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선조소경대왕수정실록/37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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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壬子/憲府啓曰: “故相柳㙉卽勳舊大臣, 而其妻金氏亦命婦之尊貴者也。 今者, 臨海君奴輩曳賊人金德允之屍, 投擲於其室中, 仍捽金氏之髮, 而歐辱之, 請按覈定罪。” 遂鞫問朴三石等, 三石供稱德允敎諭殺害事甚詳, 仍及臨海君與熙緖妾愛生通謀殺熙緖。 於是, 竝鞫愛生於義禁府。 三石到禁府變其說, 皆稱誣服, 上竝釋之。 傳敎于政院曰: “熙緖子𦨙指授一賊人, 欲除君之長子, 屠父之愛妾。 捕盜大將邊良傑身爲大將, 推問賊人, 不爲嚴謹, 使𦨙混入一庭, 捏造不測之言, 竝嚴鞫定罪。” 禁府遂拷訊良傑及𦨙, 𦨙祖母金氏復上言, 訟𦨙冤。 上覽之, 下敎曰: “𦨙宜窮訊, 以正義刑, 而今見柳相夫人之訴, 予甚惻然。 其令減死編配。”【愛生者, 義州官娼也。 爲熙緖妾, 臨海君見而說之, 遂與之通, 因令德允, 購募盧守, 刺殺熙緖。 其子𦨙痛父死於盜, 詗探其徒, 捕得盧守、德允等以告, 未及鉤問, 竝致徑斃。 及三石等到禁府, 又不嚴鞫, 以故事皆已。 𦨙反受刑訊, 終至遠配, 其時王子之驕橫、國綱之解弛可知矣。】


三十七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辛亥/領議政李德馨上箚, 乞遞本職, 竝辭勳籍。 當辛丑間, 上命壬辰臣僚之終始扈從者、將士之効力戰陣者, 第其高下, 竝錄勳籍, 遂設局勘定, 至上年始定功行封, 而三司交章, 請汰冒錄之人, 相持屢年, 迄未完局。 蓋德馨亦錄勳名, 又有人言, 引嫌控辭, 不爲可否, 遷就遲延, 出於事勢之不得已, 而臺諫啓辭中, 有大臣在應削之中, 不避嫌疑, 諉以廟堂論定, 不行裁削, 欲假上命, 箝制人口等語。 德馨遂上箚, 略曰:

此等語, 乃無狀權奸之態, 以此論罪, 恐不稱情。 宰相誤國事, 臺諫斥之, 固其職耳。 臺諫則有臺諫風采; 大臣則有大臣體面, 無功而有冒錄者, 則指其名而論之可也; 有所失誤, 則據其實而劾之可也。 今因公事間, 矇然重斥, 無所不至, 爲大臣者, 何以自安。

上答曰: “臺諫前後論執, 必欲盡削有功之人, 予固惡其過論。 其曰假托箝制者, 乃是偶然之語, 是豈朦朧重斥乎? 韓琦有跋扈之斥, 而後世不以韓琦爲跋扈。 今此策勳, 若使權奸磨勘, 誰得出頭而論之? 此乃卿厚德重量, 有以致之, 宜安心勿辭。” 德馨竟削勳名。 德馨於壬辰不得終始扈從者, 以國命出入賊陣中。 其後儐接天將, 躬冒矢石, 亦經屢歲, 其宣力効勞, 卓冠諸臣, 而終不得勳封。 議者以爲: “德馨雖不參於扈聖, 若論宣武之功, 則不在人後。” 此是定論也。


