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연산군일기/9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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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己巳朔/王率百官, 行望闕禮于明政殿, 賀兩殿, 受百官賀。


○命饋宗ㆍ宰、臺諫、侍從、入直諸將于明政殿庭, 饋族親婦女于內殿。


1月 2日[편집]

○庚午/傳曰: “寺刹應用雜物, 各司進排, 甚不可。 今後, 令寺僧受去。”


○命聚銀工於闕內, 造銀榼。


○以柳房兼春秋館記事官, 正言洪淑啓: “史官, 必派系無痕咎然後, 授之。 房, 子光之子, 請改正。” 傳曰: “其問吏曹。” 判書金壽童啓: “子光雖賤孽, 已蒙上恩, 許通仕路, 已經監察, 故擬之耳。” 壽童畏子光氣焰, 欲顯其子以悅之。 及諫官駁之, 則飾其辭, 以遂前非, 巧哉。


1月 3日[편집]

○辛未/御經筵。 領事李克均曰: “《綱目》畢進講後, 請講《續綱目》。” 同知事柳洵曰: “《續綱目》備載宋、元及大明高皇帝出處。 史法同於《綱目》, 最宜進講。” 克均曰: “《續綱目》秘藏, 只二、三件, 請印數十件, 以備進講。” 王曰: “果是良史, 當講之, 其令速印。” 克均曰: “講《綱目》, 古今之事, 旣洞知。 我國之事, 亦不可不知, 請於晝、夕講, 進講《東國通鑑》。” 不答。


○傳于克均曰: “天使之來, 已臨近, 三公不可闕位。 成俊之疾, 衰老所致, 得之易, 而療之難。 可任議政者, 誰歟?” 克均薦左贊成朴楗、右贊成柳洵, 命以洵爲右議政。 柳洵啓: “臣前年八月, 特陞一品, 上恩已濫, 又命臣爲右議政。 三公, 必有才德、物望然後, 可以居之。 左贊成朴楗, 世祖朝陞二品, 才德、名望, 素爲人所服, 且位居臣右。 如臣庸愚, 豈宜濫處? 請辭。” 傳曰: “知臣莫如君父, 用人在上, 非下所議。 今但辭職, 猶或可矣, 朴楗居上之言, 似不穩也。 若循卿言, 則設有皓首、黑頭, 不問賢愚, 必先用皓首者乎?” 洵更辭, 不聽。

【史臣曰: “洵能文章, 性又淳謹。 於事無所獨斷, 必推之於人, 故終始無敗事。 然無氣節, 專以模稜取容, 性又貪鄙, 廣植財産, 以饒其家。 嘗爲吏曹判書, 公行賄賂無忌憚。 爲宰相累年, 未嘗建一事、吐一言, 以扶植公論, 日以媚悅於君, 以固寵祿, 時人以爲鄕愿老賊。 時, 王欲大肆荒淫, 畏大臣莫敢發, 故先行誅殺以去之, 又欲得順己者。 知洵無氣槪易制, 特爲相, 洵亦苟順其慾, 故寵遇日加, 終無禍患。】


1月 4日[편집]

○壬申/御經筵, 執義金硉曰: “國家昇平日久, 人心奢侈, 請躬行節儉以率之。 昔漢文, 惜百金, 而致富庶; 唐宗躬節儉, 而斗米三錢。 近者, 盜賊恣行城內, 此, 飢寒致之也。” 正言洪淑曰: “近來, 大臣、臺諫, 累請省費, 請須留神。” 王不悅曰: “雖節儉, 豈能弭盜乎?”


○傳曰: “金孝孫西班祿職陞敍, 除本衛仕, 上直。” 孝孫, 卽宮人綠水姊夫。


○傳于承政院曰: “臺諫所啓, 宰相濫占數外伴倘者, 竝令科罪事, 其諭八道。”


○以成俊爲議政府領議政、世子師, 李克均左議政、世子傅, 柳洵右議政, 盧公弼右贊成, 李諿戶曹判書, 金應箕工曹判書, 宋軼兼知義禁府事, 楊稀枝同知成均館事, 沈順門司憲府掌令, 權達手弘文館副校理, 鄭沉司諫院正言, 李自華弘文館修撰, 金漑、朴光榮副修撰。


○海州牧使缺, 吏曹擬議以啓, 御書高荊山曰:

終當大任, 特超二資授之。


○命減宰相致賻。 國制, 宰相身死, 例致賻。 至是, 費用無節, 府庫空竭。 宰相、臺諫, 力請節用, 上深惡之, 故有是命。


1月 5日[편집]

○癸酉/受朝參, 御經筵。 大司憲崔漢源曰: “內需司役歇, 故公私賤爭相投屬, 納貢之數日減。 《續錄》載: ‘戊午年以前, 勿更分揀。’ 官吏因之, 聽人請托, 而不分揀, 此甚未便。” 王問領事尹弼商, 弼商曰: “追辨實難。” 王, 決意不聽。


○禮曹啓: “社稷、先農, 卽位後一未親祭, 請親行。” 承旨李坫等亦啓, 傳曰: “果如所啓。 農、社皆爲民本, 固所重也。 但先農祭, 當與先蚕幷擧, 而中宮方在服, 今年則不可擧也。 宗廟、文廟、社稷, 固當親祭, 然予氣不平, 近又風寒。 如欲祭之, 必先沐浴, 力疾以行, 恐生大病, 當竢平行之。”


○司諫院, 論佐郞柳房, 不宜兼春秋館, 命議之。 尹弼商議: “柳房已爲柳子煥後。 爲之後者爲之子, 不係於子光, 雖除春秋館, 何礙之有?” 成俊、李克均議: “泛論庶孽, 則諫院所啓宜當。 但柳子光有大功於國, 旣已許通仕路。 況房爲嫡叔子煥後, 不係於子光。 且已經監察, 而不駁, 何獨於春秋館防之?”


1月 6日[편집]

○甲戌/御經筵。


○杖內官崔好謣一百。


1月 7日[편집]

○乙亥/御經筵, 受輪對。 都摠府經歷崔巨源曰: “臣曾爲柔遠僉使, 饋城底彼人。 酋長中樞阿速跪曰: ‘前此鎭將, 必差堂上官。 今何堂下官來耶?’ 彼人誇其己職, 不無蔑視之弊, 國威埋沒。 今後, 高嶺、潼關、柔遠、美錢、訓戎、慶興鎭, 請差堂上官。” 訓鍊副正李之芳曰: “平安道沿邊諸邑, 賊路要害, 每年冬, 設木柵, 必用大木, 年年改之。 近者旣盡, 遠伐於他, 輸轉之苦; 戍卒之弊, 莫此爲甚, 宜速築城, 以圖永逸。 但國家大興功役, 役遠道軍民, 朝夕之費, 必資邊民。 以有限邊穀, 齎布易粟者衆, 則勢將主(容)〔客〕俱困, 此亦不可不慮。 臣意, 平安、黃海兩道人及當領船軍, 逐歲抄定, 輪役築之, 每歲自二月初, 至三月晦; 又自九月初, 至十月晦, 期數十年, 則國不知役民之煩, 而邊禦永固, 戍卒設柵之弊, 亦祛矣。 臣又見邊鎭軍人防禦之苦, 一年之內, 坐甲警守之日, 多, 在家力業之時, 無幾, 衣食全寄妻孥、保丁, 而彼保丁亦避役流移, 苦戍之卒, 又從而流亡者, 比比有之, 誠爲可慮。 臣意, 人民五家或十家作統, 統主一長, 統內人物流亡及從他來匿者, 常令點撿, 告官刷括, 有不如令, 統長及戶首, 峻法繩之。 至於移入內郡者, 亦嚴法刷還, 以防邊民避役之姦, 以厚戍卒衣食之(原)〔源〕。” 掌苑署掌苑愼自建曰: “僧徒於國家, 無益而有害。 國家慮避役爲僧之弊, 年少爲僧者, 一切禁之, 皆定軍役, 勿許度牒, 是欲絶其根也。 然於式年, 取大選, 是, 不揣其本, 而齊其末也。 且公賤有實人, 願屬圓覺寺內佛堂照刺赤者, 以僧人, 納價而不役故也。 況寺有照刺赤, 僭擬宮闕, 且圓覺寺御室, 於國家無用, 亦於寺不緊, 不可仍置。 臣聞: ‘去草不去根, 終當復生。’ 臣意, 罷大選之法, 以杜爲僧之門。 又革照刺赤, 以寺僧修掃, 幷轍御室, 何如? 東西活人署, 爲病人設也。 自祖宗朝, 凡病者竝令兩署救療, 此, 良法美意也。 近者, 官吏慢不救療, 故得病之人, 或暴露於都城街巷, 呻吟相繼, 因死道傍者有之, 至於宮城之側, 亦或有病人。 令主掌官, 申明檢擧, 得病之人, 一切救療, 何如? 赦文內稱: ‘謀、故殺人外, 竝皆免罪。’ 而但律文內: ‘鬪敺殺爲首者, 絞, 而爲從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續錄》云: ‘凡犯罪入居當次人, 勿揀赦前。’ 受敎內: ‘犯三流者, 全家徙邊。’ 以此論斷, 故爲首者全免, 而隨從者未免, 用律未穩。” 豐儲倉主簿李珌曰: “盜賊興行, 未有甚於此時。 或入人家, 公行刦掠, 或刺人於大都之中, 如此恣肆, 近古所無。 臣聞: ‘視都知野。’ 輦(穀)〔轂〕之下, 尙且如此, 況遠方乎? 其所以弭之之方, 雖已申明, 而尙不自戢, 臣意以謂, 弭之之本, 未盡擧也。 古人云: ‘弭盜在於富足。’ 今中外之民, 結爲香徒, 糜費酒食, 罄竭財産, 纔及秋冬, 飢寒切身, 奈何民不窮且盜也? 市廛之民, 服飾奢侈, 侔擬士類, 以至孩提, 冠貂叚衣細紬, 奈何民不窮且盜也? 髡首逃農者, 亦是大蠹。 度牒之法, 雖已停罷, 少年爲僧者日增, 非徒軍額日減, 冗食者如此其衆, 則奈何民不窮且盜也? 故臣以謂, 弭盜之本, 在於節民用、崇儉素, 沙汰僧徒而止耳。” 通禮院引儀李墾曰: “國家爲先王陵寢, 創建五寺。 其中奉先寺、正因寺, 特賜土田、奴婢與長利之穀, 以育髡首資用。 (社)〔寺〕田已侈矣, 又何用長利哉? 兩寺之債, 遍滿列郡, 被緇之徒, 不計年凶, 橫行閭里, 催督侵奪, 民産已竭, 弊將難救。 豈可使游手之人, 坐享民膏乎? 況佛, 淸凈寡欲, 慈悲廣大, 而多蓄牛馬, 業農爲務, 甘心取利, 貽患赤子, 則於其道有負, 而貽弊於民不貲。 今後, 禁其髡, 以充軍額; 收其穀, 以助軍需, 邦本益固矣, 且軍額可實, 而不可疎也。 國家立法節目詳嚴, 而軍額不實者, 逃役之夥, 而給保之未周也。 古者, 一家從軍, 則七家奉之。 故國資於兵, 兵資於農。 今牽以三丁爲準, 而閑丁鮮少, 爲軍者無一保, 幸而得之, 非貧病老羸, 則必乳下之童, 而厭役投緇之徒, 莫之禁也。 在成宗朝, 禁度〔牒〕之敎, 昭如日星, 而奉行者, 未能體之。 及我殿下卽位之初, 首下衰佛之敎, 四方忻忭, 而其根不除, 至今滋蔓, 此, 聖明之疵政, 而耗軍之大蠹也。 伏願殿下, 上遵先王成憲; 下念初政本旨, 愼終如始, 日新又新。 《詩》云: ‘率由舊章。’ 臣爲殿下, 深有望焉。”


○御題: “醉春桃萼雨中紅。” 下政院, 傳曰: “承旨金勘、許輯, 注書李守貞, 製律詩以入。”


1月 8日[편집]

○丙子/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曰: “人臣之罪, 莫大於不忠。 上之用人, 下之事君, 必以忠爲先。 尹湯老, 不忠之人, 不可敍也。” 王曰: “大妃至親, 廢幾十年。 今敍軍職, 似無妨矣。” 掌令金千齡曰: “湯老所行如彼, 雖大妃切親, 豈宜輕敍?” 懿孫曰: “曺潤孫初授宣傳官, 纔閱三歲, 驟陞四品, 甚濫。” 千齡曰: “敎云: ‘銓曹豈不酌量, 而擬之?’ 然則銓曹所擬, 皆不得以論駁乎?” 王曰: “人器苟當, 何論久近乎?” 千齡曰: “前此, 臣等亦嘗論啓金孝孫, 而不允。 今又陞授祿職, 又除本衛仕, 上直, 臣等未審何緣, 至此乎?” 王曰: “今雖陞敍, 乃是軍職。 以未取才, 故只敍西班耳。” 懿孫曰: “金繼宗身犯大罪, 而今除司僕將。 若西班職, 則已矣, 不宜授將帥之任。” 王曰: “已發明許通, 不可追論。”


1月 9日[편집]

○丁丑/御經筵。 執義金硉曰: “國家所以置臺諫者, 上言人君之失; 下論百官之非, 故人主耳目所不及, 臺諫皆得以言之。 前此敎云: ‘近日臺諫, 於除授間, 雖微事, 必論啓不可。 拒諫之漸, 自此萌矣。’ 爲言官者, 將承順, 而不言, 朝廷之事, 去矣。 尹湯老、金繼宗, 罪犯綱常, 俱錄於案。 雖云發明, 其初自服, 不可敍用。 曺潤孫, 授宣傳官未三年, 驟陞四品。 我朝官制, 議政府。 六曹郞廳, 箇滿陞敍, 而苟有賢能, 則不在此限。 潤孫無才德, 而至此, 甚未便。 大抵, 犯私罪作散者, 經二年乃敍, 《大典》所載。 言事而見罷, 尙不得卽敍, 況靑鳧守以私罪罷職, 而遽敍乎? 以今日進講明皇之事, 言之, 天寶以前, 開納諫諍, 委任賢相。 天寶以後, 惡聞直言, 馴致禍亂, 此正可鑑。 方今昇平日久, 殿下承祖宗之業, 當恐懼守成, 不宜以昇平自安也。 凡禍亂之生, 常在於昇平之時。 今則諫官所啓, 非徒不聽, 又從而非之, 不勝缺望。”


1月 10日[편집]

○戊寅/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平安道平壤囚宋非、奸夫金凡山, 與宋非同謀, 殺本夫黃南才罪, 金凡山絞待時; 宋非斬不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大司憲崔漢源曰: “近日兩司所啓事, 不可不允。 曺潤孫驟陞四品, 固爲不可。 況南方, 非邊邑比也, 不宜使無踐歷者, 莅之。” 不答。


○命議金繼宗、尹湯老事, 成俊議: “湯老蒙成宗之恩, 大矣。 於衰服中宿娼, 罪則大矣。 但大妃至親, 特敍西班職, 以慰其心, 於情甚合。 繼宗旣已發明, 敍用於司僕將, 何妨?” 李克均議: “湯老於妓, 有家有息, 不比他人新奸敗常之例, 敍用甚當。 繼宗事, 旣遣敬差官推覈, 又令禁府更鞫發明, 敍用於司僕將, 何害?” 傳曰: “其示臺諫。”


1月 11日[편집]

○己卯/受朝參, 御經筵。 獻納李元成、持平權輳, 論啓曺潤孫事, 不聽。


○笞尙傳金璽五十。


1月 12日[편집]

○庚辰/御經筵, 受輪對。 繕工副正崔玉皓曰: “畿內之民, 徭役倍於他道, 而沿路各官民之役, 甚於僻郡, 勞逸不均。 臣願, 沿路各官生穀草, 量宜減數, 移定僻郡, 何如? 司宰監僉正柳繼宗曰: “臣, 近任平安道渭原郡, 目覩防戍之事。 烟臺軍, 其役甚苦, 倍於他軍, 以此, 有武才者, 盡投甲士、騎兵, 其中, 微弱貧窮者, 竝屬烟臺, 倘有賊變, 無以應敵, 往往被虜者有之。 臣意, 除其不實者, 擇本鎭別侍衛、甲士中, 勇敢者七、八人, 輪次定送, 則雖有賊變, 必無見虜之弊。 若不革除, 當依甲士例, 許屬烟臺, 計仕除職給祿, 則不待抄定, 而有武才者自請, 收議施行, 何如?”


1月 13日[편집]

○辛巳/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掌令沈順門啓: “金孝孫旣除軍職, 今又陞授。 雖是特恩, 此則太濫。 曺潤孫歷仕不多, 不更事務。 梁山大邑, 獄訟浩繁, 請改正。” 不聽。


○持平方有寧、正言洪淑, 合辭累啓金孝孫, 曺潤孫事, 不聽。


1月 14日[편집]

○壬午/御經筵。 講《綱目》至唐玄宗紀, 帝出奔蜀, 領事李克均曰: “《唐家昇平》日久, 上下苟安, 恬不知省, 有如是之亂, 而莫之覺。 自古人主之患, 狃於昇平, 多致敗亂。 古云: ‘守成難於創業。’ 意有在也。 後世昇平之主, 所當深戒也。” 持平方有寧, 論曺潤孫、金孝孫事, 不聽。


○傳于李克均曰: “驟陞如潤孫, 以戚畹而授職。 如孝孫者, 自祖宗朝, 豈無其人, 宰相不才授職者, 亦豈無如孝孫, 而言之若是, 何也?” 克均啓: “臣知潤孫之爲人, 豈不堪任? 且如孝孫者, 豈但一、二? 今臺諫之言, 似支離, 然非堯、舜之道, 不敢陳於王前, 故敢爭之耳。 且前此, 經筵官早會, 互相論難, 以備顧問。 今御殿太早, 何暇討論?” 傳曰: “經筵官皆一時之選, 豈必臨時討論? 今觀, 百執事懈弛。 予若晏起, 則宰相亦必晩來, 此於事體, 何如耶? 近來臺諫, 雖小事, 若出於上, 則深論極言, 使上不得措手, 此何等風也?” 克均曰: “上敎允當。”


○持平方有寧、正言洪淑啓: “今聞, 以臣等之言爲固執。 臣等非固執, 顧以公議不可棄也。” 傳曰: “國家所以設臺諫者, 欲聞公議也。 豈以臺諫之言, 爲不恭耶? 問諸大臣, 而大臣之言如彼, 爾等豈不聞之耶?” 有寧等曰: “大臣之言, 何可盡信? 臺諫有言, 大臣必多立異。 惟在聖明。 辨其是非耳。” 不聽。


1月 15日[편집]

○癸未/日暈。 受朝賀, 御經筵。 講《綱目》至貴妃楊氏伏誅, 王, 顧問曰: “必誅楊氏然後, 可乎?” 侍讀官姜澂曰: “貴妃禍基, 必誅然後, 乃快衆心。 明皇寵愛貴妃, 失待祿山, 故其禍敗至此。” 領事柳洵曰: “明皇酷嬖女色, 蠱惑心志, 故(少)〔小〕人如林甫, 投間抵隙, 得售其奸。 古云: ‘內作色荒。’ 人君色荒, 則不敗者, 鮮。 此, 古今之明鑑也。” 執義金硉曰: “先王設法, 率用循資。 安可爲一潤孫, 而毁祖宗法哉?” 王曰: “爵賞雖重, 言之不宜若是。”


○傳于柳洵曰: “聖人雖至公, 亦豈無人情? 臺諫所啓, 予甚憾焉。”


○持平方有寧、正言洪淑啓: “偏信大臣, 則大臣有專權之漸; 偏信銓曹, 則銓曹無忌憚之心。 如孝孫微者, 而恩出於上, 此, 臣所以反覆啓之。” 不聽。


1月 16日[편집]

○甲申/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全羅道長興囚私婢石乙今, 與奸夫奇和, 謀殺本夫權石罪, 初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講至李泌求去, 帝不聽。 泌曰: “陛下今就臣榻, 猶不得請, 況異日香案之前乎? 陛下曏日, 待臣如此, 臣於事, 猶有不敢言者。” 侍讀官權達手曰: “肅宗就泌飮酒, 同榻而臥, 其君臣際會, 千古罕有。 有懷必啓, 宜無難也, 而乃曰: ‘猶有不敢言者。’ 臣之進言, 其難如此。 人君當曲賜優容然後, 士氣得舒, 而能盡其言。”


1月 17日[편집]

○乙酉/日暈。 御經筵。 特進官宋軼曰: “京在所, 以土姓朝官, 爲堂上、別監, 以糾風俗。 今王子諸君, 亦稱爲本鄕堂上, 其邑吏上來, 輒加侵責, 弊甚不貲。 臣意, 王子諸君, 請勿參京在所。” 王曰: “此言果然, 則固非矣。” 獻納李元成曰: “曺潤孫, 不宜留難。 前日下問大臣, 大臣啓: ‘曺淑沂之子。’ 此非公論也, 宜速改正。” 王曰: “潤孫若庸愚, 則大臣豈以其父, 而虛譽之哉?” 持平權輳曰: “有武才者, 當任邊方, 何必南方劇郡乎? 潤孫果賢, 則臺諫豈無一人聞之者乎?” 王曰: “大臣之對如彼者, 特陳其所知之意也。 若以武臣, 而每任邊方, 則是亦偏也。”


○受輪對。


○持平方有寧、正言洪淑, 論曺潤孫、金孝孫事, 不聽。


1月 18日[편집]

○丙戌/傳曰: “近來, 言者皆云: ‘當闢異端。’ 而言與事乖, 往往僧徒, 出入卿大夫家, 又與儒士交結, 甚非美風。 若有犯禁者, 朝官, 則罷黜, 宰相、儒士, 亦當治罪。 且令禁斷, 毋得出入都城。 憲府若不痛禁, 幷罪之。”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啓: “臣, 年已七十七, 廷臣之老, 無踰於臣。 今起居不能任意, 視聽亦不得詳, 請辭領經筵。” 不允。


○傳曰: “如檜巖、奉先住持之類及一切城外居僧, 今後, 毋得出入兩宗圓覺。 且內言不出, 外言不入, 已有法禁, 而僧徒每有不便於己之事, 輒緣尼僧, 得通言語, 甚不可也。 今後, 尼僧若有往來相通者, 令憲府痛繩以法。 且儒生當力排異端, 而反有與緇流交結者, 是背吾道也。 不可齒於儒類, 亦不可使赴科擧, 令禮曹諭之。”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左議政李克均、右議政柳洵、兵曹判書李克墩、參判韓斯文、參議洪自阿、參知朴義榮、海州牧使高荊山, 會議富寧鎭移排便否, 高荊山議: “富寧移排之地, 臣於去年, 往審便否。 政丞波吾達, 則不宜置鎭事, 其時詳錄以啓。 自政丞波吾達至于紅濱下端泉坡一息程內, 則地勢狹窄, 不宜置鎭。 自泉坡至于紅濱祭峯前, 則地廣十餘里平衍。 若於此地設鎭, 則新營洞、李元亨洞、束草洞賊路及虛通洞、崔達洞等賊路, 可以防戍。 然設鎭之處, 四月積雪未消, 九月氷已堅, 臣之再度往來, 重着緜衣, 風寒倍於本府, 五穀似不及熟, 加以地皆沙石, 不宜五穀。 臣聞, 中朝防禦之卒, 官給衣糧, 故只審賊路緊不緊如何耳。 本朝防禦, 則異於是, 城內土兵, 率妻子留防, 自備衣糧, 當審其耕稼、防禦兩便之處, 設鎭然後, 民乃安業, 防禦亦固。 以臣所見, 則今之欲移鎭之處, 未知其可也。 但茂山堡至豐山堡四十里; 自豐山堡至會寧鎭六十里, 其閒絶無防戍之處, 兩堡居民所耕之地、所由之路, 皆在外地, 賊路近。 且不險, 撿天以下沿江居接野人, 連續來往, 去年之閒, 再三虜人物、牛馬而去, 梗化之漸, 已著矣。 萬一群起爲盜, 則如入無人之境, 無有阻礙, 變故不測。 臣妄謂, 若移茂山堡於(梁榮萬)〔梁永萬〕、東良兩洞中央; 移豐山堡於三歧近處, 又於下車之下之地, 復立古堡, 則三堡相距, 皆不過二十餘里, 非徒首尾相救, 應變便易, 兩堡所耕之田、所由之道, 皆在內地。 且可耕陳地, 不可數計, 土品亦饒, 民欲徙居者, 有之。 臣之所見, 如是。” 尹弼商、柳洵議: “移鎭、設鎭, 國家重事, 不可輕易沿革。 臣等於本道, 一不往來, 未知形勢, 難以遙度。 況今李克均、高荊山所見不同, 莫適是從, 姑待使臣回還後。 無事之時, 命遣知大體、識時務大臣, 往審便否, 啓聞後, 更議定奪, 何如?” 李克均議: “富寧鎭移排處, 非徒防護新營洞、李元亨洞、束草洞、虛通洞, 亦護鏡城、明川、吉城等鎭。 臣自庚辰年賊變始起之後, 每被賊患, 深思方略, 未知其要。 臣爲節度使時, 與成俊偕往虛水羅, 內外賊路, 備嘗度思, 雖不置鎭於虛水羅、紅濱等處, 移設富寧, 則我可以防守要地, 彼不得肆其跳梁。 但高荊山所云紅濱等處土地沙石, 臣未的知, 荊山所見, 與臣爲異。 臣意, 知邊事人, 可以定奪。 李季仝近當終制, 請命遣, 往審茂山堡、甫乙下堡移設事, 竝命審定, 幸甚。 豐山、茂山兩閒相通之路, 不可禁行, 況人民所耕之田, 皆在於路外乎? 下諭節度使, 毋令禁行, 何如?” 李克墩、韓斯文、洪自阿、朴義榮議: “新鎭設置不便事, 臣等前議已盡。 但今荊山議, 移茂山堡於(梁營萬)〔梁永萬〕、東良兩洞中央, 移豐山堡於三歧近處, 又復立甫乙下舊堡, 均道里、便救援, 此策似然。 比聞, 自富寧抵會寧大路, 乃彼人朝京及我民常由之路, 而近日, 節度使慮其行人被虜, 防塞不許通行。 是示彼人以弱, 大不可也。 若如荊山之策, 則必無行人被虜之患, 然此亦廢置、更張大事。 令觀察使、節度使, 詳審便否、利害及置兵之數, 磨鍊啓聞後, 更議施行, 何如?” 從克均議。


1月 19日[편집]

○丁亥/御經筵。


○傳曰: “有紋鴉靑羅、白羅, 各四匹, 令尙衣院, 品好織造以入。”


○傳曰: “內官全獻, 盡奪告身, 決杖八十, 定役造紙署。”


○臺諫, 論潤孫、孝孫事, 不聽。


1月 20日[편집]

○戊子/御經筵。


○傳曰: “椵木五十條, 分定忠淸、江原兩道, 令隨宜備送。”


○臺諫, 論啓潤孫、孝孫事, 不聽。


1月 21日[편집]

○己丑/受朝參, 御經筵。


○以李坫爲刑曹參判, 韓偉漢城府右尹, 蔡壽平安道觀察使, 金勘承政院都承旨, 許輯左承旨、 姜參右承旨, 崔璡左副承旨, 朴說右副承旨, 權鈞同副承旨, 李自堅弘文館副提學, 閔頤司憲府執義。


○命敍任士洪。


○傳曰: “司僕寺副正尹遘, 陞授本寺正。”


1月 22日[편집]

○庚寅/御經筵, 受輪對。


○正言鄭沉啓: “以韓偉爲漢城府右尹。 漢城府卽古之京兆府, 詞訟浩繁。 偉本無學識, 必不堪任, 請遞之。’ 王曰: “已歷承旨, 何不堪之有?”


○掌令沈順門啓: “私奴莫同, 特命勿分良賤, 許屬內需司, 又鞫刑官分揀之罪。 此人若可屬, 則分揀後屬之, 未晩。 分揀是非, 刑官之任, 有何罪, 而鞫之?” 不聽。


1月 23日[편집]

○辛卯/御經筵。 大司憲崔漢源曰: “凡內需司奴婢, 已付正案, 則不可改, 續案, 則可改, 請令該司分揀, 當屬內需司, 則屬之; 當給本主, 則給之。 前者以誤屬內需司, 命鞫刑曹官吏, 而仍屬內需司, 甚未便。” 王曰: “旣鞫刑曹官吏, 而仍屬內需司, 固似倒錯, 然一開其端, 則人爭告訴, 不可也。” 大司諫閔暉曰: “昨以韓偉爲右尹。 漢城府詞訟浩繁, 偉無學識, 何能裁決? 雖敎云: ‘已經承旨。’ 然承旨無裁斷之事, 但出納而已。 假如判尹、左尹有故, 則右尹獨坐, 何能斷事?” 王曰: “豈必有學問然後, 聽訟也?” 暉曰: “漢城府雖云三堂上, 非伴食備位而已, 必相可否而後, 辨其是非, 偉豈能堪耶?”


○傳曰: “天使人情所贈髢子六百外, 別定二百于各道。 公主出閤時, 亦當用也。”


○持平方有寧啓: “平安道, 天使及赴京使臣所往來, 凋殘甚於他道, 欲使蘇復, 故先是, 必擇遣位高望重如鄭佸、李克墩、李克均, 近來不然, 故凋弊日甚。 今天使出來, 年又凶險, 蔡壽又非位高望重, 而前爲忠淸監司時, 多有所失。 嘗持服, 又多不謹, 請遞之。” 又啓韓偉、莫同事, 不聽。


1月 24日[편집]

○壬辰/御經筵。 講《綱目》, 至第五琦奏以什一之法, 收歛於民, 侍講官南袞曰: “什一, 帝王之美法, 琦, 實欲厚歛, 而藉此爲奏, 欺君莫甚。” 王曰: “知其欺君, 猶用其策乎? 抑不知乎?” 袞曰: “代宗, 固非庸主, 苟或知之, 必不有此。 自古興利之臣, 欲行己志, 則必據美法, 傅會以奏, 人君鮮有不然其言者。 此法行之已久, 旋卽廢之, 意或代宗, 初不知剝民之如彼也。 人主苟知剝民, 何敢忍爲? 然代宗任用失人, 故琦及劉晏之徒, 雜進售奸, 如靑苗錢、靑苗地頭錢法, 病民箕歛, 遂至於此, 此則代宗之失也。” 持平權輳, 論啓韓偉, 不聽。


○傳于都承旨金勘曰: “右眼微痛, 而眸子亦似微瘇, 劑適藥以進。” 仍傳曰: “玆故, 不御晝、夕講, 爾其知悉。”


○傳曰: “司僕寺所進馬, 毛色不好, 且不馴, 不合天使之騎。 令京畿擇驛馬, 送司僕寺調養。”


○繕工監提調啓: “前敎云: ‘金虎門及西行廊第一屛門, 開春後, 天使未到前改造, 令高大。’ 請以本監紫門官員, 監督其役, 以紫門入積材木, 推移用之何如?” 傳曰: “可。”


○禮曹判書李世佐啓: “臣弟世佑, 累年侍從, 以京畿觀察使卒。 門戶丁零, 其妻孤居于城底十里。 去夜, 强盜焚刦其家, 世佑妻逃脫得免。 世佑雖死, 是亦宰相家也, 其隣人不奔救, 請鞫之。 且搜捕旁近可疑處, 諭京畿監司, 幷搜近縣, 何如?” 傳曰: “依所啓。”


1月 25日[편집]

○癸巳/受朝參,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曰: “凡人主用人, 較短量長, 惟器是適。 漢城府, 古之京兆, 其任甚重, 而韓偉無學術, 何能堪任? 請遞之。” 王曰: “雖有學術, 豈能盡賢; 雖無學術, 豈盡不賢?” 懿孫曰: “凡決事, 必知其是非而後, 可辨。 況奸詐之徒, 紛紜爭訟, 苟無學術, 何能辨之?” 懿孫又論啓蔡壽, 王曰: “人有一失, 而輒皆追論, 是無自新之路。” 持平方有寧曰: “莫同, 屬內需司與給其主, 何關於臣等? 但人主擧事, 必出於正而後, 下必信之。 若不辨是非屬之, 則下不得無疑, 似非國家事也。” 不答。


○傳曰: “莫同事, 非關於國家, 而持平方有寧, 必以國家爲辭, 是, 以予爲非也, 其鞫之。” 承政院救解, 不聽。


○命盡奪內官朴從生告身, 決杖一百, 定役三年。


1月 26日[편집]

○甲午/御經筵。 獻納李元成曰: “蔡壽前爲監司, 多有所失。 又嘗持服, 忘哀杖人, 請遞之。” 又論韓偉, 不答。


1月 27日[편집]

○乙未/御經筵, 受輪對。


○傳曰: “如藏義、津寬等寺水陸齋, 始於何時? 香祝, 必遣朝官, 何耶? 且爲何事耶?” 承政院啓: “此皆祀典所不載, 該司必無前例。 今考成化十九年香祝, 皆秩高朝官差遣, 每年二月十五日行之, 爲先王、先后也。” 傳曰: “自先王朝已有之, 不宜遽革。 其以忠贊衛之類, 差遣。”


○傳曰: “持平方有寧改差。”


1月 28日[편집]

○丙申/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曰: “韓偉無學識, 難以決訟。 蔡壽前爲監司, 所失旣多, 守喪時, 亦無操行, 請竝改正。” 不答。 承政院啓: “水陸之設, 自祖宗朝有之。 其制則設上、中、下壇, 上供佛, 中供僧, 下壇供王后, 其褻慢莫甚。 昨敎云: ‘不得已遣朝官乎?’ 上敎允當。 臣等意, 全羅雙峯, 慶尙見巖、黃海貝葉等寺, 皆行水陸, 而香使則令兵曹, 差遣忠義衛之類。 今此水陸香使, 亦依右例, 何如?” 傳曰: “依所啓。”


1月 29日[편집]

○丁酉/親傳社稷祭香祝。


○御經筵。 講《綱目》, 至《唐德宗紀》郭子儀持重兵在外, 程元振、魚朝恩讒訴百端。 王曰: “時君庸暗, 不能誅讒耶?” 侍讀官權弘曰: “元振、朝恩。 皆摠兵用事宦者, 若子儀摠兵, 則己權去矣, 故讒間如此。” 王、再問, 而弘聞之未詳, 故對之如此。 掌令沈順門、正言鄭沉, 論啓韓偉、蔡壽, 不聽。


○兵曹判書李克墩啓: “臣久任兵曹, 前此請辭, 而不允, 今又爲天使館伴。 兵曹事緊, 館伴亦有措置之事, 請遞兵曹。” 從之。


○議政府啓: “方有寧不可罷。” 不聽。


九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戊戌朔/受朝賀,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曰: “方有寧語適錯誤, 豈有情耶? 雷霆之下, 雖使之言, 猶懼不克, 況罪之乎?” 李克均曰: “臣等豈敢愛一有寧? 恐爲聖德之累, 故啓之。 今若優容, 豈不美哉?” 王怒曰: “人主若明哲, 則臺諫必不如是。 前此, 罪臺諫非一。 今雖不罪, 於予何益? 且畏後世之譏, 而盡從之耶?” 傳于李克均曰: “有寧貌似淳直, 其心則未可知也。” 克均曰: “臣亦不以有寧爲無罪, 但樸質, 言無曲折。 若賜寬容, 則聖德增光。” 禮曹判書李世佐等啓: “臺諫, 言雖失當, 亦當優容。 臣等非愛一有寧, 恐妨言路。” 傳曰: “近來, 臺諫言事, 則弘文館、政院、六曹、政府, 必相營救, 習以成俗, 非予庸君所能遽革。 妨於言路, 故特寬論, 然不宜在臺官。”


○正言鄭沉啓: “韓偉浮薄, 不爲物論所齒。 雖爲宰相, 其中未必有也。 蔡壽亦豈可委以重任? 請遞。” 不聽。


2月 2日[편집]

○己亥/日暈。


○御經筵。 獻納李元成, 論啓蔡壽、韓偉, 王曰: “壽不可追論, 偉雖不敏捷, 可姑試之。 大臣皆云可授, 今不可改正。”


2月 3日[편집]

○庚子/御經筵, 受輪對。 禮賓寺主簿權愈曰: “凡訟事三度得伸之法, 載在《大典》, 其初立法之意, 至爲詳密。 但奸詐之徒, 謀得他人田民, 輒自告狀, 希望僥倖, 雖或不勝, 淹延設計, 假托三度得伸之法, 紛紜告訴, 至於累世而爭訟不已, 故雖理直者, 反爲所奪, 理曲者, 三度分辨之間, 累世仍執, 冤抑不貲, 情、法未安。 臣願, 依斷訟都監例, 別設一局, 刻期分揀, 定其大限, 以伸冤抑。”


○議政府啓: “今年, 京中死亡甚多。 是, 必因年凶、疾疫, 以至夭扎, 請於五部, 各定醫員, 隨其病候救療, 何如?” 傳曰: “依所啓。 如不謹撿擧, 則治罪。”


○全羅道觀察使張順孫啓: “谷城人將仕郞金得善, 年一百三歲; 光州人將仕郞裵重熙, 年一百一歲; 務安人將仕郞宋之唐, 年一百三歲, 請依《大典》賜米。” 從之。


○以姜龜孫爲兵曹判書兼判義禁府、同知經筵事, 安琛戶曹參判, 安潤德刑曹參判, 李世英工曹參判兼世子右副賓客, 崔漢源司憲府大司憲兼同知春秋館事, 李坫慶尙道觀察使, 金勘嘉善都承旨, 朴義榮戶曹參議, 李世貞兵曹參知, 閔頤弘文館直提學, 尹金孫司憲府執義, 權憲持平, 崔淑生司諫院獻納。


2月 4日[편집]

○辛丑/受常參, 朝啓。 承旨朴說啓: “全羅道光陽囚林中山, 以徙民逃亡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講至陸贄勸德宗納諫書曰: “上好勝, 必甘於侫辭; 上恥過, 必忌於直諫; 上厲威, 必不能降情, 而接物; 上恣愎, 必不能引咎而受規。” 侍講官南袞曰: “自古, 勸君納諫, 非不多, 未有如此言之切者。 人君固當猛省, 請賜聖覽, 紬繹其義。” 大司諫閔暉, 論啓蔡壽, 韓偉, 不聽。 持平權輳曰: “壽前爲忠淸監司, 所失旣大, 守喪時, 大節亦虧。 今臺諫, 方論其不可, 而曾不顧憚, 受假出去, 此亦足以遞之。 公論不合, 所行如此, 臣等安敢不言? 請速改正。 韓偉素無學術, 不能剖決詞訟。 若合於公論, 臣等豈敢抗天威, 論啓不已乎?” 不答。


○平安道觀察使蔡壽啓: “臣庸愚, 臺諫論啓, 請辭本職。” 傳曰: “曺淑沂老病, 故遞之。 卿其往勉, 如或謬誤, 則以我爲咎, 於卿亦將有害。”


○刑曹啓: “李玉山殺僧百眉, 論以故殺, 而罪當死。 但其妻甘隱, 聞奸夫百眉欲殺本夫玉山事, 不告其夫, 而告其母, 疑是同謀。 但律云: ‘若告期親以上者, 竝免罪。’ 臣等意, 甘隱雖不直告其夫, 已告其母, 疑爲無罪。” 傳曰: “議于政(承)〔丞〕等。”


○都承旨金勘, 將入常參, 賜沈香金帶一腰曰: “卿其帶入。”


2月 5日[편집]

○壬寅/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憲崔漢源、正言鄭沉, 論啓蔡壽、韓偉事, 不聽。


○尹弼商議: “甘隱則當依律施行。 李玉山雖迫於免死, 而爲之, 然擅殺之罪, 不得容恕, 亦依律施行, 何如?” 成俊議: “百眉欲殺本夫, 甘隱雖不告本夫, 而告其母, 使知之, 與自首何異? 不須更推。 李玉山聞百眉欲殺己, 而先自殺之, 安可論以謀殺?” 李克均議: “甘隱自首分明, 不須更問, 當依律施行。 李玉山殺奸夫, 其情可恕, 然有司存焉, 擅殺之罪, 固當依律。” 柳洵議: “甘隱旣與百眉相奸, 則百眉欲殺事, 難以語本夫, 故告於其母, 是同於自首。 其與奸夫同謀與否, 不必更問。 李玉山聞百眉欲殺己, 而圖爲自全之計, 不可論以謀殺。” 從俊議。


2月 6日[편집]

○癸卯/江原道監司朴元宗啓: “本道, 近年大雪, 獸族凍死殆盡。 天使支待獐鹿, 請勿論講武場, 捕獵。” 傳曰: “防禁雖嚴, 私獵者猶或有之。 況弛禁, 使得縱獵乎? 不可開端, 其令他處, 無弊捕捉。”


○持平權輳、正言徐厚, 論蔡壽、韓偉事, 不聽。


2月 7日[편집]

○甲辰/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執義尹金孫, 論啓韓偉、蔡壽事, 王曰: “姑試之, 如其不堪, 遞之何難?” 懿孫曰: “連年凶歉, 民方艱食。 各道守令, 憑藉天使支待之物, 不無侵漁, 請諭八道監司, 使之糾察。” 從之。


○諭八道觀察使曰: “近來, 連年凶歉, 救荒諸事, 在所當急, 而天使支待雜物, 不得已取辦於民。 須使民食有裕然後, 能供需索, 事集而民不困, 可以兩全。 慮有守令, 不顧國家恤民之意, 憑藉待支雜物, 侵漁多端, 重困百姓, 卿其救荒諸事, 更加措置, 糾擧守令之因緣病民者, 隨事論斷, 如其不體予意, 卿亦不饒。”


○先是, 命圖畫署, 摹畫謝安携妓東山圖二十幅。 至是, 提調李昌臣, 令工畫成以進。


○傳曰: “各司婢子及良女年八歲至十一歲, 容貌端正者, 擇入。”


2月 8日[편집]

○乙巳/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掌令沈順門, 論啓蔡壽、韓偉事, 不聽。


○受輪對。 成均館司藝孫執經曰: “國家立制度, 辨服色, 所以分貴賤、定民志也。 糾察者, 司憲府, 而吏胥之輩, 與商賈結契, 約爲兄弟, 富商、大賈, 常服士大夫之服, 橫行大都之中, 無有禁之者, 常所犯禁, 而獲罪, 皆貧窮無告之民, 此豈非聖朝之一欠? 自今, 吏胥之輩, 與商賈之徒結契者, 一一推刷, 全家徙邊, 則必無此弊。” 成均館典籍朴好謙曰: “都城內, 喪人不得騎馬之法, 載在《大典》。 近來, 服衰絰者, 乘肥馬、多僕從, 大都之中, 公然橫行, 非徒不畏邦憲, 殊失守喪之道, 以累風敎。 臣願, 申明痛禁。”


○傳曰: “景福宮、昌德宮內墻, 皆令高築, 外間不肖之人, 必以爲高其垣墻, 使不得窺內也, 予非爲此, 前有潛踰者故耳。”


○傳曰: “索白馬老無病者, 送內需司。” 白馬肉, 能益陽。


○臺諫, 論蔡壽、韓偉事, 不聽。


2月 9日[편집]

○丙午/御經筵。 持平權輳、正言洪淑, 論啓蔡壽、韓偉事, 不聽。


○親傳釋奠祭香祝。


○傳曰: “令司僕寺, 擇獐網完韌者五十, 送左鷹坊。”


○令漢城府, 撿啓都城內外民人生産、物故之數。 漢城府啓: “自正月至二月初五日, 生産則一百二十; 物故則四百七十八。”


○下書于忠淸道、江原道、京畿觀察使曰:

凡獲雉, 不得不毁傷, 而皮破則不得封進, 民弊不貲, 言者有之。 今後, 雖或皮膚破傷, 而色味不變, 則竝令封進。


○傳旨戶曹曰: “緜布、正布, 各十匹, 入內。”


2月 10日[편집]

○丁未/夜, 有流星出貫索, 入于箕, 長一丈, 色黃白。


○受常參, 御經筵。


○京畿觀察使金壽童啓: “利川民金季孫, 百有三歲。” 傳曰: “若可來, 則其令給馬送之。”


2月 11日[편집]

○戊申/受朝參, 御經筵。 獻納崔淑生曰: “所以設經筵者, 欲聞古今得失也。 今所講德宗朝百姓, 趙光奇之言, 誠爲可監。 今年凶荒, 民多餓莩。 必欲使民生得蘇, 莫過於守令。 然而貪暴者, 多; 廉謹者, 寡, 請褒奬淸白吏, 以勵其餘。 且近日, 勤御經筵, 誠爲喜賀。 但古人云: ‘晝講不如夜對。’ 請御夜對。 成宗雖隆冬、盛暑, 未嘗小廢, 請法成宗。” 不答。


○傳于承政院曰: “崔淑生本口吃乎? 語音何不分明耶? 今後, 臺諫擇差語音分明者。” 承旨等啓: “凡啓事, 達意而已, 不以辯察爲善。 胸中正直, 則語音雖不分明, 何害? 若以言語取人, 非但失人, 言路亦不廣矣。 昔, 周昌之對漢高也, 口吃不能語, 至以爲期期, 猶知其不可也。” 傳曰: “古人亦有如此者, 則擇差之敎, 其勿施行。” 漢城府右尹韓偉請辭, 傳曰: “其勿辭, 往謹乃職。 卿或不謹, 則人將咎予。”


○傳于李克均、李克墩、朴楗、宋軼曰: “今臺諫云: ‘當褒奬淸白吏。’ 黜陟之任, 旣委監司, 從而陞黜之, 無乃不可乎?” 克均等啓: “臣等累受監司, 審知黜陟之道。 凡人, 特賢者鮮; 最庸者亦鮮。 但觀行事錯誤與否, 而爲之等第耳。 成宗朝嘗合各道褒貶等第, 上等居首者五人, 特賞加。 又弘文館、臺諫劾論, 遞罷各道守令, 然不能盡出於公, 故後不擧行。 今之所啓, 亦據此而言耳。 若欲勸奬, 令監司擇淸謹者以啓, 亦似無妨。 然此可偶一爲之, 不宜恃此永爲勸懲也。” 軼啓: “臣嘗爲二道監司。 守令雖有賢良, 例考上而已, 不得具由別聞。 今若下諭, 則監司必能簡啓。”


○諭書于八道觀察使曰:

近來, 廉恥道喪, 士風日弊。 凡爲守令, 廉淸奉公者少; 貪汚病民者多, 非徒民受其害, 有關風化, 予甚軫念。 卿其廉問道內守令淸簡有政績最著及貪汚無狀者, 毋牽於人; 毋怵於勢, 公簡以啓。


○立酒禁, 因臺諫力請, 强從之, 然宮中荒樂, 不小損。


○帶方夫人宋氏上疏, 請復淸風君源職, 從之。 宋氏淫亂, 嘗丁大君喪, 爲設齋, 要脫冥禍, 或上寺禮佛; 或於家邀僧飯之, 與僧學祖通, 國人醜之。


2月 12日[편집]

○己酉/日暈。


○受常參, 朝啓。 承旨朴說啓: “典獄署囚良人康太山私奴崔斧, 犯罪, 全家徙邊逃來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執義尹金孫曰: “民間貧甚, 請禁酒。” 王曰: “强者獲免; 弱者被禁。 徵贖之際, 其無冤乎? 禁酒, 徒爲有弊耳。” 金孫曰: “小民無長遠之計, 小有所得, 必辦酒肉, 以相勸飮。 今若禁酒, 浮費可省。” 從之。 金孫曰: “以甲士、別侍衛, 試武藝, 除萬戶者, 率皆庸劣, 年且垂老, 所營者利耳, 何補國家? 請以內禁衛、兼司僕差之, 則彼皆士族, 其用心必殊, 防戍之事, 亦不虛疎。” 王曰: “當廣議。”


○京畿觀察使金壽童啓: “今年凶甚, 兩麥亦凍傷, 救荒之事, 不可不急。 臣計, 道內穀食似不足, 請依舊例, 發京倉米以賑。” 從之。 尹弼商議: “萬戶除授之弊, 誠如臺諫所啓。 擧皆迷劣之徒, 不合防禦之任, 然武藝之法, 載在《大典》, 不可輕改。 內禁衛及武藝入格人內, 擇其可者交差, 則《大典》之法不壞, 防備之策亦得。” 成俊議: “萬戶除授之弊, 誠如尹金孫所啓。 在前, 內禁衛數少, 若萬戶盡以內禁衛除授, 則侍衛虛疎, 故兼用武藝人。 今則內禁衛數至五百, 雖盡以內禁衛除之, 侍衛不至虛疎。 臣意, 內禁衛、兼司僕中, 擇才幹最優者, 除兩界, 其次除下三道, 且已行內禁衛、兼司僕有才健者, 竝除之, 則邊圉庶得其人。 若以爲, 武藝之法, 載在《大典》, 不可輕改, 則內禁衛之數, 已改, 《大典》, 何獨偏守武藝法?” 李克均議: “今之除萬戶者, 率皆內禁衛、兼司僕。 雖非時仕者, 已行內禁衛、兼司僕有才健者, 則除之, 又有武藝入格者, 或除於下三道。 試武藝者, 豈盡劣; 內禁衛、兼司僕, 豈盡將才? 但該曹用之有道耳。 武藝之法, 載在《大典》, 不可輕棄, 取才時, 能射二百步者, 竝除萬戶, 何如?” 柳洵議: “武藝試才, 兼講書、射、御, 入格者取之, 若擇其中堪爲守邊之任者授之, 則未爲不得其人。 況今萬戶, 兼差內禁衛、兼司僕, 若銓曹擇用無差, 則何不得其人之有? 不必盡以內禁衛授之而後, 爲可。” 從俊議。


○慶尙道居昌、星州、開寧、善山、大丘、知禮、安陰、咸陽, 地震。


○傳曰: “米十二碩, 送鷹坊。”


○令掌苑署, 發坊內人丁, 求奇花異草, 種禁園。


2月 13日[편집]

○庚戌/受常參, 御經筵。 講《綱目》, 至裵延齡誣指咸陽蘆葦數畝, 爲陂澤數百頃, 德宗知其爲誣, 而不罪之也, 王, 顧問左右曰: “知而不罪, 何也?” 領事李克均曰: “人主之於小人, 易惑而難悟如此。 小人, 務爲迎合之言, 以中人主, 故惑而信之。 古云: ‘有言逆于汝心, 必求諸道; 有言遜于汝志, 必求諸非道。’ 德宗之於延齡, 知其爲誣, 不加罪者, 此亦平時, 惑之深故也。 如此之類, 人主固宜日留意, 而詳覽也。” 至陸贄論均賦, 以減數多少, 爲考課事, 王曰: “陸贄所奏事, 有合於時弊者乎?” 特進官朴崇質曰: “戶曹引納之數多矣。 名雖殊, 其實則加賦也。 戶曹亦不得已如是, 國家須念此弊, 務節財用然後, 民蒙其澤矣。” 知事李世佐曰: “古今名相, 安有如陸贄者乎? 德宗若聽其言, 則唐室豈止如是而已?” 克均曰: “陸贄之言, 可謂至論。 節用愛民, 爲治之先務, 德宗昏主, 不聽其言, 反以爲罪, 惜哉!”


