意‘明日曉月蝕, 在前冬至及日月蝕日, 則不爲推鞫’云。 罷齋後何以爲之?” 傳曰: “知道。”


4月 15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五日 己卯 義禁府啓曰 時, 李箕賓 等事、 文希賢等久繫不決。 王命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以爲: “按獄之體, 參以五聽, 令該府更爲審處。” 右議政議: “只憑文案, 尤難臆斷。 宜令該府商議覈啓。” 奇領府事議: “元情付各人 招辭相連人拿來, 憑閱金銀等物自取與否, 面質科斷似當。” 啓依 王曰: “依領府事施行。” (先是, 濟州牧使李箕賓、判官文希賢以劫掠漂流唐船, 自取貨寶之罪, 下獄就鞫。 王命議于大臣。)


○庭鞫。 罪人玉只、義代、德香、田承業、黃坤健、金蕙、朴大守秀刑問各一次, 不服。 論非、金燦壓沙 膝, 不服。 春半、金千福烙刑, 不服。


4月 16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六日庚辰司諫院啓曰: “賊徒所供, 問事郞廳所當無遺記錄, 不可有一毫疎漏。 而罪人金濟世之招, 有‘雖死不敢援引曖昧人’之語, 而‘雖死’二字, 漏而不書, 難免不察之失。 當該問事郞廳請命推考。 及第尹暄前爲黃海監司時, 於待罪狀啓中, 以爲: ‘當初濟世援引鄭仁弘, 而萬不近似, 胡亂不實。’ 爲辭云。 夫仁弘以林下碩德之士, 精忠大節, 宜與日月爭光, 其有功於宗社, 非徒擧國之所共知, 抑亦聖上之所洞燭也。 濟世拿來之後, 其所援引之人, 不知其幾何, 而仁弘之名, 終始不出於其口。 柳彭錫之招, 始擧濟世引仁弘之語, 而乃謂: ‘如來庵之人, 濟世亦敢爲援引。’ 云, 故臺諫以此陳啓於榻前。 更鞫濟世, 則‘鄭姓之人, 一切不聞其名, 雖死, 豈敢曖引暖昧人之名乎?’ 云, 則賊招之變幻, 實所難測。 若不趁濟世未刑之前, 更爲鞫問, 庸/痛釋明辨, 則事過迹遠, 兪久而兪疑, 仁弘恐爲他日之口實, 尹暄亦未免構捏之歸。 請命拿來尹暄, 先問當初狀啓緣由, 嚴鞫濟世, 得其實狀, 以快輿情。” 前 又啓沈喜壽罷職事。 答曰: “判府事事已諭, 不允。 尹暄事, 徐當發落。 推考事, 依啓。”


○司憲府啓曰: “凡民無辜, 出於賊招, 所當汲汲辨釋。 況一時聞人, 枉被兇徒之援引, 則豈可掩置遷延, 以致後日之疑乎? 右贊成鄭仁弘望重朝野, 功存社稷, 今雖不幸而出於賊口, 聖明旣已洞燭, 國人亦皆昭知。 在當時雖或無一毫之疑, 而若不及時快辨, 則事過迹遠, 愈久而愈疑矣。 當初尹暄待罪狀啓中, 有‘濟世在鳳山時, 援引仁弘, 以萬不近似, 胡亂不實, 故刪去不啓。’ 云。 其時臣等之意以爲: ‘藩臣者凡賊口所供, 所當具由啓聞, 以待朝廷處置, 而先容自己私說爲未安。’ 而論之。 及濟世拿來之後, 累次鞫問, 多所援引, 而仁弘之名, 終始不言。 至於柳彭錫之招, 始擧濟世引仁弘之語, 乃曰: ‘如來庵之人, 濟世在鳳山時, 敢爲援引。’ 云, 故兩司長官以更問濟世、彭錫事, 相繼陳達於榻前矣。 彭錫徑斃, 而問於濟世, 則以‘嶺南 鄭姓之人, 一切不聞。 雖死, 豈敢援引曖昧人之名乎?’ 以此觀之, 前後賊招, 變詐難測。 若不及今窮問, 以得其實情, 則 仁弘不免爲他日之口實, 尹暄亦不免爲構捏之歸。 請濟世未行刑前, 尹喧拿來, 先問當初狀啓緣由後, 嚴刑濟世, 究得實狀, 以快輿情。 賊口所出, 問事郞廳所當詳悉記錄, 俾無一毫疎漏。 而罪人柳彭錫刑訊時, 所供曰: ‘如來庵之人, 金濟世在鳳山時, 乃敢援引。’ 云, 此一款,問事郞廳不記者。 刑訊時不承服之言, 例不記也, 而臣爾瞻入侍榻前親聞之, 故雖無載錄, 質諸侍臣及禁府堂上而無疑, 然後書之於今日兩司啓辭中矣。 但以仁弘事, 更問於濟世, 則濟世乃曰: ‘鄭姓之人則一切不聞其名。 雖死, 豈敢援引曖昧人之名乎?’ ‘雖死’二字, 最爲緊語, 而問事捧招之際, 漏而不錄, 其不能詳察之失, 不可不懲。 當該問事郞廳請命推考。” 又啓沈喜壽罷職事。 答曰: “判府事事已諭, 不允。 尹暄事, 徐當發落。 推考事, 依啓。”


○傳 下諭于黃海監司曰: “當初金濟世被捉鳳山時, 鞫何罪犯而渠告逆謀乎? 所謂更加鞫問者, 用何刑幾許而輸情乎? 玆曲折詳問申慄馳啓事, 下諭于黃海監司處。”


○持平趙希逸、正言吳長等 兩司合啓曰: “國家不幸, 逆賊之變, 出於聖明之世。 而自上特施好生之德, 罪囚之有病者, 不論渠罪輕重, 解枷而救療之。 朝官士子之連累者, 率多放釋而不問, 訊杖流來之制, 亦減其分數, 擧國臣民, 孰不感泣而頌祝? 第念獄體旣重, 逐日親鞫, 今至三朔, 時候漸熱, 聖體勤勞, 必多所傷, 大小臣僚, 憂遑悶迫之情, 庸有極乎? 近日獄中, 癘氣熾發, 囚之保放, 前後相繼。 而其間罪囚, 猶或出入闕庭, 則豈非未安之甚者乎? 且累次受刑之人, 鞫問於殿座咫尺之下, 非但兇穢難近, 至有殞斃而出者。 古者人君桃茢拔除之意, 亦不可不念。 況巨魁旣已伏刑, 支黨之可問者, 幾盡訊讞。 妻子孫/緣坐, 自有其律, 告主斬奴, 前史可徵。 時囚罪人雖過百名, 除若干緊關者外, 其可竄、可放之類, 只係聖上一施睿斷而已。 往在先朝己丑之變, 一日決斷, 多至五十, 逆獄遂空, 鞫事已訖, 此實今日之所當法者也。 不必勤勞玉體, 日御外殿, 親鞫垂畢之獄也。 請加三思, 亟停親鞫, 以完獄事, 以答輿情。 逆賊金濟世承服已久, 而尙逭天誅, 容息於覆載之間, 今逾數月, 凡有血氣, 莫不痛惋。 況空間解枷之囚, 逃躱自盡之變, 不可不慮。 亟命正刑, 以快中外人心。” 答曰: “親鞫事當量處。 金濟世典刑何忙? 自前典刑大典 賊後, 雖有更詰之端, 無從憑聞, 因此多有未安之事。 討逆以詳盡爲務, 不以急誅爲貴。 況失捕諸賊尙多, 濟世不可先爲正刑, 勿煩可矣。”


○傳曰: “時囚罪人等流竄、全釋之類, 更爲詳議抄啓。”


○有政。 以李惺爲司諫, 趙中立爲兵曹正郞, 金壽賢爲修撰, 柳忠立爲正言, 朴𥶇爲兵曹佐郞, 李止孝爲忠淸水使。


○傳曰: “討逆是何等事也? 爲藩臣所當十分盡心, 而失捕諸賊, 尙不捕得, 國無紀綱, 於此可知。 諸道方伯當爲重究, 而姑先推考, 未捕諸賊容貌、年歲, 更爲詳細書送。 津渡、鎭堡、山谷、寺刹, 窮搜物色, 如有新入山寺, 削髮爲僧者, 兩界、兩南、關東等地行走之人, 尤加譏察爲當。 此事馳諭于各道監兵使及京畿防禦使、義州・東萊・江界・江華府官處。”


○傳曰: “凡罪人病重, 則所當直啓, 勿爲隱諱。 而黃赫、黃裳病勢危重, 不爲明啓, 受刑卽斃, 極爲駭愕。 姑先推考重治。 今後色承旨十分嚴飭。”


○傳曰: “逆魁三日一通書于柳家之狀, 現出於賊招, 其子免死幸矣。 柳悅遠竄。”


4月 17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七日辛巳傳 下諭于柳公亮 曰: “尹暄取招金濟世時, 援引鄭仁弘之說, 柳公亮同聽云, 其聽聞曲折, 詳細馳啓事, 下諭于黃海兵使。”


○司憲府連啓沈喜壽罷職事。


○司諫院連啓沈喜壽罷職事。 答府、院曰: “大臣雖有所失, 何可輕易罷職乎? 此書簡他人爲之, 則固當罪之, 而大臣豈不知事理而爲之乎? 必無他意, 休論可矣。”


○弘文館箚子 請 沈喜壽請罷職事。 答曰同兩司。


○弘文館箚子, 請速誅濟世、親鞫停止事。 答曰: “予意已諭兩司矣。”


○傳曰: “逆賊妻妾訊鞫, 自古有例, 可問者抄出, 嚴刑、窮問可矣。” 推鞫廳回啓曰: “逆賊妻妾訊鞫事, 祖宗朝或因未得逆謀端緖, 先鞫親切人, 鉤得其端緖耳。 然此絶無而僅有者, 特出於一時權宜之擧, 非可爲後日法。 今此逆獄連逮者, 多至三百四十餘人, 而無一訊及其正妻者, 可謂聖世之美事。 鞫事方急, 亦不爲此擧, 況今巨魁正刑, 諸賊盡斃, 獄事垂完。 杖斃一二無識婦人, 無以更得隱情, 無益於鞫獄, 而有欠於事體。 臣等終始堅執者, 意在於此, 伏惟上裁。”


○傳曰: “罪人等一二次受刑, 則多有徑斃者, 在古不然。 必有其由, 更爲議處。”


○傳曰: “金日昇衣帶中兇書, 的實無疑, 則日昇妻及洪景忠, 竝嚴刑窮鞫, 賊書所傳之人, 一一鉤問以啓。”


○庭鞫。 浮雲、玉只、義代、德香等烙刑各五次, 金以鼎、金蕙壓膝各五次, 不服。


4月 18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八日壬午司諫院啓曰: “玉堂、春坊入直之員, 雖有萬分切迫之故, 不敢徑出。 而近年以來, 紀綱解弛, 人懷自便, 以怠慢爲高致, 以恪謹爲俗流, 習已成痼, 無復忌憚。 不待交替, 徑自出去, 論思補導之地, 未免累曠, 極爲寒心。 自今以後, 弘文館、侍講院徑出之員, 二 請先罷後推事。 頃年政院啓辭捧承傳施行事, 已爲蒙允, 而厥後置之相忘之地, 廢格不行, 極爲駭愕。 請色承旨推考, 其公事申明擧行。 各司官員, 卯仕酉罷, 日短時, 辰仕申罷, 載在令甲。 而況政院職親地禁, 夙夜在公, 其來尙矣。 而近來怠慢成習, 雖春夏長日, 未及酉時, 公然罷出, 至於午前, 任意出去者, 比比有之, 極爲駭愕。 請都承旨以下, 竝命推考治罪, 自今以後, 一依舊例施行。 (靑山縣監權檀到任之後, 政委下吏, 民受其弊。 請命罷職。)” 前請 又啓 沈喜壽罷職事。 答曰: “判府事事已諭, 休煩。 新啓允。”


○司憲府啓曰: “逆魁金直哉之弟强哉, 至於亡命。 而其妻父金元孝及其妻娚金尙寯等, 與强哉雖已義絶, 以一家之人, 尙帶職名, 物情殊以爲未便。 請軍器寺正金元孝罷職, 金尙寯本職及同知春秋遞差。” 前 又啓請沈喜壽罷職事。 答曰: “判府事事已諭, 休煩。 新啓允。”


○持平姜翼文啓曰: “凡干啓辭, 若爲停止, 則停啓之意, 書出於朝報, 例也。 二昨兩司合啓逆賊金濟世正刑事, 昨日姑停其論, 而臣以城上所下吏處, 忘未言之, 其‘姑停’二字, 使不得書出於朝報, 昏昧不察之失大矣。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吳長啓曰: “二昨逆賊金濟世正刑事, 昨日姑停其論, 而臣以城上所下吏處, 忘未言‘姑停’二字, 不得書出於朝報, 昏謬之失著矣。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曰: “正言吳長引嫌而退。 忘未言之, 則未免不察之失。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司憲府啓曰: “持平姜翼文引嫌而退。 濟世正刑之論, 事甚重大, 而遺忘不言, 不察之失, 有不能免。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答領議政李元翼辭職疏曰: “此時大臣豈可辭退? 卿宜安心, 久久調理。”


○推鞫廳啓曰: 以 “罪人一二次受刑, 則多徑斃者, 在古不然, 必有其由, 更爲議處”事, 傳敎矣。 事, 回啓曰: “臣等初慮訊狀/杖過重, 稟減分數矣。 改杖之後, 徑斃猶多, 莫曉其故。 唯當嚴飭獄卒, 盡心針治, 善爲救療而已。 敢啓。” 答曰: “知道。 近日不爲受刑, 而病斃者亦多, 更加嚴飭。”


4月 19日[편집]

○壬子四月十九日癸未司諫院啓曰: “國之大事, 在祀與戎, 而一自亂後, 宗廟朔望之祭, 廢而不行, 誠爲欠典。 臣有源曾將此意, 仰瀆宸嚴, 卽下有司, 議諸大臣。 論議多岐, 而特從李恒福之議, 聖上追遠之誠, 至矣盡矣。 爲該曹者, 所當將順奉行之不暇, 而乃以加賦難支之說, 敢請更議, 已爲無謂。 及大臣互有異同, 而命以依議, 聖意所在, 理宜申稟, 而終始廢閣, 極爲駭愕。 臣等竊査朔望祭需, 粢盛只是百石, 猪亦僅七十。 目今廟闕重新, 百事遵舊, 多官加祿, 萬有餘斛。 其他不緊經費, 不知其幾, 而獨於祭禮, 闕略若此。 使士大夫家廟, 獨享朔望之祭, 凡爲臣子者, 固宜惕然動念。 而諉以除弊, 一向搪塞, 極爲寒心。 請戶曹色郞廳及堂上, 竝命罷職, 其公事更議施行。 軍案修正, 乃是莫重之事, 爲騎曹郞廳者, 所當親執點檢, 而委諸都案之郞, 有若專不干涉者然, 軍簿之虛疎、奸吏之用術, 職此由也。 請自今以後, 兵曹郞官別擇勤幹之人, 久任專察。” 前 又啓請沈喜壽罷職事。 答曰: “大臣雖有無情之失, 何可輕施責罰? 但日久相持, 有妨事體, 玆姑從之。 戶曹堂上、色郞廳, 竝推考, 他餘事, 依啓。”


○傳曰: “宋象仁是逆魁切親, 崔奉守、宋從植兇賊一家之人, 特寬鞫問之典。 象仁絶島定配, 奉守、從植遠方流竄。 柳恒亦出於賊招, 難以全免,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申說再出賊口, 似當訊問得情。 此意問于大臣。”


○政院啓曰: “國家設科, 事體至重, 自有祖宗朝定式。 其遵行之際, 少有弛張, 則將來之弊, 有不可勝言。 故在前凡初試入格擧子, 在喪及衆所共知之重病者外, 切不許陳試矣。 今壬子式年初試, 許陳者多至十七人, 此實前古所未有之事, 極爲駭愕。 請該曹當該郞廳推考, 實病與否, 更爲査覈處置。 且禁府都事四員, 曾中式年初試, 以推鞫不得應講, 因一時權宜陳試則猶可, 至於許赴增廣會試, 此亦規外無前之事。 蓋式年以講經爲主, 增廣以製述爲主, 式年之許陳者, 不可赴增廣明矣。 請令該曹更議, 竝依舊例施行。 末世公道, 唯在科擧, 此路一開, 則後弊難防。 臣等區區之慮, 實出於此。 惶恐敢啓。” 傳曰: “允。”


○推鞫廳啓曰: “當初逆招, 廣稱八道定將, 聲聞甚大, 慮有意外之虞, 八道監司等俱令帶率軍官、牙兵矣。 今聞以此, 調發農夫, 長立廢農。 耕種方急, 民事可慮, 盡爲革罷歸農之意, 下諭於各道監司處何如?” 答曰: “依啓。 但海西則脫捕諸賊尙多, 此時不宜猝罷, 仍存似當。 更議以處。”


○推鞫廳啓曰: “金日昇衣帶中兇書, 死後過半月之後, 始乃搜得, 而當其搜覓, 先拆而見之者, 唯一薛衎。 而昨夕拿問張天翰, 則乃拆得後見知者也。 其間事狀, 臣等亦所未曉, 必須先問薛衎, 備細憑覈, 然後訊鞫日昇親切人, 方無未盡, 而被鞫者亦服矣。 薛衎急速拿問, 然後兇書所傳人, 訊鞫鉤得何如?” 答曰: “薛衎方管捕賊, 此時拿來似難。 兇書搜出時參見若干人, 姑先拿問如何?”


○有政。 以盧稷爲同知中樞府事, 宋克訒爲持平, 趙有道、鄭雲湖爲正言。


4月 20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日 甲申太白晝見。○未時, 太白見於巳地。


○卯時, 放文武榜。 文科別試 式年放榜, 取洪命亨等三十四人。


○(庭鞫姑停。) ○未時, 太白見於巳地。


4月 21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一日乙酉晴。 大司憲李爾瞻啓曰: “持平宋克訒當爲相會禮, 故臣趁早往本府, 則持平趙希逸未到。 臣姑留依幕, 再三送請吏, 日晩, 希逸不來。 庭鞫之命已下, 事勢狼狽, 不得已徑出詣闕。 臣之見侮同僚、處事顚倒之失大矣。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宋克訒啓曰: “今日相會禮諸坐時, 執義金止男服制, 掌令申景洛、柳湙皆式暇, 與大司憲李爾瞻、持平趙希逸, 當爲相會禮。 而臣到府之後, 李爾瞻來入依幕, 方待趙希逸, 而庭鞫參/命下, 故不待而去。 其後趙希逸始爲來到, 相會而罷。 此無非臣見輕同僚之致, 不可苟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趙希逸啓曰: “臣霍亂苦痛, 而今日有同僚相會禮, 故力疾赴公, 未免差晩。 中路下吏來言: ‘長官已入依幕。’ 臣急速馳往, 則長官以庭鞫臨迫, 已爲詣闕, 臣獨與宋克訒行禮矣。 今見大司憲李爾瞻、持平宋克訒等避嫌之辭, 至以見輕、見侮爲言, 此實緣臣因病晩到之致。 同僚旣稱見輕、見侮, 則何敢偃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憲府請李爾瞻、宋克訒出仕, 趙希逸遞差。 答曰: “依啓。”


○正言趙有道啓曰: “臣偶着生綃褡護, 往本院相會之坐, 適有僭衣禁着之議, 不可靦然同參。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崔有源, 司諫李惺啓曰: “奢侈之習, 日以益甚, 其弊難防, 識者之寒心久矣。 頃日臣有源在鞫廳, 大言此事, 則大臣有以爲: ‘堂下官靑綃褡護, 曾所未見, 而近來人多着之。 今若不禁, 則其漸將至於穿着綾段矣。’ 臣等將痛陳大小人員尙侈之弊, 請令法府嚴加禁斷, 而欲詳知法典禁制及先朝啓下公事, 備悉論之。 今日正言趙有道肅拜後, 當爲相會禮, 臣等先詣依幕, 方爲商確, 適聞庭鞫之敎, 約以明日早會陳啓。 而與有有道禮之後, 語及玆事, 則有道偶着生綃衣, 引嫌而退。 臣等勢難處置,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請正言趙有道遞差, 大司諫崔有源、司諫李惺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推鞫廳啓 傳曰: “僧 天緝等緊出賊口, 何以處之乎? 可議啓” 事, 傳敎矣。 鞫廳啓曰: “天緝初出賊招甚緊, 及乎憑問, 則無逆謀可覈之端, 至於其卒徒稱云之僧, 殘劣丐傭者居半。 臣等承命分等書啓時, 群議多欲以此類置條列之中, 唯以無顯然發明之事, 遂書於情犯似重諸囚之末矣。 濟世殿前面質時, 亦言此僧中無相識者云。 跡涉茫昧, 斷以流竄, 或爲疏放, 唯在上裁。” 答曰: “知道。”


○傳曰: “天緝等十人重出賊口, 理難全逭。 竝遠方分竄。”


○傳于禁府曰: “逆魁金直哉父祖等, 依己丑年鄭賊例, 察處事, 言于禁府。”


○三省鞫淫蒸人文賮, 承服正刑。 【初, 文賮以誣告其兄姦淫之罪, 被鞫而死, 臨死告其妻子曰: “必明吾冤。” 自是贄之妻子潛伺賮動靜, 無一時懈怠, 賮果與其父妾姦私有迹。 一日賮與父妾, 當晝行淫於房內, 贄妻子就剝衣衾, 仍扃鑑/鎖其房, 告官下捕。 賮無辭, 遂鞫致辟。 賮乃弘道之子、鄭仁弘弟子, 放 仁弘右賮, 故致贄反坐死矣。 至是, 仁弘使其孫祭贄墓以謝之, 一道稱快。】


4月 22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二日丙戌司諫院啓曰: “大風瘡, 天下之惡疾也。 慶尙左道人有此證者, 近來列邑之人, 轉相傳染, 或入水洗瘡, 或在家搔癢, 而川魚、家鷄, 若食瘡痂, 則人食其魚、鷄, 輒患其病。 非徒本道爲然, 漸至於忠洪、江原之境, 勢將遍於國中, 而守令置之尋常, 莫有救療之意, 監司亦不致意。 請三道監司推考。 令該司下送相當藥物, 多般救療, 且令都事巡檢列邑所患之人, 一一成冊後, 其中不用意守令, 各別痛治事, 下書三道。” 答曰: “依啓。”


○傳曰: “《五禮》中有世子臨外祖喪之語, 今亦可爲乎? 文陽府院君未發引前, 恐或有議處之事, 問于禮曹。”


○傳曰: “安宗吉下往鳳山, 與申慄同力捕賊云, 是乎施賞當否, 問于大臣。 柳公亮、申慄等, 功在社稷, 實是元功。 故爲先施賞, 此外可賞之人, 分輕重詳議抄啓(事, 竝言于大臣。)”


○(午時,) 王(出御西廳,) 推 親鞫(罪人)。 王下備忘記曰: “田闢以大將稱號, 累出於逆賊之口, 不可不推覈。 各別嚴鞫得情。” 田闢 拿入刑推, 不服。 (准杖後下獄。 王曰: “金濟世有可問事, 上而待令。”) 王曰: “李鳳壽、徐進男、權得衡、李大立等事何如? 別無可據, 則可爲分揀。” 左相曰: “似無可據。” 右相曰: “逆獄豈有流竄事乎? 若知逆謀, 則應死無他。 而蓋有如此等人, 故自前有此流竄之事也。” 王曰: “嶺南所捉權得衡何如?” 左右相曰: “此則尤不似矣。 只以同名之故也。” (王曰: “今所捕靈熙, 容貌、年歲相同乎? 考之。”) 王曰: “崔奉春之爲崔君, 的實乎? 卿等之意何如?” 右相曰: “未可知矣。 小臣自初達之, 果捕捉必不關之人也。” 左相曰: “濟世文書, 若果是崔君之所爲, 則必不關之人也。” (閔德男啓曰: “靈熙容貌, 則信川初不記送, 年歲則相違矣。”) 王曰: “權得衡與濟世招同乎?” 左相曰: “大槪權得衡則濟世臨刑所供, 似是遁辭。” (王下備忘記曰: “爾之姓名, 累出於賊口, 凡干逆謀曲折、擧事節次, 仍問賊將、賊儻, 詳實急告。”) 仍敎曰: “以此鞫 柳愃。” 拿入 柳愃刑推, 准杖下獄, 不服。 拿入 捧 朴鵬、義雲 招。 以朴鵬供辭, 詰問義雲, 仍爲面質。 (左右皆曰: “外庭問之後, 刑訊宜當。” 王曰: “依啓。”) 拿入濟世, 更問尹奉益、趙石龍去處, 則 濟世供云: “趙石龍兒名悅, 一名光璧, 尹奉益一名時俊, 曾學書於黃州僧德輪。” 云云。 更以趙光璧無之之意, 問於濟世, 濟世供云: “張友呂者乃光璧之切隣, 問於此人, 則可知。” 云云。 拿入 捧 薛衎 取招, 供稱: “衣帶中兇書, 則日昇衣服, 還給其妻之時, 先覺其有物而得之。” 云。 更問參見人, 則供云: “官員前下人, 皆見之。 且渠曾進監司之時, 則慮其被引於逆賊喪膽, 故誤以姜煒、李亨俊爲參見之人, 實則京居生員稱云金世南者參見。” 云云。 王曰: “當初冊及衣服搜來時, 何不仔細搜閱乎?” 供云: “適是昏夜, 而且是上送之物, 故泛然披見而姑封置。” 云。 更 王問曰: “若以爲上送之物而封置, 則何以不爲上送, 而日昇已死過半月後, 始爲拆見乎?” 供云: “其間上送與否等事, 渠不能知。 渠則只知捕賊等事而已。” 云云。 捧招畢, 使之待令於外。 王曰: “金日昇妻及其妻母、妻弟, 何以處之? 議之。” 左相曰: “洪景忠若在, 則似可憑問, 而今已死矣。 雖訊鞫其妻子, 似無可得之端緖。 今次鞫逆, 自初不訊其妻子, 大是美事也。 此女人等雖訊鞫, 無可知之理, 恐徒傷獄體而無益也。 (曾於啓辭中達之, 故今亦達之矣。)” 右相曰: “逆獄若顯著, 則不須問之。 而今則未知兇書曲折, 故欲問之耳。 大槪雖迷劣拙謀之賊, 必不謀及婦人。 此則雖未可知, 薛衎之納招, 亦誤矣。 初則以姜煒、李亨俊參見納招, 而今則反以喪膽誤達爲辭。 臣初未曉其故, 退見狀啓, 則姜煒等皆辨明以爲: ‘薛衎所稱參見之日, 乃與人觀德/漁之人/日也。’ 云云 。 故今遽如是納招, 此甚非明白(之處)也。 且彼薛衎者, 觀其爲人, 聽其言語, 非庸劣之人, 而此則誤矣。 且李德馨所達, 誠是矣。 我國之待婦女有道, 雖如逆獄重事, 不爲遽加刑訊, 蓋愚無知識故然也。 從前雖間或有訊鞫之時, 亦是僅有之事也。 若日昇之妻, 豈是婦人? 不過鄕曲百姓之女耳。 然名之曰婦女, 則訊鞫似未穩當矣。 雖訊鞫, 必無與知之理, 故臣等寧欲失於不經也。” 王曰: “但未知所問事如何耳? 雖綱常獄事, 尙鞫婦人, 況此逆獄, 是何等事, 而曰不可刑乎? 且己丑年亦爲訊鞫矣。 竝問於左右。” 右相曰: “其時則逆賊亡命, 故有此擧, 與此實不同。 而其時榻前, 亦有未穩之議耳。” 王曰: “李潑、李洁等妻, 亦訊鞫矣。” 右相曰: “宣仁福、金彦獜之招重出, 故竝訊其母與妻矣。 此則移三省後之事也。 且 金彦獜者, 必似誣服, 重出故人不敢議之, 而人皆悶之矣。” 禁府堂上皆以爲: “與大臣之意相同。” 云。 兩司長官亦啓曰: “前日已以妻證夫、子證父, 未安之意, 啓達。 今無他見。” 王曰: “此若非賊書則已, 若果賊書, 則所從來處, 何以知之?” 兩司長官啓曰: “無已則金世南拿問可矣。 某某人參見事, 或問於申慄亦可矣。 訊鞫其妻, 似無可知之理矣。 雖有兇謀, 渠豈謀於其妻乎?” 左相曰: “賊書極兇極慘, 目不忍見。 而末端强哉已令處置之說, 臣則疑之。” 李爾瞻率爾言曰: “此語則不可以疑之也。 雖指以爲做作, 不必以此一款語疑之也。” 崔有源及左相曰: “非敢指以爲做作也。” 王曰: “可疑云者, 指爲做作者也, 而特不明言之耳。 天下之事變無窮, 固難測量矣。 金日昇已死之後, 誰肯爲之做作乎? 大槪金日昇, 賊徒中最是兇者也。 中使下去時亦聞之, 則丁義民等常常聚會云云。 而海西皆傳播云矣。” (閔德男啓曰: “德輪、金世南拿來乎?” 王曰: “依啓。” 酉末, 罷出。 【入侍推官, 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領中樞奇自獻、判義禁朴承宗、知義禁趙挺、同知義禁宋諄・朴震元、大司憲李爾瞻、大司諫崔有源、刑房承旨閔德男。】)


○有政。 以朴榟爲持平, 趙希逸爲文學, 金質幹爲兵曹正郞, 鄭文翼爲正言, 高用厚爲兵曹佐郞, 權倜爲檢閱。


○義禁府啓曰: “己丑年逆賊父祖墓, 盡爲拔去, 似當依此施行。 議大臣何如?” 傳曰: “允。”


4月 23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三日 丁亥傳曰: “文陽府院君發引日, 世子無可行之禮乎? 問于禮官以啓。”


○司諫院啓曰: “秉筆之任, 實是參下極選, 不可不愼擇。 而近來薦引之際, 未免循私, 極爲寒心。 權知承文院副正字權鑊, 人物凡庸, 素無名稱, 不合史局之職。 請削, 其薦行首掌務官, 竝命推考。” 答曰: “依啓。”


○司憲府啓曰: “史局之職, 萬世公議所係, 不可不極擇也。 邇來史官之薦, 未免循私, 極爲可駭。 而今此新薦承文院副正字權鑊, 人物凡庸, 素無名望, 不合秉筆之任。 請權鑊削, 薦行首掌務官, 竝命推考。” 答曰: “依啓。”


○禮曹以政院啓辭科擧陳試事, 回啓曰: “政院啓辭, 實是公論, 竝勿許陳。 禁府都事四員, 亦赴後式年爲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義禁府以政院啓辭, 回啓曰: “讞獄, 大事也, 用律蹐駁, 古人所戒。 至於奸淫之罪, 極其難明, 故斷獄之際, 尤加愼重。 今此文賮之獄, 公論曾以再烝, 發於彈章, 則命介得免刑章, 難矣。 第三省推鞫之後, 委官以憑覈無據, 入啓, 臣似難異議。 同宿一房, 極其無禮, 此則素無家行之致。 糾正風俗, 自有其地, 禁府則只是奉命推鞫而已。 執此一款, 投畀荒裔, 非臣等所敢議, 議大臣事, 傳敎矣。 左相李德馨以爲: ‘雖欲正刑, 以何人爲事干而成獄乎? 此罪得情, 則有常刑; 無據, 則當放送。 以臆見而定配, 則未安。 無已, 則憲府以風聞, 囚治而處之如何?’ 奇自獻以爲: ‘憲府已爲捉囚, 必有結末處置之事。’ 右議政李恒福以爲: ‘前日承命設鞫, 此獄今不敢獻議?” 傳曰: “知道。 自有憲府, 禁府則放之。”)


○(庭鞫罪人。)


○推鞫廳啓曰: “海西雖有脫捕諸賊, 而此不過物色購捕耳, 別無發軍動衆之事。 以此若干賊徒失捕之故, 而全廢累百牙兵農作之事, 似非得宜。 況譏察購捕, 不用人衆, 監兵使手下, 有加帶軍官不限定數, 列邑守令, 俱有都將、軍官、官屬、使喚之人, 其於捕逃脫之賊, 極爲有裕。 他道一例革罷不妨, 敢此再稟。” 答曰: “賊魁雖伏邦刑, 腹心徒黨, 失捕者衆。 他道猶可, 海西則似不可猝罷, 姑令仍存。”


○傳曰: “金燦乃逆魁一家相切之人, 保無不知之理。 加刑嚴鞫何如? 大抵許多獄囚情犯, 予不能一一照管。 今後可加刑之人, 鞫廳例爲量啓。” 推鞫廳回啓曰: “金燦以逆魁妻同生, 固難免刑。 但以鼎三兄弟, 俱斃杖下, 而別無鉤得之情。 金燦初不出賊招, 於律文又非緣坐者。 旣受嚴刑, 又經壓膝, 雖更嚴鞫, 恐止就斃而已。 但事係重大, 自下不敢擬議。 (上裁施行。) 大槪除正刑諸賊外, 受刑物故, 幾至六十。 近間刑訊之人, 多是初不在議刑之列者, 就斃相繼, 得情無幾。 今方受刑者, 金濟世、金景哲外, 只有十人, 而表表鉤問逆謀者, 未見其某爲端的。 此外泰慶則自下未敢輕議, 竝惟上裁。” 答曰: “知道。 金百緘所爲之事, 金燦必無不知之理, 加刑窮鞫。 金景哲加刑如何? 議啓。”


○傳曰: “田闢、朴大俊加刑得情乎? 議啓。” 推鞫廳回啓曰: “田闢累出賊招, 比他囚似緊。 而僞造印信, 傳致田闢處, 行用之說, 似不近理。 至於彭錫招再引時, 則乃以逆魁寄書平壤 田進士爲言。 田闢之出身已久, 此招似是寫影。 而累次詰問之後, 乃稱田闢, 似不十分眞的。 以獄體言之, 則情犯如斯而已, 今雖加刑, 必無鉤得端緖之路。 田闢年少登第而在遐方, 參鞫諸臣, 無一知名者。 繫囚日久, 聞其家行, 則頗以孝子見稱一鄕, 至有語及而流涕者云。 孝子之與逆賊, 相去遠矣。 賊招之茫昧, 又復如此, 而今若加刑, 必有殞斃。 伏承聖敎, 因達下情, 唯在自上參量裁處。 朴大俊與丁義民諸賊, 居住同里, 又有族分, 加刑訊鞫似當。 敢啓。” 答曰: “田闢姑爲停刑, 親鞫時議處。 朴大俊加刑嚴鞫。”


○推鞫廳啓曰: “安宗吉與申慄同力捕賊之狀, 本道監司狀啓, 一不現出, 而只因自己上疏論賞, 則必有後弊, 似難輕議。 然待申慄上來, 商議處之爲當。 可賞之人, 分等書啓, 必須與元功之人, 着實相議, 參酌抄啓, 申慄上來後, 一同議啓何如? 己丑前例, 當初黃海道事, 大臣無由得知, 朴忠侃等上來後, 始爲議定。 事勢不得不如此, 敢啓。 矣。” 答曰: “依啓。”


○(捕盜大將啓曰: “金世龍變易姓名及鞫問時閉口不言等事鉤問, 則如前不答。 敢啓。” 傳曰: “這漢兇譎可疑。 此啓辭下推鞫廳, 議啓。”)


4月 24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四日戊子文陽府院君 柳自新 之喪, 是日 喪柩 是日發引。 中殿及王世子, 自內行望哭禮如儀。


○獻納李昌後來。 司諫院啓曰: “奢侈之害, 甚於天災。 禁制之條, 載在法典, 而經亂之後, 堤防日壞, 上自士夫, 下至賤隷, 爭尙侈靡, 衣服僭濫, 罔有紀極。 往在先朝, 累下嚴敎, 別立禁條, 而人不畏法, 到今益甚。 至於閭閻賤夫, 公然衣紬, 堂下之官, 或以段爲裏衣, 或以綃爲褡護, 堂上官以綾段爲褻服, 此皆前古所未有之事。 而時習日痼, 恬不知怪, 尊卑無章, 紀綱日紊, 若不及今痛禁, 則將無以爲國。 請令法府, 査考先朝啓下公事, 其中僭衣一節, 逐日嚴禁, 隨現痛治。 每於節季, 通計三朔內, 各日犯禁有無, 一一錄啓, 永爲恒式事, 請捧承傳施行。” 答曰: “依啓。”


○禮曹啓曰: “《五禮儀》, 王世子爲師傅、貳師, 則有臨喪之禮, 而爲外祖父母, 則只有擧哀禮, 遣使致奠, 而無臨喪之禮, 何以爲之? 敢啓。” 傳曰: “禮文中有自上臨喪之語, 則世子亦似當臨喪, 故問之矣。 待返魂後, 使之往臨如何, 問于大臣議啓。”


○(庭鞫罪人。)


○傳曰: “權得衡旣以別將, 緊出賊口, 不可全釋, 極邊定配。 李億禮遠竄。 李夢守、徐進男、李大立等別無可據端緖, 竝放送。”


○推鞫廳以崔莫乭屎所供, 啓曰: “崔莫乭屎所供如此。 渠之狀貌, 極爲孱劣, 旣非壯士僧, 而與彭錫所供, 亦大相違, 其非彭錫所援引, 則的然矣。 彭錫此招, 似是臨刑辭窮而做出者。 今欲務實其言, 取必於名同而貌類者, 則深恐終難憑覈。 此人何以處之? 敢稟。” 答曰: “議啓。”


○推鞫廳啓曰: “逆魁正刑之後, 訊鞫連逮之人, 今已浹數月, 其表表應受刑者, 前日幾盡議啓。 杖斃之後, 又復拈出, 訊斃相繼, 別無顯然鉤得之情。 假令此輩明參逆謀, 當在於脅從之列矣, 不必殲盡乃已。 況有出於賊招之茫昧者, 則援引雖重, 端緖無據。 先朝己丑之變, 累出賊招及通書之人, 多蒙恩流竄者, 實是酌量情勢, 而不得不如此處之者也。 今此治獄適逢聖明之時, 前後從容査覈, 務令橫罹者無冤、黨逆者就鞫, 欽恤好生之德, 克協于愼囚之間, 臣等常切感頌。 今刑訊諸囚, 率皆不實繫獄之類, 亦多應放, 群意咸欲速爲疏決。 若諉以事體重大, 不能將順聖意而有懷不達, 則臣等於此, 罪尤大矣。 惶恐敢稟, 伏惟上裁。” 答曰: “予亦何能盡知其事狀乎? 卿等勿爲未安, 更議以啓。”


○推鞫廳啓 傳曰: “‘各道捕賊守令考啓。’ 事, 傳敎矣。 推鞫廳啓曰自祖宗朝以來, 捕賊論賞, 只取承服罪人。 以法例言之, 則鳳山郡守申慄、江陰縣監康昱、開城留守金信元、白川郡守李惕已蒙恩賞, 此外無有捕承服之賊者矣。 但開城留守, 旣以捕百緘之功蒙賞, 則其時經歷、都事, 似當均霑恩典。 其間曲折, 問于金信元處不妨, 敢啓。” 答曰: “依啓。 捕捉守令, 詳考書啓。”


4月 25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五日 己丑傳曰: “右相患病云, 勿爲逐日參鞫, 調理以行(事諭之), 遣內醫看病。”


○禮曹啓曰: “傳敎事, 議于大臣, 則皆以爲: ‘君臨臣喪, 古多有之, 況國舅之重? 世子往臨, 無所不可。’ 云矣。” 傳曰: “依議。 往臨, 擇日以啓。 儀註注詳細磨鍊爲之。”


○庭鞫(罪人)。


○推鞫廳啓曰: “伏承更爲議啓之命, 臣等不勝感激。 受刑諸囚, 除田闢、金景哲有親鞫時議處之敎者外, 辛喜業情犯, 與黃奭無異, 李香福京時仕, 顯有公文。 閔河瑞臨刑納招, 雖極無理, 初非出於賊招, 謀逆端緖, 覈得無據。 此外方受刑諸囚, 義雲則欺罔納招, 當爲窮鞫。 朴大龍刑問四次, 壓膝二度, 烙刑一度; 朴大俊刑問二次, 壓膝一度, 烙刑一度; 柳愃刑問三次, 壓膝一度。 俱不省人事, 雖有縷命, 不能言語, 似無更問之事。 臣等當初商確冒稟者, 欲就此類中, 拈用先朝已行流竄之典矣。 今聞受刑已深, 死在晷刻, 無鞫問得情之勢。 此輩雖出獄門而死, 若得蒙特用次律之恩命, 則聖明欽恤好生之德, 孰不感祝? 在獄諸囚, 除前日條列稟啓者外, 柳彭錫奴婢, 再度査覈, 則元非彭錫奴子。 李眞同、表士龍則崔奉春已死, 無可更問, 學仁等五僧, 俱無表表端緖。 一名二人, 辨覈亦難, 依太準例裁處, 亦是疏決之道。 臣等旣承聖敎, 惶恐再稟。” 答曰: “自古逆變時, 未免有橫罹之人, 故今此逆獄連累人等, 與卿等詳議, 前後疏放者極多。 但時方受刑罪人中, 辛喜業乃黃賊之壻, 非但兇謀必詳知之, 簡中辭語, 極兇且慘。 然姑除加刑, 絶島圍籬安置。 李香福則閔卓去處, 不爲直告, 時仕公文, 旣非公座簿, 則似難取信, 姑爲仍囚。 閔河瑞 柳賊之壻, 凡干兇謀, 萬無不知之理。 柳愃以元兇之子, 再騰逆口, 金燦以逆魁妻娚, 不無參謀。 此三人不可寬貸, 嚴刑鞫問。 朴大龍、朴大俊, 極邊定配, 柳賊奴婢, 姑爲仍囚。 李眞同、表士龍放送, 學仁等依太準例遠竄。”


○傳曰: “宋象仁、申景湘乃逆魁切親也, 圍籬安置。”


○右副承旨閔德男啓曰: “(捕賊守令, 詳考書啓事, 傳敎矣。) 守令捕承服之賊者, 昨日書啓之外, 無他可考。 而但亡命賊人丁義民, 平山府使柳時會捕捉; 金滌, 居昌縣監金繼宗捕捉。 捕金百緘之時, 經歷、都事同參曲折, 依啓下, 命招金信元問之何如?” 傳曰: “允。 自逆變後, 凡逆黨捕捉守令, 一一詳考, 盡爲書啓。”


○推鞫廳啓曰: “君上萬壽之辰, 與他令節不同。 古人或預爲設齋, 或放生祈福, 誠以臣子至情, 齋沐祝慶, 無所不用其極也。 今日訊鞫, 有乖法典本意, 而罪人落點已下, 不可淹置, 臣等不敢啓稟停鞫矣。 受刑之人, 半爲鬼物, 若又加刑, 則必盡駢斃。 幄帳排設, 呼嵩舞蹈之地, 疊見罪人物故, 則尤極未安。 群議皆以爲‘今姑罷鞫, 誕辰後一日, 推鞫宜當。’ 敢啓。” 答曰: “依啓。”


○傳曰: “兇種不可留置近京之處, 金崑、金崗等, 竝極邊定配。”


4月 26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六日 庚寅大殿誕日(也。 卯時,) 王世子率百官, 陳賀如儀。 停推鞫。


4月 27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七日 辛卯 文陽府院君 柳自新永葬(之日)也。 中殿自內行望哭禮如儀。


○答領議政李元翼辭職疏【凡七上。】曰: “卿疾非朝夕可瘳, 宜體予意, 安心久調。”


○傳曰: “今見黃海兵使柳公亮書狀, 則金濟世招辭, 鄭仁弘援引之言的實云, 尹暄不可拿問。 此意言于兩司。”


○傳曰: “今明日庭鞫姑停。”


○傳曰: “先朝誥冕欽降時, 賀赦節目, 詳考書啓。”


○傳曰: “《國朝寶鑑》印出事, 言于校印都監。”


○政院啓曰: “己丑年逆變時錄勳事傳敎日月及都監設局之月, 依傳敎問于其時舊宰, 則李準、姜紳以爲: ‘己丑年錄勳事, 十二月晦日, 傳敎、設局之月, 不能記憶。’ 云矣。” 傳曰: “知道。”


○右副承旨閔德男啓曰: “問于金信元, 則以爲: ‘黃海兵使密關: 「稱御寶僞造金百緘, 捕捉堅囚, 以待朝廷處置。」 云。 臣卽分付于都事權義中, 發遣哨官金昌・權日就、刑吏崔孝元等, 襲縛囚禁。 又見江陰縣監牒報: 「逆魁 金 金百緘急捕」云, 其謀逆之狀, 至是始知之, 不勝驚愕痛惋。 嚴加鎖杻, 與經歷李忔、都事權義中同議, 具由馳啓矣。” 傳曰: “知道。”


○黃海監司李必榮馳啓曰: “考績一事, 極爲重大, 必須遍歷列邑, 察其政治之如何, 然後乃可黜陟。 而爲緣奉行朝廷命令, 尙未敢離平生 山一步地, 褒貶之期不遠, 令該曹商量處置事。” 啓下。 吏曹以觀勢出巡, 限內啓聞事回啓。 傳曰: “失捕逆黨尙多, 奉行朝廷命令爲急。 本道方伯考績之事, 觀勢退限, 等第啓聞。”


○(推鞫廳啓曰: “金世龍質之諸囚, 而非在逃之賊黨。 尋其根脚, 則乃是敦寧之叛奴, 不過爲敦寧府移刑曹推治之一囚耳。 但天威咫尺之下, 終始噤默不言, 情狀痛惋。 以此辭緣, 令刑曹嚴鞫, 鉤得別情似當。 敢啓。” 答曰: “允。”)


○禮曹判書李廷龜謹啓: “爲祀典事。 ‘平壤 箕子祠, 改以崇仁殿, 立後主祀’事, 已爲啓下矣。 竊念吾東方賴父師八條之敎, 用夷變夏, 得免左衽, 禮義文明之盛, 見稱於天下, 實萬世罔極之恩也。 尊崇酬報之典, 宜無所不用其極, 當如中國之尊孔子可也。 而祠宇草草, 只存於平壤一城, 臣等常切怪歎。 至於立後之典, 反不如麗 太祖之崇義殿, 誠是欠典。 聖明當宁, 凡干崇德象賢之典, 靡不畢擧, 立後一事, 始有成命, 實二百年所未有之盛擧也。 似當別遣近臣, 告由致祭。 箕子殿舊有參奉, 今旣有殿監, 當爲革罷。 鮮于氏旣定爲殷師之後, 居平壤者及在他官者, 毋籍爲軍, 聚居祠下, 以供祀事。” 從之。 遣承旨往祭。 本道觀察使狀啓, 請勒石記事。 遂命大提學李廷龜, 製進碑文, 豎於殿傍。


4月 28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八日 壬辰持平宋克訒啓曰: “尹暄拿鞫事, 昨日批答始下。 臣以城上所承受之後, 連啓姑停與否, 所當通議同僚, 卽出朝報, 而懜不致察矣。 及見諫院姑停分發於初更之後, 始覺其誤, 所失大矣。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憲府啓曰: “持平宋克訒引嫌而退。 當初尹暄拿鞫之論, 實出於未知其間曲折而發也。 及見黃海兵使柳公亮狀啓, 則尹暄不必更請拿問, 故兩司之議, 不欲連啓。 而日昨發落之下, 諫院則以姑停, 出諸朝報, 本府城上所不以姑停之意, 通於同僚而放過。 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傳曰: “健元陵之碑, 意謂平時有閣, 故命使之重建, 今聞玆說不的。 若然則二百年之後, 創設於今日, 慮有時屈之患。 更加聞見, 自前有閣若不明的, 還寢勿營事, 言于該曹。”


○禮曹啓曰: “王世子當臨文陽府院君之喪, 而禮文無此儀。 臨師傅喪之儀, 比擬磨鍊何如?” 傳曰: “允。”


4月 29日[편집]

○壬子四月二十九日 癸巳傳曰: “庭鞫未畢, 朝臣覲親之疏, 逐日紛紛。 如非其親明有老病之患, 則恐未安, 政院察爲。”


○司諫院啓曰: “捕盜假大將安衛, 性本悖戾, 濟以淫縱。 曾爲全羅兵使時, 聞道內新赴守令有美妾, 多遣軍官, 要於中路而奪之, 仍爲率畜, 其夫憤恚而死。 强奸者絞, 自有其律, 衛之得保其生, 已云幸矣。 而尙齒宰列, 汚衊衣冠, 物情久而益憤。 請命削去仕版。 (康津縣監蘇泗源, 人物愚劣, 政委下吏, 闔境嗷嗷, 如在水火。 請命罷職。 其代以有名望文官, 各別擇差。)” 答曰: “ 安衛 罷職。 (他餘事, 依啓。)”


○傳曰: “辛喜業, 濟州 改定配。”


○閔德男啓曰: “親鞫事命下, 而明日日食, 親鞫未安。 大臣之意如此, 敢稟。” 傳曰: “舊例考啓。” 閔德男啓曰: “親鞫、日食皆罕事, 無例可考。 若捧招而已, 則似無所妨, 若刑訊則恐爲未安。 敢啓。” 傳曰: “知道。 討逆非如他事。 明日戌時日食, 則今日似不至大妨, 速爲親鞫。”


○(午時,) 王(出御西廳,) 親鞫(罪人)。 拿入趙光璧取招。 王曰: “趙光璧、尹時俊容貌、年歲, 與所記如何?” 左右相曰: “此人則鬚髯表表, 容貌則相違矣。” 趙光璧捧招畢, 【與濟世叔韓億萬有嫌, 故濟世援引云云。】出置墻外。 尹時俊拿入取招。 【赴北纔還云云。】捧招畢, 時俊及光璧、丁目山【義民之弟也。】同入于庭。 拿入濟世問曰: “彼三人中, 有所知者乎?” 濟世 曰: “只知趙光璧, 而他皆不知。” 更使熟視, 而猶不能知。 問濟世曰: “彼趙光璧者, 果是所謂趙石龍者乎?” 濟世供云: “眞是矣。” 又問濟世曰: “趙光璧鬚髯, 如彼其多, 而容貌供稱時, 或云少, 或云少少何也?” 濟世供云: “容貌則削而誤達矣。” 問濟世曰: “尹時豪、尹時英等知之乎?”【兩人, 時俊同生也。】濟世供云: “不知。” 大臣曰: “尹時俊則雖濟世云眞是, 奉益、時俊, 身在他處, 其違誤無疑矣。” 王曰: “但未知其事是乎?” 右相曰: “准防草料等公文, 萬不容僞矣。” 王命拿入崔有海, 面質尹時俊。 有海熟視曰: “此中似無所謂奉益者。” 又問濟世曰: “此非尹奉益者, 而爾何援引乎?” 濟世供云: “尹時俊者乃尹奉益, 故前已分明達之。 此則非奉益者, 必誤爲捉來矣。” 問曰: “此乃是汝所稱在黃州者, 若誤爲捉來, 則眞是尹時俊者, 在何處乎?” 濟世供云: “眞是時俊, 固在黃州矣。” 大司諫崔有源進啓曰: “濟世事, 今日見之, 則天威咫尺之下, 累變其說。 以覆載間, 不可一日容貸之賊, 尙稽天誅, 任其變幻如此, 臣不勝痛憤焉。 此賊慮有可問事, 故至今留置, 雖不必准杖, 第欲刑之。” 【有源目見其變幻之狀, 不勝痛憤之心, 故有此啓。】王曰: “彼賊詳知賊情, 而未捕賊黨尙多, 故尙未典刑矣。 若嚴刑鞫問, 則徐可爲之, 使趙光璧與濟世面質。” 【濟世面斥光璧曰: “前年四月與崔君、直哉、百緘, 共會靈通寺。” 云, 光璧供云: “無是理。” 問曰: “汝之不往, 有可據事乎?” 光璧供云: “其時方以背腫臥痛。” 云云。】王曰: “田闢何處相見乎? 問於濟世。” 問之則供云: “不曾相見, 其弟益辰則相見矣。” 更問濟世曰: “雖不見田闢, 田闢與直哉所爲之事, 有所聞乎?” 濟世供云: “田闢爲及第之年赴擧時, 歷入直哉家。” 云云。 更問濟世曰: “田闢至爲大將, 汝豈有不見之理乎?” 供云: “聚會時聞之, 則當爲大將云矣。” 王曰: “崔君以御寶、印信, 使傳田闢處云, 將使何用乎? 使濟世細達。” 濟世供云: “此事則所與益辰謀者, 渠則未知。” 云。 王曰: “雖益辰所授, 同生之間, 豈不知之? (更問之。)” 濟世供云: “崔君言: ‘渠將下去。’ 云, 而亦不言其所用於益辰。” 云。 (濟世、光璧下獄後,) 丁目山 (拿入取招。) 捧招(畢), 王曰: “趙光璧、丁目山事, 何以處之? 議處。” 右相曰: “如尹時俊之可據事, 則無之矣。 但趙光璧本是同接者云, 而又稱初見於直哉家, 至於窮問, 則乃曰: ‘固已知之。 而見其與直哉極相親厚之狀, 心自疑之, 欲知其荒唐之迹, 而姑試問其爲誰。’ 云。 此言雖三尺童子, 可知其必不然矣。 且前年四月, 得病臥痛云, 此可以覈實處置事也。 光璧之實爲石龍, 則自初臣則不知矣。” 左相曰: “重得背腫之說果是, 則可有所據矣。” 趙挺曰: “亦非公文可據, 難以取信。” 宋諄曰: “濟世之言, 雖多違端, 光璧亦無截然之辭矣。” 【光璧之有罪無罪, 未可知矣。 然旣有可據, 則自可覈處, 何必公文? 旣有違端, 則一亦足矣, 況又多乎? 有何/可據而不信, 有違端而不察, 則聽獄其將何以哉?】大臣曰: “然則可刑乎? 兩司之意何如?” 皆曰: “亦不知所處矣。” 王曰: “虛實則未知矣。 濟世則以光璧爲石龍矣。” 左相曰: “但所言多有疑似之事矣。” 王曰: “此賊或不無指是爲非、以非爲是之理。 若然則人命多傷, (賊將必失,) 詳議處之可矣。” 左相曰: “諱實援他, 獷賊常態。 所謂趙石龍者, 初則曰在江華, 後則曰在白川。 趙悅是石龍, 今則又指光璧, 實所難測矣。” 左右以爲: “趙光璧事, 可問於申慄矣。” 相與持難久之。 趙挺曰: “崔奉春亦未知其實爲崔君, 而旣是奉春, 故刑之。 此人亦果是趙光璧矣。” 左相曰: “然則當爲刑推乎?” 王曰: “田闢如何? 若同參逆謀, 則輸情爲限, 而鞫問可也。 若不然則可以脫出, 何以處之?” 左相又申前日啓辭而救解之, 且請下問左右而處之。 閔德男啓曰: “丁目山亦刑之乎? 大臣則以爲: ‘旣是義民之弟, 似難免刑。’ 云矣。” 王曰: “依啓。” 朴承宗啓曰: “若干賊未捕之外, 獄事幾完矣。” 王曰: “第恐賊黨多未捕矣。” 左相曰: “閔卓之外, 金强哉未捕矣。 此則完結之後, 亦可從容購捕矣。” 朴承宗曰: “雖未捕得, 實非不完獄事而待之者也。” 右相曰: “臣等之欲速完獄者, 意實有在。 中外以逮捕等事, 未免騷擾, 不聞不覩之中, 其所以傷元氣者甚多, 不可不慮也。” 左相曰: “古人以爲‘大獄甚於兵禍’, 豈不大可慮乎?” 左右亦同聲請之, 王不答而言他。(史臣曰: “大獄方張, 人心汹懼。 大臣、推官之請速完決者, 意實有在。 而遷延持久, 越月踰時, 使宮墻匿名之書、權總上變之疏, 相繼而起。 若非廟堂有人, 則不亦殆哉?”)王曰: “日食之日, 親鞫則未安, 庭鞫亦不當爲之乎?” 左相曰: “日食, 大變也。 故人君修省之道, 無所不至。 雖在外庭, 以救食淸齋之地, 流血用刑未安矣。” 王曰: “然則勿爲。” (酉末, 罷出。 仍爲庭鞫坐起。) 趙光璧、丁目山等各刑推一次(後乃罷)。不服。


○有政。 以南以俊爲持平, 金搢爲說書, 朴孝誠爲端川郡守。 《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二


광해 4년 5월[편집]

5月 2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二日 乙未 榮川人李坪上疏, 極論討逆稽緩之失, 大爲媚詞, 以中上意。 大槪請追刑柳永慶等, 請上尊號, 請錄勳臣, 請以逆賊 黨兇書頒示中外等事也。 【坪, 文臣李埁之弟 兄也。 埁交結李爾瞻, 爲時名官, 故爾瞻使坪上疏論此事, 欲自揚己功, 而排擯諸黨, 所謂草野之論也。 坪因此登第、錄勳, 歸榮鄕里, 一名/夕暴事死, 人以爲鬼誅。】


5月 3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三日 丙申 (觀象監: “今月初二日夜一更, 流星出三台星上, 入乾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七八尺許, 色赤, 光照地。”)


○(傳曰: “李坪疏還入。”)


○平安監司狀啓“義州地, 雌牛産犢, 一體而頭二者, 母犢/雛竝斃”事。


○傳曰: “李坪上疏, 還下禁府。”


○大司憲以下、大司諫、司諫、獻納啓曰: “逆臣永慶窮兇極惡, 謀危宗社之罪, 頃在戊申三月, 百官已盡論列。 而其中‘不請冊封, 不錄聖勳’者, 環東土凡有血氣, 熟不痛心而裂腸也? 聖上中興配天之功, 在人耳目, 質諸神明。 而此賊逞其異志, 掩蔽沮遏, 使皇上降勅責成之意、先王擇賢付托之擧, 幾歸虛地, 其計慘矣。 兇謀旣成, 逆珒踵發, 義理晦塞, 典刑不施。 我國之臣, 以全恩爲公論; 中朝之人, 以立長爲正議。 至有査質無前之變, 而曾無一人爲君父, 吐一辭明大義。 此固永慶根柢已深, 死有餘烈者也。 臣等當兩司請討之日, 或有參論之人, 而其時不能昭揭正義、快施常典, 使逆魁得免齊斧之誅, 亂賊之徒, 無所懲懼。 直哉等賊接跡而起, 此皆臣等討逆不嚴之罪也。 國是未定, 人心久鬱, 草野之中, 公議日發, 李坪之疏, 至以傍觀, 詆斥臺閣。 臣等不能盡職之罪, 至此而尤著, 決不可苟冒。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退待勿論。”


○(刑房承旨啓曰: “今日大臣、推官已會, 而兩司全數避嫌, 今日推鞫, 何以爲之?” 傳曰: “姑罷。”)


5月 4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四日 丁酉禮曹啓曰: “碑之有閣, 所以防風雨也。 但健元陵則自平時, 分明無閣云, 非古有而今無也。 似不必創始而設立, 還寢之命, 極爲允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副提學柳澗、應敎柳潚、校理奇協・韓纘男、副校理吳靖・曺明勗、修撰洪霶・金壽賢啓曰: “逆臣永慶謀危宗社, 罪惡通天。 七年當國, 一不請封, 掩蔽聖功, 不銘彝鼎, 其謀逆不軌之狀, 昭不可掩。 逆珒之乘釁生心, 直哉之接踵煽亂, 其本則皆由於永慶之先立赤幟也。 當戊申請討之日, 義理晦塞, 公論不嚴, 使窮兇極惡之賊, 得免於典刑, 王法因此而不擧, 國是以之而不定。 所當顯揚盛烈, 仰答皇眷, 昭揭正義, 沐浴請討之不暇。 而臣等待罪論思之地, 含默不言, 以致草野之臣斥之以傍觀, 何敢自以無罪而處置兩司乎?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大司憲、大司諫以下,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5月 5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五日戊戌(慶尙監司馳啓醴泉郡四月初九日地震。)


○司諫院啓: “進士申瑛頃於館試中場之日, 借述於李景益、李士珪等, 納諸燭中, 使下人潛通之際, 誤傳於他儒, 終乃高參, 物議藉藉。 李景益等旣下王獄, 而申瑛獨免其罪。 請命拿鞫, 依律定罪。 (谷山郡守洪昌世, 人物昏劣, 年且衰耗, 尸居其職, 吏緣爲姦, 民受其弊。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外庭推鞫後, 宣醞, 賜大臣以下雨籠、麈扇有差。


○推鞫廳啓曰: “尹時豪與金濟世對面, 使之五六次諦視, 而終始稱以不知。 又招崔有海審視, 則答稱非是尹鳳翼云。 時豪、時英無可據捧招之事, 放送何如? 又令德倫與濟世面質, 則德倫言活氣舒, 濟世低面納供。 而又變尹時俊之名, 爲尹之藩, 此賊與鳳翼, 常常出入中外, 與之偕行, 非他人之比。 而初招以淸州 尹鳳翼, 再招以尹鳳, 三招以黃州 尹時俊, 四招以中和有農所尹之藩爲是, 其前後變幻之狀, 尤極痛惋。 渠自知假息已久, 若眞的尹鳳翼、趙石龍就誅, 則渠無復假借偸生之勢, 故爲變辭, 不爲直招。 群議皆欲壓膝, 鉤問實狀矣。” 答曰: “尹時豪姑爲仍囚, 濟世事, 親鞫時議處。”


5月 6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六日己亥陰 黃海監司狀啓: “信川等地, 去四月二十日, 暴風大作, 雨雹交下, 大如鳩卵。 至於屋瓦盡飛, 樹如霜隕, 發穗牟麥、立苗禾穀損傷。 道內各官一樣, 難望西成事。”


○庭鞫。


○推鞫廳啓曰: “韓彦忠、金京元, 與濟世對面諦視, 至於七次, 終以‘不知’爲言。 觀本道監司狀啓, 則此二人, 俱以疑似被捕囚, 非十分指的者。 濟世所言又如此, 憑覈無據, 何以爲之?” 答曰: “近觀濟世所爲, 則變幻罔測, 或不無以眞爲僞, 以僞爲眞之理, 韓彦忠姑爲仍囚, 詳議處之。”


○又啓曰: “伏見黃海監司李必榮狀啓, 則‘趙光璧之事, 問於申慄, 而申慄亦謂: 「變以光璧納段, 實是千萬意外。 光璧自少不爲科業, 故前後都目, 一不擧論」云’, 則金濟世供稱: ‘同入場中, 製《得錢閉坎賦》’ 云云者, 大違錯矣。 張友呂所供, 亦稱: ‘光璧非文非武, 只以鄕任爲事’云。 容貌、年歲, 與賊招大異, 蹤跡、事狀, 又與賊招相懸, 其非眞趙石龍, 則必的然矣。 近觀光璧情態, 累次窮問, 無以爲對, 似以平日所知名者, 苟塞目前之答應。 一循其言, 則徒傷獄體, 趙光璧何以爲之? 伏候上裁。” 答曰: “趙光璧事, 虛實難知, 以啓意, 更詰濟世以啓。”


○義禁府啓曰: “李坪上疏,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議: ‘戊申之變, 臣妄以愛君之忱, 率爾獻議, 厥後以全恩被斥者, 非一再矣。 今者李坪抗疏, 又以此事, 爲治逆王法隨壞之一大罪, 見之毛骨懍懍。 固當請服邦憲, 不宜更參大論。 第事機旣重, 嚴命已降, 不敢引避往嫌, 姑盡今日意見。 追刑之擧, 臣於頃日, 賊徒之議追刑也, 亦已陳達。 歷代及祖宗朝, 或有行此者, 而本非刑書所載, 臣不敢請行焉。 今此逆魁直哉等, 其兇謀曲折, 一一首服, 至於淸君側之說, 尤極兇慘。 己丑年與鄭賊密通書札, 則使出於朝報, 依此規例謄出, 播諸朝報, 則衆目咸覩, 逆黨兇狀, 人人可洞悉矣。’ 右議政議: ‘當初全恩之說, 實先首倡者, 臣也。 今若論之, 臣宜首誅。 旣承嚴命, 不敢不議, 追刑之擧, 本不載刑書。 古昔帝王及我國列聖, 或有已施之例, 此特出於一時之命耳, 非臣等所敢援以爲請也。 兇書傳示, 依舊例出於朝報, 使中外通知, 無所不可。’ 領府事奇自獻議: ‘追刑之擧, 獻議中有曰: 「本不載刑書, 古昔帝王及我國列聖, 或有已施之例, 此特出於一時之命耳。」 兇札及賊書, 依舊例, 謄出於朝報, 使四方之人明知其逆黨兇狀, 恐無不可。’ (領議政病不收議。)” 傳曰: “依議。”


○政院啓曰: “臣等頃日續見慶尙監司狀啓: ‘大星墜海, 地震如雷’, 已極可駭, 而昨見黃海監司狀啓, 則‘雨雹之變, 又出於純陽之月, 加以暴風大作, 屋瓦盡飛, 禾穀傷損, 若經霜隕, 號哭滿野, 慘不忍聞。’ 是何天災地變, 層見疊出於聖明之世, 警懼殿下之至此耶? 況此海西一道, 逆變方作, 前後囚繫者, 多至三百六十餘名, 雖賴聖上好生之德, 放釋者太半, 而然其所逮捕之際, 亦豈無玉石之或混而致和氣之感傷者乎? 伏願殿下益加省念, 鞫逆之際, 常恐無辜之橫罹, 討罪無越乎常典, 斷疑寧失於不經, 上答天譴, 下鎭人心, 不勝幸甚。 臣等竊念殲魁治黨, 大獄垂畢, 而已爲承服之濟世, 尙且食息於覆載之間, 天威赫臨, 益肆兇詐之態, 頃刻之間, 變幻不測。 今日引一人, 明日引一人, 及其究問, 則事多不實, 前後牴牾, 眞僞眩亂。 自以多援廣引, 爲延生之計, 有若愚弄朝廷者然, 大臣、臺諫痛之而不得盡言。 雖以日月之明, 洞燭其情狀, 而猶慮賊徒之網漏, 旣出於其招, 則不得不跟捕, 非徒一道民心, 各自疑阻, 國脈之潛銷暗鑠, 可勝言哉? 伏願聖明亟刑此賊, 以快輿憤, 速定獄事, 渙布德音, 使海西一道之民復得安居樂業。” 答曰: “災變疊出, 深用兢惻。 啓辭具悉, 當體念焉。”


5月 7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七日庚子答 鄭仁弘 食物辭免箚子 上箚, 辭免所賜食物。 答曰: “不腆食物, 只表予之不忘, 何至煩卿陳謝? 箚辭具悉, 宜安心勿辭。 不德忝位, 國是靡定, 至今至有逆賊之變, 予不知所爲。 卿宜勉起, 以副國家之急。 【事, 遣禮曹郞官往諭。】”


○兩司 司憲府、司諫院合司啓曰: “逆臣永慶竊據台鼎, 交通宮掖, 包藏禍心, 謀危宗社, 其窮兇極惡, 大逆不道之罪, 擢髮難數。 而姑擧其大者言之, 聖上毓德春宮, 名位已定, 擧國之願, 唯在冊封。 爲相七年, 無意奏請, 使逆珒生心, 中朝起疑, 査質之辱, 竟及君父, 其罪一也。 詔使之來, 大臣呈文, 固本之計, 莫大於此, 潛懷異志, 敢爲沮抑, 終不得售, 反中言者, 其罪二也。 受監撫之責, 奉廟社之主, 櫛沐/櫛風雨, 備嘗艱險, 分朝關右, 固結人心, 駐駕兩湖, 經理軍務, 協贊中興, 光復舊物, 體先王付托之意, 答皇上降勅之眷, 神功、聖烈, 蔑以加矣。 宣武策勳, 力主搪塞, 終掩配天之功, 陰逞不軌之謀, 其罪三也。 元孫岐嶷, 國人係望, 八歲封號, 十歲議婚, 自在先朝, 已成令典。 敢肆兇計, 不遵古例, 年踰十齡, 竟不請行, 其罪四也。 先王違豫彌年, 上下憂遑, 兼帶內局, 不設侍藥之廳, 雜用峻劑, 致有‘一敗’之敎。 彈論激發, 惡其議己, 指嗾鷹犬, 反肆搏擊, 一向諱疾, 至欲陳賀, 無君之狀, 萬目難掩, 其罪五也。 大漸之初, 祈禱祝文, 不書聖諱, 欲塡己名, 爲人所止, 竟不得書, 其心所在, 有不可測, 其罪六也。 傳攝之命, 宗社大計, 一國臣民, 所當洞知, 秘其備忘, 不出朝報, 斥逐原任, 必行己意。 回啓之際, 極力防塞, 至發未准封, 不可傳攝之語。 又以實出群情之外爲辭, 沮閣聖敎, 杜絶輿望, 其罪七也。 宗社之禍, 迫在朝夕, 林下忠賢, 千里封章, 言所難言, 打破兇膽, 偃然陳疏, 必欲自明, 頤指徒黨, 謀起大獄, 陰謀秘計, 至此極矣, 其罪八也。 先王升遐之日, 托受密旨, 形止詭秘, 莫知端倪, 其罪九也。 古者君薨, 卽日嗣位, 昭在史牒, 危疑之際, 尤不可少緩。 而當聖上卽阼之辰, 欲爲淹延, 故問織袞之期, 遠待六日之後。 其爲情迹, 尤極叵測, 其罪十也。 當初請討之日, 王法不行, 使通天之罪, 得免斧鑕之刑, 主威不張, 亂賊接跡。 元兇餘孽, 復結徒黨, 爲相爲將之說, 累出賊招, 世濟其惡, 自速天誅。 國之常刑, 雖失於旣往, 大逆之罪, 益彰於今日, 若諉以不載刑書, 而不誅其旣死, 則此賊之罪, 反居於汝立、金滌輩之下乎? 前日之使之自處, 只足以治其植黨亂政, 忘讐通好之罪也。 正刑不加, 首惡不懲, 亂臣賊子, 將無所懼矣。 請命追施典刑, 以快神人之憤。” 答曰: “追施典刑, 不著於刑書, 事涉已甚, 豈必爲於今日? 不允。”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永慶追刑事。 答曰: “追施典刑, 不著於刑書, 事涉已甚, 豈必爲於今日? 毋庸煩論。”


○以捕金百緘功, 命敍用; 前開城經歷李屹陞職敍用; 前都事權義中加資; 所捕哨官等, 竝依己丑舊例施賞。


○盤問金濟世。 問: “汝言丁未年與趙光璧同接, 作《得錢閉坎賦》云, 而張友呂招內言: ‘光璧非赴擧之人。’ 鳳山郡守申慄回答亦言: ‘變以光璧納招, 實是千萬意外。 光璧自少不爲科業, 前後都目, 不爲擧論’云, 此何故也?” 濟世曰: “光璧雖是不文者, 稍解作風月而能成篇之人, 軍都目則能解見矣。 座首別監時, 雖以光璧稱之, 將帥置簿處, 則以石龍書之。 至於《得錢閉坎賦》, 則與閔卓同入場中, 於閔卓處借作矣。” 問: “汝初何以江華 趙石龍爲稱, 中則以白川 趙悅爲言, 今則以汝所知名之趙光璧爲說, 何也?” 濟世曰: “此則矣身當初錯告矣。 在鳳山時, 光璧適入郡, 使人言於矣身, 懇請勿言, 故矣身不告矣。 白川 趙悅則本非趙石龍也。 矣身在殿庭面質時, 以趙悅爲石龍, 而‘《得錢閉坎賦》同接製述’云云事段, 其言其不言, 矣身嚴不省得。 而光璧兒名亦是趙悅也。” 問: “汝言: ‘與趙光璧, 前年四月, 會於靈通寺’云而光璧供稱: ‘自庚戌十二月得腫, 至辛亥六月始差’云, 問於申慄, 則亦言: ‘得病的實’云。 汝何虛辭納段也?” 濟世曰: “一時同往之人有之, 其寺僧印宗亦知之。 其寺壁上有題名處, 今想在矣。 其時同往之人則朴以鼎、以觀、閔卓而已。” 問: “汝前日供稱: ‘同往靈通之人, 段 金直哉、百緘、尹鳳翼、崔君、趙石龍而已’云云, 再三盤問, 猶曰: ‘更無他人,’ 而今則又以‘朴以鼎、以觀、閔卓、趙石龍等四人往參’云, 何前後變辭之若此也?” 濟世曰: “直哉等則前已告之, 故今日不告; 以鼎等則比直哉, 稍下之人, 故前日不爲告之矣。” 問: “光璧之髯, 若彼其長而汝於鳳山招及殿庭招, 皆以‘髯少’言之, 何也?” 濟世曰: “鳳山招, 豈矣身所書? 刑房書之也。 殿庭之招, 則如是告之之由, 矣身不知矣。”


○推鞫廳啓曰: “閔半龍、士順供辭如此, 限閔卓蹤跡現出間, 堅囚何如? 金濟世依傳敎, 更爲多般窮詰, 則情辭窮遁處, 輒曰: ‘嚴故如彼納供。’ 又曰: ‘其時納招, 不知何樣爲之。’ 前後辭說, 尤甚變幻, 肆爲愚弄, 乃至於此。 此賊假息已久, 自知必死, 益無忌憚。 鉤之使言, 則必誣引知名之人; 問其變狀, 則輒曰: ‘昏不能記憶。’ 又稱: ‘嚴故如彼納供’, 雖反覆詰問, 難得實情。 臣等不勝痛惋。 但當速正典刑, 以快中外之人心而已。 敢啓。” 答曰: “允。 金濟世事典刑何忙乎? 拿來罪人, 時未入來, 今若先誅濟世, 則憑覈無據, 姑待諸賊畢捕, 議處。


5月 8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八日辛丑傳曰: “辛慶晉, 以黃赫之婚家, 喜業之親父, 難以得免, 而特施寬典,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洪瑞鳳, 以黃赫之壻, 不可全釋, 只罷其職。”


○傳曰: “逆魁金百緘捕捉時, 奔走效勞之人, 竝一一書啓事, 言于金信元處。”


○司諫院啓曰: “爵賞乃礪世之重器, 而近年賞典太濫, 識者之寒心久矣。 咸興判官尹命之, 雖有治民之聲, 豈無相當之賞? 而遽陞堂上, 官爵之濫, 莫此爲甚。 請命改正。 科擧乃國家用人之本而士子發身之路也。 近來人心不淑, 以代述、借述爲能事, 雖或現露而被罪, 犯之者相繼, 殊極寒心。 若不嚴立科條, 痛斷此習, 末流之弊, 將不可防。 請自今以後, 借述、代述及係干科擧用情者, 勿揀赦前, 錄案施行事, 捧承傳。” 答曰: “尹命之治績茂著, 一資何濫? 不允。 錄案事, 依啓。”


○兩司合司前 連啓永慶追刑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玉堂箚子永慶追刑事。 答兩司同。


○備忘記 傳曰: “己丑年罪人自現分揀者, 指何人, 而分揀者, 何謂也? 詳問于右相以啓。” 回啓曰: “問于右議政李恒福, 則以爲: ‘己丑之變, 罪人自現者, 前後甚多。 元情取招後議罪之時, 則推官之意, 皆以自現爲重。 自上開釋之敎, 皆擧自現之事爲言, 以此自現者, 多蒙原宥。 只記此一款而已, 至於某某人自現, 某時蒙放與否, 臣昏耗已甚, 全不能指名記得’云。 敢啓。” 答曰。


5月 9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九日壬寅(右副承旨閔德男祕密上疏。 入啓。)


○玉堂 弘文館箚子, 請加永慶追刑事。 又鄭仁弘旣被召命, 使之乘馹, 以示優待之意事, 入啓。 答曰: “已諭。” 一箚則答曰: “箚辭具悉。 當依啓。”


○兩司合司前 連啓永慶追刑事。 答曰: “不允。”


○兩司合 連啓: “臣等伏聞昨日備忘記有‘前後逆賊推鞫時人錄勳’之敎, 臣等固知聖明, 欲示討逆之嚴義。 而第念聖上中興配天之功, 爲逆臣永慶所沮, 擧國臣民之憤, 庸有極乎? 聖上有如是之功烈, 而以臣子職分內事, 先承帶礪之寵, 則詎敢自安於其心? 而揆諸事體, 亦爲未安。 請還收成命。” 答曰: “自古討逆錄勳, 用昭大義, 意非偶然。 決不可已, 勿爲煩論。”


○以李坪疏論, 以兇書出朝報, 頒示中外。 金日昇衣帶中書云: “此地軍已數千, 師期又退, 可慮可慮。 急急有名表表者云云, 於軍中, 鎭服群情。 且蘆田、官屯田, 內奴婢、宮妾婦女, 分給有功之人, 進上貢物, 一切蠲革, 僧社、賤隷, 竝通仕路, 私賤、官屬, 亦皆革罷, 建都九月山下, 入於誓文中。 擧事時一邊監兵、信·鳳先除後, 他餘邑, 各其將官任意處之。 强哉有殊常之意, 已定處置。 此僧可信, 故登書送上三天符下。”


○黃裳通黃赫書云: “右相二十度呈辭, 自上久不下, 念二日始下遞差。 物議以爲: ‘鄭昌衍當入相’云, 時事可知。 世子嬪三揀擇, 定於昨日, 上命退行。 外人以爲: ‘昨昨之風雨甚惡, 蓋祖宗朝, 嬪揀擇日, 有此變, 厥終不吉, 故退定之命, 實出於此。’ 第未知然否。 都下人心極惡, 書‘有大志’, 榜于南別宮。 金悌男、朴承宗、成晉善等, 欲推戴大君, 而賴嶺 鄭, 得保無事云。 大子之所爲也(, 叵測)。 頃者大子欲盡除(出)小子餘黨, 議欲柳魁剖棺斬屍, 崔天健、柳惺輩則將不免殺, 其餘各以次第擧行。 臺論朝夕將發而還止矣。”


○趙守倫通黃赫書云: “山陵有改定之議, 人情極以爲悶。 今聞‘定於裕陵之側’, 此則稍幸。 議諡七八日, 尙未有定, 行狀亦未卽製, 告訃使又至退日, 可歎。 因鄭疏, 論議洶洶, 柳相戰勝, 纔成定論, 而又於今日, 論議百出, 柳相呈辭, 將不得保全云。 此間必有大段事, 雖曰不關我事, 而遞相攻擊, 邦家之事日壞, 傍人所見, 亦豈得安乎? 大槪大恤纔經十日, 方在亮陰不言之中, 而玉堂論箚諫院, 諫院被遞者一度, 憲府被遞者二度。 遞易紛紜, 呈告不止, 此必有大段處置, 故人皆規避, 尤可懼也。” 【夫人出還宮保護之事, 雖無哀敎, 豈敢不盡心? 戊申二月十一日 金日昇書, 慄之贗作也。 黃裳 甫冠 穉/稚少人, 父子間通報聞見書也。 趙守倫本儒士有學行。 其爲此書, 不過一家, 相報知近事, 猶爲謙謹之辭。 而竝以逆書頒示, 以實黃氏之獄, 爲申慄地矣。】


5月 10日[편집]

○壬子五月初十日癸卯義禁府啓曰: “金濟世近日罪人等面質時, 嚴辭詰問, 則低頭挫氣, 辭色沮喪。 今日午時, 潛裂衣裔, 將爲結項之際, 守直在傍之人, 及時救止云。 此賊知其不久必死, 有此自盡之計, 極爲可慮。 更爲具枷杻嚴囚, 以防意外之患何如?” 傳曰: “允。 晝則只着短枷。”


○大司憲李爾瞻、執義李惺、掌令二、持平二、司諫朴楗、獻納、正言鄭雲湖 兩司啓曰: “聖上神功、聖烈, 爲逆臣永慶所蔽, 使皇勅責成之意, 幾歸虛地, 意/竟致査質之變。 一國臣民, 咸願汲汲顯揚聖烈者, 非但贊頌中興偉烈, 歸美於上而已。 蓋欲快釋中朝之疑, 昭雪君父之被誣也。 聖功如此, 而尙未尊崇, 則臣子何敢先言自己微勞, 以失事體之輕重先後乎? 大臣若聞物議已發, 則雖有上命, 卽當啓稟停止, 而不有臺諫, 終日論功。 且昨日論功之會, 出入啓辭, 使三司之官, 漠然無聞, 不惟擧措失當, 後日之弊, 有不可言。 請命罷斥。” 答曰: “敎命旣下, 論功之擧, 在所不已。 祕密之啓, 自古而然, 大臣有何咎焉? 勿辭。 退待, 勿論。”


○(賓廳啓辭封入封下。) (史臣曰: “申慄受嗾於爾瞻, 做此無形之獄, 爾瞻之計, 欲令辭連於延興, 以及大君。 申慄又令兇徒援引晉陵, 遂使黃赫一家猝被赤族之禍, 申慄報仇逞憾之計慘矣。 上而先命錄勳於鞫獄未畢之前, 下而遽請上號於國事憂危之日, 此皆爾瞻結寵專權, 擅弄威福之手段。 而大臣皆極一時之賢相, 亦不免俛首從之, 惜哉!”)


5月 11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一日甲辰賓廳大臣啓曰: “臣等膠守舊例, 不知變通, 終被臺諫之斥, 勢難靦然行公。 今日適有朝廷大議, 黽勉來詣, 尤極惶恐。” 答曰: “卿等有何所失? 勿爲惶恐。”


○弘文館箚子大司憲以下、司諫以下出仕事。 答曰: “依啓。”


○賓廳啓曰: “伏以有大德, 必得其名, 有大功, 當享其號。 古昔帝王, 當危亂之際, 有功德於宗社、生民者, 莫不有尊崇顯榮之擧。 我聖上神功、聖德, 固不可以言語、文字形容。 只以壬辰之事言之, 當西塞蒼黃之日, 受監撫之任, 奉廟社主, 進往東南, 仗大義、決大計, 通湖、甸聲勢, 觸冒危險, 出駐關右, 傳檄召募, 民皆思奮, 爭起殺賊, 湖路得達, 國脈再存。 及東南稍定, 還駐成川, 控扼賊衝, 積貯芻糧, 以待天兵。 獎率三軍, 身履戎行, 皇帝知聖上功德, 特賜專勅, 許令權摠全、慶軍務, 遂駐駕湖南, 以成中興偉烈。 自古人君戡定禍亂者, 未有如聖上身擔大事, 備嘗艱險, 勤勞之績, 有辭於天下者。 其時羈靮/的諸臣, 但有職位/分內事者, 皆得策名鍾鼎。 而乾坤之大、日月之明, 掩蔽至今, 不得昭揭於後世, 群情憤鬱, 久而愈激。 臣等之論, 始發於今日, 實有罪矣。 請上顯號, 以慰祖宗眷佑之靈, 以答臣民顒望之心。” 答曰: “尊號事, 決非涼德所堪。 而況討逆策勳, 乃是舊例, 豈可因諸臣錄勳之擧, 反加不當加之顯號乎? 古今天下, 必無是理, 宜速停論, 推鞫可矣。”


○領議政李元翼辭職上疏。 入啓。


○賓廳再啓尊號事。 答曰: “予意已諭。” 三啓。 答曰: “已諭。”


○兩司合司前啓永慶追刑事。 新啓: 合司“聖上當壬辰播越之日, 受先王監撫之命, 奉廟社主, 分朝關右, 傳檄四方, 招集軍民, 駐駕險阨, 以待王師, 櫛沐風雨, 決定大計。 人心已歸, 功德已著, 皇上用嘉, 聖勅斯降, 特令權摠, 俾駐全、慶, 協贊中興, 光復舊物, 神功、聖烈, 萬世有辭。 而不幸逆臣當國, 陰蓄禍心, 謀危社稷, 掩蔽聖勳, 上以不聞於天朝, 下以不謀於臣隣。 及宣武策勳之日, 微勞細功, 靡不畢錄, 而獨使配天莫大之功, 終不得顯揚, 査質之辱, 竟及君父, 一國臣民之憤鬱, 庸有極乎? 自古帝王, 有大功德者, 莫不尊崇, 以垂後世, 昭揭之典, 其可獨廢於今日乎? 亟遵尊號之請, 以慰宗社, 以答臣民。” 答曰: “顧予涼德, 有何加號之理乎? 永慶旣已竄死, 法不可謂不行, 何必追刑。”


○司諫院前 連啓尹命之加資改正事。 答曰: “不允。”


○玉堂 弘文館箚子上尊號事、永慶追刑事。 批答與答兩司同。


○有政。 趙挺爲右參贊, 朴自興 爲吏曹正郞, 趙有道 爲吏曹正郞, 孫倜 爲吏曹佐郞, 宋克訒爲持平, 吳億齡爲刑曹判書。


5月 12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二日乙巳傳曰: “自先朝至今日, 各都監郞廳、監造官、監役官等陞職及六品遷轉未及擧行者, 竝書啓。”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請上尊號事, 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答曰: “昨已諭之, 勿用煩論。”


○領議政李元翼辭職上疏入啓。 答曰: “卿辭退不已, 予甚缺然。 卿雖有疾病, 何忍棄予? 宜遵前旨, 安心久久調理。”


○賓廳連啓尊號事。 答曰: “省啓, 不勝瞿然。 人君貴爲一國之主, 崇顯無比, 有何尊號之加? 以先王之聖德、 神功, 輝映宇宙, 而猶且沖謙牢讓, 末抄之勉從, 亦出於迫不得已。 況予之不近似乎? 至於壬辰之事, 賴先王格天之忠、仗諸臣敵愾之力, 得致王師之遠征, 終見宗社之再安。 予不過奉先王之命, 暫時隨行廟社而已。 雖欲鑿空架虛而爲功, 其可得乎? 設令有勞, 當時予忝在儲副, 無可損益於封勳。 以此, 先王之不許, 已有明旨, 誰敢建此妄議, 駭人聽聞? 亟寢勿煩, 以安予心。”


○合 兩司前啓尊號事、永慶追刑事。 答曰: “昨已諭之, 勿煩。”


○合啓前 兩司啓姑寢錄勳之命事。 答曰: “不允。”


5月 13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三日丙午賓廳啓辭尊號事。 答曰: “卿等豈不知予無功可錄, 上號之不當? 而雷同妄議, 累啓如此, 大非愛人以德之意, 毋迫幸甚。”


○合 兩司前啓曰: “臣等伏覩昨日答賓廳之啓, 有曰: ‘設令有勞, 予忝在儲副, 無所損益於封勳。 以此, 先王之不許, 已有明旨。’ 臣等相顧驚駭, 未知聖敎之所指也。 先王其於都監定功之啓, 雖以‘屈儲君而降同於臣僚’爲答, 一則曰: ‘考前規處之’, 一則曰: ‘更爲商度’, 終之以‘量處’之敎。 爲大臣者, 所當開陳利害, 反覆申啓, 期於必錄, 而逆臣永慶陰懷異圖, 敢肆閉塞, 旣不以是功, 載錄於盟書, 又不以是功, 請封於天朝。 及其査質之時, 大功未建之說, 功非世民之語, 皆出於禮部之咨, 其他不忍見、不忍聞之說, 難以悉擧。 此皆永慶之兇謀, 有以致之也。 頃在甲辰, 李廷龜以冊封奏請使將行, 申磼往大臣李德馨家, 謂曰: ‘冊封雖請天朝, 每以立長執言, 今錄宣武, 以世子中興大功, 書諸錄卷/券之首, 以世亂先功之意爲奏文, 付於此行, 則事必易成。’ 德馨曰: ‘此計甚好。 明日若先發言于賓廳, 吾當極力贊助。’ 翌日磼果發言, 永慶聲色俱厲曰: ‘世子錄功何爲?’ 大言折之, 德馨亦‘不能助’云, 其顯抑無忌之狀, 到此益慘。 今日廷臣尊號之請, 蓋欲爲君父, 伸厚誣、雪深恥, 可以立萬世之公議, 扶百代之綱常, 快一時之輿憤。 請勿守牢讓, 亟膺顯號。” 連啓永慶追刑事。 答曰: “不必多費辭說。 只予之無功可紀, 則自知明甚, 何可冒膺顯號? 願勿騷擾, 惹起多事。 予非以永慶爲無罪也, 旣已竄死, 不須追刑。”


○(合啓前啓請寢錄勳之事, 姑停。)


○左議政李德馨啓曰: “伏見下吏謄出合司草, 則中間有擧臣名爲言者, 而專與其時事實相違, 此必年久之事, 流傳風聞, 或致訛誤, 以至如此也。 臣壬寅八月, 還忝相府, 甲辰四月, 呈病見遞, 壬寅年連遣奏請使金信元、張晩之行, 癸卯年則參於請錄聖勳之啓。 其年冬十一月, 以遷葬受由, 甲辰元朝, 白虹貫日, 有宰臣各陳所懷之命, 臣辭遞不得, 晩陳邊良傑冤枉之事, 幾死於逆珒之手。 杜門縮伏, 終乃遞免, 其間一無與申磼詣公坐, 語及論功之事, 臣遞相後, 始勘勳績。 臣不知風聞之言, 緣何發也。 但癸卯秋前, 曾與申磼, 屢次相見, 每言/語揄揚聖功之事, 必此說傳播, 而誤作一時之話以傳也。 臺諫啓辭, 所關重大, 不得不陳述/達實狀。” 答曰: “臺諫啓辭中言及, 元是不關, 今見所陳, 益知曲折。 卿宜體念, 勿爲介意。”


○賓廳再啓尊號事。 答曰: “予意已諭, 宜勿更擾。” 賓廳三啓。 答曰: “事有宜於古而不宜於今者, 在先王則固是至當, 在寡昧則豈非理外? 決無可從之道, 宜知予意, 毋庸更論。”


○兩司啓曰: “臣等伏見左議政李德馨啓辭, 以臣等啓辭中申磼所言一款, 爲‘其時事相違, 流傳風聞, 或致訛誤’云。 此言傳播搢紳間者久矣。 臣等中, 或有申磼生時, 親聽此事者, 或有遇其子景禧, 詳問其時曲折而遂及於啓辭中, 此非風聞之誤也。 德馨自謂: ‘曾與磼每語此事’云, 則其間日月, 雖或小差, 亦不可謂專無是事也。 子傳父言, 似無失實之理, 而臣等何敢自恃所聞, 致疑於大臣之言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勿論。”


5月 14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四日丁未政院啓上尊號承允庭請事。 (曰: “近以上尊號之議, 大臣、諸宰啓請, 而未蒙允兪; 三司交章, 而未蒙允兪, 不勝悶鬱焉。 自古人君, 當危難之時, 有功德於宗社生民, 則莫不有徽號之加, 蓋爲慰祖宗眷佑之意, 答臣民顒望之心也。 況我聖上豐功偉烈, 雖周 宣、漢 光之中興, 蔑以加矣。 當壬辰蒼黃之日, 國家存亡, 間不容髮, 聖上受監撫之命, 奉廟社之主, 蒙犯霜露, 備嘗危險, 使人心旣離而復合, 國脈幾絶而復續, 中興之功, 表著於天下耳目。 故皇帝特賜專勅, 許令權摠軍務。 當時羈絏細勞、汗馬微功, 猶得策名鍾鼎, 而乾坤之大、日月之明, 掩蔽至今, 不得昭雪於後世, 擧國群情, 久而愈激。 伏願亟允庭請, 快答輿望。”)答曰: “政院亦有如此之言乎? 予無分寸之功, 豈有受號之理? 此時騷擾日甚, 予誠憂悶, 不知所爲。 宜體予意, 勿爲更煩。”


○宗室啓曰: “伏以聖上中興功德, 振古無比。 今此廷臣之請上尊號, 實未能形容殿下之盛德、大業, 而殿下屢下撝謙之旨, 擧國臣民, 孰不悶鬱而欲贊揚萬一哉? 自古明君誼辟, 功存宗社, 皆享大號。 伏願聖明, 勿守牢讓, 亟正大號, 用答輿望, 不勝幸甚。” 答曰: “省啓, 深用瞿然。 不辟旣無可紀之勞, 安有加號之理乎? 惟勿我遐棄爲幸。”


○賓廳初啓尊號事。 答曰: “今又來啓, 尤爲未安。 君無以加尊, 功不可容僞之意, 前已盡諭, 不須更言。 目今天怒於上, 民怨於下, 可駭可愕之變, 相繼疊出, 國事日壞, 人心潰裂, 危亡之形, 迫在朝夕。 予中夜慄慄, 若涉水無津, 況敢冒膺顯號, 取笑於當時, 貽譏於後世乎? 今此之啓, 決非愛我之擧, 宜體予意, 更勿瀆擾。”


○賓廳再啓。 答曰: “卿等之誠則固非不知, 但卿等不諒予情, 亦豈可乎? 討逆方急, 而屢日停鞫, 反爲無益之擧, 尤用痛焉。 此非可從之事, 宜勿更啓, 速爲推鞫, 幸甚。”


○玉堂 弘文館箚子, 請上尊號事、永慶追刑事。 答曰: “予意已諭。”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大司憲以下、大司諫以下, 竝命出仕事。 答曰: “依啓。”


○合司前 連啓永慶追刑事、上尊號事。 答曰: “予意已諭。”


○賓廳三啓。 答曰: “誠無是理。 甚爲騷擾, 停論可矣。”


5月 15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五日戊申兩司(合司)避嫌啓曰: “今日尊號之擧, 實爲顯揚聖烈、昭雪厚誣而發, 固當專討永慶掩蔽聖功之罪, 明白措語, 洞陳義理, 庶幾感動天聽。 而近日賓廳啓辭, 泛論顯揚聖烈之意, 不擧逆臣掩蔽之故, 與三司所陳, 大相牴牾。 非但有駭於一世, 不無起疑於後世/後世之起疑。 臣等欲固執所見, 則近於自是,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意主於掩蔽’云者, 乃敍事中之語, 何至牴牾? 論議太擾, 未穩。 勿辭。 退待, 勿論。”


○賓廳 大臣率百官, 初啓尊號事。 答曰: “卿等之言, 旣非不足, 而又復率百官以啓, 無乃近於迫耶? 予憂惱之甚, 必發狂疾, 須諒察救之。”


○玉堂 弘文館箚子兩司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賓廳再啓。


○答宗室啓辭曰: “宗戚之卿, 亦復勸予以謬妄之擧, 予甚悶焉。 掃除妖氛, 再造三韓, 實乃聖天子字小之恩, 我先王格天之忠也。 予則只奉先王之命, 往來於乾淨地而已, 有何一毫加號之功? 願諸卿諒察予情, 毋庸更瀆。”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請上尊號事、永慶追刑, 快從公論事。


○監察許宙等上疏, 大槪上尊號事。


○賓廳三啓。


○右議政李恒福啓曰: “當議請號之始, 得見兩司之啓, 有‘永慶掩蔽’等語。 臣問左議政李德馨曰: ‘當時有是事耶?’ 德馨曰: ‘未聞也。’ 因言曰: ‘論功未半, 我以病遞, 後無所聞知。 以元勳, 終始同參, 何乃問我?’ 臣言: ‘我在賓廳, 未嘗見如許氣色, 故問之耳。’ 鄙諺: ‘不爨無煙。’ 此言之發, 其必有由耶。 其時有人, 往議于私第, 永慶始有難色, 及到賓廳, 群議齊同, 則始乃從之也歟, 蓋不可知也。 俄而物議益發, 人有私問于臣者曰: ‘賓廳、兩司之啓, 言有異同, 何歟?’ 臣應之曰: ‘一人之聞見有限, 天下之言語無窮。 同是一語, 而有聞有未聞者, 則異同何傷?設令永慶有此掩蔽, 隻手障天, 不害爲(覆盆)之, 大於聖明何損益焉?’ 及見再昨兩司啓辭, 臣又問曰: ‘「厲聲折之」云者, 何謂耶?’ 德馨曰: ‘全未有是。’ 仍略啓其始末以啓, 臣終不敢以此一款, 置諸啓辭。 顧其本意, 不過告君以實, 不敢强其所不聞以爲聞耳。 今日早晨, 臣踽踽赴闕, 則德馨聞有是議, 不敢詣闕。 凡與人謀事, 敗則獨免, 臣所恥也。 臣旣與德馨抵頭/頂相議, 而德馨竢罪, 臣率百官, 知非所宜。 區區愚見, 雖或如是, 至於明日來, 則大非所以敬物議之道也。 押班廷請, 自有原任大臣, 糾率百官, 自有本府贊成, 懇乞聖明許遞臣職, 以安事體。” 答曰: “兩司惹起騷擾, 以致卿等各自不安, 予心甚勞, 難以爲諭。 今此廷請, 元非可爲之事, 卿等出莅逆獄, 毋作退避之計。”


○兩司再避啓曰: “承命詣闕, 方欲就職, 而又見右議政李恒福乞遞之啓, 與臣等所論, 終始有異。 至欲明日不來, 令原任押班, 臣等亦何顔面, 偃然就列, 使大臣不安其位, 廷請不成模樣乎? 請罷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5月 16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六日己酉答監察等疏曰: “疏辭具悉。 予意已諭朝廷, 更勿煩言。”


○(答昨日政院曰: “先王實錄修纂, 一日爲急, 何可如是? 亟令仕進本廳事, 仍爲分付。”)


○領議政辭職上疏。 入啓。


○奇領府事啓曰: “左議政臣李德馨, 自昨日不來, 右議政臣李恒福, 自今日不來, 廷請之不成模樣, 在下之事, 不敢煩爲仰請矣。 近日雖因廷請事停鞫, 而間有因鞫逆事, 不得已及時急急回啓及啓辭之事, 而相臣無一員, 事體極爲未妥。 請李德馨、李恒福命招, 使之來在賓廳, 會同待之。 敢啓。” 答曰: “若勉從不辟之敎而推鞫逆獄, 則命招可矣。 不然則廷請, 元非可爲之事, 欲竝卿等退休。 今日推鞫之意, 先爲啓知後處之。” 回啓曰: “伏承聖敎, 不勝惶悶之至。 廷請之事, 非臣等一二人之請, 乃一國臣民同然之至願, 未得請前, 固不可退去。 然而聖敎至此, 李德馨、李恒福命招, 使之推鞫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賓廳啓曰: “伏承今日推鞫之敎, 更與公同會議, 則體有輕重, 事有先後。 群情所激, 臣等何敢以受命之重, 徑入鞫廳乎? 人君之膺顯號者, 固各不同。 功雖大而德未必盛, 德雖盛而功未必大, 若是而加以過實之名, 則其辭之也亦宜。 今聖上之功, 是何等大功; 聖上之德, 是何等聖德? 臣等雖欲不言, 不可得; 聖上雖欲辭之, 亦豈可得哉? 夫處千古所無之變, 致千古所無之績, 變固非常, 績亦非常。 所以致此者無他, 徒以聖上承監撫之托, 則以先王之心爲心, 受專摠之勅, 則以皇上之念爲念, 爲天將, 爲之先後, 爲軍興, 爲之拮据, 爲忠義, 爲之激勵, 爲瘡痍, 爲之撫摩。 以爲則成, 以諭則信, 以存則神, 以過則化, 中興之基, 實本於此。 蓋無一毫一髮非聖上協贊周旋之致。 然則聖上之功德, 可謂質天地而無愧, 傳萬世而有辭。 古人所謂: ‘功不離德而獨建, 德不離功而獨尊’者, 非聖上之謂歟? 以如此巍蕩難名之勳德而久猶掩蔽, 神人之鬱益深, 則臣等今日之請, 決非得已。 祖宗之望在此, 臣民之願在此, 臣等只欲仰體祖宗之心, 下順臣民之情, 實非臣等之私言也。 自上雖以‘不察予情’爲敎, 臣等尤以不察下情爲悶。 百僚之廢事、朝廷之騷擾, 有不暇計, 伏願聖明, 亟下兪音, 以安輿情。” 答曰: “予以不似之資, 猥承艱大之業, 國事無形, 日夜憂懼, 若涉大津, 不知畦涯。 災異之作, 由人所召, 而近年以來, 天災地異, 層現疊出, 當此之時, 雖功在社稷, 德洽臣民, 亦不可冒受顯號, 誇示四方, 況予無功、不德者乎? 情隘辭蹙, 不知所諭。 願加憐察, 停論推鞫, 幸甚。”