○遣近臣, 試士開城府, 取居首儒生曺臣俊, 賜直赴殿試。


○館學儒生連上疏, 請以五賢從祀文廟。 上答曰: “前後陳疏, 非一再矣, 而不敢輕擧者, 意有在矣。 況李彦迪亦仄其間, 爾等之涇渭, 予怪之矣。” 儒生陳疏辨明, 上復答曰: “彦迪事, 予非捏無, 爲有厚誣九原之人。 人自有是非之性, 歸而求之, 自當得於良知之天。 不必惑於李滉過自推尊之語。” 疏四, 上又答曰: “固矣。 擧一國而無能議彦迪者? 予欲一書數行, 以破世人之見, 不忍使非其人, 而忝祀孔廟。 所以發此言者, 正爲扶植斯道耳。” 政院啓曰: “伏見答大學疏, 前後聖旨嚴峻, 不小假借, 莫不相顧駭怨, 朝野觖望。” 上, 下敎曰: “適因儒生之疏, 輕發妄見, 以取諸人之疑。 欲效孔聖之無言, 勢不可得, 難免孟軻之好辯, 自不容已。 夫學也者, 所以講斯道也。 三代之學, 皆所以明人倫。 人倫有五, 君臣居其一。 苟於此處之或未盡焉, 君子疑之, 後人議焉。 彦迪厚蒙二聖之眷, 位至贊成, 講明道學, 爲世名儒。 當甲辰、乙巳二聖繼陟, 群奸蝟起, 士林爲魚爲肉, 宗社僅如一髮, 爲彦迪之道, 力能砥柱橫流, 遏絶滔天之勢, 上以報二聖之恩; 下以盡吾身之責, 則死生以之, 禍患不足避。 如其不然, 奉身而退, 掛冠而歸, 捨簪笏於雲林, 作朝野之高蹈, 使此道不小屈, 此身不爲辱, 奸兇有所畏憚, 士氣不至全泯, 無負所講之學, 亦明哲保身之道也。 彦迪躡足群奸之中, 浮沈風波之際, 未聞直言、極論以破奸兇之膽, 進無以匡救國家, 而退不能潔身而遠引。 身爲推官, 鞫諸賢於南門之外, 不識此日, 彦迪之顙有泚否乎? 乃反有訊杖大小之說, 是所謂不能三年之喪, 而緦、小功之察, 放飯流歠而問無齒決者也。 竟爲奸兇所囿, 紀勳鍾鼎, 圖形麟閣, 乃與賊臣等, 歃血同盟, 不能竭力以辭, 因仍苟且, 逐隊進退, 終未免狄踰之行、西塞之魂。 自古及今, 與小人周旋者, 未有不被其禍者矣。 至於諸兇詣闕, 請殺鳳城, 彦迪隨之, 彦迪之天理, 至此而不幾於熄耶? 彦迪受知於中廟, 嘗以眞西山許之。 西山極陳濟王竑之冤於宋理宗以爲: ‘倫紀者, 宇宙之棟樑。’ 西山欲雪已死之冤魂, 彦迪請殺無罪之王子, 若是乎眞儒之有是行? 雖然, 彦迪講明道學, 用力於修己, 可謂一代之偉人。 以彦迪之賢, 而尙不免庸君暗主之妄議, 則人臣處身、事君之道, 可不懼哉?”


○領議政李德馨乞免, 上從之。 先是, 大陽有虹貫之變, 上令宰臣, 各陳所懷以啓。 德馨啓曰: “柳熙緖是臣外兄弟也。 其子欲復父仇, 終陷罪網, 此則臣不敢言, 而大將邊良傑受任捕賊, 反受杖配。 臨海君珒詬辱河源夫人, 人理之大變, 而臺諫以聖批嚴峻, 互相推諉, 亦甚可駭。” 云。 上, 下敎曰: “領相以良傑爲捕賊獲罪, 是以臨海爲賊也, 又言良傑非謀害也。 然則良傑欲推尊臨海乎? 旣不謀害, 宜可賞之耶? 良傑身爲一國大將, 怵權勢之家, 不恤事理, 膝行聽令, 構陷王子於不測之地, 使設三省而逞陰刑, 在所當賞乎? 在所當誅乎? 使賊徒誣服於毒楚之下, 則將置臨海於何地乎? 方其獄成之日, 臨海來前辨明, 失聲痛哭。 予謂之曰: ‘實由於汝, 何由於人? 天不可怨, 人不可尤, 但當順受而已。 蒼蒼在上, 禍福必不舛矣。’ 仍慰諭而遣之。 嗚呼! 尙忍言哉? 予病之歷數月不瘳, 忽忽奄奄, 與鬼爲隣, 未必非此獄爲祟。 方其鞫問時, 予未嘗一爲是非之言, 任其自中議處。 及觀柳夫人之訴, 始知柳相將不免無後。 予惻然自念, 令人負我, 我不可負人, 遂用次律, 只竄其身, 良傑亦令照斷。 意謂大臣必請誅良傑。 而乃反有此說, 不亦異乎? 臺諫奚罪焉?” 德馨以此陳箚去職。 按, 珒驕淫縱恣, 多行不義。 熙緖, 宰臣也, 而賊殺之, 河源夫人, 伯娣也, 而僇辱之。 王法若行, 宜伏刑章, 而以宣廟之明, 溺於私愛, 莫知其惡, 不惟不罪, 拷訊之刑, 反及於捕賊之重宰, 使珒橫暴而莫之禁; 爲惡而無所懲, 此實聖朝之失德, 則德馨身爲首相, 因事陳啓, 可謂大臣得匡救之體矣。 聖量未恢, 遽示憤懥之色, 旣下嚴批, 旋遞相職, 敎子之道, 有乖義方; 敬大臣之禮, 又未克終, 可勝惜哉?


