본문으로 이동

조선왕조실록/연산군일기/8년

위키문헌 ― 우리 모두의 도서관.

八年 正月

[편집]

1月 1日

[편집]

○朔甲戌/停望闕禮及兩大妃殿陳賀, 御仁政殿, 受百官賀。 進表裏于兩大妃殿。


○進宴于兩大妃殿。


○御仁政殿, 行會禮宴。 隨班倭、野人賜物有差。


1月 2日

[편집]

○乙亥/傳曰: “今後迎祥立春、端午帖子, 選宰相及堂下官能詩者製之, 刊印恒用, 臨時別聚文臣, 依舊製之, 以爲勸勵。” 承旨申用漑啓: “帖子刊用甚當。 但臨時聚文臣製述者, 非盡能詩之士, 皆模範前作, 無益勸勵。 別選文臣, 以時庭試何如?” 傳曰: “可。 能詩如金勘者十人, 各製七言、五言律詩、絶句各一首選用。” 政院書戶曹判書柳洵、知中樞府事洪貴達、吏曹參判金壽童、禮曹參判蔡壽、刑曹參判許琛、承文院校勘金千齡、副護軍金詮、佐郞洪彦忠、典籍李荇, 幷勘以啓。 承旨安潤德啓: “承旨申用漑文詞, 爲時輩所推, 請竝令製之。” 王抹彦忠名, 書用漑以下曰: “彦忠父子不可俱製。” 彦忠貴達之子也。”


○下吳禮孫所製中宮帖子曰: “書甚不恭, 其問之。”


○特加寧川副守淦一資。 淦父德源君曙, 世廟宮人謹嬪朴氏之出也。 時, 謹嬪在慈壽宮, 出入禁闥。


○持平李孝敦、正言尹珣啓: “遣敬差官, 看審柴場, 柴場自有里數, 別無看審之事, 請勿遣, 盡罷私柴場。” 孝敦又啓: “命攝行先農祭。 臣謂, 農桑王政之本, 人君卽位, 必先躬祀, 請勿攝行。 且敎云: ‘今後觀儺時, 一品宗親勿差正朝各祭獻官。’ 臣謂, 文昭、延恩兩殿, 不得親祭, 須差秩高宗親, 行事可也。 若以觀儺之故而廢之, 則是重觀儺, 而輕祀事也, 請收成命。” 傳曰: “柴場事, 敬差官已去, 看審後, 當發落。 獻官事, 依所啓。 先農祭日, 令禮官考啓。”


1月 3日

[편집]

○丙子/傳曰: “金潭敍用。” 潭德源君曙女壻也。


○命奪內官方石明告身。


○命司饔院官員, 盡發公私漁夫, 漁于鷺梁、漢江、西江、龍山江, 給馬以輸網具。


○持平李孝敦啓: “昨敎柴場事, 敬差官看審回啓後發落。 京畿土瘠人稠, 田畓甚尠, 生民衣食, 皆仰山川。 春則采蔬以食, 夏則刈草而賣, 秋冬則以柴炭資生。 王子君漸至繁盛, 而柴場折給不已, 則民無所資。 私占柴場之禁, 載在《大典》, 豈不深思熟慮, 而立此法乎? 不可以成宗一時之敎, 廢萬世遵行之法也。” 傳曰: “雖遣官看審, 待還發落, 猶未晩也。” 正言尹珣繼至, 與孝敦同辭啓: “雖關國家事, 少有民弊, 則亦所不爲, 況其私事乎? 士庶人家, 尙得自備柴炭, 王子君家, 豈必專占柴場然後, 得備柴炭乎? 祖宗朝未嘗折給, 今不須折給。” 傳曰: “待敬差官來, 發落, 亦未晩矣。”


○兵曹啓: “彼人伊尼介等, 初非作賊而來, 因田獵, 偶見崔順同孤單虜去, 在所當懲。 然近在境土, 來朝受職, 非但刑杖爲難, 彼虜結怨必深, 請令敬差官韓亨允語之曰: ‘隣居我境, 累歲來朝, 官至中樞, 國恩不小。 今遽生賊心, 至於如此, 固當依法處置。 第以無知所犯, 且邊將追捕時, 自知其罪就擒, 其情可恕, 姑赦之, 以開自新之路。’ 如是開說放送, 且勿接待何如?” 從之。


○日本國肥前州小城千葉介平朝臣元胤、日本國西海路周防州山口居住大內進亮多多良朝臣敎之、日本國一岐州守護代官眞弓兵部小輔源武等遣人來獻土宜。


1月 4日

[편집]

○丁丑/兵曹判書李克墩以老辭, 不聽。


○下女妓耐寒梅推案曰: “耐寒梅依律猛杖, 其鞫當該郞廳。” 前此耐寒梅於進宴時, 問所習樂, 對以不知, 下刑曹罪之。 受杖時, 陰置毛皮於裙內, 參議閔孝曾覺之以啓, 故有是敎。


○傳于政廳曰: “前監察尹承柳、生員李允湜敍用。 別坐權曼衡東班實職敍用, 司議韓世俌京職陞敍, 左通禮閔伴雖未箇滿加資。 判官尹逅、主簿尹遇、僉正尹遘各加一資, 繕工監參奉李世薈同監奉事陞授。” 此輩或外戚, 或寅緣戚里, 故有是命。


○傳曰: “內官金永珍告身盡行追奪。”


1月 5日

[편집]

○戊寅/弘文館直提學鄭光弼, 以吏文庭試不製, 下司憲府鞫之。 以私罪笞五十, 解任別敍, 照律啓, 依允。


○傳于政廳曰: “副正愼守謙後政加資, 愼守正敍用。” 守謙王妃兄, 守正從兄也。


○傳旨刑曹: “當該郞廳, 凡啓下公事, 固當敬謹奉行。 況女妓耐寒梅猛杖事, 別有傳敎, 不預先檢擧, 決杖時所着裙內, 陰置毛皮, 至使執杖人受贈庇護。 辭緣推鞫事, 下司憲府。”


○傳旨戶曹曰: “兩大妃殿侍女賜給緜布二百五十匹、正布一百匹入內。”


○以李諿爲資憲漢城府判尹, 宋軼戶曹參判, 韓斯文兵曹參判, 洪伯慶工曹參判, 金永貞大司憲, 成世明開城府留守, 安潤德慶尙道觀察使, 盧公裕工曹參議, 愼守英都承旨, 李自健左承旨, 申用漑右承旨, 張順孫左副承旨, 李坫右副承旨, 韓偉同副承旨, 許輯弘文館直提學, 鄭麟仁司憲府執義, 金晋錫掌令, 洪淑弘文館修撰, 金諶知中樞府事, 楊稀枝同知中樞府事, 金首孫同知中樞府事。 諿、伯慶特旨。


○先是以會禮宴餘床, 賜成均館儒生, 儒生上箋稱謝。


1月 6日

[편집]

○己卯/太白晝見。


○大司憲金永貞啓: “臣於戊午年爲大司憲, 見遞未幾, 復拜是職。 臣桑楡已晩, 聰明減少, 恐不能堪, 以累聖明。 年少宰相亦多, 請擇授。” 不許。


1月 7日

[편집]

○庚辰/承旨李坫啓: “十品金十斤, 令尙衣院入內。 院之所儲, 未滿三斤, 請以工曹所儲納之。” 傳曰: “可。”


○傳曰: “先農祭, 予有感寒證, 難於沐浴。 且於(曰)文昭殿亦欲行別祭, 因此未得親行, 其召憲府諭之。”


○傳于政院曰: “淨業院住持官敎成給事, 其速考世祖朝以前例以啓。”


○馳書黃海道觀察使閔暉曰: “食治生蛤, 解氷後封進事, 依卿所啓。”


1月 8日

[편집]

○辛巳/太白晝見。


○弘文館副提學金瑄等啓: “憲府疏云: ‘反中庸之人, 不可處經筵細氈之上。’ 臣等雖未知指何人而言, 然職帶經筵, 就職未安, 請辭。” 不聽。 傳曰: “徽順公主造家處, 令繕工監提調內官金子猿、知事具壽永同往監之。” 壽永, 公主之舅。


○兵曹據內需司所報啓: “康翎縣巡威島放牧已久, 而巖泰島元非牧場。 且馬政軍國重事, 今以內需司一奴子之言, 取實相換未便。 勿擧行。” 從之。


○兵曹啓: “平安道節度使柳順汀擒彼賊論功啓本內, 一等, 金自治等二十人, 稱擒賊; 二等, 李宗仁等五十四人, 稱尋蹤追逐; 三等, 盧自江等七百八十三人, 稱圍賊, 分等啓聞。 臣等意, 彼虜五人本非犯邊, 自境出來, 遇耀兵千餘人, 或被殺虜, 則我兵之出, 初非節度將卒運謀之力, 又非捐軀赴敵之例。 以此分等論功, 似涉猥濫, 然近來西鄙將卒累被賊挫, 心氣沮喪。 今若不論賞, 則無以勸勵, 請通三等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其不得加資者, 給綿布五匹何如?” 傳曰: “令三公議之。”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等承召來啓: “兵曹所啓至當。 但平安之人, 冬夏防戍, 勞苦倍他道, 請優施恩典, 使自勸勵。” 因錄啓褒賞節目: “一等各加二資, 但高沙里僉使李克靖已資窮, 克靖有名武人, 諳於邊事, 其才可用。 資窮人加一資, 則爲堂上, 故臣等未敢擅啓, 敢取稟。 官奴五人, 兵曹啓以當給緜布五匹, 各加五匹何如? 二等、三等則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依兵曹所啓何如? 且節度使柳順汀旣爲主將, 請加褒奬。 且臣等聞, 直提學鄭光弼以庭試不製送西。 然臣等聞, 光弼於試日, 聞叔父蘭孫妻及叔父蘭茂之死, 心不自安, 詣闕而不能製, 非他在家不製者之比。 文宗朝河緯地入庭試, 聞兄綱地死, 亦不製, 後人皆以爲是。 光弼能文之士, 國家終不可棄。 臣等聞其事情如此, 故敢啓。” 傳曰: “平安人論賞事, 依所啓。 李克靖加一資, 陞堂上。 節度使褒奬事, 更議啓。 光弼其勿送西。” 弼商等啓: “順汀賜唐表裏一事、熟馬一匹何如?” 傳于承政院曰: “宜城尉南致元推案, 則已見矣。 但侵逼左右宰相、歷位橫行、喧笑戲謔, 所謂侵逼者誰也, 喧笑戲謔云者何哉? 更考以啓。” 持平柳應龍啓曰: “其日, 李諿坐致元上, 尹坦坐致元下, 致元牽挽爲戲, 故云侵逼左右。 所謂歷位橫行者, 致元其日不坐其座, 或坐於下, 或坐於上, 紛亂往來而喧笑, 殊無禮貌, 故云耳。” 傳曰: “以時推照律。”


○傳曰: “兵曹以及第柳睇馬擬進誕日, 睇托賣不納, 其下義禁府鞫之。”


○正言李崇老啓: “近日銓曹用人, 多失其宜。 六曹參判所任至重, 今以洪伯慶爲參判, 伯慶沈冒酒色, 不宜任六卿之貳。 監察糾擧百司, 所任非輕, 鄭鉉雖經是職, 所行狂妄。 且國家以文臣爲邊方守令者, 欲其治民而已, 然守禦爲重, 緩急有事, 則當身先擐甲而出。 以裵益臣爲鍾城判官, 益臣儒士中最殘劣者, 必不能堪。 國家以文臣試射者, 將欲用之。 當擇試射文臣中, 文武兼才者授之, 使習邊事, 以爲他日用, 不亦可乎? 殷栗縣監安邦彦癡暗庸劣, 不合監民, 請竝遞之。 且成均儒生中, 擇經明行修者, 歲抄錄用事, 已著令甲, 而今不擧此法。 物望所推, 豈不勝於門蔭子弟? 請卽錄用。” 傳曰: “伯慶雖云沈冒酒色, 酒色人所難絶。 且工曹事歇, 伯慶豈不堪任? 鄭鉉事, 收議于三公。 裵益臣銓曹豈不審其當否, 而擬望乎? 安邦彦爲人如此, 則何以擬望乎? 其問吏曹。 經明行修者, 其錄用。”


○弘文館上箚子, 不報。


1月 9日

[편집]

○壬午/日暈。


○詳定廳啓: “司饔院日次生鮮, 令本廳酌定, 而司饔院日次所納置簿, 都薛里不肯出示, 請相考。” 傳曰: “司饔院日次置簿, 皆記猥瑣之事, 不必相考。 生鮮雖不用於賜送, 如晝物、宴享、祭享皆用之。 比之一家, 如有享禮, 則尙且貿市用之。 初無定數, 隨所用而加減之, 以此酌定可也。”


○持平李孝敦啓: “洪伯慶曾奸放出宮女, 罪當永不敍用。 國家以戚里特原之, 上恩至重。 參判乃宰相職, 伯慶年少, 遽拜是職, 朝廷聞之, 莫不駭愕。 外戚强盛, 自古爲患。 今愼守英爲都承旨, 韓偉爲同副承旨, 是外戚專政院也。 都承旨之任, 凡一國公事, 無不關由。 須擇稽古有物望者授之。 守英年少無經歷, 又無稽古之力, 不厭人望, 不宜居此位。 韓偉不學無識, 不合喉舌之任。 韓世俌素無才幹, 爲司議未箇滿而遽陞敍。 尹遘、尹逅、尹遇特蒙加資, 未久而今又加資, 甚爲猥濫。 參外職雖箇滿, 例必循序而敍。 李世薈、權曼衡越次陞敍, 愼守正、金潭、邊成其爲人賢否未可知。 但此輩年少未更事, 特以內旨錄用。 李允湜雖已經司果, 素無來歷, 以內旨授察訪。 除授若此, 已爲濫矣, 又有旨, 將以愼守謙陞堂上。 堂上官必待功能授之, 守謙人品庸下, 豈宜如此? 大抵官爵朝廷之公器, 王者固當無私。 一日之批, 內旨敍用者十三人, 烏在其爲公器也? 蔡允惠武臣, 當用之邊方, 不宜用於內地。 況尙州南道劇邑, 牧使一邑之長, 不可不擇授。 韓倫前爲永興判官, 以母病陳乞, 改授羅州, 然其兄淑爲龍潭縣令, 已將母之任, 不必諸子皆聚一道。 羅州全羅巨邑, 事務煩劇。 倫無治民才, 豈稱其職? 大抵年少武士當膂力方强時, 試之邊方, 俾諳邊事可也。 力若衰矣, 將奚用之? 尹士元、鄭啓咸爲監察, 皆未久而陞敍。 安邦彦庸劣, 不合治民。 李繼義前爲縣令考中, 遷主簿, 未幾爲都事, 又陞經歷, 有何功能而至此? 請竝改正。” 司諫院正言李崇老亦啓曰: “洪伯慶沈冒酒色, 無操行可稱, 而陞爲參判。 六曹卽周之六官, 所任至重, 豈年少無功能者所當處哉? 鄭鉉雖曾經監察, 不協物望。 監察糾察百執事, 所任重大, 豈容再授? 當卽遞之, 不必收議。 且吏曹注擬, 專不用意。 金自貞以二品宰相, 無故不敍, 雖科後給祿, 然待大臣, 豈宜如此? 請推吏曹。 且殷栗縣監安邦彦愚暗, 橫城縣監崔世省庸劣, 俱不合守令, 請竝改正。 平安道節度使柳順汀今加賞賜。 前者全軍敗沒, 當受重罪而蒙宥, 上恩已重。 今只獲五、六虜, 而反加賞賜, 雖功過相准, 亦當不賞, 況功不掩過乎? 請勿賞。” 傳曰: “所啓事, 明當發落。”


○承旨韓偉啓: “臣被臺駁, 在職未(妄)〔安〕, 請辭。” 傳曰: “臺諫之駁常事, 勿辭。” 偉更啓: “臣豈不自知? 臺諫所論宜矣, 請遞之。”


○禮曹以諭三衛酋長書意啓曰: “韓世忠、末應山謀背本國, 故爲搶虜, 潛投都督管下, 誘引賊黨, 稔惡不止。 殿下欲遣兵搜捕, 拿致誅戮。 第念, 大兵所至, 玉石俱焚, 無故之人橫罹鋒鏑, 故命先諭都督。 叛逆天下所共惡, 都督若知, 豈應容許? 都督其悉殿下恩命, 搜捕來獻, 殿下必有重賞, 不然, 後悔無及。 請以此意諭之何如?” 傳曰: “可。”


1月 10日

[편집]

○癸未/承旨愼守英啓: “司憲府以臣不合都承旨。 都承旨一司之長, 摠治六房, 其任至重。 憲府所論是也, 請辭。” 不聽。 更啓: “臣以無似, 濫處重任, 固所未安。 今又被彈, 就職尤未安, 請辭。” 不聽。 更啓: “臣再三煩啓, 不勝惶恐。 然旣被論劾, 在職未安, 請辭。” 不聽。


○安邦彦不合治民, 而擬縣監之由, 問吏曹, 吏曹啓曰: “如六曹郞官, 則必擇賢以擬, 守令則職次相當者, 皆得擬望。 邦彦官至監察, 故擬縣監。”


○吏曹判書姜龜孫、參判金壽童、參議李復善啓: “臣等聞, 司憲府以金自貞無故不敍事, 請推臣等。 憲府所論是矣, 待罪。” 傳曰: “勿待罪。” 龜孫啓曰: “臣非慢忽國事, 而如此。 凡人之情, 始勤終怠。 臣久居是任, 事旣慣習, 狃於尋常, 以致舛誤。 近者臣被劾亦多, 無非自召, 請辭。” 復善啓曰: “臣爲吏曹參議, 今旣四年, 臣亦請辭。” 不聽。


○議鄭鉉事, 尹弼商、成俊議: “鄭鉉年少, 其賢否, 臣等未敢知。 諫院豈無聞見以啓?” 韓致亨議: “鄭鉉曾爲監察, 歷任已久。 臣未聞狂妄, 然諫院所論公議也。” 傳曰: “其遞之。”


○傳曰: “大內瓦家七間造成處, 軍人百名定送。”


○傳于臺諫曰: “所論愼守英等, 旣已除授, 不可更改。 守令等雖云不合, 試可乃已。 柳順汀事, 雖有一時之失, 豈可以此不賞?” 持平李孝敦、正言李崇老啓: “洪伯慶奸放出宮女, 無行甚矣。 參判六卿之亞, 工曹雖云事歇, 屬司甚多, 沈醉廢事, 夫豈可乎? 外戚之盛, 自古爲患。 愼守英爲都承旨, 韓偉爲同副承旨, 是外戚專政院之權。 旣無物望, 又無學問, 不合喉舌, 且用人不可不公。 如愼守正、邊成、李允湜、金潭、韓世俌、李世薈、權曼衡俱以內旨, 列敍朝著, 內恩之濫, 無如此政。 安邦彦、崔世省雖云試可乃已, 守令非其人, 則赴任前當卽改差。 若旣赴任而遞之, 則送舊迎新, 弊及於民。 李繼義遷主簿未幾, 遷陞經歷, 至甚猥濫, 請竝改正。” 孝敦又論韓世俌、愼守謙、李世薈、權曼衡、尹遘、尹逅、尹遇、蔡允惠、韓倫、鄭啓咸、尹士元如初。 崇老啓曰: “柳順汀前日全軍敗沒, 不之罪, 今以微功褒賞, 賞罰無章。 請收成命。” 不聽。 命蔡允惠、韓倫、安邦彦、崔世省事收議, 如尹士元、鄭啓咸, 以監察未久陞遷者, 考例以啓。 孝敦、崇老更啓如初。 傳曰: “啓咸、士元等事, 旣命考矣。 邦彦、允惠等事, 亦已命收議, 何用更啓?”


1月 11日

[편집]

○甲申/太白晝見。


○傳曰: “社稷祭、釋奠祭, 雖非上丁、上戊, 可行乎? 其問于禮曹。” 禮曹啓: “釋奠用上丁, 社稷祭用上戊, 古制不可廢也。 來月初四日上丁, 初五日上戊, 日氣溫煖, 可親行。 古人云: ‘略自澡雪, 雖不沐浴, 致齋則可行。’ 士大夫祭先祖者, 若値日寒, 豈皆沐浴? 但古之王者, 出師必宜于社, 又凡祈告、報賽, 必祭於社。 以此觀之, 雖非上戊, 亦可別行矣。 文廟亦有酌獻禮, 酌獻禮不拘於上丁。” 王每臨祭, 多以日寒難浴爲辭, 故有是啓。


○議政府啓: “當爲官擇人, 不當爲人擇官。 近來內旨敍用者頗多, 其漸不細。 且守令得人, 則賦役均平, 民受實惠。 龍仁京畿殘邑, 前縣令金祐謹守其職, 故民得蘇復。 今以尹士元代授, 恐難堪任。 安邦彦愚戇, 不合守令, 請竝改。” 傳曰: “遞差。”


○遣左承旨申用漑及內官金萬壽于成均館, 閱視儒生, 取名簿來。


○命議臺諫所論守令。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蔡允惠、韓倫、崔世省、安邦彦、李繼義果如臺諫所啓。” 傳曰: “竝改。”


○以趙無彊爲漢川尉, 許輯弘文館直提學, 趙玉崐司諫院正言, 李思鈞弘文館著作, 金自貞知中樞府事, 辛鑄同知中樞府事, 愼守謙折衝虎賁衛副護軍。


1月 12日

[편집]

○乙酉/日暈。


○漢城府右尹朴元宗啓: “臣爲右尹, 于今三年。 同時判尹、左尹、郞廳皆遞, 臣獨未遞。 本府職掌聽訟, 雖恪勤判決, 人或有抱冤欲伸者, 然被誤決者, 必待官吏遞代後許訴, 故欲伸枉者, 緣臣未訴。 且臣自去夏患眩暈, 簿書堆案, 目力益困。 醫云: ‘勿見文籍。’ 請解臣職。” 傳曰: “他司換差。”


○都承旨愼守英啓: “都承旨所任非輕, 況兼藝文及春秋館, 此皆文臣之任。 以臣庸愚, 承旨之任, 尙未能堪, 況都承旨乎? 臺諫之言, 公論也, 請辭。” 傳曰: “雖兼藝文, 非文臣而授之者, 古豈無人? 其勿辭。”


○傳曰: “赴京之行, 令綾羅匠隨去, 如大紅、草綠諸色紵絲, 習染、習織, 各將四五尺而來。”


○傳曰: “體大熟馬二十匹, 明日入內。 欲擇賜綾陽尉也。”


○傳曰: “綾陽尉吉禮, 應用犀帶一腰, 擇好貿入。”


1月 13日

[편집]

○丙戌/太白晝見。


○都承旨愼守英上狀辭職, 不許。


○大提學成俔上箋謝恩, 其辭曰:

聖澤沛時雨, 普霑庶彙之蘇; 涸鮒得餘波, 遂出再生之路。 兢惶罔措, 糜粉難酬。 伏念, 臣學乏淵源, 才慙黼黻。 棲跡黌堂, 始歌《鹿萍》之章; 騰名宦途, 歷揚鵷鷺之列。 謬陞六卿之長, 驟占二品之榮。 昵侍經帷, 襪線無補乎袞職。 繼掌文柄, 寸筳難發於洪鍾。 已踰知非之年, 尙昧乞骸之請。 罪咎如丘山之積, 公議莫容; 齒髮與疾病相期, 孱軀奚保? 自分永爲溝壑之腊, 何知復覩天地之全? 靈藥駢臻, 出自神農之苑; 名醫莅降, 同符扁鵲之良。 兼賜御廚之珍, 以調藿食之胃。 白骨還肉, 更延晷刻之淹。 死灰復燃, 仰被陶甄之化。 顧深恩之曠蕩, 實窮巷之光華。 玆蓋伏遇溥德海涵, 至仁春育。 待大臣如股肱、心膂, 俾盡忠誠; 使小民無飢寒、怨咨, 咸登壽域。 豈料駑鈍, 亦忝鴻私? 敢不夙夜惟寅, 終始勿替。 事君日短, 庶將竭力於桑楡; 報國心長, 尤當結草於泉壤。

俔患疾, 賜醫藥、廚饌, 故上箋謝恩。


○傳曰: “白檀香三十斤、沈香三斤入內。”


○持平李孝敦、正言趙玉崐啓: “洪伯慶無操行人也。 置諸一品之列, 已爲濫矣, 況委以六曹之重任乎? 雖曰爲大妃特授, 然如賞賜則或施之可矣, 官爵公器, 豈可不論賢否, 而濫加之? 愼守英未必不合承旨, 但都承旨一司之長, 裁決六房之事。 古云: ‘不學墻面, 莅事惟煩。’ 請改之。 韓偉亦無學識, 豈合喉舌之任? 愼守謙人物庸下, 權曼衡非端士, 越次陞敍, 至爲未便。 韓世俌待箇滿陞敍, 亦未晩也。 漢城府判官愼自建前爲全羅道都事, 以貪見罷, 不敍有年。 頃者僅得無祿職, 而遽拜判官。 如錢穀衙門, 尙不可任, 況決事官乎? 請竝改之。” 傳曰: “自建雖有一失, 豈可終棄? 皆不聽。” 孝敦等更啓曰: “伯慶、守英、偉、守謙、曼衡等事, 反覆思之, 決不可不改, 故瀆啓不已。 自建貪汚之罪, 不可復敍。 自建前任全羅都事, 受全州判官所贈衣籠、箱子等物。 又以婚姻之故, 請減其家田稅十餘石, 罪在不赦, 而以赦前之事得免。 旣得貪汚之名, 如錢穀諸司, 尙不可任, 況於決訟之官乎? 請皆改之。” 玉崐啓曰: “邊成、金潭、愼守正、李允湜皆非立朝顯名之人也, 俱以內旨, 列敍朝著, 恐有女謁之漸。 且人主當日接賢士大夫。 今日氣溫和, 請御經筵。” 傳曰: “將御經筵, 餘皆不聽。” 孝敦等更啓曰: “伯慶不失其祿, 上恩至重。 豈可置之顯秩? 守英素無物望, 難居一院之長。 偉無學識, 不合喉舌。 守謙、世俌、曼衡皆庸愚之人, 或超陞堂上, 或不待箇滿陞敍, 或越次遷敍, 皆未爲當。 自建旣犯貪汚, 凡在東班, 尙未可任, 況決訟之地, 豈宜任之?” 不聽。


○同副承旨韓偉啓: “臺諫論臣不已, 居職未安, 請辭。” 不聽。 命敍吉大樹, 大樹吉再曾孫。 國朝錄用再後, 故大樹上言請敍。


1月 14日

[편집]

○丁亥/太白晝見。


○傳曰: “氣體不平, 釋奠祭不能親行。 來二十日後, 欲行大射禮, 卜日以啓。”


○傳曰: “公主吉禮, 當用髢子一百五十(令)〔領〕。 各邑須及二月晦日納之。”


○持平: “李孝敦、〔正〕言趙玉崐將洪伯慶、愼守謙、愼守英、韓偉、韓世俌、權曼衡、愼自建等事論啓, 不聽。 更論啓, 不聽。 玉崐啓: “用人當先審其賢否, 今以特恩, 不論賢否, 而用十餘人, 恐女謁之風, 從此盛矣, 請改正, 以昭公道。” 不聽。


○兵曹啓: “永平縣路傍殘邑, 使客頻煩, 人物鮮少。 下三道犯罪十戶, 請先入居。” 從之。


1月 15日

[편집]

○戊子/太白晝見。


○吏曹判書姜龜孫持匿名書啓: “毁臣者貼此書於太平館屛門及鍾樓。 臣父希孟爲吏曹判書時, 主上以世子, 移御于臣父家。 人有稱: ‘生員李元佐書。’ 誣錄臣父之累, 遺之闕庭, 成宗尋究不得。 臣父善人, 久執權柄, 猶被人謗。 況臣庸資, 叨居重任。 聞拜之日, 深恐不稱, 再三辭避不許, 惶恐未敢强辭。 近來用人, 譏責輒隨, 罔知所措。 今此匿名書云: ‘奴婢田地不知其數。’ 奴婢田地豈可掩人耳目, 而潛受乎? 然操柄已久, 心不自安, 乞解臣職, 置諸閑地。” 傳曰: “此必求官未得者誣毁之辭也。 若因此遞之, 則此輩又必誣毁, 待其用己者而後已, 故不可遞也。” 龜孫更啓: “雖無謗議, 猶不自安。 今見謗書, 猶靦然居職, 在下同僚, 將謂臣何如? 臣於前日, 每欲强辭, 及蒙寬諭, 未敢更啓, 如是者再矣。 今被謗若是, 終夜不寐, 敢此來啓, 乞遞臣職。” 不聽。 其匿名書略曰:

姜龜孫遷人一官, 必受人奴婢、田地、布帛、金銀、馬匹之類, 不可勝數。 忠淸道有戒生, 全羅道有姜惡孫, 京中有妾家五六, 收養家四五。 安貞、安訥等潛受賄物, 一國喧說, 耳不忍聞。 姑記此言, 將告諫院。

戒生龜孫家奴, 惡孫指其弟鶴孫, 貞、訥龜孫族親也。


○持平李孝敦啓: “天無私覆, 地無私載, 日月無私照。 人君當奉三無私然後, 群臣咸服, 政事惟醇。 伯慶、守英、韓偉、守謙、世俌、曼衡、自建皆以私恩用之, 不可不改。”


○命司僕寺熟馬一匹送內需司。


○傳旨戶曹: “徽順公主婚禮時, 米𥸴乏盡, 米八百石輸送于主婚家。”


1月 16日

[편집]

○己丑/太白晝見。


○傳曰: “善走白馬十匹, 明曉進于永康門。 老無病白馬一匹, 送內需司。”


○奉先寺住持僧即涪以其寺賜牌奴婢得後所生, 錄於正案, 故司贍寺歲收常貢, 而本寺則未得收貢事, 報內需司。 內需司啓曰: “此是寺社奴婢也。 掌隷院不覈司贍寺錯誤, 不信賜牌可傳永世之文, 有乖祖宗俾供香火本意, 請改正案。” 都承旨愼守英等啓曰: “正案不可輕改。 以賜牌可傳永世之語觀之, 得後所生, 奉先寺當收貢。” 傳曰: “依所啓。”


○正言趙玉崐啓曰: “伯慶無故棄正妻, 薄行人也。 且古云: ‘出納朕命惟允。’ 韓偉、守英無學識, 豈可出納惟允乎? 守謙本無才識, 今乃汲汲陞堂上, 將焉用之? 曼衡、守正、邊成、金潭、允湜皆以內恩敍用, 必有從中上達者, 是則內謁也。 今若不改, 則後來者亦皆因緣攀附, 希望僥倖, 請改正。” 持平李孝敦上箚子, 仍啓曰: “南致元前日賜宴時頗失儀, 上特原之。 是無懲惡之意, 請加罪。 李公信以碧潼郡守, 作罪充軍, 見放未久, 遽敍經歷, 甚猥濫, 請改正。” 傳曰: “公信改正, 餘皆不聽。”


○吏曹判書姜龜孫上狀辭職, 不聽, 因遣吏曹佐郞李堣慰解之。


1月 17日

[편집]

○庚寅/太白晝見。


○持平李孝敦、正言趙玉崐論啓伯慶、守英、韓偉、世俌、守謙、自建、曼衡如初。 玉崐啓曰: “金潭、守正、允湜、邊成其爲人微乎微者, 非因女謁, 何以得達? 上意必謂, 此皆微官, 不足關於事體。 官雖微, 漸則大, 請改正。” 不聽。 孝敦等更啓: “臣等持公議論執, 非一二計, 而皆留難不允, 不勝缺望。 官爵公器, 若濫及於私昵、惡德, 則公器不重, 而朝廷不尊, 請改正。” 不聽。


1月 18日

[편집]

○辛卯/太白晝見。


○持平李孝敦論啓伯慶、守英、韓偉、守謙、世俌、自建、曼衡如初。


○司諫尹喜孫、獻納成翰、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等上箚曰:

臣等將伯慶、守英、韓偉、守謙、曼衡、允湜、邊成、守正、金潭官爵改正事, 累瀆天聽, 未蒙兪允, 不勝缺望。 謹按, 孟子曰: “左右皆曰賢, 未可也; 諸大夫皆曰賢, 未可也; 國人皆曰賢, 然後察之, 見賢焉然後用之。” 大夫、國人皆曰賢矣, 則其論公矣, 然猶必察之者, 疑其出於愛憎, 而未盡公也。 今都目之政, 特旨敍用者, 至十餘人, 而率皆戚里之屬。 雖材德出衆者, 猶云不可, 況如伯慶負不敬之罪, 有亂倫之行, 士類之所不齒也, 而反授亞卿之職。 守英無學文之功, 有不稱之譏, 而濫居政院之長。 韓偉、守謙俱以瑣瑣之人, 無一藝可稱者, 或置喉舌、或陞堂上。 至如曼衡、守正、邊成、金潭秩卑名微, 雖不足恤, 然敍用之命特出於內旨, 而不由於銓曹之注薦, 則豈古人所謂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之道乎? 《書》曰: “丕視功載, 乃汝其悉自敎工。” 釋之者曰: “大示功載, 而無不公, 則百工效之, 亦皆公也; 大示功載, 而或出於私, 則百工效之, 亦皆私也。 其公其私, 悉自汝敎之。” 夫人君之政, 一出於私, 則臣下效之, 皆曰: “何以私吾戚也?” 國政日就於私, 而公正之路杜矣。 臣等所以累瀆不已, 而期於改正者, 正爲此懼也。 伏願殿下, 夬決無留, 亟收成命, 丕視公道, 國家幸甚。


1月 19日

[편집]

○壬辰/太白晝見。


○日本國使臣弸中來求《大藏經》, 以星州安峯寺所藏賜之。


○禮曹啓: “對馬島主年前求紺茶割緜紬一千匹, 國家量給二百匹, 又請公貿銅鐵一萬三千五百餘斤, 國家諭以法不當貿, 只許貿二百斤。 島主又遣特送盛種, 求花銀一千兩, 國家以銀非我國所産, 嘗請中朝蠲其常貢, 豈可賜送? 特賜緜紬二百匹。 盛種置之浦所云: ‘我本求銀, 豈可持此而歸?’ 後又遣盛種, 請前齎來銅鐵全數公貿, 國家據法不從, 今又遣特送, 求紵布一千匹。 如此之事, 至爲無禮, 固當拒而不接, 然前此島主特送, 例皆接待, 故今亦接待矣。 臣意, 島主幼少, 未諳事體而然耶, 島中用事之人, 誑誘島主, 希望萬一之賜而然耶, 抑欲因事起怨, 故爲難得之請, 窺覘國家之意而然耶, 必有情由, 請廣收衆議。 前於本曹宴享時, 薺浦居護軍仇羅沙也文國祚語曰: ‘兩國固當和, 島主之請近多不從, 島主缺望。 宜遣敬差官以慰諭之。’ 臣答云: ‘汝受我國爵命, 無異編氓, 豈宜以汝島竝稱兩國? 汝島主稱臣於我, 不過我國之一州縣耳。’ 國祚無辭而退。 但此有關於邊鄙, 故欲使朝廷廣議。”


○命召戶曹參判宋軼, 問赴京時見皇太子否, 中朝名政院何官, 軼啓: “皇帝受賀之日, 臣之所立, 處在千官之後, 望見太子服色而已, 未能詳也。 中朝之通政司, 如我朝承政院, 但有左右參議二員, 凡公事皆由是, 司附長隨內官轉奏, 下六科給事中。 給事中裁決可否, 其可者下六部侍郞, 侍郞親受直奏。” 傳曰: “知道。”


○詳定廳堂上成俊、李克墩、朴安性、柳洵、姜龜孫啓: “《大典》外加定選上之數甚多, 司贍寺納貢之數漸減。 近年以來, 國用浩繁, 王子女吉禮時所用及倭、野人回奉, 皆出於司贍寺。 計一年上納之數與用度之數, 則上納之數, 太半不足, 請減內醫院鍊藥步正兵, 供給補充隊, 罷習讀官, 革其跟隨選上。 且前此司饔院物膳皮, 分送軍器寺、濟用監、工曹等司, 以供國用, 故外貢皮物之數, 因此酌定。 今皆納於弓房, 故工曹等司所用不足, 請勿納弓房, 以贍國用。 且司饔院物膳生鮮, 今命本廳酌定, 擅減爲難, 請上裁。” 傳曰: “選上等事依所啓。 習讀官當罷與否, 問內醫院。 皮物半送工曹等司, 生鮮勿用過大者。”


○戶曹判書柳洵啓: “前年旱乾, 故一應調度皆減省, 各司從而啓請勿減。 今年貢稅, 九萬石減於前數, 可減各司, 請還減。” 傳曰: “經筵書冊口訣、書寫、供饋外, 餘依所啓。”


○持平李孝敦、正言趙玉崐論伯慶、守英、守謙、韓偉、世俌、曼衡、自建等如初。 玉崐又論允湜、守正、金潭、邊成請改正, 不聽。


○司諫院啓: “邊克坤犯贓錄案, 收取職牒, 而兵曹以其子澄屬忠順衛, 至授加資, 甚猥濫, 請推考改正。” 從之。


1月 20日

[편집]

○癸巳/太白晝見。


○傳曰: “中朝太子一歲亦封, 我朝則必待七八歲, 或九歲而封之何耶?” 承旨李自健等啓: “古之帝王, 早建太子, 欲其固國本、一民心。 中朝一歲封之, 其必以此也。 我朝之事, 當問禮官。” 禮曹啓: “世子八九歲冊封, 豈有定規? 中朝事亦未可知, 但今皇帝封太子詔曰: ‘在廷之臣請早建儲, 迫於輿情封之。’ 我朝, 待八、九歲冊封者, 意必酌其成立, 可堪行禮, 而封之。 且冊封之禮, 亦非難也, 但受冊耳。” 傳曰: “(漠)〔莫〕如早建, 若欲早建, 則冊封諸事, 可及辦乎?” 禮曹啓: “若有成命, 則封冊諸事, 一月之內可及辦矣。” 傳曰: “知道。”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獻納成翰、持平柳應龍ㆍ李孝敦、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啓: “近以除拜猥濫, 累日來啓, 天意猶留難不允, 臣等不勝缺望。 然不可以殿下之不允而止之, 故猶論執强請, 不勝惶恐。 伯慶以大妃至親, 陞堂上, 至於二品, 上恩固已重矣, 而又置諸六卿之亞。 伯慶棄無咎正妻, 奸放出宮女, 尤不合重任。 且工曹凡工匠諸事, 若判書有故, 參判皆得裁決。 伯慶旣有罪累, 又常沈醉, 決不可任。 自建前任全羅都事, 罪犯永不敍用。 今雖授主簿六品之職, 猶云濫矣, 況驟陞五品乎? 漢城府決事之地, 尤非自建所宜處。 且政院權重之地, 守英、韓偉俱以外戚而居, 其權益重。 外戚權重, 自古通患。 承旨本六員, 外戚居二, 至爲未便, 請竝改正。 且聞, 入居體察使李世佐命大射禮後發行。 若大射禮後, 則必至農時。 且入居人守令皆已抄定, 從事官亦已磨勘。 但各官守令抄定, 非有定數, 必加數抄擇, 以待體察使取捨。 體察使之行若稽緩, 凡在抄中者, 皆爲騷動, 不能安業矣。 大射禮則雖無判書, 有參判、參議, 足以主其事。 若不得已, 則當擇他宰相, 攝行判書之任亦可也。 世佐請於今月內遣之。” 傳曰: “伯慶、守英、偉、守謙事, 不聽。 世佐事, 其出攝判書, 共撰儀註、習儀後, 遣之。” 永貞等更啓: “伯慶通放出宮女, 據罪論之, 則當追奪前職, 廢棄不用。 至今不失其祿, 上恩亦重。 今又陞授重秩, 非懲惡之義。 且雖非工曹參判, 豈無可任之地乎? 請改正。 自建、守英、偉請竝改正。” 不聽。 永貞等更論啓如初, 不聽。


1月 21日

[편집]

○甲午/太白晝見。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 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持平柳應龍ㆍ李孝敦、獻納成翰、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等論伯慶、守英、韓偉、自建如初, 不聽。 三啓, 皆不聽。


○對馬州太守(宗杙盛)〔宗材盛〕、日本國薩州伊集院寓鎭隅州太守藤照久、對馬州仁位郡宗民部少輔職家等遣人來獻土宜。


○承旨韓偉啓: “臺諫論駁不已, 弘文館又上箚論臣。 是由臣庸劣, 濫居是任故也。 心實未安, 請辭避。” 不聽。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等啓: “殿下以冊封世子事, 問諸禮官。 中朝則或於誕生之歲封之, 今之皇太子三歲而封。 我朝在前雖於八歲封之, 此非定規。 臣等謂, 今可封矣。” 傳曰: “必待予問而後啓, 似晩也。” 致亨等啓: “殿下春秋鼎盛, 故未敢啓。 今則下問禮官, 故因此啓耳。” 仍啓曰: “禮曹判書李世佐以入居體察使, 當往下三道。 大射禮國家盛事, 雖有參判、參議, 無判書而擧此(成)〔盛〕禮固未便。 且日本國使臣及對馬島特送等俱來, 雖有攝判書, 豈能遽知事之首尾乎? 況冊封世子, 則天使亦來, 請以他人代遣。” 從之。


1月 22日

[편집]

○乙未/日暈。


○司憲府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獻納成翰、持平柳應龍ㆍ李孝敦、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啓: “伯慶之罪犯, 永不敍用, 而特蒙國恩, 得贖其罪, 當改心易慮, 自不爲惡, 猶不懲艾, 又棄正妻。 當本府督推所奸宮女福非時, 伯慶又匿諸其家, 而不出。 若小有畏忌邦憲之心, 不應如是恣行。 殿下旣不治罪, 反加爵命, 置之六卿之亞。 伯慶旣無所懲於前, 終必陷於大罪, 及其陷罪, 殿下雖欲救之, 得乎? 守英、韓偉俱以外戚, 濫處政院。 殿下學問高明, 古今事變無不洞照, 請杜其漸。 自建本是貪人, 不可置決訟官。 前者臣等以李公信濫授經歷事, 論啓改正, 而殿下夬從。 自建何人, 罪重於公信, 而至今留難乎?” 不聽。 永貞等更啓曰: “六曹亞於政府, 地位尊嚴。 伯慶耽於酒色, 昏不省事。 所犯非出於過誤, 乃是怙終。 殿下必欲寵任而不遞, 適所以長惡也, 於伯慶亦無益矣。 守英、韓偉素無學識, 不合其職。 況戚畹勢重, 政院權重。 以勢重之輩, 委權重之任, 弊將安救? 外戚二人俱入政院, 雖任用之人皆賢能也, 權勢旣熾, 則群從子弟布列中外, 攀附者益衆。 其間不逞之輩恃其權勢, 恣行不義, 其漸不小, 不可不防微。 自建負貪汚之名, 而冒處決訟之任。 斥臺諫而不從, 後來爲惡者將何所懲哉? 因臣等之啓而改正者有之, 獨於外戚邈然不納, 不勝缺望。” 傳曰: “自建其降授, 餘皆不聽。”


○對馬島主處責諭書契事, 因禮曹之啓, 命議于議政府、六曹、漢城府堂上。 弼商、致亨、成俊、克均、克墩等議: “禮曹啓目辭緣, 大槪似合事宜。 但禮曹所訝本島三條內: ‘固爲難得之請, 窺覘國家之意。’ 則恐未必然也。 如此之謀, 非識計深遠, 桀鷔豪傑者不能也。 倭人性雖奸黠, 其計必不及此。 是不過島主年少, 性又顚倒, 島中年老用事者皆死, 而新進者不知祖父事大之例, 每以求請爲事, 請布貨千匹, 得數百匹; 請銀一千兩, 又得布貨百匹, 其得利如是, 故其求請不止。 每此特送之來, 所賜之物多不過數十匹, 或五六匹, 三四匹而已。 若以曾所賜百匹計之, 是前來十特送往來所得也。 假使彼欲起釁端, 故爲難得之請, 國家當佯若不知, 量度我有無, 應之耳, 豈可罄(謁)〔竭〕所儲, 以充無窮之慾乎? 且雖因此起釁端, 當思有以處置, 豈可爲姑息之計, 以取辱哉? 姑息國家所忌, 唐之待藩鎭, 皆用姑息, 終至跋扈, 外夷濫溢之漸, 不可不預爲之防也。 今見中朝待外夷, 常遵恒規, 不曾加減。 故外夷無希望之事, 中國無濫賞之恩。 我朝則或有時損益, 故其弊乃至如此。 今特送之來, 令禮曹將前諭書契辭緣, 反覆開諭, 或嚴辭微示無禮之責, 以試其意, 然後因以此意, 書契修答, 其賜物件, 臨時從略取稟何如?” 朴楗議: “對馬島主邇來求請, 勢不可當。 我國之儲有限, 彼虜溪壑之慾無窮, 欲布仁恩, 盡從其請, 則雖罄(謁)〔竭〕府庫, 難以繼之。 請令戶曹、禮曹, 斟酌其間, 量宜取稟何如?” 李諿、韓斯文、金壽童、宋軼、洪自阿、盧公裕、閔孝曾等議: “我國待對馬島, 恩賜甚厚, 而島主猶不知感, 求請無厭。 至以不可從之事, 再三請之, 若減損其數, 又不齎去, 似若不遜。 然彼豈可以禮義責之, 又豈可以輕絶之哉? 今次所求白苧布二千匹內, 姑減給十分之一, 以敦字小之恩何如?” 柳洵、申浚、洪貴達、姜龜孫、尹孝孫、朴崇質議: “大凡彼我之間, 有所求請, 必有所因, 未聞有無因而請之者, 亦不可無因而與之。 對馬島主旣請銀一千兩, 以非我國所産, 只許緜布百匹, 而使者置之而去。 未幾又請苧布一千匹, 前後之請皆無因, 其意不可知。 然我國之待島夷, 凡有所求, 從之者多, 非嘉其忠誠也, 特以懷綏之道, 不得不爾。 今若不從其請, 是絶物也。 銀非所産, 猶給緜布, 以塞其請。 苧布是我國之産, 不可絶無所與, 以孤其心, 量給百數以下, 使無缺望何如?” 從弼商等議。


○禮曹啓: “濟用監狐皮遺在數少, 太監金輔求請無窮, 則一百張全數以送, 勢將難繼。 只送六十張何如?” 傳曰: “可。”


○禮曹啓: “戊午年本曹受敎云: ‘今後別試生員、進士, 計圓點多少許赴, 餘勿許赴。’ 今則非如倉卒卽行別試之例, 四方儒生雲合而來, 若依本曹受敎, 則皆抱冤而歸。 然圓點之法, 本欲勸勵, 不可專廢。 請計圓點多少, 若設館試, 多其額數, 其餘分兩所試取何如?” 從之。


○弘文館上箚略曰:

古之帝王, 爲官擇人, 必採朝議, 而不徇己意。 唯唐中宗之朝, 政出宮禁, 以斜封、墨勅, 付之中書, 宋寧宗凡所除罷, 多用內批。 由是, 私昵雜進, 朝政多秕, 國勢日以陵遲矣。 臣等近見政目, 以內旨除官者, 至數十人。 假如聖意一出於公, 所用實合於宜, 固非爲政之體, 況無一人合於公議者乎? 伯慶本一乳臭子耳。 行無拘檢, 縱酒溺色, 爲世所唾。 況以戚畹至親, 奸宮女爲妾, 瀆亂綱常, 此而可忍, 何所不爲? 昔漢武帝時, 金日磾之子弄兒, 與宮人戲, 日磾惡其淫亂而殺之, 帝愈心敬之, 蓋亦知罪之不可貰也。 今伯慶之罪, 有甚於弄兒, 而不繩以王法, 反加陞擢, 至副六卿, 非徒汚穢名器, 爲惡者亦無所懲矣。 韓偉庸妄暗劣, 目不識字。 夤緣戚里, 濫側仕版。 典郡未幾, 超授參議, 已不愜人望。 未數月, 又遷承旨, 喉舌重任, 固難其人, 決非庸劣者所宜居也。 愼守英素無學識, 而長于政院, 非徒有乖古典, 必有負乘之譏。 愼守謙亦一無識人耳。 徒以椒房至親, 得列顯仕, 已踰分矣。 又陞爲堂上, 未知守謙有何功勞, 而至於此乎? 其餘韓世俌、權曼衡之徒, 亦皆庸瑣, 特蒙除拜, 官爵之濫已極。 臣等不意殿下以祖宗待賢之器, 爲寵私戚里之具也。

傳曰: “臺諫論啓當矣, 爾等不當如是條陳也。”


1月 23日

[편집]

○丙申/雨土雪。


○都承旨愼守英又請辭, 不聽。


○同副承旨韓偉啓: “知事金自貞病久, 請給藥。” 從之。


○傳曰: “內資寺酒二百甁, 送于酒房。”


○觀象監以土雪事來啓, 傳曰: “前此亦有土雪之時乎? 其令觀象監、弘文館考啓。”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持平柳應龍ㆍ李孝敦、獻納成翰、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來啓曰: “伯慶其身不正, 何以率下? 守英、韓偉素無物望, 不合重任。 人主用人, 不可不公。 爵人於朝, 當與人共之。 古語云: ‘左右皆曰賢, 未可也, 諸大夫皆曰賢, 未可也, 國人皆曰賢, 然後察之。’ 豈可以爵賞之權, 皆在於我, 惟吾所意, 而無所忌乎? 近日錄用者, 皆因內旨, 而其人之賢否, 曾不察焉, 則其不公, 孰大乎? 請改正。” 不聽。 永貞等又上箚子, 其辭曰:

將伯慶、守英、韓偉等事, 累瀆天聰, 迄未蒙允, 不勝缺望。 臣等聞: “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其不以私恩而害公議也明矣。 伯慶以王室至親, 旣奸香非, 又奸福非, 皆放出宮人也。 一之爲甚, 其可再乎? 曩者法司推論, 顯斥其辜, 殿下特命贖杖, 其卵翼之恩至矣。 爲伯慶者, 措身無地, 改心易慮, 而猶不懲艾, 仍畜福非, 屛棄正妻, 其怙勢挾寵, 不畏邦憲甚矣。 法司又論其罪, 督見福非, 而伯慶闔門不出, 無所畏忌, 其不有法司亦已甚矣。 殿下固當屈恩伸法, 明正其罪, 而反加爵命之寵, 中外駭愕, 物論洶洶, 此豈博採衆論, 任賢使能之意耶? 況工曹卽周之冬官卿, 而其任則居四民時地利者也。 如伯慶沈酗于酒, 難於治事, 豈可以私昵辱公器也? 且喉舌之任, 古人比之北斗。 其選至重, 非不學墻面者所宜處也, 而都承旨百責所萃, 苟無稽古之力、物望之重, 則尤難其任。 如守英、韓偉果能出納王命, 而惟允者乎? 果能管攝庶務, 而無有虧缺, 如北斗之斟酌四氣者耶? 況外戚勢重, 政院權重。 以勢重之人, 居權重之地, 二人相倚, 氣焰熾盛, 群從子弟, 布列中外, 漸成燎原之勢, 此古今之通患也。 伏望殿下, 亟命改正, 以快公論幸甚。

傳曰: “伯慶事, 已往不可追論。”永貞等更啓曰: “所謂已往者, 其人曩雖有過, 後悔而改, 則不可追論矣。 伯慶初奸香非, 法司論以杖一百, 告身盡行追奪, 而特蒙上恩, 只贖其罪。 此其改過之時, 猶不小懲, 又通福非。 用心如此, 殿下反加寵秩, 置諸六卿, 是長惡, 非所以寵伯慶也。 守英、韓偉不厭人望, 竝處權重之地, 外戚之漸, 不可不預防, 請竝改正。” 不聽。


○傳曰: “明日欲視事, 嘗梳頭前腫處, 猶有餘毒, 姑待數日。 臺諫如有言者, 以此意諭之。”


1月 24日

[편집]

○丁酉/日暈兩珥, 內紅外白。


○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來啓曰: “臣等在家, 見土雨交下, 問觀象監, 則與臣等所見同。 臣等寢不安席, 思所以致災之由, 臣等以無似, 居重地故也。 自去秋, 風雨不時, 晦冥之日多, 而開霽之日少。 《洪範》云: ‘休咎之徵, 各以類應。’ 雖天道悠遠難知, 豈可以聖人之言爲誣乎? 陰陽調則一年之間, 風七十二、雨三十六。 今則非徒風雨不時, 又有星變, 咎在臣等, 請辭避, 以開賢路。” 傳曰: “聖君之時, 猶未免洪水汎濫於天下, 卿等毋辭。” 又傳曰: “初欲自今日視事, 有故停之。 來二月初一日後, 當視事。” 致亨等更啓曰: “臣等所以辭避者, 亦願殿下益勵敬天、勤民之心耳。 孔子曰: ‘道千乘之國, 節用而愛民。’ 近來用度浩繁, 豐儲倉告罄, 一應調度及各司貿易之價, 皆出於軍資倉。 世宗三十年之間, 軍資積畜, 餘三十萬碩。 邇來開國幾百年, 而未滿百萬碩, 意者節用之道, 未盡而然也。 封世子在來秋, 則明春天使必來。 若太監來, 則求索之需、支供之物, 何可量乎? 且日本使臣年年出來, 未審國家將何以應之? 臣等俱以無似, 久居重任, 未盡調燮之職。 天道之不順, 無非臣等之所召也。 近又不御經筵, 今已累月。 若上體未寧, 則不須强御, 不然則當日御經筵, 以接賢士大夫。 然後聖學緝熙, 至於高明, 不必傳之曰: ‘某日當行矣。’ 臣等昨聞: ‘今日當御經筵。’ 而日夕還停。 臣等以爲, 上體違和, 夜不安寢, 外間朝士聞遽停經筵, 孰不驚疑?” 傳曰: “卿等勿辭。 三韓之地, 豈復有賢於卿等者乎? 若遞卿等, 代以他人, 則或有不逮卿等之賢, 而冒處之者。 予所以 ‘某日當御經筵。’ 云者, 以其廢御日久, 恐外間未知其故耳。 且天心不及於人, 人心不及於天, 天人之際, 不相及矣。 予亦非不知用度之煩, 不得不爾。” 致亨等更啓曰: “元子冊封日近, 不可處於閭閻, 請移宮內。” 傳曰: “人君亦有移御之時, 元子雖在閭閻, 非如凡人家。 旣封後, 因在其處亦無妨。” 時, 元子在月山大君婷家。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持平柳應龍ㆍ李孝敦、獻納成翰、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來啓曰: “土雨之變, 曩或有聞, 土雪之變, 前古所無。 意者, 近日之政, 外戚居多, 用人失宜而然耶? 昔楚莊王時無災, 王禱祠山川云: ‘天棄我耶? 何故無災?’ 邇來, 旱乾水溢, 冬雷雨雹, 星變之災, 相繼不絶。 此必天心仁愛殿下, 以警懼之, 而殿下視爲尋常, 私昵之人一時錄用, 故天乃大示怪異, 以警悟殿下耳。 請遞伯慶等職, 以答天譴。” 不聽。 永貞等更啓曰: “伯慶所行狂妄, 豈宜爲一伯慶, 以累六曹乎? 判書朴崇質亦以體察使出去, 則一曹之事, 萃於伯慶, 伯慶其何以堪之哉? 守英、韓偉俱以戚里, 同處政院。 外戚之漸, 所關非細, 請改正。” 不聽。 永貞等更啓曰: “伯慶年少狂妄, 又無行檢。 殿下加之寵秩, 陞授六卿之亞, 豈以六卿爲寵昵慰悅之具乎? 昔舜封象於有庳, 使吏治之, 不得有爲於其職, 爲其妨民害事也。 今伯慶但以戚里, 專任工曹, 殿下無乃以工曹, 徒主工匠而然耶? 此虞朝共工之職, 不可不擇賢, 而(冒)〔善〕處也, 請幷守英、韓偉改正。” 不聽。”


○獻納成翰來啓曰: “臣路遇安陽君, 其前導, 但一人而已。 意以謂他宰相, 回避逡巡之際, 執臣從者而去, 然後始覺其爲王子君。 自覺其失禮, 故待罪。” 傳曰: “其召安陽憑問。”


1月 25日

[편집]

○戊戌/太白晝見。


○安陽君㤚來啓曰: “臣昨日道遇一官, 盤馬微避, 睨視不下, 臣欲問其何官, 執從者而來。 成翰遣人來告云: ‘我是獻納, 我下馬, 君亦下馬, 故如是。’ 臣答曰: ‘雖與監察相遇, 必下馬相揖, 若是臺長, 尤不可如此。’” 傳曰: “令司憲府鞫之。”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持平柳應龍ㆍ李孝敦、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更論伯慶、守英、韓偉: “天之示譴, 未必不由於用人之失, 請竝改正。” 不聽。 永貞等更啓曰: “伯慶事, 政府、弘文館、臺諫皆曰不可, 天又出怪異, 以譴告之。 殿下獨排公議, 不許改正。 守英、韓偉又無物望, 殿下私以戚里, 而冒處政院, 臣恐政院、六曹, 日益卑下。 古之人君, 遇災而懼, 其修省弭災之道, 無所不至曰: ‘朕躬有闕歟? 政事有失歟? 用人失當歟?’ 臣等引天災, 持公議以啓, 而至今留難, 無乃以臣等之言爲尋常迂闊, 而不足省耶? 近來災變屢作, 而土雪之變, 今又繼作, 未必非此輩召之也。” 不聽。 永貞等又上箚子, 其辭曰:

臣等將伯慶、守英、韓偉等事, 累日伏閤, 迄未蒙允, 不勝缺望。 臣等伏聞: “官不及私昵, 爵罔及惡德。” 人主用人, 惟其賢能, 而私昵、惡德所當去之。 伯慶本一狂妄之人, 而其罪有三。 以王室至親, 縱奸放出宮女, 罪一也。 昵愛宮人, 屛棄正妻, 罪二也。 法司推論仍畜, 督見其妾, 而闔門不出, 罪三也。 負此三大罪, 而罔有悛心, 固當據法定罪, 終身不齒。 殿下屈法施恩, 反加寵命, 以爲六卿之亞, 其何以懲惡乎? 況六曹非殿下施恩之地, 而伯慶日事崇飮, 昏不治事, 決不可一日居此職也。 昔舜命龍曰: “作納言, 出納朕命惟允。” 納言卽今之政院也。 命令、政敎皆由此出, 則非不學墻面者所宜居也。 守英、韓偉素乏學問, 又無物望。 只緣外戚, 位至踰分, 其濫蒙天恩至矣。 豈可使政院, 爲此等人尸居之地耶? 況都承旨職帶藝文, 摠覽庶務, 尤非守英所宜堪任也。 外戚之家, 但當養之以恩, 不當假借以權。 今此二人, 竝處喉舌之任, 而聲勢相倚, 氣焰日熾, 則臣等恐, 外戚强盛之漸, 將自此興矣。 先儒有言曰: “天心仁愛人君, 故國家將有失道, 則天乃先出災異, 以譴告之。 不知自省, 又出怪異, 以警懼之。” 去冬雷雹大水, 今又土雪, 豈無所感而然耶? 臣等竊謂, 殿下用人之非、行政之失, 有以致之也。 伏望殿下, 上謹天戒, 應之以實; 下採公論, 亟命改正, 不勝幸甚。

不聽。


○兵曹啓: “黃海道豐川、長淵等邑, 地多閑曠, 請於平安道入居人抄入時, 竝抄一百戶, 待秋入送何如?” 從之。


1月 26日

[편집]

○己亥/太白晝見。


○傳曰: “大射禮射耦毋過二十, 且此盛事。 政丞亦當射矣, 予則無耦乎?” 右承旨申用漑啓曰: “成宗嘗行此禮, 於禮上先射四矢訖, 射官次次耦射。”


○繕工監正金靈雨將提調意來啓曰: “宣政殿修理材木, 劈鍊已久, 今若不用, 將至腐朽。 必若改修, 當及今春, 明春則天使當來, 無暇營繕。 若不改造, 姑用他處何如? 且自敦化門至仁政殿, 改塗丹靑何如?” 傳曰: “可。”


○禮曹佐郞鄭仁謙將堂上意來啓曰: “臣等初以謂, 大射禮行酌獻禮無妨矣。 今更思之, 酌獻禮則脯醢各一籩豆而已, 且不用樂。 今擧大禮, 只用此例, 似乎太略, 請用親享禮祀之。 凡各陵朔望祭, 若親行則視常禮有加。 昔漢高帝當兵戈倥偬之際, 以太牢祀孔子, 至今以爲美談。 大射盛禮, 宜用太牢。” 從之。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持平柳應龍ㆍ李孝敦、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來啓曰: “臣等所彈三人, 上意皆以謂賢良, 而臣等爲妄啓耶? 抑以臣等之言爲不足信耶? 政府、侍從俱曰不可, 朝廷公議可知, 而邈然不納, 恐言路自此而塞。 古人稱君之美, 必曰: ‘從諫弗咈、從諫如流、從諫則聖。’ 人君之德, 無大於從諫。 今殿下拒之甚固, 臣等恐後世無以稱殿下之美德也。” 傳曰: “伯慶等事, 皆出特恩。 以恩用之者, 豈盡賢良乎? 且不從諫一失, 其能盡掩萬事乎? 言可聽則雖不合司來啓, 固當從之。 卿等久立闕庭, 公事必多遲滯。 若是則政府必以廢事爲言, 卿等之意, 亦欲其如此, 然此事斷不可聽。 卿等皆退, 只留城上所以啓。” 永貞等更啓曰: “敎云: ‘特恩用人, 豈盡賢良?’ 臣等以謂, 六曹參判, 位亞六卿, 務摠各司, 非假恩之處。 若以伯慶或處敦寧、中樞, 則臣等豈必論啓? 政院權地, 外戚二人一時俱入, 其漸可長耶? 古有以功而欲置三公, 言者以謂: ‘三公之位, 非所以賞功, 須擇燮理者處之。’ 以功重之人, 處三公之位, 宜無不可, 特以三公, 當擇賢任之, 不可以功授之也。 今六曹、政院皆重選, 決不可以恩數雜處之也。 臣等非不知廢事之爲不可, 然用人之失, 人主大過, 臣等豈可捨大過, 而先細務乎? 此臣等之期於得請而不已者也。” 不聽。 永貞等更啓曰: “殿下聖學高明, 古今事變無不洞照。 自古用人當否, 關國家隆替。 伯慶、守英、韓偉皆任用之失當, 殿下例以恩數加之, 固拒臣等之言。 古云: ‘國有諍臣, 社稷之福也。’ 以其人主過擧, 輒諍不已, 納之於善故耳。 若諫而不聽, 則是虛設其官, 烏在其爲福也? 不勝缺望。” 不聽, 永貞等又上箚。


○傳曰: “野人進上貂皮五十六張, 下尙衣院。”


○咸鏡道敬差官金千齡馳書啓云:

內需司奴永奇辱臣自云: “齎提調事目。” 多般辱臣, 請推鞫。

傳曰: “其勿推。”


1月 27日

[편집]

○庚子/承旨張順孫將內需司書題沈貴賢齎去事目以啓曰: “事目內, 濕項所屬魚箭, 請改屬內需司。 但濕項所屬魚箭, 皆是民間私箭, 而海州賴以爲進上。 今若奪給內需司, 則弊及於民, 而海州亦不得供上, 請仍舊勿屬內需司。 且事目云: ‘加乙浦等處兵船所用葛索等物, 用爲捕魚之具。’ 然各浦兵船之具, 專爲防禦。 今若給內需司, 必使各浦所管軍卒改備, 其弊不貲, 請勿給。” 傳曰: “其考例以啓。”


○內禁衛楊世英奴必同上言略曰: “世英以李克均軍官, 分戍山羊會鎭遇賊, 賊勢甚盛, 權管金彦謙自降被虜, 世英不勝忠憤, 力戰致死。” 警邊使李克均、從事官安潤德ㆍ柳順汀嘉其忠勇, 爲文以祭之, 願追贈爵位, 錄用子孫事, 下兵曹。 兵曹啓: “世英與野人相遇, 力戰被殺。 然非如伏節死義之例, 不可旌門、復戶。 世英之子, 喪畢後賞職, 已有傳敎, 請隨才敍用。” 從之。


1月 28日

[편집]

○辛丑/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書一年經費外, 雜處用度數以啓, 其數: 米豆三千一百七十碩、淸蜜十九碩十四斗、油二十四碩十二斗、布貨六千二百六十三匹、燭蠟五百六十斤十二兩、胡椒一萬三百九十六斤。 別例唐物貿易價: 緜布、正布幷五千四百六十七匹。 濟用監別例用度: 白正布一百十匹、正布三千七百三十三匹、白紵布三十九匹、細白紵布三百匹、黑麻布一匹、鴉靑正布五十八匹、蘇木三千二百五十斤、廣綃二十四匹、鼎紬三百九匹、西陽綃四匹、水紬二百五十二匹、細水紬三百四十三匹、細緜布一千七百三十匹、鴉靑緜布十匹、黃柳靑緜布二匹、白緜布一百二十二匹、緜子一百二斤、細白緜布八十六匹、緜花三十斤。 尙衣院別例用度數: 紵絲六十三匹、羅三十二匹、紗三十九匹、綾三匹。 司饔院供饋工匠人: 五萬三千八百二十六。 司宰監魚物貿易價: 自正月至五月, 米平三百四十八碩。 工曹: 金二十五斤四兩, 銀二百兩。 仍啓曰: “臣等聞, 日本國使臣多齎珍寶而來, 必將求請公貿, 其價不尠。 且明春中朝遣使金輔等必來, 其所求請、回奉, 淹留供頓之費不貲。 脫若今年凶歉, 或漕船風敗, 朝官祿俸尙未能給。 臣等所啓, 似若煩碎, 然費用至此, 將至虛竭。 且金銀非我國所産, 今公主婚禮所用如是, 國家婚禮, 非但公主, 且有大君、諸君、公主, 以有限之物, 恐不能繼也。 成宗及主上嘉禮, 皆用紬衾, 祖宗節儉之意可見也。 今若專尙華靡, 下必效之。 臣等且聞, 敬差官金千齡以受辱於內需司奴永奇, 命遞之。 千齡不輕喜怒, 非甚受辱, 其啓達必不如是。 若因彼陵辱, 代以他官, 則事體未穩, 請使千齡畢鞫, 深治永奇悖慢之罪。” 傳曰: “節用等事, 卿等前日亦嘗言之, 予亦不忘于懷。 當用度之時, 輒思卿等之言, 然不得已用之如是耳。 比之行路, 所行一路, 而徑趨則行不累日, 回紆則其日必倍。 若積日用度, 摠而計之, 其數似濫。 庶自此念卿等之言, 當節用耳。 千齡事, 依所啓。 金銀之用, 出於不得已。 別貿唐物, 此非恒規, 當臨時裁定耳。” 因下弘文館箚子以示曰: “守英自同副, 歷至左承旨, 未聞有咎。 若因論啓, 遽遞都承旨, 前程其不有妨乎? 臺諫亦云: ‘一時外戚俱入政院, 强盛之漸可懼。’ 予謂, 外戚爲承旨, 非自今時然也, 卿等以爲何如也?” 致亨等啓: “近政內旨猥多, 臣等亦已啓之。 承旨不須遞之, 洪伯慶年少嗜酒, 因致酒病, 不可不遞。 臺諫亦啓: ‘外戚之漸, 不可長也。’ 此言可從。” 仍啓: “今將移置富寧鎭。 前所入居數小, 今入居抄定時, 控弦數百人, 竝抄實之何如? 且無後王子君、公主、翁主奴婢, 推刷屬公, 而八溪君淨等奴婢, 則因其上言, 命勿推刷。 若推刷則固當不分彼此, 若勿推則亦當盡棄, 豈可推此, 而棄彼乎?” 傳曰: “竝令推刷。”


○詳定廳堂上成俊來啓: “內醫習讀可革事, 臣等前日已啓, 而內醫院啓請仍舊。 旣曰習讀, 則其術必不精, 豈可冒處乎? 今之爲內醫院官員者, 非自習讀而陞之。 擇外醫中, 術精者補之, 則習讀尤不當置也, 請皆革之。 如不得已而仍之, 則請勿給跟隨選上及別遞兒。 且種藥選上十名, 臣等前日啓請半減, 而院啓請勿減, 只減守奴四名。 臣等之所以請減者, 選上十名, 則正、奉足幷三十名, 戶首十人, 保人二十人。 若減選上十人, 則三十名各輸貢於司贍, 臣等所啓, 爲國計也。 守奴乃京居公賤, 減不減, 無有損益, 請減選上。” 傳曰: “習讀勿革。 其跟隨、遞兒職、種藥選上, 皆依所啓。” 致亨等又書時弊以啓:

各司貢物該用紙, 曾已定數, 官吏專不奉行, 貢吏難辦, 不得趁時納司。 今後不依法官吏以私罪, 制書有違律論斷。 囚家僮之法, 於罰甚輕, 而官吏不遵法意, 務徵其價, 民甚苦之。 今後報該曹, 只囚家僮, 如修途、掃雪役人等, 令五部皮鞭三十決罪, 以除民瘼。 不奉法徵價官吏, 勿論功、議罷職。 京中各司公備宴飮, 或於本司、或於京邸, 醫女、女妓招致, 因此各司奴婢疲弊。 今後如此冒法官吏, 令憲府嚴禁, 勿論功、議罷黜。 咸鏡道元定觀察使衙前四百, 節度使北道衙前六百, 南道衙前四百, 而數外預差衙前, 厥數猥多, 其弊不貲。 令今去從事官高荊山, 諭觀察使、節度使同議, 預差衙前永除, 如不得已之事, 取旨施行。 側聞, 鏡城居民八百餘戶, 而兵使衙前居三分之二, 官役之民數小, 凡賓客支待, 令衙前供辦, 其衙前收斂民間, 民生因此日困。 前日已具此弊啓達, 今未審奉行與否。 亦令高荊山檢擧, 救弊條件磨鍊啓達。 各官守令, 義倉穀收納之際, 不爻文記, 再徵於民, 民甚苦之。 今後收納時, 帖子成給, 若不奉行, 則勿揀赦前罷黜何如?