○大臣以下再啓曰: “臣等咸造在庭, 日望兪音, 而反承未安之敎, 非止一再。 臣等驚惶隕越, 罔知所處, 益感聖上有功不居、有德自損之盛心也。 災異之興, 旣曰‘由人所召’, 則在聖上敬天之心, 豈不思側修以實而期於潛弭者乎? 當妖氛昏塞之日, 三京丘墟, 萬姓塗炭, 承先王付托之重, 展監撫、修攘之業, 使賊兵退遁, 邦家再造, 回鑾駕於鴨塞, 復烝嘗於舊廟。 遂使民無捐瘠, 四境乃安, 則聖上之功德, 於先王而有光焉。 況壬辰之禍, 在古無比矣。 先王亦旣受歸美之稱, 殿下其不思似續之心乎? 若於今日不有尊崇之擧, 將何以答皇上專勅之賜而雪嚴、萬査質之誣乎? 凡人子之於父母, 有一善行, 則必暴之於衆, 要傳於後世, 臣等之冀吾聖上, 垂休光於萬世者, 何以異於此乎? 鞫逆之當急, 臣等亦非不知, 而事有輕重, 不可少緩。 瀝血廷請, 已至多日, 不徒不得遂願, 日承邁邁之敎, 臣等誠薄之罪, 萬死難贖。 更願上思皇天、祖宗眷顧之意, 俯循朝野一體顒望之情, 亟賜允許, 不勝幸甚。”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大司憲以下、大司諫以下,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藝文館箚子,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監察許宙等上疏,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兩司就職。


○答玉堂 弘文館箚曰: “可從之事則不從乎? 勿爲更言。” 答又 追刑箚曰: “省箚, 辭嚴義正, 足以破奸鬼之膽矣。 但永慶兇狀, 國人之所共知, 何必追施典刑後明快耶? 討賊/逆雖不可不嚴, 而議刑亦當詳審。 宜體予意, 勿用煩執。”


○答藝文館箚曰: “汝等以秉筆之官, 當書一國之是非, 勸予上號, 將何以書於史冊耶? 不獨止於誤寡昧而已, 須勿更言。”


○宗室前啓伏願聖明亟建大號, 以稱天人之心。 上尊號事。


○答大臣以下再啓曰: “他事不論, 討逆是何等事而推鞫未了, 朝廷上下, 皆置之度外, 做此請號之啓, 如救焚之急急, 是何道理? 豈今月最吉, 必趁於此時, 雖鞫逆之重, 有不暇計耶? 願更思之。”


○答宗室曰: “予意已諭。 願勿更煩, 以安予心。”


○大臣以下三啓,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合司前啓追刑事。 答曰玉堂箚答同。


○答監察疏曰: “已諭, 不允。”


○答大臣三啓曰: “可從之事, 則不從乎? 勿爲更言。”


5月 17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七日庚戌大臣率百官, 啓上尊號事。 (曰: “臣等伏閤瀝血, 爲日已久, 而天聽愈邈, 聖批愈峻, 政坐臣等誠乏遇巷力未回天者也。 臣等相顧慙悚, 不勝悶鬱焉。 夫以聖上之豐功、偉烈, 一向牢拒, 固辭如此, 臣等亦非不知聖上之德, 自謙而益光, 自損而益彰, 固當承順美意之不暇矣。 然今日之事, 有大不然者。 自古邦家禍亂之慘, 孰有如壬辰乎? 建立功業之大, 孰有如聖上乎? 聖上之所以能樹此大功者, 不在乎他, 只在得人而已。 夫人心離合之幾, 間不容髮, 雖以大亂危亡之世, 苟得人心之歸, 則亨屯濟難, 有所不難, 而足以爲復中興之基矣。 殿下以天縱大德之聖, 受先王付托之重, 仁聲之入人已深, 四方之屬望同然, 鶴駕所駐, 莫不延頸拭目, 咸曰: ‘吾君之子也’, 亦曰: ‘他日開太平之主也。’ 父老垂涕, 有須臾無死之心, 士皆奮袂, 勵忠義敵愾之心/志, 人心已散而復結, 國脈垂絶而復延, 言足聽聞, 上徹帝聰, 至受皇勅, 鎭壓東西/方, 人心翕然, 致有今日, 此無非我聖上之德, 能得人心之歸, 而所謂得人心者, 乃中興第一義也, 中興一大根基也。 且古者太子撫軍、監國而已, 未有如殿下奉廟社而分朝經理也, 亦未有如殿下備嘗艱難而鎭服人心也。 以殿下之功如是其卓卓, 而終至於掩蔽而無所稱焉, 則此豈事理之當然? 而人情之拂鬱, 固其所也。 況上號之事, 自古有之, 而我祖宗亦已行之, 我先王亦已從之, 其在聖明, 若獨不從, 則我祖宗、先王陟降之靈, 其肯曰‘予有後, 其能善繼而善述’乎? 大槪天下之事, 不過乎順人情而已, 今日此擧, 不謀而同, 百僚盈庭, 奔走呼籲, 則人情大可見矣。 人情如此, 而殿下終始不從, 則此乃順人情乎, 拂人情乎? 德崇必尊, 功高必揚。 伏願殿下亟賜允兪, 使聖上無競無前之功績, 久猶掩蔽而未彰者, 得以表著於一世而無疑, 傳諸後來而昭揭, 則豈不幸甚哉? 惟殿下之快從焉。”) 答曰: “國事之艱虞如此, 加之以討逆方急, 而卿等不量事勢, 强聒至此, 予未曉其意。 設令應受之號, 自有徐議之日, 何可催迫於此時, 廢推鞫、曠百職也? 退爲改圖, 千萬幸甚。”


○答領議政十度疏曰: “予非不知卿病甚, 而不敢遞者, 悶國事也。 今者左相引入不出, 已累日, 予將何爲? 尤難允從, 願安心久調, 毋庸更辭。”


○兩司合啓, 臣等伏見備忘記, 有 傳曰: “今明日, 私忌也。 鞫逆不可已矣, 至於啓辭, 出入未安, 亟停啓辭。” 兩司啓曰: “臣等以爲事有輕重, 尊號之請, 旣啓之後, 則逆獄雖重, 不可先此而後彼。 前後聖敎雖切, 不敢停止。 今以私忌, 特命停啓, 雖國忌之日, 如非六時致齋, 則不爲停啓於致齋之日, 例也。 私忌齋戒, 停止百官大論之啓, 事體未安, 請收停啓之命。”


○左議政詣闕, 上箚辭職。 箚子。 入啓。


○右議政、奇領府事啓曰: “(‘今明日, 私忌也。 鞫逆不可已矣, 至於啓辭, 出入未安, 亟停啓辭事, 言于外庭’事, 傳敎矣。)臣等卽議于衆官, 則咸以爲: ‘庭請大事, 不可拘常, 此非一二人所能獨自進退也。’ 群情如此, 臣等亦不能沮遏, 冒昧陳請, 不勝惶恐。 敢啓。” 答曰: “依啓。”


○賓廳再啓,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宗親啓辭,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請上尊號事、逆臣永慶追施典刑事。 入啓。


○答合啓曰: “予心不安, 故言之如是, 予奈如之何? 依啓。”


○答賓廳再啓曰: “時有古今, 事有當否, 在祖宗朝, 則誠爲至當, 在今日, 則決知其不當矣。 何必苟引前例以爲之辭乎? 若憚於論啓, 屈意而一從之, 則取笑四方, 貽譏萬世, 豈不關乎? 惟望卿等庶諒此情。”


○答宗室曰: “予意已諭。”


○答玉堂 弘文館箚曰: “予意已諭。”


○答監察許宙等疏曰: “予意已諭。”


○答左議政箚曰: “聞卿引入, 極以爲嘆, 今見卿來啓之辭/箚, 備悉曲折。 末世人言, 何足算也? 景禧欲顯其父之績, 而措語太蔓, 予已怪之矣。 卿宜安心勿辭, 以匡國事。”


○傳曰: “閔卓捕捉幸矣。 何處捕捉? 曲折問啓。”


○合 兩司啓永慶追刑事、上尊號事。 答曰: “予意已諭。”


○(大司諫、司諫、獻納、右正言啓曰: “臺諫, 凡有新啓, 必通於在家同僚, 論議歸一後入啓, 例也。 今日兩司, 以請上尊號事, 來會闕下, 而正言鄭雲湖, 因病不來。 適以私忌齋戒, 命停啓辭, 群議皆以爲未安, 卽爲合啓, 請收成命, 而臣等專不致察, 未及通於鄭雲湖, 徑先入啓, 大失流來規例, 決難仍冒言地。 請命遞臣等之職。”)


○賓廳三啓,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答曰: “卿等至誠, 予已知之, 何必上虛號於寡躬, 然後安於心乎? 事若有萬一近似之事, 則亦豈敢强拂群情? ‘關右、湖南駐馬’云云之說, 尤極可哂。 僅能容身於乾凈地, 惟聖算進退而已, 寧有撥亂之功耶? 有靦面目, 決無冒受之理, 不宜催迫。 可憐察, 更勿騷擾。”


5月 18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八日辛亥(左正言鄭雲湖啓曰: “昨日同僚, 以私忌日停啓未安事, 構草以送曰: ‘簡通而後入啓, 例也, 而緣政院催促, 先爲入啓’云, 臣以‘謹悉’答之矣。 今見同僚避嫌之辭, 以此爲言, 若初不相通者然, 其意未可知也。 且合司論啓之時, 則雖有疾病式暇, 不得稱頉者, 乃自古流來之規例也。 臣昨者適以私事, 不得來參於大論, 其犯規例之罪大矣。 決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大臣率百官啓上號事。 答曰: “今日之事, 固不可言。 上下持久, 逐日煩擾, 如或有勉從之勢, 何敢强拂群情, 致勞大臣? 萬無虛受之理, 宜體予意, 速爲停止。”


○(持平南以俊啓曰: “諫院專數引嫌而退。 本府今當處置, 而大司諫崔有源是臣同姓四寸妹夫也, 臣不可同參處置之列。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大司憲李爾瞻啓曰: “諫院專數避嫌。 本府當爲處置, 獻納李昌後, 婚姻家相避, 勢難同參。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賓廳再啓, 上尊號事(曰: “臣等伏見昨日聖批中所謂‘隨聖算進退’者, 正所以爲撥亂也, 而乃以‘取笑四方, 貽譏萬世’爲敎。 今日聖批中, 又以‘萬無虛受之理’爲辭, 聖上功德, 巍巍蕩蕩, 中興嘉績, 不但昭著於東土, 皇上之所明見, 天將之所洞知, 則豈可謂之虛受乎? 臣等雖數日伏閤, 有何勤勞? 亦非不知相持之爲未安, 而群情齊憤, 不得沮止。 伏冀恕察。 臣等雖識見淺劣, 常懷非堯、舜不敢陳之意, 豈敢以媚悅爲心而導聖上於過擧之地乎? 晏子, 覇者之佐, 尙能以其君顯, 而況殿下不爲齊 桓而臣等亦不願爲晏子者乎? 殿下一向牢拒尊顯之稱, 則臣子之曾以羈絏小勞、行伍微功, 勒名鍾鼎者, 豈安於心而獨享榮寵哉? 擧國人心不謀而同, 咸願顯揚聖烈, 垂示無極, 則天命所在, 祖宗眷顧, 於此可見。 殿下縱欲拂臣等之請, 守沖挹之德, 其於天命何, 其於祖宗何? 人心之得, 不出於奉天、承祖之外, 則殿下今日, 雖欲辭之, 其可得乎? 宜於古而又宜於今者, 此其時也, 祖宗已受, 而殿下亦可受者, 此其會也。 伏願勿以克讓爲美而順應爲心, 快賜一兪, 以慰神人, 使庶務不曠, 討逆所亟。 臣等不勝大願。”)


○(司憲府啓曰: “大司諫、司諫、獻納、兩正言、大司憲、南持平竝引嫌而退。 兩司齊會闕下, 方爲庭請, 而私忌停啓之命遽下, 所當以不可停止之意, 及時論列, 使大論不至稽滯, 故一邊先爲入啓, 一邊通于在家同僚。 不爲膠守常規, 以待回報, 勢所然也, 別無所失, 以相避之故, 難於處置者, 尤無可避之嫌。 旣以‘謹悉’答之, 則雖無所失, 大論之時, 以私事不參, 實爲未安。 勢難在職, 請大司諫、司諫、獻納、右正言鄭、大司憲、持平南竝命出仕, 左正言鄭雲湖遞差。” 答曰: “依啓。”)


○弘文館箚子, 大槪請上尊號事、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入啓。 不允。


○答再啓曰: “可從之事, 則何可强拂群情, 至於此極乎? 生事於無事之中, 曠廢庶務, 已爲未安。 罪人連續就囚, 而停鞫已久, 寂無一言, 反以不當爲之事, 紛紜催迫, 尤用痛悶。 無益之甚, 願勿更煩。”


○賓廳三啓上號事。


○藝文館箚子, 大槪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答三啓曰: “予意已諭, 勿爲騷擾。”


○(答玉堂箚曰: “已諭。”)


○答 申景禧疏, 極陳其父磼定策保護之功, 且侵詆大臣。 答曰: “觀卿之疏, 欲伸父之忠耶? 語侵大臣, 事體未穩。 疏辭俱悉之矣。”


5月 19日[편집]

○壬子五月十九日壬子(弘文館箚子, 大司諫·司諫·獻納·執義·兩掌令·宋持平·大司憲·南持平竝命出仕、正言鄭雲湖遞差事。 入啓。 答曰: “依啓。”)


○玉堂 弘文館箚子, 請上尊號事、永慶追施典刑事, 快從公論事。 入啓。


○備忘記 傳曰: “世子冕服欽降者, 實乃二百年稀闊之大慶也。 似當肆赦, 某罪以下可放當否, 問于大臣議啓事, 言于該曹。”


○(兩司就職而出。)


○賓廳初啓上尊號事。


○宗親啓辭, 上尊號事。


○兩司啓, 大槪逆臣永慶追刑事、上尊號事。 答曰: “不可從也。 毋庸更瀆。”


○(答府曰: “推考。” 答院曰: “不允。”)


○答賓廳曰: “予情已盡喩之, 而逐日來啓, 迫之以不可爲之事, 悶撓憂惕, 不知所爲。 再造邦家, 得有今日, 寔我先王格天之誠, 扈從諸臣勠力之功, 顧予何功之有? 決不可冒受僞號, 重獲罪於天下後世, 願速停論, 推鞫逆獄。”


○答玉堂 弘文館箚曰合司答同。


○有政。 以鄭岦爲舍人, 趙存道、李挺元爲正言, 權倜爲檢閱, 鄭基廣爲注書。


5月 21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一日甲寅大臣率百官啓上號事。 (曰: “自上旣以聖意盡諭於臣等, 故臣等亦以下情盡達於宸聽, 而猶以‘不諒予情’, ‘決難虛受’爲敎, 此必臣等所達, 未得其要而然。 臣等今不敢更論他事, 特擧先王之事, 以明聖上之不得不從也。 歷代及祖宗朝故事, 皆有可據, 而此則尙有可諉者曰: ‘時異而事殊’, 若於先王則時一時也, 事一事也, 自上其可不善述其事乎? 夫今日中興之業, 固皆由於先王忠誠義烈, 有以感動帝心, 終始克濟, 以致無前之烈, 而至於協贊先王之功, 又傳在於聖上。 方其三京失守, 六飛播越, 國命中絶, 朝不謨夕, 非聖上仗大義決大計, 作保障於東南, 通咽喉於西北, 結人心振士氣, 使天兵得有犄角之勢, 以爲根本之地, 則先王亦何自而成其功哉? 然則先王之功烈, 非聖上之功烈乎? 自聖上而言之, 其據實而顯美, 何可使有一毫之異同也哉? 如使此擧爲不可行, 則以先王之謙德, 必不屈意而行之。 先王旣行之於前, 而聖上不行之於後, 則是以先王之事爲不可法歟? 自上聖孝出天, 不問事之大小, 必法先王之所已行者, 而獨於此一事, 遲難至此者, 何也? 無其實而得其名者, 謂之‘虛受’, 有聖上如許功烈, 而猶以‘虛受’爲慮, 若然則前此帝王之得膺徽號者, 亦皆虛受也? 豈非過於謙損而引喩失宜乎? 巍蕩之美, 愈久著揄, 揚之擧鬱而不彰, 使天地之大、日月之明, 將不得表白於天下後世, 群下之痛, 尤在於此。 伏願聖明毋執牢讓, 遵先王已行之典, 答神人如渴之望。”) 答曰: “卿等今又來啓, (悶迫憂惕, 不知所諭。) 昨因日暮, 賀禮將迫, 所答不盡所懷。 中夜思之, 尙有餘情, 敢此略及。 自予嗣服, 前後皇恩罔極, 寵綏異常, 有訴輒許, 稽首拜命, 感淚自零。 顧惟薄劣, 無功可紀, 迫於群情, 强膺徽稱, 有愧于中, 其形必渥, 玆負厚意, 迄可休煩。”


○宗室啓辭, 上尊號事。 入啓。


○(幼學朴隨亨上疏, 大槪亟許尊崇之請事、策錄亡父之功事。 呈政院。)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執義金止男、掌令申景洛·柳湙、持平宋克訒、正言趙存道、大司諫崔有源竝命遞差, 大司憲李爾瞻、持平南以俊、司諫李惺、獻納李出仕。)


○賓廳再啓上尊號事。 入啓。


○弘文館箚子, 請上尊號事、逆臣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入啓。


○傳曰: “尹命之超敍。”


○(觀象監, 今月二十日未時, 太白見於巳地, 啓。)


○答宗室曰: “予意已諭, 宜勿强煩。”


○答再啓曰: “皇恩天大, 感極而懼。 所當小心, 以對休命, 何敢冒受不合之號, 自取過福之災乎? 予言出於至情, 切願克體決停, 各察職事。”


○傳曰: “世子冕服奏請時, 一行有功勞人, 分等書啓(事, 言于大臣處)。”


○(傳曰: “許筠處來傳朱之蕃書, 覓入。”)


○賓廳三啓,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答曰: “衷曲之悶, 不能盡諭, 願加量察, 勿爲更瀆。”


○(答弘文館箚曰: “法官不能糾察百僚, 諫長之欲效/劾, 實爲得體。 今反兩落, 未知其意。 但旣請遞, 勢難供職, 故依啓。”)


○答又 弘文館箚曰: “皇恩如海, 慶莫大焉。 眇末無功, 愧切于中, 玆未從之, 勿用更瀆。”


○又答追刑箚曰: “已諭。”


5月 22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二日乙卯領議政辭職上疏。 入啓。


○傳曰: “林孝一, 非如科場借作奸濫之比, 何以在未放之類? 考啓。”


○右承旨啓曰: “自上郊迎勅書時, 一勅未及來到, 而禮貌官不爲啓請平身, 仍致自上久久鞫躬, 此實當初禮官不爲詳察兩勅先後、遠近, 明白磨鍊之致。 而其儀注, 臣亦不察, 循例捧入, 極爲惶恐。 伏地待罪。” 傳曰: “勿待罪。”


○都承旨啓曰: “自前宣敎·宣箋官, 必以舍人及玉堂東壁差出, 重事體也。 本月二十日陳賀時, 宣箋·宣敎官, 應敎柳潚、舍人趙正立, 以實差, 前期啓下, 雖有事故, 所當付標。 而大禮臨時, 不告政院, 以預差, 任意陞實, 極爲駭愕。 請該曹當該郞廳推考, 次知色吏囚禁治罪。 傳曰: ”允。“


○禮曹堂上啓曰: “今行有兩勅, 之/勅書在先, 使臣在後。 到迎詔門, 傳勅之時, 兩勅俱至, 先使臣, 先傳一勅, 次又卽傳一勅, 不過一時事, 其間似難更爲平身。 且一起迎勅, 兩次鞫躬, 禮無所據, 實不料其間如是之久。 臣廷龜以贊禮入侍, 再三傳說於禮貌官, 使之連/速唱平身, 而一勅擔持之人, 立在稍遠, 促傳之際, 致令聖躬久未平身, 至今悚然。 (伏承聖敎, 尤極惶恐。) 伏地待罪。”


○大臣率百官啓曰上尊號事。


○宗親等啓曰上尊號事。


○兩司啓永慶追刑事、前啓上尊號事。 答曰: “尋常說話間, 無功德而稱功德, 猶且不可, 況敢上虛號而書諸冊乎? 此理甚明, 可質鬼神, 宜知此意, 須勿更論。 永慶 事, 已甚之擧, 不必爲於今日, 休煩可矣。”


○(答府曰: “臺諫之離班退在者, 監察其能糾檢乎? 何可護甲治乙? 所論未滿一哂, 不允。”)


○弘文館箚子, 請上尊號事、逆臣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入啓。 答曰: “合司答同。”


○答賓廳曰: “省啓, 具悉勤懇。 卿等雖欲歸美於眇末, 而撫躬環顧, 都無分寸之實績。 厚意寧可負, 而天人不可欺也。 玆未從之, 毋庸更煩。”


○(答禮曹曰: “勿待罪。 今後詳議, 講定爲之。”)


○答宗親曰: “已諭, 勿擾。”


○賓廳再啓上尊號事。 答曰: “卿等之至誠, 予豈不知? 但無可紀之功、可稱之德。 今日國事, 如日將暮, 虞憂之急, 不一而足。 冒受虛號, 妄自尊大, 則深恐重獲戾於祖宗・臣民、天下・後世也。 此所以遑遑悶迫, 懇祈于卿等者也。 群情予已知之, 如斯而止可矣, 勿爲煩言。”


○賓廳三啓上尊號事。


○答三啓曰: “予意已諭, 願勿更擾。”


○有政。 以朴楗爲大司諫, 崔東式爲執義, 金質幹爲掌令, 吳長爲正言, 鄭文翼爲司書, 李溟爲持平, 李惕爲刑曹參議, 金壽賢爲掌令, 金緻爲司僕正。


5月 23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三日丙辰答領議政辭職疏曰: “此時宗戚元老, 何忍遽退? 願察予倚毗之情, 臥而論道。”


○賓廳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如此大國忌日, 亦爲來啓, 不勝未安。 齋戒日不欲多談, 休煩可矣。”


○賓廳再啓上尊號事。 入啓。


○玉堂 弘文館箚子, 請上尊號事、逆臣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入啓。 不允。


○宗親啓辭, 上尊號事。 入啓。


○吏曹啓曰: “本月二十日迎勅時, 舍人趙正立, 宣敎官實差, 應敎柳潚, 宣箋官實差啓下後, 皆公然不入, 其任便無憚之習, 至爲非矣。 請竝推考。”


○(答弘文館箚曰: “勿爲煩論。”)


○答賓廳再啓曰: “省啓, 尤用瞿然。 顧予有何討賊雪恥之功乎? 自知甚明, 決難虛受。 更願斟酌勿煩。”


○答宗親曰: “卿等之誠, 予已知之, 勿爲强煩。”


○合 兩司啓永慶追刑事、上尊號事。 答合司曰: “勿爲煩論。”


○(答吏曹曰: “允。”)


○賓廳三啓,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答曰: “予意已諭。”


5月 24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四日丁巳兵曹啓因傳敎云云 曰: “城子頹圮處, 專不用意, 旋築旋毁, 功力可惜, 極爲未便。 自某處至某處, 某官修築小名置簿, 或不久崩塌, 依《續錄》啓罷, 勿揀赦前啓依允。 都城修築, 不可不堅緻也, 別定本曹堂上、郞廳, 董率禁火司官員, 十分完固修築, 俾無頹圮之患。”


○(傳曰: “兵曹堂上事務方劇, 參判金時獻, 成陵獻官改差, 今後察爲事, 言于該曹。”)


5月 25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五日戊午(獻納李、大司憲、執義、掌令金、持平南就職。)


○(傳曰: “臺諫乃人主耳目之官, 不可一刻曠闕。 兩司引避, 則其處置, 不容少緩, 而近日言官, 雖早爲避嫌, 而處置則必昏暮, 始爲入啓, 事體未安。 今後政院察之。”)


○大臣率百官, 啓上尊號事。 (曰: “伏以臣等情迫於中, 言竭於外, 而聖批之下, 一則曰: ‘已諭’, 二則曰: ‘已諭’, 豈聖明以臣等之言爲不可信歟? 複言, 非誠也; 重諾, 非信也。 臣之事君, 猶子之事父, 寒淸溫暑, 血氣相感, 警咳顧眄, 思慮相應/膺。 苟曰‘可信’, 則片言當決, 必不待縷縷數百言。 而殿下之牢讓至此者, 皆由臣等誠意淺薄, 蹈複言、重諾之戒, 而使殿下疑而不斷也。 臣等之罪, 至此而無所逃於要領矣。 昔皐陶頌舜, 伊尹頌湯, 而未聞舜與成湯讓而不居, 率皆敎詔當世, 流播無窮, 斯非大聖人之事歟? 今殿下神功、偉烈乃三韓以來千萬世所未聞睹, 非特一時臣子所獨稱誦者也。 臣等之贊襄於今日者, 率由事實, 非有一毫過情之說, 所謂‘質之神人而無愧’者也。 先王已啓佑之, 天子已眷命之, 殿下身爲祖宗付托之身也, 殿下何可終守謙讓而已乎? 殿下不許, 則臣等不得退。 民情結而未紓, 天意鬱而未彰, 神人、宗社之望, 不免孤矣乎? 此臣等之所悶蹙者也。 言天者, 不但曰天, 而曰乾健, 言地者, 不但曰地, 而曰坤順, 猶有所不足, 則繫之曰: ‘大哉乾元’, ‘至哉坤元’, 蓋不如是, 則無以闡天地之功用而導衆人, 皆得以與知也。 臣等區區之請, 實類於此, 伏願聖明亟循輿情, 快賜一兪。”) ○答賓廳曰: “以股肱大臣, 胡不諒予情事而强爲無理之擧乎? 顧予涼德, 有何可紀之績而欲加揄揚之號? 號者, 名也; 名者, 實之賓也。 旣無其實而徒取其名, 則不幾於欺天、欺人, 而又欺其心乎? 願卿等體予至意, 勿爲更瀆, 俾予得免爲笑囮於後世。”


○(弘文館箚子, 大槪請上尊號事、逆臣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合 兩司啓 柳永慶追刑事, 上尊號事。 (曰: “臣等論永慶追刑一事, 而聖上屢以‘勿爲煩論’拒之, 臣等憤鬱悶迫, 尤不勝自煩焉。 逆臣當國, 謀危宗社, 負大十罪, 爲諸逆之魁。 當初三司、百官不謀同辭, 數日伏閤, 請以依律處斷, 而只使自盡於配所, 終不得正刑, 其時所爭, 固已煩矣。 大義晦蝕, 彝倫斁絶, 邦憲不擧, 今至五載, 輿情益激, 擧發瘞戮屍之舊典, 叫閤連章, 將至一月, 臣等今日之請, 亦已煩矣。 爲君父討逆賊, 凡有首有趾, 皆欲沐浴而請討, 三司將一國公論, 誅地中一朽骨, 而尙不得請, 由臣等誠意淺薄之所致, 籲呼之煩, 烏可已也? 聖批一日不允, 則有一日之煩; 二日不允, 則有二日之煩。 罪有難赦而固請, 刑有不施而力爭, 此臣等之所以不憚煩也。 請勿留難, 亟命追施典刑。 臣等誠固薄矣, 言已竭矣。 累日籲呼, 天聽愈邈, 兢惶悶鬱, 不知更達焉。 壬辰之變亂, 實前古所未有之變亂, 而殿下之功德, 亦前古所未有之功德也。 撥亂反正, 再安宗社之功, 殿下不居, 則誰居焉? 仁、孝著聞, 保合生靈之德, 殿下不居, 則誰居焉? 副先王付托之意, 答皇上專勅之眷, 神功、聖德, 與天地同其大, 與日月同其明, 數字徽號之稱, 固不足形容其萬一。 而殿下之謙遜不居, 何至於此極也? 稽諸往牒, 代各有制, 則在今日, 不可不擧也。 逮我先王, 已有成典, 則在今日, 亦不可不擧也。 不可不擧者如是, 而遲延時日, 尙未有擧行之期, 此輿情之所以益激而臣等之不知止者也。 賊臣逆謀, 掩蔽聖上功德, 以至於今日, 國家之不幸, 臣民之痛憤, 曷有其極? 昭雪、揄揚, 固不可一刻少緩, 而聖明亦不得不從於臣等之請矣。 請勿留難, 快賜一兪。”) 答曰: “耳目之任, 以格君爲先, 而今則不然, 欲加虛妄之號於無功、不德之身, 予甚怪焉。 宜察予情, 休論可矣。 永慶事, 討逆雖不可不嚴, 而追刑之擧, 恐非治世之美事也。 毋庸强爭。”


○(禮曹佐郞金昈, 鄭仁弘處, 箚答傳諭後入來。 鄭仁弘上疏, 大槪不敢赴召命事。)


○賓廳再啓上尊號事。


○(宗室啓辭, 上尊號事。 入啓。)


○答賓廳再啓曰: “卿等之誠則至矣。 但予意之諭, 實在/出肺肝, 而卿等不爲諒察乎? 至此, 國家之不幸甚矣。 大槪他事, 姑置勿/不論, 罪人就囚已久, 鞫逆未畢, 而抛棄獄事, 煩瀆至此, 予實駭怪。 願亟停論, 速爲推鞫, 以存國體, 以副予望。”


○合 兩司再啓上尊號事、永慶追施典刑事。


○(賓廳三啓,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答弘文館連箚曰: “論思之職, 以格君爲先。 今則不然, 欲加虛妄之號於無功、不德之身, 予甚怪焉。 宜察予情, 休論可矣。” 又箚曰: “討逆雖不可不嚴, 而追刑之擧, 恐非治世之美事, 毋庸强爭。”


○答賓廳三啓答曰: “予言出於至情, 而不見信於卿等, 自慙薄劣, 無顔更對朝臣也。 君臣之間, 貴相知心, 亟停此擧, 各察職事。”


○答合司再啓曰: “已諭, 休煩。” 宗室連啓。 亦不允。


○有政。 以李士慶爲掌令, 金克成、曺明勗爲正言。


5月 26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六日己未(去夜傳曰: “明日是予大忌齋辰, 不可酬答公事。 政院知悉勿入。”)


○(持平李溟啓曰: “頃於迎勅之日, 臣以講院兼官, 侍衛東宮, 罷出之後, 適聞臣家有病患甚急, 奔馳往救, 卽欲還詣而賀班已整, 未及隨入。 當國莫大之慶, 在擧朝蹈舞之辰, 無端私退, 未參行禮, 臣之逋慢不職甚矣, 豈止於離班散立而已也? 負罪蹜踖之際, 新命又降, 所當卽出, 具由引避而賤疾極苦, 稽謝數日, 臣之所失尤大, 決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正言曺明勗啓曰: “無狀小臣, 猥忝諫官, 實出夢寐之外而纔謝恩命, 便以避嫌一事, 仰瀆天聽, 心實惶悚。 第臣頃於迎勅之日, 自外先詣差備門前, 則百官散亂, 未及成班, 臣亦與同僚, 退坐於墻下隙地, 其離班失禮之罪, 固所難免。 而況前正言吳長, 旣以此見遞, 則臣亦當遞之員也。 決不可苟冒言地, 重招人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正言金克成啓曰: “螻蟻微臣, 濫蒙隆恩, 屢忝匪據, 未補涓埃, 輒將私情, 仰瀆天聽, 罪合萬死。 但言官少有所失, 勢難苟冒, 不可不達。 去二十日迎勅還宮時, 百官當序立於差備門外輦路之上而大駕及東宮之過, 必由是路, 故百官不得成班列。 臣以退立於輦路之下、監察之前, 以待齊班而行禮, 雖不爲退在他處, 而退立之失, 則有所難免, 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物論。”)


○(慶尙左水使書目, 本月十九日朝、倭未辨船一隻出來事。)


○(司諫院啓: “曺明勗、金克成竝引嫌而退。 百官散亂, 未及成班, 則退在墻下, 勢不得不爾, 而旣非臺官, 尤無可避之嫌矣。 但以此離班一事, 紛紛引避, 前有見遞者, 似難獨免。 請正言曺明勗、金克成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司憲府啓: “持平李溟引嫌而退。 雖急於救病, 未及於賀禮, 不無所失, 勢難在職。 持平李溟請命遞差。” 答曰: “依啓。”)


5月 27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七日庚申兵曹啓曰: “凡軍士上番時、軍裝點考之時, 本曹及都摠府下人, 憑藉行下, 私相徵贖, 爲世痼弊。 故上年曹啓目內, ‘軍裝點考後待試射, 不中者論罪, 或徵贖’事, 允下, 如此爲之, 則軍裝自然精好矣。 ‘今日點考時, 郞廳下人橫侵, 猶夫前日’云。 馬後陪吏, 雖所護恤, 闕下衛卒, 安可科歛乎? 揆諸事體, 極爲未便。 摠府點考郞廳, 爲先推考何如?” 傳曰: “允。”


○掌令李士發/慶啓曰: “無狀賤臣, 忝冒本職, 實出人望之外, 驚惶縮伏, 只竢公議之發。 今見兵曹啓辭, 上番軍士點考之日, 縱下人作弊之狀, 備盡情態, 滿紙狼藉, 臣卽其時兵曹郞廳也。 侵衛卒, 服私從, 是何等罪狀而乃敢冒居風憲, 重貽淸朝之羞辱也哉? 且摠府以同罪之人, 決不可晏然同參, 議律照斷。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勿論。”


○司憲府啓: “掌令李士慶引嫌而退。 下吏作弊之事, 官員何以知之? 況兵曹以其事, 歸罪於摠府郞廳, 爲先推考, 則似無可避之嫌。 而其推考同參議律之際, 果爲妨碍。 掌令李士慶 請命 請遞差。” 答曰: “依啓。” 從之。


5月 28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八日辛酉領議政辭職上疏。 入啓。


○觀象監, (今月二十七日未時)太白晝見於巳地; 申時, 雨雹大如鷄卵, 啓。


○咸鏡監司馳啓: “各官所報, 癘疫日熾, 六鎭及南官, 無邑不然, 相當藥請 急速下送。”


○大臣率百官, 啓上尊號事。 答曰: “又省疏章, 深用驚惕。 可從之事, 則何至今留難乎? 卿等試聽予言。 昔宋朝 李沆爲相, 日取四方水旱、盜賊, 奏之云。 蓋人主在崇高之位, 衆欲攻之, 必須常知虞憂之象, 然後有所愼畏, 無暇逸放肆之心矣。 予雖無似, 深戒于此, 故紛華驕奢之念, 平生不萌于中。 況此顯號則非但暇逸而已, 驕奢而已, 書諸簡冊, 傳之後世, 其謂予何? 卿等以李沆之心爲心, 納君於無過之地, 以圖國家無彊之休, 幸甚幸甚。”


○玉堂 弘文館箚子, 請上尊號事、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入啓。


○合 兩司啓永慶追刑事、上尊號事。入啓。


○: “(院啓醴泉郡守郭說爲人庸劣, 凡百政令, 一委下吏, 賦役不均, 闔境嗷嗷, 如在塗炭之中。 如此之人, 不可在官, 請命罷職。) 南北潛商之事, 自祖宗朝, 痛加禁抑, 載在令甲。 而近來國綱解弛, 人不畏法, 潛商之輩, 少無忌憚, 金帛紬繒之屬, 滿載絡繹, 盡賣於東萊。 而倭人利之, 問其所從來, 至欲借路, 自取於遼東開市之處, 已極可駭。 而義州潛商者, 亦從本州之上流便路, 任意往來於中原地方胡里等處, 邦內之事, 無不漏通, 非但國用, 因此虛乏, 後日之患, 有不可言。 請東萊府使、義州府尹, 竝推考治罪, 令廟堂另加處置, 痛嘆/斷潛商之弊。 新來侵虐之弊, 臣等曾已論啓, 而義禁都事、宣傳官等, 不有承傳公事, 少無忌憚, 侵虐之事, 比前尤甚, 徵索之物, 罔有紀極, 聞者莫不痛甚。 請宣傳官、義禁府都事行首官, 竝命罷職。” 答曰: “推考。”


○“本院非庶官之比, 而亂離以後, 寄寓閭閻, 事體苟且。 前日本基營立事, 入啓蒙允, 該曹已給材木, 方爲始役, 而工匠價布及供饋等物, 專無辦出之路, 役軍零星, 將至停役。 若經霾雨, 則許多材木, 必盡腐破, 實爲可惜。 請令該曹定給軍人量料、價布、供饋之物, 使之完了。”


○賓廳再啓上尊號事。 入啓。


○備忘記 傳曰: “壬辰以後, 孝子、忠臣、烈女等實行, 速爲勘定, 頒布事, 曾已累敎矣, 而尙未擧行, 莫知其故也。 當此人心貿貿、義理晦塞之時, 褒崇忠節, 激勵頹俗, 豈非莫大之急務也? 此意言于該曹, 着令急速議勘施行, 感悅人心。 鄭彭壽爲先王服三年喪, 其誠可尙。 曾有復戶優恤之命矣, 似聞‘本邑, 只復戶’云。 宜給復田結之役, 以示嘉獎之意(事, 下諭于本道監司處)。”


○傳曰: “黃州有判官, 則兼牧使不必當此罪。 柳公亮 勿罷職。” 勿捧。


○(宗室啓辭, 大槪上尊號事。)


○答合 兩司曰: “討逆未畢, 國事艱虞, 災異疊見, 日夜憂惕。 無功、不德之君, 決無加號之理。 予雖不德, 必不爲此擧, 宜知予意, 須勿更論。 永慶事, 已甚之擧, 何必施於朽骨乎? 不允。”


○答院曰: “依啓。 行首官竝推考。”


○答宗室連啓前事。 答曰: “卿等之誠至矣, 不辟無加號之理, 願察無煩。”


○答賓廳再啓曰: “予言出於至情, 而卿等之請, 愈往愈迫, 予欲尙寐無聰也。 東土之得爲再造, 免於髡首染齒之歸者, 實是聖天子字小之仁、我先王事大之誠、扈從諸臣戮力之功也。 予則只奉先王之命, 進退於乾淨地而已, 此可謂有功乎? 吾誰欺? 欺天乎? 諸卿之至誠, 予非不知, 而但不可冒受大號, 以臨臣民。 此所以遑遑悶迫, 罔知攸歸者也。 卿等少加諒察, 勿爲更擾。” 賓廳啓辭上尊號事。 入啓。


○合 兩司再啓。 答曰: “予心之悶, 愈啓愈深, 豈以日再啓而聽乎? 予意已諭, 願勿勞擾。”


○賓廳三啓。 答曰: “卿等之言差矣。 若賢德之君在國而民蒙澤, 則順人心, 膺顯號, 有何不可? 予則不過奉廟社, 驅馳於道路而已, 雖揚辭贊頌, 予何敢冒僞功受虛號, 取笑於四方? 悶在肝膈, 非飾讓也, 卿等宜憐察休擾。”


○有政。 以趙希逸爲持平, 韓纘男爲掌令, 金昈、鄭雲湖爲正言, 曺明勗爲修撰, 鄭造爲宗簿正, 金止男爲副校理, 權昕爲校理, 姜翼文爲文學, 申湜爲春川府使。


5月 29日[편집]

○壬子五月二十九日壬戌(觀象監, 今月二十八日未時, 太白見於巳地, 啓。)


○營建廳啓曰: “黃海監司柳夢寅, 鐵物別備數, 多至四萬斤, 鹽一千石, 助工, 爲諸道監司之最。 至於郞廳, 雖或以戶兵工曹郞廳兼帶者, 而已爲書啓蒙賞, 瓦署則以本都監監役官, 專掌燔造, 本無別坐, 而各道都事, 或有材木分運輸送者, 而別無可紀功勞者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柳夢寅加資。”


○大臣率百官, 啓辭上尊號事。 入啓。 答曰: “人主富有一國, 貴爲君王, 其榮華崇顯, 無以加矣。 彼尊號贊揚之事, 不過如天末之一點浮雲。 古之志士, 得喪去來, 亦不可介意, 則人君虛號之加, 有何毫毛之益? 反有所損。 予不敢鋪張, 不願聲擧/譽, 只欲守拙安分, 乘化歸眞而已。 況今因李坪之一疏, 卿等庭請不已, 予尤用痛焉。 予雖不淑, 豈有因一竪儒之妄言, 輕受不當之大號乎? 萬無此理, 休煩早退可矣。”


○玉堂 弘文館箚子, 請上尊號事、永慶追施典刑, 快從公論事。 入啓。 不允。


○合 兩司連啓, 辭上尊號事、永慶追施典刑事。 入啓。 不允。


○(宗室啓辭, 上尊號事。 入啓。)


○(賓廳啓辭, 上尊號事。 入啓。)


○答領議政疏曰: “卿年不至致仕, 疾病必有瘳日。 願遵前旨, 安心久調, 勿爲苦辭。”


○(答朴隨亨疏曰: “省疏, 具悉爾懇。 當議處。” 仍傳曰: “此疏中朴晉事, 令該曹回啓。”)


○答賓廳再啓。 答曰: “諸卿雖切翊戴之誠, 顧予少無可副之實, 奈如之何? 不如速停之爲愈。”


○答宗室連啓。 答曰: “由予不似之故, 以致宗戚逐日之勞, 愧無以爲面。 願卿等且休, 少紓予悶。”


○(答合司曰: “予意已諭。”)


○(答弘文館曰: “予意已諭。”)


○合 兩司再啓上尊號事。 入啓。 不允。


○(賓廳啓辭, 上尊號事。 入啓。)


○(答合司再啓曰: “不允。”)


○答賓廳三啓, 答曰: “卿等每以奉廟社爲予功, 奉廟社, 是誰家事? 而隨行道途, 是果異常之功耶? 不宜張皇辭說, 令人面赤, 斯可止矣。”


5月 30日[편집]

○壬子五月三十日癸亥昨夜傳曰: “‘今日左相患病, 先爲出去’云, 遣內醫看病, 調理勿詣事言之。”


○大臣連啓曰: “謝恩、冬至使, 將連續發行, 近聞‘中原一路各站, 以頻數迎送本國使臣爲鉅弊, 怨苦頗多’。 上年奏請使之行, 事體重大而兼爲賀至之行, 甚爲便妥。 今亦依此例, 以謝恩使兼行冬至使, 則可無兩起作行之弊。 而及到中朝, 投進文書、方物, 則使臣之專行、兼行, 專不關焉。 如是處之, 恐爲便當, 敢啓。” 傳曰: “今荷皇恩, 實是曠世之典, 謝恩使不可不別遣。 發行日期, 進定於六月內。”


○大臣率百官連啓辭, 大槪上尊號事。


○(玉堂箚子, 大槪請上尊號事, 永慶追施典刑事。 入啓。)


○答賓廳曰: “卿等之誠, 勤矣至矣, 予非不知, 但知予之事, 無如予矣。 尋功而無有, 求德而蔑如, 只忝承丕基, 召天災、歛民怨而已。 將何據而受顯號, 以欺吾心之天? 決無可從之理, 速爲停止, 使百僚察職。 是寤寐之望也。”


○合 兩司連啓, 大槪上尊號事、永慶追刑事。 入啓。


○答合司答曰: “自顧寡躬, 無一豪可言之績, 徒受虛號, 取後世無窮之笑。 兩司所當動予牢讓, 俾不至顚躋/隮, 今反强請冒受, 兩司將欲誤予耶? 勿用更言。 永慶事, 旣死朽骨, 何必追刑? 所論過矣。 不允。”


○(藝文館箚子,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宗室啓辭,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賓廳啓辭,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合 兩司上尊號事, 再啓。 不允。


○答賓廳再啓。 答曰: “卿等之深誠至懇, 非不知之, 但人雖千言萬語, 予自知其無功、蔑德。 若迫於群情, 勉從不可當之請, 則帶此虛號, 立於何地, 示於何人? 反貽羞於宗國, 得罪於祖宗。 且此何時也? 君臣上下, 所當捨虛文、圖實效, 以爲消災轉危之計。 而不此之思, 徒事無益之擧, 張皇聲譽, 以誤人聽聞, 此非所望於卿等者也。 須千萬改圖, 勿復有言。”


○答宗室連啓。 答曰: “卿等逐日勤請, 足見厚意。 但蔑實之號, 不可冒受, 此理甚明。 宜勿更煩, 以安予心。”


○賓廳三啓, 大槪上尊號事。 入啓。


○(答合司再啓曰: “已諭, 不允。”)


○答藝文館連箚。 答曰: “臺諫論一時之得失, 史官傳萬世之是非, 而猶請謬擧, 煩擾至此, 其亦不思之甚也。 須勿更言。”


○答賓廳三啓。 答曰: “啓辭至於如此, 予實悶焉。 群情予已知之, 願速停論, 以靖上下。”《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三


광해 4년 6월[편집]

6月 1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一日 朔甲子傳于禮曹曰: “壬辰以後, 孝子、忠臣、烈女等實行, 速爲勘定頒布事, 曾已累敎, 尙未擧行。 當此人心貿貿、義理晦塞之日, 褒崇忠節, 激礪頹俗, 莫大急務也。 該曹可急速議勘。” 回啓曰: “壬辰以後, 孝子、忠臣、烈女等各部所報實行下本曹者, 前後積成卷軸。 亂初所報, 則備邊司抄出啓下, 已爲旌賞。 厥後續報者, 其數亦多, 隨所報抄出, 分秩(等)節續報政府, 政府啓下, 今方分布於各道、各部, 旌門、賞職、復戶等事, 已爲擧行。 至若圖贊實行, 勘定頒布, 則因臺諫所啓, 弘文館今方次知擧行。 但念此事, 若成一書, 則卽《續三綱行實》也, 傳之萬世, 關係極重。 亂後所報, 雖只取旌門類, 而其數浩大, 況亂前旌門者, 亦不爲不多, 撰詩、圖畫、書寫等事, 極爲重大, 必因此趁未完就。 令弘文館急速議勘擧行何如?” 傳曰: “允。”


○(傳于禮曹曰: “東南關王廟摘奸, 闕直人拿推。 且擇定守直武士, 滿三十朔, 遷轉六品, 以爲激勸, 而有毁汚處, 使守直官報該曹處置。 且焚香禮則行之矣, 自先朝別無遣官行祭之例乎?” 又傳曰: “關王廟不設則已, 天朝大官, 旣爲創建, 在我之道, 似不必至於慢神。 其壁書處、壞汚處, 竝令修治, 物像折破處, 亦令修葺, 使之嚴守。” 回啓曰: “關廟祭禮則依纛所例, 每年春秋驚蟄、霜降日, 遣官設行矣。 守直官計朔遷轉事, 已有事目, 令該曹申明擧行, 雨漏頹毁處、壁書汚壞處、物像折破處, 竝令該司速爲修治, 守直軍士, 令兵曹依事目定送, 守直官員, 不離看護, 如有雜人闌入者, 這這報本曹治罪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今後自該曹時時擲奸, 現捉者從重科罪。”)


○右議政李恒福率百官啓曰: “君臣之義, 主於胥匡, 非逸是導, 惟德之從耳, 故君以聽德爲聰, 臣以進規爲節。 臣等之於殿下, 何敢不爲進規爲節, 故爲張皇鋪大, 以失事君之道哉? 顧以殿下之功烈, 光于祖宗, 德澤浹于民人, 其欲顯白昭揭, 使天地增其高厚, 日月增其光明者, 乃人心所同也。 人心旣同, 則臣等安得不因其所同而揚厲之乎? 殿下雖欲不居, 人心可遏乎? 謙而愈彰, 辭而愈激, 與其激而不已, 曷若順而從之? 三司爲殿下之耳目, 宗戚是殿下之肺腑, 史官司萬世之是非, 而不謀同辭, 庶幾一兪之下, 此殿下之所當灼察而快許者也。 今者逆獄之推鞫方急, 而以此而停; 庶司之考績當前, 而以此而廢, 臣等必欲得請而乃退, 不敢承命而緩呼。 伏願聖明更加睿思, 俯循輿望。” 答曰: “私忌日亦來啓, 深用未安。 每見啓辭, 欲攢地以入而末由也。 苟有萬分一可以當之者, 而若是其牢拒, 則是予飾辭欺卿等也, 何敢爲此態? 誠以無可顯之功、無可稱之德而猥受大號, 獲罪神人必矣。 此乃終始固辭而遑遑憂煎者也。 願卿等更加商量, 毋庸瀆擾。”


○右議政(李恒福)率百官再啓請加尊號 (曰: “徐行, 禮也, 而事急, 則不可徐行; 疾呼, 非禮, 而勢亟, 則有所疾呼。 今日之請, 其事誠急而其勢誠亟矣。 此臣等之所以遑遑如不及, 齋辰不可避, 嚴譴不可辭也。 臣等每覩聖批, 亦不勝兢惶踧踖, 措躬無地, 殿下旣以‘憂虞之象, 不一而足’下諭, 又以召天災、斂民怨爲戒, 此必殿下以爲‘盛烈, 雖不可掩, 國言雖不可拒, 而敬天、勤民, 方切於宵旰, 則縟儀之擧, 有所不安於心’也。 臣等亦豈敢忘時事之可憂, 徒以誇大之事, 以求媚於殿下哉? 今日憂虞之象, 誠有如聖敎而殿下之憂及此, 猶恐尊崇之擧, 或近於怠逸, 徽美之稱, 或妨於敬畏, 其慄慄危懼, 謙謙不滿之意, 誠無間然矣。 然而前代帝王, 有功德膺顯號者, 豈皆中外又/乂安, 無一虞憂而然哉? 惟其功烈, 在所顯揚, 故其臣請之而不爲謙, 其君受之而不爲辭。 況今我殿下之功, 曠千古而無聞; 殿下之德, 超百王而罕比, 豈可以一時仁愛之小譴、生民之細虞而掩殿下莫大之德、無競之烈, 終不爲之顯揚乎? 古之治化, 宜莫如舜, 而猶有所憂, 黎民阻飢者民憂也, 蠻夷猾夏者邊虞也, 至如百姓不親, 寇賊姦究, 凡所以爲憂者, 非一二也。 而皐陶之進言於舜, 則曰‘罔愆’, 曰‘以簡’, 曰‘以寬’, 曰‘洽于民心’, 凡所以頌美帝德, 亦無所不至。 今殿下之所憂者, 憂舜之憂也, 臣等獨不思皐陶頌美之擧乎? 大抵天地自高厚, 日月自昭明, 而稱之以高厚、昭明者, 特下民之所以仰望而稱道也, 天地日月, 何與焉? 殿下之功德, 功自功、德自德, 而尊之以殊稱徽號者, 亦臣民之所以仰望而頌美也, 殿下何與焉? 此所以爲一國之公議而非一人之私言也。 前日聖批, 所謂‘因李坪之疏, 有是請’, 臣等至今思之, 尤不勝痛悶焉。 殿下功德之盛, 一國千萬人之所共贊頌也; 徽號之加, 一國千萬人之所共顒望也。 彼李坪, 特千萬人之中一人耳。 昔唐堯之德, 億兆之所共願戴, 而祝聖之請, 適出於封人, 是亦億兆中一人耳。 況殿下臨御, 五載于今也。 諒闇纔畢, 朝家多事, 禮旣未遑, 時亦有待。 臣等之請, 出於今日, 固臣等之罪也, 而其勢可恕, 其情慼矣。 伏願殿下更加三思, 快從群請, 以答神人之望。”) 答曰: “啓意則然, 予已知之。 但予無可受之理, 奈如之何? 騷擾甚矣。 誠願停止, 幸甚。”


○右議政(李恒福)率百官三, 啓請加尊號(曰: “臣等庶幾之望, 日切一日, 而誠未上格, 天聽邈然, 伏覩聖批, 一則曰: ‘猥受大號, 獲罪神人’, 一則曰: ‘無可受之理’, 臣等之惑滋甚焉。 以聖上豐功、盛德, 今日之請, 實祖宗先王之所共眷, 天地神祗之所共顒望, 今反以‘獲罪神人’爲敎, 沖謙之美, 雖曰盛德, 而無乃過自菲薄, 引諭失義耶? 夫合於事者理, 順乎情者理, 有大德者, 必得其名, 有大功者, 當享其號。 歷代帝王莫不行之, 粵我先王旣有彝典, 則合於事可知, 大小臣工, 盈庭聚首, 同聲齊叫, 不謀同辭, 則順乎情可知, 旣合於事, 又順乎情, 今日之請, 有可受之理, 而無不可受之理。 臣等實不料聖上堅執之至此也。 自古及今, 人君之進號者, 皆以爲不當受則已, 不然則殿下之膺顯號殊稱, 最有當受之理。 況先王旣受臣等向日之請, 殿下豈可獨拒於今日乎? 人心所萃, 天意可回; 誠意所到, 金石亦透, 人君爲國, 當順人心。 況此建諸天地而不誣, 質諸鬼神, 事無疑者乎? 臣等待罪兩朝, 粗知事君勿欺之道, 豈敢以不合理之事, 仰導於吾君, 而自陷於諛佞之罪哉? 伏願殿下更加三思, 俯順群心。”) 答曰: “予情已諭, 宜勿更煩。”


○ 定遠君 琈率宗室, 啓請上尊號。 答曰: “如有可從之道, 則何敢重違宗戚之言乎? 卿等之誠, 予已知之, 何必更煩至此? 宜勿更瀆。”


○兩司 (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韓纘男·金質幹、持平南以俊·趙希逸、獻納李昌後、正言鄭雲湖·金昈)啓曰: “自古世主之有豐功盛德於天下國家者, 其臣子有揄揚贊美之擧, 則始豈敢安而受之? 終亦不敢不勉而從之者, 誠以謙損之志, 止於一己之善, 撥亂之功德, 神人所賴而不可以虛。 故不憚於屈小節而以大義之不伸爲憂也。 今我殿下之功德, 卓越前古, 增光祖宗, 東土、中國人之所共知也。 賊臣掩蔽, 閱五載而始有今日之請, 臣等之情, 誠可戚矣, 而殊異乎古之徒事於揄揚贊美者也。 殿下之牢讓不已, 則臣等之煩擾亦不已。 上下相持, 遑遑汲汲, 庶務庭鞫, 皆至停廢, 豈非大可憂者乎? 請勿留難, 快從輿望。 追刑之請, 已踰一月, 而聖批愈峻, 尙靳一兪, 臣等誠未格天之罪, 至此極矣, 而實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以逆臣罪小而刑過乎? 以自盡爲足當其罪, 而不必追戮乎? 其身已死而不忍加法乎? 抑臣等仗大義據大法, 誅其逆魁, 爲已甚乎? 明義理、定國是, 懲亂賊、安社稷, 爲煩擾乎? 聖敎以爲: ‘討逆不可不嚴’, 則是知其罪也, 知其刑不可不嚴也。 然而生不具五刑, 死不加追戮者, 何也? 其身雖死, 罪猶存也; 其骨雖朽, 罪不泯也。 昔防風氏, 以後至被戮, 其骨猶暴, 況身負十罪, 爲諸逆之魁者, 得保其骨於地中乎? 請勿留難, 亟命追施典刑。” 答曰: “無德而謂有德, 尙曰‘欺天’, 無功而稱有功, 此義何居? 逐日來擾, 殊非爲穩, 休論可矣。 永慶事, 已諭毋煩。”


○兩司 (大司憲李爾瞻等)再啓, 請加尊號 (更加三思, 亟賜一兪)。 答曰: “事不可從, 毋庸瀆擾。”


○弘文館(副提學柳澗、應敎柳潚、校理奇協·權昕、副校理吳靖·金止男、修撰洪霶、副修撰沈光世等)上箚曰:伏以臣等, 伏覩昨日聖批, 以“徒受虛號, 取後世之笑, 玉堂所當勸予牢讓, 俾不顚隮”爲敎。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論思, 雖不能裨補聖德之萬一, 而豈敢誇張侈大, 納吾君於取笑顚隮之地哉? 沖謙旣至, 嚴敎累下, 而不敢承順, 瀆擾不止者, 抑有說焉。 請先擧 擧其槪。 殿下以東土再造之功, 歸之於聖天子字小之仁、我先王曁諸臣請兵之誠, 而自以爲“承命往來, 無功可紀”。 先王丕績, 誠如聖敎, 聖上之功, 豈下於先王哉? 壬辰播越, 國事蒼黃, 八方人民, 魚爛鳥竄, 不復知有朝廷命令。 儻非殿下決定大計, 進駐近畿, 則湖、嶺道路, 何以通; 遠近義旅, 何以興; 茭糧·器械, 何以營; 天兵氣勢, 何以助? 譬如良醫, 先理其血氣, 而後施其藥石也。 殿下之奉廟社主而間關奔走, 理血氣也; 天將之提百萬兵而驅除蕩平, 施藥石也。 先王旣以此勉從群請, 殿下亦豈以此牢守撝謙乎? 殿下又以天災時變, 不安於聖衷, 援李沆故事, 以詔臣隣。 聖敎至此, 孰不欽仰側身修省之聖德哉? 但事有可已, 則雖在無災、無事之時, 豈宜行之? 事有不可已, 則豈可因一時天變而遽爾停之也? 大小盈庭, 萬口一談, 排雲叫天, 歷月踰時, 人心如此, 天意可知。 俯順人心, 何莫非應天之道乎? 殿下又以此議, 諉以一儒之妄言, 臣等之惑滋甚焉。 言事, 當論其是非可否而已, 其人之貴賤多寡, 固不可論也。 以聖上盛德偉烈, 不得暴白天下, 掩蔽至今, 久不擧揄揚尊顯之典, 此所以神人之積憤而公論之出於匹夫者也。 臣等非敢傅會雷同(之是事)也。 事雖有待而發, 所謂不謀而同者也。 殿下不自滿假/暇, 牢辭不居, 謙損之敎, 雖若是其(雖)切, 臣等之說, 亦出於悃愊, 不獲其請, 終無退去之理。 自古有功有德之君, 豈皆徒尙誇美, 亦豈無謙德? 而不得終守己見, 俯循群情者, 豈非群下之情, 有不可遏; 神人之望, 有不可孤故也? (伏願殿下亟揮乾斷, 快從公論, 以光宗社, 以答臣民。 取進止。)答曰: “無德而謂有德, 尙曰欺天, 況無功而稱有功, 此義何居? 逐日來擾, 殊非爲穩, 休論可矣。”


○弘文館再箚, 請加尊號。 (副提學柳洵等上箚曰: “伏以古之人君, 設爲梟首解支之刑, 非故爲慘刻已甚之擧也。 不如是, 無以快一時臣民之憤, 無以懼後來亂賊之心也。 永慶之罪, 擢髮難數, 而近日三司所論, 特擧其謀危社稷者耳。 有一於此, 猶足以膏斧鑕潤刀鋸, 而負此十罪, 只今/令自處於配所, 生免典刑, 死完支體, 此所以輿憤共激, 必欲追刑者也。 亂逆之臣, 何代無之? 其無君、不道之狀, 豈有如永慶者乎? 旣有前古所無之惡, 施之以前古所無之刑, 亦無所不可。 況斬屍斲棺之律, 稽諸古而章章可徵者乎? 豈獨稽古可徵? 先王行之而不疑, 我聖上亦已遵而行之矣, 何獨於永慶, 久靳已行之重典, 不從一國之輿請乎? 伏願勿爲留難, 亟施追刑。 取進止。”) 答曰: “已諭, 毋煩。”


6月 2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二日乙丑,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連啓, 請加尊號 (啓曰: “伏承昨下聖批, 有‘啓意則然矣, 予已知之’之敎, 是殿下於臣等之請, 蓋已採納, 天心之回, 庶幾有望, 而撝謙尙執, 一兪未下, 無亦聖心, 猶有所不安者而然耶? 殿下聖不自聖, 安不忘危, 以驕奢放逸, 飭聖躬以勸勉規箴, 責臣等, 猶恐鋪張之事, 或妨於戰兢之念, 斯非聖心所不安者乎? 此則雖出於貶損太過, 而大哉言、一哉心, 臣等惟當將順而已, 至於進號之請, 則決不容已, 何者? 殿下所不安, 今日憂勤之意也; 臣等所執論, 前日中興之烈也。 殿下雖不欲以前日之功烈, 忘今日之憂勤, 臣等亦何敢以殿下之憂勤, 廢臣子之贊揚也哉? 臣等亦非敢以今日爲豐亨豫大之時, 以爲殿下誇耀之具, 特以殿下之盛德大功, 在宗社人民, 不可使掩蔽泯滅, 不得大彰明於天下後世也。 況殿下寅畏之心, 終始不替, 不以受號而有所加損, 則今日揄揚之擧, 有何少損於他日憂勤之治哉? 然則揚厲之頌、戒飭之義, 可謂竝行而不相悖, 而豈徒哉? 臣等非矯言語, 爲解釋上心之計, 求諸事理, 實不外此。 唯在聖明快許輿論, 斷然行之而已。”) 答曰: “日月 日日來啓, 尤用未安。 當此主憂之日, 罔念討逆之義, 徒欲顯揚虛號, 加之於無功、不德之身, 久廢推鞫, 是甚道理? 設或功在宗社、澤及生民, 猶當從容處之, 不可瀆擾於鞫逆多事之日也。 況無功德者乎? 國家危亡之形, 迫在朝夕, 而反以上號之事, 日日催迫, 予實痛焉。 上年儒生之對策, 有曰: ‘斥尊號之邪議’云, 此眞公論, 予嘗嘉嘆。 嘗觀我國之是非, 不在於人口之多寡。 決無聽從之理, 須速停論, 以安予心。”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再啓, 請上尊號(上尊號事)。 答曰: “事若可從, 則何用持久至此, 致勞卿等乎? 宜體予意, 快停勿瀆。”


○ 定遠君 琈率宗室 連啓, 請上尊號。 答曰: “予意已諭。”


○兩司連啓請上尊號, 又啓請追刑 柳永慶。 答曰: “予意前已盡諭, 勿爲更論。 永慶事, 討逆固不可不嚴, 而王法亦不可不愼。 追刑旣死之骨, 實非律文所載, 何必强爲於今日乎? 不允。”


○兩司再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三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意曾已盡諭。 勿爲强煩, 布諭諸官, 各退治職。”


○弘文館連箚,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意前已盡諭。 勿爲更煩。” 又連箚柳永慶追刑事。 答曰: “討逆固不可不嚴, 而王法亦不可不愼。 追刑旣死之骨, 實非律文所載, 何必强爲於今日? 毋庸煩論。”


6月 3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三日丙寅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連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曠廢百職, 日日來擾, 非所以憂國之道; 不諒予情, 强請謬擧, 非所以愛君之心。 目今國事無形, 邊虞正棘, 天災時變, 告警非一, 此所謂危急存亡之秋。 正當君臣上下, 夙夜孜孜, 以爲重恢舊業之計, 而徒執偏見, 區區於無益之請, 是果中外臣民之所顒望者乎? 人各有最靈之天, 決知其無是理也。 予尤用悶慼, 寧負卿等, 而不忍負丘民之心。 願卿等休擾退去。”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非敢一毫謙損, 自是實狀如此。 常時唯願國家平泰, 四方無虞, 以紓聖天子東顧之憂, 免獲罪於祖宗臣民而已。 所謂號者, 是何如事哉? 古今天下, 加號於無功、無德之君, 寧有是理? 若可從之事, 則何敢牢拒堅辭, 貽勞於朝廷? 願須憐察, 毋庸煩擾。”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三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意諭之已盡。 勿爲强煩, 重予不德。”


○ 定遠君 (琈)率宗室 連啓, (又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不可受號之理, 前已諭之。 卿等宜體予意, 毋庸更煩。”


○兩司 (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 司諫李惺, 掌令韓纘男·金質幹、持平趙希逸、獻納李昌後、正言鄭雲湖·金昈前) 連啓, 請上尊號事。 又連啓請追刑 柳永慶 追刑事。 答曰: “已諭, 休論。”


○兩司再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無功而爲有功, 迫請至此, 兩司雖欲欺予, 其可欺天乎? 勿爲瀆擾, 退去察職。”


○弘文館上連箚請上尊號事。 又啓請追刑 柳永慶 追刑事。 答曰: “已諭, 休論。”


○校印都監啓曰: “我國書籍, 先爲印出事, 曾有傳敎, 《經濟云/六典》, 亦在其中, 而閭閻間, 絶無有處, 弘文館亦無完帙。 姑先以《高麗史》、《龍飛御天歌》、《輿地勝覽》等書, 分刊於京外, 故未及此書, 今當更爲聞見, 得其完本後, 印出何如?” 傳曰: “允。”


6月 4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四日丁卯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連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無分寸之功, 何敢揭顯號示臣民, 貽譏千載乎? 此理甚明, 決難虛受。 願卿等深諒予悶, 訖可休煩。” 再啓。 答曰: “騷擾何至於此極? 卿等之至誠, 予已知之。 願速停止, 不任祈懇。” 三啓。 答曰: “雖某樣論之, 予無一毫可紀之勞, 何敢冒受虛號, 得罪於天下後世乎? 況忝位累年, 治效蔑如, 天怒、民怨, 日夜憂惕。 宜知予意, 毋庸更煩, 使予安心守分可矣。”


○ 定遠君 琈 率宗室 連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已諭, 勿煩。”


○兩司連啓, 請上尊號事。 又請追刑 柳永慶 追刑事。 答曰: “此非可從之事, 宜速停止, 勿用煩擾。 永慶事, 旣死之骨, 施刑何益? 不允。”


○兩司再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自予嗣服以後, 變故百出, 國事無形, 大臣不附, 人心潰裂。 此誠君臣上下, 晨夜孜孜, 冀免顚隮, 深究醫國之策, 克盡修攘之道, 而反以不可從之事, 日日瀆擾, 是何道理? 勿爲更煩, 以安予心。”


○兩司啓曰: “全羅道都事金時言, 前爲注書時, 當逆珒變生之初, 有三司告變之說, 爲忠洪道京試官, 以‘臣視君如仇讎’, 出論題, 其時士子等, 至今痛惋。 今者增廣文科初試時, 設場於務安縣, 而時言又以上試官往參, 以‘四老滅劉’, 出論題。 儒生等問曰: ‘此題逼當代事, 而何以出之耶?’ 時言答曰: ‘偶然出之, 有何所妨?’ 儒生等再三請改, 至欲潰圍而出, 然後始改之。 又以‘唐 太宗命史員 直書’, 出論題。 儒生等又請改之, 終不聽從, 儒生等於中場之日, 齊訴試官曰: ‘吾等初場, 苟作不當作之題, 雖有上等之文, 願試官專數勿取。’ ‘試官科次, 亦不敢出高等, 只出次等’云。 蓋四老滅劉者, 杜牧 《題四皓廟》詩曰: ‘呂氏强梁嗣子柔, 我於天性豈恩讎? 南軍不袒左邊袖, 四老安劉是滅劉。’ 唐 太宗命史直書者, 房玄齡、許敬宗等, 上高祖、今上實錄, 上見書六月四日事, 語多微隱, 謂玄齡曰: ‘昔周公誅管、蔡, 以安周; 季友鴆叔牙, 以存魯。 朕之所爲, 亦類是耳, 史官何諱焉?’ 卽命直書其事。 此兩件事迹如是, 而爲試官者, 終始以此出題, 以致多士之憤詰, 傳播中外, 聞者莫不驚駭。 (金時言)請命拿鞫。” 答曰: “依啓。” 【王自誅柳永慶, 成臨海獄, 嘗疑臣下不附己, 宗室有窺覦, 務欲以誅罰鎭衆心。 直哉之獄, 所引雖虛妄, 一切鍛鍊, 無能免者。 爾瞻內實主張, 外若救解, (故其徒往往贊訟其恕,) 及嗾李坪上疏, 追刑永慶等, 又與李惺, 論陷金時言, 以媚王意, 然後中外, 皆指言 側目於 爾瞻。 爾瞻 亦奮然, 自以誅亂賊、尊君父爲己任, 一時忠賢, 次第橫罹, 誅殺之禍大起。】


○改豎楊鎬去思碑于慕華館側。 從禮曹議也。


○(兵曹啓曰: “都城崩塌處, 分遣郞廳四員, 率禁火司別坐、禁軍等, 分授董役, 前月二十八日始役, 二十九日畢役。 如南小門洞近處, 城子頹落處, 人馬通行, 有同大路, 此豈王者設險守國之意? 所見極爲寒心, 今則體城及宮家, 已盡修築, 但不爲看守, 則無賴之輩, 任意取石, 將不日而還頹。 人家近處則依前啓辭, 令漢城府帶率四山監役, 城內外人家, 一一分授, 兩件成冊, 分藏本曹及漢城府, 以憑後考, 捧承傳施行。 且體城修築處石面, 令繕工監, 監築官姓名, 卽爲開刻, 驗其勤慢, 如南小門、成均館後肅靖門曲城人家絶遠處, 依平時舊規, 造建軍堡, 令軍士巡邏守直, 犯者以律治之, 宜當。” 傳曰: “依啓。”)


○(禮曹啓曰: “壬辰以後, 孝子、忠臣、烈女等, 各道各部所報實行下本曹者, 前後積成卷軸。 亂初所報, 則備邊司郞廳抄出啓下, 已爲旌賞, 厥後續報者, 其數亦多, 隨所報抄出分帙等第, 節續報政府。 而或因政府位恒不齊, 未卽磨勘, 累年留置政府, 今年二月二十四日, 政府始爲入啓, 去月二十八日所報, 已盡啓下, 今方分布於各道各部, 旌門、賞職、復戶等事, 趁卽擧行矣。 至若圖贊實行, 勘定頒布, 因臺諫所啓, 今方次知擧行。 但念此事, 若成一書, 則卽一《續三綱行實》也, 傳之萬世, 關係極重。 亂後所報, 雖只取旌門類, 而圖贊其數, 極爲浩大, 況亂前旌門者, 亦不爲不多。 臺諫所啓, 亦令竝爲抄出。 撰詩、圖畫、書後等事, 極爲重大, 必因此趁未爲之矣, 令弘文館急速議勘擧行何如?” 傳曰: “允。”)


○弘文館啓曰: “孝子、忠臣、烈女實行, 當此人心貿貿、義理晦塞之日, 圖贊頒布, 揭人耳目, 使之欽想古人之行迹而仍致感發其性情, 此誠今時之急務, 不可緩於一日者也。 第以應在勘定者, 其麗不億, 積成卷軸。 而當初各道各部之所報, 只取同里若干人手本之辭, 其中或不免措語顚錯, 記實未瑩, 該掌之官, 難於檃括, 因其辭而馳啓者, 比比有之矣。 若亂後所報, 則只抽旌門類勘定, 猶患聞見之不廣, 未詳其實狀, 亂前之事, 則事迹茫昧, 文籍無徵, 而或有因子孫之來言, 得參於勘定之中, 而公家之體, 不可如是, 亦有無子孫來言者, 則尤無盡爲摭出之路矣。 若有炳炳之節行, 或漏於圖贊, 因一時之溢美, 反參於褒崇, 則今雖可爲勘定, 其不得爲日後傳信之書, 較然矣。 臣等之意, 竊以爲自本館纂次之外, 積置於該曹者, 亦云‘不少’, 勢難孤陋草率而成書, 以貽無窮之悔。 似當特設別局, 選置多官, 集衆人之聞見, 講摩編出, 得免遺行冒參之患何如?” 傳曰: “議大臣以啓。”


○領議政李元翼上疏辭職。 答曰: “宗戚大臣, 何可爲遽退之計乎? 人生於世, 所難免者疾病, 服藥久調, 待差以出。”


○弘文館上箚, 連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自予嗣服以後, 變故百出, 國事無形, 大臣不附, 人心潰裂。 此誠君臣上下, 晨夜孜孜, 冀免顚隮, 深究醫國之策, 克盡修攘之道, 而反以不可從之事, 日日瀆擾, 是何道理? 勿爲更煩, 以安予心。”


○又上箚連啓 請追刑柳 永慶 追刑事。 答曰: “旣死之骨, 施刑何益? 勿爲强爭。”


6月 5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五日戊辰政院啓曰: “近以上號之事, 大臣、宗戚、三司、百官, 咸造在庭, 瀝血籲呼者, 今已二十五日, 而天廳愈邈, 聖批愈嚴。 群下以不得請不退爲期, 聖上以謙退不自 居爲守, 上下相持, 情意不交, 人心悶鬱, 日甚一日。 臣等唯司出納, 雖不得連章累牘, 仰煩天廳, 而其顯君之願、悶迫之情則實有深於外庭臣僚也。 大臣者, 殿下之股肱心膂也; 宗戚者, 殿下之所與同休戚者也; 三司者, 爲殿下耳目, 主張公論者也。 滿庭臣工, 亦孰非殿下之手足而豈皆誤殿下者也? 殿下以大臣、宗戚、三司、百僚之言, 爲不可從, 則不知大臣、宗戚、三司、百僚之外, 抑有可從者歟。 聖上之神功盛德, 旣盡於庭啓之辭, 臣等復何敢覼縷焉? (以儲君而基中興之大業, 以藩國元良而受天子之專勅者, 稽諸往牒, 復有如殿下者乎? 殿下之功德旣如此, 則庭臣今日之請, 其在可已乎? 其在不可已乎? 鞫逆至嚴也, 以此而不暇焉; 庶務至繁也, 以此而不暇焉; 考績至重也, 以此而亦將不暇焉。 唯冀一兪之音, 若飢者之望哺, 渴者之望飮, 殿下何不念群情之若玆, 而思有以慰答之耶? 臣等俱以無狀, 忝居近密, 復將危懇, 冒昧陳啓。”) 答曰: “省啓, 具悉懇迫之意。 予當量處。”


○ 定遠君 (琈)率宗室連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予意諭之已盡, 勿用强瀆。”


(戶曹啓曰: “本曹職事繁劇, 甲於他司, 然而堂上則總理庶務而已, 至於親執簿書, 綜覈名目, 則專在於郞官, 不可不擇久任。 而近來本曹郞官, 最不能久於其任, 乍除乍遷, 人無固志。 文官之漸著名望者, 翹足而待陞, 蔭官之稍有勢力者, 攘臂而圖遷, 奚暇留意職事, 詳知顚末而得收其成效耶? 臣愼忝冒本任以來, 郞官之前後遞易者, 多至五十四人, 有同旅邸之閱客。 唯正郞許涵、尹璶兩人, 在任最久, 熟諳本曹之事, 且能終始恪勤, 盡心奉公, 前後郞僚中, 無出此兩人之右者。 而今者許涵, 又除陜川郡守, 若失此人, 則本曹之事, 尤無以收拾, 極可悶憂。 陜川則他人猶可爲之, 請許涵改差, 勿拘箇滿仍任, 勿爲遷動, 以重度支之務。” 傳曰: “允。”)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前 連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可從之事, 則何敢不從?”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 再啓請 (上尊號事)。 答曰: “啓意則知之矣。 但此非忙急之事, 徐當量處。 願卿等亟停此擧, 推鞫逆獄。”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 三啓(曰: “伏承聖批, 有‘徐當量處’之敎, 臣等有庶幾之望, 旣敎以‘知啓意’, 則今日允兪, 明日使之鞫逆, 又何以忙迫爲敎也? 聖明之豐功, 在於宗廟社稷; 聖明之盛德, 洽于東土人心; 聖明之聲名, 洋溢于中國。 臣等固知摸天地畫日月, 有不足以形容其萬一而臣子區區歸美之誠, 有不能自已者, 此非特在庭臣僚之願也, 實是擧國臣民之望也。 臣等雖至愚, 亦豈不知鞫逆不可停, 庶務不可廢乎? 誠以豐功盛德, 不可不揚厲; 盛典縟儀, 不可不擧行。 大論一發, 則雖以聖明沖謙之至, 有不可抑遏, 朝而叫閤, 夕必回天, 豈料留難至此, 使盛典久稽、群情久鬱乎? 今承推鞫逆獄之命, 伏原聖明快賜一兪, 容臣等奉行鞫逆之命。”) 答曰: “區區之意, 諭之已盡, 願勿煩言。”


○兩司連啓, 請上尊號事。 又啓請追刑 柳永慶 追刑事。 答曰: “豈不知啓意? 但此非忙急之事, 徐當量處。 姑有/爲停論, 推鞫逆獄。” 再啓。 答曰: “已諭, 毋煩。”


○弘文館上 連箚連啓 請上尊號事, 請追刑 柳永慶 追刑事。 答曰: “豈不知啓意? 但此非忙急之事, 徐當量處。 姑爲停論可矣。”


○(備邊司啓曰: “往年金宗得, 件乙加退戰敗後, 差出嶺東助防將, 此出於一時權宜過慮之計, 其時亦以爲不久, 當革罷矣。 今過累年, 了無所益, 弊端百出, 不可仍循不革。 助防將革罷, 令吏曹擇差, 宜當。 敢啓。” 傳曰: “杆城兼助防將, 不可輕罷, 依近例, 自本司擇薦。”)


○以崔瓘爲戶曹參判, 李慶全爲忠洪道觀察使, 崔有源爲兵曹參議, 吳翊爲兵曹正郞, 睦敍欽爲兵曹正郞, 任奕爲刑曹正郞, (朴鼎吉爲成均館直講, 李廷彪爲同知中樞府事, 柳夢寅爲同知中樞府事, 朴彛敍爲僉知中樞府事。)


6月 6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六日己巳,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 連啓, 請上尊號 (曰: “臣等伏覩昨日聖批, 答政院曰‘量處’; 答三司曰‘量處’; 答臣等曰‘徐當量處’, 殿下必量之已審, 而其處之遲疑, 何也? 天下之事非一, 而量其緩急, 處得其宜者, 量處之善也; 均是所急, 而量其先後, 審得其宜者, 量處之尤善者也。 今日之事, 莫急於鞫逆, 尤莫急於上號, 而殿下以鞫逆爲急, 臣等以上號爲尤急, 不得請, 則終無可退之日, 得請遲一日, 則鞫逆亦緩一日, 得請遲十日, 則鞫逆亦緩十日, 使殿下之所急者, 亦終歸於緩滯, 臣等竊悶焉。 今日亟下兪音, 答神人之望, 明日使之鞫獄, 嚴討逆之義, 則此果非殿下量處之善乎? 殿下沈潛聖學, 已造高明, 凡所以察人理、酌情文, 施之政令, 靡不得宜, 獨於今日之請, 牢拒至此, 違天意而拂人心, 臣等竊惑焉。 請以事理、情文之斷不可已者, 更瀆焉。 古者諸侯王, 若遇慶關宗社、事出皇恩, 則必爲之顯揚其事, 上告宗社, 下諭臣民, 歌頌於管絃、昭揭於簡冊, 以爲一代之盛典者, 非所以矜其功、誇其事, 乃所以重祖宗之付托, 榮天子之寵命也。 是以我先王寶牒之新, 光于宗祊, 則受‘正倫立極’之號; 重恢之業, 出於皇恩, 則受‘格天熙運’之號, 亦所以尊祖宗、敬皇朝也。 況今殿下, 奉廟社不失舊物之功, 實在宗社; 承專勅贊成中興之功, 實荷皇恩? 則獨不思所以顯揚其事, 使祖宗付託之重、皇朝眷顧之盛, 終致掩蔽泯没於天下後世, 則其於事理, 安乎, 不安乎? 其於情文, 備乎, 不備乎? 臣等瀝血披肝, 今已二十有六日矣, 憂惶悶迫, 不知所裁。 伏願殿下, 卽日量處, 快許群情。”) 答曰: “予情已諭, 毋庸瀆擾。” ○再啓。 答曰: “不諒予情, 强爲論啓, 予甚悶焉。 予意曾已盡諭。 宜勿更瀆。”


○兩司連啓請上尊號事, 請追刑柳 永慶 追刑事。 答曰: “予意已諭。 永慶事, 當初旣不施王法, 到今追刑, 深用未妥。 而三司久爭至此, 有妨事體。 依啓。”


○李德馨率百官, 三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群情旣已盡陳, 予亦已悉之矣。 但此非忙事, 予當審處。 卿等宜體予意, 勿煩, 退休。”


○ 定遠君 (琈)率宗室連啓請上尊號事。 答曰: “徐當量處之意, 已諭于朝廷矣。”


○兩司再啓, 請上尊號事。 答曰: “徐當勉從, 勿爲更論。”


○左議政(李德馨)率百官四啓, 請上尊號 (曰: “臣等聞‘帝王之孝, 繼述爲大’, 先王旣以中興之績, 顯膺徽號, 則今日之受此號, 豈非繼述之大者乎? 其在先朝, ‘光國’進號也, 以先王克讓之盛德, 猶且準許庭請於十餘啓之內, 而臣等之庭請, 已過六十五啓, 殿下尙此遲留, 臣等之惑滋甚焉。 聖批旣已‘審處’爲敎, 則是臣等已得請而百司廢事, 伏閤相持, 事不便妥, 如尊崇節目間事, 自當依聖敎從容稟處。 伏願聖明快令該司, 速考典禮擧行, 使鞫逆及時, 庶官察職, 不勝幸甚。”) 答曰: “百僚曠職, 强爭不已, 上下相持, 已逾數旬。 軍國機務, 討逆大擧, 皆置之度外, 事體可駭, 不勝痛悶。 予寧受冒僞之恥, 而不欲使國事墜廢也。 顧念經費方竭於衆役, 徐待曾設諸局完了策勳會盟時, 當爲勉從。 此意知悉。”


○(兵曹啓曰: “漕船到江, 田稅下陸之際, 偸盜姦濫之弊, 罔有紀極。 丁未年間, 戶曹入啓, 另差實部將, 領率軍士, 使之禁戢矣。 今者海運判官沈諿牒呈言: ‘靈光漕船色典鄭大浩、沙工田先福等申訴云: 「忠勳府書吏, 使令等亂打漕軍, 使不得納倉, 田稅閪失, 丁寧可慮」’云。 部將不有別定事意, 無意禁戢, 極爲駭愕。 當該部將推考治罪。” 傳曰: “允。”)


○(社稷提調啓曰: “社稷祭器, 亂後未備之數, 至於二十餘件, 殊爲欠典。 今者祭器都監, 方造宗廟、各陵未備祭器, 祀典所重, 廟社一體, 若失此時, 更無造成之望, 未備祭器, 令都監竝爲一體措備何如?” 傳曰: “依啓。”)


○午時, 日有兩珥; 未時, 太白見於巳地; 夜一更, 月入太微東垣內。


6月 7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七日庚午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領中樞府事奇自獻 來啓曰: “伏承昨日聖敎, 俯允庭請, 而軫念今日物力之蕩竭, 辭旨丁寧繾綣, 其謙遜處簡之意, 溢於言表, 臣等尤不勝感激之至。 第此係曠世重大之擧, 成命一下, 則不可晷刻淹置, 必須先捧承傳于該曹, 且都監全具, 則雖不卽設, 先須啓下提調、郞廳等官下人若干名, 凡措置之事, 預先磨鍊, 以待諸役之稍歇, 然後應行節目, 可及於錄勳會盟之間。 曾在先朝, 先設都監, 繼有議號之事。 規例如此而事勢亦然, 敢啓。” 答曰: “旣迫于群情, 不敢不從, 但今討逆未畢, 而先揭大號, 國儲方竭, 而又起繁役, 不可矣。”


○再啓曰: “伏承下敎, 臣等益感聖上謙損之盛意。 但臣等所啓者, 非欲此時卽起繁役也, 但必有主管磨鍊之所, 然後凡干節目, 可以參酌議處。 今須如是布置, 而進號等事, 自至遲延, 討逆未畢, 不須慮也。 伏願聖明更加酌量, 先出都監員役, 料理諸事, 俾無窘急之虞。” 答曰: “使予上欺天、下欺人、內欺心, 予無擧顔之地, 而大臣百官, 廢事造庭, 爲日已久, 是重吾之罪過。 故擬待會盟之期, 勉從卿等之請, 則諸局之了, 會盟之期尙遠, 都監等事, 何必忙焉? 卿等不爲憐察, 如是强請, 予誠悶迫, 未知厥由。 事勢至此, 不得不屈意允副, 但此時設都監興繁役, 深用未安, 令該曹隨便, 只書號以啓可矣。” 【我國之論, 常以規例爲重, 凡有大議論, 稍持異者, 皆貶黜不用。 宣廟受尊號時, 尹承勳、金大德, 以私意片言, 皆被重劾, 故至是議論一發, 人莫敢異。 德馨 等心知未妥, 而反爲諛辭贊揚, 略不知恥, 王雖峻辭拒絶, 而卒從之者, 初知其必不停論故也。 此後凡六度上尊號, 皆用此例, 諂諛之盛, 古所未有也。】


○傳曰: “把參奏請使臣兪大禎、鄭士信, 各熟馬一匹; 書狀官金時言, 半熟馬一匹; 通事姜濈、李雲祥, 各加一資; 白應駿、方禮男, 別例赴京。”


○傳曰: “世子冕服奏請使李尙毅、李睟光各加資, 外居奴婢三口、田十五結。 書狀官黃敬中加資, 田十結。 堂上譯官表廷老、秦禮男各加一資, 准品實職除授。 上通事秦仁男及質問通事李雲祥、鄭仁男各加一資, 實職除授。 押物通事韓俊信, 本衙門正職除授。 先來通事鄭彦邦, 本衙門正職, 破格除授。 例外累次赴京講隷習讀官表廷甫, 高品付祿。 例外累次赴京寫字官宋孝男、學官李遵美等, 高品付祿。”


○傳曰: “世子冕服奏請時寫字官李景良、李福長等, 各熟馬一匹; 金就龍英兒馬一匹; 李誠國等, 各綿布五疋賜給。”


○大司憲李爾瞻、大司諫朴楗、司諫李惺、掌令韓纘男·金質幹、持平南以俊·趙希逸、獻納李昌後、正言鄭雲湖·金昈等來啓曰: “永慶追刑之擧, 昨已蒙允, 宜依鄭汝立例, 陳屍于市, 列立百官, 明示典刑。 逆賊追刑之命旣下, 凡有血氣者, 孰不痛快? 但金大來, 以永慶腹心, 爲其卵育, 聽其指嗾, 兇謀祕計, 無不與知, 聚會私黨, 至發悖逆犯上不忍聞、不忍言之說。 先劾論醫之臺諫, 以爲箝制之謀, 復陷上章之忠賢, 專主庭鞫之論, 其謀危宗社之罪, 擢髮難數。 李弘老, 以凶險悖逆之徒, 龍灣上疏, 有‘大權不可久假, 兩宮分注, 初出不幸, 權署之命, 抑非得已。 念及當時事, 有不忍言者。 政令兩出, 擧措多岐’等語, 皆極不道, 而自知心迹敗露, 敢逞兇逆之謀, 日夜思所以動搖國本者, 無所不至, 做作無根不測之說, 以爲交搆兩宮之計, 極巧且慘, 有不可道者。 此兩賊, 當初三司, 以‘依律處斷, 拿鞫定罪’爲請, 而皆不得蒙允, 只賜死於配所, 輿情愈久愈憤。 金日昇, 以逆賊彭錫最密之倘 黨, 徑斃於杖下而衣帶中兇書, 旣已現出, 謀逆情狀, 盡露無疑, 書諸朝報, 傳示八方, 而常刑未加, 極爲痛心。 請金大來、李弘老、金日昇等三賊, 竝於永慶追刑之日, 一時施刑, 以快神人之憤。 巨魁旣已追刑, 則腹心支倘 黨, 所當次第加罪, 而當初告廟、頒敎之時, 分等定罪, 終以‘餘悉勿問, 使之自安’爲辭。 告祖宗、諭臣民之明旨, 今不可復爲提起, 有所撓改, 而且使反側則/子, 皆懷疑懼之心也。 但關係國家之罪, 自前常赦所不宥, 故歲抄及別歲抄時, 皆不敢書啓, 而近來大義不明, 王法不行, 宗廟告辭中, 逆賊徒倘 黨削奪官爵以下, 該曹每依常例, 凡歲抄時, 竝爲書入, 極爲痛愕。 自今以後, 告廟中罪人, 勿論罪之輕重, 一切永勿書啓(事, 請捧承傳施行), 以嚴討逆之典。” 答曰: “依啓。 金大來等, 所論似過, 無乃騷擾乎? 不允。”


○承旨 閔德男啓曰: “明日親鞫事, 命下矣。 卽今天時極熱, 日晷差晩, 則暑熱尤盛, 雖在下賤之人, 猶不能堪。 明日早朝親臨, 午暑未發前停罷, 似爲宜當。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予觀氣候爲之。”


○復敍沈喜壽 爲行判中樞府事, 李尙毅爲知中樞府事, 金信元爲知中樞府事, 李睟光爲同知中樞府事。


6月 8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八日辛未禮曹啓曰: “上號之請, 今已俯順群情, 擧國臣民, 懽欣抃躍, 不知所達。 第莫大莫盛之禮, 必須預設都監, 主管磨鍊, 凡干節目措置等事, 庶不至窘迫, 而大臣再啓, 猶不許卽設都監, 臣等不勝悶鬱。 只出官員, 使之料理諸事, 別無大段經費, 盛禮得請之後, 稽遲引日, 極爲未安。 伏願聖上更加體念。 且大臣批答, 有‘令該曹隨便, 只書號以啓’之敎。 臣等謹考古事, 尊號議定, 必政府、館閣堂上、六曹參判以上, 諸會議定, 而定尊號吉日, 先爲擇日, 定號卽時, 進箋上之, 厥後又擇上尊號吉日, 始擧縟禮。 今亦依舊例定號吉日, 令日官先爲推擇, 箋文等事, 令藝文館、承文院等各該司, 次第擧行何如?” 傳曰: “都監官差出事, 事勢如是, 則可依啓。 進號事, 徐待會盟時爲之事, 已諭于大臣, 今不當擇日。”


○(兩司啓: “逆賊追刑之命旣下, 凡有血氣者, 孰不痛快? 但金大來, 以永慶腹心, 爲其卵育, 聽其指嗾, 兇謀祕計, 無不與知, 聚會私黨, 至發悖逆犯上不忍言、不忍聞之說, 先劾論醫之臺, 諫以爲簎制之謀, 復陷上章之忠賢, 專主庭鞫之論, 其謀危宗社之罪, 擢髮難數。 李弘老, 以兇險悖逆之徒, 龍灣上疏, 有‘大權不可久假, 兩宮分駐, 初出不幸, 權署之命, 抑非得已, 念及當時事, 有不忍言者, 政令兩出, 擧措多岐’等語, 皆極不道, 而自知心迹敗露, 敢逞兇逆之謀, 日夜思所以動搖國本者, 無所不至, 做作無根不測之說, 以爲交搆兩宮之計, 極巧且慘, 有不可道者。 此兩賊, 當初三司, 以‘依律處斷, 拿鞫定罪’爲請, 而皆不得蒙允, 只賜死於配所, 輿情愈久愈憤。 臣等今日之請, 只據戊申承傳罪目, 欲正典刑而已, 非敢過論而爲騷擾之事也。) 兩司啓請大來、弘老等, 竝命追施典刑。” 答曰: “已諭, 不允。”


○王出御西廳,親鞫。 閔卓捧元情 招供云: “身曾寓平山洞內, 有丁義民者, 招致金景立, 敎其兒, 置之書堂。 景立潛奸義民婢子而逃, 身與洞內人, 一時跟捕, 挺打其足掌, 身欲請官吏治之。 義民以敎子之故, 不忍從之, 此人以此, 怒身尤甚, 今日搆誣, 蓋由於此。 身三世以惡疾死, 身欲操心, 禳災耕田之外, 未嘗爲非義。 先王國喪, 身服素三年, 爲國有誠, 不爲不孝。 作逆之事, 萬無其理” 云。 李德馨啓曰: “此漢本閔卓, 而自稱李天壽, 往來京中, 恐是尹奉翼也。 崔有海在外, 試令入質何如?” 王曰: “依啓。” 崔有海拿入問之, 供云: “渠前見尹奉翼時, 奉翼着耳掩, 未得詳記其容貌, 此人面目, 大槪疑似耳。” 問于金濟世, 則供云: “此漢乃閔卓。” 更問于金濟世曰: “崔有海以此漢爲尹奉翼, 然乎?” 濟世供云: “此是尹奉翼云矣。” 閔卓刑訊三十度, 不服, (下獄)。


○右議政 李恒福、都承旨 鄭曄啓曰: “近日上候未寧, 爲日已久, 自上每以‘素患之症’爲敎而暑月關隔/膈間之病, 極爲可慮。 罪人中閔卓, 似關緊, 其他尹之藩等, 頗不關, 自外亦可推鞫矣。 今日最爲炎熱而自辰初至午時, 盛服御殿, 臣等不勝悶慮, 敢啓。” 王曰: “其症, 今則頗歇。 當觀氣候爲之, 仍鞫可矣。” 捧尹之藩、尹之翰 元情 招, 金濟世, 以之翰爲尹鳳翼, 竝指爲忠淸道大將, 而又以閔卓爲尹鳳翼, (之藩供)云: “身曾爲中和鄕校有司, 以濟世所出寒微, 不許入校, 以此懷嫌, 爲誣引”云。 又捧韓應忠、張翰、金山立等三人, 濟世所引也。


6月 9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九日壬申兩 合司連啓, 請追刑 金大來、李弘老 (追刑事)。 不允。


○(睦長欽啓曰: “昨日史官下番不待交代, 徑先出去, 以致他員留門入直, 極爲駭愕。 請推考。” 傳曰: “允。”)


○(傳曰: “每邑加屎捧招以啓。 待晴)親鞫。” 鞫閔卓妻每邑加屎, 刑推(一次), 不服。


○推鞫廳啓曰: “每邑加屎, 刑問一次, 多般反覆窮問, (所供如此, 今雖加刑,) 似無更爲輸情之理。 閔卓病勢未重之前, 當加刑嚴鞫, 以得實情, 敢啓。” 傳曰: “依啓。 每邑加屎, 明日壓膝窮問。”


○王每欲鞫罪人妻妾, 左右輒請緩之, 王曰: “予見祖宗朝故事, 南怡妾卓文兒, 亦被再鞫。 今何言不可乎?” 左右不能爭。


○(未時,) 王(出)御西廳。 王曰: “閔卓病勢, 可堪訊問耶?” 承旨 閔德男曰: “杖毒上衝, 多般救療, 訊問則可以爲之矣。” 閔卓拿入壓膝, 不服。 王曰: “何以爲之? 議處。” 李德馨、宋諄曰: “加刑更鞫, 似當。” 王曰: “烙刑。” 閔卓烙刑, 不服, 但言“畏誅, 亡命則是實”云。 王曰: “汝若直告, 則當解放之意, 言之。” 閔德男 曰: “閔卓已烙五次矣。” 王曰: “何以爲之?” 大臣曰: “卓受刑已多, 輸情無術。 若過今夜, 則人事必荒亂, 及今加刑似當。 但揆以常規, 則當於明日, 加刑矣。” 王曰: “竝令議處。” 閔德男曰: “兩司亦以爲‘加刑爲當’矣。” 王曰: “依啓。”


○(閔德男啓曰: “閔卓亡命事, 今已爲承服, 故問目中, 刪去其一款, 變名尹奉翼事, 添書之矣。” 王曰: “知道。”)


○(閔卓加刑准杖, 不服。 閔德男曰: “更無可鞫之罪人而雨勢如此, 何以爲之?” 王曰: “罷鞫。” 王顧謂承傳色曰: “大臣出去時, 張傘蔽雨。”)


6月 10日[편집]

○壬子六月初十日癸酉傳曰: “大院君祠宇營建事, 命下已久, 而至今抛棄, 始役無期, 事甚可駭。 監役官以解事勤幹之人, 各別擇定, 速爲董役。”


○有 鎭川儒生 李夢吉上疏, 言時事, 攻擊大臣李恒福, 主兵柄, 有難制之形。 答曰: “省疏, 他餘事, 當議而處之, 但大臣是予股肱, 爾何敢肆意詆斥, 以爲動搖之計? 理宜治罪, 今姑貸之。 後勿妄作。” 李爾瞻之徒, 申磼門下人, 爾瞻嗾之也。


○兩司、弘文館連啓, 請追刑 金大來等(追刑事)。 答曰: “不瑕過乎? 玆未從之。”


○(答玉堂上箚亦同。)


6月 11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一日甲戌兩司連啓, 請追刑 金大來等(追刑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王(御西廳)親鞫, 閔卓壓膝。 王曰: “渠若直招, 則當緩刑, 兇謀曲折、擧事節次、賊將·賊黨, 使之一一直告”, 卓乃承服。 卓供云: “西小門外鄭洛、鄭, 與濟世相切矣。” 卓又供云: “渠之冤枉, 李尙毅子志定及鶴林正子李潚、李瀅等, 與渠相切, 必知之矣。” 又供云: “鄭、鄭洛, 逆謀則不知云矣。 朴大俊、朴大秀、金弘俊、李尹外, 相議逆謀于丁義民家矣。” 王曰: “閔卓速解枷杻, 饋藥。”


○閔德男曰: “看病都事來言: ‘閔卓病勢奄奄, 不能通言’云矣。” 王曰: “何以爲之? 議于左右。” 大臣曰: “今則無可問之勢, 速宜正刑。” 王曰: “但有可問之事, 何以爲之?” 大臣曰: “今日已暮。 必須趁未死正刑宜當。” 王曰: “更問于禁府堂上、兩司(處, 更問之)。” 閔德男曰: “左右皆以爲: ‘卓之病勢, 必不能過夜, 及時正刑, 宜當’云矣。” 王乃從之。 閔德男曰: “李志定、李潚、李瀅等拿問乎? 何以爲之?” 王曰: “議處。” 左右以爲: “卓非謂同參逆謀, 只欲發明己冤, 似不當拿問矣。” 王曰: “知道。”


○閔德男啓曰: “李難守拿來都事來言: ‘貞陵洞內, 無難守者, 但正兵李戒水者, 以閔卓外三寸, 曾囚典獄’云, 故李戒水書于囚單子矣。” (傳曰: “知道。” 李戒水拿入, 刑推准杖, 不服。)


○鞫鄭洛、鄭、李戒水捧元情。 招 戒水刑問 推 一次, 不服。


6月 12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二日乙亥兩司連啓, 請追刑 金大來、李弘老 (追刑事)。 答曰: “三賊兇逆, 固無輕重, 誅討之擧, 不可異同。 正刑之論, 相繼而起, 信乎公議不泯, 但追刑太多, 恐非美事。 不允。”