○傳旨戶曹曰: “米一百碩, 送內需司。”


○傳曰: “唐白玉一塊, 入內。”


○受輪對。 刑曹正郞朴永文曰: “咸鏡道五鎭城底野人, 每年, 節度使、觀察使, 各二度饋餉, 以爲恒例, 一鎭所饋, 數至千餘, 一饋所費, 雞、犬、豕三百餘口、大口魚千餘尾、燒酒四百餘甁、鹽百餘碩, 皆取辦於軍民。 節度使、觀察使每饋, 務欲豐肥, 守令雖知弊甚, 亦不欲被譴, 臨時督納, 迫於星火, 鷄、豚、狗、彘, 境內掃如, 以轉買於彼人。 且五鎭鹽盆, 以軍戶循環煮取, 定數輸納, 每有不充其數, 守令嚴加督徵。 因此, 牛馬盡斃, 家産蕩然, 逃散者相繼不已。 其幸存者, 長立軍門, 不顧農業, 日益困窮, 而野人種落, 日益繁盛。 若不廢四度之饋, 則邊氓不得安接, 而貽弊不貲。 臣意, 節度使、觀察使, 每年春秋一時巡邊, 謂野人曰: ‘自今以後, 汝等功勞, 兵使、監司, 同巡共議, 分揀上送, 國法已定。’ 則彼必以同巡爲恒式, 而無怨於兩度之饋矣。” 刑曹正郞安璋曰: “當今習俗奢侈, 衣服飮食、家舍器皿, 咸以華麗相高, 務勝於人, 工商之家, 曳紈綺、服珠玉; 權勢之家, 亦多僭侈。 物價騰踴, 民貧財乏, 職此之由。 國家禁制, 著在令甲, 不爲不備, 而糾擧之責, 專委法司, 日令書吏、羅將課告, 其奉行之道至矣。 然書吏、羅將, 於工商, 則相與結契; 於權勢, 則畏㤼自退, 終不捕告, 其或見告者, 迷劣無勢人也。 由是, 禁制之令, 徒爲文具, 奢侈之習不戢, 臣竊惑焉。 臣意, 許令凡人得見禁物, 皆得捕告法司, 法司依法科罪後, 犯禁物色, 例賞捕告者, 則人皆畏人之告, 而顧惜己物, 自不犯禁也。 如此則禁制之令, 庶可得行, 而奢侈之習, 可變也。 然下之從上, 不從其言, 而從其所好。 其責於下者, 若先禁於上, 則言出而千里之外響應; 令下而一國之內風行, 苟不愼其所好, 而無躬行之實, 則雖三令五申, 令不行矣。 況宮闈之地, 四方所視, 以爲儀刑也。 一人奢、儉雖微, 而關於俗尙, 大矣。 故曰: ‘城中好高髻, 四方, 高一尺; 城中好大袖, 四方, 全匹帛。’ 此, 極言上行下效之甚也。 昔堯、舜, 抵璧於山, 投珠於谷; 夏禹卑宮室、惡衣服; 漢文惜百金、衣弋綈; 宋太祖碎七寶器, 戒公主勿飾珠翠, 此, 萬世人主之所當法也。 伏願殿下, 潛心儉德, 益勵躬行, 大而宮室、服御, 以至王子王女婚嫁、第宅, 一從儉約, 以率一國臣民, 則庶幾觀瞻感化, 而習俗自歸於儉矣。” 司饔院主簿崔耕老曰: “立市廛, 使百工各售其業, 而得以生生。 又設平市署, 糾正工商之猥濫者, 使不得誣陷愚民。 國法詳, 而民之被澤, 均矣。 然今觀市廛, 賣者工商, 而莫不狡詐; 買者愚民, 而莫不愚惑。 市中鬻物, 無小無大, 罔不準價, 而不爲廣示, 私藏署中, 知此法者, 唯商賈而已。 雖諳鍊朝士, 不知此法, 況遠方愚民乎? 故愚民之歸市者, 必陷工商之術, 而多失産業, 國家設掌官, 名爲平市之義, 安在? 臣竊痛心。 今後, 詳定市中物價, 依校書館冊價例, 刻銘于板, 掛市中各(前)〔廛〕行廊簷下, 使四方之人, 皆知市准之法, 則小民均蒙聖澤, 而市井奸猾之徒, 不禁自戢矣。”


2月 14日[편집]

○辛亥/受常參, 御經筵。


2月 15日[편집]

○壬子/日暈。 御經筵。 講《綱目》至《德宗紀》夏五月, 日食, 參贊官金勘曰: “當是時, 藩鎭强盛, 皇家微弱, 日食之變。 豈非其應?” 同知事成俔曰: “日月之食, 雖有常數, 人君苟能修省, 則當食不食。”


○傳曰: “臺諫云: ‘落庭米不宜輸送內需司。’ 然率土之濱, 莫非王臣, 彼獨非王臣耶? 況京倉與內需司, 何間耶? 若或賑之, 固當移彼而及此; 移此而及彼矣。 且云: ‘疾疫大作, 請恐懼修省。’ 疾疫, 固非修省之所可弭也。 三公雖論道、經邦, 燮理陰陽, 然陰陽豈得盡和耶? 且恐懼修省, 以消變異, 古昔聖帝、明王之事也。 然堯之時, 洪水滔天, 得禹而治之; 湯之時, 亦有桑林六責。 堯、湯聖君, 猶當如此, 況予之薄德乎?”


○成俊啓: “臣妻妾俱沒, 常鰥居, 只有兩子與外孫韓亨允, 常在側湯藥。 兩子脫免母服, 纔經一月, 羸病交纏, 其身尙不能調保, 何敢侍病? 亨允今爲都司宣慰使, 臣甚憫焉。” 傳曰: “予初非不知卿之不平, 亨允年少可任, 故遣之耳。 今從卿言, 遞之。”


2月 16日[편집]

○癸丑/日官啓: “月當蝕, 至是不蝕。” 傳曰: “日月之食, 固有常度。 然云人君修德行政, 則當食不食, 信乎? 且日官, 先知其當蝕, 而不差, 何耶? 昨日所講《綱目》云: ‘夏五月, 日有食之。’ 抑有定數, 而不可變易, 則何云: ‘修德而有不食耶?’ 食不食, 在人君者, 似不信矣。” 政院啓: “日月薄蝕, 災變之大者也。 古云: ‘日食修德; 月食修刑。’ 人君苟能修德、行政, 則當食不食, 此, 先儒不易之正論也。 然堯、舜、禹、湯之時, 無當食不食之文。 至趙宋熙寧中, 日官奏: ‘日當食, 而不食。’ 群臣入賀。 大抵日食, 必於晦朔, 而月食, 則必於望, 似有常度, 然日, 陽精; 月, 陰精。 以君臣言之, 則君, 陽也; 臣, 陰也。 以君子、小人言之, 則君子, 陽也; 小人, 陰也。 以中國、夷狄言之, 則中國, 陽也; 夷狄陰也。 陽勝陰, 猶可言也, 陰抗陽, 不可言也。 故《春秋》, 日食, 則書; 月食, 則無紀焉。”


2月 18日[편집]

○乙卯/受常參, 御經筵。 獻納崔淑生曰: “國家奢侈之習, 日甚, 士大夫之家婚禮時, 爭尙奢麗。 今雖設法禁之, 因循不革, 甚不美也。 古云: ‘若欲祛弊, 當自宮禁始。’ 臣意, 諸君、翁主吉禮時, 不務華侈, 務從約素, 以率其下, 則浮侈之習, 自絶矣。” 王曰: “非獨今時爲然, 其來已久。 非不立法, 下不奉行, 立之何益?”


○受輪對。 監察張世璘曰: “國家崇儒重道, 內設成均、四學, 外置鄕校, 各有師長, 敎養人材之方, 可謂至矣。 然而近來, 憚於赴學, 業專者, 少, 而閑遊者, 多。 如成均館, 則有圓點之法, 故居館者, 多, 四學儒生, 無圓點之法, 故年旣稍壯, 則稱爲老儒, 鮮有赴學者, 誠有乖於國家養育人材之意。 臣意, 四學依生員、進士例, 亦設圓點之法, 有滿點者, 許赴漢城試, 何如?” 監察李安世曰: “三浦倭人, 祖宗朝定其額數。 臣嘗以軍官, 往對馬島, 見島中土瘠, 不能聊生, 咸願來居我國, 島主又利其收稅, 莫之禁防。 由是, 來居我國者, 日益月增。 國家無事之時, 雖不足虞, 若乘機竊發, 則變不可圖。 臣意, 元居倭人, 縱不能刷還, 通諭島主, 自今以後, 勿更來居, 以防後患, 何如?” 監察申承演曰: “臣嘗以臘享大祭祭監, 詣光陵, 喧呼之聲, 徹于齋所, 問之, 則司僕寺獵也。 陵所非田獵之處, 叫呼馳突, 甚爲未安。 臣願各陵洞內, 勿令縱獵。 英陵獻官一年往返, 幾至三十餘度, 驛路之弊, 不貲。 開城府齊陵獻官, 則例以留守行之。 今驪州牧使以堂上官差遣, 英陵獻官, 亦依齊陵例, 以驪州牧使行之, 只遣監察, 何如?” 監察金光厚曰: “近年以來, 連歲凶荒, 前年尤甚, 今者緜布一匹直, 米一斗半, 百姓艱難, 莫甚於此。 且前年秋水過多, 以至菜根不食: ‘凶年饑歲, 百物凋殘。’ 正謂此也。 國家, 已令減省不緊各司之費, 而寺刹僧供不除, 至爲未便。 臣觀, 內資、內贍寺, 以供上衙門, 竝奉內佛堂緇流, 尤爲未安。 無已則以他司供之, 何如?” 監察朴晋卿曰: “刑曹與典獄署, 相距隔遠, 祁寒暑雨, 杖傷罪人往來行動, 不無加傷殞命, 有乖欽恤之意。 且妻子隨行, 敎以對答節次, 使之匿情變辭。 由是, 聽訟官吏, 得情爲難。 不特此也, 如盜賊已服招者, 其妻子要其養獄, 言某人富實, 宜援以爲黨, 及其推問之時, 不直告其黨, 從妻子之言, 而誣告。 其被告者, 欲免重罪, 盡以家財給之然後, 得免, 如或不爾, 則終殞杖下, 其爲賊良民, 莫甚。 臣意, 移排典獄署于刑曹後墻底, 其元居民, 移居于典獄舊基, 則弊端可以盡祛矣。”


○對馬島倭六人, 來獻土宜。


2月 19日[편집]

○丙辰/受常參, 御經筵。 講《綱目》至《唐憲宗紀》: “上問曰: ‘諫官多謗訕無事實, 朕欲摘其尤者一、二, 以警其餘, 何如?’ 李絳對曰: ‘此殆非陛下之意, 必有邪臣, 欲壅蔽陛下之聰明也。” 王曰: “絳之對, 雖主於開言路, 然若果無實, 則治罪, 可矣。 絳何以至此云耶?” 侍讀官權達手曰: “憲宗時事, 則臣未及考, 臺諫安敢以無實之言, 啓之乎? 雖有差誤, 固當優容。” 知事盧公弼曰: “諫者雖有過越之辭, 而終歸無實, 然初啓之時, 自以爲實。 人臣, 愛身者, 多; 循國者, 少。 苟以爲無實爲謗訕, 而罪之, 則諫者雖有所抱, 不能盡言矣。 是故, 古之帝王如唐太宗, 則以不言爲非, 和顔色, 而開導, 人主於臺諫, 固當優容。” 不答。


○傳于承政院曰: “朴晉卿輪對云: ‘典獄請移置于刑曹之傍。’ 若移置, 則未可以舊材改構? 且民情懷土, 居西者, 今移東, 則東雖好, 必不樂遷。 況獄基, 誰肯往居乎?” 承旨等啓: “臣等亦以謂未便。 晋卿意, 以刑曹與典獄相遠, 囚人往來時, 漏通獄辭, 然往來時, 嚴加檢擧, 則可無此弊。 況典獄之囚, 不但刑曹罪人, 義禁府、六曹、宗簿寺、司憲府, 凡有罪應囚者, 竝囚典獄, 則安可謂其遠於刑曹, 而移構乎?”


○承政院啓: “今年之凶, 前古所稀。 乙巳之凶, 則已前屢豐稔, 而至是年遽荒, 故人皆以爲災, 而國家亦急於賑救。 今年, 則近來連歲不稔, 而至於大歉, 故人皆狃於凶荒, 而不以爲怪。 國家賑救之方, 亦似不及於乙巳, 大臣雖不可遣, 請擇識理朝官, 分往各道賑救, 何如? 前者, 全羅道旱荒, 國家遣成希顔以賑之。 希顔深體國家之意, 用心措置, 守令震懾, 而勤於奉行。 若遣如此人, 則可無弊, 而民蒙其惠。” 傳曰: “誠得奉公無私者以遣, 則可矣, 議于政丞。”


○傳曰: “今年凶歉, 流民飢死者頗多。 設賑濟場, 救恤。”


○傳曰: “令慶尙道, 進倭人所貿蘇木一千斤。”


○臺諫上疏曰:

臣等俱以庸劣, 待罪言官, 惟不能稱職是懼。 第以才識短淺, 思慮未周, 無以裨聖德萬分之一, 曠官之責, 無所逃遁。 謹陳時事十條, 上瀆聖聰。 伏惟殿下, 垂察焉。 一曰, 納諫諍。 臣等聞, 《書》稱成湯之德, 不曰無過, 而曰改過; 詩人美宣王之德, 不言無闕, 而言補闕。 然則雖古聖賢, 固不能必其無過, 貴於能改耳。 改過之要, 莫切於諫諍, 古之帝王, 設敢諫之鼓; 立誹謗之木者, 所以開言路、決壅蔽, 而匡其所不逮也。 成湯制官刑, 設三風十愆之戒, 儆于有位, 而斷之曰: “臣下不匡, 其刑, 墨。” 古之聖人, 開忠諫之路, 責望於臣下者, 如此其切。 當是時也, 官師相規, (上)〔工〕執藝事以諫, 上自公卿大夫, 下至閭巷小民, 皆得盡言於君。 是以, 當時人主, 有過必聞, 旣聞必改, 朝無闕政, 嘉言罔伏, 治道之美, 卓越千古。 自漢以來, 始置諫官, 委以言責, 已非古制也。 由是, 言路不廣, 諂諛成俗, 在下者迎合主意, 循默苟容; 在上者疑忌群下, 愎諫自聖, 以至危亡者多矣, 可不戒哉? 殿下卽位以來, 存心治道, 迎納嘉謨, 在廷之臣, 爭言得失, 殿下採擇, 而施行之者, 蓋已多矣。 而一言忤旨, 旋被譴責者, 亦且不少, 臣等恐殿下, 從諫之量, 未盡豁如也。 以近日之事言之, 臣等雖無狀, 其所論列, 實關大體。 伏閤諍之, 已逾旬日, 而殿下終不採納, 非惟不納, 又從而爲之辭, 一則曰: “愛憎。” 二則曰: “務勝。 折之以口公心私; 威之以慢易君上, 是, 何以箝臺諫之口, 而杜忠諫之路, 若是其甚哉? 人主之威, 不啻雷霆, 雖開導而使之言, 和顔色而受之, 下猶恐懼而不敢盡言, 況震之以威乎? 臣等恐在下之人, 皆緘口結舌, 唯唯諾諾, 國事將日非矣。 昔(魏武公)〔衛武公〕, 箴警於國曰: “無謂我老耄, 而舍我, 必恪恭於朝〔夕〕, 以敎戒我。” 當是時, 武公年已九十, 其聽諫、自修之功, 宜可少怠, 而其所云, 猶如是, 謂之睿聖, 不亦宜乎? 今殿下, 春秋鼎盛, 當大有爲之時, 舍己從人之美, 有愧於古人, 臣等竊恥之。 且大臣之職, 在於責難、格非, 引君當道。 今之爲大臣者, 遇可言之事; 値可言之時, 含糊隱默, 不肯吐一言, 辨其是非, 雖有上問, 猶持兩端, 無所可否, 豈人臣直道事君之義乎? 是雖大臣之失, 亦由殿下堅執己見, 厭聞正論, 故有此依違觀望之習耳, 此亦殿下所宜自反者也。 伏願殿下, 鑑歷代從諫之美; 拒諫之非, 改過不吝, 從諫弗咈, 以養成讜直之風, 幸甚。 二曰, 抑私恩。 臣等聞, 天無私覆, 地無私載, 日月無私明。 人君體天地之量; 法日月之明, 當視一國, 猶一家; 視萬民, 猶一人, 豈可有一毫偏私之累乎? 殿下封植戚畹, 不加裁抑, 橫恩異渥, 無有紀極, 雖如庸瑣賤微之屬, 亦皆曲加恩私, 不恤公議之何如, 甚非王者至公無私之道也。 《禮》曰: “外言不入於梱, 內言不出於梱。” 士大夫之家, 猶當如此, 況中壼天遠, 守衛嚴密, 非外人所得廁足之地乎? 今也, 希恩、干澤之徒, 系連戚屬, 則不問親疎; 不顧禮法, 稱爲問安, 坌集閤門, 雖位居通顯, 稍識事理者, 以爲是, 當然之禮, 而不復知有忌憚、羞惡之心, 此, 無他, 欲固結君上之知, 以覬覦恩澤之加耳。 是雖在下者之失, 亦由殿下施恩私屬, 無所顧惜, 故有此諂諛冒恥之習耳。 伏願殿下, 克去己私, 無黨無偏, 示人以大公、至正之道, 以革私昵請謁之風, 幸甚。 三曰, 節財用。 《易》曰: “節以制度, 不傷財, 不害民。” 蓋財者, 出於民力, 侈用則傷財, 傷財必至害民, 理固然也。 古之王者, 恭儉節用, 經費有制, 量入爲出, 故有紅腐、貫朽之效, 反是, 則不免有府庫虛竭之患。 伏見, 國家近年以來, 費用寢廣, 賜與無節, 除國用常數之外, 一歲之費, 不知其幾。 諸司所儲, 調度所需, 頗有不給之弊, 引年預納之令, 由是而起, 然則國儲安得充足; 民生安得蘇息乎? 至如王室子女, 當幼稚之時, 寄寓閭閻, 是實因循之弊習。 今雖不能頓革, 然其阿保、陪從供給之費, 自有常數, 而無名不時之賜, 前後相繼, 費用之濫, 據此可知。 夫一尺之布; 一斗之粟, 莫非吾民之膏血, 則爲人上者, 其忍濫費而不思生財之本乎? 傷財害民, 而邦本一搖, 則雖欲救之, 亦無及矣, 殿下何不察之乎? 四曰, 重爵賞。 《書》曰: “官不及私昵, 惟其能; 爵罔及惡德, 惟其賢。” 夫官爵, 治亂之本, 而人君所以礪世磨鈍者也。 古之明王, 嚬笑猶知愛惜; 敝袴必待有功, 況於官爵乎? 殿下猶忽名器, 輒以私恩, 濫加爵賞, 雖高秩崇品, 不甚重惜, 臺諫駁之, 殿下拒之愈堅, 至敎之曰: “如此, 則權在臺諫。” 是折臺諫, 使不得言也。 臺諫之責, 在論執時政, 時政之大者, 莫如爵命。 爵命重, 則朝廷尊, 朝廷尊, 則人主之勢益尊, 賢能有所勸, 小人不得冒進矣。 反是, 則賢能解體, 倖進者多, 國非其國矣。 官爵重輕之機, 係國家治亂, 如是, 而臺諫不得言, 大臣不肯言, 則臣恐爛羊竈下、狗尾續貂之譏, 復見於今日, 而國勢從以殆矣, 殿下何不察之乎? 五曰, 遠工技。 臣等聞, 召公之戒成王曰: “不役耳目, 百度惟貞。” 曰: “不作無益, 害有益。” 曰: “不矜細行, 終累大德。” 古之聖人, 兢兢業業, 不自滿假; 淸心寡欲, 恭己無爲; 非僻之事, 不留於念慮, 技巧之末, 不接於耳目, 安有一息之或怠; 一事之或忽乎? 殿下潛心經學, 日不暇給, 而技藝、玩好之具, 或不能不留於聖慮, 內畫有廳; 內役有匠, 工技賤隷, 雜進於禁中, 凡有所營造, 或定其樣, 令依樣而爲之, 是殿下, 必欲使百工技藝。 咸精其能也。 夫百工技藝, 有國之所不廢, 然各有所司, 非人主所宜親者也。 庶獄庶愼, 文王罔敢知于玆, 蓋人君之道, 在於任人, 獄愼之事, 猶不當親, 況此工技賤藝乎? 臣等恐, 役耳目, 害有益, 累大德之失, 從此兆矣。 玩物則喪志, 惟殿下察之。 六曰, 崇儉素。 臣等聞, 儉, 德之共也; 侈, 惡之大也。 人君之德, 莫善於恭儉, 莫不善於奢靡。 如禹之卑宮、惡服; 漢文之後宮衣不曳地, 是皆帝王之高致, 萬世所當法也。 國家自祖宗以來, 務崇節儉, 而民風未能丕變者, 蓋有由焉。 宮室過制之禁, 固也, 而王子女第宅, 廣其基址, 壯其規模, 其宏大美麗, 侔擬宮禁, 如是而責凡人之過制, 不亦難乎? 婚姻侈靡之禁, 固也, 而王子女婚嫁, 豐其裝具, 盛其儀觀, 一夕之費, 逾於中人十家之産。 如是而責凡民之侈靡, 不亦末乎? 夫下之從上, 猶草偃風, 不從其令, 而從其好。 是故, 人主好尙, 不可不愼。 源淸表正之喩; 高髻廣袖之論, 誠格言也, 侈靡之習, 不革於上, 而欲民俗之儉約, 是猶濁其源, 而望流之淸; 屈其表, 而望影之直, 天下安有是理哉? 古云: “法之不行, 自上始。” 惟殿下察之。 七曰, 恤民隱。 臣等聞: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先王之政, 莫先於愛民。 如湯之子惠困窮; 文王之視民如傷, 是已。 近年以來, 天災屢作, 旱澇相仍, 今年凶歉, 近古所無。 加之以華使之來, 其館待供億之費, 皆出於民, 役煩、賦重, 不得不爾。 以近古所無之凶歉, 供前日所無之徵求, 民之困苦, 倍蓰他年。 其前日隨例進奉之物, 宜加裁減, 而緣是奉上之禮, 監司不敢聞; 該曹不得言, 而殿下之明, 又未之及焉, 臣等竊憫焉。 田租之入; 進奉之物, 皆出於民力, 而田租之入, 隨歲豐凶, 有所減損, 進奉之物, 則豐凶如一, 民不聊生, 職此之由。 成宗大王嘗因旱, 命減諸道物膳。 南方守臣有曰: “海錯, 備之甚易, 請依舊進之。” 下書諭之曰: “臣子奉上之意, 雖勤, 人君恤下之情, 亦切, 其勿進。” 此誠愛民之至仁, 而殿下之家法也。 願就今年諸道進奉之數, 量其緩急, 而裁省之, 與凡不急之務、可已之役, 一切停罷, 以寬民力, 以固邦本。 古云: “寬民一分, 則民受一分之賜。” 況損上益下, 帝王之美德, 惟殿下察之。 八曰, 一號令。 臣等聞: “令出惟行, 不惟反。” 人主號令, 當堅如金石; 信如四時, 不可不愼。 號令一定, 則臣下知所遵守, 而事有統紀, 號令不一, 則事無統紀, 而人無所措手足矣。 方今, 朝廷淸明, 庶政惟和, 而號令之出, 頗或不一, 今日出一令, 而明日改之; 明日出一令, 而又明日改之, 以至朝令而夕改; 乍立而乍廢者, 多矣。 此無他, 大臣不能同寅協恭, 各執偏見, 互相非議, 紛紜不定, 煩瀆聖聰, 致有此失耳。 亦有因緣請托, 有以亂殿下聰明, 而毁其成命耳。 伏願殿下, 毋牽於私意; 毋撓於浮議, 愼重號令, 示人以一定不可易之法, 使人有所持守, 幸甚。 九曰, 法祖宗。 臣等聞: “監于先王成憲, 其永無愆。” 人君之道, 莫大於法祖宗, 所貴於法祖宗者, 以其法祖宗良法、美意也。 夫祖宗立經陳紀, 垂憲萬世者, 是固不易之常典, 而子孫所當世守也。 如或一政事之際, 一號令之發, 有出於繩墨之外, 而不孚公議者, 則是亦先王一時之失耳, 豈欲使後世, 援以爲例, 必遵而不廢乎? 殿下發號施令, 或有差失, 而臺諫執之, 則不擇是非; 不問當否, 輒稱祖宗故事以解之, 是徒知法祖宗之名, 而不知所以法祖宗之實也。 曾謂以殿下明聖, 而有是失乎? 是殿下, 果於自用, 爲是不得已之說, 以折臺諫之言耳。 若此不已, 則臣等恐, 後之視今, 猶今之視昔, 轉相倣效, 蹈襲前非, 其貽弊萬世, 不可勝言矣, 殿下何不察之乎? 十曰, 務實德。 臣等聞: “帝王之德, 貴於誠實, 徒善不足以爲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 人主雖有願治之心, 無忠信誠慤之實, 以立其本, 則其爲治, 皆苟而已。 殿下卽政以來, 勵(情)〔精〕求治, 凡所施爲, 動以古先聖王爲法, 而如臣等所陳數事, 大爲今日盛治之累, 臣等恐殿下, 擇善固執, 躬行踐履之實, 有所未盡也。 伏願殿下, 深察臣等之言, 克己而力行, 擴充其善心, 孜孜不懈, 無少間斷, 則如上所陳之弊, 蓋不足言矣。 殿下以臺諫論執時政, 爲當今之頑風, 欲矯之, 至發於敎命者, 非一、再矣, 殿下此言, 殆失也。 執此心, 而疑群下, 則臣等雖累數百言, 日陳于前, 殿下其肯省納乎? 必將謂 “不識事體, 而敢爲迂遠不切之常論也。” 雖然, 有犯無隱, 事君之道, 聞義能徙, 自修之實, 此, 臣等所不得不言, 而殿下所不可不察也。 伏願殿下, 留神采納焉。


2月 20日[편집]

○丁巳/受常參。


○尹弼商議: “如此年險之時, 遣大臣賑恤, 宜矣。 然大臣騶從必多, 反致騷擾, 請遣謹愼朝官, 用心賑濟。 且使百姓, 知聖上軫念之意, 於義似當。” 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今年凶險, 近古所無。 雖下諭監司救荒, 然道內雜事必多, 必不能專意賑救, 不得不別遣人救恤。 但大臣, 騶從必多, 反致騷擾, 宜擇知事體勤謹者, 兼御使分遣, 限早穀成熟, 專意賑濟, 兼察道內不法。 且兵、水使, 亦限賑濟間, 勿巡行事, 下諭何如?”


○傳曰: “人臣之罪, 莫大於挾詐。 內官朴幹, 因事下問之際, 屢挾詐以對, 其下禁府, 決杖一百, 濟州充軍。”


○以盧公弼爲議政府左贊成, 尹孝孫特加左參贊, 申浚右參贊、 姜龜孫兵曹判書, 宋軼吏曹參判, 李世英工曹參判, 楊稀枝同知成均館事, 韓亨允吏曹參議, 趙世輔司憲府持平。


○傳曰: “任士洪封君。”


2月 21日[편집]

○戊午/日暈。


○受朝參, 御經筵。 講至《綱目》: 上以久旱, 欲降德音, 李絳、白居易言: “無如減其租稅。 宮人數廣, 宜簡出之。 諸道橫領, 以充進奉, 南方多掠良民, 賣爲奴婢, 皆宜禁絶。” 上悉從之, 制下而雨。 王問曰: “天之應驗, 如此其速。 今遇水旱, 或祈、或禱, 無應驗, 何古今之異歟?” 侍讀官權弘曰: “天人一理, 顯微無間。 宋景公一發善言, 熒惑退舍。 自古, 天人之際, 相感, 固無疑也。 正言鄭沉曰: “赴京使臣所齎物駄, 皆有定數, 而近來, 檢擧陵夷, 通事、軍官, 濫持物貨, 倍於本數, 西方驛路, 不堪其苦, 此非細故。 至於越江, 則皆令護送軍輸之, 亦不勝其苦, 逃居於遼東者, 甚多。 非唯我國有弊, 中朝聞之, 必謂我國不檢擧, 豈可乎? 臣意, 別遣臺監, 出其不意, 嚴加考察, 則其弊可以少祛。” 王曰: “固有其法, 但不擧行, 不須別立他法。”


○左參贊尹孝孫啓: “臣本孱資, 又加崇政, 揆分踰涯, 皇恐無地, 請辭。’ 傳曰: “凡人有孝行, 固當賞之, 況三宰乎? 卿有操行, 有孝誠, 特加何害? 古人云: ‘賞一人, 而千萬人勸。’ 今若如是, 則或有不順於親者, 亦必勸勵, 而知所勉矣, 其勿辭。”


○持平權憲啓: “金友誼武才卓越, 不宜居內地, 而拜全義縣監。 宋汝諧成宗國恤, 忘哀婚嫁。 雖蒙上恩, 特許敍用, 豈合臺諫? 今拜兼掌令, 甚未便, 請竝改正。 尹遇拜陽川縣令, 未赴任而遽命(命)換授京職, 亦未便。” 傳曰: “友誼年少有才武臣, 雖用之於內地, 若邊方有警, 則何難就用? 其問吏曹。 汝諧已命敍用, 不可改也。 遇上言自陳有病, 且奉祀尹起畎, 不宜外任。 況遇資質, 豈堪守令 吏曹初擬非矣。”


2月 22日[편집]

○己未/御經筵。 持平權憲曰: “臺諫操一國風憲, 糾百官是非, 國家之甚重, 故古制, 必擇人而授之。 宋汝諧遇君父之喪, 冒行吉禮, 大節已虧, 甚不合兼掌令。 況救荒大事, 豈汝諧所能堪?” 大司諫閔暉曰: “憲言是也。 汝諧成宗初喪, 忘哀嫁娶, 豈合臺官? 臺官當初授之時, 必署經, 一有扞格。 則不得出仕。 今救荒事急, 若被駁遷延不往, 則恐失荒政, 莫若速改。” 王曰: “已通仕路, 臺諫恐無妨也。” 憲曰: “尹遇事, 上敎至當, 然《大典》: ‘守令托故竊免者, 準期不敍。’ 遇除陽川, 未赴任而命遞之, 甚未便。 金友誼武才卓越, 不宜內地守令, 請改正。” 不答。


○正言鄭沉, 論啓汝諧、友誼事, 傳曰: “將議政丞。” 沉啓: “凡事, 可疑然後問之。 汝諧罪犯綱常, 奚待問於政丞而後, 知之? 友誼今等都試, 亦參一等, 其才可見, 宜授邊塞, 不宜內地。 況內禁衛外, 無所經歷, 親民之官, 豈能堪爲? 此兩事, 是非判然, 不必問也, 請速改正。” 從之。


○傳曰: “左參贊尹孝孫有孝行, 特陞崇政。” 孝孫固讓, 不聽。 時, 昌寧大君, 避寓其家。


○慶尙監司李坫拜辭。 坫爲人淳謹, 然短於判斷。


2月 23日[편집]

○庚申/受常參, 御經筵, 受輪對。 奉常寺判官趙鑌曰: “奴婢相訟, 或至數十年。 爭務苟得, 奸僞日滋, 官吏眩惑, 斷訟無際。 臣伏願, 依永樂丁酉年大限例, 甲子年正月初一日以後時執者使用, 爲不易之大限, 以斷爭訟? 何如? 臣伏觀, 近年以來, 凶歉相仍, 百物凋殘, 而獐鹿尤爲稀貴。 加以守令依憑貢進, 獵取(大)〔太〕過, 無孶(直)〔息〕之期, 或以編戶, 或以下番軍士, 或以才人、白丁, 聚會驅逐, 或至旬日, 而不獲, 人馬困斃。 軍民則或廢農時, 而失其業, 或賣田宅, 而買其馬; 才人、白丁, 則不暇作業, 而乘夜偸盜, 苟延朝夕之命, 此非細故。 臣伏願, 凡諸獐鹿如作脯、如生肉所用之處, 量減其數, 其所不得減, 代以易備之物, 以寬民力何如?” 司畜署司畜黃澄曰: “驛吏不得蘇復者, 非有他故也。 買馬時, 有馬者觀驛子緩急之勢, 濫高其價, 彼驛吏者, 迫於察訪、驛丞之令, 盡賣家財田畓, 幾至二百餘匹, 而得買, 或未幾而斃, 或見短於察訪、驛丞, 欲退則期限已過, 欲賣則比前價太減, 雖欲更求他馬, 而買之, 財産已蕩, 何能更辦? 由是, 不得立馬, 逃散不絶。 臣意, 閭閻所在能步馬, 令驛子自占, 在外則告于所在官; 在京則告于漢城府, 上中下隨等定價, 毋得馬主任情高價, 何如?”


○持平權憲, 論啓淸風君源事, 不聽。


2月 24日[편집]

○辛酉/日暈。


○受常參, 朝啓。 承旨朴說啓: “全羅道光陽縣囚水軍林中山, 徙民逃來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掌令沈順門、正言洪淑曰: “淸風君初以奸宗親妾被謫, 尋蒙上恩, 特放, 而又多行不義, 請勿敍。” 王曰: “爲大君奉祀耳。 宗親用捨, 何關?”


○傳曰: “淑媛出第欲壽親, 其賜樂。”


○命釋金致元罪。 持平權憲、正言洪淑啓: “致元以東平館庫子, 陰誘倭人, 啖之以利, 潛奪胡椒二十餘袋。 國家倩畫倭屛時, 偸竊丹雘, 群聚巫女, 推牛設樂, 與倭人歌舞。 且盜用倭料, 其罪莫大, 而今命放之, 何所懲惡?” 不聽。


2月 25日[편집]

○壬戌/受朝參, 御經筵。 持平權憲曰: “源自成宗朝, 屢被大罪, 以大君故, 輒赦不治, 國恩至重。 猶不知改, 是, 上不知國恩; 下不知母子之義。 若不繩之以法, 將何所懲艾耶?” 獻納崔淑生曰: “大抵, 宗親狂悖者, 多, 恭謹者, 少, 惟畏憚者, 法而已。 若以宗親, 而寬貰之, 則何所畏憚耶? 請罪一人, 以警其餘。” 王曰: “不可追論。” 憲曰: “司䆃寺奴致元, 與外夷私交, 如屛風、胡椒等物, 潛受公貿, 且減料以供, 招巫女, 與倭會飮, 此, 大罪, 不可不痛治。” 王曰: “若遇赦, 則雖方鞫之罪, 尙且棄之, 況經赦事乎?”


○傳于賓廳曰: “權憲謂致元之罪不可赦, 此言何如?” 李克均啓: “事在赦前, 不宜科罪。” 傳曰: “致元已經赦, 不可罪。 但汎濫, 不合客館庫直, 其改之。” 尋傳曰: “致元前定庫直時, 臺諫亦言之, 是必以內出而然也, 其勿改庫直。”


○傳曰: “南陽府使李世俊, 加資。” 世俊, 克均之子也。


○傳曰: “田米一百碩, 送內需司。”


2月 26日[편집]

○癸亥/日暈。


○御經筵。 執義尹金孫, 論淸風君源事, 不聽。


○傳于領事李克均曰: “宗親之職, 非朝官例。 且世宗之孫, 唯此一人, 豈宜長居散地? 臺諫, 不察事之是非, 凡上之所爲, 例皆沮抑, 此風甚不美。 大臣, 與國同休戚, 有如此之事, 而不糾, 可乎? 致元事, 已經大赦, 不須言也。 比者, 官吏多用律外之法, 如雜犯及全家入居逃亡之罪, 不至死也, 而皆置之死刑。 致元雖曰服招, 官吏若以愛憎, 橫加威怒, 則不無誣服之理。 況胡椒, 則國家已許私貿, 此豈不赦之罪乎?” 克均曰: “源之狂悖, 是其天性。 致元罪犯至重, 雖經赦, 庫直之任, 則似不當。” 仍傳曰: “向者, 內需司奴婢事, 諫官以予爲不善, 予亦豈以爲善哉? 予意, 仍任致元爲庫直, 無妨。” 克均曰: “古云: ‘無不是底父母。’ 君父一體, 豈有一毫如此之心乎? 凡人臣, 愛身者, 多; 徇國者, 少。 人主若不樂聞, 則誰能盡言? 今臺諫之言, 特恃聖上明哲優容耳。”


○執義尹金孫、掌令沈順門、持平權憲啓: “臺諫任言責, 不得不言, 豈有一毫私意哉? 下敎云: ‘臺諫豈無愛憎?’ 又云: ‘以予爲不善。’ 人臣豈有如此之心乎? 惶恐無地, 請避。” 傳曰: “事至於大而後, 避嫌, 可也。 若人主之言, 不合於意, 輒避嫌, 可乎? 致元已經大赦, 故命棄之, 而强欲治罪, 豈非憎之甚耶?” 金孫等更啓: “臣等豈有不協之心, 而啓之哉? 致元罪重, 不得不啓也。 敎云: ‘以予爲不善。’ 臣子聞如此之敎, 靦然就職, 未安, 敢避。” 不聽。


○傳曰: “米十五碩, 送柳子光家。”


○傳曰: “內醫院, 專掌御藥, 關係非輕。 閑雜人及大小朝士, 毋得出入。 違者, 竝醫員治罪。”


○杖內官金季敬八十。


2月 27日[편집]

○甲子/受常參, 御經筵。 講《綱目》至《唐憲宗紀》: 韓愈上佛骨表, 侍講官南袞曰: “佛氏, 所以惑世誣民者, 不過因緣報果之說, 以謂: ‘此生若作善因, 則來生必升福地。’ 人主亦惑於此, 往往迷不知悟, 唯明哲之主, 則明於邪正之分, 故不爲邪說所移也。” 大司諫閔暉、掌令沈順門曰: “源之狂妄, 誰不知之? 奸宗親妾, 僞造嫡母印, 請懲一警百。” 王曰: “源性雖如此, 然矯之, 則可遷善矣。” 暉曰: “若不治罪, 則餘無可懲。 任士洪本以無狀小人, 永不敍用, 尋蒙上恩, 以至封君, 爲善者何所勸耶?” 王曰: “士洪以小人之故, 如是而止耳。” 暉曰: “平安道監司所啓, 淸簡守令, 溢美過情, 至以營繕之事, 爲美績。 此非神運鬼輸, 多出於民力也。” 順門曰: “所以下諭于八道者, 欲得政績最著之吏, 將擢用, 以勸其餘。 今平安所擧四, 慶尙所擧三, 循吏何獨多於今時耶? 歷代, 但稱龔、黃, 可見循吏之難得也。” 王曰: “若不用, 則何用下諭耶?” 順門曰: “八道若皆如是, 則將過二十餘人, 何可盡用之耶? 且致元事, 每敎云經赦, 罪亦有經赦而不得蒙宥者, 請畢鞫, 使知其罪。” 王曰: “推鞫之際, 恐致隕命。 刑官若雖經赦, 而例皆推鞫, 則是以愛憎, 上下其法也。” 順門曰: “今敎云愛憎, 不勝惶恐。 前此, 內需司官員, 罪在赦前, 而亦竝治, 何獨棄致元乎?” 王曰: “內需司官員之罪, 大臣力請之, 故不得不允, 然亦未穩。 若又聽臺諫之言, 則是經赦者, 亦不得自安也。”


○御書 ‘譏佛僧’ 三字以下曰: “令弘文館大提學以下, 各製律詩十首以進, 幷用韓愈遷謫潮州之意。”


○持平權憲、正言鄭沉, 論啓源及致元事, 又啓: “李世俊素無功能, 而驟陞堂上。 鄭潭前年除金郊察訪, 托疾不赴。 金郊, 人所共惡之地, 而故爲規免。 今除奉禮, 則偃然無辭, 臣子之義, 安有如此? 《大典》: ‘凡守令, 托故規免者, 準期不敍, 還除外任。’ 察訪雖不在此例, 請速改正。”


○廣原君李克墩卒。 字士高, 廣陵人。 遁村集之曾孫, 右議政仁孫之子。 中景泰丁丑科, 授典農主簿, 累轉, 成均直講, 藝文應敎, 世子弼善, 司憲府執義。 成化戊子, 中重試。 陞禮曹參議, 尋拜漢城府右尹, 遷司憲府大司憲, 刑曹參判。 辛卯, 策勳佐理, 封廣原君。 丁未, 陞漢城府判尹, 歷吏、兵、戶三曹判書, 平安、江原、全羅、慶尙、永安五道觀察使, 議政府左、右贊成。 戊午以史事罷, 後復拜廣原君。 卒年六十九。 諡翼平, 思慮深遠, 翼; 執事有制, 平。 有幹局, 明習吏治, 諳鍊典故, 慮事精密, 所至有績, 一時推重。 然器量狹小, 性又苛察, 事析秋毫。 嘗修《成宗實錄》, 見金馹孫, 書己惡, 深銜之, 將屬先王事, 嗾柳子光發之。 因是, 誅竄士類甚酷, 時人以謂, 戊午之禍, 克墩爲首惡。


2月 28日[편집]

○乙丑/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掌令金千齡, 論啓淸風君源、李世俊、鄭潭、致元事, 不聽。


○受輪對。


○先是, 李世俊爲榮川郡守, 有政績, 郡人孫瑾等上書請留。 至是, 世俊陞堂上, 臺諫以爲太濫。 王不聽, 仍命吏曹, 考請留時事以啓, 傳曰: “臺諫若來言之, 以此示之。 今觀請留之語, 曰: ‘決訟明、賦役均。’ 其政績最著可知。 王后族親、宰相子弟, 亦有蒙特恩者, 世俊事, 臺諫決不當言也。 事有當言; 有不當言。 當言而言, 則言者順, 而聽者易; 不當言而言, 則言者瀆, 而聽者厭矣。 今宰相子弟, 出於恩命, 則臺諫不計是非, 而駁之, 可乎?” 持平權憲、獻納崔淑生等, 論啓淸風君源、李世俊、鄭潭、致元事, 不聽。


2月 29日[편집]

○丙寅/御經筵。 大司憲崔漢源、大司諫閔暉, 論致元、淸風君源、李世俊、任士洪事, 不聽。


2月 30日[편집]

○丁卯/日暈。


○受常參, 御經筵。 執義尹金孫、獻納崔淑生曰: “敎云: ‘口公心私。’ 臣等不勝惶恐。 然有懷不容隱默, 敢此累啓。 先王朝但使士洪, 不失祿而已。 今則陞爲二品, 又除實封, 不其濫乎? 且倭人, 非野人之例, 粗知事理。 而致元敢私與倭人, 恣爲不法, 其汎濫極矣。” 王曰: “識理朝士, 猶或犯之, 況已經赦, 何必追論? 前此, 命爲庫直時, 臺諫亦嘗駁之, 故今又如此耳, 是豈可乎?” 金孫曰: “雖不治罪, 如屛風、倭料等物, 當畢鞫沒官, 故啓之耳。” 不答。


○傳于賓廳曰: “李世俊事, 臺諫之言, 分明不直。 若果病不治事, 則世俊爲南陽已久, 吏曹亦當啓之。 此特以陞授之故, 言之耳。 士洪事, 非於此時, 分君子、小人也。 成宗朝已定其罪, 猶授之以職。 凡嫡長, 不問賢愚, 皆當承襲。 今之實封, 有何不可? 致元已經赦宥, 在所不治。 東平館, 謀利之地, 故人爭欲爲庫直, 其計以爲, 必因事聲罪去之後, 可得代之, 故攻發其所爲, 期於得罪也。 掌隷院官員, 亦安知其不欲以院奴代之耶? 吏曹注擬臺諫, 必得其人, 而授之, 然有貌恭, 而心不然者, 又安知其中之所存耶? 臺中議一事, 賢者以爲不可啓, 而不肖者以爲當啓, 則賢者亦將牽制於不肖者, 而黽勉從之。 近日, 臺諫數遞, 故初爲言官, 不深計度, 銳意以爲, 此事可啓, 而彼事亦可啓也, 朝進一說; 暮啓一事, 紛紜不置。 今後臺諫, 令久任, 使之度事體、審時務, 則賢者益勵, 必期於至善之域; 不肖者易慮, 將造於無過之地, 其天姓雖不可改, 然與賢者久處, 則不無遷善之理矣。” 柳洵啓: “世俊之病, 臣亦曾聞之。 非但今時然也, 前爲榮川郡守時, 亦嘗病不(受)〔坐〕衙。 然其爲人剛明, 故雖不逐日治事, 郡中以治, 多有政聲。”