三十七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朔辛巳/以李恒福爲領議政, 力辭不出。 恒福再爲領相, 輒引疾求免, 其箚發端, 必以事君無狀, 名在奸黨爲辭。 人有問者曰: “奸黨二字, 何必重言複言, 若是其支離乎?” 恒福曰: “得名奸黨, 吾當操而勿失, 有何不可?” 此言雖出於詼諧, 而其微意亦可見矣。 記史者以爲: “恒福箚中, 每擧奸黨二字, 其憤憤之氣, 溢於言表。” 爲辭, 嗚呼! 是豈知恒福者哉?


○左贊成具思孟卒。 思孟天性恬靜, 安於儉素, 不置田宅, 唯以文翰自娛。 後以國舅, 贈爵領議政。【卽仁獻王后之父。】


○韓孝純辭遞吏曹判書, 復以奇自獻代之。 前月政, 吏曹以李顯英備擬臺諫, 憲府啓曰: “辛丑間, 言官之輩營護私黨, 或竄或罷, 一體之人尙在罪籍, 而銓曹敢以顯英擬望於臺諫, 履霜之漸, 深可憂也。 堂上、郞廳請竝推考。” 上從之。 正郞李志完因是坐罷, 孝純亦辭遞。 甚矣, 偏黨之論一至此哉? 以顯英之人器才望, 而使不得着迹於朝端, 吁可駭矣。


三十七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辛亥/以金瑬爲忠淸道都事。 按, 論人罪惡, 必據其所行之迹, 然後可定其是非, 而今記事者謂: “瑬若到彈琴臺作樂之地, 則寧無忸怩之心乎?” 瑬前時, 以此被誣, 坐罷累年。 使臣金時獻及其地儒生等, 竝陳疏訟冤, 得以伸雪。 時輩忌其才望, 擯爲幕佐, 而又從而論其所無之罪, 書諸史冊, 不亦甚乎?


○以奇自獻爲右議政。 按, 史臣贊揚自獻, 費辭鋪張謂: “自獻不植私黨, 持心平正。 連秉兩銓, 用人至公。 及今入相, 衛卒加額。” 云, 噫! 自獻兇詭奰慝, 常以戕害人物爲事。 附會仁弘, 汲引群小, 布列顯要, 網打士類, 則其可謂之無黨乎? 官人爵人, 唯視賄賂, 使氣橫暴, 睚眦必報, 則其可謂之平正乎? 累年專擅, 締結內外, 勢焰薰灼, 道路仄目, 賀其登庸, 寧有是理哉? 人莫不有是非之天, 而史臣頓忘人間有羞恥事, 阿其所好, 曲筆至此, 豈不痛哉?


○吏曹參判吳億齡箚辭弘文提學, 不許。 記事者以爲: “己丑逆獄, 鄭澈旣殺崔永慶, 仍圖網打嶺南之人, 以億齡爲御史。” 云。 澈豈以此事, 屬諸億齡, 億齡亦豈以此事, 爲己任, 出使嶺表, 而不之避乎? 此其史臣之誣乎!


三十七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庚辰/慶尙道生員金允安等連日陳疏, 辨明李彦迪之事, 仍請配享五賢于文廟。 上答曰: “省疏具見尊賢之意。 朝廷後當議處。” 仍敎曰: “嶺南儒生跋涉遠來, 其設庭試慰遣。” 越三日, 試取金允安居魁, 賜分數有差。


6月 6日[편집]

○乙酉/金星形如半月, 赤芒四出, 與軒轅星相連如貫珠, 良久乃復本形。 日官未及看候, 命拿推。


○賓廳元勳及大臣啓曰: “辛丑勘勳時, 扈從及征倭兩功臣, 分而爲二, 至壬寅秋, 始有合錄之議, 卽稟旨改定。 今者, 言官又請分錄, 其中削去者二十七人, 追錄鄭運等亦當竝削。 然則征倭武將所存者, 只李舜臣、權慄、元均、高彦伯西人而已。 如權應銖之於永川有收復之功, 李億祺之於舟師; 趙儆之於幸州有勝捷之功, 金時敏、李光岳之於晋州; 李廷馣之於延安皆有全城之功, 而俱被削去, 他日武將之解體, 不可不慮。 壬辰亂初, 申點在玉河館, 聞倭變, 號哭請兵, 其後大兵之出來者, 皆點之力, 而獨不得參, 此數人等, 宜竝仍存。 且兩功臣, 當初其數甚多, 故定爲四等, 今旣分號, 請以三等勘定, 兵糧奏請使臣, 亦移錄於征倭之勳。” 上從之。【其後改扈從號爲扈聖, 征倭號爲宣武。】