從之。


○兵曹判書李克墩、參議洪自阿啓: “昨日試射, 李哲同、金胤甫、郭希同等, 弓力皆强, 而所中亦多。 其餘各道所選, 能射三百步者及能以中角弓騎射者, 試其才, 皆不出衆。 臣等意, 如此人贏糧遠赴, 其弊亦多。 今後令其道節度使, 試才上送何如?” 傳曰: “若兼司僕有闕, 以李哲同等差補, 其餘依所啓。”


○兵曹判書李克墩啓: “諫院以忠順衛邊澄, 克坤之子, 其父曾以濫徵民貨, 坐贓錄案, 而許屬忠順衛未便, 請鞫臣等。 凡軍士仕加, 衛、部將磨鍊報本曹, 本曹仍而除授, 不問其以某蔭屬之。 臣意, 澄初以父蔭入屬, 其後父雖錄案, 未聞幷其子前所承蔭職而奪之。 凡軍士作罪奪告身, 從末復屬, 乃是國法, 澄豈不可爲忠順衛乎? 臣所以詳啓之者, 欲使後無如是之事也。” 傳曰: “知道。”


○抄徙邊人于下三道。 是時國家以西北虛弱, 抄三道民富實多丁者, 將徙之, 民有自縊者。 時郡守宰貪汚者, 苟利自私, 庸拙者見欺奸吏, 竝以賄賂出入, 民頗怨憤。 前歲全羅上道遇旱, 重以抄徙民, 民心動搖。 體察使朴崇質巡到, 監司崔漢源令州府, 結綵棚迎之, 崇質恬然不以爲怪。 崇質素以淸愼聞, 而是擧甚失事體。 惟羅州牧使閔頤, 獨以爲有弊不奉令, 不知者反以頣爲疎闊無能。


1月 29日

[편집]

○壬寅/弘文館上封事。


○慶尙道觀察使金應箕馳啓: “昌原居前參奉朴始明天性純厚, 自髫稚以至成人, 專事孝親, 承順無違。 行年二十七, 登武擧, 以慰親心, 方欲仕宧, 適値母病, 不忍遠離, 謝官杜門, 以供湯藥甘旨。 家貧常假貸隣里, 親舊知其如是, 若得鮮味, 輒送之, 始明必跪受, 躬自割烹, 以獻於親, 親若飫而徹之, 則攅手請益。 父母年高無齒, 未齧乾腊, 則作糜和羹以進。 或有疾病, 不解衣、不離側, 常侍湯藥, 不暇食息, 疾已, 乃退而飮食焉。 如是安養雙親, 已三十餘年矣。 母年九十三而逝, 哀毁骨立, 所處近於父, 則收泣, 使父無傷心, 遠則悲哭不已。 葬其母于家北山麓, 廬于其側, 兼養厥父, 事亡事存, 兩盡無虧。 母服纔闋, 父又連逝, 年亦九十六, 與母同葬, 守喪依禮。 喪畢, 更修廬舍, 朝夕之奠, 益勤不怠, 晨昏定省, 出入告面, (下)〔一〕如生時, 至于十年, 愈遠愈勤。 一日夜分失火, 大風俱起, 將延其墳, 四隣來救, 救之無由。 始明仰天痛哭, 風忽自返, 火遂滅, 人皆感歎曰: “此眞誠孝所感也。” 鄕里化之。 隣居孫石堅、鐵堅兄弟, 丁母憂, 廬墓三年後, 仍服白衣, 不廢朔望奠。 大抵人情始勤終怠。 求之古今, 十七載守墳, 誠孝懇至, 如始明者, 未見其人也。 事親如是其至, 故致返風滅火之異, 豈非至誠感神之效也? 昔少連善居喪, 三年不懈, 孔子稱其爲中慮, 垂名萬世。 今始明豈特居喪三年而已? 終身慕父母, 永言孝思者歟! 靑松居閔世貞兄世卿得病, 幾至死域, 六十七歲孀母, 傷心亦病。 醫云: ‘服烏蛇, 或蒸或膾則愈。’ 世貞自獲大蛇, 作蒸與膾先嘗, 下淚勸之, 病兄感而食之, 病立愈, 母子遂安。 始明、世貞依《大典》勸奬。” 命旌門、復戶。


○兵曹啓: “平安道觀察使所啓: ‘站指揮咨批: 「海西三衛㺚子屯兵靉陽堡西北, 必欲犯我國及高麗。」 云。’ 則大擧入寇可慮, 請措置防禦諸事, 待變。” 傳曰: “可。”


1月 30日

[편집]

○癸卯/太白晝見。 日暈。


○下臺諫箚, 其辭曰:

臣伏聞, 人事感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或雷或雹, 或風或水, 或日月星辰隨事譴告, 以冀省悟, 天人感應之理微矣。 臣等伏覩, 今月二十三日大風、土雪, 此天心仁愛, 不棄殿下也。 漢成帝時, 同日封五侯, 卽日黃霧四塞, 其感應之速, 捷於影響, 可不懼歟? 近者內降除職者凡十四人, 而戚里居多, 此足以動天譴, 而召災變也。 臣等悉棄細碎, 撮擧大事, 累日扣閤, 而天聽愈邈, 不勝缺望。 臣等竊惟, 伯慶以粉侯之子, 生長富貴, 怙侈滅義。 以放誕爲事, 惟酒食是務, 昏醉不醒, 萬事不理。 雖小官細務, 固難責效, 而一朝職帶侍郞, 冒處小司空之位, 貳卿署事, 物議囂騰。 臣等未審民曹重寄, 獨可醉而爲歟? 若曰無事, 可以委任, 則臣等之惑滋甚。 蓋工部卽虞朝共工之職, 而周之冬官卿也。 參五曹爲六, 分統職事, 如六子之分列方位, 苟非其人, 難膺高選, 故《虞典》帝曰: “疇若予工?” 僉曰: “垂哉。” 乃重其任也。 其任則綜事訓工, 飭材辦器, 城池宮室定其規, 山林川澤均其利, 此豈無事, 而不達時務、闇於典制者之所可爲也? 譬如養猫, 所以去鼠, 而養不捕之猫; 畜狗, 所以防盜, 而畜不吠之狗, 其可乎? 況任官守職, 將以治事。 故伊尹曰: “任官惟賢才。” 孟子曰: “尊賢使能, 俊傑在位。” 豈可以無可治之事, 而任不治之人歟? 且伯慶嘗奸放出宮女, 事覺見駁, 殿下不廢懿親, 屈法施恩, 只命贖杖, 又命離異, 而伯慶曾無悔心, 仍畜宮人, 屛棄正妻, 是不有君父, 滅絶人倫, 眞所謂方命圮族人也。 殿下若以爲王室至親, 使不失其祿, 而不得有爲於事, 則是帝舜封其弟象于有庳之意, 猶之可也。 如使伯慶爲六卿之亞, 攝司空之事, 則是猶使鯀治水, 而績用不成, 臣等未知其可也。 昔宋錢昱自白州剌史, 遷工部侍郞。 太祖謂宰相曰: “此貴家子, 不可以任丞郞。” 改郢州團練使。 殿下何不重惜名器, 以私昵惡德, 關厥官哉? 臣等歷觀前古, 外戚之家敗亡相尋, 不惟自取其禍, 人主亦醞釀而成之。 故明哲之主, 不極其權寵, 以全后家。 如漢文帝雖賢如長君、少君, 而終帝世, 不任以事, 乃曰: “恐天下以吾私廣國也。” 至景帝然後, 始封列侯。 長君、少君亦執謙退, 不以富貴驕人。 光武痛傷前代, 裁抑外戚, 但任樊宏、陰興, 而陰興亦皆忠謹自持, 卒保寵祿, 此實百王之懿範, 戚里之龜鑑也。 今守英位長承宣, 韓偉驟陞銀臺, 已成輔車之勢, 外戚强盛之漸, 恐兆於此。 昔魏文帝嘗曰: “舅后之家, 但當養之以恩, 不當假借以權。” 誠古今之格言也。 況守英之職帶藝文, 韓偉之出納王命, 材器不稱。 譬如蚤蝨負山, 狐狸捕虎, 其不堪也明矣。 伏望殿下, 法宋祖不私姻婭之舊, 體魏文不任舅后之家之義, 悉改伯慶等官爵, 以答天譴, 不勝幸甚。

傳曰: “伯慶事, 政丞亦言之, 其換差。 守英, 自同副至左承旨, 未聞有咎。 其爲都承旨, 何不可之有?”


○都承旨愼守英見臺諫疏, 仍啓曰: “小臣屢陳辭避, 甚似煩瀆, 然弘文館、臺諫論臣疏箚不絶, 而臣冒處重任, 心所未安, 請辭避。” 傳曰: “弘文館、臺諫所彈外戚任用之事, 未有甚於此時。 前此任用外戚, 豈盡賢良也, 今之任用豈盡闒茸乎? 玆用不聽。” 守英更啓: “臺諫、弘文館所彈之言, 正合公論, 請辭。” 不聽。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崔灌、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持平柳應龍、正言李崇老啓: “伯慶改正事, 已聞命矣。 守英、韓偉獨不改正, 臣等不勝缺望。 雖敎云: ‘自同副至左承旨, 今爲都承旨何妨?’ 然他承旨各主一房之事, 都承旨則兼摠六房, 而中外百司之事, 無不管攝。 守英本無學識, 又無物望, 何能堪之? 偉亦無學識, 不合其任。 政院只有六員, 而外戚二人一時俱入, 其强盛之漸, 豈可長乎? 玆者土雪示警, 太白經天, 一月之間, 災怪疊見。 臣等以謂, 外戚强盛之漸, 有以召之也。 漢成帝時, 一朝封五侯, 而黃霧四塞。 以天下之大, 千官之富, 五侯之封, 宜若無害於政事, 黃霧之災, 非甚怪異也。 至於王莽纂奪然後, 知强盛之漸, 起於五侯, 而災不虛應也。 殿下無乃以近日之災, 出於尋常, 而外戚之盛, 不至於彼乎? 今年凶歉, 而土木之役不絶。 近聞, 命修宣政殿月廊。 此成宗二十餘年聽政之所, 其時不以此爲狹。 今不至於傾圮, 而命使改造, 甚不可。 請勿改修, 益敦羹墻之念。” 傳曰: “前者以外戚爲都承旨者, 豈皆賢於守英, 守英之賢, 豈必下於前人哉? 卿等所言, 由王莽專擅其權而然也, 今豈然乎? 宣政殿遠而視之, 雖若不至傾仄, 然成宗二十六年, 及今七八年, 其來已久。 今材木已備而不修, 則後日更修, 其弊不貲。” 不聽。


○兵曹啓: “夏節則虜憑者皮船, 年年作耗, 爲害甚於合氷時。 軍官六十六名, 依平安道觀察使所啓, 仍防何如?” 傳曰: “可。”


○弘文館上疏曰:

臣等伏見, 天意其仁愛殿下者至矣。 自卽位以來七八年間, 妖災變異可怪可愕者, 無歲無之。 去年冬, 天久陰雨, 水川漲溢。 繼以大雪, 行路不通。 雪雖冬陰之常, 然其至於尋丈, 則亦爲乖常, 反和之大者。 至今月二十三日, 令行仲春, 節過驚蟄, 乃萬物發生之時。 雪不當復降, 而大雪以風, 雨土交下, 其爲異也大矣。 災不虛作, 必有所召。 意必殿下省念愆咎, 淵氷兢惕, 若不自容, 而至今未聞修某政某事, 以爲應天之實, 徒見闒葺顯擢, 瑣瑣膴仕, 言事之臣伏閤彌旬, 而一切拒之。 若此者, 豈所以轉災爲祥之道乎? 殿下一身, 乃皇天之所眷佑, 宗廟、社稷之所托付, 上有百餘年祖宗之典謨, 下有千萬世子孫之觀式, 雖一動靜一語默之微, 猶不得自放, 而況於用人之大乎? 自古人主之用私昵者, 必曰: “爵一不才, 賞一無功, 不足以病國。” 而其害終至於不可救。 蓋不才者進, 則才者不勉; 無功者賞, 則有功者怠。 今伯慶之醜惡, 偉、守謙之庸妄, 非但不才無功, 而或副六卿、或任喉舌、或紆緋紫, 其身則榮矣, 與之同朝者, 羞與爲伍, 將何以勸其心乎? 爵祿者人主所以與國公之, 必得其人, 而授之者也。 至於注擬、陞降之事, 則有司存焉。 比者由內旨除官, 無慮數十人, 而其中若伯慶, 公主之子也, 偉、守謙皆椒房之親也。 若世俌、曼衡之流, 或夤緣房闥, 或依付近倖, 以通名於內, 叨竊一(名)〔命〕之寵, 臣等不意祖宗待賢之公器, 一朝反爲私昵惡德之所汚。 嗚呼! 一政事之間而殿下得四不美之名。 宮禁不嚴, 內謁盛行, 一不美也; 以至尊而下侵有司之任, 二不美也; 擧朝廷官爵, 濫授匪人, 三不美也; 溺於私而崇寵戚里, 四不美也。 此四者有其一, 猶足以卑朝廷、壞紀綱, 況兼有之乎? 愼守英之長政院, 實非所宜, 而前日敎之曰: “於私之中有公義。” 夫公者, 無偏無黨之謂也。 數年之閒, 外戚兄弟迭長政院, 而皆違於舊典, 則殿下雖有公意, 萬民視聽, 其得謂之無偏無黨乎? 且守英爲人, 年少不學, 又未甚更歷, 其掌奏復、施敎命, 豈能一一稱其職者? 亦宜速遞, 以避私昵之嫌, 以淸出納之源。 昔蔣伸言於唐宣宗曰: “近日官頗易得, 人思徼幸。” 上曰: “如此則亂矣。” 對曰: “徼幸者多, 亂亦非難。” 所謂官頗易得, 正是今日之病, 而名器之混淆, 政事之紛亂, 群倖之得志, 又有甚於唐者。 嗚呼! 以蔣伸一言, 而宣宗猶知警懼如此, 況以殿下之聖, 高出百王, 論執之臣, 不止一人, 而尙未聞警懼之旨何也? 其或殿下以高明自恃, 以治安爲翫, 臺諫伏閤則曰: “彼雖言之, 久將自退。” 危言動聽則曰: “彼欲濟其言耳。” 持以旬朔, 接以訑訑, 使任用之失, 終至於朝無善人; 拒諫之害, 終至於國脈不仁, 危亡之禍, 寧不寒心? 伏願殿下, 上念皇天仁愛之意, 下察聖躬行事之未孚, 追還內降之旨, 亟收伯慶等之職, 以銷景公熒惑之災, 以迓太戊桑穀之祥, 實今日朝廷之福也。 臣等待罪論思, 猥荷殊尤之眷, 恒以有懷必達爲自效之地, 而再承聖敎曰: “此非爾等所宜言。” 臣子之欲忠於君, 固不可擇事而言之, 況見此過擧而不言, 則臣等爲負殿下矣。 此所以反覆論列, 而不容自已者。


八年 二月

[편집]

2月 1日

[편집]

○朔甲辰/太白晝見。


○傳于兵曹曰: “武才特異李哲同、郭暉同、金胤禧, 兼司僕除授。”


○傳曰: “內官朴承恩決杖六十, 金禹卿杖一百。”


○傳于刑曹曰: “戶曹廳直奴和尙以所守印見失, 恐被重罪, 自縊而死。 若事覺, 登時捕囚, 則不致人妄死。 今後有如此犯罪人, 令卽捕囚。”


○大司諫崔灌、執義鄭麟仁啓: “敎云: ‘前以外戚爲承旨者, 豈皆賢於守英?’ 然前此非文官, 而爲都承旨者, 非不彈駁, 只不見納耳。 若以人物之賢而任之, 則漢文帝不用竇廣國, 光武時樊宏、陰興皆賢, 而亦不見用, 此亦戒王莽之禍也, 臣等非謂當時遽至王莽之專權, 王莽之禍, 在繼四父執政之後。 今外戚二人幷入政院, 漸不可長也。 且災變繼至, 當謹天戒, 宣政殿土木之役, 不宜作。” 不聽。 灌等更啓: “外戚一時竝處政院, 後必成例, 不可不慮。 況都承旨必擇用文臣, 兼藝文提學。 守英、韓偉皆無學識, 不合出納之任, 請須改正。 宣政殿之役, 近日天變屢見, 當求弭災之道, 而興土木之役, 未知聖上所以弭災之道也。” 不聽。


2月 3日

[편집]

○丙午/傳曰: “淸蜜二十斗送茶房。”


2月 4日

[편집]

○丁未/太白晝見。 御經筵。 執義鄭麟仁啓: “權健、許誡皆賢, 而死無所褒, 豈勸善之道? 誡爲密陽府, 有懸魚、留犢之風, 宜加褒奬, 以礪其餘。”


○兵曹啓: “珍島郡土瘠, 年年失農, 民多飢饉。 令其道觀察使, 議啓蘇復之方。” 從之。


2月 5日

[편집]

○戊申/太白晝見。 受朝參, 御經筵。 掌令金晋錫曰: “外方貢物一年常數, 不足於用, 則必預徵明年之貢, 謂之引納。 倉卒取辦, 民甚苦之, 寧於貢案增其數, 引納之弊不可不袪。” 李克墩曰: “引納固百姓之所怨苦也, 然此非恒規, 特不時之需耳。 若於貢案增數, 則例爲常法, 雖無用之時, 恒納加數。 若是則必以爲羡餘, 而多用於不急之費, 不可行也。” 領議政韓致亨曰: “引納之弊, 臣等已嘗啓之, 固在殿下節用耳。” 傳曰: “知道。”


○議政府啓: “今朝百官排班時, 畋犬橫行。 客人瞻視未便, 今後勿令放逸。” 傳曰: “其鞫典守者。”


○兵曹據咸鏡道監司所報啓: “尹世根云: ‘中坪有男丁百餘隱處, 常持弓矢, 請加遣搜捕軍五六十名, 又請火砲。’ 然世根之言不足信, 旣遣九十名, 又加五六十名。 當此農時, 民弊不貲, 不可加送。 但搜捕則須用火砲, 請以新製箭二百、神機箭一百, 授破陣軍二名以送。” 命議之。 尹弼商、韓致亨議: “兵曹所啓, 實合事宜。” 成俊議: “咸興府河難、北嶺等處, 山川重疊, 常時人跡不到, 所謂中坪, 不可謂必無。 但世根之言, 似不的實, 遽定將帥, 多率軍士搜索, 而終不得之, 則徒勞人馬。 且或實有逃民, 亦恐望見而避。 臣意謂, 已令黃繼同往覘之, 待繼同還, 的知虛實, 依監司所啓何如?” 李克均議: “臣出入兩界, 山川險夷, 大槪知之。 所謂中坪, 我地必無, 尹世根之言, 恐終無稽也。 如在於建州、左右溫化等衛, 則兵曹所啓似當。” 從成俊議。 兵曹啓: “中坪搜索事, 命從成俊議。 俊意則欲使黃繼同潛審形勢然後, 別定將帥, 率軍若干往索之。 曹議則東作已近, 若待繼同探來後, 遣將入索, 則事似弛緩。 今繼同之去, 偕遣將帥入索, 曹議與俊意牴牾, 敢稟。” 傳曰: “其以兵曹所啓, 更問於俊。” 俊啓: “待繼同還, 可遣軍。”


○下御書曰:

不察妾讒, 當廢后時, 在廷之臣忘生期諫可乎? 惜死順從可乎? 勿拘於人, 確論以啓。

仍傳曰: “以此爲題, 政院及弘文館各製論與律詩以進。”


○下犀帶二腰曰: “此帶不佳。 宰相等家必有品好魚科犀帶, 其更索入內。” 欲賜綾陽尉也。


○傳曰: “倭人所畫屛風, 詳錄其某島使送, 某姓名及某日始畫, 某日畢裝以啓。”


2月 6日

[편집]

○己酉/日暈。 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全州囚驛子李恩同敺殺安德院主罪及典獄署囚加外印信僞造罪, 竝斬待時, 初覆。” 從之。


○御經筵。 掌令柳世琛曰: “近來天變屢(是)〔見〕, 前年秋雷, 冬又雨水; 今年正月雨土雪, 太白晝見。 古云: ‘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雖不可的指爲某事之應, 然弭災之道, 固不可忽也。 成湯之桑林六責, 周宣之《雲漢》八章, 皆恐懼修省之實, 帝王之所當鑑。 太宗朝壽昌宮災, 下敎曰: ‘近來雨水實多, 星文示變, 災異疊現, 私謁行, 而然邪? 用舍失宜而然耶? 其令中外, 民間疾(古)〔苦〕、政事闕失, 實陳無隱。 言若可採, 則固當褒奬, 如其不中, 亦不加罪。’ 其修省之意如此。 世宗亦因旱災, 命停諸道進膳。 或請勿停, 世宗曰: ‘災變若此, 豈可煩民進膳?’ 願殿下遠法成湯、周宣, 近法祖宗, 以謹天變。 如進君子、退小人, 罷工役、省浮費, 此皆應天之實也。 前日命修宣政殿, 旣已停之, 民心胥悅。 其他不急之役, 亦請停罷。 如不得已, 則待兩麥成熟, 而擧之可也。 且中外獄囚多滯, 不至於死者, 同滯牢獄, 困囚含冤, 豈不有累於好生之德乎? 且求言不可不廣, 在朝之臣尙且以不在其位, 不敢盡言, 況草茅之士雖欲有言, 無緣得達。 願殿下大開言路, 使草茅下士, 皆得盡陳所懷, 如其可, 則採用而褒賞之; 如不可用, 亦不加罪, 則其於謹天戒之道亦得矣。 且各官進上, 不論土産, 或有産而不貢, 或不産而貢。 但憑貢案而責納之, 守令不得已收斂于民, 其弊不貲。 請令詳定廳, 考其産不産, 分定何如?” 李克均曰: “掌令所啓皆是。 但不産貢物, 世宗亦欲詳定而未果。 貢物各因其田結而分定, 雖所産處, 亦豈可多取? 但量其貢數, 而經費不濫, 則亦可無弊。 古云: ‘節用而愛民。’ 愛民之道, 在量入爲用耳。 且臺諫所啓謹天戒, 應天以實之語, 至爲切當。 若曰某事失, 某徵應, 則膠固不通矣, 然聖人旣以庶徵配於人事, 不可忽也。” 世琛曰: “貢物隨其土産, 亦豈不足於用? 古云: ‘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 百姓不足, 君誰與足?’ 請蠲各官不産之貢, 使民休息。” 王曰: “今方詳定, 欲除民弊。 然聽一人之言而紛更, 固不可也。” 克均曰: “近日閔泮以入居從事官, 自全羅道還言: ‘驛路殘弊, 進上駄載, 多滯郵館, 不能輸轉, 請議蘇復之方。’ 且臣聞, 咸鏡道人來言: ‘端川雙淸口子非要害之地, 而多戍卒。’ 國家設口子, 欲其禦寇。 今此口子, 雖在北靑金倉歧之內, 金倉歧猝遇賊變, 雙淸之卒, 何能及救? 高荊山今往其道, 令與南道節度使, 同審便否馳啓何如? 且六鎭戍卒, 每一朔遞代, 往來之間, 動經旬日。 雖曰番休, 休日無幾, 亦令高荊山, 同節度使計議, 緩其期限, 使得息肩何如?” 世琛曰: “畿甸之民, 以柴場資生。 諸君墳墓及各司柴場之外, 餘地無幾。 先王立法, 禁私占柴場, 欲其與民共之。 今賜大君柴場, 傍近居民不得樵採, 陳訴本府者多矣。” 克均亦以爲言, 王曰: “賜諸君柴場, 非獨今時然也, 在成宗朝亦嘗折給。” 克均曰: “古云: ‘夏暑雨, 小民怨咨; 冬祈寒, 小民亦怨咨。’ 祈寒、暑雨天之所爲, 而民猶怨咨。 小民少有不便於己, 則輒興怨咨, 如其不可, 雖先王所爲, 亦不可效尤。” 正言李崇老曰: “掌令所啓, 謹天戒一語, 不可不留神。” 王不答。


○禮曹啓: “前日權健、許誡追褒事, 令本曹考例以啓。 健、誡一時名臣, 使其尙在, 則國家必大用矣。 但追褒之典, 皆因事功。 李季孫爲永安道監司, 聚道內儒生, 立四節都會, 數歲之後, 文敎大興。 以此季孫旣死之後, 令致祭、封爵, 以示褒典。 其他無事功追褒者, 固無前例, 唯宋時, 濂洛諸賢, 追褒於旣死之後。 後人謂周子等賢而未達, 故如是。 若權健等位至宰相, 不可謂之不達。 臣等意以爲, 追褒未便。”不報。


2月 7日

[편집]

○庚戌/命聚承文院官員、兼官習讀官、質正官等于殿庭, 試吏文。


○傳于義禁府曰: “文化縣監鄭欽遺其子邦績米布, 其鞫之。”


2月 8日

[편집]

○辛亥/太白晝見。


○命入蠟燭三百柄。


○傳于戶曹曰: “兩大妃殿進上緜布、正布, 各一百五十匹入內。”


○傳于戶曹曰: “濟用監白正布四匹、沮肖里二十五斤入內。”


○先是, 司憲府以鈴川君尹磻奸故縣監裵嗣宗守喪妾, 推考照律, 笞五十以啓, 命議于政丞。 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磻奸嗣宗守喪妾, 罪律相當, 依律施行。” 從之。


2月 9日

[편집]

○壬子/日暈。 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囚醫書習讀廳奴朴千敺殺典醫監婢石乙加罪及正兵柳楊同徙民逃亡罪, 斬待時, 初覆。” 從之。


○御經筵。 大司憲金永貞曰: “王子君家折給柴場未便。 京畿則倍於他道, 專以樵採販賣資生。 今若折給王子君, 則民無所資, 其弊不細。 私占柴場之禁, 著於《大典》。 今王子數多, 若開其端, 固非可繼之道也。” 正言李崇老曰: “祖宗朝有八大君, 曾無折給之例, 決不可給。” 傳曰: “敬差官審來, 則當決其可否。” 永貞曰: “山川土地, 自有掌司。 令內需司占給諸君不可。” 王不答。


○以朴元宗爲平城君, 洪伯慶同知敦寧府事, 閔孝曾工曹參判, 李世英漢城府右尹, 李復善守江原道觀察使, 柳濱吏曹參議, 金勘兵曹參知, 安潤孫司諫院大司諫, 南袞弘文館應敎, 申澄司諫院獻納, 鄭渙弘文館副校理。


2月 10日

[편집]

○癸丑/日暈。 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李孝敦曰: “民生休戚, 係於守令, 守令得其人, 則民遂其生。 若爲政特異者, 褒奬而勸勵之, 則不肖者自戒矣。 十考十上, 例加賞資, 而階窮則還授本品, 甚非勸奬之道。 漢宣帝有言曰: ‘與我共理者, 其惟良二千石乎!’ 其重如此, 請褒其卓異者, 加其爵秩, 以勸其餘。” 王曰: “祖宗設法, 自有常規。” 孝敦曰: “成宗朝亦擧卓異者超資, 以示褒典。” 正言李崇老曰: “近來驛路殘弊, 而良才道尤甚。 古云: ‘人存政擧。’ 請差秩高官員如大同、魚川之例, 使之蘇復。” 孝敦曰: “柴場折給, 民受其弊。 雖不遣敬差官, 可知其不可。” 王曰: “審來後, 當知可否。” 崇老曰: “王子君數多, 京畿土地有限, 不能周給明矣。” 王不答。


○傳曰: “持平所言守令褒奬事, 問諸侍講宰相。” 領議政韓致亨啓: “成宗朝嘗一擧行, 然多有不厭人心者。 階窮當遷者皆陞秩, 則臣恐爵賞濫矣。” 傳曰: “知道。”


○內需司啓: “常時內用及兩大妃殿年例進上, 公主、諸君、翁主出閤時例賜米𥸴, 司中遺在乏絶, 請令平安道司奴所受雜穀二千石, 各入官倉, 以京倉米換用。” 傳曰: “可。”


2月 11日

[편집]

○甲寅/太白晝見。


○傳曰: “昨日臨壓處登望婢子三人, 竝治其主不檢下之罪。”


2月 12日

[편집]

○乙卯/太白晝見。 日暈兩珥。


○王閱武于箭串。


○出强弓四, 仍傳曰: “李哲同等三人及侍衛將士有能引滿者, 以此射貫革。” 兵曹判書李克墩擇侍衛將士十七人及李哲同等三人, 遞試之, 皆不能彎, 獨兼司僕朴世貞能彎之。”


2月 13日

[편집]

○丙辰/太白晝見。


○傳曰: “昨日親閱時, 騎射人專不致意, 馬不善走, 此必馬不習其地而然也。 書某人騎某色馬, 某人左射, 某人右射以啓, 幷取其馬以來。”


○傳曰: “世子僅免襁褓。 冊封時儀物, 如圭則可預造, 如冕服、蔽膝則備具勿造。”


2月 14日

[편집]

○丁巳/傳曰: “閱武日所御馬, 步不穩平。 凡馬之步驟, 隨人所御然後, 謂之良馬, 不在體之大小。 武士之馬, 步驟中軌者, 以其善自調馭也。 令司僕寺勿拘大小, 廣索良馬。 且有一馬者, 若不趁時給價, 則必不肯納, 今後擇給緜布。”


○下書于京畿監司盧公弼曰:

漢江、三田、鷺梁、楊花渡等處津夫, 官船則隱泊, 只以私船許涉, 濫高船價。 故行路人未得趁時而涉, 露宿江邊者多。 卿其嚴加考察, 使行人勿病涉。


2月 16日

[편집]

○己未/太白晝見。


○傳曰: “宮城底民居, 已令撤去。 今成均館西泮水及淨業院東邊宮城近處, 居民頗多。 今者日氣向和, 宜速撤去。 且大成殿北, 地形稍高, 傍岸居民, 竝令定限撤去。 若限內不撤者, 不能檢擧官吏, 竝治其罪。 且撤家人, 折給都門外及泮水邊可居地, 若可給價, 考例以給。 撤家處立標, 書素居人名, 使不得更占其地。 淨業院近處居民, 必是院奴婢, 其令徙居于院西邊近處。 且宮闕臨壓山脈掘取造家者, 已有禁章, 而尙有未撤者。 今申明其法, 竝皆撤去, 猶有因循不撤者, 其令官吏審之。 若官吏陰庇宰相親戚等家不撤, 而別遣內使視之, 事露則嚴加其罪。”


2月 17日

[편집]

○庚申/太白晝見。


○傳曰: “明日、明後日, 承旨與政丞, 分往都門外習射。” 尋下御製詩一絶曰: “雨後長堤綠正肥, 杏花梢上蝶紛飛。 無限太平春景裏, 不妨門外射侯歸。” 承政院啓: “傳示參射宰相乎?” 傳曰: “示之。” 又啓曰: “晋城大君、桂城君位在政丞之上, 亦參習射乎?” 傳曰: “勿參。”


2月 18日

[편집]

○辛酉/太白晝見。


2月 19日

[편집]

○壬戌/太白晝見。


○知中樞府事金諶卒。 性度端重, 不妄喜慍。 臨事簡嚴, 且有才行。


2月 20日

[편집]

○癸亥/傳曰: “永膺大君家賜淸蜜一碩、油二碩。”


○司饔院正韓亨允以解諭野人, 往咸鏡道, 至是復命, 獻胡馬一匹, 仍啓: “馬主野人, 不願受價, 請自上京, 臣反覆諭之, 而猶不聽焉。” 不報。 亨允去時有命, 故索進。


○傳于戶曹曰: “久陳緜布一百五十匹入內。”


○下書于平安道監司曺淑沂曰: “內需司書題車筍以長利分給事下去, 卿其給馬。”


2月 22日

[편집]

○乙丑/太白晝見。


2月 23日

[편집]

○丙寅/太白晝見。


○持平柳應龍啓: “命撤臨壓山脈掘取東西墻底家。 我國昇平已久, 生齒日繁。 非徒庶民, 至於士大夫亦多無家。 今雖命給空地與價, 然都城內外, 顧無寸土, 何從而得空地? 況撤處甚多, 豈可一一給價? 近來天變累見, 凡起民冤之事, 請皆停之。” 傳曰: “宮闕臨壓及山脈堀取處, 姑勿撤。 東西墻底家, 則逼近宮闕, 如有疫疾, 恐或傳染。 速令該司審之, 書名數以啓。”


2月 24日

[편집]

○丁卯/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啓: “國家使入居者, 欲其實邊, 而今若如此逃避, 則入居何益? 大抵民情避重就輕, 若不嚴其法, 效此逃之者相繼, 不可不慮。 請諭各道監司, 備細推刷。” 傳曰: “可。”


○議政府啓: “咸鏡道之民, 冬則防戍, 解氷則安寢, 自韓世忠潛投建州衛, 敎以造船, 自後入寇邊境, 冬夏如一, 邊氓之苦, 何可勝言? 今來朝野人金朱成介知世忠所在, 令童淸禮從容開說, 密問捕獲之略, 禮曹饋餉日, 亦開諭何如? 且聞, 去冬咸鏡道大雪, 驛馬多斃, 凋殘益甚。 蘇復之方, 令監司議啓何如?” 傳曰: “可。”


○下書于咸鏡道監司鄭眉壽、江原道監司李世英曰: “兩界人戶, 多逃移內地。 聽今去向化李玉山、高敬孫所言, 推刷馳啓。”


2月 25日

[편집]

○戊辰/議政府啓: “臣等聞命, 撤後苑墻底人家。 前此都城內多撤人家, 無地可居, 故或有寄寓於此, 然元居者, 在祖宗朝亦勿撤。 今若撤之, 則冤悶何可勝言? 中朝則皇城底居人, 接屋連墻, 太學館近處人居挾路, 僅可通行而已。 成均館近處人家, 亦已多撤, 其時臣等未及知之, 故不啓耳。 況今民尙艱食, 尤不可撤。 前者又撤侵占道路人家, 無所於歸, 積置材木於道傍, 結草幕者多, 民之冤苦不細。” 傳曰: “宮城底人家姑勿撤, 其已撤家數, 詳書以啓。”


2月 26日

[편집]

○己巳/傳曰: “古有齋之日, 思其居處等語。 如祭社稷、先農、文廟, 當思其何?” 承旨申用漑啓: “所謂思其居處等, 如祭宗廟, 追慕先祖之謂也, 如社稷、文廟則交神明以誠爲主, 故當絶去雜念, 以專其誠爾。” 承旨李自健啓: “有其誠則有其神, 不誠無物, 當盡其誠而已。”


2月 28日

[편집]

○辛未/太白晝見。 日暈。


○傳曰: “文廟親享, 擇今月二十九日, 而改卜初一日者, 以朔祭兼行爲便故也。 今觀日候, 頗有雨徵。 明日雖晴, 而明後日之雨, 不可預知。 若雨則停之亦難, 依前擇日, 進行無妨。” 承政院啓: “此大擧, 不可輕爲進退。 且祭物及會禮宴諸事, 恐未及辦。” 傳曰: “曩者亦嘗欲擧此禮, 而因雨未果。 今或因雨而又停, 則四方儒生, 贏糧而至者, 必有久留之弊。 予之欲擧此儀, 固非一朝, 雖進一日, 豈未及措辦乎? 其召禮官問之。” 承政院啓: “退行初一日者, 二十九日朔祭致齋故也。 然將問禮官。” 禮曹判書李世佐啓: “凡大祀七日, 中祀五日之齋, 著在禮文而徑進, 一不可也。 二十九日是朔祭致齋, 而文廟至近之處, 百官雜遝, 鍾鼓竝作, 二不可也。 祭供之物卒辦, 恐未精究, 三不可也。” 傳曰: “齋戒之限, 雖載禮文, 然經常之典, 亦或有更改之時。 豈以一日之進, 而誠敬有所不足哉? 且雖云朔祭致齋, 此非遊讌之樂, 且祭供之物, 今方日長, 有何不及? 如文昭、延恩殿別祭, 明日親行, 而今日辦之, 何以異乎? 予意以謂, 從權進行, 似不妨。” 世佐啓: “人君擧大事, 小有不愜於心, 則當止。 今有此三不愜之事, 而敢行之, 似未安。 愚臣所懷如是, 敢啓。” 傳曰: “知道。”


○傳曰: “成宗朝大射禮, 味數及爵數, 令司饔院考啓。” 承旨申用漑以司饔院意啓曰: “《儀軌》只錄大小膳及三味而已, 不錄爵數。 但提調洪常、柳子光云: ‘其時進五爵, 臣等以近侍目覩。’” 傳曰: “進五爵。”


○承旨申用漑以兵曹意啓: “上御射位, 進弓矢, 奏樂三節後乃發矢。 一矢與四節應, 二矢與五節應, 三矢與六節應, 四矢與七節應, 樂至七節而止。 待樂四節之間, 必移時, 上御弓矢久立似難, 且樂奏之時, 無奏節之官, 處之如何?” 傳曰: “奉弓矢者誰耶? 奉矢者若解樂則能知其節以進矢, 如不解樂則似難。” 用漑啓: “奉弓高原尉申沅, 奉矢宜城尉南致元。 雖已習儀, 更令致元, 學節奏於樂官, 何如?” 傳曰: “奉矢官, 其差豐原尉任崇載。” 崇載稍解音節故也。 用漑啓: “請召崇載, 指諭奉矢樂節何如?” 傳曰: “可。”


○傳曰: “將射時決、拾, 當於射位御之, 然改服然後, 乃可御之。 權入幕次御出何如? 其問政院及禮官。” 政院啓: “上敎允當。” 承旨李坫啓: “臣意, 人君擧大禮, 雖小節, 一依禮文何如?” 命更問于坫曰: “所貴乎禮者, 事情相合也。 假使禮文有使人當苦寒, 脫衣三日, 宿於山頂, 乃能成禮, 則亦從禮文乎? 禮文有人子遭喪則三日當不食, 然今之人豈不食乎? 人子生存, 乃可終孝。 不食三日則何能生乎? 禮云禮云, 豈可無變通之時乎?” 坫啓: “禮固有變通之時, 臣愚以謂, 此乃盛擧, 當以禮文爲主, 故啓耳。” 禮曹判書李世佐、參判蔡壽、參議崔璡啓: “決、拾雖入幕次御出, 似無妨。” 傳曰: “然則當入幕次御出。”


○承旨申用漑啓: “前例, 爵數司饔院不錄。 且因洪常等五爵之言, 啓以五爵。 今考其時《日記》云: ‘酒三遍。’ 《儀註》是矣。” 傳曰: “依《儀註》, 大小膳三味兼進事, 依禮曹所啓。”


2月 29日

[편집]

○壬申/傳曰: “承旨等明日所射弓, 其各入內。”


○傳曰: “觀日候, 雨將下矣。 若雨不止, 則雖晏, 待時而出何如?” 政院啓: “上敎允當。”


○禮曹啓: “觀雨勢, 必不止矣。 祭物皆已陳設, 當遣官以行, 明後日親行爵獻禮何如?” 傳曰: “昨昨雨而昨日不雨, 安知明日雨, 而明後日不雨乎? 予意, 雖不得行於丑時待晴而行, 可矣。 今已夜分且雨, 該曹郞廳往復爲難, 遣承傳內官金子猿, 問於政丞等。” 子猿回啓曰: “明日巳時以前若晴, 則宜行爵獻禮, 仍行大射禮, 若雨不止, 則可退行於翌日。 取士則於武科殿試日, 試之殿庭可也。 行爵獻禮似倉卒, 然祖宗朝或不時幸學。 臣等所以請行爵獻者, 非謂人主不致齋徑行也。” 傳曰: “依所啓。”


○傳曰: “遣官攝行後, 雨若快晴, 則不可以行爵獻禮乎?” 承政院啓: “一日之內, 再行祀事似煩瀆。 且禮文無此例, 臣等難可臆啓, 請問禮官。”


○傳曰: “動駕時刻啓之何遲?” 政院啓曰: “臣等使人往見, 帳幕皆雨(溫)〔濕〕, 今雖雨止, 姑待改設然後, 動駕似宜, 故不卽啓耳。” 傳曰: “雨止已久, 欲暫行祭而還, 速諭成均館。” 時, 夜已三鼓。


八年 三月

[편집]

3月 1日

[편집]

○朔癸酉/太白晝見。


○王幸成均館, 行大射禮。


○傳旨戶曹: “兩大妃殿進上緜布、〔正布〕各二百匹入內。”


○日本國關露〔關西路〕冷泉津嘉善大夫同知中樞府事信重、對馬州太守(宗杙盛)〔宗材盛〕、日本國上松浦呼子一歧守源義、日本國藝州海賊大將藤原朝臣村上備中守國重、日本國肥前州平戶寓鎭肥州太守源義、日本國肥前州上松浦九沙島主藤原朝臣筑後守義永、日本國西海路薩摩州(島諱)〔島津〕藤源朝臣持久〔藤原朝臣持久〕等遣使來獻土宜。


3月 2日

[편집]

○甲戌/太白晝見。 日暈。


○王御明政殿, 受百官賀。 敎曰:

國之大事, 在祀與戎, 而觀人之行, 尤莫大於射。 謹按, 有虞之時, 已有明候之事, 其制至周大備。 周公所自親定, 載在《周禮》, 然必講於學校者, 所以知人之善, 擇士之材, 涵養於敎化之中, 豈惟主皮尙力而已哉? 古之帝王莫不以斯爲重, 自聖敎陵夷, 人心不古, 雖有英君誼辟, 罕有能行之者。 惟我成宗大王特採曠典, 擧而行之, 至今靑史留爲美(讀)〔談〕。 予以否德, 叨襲丕基, 夙夜兢惕, 常懼未克負荷。 乃今三月初一日, 以舍菜之禮, 親祀先聖文宣王, 下逮群賢諸儒, 咸奠蘋藻, 退御帳殿, 與左右侍從、群公卿士, 行大射禮, 揖讓有儀, 莅事無缺, 一時之慶, 孰大於是? 玆用曉諭中外, 想宜知悉。


○傳曰: “昨日大射禮畢後, 飮罰觥時, 有唾涎者。 予意崔應賢也, 其鞫之。” 傳于戶曹曰: “落庭米吹正三十碩, 輸送左鷹坊。”


○傳旨戶曹曰: “兩大妃殿進上緜布、正布各二百匹入內。”


3月 3日

[편집]

○乙亥/議政府啓: “大射禮時, 旣行會禮宴, 今日又設耆英會, 上恩至渥, 明日又賜床破費。 臣等聞, 日本國王使臣將至, 來春天使亦來, 國家固當省費。 또한 민간은 빈곤하고, 수탄(愁嘆)이 부절(不絶)하온데, 而群臣燕飮豈可乎? 請停之。 且前此賜床, 或有分賜各第之時。” 不聽。


○承旨張順孫啓: “前年漕船因風致敗, 請下諭監司, 檢察護運。 且金益慶所造水車, 制度精巧, 力小功多, 請諭諸道, 依樣造用。” 傳曰: “漕運事, 依所啓。 水車制造不易, 恐民間不能造用。 且大旱則水車何益? 雨澤以時, 則雖無何損, 然姑令近道若京畿、黃海、江原等處試之。”


○議政府更啓: “明日賜床, 承政院、弘文館、兵曹、都摠府、司饔院提調皆參, 是擧朝皆參。 民今艱食, 各道時方救荒。 如大射禮、耆英會, 禮文所載, 不可廢, 此則可廢, 而連日燕樂, 心實未安。 若以餘床數多, 必須破費, 則分賜入直軍士, 亦何妨?” 不聽。 承政院啓: “政丞所啓甚是, 請宜採納。” 傳曰: “政丞之言固然。 予擧盛禮之後, 特賜酒樂, 毋辭往參。”


3月 4日

[편집]

○丙子/太白晝見。


○賜景明君忱熟馬一匹。


○承旨張順孫啓: “江原道地多險阻, 無水田, 黃海道居民鮮小, 水車行用爲難。 請於京畿、忠淸道試之何如?” 傳曰: “可。”


○正言趙玉崐啓: “市中穀貴, 緜布一匹, 不能換米三斗, 外方則遣官賑恤。 中外飢困, 而士庶人燕飮如前, 請禁酒。 若不禁壺酒, 則十人之會, 遂至十壺, 禁酒之令, 徒爲虛文, 雖甁酒一禁。”


○傳于當直廳曰: “內官崔忱杖八十, 金秀莊笞五十, 文致、黃鼴孫、李公信、金永珍笞三十。”


○傳曰: “前賜綾陽尉具文璟馬不馴, 其鞫兼司僕。”


○傳曰: “濟用監白緜紬、白緜布各三十匹入內。”


○對馬州(古阿山城)〔古河山城〕守藤原朝臣職次來獻土宜。


3月 5日

[편집]

○丁丑/繕工監提調李世佐、姜龜孫啓: “仁政殿改丹靑機械木, 須役軍人, 而步兵無一名留衛者, 勢甚難。 然非軍力, 事不得成, 請定軍五百名。” 傳曰: “可。”


○持平柳應龍啓: “漢城府詞訟煩劇, 其員不可數改。 今判官韓恂以假內乘, 遽遞本職, 一日之內, 旣令改假內乘, 而尋復命遞判官, 人君號令不一, 未便。” 傳曰: “假內乘與判官, 竝勿遞。”


○傳于戶曹曰: “白細緜布、水紬各三十匹入內。”


3月 6日

[편집]

○戊寅/監察吳益念啓: “臣以糾察擧子事詣闕, 擧子等殿坐前徑入殿庭, 而藝文館以主掌官, 專數不來, 其餘館員來者, 只有三四。 搜挾官亦不窮搜, 故來啓。” 命還出儒生于仁政門外, 更搜挾而入。


○王御仁政殿, 出策題, 傳于承政院曰: “今日有雨徵。 若武科殿試, 則雖退行不妨。” 承旨啓: “今日果有雨徵。 然日長, 雖待晴而幸, 亦未晩。” 早朝晴, 王幸慕華館試武科。 傳曰: “射六兩一矢, 可知其才。” 左議政成俊啓: “只射六兩一矢, 則雖善射者, 或不能盡展其才。 請試六兩、步射各一矢。” 從之。


○取兼司僕李俌等十八人。


○命中官擲奸于殿庭儒生挾冊者, 生員李云芑等十六人停擧, 令司憲府科罪。


○傳曰: “今後門外行幸, 勿用女樂。”


3月 7日

[편집]

○己卯/以大射禮陳賀箋未及寫, 命下承文院掌務官裵益臣、朴兼武于禁府, 以公罪杖八十當贖。 傳曰: “當盛禮之日, 事致稽緩, 其罷職。”


○定平府使南孝元將本道監司鄭眉壽意來啓: “一, 前者中坪搜索事,兵曹受敎, 令黃繼同率十餘名, 潛往尋索, 的知有無而後, 依監司所啓, 領軍捕捉, 故招繼同問先入搜索便否, 繼同云: ‘所謂中坪, 非我親見, 聞於尹世根, 若不與世根偕往, 則探索實難。 世根本是逃民, 經年被囚, 領人不多, 深入僻地, 恐有逃亡之患。 一, 假使繼同獨往, 未得而還, 中坪不可不索, 世根之言不可不辨正定罪。 若中坪實有, 而使彼逃民偵知, 則恐擧類移匿。 一, 深谷峻嶺, 早春雪深, 入夏煙暗, 必竢三月望後, 四月望前, 可以往還。 一, 今若先入探索而後, 發軍捕捉, 則事期已緩。 一, 去年搜索時, 雪深還來。 雪消後更入送搜索事, 兵曹受敎云: ‘必須窮極搜索, 以絶民疑。’ 若繼同先往探索, 雖未得其地, 依前受敎, 遣差使員, 領軍窮搜, 則依前結束發送, 令世根指尋得路, 幾至其地, 先使人以絶他路, 然後捕捉何如?” 傳曰: “收議于政丞。”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議: “中坪搜索節目, 一依監司所啓何如?” 從之。


○傳于禮曹曰: “野人處被虜逃來唐人孫三, 遼東摠兵管孫文毅之子, 衣服飮食各別備給。 聖節使未發行前, 定押解官入送。”


○傳曰: “白顙、四足白、黑馬及白騘馬十匹, 廣搜以進。”


3月 8日

[편집]

○庚辰/日暈。


○傳曰: “婚姻、祭祀、老病服藥外, 雖甁酒一禁。”


○先是, 命童淸禮齎酒果, 往諭上京野人金主成哥, 令刷出韓世忠、末應山, 且命禮曹饋餉時, 亦以此開諭, 務要刷還。 至是, 淸禮來啓: “主成哥云: ‘韓世忠素不聞姓名, 亦不知居處。 雖或有之, 我離家已久, 其間存沒, 或轉賣於兀剌溫、兀狄哈等處, 亦難料之, 雖欲刷還, 未可預定。 我今還去, 更細聞見, 如得聞之, 卽當力圖刷還。 末應山等寓建州衛, 距我衛三日程。 其所寓主卽家應哈及赤剌外云: 「前日刷去艾山, 想必殺之。 不肯刷出, 末應山奈何同來?」’ 野人朴沙治下傍坐驚問曰: ‘堅推世忠何故耶?’ 臣倉卒間難其對, 似若不聞, 三問不答。 屢問不止, 不獲已, 權辭對曰: 世忠本非居咸鏡道, 以南方人被罪徙甲山。 其在南方時, 一族皆習舟楫, 禦島夷爲世業。 頃者聞世忠被虜, 擧族逃散, 不知去處。 若得推還世忠, 則其族必還舊居, 復任世業矣。 若與汝等有事, 則陸地當用弓馬, 人皆可爲。 島夷則必用舟楫, 非世忠不可, 故敢欲刷還。 世忠年踰六十, 他無所用。’ 沙治下答曰: ‘爾國聞彼入寇時, 世忠爲之前導, 必欲刷來殺之矣。’ 臣又曰: ‘汝等初云: 「不知世忠。」 今乃言入寇等事, 汝等情狀, 不待刑訊自服矣。’ 沙治下答曰: ‘吾等還去, 則當盡力聞見。’”傳曰: “淸禮及前日禮曹判書李世佐所啓辭, 其問政丞。”


○兵曹啓: “今年役處數多。 開城府築城當領船軍一千名, 姑停役, 五百名則仁政殿修理軍, 一百五十名則箭串築場軍定送, 餘三百五十名則姑還浦, 以備漕運格軍, 何如?” 從之。


3月 9日

[편집]

○辛巳/傳曰: “張漢弼何時朝士?” 承旨李自健啓曰: “漢弼文科出身, 臣於戊申年, 以敬差官, 往忠淸道, 漢弼時爲文義縣令。” 傳曰: “漢弼來歷, 其考啓。” 漢弼淑媛祿壽父, 故問之。


3月 10日

[편집]

○壬午/日暈。


○文科殿試, 取生員(宋世霖)〔宋世琳〕等十四人。


○命召壯元(宋世霖)〔宋世琳〕、其次李蘋ㆍ沈貞, 製春夏秋冬律詩各一首以進。


○傳旨戶曹曰: “黃豆十碩入內。” 司諫院上疏曰:

臣等俱以無狀, 承乏諫員, 顧無絲毫之補, 祗速尸素之誚, 耳目所覩, 不宜容默, 謹用條陳, 裨萬分一。 其一曰, 御經筵。 《書》曰: “學于古訓, 乃有獲。” 《詩》曰: “學有緝熙于光明。” 蓋帝王之道, 由學而明; 帝王之治, 由學而廣, 學問之有益於治道大矣。 成宗大王以生知之資, 猶遜志于學, 而日三經筵, 繼以夜對, 非國有大事, 未嘗一日廢也。 是成宗非徒好學, 出於天性, 誠以延訪群臣, 講明治道爲急, 此殿下之所親見也。 殿下, 天資高明, 春秋鼎盛。 方銳精學問之時, 而厭倦討論, 屢廢經筵, 雖或御之, 旋復停之, 停之之日多, 御之之日少。 宦官宮妾日親, 賢士大夫日疎, 殿下誰與爲善, 而正論何由得聞乎? 臣等(怨)〔恐〕逸豫之氣勝, 緝熙之功虧矣。 傅說告高宗曰: “念終始典于學, 厥德修罔覺。”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其二曰, 納諫諍。 《書》曰: “從諫弗咈。” 又曰: “后從諫則聖。” 古之帝王, 莫不以從諫而興, 拒諫而亡。 禹拜昌言, 紂剖比干, 興亡昭昭可鑑可戒。 成宗大王迎訪群英, 洞開言路, 逆耳之言, 虛懷而受之; 過越之論, 優容而待之, 未嘗罪一言事之臣, 故人皆樂於讜論, 盡言不諱, 成宗從諫之美, 近古所未有, 而殿下之所親見也。 殿下卽位, 八年于玆, 未聞賞一諫臣, 而以論事見斥者相繼, 其可謂優容以待之乎? 雖或從之, 黽勉留難, 未見豁如也, 其可謂從諫如流乎? 臣等恐正士奪氣, 讜言不行矣。 古語云: “良藥苦口, 而利於病; 忠言逆耳, 而利於行。”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其三曰, 勤政事。 《書》曰: “克勤于邦。” 又曰: “罔遊于逸。” 蓋庶政至重, 萬機至煩。 一事之不勤, 則將以成天下之患; 一息之或忽, 則將以成無窮之憂。 成湯之坐以待朝。 文王之不遑暇食以此也。 成宗大王躬履庶政, 以勤居逸, 深慮刑政失中、讞獄多滯, 每於昧爽, 坐朝聽斷, 猶以爲不足, 經筵朝講之後, 必聽輪對, 晝夕之餘, 亦令奏事, 無少間斷。 故民情上達, 事無壅蔽, 此殿下之所親見也。 殿下頃年以來, 視事不勤, 會朝屢停。 深居九重, 罕御正殿, 凡中外奏啓, 只使宦寺傳命, 不卽裁決, 事多遲滯, 君臣情意, 邈不相接, 臣等恐百職懈位, 萬事墮哉。 《書》曰: “無敎逸欲有邦, 兢兢業業, 一日、二日萬機。”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其四曰, 謹天戒。 《書》曰: “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蓋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咎徵之作, 必有所自, 豈可委諸天數, 而不修人事耶? 古先哲王, 遇災而懼, 故能變災爲祥。 成宗大王少遇災變, 深自警懼, 捐不急之務, 下求言之旨, 避殿減膳, 無所不至, 此殿下之所親見也。 頃年以來, 雨(晹)〔暘〕不若, 凶歉相仍, 冬雷夏雹, 星變土雪, 間見層出。 雖不可的指其某事失, 而某咎徵應也, 然災不妄作, 豈無所召而然耶? 殿下委之尋常, 而不知懼, 避殿減膳, 罪己求言, 視爲禮文而不擧, 何以知殿下側身修行, 應天以實之意乎? 《書》曰: “克謹天戒。” 《詩》云: “敬天之怒。”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其五曰, 崇節儉。 《書》曰: “克儉于家。” 又曰: “愼乃儉德。” 蓋儉者, 德之共也。 文王卑服, 卽康功田功, 而其下化之, 在位皆節儉正直。 漢文身衣弋綈, 後宮衣不曳地, 而終成富庶之效爲人君者, 可不以恭儉爲德, 而躬行於上乎? 成宗大王以節儉爲本, 以奢侈爲戒, 不殖貨利, 不貴異物, 經費之外, 一切禁用, 此殿下之所親見也。 殿下撫昇平之運, 承富盛之餘, 不念生財之有數, 不問錢穀之多少, 米穀多輸於本宮, 緜布屢入於內庭, 費用寢廣, 調度不充, 其於節儉而愛民何如也? 上有好者, 下必有甚焉。 自公卿大夫, 至於庶人, 競事奢華, 第宅踰制, 服飾過美。 宴飮之具, 婚姻之資, 窮奢極欲, 爭相誇耀, 言之至此, 可謂太息。 《易》曰: “節以制度, 不傷財、不害民。”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其六曰, 重官爵。 《書》曰: “官不及私昵, 惟其能; 爵罔及惡德, 惟其賢。” 夫官爵人君之待有德、勸有功也。 官爵一出於私, 則續貂之譏興, 而曠官之剌起矣。 臣等聞, 世宗大王嘗語輔臣曰: “我國家無金銀之産。 所與待士大夫者, 只官爵耳。” 由是, 三十三年之間, 帶犀者不過三四人, 帶金者蓋無幾焉。 故人知爵祿之貴, 而吹竽者不得混進矣。 成宗大王率由是道, 愛惜名器, 一資半級, 未嘗輕以與人, 皆殿下之所親見也。 頃年以來, 官爵僭濫, 無德可稱, 無功可紀, 而超授資級者有之, 驟陞堂上者有之。 至於特降內旨, 一日除官多至十餘人。 名器之賤, 一至於此, 臣恐斜封、墨勅之譏, 復起於今日矣。 《書》曰: “德懋懋官, 功懋懋賞。”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其七曰, 恤民隱。 《書》曰: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蓋后非民, 罔以辟四方; 民非后, 罔克胥匡以生, 則君之於民, 相須以安, 猶身體之相資, 其可下而不近乎? 成宗大王勤恤民隱, 出於惻怛, 知民之休戚, 係於守令, 則愼簡以授之; 慮民之怨咨, 起於征斂, 則減租以寬之, 恤民之敎, 史不絶書, 此殿下之所親見也。 殿下以不忍之心, 行不忍之政, 未嘗不恤民也, 然而常貢之外, 加定引納, 無歲無之。 加以親民之官, 多非其人, 橫斂無藝, 賦役不均, 民之愁嘆, 未有甚於此時, 臣等恐有恤民之政, 而無恤民之實也。 昔成湯子惠困窮, 文王視民如傷,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其八曰, 正士習。 孟子曰: “修天爵而人爵至。” 蓋古人未嘗不欲仕也, 又惡不由其道, 不由其道而往者, 與鑽穴隙之類也。 然則士君子豈可枉道而徇人, 鬻名而自失乎? 近來廉恥道喪, 士習不古, 自居髫稚, 不讀半行之書, 已有媒爵之心。 爲父兄者, 恬不知怪, 敎子弟不以義方, 奔走於權門, 乞哀於昏夜, 因緣請托, 期於必得, 居要地者無寒門, 沈下僚者無勢族, 士風一至於此, 豈不爲聖治之累乎? 董子曰: “正朝廷以正百官, 正百官以正萬民。” 伏願殿下, 念玆在玆。

傳曰: “成宗高出百王, 誠罕有之聖君。 予則薄德, 雖黽勉不逮矣。”


3月 11日

[편집]

○癸未/兵曹判書李克墩啓: “臣前此累請辭職而不允, 黽勉强仕, 今則衰耗倍舊, 年今六十九, 明年乃致仕之年。 請解重任, 退保餘生, 以延一歲, 則上恩罔極。” 傳曰: “重任不可輕遞。” 克墩更啓: “非但年深, 病亦纏緜, 雖欲力疾以仕, 深恐上負重任, 下促殘生, 臣切憫焉。” 傳曰: “卿其毋辭。”


○傳曰: “公私賤嫁良夫所生處女, 必令五部廣搜, 幷錄其父職秩以啓, 雖無職亦皆錄啓。 嫁秩高朝士所生女, 前此罕有錄啓者, 甚不可。”


○下書于濟州牧使南宮璨曰: “柑子、乳柑雖已背節, 若有摘藏者封進, 在樹者連枝以進。”


○慶尙道觀察使金應箕啓: “義城縣民正兵尹桂山妻良女性今一乳生三男。”


〔○〕日本國遣使來獻土宜, 仍請緜布五千匹、虎ㆍ豹皮五百張。


○傳曰: “月山大君、齊安大君、晋城大君、顯肅公主、鳳安君柴場外, 皆勿給。”


○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各司奴婢及內需司奴婢, 前此分賜諸君殆盡, 各司時役, 或少至五六口。 臣等請無子女王子賜牌奴婢, 令掌隷院推刷, 皆還本司, 則各司及內需司可得實矣。” 傳曰: “可。” 傳曰: “前此天使姜玉等族親所賜奴婢, 推刷屬公便否, 其問政丞。” 致亨等啓: “明年天使必出來。 若來聞見, 則無奈不可乎? 姑待天使行還, 更議何如?”