燕山君日記卷第四十八


九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戊辰/日暈。


○受朝賀,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持平權憲曰: “任士洪心術奸險。 成宗朝嘗爲管押使, 爲訓鍊院都正, 皆論遞之。 管押使、都正無權之職, 猶尙如此, 況二品封君之職乎? 李世俊素無賢勞, 而陞堂上, 賞罰無章, 請速改正。” 王曰: “士洪非任事, 世俊之陞堂上, 有何不可?” 憲曰: “致元罪狀, 不可勝言。 前日命遞庫直, 尋命勿遞, 其惡何所懲乎?” 不答。


○正言鄭沉以風濕病辭職, 傳曰: “陞敍閑官五品。” 承旨金勘等啓: “《大典》云: ‘毋得越三階。’ 沉於五品, 資級不足。” 傳曰: “豈無古例? 其傳于吏曹。 且臺諫必皆以官爵猥濫爲言, 予雖不用沉, 豈免猥濫之名? 官爵非臺諫自家器也。” 沉王妃愼氏踈族, 日詣小東門問安, 曲事守勤兄弟。 時, 王頗忌言事, 沉有奏事, 王曰: “沉亦有言耶?” 沉遂稱疾辭職。


○持平權憲、獻納崔淑生啓: “任士洪、李世俊事, 實關大體, 不可不改正。” 憲又啓致元事, 不聽。


○姜鶴孫子永壽上疏, 訟父之冤, 命議于政丞。


○傳曰: “徽順公主近當出閤, 例賜租八千碩。 前此令內需司給之, 今無所儲, 令戶曹備給。


3月 2日[편집]

○己巳/受常參, 御經筵。 講《綱目》, 至劉蕡對策, 參贊官南袞曰: “古今對策辭意剴切, 正中時弊, 無如此策。 考官韋處厚、裵度黜而不第, 惜哉! 當時宦寺專權橫肆, 人莫敢言, 而蕡之策, 極言不諱。 倘使帝見之, 安知得悟而袪其弊乎? 況文宗厭其專恣, 欲去之乎? 大臣壅遏之弊大矣。” 大司諫閔暉、掌令沈順門論啓任士洪、李世俊事, 不聽。 順門曰: “致元雖經赦, 其盜用官物, 不可不徵。 且小人所畏者, 法而已。 若不罪之, 而仍任庫直, 則其爲惡, 何時而懲乎?” 不答。


○成俊議: “祖宗朝有名朝官, 憚於外任, 若除敎授、守令, 則托故規免者多, 故立准期不敍之法。 其時察訪則如京中別坐例, 皆以初授職人爲之, 未有厭憚者, 故不竝載《大典》。 近以大路各驛殘弊, 擇差秩高京官, 故厭憚甚於守令。 臣意, 察訪亦外任, 何異於守令? 鄭譚之病雖實, 若論以病實, 別免准期之法, 恐因此成例, 欺冒規免者必多。” 李克均議: “《大典》內: ‘托故規免者。’ 謂詐病而厭其本職者云爾。 鄭譚之病, 人所共知。 且《大典》只云: ‘敎授、守令則察訪恐或不在此例。” 柳洵議: “先王朝有名朝官, 憚於外任, 若授守令, 則以爲無罪見謫, 百計規免, 故立准期不敍之法。 敎授亦今官可厭, 故立法同於守令, 察訪之任, 故無厭之者, 故《大典》不擧論。 從克均議。”


○下救荒議曰: “論議不一, 其更議于政丞。” 成俊、李克均議: “今觀戶曹救荒啓目, 詳悉無遺。 但飢困人麤飯一時過食, 致傷非無, 米豆鹽醬, 竝減半給之; 氣弱人先以糜粥賑救, 氣實後加給; 濫用人依監守自盜律論罪, 然汎濫尤甚者, 此律似輕, 全家入居何如?” 柳洵議: “十六歲以上人所食, 橫看每一時糙米、黃豆各五合。 今慮其過食致傷, 或監考濫用, 而減半給之, 正當日長時, 壯丁必不充腹, 有不入賑濟場者。 橫看之法, 本欲救民, 酌宜磨錬, 今不可裁減。 且衣食自足人及有主可依人, 根脚取招還本事, 則若自可食者, 豈以來就賑濟場爲樂, 而詐稱飢民, 托食於此哉? 今若立法如此, 則監考不欲多受飢民, 或致死亡, 抑勒推調, 名爲還本, 而必有餓死於道路者矣, 有乖賑濟救民之意, 似不可施行。” 傳曰: “在家各議, 不得相見, 其以此議, 遍示政丞。”


○掌令沈順門、獻納崔淑生啓: “敎云: ‘任士洪非治事之職。’ 雖非治事, 小人不可用也。 士洪初被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之罪。 其後特許放還, 又給職牒, 又命敍用, 至于二品。 如此不已, 則安知終至大用? 小人之才勝德者, 必售技能, 易至見用, 請辨之於早。 爵賞人主所以礪世磨鈍, 若用之輕, 則人何勸哉? 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必合公議然後, 可加爵賞。 今世俊無寸功, 而輒加之, 不厭公論。” 順門仍啓致元事, 不聽。


3月 3日[편집]

○庚午/受常參,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掌令金千齡論啓任士洪、李世俊、鄭譚事, 不聽。 千齡仍論致元事, 不聽。 懿孫曰: “鄭沉爲正言未久病辭, 只令換差亦足矣, 豈可濫陞五品? 祖宗朝固無前例, 請收成命” 不聽。


○成俊議: “今觀姜永壽上言, 似若曖昧。 但其父鶴孫罪犯輕重, 臣未詳其實, 然其時推官, 已曾分揀, 啓聞錄案, 今不可輕議。” 李克均議: “姜永壽訟父之事, 所引愼自建、李季通所犯, 與鶴孫有間, 金繼宗、沈湄、李宗灝之罪, 元非贓汚。 鶴孫贓證俱質, 錄案已久, 似難更改。” 柳洵議: “前此犯贓汚者, 有論以經赦得免者, 故鶴孫諸子, 如此希(聖)〔望〕耳。 錄案已久, 追改爲難。”


3月 4日[편집]

○辛未/日暈。


○受常參, 御經筵。 講《綱目》, 至夏六月旱, 李敏中請斬注而雪申錫, 天必雨矣, 王問曰: “信有此理耶?” 侍讀官姜澂曰: “人有回天之力, 天有應人之理。 當時申錫抱冤枉死。 鄭注奸邪怙寵, 故敏中之言如此。” 同知事成俔曰: “雖不指爲某事得失、某休咎應之, 然其感應之理, 則不爽矣。” 執義尹金孫仍啓致元事, 不聽。


○刑曹啓: “各道公私賤, 投屬內需司者, 已令本曹推刷。 今全羅道南原雲峰等四邑所推刷, 多至千六百餘人, 則其數必多, 非一員所能察, 請加定假官一員。” 傳曰: “可。”


○杖內官金禹卿于當直廳。


○下姜鶴孫事議曰: “贓吏錄案者, 經赦則削案敍用, 其有前例乎? 廣考以啓。 且唐文宗時, 仍歲大旱, 李敏中曰: ‘斬注而雪申錫, 則天必雨。’ 當時不用其言, 故不雨。 雖不與此事相類, 然其冤枉則一也。 一行蕩條何如? 其以此意, 更議于政丞。”


○掌令沈順門、獻納崔淑生論啓任士洪、李世俊、鄭沉事, 不聽。 順門仍啓致元事, 不聽。


○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犯贓錄案者蒙宥例無。 姜鶴孫錄案, 似難追削。”


3月 5日[편집]

○壬申/掌令金千齡、獻納崔淑生論啓任士洪、李世俊、鄭沉事, 不聽。


○傳旨戶曹曰: “水紬二十匹、白緜布十匹、久陳緜布一百匹入內。”


3月 6日[편집]

○癸酉/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掌令金千齡論啓任士洪、李世俊、鄭沉事, 不聽。 千齡仍啓致元事, 不聽。


○遣承旨許輯、戶曹ㆍ漢城府堂上、繕工提調、判敦寧具壽永, 往徽順公主新第傍近家舍加撤處, 輯等書當撤家舍數十以啓, 傳曰: “令該司給價撤去。”


○命於市廛眞珠體大品好者十二枚入內, 擇六枚以下曰: “令平市署員, 率市人來闕庭, 看品折價。 若下該司, 則恐往來之間, 姦細之徒偸換也。” 政院卽令看品折價, 一枚價至二十餘匹。


○日本國僧義興遣僧太白西堂, 獻猿馬, 王固却之。 西堂有怨言, 乃受馬而却猿。


○以申沆爲歸厚署提調。 沆, 從濩之子, 以駙馬處心寒素, 篤好儒雅, 善屬文, 士林許之。


3月 7日[편집]

○甲戌/受常參, 朝啓。 承旨朴說啓: “全羅道長興囚私婢石乙今與奸夫奇和, 謀殺本夫權石罪, 斬不待時, 三覆。” 王問左右, 柳洵曰: “罪犯當律。”


○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持平權憲論啓鄭沉事, 不聽。 憲仍啓致元事, 不答。


○持平權憲、獻納崔淑生論啓鄭沉事, 不聽。 又啓: “徽順公主家墻外人家撤去, 其初定基時地狹, 不得已撤家, 豈宜旣搆而狹則又從而更廣乎? 凡民造家, 豐年尙艱, 況飢歲乎? 請勿撤。” 傳曰: “鄭沉、公主家事, 不知事體而言也。”


○傳曰: “鄭沉加資陞敍, 軍資監僉正金守末亦陞敍。” 時, 齊安大君琄婢綠水入宮有寵, 守末琄之妻父也。


3月 8日[편집]

○乙亥/受常參, 御經筵, 受輪對。 監察黃從愼曰: “兵卒之設, 爲侍衛、禦侮也。 今內佛堂亦有把直軍士, 殊非設兵本意。 雖有守直之物, 自有僧徒, 不必軍卒也。 臣願自今毋定把直軍士。” 監察朴永昌曰: “臣謹按《大典》: ‘無後身死者奴婢, 雖無傳係, 爲之後者爲之子, 卽同己子, 故無遺傳係, 永傳子孫。’ 此不易之常法。 今以內需司奴婢數少, 無後大君、公主則奴婢一百口; 王子君、翁主則七十口, 傳諸繼後, 以爲奉祀, 而至曾孫, 方許屬公, 有乖祖宗立法本意。 凡私賤爲其主奔走服役, 以代其勞者, 奴、主分定故也。 邇來, 人心不古, 雖祖業世傳奴婢, 尙有不順, 況此限代役使者, 知今日之主, 一朝代盡, 則我當爲公賤, 役使之際, 少有不協, 則必有橫逆者矣。 爲其主者, 非我可傳永世奴婢, 限代已盡, 則將爲公賤, 不無侵虐之弊, 上下交相賊, 則傷風敗俗, 莫此爲甚。 臣謂, 宗親繼後奴婢, 酌定元額, 依《大典》本意, 勿許屬公何如?” 監察金鏐曰: “量田後, 田畓或爲水損, 不得耕食, 而止減其稅, 貢物徭役則仍舊, 民無升斗之收, 而貢役不蠲。 請令各道監司, 詳審以啓, 俱減貢役, 以安民生。”


○傳曰: “木梳(匹)〔匠〕李春山近來內役已久, 工曹以杻炬不納, 囚次知, 因此闕役, 其問之。”


○持平權憲、獻納崔淑生論鄭沉事及撤家不可事, 不聽。 憲又啓致元事, 不聽。


○以金壽童爲刑曹判書, 朴崇質漢城府判尹, 安處良左尹, 楊稀枝右尹, 李顆兵曹參知, 李自堅司諫院大司諫, 安潤德弘文館副提學, 黃孟獻司諫院正言, 洪貴達京畿觀察使。


○議政府書經費外所用物數以啓, 請節用, 王怒曰: “卿等屢請節用, 然在所不得已, 則不得不用。 予非幼沖, 不宜一一條陳。 水銀三兩, 白布九匹、珊瑚纓是果費用乎?”


3月 9日[편집]

○丙子/日暈。


○受常參, 御經筵。 執義尹金孫、獻納崔淑生論啓撤家不可事, 不聽。


○傳于柳洵曰: “徽順公主家墻外撤家事, 臺諫論啓不已。 然作室一搆之後, 改之爲難。 士大夫作室, 以遺子孫者, 豈無侵占民家, 以益其宅者乎? 若有妨公主家, 雖撤百家, 亦不得已。 非特此事, 至於用人, 或出於恩命, 務欲防之, 予意以爲甚未便也。” 洵啓: “凡家若甚狹則雖士庶之家, 必欲廣之。 況公主、王女其第若至隘, 則當撤民家以益之。 但臺諫之意, 欲使人君儉約, 故如此啓之, 不爲非也。 凡宮室過爲侈大, 臣意亦以爲無益也。”


○全羅道錦山、龍潭、茂朱、珍山, 地震。


3月 10日[편집]

○丁丑/受常參,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掌令金千齡論啓鄭沉及撤家不可事, 不聽。 千齡又啓致元事, 不聽。


○持平權憲、獻納崔淑生論啓鄭沉及撤家不可事, 不聽。 憲又啓致元事, 不聽。


3月 11日[편집]

○戊寅/臺諫論啓鄭沉及撤家不可事, 不聽。 持平趙世輔又啓致元事, 不聽。


3月 12日[편집]

○己卯/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憲閔暉論啓致元事, 不聽。 李世佐曰: “遼東護送軍, 例到義順館, 給送資糧, 自設湯站以後, 只到江上而還。 辛酉年後, 復到義順館, 其軍所供及還糧、人情等物, 計一年之費, 米至千餘碩。 江邊儲畜有數, 若至十年, 則將云萬餘碩, 何能支給?” 領事李克均曰: “義州之儲, 年年不足, 轉安州之穀以繼之, 其弊不貲。 今金輔、李珍若出來, 則令館伴從容曲說其弊, 則庶幾措置得宜矣。” 王曰: “可。” 特進官曺淑沂曰: “臣嘗爲平安道觀察使, 計本道儲穀之數, 除皮雜穀, 米則平壤五萬餘斛, 安州三萬餘斛, 寧邊四萬餘斛, 中和、三和、龍岡等邑纔萬餘斛, 義州、江界、定州、肅川、成川等邑名爲大官, 而或六七千斛, 其他各官, 或一二千斛, 其軍需所儲甚少, 而費出如節度使、虞候、軍官、鎭將、權管及各其所率軍官、別軍官、奴子及所持大小馬, 共四百四十餘〔匹〕, 計一年料豆, 幾五百斛。 且如文臣天使則都司率護送軍二三千, 太監則摠兵官率八千出來。 臣嘗爲義州牧使, 天使董越、王敞之行, 計所費四千餘斛。 其他本朝赴京護送之軍, 滿浦常時出來野人支供之物亦不貲, 而年年本道田稅減三分, 故其數不敷。 國家慮軍資之減耗, 歲輸司贍寺緜布一千匹, 貿米而補之, 然守令例貿五六斗, 計不過三四百斛。 以所入之數, 計所出之費, 則餘積無幾, 萬有邊患則糧道無由可繼, 爲今之計, 莫急於屯田。 臣前於辛酉年, 以義州圓直、從達兩島墾田事, 啓請蒙允, 卽令當領船軍吹鍊打鑄農器, 且以道內贓贖之物買農牛, 翌年壬戌, 以當領船軍墾田, 落種二十五碩, 秋來得穀一千斛, 屯田之利, 已驗於此。 臣意, 其傍威化島, 土品沃饒, 地勢平衍, 與兩島無異。 墾田則其利不啻萬萬, 但此島力役甚夥, 非兩島之比。 若使本道守令監莅, 則治民、防禦之暇, 恐不得專意, 大事不成矣。 請別遣諳練朝官, 職兼御史, 一年相遞, 專爲監莅, 兼糾守令不法, 則公私俱優。 且臣嘗爲順川郡守, 到江界, 絶無水田, 但於高山里有十餘頃而已。 其後臣以監司, 又到江界, 水田比比有之。 問之則皆南民徙邊者所墾, 而所收與內地無異。 臣留心審其可耕之地, 如高山里、伐澄浦等處盡墾, 則可落種二百餘斛。 請依義州例, 別遣朝官, 監莅起墾。 如此而比及三四年, 積穀有裕然後, 江界之穀, 用之於渭原、理山、碧潼等邑; 義州之穀, 用之於昌城、朔州等邑, 則內道轉輸之弊, 京布貿穀之費除而邊需自裕。” 王曰: “令該曹議其便否後, 收議于大臣。”


○持平趙世輔、正言黃孟獻論啓鄭沉、致元、撤家不可事, 不聽。


○黃海道觀察使柳濱啓: “康翎縣監張嗣孫淸簡恤民, 明斷詞訟, 民無所冤。 海州判官鄭子芝勤於奉公, 修擧廢墜, 不煩民力。 延安府使南憓暗於治事, 失御奸吏, 民多冤枉。 長淵縣監朴季達老耗慵懶, 行己不正。 江陰縣監李善承庸劣無恥, 昏酒廢事, 奸吏恣橫, 邑漸殘弊, 竝不合守令。”


3月 13日[편집]

○庚辰/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李自堅、持平趙世輔論啓鄭沉及撤家不可事, 不聽。 世輔又啓致元事, 不聽。


○持平趙世輔、正言黃孟獻又啓鄭沉、致元事及撤家不可事, 不聽。


○受輪對。 軍器寺主簿李允純曰: “生員、進士年滿四十者, 考帳籍, 授敎授、訓導, 此美法也。 然名雖生員、進士, 而不解句讀者, 尙多有之; 厭其居館, 冒年受陳省, 而除授者, 間或有之, 安能敎養人才乎? 臣意, 申明舊制, 會講入格生員、進士, 爲先授之, 如不足則年滿四十生員、進士, 詳考帳籍, 試才除授何如?” 軍資監主簿朴昌祖曰: “下三道驛路殘弊, 專由察訪非人。 察訪上畏監司, 下畏行客, 雖有濫騎侵損者, 不得檢擧, 以致殘弊。 臣請依大同、金郊例, 差以秩高望重朝官, 驛丞亦用衣冠子弟, 則驛路庶可蘇復。” 司僕寺主簿金堦曰: “四學儒生以百爲額, 載在《大典》。 近來戶曹以年凶, 減額省食, 只存其半, 有乖聖朝養育之意。”


3月 14日[편집]

○辛巳/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權憲曰: “殿下聖學高明, 洞察萬古。 歷觀前史, 遇聖治之時, 則知當時君明, 而朝廷有人也; 遇衰暗之世, 則君雖昏庸, 臣不能格非, 人莫不憾憤於當時。 今臣所啓致元、鄭沉、撤家三事, 皆關大體, 所宜快從, 而至今留難, 是必言不切至故也。 然人君納諫, 當計其事之輕重, 何論其言之切否? 臣言雖粗, 殿下不宜固拒也。 臣恐後世之憾憤於今時以謂, 朝廷無人, 亦猶今時之憾憤於前史也。” 不答。


○傳曰: “憲誰之子也? 其問之。” 傳于憲曰: “法善、戒惡之事, 載在古史, 今爾之言, 似乎迂遠。” 憲啓: “臣有所懷, 不敢容默。” 領事李克均啓: “憲擥之孫, 傑之子。 嘗爲掌樂直長, 臣爲提調, 其人淳直無邪曲。 其意, 以鄭沉、致元、撤人家事, 皆以爲未便, 欲盡所懷, 冀回天聽, 不覺支離。 大抵臺諫以言爲責, 雖非大事, 心所未便, 則輒爭之, 固其任也。 近聞, 臺諫論啓二三事, 久未蒙允, 不勝缺望。 古云: ‘有言責者, 不得其言則去。’ 此臺諫所以反覆啓之也。 鄭沉臣之五寸姪, 撤家便否, 臣未得目見, 臺諫論啓如是, 意必有在。 人君不憚其言之煩, 斟酌採之耳; 人臣得盡言不諱, 特恃聖明優容也。 王若厭聽, 則誰敢盡言?” 傳曰: “予非厭諫, 今臺諫不計事體、不問是非, 而無不言之。 先王之朝, 豈無臺諫, 如以驛馬駄僧之事, 尙不得啓, 今無如此之事矣。 近來士風漸薄, 自成宗末年, 至于今日, 遂成積弊而不革。 予若作瓊宮瑤臺, 或創寺社, 則言之可也。 細微之事, 言之不已, 爲言官者, 固當擇其可啓之事而啓之。 不革此風, 則至後世益恣。” 克均啓: “聖學高明, 博通經史, 古今事迹, 無不知之。 若樂聞直言, 則人皆盡言, 此明君治世之事也; 惡聞直言, 則朝無讜論, 此昏君衰世之事也。 上觀歷代, 莫不皆然。 古人云: ‘人主之威, 非特雷霆。’ 此甚言其威重也。 人君生殺與奪, 唯意所制。 如此而敢言不諱, 豈非國家之福也? 臣爲殿下賀焉。 伏願言雖有過, 不以爲罪, 虛懷以受, 屈意從之, 以增士氣, 則聖德益光矣。” 傳曰: “三公之言當如是。 予亦非不知不避鼎鑊之爲美, 但不知事體, 而瀆言故也。 以向者之事言之, 如士洪、世俊事, 皆不宜言。 此言雖逼於卿, 予意如是, 故言之。” 克均不復啓, 但稽首稱賀曰: “此社稷之福也。”


3月 15日[편집]

○壬午/御經筵。 掌令沈順門曰: “國家所以重臺諫, 爲言責也。 任言責者, 見人主過擧, 則惟思匡救拾遺; 爲人主者, 見臺諫言錯, 則亦當優容, 猶恐其不言。 如此則上下交孚, 政治休明。 近日所啓鄭沉、致元、撤家事, 非但不允, 乃敎云: ‘不宜言而言。’ 但視其言之當否如何, 何分臺諫與宰相也? 又敎云: ‘不知事體而言之。’ 臺諫小有不便事, 則言之, 何計事體之當否?’ 又敎云: ‘何不早來啓乎?’ 且云: ‘有務勝之弊、有末流之弊。’ 臺諫但任言責, 何敢有務勝之心? 人臣愛身者多, 徇國者小, 雖和顔以待之, 猶懼其不言, 況敎之如此, 誰敢冒斧鉞之誅而言之?”


○承旨許輯啓: “聞東西賑濟場糧料諸事未備, 故飢民有就食而不得者。 是有賑濟之名, 而無其實也。 請遣注書、翰林摘奸。” 傳曰: “賑恤大事, 戶房承旨與同副承旨其往觀之。” 許輯、權鈞馳往摘奸, 復命, 仍啓曰: “諸事多有未備, 故飢民今始就食, 西賑濟場則四人, 東賑濟場則八人而已。 且中部、南部, 漢城府該員皆不往。” 傳曰: “各司當該官員, 下義禁府鞫之。”


○傳曰: “杖曺敬孫一百、笞金禹卿四十于當直廳。”


3月 16日[편집]

○癸未/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執義尹金孫論啓鄭沉及撤家事, 不聽。 金孫又論致元事, 不聽。 金孫曰: “唐玄宗朝張九齡以言事見罷, 人無敢言, 國事日非。 人主雖和顔以待之, 虛懷以聽之, 猶懼不言。 近來臺諫言事或得罪, 或敎以務勝, 人皆爲自全之計, 誰敢冒嚴威, 而盡言耶?” 王曰: “上之所爲, 則皆指爲特恩; 下之所爲, 則皆托爲公論, 期於得請而後已, 予以一人, 何能勝衆? 反覆計之, 予之執心已牢, 不能回矣。 非獨今時, 自成宗朝亦有之, 此何大關於事體耶?”


○命尙衣院貿鴉靑紗羅四匹以入。


○議政府啓: “堂下官陞職, 必待賢能。 鄭沉無賢勞, 而遽命陞敍, 至爲未便。 致元所行, 多汎濫。 特以微者之事而不聽, 不知外間以爲何如。 優人久留, 贏糧垂盡, 必相爲盜, 多行㤼掠。 請放遣, 待天使臨到, 更徵之。” 傳曰: “此等事, 雖垂諸史策, 後世不以此爲拒諫。 大抵特恩, 亦是私事, 豈盡合於公? 恩自上出, 故臺諫敢啓。 雖識理朝士, 或多犯罪, 況細人乎? 雖有所犯, 已在赦前, 不宜治也。 初命永差庫直者, 因致元援例上言而爲之。 賤人易犯罪罟, 後若有犯, 則其將何辭而不遞乎? 政丞雖以予爲非, 斷不可聽。 臺諫言之而不聽, 則政丞言之; 政丞言之而不聽, 則六曹言之。 爲下者務成其意, 末流之弊, 不可勝言。” 政府更啓: “特恩施於不可施之人, 物論有所不快。 微者之名, 何由達于聖聰? 外間不得無疑, 則恐累聖德。 前敎云: ‘他日有罪, 則當遞之。’ 常人之情, 雖被刑訊, 尙不知戒, 況犯罪不治, 而更竢後日之犯乎? 恐久處客館, 益肆無忌, 使殊邦之人知之, 則尤不可。 鄭沈稱爲特恩, 濫加爵賞, 豈人主駕馭人臣之道耶?” 傳曰: “比來事出於上, 則期於得勝, 敢爭不已。 前此亦有臺諫, 而不如今時, 事事輒爭, 積成弊風也, 予甚憾慨。 前此戚畹雖駑下於鄭沉, 而有蒙恩者, 亦不之言也。 臺諫不計事體而言之, 大臣亦從而言之, 決不可聽也。”


3月 17日[편집]

○甲申/御經筵。


○尹弼商議: “平安道邊儲甚少, 置屯田收粟, 誠爲利益。 依曺淑沂等所議施行(以施)何如?” 成俊議: “義州、江界屯田事, 戶、兵曹磨鍊似當。 但朝官發遣, 恐或有弊, 且不可每年遣之。 臣意, 義州、江界守令及兩邑隣鎭(高沙里)〔高山里〕、麟山僉使, 別擇賢能, 委以監莅, 則無弊而收效易矣。” 李克均議: “臣嘗爲警邊使, 義州圓直島江界伐澄浦置屯田便否, 業已審定, 然賊變不絶, 防禦甚緊, 故於伐澄浦作水田, 以江界判官管事耕治, 以補滿浦來往野人供給之資, 其後歲收之數, 今未知之。 古人云: ‘百聞不如一見。’ 節度使柳順汀曾經義州牧使, 兩處屯田便否, 必審之矣。 請以兵曹、戶曹同議辭緣, 下諭順汀, 軍人、農牛、器械磨鍊以啓後, 更議。” 柳洵議: “邊地設屯田, 用戍卒耕穫, 收穀粟積貯兵食, 古今通規。 往歲用曺淑沂建策, 義州圓直、從達等島始墾, 已見其效。 威化島與上項兩島相連之地, 若又耕墾, 則亦必有利益。 況中朝於湯站以西, 連排戍堡, 賊路已塞, 保無侵擾之患。 威化屯田之策, 正可施行。 高山里、殊川、伐澄浦等處置屯田事, 旣有滿浦、高山里兩鎭, 在外防護, 無侵擾之慮。 此地設屯田, 亦爲便利。 但古人, 邊上置屯田, 皆責之邊將, 今兩處屯田, 若得義州牧使、江界府使及麟山、高山里僉使賢良者, 責以措辦, 則收效非難。 別遣朝官, 臣恐徒爲煩擾。” 從克均議。


○命司䆃寺, 供進五品侍女料。 寺員問於司饔院曰: “侍女陞品歟? 加設歟?” 司饔院問於中宮薛里, 薛里不知, 問於承傳色金子猿, 子猿轉達於上。 傳于政院曰: “宮禁之事, 但依承傳進排而已, 何問其陞品與加設耶?” 承政院啓: “司䆃寺非所當問而問之, 甚不可。 司饔院亦不當問於內官, 而使之上達也。” 傳曰: “其鞫司䆃寺當該官。”


3月 18日[편집]

○乙酉/御經筵。 大司諫李自堅、掌令金千齡曰: “近欲親閱而累停之, 軍卒甚困, 請罷之。” 王曰: “雖退行, 何有巨弊?”


○傳于領事李克均等曰: “臺諫所言親閱事, 予意不當言也。 古云: ‘有備無患。’ 所以訓鍊於平日者, 將用之於有事之時。 若於平日不鍊, 則有事之時, 何可用也? 是必該曹不檢擧也。 其云: ‘無馬而借買於人者。’ 尤不可。 脫有不虞之變, 則亦將借乘耶?” 克均啓: “憲府糾察百官, 諫院諫君過擧。 臺諫非以親閱爲不可, 累月陰而途必泥淖, 欲待秋晴而行之。” 傳曰: “予亦非不知泥濘, 然豈至於人馬陷溺也?”


○傳旨戶曹曰: “粳米五碩送于司饔院。”


3月 19日[편집]

○丙戌/御經筵。 獻納崔淑生曰: “設言官者, 所以糾朝廷過失也。 爲人君者, 和顔色以納之, 猶恐其不能盡言。 古云: ‘工執藝事以諫。’ 故下及於工, 皆得諫之, 況有言責者乎? 人主當屈意從之。 近多啓事, 而一不蒙允。 雖三公言之, 拒之愈固, 至敎曰: ‘口公心私, 內外不同。’ 是疑下之心勝也。 唐太宗虛心納諫, 下得盡言, 而唐室以治; 德宗猜忌拒諫, 下不得盡言, 至以盧杞之奸邪而曰: ‘吾不知姦邪。’ 唐室以衰。 納諫、拒諫之異而國祚之長短繫焉。 爲人主者, 所宜警省也。” 王曰: “予不哲, 故不能納諫。” 領事李克均曰: “芻蕘之言, 有時乎中理, 請虛懷聽納。 昔〈唐〉太宗不聽魏徵之言, 而征高麗, 終致敗衂, 始悔之。 臺諫所言, 雖不似緊關, 意必有在, 請採納。” 王曰: “先王朝亦豈無大事, 豈無臺諫? 予亦非使臺諫不得盡言, 如鄭沉及庫直之事皆細瑣, 不宜言也。” 淑生曰: “古云: ‘君明臣直。’ 蓋君有納諫之量, 則臣得盡言。 近日不信在下之人, 而敎云頑風。 若如是則人各愛身, 誰敢觸諱, 而犯顔爭之耶?” 不答。


○傳于政院曰: “獻納之言, 誠爲激切, 良可嘉也。 古云: ‘從諫弗咈。’ 予亦非不知從諫之爲美, 拒諫之爲非也。 前日口公心私之語果誤矣。 然近觀進言者, 上之所爲, 則皆以爲私恩, 下之所言, 則皆以爲公論豈可乎? 今之大臣亦有逮事先王者, 先王朝亦多特恩。 今時亦非一二, 而獨言鄭沉者必病辭, 且戚畹故也。 致元雖微者, 以特恩爲庫直何妨?” 克均啓: “獻納所啓, 言甚切當, 故臣亦啓之。 臺諫之言, 勿以尋常而忽之, 請虛懷以採之。 撤家事, 命遣大臣與承旨往審之, 皆以爲當撤, 故命撤之。 臣嘗語臺諫曰: ‘上非無辭以不允, 大臣等審啓如是, 故然耳。’ 鄭沉爲言官未久, 病亦不緊, 而當言事時, 遽以病辭。 臺諫旣不爲快, 繼有加資、陞敍之命。 特恩自祖宗及今, 非不施行也, 但此則施之不當, 故反覆啓之耳。 致元賤隷, 然所關甚大, 故啓之如此。 在先王朝, 率以掌隷院奴定之, 然慮久任則必至汎濫, 以各司之奴, 相遞定送, 其來久矣。”


3月 20日[편집]

○丁亥/御經筵。 徙民逃亡金石告亂言者, 命輔德柳世琛往鞫之。 書員朴生先發言, 鄕吏劉漢繼言之, 事證明白, 皆已服招。


○命承旨金勘、內官金璽往見昌寧大君。 時, 大君寓勘家。 王愛大君, 以勘無子寄其家, 稱收養父。


3月 21日[편집]

○戊子/日暈。 下亂言人劉漢等照律曰: “杖一百, 流三千里似輕, 其問政丞。”


○傳曰: “鍮盆二、鍮鑪五造入。”


3月 22日[편집]

○己丑/親閱于箭串。


○傳于承旨金勘曰: “大君在爾家, 必難支供。 故賜米十五碩, 其知之。”


3月 23日[편집]

○庚寅/尹弼商議: “朴生、劉漢所犯, 罪與律合, 依啓本施行。” 成俊議: “朴生、劉漢所言, 雖不至情理切害, 語甚不恭, 不可輕論。 請依律決罪後, 全家徙邊。” 李克均議: “朴生、劉漢亂言, 皆論古今時變怨懟之辭, 而其意則專指守令發也, 不干切害, 依律施行何如?” 柳洵議: “朴生、劉漢亂言, 不可論以情理切害, 議律當如是。 但朴生以年過七十, 免流免杖而只贖; 劉漢以鄕吏, 只決杖而流則贖, 所犯重, 而坐罪輕, 依律論啓後, 全家徙邊何如?” 從俊議。


3月 25日[편집]

○壬辰/日暈。 受朝參, 御經筵。 侍讀官鄭麟仁曰: “臣近以宣慰使, 往薺浦, 倭戶日漸滋蔓, 本島倭人托爲婚媾, 亦多來投。 議申嚴法禁, 使有關防。” 領事李克均曰: “臣嘗見薺浦, 北有小峴。 若築城於此, 則彼不得踰越, 此策似可。 所可慮者, 日益滋蔓, 雖云刷還, 其實不然。 此無他, 島主及三浦倭之利, 皆在我國也。” 王曰: “其初有定數耶?” 克均曰: “自祖宗朝已有定數, 今則不啻倍蓰。” 麟仁曰: “土小人繁, 且不利於興販, 故爭投我土。 若不禁節, 則勢將盡投。”


○傳于李克均曰: “卿所啓築城便否, 當問于節度使。 但恐築城則彼必猜疑, 將何以處之?” 克均啓: “在彼亦便。 當語之曰: ‘國家慮盜賊侵竊爾處, 雖有禁令, 或不能弭。 今若築城屬海, 則爾居前臨大洋, 後背堅城, 誰敢寇盜?’ 聽彼從順而築之可也。”


○典翰鄭麟仁書啓曰:

臣親撿薺浦, 倭戶摠四百, 人丁二千餘, 生齒日益滋蔓, 鹽浦、釜山浦亦必如是。 譬猶癰疽結腹, 潰亂無日, 識者寒心。 又本島男女, 婚嫁於三浦, 而來居者頗多有之。 不依舊約刷還, 已非國計, 安可又受新投三浦之倭? 男歸海錯, 女貿閭閻, 人皆饒給, 至有多畜丁口而富居者, 眞樂土也。 本島地皆沙石而褊少, 雖有海利, 無地貿遷, 加以人口日繁, 生理鮮少。 若無禁防, 則孰肯固守艱難, 而不適樂土哉? 況島主日用, 多賴三浦, 料必誘使出居, 皆以婚媾爲辭, 此豈細故? 臣妄意, 申諭島主, 責以違約, 督令刷還。 且婚媾來投之禁, 則雖未能一一還島, 新投者庶不至於濫觴矣。 大抵依約措置者, 無怨惡, 以其理直而言順也, 願殿下早爲之所。 臣見, 三浦採海倭船, 僉使給路引, 又令船軍二人押騎, 名曰射官, 所以防寇盜也。 然所謂射官者, 憚於贏糧蹈海, 不與倭奴有素, 率皆隱伏倭家, 及船還潛騎見點, 終無有發摘而被辜者, 孰肯棄便而取苦哉? 以薺浦觀之, 倭戶四百, 各發一船, 則射官摠八百人, 似爲倭寇給八百役隷, 鹽浦、釜山浦從可知也, 臣實痛心。 僉使不克擅搜倭家, 發伏誠難。 臣妄意, 給付路文時, 訊錄所歸之地, 幷載射官容貌年甲, 令付所經萬戶, 萬戶點撿物色, 然後准署, 還時又如此, 以爲符驗。 船還之日, 僉使收前路文案, 驗萬戶准署, 如違痛治射官, 則其於防奸庶幾焉。 然人心不同如其面, 雖使押騎, 或有奸慝者利於分贓, 變服從倭, 則其所以防寇盜者, 適以益寇盜也。 宜許(齊)〔儕〕輩或居民發擧, 賞視首功, 則人人知懼, 不至縱肆矣。 臣見, 沿海各浦設兵船, 常載軍器中流, 所以備不虞也。 然此法誠利於無倭諸浦, 而不利於薺、鹽、釜山三浦, 以其形勢不同, 利害亦殊故也。 蓋沿邊備禦, 無異行師置鎭, 無定形、無常勢, 當審利害, 度安危而措置, 不可槪而同之也。 臣觀, 營城邈在山凹, 倭居散絡浦口, 兵船皆繫於倭落。 鹽、釜兩浦, 亦必類此, 脫有變故, 不幾於藉寇兵歟? 自倭奴革面以來, 百有餘年。 他浦狗偸之患, 或未之免, 而未聞三浦有變。 俚語所云: ‘虎育之洞不爲害。’ 者, 此也。 然厥心回曲, 變詐無常, 一不如意, 便發怨言。 若構怒蓄恨, 棄好交惡, 則三浦之禍必大矣。 故無狗偸之患, 而有莫大之禍者, 三浦之勢然也。 無狗偸則兵船無所用, 有大禍則兵船非我有。 無用與非有, 其視本無奚以異哉? 臣 妄意, 狗偸固無聲息, 制變宜疾, 大禍必有其漸, 則兵不必常載然後, 應其變也。 莫如藏兵營庫, 艤船城岸, 量載軍卒, 人持弓矢, 裹甲帶劍, 皷角相應, 有變則亟發武庫, 審授節度, 或守陸, 或騎船, 何所窘哉? 願殿下留思, 毋使軍器全資寇敵。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議: “麟仁所啓三條, 皆有其理, 不可不慮。 令該曹祖宗朝受敎及單子內辭緣憑考, 便否磨鍊以啓後, 更議何如?” 成俊議: “三浦倭人之弊, 臣常以爲慮。 今觀麟仁所啓三條, 下諭本道兵、水、節度使, 禁防節目磨鍊以啓後, 與該曹更議啓稟何如?” 柳洵議: “三浦倭戶漸繁, 人皆知其爲將來之患, 言之者甚多。 其本島倭因婚媾潛來而居者, 在先王朝, 責島主違約, 督令刷還者屢矣, 而不肯聽從, 潛投不止。 對馬島雖當羈縻, 不可用法治之。 然亦不可從其所爲, 而莫之禁也。 今可申諭島主, 使之刷還其潛來者, 禁防節目, 令該曹磨鍊爲便。 採海倭船下海時, 射官從行與否點檢事, 三浦兵船除載軍器, 藏兵營庫待變事, 皆可施行, 然皆係備邊, 不可輕易擧行。 令該司考前立法禁, 審量節目, 磨鍊以啓後, 更議施行。” 傳曰: “待本道觀察使等便否議啓後, 一時憑考以啓。”


3月 26日[편집]

○癸巳/受常參, 御經筵。


○慶尙道監司李坫以慶州東三十里許山谷間, 採得火瑪瑠、白瑪瑠、白水晶各十餘塊封進, 傳曰: “火瑪瑠等産出多少, 詳審馳啓事, 下書。”


○傳曰: “吹正胡椒十碩、草注紙二百卷內入。”


3月 27日[편집]

○甲午/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曰: “古云: ‘君子有終身之憂。’ 忌日之謂也。 國家爲先王先后之忌必致齋, 世子雖富於春秋, 正位東宮, 事事當出於正。 今雖國忌, 不廢書筵, 欲其不至於作輟。 臣屢侍書筵, 學問日就高明, 當輔之以正。 古云: ‘過闕則下, 過廟則趨。’ 養世子, 非徒學問, 當輔養德性。 今後國忌, 請停書筵。” 王曰: “爾言當矣。”


○傳于經筵堂上曰: “司諫所言事, 俱在禮文, 果爲正論。 予在東宮, 雖遇國忌, 亦嘗不廢, 故今亦如是, 將何如?” 李克均啓: “司諫所言, 眞正論也。 在殿下不欲作輟, 故如是, 然敎養有素, 當輔之以正。 臣意亦以爲國忌則不宜書筵。” 從之。


3月 28日[편집]

○乙未/是時, 陰雨連旬。 傳曰: “春雨不霽何也?” 左議政李克均啓: “春雨之數, 俗謂不好。 恐妨田苗耳, 水田無妨。”


○傳曰: “景福宮隆文樓所藏書冊, 竝移隆武樓。 且東武樓開鑰, 同守宮內官開閉。”


○傳曰: “天使若欲見世子, 將何以對之? 其問于政丞、禮官。” 禮曹啓: “世子年幼, 不得延勑, 不宜見之。 若欲强見, 則出見何妨?” 尹弼商、成俊、柳洵啓: “天使若强請, 則見之不妨。” 克均啓曰: “勿見之爲便。 當語之曰: ‘世子年幼, 恐於大人前失禮, 故不敢出見。’ 似當也。 世祖朝天使張寧未明到碧蹄, 日午尙不入來曰: ‘待世子出迎而後, 敢入。’ 世祖使朴元亨、李克堪往復云: ‘今來詔勑, 若爲世子, 則必待世子出迎而後入。 我旣出迎, 奈何不入來耶?’ 張寧等終不敢强。 臣意謂, 今亦不必見也。”


3月 29日[편집]

○丙申/杖內官金克江于當直廳, 盡奪告身, 巨濟縣充軍。


九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丁酉朔/日暈。


○受朝賀, 御經筵。 大司諫李自堅曰: “前此天使之來, 士族婦女成群觀光, 不合婦道。 況我國女笠, 中朝所無, 華人見之必笑。 向者董越、王敞之來, 有一婦女乘轎過行。 頭目輩見之, 不覺絶倒。 董越著《朝鮮賦》, 摭其事以譏之, 請一切禁之。” 王曰: “華使之來, 觀光似無妨。” 掌令孫仲暾曰: “李之和犯贓事, 本府方鞫, 辭連前判決事尹俶, 而因俶妻上言, 命移禁府, 請本府畢鞫後移之。” 王曰: “雖移禁府, 亦可鞫之。” 仲暾曰: “國家以慶尙道去年被水災失農, 特遣官賑之。 御史朴三吉不體國意, 徒拘於計民丁口, 以防冒受之弊, 親點戶籍, 而守令不得趁時救荒, 且盛其騶從, 貽弊驛路。 請今後勿遣御史, 申勑監司賑救。 且賑濟場, 徒有名而無實惠, 請罷之。” 王問左右曰: “民丁多少, 當問守令, 親自考閱, 未爲當也。” 領事柳洵曰: “果如仲暾所啓。 三吉之爲御史, 不如不往。 騶從之多, 亦甚有弊。” 特進官安潤德曰: “臣爲本道觀察使親見之, 御史之遣, 似爲無益。 別諭監司, 使自賑之爲便。 監司爲道主, 有飢饉之災, 職當曲爲賑恤, 況國家別有申勑, 則疇敢不盡心乎? 驛子亦是飢民, 多率有弊。” 王曰: “若無實惠而有弊, 則何必遣也?” 自堅曰: “近來士族婦女, 因迎餞親戚, 動樂懽飮, 恣意遊衍, 此風不美。 古者婦女迎送兄弟, 尙不踰閾, 請嚴加禁斷。” 王曰: “雖立法, 如不奉行何?”


○傳曰: “各道救荒敬差官, 皆令上來。 朴三吉多率騶從, 貽弊官驛, 其鞫之。 且守令恐餓莩在路, 則罪歸於己, 使屛山谷, 不令人見, 國家惠恤之意安在? (悅)〔脫〕有如此者, 摘發以聞。”


○傳曰: “大司諫請禁婦女郊外迎餞。 予意以謂, 卿大夫之家, 雖犯必免, 而微賤者獨不免, 禁之何益?” 承旨金勘等啓: “國家所以禁迎餞者, 徒以士大夫公辦酒肉, 廢事遊衍故也。 若婦女迎餞, 則母女、姊妹及族屬, 或從夫之任, 或歸田舍, 情不自已, 遠送郊外, 若山間水曲, 恣意遊賞, 則憲府自能擧劾, 何必更立禁章?”


