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영종지행순덕영모의열장의홍륜광인돈희체천건극성공신화대성광운개태기영요명순철건건곤녕익문선무희경현효대왕실록/1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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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庚子朔/下諭八道道臣、兩都留守, 略曰:

農者, 天下之本, 故子曰: “足食。” 又曰: “使民以時。” 雖有勸農之敎, 不使民以時, 何以專意農事? 雖常年不可忽。 況當荐飢, 念及乎此, 忘餐忘寢。 咨爾! 方伯之臣, 體予此意, 不奪農時, 勸其勤農, 撓民之事, 一切禁斷, 使之安居作農。


○議政府率百官, 庭請王大妃殿從權, 三啓不允。 翌日, 又庭請, 許之。


1月 2日[편집]

○辛丑/以權益寬爲大司諫, 金濰爲執義。


○先是, 以大王大妃殿患候平復慶, 設行庭試武科, 初試未及出榜, 而遭大喪。 至是, 兵曹請擇日試取, 從之。


○諫院【獻納尹晋。】申前啓, 又啓: “自有鏡、虎之獄, 不逞之徒, 乘時投章。 啗脅驅使之類, 不足多卞, 而崇班耆舊, 自權𢜫始。 𢜫以囫圇之語, 混驅諸臣於罔測, 至於疏中一毫二字以下, 自不覺其語犯不道之科, 請削奪官爵。” 又啓: “申鏶疏稱李喜朝爲先正。 爲今日臣子, 若有小畏國法之心, 安敢尊稱得罪先朝, 名在丹書者於奏御文字乎? 請定配。” 幷不允。


○幼學崔世雄等上疏引陸贄推實惠以孚民, 損經用以益下之說, 請行結布, 批令廟堂稟處。


○前都事柳應煥上疏言:

一鏡之斷以誣上不道, 已云失刑, 而畢竟勘律, 反輕於虎龍, 此何法意? 國人皆曰: “一鏡爲首, 虎龍爲其指使。” 殿下爲慮徑斃, 用趙嗣基之例, 而此有不然。 嗣基之罪, 惟在文字間誣逼, 而一鏡則乃怨誣肅宗, 欺誣先王, 謀危殿下與慈聖之賊也。 豈可與嗣基比乎? 恭惟我肅廟, 扶賢斥邪, 極其嚴正, 故一鏡之黨, 失志怏怏, 退處散地, 怨入骨髓, 陰伺間隙。 此正常安民所謂怨憤一發, 其害必大者也。 惟我先王, 不幸無嗣, 殿下入升儲位, 有如天日之光明, 則孰敢容議, 而此輩胸中, 已有章、蔡逞怨毒之計, 泰耉操切於前, 鳳輝指議於後, 其懷異心於殿下, 非一朝一夕之故, 而及夫其冬, 先王備忘及批旨, 只以患候有妨公務爲敎, 欲使殿下代理, 則固當平說可否, 務歸至當, 而群小闖起, 謂可以乘此機會, 逞其凶圖, 倚閣備忘於一邊, 創出無根之凶言, 錫恒首以傳禪之說, 熒惑人情, 又使世良, 繼以陰移天位, 末後一事之說, 幷與建儲事, 而顯然縛束我殿下, 此果相干於代理事耶? 幸賴先大王之至德, 天倫無間, 邦本有賴, 而凶徒之日夜經營, 只在於謀危殿下。 於是乎一鏡挺身而出, 承受諸賊之謀, 招引不逞之徒, 自作窩主, 投進一疏, 而所謂傳禪之說, 亦復掃却, 直以冀、顯簒弑等語, 爛漫爲說, 少無顧忌, 則蹀血懷刃之誣, 奚待敎文而知之乎? 所謂冀、顯, 卽梁冀、閻顯, 憑恃太后, 恣行廢弑之謀者, 則此不獨謀危殿下, 竝與慈聖而誣之者, 已灼然矣。 此疏後, 不過一旬, 尙儉之事出, 則其締結同謀之狀, 於此可知, 而況慈聖諺敎, 從中沮還, 不使外人知之, 鏡與諸臣, 相率入對, 力請尙儉之直斬, 兩逆婢鞫問之命, 不卽擧行, 竝令自斃, 則表裏相應之跡, 尤益難掩。 及白望告一鏡, 暫待命旋請對, 以獄囚之語, 犯兩宮者勿論, 定奪, 而自治其獄, 竄逐言者, 古今寧有是哉? 尙儉之計不成, 凶心未悛, 忿恨弸中, 觸處綻露, 不能自隱, 發之於疏章、敎文, 苟不設置陰機, 將欲有爲, 則敢爲此乎? 殿下之保有今日, 天也, 非人也。 其疏曰: “懷刃夜半, 有若魯之鐘巫。” 此誣殿下也, “食中行毒, 有若漢之冀顯”, 此誣慈聖也, 乘喪矯旨, 有若秦之斯、高, 此擬殿下於秦亥也。 旣稱以聲罪討逆, 而反欲以三手凶言, 罩籠我殿下與慈聖者, 昭不可掩。 其敎文又稱冀、顯之奸, 而前後文字, 凡三用冀、顯, 猶恐其言之微而不顯, 又曰: “內圖霍顯之行盃”, 結之以 “內屋戚聯。” 所謂行盃, 卽霍顯謀令太后, 置酒而因廢天子事也。 此與疏語, 鑿鑿照應, 其指意所歸, 豈但章、蔡輩誣宣仁而已? 溥、潜兩凶, 乃肅廟朝按治之賊, 而肆然贊美。 蜚語妖惡, 非臣子所忍提說之事, 而突然首書, 噫嘻痛矣! 爲先王代撰之文, 以誣殿下, 誣慈聖之說, 顯然書出, 以至誣毁肅廟, 斥言先王所不忍聞之語, 欺蔽天鑑, 頒示八方, 雖寸斬片剮, 何以贖其罪萬一乎? 蓋其暴戾之性, 視先王若無, 故伸縮與奪, 惟意所欲, 處分若不合於渠心, 則輒肆不敬不道之語, 迫脅操切, 譏笑玩弄, 無所不至, 至曰: “殿下含糊於是, 非隱忍於忠逆, 怒之不言某事當怒, 罪之不言某端可罪。” 及殿下自悔, 歸之於一時之火, 吾君果有病乎? 此病不已, 於國事何? 一則怨誣肅廟, 一則欺誣先王, 一則謀危慈聖, 一則謀危殿下。 有一於此, 尙難免極律。 況以一身而兼四罪, 集群逆而爲首惡。 今不以此等罪目, 一一究問於渠, 只斬其頭, 俾全其體, 陰凶情節, 尙未痛覈。 臣恐若此而止, 則非但亂臣賊子, 無所懲畏, 殿下將何以洗千古罔極之惡名, 有辭於天下後世, 亦將何辭而入告於慈聖, 亦將何面而拜展於肅廟、先王之靈乎? 賊鏡辛丑冬疏, 旣有同參諸人, 則其凶言旨意, 可以究問矣。 尙儉之獄, 則伊時慈聖諺敎, 稟出朝報, 使群下皆見, 而同被鞫問之宦官, 尙有生存者, 此亦爲究問之階矣。 兩逆婢自斃之狀, 窮問於其同居親屬, 則許多情節, 可以覈得也。 請直斬尙儉等諸人及逆婢鞫問不卽擧行之金吾堂上, 亦不可不拿問其由也。 與一鏡同出於白望招辭者, 竝命鞫問, 則一鏡情節, 亦可究覈也。 宜亟次第究問, 得其實情, 各施當施之律, 然後命詞臣, 撰出一鏡罪及敎文措語誣逆之狀, 上告太廟及先王魂殿, 頒示八方, 使一國臣民, 曉然知一鏡危兩聖誣兩朝之罪。 今日之事, 非獨殿下一身而已, 亦係三聖之被誣, 則殿下方以孝悌之道, 爲新化之本, 而不思所以明卞痛治者, 何哉? 唯其如是, 故奸凶之徒, 窺見殿下之淺深, 鏡、虎之忍厲, 臨刑不服, 猶肆惡言, 且其血黨, 反以一鏡之道, 敢爲赤面脅君之計, 相繼投疏, 自就同惡。 其所謂援立、擁立等語, 實與一鏡冀、顯之說, 一串貫來, 而欲論定策之事, 則礙逼聖躬, 故强爲贊美之語, 欲緩治逆之事, 則本色已露, 故不敢爲伸救之計, 乃反置殿下於顧藉定策, 若有所嫌之地, 而冀望其緩於懲討。 苟有一分臣子之心者, 豈若是耶? 如此情狀, 以殿下之明, 猶未洞燭, 而不少驚痛, 不審殿下, 以此等語, 猶有所可恕而然耶? 冒嫌出見, 待以麟坪之語, 先試禍心, 忙忙急急, 不成貌樣之說, 追議定號傳禪之語, 陰移之說, 便作淫虹亂雹於淸平世界, 震搖一世, 驚惑衆心, 而惟其不治耉、輝、恒、良, 故有一鏡、尙儉、虎龍, 治鏡、儉、虎不厭, 故附麗之徒, 猶復躑躅, 初豈若可治者治之, 可赦者赦之, 昭提綱常, 厭服人心之爲正大快活哉? 殿下於此, 若不明卞而痛治, 則蹀血懷刃之誣, 顧何爲罪乎?

承旨李眞淳、鄭錫三持疏求對, 上引見, 命錫三讀之。 錫三曰: “言者之言是, 則治諸臣之罪, 非則治言者之罪。” 上曰: “應煥招入。” 錫三曰: “引見招問, 實非所望。 若不嚴處, 則後必紛紜矣。” 眞淳曰: “人有醜辱其父母者, 則其子當憤痛報仇, 亦不當向人說道其語, 而今不止彰說, 又從以推衍註脚, 謄諸朝紙, 傳播遠近, 豈不未安之甚乎?” 應煥入侍, 上命應煥讀疏, 且敎曰: “逐條陳之。” 應煥曰: “一鏡罔極之誣, 前後言者, 只指八字, 至於礙逼慈聖之事, 無一人陳之, 豈可不明卞乎?” 讀至泰耉、鳳輝懷二心之語, 應煥曰: “泰耉之疏, 冒嫌之嫌字何意耶? 勑使請見王子, 則只以事之可否, 論之宜矣, 而以冒嫌等語言之。 且殿下冊封後, 無入城參賀班之事, 鳳輝疏出後, 亦爲營救, 苟有愛戴殿下之心, 豈如是哉?” 上曰: “以文字間事, 欲爲網打一邊之人, 此何意也?” 應煥曰: “豈有網打之意? 只言罪之重者耳。” 錫三曰: “趙泰耉所言, 不過盡指諸宗之說也, 何以的指爲言耶?” 應煥曰: “然則何以麟坪爲引耶?” 讀至陰移天位等文字停讀, 上曰: “有所懷耶?” 應煥曰: “先王, 以有妨公務爲敎, 諸臣但當論其事之可否, 而錫恒, 乃出傳禪之說, 臣實未曉。 世良陰移天位之說, 未知欲移天位於何地云耶? 一鏡疏, 又出冀、顯簒弑之說, 虎龍未上變之前, 安能逆知, 而書此文字耶? 一番書之, 或可諉之妄發, 而至於三次書之, 其意何如也?” 讀至尙儉事, 應煥曰: “其時慈聖下哀恫之敎。 石烈、必貞, 傳旨下後, 卽爲拿囚, 使軍卒防守, 則豈有自斃之患乎? 此則必是表裏和應之事也。 雖尋常盜賊, 必問其同黨, 而尙儉何等重囚, 不問同黨, 謂之承款, 而卽爲正刑? 此亦可疑之一端也。 白望招, 一鏡之名旣出, 則雖曰虛妄, 宜卽請拿, 而不此之爲, 申銋以此陳疏, 而至於島配, 渠有心腸, 則出於逆招, 而何可晏然參鞫乎? 至於慈聖諺敎, 從中沮還, 安有如許道理乎?” 上曰: “其時若不封還, 而傳示外人, 則安知今日, 又將以何等說成罪也?” 應煥曰: “哀恫之敎, 播告中外, 事固當然, 何可以頒示爲罪也? 所謂三手, 渠豈不知礙逼聖躬, 而累次書之, 必欲彰著, 何也? 至於行盃, 卽霍顯置毒, 因廢天子事也, 而必用此等文字, 豈不切痛乎? 林溥、李潜事, 肅廟處分極嚴, 而敎文中, 極口贊美, 蜚語妖惡, 到今亦何可提起乎?” 讀至焚其文書等語, 錫三曰: “此一條請問之。” 應煥曰: “一鏡雖死, 豈無其黨乎? 其文書中, 必有往復書札, 而殿下旣已親覽而焚之, 豈非令反側子自安耶?” 上曰: “一鏡之黨誰也?” 應煥曰: “罪狀旣顯之後, 伸救者豈非黨乎, 辛丑疏下, 亦非黨乎? 前後伸救者及辛丑疏下之人, 皆一鏡之黨, 而敢用冀、顯等文字, 乃敢揚揚於仕路者多矣。” 又曰: “前後所引證, 非但爲累於聖躬, 三聖皆被誣, 殿下何不明白究覈乎?” 又曰: “渠之血黨, 乃創出援立、擁立等說, 此與一鏡冀、顯之說一串矣。” 上曰: “援立、擁立, 是誰之說也?” 應煥曰: “李明彦、柳時模之說也。” 上曰: “定策之說誰也?” 應煥曰: “此亦明彦也。 先王不幸無嗣, 殿下入升儲位。 雖以閭巷匹庶言之, 無嗣者得遠近族屬爲嗣, 則隣里皆往賀。 況先大王, 以殿下爲嗣, 三百年宗社之托, 皆在殿下, 而渠敢斥言若是乎? 設令論其事之是非, 當先以稱慶、獻賀之意仰陳, 而曾無一言半辭之及此, 渠若不懷異心, 則豈至此耶?” 上曰: “左相事, 爾欲追提而罪之, 此則歸予於藏怒之科也。” 仍責以護黨傾軋。 錫三請筵說錄示中外, 以開諸臣鳴冤之路, 許之。 錫三曰: “應煥疏意危怕。 雖以兩相事言之, 如是構誣, 只以黨習爲敎, 殊乖嚴斥之道矣。” 上曰: “不分玉石, 專出於傾陷諸臣, 未免黨與之習。 削職, 其疏還給可也。”


○命一鏡孥籍, 依虎龍例擧行, 敎曰: “一鏡事, 不忍汚口, 而於國事何等說, 尤極凶悖。 其獰凶之心得成, 則謂之際遇, 不合於心, 則如此陳疏, 陰凶情節, 卽此可知。” 仍以冀、顯等語陰慘, 命一鏡辛丑疏下李眞儒、朴弼夢、李明誼、鄭楷、尹聖時、徐宗厦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1月 3日[편집]

○壬寅/以尹就履爲掌令, 尹會爲司諫。


○敎曰:

朋黨之弊, 未有甚於近日。 初以斯文起鬧, 今則一邊之人, 盡驅之於逆黨。 三人行亦有賢、不肖, 豈有一邊人同一套之理? 刻而又深, 流而復竄, 其中豈無抱冤之人乎? 一婦含冤, 五月飛霜。 況一邊諸臣, 盡逬於諸道者耶? 如此而傾軋之言, 烏可已乎? 我國本偏小, 用人之道亦不廣, 而至於近日, 其所用人, 罔非黨目中人, 如此而合天理之公, 服一世之心乎? 向年共仕朝端, 今胡不如前耶? 若此不已, 束帶立朝者幾人? 博施濟衆, 堯、舜病諸。 況半一國沈滯者乎? 噫! 以堂堂千乘之國, 其所用人, 何如是隘乎? 彼攻此擊, 公言枳塞, 目以逆黨, 玉石不辨, 彼所攻我, 其將擇乎? 不擇乎? 混擧忠直之人, 幷驅罔測之科, 非彼之創也, 是我之言也。 此正諺所謂出乎口, 反乎耳者也。 如此而朝著何時乎定, 公議何時乎聞? 唐之劉晏, 言於帝曰: “天下之字皆正, 而獨朋字未正。” 正謂今日也? 噫! 君臣猶父子。 父有衆子, 共相猜疑, 抑彼取此, 則其心安乎? 不安乎? 公卿庶僚, 皆世祿之臣, 罔念報效之道, 不思睦婣之義, 一廷之中, 攻擊爲事, 一室之內, 干戈相尋, 如此而國將奚似? 今當歲籥重新, 新元復回, 天人一也。 豈無革舊勵新, 與歲俱春之意乎? 被謫之人, 令金吾, 參其輕重, 與大臣登對疏釋, 銓曹蕩平收用。 嗚呼! 今予此言, 上爲宗社, 下鎭朝象。 若或以生疑, 或以爲機, 投疏傾軋, 則禁錮終身, 以示不與同國之意。 咨爾群工, 毋以予無自修而忽之, 遵聖人使枉者直之義, 祛其黨習, 務歸公平。 奚但爲國而已? 抑亦爾等不墜乃祖之風, 豈不美哉? 鼎席體蕭何薦曹之志, 銓衡學伊尹撻市之義。 欽哉予言, 保我邦家。


○忠淸道幼學李齊聃等疏, 略曰:

臣師鄭澔, 文淸公鄭澈之後孫, 先正臣宋時烈之門人。 忠淸乃其世美, 道學又本師承, 難進易退, 一遵朱子法門, 出處、榮辱, 恒隨斯道屈伸。 只緣曾論朴世堂毁經廢祭之非, 尹宣擧誣君背師之罪, 徒黨積憾, 捏無擠陷, 金弘錫、李世德倡之, 沈埈、申致雲繼之。 至如追刑次律, 夷墓祛石等語, 臣師疏, 元無所及。 其疏有曰: “臣聞彼輩胥動浮言, 謂宣擧朝議, 不但毁板而止, 將有追刑之論, 此則有不然者。 宣擧之罪, 雖難逃於大不敬之律, 而至於追刑一款, 初非聖王義刑之意, 乃是後世憯刻之法。 仁祖反正之初, 深懲昏朝之弊, 一切革罷, 永爲定式。 彼輩非不知此, 而做出無據之說, 以爲驚動脅制之計者, 此無非嚴慶遂, 子光之說, 有以煽俑之也。” 云爾, 則臣師當日持論, 不至慘刻, 推此可知。

上覽疏, 敎曰: “疏中鄭澔疏, 元無所及云者, 政院考啓。” 其後政院啓: “日記中, 鄭澔疏, 無夷墓去石等語。”


○幼學權瑜等上疏, 請寢李德普停擧之命, 治黃昱、金范甲、崔鐸誣先王之罪。 批曰: “崔鐸將欲處分, 疏儒停擧, 勵士習也。”


○典籍鄭敞選上疏言, 光城、驪陽兩家子孫, 或存祀, 或特放, 有光聖德。 又言, 申銋、趙道彬、鄭亨益, 宜疏釋。 且言, 唯諾諸人, 宜與金在魯同宥。 批知道。


○忠州生員李德昌上疏, 請遵肅廟丙申處分, 有曰:

克遵先志, 卽大行之心, 彰大行遵先之心, 光殿下繼志之孝, 然後堯、舜孝悌之道, 於是乎無憾矣。

又言:

金希魯等, 旣特放, 李秉常、申思喆有老母, 宜同宥, 申銋、鄭澔、鄭亨益, 宜疏釋。

批曰: “言甚剴切, 當默會處之。”


○司直李聖肇上疏, 以正朝廷、立紀綱、愼辭令、嚴懲討、破朋黨爲目, 有曰:

聖考摠攬乾綱, 四十餘年, 群下莫敢有飾詐蔽聰, 慢辭犯上者。 逮先王淵默之度, 克御下之威, 致廷臣莫有敬畏之心, 惟以强迫爲事。 如賊鏡未允合啓之前, 腕可斷, 決不做奏文等說, 卽其一也。 公卿、三司, 無不相效, 至聖朝而猶不悛改, 尹會以語犯先后, 被嚴旨而猶不止, 李匡德爲大臣分疏, 意在嘗試, 無少顧忌, 自是人得以窺殿下之涯涘矣。

又曰:

殿下太露英睿, 少欠含蓄, 發號之際, 不克持重, 批旨之間, 或涉過中, 貫日之忠, 遽加之卽今大臣, 竊爲殿下惜之。

又請一鏡, 施以大逆律, 營護之類, 倂投畀。 仍言:

告廟頒敎, 殿下不自斷, 有司莫以告, 視之尋常, 臣實莫知其故。

又言:

韓世良疏, 陰移天位四字, 究其心腸, 無異逆鏡, 宜追奪官爵。

又言:

(歐陽脩)〔歐陽修〕朋黨論, 破千古人君之疑, 殿下於諸臣, 爭是非, 皆以黨論疑之, 恐殿下, 未盡卞賢邪而然也。 如欲混賢邪而用之, 不幾於薰蕕共臭, 氷炭同器哉? 願殿下, 不患朋黨之不破, 而惟患卞賢邪之不明。

又言:

數年內, 流竄指不勝屈, 豈無冤氣上干天和? 宜卽伸釋。

批曰: “五條陳戒, 亶出愛君, 深庸嘉常。 一鏡已處分。 疏末事, 諭予意於備忘矣。”


○京畿監司徐命均上疏言:

道內飢荒, 又當山陵大役, 今國用耗縮, 雖不能賜半租, 量減收米, 斷不可已。 庚子國恤時, 高陽以地方官, 獨減春收米三斗, 今宜通道內減二斗。

批令廟堂稟處。 戊午又上疏申請, 上特從之。


○弘文提學李眞望求對言: “敎文當撰進, 而罪人泰采, 無孥籍之事, 似不以逆律處之, 而前敎文中入之。 當考鞫案決定矣。” 許之, 且敎之曰: “壬寅則似不入矣。 莫重敎文, 無孥籍而混入, 似不當矣。”


1月 4日[편집]

○癸卯/前典籍許錫上疏。 略曰:

辛丑事, 豈忍言哉? 憯鋒毒螫, 一節深於一節, 泰耉首倡冒嫌之說, 恐動我大行, 驅殿下於罔測之科。 鳳輝異議於名號已定之後, 此非殿下之罪人, 卽宗社之罪人, 而以事關自己, 有所容貸, 獨不念宗社之賊, 大行之誣哉? 尙儉不窮覈而結案, 計在滅口, 惟恐端緖之或露, 至若兩逆婢, 則趁不捉囚, 俱爲自斃。 尙儉餘黨, 兩婢至親, 宜倂鉤問。 虎龍變書, 出於冊封先來之翌日, 誣衊聖躬, 至爲罔極。 乃以事關東宮, 勿入推案等語, 囫圇陳達, 陽若爲殿下之地, 而實欲置殿下於疑晦難明之地。 及乎天位大安, 寶命維新, 危動之計, 無地可施, 則明彦不以大寶爲悅之言, 益寬、容、翼命, 絶悖無倫之說, 萬萬痛惋。 名爲大臣者, 乃以定策國老、門生天子之說, 肆然陳達。 噫! 大行王授受之盛德, 可以建天地、質鬼神, 而鳳輝一唱, 儉、虎繼之, 一鏡主張, 其間誣悖之說, 換面迭起。 此不但誣殿下, 卽誣大行也。 世最之昨年一疏, 爲逆鏡訟卞崇奬, 一則曰: “扶天擎日。” 二則曰: “一腔丹血”, 至比之法正。 其引古證今, 語意有難測者。 金東弼怯於鏡黨之恐喝, 欲掩斥鏡之跡, 至謂之妄發, 以惡逆非其罪等語, 極意伸救。 其反覆回互之狀, 如見肺肝, 而陞沁都移國子, 名器濫竽。 嗚呼! 殿下爲逆黨所誣衊, 而不能昭雪者, 今幾日月, 未知殿下, 猶未能洞察其情狀歟? 抑以事關上躬, 不欲深治歟? 群凶窺聖心, 敢以定策國老等說, 脅持殿下, 故未免撓奪, 而此豈殿下一已之事耶? 實是上誣大行, 脅持聖上, 則嫌之一字, 非所可論。 聖心如或眩撓於恐嚇之凶說, 不思所以嚴懲討之道, 則臣恐民彝永斁, 聖躬汚衊之辱, 終無以昭白於天下後世也。 前後惡逆之輩, 宜一一嚴鞫, 明正典刑。 一鏡辛丑疏中冀、顯二字, 誣衊慈聖, 疏下六賊, 不可不急先鞫問情節, 以雪我慈聖罔極之誣。

又言:

權𢜫疏, 亶出忠赤, 筵奏之承宣, 發啓之臺臣, 宜加竄黜。

又言:

斯文是非, 已有聖考斷案, 而彼立節宣擧, 不仕先朝之人, 仙寢纔遠, 謂昔憾可逞, 直謂之非肅廟本意。 近日李義淵, 以非先王本意之說, 終至極刑。 噫! 非先王本意五字, 前後一也, 而在儒生則罪之, 在廊廟則置之, 此豈理也哉? 彼鄕儒輩, 承其氣焰, 輒敢以積年沈痼浸潤之訴, 無所不至等說, 肆誣先朝, 罪不容誅, 而今宣擧私黨, 抉摘儒疏中句語, 游辭眩惑, 疏頭停擧之命, 出於意外。 願遵聖考遺旨, 且正崔鐸誣先王之罪, 收疏儒停擧之命, 仍治喉院告訐之罪。

批曰: “一疏盡陷廷臣, 此等之習, 予實病之。 侵詆大臣, 良可駭也。”


○以李廷傑爲承旨, 兪彦通爲正言, 吳遂元爲副校理, 李匡德爲副修撰。


○義禁府啓, 一鏡子正海、寧海, 遣府都事處絞, 允興、喜雄, 年未滿, 仍前配所, 連坐爲拏事, 命正海、寧海, 減死爲奴。


○司直兪命弘上疏言:

李德普疏卞崔鐸疏中, 誣及寧考之語, 則殿下以事之是非, 姑捨毋論爲敎, 而特命停擧。 査啓鐸疏, 則答以知道, 不料殿下, 有一言喪邦之敎也。

仍請收還, 批曰: “喉院之答, 只言知其事而已, 玆以追後處分, 卿疏無乃不審? 至於姑捨是非之說, 李德普疏, 語不裁擇, 故先治其狂率而然也。 豈忽本事之意哉? 觀李德昌疏批可知矣。”


○幼學李榗上疏。 略曰:

寧考昔年處分, 討宣擧之罪惡, 卞聖祖之汚辱。 宣擧 ‘句踐詐, 延廣狂, 康王實在軍前’ 等語, 心術叵測。 靖康之亂, 送康王乞降於軍前, 則當時孝廟, 亦曾有此行否? 子孫勿撓聖訓丁寧, 而怪鬼投疏者, 敢謂信讒, 至發積年沈痼之說, 隱然歸之於亂命之難從。 凶黨覆奏, 謂非先王本意, 顯引司馬光語, 擬之宋神之闇惑, 寧考所奪之官爵, 突然追復, 聖祖所被之毁辱, 依舊仍加, 寧考歸信讒之科, 景宗受違旨之名。 昔則誣詆, 只被於孝廟, 今則汚衊, 竝及於三聖。 明陵之抔土未乾, 凶徒之恣橫至此, 天威已閴, 謂不足畏, 巧詆侮弄, 以快其積年憾恨之意, 天下寧有是耶? 明明在天之靈, 憤痛傷衋, 以望誅討之擧於聖嗣者, 容有量哉? 宜將投疏覆奏, 諸賊親加嚴鞫, 快正王法。

批曰: “已答於李德普疏矣。 疏末事, 過甚矣。”


○京儒李道益疏陳三弊, 曰銓衡不公, 曰陳田收稅, 曰兒弱徵布。 仍請營邑額外軍官, 量後隱結, 使之自首, 汰僧尼設萬科。 批曰: “疏辭可見憂愛。 疏末事, 今不可無故設行矣。”


○忠州幼學姜祖烈上疏, 請復道峰院享, 治金范甲、崔鐸及覆奏廟堂、捧疏承旨之罪, 有曰:

肅考日月之明, 失志怨國之徒, 隱然歸之於昏不覺察之科, 回望明陵, 無淚可揮。 李義淵以非先王本意等語, 至於杖斃, 則范、鐸輦, 非先王本意之語, 獨逭刑章, 而滿朝諸臣, 視若應然, 尙可謂殿下之臣乎?

仍請鞫問鐸, 批與李榗疏批同。


○幼學金日讓疏陳民弊, 請擇守令均民役, 批令廟堂稟處。


○右通禮韓在垕上疏言, 擧賢退不善, 有曰:

今日朝廷, 皆是賊鏡血黨。 先朝舊臣, 如閔鎭遠、金在魯, 不可一日不在朝廷。 願嚴治賊黨, 圖任舊人。

批曰: “爾之誦賢之言固好, 而豈半世之人, 盡賢, 半世之人, 盡不賢耶? 須以公心思之。”


○行召對。


1月 5日[편집]

○甲辰/禮曹判書李眞儉上疏, 卞其兄眞儒辛丑疏, 有曰:

冀、顯之顯, 卽閻顯, 而非一鏡敎文中霍顯也。 藉令顯字相同, 此自一鏡後來事也, 顧何與於辛丑參疏諸人, 而竝加讒誣耶? 應煥輩營護四凶, 搆疏下諸臣之罪, 爲伸脫四凶之階梯。 辛丑一疏, 卽綱常所係, 萬古不易之議, 豈以疏頭, 因他事伏誅之故, 竝與此疏而構誣之乎?

批曰: “譴責參疏之人, 不過重其事也。”


○承旨李廷傑上疏, 訟其師尹拯冤, 有曰:

父子恩重, 師生義合。 拯遭人倫之變, 而不失其本心之正。

又曰:

宋時烈以爲: “拯父宣擧, 有江都失節之累, 而鑴以此持之, 故陽言絶而陰與之交也, 用意構捏, 專在於此矣。 時烈祭宣擧文, 及《三學士傳》末, 悅服稱揚, 而忽以江都事, 爲宣擧之累, 抑何意也? 宣擧之於鑴, 末終不以友道待之, 只姊喪答鑴慰問, 宣擧歿, 拯受其子之來奠而已。 時烈之於鑴, 則伯夷之奬, 格外用之之論, 勿査山訟之請, 皆在黃山問答。 異端之論之後, 而禍心之斥, 則在庚子禮論之後。

又曰:

朴世采謄送時烈二書於拯, 而江都事四字, 旣書而還抹之, 抹之而使可見, 用意亦勞矣。

又曰:

木川事, 忍人之說, 水濱之說, 又狼藉於時烈之口, 至丁卯則手自抗章, 直以宣擧爲當先鑴伏法。 若是而謂之父師可以兩全, 臣不敢知也。 肅廟於父師輕重四字, 堅持不撓數十年, 末後昌集疏有曰: “拯甲子年, 與時烈書, 請改墓文曰: ‘幽明受賜, 疑結俱解, 只在門下一言云云。’ 以此觀之, 似若碑文若稱意, 則本源之疑可解者然矣。 然而此乃誣說也。 戊午以後, 不復言改碑文事, 則豈有甲子請改之事乎? 蓋時烈, 於木川通文事, 言根無歸着, 而乃曰: ‘抱此入地, 以俟百世’ 云, 故拯答其書, 乃曰: ‘幽明受賜, 疑結俱解, 只在門下一言, 何有待百世之事耶? 云云。’” 昌集以請改墓文四字, 加之於幽明受賜之上, 而截去下段, 何有待百世一句語, 欲肅廟看作本源之疑不疑, 係於墓文之改不改, 雖以肅廟之明, 何以知本文語意之不然乎? 旣以此語, 欺罔肅廟, 故一邊疏章, 一倂防塞, 雖以肅廟之明, 何以悟語意之不然乎? 肅廟認爲此事, 實如此, 故以爲不當絶而絶而已, 未嘗曰: “父師之間, 雖遭事變, 不可分輕重也。”

又曰:

今之誣宣擧者, 只以君臣同患亂之語, 謂有比擬之意, 其意以爲註以比擬, 則止加僭猥之名, 而其處義本事, 又詆之以失節, 則僭猥又可轉而爲誣辱, 巧釋拖轉以致於罪。

批曰: “盡覽疏辭, 而何可以此自劃乎?”