○先是, 右議政李克均、右贊成愼守勤以義禁府堂上時, 柳軫奴婢誤決事將被鞫, 乃書啓曰:

《大典》內: “元告被論中, 自知理屈, 累月不現, 再囚家僮後, 滿三十日不現者, 給就訟者。” 假如甲乙相訟, 甲者謀欲淹延, 故不就訟, 其情甚奸。 甲者滿三十日不現, 而乙者就訟, 則不拘日之多少而給之, 此立法本意也。 五十日內, 柳軫親着只五日。 柳氏代婢石乙今親着, 雖不滿三十日, 軫只着五日, 則不着已過二十日, 石乙今親着雖未滿三十日, 決給無疑。 且 “始訟後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過三十日者, 給就訟者。” 註云: “以就訟庭, 親着名字爲驗。” 本意則訟者知機回避, 故五十日爲元日。 其元日內, 或官吏不坐, 則不得親着; 雖官吏坐司, 元隻俱不現, 則亦不得親着, 故除官吏不坐、元隻不現之日。 以官吏坐司, 元隻中現身親着計之, 定爲元日。 其元日內, 過三十日不現, 則就訟者親着, 雖不滿三十日, 亦給之。 且註內: “以就訟庭, 親着名字爲驗。” 云則其不計元隻俱不現之日亦明。 自元隻不現日計除, 不可謂無法也。 且元日五十日內, 柳軫親着五日, 石乙今親着四十八日。 掌隷院從法決折, 義禁府更覈無違錯, 依前決給事啓聞。

傳曰: “其收議于議政府、六曹判書以上。” 韓致亨、成俊、朴楗、柳洵、姜龜孫、尹孝孫議: “今觀《大典》文義, 其始訟後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過三十日者, 給就訟者云者, 假如甲乙相訟, 五十日內, 甲者過三十日不就訟, 乙者就訟, 雖不滿三十日, 而若過二十一日, 則當給乙者, 不須甲乙就訟不就訟, 皆滿三十日然後, 可決勝負。 且元隻不現日計除, 雖無法條, 元日旣以官員坐司計之, 則元隻俱不現日, 亦當計除。” 朴安性議: “《大典》內, 始訟後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過三十日者, 給就訟云者, 奴婢決折, 至爲重事, 假使元告五十日內親着雖二十日, 不着三十日, 則爲負矣。 被論親着, 須准三十日然後, 乃可決給。 元日之限, 以官員坐司計之甚當。” 從致亨等議。


○前此, 童淸禮啓: “兩界人物逃來內地者頗多, 若欲推刷, 則非他人所能也, 令如臣類詳知者推刷則可得。” 至是, 命收議于政丞。 尹弼商議: “兩界人物逃來內地者, 固當刷還。 然使向化刷還, 非徒多弊, 實乖大體。 令觀察使曲盡刷還, 誠爲穩當。” 韓致亨議: “兩界軍民, 避重就輕, 任情逃避, 今方入居之時, 不可不刷還。 今下去之人, 非親自刷還, 付書狀于監司, 監司定差使員, 差使員聽其指示推刷耳, 其與奉使之人不同。 且以單騎往還, 似若無弊。 且三人所知處各異, 則不可以一人之指示推刷, 故分遣三人事, 臣等於前日啓之耳。” 成俊議: “兩界入居之處, 人物逃移內地者, 不可不刷還, 而無人指示, 則推刷無據。 但向化三人下去, 則果有騷擾之弊, 其中擇遣可信一人, 令觀察使帶率, 聽其指示推刷何如?” 從俊議。


○前此, 童淸禮及禮曹所啓韓世忠等刷還事, 問于政丞, 尹弼商議: “今觀主成哥所言及朴沙治下所答之辭, 雖以書契諭之, 萬無刷還之理, 不可不諭。” 韓致亨議: “自祖宗朝通諭野人, 書以女眞字翻譯漢字。 主成哥云: ‘漢字、女眞字, 皆不知。’ 且云: ‘酋長之言莫肯聽從。’ 其意, 蓋恐齎諭書往傳之際, 爲世忠等交結野人所害, 而爲是難辭耳。 令禮曹更語主成哥云: ‘汝還本土, 若細聞見刷還世忠便宜, 馳報滿浦等處, 則當厚賞。’ 但書契則雖不傳修送無妨。” 成俊議: “觀主成哥等所言, 韓世忠等刷還似難。 若先下諭書, 而彼不聽從, 則徒受辱矣。 彼人等且云: ‘還去聞見盡力爲之。’ 更令禮曹於後日接見時, 語彼人等曰: ‘如能刷還世忠等, 則國家當厚賞。’ 而待彼人等還去聞見啓聞後, 更議施行何如?” 李克均議: “今見李世佐所啓, 主成哥之言非飾辭。 況三衛之人, 待溫下衛如奴隷, 誰肯聽信? 臣在江界, 聞世忠距溫下衛一息餘程。 其所居處, 本隷建州衛, 非主成哥所能刷還。 但世忠與主成哥子分和作黨, 寇三水境內石毛老等處, 分和豈不知所處? 更令禮曹語其本末, 令歸本落, 聞見在處, 刷還與否, 報于滿浦, 盡力成事, 當有重賞事開說, 諭書則姑停幸甚。” 從俊議。

○前此, 童淸禮及禮曹所啓韓世忠等刷還事, 問于政丞, 尹弼商議: “今觀主成哥所言及朴沙治下所答之辭, 雖以書契諭之, 萬無刷還之理, 不可不諭。” 韓致亨議: “自祖宗朝通諭野人, 書以女眞字翻譯漢字。 주성가(主成哥)는 ‘한자(漢字)와 여진자(女眞字) 모두 모른다’고 하였다. 且云: ‘酋長之言莫肯聽從。’ 其意, 蓋恐齎諭書往傳之際, 爲世忠等交結野人所害, 而爲是難辭耳。 令禮曹更語主成哥云: ‘汝還本土, 若細聞見刷還世忠便宜, 馳報滿浦等處, 則當厚賞。’ 但書契則雖不傳修送無妨。” 成俊議: “觀主成哥等所言, 韓世忠等刷還似難。 若先下諭書, 而彼不聽從, 則徒受辱矣。 彼人等且云: ‘還去聞見盡力爲之。’ 更令禮曹於後日接見時, 語彼人等曰: ‘如能刷還世忠等, 則國家當厚賞。’ 而待彼人等還去聞見啓聞後, 更議施行何如?” 李克均議: “今見李世佐所啓, 主成哥之言非飾辭。 況三衛之人, 待溫下衛如奴隷, 誰肯聽信? 臣在江界, 聞世忠距溫下衛一息餘程。 其所居處, 本隷建州衛, 非主成哥所能刷還。 但世忠與主成哥子分和作黨, 寇三水境內石毛老等處, 分和豈不知所處? 更令禮曹語其本末, 令歸本落, 聞見在處, 刷還與否, 報于滿浦, 盡力成事, 當有重賞事開說, 諭書則姑停幸甚。” 從俊議。


○傳于戶曹曰: “各道犯盜及宰殺牛馬, 應配徒流人內, 魁首者絶島, 隨從者平安道, 竝全家入送。”


3月 12日

[편집]

○甲申/承旨張順孫啓: “前日政丞等所啓逃移人物刷還事, 命從成俊議, 故問向化三人, 則逃移人物名字及其所接處, 唯李山玉所知頗多, 請給馬下送搜刷。 且山玉不無作弊, 下書于監司, 與山玉同議處置, 勿使作弊何如?” 從之。


○以鄭眉壽爲工曹參判, 閔孝曾咸鏡道觀察使, 崔淑生司憲府持平, 具詮全羅道兵馬節度使, 金守貞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 李蓀咸鏡北道節度使。


○兵曹啓: “平安道節度使所啓各官軍士出糧代防事, 臣等意, 大抵有恒心、恒産者, 例皆有才; 無恒産者, 例皆殘劣。 若聽所願, 富實有才者皆願代糧, 貧窮孱劣者恒戍於邊, 將來之弊, 不可勝言, 請勿擧行。” 從之。


○兵曹啓: “全羅道監司所啓潭陽接鄭順義、咸陽接崔有山謀避入居, 自縊而死, 前後死者六人, 風俗薄惡。 且自縊時, 一家妻子幸其自己安居, 或有不盡心防護者, 請竝窮推得情。” 從之。


○兵曹啓: “各驛許平民立馬者, 以無田地人, 欲耕食馬位田故耳。 但立馬人須復戶, 然後可以勸, 故曾受敎, 蠲除雜役, 而結卜數則不擧論。 以此, 外方守令眩於遵行。 今後請自願立馬者, 專除身役、戶役亦依諸色軍士田五結以下復戶例施行。”從之。


○以具壽永爲崇政大夫知敦寧府事。

【史臣曰: “壽永猥瑣庸流, 以永膺大君之壻, 致位隆顯。 其子文璟亦尙公主, 攀緣禁闥, 勢傾一時。 性又巧慧, 善伺候主意, 逢迎阿諛, 潛獻美姬, 以固其寵。 以此, 特陞一品, 人益鄙之。”】


3月 13日

[편집]

○乙酉/日暈。


○司憲府持平柳應龍啓: “具壽永以大君女壻, 無才德可稱, 而前授正憲, 已爲濫矣。 今復特陞一品, 甚不可, 請改正。 柳仁洪前爲草溪郡守, 其妾刃殺其女, 仁洪掩覆其罪, 而以其女失行自刎爲辭, 朝廷重加罪律, 不齒仕版。 今授昭格署別提, 吏曹用情明甚, 請推鞫, 改正。 鄭有綱本庸劣人, 今除工曹佐郞。 議政府、六曹郞廳, 必擇人而授之, 非有綱所宜處也。 請幷改正。” 傳曰: “前此爲一品者, 豈盡賢乎? 如具壽永者, 有幾人乎? 不聽。 柳仁洪吏曹之擬望誤矣, 予之落點亦誤。 當不復敍之, 其鞫吏曹官吏。 有綱來歷, 其書啓。” 應龍更啓: “壽永前年陞正憲, 今又陞一品, 不宜數月之中如是濫陞況一品非有大勳勞者, 不宜居之, 請改正。” 不聽。


3月 14日

[편집]

○丙戌/正言趙玉崐啓: “爵級必待有功, 今具壽永未有一功, 而驟陞一品, 請改正。 且銓曹注擬, 必論人器相當。 郞官高選也, 而以鄭有綱爲工曹佐郞。 安邦彦、尹士元前除守令, 以不合見遞, 而今授監察。 吏曹用人甚非, 請竝改正。” 傳曰: “壽永事不允。 邦彦、士元等改正。 有綱已令考其來歷, 吏曹官吏已令鞫之耳。” 玉崐更啓: “國家最重者, 惟軍功一事, 而若堂上階則雖軍功一等, 不過一資。 今壽永無尺寸之功, 而去冬加正憲, 今春加崇政, 是一年之間, 加二資也, 爵級之濫, 未有甚於此也。 前此爵祿之濫, 本院上章論之。 不旬日濫爵如此, 不勝缺望。 柴場事, 雖不許諸君翁主, 仍給大君公主。 山底居民專賴夏草冬柴, 以資其生。 雖只給大君公主, 後遂成例, 則山川有限, 恐不能給。 諸君有何差等, 而獨給鳳安君乎? 此而仍給, 則諸君必以此爲例, 請竝勿給。” 傳曰: “壽永事不允。 有綱事, 其問政丞。 柴場非獨給鳳安君也, 鳳安君所受柴場, 令諸君翁主共分用耳。” 玉崐更啓: “壽永無絲毫才德, 而數月之間, 驟陞極品, 不知何緣, 崇奬如是耶? 請速改正。 柴場上意以謂, 雖給二三大君公主, 豈至民失生理乎? 然國家億萬載, 大君公主不知其幾也。 然則京畿山川, 雖分以尺寸, 其能足乎? 世宗朝有八大君, 而未聞有柴場。 若一開端, 則民失生理, 而貽弊萬世, 請一切勿給。” 皆不允。


○持平柳應龍論啓壽永事, 不聽。 應龍又啓: “鄭有綱人品庸劣, 宜速遞之, 何必考來歷乎? 請速改正。” 傳曰: “有綱事, 已令問於政丞。”


○傳曰: “內官文致、金禹卿下當直廳決杖。”


3月 15日

[편집]

○丁亥/持平柳應龍、正言趙玉崐論啓具壽永事, 不聽。 玉崐又啓柴場事, 不聽。


○慶尙道觀察使金應箕啓云: “星州居良女文德其夫溺死, 哀毁不梳。 服闋, 其母欲奪志, 卽引刀斷髮, 奔還舅姑家, 着尼冠以示信, 父母不敢强。 今已十五年, 猶不茹葷食肉, 未嘗與人懽笑。 裵敬同母有狂疾, 人言生人之肉可醫, 卽斷手指, 油煎進之, 疾果愈。 李植父母以疾偕亡, 朝夕祭奠, 有妹貧不共辦, 獨致誠盡禮。 父母喪各行三年, 又心喪六年。” 命旌門、復戶。


○下鄭有綱來歷單子曰: “其問政丞。”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韓致亨議: “有綱臣等未知其人。 然臺諫所啓公論, 改正何如?” 從之。


○傳于戶曹曰: “胡椒五碩入內。”


3月 16日

[편집]

○戊子/月食。


○持平柳應龍、正言李崇老論啓具壽永事, 不聽。 崇老又啓柴場事, 不聽。


○傳曰: “擇武臣能射者百人, 觀射三日, 優等者五十人, 給兒馬各一匹。”


3月 17日

[편집]

○己丑/持平柳應龍、正言李崇老論啓壽永事, 不聽。 崇老又啓柴場事, 不聽。 崇老上箚, 其辭云:

將具壽永加階及柴場仍給未便事, 累瀆天聰, 未蒙兪允, 不勝缺望。 竊謂, 官爵國家之公器, 雖一命之微, 不可私授。 壽永本無才德, 只以大君女壻, 應授七品, 而超陞二品, 踰分極矣。 且無尺寸之勞, 而去秋加正憲, 今春超崇政, 是何不次之恩, 偏及於瑣瑣姻婭, 而待賢之公器, 反爲施恩之私物也? 官爵之濫, 公器之賤, 無甚於此, 不勝痛憤。 謹按, 《大典》柴場只給該用諸司, 而私占者有禁焉。 先王爲生民, 萬世慮至矣。 若王子女必資柴場而後足用, 則世宗朝有八大君、十諸君, 豈一無所賜乎? 此殿下所當遵守, 特據成宗朝權宜之事以敎之, 殿下何不念祖宗萬世之慮, 而欲效成宗一時之權宜乎? 臣等竊惑焉。 伏願殿下, 重惜名器, 亟收壽永濫加之資, 視民如傷, 特減諸君柴場之賜, 不勝幸甚。

傳曰: “壽永事不聽。 箚云: ‘何不念祖宗萬世之慮, 而從成宗一時權宜之事乎?’ 八大君、十諸君, 世所罕有, 成宗豈不知祖宗所不給之意? 然猶且折給, 予亦非不知之, 所與者至親, 不得奪之耳。” 應龍、崇老更論啓壽永事, 不聽。 崇老又啓柴場事, 不聽。


○傳曰: “日本國使倭所着衣及撮髻小冠, 令通事權辭取來以入。 見後當還送。”


○傳曰: “凡死囚, 何時行刑? 其考啓。” 承旨李坫啓: “春分後, 秋分前則不得行刑。 若不待時者, 不拘此限。”


○兵曹啓: “入居抄定前自盡者, 其情甚於抄定後自縊之人, 請依三道巡察使所啓, 數內入送。” 從之。


3月 18日

[편집]

○庚寅/司憲府啓: “崔應賢大射禮日唾涎不恭罪, 當杖八十, 奪告身三等。” 傳曰: “只贖。”


○持平崔淑生、正言李崇老更論啓壽永事, 不聽。 崇老又啓柴場事, 不聽。 淑生啓: “全羅道兵馬虞候金繼男本系微賤, 人物庸劣。 虞候爲一道裨將, 與論守令褒貶, 所當擇差, 請改正。” 傳曰: “改差。”


○禮曹啓: “日本國使周般西堂等示書(啓)〔契〕於臣等云: ‘鶴法師者居壹岐州, 國人往還貴國, 多資其力。 曾爲司直, 請加一級。 且今之偕來國次者, 通好於琉球國, 得牛角、孔雀尾等物, 以獻於貴國, 功甚大者也。’ 臣等卽答云: ‘官爵則非臣等所擅, 當啓殿下, 以決可否。 如孔雀尾等物, 殿下本不喜玩, 但嘉汝勤苦來獻之誠耳。’” 傳曰: “加爵事, 收議于政丞。”


3月 19日

[편집]

○辛卯/太白晝見。


○王御仁政殿, 放文武科榜。


○正言李崇老論啓壽永、柴場事, 不聽。 持平崔淑生上箚論壽永事, 不聽。 其辭曰:

臣等將壽永事, 屢瀆天聰, 未蒙允兪, 不勝缺望。 竊惟, 壽永素無才德, 但以大君之壻, 因緣恩澤, 致位宰相, 已不厭衆心。 況去年加正憲, 今年加崇政, 明主爵賞, 得無濫乎; 服勞舊臣, 得無解體? 爵賞者, 人主之大柄。 受之於天, 而傳之於祖宗, 不可輕用。 殿下若以壽永爲駙馬之父, 有姻婭之親, 欲施私恩, 則富之可也, 固不當以天之所授, 祖宗所傳之爵, 執之爲私物, 以悅無功姻婭之人也。 殿下巍巍聖德, 超出百王, 凡一動靜, 必上遵祖宗之舊章, 下遺子孫後世之法, 誠不可諉以一時之恩, 無害於義, 而斷然行之也。 臣等伏惟, 我國家列聖相承百有餘年, 豈無駙馬之父可假爵祿之榮? 誠以名器不可以私昵, 授無功故也。 殿下何私於一夫, 以虧祖宗之典, 以開後世子孫之例乎? 夫不循祖宗之舊, 輕用一時之恩者, 明主所不爲也, 而殿下猶爲之。 況後世子孫未必皆賢, 則欲榮其姻婭者, 必以殿下爲法, 而尤有甚焉者矣。 瑣瑣姻婭, 紛紛柄用, 而國家殆矣。 伏願殿下, 上以畏皇天所授之命, 中以遵祖宗所傳之法, 下以慮子孫後世之弊, 以採臣等區區之誠, 以解聖朝士大夫之惑, 則國家幸甚。


○命議日本國使臣周般等所請鶴法師、國次加職事于政丞。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議; “周般、昌琇之請, 其情甚懇, 不可不從。 雖從之, 於國不甚損害, 若拒之則遠人失望。 水牛角之獻, 利於我國, 除職褒奬何如?” 李克均議: “司直國次於我國別無顯功, 周般、昌琇僝其功勞, 勤請不已, 當從權加給, 以慰遠人在我別無所損, 而在彼有感矣, 更令該曹, 考例取稟施行何如?” 傳曰: “令禮曹考例更啓。”


○傳旨戶曹曰: “永膺大君夫人緜布二百匹、中米五十碩、胡椒一碩, 具壽永緜布一百五十匹、胡椒一碩賜給。”


3月 20日

[편집]

○壬辰/太白晝見。 禮曹啓: “日本國使臣周般等所請鶴法師、國次加職事, 命考前例〔有〕無矣。 臣等意, 鶴法師曾受司直, 今雖加職無妨。 但周般所示書契云: ‘鶴法師西海路船賊之雄。’ 今若加職, 以似從周般恐嚇而然也。 且國次來獻孔雀羽、水牛角等物。 牛角則有關軍國之用, 孔雀羽則特戲玩之具耳。 況國次曾不除職, 今若受職, 則他日必主一船而來, 其所費不亦多乎? 敢稟。” 傳曰: “更議于政丞。 且所謂西海路船賊之雄者, 無乃周般等亦以鶴法師爲懼而然耶? 其問禮曹。”


○持平崔淑生、正言李崇老論啓壽永事, 不聽。 淑生啓: “爵命固不可濫也。 若賞賜則猶或有所施之處, 而亦不可濫也。 近日旣賜永膺大君夫人, 又賜具壽永, 府庫之財, 皆出於民之膏血, 豈宜用之如是哉? 元子久處閭閻之中, 與婦人小子同處, 所見無非邪慝之行。 古者太子生而在襁褓之中, 使之聞正言、見正道, 故自在襁褓, 敎固已行。 大抵人之善惡, 習與性成。 及其旣長, 爲善爲惡, 難可移易, 請處之闕內。 視膳、問安, 豈必冊封之後敎之乎? 放榜時, 新恩族親, 競相私賀, 趨走東西, 班次失序, 至於政丞、侍從亦皆奔走。 此風其來雖久, 然旣有朝賀, 不必私賀, 今後請勿令如是。 且成世源爲佐郞五朔, 輒除忠淸道都事。 南行出身者無出衆才德, 則必待箇滿。 世源素無才德, 又嘗嗜酒, 不宜徑陞, 請改正。” 傳曰: “賞賜事, 方擧公主吉禮, 不得已也。 元子事, 人品不同, 有生而知之者, 有學而知之者, 有困而知之者。 氣質不美, 則雖敎之勤勤, 尙難化也。 予方八歲, 封爲世子, 猶未能解事, 雖講書筵, 亦不能就學。 今元子雖在閭閻, 與闕內無異。 此等事, 非下之所議, 予當斟酌爲之。 私賀事, 其來已久, 不可輕廢。 世源雖有嗜酒之失, 誰無此失? 不可以此廢人。” 崇老又啓柴場事, 不聽。 淑生、崇老更啓壽永事, 不聽。 淑生啓: “近來連歲飢饉, 若不節用, 而賞賜無節, 則民不得蘇息矣。 人品固有不同, 然生而知之者, 無待於學, 其下則必資學力然後, 至於高明, 故古之帝王, 必自孩提敎之。 今元子年已六歲, 已過孩提。 雖敎云: ‘在處與闕內無異。’ 所與居處者, 皆婦人小子而已, 無端正之士, 何從而聞正言、見正事乎? 請處之闕內, 日近端正之事, 導以義方, 保養學問。 世源臣等非以飮酒爲咎也, 六曹郞官, 箇滿後陞敍。 世源爲佐郞未久, 而輒授都事, 至爲猥濫, 請改正。” 傳曰: “世源遞差, 餘皆不聽。”


○司諫院上箚曰:

臣等將朝廷公論, 累日論執, 不覺僭踰。 殿下豈不知官爵決不可濫, 柴場決不可賜耶? 祗以臣等格天無誠, 聖聰不回, 不勝痛憤。 古昔盛時, 官由德授, 階以功進, 故官不及私昵, 而人無幸爵之心。 況我國官制, 堂下官階級, 猶可循資以進, 自通政以上, 一級重於一級, 苟非能爲有無於國家者, 不容一階可躐。 壽永有何功德, 能爲有無, 而不次之恩, 若是其僭濫耶? 殿下特恩之及, 不於外戚, 則必於姻婭。 爵命如此其無節, 殿下將何以駕馭英雄; 激勵士風乎? 臣等竊恐名器日賤, 而國事日非矣。 我國土瘠民貧, 而畿甸之氓尤甚, 田爾田、宅爾宅者, 十喪八九, 衣食之源, 專在柴炭。 如此艱苦之狀, 聖鑑豈一一洞照耶? 今王子王女, 肥甘足於口, 輕暖足於體, 使令足於前, 何必有柴場然後, 充其欲耶? 殿下於王子王女, 當豐祿以厚之, 隆爵以待之, 其於親親之道, 至矣盡矣, 何必奪民柴場, 以與之然後快耶? 伏願殿下, 快斷無留, 特從公論, 不勝幸甚。

不聽。


○內官朴修元下當直廳, 決笞三十。


3月 21日

[편집]

○癸巳/持平柳應龍、正言趙玉崐論壽永事, 不聽。 玉崐又啓柴場事, 不聽。 司諫院上箚, 論具壽永、柴場等事。


3月 22日

[편집]

○甲午/御書 “飄亂桃葩紅點地, 散分楊絮白浮天” 二句, 下政院曰: “其以此意, 制律詩以進。”


○正言趙玉崐論啓具壽永及柴場事, 不聽。 司憲府上疏論具壽永等事。


○傳曰: “居昌府院君愼永善米五十碩、綿布一百五十匹賜給。” 仍傳曰: “前日臺諫及政丞言費用之弊, 然此則因主徽順公主吉禮, 而別賜之也。”


○傳于戶曹曰: “白緜布五十匹入內。”


○內官李義堅下當直廳, 杖九十。


3月 23日

[편집]

○乙未/司僕寺提調愼守勤啓: “前日命進兒馬三十匹。 今方農時, 若起驅馬軍, 則必有民弊。 各道分養馬, 近當上來, 姑待此何如? 且武臣試射優等者五十人, 各給馬一匹, 於勸奬之道然矣。 但去冬寒甚, 咸鏡道文川、咸興等牧場馬盡斃, 只遺七八匹。 以此觀之, 則諸處牧場馬之死, 從可知矣。 祖宗朝諸道牧場馬匹數四萬, 今則三萬匹, 其數甚少。 前此試射時, 分三等, 居優者賜給而已。 今給五十匹, 過多請減。” 傳曰: “兒馬三十匹, 其勿捉來。 試射人不可不賜, 武士或騎於戰場, 或騎以習藝, 豈不有益乎? 脫有良馬, 則當還納于司僕寺。 若徒以馬政爲重而不給, 則産馬之處不多, 武士何從得而騎之乎? 與其凍死於牧場, 不若與人也。”


○傳曰: “日本國使臣所獻硯匣, 漆色靑黑, 令禮曹私問其所以來啓。”


3月 24日

[편집]

○丙申/傳曰: “內官金孝江居西山得病, 急遣醫看審。”


○齊安大君琄奴守福, 嘗以罪徙邊, 琄因問安詣闕, 請放, 傳曰: “此非如他大君之請, 其從願放之。” 承旨等啓: “守福居任實, 初以貢物防納罪, 全家徙邊。 罪甚重, 今不可以大君之請而免還。 況成宗朝受敎云: ‘凡大小公事, 不由政院而啓者科罪。’ 今大君不由政院而直啓, 有違祖宗立法之意, 其漸不可長也。 請勿聽, 使後勿如是。” 從之。


○持平崔淑生、正言趙玉崐啓: “臣等前上疏箚, 今來待命。” 傳曰: “徐觀報之。”


○正朝使李秉正、李昌臣來復命, 傳曰: “其問中朝事。” 秉正等啓: “臣等赴京, 初肅拜也, 華人指云: ‘此行上副使, 何如人也? 其衣冠甚整飭。’ 序班崔榮答云: ‘皆是進士出身者也。’ 太監金輔聞而使人來賀, 仍語曰: ‘宰相衣服制度不寬偉, 宜遵中朝制度。’ 卽送鴉靑紵絲二匹, 令針工一日內造給, 使及明日朝衙服之, 耳掩、靴等物, 亦皆備送。 臣等每朝服之, 今皆齎來。 且金輔云: ‘老來旣無子息, 又無親戚。 身雖在此, 生長東國。 今見宰相, 若見殿下, 予昔年奉使時, 啓殿下曰: 「吾還中朝, 無以報殿下之恩, 但當厚待本國之使。」 而今未能如是。 若不日三遣人, 則如不使然。’ 凡餽遺酒肉, 殆無虛日。 且本國小宦等, 共備價物, 買綃(西)〔四〕端, 遺臣等曰: ‘以此相贈, 請達余等意於殿下。’ 臣等却之曰: ‘金太監則曾奉使我國, 我殿下亦已知之, 故受其所遺, 公等所遺不可受。’ 小宦等傳請太監, 太監使人來曰: ‘小宦等非見宰相而如是, 亦不能忘殿下也, 幸勿却。’ 臣等受來。 且臣等出山海衛, 聞㺚子入衛內, 夜燒人屋, 射殺人口, 行人頓絶。 唯臣等不得已行到高嶺驛, 指揮張天祥領騎百餘, 追斬㺚子二級而來, 所射矢鏃, 腥血未乾。 又到曹家莊, 㺚子等來鬪, 放炮之聲動地。 以此, 諸站早閉晏開, 臣等不能夜行, 玆未速來。 皇帝日日臨朝, 無少間斷。 且朝中儀物, 煥然一新, 斑行整肅, 步趨中節。 皇帝祀天祭後, 行慶成宴, 侍宴宰相凡七行, 臣等居第七行。 王敞、董越坐前行, 雖以皇帝前, 不敢私款, 顧見臣等, 頗有殷勤之意。 他日趨衙時, 王獻臣、艾璞亦見臣等, 問殿下安否, 且問奉使時所見宰相如洪貴達輩, 至今何官。 且皇帝不寶珠玉, 御府珠玉一空。 以此, 市上亦無買賣者。” 昌臣又以《靑囊雜纂》、《玉音韻海》、《切韻指南》等冊獻之, 傳曰: “輔造給衣、靴等物入內。 觀其體制, 輔所送書冊竝入內。” 秉正等卽進之, 傳曰: “《靑囊雜纂》屬於醫家, 當下內醫院。 衣、靴等物還下, 仍問曰: “卿等見皇太子乎?” 秉正等啓: “臣等參賀於太子宮。 但今年八方郡縣述職之年, 以此萬官合遝, 雖開殿門, 徒望殿角而已, 未見太子。 皇帝則受賀日禮部尙書奏事後, 臣等進跪, 昭昭仰見。” 傳曰: “皇帝容貌何如?” 啓曰: “髯而瘦, 顔色白。” 傳曰: “聞, 中朝不諱屬上言。 皇帝子孫蕃盛乎? 皇太子兄弟幾何?” 啓曰: “皇帝不御後宮, 子孫不蕃衍。”


○兵曹啓: “前者平安道監司啓云: ‘中和郡本人物數少, 加以近來染病死亡, 殘弊尤甚。 守令、僉使、萬戶一應公行人, 請分路以行。’ 今觀黃海道監司所啓, 分路無郵傳, 往來之際, 不得已用刷馬。 其弊不貲, 請依前直路往來。” 從之。


3月 25日

[편집]

○丁酉/下金輔求請書曰: “輔每行如此, 無乃有難繼之弊乎? 其議于政院、禮官以啓。”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每行求請, 難可盡從。 但封世子, 則輔必奉使而來。 臣等意, 凡事宜, 勉從無違, 當徐議于禮官而更啓。”


○下司憲府疏曰: “具壽永事不聽。” 其疏曰:

天命有德, 五服五章哉; 天討有罪, 五刑五用哉。” 服言天, 刑言天者, 誠以爲刑罰皆出於天, 固非人主所得而私也。 虞舜大聖人也。 峻德廣運, 光被四有, 方且兢兢業業, 祗畏上天, 而皋陶猶勤懃懇懇, 以天命、天討反覆言之, 澟乎其不可違也。 如是則後世人主其可循私意, 而濫施乎? 今我殿下寤寐求治, 方以堯、舜爲法, 況名器人君之大柄, 獨不可以堯、舜爲則乎? 壽永庸衆人也。 其才不足以係國家之重, 其文彩不足以增朝廷之光華。 橫帶黃金, 已踰分涯, 一品之位, 豈可復僭? 臣等愚庸不知所以。 伏聞, 壽永之子尙公主, 壽永因此驟蒙恩私。 若然則壽永賣子, 而市恩澤也。 爵賞礪世磨鈍, 酬勞報功之資, 非殿下榮姻婭之具也。 假使壽永少有知識, 以子尙公主之故, 得一品爵, 豈不有愧於心, 忸怩於顔乎? 似聞此人畏朝廷公議, 陳情於闕下, 欲辭恩命, 而殿下不聽, 有諸? 殿下之不聽者, 豈不以欲貴者人情所有, 彼雖謙讓, 中心必不然, 不聽歟? 然漢帝欲封爵諸舅, 明德太后不聽曰: “嘗觀富貴之家, 祿位重疊, 猶再實之木, 其根必傷。” 壽永初以大君女壻, 橫被恩澤, 兼官累組, 富貴赫然。 今又以駙馬之父, 謬不次之恩, 比之於木, 已再實矣, 其根豈不至於傷乎? 彼明德太后一婦人也。 欲榮其家族者, 人之常情, 而章帝請之懇懇, 太后猶拳拳不許。 況駙馬之父, 未必親於外家之族, 而殿下排群議欲貴之, 豈意殿下之明, 反不及於婦人之智乎? 漢人皇甫規諫順帝寵梁冀曰: “德不稱祿, 猶鑿墉之址, 以益其高, 豈量力、審功、安固之道乎?” 壽永德不稱祿, 而殿下猶不聽, 此所謂愛之, 適所以害之也。 我國家祖宗之典, 公主之舅, 無封爵之例, 所以重名器, 貽子孫法也。 唐貞觀中, 長樂公主將出降, 太宗勅所司, 資送倍於長公主, 魏徵諫曰: “昔漢明帝封諸子, 馬后曰: ‘諸子食數縣, 於制不已儉乎?’ 帝曰: ‘我子豈得與先帝子等?’ 前史以爲美談。 天子之姊妹爲長公主, 天子之女爲公主, 禮法不可相踰越。” 太宗稱善, 賜帛五百匹。 殿下受祖宗之爵, 當法祖宗之意。 祖宗公主之舅, 尙不得被爵命之寵, 況殿下公主之舅乎? 人主過擧, 非徒有害於一時, 且將遺禍於後世, 貽譏於無窮, 不可不愼也。 古之帝王, 不貴於無過, 而貴於改過, 改過不吝, 聖人也。 大抵人君拒諫者, 皆曰: “業已行之。” 或曰: “成命不可回。” 或曰: “賞罰黜陟, 非人臣所預。” 遂使言路, 鬱而不得開, 公論不得伸, 而國家不危亡者鮮矣。 伏願殿下, 勿以成命不可回, 特恩不可諫, 反復深思, 夬然無留, 使朝廷官爵, 截然不可濫, 公議澟然不可犯, 則聖德崢嶸, 輝光日新, 可與堯、舜竝駕齊驅, 而天命之爵, 天討之刑, 將以基朝鮮億萬年無疆之休矣。


○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詣闕, 上時弊十條。

其一曰, 廢經筵、視事。 有故則已, 當其無故, 不宜作輟。 雖聖學高明, 不須加功, 然今世子當冊封, 凡事必以殿下爲法。 然則今之經筵, 非獨爲殿下一身而已, 後嗣視效, 亦甚有關。 況古人云: “三日不談道德, 舌本强。” 臣等亦嘗試之, 當其開卷, 則精神聰明, 措事不錯。 一日廢書, 則心地荒蕪。 成宗一日三御經筵, 屢接群臣, 殿下之所目覩也, 不可不思。 其二曰, 柴場事。 臣等前日屢啓其弊, 雖命減其里數, 畿甸之民, 徭賦倍重, 雖有田畓, 不能盡力, 專以柴炭資生。 公主大君不必柴場然後, 供用薪芻。 古云: “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 世宗有八大君、(七)〔十〕諸君。 各給柴場, 則其有餘地乎? 世祖又於《大典》, 載私場之禁, 皆計民弊也。 成宗始爲之, 然豈料其流弊, 至此耶? 假使成宗知其有弊而爲之, 古云: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斷然勿給, 何可留難? 其三曰, 後苑不接群臣事。 成宗於後苑, 或迎接群臣, 或觀射武士, 故後苑之內, 皆得出入。 今則不接群臣, 唯與小宦輩戲玩其中, 以後苑有私燕幽密之地, 使外人莫知所爲, 幸有觀射時, 或於景福宮, 或於慕華館。 大抵武士勉礪於觀射者, 專欲効技於上前, 使上知其有才, 上亦不獨試其才也, 竝觀人物, 拔其卓越者用之, 豈不美乎? 今則命官而試之, 武士則視爲餘事, 頓無激勵之志, 才者不必自奮, 不才者混而相同, 是豈可乎? 其四曰, 公事多滯事。 凡公事宜卽決遣, 不可稽滯。 人君之事, 一日二日萬幾, 豈容少忽? 上若怠忽, 則下無警心, 百司因之懈弛, 朝廷紀綱其能立乎? 凡國家事, 非毁於一朝也。 因其積累, 毁於一朝, 此不可不慮。 其五曰, 凡啓事, 承傳色遲緩出納事。 凡所啓事, 承傳色不趁時出納, 外官等或入公事, 未聞發落, 因以終日者, 頗多有之。 臣等恐謂, 或幸後苑, 因其御所深遠, 不能趁時啓達而如此也。 其六曰, 後苑營繕不已。 旣有垣墻, 何必加以籬? 今年凶歉太甚, 緜布一匹換米二斗餘。 雖有不得已之役, 擧皆停罷可也。 土木之役不絶, 未知所爲之事, 果皆急急不得已乎? 祖宗朝臣等常常入侍後苑之內, 安有不見之處乎? 今則作爲內地, 使群臣不得入視, 外間皆疑殿下於其內, 必有其所不可爲之事而如是, 臣等亦以是爲疑也。 其七曰, 能走馬無用。 臣等聞, 求走馬入內。 走馬得之甚難, 雖業武者, 亦傳借騎習。 如其善走, 則雖緜布二三百匹, 未足以擬其直。 昔漢文帝却千里馬曰: “鑾旗在前, 屬車在後, 朕乘千里, 獨先安之?” 千載以爲美談。 今求走馬, 用之何處? 旣不可乘, 不過使人馳騁而觀之耳, 何用求之? 其八曰, 畫員、百工長在闕內。 凡百工營造之物, 各有其司, 而有司存焉, 如有所造, 當付有司。 今也百工、畫員之類, 聚進闕內, 恐殿下必侵其事, 而怠於政事也。 人主一心, 不可係於他念。 期以今日作某事, 明日又作某事, 則一心所屬, 都是雜計, 何暇留意政事? 其九曰, 用度無藝。 今國家用度甚煩, 外間有軍資監變爲豐儲倉之語, 前旣啓之矣。 在祖宗朝府庫充溢, 今則豐儲旣已虛竭, 移用軍資之穀。 一年用度, 幾二萬餘碩, 田稅上納, 則前年因旱荒, 僅一萬四千餘碩, 如遇漕船風敗, 則又焉能保其必准其數乎? 近聞, 永膺大君家多輸穀物, 此果不得已乎? 雖無賜與, 宜無不足。 其十曰, 京畿無時進上, 民弊不貲。 進上頗多, 期限甚迫。 以此守令等使人預持價物, 長在京中, 令下則倍給價物, 爭貿市上以進。 其所分定關文, 往往封進五六日之後, 始到其邑, 且其價從何出乎? 收斂於民, 民其可堪? 臣等謂, 一朔之間, 若有定數, 各官預知期限, 備之有素, 民不至騷擾矣。 成宗朝有亦三殿 誠孝與上何異? 然晝物不至如今之數也。 玆數事, 每欲啓之, 惶悚不敢者久矣, 請留意。

傳曰: “經筵、視事等事, 近因事故廢之。 柴場事, 已減其數。 後苑營繕事, 遮帳易破, 故命建茅屋爾。 但卿等云: ‘外間皆以此疑之。’ 古人云: ‘後苑之樹, 尙不指言。’ 下人致疑於上, 亦豈美乎? 闕內設畫廳, 自祖宗朝而然。 凡所費用, 雖略用之, 積之而至於多爾。 永膺大君家主公主吉禮, 無以表心, 故賜之。 京畿進上, 亦所不得已也。” 致亨等更啓: “柴場民弊甚多。 人君雖尊, 比之社稷, 則君爲輕, 民爲重。 古人以水比民, 以舟比君。 所以水能載舟, 亦能覆舟也。 又云: ‘可畏非民?’ 以其離叛, 則國非其國也。 臣等之有疑於殿下, 何過哉? 疑於心而不以實啓, 則是爲過矣, 死有餘罪, 故敢啓。 君有過失, 當面折直言, 後苑之樹, 何可不言? 在祖宗朝, 或以便服見群臣於後苑, 或於兩殿同御時, 命令入侍, 臣等亦嘗侍從, 君臣之間何有所隱? 雖有所隱, 外人無不知之。 且人君之德, 唯學問高明, 知人善任而已。 若其酬唱風月、射藝等事, 非人君急務。 臣等身被聖澤, 冒居重任, 下念生民, 不勝憂悶。 敢攄所抱, 願殿下勿憚聽納。” 傳曰: “柴場勿給諸君。 後苑事, 古人云: ‘雖有臺池鳥獸, 豈能獨樂哉?’ 卿等之言是也。”


3月 26日

[편집]

○戊戌/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署囚金孝同印信僞造罪, 絞待時。 開城府囚私奴亡金打殺介叱同罪, 斬待時。” 王曰: “依律。” 持平崔淑生曰: “昔竇廣國賢, 而文帝欲爵之, 竇太后止之。 馬援東征西伐, 功甚巨矣, 特以椒房之親, 不與雲臺之列。 今以爵賞, 疊加壽永, 後有賢者, 將何以待之?” 司諫尹喜孫曰: “今若不擇賢否, 而濫施爵賞, 則末流之弊, 雖不及壽永者, 亦皆居崇班矣。” 王不答。


○傳曰: “宮城底造家, 自有尺數, 而奉法者慢不知禁, 尺數之內造家者, 不知其幾。 若令撤去, 則必謂: ‘使外人不得聞見闕內之事, 而如是矣。’ 其已造者雖未能撤, 申明立法, 今後勿令新造。 且政丞所啓柴場、魚箭等事, 皆擧民弊, 言甚切至, 故特從之。 然魚箭國家給貧民, 輪次收稅, 其爲民之意至矣。 然名爲給貧民, 而他人陰受其利, 則於所啓之意, 無奈有乖乎?”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墻底造家事, 當申明痛禁。 魚箭事, 其中奸僞未可知, 朝廷亦慮其弊, 故方分遣戶曹郞廳點檢。”


○臺諫合司論具壽永事, 不聽。


○傳于義禁府曰: “元告金繼門妻柳氏, 柳季漳、柳軫等奴婢相訟事, 則元隻囚禁, 立案成給。 南川君崝則奴婢與同生等, 不均分執。 列山正偕、加恩君份則父原川君奴婢, 二十餘年合執。 生員鄭溱則父祖田民, 與同生分者少, 而餘皆合執, 甚不當。 竝囚禁, 刻日分揀。”


○傳于戶曹曰: “胡椒五碩入內。”


○傳于漢城府曰: “府本以發奸、摘伏, 聽訟伸冤爲職, 而近來, 富商徵債, 亦幷聽斷, 緣此, 訟事煩擾。 外方則私家長利, 雖不時還償, 不聽告官徵督。 今後私債徵納, 勿聽理。”


3月 27日

[편집]

○己亥/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署囚私奴末山偸取內司僕寺在小輦粧飾鏤金龍頭罪。 軍威縣囚鄕吏李福來全家徙邊逃還罪, 幷斬待時。” 王曰: “皆依律。” 持平柳應龍論啓具壽永, 王曰: “予庸劣, 固有特恩。 然先王朝豈無特恩?” 獻納申澄曰: “先王朝雖有特恩, 然此過擧也。 壽永本無賢能, 而猥至一品, 則後之賢者, 誰有勸勵之志?” 應龍曰: “人主以爵命駕馭人材, 雖微如七品官, 不可濫施。 況一品必待功賢而後可授。 壽永素無賢能, 而特以無顯過, 擢置一品。 如此不已, 則姻婭之屬, 希望恩澤, 其漸不可長也, 請改正。” 王曰: “壽永謹愼之人, 今之爲一品者, 豈無如壽永者乎?” 澄曰: “前此視事之時, 臺諫進啓, 上顧問左右宰相, 宰相亦言其可否。 今則不然, 臺諫雖言, 上不問左右, 左右亦不進啓, 殊無視事、進諫之益。” 王不答。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安潤孫、司諫尹喜孫、執義鄭麟仁、掌令金晋錫ㆍ柳世琛、持平柳應龍ㆍ崔淑生、獻納申澄、正言趙玉崐ㆍ李崇老論啓具壽永事, 不聽。 更啓, 不聽。


3月 28日

[편집]

○庚子/傳曰: “南川君崝宗戚貴臣, 囚鞠, 無奈不可乎? 其問政丞。”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南川君崝職高宗親, 所犯非干宗社之罪, 請保放鞫之。” 傳曰: “可。”


3月 29日

[편집]

○辛丑/歸厚署提調申沆啓: “本署主和賣棺槨, 隨其板木美惡, 定爲上中下之價。 近者參議李琚卒, 其家求買棺板於本署, 旣納中等價緜布四匹。 其後別提鄭承孝以前納之價, 稱引鋸價, 又使納四匹而私用之。 琚家求受於本署, 本署不許, 琚之姪尹千齡來告其事, 臣問承孝, 事果不虛。 承孝所掌禮葬, 和賣非其所任, 而敢爲如是。 引鋸自有軍人, 何有其價? 宜卽徵之, 使後勿如是。 且承孝所掌事緊, 請卽改差。” 傳曰: “可。”


○下金珠飾小兒帶一腰曰: “令尙衣院, 依樣造入, 竝修舊帶以入。”


○臺諫合司論啓具壽永事, 不聽。 更啓, 不聽。 臺諫上疏曰:

古昔帝王, 履至公之道, 無偏黨之累, 爵一人, 恐其或出於私也; 刑一人, 恐其或出於怒也。 爵之於朝, 與衆共之; 刑之於市, 與衆棄之。 故能激礪風俗, 磨礱士習, 而四海風動也。 三代所以成長治久安之業者, 率用是也。 降及後世, 公平之道漸喪, 爵賞之權或濫, 反復沈痼, 以至瑣瑣姻婭者, 接迹於廟堂之上, 而黃髮之彦, 死於積薪之下, 卒以此禍天下, 而覆車相尋也, 可不懼哉? 臣等伏念, 殿下受祖宗艱大之業, 承祖宗積累之基, 宵衣旰食, 思所以追前烈, 而裕後昆者, 豈有他哉? 慶賞之施, 必使無黨也; 刑威之加, 必使無偏也。 於是焉苟能至公而無私, 則蕩蕩平平, 而王道得矣。 謹按壽永碌碌庸人, 沾沾小智, 未聞有剪煩治劇之能, 而殿下不閱歲, 驟加不次之爵, 有識寒心, 道路喧譁, 此非細故也。 夫官爵非殿下之私物, 乃朝廷之公器也。 殿下排群議而不聽, 執公器而爲私, 以施無功之人, 而不少惜焉。 如此而欲望其治安, 豈不難哉? 臣等伏見, 方今賞罰無章, 賢不肖混淆, 關節苞苴旁午如是, 此誠治亂安危之機, 而明主之所懼也。 殿下凡一動一靜, 一賞一罰, 當力用公正, 以先群下, 左賢而右戚, 以塞群枉之門, 開至公之道, 不宜先自菲薄, 猥私所親, 以虧公道, 而示四方以私也。 且連歲飢饉, 盜賊充斥, 百姓困窮, 此殿下側身夕惕之秋也。 乃何獨私具氏之家, 傾府庫而賜之, 濫爵賞而榮之, 以貽偏黨之譏, 而不顧危亂之漸乎? 且聞之, 無功而受厚祿者, 天必殃之。 壽永進不由功, 位過其分, 富貴薰灼, 傾動中外, 此非天意也。 殿下又以一品之命, 以增盈溢之勢, 此所謂厚其毒, 而高位疾僨也。 假使壽永出身科擧, 策名累朝, 有可用之才, 猶當循次而漸用, 不可一年之間, 濫施崇秩。 況壽永今爲駙馬之父, 素無尺寸之功, 此固明主之所不得私也。 殿下何汲汲於是, 而不恤臣等之惓惓乎? 《書》曰: “于其無好德, 汝雖錫之福, 其作汝用咎。” 壽永一匹夫耳。 使其雖不爲一品之秩, 於身固無所損, 於國家亦無所害。 殿下不世出之主也。 其苟循私意, 使後世得以口實乎? 臣聞, 大明太宗文皇帝嘗曰: “賞罰必須厭服衆心。 無功而進, 是私愛; 無罪而罰, 是私怒。 循私而行, 何以報天下?” 此人君之龜鑑, 而殿下之所當深省也。 殿下藐然處臣民之上, 雖外無敵國之患, 內有無疆之恤, 固宜無偏無陂, 以揚祖考之烈, 以建太平之業, 不宜快意自專, 以累至德。 伏望殿下, 愼一己之所獨, 而察衆人之所共疑, 舍己從人, 不吝改過, 社稷之福。

傳曰: “今觀疏中云: ‘獨私具氏之家, 傾府庫以賜之, 重爵賞以榮之。’ 官爵則公器, 論啓宜矣。 但所謂傾府庫者, 必指賜物而言也。 婚姻之際, 雖凡人之家, 其所用必多, 予豈不欲優賜乎? 前者, 政丞勸節用, 且有朝廷, 故不敢如意賜之。 祖宗朝事, 雖未目覩, 嘗聞, 世宗特愛永膺大君, 文宗追世宗之志, 傾內帑珍寶而賜之, 世祖亦如之。 今之賜給, 亦依祖宗朝舊例, 而斟酌爲之。 且云: ‘先王朝雖有特恩, 亦是過擧。’ 特恩非但自成宗而始, 自太祖朝皆有之。 當先王時, 上有聖君, 下有直臣, 如有過擧, 則豈無啓之者? 褒善貶惡, 自有靑史。 今使予欲納所啓之言, 輒擧先王而言, 似未穩也。 卿等雖期於必聽, 然不可從也。” 永貞等更啓: “壽永之授職, 本非欲任事而然也, 自初至今, 皆以恩數陞敍。 近者正憲、崇政亦出於恩數, 人皆謂殿下, 爲駙馬而然也。 壽永之崇政, 於臣等何妨? 然所以論啓不已者, 恐累聖德也。 殿下謂臣等: ‘期於必聽而言之。’ 則當以謂: ‘公議而從之可矣。’ 先以不可聽之意, 固留聖心而曰: ‘雖期於必聽, 不可從也。’ 其於從諫之量何如?”

傳曰: “壽永之事, 雖似濫矣, 其爲人物平平, 更事已久, 且業已授之, 不可改也。 此後當斟酌爲之。”


八年 四月

[편집]

4月 1日

[편집]

○朔壬寅/日暈。 受朝賀。


○臺諫合司論啓具壽永濫爵事, 不聽。 更論, 不聽。


○全羅左道水軍節度使邊伍千馳啓: “賊倭四十餘人將寇興陽地面, 爲邏卒所禦而還。” 傳曰: “近來國家昇平, 邊將忘備, 彼必乘此竊發。 其諭邊將, 曲加措置。”


4月 2日

[편집]

○癸卯/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署囚醫書習讀廳奴朴千打殺典醫監婢石乙加罪, 絞待時。 黃海道瓮津囚正兵金石知奸亡兄金禾妻德只罪 絞待時, 初覆。” 王曰: “竝依律。 執義鄭麟仁曰: “具壽永以大君女壻, 累蒙特恩, 驟至崇班。 況一品之級, 非有廟堂之才與大勳勞者, 不得授, 故愚者無僥倖之心, 賢者恥其虛受。 以竇廣國之顯, 漢文帝猶嫌后族, 乃曰: ‘恐天下以吾私廣國。’ 景帝亦欲用之, 廣國遜避不居, 恐帝以我之故, 而得私外戚之名。 我太祖朝南誾、鄭道傳請加賜王子君土田, 太祖曰: “國人必以予私己子。’ 拒之。 后族與親子, 猶以私爲嫌而不爲, 況駙馬之父乎? 請改正。” 王曰: “壽永爲人可用, 非以大君之壻, 而有此命也。” 麟仁又啓: “朝啓爲斷刑也。 人主當與大臣, 原情斷罪。 自後朝啓請令三公入參。” 王不答。


○學生李承祖等以叔父亂臣金處義緣坐, 被罪禁錮, 援他亂臣趙淑緣坐趙孟瑾等, 許通仕路及其從兄金文孫、金麟角已屬忠義衛等例上言, 願屬忠義衛。 傳曰: “依文孫例許屬。”


○臺諫上疏論壽永事, 其略曰:

殿下宵衣丕顯, 春氷惕若, 來衆髦於四門, 躋至化於三代, 豈意太平未洽, 公道漸虧, 恩私旣隆於許、史, 爵賞又濫於金、張之家, 臣等不勝缺望。 臣等聞, 羊叔子勳伐蓋世, 猶以身托戚里, 力辭開府。 其言曰: “德未爲衆所服, 而受高爵, 則使才臣不進; 功未爲衆所歸, 而荷厚祿, 則使勞臣不勸。” 夫壽永素無寸功 而橫登崇秩, 臣等將恐才臣裹足而不進, 勞臣解體而不勸, 國事日非, 而禍亂將至矣。 又聞, 昔韓昭侯有弊袴命藏之, 侍者曰: “君亦不仁者矣。 不賜左右而藏之?” 昭侯曰: “明主愛一嚬一笑, 今袴豈特嚬笑哉? 吾必待有功者。” 由是能內修政敎, 外應諸侯, 而國富兵强。 弊袴尙待有功, 況以一品之爵, 而輕施於無功乎? 臣等直恐殿下之爵命, 將賤於敝袴, 而人不以爲貴也。 漢之陰興光烈皇后之弟也。 謹愼忠厚, 光武欲以爲司馬, 興叩頭流涕固讓曰: “臣不敢惜身, 誠虧損聖德。” 今壽永謹愼不如陰興, 忠敬不如陰興, 而冒不次之榮, 偃然不愧, 此孔子所謂: “鄙夫也。” 而殿下又從而爲之辭, 諉以 “已授之恩, 不可復奪; 已成之命, 不可復回。” 深拒不聽, 不恤公論可乎? 伏惟殿下, 留神焉。


4月 3日

[편집]

○甲辰/日暈。


○臺諫合司論具壽永事, 不聽。


○傳曰: “刑曹推刷無後王子君奴婢, 屬內需司, 如有隱諱者治罪。”


4月 4日

[편집]

○乙巳/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署囚醴泉正兵柳楊同全家徙邊逃來罪, 斬待時, 三覆。 學生李克昌僞造印信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竝依律。” 大司諫安潤孫論啓具壽永事, 不聽。


○傳于政丞曰: “人君用人, 雖微官, 不當則不可授, 雖一品, 當則授之。 今壽永因事以授, 臺諫不必如是論執。” 李克均啓: “臣與壽永姻從兄弟, 然豈容私情? 大抵爵賞礪世磨鈍之利器, 人主以是駕馭人才, 所當重惜。 臺諫所論甚當, 然殿下重大臣, 壽永已授崇品。 今若改正, 則於重大臣之意何如?” 傳曰: “知道。”


○臺諫合司論壽永事, 不聽。


○禮曹啓: “本曹饋餉對馬州使平國總, 仍問: ‘我國素不産銀, 爾島主所知。 前此源貞宣之來, 求銀一千兩。 朝廷代給緜布一百匹, 貞宣置諸浦所而歸, 是必爾島主所知也。 島主以至誠事我朝, 雖草芥之微, 不可不受, 貞宣何以無禮至此? 今又求白紵布一千匹何耶?’ 平國總答曰: ‘稟于島主, 非貞宣擅棄。 今所求紵布, 實非島主本意, 管下用事之人所議請耳。’ 言辭頗涉悖謾。 紵布當給幾匹?” 傳曰: “其議于政丞。”


4月 5日

[편집]

○丙午/日暈。


○受朝參。


○學生尹巫咸以三丁一子, 書吏去官後, 欲屬內禁衛, 兵曹以鄕吏不許。 巫咸上言自訟, 命收議。 尹弼商、韓致亨、申浚、柳洵、尹孝孫議: “古云: ‘立賢無方。’ 鄕吏子孫, 於仕路元無妨礙, 文武科亦許赴試。 苟有才也, 許試內禁衛、兼司僕, 有何不可?” 成俊、李克均議: “鄕吏屬書吏, 去官後或入甲士, 或屬騎正兵, 或試雜科, 前有其例。 如內禁衛自祖宗朝, 以士族子弟許屬。 若勿論鄕吏, 皆令許屬, 似非重選之意。 其文武科出身人, 不可援以爲例。” 李世佐、朴楗議: “內禁衛自祖宗朝, 重其選。 非但武才, 必考世系, 故兵曹完議後, 方許取才。 今勿論族系, 僥倖冒屬, 則有乖重選之意。 若兼司僕則幷屬雜類, 古例也, 依祖宗朝故事何如” 朴安性議: “在世宗朝別選士族有才幹者三十人, 與忠義衛, 侍衛內庭, 號曰: ‘內禁衛。’ 其選至重, 雜類不與焉。 其後漸加其數, 至於五百, 族系不明, 如中禁、書吏去官者, 亦廁其間, 非先王重選之本意也。 自今非士族, 則生員、進士、武科出身外, 勿許入屬。 但兼司僕非內禁衛之例, 試才許屬何如?” 愼守勤、姜龜孫議: “內禁衛武士淸選, 自祖宗朝非但取武才, 必選世族子弟, 以屬之。 國家寄邊城重任者, 皆由此出, 不可混屬雜類, 使武士解體。 況巫咸以鄕吏, 纔免胥徒賤役乎? 兼司僕亦武士淸選, 雖援朴山之例, 朴山以弓力特異而授之, 不可以此爲例。” 從弼商等議。


○傳旨司憲府曰: “無後王子君奴婢、田宅推刷時, 官吏聽其請囑, 故爲漏落, 後現則官吏及本主, 皆論以制書有違律。”


4月 6日

[편집]

○丁未/受常參。


○平安道寧邊、泰川、雲山、价川地震, 有聲如雷, 自北而南。


4月 7日

[편집]

○戊申/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署囚私奴內隱松打殺人小兒罪, 初覆。” 王曰: “依律。” 坫又啓: “全州囚驛子李恩同打殺院主丁德京罪, 斬待時, 三覆。” 王顧問左贊成朴楗曰: “當依律?” 王又問之左右, 良久不能答, 王曰: “依律。”


○傳曰: “朝啓時, 罪人所犯, 當分故犯、誤犯以啓。 予雖顧問左右, 不分辨言之不可。”


○江原道監司李復善馳啓: “江陵連谷居民一乳産二男一女。” 令賜米豆。


○傳曰: “試射武臣, 賜兒馬後不謝恩。 且言不知例, 是詐也。 朋友所贈, 尙且相謝, 況人君之賜乎? 其鞫之。”


4月 8日

[편집]

○己酉/傳旨戶曹曰: “眞油十五斗入內。”


4月 10日

[편집]

○辛亥/日暈。


○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定州囚日守孫明好强奸良女內隱伊罪, 斬待時, 三覆。 典獄署囚私奴古昔同僞造印信罪, 絞待時, 初覆。” 王曰: “竝依律。” 持平柳應龍曰: “近來久廢經筵, 人君固當勤御, 緝熙聖學, 以光其德。 如其不豫, 則雖不强御三時, 猶可一日一御。” 王曰: “有眼疾, 不能御耳。” 正言李崇老曰: “先儒言: ‘親宦官宮妾之時少, 接賢士大夫之時多則人主自然涵養德性, 薰陶氣質。’ 請勤御經筵。” 王不答。


4月 11日

[편집]

○壬子/遣李世英如京, 賀聖節。


○傳曰: “一乳生二男一女, 事涉怪變, 何足賜米? 祖宗朝設法賜米之意, 令該曹考啓。” 禮曹啓: “賜米之意難考。 意是爲鞠養之難, 賜之耳。”


○內官金秀莊下當直廳, 杖六十。


4月 12日

[편집]

○癸丑/王御慶會樓, 宴日本國王使臣周般西堂等。


○傳旨戶曹曰: “元子陪從人等所給緜布二百匹、正布一百五十匹、水紬三十匹、白緜布三十匹、常緜子三十斤、胡椒五碩入內。”


○賜右參贊尹孝孫米二十碩。 時元子養于其家。


○兵曹據李世傑黃海道七站驛路蘇復節目以啓曰: “若以本道軍士防戍平安道者, 充館軍則戍卒減少。 驛路雖重, 比諸防戍有間, 請以本道各驛女嫁良夫所生, 擇丁壯, 充館軍, 如其不足, 以雜色軍士充定。” 從之。


4月 13日

[편집]

○甲寅/傳曰: “徽順公主家造成處, 繕工監提調時往監督。 其餘稽緩且或易圮, 當治罪節目, 磨鍊以啓。”


○傳曰: “柳靑羅一匹入內。” 尙衣院啓以無儲, 傳曰: “貿入。 且各色羅, 令赴京每行貿來, 尙衣院亦歲織三匹。”


4月 14日

[편집]

○乙卯/日暈。


○賜月山大君妻朴氏米五十碩、緜布一百五十匹、正布一百匹。 傳曰: “近來漕船覆沒, 固當節用, 然以國本而較之, 自有輕重, 故賜之。” 時元子出寓其家。


○承政院啓: “蓴菜令各道封進。 如慶尙、全羅遠道, 貯水盛來, 非但易消, 弊亦不少。” 傳曰: “此豈有弊於驛路? 供上之事, 不當如是言也。”


4月 15日

[편집]

○丙辰/日暈。


4月 16日

[편집]

○丁巳/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瓮津囚正兵金石知與兄妻德只相奸罪, 三覆。 三和囚正兵尹義仝打殺義子李革罪, 初覆。” 王曰: “依律。”


○命召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 傳曰: “臺諫以有旱徵, 請求言伸冤, 又請禁戢江原道海邊流移人物, 於卿等意何如?” 弼商等啓: “近日果有旱徵, 宜下伸冤諭書于中外。 且慶尙、江原兩道水路相通。 旣有禁令, 以防流移, 今更申明, 其已流寓者, 勒還本土。” 傳曰: “可。”


4月 17日

[편집]

○戊午/傳曰: “元子乳父趙麟加次, 差書房色。”


○傳旨刑曹曰: “凡時立訟者爭訟辭緣及或淹延不現, 或合執專利一應奸詐人, 俱錄始訟年月日以啓。”


○傳于刑曹曰: “江原道沿海各官流移人物, 以捕魚爲業, 無有定居。 至載妻子, 流寓他邑, 如其役重, 不便於己, 則又就他處, 爲守令者, 慢不存撫, 使之流離。 且諸浦萬戶亦不候望捕問, 萬一倭船出沒竊發, 必不禁捕, 有(乘)〔乖〕設鎭之意。 今後如此守令、萬戶, 勿揀赦前科罪。 諸道守令、萬戶不能存撫、防禦, 致令流移者, 亦依此罪。”


○傳曰: “尙衣院、軍器寺藏造弓殘角, 今去咸鏡北道節度使李蓀, 量數給送, 分賜無弓軍士。”


○內需司啓: “常時內用米麪乏少, 請於咸鏡道司奴子所受雜穀五千一百九十碩, 納于官倉, 以京倉米回換以用。” 從之。”


4月 18日

[편집]

○己未/受朝參。 承旨李坫啓: “永川囚李福來全家徙邊逃來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承政院啓: “前瑞山郡守金震犯贓生紵一百斤, 折價緜布五十匹。 當錄案, 然以贓之多寡, 上下其罪, 生紵價折似過重。 且白丁金每邑山兩月宰殺九牛, 以全家徙邊照律。 臣等意, 每邑山宰牛, 非出其意, 聽書員孫原指揮, 當分首從。 今與孫原同論, 似爲曖昧, 請竝收議。” 傳曰: “依所啓。”


4月 19日

[편집]

○庚申/王觀稼于東郊。


○傳旨于議政府曰: “比年以來, 災異疊見, 禾稼不稔。 予思厥由, 必有所召, 恒若履薄, 猶不克仰答天心。 迄至今年, 庶消曩愆, 冀惠有年, 少蘇予赤子, 而近日牟麥將穗, 天久不雨, 民有雲霓之望。 玆予下念民生, 上思天道, 敬愼之意, 無所不至。 予之不德, 雖足以致天譴, 抑亦內而百執事, 外而守令, 奉法不謹, 徭賦偏重, 橫(政)〔斂〕無藝, 民之抱冤者, 往往有之。 以至獄不空、訟不理, 刑獄苛酷, 枉及無辜, 慢於疏決, 動延歲月, 鬱而爲不平之氣, 賊傷中和, 以重予不德, 惟予是懼。 予非歸責於下, 以自寬釋, 庶上下交修, 以答天譴。 自今各盡勤恤, 思所以享天心、悅民意, 敬以折獄, 明以理事, 民或有冤, 輒求伸理, 無使囚滯於獄, 訟積於官, 以貽憂寡躬。 其令中外百僚, 恪供其職, 悉體予憂勤側修之意。”


4月 20日

[편집]

○辛酉/傳曰: “米二十碩給鷹坊。”


○禮曹啓: “今因通事安仁智等上言考之, 前者正、副使帶行通事不得擅便論罪, 後因千秋使權景祐所啓, 赴京一行各人, 若犯干涉上國事, 令正副使直行論罰, 回還後具由啓達。 以此冠帶人員, 正副使以一時之憤, 擅自論罰於中國, 瞻視果爲埋沒。 今後不得已臨機處斷關係朝廷事外, 勿令直論, 回還後啓達科罪。” 從之。


○禮曹啓: “日本國王源義高遣僧周般等修書, 獻裝金屛風二、彩畫扇一百、硯筆臺一、枕子二十、奈良桶二, 仍求《大藏經》、緜布五千匹、虎ㆍ豹皮五百張, 珍禽白鷹、鸚鵡、白鵝、山雀、八八鳥。 《大藏經》則前者弸中齎去, 不當更賜, 白鷹則不解鷹倭人齎去爲難, 鸚鵡則非本國所産, 白鵝、山雀、八八鳥則捉養爲難, 請以有色家鴿、黑白呵拍雞、彩鴨ㆍ雉各雌雄代送, 緜布、虎ㆍ豹皮賜與數則請收議。”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日本國王使臣今年再來, 其請不可盡從。 緜紬一百匹, 緜布、正布各二百匹賜送, 虎ㆍ豹皮民間難備之物, 各二張回賜禮物內幷計何如?” 從之。


○傳旨于司憲府曰: “憂旱傳旨受去事, 申時牌召議政府郞廳, 而不卽進來, 至日沒時, 令書吏告病, 甚緩慢, 其鞫之。”


○弘文館請御經筵, 仍上疏曰:

臣等蒙殿下謬恩, 叨備侍從。 禁署嚴密, 無有簿書期會之煩急, 而其職則不過奉淸燕、參顧問而已。 故言有關於聖躬, 事有急於治體者, 則輒悉愚衷, 冀以此爲自效之地。 顧惟庸愚, 不足以裨補萬一, 徒喋喋瀆冒上聰, 而聖恩寬大, 不以無能見黜, 猶尸其位, 則豈敢以恒員自待, 苟循容默, 覬避天威乎? 自古災異之出, 非上帝苟以不祥之事, 警動人主也, 在人主必有致之之由, 故欲因是, 覺悟而悛改也。 殿下遭變異, 可謂夥矣。 上帝之眷殿下, 亦云勤矣, 而事爲之著、政令之下, 略無修省之實。 近日以來, 不雨連旬, 牟麥不穗, 南畝之民, 輟耒望雨, 方苦農餉之匱乏, 而京師之人大小佚遊, 如在豐年, 罔有飢饉之憂。 在京師尙且不知, 況在九重之深邃乎? 大抵人主之患, 莫大於恃太平。 一有恃太平之心, 則驕侈隨之, 其或謂: “國事不足理。” 謂: “人言不足恤。” 謂: “聖賢之書不足講。” 雖有天災時變, 無若我何。 方以昇平無事自玩, 而瓦解土崩之患, 遽至於前, 此則驕之禍也。 其或以先王宮庭狹陋不足居, 以大練弋綈爲儉嗇不足法, 輿馬服御欲窮其奢, 奉玩戲具欲極其巧, 穀粟等於糞土, 金帛擬於泥沙, 方謂: “吾府庫之財, 如泉之有水, 隨汲隨盈。” 而不知民窮財竭, 叛亂旋至, 此則侈之禍也。 臣等近觀殿下之所爲, 其於所謂恃太平, 亦云殆矣。 姑取一二言之。 《綱目》爲書, 卷帙雖多, 苟無作輟, 則不過一年之學耳。 殿下自在東宮, 已講《周》、《秦紀》, 去今八九年, 尙未了《隋紀》。 大臣、臺諫、侍從亟請開閤, 而或因愆和、或因事故, 一年受講之日, 屈指無幾。 夫事有輕重, 苟玉體愆和, 則調攝爲重, 經筵爲輕, 殿下不必勉强, 而臣下所不敢强請者也。 若夫事故, 非臣僚所不知者, 則必是永巷間細微事耳。 經筵爲重, 而事故爲輕, 不宜以此而廢講也。 今殿下學問融通, 紬繹經史, 寓目豁然, 似無待於講官, 而必欲以御經筵爲重者, 非特爲講讀而已, 一以接賢士大夫, 涵養其氣質; 一以訪問治道, 開廣其聰明。 故雖在深宮, 有所覽閱, 而緝熙之功, 必資於經筵。 蓋人主之學有二, 有性理之學, 有詞章之學。 講於經筵者, 無非性理之正, 而習於宮中者, 或雜於詞章之末。 苟一溺意於彼, 而不知自反, 則心志昏, 而邪正溷淆, 傲惰成而百度廢矣。 此臣等所爲懼, 而屢聒不已者也。 今天時和暖, 人氣夷平。 時引儒臣, 賜對便殿, 多少任便。 勿勞眼力, 竢眼患旣去, 仍倍其功則在聖德有罔覺之修, 而中外觀聽者, 亦必洽然矣。 臺諫遇可言之事, 必先令一員, 詣闕論執, 累日彌旬, 猶不得允而後, 擧司伏閤者, 必皆關國家大事, 人主所當改容竦聽, 而不容忽者也。 近年以來, 殿下待臺諫漸薄, 每當觸諱之言, 未嘗見轉環之易。 至于今年, 數月之間, 臺諫伏閤者, 已至于再。 臺諫以千言萬語論列而不足, 殿下以不允二字防之而有餘, 言窮思涸, 不能不狼狽而退。 是則殿下較勝於臺諫, 而果勝之矣, 安得以此而厭服人心哉? 國家設臺諫, 非苟榮其身而已, 將以糾紕繆之政, 而使人主納於無過, 其爲任重矣。 然臺諫非能自重, 在人主待之如何耳。 使言不見聽, 職不能擧, 則反不如常局之有守, 朝廷人人得以易之。 如此則人主自毁其尊, 而朝廷從以卑矣。 近日臺諫所啓濫官爵、寵私昵數事, 已爲失政之大者, 而又益之以拒諫之名, 殿下雖不自重, 奈朝廷紀綱何, 奈後世公論何? 先儒曰: “天地生財, 只有此數, 不在於上, 則在於下也。” 奈何比年之間, 非甚凶荒, 而民自乏食, 操瓢丐貸者, 道路絡繹, 盜賊蜂起, 所在攻剽, 財不在於下可知。 度支經用不足, 權借軍資, 以贍其用。 其他應供之物, 又令引納於外, 以補其乏, 財不在於上可知。 旣不在上, 又不在下, 則今日之財, 果安歸歟? 當此上下俱乏之時, 而脫遇辛丑、乙巳之飢饉, 或有丁亥、己亥之兵革, 則臣等未知以何穀粟, 而活蒼生之命; 以何財力, 而濟軍興之費乎, 思之可謂寒心。 成宗季年, 倉廩充牣, 歲入之租, 分積於東西軍營, 義盈庫胡椒, 常貯千餘碩, 臣等耳目所覩聞者如是。 擧此二者, 國用之殷富可知。 到今未十年, 而遽至於斯者, 抑未知何故也。 臣等伏見, 無名賜與, 前後無紀; 橫恩濫賞, 近日滋多。 政院下寸紙承傳, 而有司奔走於輸輓, 或送內需司, 或入貴戚之家, 其他糜費之途, 又倍於是。 殿下但見輸輓之易, 而不察財用之所自出, 百姓安得而不困, 國用安得而不匱乎? 近又聞, 後苑周以藩籬, 多所營建, 梓人石匠繕治不絶, 又於禁中, 叢聚百工, 做器玩。 果有是事, 則其累聖德, 尤大矣。 以我祖宗深謀遠慮, 創爲宮闕, 制非狹陋, 固無待於後嗣之增搆。 況作爲奇技, 耗財費廩以千萬計, 而不過供殿下一時之娛玩乎。 若夫例用什物, 自有司存焉, 禁中非其所也。 此正召太保所謂不作無益, 害有益者, 明主之所當黜遠, 而反謂今日有是事乎? 我朝出納之任, 政院卽古之納言、內史、中書門下之職也, 而出納之際, 承旨不得親啓, 事無大小, 必因尙傳而轉達。 成宗大王慮其有壅滯之漸, 傳于政院曰: “凡公事入內, 毋過二三日。 還下。” 聖訓昭昭, 紀于策書。 近日尙傳多在內庭, 一日之內, 出入稀緩, 司謁賤類或代其任。 大而六曹, 小而各司之吏, 將應行例事, 轉啓于內, 終日待命, 竟不得報, 所啓之事或淹數日乃下, 比比有之。 臣等恐自此內外阻隔, 百務停積, 頹靡之禍, 有不可勝言者矣。 凡此數事, 豈足以盡當今之病? 姑擇其大者急者而陳之, 倘於萬幾之暇, 時賜覽觀, 審其言、察其情, 則雖死於鈇鉞, 受賜多矣。


4月 21日

[편집]

○壬戌/持平崔淑生啓: “王者於爵命, 雖一資一級, 不可濫授。 近者趙璘特許加資, 璘本微劣, 有何功能, 而若是乎? 朝廷聽聞, 莫不喧騰, 請改正。” 傳曰: “以元子乳父, 故加資。” 淑生更啓: “前日具壽永等濫授加資, 臣等累日論啓, 殿下亦知猥濫, 敎曰: ‘今後不如是。’ 臣等聞命未久, 而又施私恩如是。 元子乳父, 何功可報乎? 如欲論賞, 賜之布帛猶可也, 官爵豈宜濫施? 請改正。” 傳曰: “成宗朝予之乳父金永愚亦授軍職, 非予自成例也。” 淑生更啓: “古例則臣不敢知, 然元子血氣未定, 是非不辨。 如以私恩而加資, 則元子亦以謂: ‘除職皆自己出。’ 甚非所以敎之義方也, 請速改正。” 傳曰: “此事非爾輩所言也。” 淑生更啓: “趙璘前授祿職, 恩亦至矣。 雖不加資, 不至飢寒。 近日官爵猥濫, 公議喧騰, 災變疊見。 此當殿下敬天勤民, 務絶私意之時, 請改正。 自古乳父之輩, 憑藉主寵, 濁亂朝政者多。 璘雖不至於此, 其漸不可長。” 傳曰: “所謂濁亂者, 有才能, 堪爲操縱者, 豈如璘輩所爲乎?”