6月 25日[편집]

○甲辰/大封功臣。 以自京城至義州, 終始隨駕者爲扈聖功臣, 以征倭諸將及兵糧奏請使臣爲宣武功臣, 以討平李夢鶴爲淸難功臣, 皆分三等, 錫號有差。 其扈聖一等: 李恒福、鄭崐壽, 二等: 信城君珝、定遠君諱琈、【是爲元宗大王】 李元翼、尹斗壽、沈友勝、李好閔、尹根壽、柳成龍、金應南、李山甫、柳根、李忠元、洪進、李𥕏、柳永慶、李幼澄、朴東亮、沈岱、朴崇元、鄭姬藩、李光庭、崔興源、沈忠謙、尹自新、韓淵、海豊君耆、順義君景溫、順寧君景儉、申磼、安滉、具宬, 三等: 鄭琢、李憲國、柳希霖、李有中、任發英、奇孝福、崔應淑、崔賓、呂定邦、李應順、節愼正壽崐、宋康、高曦、姜絪、金起文、崔彦恂、閔希騫、許浚、李延祿、金應壽、吳致雲、金鳳、金良輔、安彦鳳、朴忠敬、林祐、金應昌、鄭漢璣、朴春成、金禮禎、金秀源、申應瑞、辛大容、金璽信、趙龜壽、李公沂、梁子儉、白應範、崔潤榮、金俊榮、鄭大吉、金繼韓、朴夢周、李士恭、柳肇生、楊舜民、慶宗智、崔世俊、洪澤、李春國、全龍、李希齡、吳連, 凡八十六人。 內侍二十四人, 馬醫六人, 醫官二人, 別坐司謁二人。 宣武一等: 李舜臣、權慄、元均, 二等: 申點、權應銖、金時敏、李廷馣、李億祺, 三等: 鄭期遠、權悏、柳忠瑗、高彦伯、李光岳、趙儆、權俊、李純信、奇孝謹、李雲龍, 凡十八人。 淸難一等: 洪可臣, 二等: 朴名賢、崔湖, 三等: 辛景行、林得義, 凡五人。【扈聖一等賜忠勤貞亮竭誠効節協策之號, 二等減竭誠二字, 三等又減効節協策四字。 宣武一等賜効忠仗義迪毅協力之號, 二等減迪毅二字, 三等又減協力二字。 淸難一等賜奮忠出氣合謀迪毅之號, 二等減合謀二字, 三等又減迪毅二字。】


三十七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庚戌/配享楊經理于宣武祠。 上, 下敎于備邊司曰: “昔在丁酉, 南原旣破, 賊兵長驅, 人民奔竄, 都下驚潰。 楊經理自平壤兼程疾馳, 直入京城, 指揮諸將, 分道擊賊, 賊遂敗逃, 恢復疆土, 此其基也。 且氷蘗淸操, 一芥不取, 號令嚴明, 人莫敢犯, 不幸功未就, 而爲奸臣所構陷。 古者立祠, 必有配享, 予欲以楊經理配于宣武祠, 可博采公論以啓。” 大臣以下皆以爲可, 遂命配享, 而令冬至使, 求得其畫像而來。


三十七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己卯/諫院啓曰: “長興乃湖南之巨鎭, 沿海之要衝, 而亂後人民散亡。 近來仍設兵營於此地, 困苦難支之狀, 已悉於使臣前後之啓。 若不變通, 則一境將未免空虛, 況修仁山城之據險, 設鎭久矣, 請移兵營於舊基。” 上答曰: “當議處焉。”


三十七年 閏九月[편집]

閏9月 1日[편집]

○朔戊寅/領議政尹承勳乞免, 上不許。 司諫文勵引避曰: “臣頃忝憲府之時, 長興人民呈狀, 兵營移設之後, 本府有難堪之害, 而遠方之人無路申達, 再呈憲府, 大司憲朴承宗以姑待後日, 商確爲言。 未幾兩司俱遞, 臣移忝諫院, 與同僚相議論啓矣。 頃者伏閤之時, 領議政尹承勳言於大會中曰: ‘長興人納賂於臺諫移營。” 云。 承勳, 大臣也, 豈必浪爲此言? 其時大司諫宋駿呈病, 臣於完席, 實出其論, 請命遞斥臣職。” 獻納蔡衡、持平蔡慶先亦以其時參論, 竝引避。 兩司處置, 竝請出仕, 上從之。 領議政尹承勳上箚曰:

臣見文勵引避之辭, 直擧臣姓名, 大有所不安於心。 頃有長興士子因從祀事來見臣曰: “本府兵營, 還移舊鎭, 民則幸矣, 而但費債木綿甚多, 何以辦出?” 云, 臣聞言驚愕, 言於同僚矣。 臣雖無狀, 待罪大臣, 非得罪公論, 事關國家, 則不斥姓名, 乃所以重朝廷也。 渠之受賂與不受賂, 何與於臣, 而乃擧臣名, 歷辨於君父之前, 有若爭訟者然? 此不過惹起閙端, 以爲攻擊之計耳。 用賂移營之說, 有口皆言, 鼎鐺尙有耳, 文勵豈不得聞之, 而漠然無自處之道, 及聞臣言, 勃然而起, 侮弄相臣如嬰兒, 使不得言其過, 由勵而大臣始輕; 由臣而朝廷始輕, 則臣安得冒據鼎軸?

文勵又引避, 以此雖遞, 自後勵等連爲臺職, 而承勳蹤迹日孤。


三十七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丁未/大提學李好閔辭遞, 柳根代之。


10月 19日[편집]

○乙丑/群臣上尊號曰, 至誠大義格天熙運, 加上懿仁王后號曰, 徽烈, 中宮殿曰, 昭聖。 陳賀, 頒赦。 先是, 大臣率二品以上啓曰: “自古聖王有大功於國家, 必有徽號, 一以奉宗廟社稷; 一以慰中外臣民之望矣。 我聖上一心事大之誠, 古所未有。 當兇賊逞射天之計, 悉衆而來, 聖上引大義斥絶, 請援皇朝, 感動天聽, 多發兵糧, 再造邦域, 在萬古所無之變亂, 成萬古所無之功烈。 徽號之加, 誠不可暫稽, 亟命有司, 議定大號。” 上答曰: “省覽啓辭, 涕淚先零。 安有此理? 予宗社一罪人也。 慙負天地臣民, 不可復冒大位, 而旣不能逃, 以至于今, 唯當以罪人自處。 當賊鋒北上之初, 力不能敵, 徒爲出奔之計, 欲歸死於父母之側矣。 邦國之再造, 無非皇上之恩、將士之功。 願毋爲如此之言。” 自是, 朝廷、宗室、三司、政院、藝文館, 日三陳請逾月, 上許之。【始議廷請時, 領議政尹承勳頗持難, 不肯從。 撿閱金大德以爲: “秉筆之臣, 只記事而已, 不合陳啓。” 不從臺諫論啓, 削奪官爵。】


10月 28日[편집]

○甲戌/行會盟祭。


三十七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丁丑/正言李德溫啓曰: “聖上格天之誠、重恢之烈, 昭揭宇宙, 在人耳目, 上號之請, 不謀而同。 領議政尹承勳性本偏邪, 執論怪譎, 當其發議之初, 顯有不平之色, 纔請六七日, 便生沮遏之計, 坐召諸宰, 設問可否, 皷動邪說, 橫生異議。 論思秉筆之官, 或有終始不參者, 皆出於頤指, 國言之沸騰久矣。 臣欲爲論啓, 而僚議不一, 請遞臣職。” 大司諫成以文、司諫鄭協以爲: “凡論列相臣, 必與同僚相通可否然後, 方可請罪。 臣等初無營救之意, 德溫徑先引避, 臣等亦不可晏然。” 相繼自劾。 憲府處置, 只遞德溫。 於是, 以文、協等論承勳之罪, 請罷職, 上不從。 累啓, 只命遞職。 承勳自壬寅, 已與柳永慶、鄭仁弘輩論議矛盾, 以此被參。 及至再相, 永慶、仁弘又不合, 承勳姑與永慶同事。 其後, 知其有專擅之漸, 大相崖異, 以文、勵等事, 發言於衆會中, 搆怨日甚。 至是, 時論尤承勳, 欲沮公論, 爭起而攻之矣。


○知中樞府事李希得卒。 希得年老登第, 無他才能, 急於進取, 詆斥朴淳、鄭澈等, 以爲發身之階梯。 一時士類, 多被傾軋, 遂通淸顯, 竟躋宰列。 史臣之曲爲讃譽, 誠可駭也。


三十七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丙午/命拿文勵、元虎智、姜籀、蔡衡、任翊臣、南晫于禁府, 按問長興移鎭受賂之事。


○以沈喜壽爲右議政, 柳永慶陞領議政, 奇自獻陞左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