○右議政李恒福上箚曰:伏以臣聞“言有小而懼大, 理屈則天子震言, 威一夫而不足; 理直則匹士徐言, 恥萬乘而有餘。” 故聽言之道, 忘人貴賤, 觀理如何。 臣在公, 州/聞 鎭川人抗疏論時事, 下吏睽睽以目, 竊相呫囁曰: “右相亦自此休矣。” 臣不審謂何, 俄聞指斥臣事人人危之。 聞諸道路, 則言“先以是嘗試矣, 後將有事”, 臣益懼而駭, 無以啓處。 昨因內醫, 勘考會課, 醫局吏傳上敎, 辭旨嚴切。 臣喜動于內, 自幸無事。 及至鞫廳, 得見元疏辭, 則臣之所懼, 益甚於前, 而聖敎所及, 恐有所一分未盡之處也。 天意高難問, 固不可以常情測度也, 豈不以新間舊、賤防貴爲戒而不欲使疎賤之言, 惎撓尊官, 設爲是以鎭之歟? 無是事而詆斥則誣也, 有是事而詆斥則直也。 直而治之, 人誰伏矣? 臣聞“無寇而動, 有寇而懈, 皆失常也”, 事事失常, 災莫大焉。 昔在先朝, 聞“賊將動”, 先命大臣, 開府以待時, 則有不得已焉。 賊不來而體府仍前, 其時已有當罷之議, 及臣代受是命, 卽具啓之矣, 終不得兪允。 臣非敢圖閑就逸, 顧其事勢, 當如是也。 自是荏苒, 至於五年之久, 猶不停罷者, 實始料之所未及也。 至於兩銓旣設, 秉軸有屬, 用人之路, 岐而贅之, 尤非事體。 婢作主婦, 觸事生羞, 均爲一斤, 代斲則拙, 謗言之來, 勢也, 非誣也。 其間微細曲折, 疎遠之人, 得於風聞, 雖不能一一契合, 大抵皆是也。 昔虞舜, 大聖也; 崇伯, 股肱也, 九載不績, 殛之于羽山, 狂夫執手, 王氏斷臂, 箭毒着肉, 毛室割股。 如其有害, 股肱何惜? 懇乞聖明, 勿以大臣之重而吝惜, 勿以匹士之賤而忽之。 亟罷臣職, 以爲人臣受命不稱之戒, 繼停體察之命, 專任備邊之臣, 因以訓鍊之事, 責之知兵大臣, 不勝幸甚。答曰: “國家不幸, 朝著角立, 間有浮妄喜事者, 假手於草野, 嘗試君上, 動搖大臣, 爲今日巨弊矣。 君相儻或因此而若有驚懼之迹, 彼必彈冠竊笑, 繼至者必無量矣。 卿勿爲控辭, 更加彈誠, 西北經理, 軍兵訓鍊, 少無怠忽, 日新而又新焉。 盈篋之書, 予當處之, 宜勿更辭。”


○傳曰: “丁義民乃亡命之賊也, 罪犯盡露, 與金日昇無異, 日昇一例追施典刑(事, 令推鞫廳詳處)。”


○推鞫廳啓曰: “前日傳敎, ‘己丑年罪人, 自現分揀者指何人, 而分揀者何謂耶? 使問于右相’事, 傳敎矣。 問于右議政(李恒福), 則以爲: ‘己丑之變, 罪人自現者, 前後甚多, 元情取招後, 議罪之時, 則推官之意, 皆以自現爲重, 自上開釋之敎, 皆擧自現之事爲言。 以此自現者, 多蒙原宥, 只記此一款而已, 至於某某人自現, 某時蒙放與否, 臣昏耗已甚, 全不記得’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己丑自現者, 多蒙原宥云, 流竄乎, 全釋乎? 更問于右相以啓。’ 問于右議政(李恒福), 則以爲: ‘臣昏耗已甚, 眼前凡事, 失後忘前。 況二十年前事, 尤難的記? 逆變初頭, 名出賊口者, 或聞卽詣獄, 則群議皆以爲可恕, 自上亦以爲然, 多蒙全釋矣。 自後自現者漸多, 則似爲尋常, 或至流竄。 然則/而議獄之時, 皆以自現爲重, 多有末減之意。 只此一款則依俙記憶’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金春起等, 議啓。”


○推鞫廳啓曰: “(‘丁義民乃亡命之賊也, 罪犯盡露, 與金日昇無異, 日昇一例追施典刑事, 令推鞫廳議處’事, 傳敎矣。) 追刑之擧, 臣等前已獻議, 但丁義民則其爲罪狀, 與金日昇, 少無輕重, 敢啓。” 傳曰: “知道。 金日昇追刑時, 一例察行。” 【濟世, 誣告之初, 首擧平生所極怨者, 指爲謀主, 丁義民是也。 丁義民於濟世, 現有捕其盜婢結仇之狀, 前後罪人之招, 不謀而同, 擧此一端, 可知其餘皆枉也。 王苟欲成獄, 刑戮其類尤酷。 左右知其冤, 不敢言, 惟朴東亮暫形於辭色, 卽被黜。 至是, 命追刑, 大臣以下同辭承命。】


○(未時,) 王(出御西廳,)親鞫, 捧 姜儉 捧元情 招供云: “閔卓曾遊山寺, 與身有鬪辱事, 同寓士人知之矣。” 上曰: “今番獄事, 以嫌怨多被疏放, 故連累者, 每稱嫌怨。 其可據之迹, 覈處可矣。” 遂拿問同寓儒生金鳳至等。 三人捧元情。


○(丁彦璨拿入取招。 王曰: “閔滌年、貌問之。”)


○(閔德男曰: “日暮, 請罷鞫。” 王曰: “依啓。”)


6月 13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三日丙子傳曰: “戊申逆變, 元勳先爲勘定設局。”


○兩司連啓, 請追刑金大來、李弘老 (追刑事)。 答曰: “追刑朽骨, 擧措甚重。 但厥罪旣均, 合置一律, 而論執至此, 依啓。”


○傳曰: “金時言罪犯不道, 三省推鞫; 李三龍乃罪重劇賊, 速爲嚴鞫。”


○禮曹啓曰: “伏承聖批, ‘進號事, 徐待會盟時爲之事, 已諭于大臣, 今不當擇日’云。 臣等謹考甲辰年儀軌, 九月初七日庭請蒙允, 閏九月十三日尊號議定, 卽爲進箋上之, 至十月十九日, 始行上尊號、備冊寶正禮, 又其後, 乃有功臣會盟祭等事, 節目次第如此。 今當先擇定尊號吉日, 議號以啓之後, 又擇備冊寶正禮吉日, 頒布八方, 當有進箋、陳賀節次。 旣得成命之後, 尙未定號, 則都監雖設, 而凡干時急擧行之事, 有所妨礙, 莫盛之禮, 恐致延緩。 定號及正禮吉日, 竝令日官先爲推擇爲當。 大臣之意亦然。 惶恐敢啓。” 傳曰: “如是累言, 依啓。”


○(以備忘記傳曰: “兇穢之屍, 入陳城中, 未妥, 可於城外某處爲之。”)


6月 14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四日丁丑傳曰: “當此暑雨蒸鬱, 滯獄罪人, 必多致傷之患, 言于禁府, 各別檢飭救療(事, 言于禁府)。”


○尊崇都監啓曰: “玉寶、玉冊所入玉石, 出於南陽地, 依前例都監監造官別遣, 本官守令眼同採來何如?” 傳曰: “允。”


○(知事李尙毅啓曰: “無狀小臣, 猥荷洪私, 分外官聯, 已至列卿, 恩重丘山, 報蔑絲毫, 常懷憂懼, 不敢一日安于心也。 不意玆者, 聖恩稠疊, 增秩賜金, 加以土田、贓獲, 恩數異常, 此實平生夢寐所未到者, 驚惶震越, 罔知所爲。 竊念東宮冕服, 蒙准皇朝者, 蓋由聖上事大之誠, 有以動天, 臣何力於其間哉? 假有奔走微勞, 無非職分內事, 而崇班、峻秩, 國家所以待有功有德, 砥礪一世者也, 濫冒匪據, 授受俱失。 臣雖强顔, 人謂斯何? 屛伏私室, 以俟公議之發, 而迹涉逋慢, 不敢不出謝恩眷。 伏乞聖慈天地父母, 俯諒危衷, 還收成命, 以安愚分, 不勝幸甚。” 答曰: “卿爲國事多勞, 故照例略酬, 何至於辭乎? 宜安心勿辭。”)


○義禁府啓曰: “逆賊閔卓, 旣已取服正刑, 依皇甫信例, 傳示四方, 破家瀦澤, 籍沒家産, 所居瑞興府降號, 守令罷職(事, 竝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兵曹啓曰: “牧場之馬, 必須預爲捉出, 經年馴養, 然後尾鬣齊生, 方成馬體。 今此謝恩使貢馬, 去四月, 始爲捉來, 充立貢獻, 所見極爲埋沒, 而司僕寺無他馬, 不得已以此充數云, 至爲非矣。 今後則申飭該官, 先期預備, 以待不時進貢之用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色官員推考, 今後另爲預養, 以尊事體。”)


○義禁府啓曰: “以柳永慶、金大來、李弘老等屍身掘取押來事, 發遣郞廳, 故敢啓。” 傳曰: “待晴發遣。” 仍傳曰: “兇穢之屍, 入陳城中未妥, 可於城外某處爲之。”


○推鞫廳啓曰: “(‘金春起等議啓’事, 傳敎矣。) 金春起等, 被引於濟世之招者, 事狀與崔德老一樣, 德老旣蒙恩宥, 則春起等, 似當一體處置。 而渠又自現, 與被拿者不同。 當初臣等之啓, 已達酌量分揀之意, 今無別議。” 傳曰: “親鞫時議處。”


○推鞫廳啓曰: “每邑加屎壓膝五次, 不服。 所當加刑鞫問, 而渠臨刑, 呼訴懷孕七朔, 使月令診視則果然。 律文內, ‘死罪女人懷孕, 則産後乃爲訊問’云。 閔卓雖服逆, 而每邑加屎, 元非坐死之人, 今使之殞命杖下, 則恐乖王者制法之意。 何以爲之?” 傳曰: “停刑仍囚。”


○推鞫廳啓曰: “濟世屢指趙石龍, 而不得指的。 觀其情態, 似是勢窮而拈出同郡知名之人, 强爲石龍也。 趙光璧與石龍, 容貌大違, 此一錯也; 石龍解文赴科云, 而光璧不解文, 前後一不赴科擧, 此二錯也; 諸處聚會時, 石龍無不同參云, 而光璧以鄕任長, 不離官門, 此三錯也。 本道監司狀啓及同隣張友呂所供, 亦足爲明證。 濟世變幻之言, 不可諉以明告而遽定其罪。 群議皆然, 敢啓。” 傳曰: “趙石龍眞的與否則雖未能詳知, 但光璧緊出濟世之口, 不可全釋, 更爲議啓。”


○推鞫廳啓曰: “若以爲眞趙石龍, 則當備嚴刑窮鞫, 若其非石龍之狀, 已爲昭著, 則當在於分揀之列。 此外似無更議者, 敢稟。” 傳曰: “親鞫時議處。”


○傳曰: “閔卓四寸閔夢松, 似當刑推窮鞫, 議啓。”


○閔德男啓曰: “閔卓捧招時, 尹承善、尹至善之容貌、年歲, 再三問之, 則供云: ‘此乃金濟世之所言而非我所識之人, 故其容貌、年歲, 不能知之’云。 金濟世處, 以卓所供之辭詰問, 則濟世曰: ‘此兩人, 前後本不知之’云。 (以此)其容貌、年歲, 無由得知, 當初發遣都事時, 不得書送矣。 今者雖擇遣解事都事、宣傳官, 似無憑據卽捕之地。 然都事、宣傳官, 仍爲發送乎? 變名藏迹, 是逆黨之常態, 以多般譏察急急跟捕之意, 爲先下諭於開城留守, 待其狀啓, 然後遣都事、宣傳官乎? 敢稟。” 傳曰: “依啓。 都事等姑勿發遣。”


○推鞫廳啓曰: “(‘閔卓四寸閔夢松, 似當刑推窮鞫, 議啓’事, 傳敎矣。) 夢松乃閔半龍之四寸, 卓之蹤迹事狀, 或有聞知之理。 刑推訊鞫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傳曰: “李戒水加刑得情乎?議啓。” 仍傳曰: “柳汀茂乃朴大雄之切親也, 遠方流竄。”


○推鞫廳啓曰: “臣等伏見下禁府之敎, ‘當此暑雨蒸鬱, 滯獄罪人, 必多致傷之患, 使其檢飭救療’, 欽恤之意, 溢於言外。 聖念及此, 孰不感激? 頃因朝廷有大論, 久廢推鞫, 獄囚之應被疏決者, 亦多滯繫。 其中別無情犯而偶爾被逮者, 則久爲滯囚, 誠爲冤悶, 似當有爲先査覈處置之擧, 敢啓。” 傳曰: “偶爾被逮而可放者, 抄啓。”


○推鞫廳啓曰: “僧敬修、妙惠與(姜檢)〔姜儉〕盤問, 則所供如此。 姜檢〔姜儉〕侵虐閔卓之事, 在於戊申夏秋間, 而敬修旣於五月, 離本寺, 則供稱不知者宜矣, 妙惠則戊申年, 元不來本寺。 此兩僧, 更無可問之事, 放送爲當, 敢啓。” 傳曰: “丁彦璨竝敢 爲覈處。”


○推鞫廳啓曰: “戒水雖爲閔卓外叔, 而別無參預逆謀端緖。 以逆賊親族, 竄配邊遠, 恐爲宜當。 伏候上裁。” 傳曰: “姑爲仍囚。” 又啓曰: “閔夢松刑訊一次, 供稱: ‘閔卓與渠, 居在異邑數息之地, 卓之所爲, 無由聞知’云。 明日加刑更鞫乎? 敢稟。” 傳曰: “依啓。” 又啓曰: “‘李和春與崔奉春相切’云, 不可不問, 嚴刑得情如何? 議啓事, 傳敎矣。 鞫廳回啓曰: ‘和春、奉春, 俱是龍津陣軍士, 和春, 前年秋, 受由下歸於信川, 今年春, 與奉春偕向龍津陣, 而和春則以濕病落後。’ 云。 當初本道狀啓所擧論者, 止此而已。 今承下敎, 反覆商議, 則群議不能指一, 或以爲: ‘刑訊可矣。’ 或以爲: ‘渠以同陣軍士, 一番偕行, 而無現出緊關情犯。 儻以此人爲相切而刑訊, 則本陣所屬同道軍士中, 豈無愈切於和春者乎? 似不須刑訊。’ 群議如此, 伏候自上裁處。” 傳曰: “刑推得情。” 又啓曰: “春 和春刑訊一次, 一向稱冤不服, 敢啓。” 傳曰: “知道。” 又啓曰: “敬修、妙惠, 與丁彦璨、金重謙、金鳳至等, 使對坐一一歷向 問, 則彦璨等俱稱: ‘此是全不見面之僧’云, 敬修等初供, 似爲的實, 敢啓。” 傳曰: “知道。” 又啓曰: “丁彦璨、金重謙、金鳳至等, 非是罪人辭連者, 唯欲覈問姜儉供辭曲折而已。 自前如此之人, 自鞫廳拿問後, 仍爲放送, 而此輩則下獄已經累日。 當此極熱恤囚之日, 滯獄未安。 儻有更問之事, 似當保放待令, 敢稟。” 傳曰: “依啓。”


6月 15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五日戊寅捕盜廳啓曰: “閔卓捕捉時, 宋圻家奴山閏, 捉告閔卓矣。” 傳曰: “知道。 捕捉時協力人, 竝詳察書啓。”


○尊崇都監啓曰: “今此上號時, 冊寶及儀仗諸具, 當依禮文製造, 而儀仗則考諸《五禮儀》, 有大駕、法駕、小駕三等之差, 亂後儀物草創, 只有小仗之半。 甲辰尊崇時, 始請製造, 而亦因自上‘儀仗勿爲’之敎, 不敢盡依平時鹵薄之制, 就見存小儀仗中加造未備者而已。 目今物力, 雖曰未復, 而當此盛禮, 不容如是草草。 大駕儀仗則雖未可猝備, 以法駕儀仗磨鍊, 而見存儀仗中可用者則仍修補, 其餘竝爲添造何如?” 傳曰: “允。 添造件數, 書啓定奪。”


○傳曰: “閔卓所引尹至善兄弟, 下書于黃海監司, 密訪跟捕, 京中則令捕盜廳(大將), 多般尋捉。”


○推鞫廳啓曰: “金景哲更無可問之事, 依上敎極邊定配, 正合律文, 至爲允當。 閔夢松當此極熱, 連受刑二次, 難保其不斃。 景哲以濟世同生兄, 貸命定配, 則夢松以閔卓五寸叔, 似當一體處置, 惶恐竝稟。” 傳曰: “依啓。 閔夢松不無知情之理, 明日加刑更鞫。” 又啓曰: “閔夢松加刑二次, 供稱: ‘賊卓, 自未爲僧時, 居在異處, 卓之所爲, 無由聞知’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又啓曰: “今就見囚中, 拈出情迹最爲冤悶者, 爲先列書以入, 伏候裁處。” 傳曰: “知道。 尹時英、尹時豪、尹之翰等, 爲先放送, 他人則親鞫時, 竝視 與 濟世憑覈處之。”


6月 16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六日己卯傳曰: “金日昇賊書極兇, 此而置之, 則討逆之典, 將自此而廢矣。 逆賊妻妾訊鞫之事, 旣有祖宗朝舊例, 其妻妾母, 竝嚴刑窮問, 所不可已。 議處。”


○推鞫廳啓曰: “自前我國論者, 當 常以妻證夫、子證父、弟證兄, 爲刑政之病, 故臣等膠守舊說, 前已屢達矣。 今逆賊妻屬, 旣多訊鞫, 日昇家屬, 似難獨免。 依上敎鞫問何如?” 傳曰: “允。” (又啓曰:) “閔夢松刑問三次, 不服, (敢啓)。” 傳曰: “知道。 除加刑極, 邊定配。”


○傳曰: “僧人三慧, 以天印事憑問之故, 拿來矣。 天印旣無逆謀端緖, 則三慧似當放送。 夢和等四人, 雖非柳彭錫之奴, 而本道狀啓, 旣曰: ‘彭錫家同處居生’。 不可不鞫。 而且朴連宗、李繼男、李香福、金京元、張翰天、金山立等, 竝議啓。”


○推鞫廳啓曰: “伏承下敎, 三慧情狀, 似當在分揀之中, 故前日已爲條列以啓矣, 上敎至此, 放送宜當。 其師僧天印, 當初以荒唐僧被拿, 前後推閱, 未有參逆端緖, 而渠之素負之罪, 亦極重大, 自有處置之地, 敢此竝稟。 夢和等四人中, 校生白無瑕, 以私奴夢和被拿, 則迹似冤悶, 而鳳山郡守申慄査覈馳報云: ‘彭錫之婢福今, 作妻同處居生’, 則只是私奴二字之錯, 其與彭錫親密則無疑, 似難全釋矣。 唯是彭錫, 旣已承服而死, 則今無更鞫之情, 依他親切人例, 或用竄配之律, 無所不可。 其餘連厚則軍保, 張右則韓明璉奴子, 仁國則官皮匠也, 只以圍彭錫家時, 家前作走, 竝被拿來, 其與無瑕, 一體推鞫, 似爲未安。 朴連宗, 以廷立之父被拿, 而廷立罪名, 彭錫所引者, 多歸不實, 父以子保滯囚, 果似未安。 李繼男則香福之子, 香福, 閔卓之養父, 而旣有三男四女, 又養他家之子, 理所不近。 金京元, 罪名則非輕, 而居住地名相違, 爲人只是孱迷廢病丐乞之徒。 張翰天, 頃於親鞫, 與濟世對面, 已得明白辨釋。 金山立, 與濟世不遠之人, 而濟世旣云‘不與逆謀’, 則加罪無名。 聖敎所及, 蓋出於此, 參酌處置, 唯在上裁。” 傳曰: “三慧、張翰天放送, 天印仍囚, 夢和更鞫, 似不可已也。 連厚等三人, 出入柳彭錫家分明, 不可全釋, 朴連宗則厥子緊出賊口, 亡命不現, 似難輕放。 金京元罪名非輕, 李繼男、李香福、金山立等, 回啓之辭未詳, 後日更議以處。”


○推鞫廳啓曰: “金日昇妻銀玉 銀玉 母彦向, 各刑訊一次, 反覆窮問, 終不服矣。” 王 傳曰: “賊書所送、所傳及日月, 壓膝窮問。”


○捧李尹外、金弘俊 元情 招, 閔卓所引人也。


6月 17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七日庚辰(傳曰: “訓鍊都監哨官中, 拔其績年勤仕者, 守令除授, 以爲聳動, 言于該曹。”)


○推鞫廳啓曰: “銀玉、彦切壓膝各五次, 一向稱冤不服, 如初招。 逆徒兇謀密議之事, 婦人未必與知, 而彦切則親密於日昇, 又隔銀玉一層,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日昇衣帶中賊書極兇, 不可不嚴鞫得情。” 又啓曰: “金弘俊、李胤祐, 以供辭中前後所爲事狀觀之, 則或不無因嫌援引之理, 金濟世亦言: ‘此兩人不知何許人’云。 參酌處置, 唯在上裁。” 傳曰: “姑爲仍囚。” 又啓曰: “伏承昨日下敎, 連厚等三人, 出入柳彭錫家, 不可全釋, 則定配實邊, 恐爲宜當。 金京元 孱劣不似, 而罪名非輕, 李香福爲閔卓之養父, 則雖不明白, 而渠在閔卓妻父士順同隣, 不無與賊卓親切之理。 香福及其子繼男, 亦依連厚一體處置。 金山立雖無逆謀與知端緖而旣是愛玉之娚, 亦難全免, 竝爲定配, 以實邊遠似當。 夢和依傳敎訊鞫, 朴連宗, 限其子捕捉間, 仍囚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金京元, 姑爲仍囚。”


○推鞫廳啓曰: “夢和當刑, 査考作文, 則其年七十二。 此在律文, 免栲訊之列, 臣等回啓時, 忘却誤錯, 未及竝稟, 疎謬甚矣。 至爲惶恐。 前日黃赫奴千甫, 以年過七十, 免刑見放, 夢和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事係逆倘 黨者, 亦用此規乎? 舊例考入。”


6月 18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八日辛巳宮闕營建廳啓曰: “以錄事以下論賞草記, 傳曰: ‘査倣太廟營建時例施行’事, 傳敎矣。 匠人等賞格磨鍊, 取考宗廟營建都監儀軌, 則所役工匠不多, 故只以綿布分等題給, 而今此宮闕之役, 匠人數多, 若盡以綿布磨鍊, 則當此國儲虛竭之時, 縻費不貲。 三等以下及書員、使令等朔數之次人等, 以米斗添入磨鍊, 別單書啓矣。” 傳曰: “雖曰下輩, 其酬勞之典太薄, 以他賞更議磨鍊覆啓。”


○推鞫廳啓曰: “宋熙業指揮奴僕, 盡心跟捕, 而其奴山閏, 能行其主之令, 出死力結縛, 夫叱神同往助力, 則亦不無其功。 熙業等三人, 似當分等論賞”。 傳曰: “可倣舊規。”


○又啓曰: “銀玉、彦切加刑各二次, 一向呼訴, ‘鳳山官當知’云。 昨日壓膝緊壓五次, 今受刑連次。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明日烙刑, 窮問。”


○又啓曰: “因夢和事, 取考律文, 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若廢疾者, 竝不合栲訊, 皆據衆證定罪, 違者, 以故失入人罪論’, 而其下別無‘逆黨則不在此限’之文。 己丑年全州富人梁白雲, 緊出賊招, 拿來鞫廳, 以年過七十, 不得刑訊, 只據證定配。 此乃律文與舊例可考證者, 敢啓。” 傳曰: “知道。 極邊定配。”


○傳曰: (備忘記)“金德哉所爲之事、出入之人、草堂僧名, 不爲直告, 德哉乃極兇之賊也, 其妻仁福、女貞伊, 刑推窮問。”


○推鞫廳啓曰: “當初臣等在鞫廳, 見罪人押來都事, 傳致尼山縣監金克鍵書給小紙於承旨前, 臣等取見, 則乃條列金德哉兇狀者也, 極爲痛愕, 卽令啓達矣。 其後連聞‘朴鵬, 以老猾鄕吏出身, 從前所爲, 頗無狀, 姦濫有口辯, 克鍵必爲此人所唆’云。 臣等欲覈知其間事狀, 啓請下諭本道, 詳査馳啓, 則‘克鍵乃以出身鄕吏, 假爲座首而使之往對於監司’, 此一款極爲殊常。 而其時推鞫, 多因事多忙遽, 此等曲折, 雖在親鞫之日, 未敢一一煩猥仰稟矣。 今德哉父子, 已斃杖下, 義雲亦以草堂僧, 備極嚴刑而死, 其所爲之事、出入之人, 今雖推鞫仁福姑婦, 恐無輸得別情, 而只傷損獄體而已。 大槪克鍵所報小紙, 看來極爲痛駭, 而草堂僧一款, 他無所據, 只出於朴鵬乘機希功、因嫌報復之計。 且朴鵬拿來對辯也, 辭說亦多變遷, 難盡取信。 此雖非文案所載, 而臣等各有所聞, 不敢不盡, (連)以備裁擇, 惶恐敢稟。” 傳曰: “德哉旣是逆魁親弟, 則其兄逆謀, 必有所與知者, 而不服而斃, 極爲兇詐。 今也鞫問其妻與婦, 有何不可? 依前傳敎, 嚴鞫得情。” 【金德哉居尼山, 與兄 直哉隔遠, 初不出逆口, 而適中使以求捕田碧江事, 往全羅地方, 金克鍵密問逆獄大槪, 中使告以直哉爲首, 克鍵遂捕德哉囚之。 仍與姦吏朴鵬潛謀, 做爲德哉兇書, 有草堂僧謀逆之語, 順付都事, 上鞫廳。 大臣知其事, 故有此啓。 其後克鍵等, 果蒙賞超秩, 皆出特旨。 克鍵本金孝元之子也, 孝元以克鍵原從功, 追贈判書, 人恥之。】


6月 19日[편집]

○壬子六月十九日壬午(白夢和定配單子入啓, 則傳曰: “夢和他邑改定配。”)


○(司僕寺啓曰: “備邊司關內, 羅州、順天、海南、興陽、蔚山、康翎等牧場馬匹, 移放他處, 屯田設耕事及咸鏡監司狀啓, 端川牧場一面遮截, 許民耕作事, 旌義校生玄鳳元等上疏, 本縣‘菜’、‘重’、‘鹹’三字馬, 移放州地事, 見啓下。 臣等竊伏思之, 古者問國之富, 數馬以對, 馬政最關於有國, 而我國爲尤重, 天朝旅庭, 惟馬是貢, 臣僚有勞, 惟馬是賜, 而旣無蕃馬交易之利, 又無民戶保馬之法, 只靠各場畜牧而已。 故祖宗朝必擇水草豐美處而排設牧場焉, 立法深意, 灼然可見。 不幸兵亂, 場馬消縮, 進獻馬匹, 亦患不足, 爲今之計, 有馬處, 另加守護, 無馬處, 亦當移放雌雄, 漸次牧養可也。 今若設爲屯田, 則馬政日益廢弛, 而今歲、來歲, 屯耕歲久, 則牧場永爲屯田, 屯田遂變爲私田, 有勢之家, 規利折受, 則其誰爲國任怨, 終始不許乎? 此時人民解少, 閑地極多, 雖非牧場, 處處可耕, 臣等非不知設屯得糧, 亦係備邊, 而所患在於守不因/固戰不力, 不在於糧不足, 何必輕廢牧場祖宗朝舊法, 然後可以海防無虞乎? 利害曲折, 如指諸掌。 牧場內設屯公事, 竝勿擧行, 陽城牧場一隅, 遮截私耕者, 田主治罪, 卽爲撤去事, 竝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司諫院啓曰: “逆賊妻妾沒官定屬之法, 載在令甲, 推鞫之時, 例不問及妻妾。 而己丑之逆變, 間或爲之, 其後屢經逆獄, 而亦不行之。 今者聖上治逆之際, 常軫欽恤之念, 逆賊妻妾, 不復窮詰, 好生之德, 可謂至矣。 日昨逆賊妻及妻母, 有烙刑之敎, 逆賊情狀分明, 而牢諱不首, 則其間或可盤問家累, 斯亦不得不已 爾。 金日昇兇謀逆狀, 更無可問之端, 但當追刑, 依律處斷而已。 至於金德哉、金三緘, 則以逆魁親屬, 旣已杖斃, 而鞫其妻妾, 有乖法典, 極爲未安。 請還收金日昇、金德哉、金三緘妻等刑鞫之命。 上護軍徐渻, 前爲開城留守時, 逆賊金百緘婚裝, 力爲備給。 其爲逆之狀, 雖不能預知, 而其父直哉, 乃是賊子, 人所共棄, 渻敢與之相厚, 致眷如是。 而尙保官爵, 物情憤激, 久而愈甚。 請命削奪官爵。 益城君 享齡, 以罪人泰慶之父, 尙帶職名, 物情莫不駭怪。 請命罷職。”


○司憲府啓曰: “凡罪係綱常大逆者, 不待時斬, 乃國家之常典也。 今此永慶等三賊, 是何等罪惡? 而追刑之命已下, 以待晴之故, 金吾郞尙未發送, 遲延至今, 物情益甚憤鬱。 往來不遠之地, 何待快晴? 令禁府斯速正刑, 以快神人之憤。 逆賊妻妾爲孥, 乃是常法, 而以妻妾證其夫, 亦有傷於獄體, 故今此治逆之初, 大臣、兩司之官, 屢於榻前, 將此意陳達矣。 巨魁黨與皆已伏刑, 兇謀逆狀悉露無隱。 如金日昇, 旣得其兇書, 又追施正刑, 其妻雖加嚴訊, 似無可得別情。 逆魁直哉伏誅, 情迹昭著, 則德哉以其親弟, 雖不服而斃, 萬無不預謀之理, 其妻、其婦, 不須更問。 請命停刑, 皆以其律處之。 且獄事蔓延, 今至五朔, 滯囚亦多。 亟賜睿斷, 以示終始欽恤之盛意。” 答院曰: “兇賊妻妾, 鞫問可矣, 勿爲煩執。 徐渻所論太過, 只罷其職。” 答府曰: “依啓。 逆賊妻妾, 鞫問可矣, 勿爲煩論。”


○忠勳府啓曰: “常時定勳之規, 政院擇無故日, 命召大臣及元勳, 詣賓廳, 等第啓下。 又他日命召大臣及大提學等官, 詣賓廳, 定勳號啓下, 此後因設都監, 元勳等爲提調察行諸事。 今則大臣, 只待命召之日, 議定而已。 此等節目, 政院自當察而行之。” 傳曰: “知道。 金信元竝爲元勳可矣。”


○設錄勳都監。 崔有源上疏, 略曰:當初逆珒之謀亂也, 有口者皆言, 有耳者皆聞。 至於沈喜壽, 以元老大臣, 憂形書札, 乃曰: “不知死所。” 申應榘, 以潛邸師傅, 聞其叛狀, 至欲上章請討。 李元翼每懼被害於亂兵之手, 逮聖上卽祚之日, 始得安心, 則擧國藉藉遑遑罔極之狀, 據此亦可知矣。 其年二月, 臣忝冒玉堂, 與兩司共論逆臣永慶之罪, 一夕, 許筬送言於臣曰: “臨海之罪, 浮於永慶, 宜速遠黜。” 臣於翌日, 將見筬共議而處之。 適聞劍椎裏入, 禍迫朝夕之說, 當玆急變, 旣有指揮之人, 而猶且徘徊顧望, 以爲左右之計, 則是亦逆賊也, 實臣之所不忍爲也。 遂與柳希奮等相議之後, 朝入玉堂, 與諸僚商確, 上箚請流絶島, 其間措語, 實原於兩司之啓, 而至於請鞫武將, 終使諸賊輸情而就法者, 元非玉堂之所辦也。 不圖今日, 乃下錄勳之敎, 有若炳幾設策者然, 不但大駭於中外瞻聽, 必將貽譏於後世公論, 憂懼煎憫, 久而彌甚。 方忝諫長之日, 切欲極言竭論, 冀寢成命, 而擧朝盈庭, 請上尊號, 不可以此等事, 一時煩瀆。 擬待蒙允, 畢陳下情, 不意遞職, 竟未之果, 臣之罪, 至此而大矣。 仍念當時曲折, 如右所陳, 儻使臣竝數於元翼等二三諸臣之列, 謂之憂國, 則臣亦不敢辭矣。 如以聽人指揮, 掇拾臺論, 謀及諸僚, 草上一箚之故, 亦參於勳籍, 則天地鬼神, 臨之在上, 質之在傍, 臣雖萬殞, 決難承當。 言出肺肝, 不知所裁。 伏願聖慈, 矜諒危衷, 亟收臣策勳之命。答曰: “省疏, 具悉曲折。 爾旣炳幾忘身, 志安社稷, 則書名盟府, 紀績景鍾, 固不可辭也。 宜安心速爲議勘, 使顯忠之典, 不至久滯。” 【臨海之獄, 初自有源, 承密旨於戚里, 謀於諸宰, 使三司發論, 故中外不知當時首謀爲誰也。】


○傳曰: “以此見之, 許筬之功, 當在其首矣。 他可錄功人, 竝議啓。”


○潭陽府使尹孝先上疏: 臣伏以戊申之變, 逆珒陰蓄異志, 有持兵器入內之說, 盛行中外, 上下遑遑。 臣以獻納, 與承旨柳希奮、典翰崔有源, 往來相議, 且密諭於持平閔德男。 其時三司, 方有賊臣柳永慶之啓, 臣及崔有源成約之後, 先送人于諸大臣家, 使之預知, 仍發言於合司之坐, 卽爲簡通于玉堂, 以是三司之論, 竝發於一日。 此只是急一時之急, 而不過一日內事, 豈敢有一毫希冀之心而亦豈有尺寸之微勞哉? 今者殿下下策勳之敎而以三司言論之任, 比類於其時推官, 且以三司書啓, 特召臣於千里。 臣不敢逋慢嚴命, 卽詣闕下, 雖然, 臣是何人, 自以爲首發議之人而有若當大功者哉? 具/且有悚懼戰灼之事, 不敢不達於君父之前。 臣在全羅道, 以增廣文科初試參試官, 進去務安縣, 則都事金時言爲試官, 長興府使金庭睦, 亦爲參試官。 時言持《鶴林玉露》二卷, 庭睦持《綱鑑大成》一件, 臣等於初場出題之後, 無聊閑坐, 披覽兩書。 臣未曾見《玉露》之書, 始得涉獵, 其書多有新奇之語。 至於一款, 有杜牧之“四皓安劉是滅劉”一隻句, 而無其上三隻句。 臣極怪其論議之詭異無理, 與試官等語曰: “此論議, 詭異無理。” 時言亦甚怪之曰: “詭異甚矣。” 此是論題, 而初非欲出題於場中, 至儒生等累度改題之後, 竟以新見之語“四老滅劉”, 爲題而出之。 臣等以爲“昔者蘇軾, 有非武王之說, 後人以此爲題而作論者, 以蘇軾之言爲大不然, 而反非之。 此亦其類也, 豈有以定危疑, 安宗社四老爲非而欲使之論也?” 題出良久而儒生等進前言曰: “此題逼於當時, 不當製之。” 試官等始怪儒生之意, 入於邪經/徑, 臣謂試官等曰: “儒生等所言如是, 亦未安, 卽許其改。” 至於‘唐 太宗命史直書’之題, 則庭睦披見《綱鑑大成》而相議出之, 適因日暮忙迫, 臣不復細思其題意, 泛以爲古事之可論者。 其題旣出之後, 又無儒生等請改之擧, 所謂中場日, 儒生等齊訴勿取之言及試官科次, 不敢出高等之云者, 皆臣未嘗聞、未嘗見之事也。 今則時言, 以此囚繫, 將被重究, 臣之昏昧不覺察之罪, 至此而極矣。 萬死固無足惜, 推庭之鞫詰, 固有所難免。 臣何敢自以爲無罪之人而晏然趨命, 循例察事也? 伏願聖明曲加諒察, 而亟寢勘勳之命。 答曰: “省疏, 具悉曲折。 炳幾忘身, 旣有安社稷之忠, 則褒功策名, 詎無誓山河之典? 凡與討逆之議者, 莫非乃心王室之人。 宜勿控辭, 分等書啓, 使國家顯忠酬勞之擧, 不至滯稽。 試題事, 有司自當察處, 爾何嫌焉?” 【四老滅劉, 于此時何事? 只以仁弘之徒, 推仁弘, 比之於四皓之功, 放南方之士, 有附會時議者, 爲此論以陷時言, 不知固 其出於爲時所尊獎 重之孝先也。 孝先 (本以儒顯), 爲王子師傅最久, 宣祖亦眷遇之。 及登第, 周旋於奇自獻、柳永慶之間, 左右謟諛, 歷揚淸班, 久主 竊銓郞之柄。 永慶敗, 又附柳希奮, 首發此 大獄, 以中主意, 朴承宗以國婚, 故再起主兵, 孝先又以舊交締結, 表裏謀議。 其交遊行止, 大抵與崔有源同, 而脂韋特甚, 及以出題事, 與時言同鞫, 幸以元勳得釋。 由是懼失王意, 又見李爾瞻勢盛, 遂傾身附之。 癸丑以後, 遂與 貳於 柳、朴 貳 , 故 爾瞻初用爲大司憲, 力主廢母大論, 旣而大論亦前却久不成, 中外指言: “孝先, 與鄭造、尹訒無異。” 孝先又內懼爲試官, 故 孝先又內懼爲臺諫, 稍忤爾瞻意。 爾瞻斥之, 出爲慶州府尹, 以卒 死。 人以爲孝先, 出于此不能入彼, 號爲‘露坐人’云。】


6月 20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日癸未司憲府啓曰: “逆賊日昇、直哉、(百諴)[百緘]等, 雖斃杖下, 凶謀逆狀, 已盡著露, 其妻、其妾, 不須更鞫。 況復沒入爲孥, 自有常律? 請亟命停刑, 以示終始好生之德。” 答曰: “逆賊, 天地間大罪; 討逆, 天地間大義。 其獄至嚴, 其按至密, 雖言官, 不可輕易爲言。 況逆賊妻妾訊鞫者, 實是祖宗朝舊例, 豈但己丑而已乎? 日昇之簡辭痛駭, 德哉之情狀極兇, 揆以王法, 不可不問。 切宜休煩, 以重獄體。”


○司諫院啓曰: “逆賊妻妾, 當初皆不鞫問, 聖上好生之德, 孰不感激? 今此日昇、德哉、(百諴)[百緘]等逆狀, 旣已昭著, 其妻妾別無更問之事而可置爲孥之典而已。 請亟命停刑, 以示欽恤之德。 (上護軍徐渻, 前爲開城留守時, 逆賊(金百諴)[金百緘]婚裝, 力爲備給, 其爲逆之狀, 雖不能預知, 而其父直哉乃是賊子, 人所共棄, 渻敢與之相厚, 致眷如是。 而尙保官爵, 物情憤激, 久而愈甚, 豈可罷職而止乎? 請勿留難。”) 又啓徐渻 削奪官爵事。 答曰: “徐渻事, 已罷其職, 不須更論, 逆賊妻妾停刑事, 與府答同。”


6月 21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一日甲申禮曹啓曰: “柳永慶等追施典刑, 已依鄭汝立例, 外議以爲: ‘當有告宗廟、頒敎之擧。’ 柳永慶、金大來則當初賜死時, 已告廟、頒敎, 而今則罪名異前, 當服正刑; 李弘老則賜死在後, 故其時無告廟節次。 事非常規, 臣等不敢擅便。 議大臣何如?” 傳曰: “允。”


○司諫院 (正言李挺元)啓曰: “上護軍徐渻, 交厚(百諴)[百緘]父子, 情意繾綣, 凡百婚裝, 無不備給。 直哉, 叛父之逆子也, 渻與之一時交厚者, 何義? 不久, 直哉爲逆魁, 百緘爲逆賊, 反國圖逆, 罪貫天地。 渻也交厚逆賊之罪, 若斷以春秋之義, 不幾於不道無將乎? 論以王法, 斷不可貸, 故一線公論, 尙或未泯, 皆以痛懲爲言, 而一時末減, 只請罷職, 其論事之無倫, 固已多矣。 今不可只罷其職, 請勿留難, 亟命削奪官爵。” 答曰: “已諭, 不允。”


○領議政李元翼屢上疏辭職。 答曰: “予竭誠諭之, 而卿控辭不已。 冀卿之安心調復, 姑勉從, 只遞本職, 此意知悉。”


6月 22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二日乙酉庶人 權聰, 祕密上疏告變。 答曰: “省疏, 用嘉爾忠。” 【聰, 無賴人也, 見申慄等誣告策功, 心艶之, 掇拾疑似之人, 上疏告變。 且指定遠母子, 有謀危之事, 其說皆不測。 聰, 時居喪, 衣墨入闕, 見者大駭。】


○禮曹啓曰: “以柳永慶等追刑告廟事,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以爲: ‘此事不敢臆斷。 古事必有可據之例, 未及聞知, 不敢獻議。’ 伏惟上裁。” 答曰: “告廟後, 似當頒敎四方矣。”


○禮曹啓曰: “甲辰年上尊號時, 因先王傳敎, 有祭告宗廟節次。 此乃莫重之禮, 先朝旣有已行之例, 今亦似當擇日擧行。” 傳曰: “允。 壬辰之變, 忝在儲副, 承先王之命, 只奉廟社於乾淨地而已。 此是職分內事, 而不意今者, 値此不堪之擧。 迫於群情, 不得已冒恥勉受之意, 據事直書告之, 然後乃可爲也。”


○禮曹啓曰: “有旨, ‘柳永慶等追施典刑之意, 告廟後頒敎四方事’命下矣。 宗廟永寧殿、奉慈殿, 竝擇日祭告後, 因爲頒敎, 而祭文、敎書等事, 令藝文館及各該司察而擧行何如?” 傳曰: “允。”


○(吏批啓曰: “瑞興府已爲降號, 當差出縣監矣, 緣本邑有山城, 自前必問於都體察使擬望, 故今亦問之, 則以爲: ‘西北守令、邊將議薦事, 初非法當應行之事。 行之已久, 事多不便, 唯是旣已命下, 則違拒未安, 因循至今。 事旣非宜, 自有疏陳其非者。 今則雖不承命, 無害於禮, 故不敢承命。 惶恐死罪’云。 何以爲之?” 傳曰: “更問于都體察使, 後政差出。”)


○(司諫院連啓徐渻削奪官職事。 不允。)


○以金止男爲司憲府執義, 柳湙、李士慶爲掌令, 韓纘男爲弘文館副應敎, 李溟爲持平, 睦大欽爲弘文館副校理, 權倜爲藝文館檢閱。


○命嚴捕在逃逆黨, 申飭八路。


○傳曰: “丁聖民、朴大秀、朴以觀等兄弟, 同參逆謀之狀, 現出逆口, 非一非再。 依己丑年例, 竝籍沒家産。”


○親鞫, 鄭、鄭洛等刑訊, 不服。


○張友呂、金德守、僧法正·德倫、韓彦忠等, 與濟世面質, 濟世辭皆詘。 【濟世, 初以尹時俊, 爲尹鳳翼兒名, 又以閔卓爲鳳翼, 又以金德守爲朴奉守。 又與僧大冏、金弘俊、李胤祐、韓繼雲等, 面質又詘。 濟世初則亂引某姓名, 實無其人可指, 則更指平日有睚眦, 或識面人, 以爲“某人, 變姓名爲某人”, 前後變幻, 皆此類。】


○捧柳袗 元情, 供云: “臣父成龍, 常時敎訓, 身不出忠孝二字之外, 而臨死作詩戒子曰: ‘勉爾兒曹更勉旃, 忠孝之外無事業’, 身常佩服, 誓無忘亡父之戒。 叛逆大變, 雖一毫, 豈敢生於念慮間乎? 人固當一死, 死亦何顔, 見亡父於地下乎? 直哉父子, 與身爲遠族, 父生時, 視逆魁如犬豕, 入則言於一家, 出則言於他人, 逆家因此必怨臣父矣。 身不識逆魁面目、姓名, 而身登進士榜魁, 姓名播於人間, 逆魁必知而誣引也。” 王曰: “袗乃成龍子也, 成龍, 先朝勳舊也。 予不忍于袗, 其放送, 以慰乃父之靈。” 【袗, 名家子, 又有名(之士), 大臣, 亦有救解者故王特原之, (大臣亦多救解, 有若尋常之人, 則雖辭連極齟齬, 面質皆虛僞, 然拷掠亂言以死。 是以死者甚衆, 士大夫多冤者。 當時) 當時無辜之人, 橫罹以死者甚衆, 人皆冤之, 而莫敢言。 當時治逆獄, 大抵類此。】


○朴承宗、趙挺啓曰: “泰慶三出逆口【金百諴、柳彭碩、閔卓。】, 惟速處斷何如?” 王曰: “泰慶屢出逆口, 此予之不幸, 而事在宗社, 各陳所懷。” 李恒福曰: “以王室至親, 故至今不問, 下情亦知上意所在。 古亦有不對而出而治者矣。” 李爾瞻曰: “臣待罪言地, 當以王法論之矣。” 王曰: “有不忍之心, 以他道處之何如?” 宋諄曰: “下人何敢以他道達乎?” 王曰: “後更議之。”


6月 23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三日丙戌義禁府啓曰: “柳永慶、金大來、李弘老、金日昇、丁義民等, 已爲追刑矣。 傳示四方、籍沒緣坐、破家瀦澤等事, 依臺諫啓辭鄭汝立例, 擧行何如?” 傳曰: “允。”


○推鞫廳啓曰: “權聰如有憑詰之事, 依古規, 姑爲囚禁何如?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允。”


○司諫院連啓徐渻事。 答曰: “罷職足矣, 何至削奪? 不允。”


○潭陽府使尹孝先上疏: “伏以逆珒不軌之狀, 自先王寢疾時, 人無不洞知而側目。 及乎戊申之春, 乘時肆逆, 兇謀漸彰, 凡有血氣者, 孰不沐浴請討, 以弭蕭墻危急之禍哉? 臣等特以責在言論, 不過順乎輿憤, 掇拾所聞, 交章仰瀆於最晩之後, 雖謂之職分內事, 亦猶未也。 臣伏見崔有源疏中, 有所指揮之人, 且聞閔德男等書啓中, 有曾發論之臣, 而臣等所論, 不在首先, 則惟彼指揮之人, 欲論之臣, 皆出/實有炳幾徇國之功者也。 臣是迂拙儒臣, 言論末僚, 而敢與炳幾之諸宰、鞫兇之推官, 比列於褒功策名之中, 濫預於勘勳分等之議, 則非但言官風采, 自臣身墜落無餘, 重貽君子百世之譏, 而抑將大有累於我國家報功酬勞之典也。 伏願聖明特垂憐察而亟收成命。” 答曰: “有功不伐, 賢哲高風; 策勳顯忠, 國家令典。 宜體予意, 勿用更辭。”


○親鞫。 刑訊金直哉奴遠孫, 不服。 鄭、鄭洛加刑, 不服。 趙挺等啓曰: “羅將輕杖, 請治罪。”


○鞫僧人應三、童子介叱同、徐應珍捧元情招。 介叱同、應珍, 以臨海獄干連人支屬, 被捕, 權聰疏中所告者也。


○延原府院君 李光庭上疏曰: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不意今者, 出臣婚家。 臣席藁震越, 無地自容。 往在辛丑年秋, 逆臣柳永慶爲刑曹判書時, 求與臣子𥙆爲婚, 臣妄以爲其時, 渠無權勢, 誤許其婚。 未幾驟致相位, 權勢漸盛。 臣本愚拙, 心甚惡之, 遂與之疎遠, 此則國人之所共知也。 當初結婚之時, 雖不知兇逆之謀, 作於後日而臣不幸, 旣與連婚, 罪無所逃。” 王答曰: “安心勿待罪。”


6月 24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四日丁亥禮曹啓曰: “《五禮儀》, 有陳賀、頒敎儀, 有只頒敎書儀, 而非關慶事, 則無山呼、叩頭。 今次追刑頒敎時, 未知當用何儀乎? 王命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以爲: ‘斯得而誅之之慶, 已在先年, 今之追刑, 只正其罪, 似無山呼之節。’ 伏惟上裁。” 傳曰: “依議。”


○傳于政院 (李志完)曰: “明日頒敎, 權停例爲之。”


○生員朴以儉上疏曰: 亂逆孽牙, 疪累聖治, 而皇天默佑, 旋卽正刑, 宗社、臣民之慶, 孰大於此? 第因逆變之不幸而又有不幸者存焉, 臣嘗痛深次骨而不能自已者也。 臣伏見右贊成鄭仁弘, 平生守道, 充養有素, 精忠大節, 貫乎日月, 愛君憂國, 一飯不忘。 逮在戊申春, 奮不顧身, 抗章討逆, 則可謂社稷元老、邦家柱石, 而頃者逆變之初, 海西藩臣尹暄陰懷祕計, 捏造虛言, 至以‘仁弘辭連逆口, 誣啓’云云, 其爲計, 巧且慘矣。 夫仁弘, 嶺外人也, 與處士崔永慶, 同遊曺植之門, 結爲道義之交, 而性癖林泉, 不喜榮進, 一絲扶鼎, 固其志也, 疾惡如讎, 亦甚/其心也, 則逆賊, 天下之至惡也, 天理所不容, 人得而誅之矣。 曾以仁弘貫日之忠、愛君之誠, 而反有相干之理乎? 噫! 靑天白日, 奴隷亦知其光明, 則暄亦人耳, 豈不知仁弘之於逆徒, 萬無相干之理, 而敢爲此搆捏者? 其心所在, 大可見矣。 臣請一二焉。 蓋仁弘是崔永慶之友也, 暄乃殺永慶者之流也, 則暄之於仁弘, 素所媢嫉而含沙者也。 苟非構誣之、擠陷之, 有如殺崔永慶之故手段, 則必是故爲誣引, 眩亂眞僞, 圖爲紓禍之地也。 何者? 被賊魁乃暄之輩流中曾所卵育者也, 構逆首惡, 近出其徒, 連累蔓及之禍, 實暄輩之所相憂懼者也, 則其所以百爾思索, 以緩其禍者, 宜無所不用其極。 故其心以爲“仁弘, 忠賢也, 聖上之所倚重, 國人之所尊信, 今若援而混之, 則逆謀因此而不實, 獄事以是而漸解而吾黨庶可以免矣。” 遂做凶慘之言, 假爲賊口之出, 甚矣! 奸謀之至於此極也! 夫濟世, 首服者也, 兇逆之謀, 無不直招。 誠其言, 果出於其口, 則大庭親鞫之日, 何以無一語及於仁弘; 臺臣請鞫之時, 何以曰: “雖死, 不敢誣告也”? 暄之捏虛之狀, 至此而無所逃矣。 以此臺臣論列於下而殿下下問於閫帥, 閫帥之不以實對, 無足怪也。 大抵私相營護, 寧欺殿下, 而不忍負所親者, 乃今世之習, 則於彼何足誅也? 臣切痛之, 而殿下置而不問, 臺臣從而不言, 因循噤默, 迄至于今。 使忠賢之受誣, 不白於天日之下而奸人之詭謀, 得售於聖明之世, 則豈非可爲痛哭者也? 殿下若不以忠賢爲受誣則已, 不然, 豈不可快從公論, 明示好惡之典乎? 伏願殿下亟正奸人構陷之罪, 以雪忠賢受誣之冤, 則宗社幸甚, 斯文幸甚。 臣於仁弘, 地之相去也, 數百餘里, 又非門生學徒, 則豈敢阿其所好而區區煩瀆也哉? 惟其夙聞風聲景仰者多矣, 而惜其受誣於无妄, 敢忘疎賤, 繭足來叫。 妄觸時諱, 固知禍及, 而衷情之發, 不知所裁。答曰: “疏辭具悉, 當議而處之。” 仍傳曰: “此疏令推鞫廳議啓。” 以俟/儉, 爾瞻徒也。


6月 25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五日戊子司憲府司諫院 (持平南以俊、正言李挺元等)啓曰: “凡慶事, 必有山呼、叩頭, 不易之定禮也。 戊申逆魁斯得之後, 只頒敎而不賀者, 有國恤也。 又於追刑, 不擧賀儀, 則未知山呼祝聖之禮, 當用於何事也? 若以誅逆賊、安社稷, 爲不足賀則已, 旣謂之賀, 則山呼一節, 恐不可闕也。 旣施追刑, 更告廟社, 頒敎八方, 陳賀闕中, 此何等慶事, 而該曹乃敢致疑於不當疑之禮, 收議於不必議之地, 致令盛禮, 大有欠缺? 殊極可駭。 請於今日儀註中, 山呼一節, 依《五禮儀》賀儀施行。 該曹堂上推考, 色郞廳罷職。 酬勞報功乃國家大典, 而頃者逆珒之變, 三司若干人炳幾發論, 則雖臣子職分內事, 而論功之擧, 自上有命, 則猶可錄也。 至於借口傳說之人、遲緩不發之臣, 遽參於元勳, 非但聞見極駭, 國言藉藉。 渠亦何顔, 無毫髮之效, 據上功之列, 貽辱於鐘鼎, 取譏於萬世乎? 請及第許筬、知中樞府事金信元, 竝命削去, 以絶無功濫賞之弊。” 答曰: “儀注事, 依啓, 禮官不必罷推, 所論過矣。 戊申逆變, 所由來者久矣, 而擧國惴惴, 無一人開口。 當此之時, 雖借口傳說者, 豈易得哉? 且旣聞人言, 卽發論於僚中, 遽移他職, 不克上聞, 則亦非故爲遲緩也。 翌日三司之議, 實由此出, 則兩人之功, 自當居上。 其時事迹, 恐非今日兩司所能知也, 勿爲無益之論。”


○傳曰: “予以不德, 遭時孔棘, 承先王付托之重, 奉皇上眷顧之旨, 慄慄遑遑, 惟不克負荷是懼, 而備嘗艱險, 幸免顚隮者, 莫非諸臣竭忠盡節之效也。 自顧眇末, 少無可紀之績, 迫於群情, 將膺顯號, 頂踵含羞, 面目有靦。 嗟嗟! 當時之事, 尙忍言哉? 受命分朝, 載主東還, 斬木踰嶺, 茇草經夜, 列邑空虛, 軍兵潰散, 惟陪從大小之臣, 忘飢渴、跋涉之勞, 畢捍禦、衛護之誠, 宗社之得全, 伊誰之力哉? 及到伊川, 臣民影從, 自此以後, 稍成朝廷模樣, 則其同死生、共患難之人, 詎可無褒錄之典? 至於全慶之行, 贊襄軍務, 左右寡躬, 俾不忝帝命者, 亦不可不錄也。 壬辰年, 自寧邊至伊川, 陪衛大小人員及到伊川後來赴至終陪衛者、南下時撫軍司堂上·郞廳、侍講院·翊衛司終始陪衛人員、扈衛大將等, 竝査出錄功事, 言于大臣。”


○以追刑柳永慶等事, 頒敎八路:王若曰, 賊臣兇逆之謀, 實關於宗社, 王者誅討之典, 無間於死生。 常刑難/雖失於曩時, 有罪益彰於今日, 玆擧追施之律, 誕告申命之音。 逆魁柳永慶, 鬼蜮爲心, 梟獍成性, 天地之間, 有此卵育, 國家不幸, 齒之簪紳。 當先朝之末年, 乃久據乎首相, 外植黨與, 竊弄威福之權; 內通宮庭, 日肆陰譎之計。 其專擅壅蔽之罪, 姑置不論而色/包藏禍亂之心, 昭著莫掩, 通天之惡, 擢髮難言。 先王之請命天朝, 久遏擧國之願, 百官之呈文詔使, 反中主論之人, 甚至已長之元孫, 亦寢應行之典禮。 矧君父方在弗豫, 爲人子當作何心? 不設侍藥之廳, 妄用峻劑, 罔念一敗之敎, 欲陳賀儀。 逮壬辰之勘勳, 敢逞私意, 曁都堂之覆啓, 盡逐相臣。 擬書己名於祈祝之辭, 托受密旨於危疑之際。 賴有直斥之忠疏, 打破垂發之危機, 始偃然上箚而自明, 終至於構獄而將殺。 欲緩釋冕之禮, 故問織袞之期, 將欲何爲? 無所不至。 王莽、董卓之賊, 合爲一人。 定將爲相之招, 皆其餘孽, 念玆接迹而起, 無非首亂之階。 履霜堅氷, 所由者漸矣, 食土含血, 皆得以誅之。 逆賊金大來, 虺螫潛吹, 豺牙密厲, 爲永慶之陶鑄, 奴隷於其門, 爲永慶之腹心, 鷹犬以自任。 非大來, 則無以爲永慶; 非永慶, 則無以爲大來。 常聚無所忌之徒, 敢發不忍聞之說, 欲箝制人口。 先劾論醫之官, 欲網打士林, 繼倡庭鞫之議, 同惡相濟, 厥罪惟均。 逆賊李弘老, 以陰慝之資, 稔兇毒之計。 夤緣禁掖, 曲圖市恩之媒, 附托元兇, 驟致拔身之地。 往在西路之搶攘, 忍爲一疏之疇張, 犯上悖逆之言, 天日斯燭; 樂禍跳踉之態, 路人所知。 自料心迹之已彰, 益恐謀計之未遂, 做作無根之說, 交構百端; 經營不測之圖, 熒惑群聽。 惟玆三賊, 罪實同科。 曾於嗣服之初, 未遑孥戮之典, 雖兇/胷喘自盡於牖下, 而逆體尙完於地中, 故天意與人心, 乃日怒而月激。 念古討逆之擧, 多用斬屍之刑, 苟不肆諸市朝, 何以懲其亂賊? 玆命柳永慶、金大來、李弘老, 竝與逆賊金日昇、丁義民等, 已於本月卄一日西小門外通衢, 凌遲處斬, 其屍, 傳示四方, 籍沒、緣坐、破家瀦澤等事, 亦依律文施行。 邦有常刑, 予豈自私? 用推恩於臣僚, 爰告慶於中外。 仍命在官者, 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於戲! 惟其所召, 宜思禍福之門, 咸興維新, 共躋仁壽之域。 【柳永慶 阿順君父, 久執國柄, 人皆目以構/權奸。 宣祖末年, 諱言請封世子一事, 永慶懼觸忤, 不敢發。 一時異論者旁議者非 , 皆欲以此爲構陷之機。 永慶, 性沈猜, 不肯降遜自解, 辭氣多不平, 人尤疑之。 王在東宮, 益懼於是, 奇自獻、鄭仁弘、李山海、尹孝先等, 皆以保護自任, 密受東宮指導 援, 謀議甚密。 沈喜壽亦以此得名, 但不交通東宮。 然永慶之不附東宮, 非預占王有顚覆之禍, 欲爲宗社計也, 自獻之保護爲名者, 亦非眞爲國本計, 特爲永慶所排, 欲爲他日食報修却之地也。 其構捏之禍, 至使主心疑惑失性, 上讐父王, 下嫉臣民, 惴惴然常欲保全性命, 不以宗社國家爲念。 卽位之後, 逆獄連歲, 功臣滿朝者, 皆以此耳。 故當時論者曰: “追刑永慶, 錄定運功, 而父子之綱已滅”, 此乃西宮錮廢之(始)兆也。 二三名宰, 黽勉於其間, 不敢匡救, 至於大論之際, 方始發言被逐, 小人患失之禍、君子昧幾之失, 可爲千古一鑑。 ○(金大來雖附永慶, 不過李惟弘、崔天健之類, 特以孤身無黨族, 又不識柳希奮等, 故與永慶同被一律。 人亦有冤其獨蒙者。)】


○親鞫趙英男捧元情 招。 權聰告變之疏, 引英男爲逆珒腹心, 交厚金直哉, 其他援引王子、諸人甚多。 王以英男素以悖戾名, 命先拿鞫。 英男供云: “與臨海相交, 只爲妻族, 且不識直哉”云, 蓋英男 婿 贅於恭嬪之叔, 於王亦姻屬也, 以此自解, 遂刑訊, 亦不服。 時, 趙石龍不得捕, 疑似者多死, 王疑英男是石龍, 問于濟世, 濟世言不知之人云。


○領中樞府事奇自獻上疏曰: “李弘老乃臣妹夫也, 臣以隨行未安事, 戊申年春, 已爲陳箚矣, 到今年追施典刑, 臣以其一家之人, 强顔隨行, 尤極未安, 而緣有鞫逆事, 不敢退在, 再昨, 有‘明日勘勳後推鞫’之敎。 鄭等獄事, 干涉泰慶, 泰慶乃臣妻同姓三寸姪子也。 兩事適會相値, 莫重之獄, 連日不參於鞫廳, 則有似避之者然, 退在亦極未安。 昨日命招之時, 亦進詣闕中, 今者弘老子皆緣坐, 臣妹亦隨坐爲孥云。 臣以其至親之人, 自同平人, 至於偃然參鞫, 不勝未安。 戰慄踧踖, 無地自容。 伏願聖明特命退斥。” 答曰: “安心勿辭。”


○定遠君 琈 (等)上疏曰: “臣等竊聞道路間相傳, 有喪人權聰者上疏, 以‘不測不道之說, 誣陷臣之母子’云。 疏中構捏之辭, 雖未得詳悉, 而驚惶戰慄, 欲死無地, 母子相與聚首痛哭而已。 臣母忝在先朝後宮之列, 過蒙恩寵, 福過災生, 情外之謗, 罔極之讒, 自前及今, 不一而足, 萬死甘心。 幸賴聖明在上, 得保今日, 而罪罰不至, 反蒙異恩。 臣之母子, 常懷感激, 仍以警戒曰: ‘我輩得全性命, 莫非聖恩, 雖不得報效涓涘, 庶不作明時罪人也’, 不意今者, 被此誣陷。 此實由臣之母子, 平日持身無狀之致, 死無所辭。 權聰所陷之語, ‘多涉宮闈間事’云, 此則聖鑑之所先洞燭, 非外人所敢預知處也。 誠不敢仰溷天廳, 一一辨白, 而如此莫重莫大之事, 渠非目見親聞之, 則必有根生處。 亟下臣之母子于司寇, 與權聰一時對鞫。 事若有據, 快正臣等負國之罪, 人臣負此罪名, 不可一刻假息於覆載之間。 敢與臣弟珖駢首闕下, 以俟斧鉞之誅。” 答曰: “省疏, 具悉卿等之懇。 宜安心, 勿爲待罪。”


6月 26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六日己丑(傳于政院尹晹曰: “泰陵獻官申晟, 頃日被囚者乎? 問啓。”)


○傳于政院 (閔德南)曰: “罪人獄間分囚數, 書啓。”


○以權聰疏所告, 推鞫金終男等五人捧元情 招。


○推鞫廳啓曰: “頃日刑訊婦人彦切、銀玉, 則相繼杖斃。 (仁卜)[仁福]、貞伊又有刑推之命, 而貞伊則懷孕滿朔, 勢難律外用刑。 仁福似當訊鞫, 而群議皆以爲: ‘德哉、義雲, 俱斃於嚴刑, 今雖刑訊仁福, 必無輸情之理, 但杖斃而已。’ 己丑之變, 因賊魁亡命, 竝鞫其妾, 若其夫之已承服者, 自依其律, 李潑兄弟母妻, 獨被訊鞫, 其時下情, 亦以爲未安。 壬、癸間, 唐將在王京, 因民間傳言, 偶聞此事, 與留都諸臣, 語及此事曰: ‘此有高皇帝律, 而聞國王, 於頃年治逆之時, 刑及婦人, 此非持法鎭民之道。’ 云。 後聞軍門在遼左, 亦言此事云。 中朝之人, 於律外用刑, 亦且愼重若此。 聞見所及, 不敢含默, 敢達。” 答曰: “依律科斷。”


6月 27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七日庚寅義禁府啓曰: “柳永慶子悅、李弘老子承元·承亨·承業等, 皆在竄所, 府郞廳分遣拿來處置。 柳𢢜則顯是廢疾之人, 依法典, 免緣坐似當, 此外罪應緣坐, 而漏落者及金日昇等父子以下緣坐者, 竝令京外該掌, 詳覈報後, 處置亦當。 丁義民所居官平山、金日昇所居官鳳山等官降號、守令罷職事, 依他例擧行何如?” 傳曰: “允。 柳𢢜絶島安置, 平山、鳳山降號、罷職事, 姑勿擧行。”


○推鞫廳啓曰: “逆賊閔卓, 當初捕捉之時, 宋熙業盡心指揮, 而其奴山潤, 出死力結縛, 夫叱神同往助力云。 宋熙業東班六品實職除授, 山潤、夫叱神等, 免賤捧承傳乎? 敢稟。” 傳曰: “允。”


6月 28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八日辛卯傳于政院 (鄭曄)曰: “宗廟大祭獻官, 爲任甚重, 亞獻官以順寧君陞差。”


6月 29日[편집]

○壬子六月二十九日壬辰庭鞫, 罪人加伊金捧招。《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四


광해 4년 7월[편집]

7月 1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一日 朔癸巳漢城府啓曰: “逆賊柳永慶、金大來、李弘老等家舍破瀦事, 本府因承傳, 取考文記及(府上)帳籍, 則永慶平時所居家舍, 在於東部崇敎坊, 而只有空垈及行廊十餘間, 亂後所居家舍, 在南部誠明坊, 而乃永慶妻甥前承旨黃是, 別給於柳廷亮者也。 但其文記, 不爲經官(斜出), 且於丙午帳籍, 以永慶名字入籍, 至戊申永慶被罪後, 己酉帳籍, 始以廷亮名入籍。 黃是於廷亮, 異姓四寸大父, 不當爲別給之文, 法典內,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父母、夫妻妾外, 竝用官署文記’云, 則此文不爲經官, 斜有違法例。 且無傳係文記, 似難取實。 況於丙午帳籍, 以永慶名入籍, 是爲永慶之家, 故依承傳(瀦澤次)撤毁, 而將爲瀦澤矣。 伏見昨日下禁府備忘, 極爲惶恐。 某處瀦澤事, 姑待禁府處置, 施行何如?” 傳曰: “允。”


○義禁府啓曰: “以柳永慶破家潴澤事, 啓下後依例移文于漢城府, 厥後慮有如此之弊, 家主名字、文券相考處置事, 又爲移文矣, 此後則非本府所知。 今承下敎, 令漢城府更加査覈, 翁主家勿爲撤毁, 只就 柳永慶本家使之瀦澤何如?” 答曰: “允。 非但此也, 他罪人家, 亦取考文券, 詳察處置, 俾無橫罹之冤。 【永慶孫廷亮, 尙主故也。】


7月 2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二日甲午(禮曹, 上尊號吉日, 九月二十一日卯時, 改付標啓。)


○兩司(合) 啓 請: “許筬、金信元等, 竝命削去元勳, 以絶無功濫賞之弊。 秉筆之官, 職在近密, 左右史不可須臾離也。 而再昨庭鞫之時, 大臣欲啓取招之辭, 無史官移時不入, 而檢閱權倜來在直房, 再三催促, 而終始以病不出。 待敎洪敬纘、檢閱申明淵等, 亦連日累次牌招, 皆不進, 使史局莫重之地, 累日空虛。 其慢君命、輕朝廷之罪, 不可不治, 而政院任其怠慢, 初不請推, 亦爲非矣。 請權倜推考, 洪敬纘、申明淵等, 竝命拿鞫治罪。 都承旨推考, 色承旨遞差。” 答曰: “予意前已盡諭, 而如是强論, 其心所在, 難可知也。 至於全恩之說, 尤非竝及於此論者, 莫爲過激之論, 致駭大事。 承旨、史官竝推考。”


○庭鞫罪人元孫刑問一次 推, 不服, 介知 元情後罷出 捧招。


7月 3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三日乙未司憲府啓曰: “四館之停擧士子, 獎以杜奸僞、正士習也, 若聽人指嗾, 或因其私嫌, 搆成罪名, 廢人前程, 則豈非大可惡者乎? 弑父女介未致獄事, 初失典刑, 後爲逆臣永慶、大來等所反獄, 將 尹兆源兄弟等論以反坐, 一日之內, 竝斃於杖下, 公論至今稱冤。 兆源之子惟一, 以其時襁褓之兒, 有何可咎之事乎? 今者將赴生進覆試, 而成均館學諭許洙, 祖述逆臣反獄之餘論, 敢以其父冤死罪名, 作爲惟一停擧題目, 其計兇且慘矣。 聞者莫不痛惋, 請命削去仕版。” 答曰: “尹兆源等罪惡, 言之氣塞。 不得取服正刑, 使斃於杖下, 可謂失刑矣, 其子何可許赴科擧乎? 四館之停擧得體, 法官反欲庇護惡種, 至於請削守法四館於仕版, 予甚怪之。” 【介未致者, 故司諫尹百源之女也。 百源中毒暴死, 百源庶弟兆源兄弟, 告介未致謀弑, 遂被鞫死獄, 無端緖, 人或稱其冤。 宣宗中, 介未致 諸子, 上言得理, 兆源等皆反坐以死。 兆源曾爲李爾瞻童子師, 盛稱爾瞻爲人, 故爾瞻又欲反其獄, 先劾許洙停擧事。 介未致本爲翁主孫女, 交通子孫, 交通宮禁, 故王右之。】


7月 4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四日丙申傳曰: “(備忘記)庚寅年上尊號會盟月日, 令忠勳府、該曹考啓。”


○號牌廳啓曰: “號牌一事, 當初商確建議, 至經兩司之署, 行之未幾, 人或有欲請罷之論, 再發於臺閣, 自上有徐議處置之敎。 厥後朝家多事, 遷延至今, 未見着落, 徒有糜費之弊, 誠爲未妥。 大槪作事之初, 雖斷然行之不撓, 猶懼其不濟, 今玆號牌之事, 纔報成冊, 人議如此, 事多渙散, 勢難强行。 莫如速罷, 以省經費之爲愈。 敢啓。” 答曰: “依啓。”


○大司憲 李爾瞻 以下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有懷必達, 因事糾正, 而昨承聖批, 極嚴且峻, (臣等聚首驚懼, 措身無地)。 卽當退伏竢罪, 而不忍負君父、蔑公議, 更有說焉。 弑父女介未致, 以王室族屬, 嫁入無行之家, 瀆亂天倫, 行穢奴僕, 醜聲彰聞, 家禍將作。 其父尹百源, 常加禁飭, 遂成嫌隙, 父子之間, 視如仇讎, 絶不往來, 至於其家所送飮食, 百源輒疑而不食。 弘元之父瓘, 以釀其(婦)父子之變, 亦被重䮕, 此則國人之所共知也。 百源, 以書抵大司憲李憲國, 囚其所私奴德守, 將欲治罪, 加未致[介未致]聞而乞解於其父, 不聽則因逞行兇之謀, 俟父妾連環出他之日, 置毒於薏苡粥中。 百源盡喫而暴死, 同坐共食之客, 只喫數匙者, 猶嘔吐顚仆, 亦至氣絶, 因其家奔救而得甦, 則置毒之無疑, 可以見矣。 百源孽弟兆源、承原源, 嘗事母至誠, 兄弟同居, 以孝友著聞。 及聞兄死, 怪其無病暴死, 馳往其家, 詰問作粥之婢, 要得置毒之由, 則(加未致)[介未致]極力救解。 兆源等遂認其情狀, 乃言於百源妾子德敬, 使之擧義發狀。 檢屍之際、鞫問之時, (加未致)[介未致]弑逆昭著之狀, 具載於當時推案, 議定於當時大臣。 文案雖爲兵火燒盡, 其時判禁府事兪泓議得啓草, 尙在其家, 此獄事狀, 難可誣矣。 (加未致)[介未致]以弑父之女, 終斃於杖下, 擧國人心, 以不得正刑爲憤, 後日公論, 未嘗以枉死稱冤。 及其弘元同生兄效元、六寸弟大來等, 布列喉舌、臺閣之後, (加未致)[介未致]子李淳, 爲其母報復滅口之計, 納厚賂於永慶及權勢家, 以酒食、聲妓, 締結一時名流, 晝夜聚會, 謀反已成之獄。 一邊上言駕前, 濫訟母冤, 一邊威怯德敬, 使之反說, 司諫大來先自引避, 以張聲勢, 大司憲洪汝諄等, 承望風旨, 請設省鞫。 委官永慶, 專主其獄, 利其文案之無憑, 事干之盡死, 舍其子發狀之德敬, 而直請刑訊兆源兄弟。 (其時有終始不參, 期於必遞之委官, 議其獄體, 譬諸捕影之大臣。) 非永慶包藏禍心, 則不能反此弑逆之獄矣。 永慶旣殺兆源兄弟, 卽擅放德敬, 則先王不可不鞫元告之敎, 丁寧備悉, 而竟爲永慶等所沮, 其操縱大獄之狀, 豈不痛哉? 今者李淳, 知公論之憤其反獄, 愈久愈激, 而設酒肉、聲妓, 締結朝士, 猶夫前也。 許洙以微賤之人, 起身科第, 祖述永慶反獄之餘論, 又感李淳豢養之私恩, 以兆源曖昧之罪, 延及其時童稚之子, 其爲計兇且慘矣。 兆源旣抱冤而死, 則惟一以許通後所生之子, 決無可停之罪, 洙之聽淳指嗾, 停擧不當停之人, 其可謂得體乎? 臣等雖無識, 粗知事君之忠、討逆之義, 何敢有一毫私意於其間, 而營救旣死之賤類, 欺罔天聽也哉? 竊念在家則爲逆子, 在國則爲逆臣, 沐浴請討之擧, 固無間於家、國, 臣等敢詢久鬱之公論, 略及於許洙請罪之啓。 此獄曲折, 大槪如此, 而反承嚴譴, 責以庇護, 臣等將何顔面, 更冒風憲, 以速其罪戾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以爲遇事妄言者之戒。” 答曰: “爲一惡種, 欲反先朝已斷之獄, 多費辭說, 無乃太勞乎? 勿辭, 退待(物論)。”


7月 5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五日丁酉司諫院啓曰: “大司憲以下, 引避而退。 (加未致)[介未致]淫穢瀆亂, 仇視其父之聲, 彰聞於當時, 尹百源遇毒暴死, 賊職由其女之狀, 昭載於推案, 而未施正刑, 徑斃杖下, 擧國之人, 孰不痛惋? 柳永慶利其貨賂, 而乘其無文案、無事干, 與弑逆者親屬, 乃敢反獄於十四年之後, 舍其發狀之親子, 而先搆無罪之孽弟。 綱常大獄, 一從弑逆家所欲, 而不究推案, 不問事干, 遽加刑訊, 必欲滅口, 使討逆復讎之弟, 駢首冤死, 古今天下, 安有如此獄體乎? 兄旣遇弑, 而兄之子愚騃, 不知討逆, 則爲其弟而敎之發狀者, 乃是職分之所當然也。 兆源等之敎德敬發狀者, 初非直斥其嫡姪女, 但欲問其作粥之婢, 得其殺兄之賊, 而及其推鞫之際, (加未致)[介未致]供辭, 多有違端, 故其時推官, 據此請鞫, 則(加未致)[介未致]之死, 亦非由於兆源等之所搆也明矣。 其時推案, 皆失於兵火, 而猶幸兪泓之議, 獨存於其家, 此乃(加未致)[介未致]一大推案也。 弑逆之賊, 人之所同惡也, 而永慶與其兇黨, 曲爲反獄, 斁絶人紀, 逆賊之禍, 吁亦慘矣。 (加未致)[介未致]及兆源等, 皆已杖斃, 其時事干, 無一存者, 誰肯爲兆源辨明, 以反旣往之獄事乎? 兆源等雖爲永慶所殺, 誣陷嫡姪之狀, 終無現出之處, 則(加未致)[介未致] 殺/弑逆之罪, 猶在其身也。 許洙懷李淳豢養之恩, 循其報怨之囑, 則其行己無狀, 汚衊衣冠極矣。 憲府之劾, 實是公共之議, 而爲大義也, 爲綱常也, 此豈有多費辭說, 庇護惡種而然哉? 況憲府以正風俗、伸冤抑爲職, 則今日所論, 無非討逆伸冤之義, 寧有可避之嫌? 請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柳湙·李士慶、持平李溟·南以俊,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7月 6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六日戊戌王以逆賊家舍, 多枉被沒官汚瀦者, 問于禁府, 命議大臣。 李德馨 (漢城府啓曰: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議: ‘自前逆家之在城中者, 例給功臣家, 未聞有破家瀦澤之擧, 必以輦轂之下, 異於鄕邑, 其間處置, 酌量內外, 事體而然。 今聞撤家之令, 似異於前規, 此則在有司察處。 若其已賣之家, 又是法例所未有之事。 國家施法, 本欲懲惡, 而反令人抱冤, 則未知何如。 亦惟在有司察處。 (伏惟上裁。)’ 右議政李恒福議: ‘賣則已成他家, 必不在汚瀦之科矣。 然此何至議大臣? (伏惟上裁。)’○領府事 奇自獻議: ‘此事係臣妹家之事。 今臣雖黽勉隨行參鞫, 而方爲惶恐, 固難獻議於其間矣。 臣曾聞南怡家, 久而猶存, 見其基, 至今無破毁處。 左相之議是矣。 且謂李弘老空代者, 非是李家之物, 乃臣父所給, 而亂前四五年居之, 壬辰兵火, 爲空代者也。 旣是其妻之空垈, 則入於籍沒, 有例(籍沒宜)矣。 若有其家, 則必舍其亂後久居之其 本家, 以亂前暫居之妻家空代, 爲其家而瀦之, 似爲其妻施罰, 未知如何。 漢城府官員, 來而收議, 不敢言病, 而收議有同平人, 不得已如是獻議, 尤不勝惶恐待罪之至。 (伏惟上裁。’ 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依大臣議, 勿爲破家、瀦澤, 只籍沒。 已賣家舍, 則有司更爲察處。”


○(傳曰: “親鞫爲之。”)


○忠勳府啓曰: “府上 藏兩功臣會盟文相考, 則光國功臣會盟文內, 維萬曆十八年歲次庚寅八月庚午朔十六日己酉; 平難會盟祭文, 維萬曆歲次庚寅八月庚午朔二十五日甲辰矣。 此意敢啓。” 傳曰: “知道。 其時上尊號日月考啓, 兩功臣會盟文, 竝謄入。”


○司憲府連啓許洙削去仕版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傳曰: “法典內緣坐律, 女壻則何以處之? 問啓。”


○王親鞫, 捧權聰 元情罪人 招, 金濟世 與 尹執中、尹從善、崔莫乭屎等面質。


(禁府罪人洪晟拿囚, 啓。)


○(親鞫。) 罪人 捧 洪晟、洪成海 元情後罷出 招。 【權聰辭連人也。】


7月 7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七日己亥(去夜宣傳官二員, 權聰、洪晟家文書搜來, 今日曉頭, 承傳色、宣傳官二員, 聽傳敎出去。)


○(禁府, 罪人李士星拿囚, 啓。)


○(罪人許福等拿囚, 啓。)


○司憲府啓許洙削去在版事。 答曰: “推考。”


○兩司(合)啓: “逆賊濟世, 已爲承服之後, 所當急施典刑, 不可使兇喘, 遲延晷刻, 而以憑問諸賊之故, 尙保首領, 已過半年。 凡有血氣, 孰不痛惋? 今則逆獄垂畢, 更無可問之事, 請亟命正刑, 以快神人之憤。 典刑逆賊, 破家瀦澤, 通萬古不易之常典也。 所謂賊家, 不一其處, 則就其行兇處瀦澤, 而其餘則分給功臣, 似有其例。 若辨其城外、城內而瀦澤之說, 臣等未之聞也。 以近例言之, 宋儒眞家, 在乾川洞中, 李夢鶴家在馬前橋邊, 金天佑家, 在南部越邊, 此等賊家, 皆非城外, 而已施破瀦之律。 何必遠引年久不分明之事, 以眩其已定之規乎? 永慶之家, 以漢城府啓辭觀之, 非廷亮之物明矣。 廷議不一, 使兇巢逆窟, 宛然尙保, 瞻聆益駭, 物情愈憤, 殊無討逆嚴明之義。 請亟令該司, 依前啓下公事, 急速擧行。” 答曰: “金濟世當量處焉。 破家瀦澤, 都城內, 古所不爲之事, 則何必强行於今日乎? 不允。 柳永慶家事, 令有司更爲察處。”


○(親鞫罪人從順, 面質後放送。)


○(承傳色, 高陽地權聰家文書搜來。)


○玉堂 弘文館箚子, 金濟世速爲典刑事。 答曰: “量處。”


○(推鞫廳賜酒而罷。) 宣醞鞫廳諸臣。


7月 8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八日庚子漢城府啓曰: “(傳敎云云), 本府更査覈 柳永慶家, 則誠明坊家舍, 雖曰黃是別給柳廷亮家, 而但其文記, 不爲經官, 只有白文。 且黃是別給, 在於乙巳, 則當以柳廷亮名, 入籍於丙午, 而以永慶名入籍, 至於戊申年永慶被罪後, 己酉帳籍, 始以廷亮 爲名, 前後違錯如是, 而法典內,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父母、夫、妻、妾、同生和會外, 必用官署文記’云。 則黃是於廷亮異姓四寸大父, 其文記不爲官斜, 有違法例。 (且無黃是買得於韓忠男妻沈氏處本文記, 已於丙午年, 以永慶名入籍, 則)此必不爲永慶之家也。 雖有平時所居空代及行廊, 或以爲: ‘生時入接兇謀之處, 破瀦爲當’云。 惶恐敢啓。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翁主入接家舍, 勿問, 永慶被罪前所居之家, 似當籍沒。 本府更爲察處。”


○禁府都事南斗瞻, 罪人女季秋拿來。


○兩司(合)啓柳永慶等家, 依前啓下公事擧行事, 入啓。 答曰: “破家瀦澤, 旣非祖宗朝舊例, 則何必煩論至此? 不允。” 前啓 (金濟世典刑事, 停啓。)


○知事金信元上疏, 大槪鐫改勳名事。 (入啓。) 答曰: “省疏, 具悉卿懇。 卿無可辭之義。 安心從速議勘。”


7月 9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九日辛丑兩司(合)啓柳永慶等家, 請依前啓下公事, 急速擧行(事, 入啓)。 不允。


○(行護軍許筬上疏, 大槪鐫改勳名事。)


○(答合啓曰: “已諭, 不允。”)


○(禁府, 罪人) 逆獄辭連人 金弘俊, 渭原; 李允右, 碧潼, 定配, 啓。


○庭鞫, (罪人) 李有福刑問一次 推, 不服。 (權聰更推, 李有福) 壓沙, 不服。 【權聰辭連人也。】 (罷出。)


○司諫院啓曰: “號牌本爲抄兵、均役, 而近來國綱解弛, 人心巧詐, 一有施措, 弊端隨起。 守令之貪婪者, 以號牌都目, 計口差役, 如官中所用米麪、山行、柴草、魚蠏, 種種雜役, 無不責出, 民生嗷嗷, 如在塗炭。 奸民之逃役者, 或以良民, 冒屬賤籍, 或以他奴, 投入他主, 淵藪之弊, 在在皆然, 版籍淆亂, 罔有紀極。 請八道各邑號牌人口都目, 竝令急速上送, 藏置於該司, 如有謄書依前侵虐差督者, 以贓律論斷。 良民、他奴, 雖已投托, 許令自首, 還其本役, 如有依前據執者, 亦以贓律論斷。 良民、他奴, 願還本役, 而該官各邑, 不爲聽理者, 許令呈法司及監司, 依律重究事。 捧承傳施行, 且以此意, 下諭八道監司, 使之通諭何如?” 答曰: “依啓。”


7月 10日[편집]

○壬子七月初十日壬寅答 許筬 上疏, 辭勳錄, 仍敍其首議之由, 援引同參人甚多。 答曰: “省疏, 具見卿安社稷之忠義也。 炳幾如此, 宜居首勳, 卿可安心勿辭。 速出議勘, 使國家酬勞報功之典, 不至久稽。”


○(許筬疏答), 仍傳曰: “此疏中可錄人, 議大臣以啓。”


○義禁府啓曰: “逆獄必/女囚九人中金德哉妻仁福, 已命依律科罪(事, 命下) 柳彭錫妻禮順、其女子貞一等, 彭錫旣命誅止其身, 閔卓妻每加屎, 其夫旣已正刑, 亦當爲奴定屬。 此四人, 別無更爲問訊之事, 竝姑保放, 待獄事垂畢, 依他例處置似當, 敢啓。” 傳曰: “允。”


○(義禁府, 罪人) 逆獄囚人 李春起, 慶源; 金春發, 穩城, 定配。 (啓。)


○禮曹啓曰: “國有慶事, 則必設科擧取人, 今此上尊號, 乃莫大之慶。 庚寅、甲辰年, 俱有增廣別試, 今亦依前例擇日擧行何如?” 傳曰: “依啓。 今年則科擧已疊, 退行於明年。 且世子冕服之賜, 亦是稀世之慶, 宜合設取人, 似當。” 從之。 (議大臣爲之, 從之。)


7月 11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一日癸卯(傳曰: “庭鞫爲之。”)


○庭鞫, 罪人權聰更推, 金終男刑問(一次), 不服。 (仍爲)壓膝, 不服。


○兩司(合)啓柳永慶等家依前啓下公事, (急速)擧行事, (入啓)。 答曰: “依啓。”


○傳曰: “蓬原府夫人, 以國母偏親, 年過七袠, 景迫西山, 在世之日無幾, 而寡居食貧, 不沾官廩。 揆之事體, 極爲涼薄, 令該司每於四孟朔, 題送米豆, 而石數則依一品祿俸, (磨鍊施行事, 言于戶曹。)”


○傳曰: “功臣勘定, 大事也。 明日早會議啓(事, 政院察爲。)”


○傳曰: “光國、平難兩功臣會盟錄卷覓入。”


○前同知中樞府事崔岦卒。 岦字立之, 號東臯。 自知讀書, 力學不勌。 擢嘉靖辛酉科壯元, 諸承宣, 以院中草木花石四十種, 令各賦一律, 俄頃而成, 語多警拔。 累典僻邑, 益肆力於文章, 讀《班史》數千遍, 遂成一家。 前後除官, 皆以文藝擢授, 至拜承文院提調, 三赴京師, 呈文禮部, 諸學士擊節歎賞, 劉贊畫黃裳, 每見其文, 必薰盥乃讀。 至撰出咨奏, 則大臣以下, 點竄紛然, 殆無完句, 岦以是深恨。 沈潛易學, 自以爲深得本旨, 宣廟朝, 授《周易》校正之任, 不肯拜, 上疏乞便邑, 以卒其業。 遂得杆城郡, 至官專意成書, 不恤官務, 詞訟至前, 輒曰: “借汝郡, 成我書耳。” 麾之不顧, 書成上進, 以微與傳義乖異, 不果行。 其文始取法於班固、韓愈, 以爲至工, 晩乃酷喜歐子文, 動止自隨。 岦家世甚微, 而爲人簡亢, 未嘗許可一世士。 雖藝苑宗匠之作, 一覽便擲, 傲然無一言, 以是多得謗議。 岦本京城人, 末年取妾于箕城, 遂寓居焉。 號其堂曰簡易, 卒年七十四, 子東望擢第, 無子。史臣曰: “我東國文獻之盛, 有自來矣。 新羅 崔、薛以上, 邈矣。 自麗代崔承老以下, 彬彬多士, 李相國奎報, 最號大家, 至季葉, 牧隱 李穡之洋肆, 亦擅當家。 入我朝, 文風益煽, 若卞季良、李承召、姜希孟、金守溫、 徐居正 、金宗直、成俔、金馹孫, 近世盧守愼輩, 不爲不多。 雖大小闊狹之不同, 俱足以擅一代之華。 然審其體格, 不無可議, 與中朝諸大家, 猶之華夏/夷之別也。 崔岦之文, 刻意湛思, 繩墨頗峻, 意過深而寧晦, 語過奇而寧澁, 遂成一家體度。 論其涯涘, 雖若狹迫, 而準法揆, 則實有獨至之工焉。 詩亦矯健有致, 得黃、陳句法, 而用意太深, 削除華藻, 唯陳言之務去, 故語多拘强, 專乏詩人風致。 爲晉州牧使六年, 只賦一律而歸, 其繩削如此。 嘗有怪石一絶曰: ‘窓間懸一蝨, 三歲車輪大。 我有一拳石, 不向華山坐’, 大致如此矣。”


7月 12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二日甲辰(禁府, 李弘老子承業拿來。)


○號牌廳啓曰: “號牌停罷事, 已爲允下, 將此意知委京外, 京中、外方各官人口, 成籍各二件, 不無憑考處, 一件兵曹, 一件漢城府分上 藏何如?” 啓。 傳曰: “依允 啓。”


○傳曰備忘記: “討逆未畢, 諸勳未定, 上箋進號, 以開月退擇日, 上號正禮, 則以十月初, 上改擇日以啓。”


7月 13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三日乙巳漢城府啓曰: “他逆賊家舍, 則似當依大臣議, 不爲破瀦, 只籍沒, 而臺諫時方論啓, 故姑待其結末處置矣。 但李弘老已賣家舍, 則大臣之議, 如是不一, 本府亦不敢擅斷。 上裁(施行)何如?” (啓。) 傳曰: “自該司, 更議定奪爲之。”


○(生員申瑞廷上疏, 大槪亡父錄勳事。)


○庭鞫, (罪人) 金終男刑推, 不服。 捧生伊、天默招, 天默與金濟世面質。 金終男火刑, 不服。 (罷出。) 【此皆濟世續續追引也。 濟世久囚獄卒, 潛書所仇人姓名, 密授濟世上之, 由是追捕未已。】


7月 14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四日丙午兵曹啓曰: “都監之設, 多至五所, 各司營造處, 無慮十餘所, 今又功臣都監, 將爲設立。 此皆不得已之役, 每朔應納價布, 十分撙節, 今已竭乏, 他無推移辦出之路, 極爲悶慮。 兩南則水軍盡赴舟師, 京畿則陵所修理及前後禮葬, 已盡調用。 惟海西、湖西, 雖有水賊譏察, 逐(目)〔月〕下海之事, 必有餘存留鎭之軍。 當令水運每名, 各收價布一匹, 忠淸道五同, 黃海道三同, 差使員別定, 急急領來, 庶可支用。 第念此事, 民弊必多, 諸都監畢役間, 上司以下, 各處營造、修理, 勿論緊不緊, 一切停罷, 捧承傳嚴禁, 則水軍無規外加斂之弊。 將此二條, 惶恐敢啓。” 傳曰: “允。 營造可停處, 令該司書啓處置。”


○(承文院官員以都提調意啓曰: “凡赴京文書, 雖分排于知製敎, 而藝文館送于本院, 諸提調勘定後, 始爲啓下例也。 今行有兩件謝恩表箋, 大小竝八度。 表兩首, 則大提學臣李廷龜、提學臣吳億齡製之, 其餘則知製敎分製, 皆前期送于本院, 而或有字疊, 或有語疊, 諸提調往復刪改, 至初一日始爲畢勘, 初二日繕寫啓下, 適有風雨, 本院廳事破壞無障, 未得趁卽繕寫, 未及於初四日考覈之時, 致勤下問, 已爲惶恐。 而政院請推知製敎及本院當該官。 知製敎, 初無未及之失, 而以本院往復勘定之, 故獨被推考, 極爲未安。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知製敎勿推。”)


○義禁府啓曰: “法典內, 以緣坐律女壻事, (何以處之? 考啓事, 傳敎矣。) 律文相考, 則女許嫁不追坐云, 而女壻則不爲擧論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柳永慶女壻等, 依己丑年鄭賊例察行。 (永慶女壻竝削黜。)”


○(傳曰: “今日庭鞫爲之。”)


○義禁府啓曰: “李弘老子承業, 當緣坐處絞(事, 命(河)[下]), 今當待晴行刑矣。 但律文內, 犯罪時幼少, 事發時長大, 依幼少論云, 此指身犯者而言, 而緣坐之人, 亦當用此律。 承業於其父弘老被罪時, 年未滿則今雖年滿, 似當依幼少論斷。 何以爲之? 敢稟。” 【承業仍得長繫。】


○(禁府,)緣坐罪人柳恒, 海南; 李承義, 南海; 柳屹, 義州; 小男, 慶興, 定配, (啓)。 【柳永慶、李弘老諸姪也。】


7月 15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五日丁未禮曹啓曰: “頃日傳敎云: ‘忠臣、孝子、列婦實行, 特設別局, 選置多官, 集衆人之聞見, 講摩編出, 得免遺行, 冒參議大臣以啓’(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右議政、奇領府事、沈判府事)以爲: ‘此事該曹與弘文館, 當詳察從實處之, 至於設局, 則乃自前所無之事, 捨許多儒臣, 而更求聞見於何人乎? 且此事, 尤不可風聞(爲之)。 先取行蹟表表炳人耳目者, 其餘未瑩者, 則詳細移文本道, 採訪公議, 往復商確, 務要得實取捨, 不必限以時月, 以苟完爲期也。” 傳曰: “依議。”


○(禮曹啓曰: “‘今年則科擧已疊, 退行於明年, 且世子冕服之賜, 亦是稀世之慶, 合設取人似當。 議大臣爲之’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右議政、奇領府事、沈判府事以爲: ‘依上敎退行於明春, 合設廣取爲當。’” 傳曰: “依議。”)


○(義禁府啓曰: “‘柳永慶女壻, 可依己丑年鄭賊例察行’事, 傳敎矣。 己丑年前例, 無文籍可考。 問于其時推官、承旨、問事郞廳處之何如?” 傳曰: “允。”)


○刑曹啓曰: “因大臣之議, 鋤介 之義 當依律處斷(事, 判下)矣。 左議政、奇領府事以爲: ‘奴奸家長妾, 自有律文, 自當依律處之。 但孟孫, 旣爲承重子, 則當繼爲家長。 以此揆之, 又當有奸家長期親之律。’ 右議政以爲: ‘孟孫爲承重之子, 鋤介在今爲孟孫之奴, 奴奸主母, 自有其律。’ 奴奸家長妾, 則當伏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律; 奴奸家長期親, 則在律文爲絞; 奴奸主母, 則罪關綱常。 所議律文不同, 今當以何律處斷乎? 敢稟。” 傳曰: “依奸家長期親律施行。”


○以 柳恒等定配單子, 傳曰: “兄弟及孫, 用何律乎? 且此定配人等, 不爲圍籬乎? 考啓。”


7月 16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六日戊申禁府啓曰: “柳永慶女壻等, 依鄭賊例察行事, 因傳敎, (據)問于其時推官、承旨、問事郞廳, 則右議政以爲: ‘臣老昏已甚, 今遭同氣之喪, 荒迷不省。 只記鄭賊, 似是兩壻, 而其一金精一, 其一忘其名, 皆斃杖下, 朝廷無更問之事矣。’ 工曹判書李準、晉興君 姜紳以爲: ‘只記鄭賊未嫁女三玉, 六鎭定配而已, 壻則未能記憶’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柳永慶女壻, 竝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禁錮終身。 李弘老、金大來女壻, 一體施行。”


7月 17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七日己酉禁府啓曰: “律文內, ‘兄弟及孫, 爲奴定屬矣。’ 柳恒等以三寸姪子, 依律文定配, 而圍籬安置, 則律文不爲見載, 故不敢書啓, 付標乎? 何以爲之? (取稟。)” 傳曰: “兄弟、孫爲奴者, 竝絶島圍籬安置, 李承義、柳惺, 亦圍籬安置。”


○(忠勳府啓目粘連), 前縣監“柳泳上疏(云云), 請追錄其父夢鼎壬辰功勞, 王命議于大臣, (則左右相議以爲: ‘柳泳陳疏之事, 盡實不虛, 其以不得參錄爲冤則然矣。 當初議勳之際, 亦知柳夢鼎有勞績, 而特取終始不離扈從者, 故此人見落於定規之外, 非有意於減削也。 先朝已勘之大事, 臣等到今不敢擅議, 伏惟上裁。’ 沈判府事議) 大臣議: ‘以 柳夢鼎當壬辰赴京之日, 多有周旋請兵之事, 備載聞見事件中, 則雖不得參錄於扈從之列, 似當與論於宣武之勞, 而其時廷議多岐, 旣抄而還抹。 此所以起其子之追訴也。 但籍勳大事, 事在先朝, 恐難輕議。 (伏惟上裁。’ 完平府院君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何如?” 啓判付內) 傳曰: “大臣之議是矣。 今難追錄, 加贈職名, 子孫錄用。”


○傳曰: “柳恒、柳忔勿爲圍籬, (傳逆魁) 柳永慶女壻(前評事) 兪守曾、(學諭) 李𥙆, 逆賊 李弘老女壻前縣令 宋裕祚、 權岦 , (竝削奪官職, 門外黜送, 禁錮終身。 逆賊) 金大來女壻幼學 李應莢, 竝依判付施行, (門外黜送、禁錮終身事, 下義禁府。)”


○大臣啓曰: “尊號議進, 必須趁期議定, 然後玉冊文及樂章, 分牌 排製進, 玉冊文撰完, 然後玉冊容入片數、排字磨鍊, 其間工役, 遲緩則可慮。 況議號一事, 則與正禮不同, 何關於逆獄之未畢鞫、諸勳之未盡勘乎? 請進號一款, 依前定日, 勿退何如?” 傳曰: “已爲退定八月初九日, 仍用之。”


○禁府緣坐人柳永賀, 巨濟; 柳廷亮, 南海; 柳汝輝、柳興輝 珍島; 李榮老, 巨濟; 柳惺, 三水, 竝 (已上圍籬)安置。


○兩司(合)啓: “逆賊金濟世, 以憑問諸賊之故, 遲延半年, 尙保身首, 凡有血氣, 莫不痛惋。 而今聞病勢甚重, 命在頃刻云。 若使罪通天地之賊, 不得施刑徑斃, 則其何以明討逆之大法, 而示懲戒於後來乎? 請令禁府, 及其凶喘之未絶, 速行正刑, 以快神人之憤。” 從之。


○罪人 金濟世, (當日鐵物前路)行刑, (啓)。


○傳曰: “金濟世非如他賊, 有病則所當卽爲啓知, 而病重之後, 乃敢緩緩入啓, 當該都事、月令醫員, 先罷後推。 今後病重罪人, 卽爲入啓事, 色承旨嚴飭。” 【濟世非病重也。 獄官等惡其誣引, 以病殊聞, 臺諫急啓處刑。 濟世臨出歎曰: “若得數十人姓名, 可活數月矣。” 聞者笑之。】


7月 18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八日庚戌 柳永慶子柳悅、李弘老子李承亨·李承遠, 拿來殺之。 禁府, 罪人 柳悅、李承亨 , (堂古介處絞, 啓。)


○禁府啓曰: “柳忔 義州定配矣。 臣等更爲思量, 則義州乃國家西門, 天朝差官, 連終往來。 罪重之人, 此處定配, 似爲非便, 他極邊改定配何如?” 傳曰: “允。”


○答 鄭仁弘 上疏, 自辯辭連之狀, 且陳討逆之義, 又請委任逆賊所仇之類, 蓋指宋諄等也。 答曰: “省疏, 益見忠款。 良用感歎。 畏於匡而毁於叔孫, 聖人所不免。 當玆末世, 橫逆之來, 何足介意? 卿之精忠大節, 炳日月而質鬼神, 則兇逆之徒, 無乃慕盛名而有所云云耶? 於卿何傷? 宜體予意, 安心勿辭, 便卽幡然, 使予利見。 陳啓之意, 當體念焉。”


○禁府啓曰: “《大明律》 《謀反大逆條》, ‘孫及兄弟,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云。 而今此追刑逆臣等兄弟及孫, 依傳敎絶島定配圍籬安置矣。 律文內, ‘十五歲以下, 則雖律應處絞, 亦皆減等斷罪。’ 年未滿之人, 似當議處。 何以爲之? 臣等職忝議律, 惶恐敢稟。” 傳曰: “年未滿者, 待年定配。”


○(義禁府啓曰: “‘前月間, 海西遣承旨, 訪問人心、賊情事, 有啓之者, 遷延未果, 今亦可遣乎? 便否議啓于大臣’事傳敎矣。 左議政以爲: ‘當初多遺漏之賊, 逮捕連絡黃、鳳間, 人心尤甚騷動云。 故欲遣近臣, 一以廉訪, 一以撫定矣。 今諸賊幾盡就捕, 本處久無他報。 此時事情, 異於往日啓達之時, 遣不遣不關矣。’ 右議政以爲: ‘遣之無妨矣, 海西賊情, 已得於諸賊供辭, 至於人心在此, 亦可以盡算矣。 逮捕不止, 則雖遣使鎭定, 人心自疑, 逮捕若止, 則雖不遣使, 人心動靜, 不係遣否。 伏惟上裁。’ 奇領府事以爲: ‘今則似不必遣。 頃見朝報, 有平壤 崇仁殿遣近臣之言。 去路使之慰諭鎭定, 或似便當。’ 沈判府事以爲: ‘久出於外, 未能詳知近間事情, 不敢率爾獻議’, 敢啓。” 傳曰: “依領府事議施行。”)


○(禮曹啓曰: “今月卄一日中殿誕日, 王世子及百官, 依禮文, 當有陳賀之禮, 中殿雖在期服之中, 公除已過。 臣下頌祝之禮, 似不可廢, 敢稟。” 傳曰: “權停。”)


7月 19日[편집]

○壬子七月十九日辛酉/亥傳曰: “法律非予所得伸縮, 但柳廷亮, 是駙馬也。 絶邊圍置, 予有所不忍, 中道自願付處可矣。”


○司諫院啓曰: “君德成就, 在於經筵。 古之人君, 雖在干戈搶攘之際, 亦不敢廢者, 良以此也。 今年則以討逆之故, 已過七朔, 尙未開筵, 極爲未安。 目今獄事垂畢, 暑氣將退, 請於暇日, 令政院依例取稟經筵, 以重講明聖學之擧。” 答曰: “今亦依例啓稟矣。 當待暑退、獄畢, 爲之。”


7月 20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日壬戌/子 禁府,緣坐罪人柳忔, 興陽; 柳廷亮, 古阜, 改定配, (啓)。


○(禁府假都事鄭大復, 罪人李承義圍置事, 南海出去。)


○司憲府、司諫院俱啓曰: “今此錄勳可言者非一, 而姑以扈從三處之人言之, 事在二十年之前, 雖身親經歷者, 尙不能記憶。 況無現錄文書, 無以私藏日記、道路傳說, 抄出附會, 以爲丹券不刊之績, 不亦謬乎? 都監啓辭中, 亦有茫如捕風, 遺漏冒濫之患, 難保必無之語。 盟山河、刻鍾鼎, 此何等事, 而如是苟充雜錄, 作一場戲劇嘲笑之資乎? 若不嚴立程限, 十分明愼, 則不無牽私市恩之弊矣。 臣等竊觀我國流來錄卷, 雖於開國創業之日, 所錄不過三十餘人而止, 列聖難愼錄功之意, 於此可見矣。 今者三處功臣書入之數, 已過七十餘人。 此人等, 雖不是盡參之類, 而厥數則亦已濫矣。 請令都監, 三處功臣, 必以衆所共知文書可據者, 詳査抄啓, 而他餘疑似無証之人, 絶不許錄, 以重國家酬勞報功之典。” 答曰: “依啓。”


○(司諫院啓曰: “咸鏡道敬差官元彧, 素無名望, 年且衰耗, 敬差之任, 不可付諸此人。 請命遞差, 以曾經臺侍有名望人擇差以送。 臣等竊觀近日之錄功, 固多可議者矣。 姑以扈從三處之事言之, 西關羈的之勞, 自初奔走之效, 誠不可議爲, 至於自伊川扈駕之士夫, 特末梢一時之隨行, 而亦在應錄中, 物情頗以爲不平。 終至於年久日遠, 事皆暗昧者, 或以道路傳說、家藏私記, 日月不免有異同, 而以此爲不刊永世之傳, 大臣啓辭中所謂: ‘茫如捕風冒濫之患, 難保其必無’等語, 誠的見也。 誓山河、銘彝鼎, 此何等大事, 而若是其不詳? 其不有 無當時之憤鬱、後世之譏議也明矣。 庶賤之輩, 呈訴紛紜, 士夫之列, 或多干請, 執事之中, 旣無見簿之可信, 徒取顔面之諳熟, 卒不免循私意、悖公道, 而使國家錄功之擧, 竟歸於淆亂無章之地, 豈不大可痛哉? 臣等謹按我朝流來錄勳, 其額不敷, 至於開國之初, 正勳不過數十人, 則其難愼不僭, 爲如何哉? 今者三處已錄之人, 多至七十人, 此雖非盡爲正勳之人, 冒濫極矣。 請自上特法祖宗, 益恢公道, 使扈從元功及大臣, 十分査考三處人員, 分明現出於文書, 顯著於諸臣耳目者, 通計諸處仕日多少, 另加詳錄, 等其高下, 以重國家酬勞起功之典。” 答曰: “依啓。”)


○王親鞫, (罪人) 田闢、權聰、洪晟刑問 推 (各一次), 不服。 (洪茂績元情)【權聰所告, 多不能指的, 又旁引聽聞皆抵捂。 又謂疏辭出於洪晟, 竝鞫兩人, 構捏之狀大彰。 二人竝受刑訊, 人怪之 快之。】


7月 21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一日癸亥/丑 (宣惠廳啓曰: “本廳設立之後, 畿民徭役, 太半輕歇, 而獨於諸路刷馬之役, 最爲浩繁, 實有難支之弊, 不可不變通。 故本廳相議, 先置三船於忠州, 募得水手而授之, 自嶺南左右道, 運來刷馬, 則到忠州水路上送, 以除忠州以上催趲之苦矣。 但授船人等公物載持之外, 任他私載, 以爲取食之路, 然後無怨而事可繼。 今聞慶尙道銅鎭差使員到舡之日, 不許船人私卜, 而多載一行人馬及雜物, 幾致敗船, 極爲駭愕。 立法初頭, 此而不治, 後弊漸滋, 事亦不久。 請差使員推考, 色吏囚禁治罪何如?” 傳曰: “允。”)


7月 22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二日甲子/寅 (漢城府啓曰: “亂後都城內居民, 視平時三分之一, 而近來防民之役, 日漸繁重, 將不能支保。 今者義禁府, 以舊基修治事, 啓請防民蒙允, 移文本府, 本府郞廳領率, 每日各三百名赴役, 今已四日, 而尙未完役。 請自今以後, 除闕內修理、營繕等處外, 諸各司營造, 一切勿許使喚防民何如?” 傳曰: “允。”)


○王親鞫, 罪人 權聰、洪晟面質後, 加刑, 問各一次,不服。 權聰招辭現出, 本府罪人李潚、朴得秋推問後, 晉陵君 泰慶更推(, 罷出。 泰慶, 宗室晉陵君也。) 【聰、晟, 竟杖斃, 然其所誣告趙英男等數人, 先已鞫死矣。】


7月 24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四日丙寅/辰 (兵曹判書朴承宗箚子, 大槪: “因人傳聞, 臣名亦在議勳中, 不勝惶恐。 請令大臣、元勳, 鐫去姓名。”)


○(賓廳勘勳封入。)


7月 25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五日丁卯/巳 (禁府啓曰: “漢城府牒呈內, ‘李弘老女壻江陵居前參奉權守經子幼學權岦有之’云, 故女壻等門外黜送, 禁錮終身, 承傳內付標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左右相、沈判府事啓曰: “臣等區區悶迫之情, 略已仰陳, 而聖批諄諄, 以‘毋庸更煩’爲敎。 此固聖上優容大臣之盛意, 而亦莫非臣等誠意淺薄, 不能感動天聽之致也。 當初屈法伸恩之擧, 雖出於聖念獨斷, 而臣等謬妄之說, 適與相符, 以致討逆之不嚴, 大義之不明, 其所得罪於公義者, 爲如何哉? 首尾五年之間, 尙無顯然貶罰者, 必有所待而然也。 今當結局策勳之日, 乃以與議參鞫, 得與於帶礪之盟, 事理之乖舛, 莫甚於此。 以常情言之, 則安有大獄之興, 故縱巨魁, 只訊枝葉而反蒙賞典乎? 聖敎有曰: ‘卿等無可辭之義。’ 臣等百爾思量, 亦終無可受之義。 遑遑蹙蹙, 措躬無地。 伏願聖明正名以實, 愛人以德, 特命鐫去臣等之名, 以完大典, 以礪一世, 不勝幸甚。” 答曰: “卿等初無所失, 今無可辭。 宜遵前旨, 安心勿爲多辭。”


○傳曰 (備忘記): “遼東差官 (黃應楊)〔黃應暘〕, 先朝壬辰至于戊申,頗有功於我國之人也。 今承楊御史之命出來, 理宜優待, 依先朝例接見(事, 議大臣定奪, 左議政、右議政、奇判府事、沈判府事議以爲: ‘(黃應楊)〔黃應暘〕有功於我國。 當初石尙書發兵救援時, (應楊)〔應暘〕大有致力之事, 故先王亦曾接見優待, 今亦依先朝例施行宜當。’” 依議。) 【(黃應楊)〔黃應暘〕, 在先朝壬辰發兵之初, 有周旋准請之勞, 今爲楊鎬來使, 頗丐恩賜。】


7月 26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六日戊辰/午 傳曰 (備忘記): “朴曾賢與聞討逆之議, 旣著於許筬之疏, 量宜贈職。”


○錄勳都監(以大臣意)啓曰: “諸勳趁速磨勘, 然後會盟祭, 可於日氣未寒前爲之。 今海西無逮捕之事, 黃海兵使柳公亮、鳳山郡守申慄下諭, 斯速乘馹上來, 及期勘勳何如?” 傳曰: “此交代, 先爲極擇差出, 使之面替上來。”


○政院啓曰: “逆賊金天遇年未滿子介叱同, 以絶島安置, 待年緣坐事, 昨日已捧承傳矣。 竊考《大明律》, 年十五以(上)〔下〕, 皆免緣坐, 此乃帝王萬世通行之法, 而自列聖以來, 亦皆遵守勿撓者也。 今此逆獄之囚, 多至四百三十有餘人, 而皆斷自宸衷, 全活者甚衆, 凡在含血, 孰不感祝? 聖上好生之德, 與天地同其大也, 獨此待年一事, 似異於法典本意, 而與先朝己丑年所用之律不同。 法一撓, 不無後弊, 臣待罪刑房, 不得不惶恐仰稟。 臣雖無狀, 非爲一凶賊之種, 而有此陳達。 區區妄見, 實出於爲法而已, 敢啓。” 答曰: “逆賊不世出。 用律, 何太拘?”