○遠接使金應箕馳啓: “本月二十七日酉時, 天使越江。 自二十五日大雨, 二十六日夕乃止。 義順館大門前階頹圮, 州人壓死者一, 致傷者四。 遼東擔杠軍二人亦被傷。 正使頭目云: ‘太監齎銀三百兩、奉皇帝皇后祝帖, 往金剛山, 供佛禱恩。”


○日本國海西道肥前州上松浦神田能登守源德、關西路安藝州美作守小早川平持平、壹岐州居住本城源壹、肥前州平戶寓鎭肥州太守源豐久、西海路筑前州宗像郡知守宗像朝臣氏鄕、肥前州上松浦佐志源次良等遣人來獻土宜。


4月 2日[편집]

○戊戌/受常參, 朝啓。 承旨朴說啓: “康大山、崔釜等以全家徙邊逃來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獻納崔淑生曰: “人主所以御經筵, 講古史者, 善可爲法, 惡可爲戒也。 然先講性理之學, 心正身修而後, 可以齊家而治國也。 昔眞德秀撰進《大學衍義》, 嘗有詩曰: ‘却將底事消長日, 《大學》、《中庸》兩卷書。’ 請殿下, 不邇聲色, 留神性理之學。” 王曰: “爾所言固善。 良用嘉賞。” 特賜鹿皮一領。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左議政李克均、右議政柳洵同禮曹判書李世佐啓: “天使金剛行山之事, 出倉卒, 宜速措置。 請先遣支待使及支待敬差官, 檢治館舍及支待等事。 且自祖宗朝, 天使若往金剛山, 則必選僧徒可堪對問者往赴。 在殿下則固不崇信, 然天使爲皇帝、皇后懸幡, 則供佛、齋僧事, 不可不勉從。 請驛召學祖, 諭而遣之, 使得措置。 且聞, 義順館大門前階爲風雨所頹, 非但州人死傷, 遼東擔杠軍亦被傷, 甚失朝廷尊敬上國之義。 請令禁府, 拿致義州牧使, 俾天使聞之, 則亦知朝廷驚惶之意。 且遣內臣, 慰諭驚懼之意何如?” 從之。 又啓: “江原道貧殘, 倍於他道。 今天使時, 日次物膳及別例進上, 一切蠲免, 使得專力於支待。” 從之。


○傳于吏曹曰: “司宰監副正金守末陞敍。 若無闕則作闕陞敍。”


4月 3日[편집]

○己亥/御經筵。 持平權憲曰: “掌隷院立訟者, 積年淹滯, 則必咎聽訟官。 聽訟官亦引嫌不安, 數相遞代, 甚不可。 《大典》內: ‘政府及六曹外不得陞敍。’ 今則比比皆然。 臣意以爲, 別立科條, 勤則陞敍, 慢則左授, 使之勸懲何如?” 正言金漑曰: “臣受假覲親, 親見魚箭之弊。 傍海居民, 或以船、或以網、或以箭捕魚, 以資生利。 前年詳定廳令收船、網及箭稅, 而戶曹更重其稅。 大抵民情重於錙銖之利, 而所利反不及所費, 故海邊無捕魚之人, 此末世聚斂之臣之所爲也。 自漢武以後, 算及舟車, 雖不如是, 若果節用, 則國家調度自有裕矣, 何必與民爭魚鹽之利? 請熟計事體便否, 使無貽譏於後世。” 禮曹判書李世佐曰: “大臣非不計之也。 其初民爭樂趨, 雖收稅太重, 尙有餘利。 今則民間苦於收稅, 至爲破産而逃移者。” 王曰: “詳定廳業已立法, 不宜輕改。” 漑曰: “詳定廳廟堂大臣、諳練朝士累年思量, 非不計而爲之也, 但不親見, 故不知其弊之至此也。” 不答。


○傳于賓廳曰: “魚箭事, 不可聽一人之言, 而輒改立法。 姑俟一二年, 弊重而後改之。”


○遠接使馳啓: “上使言: ‘我持好書帖而去, 殿下見之, 亦必手書畀我。’” 傳于政院及禮曹曰: “凡事, 要須預爲之計。 天使若强請予書蹟, 則將何以處之?” 世佐啓: “成宗猶不書畀之。 但世宗朝天使出來, 偶見韻書冊面, 書《泛翁》字, 問諸館伴申叔舟曰: ‘此何人書也?’ 乃安平所書, 而叔舟以王子之故, 托云: ‘吾友姜希顔之筆。’ 天使令希顔書來, 見之曰: ‘非此人所書也。’ 更問之, 世宗令叔舟對之以實, 天使(憚)〔歎〕服不已, 多受屛書而去。 成宗朝董越竣事還到義州, 問館伴許琮曰: ‘殿下學問何如, 書法亦何如?’ 琮對曰: ‘殿下日三講論, 亦受夜對, 夜分乃罷。 聖學高明, 書法亦超邁無倫。’ 越曰: ‘何如李瑢?’ 琮曰: ‘殆過於瑢。’ 越曰: ‘在王京時, 恨不得聞也。 若請之則必當一揮畀我矣。’ 天使必聞此等之語, 而言之也。 彼雖請之, 不宜書給。” 承政院啓: “彼雖勤請御筆, 不宜輕播。 雖托以不善書, 而却之亦可。” 傳曰: “知道。”


○禮曹啓: “兩大妃殿幸景福宮事, 昨已聞之。 然未下成命, 敢稟。” 傳曰: “中宮侍兩大妃殿, 往景福宮。 世子亦往, 諸事預先備候。”


○傳于兵曹曰: “李彭同授軍職。”


○以金壽童爲刑曹判書兼知春秋館事弘文館提學, 楊稀枝漢城府右尹兼世子右賓客, 權柱同知中樞府事兼同知成均館事, 姜澂弘文館校理, 韓偉同知中樞府事淸原君, 金守末司䆃寺正。 守末乃齊安大君妻父。 綠水, 齊安大君家婢也。 王時方嬖綠水, 所言皆從, 故特命陞敍。


4月 4日[편집]

○庚子/京畿觀察使洪貴達啓: “臣近者巡行各官, 道見耕牛僵仆, 問其故, 答曰: ‘前年凶歉, 無豆菽, 不能喂養故也。’ 今當農時, 牛不可不養, 請糶官倉久陳黃豆以給飢民, 尤當趁時賑救。” 時, 王急於興作, 下皆順之, 競以掊克爲能, 以言民瘼爲諱者久矣, 貴達能以恤民隱爲言, 時論多之。


○禮曹書啓世子迎勑儀軌曰:

禮度節次頗繁, 而世子年幼, 不可勞動。 天使雖强之, 亦不可從。

政院啓: “古無出迎之例, 況世子年幼? 雖岐嶷天成, 禮度不差, 然於冒夜而行何? 今來兩太監, 非朝官之例, 必不强請。 臣等意, 斷不可出迎。” 傳曰: “知道。”


○持平趙世輔啓: “金守末隨闕而敍可也, 何必作闕? 守末爲人庸下, 正乃一司之長, 其可堪任? 李彭同本以賤隷, 永許爲良, 上恩已足。 今授軍職, 亦甚未便, 請竝改之。” 傳曰: “非臺諫之政也。” 世輔更啓: “非徒作闕陞敍之不可, 守末爲人, 不合本職, 不可不遞。 且爵賞重器, 而彭同以賤隷, 授職未便, 故敢啓。” 傳曰: “遞漢侯, 代守末。 予知爾等之意, 然不究是非而論啓, 近者臺諫之弊也。 漢侯老不堪任, 故代以守末何妨? 彭同雖除軍職, 亦無妨。” 世輔更啓: “敎云: ‘非臺諫之政也。’ 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人君所不得私也。 左右皆曰: ‘賢。’ 諸大夫皆曰: ‘賢。’ 然後, 用之可也。” 傳曰: “守末大君之妻父, 彭同亦只授軍職爾。 所謂: ‘爵人於朝。’ 等語, 乃所謂大臣而言, 非如守末等而言也。 先王朝亦豈無特恩乎?”


○傳于戶曹曰: “京畿各官軍資倉陳黃豆四千五百五十二碩及南陽、江華、仁川喬桐等官別倉救荒鹽三百碩, 給民賑救。”


○禮曹判書李世佐啓: “天使往金剛山懸幡時, 請召致僧學祖, 爲山伴僧, 不聽。” 先是, 廣平大君妻申氏以亡夫設齋爲名, 累邀學祖, 出入無節。 廣平之子永順君亦早逝, 其妻寡居, 婦姑爭製衣服以遺之, 人或疑之。


4月 5日[편집]

○辛丑/御經筵。 執義尹金孫、正言金漑論啓金守末、李彭同事, 不聽。


○豐山君沈膺妻徐氏上言曰: “子沈義粗識學問, 可登仕版。” 承政院啓: “義中進士, 有學識, 自可出身, 而使母上言求爵, 躁進之風, 不可不痛革, 請科罪。” 從之。 先是, 右議政李克均建議, 請築長城以防胡, 義上書贊之, 其用心如此。


4月 6日[편집]

○壬寅/御經筵。 大司憲閔暉、獻納崔淑生論啓金守末、李彭同事, 不聽。


○傳曰: “鴉靑羅一匹, 擇深靑揚赤者貿入。 但通事等利於私貿, 隱不敢出, 其令搜索以進, 當擇貿。”


○持平趙世輔、正言金漑論啓守末、彭同事, 不聽。


4月 7日[편집]

○癸卯/御經筵。 大司諫李自堅、掌令孫仲暾論啓金守末、李彭同事, 不聽。 仲暾曰: “外方貢物庫子, 利於防納, 輒阻不納。 故貢吏不勝其苦, 倍徵於民, 民甚苦之。 如司畜、典牲兩署尤甚, 一羊之直, 至七十匹; 一猪之直, 至四十匹, 其濫極矣, 請痛禁。” 王曰: “前亦有言者。” 仲暾曰: “驛路蘇復之令屢下, 而如兵、水使軍官等, 名爲點閱, 實挾己私, 騎載相續於路, 請諭各道禁戢。” 王曰: “已有法禁, 但不奉行耳。” 自堅曰: “經筵官但擇數三人進講, 不合事體。 大抵敬謹之至, 或誤讀、或語音不分明, 非故爲之也。 成宗朝校理成聃年頗博識, 猶不能高低音韻, 然成宗每令進講。 臣意, 今亦皆令進講可也。” 王曰: “成宗學問高明, 故如此耳。 然進講之人若不分明讀過, 則何能曉解其義耶? 且雖不得與進講者, 若有所疑問, 則亦各以其意啓之耳。”


○持平權憲、正言金漑論啓金守末、李彭同事, 不聽。


4月 8日[편집]

○甲辰/受常參。


○持平權憲、正言金漑論啓金守末、李彭同, 不聽。


4月 9日[편집]

○乙巳/持平權憲、正言金漑論啓金守末、李彭同事, 不聽。


4月 10日[편집]

○丙午/夜, 流星出句陳, 入於乾方, 狀如拳, 色白, 尾五尺許。 又自西方至東方, 白氣經天, 廣二尺許。


○下問禮官所上聞見事件, 傳曰: “天使欲令予乘馬出迎, 去乙卯年, 金輔持封王誥命而來, 其時尙不令乘馬。 以事觀之, 封王重而封世子似輕, 反乘馬乎? 以此意, 往問政丞等。” 承旨金勘等啓: “成宗朝董越、(王敝)〔王敞〕謂當乘馬, 再三遣使, 反覆開喩以不可乘之意而不聽, 不得已從之。 其後艾璞之來, 撰乘馬、乘輦兩儀, 令問禮官, 先示乘輦儀, 璞大怒, 聲色俱厲, 引據董越時事證之, 不得已從之。 此皆朝官, 故堅持禮文, 不變所守耳。 至乙卯年, 王獻臣亦朝官, 豈不欲如董、王之所爲哉? 爲金輔等力沮, 卒令殿下乘輦。 況今輔與珍又來, 皆本國人, 豈能强之哉? 臣去乙卯年, 爲迎接都監郞廳, 詳知其爲人, 其性陰險, 此必先示以堅執不可回之意, 待强之而後從之, 以爲己功, 將以濟無窮之慾耳, 豈眞使殿下乘馬哉?” 傳曰: “知道。”


4月 11日[편집]

○丁未/受朝參。 禮曹啓: “天使欲令世子, 從殿下升殿受勑。 凡世子必受皇帝之命而後, 謂之世子, 未受命則宜言王子, 不宜稱世子也。 今我國之人, 言世子者, 皆非也。 臣意, 世子序於百官前, 行四拜禮則可也, 從升受勑, 則事無經據, 似難從也。”


○傳于承政院曰: “天使接待時, 若請子弟官職, 或請觀國家所諱之地輕許, 則恐有後悔。 欲議諸大臣, 則緩不及對, 將何以處之?” 承旨金勘等啓: “臣等聞, 世宗朝與太監相對, 求請無窮, 世宗不判其可否, 而但曰: ‘知大人之意。’ 故太監等退而待命, 今亦如此答之似可。 且人主然諾, 不可輕。” 傳曰: “知道。”


○命入黑麻布二十匹。


4月 13日[편집]

○己酉/傳旨戶曹曰: “白苧布十匹入內。”


○遣禮曹參判安潤德如京師, 賀聖節。


4月 14日[편집]

○庚戌/傳曰: “淑媛往景福宮時, 部將各率軍人, 前後辟人。”


4月 15日[편집]

○辛亥/支待使姜龜孫啓: “天使金剛山懸幡時, 當供佛、飯僧, 請輸用京倉米三十斛。” 傳曰: “豈可以飯僧, 而費京倉之米乎? 其令本道備給。” 龜孫更啓: “臣考江原道各官倉儲米, 無十碩之儲。 今若春稻則緩不及期, 請用京倉米。” 傳曰: “懸幡帝命, 不可廢也, 豈用京倉米, 以爲供佛之費乎? 僧佛之供, 雖惡米無妨, 宜於本道取用。”


4月 16日[편집]

○壬子/都承旨金勘自碧蹄來啓: “臣到碧蹄, 語上使曰: ‘世子陞殿受勑, 禮文無據, 爲之奈何?’ 上使勃然作色曰: ‘俺等之來, 專爲封世子, 世子烏得不受勑乎? 中朝太常卿李常使安南國, 誤封世子而還。 俺等之還, 皇帝若問見世子否, 則將何以答之?’ 臣答曰: ‘大人有不信本國, 而爲是言耶? 臣以此言啓, 殿下必大缺望。’ 上使曰: ‘俺等非不信本國, 但引此以證之耳。 冊封重事, 豈可不見世子耶?’ 臣又曰: ‘殿下必不知大人之意, 故如此耳。 今卽遣郞廳啓達, 則殿下豈不從大人之言乎?’ 兩使喜曰: ‘俺等於殿下之命, 何事不從? 但此事大關禮文, 不可從也。’” 傳曰: “知道。”


4月 17日[편집]

○癸丑/太監金輔、李珍奉封世子勑至京, 王詣慕華館郊迎, 至景福宮受勑。 世子從王, 行禮如儀。 兩使頒勑, 往太平館, 王如太平館, 設下馬宴。 勑曰:

朕惟, 立嫡以長, 古之義也。 有爵土者, 豫定繼嗣, 以繫群情, 亦率是道。 然必請命于朝, 而不敢專, 則君臣父子之倫正矣。 比得王奏, 欲因擧國臣民之請, 立嫡長子𩔇爲王世子事, 下禮官議奏, 特賜允兪。 玆命太監金輔爲正使, 李珍爲副使, 齎勑幷紵絲紗羅等件, 封𩔇爲朝鮮國王世子。 夫藩邦之職, 莫先乎事上恤下, 王自祖父以來, 允克蹈之。 今旣立世子, 王宜明示玆訓, 俾習與性成, 業由德進, 秉禮遵義, 世享有邦, 庶幾不負朕命, 亦無忝于前人。 欽哉! 故諭。


4月 18日[편집]

○甲寅/雷而雨雹。 王如太平館, 行翌日宴。


○傳曰: “今立夏已過而雨雹, 予甚警懼。 其考古史以啓。” 承旨金勘等啓: “今兩麥已長成, 必不至損傷。 但禾稼始生稚弱, 必大損傷。 時令乖反, 臣等亦甚驚異。”


○持平權憲啓: “昨日命抄時推人以啓, 臣等未知其故。 若欲赦則前年封世子時已行之。 一事而再赦, 無乃不可乎? 且天使自金剛山還時, 欲親行打圍以迎之。 若打圍則殿下必着戎服, 非所以示華使也。” 傳曰: “已許天使以疏放, 不可失信。 打圍祖宗朝故事, 爾等皆後生, 不及知之耳。” 憲更啓: “雖天使之言, 重罪則不可宥也。 如不得已而從之, 莫若宥其最輕者。 中朝有識之士, 若聞打圍之事, 則必笑之。” 傳曰: “打圍事, 世祖朝古例, 未聞其取笑也。 分其輕重, 上之所爲, 非在下之人所干, 臺諫不宜言之。”


4月 19日[편집]

○乙卯/傳曰: “今因天使之請, 又懼天譴, 欲疏放罪人。 前此律外入居者頗多。 冊封時欲疏放, 問於政丞, 皆云: ‘若放此輩, 反致冤枉。’ 故止之耳。 古云六月飛霜, 冤枉之生, 未必不由此輩也。 予意, 欲放可放者, 其問于政丞等。” (臣弼商)〔尹弼商〕議: “皇帝降勑遣使, 又賜表裏, 冊封世子, 此一國莫大之慶。 理宜施恩, 然不可肆大眚也, 量宜疏放似可。 入居之事, 朝廷欲要實邊, 雖犯徒杖, 一切徙邊, 實爲曖昧。 傷和召災, 靡不由斯。 勒令入居, 則斷不可輕改。” 成俊、李克均議: “自祖宗朝, 兩界入居, 專爲實邊。 非徒犯罪人, 凡下三道富實民戶抄入。 近來犯罪徙邊者, 皆亂法之民, 今欲伸冤, 放犯罪入居, 則富實人有何罪焉, 而獨不免乎? 必以爲: ‘彼有罪者尙免, 而吾等以無罪, 猶未免。’ 其冤抑必深。 如此則犯罪之人少, 富實之戶多, 天若以冤悶降災, 必降於冤悶之多。 以此言之, 已前入居者, 勿論罪之有無, 一切放送然後, 災可弭矣。 何獨特免犯罪者, 以開無罪入居人紛擾之端耶? 以故, 去年冊封大赦時, 臣等因陳其不可。 臣意以謂, 一依祖宗朝例, 凡入居人, 勿論有罪無罪, 皆令安接, 勿少動搖, 以固邊圉, 實萬世長久之策。” 柳洵議: “天使據降勑慶事而言, 當副其請, 非時雨雹, 亦係天變。 因警懼頒恩, 是通行前例。 今雜犯輕罪疏放, 靡爲不可, 若犯罪入居者, 當初定罪時, 皆以情理深重, 律外論斷, 輕釋爲難。”


○傳旨議政府曰: “近來災變屢作, 連歲飢饉。 軫念民生, 方懷兢惕, 而乃於本月十八日雨雹。 屬玆正陽之月, 有此陰沴之災, 天之譴告, 豈無所召? 惟犴獄之下, 冤枉未伸, 華使之來, 擾民必多。 其令中外, 疏決冤滯, 務袪弊瘼, 以副予弭災、恤民之意。”


4月 20日[편집]

○丙辰/夜, 有流星自河鼓星入于天市東垣, 狀如鉢, 色白, 尾長五六尺。


○傳于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成俊、左議政李克均、右議政柳洵曰: “春秋講武打圍, 國之常例。今雖非時, 爲天使不得已之擧。 臺諫言之, 無乃不可乎?” 弼商等啓: “臺諫所言近理, 然此擧爲天使出於不得已耳。 但兵曹以打圍, 請調京畿、忠淸、黃海等道兵。 彼必天使所見, 欲盛兵威爾, 然近年以來, 凶歉太甚, 民不聊生。 今復調兵, 其弊不貲。 若發圻縣一日程軍士及京中下番軍士與宰樞品從才白丁合圍, 則兵勢亦非不足矣, 請勿徵。” 傳曰: “可。”


○傳于承政院曰: “全家徙邊, 雖罪有輕重, 初爲實邊, 不宜輕放。 但昌城入居人文貴實當其初, 亦以律外斷之, 今特命放。 減此一人, 不損於邊, 且出特恩, 不可爲例。 此意, 言于政丞等。”


○軍器監提調成俊、朴楗、申浚啓: “臣等觀天使所求弓矢, 皆極精造。 臣觀中國及㺚子所造, 皆不精巧, 質重而無力。 我國壤地褊小, 人心易㤼, 所恃者唯弓矢精利耳。 況片箭他國所無, 不可使他人知也。 中國人與外夷, 語無諱辭, 若使西北野人得知其術, 則是我國長技, 潛移於彼敵矣。 今旣賜精造弓矢, 又與片箭, 必知所以射之之法矣。 幸今中國無事, 我朝亦至誠事之, 固無疑貳, 若以隋、唐、紅軍、契丹之事觀之, 則中國亦不可保其無事, 豈可以國之利器, 反使他國知也? 故前此造給時, 皆令美其外飾, 不使表裏俱精。 今監造官必欲稱悅其心, 盡力精造甚不可, 請諭監造官。” 傳于承政院曰: “依俊所啓。” 都承旨金勘啓: “臣意, 待中國不宜以詐。 臣聞, 弓角中國於外夷, 一切禁貿, 而獨於我國不甚禁貿, 逐年欽賜亦多, 其待我倍於他國矣。 今匠人等皆無識庸人, 焉保其不與頭目通說也? 天使若知其詐, 則其肯謂禮義之邦乎? 如此則弓角斷不得出境。 欲備少患, 而恐謬大計也。” 左議政李克均、右議政柳洵啓: “俊所言, 固爲有理, 然臣等意, 待中國不宜以詐, 雖精造與之可也。 片箭雖與之, 彼必謂無用, 而不受矣。” 傳曰: “俊言亦不爲無理, 然上國之人, 不可待之如是, 其令精造給之。”


○成俊、李克均啓: “文貴實其罪雖不重, 前日勒令入居人, 闐塞闕門訴冤者, 皆知貴實以罪徙邊。 且同時入居者, 已累經大赦, 不得免放, 今已絶望, 方治産安業。 若見貴實免放, 皆云: ‘有罪人尙且免放, 吾等何罪?’ 必多咨怨, 求所以希恩免放之計, 無所不至。 今此一人之放, 事雖不重, 後來之弊難防, 請勿放。” 傳曰: “凡事出於上, 則皆云: ‘不可行也。’ 予雖放一人何害? 後雖有訴冤希放者, 不可以此爲例而聽之。” 持平權憲、正言金漑啓: “文貴實旣令徙邊, 又命放還, 臣等恐用法紛更, 民不懲畏。” 傳曰: “予不得特放一人乎? 初亦被律外之罪, 故特赦耳。” 更啓: “雖律外之罪, 業已徙邊, 則不可紛更。 同時被推者多, 而特放一人尤未便。” 傳曰: “勿放。” 漑又啓: “今年凶歉太甚, 而農務方劇。 爲天使一娛, 乃擧打圍, 恐失大計, 請停之。” 不聽。


○傳曰: “勑封欽賜, 皇恩至重。 一國之慶, 宜施渙汗之恩。 今月十七日昧爽以前, 關係綱常及贓盜外, 犯杖罪以下, 幷令疏放。 從天使之言, 而與政丞共議也。”


4月 21日[편집]

○丁巳/宴兩天使於仁政殿。


4月 22日[편집]

○戊午/兩天使往金剛山。


○軍器寺提調成俊、朴楗、申浚啓: “天使所造弓, 不必精固。 但當好飾而已, 不宜幷與其內而精强。 雖麤其內, 旣好其外, 而日久上弦, 則彼豈知巧拙也? 我國所恃而備禦者, 徒以弓矢耳, 固不可使中國知我長技也。 臣等見野人、㺚子、中國之弓, 皆不如我國。 況我國人心, 㤼懶畏死, 而隋、唐之世, 擧天下而來攻, 竟無功者, 意必弓矢精利而然也。 大抵以臣事君, 以小事大, 迹同而實異。 臣之於君, 國破則身亦隨之, 故君臣之間, 不可少有所隱。 若以小事大, 則大國雖亡, 小國不與之俱亡。 事大國者, 豈必事事而皆不隱耶? 今此造弓, 雖是帝命, 宜不至精强, 況兩使還朝進上之言, 豈盡取信乎? 且雖進上, 必以爲己功, 豈有助於我國也? 今聞, 政院啓: ‘如此則中朝黑角, 必不可得矣。’ 此言非是。 曩者天順皇帝昇遐, 臣以陳慰使赴京。 此天下畢會之時, 所赴之國不多, 其方物亦不如我國之精密。 庚戌年以聖節使赴京, 只雲南等三四國來朝。 我國則事之以誠, 三大節每致方物, 有事則陳慰。 中朝豈以此一事爲不誠, 而不給黑角乎? 萬無是理。 臣觀, 金輔所爲傲慢, 此行尤甚, 豈可盡副其心? 我土人入中朝, 受命來者非一。 如姜玉、金興、鄭同或至敦化門外下馬, 或推殿下坐北面。 鄭同則至於手執交倚徙置, 不敢仰視。 今金輔唐突若此, 臣實痛心。” 傳曰: “潛令監造官, 麤造以給, 更加嚴敎通事等, 若少漏洩此意, 則雖館伴重論。”


○忠州居軍資監直長林季蕃以親老辭職, 命差所居近官守令。 季蕃前以孝行旌拔, 拜參奉, 以親老辭, 命授居近連原道察訪, 考滿遷本職, 又以父年八十四, 死亡無日, 乞歸養。 承旨金勘等啓: “季蕃本以孝行旌拔, 今以親老歸養, 其行可褒。 考之於前, 或有特恩, 故敢稟。” 遂有是命。


○傳于兵曹曰: “鷹坊㺚狗分受人員, 如有不謹看守, 致令逃逸者科罪。”


4月 23日[편집]

○己未/御經筵。


○傳于柳洵曰: “宮巷之事, 固不可言。 雖外間之事, 豈可以傳聞輕發之乎? 若臺諫則聞之, 不得不啓, 中間不肖之徒, 修飾誣陷之言, 不可不問其根。 如具詮父子之事, 若不問其言根, 則終不得自伸。” 洵啓曰: “若必問其言根, 則人皆自愛其身, 先計其利害, 誰肯樂盡其言乎?”


○忠淸道觀察使李自健啓: “妖僧虛雄自稱生佛云: ‘凡人篤疾、癈疾、瘡腫等, 一應雜病, 無不治療。’ 又以禍福之說, 誑誘愚民, 遍行州郡。 所至, 愚民扶老携幼, 千百爲群, 爭相盆集, 有識之徒, 亦皆奔波, 禮而拜之, 汚染風化, 莫此爲甚。 須窮搜痛懲, 以絶妖妄之風, 故已令追捕窮訊, 則果如所聞。 如新昌縣監洪淑、訓導李禮臣、林川郡守金仲訥、鴻山縣監閔精亦邀請治病, 洪淑、李禮臣則下庭禮拜。 如有病女者, 謁禮治療, 則必携入暗室, 禁人窺見。 其夫拜於庭, 醜聲播聞, 請置極刑。 且洪淑、李禮臣先自惑信, 邀致饋餉, 諂事禮拜, 恬不羞愧, 宜速罷黜, 不齒士類。” 傳曰: “守令幷拿來決罪, 永不敍用, 子孫禁錮。 虛雄則勿令杖死, 且勿令自盡, 拿致于義禁府, 刑諸稠人廣衆之地, 使懲其後。” 仍問于政丞, 成俊等啓: “虛雄宜置極刑, 守令辭連者多, 不可盡拿來, 請遣剛明朝官, 窮推得情。” 從之。


○館伴盧公弼等馳啓: “上使見未耕田曰: ‘何爲至今不耕乎?’ 其意必謂, 以己之故而然也。 臣等答曰: ‘今年節候尙寒, 耕種未晩。’ 上使曰: ‘昔年俺等自金剛山還時, 老殿下打圍以迎之, 今亦無乃如是乎?’ 臣等對曰: ‘未可知也。 但殿下敬大人之誠, 想當如是。’ 上使曰: ‘殿下若出打圍, 必聚諸邑兵, 妨農不貲。 且獵非其時, 斷不可擧也。’ 指田苗曰: ‘軍卒一過, 則踏損殆盡。 俺等若聞殿下出郊外, 則當徑造太平館, 不入拜矣, 須將此意馳啓。” 傳曰: “打圍其停之。”


4月 24日[편집]

○庚申/御經筵。 大司憲閔暉曰: “文貴實作罪徙邊, 而中間淹留二朔, 不至配所, 今方推鞠〔推鞫〕, 請幷鞫官吏, 遞送稽緩之罪。, 知事李世佐曰: “貴實年前決發配所, 而留住肅川, 故再移本道, 促令入送, 猶托病不往, 理宜痛懲。 非特此也, 崔自湖初配義州, 其後朝廷以義州防禦不緊, 前後入居人, 皆移江邊諸鎭, 但已安居者, 不許更移。 故自湖以未至配所, 當移碧潼, 自湖聞之, 倍道至義州, 若久居者然, 其不畏邦憲如此, 而官吏亦不登時發送, 請竝推鞫。” 王曰: “肅川、義州官吏其鞫之。 自湖令(義府)〔禁府〕拿鞫。” 獻納崔淑生曰: “近因雨雹, 敎諭中外, 殿下敬天勤民至矣。 願終始此心, 毋敢小忽。 雖年豐民富, 尙且警懼, 況今飢饉太甚, 而正陽之月又雨雹, 天變亦大矣, 願殿下更加修省。 人主一心, 上以敬天, 下以恤民, 臨群臣則思之, 入大內則思之, 無少間斷, 則非徒災變不見, 實國家無窮之福。” 王曰: “近來日候寒冷如秋, 時氣不調, 予甚軫慮焉。”


○傳曰: “內官李延孫笞五十, 李撿松、金廣弼、朴純茂笞二十決罪。”


4月 25日[편집]

○辛酉/夜, 流星出東壁北大星, 沒于危星下, 狀如拳, 色赤, 尾長四五尺。


○受朝參, 御經筵。 領事李克均曰: “忠淸道守令惑信虛雄者, 率皆無識之徒。 急於療治其病, 不知爲妖誕。 只罪其身, 罷黜可矣, 子孫禁錮, 似過重。 虛雄則宜速置刑, 徇示四方。” 執義尹金孫曰: “今年凶, 民甚艱食。 古云: ‘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頃因非時雨雹, 卽下諭, 警懼可謂至矣, 然應天以實, 不以文。 若不以實, 雖下諭切至, 亦無益矣。” 克均曰: “聞, 近來斗米直, 緜布一匹, 歲凶未有如此時之甚。 小民飢寒切身, 則鮮不爲盜, 方今盜賊之興, 實由於此。” 王曰: “賑恤之方, 申明者非一。 但在下之人, 不能盡心奉行耳。”


○傳于李克均曰: “予方欲闢異端, 雖不得盡誅沙門, 當使之漸自衰滅可也, 而今忠淸道守令崇奉虛雄, 至有禮拜於庭下者, 當禁錮子孫, 不齒士類。 前日政丞等請學祖乘馹, 予意以謂未穩。 今於虛雄之事, 又如是云云, 無乃不可乎? 且賑恤之事, 上雖憂勤, 而下不奉行, 徒歸罪於上可乎?” 克均啓: “前日學祖乘馹事, 臣以爲, 天使爲皇帝祈恩, 則雖不尊奉, 亦不得不示尊奉之意, 故敢啓爾。 忠淸道守令信惑妖僧之罪, 不爲不大, 然原其情, 非欲蒙佛力, 欲醫己病耳。 罪止於身, 不宜延及子孫。 且賑恤事, 請諭各道觀察使, 更加盡心。” 傳曰: “守令等雖不禁錮子孫, 其身則當永不齒士類也。 且飢民賑恤節目, 商議以啓。” 遂問于經筵官等曰: “吾意, 守令等崇奉虛雄, 非信惑異端而何? 政丞以謂: ‘非實尊奉也。’ 於卿等意何如?” 成俔、權柱、權弘啓: “上敎至此, 實吾民萬世之福也。 或云: ‘誦經以治疾。’ 或云: ‘聖僧。’ 或云: ‘生佛。’ 從之者百十爲群, 非惑信異端而何? 然其間, 生員、進士稍有知識者, 非不知異端之不可信, 亦惑於此, 至有奉迎禮拜者, 尤當痛治。” 傳曰: “人之計較, 何不相同如是耶? 待姜澂畢鞫, 然後可知。”


4月 26日[편집]

○壬戌/王率百官, 拜謝封世子表, 遣工曹參判鄭叔墀、同知中樞府事成希顔, 如京師。


○傳曰: “諭各道觀察使, 賑恤飢民, 使不失業。” 從臺諫之言也。


○傳曰: “米十二碩送鷹坊。”


4月 27日[편집]

○癸亥/左議政李克均、右議政柳洵啓: “前日成俊所啓天使造給弓矢事, 臣等未安於心, 反覆思之, 殿下敬事天朝, 至誠無間, 天朝亦不外本國。 今天使多獻弓角, 又多造弓, 必中朝之所知也。 況欲造弓, 獻于天子, 而敎以麤造, 似爲未安。 若露此言, 聞於天朝, 則無乃不可乎? 國之安危, 在乎君德; 兵之勝敗, 在乎將卒, 不在弓之精麤也。 臣等意未便。” 傳曰: “果如卿等之言。 但在得將敎卒而已, 何但恃弓爲用也? 況弓人皆無識之徒, 與頭目相處已久, 雖禁之, 安能緘其口耶? 幸若漏言, 其發怒必甚, 可令善造。”


○傳旨于戶曹曰: “豐儲倉米十二碩, 輸送鷹坊。”


○召金勘于差備門, 賜御書曰:

予聞, 卿養大君, 以誠以實。 爲人之臣, 喜接玉葉, 不亦可乎, 不亦美乎? 故賜靑羅一匹, 物品雖薄, 可服時令, 勿謝受焉。

時, 大君長于勘第, 故有是命。 自是寵遇益隆, 或密召大內, 極醉而出; 或分御膳, 直賜其家, 賞(齎)〔賚〕不可勝數。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刑部小輔杙盛〔平朝臣宗刑部小輔材盛〕遣使獻土宜, 仍索白苧布一千匹。 書(啓)〔契〕回答, 略曰:

我朝經用有制, 所儲無幾, 特賜三十匹, 付來使。 且年前, 貴价源貞宣請銀一千兩。 銀非我國之産, 率爾求之, 頗涉無禮。 殿下不較區區之過, 命賜緜布一百匹, 實是異恩。 (貞聖)〔貞宣〕到浦, 棄之而去, 此何義耶? 君上有賜, 雖草芥之微, 猶知感戴, 況可慢而置之乎? 足下敬事我朝, 無有異心。 此則偶出於謬計耳, 更勿如是, 使島民知有敬上之禮幸甚。


4月 28日[편집]

○甲子/御經筵。 掌令孫仲暾曰: “殿下不崇尙佛敎, 朝廷誰不知之? 而識理守令亦崇奉之, 誠爲痛憤。 古人云: ‘佛氏之害, 甚於楊、墨。’ 如今虛雄之事, 亦可戒也。 臣在外方, 見寺刹不知其幾千, 而無無田之寺社, 又受稅於民。 愚惑之氓, 不識國家之意, 妄謂: ‘與昔時無異也。’ 臣又見, 外方之民稍涉盜賊, 罪可笞杖者, 守令肆其刑威, 有至殞命。 且如獄卒侵毒百端, 人不堪忍, 因以致死者甚衆。 濫刑官吏, 請申明痛治。” 獻納崔淑生曰: “奢侈成習, 則飢寒乃至。 我國昇平日久, 多有奢侈之習, 有司不能禁抑。 若使撙節, 則雖凶年, 猶有餘儲。 且馬爲軍政所重, 不可廢也, 如鷹犬之類, 不宜畜也。 近聞, 命給落庭米十二斛于內鷹坊。 今年百姓飢死, 父子不相保。 如㺚狗之類, 尤不宜畜於宮禁也。 古云率獸而食人, 願加三思。” 仲暾曰: “自古畜鷹犬者, 非人主之美德也。 昔唐太宗懷鷂, 魏徵奏事故久, 鷂竟死於懷中。 太宗雖不待聽徵之言, 而如是者, 憚其言直也。” 侍講官鄭麟仁曰: “國家闢異端, 無如此時, 誠吾道之幸。 然不痛斷其根株, 則無以揭吾道於天日。 如兩宗大選之法, 在所先禁。” 侍讀官權弘曰: “佛法邪妄, 爲吾道者, 固當先斥。 殿下卽位之初, 首命闢之, 幸亦大矣。 昔元魏道武誅沙門, 唐武宗竝勒僧尼歸俗, 然不過聽人之說, 而爲之也。 我朝則不然, 太宗遺敎於陵寢勿建寺社, 成宗亦不崇信, 至於殿下, 洞照其邪妄, 誠爲吾道之幸。 大抵僧之惑衆, 率挾邪術。 如前朝妙淸作八仙堂, 聚衆煽亂。 又有妖僧自稱生佛, 得空穴於巖中, 積薪其前, 庴火於上, 坐而待燒, 烟焰濛暗, 潛從空穴中逸去。 後有人見之曰: ‘死而復生, 眞佛也。’ 又有妖僧亦托爲醫, 每見病人, 若爲治之之狀, 而敎之曰: ‘汝若語人, 則病不差, 終身不得復療。’ 人至死而不得言其病也。 今虛雄亦用此術而惑人, 終當置刑, 請諭各道, 使知闢佛之意, 吾道幸甚。 且聞, 下三道祀神, 必用男巫, 號爲郞中。 出入士族家, 頗有醜聲, 甚者至有變女服而出入。 安琛爲觀察使, 痛革其弊, 其習稍衰, 然猶未殄, 請申諭下三道, 痛加禁斷。” 不答。


○傳曰: “掌令所啓寺社田、奴婢及收稅事, 其令推刷。”


○兩天使還自金剛山。 支待使姜龜孫啓: “上使於道上問臣曰: ‘宰相亦闢佛歟?’ 臣答曰: “本國之俗, 若進士出身, 則不敢拜佛, 拜則人共笑之。’ 又見有不耕之田曰: ‘此田何爲不耕? 無乃殿下爲俺等打圍而然耶? 俺喜聞殿下之好學, 不願聞好田(戈)〔弋〕, 其速啓殿下, 愼勿打圍也。’ 懸幡時, 上使了無拜佛之意, 執臣手使拜而戲笑, 臣亦不拜, 唯副使拜佛甚謹。”


○持平權憲啓: “巫女石乙非多有怪妖之術, 誑愚俗, 汚衊彝敎。 本府今欲拿問, 逃躱不現, 但搜得鍮鉢及符祝四張而已。 問諸家人則云: ‘內需司所造給也。’ 石乙非名爲國巫, 而事涉內需司, 故敢啓。” 傳曰: “問於內需司。”


4月 29日[편집]

○乙丑/傳曰: “巫女事, 自古有之。 臺諫有何所聞而欲鞫歟? 其問之。” 持平權憲啓: “此巫多術, 掛鏡房中, 而曰: ‘神在其中, 人自不見。’ 有鍮器曰: ‘是飯佛之器。’ 又能符祝以惑衆, 其怪誕殆甚於虛雄, 故敢捕治其罪。” 傳曰: “妖僧守令皆拜之。 此非彼例, 其勿鞫之。”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降勑前, 不宜頒赦加恩。’ 天使之言似是, 然恩赦豈宜數施? 天使若有問, 權辭以答: ‘封冊奏請時, 卽施恩赦, 我國例事。 近日頒勑後, 又降赦宥, 今不可再行。’ 天使猶强之不已, 則不得不從。 且諸國官制, 自古各異。 東國官制, 雖或與中朝不同, 若非秘密可諱之事, 則直答何妨?” 傳曰: “今觀政丞之議, 若天使不强則已, 若强請則宜如是答之。” 都承旨金勘啓: “我國自祖宗以來, 開勑前加恩頒赦, 已成格例, 宜以是反覆開說, 則彼特欲悅東土之人耳, 無補於己, 必不敢請。” 傳曰: “予意亦如是。”


○忠淸道觀察使李自健啓: “禮山縣戶長張仲淵女每邑德年今二十三歲, 夫沒, 廬于墓側, 三年親祭, 不食鹽醬。 喪畢, 父母欲奪志, 以死自誓, 遂斷髮爲尼, 節義可嘉。 請依《大典》, 旌門復戶。” 從之。


九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丙寅朔/受朝賀。


○義禁府將李之和、尹俶推案以啓曰: “之和雖未畢鞫, 事干已服, 情狀亦著。 俶則所受賄物, 靑䩞一部、生魚三尾耳。 俶之爲人, 性雖輕薄, 錯決詞訟, 其淸簡素著, 萬無受賂之理。 然俶爲大臣之子, 而事干贓汚, 不敢擅便。” 傳曰: “俶受賂事勿問。”


○傳旨于戶曹曰: “兩大妃殿各進胡椒二碩、粳米二碩。”


○持平權憲啓: “昨傳曰: ‘星宿廳置國巫, 其來已久。’ 臣等亦非欲革國巫也, 此巫多以妖妄, 惑愚民心, 請治其罪, 而敎云: ‘非如妖僧虛雄之例。’ 臣等意, 彼僧在一方, 其弊止於數邑。 今若不治此巫之罪, 將擧國崇信, 其害過於妖僧。” 傳曰: “巫女皆用妖術, 類皆如此, 何必獨罪此巫?” 憲更啓, 不聽。


5月 2日[편집]

○丁卯/王如太平館, 宴慰天使。


5月 3日[편집]

○戊辰/日暈有兩珥。


○天使往圓覺、興天兩寺上香。


○京畿觀察使洪貴達啓: “民間飢甚。 前者請發京倉米四萬碩以賑而不足, 請加發四萬碩。” 傳曰: “可。”


○傳旨戶曹曰: “黑麻布十匹、生黃綃十五匹、 白緜紬二十匹入內。”


5月 4日[편집]

○己巳/傳曰: “內官崔好謣搖頭徐行, 不敬莫甚。 決杖一百, 奪告身三等。”


5月 5日[편집]

○庚午/雨雹。


○王如慕華館, 宴天使。


○持平權憲啓: “今年凶歉, 旣立酒禁, 而命饋宗宰, 甚不可。” 傳曰: “此非國家宴享, 大妃殿因慶事特命饋之耳。”


5月 6日[편집]

○辛未/進曲宴于兩大妃殿。


○傳旨戶曹曰: “胡椒八碩、緜紬一百六十匹, 進于兩大妃殿。”


○傳曰: “帶駒雌馬五匹搜入。”


○持平權憲啓: “今日賜宴, 命除服制、式暇, 皆令進參。 古云: ‘君子有終身之(喪)〔憂〕。’ 忌日之謂也。 彼雖赴宴, 豈安於心? 人君待下, 不宜若是。” 傳曰: “兩殿因慶事命之耳。 雖云式暇, 豈無輕重?” 正言黃孟獻啓: “去春土雨, 前月雨雹, 昨又雨雹, 宜謹天戒。 今日宗宰饋餉可罷, 而敎云: ‘已辦不可廢。’ 供饋雖不可廢, 用樂則可已。” 弘文館副提學安潤孫等啓: “昨日雨雹, 宜謹天戒, 今日宗宰饋餉可停。” 傳曰: “雨雹我則不知, 汝等欲言災變, 故易見耳。 今日之擧, 爲兩殿盡孝, 何天罪我? 且憲府來啓時, 無災變之言, 彼獨居異天之下乎?”


○傳于承政院曰: “臺諫以除服制、式暇爲未便, 然式暇亦有輕重。 若親父母忌, 不可赴也。” 承旨等啓: “父母忌則雖赴宴, 果不安於心, 如祖父母、曾祖父母忌及服制則各司事煩, 亦自出仕, 何疑於赴宴乎?”


5月 7日[편집]

○壬申/持平權憲啓: “臣等聞, 申從沃起復, 監造天使弓。 古者有門庭之寇, 其人實繫重輕, 則或有起復之時。 今但爲造弓而起復, 大妨風敎。 爲從沃者, 亦宜固辭, 而靦然就之, 無復忌憚, 名檢掃地, 請改之。” 傳曰: “太監性本不通, 今若改之, 恐必生怒。” 憲更啓: “弓丁監造, 不必從沃。 且起復大關風敎, 以此爲辭, 天使之聽, 亦美矣。” 傳曰: “太監非朝官比也。 且監造已久, 斷不可改。”


○傳曰: “銀盤三面、銀八十兩入內。”


5月 8日[편집]

○癸酉/傳曰: “兩殿曲宴時, 歌妓等例有賜物。 其日未及賜之, 今可招來賜給。”


○司譯院提調尹弼商、李世佐啓: “我國事大以誠, 而識漢語者, 只李昌臣一人。 此任非輕, 不可不肄習。 今兩使到館留數月, 擇可學者, 如崔世珍、宋平、宋昌使之傳習, 則必皆精通。” 從之。


○左議政李克均啓: “臣聞, 畿甸之民今尙有未耕種者。 各官守令恤民者少, 請遣朝官, 點撿民間耕種與否, 兼察守令勤慢, 則守令必皆警懼, 勸農矣。” 從之。


○傳曰: “兩殿曲宴日, 大內執役之人, 皆許飮酒, 娼妓等因醉喧譁, 有傾酒沾衣者。 此人等觀禁中所爲, 若漏言于外, 則竝其官吏科罪事, 敎之。”


○傳旨尙衣院曰: “有紋柳靑羅、花紋藍紗、有紋藍段、柳靑段、花紋白段、白綾各一匹, 皆擇上品入內。”


○義禁府啓: “李之和事干已服, 之和猶不服, 請刑訊。” 其子壽旅等陳冤上疏, 命議于政丞。 成俊、柳洵議: “之和聽請情狀, 事干人皆已承服, 獄事已成。 之和諸子, 雖以事干人畏杖誣服爲言, 符同隱情者, 不可平問得實, 旣杖各人取招, 則之和亦不可不刑訊。” 從之。


○持平權憲論啓申從沃起復事, 傳曰: “明當報之。”


○京畿觀察使洪貴達啓: “道內盜賊興行, 請遣捕盜官搜捕。” 傳曰: “明當報之。”


○下御製絶句于承政院曰: “詩貴言志, 其次韻以進。” 其詩曰:

楊花開處惜殘春, 池面靑荷葉葉新。 勿駁金勘違敎對, 三韓淵學大官人。

先是, 金勘失對於天使見駁, 故及之。


○天使請書詩簇, 令任士洪書之。


5月 9日[편집]

○甲戌/傳于持平權憲曰: “申從沃今已監造, 決不可改。”


○傳于洪貴達曰: “弭盜之方, 亦已申明。 況今方多事, 不可別遣捕盜將也。”


○傳曰: “兩殿皆違和, 世子宮外, 皆進肉膳。” 十日乃太宗大王(忌晨)〔忌辰〕也。


○傳曰: “前日臺諫言寺社田地、奴婢, 請屬學田。 其中有王牌陵寢內願堂寺社外, 可推刷。”


○雨雹于忠淸道及江原道麟蹄、春川、原州。


5月 10日[편집]

○乙亥/傳于尙衣院曰: “蟒龍紗羅段各一匹及五采蟒龍入內。”


○傳曰: “食治猪腸, 用典牲署所畜。”


○以李世英爲刑曹參判, 柳順汀工曹參判, 安潤孫刑曹參議, 尹金孫弘文館副提學, 金千齡司憲府執義, 李思恭持平, 姜澂、權弘弘文館校理, 李自華副校理, 沈貞修撰, 李守貞副修撰。


5月 11日[편집]

○丙子/受朝參。


○義禁府啓: “林川郡守金仲訥、鴻山縣監閔精、新昌訓導金麟定各杖一百收贖, 新昌縣監洪淑決杖一百, 徒三年。” 從之, 特減洪淑杖四等。


○持平趙世輔、正言黃孟獻啓: “仁川府使李承元治無異等之效, 而遽授堂上。 官爵甚濫, 請改正。” 傳曰: “族親故加資耳, 勿言。” 世輔更啓: “前日亦知其不可, 故改正。 ‘今以族親故加資。’ 之敎, 尤未便, 請速改正。” 傳曰: “我則不賢, 特恩之施, 雖古昔賢主皆有之。”


○司僕寺提調具壽永求進率駒雌馬五匹, 傳曰: “必有良馬, 其養于司僕寺。”


○傳曰: “內官鄭龍孫決杖八十。”


5月 12日[편집]

○丁丑/義禁府啓: “妖僧虛雄唱爲邪術, 誑惑人心, 事狀已著。 但佛經、呪、符等事, 必有師授處, 請更刑訊。” 傳曰: “虛雄大略已服, 不必更刑。 其問政院及禁府堂上。” 政院啓: “虛雄已服妖言惑衆, 罪當死。 今勿加刑而斷罪, 上敎允當。” 判義禁府事李世佐、同知事宋軼啓: “上敎允當。 果不必刑訊。” 傳曰: “照律以啓。”


○傳曰: “天時漸熱, 滯在牢獄者, 不無冤悶, 急速決放。”


5月 13日[편집]

○戊寅/司饔院提調柳子光盛飯二鉢, 一高一平, 又以量飯之盂盛米, 請尙傳啓: “祖宗朝堂上官高飯, 堂下官平飯, 自詳定後, 不辨堂上堂下官, 率米一升。 以闕內大小人員應宣飯者, 皆苛責不高盛, 以此飯工不支, 多逃散。 闕庭之內, 有如此之冤, 敢啓。” 尙傳持飯器入啓, 傳曰: “自有詳定, 不可更改。 飯工侵暴者, 禁斷事目議啓。” 子光承敎, 喜動於色, 手招司饔院郞廳語之曰: “自今雖政丞, 當如傳敎。” 左右變色相目而已。 子光性本猜狠, 稍有才藝, 朝廷斥以孽子, 不任職事, 常有忿憾之懷, 好摘發生事, 冀一中上旨。 然其所職掌, 只忠勳府堂上、司饔院提調而已, 無事可假, 以騁其術, 不顧傷損事體, 憑飯工之怨, 以攄其忿, 其狠愎類此。


○下慶州所進碼碯石曰: “於農隙, 加採可作帶者以進。”


○議政府啓: “掌令李逵前任永川時, 賦斂無藝, 多行不法。 雖平遷亦不可, 況臺諫糾察百司, 其身不正, 何能正人? 慶尙道民人, 皆知逵不法, 若聞拜掌令, 則必曰: ‘是亦可爲掌令。’ 臺諫日卑。 司評申永徹其父瀞, 曾坐印信僞造之罪。 僞造雖賤人奸巧之尤者, 亦不忍爲, 況瀞在宰相之列, 敢犯其罪, 用心與贓吏無異。 凡贓吏子孫, 不登仕版, 國典也。 永徹雖通仕路, 如聽訟官, 斷不可用, 請竝改正。” 從之。 仍傳曰: “不法之人, 何以擬掌令? 其問吏曹。”


○傳曰: “各色紵絲裁剪有二尺餘者入內。”


○都承旨金勘承命, 往語天使族親除職之意, 還啓: “上使曰: ‘俺子弟有何功勞而除職? 冊封世子, 乃一國慶事, 百官服勞者當先賞。 中朝冊封皇太子, 則頒赦中外, 加階百官。 六部九侍郞以上, 賜銀五十兩, 三閣老加八表裏, 文武官長子皆授以官, 文官授中書舍人, 武官授金吾衛千戶, 本國何不如是也?’ 臣答曰: ‘本國自祖宗朝, 有慶事, 奏聞應蒙准者, 降勑前加恩頒赦, 已成格例。 故已於年前行之。’ 上使怒曰: ‘然則不必奏請, 俺亦不必來也。 中朝若聞此言, 謂本國知禮義乎?’ 臣答曰: ‘立嫡以長, 古今通義, 非如以旁支入承宗緖之例。 一國臣民, 推戴世子, 名分已定。 但不敢擅便, 奏請誥命, 知必蒙准, 故先施恩典耳。’ 上使曰: ‘若奏請不得蒙准, 則何以處之?’ 臣答云: ‘立嫡以長, 豈有不得蒙准之理?’ 上使又擧占城國請封世子, 使臣受罪之事言之, 臣答曰: ‘已於碧蹄驛, 聞大人有是言也。 此與本國事不同, 大人何爲出此言也?’ 遂不復說, 尋曰: ‘俺當親啓殿下。’ 臣辭退, 因問: ‘何辭以復命。’ 上使曰: ‘俺之子弟, 是本國之民。 官與不官, 在殿下之心, 不干於俺。’ 臣又見副使, 語以上敎, 答云: ‘俺子弟有何功勞, 敢先百官而加階?’ 因贈臣金帶曰: ‘子弟加官, 當親見殿下辭免耳。’ 觀其氣色, 實喜之也。”


5月 14日[편집]

○己卯/持平趙世輔、正言黃孟獻啓: “李承元堂上資, 不可不改正。 且李世弘司評未箇滿而遞, 箇滿之法, 不可毁。” 不聽。 臺諫更論啓, 傳曰: “世弘還差司評。”


○全羅道觀察使張順孫啓: “咸平人兪敬孫妻張氏夫歿, 殯于家前, 朝夕躬奠, 盡情行喪, 隨節造衣, 燒於墳前。 徐允中妻朴氏夫歿, 盡情行喪, 喪畢, 父母欲奪其志, 斷髮自守。 每遇節日, 必設祭, 造衣燒之, 其節義可尙。 請依《大典》旌門復戶。” 從之。


○傳于戶曹曰: “黑麻布十匹入內。”


5月 15日[편집]

○庚辰/御經筵。 持平李思恭、正言金漑曰: “人君以爵賞勸懲人, 必須至公無私然後, 能服天下。 昔漢文欲用(竇匡國)〔竇廣國〕, 恐天下之譏, 終身不用。 今承元以大妃族親, 特陞堂上, 豈帝王至公無私之道乎? 不顧朝廷公論, 越次除授, 其於後世模範何?” 王曰: “特恩先王朝亦有之。 雖特用一人何害?”