4月 22日

[편집]

○癸亥/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開城府囚私奴亡金打殺介叱同罪, 絞, 三覆。 安邊囚李延徙民逃來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禮曹參判蔡壽曰: “法雖當死, 情則可矜, 減死何如?” 司諫尹喜孫曰: “近日久廢經筵。 臣等謂, 上體未寧, 故未敢啓請。” 執義鄭麟仁曰: “雖敎云: ‘未寧。’ 每御常參、朝啓, 而近又觀稼東郊。 獨不御經筵, 臣等未解, 請御之。 且山郡陳田, 間歲而耕, 隨耕收稅。 自己酉年量田後, 每年收稅, 民不堪賦, 棄陳田耕瘠薄山田, 請仍舊間(稅)〔歲〕收稅。” 王曰: “其考之。”


○執義鄭麟仁啓: “朝啓決死囚, 國之重事。 有司執法而啓, 與左右大臣議斷。 今六曹判書罕入, 而參議入侍之日常多。 且《五禮儀》云: ‘議政府一員入參, 而議政不參。’ 今後請令議政, 輪次入參, 以備顧問。” 傳曰: “可。”


○承政院啓: “白丁李每邑山聽書員指揮宰牛, 不分首從, 同律科罪未便。 故臣等啓之, 而政丞之議亦同。 請今後首從分揀科罪, 永爲恒典。” 傳曰: “可。”


○持平柳應龍論啓趙璘加資事, 不聽。


4月 23日

[편집]

○甲子/受常參。


○兵曹據咸鏡道觀察使鄭眉壽啓本以啓曰: “本道本無中坪之地, 而尹世根等胥動浮言, 誘引一道愚民, 情犯非輕。 固當痛懲, 請令義禁府拿來, 推考定罪, 下諭本道, 以懲狂惑之民, 以示實無新地可居之意。” 從之。


4月 24日

[편집]

○乙丑/瑞山郡守金震犯贓, 錄案。


4月 25日

[편집]

○丙寅/受朝參。


○持平柳應龍啓: “奉先寺進扇僧, 直入政院。 僧異類, 宮禁近密之地, 豈宜出入? 今後令於宮城門外進之, 毋使入闕。” 傳曰: “可。”


○刑曹啓: “江原道民石山面罵守宰, 至發致害之說, 有關風敎, 請全家徙邊。” 從之。


○禮曹啓: “今當農月, 雨澤愆期, 請依前例, 審理冤獄、掩骼埋胔, 且祈雨。” 從之。


4月 26日

[편집]

○丁卯/傳曰: “錦線、紵絲裁剪各二斤入內。”


○以金應箕兼春秋館事, 尹殷輔司憲府持平, 尹耕司諫院正言。


○傳旨于戶曹曰: “白淸蜜ㆍ常淸蜜各二十斗、眞油六斗入內。


4月 27日

[편집]

○戊辰/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署囚私奴古音同僞造印信, 斬待時。 校書館奴曺貴同偸取緜布越城罪, 斬待時。”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大提學成俔曰: “前日天使金輔所進《續綱目》, 其爲書甚切要。 成宗將欲印出, 已命撰集, 請速印進, 以資講讀。” 王曰: “固當印出, 但今方省費, 待秋印之。” 俔曰: “請令弘文館預撰, 幷印《輯覽》。” 王曰: “可。”


○議政府啓: “淸蜜四十斗入內, 未知何用。 但今天使出來, 所儲竭盡, 則必斂于民, 弊將不貲, 請節用。” 命還下二十斗。


○傳于戶曹曰: “入居人女子作爲妻妾, 京外率居者, 一切禁斷。”


○江原道監司李復善馳啓: “本道土地磽瘠, 少遇旱氣, 禾稼易至燋損。 近日兩麥方穗, 雨澤不洽, 旱徵已成, 請依前例, 降香祝祈雨。” 從之。


○傳曰: “內官金秀藏決杖六十, 定屬穩城。”


4月 28日

[편집]

○己巳/御經筵。 持平柳應龍曰: “應囚家僮者, 責出價布, 民受其弊。 故直囚人丁, 然前日徵價之時, 一僮之價, 只半匹。 今雇人代囚, 其直三倍, 弊更甚焉, 袪弊節目磨鍊。” 領事韓致亨曰: “近日猥濫徵價紛紜, 令五部員責報囚僮, 甚者多收其價, 分給所報各司, 此風不美。 買人之弊, 雖如臺諫所啓, 然有罪者受弊, 不足恤也。” 王曰: “欲以救弊而立法, 弊若如前, 則固當更之。” 特進官朴安性曰: “不囚人丁, 則奸詐之徒, 計其囚三放三之限, 備價而待, 隱避不見, 囚人丁之法, 不可廢也。” 獻納申澄曰: “祭祀國之大事, 近來宗廟、文昭殿一不親祀, 平時不宜如此。” 王曰: “祭祀雖沾服失容, 猶不可行, 況有故乎?”


4月 29日

[편집]

○庚午/傳旨于戶曹曰: “黑麻布二十匹入內。”


○刑曹啓: “前者受敎內: ‘僞造文記, 奸詐現著者, 一切徙邊。’ 而近來元告被論中, 俱納文記, 則例移該司決折而已, 不問僞造之罪, 甘心免罪, 以售其奸, 官吏亦陷於術中, 未嘗論治。 今後請令決訟衙門, 凡聽訟畢決後, 僞造文記現著者, 例移本曹科罪。” 從之。


○刑曹啓: “賤人崔得生恃財豪侈, 蔑視士族。 因一時之忿, 成群持杖, 圍刼前郡守李周庭、忠順衛唐益家, 毆其妻子、奴婢, 因縛唐益及進士崔偉, 驅逐馬前, 迫至其家而侵虐之, 頑悍暴戾, 傷風敗俗, 莫此爲甚。 若依律, 只論杖八十, 則無以懲惡。 凡勒令入居人, 雖無罪犯, 猶全家入送, 以實邊鄙。 得生等決杖後, 請全家徙邊。” 從之。


4月 30日

[편집]

○辛未/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三和囚軍人尹義同打殺義子李革罪, 三覆。 殷栗囚任萬禎犯罪逃亡罪, 初覆, 斬待時。”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兵曹判書李克墩、左參贊申浚、右參贊尹孝孫、吏曹判書姜龜孫議: “接待唐官護送軍于義順館。 雖義州官吏開端失當, 然不可中止, 姑令該曹措置館待之具。 但遼東等地, 本是高句麗之地, 故自鴨綠江至遼河所居之人, 皆我國之民。 高皇帝初定天下, 以鴨綠爲界, 慮兩國人民互相往來, 設爲東寧衛, 以處元居民, 使地界截然限隔。 其後遼陽人戶漸盛, 於東八岾, 散處耕食, 以此屢被野人侵掠。 中國初置靉陽堡, 次置鳳凰城, 今又置湯站, 距義州纔半日程。 中國雖揚言爲朝鮮朝貢之路, 實則欲以八岾爲內地, 爲闢土之計也。 半日程相望之處, 義州興利人必朝往夕返。 因此避重就輕者, 漸至投居, 實非細故, 兩國關防, 不可不謹。 今又托以護送, 咫尺之地, 必越(沼)〔江〕累日經宿, 則其交接之弊, 不可勝言, 豈但支供米布而已也? 來千秋使之行, 別付贈物于通事, 因詮語摠兵官及都司曰: ‘前者護送我國宰相序班, 每到江上, 其後因朝廷之旨, 至遼東而止。 故唐官及護送軍, 亦至江上而止。 今越江留宿義順館, 在我主人之道, 固宜感動, 但未知前後異宜。’ 微辭開說, 以試其意。 唐官出來, 雖或都司之令, 湯站護送軍, 全數越江, 則必非都司所知, 以告都司之意, 語湯站、鳳凰城等鎭守, 聽其答辭, 回還後更議措置。”


○議政府啓: “刑曹、掌隷院決訟事, 似無錯誤, 然不可以此爲信。 在祖宗朝分遣注書、史官, 審其滯訟, 今亦依右遣審。 但訟者中有合執, 而淹延歲月者, 卽囚禁速決; 若兩造俱備, 而官吏不卽聽斷者罪之。 外方亦令觀察使檢擧, 以此爲式, 庶可斷訟。” 傳曰: “諭。”


○刑曹啓: “外知部造飾文記, 敎誘訟者, 潛受賄賂, 變亂是非。 亂法之人, 人所恐惡, 畏其報復, 不敢現告。 請許人捕告, 告一人者, 賞緜布五十匹; 知而不告者, 決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三切隣、管領論以制書有違律, 同謀人自首則免罪。 又令決訟各衙門, 隨所聞移文本曹則閱實科罪。” 從之。


八年 五月

[편집]

5月 1日

[편집]

○朔壬申/受朝賀, 御經筵。 掌令柳世琛曰: “國家設學校, 爲儲養人才也。 往者四學官員, 日以訓誨爲事, 早仕晩罷。 禮曹月講勸學之方, 無不備具。 近聞, 四學官員不勤其職, 晩仕早罷, 勸課陵夷。 請令該曹, 別設科條, 嚴加糾察。” 領事李克均曰: “近間儒生不究學問, 先媒利祿, 爭屬醫書講肄習讀等官, 此雖家貧爲祿而然, 士風不美。” 特進官蔡壽曰: “今之士風, 不得猝變。 昔李陸爲大司成, 日事講學, 其不能者, 罰不少貸, 儒生惡陸剛明而空館, 成宗怒, 命停擧首唱儒生等。 及李則爲大司成, 學中之令, 一切寬假, 及則之遞, 上疏請留。 如此士風, 非有司所能遽變。” 王曰: “不須別立科條, 但令該曹申明耳。” 世琛曰: “自去年天變屢現, 今又旱徵已形, 兩麥不穗, 農食亦匱, 豈可保其西成乎? 請勤御經筵, 延訪嘉言, 減省不急之費。” 克均曰: “平安道价川、寧邊等邑地震。 近日旱災亦甚, 兩麥不穗, 民尙艱食。” 世琛曰: “地震之變, 豈以爲小災, 而忽之乎? 請謹天戒。” 王不答。


○下護軍崔灝元上疏, 仍傳曰: “成宗朝《太一經》修撰與否, 考《實錄》、《日記》以啓。 其疏所云《太一經》修廢之效, 此古經文乎? 灝元自作乎? 其問政院及宰相。” 承旨等啓: “術家之事, 臣等所未知。 疑是出於術書, 而灝元裁制也, 請召觀象監提調李克墩、成俔問之。” 傳曰: “可。” 克墩、俔啓曰: “觀灝元疏辭, 必是術家之語, 非自造也。 然臣等雖承乏爲觀象監提調, 術數之事, 未嘗涉獵。 灝元疏語, 臣等未嘗聞也。 其云: ‘對馬島往擊之時, 亦藉《太一》, 而得利。’ 臣等未之知也。 成宗朝嘗命編撰, 而尋復罷之。 其所以罷之之意, 豈無以哉? 術數之事, 國家雖不可盡棄, 然皆近於左道, 孔、孟所不言。” 傳曰: “其問政丞等。” 又問克墩等曰: “若以此書, 預卜國祚長短則可, 不然則旣非正道, 雖不刊行, 無乃不妨乎?” 克墩等啓: “上敎允當。 臣等亦以謂, 如有益於國家, 則前古聖賢之君, 當先爲之。” 傳曰: “知道。” 其疏曰:

臣曾在成宗朝, 伏承《太一學》復立之命, 書旣垂成, 而遂命停罷, 至今不復, 秘術不傳, 心實未安。 敢陳愚抱, 以瀆聖聰。 臣按, 《太一》天帝神也。 下司九宮, 中建皇極, 欽若則彝倫敍, 怠棄則三正亂。 《太一》掩囚則人君不安, 諸將關挾, 大臣有災, 世道治亂、國脈長短, 可得而先知, 豈淺淺小術之比? 以歷代之迹而言之, 黃帝制太一局, 伐蚩尢, 而爲五帝先; 太公持《金鏡式》, 伐商辛, 而爲三王表。 吳王爭衡, 劉敦演黃旗之祚; 漢祖受命, 張良秘金刀之籙。 神用於不言之宰, 睿化於無方之間, 開戶而休咎自徵, 拂鏡而毫髮不爽, 非天下之至精, 其孰能與於此哉? 以兵戰一事言之, 正兵守其經, 奇兵應其權, 五將發不發, 考遣將之便否; 三門具不具, 知出師之利害。 因分野而向背, 從吉門而出入。 背孤神而向其虛, 所向無前; 居直符而擊其衝, 所戰必克。 主客分先後之序, 算數決勝敗之期。 因地勢而設陳圖, 視陳形而定旗色。 遊兵伏兵, 邀擊遮遏之徒, 屯兵固守, 遙避伏藏之方, 莫不備具。 以至臨機設策, 應變制敵, 百戰而百勝, 萬擧而萬全, 眞兵家之妙術也。 《太一》本爲兵家而設, 後人乃用於遁甲、避病、興工、動土、出行、移徙、見貴、徼謁, 莫不由是趨吉、避凶, 誠以一理所貫, 萬事逢原, 亦國家盛衰、動靜、吉凶之所關也。 竊伏惟念, 李元茂與臣言曰: “前朝之季, 太一局猶在焉。” 式至我朝, 去己亥年, 征對馬島時, 太一官張補之稱太史官號, 從都元帥以行。 於是群議以謂: “對馬島平安, 我國先起兵, 當用利之時, 先動接戰。” 張補之以謂: “彼倭人先犯我境, 我國不得已應變征之。 彼主我客, 當用利容。” 時群議久爭不決, 張大言曰: “戰若不利, 甘受罪戮。” 右軍先赴, 短兵相接, 殺傷相半, 左軍翼入急擊, 倭人腹背受敵, 大破之。 餘虜數百 上保山頂, 竪白旗以降。 班師之後, 張亦與論功之列, 然張之用心殫竭, 不多日鬚髮皓白。 因辭職剃髮, 隱處山庵。 朝議: “補之若無, 《太一》無傳。” 特命傳驛, 詣京除職, 張又固辭。 官給衣食, 以僧服館于彰福寺, 令學徒數十人就業, 《太一》之學, 賴以不絶。 張旣沒, 設訓導二員、別監四員、學徒三十人, 定爲額數, 仍給遞兒職, 敎訓焉, 提調以是勸課焉。 每歲推算日時之計, 乃成陰晴之曆, 與日官三曆而竝進之。 世祖大王更定《經國大典》, 省內外冗官, 革太一局, 兼屬觀象監, 以天文生兼之。 天文生等本業, 猶或未精, 奚暇兼習《太一》艱苦之術哉? 兼學節目不立, 又無勸課之典, 遂絶不傳焉。 恭惟我(我)成宗大王才兼文武, 學貫天人, 灼知《太一》爲國家師兵之所關, 命臣掌其事, 仍召前《太一學》訓導臣李元茂, 與臣同事, 詰問前日推算之由, 考諸其時所成之曆, 說一而反三隅, 因略而致其詳, 質諸局冊與其立成, 遂作捷經法與其起例圖, 以續篇末, 數十年旣亡之術, 庶幾復立, 而規摸大略, 已到十之八九矣。 所可惜者, 新法之未盡推求, 所考書籍不博, 未盡條目尙多, 內藏秘密書中, 《太一統宗寶鑑》, 張良、張遂《太一書》及凡干《太一》之書, 無遺搜出, 以正不逮事, 單子書啓, 皆已允下, 竟未施行, 遂命停罷。 所印書冊雕造十七板子及前輩曆書所考文書, 盡數收取, 藏諸樻子, 入于大內, 年月已久, 其存否未可知也。 成宗朝已啓允下單子三張, 竝隨以進, 伏冀睿覽取裁。 老臣行年八十二歲, 命在朝夕, 不可遠期, 自今傳習, 已爲晩矣。 雖曰鄙術, 老臣若無, 傳習無因。 伏望主上殿下, 憐臣欲罷而未已, 許臣欲遂而未達, 許令內藏書冊中, 凡干《太一書》, 盡數搜出, 以正不逮, 又定肄習之人, 就家來學, 庶可及傳耳。 若然則非特愚臣之幸, 抑亦國家用兵緩急, 亦未必無補云。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臣等未知術數之書, 然觀灝元疏, 頗涉虛誕。 此正左道, 不須設局以撰。 先王纔設還罷, 豈無意耶?” 議入, 留承政院。


○內官林世茂下當直廳, 決杖八十。


○傳于禮曹曰: “近來學校陵夷, 成均館、四學儒生不勤學業, 皆是該曹不勸課所致。 今後依學令, 申明檢擧。”


5月 2日

[편집]

○癸酉/日暈。


○受常參, 朝啓。 承旨李坫啓: “典獄署囚甲匠金同僞造印信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禮曹判書李世佐曰: “僞造印信, 律固當死, 然當計其所用處緊否。 此人用印處不緊, 且卽毁棄, 減死何如?” 左議政成俊曰: “法雖然矣, 究其情實, 處死似重。 特減其死, 全家徙邊何如?” 王曰: “減死。” 坫又啓: “海南囚私奴末乙金奸義女銀金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傳于侍講宰相曰: “徽順公主出閤將近。 賜田有例, 予欲賜合德堤堰何如?” 左議政成俊啓: “合德堤堰, 民多蒙利, 不可奪給。” 禮曹判書李世佐啓: “廢堤堰, 給公主, 事體不可。” 王曰: “公主所給田地, 令該曹磨錬。”


○遣檢閱柳仁貴、內官金萬壽于掌隷院, 書滯訟以來。


5月 3日

[편집]

○甲戌/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材〉盛、日本國肥前州上松浦志佐壹岐州太守源義、對馬州代官平朝臣宗兵部少輔盛親、日本國五島宇久守源勝、日本國西〈海〉路妻島守山田左近將監平朝臣順治等遣使來獻土宜。


5月 4日

[편집]

○乙亥/日暈。 傳曰: “內需司奴山同盜闕內之物, 又與宗親交結博弈, 罪犯甚重, 可決杖一百, 全家徙邊。 凡庶人出入宗親、朝官家, 相與博弈、談論之間, 漏洩闕內之事, 此甚不可。 雖無罪之人, 可徙而實邊, 今後犯者, 全家徙邊。”


○持平尹殷輔啓: “正郞南憬與南忻妻李氏相訟事, 非他奴婢相訟之比, (況)〔兄〕弟不睦, 係干綱常。 本府推之, 而憬敎其子致元上言移禁府, 必有其情, 請於本府推之。 大抵該司方推, 而如不利於己, 則輒上言請移, 而殿下從之, 其弊不細。” 傳曰: “旣已移之。 推之則可知其情。”


○送香祝于江原道雉岳山等處祈(兩)〔雨〕。


5月 5日

[편집]

○丙子/禮曹啓: “以蜥蜴、畫龍禱雨, 而旱氣益深, 請依例, 閉南門開北門, 徙市。” 從之。


5月 6日

[편집]

○丁丑/傳曰: “前日諫院所啓法王窟重創事, 已令憲府禁止, 今聞出於兩殿之旨, 其勿禁。 且各道寺社或新構、或重修, 愚民惑於邪說, 爭相舍施。 令監司、守令痛禁, 其不奉行官吏論罪。”


○持平尹殷輔、獻納申澄啓: “本司所啓禁法王窟重創事, 殿下夬從無留, 臣等不勝喜幸。 今聞勿禁之敎, 未知其故。” 傳曰: “何以言不知其故乎?” 不聽。


5月 8日

[편집]

○(乙)〔己〕卯/傳于司憲府曰: “《太一》之法, 不經秘術, 而副護軍崔灝元欲撰集傳, 妄冒上疏, 其鞫之。”


5月 9日

[편집]

○庚辰/吏曹判書姜龜孫啓: “銓曹非一人久處之地。 近又旱災太甚, 恐臣銓注失宜所致也, 請辭。” 不聽。


○命奪內官崔致敦告身二等, 尋命勿奪。


5月 10日

[편집]

○辛巳/司憲府疏陳勤經筵、納諫諍、敎元子、重官爵、節浮費、謹天災、愼刑罰、簡詞訟、戒姑息、正風俗十條。


5月 11日

[편집]

○壬午/受常參, 御經筵。


○傳問于領事李克均曰: “創建寺刹, 新羅、高麗孰多?” 克均曰: “新羅尤甚。 臣聞昨敎禁創佛宇, 不勝喜幸。 司馬公曰: ‘天堂無則已, 有則君子登; 地獄無則已, 有則小人入。’ 佛若有靈, 必不以君子爲不奉信, 而入地獄; 以小人爲勤於奉信, 而登天堂也。 佛自漢明時, 始入中國, 蔓延於天下後世, 以淸淨、寂滅之道, 愚惑生人, 無益於爲國, 殿下洞照其邪, 實吾東方之福。 且臣聞, 各官貢吏納稅京倉時, 其逋欠大邑三四十碩, 小邑十餘碩, 皆責徵於貢吏, 故各官貢吏賣田宅、財産。 及來泊龍山等處, 則居人分占貢吏, 寄寓其家, 至以貢吏爲産業之本, 分與子孫, 貢吏亦重賂庫子, 然後得納。 且一邑之吏所納各司非一則所受之稅, 誰守而誰納乎? 其被困於江人、庫子, 勢使然也。 請令憲府, 詳問貢吏及各司官吏等未准納之故。” 傳曰: “貢稅事, 依所啓。”


○因旱命召三公, 議伸冤獄。 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書時推人及杖一百、徒、流、付處、充軍、收職牒、罷職人等罪以啓: “前此徒以下付標以入, 今則別命伸冤, 故取稟。” 傳曰: “徒以下皆付標。”


○下書于京畿觀察使盧公弼、忠淸道觀察使權柱、全羅道觀察使崔漢源、慶尙道觀察使安潤德、江原道觀察使李復善、咸鏡道觀察使閔孝曾、黃海道觀察使閔暉、平安道觀察使曺淑沂曰:

士族之女, 年近三十, 貧乏未嫁者, 量給資財, 不至窮乏, 而年滿三十未嫁者, 家長重論事, 載在國典, 而近來處女年壯, 婚嫁失時者非無。 審問道內, 申明法意, 毋使失時。


5月 12日

[편집]

○癸未/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安潤孫曰: “旱災已甚, 願殿下益加恐懼, 以盡應天之實。 民之休戚在守令, 守令賢否, 監司黜陟之, 然監司安能盡知守令賢否? 故民瘼未除。 今方農時, 雖不可徧遣御史, 請抽栍郡縣, 擇望重朝官, 廉察守令不法, 兼詢民弊。 且近來士大夫家婚姻之際, 誇尙侈靡, 貧家企而及之, 以致婚姻失時者多。 婚姻不得踰制, 著在令典, 而慢不奉行, 請申明禁之。” 王曰: “法則立矣, 但不遵耳。” 知事李世佐曰: “潤孫所啓是矣。 但當農時, 不宜遣官, 雖遣之, 猾吏則以計得脫, 操心字民者, 反或不免, 請令監司嚴加禁戢。 婚姻事, 臣爲禮官, 當任其責。 貧家則當例給資財, 但人皆恥貧, 不以告官。 請下諭中外, 使之審問, 如有貧寒失時者, 官給資財, 俾知殿下軫念之意。 且近日敎云: ‘朝啓時, 雖或顧問, 無有對者。’ 上敎允當。 朝啓時, 殿下寬以處決, 雖死罪, 勿謂必死, 當求生道, 周詢左右然後, 決之可也。 臣伏見, 近來國家以實邊爲重, 作罪之人皆令徙邊。 然當定罪之時, 據法較情, 必三思然後斷之。 近日處決似易, 請勿如是。” 執義鄭麟仁曰: “往年糴穀, 守令追徵, 民甚苦之。 民之受糴, 初不過斗斛, 當還納之時, 官吏只給帖字, 不抹其本文, 積以年紀, 穀數倍多。 官吏據其本文, 一一徵納, 民無以自明。 及其官吏遞去之後, 欲成解由, 往年所糴, 皆稱新給, 雖遣朝官, 難可摘發。 請下諭監司, 使之檢擧, 則守令知所畏矣。 且徭賦失中, 民怨不細。 今內需司大君公主家奴婢皆令復戶, 民之謀免徭賦者多投之。 以此, 私家日富, 公家日殘。 復戶之意, 本爲貧殘, 大君公主之奴, 有何貧殘, 而復戶乎? 均是王民, 請使均役。” 領事成俊曰: “麟仁之言甚是。 若復豪富之家, 貧民代受其勞。” 麟仁曰: “日者禁創寺社, 令本府掌之。 《大明律》寺社營創者, 僧則充軍, 尼則沒爲官婢。 《大典》亦載禁制之條, 而奉行者不能嚴禁。 尼社之創, 近來尤多, 崇禮門、興仁門之外, 殆無隙地, 本府將欲禁之則皆曰: ‘王后侍女願堂也。’ 前日禮曹受敎, 令漢城府摘奸, 亦云: ‘王后侍女願堂, 有勿禁之敎。’ 法之不行, 自王都始, 請一切痛禁。”


○傳于領事成俊曰: “鄭麟仁所啓婚姻踰制, 果如所言, 然予謂此風旣成, 似不能猝革也。 李世佐言犯罪者徙邊時, 當加詳察。 予意, 無罪者當徙邊, 況有罪者乎? 近日山同等事, 以此故也。 凡事出於下則不論, 出於上則輒言之, 此意何如?” 俊曰: “臣意亦謂, 無罪者(當)〔尙〕可徙邊, 如有所犯, 徙之有何不可? 前日因臣等之啓, 徙邊亦多。 近來如山同、崔得生等所犯至重, 徙邊實當。 婚姻踰制, 俗已成矣。 雖不能猝革, 然嚴加法禁, 使之知畏何如?” 世佐啓: “臣意謂, 凡事務要寬貸。 今殿下憂旱軫念, 故敢啓耳, 豈有他情? 如山同盜取闕內之物, 罪固重矣。 又臣等所定罪也, 何敢爲此人而啓之乎?” 傳曰: “婚姻事, 依政丞所啓立法。”


○傳曰: “白紵布三十匹入內。”


5月 13日

[편집]

○甲申/三道入居都巡察使朴崇質來復命。 書抄定戶數以啓, 全羅道抄定入居平安道四百五十戶, 黃海道四十戶, 咸鏡道一百五十戶; 慶尙道抄定入居平安道四百戶, 黃海道四十戶, 咸鏡道二百戶; 忠淸道抄定入居平安道二百五十戶, 黃海道二十戶, 咸鏡道五十戶, 合一千六百戶, 壯老弱男女幷二萬一千六十一名。”


5月 14日

[편집]

○乙酉/義禁府啓: “請畢推德津君𤂾。” 傳曰: “奴婢推刷時, 隱匿不見者重論之法, 已立而濊敢如是。 況詔獄不可不直招, 而不以實言, 是欺君、謾法, 人臣之罪孰大於是? 濊自以謂宗室, 不可加刑, 然事若如是, 則豈不得刑訊乎? 其召問。” 濊詣政院啓: “壽非少時, 臣嘗率宿。 至推刷時, 會臣家婢命德病死, 以命德之屍, 虛稱壽非, 而受立案。” 傳曰: “義禁府推問時, 何不直招?” 濊啓曰: “臣之所行, 有愧於心。 但率宿而已, 非以爲妾, 故不能發口。” 傳曰: “還下禁府, 照律以啓。”


○傳旨于戶曹曰: “胡椒六碩入內。”


○前待敎鄭希良守母墳於高陽郡地, 因病避寓於豐德縣奴家, 亡逸不知所之。 承旨等啓: “希良久侍經幄, 今得狂疾, 出家不知所之, 請令京畿、黃海兩道監司, 廣索。” 傳曰: “不善之人, 何用索爲。”

【史臣曰: “希良聰敏博學, 長於文藝。 儒生時上疏論時事, 竄海州。 及中第, 選入藝文館。 性不醞藉, 自負太甚, 不許人爲己右。 好觀卜書, 每遇事, 必先卜吉凶。 戊午之禍未起, 嘗語所親曰: “某年必有士林之禍。” 及禍起, 謫南州, 會赦而放, 守母墳於高陽地。 服將闋, 辟穀不言, 移居豐德郡, 採雜菌雜草食之, 不飮勺水, 至浹旬月。 重午日脫身逃去, 不知所之, 其家人尋至海邊, 但遺兩屨在水濱而已。 或曰: “先知甲子之禍, 赴水而死。” 或曰: “佯狂避世, 至今尙在。”】


○持平尹殷輔啓: “府使鄭詮爲築城差使員, 徵綿布於軍人, 以贈女妓, 事干贓汚。 內官徐得寬詐傳王旨, 摘取私桑, 민간에게 침학(侵虐)하다. 金繼宗當成宗初喪, 奸義州官婢, 不忠莫大, 而皆命疏放, 甚不可。 且旱極, 兩麥盡損, 軍民飢困。 諸處營繕, 請一切停罷, 以竢秋成。” 傳曰: “得寬其畢鞫。 鄭詮事, 問承服與否。 繼宗事, 分揀已詳, 豈以此終身廢棄? 營繕事, 出於不得已也。”


5月 15日

[편집]

○丙戌/御經筵。 掌令柳世琛曰: “近因旱災, 停營繕, 又減晋城大君、徽順公主造家軍, 而今皆還擧, 土木之役, 非一日可畢。 今年因旱, 兩麥不穗, 市價甚賤, 軍糧難繼, 飢困顚頓, 而監役官鞭扑徵督。 臣等非謂永停此役, 姑待早穀成熟耳。” 獻納申澄曰: “近年旱氣太甚, 殿下不當以尋常而忽之。 大抵勞民, 莫重於土木之役, 請姑停, 以答天戒。” 王不答。


5月 16日

[편집]

○丁亥/持平尹殷輔啓: “臣等聞, 命敍尹埰。 埰謀欲濫占妻邊家舍田民, 僞造文記, 奸迹已露。 前者被覈於禁府, 罪犯永不敍用。 奸邪之徒, 隨其罪犯, 繩以重法, 猶不能禁, 若少寬貸, 則人孰知戒?” 傳曰: “可。”


○先是, 高荊山以富寧鎭移置政丞波吾達及雙靑堡退排金昌歧事啓: “政丞波吾達地窄, 田結甚少, 不合巨鎭, 金昌歧賊路要衝, 移堡甚當。” 命收議于政丞。 尹弼商、韓致亨議: “富寧、雙靑鎭堡移排處及山川形勢, 不曾目覩, 其便否, 未嘗知之。 但以高荊山啓本及圖形觀之, 其所見, 甚合事宜, 依所啓施行何如?” 成俊議: “富寧、會寧間來往道路, 非防禦地, 乃山獵野人常時經由之處, 而兩邑民田, 多在其中。 近來毛隣衛野人皆歸順, 故無賊變耳。 如一開釁端, 則其爲患, 何可勝言? 若移富寧鎭於政丞波吾達, 則鏡城等處賊路皆塞, 賊變無自而發, 故臣等前日啓之。 今聞荊山之言, 政丞波吾達近處, 積雪至四月猶未消, 只可耕瞿麥。 如此則軍民入居爲難, 安可作巨鎭? 荊山又言: ‘移茂山堡於梁永萬洞上端, 豐山堡於三歧, 又除出會寧土兵, 復設下甫乙下鎭, 則富寧、會寧之民所耕土田, 皆在內地。 且三鎭相連, 雖有賊變, 首尾相救, 可無大患。’ 此言果然。 但兩堡軍民數少, 會寧之兵亦不可多數除出。 今下三道抄定入居人, 量數分入, 以實防禦何如? 雙靑堡退排事, 亦依啓本施行何如?” 李克均議: “高荊山富寧鎭移設處, 自踰車嶺直指政丞波吾達, 其間土田, 似不及二百結。 自政丞波吾達南指踰小嶺平處, 可以設鎭, 自其處祭峯前, 指一息許平原, 又指富寧本鎭間, 田地多在, 此臣所謂〔設鎭〕處也。 荊山不見而來, 何以爲定? 且按圖有不眞處, 又富寧本鎭元軍四百七十四名, 所屬茂山堡九十六名計除, 則幷玉連軍數, 三百七十八。 以此計之, 則新入居雖一百五十戶, 可以與敵矣。 況排設處據險, 賊未易出入乎。 秋來更遣審視啓聞後, 更議何如? 雙靑堡退排事, 秋成葉落後, 節度使、本郡、端川郡守(根)〔眼〕同, 設堡可當處審定。 但同堡赴防軍士數少, 須於賊路要衝險處排設, 可以保我制敵。 令本道節度使, 幷悉此意排設何如?” 從克均議。


5月 17日

[편집]

○戊子/日暈。


○王宴日本國王使周般西堂、對馬島主特送平國摠于仁政殿, 賜物有差。


○下德津君𤂾罪案曰: “只罷職。”


○傳曰: “小宦梁壽千盜飮香醞, 剌字, 極邊爲奴。”


5月 18日

[편집]

○己丑/慶尙道永川居民, 掘土得銅器、銅鏡、黃金六兩, 命還給其掘得者。


○尙傳朴仁孫被酒不能傳命, 命笞五十。


○傳于戶曹曰: “卒顯肅公主別致賻中米七十碩、黃豆三十碩、淸蜜十斗、眞油十五斗、眞麥三碩、石灰五十碩。”


5月 19日

[편집]

○庚寅/義禁府啓: “內官梁壽千命刺字。 內官與朝官一例, 在前犯罪則只錄案而已, 不刺字。 何以處之?” 傳曰: “刺字以徵其後。”


○持平柳應龍、獻納申澄啓: “繼宗事, 其初豈不詳覈, 而錄案乎? 不忠之人不必汲汲敍用。 法王窟僧聞命逃匿, 固不可容赦, 請推問。” 不聽。


○鄭眉壽書啓曰:

平安道被虜人物, 咸鏡道五鎭諸部落野人從而刷還, 要功於國家, 其來已久。 然而近來平安道被虜人物, 視舊倍蓰, 而咸鏡道彼人刷還之數亦多。 自言: ‘一人刷還之價, 牛馬不下十餘頭, 或至十五, 其所償牛馬, 非一人之有, 或〔一〕人出一二頭, 求買往來, 亦甚艱。’ 質諸被刷人, 則其言不甚相遠。 彼人之强爲刷還, 其慾不止求索本價而已, 必欲上京耳。 國家若充償本價, 則不勝其費, 而虜情亦不厭, 況於盡令上京乎? 此皆必不可爲之事也。 以是, 去年朝廷酌定以緜布五千餘匹, 人給五匹, 其費雖多, 虜情則不以爲足。 朝廷雖遣朝官開諭, 彼人面獸心, 豈可以言語曉解? 臣再度巡行, 彼人群聚陳訴, 皆以爲有功未得上京爲辭, 怨恨滋甚。 以是, 去年冬伊訓野人掠奪會寧人物, 今者汝泡里野人又掠茂山人物。 此無他, 積憤未消, 而時時刦掠, 恐動朝廷耳。 此安知非城底野人合謀所爲? 如此小事, 不足爲恤, 平安道人物被虜不絶, 則咸鏡野人刷還亦不止, 而未得其欲, 則其爲怨恨, 愈久而益甚。 大抵本道六鎭, 專以城底彼人作爲藩蔽, 而近處部落, 歸順分屬, 此萬世之利也。 今因此故, 怨恨起於城底, 則恐有後日不測之釁。 伏望命大臣, 別議處置幸甚。 南道兵營置於北靑, 節度使兼領府使, 挈帶家眷。 此則甲山、三水雖在極邊, 前此斷無聲息故也。 去丁未年間, 會寧野人金丹多茂始通路, 繼之以韓世忠嚮導, 數來作耗。 自後諸種野人往來畋獵, 動留旬朔, 乘間竊發。 因此, 節度使長戍惠山鎭, 其評事、軍官及諸騶從一切供頓, 甲山府專辦, 日就凋殘, 北靑府營衙前、奴婢則晏然無事。 朝廷已知此意, 不令節度使挈家, 以其長戍惠山, 不在本營也。 然北靑府本營之號猶在, 故一應衙前、奴婢仍役本府, 節度有時出來, 或有聲息則五六日餘程, 踰越三四大嶺, 驛騎顚覆, 亦甚未便。 節度使旣不帶家眷, 則置本營於北靑, 有何益哉? 若移營于甲山府, 則營衙前四百餘人, 奴婢數百餘人, 自然移役於甲山, 土兵足以捍禦, 而甲山亦可蘇復矣。 沿革重事, 似難輕爲, 然臣之所見如是, 敢此上達。

命議于知邊事宰相。 尹弼商議: “古人云: ‘耕當問奴, 織當問婢。’ 咸鏡道六鎭諸〔部〕落野人刷還平安道被虜人物論賞事, 令兵曹磨鍊以啓後, 更議何如? 咸鏡南道節度使移營, 沿革重事, 不可輕易爲之。 況臣爲都承旨時, 親承密敎, 世祖懲李施愛之變, 乃傳曰: ‘咸吉爲道, 一帶長蛇之形。 傍無州縣之援, 雖(姜孝文)〔康孝文〕不得民心。 若於南道設一節度使, 脫(爲)〔有〕緩急, 勢必相救, 其變亂不至如是。 以此, 加設一使, 汝其知之。 我萬世之後, 廷臣必欲議革。’ 聖訓(詳詳)〔洋洋〕至今盈耳。 世祖本意, 非爲三水、甲山而設也。 雖曰南道兵使不挈家而赴任, 平安道寧邊亦猶是也。 若有事則節度使長在江邊, 其不革寧邊本營者, 以其祖宗所定耳。 此事在成宗朝再三收議, 其時臣悉書世祖之敎以啓。 今年老, 精神亦耗, 未得記憶。” 韓致亨議: “被虜人物刷還野人以木價充償, 則其費不貲, 而弊將不止。 且一年上來野人之數, 國家旣已酌定, 而弊猶難勝。 今若從其所願, 許令多數上來, 則殘弊各官、各驛支待之弊, 其可勝乎? 救弊節目, 令該曹磨錬以啓後, 更議何如? 甲山移營事, 眉壽所啓似當。 前此甲山等處野人聲息不緊, 故節度使留防北靑, 往來巡行耳。 今以聲息緊急, 移營于甲山, 則非徒營衙前、奴婢有遷徙之弊, 甲山土品不饒, 無可耕之地, 恐未安接也。 令該曹便否磨錬以啓後, 更議何如?” 成俊議: “平安道人物刷還彼人論賞事果難, 若充償本價, 則國家將不勝其費, 盡令上京, 則所經驛路, 亦不勝其弊。 其中最有功者, 於上京數充定, 其餘令監司、節度使, 巡行時以不得從願之意, 反覆開諭, 別給鹽、布以慰何如? 世廟分咸鏡南北道, 各置兵營, 其慮深長, 非只爲防禦也。 然古來凡所措置, 久則弊必生, 弊生則不得不更張。 今南道之弊, 果如鄭眉壽所啓, 他無可救之策, 姑依所啓何如?” 李克均議: “彼人刷還賞功, 果不副所望。 臣意, 客人上京之數, 豐年則十七, 八運, 凶年則十三運, 以此運數分半, 一半城底彼人, 一半刷還彼人。 以此爲定, 彼將待其運次, 不爲深怨矣。 然彼貪戾, 以未得初運爲爭, 則當語之曰: ‘人數實多, 不可一時上送。 部落中分其運次, 於汝不害, 自有上京之時。’ 姑待運次事開諭幸甚。 然非以臣計爲得, 請令該曹, 斟酌磨錬施行何如? 南道兵營移於甲山, 此實救弊長策。 世廟初置南北兵營, 非爲防戍也, 其慮深遠。 當今之弊, 果如所啓, 姑從所啓施行何如?”


5月 20日

[편집]

○辛卯/承旨愼守英啓: “臣今朝詣闕, 闕門外一人言曰: ‘有告事。’ 臣問之, 答曰: ‘有亂言人, 故欲訴之。’ 請與刑房承旨李坫推之。” 傳曰: “依所啓。” 守英、坫取招以啓, 傳曰: “囚告人, 速推事干人。” 坫啓請遣義禁府郞廳押來。


○傳曰: “無病可用常馬二匹送于內需司。”


○傳于司憲府曰: “市中商賈之徒, 謀欲專利, 私相結約, 人之所賣之物, 則雖價重, 從輕折之; 己之所賣之物, 則雖價賤, 從重折之。 一折價之後, 無復上下其直, 致令愚民減受其價, 至於愚民所賣之物, 公然奪取者或有之。 牛馬市肆人亦自符同, 互稱牙保, 任意折價, 使人不得措手, 利專於己, 害及于民, 至爲泛濫, 治罪節目磨鍊以啓。”


5月 21日

[편집]

○壬辰/受朝參, 御經筵。 大司憲金永貞曰: “臣聞, 將試水戰。 旱災方熾, 雖小雨, 尙未洽足。 殿下當避殿、減膳, 恐懼修省。 水戰雖似閱武, 近於戲事。 且路傍禾穀, 得雨小蘇, 而駕幸之時, 必致踏損, 請停之。 且法王窟僧在都城底, 不畏邦禁, 構材燔瓦, 罪不可赦, 請鞫之。” 王曰: “以上殿之命, 旣棄石同, 何用推僧?” 正言趙玉崐曰: “對馬島倭人求請甚煩, 而特送之言曰: ‘近未得行寇抄之事。’ 其構釁端明矣。 三浦倭人生齒日繁, 我國山川紆直, 備詳知之。 一朝釁起, 難可隄防。 今各浦萬戶、僉使玩於無事, 不修邊備, 請擇人以差, 時遣朝官糾察。 且四學儒生常餉四百, 而戶曹減半, 今因旱又減其半。 儒生若過五十, 則有不得食者, 殊無國家儲養之意。 請勿減, 令成均館、司憲府、禮曹檢擧何如?” 王不答。


○傳于戶曹曰: “加給四學儒生所饋米𥸴。”


5月 22日

[편집]

○癸巳/傳于司憲府曰: “尙傳金璽, 政院以急啓事, 屢使請之, 而云喫飯後出去, 至聞院將請罪, 欲掩己罪, 遽自先啓, 其鞫之。”


○傳于戶曹曰: “卒顯肅公主別致賻, 緜布、正布各一百五十匹賜給。”


○傳于義禁府曰: “尹世根、韓水文本無緜城新地, 稱樂土可居, 唱說浮言, 誘惑一道愚民辭緣, 憑推李同。”


5月 24日

[편집]

○乙未/以朴楗爲議政府左贊成兼知經筵事, 金應箕兼知義禁府事, 尹孝孫議政府右參贊兼知春秋館事, 姜龜孫吏曹判書兼同知經筵事, 宋軼戶曹參判兼同知春秋館事, 李昌臣漢城右尹, 權鈞司諫院司諫, (朴召榮)〔朴紹榮〕弘文館副應敎, 李叔仁司憲府持平。


○下書于京畿觀察使盧公弼曰:

近來盜賊興行, 都城內結黨作賊, 拒捕軍士, 刺殺無忌, 於都下畿縣, 往來作賊。 非無道內各官可疑處, 出其不意, 窮極搜捕。


5月 25日

[편집]

○丙申/左承旨李自健啓: “平安道節度使柳順汀所啓碧潼郡麻田洞、束草洞間, 設木柵守護事, 兵曹亦以爲然。 問于政丞而後回報何如?” 傳曰: “依所啓。”


○刑曹以昌寧大君奴仲石推問事, 移關于宗簿寺, 據關捉送事, 公緘于大君。 王聞之, 命囚宗簿寺及刑曹色郞廳以推〔曰〕: “如此凌上之風, 不可不禁。 今後大君等避寓處, 勿令如是。”


○持平尹殷輔啓: “李叔仁不知事體, 又無物望, 請遞持平。” 從之。


○獻納申澄啓: “今以柳應龍爲繕工監僉正。 應龍以佐郞, 未箇滿遷持平, 未幾而陞僉正。 若以正郞爲持平, 則陞僉正可也, 此則無古例, 必有其情, 請推吏曹官吏, 遞應龍。” 傳曰: “應龍可人, 雖陞僉正無妨, 吏曹官吏何用推爲?” 澄更啓: “前此自持平遷者, 豈皆出於應龍之下乎? 然未有如此超遷。 此專由吏曹用情於宰相子弟也, 請推吏曹, 遞應龍。” 不聽。


○江城副正堅孫等上疏曰:

臣等伏以, 自祖宗以來, 克敦親親之義, 優待宗室。 世祖大王特設科擧, 以取文武, 隨其才氣, 委任中外, 其寵遇之典, 前古所罕。 睿宗大王克遵先旨, 又設文武試藝之法, 取其優等者加階, 其親親之義, 又無以加矣。 逮于成宗大王御極之初, 文武科擧之法尙存, 而眷遇益篤, 凡宗室之有一才藝者, 皆可褒賞。 厥後科擧之法雖廢, 而復設試藝之法。 由是能明經術者, 彬彬輩出, 可謂一代之盛典矣。 然人之才稟不同, 有能文者, 有能武者。 彼長於文者, 皆得自試, 以蒙勸奬之恩; 長於武者, 雖有賁育之勇、穿楊之手, 終不得展其才, 有違國家文武竝用之道, 豈非有虧盛典歟? 伏願聖上, 兼試武藝, 俾無遺材, 則必有興起而自效者矣。 若曰: “武藝一開, 而試武藝者, 徒務弓矢, 不事詩書。” 則竝擧講書, 以試學問之力, 有何妨哉? 夫宗室業武, 雖不關於大體, 而萬有不虞之變, 則豈無干城之任者乎? 《經》曰: “宗子維城。” 《傳》曰: “遵先王之法而過者, 未之有也。” 伏願殿下, 採覽焉。

傳曰: “其問于政丞。”


5月 26日

[편집]

○丁酉/傳曰: “近來日氣蒸鬱, 且臍下結核處, 尙未平復。 前此苦熱則亦停經筵, 近當停之。 若其涼日則可受朝參, 此意諭諸政府及弘文館。” 領議政韓致亨適詣闕啓: “祖宗朝隆寒極熱, 則例停經筵。 然若日氣淸涼, 則當御經筵、視事。”


○獻納申澄論啓柳應龍不宜驟陞, 傳曰: “考例以啓。”


○持平尹殷輔啓: “今以韓世俌爲金堤郡守。 金堤詞訟浩繁, 世俌人物庸下, 文筆不足, 豈能堪任? 請遞之。” 傳曰: “其問於政丞。”


○兵曹啓: “今見彼人書契, 不成文理, 未得詳究情意。 大槪自敍前功, 望其還給前日被虜人也。 當初節度使耀兵時, 彼賊五人內, 老豆等四人逢箭致死, 唯沙乙豆生存, 留置巨濟。 以此雖從實開說, 而彼不信聽, 構怨益深, 必親見沙乙豆然後, 當悉其始末, 不生怨恨。 然無辭還給, 則彼必不知德我, 反生輕侮之心, 若終不還, 則亦非待夷之道。 今若更來請之, 當語之曰: ‘五人內四人, 當初拒敵官兵中箭而死, 獨一人投降就擒, 國家憐其無知, 生存之。 汝若革心輸誠, 返我逆民末應山、韓世忠及邇來虜去人, 則當啓國家還給。’ 若如是開說之後, 萬一沙乙豆病死, 則彼必以我爲誑。 審問沙乙豆存沒後, 開說何如?” 從之。


○平安道節度使啓: “碧潼麻由洞、束草洞或陸地伏兵, 或船隻浮泊, 以備守禦。” 從之。


5月 27日

[편집]

○戊戌/傳曰: “匠人自各司、各官移屬內需司者, 其本官、司惡其投托, 不無侵責。 以水鐵匠言之, 竝率(筯)〔助〕役人移屬然後, 可以傳習, 只屬其匠, 不許助役, 則何以傳習乎? 今諸君翁主出閤時, 所用什器事緊, 其令各司、各官毋得侵責, 幷給助役。”


○獻納申澄啓: “李昌臣爲漢城府右尹。 昌臣素無心行, 成宗朝嘗爲刑曹參議而駁遞。 漢城府與刑曹無異, 請改正。” 傳曰: ‘雖有咎, 旣已徵艾, 亦足自新。 豈以一失, 追論不已乎? 況今旣爲宰相, 爾等斥之, 不亦過乎?” 澄更啓: “昌臣無心行, 處之決訟官, 何能辨曲直是非乎?” 傳曰: “昌臣雖欲以曲爲直, 以私爲公, 漢城府非一員, 豈有自斷之事乎? 予謂不然也。”


5月 28日

[편집]

○己亥/下司憲府書啓婚姻節目曰: “婚事在前, 法非不詳, 而猶且如此者, 不得擧行故也。 夫婚姻大事, 圍繞者不得飮一杯酒, 豈合情理乎? 新婦贈給之物, 令醫女擲奸, 此法亦甚不便。 婚家雖有過制之事, 醫女不言, 則何由得知? 法雖至密, 然勢家與臺官家不法之事, 將使誰禁乎? 今雖更立新法, 如不擧行, 則何益哉? 其更問于政丞。”


○下司憲府所啓檜巖寺安居僧等推案曰: “河城府院君鄭顯祖主設此事, 顯祖非他宰相例, 雖糜費飯僧, 非關國家, 竝棄之。”


○下柳應龍前例書啓單子曰: “前例旣如此, 則應龍不必遞也。 金堤郡守韓世俌遞差。”


○義禁府都事李德亨拿全羅道綾城、錦山、長水等處罪人來, 命政丞等鞫問于賓廳。


○命議江城副正堅孫願試武藝事。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議: “文武竝用, 古今通典, 然宗親則不在此例。 宗親業武, 不關大體, 試藝且是新法, 不宜開端。” 李克均議: “世祖竝試文武, 此特一時事耳, 不載《大典》。” 從克均議。


○獻納申澄論啓李昌臣、柳應龍等事, 傳曰: “昌臣事, 問于政丞。 應龍事, 以臺諫之言問于吏曹。”


5月 29日

[편집]

○庚子/傳曰: “愼守英爲都承旨已久, 今居昌府院君病緊, 其加一資。”


○居昌府院君愼承善卒。 謚章成, 溫克令儀章, 佐相克終成。 承善少時, 以貌揚選爲臨瀛大君之壻。 嘗赴文科試, 不入格, 世祖擢置上第, 累歷至吏曹判書。 成宗聘其女爲世子嬪, 甲寅冬, 擢授右議政。 及王卽位, 轉至領議政。 其爲人愞弱, 類婦人。 無所建明, 曠官尸祿, 不能爲有無焉, 時人, 謂之粥飯僧。 有子三人, 曰守勤、守謙、守英。 守勤陰險忮害, 恃勢倨傲, 人有忤己, 輒擠之攘之。 取人貨賂, 若固有之, 至奪人家舍田民, 恬不知愧, 勢焰薰灼, 朝廷側目。 守謙庸妄無識, 特一乳臭子耳。 守英其貪縱陰狡, 埒於守勤, 而悻戾害物殆過。


○下御書曰:

一, 居昌府院君喪葬諸事, 不輕事。 一, 別置簿, 前例相考事。 一, 棺槨擇品好以給事。 一, 王妃臨産, 若産則喪事及素膳事, 命召禮官議之。

禮曹判書李世佐、參判蔡壽、參議崔璡啓: “禮有王妃爲親喪, 有擧哀之文, 喪則十三月而除。 若稟旨, 公除之禮則十三日而除, 成服則第四日行之。 喪制斷以十三月者, 爲其壓尊故也。 若行擧哀之禮, 當卽日行之。 禮文則如是, 但上命止之, 則不得行也。 臨産素膳事, 雖遭國恤, 若産月則大臣請進肉膳。 此雖親喪, 不得不進肉膳。” 傳曰: “不擧哀, 餘事當臨時定之。”


○命罷酒禁。


○傳于戶曹曰: “卒居昌府院君愼承善別致賻, 米豆各一百碩、紙二百三十卷、白正布三十匹、白綿布三十匹、正布一百匹、石灰五十碩、紵布十匹、淸蜜ㆍ眞油ㆍ眞末各二碩、黃蜜七十斤、六張付油席二、緜布一百匹賜給。”


八年 六月

[편집]

6月 1日

[편집]

○朔辛丑/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橘氏立石右京亮國長、平朝臣宗彦七盛順、日本國上松浦呼子壹岐州代官牧山十郞源政、肥前州上松浦(邦護野)〔那護野〕寶泉寺源祐位、肥前州上松浦鴨打源永、對馬州平朝臣宗能登守盛俊、平朝臣宗松壽親次等遣使來獻土宜。


6月 2日

[편집]

○壬寅/河城府院君鄭顯祖啓: “檜巖安居, 非臣之自擅, 不忘世祖、貞熹王后遺敎耳。 昔世祖大王、貞熹王后親幸檜巖寺, 公主亦隨去, 觀寺之頹圮, 定議重創, 世祖未及成就。 貞熹王后承世祖之意, 命內需司, 專辦重創, 又命臣曰: ‘爾必有種善之因, 得尙公主, 爾其勉力, 俾遂予願。’ 臣承命, 與公主傾財, 以補其缺, 重新爲願堂, 載在《輿地勝覽》, 非臣之擅爲也。 公主尋卒, 因爲先王、先后, 欲設水陸, 且哀公主早逝, 給綿布若干匹, 授化主以供之。 聞, 近來僧人所齎物貨, 公私多奪之者, 故署其勸文, 且通書傍邑守令, 請恤願堂化主僧耳, 非乞錢穀也。 先后遺敎在耳, 不忍後背, 此臣之情也。” 傳曰: “世祖崇佛, 故傳敎如是, 然此特一時事耳。 《輿地勝覽》所載, 未可詳也。 雖在《大典》, 非今所尙, 則不可擧行。 非關國家利害, 而卿署其勸文, 誘惑愚民, 故臺諫論啓。 若鞫之則恐獄事蔓延, 故勿鞫耳。”


6月 3日

[편집]

○癸卯/全羅道綾城私奴哲金憚於徙邊, 乃言曰: “京都三日晝黑, 雷震殿頭, 則我等可免入居。” 命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知義禁府事金應箕鞫之。


○臺諫啓: “鄭顯祖非無識人, 而大會緇徒, 飯佛齋僧, 是不有朝廷也, 請鞫。” 不報。


○弘文館啓: “臣等聞闕內有鼓吹聲, 令吏往觀, 巫女四五輩, 坐古東宮外庭, 擊皷吹笛, 大張祀事。 臣等未知某之所爲, 但於禁內恣行祀事, 甚不可。”


6月 4日

[편집]

○甲辰/吏曹判書姜龜孫、參判金壽童、參議柳濱啓: “因臺諫駁應龍, 命考前例。 臣等書成世明、孫蕃、姜叔突、鄭洵例以啓, 臺諫謂: ‘世明等皆經五品, 而或降爲六品者, 非此例也, 而書啓, 是欺罔也。’ 臣等以謂, 人臣事君, 豈敢欺罔? 繕工僉正雖是四品, 職賤務苦, 其人器亦相當, 故擬之耳。 臺諫若以用人之失, 劾臣則當矣, 斥以欺罔, 不勝痛憫。” 傳曰: “人臣之罪, 莫大於欺罔。 卿等豈至此乎? 臺諫之言過矣。”


○傳曰: “韓世俌授金堤郡守, 臺諫以金堤地廣、民衆, 詞訟浩繁, 人器不合, 請遞之。 世俌曾經掌隷院司議, 且奉襄節公祀, 其換授京畿。”


○傳旨于戶曹曰: “水紬五十匹、唐粉ㆍ唐朱紅各十斤、緜臙脂一百張、胡椒十碩入內。”


○刑曹啓: “宰殺牛馬者, 勿論良民, 全家徙路邊各官各驛, 而自謂罪輕, 犯法者有之。 故更受敎, 犯者決杖一百, 全家徙爲絶島官奴婢, 許接人內, 士族有職人則收職牒, 永不敍用; 無職人則決杖一百, 外方付處; 庶人則決杖一百, 邊遠充軍。 知情不告三切隣、管領則以制書有違律, 論斷; 有能捕告人則牛一隻, 給緜布五匹至三十匹而止; 不能撿擧所居部官吏則重論, 而近不奉行, 依律輕論, 以致易犯, 請申明受敎。” 從之。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啓: “前者嘗啓兩界入居人子女, 毋得與內地人相婚, 居兩界者, 只羸老而已, 請申明其法。” 傳曰: “可。”


○以金崶爲刑曹參判, 許琛京畿觀察使, 金瑄兵曹參知, 李自健都承旨, 申用漑左承旨, 張順孫右承旨, 李坫左副承旨, 韓偉右副承旨, 金勘同副承旨, 許輯弘文館副提學, 朴說直提學, 鄭渙司憲府持平, 李自華弘文館副修撰。


○持平尹殷輔、正言尹耕啓: “酒禁非但爲旱乾, 爲年歉省費耳, 請勿罷。 黃衡在成宗朝以母病呈辭, 退處妓家, 事覺被罪。 用心如此, 而又無功能, 豈可驟遷崇級乎? 李昌臣前爲刑曹參議, 上有參判、判書, 固無獨裁之事, 然猶駁之。 右尹或値判尹不仕, 事皆專制, 不可不遞。 應龍自佐郞授持平, 未幾陞授僉正, 別無才能, 而濫授至此。 銓曹用人失當, 而每以人器相當爲辭, 其漸不可長也。 世俌以不合金堤郡守, 被駁當遞, 而今與豐德相換。 世俌非徒短於文筆, 且不識事體。 如京職則或問諸同官堂上, 可以處之, 若守令則事無大小, 皆自決之, 其任至重。 此豈世俌所能堪乎? 請幷改正。” 傳曰: “世俌已經司議, 何謂不識事體? 姑試可乃已。 餘皆不允。” 殷輔等更啓: “才幹雖不足, 用心若正, 則必謹於事; 才幹有餘, 而用心不正, 則必恃才而遂非。 昌臣雖有才幹, 而用心不正。 知其如是, 而任以決訟, 於事體何如? 爵賞所以勸有功有德。 黃衡心行不正, 又無功能, 濫授崇資, 殊無勸勵之意。 應龍授持平未久, 遽陞僉正, 有何才能, 而待之如是? 世俌爲司議, 猶不能堪, 況守令之職, 庶務所萃。 非其人則奸吏用事, 徵斂無藝, 賦役不均, 弊及於民。 漢宣帝嘗曰: ‘與我共理者, 其惟良二千石乎。’ 其重如此, 豈可委諸世俌乎? 臣等累日論啓, 皆留難不允, 不勝缺望。” 不聽。


6月 5日

[편집]

○乙巳/受朝參。


○正言尹耕啓: “金堤民衆訟煩, 旣以世俌爲不合, 而以尹商老代之。 商老庸劣, 甚於世俌, 曾授海州判官, 今爲豐德郡守, 皆不堪職, 殿最居中。 小邑尙爾, 況金堤乎? 請改正。” 持平尹殷輔啓: “黃衡旣無功能, 心行又不正, 豈宜特加, 以授會寧府使乎?” 不允。 殷輔等更啓, 不聽。


6月 6日

[편집]

○丙午/都承旨李自健等啓: “司憲府所啓市利人禁制節目云: ‘以貴爲賤, 以賤爲貴者杖八十。’ 此律似輕, 請決杖八十, 全家徙邊。 且摘發爲難, 告者請以犯罪人財物賞之。 臣等謂, 杖八十, 固非輕律, 加以全家徙邊, 法似太濫。 且欲治奸詐, 而以犯罪人財物, 賞其告者, 則私相告訐之漸不細。 大抵新法之立, 舊法之改, 當與政丞、臺諫議之, 請議諸政丞。” 傳曰: “可。” 成俊議: “市裏之人奸僞已甚, 法不嚴則難禁。 依憲府啓目, 施行爲當。 但許人捕告, 是長告訐之風, 不可行也。” 從之。


6月 7日

[편집]

○丁未/漢城府右尹李昌臣啓: “臣本無狀, 濫蒙上恩, 臺諫所啓, 實是公論。 臣靦面就職未安, 請辭。” 傳曰: “中人以下, 誰無過擧? 若以一有微失, 而終棄不用, 則後無自新之路。 臺諫所論過矣, 卿其勿辭。”


○傳曰: “柳應龍、韓世俌、尹商老、黃衡事, 收議于政丞。”


○兵曹啓: “今觀聖節使書狀: ‘以雌馬五匹, 黑麻布十匹, 貿唐騸馬一匹, 到東八站, 瘦困足傷, 不能牽來。’ 云, 必非良馬。 臣等意, 雌馬五匹, 皆有將來畜産之理, 黑麻布十匹, 亦直緜布五十餘匹, 而所貿老騸馬若不良, 則其價必賤。 以此唐人嗜利, 爭高馬價, 其損我之弊不貲。 唐馬貿易便否, (謂)〔請〕令司僕寺提調, 詳實磨錬。” 從之。


6月 8日

[편집]

○戊申/傳于議政府曰: “《大典》內: ‘新法之立, 舊法之改, 議政府擬議以聞, 司憲府、司諫院署經。’ 近來各衙門所該公事, 少有阻礙, 輒立新條, 紛紜受敎。 不關政府, 故科條多端, 法立弊生, 殊非《大典》本意。 今後不得已改舊立新之事, 一依《大典》。”


○司憲府啓: “近來富家大族, 競誇浮靡, 婚需粧具, 務極奢侈。 貧者爭相企慕, 力不能辦, 遂致婚嫁愆期, 弊將難禁。 今後, 納采及寢具用紗羅綾段者, 笠飾用金銀珠玉者, 纓子用珊瑚璃瑠明珀者, 同牢宴外用油蜜果者, 僭擬鞍具馬先送者, 新婦謁舅姑時, 備給紗羅綾段衣服及金銀珠玉雜佩者, 勿論堂上官子女, 一皆禁斷, 違者其家長以制書有違律論斷。 婚姻之家, 納采成婚日, 預告于府, 至其日發吏檢察, 不得送吏處, 遣醫女撿察。 如不告後現, 則家長及所居部員、管領重論。 婚家納采日、成婚日則顧畏禁亂, 勉從法制, 但一應禁物或先或後, 潛相送與, 固難摘(撥)〔發〕, 隨所聞科罪。 婚日圍繞賓客, 塡門塞巷, 大設宴席, 縱飮不已, 糜費不貲。 今後除宴飮臨時圍繞, 違者家長及宴飮賓客幷科罪。 家貧不給資粧者, 固不足論, 其不至貧乏, 而拘於俗尙, 婚嫁愆期者, 其家長依律科罪。 王子君吉禮時, 本家主婚嫁及宗親過制事, 令宗簿寺禁斷, 府亦風聞糾擧。 禁亂書吏、羅將、撿察醫女, 用禁物者不告, 後現則勿揀赦前, 幷杖一百, 書吏、羅將邊遠充軍。” 從之。


6月 9日

[편집]

○己酉/傳曰: “薦新米穀素物, 今後勿送內佛堂。”


○傳曰: “白紫水晶令所産處採取, 擇無瑕玷者以進。”


○傳曰: “具壽永其授司僕寺提調。”


○江原道觀察使李復善馳啓: “近日道內雨澤不絶, 雖不沛然, 亦不驟暴。 到處兩穀成熟, 禾稼敷榮, 以至雜種田穀, 無不成遂, 大麥已半刈穫, (少)〔小〕麥則已實, 臣私竊喜焉。 問於農人, 農人告臣曰: ‘前年則至于六月不雨, 兩麥不實, 苗種未移, 失農太甚, 今年則連遭雨澤, 兩麥已食, 禾稼雜穀幷皆茂盛, 五月內東作已畢。 若六七月之間, 不甚旱乾, 則西成可望。’ 臣勸且戒曰: ‘此是聖上勤恤之恩, 皇天后土亦必鑑臨汝等力服田事, 毋效遊惰, 上不負聖恩, 下不失所業。’ 巡行勸農。 比聞, 朝廷悶雨之極, 閉南門、遷市廛, 祈禱之典靡所不擧。 臣雖在外, 豈不摧內? 今守一丘, 以臣所睹記謹啓。” 傳于政院曰: “復善所啓似自矜。” 承政院啓: “書辭浮暢, 近於獻諛, 請鞫之。” 傳曰: “可。”


○尹弼商議: “世俌事, 前日收議已啓。 商老則臣之切親, 難以參議。 柳應龍人物雖可, 僉正似速。 黃衡事, 當從公論。” 韓致亨議: “應龍有文筆可人也。 然以去年六品, 今陞四品太速, 臺諫所論似當。 商老在豐德時, 未能堪任, 臣已聞之。 小郡如此, 況其劇郡乎? 從臺諫所啓何如? 黃衡武才卓異, 且優於文筆, 可任邊將。 其病母呈辭事, 凡從仕人欲覲親外方, 則雖無病, 例爲呈辭。 衡若以母病呈辭而如是, 則固是不可, 如其例爲呈辭, 則不可以此爲終身之累。 況事在十年前, 屢經赦宥乎?” 成俊議: “應龍以前年佐郞, 今爲僉正, 雖兩科出身, 猶爲太速。 況以蔭職, 濫授至此, 臺諫所啓宜當。 世俌臣未知爲人。 但臺諫非一二, 豈無所聞? 商老赴任豐德之後, 政聲不美。 民少事簡尙如此, 況金堤乎? 守令專制一邑, 民之休戚繫焉。 若不堪任, 罪亦隨之。 二人皆兩大妃之族, 如或得罪, 必傷大妃之心。 臣意, 皆換京職, 使之保全何如? 黃衡可任邊將, 其母病呈辭。 不卽歸覲事, 凡從仕人, 親在外方, 則無緣歸覲爲難, 故病親呈辭, 來往相見, 自是例事。 不可以此爲罪, 況事在先王朝, 已經十餘年, 先王已赦之, 安可追論?” 李克均議: “應龍陞授僉正, 公論以爲不可, 臺諫所啓甚當。 世俌事, 臺諫言之至此, 必不合於公論, 京職換差似當。 商老到處未聞政聲, 諫院所啓, 實合公議。 雖在豐德, 民未蒙德, 況劇郡乎? 亦換京職幸甚。 黃衡臣前日徒見其面, 未知其實。 臣爲警邊使時, 與衡同處半年, 文武兼全, 實難得之才也。 臣以爲, 今授二品亦晩也。 憲府所啓, 呈辭宿娼之事, 朝廷皆知其實, 其時以謂曖昧。 此事姜龜孫詳知之, 若下問則洞悉矣。” 傳于承政院曰: “黃衡事, 克均啓云: ‘今爲二品亦晩也。’ 故從其議。 應龍事, 已考前例。 世俌、商老果如成俊議, 吏曹何以注擬? 其召問之。”


○吏曹啓: “韓世俌曾經淸州判官、司議、僉正, 尹商老亦經海州判官、忠翊府都事。 本曹注擬時, 雖未能的知賢否, 如其有踐歷處及職秩相當則擬之。 今世俌、商老已經守令, 職秩亦皆相當, 故擬之。” 傳曰: “世俌姑換京職, 後擬守令。 商老仍差豐德, 應龍改差。”


○傳旨司憲府曰: “江原道觀察使李復善雨澤書狀, 誇張己事, 獻諛於上, 其鞫之。”


6月 10日

[편집]

○庚戌/都承旨李自健等啓: “本宮所屬咸鏡道良民, 竝三丁爲一戶, 而以三百戶爲元額。 前者因臣等所啓, 問其初設之意於監司, 今監司具由馳啓。 該曹啓云: ‘元額三百戶外, 投屬者頗多, 請刷出以補軍丁。’ 臣等謂, 戶若三百, 則丁數乃至九百。 去己酉年推刷時, 元額外餘丁, 又二百八十餘, 距今十四年, 其蕃息必倍。 本道民少戍緊, 戍卒不實, 請元額外餘丁, 別置若干名, 以充元額物故之數, 其餘竝給軍士無保者, 以實軍額何如? 然此大事, 請議于大臣。” 傳曰: “可。”


○持平鄭渙啓: “江原道早旱, 兩麥焦盡, 晩水成霖, 禾穀損傷, 民甚飢饉。 監司李復善啓: ‘兩麥已登, 雨澤周足, 西成可望, 臣私竊喜。’ 是欺罔獻諛也, 請拿鞫。” 不允。


○命賜徽順公主家上樑布施綿布八十匹、生綃一匹。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論啓李復善, 命遞之。 仍傳曰: “若拿來, 則一道人心洶洶, 不允。”


6月 12日

[편집]

○壬子/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金克精告哲金亂言, 當賞矣。 所願欲免入居, 今若許免, 則狡詐之徒, (窺)〔規〕免入居, 誣飾虛辭以告者必多。 若給綿布, 國家用度浩繁, 宜給兒馬一匹、襦衣一襲。 尹世根罪固應死, 無正律。 比以(扇)〔煽〕惑愚民, 絞待時之律, 然死罪不可比律, 宜減死, 決杖一百, 定屬慶興官奴。 且內需司所屬咸鏡道良民元額三百戶, 幷保九百丁, 而餘丁又二百八十一。 去己酉年請除餘丁, 以充軍保, 成宗以備三百戶有闕, 不聽。 今距己酉十四年, 其蕃殖必不少。 成宗時則北道防禦, 不如是之緊也。 今則如三水、甲山前所不緊之處, 戍禦倍之。 以故, 本道監司、節度使推刷營屬數外人, 以充軍保, 況此閑役者乎? 致亨等皆經本道監司, 備悉此弊。 各處魚箭, 托云進上, 擧皆奪占, 州府反爲請乞, 僅供進上。 內需司屬人一歲所獻魚物必不多, 良民之豪富者, 樂其無事, 率多投屬, 何益於國家? 臣等謂, 三百戶亦已多矣, 請刷出餘丁, 以充軍額, 其數外投屬者, 依該曹啓目施行。” 傳曰: “克精事, 徐當報之。 內需司屬人事, 元額三百戶, 加定一百名, 以一千名爲元額, 其餘幷充軍。 餘依所啓。” 弼商等更啓: “北靑移鎭事, 從克均議, 將移甲山, 克均亦非欲移其鎭也。 今若移鎭, 則必以節度使兼甲山府使, 又置判官。 且甲山土地不廣, 北靑官屬人甚多, 難可容居。 且世祖大王置鎭北靑, 其意深遠, 不可輕革。 平安道節度使本營, 則寧邊而防禦事緊, 長留昌州, 令本營衙吏、奴婢分番往來。 今北靑亦依此例, 令節度使留防甲山, 其奴婢、衙吏分番以役何如? 且前此我國赴京使臣還來時, 遼東護送軍未及義州而還。 今李昌臣之還, 遼東大人令護送軍送至義州, 又給擺堡馬, 其意則繾綣矣, 義州供億之弊不貲。 然彼實款待, 而我國不可示以厭憚之意。 聞, 遼東大人有求請之物。 請於今行次, 擇事知通事, 優送物件, 因諭有弊之意。 且我國盡誠事大, 故敎誨漢語、吏文非不盡也, 而精通者獨昌臣而已。 雖令昌臣訓誨後進, 然昌臣無閑, 學者亦有官務, 未得專業, 請令昌臣注解吏文, 且爲口訣。 如是則雖不受業, 自能通解。” 從之。


6月 13日

[편집]

○癸丑/持平鄭渙啓: “觀察使凡有啓聞, 必與都事同議, 監司雖或謬計, 當與之可否。 今江原道觀察使李復善所計大謬, 都事鄭士傑瞢然不言其非, 與有罪焉, 請竝鞫。” 從之。


6月 15日

[편집]

○乙卯/吏曹判書姜龜孫啓: “臣久居重任, 前旣屢辭, 未蒙允可, 不敢强辭, 遷延至此, 權柄不可久持。 況今又有謗臣者, 掛牓於道。 前日嘗掛牓謗臣, 臣卽請辭, 敎云: ‘此必求官, 而不得者所爲。’ 上敎至此, 不敢强辭。 是雖求官不得者所爲, 然由臣有愆也。 累招謗議, 猶帶其職, 朝議謂何? 請解臣職, 得保餘年, 以酬上恩。” 傳曰: “前此吏曹判書歲月久近, 其考啓。” 吏曹啓: “李克墩、柳洵、(愼守勸)〔愼守勤〕皆未滿二十朔而遞。” 傳曰: “遞差。”


○吏曹以尹孝孫、朴崇質、金應箕擬判書以啓, 御書曰:

用人以賢, 古今通論。 特超許琛一資, 謹行吏判之事。

琛啓: “擢臣爲吏曹判書。 所任重大, 雖副物望者, 累招謗議, 況臣庸劣, 豈能堪任? 請辭之。” 不聽。


○先是, 政丞啓以卞珪、郭庇殘疾, 當免入居, 巡察使朴崇質請勿免, 所議不一, 故(領)〔令〕政丞議之。 尹弼商議: “律文以手無二指, 足無三指, 手足無大拇指者, 爲殘疾。 今郭庇、卞珪雖與律文稍異, 其不措用則一也。” 韓致亨議: “律文內手無二指, 謂之殘疾。 今郭庇左手拇指、食指兩指折傷; 卞珪右手三指火傷不伸, 豈非殘疾乎? 臣等前日考律以啓, 殘疾之人違法入居, 似未便。” 成俊議: “郭庇二指, 卞珪三指皆不得屈伸, 與無何異? 且下三道人民甚多, 何必抄手指折傷人乎?” 李克均議: “以律文觀之, 手無二指, 足無三指, 手足無大拇指云者, 以絶無言也。 臣意, 雖有拇指、食指, 其上端絶無, 則何以措用? 且三指不伸, 則與無何異? 然則謂之殘疾當矣。 但卞珪丁數二十五, 郭庇丁數十五。 雖除戶首, 其子壻可以立戶入居, 守令不須鞫。” 傳曰: “卞珪、郭庇其免之。”


○傳曰: “東西蠶室, 除內官, 差遣朝官。”


○日本國使臣周般西堂等拜辭。


○具壽永啓: “臣旣授尙衣院、司饔院提調, 今又授司僕提調, 請解一司。” 傳曰: “其遞司饔院提調。” 凡帶提調者, 如司僕、尙衣等司, 要而利, 如司饔, 冷而苦。 先是, 特旨爲司僕提調, 豈無所由? 至是請解一司, 是必陰取上旨, 陽示人以辭, 壽永所行, 多類是。


6月 16日

[편집]

○丙辰/以具壽永爲判敦寧府事, 姜龜孫晋原君知經筵事, 鄭眉壽知敦寧府事, 許琛吏曹判書, 宋軼參判, 李承健戶曹參判兼同知義禁府事, 金壽童京畿觀察使, 朴元宗江原道觀察使。 眉壽、琛特加, 壽童、元宗特旨。 傳曰: “用人以賢, 古今通論。 特加許琛二資, 除吏曹判書。”


○吏曹判書姜龜孫辭本職, 上特命許琛代之。 龜孫久典銓衡, 人頗譏其簠簋不修。 然容貌瓌瑰, 意氣充富, 非輕率齷齪之比, 亦可謂名相。 琛端重簡雅, 一時名相, 無出其右。 今拜本職, 朝望洽快。


6月 17日

[편집]

○丁巳/傳旨戶曹曰: “正布、緜布各一百五十匹, 其速入內。 非不知節用, 但有緊用處, 豈可廢也?”