○御晝講, 講《論語》。


○左議政柳鳳輝, 以柳應煥疏, 待命縣獄, 右議政趙泰億, 以許錫疏, 待命金吾門外, 仍下鄕, 上遣史官, 傳諭偕來。


1月 6日[편집]

○乙巳/領議政李光佐, 以應煥疏自卞, 仍請放吳命峻, 有曰:

臣雖非罪言者而自衛, 尙有威權之斥。 況以臣之故, 斥配長憲重臣, 四方謂何? 臣雖旣退, 慄慄危懼。 聖明, 雖以後弊爲敎, 臺諫不敢論宰相, 其爲後弊, 反有甚焉。 其人年旣望七, 且有病, 若使奄忽道路, 豈不爲累新化?

批略曰: “予雖不明, 已燭卿心, 不撓讒言, 則卿之必欲祈免, 不亦過乎? 吳命峻事, 非特爲卿, 慮世道也。”


○忠淸道幼學韓世基等上疏。 略曰:

殿下之國, 一何多義理之反常耶? 誣毁我聖祖、寧考者, 則爲福, 伸訟我聖祖、寧考者, 則罹殃, 臣未知有何別般義理而然耶? 以聖祖之大義, 擬之句踐、康王, 誣以實在虜營者, 宣擧父子也, 以寧考之聖斷, 歸之沈痼、浸潤, 謂非出寧考之意者, 備局諸臣也。 廟堂矯誣欺蔽, 擧、拯之官爵維新, 而聖祖之醜辱依舊, 寧考之手訓投擲, 而大行之孝思掩晦, 一擧而倂誣殿下之三世, 殿下尙不施以典刑, 乃反加以寵禮者何歟? 況其甚者, 祖述擧、拯, 得罪於是非大定之日, 乃欲爲擧、拯而伏節, 懟寧考而不臣, 敢以心事未暴之前, 不願復仕, 肆然陳疏, 病患問安之列, 大喪哭臨之班, 帶職在京, 終不入參, 臺章峻發, 罪名狼藉。 今梧野之駕已邈, 茂陵之草已宿, 未知其未暴心事, 暴於何處, 而揚揚呼唱, 行乎道路耶? 慍一時之嚴敎, 忘君臣之分義, 有疾而不問疾, 有喪而不哭喪, 其怨憾不解於終始, 則何忍臣事寧考之嗣王, 而殿下亦何可爲臣耶? 臣等非求殿下之榮名利祿, 欲報三聖之培養厚恩, 寧負殿下, 而爲今日凶黨之罪人, 不忍負三聖, 而爲後世君子之罪人。 此是殿下家庭間事, 殿下若曰, 句踐、康王, 不必爲聖祖醜辱, 沈痼浸潤, 不必爲寧考誣毁, 非出本意, 果是大行親敎, 當初處分, 果非寧考本意云爾, 則臣等惟當緘口結舌, 退死丘園, 歸訟於三聖而已。 如其不然, 亟討諸臣之罪, 以卞三聖之誣, 光殿下之孝。 臣等伏見備忘曰: “若不嚴鞫一鏡, 何以見大行於他日耶?” 辭旨痛迫, 神鬼可泣。 今殿下, 若不嚴治誣聖祖寧考之輩, 何以見聖祖寧考於他日乎?

批曰: “玆事予嘗默會于中, 而今觀爾等之疏, 增予哀感。 而至於攻擊之言, 予實病之。”


○司直李裕民上疏。 略曰:

權𢜫疏, 以不欲蔓延爲批, 殿下失言矣。 事苟可爲, 豈慮蔓延? 殿下受凶賊罔極之誣, 處千古暗昧之名, 而不思所以明辨痛雪, 則殿下其何以有辭於天下後世? 殿下在東宮, 至有辭位之擧, 鞫廳以語涉東宮者, 不錄陳達, 聖誣之罔極可知, 而掩置於暗昧之地。 陰移天位、門生天子、定策國老、擁立ㆍ援立等語, 與鏡賊, 自視若三字之招, 無甚異同。 願降明旨, 凡爲聖躬誣者, 嚴覈明卞, 以歸光明之域。

批曰: “不可以一人之惡, 混斥半世之人, 而果有是事, 今以追責, 豈不甚哉? 此等事, 予不爲之。 侵斥大臣, 良可異也。”


○行召對。


1月 7日[편집]

○丙午/以鄭思孝爲承旨, 洪致中爲判尹, 韓配義爲林川郡守。 吏曹判書李肇政也。


○昧爽, 流星出氐星下, 入南方天際, 狀如鉢, 尾長三四尺許, 色赤, 光照地。


○釋辛壬後竄謫人。 鄭澔、申銋、黃璿、李禎翊、尹廷舟、趙正萬、趙尙絅、李輝千、李宜顯、魚有龍、李重協、朴致遠、張鵬翼、金槹、姜頊、朴泰俊、趙榮福、李義宗、金有慶、申思喆、李喬岳、權炅、朴師益、李命熙、姜啓溥、尹鳳儀、尹得仁、李顯祿、李徵龜、尹憲柱、鄭亨益及在謫身死人宋相琦、任埅、李喜朝、申晢、吳重漢、李挺舟、李悟量移, 金千鶴、孫一業、柳慶裕、朴厚應減等, 洪錫輔出陸。


○上御時敏堂, 試講到記儒生。


○前司正任述上疏。 略曰:

殿下深惡黨論, 使群下改圖, 然今日黨論, 必有是非、邪正之不可紊者。 未知殿下, 有未能洞燭, 而故爲此依違彌縫之計耶? 若然則殿下本源之地, 必有所偏蔽也。 朱子曰: “古之惡朋黨而欲祛之者, 往往至於亡人之國。” 願鑑戒于此。

又言:

斯文事, 肅廟聖敎明白, 願快賜聖斷。

批曰: “應旨進言, 可見愛君, 而予豈有一分囫圇是非之意哉? 此指爲逆, 彼指爲逆, 古今天下, 奚有一邊爲賢, 則一邊爲逆, 一邊爲逆, 則一邊爲賢之理? 古人以無好人三字, 謂自賊, 而況擧半世而謂逆乎? 然則誅一懲惡, 擧直措枉之意安在? 尤可痛者, 彼此攻之, 皆以誣上爲言, 此非討之也, 反誣之也。 豈不念口不可言之義乎? 斯文事, 予方默會于中, 而初以私家文字, 轉輾推上於朝, 及至于此, 予竊慨然。”


1月 8日[편집]

○丁未/以柳重茂爲都承旨, 尹游、朴涏爲承旨, 李普昱爲掌令, 趙文命爲持平, 李玄輔爲正言。


○正言兪彦通上疏。 略曰:

破朋黨務蕩平之明旨, 可見無偏之聖德, 而怪鬼傾軋之言, 欲售網打之計, 憑藉鏡獄, 漸至羅織。

又曰:

小人之腹, 不能測。 天地之量容, 或有着得, 疑與機二字, 如聖敎所慮者耶? 臣知我殿下心事, 不啻如宋祖洞開殿門之諭, 獨怪夫聖敎愈勤, 而讒言愈進, 殿下亦無隨卽處分之擧。 臣恐疑與機二字之患, 不在備忘之下, 而在於此耳。 《傳》曰: “誠之爲貴。” 又曰: “無信不立。” 殿下破朋黨, 務蕩平之道, 苟不以誠信爲本, 則未免言敎不從, 而使之訟也。 百僚惴惴, 言官緘口, 以避讒人之鋒, 國勢岌嶪, 臣竊衋傷。

批曰: “進言得宜, 可不留意?”


○幼學禹德三、李最一、柳綬上疏。 略曰:

逆閹、鏡賊, 皆從輝疏之陰凶、耉言之絶悖而發, 而元惡漏網。 且擧肅廟朝諸臣, 而師尙謂甚於昏朝之孽臣。 旣云逆婢之所爲, 而恕敎敢指爲先王之寵愛。 人倫大變, 千古羞道, 而世最分疏而營救賊鏡。 丙申處分, 百世宜遵, 而賊鐸謂入浸潤之讒。 渠亦肅廟臣子, 何敢乃爾? 罪當一倂嚴鞫, 亟正常刑, 而三凶偃息, 鐸被薄罰, 可謂國有典章耶? 殿下見撓於脅迫之說, 罔念夫兩聖之誣, 徒以區區形跡之嫌, 不思快正逆亂之罪。

又曰:

眞儉以逆儒之弟, 憤懟其兄之見黜, 偃然抗疏, 而喉司晏然捧入, 殿下反降溫批, 臣恐亂賊益肆也。 殿下嗣服之初, 求言之下, 殺一士竄三臣, 其所以求之者, 反所以罪之也, 臣恐自今以往, 假使侂冑、盧杞輩, 恣橫驕肆, 上無由得聞, 而國受其害也。

敎曰: “向來義淵疏起頭, 無語及國恤事矣, 禹德三疏, 亦無此等語起頭。 極爲無倫, 此疏還給。”


○造紙別提方萬規上疏。 略曰:

殿下, 辛丑以後, 受群凶罔極之誣, 負千古難洗之名。 不但危逼聖躬, 仍又誣衊東朝, 而今日議論, 只知殿下之受誣, 不知東朝受誣, 有甚於殿下。 一鏡所撰敎文、章疏中, 引用霍顯、梁冀、閻顯等事, 至再至三。 此三事, 皆交通太后, 毒殺嗣君者也。 是則蓋以其渠輩所謂小急手者, 隱然以慈聖, 有所與知於其間然。 又曰: “內屋、戚聯。” 臣未知內屋何處, 戚聯何人? 又曰: “一札, 更圖於重宸, 遲速潛探於世相。” 所謂重宸, 亦指何處, 重宸御札, 是豈圖求而可得者耶? 潛探期日, 圖得一札, 將欲何爲云耶? 是則又以渠輩所謂平地手者, 隱然以慈聖, 亦有所與知於其間者然。 一鏡倡首, 諸賊(景)〔影〕從, 思所以必實鏡言, 於是乎金姓宮人之啓又發矣。 以大行朝元無本無等敎觀之, 則其的實不在, 斷然可知, 則渠輩雖極凶獰, 豈不知其人之實無哉? 蓋其許多機關, 藏在其中, 潛釀罔測之禍, 敢售不道之心。 末乃粧出尹恕敎者, 至曰: “此賊自先朝供奉已久, 以殿下所愛, 亦愛之(孝)〔者〕, 有所不忍而然耶?” 又曰: “且如淑媛、趙賊, 最承恩寵, 先王寵姬, 猶加顯戮” 云。 噫! 供奉亦愛等說, 指意叵測, 淑媛引喩之言, 亦極陰慝。 此豈恕敎一人之說也? 實渠輩同然之說也。 若使盛節, 果有是言, 則其時胡不姑爲生置, 一一盤問其根脚委折, 而急急正法後, 發此啓? 是其意, 蓋以如許惡逆之名, 藉口構誣, 上自不敢言之地, 下至擧宮之內, 莫不驅入於疑似黯黮之中, 然後一鏡前後之言, 方爲顚撲不破之論, 而二聖罔測之誣, 終歸難明之地故也。 一鏡戮屍之典寂然, 收孥之命旋收, 同黨六人, 不過削黜, 論啓金姓人事者, 又皆便同平人。 壽賢輩營護逆鏡, 擇配便地, 鞫體嚴重, 而初不刻日定限, 致令都事, 緩緩捉來, 其心所在, 有不可測。 鞫問之日, 同情諸人, 微發其端, 而終不窮覈, 惟幸徑戮, 三司之臣, 視若尋常, 終不請討。 遂元, 以討鏡之人, 爲凶疏, 尹晋請罪卞誣之人, 冀、顯引喩之六人, 訖無鞫問之擧, 徒知有鏡黨, 不知有殿下,。渠輩雖與鏡黨, 同一腸肚, 果有臣事之意, 則慢君護逆, 何至此極? 前後不言之三司, 宜幷竄配。 明陵誌文, 玄宮萬世之藏, 何等至重之地, 而不可使埋之說, 欲爲發掘之計, 爲大臣者, 周遮彌縫, 改撰之說, 肆然陳達。 向非先靈默佑, 陵寢之禍, 迫在燃眉。 凡爲我明陵臣子者, 孰不欲臠其肉? 前後發爲改撰之論者, 宜竝施逆律。 殿下於前後疏批, 輒以護黨爲敎。 人主之先以一疑字, 着在肚裏, 已欠鑑空衡平之道, 況於懲討哉?

上覽疏敎曰: “疏末所陳, 大義雖好, 而冀、顯二字, 雖出於一鏡之疏, 何敢提論其本語, 以駭四方之聽聞乎? 是所謂口不可言者也。 方萬規削去仕版, 原疏出給。”


○全州幼學柳組上疏。 略曰:

若有變幻逆獄之弊, 當施護逆之律。 殿下何爲而有此敎也? 使其逆節, 明白無疑, 則惟當沐浴請討之不暇, 何敢生變幻之計, 而如或有冤枉, 則不可强而定者, 國是也。 獄情虛實, 固非踈外者之所敢知, 而定策奉使, 殫盡周旋之誠, 衛國扶社, 竭其鞏固之圖者, 豈反爲逆臣耶? 逆之一字, 何等罪名, 而曾爲聖考, 托孤倚重之臣, 豈盡陷於此耶? 先朝諸臣, 皆罹逆罟, 儒賢俱被慘誣。 知人雖未易, 我聖考則哲之明, 容何不燭, 而扶正衛社之責, 盡付此數箇臣耶? 不爲逆而謂之逆者, 甚於逆者也, 實爲逆而謂非逆者, 亦甚於逆者也。 一任優游, 不思攘除, 則國家之亡, 可立而待。 願法列祖, 以除黨習, 覈獄案以雪聖誣, 遵遺敎以扶斯文。

上覽疏敎曰: “此與禹德三疏, 措語一樣, 還給。”


○上親試泮儒。 講畢, 賜金鼎臣、金相礪、鄭輯寧, 直赴殿試。 試官李肇曰: “三人賜第無古例, 太過矣。” 上曰: “曾有二人賜第之例, 雖三人何妨?”


○殿講入侍時, 上取覽《政院日記》中, 李師尙前後疏, 敎曰: “一鏡事, 藏諸心發諸口, 非一朝一夕之故。 予非欲以文字罪人, 而師尙疏語極駭悖。 文字之可用者何限, 而必用莾、卓等語, 又以昏朝凶黨比論? 此甘心護黨而然也。 其爲日後計則得云者, 豈是可言之事乎? 李師尙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承旨鄭錫三曰: “方萬規等疏, 金姓宮婢事及其他不敢言之言, 無數臚列, 事當啓稟入之, 而不及爲之。 此等疏必多繼入者, 若措語啓稟, 則謂之阻搪, 矇然捧入, 則非惟允之意, 有下敎然後, 可以奉行矣。” 上曰: “言可用則用之, 不可用則置之而已, 何可不捧入乎? 冀、顯二字, 雖出於一鏡之疏, 但曰出處在於《綱目》則可矣, 生出註脚, 大非口不可言之義也。 侵犯慈殿之言, 到今提起, 終涉無嚴。 如是之後, 若又有此等疏, 則罪不止於削版, 當與用其文字者同罪, 以此分付。” 仍敎錫三曰: “三百年宗社, 付托在予。 若此不已, 必將亡國而後已。 曾前承旨擬望之人, 今日政, 亦無一人擬望。 若有嚴畏之心, 豈不一用承傳乎? 今日參政吏堂, 從重推考。” 錫三曰: “竄謫諸人, 旣命放釋, 又有收用之敎, 聖意豈不好矣, 而此如薰蕕同器矣。” 上曰: “君父之言爲輕, 而黨論之言反重耶? 如是而國何可爲乎? 承旨平心徐究, 則可以知之矣。”


○命復宗簿寺直爲推治之法。 先是, 一市民, 與延齡君宮奴相鬨, 肆惡於門外, 王子夫人, 呈單本寺, 本寺刑推致斃。 臺臣發啓, 推考宗臣, 直治之法遂廢。 礪城君楫等請上復其法曰: “宗簿規例, 一如憲府。 士夫見辱, 憲府治之, 宗臣則呈于宗簿, 卽三百年成憲。” 上曰: “臺臣請推, 出於愼刑之意, 而祖宗成憲, 因此廢之, 殆同因噎廢食。 待宗臣亦不可埋沒。” 遂有是命。 臣謹按憲府掌王憲, 治京外不如法者, 非獨爲士夫見陵而設也。 國家待宗臣, 固不可埋沒, 而設私刑, 直治都民, 安用三法司爲哉? 況宗臣鮮蹈規矩, 安望其罰當其罪, 無豪橫厲民之慮哉?


1月 9日[편집]

○戊申/以權𢜫爲副摠管。


○以趙景命爲大司諫, 吳遂元爲獻納, 趙遠命爲吏曹參議, 金興慶爲禮曹參判, 尹鳳朝、朴乃貞、金啓煥爲承旨。 李肇政也。


1月 10日[편집]

○己酉/上親行春享大祭于敬昭殿。


○承政院啓: “推案中泰采事, 考啓有命矣。 昌道、益標等招以爲: ‘四大臣相議, 使兵判李晩成, 出李森忠淸兵使後, 又相議, 分付訓將, 以柳就章爲中軍, 以爲宮城扈衛之計。’” 批曰: “初旣不收孥, 則向者入於敎文中, 未免枉雜, 拔去。”


1月 11日[편집]

○庚戌/上引見下直守令。 承旨尹鳳朝奏: “先儒曰: ‘克己, 須從性偏難克處, 克將去。’ 克己之工, 自覺最有力。 且英銳過, 則愼重不足, 謹愼過, 則勇斷不足矣。” 上曰: “勉戒甚好, 當留意。” 鳳朝曰: “先大王代理時, 肅廟子孫堅持勿撓之敎, 便同金石之典, 而不出三四年, 乃以爲非先王本意, 而容易變改, 顚倒是非。 崔鐸積年沈痼等說, 其罪奚止停擧? 金麟壽疏批, 有復官等事擧行之敎, 而猶欠明白。 必須別下備忘, 明降處分, 先朝遣敎, 永爲定式。 宋時烈復享, 權尙夏復官, 尹宣擧父子, 先朝旣命勿稱先正, 勿稱儒賢, 亦宜明賜下敎, 因此事坐謫者, 亦宜悉放也。 私事推上之敎, 在當初則或然, 而在今日, 則旣有遺敎, 此非可論。 崔鐸與李德普之幷被停擧, 輕重亦倒置矣。 謂非先王本意之說者, 不可不罪, 申致雲反君讎國之說, 罪宜竄配。” 上曰: “不宜推上, 乃先朝下敎也。 尹宣擧、尹拯, 今若追奪, 則豈不彼往此來? 畢竟事何可料也?” 鳳朝曰: “臣非欲追罪也, 崔鐸侵辱先王之罪, 不可不罪也。 復官及道峰復享, 當一體擧行乎?” 上曰: “唯。” 鳳朝曰: “舜時八元八凱, 爲一朋。 人君當先明是非, 用其是者, 使非者革面歸化。 朱子曰: ‘元祐朝廷, 有明道力量則可, 而吾亦不可爲。’ 此不可不知也。” 又曰: “一鏡、尙儉、虎龍表裏和應之情狀, 自上旣洞燭。 一鏡辛丑疏後, 尙儉獄事出, 其後虎龍變書上, 又其後一鏡敎文出, 節節相符。 此則婦人、孺子所共知, 而義理晦塞, 人心陷溺, 雖未必皆有一鏡之心, 而以其同類之故, 在三司者, 無一言明其罪者。 辛丑以後, 三司之臣, 雖不可悉加重譴, 而削黜之罰, 斷不可已也。 鄭汝立逆節未著時, 人孰知之, 而宣廟尙令考出其引用之人, 遂罪擬望銓官矣。” 上曰: “元惡旣已正法, 何必一一追究耶? 三司之不言, 雖非矣, 豈有眞知其心而不言哉? 不過黨論所蔽耳。 前日備忘, 已有所言, 雖匹夫, 一言之後, 不可輕改。 況帝王乎?” 鳳朝曰: “凡事有我, 則便是私, 疑人之以我爲偏而不爲, 則亦歸於偏。 筵敎及批旨, 以其事關聖躬之故, 似不無心知其然, 而曲避嫌疑之意。 程子曰: ‘避嫌之事, 賢者不爲。’ 自建儲以來, 東朝所以托付殿下者, 爲宗社也, 非私殿下也。” 上曰: “予雖不足於學問之功, 凡事是則曰是, 非則曰非, 隨予心之所知而爲之, 元無避嫌之意。 雖以一鏡、師尙事觀之, 亦可知矣。 近疏多以左相事爲言, 歸予於藏怒之科, 此非黨習乎?” 鳳朝曰: “鳳輝事下敎, 誠聖德事矣。 孝廟朝, 李敬輿拜相, 亦聖德事, 而其心跡公私, 當察矣。” 上曰: “不然。 黨論以後, 安有公議?” 鳳朝曰: “朱子與趙汝愚書, 想下覽矣。” 上曰: “擧直措枉, 卽此意也。” 鳳朝曰: “玉堂方請方萬規拿鞫, 鞫問則過。 渠亦非創出之說。 尹恕敎疏, 供奉、所愛亦愛等說, 大怪, 趙淑媛之喩, 亦怪矣。” 上曰: “所愛亦愛等說, 誠殊常, 趙淑媛云云, 亦怪駭矣。 恕敎久枳臺望, 卽補外邑, 渠輩中公議可見。” 上曰: “如此語, 一鏡雖書之, 到今萬規, 何敢註釋而發諸口乎? 儒臣之請無怪, 而發言之人, 旣不究問, 解釋其言之人, 反爲拿鞫, 則不可矣。” 遂命尹恕敎削職。 鳳朝曰: “明陵改誌之請, 此豈忍爲者耶? 誌若改埋, 則陵寢其將安乎? 大臣回啓, 無驚痛之意, 亦不請罪發啓之人。” 上曰: “此事予欲下敎矣”, 命發啓臺官削黜。 鳳朝曰: “肅廟朝事, 辛壬後, 無不變革, 寧不痛心? 大臣、諸臣, 至以李潜爲立節, 壬辰科獄時, 肅廟有李眞伋, 亦可復科耶之敎, 而此亦復科, 肅廟處分, 無一存者。 殿下宜次次釐正也。 擁立、援立等文字, 此豈人臣所可引用者? 至於定策國老、門生天子之說, 出於大臣之口矣。” 上曰: “大臣門生之說, 予不以其言爲有意, 援立等說, 若以文字罪人, 則奚止此哉? 《綱目》魏太后事, 予嘗嘉歎。 予豈不若胡太后乎?” 鳳朝請依金在魯例, 宥釋親老在謫人, 命令該府, 別單書入。 鳳朝陳申銋放送, 政院以有臺啓不擧行。 上曰: “當下敎矣。” 鳳朝請放黃梓, 從之, 請解李德普停擧, 上以處分不宜顚倒, 不許。


○特罷三司諸臣職。 敎曰: “加律一鏡之言, 或出於大臣, 或發於重臣, 三司默無一言, 違牌相續, 有若觀望, 少有紀綱, 安敢乃爾? 前後三司, 一幷罷職。” 繼下備忘, 以陵幸時違牌, 罷吏曹參議趙遠命職, 以尹鳳朝代之, 罷禮曹判書李眞儉職, 以擇時使郞官替行也。 又命遞吏曹參判李世最職, 又命前參判黃一夏敍用。 又敎曰: “申銋, 臺臣雖請還寢出陸, 今之放送, 與此有異, 不可以連啓持難, 特爲放送。” 又特除金興慶大司憲, 兪命弘大司諫, 許玧禮曹參判, 金相玉、朴聖輅承旨。


○龍仁幼學安梲上疏, 請要害處, 各設烟臺, 列邑各設義兵廳, 以土着巨豪爲將領, 編籍土民, 稱以鄕兵, 分授信地, 又言:

春川爲金城天府, 絶勝於江都、南漢, 梁山鷲棲山最險阻, 請設關防。

又言:

南小門, 無學所創, 金安老廢之, 而有壬辰、丁酉之亂, 光海朝妖僧性智, 創新門于西北位, 而有甲子、丁卯、丙子之亂。 請杜凶門, 開吉門。

又言江上倉廩可慮, 宜築城於兩負兒峴, 設倉移之。 又請罷義僧入番之規, 各道置一摠攝統之。 又請禁衛營、御營廳, 罷鄕軍, 以都城、圻甸民代之, 而以軍布、保米給之。 又請汰減軍額, 而逐戶收米以養軍。 又請親耕以勸農。 又言朋黨之弊, 請毋論彼此, 同舟共濟。 因言祖父命老, 著《演機新編》, 李尙眞爲嶺伯時刊進, 頒布於將兵衙門, 父鼎基造兵車以進, 肅廟命各軍門造用。 批令廟堂稟處。


○副校理李匡輔上疏, 請鞫方萬規、柳組, 略曰:

慈聖, 國母也。 誣之者, 固逆也, 無其誣而謂之誣者, 亦逆也。 日昨, 聖批所謂非討之也, 乃誣之之敎, 眞是覷破此等鬼蜮情狀也。 噫! 誣慈聖, 天下之極罪也。 此豈敺推而所可納者, 分疏而所可脫者哉? 若果有毫分髣髴於萬規之言者, 則請竝下滿廷搢紳, 一國章甫、宗戚、武臣抗疏者於司敗, 明正其罪, 不然則治萬規誣慈聖之罪, 使四方八域, 昭然知慈聖初無可辨之誣焉。 義淵誣先王, 則旣伏法矣, 一鏡誣聖躬, 則亦伏法矣, 顧此誣慈聖之萬規, 獨不可以義淵、一鏡之罪, 罪之乎? 況虎龍之陰凶情節, (益)〔蓋〕在於托以爲殿下卞誣, 而實則誣殿下也。 今此萬規之托以爲慈聖卞誣者, 實亦誣慈聖也, 懲討之典, 尤不宜異同也。 組疏敢以定策奉使, 殫盡周旋之誠等語, 顯訟逆魁, 其變幻獄情之計, 若是縱恣, 而不施護逆之律, 則向日備忘, 恐不免爲紙上之空言。 殿下何不念此, 而不過給疏而止哉? 至於聖考托孤等語, 尤爲無嚴。 惟我景宗大王, 春秋鼎盛, 四年代理, 非若沖年幼嗣, 顧托大臣之比, 則渠雖急於爲群凶頌功, 何敢矯誣肅廟之末命, 若是其縱恣耶? 此其罪不但護逆而已。 臣謂萬規與組, 一體竝鞫, 然後人紀賴立, 亂逆知懼矣。


○直講安世甲上疏言:

眞儒與逆鏡, 一而二, 二而一者也。 陰騺悍毒, 殺戮爲事, 凶謀秘計, 無不主張, 氣焰掀天, 一世趨風, 把握朝權, 勢傾人主。 金東弼之以敎文事論逆鏡也, 含憤蓄毒, 視若私讎, 則出國朝所無之擧, 汲汲請對, 單付外邑。 卽此可見與逆鏡, 同一心腸。 惟當闔門俟戮, 而其弟眞儉, 公肆疏辨, 而以辛丑一疏, 謂之綱常所係。 此與鏡疏, 同一圈套也。 益寬以逆鏡從弟, 綢繆陰謀, 半出此人之手, 向來一疏, 凶悖之說, 亦紹述逆鏡。 柳綏, 卽逆鏡之至親, 爲逆鏡劾東弼。 其爲逆鏡之羽翼鷹犬, 人皆指目。 明彦亦逆鏡之心腹, 鳳輝之侄壻, 辛丑在灣府, 傾竭府儲, 人莫知去處, 莫不疑惑。 冊封先來之出來也, 故爲挽止, 使不得趁速馳上, 其心有不可測。 作爲黨魁, 肆行胸臆, 東弼之論鏡也, 以東弼斥補, 爭鬧政席, 仍至起出。 前疏中逼誣凶悖之說, 亦莫非出於逆心之撑腸, 憤氣之所激也。 命奎、普昱, 以不文無識之人, 爲逆鏡、師尙、明彦之使喚軍卒, 受其卵育, 仰其口吻, 凡有效忠於三凶者, 則事事助成, 言言奉行, 前後凶疏悖啓, 無不挺身自當。 普昱則濫躋榮選, 名器猥雜, 匡輔戾氣所鍾, 凶愎陰慝。 以眞儒至親, 逆鏡瓜牙, 昏夜出入, 爲其使令, 戕人禍國之事, 無不攘臂擔當, 鏡黨以此汲引, 濫通淸要。 願幷竄殛。 鞫獄體重, 名出賊招, 則法當拿覈, 而白望招, 鞫廳公然不書, 禁都黃有牧, 據法爲證, 則問郞尹游, 始乃書之。 所援諸臣及逆鏡, 不得已胥命, 而承旨趙景命, 以勉出之意, 至煩啓稟, 必使冒出治獄, 有牧則因事擊去, 使不得與聞鞫事。 蓋撲殺白望, 以爲滅口計者, 賊鏡所主張, 而實景命協成之也, 宜正其表裏和應之罪。 泰億門生國老之說, 終不明正其罪, 願亟治不道之罪。 泰億當其從兄之按法也, 與諸宰同入對, 故逆鏡至曰: “以泰億同入觀之, 其從兄之爲逆可知”, 以爲藉口準請之資。 殘滅骨肉之狀, 婦孺輿儓, 亦皆切齒。

又言明陵改誌之請, 啓語罔極, 大臣收議, 亦極悖慢, 而尙無討罪, 臣竊慨然。


〔○〕文兼金國礪上疏, 略曰:

自殿下正位東宮, 凶徒之必欲動撓者, 鳳輝倡之。 蓄怨於積年廢棄之餘, 逞毒於名號已定之後, 疏語無非逆腸中出來, 字字句句, 帶得狠毒底意思。 鏡、儉之接踵跳踉, 亶由其有所傳援也, 爲殿下臣子者, 孰不欲食肉寢皮哉? 宦婢輩, 雖甚妖惡, 如無凶徒之指嗾, 則設計逞凶, 何若是無忌, 逆情發覺之日, 如無暗地染迹, 則亦何必任其自斃, 徑先了獄, 若是汲汲乎? 殿下不治此輩, 而欲雪三聖之誣, 其可得乎?