○議政府領議政成俊、左議政李克均啓: “上使云: ‘俺奉帝命而來, 欲加百官階, 以頒皇恩, 殿下不報可否, 何故耶?’ 臣等意, 彼雖倨傲, 憑藉皇恩, 其言近理。 雖曲從無妨。” 命召曾經政丞、六曹堂上、弘文館、臺諫議之。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議: “使天子之使有慍, 於禮有乖。 彼所言正且大, 我所答短而不順。 且事端常生於所忽, 伏惟聖上勉思大體毋忽。” 李世佐議: “爵賞不可濫施。 雖詔使之言, 若悖於理, 決不可從。 但天使初來, 欲令世子郊迎, 辭以受命前不可謂世子。 今以依祖宗朝故事, 已請封施恩爲辭, 此大關事體。 朝廷若聞, 後有奏請之事, 豈可聽信? 請宴之日, 天使若據此發怒, 答之無據, 請上裁, 勉從所言。” 吏曹判書許琛、戶曹判書李諿、刑曹判書金壽童、漢城府判尹朴崇質、左尹安處良、右尹楊稀枝、戶曹參判安琛、吏曹參判宋軼、刑曹參判李世英、禮曹參判金崶、參議安瑚、兵曹參議洪自阿、吏曹參議韓亨允議: “以一慶事, 再施爵命, 似乎濫矣。 然彼以皇恩爲辭, 事雖非, 言則順。 今以已施恩典爲言, 終不聽許, 則重皇恩、待使臣之禮, 恐或有乖, 從權勉從何如?” 大司憲閔暉、大司諫李自堅、司諫李懿孫、執義金千齡、掌令孫仲暾、獻納崔淑生、持平趙世輔ㆍ李思恭、正言金漑ㆍ黃孟獻議: “封世子後, 加百官資, 祖宗朝故事。 國家已遵其例, 而加恩中外, 今因天使之請, 又降恩命, 不合事宜。 且加恩不於頒勑之日, 而遲留旬月之後, 苟循其情則是, 恩出於天使, 非所以敬帝命也。 觀其情, 不過曲爲悅人而已。” 參知李顆議: “冊封大慶, 國家已依祖宗故事, 頒恩中外。 今若循天使一時之請, 又施恩典, 則非惟違例, 恐乖事體。” 副提學尹金孫、直提學閔頣、校理姜澂ㆍ權弘、副校理權達手ㆍ李自華、修撰金克愊ㆍ沈眞、博士柳溥、著作金乃文、正字金良輔ㆍ姜洪議: “今以天使之言, 再加百官之級, 是固大濫, 亦違祖宗故例, 決不可擧。 但彼諉以皇恩, 牢請不已, 至發不遜之語, 今若不從, 恐激其怒也。” 傳曰: “三公、宰相皆謂予待天使未盡。 必欲從天使之請, 此臣賢君庸之故, 館伴亦可因便沮止, 不使有怒, 而必使朝廷務從其請。 予意雖獨不然, 群議皆同, 當舍己從人, 但非予意, 不知何辭以語天使, 其問于政丞。”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今當語於天使曰: ‘百官加恩事, 據先王朝例事, 遷延至今。 兩大人之言, 亦甚有理, 劃卽施行。’ 如是說之何如?” 傳曰: “都承旨金勘所言雖直, 人以爲失對, 其令同副承旨往諭之。” 權鈞還啓: “兩使曰: ‘在北京冊封皇太子, 則頒恩禮也。 禮何有異於彼此? 故欲使本國亦如是耳。 勑前頒恩之言, 若非俺則不可言也。’ 因笑曰: ‘此乃禮也。’”


5月 16日[편집]

○辛巳/御經筵。 大司憲閔暉、獻納崔淑生論啓李承元事, 不聽。


○以南袞爲弘文館典翰, 李繼孟司憲府掌令, 姜澂弘文館副應敎。


○傳旨: “皇帝遣使冊封王世子, 實是莫大之慶, 宜擧推恩之典。 四月十七日以前在位者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5月 18日[편집]

○癸未/宴天使于慶會樓。


○持平趙世輔、正言黃孟獻論啓李承元事, 不聽。


○良人金甘佛、掌隷院奴金儉同以鉛鐵錬銀以進曰: “鉛一斤, 錬得銀二錢。 鉛是我國所産, 銀可足用。 其錬造之法, 於水鐵鑪鍋內, 用猛灰作圈, 片截鉛鐵塡其中, 因以破陶器, 四圍覆之, 熾炭上下以鑠之。” 傳曰: “其試之。”


5月 20日[편집]

○乙酉/持平趙世輔、正言黃孟獻論啓李承元事, 不聽。


○賜都承旨金勘黑麻布團領、藍紗褡胡、柳靑紗帖裏、白苧布帖裏、紗帽、黑靴、沈香金帶, 仍下御書曰:

此雖薄物, 聊表予心。 卿心賢忠, 何可勝言? 勿煩呈謝, 卽服斯可。

又傳曰: “一大君避寓卿家, 事多不給, 故賜之。”


5月 21日[편집]

○丙戌/受朝參。


○傳曰: “明日乃大君生辰, 都承旨金勘勿仕。”


○傳曰: “內官崔好謣、林玉根造紙署定役, 晝夜役使。”


○傳于戶曹曰: “白苧布十匹入內。”


5月 22日[편집]

○丁亥/濟州牧使鄭麟仁以身病上言請辭, 傳曰: “麟仁特陞, 兼賜物, 今托病欲辭, 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麟仁固當往赴, 而上言辭避, 臣等意, 亦以謂非也。” 傳曰: “人臣委質事君, 當不避夷險。 豈可憚海外, 而不肯往哉? 臺諫當言而不言, 豈以麟仁嘗爲弘文館而然歟? 其問臺諫, 且鞫臺諫。” 司憲府啓: “堂上官上言, 不經本府, 臣等初不知之。 事若可駁, 雖三公當論執, 豈以麟仁曾爲弘文館, 而不論耶?” 傳曰: “麟仁之事, 是耶? 非耶?” 啓云: “麟仁無顯病, 且無老病之親, 而稱疾辭之, 是必憚於涉險, 甚不可。” 傳曰: “速收職牒推鞫, 當置重罪, 以警其後。”


○京畿觀察使洪貴達啓: “旱徵已兆, 禾稼將枯, 請禱雨。” 從之。


○大司憲閔暉等上箚曰:

李承元素無才德, 系連戚屬, 夤緣僥倖, 得躋膴仕, 於分已足。 今又無功可紀, 無善可稱, 而特陞堂上, 中外耳目孰不駭愕? 爵賞人主之大柄, 所以待賢能、勸有功之公器也。 雖卑官下秩, 不可妄授, 況堂上之階乎? 殿下不恤公議, 不問賢否, 於王室稍有葭莩之親, 則輒加異恩, 高官大爵, 遍於戚里, 爵命之濫, 至於如此, 甚非王者至公無私之道也。 殿下敎之曰: ‘特恩非始於今日, 自先王朝已有之。’ 臣等竊惑焉。 先王之政, 固非一事, 有所當法, 有所當改, 誠不可苟也。 夫立經陳紀, 垂憲萬世者, 固子孫世守之常法也。 如或爵賞之命, 有不孚公議者, 則是亦一時偏私之失也, 豈後嗣必取而爲法者乎? 今若援以爲例, 曲施私恩, 則是爵人之權, 爲殿下一家之私, 而非古者與衆共之之義也。 私恩、公議, 是非明甚, 匹夫自修者, 猶知審擇而處之。 曾謂以殿下明聖, 而有是失耶? 臣等竊恥之。 《書》曰: ‘官不及私呢。’ 又曰: ‘以公滅私。’ 此萬世不易之至言也。 願殿下更留三思, 亟寢成命。


5月 23日[편집]

○戊子/承旨姜參啓: “端川産出鉛鐵性剛, 可吹錬造銀, 令該曹禁人私採。” 從之。


○賜請封世子奏聞使兵曹判書姜龜孫田五十結、奴婢幷八口; 副使禮曹參判金崶田四十結、奴婢幷五口。


5月 24日[편집]

○己丑/左參贊尹孝孫卒。 字有慶, 南原人。 中景泰癸酉科, 選補承文院正字, 轉集賢殿著作、博士。 丁丑陞典農注簿。 擢重試, 超拜司諫院右獻納, 遷禮曹正郞, 歷成均司藝, 議政府撿詳、舍人, 長興府使, 通禮院左通禮, 戶、禮兩曹參議, 全州府尹, 工、刑兩曹參判, 慶尙、黃海兩道觀察使。 漢城府左、右尹, 司憲府大司憲, 以親老乞外歸養, 授羅州牧使。 弘治癸丑, 拜刑曹判書, 戊午以史事罷職, 己未拜漢城府判尹, 癸亥加崇政, 陞左參贊。 卒年七十三, 諡文孝, 敬直慈惠文, 能養能恭孝。 性謹恪, 寡言笑, 事親孝, 屢乞歸養。 時於家居, 親奉甘旨, 或自漁獵, 以供朝夕。 及親沒, 朝夕謁祠堂, 出入必告, 朔望必祭, 忌祭必哭。 苟得新物, 不薦不敢先嘗。 以父生於丁亥, 終身不食豕肉, 其誠孝人所難及。 但鄙嗇、頗殖貨, 爲守令無廉稱。 晩年因昌寧大君出寓其家, 以妻兄弟未分臧獲, 爲己物贈賂, 又厚賄宮人, 得占崇班, 至官其子, 人以此鄙之。


○上天使遣頭目上書, 請追贈三代, 命追贈金輔及李珍父議政府領議政, 祖父、曾祖父領中樞府事, 母、祖母、曾祖母貞敬夫人。


5月 25日[편집]

○庚寅/賜同知中樞府事李昌臣沈香金帶曰: “卿於近日, 近侍勞苦。” 兼示手書曰:

此帶薄品體小, 可於暑。 明日宜着, 勿謝。


5月 27日[편집]

○壬辰/傳曰: “旱甚, 令京外祈雨。”


5月 28日[편집]

○癸巳/持平趙世輔啓: “《大典續錄》公私賤條曰: ‘宣頭案付奴婢, 依公賤例, 可改者改之。 其可改者, 限弘治三年十二月晦日以前告狀者聽。’ 云。 今宋澂告狀內需司奴婢, 掌隷院官吏從法分揀, 宜若無罪, 勿鞫何如?” 傳曰: “二十年一成宣頭案, 則雖明爲內需司奴婢, 而以未付宣頭案, 許人陳訴耶? 決上內需司, 則雖未付宣頭案, 而勿許人陳訴可也。” 承政院啓: “宣頭案付奴婢, 依公賤例, 可改者改之。 其可改者, 限弘治三年十二月晦日以前告狀者聽之之法, 載在《大典續錄》, 前後行用, 故官吏從《續錄》法, 聽民陳訴。 臣等以謂, 先王之法, 不可紛更, 奉法之吏, 不可罪。” 傳曰: “勿鞫。”


○司憲府合司啓: “濟用監直長鄭誼以染色員, 於毛物色員姜熙臣不仕日, 外貢大虎皮一張, 假入其庫有日。 熙臣考會計, 知失虎皮, 問吏及庫子, 皆以謂: ‘鄭誼潛取。’ 誼卽以無印虎皮換納, 請囚鞫。” 從之。


5月 29日[편집]

○甲午/義禁府啓: “濟用監直長鄭誼逃亡, 請移文各道搜捕。” 從之。


○傳曰: “白苧布ㆍ水紬各三十匹、胡椒十碩入內。 兩大妃本宮, 米各五十碩輸送。”


5月 30日[편집]

○乙未/傳曰: “人欲射侯, 則慕華館等處, 何往不可, 而必於城中臨壓之地也? 因射遊宴, 而或上山脊, 俯瞰宮闕, 甚不可, 其禁之。”

燕山君日記卷第四十九


九年 六月[편집]

6月 2日[편집]

○丁酉/召校書館員, 令篆書淑媛張氏四字以入。


○下內官金繼恭、金永珍于當直廳, 決杖八十。


6月 4日[편집]

○己亥/天使金輔請除姪子獻章兼司僕, 又陞獻文妻父巖城守倫階, 從之。


○持平李思恭啓: “李之和分配東萊。 此雖南極, 不過旬日程, 請徙西北遠地。 鄭誼在逃, 事干人皆已承服。 律文曰: ‘若犯罪事發, 而在逃者衆證明白, 卽同獄成。’ 請錄案, 待現決罪。” 從之。


6月 5日[편집]

○庚子/受朝參。 承政院啓: “天使族親, 憑藉天使, 以成其欲。 如巖城守加階事, 豈天使所自爲耶? 必巖城守因緣獻文轉請耳。 獻章又欲娶黃巖之女, 亦豈天使所得知乎? 必獻章陰請耳。 以天使之請, 屈意曲從, 將來之弊, 恐不可勝。 況黃巖門閥世家, 獻章雖通仕路, 庶孽之賤, 終不可掩。” 傳曰: “其諭館伴, 申明禁令, 毋使獻章輩私通。”


○賜承旨金勘筆一枚, 仍命製帶雨梅花詩以進。


○賜承旨金勘良馬一匹。


○持平李思恭啓: “天使族親, 則猶可授職, 豈可幷授族親之姻婭乎? 巖城守陞一級, 則是二品也, 不可輕授。” 傳曰: “明日問安承旨, 其以此意, 善諭天使。”


6月 6日[편집]

○辛丑/承旨朴說問安于天使, 仍諭以巖城守加階不可事, 答曰: “俺到本國, 聞姪子獻文貧甚。 倫撫愛甚至, 故請耳。” 說來復命, 傳曰: “天使之言果直。 彼豈自知? 是必獻文及通事輩言之也。”


○命京畿觀察使, 擇御乘馬以進。 觀察使啓: “道內無良馬。” 傳曰: “若誠求之, 豈不得哉? 其聚道內馬, 令司僕寺揀擇。”


6月 7日[편집]

○壬寅/傳曰: “豐儲倉米二十碩, 輸給左鷹坊。”


○初, 岐州衛野人等作賊于平安道高山里堡, 將只等四人爲官軍所殺, 沙乙豆生擒, 移置于慶尙道巨濟縣。 至是, 野人王山赤下通書契, 自敍前功, 欲還前日被虜人, 兵曹啓: “沙乙豆生存, 彼不信之, 必親見沙乙豆然後, 當悉其始末, 不生怨恨。 然無辭還給, 則彼必不我德, 而反生輕侮之心, 若終不還, 則亦非待夷之道。 若更來請之, 姑語之曰: ‘四人則當初抗官兵, 中箭而死, 獨一人投降就擒。 國家憐其無知, 生存之。 汝若革心輸誠, 反我逆民末應山、韓世忠及邇來虜去人, 則當啓國家還給。’ 云云可也。 且彼人多將介誘去朴貴同及妻子, 而都指揮産察密告于我。 蒲州彼人虜良女莫非, 而莽哈奪來, 又捕斬多將介。 此輩皆酋長, 請於秋來, 爲先上京何如?” 又啓: “彼人高發大逃來, 請入侍朝。 然才非出衆, 性亦不馴, 不可聽也。 若不聽所願, 則詳知我邊虛實, 將入蒲州, 何以處之?” 命議之。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逆民韓世忠、末應山等刷還, 未可必也。 但沙乙豆留之無益, 依兵曹所啓, 令江界府使, 見彼通信人傳意, 則彼必有答請之辭, 邊將啓聞後, 措置幸甚。 産察、莽哈最强酋長, 爲諸部所推服。 今又首告朴貴〔同〕等刷還事, 當從情願, 令上京除職, 以收後日之用。” 從之。 尹弼商、柳洵議: “高發大才不出衆, 性亦不馴, 不宜侍朝。 如此等人許令上京授職, 則城底彼人, 蜂起難禁。 彼雖詳知我邊虛實, 移入蒲州, 若我防備不踈, 何畏之有?” 成俊議: “高發大雖才不出衆, 我國虛實, 備嘗知之, 不可令移入蒲州, 以資寇兵。 許令上京, 授職侍朝, 何如?” 李克均議: “高發大三寸叔高崇禮, 臣爲本道觀察使時, 啓聞侍朝。 崇禮之才, 亦不出衆, 祖宗朝侍朝野人, 如發大者多。 臣意, 許令上京授職, 從便居住何如?” 從克均議。


6月 9日[편집]

○甲辰/朴春同於南山得白玉四塊以獻, 命司鑰孔孝連往採之。


○傳曰: “尙衣院水紬一百五十匹入內。 且自今雖無傳敎, 每於六月初一日入內。”


○大司憲閔暉等啓: “昨日持平趙世輔、李思恭等罷仕還家時, 鄭麟仁在路傍家, 邀見語之曰: ‘前日以失音, 請改讀箋, 非吾之事, 而本府不辨, 承迎羅織, 以致於罪。’ 云云。 若以爲戲言, 則兩持平俱在, 而又一儒生在座, 無異公廳, 麟仁乃敢言之。 夫承迎羅織, 乃無狀小人之事, 敢以此指斥臺諫, 請避嫌。” 傳曰: “勿避。 麟仁以失音請辭, 雖非己之事, 憲府鞫問時, 不應發明。 且以厭憚海外決罪, 邀見臺諫, 如是言之, 豈有此等風俗乎? 其下義禁府鞫之。 且麟仁雖欲邀見, 持平斷不可往, 幷鞫之。” 閔暉等啓: “持平非往麟仁家, 適過避寓家前, 而麟仁開簾邀之。 如此則雖平日讎怨之人, 於人情不得不見, 請勿鞫。” 不聽。 世輔於麟仁, 童稚之交, 因戲言陷之, 眞所謂賣友者也。


6月 10日[편집]

○乙巳/傳曰: “建陽門近大內御井, 傍有傳漏所, 其警守及傳漏所幷移排。”


○命入黑麻布二十匹。


6月 11日[편집]

○丙午/受朝參。


6月 12日[편집]

○丁未/傳旨戶曹曰: “米三百碩、眞麥一百碩、輸送內需司。”


○掌令李繼孟啓: “尹金孫超二資, 陞堂上, 亦已過矣, 今未閱月, 又陞嘉善, 永興府雖非二品, 亦可授, 請改正。” 不聽。


○傳曰: “明日兩殿進小宴時, 擇妓善奚琴者, 勿着紅裙, 便服入內。 若文綺紅裙, 則可着。”


○京都及京畿江華、安城、安山、陽川、金浦、竹山, 忠淸道洪州、淸州、忠州、公州、沔川、天安、溫陽、泰安、文義、唐津、鎭川、木川、平澤、稷山、新昌、全義、燕岐、海美、懷仁、報恩、禮山、陰城、淸安、鎭岑、懷德、堤川地震。


○命入緜布、正布各三十匹。


6月 13日[편집]

○戊申/掌樂院員書奚琴妓廣寒仙等四人以啓, 傳曰: “近日雨澤適給, 故進小宴于兩殿, 其令廣寒仙等, 持奚琴以入。” 俄傳曰: “善伽倻琴、牙箏妓, 各一人亦速選入。” 一日王酒酣, 私語任崇載曰: “予欲私廣寒仙, 恐外間知也。” 崇載曰: “世祖朝有四妓, 無時出入宮掖。 選妓出入, 外人何知之?” 王意始決, 遂幸廣寒仙。 先是, 王以微行, 率宦者五六人, 各持杖猝入淨業院, 毆黜尼僧老醜者, 只留年少有姿色七八人淫之。 此, 王肆慾之始。


○掌令李繼孟、正言黃孟獻啓: “今年春初苦雨, 夏月再雹, 猶行內宴。 昨日地震, 今日內宴, 殊非弭災之道。 又令娼妓便服入內, 亦非祖宗故例也。 今當省費之時, 或於鷹坊, 或於兩殿用米不貲, 今又米三百碩、麥一百碩輸于內需司, 甚未便。” 不聽。


○問承旨等曰: “女妓以便服入內何如?” 承旨等啓: “臺諫所言, 未爲非也。 娼妓不狎昵於禁中, 其首飾、衣粧, 異於常人, 若便服入內, 恐混於宮人。” 傳曰: “祖宗朝故事也, 成宗亦嘗如是。 卿等偶未之知。” 尋傳曰: “果如卿等所言, 混於宮人未穩, 後勿如是。” 承旨等更啓: “嘗聞, 世廟或於便殿, 召對功臣賜酒, 令四老妓傳觴。 成廟時事, 臣等未知。” 成宗朝無此事, 故承旨之對如是。


○傳旨戶曹曰: “濟用監綿布、正布各三十匹入內。”


○初, 水月寺僧信海、甄城君奴今山詐造書, 呈禮曹云: “水月寺成化六年受王牌。 又於丙辰年, 敎除雜役, 而本官不顧王牌、傳敎, 撤取寺舍, 加以雜役。” 云云, 仍於狀背, 詐書禮曹關云: “水月寺甄城君願堂, 而有王牌、傳敎, 勿役雜事。” 詐着堂上、郞廳署押及印信。 命禁府鞫之, 至是, 禁府啓: “信海供云: ‘今山名及印信, 皆自爲之, 而其狀則甄城君所書。’ 今山亦供云: ‘狀則主甄城君書之, 其他己所不知。’” 傳曰: “今山着名及立案, 謄他紙, 使信海書之。 其狀亦謄寫, 使甄城君書之。” 書入, 傳曰: “果甄城所書也。 凡宗親自恃至親, 恣行不義, 無所忌憚, 是豈可乎? 今甄城君惇干於信海僞造事。 古人所謂: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豈可以王室至親, 廢其法乎? 其令宗簿寺鞫之。 且如檜巖等寺外, 雖有王牌, 盡籍其田, 以許陵寢守護軍與百姓之無田者。 僧亦民也, 不可盡誅, 將人其人轉驅之南畝可也。”


○傳于甄城君惇曰: “國家尊待宗親, 雖有罪犯, 只罷職, 或收丘史, 不加笞杖者, 以璿源爲重耳, 況予之同生乎? 予固不安於心。 今諸君之母, 每以子息貧乏上言者多。 雖小民貧乏, 尙且賑救, 王子女實爲貧乏, 則當先救濟, 有不至貧乏, 而紛紜上言, 希望恩澤, 甚不可。 嘗聞, 前此王子女自營第宅, 豐其財産。 但當學問遊藝, 從事射侯, 穩遣平生耳, 不宜爭自豪侈, 務出人右。 且命在於天, 漢武酷事神仙, 而未能延年; 梁武崇信浮屠, 而餓死臺城, 此其明效大驗, 豈可妄欲求生, 崇奉佛敎, 私占願堂, 聽奸僧之言, 手書呈狀乎? 以王室至親, 首犯國憲, 固宜加罪, 第以友愛之至, 恐或傷恩, 後勿如是。” 仍傳于政院曰: “其以此意, 下傳旨, 諭大小宗親。”


○下鄭麟仁推案, 仍傳曰: “麟仁被罪, 非失音也, 以規免海外耳。 以失音改讀箋官, 雖非麟仁所爲, 若欲發明, 當自申訴, 而閭閻小家, 邀見臺諫, 指言以 ‘承迎(罷)〔羅〕織。’ 所(以)〔謂〕羅織者, 指屬於下, 所謂承迎者, 指君上之失, 而言也。 義禁府其詳知此意, 照律。”


○傳曰: “卒宦官田畇奴婢百九口, 屬內需司, 餘二十口, 給本主。 且田畓有無, 幷考啓。” 畇嘗於先王朝, 以功臣受賜, 而賜牌無可傳永世之語, 故至是屬公。


6月 14日[편집]

○己酉/禁府啓: “鄭麟仁罪當汚毁制書, 杖九十, 徒二年半。” 傳曰: “朝臣非不多也, 以其可用, 故陞授本職, 而麟仁憚涉海外, 規免請辭, 又邀臺諫於私第, 指言君上之失, 是慢上也。 豈人臣事君之道乎? 此而不懲, 將何所戒乎? 欲依律決杖, 於承旨等意何如? 且問于政丞及臺諫。” 承旨姜參等啓: “麟仁果合決杖。 但今方極熱, 恐至殞命。” 傳曰: “爾等之言, 主於庇護。 若恐殞命, 而不用笞杖, 則將何所懲? 其減四等, 決杖勿復收議。”


○掌令李繼孟等啓: “初令臣等議麟仁決杖當否, 旋命勿議。 麟仁罪固當杖, 然非干贓汚、綱常, 則刑不及大夫。 祖宗朝士大夫有罪, 或徒流, 或付處而不決杖。 況此極熱, 雖小民, 必聽其贖者, 恐殞命也, 贖杖爲當。” 傳曰: “人臣之罪, 孰有加於慢上乎? 臺諫固當請杖, 而反請贖, 非矣。”


6月 15日[편집]

○庚戌/受朝賀。


○傳于領議政成俊、左議政李克均、右議政柳洵曰: “麟仁指斥君上之失, 罪固當杖。 昨問政院則云: ‘罪固當矣, 恐至殞命。’ 此言何如?” 成俊等啓: “臣等與麟仁年不相若, 素不相識。 但曾聞有病, 且隆寒、極熱, 則雖小民, 聽贖者, 恐殞命也。 麟仁罪不至死, 減杖付處似可。”


○先是, 龍岡居民林同告: “安州人金德光妻良女方今自謂: ‘生子如佛, 臍下産出, 空中飛去, 年至十八九, 則持國與國接戰。’” 命遣安琛鞫之。


6月 16日[편집]

○辛亥/命入銀三十兩。 尙衣院啓: “銀用盡無餘, 請貿之。”


6月 18日[편집]

○癸丑/刑曹啓: “金奉山强盜, 三覆, 下議政府議之。 成俊議: “金奉山所奪贓物不多, 姓名接處亦不諱, 似非眞强盜。 且凡盜人財物者, 或元有盜心, 或臨財生心。 無乃初無盜心, 而直言姓名接處乎? 迹其所爲, 不得不以强盜論。” 李克均、柳洵議: “《律條疏議》云: ‘强盜或明火、持杖, 攻刼居民; 或(肅)〔嘯〕聚擁兵, 掠奪商賈, 其狀非一。’ 奉山等雖非(肅)〔嘯〕聚擁兵, 而掠奪商賈, 卽强盜也。 但末山迷弱易制, 不卽滅口, 似爲可疑, 減死何如?” 傳曰: “特減死。”


6月 19日[편집]

○甲寅/下今山照律曰: “前有犯徒流者, 全家徙邊。 此人亦可徙耶? 其問于政丞。” 尹弼商、李克均、柳洵議: “今山之罪, 不可不懲。 一依啓本, 決杖一百後, 全家徙邊, 以戒後來何如?” 從之。


6月 20日[편집]

○乙卯/命入藍染緜紬二十匹。


○杖內官李公信一百。


6月 21日[편집]

○丙辰/受朝參。


○傳曰: “避接王子陪別監, 過訓鍊院射侯處, 禁擊鼓, 鼓者不止, 仍相鬪, 武士縛別監杖之。 別監雖微, 名分不可如是, 下刑曹鞫之。”


○司憲府啓: “溫今雖本是安州判官柳墉之妾, 中爲朴元宗妾, 而墉還奪奸。 有關士風, 請拿來鞫之, 元宗竝拿鞫。” 傳曰: “墉依所啓, 元宗待上來鞫之。”


○傳曰: “杖別監官員, 移義禁府鞫之, 別監則勿囚。” 仍傳于政丞及義禁府曰: “非別監妄禁擊鼓, 阿只避寓訓鍊院近處, 適就寢, 恐其警寤而禁之。 別監與鼓人相鬪, 射官何故杖之? 別監佩三稜牌, 知其爲別監而杖之, 名分豈宜若是? 此陵上之風, 禁府其知此意鞫之。”


○尹弼商、成俊、柳洵、楊稀枝、金崶、李世英、朴義榮、韓亨允、李顆、安瑚議: “甄城君惇罪與律當, 然至親全科罪之似未安, 只罷職以警其餘。” 李克均、李世佐、朴楗、姜龜孫、朴崇質、許琛、金壽童、安處良、洪自阿議: “惇於水月寺, 非私創例, 比律似重。 且律有八議, 只收丘史以警之。” 從克均等議。


○刑曹啓: “金末孫與其妹夫申連祖有隙, 一日醉酒相鬪, 以臼杵打連祖頭腦而死。 其論以故殺乎? 鬪歐殺乎?” 命議之。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李世佐、朴楗、姜龜孫、朴崇質、安處良、韓亨允、李顆議: “金末孫殺連祖事, 《律解辨疑》鬪歐故殺條注云: ‘以刃相歐而用刃, 卽有害心, 是名故殺。’ 臼杵非打人之物, 明知傷人之器。 敢用此歐之, 此非故殺而何? 若曰: ‘由醉之事’ 從輕論斷, 則從此醉酒之人殺人無忌, 此開其殺人之門也。 非徒死者無以雪冤於九泉之下, 且非國家殺以止殺之意也。 漢高祖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 居其首。” 李諿、許琛、宋軼、楊稀枝、金崶、洪自阿、朴義榮、盧公裕議: “凡人發怒相鬪之時, 不分木石、金刃相打, 常事也。 金末孫以臼杵歐打, 亦怒中急遽間事, 而無造意殺害之狀。 論以故殺, 恐或過情。” 傳曰: “特減死。”


○議金友臣子訥論以嫡子當否,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金友臣事, 依前議施行何如?” 朴楗、姜龜孫、朴崇質、許琛、金壽童、安處良、宋軼、楊稀枝、李世英、盧公裕、洪自阿、朴義榮、韓亨允、李顆議: “憲府、禁府累次分揀以妾論斷, 不可改。” 從之。


○命議烏川副正嗣宗奉讓寧大君祀當否。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朴楗、姜龜孫、朴崇質、許琛、金壽童、安處良、宋軼、楊稀枝、李世英、金質、盧公裕、洪自阿、朴義榮、韓亨允、李顆議: “烏川副正事, 依禮曹所啓, 勿許奉祀何如?”


○下姜永壽疏議之。 尹弼商、朴崇質、李諿、安處良、韓亨允、李顆議: “姜永壽父鶴孫之罪, 已曾推斷、錄案, 今難追改。” 李克均、柳洵議: “依前議何如?” 李世佐、朴楗、許琛、金壽童、李諿、宋軼、安處良、楊稀枝、李世英、金崶、安瑚、洪自阿、李顆議: “箠楚之下, 或有鍜鍊成獄之事, 然先王朝已曾定罪, 勢難追改。” 留中不下。


○左議政李克均啓: “榮山、法聖兩倉漕運水路遙遠, 近年多致敗沒, 漕軍多死。 臣聞, 太宗朝慶尙道田稅, 於全羅道順天府海龍地面置倉輸納, 然水路險遠, 不能運致京都, 乃與河崙建議, 改於忠淸道忠州地面設倉, 輸納漕轉, 至今行之無弊。 全羅道路非險阻, 民可易輸, 兩倉租稅, 於沃溝群山浦等處, 相地設倉, 漕運何如?” 命議之。 尹弼商、柳洵、朴楗、姜龜孫、朴崇質、李世佐、許琛、金壽童、宋軼、安處良、楊稀枝、李世英、金崶、安瑚、洪自阿、盧公裕、朴義榮、韓亨允、李顆議: “克均所啓榮山、法聖兩倉移排漕運之策, 似爲便易。 然其便否, 難以遙度, 令本道觀察使, 審度地勢, 廣問便否, 商確折衷以啓何如?” 李諿議: “臣曾爲全羅道觀察使, 其時己酉年漕運, 特令觀察使監載, 其年果無事漕運, 然水路遙遠, 屢致敗沒。 臣意, 克均之計得矣。” 從弼商等議。


6月 22日[편집]

○丁巳/以金硉爲濟州牧使。 硉性分辨, 有吏幹, 爲濟州未一年, 死於官, 民多哀慕。


○司諫院上箚子, 論尹金孫不宜陞嘉善。 箚中有愼一己之所獨嚮, 察衆人之所共疑語, 王怒曰: “無偏無黨, 王道蕩蕩。 予豈以偏黨, 而私金孫乎?” 金孫淑儀閔氏外叔, 疑緣此以取爵位, 故箚中語及之。


○執義金千齡以病辭。 千齡外溫內剛, 不畏强禦。 爲執義, 語多切直。


6月 23日[편집]

○戊午/傳曰: “烏川副正嗣宗順成君之子, 順成乃讓寧大君長子咸陽君次子也, 何以奪嫡乎? 考啓。”


○兵曹啓: “近來兩界軍額, 漸至減少, 而不知何者逃流, 何者死亡。 究厥所由, 邊將及守令等不加撫字, 徵斂苛刻, 民不聊生, 遂至逃入彼土。 守令等雖或知之, 恐被罪責, 掩覆不聞, 誠非細故。 邊鎭各官境內居民, 令本道觀察使, 差諳練守令, 計數錄籍, 五家置伍長, 五伍置統長, 疊入處, 則出入時, 各其伍長、統長, 照名點閱; 非疊入處, 則每月巡行檢察, 如有死亡、逃徙次次覺擧, 申報守令。 守令等劃卽點檢根尋, 報觀察使、節度使, 每年春秋, 計戶口增減, 開錄啓聞。 各其伍、統內, 一人逃亡者, 伍、統長依制書有違律, 決杖一百, 每一口加一等, 罪至徒三年而止; 不能檢擧守令等, 一口降資, 三口以上罷黜, 五口以上收職牒, 而知逃入彼土, 而不能追捕, 匿不以聞者, 勿揀赦前, 伍、統長決杖一百, 他鎭永屬爲奴; 守令等杖一百, 邊遠充軍。 有能捕告守令及鎭將、軍士, 依軍功一等論賞, 鄕吏、賤人免役。 隣邑、他道流移者, 本邑守令及隱蔽不還守令、兩邑伍、統長, 一口以上, 竝依律文杖一百, 三口以上, 守令罷黜, 伍、統長杖一百, 他鎭充軍。 捕告者, 軍士一口以上, 守令、萬戶三口以上, 依軍功三等論賞, 鄕吏、賤人依强盜捕告者, 給賞布。 且邊鎭人民, 苦於防戍, 皆於內地, 婚嫁移居, 以此邊郡軍額漸少。 今後, 內地男人娶于邊郡者, 移居妻家, 邊郡男夫娶于內地者, 率妻還籍, 務要實邊。 違法婚嫁, 男夫與主婚者及不能檢擧守令、伍、統長, 竝以制書有違律論罪, 男夫亦刷還原籍。 邊氓逃脫之由, 邊將、守令豈不知之? 非徒謀免罪責, 以爲尋常不之爲慮, 遂致今日之弊。 時遣大臣或朝官, 點檢原籍, 考閱存亡, 問民疾苦, 以袪積弊何如?”


6月 24日[편집]

○己未/下烏川副正嗣宗上言曰: “宗親與常人不同, 無乃妾子有奉祀例耶? 考啓。”


6月 25日[편집]

○庚申/受朝參。


○判決事閔泮啓: “辛巳年以前僧奸所生, 勿令從賤事, 已再受敎。 僧奸所生雖良人, 亦從賤, 此《大典》法也。 《大典》從頒降後, 則頒降前所生, 依受敎從良可也, 前判決事尹俶以爲不載《續錄》, 受敎後移八道, 辛巳以前所生竝從賤。 由是, 累代良役者皆從賤, 伸訴本院, 將何以處之?” 命議于政丞。


○傳曰: “水晶十塊速貿入。”


6月 26日[편집]

○辛酉/成俊議: “僧人犯奸, 法當治罪, 安可良其所生乎? 己酉年受敎之意, 未悉其由, 今觀掌隷院啓目, 其辭似當。” 李克均議: “律文內, 僧人娶妻, 法有當禁, 律有正條, 而己酉四月十八日承傳本意, 臣未詳知, 然受敎如彼, 且辛巳年, 去今幾五十年, 則父子相承良役已久, 未可輕易從賤。 但己亥年正案付人從良, 於法有礙, 正案恐未可改也。 今尹俶所啓: ‘《大典》內, 僧人所生雖良, 亦從賤。’ 辭緣, 考之《大典》, 則文意, 不指《大典》前所生言, 而僧人娶良女所生從賤云也。 臣意, 辛巳以前僧奸所生內, 正案付不付人, 依己酉年承傳施行, 其後所生, 依《大典》施行。” 柳洵議: “凡新立法條, 竝從立法後施行, 此通例也。 僧奸所生雖良, 亦從賤, 辛巳《大典》時未定也。 《大典》以前僧奸所生勿從賤事, 該曹兩度受敎, 掌隷院一於《續錄》內不錄, 其立法前所生, 竝欲從賤, 甚未便。 但正案現付者, 不得移易, 亦大法也。 其已付正案, 仍從賤勿動何如?” 從柳洵議。


○義禁府啓: “蔣處勇等杖別監罪, 用歐制使律, 則別監非奉命之人; 用皇家袒免期親歐打律, 則非王子親當其事, 故不得已照以不應爲, 杖八十, 奪告身三等律, 但恐輕歇。” 傳于政院曰: “古云: ‘投鼠忌器。’ 處勇等治罪何如?” 政院啓曰: “罪以此律至當。”


6月 28日[편집]

○癸亥/傳曰: “銀口魚令産出各道, 除每年進上乾魚, 而以生魚封進。 且不拘二千尾, 雖節晩, 隨所得多少, 輒卽封進。”


○館伴盧公弼啓: “臣於兩使同坐處開說曰: ‘遼東護送軍自甲寅年以後, 止江邊乃還, 辛酉年以後, 則每越江到義州, 或留五六日, 或留三四日交市。 義州地狹, 支用亦艱。 詮聞, 遼東摠兵官大人所甚善, 大人若發一言而請之, 此弊可袪。’ 上使曰: ‘前此無八站城堡, 故必賴護送, 今則自義州至遼東, 設堡相望, 不須護送也。’ 臣答曰: ‘此乃上國厚待我國之意也, 不可遽奏請免。’ 上使曰: ‘宰相之言是也。 護送軍越江交市, 非但自己之物, 乃都司及摠兵官所付。 遼東乃管於廣寧摠兵官。 俺兩人若言此弊於廣寧摠兵太監, 則可祛矣。 但散料則不可全廢。’” 李克均啓: “臣意以謂, 若使護送軍止江邊乃還, 我國之弊袪矣。 但我國之人, 則入留彼境, 遲速隨宜, 而天兵護送, 至我江邊, 或當風雪, 或値霾雨, 暴露乃還, 則於賓主之義未安。 如自遼東護送將士, 則許令越江, 依前經宿似當, 然請收議處之。”


6月 29日[편집]

○甲子/臺諫啓尹金孫加資事, 不聽。 弘文館亦箚論之, 不聽。


○弘文館上箚曰:

近日憲府請拿鞫朴元宗, 政院啓以元宗秩居二品, 不宜輒請拿來, 而憲府吏報臺官, 政院欲請罪, 本府臺官(閤)〔合〕司避嫌。 政院啓: “請罪之議, 院中所無。” 歸罪於府吏誤傳, 遂請鞫之。 政院只掌出納, 凡臺諫所啓之事, 非所當議。 況元宗之罪, 正宜拿鞫, 臺諫之啓, 亦據舊例, 則有何不可, 而敢搆異議, 輕沮臺官乎? 地居近密, 身親管轄, 其勢固易於恣肆, 而敢任己意, 非議臺論, 遽自啓請, 反鞫臺吏, 其恣肆之漸己著, 舞弄之心萌矣。 及事下刑曹, 臺吏供云: “請罪本府之言, 聞諸院吏。” 其言之發, 必有所(世)〔由〕, 攸司當據兩造之辭, 參訊反覆, 務得情實可也。 乃私遣吏, 探政院意然後, 乃鞫院吏, 又不詳詰其辭, 使歸於一, 而輕脫院吏, 深罪府吏, 其怵迫權要, 輕視風憲甚矣。 臺官以例成之辭, 見懼於政院, 遽避嫌, 而政院沮格之狀, 無一言及之。 又見刑曹讞議不詳, 而恬不爲意, 臺官之體, 果如是乎? 刑曹畏政院, 政院沮臺官, 臺官又自縮恧, 而不敢有所爲, 此豈可乎? 臣等叨參侍從之列, 若又隱默不言, 則其負殿下甚矣。


九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乙丑/承政院啓: “命臣等勿避嫌, 然弘文館豈但以臆料之事, 筆之於書, 至有恣肆舞弄等語乎? 必因所聞而發也。 且歷詆臺諫、政院, 豈不知三司皆引嫌, 而猶且云爾者, 其不臆料明甚, 請避。” 傳于政丞等曰: “弘文館何敢以臆料之事, 啓于君父耶? 館員雖多, 必有一二建議之人, 不可不問。 所謂: ‘恣肆之漸著。 舞弄之兆萌。’ 云者, 非指隱微, 蓋言著見之事, 政院必無是事。 設使有之, 亦不可不問, 將下獄問之, 於卿等意何如?”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伏聞傳敎, 至爲允當。 然弘文館之啓, 但出於臆料之誤耳, 豈有他情? 言雖不中, 敢言不默, 國家之福也。”


7月 2日[편집]

○丙寅/大司憲閔暉等請辭職, 不聽。


○各道監司所啓守令褒奬當否,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李克均議: “各官守令, 非時陞黜, 雖勸懲之權宜, 恐似未穩。 然今擇賢以啓, 亦不可虛棄。 遞代時陞敍, 上敎允當。” 成俊議: “今觀各道監司所啓, 全州府尹金瑄、靈巖郡守崔亨漢、忠州牧使崔璘、淸州牧使尹璋, 公廉勤謹, 民得安業, 衆所共知。 雖賞之可也, 其餘未聞賢名, 安可以監司一時之薦, 不更審用之乎?” 柳洵議: “今觀各道褒薦, 厥數猥多, 豈能盡副其實? 然守令賢否, 關民生休戚, 其在薦中者, 是必行己而臨民, 有異於人。 其中尤異者, 朝廷宰執亦必有聞, 廣議行賞, 其餘或賞以表裏, 使之知勸何如?” 傳曰: “遞任時陞敍。”


○大司憲閔暉等請辭職, 不聽。 又請辭, 傳曰: “若遞則人主爲輕, 而弘文館爲重, 不可從也。”


○以李自堅爲江原道觀察使, 朴說左副承旨, 權鈞右副承旨, 成世純同副承旨, 閔頣大司諫, 南袞弘文館副提學, 金效侃司憲府執義, 郭宗元司諫院司諫, 李繼孟弘文館典翰, 成世貞、柳希轍司憲府掌令, 慶世昌司諫院獻納, 徐厚正言。


7月 3日[편집]