○先是, 兵曹判書李克墩等啓: “入居人女子, 悉令禁婚內地。 如犯罪入居五鎭, 則專爲實邊, 其禁之宜矣, 自餘勒令入居, 則離鄕之冤旣不淺, 而加以禁婚內地, 則其悶深矣。 況勒令入居人子弟如侍衛軍士、生員、進士, 居京者頗多, 豈可舍其妻妾而來乎? 請收議于政丞。” 傳曰: “議之。” 弼商議: “入居人女子, 作爲妻妾, 率居京中及他道、他邑禁斷之法, 依兵曹所啓, 平安道沿邊各官、咸鏡道六鎭外, 勿禁何如?” 韓致亨、成俊議: “南民憚其入居, 與死無異。 若許女子他道、他邑婚嫁, 則因此流移, 有乖實邊之意。 臣意, 依前受敎施行宜當。 但法前婚嫁人, 竝令刷還, 則父子、夫妻相離, 果如曺淑沂所啓。 自立法後痛禁何如?” 李克均議: “五鎭軍民, 苦其防禦, 其子女竝婚嫁於南道。 以此, 五鎭軍數日減如兵曹所啓。 咸鏡六鎭、平安江邊軍民子弟, 勿與南道人婚嫁, 其已婚嫁者, 刷還本邑, 則防禦實, 而人心亦不搖動矣。 南道入居推刷之法, 兵曹所啓似當。 然南道入居之人, 豈樂居兩界? 必欲漸移於京中, 其禁止節目, 更令該曹磨錬後, 更議何如?” 從俊議。


○先是, 兵曹以甲士遞兒分給, 加設內禁衛, 甲士等訴冤。 兵曹啓云: “取才軍士中, 甲士才品最劣, 只以仕多, 每等給祿, 則才優者未得受祿, 有乖勸勵之意。 今後每番錬才時, 別試二百步三矢, 一矢以上入格者, 爲先給祿, 餘遞兒則以給仕多者何如?”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議: “甲士等勿論職秩高下, 竝皆受祿, 以實侍衛, 此祖宗朝立法本意也。 奪遞兒給他, 祖宗朝所無之事。 自今甲士未受祿者, 至二百餘人, 無祿而把門、巡綽等務, 難以堪之。 遞兒出處, 雖難搜括, 各品事歇者, 還給本數何如? 其別試才入格者除職, 亦是新法, 臣意以爲, 不可擧行。” 韓致亨、成俊議: “甲士遞兒旣已奪給, 兩界甲士及內禁衛, 不可輕改。 每番錬才時, 別試二百步, 三矢一矢以上入格者, 計仕錄用, 勸勵之法似當, 依兵曹啓目施行何如?” 李克均議: “甲士中, 兩界軍士有奉足者少, 且越二三番受祿者多, 加以防禦甚苦。 下三道甲士奉足依數得之, 雖番上時, 其所苦者, 入番禁盜而已。 臣於平安道, 京中番上甲士累年率防, 但充其數, 而無用於倉卒。 臣意, 世宗朝甲士取才, 試以二百步, 故皆有實才。 今則只試八十步, 有名無實者甚多。 古人云: ‘兵貴精, 不貴多。’ 各道士族有才子弟, 欲入內禁衛, 則不堪長番; 欲入別侍衛, 則無奉足, 難於番上; 欲入甲士, 則厭其卑賤, 托名軍保, 閑遊者多。 甲士取才, 定爲單二百步, 則其數雖少必精, 別侍衛給保, 則士族有才子弟多入矣。 令該司磨錬施行何如?” 從克均議。


○傳曰: “金克精本非犯罪入居, 今告屬上亂言, 不可不賞。 特免入居何如?”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克精今若免入居, 則乃副所願。 然以此開端, 則無識之徒效此, 誣告者必多, 弊將難禁。 臣意, 前賞之物不足, 則請以他物加給何如?” 傳曰: “依前賞格給之。”


○賜米二十碩于卒居昌府院君愼承善家。


6月 18日

[편집]

○戊午/宗親德林正孜等上疏, 請試武藝曰:

臣等少以鹵莽, 晩而無成, 遂業弓馬。 頃値試藝, 欲有所試, 上書干恩, 自知瀆犯, 再冒天威, 罪在不赦。 臣等竊以, 人才有萬不同, 長於彼者, 或短於此; 長於此者, 或短於彼。 是以, 上之取下, 取其所長, 不强其所短, 此我聖朝設文武試藝之意也。 世祖初設科擧, 令宗室竝試文武。 當時中文科者二人, 中武科者八人。 永順君溥、春陽君徠, 卽其文也; 雲水君孝誠、牛山君踵、堤川君蒕、牟陽都正稙、銀川君穳、新宗君孝伯、溪川都正誠, 卽其武也。 睿宗又設文武試藝之法, 牟陽都正稙中文藝; 雲水君孝誠、牛山君踵、新宗君孝伯中武藝, 皆以優等加給。 成宗卽位之初, 中武科者丹山守穗、豐城正杠, 是皆祖宗勸勵文武之盛典。 自是厥後, 隷科之法雖廢, 而試藝之法尙存, 然試文而不試武, 故業文者得售其才, 榮其身而及其親。 業武者雖有出衆之才, 終未得展, 反爲自棄。 臣等竊以, 士大夫之赴武擧者, 必先講書然後, 得試弓馬之技。 今宗親武藝之法, 豈不可如是乎? 業文者旣專文矣, 業武者旣講試一書, 則業武者豈皆專於武耶? 伏願殿下, 法祖宗竝試之意, 使臣等亦有所試, 則弓馬小技, 縱不能任維城之責, 其於國家, 豈無小補?

命議之。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宗親文武試藝, 祖宗朝一時特命, 非永世遵行之法。 成宗試以文藝者, 欲使宗室勤於學問, 以曉禮義之方耳。 且參酌是法, 載在《大典》, 必有深意。 若設武藝, 則宗親徒業弓馬, 不事學問, 必有後弊。 臣之前議已盡。”


○傳旨戶曹: “胡椒五碩入內。”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啓: “觀察使專制一方, 必須擇人。 今朴元宗不堪方面之任, 故累瀆不已, 元宗用心不正, 前以承旨, 遞爲平安道節度使。 其時平安道有賊變, 元宗以母病辭, 今爲江原監司不辭。 前云母病, 非實則是欺君; 今不稱母病, 則是遺其親也。 人之大節, 不出忠孝。 不忠、不孝則是無大節, 請須改正。” 不聽。


6月 19日

[편집]

○己未/傳曰: “前者政丞啓云: ‘以體大鮮魚封進, 有弊於民, 請以體小者進之, 然體小則無味。 我國雖褊小, 豈以民弊, 而略君上之供乎?”


○傳旨戶曹曰: “中米五十碩、黃豆五十碩輸送于內需司。”


○命議珍島牧場沿革事。 尹弼商議: “《記》曰: ‘問國之富, 數馬以對。’ 正統皇帝降勑曰: ‘軍國之務, 莫先於馬。 馬之産, 王國爲富。’ 以此觀之, 馬之於國, 其係甚重, 不可以一時小弊, 輕變祖宗之法。 其時先王與大臣商確定之, 不可紛更也。 請遣重臣, 更審便否。” 韓致亨、成俊議: “馬政軍國重事, 牧場不可輕革。 珍島土瘠地薄, 農事不實。 近年加之以饑饉, 居民不能安業, 數多流移, 誠非細故。 臣等意, 富之山牧馬數小, 宜合放于智歷山場, 而富之山給民耕食, 則流民庶蘇。 前者以此啓之, 但以一人所見, 輕易施行未穩。 請令其道觀察使, 審其便否以啓後, 更議。” 李克均議: “珍島乃全羅道倭賊出入門戶, 近來連年失農, 民不安業, 流亡相繼, 而貢物依舊。 以此, 民日窮而將不支。 今不救之, 難以蘇復。 請令觀察使, 審其牧場可革與否及凡貢物量減便否, 蘇復節目磨錬啓聞後, 令兵、戶曹議啓。” 從成俊等議。


○命議人口刷還野人論賞事。 尹弼商、韓致亨議: “刷還人口野人, 若於年例上來野人運數內充送, 則非徒年例上來之人以減其數生怨, 刷還野人, 數年間亦未得畢來, 其怨益深。 論賞刷還野人事, 旣已議定, 野人亦知此意, 今不可紛更, 依禮曹所啓何如?” 成俊議: “刷還彼人盡令上送之弊, 前議已悉。 但臣反覆思之, 世宗朝待倭人有定例, 其後或因權宜, 例外優賜, 苟快一時之望, 以開後日之弊, 今之待倭人之難, 何可勝言? 今若爲野人之喜, 待之優例, 則國家南北受弊, 將何以堪之? 以臣所見, 禮曹所啓甚當。” 李克均議: “凡事百聞不如一見, 鄭眉壽觀察本道, 待接野人非一, 必深知野人之情以啓。 臣反覆計之, 不過前議。 又因節度使李良, 聞其彼人情狀, 亦如臣所料。 彼人接待之事, 當從前例, 此特一時權宜之事, 不可苟循前例。” 從俊議。


○宗簿寺啓: “靑鳧守潘恃貴驕縱, 與崔得生成群橫恣, 結縛士族人, 至於歐打請論杖七十, 奪告身二等。” 從之。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啓: “議政府、六曹、臺諫於歲抄, 薦監司可當者, 朴元宗爲堂上, 已不在薦擧之列。 以此觀之, 其不堪任明矣, 請改正。” 不聽。


6月 20日

[편집]

○庚申/持平鄭渙、正言尹耕論啓朴元宗, 不聽。 耕又啓: “御乘馬令聖節使行, 貿於遼東。 雖小物, 不可私貿上國, 況馬乎? 朝廷若知之, 必以我國爲不信。 昔周時, 西旅貢獒則曰: ‘犬馬非其土性不育。’ 漢文帝却千里馬, 不須求馬於上國。” 傳曰: “明當發落。”


6月 21日

[편집]

○辛酉/傳曰: “昨日臺諫所啓朴元宗事, 人物相當, 豈拘於薦擧之有無? 今雖爲監司, 後有緩急, 豈不可移任於邊方乎? 其問政丞。” 尹弼商議: “朴元宗長於武才, 且學識局量又不淺狹, 其於監司之任, 有餘裕矣。 但無薦望何?” 韓致亨議: “臺諫所論似當。 然元宗曾經承旨、兵ㆍ工曹參議、漢城府右尹、慶尙道節度使, 踐歷已久, 而無一欠事。 爲右尹聽訟惟平, 訟者稱之。 武才當今無出其右, 且優文筆, 勤謹奉職。 臣意, 可堪監司之任, 況江原一道訟簡之地乎? 武臣如李德良、呂自新、辛鑄、河叔溥皆爲監司。 且以承旨除監司者, 無薦擧也。 如其可人, 不必拘於薦望。” 成俊議: “臣與朴元宗曾爲同官, 處事勤謹, 文筆有餘。 其於監司之任, 有何不足? 爲人如此, 何必拘於薦望?” 李克均議: “臺諫所啓皆是, 然朴元宗非徒武才卓異, 文筆有餘。 前任漢城右尹, 訟者稱其平。 江原道訟事至簡, 何以不堪? 呂自新、辛鑄皆經本道監司, 未知薦擧有無。 人主用人, 不可苟從例事, 有賢才則皆適於用, 在人主明知而已。”


○義禁府啓: “李同已啓三覆, 今當行刑。 請行刑後, 移文監司, 以諭一道人民。” 傳曰: “問于政丞。” 尹弼商議: “李同事, 依前例, 於本道境上, 明正典刑, 以解一道愚民之惑。” 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李同罪固當死, 然扇動浮言, 愚民不知是非, 或背去, 或留在。 李同雖死, 若不下諭, 虛妄之狀, 無以解惑。 請依律行刑後, 下諭。” 傳曰: “若但下諭, 則一道愚民豈盡知之? 今以李同之首, 傳示解惑何如? 更問于政丞。” 弼商、致亨、成俊議: “李同典刑後, 傳首本道, 使各官人民, 無不周知, 以解其惑。 上敎允當。” 克均議: “大逆不道之罪, 梟首于市, 四肢傳示四方, 法例也。 李同之罪, 不至大逆, 故前以下諭議啓。 但本道之人果愚惑, 雖傳示, 亦無妨。” 傳曰: “其傳示。”


○傳旨戶曹曰: “白紵布二十匹、滿花席一百四十張、胡椒十石入內。”


○鄭眉壽啓: “臣爲咸鏡道監司時, 高荊山以築城事, 往本道。 其築城處 當抄入民戶, 故以德源府使崔淑卿、定平府使南孝元爲差使員, 召致本營面囑耳。 且臣率婢十八、奴三, 然非獨臣犯法, 前例, 宰相率家眷, 遠出關外, 勢不得不爾。 左右政丞皆經兩界監司, 下問則可知。 咸興疲弊事, 臣之未赴任也, 河沃爲判官, 解由尙未得出, 今則金秀英爲判官, 穀米雜物頗至豐裕。 其時韓亨允、高荊山皆承命往還, 若下問則兩邑守令到營之由, 咸興疲弊之故, 必不爲臣諱之。 然臺諫所論, 在人物賢否, 臣固庸陋, 宜受臺駁, 請改臣加資。” 傳曰: “明當報之。”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啓: “朴元宗事, 請聞發落。” 傳曰: “元宗事, 問于政丞。 貿馬事, 考前例則弘治元年及己卯年, 亦嘗貿馬于義州。” 尹耕啓: “前日護送軍到義州時買馬, 猶之可也, 今則持價買馬于遼東, 甚妨事體。 司僕提調若少知事體, 則不必請買。 古云: ‘僕臣正, 厥后克正。’ 請改提調。” 渙、耕又啓鄭眉壽及貿馬事, 不聽。


6月 22日

[편집]

○壬戌/傳曰: “鄭眉壽文宗外孫, 故特加資爾。 眉壽所言, 與臺諫不同, 其問臺諫以啓。 且召韓亨允、高荊山, 曾經監司、宰相, 以質眉壽之言。” 承旨金勘啓: “以眉壽之言質于臺諫乎? 敢稟。” 傳曰: “只問言根。”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啓: “元宗事, 政丞之議, 未知其意。 政府主薦監司, 而政丞曾不薦元宗, 今議皆云: ‘可任。’ 是毁《大典》之法也。 元宗年少, 待薦授之, 猶未晩也, 請改正。 眉壽多率奴婢, 分運上送, 經宿於官驛, 誰不知乎? 守令二員常留本營, 對話之時, 見者亦多, 豈難知哉? 凡臺諫所啓言根, 不可問也。 臣等在耳目之官, 必採衆論, 彈人之失。 今若啓言根, 其如言路何? 眉壽所啓非實, 請鞫之而奪其資。” 傳曰: “爾等不說言根, 是以爾等之言爲然, 而罪眉壽矣。 若鞫眉壽, 則必用刑杖, 大臣豈可容易刑訊乎?” 渙等更啓元宗、眉壽事, 不聽。 傳于政院曰: “兩界監司帶去奴婢, 皆從《大典》之數乎?” 僉啓: “有從法者, 然二三口加率者亦或有之。” 傳于臺諫曰: “爾等若授外任, 則所率奴婢, 一從《大典》乎? 其各陳之。” 渙啓: “去時當依法, 在任時往來奴婢, 恐或未得從法。 眉壽帶行奴婢, 多至五十餘口, 故啓之耳。” 耕啓: “臣若外任, 當從法。”


○軍器寺正韓亨允承召來啓: “庚申年, 臣承命到咸興, 德源府使崔淑卿、定平府使南孝元俱在監司所。 辛酉年, 承命又往咸興, 孝元來在, 而淑卿不在。 戊午年, 臣嘗往還咸興, 甚疲弊, 庚申以後, 則凡事不比曩時, 頗似蘇復。” 軍資正高荊山啓: “庚申年, 臣以築城事, 往咸鏡, 見監司鄭眉壽于鍾城, (德原)〔德源〕府使崔淑卿從行。 辛酉又往咸興, 定平府使南孝元亦來焉。 且臣嘗爲都事, 知其殘弊, 近年蘇復之實則臣但過行而已, 安得詳知? 然觀諸事, 不甚如初。” 傳曰: “知道。”


○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兵曹判書李克墩、左贊成朴楗、刑曹判書朴安性、右參贊申浚、知事成俔ㆍ呂自新、吏曹參判宋軼、戶曹參判李承健承召詣闕, 傳曰: “卿等爲兩界監司, 帶去奴婢, 一從《大典》乎? 容有法外之數乎?” 俊等啓: “臣等皆不如法, 或率十三口, 十四五口。 然其給料, 則不過《大典》。” 自新啓: “臣則奴婢本少, 故只帶七八口。” 傳曰: “卿等皆云: ‘不得從法。’ 其帶去多寡雖異, 犯法則同。 今之守令, 豈盡從法乎?” 俊等啓: “上敎允當。” 傳曰: “若罪眉壽, 則言根不可不問, 而臺諫不言, 何以處之?” 俊、克均啓: “若秘密事, 則問其言根, 以辨是非, 此事不必問也。 臺諫之不言, 爲其妨於言路耳。” 傳曰: “知道。”


○傳于鄭渙等曰: “問於曾經兩界監司宰相, 皆云: ‘違法帶行。’ 若治犯法之罪, 則何獨眉壽? 此則斷不可復言。 爾等言之者, 特以予別加資憲爾。” 渙等啓: “政如上敎。 臣等累日論啓者, 以其無可賞之功, 而又不謹其職, 請速收其資而鞫之。” 不聽。


○戶曹參判李承健以病辭, 從之。


○傳旨戶曹曰: “水紬一百匹、蘇木二百斤、白淸蜜十斗、黃蠟五十斤入內。”


6月 23日

[편집]

○癸亥/太白晝見。


○兵曹啓: “今觀平安道監司所啓, 末應山非如他擄人例, 爲賊腹心, 累爲嚮導。 虜之待此人必重, 雖拘留族類强盛者二三人, 彼必不肯刷還, 其拘留人亦終難處置, 反損國威。 請以刷還末應山, 則當還濟州安置沙乙豆之意, 開說于彼, 以試其意何如?” 從之。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論啓朴元宗、鄭眉壽等事, 不聽。 又啓: “近日命入米麪、緜布無虛日, 又命入滿花席一百四十張, 臣等未知其用, 請須節用。”


6月 24日

[편집]

○甲子/傳于承旨金勘曰: “近日臺諫所啓, 皆非可聽之事。 且因氣候不平, 時方服藥, 憚於言語, 臺諫來則其以此意語之。”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聞命而退。


○忠勳府啓: “功臣嫡長餘遞兒, 給衆子事, 載在《大典》, 而西北征時, 有軍功者多, 故兵曹從權假用而不還。 今則功臣之後繁盛, 入番勤仕者多, 而未授遞兒, 甚未便。 請還功臣嫡長遞兒, 以給仕多衆子。” 傳曰: “依所啓。”


6月 25日

[편집]

○乙丑/持平鄭渙、正言尹耕論啓鄭眉壽事及滿花席入內未便事, 不聽。


6月 26日

[편집]

○丙寅/尙傳朴仁孫上言云: “臣勤苦倍他, 請幷計四品以上仕, 加資。”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宦寺官制, 世祖旣已參酌, 載在《大典》, 不可輕易紛更。” 從之。


○兵曹啓請習陣, 下御書曰:

炎威方熾, 坐難收汗, 況勞士卒乎? 自今六七月, 勿稟習陣。”


6月 27日

[편집]

○丁卯/江原道監司朴元宗啓: “臣本武人, 自知庸淺, 臺諫所論, 實中臣病, 請辭。” 傳曰: “道內久空, 明日赴任。”


6月 28日

[편집]

○戊辰/命召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兵曹判書李克墩、參判韓斯文、參議洪自阿、咸川君李良, 議北道蘇復。 弼商等議: “今聞李良之言, 柔遠、茂山、武夷鎭土兵, 比舊減少。 是必土地瘠薄, 生理窮困, 加以防禦緊苦, 皆投匿南官而然耳。 今觀察使不拘年限, 無遺刷還, 依前受敎, 幷許接戶首, 全家入送爲便。 然亦軍額不足, 今年抄入其鎭, 勒令入居, 控絃四百, 時未入送。 今若不得設置新鎭, 則於柔遠等堡, 量數分運入送爲便。 其可耕陳地數及分鎭分運之數, 令節度使視審, 急速磨鍊啓聞何如?” 從之。


○傳于政丞曰: “鄭眉壽加資事, 臺諫論啓不已, 意謂, 不當言之事。 眉壽爲監司, 果若不謹, 當於其時及初遞來時, 何不啓之, 今乃敢言如是耶? 數外奴婢, 雖加一二口, 其違法則一也, 而獨罪眉壽, 亦不可也。 況眉壽文宗外孫, 非他宰相例也。” 致亨等啓: “臺諫素聞眉壽不謹, 今適加資, 故啓之如是, 臺諫之言, 豈爲不可? 但奴婢加率事, 今之守令, 雖守小邑, 不加率者, 必無一二, 況帶眷監司乎? 文宗子孫存者, 惟眉壽而已, 待之宜厚, 上敎允當。”


○韓致亨、成俊、李克均書國家經費外, 別用物數以啓曰: “昔漢高祖當天下板蕩, 艱難草創, 七年而殂。 惠帝未久, 至于文、景, 三十餘年之間, 恭儉節用, 府庫充溢, 貫朽粟腐。 武帝恃其財力有餘, 用之不節, 便至海內虛耗, 節用與否, 其效立見如是。 臣等屢請節用, 蓋爲是也。 一年所用如彼, 今年未半, 而所用亦如此。 如金銀、紗段則我國不産, 乏則難繼。 各司凡物已盡, 各官貢賦, 皆引納用之, 而又不足, 則多貿買於市。 明年天使金輔來, 則求請必不少矣, 國家尤當節用。” 傳曰: “卿等屢謂節用, 予固知之。 然若欲節用, 則緊要之事不成; 若欲事成, 則有妨於節用之道奈何? 然爲卿等之言, 當留心焉。” 致亨等更啓: “各司引納, 甚非美事。 貢賦皆出於民, 而一年貢賦, 尙不能充納, 若引納則民困可知。 臣等深恐煩瀆, 只爲民敢啓, 請更加留意。” 時, 王崇寵私昵, 賜與太濫, 宴嬉無度。 仁粹王妃知不救止, 密諭韓致亨曰: “王之所爲, 如是不悛, 卿爲社稷重臣, 不能出死力匡救, 何顔見祖宗之靈於地下?” 自後, 致亨與俊、克均, 多所規警。


○致亨等啓: “南川君崝同生等奴婢事, 命義禁府辨決, 方聽理, 而上覽南川君上言, 卽判決以給。 臣等謂, 凡上言者, 諱其己非, 多飾詐言。 只見一邊上言決給, 甚未便。 令有司畢辨兩邊是非以啓, 然後有未盡處, 則上意裁決, 於事體甚當。 南川君則至得一萬口餘, 同生則只五百口。 一般同生其多寡懸殊, 甚可疑也。 崝祖母申氏於子女處, 各給奴婢百口。 文記云: ‘汝等分給, 已有契券。’ 則崝之隱匿不納, 亦可疑也。” 傳曰: “申氏願意如是, 故已因上言決給矣, 今不可更改。”


6月 29日

[편집]

○己巳/持平鄭渙、正言尹耕啓: “立法固當遵行, 眉壽率婢至五十餘口, 奴子則不在此數。 不法如此, 而不治可乎? 監司、守令及奉使外方者, 雖欲爲不法事, 恐臺諫、大臣聞而上達, 故不敢肆焉。 今眉壽事, 臺諫啓之, 大臣知之, 殿下亦知之, 而慢不之罪, 後人視以爲例, 恬不畏懼, 則法何能行? 請鞫之而改正其資。” 傳曰: “眉壽雖加率奴婢, 公廩有限, 豈皆食公廩乎?” 渙等更啓: “敎云: ‘公廩有限。’ 此臣等之所啓也。 公廩有限, 而多率至此, 其濫費, 必不貲矣。 雖富者, 豈輸家粟以給乎? 若以文宗外孫而待之如是, 則先王外孫, 不獨眉壽, 若至貧窮, 則當垂恩, 使不失祿矣。 眉壽旣以貴戚之故, 累授顯職, 上恩至渥, 何必更加崇級? 請改正而鞫之。” 傳曰: “水中魚雖多, 安能盡化爲龍乎?” 渙等更啓: “國家以眉壽爲戚里中可用, 故特授方面, 榮顯已極, 固當仰體上意, 以副重寄。 今乃不法至此, 此臣等所以痛憤也。 此而不治, 則後雖有多率奴婢, 至百餘口者, 何能禁乎?” 御書以下曰:

深牽牢意, 不度拒敎。 言雖據法, 實似爲悶。 予慮狹薄, 三公之議, 亦爲不確乎? 故不允。


○江原道觀察使朴元宗拜辭。


○忠勳府啓: “安仲敬以親功臣, 久未受祿, 請給祿。” 傳曰: “敍用給祿, 此乃恩數, 下之人先自擅啓何如? 問于政院。” 承旨李自健、李坫、韓偉、金勘啓: “忠勳府專爲功臣而設。 今安重敬還仕, 而未受祿, 故啓之如是, 然恩數之事, 固非下人擅啓, 上敎允當。” 傳曰: “其鞫之。” 自健等更啓: “忠勳府堂上, 卽尹弼商、韓致亨。 昔賈誼言于漢文帝曰: ‘大臣有所失, 不敢斥言其失, 所以敬大臣也。’ 今弼商等皆首相而鞫之, 於國家尊敬大臣之義何如? 敢稟。” 傳曰: “其勿鞫之。 但不宜擅啓事, 諭弼商等。”


○傳旨兵曹: “曩在祖宗朝, 嘗徙南道民戶, 以實西北者, 不一再矣。 顧其境連上國, 控接夷虜, 而地廣人稀, 關塞蕭條。 安土重遷, 雖民情所必至, 實邊固邦之策, 不得不爾。 近者撫御失宜, 刁斗屢驚, 戶口減而軍額蹙, 西北一路, 日就(調)〔凋〕弊。 故與廟堂大臣, 商度便否, 廼用祖宗朝故事, 命抄三道民戶, 以居空曠之地, 尙慮郡邑官吏簽發不公, 丁多者或漏, 而戶單者見錄。 擇遣重臣, 巡歷三道, 定奪以聞, 廟議已定, 而比聞, 應徙民人, 陸續來京, 或謀脫免, 或冀停罷, 群行都下, 道遇宰相, 輒遮馬爭訴, 紛紜不止。 予豈不知捐親戚、棄墳壠, 遠就異鄕, 行愁送泣, 吁嗟滿路乎? 雖然, 匹夫治家, 柴援溷竈, 尙欲無闕, 況王者爲國, 封疆之內, 寧容區異? 此今日所以徙民實邊, 爲不得已之擧者也。 念此民人不知國家大計, 僥倖停免, 歷時留待, 則非徒妨廢農務, 坐自失業, 亦且疑亂定令, 故觸刑章, 當治罪不饒, 其曉諭中外。”


八年 七月

[편집]

7月 1日

[편집]

○朔辛未/吏曹判書許琛、參判宋軼、參議柳濱啓: “《大典》內: ‘守令二中則考滿後無祿官除授, 三中則罷黜。’ 頃者以二中守令, 必不謹於治官, 不待考滿, 卽授無祿官。 今因此例, 則《大典》之法毁矣, 當何以處之?” 傳曰: “收議于政丞。” 尹弼商、韓致亨議: “守令二中者, 卽授無祿官, 雖有例, 如是則《大典》之法毁矣, 此甚未穩。 依《大典》, 考滿後遞差何如?” 成俊、李克均議: “守令親民之官, 民之休戚係焉。 凡人於褒貶, 或遇一中, 用心少衰, 況二中乎? 三中而罷, 雖《大典》之法, 臣意, 二中者遞之亦當。” 從俊等議。


○以李昌臣爲戶曹參判, 辛鑄工曹參判, 安琛漢城府左尹, 李仁亨右尹, 朴義榮兵曹參議, 曺繼商弘文館副校理。


○持平鄭渙、正言尹耕啓: “殿下以臣等爲拒敎, 臣等據法以啓者, 欲遵守成法, 所以奉敎, 非拒敎也, 君有過擧, 將順其旨, 唯唯而退者, 所謂容悅, 是爲拒敎也。 殿下以三公之議爲確論, 夫謀及大臣者, 將欲決疑也。 爲大臣者, 當執法以啓, 而今三公之議, 則不悖於臺諫, 亦不忤於上旨, 持兩端, 依違中立, 不可謂之確論也。 全釋眉壽之罪, 則後人必無所忌憚矣。 知而不治, 則不若不知之爲愈也。 古人有批鱗、牽裾、折檻, 而不已者。 臣等之啓, 豈至於拒敎乎?” 不聽。


7月 2日

[편집]

○壬申/下鄭顯祖等推案曰: “事已往矣, 其棄之。 今後虛張禍福, 誘惑愚民者及惑信異敎者, 施納物貨者科罪節目, 令該司議啓。”


○臺諫論啓鄭顯祖、鄭眉壽事及申沆陞秩不可事, 不聽。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宗材盛〕、宗彦七盛順、日本國關西路肥ㆍ筑二州太守菊池藤原朝臣重朝、日本國松浦丹後太守源盛等遣使來獻土宜。


7月 3日

[편집]

○癸酉/掌令柳世琛、正言尹耕啓: “鄭顯祖以大臣, 行邪慝之事, 法司推問, 則固當羞恥, 而不卽承服。 若少忌朝廷與臺諫, 則何敢如是? 若因顯祖而竝棄隨從人, 則人皆曰: ‘雖作佛之事, 若從顯祖, 則必無患。’ 將無所不爲矣。 如是則殿下不崇佛敎之意安在? 法當自貴近始, 請畢鞫顯祖及隨從人科罪。 禁佛之法, 載在《大典》, 今若快治此事, 則雖不新立節目, 根株自絶, 請痛治。” 不聽。 世琛等又啓: “曺繼商爲監察未幾, 遽陞校理。 金俊、辛允武俱以宣傳官, 無來歷而俊爲丹城縣監, 允武爲義州判官。 丹城詞訟煩劇, 俊未嘗治事, 何以能堪? 允武陞授, 亦爲濫矣, 請竝改正。 鄭眉壽事, 旣有定法, 請鞫之而改正其資。” 不聽。


7月 4日

[편집]

○甲戌/問于禮曹曰: “親父母喪, 中宮則有不得從喪之制, 後宮當如何?” 判書李世佐等啓: “中宮尊同, 猶未得從三年之喪, 降從期年, 以日易月, 十三日而除, 況後宮乎? 雖父母喪, 不宜行於內庭, 除服心喪可也。” 傳曰: “然則當吉服耶?” 世佐等曰: “吉服可也。” 傳于戶曹曰: “米一百碩輸送于內需司, 白布十匹入內。”


7月 5日

[편집]

○乙亥/受朝參。


○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今聞, 義禁府畢推內需司書題崔自湖、朴仲幹, 照律杖九十, 徒二年半, 金碩楨雖未畢鞫, 亦必照以次律。 臣等謂, 此輩久專其任, 恣行所欲, 凡奴婢事, 不報掌隷院, 但報所屬吏曹。 吏曹不知眞僞, 直移各道, 庸劣守令㤼於內需司, 雖付正案公賤, 論以陳告, 冒屬內需司。 非但公賤, 雖世傳私賤, 竝以陳告論決, 亦屬內需司, 冤抑莫甚。 所以如此者, 非爲公家, 特以爲己漁利之資耳, 私賤則或有爭之者, 公賤則無爭之者, 故皆屬內需司。 內需司奴興守所陳告, 不知其幾, 自湖等符同, 至諱五百餘口, 陰爲己私, 欺罔天聰, 莫此爲甚。 自湖、仲幹、碩楨、興守請皆全家徙邊。 且典需李平甫、別提鄭浦命贖還仕。 平甫及浦所犯, 雖不若自湖等, 豈可仍任? 請科罪罷之。 王子諸君賜給時, 若內需司奴婢乏盡, 則以公賤量宜給之, 是乃公道。 豈可以公私賤冒認陳告, 以屬內需司乎? 於事體甚不可。” 傳曰: “自湖、仲幹依所啓, 全家徙邊。 碩楨俟畢鞫處之, 興守事, 不聽。 內需司若皆新人, 必不能察故事, 故平甫及浦, 杖贖還仕耳。 以公賤給諸君事, 前日以各司奴婢賜晋城大君時, 政丞言其不可。 今所啓又如是, 莫知適從。” 致亨等更啓: “興守年年陳告, 奸術莫甚, 不可以輕律罪之。 碩楨之罪, 與自湖同, 請竝全家徙邊。 平甫等不無符同, 不可不罷。 若此等事, 不知則已, 今旣知之, 不可不痛繩以法。 臣等反覆思之, 不勝痛憤, 敢啓。 晋城大君事, 其時各司奴婢數少, 殘弊極矣, 故啓其不可。 以各司比內需司, 則輕重判矣。 內需司可無, 各司不可無也。 況今內需司奴婢不至乏盡, 不可更抄各司奴婢, 以賜諸君。”

傳曰: “興守竝令徙邊。”


○臺諫論鄭眉壽、鄭顯祖、申沆等事, 不聽。


7月 6日

[편집]

○丙子/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今貿易物件, 如沙糖、龍眼、荔枝則御膳所進, 貿之猶可, 如孔雀羽、大珊瑚、白玉, 皆爲戲玩之具, 非關於國用, 何必貿之? 況通事貿易之時, 必稱國用, 於中朝見聞何如? 且國家貿易, 非止此也, 貿物之價轉輸之際, 驛路必至凋弊。 如此之事, 猶未除之, 驛路何時得蘇? 請減貿易。”


7月 7日

[편집]

○丁丑/太白晝見。


○傳曰: “炎暑太甚。 義禁府、典獄署分遣史官、內官檢察, 以示恤刑之意。”


○傳旨于議政府曰: “近日炎熇益熾, 比前尤甚。 予念中外獄囚, 拘繫牢狴, 積日蒸鬱, 必成病瘵, 而又治獄之官不能哀敬淑問, 濫加拷掠, 稽滯時日, 則必至無辜殞命, 以傷予欽恤之意。 興言及此, 惻軫乎懷。 其體予至懷, 曉諭中外刑官, 淨灑各獄房室, 毋使暑熱蒸觸, 訊決精速, 俾無冤滯。”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安潤孫等伏閤, 論鄭顯祖、鄭眉壽、申沆等事, 不聽。


7月 8日

[편집]

○戊寅/傳旨于義禁府曰: “前者典獄署囚安之己自縊致死, 當該官員已罷職, 而獄官猶不用意檢擧, 府囚沈召南又自縊死。 今後致囚自盡, 官吏治罪不饒。”


7月 9日

[편집]

○己卯/傳于承政院曰: “今後親祭外致齋日, 凡干刑殺文書亦啓。”


○下書于全羅道觀察使崔漢源、江原道觀察使朴元宗曰:

無瑕品好白紫水晶採取以進。


○下書于楊州牧使權仁孫曰:

聞, 州地檜巖寺南距五六里山脊, 産紫水晶。 今遣前書房色安仲男看審, 汝其抄給採軍, 且禁私採。


○傳于戶曹曰: “粳米五碩入內。”


7月 10日

[편집]

○庚辰/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安潤孫等啓: “顯祖之崇佛, 眉壽之犯法, 決不可容貸。 申沆去秋加資, 今又陞品。 葱谷守愼驟陞堂上, 爵賞甚濫。 累日論啓, 迄無允命, 恐有拒諫之漸。” 仍上疏論之, 不聽。


7月 11日

[편집]

○辛巳/傳旨于義禁府曰: “掌隷院、內需司當該官吏及各官守令, 不辨正續案現付公賤, 而因人陳告, 輒以內需司奴婢論計冒屬, 其鞫之。”


○傳于戶曹曰: “米二百碩分送于兩大妃殿本家, 粳米六碩入內。”


7月 12日

[편집]

○壬午/下禁府囚內需司別提金碩楨推案曰: “今當酷熱, 辭連各人多滯獄中。 元非死罪, 恐或殞命, 不須窮推, 以時推定罪何如? 議于政丞。”


7月 13日

[편집]

○癸未/都承旨李自健等啓: “刑曹請增廣典獄間架, 今已允下。 臣等謂, 獄房雖窄, 其來已久, 何必增造? 古有請增造枷鎖者, 時論譏之。 增置牢獄, 殊非太平美事, 請勿擧行。 但令官吏, 速決無滯何如?” 從之。


○傳旨于刑曹曰: “典獄署窄少, 囚人多積閉, 炎熇薰蒸, 動成疾疫。 增廣間架, 事雖宜行, 然設置此獄以待囚, 其來已久。 凡有輕繫, 務要速斷, 刻期疏放。 雖未能刑措不用, 何必開大犴獄, 示民以刑戮相驅乎? 可除增造獄房, 以時決遣, 毋使滯囚。”


○尹弼商、韓致亨議: “內需司非他各司例, 碩楨等欺罔國家, 罪實重大。 固當窮推其罪, 依律科斷, 以懲後來。 今若時推照律, 則必有未現推之事, 請依義禁府所啓。” 成俊議: “沈貴賢等汎濫, 非自今始, 騰諸人口已久。 若鞫問得情, 則必有犯至贓滿者, 不可謂非死罪也。 但人數非一, 其所犯亦有輕重。 如此酷熱, 累次加刑, 而其中罪輕之人若至殞命, 是則曖昧。 其汎濫事狀, 大槪已露, 竝於平安道江邊, 全家入居何如?” 李克均議: “金碩楨等欺謾國法, 其罪大矣。 詐著而不究竟, 後將何懼? 況小人乎, 雖死何惜? 請依義禁府所啓。” 傳曰: “俊議有大槪已露之語, 其中必有輕重, 其考啓。”


○全羅道羅州、光州、綾城、昌平曁忠淸道沃川地震。


7月 14日

[편집]

○甲申/以韓致亨兼世子師, 成俊兼世子傅, 朴楗兼世子貳師, 李懿孫司諫院司諫, 權鈞侍講院輔德, 李守亨弼善, 鄭鵬司憲府持平, 崔淑生侍講院文學, 李荇司書, 安處善說書。


○賜長興府夫人申氏米二十碩、黃豆十碩。


○知中樞府事鄭眉壽辭職, 不聽。

【史臣曰: “眉壽文宗外孫, 生長宮壼, 豪侈成習, 不足多責。 然有愛士之心, 口含淸議, 甲子之獄, 頗有救人之力。”】


7月 15日

[편집]

○乙酉/左議政成俊啓: “臣聞, 咸鏡道各牧場馬, 多故失, 命移內地牧場, 馬放養。 但此地風土異於南方, 未冬而先寒。 今若移送, 計十月方至, 其地已下雪矣。 臣意, 明年春移送則經夏可以漸習風氣, 而生養蕃息矣。 文川牧場則臣昔曾親見, 不依山。 大抵牧場必依山, 可以無風。 況文川、德源其寒尤甚。 臣意, 文川之場永革可矣。” 傳曰: “依所啓。”


○傳旨于義禁府曰: “凡軍務, 皆用宣傳標信, 而令內官持通符, 使出所管軍士于東西所, 衛將金悰、鄭錫禧不考標信而出之, 其鞫之。”


○傳旨于戶曹曰: “正布十匹入內。”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宗彦七盛順、宗膳亮國成、日本國肥前州田平寓鎭源朝臣彈正少弼弘、薩摩州日向太守藤原朝臣盛久、五島宇久守源勝遣使來獻土宜。


7月 16日

[편집]

○丙戌/遣同知中樞府事金允濟如京師, 賀千秋節。


○傳曰: “倭生金三斤入內。”


○遣玉工松山, 採靑玉于咸鏡道端川郡, 所採至千餘枚。 督令轉輸, 車摧馬斃, 男女負戴, 怨嗟盈路。


7月 17日

[편집]

○丁亥/王問: “宦官養父喪, 從權起復何如?” 禮曹啓: “《大典》: ‘士大夫服養父喪, 齊衰三年。 若所生父存, 則只服期年。 養父若賤人, 則只服緦麻。’ 此則士大夫喪制也。 宦官卽同僕隷, 非如士大夫之類。 若緊關給事之人, 則進退惟上所裁, 何有定制?” 承旨李自健、張順孫、李坫、韓偉、金勘啓: “《大典》: ‘養父之喪, 只服齊衰, 不服斬衰。 且有生父則期而除。’ 以其殺也。 固不如親父母之喪, 然喪制自天子至於庶人一也, 豈可以宦寺而異制乎?” 順孫又啓: “古人云: ‘成法一壞, 難可復正。’ 今若爲宦寺, 有所進退, 則《大典》之法壞矣。” 傳曰: “凡人重其義母者, 蓋爲父也。 養父與生父, 固有輕重, 故如是問之。 姑待政丞議報之。”


○築城都體察使成俊、李克均啓: “咸興府何亂北, 三水郡心方仇非堡〔神方仇非堡〕、魚面堡等處開治新路。 心方仇非堡〔神方仇非堡〕築城, 端川郡雙淸堡移排處看審築城等事, 請遣素諳從事官高荊山, 董役何如? 且富寧府移排於政丞波吾達便否, 先是命荊山看審。 請今年姑停之, 先遣五鎭及武夷、柔遠等處, 巡審殘弊形止而來何如?” 傳曰: “皆依所啓。”


7月 18日

[편집]

○戊子/傳曰: “大中小眞珠各三百顆入內。”


○下(仲南)〔仲男〕採進紫水晶一塊曰: “此實良品, 雖在中國, 猶當求買, 其嚴禁私採, 隨時採用。”


○持平鄭渙啓: “居昌郡守洪碩弼前爲珍島郡守時, 率軍四百三十餘名, 獵於絶島, 遇賊倭, 至使軍士三名中箭而死, 三名刃傷。 坐此決杖一百, 邊遠充軍, 未幾還給職牒敍用。 凡以罪作散者, 必先除無祿官, 雖除東班職, 必降等授之。 今遽授本品, 至爲猥濫, 請改正。 且司禦(正)〔從〕五品, 而南傑以忠義衛授; 翊贊正六品, 而崔世忠以忠順衛授; 衛率從六品, 而李垙以忠贊衛授, 朴守纓以忠義衛授; 侍直正八品, 而李德傅、金允沃俱以忠義衛授; 洗馬正九品, 而尹亨齡以蔭代加授。 大抵, 忠義、忠順、忠贊皆雜職, 而濫授至此。 宋自剛以前直長, 陞授翊贊, 亦爲濫矣。 翊衛司爲世子設, 當擇差端正之士。 古云: ‘世子見正人, 聞正言, 行正道。’ 豈宜如是濫用? 請竝改正。” 傳曰: “問于吏、兵曹。”


○京中及全羅、忠淸地震。 又慶尙、全羅、忠淸三道大雨水, 慶尙尤甚。


7月 19日

[편집]

○己丑/持平鄭渙啓: “珍島海外小郡, 事簡民少。 洪碩弼尙不能堪任, 況居昌劇郡, 訟繁民衆, 其何能堪? 翊衛司侍衛東宮, 必選正人。 今之除授者, 率皆冗雜, 何必問於該曹? 請竝改正。” 傳曰: “該曹考之後報之, 亦未晩也。 姑退竢命。”


○吏曹啓: “洪碩弼東班則經信川、珍島郡守; 西班則經都摠府都事、經歷、慶尙道兵馬虞候。 虞候三品職也。 且罷職復敍者, 無降授之法, 故擬之耳。” 兵曹啓: “南傑開國功臣南誾嫡長, 階至正三品, 再經實職副護軍, 今降授從五品司禦。 崔世忠則以生員有學術, 階至從二品, 經實職副司直, 今降授正六品翊贊。 宋自剛初授社稷參奉, 曾經翊衛司左侍直, 尙瑞院直長, 又經副司直, 階至正三品, 今降授正六品翊贊。 李垙已經司果, 階至正五品, 今降授從六品衛率。 朴守纓已經副司果, 階至從六品, 今授從六品衛率。 金允沃累授副司果, 階至從六品, 今降授正八品侍直。 李德傅已經副司勇, 階至正七品, 今降授正八品侍直。 尹亨齡以蔭才, 階至正八品, 今授正九品洗馬。 臣等妄謂, 翊衛司非治事文武官之例, 只以密侍之任, 但擇人而已。 傑等皆世族子弟, 若無痕咎, 皆可得以侍衛, 故擬望耳。” 傳曰: “皆當矣。”


7月 20日

[편집]

○庚寅/傳于戶曹曰: “田米一百碩輸送于內需司。”


○義禁府定內需司書題韓貴達入居處以啓, 傳曰: “貴達改律徒三年。” 承旨李自健等啓: “貴達等罪, 再議于政丞, 而定爲全家徙邊。 若畢鞫, 則罪重者必多。 然聖上欽恤之意至重, 故斷以徙邊, 固已從輕矣。 且金碩楨以謀首, 特減爲徒三年, 故貴達亦希上旨, 而冒濫上言, 此甚不可。 此人等欺罔國家已久, 請幷碩楨全家徙邊。” 不報。


○掌令柳世琛論啓翊衛司官員及洪碩弼等事, 傳曰: “碩弼人器相當處移差。 古云: ‘左右前後, 無非正人。’ 翊衛司員非一。 其中必有不合者, 問于政丞改授。”


7月 21日

[편집]

○辛卯/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咸鏡道阻遠, 時時遣官爲難, 請於高荊山之行, 竝審富寧移排便否。 且前此已命咸鏡道本宮所屬人元額三百幷保九百, 又給餘丁一百, 以備元額物故之數, 其餘竝抄定軍額。 臣等謂, 咸鏡二十二邑民戶, 僅同全羅四州, 民少戍緊, 甚爲虛疎。 今聞李良之言, 三水、甲山前所不戍之處, 今皆戍之, 比前爲倍。 本宮所屬人元額三百戶外, 其餘丁一百, 竝令除下, 以補軍額何如? 前此已命咸鏡監司、兵使, 營屬數外人竝刷出, 以補軍額。 臣等謂, 監司、兵使或稽緩不卽除下, 則守令必不能督除, 令荊山推刷, 若仍役不下, 則鞫監司、兵使。 若已除下, 而避役閑遊, 則科罪其人何如? 且本道守令率皆武人, 必多不法之事, 請以荊山兼差御史糾察。” 傳曰: “可。”


○正言趙玉崐啓: “芮忠年授繕工監副正未幾, 今陞訓鍊院正。 此例陞堂上之職, 當於正三品, 擇久任而可陞者授之, 豈可以爲副正未久者差授乎? 張日新前授南桃浦萬戶, 憚其阻遠, 詐稱母病, 事覺坐罷, 杖一百, 盡奪告身。 如此者, 準期不敍, 後雖敍用, 還除外任例也。 今授訓鍊僉正, 至爲猥濫, 請竝改正。 且兵曹非不知此等事, 而敢擬望, 是豈無情? 請鞫兵曹官吏。” 傳曰: “勿鞫, 其問忠年、日新事。”


○傳旨于戶曹曰: “白紙一百卷入內。”


○議政府啓: “僞造文記奸詐現著者, 一切入居, 以實平安道, 前有受敎, 而奸詐之徒, 謀免重罪, 退年追述, 或稱父祖已前所爲, 或云大赦已前所犯, 防奸甚難, 懲戒無門。 今後僞造文記者, 勿論久近, 竝以現納爭訟日始計論斷, 以防奸僞何如?” 從之。


7月 22日

[편집]

○壬辰/韓致亨議: “南傑等八人, 皆是新進之士, 其賢否未可知也。 然此人等或功臣, 或宰相子孫, 非如雜類。 翊衛司不治事, 但侍陪而已, 前例亦嘗以如此之輩除之。 今雖如是, 恐無妨矣。 (宋子剛)〔宋自剛〕以七品, 陞正六品, 不甚過越。 況西班職, 非東班例也。” 成俊議: “南傑等八人, 皆新進之士, 未知其爲人。 今觀兵曹所啓, 皆是世族子孫, 已經實職。 且翊衛司不治事, 只陪侍而已。 若無痕咎, 恐亦無妨。 況宋自剛累授東班七品職, 崔世忠以生員有學術, 南傑開國元勳嫡長, 尤不可以庸流過越論也。” 傳曰: “此人等皆當矣。”


○兵曹判書李克墩、參判韓斯文、參議洪自阿、參知朴義榮啓: “訓鍊院正如文士之於大司成, 必授以有名望者。 武臣當爲正者, 時散皆無, 故以忠年擬望。 內禁衛、兼司僕中, 已經上護軍者甚多, 然不可以此注擬。 忠年久爲武士所推, 臣等謂, 除此本職似無妨。 張日新出身武科, 又中進賢試, 東班五六品多所踐歷, 又經釜山浦僉使, 其戍鎭之重, 與薺浦無異。 前必以堂上官選之, 而日新得授, 其素有物望可知。 其後授南桃浦萬戶, 日新隨母居義城, 義城縣令報監司云: ‘日新因母病, 未得赴任。’ 監司據此轉移兵曹, 兵曹以爲(窺)〔規〕免, 啓請鞫之, 而未幾遭母喪, 其不(窺)〔規〕免明矣。 諫院以臣等爲用情, 此必有所聞, 豈是汎啓? 日新若有干謁之處, 何敢隱諱? 臣等請就獄自伸。” 傳曰: “忠年等皆可當者。 若下卿等於獄, 則當與諫院質覈矣。 臺諫常言: ‘諫官所啓, 不可問其言根。’ 彼雖誤聞, 其肯自言? 故不聽。”


○掌令柳世琛啓: “南傑、朴守纓、金允沃、李德傅、崔世忠、李垙率皆庸流, 雖云有實職, 特以仕之多少, 上下其祿耳。 豈可以此爲實職, 而行上護軍者爲正, 行大護軍者爲副正乎? 宋自剛以直長遭喪, 例宜授職, 然當授本品, 豈可遽陞正六品乎? 尹亨齡只授蔭加, 素不更事。 今當新設之際, 宜擇人以授, 不可苟充其數, 請速改正。” 傳曰: “爾等啓以擇授正人則宜矣, 然非如輔德、弼善, 只侍衛而已。 予之侍衛之士, 亦豈盡君子乎? 議于大臣, 而皆云可用, 故不聽。” 更啓, 不聽。


○正言趙玉崐論啓芮忠年、張日新事, 且鞫兵曹, 不聽。


○杖內官金就仁、全獻、崔忱、崔好謣、廉仲孫、朴修元、金季敬、安末孫、朴敬禮、李公信、金璽、金禹門于當直廳。


○吏曹判書許琛啓: “今觀咸鏡道監司閔孝曾褒貶啓本, 皆最無殿。 守令之所畏謹者, 惟殿最耳。 若如是, 則何所畏哉? 臺諫聞之, 亦不啓, 故臣敢啓之。” 傳曰: “其鞫之。”


○以高荊山爲兼司憲府執義, 韓世桓持平, 柳溥、金乃文弘文館正字。


○下御書曰:

丙吉爲相, 逢死傷不問, 遇牛喘强問。 死傷最重, 而牛喘最輕, 無乃相反乎? 政院、史官、弘文館其以此, 製論及律詩以進。


7月 23日

[편집]

○癸巳/命政丞議羽林衛遞兒加給, 限職便否。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議: “限職載在《大典》, 不可更改。 遞兒令兵曹磨鍊, 優給。” 李克均議: “羽林衛任苦祿薄, 人不樂屬。 但嫡庶名分甚嚴, 限職難改。 若開興屬之路, 不可不別設遞兒, 以勸有才。” 從克均議。


○咸鏡道觀察使閔孝曾啓: “本道地廣人少, 高山峻嶺多阻其間。 邊民糶出官倉, 或經日乃至本府, 往來之弊不貲, 請設社倉以便民,。”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李克均議: “咸鏡道各官, 程道隔遠處, 社倉排設事, 請依啓本施行, 以除民弊。” 韓致亨議: “閔孝曾所啓似當, 然創置重事, 不可輕易爲之。 後日大臣下去時, 看審便否以啓後, 更議施行。” 成俊議: “熊耳終浦非徒距本邑隔遠, 道路高險, 來往爲難。 依啓本設社倉, 以除民弊甚當。 雲寵堡則距惠山鎭纔七八里, 高山、濟仁、臨瀛等驛, 皆距本邑不甚相遠, 道路平易, 來往無難, 不須設倉。” 從弼商等議。


○持平鄭渙啓: “殿下在東宮時, 翊衛司之人有冗雜者, 成宗特命改正, 以東班相當者代之。 聖學高明, 雖出天資, 然侍衛、僕從罔非正人, 則豈無少補哉? 成宗之爲殿下選授者, 蓋爲此也, 南傑等請改正。” 不聽。


○正言趙玉崐論啓張日新事, 且請鞫兵曹, 不聽。


○禮曹啓: “氏鄕使送信汝文等二人病死, 其齎還布子等物, 付之他倭, 恐或不傳, 請令事知通事, 傳給浦所守船格倭。 國家立法, 不許公貿易, 故信汝文常憾泣。 臣等恐倭性躁暴, 因此成疾也。 且二人皆死, 而所望貿易亦不送, 則島主之心, 寧不惻然? 請移文于慶尙監司, 公貿信汝文齎來胡椒等物, 以慰島主之心。” 傳曰: “議于政丞。”


○傳于戶曹曰: “胡椒十石入內。”


7月 24日

[편집]

○甲午/尹弼商、韓致亨議: “信汝文等所持物色, 一一計數開寫, 令通事給付同船人以送。 胡椒則國家旣已立法, 不可爲死人 輕易更改。” 成俊、李克均議: “祖宗朝待倭人有定制, 其後或因權宜, 從願答賜。 因此濫觴, 勢將難支。 今信汝文等生時所持胡椒貿易, 據法防之。 今若以身死, 哀憐而貿之, 則後必援例, 不可開端。 臣等意, 令該曹別爲致賻以慰。” 從俊等議。


○傳旨于戶曹曰: “糙米三十碩輸送于右鷹坊。”


○兵曹據慶尙道兵使啓本, 三千鎭則固當候望守護之處, 距鎭二十餘里, 高築烟臺, 量擇壯勇軍士, 使之待變。


○王問: “興天寺舍利閣開閉, 禮曹掌之乎?” 承旨申用漑啓: “禮曹郞廳、內官一時開閉, 稱臣、着名例也。” 傳曰: “禮曹郞廳主開閉, 則國家似有崇奉之意。 今後令內需司官員、內官主之。 若倭人請見, 則禮曹郞廳往見而已, 勿與開閉。”


○持平鄭渙論南傑等事, 不聽。


○正言趙玉崐論張日新, 且鞫兵曹, 不聽。


7月 25日

[편집]

○乙未/正言趙玉崐論張日新事, 不聽。


○傳曰: “內需司別提韓貴達, 昭憲王后之族, 特贖杖一百, 徒三年。”


7月 26日

[편집]

○丙申/正言趙玉崐論張日新事, 命遞差。 又啓: “近來朝士不謹職事。 漢城府判官禹樹以病換閑官, 樹自本月初八日呈病不仕, 至二十二日乃遞, 其間幾十五日矣。 《大典》: ‘病滿三十日罷職。’ 所以警懈慢也。 若如是換差, 則有權勢者, 病不仕幾滿三十日, 則必攀緣請換閑官, 然則《大典》之法毁矣。 其換閑官也, 若降授本品, 則似有懲戒之意。 今則皆準品而換, 至爲未便。” 傳曰: “舊法之改, 新法之立, 苟無前例, 不可卒改。 其考以病換差, 降授前例以啓。”


○傳曰: “徽順公主出閤時, 賜水紬五十匹。”


○傳曰: “各道所進鷹子, 各官不試其才, 徒爲坐養, 故才品不良, 且易生疾, 延染盡斃。 玆遣鷹師于咸鏡、平安兩道, 私求良鷹, 但慮各官不知爲何人, 其下書于兩道監司以諭之。”


○禮曹啓: “異國人之死, 例當致賻。 但信汝文等二人皆死, 無可寄賻者。 雖有守船格倭, 難保其必傳, 請勿賻。” 傳曰: “可。”


7月 27日

[편집]

○丁酉/傳曰: “軍器寺正鐵十五斤、剛鐵五斤入內。”


○掌令柳世琛啓南傑等事, 正言趙玉崐論禹樹事, 不聽。


○傳于戶曹曰: “緜布、正布各一百五十匹入內, 糙米二百碩送內需司。”


○都承旨李自健啓: “遣人求鷹, 恐遠方之人謂殿下雅好鷹犬, 請勿遣。” 傳曰: “其勿遣。 人君有所欲爲, 輒爭止之, 是使人主不得措手足。”


7月 28日

[편집]

○戊戌/傳旨于戶曹曰: “胡椒十碩入內。”


7月 29日

[편집]

○己亥/傳曰: “月山大君有功於國家, 非他大君之比, 其還給柴場。”


○傳曰: “不馴馬五匹入內。”


○傳曰: “細緜布五匹入內。”


○傳曰: “廢妃事, 成宗明哲, 豈不商略爲之? 然事在妬忌, 妬忌之事, 雖堯、舜之世, 亦豈必無乎? 況事在二十年前乎? 母子之間, 情不自已。 懷墓及孝思廟雖不得別行親祭, 或因他陵殿親祭, 而歷行之, 似無妨矣。 且於孝思廟欲設朝夕上食, 其奠儀, 上不至偪, 下不過略, 令司饔院隨宜以備授內官, 使供其事。 若專委內官未便, 則爲置參奉掌之何如?”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朴楗、朴安性、申浚、洪貴達、姜龜孫、尹孝孫、朴崇質議: “廢妃得罪於先王, 故先王斷以大義, 使不得備喪制。 若於上則母子間也, 從權伸孝, 不得不爾。 大抵母雖失道, 子之事親, 當盡其心。 爲先妣旣遷墓, 又立廟, 其所以追孝, 有其道矣。 若親祭雖不諮問, 在所當行。 墓與廟各置員, 於廟行朝夕祭, 亦合情禮。” 又命承旨等議之。 李自健、申用漑、張順孫、李坫、韓偉、金勘議: “懷墓於太廟已絶, 凡所追奉之事, 大防存焉, 固不得踰越。 然天性之親, 有不可絶之至恩。 殿下爲慈親, 哀慕罔極, 旣遷墓, 又立廟。 今欲躬拜展敬, 置員上食, 事愜於情。 但降殺節目, 所當裁定。”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安潤孫等議: “王者之孝, 與世人不同。 殿下母子之情, 雖無所不至, 但懷墓已與太廟絶。 若行朝夕奠, 與文昭奠儀齊等。 又率百官親臨行事, 則是尊同先王先后, 殊無降殺之義。 殿下參酌情禮, 旣立(墓)〔廟〕, 設朔望之祭, 殿下誠孝亦無不至。” 傳曰: “永貞等皆無親之議, 不可取也, 姑取勳相之議。”


○繕工監提調李世佐、姜龜孫啓: “景福宮多頹落, 當速修治, 然營繕頗多。 況今年荒民飢, 固不可輕擧大役, 請預求材瓦, 以竢他年大擧修理。 且仁政殿改彩, 諸具已備, 因旱而停, 今將何如?” 右議政李克均啓: “今年之荒, 中外如一, 綿布一匹, 直米不滿二斗, 民之艱食, 無甚於此時。 以如是飢困之民, 驅之役事, 役或少緩, 責加有司, 故有司不得已或鞭笞、或懲罰, 以此愁嘆不絶。 且私木工、冶匠竝刷以役, 臣等未審有何功役, 而至此乎? 請罷不急之役, 以休民力。” 傳曰: “景福宮宜修理, 但今年姑停。 仁政殿非飾金銀, 只改丹堊耳。 且接待天使, 亦必於此, 不可不改彩。”


八年 八月

[편집]

8月 1日

[편집]

○朔庚子/受朝賀。


○賜昇平府夫人緜布、正布各一百匹、米五十碩。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及宗彦七盛順遣使來獻土宜。


8月 2日

[편집]

○辛丑/傳曰: “箭羽雉翼, 令各道各進一萬。”


8月 3日

[편집]

○壬寅/傳旨于戶曹曰: “濟用監白細緜布二十匹送于尙衣院。”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安潤孫等啓: “殿下親祭(懷廟)〔懷墓〕, 欲伸母子之至情, 然率百官行之, 大無降殺之義, 固不可行?”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許諿等啓: “殿下旣毁先王遺敎, 而立主立廟, 其追孝至矣, 無以復加。 親祭則有妨大義, 請勿擧行。” 不聽。 更論啓, 下御書曰:

卿等徒拘大義, 不計情切, 累日諫止, 未知其心之執也。 予初出議(懷廟)〔懷墓〕過雖多, 於成廟功亦重於三韓, 而廿餘之年, 長爲飢饉之魂, 不似禽獸求食自飽。 言念至此, 不覺痛迫中腸, 淚滂雙眸之極也。 予豈畏拒諫之名, 任忘慈親乎?