又言:

崔鐸、李德普同罰之未安, 請明正鐸罪。

又言:

承宣之望, 無故者何限, 只以一二人草草塞責, 用意極巧。 此輩惟恐善類之或進, 違拒君命, 必欲角勝, 亶由於傲上方命之習, 能守傳護之法。

上覽疏敎曰: “是是非非, 固人情所同。 然而黑白不辨, 是公耶? 左揆事, 諉予於藏怒之科。 此等疏, 雖一日百至, 決難賜答, 此兩疏還給。”


○慶尙道幼學金麟壽等七百四十餘人上疏。 略曰:

尹宣擧、拯之黨, 只知有宣擧, 而不知有肅廟、先王, 敢以變改肅考處分之意, 冒瀆於聖子御世之日, 敢以非先王本意, 沈痼浸潤等說, 粧撰抑勒, 直驅於是非不明之科。 其慢誣聖考, 欺蔽先王, 必欲揮擲遺訓, 變亂是非者, 都出於爲宣擧、拯報復之計, 觀於宋時烈之黜享、權尙夏之削官, 可知。 必以聖考所施於宣擧父子者, 反施於兩賢, 以快其憤, 則僞做一夜潛享之說, 以爲黜享之欛柄, 闖發白地捏誣之啓, 以成削官之罪案。 道峰升享, 在丙子正月十二日, 尹趾善立異疏十五日乃入, 而有姑寢之批, 故政院以已擧行之意稟啓, 則乃以勿爲分付爲批, 而彼說則若以趾善疏批下後, 汲汲潛享於一夜之間, 而以已擧行瞞稟者然, 向日政院捧入儒疏之啓, 猶執已敗之前說, 可笑甚矣。 致雲以凶逆遺孽, 毒螫尙夏, 罰及泉壤, 啓中讎國叛君等語, 倫理都盡。

又曰:

殿下以事關先朝, 而有所留難, 則是殿下不諒先王之心也。 我先王如有變亂黑白者, 斷不饒貸之敎, 卽肅考堅持勿撓之意也。 其後處分, 有違於前者, 實由於群壬輩眩亂壅蔽之致。 此果出於先王之本心實情乎? 今以群小之幻弄壞亂, 而反歸之於先王處分, 則是先王孝思, 受其晻昧, 終無所發明, 將何以有辭於天下後世乎? 宣擧康王、杜擧、句踐、延廣之說, 疵毁大義, 貽累聖躬, 此聖考所以有毁板撤院之命也。 一自其黨之鴟張, 朝廷所以待宣擧者, 尊之以先正, 享之以俎豆, 則彼以宣擧之誣毁聖祖, 看作當然底道理也。 此不但孝廟之盛德、大業, 受其玷汚, 抑何以慰顯、肅兩聖在天之靈? 願復時烈已黜之享, 給尙夏已奪之牒, 宣擧父子, 不復以儒賢待之, 而非先王本意沈痼浸潤等, 侵辱寧考者, 亟置重典。

批曰: “孝莫先於繼述。 先朝處分, 旣載刊冊, 大行朝繼述之意, 溢於批旨, 則承兩朝盛意之道, 從其一時過激之臺言可乎? 噫! 斯文是非, 固在儒林, 朝廷爵秩, 有何所關, 而推上于朝, 以至於此? 予竊慨然。 復官等事, 其令該曹擧行。”


○京畿幼學韓翊震等上疏, 略曰:

先正臣宋時烈, 衣履之藏, 在水原傍近, 章甫建祠請額, 肅廟卽賜梅谷書院之號。 一自尹宣擧, 以誣聖祖得罪聖考, 命撤其祠院, 其徒歸怨時烈, 聖時僞造潛享之說, 而遽撤道峰之享, 眞儒假托疊設之禁, 而盡去諸院之額。 當初眞儒, 以依肅廟成命, 癸巳以後, 書院疊設者, 請皆撤去蒙允, 而及其頒布事目, 則時烈書院之賜額於癸巳前者, 竝在撤去中。 爲人臣子, 簸弄變幻若是, 則何事不可忍也? 其時, 大臣以爲: “先朝所賜之額, 則不可還收。” 彼大臣, 亦豈非宣擧、拯私黨, 而其言猶如是。 願復道峰之享, 揭本院之額, 其餘同時所撤之院額, 一倂復宣, 而禁宣擧、拯先正之稱, 治群凶毒正之罪。

又言:

疏儒安允中、洪禹著、尹俔已宥, 而郭鎭緯、羅廷一、朴蕃、鄭萬源, 未蒙宥, 請竝放釋。

又請投畀崔鐸。

〔○〕幼學李瑾上疏, 略曰:

殿下, 常於忠逆之分, 不下指的之敎, 使爲忠者不勸, 爲逆者不懲。 至於斯文事, 不思勿撓之訓, 歸之私家之事, 臣直欲痛哭流涕也。

又言:

金鎭商, 有八十老母, 無妻無子, 請依金在魯例放釋, 其餘有老母者竝放, 秋曹、金吾, 一體施行。

且言申銋放送之命, 格而不行之未安。 又請新服後, 竄謫門黜人, 竝宥。

〔○〕京畿生員安宅仁請復宋時烈道峰院享, 權尙夏、李喜朝官爵, 竝賜致祭。 又曰: “凶鐸與昱、甲至云: ‘當初命享, 非先大王本意’, 不獨誣先正, 乃誣聖考也。 義淵以非先王本意之語, 已被誣上之律, 鐸輩誣聖考, 以非先王本意, 而置而不問。 宜嚴繩。” 皆批以已處分。


○進士兪彦鎰等, 以李德普疏下, 又上疏陳卞, 略曰:

斯文是非, 實係聖考遺訓, 必先推明大行之心, 以彰其不倍聖考之實, 然後事理昭然, 而語及兩朝, 蒙筆呑聲, 先以大行平日之心推知, 其決無此理。 又以大行在天之心, 勉之以責在殿下, 嗚呼! 心痛者聲不及緩。 文王陟降、文王曰咨, 是後人想像之意, 而前聖載之於經, 在天之靈, 想必悔悟, 卽先賢告君之辭, 而後世傳爲善喩, 則渠輩之抉摘誣捏, 歸之蔑倫之科者, 抑何心腸? 若如渠輩之言, 則必以大行之心, 爲有違於聖考, 然後方合道理耶? 揚聖考之遺訓, 彰大行之本心者臣等, 而罰至停擧, 侵辱寧考者鐸輩, 而罰又止於停擧, 殿下欲互擧而兩非之耶? 彼身事聖考, 位居廟堂者, 乃爲非先王本意之說。 爲此論者, 其果爲聖考之臣子耶? 伸聖考之誣, 明大行之心, 此乃臣等之所當急耶? 抑亦殿下之所當急耶? 殿下每以朋黨爲慮, 抑聖心於此事是非, 亦不免以此二字, 先措意間, 故遲回不肯處分耶? 竊恐只此病根, 深有害於聖心。 殿下試於此事, 掃去彼此之念, 不復以時烈、尙夏、宣擧、拯, 先橫着於肚裏, 而只以其人其事而觀之, 如曰: “時烈、尙夏雖賢, 而亦在色目中, 扶之者何免黨護?” 云爾, 則有說焉, 黨有善不善。 宣廟於癸未群奸論先正臣李珥、成渾之時, 下敎曰: “予欲依朱子說, 願入於珥、渾之黨。” 聖考之作爲斷案, 使勿撓於百世, 卽宣廟當日之心也。

仍請復時烈院享、尙夏官爵, 治鐸及回啓廟堂之罪, 批曰: “已處分。 李德普停擧, 所以正士習也。”


○修撰姜樸上疏, 略曰:

殿下英明太過, 而或少凝靜沈厚之意思, 溫仁有餘, 而猶欠嚴毅堅確底氣像, 以致欲祛文而文愈繁, 欲懋實而實未著。

又曰:

應煥、萬規, 接踵逆淵, 朝臣顧瞻, 工爲苟容之圖, 不思齊討之義, 甚至爲倀而要媚, 挺身而要功, 人性之喪失, 至此而無餘地。 然其彼此用意, 均出於局上得失之計, 而彼門墻之外, 可笑可惡者, 羅學川、金始鑌、申等是已。 鄭澔有可紀之功, 閔鎭遠有可釋之義, 苟如渠輩言, 則數年之間, 何其死伏無言, 今始相繼躍言, 若不及者? 其心術、情態, 不忍正視。 嶺南之從古無此事, 信如始鑌之言, 而矢言之喙, 未及旋歛, 躡人之武, 同歸一跡, 山南數百年直聲、正氣, 不免爲此輩所掩蝕。 今日之窺測逢迎, 臣不得不以爲殿下出治之原, 有所未盡而然也。 人心世道, 陷溺如此, 而國爲國者有之乎? 董子曰: ‘正心以正朝廷。’ 願留意。

批曰: “疏末戒切, 可不留意? 羅學川等事, 所論亦好, 而亦未知其二也。”


○吏曹參判李世最, 疏辨許錫疏語, 有曰: “以尹鑴之凶惡, 而當初有伯夷之褒者, 未見有追咎之事, 則今於一鏡伏法之後, 欲以前日一言, 追成罪案, 眞所謂何患無辭也。” 例批。


○左參贊姜鋧等, 聯名上疏。 略曰:

萬規疏凶悖之說, 上及不敢言之地, 臣等不勝骨驚心痛。 彼其意, 專在誣陷廷臣, 而計無所出, 乃敢上誣慈聖, 無所不至, 以隱然二字, 托以一鏡之語, 擬之至嚴之地, 仍又繼之以金姓宮人之啓, 果發之語, 欲盡擠滿廷諸臣於罔測之坑坎, 其排布機穽, 潛伺暗狙之狀, 噫亦巧且憯矣。 臣等之最所痛切者, 以臣等之故, 侵誣之言, 上及於慈聖耳。 惟我慈聖, 其尊若天, 何等至敬至嚴, 而公然一朝, 忽登此輩之唇舌, 其所以捏合粧撰, 無非罔極之說, 援比擬議, 無非罔測之事。 一賊婢査出之請, 實是擧國齊憤, 萬不獲已之擧, 而或稱以驅入於疑似黯黜之中, 或稱以終歸難明之地, 自唱自和, 一張一翕, 隨手架鑿, 極意鍛鍊, 自以爲爲慈聖卞誣, 而乃爲眞箇誣慈聖之逆臣。 渠輩之心, 初以爲一鏡誣聖躬一事, 亦足爲盡陷廷臣之資矣, 以殿下之明, 旣燭一人之惡, 不足以混及半廷之臣, 更不爲蔓延之事, 則生出新計, 百端揣摩, 敢以爲我殿下至孝之心, 莫如藉重慈聖, 其所爲言, 乃至於此, 是何人理, 是何世變? 願聖明, 嚴鞫萬規, 快正邦憲。

批曰: “方萬規疏語, 雖極驚痛, 其引用之人, 亦不究治, 則先治其言辭敢以不諱者, 輕重何如? 況此等之言, 一猶不忍聞, 且成案而按之乎?”


○前郡守金慶衍上疏。 略曰:

殿下曷嘗見爲宗社、萬民之主, 蒙被一身之誣衊, 而泄泄汶汶, 尙不能申脫, 如殿下今日之所遭乎? 殿下試思之。 旣以建儲爲非, 代理爲罪, 則其於所建儲所代理之地, 誣逼何如也? 頃日備忘, 十行懇惻, 以用人一款, 罪責銓地者, 尤極嚴明, 而廷臣惟以樹黨排異爲事。 試以喉院通擬事言之, 盤據銓地者, 不有成命, 肇與世最、珙, 密地講確, 闖生奸計, 勒令政院, 必以在京無故人差出之意爲啓, 而在京當擬之人, 亦無端拔去, 僅以一二人塞責擬望, 使珙隱伏不參, 詐以不相通擬陳疏, 巧爲擊去之計。 旣擬旋拔, 惟意所欲, 三司之望, 一向撑塞, 蓋慮非其黨, 則一入言地, 渠輩罪逆, 上達天聽故也。 趙遠命、翼命, 卽逆魁之至親也。 翼命見枳翰薦, 爲世所棄, 而淸塗華貫, 無不濫竊, 疏中敢發門生天子之說, 救解巨源, 營護逆鏡之罪。 遠命則昵伏近密, 力救逆鏡, 草出啓辭, 爲僚席所挽而止, 而今乃汲汲通擬銓望, 出於陰護逆鏡之意, 請一幷斥黜。

仍請申銋放送, 特命喉司捧傳旨。 批曰: “一鏡陰蓄不道之狀, 旣已洞知, 而侵斥銓衡, 殊欠公平。”


1月 12日[편집]

○辛亥/特遣史官, 宣別諭于領議政李光佐、左議政柳鳳輝、右議政趙泰億。


○領議政李光佐, 以方萬規、韓世基疏, 上疏陳卞, 有曰:

自古逆賊承服, 元無爲問黨援, 久久活置之規, 而盛節就服六七日不加誅, 至加刑訊者, 亶爲覈問賊婢名字, 詞窮然后始正刑。

又曰:

萬規急於捏陷廷臣, 專欲藉重網打, 敢以萬萬罔測之說, 肆然上及於至敬至尊之地。 朝家雖罪臣誅臣, 如萬規者流, 明燭情狀, 痛加處分, 然后人心方可鎭定, 國體始得尊嚴。 臣之一片丹心, 終願爲聖上, 效一分裨補。 臣如爲身謀而有此言, 殿下雖不加刑辟, 天地鬼神, 必殛之矣。 陵誌改撰事, 臣非敢臆對, 肅廟朝, 有請改諸陵誌文者, 肅廟以埋誌體重, 下詢諸臣, 而疏請之人, 則元無論罪之擧, 終以改撰誌文, 付諸史官爲敎。 臣敢援此獻議。

又曰:

庚子三月, 爲承候入京, 留城外四日, 侍藥設廳, 卽入闕外五十餘日, 遭大慼, 哭臨於外班, 以至成服。 不臨不哭, 是何言也? 今番大慼, 重臣、宰臣帶軍銜屛居者, 皆就外班, 或瞻哭野外, 臣豈敢較絜同異, 明言者之無據乎?

批略曰: “世道陷溺, 景象不佳。 至於誣及不敢言之地, 事極驚痛, 故特施削版矣。 卿疏亶出爲國之誠, 卽令極邊定配。 誌文事, 請改之人, 雖極無嚴, 卿之覆啓, 援用先朝故事, 則少無不安之端。 不爲奔哭事, 予雖不明, 豈信此等之語乎?”


○大司諫趙景命上疏, 略曰:

萬規疏, 不覺毛骨俱靑。 世道至此, 殿下之國, 不亡何爲? 上批乃反誣之也之敎, 可謂明竝日月。 然渠疏以誣慈聖三字, 上一變書, 則在殿下爲慈聖討復之道, 所當鞫問萬規, 如有一毫近似於其言者, 則上自庭請, 下至軍校, 皆當一倂誅罰, 以討誣聖之罪, 如其不然, 萬規白地誣慈聖之罪, 雖萬戮而不足償。 其於討廷臣、討萬規之間, 爲慈聖卞誣, 討復之大義, 係是一着。 願速賜處分, 無使誣慈聖之賊, 一日偃息於覆載之間。 尹恕敎疏淑媛之說, 臣未知何爲而發, 而雖以萬規所指斥者見之, 有何一毫近似者耶? 久枳淸望, 蓋亦有由。

又曰:

變換逆獄, 傾軋廷臣者, 當施護逆之律之敎, 王言一播, 信如四時。 萬規、德三疏, 無非變換之根柢, 傾軋之陰計, 而尙不施以護逆之律。 殿下有始無終之德, 已不勝憂歎, 而喉司之弁髦前敎, 不思稟旨, 直爲捧入, 亦極駭然。 當該承旨, 宜卽遞罷。

又曰:

安世甲疏, 攙及臣名。 壬寅三月二十八日, 一鏡謀害兩殿之說, 出於白望之口, 其翌日, 大臣入侍, 有勉出一鏡之事, 臣則同爲入侍, 無一陳白之說。 四月二日, 白望又有大臣、宰臣謀害東宮之說, 臣以大臣胥命, 鞫坐停罷, 亟賜處分, 以完鞫事之意, 稟啓, 元無勉出之言。 黃有牧, 厭避出使, 呈訴自遞, 擊去之說, 亦可脫空。

疏入, 以三司已罷職, 命還下。


○承旨金相玉請對, 吏曹參議尹鳳朝, 同爲入侍。 相玉奏: “在謫有老親人, 書入有敎, 此外又多被謫年久者, 宜均霑一視之恩。” 鳳朝言亦同, 命別單書入。 相玉曰: “三司、卿宰, 無排擬之道, 蒙宥諸人, 甄敍然後, 政官方可推移擬望矣。” 鳳朝曰: “閔鎭遠敍用, 使之一參祭班, 允合於當初特放之意, 此外諸人, 亦宜漸次甄敍。” 命蒙宥人別單書入。


○命閔鎭遠、金在魯、金取魯、金希魯、金祖澤、黃璿、鄭亨益、趙正萬、李倚天、趙尙絅、李宜顯、魚有龍、李重協、朴致遠、金有慶、鄭澔、申思喆、金槹、朴泰俊、趙榮福、申銋、張鵬翼、尹廷舟、姜頊、吳重漢敍用, 李義宗、李喬岳、朴師益、李命熙、姜啓溥、權炅、尹鳳儀、尹得仁、李顯祿、李徵龜, 還給職牒, 復宋相琦、任埅、李喜朝官。


○以黃一夏、李聖肇、洪重禹、柳鳳徵、尹惠敎爲承旨, 李箕翊爲兵曹參判, 閔鎭遠爲禮曹判書知經筵, 李縡爲副提學同經筵, 李宜顯爲知春秋, 申銋、金興慶爲同春秋, 金有慶爲戶曹參議, 尹泓爲漢城庶尹, 宋文相、尹涉爲禁府都事, 李鳳翼爲司諫, 朴師聖、金相奭爲正言, 柳復明、李倚天爲持平, 洪鉉輔爲修撰, 金墰、李彙晋爲掌令, 金在魯爲左尹, 金槹爲執義, 鄭宅河爲獻納, 徐宗燮爲副校理, 徐命遇爲兵曹參議, 又以安重弼、朴聖輅爲承旨。 皆吏曹參議尹鳳朝政也。 兵曹判書沈壽賢, 累違召命遞差, 以李裕民代之。


○大司諫兪命弘請對入侍時所懷:

逆鏡辛丑之疏, 誣逼兩宮, 極其窮凶, 未及究覈, 徑先寘法, 巨魁雖戮, 餘孽尙在, 趁今嚴覈, 不容少緩。 請疏下六人, 幷令拿鞫嚴問。

上曰: “元惡旣戮, 隨參何至拿鞫乎?” 又所懷: “尹恕敎之疏論金姓宮人事也, 供奉已久, 所愛亦愛等語, 指意叵測, 遣辭陰凶。 請拿鞫嚴問。” 上曰: “文字引用, 極駭悖, 故昨有削黜之命, 而文字間事, 非拿鞫之事矣。” 又所懷: “斯文是非, 肅廟處分, 炳若日星, 而向來備局回啓, 敢以非先王本意, 肆然誣毁。 請回啓諸人, 姑先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上曰: “其時回啓人書入可也。” 又所懷: “李森爲鏡賊腹心, 國人所共指目。 向來李鳳翼之疏, 槪擧實狀, 而敢以拘於體統, 一番往見爲言, 賊鏡之黜配, 使其親信將校劉姓人, 潛自贐問。 其忘君附賊之罪, 不可不嚴懲, 請絶島圍籬安置。” 上曰: “李森, 不易得之武弁也。 雖與賊鏡相知, 而其於同朝之義, 不異矣。 以一時事, 至用栫棘之典, 似過矣。” 命弘請允六賊鞫問事, 上曰: “光武時有安反側之事, 今不可爲已甚, 聖訓中有疾之已甚, 則亂之語。 方務曠蕩之時, 不宜太過, 而削黜則太輕, 幷遠竄。” 命弘請允尹恕敎事, 上曰: “有心無心間, 關係重大, 一問不可已, 而方萬規疏批, 有耳可聞, 口不可言之敎。 到今盤問之際, 不忍聞之說, 必多有之。 兩人今若竝爲究問, 則豈無可知之事, 而不可爲矣。” 命弘請允李森事, 上曰: “若於就拿時問之, 則不可容貸, 而島配時問之, 不異矣。 如此事, 推上而盡罪之, 則朝廷間完人無多, 此豈滌瑕蕩垢之道也?” 後八日, 承政院啓言: “備邊司郞廳來言: ‘問于三大臣, 則皆以爲其時主張回啓之人, 不得詳知’ 云。” 批曰: “已久之人, 不必追論, 而使之書入者, 特欲知之爾。 置之可也。”


○命一鏡正法後, 三司一倂罷職, 以不請加律也。


1月 13日[편집]

○壬子/以沈壽賢爲兵曹判書。 李裕民以在外遞故也。


○命放疏儒被謫人洪禹著、羅廷一、朴蕃、郭鎭緯、鄭萬源、申球、尹俔。


○以兪命弘、鄭錫三爲承旨, 閔鎭遠爲司僕提調, 尹錫來爲判決事, 李箕鎭爲校理。 尹鳳朝政也。


○右議政趙泰億上疏, 有曰:

萬規之急於網打搢紳, 敢以不敢道之言, 上逼於不敢擬之地, 直以請討逆婢之人, 擧歸之於誣慈聖之科。 誣告一人, 尙有其律。 況誣告百僚乎, 況誣及於至尊至敬之地乎? 此事大關綱常, 臣恐不正萬規之罪, 將無以有辭於天下後世。

又曰:

世甲疏敗倫之說, 其時卿宰、三司之入對, 臣則不進, 大臣再送言曰: “以罪人至親, 自存形跡, 分義不敢不若進對, 而引嫌之爲得。” 故臣入對之辭, 止曰: “臣則罪人至親, 不敢言。” 至於他啓, 亦不得開口論列, 如他人他啓。 蒙允後, 臣則先出不復入, 臣之從兄之啓, 亦不允於是日。 其後陳賀之班、敎文之撰, 會盟之祭, 庭試考官之擬, 皆不參涉, 通朝之所共知也。 一鏡云云, 本出於侵辱臣及李光佐之言。

批略曰: “方萬規事, 已諭於首揆之批。 安世甲疏語之無義, 予已洞知。”


○上御召對, 講《綱目》。 檢討官洪鉉輔曰: “齊之斐澤曰: ‘陛下傷細, 帝王之度, 頗爲未弘。’ 人君當務爲寬大, 而以苛細爲戒也。” 上曰: “齊主以新臨萬機, 慮不周悉爲言, 可謂不誠實矣。” 吏曹參議尹鳳朝入侍, 承旨金相玉, 陳陵幸隔日, 兵判沈壽賢下鄕。 鳳朝曰: “大司馬重任, 而昨遞其職, 移拜他人, 今日又遞其人而還拜之, 似涉顚倒, 亦非誠信待下之道。” 上曰: “無端遞職, 亦不以在京人差代, 而又不仍任, 似非誠實, 故還拜之, 非誠實, 非予本意也。” 司諫李鳳翼、持平柳復明入侍啓曰: “左議政柳鳳輝貫盈之罪, 尙逭沐浴之討, 神人之憤, 可勝言哉? 惟我大行大王, 爰遵祖宗徽規, 深念國家大計, 上承慈旨, 托殿下以儲副之重, 彼鳳輝顯有不滿危動之計, 以宗社莫大之慶, 謂之 ‘國體太輕, 忙急草率’, 禁中定策, 授受光明, 而至曰: ‘使令催督。’ 儲位已建, 八域愛戴, 而獨自驚遑憂惑, 又以人心疑惑, 久而靡定等語, 公肆惡言, 渠何敢於名號已定之後, 輒懷異志, 恐動天聽, 謀危國本, 若是其無嚴乎? 迄今偃息於覈載之間, 汚穢於具瞻之地, 以殿下天地包容之量, 雖有不介懷之敎, 渠若有一分人心, 則何敢戴頭擧顔於天日之下哉? 請姑先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上曰: “宋英宗亦不以爲罪。 予若藏怒而不聽從, 則固非矣, 此則不然, 亟停勿煩。” 鳳翼曰: “死不與此賊共生。 宋朝事, 聖孝似指蔡襄事, 而與此有異, 且無陳疏之事矣。” 相玉曰: “誓不與此賊俱生, 鳳輝之謂也。 殿下每以事關自己, 有所容貸, 而殿下之位, 卽祖宗之位也。” 上曰: “英宗封拜之後, 謂忽急者有之矣。” 復明曰: “此是名號未定時事也。” 上曰: “在大行朝則或可矣, 而今則雖日上十啓, 必不從矣。” 鳳翼曰: “殿下欲容彼輩, 寧殺臣。” 上曰: “予必不從, 須勿强勸。” 又啓: “領議政李光佐, 凶詭陰譎, 包藏禍心, 專擅簸弄, 肆行胸臆。 逆鏡撰文事出也, 諫疏一上, 衆口譁然, 乃反崇奬逆鏡, 陞八座擬本兵, 愛護倚仗, 如恐不及, 及賊鏡逆節彰著, 聖敎惻怛, 而身居三事, 終不請討。 丙申以後, 自以爲心事未暴, 聖考違豫之日, 無意造班, 庚子大喪, 亦不趨哭於殯殿, 陵草已宿之後, 揚揚冒出, 未知心事, 見白於何地, 而若是肆然乎? 明陵改誌之請, 實是罔極之變, 而收議有彌縫之意, 斯文是非, 遺訓炳若日星, 而敢以非先王本意等說, 一筆句斷, 恣意誣毁, 若有一分顧藉先朝之意, 安敢乃爾? 請罷職。” 上曰: “領相非凶家害國者, 只有逆鏡陞資事, 爲今藉口, 而以他事觀之, 可知其不然矣。 誌文事, 依先朝事爲之, 有何可罪? 亟停勿煩。” 又啓: “右議政趙泰億, 以浮悖之性, 有側媚之態, 滅絶倫常, 不齒人類, 擅弄重柄, 籠絡群奸。 逆鏡敎文之出, 爲主文者, 宜可詳究, 而蹀血二字, 看作尋常, 聖上燭其逆節, 荐降哀痛之敎, 而身居三事, 稱病偃臥, 無一言及於討逆, 及至處分嚴正, 欲爲自拔之計, 遂發有嫌之說。 昨年逆鏡之儐行, 送餓西坰, 盃酒講歡, 詩句寓意, 有嫌者如是乎? 定策國老、門生天子之說, 絶悖無倫, 胡至此極? 門生、國老, 卽唐朝閹宦輩, 擁立昏辟之事, 則此果何等時, 乃敢比擬於今日? 造意駭悖, 脅迫誣衊, 罔有紀極, 請罷職。” 上曰: “敎文事, 雖以身爲主文, 不能致察爲罪, 而自已不干與之事, 何可罪之? 亟停勿煩。” 仍敎曰: “向來鋒刃之慘毒, 何〔可〕忍言, 而古人云: ‘寧人負我, 毋我負人。’ 今豈可爲慘刻事乎?” 鳳翼申尹恕敎、李森啓, 又啓曰: “李師尙, 以逆鏡血黨, 主張凶論, 恣行胸臆, 戕害善類。 昨年疏中, 敢以肅廟朝諸臣, 比論於昏朝凶黨, 用意窮凶, 遣辭絶悖。 至於日後計云者, 其心尤極叵測, 請絶島安置。” 上曰: “依啓。” 又啓曰: “我殿下以肅廟之子, 大行大王之弟, 承祖宗之付托。 今日北面於殿下者, 熟敢有異議於其間, 而李明彦, 乃敢以援立、擁立等語, 肆然書之章奏。 蓋其凶計, 出於脅持君父, 使不得措手, 請絶島安置。” 上曰: “疏語雖如此, 島配過矣,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復明又啓曰: “蹀血、懷刃兩句語, 實千萬古不忍聞之凶言。 爲人臣子者, 沫血請討之不暇, 而伊日三司, 視若尋常, 默無一言, 其和應共附之狀, 可勝痛哉? 請其時三司, 竝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上曰: “依啓。” 又啓: “逆鏡敎文出後, 奬用逆鏡之銓官, 較諸營護者, 殆有浮焉。 宣廟朝, 汝立除職之銓官, 一竝論罪。 請其時銓官, 一體摘發,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上曰: “一鏡事, 未發之前, 染黨之人, 豈能盡察哉? 不允。” 又啓: “本兵之長, 地望自別, 李裕民特授、遞出意外。本職雖已許改, 資級不可仍陞。 請還寢陞資之命。” 上曰: “依啓。” 金昌集等事停啓, 師尙配南海。


1月 14日[편집]

○癸丑/夜四更, 月暈兩珥。


○以洪好人、權忭、尹錫來爲承旨, 金在魯爲大司諫, 權益淳爲襄陽府使。


○館學儒生李復齡等上疏, 請斬方萬規, 略曰:

請査宮婢, 何與於我東朝母儀之尊, 而擬之於不敢擬之地者, 必如是而後, 善類可盡殺, 凶計可得售。

又曰:

臣等前疏, 若或近於賊規所云, 則雖駢首就戮, 固所甘心, 不忍與此賊, 俱生於一天之下矣。

批曰: “萬規事, 予已知其語之極涉無倫, 章甫之請又如此, 而予所不允者, 不忍提說故也。


1月 15日[편집]

○甲寅/申時, 日暈左珥, 夜三更, 月入紫微西垣。


○上親行望祭于敬昭殿。


○以閔鎭遠爲內局提調, 申弼賢爲兵曹參議, 鄭匡濟、李台徵爲正郞、佐郞。


○正院啓言: “御營兵, 當隨駕, 而大將李森, 在城外, 兼大將金重器, 以留都大將, 領本局兵, 御營兵, 無領率大將。” 批令中軍替行。 又啓言: “禁衛兵當聚會, 而大將沈壽賢在外。” 批禁軍別將招來聚軍事, 分付。 又啓: “扈衛軍官, 當屬留都大臣, 而旣無留都大臣, 則無屬處, 結陣事, 何以爲之?” 批依禁軍陣例, 分付別將。


○修撰洪鉉輔上箚, 請陵幸退期, 且言留都扈蹕無人, 虧損事體。 批曰: “因山已過, 春露旣濡, 展拜園寢, 情所不已。 朝儀, 乃文也, 展拜, 乃質也, 此先儒所謂寧野之意也。”


○假注書南渭老, 右議政趙泰億處, 傳批書, 啓略曰: “一鏡爲儐使西出, 臣以戶曹判書, 爲迎接都監堂上, 率諸郞與勅使, 偕出沙峴。 一鏡依例先出弘濟院, 惟有一事, 似爲人所傅會。 癸卯冬, 金始㷜以司僕正, 爲書狀赴燕, 臣爲司僕提調。 本寺依例爲郞官設餞, 副使李明彦, 同坐。 一鏡爲見兩使臣來, 明彦索臣別詩曰: ‘諸友別章, 皆押荊字。’ 又顧一鏡曰: ‘今日逢趙判書, 以廉頗負荊之荊, 押之, 兩虎勿共鬪, 好矣。’ 此則譏切一鏡, 使之摧謝於臣也。 今以餞始㷜, 爲餞一鏡, 以爲疑亂計也。”


1月 16日[편집]

○乙卯/上謁懿陵, 奉審陵上, 周行於曲墻前, 諸臣諫其勞動, 上不許, 仍行親享如禮。


○出宮時, 大駕至二橋近處, 路南有人, 作怪駭聲, 金吾羅卒, 捉致問名, 乃李天海也。 命付秋曹査問。


○備忘記:

方萬規疏中, 指意凶慘, 不勝驚痛, 而凶悖之說, 不忍更提, 特施投畀之典, 更思之, 語犯其親, 爲人子者, 其可不爲切齒痛卞乎? 不忍者小節也, 討逆, 乃大關也, 不可不一番親覈。 萬規卽爲拿來設鞫。


○以沈檀爲判義禁, 李箕翊爲同義禁, 徐宗玉爲禁府都事, 朴聖輅爲刑曹參議, 鄭亨益爲判決事。


○諸承旨入侍時, 上曰: “萬規疏語, 足爲斷案矣。” 都承旨兪命弘曰: “以搢紳疏批旨觀之, 聖意可以仰揣。 蓋其言雖絶悖, 自有所由來矣。”


1月 17日[편집]

○丙辰/午時, 日暈兩珥, 暈上有冠, 暈下有履, 色皆內赤外靑。 白虹貫日。


○復故相權尙夏官爵, 宋時烈道峰院享, 放在謫人李秉常、洪禹傳、黃梓, 洪錫輔量移, 金鎭商減等。


○不言三司, 現告鄭齊斗、徐命遇、李景說、愼惟益、李濟、尹會、趙翼命、李眞淳、沈珙、尹㝚, 撰進敎文時, 不言三司, 現告李廣道、鄭錫五、金始燁、金東弼、趙翼命、趙鎭禧、李顯章、權益淳、呂善長、尹游、李承源、尹行敎, 誌文改撰發論臺諫, 現告朴長潤。 旋以錫五, 都尉孫, 且未闋服, 命止削職。


○親鞫入侍時, 上曰: “雷異出於陽氣閉藏之時, 虹變又在天地生物之始, 咎實在予。 自省之道, 豈可少忽, 而群下亦宜思答天譴, 務歸和平, 以保邦國。” 臨退, 上曰: “臺諫入侍, 無直退之例, 傳啓可也。” 李鳳翼等申三合啓, 泰億啓中, 拔一鏡儐行一句, 但曰: “餞席詩酒, 渠亦不能自隱。” 又添所謂嫌者, 不過爭文衡, 先後合啓方張之中, 附奏自卞, 縱恣無嚴等語。 鳳翼申四啓, 復明申一啓。 又啓: “被啓之人, 臺啓未收之前, 不敢徑卞。 況合啓, 罪名至重? 今泰億罔畏國法, 凌蔑臺閣, 指囑王人, 附奏自明之辭, 史官不能爭執, 乃反馳啓, 有若替爲分疏者然。 小有國綱, 安敢乃爾? 請當該史官, 削去仕版。” 幷不允。 敎曰: “古人有獄中上書者。 有可辨事, 則雖史官書啓, 豈不可爲之乎?”