○丁卯/大司憲閔暉等請辭職, 不聽。


○執義金效侃、掌令成世貞啓: “大司憲閔暉、持平李荇累日避嫌, 不聽。 本司多事, 請速遞之。” 不聽。


○兩使詣光陵上香, 遣右議政柳洵、承旨朴說迎慰于渡濟院, 又遣都承旨金勘問安。


○館伴盧公弼啓: “臣說與兩使曰: ‘遼東護送軍自甲寅年以後, 至江邊而還, 辛酉年以後, 每越江或留五六日, 或留三四日而去。 義州地小, 支用甚艱。 聞遼東摠兵官大人所甚厚, 若發一言, 此弊可除。’ 上使曰: ‘前此無八站城堡, 故必賴護送。 今則自義州至遼東, 設堡相望, 不須護送。’ 臣答曰: ‘此乃上國厚待我國之意, 不可遽奏請免。’ 上使曰: ‘宰相之言是也。 護送軍越江買賣, 非但己物, 乃都司摠兵官所付也。 遼東乃管於廣寧摠兵官, 俺等若言於廣寧太監, 可袪此弊矣。 但散料則不可全廢, 須將俺意, 與朝廷共議。’” 右議政李克均啓: “護送軍至江邊乃還, 則弊可袪矣。 但我國人入留彼境, 遲速隨意, 而遼東軍護送至江邊, 或値風雪、霾雨, 暴露乃還, 則於賓主之義未便。 將士許令越江經宿似當, 請收議處之。” 命議于政丞及六曹堂上。 尹弼商、李克均、申浚、朴崇質、李諿議: “我軍則到遼東, 雖久留, 亦許支料。 遼東軍則或値雨雪, 到江上回還, 於情禮未安。 今天使到廣寧, 雖有便我之言, 不便於彼, 則事固拂理, 似未永久。 今當語之曰: ‘我國自祖宗以來, 深蒙皇恩, 凡朝天使臣回還, 竝皆護送。 自今遼東至江上, 列鎭相望, 不須煩天兵護送也。’ 若以爲: ‘出於皇恩, 不可擅沮。’ 云則 ‘有聲息時, 聽我使臣口告, 使之護送。’ 若仍舊護送, 則遼東將士到義順館留之, 各鎭軍士只到江邊而還何如?” 成俊、安處良、安琛、李世英、柳順汀、金崶、盧公裕、朴義榮、韓亨允、尹遘議: “遼東護送軍, 每行越江, 則一年所費米麪, 不下千餘石, 義州終必不支矣。 今觀盧公弼與天使問答之言至當, 令公弼將此意, 因便更說, 以袪此弊何如?” 李世佐議: “因入朝太監, 欲袪國弊, 似非正論。 然平安道一路, 土瘠民貧, 稅入不多。 義州一年唐軍供頓米𥸴, 幾至千餘碩, 將來之弊, 不可勝言。 若有因機可圖之勢, 不可不預爲措置。 臣於前日, 請令館伴因便語天使, 今觀天使之言, 此非遼東摠兵官等所自擅, 欲言於廣寧太監。 然甲寅、乙卯、戊午年使臣回還, 無護送唐軍, 其後七八年, 護送唐兵只到江上等事, 皆是遼東摠兵官等, 因時所爲。 今使館伴, 更語上使曰: ‘本國陪臣回還, 每令護送, 皇恩至重。 但今東八站一路, 設堡星列, 無聲息之時, 亦令護送, 心甚未安。 大人之還, 議諸遼東、廣寧等處, 若無事變, 不令護送, 本國供頓之弊, 因此可袪。’ 若以爲: ‘護送出自皇恩, 不可擅除。’ 云則: ‘前此甲寅、乙卯、戊午年間, 不令護送, 其後七八年, 護送唐兵只到江上, 皆是遼東摠兵官所爲。 以此兩議, 大人斟酌, 隨便圖之, 則平安一道, 受賜大矣。’ 彼必樂聞, 斟酌措置。” 姜龜孫、金壽童、韓斯文、楊稀枝、洪自阿、李顆議: “朝廷視本國, 同於海內諸侯, 使臣赴京, 則館待、護送, 務從優厚, 此諸蕃所無之皇恩也。 前此遼東護送軍必渡江留連而還, 本國待之之禮, 必盡誠意。 近年義州儲峙不多, 以難繼爲患, 然於賓主之義, 示此厭之之意, 則將謂我靳惜供億而已, 於事體何如? 若曰今時則東北一路, 處處設站, 人烟相望, 雖無唐兵護送可也。 第念, 事有不虞, 邊城失守, 則東八站一路, 當爲賊藪。 朝貢不可廢, 而路梗不通, 則不可以本國羸卒, 爲之護送, 勢將不得已復請, 則其謂我國何? 臣等意, 若請免護送, 則於主人之義不可。 今館伴從容語之曰: ‘護送來者, 渡江若多日留連塞上, 無知之民, 爭趨互市, 恐或失禮。 請令繼自今, 不使久留而返似爲便。” 從弼商等議。


○先是, 慶尙道觀察使李坫、節度使田霖等馳啓: “薺浦倭人所居後岾築城, 以爲關限, 則彼倭以城外之地, 自爲己有, 盡奪民田, 引接族類, 勢將難禁, 請仍舊勿築。” 命收議。 李克均議: “今觀李坫等所啓, 與臣見聞有異, 且未有地圖, 未可歸一。 然二人所見如彼, 姑從啓本施行爲便。” 成俊、李諿議: “觀李坫所啓, 似爲便當。 依啓本施行。” 尹弼商、李世佐、申浚、朴崇質、金壽童、楊稀枝、安處良、李世英、柳順汀、安琛、安瑚、盧公裕、朴義榮、韓亨允、尹遘議: “薺浦舊無城子, 頃緣朝廷之議, 築城爲巨鎭。 又於城外一面, 別築行城, 於關防無益, 亦非示彼無外之體。 凡事利於舊, 不什則不可爲。 今但當申嚴禁防, 仍舊爲便。”


○傳曰: “衣纏頒賜正布二千一百三十九匹、水紬一百二十二匹、白緜布三十三匹、常綿布一百十一匹速入內。”


7月 4日[편집]

○戊辰/大司憲閔暉等請辭職, 不聽。


○正言金彦平啓曰: “臺官被駁, 不得在職例也, 暉等避嫌當而不遞。 金效侃等請遞暉等, 其言亦是, 而命遞之亦未便。 且凡起復, 非繫國家輕重者莫能當, 今監造官、弓人皆堪之。 從沃略不辭免, 忘母子惻怛之情, 旣不孝於家。 雖小官尙不可授, 況堂上乎? 請改正。” 不聽。 彦平更啓, 傳曰: “已與大臣議, 不可從也。 若遞暉等, 是長弘文館之非也。” 彦平累啓, 不聽。


7月 5日[편집]

○己巳/大司憲閔暉等請辭職, 不聽。 正言金彦平啓請遞閔暉等事及申從沃事, 不聽。


○命入粳米五碩。


7月 6日[편집]

○庚午/上使金輔卒。 左議政李克均啓請令政丞一員護喪, 傳曰: “其遣右議政柳洵。”


○大司憲閔暉等請辭職, 不聽。 正言金彦平啓: “閔暉決不可復職。 申從沃當初起復, 憲府論啓, 不辭監役。 忘親求爵, 是毁常亂倫之人, 不宜陞堂上。 洪浩人品庸下, 不顧正妻, 薄行人。 且嘗爲尙州判官、瑞山郡守皆見罷。 長湍府使時, 族人防納事露, 憲府推鞫, 不得已辭職, 今不宜陞授副正。 愼自建全羅都事時, 罪涉贓汚見罷。 其後因戚里, 得拜掌苑, 亦旣不可, 況陞授宗廟令乎? 文有彬耄荒不治事, 不宜陞授。 朴世俊性本殘酷, 全州判官時, 濫刑殺人, 適蒙宥免罪, 今授慶州判官。 守令必須慈詳豈弟然後, 可以臨民, 如此殘酷之徒不可授也。 李季禧以敦寧主簿, 病不仕, 遽陞判官未便。 姜利恭乃吏曹判書許琛三寸姪女夫, 雖非法當相避, 事同一家, 以四山監役授主簿未便, 請竝改正。” 傳曰: “閔暉、申從沃事不聽, 餘問吏曹。”


○以盧公弼爲議政府左贊成兼判義禁府事, 李諿兼知春秋館事, 柳世琛守司憲府執義, 柳崇祖司憲府掌令。


○命入粳米五碩。


7月 7日[편집]

○辛未/遣司譯院判官金敦于遼東, 訃告金輔喪。


○掌令柳崇祖啓: “臺諫被論, 則不得復職例也。 請速遞閔暉等職。” 不聽。


○吏曹判書許琛等啓: “洪浩踈薄正妻等事, 臣等未詳知之。 且浩踐歷已久, 故注擬。 朴世俊嘗爲全州判官濫刑事, 其時被鞫, 幾至自明、經赦。 慶州凋弊, 宜遣剸煩治劇者, 故注擬。 文有彬立朝已久, 雖年老, 不至廢事, 故注擬。 愼自建所犯, 亦自明、不錄贓案, 而又命敍用, 多所歷仕。 及爲漢城府判官, 臺諫劾之, 而命換閑官, 故注擬。 李季禧爲軍器寺判官, 以病降授敦寧府主簿, 今病已愈, 且非治事之官, 故注擬。 姜利恭雖臣三寸姪女夫, 然非法當相避, 故擇監役中年久者注擬。” 傳曰: “明當報之。”


○正言金彦平啓申從沃事, 不聽。


7月 8日[편집]

○壬申/遣同知中樞府事韓偉如京師, 賀千秋節。


○掌令柳崇祖啓閔暉等遞差事, 傳曰: “雖終歲來啓, 斷不可聽。”


○大司憲閔暉等請辭職, 不聽。


○正言金彦平啓申從沃事, 傳曰: “今方收議於政丞, 其待命。”


7月 9日[편집]

○癸酉/傳曰: “申從沃議得及吏曹所啓洪浩等事, 其示臺諫。”


○遣左議政李克均致祭于上使。


○咸鏡道觀察使閔孝曾啓云: “定平府使南孝元勤謹奉公, 無民弊。 鏡城判官朴雲仝日謹無怠, 措置官事, 不至煩民。 穩城判官金荊寶務爲嚴刻, 杖殺二人, 民弊亦多。” 傳曰: “孝元、雲仝遞任時陞敍, 荊寶改差。”


7月 10日[편집]

○甲戌/掌令柳崇祖啓: “大司憲閔暉等, 決不可就職。 且醫員例不敍東班, 今醫員劉永貞注擬東班, 請鞫吏曹官吏。” 傳曰: “暉等斷不可遞。 若遞暉等, 則政院亦可遞也。 弘文館蔑國無君而言之。 今欲責之, 恐妨言路耳。 永貞事, 令吏曹考啓。”


○大司憲閔暉等辭職, 不聽。 仍傳曰: “弘文館旣謬矣, 豈敢遞卿?”


○獻納慶世昌論啓洪浩、愼自建、文有彬、朴世俊、李季禧、姜利恭、申從沃、劉永貞等事, 又啓金義童、鄭仁耘非實行三品職, 而今授實封君未便。” 傳曰: “從沃事不聽。 浩等事, 臺諫豈無所聞見而言之乎? 更問于吏曹。 永貞事, 已命考啓。 義童、仁耘事, 亦問于吏曹。” 吏曹啓: “洪浩等前啓已盡。 劉永貞事, 《續錄》云: ‘內醫院習讀官所業精通者, 啓授顯職。’ 且醫學敎授, 仕滿後遷顯官, 已有前例, 而永貞曾爲敎授, 又赴擧則明非賤孽, 故注擬。 仁耘、義童事, 兵曹承傳, 轉關本曹, 故亦注擬。” 傳曰: “以吏曹所啓, 諭諫院。”


7月 11日[편집]

○乙亥/掌令柳崇祖啓: “辛禹鼎爲靈光郡守, 三考二中, 左遷爲別坐, 其人可知。 今吏曹以仕滿, 遽授五品職, 殊無勸懲之意。 洪慶昌以軍資監僉正, 換授司僕寺僉正。 別無承傳, 而從其所欲, 任意換授不可。 請竝改正。” 又啓洪浩、文有彬、申從沃、朴世俊、愼自建等事, 傳曰: “慶昌、禹鼎事, 令吏曹考啓。 從沃事不聽。 自建、有彬、浩、世俊遞差。”


○獻納慶世昌論啓申從沃、李季禧、姜利恭、金義童、鄭仁耘、劉永貞等事, 命議于政丞等。


○大司憲閔暉等辭職, 不聽。


○吏曹啓: “辛禹鼎以靈光郡守, 連二中爲別坐, 箇滿可授四品職, 而降授五品。 司僕寺員多武臣, 慶昌文臣而勤謹, 故擬望耳。”


○命入銀二十兩, 若無貿入。


7月 12日[편집]

○丙子/掌令柳希轍啓: “大司憲閔暉等列嫌請辭, 幾至十五日。 本府無長官, 廢事已多, 請速遞之。” 傳曰: “弘文館之論非正, 豈可遞也?”


○大司憲閔暉等辭職, 不聽。


○議政府啓: “大司憲閔暉等, 諫院、本府亦論當遞, 其勢必不得相容。 且久無長官, 詞訟積滯, 軍士、朝官未得署經者頗多, 請速遞之。” 不聽。


○掌令柳希轍論啓辛禹鼎、洪慶昌、文有彬、申從沃事, 傳曰: “禹鼎、慶昌遞之。 從沃事, 旣已收議, 不聽。” 更啓: “爵賞不可濫授, 今天使如婦人、小子, 但以私恩、小惠, 務悅其人, 殿下無不勉從, 泂等六人以其請, 陞授堂上。 況從沃未闋母服, 奔走任事。 古語云: ‘求忠臣於孝子之門。’ 從沃不孝之人, 豈有忠於君乎? 殿下難於負天使之言, 輕於拒臺諫之論, 不勝缺望。”


○獻納慶世昌論啓申從沃、鄭仁耘、金義童事, 不聽。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議: “醫員顯職除授事, 《經濟六典》、《大典》內, 旣不立法。 成宗御書內: ‘有特旨乃許。’ 以此觀之, 臺諫論啓似當。” 柳洵議: “醫員授顯官, 前無此法。 但醫術國家所重, 精通其業, 豈居精律算者之下乎? 顯職除授, 以勸後來, 未爲不可。” 傳曰: “改差。”


7月 13日[편집]

○丁丑/命入胡椒十碩、蓑衣十部。


○掌令柳希轍、正言徐厚論啓申從沃事, 又啓: “金碩璘以兵曹判書姜龜孫三寸姪女夫, 受四山監役未便。” 不聽。


○召都承旨金勘於小東門內, 賜蓑衣、笠帽、胡椒及諸種藥。


7月 14日[편집]

○戊寅/入居巡察使朴崇質啓: “今年當徙平安道三百戶、咸鏡道四百戶, 而前年以凶歉, 不遣從事官, 今當何如?” 傳曰: “令本道觀察使徙之。”


○大司憲閔暉等辭職, 不聽。


○傳曰: “慈順王大妃曾未寧, 今已平復。 予欲賞侍奉服事之人, 其入緜布百五十匹、正布百匹、紬三十匹。 如此論賞, 不在經用之數, 政院記之, 以憑後考。”


○傳曰: “侍女趙氏上言, 眞僞未可知也。 令漢城府考啓。”


○掌令柳希轍、正言徐厚論啓申從沃、閔暉事, 又請鞫吏曹, 傳曰: “吏曹其鞫之, 餘皆不聽。”


○下御書曰:

自八月初一日至十五日, 經筵朝講, 其後則依舊。


○傳曰: “十九日當請宴天使。”


7月 15日[편집]

○己卯/請宴天使于慶會樓下。 掌令柳希轍、正言徐厚等上箚, 論申從沃賞職未便, 不聽。


○柳希轍啓: “法駕當由正路, 而今日因路窄, 人馬雜擾, 至有踶傷者, 自今請由正路。” 傳曰: “其見傷者誰耶? 爾等不念我厭暑速行乎?” 希轍又啓: “見傷者不可的指。 法駕若由大路, 則扈從諸臣從容騎馬, 無雜擾之弊, 所見如是, 不得不啓。” 傳曰: “先王朝亦由此路。 其時豈無臺諫、大臣, 而無有言者。 今之臺諫敢言如此, 是追咎先王也。 無奈臺諫欲垂耀史冊而云然耶? 雖曰臺諫知無不言, 豈可以欲便於下, 而敢言上之所爲耶? 殊無敬上之意。 臺諫不當言而敢言, 是重下而輕上, 有操弄之漸也。” 希轍啓: “人主擧動, 當由正路, 故啓耳, 無他意也。” 傳曰: “或由大路, 或由小路, 豈有常法? 欲從下之便, 則尤不可。” 希轍又啓: “臣等請遞暉等而不聽, 勢不相容, 請遞臣等之職。” 不聽。


○大司憲閔暉等辭職, 不聽。


7月 17日[편집]

○辛巳/大司憲閔暉等辭職, 不聽。


○諭八道, 索白質黑鬣馬。


○傳曰: “內官楊朴朴笞五十, 造紙署定役。”


7月 18日[편집]

○壬午/上天使金輔之柩由崇禮門, 發向北京, 百官以淺淡服, 祗送于慕華館迎詔門。 閔暉等辭職, 不聽。


○賜都承旨金勘米、豆各十碩。 時, 大君在勘第。


7月 19日[편집]

○癸未/宴天使于仁政殿。


○傳于都承旨金勘曰: “卿之去也, 見黃海、平安兩道監司, 則當語之曰: ‘道內所送鷹犬皆不好, 今後須擇品好封進。’ 且觀民間疾苦、農事豐歉以啓。”


7月 20日[편집]

○甲申/王幸太平館, 行天使上馬宴。


○傳曰: “今日宴時, 洪湜所立近處諸將, 有以手敲鐵甲, 其聲錚錚, 甚無禮, 其問以啓。” 兵曹書閔子芳、盧効愼、金岵、姜龜孫、韓斯文、李秉正、鄭有智、洪自阿、柳睇, 入啓, 傳曰: “問之。”


7月 21日[편집]

○乙酉/副天使李珍詣闕拜辭, 王迎入仁政殿, 行茶禮, 仍行酒。 天使拜辭, 王送至仁政門外。


○驪川尉閔子芳待罪曰: “適臣甲與劍相戞有聲。” 傳曰: “予所見也。” 遂命鞫之。


○傳曰: “金禹卿杖一百。”


7月 22日[편집]

○丙戌/王幸慕華館, 餞天使。


7月 23日[편집]

○丁亥/正言金彦平啓: “迎接都監郞廳以天使請, 陞堂上者五人, 旣爲猥濫。 今又以通事朴孝順陞堂上, 尤猥濫, 請改之。” 不聽。


7月 24日[편집]

○戊子/命入深紅無紋紗二匹、草綠紋紗一匹、 黃柳靑花紋紗三匹、深黃藍花紋紗三匹、深碧靑柳靑無紋紗二匹、深靑白花紋紗二匹、大紅羅二匹、草綠羅二匹、深綠黃柳靑羅二匹。


7月 26日[편집]

○庚寅/掌令柳希轍以北部主簿李益文、參奉李瑋等, 收斂緜布於坊里人等事啓曰: “事干皆服, 罪涉贓汚, 請移禁府鞫之。” 傳曰: “速囚鞫之。”


○命入白羅金線童子雙膝蘭八葉及蕉布四匹、大紅無紋紗三匹、鍮盆十、鍮榼十、淑媛鞍子十部、侍女鞍子十部、水賜鞍子十部。


7月 27日[편집]

○辛卯/大司憲閔暉等辭職, 不聽。


○正言徐厚啓曰: “命索騣鬣俱黑白質馬, 未審用之何地? 其色罕有, 求之必有民弊。” 傳曰: “凡事豈有無弊者乎? 雖如蔬果, 求之皆有弊。 此言甚踈, 尙堪爲臺諫之任耶?” 徐厚啓: “御乘之馬, 不必白質黑鬣也。 此關君德, 不得不啓也。” 傳曰: “予若求鸚鵡等物, 論啓宜矣。 馬則我國所有, 求之何妨?”


7月 28日[편집]

○壬辰/先是, 成宗朝寧仁君楯以敗常罪, 削《璿源錄》, 遠方付處。 至是免放, 上書請復職, 命收議。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楯於具氏, 雖非親母, 旣爲繼後子, 則母子之分已定, 而具氏失行産兒之醜, 自楯發之。 故其時推明定罪, 遠方付處。 其得免放, 於楯幸矣。 給牒齒錄, 恐未可。”


7月 29日[편집]

○癸巳/命入大紅紗三匹。


○高安都正精得白玉三塊於光陵山麓以獻, 傳曰: “遣玉人採之。”


○禮曹啓: “熊川人麻同、哲同、金同、劉蒙、尹檢丁、朴江、裵厚同、禹石乙同等潛賣各官居民於三浦倭人家。 倭人來寓我土已久, 禁網踈闊, 出入無防, 與吾民雜處。 故傍近流民等, 因緣托付, 賣鬻子女。 今現露者如此, 若盡刷之, 則恐不止此數, 請遣朝官, 刷還治罪。” 從之。


○閔暉等辭職, 不聽。


7月 30日[편집]

○甲午/命入無紋大紅紵絲裁剪二端。


○傳曰: “米十碩送柳子光家。”


○傳曰: “內官朴孟孫、洪禹治杖八十。”


九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乙未/受朝賀, 御經筵。 司諫郭宗元曰: “鏡城巨邑, 兵使兼帶府使, 以軍務爲事, 治民則付諸判官, 而朝廷視爲邊郡, 例遣武臣, 如內禁衛不識事體者, 則兵使、軍官率皆儕輩, 不以主倅視之, 常責供辦, 或至陵侮。 判官亦專務供辦, 不暇治民, 民之訴冤無路, 請不拘武臣擇遣。” 成俊曰: “臣嘗爲節度使, 見五鎭判官亦皆武臣。 軍官乃其儕輩, 督責固其所也。 曩因臣啓, 差遣文臣, 其後洪應啓: ‘文臣不業兵革, 不如武臣。’ 以此兼差文武。 但鏡城內地, 不可差遣內禁衛、兼司僕輩也。”


8月 2日[편집]

○丙申/受常參, 御經筵。


○正言徐厚啓: “昌原府使李成達, 稟性輕躁, 非剸煩治劇之才。 昌原地廣人稠, 必不堪任, 請改之。” 傳曰: “其問吏曹。” 吏曹啓: “成達前爲富寧、朔州、定州, 治皆無弊, 未知其人輕躁、人器之不相當, 故注擬。” 傳曰: “其以此言, 諭諫院。”


8月 3日[편집]

○丁酉/受常參, 御經筵。


○兵曹啓: “野人汝乙豆論罪及産察論賞事, 請速斷。” 命收議。 尹弼商、成俊議: “汝乙豆累次作賊, 不可不明示典刑, 以警後來。 若畏其子報復, 久囚獄中, 或至自盡, 或致逃逸, 則彼人不畏國威, 將恣意犯邊, 深可慮也。 兵曹所啓, 甚合事宜。” 李克均議: “臣非不知汝乙豆久囚果如兵曹所啓, 但汝乙豆死, 則其子二人絶無捕獲之理, 徒使遺孽, 至死報怨耳。 前此彼人無典刑者, 其子必不疑其父死, 將於族親所在處, 逗留聞見。 産察旣知論賞, 必當盡心捕獲, 姑緩其死, 幷其子捕獲共誅之, 則恐無後慮。” 柳洵議: “觀汝乙豆作賊刼殺事狀, 乃是劇賊。 久囚牢獄, 不爲逃逸之計, 則將必自盡。 當於境上, 明示典刑, 其子令邊將捕獲甚當。”


8月 4日[편집]

○戊戌/王觀稼于東郊。


8月 6日[편집]

○庚子/受常參, 御經筵。


8月 7日[편집]

○辛丑/御經筵。


○命入品好草綠紗一匹、銀百兩。


○司憲府啓: “今以閔泮爲黃海監司, 人器不稱, 請遞之。” 泮後爲星州牧使, 頗不廉, 今被論有以哉。


8月 8日[편집]

○壬寅/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閔頣曰: “全州判官朴世俊旣以殘酷改差, 今以上言復職。 大抵治民之吏, 以慈祥惻怛爲心, 則民蒙其澤。 世俊殘酷之吏, 慶州之民必受其殃, 請改差。”


○傳于柳希轍曰: “閔暉辭職已久, 臺官被駁, 不得相容。 自祖宗朝因循不變, 以成弊風。 大抵朝官爲君上所非, 則不至固辭; 爲同列所駁, 則强執不已, 期於必遞, 無乃不可乎?”


8月 9日[편집]

○癸卯/受常參, 御經筵。


○議政府啓: “今年因天使, 平安、黃海兩道受弊不貲, 京畿支供之繁, 其弊尤甚, 請停今年入居。” 從之。


○命入襦裹肚五領、甲裹肚三領、緜布三匹、土紅緜布十五匹。


○命議閔泮黃海監司、李成達昌原府使當否。 尹弼商、成俊議: “成達爲人, 臣等未知也。 但昌原地大人稠, 須擇可人, 果如諫官所啓。” 弼商議: “泮學解有餘, 吏治亦足。 但觀風之職, 承宣任重, 所係非輕, 第未知當否。” 成俊、柳洵議: “閔泮雖未得科名, 學識有餘, 踐歷亦多。 監司雖重, 可堪其任。” 李克均議: “閔泮曾爲守令, 爲政不煩, 且爲人穎悟。 但陞堂上未久, 朝望未滿, 遽任重職, 臺諫所論爲是。” 傳曰: “成達可遞, 泮不可遞。” 掌令柳希轍啓: “監司重選, 須遣有位望者。 我國只八道, 故自祖宗朝皆以二品以上差遣。 泮秩卑, 又無人望, 豈合監司之任耶? 請改正。”


8月 10日[편집]

○甲辰/摘下鮮紅鳳仙花數片曰: “令尙衣院, 以紬綃布各裁剪, 染此花色入內。”


○傳曰: “大內築墻處, 令經師將桃枝呪符禳之。”


○命入磊綠二十斗。


○傳曰: “其召銀匠。”


8月 11日[편집]

○乙巳/王親祭文昭、延恩兩殿, 仍詣璿源殿, 奉審先王先后影子。


○掌令柳崇祖啓: “知製敎金克愊不用意製親祭文, 請鞫之。” 不聽。 崇祖性苛細, 好發人小過。


8月 12日[편집]

○丙午/御經筵。


○更命議閔泮事, 尹弼商議: “前議時, 泮嘗赴試, 學問不輟, 故以學解有餘啓之。 今聞憲府之駁, 果如所啓。” 李克均議: “臣所聞, 果如臺諫所啓。 判決事時, 衆論不快, 頗聞於人。 其他所短, 未之聞也。” 柳洵議: “臣自少知泮爲人, 識見通敏, 遇事能斷。 意謂, 用無不可。 但不由科擧而進, 今又驟授監司之任, 故物議容有以爲過者。 臺官爲朝廷, 欲極選監司重任, 有此論執, 亦豈過哉? 其所言判決事所任不稱事, 臣所未曾聞。 但以臣所見, 泮才品豈必盡在於近年爲監司者之下乎?” 領議政成俊啓: “泮雖未登第, 屢中初試, 則學解有餘。 今各道監司, 孰有優於泮, 而泮亦豈居於其下乎?” 傳曰: “其以此議, 示臺諫。” 掌令柳崇祖啓: “自祖宗朝以二品以上爲監司者, 擇其位望俱重者, 而遣之耳。 泮之位秩尙淺, 亦未洽人望, 請改正。” 不聽。


8月 13日[편집]

○丁未/王觀宗親射于後苑。


○傳曰: “酒二百甁入內。”


○弘文館啓: “前者以暑久停經筵, 今因宣政殿月廊改造停之。 請於(寶敬堂)〔寶慶堂〕開經筵。” 傳曰: “此堂近內, 不可接士大夫。” 仍命以年豐秋景, 各製律詩二首以進。


8月 14日[편집]

○戊申/兵曹啓: “來十月英陵行幸時, 若打圍則當先徵兵, 敢稟。” 傳曰: “成宗朝有一宰相啓: ‘祭陵之日, 若打圍則無知之民必曰: ‘此擧專爲打圍。’ 請停之。 此不通之言, 行祭後還宮時, 命將行陣, 有何不可? 其徵兵。”


○傳曰: “近來被罪人如嚴貴孫等, 籍沒田宅, 急速書啓。 若有一毫遺漏, 是欺君也。”


○義州宣慰使都承旨金勘來復命啓: “平安道早旱晩水, 因此失農, 民多呈狀于臣曰: ‘請停入居。’ 且安州巨關, 近來疲弊, 請依驪州例, 權革判官。”


○都承旨金勘宣慰天使于義州而還, 王命內官, 齎宣醞, 迎慰都門外。


8月 15日[편집]

○己酉/都承旨金勘啓: “安州以妖言人之故, 一里二百餘家盡逃散, 其弊不貲。 其煽惑妖言者, 死有餘辜, 隣邑之民辭連逮繫者亦多。”


○掌令柳〈希〉轍啓打圍未便事, 王曰: “鍊兵大事, 不得不已。 爾等亦知蒐苗獮狩之義, 雖春秋閱兵, 亦無不可, 況爲民除害耶? 古有十旬不返者, 此則可言也。 人情狃於安逸, 則雖遇小勞, 皆言有弊。 爾等亦狃於昇平, 發此言耶?”


○命入胡椒二十碩、水紬二十匹。


8月 16日[편집]

○庚戌/戶曹啓: “威化島雖云可墾, 然在大江之外, 往來耕稼, 人甚病焉。 但大川、水口兩洞及松山、大門、麟山、海口, 皆義州境內, 有沃饒水川之利, 無賊變渡江之憂, 可作水田, 以收無窮之利, 請先起耕試驗。” 傳曰: “收議。” 尹弼商議: “義州、江界等處民田, 以本道守令監之, 則棄官事, 遠赴他處, 經年乃還。 其弊不貲, 擇遣勤謹朝官以試之何如?” 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自古邊地屯田, 皆令本鎭將自爲之, 未有遣官監事。 擇傍近守令、萬戶、僉節使中勤謹人, 使之撿擧爲當。”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平安道各官因使臣往來, 疲弊極矣。 今又年穀不登, 民生可慮。 一應入居幷停, 以寬民力何如? 且平安道國之西門, 脫有大敵, 則先據鴨綠以拒之, 次則淸川江爲之大防, 安州以此江爲險。 若固守於此, 則雖敵兵百萬, 何畏哉? 祖宗朝務儲軍糧, 隄備異於他鎭者, 爲此也。 比聞, 本州疲弊, 恐不支持, 如革判官, 則除弊多矣。 限蘇復, 權革似當。”


8月 17日[편집]

○辛亥/王進宴于兩大妃殿。


8月 18日[편집]

○壬子/命入兒馬十匹于後苑觀射所。


○傳曰: “木工、石工各十名, 監役官二人, 令司饔院供饋。”


○傳曰: “名爲射場, 而無禽獸, 則勞而無益。 須擇多禽獸處, 或射獸、或放鷹, 須令兩便, 其遣園囿使李秉正更審以啓。”


8月 19日[편집]

○癸丑/王觀稼于西郊。


8月 20日[편집]

○甲寅/傳曰: “洪湜今後勿擬巡將、雲劍等望。”


8月 21日[편집]

○乙卯/命入蘇木百斤。


○諭咸鏡道觀察使閔孝曾、平安道觀察使蔡壽曰: “年例鷹子及打圍時別例鷹子, 聽今去鷹師言, 擇良封進。”


○命入蘇木三百斤。


8月 23日[편집]

○丁巳/京師及忠淸道忠州、堤川、定山、鎭川、淸安、牙山、槐山、結城、泰安、尼山、懷仁、沔川、林川、稷山、保寧、報恩、公州、連山、鎭岑、懷德、文義、天安、洪州、禮山、德山、陰城、藍浦、新昌、淸州、燕岐、平澤、瑞山、淸風、唐津、沃川、海美、全義、木川、靑山, 慶尙道金山、開寧、仁同、龍宮、醴泉, 京畿廣州、果川、楊根、砥平、驪州、利川、陽智、龍仁、陰竹、衿川、安山、南陽、水原、振威、陽城、安城、陽川、仁川、富平、金浦、通津、江華、坡州、楊州、抱川、永平, 全羅道益山、龍安、咸悅地震。


○政院啓: “今日地震, 宜修省。”


○傳曰: “日月食、地震皆災變, 而古人必書日食, 而月食不書何哉? 月食亦是地震之類也。” 政院啓: “日者陽精, 人君之象也, 而食之, 故特書垂戒。 月者陰精, 爲陽所剌而食之常事, 故不書。 至於地震, 則異於是, 地道常靜, 不宜動而動, 則是亦陰氣盛也, 亦災變之大者也。”


8月 24日[편집]

○戊午/傳曰: “地震陰盛陽微之徵。 弭災之道, 無使刑獄冤滯, 其諭政府。” 政院啓: “傳旨幷載恤刑、求言之意何如?” 傳曰: “求言則不陳時弊, 而皆言自己之事, 不可也。”


○平安道博川、雲山、泰川、嘉山、安州、寧邊地震。


8月 25日[편집]

○己未/知敦寧府事鄭眉壽告沐, 往海州, 命都承旨金勘餞于郊。


○傳于領議政成俊曰: “前日地震, 今又有雷變。 月令云: ‘八月雷始收聲。’ 則今之雷變非其時, 有何故而致此哉?” 俊啓: “雖云: ‘八月雷始收聲。’ 然自古至八九月, 猶不收聲。 但頃者地震, 昨又地震, 如此災變, 臣在所當避。 然不知災變之作, 由於某事之失。” 傳曰: “顧將何道感格天心, 以弭災耶?” 俊啓: “別無弭災之道。 但上下之交相戒懼而已。” 傳曰: “古云: ‘恐懼修省。’ 今災變疊至, 恒恐懼修省耶?” 俊啓: “何不恒恐懼修省?” 傳曰: “知道。”


○傳旨: “予不穀, 叨守丕基, 托于億兆之上。 政多紕繆, 而罔克正; 民或愁嘆, 而未能知, 天譴疊至, 水旱、凶荒連歲而作。 加以坤道失靜, 自前年以來, 京師地震者再, 至本月二十三日申時又震。 徵之於書, 咎在陰盛陽微。 天戒丁寧, 至于再三。 惟予一人, 莫克享于天心, 兢懼之懷, 劇于淵氷。 消災之道, 專在側修; 感召之原, 多由獄訟。 凡我左右輔弼, 夙夜交修, 用答皇天仁愛之心, 兼令中外, 疏決冤滯, 以副予欽恤之意。”


8月 26日[편집]

○庚申/王御明政殿發策, 幸慕華館試武士, 取武科金石貞等十七人。


8月 27日[편집]

○辛酉/雨雹, 霜降。


8月 28日[편집]

○壬戌/取文科權福等八人。


8月 29日[편집]

○癸亥/慶尙道監司李坫獻白雉。 掌令柳希轍、正言徐厚啓: “坫之所獻, 以爲祥瑞, 則其弊必至於誇美; 以爲珍禽, 則使人主玩物喪志矣。 敢獻之, 是獻諛也。 大凡奸臣或以狗馬, 或珍禽, 或以祥瑞, 規中人主之欲, 希恩固寵, 請科罪。 且聞, 豐壤宮經宿打圍。 近日京師地震, 固當謹災, 而動衆未便。” 王曰: “坫特錯料耳。 且近來連年地震, 陰盛陽微之應, 無乃臣失其道, 不能事君, 而致之耶? 史書某月地震, 某月打圍, 誰以予爲不賢?”


○王問成俊、李世佐曰: “議政府、六曹進宴及養老宴, 欲一時行之。 打圍亦當行也, 而臺諫以地震請停。 地震無歲無之, 豈可以此而停之? 臺諫之言, 不審事體也。” 俊等啓: “政府進宴、養老宴一時行之無妨。 打圍事, 臺諫不審事宜而言之, 不可從也。” 是時, 王不至昏悖, 俊等以當國大臣, 諂悅逢迎, 長君之惡, 將焉用哉?


九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甲子/命入品好花紋大紅紵絲一匹。


○武靈君柳子光啓: “各官守令托言進上, 常獵於講武場, 私獵者亦多, 請禁之。” 傳曰: “守令爲進上, 獵於講武場, 亦不得已也。 況丘陵川澤, 與民共之, 豈可禁私獵乎?”


9月 3日[편집]

○丙寅/王御明政殿, 放文武科榜。


○傳曰: “今臺諫因災變而請汰冗官。 若遇災變, 輒令沙汰, 則必有冤抑, 豈可謂無賢能, 而汰去無罪之人乎? 若有罪, 雖三公、六卿, 亦且不饒。 今靈雨等, 雖以博奕、使酒, 罷軟爲言, 苟非皐陶、稷、契, 誰無過失? 雖臺諫, 亦豈盡無過耶? 如此則非惟不得轉災爲祥, 秪自轉祥爲災。 論人善惡, 豈盡於公? 脫有陰邪之人爲臺諫, 以平生私嫌, 攻擊無罪之人, 此甚弊風。 臺諫不計事體, 輕言之不可也。”


9月 4日[편집]

○丁卯/日暈。


○傳曰: “米豆各十碩, 送柳子光家。


9月 5日[편집]

○戊辰/下眞珠如黃豆大一顆曰: “此樣珠廣求入內。”


○傳曰: “令各道, 封進三刀子三百部。”


○鰱魚卵令産出各官別進。


○命議全羅道觀察使張順孫所啓榮山、法聖兩倉, 移設於沃溝地面群山浦便否事。 尹弼商議: “今觀啓本, 其於事勢似當。 但置倉之處, 自祖宗以來, 商度已定, 今不可紛更。” 成俊議: “移倉之策似有理, 然自祖宗朝行之已久, 今遽移設, 不無民怨。 且慶尙道田稅之數本小, 而歲給倭料可興倉輸納之數, 不及全羅道遠矣。 況近年漕船, 非徒敗於本道, 多敗於忠淸道地面, 是皆押領官不謹行船所致。 臣意以謂, 令觀察使擇押領官, 點檢漕軍, 毋令代立, 行之二三年, 弊復如前, 更議何如?” 李克均議: “臣所啓與張順孫所啓同。 但新倉所渡處, 半氷半水則果有難涉之弊。 然兩岸相距不遠, 猶可以設橋。 令全州、扶安等官設橋, 則無難涉之弊。” 柳洵議: “大抵漕船之敗, 多由於不審風水, 重載妄行, 不在水路遠近。 今雖依全羅監司所啓, 如或不謹, 安能保其無敗乎? 況輸納田稅, 民亦苦之。 今移法聖、榮山倉於上道, 則本道極南居民, 舍近趨遠, 必生咨怨。 臣意以謂, 輸載時, 監司、水使擇押領官, 審風水、禁重載, 或有致敗者, 押領官罷黜, 則可無覆敗之患。” 從成俊議。


9月 6日[편집]

○己巳/傳曰: “今後(忌晨)〔忌辰〕齋行香使, 勿遣朝官, 以秩高內官代遣。 且禮曹郞廳及一應進排各司官員亦勿遣。”


9月 7日[편집]

○庚午/命入白檀香二十斤。


○命遞大司憲閔暉、持平李荇。


9月 8日[편집]

○辛未/傳曰: “明日曲宴時, 妓工賜與布帛, 令尙衣院, 分三等書啓。 令軍士一百名, 入後苑伐草, 繕工監造鎌五百柄, 爲不時伐草之具。”


○傳曰: “各司花匠全數聚來。 且野菊花二百叢, 卽令採入。”


○領議政成俊啓: “臣子景溫登第, 設慶宴於臣家。 再請四館員早來, 四館員以景溫爲不恭, 至夕乃來。 今聞, 四館報該曹, 推劾新及第等, 此怒臣而然也。 我朝本有凌上之風, 而年少之輩, 相結朋援, 習成弊風, 自戊午年後, 其風少戢, 今復始煽矣。 臣居首相, 被侮實多, 請辭避。” 傳曰: “勿避。 其鞫四館員。”

【史臣曰: “四館嚴新舊之分, 其來久矣。 俊不責其子之不恭, 而反怒四館, 欲肆其憤, 迎探主意, 至引戊午之事, 威制四館。 戊午之獄, 俊爲推官, 指名流爲朋黨, 誅竄殆盡, 今又指爲陵上, 以啓甲子之禍, 身亦不免赤族之誅, 其反中, 如是夫!”】


9月 9日[편집]

○壬申/王遣內官金處善, 賜御書于金勘曰:

卿爲戶曹參判, 任緊於他, 勉愼其職, 使副特命。

勘謝恩, 傳曰: “政院事不無虛踈, 然戶曹必待詳明之人, 然後可授, 故特以卿爲參判耳。”


○王奉兩殿, 設曲宴于後苑。


○左議政李克均、右議政柳洵啓: “臣等近聞, 慶尙道自七月以後, 踰月不雨, 沿邊各官, 太半失農, 而監司迨不上聞, 恐上意以謂, 年穀豐登也。 且聞, 全羅道沿海郡縣, 旱災亦甚, 京畿廣州雨雹大如椀, 小如鴨卵, 傷穀殆盡。 成宗朝禾穀損實, 每令十日馳啓, 請下諭監司。” 傳曰: “可。”


○傳曰: “濟用監正布、緜布各一百五十匹, 司贍寺正布一百匹、緜布二百七匹, 義盈庫胡椒六碩入內。”


○下平安道觀察使蔡壽書狀, 仍傳曰: “今觀狀辭, 八月二十七日, 雷震三和縣民韓有石家, 人畜驚惑, 積粟爲天火燒焚。 所謂天火者, 無奈雷火耶?” 左議政李克均啓: “臣嘗爲平安道節度使時聞, 天火往往燒海邊土地, 則禾稼茂盛, 故人多喜之。 此則不然, 必雷火所焚。” 右議政柳洵啓: “此必雷火所焚。”


9月 10日[편집]

○癸酉/同副承旨尹遘啓: “特命臣爲承旨, 上恩至重。 然臣年老, 兩眼昏暗。 刑房任重, 臣不能堪, 請辭。” 傳曰: “遞刑房。” 遘卽廢妃尹氏母兄。


○傳曰: “後苑(春棠臺)〔春塘臺〕鍊石改築。”


○武靈君柳子光等, 往審射場便否, 作圖啓曰: “自京城至注葉山、泉坫相距七十餘里, 恐勞上體。 臣等意, 駕發日宿豐壤宮, 翌日注葉山, 又翌日泉坫, 又翌日峩嵯山打圍似便。” 傳曰: “可。 但出宮日, 以侍衛軍士, 道傍放鷹何如?” 子光等曰: “大方洞等處, 可放鷹。”


9月 11日[편집]

○甲戌/王御仁政殿, 行養老宴。 傳曰: “今日進爵宰相, 賜回杯時, 有過半傾注者, 此何如耶?” 承政院啓: “若果傾注, 不恭甚矣。 人臣安有此事?” 傳曰: “禮曹判書李世佐進爵後, 賜回杯時, 予執盞臺, 而世佐過半傾注, 濺及予衣, 其鞫之。”


○賜長興府夫人申氏米二十碩、緜布ㆍ正布各一百匹。”


9月 12日[편집]

○乙亥/傳曰: “東宮近處禁雜人, 毋令往來。 且南賓廳及翊衛司等處幷禁。”


○傳曰: “李世佐傾注賜酒, 濺及予衣, 而流於席上, 久而不乾。 宰相有微過則當赦之, 此不敬之甚也, 不可棄之。 況身爲禮官, 而如是可乎?” 承政院書推鞫傳旨以啓, 傳曰: “其添入有聲傾注, 濺及御衣等語。”


○傳曰: “宰相、臺諫等於闕門近處, 毋得高聲辟路。”


○傳曰: “米二十碩、綿布ㆍ正布各五十匹, 送長興府夫人申氏家。”


9月 13日[편집]

○丙子/傳曰: “中宮養老宴時賜與, 胡椒九斗、緜子五斤、久陳緜布ㆍ正布等入內。”


9月 14日[편집]

○丁丑/傳曰: “賜長興府夫人申氏米一年四度, 以爲恒例。”


○傳曰: “宣陵獻官, 勿差諸君、駙馬。”


○傳曰: “內官朴世戇、李誨決杖一百, 邊遠充軍, 盡奪告身, 金貴之奪告身一等。”


○傳曰: “內官辛孝常、李雲孫、金玉漣、許孟文、崔淑、全愚沖、全富奇、朴荊岑、金承昌、金哲同、金冷光、陳千等, 各決杖于當直廳, 嚴仲孫奪告身一等。”


9月 15日[편집]

○戊寅/受朝賀。 下李世佐照律曰: “大臣不可贖, 只遞本職。”


○傳曰: “烏川副正嗣宗加資。”


9月 16日[편집]

○己卯/傳曰: “李世佐招辭, 雖曰: ‘喘急未定, 身體肥鈍, 故敬謹之至, 不覺傾注。’ 此言非實。” 承旨許輯等啓: “雖於同僚中, 不得如此, 豈故不飮乎?”


○傳于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曰: “李世佐事, 卿等必聞矣。 養老宴日, 進爵後回杯, 若不能飮, 則當稍稍而飮之, 不宜傾注。 左議政及許琛雖不能飮, 亦皆盡飮。 世佐雖不能飮, 非左議政之比。 借曰: ‘敬謹之至, 不覺其如是。’ 此則不然。 大臣不可罪, 故只遞其職。 於卿等意何如?” 弼商等啓: “上敎允當。 然世佐不能飮, 且惶恐天威, 自擬速飮, 不覺至此。 宴罷後, 世佐誇之曰: ‘俺平時不能飮, 而今日則盡飮回杯。’ 臣等聞其言而笑之。 後聞傳敎, 始知世佐之失禮。 若世佐故爲傾注, 則何誇於人? 於此觀之, 世佐必不覺至此。” 傳曰: “雖云: ‘不覺。’ 甚非也。”


9月 17日[편집]

○庚辰/傳曰: “軍士自昨日結陣於郊外, 必以予爲遊觀, 然予豈爲此耶? 久不閱兵故耳。”


○命召議政府、六曹堂上, 傳曰: “遼東人王鐸齎勑而來, 則待之如白顒、高淸例耶? 王人雖微, 使命至重, 待之當以禮也。 且座次當何如?” 尹弼商等啓曰: “白顒則爲徵兵, 受朝廷之命而來。 今鐸之來, 爲金輔喪, 而輔之柩已入中國, 勑書不須頒, 王鐸亦不必來也。 然名爲齎勑而來, 示不可待之草率。 座次則當用賓主之禮。”


○養老宴後, 命議老人加階。 尹弼商議: “古人云: ‘西伯善養老。’ 況尊高年, 所以長長也。 今老人十四, 皆是良人, 且資窮, 亦有出身者。 雖特加一資, 以示老老之意, 於義何妨?” 成俊議: “老人加資, 雖非正職, 堂上階, 豈可不論庸賤, 例授乎? 中武科出身者, 則授之似當, 其餘人代加何如?” 李克均議: “堂上階, 不可施於庸輩, 代加爲便。” 柳洵議: “諸老人內, 趙繼孫曾經守令職, 唯此可授堂上階, 其餘不可濫授。 或賜物, 以示優老之恩何如?”


○以具壽永爲判義禁府事。 臺諫上箚曰:

臣等將具壽永不合禁府, 李坫獻白雉不可事, 累瀆聖聰, 未蒙允可, 臣等不勝缺望。 臣等竊念, 刑獄重事, 罪之輕重, 人之死生繫焉。 自祖宗朝必擇練達、明愼、名位隆重者任之。 今壽永本無學識, 又無踐歷、諳練之久, 以婚姻戚里之故, 驟陞崇秩, 亦授不稱之職, 甚非聖上擇人、愼獄之意。 嘉祥美瑞, 固人主所罕見, 而奇焉者也, 而忠義之士則視以爲不足信, 況非祥瑞乎? 今李坫知殿下不貴異物, 白雉亦非嘉瑞而敢獻, 其志不過獻諛、求媚、取寵之愚計耳。 伏願殿下, 亟遞壽永, 又鞫李坫, 以快輿望。


9月 18日[편집]

○辛巳/王具戎服, 幸黃丘閱武, 仍命左右廂合驅。 傳曰: “何無禽獸耶?” 成俊啓: “私獵者多, 故如是耳。” 傳曰: “雖云山林、川澤與民共之, 今無獸如此, 不可不禁獵。” 俊等曰: “此場內, 水鐵匠新居者頗多。 若以講武場而禁之, 則居民自可撤去矣。” 柳洵曰: “自此使勿占新居, 其已居者, 不可撤去。”


○左射隊絶驅獸逸, 傳曰: “打圍卽行軍也。 若遇敵如此, 則豈可乎?” 絶驅衛部將欲卽決杖, 俊等啓: “上敎允當。” 卽命承旨, 監杖鄭文昌、柳淵、柳從漢。


○成俊、李克均啓: “咸鏡道國之藩籬, 若無五鎭, 則邊事可憂。 世宗朝許城底野人授兼司僕, 野人性愚直, 不如我國人奸詐, 如欲侍朝者許授雜職, 如童淸禮者, 則當授衛將等職。 兀良哈乃野人中平民, 幹朶里乃大金支裔也。 淸禮之父童所老加茂嘗有功於先王朝。 世宗欲設會寧鎭, 而未得其地, 所老加茂自撤其家, 而獻其地, 其功不細。 世宗重其功, 許嫁禮賓寺判事之女, 淸禮外祖, 乃士族也, 豈宜待之有內外乎? 臣曾以此啓之, 而弘文館以人面獸心, 不宜侍朝彈之, 事遂寢。 世祖朝亦許野人立朝, 今亦簡拔其尤者, 授其職, 彼必爭自向慕。” 傳曰: “可。”


○傳于政丞等曰: “李世佐事, 至爲不可, 故昨日已遞提調。 年老大臣以君爲幼沖, 而如是不恭可乎?”