8月 4日

[편집]

○癸卯/傳曰: “欲服藥, 速造銀匙以入。 若付有司, 則緩不及期, 且不能精造, 故爲此等事, 置匠于內, 以便指揮, 非爲戲玩之具也。 政丞未得詳知, 故言役私匠之弊。 若有不得已之事, 則豈暇區別公私乎? 是則政丞不無聽私匠本主之言也。”


○議政府啓: “內需司、工曹鍮工等, 給食兩時, 官費不貲。 且闕內別置畫廳, 又聚百工, 祖宗朝所未嘗聞。 又命納不馴馬, 馬若不順, 必傷人。 此特戲玩之事, 請勿如是。” 傳曰: “役鍮工事, 不可停。 率土之濱, 莫非王臣。 其役私工, 有何不可? 竝書其主姓名以啓。 其主喧播, 以及卿聞, 此私强公弱之風也。”


8月 5日

[편집]

○甲辰/慶尙道觀察使安潤德受由上來, 拜辭還任, 仍啓: “星州任內嘉里縣戶長鄭元倫以足踢崔衆, 辜限內致死。 受刑訊二十六次, 尙不承服。 考證佐之辭, 則一度足踢。 崔衆因病而死, 不因足踢甚明。 今若加刑, 必至殞命, 恐傷殿下好生之仁。” 傳曰: “問于政丞。”


○傳曰: “徽順公主家, 事功甚易, 宜速畢役。 若於今年未訖, 至於來春, 則春常易旱, 言者必以此藉口。 成宗亦嘗營造, 其時臺諫雖或言之, 豈若此時之甚乎? 今小有動作, 輒云不可。 必謂幼君在上, 論啓則必命停之, 使上不得擧一事, 此風不可長也。 且公役雖停, 私營不已, 不無請借公工, 以濟其私者, 民之受勞一也。 (仁陽殿)〔仁政殿〕丹靑、宣政殿改造諸事已具, 今可擧也。”


8月 6日

[편집]

○乙巳/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臣等曾啓役私匠未便事, 敎云: ‘此必私匠之主言於政丞, 故啓之。’ 請避嫌。 臣等言事, 豈敢一毫有私情哉? 臣子事君, 安敢如是?” 傳曰: “若有災變, 引嫌可也。 此豈引嫌之事乎? 下之告上, 必盡所懷; 上之語下, 亦必盡懷。 予懷如是, 故言之耳, 豈以卿等必聽請而然耶? 大臣、臺諫屢言工役不可, 故當抄除私匠。 凡工造, 若付有司, 不能及期, 故欲便聽令, 召役于內, 非爲戲玩。 祖宗朝亦嘗召工造帶, 非始今日也。 予雖春秋鼎盛, 資質庸暗, 僅守祖宗成業而已, 亦何能料事周廣乎?” 俊啓: “去丙辰、甲子年大飢, 至今言之。 丙辰年則臣未及見, 甲子年則臣及見之, 緜布一匹換米三斗。 今年則一匹僅直二斗, 或至一斗五六升, 民之艱食極矣。 年飢如是, 當權罷不急之役, 以省國費, 饋工之費, 亦豈少哉? 臣等之啓爲是也。 近者所刊《國朝寶鑑》只四卷, 一二日可能遍閱。 一經聖覽, 則可知祖宗爲民停役之意。 我太宗大王未嘗爲民怨事, 世宗大王嘗値大旱, 親自立庭禱雨, 廷臣恐傷聖體, 爭之而猶不已, 遂成暑疾, 幾殆而愈, 其爲民之誠可知。” 克均啓: “聚役百工於闕內與付諸有司, 雖有內外之分, 無大損益。 但闕內則當斷雜事, 整肅禁掖, 日以學問爲事, 潛心於萬幾之務, 愚臣之望如是, 故啓之耳。” 傳曰: “知道。” 俊等又啓: “今聞, 內需司別提韓貴達以王后之族, 特除全家徙邊, 只杖一百, 贖徒三年。 臣等聞, 別提之中, 貴達所犯最多, 固宜痛懲, 而今特末減, 入居人曺允中亦以王后之族, 特除入居。 允中富實倍人, 入居重事, 不宜輕免。 況先王先后懿親, 自有其限。 貴達、允中皆寸外之親, 而特命如是甚不可。” 傳曰: “已有成命, 今不可更。”


○傳旨漢城府曰: “宮城四面近處及山脈臨壓等處, 禁人造家, 而近來檢擧陵夷, 冒占造成者有之, 申明禁斷。”


○傳旨戶曹曰: “雅靑細緜布五匹入內。”


8月 7日

[편집]

○丙午/傳曰: “孝思廟朝夕上食時, 以三品以上內官奠爵。 但內官皆迷劣, 又爲三品者無幾, 以三品宗親代之。”


○傳于刑曹曰: “無後王子女奴婢推刷還屬內需司時, 已前使用本主文武官及有蔭人員家畜及有子息, 衆所共知作妾婢子, 詳悉閱實, 所生從夫情願贖身, 若潛奸者及潛奸所生, 私相庇護, 竝令贖身則重論。”


○兵曹據平安道觀察使啓本啓: “道館軍非如他道永屬驛吏之例, 猶以良民勒定, 立馬有故, 則令他軍戶相代立馬。 其後因館路諸事虛疎, 館軍子枝勿令許屬他役, 世傳立馬, 情理曖昧。 今後館軍有闕, 則請令(女)〔子〕孫有實人充定。” 從之。


8月 8日

[편집]

○丁未/傳曰: “上品草綠、大紅、紫的紵絲各一匹入內。 前日政丞勸節用, 然此則用之於御衣。 政丞又言闕內役工匠之弊, 然有不得已築墻處, 其召匠來役, 且令壯實坊里人負石。 又有作門處, 姑以宣政殿修補材木移用。”


○禮曹啓孝思廟親祭時及朝夕上食應行儀制。 一, 親祭除百官陪祭, 只以贊禮、近侍、通禮行事。 一, 亞、終獻官一品宗親、執事官依例。 一, 祭饌依各殿。 一, 除晝茶禮, 只行朝、夕上食。 一, 祭素物以文昭殿各道進上用餘, 令司饔院掌進。 一, 朝、夕上食飯酒、雜物, 除奉常寺, 令各司進排。 一, 朝、夕上食時奠爵, 堂下官三品宗親輪次入番。 一, 參奉二員。


8月 9日

[편집]

○戊申/日暈。


○受常參, 朝啓。 承旨金勘啓: “淸道郡囚學生張每邑同以誤踢粉伊, 踏傷抱兒致死罪, 絞, 初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大司諫安潤孫曰: “臣聞, 今年已逼秋成, 而緜布一匹, 直米二斗, 民甚飢困。 若慕華館、太平館修理及徽順公主家造成, 誠不得已, 宣政殿月廊, 則不須改作, 一時竝擧大役未便。” 王不答。 潤孫曰: “柴場皆已給民, 今因月山大君夫人上言還給, 殊無與民共之之義。” 王曰: “王子女柴場, 已皆給民矣。 一二柴場還給月山大君家, 何妨於義乎?” 執義鄭麟仁曰: “今若開端, 則諸君皆希望還受。” 潤孫曰: “月山大君夫人雖無柴場, 固無不足, 而乃不顧民生, 累瀆上言, 至爲不可。 畿甸之民徭役倍重, 若年穀不稔, 則賴柴草資生。” 麟仁曰: “今年甚歉, 米價至貴。 各道軍士, 率皆以緜布貿穀而食。 臣意, 大倉米久陳, 則至於紅腐不用。 請增價以給軍士, 待豐年減價而納, 則公私俱便。 此是常平倉之例, 然於出納之際, 官吏不謹, 則市中富商, 不無冒受之弊。 令該司磨鍊節目, 施行何如?” 潤孫曰: “官吏善用其法, 則公私俱便。” 王曰: “雖便於公私, 亦是新法, 當收議處之。” 麟仁曰: “都摠府官員撿察入直軍士, 以軍器不鍊, 羅織成罪, 一一收贖。 以此, 軍士困乏益甚。” 王顧問左右曰: “此言如何?” 同知事姜龜孫曰: “臺諫所言誠是。 然已有初犯再犯之律, 初犯則末減以罪之。” 王曰: “軍器若假借, 或不鍊則都摠府撿察宜矣。” 龜孫曰: “臣嘗爲都摠管, 深知此弊。 然軍器虛疎, 故不得不爾。 成宗慮徵贖太濫, 命撿察不鍊軍器入內, 果知其虛疎, 故不復禁其徵贖也。” 領事尹弼商曰: “執義所啓至當。 臣嘗聞都摠府徵贖之濫。” 參贊官李自健曰: “果如麟仁所啓。 都摠府、兵曹使郞廳檢察, 郞廳使書吏檢察, 犯者收杖八十贖, 其間豈無弊乎? 若軍器不鍊者, 限以日月, 不及修鍊, 則罪之甚便。” 王曰: “甲冑、弓矢固不可不撿。 若偶不執藤杖而罪之, 則果未便。” 自健曰: “藤杖則有初犯再犯律。” 弼商曰: “都摠府檢察甚刻薄, 如此不已, 軍士無蘇復之時。” 王曰: “令該曹磨鍊。” 麟仁曰: “今年物價踴貴, 而次知雇直, 不下緜布二匹。 無人丁者率皆雇之, 其爲民弊已甚, 請仍舊。” 王不答。


○都承旨李自健啓: “常平倉《大典》之法, 敎云: ‘此是新法。’ 敢取稟。” 傳曰: “果載《大典》, 然創於何時, 而行之幾年乎, 行後凶歉幾年乎? 抑罷之何年乎? 其考啓。”


8月 10日

[편집]

○己酉/日暈。


○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金晋錫曰: “進講非但句讀, 蓋欲講論治道。 今講官及大臣不論時政之事, 上亦不問, 未便。” 王不答。 晋錫曰: “今以三四升緜布爲常用之貨, 一匹之長, 不過三十尺, 市價之賤, 良以此也。 各司徵贖, 亦用此, 故濫惡尤甚。 下三道軍士欲備留京之糧, 率齎五升緜布而來, 然市人則例論三四升, 其價米不加一升。 以此市人坐享其利, 遠方軍士益困。 三四升緜布尺不準者, 請一切痛禁, 各司徵贖, 亦用楮貨。” 司諫李懿孫曰: “市人凡貿賣, 不於市上, 皆引至其家, 潛相買賣, 欲使愚者易惑, 此甚弊風。” 王曰: “市裏事, 旣有法禁, 不必新立。 不能檢擧, 則責歸有司矣。” 懿孫曰: “山林、川澤與民共之。 今昇平府夫人還給柴場, 甚未便。” 王不答。


○傳于經筵侍講宰相曰: “臺諫於經筵, 言市上緜布價賤。 予意, 事關國家, 則固宜言之, 如此細瑣之事, 有司存焉, 不必煩啓。 近觀臺諫之風, 必欲有言, 苟爲日課, 無奈不可乎? 臺諫又言, 經筵不相論難。 史書非經書之比, 雖不字字解釋, 可以易曉。 予雖資質凡下, 無進就之性, 若欲讀之, 猶可不資人而知矣。”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等啓: “文王罔敢知于玆。 人君於細瑣之事, 不宜察察。 陳平不對錢穀之問曰: ‘治粟都尉存焉。’ 丙吉不問橫道死人曰: ‘京兆尹之職。’ 宰相尙爾, 況人君乎? 然臺諫則知無不言, 故啓之如是耳。 臺諫之言, 無大小, 當優容採納, 其用與不用, 在上裁何如耳。 若敎以不必煩啓, 則臺諫雖有所懷, 不敢盡言於雷霆之下矣。” 傳曰: “臺諫不無欲得建白革弊之名, 而言之耳。”


○以柳洵爲議政府右贊成, 盧公弼戶曹判書, 李自健忠淸道觀察使, 柳濱黃海道觀察使, 韓亨允吏曹參議, 申用漑承政院都承旨, 張順孫左承旨, 李坫右承旨, 韓偉左副承旨, 金勘右副承旨, 許輯同副承旨, 朴說弘文館副提學, 李自堅直提學。


8月 11日

[편집]

○庚戌/兵曹啓: “鏡城、富寧等處向化彼人, 自祖宗朝, 願居內地, 故許接存撫, 幾八十餘年。 自辛丑年以後, 前後逃亡, 摠一百六名。 此非但守令撫字失宜, 近因年險, 生理窮困, 加以防戍之苦, 築城之勞, 以至於此。 其彼此往來之易, 似無關防。 胡人入內地, 而守令不知; 我民投彼土, 而邊將不知, 彼我雜處, 則其心必異, 終必生變。 且北道軍額, 近來漸減, 豈惟流移南道而已? 深恐逃背者甚多。 言之至此, 實爲寒心, 其防禦節目, 請廣收衆議。”


8月 12日

[편집]

○辛亥/御經筵。 大司憲金永貞曰: “掌令金晋錫曾經高城郡守。 常言: ‘江原道土瘠民貧, 而月精、洛山、楡岾等寺, 一年所給食鹽二百餘碩, 使民輸納。 若欠本數, 則奪民衣笠, 甚者至奪牛隻, 侵責不少。’ 請蠲減。 若不得蠲減, 使僧徒受去, 則民不困矣。 成宗朝不許度僧, 若過十年, 年老者死, 而年少者自不爲僧, 不待禁絶, 而自無矣。 今雖不許度僧, 然貧者規避其役, 富者眩於禍福而爲僧。 頃者本府檢察檜巖, 僧之年少者, 率皆無度牒。 臣意, 其父母科罪, 其誘致爲僧者, 全家徙邊何如? 此固實邊、實軍之策也。” 王曰: “今雖不崇佛, 僧亦人耳, 豈可一朝革之乎? 用法太刻, 則必有騷擾之弊。” 永貞曰: “雖似刻薄, 利於實邊, 不可已也。” 領事成俊曰: “以古事觀之, 我國軍數, 無若此時之少也。 臣爲兵曹時, 計八道軍額, 不過二萬, 此必游食之徒猥多故也。 世祖朝金剛山歲輸軍資米一百碩, 成宗朝量給田稅, 不須滿一百碩, 故輸納甚便。 今之食鹽亦依此, 令僧取去, 宜無不可。” 永貞曰: “臣曾任咸興, 計本道軍籍, 甲士則保人五, 正兵則四, 而人丁不足, 故一人之保, 不過一二人。 若以無度牒僧人充之, 則豈少補哉?” 俊曰: “八道軍額皆少, 而咸鏡道尤少。 其一道民戶之數, 不過全羅四郡。 若稍有富戶, 則徙入實邊爲便。” 正言趙玉崐曰: “臣居全羅道扶安。 實相寺田結甚多, 請屬學田。 且各官分養水牛, 守令令民喂養, 其弊不貲。 於國用無益, 請放養牧場。” 王曰: “角無所用, 又不耕田, 果如所啓。” 玉崐曰: “民之不耕而稅者有之。 前者量田時, 雖已分揀, 然委官不能詳察, 若依山田畓則其陳雖未久, 樹木易茂, 故論以久陳; 平地則其陳雖至三十餘年, 樹木不茂, 故稱爲起耕, 錄於正案, 從而稅之, 甚曖昧, 請令分揀。”


○傳曰: “正言所啓量田事, 今可爲耶? 問諸政丞。 水牛 其放於牧場。”


○兵曹啓: “羽林衛、兼司僕一般禁軍, 而兼司僕則率丘史、騎官馬、受優祿, 而羽林衛則祿薄、無手足、侍衛艱苦。 請以兼司僕遞兒, 副護軍二、副司直一、副司果二, 移給羽林衛; 羽林衛遞兒, 副司勇五, 移給兼司僕。 然而羽林衛遞兒, 猶爲不足, 內禁衛遞兒, 厥數甚多, 請以內禁衛遞兒, 副司直一、副司果二, 移給羽林衛。 羽林衛遞兒, 副司勇三, 移給內禁衛, 使之均一受祿。” 從之。


○兵曹啓: “興陽縣多古頭守護處設堡, 分旅防守事, 請依全羅道監司崔漢源所啓。” 從之。


8月 13日

[편집]

○壬子/受常參, 朝啓。 承旨許輯啓: “典獄囚私奴末山盜司僕寺所藏小輦粧飾鍍金龍頭罪, 斬不待時, 三覆。” 王顧問左右, 刑曹參議成希顔曰: “本曹亦欲減死, 但律文如是。”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右贊成柳洵、右承旨李坫曰: “此非如偸取內帑物之比, 似宜減死, 上裁何如?” 王曰: “減死。”


○御經筵。 持平鄭渙曰: “人君爲人神之主, 無大於治民、事神。 治民則已至矣, 事神亦不可不謹。 自卽位以後, 不親祀社稷, 不別祭宗廟、文廟, 先王陵寢亦久不拜, 至不可。” 獻納申澄曰: “臣曾經守令, 審知民弊。 各官所進虎豹皮, 節度使責納守令, 守令畏貶, 率民遠獵, 動經旬月。 若未得獲, 則督出緜布貿納, 不法守令, 藉此作弊。 且節度使非但防禦, 與監司共議黜陟, 不可不擇人。 守令則許多郡縣, 安可盡得其人? 然繁劇州府, 則亦當擇授。 成宗朝守令拜辭, 必引見, 所以重之也。 由是, 守令亦多謹莅其職。” 王曰: “雖不引見, 無不敎以治民七事。 法非不嚴, 但官吏不奉耳。”


○傳曰: “烏騮馬廣搜各驛以進。”


○政院啓: “鄭渙所啓, 社稷祭等事甚當, 臣等欲啓之。 宗廟若欲親幸, 則不拘常祭, 以國家無事時, 別祭爲便。 各陵亦不可一時遍行, 但自卽位後, 一不親行, 請漸次行之。” 傳曰: “每欲親祭, 或因事故, 或因不平未果耳。 宗廟則親祭者再矣。 雖因事而行, 誠則不異也。 予有吐血證, 至今未殄, 遠陵則難矣, 如宣陵等近陵, 行當躬拜。”


○尹弼商議: “量田時, 現錄田畓雖或云陳, 不可一一追而更審。 産沒稅存, 雖古今通患, 國家之計, 但遵大體耳。 然其便否, 則臣亦未之詳悉也, 請令該曹磨鍊以啓。” 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量田時, 分揀正、續, 載在田案, 非量田之時難以分揀。 且正田則雖陳荒收稅, 續田隨起隨稅之法, 在世宗朝參酌成憲, 行之已久, 今不可輕易紛更。” 從致亨等議。


○傳于戶曹曰: “今年農事不實, 民間穀貴, 依《大典》, 京外置常平倉。”


8月 14日

[편집]

○癸丑/受常參, 朝啓。 承旨金勘啓: “南平囚馬島軍官朴信孫、鄭利生, 倭賊入寇, 射殺萬戶時, 不卽追捕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右議政李克均曰: “萬戶不擇軍官, 率以無才勇人帶行, 安能救緩急乎? 且萬戶於防戍, 慢不致意, 夜則城門必不閉, 故賊徒易入。 是由萬戶庸劣, 軍官之罪, 似不至死。” 王曰: “是必狃於尋常而然矣。”


○傳曰: “酒一百壺入內。”


○兵曹啓: “水牛本極南海中之獸, 性不耐寒。 先王朝畜養司僕寺, 冬節則暖廐, 草長日暖, 則放箭串。 其後孶息漸多, 不得已分養各官, 其弊不貲。 雖南方海島, 其風氣非如中國極南之地, 則冬(夏)〔節〕放養, 必致凍傷。 姑令慶尙、全羅道監司, 海島氣暖可放處, 磨鍊啓聞後, 請放養以試。” 從之。


8月 15日

[편집]

○甲寅/日暈。 以金崶爲禮曹參判, 蔡壽刑曹參判, 姜參司憲府執義, 鄭麟仁弘文館典翰, 梁芝孫司憲府持平。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日本國石見州周布左近將監藤〈原〉朝臣和兼遣人來獻土宜。


8月 16日

[편집]

○乙卯/傳曰: “珊瑚樹令尙衣院入內。 若無則其速貿入。”


○下御書曰:

掌樂院羯鼓二、觱篥二、伽倻琴二、嵇琴二、玄(今)〔琴〕二、大琵琶二、拍一、鼓二入內。


○命議守令殿最兩中者, 不待三中, 卽遷無祿官便否于議政府。 韓致亨、朴楗、柳洵、申浚、尹孝孫議: “《大典》褒貶條: ‘十考十上則當加一階, 二中於無祿官敍用, 三中罷職, 五考一中勿授右職, 三中罷職。’ 其法至爲詳密, 行之已久而無弊。 今其議曰: ‘二中後, 其心摧挫, 且自度將遷無祿官, 而不致意於民事, 二中後卽遞可也。’ 臣等以謂, 二中者雖遷無祿官, 箇滿則又敍於東班, 豈薄其無祿官, 而不用意治民乎? 二中之外, 又有三中, 又有下等, 則欲免三中、下等, 尤加刻意民事, 乃其情也。 今臆度其情, 而類推之, 則五考守令一中之後, 其心摧挫, 奚異於二中守令乎? 非但守令而已, 如僉節制使、萬戶, 亦同此例, 若推類而議之, 則三期、六期之法盡毁矣。 大抵居上者未必純是賢俊, 其下者未必純是庸劣。 偶以一事之失, 居中者亦或有之。 《大典》之法, 祖宗成憲, 不可輕改。” 成俊、李克均議: “祖宗朝慮守令數遞, 民不被澤, 設六期、十考之法, 而考滿遞來時, 十考十上者賞職, 一中者平遷, 二中者無祿官, 居下及三中者罷黜。 其設法賞罰, 可謂詳盡, 然殿最之間, 一度居中, 或失其賢, 至於再中, 則其爲人可知。 且凡人情, 初雖刻勵, 少遭譴責, 鮮不摧挫, 況二中乎? 民之休戚, 專在守令用心、不用心如何耳。 以摧挫之人, 因仍在職, 其能以濟民爲心乎? 甚者非徒無濟民之心, 自以謂罷在朝夕, 至厲民營私者有之。 法之不便於用者, 或以一時受敎, 更張亦多, 何獨於此疑之? 以故, 前日下議時, 以二中者遞差議啓。” 從俊等議。


8月 17日

[편집]

○丙辰/傳于司僕寺曰: “熟馬一匹送內需司。”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宗彦七盛順、日本國西海道筑前州守護代官平朝臣宗三郞茂家遣人來獻土宜。


8月 18日

[편집]

○丁巳/王觀稼于東郊。


○日本國關西路筑、豐、肥三州摠太守太宰府都督司馬少卿藤原朝臣政尙、日本國西海道肥前州下松浦(元粟野)〔三栗野〕太守(原滿)〔源滿〕、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福利山國分禪寺住持(信)〔臣〕僧崇統、宗國勝、古河山城守藤原朝臣職次, 遣使來獻土宜。


8月 19日

[편집]

○戊午/傳曰: “直所暴死正兵薛亨孫來寓京邸, 必不斂埋, 速令攸司給棺收瘞, 幷諭其家。 且入直軍士不無飢飽失時, 以致生病死傷, 其令兵曹、都摠府, 趁時遞食。”


○前箕城副令繼男, 成宗國恤卒哭內, 奸私婢梅花。 事露, 付處延安府後免放, 仍率其妾, 疎薄正妻, 不覲老父。 至是, 宗簿寺請罪, 命照律。


8月 20日

[편집]

○己未/傳曰: “政丞屢言役私匠之弊, 然今工曹、內需司所造器物, 皆及期事, 可竝役私匠。”


○傳曰: “永春縣産大棗其歲獻。”


○傳旨戶曹曰: “別紋席三十張入內。”


8月 21日

[편집]

○庚申/傳曰: “死囚啓本留承政院者有幾? 今後朝啓, 推案不甚汗漫者, 日啓二三, 刑曹詳覆死囚, 幷書啓。”


○議政府啓: “平安道農事不稔, 入居人新徙之際, 必資元居人。 前年亦歉, 本道人不能自給, 凶歉各邑, 姑停入居何如? 且聞, 下三道水災, 前古所無, 不可例遣敬差官。 請選朝官, 帶御史, 兼審守令不法、民間疾苦。” 從之。


8月 22日

[편집]

○辛酉/刑曹啓: “星州囚鄭元倫足踢殺人, 因監司安潤德之啓, 只論足踢之罪, 以笞三十照律。 本犯死罪, 此律太輕。 臣等以謂, 減死爲當。” 傳曰: “減死則特出恩典。 執法者若以笞三十爲輕, 則當比他律以啓, 不宜擅請減死。”


8月 23日

[편집]

○壬戌/下內官金璽、崔守亨于義禁府, 決笞五十。


8月 24日

[편집]

○癸亥/議政府啓: “軍資僉正趙仲輝素有痕咎, 今陞四品似濫。 韓佐以仁粹王妃族親, 特授長興庫主簿。 佐雖經司直, 此乃內禁衛遞兒, 非西班實職。 若以外戚而擢用, 則豈獨佐哉? 姑試部將、察訪、別坐, 如其可用, 則敍於東班何如?” 傳曰: “韓佐敍於西班, 仲輝降授。”


○傳曰: “義禁府經歷李師準前爲宣傳官, 潛養內鷹坊放逸鷹子, 事露爲臺官所劾, 可見其心之不正矣。 今爲詔獄郞廳, 臺官前則劾, 而今不劾何也?”


8月 25日

[편집]

○甲子/受朝參, 御經筵。 獻納申澄曰: “下三道水災爲甚, 或有全失農處。 臣嘗在外, 觀奉使者雖一人, 各官、各驛貽弊不貲。 入居從事官之類, 請命速還。” 領事李克均曰: “臺諫之言似是, 請勿遣入居從事官, 安接從事官, 則不可不遣。” 掌令柳世琛曰: “下三道失農, 倍於他道, 救荒之策, 不可忽也。 請下書監司, 使盡心措置。 且朝官雖非奉命者, 皆有弊。 如沐浴、掃墳, 請竝勿許。” 王曰: “如沐浴、掃墳, 果非時急事, 然疾急請沐者, 不可禁。”


○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左贊成朴楗、右贊成柳洵、左參贊申浚啓: “七月以後, 霖雨不絶, 下三道爲甚, 漂沒人家, 損傷田畓, 秋霖之災, 近古所無。 覆沙田畓, 則非但今年失業, 至三四年不得耕。 《洪範》論休咎之徵: ‘各以類應, 災不妄作。’ 臣等俱以庸資, 冒居重任, 請更擇賢能, 以代臣職, 以答天譴。” 傳曰: “人之所欲, 天必從之。 以此觀之, 賜以豐年, 使民得以飽腹, 是乃民之至情, 而今乃不然, 未見其爲必從之也。 秋霖歲有之, 不雨則稱旱, 過雨亦稱災。 天道渺冥, 安能使適中乎? 卿等其勿辭。” 俊等更啓: “天之示譴, 豈無所因? 或人君失道, 或燮理者非人。 是故, 古有策免三公。 在上則側身修德, 在下則恐懼莅職, 當上下交修, 以弭天災, 豈可謂之或然而莫之恤耶? 遇災而委之或然之數, 臣不可言於君, 君亦不可言於臣。 臣等所以請辭者, 欲上克謹天戒, 更選賢良, 以答天意也。 近年以來, 民甚艱食。 臣等冒居重任, 尤爲未安。” 傳曰: “地震、冬雷之變, 比比有之, 豈可以此, 而輒免三公乎? 但當君臣上下, 恐懼修省而已。”


○傳曰: “臺諫於經筵, 言予久廢晝、夕講, 因稱成宗勤御之美, 人之賢愚, 不同故也。 然予豈無事, 而久廢乎? 臺諫未聞予敎耶?” 柳世琛、申澄啓: “臣等非欲殿下力疾御之, 但請平時勤御耳。 人臣進言於君, 必引古昔。 遠則欲法唐、虞、三代, 近則欲法祖宗。 成宗勤學, 故欲使殿下取法, 豈有他意? 今聞上敎, 不勝惶恐。”


8月 26日

[편집]

○乙丑/受常參, 朝啓。 承旨許輯啓: “金山囚私奴莫山打殺驛子金莫同罪, 絞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又啓: “典獄署囚學生金克昌僞造印信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此何如?” 左議政成俊、知中樞府事金應箕曰: “僞造官文者, 比比有之, 情甚可嫉。”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講《綱目》, 至《隋煬帝紀》之江都、江淮, 郡官謁見者, 專問禮饗豐薄, 豐則超資, 薄則停拜, 王曰: “此事是耶?” 領事成俊、參贊官金勘對曰: “此事甚非。 然在煬帝則爲小失耳。 煬帝弑逆之賊, 天意亦厭, 使促其亡。 如此小失, 不足責也。 當時盜賊遍天下, 惡聞多賊之奏, 故臣下匿不以聞, 直言者斬, 故人無敢諫者。 及唐興, 在隋爲侫者, 皆化爲讜, 在人主好惡如何耳。”


○大司憲金永貞啓: “李師準事, 臣前爲大司憲駁之。 今臣復爲大司憲, 多事間未及論駁耳。 敢避嫌。” 傳曰: “不駁固不可矣, 然勿避嫌。”


○禮曹啓世子受冊、受賀時, 冠服前例曰: “太宗爲世子, 受賀時服烏紗帽、團領。 世宗爲世子, 受冊時服朝服, 受賀時服公服。 德宗爲世子, 受冊時服冕服, 受賀時服公服。 臣意, 太宗以王子, 陞爲世子, 無乃冠服未備, 故以紗帽、團領受之歟? 《五禮儀》: ‘王世子受冊具冕服, 受賀具服。’ 具服卽六梁冠、絳紗袍也。 然前例受賀時, 皆用公服, 公服卽紅袍、幞頭也。 成宗朝敎云: ‘朔望朝賀, 世子當着六梁冠、朝服。’ 朝服卽絳紗袍也。 今若以頭面受冊, 以朝服受賀, 則受冊輕, 而受賀反重。 臣等聞, 世子雖幼, 行禮與成人無異, 請依禮文, 以冕服受冊, 以朝服受賀。” 傳曰: “禮文雖如彼, 固有權宜, 而行之者。 禮莫大於喪制, 而或有從權短喪之時。 今世子纔免襁褓, 安能盡循禮文乎? 然從禮文, 備冕服、朝服。”


○傳旨戶曹曰: “白綿布二十匹入內。”


○下內官金就仁于義禁府, 決杖七十。


8月 27日

[편집]

○丙寅/慶尙道觀察使安潤德馳啓云: “道內大雨水, 漂沒人家四百餘戶, 人多溺死。” 承政院啓: “今年災變, 近古所無。 請以殿下軫念之意, 下諭慶尙、全羅、忠淸等道, 措置救荒之策。” 從之。


○傳旨于司憲府曰: “江原道産出(氷)〔水〕晶, 曾命採進, 而只進數小碎塊, 其鞫都事鄭士傑。”


8月 28日

[편집]

○丁卯/都城地震, 有聲如雷。


○下書于慶尙道觀察使安潤德曰:

道內水災, 近古所無, 予甚惻然。 卿其盡心存撫, 凡賑救備荒諸事, 曲加措置, 以副予惠恤之意。


○下書于全羅道觀察使崔漢源、忠淸道觀察使權柱曰:

慶尙道水災近古所無, 禾稼損傷, 人民壓溺, 覆沙、漂沒, 亦至四百餘戶, 予甚惻然。 道內水災, 亦應不小, 如有壓溺人口及漂流家戶, 詳悉馳啓。 救荒諸事, 卿其措置, 以副予惠恤之意。


○下書于咸鏡道觀察使閔孝曾曰:

道內端川居良人廉孝奉多採靑黃玉私賣, 必縣內興産, 其多採以送。

前此尙衣院提調具壽永取孝奉私賣玉以進, 故有是命。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啓: “天心仁愛人君, 必見變異, 使之恐懼修省, 以答天譴。 帝王莫盛於堯、湯, 未免水旱之災。 然能側身修行, 以消變異, 致雍熙、大和之治。 後世人主以災變爲尋常, 不之警懼, 故災變不絶, 治不如古。 請側身修德, 以弭天譴。” 傳曰: “其以此意, 下傳旨。”


○傳旨于戶曹曰: “陳田收稅之法, 專爲惰農而設。 付種後, 或因水旱, 不得除草而陳者, 不例災傷, 而收稅未便。 免稅節目, 磨鍊以啓。”


8月 29日

[편집]

○戊辰/下書于永平、抱川、加平等縣曰:

前去內官朴仁孫採送一樣松蕈, 隨宜採進。


○下書于全羅道觀察使崔漢源曰:

道內臨陂等官, 因去年之歉, 民間分給義倉穀, 不得還收。 今年水旱, 又失農業, 今年分給之穀, 亦未還收。 故儲穀不敷, 失農民戶, 賑救無由。 各官穀元數幾碩內, 前年未收數及今年分給數, 急速馳啓。


○傳旨議政府曰: “予自臨御以來, 政多闕失, 未厭天心, 災變屢作, 歲比不稔, 而今年早旱晩水, 稼穡卒痒, 乃至漂沒廬舍, 民多壓溺, 災殄之甚, 近古所無, 而全羅、忠淸兩道地震, 平安郡邑, 雨雹傷稼。 又於本月京師地震, 有聲如雷, 上天動威, 譴告滋迫。 咎雖在予, 豈無所召? 念惟獄訟之間, 冤枉必多, 山林之下, 不無懷才抱屈之嘆。 其令中外, 疎決冤滯, 兼擧遺逸, 以副予側身之意。” 承旨申用漑等啓: “遷謫人亦議疎放何如?” 傳曰: “近有大禮, 姑徐爲之。”


○司諫院啓: “古人云: ‘國家將有失道之敗, 則先出災異, 以譴告之。’ 今災變相仍, 豈無所自而然歟? 請訪問朝政得失, 民之冤弊, 一切停減。”


8月 30日

[편집]

○己巳/賜尹孝孫米三十碩、黃豆十碩。


○傳于承政院曰: “冊封世子後, 會禮宴乃盛事, 非如正至之比, 而政丞以爲, 近有災變, 君臣不宜相慶, 可停之。 然若不行, 則雖欲進宴, 兩殿亦不以爲安。 予意, 雖災變至此, 盛禮不可停也。 於卿等意何如?” 承旨申用漑等啓: “今年災變疊見, 冊封大事, 固不可廢。 會禮宴只爲君臣相慶, 不行無妨, 請從政丞所啓。” 傳曰: “此大事也。 今若不行, 則後難復行。 天變雖至於此, 天亦知大事之不可廢也。 予意若此, 於卿等意何如?” 用漑等更啓: “固知會禮宴之不可廢也, 然今年災變, 近古所無, 人主固當恐懼修省, 避殿減膳, 百事皆不擧也。 行會禮宴, 亦豈安乎? 但進宴兩殿, 是在上裁。 一家異於朝廷, 非如會禮宴之比。” 傳曰: “秋水冬雷之變, 古豈無之? 如此大禮, 不可廢也。 非不謹天戒也, 此雖賢君所不爲, 予則否德, 欲行之。”


○傳于政院曰: “南川君崝贈與奴婢文記, 令掌隷院其速立案, 授內需司。” 崝與兄弟訟奴婢, 懼不勝, 賂王所幸宮人錄壽。


○掌令徐克哲啓: “今年春旱, 兩麥不實。 禾未立苗, 而秋又大水。 慶尙、全羅兩道, 民家漂沒、壓死, 不可勝數。 近又京城地震, 天之示警, 近古所無。 請避殿減膳, 以謹天變。 愚民不顧年凶, 辦酒懽娛, 日事迎餞, 請禁酒。 闕內用度及外間不急之費, 令該曹磨鍊減省。 京倉不裕, 則雖欲賑恤窮民, 其可得乎? 營繕役使之人, 皆步兵、水軍。 今年凶歉, 市價甚賤, 緜布一匹直, 米不滿二斗。 加以監役官徵贖太濫,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請停罷。 仁政殿雖以待接天使, 不得不修, 然在謹災之道, 亦可停也。 榮親非如加土、沐浴之比, 公費尙多, 請竝停之。 全州判官朴世俊以李堪、丁三山憑鞫事, 拿來已久, 而至今不現, 請先正緩慢之罪。” 傳曰: “避殿等事知道。 減省事, 已令磨鍊。 世俊依所啓, 餘皆不聽。” 克哲更啓: “民間崇飮, 糜費不貲。 外方守令若値使客, 則必設宴慰。 今當謹災之時, 不得不禁。” 不聽。


○議政府啓: “事大表箋, 請令大提學與承文院提調一會, 考謄錄, 預撰十道, 十年輪次用之。” 傳曰: “可。”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越中守宗盛弘、日本國畿內攝津州兵庫津平方式部尉原能忠〔源忠能〕、西海道肥後州八代太守源朝臣敎信、薩摩州日向太守藤原朝臣盛久遣使來獻土宜。

燕山君日記卷第四十五


八年 九月

[편집]

9月 1日

[편집]

○朔庚午/日食。


○江原道觀察使朴元宗告假來啓驛路殘弊之由: “其一, 各驛曾給轉運奴婢身死者, 不卽充定。 因此, 殘弊日甚, 請以身死人子枝中, 擇定繼戶。 若無子枝, 則以他奴婢擇充, 以實驛路。 其二, 銀溪各驛, 連咸鏡道大路, 請以本道, 犯罪應充軍各浦者, 限驛路蘇復, 定役于銀溪道。 其三, 驛吏女嫁公賤所生, 各其本驛立役。” 傳曰: “令該曹磨錬。”


○臺諫啓: “公私賤容隱者, 勿論久近, 皆全家徙邊。 法非不重, 奸詐之徒謀免其罪, 冒稱己奴, 法官眩於是非, 論以相訟, 雖理屈不(勝)〔現〕, 終不加罪。 請自今有如此者, 徵役價, 全家徙邊。” 命議于議政府。 尹弼商、韓致亨、李克均議: “今觀臺諫所啓, 至爲詳密, 擧行何如?” 成俊議: “凡訟事, 不可以一槪論。 或有是非難明, 聽訟官吏所見, 亦或不同。 甲乙相訟, 或先得後失, 或先失後得, 互相得失者多。 故《大典》有三度得伸之法。 臣意, 如此訟事, 決後更令覈實, 其容隱明白, 而謀免其罪, 冒稱自己奴婢者, 全家徙邊何如?” 從弼商等議。


○議政府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以災變上狀辭職曰: “竊見, 去冬雨雪過常, 今年春夏旱暵太甚, 內自畿縣, 外逮諸路, 二麥已損, 民旣艱食。 歷夏抵秋, 霾雨爲災, 南方列郡, 水異繼作, 渰浸民廬, 漂溺人畜; 摧拔樹木, 損傷禾稼。 災變至此, 古亦罕聞。 近日地震國都, 先儒曰: ‘天人之際, 影響不差, 未有不召而自至之災, 亦未有已出而不應之變。’ 蓋人之氣, 與天地陰陽之氣, 出入流通, 人情和於下, 則天道順於上; 人事乖於此, 則天變應於彼。 三公者, 佐一人理陰陽, 下遂萬物之宜, 其責重矣。 臣等承乏台司以來, 休祥不至, 災異疊作, 天心所在, 雖未敢隱度, 感召之因, 皆有所自。 深惟譴告良由臣等無狀, 乖調燮之方, 致聖上遇此天災, 蚤夜自省, 憂惺罔措。 古者災異、水旱, 以咎在燮理陰陽之官, 必策免三公。 伏望亟遞臣等之職, 代以賢能, 同寅協恭, 格之以誠, 應之以實, 轉災爲祥, 不勝幸甚。” 賜批答不允。


9月 5日

[편집]

○甲戌/下御製絶句云: “昨趨思廟拜慈親, 奠爵難收淚滿茵。 懇迫情懷難紀極, 英靈應有顧誠眞。” 仍令承旨、史官等和進。


○掌令徐克哲啓: “今聞, 忠淸道山崩, 壓死五六人, 是亦災變之大者。 君臣上下, 固當同寅協恭, 克謹天戒, 敢行宴享乎? 王子君家舍, 徐當漸次營之。 世宗朝雖有旬日雨旱, 必謂災異, 命禁酒。 今災異如此, 安得不禁乎? 古云: ‘應天以實。’ 此數事乃應天之實也。” 傳曰: “忠淸道壓死人雖至五六, 慶尙道亦有人物壓溺。 每云災變如是, 史筆不美, 然會禮宴乃一世一慶, 安可以是爲不謹天戒乎? 人云側身修行者, 蓋指一身而言耳。”


9月 6日

[편집]

○乙亥/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論啓營繕、會禮宴、酒禁事, 傳曰: “古云: ‘庭中生瑞草, 好事, 不如無。’ 瑞尙如此, 況災乎? 然會禮宴爲慶事而擧也, 天必不之咎焉。 庸君則雖不擧此宴, 豈能遽至於聖明; 明君則雖擧此宴, 亦豈遽至於昏庸乎? 古云: ‘役民歲不過三日。’ 然今營繕事, 皆出於不得已也。” 更啓, 不聽。


9月 7日

[편집]

○丙子/傳曰: “初九日曲宴時, 賜與胡椒入內。”


○命議盛種銅鐵貿易便否。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李克均議: “盛種期於必得, 累次來請, 無禮莫甚。 且觀書(啓)〔契〕辭緣, 亦甚不恭。 今若從之, 則非徒虧損國威, 抑亦弊將難禁。 請以國法不可紛更之意, 反覆開諭。” 從之。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啓會禮、酒禁、營(膳)〔繕〕事, 傳曰: “古云: ‘人之所欲, 天必從之。’ 然則宜若歲無凶災, 反不豐稔, 天亦未嘗知也。 爲大慶, 備禮儀, 而其災猶是, 見天心之無識也。” 不聽。


9月 8日

[편집]

○丁丑/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論啓營繕、會禮宴、酒禁事, 不聽。


○傳曰: “曲宴後, 明政殿庭饋宗宰, 賜二等樂。”


○令京畿監司, 山萄葡、獼猴桃, 經霜後, 連枝蔓封進。”


9月 9日

[편집]

○戊寅/傳曰: “兩殿進上緜布一百五十匹、正布一百匹入內。”


○傳于左議政成俊曰: “卿等每言節用, 然今日因慶事, 進宴兩殿, 不得已用之。 愛子之心, 人孰無之? 前入緜布不足, 故今加用之。” 仍傳于承政院曰: “久陳布二百匹、正布五十匹、緜布五十匹加入內。”


9月 10日

[편집]

○己卯/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書啓:

近年以來, 歲之凶荒, 天之災變, 比古爲甚。 弭災省費, 莫先禁酒、停役,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傳曰: “營繕事, 天亦當知不得已也。 酒禁徙爲有弊。 人之犯大辟者, 不知其法而然乎? 雖酒禁, 誰能畏法而不禁乎?”


9月 11日

[편집]

○庚辰/日本國關西路肥後州守菊池藤原朝臣爲幸、肥前州九沙島主源次郞永氏、西海道肥後州八代太守源朝臣敎信、王島宇久守源勝、肥前州平田寓鎭源朝臣彈正少弼弘、松浦志佐壹岐州太守源義、日本國關西路肥、筑二州太守菊池藤源朝臣重朝〔菊池藤原朝臣重朝〕、肥前州上松浦鴨打源永、豐州守大友源朝臣親黎〔大友源朝臣親繁〕、對馬州佐護郡之代官平朝臣宗幡摩守國久、立石藏人尉平國幸遣使來獻土宜。


9月 12日

[편집]

○辛巳/傳曰: “司謁李彭同特良, 除內需司別坐。” 彭同掌苑署奴也, 徽順公主乳母夫。


○弘文館副提學朴說等啓: “近來凶荒, 加之以災變。 會禮宴雖因慶事, 非所以謹天戒也。” 不聽。 說等更啓: “雖不行會禮宴, 何損於慶事, 而猶敢行之, 何有於謹天戒乎?” 傳曰: “請停會禮宴事, 在臺諫則當言之, 弘文館但任書冊, 而猶敢言之耶? 如與嬰兒相語, 無奈以予爲愚而然耶?”


○聖節使李世英等來復命。


9月 13日

[편집]

○壬午/傳曰: “自今日, 淑媛一人供上進排。”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啓禁用酒、停會禮宴及營繕等事, 又啓: “李彭同以賤從良, 上恩旣極。 今特爲內需(寺)〔司〕別坐甚濫, 請改之。” 傳曰: “彭同之有功、無功在內事, 爾等何以知之? 近日只言用酒, 今復條陳會宴等事何耶? 必聞弘文館所啓而然爾。”


9月 14日

[편집]

○癸未/傳旨義禁府曰: “銀溪道察訪尹訔將已及他人材木價, 分授水邊殘驛, 督收流下, 至使驛子二人溺死, 其鞫之。”


○下書于京畿監司金壽童曰:

本月十三日夜, 天雨雷電。 道內雷電所及處詳問, 幷考雨雹與否以啓。


○下書于八道監司曰:

今年凶歉, 加之以災變累作, 豈無所因? 予之耳目所未逮, 外方官吏不奉國法, 侵民漁利, 積怨召災非無。 卿受委一方, 其嚴加糾察, 以袪民瘼。


9月 15日

[편집]

○甲申/問成俊、李克均曰: “今因大慶, 予欲蕩滌冤抑。 近日內需司書題等以律外全家徙邊, 情涉曖昧。 欲赦之, 於卿等意何如?” 俊、克均啓: “人君肆赦, 當示之以公, 不宜曲赦。 若放犯罪入居, 則勒令入居之人相謂曰: ‘犯罪者尙且蒙宥, 吾輩無罪, 何獨不赦?’ 如此則人心搖動, 冤抑必多矣。 赦宥本欲伸冤, 而抱冤者多, 則赦宥之意安在? 況內需司書題所犯非輕, 斷不可宥, 且竊盜不可蒙宥。 今年凶甚, 盜賊大起, 良民受害。 若赦竊盜, 則良民甚怨, 請勿竝赦。” 傳曰: “竊盜事, 依所啓。 書題事, 非欲書諸赦文, 只欲伸冤耳。” 俊等更啓: “殿下反覆商量。” 傳曰: “知道。” 仍令政院書犯罪入居人以啓。


○受百官賀, 頒赦。 王若曰:

予惟, 古先哲王之有天下國家也, 莫不預建儲貳, 以正國本, 所以上奉宗祧, 下安群望。 予以涼德, 纉祖宗之緖, 惟無疆休, 亦無疆恤。 負荷斯重, 祗勤若厲, 永惟堂構之難, 宜啓冡嗣之定。 今以元子𩔇資性溫文, 器宇英遠, 克岐克嶷, 已有成人之度, 以地以德, 允膺謳歌之歸。 肆於弘治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甲申, 冊封𩔇爲王世子, 以寄監撫之權, 庸答神之望。 屬玆莫大之慶, 宜布非常之恩。 自今月十五日昧爽以前, 除謀反、大逆、謀叛, 子孫謀殺、敺罵祖父母、父母, 妻妾謀殺夫, 奴婢謀殺主, 謀故殺人, 蠱毒魘魅, 關係綱常, 但犯强盜外, 已配徒流、付處、定屬、安置、充軍人, 已發覺未發覺, 已決正未決正, 咸宥除之。 敢以宥旨前事, 相告言者, 以其罪罪之。 在官者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於戲! 繼自今日, 益鞏不拔之基, 嘉與吾民, 共享維新之治。


○賜月山大君夫人朴氏緜布、正布各二百五十匹, 米一百碩、胡椒三碩。


9月 16日

[편집]

○乙酉/傳曰: “如選入昭容、淑容、良媛, 生活所資, 則外間皆知, 當備什器、衣服以進。 今淑媛以宮人而陞, 不可以昭容、淑容爲例。 所資雜物, 令詳定廳磨錬, 定爲恒式。”


○議政府啓: “平安一道, 境連野人, 防禦最緊。 又接上國, 赴京使命不絶, 供億、轉輸之苦, 倍於他道。 故民不能堪, 流亡太半。 臣等恐平安一道, 自此空虛矣。 今聞, 令該司抄啓律外入居人, 都下喧傳謂當盡放。 若此言騰播, 則平安之民, 必不安接矣。 況擇富戶徙邊, 又犯流之人, 罪涉重大, 則以律外徙邊, 非自今始, 自祖宗朝已然。 今若抄放律外入居, 則勒令入居者, 聞而相告曰: ‘彼有罪者, 猶且見放, 我輩無罪, 奚爲未放?’ 必怨咨矣。 然則悅之者寡, 怨之者多, 一道騷然。 爲慶事, 而使怨者多, 豈可乎? 請勿抄啓。” 傳曰: “勒令入居, 雖曰無罪, 其心以爲, 實邊勢不得已, 其怨則必少; 律外入居人, 其心以謂, 我罪豈宜入居? 其怨必大, 故令該曹抄啓耳。”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啓: “今年凶荒已甚, 而災變累作, 其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土木之役。 今此營繕, 非欲永罷, 當待可擧之時而爲之。 酒不可不禁, 而會禮宴亦豈不得已之事乎? 非謹天戒之道也。 朴元宗不數月而再令上來, 驛路豈無弊乎? 李彭同以賤口, 從良爲別坐, 未見其朝士之爲貴也。” 克哲啓: “朴崇質奴禹同事, 雖經赦宥, 然崇質聽其奴之請, 使孫巨乙亏未、金介同免其入居, 豈宜居六卿之職乎? 丁三山事, 亦已經宥, 然全州大邑, 而只餘醬三甕, 則其他不法可知。 況濟用監典守布貨, 三山不宜爲判官。” 傳曰: “酒禁、營繕不允之意, 業已言之。 會禮宴事, 冊封雖世有之, 皆値春秋盛時, 予亦八歲, 猶受冊於內庭。 今世子年纔五歲, 出受外庭, 皆不失度。 國之大事, 莫過於此, 安得不行此宴乎? 彭同從良亦有由, 況內需司別坐, 率皆此類, 豈擬朝士之列乎? 元宗事, 上來則可知其由矣。 崇質、三山已蒙赦宥, 不必追論。” 克哲等更啓元宗及酒禁、會禮宴、營繕等事, 克哲又啓崇質、三山事, 傳曰: “崇質事, 當議于政丞。 會禮宴、酒禁、營繕, 爾等雖以謹天戒爲言, 然日月之食、水旱、凶災之變, 四五十年而一見, 則所當驚駭而恐懼, 若此災變, 歲率有之。 人君若謹天戒而廢事, 則長拱手無爲矣。 三山事, 旣已蕩滌, 而復追論可乎?”


○傳曰: “金馹孫之黨, 姑勿放。 其餘應放者, 亦待相考, 然後乃放。” 都承旨申用漑等啓: “大抵人君以信示之, 無自失也。 昨日頒赦, 已令中外, 皆知蕩滌, 而尋復命之曰: ‘姑勿放, 以待相考。’ 有如金馹孫事干, 則其事重大, 勿放猶可, 其餘犯罪應放者, 請從赦文。 人君命令一出, 不可復止。 古語渙汗, 言其汗出, 則不可復入, 以比命令之出, 不可復止也。 今若如是, 則前日之赦, 恐非頒恩, 失信於人大矣。” 傳曰: “馹孫事干外, 從赦文放之。”


○傳旨戶曹曰: “久陳緜布、正布各二百匹入內。”


9月 17日

[편집]

○丙戌/遣晋原君姜龜孫、禮曹參判金崶如京師, 請封世子。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論啓酒禁、會禮宴、李彭同事, 又啓: “朴世俊今雖蒙宥, 前任守令, 以刻稱之。 今於全州非獨濫刑殺人, 徵一人次知, 至於百匹。 守令爲民父母, 以字撫爲事, 世俊殘酷如此, 請遞之。” 克哲又啓朴元宗事, 耕又啓丁三山事, 傳曰: “世俊、三山事, 依所啓。 餘皆不聽。”


○傳曰: “今因災變, 欲袪民弊。 且犯罪入居疏放。 月山大君家賜宴當否, 其議于政丞。” 尹弼商議: “守令親民之官, 百姓利病, 專係於此。 若得其人, 則民受其福, 否則受弊, 此古今通患。 然許多守宰, 安能盡得其人, 朝廷亦安能知其賢否, 而去取之? 若欲除弊, 但責監司, 明辨淑慝, 啓聞陞黜而已。 應天消災, 舍此何求? 入居國家爲實邊大計, 似不可輕改。 但如聖敎, 犯徒流者初犯, 從本律施行, 再犯徙邊, 臣之臆意, 誠爲允當。 月山大君妻朴氏保養元子, 乃至今休, 不可不賞。 但賜宴似未穩, 賜物以賞何如?” 韓致亨議: “自古守令, 得其人則民得蘇息, 守令甚多, 豈得盡賢? 其中貪殘者, 則侵漁百姓, 何可勝言? 往往密遣諳練朝官, 問民疾苦, 救弊何如? 平安之民, 流亡太半, 加之以防禦最急, 冬夏合防, 民甚苦之。 赴京使命絡繹, 往還轉輸之際, 人馬困弊, 倍於他道, 平安之民, 勢將空虛。 無罪之民, 尙且勒令入居, 犯流者徙邊, 雖似重於本律, 比之無罪者, 不亦有間乎? 此亦祖宗法也。 實邊之事, 國家大計, 不可輕改。 且今年農事, 反不如去年, 八道租稅, 亦必減少。 天使出來, 則支用浩繁, 且有災變, 月山大君家, 只賜物爲便。” 成俊議: “凡入居, 專爲實邊。 雖無罪人, 以富實抄定, 況犯罪者乎? 犯罪入居, 已有著令, 而故爲犯罪者, 頑惡莫甚。 頑惡之人, 雖不知己罪, 而自懷冤抑, 天豈祐惡而降災哉? 九月之雷, 雖或不順於月令, 年年有之。 若以此爲變, 犯罪之人年年放之, 則非徒有妨於實邊, 爲惡之徒亦無所懲矣。 守令犯法侵民事, 下諭觀察使, 更加嚴勑爲便。” 李克均議: “徒流之罪, 次於死罪, 豈以此動天威乎? 臣意, 庶民之間, 或有困弊之事, 譴謫之中, 恐有可議之情。 凡此數事, 皆足以傷和召災, 乞召政府、六曹, 議問何如? 且月山大君家賜宴, 於事體未協。 臣等旣已請停會禮宴, 況此賜宴乎?” 傳曰: “下諭八道監司, 嚴勑守令, 勿使侵民、犯法。 餘皆不聽。”


○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疏放抱冤之民, 人主美德。 然臣等反覆啓請, 非有他心, 爲國家大計耳。 平安道非如他道中及, 今本國使臣絡繹不絶, 加以境接夷虜, 防戍最苦, 故民皆離散, 近古無比。 昔崔潤德西征時, 本道軍數至二萬五千。 近年又欲西征, 點其軍額, 只一萬五千, 減耗太半。 脫有不虞之變, 如契丹、紅軍, 則將何以禦之? 今計莫如實邊。 今犯罪入居, 如田鰲孫之類白晝搶奪, 如崔得生結縛士族, 內需司書題欺罔天聰, 或代立選上正兵, 而濫徵其價, 此皆所犯已重, 不宜寬宥。” 傳曰: “古云: ‘一女之怨, 六月飛霜。’ 予之欲放犯罪入居者, 爲其曖昧也。 卿等爲三韓萬世之計而啓之, 故從之。”


9月 18日

[편집]

○丁亥/日暈。 進宴於兩大妃殿。


○傳曰: “宴床四面造雲角, 刻以鳳形, 傅以薄金, 一座三床, 造襦袱裹之, 盛諸樻中, 勿使磨破。 又新造絲花鳳十八件, 藏諸尙衣院, 以供宴用。”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論啓酒禁、會禮宴、李彭同事, 克哲又啓朴元宗事, 皆不聽。


○議政府啓: “丁三山前任全州判官時, 不謹職事, 雖經赦宥, 不可任用。” 從之。


○傳旨戶曹曰: “濟用監久陳正布五十四匹、綿布二匹及兩殿進上緜布一百匹、正布五十匹入內。


○日本國關西路九州都元帥源政敎、大知賀島守護兼海州太守源朝臣幡、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仁位郡平朝臣宗民部少輔職家、代官平朝臣宗兵部少輔盛親遣使來獻土宜。


9月 19日

[편집]

○戊子/賜長興府夫人申氏米二十碩。


○傳曰: “中宮叔父, 只有慶州府尹愼承福, 特加一資。”


9月 20日

[편집]

○己丑/雨雹、雷電。 傳曰: “雨雹如此, 明日會禮宴, 當如何?” 都承旨申用漑等啓: “雷雹不止, 請停之。” 傳曰: “秋雷之作, 自古有之。 然收聲之月已過, 而雷雨如是, 明日之事, 雖因(處)〔慶〕事, 不須冒天災强行, 其停之。 臺諫因天譴, 必以不御經筵爲咎。 予固當修省, 下之人亦不可不謹, 其下傳旨于議政府。”


○開城府留守成世明請許聽理私債事, 命議于議政府。 韓致亨議: “漢城府、開城府一體勿徵私債事, 旣立法, 不可以一人之言, 紛紜更改。 況一國之法, 豈可有異於京外乎? 實聽商賈之言, 徵給私債, 不合事宜。” 成俊、李克均議: “開城府非爲徵私債而設。 凡聽訟伸冤, 一如漢城府職掌, 豈以私債責徵爲事? 況王者之政, 以務本抑末爲先。 逐末之徒, 不得出債, 則自然歸農, 此不足爲慮。” 朴楗議: “私債官徵, 非關於國家, 亦非民瘼。 與者受者率皆市井謀利遊惰之民, 初雖相和, 終必相背。 互相巧飾, 紛紜告訟, 以售其奸, 官不徵給, 不爲冤抑。 今革官徵之法, 官不見欺於民, 民不售奸於官, 豪富者無侵凌之弊, 遊惰之民亦當自勉於所業矣。 開城府之民, 雖以爲不便, 農與工商, 各自有生業, 何必借貸人財物, 取息分利, 而爲生業哉?” 柳洵、申浚、尹孝孫議: “開城居民, 貧者則皆貸債于人, 以行商爲業; 富者則給債收贏, 以爲生理, 其民聚居城內, 無土可以耕食, 不然無以爲生。 然凡貸債者, 多是奸曲, 還償之際, 百般規避, 若不許官徵給之, 則債主坐失貸給之貨, 無有更以給債爲事者矣。 然則其前日爲商業者, 無所仰給, 生理窮乏, 必散而之四方; 其號爲富者, 亦無所取利, 必至貧困而已矣。 如是則開城民戶, 漸就凋殘, 終失舊都模樣必矣, 此非細故也。 本府官吏無緊關聽訟事, 徵給私債, 有何煩擾? 請依舊法施行。” 從俊等議。


○傳旨議政府曰: “近來災變之作, 殆甚於前。 又於本月二十日, 天大雷且雹, 譴告沓至, 罔知攸濟, 深軫憂惕。 在下之人亦當交修警省, 以謝天譴, 而尙慮法吏不體予意, 獄訟積有冤枉,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其令中外, 務要伸冤, 以副予謹災之意。”


○臺諫啓: “前此旱澇、地震, 災亦甚矣。 今又雷雹, 請停會禮宴。 且承福、彭同不宜濫爵。” 傳曰: “當秋雷雹, 無歲無之。 月令雖云雷收聲, 設若堯、舜在上, 豈盡無違乎? 會禮宴則今可停之, 如承福、彭同等事, 祖宗朝亦多有特旨。”


9月 21日

[편집]

○庚寅/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論啓酒禁、李彭同、朴元宗事, 不聽。 又啓: “愼承福前以延安府使, 特陞堂上, 上恩至重, 而其後又陞二品, 亦爲過矣, 今又特加, 臣未知承福有何功勞而然乎。 《書》曰: ‘官不及私昵。’ 近者災變未必不由於官爵之濫, 請改正。” 不聽。


○傳旨戶曹曰: “紬一百匹入內。”


○命賜宴于昇平府夫人家, 令各司供給。 世子嘗寓其家, 今旣冊封, 故有是命。


9月 22日

[편집]

○辛卯/右議政李克均啓: “近來雷雨連日, 氣候不調, 天雖不言, 似有諄諄告戒之意。 臣夜不安寢, 披閱《洪範》, 反覆思之, 中朝與我國, 分野如一, 中朝水旱, 則我國亦然。 今年則中朝無水災而豐稔, 我國凶荒至此, 意必臣等無狀, 濫居台府故也。 請遞臣等之職, 代以賢良, 以觀天意。 領議政韓致亨、左議政成俊因病未來, 臣雖獨啓, 意則一也。” 傳曰: “月令雖云: ‘八月雷始收聲。’ 八月之後, 雷雨之作, 自成宗朝無歲無之。 然不可諉以非災, 豈可不謹天戒? 古云: ‘庸君則天不示變, 惟賢君然後, 示之以災。’ 天之所爲, 不可詳度。 近日臺諫每云: ‘謹天戒, 而不究民怨之所由起。’ 豈可乎? 卿等徒觀古書, 引咎自免, 似乎未穩。 今雖遞卿等, 亦不得借賢於異代。 前以災變遞弼商, 而其後亦無無災之歲。 然則遞之何益?” 克均更啓: “殿下洞照古今事變, 故所敎如此。 天道雖遠難知, 然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天之視聽, 皆因民之視聽。 昔武王訪于箕子, 箕子以《洪範》陳之, 論休咎之徵甚詳。 大抵人君擧事之謬, 天示之以災, 大臣格其非心, 殿下固當謹飭, 以恤民隱。 世宗或遇水旱, 或聞民間疾苦, 至於垂泣, 此我東方盛德之主。 殿下動遵世宗, 則無讓於世宗之治矣。 今年凶甚, 秋初市價, 緜布一匹直米一斗許, 此近古所無之歉也。 今營繕赴役之軍, 船軍九百三十餘名, 步兵亦多, 飢困之狀, 不可勝言。 營繕固不得已也, 然斟酌裁減, 斷自宸衷耳。 且月山大君家賜宴事, 必因保養世子故耳。 然旣賜米百碩、緜布五百匹, 不須更賜宴也。 昔魯山長於韓晋家, 世宗賜晋物小許, 時以爲榮幸。 大抵人君賞人, 不宜濫也, 請勿賜宴。 且仁政殿丹靑垂畢, 請御經筵, 以接賢士, 克謹天戒。 且下三道水災已甚, 如被災軍士, 以當番上來, 則妻子誰能救之? 請諭監司, 其被災尤甚者, 越番上來, 以救其家。” 傳曰: “接賢士、勤經筵, 非不知其重也。 予今未寧, 方服藥餌。 予意謂, 宗祊得安, 然後可及他事。 成廟接賢、勤學, 非不至也, 而災變亦多, 豈可必其以此, 而弭災乎? 賜宴事, 世子長養, 雖非大君家之功, 然自少長成, 禮莫愆違, 豈得無功乎? 被災軍士, 勿令上來事, 其弊後或有掌兵權臣, 擅自罷軍, 不可開端。” 克均更啓: “國家因災變, 旣停會禮宴, 賜宴不須擧也。 此雖非關大體, 然災變不可不謹。” 不聽。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啓: “今年凶歉, 災變已甚。 近又連日雷雨, 此罕有之災。 自古遇災之君, 莫不側身警懼, 故能轉災爲祥。 我世宗、成宗大王少有災變, 則憂勤至誠, 故災變爲祥, 以臻至治。 今之災變如此, 而不禁酒, 又賜宴月山大君家, 何以見其謹災之誠耶? 不勝缺望。 前已賜大君家米、布、胡椒等物, 不必賜宴。” 又啓朴元宗、李彭同、愼承福事, 傳曰: “賜宴事, 若從臺諫之言, 則何事得行乎? 彭同令贖身從良, 勿差別坐。”


○左議政成俊以疾辭職, 不聽。


9月 23日

[편집]

○壬辰/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論啓月山大君家賜宴、朴元宗ㆍ愼承福事, 不聽。 傳于承政院曰: “臺諫不言酒禁事, 其書之, 以備後考。” 克哲等更啓: “酒禁事, 臣等以賜宴日迫, 先啓之, 故忘了, 請竝禁之。” 傳曰: “酒禁主於糜費, 會禮宴主於謹災, 本是二事。 前此啓事時, 只啓酒禁, 而不及會禮宴, 後又條啓, 問之云: ‘酒禁則會禮宴在其中也。’ 今又只擧四事, 而不啓酒禁, 小事尙然, 況大事乎? 其鞫之。” 承旨申用漑等啓曰: “臺諫前旣錯啓, 而今又如是, 果如上敎, 然此出於無情。 人主盛德, 固當待以優容。 今若鞫之, 事體何如?” 傳曰: “爾等欲救臺諫, 而有是言也。 臺諫所失, 弘文館救之; 弘文館所失, 臺諫救之。 人君欲有所鞫, 交相救之, 此風甚不美也。 所謂: ‘盛德優容。’ 云者, 因古事而言也。 臺諫若以言事鞫之, 則果不可矣, 此則司中共議, 而忘了不啓, 雖鞫何妨?” 用漑等啓: “伏承上敎, 不勝惶恐。 安有是心, 而啓達乎? 但臺諫言辭之謬, 實在無情。 若有情則臣等固先請罪, 豈敢徒循古例, 而啓之乎? 歷觀, 帝王言責之臣莫不優容, 以廣言路。” 傳曰: “臺諫旣稱遲慢, 勿遞之。”


○下御書曰:

衣襨黃柳靑羅一匹入內。 若無則速貿入內。 內拱深染擣錬紅紬五匹入內。


9月 24日

[편집]

○癸巳/臺諫合司啓: “掌令徐克哲、正言尹耕以言事錯誤, 命遞之。 若論大臣之失, 而遺漏不啓, 則固有罪矣, 此則敬謹之至, 未及條啓。 奏事之際, 脫有遺忘, 則恐有罪責, 從而不啓, 有妨言路。” 又啓愼承福事。 司憲府又啓: “監察裵益臣爲儒時, 代述於人, 前授正言時, 被劾見遞, 今諫院又不署經, 請遞之。” 傳曰: “益臣事, 依所啓。 克哲等日日逐條來啓, 而稱爲遺忘, 固是不可, 不聽。”


○傳曰: “御前喧譁內官池亮、張順孫咸鏡道, 朴叢全羅道, 陸子伽慶尙道極邊充軍。”


9月 25日

[편집]

○甲午/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金守貞擒賊倭一人, 囚順天府, 斬十三頭, 遣軍官林疇來獻。


○以金千齡爲司憲府掌令知製敎, 權敏手司諫院正言, 愼承福嘉善慶州府尹。


○下書于全羅道、慶尙道曰:

甘榴別例封進。


9月 26日

[편집]

○乙未/掌令金千齡啓: “臣聞, 臺諫論愼承福特加, 至今留難, 旣爲未穩。 今又陞李承元通政, 爵命之濫, 一至於此, 朝廷公器, 不可以私, 而輕與也。 歲稍不登, 必令禁酒, 乃爲民省費。 況今年凶險, 近古所無乎?” 不聽。 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李承元、月山大君家賜宴、酒禁事, 不聽。


○禮曹判書李世佐、參議崔璡啓: “前者天使鄭同之來, 臣爲都承旨, 以問安詣館所, 有頭目一人善吹喇叭。 臣問其曲名則曰: ‘交趾所用《海靑拏天鵝》之曲也。’ 臣卽啓, 令本國人傳習。 我國舊無石磬, 以瓦磚爲之。 至世宗朝産秬黍於海州, 出磬石於南陽, 始爲黃鍾之律而用之。 後世宗問朴堧曰: ‘中朝之樂, 與本國欽賜之樂同歟?’ 堧曰: ‘不同也。’ 然則中朝人以我國爲海外之國, 必不能曉解音律, 以不成之器, 欽賜本朝, 以故音律不同也。 臣每慮此事, 欲使解音伶人赴京傳習, 欲啓而未果也。 況我國人朝京師, 凡朝會、賜宴所用之樂, 瞢不知爲何曲也。 今因奏聞、正朝等使之行, 語太監金輔, 以傳習唐樂之事, 則輔待我國厚, 明年奉使出來之時, 必帶善音伶人而來, 使我國人傳習, 則不亦便乎? 通禮院擇其能臚唱者, 以爲兼引儀, 今兼是職者, 率皆冗員, 徒費祿食而已, 豈朝廷設員之意乎? 請令本曹與吏曹, 同議取才置簿, 隨干敍用, 庶無冗員。” 傳曰: “依所啓。”


○賜宴于昇平〈府〉夫人朴氏家。


9月 27日

[편집]

○丙申/崔碩孫上疏, 略曰:

臣父濡始事太宗大王, 派連宗室, 獲授職秩。 逮世祖大王朝, 功參佐翼, 得預勳盟。 丁亥夏, 逆賊李施愛搆亂北方, 世祖大王命將往討, 猶慮愚民不知國家大義, 欲曉諭之。 臣之異母兄潤孫本以狂妄, 不告於父, 遽與馬賢孫、徐致明不逞之徒, 應募而行。 致明、潤孫陷於賊謀, 不頒諭書, 反齎賊書而還, 以此坐罪。 其時有司請論緣坐, 世祖大王洞察臣父無罪, 特命勿論。 初潤孫受諭書, 將行之日, 臣父啓曰: “潤孫不學無知。 如此國家大事, 必不能堪。” 再三陳請, 終未蒙允。 世祖大王敎大臣曰: “潤孫其父已言其不可使, 而予不聽, 乃至此耳。” 又敎曰: “古有大義滅親。” 命永順君溥以石碏誅其子石厚事, 解義敎之, 天語丁寧, 左右侍從, 昭昭見聞。 逮成宗之初, 臣之兄鐵孫擧文科漢城試, 名在第二。 有司追論潤孫緣坐, 遂廢之。 臣父以垂死之年, 冀子成名, 上言陳訴, 憲府請罪臣父, 削功臣、收職牒, 付處陰城縣。 其時臣父年八十有四, 竟死於配所。 昔趙王使趙括爲將, 括之母上書言: “括不可使。” 且曰: “卽有不稱, 妾請無隨坐。” 其後括果敗, 而其母不坐。 臣父亦知潤孫狂妄, 必誤大事, 啓請勿遣, 事同括母, 竟未免追論隨坐。 臣之日夜悲痛, 曷有其已? 且潤孫之子女追論爲奴者, 亦旣蒙恩, 皆得免放, 而臣父之功臣職牒, 尙未蒙恩。 臣今當大沛鴻恩之日, 猶未能爲亡父伸冤抑, 則終爲大不孝子, 無以自容於聖明之朝。 伏望聖上, 旁燭离明, 鑑世祖已決之獄, 辨臣父無辜之情, 大沛雨露之恩, 共被同仁之澤, 使臣父還預勳盟, 則豈徒臣之感激, 臣父亦將瞑目於地下。