○軍士李天海, 凶言犯蹕, 伏誅, 幷鞫方萬規殺之。 刑曹參議朴聖輅, 受天海供, 求對陳: “天海稱: ‘妻父河潤遠, 薄待渠, 欲奪妻, 與他人, 厥妻作黨謀殺渠, 故爲報怨計, 上言駕前’ 云, 而下款誣上不道之言, 非今日臣子所可聞, 故不忍泚筆, 而天海妻呈狀云: ‘天海爲魍魎所祟, 或自刎或刺腹’ 云, 故親驗之, 則果有癡痕。 大抵失性之人, 而擧動時觀光次躍出云矣。” 上曰: “雖狂人, 旣出此言, 則不可置之。 其時自稱告者, 承旨未聞耶?” 承旨金相玉曰: “只聞今番換局, 豈可乎之言矣。” 命拿來鞫問。 天海年二十九, 供: “武藝別監河潤遠, 妻父也, 謀殺矣身。 潤遠入番闕內, 指嗾他人, 欲殺矣身, 故望其得生, 入陣中告之矣。” 刑一次不服。 上命罪人凶言, 勿書文書中。 問: “凶言汝稱聞於河潤遠者, 必是浪說, 聞於何處耶?” 供曰: “聞於申潤廷。 渠輩相語, 故從傍聞之矣。” 承旨洪好人曰: “罪人雖稱狂譫, 而爲言極凶矣。” 上曰: “非狂譫也。 告者二字, 亦陰慘。 其時渠初言國家無狀, 又曰: ‘換局豈可爲哉?’ 只以爲妖誕矣, 今盡聞渠凶言矣。” 天海又爲不道之言, 承旨兪命弘及好人, 請拿潤遠、潤廷, 從之。 上曰: “天海言內, 往來闕中, 可知其言之說, 尤極凶慘矣。” 仍敎曰: “陰慘不忍聞之說, 不可濡口。 左右史勿書宜矣。” 假注書洪曙曰: “其言極凶慘, 故不忍書諸草冊矣。” 上曰: “換局之說, 謂之九月二十日, 聞於河潤遠, 換局屬耳, 此豈成說乎? 俄云聞於潤遠, 今云聞於道路, 何也?” 同義禁李箕翊曰: “罪人, 其病狂者矣。” 問申潤廷。 潤廷年四十九。 供稱: “業武, 方爲扈衛軍官。 天海在同生家挾戶, 九月間則同在渠家。 天海常時往見潤遠, 則必饋酒, 而天海則輒發辱說, 謂將殺渠云。” 上問天海曰: “潤遠先言之乎, 潤廷先言之乎?” 供曰: “潤遠先言之。 潤遠往來闕中, 故知而言之矣。” 又曰: “潤廷爲此言, 則潤遠止之曰: ‘勿爲如此之言矣。’” 問前後言之不同, 供曰: “初則忘却矣。” 上曰: “若忘却, 則九月之言, 何能記得乎?” 天海又爲不道之言。 上曰: “渠稱爲此言, 則可以殺潤遠, 末又曰: ‘聞之道路’, 潤遠輩於路次, 爲此言乎?” 天海曰: “出於無妄矣。” 又稱: “換局之說, 聞於其同生萬海, 謂之好云矣。” 上曰: “換板則好之說, 與無狀之言, 相反何也?” 天海曰: “換局好之說, 果誤達, 無狀之說, 乃直告矣。” 上曰: “渠以何心, 稱無狀乎?” 天海曰: “此言, 實非臣之心矣。” 又曰: “此言非潤廷之言, 乃是臣自爲當死之言矣。” 旋又曰: “此言聞於潤廷矣。” 壓膝二十四度, 天海不服, 亦無痛楚之聲。 上曰: “凶獰如此, 何事不爲耶?” 刑潤廷, 問: “汝以天海爲病狂, 而親問時見之, 與汝言異。 此必是天海犯蹕就囚後, 怯於連累, 使潤遠之女, 詐呈秋曹爲引, 此誣罔計也。” 潤廷供: “天海欲殺矣身, 故爲誣罔之言矣。” 上曰: “有所嫉之人, 則以謀逆等語誣告, 猶或可也, 今天海之言, 極是意外, 豈不異哉?” 潤廷供: “天海本是失性人, 故如此矣。” 上曰: “一鏡、虎龍, 亦不得已正法, 今又有天海不忍之說。 聞此心膽欲墜矣。 潤廷發明, 極其殊常, 而古人治死囚, 有齋戒決事之規。 姑爲停刑。” 判義禁沈檀曰: “潤遠招殊常, 而今承聖敎, 不勝感服。 人君不欲濫刑, 則可無枉死之人矣。” 上曰: “古人有當怒觀理之言。 平心舒究, 則自當有處之之道矣。” 翌日, 又親鞫, 加刑天海, 問言根, 供稱: “聞於潤廷。” 問曰: “必有聞處, 而反以潤廷告之, 極陰凶矣。 欲殺潤廷, 則告以謀逆猶可也, 其言豈敢萠於心者乎?” 供稱: “潤廷、潤遠, 與賣酒人李相萬, 同言之矣。” 又問之, 供稱: “虛損而爲此言。” 又稱: “爲鬼神所崇而爲此言。” 又稱: “若有虛物來敎, 故爲此言矣。” 又稱: “其言孰不爲之乎?” 天海又引申德河, 上曰: “蔓延之言, 問郞不必盡書矣。 所援引, 皆有怨者矣。” 好人曰: “潤廷雖以天海爲狂易, 而天海非狂易。 潤廷使天海妻, 秋曹呈狀, 亦有周遮之跡矣。” 天海、潤廷面質, 潤廷向天海曰: “汝雖諉於世廷, 世廷不過覓食於家而已, 何嘗有在家談話時乎? 二十日, 吾以房會, 不在家, 歸而醉倒, 何嘗與汝談話乎?” 天海曰: “二十日房會, 汝豈不替送汝子, 而在家乎? 其日朝食前, 相會爲此言矣。” 潤廷引張纉明。 天海稱: “纉明, 其日食前, 果同在矣。” 拿纉明, 問卄日潤廷往參房會與否, 纉明供: “二十日房會, 潤廷乃是其時所任, 似當來會, 而不能的記。” 屢問, 所供如初。 又稱: “九月, 則潤廷似連爲來會矣。” 命纉明放送。 敎曰: “潤廷擧措殊常, 似無異天海矣。” 檀曰: “似是爲其言者矣。” 加刑潤廷, 問: “詐呈秋曹, 難免先發之計。 敢以日字之適在房會常定之日, 爲倖免之計。 汝之常常敢言, 此等凶悖之說, 使如彼凶獰輩得聞者, 明若觀火, 汝何處得聞此言耶?” 供稱: “此出於天海之狂言、妄說矣。” 問郞徐命九曰: “天海非狂人矣。” 刑潤廷一次不服。 上下詢天海, 直爲正法當否, 諸臣皆請正法。 持平柳復明曰: “不捧結案正法, 則有乖王章。 斷不可創行, 捧結案後正法宜矣。” 命卽捧結案。 天海根脚, 父壽興, 父矣父廷齡, 母矣父申鳳吉, 胎生長養於東部連一連二契。 肆然犯蹕, 敢言凶悖不忍聞之說, 大逆不道, 的實遲晩, 不待時凌遲處斬。 上下詢潤廷加刑當否, 諸臣皆以爲: “減死無妨。” 復明曰: “加刑盤問, 期於得情宜矣。” 上曰: “若加刑, 必徑斃。 以難明之事, 至於殺之, 則何如也? 申潤廷島配, 河潤遠旣出天海招, 遠配。” 先是, 凶黨力沮建儲計, 旣不售, 粧出鏡、虎起誣獄, 必欲動搖不敢言之地, 計又不售, 則及上光臨大位, 群不逞之徒, 譸張煽訛, 誑惑四方, 至天海凶言而極矣, 而獰頑抵賴, 端緖未究。 及戊申之變, 任環供: “有翼、維賢做出凶言, 內外相應。” 後乃曰: “其時嗾天海凶言者, 今有助矣。” 有翼則以爲: “維賢做出凶言, 使播閭巷。” 世弘則以爲: “維賢凶言, 若早發覺, 當出大事, 而幸不發覺, 可謂順成。” 有翼又言: “維賢作不忍聞之言, 欲玷汚聖德, 以煽動人心, 成其逆事。” 李師魯供: “維賢自以戚里, 可爲高官。 若非此時, 宜不草草, 故有此怨國之言。” 有翼以爲: “如此之言, 助播之, 則可以疑惑人心, 傳播甚多, 人皆以爲然, 成此事, 惟在人心。 附賊之類, 皆知凶言之無根無據, 而牽其慾心, 同此逆謀。” 李翼觀供: “有翼初爲此凶言, 而有翼聞於朴弼顯。 天海初居生民洞, 後移水閣橋, 臣往來京中, 天海爲主人, 而臣要給粟斗, 則天海來, 故臣兄弟, 夜與天海爲此言。 天海素唐突, 故臣果指使, 而言根又出於李日佐。 日佐, 弘澤之子, 麟佐之族, 居果川, 入賊黨云。” 蓋有翼、弼顯, 敎誘維賢, 做出凶言, 又與翼觀兄弟、觀孝、世弘、日佐等, 傳播遠近。 翼觀又指嗾天海作變之狀, 至是盡露, 而有翼輩之必敎誘維賢, 做出凶言者, 以維賢, 戚聯王室, 故欲藉其言, 而眩惑人聽, 噫嘻! 亦凶矣。 其凶言, 蓋與戊申逆檄、致雲凶言同云。 問萬規曰: “鏡賊冀、顯凶言, 旣正王法, 則肆然註脚者, 言之凶悖, 有浮於引用者。 一鏡則藏於心者, 汝則發於辭者也。 金姓宮人事, 敢以推上於不敢言之地。 上疏果是自作乎?” 萬規供: “鏡賊雖正法, 而其黨六人, 宜用同律。 冀、顯凶悖之言, 前後疏章, 無分明說去之人, 故矣身詳言之。 金姓宮人事, 大行朝, 有元無之敎, 而終始爭執, 故言之, 而鳩聚柳應煥等疏, 斷章取義, 雖辭不達意, 實無指嗾之人。” 又問: “小急手之說, 何等凶悖, 而汝疏中, 敢以東朝與知於其間云者, 是豈人臣發口之語耶?” 萬規供: “敎文中有曰: ‘內屋戚聯。’ 又曰: ‘一札更圖於重宸。’ 故引而爲言。 冀、顯二字及金姓宮人事, 亦以此也。” 命加刑曰: “告指嗾則止, 否則加刑。” 供: “尹鳳朝使爲之, 而又有名不知灰洞居士人下人秦必雄, 與其人及尹叅議相親云, 必雄持疏草往來, 矣身躬往灰洞李姓兩班家, 持疏草來于李漢東家, 使漢東, 刪峻語, 而漢東以爲: ‘無峻處。’ 故寫呈矣。” 問鳳朝, 供: “萬規不知面目, 秦哥及灰洞李姓人, 亦不知面目姓名。 渠果與矣身相親, 何不親見請疏草, 秦哥不知面目, 則渠何以從矣身, 得疏草示萬規乎?” 命鳳朝、萬規面質。 萬規向鳳朝曰: “丁酉間褒貶時, 公坐見之。” 鳳朝曰: “貶坐見之, 豈可以此, 謂面分乎? 汝雖與我有言, 吾則多官中, 何以知汝乎?” 萬規曰: “必雄, 汝不知乎?” 鳳朝曰: “不知也。” 萬規曰: “必雄往來趙克亮家曰: ‘尹叅議在鄕, 若上來則上疏可爲之。’ 汝不知耶? 必雄持疏草來曰從汝家來矣。” 已而, 又曰: “更思之, 克亮自汝家, 持疏草來矣。” 鳳朝曰: “克亮吾知之。 正月初, 克亮持一疏來曰: ‘有人欲爲之。’ 余曰: ‘此草決不可用’ 云矣。 汝疏出, 而段段變易, 便是別本矣。” 萬規曰: “吾謂必雄云: ‘疏語似峻, 汝第往尹叅議前更議。’ 則必雄歸言: ‘近日疏章, 大都如是, 有何刪改之事?’ 云矣。” 鳳朝曰: “必雄持疏往來之說, 一面不知之人, 豈有此理? 汝必見欺於必雄矣。” 上曰: “昨以爲不知萬規, 而今有相見之事, 何也?” 鳳朝供: “萬規謂必雄來示疏, 故以不見對, 今則謂克亮來示, 故以實對。 至於識面事, 公會一見, 謂之相識乎?” 問秦必雄, 供: “本不知鳳朝、萬規。” 與必雄面質, 萬規語屈。 刑萬規, 供: “以不忍杖推諉。” 上曰: “萬規誣上不道, 比趙嗣基尤凶慘矣。” 萬規刑二次結案曰: “矣身疏語, 初不知誣上, 終未免誣上之歸。” 誣上不道, 遲晩, 不待時斬, 籍沒家産。 仍敎曰: “鳳朝, 雖與萬規招有間, 以世祿之臣, 職在淸顯, 雖有人來示, 此等之疏, 事當嚴辭退斥, 而酬酢于人, 以致逆招引告, 誠極痛駭。 極邊遠竄。 秦必雄, 面質時, 旣已發明, 放送。” 復明曰: “尹鳳朝遠竄似過矣。 必雄面質時, 旣已落空, 克亮往示疏本, 而不許刪改, 其無干涉之事, 可知。” 上曰: “豈其盡然乎?” 臣謹按, 方萬規疏, 不過註脚其出處, 欲明一鏡之爲逆, 與凶徒之有意指斥者, 其心異矣, 上怒其敢斥言, 竄之。 於是, 搢紳、章甫, 視作奇貨, 以爲乘機藉重, 脅持擠陷計, 紛紜投疏, 爭倡迭和。 上惑其說, 適有天海凶言, 遂竝鞫誅之, 其死固冤矣。 蓋上於辛壬義理, 本有自嫌之意, 而又被凶徒所脅持, 遂以兩治兩解, 爲蕩平之術, 故鏡、虎磔而李義淵死杖下, 天海誅而方萬規就大辟, 貽累聖德多矣。 蓋不但誅萬規一事而已, 可勝歎哉?”


1月 18日[편집]

○丁巳/親鞫入侍時, 司諫李鳳翼、持平柳復明, 申前三合啓, 上曰: “亟停勿煩。” 仍敎曰: “爲臺閣者, 亦世受國恩, 國無事然後, 世祿之臣, 亦平安矣。 此時雖務歸公平, 猶懼不濟。 況近來爻象何如? 將何以爲國乎? 天海敢爲換局之說, 予何嘗欲爲換局哉? 頃者一邊人章疏, 予非不欲嚴斥, 而向來逆變, 尙忍言哉? 然一邊之人, 豈盡爲逆, 而竄配數多, 挽近所無, 餘存者, 又以陳疏被罪, 則是予助其慘刻也。 予欲疏釋調用, 歸於和平, 而人心已有疑之者。 頃儒臣疏亦云: ‘因山後當換局’, 亦未知予意也。 向來誅戮竄配, 初則亦出於黨, 今日合啓, 諺所謂傭報也。 報復之事, 予不取也。 王郞之變, 光武使反側自安, 故能成中興之業矣。” 鳳翼曰: “只明其是非可矣。” 上曰: “今之是非云者, 卽一邊人之是非也, 非眞是非也。” 鳳翼曰: “此所謂國是也。” 承旨金相玉曰: “鳳輝, 逆臣也。” 上曰: “此在大行朝則可爭, 而在今日則不可言也。” 復明曰: “如是, 則猶不免計較之私矣。” 上曰: “出於計較, 則予果非矣, 予心小無芥滯, 何可允從乎?” 鳳翼申前四啓, 復明申前二啓, 而史官律名, 改以拿問定罪, 幷不允。 上曰: “偕來史官, 凡大臣動靜, 皆馳啓。 旣有所懷, 何不馳啓乎?” 相玉曰: “雖傳敎, 臺閣爭執, 則政院例不得捧傳旨。 史官馳啓, 事體未當矣。” 上命檀進前, 敎曰: “漢文除苔背, 我朝世宗亦除笞背法。 近者世道日下, 凶逆接踵, 連治誣大行、誣東朝之罪人, 至於干係自已事, 顧何言哉? 天海凶說, 極爲陰慘, 抵賴尤極獰頑, 故施以壓膝之法, 而壓膝無於律文云。 雖律文所載, 已甚者, 亦可除去。 況無於律者乎? 刑問之法, 亦非古者五刑之屬, 而此則《大明律》所載, 而壓膝之法, 終非人主愼刑之意。 天海凶獰, 雖能忍之, 而他人豈忍此乎? 所見亦慘矣。 此後則依除笞背法之例, 永除壓膝法可也。” 仍命定式施行。 又命義原君爀, 依其兄陽原君例還給職牒。 仍命歲抄中, 如有拔去人, 依先朝例書入事分付。 且敎曰: “臺諫之啓謂拔去, 前古所未有之事也。” 命弘陳: “世變無窮, 獄事連出, 干涉之人, 不可不嚴懲矣。” 上曰: “頃有一鏡事, 今有鳳朝事, 而予不欲蔓延矣。”


1月 19日[편집]

○戊午/判尹洪致中上疏, 略曰:

臣平生, 不喜色目、偏黨之說, 特以見嫉於向來一種時論, 遭古今所無之橫逆。 矧今物情之不平、時議之不容, 猶夫前日, 則臣雖欲出入周行, 有不可得。

禮判閔鎭遠上疏, 略曰:

臣之所負罪名, 事在先朝, 雖不忍追提, 惟其赤心憂愛, 自謂可質神明, 而罪釁橫生, 崩心痛骨。

又曰:

辛丑唯諾, 同罪之人, 尙在謫中, 揚揚朝端, 臣不忍爲。


○召對時, 司諫李鳳翼、持平柳復明申前合啓, 不從。 鳳輝啓, 添異心挑動, 怒氣勃鬱等語, 及先大王特允鞫問之啓, 而秪以慶禮在前, 不欲施刑, 還收成命等語。 又曰: “殿下雖以事關自已, 曲爲假貸, 而舜之誅四凶也, 程子曰: ‘堯擧舜於匹夫而禪之位, 四凶懷憤怨不平之心, 故舜誅之。’ 殿下以次嫡升儲, 比舜之匹夫禪位何如, 鳳輝之顯斥, 比四凶之憤怨不平, 又何如? 舜又不嫌於自已事, 而快正典刑。 此豈舜有欠於好生之仁哉? 誠以四凶之罪, 天下之所共怒, 故順天下之心而誅之耳。 舜何嘗有私於其間哉? 此豈非殿下處鳳輝之法乎?” 三合啓結辭, 皆添姑先二字。 上曰: “《書傳》所載程子語, 與此事有異。 非堯、舜而欲行其事, 則必不能洽當矣。” 承旨李聖肇曰: “柳鳳輝疏, 無論彼此, 一世皆曰無狀。 李㙫, 卽其一生刎頸之交, 而猶參於賓廳會議矣。 夫氷炭決無同器之理。 殿下如欲依舊進用鏡黨, 則退斥兩司可也, 欲用今日廷臣, 則不可如是矣。” 鳳翼、復明申前啓, 竝不允。 復明又啓: “尹鳳朝詞學、才望, 見推一世, 爲聖上所奬用, 故如萬規者, 欲爲藉重援引, 而面質時旣淸脫所引, 秦必雄又已落空, 誣引之狀, 據此可知。 且鳳朝旣以決不可用爲言, 而萬規所呈之疏, 便是別本云爾, 則只以他件之偶見, 至施竄配, 豈不冤枉? 請還寢極邊遠竄之命。” 上曰: “不允。 職在淸顯, 自爲上疏則可也, 何可與議於他人疏乎? 克亮旣出賊口, 鳳朝又見克亮, 則疏本之用不用, 不須論, 遠竄亦末減矣。” 鳳翼及檢討官洪鉉輔, 亦陳其冤枉, 且言文學可惜, 上曰: “王憲至重, 不可以惜其人而容貸。 執法之官, 論其律輕則是, 而請寢, 誠意外也。” 臺啓訖, 講《綱目》, 至令萱勸齊王殺弟元侃, 以爲: ‘昔見先帝愛王, 寧死不忍行此。’ 鉉輔稱其忠, 上曰: “先王不愛, 則當無此言耶? 只言大義之當然, 不必着一愛字也。”


1月 20日[편집]

○己未/幼學成重殷上疏論六弊曰: “選守令, 刷逃卒, 變軍制, 簡給災, 常定錢價, 吏胥定數”, 語多冗瑣。 批令廟堂稟處。


1月 21日[편집]

○庚申/備忘記略曰:

予以否德忝位, 皇天警告, 無月無之。 昨冬雷異, 于今虹貫, 咎實在予, 曷勝悚惕? 廊廟殆空, 百事盡廢, 君勞於上, 民困於下, 尙未見一事之效。 是豈臣僚不能奉承而然? 此亦孤無自修之故也。 徐積曰: “父母欲之, 鄕人榮之, 諸君何不爲君子?” 正今日之謂也。 不思盡瘁之義, 睦婣之道, 惟恐黨習之或違, 是乃忠耶? 孝耶? 予所痛心者, 三百年列聖相守之宗社, 不能振起, 則他日何面, 歸拜於祖宗在天之靈乎? 蕩平者, 公也, 染黨者, 私也。 群臣欲爲公乎? 欲爲私乎? 予雖否德, 言由肺腑。 若托求言, 而傾軋之類, 當施投裔之典。 近密之臣, 代予草敎, 自政府, 廣布中外。

政院再啓, 請直爲頒布, 從之。


○大司諫金在魯上疏, 略曰:

辛丑之事, 最後批旨, 至誠惻怛, 可孚豚魚。 到此地頭, 雖使古君子當之, 必不得頑然無動, 則當日諸臣之苦心, 竊庶幾見諒於今與後, 而言者直驅之黨逆之科。

又曰:

同罪諸臣, 丹書自如, 進退榮辱, 義無獨殊。


○同義禁呂必容上疏, 略曰:

趙克亮, 當問而不問, 以致鳳朝之敢爲稱冤, 臺臣之公肆營救, 於是乎克亮, 終不可仍置矣。 克亮之初出賊口也, 判義禁臣沈檀, 與臣相議請拿, 則聖明不允, 慮蔓延也。 遐土幺麿之賤孽, 不過馴使, 而先伏刑誅, 眞箇指嗾之賊, 偃息自在於覆載之間, 國言喧騰, 輿憤益切。 願更究問, 以嚴處分。

批略曰: “元惡正法, 則雖有指嗾, 亦不同律。 況處分旣定, 何必更査?”


○校理李箕鎭上疏。 略曰:

聖上黜陟之典, 所以繼述肅廟之志事, 發明景廟之孝思。 卽聖敎所謂: “堯、舜之道, 孝悌而已” 者, 聖意所存, 旣如彼正大, 則其所以發令措事者, 惟當明白痛快, 人無容議爲, 豈以一毫私意, 吝滯於其間哉? 於皇聖考, 繼天立極, 授心法而正名義者, 實爲萬世不易之典, 則惟彼一種宵小之輩, 旣無以售其鬼蜮之情, 則乃反陰蓄怨懟之心, 凡所以逞憾於我聖考賓天之後者, 靡所不有, 至於震撼邦本, 危我宗祊而極矣。 以聖上日月之明, 非不知此, 而惟其包容之德, 過於濡忍, 辭令施措, 或不免爲姑息苟且之歸, 則其於繼述發明之道, 大有所歉。 臣於聖上不藏怒之敎, 不能無惑。 先儒曰: “血氣之怒, 不可有, 義理之怒, 不可無。” 若文王之安天下、朱子之太陽證, 曷嘗以聖人而無怒哉? 不當怒而怒者, 私也, 當怒而不怒者, 亦私也, 此所以聖人之心, 大公至正, 可怒在彼而不在我故也。 大舜之不藏怒, 何嘗當怒不怒之謂乎? 聖上今日之擧, 旣出於爲兩朝盡孝悌之道, 則惟當以公正之心, 赫然臨之, 使亂賊無所倖逭, 倫彝得以復敍, 然後處分光明, 志意昭著, 將有辭於天下後世, 而我肅考宏謨大訓, 於是乎闡發無憾, 亦可以不負景廟付托之盛意, 惟聖明加勉。

答曰: “近日事, 已諭於前席, 誠非姑息之意矣。”


1月 22日[편집]

○辛酉/以閔鎭遠爲吏曹判書。


○持平柳復明, 以呂必容疏斥, 引避有曰: “必容爲人衝動, 追生乘機傾軋之計。” 必容又上疏, 以復明爲變換掩護, 疑亂周遮, 且言乘機之說, 用意叵測, 例批。 司諫李鳳翼請復明出仕, 依啓。


1月 23日[편집]

○壬戌/以沈宅賢爲吏曹參判, 朴師益爲參議, 鄭澔爲禮曹判書, 李喬岳爲參議, 金東弼爲工曹參判, 權𢢜爲右尹, 申昉爲副校理, 李重協爲副修撰, 申銋爲惠民署提調, 鄭澔爲掌苑署提調, 李宜顯爲繕工監提調, 李宜祿爲金浦郡守, 申思迪爲平康縣監, 黃有垕爲交河縣監, 金相勛爲朔寧郡守, 洪禹濟爲富平府使。 吏曹判書閔鎭遠政也。


○吏判閔鎭遠入侍, 以戚臣, 力辭銓任, 不許。 鎭遠言: “安東府使朴師洙、高靈前縣監朴昌厚、慶山前縣監李廷亮、沃川郡守金、高山縣監李道顯, 淸簡善治, 有特異之績, 命賜表裏, 已遞者陞敍。” 又言: “守令立碑生祠, 肅廟朝禁令至嚴, 而朝令不行, 誠可寒心。 守令未遞之前, 立碑路傍者, 守令見而不禁, 尤爲駭怪。 《大明律》見任官自立碑者, 有罪。 此與自立何異? 慶尙前監司金東弼, 以頌看鐫石, 書金山郡守尹東魯題目。 東弼宜推考。” 上從之, 命禁立碑。 鎭遠請先正臣宋時烈、權尙夏賜祭, 從之。 鎭遠請宥金礪, 從之, 請放黃龜河門黜, 從之。 仍命門黜人別單書入。 翌日, 命放安重弼。 鎭遠陳被謫蒙放人, 或已敍, 或只給牒, 銓注苟艱, 命幷敍用。” 承旨兪命弘陳: “持平趙文命, 自鏡賊辛丑疏後, 明言顯斥, 爲鏡黨所擯, 捿遑下邑, 而與鏡賊交遊之人, 亦相絶。 以闋服後拜言職, 未肅拜, 混入於不言三司罷職中, 殊無旌別淑慝之意。” 上曰: “以向日疏觀之, 可知, 敍用。”


○上引見御史洪聖輔、曹命敎, 面勑而送之, 且敎曰: “良役變通, 卽今急務, 宜詳察以啓。”


1月 24日[편집]

○癸亥/司諫李鳳翼申前三啓, 不允。 停一鏡疏下六人拿鞫之啓。


○晝講入侍時, 知經筵事閔鎭遠曰: “桀、紂, 是無道之甚者, 《書》曰: ‘惟王淫戲, 用自絶。’ 三代遺風, 猶有存者, 故其臣敢爲此言。” 特進官洪致中曰: “唐太宗, 雖以納諫稱, 無誠心, 故曰: ‘欲殺田舍翁。’” 鎭遠曰: “矯飾爲善, 無異爲惡。” 上曰: “矯飾爲善者, 論其心術, 甚於爲惡矣。” 鎭遠曰: “朱子云: ‘講讀雖精, 恥於不踐。’ 願體念。” 上曰: “當體念矣。”


1月 25日[편집]

○甲子/殿講宗臣, 加南原君等十一人資。


○義禁府啓: “朴弼夢配茂長, 李眞儒羅州, 李明誼淸道, 鄭楷永川, 尹聖時密陽, 徐宗厦安陰。”


○持平柳復明, 上疏辨呂必容疏斥, 有曰:

疏旣不出於鳳朝, 又不刪改於鳳朝之手者, 不待問於克亮而可知。 聖上之竄鳳朝者, 只在於不能嚴斥而已, 此臣所以直請還寢, 而不請問克亮者也。 必容把作奇貨, 變換驅脅。 渠以逆鏡親黨, 求媚權門, 受人衝動, 欲其報效, 故乃人人而疑之耶?