9月 19日[편집]

○壬午/傳曰: “李季仝嘗在御榻近密之地, 投果弄妓, 臺諫猶以爲言。 況世佐陞御榻之上, 予親執盞臺, 而傾注如此, 世佐之罪, 浮於季仝也。 予於初, 只遞本職者, 意必臺諫復請其罪也。 今臺諫、朝廷, 無一人言之者, 是畏世佐威勢, 而然也。 其以此, 召臺諫語之。”


○命召議政府、六曹、漢城府堂上, 傳曰: “季仝投果弄妓, 臺諫猶劾之。 世佐傾注賜酒, 此驕縱而然也。 其視季仝之事, 不恭尤甚。 今朝廷、臺諫無一人言之, 是世佐之子守義爲翰林, 守貞爲弘文館, 故畏勢不言耳。 守義等不宜居淸要之地, 其遞之。 但世佐之罪, 更有可論耶? 臺諫喑無一言, 亦可罪耶? 其各議啓。” 尹弼商、成俊、柳洵議: “世佐面對天威, 傾注賜酒, 罪不容死。 臣等初以爲, 世佐本不能飮, 故不覺傾注矣。 累承上敎, 審知無禮, 罪不可恕。 臣等未及請罪, 臣等亦有罪。” 金應箕、李諿、許琛、金壽童、宋軼議: “世佐當飮賜酒時, 實有慢心, 故令傾注, 致濺御服, 則罪固當死。 但世佐素不能飮, 若於敬謹之極, 不覺流注, 則其罪有間。 然親執臺以賜, 而無禮若此, 只遞本職, 罪重罰輕。 且臺諫遇事, 或當論而不論, 或不當論而論之, 亦一時所見之不同耳。 今臺諫不論執世佐事, 固有罪矣。 然以此而罪之, 則後之論事者, 爭務深論, 恐有過重之弊。” 朴楗、姜龜孫、申浚、朴崇質、韓斯文、安處良、楊稀枝、柳順汀、金崶、金勘、安瑚議: “李季仝當侍宴, 醉中戲弄, 臺諫請罪, 外方付處。 今世佐雖性不能飮, 當受賜酒, 乃流注以至濺及御衣, 其無禮有過於季仝, 而特以優待大臣, 只遞本職, 罰至輕矣。 臺諫宜言而不言, 亦不得無罪。” 洪自阿、盧公裕、南宮璨、韓亨允、李顆議: “世佐旣犯無禮之罪, 宜加重律, 以懲不恪, 而只遞本職, 罰甚輕也。 《傳》云: ‘見無禮於君, 如鷹鸇之逐鳥雀。’ 臺諫喑無一語及之, 亦不得無罪。” 下其議, 傳曰: “應箕等議曰: “敬謹之極, 不覺流注。’ 此言未免於私。 且臺諫易於責君, 而難於同列之事者, 以其子弟懷嫌乃父之事, 反中其毒, 故不敢言耳。 然臺諫不可罪, 降授西班, 則是亦罪之也。 無識者必以謂: ‘盃酒小愆, 不宜至此。’ 然政府、六曹俱會于此, 至遞臺諫, 誰不知之? 大抵罪或重而輕, 輕而重, 此則雖或似輕, 而其實則重。 《書》曰: ‘眚災肆赦, 怙終賊刑, 宥過無大, 刑故無小。’ 此則罪重而事小, 故如是耳。 君雖幼沖, 而爲大臣者, 不宜如此。 昔成王幼沖, 周公負而輔之。 豈可以君之幼冲, 而至於此乎? 世佐恃勢驕縱, 今政丞之議如此, 其子守亨亦其悅於其心乎? 其遞守亨舍人職。” 弼商等啓: “臣等錯料, 初以謂: ‘世佐本不能飮, 不覺傾注。’ 累承上敎, 知世佐無禮之罪, 莫大於此。 臣等初未請罪, 皇恐無已, 世佐之罪, 宜置重典。” 傳曰: “世佐之罪, 當依季仝付處, 宜配於無農舍之邑。” 又傳曰: “臺諫務得沈重人授之乃可。 今觀臺諫有當論而不論, 有不當論而論之者, 臺諫豈盡同耶? 其中如有不善之人, 則敢以私憤相攻, 以及宰相豈可乎? 如此風俗, 日漸深痼, 固當救之於始。”


○傳曰: “議政府舍人李守亨、弘文館修撰李守貞、藝文館檢閱李守義遞差。”


9月 20日[편집]

○癸未/傳曰: “王鐸之來, 適丁打圍之期, 然鍊兵不可廢也。 況才白丁等已令徵之, 糧或罄盡, 且至冬深則不可。 予觀近來兵卒之怠莫甚, 雖惡獸, 當盡力捕獲, 況如獐兔乎? 前者杖衛部將人必以爲過矣, 然將卒一心然後, 事可成矣, 故不得已杖之。 久不閱武, 兵事解弛, 此國之大事, 而臺諫止之, 豈非臺諫食祿煖衣, 欲安其身故也? 雖言之, 斷不可聽; 雖歲歉, 亦不可廢也。”


○傳曰: “打圍時, 一應犯罪人卽決杖。 如衛將則取稟論罪, 其下則將帥自杖。”


○付處李世佐于全羅道務安縣。


○傳曰: “司憲府大司憲李世英、執義金效侃、掌令柳崇祖ㆍ柳希轍、持平姜渾ㆍ金克愊, 司諫院大司諫柳世琛、司諫郭宗元、獻納鄭士傑、正言徐厚送西, 降職敍用。”


9月 21日[편집]

○甲申/傳曰: “前大司憲李世英不言世佐之事, 亟遞世子賓客。 如此之人, 豈能輔益世子乎? 幷遞特進官。 且今所遞臺諫, 非特旨, 勿敍弘文館、書筵官、臺諫等職。 雖敍此等職, 終必無益。”


○下御書曰:

李世佐到配所日時詳啓。 領去官不無私情, 必不促行, 出京日幷詳啓。 如或遲晩, 當重論。


9月 22日[편집]

○乙酉/傳曰: “王鐸之來, 不設綵棚耶?” 承旨成世純啓: “有慶事則設綵棚, 此迎勑而已, 故不設耳。 議政府、六曹請宴等事, 議于政丞等停之何如? 且開城府宴享時, 例送妓工, 今則無別宣慰使, 勿送女樂, 宗宰問安幷停之何如? 且迎勑、下馬宴、茶禮等儀, 例遣問禮官議之。 今無問禮官, 若遠接使到開城府, 則遣禮曹郞廳往議何如?” 從之。


○移配李世佐于穩城。


9月 23日[편집]

○丙戌/傳曰: “米十二碩送鷹坊。”


9月 25日[편집]

○戊子/受朝參。


○傳于政丞等曰: “寶城君㝓年老位極, 今老職代加, 欲授其孫堅孫, 故特陞爲堂上, 以慰其心。”


○賜吏曹參判金勘良馬一匹。


○左議政李克均啓: “聞, 平安道安州有賊洪子寬等, 聚衆作黨, 橫行刼掠, 殺人如麻。 有人嘗告其爲盜, 斬其父子, 其慘酷如是, 當速捕捉。” 傳曰: “急速捕之。”


9月 26日[편집]

○己丑/杖內官嚴仲孫八十, 朴修元六十。


○平安道殷山、江東、成川、順川、孟山、德川地震。


○傳曰: “平安、咸鏡等道內需司回換米, 以豐儲倉米題給。”


9月 27日[편집]

○庚寅/傳曰: “內禁衛等所射布侯, 已令造以十幅, 其付皮於四隅, 烙印以給, 破則告兵曹改之。”


○傳曰: “帶霜葡萄、獮猴桃摘進。”


○賜金勘良馬一匹。


9月 28日[편집]

○辛卯/領議政成俊啓: “今聞, 王鐸無識賤夫。 臣意以謂, 殿下托疾, 而令承旨代迎勑書, 不接見爲便。”


9月 29日[편집]

○壬辰/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李懿孫曰: “具壽永今判義禁府, 臣等累啓不聽。 大抵刑官賢否, 係人死生, 不可不愼擇。 壽永無學識, 又無踐歷, 請須改正。” 執義李繼孟曰: “上若矜憐此輩, 則衣服可賜, 食物可與, 不宜任此詔獄。 若尙衣院則掌御服, 司僕寺則主養馬, 兩司提調, 猶之可也, 禁府非公斷折獄者, 所不能堪。 且慶尙道監司李坫有水旱之災, 而不啓達, 乃獻白雉。 坫久爲內臣, 豈不知聖上不喜祥瑞, 而敢獻之, 意欲要君也。 今若不懲, 諛佞成風, 將不勝救。” 王曰: “白雉之獻, 出於無情。”


○傳于承政院曰: “令義禁府勿使盧璨自盡。” 仍傳于政丞等曰: “璨盜用御庫之物, 士習至爲不美。 凡臺諫、侍從容貌衣服儼然, 而難知其心。 布帛、錢穀之地, 吏曹當擇人而授之。” 李克均啓: “上敎允當。 聞, 尙衣院紵絲裁剪則提調監藏, 如緜紬等物, 郞廳掌之。 臣見世祖朝尙衣院官員必擇人而授之, 璨乃盧思愼之孫, 公弼之姪。 思愼純正之人, 公弼亦謹愼人也。 其門豈料有此人乎?” 傳曰: “人心固難知也。 雖臺諫言人過失, 然其心則安知其不善也? 今璨盜緜紬, 豈欲自衣之計乎? 必見誘於兒女, 然安可如此乎? 今後如濟用監、尙衣院官員, 毋用年少狂妄之人, 必須愼擇。”


九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甲午朔/御經筵。 大司憲李自健曰: “具壽永不合義禁府及李坫獻白雉事, 累啓不聽, 不勝缺望。 且臣見忠淸道各官土地相遠, 救荒時, 爲受斗米, 往來經宿。 身雖得食, 而還家則已無餘矣。 前此, 置倉於理安、德山等處, 令附近居民就食。 今亦復立其倉, 以便賑給何如?” 王曰: “廢置之由考啓。”


○司憲府上箚論具壽永、李坫事, 不聽。


10月 2日[편집]

○乙未/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姜澂曰: “李坫獻諛之狀明白, 當鞫罷之。” 不聽。


10月 3日[편집]

○丙申/王打圍于西山, 王至打圍場, 以左衛將李成達、前衛將李烈不應形名, 決杖一百。 遣宣傳官申儼, 薦禽于宗廟; 沈貞薦禽于兩大妃殿, 三更還宮。 傳曰: “宣傳官金良輔指揮形名, 而不疾趨退坐, 至爲頑慢, 其下義禁府鞫之。”


10月 4日[편집]

○丁酉/掌令姜澂啓李坫事, 不聽。


10月 5日[편집]

○戊戌/京畿觀察使洪貴達啓: “今年雖小稔, 百姓公私負債積年未償, 一時徵督, 民不聊生。 京倉糶米, 限二三年, 分運徵納何如?” 從之。


○傳旨戶曹曰: “豐儲倉米二十碩, 輸送于內鷹坊。” 杖內官文孫八十。


10月 6日[편집]

○己亥/王如慕華館迎勑。 杖內官金永平八十, 定役金處京于造紙署。 先是, 領議政成俊啓: “金俊孫前罪不重, 而遞掌令不可。” 令憲府考罪律以啓。 至是, 掌令李陌啓: “俊孫居館時, 與幼學等, 爭寓館奴家, 館員竝撻楚三十, 俊孫怒曰: ‘安有生員與幼學同罪?’ 遂與崔希哲倡之而空館。 館員移牒禮曹, 黜學停擧。 憲府擧劾以(希招)〔希哲〕爲首, 杖一百, 金俊孫爲次, 杖九十論罪。 其後俊孫等上言, 許通, 登第。” 且啓: “李坫獻白雉, 不可不鞫。” 傳曰: “坫事不允。 俊孫事問于政丞。”


○文科漢城試以《重修宣政殿記》爲題, 王問考官曰: “此題無乃有意乎?” 李宜茂等啓: “宣政殿乃經筵、聽政之所, 時適修之, 宜頌美其事故也。” 傳曰: “先王聽政之所, 必待樑傾棟頹然後可修, 而又勞民, 無乃不可乎? 不須以此爲題。” 宜茂等啓: “此非遊觀之所, 乃御經筵之地。 不必待頹圮然後修之。 頌美時事, 無如此殿, 故爲題耳。” 傳曰: “安知心不然之, 而謬爲贊揚乎?”


○傳曰: “分遣直提學丁壽崗于永登浦, 典翰孫澍于唐浦、應敎權弘于馬島摘奸, 兼察所經郡縣不法。”


10月 7日[편집]

○庚子/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鄭鵬曰: “李坫之獻白雉, 事雖至微, 其漸則大, 請科罪。 且三時進講, 皆講《綱目》。 古今治亂, 無不究覽, 然聖人之學, 貴於心得, 尤所致意者, 理學也。 謝顯道該博經史, 而自負其多識, 程顥譏之曰: ‘所得旣多, 可謂玩物喪志矣。’ 古人又云: ‘讀史貪多, 最是大病。’ 臣意以謂, 宜講理學。” 不答。


○傳于鄭鵬曰: “前爲弘文館時云當講《綱目》, 今則不須讀史, 何前後之異歟?” 鵬啓: “前日久廢經筵, 且兼覽《大學衍義》, 故啓以當講。 今則三時經筵, 皆講《綱目》, 當以理學爲先, 故敢啓。”


○傳曰: “果若臺諫所啓, 金俊孫非矣。 大抵在下之人, 怒上之治罪, 而憤怨不可。 長官治罪而楚之, 有何過而遂至空館乎?”


○義禁府啓: “金良輔不承服, 請刑訊。” 從之。


○掌令李陌論啓李坫事, 不聽。


10月 8日[편집]

○辛丑/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李陌曰: “李坫之獻白雉, 不知其非則已矣, 上旣知其非, 而不之罪。 前者李復善爲江原監司時, 自誇勸農, 而獻諛被罪。 坫之罪, 甚於復善, 不可不鞫。” 王曰: “與復善有間。 彼則先誇己功, 而坫則不過錯料耳。” 正言尹源曰: “凡五品以下受顯職人員, 皆於諫院署經而後出仕, 四品以上獨不署經未便。 四品以上員, 豈盡無痕咎哉? 雖四品, 授臺諫、政府、經筵等職者, 請竝署經。” 王曰: “不可輕變舊法。” 陌曰: “若不罪坫, 則坫之術行矣。” 王不答。


○護軍柳軫以右廂衛將緩驅罪, 決杖七十。


○大司憲李自健等啓: “蒐狩之禮, 雖帝王所不可廢。 然旣已薦禽, 不當復行。 李坫獻白雉事, 鞫之則可知其情。” 傳曰: “坫事不聽。 打圍事, 大小朝士憚扈從之勞, 而言之。” 自健等啓: “臣等雖無狀, 白日之下, 安敢爲朝士扈從之勞而啓乎?” 傳曰: “今爲下者, 皆懷自便之心, 朦朧啓之耳。” 自健等更啓: “臣等所啓者, 啓其情素耳。 職在耳目, 國之弊瘼、上之過擧, 皆得以言之, 而今敎以朦朧啓達, 臣等不安於就職, 請辭避。” 傳曰: “其勿辭。”


○大司諫李懿孫啓: “今聞, 間一日打圍。 今年雖似小稔, 然累年凶荒之餘, 人馬困弊, 所不當擧, 況才白丁豈可皆給散料乎? 今已薦禽, 不必復擧。”


10月 9日[편집]

○壬寅/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李懿孫、執義李繼孟曰: “昨日敎云: ‘士卒必須勞而後, 戎馬可精。’ 上敎允當。 但近年百穀不稔, 連日打圍, 人馬困弊, 今不可復爲也。” 王曰: “朝士、軍卒皆欲自安, 故如是云耳。 打圍豈獨爲薦禽而已? 專爲閱武也。 成宗朝或至十六日打圍, 其時大臣、臺諫豈無大言正論者乎, 亦豈無如卿等之計者乎? 然猶不廢。 爾等徒見軍卒之勞, 而不知國家之大計。” 參贊官鄭光弼曰: “今當日候漸寒, 觸冒寒冷, 朝發夜還, 恐上體勞動。” 王曰: “今年不徵兵遠道, 但率侍衛軍士, 才白丁亦皆近道之人, 而散料繼食, 不至有弊。 且講武必於遠郊, 不可於家庭爲之。 此不當言, 而必言之, 故予以謂自安之計耳。”


○傳于李克均曰: “光弼所言不直。 大抵君上之事, 言之甚不可。 人若問後苑松樹, 當曰: ‘我不知也。’ 豈宜言上之事乎? 此專欲身安, 而托君上以爲言也。 留宿及往還, 必有間隔, 雖夜深而還, 翌日午後還發, 則猶愈於朝往夕返也。 欲下光弼於獄鞫之。” 克均啓: “只以朝夕侍從, 愛君之念無或少弛, 故敢啓, 豈有他意? 且光弼非獨啓, 乃館中議也。” 傳曰: “予則以爲不然。 光弼登第未久而陞堂上, 其身旣安, 故如是耳。” 克均啓: “臣累與光弼同司, 其心頓無邪曲, 只以所懷而直啓耳。 人生於三事之如一, 君父何異? 心誠愛君, 故無有所隱。 雖下獄問之, 不過如斯。” 傳曰: “人臣事君, 當以至誠, 而敢爲不直, 此予之欲問也。 李懿孫筮仕已久而曰: ‘前事不知。’ 予侍成宗, 打圍於豐壤宮, 當時之事, 懿孫非不知也。 弘文館、臺諫, 凡予可爲之事則止之, 不可爲之事則勸之。 身或不平, 未御經〔筵〕則必勸之, 鍊兵所不得已之事, 而欲止之。 大抵諸臣外似謹正, 內實不直。 如李世佐常時則眞似淳謹, 至於傾注賜酒, 安知其心乎?”


○承政院啓: “昨日太白見午地, 是謂經天, 災變之大者。 傳曰: “予已知之矣。 承旨等有何意而然歟? 無乃欲停打圍而言歟? 太白於成宗朝亦見, 無歲無之, 不可以此而廢事也。” 又傳于政院曰: “軍令違將帥之令者、擅進退者皆斬, 然不可如是, 決杖一百於所見處, 豈予所樂哉? 只以鍊兵, 事之大者, 故如是耳。 人不知己有罪, 而歸怨於上不可。 其以是意, 更諭軍士。”


○大司憲李自健、執義李繼孟、掌令李陌ㆍ姜澂、持平鄭鵬ㆍ柳希渚啓: “前敎云: ‘欲自安而言之。’ 又曰: ‘朦朧言之。’ 人臣之罪, 莫大於此, 臣等不可就職, 請辭。” 不聽。


10月 10日[편집]

○癸卯/太白晝見。


○王, 打圍于道峰山。


10月 11日[편집]

○甲辰/太白經天。


○大司憲李自健等請辭職, 傳曰: “特以計較誤錯耳。 爾等云: ‘已薦禽, 不當復擧。’ 平時大祭, 不必打圍薦禽, 然後爲祭, 此一不可也。 又云: ‘軍馬勞弊。’ 此臺諫欲取悅於軍卒, 而歸怨於上, 此二不可也。 如此等語, 發之者誤矣。 大司憲以秩高宰相, 亦可從而爲之乎? 此三不可也。”


○打圍時有正兵白樂天者, 傳曰: “此白樂天者, 亦能述《長恨歌》乎?” 仍命承旨等以正兵白樂天爲題, 製詩以進。


○杖考絶驅官李德亨六十, 仍傳于義禁〔府〕曰: “非獨德亨, 應杖之人皆不可容私。 若容私則雖堂上當杖不饒。”


○命入法油十斗。


○傳曰: “豹皮令各道連續封進。”


○傳旨: “人臣之道, 當推誠奉上, 夷險一致, 而近來人心不古, 在朝之士多務自安, 罔效徇國之節, 心之所求, 多方以就之; 意所不欲, 百計以避之, 此豈委質爲臣之義乎? 積習成弊, 久而難救, 其令百僚, 各盡乃心, 毋襲徇私之風。”


10月 12日[편집]

○乙巳/太白經天。


10月 13日[편집]

○丙午/御經筵。


○傳曰: “慶尙道觀察使李坫遞差。 坫之遞, 非以獻白雉也, 水旱之災, 匿不必聞, 且被臺駁故耳。”


○傳曰: “金岵、柳睇令義禁府決杖。”


○傳曰: “打圍時, 犯軍令受杖者給藥。”


○御夕講。 檢討官沈貞講至以陳守元爲天師, 曰: “閩主崇信道家之術, 以陳守元爲天師, 凡政令、刑罰必咨議而後決之, 以至於亡。 宋朝有玉淸昭應宮, 我朝有昭格署, 此皆異端, 而國廩之費亦不貲。 成宗欲廢而大臣以爲: ‘自祖宗朝設之已久, 不可猝廢。’ 故止, 請革之。” 王曰: “其初設固非輕易, 故其後亦因循不廢。 其謂異端, 則然也。” 傳于承政院曰: “道敎之設, 與佛氏之害不同。 昭格署所祭星宿, 亦非虛無之事。 雖佛僧寺刹, 尙不可一時盡去, 況昭格署自祖宗朝設之已久, 不宜一朝頓革。 聞中朝有祀天祭, 與此同乎?” 承旨等啓: “祀天則乃郊祀之事。 道敎之說, 則自漢武帝始祀太一、五帝, 至宋朝設爲太一宮, 以宰相爲使。 今大明亦崇奉, 甚於佛敎。 若崇奉之, 則與佛之害不相下, 而我國則只設昭格署, 上不崇信其敎, 下亦無奉行者。 此是左道, 革之爲快, 然自祖宗朝設之已久, 不可猝罷, 如欲革罷, 廣收衆議何如?”


10月 14日[편집]

○丁未/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柳希渚曰: “成均館敎養之地, 而同知事或以他官兼差, 一月之間仕進之日少。 前者令館閣堂上輪次而往, 考試製述, 此法今可復也。 且揀選師儒, 勸學何如?”


○傳曰: “師儒當選明經者、工詩文者, 又擇知禮慷慨, 不饒宰相子弟者。”


○御書絶句, 下承政院曰: “野菊已殘家菊闌, 紅梅纔謝白梅濃。 莫言玩物推天理, 君道宜先講政雍。 其以此意, 製律詩以進。”


○下金良輔推案曰: “儒士非徒用之於文翰, 使之習射, 欲其文武才全, 將以有用也。 良輔不事君以誠, 而厭奔走之勞, 其決杖一百, 罷職懲戒。”


10月 15日[편집]

○戊申/太白晝見。


○王率百官, 拜賀正表。 戶曹參判柳順汀、同知中樞府事李世傑奉表如京師。


○傳曰: “內官李忱、朴仁孫、李公信等, 不用意聽敎, 忱杖六十, 仁孫、公信笞五十。


10月 16日[편집]

○己酉/太白晝見。


○王打圍于蜂峴。


10月 17日[편집]

○庚戌/太白晝見。


○工曹啓: “命入銀二十兩、生金十兩, 本曹無儲敢稟。” 傳曰: “銀則貿入, 金則吹鍊而入。”


○傳于兵曹曰: “明日打圍諸事, 緩慢則雖判書當不饒, 其悉諭之。”


○掌令李陌啓: “人君號令, 不可不一。 軍卒以峩嵯山打圍, 業已往矣, 而今朝卒下淸溪山打圍之命。 凡事悤卒甚不可。 且淳昌郡守禹坰本庸劣, 淳昌地廣民衆, 安能堪任? 請遞之。” 傳曰: “坰其遞之。 號令不一之言誤矣。 初無打圍之敎, 而遽出淸溪之命, 可謂不一也。 初欲打圍於峩嵯, 移於淸溪, 豈不可乎?”


○傳曰: “白粘米三十碩、眞荏子二十碩送內需司。”


10月 18日[편집]

○辛亥/太白晝見。


○傳曰: “淸溪山打圍姑停。”


○傳于政丞等曰: “今夜大君不平, 故停打圍。 若平復, 雖明日當行之。 昨日臺諫等啓: ‘越江打圍未便。’ 至引世宗渡鷺梁, 遇風悔恨之語, 予意以謂不然。 世宗非以此而然也, 末年以有眼疾故也。 其後世祖、成宗皆打圍於此, 且漢江本無風波之患, 壬辰之風亦不常有也。 於卿等意何如?” 成俊等啓: “臣等意異於臺諫。 臺諫所啓越江未便之語, 是淺見也。 雖人主豈無渡江時乎? 今若以拜陵越江, 則臺諫必無一言矣。 但至尊之身不宜臨危, 一國臣子誰無是心? 臺諫所啓, 亦必以此。 但聞, 才白丁及各品伴倘, 其初命齎六日糧。 近雖散料, 然離家已過二十餘日, 至賣衣而食, 飢困已甚。 古云: ‘有勇而無義爲亂。’ 此皆無賴之徒, 不無相聚爲盜, 此爲未便也。” 傳曰: “糧料其優給之。”


○大司憲李自健等啓: “聞, 才白丁飢困太甚, 至賣衣而食。 古云: ‘一夫不獲, 卽曰是予之辜。’ 又云: ‘若己推而納之溝中。’ 況此五千餘人之飢寒, 寧不軫於聖慮乎?” 傳曰: “斷然行之, 其勿雜議。” 自健等更啓: “初命打圍, 爲鍊兵、薦禽也。 今已三處打圍, 鍊兵訓卒已至, 而亦已薦禽, 何必更擧於淸溪山乎?” 不聽。


○義禁府啓: “申儼御前向立, 有聲唾涎, 罪當杖九十, 徒二年半, 告身盡行追奪。” 傳曰: “減三等, 杖六十, 餘依所啓。”


○傳曰: “二大君卒, 其召任士洪, 率地理官等看山。 且聰壽阿只看山官員, 囚鞫之。 大抵看山, 欲於同生皆吉, 今榮壽、聰壽二兒相繼而死, 此不謹相地故也。”


10月 19日[편집]

○壬子/太白晝見。


○承政院啓: “地理之說, 茫昧難知, 同生吉凶, 不係於此。 今地理學官員似不可鞫。” 傳曰: “爾等所不知也。 凡同生吉凶, 必由葬地之善否也。”


○問于承政院曰: “申儼之罪何如?” 承旨等啓: “儼至無禮, 其罪當矣。 但前日崔應賢亦御前唾涎, 而論以不應爲事理重, 贖。”


○大司憲李自健等啓: “打圍事, 臣等反覆商度, 才白丁風餐露宿, 此殿下所當軫念。 暑雨、祁寒, 小民猶曰怨咨, 今軍卒豈不怨咨? 斷不可行。” 傳曰: “今一度打圍則放遣, 何須煩說? 已定峩嵯、大慈等山, 而停之者, 亦從諫言也。 借曰才白丁風餐露宿, 在其家亦當爲進上, 驅獵山野矣, 何安居之有? 暑雨、祁寒怨咨云者, 指小民言也, 非謂是也。 《書》曰: ‘怨不在大, 亦不在小。 惠不惠、懋不懋。’ 亦非謂此也。 臺諫所言, 當於理則可聽, 爾等之言, 吾不知當理也。” 自健等累啓, 皆不聽。


○命入白檀香三十斤、沈束香十斤、米二十碩、緜布一百匹、正布五十匹。


10月 20日[편집]

○乙卯/傳曰: “別侍衛權成弼之罪, 旣論以反逆, 籍沒家産, 妻子爲奴。” 王以成弼厭從軍, 有怨言殺之。


○王打圍于淸溪山, 令百官與雜類列立連驅, 群臣畏令, 終日圍列, 多有飢困之色, 至夜還宮。


10月 23日[편집]

○丙辰/傳曰: “還宮後卽令梟權成弼之首, 而至今不梟何哉? 其鞫義禁府官吏。”


○命注書李耘、內官金萬壽往見權成弼梟首處。


10月 24日[편집]

○丁巳/御經筵。


○命各道連進皮栗, 又命慶尙、全羅道加進柚子。


10月 25日[편집]

○戊午/受朝參, 御經筵。 掌令李陌曰: “近者士習不美, 專由廉恥道喪。 柳璟盜瓦、鄭誼盜虎皮, 俱事覺, 或錄案、或逃死。 又有盧璨之事, 此輩學術素無, 故心術亦不正。 古人云: ‘進賢受上賞, 廢賢蒙顯戮。’ 《大典》又有犯贓汚、敗常之人竝坐擧主之法, 請申明擧行。” 王曰: “學問之士, 亦有心術不肖者。” 陌曰: “人不學問, 不識是非。” 王曰: “其申明。”


○傳曰: “前日淸溪山打圍場, 予見領議政成俊蹲坐, 似無禮。” 承政院啓: “果若上敎, 誠爲不可。 但俊近日得病, 故多有不安之狀。”


○傳曰: “尊卑貴賤之分, 不爲不嚴, 而近來民間倨傲成風, 凡行幸時, 路傍觀光人中, 有儒生者流或遮面、側立而視者, 殊無敬上之禮。 又於宰相往來時, 路傍人或有踞坐者, 貴賤之分, 不當如是。 今後如此倨傲人, 一切禁斷。 儒生犯者, 竝其父兄治罪, 法司不能禁制者亦論罪。”


○王於打圍時, 見軍士所乘馬皆瘦弱, 令政丞等磨鍊軍馬精鍊節目。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姜龜孫議: “一, 兵家所資, 莫重於馬, 而狃於昇平, 大小軍士略不經意, 所乘皆駑鈍。 至如禁兵尙有借騎者, 番上軍士則難於芻養, 點考後卽還本家。 若有扈從之擧, 必皆雇借, 借馬羸困, 類多顚蹶, 兵馬不精, 職此之由。 自今兵曹無時點考, 借騎者以制書有違律論斷, 借之者與同罪, 馬匹屬公。 京中軍士給限一朔, 外方軍士給限二朔改馬, 違者作散。 番上軍士寄寓人家, 不畜己馬借騎者, 主人亦重論。 且軍士馬匹雖有烙標, 印篆混同, 或毛脫不能執咎, 發摘之際, 不無巧免之弊。 今後印標務要明烙, 又橫剪騎馬尾爲標, 內禁衛、羽林衛剪一寸爲(二)〔一〕層, 別侍衛、親軍衛剪二層, 甲士, 剪三層, 騎正兵剪四層, 則人皆知剪幾層者乃某軍士之馬, 發摘易而莫之或欺。 一, 番上軍士馬, 令節度使責守令督備, 良馬錄馬籍, 上送兵曹點考。 馬匹不實, 則節度使、守令重論。 一, 土豪子弟憚於番上, 多屬保率, 戶首皆是貧殘, 以此軍士不實。 令節度使備細揀出, 土豪之爲保率者陞戶首, 開錄啓聞。 如有隱漏者, 節度使、守令重論。 一, 載籍馬匹故失, 或病換易者, 京則具由告兵曹, 外方告本官, 明立文案, 以憑後考。”


○諭咸鏡道觀察使閔孝曾、江原道觀察使李自堅曰: “銀魚連續封進。”


○以尹弼商兼領經筵事, 申用漑刑曹參判, 權柱慶尙道觀察使, 李荇弘文館校理。


10月 28日[편집]

○辛酉/太白經天。


○下御書曰:

半乾牙獐, 令所産處連續封進。”


○傳旨戶曹曰: “米二百碩送內需司。”


10月 29日[편집]

○壬戌/太白經天。


○傳曰: “金興守雖在喪, 權着(緲)〔紗〕帽, 內藥房常仕。”


10月 30日[편집]

○癸亥/御經筵。 執義李繼孟曰: “國家無時分遣御史, 糾察守令不法, 於事體未便。 請依中朝制, 設巡按御史, 使之參錯於郡邑, 若見守令不法, 隨卽馳啓, 則守令有所畏, 不能恣意。” 王曰: “徐當議之。”


九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甲子/受朝賀, 御經筵。 講《綱目》, 至晋立其馮氏爲后, 群臣皆賀, 王問曰: “此非美事, 群臣皆賀何也?” 檢討官沈貞曰: “晋君臣皆昏亂, 故如此耳。 晋之亡, 亦由外戚馮玉專權也。” 領事李克均曰: “群臣欲取悅於上, 故皆賀耳。” 講至晋遣使, 括率民財, 景延廣率三十七萬, 判官盧億曰: “國家空竭, 不得已取於民。 公何忍復因而求利, 爲子孫之累?” 王曰: “億之意甚善。” 貞曰: “億言果善。 延廣專權病民, 以致國亡。” 克均曰: “非直此也。 當此之時, 見忤於延廣, 則必見戮, 而億不惜生, 以發此言, 固亦善矣。” 掌令姜澂曰: “道敎與佛無異, 無君臣、父子之道。 國家設昭格署以奉之, 一年供祭之物, 直納於署, 費用甚廣。 無益於國, 請廢之。” 王曰: “祖宗朝所設, 其來已久, 不可一朝廢也。 但供用之物量減似可。” 克均曰: “儒、道、佛三敎, 自古有之。 昭格署祖宗所設, 似不可輕廢, 供用之物斟酌爲之何如?” 澂曰: “中國崇信, 設官與否未可知, 然不足法也。” 姜龜孫曰: “中原東岳廟, 乃爲道術而設。 道士叢集, 守之者甚衆, 中原亦崇重之矣。 今昭格署供備之物, 裁減爲便。” 金壽童曰: “昭格署成宗欲廢, 而不果, 供費之物量減何如?” 正言尹源曰: “祖宗朝嘗設輪對, 許群臣入對。 近日殿下亦許入對而旋廢, 請復之。” 王曰: “祖宗朝故事雖不美, 不可卒廢, 況如輪對, 何可廢也? 近以事姑停耳。” 傳于政院曰: “昭格署貢物數考啓。”


○下盧璨照律曰: “其決杖一百, 免剌。”


○禮曹判書金應箕啓: “野人産察今當論功, 前例李達罕子上京, 特賜接見, 賞之以物, 及其還也, 賜物加厚。 大凡初見時, 當厚賜, 以悅其心。 今産察初接見時, 何以爲之? 且野人立功上來, 則初授司勇, 後若有功, 陞司猛。 以此而上至嘉善、嘉靖以上, 有特旨乃除。 今産察於中朝爲都督僉使, 而坐諸野人之上。 諸野人或有爲同知中樞、僉知中樞、司猛者, 産察今授何職?” 王曰: “産察之功, 與達罕子孰優? 若功優則當別厚賜。”


○以申用漑爲禮曹參判, 鄭叔墀刑曹參判。


11月 2日[편집]

○乙丑/御經筵。 講《綱目》, 至契丹入寇大梁, 傅住兒入宣契丹主命, 晋主脫黃袍, 服素衫拜受, 左右皆掩泣, 王問曰: “晋室之亡, 至於此極, 其不能救何也?” 參贊官鄭光弼曰: “晋主自陽城之戰, 驕侈日滋, 群臣阿諛取容, 以至於敗。” 領事柳洵曰: “晋稱臣於契丹, 本不正而主驕臣暗, 昏亂極矣。 以至凌夷, 雖欲救之, 末如之何。” 大司憲李自健曰: “守令考二中則無祿官敍用, 三中則罷職, 《大典》法也。 今朝議以爲: ‘守令二中則不用心居官, 故不待考滿, 卽令遷除無祿官, 周年後還授實職。’ 然則《大典》之法廢, 而反爲守令之幸。 先王之法, 不可以一時之見輕改也。 且吏曹亦以爲: ‘曾經顯官, 授別坐周年後, 卽除實職。’ 亦未便。 請與他別坐, 同計日月, 以次敍用。” 王曰: “先王之法, 不可輕改, 然已與政丞等議之。” 自健曰: “下等守令與犯私罪作散人員, 經二年乃敍, 載在《大典》, 而經年後授無祿官, 自祖宗朝行之久矣。 今以爲: ‘人器相當。’ 經年後卽除實職, 此有末流之弊, 請例授無祿官。” 司諫李懿孫曰: “水軍一年六番往來頻數, 無在家耕種之時, 請加給保人。” 王曰: “不可以一時所見, 加給保也。” 光弼曰: “今講《綱目》幾畢。 《春秋》乃聖人筆削之書, 褒貶具備, 進講何如?” 王曰: “古人云: ‘不知《春秋》之義, 則處大事、決大疑, 能不惑者鮮矣。’ 《春秋》當講。”


○傳曰: “予在東宮時讀《春秋》, 然質暗未能記憶。 今再讀則雖不能盡記, 亦必有所得。 大凡再讀異於初讀, 甚有利益。”


○傳曰: “御經筵, 臺諫有所言, 則特進官等當分別是非, 今無言之者, 其諭之。 若以不緊之事, 强爲心外之言, 是亦紛擾, 其幷諭之。”


○傳于承政院曰: “大內臨壓人家, 曾欲撤去, 而因言者而止。 一度撤去, 無乃可乎? 若有人家壓見卿等家, 於卿等意何如?” 承旨等啓: “臨壓家內, 其孰肯之?”


○傳曰: “梨峴行人, 臨視大內, 甚不可。 其令作門, 唯行幸時得開。”


○御晝講。 講至唐太弟景遂方與客傳玩玉杯, 贊善大夫張易有所規諫, 而不之顧。 易怒曰: “殿下重寶而輕士。” 取杯碎之, 景遂斂容謝之, 王問曰: “易碎杯之事, 無乃大過耶?” 光弼曰: “易之事似過中, 此常人所不能容, 而景遂謝之, 其賢可見矣。”


11月 3日[편집]

○丙寅/御經筵。 特進官金應箕曰: “文武科式年, 例選僧。 近因上攘斥異端, 不許度僧, 又不許出入都城, 請罷選僧。” 王曰: “祖宗朝事, 一朝卒變, 未安於心。 然因循不廢, 則無闢異端之意, 何以處之?” 特進官宋軼曰: “罷之便。” 司諫成世貞曰: “今以鄭叔墀爲刑曹參判, 豈能堪任? 昨日合司論啓, 而未蒙允可, 不勝缺望。” 傳曰: “問于吏曹後改差。”


○傳曰: “講武場毋得獵獸, 已有法禁, 勢家奴子持鷹牌, 恣意畋獵, 恬然不禁, 故禽獸稀少。 今後不禁, 則所在官守令以制書有違律論, 園囿使、兵曹無時啓稟摘奸。”


○傳曰: “古云: ‘仍舊貫如之何? 何必改作?’ 昭格署乃祖宗朝之事, 供進之物其勿量減。”


11月 4日[편집]

○丁卯/太白經天。


○御經筵。 掌令李陌曰: “前者殿下敎云: ‘衰佛氏之敎, 興孔氏之道。’ 近又禁僧徒入都城。 人皆知殿下之聖德高明, 不好異端, 此甚美矣。 惟選僧之法尙存, 至下傳旨集試之, 不勝缺望。” 傳曰: “出言易, 故利口捷舌, 紛紜陳啓。 然不可以言者多而輕變祖宗之法。 且宮闕當嚴密, 使內外隔絶。 昌德宮墻低卑, 外人雖不洞見, 只見稜角亦不可。 因舊墻加築, 又欲作門於梨峴, 無事則常鎖閉何如?” 李克均啓: “新法之立, 舊法之弊, 最是重事, 不可輕爲。 方今昇平, 年少之輩所懷悉陳, 豈可一一聽納乎? 當於上意斟酌耳。 築墻之事, 臣亦欲啓稟, 別築內墻於山脊, 以爲障蔽, 今承上敎, 甚當。 梨峴成宗朝亦欲作門, 以其禁忌而止。” 傳曰: “宮墻低卑, 實爲不可。 近者鷹師犯罪, 踰垣而走, 先王朝亦有盜入信敬堂近地。 如此等事, 夫豈美哉? 若地勢卑下, 則雖高築, 難於障蔽, 須嚴備蓋板, 待春修築。 前者不肖之輩以爲: ‘設藩籬, 遊宴其中。’ 若欲遊宴, 豈必藩籬中耶? 此言不足數也。 若別築內墻, 則功多弊鉅, 因舊加築, 則力少功倍矣。 卿領修理都監事, 非但修理景福宮, 可兼修昌德宮。”


○傳于克均曰: “予誕日欲進宴兩殿, 於禮文有之乎?” 克均啓: “雖無禮文, 行之不妨。” 傳曰: “誕日進宴, 雖不載禮文, 於義何如?” 克均啓: “臣子於君上, 情無所不盡。 且大妃百歲之前, 殿下所當盡情。” 傳曰: “唐太宗生日不擧樂, 其意以母氏劬勞之日故也。 然世俗生子無恙, 人皆慰之, 而又有生日設慰宴者, 雖擧樂, 於義何如?” 克均啓: “太宗之意, 果以聖母劬勞之日故也。 但殿下爲兩殿, 群臣爲殿下, 當不無盡情, 擧樂爲便。” 傳曰: “誕日擧樂, 誰復非之? 內庭曲宴, 妓樂依前例以入。”


○傳曰: 宮墻外附近人家, 西自淨業院, 東自成均館以下, 應撤去家舍, 磨鍊以啓。”


○傳曰: “自明日至初八日, 停常參、經筵。 予氣尙未快, 故如是, 外人豈能知之? 承旨等無乃嫌予不御經筵歟?”


11月 5日[편집]

○戊辰/傳曰: “宮墻底百尺內臨壓處, 毋得造家, 已有法禁。 冒禁造家, 該司當啓而不言, 是素有陵上之風故也。 宰相、朝士皆不爲上, 而與下符同, 慢不之禁。 人臣事君, 當以誠敬, 不畏國法而造家者, 固亦非矣。 今撤家之人, 發怨言如權成弼者, 容或有之, 識理之人豈宜如是? 若宰相、臺諫或以冬寒不可撤人家爲言, 則亦不可謂公也。 內言出於外, 外言入於內, 皆不可也。 若以宮墻底及臨壓處爲可造家, 而不之禁, 則宮闈不必嚴肅, 內外不必隔絶也。 其令兵曹、工曹、漢城府堂上, 召集家主, 諭以撤去之意, 於承旨意何如? 向者李世佐言: ‘成均館聖井, 內官禁之, 故祭時未得汲用。’ 予命掘他井, 而猶不掘之。 至祭時, 予見仍汲舊井, 世佐有無君之心, 故如是耳。 初豈有御井、聖井乎? 掘井而謂之御井、聖井, 則人不敢汲用矣。 其他處掘井與否考啓。 禁忌造家者, 漢城府不能檢察, 其鞫之。” 仍召兵曹、工曹、漢城府堂上, 傳曰: “撤家人雖不優給, 緜布稍可量給, 使知國家之意。” 姜龜孫等分大、中、小、小小家四等以啓曰: “請給大家緜布五十匹、中家三十匹、小家十五匹、小小家十匹。” 傳曰: “可。”


○傳曰: “梨峴與宣仁門下墻隅, 皆作正門及左右(俠)〔挾〕門, 其兩旁作行廊。” 姜龜孫啓: “冬寒不可作門, 姑以山臺木植立圍籬何如?” 傳曰: “雖只植木如柵, 人豈敢行乎? 不必設籬。”


○命入胡椒十斛。


○傳曰: “昌德宮後苑東墻底金綴文等十四人家及警守所一, 西墻底長命等六十二人家及警守所四, 含春苑南墻外韓繼善等十四人家, 今月二十日內撤去。”


○野人産察授資憲知中樞, 莽哈嘉善准職。


11月 6日[편집]

○己巳/傳曰: “方今寒凍, 撤家爲難, 姑空家搜出人口, 禁出入, 待開春卽撤。 其中亦必有朝士私論其不可者, 然食君之祿, 少有識者, 何顔面私議乎?”