命收議于政丞。 韓致亨議: “崔濡與逆賊通謀, 功臣削籍, 今不可追給。” 成俊議: “李施愛之亂, 在世祖朝。 崔濡若於其時, 實有罪犯, 則世祖豈容赦之? 以此觀之, 追論五年之後, 恐或曖昧。” 尹弼商議: “李施愛之事, 臣備嘗知之。 世祖以潛邸舊知特赦之, 不削籍。 然其子潤孫不忠之事, 所可道也, 言之長也。 父雖緣坐, 死有餘辜, 聖上洞照, 今難追論。”


9月 28日

[편집]

○丁酉/傳曰: “愼守勤、守謙、守英兄弟, 今冬等祿俸特給。” 時, 守勤等居父憂。


○大司諫閔暉等啓: “愼守勤兄弟, 特給冬等祿俸。 祿者, 仕者之俸也, 有官守者, 可以受之, 安有衰(經)〔絰〕之中, 尙得受祿乎? 凡所見聞, 莫不駭愕。 臣等方啓承福、承元, 而又給守勤等祿, 殿下爲戚里, 必欲務施私恩, 甚未便。” 傳曰: “特恩非自予始, 先王朝亦多有之。 外戚權盛事, 卿等亦倣古事而言爾, 所議權盛者, 如古昔外戚奸邪者得專兵權, 進退人物, 使君子在下, 小人在位, 以至誤國, 則固當防微杜漸也。 若加一資、陞一級, 不可謂之權盛也。 卿等每云: ‘克勤天戒。’ 天戒固當謹之, 然災變層出不已, 則當斂手不擧一事乎? 守勤等王妃至親, 特賜耳。 特恩不施於至親, 則於何施之? 予敬朝廷、臺諫, 故止此, 不然, 當不止此, 其勿稱祿俸, 賜守勤米十五碩, 守謙、守英米各十碩。”


9月 29日

[편집]

○戊戌/日暈。 議政府啓: “今聞, 戶曹判書盧公弼以病辭職, 上允之。 公弼非腹心之疾, 旣灸將愈。 本曹事劇, 苟非其人, 不能堪之, 請勿遞。” 從之。


○臺諫合司啓: “今以資窮者代加, 頒敎中外, 而猶於承元特令親授, 是失信也。 承福濫資, 請竝改正。 臣等方論人物, 不暇他事, 然年凶旣甚, 不可不禁酒。” 不聽。


9月 30日

[편집]

○己亥/江原道觀察使朴元宗辭還本道, 仍書啓:

各官田稅, 次次轉輸于咸鏡道。 今年甚儉, 而郡邑相距或三四百里, 非但裹糧往來之艱, 無男丁者, 雇人以輸, 民甚苦之, 請今年姑納本官。 且凶歉若此, 而官穀告糶, 督納本邑, 民亦苦之, 請今年隨所備代納。

傳曰: “今年租稅, 姑納本官, 他穀代納便否, 問於該曹。”


八年 十月

[편집]

10月 1日

[편집]

○朔庚子/遣同知中樞府事金悰如京師, 獻種馬五十匹。


○議政府啓: “今年之荒, 近古所無。 明年天使出來, 民間受弊, 將倍他年, 請姑停往年公債, 以寬民力。” 從之。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閔暉等啓愼承福陞階未便事, 不聽。


○臺諫上箚曰:

伏以, 愼承福素無才德, 又無功能, 一碌碌人耳。 雖得齒下士之列, 於分已足, 徒以戚里親屬, 濫蒙恩造, 得躋通顯, 爲參議、爲府尹, 已不孚人望。 今又陞授嘉善, 名器之賤, 至於此極, 中外耳目, 孰不駭愕? 臣等累日論執, 殿下拒之愈堅, 公論之不伸, 固已甚矣。 今者又以李承元連姻王室, 因百官加階, 獨不許代加, 而許陞堂上。 夫加恩百僚, 國家大慶, 而階窮通訓, 則法當代加, 雖才德出衆者, 斷無親授之理。 此實祖宗成規, 古今通制, 載之敎命, 頒之中外, 已踰旬日, 而輒私昵二三其命, 其骫法行私, 不亦甚乎? 況承元之爲人, 亦承福者流耳。 旣無可錄之材, 而殿下施恩之濫, 又至於如是, 是殿下以臣等論承福之言, 爲不足恤, 而又以不次之恩, 加之於不當加之人, 示臣等落落難合之勢, 使之不能言也, 臣等不勝缺望。 爵命朝廷公器, 非人主所得而私, 雖一資半級, 不可妄加於人。 此古昔帝王尊賢、勸士之具, 而祖宗之所愼重也, 豈但爲榮輝戚畹干澤而設也? 殿下爲承福等輩, 私朝廷公器, 廢國家公論, 其失政累德, 莫大於此, 臣等決不可不言, 殿下決不可不收。 伏願亟寢成命, 示人以大公至正之道, 不勝幸甚。


10月 2日

[편집]

○辛丑/杖內官黃鼴孫、廉仲孫于當直廳。


○臺諫上疏曰:

國之有臺諫, 猶身之有耳目也。 耳司聞, 而目司視, 聽其是非、辨其險易, 然後身安焉。 若閉目掩耳, 無所見聞, 則爲聾爲瞽, 而無救顚隮之患矣。 臺諫之於國, 以知無不言, 責難格非爲己任。 爲人主者, 必從諫弗咈, 改過不吝然後, 身無失德, 國無疵政, 而治可保矣。 反是則言路壅遏, 國事日非, 危亡立至, 是猶閉目掩耳, 取顚隮者也。 是故, 人君之德, 雖非一事, 而舍己從人, 以公滅私, 斯德之美者也; 人君之失, 雖非一端, 而不恤公議, 拒諫遂非, 斯失之大者也, 殿下何不察之乎? 愼承福事, 臣等論之非一日, 而天聽尙阻, 臣等不勝缺望。 天生民而樹之君, 付之以爵賞之柄者, 非欲其徇私廢公, 爲一己市恩之資也, 所以尊有德、勸有功, 代天工而理萬民者也。 古人云: “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是以, 古之帝王, 於進賢之際, 必謀及左右, 謀及諸大夫, 至於國人, 廣詢博訪, 擇之精而察之詳, 然後進之, 其難之愼之也如是。 以勢而言之, 則人君處崇高之位, 操與奪之權, 爵祿廢置, 惟我所制, 可以騁其私意, 而無礙矣, 亦何所顧忌哉? 然且不敢者, 誠以天位天祿, 是曰公器, 非人主所得而私也。 賢者之進, 尙且難之, 而必察其物論之當否, 況無可稱之才, 而有私昵之嫌如承福者, 其可授以尊爵, 而不恤公議乎? 臣等不知中外見聞, 以殿下此命, 爲出於公乎, 出於私乎, 凡天下之事, 雖出於公議, 一毫私意或介於其間, 則未免爲偏私之累。 況出於私意, 而無一毫公議之可諉者乎? 是豈所謂: “與衆共之。” 之義乎; 豈所謂: “王者無私。” 之道乎? 以今觀之, 官爵非朝廷公器, 而爲殿下之私有; 非尊賢、勸士之具, 而爲戚屬光榮之資。 失政如是, 而殿下尙憚改之何哉? 殿下敎之曰: “特惠古亦有之。” 臣等以爲, 天無所不覆, 地無所不載, 王者法天地者也。 視一國猶一家, 視萬民猶一人, 當包含徧覆, 無所偏黨。 豈可私於戚里, 濫加爵命, 而自爲特恩哉? 前代庸主尊寵私昵, 而不知裁抑, 遭當時之禍, 貽後世之譏者多矣, 是豈可法者乎? 稽諸經傳, 豈有所謂特恩者乎? 是殿下牽於私意, 而爲是不得已之敎也。 私之一字, 匹夫自修者, 尙不欲加之於身, 況殿下乎? 臣等竊恥之。 作事謀始, 聖人所以貴於謹始者, 慮其終也。 當今系連王室, 覬覦恩澤者, 蓋亦多矣。 彼見殿下輕忽名器, 不甚重惜也, 如是, 將夤緣僥倖, 高官大爵必欲得而後已, 則殿下其將一一許之乎? 以今而卜之, 則安知後日之不如今日也? 臣等恐狗尾續貂之譏, 復出於盛時也。 殿下又敎之曰: “不有朝廷、臺諫, 則恩數豈止如是乎?” 臣等竊惑焉。 殿下之於承福, 爵已濫矣, 恩已極矣, 而猶有是敎何哉? 信如聖敎, 則是以二品之階爲不足也。 施如是不次之恩, 而猶以爲未也, 則異日橫恩、濫爵, 安有紀極乎? 封植貴戚, 最當今之失政, 而殿下之敎又如是, 外戚張大之漸, 據此可知, 此又臣之所大懼也。 凡人之性, 盛滿而能自抑損者鮮矣。 盛滿則必至於驕逸, 驕逸而怙侈、滅義則必至於禍敗, 理勢然也。 況德薄位尊, 據非其所者乎? 負乘致寇, 聖人之深戒也。 臣等恐今日之施恩, 非所以全之, 適所以禍之也, 此亦殿下之所宜熟慮者也。 且承福與李承元均是戚屬, 二人加階之命, 均是私恩, 而以爵秩論之, 則嘉善之階, 尤不可以私意, 而授之非人。 殿下於承元則旣斷以公義, 寢其恩命, 而獨於承福則不然, 臣等未審承福有可取之實, 而殿下之爵之也, 不害爲公選乎? 抑知其不可, 而以恩掩義, 不能夬決耶? 均是戚屬, 均是私恩, 而或改或否, 則恐在下之人有以窺殿下之淺深也。 臣等雖無狀, 職在言責, 爲朝廷耳目。 見殿下過擧, 而容默不言, 則是猶耳目, 而不司見聞, 將焉用哉? 殿下若憚於從諫, 吝於改過, 則是猶閉目掩耳, 使之不司見聞也, 非臣等所望於殿下也。 此臣等所不得不言, 而殿下所不可不從也。 伏願殿下, 以古之舍己從人者爲法, 以古之拒諫遂非者爲戒, 亟寢承福加階之命, 以示至公無私之道, 國家幸甚。


10月 3日

[편집]

○壬寅/領議政韓致亨卒。 字通之。 昭惠王后從父兄也。 弱冠, 惠莊大王召見, 命補軍職。 累轉, 司憲府監察, 掌令, 司僕寺少尹。 成化丁亥, 拜掌隷院判決事, 尋擢承政院左副承旨, 轉左承旨, 陞吏曹參判。 戊子拜咸吉道觀察使, 還拜司憲府大司憲。 辛卯策勳佐理, 俄陞刑曹判書。 累轉, 戶、兵曹判書, 陞議政府左贊成。 丙辰陞右議政, 轉至領議政,卒年六十九。 謚質(京)〔景〕, 忠正無邪質, 由義而濟(京)〔景〕。 性醇慤, 沈重寡言, 不事矯飾。 當官勤恪, 不以私意撓法。 執政嘗爲致亨, 欲官其外孫, 止之曰: “不可以老生之故, 官及癡兒。” 卒不許。 歷事四朝, 官至首相。 雖無大建明, 亦無顯失。 當燕山政亂, 累以崇儉節用陳戒。 因此忤旨, 禍及身後, 哀哉! 但不學無術, 遇事多礙。


○傳曰: “右議政李克均胸腹痛甚劇, 速劑藥賜之。 且令內醫員金日敦護病。”


○傳旨戶曹曰: “濟用監緜布、正布各一百匹入內。”


○大司諫閔暉等論啓愼承福及酒禁事, 不聽。 又啓: “聞, 求善漆人于三浦倭及對馬島。 爲器皿, 遠求異國之人, 非但有累聖德, 於外國聽聞何?” 傳曰: “予非求奇獸於外國, 司饔院器皿, 漆之未久, 旋卽漫剝故耳。” 暉等更論, 不聽。


10月 4日

[편집]

○癸卯/命囚弘文館副校理曺繼商、著作李思鈞。 尹弼商、成俊, 臺諫、弘文館救解不能得。 是日弘文館上箚, 論承福性品孱劣, 又無學術, 王厭之, 乃敎曰: “論人非弘文館職事。” 繼商等啓: “非敢論人, 以用人失當, 有累君德。 輔養君德, 實臣等職事故耳。” 王怒敎曰: “箚云: ‘承福孱劣無學。’ 今所言如此, 是面欺。” 遂罪之。


10月 5日

[편집]

○甲辰/杖內官李公信于當直廳。


○命敍金繼宗、元仲秬。 繼宗嘗服成宗喪, 赴京還, 私奸義州官婢, 坐罪錄案; 仲秬嘗爲全羅道兵使, 私盜官貨, 船載輸家。 朝廷聞而劾之, 獄成當錄贓案, 會有赦免。 繼宗、仲秬本狂悖, 徒以武勇, 位至二品。 今犯敗常、贓汚之罪, 終身不齒仕版可也, 乃屈法命敍何哉?


10月 6日

[편집]

○乙巳/月暈。


10月 7日

[편집]

○丙午/傳曰: “獼猴桃經霜自熟者, 令京畿各官封進。 時內寵漸盛, 遐方異味, 求之無厭, 郡縣不能支。


10月 8日

[편집]

○丁未/傳曰: “其以李賢同爲書房色司鑰。 賢同良賤, 後當自知。”


○命入貂皮六十領。 時賞賜無節, 宮人競以奢侈相尙, 至以貂皮爲裙者。 貂皮價極踴貴, 一領至直緜布十匹。


10月 9日

[편집]

○戊申/雨雹雷。


○傳旨戶曹曰: “落庭米二百碩、租三百碩、黃豆五十碩、鹽五十碩輸送于內需司。”


○臺諫上箚曰:

臣等聞, “德懋懋官, 功懋懋賞。 國家設二品以上階者, 所以高有德, 而賞有功也。 承福本一瑣瑣庸流, 夤緣戚里, 爲堂上、爲參議、爲府尹, 已踰涯分。 曾未數年, 特授嘉善, 未審有何功德, 而恩命之隆, 至於此極歟? 夫朝廷祖宗之朝廷, 官爵待賢之公器, 豈宜私一承福, 累朝廷萬世之公器也? 臣等恐赤芾之剌興, 而外戚張大之漸, 自此兆矣。 且禮義廉恥, 天下之大閑; 贓汚敗常, 士類之醜行。 一踰其閑, 則國家除名錄案, 錮其身, 及其後, 所以懲惡也。 繼宗之事, 雖曰已辨, 罪犯敗常, 爲人所鄙, 其不可速敍明矣。 仲秬以方面大臣, 犯贓繫獄。 若窮鞫其情, 則必伏重罪, 會赦原免, 雖自幸焉, 擧國醜詆, 羞與爲徒, 豈意遽有復用之命乎? 殿下雖以包荒之量, 欲許自新之路, 仲秬在先朝, 曾被駁議, 猶不懲艾, 肆其貪欲。 今若復用, 安知再汚朝廷, 而如前日耶? 其不可復用決矣。 用人得失, 繫國家治亂。 官及私昵, 則善者不勸; 爵及惡德, 則惡者不懲。 殿下以朝廷官爵, 用之於私昵, 用之於惡德, 臣等恐善不勸、惡不懲, 而國事將日非矣。 伏望更留三思, 亟收成命。


10月 10日

[편집]

○己酉/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元仲秬、金繼宗事, 傳曰: “繼宗、仲秬事, 已議大臣, 皆云: ‘可敍。’” 臺諫更啓: “承福自府使至府尹, 皆是特恩, 不宜濫授二品階。 成宗朝尹坡、尹湯老俱未授堂上, 請法成宗。 繼宗削案未久, 豈可驟用; 仲秬犯贓, 會赦而免, 然已罷黜, 豈無其罪? 請竝改正。” 不聽。


○臺諫上疏曰:

臣等聞, 《書》曰: “惟治亂, 在庶官。 官不及私昵, 惟其賢; 爵罔及惡德, 惟其能。” 此言庶官治亂之原, 不可以私意, 而用非其人也。 國家設官分職, 尊卑上下, 各有等級。 自通政以上, 謂之堂上, 固不可輕以予人, 況嘉善乃宰相之秩乎? 愼承福一戚里庸流耳。 當初陞堂上之命, 固已出於私恩, 而不孚公議, 今又陞授嘉善, 使之得與宰相之列。 臺諫論之而不納, 侍從言之而不聽。 或有以一言失對, 至於罷免者, 殿下之隆私恩、拒公議, 不亦甚乎? 昔漢文帝以竇廣國賢有行, 欲相之曰: “恐天下以吾私廣國, 久念不可。” 明帝圖畫功臣於雲臺, 而馬援以椒房之親不與焉。 斯二人, 皆當時椒房至親也。 自常情觀之, 雖尊之以重爵, 施之以異恩, 宜無不可, 而二君之待之也如此, 此無他, 所以避遠嫌疑, 不示人以私也。 此皆以公滅私之美德, 而非後世人主之所及也。 殿下以聰明、剛斷之資, 方恢張堯、舜之治, 而施恩戚屬, 反出於二君之下, 臣等竊恥之。 古人恥其君不如堯、舜, 況不如二君乎? 光武欲以陰興爲大司馬, 興固讓曰: “不敢惜身, 誠恐虧損聖德, 不可苟冒。” 帝遂聽之。 然則古人尙有不肯貪冒榮寵, 而恐累君德者, 今則不然, 在下者未聞有知止足之戒, 思謙退之節, 以盛滿爲懼者, 彼瑣瑣干澤之徒, 固不足責也。 殿下又從而橫施不次之恩, 不恤公議之何如, 誠可嘆已。 成宗大王聖性高明, 至公無我。 加恩后族, 必有其節, 雖中宮至親, 位不滿三品者有之, 非惟重惜名器, 以義掩恩, 亦所以懲前代外戚驕恣之禍, 而防之於未萌也, 此誠殿下家法, 而今日之所宜善述者也。 承福以斗筲之材, 陞堂上、尹大府, 恩紀已隆, 涯分已足。 又何必特陞嘉善, 以啓外戚强大之漸乎? 殿下敎之曰: “爾等謂, 承福無賢能、功勞。 方今在朝之臣, 豈盡有賢、勞者歟?” 臣等尤竊惑焉。 王者治國家, 當淸銓選之途, 杜僥倖之門, 抑私恩、抗公道, 必使賢者在位, 能者在職然後, 庶幾天工無曠, 君道得矣。 如或任用之方, 有一毫未盡合宜, 則是乃王政之累, 豈可謂廷臣未必皆賢, 而必欲以名器之重, 授之私昵? 殿下此言, 實非朝廷之福也。 且金繼宗當國恤之初, 銜命于外, 斬焉在衰絰之中, 私通官婢, 其不忠不孝之罪, 一國臣民所共唾罵。 當時旣服其罪, 名在敗常案, 幸賴國家網踈之恩, 在前年始免錄案, 是亦幸也。 何遽收用, 汚朝廷乎? 元仲秬嘗爲節度使, 犯贓事覺, 朝廷方遣官推劾, 身繫牢獄。 若窮竟其事, 則身被重罪, 累及子孫必矣, 而會赦免放, 是誠所謂小人之幸也, 其不可復用決矣。 夫贓汚、敗常, 人臣之大罪, 在匹夫猶且恥之, 況號爲宰相者乎? 二人之罪犯如彼, 而得免刑章, 復其官告, 恩已極矣。 雖終身田里, 不齒士類, 可無遺憾, 而又有敍用之命何哉? 爵名人君大柄, 所以礪世磨鈍者也。 今私昵如承福, 爵二品; 惡德如繼宗、仲秬, 相繼收用, 則臣等恐爲善者無所勸, 爲惡者無所懲, 而在朝之臣莫不解體也, 大非所謂惟賢惟能之義, 而國家之治, 其可保乎? 臣等之强聒不已者, 豈有他哉? 所以重名器也。 重名器乃所以重朝廷也, 伏願殿下, 更留三思。


10月 11日

[편집]

○庚戌/受常參, 朝啓。 承旨許輯啓: “安邊囚百姓李延徙民在逃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大司憲金永貞、大司諫閔暉曰: “愼承福事, 臣等累日反覆論啓, 未蒙兪允, 不勝缺望。 承福無才德、學問, 又無尺寸之功, 而爲參議、府尹, 上恩已重, 今又陞二品階。 漢外戚强大之漸, 上所當鑑。” 不聽。 永貞等更論禁酒、金繼宗、元仲秬事, 王曰: “仲秬姑勿敍用。” 餘皆不答。


○同知事安琛曰: “臣爲慶尙道節度使, 邊方要害處, 無不知之。 防禦之道, 自先王朝嘗措置, 固無可慮。 但固城縣地有二村, 曰春國、安定, 土地肥饒, 居民衆多。 壤地與倭居相望, 若潛伺以來, 一擧可盡。 請移民於內, 空其地, 但令耕食, 如不可移, 請設堡守之。 泗川防禦之所, 視固城爲不緊。 若移泗川官軍於固城, 則於事爲便, 請遣朝臣, 與觀察使、節度使, 同議以審處何如?” 王曰: “將遣使, 以觀便否。” 琛曰: “防禦之道, 以晝烟、夜火爲急, 故直路則築烟臺, 烽燧相望, 一夕達于京師, 雖有緩急, 不難知也。 若各浦則無烟臺, 只有戍卒, 若有聲息, 則未及來報, 虜已掠去, 雖有良將, 無由救之。 請於各浦山高可通望處築烟臺, 自浦達于主鎭, 自主鎭達于兵、水營, 則猶可及救也。 雖然, 若遽興軍築之, 則虜必見而疑之, 且役民不可不啓, 故臣爲節度使時, 未得遂志而遞, 請竝令看審何如?” 王曰: “先王朝已有措置, 當更商度。”


○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傳曰: “卿等以用承福爲累德, 用中宮叔父, 雖曰累德, 何害?”


○傳旨戶曹曰: “粳米五碩入內。”


10月 12日

[편집]

○辛亥/受常參, 朝啓。 承旨韓偉啓: “典獄囚校書館奴貴同盜武樓緜布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執義姜參曰: “愼承福已蒙上恩, 今又陞階。 殿下所施者私恩也, 臣等所啓者公議也。 私恩、公議自有輕重, 若於天意反復較之, 則可知矣。 臣等持公議, 累日論啓不允, 不勝缺望。 大明無私照, 至公無私親。 人君至公無私, 則於爲國乎何有? 況上行下效, 風行草偃。 上之人用私恩, 以示其下, 則下之人效之, 亦皆私矣; 上之人用公議, 以示其下, 則下之人效之, 亦皆公矣。” 司諫李懿孫曰: “自古外戚强盛, 則非但有累君德, 國家之禍, 無大於此。 承福素無賢勞, 濫蒙特恩, 請改正。” 王曰: “雖不用承福, 前所用者多, 安可以用一承福, 爲累德哉?” 參曰: “殿下勿謂用一承福也。 今日用一人, 明日用一人, 以至外戚强大, 則其害有不可勝言矣。 古人云: ‘敗常亂俗, 三細不宥。’ 金繼宗雖削案, 不宜汲汲敍用。” 不答。


○議政府啓: “今聞, 米二百碩、租三百碩輸內需司。 我國用度浩繁, 濫費若此, 甚不可。 自祖宗朝, 未有移朝廷經費, 輸之私儲。” 不聽。


10月 13日

[편집]

○壬子/遣同知中樞府事權柱如京師, 賀正。


○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10月 14日

[편집]

○癸丑/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金千齡曰: “爵命朝廷公器, 不可濫授。 愼承福無功勞, 而徒以戚里, 蒙特恩, 豈可謂至公無私乎? 敎云: ‘雖後世譏笑, 何害?’ 人主所可畏者, 後世之譏也。 若不計當時之公論、後世之譏, 何所不爲? 繼宗宰相, 當國恤初, 私奸官婢。 雖曰: ‘發明。’ 不宜汲汲敍用。 人君常以扶植綱常爲急, 而敗常亂俗者, 間或有之。 若用繼宗則何所懲艾? 昔阮籍父喪食肉, 當時以爲敗常, 終身坎軻。 晋之風俗, 祖虛無而外名敎, 猶尙如此。 方今朝廷淸明, 三綱五常之道, 秩然有序, 如繼宗輩不宜敍也。 君之待臣, 當以誠; 臣之事君, 亦當以誠。 今殿下旣任臣等言責, 而敎以塞責而已, 是不以誠待下也。” 王曰: “先王朝戚里, 豈盡不用乎? 加承福一資, 何至貽笑後世? 繼宗已給職牒, 當敍用。”


○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傳旨戶曹曰: “徽順公主出閤時, 別賜米、豆各一百碩。”


10月 15日

[편집]

○甲寅/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柳世琛、正言趙玉崐論啓愼承福、金繼宗、禁酒事。 世琛又曰: “近日國家賜宴、賜與頗多, 請節用以廣儲積。” 不答。


○傳于經筵宰相曰: “愼承福事, 臺諫論啓如是, 何如?” 領事尹弼商、知事申浚啓: “臺諫所啓, 大義則是也。 然以外戚受特恩, 祖宗朝亦有之。 其人物視承福互有優劣, 承福今爲府尹, 陞二品實職, 雖授嘉善, 何不可之有?” 特進官辛鑄啓: “臺諫之言是。” 特進官宋軼啓: “承福有何過失? 但臺諫以屢施特恩爲不可, 請從臺諫之言。” 傳于鑄、軼曰: “臺諫之言, 誰敢非之乎? 予欲使各陳其情, 故問之耳。”


○傳曰: “大紅紵絲六尺、草綠紵絲二尺、各色金線裁剪無紋唐織草綠紵絲一匹、鄕織花紋草綠紵絲一匹入內。”


○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10月 16日

[편집]

○乙卯/受常參,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持平權輳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奉常寺議啓愼承善謚章成, 傳曰: “改章爲忠何如? 議于政丞。” 尹弼商議: “承善功在勳盟, 贈之以忠允當。” 成俊議: “承善謚號, 名與實當。 若謚號自上更改, 則有乖置官議謚之義, 且無前例。” 李克均議: “古之有司, 議謚以啓, 君有或改之者。 承善雖無顯顯勳績, 歷事累朝, 功在盟府, 忠字似當。” 命謚忠成。 臺諫論之, 不聽。


10月 17日

[편집]

○丙辰/受常參, 朝啓。 承旨許輯啓: “典獄署囚白丁趙亡乃强奪人鍮盆罪, 斬不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持平方有寧、正言趙玉崐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玉崐曰: “平安道軍士受祿者, 路遠難輸, 賣于京中商賈, 其來已久。 今因節度使柳順汀之啓, 從市直貿甲以給, 以實軍器, 或有餘米, 令軍士自來取去。 臣意, 平安之人, 道途阻遠, 不能取去, 商賈之徒, 亦必不爲斗升之米, 遠就貿之。 彼不來取, 此不往貿, 則是虛棄也。 國家之所以恤平安軍士者, 適所以誣之, 此法未便。” 有寧曰: “今年凶歉, 近古所無。 安居樂業之民, 尙未免飢寒之歎, 況入居者? 新居異土, 窮必倍蓰。 國家移南民於西北者, 欲實邊也。 今飢饉若此, 而莫之救, 則非國家恤民之意, 請別救恤。” 不答。


○臺諫合司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10月 18日

[편집]

○丁巳/御經筵。 執義姜參、司諫李懿孫論啓愼承福、金繼宗事, 不聽。 參曰: “今年凶荒, 近古所無, 宜恐懼修省。 近來無名之費、不急之用, 間或有之, 臣切憂之。 孔子曰: ‘道千乘之國, 節用而愛民。’ 宋李沆曰: ‘此語人君當終身誦之。’ 大抵侈用則傷財, 傷財則必至於害民, 故山林不能禁野火, 江海不能實漏巵, 理之必然。 故裕財之道, 莫若省費, 請節無名之費, 預畜國儲。” 不答。


○傳曰: “承福、繼宗事, 予謂臺諫不當言, 何如?” 知事李世佐啓: “承福爲敦寧府郞廳, 遇事謹愼, 無有小失。 及爲守令, 亦以謹飭聞。 雖陞嘉善, 未爲過也。” 特進官許琛、韓斯文啓: “臣等之意, 與世佐同。”


○賜藍紵絲塔胡一領于左議政成俊曰: “三公國之股肱, 頃者三公一時不平, 領議政韓致亨病愈而輒卒, 予以爲非三韓之福, 心甚軫之。 今卿永愈, 予心甚喜, 故賜之。”


○傳曰: “唐織花紋大紅紵絲一匹入內。”


○下書于咸鏡道節度使李蓀曰:

楊阿里朴山同介罪犯, 正是謀叛, 當依《大明律》, 其共議者, 不分首從皆斬, 妻妾、子女,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竝入官, 父母、祖孫、兄弟, 不限籍之同異, 皆流二千里安置。 其朴山同介許接朴順德, 亦當以知情藏匿律處絞, 第以乃祖乃父, 自祖宗朝慕義來投, 子孫爲吾編氓, 服事軍役, 今之逃竄, 專由邊將不勤撫御, 飢寒切身, 以至流移。 若專治背國之罪, 恐或過情, 玆特赦罪, 許於南邊樂土全家移之, 令守令給田存撫, 使之安業。 非不知許還舊居, 彼必不知國家恩貸之意, 必復逃竄, 似無懲戒之意耳。 卿其宣諭此意, 使同里及遠近族親咸知之, 各自監戒安業。 且撫則愛之, 恩則報之, 人之常情。 野人雖曰不知禮義, 豈皆無人心哉? 城底野人世居我土, 爲我藩籬, 故國家常加招撫, 飢則賑給之, 來朝則衣食之, 又加其爵秩, 豐其祿俸, 恩亦至矣。 近日奸細之徒, 潛結深處野人, 以我愚民爲奇貨, 或潛隱招引, 或指導虜去, 至於久遠來居向化者, 亦皆招納。 又於推還之際, 互相庇覆, 其爲惡無忌, 如此其極。 國家非不知輒發兵致討, 第以大兵所加, 無辜者或罹其殃, 以待彼積惡自速耳。 卿其曉諭遠近野人, 使知惡極必誅之意, 其中有能出奇計, 如叛民楊阿里朴山同介等種類及我民被誘被虜者, 或自捕告, 或指導捕捉, 或無價推還者, 將大加褒奬, 或超授賞職, 或別例上京賚賜之, 卿其招集城底酋長, 反覆開諭, 使遠近諸胡, 轉相告報, 使之立功自效。


○又下書于蓀曰:

予惟, 本道我聖祖興王之地, 豐沛之鄕, 且控制東北諸胡, 國家重其民, 撫綏異於他道。 寬其租稅, 蠲其貢賦, 凡有不便於民者, 悉令祛之, 庶幾各自生業。 比來守令、邊將多不得人, 撫字失宜, 徵斂無藝, 使之不得安業, 流亡相繼, 或至逃竄外境。 又鏡城、富寧散居向化者, 當初慕義來投, 與吾民男婚女嫁, 安業居生, 積有年紀。 自辛丑年後, 逃還本土, 前後摠計百餘人, 是亦邊將失於撫御, 以失其向慕之心。 因是兵力漸小, 防禦日踈。 言念至此, 良用疚懷。 卿統領諸鎭, 爲一道主將, 北門鎖鑰, 惟卿之任, 戒飭邊將, 盤詰奸細, 固其封疆, 使內外截然不犯, 以副予委任之意。


○夜, 有流星出北斗柄, 狀如鉢, 尾長丈餘。


10月 19日

[편집]

○戊午/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金千齡曰: “近有天災地震, 雷電不時。 又因水災, 八道失農, 民間貧乏, 固當敬天勤民, 而前者設內宴, 又賜宴月山大君家, 臺諫請停而不允。 又欲行會禮宴, 因天變而止, 然其糜費不貲, 非敬天勤民之意。 往事則已矣, 今聞, 冬至、正朝, 歲前將進宴于兩殿, 請停之。 且民間穀貴, 則例當禁酒。 臣等雖不啓請, 上當命禁, 況臣等累啓乎? 請禁之。” 王曰: “爲上殿進宴, 所以致孝, 何至糜費乎?” 千齡曰: “人君以一國奉養, 不必進宴而後致孝也。 古云: ‘孝當養志。’ 當凶荒災變之時, 雖進宴兩殿, 亦豈安乎?” 正言權敏手曰: “前年凶荒, 今年大水, 或全家漂沒, 或山崩壓死, 民之貧乏, 未有甚於此時。 公私債償納之後, 必無餘儲, 國家雖曲施賑恤, 將不得安業, 必至流離。 況近來災變疊現, 雖小事, 勿謂此非召災之由, 當益修盛德可也。 雖不可指爲某事失, 則某災應之, 然古有地震、日蝕, 由外戚之語。 漢成帝時, 一日封五侯, 黃霧四塞。 臣等啓之不已者, 欲上無闕失耳。” 不聽。


○咸鏡道節度使李蓀啓: “城底野人, 請賑義倉穀。”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成俊議: “慶源、訓戎、美錢、穩城等鎭, 城底胡人欲受公債。 彼雖野人, 久居城底, 作我藩籬, 實同編氓。 今因失農, 率妻子流移, 則誠可慮也。 此正所謂脣亡齒寒, 各官義倉米, 量數題給, 秋成還納, 庶合大義。 彼亦感其賑濟, 必用心報變。” 李克均議: “五鎭城底野人遇年險, 糶官穀以生, 其來久矣。 但前此節度使稟朝廷, 從權給之。 雖不催納, 例先還償。 今若依節度使所啓, 使野人知朝廷給之, 則終難當矣。 令本鎭節制使, 請依前例, 從權略給賑濟。” 從弼商議。


○尹弼商議: “軍士祿俸, 貿甲下送未便事, 臣於經筵已啓。” 成俊議: “柳順汀自少, 或爲評事, 或爲從事官, 出入其道已久, 備諳軍士情願, 豈妄度啓之? 請依順汀所啓。” 李克均議: “柳順汀所啓祿俸貿甲事, 非妄度以啓, 不可輕改。 但貿甲餘米, 自來取去事, 趙玉崐所啓似當。 從時直, 貿布下送, 則軍士感恩必深矣。” 從俊議。


10月 20日

[편집]

○己未/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權輳曰: “國家以民間穀貴, 開常平倉以賑之, 許令一夫納綿布五匹, 換米而食。 臣意, 實惠不可不均施, 一夫五匹, 似爲過多。 倉儲有限, 若告匱則必不能均施。 明春則民間穀貴尤甚, 請撙節均給何如?” 王顧問左右曰: “此言何如?” 特進官許琛曰: “一夫五匹, 果爲過矣。 今則雖云穀貴, 不至太甚。 明春則必倍貴, 輳言是矣。” 王曰: “令該曹詳議。”


○兵曹判書李克墩、參判韓斯文、參議洪自阿議啓全羅道水軍節度使金守貞等斬倭軍功曰: “倭人嘗謂我國船不能輕運, 指而笑之曰: ‘騎牛者不能捉飛鳥。’ 以言其彼疾我遲也。 近又對馬島代官等求請太煩, 無禮莫甚, 必以我國爲畏己故然耳。 若欲激勵將卒, 莫若優賞, 請一等加三資, 二等加二資, 三等加一資, 其水卒、船軍, 不可加以爵秩者, 一等給緜布十匹、米一碩, 二等給緜布十匹, 三等給緜布五匹, 以勸其餘何如? 且平安道軍士祿俸, 請以廣興倉陳米, 從市直貿緜布, 令備戎司貿甲而送, 其餘竝貿緜布, 送于本道, 令觀察使分給爲便。”


○傳旨戶曹曰: “胡椒五碩入內。”


○大司諫閔暉啓: “臣曾爲濟州牧使, 見點馬官不分馬之才良, 若色不純則不取, 請竝取之。” 不答。


10月 21日

[편집]

○庚申/掌令金千齡啓: “近來各司提調, 久於其任, 或至七八年, 所管各司奴婢, 有同一家奴隷, 恐或檢擧陵夷。 如掌樂院、承文院提調, 則有所任, 雖不可相換, 其他各司, 考其年月, 令吏曹推移相換何如? 各司之正, 亦如是。 正一司之長, 摠治司事, 久任, 則其弊尤甚。 《大典》有堂下官三十朔箇滿之法, 亦令吏曹, 考其年月換任。” 從之。


○傳曰: “臺諫所啓久任提調, 今欲盡遞, 則似紛擾, 擇其中作弊者遞之何如? 其問臺諫。” 掌令金千齡、正言權敏手啓: “提調久任一司, 則其吏典、奴婢皆親昵, 恐撿擧陵夷, 故啓之耳, 非別有所聞也。” 傳曰: “然則不須遞也。”


○以張順孫爲承政院都承旨, 李坫左承旨, 韓偉右承旨, 金勘左副承旨, 許輯右副承旨, 姜參同副承旨, 金硉司憲府執義, 權達手弘文館副校理, 申用漑忠淸道水軍節度使, 金守貞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


○傳旨戶曹曰: “落庭米三十碩輸送于鷹坊。”


○尹弼商議: “今捕賊倭論賞, 一等則加三資, 二等則加二資, 三等加一資, 其中賤口, 一等緜布十匹、米〔一〕碩, 二等十匹, 三等五匹, 以此給賞勸後何如?” 成俊、李克均議: “今捕倭, 可爲奇功, 節度使以下, 宜別論賞。 但論功, 一等皆云先鋒, 必是捕倭者。 二等或云隨來, 或云助戰, 是則作爲聲援, 未及捕賊者。 三等皆云救援, 是則必稱爲救援, 未及見賊者。 臣等意, 節度使加資, 其以下一等加三資, 資窮者加一資; 二等加二資, 資窮者當身准職, 子弟一人代加; 三等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鮑作人一等給緜布十匹, 二等六匹, 三等三匹何如?” 從弼商議。


○有樵童五六, 登(木覽山)〔木覔山〕頂覽, 王觀之追捕, 連延者數十人, 皆杖之甚毒。 王淫戲無道, 或於不時聚內人于後苑, 狂歌亂舞, 日以爲樂。 恐外人知之, 故臨壓之禁漸峻, 至毁撤山底人家。


10月 22日

[편집]

○辛酉/月暈。


○慶尙道聞慶縣民一乳三女。


○詳定廳啓請除鷹師, 傳曰: “內鷹坊, 不可除也外鷹坊擇除才踈者六十人, 以充軍額。”


○對馬島平朝臣宗越中守盛弘、日本國五島鳴主源蘩、上松浦那久野能登守藤原朝臣賴永、日向ㆍ大隅ㆍ薩摩三州太守島津藤〈原〉朝臣武久遣使來獻土宜。


10月 23日

[편집]

○壬戌/受常參,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曰: “愼承善謚號, 敎云: ‘當考前例爲之。’ 夫謚者, 實迹善惡之間, 終莫能改。 今太常所議, 擇其名實相合者而贈之, 不必改也。 今若一開其端, 則後世爭爲君父, 而欲改之, 其流弊莫甚。” 掌令柳世琛曰: “議謚當觀其平生善惡, 名之曰幽厲, 雖孝子慈孫, 百(歲)〔世〕不能改。 今太常所議, 請斟酌行之。” 侍讀官姜澂曰: “謚號公議也。 當量度其人善惡而爲之, 故一定之後, 終莫能改。” 懿孫曰: “周宣王中興之主, 不能改厲王之謚。 君父之謚, 尙不能改, 況改其臣之號乎?” 司經金漑曰: “謚者見其人實迹, 爲後人勸戒。 自上更改未便。” 王曰: “承善無大過失。 章字似不足, 故改之以忠耳。”


○傳于經筵官曰: “承善王妃之父, 今已冊封元子, 功在三韓, 諡以忠可也。” 知事李世佐、特進官金應箕ㆍ蔡壽啓: “承善雖無過失, 有司所議之諡, 自古未有改之者。 如周之幽、厲, 惡諡也, 而後賢後王終莫能改。 晋之賈充, 於武帝嘗有活父之功。 及其沒也, 有司議諡以戾醜公, 武帝以爲有功, 命改之, 後之論者皆以爲非。 以我國之事言之, 如鄭熙啓功在社稷, 有司議以惡諡, 太祖以爲與國同休慼, 故命改之。 古之人主於人臣之諡, 若不至惡, 則不可改也。 承善王妃父, 功在三韓, 果如聖敎。 然太常所議, 不須改也。” 傳曰: “知道。” 時, 尹弼商、李克均迎合上意, 以爲可改, 故留難若此。


○傳曰: “君臣之間, 以禮爲重。 故雖老成大臣, 尙存敬畏。 今日經筵, 博士金漑俯立投冊而後伏地, 失儀殊甚, 其鞫之。”


○掌令金千齡、正言權敏手啓: “諡號不可以私恩輕改, 雖不考例, 斷不可改。 朝廷皆曰: ‘不可。’ 改過不吝, 人君之美德, 請速快從。” 傳曰: “章忠二字, 固有間矣。 承善功在國家, 故初欲贈諡以忠。 反覆思之, 諡法非如特恩之例, 改之不可, 故從該司所議章成公云。”


○下書于慶尙道監司安潤德、咸鏡道監司閔孝曾、江原道監司朴元宗曰:

半乾大口魚, 別例封進。


10月 24日

[편집]

○癸亥/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方有寧曰: “爲政在於得人, 得人在於養育。 自祖宗朝內設成均、四學, 外設州府郡縣鄕校, 養育勸勵之方, 可謂盡矣。 世宗使柳寬、李稷、李簷, 常往太學館, 敎誨諸生。 當時, 非無員也, 特遣此三人者, 以其學富位隆, 有重望故也。 請別命大臣, 輪往敎誨, 使諸生知國家重學校之意, 則人皆激勵矣。 朱文公論養育之道, 本原在人主一心。 殿下若留意於養育, 則人才輩出, 蔚爲世用。” 王曰: “敎養之法, 非不至也, 但不奉行耳。”


○傳曰: “政院所啓《三朝寶訓》入內。 古有父賢而子愚, 子賢而父愚者。 《國朝寶鑑》則不必進講。” 王於成宗, 每事必反之, 雖陽稱成宗聖德, 心實忌之。 群下若讚成宗聖德, 便不悅。 至末年, 視成宗如讎仇。


○平安道三和、平壤、江西、甑山、咸從、龍岡、中和、祥原、永柔地震, 有聲。


10月 25日

[편집]

○甲子/受朝參, 御經筵。


○日本國壹岐州上松浦鹽津留觀音寺看主宗殊、肥前州下松浦山城太守源吉、壹岐州守護代官眞弓兵部少輔源武、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平朝臣宗材盛〕、代官平朝臣宗兵部少輔盛親, 遣使來獻土宜。


10月 26日

[편집]

○乙丑/受常參, 朝啓。 承旨韓偉啓: “長湍囚金潤善殺人罪, 斬不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賜武靈君柳子光米十碩。

【史臣曰: “子光性陰狡, 每伺候上意, 必先迎合以中之。 時, 內寵之盛, 翁主、諸君避病之家, 賞賜無節。 子光因緣內人, 請養王子女于其家, 故賜之。”】


10月 27日

[편집]

○丙寅/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權輳曰: “我國所用之法, 如《大明律》、《經國大典》及《續錄》非不詳也, 今一宰相若云某法可立則立之, 一宰相若云某法不便則改之, 日漸紛更。 臣意, 如可行之法, 則令議政府、六曹、漢城府同議立之, 勿使紛更。 今刑曹以公私賤許接人, 或僞造文記, 爲己奴婢, 訟于官府, 規免其罪者, 若奸詐現著, 則全家徙邊事, 受敎立法。 臣意, 如此則三度得伸之法不行矣。 凡奴婢投托于勢家, 主若迷弱, 則反以主爲奸詐, 主不能自明, 遽使全家徙邊, 則雖欲自伸, 其可得乎? 凡官吏賢愚不同, 京中則如掌隷院、刑曹非一員, 猶云可矣, 外方則以一守令之偏見, 其所辨決, 豈皆盡得其宜乎? 如此而遽使治罪, 甚未便。 若不得已用此法, 則令觀察使啓聞決折後治罪。” 王曰: “臺諫所啓是耶?” 特進官尹孝孫曰: “輳所啓, 刑曹受敎果不便。” 正言吳益念曰: “《周易》復卦云: ‘雷在地中復, 先王以至日閉關, 商旅不行, 后不省方。’ 以其冬至一陽始生, 故欲靜以守之, 以順天道。 今則冬至, 受賀、用樂, 或相問安, 商旅雜行, 殊非順天道之意。 且冬至、正朝, 例獻三大殿方物。 成宗嘗敎云: ‘外方所貢方物, 皆出於民, 心所未安, 其來已久, 故不敢廢耳。’ 明年天使出來, 調度必煩。 今年亦因入居, 民間騷擾, 請權罷冬至、正朝方物。” 不答。


○傳于經筵官曰: “臺諫所啓全家徙邊事, 果有曖昧之弊, 其依所啓。 若方物、受賀等事, 行之已久, 廢之無乃不可乎?” 領事成俊等啓: “刑曹受敎果不便。 令監司決折啓聞後, 治罪爲便。 方物、受賀不可廢也。”


10月 28日

[편집]

○丁卯/受常參, 御經筵。 記事官李賢輔曰: “臣爲史官, 凡事欲詳聽而備記之, 以傳于後。 但御經筵, 臣等坐最遠, 故臺諫所啓之辭, 或未能詳聽, 則出問書之, 事體未穩。 況上敎時, 有未及聞者。 臣意, 史官出臺諫前聽之, 則雖未卽盡書, 出無遺忘矣。 且前日史官啓請參入政廳, 敎云: ‘承旨兼春秋, 銓曹郞官亦兼之, 故不從。’ 然兼春秋則月記一事, 豈盡書之乎? 以故, 雖有緊關事, 臣等或傳聞而書之。 萬世流傳之史, 豈以傳聞取信? 臣意, 參入爲便。” 王曰: “予語音不分明, 雖詳言之, 果未及聽之矣。 政廳史官參入事, 非祖宗朝古事, 不可從也。”


○傳于經筵官曰: “自祖宗朝, 史官不參政廳。 然史官言之不已, 何以處之? 咫尺之地, 若用心聽之, 則豈有遺忘? 然史官請進前聽之, 亦何以處之?” 領事成俊啓: “史官參政廳, 非祖宗朝故事。 臺諫旣進而言之, 史官亦進而聽之, 此則似無妨。” 知事李世佐、特進官安琛ㆍ楊稀枝啓: “臣等自祖宗朝, 侍從已久。 史官於經筵, 不持筆硯, 俛首伏地而已。 去辛亥年, 成宗將北征, 鄭文炯於經筵, 啓請勿征。 史官誤聽謂: ‘臣世佐所啓。’ 成宗以爲, 史官多有遺忘, 始許持筆硯, 擡頭聽之。 今欲進聽, 則許之無妨。 政廳史官參入事, 自祖宗朝無例。 史官在臺諫之前, 則地甚狹窄; 在臺諫之後, 則與素坐處不遠, 依前例可也。” 俊又啓: “自祖宗朝, 慕華館査對、訓鍊院都試, 則必賜酒樂, 所以慰勞使臣, 優待老成也, 今不賜女樂, 只賜男樂。 我國例用女樂, 不喜男樂, 故凡鄕黨燕飮, 必召女妓, 以娛賓客。 今雖賜酒, 索爾無歡, 飮不至醉, 非所以慰勞之意, 請依祖宗朝故事。” 王曰: “凡朝官於女妓, 視之不淡然, 不可雜處。 且常以所通妓, 爲故人私相招致, 猶云可也, 若門外則雖男樂, 亦足醉懽也。 如卿所啓, 則査對、都試竝賜女樂, 予親幸殿試之時勿用?” 俊啓: “小臣衰耗, 朝廷宰執過半年老, 無心聲色, 安有故人? 上則勿用, 而獨令臣輩用之, 不勝惶恐。 傳曰: “予意如是, 故敎之耳。” 承政院啓: “上則不用女樂, 而下則用之未便, 請竝勿用。” 傳曰: “査對、都試竝賜女樂, 以暢衆意, 進宴時亦竝用之。”


○進士李蘭孫圖家貧耕耘之苦、借貸之艱、縣官掊克之狀、小民飢寒怨咨之形上之, 曰安民圖。 乃上疏曰:

臣聞, 人之異於禽獸者, 忠孝而已。 在家當孝, 在國當忠, 不盡忠孝, 而謂之人可乎? 臣草茅賤士, 雖欲忠, 安所施哉? 欲效賈誼流涕痛哭, 以爲則國家已安已治, 而聖上高出漢文, 豈可大言、激論, 如賈生哉? 古今天下, 忠臣非一, 而揚子云: “合稷契, 謂之忠。” 此非排闥、引裾、折檻、汚輪之謂也, 其所言無非敬君、愛民之道也。 伏惟聖上, 陶唐、虞之治, 大臣輔堯、舜之君, 而每慮百姓之未至時雍, 問民疾苦。 臣久在田野, 詳知小民之休戚, 而欲托階墀之側, 仰陳民事, 然君門九重, 堂下千里, 何所因而得達乎? 臣聞, 聖上以去歲旱荒, 今年水溢, 又有地震之變, 頒敎中外, 欲知致災之故, 此救災恤患, 安不忘危之盛心也。 臣又聞, 天之有人, 猶人之有心, 心有疾痛, 則氣脈不調; 人有懷怨, 則陰陽不和, 安知今日之變, 或因下民之愁怨哉? 臣已知民間之愁苦而不言, 是不愛其民, 亦不敬其君也。 遂因所見, 繪成小圖, 名曰安民者, 聖上旣效唐、虞之事, 故以安民則惠, 黎民懷之之義白之。 伏願殿下, 垂仁採納。 《書》曰: “民惟邦本, (邦)〔本〕固邦寧。” 民之於國, 如水之有源, 木之有根。 是以善爲國者, 不患國家之未安, 而惟患邦本之不固。 邦本固, 而國家危者, 自古及今, 未之嘗聞。 堯之平章百姓、舜之不廢困窮、湯之彰信兆民、文王之視民如傷, 皆能保惠斯民, 以致泰和雍熙之治也。 自非高明上智如堯、舜、湯、文之君, 而大臣無周公《豳風》、《無逸》之陳, 則安知稼穡之艱難、民間之疾苦哉? 故商之高宗、漢之孝宣, 舊勞於外, 長於民間, 然後作其卽位, 而嘉靖殷邦, 勵精求理, 以成中興之功也。 唐德宗承祖宗之業, 昧安民之道。 一朝遊畋, 入于趙光奇家, 問: “百姓樂乎?” 對曰: “賦斂煩重, 何樂之有? 恐聖主深居九重, 皆未之知也。” 吁! 凡民之於人主, 得遇敢言, 千一之幸也。 但復其家, 此未免司馬公之論也。 末年下詔責己, 雖曰: “澤未下究, 情不上通。 天譴於上, 而朕不寤; 民怨於下, 而朕不知, 馴致亂階, 變興都邑。” 之語, 竟復奚追? 恭惟國家, 太祖康獻大王應天順人, 化家爲國, 知人心之向背, 係王業之興亡, 而勞來安集, 撫摩休息, 列聖相承, 愛養黎元。 今我殿下, 天縱神聖, 性稟仁慈, 夙念小民之依, 屢降勸恤之恩, 則雖二帝三王之德, 無以加此。 然而昇平日久, 民不堪命, 其故何哉? 銓曹秉薦吏之權, 不擇其吏; 守令任親民之官, 不恤其民, 而其間爲戶首者, 濫徵其番價, 滋長穀帛者, 劫掠其財物, 田獵奪其農時, 賄賂傾其家産。 故百姓盻盻焉, 將終歲勤勞, 而有離散之漸矣。 有敬愛之忠者, 其忍坐視, 而不達乎? 昔王安石立新法, 而時又大旱, 征斂苛急, 東北流民, 扶携塞道, 羸疾辛苦, 身無完衣, 或茹木實草根。 鄭俠見而乃繪爲圖, 神宗反覆觀圖, 遂罷新法, 是日大雨。 臣之所懷, 亦如鄭俠流民之圖, 而掛一漏萬, 然察農民之勤苦, 審民事之騷擾, 而嚴憲章以逬其奸貪, 施仁惠以蘇其民命, 則民安而國治矣。 臣恐國家遇災而懼, 下敎求言, 而一有陳弊之人, 國家窮問其作弊之事, 言及於居官守令者, 以部民告訴之法治之, 則誰敢危言、直論, 自速其禍患哉? 此疾苦之終不聞, 民情之終不通也。 聖上體皇帝淸問下民, 慕漢文止輦受言, 而雖有直言極論者, 不加其罪, 則讜論日進, 嘉言罔伏, 而唐、虞、三代之治, 可復見於今日矣。

命留政院。


10月 29日

[편집]

○戊辰/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慶源囚正兵宋石生竊人馬, 賣彼人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傳曰: “粳米三碩賜徽順公主家。” 承旨等啓: “粳米只用於供上, 不可用於下也。 向又命賜畫龍樽, 臣等意, 天使時尙不用, 況賜公主家乎? 凡公主之家, 雖不若此, 末流將有奢僭之弊, 況賜與若此乎? 臣等非愛此兩物, 將恐等威無別也。” 傳曰: “然則不必賜也。 兩大妃殿粳米各一碩, 中宮三碩入內。”


○夜有流星出於三台, 狀如鉢, 尾長三丈許。


○賜成俊唐靴。 王遇俊厚, 賞賚不絶, 非悅之也, 欲箝其口, 以濟己慾也。


10月 30日

[편집]

○己巳/受常參, 御經筵。


○傳曰: “金千齡曾諫落庭米給鷹坊事, 其擇紅腐, 人不可食者給之。”


○傳旨戶曹曰: “久陳緜布一百五十匹入內。 糙米十碩輸送于司饔院。”


○下南慄啓本, 命議之。 尹弼商、李克均議: “朴崇質爲人剛直, 臣保其無他。 今觀慄啓本, 多涉未便之事, 不可不鞫。” 成俊議: “朴崇質爲人剛直, 保無他慮。 但南慄啓本, 似有疑端。 崇質以大臣, 坐受人欺, 不自明辨, 亦豈自安? 若令推明, 則崇質自安, 群疑亦釋。” 從俊議。


八年 十一月

[편집]

11月 1日

[편집]

○朔庚午/受朝賀, 御經筵。 正言吳益念曰: “四書六經皆治天下國家之本, 然其中尤切於治務者, 當書諸座右, 日日觀省可也。 古之人臣, 欲使其君, 知稼穡之艱難, 則進《豳風七月圖》; 欲使知無逸也, 則進《無逸圖》。 臣意, 爲治之要, 莫大於修身。 《大學》云: ‘自天子以至於庶人, 一是皆以修身爲本。’ 《中庸》言: ‘九經以修身爲先。’ 以此觀之, 修身誠爲治之先務, 故作圖以獻。” 王曰: “《豳風圖》則或作屛, 或貼壁, 皆在大內。 此何圖也?” 益念出諸袖中以獻曰: “甲寅年, 殿下初卽位求言, 臣嘗獻此圖。 不審殿下方擗踊之時, 未之省覽歟。” 王不答。


○受輪對。 內贍寺副正朴三吉曰: “臣曾爲咸鏡北道評事, 六鎭豐和, 軍民樂生。 後爲慶源判官, 六鎭貧困, 民不聊生, 逃散者多。 問其故, 邑人曰: ‘連歲凶荒, 不能自存故也。’ 後又爲昌城府使, 因未納往年公債, 逃散者多。 問諸邑人, 答如慶源。 是雖年凶之故, 臣意, 守令、僉使、萬戶, 不留意字撫, 而日肆侵虐, 軍民少觸過犯, 竝皆徵贖, 不貸毫髮, 夫民其有少蘇乎? 《書》曰: ‘罰懲非死, 人極于病。’ 況兩界窮氓乎? 兩界國家藩籬, 若無藩籬, 則寇賊將至。 國家軫念流亡之弊, 徙南民以實之, 而未見繁庶, 弊復如前, 誠可嘆已。 臣謂, 嚴立禁令, 使守令、僉使、萬戶, 凡有罪者, 隨其罪之輕重, 用笞杖, 勿用徵贖, 違者痛懲, 則邊民庶蘇。 去辛酉年冬, 江原道大雪丈餘, 獐鹿植立一處, 多餓死, 存者無幾。 進上生鹿, 分定嶺西各官, 輪次封進, 故累朔贏糧, 往捕遠郡。 少不及期, 侵督旅帥、牌頭, 民甚困苦, 失業逃散。 請生鹿有無, 令觀察使審撿, 移定繁息各官, 以除民弊。” 奉禮沈順道曰: “凡物膳不時督進, 不得已各官收買於市。 市人知其事急, 高其價, 一魚一鷄, 至直緜布三四匹, 貽弊不貲。 今後晝物物膳, 請預先行移, 以袪民弊。” 僉正朴恒曰: “江陵、三陟世祖朝置鎭, 鎭軍每番, 拾築城石, 然所拾率皆小石, 不合築城。 請令今後伐石, 每當番築城, 則不煩各官軍人, 事半而功倍。” 贊儀朴守經曰: “古昔帝王初登寶位, 莫不明祀事、重農桑, 以迎治平。 殿下嗣大曆服, 九年于玆, 如宗廟、文廟, 已擧盛禮, 獨社稷、先農、后妃親蠶之儀, 迨未擧行, 似爲闕典。 請擧殷禮, 以復古制。” 主簿金引齡曰: “祖宗立法, 大經、節目, (殲)〔繊〕悉備具。 法非不詳, 第緣官吏不能奉法, 故間有一時臆見, 紛紜啓請, 別立科條, 旋立旋改, 莫適所從。 先儒云: ‘一法立, 一弊生。’ 孟子曰: ‘遵先王之法而過者, 未之有也。’ 臣意, 申明祖宗之法, 遵而勿失, 不復別立新法, 以至紛更。 且儒生不得乘馬之法, 載在《大典》。 近年以來, 有司檢擧陵夷, 年少儒生, 纔成冠禮, 莫不乘肥衣輕, 驕侈成風, 或傲睨先進, 陵轢長上。 士習之薄, 一至於此, 誠非細故, 請令法司, 申明糾擧, 又令四館, 每月一會本館, 議以學罰, 常加考察。” 王不答。


○傳于經筵堂上曰: “正言吳益念所獻《修身圖》, 皆著於經, 不須圖而後知也。 予意, 多有生疏之態, 於卿等意(於)〔何〕如?” 領事成俊啓: “上敎允當。 然其心則可嘉。”


○傳曰: “左右鷹坊隊卒, 各三名加定送。 今後, 鷹師、隊卒以淳厚勤謹人擇定。”


11月 2日

[편집]

○辛未/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典獄署囚白丁趙亡乃强奪人鍮盆, 斬不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領事尹弼商曰: “臣昨鞫賊倭而羅多羅, 供云: ‘代官弟之管下, 其作賊分贓, 與軍官相戰被擒。’ 事, 一一承服, 請令禮曹, 考前例械送三浦, 俱錄招辭于書契, 送島主, 使之處置, 以觀其勢。” 王曰: “詳考招辭, 更問政丞。” 執義金硉曰: “今年凶荒, 近古所無。 國家用酒自如, 至今不禁, 其於謹天戒何? 請禁之。” 正言權敏手曰: “硉所啓然矣。 天變、凶荒無甚於今年, 而市價亦未有賤於此時。 大抵民無遠慮, 虛費酒食, 不料後日之飢。 又外方使命浩繁, 凡爲守令, 孰不迎慰, 以至糜費乎? 且民間貧甚, 盜賊大興。 非徒外方, 都城內雖初昏, 不得行路, 此皆貧窮所致。 如此凶年, 請節用省費。” 王曰: “經費外虛費, 皆已減省。 酒禁事, 士家縱飮而不犯, 貧民易犯而徵贖, 是亦有弊, 故不禁。” 硉曰: “立法而禁之, 則雖有縱飮者, 不至大甚。 今不立法, 故以至縱恣而無忌, 請禁之。” 王曰: “榮親大事, 亦令勿行。” 敏手曰: “榮親大事, 而猶令勿行, 況酒禁乎? 若立法則誰敢犯乎? 明春則必道殣相望, 雖賑恤之, 不能救。” 王不答。


11月 3日

[편집]

○壬申/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曰: “漢城府凡訟者招辭, 郞廳署之, 堂上則不署, 事體甚未便。 請依刑曹、掌隷院例, 令堂上、郞廳竝署。” 王曰: “其議于政丞。” 尹弼商等議: “漢城府凡訟文, 郞廳獨署, 堂上不署, 至爲未便。 今後依刑曹、掌隷院例, 堂上、郞廳僉署, 允合事體。” 傳曰: “今後堂上幷署。” 持平權輳曰: “我國三面受敵, 南方爲甚。 三浦倭人來居我土, 其來已久。 若刷還則變生不測, 留之則後必有大禍。 不擇差萬戶, 率皆庸劣, 豈能制敵乎? 請以內禁衛擇差。 且求禮縣防禦最緊, 以裵目仁之鄕革之。 若廢之旣久, 則殘弊不能復立, 請復之。” 王曰: “目仁雖非求禮人, 罪犯大逆, 不可輕復。” 輳曰: “三浦倭人以舟爲家, 全羅郡縣水賊, 無非此輩。 請於倭人船隻皆朱漆, 而刻以別之, 則自不得爲寇。” 王曰: “此非細事, 豈以一人之言, 遽立新法乎?”