○庭鞫罪人議啓(入啓), 傳曰: “直哉女、柳彭石女、崔有海, 則後日親鞫時議啓; 罪人從伊、仲禮、介伊放送。”


7月 28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八日庚午政院啓曰: “逆賊金濟世所居官降號、守令罷職, 姑徐爲之事, 命下矣, 鳳山郡守已爲遞差。 降號、罷職事, 何以爲之?” 傳曰: “唐官出來直路守令, 遞易未妥。 回還後改差。”


○(禮曹郞廳)以大臣(意)啓曰: “上尊號正禮, 因傳敎, 退定於十月初四日矣。 非但盛禮久稽, 群情悶鬱。 竊聞諸功臣議勘, 幾盡完畢, 會盟祭, 當在上號之後, 正當初冬寒凍之節。 會盟之際, 必終夜達朝, 玉體冒寒勞動, 甚非其時, 此尤可慮。 上號日期, 請令日官, 改擇於九月之內, 會盟盛禮, 卜日於未寒之前, 惶恐敢啓。” 傳曰: “諸勳畢勘後, 如敎書、圖像、賞物, 種種儀節甚多, 而恐猶未及於十月之內。 此事完了後, 更稟施行。”


○(義禁府啓曰: “鳳山郡降號, 姑徐爲之事, 曾已傳敎矣。 本郡新郡守, 今當差出, 降號事, 依前啓請施行何如?” 傳曰: “允。”)


○(議政府, 翰林取才, 金搢 《綱目》略, 啓。)


○(答戶曹判書黃愼箚曰: “卿久從于予, 備經艱虞, 今日策錄, 何可辭也? 安心察任。”)


7月 29日[편집]

○壬子七月二十九日辛酉右議政李恒福, 將錄從王南下功, (劄子大槪, 南下時辭勳事, 入啓)。 因上箚辭。 答曰: “省箚, 具悉。 此非私事, 有何可避之嫌? 輕重先後, 一任公議可矣。 況有一節南下之勳, 別作一號, 亦無所妨。 卿宜速出議定。”


○傳曰: “右相命招, 來參勘勳。”《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五


광해 4년 8월[편집]

8月 1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一日 朔壬戌禮曹(以大臣意)啓曰: “(傳敎云云), 平時頒敎規例, 則謄錄蕩失, 無可考矣。 扈聖、宣武、淸難三功臣, 則甲辰十月二十八日, 行會盟祭, 翌日頒敎、錫物、賜宴。 都監功役之所難者, 唯畫像一事, 此則例於會盟錫物之後, 不限時月, 從容粧出, 私自分之。 如敎書、錫物, 自可措置, 預待於九月晦前, 乃勘勳, 莫重莫大, 極嚴極密之事, 何可延拖時月, 更以明春卜會盟之日乎? 必須於今歲未寒前擧行。 商度事勢, 不得不如此, 敢啓。” 傳曰: “會盟祭, 以十月初(生)擇啓。”


8月 2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二日癸亥(備邊司啓曰: “楊御史差官黃指揮, 以倭情探聽及鍊兵看審事出來云, 九月望後晦間, 似當南下。 而外方漠然不知, 臨時行會, 恐有未及整理之患。 今宜行文于下三道監兵使及兩南水使, 鍊兵、校藝諸事, 各別申飭爲當。” 傳曰: “依啓。”)


○(右副承旨閔德男上疏, 大槪遇災修省事, 入啓。)


○備忘記 傳曰: “黃海兵使, 雖曰內地, 不當以白面書生差送。 前兵使(趙)遇捕逆之變, 頗有恇怯之狀。 擺落奔競, 武臣中極擇多數薦啓。 但朴彛敍有武才可合, 則差遣亦不妨。 言于備邊司, 議大臣以啓。”


○楊州牧使申應榘辭勳上疏, (入啓), 傳曰: “疏辭具悉。 旣爲憂宗社之議, 則雖/難辭策勳名之典, 安心勿讓。”(史官曰: “辭而不得, 雖曰不得自由, 惜矣。 應榘以王舊傅有寵。 崔有源等以爲: ‘其時應榘, 志欲上疏, 面有憂色。’ 上聞錄勳, 蓋阿承主意, 而欲實其逆獄也。”)


8月 3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三日甲子答 閔德男 上疏陳時弊, 王答曰: “省疏, 深嘉憂國之誠, 當體念而議處焉。” 仍傳曰: “閔德男之疏, 正中時病, 予常憂慮者也。 疏中所謂浮文日盛云者, 眞格言也, 不可不汲汲矯弊。 如上尊號, 尤浮文之大者也。 加虛號於無功不德之君, 有何利益? 當爲先停罷, 而但念惹起騷擾之端, 姑忍而不言。 儀仗等物, 元非加造之事, 只修補, 勿爲加造。 此外浮文之可除者, 急急議處。 疏辭, 竝令攸司議啓。”


○以賓廳勘勳祕密啓辭, 傳曰: “壬辰西幸之日, 許昕以平安都事陪扈, 韓希吉, 其時爲熙川郡守, 本郡留置王女(阿只)及二三宮人, 盡心保護。 自西路南下時, 內官申應祿、曺興立、朴介臣、柳大春, 各加一資。”


○(義州府尹書目: “撫院差官(黃應陽)〔黃應暘〕, 七月二十五日越江上去”事。)


○以勘勳啓辭, 傳曰: “尹洞自伊川至定州陪扈, 加資。”


8月 4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四日乙丑錄勳都監啓曰: “當初扈從功臣日月査考時, 元勳未出, 故因大臣啓辭, 命今臣恒福、臣景溫及黃愼、姜絪、金權、李覺、崔山立等, 同議査考, 故終紿隨參矣。 今元勳已定, 黃愼等以爲: ‘常時原從磨鍊之規, 則元勳例爲都監堂上次知磨鍊。 渠等只是承命査考矣。 元勳已定, 理當退去, 不爲隨參。’ 常規則果如是矣。 至如扈從之事, 事在久遠, 文書已失, 一二人聰明, 有不能盡察。 故前日扈聖功臣議定後, 亦以同時査考堂上李好閔、朴東亮等, 終始同參磨鍊。 原從亦依前例, 令黃愼等仍稱都監堂上, 同參相議磨鍊宜當, 敢啓。” 傳曰: “允。”


○備忘記 傳曰: “賈相公與楊御史親切人也, 左相自前相熟。 接待諸事, 議于左相, 十分款洽, 務得其歡心事, 言于禮曹。” 【賈, (黃應陽)〔黃應暘〕暘陪從人也。】


○開城留守李時彦狀啓: “本月初二日夜, 有人潛投一冊於經歷臣金德謙家墻內, 而諺書一片, 亦爲同束, 不書其名。 金德謙卽朝袖來, 以告於臣, 乃是匿名書, 而係干極重, 同冊及諺書, 同封上送。 其中本府居在人等, 時方祕密捕捉, 繫械上送計料, 爲先馳啓。” (事)【於是, 前都事李景嚴、崔有海先破拿囚, 有海時在保放。】


8月 5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五日丙寅(去夜開城留守祕密書狀入啓, 禁府都事一員, 聽傳敎出去, 罪人前都事李景嚴、幼學崔有海拿囚啓。)


○(禮曹啓曰: “伏見平安監司鄭賜湖狀啓, ‘平壤迎慰使, 以成川府使鄭弘翼差定, 有迎慰之禮, 則當有揭帖, 令該曹定奪指揮。’ 而又其日成帖狀啓則曰: ‘自天朝各衙門出來以後, 相公則無迎慰、接伴官差送之規, 故迎慰、接伴等事, 不爲擧行’云。 相公之行, 果無迎慰、接伴之規。 而特以此人撫院另差, 且有功於我國, 故出於破格優待, 旣承下諭。 其行想今已過平壤, 必行迎慰之禮, 接伴官亦已相見, 今無可議之事。 迎慰時揭帖, 則本無前規, 若大官則當有名帖, 此則不須爲也。 入京後寓館, 則太平館接待所, 堂上、郞廳今方修掃待候。 入京之日, 郊外設帳幕, 遣宰臣迎慰; 入館後, 遣接待所郞廳問慰; 翌日行下馬宴爲當。 竝令接待所察而擧行。 接見處所則自上親幸所館處, 似爲太重, 時御所一度請見, 恐爲便當。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依啓。”)


○答右相李恒福箚曰: “省箚, 深用缺然。 予與卿相隨, 幾卄載, 卿之倜倘氣節, 予常倚重。 逮予嗣服, 唯卿不避衆謗, 盡瘁於國事, 中心嘉歎, 期與共貞。 此時區區多口, 何足動一髮乎? 宜體予委任之意, 擧其所知, 以分西鄙之憂, 毋庸更辭。”


○以初四日開城留守狀啓, 傳曰: “此冊付罪人, 在京者則爲先拿囚, 令左右捕盜大將, 竝密爲跟捕, 外方罪人, 則明日待開門, 大臣命招, 急急議啓。” 備忘記 仍傳曰: “開城留守上送冊子所付, 京外表表明白人則分遣都事, 急急拿來覈處, 俾無逃躱之患。 姓名、居住不知人, 則隨後議處。”


○推鞫廳啓曰: “伏見開城留守李時彦狀啓及所送小名冊與諺書小紙, 極爲痛愕, 而係是匿名書, 事狀又似殊常。 臣等相與細看, 反覆商議, 則逆獄雖有告變之人, 必有連梯憑問之端, 然後乃可議也。 此則異於常規, 成冊內載名者, 竝不書職役、居住。 同名之人, 固非一二, 以何者爲眞的而跟捕乎? 假令跟捕拿囚, 而兩造無據, 從何鉤得逆狀, 以爲訊鞫之地乎? 且觀其成冊, 首書逆魁父子名, 而末端書大將金着署。 所謂大將者, 若是逆魁父子, 則緣何自書其名於冊頭乎? 謀逆一事, 乃兇徒之宜極祕者, 直書擧大事之名於冊面, 播示諸人, 亦所未曉。 且諺書內寫稱, ‘刑房吏, 於百緘家, 文書搜探時, 盜出此冊, 到今始欲燒火泯迹, 而被官司招喚未果。 刑吏之子, 持出此冊見之, 則慮有後言, 不得已進告’云, 刑吏欲泯迹之情, 何以得知? 二月間盜出此冊, 則過六、七箇月許多日字, 今欲燒火, 而因官令未及爲之者, 亦甚虛誕處。 此乃推閱眞僞第一頭顱, 本府當先囚刑吏, 備問其狀, 次尋與刑吏有仇怨及眞書、諺書手迹可疑之人, 得其實狀, 以憑處置可也。 旣不出此草草狀啓, 至不書成貼年號日月, 莫重莫大之事, 遑遽疎漏。 群意皆以爲, 難於處置。 欲拿致刑吏, 先問成冊現出之事, 而只拿刑吏一人, 參驗無路。 反覆思度, 急遣義禁府都事, 封下成冊及諺書於留守處, 備細盤詰, 得其可疑之端, 更爲馳啓, 然後議處似當。 大槪匿名書, 祖宗法典, 雖極重之事, 亦所不論。 末世人心極惡, 或欲以讎怨陷人, 而自知露名陳告, 事迹彰著, 乃敢於昏夜, 潛售奸計, 則人心驚搖, 其弊有不可勝言者, 此亦不可不深慮也。 敢啓。” 答曰: “允。 冊子一件, 謄書後下送, 但雖曰匿名書, 係干極重, 不可不覈處。 刑房吏爲先拿問, 成冊付各人等明白者, 竝急急拿囚可也。 予見如此, 更議善處。”


○推鞫廳啓曰: “臣等以群議同然之意, 粗陳梗槪啓稟後, 卽令問事郞廳等, 謄書其冊, 詳細點閱, 則曾被推鞫及跟捕未獲者, 竝三十有一人, 而正刑八人, 連書於上頭。 若是百緘所爲之事, 何以預知, 八賊之正刑, 而如是連書乎? 其狀已爲可疑。 問事郞廳奇協, 曾經本府經歷, 拈出其所知姓名, 則大槪二十餘, 而臣等與之商覈。 其中呂繼先則多取怨於其處, 一府之人, 視如仇讎, 故先書其名於正刑諸賊之間。 曺俊良、兪範立, 以多年刑、戶房吏, 作弊甚久, 金光世以儒生好訟, 與人多怨。 全晦則以故相沈守慶之外孫, 寓居其處, 以居貨長利事, 取嫉於人。 鄭應運則以吏曹判書鄭昌衍之族姪, 曾與府人爲訟, 亦有嫌怨。 擧其大槪, 已如此, 則安得 知此漢, 不以此冊爲報怨之奇計, 先書推鞫罪人, 後書其所欲陷者乎? 臣等以知名者言之, 則朴承業則似是方爲江陵府使者, 李彦華、李彦瑞, 則似是嘉善堂上譯官者也。 第未知此外無此姓名與否, 以何者爲此冊所載者而拿囚乎? 至如李守白, 則似是禁府繫囚之武人李守白, 趙江碧則似是趙光璧而錯書, 或故爲換書他字而實其人。 李希民則音同於李孝閔, 似是指此, 而亦難指的其情。 怳惚難測, 何據而爲覈乎? 伏見《大明律》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 見者卽便燒毁, 若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 官司受而爲理者杖一百, 被告者不坐。 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 官給銀十兩’云。 本國《大典》亦言, ‘匿名書, 雖係干國事, 父子之間, 亦不得傳說。 如有傳說者, 累日不燒者, 竝依律論’云云。 以律文本意論之, 則金德謙等, 難免杖八十、杖一百之律, 而臣等之請遣都事, 驗覈此事於留守處者, 亦已外於律文矣。 且觀成冊書畫及諺書, 則似是同出於一人之手, 詳査細覈, (不違不能)方可得情。 刑吏若爲先拿來, 則彼處憑覈無據, 必須先自彼處, 憑問諸人, 然後刑吏, 乃可議也。 群議或謂匿名書, 旣明有律文, 當卽毁置不論, 而臣等以逆獄爲重, 敢請爲更覈矣。 祖宗立法, 其爲後世慮, 至深至遠。 旣不依律處置, 徑拿其名字之疑似者, 則細人奸計得售, 而竊自笑矣。 朝廷事體之輕損, 有不暇盡論, 而人民亦安所措其手足乎? 事係重大, 臣等敢此申稟。” 答曰: “昨見開城留守狀啓, 已料卿等之有此言也。 試以常情言之, 則當此獄事垂畢之時, 始投此冊, 不無其間事情, 而啓意是矣。 但眞僞曲折, 予亦難知, 虛實間, 爲人臣守舊都, 目見此事, 則其可諉以匿名書, 而擅自盤詰, 不爲上聞朝廷乎? 爲守臣者, 則不得不馳啓, 而其按覈處置, 惟在朝廷矣。 大槪當今人心不測, 逆變踵起, 沐浴請討之義, 知之者少。 今此歸罪時彦等之言, 未必不爲國家之後患矣, 勿爲如此之言。 若以此事, 爲報怨之奇計, 則不必遣人驗覈, 置之可矣, 更議以處。”


○推鞫廳啓曰: “伏承下敎, 臣等不勝惶恐未安之至。 臣等啓稟之意, 非欲請罪時彦等也, 只陳律文本意及國家事體而已。 今承置之之敎, 群下孰不感激? 但守臣旣已馳啓, 則不可但置而已。 依前啓請急遣都事, 諭以朝廷之意。 若或覈得投書之人, 則尤易處置。 待其覈實馳啓後, 更議處置何如?” 答曰: “刑房吏及其妻子, 竝姑捉囚事, 開城留守處馳諭, 金以觀拿來。”


○以李愖爲舍人, 金瑨爲檢閱, (李晬光)〔李睟光〕同知春秋館事。


○申時太白晝見於巳地。


8月 6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六日丁卯(備忘記: “臺諫雖尊, 亦人臣也。 當國家設科之日, 處置暮夜, 則政院式/或牌招以處, 有何不可? 而掌令柳湙, 敢肆驅迫無前等輕妄之語譏斥, 無忌不敬甚矣。 如此之人, 不可仍置言地, 補外。”)


○開城留守, 械送罪人崔孝誠、金大良、金光世、兪凡天、高天柱、金昌福、曺俊良, 拿囚。


○(吏曹啓目: “前兵使沈悅, 罪人柳悅同名, 以悙字改名給狀。” 啓, 依允。)


○(觀象監, 今月初五日申時, 太白見於未地, 啓。)


○(禁府) 開城留守械送罪人呂繼先、李亨長、全晦、尹三龍、崔石崇、張虎臣、李守白、金大鐵, 拿囚, (啓)。


○答吏曹判書鄭昌衍 上箚辭勳曰: “卿之不願參功, 意實美矣。 但當急難, 效誠相救, 今日策勳, 予何忍舍之? 宜體予意, 安心勿辭。”


○同知邊應星辭勳上疏, 入啓。 答曰: “疏辭具悉。 卿有可記之勞, 勿爲控辭。” 仍傳曰: “此疏中可錄人議啓。” 【時, 功臣上疏辭勳, 皆引他人竝錄之計也。】


○(引儀李懿信上疏, 大槪發明左道妖言事, 入啓。)


○掌令李士慶啓曰: “今日兩司齊會, 有論啓事, 取考諸功臣名錄, 則臣名亦在定國功臣三等之首。 伏以臣之庸暗, 最居人下, 曾於戊申春, 待罪諫院, 賴柳希奮炳幾之忠, 尹孝先首發之言, 聯名論啓而已。 顧無絲毫可記之勞, 玆者有錄勳之命, (遽及於千萬意慮之外。 驚惶踧踖, 若無所容), 冒錄之譏, 身且不免。 其何以仍叨風憲, 糾正他人乎? (臣妄意驅迫無前等語, 皆指政院而發, 似非大段錯誤, 以‘謹悉’書送矣。 今承不敬甚矣之敎, 又有柳湙補外之命。 臣之所失, 與湙無異, 尤不可靦然在職。) 請命鐫改勳名, (處置出仕), 遞斥臣職。”


○(大司憲李爾瞻, 祕密啓辭, 入啓。)


○司諫院啓曰: “名實不副, 則受授俱失。 在庶官猶然, 況於錄勳重事耶? 往在丁未冬, 賊臣當國, 謀危宗社, 不測之變, 迫在朝夕, 元臣、故老, 莫敢誰何。 右贊成臣鄭仁弘, 與數三忠憤之士, 千里結義, 忘身抗章, 逆折兇謀, 同陷竄逐之禍。 其貫日之忠、安社之功, 國人所共知, 諸臣所未及。 聖明旣知其忠、其功, 而欲施酬報之典, 則所當循實正名, 各記勳蹟, 使受授之際, 少無苟且之事, 然後公論咸快, 後世無辭。 玆者伏覩戊申勘勳之錄, 特以臣仁弘命錄於一等, 凡在見聞, 孰不服聖上顯忠、報功之擧也? 第念仁弘, 戊申疏辭, 與治珒逆獄事自別, 而永慶旣爲三賊之首, 則其討逆大功, 似不可混施竝稱, 以沒其實迹。 請令大臣, 更議磨勘。” 答曰: “依啓。” 【時, 李爾瞻, 以誅永慶, 欲爲元勳之次, 且欲別名號, 盡錄同輩, 嗾大司諫朴楗, 爲此論。】


○答大司憲 李爾瞻上疏辭勳曰: “啓意具悉。 大臣、元勳, 豈偶然計而請錄乎? 安心勿辭。” (【爾瞻圖參計臨海之勳, 又上疏僞辭, 且言丁酉年在諫院時啓請, 勿令唐將見珒, 以杜逆萌事。】)


8月 7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七日戊辰尊崇都監啓曰: “(以閔德男上疏傳敎云云,) 當初儀仗, 以法駕磨鍊, 就前排少駕儀仗中, 加造未備之數而已, 其餘則竝以前排修補, 而旗麾、繖扇尤甚破折者, 則不得已改造, 今將垂畢矣。 此外別無加造之物。 如輿輦等物, 依傳敎, 請略加修補以用(之意, 敢啓)。” 傳曰: “已造者外, 勿爲加造。”


○以賓廳勘勳啓辭, 傳曰: “至伊川後來赴至終陪扈義城都正 𥛚、龜川副正 睟、注書朴彛敍、宣傳官李澍·金克惺、尙衣別坐成準、內贍直長崔浚、守門將趙忠一、敬陵參奉兪大禧、部將兪大祺, 竝加資。 南下時司饔副提調綾城都正 伸, 自洪州扈衛入京, 加資。”


8月 8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八日己巳(咸鏡監司書目: “北兵使呈據, 忽差小弄耳及騎胡一百十六名出來”辭緣事。)


○以義禁府啓曰: “己丑年鄭賊兄、弟、壻、姪典刑籍沒事草記, (答曰: ‘知道, 籍沒則依例爲之, 典刑則更議大臣以啓’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沈判府事 、 李德馨、沈喜壽 議: ‘鄭賊兄弟, 旣不施典刑, 依先朝已例施行爲當。 伏惟上裁。’ 右議政 李恒福 議: ‘未服之追刑, 非常刑所載, 設有已例, 非所當法。 況己丑所不行, 恐不可爲也。 伏惟上裁。’ (領議政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依己丑年例察行。”


○弘文館 (玉堂)箚子, 大槪亟開經筵, 還收柳湙補外之命, 勿以匿名書治獄事, (入啓。) 答曰: “箚辭具悉。 經筵則非但逆獄未畢, 近日氣不平, 當調理以爲之。 柳湙其妄無倫, 不可仍在從列, 玆未從之。” 【時, 掌令柳湙, 啓辭失言, 王命補外。】


○大司憲 李爾瞻 以下啓曰: “匿名書之不可成獄, 萬古不易之常規, 而繫縲絡繹, 擧國洶洶, 此實無前之變也。 錄勳之重疊冒濫, 亦聖代酬勞之謬擧, 而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公私有故, 今日始爲論列, 稽緩之責, 固已多矣。 不意玆者, 因 許洙推考公事, 特下棄之之命, 臣等尤不勝驚駭惶悚焉。 夫天下之論, 必有是非, 此是則彼非, 理之常也。 洙若無罪, 則臣等前日妄論之失著矣。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 勿論。 【時, 許洙對緘, 極言介未致之冤, 以斥臺論。】


○(司憲府啓本, 學諭許洙矣。 惟一停擧辭緣, 三度抗拒刑問現推啓, 判付內棄。)


○大司諫朴楗啓曰: “臣近來有骨肉哀傷之事, 凡干僚會啓辭, 不參者累日矣。 至於松都匿名之狀啓, 扈從錄功之重複, 中外物情, 皆言其不可, 而臣未及覈正, 稽緩之失, 尤所難免。 且許洙, 以一小官, 飭辭誣罔, 動搖憲府, 無所忌憚至此, 則許洙之縱恣, 少有血氣者, 莫不駭怪。 本院於憲府之避, 不得不請出也。 今者洙之推考公事, 特下棄之之命, 本院處置, 乖當之失著矣。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8月 9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九日庚午傳曰: “李士恭、柳肇生、白應範、金俊榮、金繼韓、李希齡, 各加一資; 吳達、楊舜民、慶宗智, 追贈。 此人等, 旣參於扈聖功臣, 又錄此勳, 事涉猥濫, 竝勿錄勳。 針醫許任, 西路南下時, 陪扈有勞, 加資。”


○傳曰: “到伊川後, 來赴至終陪扈靈川君 徽、烏山都正 鉉、司導正柳思規、淸城令 繼、說書兪大儆、禁府都事鄭象義·曺旭、長興奉事具坤源追贈。 南下時司饔副提調花山都正 楹, 量宜贈職。”


○知中樞府事許筬卒。傳曰: “許筬未受勳名, 遽至溘然, 其喪葬官庇之事, 依法典施行。” 【筬, 曄之子也。 與異母弟篈、筠俱有名。 筬以理學自名, 而性多執滯, 好黨論, 攻斥異己, 至老益甚。 至是, 爲告臨海元勳, 復承恩遇, 尋卒。 反正後, 追奪官爵。】


○玉堂 弘文館箚子, 請大司憲以下竝(命)出仕(事), 依啓。


○傳曰: “南下時終始扈從觀象監判官孟允商, 本衙門正職除授, 錄勳原從一等。”


○傳曰: “丁酉年冬, 天將接見時, 諫院炳幾陳啓, 逆折兇謀, 時同參司諫鄭經世、獻納呂祐吉、正言趙濈, 竝加資, 錄原從一等。” 【從李爾瞻之請也。】


○司憲府、司諫院(兩司)合啓: “國家不幸, 逆變相繼, 希功、報怨之輩, 競售其奸計, 無所不至, 匿名之書, 又出於松都。 爲官司者, 處之不以其律, 遑遽失措, 奔告朝廷, 有若上變者然。 狀啓纔上之後, 不待朝廷命令, 徑先逮捕, 囚繫滿獄, 械送絡繹, 使舊都經亂孑遺之民, 魚駭鳥散, 閭里皆空。 中使、都事之去來, 呼訴攔道, 哭聲徹天, 聞見慘惻, 遠近洶擾。 堂堂國家, 正墮其奸賊術中, 致此無前之變, 豈不痛哉? 《大明律》所謂匿名文書, 見者卽便燒毁, 送入官司及受而爲理者, 皆有其罪。 我朝《大典》亦同, 雖係干國事, 父子之間, 亦不傳說, 且累日不燒者, 竝依律論斷, 則其防奸慮患之意, 至矣盡矣。 若不及時善處, 則民心向背、國家存亡, 未必不由於此。 請亟命禁府, 放了京外囚繫者。 又遣侍從之臣, 焚燒匿名之書, 慰諭潰散之民, 拿鞫留守、經歷等官, 一以正毁法生變之罪, 一以戒貪功樂禍之輩。 臣等竊觀近日勘勳之事, 可論者非一, 姑就衛聖功臣言之。 曾參扈聖之臣, 以一事而疊錄於前後者甚多, 物議極以爲駭。 酬勞報功, 是何等事, 而如是混雜重複, 以貽後世之譏笑哉? 請令大臣, 更爲査勘, 俾無疊錄冒濫之弊。” 答曰: “所論過矣。 李時彦等, 有何拿鞫之罪乎? 休煩爲宜。 囚繫人則予當覈處。 錄勳事, 已爲議定, 今不可改, 不允。”


○司諫院前 連啓許洙事, (又城上所祕密回啓, 入啓)。 答曰: “許洙緘辭, 眞實無妄, 何可罪之? 不允。 (祕密回啓事, 知道。)”


○答吏曹判書鄭昌衍 再辭勳上疏, 答曰: “累省疏章, 知卿美意。 但卿臨難效忠, 濟予危急, 今日酬報之典, 非出於私意也。 卿可安心, 毋庸固辭。”


8月 10日[편집]

○壬子八月初十日辛未合 兩司合啓匿名書事、勘勳疊錄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諫院前啓許洙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禮曹啓曰: “伏見黃指揮接伴官狀啓, ‘指揮到王京, 欲往拜於先王陵寢’云。 此雖出於天朝人情意之厚, 從前未曾有此例, 似難輕易許之。 但拒之勿往, 措語亦難。 自曹不敢擅便,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以爲: “臣德馨赴京時, (黃應陽)〔黃應暘〕見臣言曰: ‘聞先王之諱音, 爲製挽詞十絶, 西向再拜, 揷香以哭’云, 其情非偶然說道者。 今來欲拜于陵寢, 亦出誠意。 在彼欲盡其情, 則在我當從其言, 何可以無舊例而拒之? 臨時聽其所言, 斟酌善處似宜。 (伏惟上裁。)” 左議政李恒福以爲: “賓請弔主人, 無拒之之道, 何問舊例? (伏惟上裁。)” 傳曰: “唐官拜陵時, 禮曹堂上一員、承旨一員隨去(事, 察爲。)”


○備忘記 禮曹啓曰: “(唐官拜陵時, 禮曹堂上一員、承旨一員隨去事, 傳敎矣。) 指揮之欲拜陵所, 出於至情, 自上至遣承旨隨行, 亦出於優待之盛意。 但旣有接伴官, 又令禮曹堂上隨行, 已爲優禮, 承旨隨行, 似爲過重。 無已則到陵所後, 特爲進呈禮單致謝, 恐或得中。 陵內修掃、道路修治、支供・帳幕等事, 京畿探聽日期, 預先整齊爲當。 但不滿三十里之地, 接伴官初以二日程告之, 此雖出於不欲往之意, 而對不以實, 殊爲未便。 入來後, 令差備通事, 措辭告之, 以謝失對之意何如?” 傳曰: “允。”


8月 11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一日壬申傳曰: “赴京咨文中, 忠洪道改號之由, 中朝人不無致訝之理, 使使臣臨時善對事, 議定言送。” 【時, 淸州罪人伏逆, 降爲縣, 改稱忠淸道爲忠洪道故云。】


○正言金昈啓曰: “史局爲任, 至嚴且重, 不可不愼簡之意, 頃日兩司旣已陳啓矣。 檢閱金搢, 本以卑賤之人, 性且輕妄。 其父潤國, 在平時, 如殿中、郞署之職, 亦不得許擬, 且其母, 被汚倭賊, 至於數月之久, 一時之人, 無不知之。 今此秉筆之任, 淸選中尤重, 決不可付諸如此之人, 以貽衣冠之羞辱。 故臣於昨日本院諸坐, 將欲越其署經, 仍爲論啓, 發言於完席, 而爲同僚所沮, 竟未得伸公論。 言官風采, 自微臣墜落盡矣。 此無非臣疲軟不職見輕同僚之所致, 卽當具由引避。 大禮當前, 恐有騷擾之端, 今始來避, 臣罪尤大。 決不可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勿論。”


○大司諫 朴楗 、司諫 李惺 、獻納 李昌後 、正言李□□啓曰: “臣等伏見正言金昈避嫌之辭, 昨日檢閱金搢署經時, 金昈欲越之, 臣等果爲力止之。 以致其見輕同僚之斥, 臣等何敢偃然在職?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勿論。”


○司憲府啓曰: “(爵賞之濫, 未有甚於此時, 雖微勞寸效, 無不受重資, 朝行之緋玉者, 不知其數。 固非聖朝愼簡命德之美意也。 茄乙坡知僉使李麟貴、行司勇玄楫、行副司直呂䄄吉, 以些少雜穀、若干軍器措備之, 故或陞軍功, 或受堂上, 物情莫不駭怪。 設有措備之事, 非但職分之所當爲, 所辦之物, 無一毫不出於民力, 希功望賞之輩, 剝割生靈, 睹得一資, 此路若不防塞, 則末流之弊, 有不可勝言者。 請竝命改正。 北鄙可虞之事非一, 而仍之以飢饉癘疫, 防備撫摩之策, 十分緊急。 會寧新判官李譜, 以年少不經事之人, 遽授要劇之地, 決不能堪當。 請命遞差, 其代以曾經守令有聲績者, 各別擇遣。) 大司諫朴楗 以下 (司諫李惺、獻納李昌後、正言金昈・李□□。), 竝引嫌而退。 言官論議, 不必苟同, 知有可論之事, 自當立異, 而金搢署經, 旣已完出, 則是許從同僚之議也。 經宿之後, 托以‘大禮當前’, 退有後言, 有違臺諫直截之風。 人言之至, 皆非耳聞目覩, 力止署經之越, 深得詳審之意。 請正言金昈遞差, 大司諫朴楗以下,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李麟貴等照例施賞, 不可改正。)”


○合 兩司啓匿名書事、勘勳重疊事。 答曰: “囚繫人則當議處, 他餘事, 不允。”


○(明日宗親試藝時, 命官沈喜壽、試官三閔夢龍·盧稷·吳億齡, 參試官三, 朴東望、鄭廣成、徐景雨落點。)


8月 12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二日癸酉禮曹啓曰: “上尊號禮成受賀後, 大殿、大妃殿、中宮殿, 當有上壽宴, 令該司察而擧行何如?” 傳曰: “上壽宴, 不可不行, 則兼行於會盟宴。 大妃殿上壽宴之禮則內殿當行, 而方在喪中, 喪畢後爲之。”


○(錄勳都監啓曰: “幼學鄭承緖上疏云云。 其父鄭沆, 亦其時入直禁軍, 以包裹劍椎之狀, 傳說於金渭, 多引參證。 依金渭例參勳, 陳疏疏內辭緣, 勿爲擧行事。” 傳曰: “鄭沆陞堂上實職除授, 收錄原從一等。”)


○大司憲李爾瞻啓曰: “(臣素多疾病, 僅存形骸, 扶曳參鞫, 已踰半年。 今則疝證尤劇, 發作無常, 只俟遞免之日。 而)竊聞頃者諫院(城上)爲祕密回啓及大司諫臣朴楗、司諫臣李惺避嫌之辭, 皆擧臣名云。 臣不勝驚駭戰慄之至。 丁未冬, 賊臣謀危宗社, 時勢岌岌, 凡爲臣子, 孰不有憂國之心乎? 況右贊成臣鄭仁弘, 山林碩德精忠大節之人也。 身雖在外, 志存王室, 設或緣臣得聞國事危急之狀, 其忘身奮義之疏, 何必待臣言而發也? 臣方忝風憲, 有此過實之言, 決不可冒恥仍據, 請命遞斥。” 答曰: “勿辭。” 史臣曰: “爾瞻等脅迫勘勳之臣, 俾擧其名, 而今乃偃然啓辭, 有若辭避者然。 自唱自和, 如鬼如蜮, 吁! 亦甚矣。”


○(吏曹判書鄭昌衍辭勳疏, 入啓。)


○司憲府前 連啓改正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諫院前 連啓許洙事。 答曰: “不允。”


○兩司合啓勘勳重複事, 答曰: “已諭, 勿煩。”


○以吳長爲正言, 宋克訒爲掌令。


8月 13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三日甲戌(前日)大司諫朴楗啓辭 曰: “臣今日往本院署經齊坐, 始因同僚, 得聞昨日(城上所) 金昈 祕密啓辭, 臣名亦在其中云。 臣憂惶慙悸, 魂爽飛越, 不知所云。 往在丁未冬, 時勢危迫, 中外洶洶。 司諫臣李惺與別坐臣李憺, 以宗室後裔, 自言恐宗國將傾, 遂出扶危之計。 大司憲臣李爾瞻, 義勇素著, 臨事不避, 遂與之議。 以憺雅遊嶺南, 而意鄭仁弘, 望重一世, 且有大節, 以此危急之狀, 乃傳致於千里之外。 仁弘忘身抗章極論, 幾陷不測, 此其梗槪也。 臣偶與李爾瞻 等, 居住相近, 或與之往來, 而臣素性不敏無斷, 不卽乘機同參。 而其後仁弘, 亦未嘗樹口, 臣亦漠然無與於此, 而今昈之啓, 亦擧臣名云, 臣怪愧嗟咄, 不知其故也。 前在今月初六日, 以已下哀傷之故, 退在私室, 病頭如削, 胸腹又劇, 不能仕進於軍器寺、兩司之會。 俄聞有金正言, 以鄭貳相勳名改勘事, 獨啓云云。 臣意臣累累奉使於南方, 未嘗至於得罪士子, 不知者, 誤以臣或切於仁弘云。 故仁弘之事, 臣不少與論也。 旣而, 下吏報云: ‘院啓云云’, 臣怪而更問, 則獻納同參云。 臣以爲: ‘今日雖不仕, 旣不呈告, 又未及避嫌, 外人若以同參仁弘事云云, 則未安莫甚矣。’ 其時若知如今者參涉於臣身, 則豈不如憲府之先避哉? 蓋金昈, 其前日與憲府(城上所), 議定覈正仁弘事, 而憲府避事, 昈獨依前論列, 臣等實未知也。 君父之前, 豈敢有一毫欺罔哉? 其時欲避則迹涉自列, 悶鬱遲回, 不敢上瀆, 以至今日。 昈之昨啓, 又擧臣名云。 由前言之, 未參之曲折如此。 反覆思量, 臣之平生退縮, 遑遑慄慄, 遲取紛華, 羞若室女之實情, 不能暴白, 而終歸於虛, 坐致人言至此, 臣之恥, 豈可盡言哉? 近日誇功、訟冤, 紊亂可慙。 臣在糾覈之地, 不能論劾, 而先致人言, 愧懼之深, 悲憂欲死。 何可擧顔仍冒?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院前 連啓許洙事。 答曰: “不允。”


○合 兩司啓勘勳重複事。 答曰: “不允。”


○司憲府前 連啓改正事。 答曰: “不允。”


8月 14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四日乙亥(前日)司諫李惺, 祕密啓辭 曰: “臣於本月初六日, 見兩司合啓, 一會簡通, 往軍器寺, 則以憲府避嫌, 不得合啓, 而同僚有欲以右贊成臣鄭仁弘勳號別勘事論啓, 而竝及於戊申被竄者。 臣亦其時罪目中人也, 避而不參其議。 仍欲詣闕引避, 涉於自露而未敢也。 臣竊聞昨日(城上所)祕密回啓之中, 又擧臣名云, 臣驚惶隕越, 不知所以措身也。 往者賊臣永慶謀危國本, 禍迫朝夕。 大司憲臣李爾瞻, 素有憂國之誠, 雖與仁弘, 曾無相識之分, 以其林下碩賢, 有精忠大節, 與大司諫臣朴楗, 遣臣從弟司圃別坐李憺, 傳意於仁弘, 而仁弘忘身抗章, 幾陷不測之禍。 其間曲折, 大槪如此, 而竝以臣名, 廁於三人之列, 至瀆天聽, 豈不謬乎? 況今臣方忝言地, 而此論發於僚中。 臣終始雖不與聞, 旣不敢引嫌自列, 而有若同參昔啓者然。 昨日(城上所) 金昈之啓, 又出於千萬意慮之外, 非徒於臣爲有所未安, 瞻聆必駭。 臣決不可冒恥仍據, 以辱名器,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勿論。” 【時, 金昈, 以爾瞻門徒, 獨啓請別勘誅永慶勳名, 仍列擧同黨相應之狀。 惺等互相辭避, 而實自誇也。】


○答 鄭昌衍 三辭勳, 答曰: “卿有難辭之功, 宜勿牢讓, 安心歃血。”


○玉堂 弘文館箚子, 大槪匿名事、勿爲成獄事、功臣疊錄冒濫査覈事、賞加猥濫改正事、竝快從公論事, 入啓。 答曰: “匿名書事, 旣有大臣、推官, 勿爲煩論。 錄勳事, 已爲議定, 今不可査覈, 不允。 (李麟貴等, 一依先朝舊例, 酌施賞典, 玆未從之。)”


○(司憲府前啓改正事。 答曰: “不允。”)


○兩司合啓勘勳重複事、匿名書事。 答曰: “不允。”


○(司諫院前啓許洙事停啓。)


8月 15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五日丙子(司憲府前啓改正事, 答: “査倣先朝舊例, 酌施賞典, 勿爲太煩。”)


○兩司合啓勘勳重複事、匿名書事。 答曰: “匿名事, 徐當發落。 留守等少無可罪之事, 不允。 錄勳事, 與大臣、元勳反覆議定, 今不可更勘, 不允。”


○以曺明勗爲掌令。


8月 16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六日丁丑(司憲府前啓改正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兩司(合)啓勘勳重複事、匿名書事。 答曰: “已諭, 毋煩。”


8月 17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七日戊寅政院啓曰: “去夜初更未 黃指揮家丁五人, 結縛捕盜軍官朴思孟, 來告闕門前曰: ‘此人醉酒作亂, 指揮明日, 當具由揭帖, 而今姑捉來’云。 卽令兵曹拘留, 欲問厥由, 牌招伺候廳郞廳及差備譯官, 則皆退在其家。 指揮所寓處, 寂無一人, 極爲驚駭。 郞廳及差備通事, 竝推考治罪。” 傳曰: “允。 朴思孟拿鞫, 接待所堂上竝推考。”


○錄勳都監以大臣意啓曰: “因政院啓辭, 傳曰: ‘唐官出來, 直路守令, 遞易未妥, 回還後改差’ (事, 傳敎), 而申慄以元勳, 必須急速上來, 然後勘勳之事, 可以議定。 莫若速遞上來之爲便。 急出其代, 催促下送, 則其於接待差官之事, 可無欠矣。 事勢如此, 敢啓。” 傳曰: “依啓。”


○賓廳啓曰: “開城府匿名書之獄, 係是人心離合之一大機。 自成冊付人, 連絡被囚之後, 擧國大小人員, 無不駭惋疑懼, 氣象愁慘, 輿論日激。 至以臣等, 噤默度日爲甚非, 臣等亦知此擧, 傷損國家非細, 而公議已發, 聖鑑必有酌量處置之敎。 恭俟聖旨, 不敢竝煩矣。 今承上敎, 更爲商量。 匿名書, 雖係干國事, 父子間不得傳說。 若曰係干極重, 則極重之事, 尤不可以虛誣爲也。 當初所當依律痛快處之, 而旣爲輕率馳啓, 又不待朝廷之命, 徑自械送。 今以誤爲械送之故, 而又捧元情, 則是以匿名虛誕之事, 一誤於彼, 而再誤於此, 四方聽聞, 必益疑惑。 此機處置, 一日爲急, 故三司連章陳達, 此非獨三司之論, 乃朝廷公共之論也; 非獨朝廷之論, 乃擧國中外同然之論也。 開城人心風俗, 近來尤甚薄惡, 常以些少嫌怨之事, 匿名告訐, 已不勝其紛紛。 頃者金德謙欲爲密筒, 購得逆賊, 則反以金德謙爲逆賊, 不書其名投之者, 不知其數云, 而今此成冊所付者, 半是府中取怨之人, 則其間情狀, 自可昭知, 有何可議? 末世人心極險, 此路若一開, 則奸細之徒, 睚眦嫌憤, 輒逞兇計, 一日繫獄, 亦足以售其所願。 民心波蕩, 國勢日危, 其患有不可勝言, 豈非大憂乎? 前此雖有匿名書之事, 無人視而擧論, 朝家何曾有焚燒之令乎? 律文內, 亦言累日不燒毁者有罪云, 則匿名書之(合啓)焚燒, 在律亦然。 今此成冊, 欲覈無據, 但當依律燒毁, 速放囚人, 以鎭中外民心而已, 敢啓。” 答曰: “知道。 囚禁罪人, 蕩滌放送。 金以觀、崔有海, 姑爲仍囚。”


○前縣監權瀁上疏, 大槪還收右贊成鄭仁弘錄勳之令, 以全始終之節(事)。


○兩司(合)啓: “臣等伏覩下推鞫[廳]之敎, 匿名書獄囚, 蕩滌放送, 澤惠旁流, 歡聲如雷, 凡有血氣, 孰不欽仰聖上好生之德? 此誠杜絶奸謀, 收拾人心之一大機也。 但留守、經歷等官, 毁法生亂, 貪功樂禍之罪, 固難赦矣。 此而不治, 民情何慰? 請竝命拿鞫, 依律定罪。 急遣侍臣, 焚燒奸書, 一以謝舊都驚散之民, 一以示朝家安集之意。” 又啓功臣疊錄事。 答曰: “不允。 遣侍臣焚書事, 當議處。”


○司憲府啓曰: “亂離後都城之民, 收拾瓦礫, 艱難拮据, 僅成容身之地, 而便爲士大夫所奪, 或有十餘年入處, 自同己物者, 或有威劫本主, 抑賣於己者, 或有還出之時, 不歸本主而私相傳借者, 使家主不敢下手。 露處號哭, 暫有哀訴, 反被凌辱士族之罪, 終至於毁焚其室, 提挈老幼, 流離外方者居多, 所見極爲慘惻。 今後各別捧承傳, 家長有官職者, 摘發罷職, 其餘竝依律施行。” (前啓加資改正事。) 答曰: “(不允, 新啓)依啓。”


8月 18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八日己卯義禁府啓曰: “鄭賊兄、弟、壻、姪典刑事, 問于大臣入啓, 答曰: ‘依己丑年例察行’事, 傳敎矣。 大臣之意, 雖有詳略之不同, 而皆以己丑所不行爲辭, 似當依大臣啓辭。 今此逆賊子、壻、弟、姪, 不爲典刑矣, 旣不爲典刑, 則與鄭賊子、壻、弟、姪承服人, 例籍沒家産, 有違法典本意。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金孝哉等, 依鄭賊兄弟例察行。”


○兩司(合)啓功臣疊錄事, 留守等拿鞫, 以謝人心事。 答曰: “李時彦等, 以守土之臣, 不敢自斷, 不辨虛實, 盡械送于京, 使朝廷處置者, 其自爲計得矣。 少無可鞫之事, 勿爲更論。 錄勳事, 實以奉宗社爲重, 故曾參扈聖勳名者, 陞錄一二等, 補賜賞物, 則有何不可? 毋庸更煩。”


○以李弘望爲掌令。


8月 19日[편집]

○壬子八月十九日庚辰吏曹啓曰: (目: “粘連) 高用厚 (上疏云云)。 陳疏辭緣, 至爲痛切。 高敬命忠義之績, 表表在人耳目, 高孟英猶未脫罪籍。 破格之典, 非該曹所敢擬議, 議大臣(定奪)何如?” (啓)依允。 【高孟英, 以李樑之黨, 削爵而沒, 其子敬命, 壬辰死節。 用厚, 敬命子也, 上疏請以敬命, 故復其官。 由是, 得追復官職。】


○(禁府罪人) 李承善 碧潼郡定配(啓)。 傳曰: “承善自現, 勿爲圍籬。”


○兩司(合)啓(前啓)請拿留守等事、勘勳重疊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8月 20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日辛巳司憲府啓曰: “近來科擧之法, 日漸不嚴, 外方設場, 非但無鄕籍者冒錄濫入, 而至於守令子弟, 公然應赴, 少無忌憚。 法網之解弛、士習之不正, 莫此爲甚。 請下書于八道監司, 使之各別申明。 如有違法者, 許錄守令及錄名官, 竝爲罷職, 濫入擧子, 停擧治罪。 書堂之設, 專爲儲養文才, 而爲華國之用也。 亂後久廢, 而頃年復設者, 意非偶然也。 其後爲其糜費, 旋爲革罷。 一年所供米太, 僅百餘石, 惜此些小之費, 乃廢右文之敎, 使祖宗育才之盛意, 不復見於今日, 識者之歎, 寧有極乎? 請命復設, 以重崇獎文藝之擧。 太學, 乃首善之地而風化之本也。 生員試疑心經義謄錄雷同之弊, 前日臺諫啓辭、廟堂館閣, 旣已備陳, 而因循不改, 痼弊日甚, 士風之壞, 實由於此。 或以爲‘法典難改, 士習宜正。’ 此雖端本之論, 實非救弊之道也。 疑義之文不變, 則謄錄雷同之弊, 終無以禁止, 國家設科立法之本意, 至此而掃地盡矣。 前日館閣之議, 頗得變通之宜, 不失法典之意, 請命依議施行。” 答曰: “書堂事, 姑待後日疑心經義事, 令該曹更爲議處。 他餘事, 依啓。”


○兩司(合)啓(前啓)留守等拿來事。 (答曰:) “不允。”


8月 21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一日壬午廣興副奉事韓玉、學諭金適等上疏, 大槪爲師故平川府院君 申磼, 請立碑, 以顯其忠績。


8月 22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二日癸未義禁府啓曰: “傳曰: ‘金孝哉等, 依鄭賊兄弟例察行’事, 傳敎矣。 鄭汝立兄、弟、姪、壻, 皆斃於杖下, 而只爲籍沒。 今此逆魁金直哉同生弟德哉·孝哉、姪金三緘・金守緘、壻全寯·全弘業·黃慶等, 依己丑年例, 竝爲籍沒。 金强哉今雖在逃, 早晩捕捉, 當依律處斷, 其財物德哉等, 一樣籍沒何如?” 傳曰: “允。”


8月 23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三日甲申兩司(合)啓, (前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所論過矣。 金德謙則予不知何許人, 而李時彦則淸忠慷慨之宰也。 豈有貪功樂禍之心乎? 大槪身守舊都, 目見兇書, 則馳啓械送, 不得已也。 其參酌處置, 在於朝廷矣, 少無拿鞫之罪, 毋庸强爭。”


○(司憲府啓祕密事入啓, 批答封下。)


○義禁府啓曰: “金時言等照律事, 命下矣。 臣等與律官, 參考律文, 則當初臺諫啓辭則罪名極重, 而委官啓以無情妄作爲歸宿之語, 似當以此照律。 臣等不敢擅便, 敢啓。” 答曰: “以元傳旨照律。” (未下。)


○以金壽賢爲掌令。


8月 24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四日乙酉兩司(合)啓(前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憲府前啓祕密事停啓。)


○義禁府啓曰: “(傳敎云云), 金時言事, 自上命委官, 與兩司商議以有情、無情啓之, 乃承參酌議啓之後, 以無情妄作回啓矣。 今以元傳旨照律, 則律名極重。 金時言等出題曲折, 大槪直招, 而元傳旨, 未盡承服, 以此照律, 似違常規。 此獄元係三省推鞫, 臣等不敢擅便照律, 更議于委官, 處置何如?” 傳曰: “允。”


8月 25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五日丙戌答權瀁疏曰: “省疏辭, 固知爲師之志矣。 但贊成獨立之功, 宜冠翼社, 豈以合錄之故, 有後議哉? 恐過慮之矣。”


○傳曰: “御醫鄭禮男, 旣參功臣, 雖未及下批, 其喪葬諸事, 一依親功臣例察爲。”


○兩司(合)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不允。”


8月 26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六日丁亥右副承旨啓曰: “金時言依元傳旨照律事, 命下矣。 尹孝先等, 初不出於元傳旨, 其招辭無異同, 故一體照律矣。” 傳曰: “知道。”


○傳曰: “黃指揮, 仁政殿請來接見似當, 知此爲之。 接見時世子隨駕事, 言于該曹。”


○兩司合啓(前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勿爲太煩。”


○(司憲府啓祕密事, 批答封下。)


8月 27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七日戊子兩司(合)啓(前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司憲府前啓祕密事, 批答封下。)


8月 28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八日己丑春秋館啓曰: “有旨。 政院啓辭, ‘左右史不備, 令春秋館作急處置’(事), 允下矣。 近來史官, 連被臺彈, 每以兼春秋, 苟充左右史之任, 至爲未安。 從前史局之薦, 極其愼重, 故本館官員, 如有罷職者, 則必待敍用, 而會薦新人。 如有不得已之事, 則以輕罪罷職者, 或有特敍之例, 而此則係干一時, 破格之命, 非在下所敢請也。 今此之事, 極爲狼狽難處。 或命現在人員, 規外又薦新人, 或於罷散中人員, 照舊例敍用, 唯在上裁施行。” 傳曰: “罷散人敍用。”


○右贊成鄭仁弘 祕密 上箚子入啓, 辭勳。


○(府前啓祕密事, 批答封下。)


○兩司啓 (合啓前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不允。”


○接待所啓曰: “卽刻黃指揮傳言曰: ‘欲(傳)觀昌德宮’云。 答: 稱‘堅鎖封閉, 必須啓知後可開’云, 則‘不須開門, 欲於門外泛鐵而來’, 多般開諭, 勿使往見, 只欲門外往來。 臣再三開諭, 則楊老爺, 使俺往見王宮而來, 往見緣由, 當爲回報於楊爺, 不可不一番往見。 然則今日晩矣, 當於明日往見, 敢啓。” 傳曰: “知道。 姑爲措辭挽留, 令禮曹急急議處。” 禮曹啓曰: “若接見於仁政殿, 則出入之際, 任他見之無妨, 而(臺官方論姑令措辭挽止。) 必欲往見, 則何可終拒? 敢啓。” 傳曰: “數日姑爲措辭挽止事, 接待所察爲。”


8月 29日[편집]

○壬子八月二十九日庚寅備忘記 傳曰: “忠臣、孝子、烈女等, 旌表門閭, 重大之擧也。 待其勘定之畢, 書名啓下, 擧行可矣, 似非續續爲之之事也。 其已旌門、未旌門者, 令該曹考啓, 今後先啓以行事, 政院亦察之。”


○(觀象監, ‘今月二十八日辰時至午時, 日暈, 未時, 日暈, 上有冠, 色內赤外靑, 酉時, 日有兩珥, 夜一更, 流星出北極星下, 入乾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五六尺許, 色赤, 光照地’啓。)


○義禁府啓(曰/目: “前都事金時言、長興府使金庭睦、潭陽府使尹孝先等。) 金時言前爲注書時, 當逆珒變生之初, 有三司告變之說, 爲忠洪京試官時, 以‘臣視君如仇讎’出論題, 其時士子, 至今痛惋。 金時言、金庭睦、尹孝先爲全羅道試官, 以‘四老滅劉’出論題, 改以‘命士直書’,以致多士之憤。 《大明律》, 棄毁制書者斬。 向前金時言等罪, 在宥旨前, 宜分揀施行。” (啓), 王答曰: “朝臣尋常之犯, 猶以關係國家, 不在原例。 況不道是何罪, 而以赦前分揀? 律官可謂有權, 竝減死。 金時言、金庭睦遠竄。 尹孝先是元勳, 理宜減等, 不可繩以一律, 削職放送。”


○史官罷散人張維、李敬輿、洪敬纘、申得淵、尹知養, 政院啓曰: “史官罷散人敍用事, 命下矣。 罷散人自本院不得取舍, 竝捧承傳之意, 敢啓。” 傳曰: “只李敬輿敍用。”


○兩司(合)啓(前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罪人已爲蕩滌放送。 府官竝罷, 則恐有後弊, 勿煩。”


○(備忘記: “今已日暮, 只史官下批。 奉敎, 單李敬輿。”)


○禁府, 金時言 靈岩; 金庭睦 光陽, 定配, 啓。


8月 30日[편집]

○壬子八月三十日辛卯(司憲府前啓祕密事, 停啓。)


○(傳曰: “金時言定配單子, 還入。”)


○兩司(合)啓留守等拿鞫事。 答曰: “予意諭之已盡。 休論可矣。”《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六


광해 4년 9월[편집]

9月 1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一日 朔壬辰時, 王差官在京, 將致御帖。 禮曹啓以爲御帖過施於重, 王曰: “先朝有諱帖, 則今亦可以爲之。 議于大臣以啓。” 左相 李德馨議曰: “差官前不爲諱帖, 例也。 先朝之爲諱帖於此人, 則例外, 務優待也。 今旣不爲, 且事體亦不當每送諱帖而問之。 若於餞行贈贐時, 特送諱帖以示優待之意, 似乎不妨。” 右議政李恒福議曰: “我朝舊規, 得禮與否, 則臣不敢知也。 第聞常時致禮之隆, 無過於詔使, 而有禮單而無諱帖。 壬辰之後, 宋經略門下官或言: ‘世豈有不名而餽人者?’ 當時諸臣皆以爲難, 勢有不得已者, 始行諱帖, 非尊大衙門, 猶不行焉。 及癸巳司天使之行, 迎致禮單於平山, 天使謂無御帖, 極嗔怒僇辱萬段, 自此以後, 視若應行之常事。 然自祖宗朝, 不書御帖者, 必有其意。 臣以臆意妄料, 古者隣國使臣入境, 國君使大夫郊勞, 大夫以君命致餼資, 君不自致之。 我朝故事, 必倣此等古禮而爲之規也。 伏惟上裁。” 傳曰: “依左相議施行。”


○兩司啓曰: “李時彦、金德謙等罪狀, 臣等必欲拿問而後已者, 將以杜後日之弊也。 聖敎或以爲: ‘恐有後弊’, 或以爲‘諭之已盡’, 一向牢拒, 天聽愈邈, 臣等實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所謂後弊者, 未知指何事歟。 以爲時彦等以匿名書而被罪, 則後日雖有變, 莫以告歟? 是則有大不然。 苟有逆節之萌, 凡有血氣者, 沐浴請討之不暇, 豈以時彦等, 構虛捏無, 自取罪孽爲戒, 而不之告乎? 此路一開, 則人相傾陷, 必至空國而後已。 他日之弊, 誠有大於殿下之所謂後弊, 而其無窮之害, 有不可言也。 公論旣已奮發, 則渠等當席藁待罪, 擅離官守, 固不可顧也。 而晏然行公, 無異平人, 其心之縱恣無恥, 於此益可見矣。 請勿留難, 亟命拿鞫。” 答曰: “不可從也。 毋庸强煩。”


○錄勳都監啓曰: “前日啓辭內: ‘申慄, 以元勳, 必須急速上來, 然後勘勳之事, 可以議定。’ 今申慄旣已解職, 不日當來。 而罷職之員, 無冠帶供職之事, 其於參議勘勳之事, 體面非便。 故自前如此人員, 必罷其職, 以治其罪, 旋下敍命, 俾得察任, 乃是流來常例, 惶恐敢啓。” 傳曰: “知道。 申慄敍用。”


○有政。以申慄爲嘉義大夫禮曹參判, 曺明勗爲弘文館修撰, 柳珩爲黃州牧使, 宋馹爲海州牧使, (李思命爲長興府使,) 朴彛敍爲潭陽府使。


9月 2日[편집]

○九月初二日 癸巳 李好信 承政院啓曰: “右贊成鄭仁弘上來先文已到, 今明間當入京。 依戊申年例, 令漢城府捉置空家, 以待入接何如?” 傳曰: “允。”


○(指揮黃應暘, 入京。)


○接待所啓曰: “黃應暘今日出坐中堂, 以物貨價錢, 公平書出, 至書盟誓于末端, 出給買頭, 依此交易云, 則買頭等, 抽出其欲買者若干物, 其餘不要換。 指揮盡使結束, 將爲持還, 且曰: ‘當初則價錢甚高, 抑勒爲辭, 俺今公平定價, 一毫不取其利, 而買頭等全欲不換。 此非俺家之物, 出來時, 上司勸其帶去, 初不知貨物如此之多’云, 非但有怒意, 數日來, 似有落莫之懷。 卽刻上馬宴請行, 則言于通事曰: ‘有何佳興, 又參宴禮?’ 旣有所聞, 敢此竝啓。” 傳曰: “知道。好樣議處, 俾無嗔怒。”


○接待所啓曰: “今日聞指揮將送揭帖於楊經理處云, 卽令譯官多般求見草稿, 則大槪‘某自辭別恩臺, 某日到遼東, 某日過江, 某日到王京。 因國王再四勉留, 留十餘日, 屢遭宴席, 特示優厚, 至設都監官以待之。 某揷花叩謝于國王前, 此皆恩臺所賜。 某日東行。 自餘事, 回到王京, 當爲另報’云。 家丁恐其指揮之知, 卽爲持入原稿, 不得謄寫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以備忘記)傳曰: “安不忘危, 有國之先務, 況經大亂之後乎? 自予忝位以來, 一念之戒, 常切於苞桑, 其於鍊兵、峙糧、養民三事, 靡不眷眷。 而文具日滋, 實效蔑如, 深有愧於楊御史責望之至意。 今宜申飭中外, 毋循玩愒。 自本司亦另加審察, 嚴行賞罰事, 言于備邊司。”


○禮曹啓曰: “以定陵碑文改書事, 兵曹正郞吳翊, 今將下去。 碑面第一行, 當書‘有明朝鮮國 桓祖淵武聖桓大王神道碑銘竝序。’ 而篆額則當云: ‘桓祖 定陵神道碑。’ 但桓王妃懿惠王后與定陵同塋, 而別名曰: ‘和陵。’ 今於兩陵之下立碑, 而只稱定陵碑, 似爲未安, 而旣難稱以定和陵。 又念王后之陵, 本無神道碑。 今此和陵 之名雖別, 而與定陵同塋, 只稱定陵碑, 亦似無妨。 然事係重大,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王接見黃應暘, 行酒間, 承旨進花請揷, 王揷之。 兩司以爲卑辱, 請推色承旨李志完。


○都承旨鄭曄上疏曰:臣本空疎不曉事, 加以中間蹤跡, 不得近朝端者幾十年。 雖蒙聖恩, 滌瑕起廢, 復忝近密地, 而舊覩茫然, 新識蔑如。 其於朝家禮節、事體鉏鋙, 若新進草茅士, 居常取人嗤笑不少。 頃日黃指揮接見時, 見儀註中有進花一節, 臣與李志完, 俱以爲過重, 往復禮官, 至再至三。 及考諸禮文, 則昭有所載, 問諸曾所經事者, 則皆曰: “在前自上揷花, 則入侍諸臣, 皆揷花”云。 臣與志完妄意, 禮文旣如彼, 前例又如此, 而指揮雖是一差官, 旣用大臣議, 以遊擊例待之, 則進花一節不須改。 竟乃黜己見, 而從禮官所爲。 臣之所致疑者, 進花也。 雖進花, 而揷花爲失體, 則實意料之所不到也。 及其進饌之後, 因通官請揷花之語, 率爾啓達者, 臣也, 非志完罪也。 古之爲人臣者, 於兩君之相會也, 其君少有所降屈, 則必以死爭之。 此蓋尊之之心, 出於秉彝之天, 而固人人之所同然者也。 於相敵者尙然, 況此指揮, 雖曰先王之所厚、殿下之所禮, 而言其名位則甚卑者也。 乃敢使君父, 過禮於此人, 有若相敵者然, 臣之辱君之罪, 雖萬死, 不足惜也。 (況殿下初置花於饌案, 則雖急遽間微細之事, 聖明之愼重如此。 而緣臣妄啓, 貽玷禮宴, 臣之罪至此益大。 而追念及此, 欲死無地也。 臺臣雖已停論, 聖主雖不加責, 臣以何心, 敢自安於仍冒乎? 且臣之所自慮者, 不但此一事也。 國家大小事, 無不關由本院, 而長官之責尤爲重。 以臣愚疎, 貪戀久忝, 遇事顚錯, 隨動罪生。 小者如此, 大者可知; 往者如此, 來者可知。 設令前頭事, 有大於此者, 而鎭錯復如此, 則其虧損國體, 將如何哉?) 伏望察臣至懇, 亟賜遞罷。


9月 3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三日甲午(承政院 閔德男 啓曰: “黃指揮應暘南下後, 泰慶議處事, 命下矣。 指揮今已出去, 泰慶議處事,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當日議處。”)


○接待所啓曰: “黃指揮帶來遼、廣下人等發買物件, 指揮欲令還持去, 而棄置於大廳。 不但市人守直有弊, 許多物貨, 恐有虛疎之患。 請令郞廳及平市署官員, 帶同各市民, 分授點閱入鎖房, 又定捕盜部將, 市民一同, 檢飭守直, 待指揮回還, 任其處置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因本曹啓辭, 定、和陵神道碑額, 當何以書,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以爲: ‘旣稱定陵碑文, 則何乃贅論和陵? 必有舊碑缺文, 何不尋踵舊例? 自古坤位無碑, 該曹之議得矣。 (伏惟上裁。)” 傳曰: “依議。”


○(金時言, 配靈岩; 金庭睦, 配光陽。) 王問于禁府曰: “遠竄人靈巖、光陽等地定配, 有前例乎? 考啓。” 禁府啓曰: “常時本府規例, 凡定配人以絶塞啓下, 則六鎭及江邊定配; 以絶島啓下, 則濟州、珍島、南海、巨濟等地定配, 只以遠竄啓下, 則勿論南北, 遠處定配。 戊申年罪人洪湜, 以遠竄之罪, 謫死於康津, 而康津卽靈巖之隣邑也, 郭再祐亦嘗流竄靈巖矣。 此外前例, 無文籍可考。 以表表人所共知者言之, 盧守愼遠竄于順天, 厥後加罪, 始送珍島, 順天卽光陽隣邑也, 許潛之兄許汴, 亦嘗遠竄于光陽云。 祖宗朝遠竄靈巖等邑者亦有之, 此則久遠之事, 不敢一一盡達。” 傳曰: “竝北道改定配。”


○義禁府啓曰: “備忘記 前日有旨: ‘匿名書焚燒事, 已聞議意。 但未知別遣侍臣一節如何, 更議以啓’ 事, 傳敎矣。 議于大臣, 則左議政李德馨、右議政李恒福、領中樞府事奇自獻、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皆以爲: ‘遣官焚燒, 仍爲布諭朝廷德意, 則不論侍臣與他官, 而民必感幸矣。 但前日有平壤遣承旨之命, 而鳳山等處慰撫之事, 亦令兼行。 今此匿名書, 竝於此行, 燒燬布諭, 似爲便當’云。 敢啓。” 傳曰: “依議。”


○兩司合啓李時彦、金德謙等拿鞫事。 答曰: “推考。”


○權瀁上疏曰:爵賞之施, 明主所愼; 勳名之至, 賢士所避。 苟有名號之未定, 旌別之失宜, 則其何以崇德尙賢而無歉於萬世之公議乎? 臣竊念右贊成臣鄭仁弘, 乃兩朝宿德元老也。 嘉遯丘園, 直道自守, 忠義之性, 老而愈篤。 倡義壬辰, 堡障嶺右; 抗章戊申, 逆折兇謀。 當此之時, 只欲爲國家死耳, 豈望全軀於兇逆之手, 亦豈望受報於今日也? 聖心如渴, 旌招相繼; 聖恩如天, 終始不忘, 今値勘勳之擧, 特下紀功之命。 殿下優賢之禮、懋賞之誠, 至矣盡矣。 第念仁弘是臣之師也。 其處己存心, 臣固知之。 是非之明、取舍之正, 千仞壁立, 百鍊彌剛, 雖千駟萬鍾, 不易其介。 常以爵賞之煩濫, 爲明時深慮, 則肯以身處其地, 負平生之素志, 而賭殿下之殊恩乎? 且所錄之勳, 不揭其號, 而附諸翼社之列, 混雜於不當錄之地, 甲乙於不同功之人, 使若附庸者然。 雖使希功望賞者當之, 猶且爲恥, 況仁弘之特立持正者哉? 比年諸逆之中, 永慶爲首, 而討諸逆者, 皆別勳名, 獨於討此賊之勳, 不立名號何也? 方今聖明赫臨, 逆狀昭著, 而陰爲扶護, 尙或無忌。 況歲久事去, 必以爲: “永慶之罪未著, 仁弘之疏無據, 故乃於錄勳之際, 無以爲號, 而附錄於翼社”云, 則是不能表仁弘之忠, 而適足爲護逆賊之資也。 此臣之所以妄料過慮, 而有此說也。 噫! 林下碩德, 可以道尊; 明君待賢, 不以虛文。 聖世忠賢之臣, 只有一仁弘耳, 伏願殿下以古之君臣爲法, 待之以優禮, 褒之以不賞, 還收策勳之命, 俾全終始之節, 則豈但仁弘之幸? 抑亦斯文之幸也。王下錄勳都監議。 時, 李爾瞻欲別立功臣號, 以張大誅柳永慶之功, 而朴承宗等持不可, 大臣依違, 只錄翼社名號, 【臨獄之功。】 而以鄭仁弘書之末, 實無據也。 瀁此疏, 爾瞻之徒草定上之, 由是定運之號, 別矣。


○午時, 上御西廳, 親鞫。


○王曰: “金以觀當初被囚, 何以不捧元情而放送乎?” 閔德男 政院啓曰: “以觀變初, 自捕盜廳捉囚, 而不出賊招, 故旋卽放送矣。” 王曰: “然則捧招。”


○李德馨啓曰: “金以觀乃金以鼎之同生, 逆魁之妻三寸也。 渠之兄弟皆死, 而渠獨免焉, 蓋終不出於賊招故也。 今若捧招訊鞫, 則是實匿名書也, 恐爲未安。” 王曰: “不必以匿名書問之, 以問、以鼎之頭辭, 捧元情後議處。”


○李恒福啓曰: “當初旣已放送, 而今因匿名書捧招, 則恐傷王獄事體。 敢此申稟。” 王曰: “勿擧匿名書, 以問、以鼎等頭辭問之。”


○李德馨啓曰: “以泰等, 皆出於賊口, 故當初捧招定配, 而以觀則不在此例。 今因匿名書, 無端捧招, 則事非規例, 關係重大。 請議于推官、兩司。” 王曰: “依啓。”


○閔德男啓曰: “問于推官、兩司, 則皆以大臣之言爲當, 判義禁朴承宗以爲: ‘渠是逆魁切親, 元情後議處, 亦無不可’云矣。” 王曰: “不必訊鞫, 自上亦已知之。 但王獄事體, 至嚴且重, 捧招後議處何妨? 頃日松都匿名書被囚人等, 旣已蕩滌。 而以觀則逆魁切親, 不可徑先放送, 更議以處。”


○金以觀拿入取招。 上命閔德男曰: “獄事太久, 前日議處罪人, 速爲論斷。 田闢加刑乎? 何以爲之?”


○李德馨啓曰: “黃指揮昨日南下時, 歷拜於關王廟。 臣家在其傍, 往見而問之, 則以爲: ‘浙江邊將, 張皇倭情, 咨報於按院, 使鎭江游擊, 遣人探聽。 而游擊適不在鎭, 故中軍劉一瓛, 發送渠家丁王委官而來。 俺今往釜山看審, 還路當由全羅, 然後可以無倭戶等事, 辨明於楊都爺及按院’云, 其歸也必遲矣。” 王曰: “新按院何人爲之耶?” 李德馨啓曰: “姓名未及問之矣。” 王曰: “黃指揮, 中朝何官耶?” 李德馨啓曰: “指揮無實官, 爲軍職, 若我朝司正、司果之類也。” 王曰: “在何地居住耶?” 李德馨啓曰: “本浙江人也。 初隨宋經略出來, 而與楊經理最切, 故經理常置諸幕下矣。 及其撤回, 留住北京時, 訪經理於河南, 蓋以意氣相許者也。 此人乃永樂間太學士黃淮之後, 亦是閥閱, 故搢紳間多有知之者矣。”


○鄭曄啓曰: “(今日來院中, 欲有所陳啓, 而適値親鞫, 未及上達矣。) 頃日平安監司鄭賜湖, 請修送御帖。 其時小臣適在賓廳, 與大臣議而非之, 厥後更以贐行時, 贈御帖議定矣。 第諸侯, 非天子之前, 則不稱名, 禮也。 自前接待詔使之時, 亦無此規。 指揮雖是有功之人, 乃一差官也。 書送御帖, 似甚未安。 固非頃日臺諫論啓揷花之比, 請更議施行。” 王曰: “諱帖過重, 固已知之。 但自先朝亦爲之云矣。”


○李恒福啓曰: “司天使之出來也, 臣與洪進往接于平山, 而呈禮單, 則天使性本殊常, 以無御帖, 大生嗔怒, 宋經略亦怪而問之。 故先王不得已勉從, 而其時廷臣, 皆以爲未安矣。 大槪山川、廟社則國王有稱名之禮, 而王人以下, 不宜書諱。 況差官之降等者乎?” 王曰: “指揮因買賣一事, 頗有落莫之意, 何以處之?” 李德馨啓曰: “昨見指揮, 詳問其曲折, 則實無落莫之意也。 大槪鎭江遊擊家丁二人, 多持物貨, 將爲抑買, 來訴于指揮, 欲使通情於小臣, 則指揮大怒曰: ‘爾何羞辱中國體面也? 吾若告于經理, 則爾當罪死。’ 仍令黜還云。 臣多般救解, 使之回還後, 公平買賣矣。”


○鄭曄啓曰: “李德馨親見指揮辭色, 而有此啓達, 固不足慮, 而聖敎亦爲至當。 彼持物貨而來, 若令全不換貿, 則必有不慊於心者。 如不至抑勒, 則隨便許貿, 亦何妨乎?” 李德馨啓曰: ”抑貿則決不可許也。 今若開端, 後弊無窮。”


○鄭曄啓曰: “石尙書伸冤事, 大臣旣已啓定, 而事機重大, 先朝之所不爲, 到今聽黃應陽暘之言, 率爾陳奏, 恐爲未安。 請更議施行。” 王曰: “卿等之意何如?” 李德馨啓曰: “先王朝亦嘗欲伸救石星, 至於下備忘收議, 小臣亦在獻議之中矣。 石星首發兵馬, 收復三京, 其功最大, 故平壤生祠, 亦當以此人主壁。 先王至欲貿畫像以來, 而只以其時, 戰、和兩議角立, 丁應泰等方主和用事, 故勢難而中止矣。” 李恒福啓曰: “小臣以辨誣事, 赴京將還, 有一人着帽子, 托稱買賣, 而觀其擧止, 則非常人也。 語及東征, 歷詢將士之賢否, 仍言石星事, 問其爲人。 通事李彦華, 適在其行, 伶俐解事, 謂臣曰: ‘此非尋常買的, 蓋欲探聽吾國之意’云。 臣對曰: ‘石尙書之德, 東方之人皆感戴矣。’ 其人便有喜色, 仍慷慨下泣曰: ‘石尙書以爾國之故, 將被極刑。 爾國旣知其賢, 則何用不救?’ 臣對曰: ‘中朝禮嚴分絶, 非外邦所敢陳救也。’ 其人乃敎臣以奏文之意及語勢、節次。 臣還朝, 細陳於榻前, 先王沈吟久之, 竟無發落矣。”


○李德馨啓曰: “御帖事, 小臣亦知過重。 而前日赴京時, 黃應陽暘持先王諱帖及趙王寶帖而來, 以示臣, 其寶帖乃河間山人之詩也, 帖中亦書趙王王名。 蓋中朝之人, 不論其官爵之高下, 以意氣相許, 則雖藩王, 亦有稱名之禮。 臣有見於此, 故今番如是獻議耳。” 王曰: “先朝旣已爲之, 則遵行何妨? 甲申年先王倭使接見時, 亦嘗揷花矣。 今因臺諫論啓而止之, 前後異見, 頗爲殊常。”


○李恒福啓曰: “君臣通宴及上壽宴, 自上亦有揷花之擧矣。” 李德馨啓曰: “前日禮曹所指中廟朝事, 非謂揷花也, 其時龔、吳天使出來,中廟與之同遊後苑。 天使手折紅桃、薔薇兩枝, 揷于御冠曰: ‘殿下兩邊黃紅交映’云, 故臺論大發, 請罷六承旨。 中廟答曰: ‘當其時, 予亦末如之何’云云矣。 此事與今番揷花自別, 臣曾爲天使時假注書, 取考宴享實錄而見之矣。”


○(金以觀下獄。 上 王曰: “金以觀議處。”) 王親鞫


○李德馨啓曰: “ 金以觀 旣不出於賊招。 而自前逆魁族屬, 無一人得免者, 雖無緣坐之律, 遠竄爲當。” 李恒福啓曰: “出於一時之命, 自下不敢擅斷。” 奇自獻啓曰: “遠竄爲當。” 王曰: “問于推官、兩司。” 閔德男啓曰: “兩司、推官皆以爲遠竄爲當。” 王曰: “依金以泰例定配。”


○李惺啓曰: “自前治逆之規, 小臣雖不敢預知, 而凡干匿名書罪人, 皆已蕩滌, 獨竄以觀, 似爲未安。” 王曰: “非因匿名書而罪之也。 逆魁切親, 何可獨免?” 王曰: “金景元議處。”


○李德馨啓曰: “必得其母文林介推閱, 然後可以處置矣。”


○閔德男啓曰: “有旨, 泰慶議處事, 命下矣。 大臣、推官皆以爲: ‘前已盡達, 惟在聖斷。’ 司諫李惺以爲: ‘凡罪人, 必先鞫問, 然後可以定罪, 訊鞫爲當。’” 王曰: “更問于左右。”


○李德馨啓: “左右之懷, 前已盡達, 更無所陳矣。” 王曰: “田闢以大將, 屢出賊招, 不可不鞫。 匿名書雖已蕩滌, 而崔有海有安井窟與濟世相見之事, 何以爲之? 議處。”


○李德馨啓曰: “田闢屢出賊口, 固當加刑, 而前日以其有家行, 屢次議啓矣。 惟在聖斷。 崔有海雖出於濟世之招, 而與知逆謀, 則無可據之端。 以此決獄, 似爲未安。”


○李恒福啓曰: “有海以法論之, 別無可據之端, 故曾已保放矣。 田闢官卑年已 少, 雖不知其爲人, 而平壤乃通都也。 常因往來人而聞之, 則頗有家行, 一鄕皆信之。 故士夫間, 亦多有惜之者, 此乃前後所議啓者也。 然是特私言耳, 自下何敢擅斷? 唯在上裁。”


○奇自獻啓曰: “崔有海別無可據之事。 田闢以其有家行, 人皆惜之矣。”


○朴承宗啓曰: “大槪罪人有可疑, 則不可貸。 唯在聖斷。”


○宋諄、趙挺、李爾瞻、朴震元啓曰: “崔有海無可據之端。 田闢事, 唯在聖斷。” 李惺啓曰: “小臣前未參鞫, 雖不知始末, 而大槪崔有海, 似無可據之端。 田闢之有至行, 人皆知之。 豈有孝於家, 而爲逆臣者乎? 唯在王 上裁。” 王曰: “田闢招內, 有可據分揀者乎?”


○李恒福啓曰: “渠之招內, 別無可據分揀之事, 故自下難於擅斷。 第無乃困僧而見憎於翼辰, 有此誣引乎? 唯在王 上裁。” 王曰: “安應龍何以處之?”


○李德馨啓曰: “安應龍乃海州殘劣正兵也。 濟世在鳳山時, 以士卒納段。 而親鞫之時, 又以慶尙道左別將供招, 事在可疑。 唯在聖斷。” 王曰: “全釋乎? 欲爲定配耶?”


○李德馨啓曰: “此皆可東可西, 難於裁決。 唯在聖明洞燭明斷。” 王曰: “獄情, 自上亦豈能盡知之乎? 大臣、推官, 悉陳所懷。”


○朴承宗啓曰: “旣已貸死, 定配爲當。” 王曰: “安應龍初在條列中乎?”


○閔德男啓曰: “大臣、推官皆以爲: ‘旣出賊口, 貸死足矣, 定配爲當’云矣。” 王曰: “同名安應龍, 何以爲之?”


○閔德男啓曰: “安東 安應龍年貌、居住, 大相不同, 故已爲放送矣。”


○李德馨啓曰: “逆獄已久, 如崔有海、趙光璧、安應龍輩, 裁自聖衷, 速爲處置。 重囚只有一泰慶, 從速決斷, 以快輿情。” 王曰: “予意亦然。 中間有故, 連日停鞫, 獄事久滯, 深用未安。 泰慶何以處之耶? 左右無隱, 直陳所懷。” 王曰: “崔有海放送, 安應龍定配。”


○李恒福啓曰: “處置泰慶, 有兩件事。 爲衆所推, 則無情也; 造謀作逆, 則有情也。 以爲有情, 則在法罔赦, 而先王朝或有王室至親, 犯逆而貸死者。 此特一時之恩命, 非臣等所敢請也。 以爲無情, 則自可酌量處置。 惟在聖上執此兩端, 分輕重而明斷也。” 奇自獻啓曰: “執法之意, 前已盡達。” 閔德男啓曰: “推官、兩司, 皆以爲按律處斷爲當云矣。” 李德馨啓曰: “下議僉同, 按律處斷。” 上曰: “金强哉, 至今不捕, 於卿等意何如?” 李德馨啓曰: “當初渠率其妻子而逃去, 意謂易捕, 至今不得, 臣等亦未知何以推捉也。” 朴承宗啓曰: “勿限時月, 更爲申飭, 購以重賞, 則天網恢恢, 去將安逃?” 王入內, 傳于閔德男曰: “泰慶是王室至親, 予有所不忍, 持難久矣。 不圖三出賊口, 而事係宗社, 予不得自由, 可具由鞫問。” 仍傳曰: “泰慶雖事係宗社, 不得不鞫問, 而予不忍臨鞫。 依前傳敎, 從實直招, 則或有屈法伸恩之典事, 自外詳細鉤問。”


○閔德男啓曰: “訊鞫乎? 平問乎? 敢稟。” 傳曰: “旣有傳敎, 何爲更稟?”