批曰: “因一克亮, 爲乖激朝象之一機, 予實病之。”


1月 26日[편집]

○乙丑/以洪致中爲禮曹判書兼同經筵、同成均, 尹憲柱爲判尹, 沈宅賢爲同成均, 李宜顯爲同經筵、司譯提調, 金在魯爲典牲提調, 金祖澤爲兵曹正郞, 朴致遠爲宗簿正, 許錫爲司僕主簿, 李柬爲懷德縣監, 柳綏爲咸從府使。


○持平李倚天、正言金相奭, 申合啓。 倚天申前啓, 又啓: “長潤之罪, 可勝誅哉? 己巳黨人, 得罪名義, 不齒人類, 聖考嚴斥峻防, 不啻懲荊、舒而遏玁狁。 此輩蓄惡蘊憾, 思欲一逞, 及夫仙馭愈邈, 陵草已宿之後, 乃敢直請改誌, 不少留難。 張釋之曰: ‘萬一有人, 取長陵一抔土, 何以加其罪乎?’ 罪莫大於犯陵土, 法莫重於夷三族。 今長潤之罪, 已有古人之定案, 所謂加不得減不得者也。 請門黜罪人長潤, 亟正邦刑。” 竝不允。 相奭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尹就商, 賦性陰慝, 處事凶譎, 貪淫驕縱, 特其餘事。 素與逆鏡, 結爲腹心, 禍國戕人之謀, 無不陰助, 實爲千人所指名。 出白望之緊招, 而綢繆情節, 一未覈出。 當其被拿於鞫獄也, 恚憤於捕校之依例催督, 肆發憤罵之言, 顯有拒逆之狀, 被釋之後, 潛囑該廳, 捕校兩人, 一時汰去。 渠雖凶頑, 苟有一分臣節, 安敢乃爾? 如此陰凶樂禍之人, 不可置諸輦轂之下, 請極邊遠竄。” 允之。


○館學儒生兪就基等, 以李復齡疏下, 上疏略曰:

王法只施於癡騃寒賤, 而元惡漏網。 萬規不文, 尺童知之, 指嗾之訊問, 果以十手所指之鳳朝直招。 鳳朝亦人耳, 亦慈聖之臣子耳。 渠何敢以此等凶說, 萠心發口, 不憚身自陷於惡逆之科乎? 鳳朝之以不可用, 與便是別本之語, 自明者, 都不成說。 鳳朝之包藏禍心久矣。 前後變辭, 手脚盡露, 訊刑正法, 宜先於萬規, 而只一平問, 末減其律, 國人駭憤, 不欲共戴一天。 殿下於賊朝, 失刑固大, 而其弊卒至於啓彼輩無嚴之心, 彼復明者, 以賊朝馴養使令, 敢以淸脫等語, 面慢前席。 若非與賊朝同一逆膽賊肚, 則忘君讎黨凶逆, 何至此哉? 若不以罪萬規者, 罪鳳朝, 罪鳳朝之罪, 罪復明, 臣恐亂臣賊子, 將接跡而起。

答曰: “凡章奏罰疏頭者, 豈其人皆能文, 而疏意專出其意乎? 以爲疏頭故也。 萬規雖曰受嗾, 肆然呈疏, 豈逭王法? 問其指嗾而竄鳳朝者, 所以嚴懲後也。 爾等初疏, 只言萬規之因鳳朝, 欲爲起鬧, 至於聖誣事, 非臣子所可更提者, 居首善之地, 不能擺脫黨習, 藉重不敢言之地, 良可異也。”


○上御晝講。 知事閔鎭遠, 請嶺南、湖南敬差官, 擅給災結, 勿更還實, 從之。 武臣李汝迪奏, 南漢、江都外, 各營邑, 皆無城操之規, 請定式設行。 上曰: “古人云: ‘安不忘危。’ 卽今昇平日久, 人心狃安。 諸道城操設行, 而毋貽民弊事申飭。” 又奏: “倭館雇工, 以衣食之厚, 故京人多潛入, 傳播朝奇。 時留者罪之, 此後宜嚴禁潛入。” 從之。 又行夕講。


1月 27日[편집]

○丙寅/太學生兪就基等捲堂, 書進所懷, 略曰:

鳳朝之頭, 猶戴覆載之間, 則慈聖之誣, 猶未盡雪, 相率叫閽, 只欲扶綱常明彝倫。 豈有染黨起鬧之意哉? 藉重反誣之敎, 求死不得, 未辨反誣二字之前, 無以自立於世。

敎曰: “疏語旣不審, 因一誨責, 輕先捲堂, 士習必不若是。” 命同知館事勸入。 翌日, 成均館以開諭勸入, 而諸生不從, 稟啓, 批曰: “諸生以批旨中二字爲嫌端, 其疏中有曰: ‘聖誣未雪。’ 噫! 雖有無倫悖義之說, 誣上之律, 渠自當之, 有何纖毫侵逼於不敢言之地乎? 正萬規於王法者, 誣上故也, 則雪未雪, 何敢更議於今日乎? 疏章一上, 駭四方之聽聞, 批旨中二字, 豈曰過乎? 不自知其言之不擇, 以批旨爲嫌端, 身居首善之地, 不念自省之工。 士習如此, 他尙何說? 更爲勸諭, 使之還入。” 其翌日, 成均館又以諸生不入堂, 稟啓, 批曰: “一向捲堂, 殊涉未安, 而諸生所謂不安之端者, 反誣二字。 疏語旣不裁擇, 則二字烏可已乎? 然儒生雖不擇語, 豈因此而數多章甫, 爲誣上之歸哉? 疏批中, 不覺以下六字, 特爲刪去, 以示待賢關之意。” 諸生遂還入, 設食堂。


○持平李倚天、正言金相奭申合啓及前啓, 而朴長潤啓中, 刪去蓄憾思逞等語, 及長陵抔土一款, 以震驚幽宮, 實爲陵寢罔極之變, 爲辭。 又啓: “先王患候, 蓋非一時之症, 惟當以和平之劑, 漸次調補, 不可以攻伐之藥, 妄希捷效。 彼公胤者, 不思審愼之道, 輕投峻烈之劑。 如承氣湯、龍薈丸等藥, 藥性甚峻, 凡諸疾病, 不敢輕試, 而公胤乃敢試之於至尊之病, 以致胃氣先壞, 眞元暗鑠, 而其時廷臣, 惟恐延及於藥院諸臣, 不能據法爭執, 尙逭刑章。 請絶島定配罪人李公胤, 拿鞫嚴問, 依律處斷。” 批竝不允, 李公胤事, 處分已久, 不必更提矣。 相奭又啓: “備局回啓諸臣削黜事, 備局以不知主張回啓之人爲言。 今日備局諸堂, 萬無不知之理, 而互相推諉, 終不直陳之狀, 尤萬萬無狀, 斷不可任其掩覆而置之。 其時回公郞廳, 必當詳知, 請命從實指陳, 施以削黜之律。” 不允。


○上御晝講。 知事閔鎭遠曰: “昨日夕講, 聖上以一字誤讀, 有操心之難, 如此之敎, 可見隨事省察之一端。 朱子曰: ‘纔覺放心, 心便在此。’ 此是收放心工夫也。 殿下天姿甚高, 若加意於聖學, 則功效必速矣。” 上曰: “昨者所云, 適是自警之語也。 所陳當各別留意。” 參贊官徐宗燮, 請召方外讀書士, 使參講筵, 上從之。 鎭遠曰: “殿下擧措, 無違於中外之望, 則士皆當願立於朝, 否則無以服人心, 而士必不至矣。” 宗燮曰: “致士在殿下之誠不誠矣。” 鎭遠曰: “臣聞宋時烈, 每稱孝廟心學工夫, 文王後一人。 其時先正臣金集, 亦就徵。 孝廟誠心好學, 故得賢多。 上若誠好, 如孝廟, 致之不難矣, 待僚堂, 當議選經學之士矣。” 上曰: “得之在銓, 致之在予矣。” 宗燮陳科目中鄭澔、李縡經學, 爲士林領袖。 上命宗臣, 依先朝初年例, 與武臣一體輪回入侍於晝講。


1月 28日[편집]

○丁卯/備忘記曰:

敎文中陰慘之說, 爲臣子者, 何敢更提, 而萬規肆然註脚, 故親鞫正法, 問指嗾竄鳳朝, 則還寢之請, 已涉怪訝, 而因此起鬧, 又請覈問, 惟恐其言之不峻, 至曰: “聖誣未雪。” 雖有無倫悖義之說, 特渠自陷於不道而已, 有何纖毫礙逼於不敢言之地也? 以常人言之, 語逼內庭, 則不敢言者, 所以重內外也。 此等之說, 尤何敢下筆成章乎? 若此不己, 予之初不忍提之意, 安在? 我東禮義, 殆至盡矣。 今後更引此事, 語犯東朝者, 繩以誣上之律, 政院知悉。


○持平李倚天, 以尹鳳朝啓連啓事, 避嫌, 例批。 正言金相奭申前啓, 又啓: “判中樞沈檀, 以己巳凶孽, 負犯至重, 見枳淸議, 三十年矣。 投合逆鏡, 戕害善類, 況名出白望之招。 渠當縮伏俟罪之不暇, 而揚揚抗顔於天日之下, 千人所指, 物情愈駭。 請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不允。


○忠州幼孽鄭彦衡上疏, 請還宣樓巖書院,【院亨宋時烈】賜額, 批曰: “待先正之道, 不可不卽爲還懸, 令本道擧行。” 先是, 有癸巳後疊設書院撤額之令。 是院, 壬午宣額也, 而李眞儒私嚇道臣, 勒令撤額。 道臣權益寬, 行關本州, 輸送額板于禮曹, 禮曹以朝令之外, 不受, 還送本州故也。


○上御晝講, 講《論語》管仲不死章。 上問: “管仲有一匡之才, 則不死可也, 否則處義當如何?” 知事閔鎭遠引程子, 桓公兄太宗弟之言爲對曰: “仲無可死之義, 與王、魏異。 肅廟朝尹鐫進講也, 以王、魏爲不當死, 文正公宋時烈聞之, 深爲世道憂。” 上然之。 夕講孔文子與家臣同升章, 上曰: “吏判能以孔文子事, 念玆在玆於國家事, 豈不大有益乎?” 參贊官李聖肇奏, 蒙放四重臣, 宜下諭, 給馬催促, 從之。


1月 29日[편집]

○戊辰/左議政柳鳳輝免。 上特下別諭有曰: “向日卿心之斷斷無他, 予知久矣, 而廊廟一空, 北使將來, 不得已勉副。” 承政院以合啓方張, 不得捧承傳之意, 啓達, 特命政曹置處, 遂付領中樞。


○以黃欽爲判敦寧府事, 李宜顯爲刑曹判書, 朴聖輅爲承旨, 趙鳴鳳爲兵曹參知, 安重弼爲刑曹參議, 李秉泰爲兵曹佐郞。


○司諫李鳳翼, 以一鏡疏下六賊, 率爾停啓, 避嫌, 例批。 翌日, 正言金相奭, 以大論徑停, 公議峻斥, 請遞鳳翼職, 允之。


元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己巳/上親行朔祭於敬昭殿。


○行召對, 講《綱目》《陳紀》。 侍讀官李箕鎭曰: “陳太祖焚錦尙儉似美, 而胡氏以不罪桃根、爲本無怒心, 小人迎合之輩, 已能揣知其心。 此等處, 宜着意。”


2月 2日[편집]

○庚午/特拜鄭澔爲議政府右議政, 以魚有龍爲司諫, 李鳳祥爲刑曹參判, 申銋爲工曹判書。


○下別諭于領議政李光佐、左議政趙泰億, 使領受命召, 召還偕來史官。


○大司諫金在魯上疏。 略曰:

聖敎深懲向來慘毒之事, 勉以毋我負人之義, 其欲祛偏私致蕩平者, 無非至誠惻怛中流出, 而臣於此, 亦有過慮。 殿下此心, 非不美矣, 苟或不分人之淑慝, 事之輕重, 惟以姑息幷容爲務, 則其流之害, 忠邪混淆, 刑政解弛, 將至於國不爲國, 可不懼哉? 伏願玩《羲易》《泰二》之訓, 雖貴於包荒之量, 而亦不失憑河之勇, 則恩威幷行, 衆情咸服, 自底朋亡之休矣。 開言路, 爲治國之要, 而大小臺啓, 一幷靳允, 臺閣風裁, 因此沮閼, 只以謄傳故紙爲事, 孟子所謂訑訑拒人, 不幸近之。 且殿下, 每以懋誠實祛文具自勉, 而試以見於行事者觀之, 合啓旣發之後, 爲大臣者, 萬無赴朝之勢, 而偕來史官, 尙不召還, 命召䝴納, 輒命復授, 此非文具而何? 陵行之日, 本兵之長, 特軫其情勢而許遞, 俄以新代者之在外, 更授前人, 仍加督迫, 此豈誠實之道乎? 願反省加勉。 賊鏡疏下六人之異身同腸, 窮凶極惡, 國人所指。 臺臣之直請嚴鞫, 雖曰徑遽, 殿下之只命遠竄, 亦失太緩, 絶島栫棘, 恐不可已。 回啓備堂書入事, 命下近旬, 一任推托, 莫肯自首, 末乃以不得詳知啓達, 放恣欺慢, 莫此爲甚。 亟命更査, 依臺啓定罪, 然後君命可行, 國綱可振。 如或終難摘發, 則伊日行公堂上, 一幷現告宜矣。 崔鐸停擧之命, 罪律不相當。 惟我肅宗大王, 違豫多年, 勵政不懈, 至明幷日, 睿斷出天, 其於斯文事, 洞見本末, 大定是非, 而渠敢以沈痼浸潤等語, 公肆譏詆, 必欲玷累於嵬煥之聖德, 逞其恨懟之心。 投畀有北, 以正誣悖之罪。 萬規之獄, 趙克亮實爲緊關。 特命勿問, 雖出於不欲蔓延之盛意, 而被援者無以辨釋, 傍伺者迭起紛紜, 不可不拿覈克亮, 以嚴獄體也。 朴長潤之請改陵誌, 不覺其自陷於無嚴罔赦之科, 而此與漢臣所論, 事不相侔。 斷人死刑, 最宜審愼, 原情以論, 實屬過重, 願參酌定罪, 使刑法得平。

批略曰: “予豈姑息而然哉? 是中有非, 非中有是。 若因一事之非而盡歸之非, 一事之是而盡歸之是, 則聖人無偏之意, 安在? 臺閣體予意務公平, 而予若靳允, 則是予之過也。 偕來史官事, 卿言是也。 兵判事, 旣授復遞, 予則謂非誠實故也。 疏下六人, 不必加律, 崔鐸事, 果爲律輕, 朴長潤事, 可見公心 幷投畀, 趙克亮事, 獄事收殺, 何至更問乎?”


○修撰洪鉉輔上疏。 略曰:

蕩平, 是聖王建極之道。 必先卞別忠邪, 然後可望寅協之美。 殿下先辨忠逆賢邪, 使淑慝之分, 大明於一世, 而在下者猶爲黨習, 則罪之可也, 今是非相混, 處分或撓, 而遽欲行蕩平之政, 將不免扞格之歸矣。 《書經》程註, 實爲鳳輝之公案, 殿下反以予何能行舜之事爲敎。 不藏怒與誅四凶, 俱是大舜事, 而容護國賊, 則必稱舜之不藏怒, 靳允臺啓, 則必曰予何能行舜之事, 臣不勝訝惑。 願殿下, 有不當怒而怒, 則法舜之不藏怒, 因其跡而誅之, 則法舜之誅四凶。 宣擧、拯, 是聖祖之亂臣, 斯文之讒賊, 而復官、復享, 尙未釐正。 致雲凶逆餘種, 世濟其惡, 戕賢毒正, 三朝賓師之大老, 至謂之巨猾, 敢爲己巳凶黨, 猶不加之悖言, 山林養德之儒宗, 至謂之謂君可讎, 敢售嫁禍斯文之凶計。 固宜亟加之罪, 以扶斯道。 伏願嚴討逆之義, 敦繼志之孝, 亟允兩司之爭論, 亦遵先朝之處分, 仍正致雲輩誣辱先正之罪。 且唯諾諸臣, 已多先放, 數三在謫之臣, 豈無向隅之歎乎? 願幷賜疏釋焉。

末又以陳戒之言申之, 批曰: “疏末陳戒, 深用嘉尙, 可不留意? 領府事事, 大行朝則雖或有此論, 非今日更提之事。 予雖不能仰體聖朝之德意, 爾等寧不體孝廟朝諸臣乎? 尹宣擧事, 斯文是非, 非關於官爵予奪。 然則立朝之人, 道學高明之後, 乃受官職耶? 此先朝所以靳允毁板之請者也。 予則體先朝寬仁之盛德而已。 未復官則已, 旣授復奪, 予所不爲。 此等之論, 嘗竊不取也。”


○持平李倚天, 以金在魯疏所論朴長潤事避嫌, 略曰: “長潤之罪關陵寢, 比盜環較重, 豈諫臣以口發, 異於手犯, 直謂之不侔耶? 倘非我先大王, 旋卽悔悟, 則幾乎不幸, 而眞有是事矣。 審愼二字, 臣亦以是自勉, 而於長潤則只有欲食其肉之心, 不自知此心之由何而發也。” 例批。 翌日掌令金墰請倚天出仕, 從之。


○上御晝講, 講《論語》陳成子弑簡公章。 侍讀官李箕鎭曰: “闞止與陳恒, 俱爲相, 民之不與恒, 便是止之黨也。 民之與不與者, 各半, 則簒奪之計, 似不敢售, 而終不能禁者, 譬如薰蕕同臭, 氷炭同器。 末流之害, 終至於陰勝陽而邪勝正, 國隨而亡, 爲人主者, 不可不以卞別賢邪, 爲第一義也?” 上然之。 知事閔鎭遠, 請被謫追後蒙放人敍用, 從之。 李秉常、黃梓、金礪、洪禹傳也。 又請前獻納宋宅相, 依趙文命例敍用, 從之。 又陳: “金鎭商, 有老母無兄弟可矜。 宜幷與李瑜、李命龍宥之。” 從之, 命龍只出陸。 上曰: “王子、翁主, 例當賜田宅, 而新給有弊。 潛邸時彰義宮, 去其彰義宮之號, 奉安祠宇而奉祀者, 因入其宮, 似無不可, 而大臣以爲事體未安, 故方別立祠宇。 營建奉安後, 此當爲王子宮。 彰義宮則去其號, 田民賜王子、翁主, 以省新設之弊, 本宮使中官守直之意, 自政院分付內司可也。”


○楊州幼學李志沆等上疏, 請復故相金壽恒、故判書金昌協石室書院配享。 批曰: “道峰旣已復享, 石室豈有異同? 令該曹一體擧行。” 昌協, 壽恒子也。 道學、文章, 爲世儒宗。 及壬寅之禍, 金氏皆屠戮, 沈埈、尹會輩, 誣詆請黜之, 至是始復享。


2月 3日[편집]

○辛未/掌令金墰、正言金相奭申合啓, 批曰: “古之人, 一言能感人。 因予平日誠心之不見孚於群工, 一批二批, 未格言者, 自嗟而已。 領府事事, 頃年四疏, 雖有此等文字, 其後陳章, 近日筵奏, 亦言追悔之意, 則更提於合啓, 誠莫曉也。 今若此語爲重, 則向年五疏, 歸於文具耶? 領相事, 改其措語, 謂以鏡黨之魁。 論人之慘, 胡至此極? 竝與左相事, 亟停勿煩。” 墰申前啓, 又啓: “權益寬, 以逆鏡從弟, 賦性狠毒, 處心回邪, 戕人禍國之事, 無不密贊陰助, 前後疏啓, 指意凶慘。 其所謂無俾易種之說, 必欲芟夷善類, 無遺噍類而後已。 昨冬一疏, 追提己巳之事, 已極絶痛, 而遣辭措意, 與門生、國老, 擁立、援立等說, 一串貫來。 其脅持聖躬, 陰護逆鏡之狀, 愈益彰露, 請極邊遠竄。” 舊啓中於鳳輝, 添罪目。 相奭申前啓, 又啓: “申致雲, 以賊冕之孫, 亂家之子, 不齒人類, 積怨淸議, 當邪黨秉柄之日, 諂附群凶, 濫仄淸顯, 欲爲逞憾效力之計, 敢售毒正誣賢之手, 乃發先正臣權尙夏追奪之啓, 至謂之依倚巨猾, 誣辱之言, 溯及師門, 末復以謂國可讎, 謂君可叛等語, 極口醜衊, 其所爲言, 便同急書。 讎國叛君, 何等惡逆? 雖在凡人, 固不可以此, 猝然加之, 況三朝禮遇, 一代宗仰之儒賢, 忽地誣辱, 無所疑憚? 噫! 其曾祖賊冕, 附麗自點, 潛通彼中, 殲滅諸賢, 貽禍國家之狀, 昭載於孝廟朝親鞫文案, 則渠何敢擧頭於搢紳之列, 而歲月旣久, 耳目稍遠之後, 肆然爲反噬之計。 請亟命遠竄。” 批: “幷不允。 申致雲, 伊時啓語, 雖曰乖戾, 乃穆陵賢都尉之孫, 則目以逆黨孫亂家子, 予未曉也。”


2月 4日[편집]

○壬申/掌令金墰、正言金相奭, 以合啓批旨避嫌。 相奭啓有曰: “致雲父輶, 與其宗侄致遠, 奪嫡爭財, 至有秋曹置對之擧, 便同仇讎, 則亂家二字, 不亦宜乎? 雖賢都尉之親子, 而罪犯惡逆, 則孝廟未嘗容貸, 殿下乃以都尉之後孫, 欲示曲庇之恩?” 例批有予志固定, 自愧誠淺之敎。 翌日掌令李彙晋、持平李倚天請墰、相奭出仕, 允之。


○右尹權𢢜上疏。 略曰:

丁酉待罪嶺藩也, 監試設科時, 有先朝代理之擧。 儒生輩必欲廢擧陳疏, 竟至作鬧罷場, 自試所捉囚作挐儒生略干人馳報, 故臣枚擧狀聞, 仰請處分。 其時修撰洪萬遇疏, 專沒亂場之由, 藉重陳疏之擧, 誣捏臣身, 極其危怖。 昨年申弼誨掇拾餘論, 至以摘發首倡, 囚繫滿獄爲辭。 試所之囚禁儒生, 初不關由於臣, 則其言可笑, 而不足辨也。


○春川府使崔宗周、襄陽府使朴乃貞辭朝, 上引見, 勉飭而送之。


2月 5日[편집]

○癸酉/以李聖龍爲持平, 洪禹傳爲工曹參議, 金礪爲司成, 李宜顯爲兼藝文提學, 趙文命爲兼東學敎授, 沈廷輔爲右尹。 廷輔, 孝宗大王外孫也, 上特命擬入。


○掌令李彙晋、持平李倚天申前啓, 又啓: “忌在投器, 罰及蹴芻, 惡其名防其微也。 頃年宮人事之始出鞫獄也, 都事領率羅將, 徑到東朝差備門外, 直欲跟捕, 有同督迫, 東朝震驚, 至以宮人料記出示, 以明其人之本無。 當時景像, 不言可想。 設令罪人, 直以東朝宮人, 指的現告, 按獄諸臣, 惟當請對面稟, 恭俟出付, 而不復持難, 直令都事羅卒, 作挐于差備門外, 有若追捕於閭家者。 爲人臣子, 安敢若是無禮, 而罪止汰去, 以爲塞責彌縫之計, 其心所在, 有不可掩。 請當該都事, 拿鞫嚴問, 按獄諸臣, 拿問定罪。” 竝不允。


○槐山郡守李廷亮等六邑守令, 辭朝, 上又引見面飭。 廷亮奏: “在嶺邑時, 見監、兵營別會穀, 在列邑者累萬石, 而年年取其全耗會錄, 勒令盡分, 民不能還納。 雖元會穀物, 折半留庫, 自是著令, 則別會不宜異同。 且大同災減時, 駄價及雜費, 雖災減, 而大同元數, 則無災減之事, 故當其收納時, 因駄價雜費之不足, 未免再徵, 合有變通。” 命廟堂稟處。


2月 6日[편집]

○甲戌/藥房入診時, 提調閔鎭遠, 請放尹休耕謫, 從之。 又陳: “六鎭守令, 自前監司, 不得以病重罷黜, 防厭避也。 北伯狀啓, 則以病罷黜慶興府使河涉。 請監司李宜晩推考。” 從之, 仍命涉仍任。


2月 7日[편집]

○乙亥/下敎, 以憲府啓中禁府都事作挐差備門外, 極爲駭然, 中官之推給料記, 亦極無嚴。 命一體拿問。


2月 8日[편집]

○丙子/以金槹爲承旨, 金礪爲執義, 閔鎭遠爲判義禁, 金興慶爲戶曹判書, 李秉常爲參判, 申思喆爲大司憲, 李麟徵爲工曹判書, 趙榮福爲參議, 權𢜫爲社稷提調。 吏曹參判沈宅賢政也。


○掌令李彙晋ㆍ金墰、持平李倚天、正言金相奭申合啓, 鳳輝啓, 添: “群凶危逼殿下, 而先下手者鳳輝。 無人臣禮四字, 出自漢御史嚴延年劾霍光擅廢立之語, 且其所謂自今以後, 必斷自宸衷者, 謂自今以前, 非斷自宸衷也。 亂賊何代無之, 而未聞有爲人臣, 而劾正已定之儲位者。 向非我先王友愛無間, 則殿下安得以保有今日乎? 儒臣疏批中, 孝廟朝諸臣之敎, 聖意若以故相臣李敬輿事爲敎, 則此大不然。 其時則國有元孫, 與今日三宗血屬, 只有殿下一身者, 何可比論? 況敬輿之論, 在於建儲議事之初, 鳳輝之疏, 出於名號已定之後。 君臣分義, 只係於名位之定未定。” 等語。 光佐啓, 添: “本以鏡黨之魁, 屠戮善類, 斁敗倫常, 幾危我宗社, 與逆鏡同一肺肝。” 等語。 彙晋等申前啓, 又啓: “凡罪人招, 雖片言不得刪, 重獄體防奸僞也。 白望獄中上變, 何等重大, 而按獄諸臣, 初不欲書, 及有問郞、都事爭詰之端, 然後不得已書之, 畢竟稱以亂招, 置之勿施之科, 終至撲殺滅口, 戮尸、孥籍, 以快其心, 人情疑惑, 國言喧藉。 其間事實, 不可不究覈。 請其時問郞、都事, 爲先拿覈。” 批竝不允, 只允新啓。 前啓中當該禁府都事, 按獄諸臣事, 停啓。 其時問郞, 姜世胤、柳綏、尹游、鄭來周, 都事, 申成集、李淰、黃有牧、洪應夢也。 相奭申前啓, 李森啓, 添: “至以其弟爲賊鏡親校, 賊鏡之弟, 爲渠密裨, 互托腹心, 潛通謀議, 其身雖二, 心則一也。” 等語。 批竝不允。 院啓中, 備局回啓人事, 命問于備郞後稟處。


○行大司成李眞望上疏。 略曰:

前冬以來, 一種不逞之徒, 敢爲投隙鑽進之計, 嗾遠方窶人之子, 誘寒門末宦之類, 製給文字, 借名嘗試者, 日積於公車, 莫不以一鏡爲阱, 混驅滿廷諸臣於罔測之科。 世道至此, 已可痛心, 而傾陷益急, 至於合啓而極矣。 前後批旨, 諸大臣心事, 洞察無餘, 似或保無他虞, 然觀彼頭勢, 售其計, 則必不已三虎之成, 慈杼之投, 古人所悲, 臣亦不能無懼焉。 噫! 讒人之言, 孰非罔極, 而至於以首揆爲之魁者, 尤爲絶痛。 首揆平生, 實淸流之領袖, 國家之柱石, 爲宗社爲聖躬, 滿腔熱血, 天地鬼神, 亦或鑑臨。 至與一鏡, 楚、越殊岐, 國人所知, 今之譖者, 反加以陰助禍心等說, 白地搆錬, 指意慘毒。 噫! 國有賢相, 何仇於彼, 而若此之甚也? 嗚呼! 詔說肆行, 忠賢受誣如今日, 而苟貪榮寵, 混跡俯仰, 則不但其心之恧怩, 人之視之, 當作如何? 設令臣冒沒盤礡, 觀今禍色如臣者, 特姑未暇及耳。 計其畢竟, 亦必不免於密網, 臣又安敢妄進一步, 自觸危機哉?

承政院啓言: “眞望疏, 慍憾於處分之大定, 恚憤於鏡黨之見逐。 若不嚴加隄防, 馴致朝著不寧。” 批曰: “疏語雖欠和平, 曰是曰非, 乃人主之處分。 啓稟捧入, 本非美事, 爾等欽哉!” 批眞望上疏, 略曰: “噫! 近日之事, 謂之密網, 則向日臺言, 亦當謂何? 以卿文學, 亦未免不知苗碩之歸。 卿又如此, 他尙何說? 竊爲卿惜之。”


○全羅道儒生金宅賢等千餘人上疏, 請正黃昱、金范甲、金壽龜、金弘錫誣毁先正臣宋時烈之罪。 且言: “申慶濟, 卽己巳凶孽, 壬寅凶疏, 便一急書。 其曰: ‘時烈以不滿之意, 倡之於前, 醞釀禍機, 至辛丑而綻露’ 者, 驅先正於惡逆不道之科。 請與申致雲, 竝加重律。” 又請時烈井邑考巖書院及他書院撤額者, 一體復宣。 又請先正臣權尙夏配享於礪山竹林祠。 批曰: “院額一體還揭。 誣先正之人, 此等甘心之輩, 事已過矣, 何足責也?”


○副提學李縡上疏, 白其仲父故判書晩成冤, 略曰:

頃年遘禍, 只由出李森湖閫一段, 一被拘繫, 卒不得生出圓戶。 以逆鏡、師尙爲獄官, 累月鍜鍊, 而不能得。 臣早失怙, 父師恩義, 惟仲父是賴。 今幽冤未洩於九地, 寵光先及於一身。

批略曰: “逞毒之手, 若非先大王至明聖德, 必殲盡士類而後已。 卿何必追提旣往?”


○請謚承襲正使密昌君樴、書狀官金尙奎還, 副使李眞儒, 先以罪謫。 命樴、尙奎加資, 眞儒子侄除職, 竝賜田奴婢, 譯官賞有差。 舊典也。


○承政院啓: “招問備局郞, 則以爲: ‘其時回啓, 以草記爲之, 大臣主張, 輪示諸堂後入啓’ 云, 故使之指一現告, 領議政趙泰耉、右議政崔錫恒、有司堂上兵曹判書李光佐、禮曹判書李台佐、右參贊柳鳳輝書納現告。 其時執筆郞田雲祥, 方在定平府任所, 問于雲祥則可知云。” 命入其時草記, 敎曰: “其用文字, 乃司馬光之言引喩, 雖不穩當, 現告諸備堂, 非誣逼先朝之人。 備堂中, 若有大臣, 事體顚倒, 故有問于備郞之命矣, 果如所料。 置之。”


2月 10日[편집]

○戊寅/掌令李彙晋ㆍ金墰、持平李倚天、正言金相奭, 以李眞望疏避嫌, 有曰: “眞望本意, 欲爲賊鏡伸卞, 而不敢顯言, 以凶逆之巨魁, 宗社之罪人, 爲淸流之領袖, 國家之柱石。 辛丑以後, 弛張闔闢, 皆鏡賊之爲, 而光佐輩食其效, 眞望爲光佐所拔擢, 則不得不營救光佐, 如光佐之報鏡賊。 然光佐之於鏡賊, 雖不忍討之, 亦不敢救之。 今眞望之於光佐, 不惟力救, 以是自劃不仕, 有若立節者然, 甘與鏡黨同歸。” 例批。 彙晋等申前合啓, 及前啓, 竝不允。


○刑曹判書李宜顯上疏。 略曰:

李師尙、朴弼夢等, 斥擧先臣, 始因必欲殺臣之計, 上及其親。 所謂陰懷不利, 卽傳襲凶溥之語也。 師尙之指嗾溥, 章牘俱在, 肅廟特命削奪其職, 乃敢於弓劍旣遠之後, 誦溥之言, 略無顧忌。 經營、敲撼等說, 皆由此演出。 逆鏡撰敎文, 又擧溥、潜極口崇奬, 以傅合其時之鞫案, 旨意凶險, 如出一套。

批曰: “向日誣言, 何足追嫌?”


○修撰洪鉉輔上疏。 略曰:

爾等不體仁廟朝諸臣之敎, 蓋指臣外曾祖故領相李敬興事也。 仁祖乙酉建儲時, 有世子卒, 子幼, 予欲擇長而立之敎時, 孝廟以次嫡, 在大君故也。 敬輿以原任, 陳守經之論, 名位未定之前, 引經論說, 義理當然, 而名位旣定之後, 敢逞凶圖, 非逆而何? 向在辛丑初討鳳輝也, 泰耉敢擧此事, 以爲眩亂救解之地, 其時已有辨其誣引者。 聖上未悉顚末, 而有此敎耶?

批曰: “予志固定, 心無芥滯。 旣定未定, 有何可論?”