○問于左右議政、經筵堂上曰: “持平所啓求禮復立事、三浦倭人船隻刻漆事, 予意不可行也。 以內禁衛爲萬戶事, 持平之言可也。 於卿等意何如?” 成俊、李克均啓: “三浦倭人久居我土, 一朝立異法, 則變生不測, 不若固我邊禦耳。 且倭人作賊, 非潛形匿跡, 公然作耗。 若幸而取擒, 則雖不刻舟何害, 若驅掠而去, 則雖刻舟何益? 徒生釁端, 賈禍生民, 不若不爲之愈也。 若求禮則國家關防所在, 不可不復。 歲月旣久, 官舍頹圯、人吏散亡, 莫若速復之便也。 故臣等前日已啓請之, 持平之言, 與臣等意同, 請從之。 且萬戶甚多, 內禁衛有數。 若萬戶皆以內禁衛差之, 則京中軍士恐不足。 若萬戶在兵曹擇差, 不須專以內禁衛爲之。”


○京畿觀察使金壽童啓: “今年京畿各官皆失農。 春則赤地千里, 種不入土; 夏則大水漂流, 堤堰潰決。 非徒飢饉荐臻, 明年種子必無一粒。 臣前啓請軍儲所需, 竝以皮穀收之, 以給種子, 命許之。 故臣磨鍊各官種子及田結之數, 田結數多, 穀數不足, 雖盡給之, 種子太半不足, 何以處之? 京畿根本之地, 理宜優恤, 然一道貢稅, 若全數不納, 則於心未安, 只抄其災傷尤甚郡縣以啓。 若水原、安山、富平、金浦、通津則災傷尤甚, 坡州、長湍則不至甚焉。 然此二郡介於四途之衝, 今年入居之民, 皆輻輳於此, 民力倍困, 明年天使之來, 則又有甚焉。 上項各官今年貢稅, 請勿上京, 納於州倉, 以除轉運之弊, 以給明年之種。 去乙卯年敗船南陽漕稅, 今當徵納京倉, 請納州倉, 以給他縣種子。” 從之。 壽童又啓: “廣州民李玉山毆其兄, 辭證明白。 又以銀賂事干各人, 使之掩覆, 其情甚奸。 事關綱常, 限輸情刑訊, 於律爲宜。 但玉山受刑十五次, 雖服招, 罪不至死。 又加刑焉, 於心未安, 故敢稟。” 命收議。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議: “玉山雖不服招, 公証、招辭明白, 事非曖昧。 據証定罪, 全家入送, 實合大體。” 從之。


○舊例, 儺禮前期二朔肄習。 王以爲, 不須肄習, 命自十二月十五日始習。 至是, 義禁府啓: “期限已迫, 才人多缺, 不可不預先充定, 請依前例肄習。” 傳曰: “儺禮國家不緊事。 但其來已久, 故因循不革耳。 才人雖不足, 以見在者推移行之, 不須充定。”


11月 4日

[편집]

○癸酉/受常參, 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曰: “昔皋陶贊堯之德曰: ‘捨己從人。’ 曰: ‘嘉言罔攸伏。’ 人君之德, 莫大於廣取衆論也。 近者設輪對, 所以法祖宗故事, 人皆得以言之, 使下情上通, 其法可謂至矣。 敎云: ‘曾經臺諫及書筵官, 皆勿令入參。’ 此非廣取衆論之意也。 請令曾經臺諫及書筵官竝入參, 各陳所懷。” 掌令柳世琛曰: “臺諫各以聞見皆得言之, 其他官雖經書筵、臺諫, 皆不得展布所蘊, 此甚未便。” 王曰: “已經書筵、臺諫, 則其所懷, 皆已陳之。 且觀其言語、擧動, 賢否可知, 不須入參。” 世琛曰: “輪對十日一次, 期限過遠, 請五日一次。” 領事李克均曰: “先是, 刑曹、掌隷院、外方各官僞造文記, 奸詐已著者, 皆令入居。 京官則堂上、郞廳, 同議分揀, 似乎詳悉矣, 外方則守令未必皆賢, 一人獨見, 豈盡合理? 或有曖昧者。 故臺諫啓請守令分揀報監司, 監司報刑曹, 啓聞而後處決。 臣意以爲, 監司凡杖一百、流三千里皆得自斷, 獨入居一事, 未得處決, 無信任方面之意。 八道公事, 案牘雲委, 恐刑曹不勝考閱。” 王曰: “當更收衆議。” 特進官朴安性曰: “凡公私賤容隱役使者, 全家徙邊之法, 載在《大典》。 奸詐之徒或累年容隱役使, 一朝現露, 則必追述文記, 聽訟官以爲相訟, 皆置而不問, 或自相和論, 此甚不可。 雖非三度, 請幷全家徙邊。” 特進官安琛曰: “文記雖的實, 如不勝則皆以爲僞造, 其間豈無曖昧者乎? 臣意, 三度不勝而後, 入居爲便。” 承旨張順孫曰: “以一文記, 官吏或以爲是, 或以爲僞, 其間豈無曖昧? 故《大典》有三度得伸之法。 今一官吏以爲僞造, 則卽令入居未便, 三度得伸之法, 不可毁也。” 王曰: “不可以一時一人之言, 輕改法令也。”


○正言權敏手啓: “向敎云: ‘門外査對及行幸時幷勿用女樂。’ 聖敎至矣。 左議政成俊啓請用之, 甚不可也。 中朝不用女樂, 我國自祖宗朝用之。 雖不可遽革, 請依前日受敎。 且桂城君恂奴以逃奴婢切隣, 刑曹刑訊, 恂懷憤, 便拿囚色郞廳、陪皀隷, 又令丘史招色吏。 刑曹請罪, 遂命棄之, 臣竊以爲未便。 法司衙前以私嫌, 擅便拿囚, 是無法也。 狂悖如此, 不可棄, 請鞫之。 且朴崇質以入居人事被譴, 崇質居六卿之長被鞫, 豈能自安? 請改差而後鞫之。” 傳曰: “崇質遞差。 女樂事不允。 恂雖鞫之, 不可加罪。” 更啓曰: “殿下雖欲厚親親之恩, 不可爲恂屈法。 以私嫌擅囚羅將, 是不有法也。 昔淮陽公主蒼頭殺人, 亡匿主家, 董宣執法殺之, 光武褒美。 今恂之所犯, 非恂意, 必爲豪奴所誘爾。 今若鞫恂則事之端由自見。 王子君縱恣不法如此, 非細故也。” 傳曰: “其鞫恂奴。”


○傳旨戶曹曰: “糙米五十碩輸送于內需司。”


11月 5日

[편집]

○甲戌/受朝參, 御經筵。 持平方有寧曰: “命勿鞫恂而鞫其奴, 此非奴所犯, 恂所使也, 只鞫奴未便。 雖凡人不得擅囚, 況法司衙前乎? 又聞, 檜山君恬路遇宰相子弟, 令奴捽髮。 王子君縱恣不法類是, 請鞫懲戒。” 王曰: “恂非擅招刑曹吏, 欲問其奴加刑與否耳。” 有寧曰: “擅囚法司衙前, 是無法司也。 無法司則是無君也。” 正言吳益念曰: “乙巳年凶荒, 近古所無, 成宗盡(盡)心賑救, 故民無流離。 今年早旱晩水, 緜布一匹直, 米不過二斗, 其凶歉甚於乙巳, 而賑救之方未至, 臣竊憂之。 伏聞, 京畿監司金壽童啓請京畿各官今年貢稅, 勿令上納, 納於州倉, 以給明年種子。 他道請皆依京畿例。” 王曰: “徐當報之。”


○議政府啓: “近者無賴之徒嘲弄人物, 書名紙上, 名曰龍哥榜, 貼之鍾樓, 今又評論朝官賢否、得失, 貼之路傍, 此風甚不美也。 且評論人物, 臺諫、宰相之任, 非在下之人所當爲, 漸不可長也。 請禁之, 告者賞之, 知而不告者, 竝罪三隣管領。” 傳曰: “此雖小人所爲, 必朝官陰敎之。 鞫問之際, 若辭連朝官, 則以爲鞫之無據遂棄之, 甚不可也。 愼勿如是, 其窮鞫之。”


○傳曰: “沈香十斤、沈束香二十斤入內。” 王奢侈日甚, 後苑別殿, 皆爇香炷以爲常。


○以李諿爲工曹判書, 鄭眉壽漢城府判尹, 朴安性兼世子左賓客, 金應箕兼世子右賓客, 楊稀枝兼世子右副賓客, 張順孫全羅道觀察使, 安瑚禮曹參議, 李坫都承旨, 韓偉左承旨, 金勘右承旨, 許輯左副承旨, 姜參右副承旨, 崔璡同副承旨, 朴崇質知中樞府事, 崔漢源同知中樞府事。


11月 6日

[편집]

○乙亥/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慶州囚李玉山殺其妻奸夫僧百眉罪, 斬待時, 初覆。” 王曰: “依律。”


○傳曰: “去夜失火人糧料必無, 予甚憫之, 速令給米。”


○掌令金千齡啓: “凡朝官被鞫, 則不遷轉例也。 今朴崇質拜知中樞府事, 請改正。” 王曰: “入居事方張, 崇質不可置之散地。”


11月 7日

[편집]

○丙子/議政府書龍哥榜沈沔等十五人以啓, 傳曰: “弘文館在論思之地, 猶有言人過失, 而被罪者, 況此輩評論朝廷人物, 貼榜街巷。 國家設官分職, 皆隨其器相當而用之。 此人云: ‘某也某也爲不可用。’ 筆之於書。 自古雖衰世, 未有顯然詆毁朝廷及君上之時, 風俗之薄, 無甚於此。 若鞫之則恐成大獄, 何以處之?”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左議政成俊、右議政李克均啓: “臣等亦非欲鞫之, 但風俗不美, 此習旣長, 雖朝廷大臣, 其可饒乎? 故欲使國家, 嚴加防禁耳。 臣等意, 令該司商議捕告節目, 則此人雖未獲, 後知所懼矣。” 傳曰: “前日輪對, 金引齡所啓: ‘年少儒生乘肥衣輕, 傲睨長上。’ 此語甚是。 年少之輩, 蔑視先生、長者曰: ‘他日我若登第, 則當與此輩齊等。’ 此風不可長也。” 弼商等啓: “臣等爲儒時, 挾冊徒步, 或遇川水, 褰衣携履而涉, 今不可如是, 驕侈成風。 請令該司, 嚴加糾禁。” 傳曰: “可。 但人若不便於己, 則輒歸咎建白之人。 若立不得乘馬之法, 則前日乘馬而行者, 必歸咎建白者, 竝立法禁之。”


○掌令金千齡啓: “朴崇質請姑改差鞫之。 且聞, 鍾樓所貼龍哥榜, 令政府書入。 匿名書雖父子, 不得傳說, 載在律文。 況此必小人輩所爲, 固不可以此取信, 且不宜上覽。” 傳曰: “崇質旣遞六卿之長, 推鞫後所犯實, 則加罪何難? 龍哥榜予非以爲信也, 但欲見其姓名耳。 憲府若常加糾正, 則無此風, 憲府亦非, 後勿如是。”


○司憲府啓: “近日鍾樓貼榜事, 至爲薄風。 是臣等不能糾正, 請避。” 不聽。


11月 8日

[편집]

○丁丑/受常參, 御經筵。 執義金硉論啓酒禁事, 不聽。 硉曰: “私債命勿告官徵給。 由是, 貧民不得假貸, 飢饉切身。 《大典》有徵給之法, 若禁私債則貧民無所資, 請富商、大賈計子母以窺利者則禁之, 私債勿禁。” 問于經筵堂上曰: “執義所啓, 許徵私債事何如?” 領事李克均啓: “雖不徵給, 小民私相借貸, 不須立異法。”


11月 9日

[편집]

○戊寅/受常參, 御經筵。


○傳曰: “李彭同不可謂無功, 其遞內需司別提, 勿贖身, 永許爲良。”


○兵曹啓: “備戎司所造甲, 請以軍士祿俸, 准計其價, 分給于今當番祿職除授別侍衛甲士, 貿甲餘布, 各因其實職, 下送。” 從之。


○傳曰: “繕工監正金靈雨勿換差。” 從提調李世佐請也。 靈雨常奴事世佐。


11月 10日

[편집]

○己卯/御經筵。 掌令柳世琛論啓禁酒事, 不聽。 世琛曰: “魏徵諫太宗曰: ‘貞觀之初, 天下飢饉, 斗米直匹絹, 民無愁嘆之聲者, 知陛下憂念不弛也。 貞觀之後, 斗米三錢, 外戶不閉, 而民愁嘆者, 知陛下不復念之, 多營不急之務也。’ 魏徵所言, 人主所當體念。 今年之凶, 前古所罕, 民皆貧窮, 將至離散, 請諭八道, 使民知殿下重念之意, 則民自安矣。 請殿下躬行節儉, 使民衣食足, 則邦本自固。” 王曰: “其諭八道。” 正言吳益念曰: “豐儲倉、軍資監則爲朝廷經費而設, 內需司則爲宮中私用而置。 昔唐德宗時有瓊林、大盈庫, 人君有私藏, 甚非美事。 然若有私用, 取之於內需司可也, 豈宜用朝廷經費, 以供私用乎? 臣嘗見, 或移豐儲倉之穀, 輸於內需司; 或令軍資監米, 貿葡萄、生梨等物入內, 此甚未便。 若欲進酸物, 則掌苑署、開城府等處所供非不足, 何必以軍資監米貿之, 魚物亦令司宰監入內, 尤爲未便。” 王曰: “此言甚當, 今後勿爲。”


11月 11日

[편집]

○庚辰/受朝參, 御經筵, 受輪對。 尙衣院正沈光輔曰: “平安道入居人, 失農尤甚處, 姑令勿入, 聖上因時制宜, 愛民之意至矣。 然三道初運入居人, 家舍、田地業已盡賣, 或買牛馬, 或備衣服, 治任將歸, 及聞此命, 雖以加留本土爲幸, 然已賣田宅, 無價未得還退。 請限明年, 許本主耕食, 待徙邊給買者。 國家遣敬差官察災傷, 常在於禾穀盡刈之後, 災傷之實, 無形可見。 臣意, 不遣朝官, 令各道監司, 每於歲熟之初, 擇定差使員, 審視災傷, 皆以實報, 而監司亦於巡行之際, 出其不意親審之, 如有報不以實者, 具由啓聞, 執吏則全家徙邊, 守令則罷黜, 以警其餘, 雖不遣朝臣, 而災傷不差矣。 借曰: ‘敬差官發遣, 祖宗舊制, 不可輕廢。’ 則自古帝王, 經常之道則皆因之而不革, 制度、文爲則損之、益之, 與時宜之。 殷因於夏禮, 所損益可知; 周因於殷禮, 所損益可知。 三代盛時, 亦有損益之制, 因時制宜, 有何不可?” 軍資監副正南慄曰: “守令補軍資, 國家良法, 而各官補數, 歲不過數碩。 臣聞近年西戎搆釁, 虜掠邊氓, 國家每欲征討, 以軍資不足, 而未能擧, 臣竊痛焉。 各官守令, 逐年官中自備之穀, 厥數甚多, 新舊交代之時, 至以萬餘碩, 私爲傳掌, 而獨於軍資之補, 視爲餘事。 臣意, 州府郡縣磨鍊定數, 永爲恒式, 監司年終撿擧, 則弊不及民, 而軍資日裕矣。” 王不答。


11月 12日

[편집]

○辛巳/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曰: “外方軍士保人皆不充數, 日就凋耗。 今僧徒冒持度牒者甚多, 請令八道監司推刷, 以充軍保。” 王曰: “可。” 掌令金千齡曰: “國家設輪對, 所以廣聰明、達下情也。 今曾經臺諫、侍從勿令入對, 臣竊以爲未便。 夫輪對者, 非特觀其言語擧動, 欲聽其言, 而取之也。 十日一次, 期限甚遠, 尤未便。” 王曰: “可五日一對, 但曾經臺諫、侍從, 勿參輪對, 非自予始, 自先王朝已然。”


○傳曰: “無後王子君奴婢, 屬內需司後, 若有物故, 皆刑推。 欲問其死者, 而使生者致死, 甚不可, 今後勿刑推。 如有容隱者, 加罪節目, 令該司磨錬。”


○傳曰: “仁粹大王大妃殿胡椒四碩、白檀香五十斤, 慈順王大妃殿胡椒三碩、白檀香三十斤, 大殿胡椒十碩、白檀香六十斤卽入內。”


11月 13日

[편집]

○壬午/王率百官, 行冬至望闕禮, 仍受百官賀。


○先是, 前府使金確以誣陷亡兄妻子, 下義禁府鞫之。 至是, 判事李世佐啓: “請臣有睚眦之怨, 不宜鞫我。 臣問之, 答云: ‘昔判事壻鄭洪孫索吾馬, 又令李世俊求婚。 吾爲珍島郡守時, 請以所私人爲軍官, 吾皆不從。 有此宿怨。’ 小臣雖貧世宦, 確永安道子弟, 豈與彼求婚哉? 索馬事, 引臣亡壻爲証, 不可信也。 軍官事, 臣不知確何時爲珍島郡守也, 彼言皆不足信也。 然臣無狀, 故至此, 請避嫌。” 傳曰: “確已承服, 不避畢鞫。”


11月 14日

[편집]

○癸未/日本國獻雌猿, 御書曰:

西旅貢獒, 召公以爲非所當受, 作書以戒武王: “犬馬非其土姓不畜, 珍禽、奇獸不育于國, 不寶遠物則遠人格。” 予聞, 鸚鵡獻于先王朝, 價多而無益於國。 今獻雌猿, 必據前事。 近者銅鐵可用之物, 難繼其價, 停公私貿, 況是無益之獸乎? 其諭以還給勿受之意。

仍傳曰: “前此島主例獻馬, 是亦無用之物也, 今後勿受。 胡椒若全數却之, 遠人缺望, 可半減貿易, 其諭此意于禮曹。” 判書李世佐、參議安瑚啓: “胡椒貿易事, 上敎允當。 且臣等今觀御書, 聖敎至矣。 遠人聞之, 孰不悅服? 請以御書之意, 通諭島主。” 傳曰: “可。” 王雖有敎如此, 而潛使內官輩, 出獵野豕, 擔之肩輿, 覆以袱, 踰後苑墻入內, 不使外人知之。


○傳旨戶曹曰: “緜布九十一匹入內。”


○兵曹據朴三吉輪對啓: “邊方守令撫字乖方, 固非一端。 今後守令、邊將濫徵贖者, 請令監司、節度使, 痛行禁斷, 違者依律論罪罷黜。” 從之。


11月 15日

[편집]

○甲申/受朝賀, 御經筵。 執義金硉曰: “淸風君源狂悖, 奪奸宗親唐海守守喪妾, 付處遠方。 及蒙赦宥, 逗遛不卽還, 僞造嫡母圖書及文記, 擅收嫡母奴婢身貢, 奸詐莫甚。 旣給職牒, 又命敍用, 何所懲戒?” 王曰: “旣議大臣處之耳。” 司諫李懿孫曰: “源非徒狂悖, 前於國喪, 宣淫娼妓, 源之犯罪, 非是過誤, 不可不懲。” 硉曰: “人君操賞罰之柄, 賞一人而千萬人勸, 罰一人而千萬人懼。 源之罪如彼, 而命敍用, 人誰懼哉?”


○持平權輳論啓源事, 傳曰: “不善之人固不改行, 源奉大君祀, 且宗親, 故不允。” 正言權敏手啓: “源罪涉敗常, 不宜敍用。 國家所恃以爲治者法也, 扶持元氣者綱常也。 用一源而所毁者多, 請勿敍用。” 不聽。


11月 16日

[편집]

○乙酉/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權輳曰: “恕宗親, 國家厚法, 然源僞造嫡母圖書, 罪干綱常。 非特此也, 又犯大罪, 輒復赦之, 豈有懲艾之時乎? 古云: ‘皋陶爲士, 瞽叟殺人, 則如之何?’ 曰: ‘執之而已。’ 瞽叟爲天子父, 尙未得赦, 況源乎? 此非過誤, 斷不可屈法伸恩。 宗親之狂悖者, 見源之宥, 誰復懲戒乎?” 王曰: “源之狂縱, 出於本性, 雖止此可懲。” 正言吳益念曰: “源之罪非特此也。 貞熹王后陞遐之初, 宣淫妓妾, 被駁抵罪。 今若原之, 誰敢知戒?” 不聽。


○受輪對。 通禮院右通禮河漢文曰: “臣聞, 古昔帝王雖以武得天下, 必以文安天下。 故我世宗、世祖大王思創業之艱難, 念守成之不易, 制禮、作樂, 以《保太平》十一章, 象其文德; 以《定大業》, 象其武功, 至薦宗廟。 《保太平》奏之初獻, 《定大業》奏之亞獻, 先王竝用文武之樂至矣, 而行之有未盡焉。 臣嘗爲掌樂正, 常閱雅、俗、文、武樂。 伏念, 御前及朝廷宴享時, 《定大業》舞雖用娼妓, 猶具六佾, 方、圓、曲、直、銳五陣, 從其變形, 常行具奏, 而宗廟大享時, 則《定大業》十章雖(眞)〔盡〕擧無遺, 獨於第四《宣威章》不作五陣, 徒事歌頌而止。 先王爲五陣制作, 禮樂之典未備, 臣竊疑焉。 常於院中祭樂肄習, 依樂譜以工人六佾爲隊, 隊成五陣, 節次合奏, 則行伍出入, 相生相變, 井井有條, 秩秩有序, 我聖朝文明之治, 粲然可觀, 請行之。 且祭用脯肉, 恐其還納, 卽令祭監親監斷折, 以防後用。 然各種饌物未卽撤去, 因仍陳設, 以至日明, 致有臭, 褻慢滋甚。 其於禮文廢撤不遲之義, 實爲違焉。 伏願祭後卽令監祭, 兼監撤膳, 以正神御。” 繕工監正金靈雨曰: “刑曹決生民罪辜, 漢城府治田宅相爭, 掌隷院辨奴婢相訟, 其爲任至重。 居是官者, 或非其人, 必有徇私誤決之弊。 國家自祖宗朝, 擇其人, 以授其任。 然獨於掌隷院判決事, 家設奔競, 刑曹、漢城府, 則不設, 豈兩司反有輕於掌隷院乎? 臣願, 自今以後, 刑曹、漢城府堂上家, 竝設奔競, 以杜私請。” 濟用監正韓嶔曰: “各司外居奴婢收貢時, 餘錢楮貨, 奴一口二十文, 婢一口十文, 每年上納司贍寺。 寺在楮貨, 各司木價外, 用處專無。 以此, 民間楮貨稀貴, 雖倍價貿之, 得之無由, 其弊不貲。 京外楮貨興用節目, 請令該司磨鍊, 以除其弊。 且京畿居民賦役之煩, 倍於他道。 加之以生草穀草, 勿論年凶, 以司僕寺馬匹多寡與京畿田地結數憑考, 馬多則多數, 寡則減數, 納于司僕寺。 功臣田、職田草價則納軍資監, 其疊納之弊, 與他道居民只納田稅者, 苦歇不均。 司僕寺生穀草, 固難蠲減, 請蠲軍資監上納草價, 以除民弊。” 王皆不答。


○掌令金千齡、正言權敏手論啓淸風君源事, 不聽。


○禮曹據河漢文輪對啓: “宗廟五室《宣威章》變陣事, 世宗朝制作, 至世祖朝, 廟庭不行用。 且廟庭非如闕庭之例, 則《定大業》雖尙武功, 以六佾舞隊, 不可偏作陣形, 請勿擧行。” 從之。


○兵曹據慶尙監司啓本啓: “各驛元居吏, 侵虐入居吏, 以致逃散, 雖准役還家之後, 産業已空, 流亡殆盡, 果如監司所啓。 請以各道犯罪富實鄕吏, 定于入居各驛, 每一人給奉足, 各人戶或全家充定, 則以二戶猶可堪役, 數年之內, 可除下三道驛吏入居之弊。” 從之。


11月 17日

[편집]

○丙戌/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慶源囚正兵宋石生盜朴茂夫馬, 賣于彼人罪, 絞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大司憲金永貞、正言權敏手論啓淸風君源事, 王曰: “源之本性如此, 又奉祀大君, 故初欲敍用, 更思之, 法不可毁。 故但給職牒, 勿敍用耳。” 敏手曰: “外方才人, 以儺皆集京師。 如此歉年, 得糧爲難。 且明年天使之來, 必又上來, 年年上京有弊, 請停今年儺禮。”


11月 18日

[편집]

○丁亥/受常參, 御經筵。


○御書承旨金勘詩曰:

頑雲撥墨壓坤倪, 一夜瓊花滿苑迷。 老樹槎牙頭欲重, 踈篁寂歷節渾低。 尋詩幾處吟驢背, 乘興何人訪剡溪。 會倩徐熙來領要, 鮫綃新截爲君携。

仍傳曰: “此詩豪雅。 前日不製承旨、史官, 次韻以入。”


○安琛爲戶曹參判, 李仁亨漢城府左尹, 崔漢源右尹。


○傳旨戶曹曰: “內需司回換糙米四百碩, 以中米換給。”


○杖內官金永珍、安末孫于當直廳。


11月 19日

[편집]

○戊子/傳旨戶曹曰: “咸鏡道回換粟米內需司題給時, 以糙米准給。”


11月 20日

[편집]

○己丑/受常參, 御經筵。 獻納李元成曰: “驛路殘弊, 雖屢降蘇復節目, 終不擧行, 徒爲文具, 豈能小蘇? 大小使客及進上驛馬不足, 則守令令民出牛馬輸之, 其弊不可勝言。 兩界察訪, 皆差秩高諳練朝官, 故驛路之弊, 不至若是。 下三道各驛殘弊尤甚者, 請依兩界例差遣, 兼帶御史, 小有弊事, 許直啓, 驛路可得少蘇。” 王曰: “驛路凋殘, 甚非細故, 將收議於大臣。” 持平方有寧曰: “自古爲國亡身子孫, 皆錄用者, 所以勸奬節義也。 春秋之時, 越棲會稽, 其後亡將死卒子孫皆錄用, 故卒滅吳; 趙用長平坑卒子孫, 故終至强大。 漢武帝時有羽林之官, 唐以南霽雲爲死節, 其子承嗣, 七歲爲別駕。 此所以崇奬節義, 以礪士風者也。 臣請國家於無事之時, 錄用節義之後, 則卒有緩急, 皆可以親其上, 死其長矣。” 王曰: “此誠美事。 前所未遑, 今不可遽行。” 有寧曰: “雖自今行之可也。” 王不答。


○〔傳曰〕: “臺諫所啓, 驛路蘇復, 爲國亡身子孫錄用事, 其問政丞。”


○瓦署別提柳瓊盜官瓦事露, 罪當黥。 王問大臣, 皆以爲不可黥, 獨尹弼商以爲: ‘宋朝重贓吏之法, 故律文如是, 當黥之。”


11月 21日

[편집]

○庚寅/受朝參, 御經筵, 受輪對。


○尹弼商議: “朝官除剌字, 於情則可矣。 然官吏公然犯贓, 罪固難恕。 宋朝重贓吏之法, 良有以也。” 成俊議: “柳瓊罪犯, 依律文施行甚當。 前此朝官犯贓錄案者非一, 而未聞有刺字者, 令該司考例施行何如?” 李克均議: “瓊之律罪則當矣, 然祖宗朝未聞朝官犯贓者刺字。 若無前例, 除剌字, 錄案何如?” 傳曰: “除剌字, 依法決罪。”


11月 22日

[편집]

○辛卯/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慶州囚學生李玉山殺其妻奸夫僧百眉罪, 斬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承旨李坫、姜參曰: “律文凡謀殺人者斬, 法司則一依律文, 其情則自上輕重可也。 今觀推案, 百眉常言殺玉山, 因帶其妻, 玉山反殺之。 向使玉山不殺百眉, 則百眉必殺玉山矣。 玉山之罪, 似乎曖昧。” 禮曹判書李世佐曰: “其妻甘勿知百眉欲殺玉山, 不告玉山而告其母。 臣謂, 有同謀殺夫之心, 請竝治罪。” 王曰: “玉山謀殺事狀分明, 當收議。”


○傳曰: “都承旨所啓李玉山事, 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韓偉等啓: “李坫啓辭, 與臣等意同。” 傳曰: “予意, 玉山陰誘百眉, 使醉酒因殺之, 其謀殺分明, 故允之耳。 然刑人於市, 與衆共之。 令議政府、六曹參議以上, 漢城府堂上, 以世佐所啓之意、予所傳之辭收議。”


○傳曰: “毛薄貂皮二十、熟絲二斤入內。” 李克均、宋軼議: “玉山之於百眉, 我不先攻, 則禍必及身, 其爲殺也, 情似可恕。 然不奸所捕獲, 則申訴有司, 當治之以法, 而與家人共謀殺之。 《大明律》謀殺人條云: ‘造意者斬, 從而加功者絞。’ 雖不造意, 故殺之罪, 固不可逭。 若以情輕斷, 則擅殺之路, 恐不可防。 且玉山妻雖奸他夫, 殺夫之事旣告於母, 依律施行似當。” 朴楗、柳洵、申浚、尹孝孫、盧公裕、朴義榮、韓亨允議: “玉山之罪, 論法則當死, 論情則欲免其禍。 酌其情法, 而有可恕焉, 則當求生道。 甘勿罪狀, 令該曹更覈以啓後, 更議施行何如?” 鄭眉壽、韓斯文、辛鑄、安琛、李仁亨議: “玉山擅殺百眉, 按律當死。 然本夫與奸夫, 相爲謀殺, 則勢不俱生。 玉山知百眉欲殺己也, 欲告則無他公證, 不告則禍在不測, 先自殺之此, 迫於不得已之擧也。 甘勿知奸夫秘計, 能告其母, 而全其本夫, 罪固當恕。” 洪自阿議: “玉山雖欲免己之死, 而先殺百眉, 其與甘同等各人同謀, 饋酒謀殺, 非如登時殺死之, 出於不得已也, 無法莫甚。 無法之民當置於法, 法不可恕。 甘勿不言于玉山, 但告其母, 不可不窮推。” 傳曰: “玉山雖不首謀, 飮百眉酒, 使醉因殺之, 其謀殺分明。 《書》云: ‘上刑適輕下服, 下刑適重上服。’ 又云: ‘刑故無小。’ 今玉山故殺分明, 若令免死, 後之殺人者, 恐輕法也。 議中有當求生道, 予意未穩, 以此意敎之。” 楗、洵啓曰: “以律文按之, 則罪固當死。 然百眉先欲殺玉山, 故玉山殺之, 出於不得已。 臣等恐有生道, 故如此議之耳。 前此李浚罪狀, 亦類玉山, 而尙得減死。” 傳曰: “予意, 玉山所犯, 與李浚異。 浚則窓外有呼其妻者, 知其奸夫而殺之, 近於奸所捕獲者矣。 玉山謀殺分明, 豈與彼同科? 予意無生道矣。” 楗等啓曰: “官婢無定夫, 浚何以知其奸夫而殺之? 玉山恐百眉殺我, 故殺之, 恐有生道, 然其所犯則不同矣。” 傳曰: “予意, 玉山謀殺分明。 律文若有可生之路則可矣, 不然, 恐傷於法。 且其妻甘勿或有與百眉謀殺本夫之意, 其更推後, 斷之。”


○命議冨寧鎭移置政丞波吾達便否。 尹弼商議: “今以高荊山所啓之辭觀之, 所謂設鎭之處, 土皆沙石, 五穀不熟, 似非可當之處。 本道形勢, 臣全未知之, 待高荊山上來, 與成俊、克均及知邊事宰相同議, 從長以啓後, 定奪何如?” 成俊議: “今觀高荊山啓本, 似難設鎭。 然文字之間, 或有未盡, 只據啓本而定議未便。 待荊山之來, 面質便否而定之何如?” 李克均議: “臣久觀內外賊路, 此處實爲要衝之地。 彼若歸順, 何須勞民設鎭? 賊若梗化, 冨寧以南各鎭堡, 恐未能防彼。 限一二年, 俾種五穀, 驗其成熟之論, 似難施行。 如今樹木蒼茫, 五穀何能得盛於其間? 此論恐迂闊也。 冨寧之民, 憚於移徙, 胥動浮言, 未易定論。” 李克墩、韓斯文、洪自阿、朴義榮議: “臣等不曾親履其處, 其設鎭便否, 未可妄度。 但以克均所啓荊山啓本事意觀之, 其設鎭之處, 實是賊路要衝, 似合置鎭, 然以形勢計之, 有四難處。 富寧元軍, 茂山、玉連等堡軍數, 雖曰有餘, 新置鎭處, 距內地懸遠, 須設大鎭一二然後, 可以相救, 豈可以新入居一百五十戶, 而能支敵乎? 此一難也。 荊山所啓內, 可耕平衍之地數少, 又雜沙石云, 則其不可耕種明矣, 而荊山不敢擅決, 以俾種五穀, 驗其成熟爲辭。 荊山所見, 亦必以爲不可也。 此二難也。 祖宗朝新設五鎭, 皆據豆滿江而置。 以江爲限界, 防戍至今無弊。 今置新鎭處, 水上水下, 賊路防戍爲難, 且無大江大山爲之阻險, 以區區孤鎭, 豈能永守乎? 世宗朝再遣大臣, 巡審欲置, 而未果, 豈不以此耶? 此三難也。 今六鎭軍額減少、民生弱, 而欲大張設置, 恐非其時, 所謂時屈擧贏。 此四難也。 姑待六鎭軍額充定, 農事連豐然後, 更議何如?”


11月 23日

[편집]

○壬辰/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金千齡曰: “諸君、公主家, 前此國家造給。 其後以耗費不貲, 故給價使得自造, 此甚無弊。 今命別造徽順公主家, 殊異於先王諸君、翁主矣。 昔漢明帝將封齊王, 乃曰: ‘我子豈與先帝子比乎?’ 皆令半楚淮陽。 其後唐太宗將婚長樂公主, 資送倍於長公主, 魏徵引明帝事諫曰: ‘資送安得倍於長公主乎?’ 今殿下待公主, 當與諸君、翁主同, 無乃可乎?” 王曰: “諸君、翁主家, 亦當造給, 以其有弊, 故給價。 晋城大君嘗造家以給, 大君與諸君有間矣。 公主則與大君一體, 故亦令造給。” 千齡更啓曰: “晋城大君、成宗之子, 殿下待之, 宜如彼矣。 徽順公主殿下之女, 在下之人, 其視公主、翁主, 宜有等級, 殿下則當一例待之。” 王曰: “果似然矣, 但未及計之耳。” 正言吳益念曰: “近年凶莫如乙巳, 而今年則過於乙巳, 緜布一匹直米二斗, 賑恤之方宜擧而行之。 《詩》云: ‘哿矣(婦)〔富〕人, 哀此煢獨。’ 孟子云: ‘文王發政施仁, 必先斯四者。’ 謂鰥寡孤獨也。 高麗有饗鰥寡孤獨之事, 前朝亦擧恤孤獨之典。 今亦當以文王爲法, 京中則漢城府, 外方則觀察使訪問無告煢獨, 而賑之何如?” 王曰: “賑恤之方當可擧行。”


○傳于政院曰: “朝於經筵, 金千齡所啓事是矣, 然今始啓之, 無奈緩乎?” 承旨李坫等啓: “千齡意謂, 已前事則已矣, 今所未爲之事亦多矣, 故欲其此後斟酌耳。 殿下若以千齡言爲是, 則今後, 姑宜斟酌而爲之。” 傳曰: “成宗嘗造給公主等家, 成宗豈不計祖宗之事而爲之乎? 然則成宗亦非矣。 諸君、公主家, 豈自天成? 必待造給然後, 可居也。 政院所言亦誤矣。”


○傳曰: “笠飾靑金石、明珀、珊瑚、蓮子入內。”


11月 24日

[편집]

○癸巳/受常參, 御經筵。


○傳曰: “正言吳益念所啓鰥寡孤獨, 依所啓賑恤。”


○禮曹啓: “若父母牽於愛憎, 廢嫡者則已矣, 子孫所行狂悖, 不堪奉祀者, 一以爲違法, 而不聽廢嫡, 則非徒一家之內父命不行, 將至廢祀, 反傷事體。 雪城副守鐵丁長子季男罪犯不忠不孝, 狂妄無行, 衆所共知。 理宜廢嫡, 從其父情願, 令次子奉祀。” 從之。


○以高宗不分讒巧爲題, 御製絶句一首, 詩曰:

臣庸獻諛成陰禍, 君暗牽邪眩是非。 若使當時周、召在, 唐家應免世傳譏。

仍傳曰: “以此詩意, 承政院、弘文館各製律詩以進。” 是日經筵, 侍講《高宗紀》, 覽武后事, 故御製及之。


11月 25日

[편집]

○甲午/受常參, 御經筵。


○以金孝孫爲司正。 孝孫張綠水姊夫, 綠水齊安大君家婢也。 性慧, 善候人意。 初貧甚, 賣身以食。 嫁夫無節, 爲大尹家奴妻, 生一子。 後學歌舞爲娼, 善歌不動脣齒, 其聲淸亮可聽。 年三十餘, 貌如二八兒。 王聞而悅之, 遂納焉。 自是, 寵愛日隆, 所言皆從, 封淑媛。 容色不踰中人, 而陰巧妖媚, 莫有比者。 王惑之, 賞賜鉅萬, 傾府庫財物, 盡歸其家; 竭金銀珠玉, 以悅其心。 奴婢田宅, 亦不可勝計。 操弄王如嬰兒, 戲辱王如奴隷。 王雖盛怒, 見綠水則必喜笑, 賞刑皆在其口。 孝孫以姊夫, 得至通顯。


11月 26日

[편집]

○乙未/受常參, 朝啓。 承旨姜參啓: “長湍囚金閏善刺殺金禮云罪, 斬不待時, 三覆。” 王曰: “依律。”


○御經筵, 受輪對。


○傳曰: “紬二十匹入內。”


11月 27日

[편집]

○丙申/掌令金千齡啓: “愼守勤兄弟守墳處, 令京畿監司五日一給酒與素物, 豈可以人臣而敢受一道之供乎? 請收成命。 且錄事去官後, 取才而敍例也。 今以孝孫徑敍西班, 請改正。” 傳曰: “守勤等中宮切親, 雖令監司備給, 固非貽弊民間, 故不允。 孝孫事細事, 不當言之。 入居重事, 故頃從爾等之言。 今何將此小事, 長立闕庭歟? 後世以爲: ‘當代無事, 故臺諫不啓。’ 云耳, 亦無妨矣。” 千齡更啓: “位卑宰相在外, 尙有贈遺之弊, 況如守勤乎? 三年之間貽弊不貲, 況以一道供人臣, 事體未便。” 李元成啓曰: “錄事去官後, 取才而敍, 豈可爲一孝孫, 而壞舊法乎?” 傳曰: “賜守勤素物, 固非收斂於民, 故不允。 孝孫事, 自祖宗朝固有特恩。 以其授不當授, 故謂之特恩, 此特小事, 不從。”


○傳曰: “今年凶荒, 中外如一, 備荒之政, 在所當急。 其中, 鰥寡孤獨、(廢)〔癈〕疾無所依養者, 爲先賑恤。”


11月 29日

[편집]

○戊戌/前此御題云: “恨高宗不分讒巧” 命政院、弘文館製律詩以入。 典翰鄭麟仁製律詩二首, 幷序以進, 傳曰: “予意, 可製一首而兼製二首。 事實予非不知, 而別爲敍, 其問之。 且政院不察而啓, 亦非也。” 承旨許輯、崔璡啓: “臣等昨以入直在政院, 以爲非公事例也, 卽不察而啓, 待罪。” 承旨李坫、韓偉啓: “人臣於君前, 不敢盡達所懷。 今別製二首及序, 上敎允當, 然臣等觀其所製, 非有他意, 恨當時大臣不能格正。 喜殿下特製宸翰, 以侍從之臣當展所懷, 故如是耳。” 傳曰: “予爲世子, 趙之瑞、鄭汝昌嘗語予曰: ‘成宗於實學, 不能盡善。’ 此語不當言于予也。 此事雖不類是, 予甚疾自異於人者, 其諭此意。” 其序曰:

臣謹按, 唐高宗永徽間, 欲以昭儀武氏爲后, 召問大臣, 司空李勣對曰: “陛下家事, 何必更問外人?” 帝意遂決。 憂國大臣相繼貶死, 卒移唐祚, 其禍博矣。 嗚呼! 以廢立國母爲家事, 獨任胸臆歟? 當遂良等死諫, 帝雖盛怒, 不卽貶黜, 亦未易后。 此則帝意, 猶以爲難也。 他日問於李勣之時, 勣亦曰: “不可。” 帝豈排群議, 而獨爲之歟? 然非獨勣之罪也, 當時大臣皆不知履霜、姤壯之戒故也。若使伊、周處之, 必先格其非心, 自不至於亡矣。 何以致此? 當於武氏長髮之初, 力畜邪慾, 以起桐宮之思, 使之處仁遷義耳。 不然則蠱惑已痼, 然後正之, 其勢捍格而難入, 鮮不及亂矣。 由是觀之, 勣之獻諛, 源於高宗之不明; 高宗之不明, 源於艶妻之蠱惑; 艶妻之蠱, 亦源於其初之不正。 臣伏覩宸翰, 惕懼之意, 溢於言表, 此吾東方社稷之福。 謹獻律詩二首, 一以恨高宗之不明, 一以責大臣之諛侫云。

其詩曰: “至尊初御閤門開, 不日天威疾似雷。 自是廟謨歸許、李, 何嗟言路擯韓、來。 忠臣去國馴陰壯, 朝著無人抵禍胎。 閱盡興亡今古事, 君心蠱惑是讒媒。” 右恨高宗。 “官家禍敗問誰由, 政坐司空爲己謀。 憂國重臣愁劍路, 大唐天子老房州。 至今千載英雄淚, 不獨當年社稷憂。 獨恨尙方猶有劍, 無人請斷侫人頭。” 右責大臣。 傳曰: “他人只製一首, 麟仁獨製二首及序, 此, 何意也? 其鞫之。”

【史臣曰: 麟仁性耿介, 有操行, 自少以(鯨)〔鯁〕直稱。 嘗爲諫官、爲侍從, 直言不諱, 王深頷之。 至是王淫酗無節, 麟仁所製, 多犯所忌, 身被不測之刑, 此爲之祟也。”】


八年 十二月

[편집]

12月 1日

[편집]

○朔己亥/受朝賀。


○御書承旨金勘所製雪詩, 粧簇賜勘曰: “非敢能書, 詩辭甚佳, 故書賜。” 勘爲人, 美容止。 通古今事宜, 又善於辭令。 其爲承旨, 出納無不稱旨, 恩寵日加, 賞賚無比, 一年之內, 位至一品, 物論怪之。 然其爲推官, 與柳洵、鄭眉壽能周旋, 多活士類。 靖國時, 任、愼皆誅, 而賴此以免, 得參勳府。


○掌令金千齡、正言金祉啓: “待外戚以禮, 或至於驕縱, 況待之以僭乎? 待守勤不宜如是。 微者姓名無由得達, 而金孝孫特授職, 不可不改正。” 傳曰: “上之所爲, 自下疑之可乎? 成宗朝李德崇、金崶等有疑上之辭而抵罪。 凡論事, 輒出疑上之言, 甚非美風。”


12月 2日

[편집]

○庚子/莫金入南賓廳擊錚, 兵曹執問之, 曰: “本主柳長孫稱我爲背主, 欲殺之, 故來訴冤。” 命攸司鞫之。


12月 3日

[편집]

○辛丑/傳曰: “今後國忌日, 世子宮勿用素膳。”


○前濟用監判官丁三山子世溫上疏, 訟父冤, 傳曰: “其問政丞。”


○兵曹啓: “凡胡馬才品健實, 雖不合御乘, 最切於戰陣。 然以野人獻馬, 而陞堂上, 則後弊難防。 請令戶曹、禮曹同議, 優給其價, 以慰其望, 以開後日胡人進馬之路。” 從之。


12月 4日

[편집]

○壬寅/前此, 司憲府以士大夫家婚嫁時, 服飾太濫, 請令裁抑, 命從之。 至是, 掌令金千齡啓: “京中則此法行之已久, 外方則廢閣不行, 甚未便, 請文移通諭。” 傳曰: “此事啓下已久, 今始啓之, 其緩甚矣。 其時臺諫仍在者誰耶? 久滯之事, 今更建白者誰耶? 其問之。” 大司憲金永貞、執義金硉、掌令金千齡ㆍ柳世琛、持平權輳ㆍ方有寧啓: “其時臺諫仍在者, 臣永貞、世琛, 餘皆新任。 但此事非如回啓公事例, 京中則擧行已久, 外方則不行, 硉以爲未便, 故臣等始悟而啓之耳。” 傳曰: “凡承傳公事, 若不得卽日啓之, 當及二三日啓之。 今已踰七箇月, 始來啓之, 稽緩莫甚。 臺諫論人是非, 先自錯謬, 何以正人? 其推鞫改差。” 政院啓: “非回啓公事例也, 有未盡條件, 故更來啓之。 此無情之事, 其如改差何如?” 傳曰: “臺諫以言事改差則未便, 公事錯謬則無情。 然則臺諫無時知戒矣。 硉建議來啓, 硉則果無罪矣。” 政院啓: “臣等非謂無罪, 全數改差非輕, 故敢啓。” 傳曰: “勿改差敎之。” 永貞等啓: “臣等以臺諫, 錯謬乃爾, 就職未安。” 傳曰: “已宥之, 不從。”


○傳于承政院曰: “令赴京人求西苽來。”


12月 5日

[편집]

○癸卯/土星犯東井。


○成俊議: “丁三山在全州不謹之聲, 騰諸聽聞, 故本府議啓。” 李克均議: “丁三山之事, 政府耳目豈皆非眞? 適經大赦, 置以勿問, 然後世溫爲其父訟冤, 其言不足取信。 公論安可欺也?”


○咸鏡道敬差官高荊山馳啓: “京中興利人及本道之民, 潛賣禁物于野人, 弊將難禁。 令監司、各官痛禁, 違者許人陳告, 給犯者財産。 且守令不能禁止者, 勿揀赦前重論, 已有其法。 令監司請申明擧行。” 從之。


12月 6日

[편집]

○甲辰/土星犯東井。


12月 7日

[편집]

○乙巳/土星犯東井。


○受常參, 御經筵。 執義金硉曰: “賊倭還送本國事, 廟堂大臣必長慮遠計處置之, 然臣淺計以爲, 邊釁自此構矣。 昔許渾襲殺野人, 遂生邊患。 三浦倭人實我國腹心之疾。 臣嘗奉使對馬島, 備嘗觀之。 君臣上下之分甚嚴, 實我國之勍敵也。 若待之小失其道, 變生不測, 甚可慮也。 今賊倭若還本國, 則彼必(窺)〔規〕免其罪, 不告之以實, 以謂釣魚時從傍掩襲, 則島主必以先入之言爲主, 豈信我國書契乎? 臣意, 賊倭置之於邊, 先諭島主, 使之處置, 則彼必送我, 我當處置然後, 送之何如?” 王曰: “此則賊倭分明, 非如許渾之事, 且書契已具, 彼必知之。” 硉曰: “粗解文字者一二人, 豈能盡解我國之書?” 領事李克均曰: “執義之言似當, 然已處置, 今不可更改。”


○忠淸道淸州、沃川、文義、懷仁、報恩、淸安、延豐、陰城、鎭川、全義、燕岐, 慶尙道咸昌、聞慶、龍宮地震。


12月 8日

[편집]

○丙午/受常參, 御經筵。 持平權輳曰: “前者命以掌隷院奴從伊永定東平館庫直, 此有利之役, 人爭欲之。 若久任則國家所禁之物, 私相買賣, 必有弊矣, 莫若數遞之爲便。” 從伊乃致元妻石非子也。 王嬖綠水生一女, 名曰靈壽, 王愛之甚。 石非靈壽乳母, 故有是敎。


○正言吳益念曰: “近者無賴之徒評論人物, 書名紙上, 謂之龍哥榜, 此風甚不美。 《大典》: ‘凡匿名書, 雖係干國事, 父子之間, 亦不得傳說, 累日不燒者, 皆有罪。’ 此法不行已久, 請申明擧行。 今後雖有匿名書, 不得傳播。” 王曰: “法非不嚴, 風俗澆薄, 故如此耳。”


○掌令金千齡啓: “忠義衛馬崇祖不立家廟, 又私叔父妾, 本府方鞫之。 今觀發明單子, 以詩箴、贊頌付于後, 其文甚誕妄。 且自云: ‘嘗述此篇, 累爲奴僕所制, 今望其轉啓。’” 傳曰: “其詩箴入內。” 還下, 令政院考閱以啓。 其大略:

懷廟尹氏之靈, 今爲智異山天皇, 其魂常依於我身, 我常奉陪而行。 願改孝思廟曰殿, 懷墓曰德陵。 捨我家爲神堂, 以我奴婢盡獻神堂以祀之。

其間有: “不愼婦道, 雖悔可追。” 之言, 蓋指尹氏彼廢時事, 語涉不敬。 傳曰: “卽下崇祖于義禁府鞫之。 以崇祖所製, 不可傳播於人。” 命焚之。


○傳曰: “持平權輳所言諱字, 前例何如?” 承旨金勘啓: “臨文不諱, 故文王名曰昌, 《周詩》云: ‘克昌厥後。’ 是直用其諱。 韓愈亦曰: ‘不諱嫌名。’ 如御諱字則固當代用, 若同音字則安可盡諱乎? 我太祖諱旦, 代以朝字, 但斷、短字, 雖同音而未見其諱也。 今以隆〔㦕〕字爲嫌, 則融、漋字, 豈有盡諱乎?” 傳曰: “然則當不諱。 頃者進講有記睿宗諱字, 講官代讀他字, 不知何字也。” 勘啓: “睿宗諱乃晃字, 《綱目》《五胡紀》以此爲名頗多。 臣於成宗朝進講時, 代讀他音, 此卽諱字故也。 若同音字, 則何敢諱也? 唯宦官、宮妾語言不得犯諱者, 以其近侍也。”


12月 9日

[편집]

○丁未/受常參, 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進曰: “忠臣孝子之閭, 必立旌表, 使觀者感激興起。 今歲久不修, 唯存舊基, 請行移八道, 申明舊典。” 王曰: “本有其法, 但不擧行耳。” 掌令金千齡曰: “今聞, 令赴京者求西瓜。 欲其取種, 凡遐方異味, 不可强致, 況求之中原乎? 臣嘗赴京, 聞唐瓜與我國無甚相殊。 且數朔之程, 必致爛毁, 無益於國, 而取譏於彼。” 參贊官李坫曰: “成均館育才之地, 成宗擇望重大臣, 爲輪次堂上, 每旬製述。 又令禮曹月講, 又數殿講, 故儒生爭相激勵。 近來勸課之方, 寢以陵夷, 請申明擧行。” 王曰: “有志之士, 雖不如是, 自爾勸勵。” 領事李克均曰: “驛路殘弊, 進上物膳留一驛, 或至十餘日不輸, 使命亦留滯。 近經大赦, 犯罪屬驛者皆放還, 見存者惟元戶數人, 故凋弊至此。 臣意, 軍額雖重, 驛路亦大, 不可坐見殘弊, 而不爲之慮, 請減騎、步兵, 以補各驛。 非徒各驛院宇皆頹圯, 行旅無所止宿, 盜賊恣行。 此無他, 院宇之傍無居民故也。 行旅, 則已矣, 各道貢物、各司奴婢身貢齎持上京者, 率多被掠, 其弊不貲。 請令各官, 修理院宇, 高其垣墉, 使民聚居傍近, 則庶無此弊矣。 古云: ‘行旅皆欲出於王之途。’ 此王政之大者也。” 知事李世佐曰: “奉使於外者, 或以私事乘公馬, 橫行各官, 不卽上來, 非徒郡縣有弊, 驛路之弊尤甚。 請今後奉使遲滯者, 令政院問之, 或令該司, 糾察科罪。 臣嘗爲點馬別監, 審知其事。 今年點馬別監有至今不還者, 至爲不可。”


○命議馬崇祖事。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議: “今觀崇祖所上書, 多涉不道。 崇祖雖妄人, 造意如此, 罪當痛治。 不可容恕, 請置重典。” 傳曰: “其鞫之。”


○傳曰: “右議政李克均所啓驛路事, 令該司蘇復節目磨鍊以啓。” 判書李世佐言: “奉命使臣橫行州郡, 不卽上來, 故驛路有弊, 今後法司糾擧。”


○慶尙道觀察使安潤德馳啓: “大內殿使請獻猿、馬。” 傳曰: “猿則國無所用, 且是異物, 斷不可受。 馬則前此或有獻者, 彼若强之, 姑受之何如? 其議諸大臣。”


12月 10日

[편집]

○戊申/受常參, 御經筵。


○傳曰: “前以氣候不平, 故但朝講。 若臺諫來請, 則令諭此意。 今日掌令柳世琛請御三時, 何哉? 人君之學, 不須汲汲也。 經筵雖云重事, 身若未寧, 豈必强御乎? 旣御朝講, 兼御晝、夕, 甚非難事, 以此傳于世琛。” 承政院僉啓曰: “臺諫將欲入啓, 則臣等固當以上敎傳之。 今日御經筵直啓, 故臣等未及傳之。”


○傳曰: “別監金豆連刀子畢造後, 予欲知實入數, 命令還破粧飾, 豆連恐露情狀, 怒曰: ‘如此無福工作, 何處有之?’ 言甚悖謾, 其速鞫以啓。” 政院以棄毁制書律入啓, 傳曰: “囚牢獄, 勿令自盡。”


○以金永貞爲知敦寧府事, 李世英工曹參判, 崔應賢漢城左尹, 李仁亨漢城右尹、 崔漢源司憲府大司憲, 李懿孫司諫院司諫知製敎, 洪淑司諫院正言。


12月 11日

[편집]

○己酉/御經筵。 持平方有寧曰: “國家詞訟繁多, 積滯不決放, 民多怨之。 成宗朝特設斷訟都監, 今無識之民, 或兄弟, 或親戚相訟, 至累歲不決, 甚未便。 請依成宗故事, 立斷訟都監。” 王曰: “斷訟固有法, 何必別設局也?” 正言吳益念曰: “孟子曰: ‘遵先王之法, 而過者未之有也。’ 今宰相、大臣爭持所見, 變易先王之法, 甚不可也。 《大典》: ‘外陵參奉, 監司自望。’ 今宰相啓請, 令銓曹擬望, 是《大典》之法毁矣。 《大典》: ‘私債告官徵給。’ 今漢城府憚其訟煩, 請不許官徵, 奸詐之徒負債不還, 物主終不能徵。 故雖積貨幣者, 不借貸于人, 有無無相資之意, 甚未便。 請依《大典》, 徵給私債。” 王曰: “紛更祖宗之法, 甚不可也。 法久弊生, 則不得已而更之矣。”


○傳曰: “別監金豆連在咫尺之地, 忿怒上命如是, 雖一家雇工、奴僕, 安敢爲家長, 悖慢如是哉? 其問于經筵堂上。” 成俊、李克墩議: “豆連言甚無禮, 罪固當死。 倘有恩命, 當出於上, 下不敢議。” 朴安性、柳洵議: “豆連言辭悖逆, 罪固當死。” 傳曰: “豆連之罪, 與律相當, 死之無疑。 今云: ‘倘有恩命, 當出於上, 下不敢議。’ 何也?” 克墩啓: “豆連罪當死矣, 不可宥也。 如此事, 雖或減律, 是出特恩。 下人不敢議於其間, 故如是啓之, 安敢謂罪不當死?” 俊啓: “豆連言甚無禮, 死有餘辜。 但非反逆之例, 意或恩出於上, 故如此啓之, 非敢謂罪輕也。”


12月 12日

[편집]

○庚戌/受常參, 御經筵。 講至《大學衍義》竇憲、梁冀權盛事, 王曰: “不使外戚至此, 其道何由?” 侍講官姜澂曰: “自古人君委其權柄, 故其驕縱如此。 外戚當施恩典, 不可授權柄也。” 領事李克均曰: “人主以外戚爲親信, 必委之權柄。 外戚得權, 則怙寵滅義, 附己者進, 貳己者退, 生殺在手, 故人無有忤之者。 威柄潛移, 人主不悟, 及至禍成, 雖悟何及? 此古今通患。 外戚上得君寵, 下無忤己, 其不專權、自恣鮮矣。” 又至梁冀惡帝聰慧之語, 王曰: “人君聰慧, 良爲美德, 惡之何耶?” 澂曰: “帝聰慧, 故指冀曰: ‘跋扈將軍。’ 冀安得不惡乎?” 克均曰: “當時人主廢立, 在冀之手。 利其幼沖而立之, 帝知其跋扈, 此冀之所以惡也。 使外戚至此, 良可寒心, 豈非後監乎?” 大司諫閔暉曰: “宗簿寺所以糾察宗親, 己不正則何以撿下? 桂城君恂犯法甚多, 不合本寺提調, 請遞之。” 執義金硉曰: “暉言是也。 以宗親不加罪, 或有傷打人。 如鳳安君遂成積弊, 則驕縱無忌, 將難制矣。 《大學衍義》亦言外戚驕縱之事, 殿下目擊其弊, 諸君、外戚何有異哉?” 硉更啓: “今年荒甚, 京中猶得轉賣而食, 故凶年不能害也。 外方雖有財物, 貿遷實難, 士族坐受飢困。 昔有持段衾餓死者, 勢使然爾。 請設常平倉, 財物折直許貿, 則庶無此弊。 且近年寒甚, 不停土木之役, 民冤可知, 請一切停之。” 王曰: “土木之役, 雖有一二處, 皆所不得已, 且皆垂畢矣。” 受輪對。 司醞署主簿安孟禮啓曰: “刑罰失中, 則易致冤枉。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前頒降《律條疏議》, 請多數印出, 頒賜百官, 講明其意, 用以剖決, 庶無差失。” 長興庫令李熙啓: “凡大小祭享, 京外各陵殿, 皆差遣祭監監察, 而獨不遣齊陵。 其行祭時, 雖有失儀者, 誰敢糾察? 自今以後, 依英陵例, 預定監察。 先王先后(忌晨)〔忌辰〕齋時, 設辦之寺, 稱其差備, 徵聚京畿寺僧, 而負木軍人以各司數小奴子定送, 其弊不貲。 自今以後, 令僧徒負木, 勿定各司奴子。” 長興庫主簿鄭琇啓: “楮貨之於國家, 其用不緊, 而弊多有之。 外居奴婢身貢備納時, 奴子緜布一匹、楮貨二十張; 婢子緜布一匹、楮貨一十張, 每年納貢, 已有恒式。 但楮貨不産外方, 而備納無由, 故各官吏濫收價布而來, 求於京中, 艱苦貿納, 未得畢納, 至於逋亡者有之。 臣意, 奴婢身貢上納時, 勿用楮貨, 皆以緜布量數納之。” 司僕寺主簿申從年啓: “內司僕、本寺箭串等處立養馬料, 取用于軍資分監、江監、廣興倉, 或因事故, 未得趁時受出, 且輸轉有弊。 依前例, 附近京畿、忠淸道貢稅內, 一年所用, 磨鍊納本寺, 逐日給養。” 司宰監主簿洪錫龜啓: “寬民一分, 則民受一分之賜。 近來年險, 民間貧乏, 比古尤甚。 臣意, 往年未納公債, 限三年以上蠲減, 以蘇民生。”


○別監金豆連初覆, 允下。


○傳于詳定廳曰: “內鷹坊鷹師, 仍舊不動, 後勿更稟。”


○命胡椒二十碩、黃綃二十匹入內。


12月 13日

[편집]

○辛亥/受常參, 御經筵。 掌令金千齡曰: “太子國本, 敎養之方不可不至。 古者太子乃生, 有司齋沐端冕, 見之南郊, 過闕則下, 過廟則趨。 今世子冊封已久, 而不接賓師, 國忌日, 使進肉膳, 非所以輔養成就之意也。 《易》云: ‘蒙以養正君德也。’ 凡敎養世子, 宜早輔導, 涵養德性也。” 王曰: “此言至當矣。 予爲世子時, 八歲始會賓客。 今世子年幼, 待明春行之未晩也。” 司諫李懿孫曰: “內畫廳常置闕內。 若欲觀圖畫, 則宜畫於外畫廳, 何必別置內畫廳歟?” 王曰: “非予始爲, 自成宗朝已有之。” 千齡曰: “先王朝一時權宜, 非常例也, 何必遵守?” 王不答。


○傳曰: “世子年幼氣弱, 故向者下敎勿進素膳。 今聞臺諫之言甚是, 今後國忌日進素膳。”


○傳曰: “臺諫請改桂城君宗簿寺提調。 向者臺諫反覆論啓桂城君, 其時當幷啓此事, 今始來啓何哉? 命召臺諫問之。” 大司諫閔暉啓: “向者桂城君擅囚刑曹皂隷, 臣等請鞫, 而殿下以宗屬優容, 命勿鞫, 臣不敢復啓。 卽今更思之, 宗簿寺總治宗親, 恂甚不合提調。” 傳曰: “不必追論。”


12月 14日

[편집]

○壬子/御經筵。 講《大學衍義》, 至賈后兇妬, 擲殺孕妃事, 王曰: “所行如此, 不可廢乎?” 檢討官金克愊曰: “殘忍至此, 廢之宜矣。 武帝初欲廢之, 荀勗力解, 故得不廢。 若早廢之, 何有後禍?” 特進官盧公弼曰: “非但兇妬, 擲殺孕妃, 至弑母后, 天地所不容。 然后旣擅權, 誰得廢之?”


○日本國巨酋遣使獻猿馬、銅鐵, 命收議。 尹弼商議: “大內殿所進猿馬, 却而不受, 誠爲美意。 然武王却獒, 彼安知其爲盛德也? 徒使彼人缺望而已。 況在祖宗朝亦有受例, 今雖却之, 其所載來小船, 亦不可不接。 銅鐵貿易之事, 依上敎開說何如?” 成俊議: “猿馬無用處, 却之宜矣。 但遠人所進, 一皆不受, 有乖大國待遠人之義, 姑從權受之, 後勿更進事, 丁寧開諭何如? 鐵物不許公貿事, 已立法。 今若畏其怨怒, 開端許之, 則從此倭人數多齎來, 國家安得盡許公貿乎? 當其時不得已却之, 則其生怨無異, 但有早晩耳。” 李克均議: “大內殿大兵所在, 非他小島例也。 所在絶遠, 又不數來往, 固當優待。 前者却猿馬之敎, 彼已知之。 若知禮義, 當心服而不敢更請。 今觀安潤德啓本, 其羊狠狼貪可知。 在祖宗朝遠人所進猿馬、鸚鵡, 竝皆受之。 若却而不受, 彼烏知聖上之意乎? 臣恐幷受猿馬無妨矣, 待遠人不可拘於法例。 今當語之曰: ‘馬則我國所産, 猿則視之如犬, 何貴焉? 況聖上之意如此, 雖進無光, 然遠人所進, 特從所願上送。’ 云爾則待遠人之意得矣。 近日對馬島倭人多怨。 今若憾恨而歸, 遠近必有怨矣, 此亦不可不慮。” 傳曰: “今見所議, 皆云可受。 然猿無用處, 馬則我國所産。 彼之欲獻者, 望其優價耳。 受無用之物, 優價以償之, 此亦有弊, 姑勿受之。 反覆開說, 無乃可乎? 更議之。” 俊書啓曰:

却猿馬之敎, 誠爲美矣。 臣意以謂, 遠人所獻, 一切却之, 似未安。 況馬則近來嘗受, 猿則先王朝亦嘗受。 王敎云: “昔進鸚鵡, 其直至於紬千餘匹。” 其時非臣所職, 未得詳知, 但回賜優數者, 特以厚接遠人。 今雖受猿, 其回賜多少, 在上斟酌何如耳。 猿馬中, 一物受之無妨。 鉛鐵、胡椒事, 已立法, 不可更也。

尹弼商議: “彼之所獻猿馬, 實爲無益。 但越海以來, 還齎而去, 其心憤恚, 勢所必至。 且原其心, 本爲謀利, 非出於誠, 却而不受宜矣。 然以大體計之, 不可如是。” 李克均議: “今者猿馬不受, 盛德同符成王, 而彼無敬服, 反有怨怒。 今雖開說, 無以解其怒也。 在祖宗朝亦强受之者, 以遠人所進故耳。 姑受之, 以慰遠人何如? 且胡椒、銅鐵禁其公貿。 彼亦知而强爲持來者, 欲遂其欲耳。 今不可輕易許貿。”


12月 15日

[편집]

○癸丑/受常參, 御經筵。


○傳于戶曹曰: “草綠紵絲一匹, 內帑若無則速貿。”


○傳曰: “兩大妃殿進上緜布, 各四百五十匹入內。”


12月 16日

[편집]

○甲寅/進宴于兩大妃殿, 命饋宗宰。


○傳曰: “政丞若有不平, 則於經筵不可力疾强入。 雖越二三日入參可也。” 承政院啓: “上敎允當。 在世宗朝五日一入, 成宗朝領經筵者多, 故逐日入參。 今政丞數少, 加之以有病, 不可力疾强參。” 傳曰: “今後政丞觀氣候平復, 來參。”


○傳于戶曹曰: “綿布一百五十匹、正布四百匹、水紬三十匹、紅紬六十匹入內。”


12月 17日

[편집]

○乙卯/御經筵。 講《綱目》《唐紀》, 至新豐山踊, 武后改新豐爲慶山縣。 兪文俊上書言: “此乃女主處陽位, 剛柔反易所致, 非慶也。” 武后怒, 流之嶺外, 王曰: “文俊之言是矣。 流之嶺外, 無乃過乎?” 侍講官李自堅曰: “以武后之無道而觀之, 其不殺文俊, 亦幸矣。” 正言吳益念曰: “高麗時亦有山踴之異, 謂之瑞山, 正與此同。 以災爲祥, 而不知警懼, 人主之大患。”


○受輪(臺)〔對〕。 訓鍊院副正許瑊曰: “臣前任宣川郡守,以助防將累戍邊郡。 見江邊之民以農業虛踈, 防戍事重, 故皆離本土, 潛移內地, 而其許接人視爲常事, 容匿役使者, 比比有之。 因此, 沿江之地人民鮮少, 防禦踈虞。 臣愚以爲, 國家嚴立科條, 凡邊民之逃居內地者, 置之峻法, 而其許接人亦徙邊, 則民各知避矣。 平安道武臣守令, 每年冬節, 助防于沿江諸鎭或二朔、或三朔。 守令之任, 本以治民、聽訟而累朔空官, 其弊不貲。 且留防糧料, 令本官人吏遠輸, 其弊亦不少。 臣愚以爲, 國家每年別遣軍士, 助防諸鎭, 自有定式。 令兵曹選其中有武才者, 差定助防將, 則守令各守其任, 而民弊亦除矣。”


○都摠府經歷李赫曰: “西北道軍士着鐵甲者少。 國家雖設備戎司, 兩道軍士因下番上于京, 故貿甲爲難。 兩界如价川、北靑産鐵等處別遣官, 役其道當領水軍, 吹鍊正鐵, 期以歲月, 量數打造, 省價許貿, 則不出五六年, 兩道軍士可以堅甲利兵矣。”


12月 18日

[편집]

○丙辰/御經筵。


12月 19日

[편집]

○丁巳/御經筵。 司諫李懿孫曰: “《綱目》雖非經學, 紬繹則萬理無窮。 況於萬機之煩, 日晷甚短, 如此多講, 臣恐未暇尋繹。” 掌令金千齡曰: “涉獵古史, 則興亡治亂鑑戒多矣。 然要湏紬繹, 必有益矣。” 王曰: “講《綱目》已久, 且非如經學, 故多講耳。” 懿孫曰: “朝啓只決死刑, 似乎未便。 如父子、嫡妾分揀等事竝啓, 何不可之有? 刑房承旨若不堪啓, 令六承旨相遞啓之, 亦無妨矣。” 千齡曰: “視事人主爲政之本, 不獨刑決而已。 如涉是非之事, 皆於朝啓處決爲便。” 王不答。


○傳于懿孫、千齡曰: “經筵多講事, 非爾等所當啓。 人君之學, 非如書生, 如此亦足以知其大略矣。” 傳于政院曰: “今日所講果多, 今後如今日所講除三分之一。”


○傳曰: “貂皮女裘四領造入。”


○先是, 別監金豆連已啓三覆。 至是, 王更問于政丞, 弼商議啓: “依啓本施行何如?” 成俊議: “金豆連語涉無禮, 罪固當死。 然觀其招辭, 亦非亂逆例, 且律名似不相當。 減死, 極邊全家爲奴何如?” 李克均議: “豆連罪合當死。 但小人恐露其奸, 罔措之間, 言出於口, 不覺其辭之悖也。 聖上矜恤, 未忍遽刑, 再議臣等, 臣意, 決杖一百, 永屬極邊官奴何如?” 傳曰: “依禁府所啓。”


○先是, 司猛馬崇祖以妖妄怪誕之辭, 作爲詩箴贊頌, 呈于司憲府, 語涉不敬, 照律當死。 至是, 義禁府啓三覆, 王更問于政丞。 尹弼商議: “崇祖之罪, 當置重典, 然觀其所爲, 只一狂妄人也。 以凡亂言定罪何如?” 成俊議: “崇祖罪律相當, 然非亂逆例, 且定社功臣馬天牧嫡長, 減死, 全家徙極邊何如?” 李克均議: “妖妄之人, 造言惑世, 古今帝王皆所不貸。 但此人素狂, 減死似當。” 傳曰: “崇祖病狂與否, 其問之。 予意, 罪律相當, 斷無生道, 於政院意何如?” 承旨李坫、許輯啓: “崇祖之死當矣。 然若病狂, 不足以人類論, 則減死與否, 自上裁決耳。” 韓偉、金勘、崔璡啓: “崇祖雖狂妄, 觀其所爲, 間有屬不道之辭。 罪律相當, 不可逭也。” 傳曰: “右議政議, 前則云當置重典, 後則素狂減死, 何前後有異? 其問之。” 克均啓: “崇祖罪固當死。 臣聞, 此人皆稱病狂, 若眞爲狂, 治罪何知? 所以前後議有異。” 傳于政院曰: “議中或云狂妄, 或云非亂逆例。 若亂逆, 何須議之? 若以謂狂妄, 而不治罪, 誰得以懲戒乎? 自古亂逆之類, 非端人正士也。 豈以妄人而勿治乎?”


○傳旨于戶曹曰: “緜布、正布各一百五十匹入內。”


12月 20日

[편집]

○戊午/御經筵。 大司諫閔暉曰: “弭盜之方, 於城中則措置至矣。 向者徃心里近處有牽牛而行者, 盜殺而奪之。 如此而不之禁可乎? 請於門外更設捕盜之方。” 掌令柳世琛曰: “古云: ‘外戶不閉, 道不拾遺。’ 此皆善措置弭盜之方故耳。 請於門外無人處, 設伏以捕。 明春則民間尤艱, 盜必倍起, 至所以弭之之方, 不可不預爲之圖。” 王曰: “加設之法, 令該司磨鍊。 然法立而弊隨以生。” 世琛曰: “前者以有弊, 革坐更之法者, 以其貧民無丁者, 付統紀摘奸徵贖故耳。 若抄坊內有丁者, 使之坐更則可矣。” 王曰: “是亦有弊, 然且問之。”


○傳曰: “捕盜將不須加設, 令捕盜部將, 於門外設伏以捕, 其捕之者重賞。 且坐更便否, 令該曹磨鍊以啓。 且予意, 竊盜雖初犯, 皆欲處斬, 於政院意何如? 其問政丞、刑官以啓。” 承旨李坫等啓: “竊盜三犯者斬, 著在《大明律》。 成宗朝惡其多盜, 再犯者斬, 其後還依律。 昔隋文帝時, 盜一錢以上皆斬, 三人共盜一瓜, 亦皆斬之。 有人持兵劫有司曰: ‘法律太酷, 速奏官家弛之。’ 其後遂弛峻法。 大抵盜起貧窮, 豈可以嚴刑弭之乎?”


○禮曹啓: “今年火剌溫、溫化衛野人多數上來, 而天使亦來。 請開諭中止, 從優賜物何如?” 傳曰: “問于政丞。” 尹弼商、成俊、李克均議: “禮曹所啓, 至爲穩當。” 從之。


○尹弼商議: “竊盜以曾經刺字爲驗, 三犯後處死, 載在《大明律》, 不可以一時之弊輕改。” 成俊議: “强竊盜初無有異, 可以潛取則爲竊盜, 不得潛取則爲强盜, 隨所遇而爲之。 贓現竊盜初犯處死, 固無曖昧, 但祖宗朝所無之法, 行之未安。 臣意, 斷筋、黥面前有其例。 盜賊寢息間, 姑行此例何如?” 李克均議: “竊盜再犯, 處死久矣。 成宗朝依律三犯處死, 仁恩至重, 然近來累年失農, 盜賊興行, 固宜重論以弭之。 初犯處死則過重, 依前例, 再犯處死幸甚。 且聞, 外方則置勸農、里正、捕盜等官檢察。 京都則戶夥人衆, 該曹不能一一檢擧, 故外方盜賊多聚京中竊發, 捕盜官分四方中道, 加設捕捉何如?” 朴安性、蔡壽、成希顔議: “隋文帝盜一錢以上皆斬, 世譏其太酷。 大抵盜起於貧窮, 古今通患。 律文內: ‘竊盜必待三犯。’ 所以開自新之路。 三犯者, 三覆而後行刑者, 亦所以求生道, 此聖人好生之德。” 從俊議。


12月 21日

[편집]

○己未/受朝參。


○王子、公主例賜奴婢, 皆令自望。 徽順公主例賜六十口內, 養賢庫奴婢三口亦與焉。 承旨李坫等啓: “成均館奴婢, 先王朝不定他役, 雖入宮之女, 便令還出。 此皆文成公安裕爲先師, 施納奴婢, 請勿賜。” 傳曰: “依所啓。”


○義禁府啓: “別監金豆連、司猛馬崇祖今日行刑。”


○傳曰: “鼠皮女裘一領造入。”


○慶尙道開寧、金山、星州、玄風、善山、居昌地震。


12月 23日

[편집]

○辛酉/慶尙道仁同縣地震。


12月 24日

[편집]

○壬戌/傳曰: “箭串場田, 嘗折給內農圃, 而因臺諫之啓而停之。 蓋場田爲馬也, 圃田爲進上也。 牧馬固是重事, 然視進上自有輕重。 其時適有不識事體臺諫, 謬言之耳, 今後其給農圃。”


12月 25日

[편집]

○癸亥/受朝參, 御經筵。


12月 26日

[편집]

○甲子/御經筵。 大司憲崔漢源曰: “全羅道水災處多, 賑救之方, 不可忽也。 頃者鰥寡孤獨撫恤事, 申移于外方。 此國家盛事, 請加留念。 臣久任於外, 備知民間事。 民生貧苦, 莫甚於此時。 陳訴之人類皆步正兵、公賤切隣、一族也。 正兵、公賤等, 出月利以代立, 給月利者, 必呈官徵之。 或無當身, 雖有而貧乏者則必分徵一族、切隣。 年年若是, 其何能堪? 國家非不知此弊也, 臣亦不知設何策以祛之也, 但弊及於民之事, 一切裁省, 以休民生何如? 古云: ‘寬民一分, 民受一分之賜。’ 請更留意。 各道分定天使時人情物件, 皆難備之物。 監司分于各官, 各官分于民戶, 使之備納, 民何以堪? 然此事不可廢也。 此外無名之斂, 一切裁抑幸甚。”


12月 27日

[편집]

○乙丑/御經筵。


○杖內官趙處宗于當直廳。


○吏曹啓: “成宗朝權設兼判決事, 旋卽革罷, 固非經久之法。 一員專聽決別無弊, 若添設則非唯官冗, 有違《大典》, 請勿擧行。” 從之。


12月 28日

[편집]

○丙寅/御經筵。


12月 29日

[편집]

○丁卯/王觀儺于仁陽殿。


12月 30日

[편집]

○戊辰/王曲宴于兩大妃殿。

燕山君日記卷第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