○泰慶 拿入刑推, 不服。 下獄。


○閔德男啓曰: “泰慶臨訊鞫之際, 以傳敎之意, 每杖反覆鉤問, 則渠一如前日親臨下問時置對矣。” 傳曰: “知道。”


○以備忘記傳于閔德男 曰: “趙光璧則金濟世以爲眞的, 不可全釋, 絶島定配。”


○傳曰: “泰慶三出賊招, 豈無所以? 邦刑至嚴, 非予所得私。 而亦莫非否德忝位之致, 不忍繩之以律。 特減其死, 絶島圍籬安置, 以施輕典。 【旣下輕字, 難乎免矣。】 田闢亦定配。”


○推鞫廳啓曰: “田闢旣蒙定配之命, 其妻妾弟等, 盡爲放送。 柳彭錫旣用次律, 誅止其身, 其妻女婢子等, 亦盡放送。 直哉女三人、妻仁福、子婦貞伊等, 律俱不當緣坐, 不可久爲拘囚, 竝應放送。 希男以年未滿兒童, 更無訊問之事, 卽竝放送。 惟强哉妻屬, 强哉捕得間, 竝仍囚何如?” 答曰: “依啓。 田闢旣以大將, 緊出賊口, 雖減死定配, 厥弟不可全釋, 竝極邊分竄。 金直哉女子等, 依己丑年例察處。 希男姑勿放。” 【直哉妻子, 竝流濟州。】 鳳山之獄, 至是始畢, 凡受刑者, 皆限死無一人免者, 破滅者百餘家。 (其誣告者言人人殊, 無一可證, 人皆知其無實。 而大臣以下, 莫敢言其捏造者。唯) 閔河瑞以罪人女壻, 在 當鞫問, (中一言失旨, 死生立決, 而不顧晷刻性命), 盡發申慄指嗾之狀。 雷霆 威震疊辭氣不撓, 竟死於酷刑之下。 公論壯之, 中, 人皆惜其妄言取滅然, 道路傷嗟。 (由今日可考其獄事之虛僞者, 尙賴河瑞此招之存。 是天理、民彝不容泯沒。 彼誠不欺其心, 言亦不可謂無功矣, 當時賢大臣, 有不及矣。)


9月 4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四日乙未兩司連啓請拿問 李時彦等, 拿問事。 答曰: “此人等, 少無可罪之事, 而相持日久, 事體未安。 竝遞其職, 更勿煩擾。”


○司憲府(掌令金壽賢等)啓曰: “都城咫尺之地, 明火之賊, 殺害朝官。 請當該大將, 先罷後推。” 答曰: “依啓。”


○(正言李挺元等啓曰: “宣傳官柳應泂, 本以兇慘之人, 家有淫悖之行, 見棄於人久矣。 久據本職, 物情莫不痛駭。 請命罷職不敍。” 答曰: “依啓。”)


○傳曰: “都城至近處, 盜殺朝官, 此前古所無之變。 李禮成殺害賊黨, 令中外各別設策購捕, 以正王法。”


○(傳曰: “大臣、翼社元勳, 明早命招。”)


○(睦長欽以內醫院都提調意啓曰: “鍼醫前郡守南嶸、前縣監金榮國、前司果全澂, 今者承召上來, 而方在閑散中, 令該曹付軍職常仕爲當。 但各科尙遠, 遠方之人, 糊口甚難, 姑爲給料何如?” 傳曰: “允。”)


○(觀象監啓曰: “今日夜五更, 流星出文昌星下, 入艮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五六尺許, 色赤。”)


9月 5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五日 丙申 以鄭仁弘爲右議政。 時, 李元翼引疾遞。


○(傳曰: “來十五日, 瑞葱臺行儒生庭試, 武臣依庚戌年例試才事, 言于該曹。”)


○吏曹啓曰: “領經筵事、監春秋館事及承文院都提調, 乃左右相例兼之職, 新除授右議政鄭仁弘, 當爲下批。 而《大典》內經筵項下則有‘領事及參贊官, 雖非文官亦兼’之語, 至於春秋館、承文院則皆書‘竝用文官’, 而無他語。 祖宗朝應有已行舊例, 而無文籍可考。 該曹不敢擅便, 何以爲之? 且曾帶世子輔養官, 亦無一定品秩, 仍兼與否, 亦難裁度, 何以爲之? 議于大臣, 後政, 此等兼帶啓下乎?” 傳曰: “依啓。” 【○以鄭仁弘爲右議政。 仁弘雖退在嶺外, 遙執時 政柄, 勢焰薰灼。 李爾瞻每進一人, 行一事, 皆稱: ‘仁弘亦主張此論’云, 雖仁弘所不及聞者, 亦藉之, 仁弘追聞而實其事。 於是爲仁弘頌德上疏相踵, 皆以伊、周擬之。 王益倚重, 前後賞賜無算。 自生員發身, 致相位者, 近世一人而已。 王謂左右曰: “仁弘必不出 就以相我。 他日當配享我廟庭, 不可不以此位處之。” 其尊重如此。】


○傳于閔德男 曰: “推鞫廳大臣以下書啓。”


○禮曹參判申慄上疏辭職。 答曰: “省疏, 陳懇則至矣。 但去職而陳疏, 可謂知禮乎哉? 卿功在社稷, 照例酬賞, 春官亞卿, 未爲不合。 卿宜安心, 勿辭察職。” 【疏中不書新職名, 故云。】


○兩司(掌令金壽賢、獻納李昌後等)啓曰: “泰慶以王室至親, 三出賊口, 所當嚴鞫得情。 而刑訊一次之後, 徑先定配, 非但有乖獄體, 物情莫不駭憤。 請更爲窮鞫, 依律定罪。” 答曰: “予不忍其死也, 參酌定配, 休論可矣。”


○鄭仁弘方以贊成赴召, 傳曰: “觀鄭贊成之箚, 近將入來京中。 旅寓必艱, 令該曹修理所館處以待。”


○(戶曹啓曰: “前有傳敎, 北道入送襦衣一千領, 依平時舊例, 東西班參上以上及各司, 各前分給縫造, 八月晦日內納官矣。 其後衣資分給已久, 而百官及各司, 太半不及期限, 各市則無一領來納, 極爲慢忽。 請平市各該官員, 爲先推考, 百官及各前各司數日內不納者, 竝爲一一抄啓推考。 襦衣分送處及領去差官, 令備邊司區處何如?” 傳曰: “允。”)


○義禁府啓曰: “逆賊金强哉等, 尙未緝捕, 極爲痛憤。 今者獄事已畢, 外方或不無跟尋解弛之弊。 申明措捕, 厚賞重購之意, 發馬行移, 更爲嚴飭。 此外以干連獄事及名字髣髴被囚, 而元係無實者, 依黃海道例放送事, 亦爲行移何如?” 傳曰: “此意下諭申飭可矣。”


9月 6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六日 丁酉 吏曹啓: “以右相兼帶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議: ‘成廟以前, 多有非文官爲相職者, 《大典》頒降以後, 則爲相職, 率皆文官。 非文職而得兼春秋館、承文院之事, 必考祖宗朝舊例, 可以議定, 今不敢以臆意, 擬於法典之外。 至於世子輔養官, 乃是一時特命, 何拘於品秩? 似當仍兼, 伏惟上裁。’ 李恒福議: ‘《大典》成於中世, 《大典》頒行之後, 則絶無此事。 國初必有已行故事, 宜倣而行之, 臣聞見未廣, 未能詳知。 令該曹廣加聞見, 處之爲當。 至於世子輔養官, 大臣旣兼師傅之任, 而不論左右議政, 皆得兼之, 臣亦已行之矣。 今不必別立輔養之名, 以右相兼行傅任, 無所不可。 伏惟上裁。” 傳曰: “實錄詳考, 覆啓以處。”


○兩司(掌令李士慶、獻納李昌後等)啓曰: “泰慶三出賊招, 而刑纔一次, 徑先定配, 大失獄體, 益激衆怒。 臣等之必欲嚴鞫者, 公也; 殿下之有所不忍者, 私也。 人君無私, 王法無私, 國言無私。 殿下安得以私而廢公? 請勿留難, 亟命更鞫, 按律照斷。” 答曰: “已諭, 不允。”


○領議政李德馨啓曰: “臣有老父, 臨年多病。 近因國事甚急, 不得歸見者, 已至於八箇月矣。 幸今臣之子, 得竊科第, 應榜在邇。 而臣父老病, 又未離棲調之所, 臣獨在此, 誰爲而設恩榮哉? 逆獄旣畢, 欲趁此會, 歸見老父, 以爲窮谷中一慰之資, 兼省亡母墳塋, 以洩幽明悲感之情。 如蒙旬日恩暇往還, 則庶無憾矣。 伏念前頭, 又有大禮, 臣得伸情事, 旋卽還朝。 區區私悃, 何以盡達? 事勢所迫, 敢此來啓。” 答曰: “啓辭, 具悉。 過近日擧動後, 往還宜當。”


9月 7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七日 戊戌 (傳曰: “針醫許任、南嶸、金榮國等, 實職待闕除授。”)


傳曰: “鍼醫許任、南嶸、金榮國等, 實職待闕除授。” ○掌令金壽賢、獻納李昌後等啓曰: “泰慶以王室至親, 三出賊口。 而一次刑訊, 徑先定配。 非但有乖獄體, 公論日以益激。 聖上雖言以恩握蒙, 王法至嚴, 國言難遏。 請勿留難, 更鞫按律照斷。” 答曰: “徐當發落。” 司憲府、司諫院連啓, 請鞫泰慶。 答曰: “徐當發落。”


○獻納李昌後 司諫院啓曰: “國家不幸, 屢經變亂, 前後錄勳, 其數極多, 已爲可駭。 其中又有紛紜請囑, 圖錄濫觴之弊, 終至於不可救。 順義君 景溫, 爲人汎濫, 曾於勘勳之初, 頗以不實, 未著於耳目者, 攘臂擧論, 少無忌憚, 大小同列, 莫敢誰何。 西路紀功之乖謬, 亦由於此人之操縱, 聞者莫不痛憤, 請命罷職。 當此國家艱虞之日, 大小怠官, 惟務便身, 不恤王事, 言念至此, 極爲寒心。 近來南北閫帥, 一時稱病, 厭憚之迹, 昭不可掩。 況北方防秋正緊, 主將豈可輕遞? 臨急易將, 所係極重。 請令備局十分詳覈, 一以下書于巡察使處, 俾無失悞之患, 且杜避事之弊。 黃海兵使柳珩, 性本殘暴, 濟以奸貪。 曾所履歷, 用刑太濫, 前於慶尙右道, 因嫌杖殺無辜守令, 一道之人, 莫不痛惋。 曾任平安兵使, 却顧有邊患, 稱病上來, 及授本職, 反爲樂赴養病之計, 一道吏民, 聞珩來莅, 皆失魂魄。 本道當此新經賊變之日, 懷輯方急, 而且非朝夕受兵之地, 決不可使如此之人, 肆其威虐, 重失民心。 請命罷職, 其代文武中, 謹勤有聲績者, 各別擇遣。” 答曰: “順義君所論過矣。 柳珩, 盡心國事之人也。 予憂其難保, 今果然矣。 不允。 他餘事依啓。” 【柳珩雖無方略, 淸直不撓, 武弁之最良者也。】


9月 8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八日 己亥傳曰: “泰慶更鞫事, 議大臣以啓。”


○(以黃海兵使狀啓, 傳曰: “觀此書狀, 海賊出沒於畿邑至近之地, 極爲寒心。 申明紀律, 期於剿捕事, 言于備邊司。”)


○備邊司啓曰: “楊御史眷念我國之事, 屢度移咨, 皆勉以自强, 今又另遣委官, 欲見鍊兵如何。 修廐補牢, 乃今日懲毖之急先務也。 我國不能自勉, 而每貽中國人軫念, 誠爲未安。 御史善後八款事意及今下備忘記枚擧, 行會于各道監司處, 鍊兵、峙糧等事, 別爲盡心施行, 早晩或遣御史審覈, 另加賞罰爲當。” 傳曰: “允。 大臣以下, 頻會本司, 料理軍務, 兵食俱足, 然後庶免窘乏。 勿尙文具, 留意實事, 以爲自强之策。 予當夙夜策勵, 期收厥效焉。”


9月 9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九日 庚子 司諫院連啓, 請罷順義君 景溫、黃海兵使柳珩 (、獻納李昌後啓曰: “國家不幸, 屢經變亂, 前後議勳, 其數甚多, 已爲可駭。 又有其中紛紜請囑, 亂雜圖錄濫觴之弊, 終至於不可救, 識者之寒心久矣。 順義君 景溫, 爲人泛濫, 曾於勘勳之初, 頗以不實未著於耳目者, 攘臂力擧, 略無忌憚, 凡在同列, 莫敢誰何。 西路紀功之乖謬, 亦由於此人之操縱, 聞者莫不痛憤。 請命罷職。 黃海兵使柳珩, 性本刻戾, 加以濫刑。 曾於慶尙右道, 因嫌杖殺無辜守令, 南中之人, 至今痛惋。 前任平安兵使, 慮有邊患, 稱病上來, 及授本職, 反爲樂赴。 一道吏民, 聞珩來莅, 率皆褫魄。 而況本道新經賊變, 懷輯方急, 且非朝夕受兵之地。 決不可使如此之人, 肆其威虐, 重失民心。 而聖批以: ‘盡心國事’爲敎。 以臣等觀之, 所以盡心者, 不過築怨土城, 旋卽雨頹, 其餘文飾不實之事, 有何益於國事乎? 此而不治, 武夫驕悍之習, 將無以懲戢。 請勿留難, 亟命罷職, 其代文武中以謹勤有聲績者, 各別擇遣。”) 答曰: “順義君, 宗室中有識人也, 豈爲如此事乎? 風聞必失實矣。 柳珩爲國任怨, 到處盡職, 眞今世之名將也。 橫加罪名, 必欲打廢, 武將之心, 從此大去, 甚不幸也。 諫院之意, 欲遣何人乎? 繼珩受命者, 亦恐不保也。 勿爲煩論。”


○義禁府啓曰: “逆獄文書修正郞廳, 依己丑年例, 已爲差出矣。 似聞己丑年治獄之後, 設文書修正都監, 大臣及推官爲提調, 其時問事郞廳, 亦爲郞廳逆獄始末, 修正撰出云。 今此逆獄, 豈下於己丑? 似當一依前規爲之。 無文籍可據, 問于其時修正都監郞廳後, 處之何如?” 【按己丑推案, 其修正如此其重大, 而今皆爲兵火所燼。 是以己丑之獄, 附於黨論, 是非紛紜云。】


○義禁府啓曰: “伏承書啓之敎。 謹按推鞫廳始於二月十六日, 止九月初四日。 共八朔內, 親鞫五十四日、庭鞫五十五日內, 大臣、推官以下實仕日, 各其名下磨鍊。 都事以下則其仕進久近、出使多少, 亦爲懸錄矣。 朴東亮以判府事, 辛慶晉以同知事, 入參於推鞫時, 皆在削奪黜送之中, 書啓與否,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竝書啓。”


○傳曰: “祖宗朝王室至親謀逆者, 用律非一規。 實錄相考時, 自太祖朝以後, 竝詳細考出。”


○(備邊司啓曰:) “琉球人八名, 漂迫我國地方, 令該司備衣袴、靴子以護送。 (昨日入來, 而海上漂泊之餘, 赤身無物。 今當解送, 寒節已迫, 凍死可虞, 極爲矜憐。 令該司另備襦衣、袴、靴子及所着笠子等物題給, 竝給路次盤纏。 又令承文院速完文書, 使之趁期交付於冬至之行何如?” 傳曰: “允。”)


○閔德男 以功臣敎書分排單子入啓曰: “尹孝先身在削奪中, 功臣敎書, 分排時, 何以爲之? 孝先由是得敍。” 傳曰: “敘用。”


○文科放榜, 取李敏求等三十三人。 【以移御新宮、東宮嘉禮二慶禮, 設增廣別試, 竝取生進。】


9月 10日[편집]

○壬子九月初十日 辛丑禁府啓曰: “泰慶更鞫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議: ‘法外推恩者, 帝王之特命也; 案法直請者, 在下之常例也。 祖宗朝王室近親, 犯逆而賜死者非一, 此出於參酌情、法之中而然。 亦在於法外, 臣不敢擬議。 伏惟上裁。’ 左議政李恒福議: ‘臣於榻前, 粗陳愚見。 今臺諫論執, 敢更容他議? 伏惟上裁。’ 領中樞奇自獻議: ‘臣於頃日, 榻前已爲啓達, 今無別議。 伏惟上裁。’ 判中樞沈喜壽議: ‘古昔帝王, 遇有近親之逆獄, 其所以處之者非一。 槪曾於榻前, 伏承下問, 謹以天鑑酌量爲斷。 今者臺諫執法, 豈容他議? 伏惟上裁。’ 大臣之議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兵曹參議崔有源上疏辭職。 王傳於政院曰: “此勳臣也, 遣內醫看病, 劑送藥物。”)


○鄭曄啓曰: “祖宗朝以來, 日三經筵, 或於夜間, 又賜召對, 于以講論聖學, 咨訪治道, 其育德圖治之規, 可謂至矣。 肆我先王, 克遵是規, 罔敢或怠。 鴻儒、碩士, 昵侍前席; 嘉言、正論, 左右迭進。 其際遇之盛、風化之隆, 眞所謂千載一時。 不幸兵戈之後, 軍務倥偬, 聖躬勤勞, 雖不遑於他事, 而然猶晩喜易學, 益探微奧, 召集儒臣, 講論不倦, 琅琅玉音, 至今在耳。 殿下卽位以後, 玉體未寧, 罕御經筵, 識者之憂歎, 固已深矣。 加以頃因鞫逆, 停筵已久, 時月荏苒, 一年向盡。 不但於望道未見之聖心, 猶有所歉, 抑恐列聖育德圖功之規, 從此廢墜, 而逐日啓稟, 徒歸於虛文也。 卽今獄事已斷, 天氣淒淸。 伏望殿下亟命開筵, 日接臣僚, 咨詢陳啓, 上下無隱, 則其於聖學、治道所補, 豈淺淺哉? 臣等久忝近密, 區區所懷, 不敢不達。” 傳曰: “啓意好矣。 當體念爲之。”


○大司諫朴楗啓曰: “(昨承聖批, 以橫加罪名, 必欲打廢諫院之意, 欲遣何人爲敎, 臣不勝惶恐駭痛) 之至。 柳珩性本驕妄, 濟以貪毒。 昔爲統制使時, 瘡痍在目, 而聲樂日張, 列置百工, 營爲萬端。 加以所行殘暴, 無復顧忌, 以造鞍不稱意, 督迫軍官, 使至縊死。 熊川縣監趙翼與珩曾有言語小嫌, 當珩出巡之日, 翼往候於例待之處。 珩 徑取間路, 托以不謹待候, 棍杖無數, 以至殞命, 南邊大小, 至今稱冤。 此非臨敵號令之時, 而枉殺無辜, 肆毒至此, 論以濫刑, 珩亦無辭矣。 如使國無濫刑之律則已, 不然則不可免, 而末減請罷, 有何橫加乎? 且西關築城之際, 托以償役, 濫收紬布, 江邊一空怨罵。 所謂築城在, 勞民而已, 築怨而已, 旋卽頹敗, 只貽大弊。 設使其所築, 其堅如鐵, 試錐不入, 苟失人和, 雖城何益? 豈可以此, 認爲名將, 而不敢論乎? 殿下若以名將, 欲爲倚任, 則尤可小懲其罪, 而使之大戒也。 且厭避邊關, 樂赴內地, 南北邊帥, 一時言病, 皆由珩立赤幟故也。 紀綱不立, 驕悍成習, 臣之所憂, 非獨爲一珩發也。 而聖批極嚴, 不少假貸, 言官挫氣, 武夫增驕, 誠非細慮也。 至於順義君 景溫, 主張勘勳, 攘臂操縱, 情狀汎濫, 國言藉藉。 爲言官者, 安可置而不論乎? 況近日廉恥都喪, 唯利是趨, 爭功冒僞, 圖錄紛紜, 此固有識之所深恥也。 景溫之不識一字, 家行悖妄, 固不足深責, 操縱汎濫之罪, 不可不懲。 而殿下以有識稱之, 臣竊怪焉。 臣本以駑劣, 奉職無狀, 雖有可論之事、可駭之人, 而或慮騷擾, 曾不得下手, 疲軟固已極矣。 頃者許洙於公緘, 侮辱臺憲, 此實近古之所未聞。 至此則雖公心之人, 亦不得不憤, 而殿下以: ‘眞實無妄’爲敎。 臣亦參厥終論列, 不可不卽避, 而遽爲停止, 不職大矣。 城門垂閉, 言路將塞, 雖南詔軍敗, 鄂州圍急, 誰肯爲國家言哉? 臣之所慮, 只此而已。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喪廉恥懷自便, 作俑於臺閣。 宗室、武夫, 何足深責? 勿辭。” 【(時, 有文官) 許洙, (爲時宰所惡)被彈, (當推因)公緘, 盡發臺諫循私之狀, 而臺諫不避, 故有是敎。】


○司諫李惺啓曰: “臣以無狀, 待罪言地, 力疾隨行, 已至半年, 憂惶踧踖, 日俟遞免。 柳珩、景溫之論, 終始同參, 伏見大司諫臣朴楗避嫌啓辭批答, 臣益增隕越, 不知所以爲心也。 國家設立耳目之官, 俾主彈劾之責, 而乃反喪廉恥懷自便, 則其罪固已不容誅矣。 將何以糾正他人? 決不可晏然冒據, 汚辱名器而處置同僚。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獻納李昌後、正言李挺元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冒據言地, 頃於柳珩、景溫之論, 終始同參。 伏見大司諫臣朴楗避嫌啓辭批答, 臣等驚惶隕越, 罔知所措也。 國家設耳目之官, 主彈劾之責, 而乃反喪廉恥懷自便, 則其罪固不容誅。 其何以偃然仍冒, 處置同僚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備邊司啓曰: “昌、朔召募別將朴燁, 長興府使除授, 其代今當差送矣。 但召屯之事, 已成頭緖, 別人差遣, 例多掣肘。 昌、朔守令, 可以兼管, 不須更遣他員。 大朔州募屯, 則朔州府使李榏, 靑山、時梗等處募屯則昌城府使鄭奇男句管, 一依朴燁差遣時啓下事目, 着實擧行, 俾無撓改渙散之弊, 恐或便當。 此意移文于本道監司, 使之課其勤慢, 另爲申飭何如?” 傳曰: “允。”)


9月 11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一日 壬寅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李士慶·金壽賢、持平李溟·南以俊啓曰: “臣等伏覩昨日大司諫朴楗避嫌啓辭批答, 以‘喪廉恥懷自便, 作俑於臺閣’等語爲敎, 臣等不勝驚惶慙靦之至。 緣臣等無狀, 聖上之待臺、侍諸臣, 辭氣之切迫, 一至於此, 此臣等之所自取也。 果有喪廉恥懷自便之人, 則明言罪之, 有何所難, 而乃下泛施之嚴旨? 凡在臺閣者, 孰敢自安而冒據乎? 臣等待罪言地, 尸曠已久, 常懷踧踖, 尙未遞免。 今承君父之譴責, 豈可一刻仍冒, 重貽淸朝之羞辱哉?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益加反躬自飭, 以糾頹俗。”


○弘文館副應敎韓纘男、副校理吳靖等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忝在論思之地。 徒費廩祿, 少無涓埃之裨, 常懷踧踖, 無地自容。 昨日伏見答諫院之敎, 有曰: ‘喪廉恥懷自便, 作俑於臺閣’, 聖批極峻, 尤不勝惶恐隕越之至。 雖欲鑽地以入, 而不可得, 方將席藁待譴之不暇, 何敢自以爲無罪, 偃然處置兩司乎?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傳曰: “勿待罪。”


9月 12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二日 癸卯 ( 閔德男 承政院啓曰: “明日常參、經筵, 取稟。” 傳曰: “只朝講。”)


○禮曹啓曰: “琉球國漂流人, 闕庭供饋, 當行於十三日。 琉球之人, 不知慶運宮爲時御, 而庭除狹窄, 異國人所見, 不似闕庭, 仁政殿內庭供饋, 似爲便當, 敢稟。 且所饋之物, 甚爲草草, 亦令該司稍加鷄猪等物何如?” 傳曰: “允。 空闕荒涼, 守衛疎略, 則反恐見侮也。 此意言于兵曹, 另爲嚴守, 俾不至埋沒。 供饋等事, 亦令優厚可矣。”


○禮曹啓曰: “(琉球國漂流人馬喜富等八名, 已爲供招。 禮兵部鎭江、遼東等處, 當有咨文, 令承文院速爲磨鍊發送, 星夜追及冬至使之行爲 琉球國當。 但)漂流人馬喜富等, 赤身下陸, 一無所持之物, 艱窘無比。 前日備邊司啓辭, 請給盤纏, 而該司依橫看, 只給布子二匹, 不可以此爲數萬里行資。 天朝一路盤纏, 所騎雇騾之資及押領堂上譯官、帶行譯官往返時, 路欠盤纏, 所騎雇騾價、各衙門人情等物, 令該司從優磨鍊題給, 無弊押去事, 捧承傳施行。 琉球國王前, 亦以解送之意, 具由修咨, 給付 馬喜富 時以送何如? 大臣之意如此, 敢啓。” 傳曰: “允。 前例則未知如何, 而奏文似當, 竝爲磨鍊以送, 議大臣處之。”


○(答靈寧君 洪可臣箚曰: “下勳府議處。”)


○(兵曹啓曰: “琉球人供饋及另爲嚴守事, 傳敎矣。 出番忠順衛、忠贊衛、定虜衛, 今方抽出, 部將領率, 使之列立矣。 但以疲癃殘卒若干名, 排立於闊遠殿庭, 軍容埋沒, 不無取侮之患。 訓鍊都監軍士, 令都監量宜定送何如?” 傳曰: “允。”)


○(備邊司啓曰: “南北閫帥一時稱病, 誠如臺諫所論。 李時彦病勢, 本司只憑傳聞, 而北塞漸寒, 似難調理帶職, 故請遞矣。 今公論激發, 姑待監司狀啓, 處之爲當。 統制使禹致績辭狀, 多費辭說, 似非專爲身病而發。 必有難處之事, 而爲此控辭之計, 不須許遞。 且當風高, 海防漸歇, 自可留調。 使之策勵察職何如?” 傳曰: “允。”)


○大司諫朴楗、司諫李惺、獻納李昌後、正言李挺元啓曰: “昨承聖敎, 臣等不勝戰灼隕越之至。 臣等頃因物議, 不敢終默, 嚴旨屢下, 至以: ‘喪廉恥懷自便, 作俑於臺閣’爲敎。 人臣負此罪名, 萬死惟輕, 豈可冒居言地, 重辱名器乎? 累次來避, 瀆擾益甚, 臣等之罪, 至此極矣。 請亟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兩司退待物論。 玉堂上箚, 請出仕, 從之。 退待, 出仕。


○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李士慶·金壽賢、持平李溟·南以俊啓曰: “臺閣一體, 同承嚴譴, 臣等何敢更擧顔面, 重辱風憲乎? 玉堂處置, 尤極糢糊, 決不可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兩司皆退待物論。” 玉堂又箚, 請出仕, 從之。


○備邊司以京畿監司狀啓海賊勦捕事, 啓曰: “海浪竊發之報, 殆無虛月, 雖非大段之賊, 而處處出沒, 致有連搶船隻之變, 極可駭異。 此賊不持兵器, 所持者唯梃與石塊耳。 如遇單行船隻, 則輒出搶掠, 若値多船, 則屛伏島嶼間, 往來倐忽, 官軍搜討之際, 例不相値。 且邊將苟冀無事, 不欲與之交鋒, 一遇荒唐船, 則張虛聲, 使之自遁而已, 未嘗一番設策捕獲, 竊發之頻, 無怪也。 今後另擇邊將有膽略之人, 給輕快船隻, 作商船貌樣, 中藏砲手及勇健軍人, 閑行島嶼間, 乘機截殺, 不限時日, 期於必獲捕者, 施以重賞之意, 各別下諭於京畿及兩湖、兩西, 監兵水使處, 飭令着實擧行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傳于吏批曰: “翼社功臣崔有源, 今政先加一資, 錄勳都監提調下批。”


○( 尹暘 承政院啓曰: “黃指揮自釜山還路, 聚會大丘牙兵等操閱事, 頃日遣宣傳官, 持標信下諭于慶尙左兵使。 而左兵使身死, 則宣傳官所當傳示諭旨于代將, 使之及期施行。 而不爲傳示, 遽爲持來, 疎漏甚矣。 請推考, 更爲馳諭。” 傳曰: “允。”)


○ 閔德男 承政院啓曰: “罪人天印, 當爲三省交坐。 而判義禁府事朴承宗呈辭受由, 故三省交坐, 不得爲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弘文館請出兩司。 王從之。 副應敎臣韓纘男、副校理臣吳靖、修撰臣曺明勗等: “伏以大司諫朴楗, 以昨承聖批, 以‘橫加罪名, 必欲打廢, 諫院之意, 欲遣何人’爲敎, 不勝惶恐之至。 珩性本驕妄, 濟以貪毒。 昔爲統制使時, 瘡痍在目, 而聲樂日張, 列置百工, 營爲萬端, 以造鞍不稱意, 督迫軍官, 使至縊死。 熊川縣監趙翼與珩, 曾有言語小嫌, 托以不謹待候, 棍杖無數, 以至隕命, 枉殺無辜, 肆毒至此, 論以濫刑, 珩亦無辭矣。 末減請罷, 有何橫加乎? 且西關築城之際, 托以賞役, 濫收紬布, 江邊一空, 怨罵盈路, 所謂築城者, 勞民而已, 築怨而已, 豈可以此(訒)[認]爲名將, 而不敢論乎? 且厭避邊關, 樂赴內地, 南北邊帥, 一時言病, 皆由珩立赤幟故也。 聖批極嚴, 言官挫氣, 武夫驕橫, 誠非細也。 至於順義君 景溫, 主張勘勳, 攘臂操縱, 情狀泛濫, 國言藉藉, 爲言官者, 安可不論乎? 況近日廉恥都喪, 爭功圖錄, 此固識者之所恥也。 景溫之不識一字, 家行悖妄, 固不足深責, 操縱泛濫之罪, 不可不懲, 而殿下以有識稱之, 臣竊怪焉。 頃者, 許洙於公緘, 侮辱臺憲, 此實前古之所未聞。 殿下以眞實無妄爲敎, 臣亦參厥終論列, 不可不卽避, 而遽爲停止, 不職大矣。 臣於昨夕, 卽當來避, 而臣病憊已甚, 胸痛復作, 不能運動。 今始來避, 臣罪尤大, 不可仍冒。 司諫李惺以臣以柳珩、景溫之論, 終始同參, 伏見大司諫朴楗避嫌啓辭, 國家設耳目之官, 主彈劾之責, 而乃反喪廉恥懷自便, 則其罪不容誅矣。 將何以糾正他人乎? 決不可冒據, 處置同僚。 獻納李昌後、正言李挺元, 以臣等頃於柳珩、景溫之論, 終始同參。 伏見大司諫朴楗避嫌啓辭批答, 驚惶隕越, 罔知所措。 國家設耳目之官, 主彈劾之責, 而乃反喪廉恥懷自便, 則罪不容誅, 將何以偃然仍冒, 處置同僚乎? 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李士慶·金壽賢、持平李溟·南以俊, 以臣等伏覩昨日大司諫朴楗避嫌啓辭批答, ‘喪廉恥懷自便, 作俑於臺閣’爲敎。 臣等不勝驚惶慙靦之至。 緣臣等無狀, 聖上之待臺、侍諸臣, 辭氣之切迫, 一至於此。 此臣等之所自取也。 果有喪廉恥懷自便之人, 則明言罪之, 有何所難, 而乃下泛施之嚴旨? 凡在臺閣者, 孰敢自安而冒據乎? 臣等待罪言地, 尸曠已久, 常懷踧踖, 尙未遞免。 今承君父之譴責, 豈可仍冒重貽淸朝羞辱哉? 竝引避而退。 臺諫爲人主之耳目, 隨所聞是, 盡言不諱, 乃其職也。 因公論之激發, 僚議之歸一, 或彈或停, 有何不可, 而疾病之來, 人所難免, 終始參論, 盡其言責, 則別無所失, 聖旨極嚴, 雖不自安, 而亦無可避之嫌, 不可以此而輕遞。 大司諫朴楗、司諫李惺、獻納李昌後、正言李挺元、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李士慶·金壽賢、持平李溟・南以俊, 竝命出仕。 取進止。”


9月 13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三日 甲辰 (有晝講。)


○(卯時,)雷動雨雹, (狀如小豆。)


○大司諫朴楗啓曰: “臣負罪旣極, 理難仍冒。 昨日以至再瀆擾待罪, 舊例不得不遞斥。 而玉堂又爲請出, 此果是公論之所在乎? 臣之所恨, 旣以控訴, 不獲遞改, 久忝重地, 坐積罪戾。 自守之志, 無路得白, 騷擾之罪, 至此益深。 何敢强顔冒據, 以辱名器乎?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瀆擾甚矣。 勿辭, 察職。”


○司諫李惺、獻納李昌後、正言李挺元啓曰: “臣等久叨言地, 奉職無狀, 自速罪戾, 萬死難贖。 旣承嚴敎, 猶且冒據, 則其負聖明而喪廉恥極矣。 玉堂, 公論所在, 而再期請出, 實未曉其意也。 瀆擾至此, 固知未安。 負罪若是, 而何敢復擧顔面, 偃然仍冒, 辱名器而羞淸朝乎? 請亟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李士慶·金壽賢、持平李溟·南以俊啓曰: “人臣進退, 固不可苟。 況在臺閣者, 承君父賤惡之嚴譴, 安敢冒恥抗顔, 仍據其位乎? 臣等欲避瀆擾之嫌, 終乃就職, 有若貪戀者然, 則殊非反躬之道, 而益喪廉恥之心矣。 玉堂, 公論所在, 而隨避隨出, 處置乖謬, 其意實未可知也。 且停廢經筵, 今幾月日, 而朝講之命始下, 大小臣僚, 莫不拭目。 緣臣等又避, 入侍諸臣旣會而罷, 則臣等之罪, 至此而尤大矣。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 鄭曄 承政院啓曰: “兩司時方專數避嫌, 朝講不得爲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晝講(爲之)。”


○(李志完 承政院啓曰: “經筵官尹根壽則以坐次拘礙, 未得入侍, 朴弘耉、李廷龜推考, 趙挺、鄭昌衍身病, 以此皆不得入侍, 只申欽都摠府入直, 以申欽, 入侍經筵何如?” 傳曰: “允。 朴弘耉、李廷龜行公。” )


(○答玉堂箚曰: “依啓。”)


9月 14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四日 乙巳 承政院啓曰: “頃者, 引儀李懿信呈一疏, 極其怪誕之說, 而至於以國都爲氣衰, 交河爲吉地者, 尤極可愕。 此等鬼怪之言, 不可以仰瀆聽德之聰, 故臣等却之不捧矣。 纔數十日, 又爲來呈, 而觀其意態, 騁妖說於白日之下, 肆然無忌, 必欲逞其術而後已, 以致浮言藉藉, 人心洶洶。 若止於本院不捧而已, 則將無以痛絶而懲其心也, 故敢爲捧入。 伏望聖明睿覽之後, 嚴斥其罪, 以定人心。 不勝幸甚。” 傳曰: “知道。”


○接待所啓曰: “指揮以開市事, 先送家丁二人, 貽書於領議政處, 使之公平買賣, 入城今已四五日(子)〔而〕, 昨與買頭等議價, 已爲停當。 而但市民, 自官家開市, 雖不抑勒, 恐爲他日之弊, 願與唐人, 私相買賣, 唐人亦願持物貨, 坐市於(太平館)〔太平館〕門口, 以售其價。 若不得買賣, 則明曉當南下, 回報於指揮處云, 似當從願,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依啓。”


○接待所啓曰: “指揮所率夜役二名, 因鎭江中軍手本送還, 方到(太平館)〔太平館〕言曰: ‘指揮先送支供。’ 而但此輩能解我國言語, 任意出入, 不爲禁束, 事體未便。 不但此也。 多持物貨, 以買賣爲言, 不無奸細之徒, 潛相往來, 以漏可諱之事。 自接待所權罷後, 下人數少, 尤無禁止之路, 令該曹更定守門軍士, 俾無雜人出入之弊如何?” 傳曰: “允。”


○(承文院都提調啓曰: “琉球國漂流人押解奏文, 今當磨鍊發送, 齎奏官差送, 使之星火追付於冬至使之行。 而此意冬至使處, 亦爲下書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漂流琉球人解送奏文, 似當竝爲磨鍊以送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左議政李恒福、領中樞府事奇自獻、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等以爲: ‘前亦有此例, 奏聞天朝, 附咨本人, 轉送本國, 故琉球亦移咨致謝。 今亦依此例奏聞宜當。” 傳曰: “依議。”)


○禮曹啓曰: “前者 昌德宮移御吉日, 春間推擇以啓, 則以文陽府院君永葬後, 擇日以啓事, 判下矣。 日氣漸涼, 前頭且有大禮, 行宮湫隘之地, 事事不便。 當初旣有不久還移之敎, 群情之顒望, 日急一日, 依前傳敎, 擇日何如?” 傳曰: “內殿方在喪中, 移御儀節, 爲先參詳講定以啓。” 回啓曰: “內殿已過公除之禮, 移御之時, 但當不用前後皷吹而已。 敢啓。” 傳曰: “移御吉月日, 勿拘遠近, 極擇以啓。”


○政院啓曰: “人君之所敬畏, 莫如昊天, 而或致震怒, 示以非常之變, 則固當側身恐懼, 思答仁愛之不暇, 豈容委諸幽遠, 而敢有忽之之心哉? 昨日雷聲之作, 出於入地之後, 而九月之動, 古人尤以爲戒。 今此瑞葱臺觀武, 適當天戒之日, 此時擧動, 恐乖克謹之義。 伏望姑命停寢, 益加修省之意。 且近來臺諫續被嚴譴, 日者諫院批答, 尤極未安。 聖敎一下, 瞻聆駭懼。 竊念臺閣體念/面, 非庶官之比, 自今以往, 深恐風采之掃地, 所關誠非細也。 伏願聖明屈意優待, 勉加扶植, 不勝幸甚。 臣等職忝近密, 區區之見, 不得不達。 惶恐敢啓。” 答曰: “天變如此, 深用兢惕。 但此非宴樂之比, 儒生已給名紙, 今何可又退乎? 大槪以昨日數聲之雷, 不試文武之士, 則前頭上號、上壽、陳賀等禮, 竝停不行可矣。 禁苑擧動, 有何所妨? 況試閱武才, 安不忘危之擧, 予不知其可停也, 勿爲過當之言。 且國家之所以維持者, 禮義、廉恥也。 四維不張, 何以爲國? 近來朝著間, 惟以植黨怠官、恕己責人爲能事, 爻象不吉, 予竊憂之。 頃因諫長之避, 不得已發一言, 欲爲救弊矣。 啓意留察焉。”


○(鄭曄啓曰: “今九月十三日晝講, 特進官黃愼所啓, 北道土兵馬買來者, 一切嚴禁, 如有現捉者, 各別重究事, 北道牧場馬, 勿令出來, 以備本道戰馬之用事, 竝無發落, 取稟。” 傳曰: “言于該曹。”)


○右議政鄭仁弘上箚辭職略曰:臣竊聞從古帝王設官置相, 不爲人擇官, 而必爲官擇人者, 非欲使金玉其身, 榮貴一塊而已。 (蓋欲使輔世長民, 福萬姓而固邦本也。 非欲使廣土、衆民, 爲子孫飽暖計而已, 實欲使同寅協恭, 建笣桑盤石之基也; 非欲使招權納勢, 營立私門而已, 蓋欲使國耳忘家, 爲宗社永固之術也; 非欲使懇身自保, 旅進旅退而已, 蓋欲使遠猷辰告, 措國勢於泰山之安也。 故必得其人, 然後方可與共天位食天祿, 上不獲罪於天, 下不失望於民, 中不見誅於鬼神, 內不自愧於其心。 其爲任重, 其爲責大, 其爲才不亦難乎?) 殿下以臣備數於鉉耳者, 未知何所見也。 (嘗聞知臣莫如君。 殿下今日, 豈得爲知臣也? 信乎天地之大而人猶有憾也。) 殿下雖已謬加, 臣恐不敢承命, 只令臣摧如之思愈切, 舍車之志益堅也。 臣請條列焉。 臣之不可留宦, 大槪有三。 大妨 防已(諭)〔踰〕而不可止者, 一也; 言不底行而試可已久, 二也; 狷狹忤物, 國人皆曰不可, 三也。 臣早習科文, 只求榮進, 晩賴師友之力, 粗知內外之分。 而尙昧用晦之道, 畢竟至於欺聖明, 致有分外之命也。 臣聞七十而致仕, 先王以此防民, 其義甚嚴。 (人生七十, 則筋力之衰乏也, 精神之毦聵也, 耳目之昏塞也, 志慮之耄荒也。 如此而强使從政, 則其身之不免貪冒之譏, 固不足恤也。 其如僨事何, 其如辱國何?) 聖人亦不曰: “甚矣, 吾衰也! 吾不復夢見周公。” 夫子此言, 宜在七十年間矣。 聖人尙且云爾, 臣是何人, 年今七十七, 而猶曰可仕乎? 不能而不知止, 侮聖訓而毁大防, 非名敎中一罪人乎? 縱無側目之公孫, 獨不自愧於心乎? 此不可仕, 一也。 臣嘗論李好閔辱國之罪矣, 嘗論裁制戚吏, 乃是保全之道矣, 嘗請殿下務存威如之吉, 以防患矣。 誠未動天, 言歸謬妄。 噫! 言是一心之聲, 心爲一身之主, 而其言泥於古義, 不合時宜, 其試可, 蓋已明矣, 其不足用, 亦決矣。 此不可仕, 二也。 臣於頃年, 因請遞職名, 欲辨先師曺植受誣, 語觸時好, 擧國鼎沸。 雖是風聲、氣習之所驅, 在臣亦豈無所以致之者乎? 衆惡之必察, 雖荷殿下之聖明, 國人之皆曰不可, 莫甚於此也。 《禮》曰: “量而後入。” 量者, 非必量時之可爲與不可爲也, 亦當自量其能與不能也。 臣於量時, 一截不暇究其說, 自量則已審矣。 今此上來, 雖無一毫仕宦之念, 其迹頗涉於乘時干澤之嫌, 殿下頗有仍其來, 籠絡之迹, 不安於義, 而不慊於心。 此不可仕, 三也。 臣負此三不可, 豈特古人二宜去也? 此臣決不可冒昧承命。 伏願殿下亟收成命, 授之其人。答曰: “省箚, 具悉至意。 卿今上來, 國家之福, 豈但慰予如渴之懷而止哉? 少屈遐心, 以輔不辟。 勿爲多讓, 幸甚。”


○大司憲李爾瞻、執義崔東式、掌令李士慶·金壽賢、持平李溟啓曰: “臣等之避, 至三至四而不知止者, 誠以臺官, 旣承嚴譴, 則決不可强顔而出。 設令冒恥就列, 將焉用此臺諫哉? 臣等進退, 實爲狼狽, 瀆擾之罪, 有不暇避。 請亟命罷斥臣等之職。” 大司諫朴楗啓曰: “臣負罪旣極, 不可寬貸。 而聖量天大, 不施罪戮, 反加矜護, 至使察職, 臣非木石, 寧不竦然感懼? 第公論可畏, 諫職難忝, 何敢强顔冒出, 重辱名器乎? 請命罷斥臣職。” 司諫李惺、獻納李昌後、正言李挺元啓曰: “諫官之職, 糾劾百僚, 而主一時公論, 決非負罪之臣, 所可冒居。 聖明優容, 敎以察職, 臣等感激隕越, 措身無地。 臣等何敢强爲瀆擾也? 請亟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國家之所以維持者, 禮義廉恥也。 人有恒言, 四維不張, 國乃滅亡, 豈不畏哉? 近來朝紳間, 多有惟便身圖, 不恤廉恥之漸, 而臺閣不能糾察, 或未免身亦犯之。 經曰: ‘士之貪兮, 不可說也。’ 此習不革, 直恐亡國而後已也。 故略及於頃日諫長之答矣。 莫爲紛紛累避, 舍舊圖新, 以做淸明之治。 擧動已迫, 就職可矣。 勿辭。”


○ 閔德男 承政院啓曰: “大司憲、大司諫以下, 竝退待物論矣。” 傳曰: “知道。”


○玉堂 弘文館上箚, 以臺諫至於四避, 騷擾太甚, 請竝遞, 答曰: “依啓。”


○以朴彛敍爲承政院右副承旨, 閔德男爲承政院同副承旨, 鄭百昌爲承政院注書。


9月 15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五日丙午春秋館領事堂上啓曰: “非文官而爲相職者, 考諸議政府三公案, 則太祖朝沈德符、柳曼殊爲相, 太宗朝沈溫、姜筮爲相, 世宗朝朴可具/興、盧閈、李貴齡、南智爲相, 魯山朝韓確爲相, 世祖朝黃守身、沈澮、洪達孫、康純爲相, 睿宗朝尹士昐爲相, 成宗朝韓伯倫、成奉祖、尹士昕爲相, 燕山時韓致亨、愼守勤爲相,中廟朝朴元宗爲相, 此皆蔭官或武官也。 以此通考歷朝實錄, 則只書大匡輔國議政府右議政、左議政云, 而不書竝/兼職, 其兼帶之職, 無憑可考。 曾見此人等中, 碑銘、行狀多見於東人文集中, 令弘文館詳細査考, 以憑詳處何如?” 傳曰: “允。”


○以 (李晬光)[李睟光]爲司諫院大司諫, 李爾瞻爲成均館大司成, 宋克訒 爲司憲府掌令, 金質幹爲司憲府掌令, 申景洛爲司憲府執義, 尹重三爲司諫院司諫, 崔東式爲侍講院輔德, 李昌後爲侍講院弼善, 沈光世爲司憲府持平, 朴自興爲司諫院獻納, 李溟兼世子侍講院文學, 鄭文翼爲司諫院正言, 趙存道爲世子侍講院司書, 吳翊爲弘文館副修撰。


9月 16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六日丁未弘文館啓曰: “取考東人文集, 則他無現出處, 只有咸從世稿魚世謙所撰, 上黨府院君 韓明澮墓誌: ‘壬午夏, 拜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右議政; 癸未秋, 陞左議政; 甲申冬, 拜領議政兼藝文館、弘文館、觀象監領事, 世子侍講院師。’ 韓確則考諸家乘, 輸忠衛社協贊靖難同德佐翼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議政府左議政兼領經筵事西原府院君贈諡襄節公矣。” 傳曰: “以此例, 更議大臣以定。”


○以姜翼文爲司憲府持平, 南以俊兼世子侍講院文學。


9月 17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七日戊申 閔德男 承政院啓曰: “結案罪人朴德雲公事, 四年之後, 今始回啓, 極爲駭愕。 請其時刑曹郞廳推考。” 傳曰: “允。”


○(閔德男以備邊司意啓曰: “近來南邊賊有無間, 每兩月一報於鎭江衙門矣。 八月則以楊御史另差黃指揮出來探聽, 故不爲移咨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9月 18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八日己酉王(出御視事廳), 朝講。 領事李恒福、特進官金信元、同知事趙挺、特進官柳公亮、參贊官李好信、執義申景洛、司諫尹重三、侍講官柳潚、檢討官曺明勗、記事官閔應恢·李敬輿·權倜入侍。 講《尙書》 《大誥》。 (柳潚曰: “文王、武王善承其衆, 克堪用德, 是誠可以爲神天之主矣。 故天式敎文、武, 用以休美簡擇, 畏/畀付殷命, 以正多方也。” 王曰: “‘靈承于旅’者, 何意耶?” 柳潚曰: “靈, 善也; 旅, 衆也, 謂‘善承民衆’也。 ‘式敎用休’, 言文、武旣得乎天, 其德日新, 左右逢源, 其思也若起之, 其行也若翼之, 此乃天之所以式敎而用昌大休明者也, 非諄諄然而敎之也。 此章言‘天旣命我周而定于一矣。 爾猶洶洶不靖, 欲何爲耶?’ 明指天命, 讋服奸雄之心者, 無切於是矣。” 李恒福曰: “所謂‘靈承于旅’者, 其時方言也。 若以文理言之, 則猶《大學》所謂‘明明德’、《中庸》所謂‘篤恭而天下平’也。 人主爲德, 只在公私之間。 苟拘於私, 公道不行, 雖欲爲德, 亦不克堪。 治亂、興亡之機, 間不容髮, 所謂‘克堪用德’四字, 最切於聖學工夫也。” 王曰: “殷民固可罪之。 然人人皆可瀦宅收田耶?” 李恒福曰: “殷民思先王之惠澤, 雖以紂之暴虐, 人無叛意。 故周公於此, 諄諄曉諭。 蓋脅從罔治之意也, 豈可人人而罪之哉?”) 柳潚曰: “大槪此篇多有討逆之義, 自上體念至當。 四國民命, 雖不得盡誅, 其爲首者則不可不誅之矣。” 李恒福曰: “此則指民衆, 而言非指紂而言也。 故其辭如此。 大抵其時, 脅從之類, 不知周之至德, 從三監而作亂。 故反復敎諭, 以鎭人心也。” 趙挺曰: “頃因兩司避嫌, 自上前後下敎極其嚴峻, 事體至爲未安。 言官以言爲責, 或不無過激之言, 自上必須優容嘉納, 直言可入矣。 小臣駑劣, 固無所識, 而待罪言地, 惶恐敢啓。” 上曰: “時弊不可不救, 故於諫長之避嫌, 暫言之矣, 所達之辭, 當體念。 卿爲憲長, 須振肅頹綱。” (王言于左相李恒福曰: “頃者見北道書狀, 其虛實, 雖未能詳知, 頗有可慮。 未知卿意如何?” 李恒福曰: “阿耳之事, 果爲可慮。 若長驅則無一處可恃。 加之以近來饑饉相因, 癘疫熾發, 大邑土兵, 或斃數百。 近日風水災, 亦近古所無, 事事不吉, 人情沮喪, 極可慮也。” 王曰: “北兵使時未遞差, 若遞則何人可合乎?” 李恒福曰: “可合之人絶無矣。 李慶濬在喪, 柳珩得病, 李箕賓被論。 此外絶無可合之人矣。” 王曰: “卿之所見第言之。” 李恒福曰: “新進武士中李光英、李适、李宗一培養, 則可合爲兵使矣。” 柳公亮曰: “聖明之世, 豈料凶逆之遽起乎? 當初逮捕之際, 民情多危懼。 厥後辭連者, 多數放釋, 故民心稍定矣。 其處人民無識字者, 極其頑愚。 守令若擇差, 則庶可爲矣。” 王曰: “卿詳察賊情, 勉捕其黨, 良用爲喜。 其辭連可釋者, 旣已分揀放送矣。 大槪其處人心, 自前異常, 蓋無知無識而然耶? 何兇悖至此耶?” 柳公亮曰: “蚩蚩愚氓, 本無知識, 齊動雜言, 以至於此矣。” 王曰: “金濟世兇謀已久, 其所爲曲折, 曾無所聞耶?” 柳公亮曰: “逆謀極兇, 孰有知之者, 雖或知之, 豈有言之之理乎?” 王曰: “金强哉何不得捕捉乎?” 柳公亮曰: “渠輩一邑居生之奇, 曾末聞知, 竟不得捕, 此實疎漏所致, 極爲惶恐。” 王曰: “所謂‘不和’之言, 誠然乎?” 柳公亮曰: “其漢極惡之事, 不足云云。 而其兄弟如讐, 若逢訟官, 必一時呈訟云矣。” 王曰: “金日昇事, 何至累日遲滯乎?” 柳公亮曰: “問于申慓, 則‘賊贓搜探時, 其文書適現出矣, 非有意於搜出文書而得之也。’” 王曰: “賊將尹鳳翼、崔君等內應之說, 未能詳知, 卿無所聞乎?” 柳公亮曰: “渠輩必變姓名, 無從可聞矣。” 王曰: “崔奉春等前後二人捉來, 後來者果非所謂崔君乎?” 柳公亮曰: “未能詳知矣。” 王曰: “或謂閔卓是尹鳳翼云, 然耶?” 柳公亮曰: “金濟世變幻不測, 其言不可盡信矣。” 王曰: “金濟世捕捉時, 不下一杖, 箇箇承服乎? 嚴訊後直招乎?” 柳公亮曰: “大槪僞造印信之賊也。 杖而後承服矣。”) 王問于柳公亮 曰: “鄭仁弘援引之事, 果出於濟世之口耶?” 柳公亮 對曰: “旣捧招辭而報稟矣。 朝廷自當處置, 故小臣只待命令而已。 尹暄欲更問, 故小臣爲一道主將, 不得不往參問之。 鄭仁弘事, 濟世果言之矣。 當初旣已捧招, 故不爲詳問。” (李恒福曰: “戰車造置, 而或云‘極好, 不可不多造用之。’ 或云‘宜於防倭, 不宜於防胡矣。’ 韓嶠頗知軍法, 都監稱爲敎訓官而聽其造車。 柳珩在平安道時, 亦招致韓嶠, 造車試驗, 則甚好云矣。” 王曰: “我國亦可爲車戰乎?” 李恒福曰: “此乃平地可試可用之法, 山川險阻處, 決不可用矣。 六七年前, 司諫院亦箚子, 請爲車戰矣。 大槪此非載銃之車也。 雖似同制, 而實則不同。 有若垣墻以防捍, 然一人推而行之矣。” 王曰: “車戰幾人乘之?” 李恒福曰: “不爲多乘, 大槪如防牌。 然後日郊外試才時, 當取去矣。”)○王(未時, 出御視事廳,) 引見領議政李德馨、開城留守洪履祥、禮曹參判申慄。 (左承旨李好信、記事官閔應恢·李敬輿·權倜入侍。) 王曰: “胡人進告, 自前或有不實矣。 今此進告者, 頗有爲我國情誠云, 其言果實, 則極爲可慮。 於卿意如何?” 李德馨曰: “亂後受任, 每在南方, 海邦之事, 則善惡間多有料理矣。 北方則身不曾往來, 事不料理, 只因邊臣狀啓, 而揣度之, 故未能詳知。 大槪近來不幸, 咸鏡一路, 饑饉荐至, 癘疫相仍, 死亡相繼, 邊城一空。 若變生則有同以遠水救近火, 極可慮也。 但賊勢與忽賊, 有蚌鷸之勢, 似不得容易犯邊矣。 添兵之事, 自古出於不得已之擧也, 非國家常行之道也。 近來邊臣, 冀朝廷顧念, 例發過當之議, 或請添防之軍, 以救目前之急。 其間實狀, 不能詳知, 藩胡進告之言, 亦多不實。 若欲的知賊情虛實, 則宜令體察使, 遣該道從事官, 或令備邊司, 委送文郞廳, 俾探賊情, (襦衣近當入送, 其時使之領去分給, 仍令探聽賊奇)似當。” 王曰: “若然則言于體察使議定。 大槪無南無北, 在我防備牢固, 然後可以無憂。 而近來現玩愒成風, 悠泛度日, 軍務之事, 專不致意, 極可寒心, 未知何以爲之也。” 李德馨曰: “自古外海不足患, 內患最可憂。 必自朝廷, 振發精神, 有折衝千里之氣, 可以禦敵。 備邊司自當其責, 然自上亦須奮發自强, 常加警飭, 以爲表迪之方, 然後風草之效, 捷於影響。 孟子曰: ‘國家閑暇, 及是時, 明其政刑。’ 註曰: ‘任賢使能, 各擧其職。’ 所謂自强之實, 不在多言。 朝廷是外方之根抵, 必先正朝廷, 然後外方可以無憂矣。 自上累下申飭邊備之命, 而朝廷之事, 日就頹圮, 其何以整頓紀綱, 申飭邊備, 以弭外患哉? 如臣駑劣者, 斥而去之, 自上亦振發有爲之志, 庶可以尊朝廷而禦外侮矣。” 王曰: “卿言至當, 予當體念。 此時大臣, 不可辭避, 勿懷此意, 盡心職事。 且近日之事, 只是辭職疏章而已, 古亦如是乎? 未知其故。” 李德馨曰: “近來國無紀綱, 人懷自便, 以至於此, 豈不痛愕乎?” 王曰: “倭人接待時, 女樂不設, 故多有生怒云, 何以爲之?” 李德馨曰: “物力蕩竭之時, 女樂設行未安, 故勿令行之。 近聞其處守土之官, 已爲措備云。 大槪不關之事也, 雖使設行, 亦無所妨。 至有後弊之事, 則不可不防禁。 頃日渠輩要請之時, 小臣以禁斷之意啓達, 而厥後多有聽從之事, 故漸至無窮之弊。 壬辰羞辱, 萬世不忘之讐, 而如是許待, 終必有難防之禍矣。 且倭人情狀, 巧詐不測, 若有怒色, 我國加一等生怒以示之, 則彼亦自沮矣。 今者不知倭情, 故待之不以待倭之道。 以此, 多少要請, 漸至難防。 如上京重大之事, 當斷然絶禁, 如女樂一事, 雖許之無妨矣。” (王曰: “黃指揮何間回還耶?” 李德馨曰: “今月晦間, 當還歸矣。”) 李德馨曰: “半歲推治逆獄, 獄情與人心, 自上無不斟酌矣。 末世人心, 漸不如古, 人心一搖, 後弊無窮, 終至於不能救。 成廟沖年卽祚, 當初告變者甚多。 貞熹王后乃聖妃, 成廟聖德如天, 未久受復辟之政, 陶成至治。 中廟反正之後, 告變者亦多, 如甄城、靈城, 告者繼出,中廟初聽從, 而後悔亦多矣。 頃者開城府有匿名書之變, 以此人心騷擾, 極爲可慮。 李時彦, 善人也, 必不爲此事矣。 小臣之意則彼必以爲: ‘此事若更出於他處, 而守土之臣不先告發, 事甚未安。’ 必以此而徑先呈告矣。 大槪此事, 自有祖宗朝金石之典, 處之不難矣。” 王曰: “開城府匿名[書]事, 未知何故耶。” 李德馨曰: “其處人心極惡, 徐敬德墳塋掘發之後, 如此之事, 連續有之。 此不過無賴之徒, 欲爲報怨之計, 以至於此, 極可駭也。” 王曰: “其數幾至百, 未知其故。” 李德馨曰: “渠所憎惡者, 亂書投呈, 其數雖多, 何足疑怪?” 洪履祥曰: “開城府是舊都也。 民風土俗, 自前淳美, 不似他處矣。 近來人心極惡, 漸至十分地頭, 小臣駑劣, 恐未堪任。” 王曰: “卿乃先朝耆舊, 當留置朝廷, 不宜外任, 而松都纔經逆變, 非卿無可合者, 卿宜往欽, 盡心職事。” 洪履祥曰: “小臣年旣衰老, 精神頓減, 雖尋常職事, 恐難堪任。 況此難治之地乎? 承命以往, 不勝悶慮。 大槪其處, 皆是謀 牟利之人, 錐刀競利, 以資其生。 近來國家多事, 民不堪其苦, 有此變故。 小臣才不逮, 必不能堪當, 惶恐惶恐。” (王曰: “人心極惡云, 未知何故耶。” 洪履祥曰: “徐敬德墳墓掘取, 至於逆賊匿名, 其惡可知。 加以士夫間植黨, 雜論甚多, 爭相報怨, 此所謂極惡也。”) 李德馨曰: “近年以來, 風氣殊常, 非徒松都, 外方列邑, 無不有偏黨, 至於微末下賤, 皆有此論, 獄訟爭端, 皆由於此, 極爲寒心。 《尙書》 《洪範》篇曰: ‘無偏無陂, 遵王之義; 無有作好, 遵王之道; 無有作惡, 遵王之路。 無偏無黨, 王道蕩蕩; 無黨無偏, 王道平平; 無反無側, 王道正直, 會其有極, 歸其有極。’ 大凡學問, 雖至誠正地頭, 一念或偏, 則廣大光明之全體, 必不得其正。 喜怒哀樂好惡, 偏心易生, 漸至於私欲流行, 不覺其非。 每於偏倚處, 常加警戒, 惕然覺悟, 庶不悖於誠正工夫。 況帝王學問, 代天理物, 苟有一念之偏, 則庶務叢脞, 公道不行。 卽今朝廷, 百事日就無形, 將至於不可救, 豈非痛哭流涕處也? 政敎循私, 用舍不公, 悉由於偏倚之弊矣。 松都之事, 履祥旣言之, 臣不敢更達矣。” 王曰: “古語云: ‘君相一體。’ 吾當體念。 卿爲首相, 凡可以爲矯弊之事, 十分善處。” 李德馨曰: “如此旣傾之後, 雖使古先哲人當之, 必不能堪。 況如臣庸劣者乎?” 王曰: “此事極難。 古語曰: ‘去河北賊易, 去朝廷朋黨難’, 豈不誠然乎? 天生人才, 自足了一世事。 若擧賢而退不肖, 則必不如是矣。” 洪履祥曰:“中廟朝兪好仁, 別無可觀之事, 而中廟常眷遇。 及其爲慶尙道守令,中廟使人見之, 則有‘北望君臣隔’之句。 一時恩眷雖重, 而不爲陞遷, 只爲應敎, 終不爲堂上。 人君用人, 必如是而後, 可謂公矣。 自上以文宗之言下敎, 此言何足取乎? 文宗與李訓、鄭注 用 同事, 豈有爲國之理乎? 用人致治之際, 不可以威刑制之。 誠意、正心, 雖是庸常之言, 王者之道, 無逾於此。 (喜怒哀樂未發之前, 存養、省察工夫, 此乃程、朱之的傳也。 若於淸閑之時, 惕然省察, 則是非自明, 若心慮昏辭/亂之時, 則反是矣。 小臣猥濫, 所不敢達, 而適承聖上之下問, 小臣忘分義, 敢達。)”○王言于申慄曰: “卿摘發奸謀, 以安社稷, 良用嘉焉。” 申慄曰: “小臣別無所爲之事。 當初金濟世持僞造公文而去, 常時持草料者, 例必見而饋之。 濟世 之傳書也, 徵索草料, 而其公文齟齬, 雖三尺童子, 皆知其無形矣。 因捉致推問, 則厥弟益翼辰在京云矣。 臣卽送人于渠家(收捕), 問其印信去處, 則濟世不爲直招。 問于益翼辰, 則曰: ‘印信在丁義民家。’ 因杖而問之, 則果在渠家云。 且供稱爲火賊之事, 而將爲大事, 故不殺害人物云。 因詳問其曲折, 則主謀金百緘及大將姓名、年歲皆納招。 直哉乃小臣四寸同壻, 而曾不見其面目, 故實不知百緘之爲直哉子。 臣問百緘者何人云, 則曰: ‘此乃平時出身金直哉子’云矣。 始聞逆變, 且聞直哉之爲謀首, 極爲驚惶。 卽通于江陰官捕捉矣。” 王曰: “金濟世不下一杖而直招乎?” 申慄曰: “濟世亂杖七八度而言之, 益翼辰亂杖十餘度言之矣。 臣且曰: ‘汝雖納招, 若有曖昧之人, 不可亂招’云, 則曰: ‘平山 丁義民實曖昧’云矣。” 王曰: “御寶及印信取去, 欲給何人云乎? 渠輩欲傳于田闢云, 此語誠然乎?” 申慄曰: “雖曰將傳于田闢, 亦不可盡信。 小臣之意, 則不過渠輩欲自用之矣。 大槪黃海道人心極惡。 黃州鄕所有欲害營吏者, 其鄕所適爲其邑把總, 僞造成文, 招集束伍軍, 一夕謀爲擧事, 先除兵使及判官後, 殺其營吏。 兵使聞其奇, 卽捉其鄕所問之, 則果與營吏有嫌, 而如是爲之云。 其無知妄作, 類如是矣。” 王曰: “其處人心, 何其至此耶?” 李德馨曰: “其道人心, 自前異常。 大槪無識字者, 蚩蚩之氓, 有同禽獸, 極可駭也。” 洪履祥曰: “己丑年小臣爲問事郞廳, 厥後奉命往黃海道目覩, 則其處人心, 果爲無識。 鄭賊在千里之外, 能脅從同謀, 誠可痛愕。” 王曰: “崔奉春果是崔君乎?” 申慄曰: “小臣之意, 則奉春必非崔君, 崔君必改姓名作謀。 其間事情, 未能詳知。” 王曰: “卿在其處, 必詳聞之。 所謂崔君當在何處乎?” 申慄曰: “如是變姓名, 其去處無因得聞矣。” 王曰: “趙光璧事何如?” 申慄曰: “不解見軍都目云, 其同處作詩之事, 必是虛言也。” 王曰: “閔卓是尹鳳翼云, 然耶?” 申慄曰: “未能詳知矣。” 王曰: “大槪渠輩兇謀旣久, 本道之人, 曾無知之者乎?” 申慄曰: “逆謀之事, 極兇極慘, 雖或知之, 豈有傳播之理乎? 大槪平山 丁義民家舍, 直哉常常往之云。 頃者軍官收捕時, 平山之民皆曰: ‘此必丁義民、朴以觀等逮捕’云, 則其同謀之意可知矣。” 王曰: “金强哉何不得捕捉乎?” 申慄曰: “强哉初在齋宮, 厥後知幾逃躱。 必是自知己罪而自盡也。 若生存, 則豈有不捕之理乎?” 王曰: “金日昇文書, 何不早啓乎?” 申慄曰: “最後賊贓搜探時, 適得其文書, 故報于監司而啓達矣, 初非有意於文書而得之也。” 王曰: “李永之事何如?” 申慄曰: “雖是金日昇妻族, 亦無連坐之事。 而爲人至愚, 中使上來時, 在山上瞻望, 故爲盜直所捉。 大槪其人, 不辨菽麥, 而旣爲中使所捉, 故拘囚以待, 厥後結項自處云矣。” 王曰: “金濟世捕捉時, 安宗吉亦同參乎?” 申慄曰: “當初不言逆謀, 屢次鉤問後直招。 八道定將, 盡爲納招後, 欲爲更推矣。 安宗吉適來, 臣欲於他處推問, 臣意以爲: ‘此賊若上京還諱, 則無以發明。’ 故宗吉欲起去, 臣請留, 使之參聽矣。” 王曰: “鄭仁弘姓名, 濟世果言之乎?” 申慄曰: “鄭仁弘姓名, 更推之時, 果爲納招。 同推官權曄來參問之, 則初言鄭鄭, 又言大司憲, 終言姓名。 權曄曰: ‘此事何以爲之?’ 臣曰: ‘監兵使當躬親推問, 此則主將當爲處置。’ 厥後監兵使問之, 則亦言姓名矣。” (王言于領相曰: “卿欲爲覲親云, 如此艱虞之時, 黃指揮亦來, 不可久留外處。 從速往還。” 李德馨曰: “黃指揮晦間當還歸, 楊御史詩文, 亦有可改處, 其前欲爲上來耳。” 王曰: “二十一日擧動後, 卽下去爲當。”)


9月 19日[편집]

○壬子九月十九日庚戌(朴彛敍 承政院啓曰: “以勘勳事, 大臣命招, 則領相、左相來詣, 而領府事奇自獻、行判府事沈熹壽以病不來, 元勳柳公亮·申慓來詣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備邊司啓曰: “黃州爲西路要衝之地, 繕築城子, 以爲他日緩急守禦之計, 萬分不可已也。 築城之議, 自前有之, 而得人爲難, 完役無期。 今者新兵使柳珩, 不久辭朝, 問計於珩, 則以爲: ‘凡干大役, 必以田結發民, 故民多厭苦, 守令造言, 事終不成。 若得本道上番軍士, 逐朔除番, 以爲築城之用, 則勢便而事易就。’ 若依其言處之, 則無田結發軍之弊, 而按番收用, 役甚着實, 其利大矣。 虛戶充定之後, 各道上番軍額, 比舊稍多, 雖減海西上番, 亦足以宿衛。 寧除該曹雜處充定之數, 以作關西後世永賴之地, 其爲得失懸殊。 臣德馨、臣恒福等聞其言, 必欲成之, 與兵曹判書朴承宗相議, 則‘此是國家大事, 亦將除番助役’云。 請令該曹, 査出本道一年上番之數, 自明年正月爲始, 入本處聽兵使。 使用預備材料, 另擇形勢, 依兵書城制, 堅築爲當。 敢啓。” 傳曰: “允。”


○(兵曹啓曰: “頃在丁未冬, 發遣京官, 看審西北烽燧, 仍行檢飭矣。 近來雖屢屢移文, 日新檢飭, 而各官視爲尋常, 烽火不謹處頗多。 摠府郞廳、宣傳官中, 有心計者二員, 發遣西北有烽燧處, 一一摘奸, 依丁未年例, 尤甚不謹處, 摘發治罪, 以懲其慢何如?” 傳曰: “允。”)


○(錄勳都監啓曰: “伏見典醫監用藥停寢事啓辭, 則諸都監濫用之弊, 果有之矣。 生材之用, 則出於不得已也。 醫司所劑之藥, 非但錢兩炮灸, 皆不依法, 甚者, 以杻木代甘草, 以苦蔘代黃芪。 凡藥欲以療病, 而醫司所爲若是, 則安得不以生材取用乎? 都監乃勳宰所會之地, 而當初事目啓下時, 救病藥進排事, 已爲蒙允。 及其病急取用之時, 本監多費辭說, 必欲停止, 其於事體, 極爲埋沒。 自今以後, 都監所用藥服, 十分簡約, 毋致濫觴, 依前事目, 使之進排, 以存國體何如?” 傳曰: “依啓。”)


○賓廳以 海西討逆勘勳事啓曰: “臣等承命來聚, 詳議勘勳。 一等則自前特命元勳而爲之, 申慄、柳公亮當爲矣。 其餘二等, 則金信元、康昱首捕逆魁, 功無逾於此二人矣。 三等則李惕捕鞫皇甫信, 明發賊謀, 已蒙恩賞, 當爲其首。 其下則前監司尹暄逆魁等捕獲時, 多有移文周旋之事, 後監司李必榮, 亦參於柳彭錫、金日昇等諸賊捕送之事, 前例勘功時, 本道監司有得參之例。 此二人, 何者當取? 元勳等亦難自定, 敢稟睿裁。” 答曰: “知道。 尹暄、李必榮事, 自外議定。 柳時會捕捉亡命賊將丁義民, 此賊與皇甫信, 未知輕重如何, 議啓。 推官等依舊例, 竝錄可矣。”


○(大司諫李睟光辭遞。)


○以崔有源爲司諫院大司諫, 吳翊爲弘文館校理, 趙希逸爲世子侍講院文學。


9月 20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日辛亥, 勘定運功。 傳曰: “右相已爲出仕, 朴汝樑等議勳事, 言于大臣。” 【時, 汝樑已死, 鄭仁弘箚言: “當初朴汝樑, 以朝報示臣, 故臣仍上疏, 論柳永慶。” 故王欲錄於定運功也。】


○忠勳府以光國、平難功臣會盟宴各項事, 啓曰: “本府亂後, 文籍蕩失, 無憑可考。 問于其時同參宰臣, 則多以爲合行, 驪陽君 閔仁伯則分明記得, ‘庚寅八月二十六日, 合宴于仁政殿’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朝廷之上, 紀綱嚴明, 然後可以爲國。 法綱盡解, 則將何以爲國乎? 近來紀綱蕩然, 人不畏法, 惟意所欲, 罔念分義。 雖在平時, 爻象可憂, 況此艱虞之時乎? 君上卜日閱武, 是何等大禮? 而朝臣有病者, 則勿爲扈駕而已。 奈何恣意辭職, 爭投章箚, 猶恐未及乎? 不可使聞於夷狄也。 昨今日尤極繁亂, 政院捧入, 累/略不爲難, 其可謂知事體乎? 色承旨推考。 諸宰、從臣一時病患, 此亦大變, 有病者, 勿爲隨駕, 使之調理。 擧動前, 凡疏章, 一切勿爲捧入, 以尊朝廷體面。”


○賓廳以勘勳事, 啓曰: “尹暄初頭逆賊捕捉時, 多有移文周旋之事, 則其功似優於後來者。 而中間以討逆之事, 旣被重譴, 被譴之人, 非有特命, 則勢難擬議賞典。 況此策勳大事乎? 李必榮則有勞無咎, 而以所捕之賊言之, 則似有輕重。 臣等反覆商量, 未知取舍。 伏候睿鑑, 再加酌量裁處。 皇甫信以逆魁之壻, 極陳兇謀, 節次摘發, 兇賊肝肺, 能成此獄斷案者, 皆由於皇甫信之招。 則其捕賊之功尤重。 至於丁義民, 雖曰‘賊衆聚議之大將’云, 而皆泛言如此而已, 未得別狀, 似難與捕鞫皇甫信者竝論矣。 今玆討逆, 當初能發覺捕捉, 則數人之首功, 終始鞫問, 以正典刑, 無一不出於聖鑑之親鞫。 在下諸臣, 只入侍而已, 有何可錄之功? 似難比擬前規, 竝錄參鞫之人。 臣等所懷如此, 惶恐竝達。” 答曰: “己丑逆變時, 全羅監司錄功乎? 捕賊守令參錄者, 竝爲考啓。 推官等依舊例竝錄。”


○傳于賓廳曰: “權義中捕捉金百緘, 與金信元無異, 宋熙業捕告閔卓, 厥功非輕。 竝錄於三等何如? 議啓。”


○賓廳啓曰: “己丑逆變, 鄭賊雖身在全羅道, 而株連謀議者, 全在於黃海道, 自本道始發覺其兇謀, 故其時黃海監司韓準, 參錄二等。 捕賊守令, 則朴忠侃等元勳三郡守外, 鎭安縣監閔仁伯, 以捕得鄭賊、邊泗涘及鄭賊子玉男之功, 參錄二等之首。 其外則無捕賊參勳之守令矣。 推官若竝錄, 則其間有出入參鞫日字數少者。 推鞫原日一百九日內, 以百日以上爲限而取之乎, 抑以七十日爲限而取之乎? 問事郞廳, 在祖宗朝, 則不爲參錄, 而自平難策勳之後, 竝爲收錄, 已成近例。 此亦何以爲之? 敢稟。” 答曰: “知道。 以三十日爲限, 問事郞廳, 依近例收錄。”


○賓廳又啓曰: “考諸金信元書啓文書, 則 ‘都事權義中, 黃海兵使祕密傳授後, 馳往逆魁家捉致, 而哨官金昌手自捽縛’云。 申慄, 今番行過本府時, 詳問捕捉百緘之事, 則其捕捉曲折, 與此書啓相同。 初見祕關而指揮捕捉者, 在於留守, 其下官則承其所令而奔走得捕, 似難與指揮之人, 竝論其功。 閔卓比丁義民, 則輕重似亦有間。 而前例捕捉逆魁者外, 賊將捕捉者, 則竝不參正勳。 今此人等, 另施他賞, 收錄原從一等, 則似爲妥當。 敢啓。” 傳曰: “知道。”


○賓廳啓曰: “推官等以三十日以上取之, 則日字多少不同。 平難策勳時, 推官及兩司長官, 以參鞫久近, 磨鍊於二三等。 今亦依前例, 七十日以上, 則錄于二等, 四十日以下, 則錄于三等, 恐爲宜當。 辛慶晉方在罪廢之中, 而參鞫日數在限內, 故竝爲書啓。 本道監司例必參勳, 而前後監司中, 難於擅自取舍, 昨日稟旨, 未蒙發落。 自下不敢擅斷, 更候命旨之下, 欲爲付標。 敢稟。” 答曰: “知道。 推官, 幾日參鞫者錄功乎? 己丑前例考啓。 功臣號速爲議定。 辛慶晉、尹暄、李必榮事, 徐當發落。”


○賓廳啓曰: “亂後文籍, 盡爲蕩失, 推官參鞫日字之例, 今則無憑可考矣。 但其時推官、兩司長官, 或錄二等、或錄三等, 以參鞫久近爲差等, 故臣等啓辭云云耳。 文籍雖無可考處, 禁府知舊吏及其時參勳宰臣, 不無記得者。 卽令禁府, 詳細訪問以啓何如?” 傳曰: “允。”


○以備忘記傳于閔德男 曰: “祖宗朝用律, 非一道。 泰慶何以處之? 更議大臣以啓。”


○以鄭曄爲戶曹參議, 朴彛敍爲兵曹參議, 金時獻爲承政院都承旨, 尹暘爲承政院右承旨, 尹銑 承政院爲左副承旨, 閔德男爲承政右副承旨, 任兗爲承政院同副承旨, 崔晛爲弘文館副修撰, 李睟光爲兵曹參判。


9月 21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一日壬子, (戶曹啓曰: “各司見儲雜物實數, 惟在於會計, 一字之落, 一畫之誤所, 失耗者不貲, 不可不詳細致察。 而去五、六月朔, 會計憑考, 則工曹攻治/冶司·營造司、濟用監天字庫·黃字庫、長興庫席子色、內資寺米麪色・醬色等所掌雜物, 尤甚落書。 至於工曹, 則銀子三百五十餘兩, 至漏落不書, 極爲可駭。 請工曹色郞廳爲先推考, 從重科罪。 其餘色官員, 竝爲推考, 色吏囚禁重治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今此上尊號與陳賀等禮, 依甲辰年上尊號之例, 一時行禮事, 時方磨鍊儀註。 此外似無更考前例之事。 敢啓。” 傳曰: “知道。”


○ 尹暘 承政院啓曰: “今朝仍傳敎, 大臣、大提學、元勳柳公亮·申慄, 竝爲一體命招。 而右相以病不來。 今承傳敎, 更爲命招乎? 敢稟。” 傳曰: “明早更爲命招。”


○傳曰: “方面之臣, 不可久離任所。 平安、忠洪監司處, 會盟日期退定之由, 更爲下諭, 使之臨時上來。”


○(領議政李德馨啓曰: “臣頃以省親掃墳事, 乞蒙恩暇, 伏承過近日擧動後, 往還之命。 又於十八日, 榻前親承溫諭許令, 過二十一日擧動, 卽可發行, 不必留待二十四日擧動。 臣感激聖上體下之仁, 將擬過今日擧動而發行矣。 不意擧動又退, 勢漸狼狽。 若到二十四日而又有事故, 則前頭黃應暘之行, 不久當返, 上號大禮, 亦迫在半月之間, 算得日字, 殊甚怱迫。 臣不知所處, 伏候命旨。 輒因私情, 煩稟至此, 尤不勝惶恐之至。 敢啓。” 答曰: “知道。 明日勘勳後下去。”)


○傳于賓廳曰: “權義中實職除授, 宋熙業陞授堂上實職。”


○賓廳啓曰: “許任錄勳當否, 以其時日記考之, 則癸巳十一月初七日, 自上留駐海州受針時, 許任入侍。 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參禮驛駐宿時, 許任入直。 自是以後, 例爲間三日入直, 此則分明。 而車駕南下時, 自初跟行事, 則不爲懸錄。 大槪醫官錄勳, 出於一時特命, 自鄭禮男等參錄之後, 人懷希覬之心。 因自己所訴, 續續議錄正勳, 恐妨事體。 惟在自上參酌裁處。” 答曰: “許任功勞, 最多於西南隨行時, 收錄三等可矣。”


○(傳于賓廳曰: “昨日所勘勳號議啓。”)


○(傳曰: “大臣、元勳、大提學, 明日早會。”)


○(任兗啓曰: “明日勘勳事, 三公、原任大臣、大提學、元勳命招矣。” 傳曰: “知道。”)


9月 22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二日癸丑, 吏曹啓曰: “以大臣兼帶故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 李德馨云: ‘非文官而爲首相者, 例帶兼職, 無所不可。 故世祖朝沈澮爲領相, 光廟御經筵, 語群臣曰: 「沈澮不學, 何以爲世子師?」 經筵官對曰: 「世子師, 乃領相例兼之職也。」 以此言之, 則監春秋館事, 亦是左右相例兼之職也。 而祖宗朝非文官而爲左右相者, 只兼領經筵, 未曉其故。 況以遺逸而陞拜者, 則又似異焉。 難以一時意見, 創法於例外, 更令該曹, 廣加聞見處之何如? 伏惟上裁。’ 左議政 李恒福云: ‘俗傳「三公例兼經筵, 而至於弘文、藝文、春秋等職, 則非文官不得兼」云。 臣嘗得於道聽, 而未見明文。 今以弘文館所考觀之, 韓確所兼, 果符前聞, 而韓明澮則不然。 徵之世稿, 則已如彼, 似當得兼; 徵之家乘, 則又如此, 所不敢知者也。 今難以臆意爲獻, 惟在上裁。’ 春秋館旣考祖宗朝實錄, 弘文館又考東人文集, 而所考不過如此。 大臣又未有指一之意, 更無廣加聞見之路。 以事理推之, 旣爲相職, 則其例兼之任, 似無限隔不帶之理。 況以遺逸而陞拜者, 則又似異焉。 誠如大臣之議, 而該曹不敢擅便,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依例下批。”


○(義禁府啓曰: “推官錄勳事, 問于其時刑房承旨李準, 則‘終始參鞫大臣金貴榮·李山海·鄭澈、禁府堂上兪泓·洪聖民, 錄二等; 追參禁府堂上李憲國・金命元、終始參鞫兩司長官崔滉・李增, 錄三等。’ 問于其時問事郞廳李恒福, 則‘金貴榮、李山海、兪泓, 終始參鞫, 鄭澈, 事發後, 猶以前貮相時軍職行公, 過數十日後, 入相參鞫。 兪泓則終始參鞫, 洪聖民終始參否, 不能記憶。 李憲國、金命元追參, 而最久行公, 崔滉、李增似非終始參鞫, 而亦不能詳記矣。 李準以刑房承旨, 錄在三等例也, 而磨鍊入啓, 特以最久有勞, 命陞二等矣。’ 問于其時問事郞廳姜紳, 則‘病昏, 不能記憶矣’, 問于事知書吏, 則‘年久之事, 不能省得’云矣” 傳曰: “知道。”)


○右議政鄭仁弘上箚曰:臣頃到城下, 得見司勳臣箚回啓之辭, 反覆思之, 不知其意。 請就其辭而條列焉。 其曰諫院啓意與臣箚, 大指違異。 諫院之啓, 出於傳聞, 而不知其間曲折, 不免小有差違, 其勢然也。 其大指, 臣未見其有違異也。 且以臣爲首勳, 此全非臣箚之意也。 試以地之內外、遠近言之。 臣居嶺外, 去都下千里, 兇臣之橫恣, 時事之危迫, 臣何自以知之? 朴汝樑之以朝報相示, 渠於臣分義厚, 只欲使臣知時勢如何而已, 非有他意也。 都下若干忠義之人, 則聞見甚詳, 憂思甚深, 依古人號召赴急之義, 遠求助於山野。 在內而號召於外, 在近而求助於遠, 理勢之必然而出於不得已也。 諫院之啓, 不免歸重於臣, 其措語少失耳。 漢廷之臣, 諫易樹者何限, 期期之昌, 亦言其不可。 而不能得, 故張良亦無如何, 請四人來救。 留侯若不先請, 則四人曷嘗卜漢嗣將廢而自來乎? 今司勳之人, 不請問於李憺與憺所言中若干人, 而强欲問之於臣者, 是何故也? 不獨此也。 昨見聖旨, 朴汝樑議勳事, 言于大臣, 臣尤不勝悶鬱焉。 臣强起衰病, 千里而來, 未得一見天顔, 而遽貪天之功以爲己力, 又攘人之勳以爲己勳, 偃然以首勳自處, 此果何心也? 殿下斥臺閣喪廉恥, 而獨不以廉恥望於臣。 是殿下不諒臣心, 視臣辭避認爲循例皮面之爲, 臣復何言, 而何所遁逃也? 曾見聖批‘勳於卿何有?’ 臣感殿下知臣之恩, 涕淚自下, 不知所以報效。 豈謂今日反失所望而無以爲心也? 殿下若欲知有功之人, 何不試問諸李憺, ‘當日相議, 送汝於南中者誰也?’ 憺必歷擧其人姓名而不敢私也。 若以憺爲微末而不足問, 其言不足信, 則試就所言中, 一二取重於人, 如李爾瞻、李惺等問之, 則彼何敢一毫容諱? 況忘身循國, 臣職分敢爲, 亦非所當諱也。 若臣在南鄕千里之外, 豈得知爲幾人與爲某與某也? 以此而言, 此果臣之功乎, 若干人之勳乎? 强臣無功以爲有功, 靦然於百僚之上, 臣雖無狀, 猶知可恥之甚, 決不得更留都下, 負平生所學而不自惜也。 蓋廉恥, 士子初頭第一行, 而在四維中, 與禮義竝, 故‘行一不義, 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爲’, 皆從這裏做去。 平生讀古人書, 畢竟冒齒勳列, 喪其所學, 則臣縱不自惜, 殿下何取於一箇臣也? 不然救君父之急, 是果强避之功乎? 臣要謝殿下生死之恩, 而反致匪據之位, 追先朝殊恩, 欲報於殿下, 將不免爲負所學之一漢, 心與事違, 一至於此。 竊恐殿下此擧, 將無以爲勸勵眞忠賢之心, 而廉恥之喪, 未必不自此而愈甚也。 噫! 擧一時怵於兇焰, 依違中立, 坐觀成敗。 而奮敢死之忠, 遠求助於人, 而使以‘問疾’爲辭, 其號咷憂悶之情可見, 其功自有所歸。 司勳不此之思, 而反歸重於已死不可問之朴汝樑, 必欲使臣主議, 而殿下又不以爲不可。 臣之悶鬱滋惑, 而尤欲不終日者此也。 抑臣有區區謬妄之見, 不得不自盡於聖鑑之下。 張良謀請四人, 羽翼太子, 深得《大易》‘納約自牖’之道。 呂后與惠帝未嘗聞有三萬戶之賞, 而依舊爲留侯。 四老雖有廟, 亦只依舊一皓字而止, 此曷嘗忽忘其功而然也? 蓋以張良辭三萬而受萬, 非欲富也, 四人俱有出塵之風, 不欲以官爵相累也。 臣聞‘今之勳錄, 虛僞冒昧者, 不勝其衆, 將不免爲後人笑罵’云。 竊願殿下昭揭兇臣之罪, 國人所共知, 與宮禁所獨知而國人所未及聞見者, 播示中外。 又出臣章, 以示不須錄勳之義, 國乘書之, 傳諸後世, 足懲其惡而激勸忠賢, 庶幾冒昧之習少息, 廉恥之風稍張。 而國家幸甚, 士習幸甚。答曰: “再昨聞卿出肅, 適有齋戒, 未卽利見。 今省陳箚, 如聞法語, 良用嘉歎。 啓意當議處焉。” 仍傳曰: “右相箚子, 議大臣以啓。” 【仁弘旣以上疏定儲位, 自以爲功, 又惡聽人指囑而爲之, 故以爲: “李憺追到語臣”云。 李爾瞻等又怨仁弘之有此言, 將使己無功, 故仁弘又爲此箚, 使若有兩樣擧措然。 爾瞻之腹心, 由是無不錄勳矣。 王悅其助己者衆, 一切聽許, 殊不知當初上疏論柳永慶者, 只仁弘及其弟子一二人。 而其疏觸忤宣廟, 儲位幾搖, 何功之有? 況於爾瞻輩只爲柳黨所左而已, 無一字可顯者, 安有功勞之可言乎?】


○賓廳啓曰: “伏見鄭仁弘箚辭, 其辭勳之意, 極爲嚴截。 而朝家旣以其時之事爲重, 擬錄首勳, 則一朝因其所辭, 欲成就其志而無所着落, 事之所難也。 如是遲延, 結局無期, 則反有所未安。 不得不依箚辭, 招問李爾瞻、李惺等, 以爲擬議之地。 卽今事勢, 不得已如此處置。 敢啓。” 答曰: “允。 過擧動後, 招問議啓。”


○賓廳啓曰: “自祖宗朝以來, 討逆勳號漸多, 如靖難、定難、平難、淸難, 已用許多宜字。 今欲於難字上, 下得一字, 則甚難得可合字。 與大提學、提學, 更爲商議, 則鎭難、戢難、寧難, 似可矣, 而鎭難字義似優, 故付標以啓。”


○以鄭岦爲弘文館典翰, 李愖爲議政府舍人, 李昌後爲侍講院弼善, 朴弘道爲司諫院正言, 閔應恢爲侍講院說書。


9月 23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三日甲寅, (備邊司啓曰: “今九月十八日引見時, 領議政李德馨所啓, 近來邊將冀朝廷顧念, 例爲告急之報, 以請添防之軍, 其間實狀未能詳知。 北邊又經饑饉癘疫, 一邑之民死者, 多至數三百, 事事可憂。 宜遣體察使從事官或備邊司文郞廳, 審察邊情、賊報而來爲可矣。 且襦衣近當入送, 其時或持襦、紙衣而去, 土兵試才, 賞給亦爲宜當。” 王曰: “若然則言于體察使議處。” 體察以爲然, 遂遣御史行。)


9月 24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四日乙卯, 大司諫崔有源辭勳上疏曰:伏以臣於二昨流聞賓廳勘勳時, 臣名亦在其中, 取見啓草, 則果不虛矣。 臣無任驚怪, 罔知所措。 夫山河帶礪之盟, 是何等擧措? 而如使無功而濫廁, 則非但有功者解體, 亦將取笑於後世, 貽弊於無窮, 豈不大可懼哉? 竊聞祖宗朝平定逆獄, 錄勳推官者, 蓋緣訊鞫嚴明, 使兇謀逆狀, 無所隱諱, 終致就伏於邦刑, 則此朝家所以酬勞報功之典, 竝及於鞫獄之臣也。 至於雖或參鞫, 而罪人不服, 則不爲收錄, 其來久矣。 如以耳目所覩記言之, 當己丑之獄, 先臣滉曁故判書臣李增, 以兩司長官, 進參鞫廳, 而以其逆黨典刑之故, 錄於三等。 戊申推官參錄翼社者, 無取服罪人, 則不得與焉。 此其規例, 班班可見。 今臣仕進日數, 雖與朴楗、柳寅吉等無異, 而二臣則俱參於罪人施法之日, 其策名勳籍, 固其宜矣。 臣之在職也, 所訊賊徒無一伏辜, 揆諸淑問, 難免尸素之誅。 方以舊例, 萬無見錄之理。 而禁府書啓推官, 名下只錄仕日久近, 不論逆魁承服, 故無前誤恩, 竝及於臣身。 臣之驚怪悶迫, 固不暇恤, 而其於聖朝褒功宥世之擧, 豈不乖哉? 臣於數日, 究厥所由, 此實出於該官未諳前例, 錄啓不明, 大臣亦不留意, 泛然申稟, 終致冒瀆, 良可駭歎。 殿下若洞燭其間曲折, 則寧有竝錄之理乎? 臣知其必不然也。 臣請以前日殿下之所敎, 廷臣之所論者, 畢陳焉。 頃者勘定翼社之勳, 伏覩聖敎, 有曰: “推官仕進日, 無取伏罪人, 則恐難參於正勳。” 是殿下知其不可也。 曾於賓廳, 李德馨謂臣曰: “若無承服罪人, 則推官決難參錄。” 是大臣知其不可也。 夏間, 朴承宗、趙挺及臣, 同在闕下, 言及此事。 承宗等曰: “吾輩若干人, 進參於逆賊承服之後, 不可記勳。” 是諸大夫皆知其不可也。 屬値閔卓之輸情, 則承宗等固當參勳, 而臣之不可冒錄, 猶夫前也。 仰惟殿下旣知其不可, 大臣、諸大夫咸知其不可。 而只緣不察, 誤了至此, 敢陳危懇, 冀蒙睿察。 伏願聖慈特許削去臣名, 以重記勳之典。 不勝幸甚。答曰: “參酌施賞, 安心勿辭。”


9月 25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五日丙辰, 司憲府啓曰: “頃日三司啓請上尊號時, 以‘聖上之豐功偉烈, 久爲賊臣所掩蔽’爲主意, 已爲蒙允, 而今此玉冊文中, 略而不及, 其不恤公論甚矣。 聞見莫不駭愕, 請製述官推考, 其文中可改處, 令廟堂更議施行。” 答曰: “玉冊文中, 竝及此事, 予不知其可也。 憲府徒知深罪永慶, 而不知反歸於辱君。 退而更思之。”


○大司成李爾瞻上疏辭勳。 答曰: “箚辭具悉。 但未聞響大而聲微者也。 卿宜安心勿讓, 直敘以啓。”


○軍資正李惺上疏辭勳。 答曰: “疏辭具悉。 勿辭會勘。”


○(以鄭岦爲弘文館典翰,) 李弘望爲司憲府掌令。


9月 26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六日丁巳, 司憲府啓曰: “伏覩昨日聖批, 不勝惶恐未安之至。 當初三司論列之主意, 以‘聖上之豐功偉烈, 久爲賊臣所掩蔽’爲重, 則冊文撰出之際, 所當從實製進, 而略而不及, 大是欠闕。 臣等之必欲改之者, 使莫重莫大之文, 無一毫未安之意而已, 豈有他意於其間哉? 觀瞻共駭, 公議難遏。 請製述官推考, 冊文可改處, 令廟堂更議施行。” 答曰: “已諭, 毋煩。”


○( 尹暘 承政院啓曰: “大提學、提學命招, 則皆以玉冊事被論, 未得來詣。” 傳曰: “知道。 此非請罷之論, 而勳號議定事, 係緊急, 更速命招。”)


○( 尹暘 承政院啓曰: “大司成李爾瞻上箚批答未下, 李惺上疏, 皆不來會。 大提學李廷龜、提學吳億齡, 亦以病不來。 已會大臣, 別無所爲之事, 今日罷出, 後日更會之意, 敢啓。” 傳曰: “今日議啓。”)


○大司憲趙挺上疏辭勳。 答曰: “省疏, 具悉陳懇。 但卿參推鞫, 照例命錄, 宜安心勿辭。”


○大司諫崔有源又上疏辭勳。 答曰: “省疏, 具悉陳懇。 但卿參鞫日久, 何可不錄? 毋庸更辭。”


○沈喜壽上箚辭勳。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惟卿久參推鞫, 多有取服罪人, 固當參勳。 毋庸更辭。”


○傳曰: “會盟之期, 只隔十數日。 金直哉捕鞫功臣敎書依他勳, 速爲分排製進。”


○以錄勳都監, 自上 以王留駐時 寧邊 時, 從行等官書啓單字, 傳于 任兗 政院曰: “在世者各加一資, 作故者量宜贈職。 金友臯扈從於 (西疏)[西路] , 予明知之, 竝贈職。”


9月 27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七日戊午, 王出慕華館觀武才。


○司憲府連啓, 請改玉冊文事。 答曰: “已諭, 休論。”


○政院啓曰: “《五禮儀》無宗宰入侍之語, 故宗宰拜禮, 初不爲磨鍊。 昨承下敎, ‘世子有四拜禮, 而入侍宗宰拜禮, 不爲磨鍊, 似爲未安。’ 故該曹以宗宰拜禮, 改磨鍊矣。 今者大臣, 皆以爲‘宗宰無有四拜之禮, 不可不改爲磨鍊。’ 請令禮曹, 速更議定。” 傳曰: “允。” 禮曹回啓曰: “宗宰不爲行禮、入侍, 其來已久。 而王世子擧動, 亦近來未有之盛禮。 王世子入侍、行禮之時, 宗宰獨不行禮與否, 今不可容易考出前例。 王世子行禮, 則宗宰獨不行禮, 似爲未安。 但王世子行禮, 初因入學儀磨鍊, 今此郊外擧動, 異於視擧之儀, 王世子不爲行禮、入侍, 似爲宜當。 大臣之意亦如此, 敢啓。” 傳曰: “依啓。” ○ 尹暘 承政院。


9月 28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八日己未, (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疏章自有可足/呈之時。 而臣於頃日, 急於辭勳, 敢陳危懇於擧動之處, 自知未安, 方懷兢惕。 伏見下政院之敎, 臣之顚倒不察之失著矣。 無任惶恐戰灼之至, 決不可仍冒言地。 而昨因夜深, 今始來避, 臣罪尤大。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尹重三、獻納朴自興、正言朴弘道·鄭文翼啓曰: “玉冊文改製之論, 憲府於二十六日夕, 簡通於臣等曰: ‘貴院寂無消息, 此事關係非輕, 似當俱發。’ 昨日臣等往復相議之際, 仍致還宮臨迫, 未及陳啓, 論事稽緩之失著矣。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司諫院啓請改玉冊文(曰: “頃日三司上尊號啓辭, 以‘聖上豐功偉烈, 久爲逆臣永慶所掩蔽’爲主意。 而玉冊文中, 略而不及, 凡在瞻聆, 莫不駭愕。 請製述官推考, 冊文可改處, 令廟堂更議施行。”) 答曰: “依啓。 此非必入之辭, 且玉冊已完, 何可改造? 勿爲强煩。 製述官不須推考。”


○司憲府連啓, 請改玉冊文 (曰: “臣等將玉冊文請改一事, 陳瀆累日, 而尙未蒙允, 不勝悶鬱焉。 當初三司啓辭, 旣以‘聖上之豐功, 久爲賊臣之掩蔽’爲主。 則冊文撰出之際, 略而不及, 豈非大欠闕乎? 凡在瞻聆, 莫不駭怪。 請製述官推考, 其冊文可改處, 速令廟堂商議施行。”) 答曰: “此非必入之辭, 且玉冊已完, 何可改造? 勿爲强煩。 製述官不須推考。”


○ 金時獻 承政院啓曰: “中朝將官, 與我國非敵體衙門, 則不敢抗禮移咨。 自經亂後, 秩卑衙門, 續續移咨, 已爲未便。 今見鎭江中軍移咨, 始面有‘處’字, 語意不遜, 殊爲痛惋。 義州府尹所當據例開諭, 使之卽改, 而曾無一語相辨, 受而上送, 極爲非矣。 請義州府尹李弘胄推考, 後勿如是事, 令府尹通諭於中軍何如?” 傳曰: “允。”


○ 任兗 承政院啓曰: “卽聞右議政鄭仁弘有還歸之意, 明曉欲發行云。 臣等在近密之地, 所聞不敢不達。” 傳曰: “知道。 明日引見之意, 諭之。”


○(辰時至申時, 日暈; 酉時, 日暈兩珥。)


○(夜一更, 流星出王良星上, 入織女星上, 狀如鉢, 尾長五六尺許, 色赤。)


9月 29日[편집]

○壬子九月二十九日庚申, 太白晝見。


○傳曰: “領相曾以覲親請暇, 而勘勳未完之故, 滯行至今未安。 且黃指揮還期遲速, 亦未可預知, 速爲往省以來事, 諭之。”


○知中樞府事李尙毅上箚辭勳。 答曰: “卿有難辭之功, 安心勿讓, 共歃盤血。”


○領府事奇自獻上箚辭勳。 答曰: “卿無可辭之義, 何用崇讓, 至於陳箚乎? 勿辭可矣。”


○兩司連啓玉冊改添、製述官推考事。


○(行大司諫崔有源上疏【見下。】, 答曰: “如是固辭, 當議而處之。”)


○王(出視事廳), 引見右議政鄭仁弘。 王世子入侍。 (右副承旨閔德男、假注書鄭世矩、記事官李敬輿·權倜入侍。) 王曰: “卿於戊申上來之時, 予在哀疚之中, 不得相見, 厥後屢召而不來, 深用缺然。 今幸上來, 實國家蒼生之福。 而連有擧動, 且値私忌, 未卽利見, 予甚未安。” 鄭仁弘 啓曰: “臣有病, 雖承召命, 不能上來。 不幸姓名出於賊口, 不死而生, 上恩罔極, 切欲謝恩, 扶曳上來。 而連有疾病, 不得進參於擧動, 罪戾轉深, 不知所達。” 王曰: “惟予不德, 遭此逆變, 尤極憂悶, 不知所爲。 姓名之出於賊口, 自古名重之士, 不無如此之事, 於卿有何所損? 安心可矣。” 王曰: “卿有所懷, 必盡陳達。” 鄭仁弘 啓曰: “自古帝王圖治, 與士子學道, 事雖異, 而志則同。 士子欲學道, 則必先立其遠大之志, 操持必固, 鄙俗之事, 無存於心, 利欲之念, 不留乎中, 然後念念在玆, 方有着脚進步之地矣。 帝王圖治亦如此, 治平之意、宴安之心, 絶之於內, 則如車推馬走, 纜解舟行, 從欲之治, 不難致矣。” 王曰: “當體念焉。” 鄭仁弘 啓曰: “世子年齡, 方進德之時, 自古輔翼之道, 文王世子、《保傅》等篇, 備悉言之。 以此爲法, 及時輔導, 以做他日無疆之休, 此實當急之務也。” 王曰: “又有所懷, 盡言之。” 鄭仁弘 啓曰: “臣在南方, 伏見兩南軍民疾苦之狀, 日以益深, 人心瓦解, 極爲可慮。 廟堂之上, 以軍民疾苦爲念, 而固邦本爲急務, 則豈無可救之道乎? 且南北之憂, 正屬緊急。 將帥得其人, 然後邊圉無事, 而爲將帥者, 專不體念, 故軍情怨望。 守令得其人, 然後民生蘇復, 而爲守令者, 亦不體念, 故民心愁苦。 以此邊圉, 日向疎虞, 民生日向凋悴, 豈非可憂之甚者乎? 令廟堂急速處置。” 王曰: “其事則果然矣。 疾苦則何事乎?” 鄭仁弘 啓曰: “方今軍民之疾苦, 固非一二, 何可盡言? 雖借筆墨而陳達, 亦不能悉也。” 王曰: “壬辰之後, 本道今如何?” 仁弘曰: “卽今民命, 萬無蘇復之理, 政煩賦重, 臣亦未知因何而然也。 政煩賦重倍於前, 日以益深, 此豈盡由於朝廷? 是因守令等, 不恤民隱, 縱其己欲而然也。 朝廷振擧綱維, 使之革心, 則可祛此弊。 而三百六十州郡, 安得一一盡擇而得其善人君子乎? 莫如使之革心之爲上矣。” 王曰: “號牌之法, 民皆苦之云, 本道亦然耶?” 鄭仁弘 啓曰: “民者凡於法, 安其舊而厭其新, 帝王豈可循民好惡而立法乎? 自朝廷處之而已, 處之得宜, 則民雖初以爲不便, 而終至於便矣。 號牌盡得民數, 此實近古之法也。 用之不善, 以致盡爲豪勢之所占, 而或未免相聚爲盜, 此用之不善而已, 法豈不好乎?” 王曰: “慕卿高義, 世子亦入侍參見。 卿知此意, 留此輔護可也。” 鄭仁弘 啓曰: “臣之此行, 實冒萬死, 骸骨雖來, 百病不止。 耳目昏亂, 字畫亦不得解見, 八十之人, 豈有仕宦之理乎? 後生道德之士, 豈無其人? 使世子接士大夫之日多而不使孤寂, 熟講帝王治平之道, 念玆在玆, 則善念常存, 德業漸進矣。 小臣朝夕之命, 何可輔翼? 雖有一念, 氣力不可及也。” (王曰: “昨聞有還鄕之意云, 雖有疾病, 臥閣論道可也。 勿出歸計, 須勉留焉。” 鄭仁弘 啓曰: “小臣本意, 豈有卽歸之計? 一身多病, 左臂不用, 今此風寒, 必生大病, 竊恐生行而死歸, 欲趁其未寒還家而死矣。 無病年少, 則豈厭富貴而樂貧賤哉? 此人情之所無也。 一時人物, 足了一時之用, 科目之中, 亦豈無碩德之士? 而只以科目求人, 則取用之路似狹。 科目之外, 別爲搜訪人才, 則輔養東宮之士, 亦於此中得之, 而可爲他日儲養人才之地矣。 戊申艱危, 自上親自經之。 古之帝玉, 莫不圖安於將危、制治於未亂, 每以艱危爲念, 逆折奸萌。 則庶無後日之患, 而老臣在草野, 亦免漆室釐婦之憂矣。) 向者以錄勳事, 屢有疏箚, 至爲未安。 此非小臣之所爲, 在京之人謂臣在草野, 而有憂國之念, 以時事言之, 臣偶然爲之耳。 傳通之事, 其時則不知幾許人, 今問之, 則其類不多, 纔六七人云矣。 時事極危, 罔知所措, 在京憂國之人, 乃爲此擧, 此實號召四方之意也。 一丈空紙, 有何功焉? 設以此國家無事, 不過聊城一矢, 別無宣力之事矣。 勳廳欲問于臣, 臣以此尤欲速歸矣。 所懷不能盡達而退去, 則雖歸臥草廬, 必有未盡之懷, 耿耿於胸中矣。 區區之懷, 請盡陳達。 古有‘王無親臣’之語, 殿下今日無親臣矣。 戊申年後, 憂國無人, 親臣若無, 則何可爲國? 無腹心可寄之人, 無擔當國事之人, 臣以此爲悶焉。 漢 文帝自代邸入承大統, 夜拜宋昌爲中尉。 其時豈無明日? 所以夜拜者, 有意存焉。 漢朝群臣, 小忠義、多智謀, 天下初定, 事在不測, 若無宋昌, 則不能入也。 故以其夜拜爲中尉, 以爲心膂之寄矣。 近來論議分離, 是非混淆, 此他日莫大之憂也。 擇可爲心膂之人, 委任之專, 則朝廷雖有事, 自可消沮禁抑。 任賢而勿貳, 去邪而勿疑, 國家之治, 庶可望矣。” 王曰: “明道不計功, 已知卿意。 酬勞報功, 國家賞典, 安心勿辭。 有功者言之。” 鄭仁弘 啓曰: “臣在遠方, 有功者何以知之? 朴汝樑送朝報三丈, 臣始知之, 而及後聞之, 則在京憂國者, 亦爲言之。 其時臣, 但知朴楗, 楗云: ‘先朝違豫, 問疾不可不爲, 以其幾事密, 故寄言於李憺, 冀有一分之宣力。’ 臣答以古無問疾之例, 只上疏而已。 有功者何以知之?” 王曰: “六七人云者, 某某人乎?” 鄭仁弘 啓曰: “李憺所言之外, 臣不得知之。 皆在李爾瞻箚子中矣。” 王曰: “議論之說, 予每憂之, 卿適言及。 以一君之臣, 同寅協恭, 弘濟艱難, 在太平時猶然, 況此艱虞之日? 只以此爲事, 雖欲有爲, 每每相乖, 此弊何以祛之?” 鄭仁弘 啓曰: “一君父之下、一朝廷之上, 千百其心, 各自分立, 是何等道理也?” (王曰: “一番相見, 阻懷何可盡? 更爲頻見, 卿宜勉留, 不以寡昧爲不可爲, 以副至望。” 鄭仁弘 啓曰: “小臣身無病、年若少, 則君臣之分, 天性所均, 蜂蟻亦然, 豈不顧君臣之義哉? 自先朝每以官爵勉之, 而年來疾病侵尋, 無一時開霽。 今之上來, 出於萬死, 而竊恐不得生還故山也。) 國論潰裂, 人心千百, 其故不可以言語盡達矣。” 王曰: “矯弊之事言之。” 鄭仁弘 啓曰: “此弊之盛, 五十餘年, 其矯弊之事, 不可容易爲之。 以戊申以後之事言之, 則尤爲怪底, 戊申以後, 其弊益甚。” 王曰: “盡言之。” 鄭仁弘 啓曰: “潰散根本, 臣猶言之。 矯弊在君上, 小臣何敢言? 國論之潰散, 在戊申卽位初, 自上亦知之。 討逆是一邊, 全恩亦一邊。 全恩之說, 若自上有典刑賜劍、賜藥之命, 則猶能畢陳天親之不可如此, 雖有嚴命, 力爭抗疏可也。 自上遭天親之變, 而善爲處置, 自珍島移江華, 而全恩出焉。 全恩豈其自家之事? 自上所爲。 以此較勝負, 此其變也。 漢 文帝時, 淮南貶蜀道而死, 周公誅管、蔡。 兄弟亦如此, 在他人固不可不請討矣。 自上全恩, 掠爲己美, 與討逆之臣角立, 至出試題, 此極駭愕。 臣在草野, 亦欲上章論之, 而有同告變, 不敢爲耳, 中心豈無憂悶? 恐爲他日之大患也。” 王曰: “明知逆魁之必討, 故參酌情法, 欲使予納於無過也。” 鄭仁弘 啓曰: “全恩已出於上意, 而渠自掠爲美談, 愈往愈恣, 此其變也。 今雖奸兇之臣, 在於朝端, 爲殿下請去者, 必無之, 此甚悶慮。 (且自上不納臺諫之言, 至有被罪者。 以言爲戒, 只以微細不關之事塞責, 是莫大之憂也。 士習偸靡, 各爲身謀, 誰肯危言讜論, 爲國家論事? 自上開心見誠, 使之知無不言可也。 不然, 雖或有言者, 非補益國家之事, 不過罷遞守令, 扶植私黨而已。 諫官雖不得人而旅進旅退者多, 職是人君之耳目, 若充耳而閉目, 能爲何事? 自上留念爲當。” 王曰: “臺諫以言爲責, 凡其所言, 觸忤君上之過擧, 則固當優容。 近來不得其人, 亦有不當言而言者。 言事若得善人, 則臺諫之盡言, 無所裨益乎?” 鄭仁弘 啓曰: “自上指其事爲不可, 而曲加優容, 則情義洞然於君臣之間。 言若不善, 渠必自反, 豈以不可言之, 言及於君上乎?”) 右副承旨 閔德男曰: “鄭仁弘所言, 皆當今切急之務, 自上體念爲當。 軍民疾苦之事, 仁弘在草野, 此皆耳聞而目覩, 非泛以所聞言之者也。 臣忝冒政院, 今至八九月之久, 國家之事, 無一着實處, 民不聊生, 弊日益滋。 遠方之事, 九重何以知之? 仁弘雖在外, 豈盡知某事爲疾苦而一一陳達乎? 臣聞於曾爲方伯、守令之人, 朝廷所令, 皆是害民之事。 民生之怨苦, 此理勢之固然也。 自上各別體念, 務去害民之事。 (南北之憂, 仁弘亦爲陳達, 此皆閭巷間, 所共憂者也。 北道癘疫、西關失稔, 一時竝劇, 豈非可憂之甚者? 自上尤宜留念。) 備局薦人, 其事極重, 其意甚好。 而近來之事, 不滿一笑。 或以爲外職求之無嫌, 聞其有薦, 各自求之。 以其圈點多少, 爲之高下, 其裁決雖在於大臣, 點數若多, 則大臣亦安能抑而不用乎? 非但無着實見效之事, 不免爲一場奔競之資。 自今以後, 邊將、邊倅議薦, 勿令在家圈點。 (或於賓廳, 或於備邊司齊會, 面議以薦。 養將一事, 今日急務。 其在平時, 預養有素, 故他日用之, 人無異議。 以預養之意, 從前榻前屢有陳達者, 而皆不擧行矣。 蔭官中固不無可用之才, 而至如凡庸之人, 皆爲郞官, 獨武臣不與焉。 錢穀、甲兵, 俱是一事, 別擇將領可合之人, 交差刑、戶郞官, 以爲他日取用之地。 公道行, 然後可以爲國。) 民生休戚, 專在守令。 而近日私情大勝, 銓曹豈必受賂而然哉? 時習自然如此。 一守令之窠, 爭者旁午, 關節紛紜, 政官亦不能自由。 惟以請之高下、情之疎密, 備擬之不給, 何暇擇其人哉? 以此闒葺居多, 或以勢力, 或以善事, 一得之後, 久而不遞, 民生困悴, 未必不由於此。 注擬之際, 勿徇請囑, 以有聲績、有儒名、廉勤才行之人, 各別擇差。 此三款, 竝捧承傳何如?” (王曰: “悠泛度日, 不爲國事, 此甚可慮。” 德男曰: “玩愒之習, 日以益甚。 仁弘在外, 民間疾苦, 雖或知之, 朝廷玩愒之事, 必不盡知。 此弊若不革, 則後日之事, 極可憂也。” 仁弘曰: “彼言甚是。 南北之憂, 如四肢之病也。 朝廷如此, 紀綱如此, 內潰之驗已見矣。 當如救焚拯溺可也。” 德男曰: “在廷之臣, 豈皆盡忘國事者? 而有才者亦不爲不多。 頃者下備邊司備忘, 有曰: ‘夙夜策勵’。 凡有血氣者, 孰不感激思奮? 當今之事, 無異於燕巢幕上。 自上各別惕念爲當。” 王曰: “非徒艱虞之日, 雖在太平時, 如此而何事可爲乎?”) 閔德男 啓曰: “全恩之言已出, 故臣亦陳達。 臣曾忝臺諫, 參於討逆之論。 其時自上先有保全之敎, 而未及討逆, 徑出全恩之議, 似涉於掠上之美。 仁弘之言是矣。 成罪之後, 自上全恩可也。 請討則臣子之義, 全恩雖自古有之, 是亦一時之權道。 全恩、請討, 分爲二段, 而全恩者, 亦參於討逆, 全恩之人, 豈以彼爲無罪而有一毫護逆之心乎? 討逆, 天地之大義; 全恩, 欲使至德歸之於君上。 自上參酌宜當矣。” 鄭仁弘 啓曰: “小臣年至八十, 在此仕宦, 萬無其理。 欲趁未寒, 速爲下去。” 王曰: “予意宜知之, 庶回遐心, 爲予勉留。” 鄭仁弘 啓曰: “萬無勉强之勢。 冒昧恩寵, 竊欲留在, 而旣無氣力, 且以錄勳之事, 問之于臣云, 尤欲退去。” 王曰: “當更見之, 卿言亦盡體念。 (旅寓寒涼, 簿物表意, 領留勿謝。)” 臨海之徙喬桐 江華 也, 名雖圍置, 實殺之也。 大臣猶以全恩取名譽, 仁弘又以全恩爲大罪, 而如不省臨海已毒死者然, 且猶以朋黨誤國爲言。 自是全恩之說, 爲世大禁, 永昌之論, 遂無一人立異者矣。 《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七