○傳于兵曹、工曹、漢城府曰: “空家人民安接處, 磨鍊以啓。” 判尹朴崇質等啓: “都中京邸及空舍, 從願賃居, 若不肯借, 官爲之督何如?” 從之。


○傳曰: “用黃金處頗多, 令貿於倭人。”


○傳曰: “吉城官拘留內需司貿穀人, 急速放送, 令畢貿。”


○掌令李陌啓: “殿下極知異端虛僞, 而令兩宗選僧未便。 且臨壓家舍固當撤去, 其舊遠家舍, 幷令撤去未便。” 傳曰: “予若造佛創寺則臺諫言之可也, 選僧在所不得已。 若不如元魏誅沙門, 則止此亦足, 非爲崇信也。 且言撤家事非也。 宮墻之外, 已有法限, 而民不顧法造家, 當論以法。 今反折給空地, 又以隆寒無所依居, 令待春撤去, 則其受惠亦多矣。 可撤之家不止此, 景福宮臨壓處, 皆可撤也。”


○命入鍮榼二。


○傳曰: “淨業院西洞北岾昭格署向去路, 築墻防塞, 禁雜人通行。 淨業院東丘至星宿廳北峴, 竝立標禁人, 使不得登望。”


11月 7日[편집]

○庚午/進宴于兩大妃殿, 命饋二品以上、承政院、兵曹、都摠府入直諸將、臺諫、弘文館于明政殿庭。 下御書酩酊歸來月似波之句曰: “各製詩以進。 不讀理學, 而吟詠風月, 雖非人君之事, 亦有可爲之時。 古云: ‘節用而愛民。’ 豈得盡如斯言? 卿等其各痛飮。” 仍賜尹弼商黃紬裌帖裏, 成俊綠紬襦帖裏, 李克均、柳洵紫紬帖裏各一。


○傳旨戶曹曰: “兩大妃殿進上緜布一百匹、正布五十匹、胡椒五碩入內。” 又命入正布六十匹、緜布一百八十匹。


11月 8日[편집]

○辛未/下迎曙驛子松山、金守連等罪議得單子曰: “此輩强暴, 不可不懲。 前者閔壽福爲問禮官時, 此輩旣肆其暴, 今又敺任士洪從人, 此辱君命也。 全家徙邊似輕, 欲置重典, 其更問之。”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議: “迎曙驛子等, 再辱君令, 死有餘辜。 但今松山等照律, 以逃匿爲重, 而其情不過畏罪。 論以棄毁制書律, 置之重典, 似爲未安。 全家徙邊, 雖不至於死, 足以懲惡。” 留中不下。


○命看審景福宮臨壓處。


○掌令李陌啓: “臨壓新造家, 在所當撤。 自父祖舊傳之家, 歷累代而不毁, 祖宗之所以不撤者, 豈不思之至深乎? 昔盤庚遷殷, 避凶就吉, 民不從遷, 相與怨咨, 今不可不慮。 今禁僧徒不入都城, 斷之至矣, 而於選僧仍舊不廢, 甚爲未便。” 傳曰: “選僧事, 已與大臣議定。 撤家事, 不可論以新舊。”


○傳曰: “慈壽宮、壽成宮亦有先王後宮, 而墻底人家最近, 幷撤去。”


○傳曰: “大阿架及酒器阿架袱, 別製以入。”


○傳曰: “米十二碩送鷹坊。”


○傳曰: “成均館聖井密近宮墻, 其鑿別井。”


11月 9日[편집]

○壬申/太白晝見。


○御經筵。 執義李繼孟曰: “宮墻底人家, 盡令撤去。 禁限內造家者固非, 然父祖相傳, 其來已久, 不宜一朝撤去。 盤庚遷殷, 趨利避害, 而人皆安土, 猶不肯遷, 況此冬寒撤家乎? 宋曹彬所居堂室毁, 子弟請加修葺, 彬曰: ‘大寒時, 墻壁瓦石之間, 百蟲所蟄, 不可毁也。’ 彬以蟄蟲之故, 猶不修葺, 此人君所當念。” 王曰: “撤家怨憫之情, 予非不知。 雖識理朝士, 亦多冒法造家, 憲府當請罪, 而今反爲言耶?” 繼孟曰: “殿下不度僧, 又禁僧入城, 異端幾熄。 選僧之事, 獨不可廢乎?” 王曰: “選僧事, 非予好佛, 爲設先王先后(忌晨)〔忌辰〕齋也。 (忌晨)〔忌辰〕齋自祖宗朝行之, 今不可一朝卒廢。” 繼孟曰: “(忌晨)〔忌辰〕齋不可廢, 然遣香使, 則不必選僧。” 傳曰: “已與政丞議耳。” 領事李克均曰: “選僧事, 自祖宗朝有之。 且有(忌晨)〔忌辰〕齋, 不可一朝卒廢。 殿下闢佛至矣, 選僧一事, 於殿下闢異端之道, 略無崇奉之意也。 西墻底人家, 密近大內, 故其醜聲惡言, 無不徹矣, 果如上敎。” 傳曰: “世祖退築後苑, 成宗朝築含春苑墻。 其時撤家, 何可勝數? 今可撤之家, 則不多矣。 予遣內官, 視財産轉輸之狀, 良用惻然。 但以人言而停之, 則終無撤去之時, 雖人君豈無行步之時乎? 人民不計冒禁造家之罪, 或有怨言者。 近日權成弼以軍士隨駕, 乃分內事也, 而猶發怨言, 況如撤家者乎?” 克均曰: “今築墻於泮水, 且令移聖井, 則恐有儒生之抗疏也。 世祖築墻於泮水, 其時儒生上疏, 世祖書疏尾曰: ‘未嘗取一毫於小民, 安敢奪泮水於宣聖?’ 乃止不築。” 傳曰: “儒生何以上疏乎? 當築墻泮水越邊, 以明倫堂太近, 故只築於泮水西, 使人知禁耳。”


○傳曰: “成均館儒生溷廁, 近於後苑, 其令移造。”


○御晝講。 至唐衰多盜, 更定峻法, 王問曰: “峻法可以弭盜乎? 何以則盜賊息乎?” 侍讀官沈貞曰: “盜賊不可以法制弭之。 隋高祖時, 盜一瓜者皆死, 而群盜遍滿天下。 唐太宗時, 禁網踈闊, 而山行水宿, 不閉外戶。 在人君正其風俗而已。”


○傳曰: “唐粉五十斤入內。 且鄕粉依唐粉造入, 勿使色靑。”


○掌令李陌啓撤家未便事, 不聽。


○傳曰: “景福宮臨壓福世菴、仁王寺、金剛窟及鄭子芝等十一人家, 竝撤去。 邊大海等二十人家, 後山築墻爲限隔, 使不得登望。 白岳山、仁王山、社稷山登望人, 令城底居人禁止。”


11月 10日[편집]

○癸酉/太白晝見。


○御經筵。 掌令姜澂曰: “墻底人家, 竝令撤去。 人無所依, 至爲哀憫。 至於慈壽宮、壽成宮, 非如宮闕, 尤不可撤。” 王曰: “予非不知, 然不得已耳。” 澂曰: “古云: ‘城中寸土如寸金。’ 今不論新舊, 一皆撤去, 甚爲未便。 且聖井當在潔地, 請勿移。” 不聽。


○傳于經筵堂上曰: “副提學鄭光弼講至孔子百世之師, 論聖井不可輕廢。 予以謂: ‘此言不合也。’ 孔子雖可尊, 豈擬於君? 若文昭、延恩殿所用井自渴, 則當更掘他井。 至於御井, 人君在宮中時飮之, 若行幸于外, 則其可使人汲而擔去乎? 前者有言宮中騎馬事者, 此皆窺覘宮禁而言也。 其時若加典刑, 則此風必革。 大抵朝廷之事, 在所當諫, 宮禁之事, 人臣所當諱。 雖宰相之家, 無賴惡少住在近隣, 常常窺覘以爲: ‘今日爲某事, 明日爲某事。’ 云爾則孰不憚乎? 況宮禁不可不深邃。 撤家、移井事, 雖百言之, 決不可聽。” 尹弼商啓: “光弼之意以謂: ‘孔子所當尊敬。’ 故言之如是, 然其言聖井事, 似不合, 果如上敎。” 傳曰: “予嘗於後苑, 令內官調馬。 其時臺諫言其不可, 此非傳聞, 必窺覘而知之。 大抵宮壼之事, 雖騎牛馬與犬, 所不敢言。 令臺諫騎之, 亦何辭焉? 言禁內之事者, 固當重論以法, 然今不可追論。 先王朝欲入泮水於後苑, 因儒生陳疏不果。 至於移聖井, 在所不得已爾。 以近日事言之, 西墻外有棄屍者, 東墻外有掛屍於樹梢者。 如此等事, 雖士大夫之家, 皆所厭憚, 況宮禁乎? 臺諫每以愛民爲言, 夫愛民之心, 自上達下, 無少異也。 觀今之俗, 在下之道似乎未盡。 凡各司員侵虐奴隷, 無所不至, 以致逃散, 此豈愛民乎? 朝士之家, 亦多撤去, 故因緣朋比, 假托愛民而啓之耳。 姜澂言: ‘人物漸繁, 無所止居。’ 此語似然。 建都已久, 人物甚繁, 以此造家於臨壓者多, 故禁之爾。 昔唐太宗見魏徵奏事, 懷鷂袖中而死。 以此觀之, 其時人臣, 奏事無時, 今則禮法備具, 內外隔絶, 固異於昔矣。 宰相等其知之。”


○傳曰: “以吉再澟節, 無二心之意。 令弘文館官員製詩以進。”


○掌令李陌啓撤家未便事, 不聽。


○命入藁索一千束。


○傳曰: “演窟寺撤去。”


○傳曰: “東小門外洞口, 別設警守, 定軍士; 北正門外山各處禁雜人, 使不得通行, 登望闕內。”


11月 11日[편집]

○甲戌/受朝參, 御經筵。 講至周主欲誅竇儀, 范質曰: “罪不至死。” 王問曰: “質無乃營救儀乎? 若欲營救則非矣。” 侍讀官李自華曰: “當時兵革不息, 軍糧乏少, 非儀之罪, 故救之耳。” 王曰: “罪不宜死而死, 可以死而生, 皆非矣。 近者松山等照律, 何如是乎?” 李季男曰: “迎曙驛子旣敺閔壽福從人, 今又敺任士洪從人。 至宣傳官捕捉時, 逃匿不現, 故照律如是。” 王曰: “全家徙邊。” 大司憲李自健曰: “撤家事民怨不細。” 王曰: “非不知悶, 在所不得已也。” 自健曰: “二中守令, 箇滿後無祿官敍用, 三中則罷職之法, 載在《大典》, 而二中後卽授無祿官, 過十二朔, 則還授實職, 此守令之幸也。 二中守令若待箇滿, 則於殿最時, 又居中下, 未可知矣。 如是則《大典》之法毁。 金光厚、辛禹鼎、權偁二中後, 授無祿官, 今皆實職。 十上而遞來, 亦不過是。 若以爲二中後不用心居官, 則監司在焉, 何必遞也?” 王曰: “議於政丞則云: ‘二中後, 不用心治民。’ 故遞之耳。” 自健曰: “若然則請依初授別坐例, 計仕置簿, 以次而敍, 使懲艾。” 李克均曰: “加其月數以懲可也。” 朴楗曰: “內地守令二中後卽遞, 則邊方守令一中當見遞。 用心與否, 在賢否耳, 依《大典》施行何如?” 王曰: “不可以一時之弊, 廢先王之法, 然因時制宜可也。” 司諫成世貞曰: “守令二中後, 規免罷職, 求爲別坐, 二中卽遞未便。 且黃海、京畿兩道, 本皆殘弊, 於天使往還, 受弊居多。 京畿則因年凶, 多糶本邑及京倉穀, 不能償納。 年分等第, 請以下之下收稅, 使得蘇息。” 傳于承院政〔承政院〕曰: “守令二中後授別坐者, 與初授別坐, 計仕置簿。”


○尹弼商、李克均啓: “冒法造家者, 依法撤之, 不可以姑息之惠悅其心。 然其中小小家則皆貧民, 前賜緜布數少, 請給米斗。” 不聽。


○傳曰: “南墻門外延燒家, 給米三斗。”


○傳曰: “松山、金守連事, 又議于六曹判書、漢城府判尹、臺諫等。”


○御晝講。 侍讀官李自華曰: “命移聖井, 此井只於春秋釋奠及朔望祭時汲用而已。 且東邊則人家稠密, 無堀井處, 遷井之事, 重於撤家。” 傳曰: “豈無堀井處乎? 凡祭祀在誠敬, 不在於井。 誠以祭則可以降神, 初豈有聖井乎? 假令移都, 則亦移此井乎? 令繕工監卽速堀井, 又令修治淨潔。”


○掌令姜澂啓撤家未便事, 不聽。


○傳曰: “白岳山、仁王山、社稷山登望人, 雖以山底居人禁止。 人家隔遠處則難禁, 或築墻防塞, 或圍棘籬, 又設警守, 晝夜撿察。”


○傳曰: “軍器寺、紫門監南門、都摠府西門竝, 閉使不得出入。 自紫門監西至都摠府, 自衛將所北所至曜金門, 高築墻, 使不得通望後苑。 今方寒凍, 姑設籬。”


11月 12日[편집]

○乙亥/下景福宮臨壓家圖, 傳曰: “依昌德宮例撤去。”


○傳曰: “禁忌臨壓處, 不得造家, 自有法而官吏不禁, 故造家者多, 豈可以私而滅公乎? 今後申明禁之。”


○下柳墉推案, 傳曰: “杖贖, 盡奪告身, 巨濟充軍。 近者無賴之徒喜於陷人, 此風甚薄, 故論以律外。 政院及諸宰相之意何如?” 兵曹判書姜龜孫等啓: “照律甚當。 若矯正風俗, 則上敎甚當。” 承政院啓: “所犯本律亦不輕, 論以律外, 於事體何如?” 傳曰: “政院所啓非矣。 前此豈無律外受罪者乎? 近者亦多以律外全家徙邊。 予以風俗薄惡, 故欲痛治, 以警其餘。 人主所爲, 自成一法, 豈有定制乎?”


○兵曹判書姜龜孫、工曹判書鄭眉壽等, 錄敦化門東邊至丹鳳門前, 墻底人家二十餘區以啓曰: “犯法造家, 前擲奸時未及抄啓, 請令撤去。” 從之。


○朴楗、姜龜孫、盧公弼、申浚、朴崇質、金應箕、李諿、鄭眉壽、宋軼、李自健、李懿孫、李繼孟、成世貞、姜澂、柳希渚、尹源、金末文議: “松山等旣辱使命, 又逃匿, 罪犯深重。 然其逃匿, 不過畏罪, 而無他情狀。 論以棄毁制書似重, 減死徙邊何如?”


○傳曰: “闕內臨壓, 自成均館北山, 至駞駱山登望人亦以山底居人禁之。 洪漢忠等三十七人家後山, 望見闕內, 築垣墻限隔, 使不得登望。”


11月 13日[편집]

○丙子/傳曰: “木覓、白嶽等山城隍堂祈禱人及堂直人登望闕內者, 一皆禁之。


○傳曰: “金孝孫其差咸鏡道傳香別監。” 孝孫宮人綠水姊夫。


○傳曰: “昌德宮後苑墻加築時, 多差監役官, 竝差文臣, 分授懸栍, 考其勤慢。”


○命入胡椒十五碩。


○掌令李陌啓: “奉命之臣雖微官, 拜辭後不得留滯。 朴元宗以大臣, 受方面之任, 纔出城外, 携娼兒留滯, 固宜治罪, 以懲後人, 而命棄而敍用, 甚未便。 撤家重事, 不論新舊, 一皆撤去未便。”


○命書曾經書筵官名以啓, 御筆抹洪湜、朴誾名, 傳曰: “有罪者不可入參。”


○傳曰: “駞駱山底趙永哲等二十七人家撤去。 曜金門外金命哲等四十九人家, 自敦化門至丹鳳門外朴莫同等二十四人家竝撤去。”


11月 14日[편집]

○丁丑/賜宴經筵官于明政殿庭, 賜物有差。 御書以下曰:

報功恩賜, 竝勿謝之。


○掌令李陌論啓撤家未便及朴元宗事, 不聽。


○戶曹判書李諿、參判安潤德、工曹判書鄭眉壽書鉛鐵吹鍊銀數以啓曰: “端川鉛二斤出十分銀四錢, 永興鉛二斤出十分銀二錢。” 鄭眉壽仍啓: “咸鏡道驛路殘弊, 聽民採用, 納稅於官, 欲吹鍊者, 令給行狀, 使監司及守令檢察。 採鉛輸京爲難, 請私採者, 與楮貨僞造者同罪何如?” 傳曰: “與戶曹同議, 令公私兩便。”


11月 16日[편집]

○己卯/夜, 流星出螣蛇星, 入鉤陳星, 狀如鉢, 色赤, 尾長一丈許。


○司憲府上疏曰:

伏以, 宋臣張載曰: “民吾同胞, 物吾與也。” 泂然八荒, 皆在我闥, 帝王之於民, 莫不循其欲而導之, 順其性而安之, 使匹夫匹婦, 咸得其所, 而置之衽席之安。 苟或反其所好, 而咈逆其情, 則惡在其爲民父母也? 今者宮墻之外, 逼近人家撤去者, 無慮百餘區。 臣等伏惟, 宮闕墻底, 雖以百尺爲限, 自祖宗朝以來, 兩闕宮墻之外, 人居櫛比, 只隔其尋丈之地, 不令通烟火而已。 先王豈不欲增大其規模, 猶慮民生之重遷, 而不爲耳。 今殿下若以爲: “土地人民皆我之有, 遷徙之何傷, 撤之何害?” 使百年安居之室家, 撤之一日而不恤, 法先王保小民之意, 果如是乎? 遷徙重事, 人情所憚。 撤我墻屋, 凍我妻子, 纍纍喪家, 無所於歸, 其艱苦愁嘆之狀, 豈可一一洞徹於冕旒乎? 念惟先王以土地人民付我殿下, 先王不廣其規模, 而殿下猶廣之; 先王不病其民生, 而殿下猶病之, 縱不念民生之艱苦, 可不守先王之舊規乎? 況慈壽、壽成兩宮, 旣繚以高垣, 直以警守, 其地可謂嚴密。 豈可以比宮闕之尊, 而又撤其人家乎? 國家昇平百年, 人物漸盛, 城中之地, 寸土如金, 而撤家之命, 屢下不已, 非徒國中騷然, 四方聽聞, 莫不驚駭。 朴元宗以方面大臣, 拜辭之日, 醉携娼兒, 宿于私第, 是非徒辱君命, 其醜行已甚, 朝中有識, 譏論紛藉, 將何面目, 復立於朝廷乎? 其罪固在不赦, 而殿下特原之, 豈可以私恩, 而廢法乎? 伏願殿下, 亟罷撤去之命, 以解人冤, 勿赦元宗之罪, 以懲其餘, 不勝幸甚。


11月 17日[편집]

○庚辰/太白經天。 傳于司憲府曰: “奸娼兒, 非獨元宗, 謂之狂悖不可, 留宿門外不妨。 慈壽宮、壽成宮近處撤家事, 爾等之言是矣。 然尊後宮, 乃所以尊先王也。 禁限內造家, 官吏不禁, 故冒法者多。 疏云: ‘城中寸土如寸金。’ 豈可以地貴而不禁乎? 且前日云: ‘祖宗朝欲撤, 而大臣以爲不可, 故停之。’ 當時大臣之言亦非也。 且今撤家之人, 或朝士, 或爾等族屬, 彼必曰: ‘臺諫據法言之, 則終必不撤也。’ 以是臆料而不動心者有之。 初以明年晦日爲限, 慮其冬寒遷徙之苦耳。 今爾等紛紛來啓, 不若速撤之爲愈也。 若速撤則爾等必不來啓。” 仍傳曰: “急速撤去。”


○傳曰: “通化門外警守撤去時, 闕內通望處遮蔽後, 當赴役, 而軍人等乘屋通望, 其鞫兵曹官吏。”


○傳曰: “闕內臨壓及墻底人家, 自明日始撤, 限晦日畢撤去。”


11月 18日[편집]

○辛巳/傳曰: “景福宮臨壓處及駞駱山底人家, 更審後撤去, 姑於梨峴作門, 高築宮墻。 且空其家, 使不得出入。” 俄而傳曰: “勿更審, 急速撤去。”


○傳曰: “凡聽訟之人, 或聽人干請, 或偏執己私, 別立他議, 變亂是非, 以致冤枉。 如此舞法官吏, 許令訟者告訴, 痛治其罪, 以杜行私之弊, 如或誣告者重論。”


11月 19日[편집]

○壬午/太白經天。 傳曰: “今冬至入內命婦, 宜令承政院及解文別監知委, 非有大故, 而托故者勿聽。 令各持首飾, 來二十四日皆詣闕。”


11月 20日[편집]

○癸未/下迎曙驛子松山等罪案, 命義禁府堂上, 監杖一百, 全家徙濟州。


○傳曰: “東小門警守撤去時, 通望闕內處遮蔽。”


○掌令李陌論啓撤家未便事及朴元宗事, 不聽。


○大司憲李自健等啓: “家舍撤去事, 大臣無一言及之, 而每云: ‘已與大臣議之。’ 臣等未知某爲此議也。 臣等獨啓, 而大臣不言, 殿下反以臣等爲有私情, 臣等親見撤家哀矜之狀, 不得不言。 且朴元宗請速治罪。” 不聽。 成俊啓: “司憲府以臣等不啓撤家事, 歸責臣等, 請辭避。” 傳曰: “若以撤家爲不可, 則今亦可啓, 若以爲可撤, 則前日之所謂不可, 非也。 所以爲大臣者, 非但垂白髯備員而已, 前後所言, 何不同邪? 其令推劾。” 俊又啓: “臣前則以撤家爲重事, 故與韓致亨議啓停之。 今則聞, 宮墻底人家, 罵詈相聞, 聲徹大內。 又聞, 臨壓人家, 通望後苑, 不可不撤, 故不啓。” 李克均亦啓: “臣見西墻外人家, 今已撤去, 臺諫之啓似晩。 且臣家亦在墻底, 故不敢啓也。” 傳曰: “俊之言前後不同, 克均之言阿諛臺諫。” 仍傳于自健等曰: “所啓事已不允, 而敢又來言, 是非逆命乎?” 自健等曰: “如此隆寒, 雖安居之民, 尙且凍死。 今乃刻期撤去, 俾失其所, 恐有凍餒而死者。 如是則非帝王不忍人之政, 故臣等反覆啓之。 今以逆命敎之, 不勝惶恐。”


○兩大妃宴慰王于昌慶宮內殿, 命饋政丞、司憲府、承政院于南賓廳, 以女妓耐寒梅、廣寒仙爲題, 各製詩以進。 自健等曰: “大抵詩詠, 非帝王所尙, 況以娼兒之名爲題乎? 若書之於史, 後世以爲何如?” 遂不製進, 承旨以下皆製進。 傳于政丞及大司憲曰: “金勘賢而有學術, 欲加資憲階, 授成均館知事, 於卿等意何如? 如此等事, 小人聞之, 必曰: ‘大君在勘家, 故如是。’ 然予意以謂, 近來如勘者難得。” 成俊等啓: “果如上敎。 雖超資授職, 未爲過也。” 自健啓: “其爲人也果賢矣。 但以嘉善, 例授同知。 今若超資授之, 則恐爵賞越次。” 下虎皮七張, 賜政丞、承旨、大司憲等。 有頃, 王大醉, 出坐文政殿庭, 召李克均, 又召成俊、南袞、李希輔、成世純、許輯、權鈞, 又召李繼孟、李陌, 又召李昌臣、韓亨允、李顆以入, 張樂賜酒, 令韓亨允製詩。 王曰: “汝詩惡。” 亨允對曰: “臣詩不惡。” 俊曰: “臣之子尤能詩。” 王曰: “仲溫、景溫歟?” 王自擊鼓、歌舞, 令群妓和之。 又令入侍諸臣, 或歌或舞, 或手脫其帽, 捽髮而戲辱之, 極褻慢, 無復有君臣之禮。 酒闌, 王入內, 亨允、希輔扶侍, 至內庭地坐, 王引廣寒仙坐其側, 奏奚琴, 呼亨允爲參判曰: “以汝爲吏曹參判。” 遂脫靴賜之。 召南袞講《春秋》, 王自讀衞人伐鄭傳, 至毁其宗廟、社稷曰滅, 愀然不樂曰: “歡飮之夕, 不須講褒貶之書。” 遂起入, 夜已四皷。


11月 22日[편집]

○乙酉/傳曰: “其召昨夜入內宰相等。”


○承政院啓: “昨夜命入內殿, 賜酒, 謝恩。 且昨日夜深日寒, 未審聖體何如?” 傳曰: “勿謝。 但予無乃有失耶?” 承旨等啓: “以臣所見, 似無失度。” 下虎皮二張, 賜許輯、權鈞。


○下注書李希輔所製耐寒梅絶句曰: “玉膚立黃昏, 無乃有落字耶?” 希輔待罪曰: “昏夜燭影間, 不覺落書。” 仍書無粟二字以進, 傳曰: “昨日之事, 予多過誤, 安知人之過耶? 勿待罪。”


○同知敦寧府事李昌臣啓: “昨夜召臣父子, 命入內殿, 上恩隆重, 不勝感動。” 領議政成俊啓: “昨夜賜虎皮, 又賜御衣。 又與外孫亨允命入大內, 聖恩稠重。” 左議政李克均啓: “昨夜召臣入內, 累賜巵酒, 又賜御衣衣之, 臣不覺迷醉。 臣少時醉中事, 無不記憶, 今旣老耄, 昨聞上敎, 摠不知省。 今朝見蒙賜御衣, 有嘔吐痕淋漓, 意必於上前如此無禮, 罪當萬死, 不覺驚動。” 參議韓亨允啓: “昨夜脫靴賜之, 命入至近之地, 天眷不次。” 參知李顆啓: “臣父子俱蒙上恩, 召入內庭, 敢謝恩。” 傳曰: “勿謝。 昨日過飮, 醉後之事了不知省。” 俊啓: “以臣所見, 頓無失儀。 世祖朝, 數召對大臣如此。 昨蒙上恩, 雖死豈敢忘也? 此千載一時之幸也。” 克均啓: “君臣之間, 時賜召對, 何妨於義?” 傳曰: “昨日過飮失度, 人君敗德, 莫過於此; 汚穢史冊, 亦莫過於此。 君臣之間當以禮接之, 其可如此乎? 明日當御經筵, 然慙見大臣。” 成俊、李克均啓: “帝王接大臣, 當或如是。 昨日臣等亦醉, 安知殿下所失? 但見酒酣而已, 無他過擧也。 臣等意以謂, 君臣之間, 不可一以儼敬待之, 時於便殿, 私見大臣, 有何過耶? 成宗嘗接見群臣, 其時鄭麟趾爲首相啓: ‘君臣之間, 當以禮接之。 然不可一於禮, 亦有以和待之時。’ 成宗酒酣, 乃於正殿起舞, 仍命群臣起舞。 人主待大臣, 亦當有和洽之時。 昨日之事, 有何失儀?” 自健啓: “昨日之事, 近代所未見聞之事。 殿下上爲兩殿, 下召大臣、侍從、臺諫, 示以中心, 誠以待之, 有何過擧? 眞帝王之量也。” 俊啓: “臣及侍世祖朝, 世祖常常如是。” 傳曰: “感慈恩、愛大臣而待之不以禮, 心自愧悔。 予見《史記》, 有人被酒當誅, 有一臣進曰: ‘此人被誅, 則後何敢用酒耶?’ 其人免誅。 且《書》曰: ‘欲敗度, 縱敗禮。’ 古人戒酒至矣。 昨日事, 予不知何如爲也。” 俊、克均啓: “昨日之事, 甚非聖德之累。” 許輯等啓: “殿下待大臣以和, 非失道也。” 自健啓: “每以累史筆爲敎, 不勝仰賀。 上爲慈親, 下待大臣, 有何過耶? 然而心自愧悔, 《詩》《賓之初筵》, 乃衛武公飮酒悔過之作。 殿下無甚過擧, 而悔之如此? 此聖德增光於史冊。” 傳曰: “昨日之事, 反覆思之, 非但取笑一時, 亦恐貽譏萬世。 《酒誥》亦以酒爲戒, 然如紂之酗酒則不可, 若不至甚則亦似無妨。” 俊啓: “《酒誥》本以商紂酗酒而作也, 非指此等事也。” 賜俊(故)〔胡〕椒一帒, 亨允玉貫子一, 仍傳曰: “昨夜已許賜之, 雖醉中事, 不可負言, 故賜之。” 俊等拜謝曰: “雖敎云: ‘酒酣。’ 如此之事, 未嘗遺忘, 臣未知殿下之失儀。” 傳曰: “古人有剪葉爲書而爵人者。 昨日已敎云: ‘金勘加資憲, 知成均館事。’ 今不可失言。 亨允亦可人, 特加嘉善, 拜吏曹參判。 若不肖小人聞之, 則必曰: ‘以私恩濫爵也。’ 然彼皆賢良, 且昨已言之, 不可改也。” 仍傳于俊曰: “亨允黃金橫帶, 卿意何如?” 俊泣曰: “臣濫蒙天恩, 方欲待死之際, 得見亨允爲嘉善, 上恩至此, 不勝感泣。” 克均在傍亦泣曰: “臣見俊泣下, 臣亦不覺泣下。” 傳曰: “亨允拜職, 政丞何泣謝耶?”


○傳于承政院曰: “凡大小事傳敎時, 雜人皆先聞之, 故事未下, 先播閭里。 遠近聞之, 爭相傳道甚不可。 今後於政院及賓廳禁雜人, 勿令與聞。”


○傳于李克均曰: “昨夜事, 戒令妓輩, 愼勿傳語閭閻。” 克均啓: “今曉, 典樂到臣家, 已語之曰: ‘勿令妓輩, 傳語外間。 大內之事, 雖父子夫婦之間, 不可相傳。 若言而事覺, 則罪當誅死。’ 云。”


○賜金勘鈒金帶。 勘請辭, 傳曰: “官不及私昵, 爵罔及惡德。 爵人以賢, 何計年之老少耶? 雖年老白髮者, 不賢何用?” 仍命尙傳金子猿, 强令帶之。 韓亨允亦辭職, 傳曰: “知子知臣, 莫若君父, 其勿辭。”


○獻納朴以寬論啓撤家未便事, 不聽。


○以金勘爲兼同知成均館事, 韓亨允吏曹參判, 鄭叔墀戶曹參判, 安潤德刑曹參判兼同知義禁府事, 鄭光弼吏曹參議, 丁壽崗弘文館副提學, 姜澂弘文館直提學, 朴紹榮司憲府掌令, 趙有亨司諫院正言, 柳仁貴弘文館修撰, 李思鈞副修撰。


○命入胡椒四碩、緜布ㆍ正布各一百匹、水紬四十匹。


11月 23日[편집]

○丙戌/御經筵。 持平柳希渚曰: “古云: ‘法之不行, 自貴近始。’ 今者特棄元宗之罪, 甚不可。” 獻納朴以寬曰: “元宗所犯若此, 不可不罪。” 王曰: “法雖如此, 在祖宗朝, 豈無特宥者乎? 此亦一時特恩耳。 止此亦足懲矣。” 以寬曰: “求禮縣以(裵目仁)〔裵穆仁〕之故革之。 吏民皆屬於南原, 境地遼遠, 民之往來官府者甚勞弊。 且縣本近海之地, 距蟾津、德實等浦未十里。 今賴昇平, 猶可保也, 萬一倭變起於不測, 則南原官府大相懸遠, 未及救援必矣。 若不可復立, 當設防禦所, 以備不虞何如?” 王顧問左右, 柳洵曰: “至惡之人出於其地, 而必須廢革其邑者, 蓋痛懲之也。 此我國之法, 而中原則無此法。 沿革重事, 豈以人而輕革之乎? 復立無妨。” 特進官金壽童、同知事宋軼曰: “復立亦可。” 王曰: “此法自祖宗朝而然。 且革之未久, 姑勿復立。”


○傳于承政院曰: “予觀古史, 平常之時以爲吾君, 而及其失德, 恬然不救者, 亦或有之。 予於常時, 每意君臣之間必須和也。 和則親, 親則信也。 故其日因慈恩至重, 過飮失度。 自後寢食不安, 雖悔亦不可追也。 且臺諫亦有入參者, 誰敢是非於其間乎? 若喧傳則承旨其知之。” 承旨權鈞等啓: “臣等感祝不暇, 孰敢有言乎?”


○傳旨戶曹曰: “田米二百碩、黃豆一百碩、綠豆二十碩, 輸送內需司。”


○問于承政院曰: “元宗留宿, 非初拜辭時, 乃受由而來, 回還時事, 則無乃有間歟?” 承政院議啓: “拜辭則同, 然初拜辭時留宿, 則尤不可。” 仍召臺諫問之, 大司憲李自健、大司諫李懿孫啓: “雖非初拜辭, 其受命一也。 《記》曰: ‘君命不宿於家。’ 使命在其身, 身安得宿於私第乎? 且因日暮留宿, 固爲不可, 而携娼兒留宿, 尤不可。” 傳曰: “問于政丞等。”


11月 24日[편집]

○丁亥/傳曰: “內宴時, 玉杯不好, 令尙衣院求美玉造入。”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姜龜孫、盧公弼、申浚、朴崇質、金應箕、李諿、宋軼、韓斯文、楊稀枝、許琛、鄭眉壽、金壽童議: “朴元宗旣陛辭, 而止宿城外, 固失使臣之體。 然與初受命、奉敎書而行者似有間。” 鄭叔墀、安潤德、申用漑、洪自阿、南宮璨、李顆、鄭光弼、安瑚、韓亨允議: “朴元宗初以方面重任, 受由覲親, 上恩至重。 拜辭而還, 禮當促行。 惑於淫娼, 宿命非處, 臺駁甚當。 臣等意以爲, 重在君命, 不可以非初受命爲輕重。” 議入未下。


○尙傳金璽屛人, 獨與成俊、李克均、韓亨允、南袞語, 再三往復, 宰相等議罷後, 璽又屛人, 與成俊等語移時, 俊等亦啓之移時, 史官不得與聞, 未知何事。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柳洵、朴楗、姜龜孫、盧公弼、金應箕、李諿、申浚、許琛、鄭眉壽、金壽童、宋軼議: “我國土地不廣, 非中朝幅員之比。 旣遣監司, 以委風憲糾察之任, 不必更置御史。 唯時遣秩高識事體朝官, 職帶御史, 巡檢守令非違, 使之禁戢。”


11月 25日[편집]

○戊子/王行冬至望闕禮, 賀兩大妃殿, 御明政殿, 受百官賀。


11月 26日[편집]

○己丑/傳曰: “演窟、福世菴雖已撤移, 其進排雜物, 令各司仍舊。”


○杖內官朴仁孫八十。


○命入綿布七十六匹。


11月 27日[편집]

○庚寅/傳曰: “各道所進, 小中三刀子皆不可用, 其造見樣刀子, 分送各道, 依此樣封進。”


11月 28日[편집]

○辛卯/傳曰: “後苑東墻外人家旣撤, 軍士等尙在墻底何也? 卽令黜去。”


○掌令李陌啓: “演窟、福世菴撤去, 人心大快。 今敎云: ‘進排雜物仍舊。’ 殊非闢異端之意。” 傳曰: “兩寺皆大妃願刹, 故如是。” 李陌、朴以寬啓: “朴元宗初授觀察使時, 臺諫論駁, 特蒙上恩不遞, 所當戒懼, 而放恣若此, 請治罪。 且福世菴、演窟移排處進排事, 雖曰慈旨不可違, 古人不以從親爲孝。 鄭叔墀前以不合刑曹, 換戶曹。 叔墀人物不合六曹, 況戶曹錢穀之地? 參判又兼濟用監提調, 豈能堪任?” 傳曰: “兩寺事, 止此亦足矣。 元宗事, 議得所謂受命不異者, 重君命而言也, 政丞之所謂有間者亦是矣。 但收議而決之者上也。 罪不甚大, 而吾所以不加罪者, 亦有意也。 鄭叔墀試之不能, 則當治罪。”


11月 29日[편집]

○壬辰/傳曰: “首髢一千, 擇最長封進。”


11月 30日[편집]

○癸巳/傳曰: “北正門外警守所, 聽內官言移造。 且自沙乙閑里至武溪洞路及自藏義洞至沙乙閑里路, 禁人通行。”


○傳曰: “貂皮斜脚、靑鼠皮腹皮各三百及各色段子裁剪, 卽入內。”


○傳曰: “竹梳、木梳、剪子造見樣, 送各道, 依此樣封進。”


○正言趙有亨論啓朴元宗、鄭叔墀、福世菴等事, 傳曰: “當於經筵言之。”


九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甲午/夜, 流星出紫(薇)〔微〕垣, 沒于天掊星, 尾長一尺許, 色白有聲。


○受朝賀, 御經筵。 掌令朴紹榮、正言趙有亨論啓朴元宗、福世菴、演窟等事, 不聽。 侍講官孫澍曰: “兩寺旣以臨壓撤去, 若更移建, 其弊不貲。 無識之民必謂, 國家爲重佛敎。 臺諫所啓, 請須聽納。” 有亨曰: “鄭叔墀旣於刑曹不合, 故換戶曹, 戶曹豈輕於刑曹? 況兼濟用監提調, 請速改之。” 王顧問左右, 李克均曰: “叔墀生員出身, 多歷顯官, 爲參議、判決事、監司。 但少時性躁不中, 不知今何如也。” 金應箕曰: “宰相若有賢於叔墀者, 當擇而任之。” 有亨曰: “叔墀以父文炯之蔭立朝, 後爲參議、判決事, 皆不厭朝論。 及爲全羅監司, 臺諫論駁。 當文炯病苦時, 特加嘉善, 亦不過慰父之心, 非賢之也, 請速改之。” 王曰: “其換工曹。”


12月 2日[편집]

○乙未/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李陌、正言尹源論啓朴元宗、福世菴,演窟等事, 不聽。 侍講官姜澂曰: “撤此兩寺, 一國臣民皆以爲快, 今不可移建。” 王曰: “大妃願刹, 移建何妨?”


○傳旨戶曹曰: “豐儲倉米二十碩, 輸送左鷹坊。”


○咸鏡北道節度使李蓀啓: “野人撒知等請朝京。” 命議之。 尹弼商、成俊、朴安性、姜龜孫、宋軼、李秉正、李季男議: “撒知自其父也堂只被殺之後, 畏國家威德, 率家口移居城底。 兀良哈一例, 許令上送, 以安其心, 似合帝王懷遠之體。” 李克均、柳洵、李季仝、鄭眉壽議: “撒知之父也堂只、尼亇車、兀狄哈之有名巨酋, 授本國同知中樞者也。 辛亥北征時, 也堂只率其妻子及種類二十餘人, 橫行於境上, 令鎭將收捕以啓。 師還之後, 命皆誅之, 移其妻于全州, 今已死矣, 其子若孫含怨深矣。 頃者節度使馳啓: ‘撒知、伊伊厚等自失窟穴, 移居于加訖羅地面, 請內屬爲藩屛, 願比城底斡朶里, 爲國效誠, 朝廷疑而不許。 更詰其情, 則又曰: 「窮困來降, 保無他意。」 然猶不許。 近居羈縻之者, 今已五六年, 似無所疑矣。’ 然其心非懷德而忘怨, 其實種類衰弱, 力不足以桀驁耳。 夷狄禽獸, 未可輕信。 今若許其入朝, 彼必請見其母, 言其母已歿云, 則更起憤怨。 此則許其入朝, 欲維之以恩德, 而反益其怨也, 入朝之請, 斷不可從。 今當語之曰: ‘汝父也堂只雖無功勞, 遠來輸誠, 朝廷嘉之, 擢授中樞之職。 不念國恩, 反與都骨, 連兵作耗, 罪惡極矣。 朝廷擧師問罪之日, 汝父若兄首伏其辜, 汝乃罪人之子, 不可與他比, 必須有大功勞, 當轉達朝廷, 論其功賞。 不然者, 如體探斥堠等尋常之事, 安足上聞?’ 如此開諭, 庶合事體。” 朴楗、李顆議: “撒知依於城底彼人家久矣。 旣不能斥還本土, 則當撫之如元居彼人, 如有報邊功勞, 則依元居人例, 上送何如?” 成俔議: “撒知今居城底, 意欲上京。 雖投誠歸順, 朝廷已誅其父, 而移其母, 勢弱不能報復, 然其心豈敢忘之? 禽獸之情難測, 勿許上來爲便。” 從克均等議。


○受輪對。 濟用監判官許元弼啓: “臣觀三水新設魚面堡, 大嶺、長谷道路艱險。 端川以南軍士之往戍魚面者, 經十餘日, 得至于三水, 又由新路, 杉檜蓊鬱, 地不生草, 經宿二夜, 飼馬皆以木葉, 人馬困斃。 鎭將點兵, 考其馬之有無, 罰徵其贖。 於是盡賣其衣服、軍裝而還, 民不聊生, 漸至逃散。 以此軍額日減, 其弊不貲。 魚面旁近如三水、甲山等官軍士, 推移赴防, 則自無此弊矣。 如其不可, 下三道入居控弦衛, 量數抄入恒居, 以實其堡, 以厚其生業, 則軍無往戍之弊, 堡有永守之利。”


○掌令李陌、正言尹源論啓朴元宗、演窟、福世庵等事, 不聽。


12月 3日[편집]

○丙申/傳曰: “鴉靑紵絲二匹入內。”


○召大司憲李自健、執義李繼孟、掌令李陌、參知李顆詣闕, 賜自健豹皮一張, 繼孟、李陌、李顆、注書李希輔毛馬粧各一部, 仍傳曰: “前召見之日, 因日暮未及賜, 故今賜之。 且其日入侍之意, 各製絶句以進。”


12月 4日[편집]

○丁酉/太白晝見。 夜, 流星出太微垣帝座星, 入于九鄕星。


○命入唐織藍紵絲二匹、草綠紵絲一匹、香蕈一碩、榛ㆍ栢子各一碩、胡椒十斗。


12月 6日[편집]

○己亥/掌令朴紹榮、正言趙有亨論啓福世庵、演窟事及朴元宗事, 不聽。


12月 7日[편집]

○庚子/御經筵。 大司諫李懿孫、執義李繼孟論啓福世庵、演窟、朴元宗事, 不聽。 侍讀官李自華曰: “兩寺已撤, 不可改構。 史臣於史冊, 旣書毁寺刹, 又書移建, 則後世以爲何如?” 王曰: “大妃令內需司移構耳。 史官若汎書移構, 則非直筆也。”


○下辛甘菜于承政院, 御書曰:

春日春盤細生菜, 以此觀之, 靑葉上必有八句, 其與入直弘文館製進。


12月 8日[편집]

○辛丑/御書以下曰:

尙衣院衣襨次, 大紅紬一匹、紫的紬二匹、黃柳靑紬一匹、碧紬擣練三匹, 內拱紅紬二匹、擣練大紅紬一匹、白擣練紬五匹, 品好色好緜花去核六斤、雪緜子二斤入內。


○掌令朴紹榮、正言趙有亨論啓演窟、福世庵、朴元宗事, 不聽。


○傳曰: “內願堂奴婢、田地勿推刷。”


○傳旨戶曹曰: “粳米三碩入內。 徽順公主家造成匠人所給賞布, 三百五十八匹, 輸送其家。”


12月 9日[편집]

○壬寅/傳曰: “尙衣院靑柳靑紬、白擣練紬、紫草六斗入內。”


○掌令李陌論啓演窟、福世庵事, 不聽。


12月 10日[편집]

○癸卯/命遣玉匠于水原採玉。


○命入大鹿皮十張。


12月 11日[편집]

○甲辰/傳曰: “以金不足於用, 故令貿於倭人。 金乃我國所産, 而乃至於乏何也? 多數貿入。”


○左議政李克均啓: “産察會寧等處酋長, 莽哈鍾城等處酋長, 而莽哈尤雄悍猾虜也。 前日産察亦語禮官曰: ‘待莽哈, 不可小異於我。’ 今雖不可接見, 命官饋送, 賜物、授爵, 亦依産察例何如? 且有功野人, 亦皆論功, 輪次上京。 其不上京者, 賚給賜物, 如有以不得上京爲怒者, 令邊將語之曰: ‘今年江原道、京畿年穀不登, 驛路殘弊。 以此不得上京。’ 何如?” 傳曰: “依所啓。”


○以許輯爲戶曹參判, 安潤德刑曹參判, 鄭叔墀工曹參判, 金永貞兼全羅道觀察使, 柳濱兵曹參知, 朴說承政院都承旨, 李繼孟同副承旨, 李顆弘文館副提學, 朴紹榮司憲府執義, 權弘弘文館應敎, 金謹思司憲府掌令, 韓世桓弘文館副應敎。


○傳曰: “內農作時, 苟爲務勝, 必求難得之物, 以至貽弊者治罪。”


○傳曰: “於書筵廳造進宴時果子, 限事畢, 停書筵。”


12月 12日[편집]

○乙巳/命入白檀香三十斤。


12月 13日[편집]

○丙午/下玉匠所獻水精杯、白玉臺曰: “市准其價。”


12月 14日[편집]

○丁未/日暈。 議政府啓: “往年公債, 今方徵納。 民間所儲無幾, 當省減之時, 而修理、推刷、軍籍、戶籍等事, 一時俱擧。 如軍籍、戶籍待年爲之何如? 且聞, 各司魚物掃盡, 故殿中賜宴時, 皆貿於市, 弊甚不貲, 請節之。” 傳曰: “各司所儲, 雖云罄竭, 佳辰、良節進宴兩殿, 則因而賜宴, 此爲宰相之事, 不可減也。 軍籍、戶籍其停之。”


12月 15日[편집]

○戊申/夜, 流星出太(薇)〔微〕垣, 入于軒轅星。


○傳于承政院曰: “內農作雖無益之事, 自古爲之, 亦豈無意? 近日臺諫不曉事體, 或有言者, 不可。”


12月 16日[편집]

○己酉/日暈兩珥。


○傳曰: “北平館野人處, 貂皮無遺取來, 擇用。”


○傳曰: “朝士於私相宴會, 樂爲之赴, 而賜宴則或不欲飮酒, 或憚於行禮, 托故不來。 此實陵上之風, 甚不可, 令司憲府檢察。”


12月 17日[편집]

○庚戌/傳曰: “正朝詣闕命婦, 須預書啓, 承旨等妻, 亦可詣闕。 凡臣下之妻, 命召詣闕, 是慶事而托故不詣, 已爲不可。 爲家長者, 亦不禁而使之托故, 亦不可。 自今毋令如是, 無遺詣闕。”


○傳曰: “內畫廳畫員等, 令提調品其所畫, 上下其職。 且畫有難易, 如携妓東山, 最難畫也。 以此等圖爲題, 各自鋪張畫入。”


12月 18日[편집]

○辛亥/承旨尹遘啓: “前敎火爐百二十件, 因水冷, 未得造入。”


○掌令李陌、正言趙有亨啓: “昆陽郡守兪瓚、泰安郡守張伯孫等, 皆不合守令, 請遞之。” 傳曰: “試可乃已。”


12月 19日[편집]

○壬子/進宴于兩大妃殿, 賜宗、宰、承政院、臺諫、弘文館、入直諸將, 賜宴明政殿庭。


○傳曰: “胡椒四碩、紬一百五十匹、綿布五百七十五匹、白紵布六匹、正布二百五十匹及賜女妓緜布七十五匹入內。”


12月 20日[편집]

○癸丑/監察權曼衡啓: “臣到繕工監, 監納貢炭, 慮人偸去, 令羅將禁雜人, 有一人反敺羅將。 問之則靈壽阿只別監也, 爲受炭而來。 臣卽欲推鞫, 以阿只氏別監, 不敢自斷, 故來啓。 臣雖庸暗, 監察非常員, 請避嫌。” 傳曰: “勿避嫌。”


12月 21日[편집]

○甲寅/傳曰: “觀儺時, 命婦等來二十七日詣闕。”


○正言趙有亨啓: “今年雖小稔, 然累年凶荒之餘, 民間貧甚, 請停內農作。” 傳曰: “此非戲玩, 爲農事也, 爲之何妨?”


12月 22日[편집]

○乙卯/傳于承政院曰: “諺云: ‘投鼠忌器。’ 監察權曼衡欲擅招阿只別監, 是有陵上之風, 拿致政院鞫之。” 承政院啓: “其初別監與羅將相詰, 曼衡不知其爲別監, 其後乃知之, 告臺長, 臺長亦不敢擅斷, 使之啓達。 臣等以爲, 彼豈敢有陵上之心?” 傳曰: “曼衡事, 專是士風不美, 有陵上之風, 故如是。 阿只處所用炭, 官吏不卽進排, 曼衡以臺監, 當責緩慢, 而反辱別監, 甚不可。 令義禁府, 今日內畢鞫之。” 曼衡推考傳旨, 御筆加書:

自尊監察, 不顧敬上之風。


○傳旨議政府曰: “禮有尊卑, 事有公私。 今之官吏, 憑藉官威, 雖屬上之人少有所犯, 則不顧尊卑、公私之分, 略無畏忌, 以逞己怒, 豈敬上之意哉? 人雖或微, 事因於公, 則三公六卿之所使, 尙猶可恕, 況屬上之人哉? 此風一成, 漸不可長, 曉諭中外, 以革弊習。”


○正言趙有亨論啓內農作未便事, 不聽。


12月 23日[편집]

○丙辰/傳曰: “前敎金速貿入內。”


12月 24日[편집]

○丁巳/傳曰: “淑媛張氏爲淑容。”


○傳曰: “逐疫人所着紅巾、紅衣, 未及改造, 官吏其鞫之。”


12月 25日[편집]

○戊午/掌令李陌啓: “昨政以朴元宗爲義禁府同知事。 禁府乃詔獄, 所任至重。 元宗前爲江原道監司, 拜辭之日, 宿娼城底。 不敬上命, 猶不加罪, 上恩已足, 又授重任, 請須改正。” 不聽。


○傳曰: “濟州牧使金硉依水軍節度使例給祿, 今後竝依此法。”


12月 26日[편집]

○己未/監察權曼衡照律, 御書曰:

除贖罷黜, 以戒後人驕志陵上之風。


○掌令李陌啓: “朴元宗不合詔獄堂上, 請速改正。 權曼衡罪涉於公, 禁府亦以公罪照啓, 而命以律外治之, 乃至罷職, 於法何如?” 傳曰: “曼衡事, 以有陵上之風, 故如是。 憲府言之, 是亦有陵上之風。”


12月 27日[편집]

○庚申/掌令李陌、正言趙有亨論啓朴元宗不合義禁府事, 權曼衡罷職未便事, 不聽。


○傳曰: “十品金十兩入內。”


○傳曰: “急送儺戱于鄭眉壽家。” 時大君避寓其家。


12月 28日[편집]

○辛酉/王以便服, 御仁陽殿觀儺。

燕山君日記卷第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