2月 11日[편집]

○己卯/憲府【掌令金墰、持平李倚天。】申前啓, 又啓: “李眞望急於護黨, 敢以合啓重論, 謂之讒言, 白地搆鍊, 必欲力戰公議, 以沮天討。 此已放肆無忌, 而其所謂世道痛心者, 尤可駭也。 噫! 崇奬逆鏡之時, 世道如何, 而乃於懲討逆鏡之日, 反爲痛心耶? 渠於逆鏡, 無一言憤疾之意, 至以爲阱等說, 游辭眩惑, 自不覺其同歸爛漫。 斷以《春秋》之法, 宜在先治之科, 請罷職不敍。” 竝不允。


○全城君混等, 以花陵君洮孝行, 上疏請褒賞, 批曰: “《書》云: ‘以親九族。’ 卿疏可見睦族之誠。 予雖否德, 所仰體者, 先朝盛意, 卿等益加勉旃, 以固親親之意。” 命洮依瀛萊君、淸川君例, 特授正二品職, 仍命此外宗臣中, 孝行卓異者, 依先朝定奪, 令該寺, 從實問啓。


2月 12日[편집]

○庚辰/賜朴弼哲等十五人第。 大王大妃殿患候平復慶科也。


○張鵬翼爲軍器寺提調。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13日[편집]

○辛巳/藥房入診時, 提調閔鎭遠陳: “頃有大臣上來後疏決之命矣, 罪人未正刑者, 無緣坐籍沒之法。 肅廟特命趙䃏孥籍, 壬寅則未承款罪人, 竝施孥籍, 緣坐人例不擧論於疏決, 而此等法外緣坐, 亦宜書入。” 上曰: “向日鋒刃之慘毒, 予亦知之。 昨以備局事, 取見其時日記, 則其時諸臣, 以大臣比之金自點。 自點之獄, 諸臣欲直爲正法, 而孝廟必待刑訊取服, 然後正法, 慮後弊之意至矣。 向來事, 若啓日後人君快心行法之端, 則爲弊不貲。 自今以後, 未正刑而身死者, 勿爲追正典刑事, 永爲定式施行, 法外緣坐被謫之類, 疏決時, 一體書入可也。” 鎭遠以戚臣, 力請解銓職, 許之。


○校理徐宗燮上疏, 請罪備局回啓諸堂, 有曰: “殿下以諸備堂, 謂非誣逼先朝之人, 以先朝金石之訓, 謂非本意而改之者, 非誣逼而何? 在廊廟之列者, 推諉欺蔽, 以爲姑息掩罪計者, 尤極無嚴。” 又曰: “臺啓之批, 每以予志堅定爲敎。 苟不問理之當否, 而一以堅定爲主, 則終必至於認賊爲子。 若此不已, 則建中、紹聖之禍, 立至矣。” 批曰: “問于備郞, 欲知其顚末矣, 當此朋比日甚, 世道陷溺之日, 追咎此等之事, 則廷臣完人幾人? 合啓事, 謂是一國公共之論, 則孟子所謂國人皆曰可殺者也, 爾言不亦過乎? 臺閣所言公正, 而予若不納, 則是乃予非公非正也。 自黨論之後, 彼此言辭, 未聞激濁揚淸之言, 徒以相攻爲事, 是豈公也正也? 此等一邊之言, 予不取也。” 諸臺以不公正之敎, 避嫌, 例批。


○以李宜顯爲吏曹判書, 又以趙榮福、申弼賢、金相玉爲承旨, 權𢜫爲刑曹判書, 洪好人爲忠淸監司。 宜顯政也。


○敎曰: “朝家待宗戚, 雖堂下, 貂帽紅帶則, 埱, 卽義原之子, 大君之曾孫。 雖未付職, 非代盡之人, 則不爲稟啓, 擅自刑訊, 關係後弊。 當該刑曹堂上罷職。”


○掌令李彙晋ㆍ金墰、持平李倚天、獻納鄭宅河、正言金相奭申合啓, 彙晋等申前啓。 又啓: “訓鍊都正南泰徵, 陰鷙賊猾, 衆惡俱備, 締結逆宦, 主張陰謀, 久爲賊鏡之腹心。 首被凶黨之奬用, 曾不踰年, 自營將起至統帥, 不久而入爲勳府有司堂上。 其暗中立功, 與虎賊相爲表裏之狀, 有不可掩。 前兵使朴纉新, 以賊鏡之爪牙, 方在喪中, 而換着軍服, 暮夜往來於森、徵家, 閃鑠倐忽, 神鬼莫測, 陰凶情跡, 路人皆疑。 副摠管李汝迪, 奴事賊鏡, 附麗森、商, 鋒刃慘毒之事, 無不密贊。 惟此三人, 與鏡、虎兩賊, 本是同惡, 及兩賊伏法之後, 益懷疑懼, 聚首謀議, 無所不爲。 決不可置之輦轂之下, 以貽國家之憂。 請竝極邊遠竄。 義禁府都事朴弼顯, 卽泰春之子也。 泰春以凶溥之窩主, 至被鞫廳之刑訊, 倖逭王章, 不齒人類。 弼顯附麗凶黨, 濫通仕籍, 逮叨本職, 同僚羞與爲伍。 賊鏡之拿來也, 不有嚴命, 一任稽滯, 及至近畿, 賊鏡私黨之來見者, 一不禁斷, 顯有綢繆和應之跡。 請削去仕版。” 宅河等申前啓, 又啓: “備局回啓諸臣, 有置之之敎。 回啓所引司馬光之言, 雖爲藉重計, 而自不覺其誣逼神宗。 壅蔽於王、呂輩誤國之奸, 變亂舊章, 毒遍生靈, 末年悔悟, 屢示罷改之意, 則其果一毫彷彿於先朝明正之擧耶? 惟我肅考定斯文之是非, 作後來之貽謨, 斥邪衛道, 可以俟百世而不惑。 渠輩急於黨私, 誣引不當之語, 肆然爲眩亂之計, 至於非先王本意一段, 尤極絶悖。 聖上, 旣以引喩不當爲敎, 則亦已燭其奸狀, 而以現告大臣, 反寢成命。 罪犯輕重, 不係於官職大小, 其附私黨誣先朝之罪, 不可以事關大臣而曲貸。 請備局回啓諸堂, 依前臺啓, 亟命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批幷不允。


○前縣監徐行遠等上疏。 略曰:

亡師李翔, 從遊於文正公宋時烈之門, 一斥許積奸邪, 重被尹鑴毒螫, 尹拯背師之變, 出於同門, 則移書告絶。 以此大爲拯黨所媢嫉, 終使之瘐死獄中。 肅廟特命復官, 辛丑追奪之禍, 及於泉壤。 請命復官。

批令廟堂稟處。


○正言朴師聖上疏。 略曰:

殿下, 於一疏一言, 不問事之是非, 一切疑之以伐異, 宜猛省而改圖也。 向來趙趾彬、趙顯命、申致雲之被薦也, 其主薦之人, 諉臣以外任, 不爲來問。 擧世賤棄之致雲、麤悖之趾彬, 固不足道, 而至於顯命, 稍欲自好, 而亦不免同歸一套, 臣竊慨惜。

批曰: “是非若明, 則予豈有一毫疑之以朋比乎? 然新入諫職, 首陳勉戒, 予庸嘉之。”


2月 14日[편집]

○壬午/擢沈宅賢爲遠接使。


○禮曹判書洪致中請對時, 陳靑恩府院君沈浩遷葬時, 宜命禮葬。 上曰: “前吏判, 已有所達。 禮葬依例擧行。” 又陳故相尹趾完遷葬, 宜軫恤, 命給軍丁、葬需。


○禁府拿問白望獄時, 問郞姜世胤、柳綏、尹游、鄭來周, 都事黃有牧、洪應夢等, 請拿其時堂上柳重茂, 而以綏則白望未推前見遞, 游、世胤則據理爭執得體, 來周亦無可問, 黃有牧、洪應夢, 則不過隨參聞見, 請幷放送, 允之。 仍命賊虎所引柳慶裕、沈受觀、張宇相、睦天任、李重煥, 一體拿問。


2月 15日[편집]

○癸未/上親行望祭于敬昭殿。


○持平李倚天上疏。 略曰:

問郞、禁都之招, 備言白望上變中許多辭說, 而其後數年以來, 鑿鑿相符, 明有根據。 其中奏請事成, 則當爲上變云, 而先來翌日, 虎賊變書果上。 望招中鏡、檀、徽三賊, 又出於宇寬招中, 比望招尤爲明白。 宇寬招中, 多引凶宦, 而其中數人, 卽儉獄中漏網者。 望招中所引緩論之說, 以其後朝著間景色觀之, 則果無一毫差爽, 四證旣備, 一串貫來, 則白望雖死而猶生, 何待面質而後, 知其情僞乎? 昨日各人捧招後, 當請被告人一倂拿問, 而只請拿重茂。 及見判付, 斷自宸衷, 有若干人拿囚之命, 而元惡、大憝, 猶有不擧論者, 臣竊訝惑。 鏡賊輩謀危殿下者, 其設計不過締結凶宦, 從中伺便, 待外面上變, 而和應下手而已。 天祐宗祊, 儉事先發, 而渠輩之頭腦己破, 虎變雖上, 而先王之友愛無間, 故不得售於其時。 且臣謂望、寬二招, 非二而一也。 其歸宿處, 則莫不發源於儉獄。 三者合而爲一, 則不可不一體幷覈。 雖然所謂儉獄, 其時亦糢糊了當, 不復窮竟, 則餘黨之潛伏禁中者, 必不但宇寬所告若干人而已。 此則非外臣之所可知, 亦願殿下, 明賜鑑燭, 一一覈出, 付之有司, 俾卽一體設鞫, 嚴刑究問。

批曰: “噫! 兩賊之一串貫來之狀, 何待寬招而後知之耶? 始呈凶疏, 誘引虎龍, 末乃急書相應, 一鏡初疏, 卽賊虎之心也, 虎龍上變, 卽賊鏡之志也。 故一鏡親鞫時, 一體拿覈虎龍。 今玆各人拿問之命, 意亦在焉。 爾之設鞫之請, 豈不徑先乎? 噫! 釣富慕貴之人, 隨其時勢, 變幻凶說, 則今亦因此, 又成一鞫, 誠非仁人之道。 若有枉殺, 則如是而國將安乎? 鑑前戒後, 乃聖賢之語。 更觀各人之招, 予當商量處分。 至於餘黨潛伏之說, 爾慮不亦過乎? 一番二番, 徒生宮闈疑懼之端。 設若果焉, 予雖涼德, 豈不能效光武之量歟?” 初批旨中, 有士林之禍四字, 其後承旨朴聖輅請改下, 從之。 翌日, 倚天啓曰: “殿下, 深知向來凶黨之因鞫獄禍士林, 故明示鑑前戒後之意, 此非姑貸也, 乃深惡也。 判付中五人拿問之命, 卽白望上變, 而凶黨之所掩置者也。 鏡、徽、檀三賊, 不待望招, 而國人之所共知。 鏡旣伏法, 徽又自斃, 惟檀賊在。 檀卽五賊之魁也。 五賊囚, 而檀則自如, 此臣所謂元惡大憝, 猶不擧論者也。 餘黨潛伏之慮, 夢祥之初入鞫獄也, 雖以凶黨之必欲掩覆, 亦不敢不曰與尙儉相符。 尙儉外旣有夢祥, 夢祥外又有四宦, 出於寬招, 則又安知六宦外, 尙有許多餘黨, 在禁中耶? 受殿下耳目之任, 爲君父討亂賊, 而反承嚴責, 臣何敢仍冒?” 例批。 退待, 處置出仕。


2月 16日[편집]

○甲申/禁府堂上閔鎭遠、李裕民、李箕翊請對時, 鎭遠曰: “特命拿問五人, 俱是望招中人。 自本府循例按問, 事甚不當。 設鞫嚴問, 恐不可已。” 上曰: “何待招辭而知也? 一鏡之疏, 卽虎龍之變書也。 脈絡相通, 鞫獄體重。 其時委官, 豈可以亂招而不書, 其招亦豈可謂亂招乎? 一鏡則暫時胥命, 旋卽按獄, 快心而後已。 向來所爲, 只緣世道陷溺。 自古安有三年鞫獄乎? 必欲盡殺一邊人而後已。 向非大行朝至仁, 在廷之臣, 餘者幾何? 今若更設鞫獄, 則不知至於何境, 將何以收殺乎? 其時, 鄭宇寬、徐德修、金昌道招, 慘不忍汚口, 故其後朝紙, 初不掛眼矣。” 鎭遠曰: “禍故之家, 孰不刻骨痛心, 而此猶私家事。 至於聖躬, 亦不免誣逼, 何可徒事掩覈, 不覈其逆情乎?” 上曰: “卿言是矣。 慘被誣衊, 豈無激憤之心, 而若徒事快心, 以至蔓延, 則恐有玉石難卞之慮。 直爲設鞫, 終涉徑先。” 鎭遠曰: “若以自已私意, 務快私讎, 則誠爲聖德之大累, 而殿下一身, 宗社所托, 謀害殿下者, 卽謀危宗社。 此卽宗社之罪人, 豈殿下之私讎乎? 今若以一己之私爲嫌, 則大聖人處心之道, 恐近狹隘。” 上曰: “自己工夫未盡, 則亦豈無可愼處乎?” 鎭遠曰: “孔子曰: ‘以直報怨。’ 以直報怨云者, 怨之一字, 忘諸胸中, 而彼讎人, 有功則償之, 有罪則討之, 一循天理之謂也。 若以事涉報怨爲嫌, 而不爲討罪, 則刑政紀綱, 必至紊亂, 而國不爲國矣。” 承旨金相玉曰: “有所爲而爲, 便是私意也。” 鎭遠曰: “李重煥不但出於望招, 頃年與虎龍, 互相關通之跡, 彰露無餘。 宜以此添入於問目中矣。” 上曰: “何事。” 鎭遠曰: “虎龍以重煥, 推爲元勳, 重煥不肯當, 故虎龍與重煥, 至於拿問相爭矣。” 從之。 鎭遠請重煥等五人, 移囚南間, 嚴防外人交通。 命依金時發例擧行。 鎭遠奏: “時囚原情未稟處人, 特放未安, 獄體不當使罪人, 在家而照律, 請還囚照律。” 命照律時還囚。 又奏: “金時發以拆見關文, 被囚四歲, 受刑二十餘次。 律不至死, 而中間以斬照律者,可見其操縱生殺之狀矣。 宜酌處。” 命遠配。 相玉奏: “前刑曹參議安重弼, 以刑推事特罷。 聞肅廟朝朝擊錚人, 刑曹不稟啓而直刑推事, 定式云矣。” 上曰: “重弼敍用。 此後則如此宗班, 先稟後刑事, 定式可也。”


○上御召對, 講《綱目》《隋紀》。 至擢劉曠爲刺史, 參贊官申弼賢曰: “我國贓法不嚴, 一經査覈, 必得白脫。 頻遣繡衣, 必行烹阿之典, 然後可懲矣。” 侍讀官申昉曰: “頻遣繡衣, 不無弊端。 黜陟守令, 惟在方伯。” 上曰: “方伯不可不擇。” 昉曰: “隋文好禨祥小瑞, 故王劭務飾《靈感》, 志在媚悅。 人君有嗜好, 則小人乘機蠱惑, 以至亂亡。 人君嗜好, 不可不愼。” 上曰: “隋文好禨祥, 漢光武好赤伏符。 禨祥、符讖, 大小有異, 無學術一也。” 昉曰: “隋文以仁壽宮壯麗, 怒楊素之結怨天下, 而以無學術之故, 在下者窺測其淺深, 可見於封德彛, 必有恩詔之語矣。” 又曰: “隋文㩧殺史萬歲, 悔之莫及。 七情之中, 惟怒難制。 苟無學術, 無以節制, 故先儒有言: ‘不宜乘怒做事。’ 匹夫尙然。 況人君乎?” 上皆善之。


2月 18日[편집]

○丙戌/大司諫金在魯上疏。 略曰:

疏下六凶, 罪惡貫盈。 回啓備堂, 始則誣聖考, 終則慢君命, 而前疏之批, 獨靳俯答, 合啓旣發, 而錄事之齎持命召, 史官之絡繹遠鄕, 屑越擾弊極矣。 凡玆數事, 實爲殿下拒諫自聖之漸。 夫刑政、黜陟, 一循天理而已。 作意爲公, 反涉於私。 殿下之恢公祛偏, 意則甚盛, 而惟此公之一字, 着在睿襟, 先有所安排較量, 加以循名遠嫌之意, 又不免參錯於其間。 政令施措之際, 每以周羅容覆爲事。

批曰: “卿疏之意, 予豈不知? 予亦有主意故也。”


○以李秉常爲都承旨, 金在魯爲吏曹參判, 黃龜河爲兵曹參知, 金槹爲刑曹參議, 金榦爲工曹參議, 閔鎭遠爲工曹判書, 李喬岳爲大司諫。


○忠淸道進士安后奭等上疏, 陳故參贊宋奎濂, 學問恬退之美, 懷德所建之祠, 被李眞儒誣詆毁撤, 請許復設, 仍頒先朝已賜之額。 批令該曹稟處。 禮曹覆奏, 先朝許建院賜額。 命依先朝處分施行。


○憲府、諫院申前合啓及前啓, 光佐啓中, 添崇奬一鏡, 有若酬功等語, 益寬啓中, 添毋俾易種之說, 必欲芟夷善類, 無遺噍類而後已等語, 幷不允。


○封王女爲和順翁主。


○上御召對。 侍讀官申昉奏: “崇儒重道, 我朝家法。 前承旨金榦、前持平朴弼周, 自肅廟朝徵召, 此外經學之士, 亦多有之, 宜搜訪, 使之出入經筵。” 上曰: “先朝崇奬之士, 別爲下諭, 其他遺逸有經學者, 除職招致之意, 分付銓曹。” 昉曰: “人主於遇事處物之際, 不可以一疑字, 橫着胸中。 疑字爲病根, 則至有好惡失當, 喜怒反常之患。 殿下於臺啓, 每以黨論疑之, 務加摧折, 臣不勝慨然。” 上曰: “以予爲係着疑字者, 豈知予意者哉? 以向來禍色之慘, 而猶有餘存者, 固是景廟至德深仁, 而亦豈不由於其時位高之人耶? 世道至此, 彼曰逆, 此曰逆, 予豈可助之耶? 臣隣以予爲疑其黨論, 而臣隣之不知予意, 而疑之至此, 此予誠信未孚之致也, 祗自愧恨而已。 予豈欲摧折耶?”


2月 19日[편집]

○丁亥/夜五更, 月犯房第二星。


○特授洪致中兵曹判書。


○上御晝講。 侍讀官申昉論爲己爲人之學, 曰: “人君則豈願見知於人耶?” 上曰: “雖人君, 豈不要見知於人也? 自古好名之君, 皆要見知也。 漢武帝曰吾欲云云, 考其行則不及遠矣。 言之易, 行之難, 自古如此, 誠不可不愼也。” 上以李重煥等, 旣不設鞫, 則文案封入未安, 陸玄獄案密封之事, 今不必效之, 命依他例勿封。 遂引見辭朝守令, 懷德縣監李柬進伏。 上聞其爲抄選, 敎曰: “山林讀書, 必知爲學之要, 予欲聞之。” 柬曰: “臣聞爲學本末, 知與行而已, 知行之中, 各有大致。 一事一物之理, 皆所當知者, 而日用身心、倫常綱紀上, 必先直截理會, 此卽是致知之大致也。 以行言之, 則一善一行, 固所當盡者, 而就修己上言, 則天人理欲之分, 直截辦得, 就治人上言, 則善善惡惡, 眞實用力, 此是力行之大致也。 爲學而不先其大致, 則恐非爲學之要。 孟子所謂先立其大者, 非謂是歟?” 上曰: “言豈多乎哉? 義理大體, 一言盡之矣。 聞有老母, 今姑出送, 而講學之人, 甚不易得。 早晩上來講論, 以補予不逮。”


○兩司申合啓。 憲府【掌令李彙晋ㆍ金墰、持平李倚天。】申前啓, 又啓: “白望上變之招, 旣有根據, 可以按驗, 不待有司之請, 特下拿問之命。 其陰凶情節, 已莫逃於天鑑之下。 被告諸人, 宜無異同, 而拿覈之中, 尙漏二賊, 此實大乖獄體。 且其所告, 與宇寬之招, 多有互出者, 其言同一告變也, 其事同一謀逆也。 此已見施, 彼獨不然, 實有乖於獄體。 況究其根本, 蓋已綻露於儉獄時矣。 其時不復窮竟, 糢糊了當, 如夢祥之大抵相符者, 猶且以編配薄罰, 塞責彌縫, 中外疑惑, 固己久矣。 望招出, 在外主張之人立見, 寬供上, 居中和應之跡益著, 陰謀秘計, 已不可掩, 而黽勉就拿, 旋卽請釋, 暫時胥命, 忽復按獄, 古今天下, 安有是理? 及今端緖已露之後, 不可不窮覈, 以正王法。 請望招所引日昨判付中, 落漏沈檀、元日世、李世重及宇寬所引各人儉獄時干連諸宦, 令金吾査出, 一體鞫問。” 諫院【獻納鄭宅河。】申前啓。 李森啓中, 添國恤初, 人心危疑, 宿衛之任, 何等嚴重, 而賊鏡之再次突入陣中也, 出送令旗許入, 而反罪執法之將官等語。 又啓請伊日覆逆承旨遠竄, 批竝不允。 且敎曰: “推案尙在, 夢祥相符之說, 未曉本事而然耶? 大行朝處分旣定, 則以不干之人, 非今日更提之事也。 承旨遠竄事, 依啓。”


2月 20日[편집]

○戊子/以閔鎭遠爲禮曹判書, 黃一夏爲戶曹參判, 洪禹傳爲禮曹參議, 金取魯爲刑曹參議, 李萬稷爲江原監司。


○持平李倚天, 以朴長潤弟亨潤, 擊錚原情避嫌, 又曰: “夢祥事, 未曉本事之批, 不勝訝惑。 壬寅正月, 鞫廳議啓有曰: ‘夢祥誣及兩宮, 妖惡之罪, 有浮尙儉。’ 又曰: ‘夢祥與尙儉面質時, 問答之說, 大抵相符’ 云, 而仍請依前判付, 刑推得情。 其時按獄諸臣, 必欲彌縫了當, 惟恐端緖之或露, 其於夢祥, 猶不敢不請刑, 則夢祥之與尙儉, 無甚異同, 據此可知。 臣啓中相符云者, 豈不曉本事而然耶? 且聖敎中, 不干之人四字, 臣未知指誰而發也。 夢祥等五宦, 旣出於寬招, 而此外如朴賛文者, 本與尙儉、有道同罪, 而其時有特放之命, 不復窮竟者也。 此猶如此, 其他又未可知其必無矣。 臣啓所以旣提宇寬所引各人, 必又以儉獄時干連諸宦, 竝擧者, 蓋以此也。 凡此等凶宦, 端緖已出於儉獄, 情節益著於寬招, 無非與鏡、檀、徽、商四賊, 締結和應, 謀危殿下者, 則若是而猶可謂不干之人耶? 嗚呼! 殿下爲此輩所困, 今幾年矣, 惟其變生宮禁, 事且陰秘, 外人不得以知之, 故至今徒有疑惑, 而無路覈出矣, 幸因望招一款, 始覺前後脈絡之相連。” 彙晋、墰避嫌, 同例批出仕。


○兩司申合啓, 憲府申前啓。 諫院【獻納鄭宅河。】申前啓, 又啓: “望招中擧事等說, 卽一告變, 爲人臣子者, 所當驚心痛骨, 究覈虛實, 而柳重茂, 身爲獄官, 惟恐端緖之或露, 專事掩覆, 至使執筆之問郞, 不爲書錄, 其心所在, 有不可測。 及今淑問之下, 乃委之於昏未詳聞, 其甘心護逆, 終始遮諱之狀, 萬萬切痛。 判付削黜, 處分輕遽, 聽聞疑惑。 請柳重茂姑爲仍囚, 更加嚴鞫。” 又啓: “逆鏡敎文事之始發也, 凡爲殿下臣子者, 孰不驚心痛骨, 沫血致討, 而李巨源、李眞洙等, 敢爲營護之計, 夜深請對, 乃以蹀血之語, 傅會註脚, 必欲掩覆, 至以討鏡之言, 謂之構誣, 比於子光。 柳時模假托於改撰敎文之請, 謂之不思出處, 金始鑌以有心無心等語, 恣意熒惑。 若論其護逆之罪, 殆有浮於覆逆承旨, 而在承宣則旣賜允兪, 在四人, 則只命削黜, 處分斑駁, 公議抑鬱。 請削黜罪人李巨源、李眞洙、柳時模、金始鑌, 幷命遠竄。” 批幷不允。 柳重茂事, 依啓, 李巨源等事, 竝施削黜之律。


○羅州幼學崔珪等上疏, 請故判書李敏叙書院, 年前毁撤者, 因朝令, 改建時宣賜院額。 批令該曹稟處。 禮曹覆奏, 先朝許建院不宣額。 命依先朝處分施行。


○上御晝講。 知事閔鎭遠陳: “連山地, 舊有成三問私田, 籍入於勳府, 其後勳府出給魯隱洞書院, 仍爲免稅矣。 李眞儒陳達革罷免稅後, 近又出稅云。 宜依先朝定式, 賜額書院田, 限三結免稅, 而必以本院自備之位田, 許令免稅, 勿許民結中免稅。” 從之。 武臣崔鎭漢陳: “宮城內入直軍兵、守直使喚外, 團束軍兵, 訓局二百名, 分直於金虎、弘化二門, 禁衛一百名, 則入直於建陽門, 禁旅一百, 則入直於仁政殿大庭之下。 訓軍則以內入直之重, 每朔三次, 該營習陣時, 不爲出用。 禁衛軍及禁旅, 則該營習陣時, 除標信出用, 每朔三次, 致空信地禁衛, 鄕軍則爲其生踈, 習陣出用, 似或一道, 而至於禁旅, 則熟諳軍法, 無讓於訓卒, 直宿大庭, 非比訓卒直所, 而每次出用, 非重宿衛之意。 故將臣申汝哲臨歿時, 小臣往見之, 汝哲曰: ‘入直禁軍, 似不當出用, 吾欲啓達變通, 而未及爲之, 年小武弁, 不可不知此’ 云矣。” 上曰: “孝廟朝始置禁軍, 意有所在。 禁衛軍則不可不出用, 而禁軍則習陣時, 不爲出用之意, 令兵曹稟處。” 兵曹請依鎭漢言施行, 從之。 又御夕講, 講《論語》以德報怨章。 侍讀官申昉曰: “以怨報怨非也, 以德報怨, 亦私意。 直者, 量度義理輕重得宜之謂也。” 同知事李宜顯曰: “范純仁論蔡確之罪, 以確異己之故, 欲輕其罪, 而朱子非之。 凡人避嫌, 終是私意, 直之一字, 甚簡而至當矣。”


2月 21日[편집]

○己丑/行召對。


○兵曹佐郞金祖澤上疏。 略曰:

自有黨禍以來, 無辜被禍者, 從古何限, 而未有如臣家之酷。 兩兄相繼殞命於毒杖, 宗姪終作旅鬼於窮溟, 泉壤被誣, 童稚分竄, 向非我先大王至仁盛德, 臣安得保得殘喘, 以至今日, 以自鳴於殿下之前哉? 臣家受國厚恩, 三百年國運之汚隆, 而臣家之伸屈係焉。 伸於庚申, 屈於己巳, 至申戍又伸。 其所以如此者, 聖明想已洞燭矣, 臣何敢明言? 臣家以肺腑之親, 最受仁顯聖母一視之德, 其所銘感圖報, 百倍他人。 故凡凶人之無禮於聖母者, 必抵死攻之, 無異私讎, 彼凶人之仇視臣家, 必欲甘心久矣。 臣兄春澤, 以一介布衣, 閉門讀書, 一切世事, 何關於渠, 而己巳凶黨, 當甲戌光復之際, 無所逞忿, 則乃敢移怒於春澤, 白地羅織, 必欲撲殺, 而惟我肅考在上, 彼何售其計哉? 自是厥後, 一種爲後日地者, 暗與黯賊餘黨, 合爲聲勢, 而臣兄出入其口吻, 非牢狴則溟海。 臣兄終以窮死, 而耽耽者, 猶不能忘, 厚誣追及於旣骨, 餘毒欲肆於一塊, 噫嘻甚矣! 胡至此極? 彼述慶濟、益寬、眞儒等疏啓, 罔非賊黯之心腸, 溥、潜之傳授, 其意豈獨嫁禍於臣家而已哉? 蓋此輩, 貳於聖母, 得罪於聖考, 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惟我先王, 但知有三聖母, 不知其有他, 而此輩以小人之腹, 妄自猜度, 必欲崇奉私親, 以挨逼聖母, 故不得不先下手於爲聖母扶名義之人。 向來滔天之禍, 何莫非根抵於此也? 彼方以辛巳事, 歸之於疑惑之科, 欲以䵝眛聖考之處分, 以逞其宿憾, 則其於臣家, 何有哉? 此臣兄春澤, 所以受罔極之誣於身後者也。 至若臣仲兄普澤, 昔在癸未, 首論九萬、尙運、錫鼎等護逆之罪, 及至丁酉, 病劇且死, 又論宣擧父子事, 終蒙聖考之採納, 此輩之怨恨次骨, 必欲一報者, 其勢固然, 又何足怪?

仍竝訟普澤、雲澤、民澤之冤死本末, 乞命有司, 考前後疏啓及始終獄案, 雪臣四兄之冤。 批曰: “向日事, 若非大行朝至仁盛德, 聖后五服之親, 免鋒刃者幾人耶? 特放之命, 仰體聖意也。 相臣上來後, 欲問議而量處矣。”


○司直吳命恒上疏。 略曰:

臣兄一疏爲罪, 前後汚衊橫加, 甚至互擧兄弟, 論其短長, 有傷倫義, 實關風敎。 前疏卞暴, 蓋出痛迫之懇, 非有憂懼之心, 而緣臣辭不達意, 忽致聖敎, 比臣於司馬牛之憂懼。 臣拊心抑塞, 不敢擧顔於斯世。

批曰: “不過慰卿之語。 豈有深意, 而爲卿一不安之端? 亦非辭不迫切之意, 豈以一語, 爲卿兄之斷案乎? 特改伊日批旨焉。”


○兩司申合啓, 憲府申前啓。 諫院【司諫魚有龍。】申前啓, 又啓: “白望所告, 何等凶逆, 而積年掩置, 今始發覺, 則被引諸人, 所當設鞫嚴覈, 而聖上不許, 致令諸賊, 內外交通, 奸弊百生。 沈檀、李世重, 俱是望招所引, 而拿覈之中, 獨漏二賊。 宇寬所引各人及儉獄時干連諸宦, 或在外而主張陰謀, 或居中而和應密計。 及今端緖旣露之後, 不可不拿鞫正法, 請白望所告已拿囚者, 亟命設鞫嚴問, 所漏二賊及宇寬所引儉獄時干連諸宦, 一體鞫問。” 批竝不允。


2月 22日[편집]

○庚寅/以睦時龍拿來後, 當設鞫, 命發遣禁府都事拿來。 時龍, 以虎龍緣坐, 爲奴固城縣故也。


○以金取魯爲承旨。


2月 23日[편집]

○辛卯/寒食。 上親祭于敬昭殿。


○上御召對, 講《綱目》。 至陳孝意事, 上曰: “陳之忠臣, 適孝意在耳。 隋主若能導率, 則豈止孝意一人乎? 封德彛在隋則侫, 在唐則忠, 豈不係於人主之導率乎?”