광해 4년 10월[편집]

10月 1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一日 朔辛酉, (右承旨尹暘 承政院啓曰: “今見忠洪監司李慶全書狀, 守令褒獎啓聞, 固是方伯之責。 而但指揮賞典, 至於欲使本道難塡之窠, 別樣差授云云, 有違藩臣之常禮。 請推考。” 傳曰: “允。”)


○司諫院啓曰: “臣等伏見政院啓辭, 鎭江中軍移咨, 始面有處字, 語意不遜。 爲邊臣者, 所當據例開諭, 使之卽改。 而義州府尹李弘胄, 俛首無言, 不敢相辨, 公然上聞, 極爲駭愕。 請命拿鞫, 以尊國體。 頃日南大門外, 相臣家捕捉賊人, 付諸部將巡伏處, 則部將在家不來, 只有一二軍士, 不能守直, 終致逃躱。 隣里之人, 聞奇追捕之際, 至有刃傷之變, 而大將李廷彪全然放過, 旣不究治, 部將又不跟捕賊人, 其不職甚矣。 請大將罷職, 當該部將拿鞫。” 答曰: “李弘胄已爲推考, 不須拿鞫, 李廷彪推考。” (【時移咨上面, 有‘朝鮮國王處’字, 承政院啓推李弘胄故云。】)


○(備邊司啓曰: “前日晝講, 特進官黃愼所啓‘近日北邊, 以癘疫飢饉, 孑遺土兵, 死亡殆盡, 必須各別保護, 可以蘇殘。 令廟堂另議以處。 襦衣亦於八月晦畢捧, 而北方寒早, 宜急速下送。 但朝廷雖送衣領, 將士分之, 若不均, 則土兵不蒙實惠, 盡歸於守令等所率牙兵輩’云。 今番則令各鎭、堡分給, 受衣人小名上送事, 行會似當, 則自上已允敎矣。 襦衣分給時, 如有土兵不得蒙惠, 而守令所率牙兵等濫受者, 則令巡按御史, 盡爲査問, 啓聞治罪, 此意行會于監、兵使處, 另加申飭均分何如?” 傳曰: “允。” 又啓曰: “前日朝講, 司諫尹重三所啓‘近來國事可憂者, 非止一再, 而北方地遠民解, 素稱難守之地。 而近因癘疫, 死亡殆盡, 藩胡亦盡撤去, 形勢極爲可慮。 小臣前爲守令, 備知防軍之事, 添防之害, 遍及一國, 而防守之事, 少無所益, 此甚巨弊也。 近來紀律不嚴, 李時言以一時名將, 當此秋防之日, 便生圖避之計。 設或有病, 或巡使啓聞處置可也, 而渠敢任意稱病。 臣意以爲非徒不可遞, 竊欲治罪, 以矯其弊。 統制使禹治/致績、慶尙右兵使尹先正, 亦皆一時稱病。 閫帥者莅任未久, 便生棄歸之意, 宜防此路, 以杜後弊。 又聞南方水軍統制使, 亦不得下手, 每船幾隻、格軍幾名, 唯在監司定送如何, 而其中減軍船, 則掛置江邊, 爲無用之物云。 此事極可寒心。 其所謂減軍, 則非欲輪回交遞, 使之休息也, 反徵價布於軍丁, 以爲私用之資, 脫有緩急, 無以爲計。 請令備局, 及時變通。 平安道江邊, 亦甚蕭條, 近來哨官領入防軍, 頗異前例云。 前則入防軍各主於土兵家, 優給稅木, 故土兵得以資生; 今則哨兵率去, 故土兵無依賴之資, 流散相繼, 以此列堡, 尤不得成形。 此非細慮, 令備邊司, 問本道形止, 及時變通。 臣爲禮山縣監時, 亦有水賊之變, 近來多出於海西地方。 而主將無意剿捕, 如有賊變, 則只歸罪於其時代將軍官輩, 主將則或推考而止, 以此紀律不明。 頃又近出於江華地方, 如井浦、月串代將等, 雖命拿來, 水使亦安得免責? 此後海賊, 非但來犯江華而已, 竊發於京城至近之地, 亦安得保其必無也? 今後如有如此之變, 主將從重論罪事, 設爲事目, 申明擧行’事, 已蒙允敎矣。 南北將領, 以病辭遞者, 則本司已因公議, 令本道巡察使, 査覈啓聞後處置矣。 至於減軍船之事, 海防雖有船隻, 而格軍難於編伍, 則除出格軍未備之船, 稱爲減軍船, 而留待於信地, 聞變卽時, 使之聚合下番水卒及土兵而出戰, 常時旣無本船入防之軍, 邊將雖貪暴, 何因而爲徵布之計乎? 事勢則似應如此, 邊遠之事, 有未可盡知, 御史崔晛上來後, 更爲査問, 處置爲當。 邊上各鎭、堡赴防之卒, 分防之後, 邊將或以差備放送, 土兵又以主人價徵布, 故防卒甚苦, 邊備亦疎。 頃年李時發爲咸鏡監司, 欲革此弊, 各鎭、堡應入防之兵, 以常時鍊習哨旗隊分防, 而哨官旗摠親領入戌, 限滿遞還, 戌兵甚便, 邊備亦實。 而爲邊將者, 不得取一尺之布, 土兵輩亦不得如前恣徵主人價, 頗怨之。 張晩曾在咸鏡道, 目見其利害, 及爲平安兵使, 乃行其法於本道, 防備雖實, 而邊將及土兵甚苦之。 今此經筵官, 所啓之辭, 亦出於近日論議之多。 然寬戌兵實邊備, 在公家未爲失計。 姑任當事者, 從便處之爲當。 近年海賊, 竊發於京都至近之地, 此賊非成群寇掠之比。 潛伏島嶼, 乘間鼠竊, 如@(有)有心計邊將, 整兵潛伺, 則捕捉不難矣。 計不出此, 徒爲動衆搜討。 或一番立柱/栍, 而還以爲寒/塞責之謀, 誠可駭愕。 今聞長峯島賊來時, 井浦萬戶, 欲出戰船, 而潮水盈滿船中, 不得持戰船下海云。 水使之巡審, 未滿十日, 而戰船之齟齬無形, 乃至此焉, 則其平時無意於防備可知矣。 水使及萬戶, 治罪爲當, 今後或遣本司郞廳, 或遣御史, 暗行巡到某鎭, 點檢戰船、水卒, 如有如前疎漏者, 邊將拿推, 水使亦治罪, 則庶乎動心察職, 不至如前往往怠慢。 先以此意, 申飭京畿、黃海、忠洪、全羅水使處何如?” 傳曰: “允。)


○(李恒福啓曰: “臣等承命, 馳到宣、靖陵奉審, 則宣陵大王位屛風石上辰乙間, 舊土暫爲頹落一尺許, 乾方眞木二叢, 長皆一尺許, 餘多雜草。 戌方屛風石、地臺石縫石灰剝落, 其餘亦間間灰落。 靖陵陵上莎草, 別無虧欠, 唯屛風石自辰至癸丑等方, 多有缺落移退等處, 其餘石縫, 亦間間剝落。 若石物有故處, 當以石灰改塗矣, 至於陵上莎草, 今雖新改, 不過數年例多如此。 陵上役事, 非有大段不得已處, 則至爲未安, 不必改造。 明年寒食, 蓬艾拔去時, 但使拔去雜草而已可也。 唯宣陵王后陵, 則去大王位, 異原而相望, 陵上午丁間莎草, 專數頹落, 陵上皆是雜草, 而莎草則絶無。 而僅有闌干石油灰, 間間頹落, 長明燈蓋石及東邊望柱石, 亦爲欹傾, 神路石橋, 又多頹落。 且本陵上頂, 微有蹲塌之形, 凡人家墳墓歲久, 則土氣融夷, 例多如此。 古所謂‘丘壟漸平’者此也。 不得修改矣, 敢啓。” 奉審圖形三張, 竝爲入啓。 答曰: “知道。 令該曹速爲修改。”)


○(兵曹啓曰: “步兵價布, 出於生民膏血, 不可不十分節用。 而近來諸都監書吏、使令, 其數甚多, 追朔分給, 不勝其浩繁。 本曹遣儲, 常患渴乏, 勢難支吾, 極爲悶慮。 自今以後, 各都監使喚、書吏、使令若干外, 其餘郞廳倍使令稱號者, 一切減除勿給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10月 2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二日壬戌, (承旨尹銑 承政院啓曰: “去九月二十二日, 捕盜軍官李光祿、李德行等, 南大門外巡伏例爲定送矣。 同日夜二更, 同處里人, 荒唐人結縛, 仍招捕盜, 令軍士逢授守直。 三更脫逃, 軍士呼里人出來, 同力追逐之際, 逃走人拔劍剌傷里人, 終失追捕, 極爲痛甚。 李光祿、李德行等, 初不巡伏, 致有如此之事, 亦甚駭愕。 又使窮尋捕捉, 而已過五六日, @(而已過五六日)無意捉付, 尤極痛駭。 軍官李光祿、李德行等, 令攸司各別痛治, 以懲後人。 軍士則從輕重, 已爲結 決罰,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勳號中‘合謀’二字, 非但已用於先朝, 音、義亦不妥, 更思他語。 鎭難之‘鎭’字, 意好而音不便無妨乎? ‘鎭’字、‘亨’字孰優? 且必用‘難’字結末耶? ‘難’字上, 如有可當之字, 則二字具改之如何? 更議以啓。” 大提學回啓曰: “鎭難之‘鎭’字, 依上敎改以‘亨’字, 合謀之‘合’字, 改以‘出’字或‘協’字似當。” 傳曰: “知道。 只以大提學之言回啓, 似與前問有異。 未知大臣等之意, 亦在其中耶? 問啓。”


○(宣惠廳啓曰: “凡大小禮葬時, 該用工匠, 自京畿分定於各官。 而各官無工匠, 例必雇得於京中工匠輩, 每因事急, 倍索其價, 貽弊極多。 自今後, 令該司定送赴役, 待監役官小名牒報後, 料食則戶曹, 役價則自本廳, 照例題給事,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兵曹啓曰: “自上親臨瑞葱臺, 閱試武士, 且令儒生製述, 此稀闊之聖盛禮。 而入侍宗宰以下所供飯, 女人持入於永康門內, 試官供饋, 禮賓下人, 雜當於池邊儒生會坐處, 所見極爲駭愕。 自今後, 瑞葱臺擧動時, 依平時例, 永康門內, 各司依幕及女人一切痛禁, 捧承傳施行何如?” 傳曰: “允。”)


○司諫 司諫院啓曰: “上號之擧, 是莫大莫重之擧。 凡爲臣子者, 雖有疾病, 不至幾殊之域, 則所當奔走來參。 而今日習儀時, 初嚴已過, 捧冊官、宣箋官實、預差, 多有不進者, 以致臨時顚倒。 是不可使聞於隣國。 請竝命先罷後推。 ○ 鎭江中軍移咨, 始面有處字, 語意不遜, 爲邊臣者, 所當據例開諭, 使之卽改。 而義州府尹李弘胄, 不敢相辨, 公然上聞, 不可尋常推考, 請命拿鞫。” 答曰: “捧冊、宣箋官, 竝推考。 李廷彪已爲推考, 不允。 李弘胄事, 此時義州府尹不可遞易, 休論可矣。”


○(王御視事廳, 受鍼, 宣醞藥房。)


○(受鍼訖, 命去屛。 許浚啓曰: “久患之症, 非一鍼所可見效。 明明日請更爲。” 王曰: “明日爲之何如?” 許浚啓曰: “連日受鍼未安。” 李恒福啓曰: “齒痛症候何如?” 王曰: “齒齦左右, 皆有浮氣, 而左邊尤甚。 非一處也, 處處似膿而痛, 飮水有椒味矣。” 鍼罷, 出。)


10月 3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三日癸亥, 司諫院連啓, 義州府尹拿鞫事 請拿鞫李弘胄。 答曰: “李弘胄偶未及致察, 非身犯之罪, 何至拿鞫?”


○傳曰: “領相處, 榮親宴需題給。”


○(吏曹啓曰: “法典內‘甲科, 元有階者, 第一人加四階, 餘加三階, 階窮者, 陞堂上’云。 新及第甲科第二人內贍寺直長金允安, 前任副司果時, 已爲資窮, 依法典陞堂上何如?” 傳曰: “允。”)


○大司諫崔有源 疏辭勳三上。 傳曰: “此上疏, 議大臣以處。”


10月 4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四日甲子, 傳曰: “功臣敎書, 宜令大提學勘定。 且敎書祭文等, 例必臨迫製入, 未免窘急, 今後政院察之, 前期製進。” 又傳曰: “此人 柳希奮 當西路分朝時, 首爲假注書, 左右不離, 又於南下時, 終始爲撫軍司郞廳。 如此實迹, 似不可闕而不入者, 令所製官察改。”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 再疏辭勳 (上疏曰: “天閽有截, 宸聽至嚴, 苟非臣子迫不得已之事, 則安敢以自己私懇, 每每煩瀆, 以爲期於必請之計乎? 臣之前所陳箚, 控辭勳籍者, 專以身負釁孽, 理難冒錄之故。 而伏荷聖恩如天, 批之以‘久參推鞫, 多有取服罪人, 毋庸更辭’。 臣捧讀以還, 不勝慙赧、震悚之至。 假使有參鞫, 取服之微勞, 亦非犯罪被譴者之所可竝記。 況病未進參於諸囚首服之日, 有文簿可考者乎? 全恩謬妄之議, 方有榻前之申禁, 則臣之翼社之祿, 不患其不得改, 幸莫大焉。 抑又聞大司諫崔有源, 累讓新勳, 已蒙議定之聖敎, 此實臣得遂所願之機會也。 士夫處世, 名檢爲大; 人臣立朝, 廉恥爲重。 臣雖老朽, 駑劣之甚, 亦豈敢蔑廉恥、棄名檢, 濫受不當受之賞典, 以貽聖朝之羞辱, 以媒愚分之禍殃乎? 伏望聖慈矜悶下情, 審覈事理, 將臣前後所錄勳名, 竝行鐫削, 以便公私, 以愼擧措。”) 答曰: “省箚, 具悉至懇。 庸嘉廉頑、激濁之議也。 然以卿思之, 少無未安, 勿爲固辭可矣。”


○(中宮殿上尊號儀註, 以備忘記傳于 尹暘 政院曰: “此儀註, 以權停禮磨鍊, 而有王妃具翟衣出御之節, 似是違語/誤。 政院察之。”)


○(王御視事廳, 宣醞藥房。)


10月 5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五日乙丑, 以晉昌君 姜絪 功臣敎書, 傳曰: “此人, 昔予在潛邸時, 有甘盤之勞。 此事似當竝入, 使之察改。”


10月 6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六日丙寅, 右承旨尹暘 承政院啓曰: “今此諸功臣敎書, 皆先爲磨勘於大提學, 然後來呈本院, 小臣檢校入啓之際, 未及詳察。 如崔興源曾參扈聖功臣二等, 而今者衛聖功臣敎書中, 稱以三等。 尹承勳、許筬、黃愼等敎書中, 或有不塡字畫處, 或有誤字處。 不特此也, 他敎書中, 亦有可改文字, 而未及校正, 朦然入啓。 今承聖敎, 不勝惶恐, 伏地待罪。” 傳曰: “勿待罪。”


○以備忘記傳于 尹暘 政院曰: “世子冕服出來時, 先來人等賞格, 已爲擧行乎? 考啓。”


○以備忘記傳于 閔德男 政院曰: “丁福男, 付何司按鞫察啓。” ○(以備忘記傳于金時獻曰: “近來御覽官案, 全不致意修正。 前御覽官案中, 物故罪人愼靖之名, 尙不修去, 金克銘、南斗瞻則元不付籤。 此外雜亂處甚多。 該官可謂不職矣。 政院致察, 使之一一修正以入。”)


○(以備忘記傳于尹暘曰: “今此諸功臣, 所受賞物, 開錄以啓。”)


○ 尹暘以錄勳都監 承政院啓曰: “會盟祭時, 新功臣及嫡長及衆子等, 皆當入參, 而三功臣等第單子, 時未啓下, 忠勳府未得口傳。 前頭日期, 僅隔十餘日, 査問口傳後, 致齊、參祭等事, 極爲窘迫。 且許多功臣敎書, 非五六日可完。 必須隨其製進, 啓下前期, 預爲分寫, 然後可以及期。 但等第單子未啓下之前, 則勳號論賞等款, 各該司不得擧行, 故敎書傳寫, 亦爲無據。 種種之事, 恐有不及之患, 不得已惶恐敢稟。” 傳曰: “知道。 近當下之。”


○右議政鄭仁弘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知卿不回遐心。 且有患疾, 深用憂慮。 卿年雖邵, 而精力尙强, 幸勿爲退去之計。 勉留朝右, 以輔不辟, 日候尙寒, 安心調攝。”


○傳曰: “內殿進號儀註, 以權停禮磨鍊, 而有王妃具翟衣出御之節, 似是違誤, 政院察之。” 回啓曰: “頃日傳敎內, ‘內殿方在喪中, 進號則猶之可也, 冊寶、陳賀等禮, 文陽喪畢後, 行禮似當。 酌議以啓’ 之意, 已蒙下敎。 而本曹則以‘內殿期服, 雖未盡, 而公除之禮, 日月已久, 今此上號, 莫大之禮, 冊寶、陳賀等儀, 不可不一時行之, 決難等待後日事, 故議大臣入啓。’ 則傳曰: ‘知道。 然則內殿、外殿賀禮, 竝權停可矣, 更議以啓。’ 本曹又啓曰: ‘莫大盛禮, 若無陳賀節次, 則無以成形。 自內受賀, 雖或權停, 外庭賀禮, 則決不可廢, 大臣之意亦然。’ 則傳曰: ‘依啓矣。’ 進冊寶、陳賀, 不可不一時行之之意, 本曹啓辭, 當初已爲知道。 而外庭陳賀, 不可不爲事, 亦已允下。 內殿上尊號節次, 厥後成事目入啓, 亦爲已允下。 故儀註如是磨鍊矣。” 傳曰: “內殿受賀, 以權停禮改磨鍊。”


○(上御視事廳, 受鍼, 宣醞藥房。)


○(王曰: “御醫、御醫女, 率皆老矣。 十分精抄, 別樣敎訓。”)


○(李恒福啓曰: “醫官之務極苦矣。 其中稍解術業者, 受侵尤苦。 自立人馬, 轉送各處。 人皆欲立身受祿, 以養其妻子之心, 故聰明有才氣者, 率皆厭避, 不肯學業, 自今十餘年後, 尤可慮也。 醫女則內局新屬之輩, 術業似優於前屬之類, 故頃日慈殿違豫時, 亦欲令此輩入診矣。” 李廷龜啓曰: “醫女之事, 不可說也。 小臣亦令各別敎訓, 而無着實之效。 醫員則依前經筵官所啓, 別選四人, 使之肄業, 而劑藥定送之役, 猶夫前也。 諸處被侵, 無暇讀書, 似難責其成材矣。” 李恒福啓曰: “有醫女愛終者, 術業比渠輩最優, 而曾在先朝, 以爲有氣黜而不用, 渠今閑遊。 從此內醫女將絶種, 極可慮也。” 金時獻啓曰: “外方醫生, 只屬其名, 而皆在外方, 不爲學業, 故一無成才者也。”)


10月 7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七日丁卯, (兵批啓曰: “趙存性等, 旣已捧承傳, 故加資下批矣。 今聞因政院啓辭, 加資應受之人, 竝於正勳封爵之後, 始爲啓下云。 趙存性、安崇憲等加資單字, 姑待後日, 一時下批何如?” 傳曰: “允。”)


○(內醫院啓曰: “以經筵官所啓, 兩醫司年少聰敏者, 各選五人, 屬名內局, 給料鍊業事, 捧承傳矣。 近來醫官, 役苦而料簿, 無暇學習。 頓無興勸之心, 將至廢絶, 極爲寒心。 經筵官啓辭, 實非偶然。 本院亦爲此慮, 自庚戌年入啓, 抄選四人, 屬於本院, 訓上置簿, 書法敎誨, 稍有成就之效。 第其時, 亦以本司一切不許侵役之意, 捧承傳, 而本司侵役如前, 典醫監則諉以委屬本院, 至於本司錄/祿取才時, 擯不許赴。 以此被抄之人, 生理路絶。 役苦難支, 非但不能鍊習, 且有逃避之念, 極可痛駭。 請典醫監久任掌務官, 竝推考, 令兩醫司提調與禮曹同議, 抄擇各五人, 送于本院。 本院每朔考講, 觀其勤慢, 高下其料, 本司一切除仕、祿取才, 則依他例許赴, 各別例之料, 則依平時勿減事, 各別捧承傳, 施行爲當。 但本院御醫中, 如陽平君 許浚, 年老事多, 勢難獨爲訓誨。 平時如南彦經、趙晟, 皆爲本院兼官, 成就後進者頗多。 前郡守全有亨, 醫術最爲精明, 前縣令李國弼, 能治內傷。 前後所抄醫官等, 分屬於此人等, 使之敎訓何如? 但有亨以受鍼時同議事, 承召上來, 而時無職名, 不得隨參。 令兵曹先付軍職, 冠帶常仕事, 竝捧承傳何如?” 傳曰: “允。”)


○(金時獻以錄勳都監言, 啓曰: “金仲孚削去事及許任錄勳事, 判下矣。 元單字今方入啓, 未下單字, 還下後, 當爲改付標之意,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于尹暘曰: “此付標處, 使製進官察改, 接屬語意可也。” 【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領議政李德馨功臣敎書。】仍傳曰: “尹健敎書中, ‘旋德’之‘德’字似過。 察改。”)


○(仍傳曰: “尹承勳敎書付標處, 似有落字, 更察以改。”)


○大提學李廷龜啓曰: “伏見政院啓辭, ‘功臣敎書, 皆先磨勘於大提學後, 來呈政院, 而多有可改文字。’ 且李元翼、李德馨敎書, 措辭多有未妥處。 前月晦間, 翰苑吏持功臣敎書, 二十餘度來示曰: ‘以都監分付, 依舊例來勘’云。 臣方患時令苦痛, 且以文事, 在被論中, 不敢見而還給矣。 厥後有功臣敎書, 令勘用之命, 臣出仕之後, 始得參見。 而連在藥房, 心忙事冗, 文中雖或有疵病, 未暇詳察。 李元翼等敎書, 則已啓下之後, 始得取見, 累 果有未安之語, 臣不勝惶恐待罪。” 傳曰: “勿待罪。 今番敎書甚多, 十分詳察勘改, 使王言有章。” 【○王精於詞學, 又觸事煩絮, 前後敎書數百軸, 皆自勘定, 臣下不能替贊助。】


○義禁府啓曰: “據前傳敎, 祖宗朝用律非一道, 泰慶事更議大臣, 則領議政 李德馨議: ‘臣之所懷, 曾於榻前, 屢次啓達, 今無別議。 旣有律文, 又有前規, 參酌情法處, 唯在自上裁斷。’ 左議政 李恒福議: ‘臣於親鞫時, 親承下問, 參酌情法, 略加商量, 剖折 析以對, 前後一意, 不敢別議。 伏惟上裁。’ 領中樞府事 奇自獻議: ‘臣方病苦, 不省人事, 實錄所載, 全不得聞知。 其中必有可據處置之事, 亦有律文, 參酌處置, 唯在上裁。’ 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議: ‘自古處置近屬之逆獄, 亦非一槪, 故前日伏承下問, 謹以此爲啓。 今不敢別議。 參商情法, 得其輕重之宜, 唯在聖裁。’ 右議政 鄭仁弘以爲: ‘今日始爲肅拜, 未能詳知首末, 不得獻議’ 云。 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知道。” 仍傳曰: “泰慶依前定配發送, 此意言于兩司。”


○傳曰: “黃指揮、王委官, 不久當還, 其接待諸事, 政院預爲致察檢飭。”


○兩司啓曰: “上尊號是國家莫重之禮, 而自上方在受鍼調攝之中, 已命退日, 臣民之憂遑、中外之缺望極矣。 玉冊之編刻已完, 八方之賀箋俱至, 臨期退行, 事勢重難。 前頭尙有數日, 玉候倘有勿藥之喜, 請勉强行禮, 以副群下之望。 泰慶之罪, 兩司論之盡矣, 自上亦已參量, 至有徐當發落之敎, 佇待日久, 未有快斷之命, 群情之鬱抑極矣。 目今鞫事已畢, 勳盟將擧, 而罰重之人, 尙保頑喘, 揆之事體, 亦甚未妥。 請加睿念, 速爲處置。 爵賞之猥濫, 未有甚於今日; 而物力之蕩竭, 亦未有甚於今日也。 四勳之錄, 一時竝擧, 而應參之員, 多至一百六十餘員, 其中一人, 疊錄於彼此者, 亦多有之計。 其等數, 一一超授資級, 則或以堂上陞爲嘉善, 或以嘉善而陞爲一品者, 官爵之無章極矣。 至於奴婢之京外現存者, 視平時未滿十分之一。 今若一依前規而賜給, 則非但郡邑不成模樣, 身貢上納之數, 亦必罄乏, 國家需用, 將何所賴? 請功臣中竝參人員, 從高等一勳賞加外, 毋得疊授。 奴婢及各項賜物, 令廟堂商議裁減。” 答曰: “上號事, 徐當發落。 他餘事依啓。”


○(正言鄭文翼 司諫院來啓曰: “錄勳都監郞廳許寀, 人物疎闊, 不能察任,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有政。 以 金止男爲弘文館校理。 (朴鼎吉爲成均館直講。)


○(夜五更, 流星出五車星上, 入東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四五尺許, 色赤。)


10月 8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八日戊辰, 大提學 李廷龜 啓曰: “凡制誥之文, 內翰分定於知製敎, 自政院勘定入啓, 乃是規例。 而今次功臣敎書, 以都監分付, 來示許筠等所製數十度於臣, 蓋以重其事也。 臣方在被論中, 雖不敢參見, 而厥後有令臣勘用之命, 昨日聖批, 又命臣十分詳察勘改, 俾王言有章。 臣莊讀感惕之外, 竊伏思惟文章, 與世漸下, 語意間疵病。 雖難一一責備於倉卒, 而大槪近來制誥之體, 多異於古昔。 至於‘惟卿’、‘惟爾’之下, 不過數三句, 仍竝略敘所以錄勳之實蹟可也, 今則數十句, 或竝及時事不襯帖煩冗之語。 此豈自上命臣下之辭乎? 看來不勝駭訝。 而詞臣所製, 不敢容易可否, 付之於文習如此, 竊嘆者久矣。 今者聖敎, 若是其丁寧, 未入啓之文, 則當與詞臣, 商議勘定而參酌刪改付標。 今後凡王言, 令知製敎, 各務簡重, 勿使有煩雜之語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以中殿進冊寶儀註草記, 有旨/傳曰: ‘內殿受賀, 以權停禮改磨鍊’事, 傳敎矣。) 凡賀禮命權停, 則全不爲之, 命以權停例爲之, 則依禮行之, 而但不親臨而已。 今此中殿上尊號、進冊寶時, 不可不親臨受之之意, 當初議大臣入啓允下, 故儀註以親臨磨鍊。 受冊寶後, 命婦等內庭陳賀, 則依傳敎, 全不爲之, 王世子及百官陳賀, 則不爲親臨而已, 以權停磨鍊, 今無可改之事。 敢啓。” 傳曰: “知道。”


○禮曹啓曰: “自上受鍼之日, 則百司廢坐, 闕庭行禮, 豈敢爲之乎? 況上號, 莫大之禮, 若不親臨, 則無以成盛事。 故進冊寶、陳賀事目, 皆以親臨磨鍊, 已爲啓下。 正禮之日, 若與受鍼調攝之時相値, 則勢難擧動。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受鍼調攝之時, 闕庭行禮, 似爲未妥。 而退行不便, 則明日畢受鍼後, 初十日權停禮爲之。 此意言于兩司。”


○(傳曰: “加資疊授當否, 竝令大臣議處事, 添入於此承傳中。”)


○(傳曰: “此儀註中, 頒敎節次, 竝磨鍊以入。”)


○ 金時獻 承政院啓曰: “今此上號乃擧國臣民尊崇之大禮, 八方賀箋俱集。 必親臨受賀, 禮無不備, 庶可展群下之至誠。 今以退行爲難便, 特命權停禮行之, 凡在下情, 孰不缺然? 且受針調攝之中, 百官呼唱外庭, 行此莫大之禮, 似爲未妥。 臣等之意, 少待玉候平復, 親臨外殿, 以完盛禮, 允合事宜。 請更令禮官商議以定。” 傳曰: “依啓。”


○巳時, 太白晝見於午地。


○(王御視事廳, 受鍼。 宣醞藥房。)


10月 9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九日己巳 政院啓曰: “今此上號乃擧國臣民尊崇之大禮, 八方賀箋俱集。 必親臨受賀, 禮無不備, 庶可展群下之至誠。 今以退行爲難便, 特命權停禮行之, 凡在下情, 孰不缺然? 且受鍼調攝之中, 百官呼唱外庭, 行此莫大之禮, 似爲未妥。 臣等之意, 少待玉候平復, 親臨外庭, 以完盛禮, 允合事宜。 請令禮官商議以定。” 傳曰: “依敎。” 禮曹啓曰: “上號大禮遷退, 果爲未安, 而適因受鍼, 不得不有退行之命。 與其退行權停禮於調攝之時, 不若稍退行禮, 使莫大之禮, 無未盡之事也。 爲此連日受鍼, 仍致不臨盛禮, 皆爲未安。 政院啓辭, 極爲允當。” 答曰: “依啓。”


○禮曹啓曰: “上壽宴乃上尊號後, 群臣稱賀之禮。 會盟宴卽會盟祭後, 飮福之宴也。 其禮自別, 本不當竝行。 而上壽宴當依會儀, 六品以上, 例皆入參; 會盟宴則新舊功臣及子弟, 當爲盡參。 會盟宴則其數極多, 若兩宴竝行, 則非但座次不便, 處所難容, 如此短日, 決未及行禮。 上尊號後, 擇日先行上壽宴, 會盟宴則行祭後翌日, 依例設行似當。 大臣之意亦然, 敢啓。” 傳曰: “從簡設行, 只成其禮。”


○尹孝先上疏辭勳。 答曰: “省疏, 具悉爾懇。 爾有難辭之功, 予已參酌處置。 宜體予意, 安心勿辭。”


○傳曰: “金權以南下時, 終始扈從見錄。 則此敎書中, 多有可改語。 政院察之。”


○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臣於初六日, 以問安詣闕下, 因都監下吏, 聞功臣賞賜書啓之敎。 臣謂大司憲趙挺曰: ‘目今物力蕩竭, 而功臣太多, 各項賞給, 不可不裁減。 明日兩司, 俱發論何如?’ 挺曰: ‘此言甚是矣。 這間又有可論事, 合啓爲當’ 云。 遂各自簡通于同僚。 翼日兩司齊會, 臣又發此事, 則同僚曰: ‘疊參功臣者, 彼此賞加, 一一竝受, 則官爵無章。 今宜竝請毋得疊受’云。 ‘此固當理之言。 而但念等級之高下雖異, 而其爲功臣則一也。 竝參於諸勳, 當陞五、六階者, 因此而只陞二、三階, 則僅參一勳而名存一等者, 其可獨陞三階乎? 若然則竝參二勳一、二等者, 所陞資級, 半其數, 參二、三勳, 而皆非一等者, 所陞不及其半。 參一勳一等者, 所陞專其數, 事甚未妥, 可竝論’之/云。 則左右皆不聽從, 乃曰: ‘如此些少曲折, 何能盡計乎?’ 臣再三論辨, 而終不見許。 此無乃緣臣猥忝一等, 相對可否之際, 難於直斥而然耶? 未可知也。 臣卽欲控避, 而其日日勢已暮, 且有大論 禮, 深慮因此遲延, 不得已姑爲同參之意, 備陳於兩司矣。 厥後又因大禮迫近, 恐致騷擾, 不敢仰瀆天聽, 遷延累日, 而反覆思量, 終有所未安, 臣不可强顔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諫尹重三、獻納朴自興、正言朴弘道·鄭文翼啓曰: “頃日兩司一會時, 臣等以爲: ‘疊參功臣者, 彼此賞加, 一一竝受, 則官爵無章, 今宜論啓’云。 大司諫崔有源以爲: ‘若然則參一勳一等[者], 其可獨陞三階乎? 此亦可論’云。 臣等又以爲: ‘國家凡干賞給之物, 亦毋得疊受, 況此官爵之重乎? 至於功參一等者, 陞受三階, 乃是祖宗朝流來法例, 此則似難擾改, 決不可竝論。’ 左右皆以爲然, 只論疊受之事而已。 今見大司諫崔有源避嫌之辭, 臣等何敢晏然仍冒? 請竝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尹啓曰: “司諫院專數避嫌, 監察入省記矣。” 傳曰: “知道。”


○巳時, 太白晝見於午地。


10月 10日[편집]

○壬子十月初十日庚午, 錄勳都監啓曰: “今此諸功臣所受賞物, 開錄以啓。 臣按前承傳敎內, 先王朝各功臣賞格, 前後散失, 無可考。 故取考甲辰年謄錄, 則有佐命、靖難、光國、平難等功臣, 見存前例書啓, 而其中佐命四等及靖難, 世祖大王爲首陽大君時, 賞格兩款, 皆非今此功臣可擬之例。 且靖國時, 只有一等、四等賞格, 而二等、三等賞格, 則遺失不存。 故今不竝錄, 只將謄錄中, 可據若干條, 別單開錄以啓。” 傳曰: “知道。 速議大臣, 定奪以啓。”


○行大司憲趙挺啓曰: “臣頃以問安詣闕中, 大司諫崔有源謂臣曰: ‘諸功臣賜物裁減事, 兩司論啓如何?’ 臣答曰: ‘此事重大, 似當合議爲之。’ 卽出簡通於諸僚。 翌日一會, 先以賜物裁減之議, 商確之際, 席中又以竝參兩勳者, 疊受賞加, 官爵無章, 亦宜竝請爲言, 臣意亦以爲然。 崔有源乃曰: ‘參一勳一等者, 事甚不妥, 亦不可不論’云。 臣以爲: ‘功臣旣分三等, 則賞加亦當有差。 一等三資之超, 如有未安之心, 則二等二資之超, 獨無未安之心乎? 蓋以有源嫌於自己之超資, 有此言, 故臣亦以參勳二等, 應受二資爲未安, 而如是應之也。 因與諸僚, 反覆爭辨, 只論疊受之事而已。 今見崔有源等引避之辭, 臣旣同參此論, 何敢偃然仍冒, 敢爲處置乎? 請命先罷臣職。” 答曰: “勿辭。”


○執義申景洛, 掌令李弘望·宋克訒、持平姜翼文·沈光世啓曰: “頃日兩司一會時, 欲論諸功臣賜物裁減之事。 而且有竝參兩勳者, 疊受賞加, 未妥之論。 臣等之意, 亦以爲然, 大司諫崔有源以爲: ‘若然則參一勳一等者, 其可獨陞三階乎? 此亦可論’云。 臣等以爲: ‘功臣旣分三等, 則賞加亦當有差, 何可竝論乎?’ 只論疊授之事而已。 今見大司諫崔有源等引避之辭, 臣等旣忝此論, 何可偃然仍冒, 敢爲處置乎?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領議政李德馨啓曰: “臣伏蒙恩暇, 竝賜澆奠床, 歸省老父, 拜掃母墳(方切感泣), 間繼蒙榮親宴需題給之命。 臣父病在窮谷中, 疊被隆渥至此, 相對垂涕, 晝夜攢祝。 唯以臣屑屑往來, 重貽弊於畿邑, 爲一大罪, 悚懼不寧耳。 伏聞自上連絡受針, 臣在外, 累次不得參於諸宰問安之列。 不審卽今玉候何如, 下情無任悶慮, 忙遽馳還。 伏念諸部之熱, 蓄集胃經, 乃爲齒痛。 凡病之自內經而發者, 非針破肢節、關論 絡, 所易見效。 必須淸心省慮, 遇事節愼, 以收其靜養之效, 然後上下交濟, 浮熱盡散。 古人所謂眞人之息以踵者, 積久而可馴致矣。 區區芹曝之忱, 唯在於此, 惶恐竝達。” 答曰: “省啓, 知卿好爲往還, 慰喜。 予不幸有疾, 欲趁未寒前治療, 以此受鍼。 雖無見效, 氣候則如前耳。 啓意當體念。”


○右議政鄭仁弘啓曰: “近日自上連有受針擧動, 臣自召對之後, 舊疾復作, 一未隨參於問安之列, 極爲惶恐。 今始扶曳詣闕, 獨爲問安, 又違規例, 極爲未安, 伏地待罪。” 答曰: “不幸有疾, 方爲受針, 不得源源利見, 常切戀思。 今聞來問, 良用傾慰。 予証一樣, 宜勿待罪, 安心調理。”


○傳曰: “金直哉、百緘等妻妾女子等, 尙不定配, 極爲寒心。 斯速絶島定配。”


○(傳曰: “柳希奮此敎書中, 有犯先朝御諱字, 使之改下。”)


○玉堂 弘文館箚子兩司出仕事。 答曰: “依啓。”


○巳時, 太白晝見於午地。


○(上御視事廳, 受鍼。 藥房仙醞。)


10月 11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一日辛未, 閔德男以兵曹言 承政院, 啓曰: “近日閭閻間, 時令大熾, 上番軍士等, 離家飢餒, 多致染傷, 或有死亡者, 至爲可矜。 令兩醫司, 擇定事知醫員, 送于衛將所, 有病軍士, 隨卽來報, 投藥救治何如?” 傳曰: “允。”


○(答判府事沈喜壽箚曰: “省箚, 具悉卿至懇。 如是辭之, 當議處。” 仍傳曰: “議大臣以啓。”)


○(以禁府金直哉等妻子定配單子備忘于閔德男 , 傳曰: “兄弟同配一邑, 似爲未妥, 詳察改定配。”)


○承旨李好信啓曰: “右議政鄭仁弘請詣闕下, 呈密符箚子, 將就城外, 待命卽爲出去。” 傳曰: “卿身雖林下, 職爲大臣, 義分猶重。 可不聽予請, 棄去如遺? 予必欲更見, 勉强姑留, 以存事體, 以副予望。” 仍傳曰: “此傳敎, 急遣史官諭之。”


○李好信啓曰: “右議政鄭仁弘處, 以傳敎之意, 遣史官傳諭, 則更爲陳箚以達云矣。” 傳曰: “知道。”


○李好信啓曰: “右議政還納密符, 在本院, 何以爲之? 取稟。” 傳曰: “知道。 密符遣史官齎持還授, 使之敦諭上 入來。”


○答右相 議政箚曰: “省箚, 具見法語。 當體念而議處。 但大臣去留, 何可如是輕易? 予見卿精力尙强, 慰喜于中。 予不久將見, 須更思勉留。”


○ 尹暘 政院啓曰: “右議政鄭仁弘處, 遣史官齎持批答、密符敦諭, 則更以箚子上達云矣。” 傳曰: “知道。”


○ 有政。 趙有道 爲吏曹正郞。 (申景禧爲嘉善行遂安郡守, 奇允獻爲黃海都事。)


10月 12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二日壬申, 以 金直哉妻子定配入啓, 傳曰: “兄弟同配一邑, 似爲不妥。 詳察改定。” 禁府啓曰: “我國絶島, 濟州、旌義、大靜、珍島、巨濟、南海等六邑。 兄弟旣不可同配一邑, 則母子亦當異其配所。 今之當爲定配者, 皆是兄弟、母女及子, 竝十人。 其中金直哉妾難石子陸年四歲, 金百緘妻貞淑之子, 今年生。 此二兒, 極其稚弱, 似難離其母而分送, 何以爲之? 且應配之人, 已過六邑之數, 每一邑各一人定配, 其餘則雖非絶島, 邊遠之地定配乎? 敢此竝稟。” 傳曰: “稚幼母子, 一處定配, 猶之可也。 年長兄弟, 各配他邑。”


10月 13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三日癸酉, 答右議政鄭仁弘箚曰: “箚辭具悉。 予當力疾更見, 卿宜勉留, 須卽入城。”


○傳曰: “予駐伊川時, 明城都正 及 金等, 有獻戰馬、軍糧而未能明記。 問于其時從官以啓。” 都監啓曰: “問于其時從官, 則明城都正、金等, 獻戰馬、軍糧事實有之, 而其數則年久之事, 未能詳記。 敢啓。” 傳曰: “知道。 各加一資, 竝錄原從一等。”


○禮曹啓曰: “上壽宴吉日, 以今月二十二日, 推擇啓下。 而更爲商量, 則會盟祭雖非禮文祀典所載, 而甲辰年會盟祭時, 散齊四日, 致齊三日云。 二十八日, 若定行之, 則二十二日乃是散齊之日, 似難設宴。 二十日亦平吉云, 上壽宴以此日進定何如?” 傳曰: “知道。 定運功臣, 尙未勘定, 二十八日會盟祭, 何可及乎? 參商退定, 在所不已。”


○傳曰: “上壽宴, 二十二日仍定, 會盟祭退行。”


○錄勳都監啓曰: “功臣賜給之物, 問于該曹, 則‘功臣賜物中, 銀子則依甲辰年裁減數, 已爲措備, 表裏亦依甲辰年例, 以綿紬措備, 馬則司僕寺今方優數立養’云。 此外奴婢田結, 今方議大臣裁處矣。” 傳曰: “今雖姑依甲辰年例減之數, 而敎書中, 一依元數書塡, 以待後日物力稍優, 准數充給。”


○(正言鄭文翼啓曰: “碧潼郡守朴天祺, 到任之後, 專事剝割, 使關防重地, 日就凋弊。 如此之人, 不可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靈岩爲郡, 介於兩營之間, 受弊多端, 殘敗日甚。 加以近年守宰數易, 苟非其人, 難以收拾。 新郡守洪昌世, 性本貪婪, 年且衰耗, 不合本職。 請命罷職, 其代以有名望文官, 可以彈壓者, 各別擇遣。 義州判官李言惕, 率蓄隣邑娼妓, 貽弊多端, 請命罷職。 軍器寺奉事安應男, 目不知書, 不合百執事, 請命罷職。” 答曰: “依啓。 洪昌世遞差。”)


○(尹暘啓曰: “大臣命招矣。 朴楗等何以爲之?” 傳曰: “朴楗等, 不爲命招。”)


○ 金時獻 承政院啓曰: “政府郞廳來言: ‘右相處, 箚子批答傳之, 則右相言: 「入城事命下矣。 雖在城外, 至近有同城內, 移徙爲悶。 仍在之意, 以 令政院入啓」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尹暘啓曰: “令禮賓寺郞廳, 王委官處問安, 則‘多拜上’云矣。” 傳曰: “知道。”)


○(閔德男啓曰: “靈岩郡守洪昌世, 以罷職論啓, 遞差承傳, 不得捧之矣。” 傳曰: “知道。”)


○巳時, 太白晝見於午地。


10月 14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四日甲戌, (承政院/旨啓曰: “王委官差備通事來言: ‘王委官欲躬來闕下叩頭, 而以病不來, 送家丁呈拜帖叩頭。’ 令禮賓寺官員, 措辭對答, 饋酒以送。” 傳曰; “知道。”)


○(都摠府啓曰: “副摠管申慓以禮曹參判, 宗廟, 奉慈殿奉審書仕, 請出標信。”)


○ 尹暘以禮曹言, 啓曰: “上壽宴乃莫大之盛禮, 當依正至會儀磨鍊儀註。 禮文內設從六品位, 於南階下, 以此觀之, 則只六品以上, 似當入參。 庚寅年上壽時, 亦六品以上入參云, 故以此欲爲磨鍊矣。 今見《五禮儀》 《正至會百官圖》, 則侍臣自四品至從六品, 設位於階上下; 文武官堂下正三品以下至九品, 則分班設位於東西庭。 此則百官當盡入參, 而似不限六品。 所供床排, 雖分定各司, 而目今各司, 無不殘弊。 今若百官盡參, 則非但物力難支, 亦必有紛雜之弊。 聞‘庚寅年, 六品以上入參, 而員數不多’云。 其時亦必有變通之事, 故如是不多, 而未能考據。 正至會百官之儀, 本非上壽之儀, 只倣而用之, 不必一遵其禮也。 今依從簡設行, 只成其禮之敎, 只宗親及文武堂上以上、堂下官臺侍入參, 則禮數從容, 庶無顚倒喧雜之患。 然事係重大,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次日, 大臣議入此下。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 李德馨、右議政 李恒福以爲: “參酌物力、事勢, 因時制宜, 無所不可。 禮官啓辭, 甚似宜當。 伏惟上裁。” 判中樞府事 沈喜壽以爲: “古今異宜, 雖使物力有裕, 亦難用《五禮儀》百官盡參之例。 況當時屈之甚, 豈可謬守舊規, 强行不能辦之大擧乎? 依該曹啓辭施行, 允爲便當。 伏惟上裁。” 傳曰: “宗親、文武二品以上及侍從官入參。”


○(尹暘以禮曹言, 啓曰: “以上尊號行禮處, 所取稟草記, 傳曰: ‘行禮處如此, 尤不必親受也。 若親受, 則書廳狹窄難容, 外庭褻慢不妥, 予亦未知行禮於何處也。 再度習儀日, 更爲詳議定奪以啓’事, 傳敎矣。 上號, 莫重之禮, 若或不爲親臨, 則無以成禮。 而擧國臣民顒望之情, 亦未得展, 其爲欠缺, 爲如何哉? 行禮處所, 書廳雖似狹窄, 從前大禮, 曾已經行, 外庭補階稍高, 則不至於褻慢。 甲辰年功臣分軸時, 亦曾親臨, 皆無所不可。 然終不若臨御法宮, 使中外臣僚, 快覩盛擧。 初以中殿上號, 仍致昏暮爲慮, 更爲參商, 則若擧動稍早, 似不至於犯夜。 十九日大禮, 仁政殿設行爲當。 敢此更稟。” 傳曰: “先王朝庚寅年上號時, 親臨仁政殿行禮後, 同日卽行上壽宴事, 予依俙記得, 而不能的記。 兩殿同行於一日與否, 訪問以啓。”)


10月 15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五日乙亥, (承旨金時獻啓曰: “右相箚子批答, 遣政府司錄傳諭, 則‘今日雨濕, 日晴入城’云矣。” 傳曰: “知道。”)


○(翼社功臣尹孝先敎書製進。 傳曰: “此人曾爲元孫講學官, 多有補養之事, 此意當添入。 政院察之。”)


○答右議政鄭仁弘箚曰: “省箚具悉。 卿不回遐心, 深用缺然。 前所陳啓, 予已體念。 俟晴便卽利見, 勿爲更辭, 安心入城。”


○(承旨閔德男啓曰: “逆臣李弘老子承業, 以禁府草記入啓, 未發落之故, 尙無處置。 敢稟。”)


○(李純仁敎書製進。 傳曰: “李純仁死於中路, 此事當添入。 政院察處。”)


○(以備忘記傳于尹暘曰: “諸功臣敎書分排單子, 何日啓下乎? 考啓。”)


○李爾瞻敎書製進。 傳曰: “敎書乃王言也。 此敎書中, ‘大君有命’之語, 似爲不妥。 政院察之。” 敎書本用《易》文, 王心忌永昌, 慮爲文讖, 故有此敎。


○ 金時獻以錄勳都監言, 啓曰: “前因大臣啓辭, 今此新功臣賞格, 已依傳旨, 一依佐理功臣例磨鍊, 而減三之一矣。 頃因都監賜物啓辭, 又傳敎曰: ‘今雖姑依甲辰年裁減之數, 而敎書中, 一依元數書塡, 以待後日物力稍優, 准數充給。’ 今考佐理功臣賞格, 則一等奴婢·丘史各五口、伴倘十人、田四十結, 今減三分之一, 則奴婢·丘史各三四口、伴倘七人、田三十結。 甲辰年三功臣賞格, 則一等奴婢十三口內, 實給九口, 丘史七名內, 實給五口, 田一百五十結內, 實給百結。 二等、三等, 以次而差。 今承傳敎, 與前日承傳賞格, 多寡厚薄不同,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奴婢、田結則依前傳敎察爲, 他餘賞物, 依甲辰年例賜給。”


10月 16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六日丙子, (任兗啓曰: “右議政鄭仁弘處, 遣內醫不離看病事, 命下矣。 招遣內醫官員李種英, 則不離看病, 或可爲之, 診脈醫/議藥, 恐非所堪。 別遣秩高醫官, 趁速診脈以來如何?” 傳曰: “允。”)


○(金時憲以禮曹言, 啓曰: “上年冬, 永興忠義衛趙元善等上疏, 欲復設京在所, 本曹之意, ‘京在之設, 雖關於風敎, 而此時人心不古, 必有弊端, 恐難輕議’, 啓請議大臣定奪。 大臣之議以爲: ‘當詢問八道人情便否, 逐一啓聞後, 更議處置’。 則七道皆已啓聞, 唯慶尙不狀啓, 故雖未及覆啓處置, 而各道之意, 以爲不便者過半。 大槪京在所當初建設, 未知何意, 而許多郡邑, 堂上、郞廳, 勢未能盡爲得人, 則糾正鄕風之效, 杳無其期。 而或不無侵漁、威制之弊, 而外方官人, 將不得接迹於京邸。 今日之爭先圖占者, 豈盡爲糾正鄕風而如是汲汲哉? 乙未年間, 纔設而還罷者, 蓋以此也。 臣等之意, 決不可復設也。 或以爲: ‘二百年古規, 必有其意, 若盡去弊端, 別成事目, 則其於正鄕風、糾惡吏, 庶有裨益’云。 臣等不敢擅便, 更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朴東亮、申景晉職牒還給。 【以參鞫故也。】柳寅吉熟馬一匹賜給。” 仍傳于閔德男曰: “注書閔應恢、史官李敬輿·尹知養·權倜等, 何不在於書啓中乎? 察啓。”


○推鞫廳大臣, 各鞍具馬一匹, 沈喜壽熟馬一匹, 李元翼兒馬一匹。 禁府堂上四、兩司長官三、刑房承旨·問事郞廳四, 各加一資; 崔東式、李惺、金緻, 各弓子一丁。 禁府郞廳加資, 資窮者代加。 刑房都事洪六品遷轉, 文書次知都事姜弘勣陞敘, 罪人拿來郞廳及宣傳官等, 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都事李國樑等二、前都事權鞰等六, 各弓子一丁; 假郞廳安克悌等二十, 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趙景禛等三十五, 各兒馬一匹; 李麟等三十五, 各弓子一丁賜給。 律官、醫員、書吏、羅將、錄事, 以綿布分等題給, 而刑房書吏則優於隨廳書吏, 執杖羅將則優於隨廳羅將。 親鞫時律官, 六品職除授; 醫員, 弓子一丁; 書員、羅將, 則又爲加等題給。 假注書崔貞元, 六品遷轉; 待敎洪敬纘, 加資; 檢閱申得淵、注書鄭基廣、兼春秋朴文俊浚·梁克選, 各弓子一丁; 承政院檢律、書吏、使令, 綿布分等題給。


10月 17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七日丁丑, 大司諫崔有源上疏辭加資。 答曰: “卿參鞫日久, 而旣不爲錄功, 則一資之加, 所不可已。 安心勿辭。”


○(尹暘啓曰: “定運功臣鄭潝, 初以幼學等第, 而更爲聞之, 則已經童蒙敎官。 分排以敎官, 書啓矣。” 傳曰: “知道。”)


○(傳曰: “黃指揮以年高之人, 爲我國之事, 如此寒天, 驅馳長路, 所經處, 擇定秩高守令, 問安可矣。”)


○備邊司啓曰: “去二月二十九日, 因右議政鄭仁弘引見時所啓, 兩南軍民疾苦之狀, 奉傳敎于廟堂矣。 守令、將領, 不得其人, 軍民多有怨苦, 此乃今日巨弊而士夫間常談也。 唯以常時, 徒嘆其如此, 而臨政差除, 復徇前轍, 何時救乎? 往在平時, 臺諫如見除目不稱意者, 則輒請推銓官, 故銓官每被臺諫推考, 此乃相糾正之意。 而近年則論議多端, 形迹互避, 此規亦不可復見矣。 古人云: ‘守宰之得人, 由於方伯之正黜陟; 方伯之得人, 由於朝廷之愼簡, 朝廷之用人, 各當其器, 惟在於君上窮理知人之學。’ 今欲矯積年之痼弊, 則但要體行此數語而已。 昔在成廟朝, 萬戶、權管拜辭者, 亦必引見, 詢問察職之事, 或採其治績, 以示黜陟, 警動一世之人。 如有人器不相稱者, 則竝罪銓官。 故居官者, 無不以盡職爲念。 此亦祖宗成法, 而今日之所宜法行者。 若矯一弊、行一政, 而欲蘇經亂困苦之民, 則朝廷之惠, 其何以遍及乎? 目今遠外之民, 困苦多端, 朝廷命令, 盡爲文具。 區區可望, 未能盡達。 姑以古人所言及祖宗美法, 仰稟睿裁。” 傳曰: “自上亦當體念矣。 令該曹惕慮改轍, 十分愼簡除授。”


吏曹: 閔德男[爲]承政院左承旨, 李好信爲右承旨, 尹暘爲左副承旨, 尹銑爲右副承旨, 崔有源爲司諫院大司諫, 李爾瞻爲成均館大司成, 鄭廣成爲司諫, 金質幹爲世子侍講院弼善, 吳靖爲吏曹正郞, 李敬輿爲奉敎。


10月 18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八日戊寅, 兵曹判書朴承宗上箚辭加資。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 其謙退崇讓之美意至矣。 但此乃例授之加, 應錄之勳, 何用煩辭? 安心勿讓可矣。”


○大司諫崔有源又上疏辭加資。 答曰: “予意諭之已盡, 毋庸固辭。”


○(成均館啓曰: “本館非他庶司之比。 聖廟所在, 多士所聚, 實係國家之元氣, 故設官之盛, 倍蓰於他司。 而至於使喚之吏, 則亂後死亡殆盡, 只存數人, 本館淸寒, 又無願屬者, 凡有事之際, 不成貌樣。 而今者上司衙門, 不待吏曹分差, 每朔爭侵本館書吏, 勒定移差。 非徒事體未安, 尊經閣及儒生食堂, 今方造成, 事務方劇, 而數少書吏, 亦不得任使, 官員束手而坐。 每至廢事, 極爲悶迫。 今後本館書吏, 勿許移屬他司, 各別捧承傳何如?” 傳曰: “允。”)


○(右議政鄭仁弘上箚曰: “伏見聖批, 有便卽入城之敎, 臣不勝惶恐感激之至。 臣之所以出城而待命者, 非敢欲遂去也, 殿下久靳遞職之命, 冀殿下諒臣決不留宦, 亟下兪音也。 今不命遞, 而反有入城之敎, 此臣不能無惑也。 若召史 使入見, 則臣之所寓莫近焉。 臣不堪留仕之情, 皆已陳列, 不復重累, 以瀆天聽矣。 獨念臣頃蒙召對, 自上有更見之敎, 又出見王世子, 臣亦血氣之類, 豈不念殿下之命, 而感殿下之意也? 自不覺淚, 與言俱出, 無以爲心。 臣所以濡滯而不能遽行者此也。 若殿下不廢臣榻前及箚中所陳, 倘見施用, 則雖更使進見, 無以加焉。 祈永命而燕翼子庶, 報塞保護之意, 則臣之在城內外, 不爲彼此, 臣之留不留, 不爲輕重也。 伏願殿下, 憐臣衰病, 亟命遞職名, 釋臣重負, 解臣憂悶。”)


10月 19日[편집]

○壬子十月十九日己卯, 禮曹啓曰: “有旨‘凡擧動出還宮時, 世子具遠遊冠、絳紗袍而行禮時具冕服, 乃舊例也。 此儀註更議, 講定改入’事, 傳敎矣。 禮文內‘大駕擧動出還宮時, 王世子具服出’, 故前則或遠遊冠、絳紗袍, 而自上年冠、冊禮時, 侍講院更議, 以冕服講定矣。 今依傳敎, 遠遊冠、絳紗袍, 亦無所妨, 改付標何如?” 傳曰: “允。”


○沈喜壽上箚辭勳。 答曰: “卿以大臣, 鞫逆獄, 就服罪人, 錄功無疑。 勿爲更辭。”


○右議政鄭仁弘又上箚乞退。 答曰: “卿來幾日, 遽發此言, 深用缺然。 安心受祿, 勿爲更辭。 調理待差, 使予利見。”


○(午時) 上 王御仁政殿。 領議政李德馨等率百官, 上尊號曰‘體天興運峻德弘功’大赦。


10月 20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日庚辰, 大司成李爾瞻上疏辭勳及加資。 答曰: “例授之加、應策之勳, 何用辭爲? 勿讓可矣。”


○(爾瞻以鄭仁弘同志, 錄定運功臣, 以參鞫直哉獄, 錄亨難功臣, 又嫌不得參翼社功臣。 蓋臨海獄告變時, 爾瞻就配, 未及入朝也。 爾瞻倡言: ‘曾爲正言時, 楊御史鎬嘗更欲見臨海, 賴己爲臺諫, 駁執而止, 此是先知預防之功’, 引其時大司諫鄭經世爲證。 大臣承其風旨, 遂啓論其功, 附錄於翼社功臣, 鄭經世亦得進一資。 爾瞻遂竝錄三功臣, 仍上疏固辭, 又多引同黨十餘人, 請竝錄定運功, 而王不報。)


○禮曹啓曰: “侍宴宰臣, 依宗宰例, 政院當爲書啓落點矣。 進酌節次, 則儀註中, 只云: ‘王世子進第一酌, 致詞上壽; 班首進第二爵, 致辭上壽。 後諸臣▲(陞-阝) 陞殿就位, 酒行九遍’云, 而別無進爵節次。 今因傳敎, 始與諸宰臣訪問, 則‘庚寅年上壽宴時, 明有進爵節次’云。 蓋今次儀註, 只倣《五禮儀》正至會儀而磨鍊, 故其禮如此。 上壽宴時, 旣有進爵舊例, 則今亦添入磨鍊爲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錄勳都監啓曰: “功臣之數多, 未有甚於今日, 臺諫之請減節恩賞者, 實是通法/然公論也。 至於賞加, 則非如賜物及奴婢之比, 不係於物力, 而爵賞太濫, 則其爲未安, 又甚於費物, 臺諫之啓, 必以此也。 往在先朝扈聖錄勳時, 該曹不察, 濫出賞加, 以一事而疊授無節, 識者至今以爲慨嘆。 今若痛戒此弊, 以其一事, 曾授賞加者, 雖紀勳之後, 不得更加, 則猥濫之弊, 庶小革矣。 然則各勳從舊規加資, 似無大妨。 臺諫旣以論啓, 而其言甚當, 從臺諫啓辭處之, 似合事宜。 以此例推之, 則曾參扈聖, 而更參衛聖之勳者, 亦毋得疊授。 但以二等而陞一等者, 只給一資, 如賞物補賜之敎而已。 敢啓。” 傳曰: “依啓。 但參諸勳者, 只加一勳階, 其餘資無端闕之, 甚爲未妥。 依舊規下批, 而但五六資, 一時下批過重, 則敎書中, 一依前例書塡, 會盟後某年下批, 未知如何。 更議以啓。”


10月 21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一日辛巳, 接待所啓曰: “黃指揮家丁一人, 昨夕自南來, 明日持文書, 將爲西還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以何事先爲西還乎? 密探以啓。”


○又啓曰: “伏見黃指揮接伴官崔應虛狀啓, 則各衙門所送文書, 密地潛書, 不使我國人知之, 似有隱然, 極爲殊常。 明日, 家丁一名先發, 必有所以, 空面探問, 難得其實。 唐人之性好貨, 若使伶俐通官, 優給銀兩, 深聞 探問其事, 則萬無不言之理。 請令接待所, 從速擧行。” 傳曰: “允。”


○司諫院啓曰: “上號君父, 是何等大禮? 而宗親之無故不參者, 多至百有餘員, 紀綱掃地, 國事寒心。 該官之常時不能檢飭, 據此可知。 請宗簿寺都提調以下, 竝命推考, 以警其不職。 近來賞典太濫, 識者寒心久矣。 平海郡守李時楨, 以昌德宮修理之故, 至授通政重加, 監董些少土木, 有何可紀之功勞, 五品驟陞堂上? 實駭朝野之聽聞, 請亟命改政 正。” 答曰: “李時楨照例加資, 勿爲煩論。”


○吏曹, 朴東望爲通訓大夫承文院判校, 以 崔東式 爲世子侍講院輔德, 趙希逸爲司憲府持平, 姜文翼爲世子侍講院文學, 權昕爲弘文館校理, 李溟爲吏曹佐郞。


10月 22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二日壬午, 司諫院連啓, 請改正李時楨加資。 (曰: “人君爵賞, 貴在得中。 必使一爵一賞, 不至於濫, 授受無失, 瞻聆不駭。 平海郡守李時楨, 以昌德宮修理, 冒受堂上資, 未知時楨有何功勞而受此濫爵乎? 往者修闕大役, 或三年或五年之久, 而其時監役官等, 授六品實職者無多。 況時楨雖有些小之勞, 依例陞敍可也, 賜物可也。 而數月董役, 三品趙階, 則官爵無章, 莫此爲甚。 請勿留難, 亟命改正。”) 答曰: “已諭。 不允。”


○傳曰: “《五禮儀》別無進爵之規, 唯聞在平時, 乃有此禮。 今次上壽宴時, 世子及首相, 先進第一爵、第二酌, 則行於榻下, 而自第三酌。 首相以下宗宰等, 陞榻上進酌, 世子別無進酌之禮, 此禮如何? 未知義意, 査訪舊例, 更爲參商以啓事, 言于禮曹。”


○錄勳都監啓曰: “甲辰年謄錄內, 會盟祭應參人員中, 付處、奪告身、永不敘用人, 令該司照例定奪施行, 有傳敎。故付處人, 則令禁府; 奪告身以下, 則令該曹處置矣。 今衛聖功臣柳宗訒子文錫, 方在付處; 新功臣 李士慶、柳潚 , 則罷職; 尹斗壽子尹暄, 則削奪官爵。 此三人, 依前例令該司, 汲汲議處爲當。 會盟日期已迫, 敢此仰稟。” 傳曰: “允。”


○右議政鄭仁弘又上箚曰:臣是先王朝一老臣也。 往在壬寅, 臣被召命在闕下, 是時臣之齒六十七矣。 猶且身有疾病, 不能供職, 狼狽辭朝, 僅僅扶曳, 得返田廬。 先王知臣老不欲仕, 不復宣召, 成區區之志。 壬寅之距今日, 十一年矣。 以十一年歸老之身, 乃復猶曰于仕, 以致仕久矣之時, 更反爲筮仕之日, 萬萬無此理。 特以殿下旣有更見之敎, 又未有密符收還之命, 中心悶鬱, 濡滯多日, 疾病爲祟, 天日已寒, 不知所以爲計也。 伏願殿下, 察臣致仕之情, 還收所授密符, 使臣釋重負、紓心慮, 舁就僻靜, 任便調治。 病或少差, 寸寸南歸, 以全先朝老病之臣, 亦一美事也。 臣雖未能趨造闕下, 有言足以替身。 不必以老醜之物, 更塵榻前而後可也。 竊見今日國家之勢, 如人脈病, 二竪入據膏肓, 扁、佗望之而走, 庸醫淺技, 莫可如何。 伏願殿下, 奮勵威斷, 親賢臣、遠小人, 愛護心膂, 開廣耳目, 常思從諫之聖, 杜絶左腹之入, 同心共濟, 如救焚拯溺, 則庶幾制未亂而絶方萌, 猶可及捄也。 不然, 臣恐珒、永慶、直哉之奸究, 又將潛養於輦轂之下, 陰成其計, 則人將億萬其心, 誰復爲殿下請討? 雖欲請討, 而不可得也。 殿下勿以老臣之去留爲意, 早宜自謀而不可少緩也。 答曰: “省箚, 具見卿憂國之意, 深用感嘆。 卿疾有事 未瘳, 予亦有事, 不卽更接, 中情耿耿。 須勿告辭, 安心善調, 見予而爲進退之計可矣。” 【仁弘箚末此語, 不過忿疾士類, 恣欲誅殺之計也。 明年, 徐沈羊甲、 沈友英 獄發, 爾瞻等表出此語, 以爲‘先見逆萌’, 定爲元勳。】


10月 23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三日癸未, 禮曹啓曰: “前日傳敎云: ‘非但敎書今始製進, 定運功臣應參之人, 亦未及上來, 初一日勢難會盟, 宜更議處’云。 今此會盟祭遷退, 至於仲冬, 今年節晩, 冬日今雖尙暖, 若來月, 則必至寒凜, 經夜露次, 恐致玉候愆傷。 臣等區區之慮, 只以此, 不欲遠退耳。 若其敎書及應參之人未及等事, 臣等不敢詳知。 今 令錄勳都監, 議大臣稟裁處置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五禮儀》正至會儀, 無進酌節次, 故儀註中不爲磨鍊。 而今因傳敎, 始爲訪問庚寅年故事, 則宰臣升榻上進酌之事, 分明記得者甚多, 始爲啓稟添入矣。 至於世子, 獨不進酌, 於情於禮, 似爲欠缺。 若以爲‘旣進上壽之酌, 不必疊行’云, 則班首已進上壽之酌, 而又有進酌之命。 庚寅年則世子未及冊封, 今不可援以爲例。 世子先爲進酌, 似爲宜當。 然唯在自上裁處。” 傳曰: “依啓。”


○接待所啓曰: “今日指揮家丁處, 略設酒饌, 且給銀子三兩, 問其齎去文書之事意, 懇要拆見。 則家丁答稱, ‘釘封文書, 雖給百兩銀子, 死不敢開文書之意。 只是「俺行全、慶地方, 絶無倭奴留駐之處, 各道鎭管將, 見在水陸軍兵, 處處操鍊, 坐作進退, 一如天朝模樣」云, 此外無他別話。 指揮前在家裏, 喪其孫兒, 心常悲憐, 適作家書之際, 差備通事不知其意來問, 故指揮怒而不示。 其時孫文彧聞其曲折’云。 今日已晩, 明曉發還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司諫院連啓, 請改正 李時楨賞加改正事。 不允。


○(趙國弼敎書製進。 傳曰: “此敎書‘親孰如爾’, ‘親’字於婚媾之語, 似爲不妥。 政院察處。”)


○錄勳都監啓曰: “傳曰: ‘前奉傳旨內參諸勳者, 只加一勳之階, 其餘資無端闕之, 甚爲未妥。 依舊例下批, 而但五六資, 一時下批過重, 則敎書中一依前例書塡, 而會盟後某年下批, 未知何如。’ 五六資一時下批, 亦爲未妥。 依上敎隨後下批, 似爲無妨。” 傳曰: “依啓。”


○(以備忘記傳于 尹暘 承政院曰: “世子進酌禮, 今始講定, 禮官及色承旨、侍講院, 會同司饔院提調, 明日習儀于仁政殿。”)


○(禮曹啓曰: “上壽退行之日, 問于日官推擇, 則‘近日皆不吉, 二十六日二十八日爲吉’云。 但初一日會盟祭, 雖有退定之命, 而本曹以天氣漸寒, 大禮遷延爲悶。 令都監議大臣處置後, 方可定日, 臣等亦未知所爲。 敢啓。”) ○傳曰: “上壽宴, 二十六日行; 會盟祭吉日, 以來月初生擇啓。”


10月 24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四日甲申, ( 任兗 承政院啓曰: “以錄勳一事, 京外投章者, 極爲紛擾。 頃日本院所請, 一切勿爲擇入, 令呈訴於錄勳都監事, 已爲允下。 今者定山縣監柳希成, 以自己之事, 呈訴於本道監司, 監司所當還給, 使之呈於都監。 而無端捧送, 極爲未便。 請忠洪監司李慶全推考。” 傳曰: “允。”)


○(義禁府啓曰: “錄勳都監啓辭內‘本府謄錄相考, 則甲辰七月十六日府啓辭內「罪人拿來押去之事, 則本府當爲之, 至於功臣之在流竄者, 未參會盟宴, 則恐非本府所與知。」, 傳曰: 「別無功臣子來參與否, 議定前例。」 且光國以下五功臣錄券敎旨中「有係干逆黨及因逆賊公事間事被罪者, 官爵一款, 擧行安徐。」之語。 文錫輕重間, 因逆獄被罪付處, 其召還參盟, 當出自聖旨。’ 本府只是奉敎推鞫之地, 不敢越職輕議。 敢啓。” 傳曰: “議大臣以啓。”)


○(錄勳都監啓曰: “自前錄勳會盟時, 被罪人員, 自都監啓稟蒙敍, 則該曹但當因承傳擧行而已。 今亦依此例, 令都監處置之意, 敢啓。” 傳曰: “依啓。”)


○在逃罪人金强哉見捕。 傳曰: “金强哉拿來, 則當爲推鞫, 問事郞廳, 以能書、明敏之人擇差。”


○司諫院連啓, 請改正李時楨賞加, (曰: “臣等將李時楨賞加改正事, 論列累日, 兪音尙閟。 至以‘十朔監董, 一資何濫?’ 爲敎, 臣等之惑滋甚焉。 使時楨雖有積年之勞, 不過臣子職分內事。 況十朔之監董乎? 近來賞典太濫, 前後陞資者非一, 而亦未有以五品而超堂上者。 此臣等之所以必期回天而不知止者也。 請勿留難, 亟命改正。”) 又啓曰: “臣等伏聞邊應祉、玄太天祥等, 以逆賊金天遇捕捉之故, 竝錄翼社之勳, 臣等竊惑焉。 仍念錄勳, 國之大事。 如使無功而濫廁, 則激勸之擧, 反爲解體之歸, 其不可不愼也明矣。 往在先朝己丑年, 逆賊朴延齡乃是首謀作逆者, 而橫城縣監具孝淵, 以捕捉延齡之功, 只▲(陞-阝) 陞堂上, 不得錄勳。 丙申年李夢鶴之變, 生員李翼賓糾率家奴, 捕捉賊大將金彭從, 而只授正職, 亦不錄功。 金天遇比諸二賊將, 則甚爲微細, 而此人等前有竝錄之命, 大臣據理防啓。 自上特命各加一資, 實職除授, 酬勞之典, 已踰其分。 玆者又因李時言彦狀啓, 更命錄勳, 瞻聆所及, 莫不寒心。 請亟還收成命, 以重紀勳之典。 堂后之任, 毋論眞假, 所當極擇。 而近來私情太勝, 假注書差出之時, 不問人器之當否, 只爲市恩之奇貨, 苟充注擬, 普遍無餘, 極爲駭愕。 請當該注書罷職, 色承旨推考。 自今以後, 注書可合之人, 十分擇擬, 以重記事之任。 近來紀綱解弛, 百隷怠官, 不可不隨現科罪。 今日政事時, 吏曹郞官稱病不進者, 多至二員, 至出假官, 極爲駭愕。 請竝命罷職。” 答曰: “李時楨事, 已諭, 休煩。 邊應祉等, 其功非細, 策勳可矣。 吏曹郞官, 已爲推考, 罷職似過。 他餘事依啓。”


○有政。 韓汝徵爲司宰監僉正, 李幼淵爲工曹正郞, 以 姜翼文爲司憲府持平, 趙希逸爲世子侍講院文學。


10月 25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五日乙酉太白晝見。


○以備忘傳于 金時獻 承政院曰: “凡逆賊捕捉人等論賞承傳, 幾盡擧行乎? 金直哉、百緘、金濟世等所捕出身等, 東班實職除授, 竝速爲擧行, 俾無解體失望之弊。”


○右議政鄭仁弘 又上箚乞退, (曰: “伏見聖批, 有‘見予而爲進退之計。’ 臣之抵此濡滯者, 蓋以殿下曾有更見之命, 故天寒轉劇, 歸路千里, 勢極狼狽, 而不敢決去也。 今殿下又有此敎, 尙靳許退之命, 臣竊惑焉。 臣請遞不得, 不免再陳致仕之意, 臣固知殿下不以臣爲皮面辭避之爲也, 特欲留臣而不暇恤臣求去之切也。 然臣老病, 不可仕, 如前所陳, 決無留宦之理, 而荏苒時月, 久曠天位 工, 罪戾盈積, 無地自容。 而怯寒之身, 不可以風, 歸心日促, 登途漸遠, 此臣所悶鬱而不解者也。 殿下若遞臣職名, 收臣密符命, 使少留以俟召對, 則臣何敢不承命? 匪據之位、莫重之符, 尙在身上, 心慮不安, 日復一日, 荷聖明遣醫看病之恩。 身病雖似差減, 心病從而又作, 口不思食, 食不過數匙, 將不免生行而死歸。 此又臣悶鬱而不解者也。 況殿下不諒臣請削臣名之請, 特齒臣勳列。 豈謂誅莽之功, 遠及於請劍之朱雲; 克秦之勳, 竝及於誤中之張良也? 若使朱、張兩人居克秦誅莽之功勳, 則豈不冷笑掉臂而不欲聞也? 今臣正與此類, 貪天之功、掠人之勳, 靦然於百僚之首。 此臣又欲速去而不欲少留者也。 雖不如古人逃去他國之高躅, 何心晏然坐受而在具瞻之地也? 況殿下旣有‘力疾’之敎, 此非臣子所敢自安而坐留, 又有‘有事之’敎, 殿下近來閑日常少, 亦難留待。 且竊料殿下終必靳許歸之命, 如欲待許歸而後去, 則恐無得行之日。 臣旣曰致仕, 而引日更留, 久不決去, 則反涉於有所希望。 臣狼狽至此, 不得不敢干天威亟。) 且請收還密符。” 答曰: “具悉卿求去之至懇, 深用缺然。 安心勿辭, 姑待見予。”


○傳曰: “金以復依金以觀例, 遠方定配。”


○承旨尹暘 政院啓曰: “右議政鄭仁弘, 箚子及密符來納。 敢啓。” ○答右議政鄭仁弘 箚曰: “省箚, 深用缺然。 過明日當更見, 勉意姑留。” ○仍傳曰: “知道。 予時無遞命, 密符何可捧之乎? 遣史官還授, 明明日引見事諭之。”


○禮曹啓曰: “前日傳敎云: ‘平時進酌之例, 一員只進二酌, 而其第二酌, 進酌之宰受飮, 今此行宴時, 一員進三酌, 而其終盃, 宰臣受飮云, 與古有異, 似誤矣。 訪古例儀註, 更詳爲之’事, 傳敎矣。 常時進酒之禮, 連進二盃, 自飮第三盃者, 是爲終盃禮也; 進第一盃於客, 自飮第二盃, 又進第三盃於客者, 是爲中盃也。 於相敵尊客之前, 則皆用中盃禮。 故自上宴天使時, 皆用此禮, 而於極尊之處, 則皆用終盃禮。 今此宰臣進酌, 亦用終盃禮, 故儀註曰: ‘連進二盃如上儀’云, 非謂進一酌後, 又連進二盃也。 敢啓。” 傳曰: “庚寅年予親見之, 進酌自飮, 竝只用二盃, 今則以用三盃磨鍊。 故疑此而問之耳, 非欲辨其中盃、終盃也。 然如是啓之, 今姑依此爲之, 前頭亦有會盟宴, 更訪前規於舊宰, 講定可矣。”


○司諫院連啓李時楨、邊應祉賞加改正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 尹暘 政院啓曰: “右議政處遣史官, 追往漢江, 批答及密符傳授, 則答以‘明明日引見爲敎, 明明日當待命’云。 敢啓。”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10月 26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六日丙戌, 戶曹啓曰: “近來天朝差官之行, 求請貿易之弊, 愈往愈甚, 漸不可支。 今此王委官一行貿易之物, 皆以賤直求買雜物, 市民不勝支當。 不得已該司所有之物, 則半已應副, 而溪壑難塡, 漸肆無厭之求, 至以號訴, 闕下呈狀, 駕前恐嚇。 今若曲循所欲, 則前日黃指揮一行所求, 旣已費力攔阻, 必將執此而詰責, 且有日後難救之弊, 極爲可慮。 大槪唐人接待之際, 周旋開諭, 專在於差備譯官, 而譯官等厭憚唐人嗔責, 退在傍觀, 不肯致力, 情態可要。 請令司譯院, 另差事知譯官, 善解開諭, 俾勿生事何如?” 傳曰: “允。”


○司諫院連啓, 請改正 李時楨賞加, (曰: “臣等將李時楨賞加改正事, 累日論列, 尙未蒙允, 臣等竊惑焉。 以五品陞堂上, 自古所無, 極駭瞻聆, 不可不改。 請賜一兪。) 請削 邊應祉等不可錄勳不從。 (之意, 大臣前旣陳達, 諫官今又論列。 而天聽愈邈, 物情愈鬱, 亟收成命, 以快輿論。)” 答曰: “不允。”


○司憲府啓曰: “山河指誓, 飮血同盟, 乃是莫重之擧, 苟非顯然有大功者, 則不得與焉。 今此錄勳之數, 太夥冒濫之譏, 已爲寒心。 往在己丑、丙申年, 捕捉首謀賊將之功, 止於陞秩授職而已, 皆未得參於茅土之列。 而今者邊應祉、玄天祥等, 以捕捉逆賊金天遇之故, 曾有賞加實職之敎, 酬賞之恩, 可謂厚矣。 而旋因一人之啓, 至命竝錄於正勳, 物情皆以爲駭。 竊恐朝家勸功之典, 反歸於屑越, 而後日之弊, 有不可勝言。 請亟還收邊應祉、玄天祥錄勳之命。” 答曰: “金天遇乃逆家腹心之賊, 專掌軍簿, 首贊逆謀, 非如朴延齡之類也。 設計捕捉者, 錄功何惜? 勿爲煩論。”


○(卯時,) 王幸昌德宮。 (政院問安, 傳曰: “知道。” 藥房問安, 傳曰: “知道。”)


○王出御仁政殿, 受上壽宴。 王世子及群臣, 上壽稱賀, 王命宣醞侍宴宰臣及外庭群臣。 爵行七巡, 日已西頹。 領議政李德馨、左議政李恒福啓曰: “初寒緊烈, 久御廣殿, 已爲未安。 還宮時, 又若犯夜, 則寒氣必深矣。 至爲悶慮, 止行此爵而罷, 似爲便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10月 27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七日丁亥, 太白晝見。


○承旨 政院啓曰: “右相今日引見事, 命下, 已來待城外矣。 聞親鞫之敎, 還爲出江云。 敢啓。” 傳曰: “諭傳曰: “右相予當引見。 還爲入來事, 急遣史官諭之。”


○ 尹暘 又啓曰: “右議政鄭仁弘處, 傳敎之意, 遣史官傳諭, 則待命云矣。” 傳曰: “知道。”


○兩司連啓李時楨賞加改正, 邊應祉等勿爲錄勳事。 答曰: “顯有積勞, 一資非濫。 邊應祉等事, 有功之人, 收錄可矣。 勿爲煩執。”


○(承文院啓曰: “本院專掌事大文書, 體面之重, 非他館之比。 而頃者該曹欲矯新進不計仕而次遷之習, 實官皆計朔陞遷事, 入啓蒙允。 此特一時捄弊之法, 實非祖宗朝四館流來之規也。 在下者仕日雖多, 一以尊風爲重, 故不敢越次陞遷。 目今博士二員、著作二員、正字一員, 俱以此未得塡差。 非但時急文書及肄習等事, 不成模樣, 應遷之人, 多數積滯, 殊爲未便。 自今以後, 依祖宗朝舊例, 不計仕日, 次次陞遷何如?” 傳曰: “允。”)


○錄勳都監啓曰: “因吏曹啓辭, 李士慶、柳潚、尹暄等事, 前日都監, 只據忠勳府謄錄, 付處、削奪官爵、永不敍用以下人來參之規, 令各該司依舊例處置。 而付處人則往來時, 不可無押來人, 故令禁府處置。 削奪官爵以下人等, 則雖非在職者, 猶可來參。 至於敍命, 則事係恩典, 都監不敢擅稟。 敢啓。” 傳曰: “令該曹敍用。”


○義禁府啓曰: “以 柳文錫來參會盟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左議政李恒福、行判中樞府事沈喜壽等議: ‘臣等未諳前例, 不敢率爾獻議, 但禁府啓辭, 似爲得矣。 伏惟上裁。’ 領中樞府事奇自獻議: ‘禁府啓辭似當。 (伏惟上裁。’ 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右議政鄭仁弘, 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上裁施行。) 何如?” 傳曰: “放送, 使之來參。”


○傳曰: “李惕以勳臣遭喪, 依康昱例護喪。”


○李惕敎書製進。 傳曰: “敎書乃王言也, 措語不可不愼。 此文有道, 不容世之語, 其所謂道者何道也? 無乃過重乎? 且傳攝、防啓等事, 是豈予所可言者乎? 如此製作, 政院循例捧入, 不察甚矣, 使之改製。”


○傳曰: “予當引見, 還爲入來事, 急遣史官諭之。”


○傳曰: “金强哉嚴囚內間, 以絶外通。”


○傳曰: “金彦寶急速拿來。”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傳曰: “金强哉已爲拿來, 當日親鞫。”


○(午時,) 王(出御西廳), 王親鞫。 鞫問金强哉曰: “爾以逆魁之弟, 同居一家, 凡干凶謀曲折、擧事節次、賊情、賊黨、主謀、腹心之人、聚軍、定將、軍器、軍糧措辦等事, 爾必詳知。 緣何亡命, 周流何處乎? 三天符下趙石龍、尹鳳翼、田碧江、尹承善等, 何人乎? 竝一一直招, 則當爲緩刑; 不爲直招, 則嚴刑窮問。” 强哉供云: “臣兄直哉, 病風喪心, 骨肉兄弟間, 全無人道, 五人皆分居。 臣久居喬桐, 安養八十老母, 癸卯年始爲同居。 而直哉不容臣身, 每訴於官, 欲置之死。 臣雖同居, 出入時由行廊門, 只見老母, 不與兄接。 及聞百緘獄發、直哉見逮, 臣知不免死, 果爲亡命, 自江陰入平康, 投寄求活而已。 兄弟不睦, 人所共知, 兄雖爲逆, 豈以其謀語臣乎? 臣兄非徒兄弟不睦, 人皆賤棄, 雖閭閻下賤之人, 絶無往來者。 趙石龍、田碧江, 臣何知之?”


○閔德男啓曰: “罪人拿來處多, 而都事不足, 請出假都事。” 王曰: “依啓。 假都事擇差送之。” 王曰: “招辭所出人, 速爲拿來。”


○(兩司連啓李時楨、邊應祉等事。 答曰: “李時楨顯有積勞, 一資非濫。 邊應祉等事, 有功之人, 受勳可矣。 勿爲煩執。”)


○(閔德男讀啓金强哉所招, 招畢還下又鞫。)


○捧 强哉妾蘭香 取招。


○金强哉刑訊一次, 不服。 朴承宗啓曰: “强哉供言: ‘畏其及禍, 故亡命’, 若無罪, 則何畏及禍, 請窮推畏禍? 逃躱之由。” 王曰: “依啓。”


○蘭香刑訊一次, 不服。


○金强哉壓滕。 閔德男啓曰: “强哉壓滕四度, 氣幾盡矣。” 王曰: “姑停止, 饋藥救療。”


○李德馨啓曰: “蘭香更鞫事, 發落未下, 故臣等留待矣。 但此人更鞫, 元非今日必爲之事, 而昨日夜深還宮, 今又犯夜御殿, 則至爲未安。 今日姑罷, 明早更鞫何如?” 傳曰: “依啓。”


10月 28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八日戊子, 修正都監啓曰: “今此逆賊文書, 當爲修正, 而內上推案請封下推辭日記, 令政院謄出以送何如? 前例如此, 敢啓。”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昨 尹暘 政院昨日王委官家丁二人, 以訴悶事, 來扣闕門, 卽令譯官等, 善爲開諭, 不使入來矣。 大槪唐人, 前日出小帽子及針封, 使之換貿。 而該曹以責價甚高, 恐開後弊, 且市人不肯, 故不爲換給矣。 今聞唐人減價責納, 而該曹猶不許換, 以此唐人生怒, 至於號訴闕下, 極爲未安。 其責懲之價, 若不至大段高重, 則該曹所當善處許換, 而猶前牢拒, 以致發怒紛紜。 請當該郞廳推考, 從速隨便許換何如?” 傳曰: “允。”


○兩司連啓李時楨加資改正, 邊應祉等勿爲錄勳事。 答曰: “不允。”


○王出御西廳, 親鞫。 王命閔德男曰: “蘭香言: ‘牛峯人, 多出入直哉家’云。 問其居住姓名。”


○閔德男啓曰: “問之則牛峯兩班姓名, 渠皆不知, 强哉知之云矣。”


○蘭香加刑(準杖), 不服。 王命閔德男曰: “渠欲言之時, 則止刑, 從容問之。”


○(王曰: “蘭香壓膝。”)


○(蘭香拿入。 王命閔德男曰: “先問蘭香, 以兇謀曲折、出入人姓名。”)


○(蘭香壓膝。 王曰: “趙石龍等問之。”)


○(閔德男啓曰: “只聞兩班出入而姓名, 則不知云矣。”)


○蘭香厭膝五巡。 王曰: “止之。”


○蘭香還下。 王曰: “己丑年朴延齡, 何等賊將乎?” 李恒福曰: “聚會海西賊黨者, 皆延齡所爲, 亦一時之劇賊也。” 王曰: “己丑捕獲賊將者, 加何職乎?” 李恒福曰: “其時橫城縣監具孝淵, 捕捉朴延齡, 只陞堂上, 而如刑房承旨, 亦不得重加。 問事郞廳陞堂上, 今世創始也。”


○(閔德房/男啓曰: “强哉何以處之?” 王曰: “烙刑訊之。”)


○閔德男啓曰: “蘭香所招江陰人尹望雲、靑坡居徐弼成·徐弼勳、牛峯人羅纉拿來乎?” 王曰: “議處。”


○閔德男啓曰: “左右皆云: ‘有謀逆之端, 則拿問可矣。 此等人, 但緣舊分而出招, 則拿鞫似過矣。’” 王曰: “旣出於賊招, 則事 全棄而不問可乎? 更問强哉, 以兇謀曲折。”


○閔德男啓曰: “烙刑前, 先問出招人等逆謀的否何如?” 王曰: “依啓。” 王曰: “出招人等, 果與直哉, 終始親密耶?” 王命(閔德事)[閔德男] 曰: “問事郞廳親問於罪人, 其所言, 隨卽書啓。” 閔德男啓曰: “徐弼成前者與百緘, 讀書於文忠堂, 其後百緘疎棄弼成, 故渠亦棄去云矣。” 王曰: “文忠堂何堂乎?” 李恒福曰: “鄭夢周書院也。”


○(閔德男啓曰: “徐弼成、弼勳, 皆非文非武之人, 與直哉不至相切; 羅纘則以軍籍時, 考講事, 請囑於直哉而已, 尹望雲則但學書於百緘, 而亦不相切云矣。”)


○金强哉受烙刑, 仍言: “直哉騎馬, 出入於諸處行迹, 果爲荒唐”云。 又言: “聞兄與僧人, 親密謀議兇逆之事, 信然矣。” 王命(閔德事)[閔德男] 曰: “果爲逆謀, 則非徒交結山僧, 必有他人出入, 仔細問之。”


○ 閔德男啓曰 强哉曰: “直哉、百緘與僧性均、妙英及皇甫信, 每相聚會, 或往松都, 數三日留宿而還, 此必是謀逆而然矣。”


○ 閔德男啓 王復問之, 强哉 曰: “ 强哉 聞妙英言: ‘直哉與黃赫等, 謀爲不測, 禍必及於一家’云。 腹心之人, 則徐弼成、尹望雲, 定將則百緘, 聚軍時未定也。” 王曰: “所謂學書人等, 汎然供稱, 更爲詳問。”


○ 閔德男啓 强哉 曰: “謀逆之端始發, 而所與謀者, 不過前所供之人。 主謀則黃赫、百緘及其父, 軍器、軍糧, 則時未措備云矣。” (上命閔德男曰: “徐弼成先爲拿來。”)


○閔德男啓曰: 請 徐行烙刑而問之何如?” 王曰: “依啓。” ○閔德男啓曰: “渠 强哉不勝苦, 乃云: ‘更思之, 則學書於百緘者, 平安道僧人景眞而已, 開城府亦有聚軍等事, 而何能盡知?’ 云耳” (王曰: “景眞居平安道何地乎? 更鞫。”)


○(閔德男啓曰: “景眞則平安道僧, 而地名則不知, 景眞年可三十餘, 體短而面縛云。”)


○閔德男啓曰: “渠旣服預聞其逆謀, 他餘事何以爲之?” 王曰: “所供未盡實, 更加烙刑訊問。” ○閔德男啓曰: “ 强哉言: ‘謀逆人等, 多在松都, 如趙必祥、田大年、金以升、尹望雲、皇甫信及知足寺僧道正, 皆百緘成冊中人耳。’” 王曰: “渠等謀逆之事, 旣已顯著。 欲爲推戴者, 何人乎? 問事郞廳下庭親問之。” 閔德男啓曰: “晉陵君 泰慶欲爲推戴云。”


○(閔德男讀啓烙刑後供辭。 王曰: “更無可問之事乎?”)


○(李德馨啓曰: “强哉旣已服罪, 日將暮矣。 速爲處斷。”)


○(朴承宗啓曰: “出招人等, 種種拿來煩數, 勿論輕重拿來, 然後但處斷有差耳。 上裁何如?” 王曰: “依啓。”)


○李德馨及朴承宗等啓曰: “臣等累次入侍, 今有可關於獄體之事, 故敢啓矣。 晉陵君 泰慶, 自前屢出賊招, 今亦出於强哉之供。 伏願自上從律斷處。” 王曰: “依啓。”


10月 29日[편집]

○壬子十月二十九日己丑, 傳曰: “禁府罪人多入 囚, 依前例多定軍士, 令捕盜軍官領率警守, 嚴禁雜人。”


○戶曹啓曰: “量田節目, 則自有遵守條例, 及癸卯年事目, 唯在該曹參酌增減而行之。 但法非不美, 而奉行不得其人, 則事無實效而徒增民弊而已。 今宜擇人而任之, 勿拘歲月, 使之反覆詳査, 俾無疎漏之弊。 且勿爲浮議所動, 斷而行之, 不爲中阻, 然後可以完了。 江華府使權盼, 明敏剛果, 最合此任。 且其箇滿, 只隔數月, 忠洪道則以此人差遣, 慶尙道則以尹守謙差遣, 全羅道則以朴燁差遣, 俱於開月內, 發送宜當。” 傳曰: “允。 江華府使, 極擇議薦。”


○ 金時獻 承政院啓曰: “臣等伏見禁府草記批答, 柳文錫放送, 使之來參會盟, 臣等相顧, 不勝驚駭。 同盟歃血, 約誓山河, 此何等擧措, 而逆賊連坐付處之人, 敢預於其間乎? 功臣子孫, 因他犯罪被竄者, 則固當赦宥, 使之參盟。 致於文錫, 以直哉逆獄干連被罪之人, 而反參於直哉治獄會盟之班, 則賞罰顚倒, 觀瞻共駭。 古今天下, 必無是理。 非但含血之類, 莫不憤惋, 亦恐同盟之人, 羞與爲列, 而皆懷解體之心也。 請亟收成命。” 傳曰: “更令議處。”


○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頃者錄勳都監, 以‘衛聖功臣柳祖訒之子文錫, 應參會盟, 而方在罪籍, 依忠勳府謄錄, 令該司議處事’入啓。 則禁府因都監啓辭, 議大臣覆啓, 而自上有柳文錫放送來參之命矣。 昨聞政院, 以都監啓辭爲非, 將欲請推, 至成啓草。 臣以都監堂上, 在應推之中, 決難仍冒言地, 而適因親鞫, 不敢瀆擾, 今始來避, 臣之苟冒之失大矣。 請亟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此二條相換書之。”


○都承旨 金時獻 以本院意 等啓曰: “以柳文錫不可參於會盟之意, 本院啓辭相議之際, 果有推考都監之議。 更爲思之, 則有所未妥, 故不爲請推矣。 今見大司諫崔有源避嫌之辭, 以本院請推爲言。 此必聞當初相議之事, 爲此啓辭也。 曲折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獻納朴自興啓曰: “義禁府, 柳文錫回啓之際, 不能據例防啓, 而臣父方爲判義禁府事, 臣不敢是非於其間矣。 今者大司諫崔有源, 以此引避退待, 臣勢難同參處置。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司憲府連啓曰: “臣等將邊應祉、玄天祥等錄勳還收事, 論列累日, 而聖批一向牢拒, 臣等之惑滋甚焉。 山河指誓, 歃血同盟, 乃是國家莫重之擧, 苟非有大勳勞者, 則不得與焉。 今此錄勳之數太夥, 冒濫之譏已極。 往在己丑、丙申年, 捕捉首謀賊將之功, 只爲陞秩授職而已, 皆未得參於茅土之列。 而今者邊應祉、玄天祥等, 以捕捉金天遇之故, 曾有加資實職之敎, 酬賞之恩, 可謂至矣。 而旋因一人之啓, 至命竝錄於正勳, 瞻聆所及, 皆以爲駭。 朝家勸功之典, 反歸於屑越。 (而後日之弊, 有不可勝言。 請亟還收邊應祉、玄天祥錄勳之命。)請還收成命” 答曰: “依啓。”


○司諫院連啓, 請改正李時楨賞加。 (曰: “臣等將李時楨賞加改正事, 累日論列, 聖批牢拒, 愈久愈深, 臣等實未知聖意之所在也。 酬勞報功, 雖國家激勸之方, 必使一爵一賞, 不至於濫, 然後授受無失, 瞻聆不駭。 今者時楨, 以言其職, 則未踰五品之郞僚, 以言其勞, 則不過十朔之監董。 而獨授重加, 位至堂上, 考古視今, 安有是例? 此臣等之所以必期回天而不能止者也。 請加三思, 亟賜一兪。”)


○王(出御西廳,) 親鞫强哉辭連之人, 捧徐弼成 元情 招。


○徐弼成刑訊一次, 不服。


○捧金彦寶 元情 招。


○李德馨啓曰: “金强哉亦必以恩怨納招, 彦寶 之言亦飾辭納招矣。” 王曰: “然則姑爲嚴囚。”


○朴承宗等以下, 皆啓曰: “泰慶亦出於强哉之招, 義當正刑。 臣等以此事有關於獄體, 故敢啓。” 王曰: “當議處。 但今日已暮, 明日議啓。”


○李恒福啓曰: “此後罪人皆不關, 必不爲殿坐, 故敢趁此時以達矣。 平康縣監卽臣之姪也。 以押領强哉差使員上來, 而道遇禁府都事, 卽交府而私來, 故不爲肅拜矣。 大槪捕捉强哉者, 沈思仁及本縣刑房耳。 强哉以沈思仁執己, 故虛言構陷, 思仁則有功而無罪矣。” 王曰: “自上已知其然。 但出於賊招, 故令拿來耳。”


10月 30日[편집]

○壬子十月三十日庚寅, 太白晝見。


○閔德男啓曰: “日晷極短, 推鞫事急。 大臣、諸堂上早爲請坐之意, 昨朝再三分付於禁府都事, 而都事視爲尋常, 不卽馳告於大臣諸堂上, 以致來會太晩云。 其慢忽不職之罪, 不可不懲, 請禁府當該都事推考重治。” 傳曰: “允。 今日別無可鞫罪人, 姑待他罪人拿來後, 推鞫可矣。”


○鄭仁弘又上箚辭去。 答曰: “省箚, 具悉卿懇迫之情。 予不幸有治獄之事, 連日勞勤, 仍致感傷, 今方調攝。 明當引接, 安心姑留。”


○閔德男啓曰: “右相, 箚子及密符來呈, 密符何以爲之?” 傳曰: “遣史官敦諭還授。”


○(傳曰: “明日右相命招。 引見。”)


○傳曰: “朴連守跟捕械送事, 黃海監兵使處, 急遣宣傳官馳諭。”


○傳曰: “李希性, 令捕盜大將, 急急跟捕。”


○行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無狀小臣, 忝冒匪據, 當玆討逆之日, 不能盡職, 只事避嫌, 瀆擾天聽, 臣罪萬殞。 仍念當初都監, 若直請柳文錫來參會盟, 則固爲非矣。 請令該司議處者, 不過據舊例商確之義也, 庸何傷乎? 至於特令來參, 出於一時之恩命, 近密之臣, 開陳事理, 請收成命, 誠爲直截。 但如以都監之啓爲非, 則初不捧入可也。 設令捧入, 具由啓達可也。 而不此之思, 出納如流, 曾無一言, 今乃歸咎, 至欲請推, 此臣之所未曉也。 臣適聞銀臺, 明有此論。 都監雖無所失, 而臣旣同參其事, 則亦在應推中, 難於自是, 故引嫌請遞。 昨見政院啓辭, 則‘果欲請推, 有所未妥, 故不爲’云。 初則捧入無礙, 中則至欲請推, 末復知非還止。 政院所爲, 前後何若是顚倒乎? 臣雖疲劣, 亦有一端廉恥, 何敢以政院論議之低昂爲一身進退之地乎? 俛首就職, 臣竊恥之。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亟命罷臣職。” 答曰: “勿辭。”


○傳于閔德男 曰: “金强哉捕捉平康縣監李桂男, 陞堂上遞來後, 實職除授。 進告捕捉人, 竝察啓論賞。”


○義禁府啓曰: “逆賊金强哉, 旣爲正刑。 破家瀦澤, 籍沒緣坐, 妻子爲奴, 降其邑號, 罷其守令事, 捧承傳何如?” 傳曰: “允。”


○備邊司啓曰: “近來南邊賊情有無間, 每兩月一報於鎭江衙門矣。 今月則以楊御史別差黃指揮, 出來探聽, 故不爲移咨之意 矣。 敢啓。” 傳曰: “知道。”


○閔德男啓曰: “右相處遣史官諭之, 則密符還受, 明日當待命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逆賊金强哉已爲就服, 傳首四方與否, 倣舊例察行。”


○禮曹啓曰: “上年冬, 永興忠義衛趙元善等上疏, 欲復設京在所, 本曹恐難輕議, 啓議大臣定奪。 大臣之意以爲: ‘詢問八道人情便否, 啓聞後處置。’ 則已被允下矣。 各道之意以爲: ‘不便者過半, 似聞近日, 京在所堂上郞廳, 不待朝廷命令, 私自設立, 爭相署置, 紛擾莫甚, 極爲駭怪。 大槪京在所, 當初設立, 未知何意, 而許多郡邑堂上郞廳, 未盡得人, 則或不無威制之弊矣。 今日之事, 先圖占者, 豈盡爲糾正鄕風而然哉? 乙未年間, 纔設而還罷者, 蓋以此也。’ 或以爲: ‘二百年舊規, 必有其意。 若盡祛弊端, 別成事目, 則於正鄕風、糾惡吏, 庶有所補’云。 臣等不敢擅便, 故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 李德馨以爲: ‘京在所之設, 專爲正鄕風、糾惡吏。 法久弊生, 雖正職亦然, 況京在所閑漫之地乎? 上而宗室, 下而無職人, 爭占此任, 其在平時, 盡失法典本意, 而多貽弊之事。 況今郡邑蕩殘, 人吏不敷, 臣意限民物阜盛間, 勿設京在所爲便。’ (左議政) 李恒福以爲: ‘該曹啓辭, 深得當今弊風之骨子, 無以更議, 但語差深耳。 (盡從其議, 則庶矣。)’ (領中樞府事) 奇自獻以爲: ‘依該曹公事, 勿爲設立爲當。’ (行判中樞府事) 沈喜壽以爲: ‘當初趙元善等陳疏, 啓下該曹, 詢問大臣之時, 臣獨在朝獻議, 以「此事弊端滋多, 了無一毫有關於世道之升降」爲言。 今見各道狀啓及該曹啓辭, 與臣始料之意相同, 無容更議’。” 傳曰: “依議。”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八


광해 4년 11월[편집]

11月 1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一日 朔辛卯, 太白晝見。


○此下引見說治移書於西廳之下。 王引見鄭仁弘于西廳。 鄭仁弘承命還詣闕, 王出御書筵, 西廳引見。 王曰: “近欲見卿, 適連有事, 故未得趁時引見, 甚爲未安。 (卿所患之病, 今則如何?” 鄭仁弘啓曰: “臣病非今日始生, 四、五年前, 素有此病。 入京之後, 前𤺌後/復發, 全賴所賜醫藥之效, 幸小差矣。”王曰:) “國家不幸, 逆獄復起, 予甚憂悶。” 仁弘啓曰: “燼餘之賊, 當卽勦滅, 此等之賊, 非所憂也。 但奸兇之徒繼出, 國之不幸也。 此後宜軫念消亂之策。” 王曰: “遐心雖難變, 以予爲不足與有爲乎? 何以則久住乎? 姑爲勉留。” 仁弘啓曰: “臣本老拙, 不適於用。 加以犬馬齒深, 又有病患, 而天氣已寒, 欲退田廬, 調保餘生, 故未得承命, (至爲未安。” 王曰: “卿年齡雖多, 觀其氣力, 則猶强健矣。 勉回遐心, 以副予所望之心。” 仁弘啓曰: “有可留之勢, 則自上有勸留之敎, 敢不惟命是承? 然自顧, 則有不可留之勢, 如是固請退歸, 罪合萬死矣。” 承旨尹暘啓曰: “碩德之人入來, 朝野方喜之。 聖上勸留, 而聞歸計已決, 人皆缺望矣。”) 王曰: “凡人知心爲難。 今以至誠勸留, 雖時事已至於不可爲, 宜爲予勉留。” 仁弘啓曰: “臣前日伏見世子, 則有不世出之資。 臣之退去, 豈其所欲? 但顧其一身, 則有難留之勢, 又緣病患, 精神氣力, 無復可支矣。 人豈有厭富貴、樂貧賤之志乎? 所以如此者, 出於不得已也。” 王曰: “天朝之待我國, 視同內服, 我國於天朝, 凡干事情, 少無所諱。 奉慈殿奏請, 祖宗朝亦有如此前例, 而大臣難之。 卿意則如何?” 仁弘啓曰: “誥命、冕服奏請事乎?” 王曰: “然矣。” 仁弘啓曰: “禮文之如何, 臣未知之, 一君三后, 前古有無, 亦未能知矣。 但我朝事大, 有同一家, 大小事情, 無有隱諱, 今已追崇, 似不可諱之。 以顯親之意奏請, 庸何傷於義理乎?” 王曰: “我國則參酌情禮, 已爲追崇矣。 大槪本朝亦有貞顯、章敬王后, 以後室陞位, 而奏請天朝, 天朝亦從之。 此事則又異於此事, 有如贈職之類, 庸何難乎? 設使天朝不聽, 亦不害於義理矣。” 仁弘啓曰: “以尊親之意, 具由告稟, 似無害於情理矣。” 尹暘啓曰: “又有一段說話: ‘旣爲追崇, 則不爲奏聞, 反似未安’云。” 仁弘啓曰: “此言誠然矣。 旣與天朝, 大小事無不相通, 而獨於此事, 何可掩置乎?” 王曰: “卿有所懷, 皆盡言之。” 仁弘啓曰: “前旣盡達, 更無所言矣。 但前日所陳之事, 體念施行, 是臣所望也。 又有一事, 古人言: ‘以人事君。’ 如小臣者, 自知甚明, 固不足有用於時矣。 臣今退去, 敢薦所知。 如(郭再佑)[郭再祐]憂國不憂家, 儕輩間熟見, 則眞是伏節死義之臣也。 委以邊閫, 則可展其才, 任以內職, 則亦盡其責, 亦有文筆之才。 如此文武全才, 不可虛棄, 臣退之後, 請收用之。” 王曰: “(郭再佑)[郭再祐]今在何地乎?” 仁弘啓曰: “時在靈山、玄風間, 結茅屋居生矣。” 又啓曰: “南方民弊, 可言者多矣。 以其中大段弊害言之, 召募陣之設, 爲害甚矣。 四方流民, 多數投入, 自爲逋逃之淵藪。 守令不得號令, 兵使亦不得號令。 驕逸成習, 不爲順從, 雖有倉卒之變, 萬無操兵赴戰之理。 且體察府之設, 亦爲無益。 若邊鄙有事, 則不可遙制, 故設體府於京中, 以出號令, 如無事時, 則自有備邊司規劃, 廟堂處置, 不必設體府也。 (此等只有害而無益, 所當革罷之事也。)” 王曰: “召募陣投入之民, 其數幾何耶?” 仁弘啓曰: “入投召募, 則身無所役, 故逋逃之民, 爭相入屬, 其數豈不衆多乎? 宜速廢革者也。” 又啓曰: “束伍軍之役, 民皆怨苦。 朝廷以束伍之多少, 賞罰守令, 故守令多般搜抄, 以苟充其數爲務。 其數雖多, 率皆老弱殘疾, 以如此之衆, 萬無禦敵之理。 大槪兵在精, 不在多, 宜急變通, 以慰人心。 古人云: ‘感人心而天下化。’ 皆所當更張之事也。” 又啓曰: “近在都下聞見, 則‘非徒外方民怨頗甚, 都中之民, 亦有疾怨而逃散者’云。 都城乃根本也。 根本如此, 則外方可知, 宜思爲民除怨之道。 且古人言: ‘重門擊柝, 以禦暴客。’ 堂陛之隔, 不可不嚴肅。 今宮墻卑淺, 守衛虛疎, 極爲可慮。 從速移御法宮, 尊其體勢, 則民心慰滿而根本亦固, 所關非輕矣。” (王曰: “都民以何事逃散云耶?” 仁弘啓曰: “民旣有樂生之心, 則必無離去之理矣。 若訪問各司, 則可知其疾苦之由。 今者入侍臣僚, 亦豈不知如此之事乎? 自上下問, 則可以知之矣。” 王曰: “所達之事, 皆已知之。 但予力量之所可及處, 則當體念施之。” 仁弘啓曰: “臣老病已甚, 食飮又減, 欲趁餘生之未亡, 退死於田廬矣。”) 又啓曰: “前日(郭再佑)[郭再祐]受命爲統制使, 正渠所堪當之職也。 (再佑)[再祐]素知海賊, 陸戰之難, 水戰之易, 料理邊務, 計慮深遠。 若授以統制之職, 俾專節制之權, 則南邊可恃而無虞矣。” 王曰: “統制使差除, 則予不能記, 而前差咸鏡監司時, 不爲赴任而去矣。” 仁弘啓曰: “前爲咸鏡監司時, 再辭而許遞, 故決意而去耳。 大槪非忘世之士, 憂國不憂家。 時世有急難之事, 則必不計死生而擔當矣。” 王曰: “若授以兩南方伯之任, 則何如?” 仁弘啓曰: “方伯之任, 亦能堪當矣。” (尹暘啓曰: “會盟祭, 當爲速行, 而日期漸退, 寒沍已至。 外方監司、守令, 以參盟事, 多滯京中。 日期進退, 唯在王敎。 如不得已, 則亦有明春設行之議矣。” 王曰: “推鞫復作。 自上亦思所以處之, 而未知如何則可也。”) 王曰: “卿固欲退去, 則卿職亦遞差。 予無可與有爲者, 雖決歸計, 姑爲强留。” 仁弘啓曰: “退歸之計已決, 所帶密符, 請納政院。 若帶符而去, 則臣亦有罪。 若有可留之勢, 何敢如是固辭乎?” 王曰: “近日當更爲引接, 勉留可矣。” 仁弘啓曰: “若不得已, 則臣當帶密符而退去矣。” 王曰: “豈可一二見而盡知情意乎? 雖云歸計已決, 日候似暖, 卿宜安心姑留。” 仁弘啓曰: “密符還納政院而去, 臣心可安。 若不得已帶去, 則無一刻安心之理, 豈敢爲如此事乎?” 王曰: “更欲接見, 姑勿退歸。” 仁弘啓曰: “小臣前日所陳之懷, 非止一二矣。 目今天氣寒凜, 恐未及歸, 而有徑死之患。 玆未得承命, 臣罪萬死矣。” 因拜辭而出去。 將罷時, 上命承旨進前曰: “大臣無遞職, 而經/徑納密符不當。 今後若呈密符, 政院不受還給, 諭以數日後, 更見之意。” 【仁弘與大臣異意, 又嘗非毁柳成龍, 故凡其所施設束伍、募屯等事, 皆請革罷。 又爲李爾瞻等說所誤, 以李恒福兵權太重, 隱然構陷, 爲血肉搢紳之兆。 旋起羊甲之獄, 恒福遂敗。】


○承政院啓曰: “罪人入來, 當爲推鞫, 而前日黃指揮入來時, (旣)命勿推鞫, 故敢稟。” 傳曰: “議處。”


○司諫院連啓 李時楨加資改正事, 又啓: “國家之待臺諫, 體面甚重。 道遇王子、大臣, 先爲下馬, 則王子、大臣, 亦下馬相揖, 自是規例。 而頃者仁城君 珙, 道見諫官之下馬, 公然馳過。 此則或出於未諳前例, 而諫官旣以此避嫌, 則所當待罪之不暇。 今過數日, 終不引咎, 有若無失者然。 王子驕傲之漸, 不可不杜, 請命推考。” 答曰: “不允。 仁城君 推考依啓。”


○政院(承旨尹暘)啓曰: “黃指揮昨日已爲入京。 爲我國之事, 巡涉遠路而來, 似當速爲接見。 敢稟。” 依啓。○敢稟。 (傳曰: “以‘大人遠路冒寒, 待數日休息接見’之意, 令接待所告之。”)


○(尹暘又啓曰: “上命, 不可以接待官告之, 遣史官何如?” 傳曰: “允。”)


○(掌令李弘望來司憲府連啓李時楨加資改正事, 啓曰: “人主之所操, 以勸礪一世者, 唯在於爵賞。 而近來施與太濫, 加資之命, 前後繼下。 項玉、腰金, 人皆賤視, 識者之寒心久矣。 平海郡守李時楨, 以十朔之微勞, 遽授不次之賞, 由五品之下僚, 至陞堂上之階, 此則尤近古所未有者也。 物情愈駭, 公論愈激, 請命改正。 信川郡守金存敬到任之後, 專以肥己爲事, 民不堪苦, 闔境嗷嗷。 如此之人, 不可使一日在官, 請命罷職。”) 答曰: “李時楨 (事), 徐當發落。 (金存敬, 依啓。)”


○(尹暘以)接待所(言)啓曰: “卽朝黃指揮送拜帖, 要與相見, 議軍兵之事。 臣來見, 則語及下三道鍊兵曲折。 且曰: ‘慶州炮手最妙, 深爲可嘉。 他處亦盡成模樣, 楊老爺聞此, 必歡喜之矣。 王京及黃海、平安之兵, 吾行忙天寒, 未暇操閱, 全、慶 外, 吾未遍行。 諸道軍兵總數, 成冊寄吾, 不必踏印。 但爲箚記, 以便吾私考, 而告于楊都老爺。 且閣老爲一帖, 請討各道鍊兵所用焇磺, 則吾當周旋力稟, 使於遼、廣地方, 許貿出來’云。 此事若成, 則有大利矣。 費力贊成宜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接待所啓曰: “指揮要得大筆、好弓、唾淡、果兒、好莊刀及白淺子菊花樣, 此則我國所謂葵花盞也; 好鵲花靑白馬, 此則我國所謂花馬也。 令該曹速爲處置。 轉廂刀乃隱現刀也, 係平壤所産, 預爲精造, 回還時, 令平安監司呈納何如?” 傳曰: “允。”


○接待所啓曰: “指揮將下三道軍兵數及結狀, 使其家丁三人, 親進通政司, 啓知國王云。 敢啓。” 傳曰: “知道。”


○義禁府啓曰: “泰慶議處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左議政李恒福、領中樞府事奇自獻、判中樞府事沈喜壽議: ‘泰慶事, 曾於榻前及在外獻議時, 已盡陳達。 請法之外, 更無可議, 伏惟上裁。’ 完平府院君 李元翼、右議政鄭仁弘, 病不收議。 大臣之議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斷以常刑, 有所不忍者, 群議如此, 賜死於配所。”


○義禁府啓曰: “差官在京, 推鞫當否,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 李德馨議: ‘黃指揮帶來遼、廣人等買賣, 時未句當, 其回還遲速, 難以斷定。 逆獄辭連人, 稽滯勿問, 事體未安, 卽爲推鞫爲當。 政院稟辭, 諉稱以大臣之意者, 臣未曉也。’ (左議政) 李恒福、(判中樞府事) 沈喜壽議: ‘指揮無久滯之事, 若急歸, 則歸後推鞫固當矣。 萬一遲歸, 則嚴冬滯囚未安, 速爲鞫決宜矣。’ (領中樞府事) 奇自獻議: ‘推鞫亦似無妨。 (伏惟上裁。)’ 大臣之議如此。 臣等意逆獄推鞫, 一刻爲急。 往在甲午、丙申年間, 天朝大官滿城, 不廢推鞫。 以此言之, 庭鞫似無不可。 何以爲之?” 傳曰: “仍爲推鞫。”


○(接待所啓曰: “卽刻義州府尹祕密移文來到, 乃前日白計安等拿回事也。 接待所則只管接待諸事而已, 此事非所與知。 同移文竝爲入啓, 令該曹覆啓處置何如?” 傳曰: “允。”)


○承旨 政院啓曰: “今見義州府尹上送遼東都司咨文, 皮封始面, 又着‘國王處’字。 自前中朝大衙門所送咨文, 未嘗着‘處’字, 而以都司卑秩衙門, 乃敢如是。 中朝尊卑間, 文字格式, 雖未可詳知, 而自我國臣子見之, 極爲未安。 今此義州府尹狀啓以爲: ‘中朝厮役之賤, 告狀于尊重官府, 亦下處’云云, 此甚無謂。 中朝與我國, 用字格例, 不甚相遠, 而乃有如此之理乎? 請令該曹商確前規, 移咨開諭, 今後使不復如是爲當。” 傳曰: “允。”


○(尹銑)以備邊司(言)啓曰: “前因咸鏡監司狀啓, 本道軍民救療藥材, 已爲入送, 而其數不敷, 不足以徧霑一道。 且聞道內癘役, 至今猶熾, 寢息無期, 誠爲憫惻。 好合茵陳丸, 令兩醫司, 優數劑造, 急速馳送何如?” 傳曰: “允。”


○(以趙國弼功臣敎書, 傳曰: “此人, 伊川則不來, 以成川改付標。”)


○閔德男啓曰: “金强哉招內: ‘徐弼成與金百緘, 前年冬, 讀書於文忠堂’云(云)。 文忠堂其時守直之人, 急速拿送, 入院錄及題名錄, 竝爲堅封上送事, 下諭於開城留守乎? 別遣都事乎? 敢啓。” 傳曰: “別遣都事。”


○(傳曰: “趙必祥物色捕送事, 黃海監兵使處馳諭。”)


○政院啓曰: “右相密符, 來呈政院, 卽時以所納人還送, 則聞右相自闕門, 直爲出去云。 敢啓。” 傳曰: “予當更見, 數日姑留事, (乃)遣任兗諭之。”


○任兗啓曰: “右相處往諭, 則‘已爲發程, 行且待罪’云矣。” 傳曰: “以數日內, 當更見以送, 明日姑爲入來之意, 遣史官諭之。”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11月 2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二日壬辰, 太白晝見。


○(禮曹啓曰: “接待所啓辭‘卽刻義州府尹祕密移文來到, 乃前日白計安等拿回事也。 鎭江遊擊以白計安等事, 前後送票, 已至再三, 前者委送譯官於黃指揮所, 則不爲答說, 只稱「上京後, 俺當處置」’云。 今者義州府尹, 又因鎭江票文, 如是移文, 令差備譯官, 將前後咨文、移文內事意, 告于指揮, 使之處置何如?” 傳曰: “允。”)


○(兵曹啓曰: “指揮要得大筆、好弓、唾淡、果兒、好藏刀及白淺子菊花樣, 此則我國所謂葵花也; 好鵲花靑白馬, 此則所謂花馬也。 所謂好鵲花靑白馬, 倉卒難得, 搜括閭閻, 亦恐騷擾, 令該曹從市直給價, 募得擇買以給何如?” 傳曰: “允。”)


○ 尹暘 政院啓曰: “右相 鄭仁弘 處敦諭, 則‘如是下諭, 所當承命, 而素多疾病, 不能飮食, 僅僅來此。 勢難還入, 不得已仍爲下去云’ 矣。” 傳曰: “知道。”


○司憲府啓曰: “近來恩典太濫, 名器日輕。 激勸之擧, 反歸於解體, 而爵賞之重, 未免屑越, 識者已極寒心矣。 玆者伏聞自上南下時, 扈衛假衛將、別武士、假引儀、譯官等, 六朔以上特命加資者, 多至二十餘員。 以微官末寮, 遽授重加, 階級之濫, 莫此爲甚。 物情共駭, 公論齊激, 請亟命還收成命。” 又連啓 李時楨賞加改正事。


○司諫院啓曰: “人君激勸一世之方, 不過爵、賞。 而爵者, 上之所命, 出於口而無窮, 苟不愼重而愛惜, 則人皆賤之, 而國無以維持矣。 今者伏聞自上在東宮撫軍之日, 諸扈衛武士及假引儀、譯官等六朔以上者, 皆賜一資, 臣等不勝駭歎之至。 設令不忘其相從於艱危之際, 豈無酬勞合宜之賞, 而必以莫重之名器, 授之於微末之流乎? 近年以來, 恩加頻數, 凡在職者, 無不資窮。 此命之下, 又將盡爲頂玉之人。 ‘大將軍告身, 纔易一醉’之語, 今不幸近之, 豈不寒心哉? 請亟命還收成命。” 又連啓, 請李時楨賞加改正事。 答曰: “李時楨事, 昨已諭之, 姑待發落。 南下時從行人, 各有其勞, 不允。”


○( 任兗 政院啓曰: “臺諫, 批答未下, 新東門仍留矣。” 傳曰: “知道。”)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王御西廳, 親鞫。 捧沈思仁等元情 招, 金强哉供內, 保匿人也。 思仁供云: “以鄕官, 首捕强哉, 故爲其嫌陷”云。


○( 尹銑 政院啓曰: “右相送箚子及密符, 何以處之?” 王曰: “右相今日在何處耶? 已爲發行乎?” 尹銑曰: “右相今日自良才發行, 當宿板橋云矣。” 王曰: “徐當發落。” 李德馨啓曰: “金强哉雖見捉於金彦寶家, 而未知某時來住, 曲折請詳問之。” 王曰: “平康某某人處, 自何時投接乎? 問之。” 閔德男啓曰: “李希性、玉梅云: ‘强哉來住彦寶家, 晝則隱匿於山中, 夜則出行’云。”) 王曰: “沈思仁何以處之?” 李德馨啓曰: “當初强哉納供時, 似有構陷思仁之意, 今見思仁之供, 果爲强哉所誣矣。” 朴承宗啓曰: “臣見都事李國樑, 則國樑親見强哉及蘭香怨罵思仁之狀云。 然則爲强哉所誣陷明矣。” 王曰: “思仁姑爲保放。” 又捧李希性 元情 招, 希性供內, 亦言以鄕官捕强哉爲其所陷云。 捧田大年 元情 招。 ○尹銑啓曰: “右相密符來呈, 何以爲之?” 王曰: “姑置政院。” 兩司連啓李時楨賞加改正及南下扈衛將士還收賞加。 答曰: “不允。”


11月 3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三日癸巳, 太白晝見。


○接待所啓曰: “黃指揮處, 間二日例爲問安。 則答(多拜謝) 且 曰: ‘欲送家丁而恐懼不敢, 但祝萬歲矣。’” 傳曰: “知道。”


○復以金搢爲檢閱。 搢上疏(略曰云云) 自辨前日金昈構陷無據之狀, 且請與搢對辨, 詰其言根。 答曰: “省疏, 具悉爾痛冤。 當議而處之。”


○(接待所下馬宴。 宰臣啓曰: “臣等今日進黃指揮所館處, 行下馬宴。 行八爵, 甚有歡喜之色。 呈禮單, 則指揮辭曰: ‘昨日已受盛禮, 今不敢再受。’ 臣等措辭固請, 指揮乃受, 稱以多拜謝矣。” 傳曰: “知道。”)


○答右相鄭仁弘箚曰: “‘省箚, 具悉卿至懇。 但以予誠薄, 致卿決去, 無任缺然。 安心勿辭, 帶職好往。 廐馬委送勿謝, 待日暖更爲上來’ 事, 遣右副承旨諭之。 密符亦還授。”


○仍傳曰: “內廐馬一匹, 下送于右相之行。”


○戶曹判書黃愼建議: “亂後經界紊亂, 賦役不均, 當今急務, 莫如量田。” 大臣亦主之。 至是啓曰: “下三道量田使, 可合差遣者, 前日已以權盼、尹守謙、朴燁三人, 啓下矣。 群議以爲: ‘下三道地方最廣, 一人獨管一道, 則勢未能趁農前打量。’ 宜分左右道, 各差一人, 及明春內, 竣事爲便。 前啓下三人外, 當加出三員, 忠洪右道則以尹重三差遣, 全羅左道則以權縉差遣, 慶尙右道則以星州牧使趙希輔, 付京職差遣, 而皆以察理使稱號, 各帶從事官一員, 下送何如?” 傳曰: “允。 趙希輔不須徑遞, 以他人擇差。”


○錄勳都監啓曰: “今考庚寅會盟錄, 則光國會盟則行於八月十六日, 平難會盟則行於其月二十五日, 而適値不寒之節, 雖隔十日, 再行大禮, 猶或無妨。 今則日氣寒凜, 自上再次露宿行祭, 決不可爲。 寧竝退(四功臣於)春間, 然此亦太緩。 卽令亨難、定運敎書, 催促畢製, 竝行於來月初旬間, 似爲便當。 敢啓。” 傳曰: “觀日候爲之。”


○五間水口內擲奸後, 傳曰: “有頉處察推, 拆破處卽令修改。” 燕山廢時, 三大將議以‘先破五間水門, 觀勢進退, 以爲必勝之計。’ 王性疑惑, 內懼以顚覆見廢, 嘗擲奸五間水門。 五間水門, 在城東門旁, 東門雖閉, 可以從出。


○傳曰: “金直哉、百緘、金濟世所捕出身人等, 東班實職除授, 速爲擧行。”


○政院(閔德男)啓曰: “捕金百緘人, 因洪履祥啓聞, 時方回啓。 濟世、直哉等捕捉人等, 問于申慄, 則金濟世爲先捕捉者, 前司果薛衎, 問于康昱, 則當初金直哉捕捉, 別將生員朴東賢、領將校生李起元, 刑房鄭希福, 都訓導水夫洪天武云。 但康昱所言, 與黃海監司李必榮啓聞, 互有不同, 當使本道査覈啓聞矣。” 傳曰: “知道。”


○禮曹啓曰: “因遼東都司咨文, 着國王處不當事。 中朝通咨文字, 自有格式。 而今乃加一處字, 是不過偶然添書, 雖未必有意於陵駕, 然不可不辨詰定奪。 後日行次時, 令(事知)譯官詳問文字格式於椽房處, 講定以來宜當。 至於自上移咨, 則似爲有妨。” 傳曰: “依啓。”


○(尹晹以)接待所(言)啓曰: “今日指揮家丁十人, 跪稱於臣曰: ‘當初出來時, 不意其濡滯, 冬衣專不持來。 今天氣已冷, 不堪寒苦。 貴國於漂流人, 例給衣冠。 俺等隨黃大人出來, 勤苦之中, 少無擾害之事, 願得衣資, 賴以生還’云。 敢啓。” 傳曰: “冬衣備給, 以慰其心。”


○司諫院連啓南下時, 扈衛將官、假引儀等賞加改正事。 (啓曰: “伏聞自上在東宮, 南下撫軍之日, 扈衛將官、武士及假引儀、譯官等滿朔以上者, 皆賜一資, 臣等不勝駭嘆之至。 設或不忌其相從於艱危之際, 豈無酬勞合宜之他賞, 而必以莫重之名器, 授之於二十餘人乎? 近來恩典頻數, 凡在職者, 無不資窮, 此命之下, 又將盡爲頂玉腰金之人, 豈不寒心哉? 請亟還收成命。”)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憲府連啓曰: “自上南下時, 扈衛假衛將、別武士加資改正事。 (等特命加資者, 多至二十餘員。 以微末之僚, 遽陞頂玉之秩, 階級之濫, 莫此爲甚。 凡在瞻聆, 無不駭怪, 請亟命還收成命。”) 答曰: “已諭, 不允。”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王御西廳, 親鞫。 捧尹望雲、趙鐸等元情。 金强哉辭連人也。 閔德男啓曰: “罪人等元情 供招已畢, 何以爲之?” 王曰: “令左右 相議啓。” 李德馨啓曰: “各有招辭, 觀其招辭, 則可知其輕重矣。 大槪賊徒將死之際, 則諱其腹心, 而誣引他人之姓名, 例也。 强哉烙刑時, 令 發言曰: ‘問事郞任意書之’云, 其情叵測矣。” 李恒福啓曰: “兇賊之招, 胡亂如此, 此獄事之難斷者也。” 王曰: “强哉果止接於何人家乎?” 李德馨啓曰: “金彦寶家, 止接的實矣。” 王曰: “金彦寶果知强哉而許接乎?” 李恒福啓曰: “以公事例觀之, 則彦寶不可謂不知也。 當初或不知, 而末乃知之。 大槪强哉公然身騎大馬, 後載其妾, 有若兩班行色, 故平康人初不知之。 但晝則在彦寶家後山麓, 日夕則下來, 以是有慮者, 知其蹤迹之荒唐。 且本邑刑吏, 往彦寶家, 聞呼蘭香之名而疑之, 又見强哉馬色, 果如事目, 故告於主倅而捉之。 李希性則賃用强哉牛隻, 而瘡傷其牛背, 相與鬪詰, 故以嫌引之矣。” (【平康倅李桂男乃李恒福之姪, 故詳聞曲折而啓達矣。】)王曰: “金彦寶何以處之?” 李德馨啓曰: “雖有輕重之差, 豈可謂全無罪乎?” 朴承宗啓曰: “渠雖初不知而納之, 然許接兇賊之罪, 則有之矣。” 王曰: “徐弼成何以處之?” 李德馨啓曰: “今日取招於(於) 叱同, 則文忠堂讀書事, 未能知之云矣。 大槪弼成與强哉, 對門而居, 萬無不知面之理, 而全然諱之納招, 可謂迷劣矣。 (但慮《尋院錄》中, 或有渠之姓名耳。” 王曰: “《尋院錄》中, 無之爾。”) 李恒福、沈喜壽啓曰: “臣等觀趙鐸、尹望雲納招之辭, 則皆見怨於强哉而被招矣。 且田大年、大方之與强哉含嫌, 人無不知者也。” (王曰: “羅繪於直哉, 族黨云, 果然乎?” 李德馨啓曰: “遠近間必族黨也。 然渠稱羅繪, 而以羅繪出於招辭, 此亦未可知矣。” 王入內殿。)


○宣醞入侍大臣、推官(以下)。


11月 4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四日甲午, 太白晝見。


○答慶尙道儒生姜茂先 上疏曰: “省疏, 用嘉憂國之誠。 當與廟堂議處。” 仍傳曰: “此上疏, 下備邊司議啓。” 【疏見下。 】


○義禁府啓曰: “柳文錫放送參盟事, 係干逆獄, 事體至嚴。 設使文錫親功臣, 似不可輕許放送, 況是功臣之子乎? 治逆未畢, 先議放送, 恐非至嚴之意, 臣等更無可議者。 敢啓。” 傳曰: “姑待後日更議。”


○兩司連啓南下時, 扈衛將官賞資猥濫事, 不允。


○(昧爽, 飛星出右執法星上, 入軒轅星上。 狀如甁, 尾長一丈許, 色篬白, 光照地。 星滅後, 有尾迹縵縵然委曲。 長可二三丈, 良久乃滅。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11月 5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五日乙未, 傳曰: “黃指揮接見時, 自上陞降出入, 由指揮之左, 未知如何。 令禮官議定以啓。”


○(傳曰: “黃指揮所送揭帖, 令該曹速爲聽施, 回帖委曲爲之。”)


○(金時獻啓曰: “鎭江遊擊咨文內, 白計安等解送事, 令差備譯官, 開諭於指揮。 則答稱‘儞國, 以俺時方南下, 今未上來, 上來後, 傳告之意, 回咨不妨’云矣。” 傳曰: “依所言。”)


政院啓曰: “今十一月初一日, 右議政鄭仁弘引見時, 鄭仁弘所啓南方召募陣革罷事、京中體察府革罷事、移御法宮事, 竝無發落。 取稟。” 傳曰: “邊虞未殄, 體府不可罷也。 召募陣事, 令備邊司議處; 法宮移御事, 徐當量處。”


○傳曰: “ 申應錄榘、許昕錄勳(事, 判下于都監)。”


○嶺南儒生上疏, 請誅白士霖。 傳曰: “白士霖罪犯, 雖曰可死, 在先朝已斷之獄。 咨訪大臣, 考閱先朝群議, 蓋出於明愼之遺意。 此輩投疏督迫, 有傷事體。 此疏還出給。” (【士霖曾守黃山城, 義將趙宗道等, 闔門遭禍, 士霖獨免, 人疑其款賊。 鄭仁弘每令門人, 上疏請誅。】)


○兩司連啓扈衛將官賞加改正事, 不從。


○罪人尹望雲放送。


○三省委官啓曰: “金彦寶諱不直招, 闕庭推鞫時, 已請加刑。 依前啓, 請刑推得情。 (何如?”) 傳曰: “允。”


○義禁府大臣啓曰: “蘭香母德只, 當初以蘭香次知捉囚。 今者蘭香旣已就捕物故, 更無可問之事。 放送何如?” 傳曰: “允。”


○三省啓曰: “金彦寶刑問三次, 不服。 一日之內, 已受刑二次, 一向加刑, 恐至徑斃。 請後日加刑。” 傳曰: “允。”


11月 6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六日丙申, (政院啓曰: “黃指揮接見時, 自上升降出入之儀, 令禮官議定何如? 下禮曹議。”) 禮曹以黃指揮接見儀, 啓曰: “凡賓主相見, 竝立則以左爲上, 對坐則以東爲上。 故客初至, 主人出門, 北向竝立。 相揖時, 主人在客之右, 客在主人之左。 至正廳, 客趨主人之右而立於東, 主人趨客之左而立於西。 此《五禮儀》天使接見之儀也。 至於近來, 將官接見時, 不用此禮, 殿下出門至正廳, 陞降出入, 皆由於西, 客常由東。 故儀註別無左右之語, 而前日指揮接見時, 殿下常由指揮之左矣。 蓋天朝則揖必竝立, 而我國則必相對而爲之, 故其禮自然如此。 敢啓。” 傳曰: “知道。 今後凡唐官接見之禮, 詳察講定, 以爲恒規。”


○兩司連啓扈衛將官賞加事, 不允。


○僧人性均, 年七十七。 以直哉心腹人, 强哉引之被鞫。 供云: “臣曾參直哉不孝獄辭證, 以烹父事狀, 明白納招。 可以刑訊發言爲直哉嫌仇之人, 本無參逆之理”云。 性均實無此招。 不孝之 曾參其獄, 明其烹父之誣, 直哉得解, 具有文籍。 大臣啓曰: “性均年過, 不應刑推, 當據證定罪。 而咫尺之地, 欺罔如此, 此足以定罪也。” 王曰: “係干謀逆罪人訊鞫, 亦計年齒與否, 考律以啓。” 三省回啓: “律文《老幼不考訊條》: ‘凡應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竝不合拷訊, 皆據衆證定罪, 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云云。 《老幼不考訊條》: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蓋八十則雖犯反逆而死者, 亦不爲請刑而議奏稟裁。 今此賊則年未及八十, 故臣等直請處斬。 律文可據者如此, 而更無係干謀逆, 不計年齒訊鞫之語, 故敢啓。” 答曰: “以欺罔律科斷。”


○(閔德男以委官意, 啓曰: “今日已晩, 三省交坐, 不爲之意, 敢啓。” 傳曰: “允。”)


○王御內正殿, 接見指揮(黃應陽)〔黃應暘〕。 【山東經理使楊公鎬別遣指揮, 巡略我國嶺南海邊, 以探倭情, 以觀操鍊。 故自南邊回還時, 王邀致宴接甚款。】指揮曰: “俺巡視南邊, 一路水陸軍馬, 皆整齊鮮好矣。” 王曰: “亂後生齒不繁, 物力未阜, 操鍊諸事, 精熟無期, 是用憂悶(也。” ○)指揮曰: “俺歷行南中, 盡知邊備之完了。 歸當一一査報於楊爺矣。” 王曰: “大人之所目擊也, 安有倭戶在邊地乎? 草屋半雜之說, 尤無所據爾。” 指揮曰: “今番巡哨, 領覽已悉。 (安可憂之?) 俺當以這樣事情, 歸報矣。” ○ 金時獻進啓曰: “南邊之事, 指揮已知。 但釜山開市, 特我國羈縻之計, 而事涉未穩, 然天朝亦已知之, 此外似無大段難事矣。” 王曰: “大人爲我國遠來, 哨探邊務, 不憚跋涉之勞, 誠極感拜。” 指揮曰: “俺見梁山之間, 民居鮮少, 田土廢荒。 宜急募民屯田, 以爲鍊兵, 儲糧之策, 此事力行何如?” ○王曰: “大人之言誠是。 謹受敎矣。” ○指揮曰: “俺自先大王時, 屢蒙眷愛, 故於東國之事, 靡不盡心周旋。 今見南邊軍備, 則焇黃缺少, 統制亦以是爲憂。 俺當具達楊爺前, 多數送之耳。” 王曰: “大人爲弊邦, 如是盡力, 不勝感荷。” ○指揮曰: “非徒焇黃, 他如軍務之事, 亦皆陳達于老爺, 期於必行。 凡事係朝鮮, 則雖水火之中, 亦不避矣。” 王曰: “無任感拜。” 王請行酒禮, 酒行四爵。 指揮曰: “先王時, 俺獻一玉盃矣。 今已二十年之久, 願得見之也。” 王曰: “疑在宮壼之中, 而第恐歲月已久, 未易搜得耳。”


○戶曹判書黃愼祕密入啓曰: “臣卽朝往見黃指揮, 指揮從容談話, 仍取筆硯, 書示臣曰: ‘我有一友姓趙, 親兄弟七人。 今在貴國西海中, 其島名㞸崽。 手下有三四千人, 壬辰倭寇時, 我去請他, 他不肯來。 他謂我曰: 「倭寇將取朝鮮, 莫如我與爾先占, 待交還麗國」云。’ 臣仍問: ‘趙是何人, 因何事住海中耶?’ 指揮曰: ‘趙名任, 號任蘭, 今聞改號太沖。 是進士做御史者, 有罪逃躱在海中, 年今六十八, 其諸弟則年皆少壯。’ 臣又問: ‘彼旣有三四千人, 不曾擾害上國地方否? 旣與我國海上相近, 則日後不無擾害之虞否?’ 指揮曰: ‘豈有此理? 他不曾動, 朝廷不敢問他, 楊都臺亦不敢動他。 他曾招我, 我不往’ 云。 仍取所寫小紙, 細細裂破, 搖手謂臣曰: ‘此語愼勿煩說’ 云。 指揮此言, 似爲怪誕, 而虛實間, 旣有所聞, 不敢不達。”


11月 7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七日丁酉, 政院啓曰: “今此會盟, 遷延到今, 若漸退日期, 益至寒洌, 則冒夜擧動, 恐傷玉候, 區區下情, 不勝悶慮。 況監司、守令, 以參祭上來者甚多。 非但職務曠廢, 平安道則係是關防, 監司久離本道, 疎虞之患, 亦不可不慮。 種種事勢, 多有不便。 頃日該曹以十三日推擇以啓, 若行於此日, 則今日應在散齋之中。 而又下推鞫之命, 十三日會盟, 似難行禮。 伏乞亟賜睿裁, 容令該司, 有所遵奉而行。 臣等職忝近密, 惶恐敢啓。” 傳曰: “啓意具悉。 但予氣不平, 十三日似難行禮。”


○兩司合啓扈衛將官賞加事, 不允。


○司諫院啓曰: “訓鍊都監郞廳安宗吉, 多有鄙陋之事, 請命罷職不敘, 其代勿論文蔭, 以廉謹之人擇差。” 答曰: “依啓。”


○政院啓曰: “楊御史碑文、詩篇齎去譯官李恂來言: ‘臣齎碑文、詩篇, 跟同謝恩使柳寅吉, 九月二十六日到廣寧。 詣御史衙門, 臣奉碑文、詩篇跪呈, (御史令旗鼓官接上。) 御史手自展開, 高聲琅讀, 喜動顔色之際。 適開元、遼東、廣遠寧、寧遠等處五布政入來, 御史謂五布政曰: 「此是朝鮮國王送來碑文, 而乃禮部尙書李公廷龜之所述也。 國王軫念老生, 委送刻字, 其爲盛情, 亦多感矣。」 五布政會首讀之, 稱贊不已。 御史謂臣曰: 「李尙書爲我做出文章, 不啻瓊琚, 要修謝帖, 而旣無李公之書, 回謝非便, 爾將我意回謝。」 仍賜臣一兩銀子以送矣。’” 傳曰: “知道。”


○三省委官啓曰: “金彦寶壓膝五度, 閉口不言。 反覆窮問, 絶不納供, 所當加刑, 而氣息奄奄, 徑斃可慮。 請明日加刑何如?”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會盟祭, 令日官推擇商量, 則‘初十日雖是潘城府院君忌日, 宴則或未安, 而行祭則似無所妨。 不得已退擇, 則十三日爲吉, 宴則十六日爲之宜當’云。 竊念外方諸官及嫡長等, 來會已久, 若不遠退於明春, 則不可不從速行之於日未深寒之前。 亟賜睿斷。 惶恐敢啓。” 傳曰: “予氣不平, 以望後擇啓。”


○禮曹啓曰: “會盟祭以初四日、初十日, 退擇入啓, 而未下矣。 初四日則只隔數日, 推鞫未畢, 勢難行之。 若以初十日爲定, 則雖有獄事, 姑停於齋戒之日, 然後可以行矣。 此日不得行, 則冬日深寒, 決難擧動。 外方監司、守令, 以會盟上來, 留京已久, 官事曠廢, 至於嫡長參祭者, 糧絶丐乞而食, 亦甚可矜。 退行於明春, 似爲得宜。 速賜睿斷何如?” 傳曰: “允。”


11月 8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八日戊戌, 傳曰: “尹望雲旣分釋, 則徐弼成旣受一次之刑, 不必竄配, 放送。”


○左議政李恒福上疏(辭職。 蓋以鄭仁弘箚中, 斥其久持兵柄也。 王) (壬子十一月初七日, 辭訓鍊都監都提調體察使箚伏以。)臣卽接邸報, 因政院稟旨奉聖敎: “邊虞未殄, 體察使不可罷也” 者, 臣悶塞難耐, 敢以事始末詳具, 而自陳請焉。 昔在先朝, 北鄙有聳虜有桀心。 羽書交馳, 都民荷擔, 先王命大臣, 開府京師, 一以鎭定民心, 一以指揮邊事。 時則蓋有不得已焉爾, 非無故而妄動也。 賊終不來, 而體臣仍舊, 其時已有當罷之議, 特未及罷之爾, 非當仍而故不罷也。 及先王棄群臣, 體臣得罪。 一日臣在賓廳議事, 備邊司堂上有來稟: “代事便宜。” 備邊諸臣, 皆不以爲急, 僉曰: “徐議可否, 如其不急, 不可更出其代。” 臣備聞僉議, 一日下吏, 以代任來報。 臣怪問同事之臣, 則云: “大臣未及齊會, 適有上命, 仍前見差, 無敢言其不便者。” 臣意以爲: “寇若深矣, 則朝廷絶遠, 號令不通, 故命使大臣, 體聖上之意, 而察視軍帥, 其意固然。 今無他端, 而徒以紛然一大衙門, 贅設於京裏, 甚非事宜。 又況西北形勢, 與南方自別, 體察之設, 尤爲不便。” 卽詳具是意, 請勿仍設, 終不得命。 其時啓辭, 具在政院, 可考而知也。 今年六月, 有鎭川人疏陳當罷之宜, 時則道路洶洶, 危言滿聽, 人指如束, 謂臣鬼朴。 臣踽踽行走, 自分砧鑕, 不復以職事爲念。 非宜之擧, 偶試無驗, 仍之不改, 至五年而猶執, 實始慮之所不及也。 不戚而哭, 當憂而歌, 均爲失常。 故語云: “無戎而備, 寇必乘焉。” 今中兵之外, 添設備局, 此猶不足, 剩有體臣, 事之非宜, 無甚於斯。 惟聖明之少留意焉。 訓鍊都監是親兵所萃, 新舊編籍, 操鍊事緊。 臣以迂闊書生, 尤昧於兵。 浮寄官次, 卒無成效, 奄過十年, 有愧三軍。 加以近年以來, 有兵權太重之說, 行於薦紳之間, 此是臣骨解而氣死之兆也。 聞此而不瞿然失性者, 眞賊臣也。 伏乞聖慈天地父母, 保全終始, 許解臣兩兵柄。 廢革體府, 俾勿繼設, 以都監之事, 改命知兵大臣, 使老臣全腰領, 以沒於地, 千萬瞻天祈懇之至。 (取進止。)答曰: “卿以白首舊臣, 勳德俱隆。 而與予相從, 結知於搶攘之間, 忠勤懋著, 肝膽相照, 于今垂二十年矣。 予倚如長城、柱石, 信如股肱、心膂, 雖有盈篋之書, 豈能動予一髮? 右相來自遠外, 未暗國家事勢, 或有所云云, 庸何傷乎? 君臣相須成體, 善人爲國之紀。 卿宜深體予意, 勿以人言介懷, 而終始輔予, 更殫赤心。 試觀今日之國事, 此豈忘危罷兵之時乎? 放意莅任, 乂安邊陲, 是予之至望也。” (箚見下。)


○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臣於頃日, 因錄勳都監事, 避嫌退待。 正言朴弘道、鄭文翼等相議處置之際, 弘道欲遞, 而文翼則難之, 可否移時, 至於下吏, 皆聽其言。 而臣未詳其曲折, 再避之後, 瀆擾是懼, 强顔出仕, 昨者始得其實。 臣旣被同僚之斥, 決難仍冒。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11月 9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九日己亥, 閔德男以義禁府言, 啓曰: “强哉許接人金彦寶, 已爲杖斃, 其辭連人沈思仁, 請放送。 辭連仍囚人李希聖、巫女玉梅, 今無更問之事, 似當分揀, 竝取稟。” 傳曰: “放送。”


○(司諫鄭廣成啓曰: “頃者大司諫崔有源引嫌退待之日, 臣適病重, 伏在私室, 同僚簡通來到。 臣答之, 以請出之意矣。 今崔有源以其時僚議, 不無異同, 至於引避。 臣何敢自是己見, 更爲處置乎? 請命罷遞臣職。” 答曰: “勿辭。”)


○(正言鄭文翼啓曰: “頃日大司諫崔有源, 因錄勳都監事, 引避退待, 其日司諫鄭廣成, 病重在家, 獻納朴自興, 以相避引嫌。 臣與正言朴弘道, 當爲處置, 而弘道入侍親鞫, 故臣詣西廳門外, 請弘道出來相議。 臣意都監啓辭, 非以柳文錫直請參盟, 令該司議處, 則不過據勳府謄錄而稟哉也, 有何所失? 況政院初欲請推, 旋卽刪改, 則尤無可避之嫌, 欲爲請出。 弘道之意, 政院旣欲請推, 則言官勢難在職, 難於請出, 相持頗久。 及得鄭廣成簡通之答, 則‘都監別無所失, 況政院不爲請推, 不可以此輕遞諫長’云。 此言與臣意正同, 故與弘道以請出歸一, 入啓矣。 今見崔有源避嫌, 臣何敢自是己見, 偃然仍冒乎?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獻納朴自興啓曰: “臣伏見大司諫崔有源避嫌, ‘僚議不一, 强請出仕’云。 當初柳文錫會盟參否, 該司依例稟裁, 命放出於睿斷, 而因政院啓辭, 崔有源不得不引避, 初無所失。 正言朴弘道處置之際, 提起異議, 乘機欲遞, 臣欲論啓其非, 而曾以此事爲嫌, 則今難偃然處置。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政院啓曰: “昨日黃指揮家丁六七人, 拿打譯官秦禮男, 齊訴於闕門。 卽問其由, 則以所持物貨, 曾有換賣之令, 而尙不停當, 故移怒於譯官。 平市署所當開諭市民, 速爲停當, 而相持累日, 竟致擾亂於咫尺之地, 請當該官員, 推考重治。” 傳曰: “允。”


○(大司憲(李晬光)[李睟光]、執義申景洛、掌令李弘望啓曰: “頃日大司諫崔有源, 因錄勳都監事, 再避時, 臣等以爲都監別無所失, 故敢請出仕矣。 今者崔有源以處置時, 僚議不一, 至於引嫌, 諫院以處置一事, 亦皆退待。 臣等前日請出之意, 與諫院無異, 何敢自是己見, 更爲處置乎?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掌令宋克訒、持平沈光世啓曰: “前日臣等處置大司諫崔有源再避之時, 以爲別無所失, 故請出仕矣。 今者崔有源以處置時, 僚議不一, 至於引避, 諫院以處置事, 亦皆辭避。 臣等前日請出之意, 與諫院無異, 臣何敢自是而更爲處置乎? 且同僚以此事引避簡通, 而下吏趁不傳示, 未得與同僚一時俱避, 所失尤多。 請命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持平南以俊啓曰: “諫院專數引避退待, 本府今當處置, 而大司諫崔有源, 臣之同姓四寸妹夫也。 不可參於處置, 勢難在職。 且同僚皆避, 未及退待之前, 徑先詣闕, 顚倒之失, 莫此爲甚。 請命罷臣職。” 答曰: “勿辭。”)


○義禁府啓曰: “伏見開城留守洪履祥狀啓, 則罪人僧道正招內, 金强哉處, 恐其逢杖, 逃避之說、結嫌之狀, 的實無疑。 道正依他例, 放送爲當。 (敢稟。)” 傳曰: “允。”


○右議政鄭仁弘在途上箚, 略曰:竊念殿下旣不以俗規處臣, 臣亦不以俗規自處。 封還密符, 竊比於歸印故事。 臣三還之, 而不能止; 殿下三反下, 而終不收。 殿下留臣如此之苦, 不循前代故事, 而自今作古, 臣固不知聖意之所在。 臣之求去, 如此之苦, 而終不能承命者, 不獨老病而已。 蓋有意存焉, 而不敢言爾。 殿下不欲成臣之志, 故臣不免欲自遂而莫白其志。 此臣之悶鬱, 而不自解者, 一也。 (臣一身之病, 自四三年來, 無歲不作。 不幸今發於客裏, 伏蒙殿下遣醫調治, 雖得差減, 尙未殄絶, 口不下數匙飯者, 亦免有日。 今殿下有此擧措, 心病轉劇, 食不能下咽, 目不得交㫸, 勢將中路摧殘。 雖幸而得返田廬, 朝夕不可保, 將置此密符於何地? 職名或可諉於虛位, 密符, 重器也。 如有意外墜失之患, 不獨臣將爲負罪之鬼, 殿下亦不免有過擧之悔。 臣之悶鬱, 而不自解者, 二也。) 古之去國者, 非一二也。 魯以膰肉, 去齊曰不欲富。 曰‘不去, 有後悔’者, 疏廣也; 被君面留, 泣辭而無他語者, 江萬里也。 彼聖賢者, 去國之日, 俱不言所以去之由, 此實古人用心之法而後世之所遵守者也。 臣條陳不可仕者, 有許多說, 而猶有不敢盡者, 竊欲效古人忠厚之意也。 若或盡底蘊, 則臣知殿下未必不諒臣心事, 而終靳其退也。 不欲得罪於古人, 而負平生所學, 故隱忍齟舌而行。 臣之悶鬱而不自解者, 三也。 況臣於前日箚子中, 不曰: “沐浴請討, 非古人告老時乎?” 臣受國厚恩, 圖所以報效者, 豈係於職名之遞否、密符之有無也? 日暖之時, 苟有上來之義, 而幸無疾病之祟, 臣何敢以密符之不在身上而爲前却屑屑於往來不憚煩之譏也? 臣前日榻前所陳若干言, 宜有愚妄之誚, 臣自以爲爲德、爲民之深計。 殿下若加體念而倘得底行, 使不至爲空言, 則臣雖老病, 亦宜有日暖再行之望也。 不然, 老醜無用之物, 何面目冒昧不憚煩之譏而莫之恥也?答曰: “箚辭具悉。 寡昧不敏, 前後所言, 雖不能一一體行, 何可以此抛棄而不再來也? 待日暖調理上來。 密符則姑令收納, 以安卿心。” 【仁弘以言不用決去。 其所論不過曰嚴討逆之律, 又排李恒福等斥,其主兵柄有後患, 扶護李爾瞻等, 以爲忠賢云。】


○正言朴弘道啓曰: “臣頃日大司諫崔有源處置之際, 臣與正言鄭文翼, 相議可否。 文翼問以出仕, 臣曰: ‘出仕或可。 但有源以柳文錫事, 有政院之啓, 爲臺諫者, 似難出仕。’ 文翼初則難之, 中以臣言爲是, 自書中草, 通於司諫鄭廣成, 廣成亦以爲或可或否。 文翼至終, 又有出仕之計, 臣意亦以爲是, 竟以出仕爲啓。 是不過從長之論也, 豈有他意哉? 凡處置之際, 與同僚相議, 例也。 非斥同僚而然也, 非乘機欲遞而然也。 曲折如此, 而今見同僚引避之辭, 至曰: ‘欲論其非。’ 臣何敢自以爲是而强有辭說哉? 請命罷臣職。” 答曰: “勿辭。”


11月 10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初十日庚子, 太白晝見。


○(接待所啓曰: “以買賣事, 通官秦禮男旣被打傷, 昨將曲折, 略已陳啓矣。 當初出來時, 上司員役各出賣頭貨物, 成票文帶來, 約以月增本價而還之, 今已過期, 其價自倍, 各人以此敢發死心, 盡將票文, 納於指揮處。 所謂票文卽我國契劵一樣也。 昨日臣與指揮對話之際, 各人等跪稱於庭曰: ‘初不料本國事勢, 異於前日, 欲救徵利, 敢爲帶來。 延拖刀蹬, 無所不至, 寧死於此, 何得還歸, 以償許多負債乎?’ 仍大聲呼哭, 指揮亦爲泣下。 至於往來號訴於領相、戶判家, 又至於被髮流血於闕門外, 觀瞻駭異, 國體虧損。 此後又不知有何樣擧措也, 急令該曹十分善處, 俾不更爲生事何如?” 傳曰: “允。”)


○(領議政啓曰: “卽刻黃指揮帶來唐人等, 扶掖碎頭流血一人, 來愬曰: ‘吾等聞指揮以撫院委差出來, 賣家財持貨物而跟來者, 只欲見些少利耳。 去秋留此時, 不得發賣, 今又空手回還, 無面見家小, 寧自刎自縊而死’云, 而其間哀辭憤語, 有難盡悉。 指揮又致拜帖如此, 而兩紙又爲開寫通事秦禮男等沿路各官受面皮之事。 此蓋下人等誣愬秦禮男等, 無有紀極, 而指揮, 性躁之人, 不耐下人怨愬, 致有此變。 遼、廣人皆貪汚難處, 而當初平市官, 列寫貨物, 其下書價銀幾兩幾錢, 終頭着押踏印冊。 唐人等拿去, 指揮前爲表驗, 此極爲無計慮。 而其後指揮與市民, 紙價開寫爲約, 此則市中行用價也。 與前日平時/市官所開寫者, 甚懸遠而累次講定, 終不肯市。 觀此事狀, 如不善處, 恐益生變辱國, 令該官速爲善處, 似不得已。 敢啓。” 傳曰: “令戶曹郞廳句管發賣, 以慰其心。”)


○(弘文館啓曰: “功臣之子, 應參會盟, 而方在罪籍, 必須詳處, 則據例稟裁, 固其宜也。 政院旣知請推未安, 而旋卽刪去, 同僚雖有異同之議, 而自有是非, 在我之道, 毫無所失。 請出之意, 旣悉於簡通, 論議之際, 所執者得正。 至見其非, 欲爲論啓, 而引嫌未果, 勢所然也。 提起異議於不當遞之諫長, 又無定見於前後之可否, 言官風采, 墜落盡矣。 旣無可遞之事而所見與諫院無異, 則請出之啓, 未爲不可。 聞知差後, 未卽來避於一時, 拘於相避, 不得同參於處置, 俱無可避之嫌。 請大司諫崔有源、司諫鄭廣成、正言鄭文翼、獻納朴自興、大司憲(李晬光)[李睟光]、執義申景洛、掌令李弘望·宋克訒、持平沈光世·南以俊, 竝命出仕, 正言朴弘道遞差。” 答曰: “依啓。”)


○(閔德男啓曰: “兩司時未就職, 趁給命牌, 必致閉門, 今日推鞫不得爲之矣。” 傳曰: “知道。”)○(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11月 11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一日辛丑太白晝見。


○(正言鄭文翼啓曰: “頃日大司諫崔有源引避退待處置之時, 臣與正言朴弘道論議不同, 相持半日, 其所爲辭說甚多。 臣於避嫌, 初欲盡諫/陳相爭之語, 而第念以僚中論辨多少曲折, 至煩天聽, 恐或未安, 且慮待同僚之道, 不當如是, 只諫/陳其槪略矣。 及見弘道避嫌, 則臣不得不悉擧終始實狀而明辨矣。 當初相議之時, 弘道問臣曰: ‘諫長當出乎?’ 臣答曰: ‘都監啓辭, 非以柳文錫直請參盟, 令該司議處, 則其意不過據勳府謄錄而稟裁也, 有何所失?’ 弘道曰: ‘此言則然矣, 但政院旣欲請推, 則言官不可在職。’ 臣曰: ‘政院初欲請推旋, 知其未安而刪去, 則安可以遵奉政院未行之餘意而輕遞乎?’ 弘道又曰: ‘今若請出, 則未知外議之如何也。’ 臣又曰: ‘一是一非, 人各有見, 吾見不曲, 則外議何怵? 且日已向暮, 而尙未處置, 極爲未安。’ 弘道以臣之言, 猶不以爲然, 久而未決。 弘道又曰: ‘司諫稱病, 獻納避嫌, 吾等何必見欺於人, 獨難處之事乎? 今日姑不處置, 待明與司諫議處似當。’ 臣曰: ‘兩僚所爲, 實如正言之所言, 則吾等亦當有避嫌之辭, 但司諫之病, 不可謂虛, 獻納之相避, 在所當爲, 且處置之事, 例於其日爲之, 經宿不可也。’ 弘道猶不能決。 臣竊自念, ‘鄙見雖如此, 何敢自是? 且帳外下人, 無不聽知, 其於事體, 恐有所傷。’ 謂弘道曰: ‘正言之意, 若終牢執不回, 則此事將不歸竟, 第以正言之議, 簡通于司諫, 觀其回報後處之如何?’ 弘道以爲然。 卽以此意, 通于司諫鄭廣成處耳, 弘道避嫌, 謂自書中草云, 凡啓辭起草之時, 長官訴文, 下官執筆, 乃流來規例也。 及見司諫鄭廣成之所答, 則‘都監別無所失, 況政院不爲推考, 不可以此輕遞諫長, 以起騷擾, 未知僉意如何。’ 云。 臣曰: ‘司諫之意, 與鄙見不謀而同, 正言猶欲不從僚議, 則勢將立異。’ 弘道將起而還坐者再三矣。 弘道又曰: ‘司諫簡尾, 有如何二字, 此乃可否未定之意也。’ 臣曰: ‘凡簡辭例有如何字, 所謂如何者, 只示已見不敢自斷而然也, 若以如何字爲疑, 則吾等通司諫之簡末, 亦有如何字, 此不必致疑之辭也。’ 弘道末梢決言曰: ‘所見各異, 勢難苟同。’ 使下吏捲帳將出, 旋見臣將構避嫌草, 因坐席曰: ‘當勉從僚議。’ 故以出仕歸一入啓矣。 今見弘道避嫌之辭, 則有若泛然可否不甚相爭, 而隱然以臣謂告君不實者然, 臣何敢靦然仍冒乎? 請命罷斥臣職。”)


○(司諫鄭廣成啓曰: “頃日大司諫崔有源避嫌時處置也, 同僚以請命遞差, 具啓草送示。 臣以‘都監別無所失, 政院旣不請推, 不可輕遞諫長, 以起騷擾, 然僉意若以爲必不可出, 則亦可以此入啓, 未知如何。’ 答之。 文字雖未盡記語, 意不過如此, 其‘不可遞’云者, 示臣之意也, 末又婉其辭者, 敬同僚也。 旋見吏報, 則乃請出仕, 臣意同僚見臣之答而改遞爲出矣。 今者朴弘道謂臣‘或可或否’, 是未免依違無定之歸, 臣實愧忸決難仍冒。 且伏聞其日弘道與鄭文翼論辨之際, 謂臣有若稱病避事者然。 凡臺諫雖病伏私室, 必簡通相議, 脫有利害, 不敢曰在家不知, 稱病固無益也。 況處置一同僚不大段之避, 有何所難, 而托僞病觀望哉? 只以寒疾未汗, 不得邀同僚於家而自爲啓草之故, 致人疑之以情外, 臣之罪至此, 尤大請命遞斥臣職。”)


○(大司諫崔有源啓曰: “頃者臣之避嫌退待也, 朴弘道欲遞之論, 不過偶陳所見, 而昨日, 玉堂只遞弘道, 臣誠愧懼, 無地自容。 而嫌於瀆擾, 不敢更溷天聽, 今見同僚再避之辭, 始知當初請遞至成啓草。 臣雖無狀, 何忍擧顔一刻仍冒乎? 請亟命罷斥臣職。” 答曰: “竝勿辭。”)


○(獻納朴自興啓曰: “當初曲折, 已詳於同僚避嫌, 臣不必再瀆聖聽, 而朴弘道處置崔有源時, 異議欲遞, 非出偶然, 故臣於再昨, 竝及此款。 今見其自避之辭, 則反以臣言爲非, 勢難自是, 而仍冒況托, 故避事之斥, 臣與鄭廣成無異, 尤不敢在職,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左議政李恒福再箚辭職曰: “情迫勢急, 不暇潔齋, 省庭拜箚, 拱俟兪音, 歸舍遑遑, 憫甚含噦。 溫綸夜下, 府僚臨門, 攬衣倒屣, 讀命於庭。 辭凡一百四十有六字, 字字恩光, 鏤骨入髓, 匪哀而泣, 不食自飽。 第以臣之所辭, 非自今始, 始乃詳陳, 中又申復, 五年之間, 不厭煩瀆, 縷縷爲言者, 實非敢圖閑自逸, 蓋論此事之無益也。 相臣所陳, 亦非獨見, 心無愚智, 國人通論。 旱日荷蓑, 人誰曰宜? 炎天擁裘, 衆必爲異。 至於往來危言, 知必別段浮議, 本非明者所道, 亦非聖量所搖, 而在臣身, 則又是惕悚氣死處也。 今夫禽鳥, 至無知也, 猶尙銜蘆而避徼/繳, 臣雖蠢愚, 眞精最靈, 七情四端, 同稟天賦, 恐懼之發, 何所不至? 食飮頓損, 宵寐虛煩, 人而若是, 能復爲人, 蹈履平地上耶? 更乞聖明, 深燭此理, 亟解兩負, 以保老臣, 以新國事。” 答曰: “省箚, 具見卿懇。 但予不以毛皮待卿, 卿可以赤心徇國。 宜勿更辭, 克壯其猷。”


○備邊司以‘鄭仁弘請罷召募陣事’啓曰: “往在先朝庚子冬, 李元翼以體察使辭歸, 先王念天兵新撤, 邊上空虛, 欲於兩南邊頭, 各募置鍊兵三千人, 辭旨丁寧, 勸勉懇至, 終有‘衣糧則竭一國之力而供給, 卿下去好爲。’ 之敎。 元翼感奉聖敎, 乃於東萊、蔚山、昌原三處, 建設召募大將, 給與印信, 使之各募滿千精兵。 元翼病發, 不能察水陸軍務, 而至於募陣公事, 則猶强疾指揮。 及其辭遞後, 臣德馨代莅其任, 則纔入本道, 守令、儒生及閑雜人陳書言, 召募之不便者, 處處有之。 臣巡到本處, 一一親自點閱, 如係舟師軍官、奴驛、日守、兵使牙兵、軍功人等, 盡爲括去, 還之本處, 只抄其無屬處人, 編伍成籍。 東萊則元數一千二百內, 罷遣幾四百餘人, 而編伍者七百餘, 蔚山則元數七百餘名內, 罷遣幾三百餘人, 而編伍者四百餘, 昌原則初募之數, 元不滿五百, 而括其可罷遣者, 編伍四百餘。 仍爲試才給糧, 不許濫募。 各項事目, 使各陣大將, 遵守施行, 則軍事甚精, 頗有興起之望矣。 及還內地, 聞各人之言, 則人人以爲: ‘費糧於無用之軍。’ 論議朋興, 有甚於訓鍊都監初設之時, 其間虛言相唱, 又不知其幾。 先王以其始募之勤, 而有累年餽餉操鍊之功, 命爲御覽軍案, 又遣御史試才論賞矣。 近年以來, 朝廷廢棄, 不爲檢飭, 已過八九年, 但付之秩卑別將之手, 未知此兵, 今作何狀。 兩南束伍軍, 今方欲沙汰改選, 此召募之軍, 亦令當道巡察使, 躬親査點, 往年編進御覽成冊內, 老病逃散幾何、近年以來新募幾何、軍中弊端, 果如人言與否, 盡爲詳査馳啓後, 以憑議處似當。 目今邊上空虛, 無一土着操鍊之兵, 雖有警急, 偵探撥報亦難成形。 十餘年養兵, 一朝革罷, 似非得策。 唯當去其弊端, 擇將申飭而已。 敢啓。” 傳曰: “依啓。 召募別將, 名號書啓, 而今後各別擇差以送。 自本司常加料理, 着實措處。”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以朴楗爲弘文館副提學, 李惺爲弘文館副應敎, 韓纘男兼侍講院弼善, 趙希逸爲司憲府持平, 姜翼文爲侍講院文學, 南以俊爲侍講院文學, 沈光世爲弘文館修撰, 柳止信爲京畿水軍節度使。


11月 12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二日壬寅以茂朱山城圖形傳曰: “此古闕, 未知何代所建。 令儒臣考啓。”


○傳曰: “先朝治逆後, 捕盜大將以下論賞前例, 詳考書啓。”


○(尹銑以)兵曹(言)啓曰: “今年春, (曺天宗, 在) 湖西造破陣砲, 而因本道狀啓, 使之上送。 前月初, 臣等適以季朔放火事, 會于慕華館, (令天宗)試放破陣砲, 則牙輪鐵與石相磨, 頃刻之間, 自能生火, 鐵砲片碎, 煙焰滿空, 火點着土, 延燒半山。 若於賊來之路, 多數埋置, 則大有益於勝敗之數。 且觀其製造鐵砲, 大如鍋子, 容入水鐵, 多不過百餘斤, 輪鐵所盛樻子, 不至重大, 合載一馬, 亦足致遠。 其造作工役, 不爲浩大, 齎持遠行, 亦甚輕便。 埋於賊路, 自觸生火, 我軍但於要害之處, 臨戰埋置而已。 使敵不由此路則已, 若由此路, 則雖千百之軍, 一砲可燒, 其利於戰用, 莫此爲妙。 近日諸般火砲, 各有利害, 而此砲則有利無害, 當急急製造。 其應入雜物, 令訓鍊都監一一備給, 使喚、軍人, 自曹定給。 且火砲匠中, 擇伶俐者一二名, 屬于匠手 曺天宗, 使得傳習製造之妙。 天宗以外方之人, 裏糧留京極難, 料布爲先題給。 旣成之後, 再三試放, 詳察其妙, 然後分送外方産鐵處, 俾令優數造作, 以備戰用宜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兩司連啓扈衛將官賞加, 不允。


○(弘文館箚曰: “柳文錫之事, 都監非直請參盟, 只據勳府謄錄稟裁者, 在所不已, 始因政院之有議, 雖致諫長之引嫌, 而處置之際, 定無可遞之理, 弘道之敢出異議, 已極無據, 文翼之爭辨不置, 固爲得宜, 豈可因弘道避嫌中遁辭, 而有所未安乎? 簡通之答, 旣盡其不可遞之意, 則末端措語, 只是不敢自專而然也。 況疾病人所難免, 亦豈避事而托稱哉? 姑以同僚之一番往復, 而請出之意不謀而同, 至於終回謬見啓以出仕, 則豈可以‘當初可否間微細之事’而少有所撓乎? 事有可避, 則勢難同參, 所論得正, 則理宜直斥, 以相避爲嫌、以處置爲難者, 俱無可避之事。 請正言鄭文翼、司諫鄭廣成、大司諫崔有源、獻納朴自興、持平南以俊、大司憲(李晬光)[李睟光]、執義申景洛、掌令李弘望․宋克訒、持平沈光世, 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11月 13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三日癸卯政院啓曰: “目今冬節已深, 日氣漸向嚴沍。 會盟之期, 退定念後, 玉體經夜勞動, 觸冒風露, 極爲未安。 況今方有咳嗽之候, 決不可犯夜擧動。 方伯、守令之應參同盟者, 散而還集, 此特細事耳, 姑待明春日候和暖, 涓吉行禮, 未爲不可, 伏願亟命退行。 臣等職參近密, 區區憂慮, 敢此仰稟。” 傳曰: “當量處。”


○左議政李恒福上箚辭職曰: “臣聞凡事有輕重, 有吉凶, 能權輕重, 避凶趨吉, 免于終咎。 臣受命五年, 無一線補, 坐縻虛銜, 厚蹈實禍, 傷公害私, 所益何事? 受非宜之任, 處無措之地, 因循度日, 已足可羞, 況易務而治, 用非所養者乎? 雖然, 若寇至而能禦, 身死而名立, 所重在公, 所虞在私, 唯當策鈍循國, 期欲壯猷, 庶不負聖敎之萬一。 今則不能, 亂後事體, 不如古或, 名爲體臣, 苟焉開府, 行文可否, 特一備邊司有司堂上耳, 實無制師可以運用者。 北虜西戎, 焉肯以官銜高下, 爲懼侮哉? 此不過時平則安坐而指揮、事急則隨衆而蒼皇, 不幸謗興, 則身徒死而名滅, 於公無輕重, 在私有大危機。 無益於事, 而有害於身則酌公私輕重之宜, 審終始吉凶之兆, 圖所以自全, 宜無所不至。 犬馬, 賤畜也, 死猶蓋帷。 臣身雖微, 愛主則犬馬也。 幸以主恩, 完體入地, 則斯其爲蓋帷也大矣。 伏乞聖明曲察下情, 卽賜兪音, 以全老臣。” 答曰: “君臣貴相知心, 報國無間終始。 以卿之忠勤, 何惑乎人言? 安心勿辭, 更加盡誠。”


○兩司合啓, 論南下時扈衛將官賞加不宜事。 答曰: “如是相持, 有傷事體。 當更議以處。”


○司憲府啓曰: “伏聞會盟祭定於二十二日。 卽今天時已逼深冬, 夜氣尤寒凜。 閭閻庶賤, 亦多感傷, 況玉候方在調攝之中, 冒夜擧動, 決不可爲, 凡在下情, 莫不憂悶。 且監司、守令之來赴會盟者, 留待多時, 曠官累朔, 關防重地, 疎虞之患, 亦爲可慮。 雖待日暖行之, 不過遲數月耳。 請亟賜聖斷, 以明春退定。” 答曰: “當量處。”


○司諫院啓曰: “玉堂職在論思, 主一時公議。 凡臺諫有所避嫌, 定是非而立落, 於是乎取決, 其事體之重且大, 爲如何哉? 頃日兩司, 連有退待, 玉堂見在之員, 不爲不多, 而兩箚參名, 只是三員。 其不念職事, 徒懷便己之失, 不可以儒臣而有所容貸。 請前後箚, 皆不來參之員, 竝命罷職。” 答曰: “推考。”


○(備邊司啓曰: “伏見兩南巡撫御史崔晛書啓各條, 則列邑歲抄閑丁之弊, 爲今日痼病。 當初軍簿蕩然, 欲充虛位, 不得已設此法, 而許多良丁, 未能逐歲辦得, 例以乳下稚兒, 苟充以報, 良民之逃散, 反由於此, 至爲可慮。 今雖不可全廢, 依法典以式年充定, 則似爲得宜, 令兵曹急速知委施行。 當初束伍軍抄選時, 體臣與巡察使, 頗務精抄, 而今過十年聞, 各軍太半換易, 苟充各數, 此蓋旣爲編伍之後, 各官守令, 利其使喚之便, 凡山行、成造, 一應雜役, 無不以束伍軍, 使之耕農之事, 亦不得如意, 何暇興起操鍊乎? 以此稍富實者, 必百計圖脫。 今宜令各道巡察使檢飭列邑, 沙汰老弱, 更抄精壯, 給與器械, 鍊習, 而但守令能解治兵者, 十僅一二, 此事如不別樣處置, 則必終歸於色吏之操縱而已, 極擇鍊兵、知彀人, 送于巡察使標下, 巡檢守令, 眼同抄選, 則必有利益。 砲手鍊習、勸獎之規, 初非偶然設立矣。 近聞全廢不擧乃至於此, 亦令巡察使更加精抄, 量給火藥, 每四季, 試才課, 其能否賞布糧料, 亦爲當初事目施行, 年終抄報該司, 以爲賞罰, 則庶有聳動成就之勢矣。 慶尙道舟師格軍, 當初月給糧料, 減定入番日數之後, 全廢不給, 水卒之怨苦宜矣。 本道旣有計, 結收米布之事, 依全羅道例當給格糧, 但一年, 每香入防格軍其數若干、田結所收其數又若干, 通融酌議, 以憑磨鍊之意, 先爲行會於本道巡察使, 待其回報處之爲當。 軍功、納粟受職人等, 非全是武士, 或有業儒士族, 被官家勒定强給職牒而括粟, 或倡義從軍, 而仍得加設職, 一朝, 與雜色軍一例驅之上番, 其爲怨歎, 寧有極乎? 況慶尙道軍功, 則旣以舟師、射夫, 入防海陣, 彼此互侵, 其怨尤多, 令兵曹更加參酌、變通, 善處似不可已。 步兵價布, 侵徵空戶之弊, 則依此啓辭, 令兵曹改爲知委施行。 彌助項僉使任義善撫軍卒, 勤於職事, 備械、修城, 顯有成效, 誠爲可嘉, 而臺諫反其實狀, 已以論罷。 近來外方善治守令邊將, 多不免臺彈如此, 亦可悶矣。 任義事蹟如彼, 而方在罷散, 論賞之典, 上裁施行。 三千鎭權管宋龍、赤梁萬戶朴以良、南桃浦萬戶兪慶國, 以啓辭所陳辭緣, 先罷後推爲當。 召募軍漁採小船, 竝錄於船案, 侵徵漁稅, 殊失當初事目本意, 令該曹急速蠲減知委施行, 各鎭土兵舡稅, 亦一體完減, 以資生活之路。 各道操鍊一事, 近甚廢馳/弛。 往年體臣南下時, 有邑邑比校事目, 令各道監司申明擧行, 明示賞罰宜當。 興陽縣監李重老撫集軍民, 修治器械, 茂長縣監權渫戰舡軍器, 務極整理, 別措軍糧, 弊不及民, 治績有可嘉者, 而臺諫亦已論罷, 昆陽郡守洪傑戰舡軍器, 不煩民力, 措備云。 此三人等似當論賞, 而係干恩命, 上裁施行。 慶山縣令權益中、助羅浦萬戶朴仁老、前法聖浦萬戶金俊龍、前臨淄僉使李貞信, 俱不修治軍器, 難免罪罰, 而金俊龍已罷, 李貞信已遞, 此則令該司推考後處置。 權益中、朴仁老, 以啓辭內辭緣, 竝爲罷職爲當。 順天府使李昌庭約己裕民, 興利起廢, 威惠竝行, 盡心國事, 治爲南道第一。 扶安監監吳煥律己淸嚴, 莅事誠勤, 威習强豪, 惠孚軍民, 百弊俱除, 凡具一新。 前海南縣監洪稙廉勤有誠, 政平訟理, 創造官舍, 百姓、僧徒, 不令自至, 爭先趨役, 去官之日, 行李蕭然, 不取一物, 四境之人, 莫不歎服云。 此三人等治蹟, 似爲表著, 量施賞典, 上裁施行。 比安縣監南瀞委政下吏, 民受其弊, 河陽縣監辛汝和徵歛無藝, 賦役不平, 瘠公肥私, 怨聲盈路。 南海縣令李榮伯不治官事, 唯思肥己, 號令失宜, 軍民怨苦, 龍潭縣令金虎秀尸居其職, 奸吏用事, 弊多及民云。 此四人等, 竝爲罷黜, 令該曹極擇已試, 有顯效之人, 差送爲當。 敢啓。” 傳曰: “依啓。 任義加資, 其餘有治績守令等, 各賜表裏一襲。 李重老等措備舡隻、軍器、軍糧數, 竝書啓。”)


11月 14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四日甲辰太白晝見。


○刑曹啓曰: “凡獄囚出入, 自有所管之地, 非他衙門所得干與, 亦非典獄署所敢擅也。 囚人尹大器, 卽鎭江 李遊擊所移帖, 徵債受刑者也。 今者黃指揮接待所, 稱以唐人要見, 下帖于典獄署, 捉置大器於所館處, 而典獄署依其下帖, 私自出送云。 啓下囚人, 不告本曹, 又無啓稟之事, 而一任接待所所爲, 使之任意出入, 此前所未有之事, 極爲駭愕。 請典獄署當該官員, 推考治罪。” 傳曰: “允。”


○(尹銑以)備邊司(言)啓曰: “(備忘記,) 頃日接見時, 措/指揮有言: ‘迨其未還前, 楊御史處遣人致謝。’ 云, 另擇可遣人, 優致土宜, 仍陳謝意, 允合情禮。 且石尙書、楊御史事及倭情奏聞等事, 指揮未還前, 令大臣竝令商議以處, 已有傳敎矣。 楊御史處則指揮回還時, 具咨致禮, 一時發遣宜當。 其咨草, 指揮欲先看云, 令承文院善辭速撰, 以示不妨。 (黃應陽)[黃應暘]元是石尙書門下人, 楊御史亦與石尙書有厚分, 而今兵部尙書王象乾, 皆石星親厚之類也。 (應陽)[應暘]之意, 欲令本國詳陳倭情, 仍於語次, 竝及此人等: ‘因東事被罪人, 多以東事爲諱, 而楊鎬一力擔當, 以其職兼備倭, 料理規劃, 無所不至。’ 云云, 以見其盡職之功, 以慰王尙書之心云, 依其言施之, 似無不可。 但奏文則與咨文有異, 不可無端入送, 且俟後入京使臣之行, 而此意特諭于黃應陽處何如?” 傳曰: “依啓。”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11月 15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濟州牧使金億秋辭朝。 傳曰: “濟州處於海中, 朝廷號令所不及。 其撫恤軍民, 防守等策, 不可不十分講究, 從長以處。 至如上國、隣國人物, 或有漂到者, 愼勿輕爲下手, 控禦得宜, 俾無辱國生事之患。”


○(接待所啓曰: “指揮家丁, 分寓司贍, 彼此往來, 晝夜不止, 至於閭閻、街市行走, 自如少或禁止, 輒加嗔怒。 時有倡物夤緣出入, 夜深而來, 未曉而散, 捕捉不易, 極爲難處。 令捕盜廳更加嚴察, 期於必捕。” 傳曰: “允。 接待所近處雜人, 一切嚴禁事, 另爲申飭。”)


○術官李懿信上疏言: “都城旺氣已衰, 宜建都於交河縣, 以備巡幸。” 王下禮曹議。 禮曹判書李廷龜回啓曰: “伏見李懿信上疏, 滿紙張皇, 使人眩惑, 莫測端倪。 風水之說, 不見經傳, 怪誕茫昧, 本難憑信。 今乃綴拾讖緯及諸方不根之說, 無故而欲移國都, 亦異矣。 竊念漢都, 據華岳臨漢水, 土地平衍, 道里均正, 舟車畢達, 天府金城, 形勢之勝, 甲於一國, 此實前後華使之所共稱賞。 惟我聖祖, 創業開基, 相度諸處, 經營數年, 終乃定鼎于此, 其深謀遠略, 夫豈幺麽一術官所能擬議哉? 二百年來, 國泰民安, 治隆俗美, 實萬世不拔之基, 非福地而何哉? 今者懿信, 乃以壬辰之兵亂、逆變之繼起、朝紳之分黨、四山之童赤, 歸咎於國都。 噫! 秀吉滔天之禍, 實關於天下, 潢池竊發之變, 不係於國都。 人畏國法, 斧斤不入, 則山木自茂矣, 絶去偏私, 王道蕩蕩, 則廷議自協矣。 此皆君臣上下之所當共勉, 古今天下, 寧有以此而遷國都者乎? 設使風水之說, 爲可崇信, 未能之事, 一一符合, 遷都之擧, 莫大莫重, 雖郭璞建議, 淳風劃策, 猶難輕議, 況懿信之技術, 精粗淺深, 誰得而知之? 似聞其人頗有口才, 且解文字, 故能考据方書, 高談自誇, 而其實則渠之者流中, 多有非笑者, 閭閻士大夫間, 卜墓相宅者, 亦多不效云, 其非郭璞、淳風則明矣。 其所謂交河之福利、漢都之凶咎, 世無知者, 孰能究辨? 堂堂國家, 豈可以一匹夫荒誕之說, 遽以爲信, 使二百年鞏固之基業、百萬億奠居之生靈, 忽焉漂蕩於一擲哉? 自此疏之入, 人無固志, 胥動浮言, 或謂: ‘聖明亦信此說。’ 或謂: ‘新闕之不御, 此說爲之祟。’ 遠近驚惑, 景象不佳。 左道之害人國家, 自古而然高麗之末, 妖僧妙淸, 以陰陽之說, 眩惑其君, 謂: ‘松京基業已衰, 西京有王氣, 宜移都。’ 遂作新宮于西京 林原驛, 終有柳旵等之亂。 前事如此, 豈非可戒? 夫壯國基、祈永命之道, 只在於明政刑、審取舍、愛民厚俗、修內攘外而已。 苟反是道, 雖逐年遷移, 只速其危亂。 今其言乃曰: ‘人事之不齊, 在於氣數。’ 是欲使人君, 不修人事, 而但付之於氣數也, 此實亡國之言也。 臣等待罪禮官, 非禮之說, 不敢議覆。 伏願聖上, 斥遠妖言, 以正聖心, 亟御法宮, 以定群疑。 (敢啓。)” 答曰: “自古帝王, 建京者多矣, 非欲永棄本都之意。 且懿信之技術精粗, 自上傾信與否, 禮官何以知之? 新闕卽當還移, 而緣內殿遭喪, 逆獄繼起, 國家多事, 未暇及此。 今乃以無稽不根之說, 斥君上以信此說。 又曰: ‘不御法宮, 此說爲之祟。’ 可駭之甚也。 後勿輕發此等語。 疏尾有回啓事, 平心商量議啓。”


○再啓曰: “伏承聖批, 惶恐戰灼, 無所措躬。 怪疏一入, 群情疑惑, 至謂: ‘聖明亦信此說。’ 此皆閭巷間胥動之浮言, 而臣等亦冀聖明之俯察人言, 前因議啓之命, 敢效區區所懷, 竝陳人言之如此而已。 聖上若不傾信妖言, 則國家之福也, 臣等雖受妄言之誅, 亦有榮矣。 至於疏尾所謂: ‘昌德宮內帑庫、藥房之設, 正當宗廟主脈最緊要處, 截壓山脈, 非尋常之害。’ 云, 此皆自平時有排設廨宇之所, 非今新創。 然若果有妨害, 則議處不妨, 而非但臣等不解風水, 其說之虛實, 無從辨覈。 且皆闕內營建之地, 或撤或存, 事體重大, 議大臣處置何如?”