2月 25日[편집]

○癸巳/命立王子敬義君, 爲王世子。 時, 王子已七齡, 岐嶷夙成, 中外屬心。 右尹沈廷輔, 上疏請之, 上不從。 翌日, 禮曹判書閔鎭遠求對, 力請冊封曰: “卽今國勢孤危, 第一先務, 莫過於早定國本。” 上曰: “向來早敎喩之言, 固知爲國深慮, 而國之重事, 當待大臣之來矣。” 鎭遠曰: “曾在庚子, 大臣諸臣, 皆以建儲爲急, 臣獨持重, 以爲: ‘此事, 一或蹉跌, 則不但諸臣之禍而已, 宗社危亡, 必在呼吸, 不可輕發。’ 及臺書出, 臣以爲: ‘旣發之後, 不計禍福, 舍死力請, 無踰今日, 然後國家可保也。’ 大臣遂相率入對, 達夜力請, 卽定名號。 宗社之保有今日, 其夜之力, 而以臣持重之言, 以致遷延, 此實臣之死罪也。 此論一發之後, 何可一日少緩乎?” 上終不快從。 是夜四更, 忽命二品以上、六曹長官、兩司、玉堂入侍。 上曰: “建儲事, 待大臣上來, 所以重其事也, 更思之, 關係重大, 事體自別。 向來廷臣之力請, 亶出爲宗社計, 而其後層生之論, 漸至乖激。 至今思之, 寧欲無言。 以近日世道觀之, 旣發之後, 若復遲疑, 或不無事端層生之慮。 事在應行, 不容少緩。 已仰稟兩慈聖矣。” 禮判閔鎭遠、吏判李宜顯、兵判洪致中、吏參金在魯、大司憲申思喆、大司諫李喬岳等, 同聲贊揚, 上可其奏。 命承旨金相玉書曰: “敬義君爲世子。” 鎭遠、在魯、喬岳, 仍以聖意避嫌之太過, 陳戒有曰: “有意爲私者, 固私也, 恐人疑之以私者, 亦私也。 一私字, 忘諸胸中, 然後事事得宜矣。” 上曰: “此言發前人所未發, 當留念矣。”


○持平李倚天, 以沈檀子得行擊皷原情, 避嫌, 且曰: “嗚呼! 殿下, 其以爲謀危殿下者, 惟一逆鏡而已乎? 向時, 盤據朝廷者, 皆是也。 此輩之必欲無殿下者, 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殿下知其所由然乎? 蓋聖考之所秉執者《春秋》, 而此輩實《春秋》之反賊也, 聖考之所扶護者倫紀, 而此輩實倫紀之罪人也。 此輩旣以是不見容於聖考之時, 則於是乎妄自揣度, 以有待於他日耳。 丁酉未安之敎, 旋卽悔悟, 而群起迭出, 齗齗不已, 疑怒我聖考, 無所不至。 及其代理命下, 則乃欣欣相賀, 惟恐其事之不張大。 殿下試想當時景色, 一何與辛丑代理時相反也? 嗚呼! 先王, 卽聖考之子也, 殿下, 卽先王之弟也。 爲臣子者, 惟當以事聖考者, 事先王, 以事先王者, 事殿下而已, 今此輩之必欲分而二之者, 何也? 父子而尙欲分而二之, 又何憚於兄弟之間哉? 古之人, 追先帝之遇, 欲報之於陛下, 今之人, 追先考之怨, 欲逞之於殿下, 嗚呼! 是誠何心哉? 殿下若於此, 泝究其源, 則可知此輩爲聖考之罪人, 而不得不討也。 嗚呼! 惟天將降大任於殿下, 則不得不生出凶賊, 以拂亂殿下之心, 向來鏡、虎輩是也。 四年之間, 殿下畏約窘蹙, 備嘗險阻, 亦足以困心衡慮, 增益其所不能, 天之玉成我殿下者, 夫豈偶然哉? 安幾危之宗社, 整幾頹之紀綱, 革群凶之汚染, 新一代之耳目, 殿下之責, 亦大矣。” 又曰: “殿下於討罪一事, 持疑不決者, 或者以事關自己, 勉强而曲貸之耶? 又或惡其濫殺之名, 而姑示包荒之色耶? 殿下於此二者, 必居一焉, 若是者, 皆不免爲私意也。 得罪宗社者, 不可以事關自己, 有所嫌沮也, 人人之所得以誅之者, 不可以濫殺之名, 有所回避也。 惟順乎天理, 一付公議, 各以其罪罪之, 我無所容意於其間矣。 近日臺啓, 罔非大義理所關係, 而殿下不以爲是, 亦不以爲非, 非勿煩則不允, 上下相持, 了當無期。 堂后窮日而書之, 殿下明燭而待之, 今日如是, 明日又如是, 所謂民憂國計, 念不暇及, 則雖有良法美政, 將安所施, 而彼如在水火中者, 何時見陽春乎? 先下一道哀痛之敎, 明言向來凶黨欺蔽先王危逼殿下之狀, 命大臣及卿宰、三司, 會于賓廳, 考閱《政院日記》、禁府獄案, 究其心迹, 分其輕重, 某某人以某某事當誅, 某某人以某某事當竄, 以至或黜或罷, 條列上奏, 自上更加商量施行焉。 今殿下, 摠攬權綱, 收召舊臣, 則奔問之義, 不宜小緩, 而平日能知義理, 欲忠於國者, 亦或優游徐遲, 了無蒼黃赴急難之意, 臣未知難進易退之義, 果可行於此時耶? 初見君父之日, 惟當以雪君誣討國賊, 爲第一義, 而其所建白, 非請放則請敍也, 是何輕重先後之倒置耶? 彼禍家子弟, 至痛在心, 不能少須臾以俟, 亦人情天理之所當然者也。 若追念其父兄, 爲國家死不悔之意, 則君誣未雪, 國賊未討之前, 何可以私家伸暴, 爲急務也? 殿下於李縡、金祖澤疏, 特賜優批, 明言其冤狀, 有足以感人心而泣鬼神。 在殿下之道, 固宜若是, 而在兩臣之道, 恐不當若是。 此臣之所以爲兩臣深惜者也。” 批曰: “近日臺閣之言, 予豈不知, 而亦有所執故也。”


○兩司申合啓及前啓, 不允。


2月 26日[편집]

○甲午/禮曹啓: “自前冊禮陳賀時, 雖在國恤三年內, 上服色及百官服, 以吉服磨鍊。” 從之。


○以申銋爲右參贊, 沈宅賢爲工曹判書, 金在魯爲副提學, 權𥛚爲正言, 閔鎭遠、洪致中、金在魯、李秉常爲賓客, 趙彦臣爲輔德, 申昉爲兼文學, 柳復明爲弼善, 李瑜爲文學, 趙明澤爲設書, 李頣根爲諮議, 李秉泰爲司書, 李縡爲吏曹參判, 閔翼洙、趙明翼爲洗馬, 李世煥、尹鳳五爲侍直, 蔡之洪、沈錥爲副率, 朴師漢、兪學基爲衛率, 洪禹諧、金聖運爲翊贊, 李秉鼎、宋文相爲司禦, 金時佐、朴弼文爲翊衛。


○上御晝講。 知事閔鎭遠, 進冊子奏曰: “所欲進者, 敦孝悌遠嫌私等事, 故敢效古人袖箚之規矣。”


2月 27日[편집]

○乙未/贈昭媛李氏爲靖嬪。 以誕生王世子也。


○以趙文命爲兼司書。


○行晝講。


○兩司申合啓及前啓, 不允。


○京畿、黃海道幼學趙德器等上疏, 請改尹宣擧書院, 削尹拯官爵, 痛懲崔鐸、金范甲、申致雲等毒正之罪。 批曰: “處分大定, 不復待彼爲先正而已。 人皆至於儒宗, 然後始授官爵耶? 朝職非關斯文。 醜正之說, 何足更提?”


2月 28日[편집]

○丙申/命戶曹判書從二品中加望。 加望李縡、申思喆, 以申思喆爲戶判, 金龍慶爲文學, 黃龜河爲大司成。


○兩司申合啓及前啓, 不允。 憲府【執義金礪、掌令李彙晋、金墰、持平李聖龍。】又啓: “夜深後, 二品以上牌招, 其爲莫重莫大之事, 可知。 雖有實病情勢, 宜莫不顚倒齊到, 而或有偃然在家, 無端違牌者。 苟有一分人臣之禮, 安敢乃爾? 況將任, 與他有異, 假使日昨特召, 出於緩急, 則將若之何? 請當日違牌人員, 除篤老實病外, 幷罷職不敍。” 依啓。 罷職現告, 金重器、呂必容。


○以申光夏、李鳳祥爲捕盜大將。


○上御晝講於時敏堂。 右議政鄭澔入侍。 初登對也。 參贊官趙榮福, 請先正臣宋時烈奉祀孫宋文相, 依李滉、金長生奉祀孫例, 除講直除守令, 許之。 又命金鎭商、李瑜敍用。


2月 29日[편집]

○丁酉/弑夫罪人萬香伏誅。


○憲府【掌令李彙晋、持平李聖龍。】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頃年申慶濟疏, 以亂逆二字, 公然加之於先正臣宋時烈, 至謂之蘊蓄將心, 醞釀禍機, 至於身死而綻露無餘。 噫! 辛巳處分, 旣出於聖考睿斷, 則此非人臣所敢追提, 而慶濟急於毒正, 隱然誣逼於不敢言之地。 此先大王所以特降嚴旨, 還給其疏者也。 心術陰慘, 語意凶毒, 請極邊遠竄。” 依啓。


○知經筵事閔鎭遠進袖箚, 略曰:

竊覵殿下, 發號施令之際, 所先務者, 一曰敦孝悌也, 二曰恢蕩平也。 所謂孝悌者, 有本有末, 本者, 卽孔子所謂善繼志善述事者也。 恭惟我肅宗大王, 仁明睿智, 剛毅果斷, 臨御旣久, 春秋益高, 則於國家大小事, 無不練達明習, 人之情僞、事之是非, 若燭照而龜卜。 擧其大者而言之, 則辛巳討逆、丙申正斯文。 斯二者, 俱係天地之常經、人倫之大綱, 而其所以處之者, 又皆從容審愼, 熟慮深思, 不暴喜怒, 不動聲色, 一擧措而歸之正, 可以傳百世而無弊, 俟聖人而不惑者也。 粤若我大行大王, 臣於昔者, 六年春坊, 侍講最久。 伏見仁慈明睿, 溫粹和易, 加以學問夙成, 行誼純篤。 辛巳仁顯王后之上賓也, 哭泣之聲, 聞者莫不墮淚。 其能纉肅廟之業, 光肅廟之烈者, 可必於他日矣。 不幸中年以後, 疢疾乘之, 寢膳、起居之節, 不至大段愆常, 而事務酬應之際, 或未之審察, 臣僚陳奏之言, 或未之領會, 外庭諸臣, 咸懷憂懼, 惟思至誠夾輔, 隨事匡救, 以俟早晩平復之慶。 先王自量症患之難强, 有妨於酬酢萬幾, 托殿下以儲副之重, 仍命代理庶務, 諸臣無不憂傷哀痛, 不忍奉承者, 蓋亦有日矣。 及其有世弟可乎, 左右可乎之敎, 則旨意愈益懇切, 聖慮愈益深遠, 而一種諸人, 自生疑怯, 恐其不利於己。 趙泰耉不有請竄之臺啓, 率其徒黨, 冒入闕門, 不由政院, 直蒙賜對, 而輒皆以宗社將亡爲言。 臣未知左右用事, 則宗社可安, 殿下代理, 則宗社將亡者, 是果何說, 而臣等, 猶以爲彼輩, 妄生疑阻, 不顧國家大體者, 實爲迷惑之甚。 及至逆宦尙儉事發露, 則意其因此而或知當日諸臣之心事, 與夫渠輩之爲罪, 得以少息其禍心矣, 乃反徑究大獄, 而不覈事實, 虎龍、一鏡繼出, 而斬伐肆行, 誣悖滋甚, 則凶徒之締結交亂, 至是而狼藉難掩矣。 於是乎以丙申大處分, 謂非肅廟本意, 而容易變改, 辛巳逆獄, 雖未能飜案, 而其所以追加崇奉者, 一反肅廟之遺志, 禮經之大防, 凡肅廟平日政令, 不問大小, 變易殆盡, 而輒曰: ‘稟上旨取上旨。’ 嗚呼! 以肅廟前後處分, 謂不是當則已, 義理之明白, 托付之丁寧如此, 而及至大行朝, 一切變改, 是豈先王之本意哉? 況以平昔英睿之聖姿, 推度於此等擧措, 則未見有一毫近似者乎? 其曰稟處, 曰兪者, 蓋是違豫中, 泛應於群凶奏達之際, 而於本事之是非, 未或照察而然也。 夫疾病之來, 聖賢之所不免, 顧何損於聖德, 而一隊群奸, 曲諱先王之有疾, 陰以自脫其簸弄無嚴之迹, 不恤其上加玷累, 寧不痛心? 噫! 詳知兩聖之本心者, 宜莫如殿下。 殿下以爲肅廟丙申處分, 果非本意, 而先王之有所變改者, 果一出於睿裁, 非由於奸凶之熒惑耶? 臣以近日兩先正復享、復爵等事而觀之, 決知殿下之意, 未嘗疑眩於此矣。 然則彼凶徒者, 於肅廟則直斥其大處分, 謂由於積年沈痼之疾, 而恣意誣毁, 不少顧忌, 於先王則秘諱疾患, 設爲禁防, 言或及此, 輒指爲逆, 以至導殿下以撲殺上書者, 此其故何也? 殿下睿學高明, 於義理曲折, 必已洞然無疑, 而宮闈之間, 細大之事, 又殿下之所稔知者, 則其於今日群下之忠邪是非, 寧有不能辨者哉? 特以其事關兩朝, 遵肅廟之處分, 則或慮其有妨於先王, 襲先王之軌轍, 則又恐其有礙於肅廟。 以是而持疑不決, 左右難處。 夫如是, 則肅廟之誣, 無時可辨, 先王之本心, 無時可明矣。 必也明言先王以仁孝、聰睿之姿, 不幸有無妄之疾, 爲小人所障蔽, 數年之間, 變易肅廟之舊政者, 一出於群邪之眩亂, 然後始可解中外之惑, 釋後世之疑, 而先王本然之懿德, 乃得如日星之昭揭矣。 然則先王固未嘗不繼肅廟之志, 述肅廟之事, 殿下亦未嘗不繼先王之志, 述先王之事, 而三聖授受之際, 盛德大業, 光明洞達, 訢合無間矣, 是豈非孝悌之大本耶? 夫不諱先王之有疾, 然後先王之誣可辨, 先王之誣旣辨, 則肅廟之誣, 不待辨而自明矣。 殿下必須推明兩聖本心之所在, 中間掩蔽之委折, 曉諭中外, 使兩聖心事, 如靑天白日, 人得以見之, 史得以書之, 則庶幾無歉於繼述之義, 而克盡於孝悌之道矣。 至若恢蕩平云者, 謂人君用人處事之際, 絶去一毫私意, 唯觀其人之賢邪, 其事之是非而已。 宅心至公, 惟賢邪是辨, 而一黨字忘諸胸中, 然後方可謂之蕩平。 是以, 舜擧皐陶, 而不仁者遠, 湯擧伊尹, 而不仁者遠。 若於賢邪進退之際, 疑其爲偏重, 必欲雜薰蕕氷炭於一器之中, 則必無竝容相濟之理, 而大違於箕聖蕩平之訓, 此宋之建中靖國, 所以卒召靖康之禍者也。 所謂私字, 非特偏用私昵之人, 然後謂之私也, 欲以無私示人, 欲以公平見稱, 而出於有所爲之心者, 亦私也。 然臣之愚, 竊以爲今之賢邪, 辨之最易。 何者, 幸先王之有疾, 忌殿下之英明, 盤據紏結, 欲濟其慾者, 皆凶徒也。 殿下旣已覺其然也, 然斥退之際, 猶慮其或歸偏重, 輒示顧藉愛護之意。 朱子所謂: “若不問其是非曲直, 而待之如一, 則是善者常不得伸, 而惡者反幸而免, 以此爲平, 是乃所以爲大不平” 者, 不幸近之, 而亦有乖於《書經》勿疑之訓矣。 懲討旣行, 是非大定之後, 持是道不變, 磨以歲月, 而取其中稍有樹立者, 隨才調用於百執事, 則年久之後, 衆心自定, 是非大明, 自然有革面從善之效。 所當戒者, 唯濫殺無辜而已。 臣竊以爲, 所謂蕩平之道, 無過於此也。 殿下於政令之間, 每欲避遠嫌疑, 拘於小節, 而傷於大體者, 或多有之。 臣恐殿下, 此意未除, 則將無處不窒礙, 而孟子所謂: “發於心而害於政, 發於政而害於事” 者, 有不可勝言矣。 程子曰: “避嫌之事, 賢者且不爲。” 況聖人乎? 夫人主一身, 宗社之所托, 億兆之所係。 是以, 事必求是, 人必求賢, 一念唯在於安宗社濟億兆, 而何敢自有其身, 曲避小嫌耶? 殿下近年以來, 險阻艱難, 亦旣備嘗之矣。 自在潛邸, 已遭橫逆之言, 及進儲位, 又遭鳳輝之沮遏, 世良之凶言, 繼而有尙儉之謀害, 鏡、虎之構誣, 其他危動不安之端, 不止一二, 此輩皆宗社之罪人, 非殿下之私讎也。 卽阼之初, 雖卽日盡取而正其罪, 此是爲宗社討賊也, 非爲自己復讎也。 今殿下, 慮人之或疑其爲自巳復讎, 容忍半年, 認賊爲子, 不惟不討而已, 新政之初, 擢鳳輝於輔相。 此眞所謂以德報怨, 而孔聖之所不取也。 殿下初見鳳輝疏, 上章於先王, 至有毛骨俱竦四字。 使殿下毛骨俱竦者, 非宗社之罪人乎? 宗社之罪人, 而爰立於初政者, 豈不大有乖於天理人情耶? 伏聞其後筵中, 至有比擬管、桓之說。 管仲之射鉤, 以其爲子紏爭立也, 乃桓公之罪人, 而非得罪於齊之宗社也。 是以, 桓公恕其各爲其主, 而置怨而用之。 今殿下, 爲先王儲嗣, 元無桓公、子紏之事, 而鳳輝敢爲遮莒之計, 此但爲殿下之罪人耶? 抑爲宗社之罪人耶? 執此數端, 而反求天理, 則殿下擧措之失當, 可知矣。 且殿下之進位儲極也, 先王稟旨慈聖而定策焉。 其時諸臣, 不過協贊於其間而已, 有何功勞之可論, 而凶徒恐殿下之思用舊臣, 乃以援立、擁立、定策國老等說, 相繼陳達, 必欲歸殿下於有嫌當避之科。 殿下不得不動於此等說, 竄謫諸人之無罪抱冤, 非不憐愍, 而久靳霈澤。 此皆殿下遠嫌疑之過也。 伏願殿下, 凡厥政令, 一循天理之正, 惟以宗社爲念, 勿以一毫自己之私, 置之念頭, 則規模宏大, 刑賞合理, 億萬世無疆之休, 自此始矣。 朱子之告其君曰: “陛下之心, 前日未嘗有求位之計, 充吾未嘗求位之心, 動心忍性, 深自抑損, 所以自處, 常如前日未嘗有位之時, 則可以轉禍爲福, 易危爲安”, 誠至論也。 殿下前日, 未嘗有求位之心, 而凶徒謂殿下有求位之心。 殿下聞此言, 若朝衣之坐於塗炭, 必欲遠避嫌疑, 洗濯此累, 則徒示人不廣, 而無益於昭德。 只依朱子之言, 而潛心力行, 勉勉不怠, 則天下後世, 自可曉然知殿下之心事矣。 惟殿下懋哉!

時群凶逬黜, 朝象一新, 而鎭遠自謫纔還, 以爲辛壬凶徒之禍心, 不但在於戕殺士類, 凶言由此益深, 禍機由此益滋。 若不痛辨義理, 劈破凶言, 則禍亂必作, 遂陳袖箚, 溯本竭論如此。


○右議政鄭澔上箚, 略曰:

一心旣正, 則萬事自擧, 有如綱擧而目張。 苟於此心, 少有所蔽, 而却就事事上周旋彌縫, 則事必無緖, 而徒自亂耳。 殿下好仁之弊太過, 而大憝、元惡, 有網漏之歎, 避嫌之意太勝, 而發號施令, 無宏大之體, 以致先王之盛德未彰, 宗社之罪人晏如。 此病不除, 何事可做? 閔鎭遠袖箚, 眞所謂對症之神方。 今之言者, 皆以卞聖誣討國賊, 爲第一義。 然聖心於前所論者, 有未盡釋然者, 則聖誣終不可卞, 國賊終不可討。 殿下於臺啓, 一例違拒, 不審聖意, 果以臺言爲不是, 而不之從耶? 抑亦以爲其言, 雖未必非, 而於彼輩, 猶有所顧藉而然耶? 臣決知殿下, 必不以臺言爲不是, 而猶且爲外面文具, 則無乃聖學, 於誠字工夫, 容有欠闕耶? 臣敢以一誠字, 爲殿下獻焉。 蓋不但臺啓一事, 如鎭遠袖箚所論數事, 何莫非誠實底道, 有所不足而然也? 願痛自省察,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 廓然大公, 無間物我。 憲臣以不得其職, 尋單將遞云。 憲臣近來臺閣中, 頗有敢言之聲者, 渠之自處, 可謂得矣, 第未知人謂聖朝何如也? 自有此事以來, 言地諸臣, 咸無固志, 一味退步, 朝廷之上, 氣像不佳, 言路之閉塞, 將自今日始, 殿下曷嘗觀言路閉而國不亡者乎? 爲殿下臣子者, 孰不隱憂永歎也?

批曰: “勉戒深用感歎。 但於近日事, 予有所執, 後日登對時, 當面諭矣。 憲臣事, 固予之過, 自省之外, 夫復何喩?”


2月 30日[편집]

○戊戌/夜三更, 流星出天江星下, 入巽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三四尺許, 色赤。


元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己亥/未時, 日有暈, 白氣出珥邊, 良久乃滅, 暈上有背, 內赤外靑。


○上親行朔祭于敬昭殿。


○右議政鄭澔上箚。 略曰:

臣有不可留之義三焉。 君誣猶有所未雪, 義理猶有所不明, 臣欲左右殿下, 以贊始初之化, 則牽掣扞格, 無可着手處矣。 若欲虛縻寵命, 苟然充位而已, 則非臣平日之志也, 此一也。 謀危殿下之賊, 尙在原任, 陰護逆鏡之人, 俱居右地。 臣雖無似, 亦我肅考遺臣, 何忍與此輩, 比肩同列, 以貽後世之譏議哉? 此二也。 臣本與向來四大臣同罪, 而獨免刑章, 此已可愧。 四臣者, 尙爲抱冤之鬼, 而臣獨被恩榮, 揚揚冒據於廊廟之間, 死者有知, 必唾臣面, 此三也。 待大臣入來擧行疏決之敎, 臣仰認聖意矣。 夫爲今日臣子者, 固當以辨上誣討國賊, 爲第一義, 而至於臣下伸暴疏釋等事, 宜不暇先及, 此臣前箚本意。 然殿下惻怛之心, 先及於冤死諸臣, 此亦仁政之不可已者也。 嗚呼! 辛丑以後, 爲宗社死者幾人, 爲殿下死者幾人? 屠戮之餘, 存者能幾人, 而或竄或黜, 經年沈屈, 此聖明所以衋然念及, 必欲次第疏釋, 無使一物, 不得其所。 有君若是, 彼死者亦何怨之有? 臣追念往事, 不覺涕淚之縱橫。 當時士禍, 前古所無, 孰非可冤, 而蓋莫不由於定策代理。 先王旣無嗣續, 則建儲之請, 安得不早, 先王旣有疾患, 則代理之擧, 豈有他意? 然而凶黨之有二心於殿下者, 乃以建儲, 歸之於廢立之科, 以代理, 驅之於纂逆之目。 此非特誣諸臣也, 乃所以誣殿下也。 殿下之誣旣雪, 則諸臣之誣, 不期伸而自伸。 只此頭顱已若是, 則其他百端千緖, 不必論也。 況虎龍變書之出於誘引, 殿下之所已燭, 則只是誣獄而已。 旣知其爲誣獄, 則筵臣所謂未承服未正刑之說, 若有所區別於其間者, 此則非臣之所可知也。 自有鞫獄以來, 未有如壬寅獄之窮凶也。 三年鍛鍊, 惟意所欲, 外間多言, 出於罪人之口, 而不書者有之。 此猶如此, 其他可知。 安知其所謂承服者, 不出於渠輩之所粧撰乎? 亦安知不出於前日, 聖敎所謂死中求生, 胡辭亂說耶? 凡此不待臣言, 而聖明亦已洞燭矣。 殿下旣知其冤, 則不可使諸臣, 一日抱冤於九地之下。 必欲伸諸臣之冤, 宜自四大臣始。 四大臣慘禍, 專出於建儲代理事, 而演出新意, 搆成別案者, 則不過宮城扈衛事也, 養字事也, 痿字事也。 夫宮城扈衛云者, 渠輩所以爲證者, 不過以李森之出爲忠兵, 就章之差除中軍, 而森之自求之狀, 通朝之所共知, 至於就章爲中軍事, 則差除未久, 旋又首擬平兵。 果如渠輩之言, 則豈復旋卽外除若是哉? 其他會議云云之日, 習操後期約之說, 日字差錯, 破綻無餘, 至於掌中養字之書, 歸之於推戴者, 其果一毫近似乎? 雖以其時崔錫恒箚觀之, 有曰: “推戴之人, 三變其說。” 安有三變推戴之逆獄哉? 只此一款, 可判其虛妄。 至於痿字, 則尤不成說。 痿字豈有別樣深意者乎? 手足之不仁者, 亦謂之痿痺, 則此一字, 何足爲貶誣先王之歸乎? 其必以帝奕比之者, 渠輩反不免誣上之罪矣。 然李健命之禍, 比三臣最酷, 亦有由焉, 蓋以其自請專對也。 殿下其或知之否乎? 其所以誣三臣者, 不出於此, 而此已綻露無餘, 則其他又何論哉? 至於趙泰采, 則其所搆罪, 只是聯箚一事, 而代理之本非簒逆, 殿下之所已燭, 泰采之死, 是何罪也? 四臣者, 以肅廟舊臣, 協輔我先王, 精白一心, 可質神明, 而特不忍捨吾君之子, 終不免於刑戮, 此奚特國人之所共悲也? 伏想肅廟在天之靈, 亦必有衋傷處矣。 殿下以肅廟之心爲心, 不以自己事有所嫌沮, 則四大臣, 寧至今有冤莫伸耶? 願亟命有司, 先雪四大臣至冤, 復其官爵, 然后李晩成、洪啓迪、金雲澤、趙聖復、李弘述、尹慤等, 一體伸雪, 仍命金吾, 將伊時獄案, 遍示大臣、金吾堂上、三司之官, 使之一一考閱, 約日齊會賓廳, 陳啓論列, 已死者伸之, 在謫者放之, 亦以此意, 宣示八方, 使中外, 曉然知凶黨欺蔽濁亂之狀, 則實迓續景命之一大關捩也。

批曰: “噫! 近日事, 予有一毫自嫌之心, 則乃有此處分耶? 一則仰體先朝之遺意, 一則以彰大行朝盛德也。 噫! 向日四大臣之被冤, 寧忍言哉? 倡之者鏡賊, 應之者賊虎, 胡辭亂說, 以成其事者, 乃誣服之諸賊也。 猶恐逆案之未固, 合啓請對, 遂成其志, 若非大行朝深仁厚澤, 則其事端, 奚特此已? 雖然, 玆事重大, 不可以一批決之。 大臣、二品以上、三司會于賓廳, 詳閱鞫案後, 登對稟處。 領府事事, 若允合啓, 則向者陳疏, 其歸文具乎? 今日之心, 卽向日之志也。 心猶泰然, 而强勉從可者, 非誠也。 初則陳章, 而末又追提者, 非正也。 是豈强拂言者之意哉? 噫! 向日之事, 卿須思之。 或竄或配, 網打廷臣, 若非大行朝德意, 則胡至於此而已乎? 鏡賊已戮, 元惡已除, 疏下之人, 旣亦竝竄, 隨從又治。 漢、唐所以得國享長, 豈非仁厚立國之致乎? 是是非非, 旣已大定, 則何乃行戮竄配而後始定耶? 卿之今日定去就之說, 非所望於卿者。


○行召對。


3月 2日[편집]