11月 16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六日丙午傳曰: “南下時, 六朔以上扈從單子入啓。”


○司諫院啓曰: “玉堂職在論思, 主一時公議。 凡臺諫有所避嫌, 則定是非而立落之, 於是乎取決焉, 其事體之重且大, 爲如何哉? 頃日, 兩司連有退待, 玉堂見在之員, 不爲不多而兩箚參名, 只是三員, 其不念職事, 徒懷自便之失, 不可以儒臣而有所容貸。 請前後箚皆不來參之員, 竝命罷職。 吏曹佐郞朴榟爲人愚劣, 不合銓曹淸選, 而注擬之際, 專擅無忌, 請命罷職。 北關癘疫方熾, 民生殆盡, 朝廷軫念顧恤之道, 無所不用其極, 特遣儒臣, 禱于神祗, 此是莫重之擧矣。 修撰洪霶, 旣膺往祭之命, 乃敢稱病, 無意發行, 該曹無如之何, 只啓遞而差送他人, 其輕朝家而懷自便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罷職。 濟州牧使金億秋爲人駑下, 素無名望, 專制重鎭, 決非所堪。 且家在康津, 是濟州泊船之地, 亦不無貽弊之事。 臣等數日前, 相議啓遞之意, 而未發矣, 渠得聞此言, 遽卽辭朝, 其縱恣無忌之狀, 極爲駭愕, 請命罷職。 本州絶在海中, 遠於王化, 公私弊瘼, 日以益深, 將不可收拾。 其代請勿論文武, 極擇差送。” 答曰: “玉堂官已爲推考, 不須罷職, 朴榟、洪霶竝遞差。 金億秋事, 苟有如此之事, 則何不早論於未拜辭前乎? 旣已拜辭, 今姑仍遣, 以觀其能否而處置可矣, 不允。” 【朴榟, 爾瞻之腹心也, 悖妄無倫。 柳希奮使其姪正言 柳忠立, 發論劾之。 是時兩黨交軋日甚。】


○政院啓曰: “指揮之去留, 全在於貿辦之遲速, 而平市署置之尋常, 尙不換貿以給。 今日牌招官員, 則不得尋其去處, 致令指揮有催促之言, 請平市置當該官推考。” 傳曰: “允。”


○(政院啓曰: “唐人下處, 雜人出入, 則接待所所當常加偵察, 預爲禁防, 而到今始以‘捕捉不易’爲啓, 極爲駭愕, 請接待所當該郞廳推考。” 傳曰: “允。”)


○(有政。) 以崔有源爲大司憲, 金質幹爲掌令, 裵大維爲持平, 李惺爲舍人, 金克成爲兵曹佐郞, 朴彛敍爲大司諫, 李弘望爲弼善, 黃敬中爲江原監司, 崔晛爲修撰, 柳慶宗爲兵曹參議。


11月 17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七日丁未傳曰: “予證尙未減歇, 會盟祭, 二十六日退行, 宴則改擇日。”


○禮曹啓曰: “有旨: ‘昌德宮移御吉月日, 勿拘遠近, 極擇以啓。’ 事, 傳敎矣。 令日官再三推擇, 則九月二十七日、十月初四日平, 遠則十一月初四日最吉云。 此三日中, 上裁施行何如啓, 連因事故, 遷延到今。 矧日寒, 決難遷動, 姑待日暖, 擇吉以啓。”


○傳曰: “(備忘記,) 北道內奴作隊赴防, 雖出於一時救急之事, 而爲邊將者, 所當一視優恤。 其令本道, 就其中老弱汰去, 代以丁壯, 常加撫恤(之意, 下諭于本道監兵使處。)


○政院啓曰: “朝廷下送書契, 藩郡之臣, 但當恪謹傳給而已, 不得以己意, 有所增減低昂矣。 今見慶尙監司書狀, 東萊府使成晉善, 以島主書契回答之辭, 落落無和厚之意, 略加點化, 改書以給。 倭人書契回答, 機關甚重, 如有未安之意, 則當申稟朝廷, 恭俟處置, 而邊邑之臣, 任意點改, 非但事體未安, 創開無前之弊, 極爲駭愕。 請成晉善推考。” 傳曰: “允。”


○司憲府啓曰: “伏見予證尙未減歇, 會盟, 二十六日退行之敎。 卽今天時已逼深冬, 夜氣漸至嚴沍, 閭閻庶賤, 亦多感傷。 況玉候方在調攝之中, 冒夜擧動, 決不可爲。 雖待日暖行之, 不過遲數月耳。 臣等之所以憂悶而論列於前日也, 請加聖量, 以明春退定。” 答曰: “當觀日候爲之。”


○左議政李恒福四上箚辭職。 答曰: “予意諭之已盡。 人之爲言, 胡得焉? 卿可勿辭, 殫心察任。”


11月 18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八日戊申太白晝見。


○傳曰: “金强哉等推鞫時推官以下, 竝書啓。” ○(巳時, 太白見於午地。)


○傳曰: “內司貢物, 尤甚不納。 三陟、遂安兩邑守令, 依前例推考, 以警其他。”


○傳曰: “世子行禮之時, 宮官稱病者多, 況長官不進, 尤爲未安。 今後俾無如此之習。”


○(有政。) 以朴楗爲副提學, 趙希逸爲持平, 權昕爲校理, 李惺爲應敎, 沈光世爲修撰, 姜翼文爲文學。


11月 19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十九日己酉持平裵大維啓曰: “螻蟻小臣, 濫蒙天恩, 叨此匪據, (驚惶震越, 如墜淵谷,) 無地措躬。 況今時事之艱虞、士論之携貳, 月異而歲不同。 耳目之官, 必須得人而後, 可盡其責。 如臣無狀, 決難仍冒, 且緣賤疾, 稽謝恩命,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裵大維, 李爾瞻之黨也。 以朴榟被劾爲不韙, 故避辭中及之。】


○禮曹以疑製謄襲變通事議啓曰: “此實擧國公共之論, 言官論啓, 今已三發矣。 先正士習, 使有恥且格, 固是上策。 此非期月所能化, 而謄竊之弊, 日以益甚, 士習之弊, 無以救正, 如欲矯弊, 莫如變通。 第疑、義, 載在法典, 不可全革, 法典內: ‘賦及詩、箴、銘中一篇, 爲進士試, 疑及義爲生員試。’ 云。 今依前日館閣獻議, 詩一篇、箴․銘․頌中一篇, 爲進士試; 賦一篇、疑․義中一篇, 爲生員試, 任其首題, 則詩、賦、疑、義, 可以兼取, 不出法典所載, 易於甄別實才, 群情皆以爲便。 前日累經大臣議覆, 惟在上裁。 敢啓。” 傳曰: “士不革心, 則易規何益? 勿用紛更, 造士有方。” (【時, 四書疑, 試生員, 二百餘年矣。 前後沿襲, 爲一樣文字, 一場之中, 自製述者, 不數人, 餘皆謄傳雷同, 考官莫辨, 論者病之至是, 臺諫啓請變通。】)


○(執義申景洛、掌令宋克訒啓曰: “頃日本府坐起之日, 有一衣冠之人, 立於道左, 告訴曰: ‘吾正妻捉囚, 悶惘。’ 云。 問其名, 則訓鍊院奉事金得男也。 臣等入坐, 怪問其由, 則有一同僚曰: ‘得男本是微賤, 所謂妻者乃市井人女, 犯罪, 故捉囚。’ 云。 臣等亦以爲然也, 今聞外言, ‘出身正捉囚, 不當。’ 云。 且有武士十餘人等, 以爲‘得男正妻, 士族的實事’, 呈狀于本府。 其正妻及士族與否, 臣等雖未能詳知, 而旣爲同參致有物議, 又被人訴, 不可偃然在職,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曰: “遂安郡守申景禧本以兇悖之人, 敢生僭越之心, 謂其父磼有定策之功。 初則自爲上疏, 譸張辭說, 誣罔天聽, 次則嗾其所親切之人, 相繼陳疏, 至於再、至於三而不止。 廣引不當引之人, 期於必售而後已, 其縱恣無忌之狀, 凡有血氣者, 孰不扼腕而痛心哉? 以先王之聖明, 斷自宸衷, 擢殿下於危急之時, 正位春宮, 以定國本, 以係人心。 此正以聖人傳聖人, 人臣誰敢有一毫干預於其間哉? 設或先王下詢於一二臣, 此不過將順聖旨耳, 誰敢貪天之功, 以爲己力哉? 在昔大臣當國家危疑之際, 定計於俄頃之間, 措天下於泰山之安者, 莫如宋朝之韓琦, 未聞有策勳之事。 至於先王, 自藩邸入承大統, 當時實有所岌岌者, 而亦未聞有錄勳之命。 蓋人臣雖有大勳勞, 此不過職分內事也, 人臣亦豈可以此爲酬報之地? 景禧愚弄朝廷, 羞辱當時之罪大矣。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泰慶累出賊口, 旣已賜死, 其父不可偃息都下。 前益城君 享齡, 請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所論過矣, 不允。” 【申景禧以蔭發身, 襲父封爲平陵君。 以李爾瞻子大燁爲姻 從妹壻, 故爾瞻尤寵之。 景禧爲人愚悖, 喜亂樂禍, 力附時論, 圖通淸顯。 聚會無賴, 鉤訪人言, 常謀起逆獄, 冀立大功, 人皆側目而視。 至是爲柳忠立等啓劾, 爾瞻大怒。】


11月 20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日庚戌司諫院連啓申景禧、益城君 享齡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11月 21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一日辛亥大司諫朴彛敍、司諫鄭廣成、獻納朴自興、正言柳忠立․鄭文翼等啓曰: “泰慶累出賊口, 已爲賜死, 則雖以聖上至仁, 屈法伸恩, 不正典刑, 其罪則固已極矣。 而臣等請罪其父享齡, 只以削黜論啓, 物議譁然, 深以爲非。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司諫院啓曰: “泰景/慶累出賊招, 已爲賜死, 則雖以聖上之至仁, 屈法伸恩, 不正典刑, 其父享齡, 不可容息於輦轂之下, 請絶島安置。” 又啓申景禧削奪官爵事。 不從。


11月 22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諸功臣等加資啓下後, 傳曰: “以輔國崇祿, 爲六曹判書(事), 明立式例【時, 勳臣多躐極品。 朴承宗、黃愼等, 皆將遞判書, 朝議惜其人, 有此議。】 (之意, 言于該曹。)”


○司諫院連啓泰慶父享齡絶島安置事、申景禧削奪官爵事。 答曰: “益城君已爲罷職。 申景禧置之可矣。 竝不允。”


○左副承旨啓曰: “今因黃指揮接伴官崔應虛來言, 細聞指揮近日辭色間, 殊有不平未滿之意, 蓋所求者多, 而所給者未滿故也。 今此指揮國家接待之意, 特出尋常萬萬, 而指揮意則猶以爲缺然, 觀其意, 欲得別樣厚贈。 指揮又欲買花馬, 而市人所率來者, 皆不好云, 而頗有希冀之心, 此亦似可特贈, 以慰其心也。” 傳曰: “此意言于大臣, 優厚善待以送。 馬匹令該司, 擇好以贈。”


11月 23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三日癸丑(有政。) 以李惺爲執義, 李昌後爲掌令, 李弘望、李挺元爲持平。


○吏曹啓曰: “新功臣右贊成鄭昌衍陞爲輔國, 依右贊成仍付本職, 左參贊尹承吉陞爲崇政, 亦依參贊仍付本職似當。 堂下官資准者, 勿論准職與否, 依近例陞授堂上, 資未准人員, 只給加資一二階, 則不得變品, 殊無優待勳臣之意。 如鏡城判官鄭蘊參勳三等, 司圃別提李憺參勳二等, 持平李挺元、前參奉河惺竝參三等, 何以爲之? 且一人之竝參二三勳者, 因臺諫啓辭、大臣議, 以五六資不許疊授爲啓, 四資以下今當下批。 而六資應授者絶無, 五資應授者, 只李爾瞻一人而已。 爲此一人之加, 待年乃授, 使恩典久滯, 亦似未安, 何以爲之? 且應授功臣之加者, 曾以此事, 已授賞加, 則依前例, 通計已授之加, 毋得疊授宜當。 敢此竝稟。” 答曰: “依啓。 鄭蘊等事、四五資一時下批事, 更議大臣後下批。”


○持平李挺元啓曰: “臣以草野疏賤之蹤, 濫蒙聖明拔擢之恩, 忝歷從班, 非止一再。 不意今者, 又叨本職, (兢惶踧踖, 無地自容,) 雖殞身碎首, 未足以圖報萬一。 而竊觀, 近日朝著之間, 風色不好, 唯以黨同伐異爲務, 罔念尊主討逆之義。 泰慶推戴之說, 四出賊口, 任言責者, 所當急請, 以正王法, 而終無一言, 俾全首領而斃。 在聖上屈法伸恩之意則至矣, 揆臣子執法之義, 不幾於愛身而後君乎? 銓曹之郞, 則別無顯著之失, 而忽被重駁, 旣曰愚劣, 而加以專擅之罪。 所謂專擅者, 臣未知引某人而爲某官也。 至於勳應之子, 雖未知有何身犯之罪, 其志則不過欲顯其父之忠耳。 設或有冒濫之失, 豈可與逆魁之父, 同擬於一律乎? 臣恐是非顚倒, 而善惡無所勸懲也。 當此士論携異之日, 雖使剛方正直, 不畏强禦者當之, 猶懼不能堪, 況如臣疲劣, 萬不近似者乎? 臣之老母, 在於忠洪道 槐山地, 鞫逆未畢, 不敢呈覲者, 已踰一年矣。 (本月初六日,) 聞病重(之奇, 方寸自亂,) 不得不馳往見之, (待差歇, 卽爲上來, 而顧念, 臣)雖在軍職, 旣已犯法, 私自往來於三日之程, 臣之罪, 至此大矣。 何敢冒居風憲, 糾正他人乎? 請令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連啓: “臣等將遂安郡守申景禧不可不痛懲之意, 論列累日, 兪音尙閟, 聖意所在, 臣等實未知也。 景禧性本兇悖, 加以樂禍, 種種可愕之事, 固不足仰煩天聽, 姑擧其大者言之。 曾守載寧之時, 惹起不測之獄, 陷殺無辜之人, 竟被削黜之典。 以其用心之無狀, 論之則得保首領, 以至今日, 亦已幸矣。 不戢前日之惡, 敢生僭越之心, 豢養所切之人, 嗾作投疏之資, 相繼瀆擾, 已極無謂。 而加之以廣引不當引之人, 嘗試君父之意, 以爲必售之計, 其縱恣無忌之狀、陰譎思蜮之謀, 孰不痛心而切骨哉? 以聖明仁愛之至, 荷先王日月之明, 受命危急之時, 以係謳歌之望, 毓德春宮, 垂二十年, 則此政天命也, 人心也, 我先王付托之重也, 人臣誰敢有一毫干預於其間哉? 設或先王乃以已定之大計, 下詢於一二臣, 此不過將順聖旨耳。 於斯時也, 在廷之臣, 誰敢有異議於億萬年無疆之兆乎? 今其輩之言曰: ‘今日之再造鴻業, 實基於磼之一言。’ 是豈臣子之所忍言, 而臣子之所可忍聞者乎? 言苟若此, 則我先王爲宗社、生民之大計, 將置之於何地耶? 貪天之功, 以爲己力, 莫此爲甚。 此臣等之所以連日叫閽而不知止者也。 (昔者, 大臣當國家危疑之際, 定計於俄頃之間, 措天下於泰山之安者, 莫如宋朝之韓琦, 而未聞有錄勳之事。 至於先王自藩邸入承大統, 當時之勢, 實有所岌岌者, 而亦未聞錄勳之命, 蓋人臣雖有大勳勞, 不過職分內事也。 那箇不佞之人, 敢孼希冀之心, 僭發定策之說乎?) 所謂定策之說, 求諸往牒, 皆見於漢、唐衰亂之世, 則安敢擬議於堂堂我朝, 以聖傳聖之日乎? 景禧謂朝無人, 譸張乃父之事, 有若持左契而交手責償者然, 古今天下, 安有此理? 臣等區區之意, 只欲破兇人憑藉弄奸之套, 尊國家於淸明正大之域而已, 寧有他意於其間哉? 景禧愚弄朝廷之狀, 羞辱當時之罪, 所當屛諸遠裔, 以謝輿憤, 而只請削黜, 亦已末減。 請勿留難, 亟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昨承聖批以‘享齡已爲罷職, 不允。’ 爲敎, 臣等竊惑焉。 泰慶是何等罪, 而享齡之於泰慶, 又如何人也? 雖以聖上之至仁, 屈法伸恩, 止於賜死, 其罪固難容息於覆載之間耳。 爲其父者, 亦未免緣坐之律, 而臣等之只請輕典, 蓋出於不正典刑之故也。 安可一日容息於輦轂之下乎? 公議至嚴, 請勿留難, 亟命絶島安置。” 答曰: “益城已罷其職, 不須加律。 申景禧以子言父之功, 何可深罪? 勿爲煩論。”


○正言柳忠立啓曰: “臣朝者只見持平李挺元避嫌大槪, 卽以前啓事, 詣闕下。 旣入啓草之後, 始見挺元引避元草, 則滿紙狼藉, 無非詆斥臣等之語也。 臣誠切愛君, 性且狂直, 不顧時勢, 期盡言責。 駭機一觸, 怪鬼百出, 抵掌按劍, 必售奸計而後已。 臣旣自知, 何足關焉? 但朴榟愚劣專擅之狀、景禧侮辱朝廷之罪, 國人之所言、輿情之所憤, 而挺元乃敢曲爲救解, 眩亂天聽, 吾心可欺, 天日其可誣乎? 其不念寵擢之恩, 聽人陰嗾之態, 吁! 亦慘矣。 言之是非、事之邪正, 自有一國公議, 雖不足與之多辨, 而旣被醜詆, 決難一刻在職。 請亟命罷斥臣職, 以爲妄言者之戒。”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1月 24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四日甲寅大司憲 諫 朴彛敍啓曰: “伏見持平李挺元避嫌之辭, 有醜詆臣等之語, 不一而足。 言之是非、事之邪正, 自有公論, 臣不敢與之多辨。 第其中有不可不一二陳達者, 玆不避瀆擾之嫌, 臣罪至此而尤大。 泰慶、朴榟之事, 皆在臣除授本職之前。 然泰慶之罪, 其時臺諫, 請示典刑, 則不可謂不言, 豈可以此, 爲構捏之赤熾/幟? 朴榟不過一郞官。 因一時公共之論, 啓請罷職, 有何大段事, 而必欲扶護至此耶? 一自朝論携貳, 不辨人之賢愚、事之是非, 同己者則百端營救, 異己者則陰排顯斥, 無所不至, 以此善人喑啞, 公論日泯。 臺諫之論(榟)[梓], 政欲矯此弊, 而反以黨同伐異目之, 此政盜憎主人, 不亦異乎? 至於景禧, 雖以承襲之故, 位至封君, 不過兇悖之一蔭官也。 其侮弄朝廷、羞辱當時之罪, 凡有血氣, 孰不痛心哉? 臣等職忝言責, 不敢含默, 薄請其罪, 挺元又欲出氣救之, 至以同律於逆魁之父斥之, 臣至此, 益歎人心之日非, 而挺元之顔皮, 亦可謂厚矣。 旣謂之有冒濫之失, 則安有身爲法府之官, 營護冒濫之人, 而至於引避哉? 大槪近日, 以討逆不嚴一言, 爲構陷朝紳之坑塹, 動引逆賊, 拑制一時, 使人心日懼惴惴, 朝夕不能展布其四肢, 國事益至虛疎, 豈不寒心哉? 臣以白首之年, 深蒙聖上拔擢之恩, 叨此非據, 唯以斥邪說、尊朝廷, 爲絲毫報效之地, 而今乃與挺元, 有若對辨者然, 臣實羞之。 旣被顯斥, 勢難在職, (且昨以賤疾, 不得與同僚一時偕避, 臣之所失益大。)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鄭廣成啓曰: “臣以無狀, 待罪言地, 未有絲毫之補, 徒煩避嫌之啓。 詆斥本院, 極其狼藉, 黨同伐異之罪, 未知孰有孰無。 論事是非之分, 自有國人公議, 臣不敢多費辨說, 以爲自明。 而身爲諫官, 旣被人斥, 雖欲强顔, 不可得也。 且臣頃在九月, 職忝司成時, 適値同生弟有新恩之慶。 爲榮母墳, 往返於江外半日之地, 而事實微細, 曚不致察。 今者挺元以私自往來於三日之程, 爲引嫌之結語, 臣職是一體, 身又先犯。 地之遠近, 正類於百步五十步之間, 尤不可掩過默默, 靦然苟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朴自興啓曰: “頃者臣等論朴榟, 不過隨事糾正, 各盡其職而已。 朴榟今日自懲其失, 則明日復敍淸班, 有何所妨? 銓郞被䮕, 旋敍三司者, 前後非一二人也。 持平李挺元引避之辭, 反以黨同伐異, 爲救(榟)[梓]之目, 則益見其專擅無忌, 立黨營護之驗也。 申景禧, 臣素所相知, 而公議所在, 關係非細, 爲言責者, 何敢異焉? 至於泰慶, 四出賊口, 罪關宗社, 臺官之請依律者屢矣。 大臣、推官之亦請按律, 無一人發一言回護, 聖明之所洞燭也。 今欲以不置典刑爲言官之罪, 隱然以後君護逆爲名, 護逆者, 逆賊也。 欲以逆賊怵人, 拑制一世, 使不得出聲, 其心終欲何爲? 若此不已, 恐非朝家之福也。 臣旣被醜詆, 昨因日暮, 今始來避, 臣罪尤大。 勢難在職,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鄭文翼啓曰: “無狀小臣, 猥蒙天寵, 叨忝匪據, 今至於再, 而效蔑涓埃, 恒切兢惶。 昨見持平李挺元所避, 滿紙狼藉, 無非醜詆臣等之語, 臣誠驚駭, 莫測其心之所在也。 朴榟專擅無忌之狀、景禧愚弄朝廷之罪, 自有一國公共之論, 不假臣一二談也。 第其避辭有 ‘黨同伐異, 罔念尊主討逆。’ 等語, 此則人臣之所不得不辨者也。 國家不幸, 論議多岐, 朝紳日日傾軋成風, 同己者則百端營救, 異己者則顯加詆斥, 公議日泯, 國是靡定。 臣未知今日之士, 孰爲正, 孰爲邪耶? 彼挺元亦未免名色之中, 則其所營救, 果出於公議乎? 臣謂黨同伐異之說, 不當出於挺元之口也。 且泰慶事, 其時臺諫, 於榻前請示典刑, 則不可謂無言, 而反以愛身後君, 執而爲言, 則無乃以此爲拑制一時之資耶? 旣被顯斥, 則不可一刻仍冒, 而昨因日暮, 今始來避, 負罪大矣。 請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李挺元遞, 餘皆出仕。


○(有政。) 以金壽賢爲副修撰, 朴燁爲承旨, (李晬光)[李睟光]爲副提學, 尹承吉爲兼判義禁, 宋諄、朴震元爲兼同知義禁府事, 朴承宗爲左賓客, 李廷龜爲右賓客, 鄭昌衍爲知經筵, 李廷龜爲同知經筵, 朴𥶇爲副修撰, 裵大維爲持平, 宋諄爲左參贊, 柳慶宗爲承旨, 鄭蘊爲掌樂僉正, 吳百齡爲禮曹參判, 尹訒爲弼善, 趙存道爲文學, 朴彛敍爲吏曹參判, 睦長欽爲承旨, 李好信爲大司諫, 崔沂爲戶曹參議, 李稶爲兵曹參議, 鄭曄爲戶曹參判, 任兗爲左承旨, 柳慶宗爲右承旨, 尹銑爲左副承旨, 睦長欽爲右副承旨, 朴燁爲同副承旨, 申景洛爲輔德, 尹知敬爲司書, 李弘望爲兼弼善。


11月 25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五日乙卯因禮曹啓辭, 命會盟祭明春退行。


○以金緻爲慶尙右道均田使, 柳慶宗爲忠洪右道均田使。


11月 26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六日丙辰領府事奇自獻箚子大槪: “臣於前日以李元翼當爲領府事, 臣當次之意陳箚。 臣於再昨之政, 府院君下批, 是臣府院君職名, 與元翼同, 而臣則加帶領府事也。 若原任大臣, 應加帶樞府之職, 則當一體加帶, 而元翼則只帶府院君。 令該曹分前後原任而區處, 以便事體。” (事入啓。) 答曰: “箚辭具悉。 當令議處。” 仍傳曰: “此箚子, 下該曹議處。”


○傳曰: “今下玉杯, 乃黃指揮曾進先王者也。 頃日接見, 指揮願更飮此杯, 故下之, 今日接見時用之事, 言于司饔院。”


○司諫院連啓(遂安郡守) 申景禧削黜事、享齡絶島安置事。 答曰: “益城, 豈知其子爲惡? 予有所不忍, 而但公議至嚴, 邦憲難免, 依啓。 申景禧事, 不允。”


○大司憲崔有源啓曰: “臣伏見李挺元避嫌中, 論泰慶一款, 不勝驚怪。 大臣、臺諫, 請以治法, 非一非再, 何可謂之後君乎? 自有公論, 臣不須多談, 而臣亦曾忝諫長, 今被詆斥, 勢難仍冒, 而適緣擧動, 今始來避, 所失尤大。 請命遞臣職。” 答曰: “勿辭。”


11月 27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七日丁巳(執義崔東式啓曰: “無狀小臣, 屢忝匪據, 未有涓埃之效, 徒煩避嫌之啓, 臣誠惶恐罔知攸措。 頃日大禮大妃殿誕日陳賀, 臣方在宮官, 而適因落傷, 身面剝落, 久未差愈, 不得進參於東宮陪從之列, 致勤嚴旨, 臣之罪戾實合萬死, 不意玆者新命, 又加卽當趨謝, 而前日瘀血, 尙今酸痛, 稽恩累日, 所失尤大, 不可仍冒言地,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黃應暘請望拜穆陵, 許之。 傳曰: “指揮望拜穆陵時, 接伴官、接待所堂上、郞廳隨行事, 分付。 且西還時, 接伴官不可不隨往, 竝令議處。”


○司諫院連啓遂安郡守申景禧亟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事。


○享齡 巨濟定配啓。


○傳曰: “會盟祭, 明年二月望後擇啓。”


○司憲府啓曰: “泰慶, 四出賊口, 罪關宗社, 雖蒙聖上之至仁, 止於賜死, 而其法當緣坐者, 不可偃息於輦轂之下。 請竝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又啓(遂安郡守) 申景禧 (愚弄朝廷、羞辱當時之罪, 諫院已盡陳達, 臣等不須覼縷, 而公論之, 於人國家也, 如元氣焉, 如根本焉。 公論不行, 乃國家之深患, 其不可沮遏也, 明矣。 今景禧雖極幺麽, 渠旣重得罪於公論, 決不可容貸。 請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答曰: “所論無乃過重乎? 不允。 申景禧乃心欲顯其父, 雖曰有罪, 何可削黜? 勿爲煩論。”


○(忠洪左道均田使從事官, 兪學曾啓。)


○以金質幹、宋克訒爲掌令, 李信元爲承旨。


11月 28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八日戊午傳曰: “黃指揮接伴官崔應虛陞敍, 差備譯官秦禮男實職除授, 使之往謝于指揮前。”


11月 29日[편집]

○壬子十一月二十九日己未禮曹啓曰: “以李懿信疏內 末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 李德馨 以爲: ‘風水之說, 臣所未解。 第於甲午年, 承先王之命, 與葉靖國, 遍看三闕及京城諸處, 到太廟舊基, 極稱面勢甚好, 終言山脈來處, 少被造舍踏破, 此爲一欠, 然不至大害云, 其意亦似以山脈有犯爲未盡也。 以此言之, 山脈當中處, 宜須護惜, 參商其害輕重處之, 唯在上裁。’ 右議政以爲: ‘臣未解地理, 今不敢言其然否。 此不過數屋宇移置事, 似不至議大臣, 令有司博問于他地官, 處之可也, 伏惟上裁。’ 奇領府事以爲: ‘地理之術, 臣所未知, 何能爲議於其間, 末端所言, 亦未知其如何。 此則似不過帑房移造之事, 或問于諸地官, 處之何如? (伏惟上裁。)’ 靑城府院君以爲: ‘原疏誕妄難行之說, 固不可擬議於今日, 以致潰裂之患。 至於末端一款, 似是可東可西之論。 臣未知地理門戶, 實未知其間休咎之如何。 而姑令廣詢于他地官, 從長審處, 未爲不可, (伏惟上裁。)’” 傳曰: “依領相議。”光海君日記卷第五十九


광해 4년 윤11월[편집]

閏11月 1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一日 朔庚申傳曰: “戊申年扈衛訓鍊都監大將以下諸將施賞與否, 依別將例, 詳察書啓。”


○兵曹啓曰: “前日李元翼則府院君是實職, 奇自獻當爲領中樞矣。 今則兩大臣皆受府院君, 似當以職次拜領中樞, 故奇自獻有此辭箚。 第念, 大臣旣授之職, 該曹何敢擬議? 上裁施行何如?” 傳曰: “依座目次第下批。”


○政院啓曰: “本院衙門, 雖曰三品, 而天威咫尺, 昵侍朝夕, 體面尊重, 卽古之門下省也。 發號施令, 與政府無異, 自祖宗朝, 優待本院, 雖一品衙門, 不敢與之相較, 非所以私一政院也, 蓋不如是, 則無以號令百司也。 故使喚、吏胥, 亦皆啓下, 其意有在。 而近來各衙門侵凌本院, 日以益甚, 臣等竊嘗憂歎。 今日開門後, 臣等仕進之時, 下吏輩依例, 迎候于院門外。 憲府官以過去時不爲退避之故, 院吏四人, 猝致推詰, 此前古所無之事。 大槪本院門外之路, 連接臺諫廳, 地勢迫窄, 官員迎候之際, 雖或遇他衙門官員, 其勢自不得退避, 非如犯路橫行之比。 憲府下人, 如遇本院官員, 不爲退避, 而本院亦不呵禁者, 以其各衙門上下, 不相統攝故也。 憲府(在前, 亦)以此等微細之事, 擅囚院吏(者), 非一非再, (不念體面, 輕易下手,) 若此不已, 則終至於墜落衙門體貌, 無以收拾(而後已)。 臣等(俱以無狀), 忝居近密, 見侮至此, 其不能糾檢百司, 從此可知。 惶恐待罪。” 答曰: “勿待罪。”


○大司憲兩持平啓曰: “泰慶雖蒙聖上至仁, 止於賜死, 而四出賊口, 罪關宗社。 其父享齡, 旣已安置, 則其一家之人, 不可偃息於都下, 而其中出爲人後者, 則似難混施其罰, 而臣等先自取舍, 亦自未妥。 故泛以法當緣坐者, 削黜爲請, 以待有司臨時處置。 今聞外議, 泰慶旣爲順和之後, 則唐恩君 引齡以下, 不可論以緣坐, 或以此, 致疑於曾所未料之地。 緣臣等措語未瑩, 致有人疑, 勢難在職。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連啓申景禧削黜(事)。 答曰: “(命)只遞遂安郡守。”


閏11月 2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二日辛酉備邊司啓曰: “量田之任, 最難得人, 從二品堂上中, 可合差遣者絶少。 而前啓下均田使六員內, 朴燁、柳慶宗, 承旨除授, 尹守謙, 順天府使除授, 量田之事, 漸至緩歇, 甚爲未安。 如此重大擧措, 似難苟充, 其代請尹守謙府使遞差, 仍爲均田使, 朴燁、柳慶宗亦令發遣, 以重量田之事。” 傳曰: “依啓。 柳慶宗等, 旣在近密之地, 以他人擇遣。”


○兩司連啓 申景禧削黜事。 答曰: “景禧已遞郡守, 置之可矣。”


○持平趙希逸、裵大維 等以被斥政院, 避嫌退待, 本府啓出仕。


閏11月 3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三日壬戌司憲府啓曰: “泰慶, 四出賊口, 罪關宗社, 則假曰出爲人後, 其生父享齡, 旣已安置, 則同生及叔姪, 雖無緣坐之律, 以一家之私親, 何可獨免而偃息於輦轂之下乎? 請竝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前郡守申景禧雖極幺麽, 渠旣重得罪於公論, 則決不可容貸。 請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連啓 申景禧 削黜事政院職親地禁, 所當夙夜無怠, 恪謹供職。 而不此之思, 乃敢欲護小吏, 不念事體, 多費辭說, 極力營救, 詆斥臺官, 無所不至。 徒知曲庇下輩之罪犯, 不覺褻瀆天听/聽之未安, 其無謂甚矣。 請其日同參承旨, 竝命罷職。” 答曰: “(依啓。) 緣坐人竝罪, 似爲過重, 不允。 申景禧, 已諭, 休煩。 承旨事, 各愛體面, 所爭非私, 休煩可矣。”


○司諫院啓曰: “臣等伏承聖批: ‘申景禧已遞遂安, 休論可矣。’ 臣等所論, 非爲遂安而發也。 渠之罪惡, 決難容貸, 而只請削黜, 亦已末減, 豈可遞一郡守而止哉? 請勿留難, 亟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已諭, 休煩。”


閏11月 4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四日癸亥院前啓請申景禧削黜事。 答曰: “罷職。”


○府前啓泰慶同生叔姪等削黜事、申景禧削黜事。 (: “臣等將政院曲護下輩, 䙝瀆天聽之失, 昨已陳達。 而伏承聖批, 以‘各愛體面, 所爭非私。’ 爲敎, 臣等竊惑焉。 當初政院, 若因公事場事, 有所爭辯, 則臣等亦何敢至於請罪乎? 此則有不然者。 往在戊申, 政院下吏, 因私罪, 囚禁憲府, 至於累月, 而其時, 政院不敢營救。 數年之間, 人心日偸, 時習漸變, 去夏親鞫時, 政院使令, 橫行於咫尺之下。 臣有源, 以兵曹堂上, 入侍目覩, 依承傳囚禁, 則政院懇請還放, 及兵曹具由請罪, 政院出給啓革, 至其再三, 然後始乃入之, 事極駭愕。 而其時, 臺諫未及聞知, 不爲論啓, 因此習已成痼, 無復忌憚, 終乃曲庇下吏之私罪, 上達宸聰而不知懼, 此而不懼, 則因私營護之弊, 將不可杜。 而諸上司下輩之犯私罪者, 必將囑其官司而入啓申救, 國綱之墜落, 未必不由於此也。 事雖涉細, 而所關極重。 臣等區區之意, 實出於此, 而言不見信, 此亦臣等之罪也。 請勿留難亟賜一兪。”) 答曰: “申景禧罷職, 承旨竝推考。”


○答院曰: “申景禧罷職。”


閏11月 5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五日甲子戶曹啓曰: “均田使可合差遣者, 臣等反覆商議, 則前啓請若干外, 終不得其人。 量田莫重之事, 決不可循例苟充。 如不得已, 則慶尙左右道量田, 姑待後日, 而尹守謙則移送於全羅右道, 金緻則移送於忠洪右道何如?” 傳曰: “從二品中可合人, 竝擇差。”


○(工曹啓曰: “本曹匠人, 總計中外厥數, 無幾, 而中間色吏符同, 假托閑遊者千百。 其徒一番盡行淸査, 從實成籍, 在所不已, 故己酉年間, 將此曲折啓請, 行移各道, 使之開錄以報, 其後移文申飭, 亦非一再, 而視爲尋常, 無一道回答, 極爲未便。 令都案廳將本曹匠案及京外號牌冊, 一一憑考, 其假托閑遊者, 竝定最苦軍役, 中間符同色吏, 全家徙邊。” 從之。)


○以泰慶緣坐承傳入啓。 傳曰: “令禁府(察)啓後擧行。”


○司憲府啓曰: “順天府使申渫, 前爲赴京使時, 有不謹之誚, 今不可爲臨民之官。 請命遞差。” 又啓 申景禧削黜事。 答曰: “申景禧已爲罷職, 休煩可矣。 申渫豈至永廢? 不允。”


○司諫院連啓 申景禧削黜事。 答曰: “(申景禧)已罷其職, 休煩可矣。”


○右議政李恒福五箚辭職。 答曰: “予聞流言止於智者。 右相來自遠外, 聞人言而有所云云, 予旣不爲之動聽。 卿可安心而莅位, 宜勿更辭。 予言不再。”


○(答禁府曰: “判義禁府事, 一員遞免議處後, 爲之。”)


○以遷都交河事, 命二品以上收議。 大臣以下, 皆言其不可, 唯贊成朴弘耉頗贊之。 弘耉由此益親幸, 時議鄙之。


閏11月 6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六日乙丑(右副承旨睦長欽啓曰: “小臣伏承崇仁殿致祭之命, 取考去七月十八日日記, 則以領中樞事奇自獻議, 奉傳敎, 令平壤致祭承旨, 去路, 慰諭海西、黃、鳳間矣。 臣今當奉行, 而但逆獄旣畢, 人心已定, 此時慰諭之辭, 必異於逮捕方急之日, 更議定奪以去何如?” 傳曰: “允。”)


○兩司連啓 申景禧削黜、申渫罷職事。 不允。


○傳曰: “李三龍乃假稱御史之賊也。 久不伏罪, 失刑大矣。 天印一時三省推鞫, 以施王法。”


○弘文館上箚子, 請斥絶李懿信妖言, 以鎭人心。


閏11月 7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七日丙寅(義禁府啓曰: “黃、鳳間宣諭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議: ‘松京及黃、鳳間, 宣諭之事, 今已過累月矣, 松京則焚燒匿名書, 而宣布朝廷德意, 黃、鳳則咨訪民瘼, 而量蠲雜役, 則似或宜當。 (伏惟上裁。)’ 左議政李恒福、判府事沈喜壽議: ‘揚湯止沸, 莫如去薪, 逮捕已止, 民心似定, 慰諭之名, 雖美事, 係文具, 似不必也。 (伏惟上裁。)” 傳曰: “依領相議。”)


○(右邊捕盜大將意啓曰: “無賴之徒, 成群持杖, 夜間橫行閭里, 突入人家, 打傷人物, 極爲駭愕。 其中辛宗逈稱名人, 捕捉囚禁, 而不可尋常治罪, 令攸司依律, 各別定罪何如?” 傳曰: “允。”)


○答昨日玉堂箚曰: “省箚, 良嘉忠正之論。 但此非朝夕可爲之事, 徐議而審處何傷? 宜勿再煩。”


○平安道 祥原等郡地震(事)。


○司諫院上箚子, 請斥絶李懿信妖言, 以鎭人心。 答曰: “當體念。”


○司憲府啓曰: “紀綱解弛, 胥吏用事, 田制不正, 徭役不均, 特遣使臣, 更爲打量, 固是不得已之擧也。 第念目今冬節已深, 雪滿田野, 經界難分, 踏驗無路。 事未就緖, 春耕已迫, 未見實效, 徒貽民弊。 請各道均田使, 姑勿發遣, 先令該曹, 移文知會, 詳査成籍, 待其申報, 趁明年秋初下送。” 答曰: “令該曹議處。”


○司憲府箚, 請痛斥邪說, 念祖宗經始之謨, 體先王燕翼之貽, 以鞏宅中之圖。 答曰: “省箚, 良用嘉焉。 予當體念。”


○(有政。) 以李覮爲刑曹參判, 曺倬爲京畿監司, 申景洛爲司諫, 金止男爲輔德, 李弘望爲掌令, 鄭廣成爲應敎, 閔有慶爲弘文館校理, 李景稷爲兵曹佐郞。


閏11月 8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八日丁卯以南下時扈從單子。 傳曰: “資窮者, 六朔以上加資, 八朔以上, 則雖資未准, 亦加資。 其餘則計其朔數, 或陞敍, 或相當職除授。”


○兩司連啓 申景禧削黜事。 不允。


閏11月 9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九日戊辰義禁府啓曰: “(泰慶緣坐, 令禁府察啓後擧行事, 傳敎矣。) 泰慶同生及叔姪, 自當依親序緣坐, 而其中泰慶叔父寧堤君 錫齡, 爲河陵君繼後子, 河陵亦爲錦原君繼後子, 孽叔有齡爲順城令繼後子, 則錫齡、有齡之於泰慶, 似不當論以叔姪。 但律文, ‘謀反大逆緣坐條子孫, 過房與人者, 不追坐。’ 云, 只擧子孫, 不及叔姪, 此似擧重明輕之意。 而本府不敢擅斷, 議大臣定奪何如?” 傳曰: “允。”


○戶曹啓曰: “(均田使柳慶宗、朴燁代, 從二品中可合者, 竝擇差事, 傳敎)矣。 均田使之行, 非如汗漫差遣, 從二品中, 亦無恰當之人。 忠洪右道, 則以朴鼎賢差遣宜當。 三道之中, 湖南一道結負等第, 尤甚不均, 須得有風力, 能剸煩之人差遣。 而反覆商議, 未得可當者, 若循例苟充, 則不如不遣。 量田是國家莫大之事, 必須破格爲之, 以重其事體。 朴燁才局甚快, 且智 知算法, 最合量田之任, 當初啓差於湖南, 其意有在。 今雖方在近密, 而似不可不遣。 且均田使所帶行從事官, 皆因本衙門啓辭遞差云。 從事可合者, 亦未易多得, 若續續許遞, 則事體不重。 請前日已啓下從事官, 竝令勿遞仍遣, 今後一切勿許紛紜啓請何如? (不如是則量田之事, 終必無成, 不得已惶恐敢啓。)” 傳曰: “允。”


○兩司連啓 申景禧 事。 答曰: “申景禧雖有罪, 此不過無知妄作。 係是先朝勳舊之子, 何至削黜? 休論可矣。”


閏11月 10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初十日己巳領議政李德馨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知卿有戒盈辭退之意, 深用缺然。 夫大臣乃人君之股肱也, 股肱不備, 無以爲人。 且予忝位以來, 鼎席無備員之時。 今者左相苦辭兼管之務, 惟卿又上乞解之章, 此無非待賢誠薄, 委任不專之致。 反躬愧忸, 中心若隕。 試觀今日時勢, 詎可比論於成廟全盛之治乎? 若使申叔舟, 丁此時之艱難, 則必不爲奉退自安之計矣。 卿以宿德重望, 受先王厚恩, 寧忍爲止足丐閑之言, 欲孤予倚毗之誠乎? 勿爲更煩, 益殫赤心, 終始匡輔。 老親則或可奉來京第, 亦可時時往省。 克體予心, 篤意共貞。”


○李恒福又上箚辭職。 答曰: “予聞‘言無實不祥’。 予言其無實乎? 累言而不見信, 寧欲無言也已。 宜勿更辭, 殫心輔予, 以濟國事。”


○(司諫院啓曰: “咸鏡爲道僻在邊遠, 且有癘疫, 人皆厭避, 此實由於國綱解弛、人不畏法而然也。 邊應璧除授都事之後, 以過限未肅拜爲必避之計, 其惟意自便之習, 不可漸長。 請邊應璧勿遞仍遣。”)


○司憲府啓曰: “捕盜大將邊應星, 初無可紀之功, 而猥參策勳之列, 所當小心恪謹。 而乃於丁、戊兩年效勞軍官等, 成冊移文之時, 自爲分等, 指揮都監, 其驕蹇自恣, 輕蔑朝廷之罪大矣。 請命先罷後推。 國之大事, 在祀與戎, 而近來該官之怠慢, 日以益甚, 牲酒瘠酸, 神其享諸? 言念至此, 極爲寒心。 請自今以後, 廟殿退酒, 承旨知味, 如或酸薄, 隨現請罷。 自上時遣中使于該司, 察其犧牲肥瘠, 以重祀事。”


○兩司合啓曰: “申景禧陰譎鬼蜮, 縱恣無忌之狀, 已悉於前啓之中, 今不必更煩。 今姑擧其槪略, 仰瀆天聽, 伏願聖明垂察焉。 景禧之罪, 是何等罪惡耶? 罪惡如此, 則雖在勳舊, 尙難饒貸, 豈可以勳老之子, 有所饒貸乎? 臣等之只請削黜, 亦已半/末減, 而聖批牢拒, 至以‘無知妄作’爲敎, 聖意所在, 臣等實未知也。 兇悖一蔭官, 削而黜之, 初非大段擧措, 而臣等今日之論之不已者, 爲先王, 爲聖明也。 而兪音之閟, 至此之久, 其於事體, 豈非未安? 景禧之罪, 只可罷職, 則臣等之力爭, 亦不必至此矣。 凡科罪之法, 若用其律, 罪重而律輕者失也, 罪輕而律重者亦失也。 景禧敢以‘衰亂世定策’之說, 潛發於堂堂我朝, 以聖傳聖之日, 則是果諉之以無知妄作, 而不之罪乎? 以景禧罪律失當, 則臣等竊有累於聖明, 而罪人無懲也。 渠雖幺麽, 罪不可容。 而兩司之論, 已過重旬, 而迄未回天, 則臣等之言, 不亦疲哉? 聖上若以削黜爲過論, 則嗾人瀆擾, 必售奸計, 斷以王法, 爲如何哉? (渠之曾守載寧之時, 惹起不測之獄, 陷殺無辜, 只被輕典, 至今士論猶未爲快, 況到今日, 加之以愚戾朝廷, 羞辱當時之罪乎? 臣等區區之慮, 只欲破兇人憑藉弄奸之套, 尊國勢於淸明正大之域而已, 寧有他意於其間哉?) 輿情之鬱, 兪久愈甚, 公論之嚴, 日復日激。 請勿留難, 亟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申景禧樂禍之罪, 兩司論執之意, 非不知之。 但厥父之忠勳, 或可減貸。 兩司合啓, 其擧甚重, 千斤之弩, 豈發於鼷鼠乎? 勿爲煩論。”


閏11月 11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一日庚午義禁府啓曰: “以泰慶親屬緣坐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議: ‘近來朝廷議罪之事, 多止於律外擬議, 臣竊以爲未安。 律文旣有「與人不追坐」之條, 當從律文。’ 左議政李恒福議: ‘臣本不習律, 未敢質言, 旣設三尺, 但當考律以行。’ 奇自獻議: ‘必有前例應行之律, 依律處之爲當。’ 沈喜壽議: ‘律文, 金石之典, 加減不得。 其所謂「過房與人不追坐」云者, 重宗統之說也。 只言子孫, 則叔姪在其中。 有司自當熟講而審稟。’ 云矣。” 傳曰: “知道。 其親兄弟、妻妾則不可全免, 偃息都下, 商議以處。”


○備邊司啓曰: “前因姜茂先上疏, 欲合聞慶等數州, 爲一大府, 修繕禦虜城, 以爲緩急保障之計。 本司回啓以‘巡撫御史崔晛頗有心計, 且識形勢, 發送看審’事, 入啓蒙允矣。 須及雪塞前下去, 可以看審, 巡審御史稱號, 斯速下送何如?” 傳曰: “允。”


○開城留守(書目)馳啓祕密事。


○時, 遣奏請使, 乞本生妃策封之命, 大臣爭之不得, 司憲府上箚子: “請奏請使更加深思, 酌禮審處, 勉從廟堂之議。” 司諫院箚子同。 答曰: “旣有祖宗已行之例, 今何獨不然乎? 至情所發, 玆未從之。”


○兩司合啓 申景禧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閏11月 12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二日辛未鄭昌衍、金信元、尹承吉等, 以資秩、本職高下, 座次不便, 上箚辭免, 命禮曹議大臣。 禮曹回啓曰: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議: ‘法典內「本衙門則從職司, 散坐則從本階。」云, 似是議政、贊成、都提調提調則從職司爲坐, 而朝廷公會散坐處, 則從本資一行爲坐也。 祖宗朝或以崇政而爲同知經筵及都承旨, 誠以其時勳臣甚多, 而人才難於廢棄故也。 若高下官次, 有妨碍則改之, 無妨礙則仍之亦不妨。 唯在該曹參考舊例處之耳。’ 左議政 李恒福 議: ‘臣未諳朝章, 且都提調禮貌相妨云者, 卽臣也。 應有他大臣達練故事者, 臣未敢容議。’ 沈喜壽議: ‘訓鍊都監, 乃是新設衙門, 初無定式, 正一品兩人, 同爲提調, 有何妨也? 卽今觀象監提調兩員, 輔國崇祿, 與領監事同坐一行, 已成規例, 獨於訓鍊都監, 必避而遞之乎? 大抵以同品之官, 新授提調, 則恐或不便, 而曾爲亞秩提調, 今乃陞品仍任, 有何不可乎? 禁府堂上, 法典內, 元額數不論判事、知事、同知事幾員, 有若經筵廳、春秋館堂上定數之設。 故祖宗朝或有三四判事之時, 近來亦有判事二員, 臣所目覩, 今何必遞改也? 至如成均館堂上, 則必以典文衡之人爲知館事, 此實不易之例也。 以正一品之人, 坐於從一品人員之下, 似爲未妥, 從願施行, 未爲不可。’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判付內: “鄭昌衍同知成均, 尹承吉判義禁府事, 竝遞差, 金信元訓鍊都監提調, 勿遞。”


○政院啓曰: “開城府械送罪人朴仁春, 庭鞫推鞫乎? 三省推鞫乎?” 傳曰: “三省推鞫, 委官左相進去。”


○傳曰: “判義禁朴承宗命招肅拜, 速爲省鞫。”


○傳曰: “先王同氣之親, 只廣陽夫人在世, 而年高多病。 窮寡之中, 無一事慰懷, 情理可矜。 其子安應亨, 陞堂上授實職, 以爲慰悅之地。”


○傳曰: “中和府使柳德新, 以文陽府院君弟, 已經三品實職。 文陽參勳一等, 其子弟應受賞典。 柳德新加資, 敦寧都正除授。 領相父李民聖、兵判父朴安世, 竝依例加資, 實職除授, 以示優待勳臣之意。”


○兩司合啓 申景禧削黜事。 答曰: “予非惜一景禧也。 蓋爲勳臣之子, 似當容貸故耳。 公論如此, 相持有傷, 依啓。”


閏11月 13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三日壬申戶曹啓曰: “量田不爲則已, 爲之則必須嚴立科條, 斷而行之, 不爲中沮然後, 事可成矣。 自量田命下之後, 已過三朔, 而遷延至今, 尙未下手, 農耕之前, 決難竣事。 臺諫之論啓, 果合事宜, 但量田之事, 非旬月可完。 若冬以雪廢, 夏以農停, 春則當耕, 秋則當穫, 然則量田之擧, 無時可行矣。 當此紀綱解弛之時, 只以一紙文書, 行會各道, 欲得其詳査申報, 必不着實奉行, 癸卯量田之事, 可以鑑矣。 姑依該曹公事, 各道均田使, 竝令趁速發行, 躬往檢飭, 以待各邑査報後, 從頭覆審, 勿拘期限, 唯以廢田得實爲務。 若踏驗未遍, 而農節已迫, 則方可卷歸, 待秋成再行無妨。 均田使一番往來, 別無大段勞費, 而量田重事, 不可草草經過, 有同災傷敬差官之行, (故如是)敢啓。” 傳曰: “依啓。”


○(兵曹啓曰: “自上特念宿衛軍士之凍寒, 旣令題給空石, 又下造給襦衣之命, 爲該司者, 所當十分惕念急急進排, 而命下已久, 襦衣尙未造送, 至於空石, 稱以無儲, 未及進排者, 亦至三百餘立。 恩典稽滯, 極爲未便, 請當該各司官推考。” 傳曰: “允。”)


○傳于濟州牧使曰: “本州處於海中, 朝廷號令所不及, 其撫恤軍民, 防守等策, 不可不十分講究, 從長以處。 至如上國、隣國人物, 或爲漂流者, 勿輕爲下手, 控禦得宜, 俾無辱國、生事之患。”


○李恒福連上箚, 乞解訓鍊都監堂上及體察使之任。 答曰: “衆咻雖煩, 一言可蔽, 卿無他腸。 予任弗貳, 勿爲苦辭, 安心察職。”


○義禁府啓曰: “泰慶之兄弟、妻妾, 偃息都下, 果爲未穩。 但此時非據律論罪之比, 臣等不敢擅斷, 議大臣處置何如?” 從之。


○(全羅監司書目, 馳啓本月初七日日出後, 見虹變異非常事。)


閏11月 14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四日癸酉太白晝見。


○傳曰: “今此奏請, 非他行之比, 譯官勿拘常例, 悉擇誠心、諳鍊人差送。 且別贈物, 從優預備以送。”


○(觀象監, 今月十三日巳時, 太白, 見於午地。)


閏11月 15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五日甲戌司憲府連啓捕盜大將邊應星罷職事: “敦寧府都正柳德新, 以其兄策勳之故, 至陞堂上重資, 曾所未聞。 其於政體, 亦甚猥濫, 請命改正。 自上深軫先王同氣之親, 特下備忘, 曉諭丁寧, 仍命安應亨陞堂上, 凡在臣庶, 孰不欽仰聖上親親之意也? 第念通政重秩也。 不可以朝家命德之器, 爲私親慰悅之資。 情理雖至, 公議可懼, 請安應亨新授加資, 亟命改正。” 答曰: “邊應星雖有所失, 事出無情。 況是勳臣, 何必罷職? 元勳介弟, 職經三品, 先王親姪, 出身已久, 堂上實職, 亦非濫矣。 勿爲煩論。”


○傳曰: “李三龍假稱御史, 欲爲者何事? 厥由更加嚴鞫。”


○ 柳夢寅爲左尹, 尹重三爲刑曹參議, 李惺爲大司成, 趙國弼爲遂安郡守, 李聖求爲副校理。


閏11月 16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六日乙亥罪人李三龍行刑。


○傳曰: “孝仁獄事, 至今未決, 令禁府斯速覈處。 禮英保放, 出於病重, 已過累月, 不爲還囚, 事甚可駭。 竝察處。”


○傳曰: “李三龍捕捉人李鍧, 依法典加資。”


○禮曹判書李廷龜 又上疏, 請解大提學。 答曰: “卿年富才高, 足以華國。 安心勿辭, 更加盡職。”


○司憲府連啓 柳德新、安應亨加資改正事。 不從。


○政院啓曰: “禮英初以病重保放, 久不還囚, 極爲駭愕。 請禁府色郞廳推考。” 傳曰: “允。”


閏11月 17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七日丙子司憲府啓曰: “奏請使, 雖出於聖上之至情, 揆以事勢, 必有後悔。 而臣等忝在言地, 一番上箚之後, 更不陳啓, 物議甚非之。 臣等含默之罪大矣,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兩司合啓, 請勿遣奏請使。 (元啓辭不出朝報。)


○司諫院啓曰: “咸鏡一道, 癘疫熾發, 自秋以後, 漸至滋蔓, 都事、虞候, 相繼以死, 而列邑人民, 死傷者亦甚衆多。 頃日自上特遣近臣以祭之, 其軫念之意至矣。 今者來自北路者傳言: ‘列邑村閭, 比屋染痛, 死傷之數, 無慮百千。’ 云, 所聞極爲慘惻。 近年以來, 癘疫之變, 未有如此之甚, 而監司不爲擧數狀啓, 至爲非矣。 請監司推考, 令該曹移文, 以已死者及方痛之數, 枚擧實狀, 劃卽啓聞。” 從之。


○答合啓: “爾等其無父母乎? 士大夫得一官, 猶欲追顯其父母, 況予忝登大位, 至受虛號, 據前例而請封, 何傷於義理? 聖皇明見萬里, 似無不許之理。 設或不諧, 予甘受其責, 勿爲過中之論。”


閏11月 18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八日丁丑李恒福連上箚, 乞解兵務。 答曰: “卿退 懇雖切於釋負, 獨不念國事乎? 此非避言自安之日, 宜勿更辭, 益殫赤心, 生死以之。”


○弘文館上箚, 請深加睿思, 勿遣奏請使。 答曰: “予意已諭。”


○禮曹啓曰: “今此上尊號增廣別試及王世子冕服欽賜別試, 已議大臣判下, 將以明年, 擇日行之矣。 合設廣取之擧, 考之舊例, 則庚寅年有上尊號及《會典》全書頒降之慶, 故合設增廣、別試。 除講經元額三十三人外, 加取七人, 當依此例設行。 京外初試額數, 合依庚寅年例, 詳量加取, 自正月初一日爲始, 至三月十五日圓點, 滿五十點者, 許赴館試。 而館試、初試元額五十人, 加三十人; 漢城試初試元額四十人, 加十八人; 京畿鄕試元額二十人, 加十四人; 忠洪、全羅等道元額各二十五人, 各加十六人; 慶尙道元額三十人, 加十八人; 江原、平安道元額各十五人, 各加六人; 黃海、咸鏡等道元額各十人, 各加五人, 京外監試、初試額數, 一依式年數爲宜。” 從之。


○傳曰: “闕內許多內用經費, 他無出處, 只靠內司奴婢身貢。 而近來身貢多不上納, 行移各道, 使之不多日內, 趁卽畢納。 且各年身貢未納, 各官、本司啓本之事相考, 依前例竝推考。 且守令解由, 必考本司移文, 奴婢身貢等, 盡數上納後成給, 毌得因請囑, 循情成給, 一依先朝舊例察行。”


○左副賓客李尙毅因朝講達曰: “會講則師傅以下入參, 此乃盛禮, 自有定規矣。 朝講則賓客以下入參, 自前, 例於淸朝入侍進講, 其意有在。 近來久廢朝講, 而每朝行晝講, 此亦與朝講無異, 似無所妨矣。 但不爲朝講, 則賓客冒忝重地, 虛帶重職, 別無所事, 甚爲未安。 一月之內, 定四五日, 例爲朝講, 相替入侍, 以爲恒式似當。 敢達。” 世子答曰: “依所達爲之。”


侍講院啓曰: “以初五日、初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二十五日、三十日, 例爲朝講, 定爲恒式何如?” 傳曰: “自古會講, 行於朔望日矣。 予在東宮時以爲, 朔望之日, 大殿朝問安, 不可不爲。 故以翌日行會講, 朔望日朝講, 勿行可也。 大槪講定于師傅以啓。”


○兩司合啓, 請勿遣奏請使。 不允。


○(大司憲崔有源、執義崔東式啓曰: “頃者趙希逸爲持平時, 以政院吏無禮之故, 捉致推問, 政院因此待罪, 至以爲墜落衙門體面, 詆斥不遺餘力。 竊念院吏之失禮、臺官之推詰, 都不干於承旨, 而乃敢擧一院而待罪, 䙝瀆天聽, 公議莫不非之故, 臣等具由請罷矣。 今見金時獻等緘辭, 則譏詆臣等滿紙狼藉, 有若相戰者, 然不圖政院因其下吏之私事, 固守己見, 至於此極也。 其間是非, 自有公論, 臣等不敢更溷睿鑑, 而被斥旣重, 勢難仍冒,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閏11月 19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十九日戊寅兩司合啓勿遣奏請使。 不允。


○幼學尹祐上疏, 大槪先王訓辭進上事。


○備邊司啓目, 粘連吏曹牒呈云云: “當初瓜滿之後, 啓請仍任者, 但爲築城一事。 今者安州城先爲修築, 則義州城役, 已爲停止。 守令遞代, 已過其期, 義州府尹李弘冑遞差何如?” 啓依允。 極擇以薦。


○寧邊府, 地震。


閏11月 20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日己卯傳曰: “壬辰年, 伊川來赴者, 其勞不可不酬。 雖不得盡爲錄功, 其陞堂上者, 竝除授實職。 雖或有資未准者, 亦陞堂上, 除實職。”


○(刑曹啓曰: “獄者, 人之大命, 不可不愼重, 而囚繫之濫, 近來尤甚, 故臣等啓以‘申明禁斷之意, 捧承傳擧行。’ 然其相訟推閱之際, 動輒援引, 不免有滯囚之弊。 而伏承下敎, ‘獄囚多滯, 恐傷和氣, 次知囚禁, 竝令決放。’ 聖敎及此, 實出於天地生物之心。 雖下車之泣、解網之祝, 無以加此, 凡在囹圄之中者, 孰不懷挾纊之恩哉? 其係次知而囚者, 毋論緊歇, 皆已辨決放送。 目今寒沍益嚴, 雖非次知, 而罪不至於重大關係國家者, 則似爲竝爲放釋, 以體如傷惻恤之念。 唯諸各司囚人中, 上司所囚者, 則雖在分揀而自曹, 不敢擅斷。 其中罪犯不至深重者, 請一一査覈開釋事, 捧承傳施行。 且京獄如此, 外方可知, 如以聖敎頒布知會於開城府及八道, 一體遵行, 使朝廷德意, 洋溢流布, 無有彼此之間, 則庶或有補於一視同仁之德, 惶恐敢啓。” 傳曰: “依啓。”)


○兩司合啓, 請勿遣奏請使。 不允。


○司憲府啓曰: “(官司相規而後, 國事乃可有濟, 如或一被彈劾, 不肯相下, 固守前見, 侵侮言官, 則其習不可長也。) 頃日政院下吏, 得罪於臺官, 初不干於承旨, 而政院因玆待罪, 褻瀆天聽, 已爲非矣。 及其被推緘答之際, 具陳前後曲折而已, 則固無不可。 而乃敢多費辭說, 詆斥臺官, 一則曰‘踐踏’, 二則曰‘脅制’, 至以爲: ‘朝著之間, 禮讓爲先, 不當相侮。’ 云。 相規之事, 初非相侮, 何害於禮讓? 而欲護胥吏之失禮, 反以此執言, 不知自責, 反咎臺官, 誠爲無謂。 請同參承旨竝命推考。 武臣堂上試射, 連三次居首者論賞, 所以獎勸武士也。 往在先朝, 三次居首者, 例蒙馬匹之賞, 罕見加資之人。 近年以來, 倖門大開, 因此加資者, 逐年相繼, 物情之未便久矣。 行護軍李頤亨, 才拙不中, 國人所知。 而敢生姦巧之心, 乃與差備官及擊鼓軍士等, 潛相圖囑, 虛張劃數, 冒占入格, 至授嘉善重加, 聞者莫不痛甚。 請李頤亨及差備官, 竝命拿鞫, 依律定罪, 其加資爲先改正。 自今以後, 以文宰擇定試官, 以杜奸濫之弊。 觀察使奉諭書、受兵符, 雖有召命, 必待合符, 然後方可上來。 而忠洪道觀察使李慶全聞其子喪, 任意上來。 其情雖曰萬分切迫, 國法至嚴, 不可不懲。 請命先罷後推。 政院聞其入京, 不卽請推, 亦爲非矣。 請色承旨推考。” 答曰: “李慶全推考, 李頤亨先考該曹察啓後處之。 色承旨及同參承旨, 不須推考, 休論可矣。”


閏11月 21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一日庚辰幼學 尹祐 (上疏,) 進先王訓詞。 答曰: “省疏, 用嘉乃誠。 所進寶訓, 當留覽焉。” 仍傳曰: “(此上疏進冊) 尹祐, 衫、兒鹿皮一令, 賜給。


○傳曰: “右相處, 歲時遣長吏存問, 優致食物。”


○侍講院啓曰: “以會講事, 問于師傅, 則以爲: ‘東宮講學, 日急一日, 宜數而不宜曠也。 會講雖有定行之日, 而朝、晝、夕講, 豈可苟拘時日乎? 近來久廢書朝筵, 賓客以下, 侍講無日。 前者朝講定日之啓, 蓋出於苟簡不得已之計也。 大槪三時開筵, 各有時刻, 但當遵依舊例, 逐日取稟而已。 如遇公私有故之日, 非自下頉稟, 則自內亦可退行。 臣等之意, 會講外朝講, 勿爲定日, 一如晝、夕講, 每日取稟宜當。’ 敢啓。” 傳曰: “依師傅議施行。”


○兩司合啓, 請勿遣奏請使。 不允。


○兩司連啓 李慶全罷職承旨推考事。 不允。


○禁府啓曰: “泰慶緣坐事,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左議政議: ‘律設大法, 但當考律處之。 律外區處, 或出於一時, 臣等未敢擬議。 (伏惟上裁。)’ 奇自獻議: ‘如此區處, 或出於一時, 伏惟上裁。’ 沈喜壽議: ‘律外之事, 安敢以臆見擅議? 但其妻妾處置, 似或有異於常人。 伏惟上裁。’ 李領府事病不收議。 (大臣之意如此, 上裁施行何如?)” 判付曰: “其妻妾依法, 其親兄弟竝竄遠外。”


○傳曰: “四山禁斫, 更加申飭。”


閏11月 22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二日辛巳李恒福連箚申前請。 答曰: “諭之已盡, 意不相孚, 每見辭章, 不覺怔忡。 汔可休辭, 安心察職。”


○大司憲崔有源、執義崔東式、掌令李弘望․金壽賢、持平趙存道啓曰: “李慶全旣受方面重任, 因其子喪, 任意上來, 而臣等只請罷推, 物議非之。 請命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司諫申景洛、獻納南以俊啓曰: “忠洪道觀察使李慶全, 旣膺方面重任, 而聞其子喪, 任意上來。 臣等固當據法請罪, 而只論罷推, 物議非之。 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司憲府連啓 李頤亨及差備官拿鞫改正事。 又啓: “觀察使奉諭書、受兵符, 雖有召命, 必待合符, 然後方可上來。 而忠洪道觀察使李慶全, 聞其子喪, 任意上來, 其情雖曰萬分切迫, 國法至嚴, 不可不懲。 請命拿鞫。 政院聞其上來, 不卽請推, 不職甚矣。 請色承旨推考。” 答曰: “李慶全遽遭慘變, 情理切迫, 豈可論以常理也? 休煩可矣。 承旨事, 不允。 李頤亨加資, 審覈後處之, 非晩也。”


○司諫院啓曰: “忠洪道觀察使李慶全, 旣受方面重任, 苟非密符標信之召, 不敢擅離任所。 而因其子喪, 任意上來, 其徑情犯法之罪, 不可不懲。 請命拿鞫。” 不允。


○禁府啓曰: “泰慶緣坐兄弟順慶、喜慶、承慶、得慶等, 遠外之地分配, 浚慶、潤慶、仁慶, 則皆年未滿, 且泰慶妻妾, 令攸司査出後, 處置何如?” 傳曰: “允。 年未滿者, 待年分配。”


閏11月 23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三日壬午泰慶緣坐, 順慶 康津, 喜慶 泗川, 承慶 興陽, 得慶 理山定配。


○司憲府連啓 李慶全拿鞫、承旨推考事, 不允。


○司諫院連啓 李慶全拿鞫(事)。 不允。


閏11月 24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四日癸未太白晝見於午地。


○司諫院啓曰: “國家賞典之濫, 未有甚於此時, 識者之寒心極矣。 臣等伏見, 頃日傳敎以‘伊川來赴者, 雖或有資未准者, 亦陞堂上, 除實職。’ 此雖出於聖上酬勞之盛心, 而莫重之加, 豈宜竝及於微末賤寮之人哉? 請還收成命。” 答院曰: “不允。 伊川來赴人, 錄功猶可爲也, 加資何用惜哉? 勿爲煩論。”


○司憲府啓曰: “淵川君 邊應星, 頃在丁未爲捕盜大將, 賊人推鞫之時, 多有庇護逆律/珒之事。 厥罪難赦, 而冒參勳列, 物情之痛憤久矣。 而不自持愼, 軍官等移文之際, 自爲分等, 指揮都監, 公議重發。 而只請罷推, 則所當惶懼謝罪之不暇, 而緘答之際, 偃蹇自恣, 乃以爲循例爲之, 其輕蔑朝廷之罪, 至此而極矣。 請命拿鞫, 其冒錄翼社功臣, 爲先削去。” 答曰: “勳名何可輕削也? 所論無乃過重乎?”


閏11月 25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五日甲申兩司連啓 李慶全 事。 答曰: “李慶全身爲方伯, 不待朝廷命令, 徑先上來, 不無所失。 但情有可恕, 只推考不妨。 不然則予亦當重治, 何待兩司之啓乎? 休論爲宜。”


○司憲府連啓 邊應星拿鞫事。 不允。


○司諫院連啓 伊川來赴人賞加改正事。 不從。


閏11月 26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六日乙酉司諫院連啓 李慶全拿鞫事、伊川來赴人陞堂上除實職, 還收成命事。 答曰: “已諭, 不允。”


○吏曹啓曰: “咸鏡都事邊應璧, (以臺諫所啓仍任。) 至今不爲肅拜。 再三囚次知, 催促, 無意發行, 極爲駭愕。 請推考, 更爲催促發送。 (何如?)” 傳曰: “拿推, 以懲厭避之習, 他都事極擇, 數日內發送。”


閏11月 27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七日丙戌實錄廳啓曰: “都監纂修之役, 積滯甚多。 而郞廳或爲臺諫, 或爲呈辭, 或入番, 迭有公故, 不得坐起者累朔, 極爲悶慮。 都廳鄭岦呈辭遞職, 趙希逸纔出仕, 入春坊之直, 若此不已, 汗靑無日。 當初事目, 除本司上直之意, 申明啓下, 請趙希逸出番來仕本廳。 今後本廳郞廳, 勿爲入番, 使之專意纂修何如?” 傳曰: “講官任重, 趙希逸兼春秋遞差。”


○司諫院啓曰: “解由設法, 初非偶然, 不可少撓。 而淮陽府使李興立, 前爲朔州府使時, 以居官不謹之故, 不得出解由, 而至授本職, 物情驚駭。 請命罷職, 以懲其罪, 且杜後日之弊。” 又啓 李慶全拿鞫事、伊川來赴人陞堂上, 授實職, 還收成命事。 答曰: “不允。 李興立遞。”


○司憲府連啓 李慶全拿鞫事、邊應星拿鞫削勳事。 答曰: “竝不允。”


○領議政以親老在鄕, 上疏辭職。 答曰: “省疏, 具悉卿切迫之情。 但國事多虞, 公義爲重, 卿可勿爲釋負之計, 盡心匡國。 老親則歸省率來, 各有其便, 宜體予意, 兼濟公私。”


閏11月 28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二十八日丁亥(兵曹啓曰: “慕華館軍士試才時, 差備官訓鍊僉正李應齎, 無緣不進, 請推考。” 傳曰: “允。”)


○禮曹啓曰: “太廟、奉慈殿、文廟親祭吉日, 令日官推擇, 別單以啓, 上裁何如?” 傳曰: “三月初六日親祭先農, 親耕籍田, 二十一日親祭太廟, 四月初生擇吉日, 行親祭于奉慈殿, 十八日文廟親祭。”


閏11月 30日[편집]

○壬子閏十一月三十日己丑靈原君 朴楗 啓請定運功臣, 宜盡錄卽位初, 論斥柳永慶三司諸臣, 王命議于大臣。 大司憲崔有源等爭以爲: “當初三司之官, 發論於權兇失勢之後, 無功可錄。” 啓請還收成命。


○時, 李爾瞻自以誅永慶爲安社稷大功, 推尊鄭仁弘爲元勳, 而己爲其次。 盡錄其私人, 號之爲與謀, 而在朝名士絶少, 遂欲竝錄三司, 以大其聲。 崔有源卽其時參論之人, 故力沮其論, 蓋羞與同錄也。 時議者皆以爲: “宣宗父子傳授, 更無異議。 爾瞻 等攘爲己功, 至以爲宗社幾亡而復續, 稱謂定運功臣, 便是父子之倫斁矣。” 鄭仁弘晏然受之, 固無足異, 鄭蘊以直言去國, 而終受私黨之誘, 恬不知避, 士論譏之。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


광해 4년 12월[편집]

12月 1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一日 朔庚寅持平裵大維、趙存道啓曰: “昨日席上, 大司憲崔有源將論靈原君 朴楗啓辭, 議大臣之事。 臣等之意以謂: ‘錄勳重事, 固不可以冒濫, 亦不可以脫漏。 苟如朴楗啓辭中所言, 則雖更議大臣, 似無所妨。’ 故再三遲難。 有源終始牢拒, 至將起而避嫌, 臣等始從之矣。 今聞物議以爲: ‘往年有源之爲典翰, 逆臣永慶 托稱織袞, 欲使卽祚大禮, 退行六日之外, 有源大言面斥, 折其兇謀。 此則國人之所知, 而三司之中, 終始力辨之功, 尤甚表表者也。 有源之論, 恐或出於謙讓之意, 而他日有功者, 不可以此而盡掩之。’ 云。 臣等不知此間曲折, 至於論啓, 不察甚矣。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崔東式啓曰: “昨日席上, 崔有源欲論朴楗啓辭議大臣之事。 初不料有他端, 而意謂, 錄勳重事, 旣勘之後, 則不爲更定, 亦或近理, 泛然參啓矣。 今見裵大維等避嫌之辭, 不察之失, 臣實難免。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憲崔有源啓曰: “策勳大事, 旣已勘定, 則不可因人崇讓, 紛紜添錄。 而伏見朴楗啓辭, 則乃欲竝錄其時之三司。 竊念當逆臣方張之日, 抗疏直斥者, 忠貫日月, 功存社稷, 其同事之人, 固當書名盟府矣。 至於逆臣失勢之後, 則不過一腐鼠耳, 雖有所論, 只是職分內事, 少無可紀之功。 提起此議於勘勳之後, 誠有所未妥。 故臣於昨日, 必欲論啓者, 專在於此矣。 今見裵大維等避嫌之辭, 乃以情外之說, 指以爲謙讓, 臣實未曉其意也。 臣旣被同僚之斥, 勢難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12月 2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二日辛卯掌令金壽賢啓曰: “臣於昨日, 以病在家, 同僚以朴楗啓辭議大臣事, 簡通於臣。 臣意策勳大事旣勘之後, 因其謙讓之餘辭, 又爲提起, 果似未妥, 故答以謹悉矣。 及見同僚避嫌之辭, 不察之失, 臣亦難免。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院啓曰: “大司憲崔有源以下獻納南以俊, 竝引嫌而退。 元勳之箚, 旣已歸功於三司, 則略而不錄, 果是欠事。 欲爲更議者, 固無所妨, 已爲勘定, 不必提起者, 亦有意見。 而據事發論, 因議引避, 俱無所失。 請竝命出仕。” 答曰: “依啓。”


12月 3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三日壬辰大司憲崔有源啓曰: “逆臣當國, 宗社阽危, 林下碩士, 抗疏直斥, 則千里結義之人, 皆有炳幾之忠, 其書名盟府固也。 至於大事已定, 兇謀旣敗之後, 則三司所論, 不過尋常職分內事, 初無一毫可紀之功。 故廟堂旣奉明旨, 議勘已詳, 更無可爲。 而朴楗只因元勳崇讓之餘辭, 提起異議於勘定之後, 誠有所未妥。 頃者臣等請還收議大臣之命者, 實出於此也。 今日就職之後, 欲爲仍啓, 而持平裵大維、趙存道等, 固守己見, 不肯參論。 緣臣無狀, 言不見信, 勢難相容,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崔東式, 掌令金壽賢啓曰: “今日同僚會坐, 語及勘勳收議事, 或連啓, 或停啓, 論議不一。 大司憲崔有源, 卽以再避, 先詣闕下。 當初陳啓之時, 臣等旣與之同參其論, 今之去就, 不可與崔有源有所異同。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裵大維、趙存道啓曰: “逆臣柳永慶謀危宗社, 草野之疏, 抗義直斥, 而益肆兇威, 略不顧忌。 殿下嗣服之初, 猶據台位, 指揮朝政, 至於卽祚大禮, 又欲退行於織袞之後。 當此之時, 非有三司之臣, 擧義擊去, 則逆臣兇焰, 必無自敗之理, 而當日之事, 安知保無他患也? 苟以討逆之事論之, 則始之者草野之疏, 而終之者三司之臣也。 臣等玆因物議, 具由引避矣。 今日席上崔有源, 必欲連啓, 臣等不可苟同。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義州報: “㺚子寇寧安堡, 守將李應選不能敵, 自決以死。” 云。


○以鄭廣成爲司諫, 韓纘男[爲]掌令, 李愖 爲舍人, 朴自興、李溟 爲吏曹正郞, 李顯英 爲副校理, 姜翼文 爲文學, 權昕 爲修撰, 趙希逸 爲吏曹佐郞, 李敏求 爲禮曹佐郞。


12月 4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四日癸巳掌令韓纘男啓曰: “頃日定運勘勳時, 李爾瞻箚辭中, 擧臣姓名。 聞來不寒而栗, 有愧于中, 若無以容於世上。 今者伏見同僚論勳避嫌之辭, 臣何敢容喙於其間而處置乎?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左相李恒福上箚, 辭體察及訓局提調。 答曰: “卿雖苦辭, 決不可從。 如是相持, 有傷事體, 宜諒予意, 安心勿辭。”


○弘文館上箚曰: “當初大臣, 遵奉明旨, 已爲勘定, 今不可更議, 則請收議大臣之命, 而欲爲仍啓者, 蓋慮有混淆之弊也。 旣參其論, 則勢難異同。 初旣與同, 旋發異議, 至於角立, 則殊失論事之體。 旣有所嫌, 則難於處置, 勢所然也。 請大司憲崔有源、執義崔東式、掌令金壽賢․韓纘男出仕, 持平裵大維、趙存道, 竝命遞差。” 答曰: “依啓。”


12月 5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五日甲午傳曰: “義州府尹李廷臣, 忠洪監司移授, 義州府尹可合人, 令備邊司議薦。”


12月 6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六日乙未掌令韓纘男啓曰: “今日席上, 同僚欲連啓大臣議啓事。 而臣之不可容喙參論者, 已具於前日避嫌啓辭中, 故不得同參以啓。 緣臣引避, 同僚至廢連啓, 罪戾大矣。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執義崔東式、掌令金壽賢啓曰: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地, 每以避嫌瀆擾, 罪合萬死。 第今日大臣收議事, 當爲連啓, 而掌令韓纘男, 以其姓名, 曾入於定運勘勳箚中, 不欲參啓。 雖曰名入於箚中, 今日之參論此事, 別無所嫌。 而臣等再三言之, 終不肯從, 旋爲引避, 無非臣等不能見信之致。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傳曰: “逆賊金强哉等親鞫時, 入侍承旨金時獻、尹銑、任兗, 假注書尹根, 各弓子一丁賜給, 都事等前日推鞫時, 賞格承傳, 通計擧行。”


○以尹重三爲同副承旨, 李顯英、權昕 (爲)持平。 (李廷臣爲忠洪監司。)


12月 7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七日丙申大司諫李好信啓曰: “前日定運功臣議勘之時, 臣之姓名, 亦在於 李爾瞻箚中, 臣誠怪訝, 莫知其由。 今者掌令韓纘男以名參爾瞻之箚, 引嫌至再, 臣何敢偃然處置? 請遞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曺挺立來)司諫院啓曰: “執義崔東式、掌令韓纘男․金壽賢、大司諫李好信, 竝引嫌而退。 策勳之擧, 有國大事, 廟堂奉承明旨, 量度勘定之已久, 決不可因人自謙之辭, 有所更議。 憲官之必欲論執, 不亦宜乎? 若其名入於勘勳之箚者, 當以不爲論啓, 爲可避之嫌。 而今乃不肯於已發之論, 至廢連啓, 言官之道, 不當如是。 至於名在箚中, 不敢處置者, 別無可避之嫌。 請崔東式、金壽賢、李好信, 竝命出仕, 掌令韓纘男遞差。 頃日因朴楗啓辭, 有議大臣以啓之敎。 臣等竊念, 帶礪之錄, 莫重莫大, 旣已參商勘定, 則不可因人之啓, 續續追議。 況逆臣旣敗之後, 三司之據法請罪, 乃是職分內事, 有何可紀之功乎? 事非當問, 不宜下詢。 請還收議大臣之命。” 答曰: “依啓。 議大臣事, 勳臣旣有啓, 試議可否處之, 不妨。 勿煩。”


○(掌令金壽賢,) 司憲府以“還收朴楗啓辭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勳臣旣有啓, 試議可否處之, 不妨。 勿煩。”


○禁府啓曰: “瑞興縣監李克信密報於本府云: ‘崔君稱名人, 亂離後稱以社長, 不定厥居, 逆變之後, 逃竄山谷, 偶因奴婢之訟, 始知其姓名。 而認其年貌已老, 或非濟世所引者, 而姓名旣同, 故設機跟捕。’ 云, 眞贗間, 拿問處置何如?” 傳曰: “允。”


○右副承旨睦長欽書啓: “臣往黃、鳳間, 咨訪民瘼, 則鳳山縣民弊, 莫甚於蘆田。 所謂‘蘆田’者, 本縣西北海濱斥鹵之地, 蘆草自生, 非如費人力, 築堤堰之比也。 居民刈取蓋屋, 且牧牛馬, 輸納薄稅于戶曹, 此其恒産也。 經亂後, 豪勢家出案圖占, 侵(懲)〔徵〕價布, 一年所納木綿, 幾至七八百同, 怨聲盈路。 請依平時, 納米于官家, 永革立案折受之弊。” 王令該曹議處議, 竟不行。 【其後蘆田之害漸巨, 至有築堰開田, 不復爲公家用, 至今爲傍近居民之患。】


12月 8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八日丁酉(司諫院以“還收朴楗啓辭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已諭, 休煩。”)


○兩司憲府 司諫院以“還收朴楗啓辭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已諭, 休煩。”) 不從。


○傳曰: “江華、水原、竹山、龍津等處, 待明春, 分遣御史, 試閱武才。”


○左相李恒福上箚, 辭體察及訓局提調。 答曰: “省箚, 深用瞿然。 ‘三木實禍。’ 此豈忠藎大臣所可道也? 瞻聆所及, 駭惑非細。 毌庸語變 辯, 亟察戎務。 顧予在位, 人言胡得。 邊虞日棘, 規劃久廢, 卿雖在家, 詎能自安? 更殫赤心, 以循國事。”


○以 尹銑爲刑曹參議, 宋克訒 (爲)掌令, 鄭文翼 (爲)兵曹佐郞, 洪命元 (爲) 義州府尹。


12月 9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九日戊戌(司諫鄭廣成)司諫院司憲府以“還收朴楗啓辭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已諭, 不允。”)


○(持平(權盺)[權昕]以“還收朴楗啓辭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已諭, 不允。”) 不從。


12月 10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初十日己亥兩司諫院以“朴楗啓辭還收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旣命大臣, 自當量處。 勿爲煩論。”


○(司憲府以“朴楗啓辭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與院答同。) 不從。


12月 11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一日庚子(持平李顯英以“朴楗啓辭還收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已諭, 毋煩。”)


○(司諫鄭廣成)司憲府司諫院以“朴楗啓辭還收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不從。 (答曰: “已諭, 毋煩。”)


○(傳曰: “崔君 稱名人拿來後, 卽爲庭鞫。”)


12月 12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二日辛丑禮曹啓曰: “江原癘疫大熾, 日漸傳染, 處處皆然, 別遣醫員, 盡心救活何如?” 傳曰: “允。 別遣從臣, 虔誠致祭。”


○兩司以“還收議大臣之命”合啓。 (答曰: “已諭。”) 不從(允)。


○傳曰: “親耕後賞典, 竝詳細考啓。”


○庭鞫。


○瑞興罪人崔君取招, 崔君妻莫德亦取招。 【崔君本非眞有其人, 乃濟世假設之名。 而以此連逮, 前後死者甚衆。 此崔君者, 最爲無據。】


12月 13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三日壬寅左相李恒福上箚, 辭體察及訓局提調。 答曰: “予意已定, 卿辭徒勞。 宜勿更煩, 摠攝戎務。”


○兩司以“還收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不從。 (答曰: “已諭, 不允。”)


○司諫院啓曰: “昨夜崔君辭連閔景仁拿來事, 旣已蒙允, 色承旨當卽爲分付, 經夜之後, 朝始發遣, 極爲駭愕。 當該承命/旨請命罷職。” 答曰: “推考。”


○弘文館上箚請還收朴楗啓辭議大臣之命。 答曰: “予意已諭于兩司矣。”


○以朴震元爲大司憲, 南以恭 (爲)副提學, 李聖求 (爲)副校理, 柳忠立 (爲)正言, 閔應恢 (爲)司書。


12月 14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四日癸卯兩司以“朴楗啓辭還收議大臣之命事”(連)合啓。 (答曰: “不允。”) 不從。


○傳曰: “訓鍊都監大將以下, 待暖日, 領軍兵出獵, 以試才勇後, 令該司犒饋勸獎(事, 言于都監)。”


○傳曰: “內奴婢身貢, 尤甚過限不納, 江華、濟州、公州、江界、三陟、載寧、祥原、康翎、海南、唐津、任實前後守令, 爲先推考, 以警其他。”


12月 15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五日甲辰兩司以“還收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答曰: “不允。”) 不從。


○司憲府啓曰: “外方公賤, 經亂以後, 死亡殆盡, 至於華使、天兵所經處, 疲弊尤劇。 今次功臣奴婢, 厥數繁多, 循常望呈, 不念殘盛, 則將不成官家模樣, 甚非細故。 迤西一路, 華使支待之地, 則一切勿許望呈事, 各別申明。 其餘諸道各邑, 則官家應役奴婢, 請令該曹, 就各官奴婢案, 殘盛區別, 分爲三等, 量定額數, 額數未備之邑, 則一切勿許望呈事, 各別捧承傳施行。 赴京使臣所帶軍官, 平時則必以士族、朝官自望。 而亂後舊規頹廢, 圖囑成風, 市井胥吏、無賴之徒, 竝皆帶去。 未免作弊於中間, 馴致使臣不謹之誚, 聽聞可駭。 今後市井胥吏輩, 一切勿許帶去事, 請捧承傳施行。 天時失序, 癘疫爲災, 非但外方皆然, 京中亦漸熾發, 傳染相繼, 死亡頗多, 宮城至近之地, 將來之虞, 不可慮。 請令該曹, 凡干救療之策, 預爲講究, 依平時, 復設活人署, 另加救活。 申飭五部, 染病之人, 劃卽出置安插, 一以防傳染之患, 一以盡救活之方。” 答曰: “依啓。”


○以許筠爲陳奏使。


12月 16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六日乙巳傳曰: “都督 城近處, 癘氣染熾, 則所患非細。 依臺諫啓辭, 活人署復設, 多般救活等事, 十分着實擧行。 祀典所在處, 虔誠祈禱。”


○(奏請使許筠啓曰: “臣等之行日期已定。 竊念此行人情所需, 雖不可的知其幾, 何亦不可革草齎持? 似聞該曹措辦之數, 僅至五千兩, 事若順成, 則此五千之數, 亦或有裕, 萬一乖遲, 必容人力於其間, 而囊橐旣竭, 則聚首館裏, 更無一一辦出之路, 到此地頭, 計無奈何。 況其衙門員役需索之弊, 罔有紀極, 在我之備, 固當預爲之所除。 已調五千之數, 若添二三千兩, 庶可補用, 請令該曹更加措備。 事完之後, 如有餘數, 自可持還以資經費。 且臣等到京之後, 必有呈文之事, 吏文學官李再榮及寫字官一人依前例, 帶去越江, 則許多方物一路守直, 未免不足, 譯官二員, 亦爲加定帶去何如?” 答曰: “依啓。” 仍傳曰: “此意言于該司, 使之各別措置以送。”)


○(司諫院啓曰: “銜命之任, 所關非輕, 雖尋常節使, 所當愼擇, 況此陳奏之行, 事機極重, 而乃以見棄物議之人, 敢爲注擬, 銓官之失大矣。 請吏曹堂上、色郞廳竝命推考。”)


○禮曹以科擧事目條列書啓。 傳曰: “場屋不嚴之弊, 將至難救, 申明法禁, 痛革循私之習, 各別添入嚴飭。”


○兩司以“朴楗啓辭還收議大臣之命事”連啓, 玉堂又上箚爭之。 答曰: “勳臣旣有啓, 更與大臣議定, 有何所妨? 勿爲太煩。”


○司諫院啓曰: “今此陳奏之行, 所係關重, 固非人人之可堪。 使臣許筠輕儇浮妄, 見棄於物議久矣。 決不可付諸專對之任, 致誤事機, 請命遞差。 銜命之任, 所關非輕, 雖尋常節使, 所當愼擇, 況此陳奏之行, 事機極重, 而乃以見棄物議之人, 敢爲注擬, 請吏曹堂上、色郞廳, 竝推考。” 答曰: “依啓。 銓官不必推考。”


12月 17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七日丙午兩司以“朴楗啓辭還收議大臣之命”連啓。 答曰: “已諭, 休論。”


○右副承旨趙庭堅啓曰: “日記修正, 請下權聰上疏。” 傳曰: “妖妄不道之疏, 不必傳後, 自內焚之。 此意知悉。”


○副提學南以恭上疏辭職, 仍辭翼社勳。 答曰: “錄勳旣經商確, 職名前所踐歷, 勿辭可矣。”


○以尹訒爲掌令, 李弘望 爲獻納, 尹知養 爲檢閱, 徐景雨 爲 定州牧使, 白大珩 爲 北靑判官。 【時, 大珩始見調用。 大珩本浪子 淫悖, 挾娼橫行閭里, 人以盜劊目之。 其外祖李希得、父守宗, 嘗加鐫誨, 大珩怨之不相見。 守宗嘗被大珩罵辱, 怒欲笞之。 大珩曰: “我已爲王臣, 非父所得制。” 拒不受, 一家皆無如之何。 宣祖朝 鄭仁弘以大司憲特召, 大珩首附之, 仁弘贊美之, 以爲有子路氣象。 及爾瞻得志, 仁弘每令通淸職, 爾瞻不敢及。 爾瞻權勢大張, 漸加顯用, 與許筠共主廢母后之論, 狂悖自恣, 爾瞻亦苦之。 時有元悰者, 亦以淫悖, 見棄於朝廷, 後爲朴鼎吉所知, 尤附廢論。 鼎吉等薦於爾瞻, 爾瞻見之, 謂其子大燁曰: “一白大珩, 已不耐庇護, 安得用兩大珩乎?” 其徒共勸之, 終被引進。】


○兵曹啓曰: “海浪賊出沒沿海, 剽掠無常, 黃海兵使柳珩銳意勦滅, 四浦邊將, 一時用下, 其代要得諳委舟師之人。 今若循例差遣, 未免猫易鼠之弊。 臣等聞見孤陋, 議于備邊司、體府, 勿論職秩高下, 曾經邊將, 顯有名稱者, 擇遣何如?” 傳曰: “允。”


○傳曰: “祖宗朝列聖卽位後, 親耕、親蠶年月及親蠶節月, 竝考出書入。”


○兩司合啓還收議大臣之命。 (答曰: “已諭, 休論。”) 不從。


12月 18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八日丁未政院啓曰: “本院卽古之門下省也。 地分淸切, 與庶官自別, 雖三司長官, 不得擬望者, 其意有在。 近來承旨以均田使, 相繼出去, 已非舊規, 而今者又以承旨, 擬於定州, 定州雖曰重地, 不過一守令, 其間輕重較然。 豈無相當薦望之人, 而必以近侍擬之乎? 一開無前之例, 內省從此不重, 政體亦甚苟且, 請令備局改擬。 臣等職忝近密, 每以舊規墮落爲憂, 惶恐敢稟。” 傳曰: “依啓。”


○傳曰: “陜川郡守尹鞏, 措備火藥一百十五斤、鐵丸三千介, 極爲可嘉, 加資。 【時, 守令、邊將希望賞職, 剝取於民, 或造軍器, 或備軍糧, 或修堡塢, 或築堤堰, 或捕偸兒, 以爲國賊, 或令民捉虎豹, 自爲己功。 及宮闕土木之興, 或獻材木, 或獻銅鐵, 或納礎石, 外圖權倖, 內通宮禁, 崇資濫秩, 任意拾取, 以至輿臺下賤, 擧以是通貴, 不止守令、將官。 時有金、木、水、火、土、石、盜賊、虎豹之官之譏。 十六年間, 無一人以善牧民、居官受賞者, 以至末年而極。 尹鞏本富人, 其賄賂尤甚。】


12月 19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十九日戊申禮曹以活人署復設事啓曰: “本曹方欲啓稟, 而言官啓辭適蒙, 聖敎又極丁寧, 其惠鮮之意至矣。 預備救療之責, 唯在於復設東西活人署, 差出官員及醫員, 令該司優備藥物, 趁卽救活。 各部染病之人, 宜一一報該曹, 出置安插。 至於祈禱, 則姑令擇日, 先祭於北郊癘祭壇, 更觀癘氣, 宗廟、社稷、山川等, 祀典所載處, 竝爲致祭何如?” 傳曰: “允。 活人署官員, 以解事諳鍊人, 十分擇差, 提調竝爲差出, 使之管攝。”


○(去夜, 祕密備忘, 下備邊司。)


12月 20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日己酉兵曹啓目: “平時軍職祿相考, 則三百餘, 亂後經費不足, 僅復三分之二。 除却法典原品及守令、邊將原品, 則餘存百餘, 而宰臣之未付實職者、從臣之送西者、有承傳應付者及衛將、假衛將元數甚多, 以此品數, 不能周遍。 當此國計不足時, 祿俸決難加出, 臣等反覆思量, 未得善策。 或以爲: ‘上護軍以下, 皆可分作。’ 云。 而法典品數, 幾盡分作, 今更分作, 則祿俸之薄, 無以成形。 或以爲: ‘閑漫堂上, 相遞付祿, 而堂上以上, 逐日巡將待候, 每每差祭, 其中又有從官送西者, 不給祿俸, 事體未安。’ 或以爲: ‘權設衙門付軍職郞廳, 依別坐例, 可不給祿, 如備邊司郞廳, 各都監郞廳, 皆係上司衙門, 無祿從仕, 亦爲未安。’ 前頭都目付祿之難, 有同刮毛龜背, 更無推移辦出之路, 議大臣定奪何如?” 啓依允。


○兵曹啓曰: “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李德馨議: ‘近來封勳加資之多, 前所未有, 以平日稅入, 亦似難於徧及。 祿品有限, 而應付者極多, 該曹反覆揣摩, 旣乏善策, 則雖議於大臣, 豈有別樣措置之路乎? 就其中, 或者之論參酌, 從長處之, 唯在該曹, 臣不敢獻議。’ 左議政李恒福議: ‘事有可否, 乃可議之。 今則員多窠少, 推移無策。 始詢大臣, 大臣何能爲謀? 不過段段分作而已。 功臣水湧雲興, 堂上每政疊出, 若此不已, 雖倍出品數, 畢竟無均祿之理。 然該曹之慮, 特細事耳。 將恐官職如草芥, 崇秩尊爵, 不能易一醉, 則朝廷激勸之柄, 都無所施。 朝廷失勸懲之柄, 則何以爲國? 此爲大憂爾。’ 大臣之議如此。 臣等反覆思量, 更無善策。 此時經費極窘, 加出品數, 似難爲之。 如不得已, 則司直以下, 護軍以上, 竝爲段段分作, 則或可周旋。 而崇品重臣, 皆付司直, 非但事體未安, 外人豈知事勢之難, 至於此極乎? 論議必多, 委屬可慮, 上裁施行何如?” (判付) 答曰: “依所啓施行。” 【國家始設軍職, 折衝以下階及護軍以下祿秩, 所以上下將士之功勞, 謂之西班。 其後門蔭多, 而東班無職次, 則移附西班, 謂之送西, 而將士始失職矣。 至是, 官爵濫, 而僥倖多, 功臣數百餘人, 文武官以千百計, 軍職亦不能容。 該曹不能均排, 有此啓, 然不能變通, 文武大官, 多失祿者奔競日甚。】


○掌令尹訒啓曰: “臣本以駑劣, 猥蒙聖恩, 曾忝言地, 罪戾旣多, 追愆省咎, 常切兢惕。 千萬夢寐之外, 復叨匪據, 驚惶殞越, 措躬無地。 第念一日在職, 當盡其責。 臣今日簡通於同僚曰: ‘本朝槐院之選, 必取年少聰敏之士, 所以事大之地也。 今此新及第揀擇之時, 承文院官員, 不恤公論, 恣行胸臆, 一時才望之士, 表表見著者, 斥而不圈, 其循私蔑公之迹著矣。 輿情共憤, 國言藉藉, 承文院行首掌務官, 竝罷職不敍, 以此啓之何如?’ 云, 而同僚不見送簡, 公然却之。 臣再三送人, 以舊例言之, 則亦不爲答通, 此皆臣見輕同僚之致。 何敢靦然冒據?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李弘望啓曰: “合啓, 必待兩司城上所相會, 然後爲之, 例也。 臣今日以合啓事, 請掌令尹訒, 尹訒答以‘宜先詣臺諫廳, 構啓草而待之。 吾當差後入去。’ 若將同參者然。 臣先爲詣闕, 待其入來, 而尹訒至晩, 乃爲引嫌而退。 臣卽令下吏, 又請憲府他員, 而他員亦不來參, 以致大論不得連啓。 此無非緣臣無狀, 見輕於人故也。 何敢冒據言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持平權盺/昕啓曰: “今日臣以病在家, 掌令尹訒簡通來到。 而臣與大司憲李睟光, 婚姻家相避, 在法應遞, 而旣見其受點政草, 故以應遞之官, 不敢開見矣。 今見尹訒避嫌之辭, 斥之以相輕, 不可靦然在職, 請命罷斥。” 答曰: “勿辭。”


○(有政。) 以李睟光爲大司憲, 閔有慶 (爲)掌令。


12月 21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一日庚戌傳曰: “內官李遇春、崔大淸等, 在戊申年, 逆家兵器、文書搜覓, 多有效勞, (依鄭山雷)例, 各加一資。”


○左議政上箚辭兼職。 答曰: “相持至此, 徒曠職務。 百箚千章, 只足勞神, 宜勿苦辭, 察治戎務。”


○兩司(合)啓還收議大臣之命(事。 答曰: “不允。”) 不從。


○兵曹啓曰: “軍職祿遞兒, 上、大護軍各三, 護軍六, 副護軍十四, 合二十六遞兒, 分作司直十九遞兒、副司勇三十遞兒, 推移付祿。 唯宰臣以下及三品侍從送西之人, 皆降付司直, 有乖祖宗朝厚祿優待之意, 揆諸政體, 極爲未安。 事勢誠出於不得已, 此意, 各該司枚擧移文何如?” 啓依允。


○司憲府啓曰: “承文院官員循私之罪, 臣昨日已陳於避嫌啓辭矣, 今不必更瀆天聽。 但其揀擇之際, 承文院官員不問人物之當否, 不恤一時之公議, 恣行胸臆, 少無忌憚, 至使有才望之士, 表表顯著者, 終不得參於揀擇之中, 此輿情之所以共憤, 而公議之所以日激者也。 此而不治, 則其末流之弊, 庸有極哉? 請承文院行首掌務官, 亟命罷職不敍, 以懲他日蔑公之輩。” 答曰: “推考。” 【時, 科擧循私之路已開, 李爾瞻子大燁、益燁, 文未解蒙, 一時釋褐。 承文院揀擇時, 皆不圈, 遂移成均館, 爾瞻大怒, 嗾臺官劾之。 自是, 承文院與其黨, 各立如水火, 爾瞻之徒, 雖歷揚淸顯, 由承文進者絶少矣。】


○都目政。 申得淵爲奉敎, (李景顔爲直講,) 李惺 (爲)大司諫, 姜翼文 (爲)持平, 柳忠立 (爲)修撰, 鄭岦 (爲)典翰, 曺明勗 (爲)校理, 鄭廣敬 (爲)弘文正字, 崔晛 (爲)校理, 李昌後 (爲)副修撰, 李志完 (爲)大司成, 柳活 (爲)文學, 韓纘男 (爲)掌樂正, (李植立爲軍器正,) 吳翊 (爲)弼善。 (李顯英爲司藝。) 傳曰: “郞官之職, 上應列宿, 殿中之官, 糾檢各司, 固不可不擇。 近來戶、刑、工三曹之郞, 多有苟充之弊。 文官積滯中, 豈無可用之才乎? 各別擇差。 雖蔭官、武官, 簡拔聲績幹局之表著, 以考試才能, 畀他日牧民之任。 監察以四館陞出者, 必先除授, 滿六朔後, 移他職, 使新文官, 皆解庶務。 且躁進之風, 實非美事, 文官之職, 有乖立法本意, 此弊不可不矯。 前後承傳, 陞敍、六品遷轉, 久未擧行者, 祖宗朝公主、翁主奉祀孫等, 竝察而除職。 今當大政, 略及此意, 知悉。” (南瑾爲活人署提調,) 任碩齡 (爲)持平, 尹知敬 (爲)修撰, 李益燁 (爲)弘文正字, 金光煜 (爲)兵曹佐郞。


12月 22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二日辛亥政院啓曰: “目今癘疫熾發, (非但咸鏡、江原兩道, 如京城及諸道, 已爲傳染, 處處皆然。 將來之患, 亦不止此, 不可不預爲之備。) 《辟瘟方》一書, 張數不多, 工役易就, 速令校書館多數印出, 廣布中外, 以爲救急之地何如?” 傳曰: “允。”


○兩司(合)啓還收議大臣之命事。 答曰: “不允之意, 前已盡諭, 勿爲煩論。”


○司憲府連啓承文院官員罷職不敍事。 答曰: “已爲推考, 不允。”


○弘文館(玉堂)箚子, 快從公論, 請還收議大臣之命事。 答曰: “已諭。”


○都目政。 以權倜爲待敎, 吳靖 (爲)應敎, (陳奏使望還下曰: “會盟未行, 勳臣不必出疆。 勿論行未行, 以從二品以上宰臣, 各別擇擬。” 陳奏使鄭曄,) 韓纘男 爲副應敎, 鄭廣敬兼說書, 丁好善爲輔德。 備忘記, 尊崇時, 傳敎官尹暘加資。 傳曰: “慶尙監司尹暉加資, 鄭曄爲陳奏使。


12月 23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三日壬子備邊司啓曰: “臣等專昧故事, 未知如何。 自有是議, 朝議皆以爲: ‘舊時受君祿者三十五員。’ 云, 且云: ‘府院君不可降付軍職, 府院以下, 推移付軍職爲宜。’ 云。 前說若然, 當依此例, 後說似當, 當依此說也。 但所謂府院君, 除王子君, 不下二十員, 其諸功臣, 亦且七、八十員。 古今無若此時者, 不知畢竟如何處置也。 伏惟上裁。” 傳曰: “封君以上功臣, 決不可付軍職, 以傷朝家事體, 依舊例爲之。”


12月 24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四日癸丑咸鏡監司狀啓, 本道癘疫, 前後死亡, 多至二千九百餘名。 禮曹啓請, 下送藥物各別救活, 妻子等令本官題給食物, 復戶。


○黃海監司(狀啓)祕密馳啓。 【時, 以告捕金直哉同黨, 帥臣連有祕啓。】


12月 25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五日甲寅傳曰: “陳奏文書, 與大臣商議, 明白撰出事, 言于大提學。”


○傳曰: “先朝庚寅、甲辰年上號, 讀冊寶官賞格規例考入。”


○弘文館(玉堂)箚子, 請還收議大臣之命(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不從。


○司憲府連啓承文院行首掌務官罷職不敍事。 答曰: “不允。”不從


○合啓還收議大臣之命(事。 答曰: “已諭, 休煩。”) 不從。


12月 26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六日乙卯大司諫李惺啓曰: “臣以無狀, 濫蒙聖恩, 屢叨匪據, (常切兢惕, 千萬意外, 又忝本職, 諫官之長, 非臣所堪, 撫躬揆分,) 益增殞越。 靈原君 臣 朴楗之啓辭卽臣之意也。 臣曾與廣昌君 臣 李爾瞻、成均館司藝臣 李挺元, 聯名上疏, 共陳三司大臣討逆之功。 厥後又欲別陳一疏, 懼其瀆擾而止。 卽今三司竝起而攻楗, 臣何敢參論於其間乎? 逆臣方張, 公論晦塞, 兇威所脅, 人莫敢言。 宋錫慶、柳慶宗冒死忘身, 倡論藥房, 崔有源恥與永慶同朝, 杜門謝病, 絶意仕宦。 當戊申危疑之際, 逆臣時爲首相, 有六日後織袞卽位之語。 有源挺身憤斥, 使兇謀不得售, 而主論三司, 終始討逆。 鄭廣成往中學, 一會與金信元、尹孝先、閔德男、李士慶等, 倡論逆臣之罪, 力主削黜之議, 此皆三司之首事討逆, 而最其表表者也。 若以逆臣爲無兇謀則已, 謂逆臣實有兇謀, 則形跡雖露, 官爵尙保, 爪牙腹心, 猶未定罪, 豈有遽爲腐鼠之理乎? 何/向非三司大臣, 明討逆之大義, 擧按律之庭請, 則逆臣之據相位, 行胸臆, 誰得以禁之也? 其於織袞之說, 亦可以見之矣。 有源、鄭廣成謙退不伐, 諱言其功, 憲府倡之, 諫院和之, 三司同辭, 累旬不已。 臣意以爲, 今日之在三司者, 多不知戊申曲折, 若以是爲崔有源、鄭廣成讓功之辭則可也, 謂之三司公共之論, 則恐有所未安也。 草野上章者, 臣子之分義也, 三司大臣論罪而按律者, 亦臣子之分義也。 其分義則一, 而論功則殊。 如臣等之無功者, 冒參於勳籍, 而三司大臣之有功者, 皆不見錄, 此臣等之所以至誠慙悶, 而固非楗之贅語援引者也。 (臣重患寒疾, 久不見瘳, 前兼都摠府副摠管, 未及肅拜而遞, 今又稽謝, 罪戾尤重。 且其情事, 如上所陳,) 勢難仍冒言地, 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鄭廣成啓曰: “功臣旣勘之後, 因人自謙之辭, 又有追錄之語, 國人皆言其不可。 故臣待罪言地, 不得不論執。 今伏見大司諫李惺引嫌之啓, 專斥臣名而歸咎之, 至曰: ‘諱言其功。’ 又曰: ‘爲某讓功之辭則可也。’ 臣不勝震悚, 繼之以疑惑。 往在戊申, 賊臣之兇謀敗露, 形迹已孤, 爪牙腹心, 又無逞毒之勢, 有如白日中天, 陰氛自消。 三司之論啓, 不過循例之職分, 況臣其時, 忝在持平, 方在一會中, 聞李貴之疏, 啓下政院, 而其中有譏詆戚里之語, 臣先起而詣闕, 避嫌退待, 合司請罪之章, 無臣姓名。 設令臺諫有功, 臣則不預, 有何諱焉, 有何讓焉? 以臣之故, 而誣三司公共之議, 不亦異乎? 臣旣被斥, 不敢仍冒, 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掌令尹訒、閔有慶啓曰: “錄勳之事, 實係重大。 當初商確稟定, 三司不可收錄之意, 已爲陳啓, 誠以請罪於兇謀旣敗之後, 自是職分內事, 別無可紀之功故也。 今雖更議, 必無異辭, 臣等方以此論啓矣。 今見大司諫李惺避嫌啓辭謂: ‘三司竝起而攻楗。’ 又曰: ‘多不知戊申曲折。’ 又曰: ‘謂之公共之議, 則恐有所未安。’ 多費辭說, 極其詆斥, 臣等何敢靦然仍冒?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獻納李弘望、正言李敬輿啓曰: “今見大司諫李惺引嫌之辭, 詆斥三司之論, 欲破公共之議, 臣等實未解其意也。 臣等旣參合啓之論, 被其詆斥之語, 何敢仍冒, 有所處置?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退待(物論)。”


○備忘記: “救活病民, 其事甚急。 各該司慢忽不擧者, 政院隨事入啓, 治罪警飭。”


12月 27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七日丙辰答左議政辭職箚曰: “相持爭辨, 所益何事? 勿嫌人言, 盡忠循國。”


○領議政病重上箚辭職。 答曰: “省箚, 知卿有病患, 爲之驚慮。 宜勿辭, 安心調理而出。” 仍傳曰: “遣內醫看病。”


○弘文館(玉堂)箚子, 請大司諫李惺、持平任碩齡竝爲遞差, 司諫鄭廣成、獻納李弘望、正言李敬輿、掌令閔有慶․尹訒出仕。 從之。


12月 28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八日丁巳傳曰: “(備忘記,) 吉州牧使以儒將被抄人, 另擇議薦(事, 言于備邊司)。”


○兩司合啓還收議大臣之命事。 答曰: “只命議大臣, 則此非定奪之事也。 勿爲煩擾。”


○以柳澗爲大司諫, 嚴惺 (爲)兼說書, 申景洛 (爲)執義, 吳靖兼弼善, 南以俊 (爲)持平, 鄭文翼 (爲)副修撰, 李如璜 (爲)說書, 李好信 (爲)禮曹參判。


12月 29日[편집]

○壬子十二月二十九日戊午兩司(合)啓還收議大臣之命。 ○答曰: “前已盡諭, 勿爲太煩。”


○趙正立身死單子。 傳曰: “別致賻。”


○有金礪者上疏論功。 傳曰: “用法錄勳, 乃人君之大柄也。 君上旣與朝廷, 議而勘定, 則何物怪鬼, 乃敢指揮與奪, 愚弄君父乎? 今後如此喪廉奸窺之疏, 政院勿爲捧入。”


○右尹朴而章上疏, 大槪有備防患事。 入啓。 答曰: “省疏, 足見忠悃, 深用嘉焉。 予當體念而議處之。”


○弘文館直提學趙正立卒, 王命別致賻。 (例也。) 【正立, 自宣祖末年屢官, 不仕, 退居鄕里。 王卽位亦辭職不至, 王頗疑之故。 黽勉就職, 未幾卒, 士大夫相弔, 惜之。 爲人廉直, (有志於道學,) 立朝言論亦不苟。】光海君日記卷第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