○庚子/鞫睦時龍於本府。 時龍, 虎龍兄也。


○以張鵬翼爲御營大將。


○復故領議政金昌集、左議政李頣命ㆍ李健命、右議政趙泰采官爵, 遣官致祭, 李晩成等諸臣, 皆復官。 先是, 上命大臣、諸臣, 詳閱鞫案入侍。 是日, 右議政鄭澔, 率禮曹判書閔鎭遠、吏曹判書李宜顯、兵曹判書洪致中、漢城判尹尹憲柱、戶曹判書申思喆、兵曹參判李箕翊、左尹權𢢜、禮曹參判許玧、戶曹參判黃一夏、【會賓廳, 以病不入侍。】司直兪命弘ㆍ李裕民、右尹沈廷輔、【入侍初, 以病卽退。】刑曹參判李鳳祥、訓鍊都正金洙、行護軍崔鎭漢ㆍ金潝ㆍ尹遇進ㆍ李汝玉ㆍ申命仁、大司諫李喬岳、執義金礪、掌令李彙晋ㆍ金墰、持平李聖龍、司諫魚有龍、獻納鄭宅河、應敎申昉、修撰洪鉉輔、承旨朴聖輅、假注書崔命相、記注官崔道文ㆍ李台徵, 入侍。 時, 上曰: “大臣之關係鞫獄者, 別無緊語乎?” 鎭遠曰: “其時, 鍛鍊構誣者, 專在於行藥一款, 而金昌集則其孫省生, 與徐德修, 有所酬酢之說云, 而昌集則元無擧論之事, 李頣命奉使時, 買取毒藥, 以此行凶, 至有黃水吐出之事云, 而黃水吐出, 在於庚子十二月, 而頣命使行之回還, 在於辛丑正月, 則此已相左。” 又云: “丁酉年錦平尉赴燕之行, 托之張姓譯官, 買藥以來” 云, 而其行元無張姓譯官, 則張哥變爲洪哥, 不服而死於杖下。 內則因金姓宮人用藥行凶云, 而金姓宮人, 自大行朝, 以元無爲敎, 此皆落空。 且德修招辭, 謂以辛丑六月, 以藥入送於張世相處, 因東宮廚房內人, 毒殺李昭訓云, 而辛丑六月, 殿下方在私第, 豈有東宮廚房乎?” 上微笑曰: “此等說話, 卽予前所謂故辭亂說者耳。” 澔及諸臣, 皆力陳昌集等與李晩成、洪啓迪以下諸臣之冤。 鎭遠曰: “昌集受後命於臣謫居之星州, 故臣往見之, 昌集曰: ‘吾受先朝罔極之恩, 無一事報效, 死固宜矣。 何所憾恨, 而但念東宮, 恐難保全, 以此死不瞑目’ 云矣。” 鎭遠因涕泣嗚咽不成聲, 上曰: “大舜處畎畝之中, 三年成邑, 五年成都, 此豈非聖人自修之效乎? 予若有自修工夫, 則當初建儲之後, 豈致人心之疑惑乎? 此莫非予全無自修工夫而然也。 古語曰: ‘欲投鼠而忌器。’ 向來所謂廢立、簒逆云者, 推而言之, 至及於何地耶? 自不覺其上逼於不敢言之地矣, 何其無忌器之心也? 儲位旣定之後, 事端層生, 宮闡之間, 亦生變怪者, 皆由於不能自修之故也。 東宮問寢視饍外, 雖不干預朝廷, 然侍傍提達之事, 古史亦有之。 予則只以事關自己, 有所不敢, 而至今日始言。 是雖伊日事勢之不得已, 而實有負於大行朝建儲之意矣。” 仍泫然流涕者良久, 左右諸臣, 莫不悽切。 澔、鎭遠、宜顯、思詰、喬岳, 涕淚沾襟, 已而, 玉音稍高曰: “往者逆鏡伏法之後, 欲爲處分, 而忍而不發, 更思之, 其時雖格於事勢, 今若知其冤狀, 而猶思自嫌, 因循置之, 則無以彰大行朝之盛德矣。 必須明白處分, 然後可以有辭於後世矣。 大抵朝象之岐貳, 在先朝不至若此之甚。 始以斯文事, 先王之處分至嚴, 形諸文字, 垂之簡冊, 且於大行朝疏批, 極其嚴明, 故一邊之人, 擧懷怵畏之心, 乘機而發, 盡驅諸臣於惡逆之科。 苟究其所以然, 則果由於何地耶? 其時之人, 疑惑層生。 若論其心之所在, 則必欲網打一邊之人, 然後使不得措手耳。 內外朝懸絶, 宗戚無接, 朝臣之事王子, 尤爲自別, 故予不知大臣之爲何人, 而其中李判府事, 則處藥院幾年矣。 入侍時, 常常見之, 決非爲逆之人也, 予豈不知? 予在禁直時, 有書役事, 招致書寫, 則自藥院而來, 傳李判府事, 使之書憂國忘家四字, 揭諸璧上云。 予聞之, 心甚感歎, 嘗以爲積於中者發於外。 初則以聯箚一事, 執爲罪案, 後則以誣服亂招, 作爲奇貨。 若使其人, 眞有謀逆之事, 則千載之下, 固難免逆名, 如其不然, 則雖擧國之人皆曰逆, 予則獨以爲非逆也。” 澔曰: “聖敎至此, 九地冤魂, 必將感泣矣。” 上曰: “合啓, 大行大王, 連爲不允, 賓廳二品以上, 請對亦不允許, 大行靳兪之盛意, 終可見矣。 一鏡辛丑疏, 與虎龍變書, 節節相符, 其和應之狀, 不言可知。 且虎龍變書, 出於何時乎?” 鎭遠曰: “冊封先來出來後, 變書卽出矣。” 上曰: “予於其時, 得見變書, 毛骨俱竦, 半夜蒼黃, 引接宮僚。 推案雖曰拔去凶言, 若深思之, 至於何境耶? 今予若有一毫自嫌之心, 而不思所以伸雪之道, 則非重宗社之意也, 亦非體大行朝靳兪之意也。 抱冤者, 今若昭雪, 則豈不有光於大行朝德意, 而亦爲仰承先朝恩遇四大臣盛德之意。 不待考閱鞫案, 已知其非逆矣, 何事於詢問, 而以事體重大, 故廣詢矣。 被誣四大臣, 特爲復官致祭。” 仍命李晩成、洪啓迪、金雲澤、金民澤、李弘述一體復官。 上曰: “趙聖復疏, 固妄率, 而聖復, 論以一罪, 然後可濟其所欲, 故終致極刑矣。” 諸臣皆陳聖復之死至冤。 鎭遠、致中曰: “設令妄率, 妄率, 豈死罪乎?” 思喆曰: “只伸四大臣, 而不伸聖復, 則四大臣之伸, 亦不得爲伸也。” 礪曰: “設令直請代理, 亦非死罪。 只以渠輩, 意在他處, 故不得不殺聖復耳。” 上曰: “今知其冤, 而不許復官, 則亦不免自嫌之歸, 而兵判所謂妄率非死罪者, 是矣。 一體復官。” 澔請唯諾諸人, 一體放釋, 鎭遠曰: “彼輩亦知唯諾之不可成罪, 故律止削黜矣。 彼輩所深惡者, 在於李廷熽, 故初以他罪, 構誣請竄, 旋覺其不成說話, 卽爲停止, 更欲搆他罪, 而終不能得, 故最後又以唯諾成罪而竄之。 以廷熽之故, 諸人竝披竄謫, 其心所在, 豈難知乎? 及今殿下, 又以廷熽爲嫌, 而尙靳霈澤, 每示重難之意者, 豈非未安乎? 臣等亦入於唯諾中。 此人等未放, 則何敢晏然在職乎?” 澔曰: “聖人本無嫌, 有何回避乎?” 上曰: “予非以刑跡爲嫌也。 唯諾諸臣, 一體放送。” 鎭遠曰: “趙泰采子, 初非緣坐, 而搆出怨國之罪, 至竄其女, 尤是世變, 囚其俾僕, 累次刑訊, 尙在獄中矣。 泰采旣昭雪, 則其子亦宜放釋。” 上曰: “趙女事, 向見其奴擊錚原情, 甚殘忍矣。 婢僕之移送捕廳, 必欲取服, 殺之而後已, 然徑竄於未究竟之前, 違法甚矣。 趙鼎彬三兄弟及其妹竝放送。” 鳳祥陳趙氏婢僕宜放, 命放送。 澔陳尹慤與李弘述無異, 上曰: “尹慤、柳星樞, 其時鞫獄, 亦以次律勘斷, 而慤因臺啓, 終至於死, 可知其冤也。 慤復官, 星樞放送。” 鎭遠陳李健命旣伸冤, 同時奉使人尹陽來、兪拓基, 宜放釋, 從之。 宜顯陳被謫蒙放者, 給牒敍用, 緣坐蒙放人, 亦宜給牒, 命直爲蕩滌。 昉請昌集等四大臣, 不待諡狀賜諡, 許之。 鎭遠曰: “聞瘞之淺土云, 改葬時, 宜顧恤。” 命葬需題給。 上命正卿以上進前, 敎曰: “今日處分, 業欲爲之, 而尙此遲延者, 以其事關自己故也。 然而終若不爲, 則無以彰大行朝之盛德, 故今日有此處分矣。 大舜罪四凶, 而天下服。 今之元惡, 無過乎一鏡。 予於相箚之批, 以倡之者一鏡, 應之者虎龍爲諭者, 蓋其締結和應之狀, 明若觀火故耳。 其時投獄者, 豈皆不知諸人之冤, 而惟其貪權樂禍之心, 自不覺其互相漸染, 以謂一邊之人, 若盡網打, 則足爲長久之計, 做出許多罔測之目, 擧半世驅入於惡逆之科, 誣張大獄, 斬伐狼藉, 肅廟倚仗之大臣、任使之諸臣, 一竝屠戮, 其他被殺杖死之人, 殆不可勝數, 天壤之間, 至冤盤結。 如是而能無和氣之感傷乎? 至今追思, 其爲慘憐, 當如何哉? 以此之故, 今日不得不有昭雪之擧, 而今若因此, 又加誅戮, 則此非伸雪也, 乃報復也。 頃日晝講, 適因文義, 論及以直報怨之意者, 亦非偶然而發也。 賊鏡疏下六人, 非不欲鞫問, 而元惡旣誅之後, 其餘則置而不問, 固不害脅從罔治之道, 亦欲使反側子自安之意, 故近日臺啓, 多不允從, 而李師尙、尹就商等, 啓卽允者, 亦有以也。 居臺閣者, 不知予意攸在, 爭之不已, 靳兪, 豈有他哉? 只爲其前轍之可監也。 卿等亦體此意, 務恢公平。 大臣諸臣, 皆在, 故詳言予意矣。” 澔曰: “天意所在, 臣實感歎, 而第爲國之道, 辨邪正明是非, 然後罪者罪之, 則人心自服矣。” 上曰: “大臣之言是矣。” 鎭遠曰: “顯忠懲惡之道, 有國以來, 不可偏廢者也。” 宜顯等言略同。 上曰: “卿等之言, 皆是矣, 予當體念, 而卿等亦體予意。” 仍敎曰: “疏決始爲退期, 待大臣、禁堂, 鞫案考閱後擧行, 而不服而死者, 當爲先伸雪, 胡辭亂說之類, 似當以誣告律論斷矣。” 鎭遠曰: “不服而死者, 爲先伸雪, 緣坐籍産, 竝放釋還給乎?” 上曰: “唯。” 兩司申合啓, 礪等申前啓, 竝不允。 至長潤事, 上曰: “言雖絶悖, 因此而施以極律則過。 然向日勘律, 視罪爲輕, 絶島安置。 權益寬事, 依啓。” 彙晋啓: “筵席詢問, 事體至重, 諸臣奏對, 雖有詳略不同, 若其伸雪當否, 惟當明言顯論之不暇, 而禁軍別將金潝, 泛以四大臣事, 諸臣旣已陳達爲辭, 終無辨別之語, 奏語旣甚糢糊, 情態亦極可惡。 請罷職不敍。” 依啓。 大司諫李喬岳申前啓, 竝不允。 至尹恕敎事, 上曰: “遠配。” 至李巨源等事, 上曰: “請對玉堂遠竄, 其餘依前削黜。”【玉堂李巨源、李眞洙。】 宅河啓: “詢問, 事體不輕, 而副摠管崔鎭漢, 只以從衆處分仰對, 刑曹參判李鳳祥, 語次間不去姓字於逆鏡。 請竝從重推考。” 上曰: “崔鎭漢事, 依啓。 李鳳祥事, 語次間不必論, 而此非鳳祥語也。” 鎭遠曰: “四大臣旣伸雪, 則當初戕殺之人, 豈可晏然乎?” 上曰: “四大臣當初合啓首發人及請對諸人, 竝削黜。” 李宜顯言削黜太輕, 上曰: “臺諫當論之矣。” 李喬岳啓: “四大臣酷受奸黨之構誣, 幷被惡逆之極律。 聖上痛察冤狀, 伸雪無餘, 則彼誣陷戕害之類, 決不可削黜而止。 請合啓首發人及前後請對諸臣, 竝極邊遠竄。” 上曰: “請對, 異於合啓, 合啓首發人遠竄, 其他依前下敎宜矣。” 宜顯曰: “極律之啓, 慘毒, 比當初合啓倍蓰矣。” 上曰: “旣成案之後, 加律, 非異事矣。” 鎭遠曰: “在成案前矣。” 兩司諸臺, 又以所懷, 力請鳳輝、森之罪, 上曰: “旣罪首發, 則其餘自在於不治而治。 一一加罪, 東竄西逐, 則景色如何?” 終不允。 澔言: “將任不宜久曠。 李森之啓重發, 宜改差。” 從之。


○命李明會, 承襲奉德興大院君祀。 上謂諸臣曰: “李明會父世禎, 世襲都正, 奉大院君祭祀。 李弘述之禍, 諸子皆遠配, 奉祀無人艱覓。 在鄕人苟充奉祀, 今不可置之, 命明會承襲奉祀, 在謫諸族, 一倂放送。” 又命時奉祀人李弘模, 仍前資級, 付僉樞。


3月 3日[편집]

○辛丑/命招右議政鄭澔卜相。 卜相閔鎭遠、申銋、李宜顯, 以閔鎭遠爲議政府右議政, 金興慶爲大司憲, 洪鉉輔爲吏曹正郞, 李箕鎭爲兼文學, 李鳳祥爲訓鍊大將, 張鵬翼爲御營大將, 申光夏爲摠戎使, 金有慶爲咸鏡監司, 金礪爲義州府尹, 特擢洪致中爲判義禁府事。 初, 上命大臣, 就正二品中加判義禁望。 大臣以李宜顯、申銋應命, 上不用而擢致中。


○憲府【掌令李彙晋、金墰。】申前啓, 尹鳳朝啓, 添平日持心, 決非欺君者等語。 又啓: “虎龍上變之出於誘引, 聖明亦已洞燭。 此所以有時龍拿鞫之命者也。 溯求其本, 亦有先虎龍而告變者。 辛丑十二月十五日, 發李喜之、沈尙吉、洪義人遠配之啓, 十九日發金時泰、柳就章、梁益標之啓, 二十五日發十六人遠配之啓。 凡此三啓所以爲罪者, 皆是虎龍變書之根本, 而畢竟入于誣獄者, 不外乎三啓中所論之人, 則爲此啓之臺臣, 便是虎龍也。 其誣告情節, 不可不嚴覈。 請其時發啓臺臣, 令政院現告, 與時龍, 一體嚴鞫。” 又啓: “趙聖復疏, 亶出爲國之誠, 則豈有一毫他意, 而凶黨之必欲鞫問, 其心所在, 已不可掩, 而屢度還配命下之後, 又復力請拿鞫, 前後刑訊, 慘不忍言。 夫旣欲殺聖復, 則其所爲罪, 不出乎疏中之語。 寧復有可問之端, 而必以酷刑, 期於鉤得者, 蓋欲得聖復一言, 以實渠輩所欲爲之事。 若使聖復, 不忍酷刑, 有所亂言, 則其後事, 尙忍言哉? 思之至此, 不覺骨寒。 請前後請鞫趙聖復諸臣, 竝令政院考出, 嚴鞫得情。”


○持平李倚天上疏。 略曰:

三告還給, 出於常格之外, 而始臣自劾, 只是言不見用, 今之言不見用, 亦如前。 乞罷臣職, 使同僚警醒。 尹志述、任敞, 是何罪也? 志述, 讀書人也。 爲親者諱, 亦豈不知, 而先王誌文, 只是記述先王盛德而已, 其不可諱辛巳者, 義理當然也。 志述本意, 不過如此。 其言雖過激, 其意竊自附於明彝倫定分義, 而終以是首被慘禍。 國朝三百年來, 何嘗有太學生, 以言獲罪, 至於正刑者乎? 我聖考, 嘗以爲我國, 以士氣爲命脈, 章甫之疏, 必優容而不之罪, 立陳東等祠於太學傍, 俾爲士者觀感焉。 若志述者, 言人所難言, 至於殺身而不悔, 可謂不負聖考矣。 殿下若以聖考之心, 究志述之言, 則志述可幸無罪矣。 任敞之至於死者, 己巳之變, 能有樹立, 爲凶黨所仇視, 於辛巳, 又陳一疏, 以明爲聖母, 嚴討復之典, 兼陳爲東宮停賀禮之義, 其必以告廟頒示爲請者, 欲息方生之辭說, 絶後世之疑惑也。 其時聖考, 雖以語多狂妄, 稍示微譴, 而曾不踰年, 特命放還, 奬之以慷慨, 兩度聖敎, 炳如日星。 彼群凶輩, 以名義之罪人, 必欲甘心求罪, 不得捏合, 當初浮言, 以欺我先王, 以成敞之罪。 敞疏一而已。 前呈後呈, 若有一字增減, 其日承旨, 以目見前呈文字之人, 又何敢措辭啓稟, 若是明白乎? 原疏及喉院啓, 必載日記, 一經睿覽, 可以洞燭其冤狀。 凶黨之必殺乃已者, 豈有他哉? 蓋以兩儒殺之, 然後辛巳之獄可反, 而聖考處分, 可歸於疑惑矣, 其關係不特兩人事而已。 敞所以必欲告廟頒示者, 正以慮有今日之事也。 當時若用其言, 今日世道, 未必若是之沈沈也。 士之以言獲罪者, 從古何限, 而不待結案, 直爲正刑, 未有如志述、敞之最酷者也。 願殿下, 遵聖考待士之盛意, 察兩儒被禍之至冤, 一體會議, 亟行伸雪焉。

批曰: “自古臺啓, 閱月爭執, 而因此決去就, 乃無前之事。 此予所謂自省者也。 予志不然, 而欲慰臺臣, 勉而從之, 則是誠乎? 非誠乎? 尹志述雖知其無他, 不可輕議。 任敞事, 令政院, 考其顚末稟處。


○上御晝講。 武臣申命仁奏, 安興爲水路要衝, 宜移設水營, 命廟堂確處。


3月 4日[편집]

○壬寅/兩司【掌令李彙晋、持平李倚天、獻納鄭宅河。】申合啓, 柳鳳輝啓, 添無人臣禮四字, 非特捏陷諸臣, 乃所以上誣殿下, 動搖國本也。 今後斷自宸衷云者, 非特誣殿下, 乃所以上誣慈聖也。 亂賊何代無之, 而未聞有爲人臣而劾正儲君者, 亦未聞有儲君, 見劾於其臣, 而能保其身與位者等語。 末請依先朝處分, 嚴鞫正法, 李光佐、趙泰億, 亦加請絶島圜籬安置, 批曰: “今此加律, 實是意外。 不允。” 彙晋等申前啓, 又啓: “六賊與逆鏡同罪, 而只誅逆鏡, 姑貸六賊。 夫六賊之罪, 非特搆諸臣, 乃所以誣殿下也, 誣東朝也。 若謂建儲、代理兩事, 果近於廢立、纂逆, 則四大臣之死, 果不冤矣。 不然則四大臣之死果冤, 而爲此疏者, 逆而已。 殿下雖欲以首從, 分而論之, 凡以疏章得罪, 而只罪疏頭者, 蓋可施之於微眚薄過, 而不可施之於犯逆之人。 況其疏之將出也, 雖以凶黨之同一肺肝者, 亦有退縮不參者, 亦有旣參而割名者, 獨六賊攘臂擔當者, 蓋知與儉賊, 和應約束, 萬無一失故也。 若此者, 亦可以謾然隨參論之乎? 請逆鏡疏下六賊, 亟命拿鞫嚴問, 快正王法。” 批竝不允。 宅河申前啓, 又啓: “當初合啓首發人遠竄, 前後請對諸臣削黜之命, 臣竊謂罪重律輕也。 夫四大臣, 酷受奸黨之構誣, 竝被惡逆之極律。 及今聖上, 洞察冤狀, 伸雪無餘, 則惟彼誣陷戕害之輩, 決不可遠竄削黜而止。 請合啓首發及前後請對諸臣, 極邊遠竄。” 又啓: “四大臣聯箚, 實出於體先王友愛之仁, 爲先王分勞之意, 而渠輩所謂大逆者也。 凶言悖說, 危逼聖躬者, 無所不至, 而其時三司伏閤之啓, 有曰: ‘聯箚, 卽三手中一也。’ 噫嘻痛矣! 渠輩所謂三手者, 有何干涉於聯箚, 而必欲合而爲一者, 明有許多機關, 而其所指逼, 有不忍言。 當此逆情已露, 懲討方嚴之日, 不可不明覈正法, 以雪聖明之誣, 以洩神人之憤。 請其時合啓, 首發三司之臣, 與時龍, 一體鞫問, 連啓諸臣, 一竝遠竄。” 批幷不允。


○大司諫李喬岳, 上疏引其師宋時烈告孝廟, 正心勉學, 輔導元良之說, 又曰:

臣親承臺臣不無所執之敎。 旣知其有執, 何爲不從其言, 使和應賊鏡, 罪關宗社者, 尙偃息於覆載之聞耶?

又曰:

尹志述之死, 誠悲矣冤矣。 士氣沮喪, 人心愍憐, 宜勿復持疑, 亟施愍恤之典。 韓世良, 天無二日, 半夜移位之說, 極其凶慘, 罪狀與逆鏡無異。 宜施追奪之典。 賊鏡之撰敎文也, 蹀血之蹀, 初以喋書之, 騎省郞李太元見而改之, 蹀喋之誤, 旣能卞察, 則文字來歷, 豈曰不知? 其參涉凶言之狀, 萬萬切痛。 宜施投畀, 以懲其黨。

批旨嘉納。 又曰: “尹志述事, 已諭憲臣之批。 韓世良, 語雖駭悖, 其身已沒, 何必更論? 李太元不可遽施重典, 然用之何妨之說, 殊涉放肆。 削版。”


○洪陽幼學金斗麟等上疏言:

邑有魯恩書院, 享六臣。 成三問舊宅猶存, 三問父勝及三問妻墳, 亦在。 三問家世傳庄土十二結, 在連山, 沒入勳府者, 先朝命出給免稅, 自昨年督出已免之稅。 乞命勿徵。

批令該曹稟處。


3月 5日[편집]

○癸卯/憲府【持平李倚天。】申前啓, 又啓: “權益寬、李眞洙、李巨源, 罪名至重, 正古人所謂遠惡地, 爲此輩設者, 而該府曲從其願, 俱以善地定配, 已極可駭, 而喉院不能據理退却。 請承旨及禁府堂上, 從重推考, 益寬等, 改定配所。” 批依啓。 於是, 益寬配慶源, 眞洙宣川, 巨源寧海。


○以金在魯爲吏曹參判。


3月 6日[편집]

○甲辰/辰時至未時, 日暈兩珥。


○右議政閔鎭遠, 再上疏辭, 批略曰: “所引漢事, 予於卿, 旣異於漢文。 若以戚里言之, 則卿之從兄, 旣已拜相。 今予拜卿, 一以循公議, 一以爲國事。 若以戚里嫌避, 則是計較也, 其可免於私意哉?”


○領議政鄭澔上箚言:

徐宗伋島竄, 以疏救趙聖復也, 洪龍祚邊配, 以外影而文致之也。 聖復旣伸, 則宗伋之無罪, 可知, 外影之名, 專出架虛, 則龍祚之無復取決於考案, 可知。 洪錫輔, 只以嘗斥潛入宣仁門之人, 力請明覈之, 故最爲凶黨所忌嫉, 首加竄逐, 繼以構捏成案, 必欲甘心。 三年絶海, 幾死獲全, 聖明洞燭, 旣命量移。 聞其老母, 年已八十。 此其情理, 尤有異焉。 將此三人, 宜先疏釋。

從之。


○進士姜柱宇等上疏。 略曰:

自志述之死, 以士爲名者, 莫不奔走號泣, 至欲毁冠裂冕, 入山枯死。 嗚呼! 志述之死, 果何罪也? 蓋論諱親之意, 不可用於記述聖考盛德之文字也, 非故暴揚辛巳事, 以傷我大行大王之心者也。 其言雖或過激, 其心可質天地。 彼群凶, 本以名義之罪人, 凡於扶植名義之人, 視若私讎, 不殺不快。 最壽、眞儉, 首進凶言, 行進、潝繼之, 末乃有逆鏡爲滔天之禍, 而志述遂不免焉。 嗚呼! 衆口鑠金, 三言成虎, 安得不有十二月十二日之事乎? 夫以太學生論國家大事, 而以言獲罪, 至於正刑者, 三百年來有之? 否乎? 自是厥後, 彝倫斁滅, 而人不得爲人矣。 凡爲我聖母臣子者, 願隨志述之後, 而不得焉。 蓋志述者, 爲聖考、聖母, 殺身不悔者也。 構殺志述者, 貳於聖母, 而得罪於聖考者也。 彼志述, 捐七尺不貲之軀命, 樹千古不泯之倫常, 今日之伸與不伸, 何與於渠哉? 然而在朝家培養士氣之道, 宜不可使此人, 長爲抱冤之鬼也。 不伸志述, 則太學遂無士矣。 伏乞亟行伸暴之典, 仍命誅戮前後構殺志述者, 以謝志述焉。 臣等重入賢關, 顧瞻一區新祠, 問誰? 父老咸曰: “此尹掌議所辨四賢祠也。” 志述自在弱冠, 率多士陳大疏, 蒙聖考採納。 庚子大喪, 又論服制事, 又論陳東等建祠事, 以成就聖考之成命。 若志述者, 可謂不負聖考矣。 今其祠宇纔創, 而志述以身殉義, 以繼四賢之躅, 無乃上天, 故生志述, 以五其四者乎? 志述死時, 其年二十六。 以一箇眇然之書生, 能辦有萬死無一生之言, 以明亘天地、通古今之義, 其所樹立, 比四賢者, 豈遽下一級哉? 是以, 多士之瞻望四賢祠者, 莫不曰是志述, 自作其祠, 中外多士, 將以志述, 配食于四賢祠。 乞亟下明旨, 令有司, 得以從事, 特賜一祭, 以慰冤魂。

批曰: “樹節表忠, 自古美事, 而尙靳一兪者, 意亦有在焉故也。”


○上親政于時敏堂。 吏曹判書李宜顯、參議朴師益、正郞洪鉉輔、兵曹判書洪致中入侍。 上曰: “董仲舒曰: ‘見正事, 聞正言, 行正道。’ 春、柱坊官, 不可不擇也。” 致中曰: “洗馬以幼學中有門閥才望者差出, 前亦或有此例矣。” 宜顯曰: “申魯以名家子, 最有名稱, 故依翰林不待分館例, 通擬矣。” 上曰: “三大臣緣坐, 一體放送。” 宜顯請竝敍用, 許之。 又請被謫蒙放人, 竝敍用, 命敍用。 後擬望趙道彬、趙觀彬、趙鼎彬、愼無逸、李廷熽、尹陽來、兪拓基、柳星樞、李明會、李明翼、李弘邁、李弘選、李世裕、李世福、李觀命、吳重周, 竝敍用。 以李縡爲吏曹參判, 李喬岳、尹陽來、鄭亨益爲承旨, 金榦爲贊善, 趙道彬爲工曹判書, 李聖肇爲廣州府尹, 閔濟章爲統制使, 趙脩爲黃海兵使, 李載恒爲慶尙右兵使, 崔道章爲全羅兵使, 沈壽賢爲知中樞。


○掌令金墰申前啓, 不允。


3月 7日[편집]

○乙巳/敎曰: “噫嘻! 四大臣以體國之誠, 歷事兩朝, 末被逞毒者之害, 到今亦切傷痛。 今日處分旣定, 四大臣所被慘誣, 亦已盡雪。 奚但遵先朝之遺意? 抑亦大行朝寬仁盛德之心, 必欣悅於冥冥之中。 此非特有辭於今日也, 亦將他日, 有歸奏於兩朝之言。 思之至此, 還切傷感。 已爲復官, 則節惠之典, 不可稽滯。 其令太常, 依筵中下敎, 卽速擧行。 前贊善李喜朝, 以兩朝禮遇之儒賢, 終命於配所, 至今思之, 不覺衋然。 贈官、追諡之典, 亦令該曹, 卽爲擧行。”


○掌令李彙晋上疏。 略曰:

惟我肅宗大王, 聰明睿智, 卓冠百王, 宏謨美政, 允爲聖子神孫之攸則, 而不幸壬寅以後, 群凶秉國, 欺蔽我先王聖聰, 壞弄我聖考典章, 大小法令, 多所更改。 在今日繼述之道, 不可不一竝復故, 以光聖孝。 亟令廟堂, 劃卽施行焉。 至若辛巳事, 係是先朝大處分, 則爲臣子者, 何敢容議, 而頃年鄕儒吳斗錫投進一疏, 至謂之誣獄, 乃曰: “漢武時, 江充、蘇文等謀廢戾太子, 陰敎胡巫, 造成木人, 則辛巳之獄, 安知不類於此?” 其援古證今, 指意陰慝, 有不忍言者。 如此誣逼先朝無倫蔑義之人, 不宜與同中國, 亟施島配之律, 斷不可已也。 向時, 凶黨之構陷四大臣, 無所不至, 而有高應畢者, 首發凶疏, 有曰: “自丁酉獨對之後, 已知有向日之事。” 又曰: “張浚肅淸苗、劉之亂, 勉其君以剛斷。 臣爲殿下, 眷眷於今日。” 遣辭凶慘, 引喩絶悖, 亦宜投諸荒裔。 李潜罪惡, 畢露於肅廟親鞫之日, 而沈檀、趙泰耉等, 敢以立節等語, 肆然建請, 至行褒贈, 噫亦痛矣! 宜奪其所贈之職, 以伸公議也。 逆虎已伏常刑, 宜命削其名於勳籍, 以明壬寅之冤誣。 其所謂丹書鐵券, 亟令有司, 登時毁去, 仍又削其勳, 罷其科, 會盟時, 所行賞典, 悉皆還收, 虔告太廟, 頒示八域焉。 世良辛丑之疏, 踵鳳輝而起, 陰移天位之說, 卽一急書, 實與鏡、虎兩賊, 同一圈套, 而遽斃牖下, 輿情憤痛, 追奪之論, 太涉輕歇。 快行孥籍之典, 俾亂賊知懼焉。

末請宥兪崇、李挺周, 批曰: “爾疏所論, 大義好矣, 而不可率爾爲之者。 鄕儒事, 言雖狂悖, 玆事不可更提, 而至於請潜追奪, 昨年因敎文事聞之, 心常駭然矣。 亟收其官, 削勳收資事, 疏決時, 當商量處之。 兪崇等放送。”


○以李觀命爲掌苑署提調, 金在魯爲副提學, 兪命弘爲京畿監司, 兪拓基爲大司諫, 趙文命爲兼輔德, 趙顯命爲兵曹佐郞, 趙觀彬爲戶曹參議, 宋必恒爲執義, 趙德隣爲修撰, 尹陽來爲工曹參判, 洪禹傳爲判決事, 羅學川爲司成, 金鎭商爲兼校書館校理, 金祖澤爲京畿都事, 李絿爲繕工監主簿, 李翊之爲明陵參奉, 金福澤爲永徽殿參奉, 李弘選爲西部參奉, 徐命均爲同中樞。


○進士姜柱宇等上疏申前請, 有曰:

志述從容安閑, 顔色不變, 望明陵而拜辭, 整衣席而就刑。 當日之事, 非先王殺之也, 實群凶殺之也。 何者, 當初志述之被配也, 因諸生捲堂, 旋卽還收, 於此可見先大王本意。 初不欲置志述於重辟, 而特爲群凶所誤耳。 今殿下罪群凶伸志述, 以明先大王本意之不如是, 則始可謂善繼之道。 又何必因循掩覆, 然後方可謂遵守之義耶? 嗚呼! 群凶之欺蔽先王, 以貽累於先王者, 豈特此一事而已哉? 變亂聖考定案, 誅戮聖考遺臣, 崇用誣殿下之凶賊, 頒示誣殿下之文字, 凡此等事, 皆群凶之爲也。 是故, 殿下不得不嚴討群凶之罪, 以光先王之盛德。 如是然後, 殿下孝悌之道, 可以無歉矣。 今志述事, 獨何異於是哉? 此義甚明, 無一毫可疑, 而殿下不許臣等之請, 竊恐聖學猶有所未至處也。

批曰: “爾等居首善之地, 力請褒節, 予切嘉之, 而予之靳允, 亦有所執矣。”


○右議政閔鎭遠上疏。 略曰:

殿下務寬平之敎, 卽臣平生所自勉, 而第未知殿下, 於寬平二字, 作如何看耶? 《中庸》曰: “寬裕溫柔, 足以有容; 發强剛毅, 足以有執。” 寬屬乎仁, 剛屬乎義, 二者相須而成德。 非剛毅, 則所謂寬裕者, 婦人之仁也; 非寬裕, 則所謂剛毅者, 非義之義也。 故《書》曰: “寬而栗。” 孔子曰: “剛毅近仁。” 朱子答或人問政曰: “以嚴爲本, 而以寬濟之。” 至於平則, 《易》曰: “稱物平施。” 朱子曰: “不問是非曲直, 以此爲平, 是乃所以大不平。” 臣竊以爲, 今日急務, 必先嚴於是非邪正之卞, 而及其勘罪也, 宜體《易經》 “折首, 獲非其醜” 之訓, 然後方可合於寬平之道矣。 向來諸人, 以建儲爲廢立, 代理爲纂逆, 固難逭於王法, 而亦多有迷惑脅從之類, 則豈可盡置於重辟乎? 只宜先明各人之罪, 然後酌量首從, 差等論斷, 以行天討, 而常使惻隱、不忍之心, 行乎其中可也。 竊覵殿下, 於此輩, 常有掩覆顧藉之念, 又以以德報怨, 避遠嫌疑之意, 參錯於其間, 雖至重之罪, 而亦靳至輕之律, 宗社之大罪, 國家之大體, 有不暇顧焉。 以是而爲寬平, 則竊恐有違於上所陳聖賢之訓也。 以臣言爲可, 則卽賜採納, 以爲不可, 則是臣謬妄, 不足備殿下之輔相。 敢陳迷滯之見, 以俟取舍之命。

批曰: “因予言而勉戒切至, 可不體念? 予所謂寬者, 豈巽軟而已哉? 近來黨錮日甚, 干戈相尋, 此非剛毅之剛, 乃時世之剛也。 正當補不足之時, 其將務寬乎? 務猛乎? 舜於四凶, 殛一竄三, 未聞盡誅四凶。 旣誅元惡, 隨從竄配, 而抱冤者旣雪, 則處分大定。 向日甘心護黨, 網打廷臣者, 竄之殛之, 固無不可, 而若允請鞫, 東引西援, 奚免于濫? 旣允之後, 如或遽還, 則國法逕庭, 初不若愼重之爲愈。 竄配亦靳, 意亦在焉, 卿須思之。 南竄北謫, 景象若何? 渠雖無謂, 父母妻孥, 何尤焉? 子曰: ‘不報無道, 君子居之。’ 是雖抑子路之言, 亦近理也。 予雖涼德, 不欲效漢明夜起彷徨之事。 上下自修, 只守天理之剛而勿失, 則豈非國家之幸耶? 體卿剛字, 爲自服之銘, 仍反言而勉礪群工, 須體此意。”


3月 8日[편집]

○丙午/進士沈熙運等三疏, 略曰:

受誣於凶黨者, 莫酷於殿下, 而殿下之誣, 猶未能雪, 則一儒生何足言? 然士者, 國之元氣, 無士則國將奚國? 志述之死, 設或出於先王本意, 以先儒當變通而變通, 是爲繼述之言觀之, 則在後王繼述之道, 本不當苟然遵守而已。 況此事, 專由於群凶之所構誣乎? 伸志述, 非特爲志述也, 乃所以爲先王也。 今殿下以先王之弟, 履先王之位, 將欲置先王於有過之地耶? 抑欲置先王於無過之地耶? 必欲置先王於無過之地, 莫如伸志述, 以明先王之必不爲是也。

不從。


○右議政閔鎭遠出肅, 入侍于進修堂。 鎭遠曰: “臣本不欲大段殺戮, 而殿下之意, 又如是至仁, 敢不欽承, 而但彼凶輩, 罪狀滔天, 而殿下久無處分, 甚非五刑五用之義, 人心益激, 國綱漸紊矣。” 上曰: “臺啓非曰不是, 而苟不深加參酌, 則或恐過濫, 故未得卽允, 而執法之論, 固應如此矣。” 鎭遠曰: “肅廟辛巳, 遭宮闈之變, 處置得中, 義理大明, 誠可謂盛德大業也。 大行大王臨御後, 以人情言之, 欲致隆私親者, 豈有其極, 而禮防至嚴。 朱子曰: ‘出母不可迎而歸。’ 生而迎養, 尙不可。 況死可崇奉乎? 且當日之事, 不特爲出母而已。 以章子事見之, 其嚴於壓尊之義, 如何哉? 使章子爲非義, 則是得罪人倫之人, 孟子當絶之, 豈肯與之遊哉? 上雖以私情, 有踰禮之事, 固當力爭。 況大行大王, 明於大體, 未嘗提起, 而群凶欲媚悅固寵, 鏡賊倡之, 明彦繼而力請, 導君父以成非禮之禮。 三年之內, 雖難遽議釐正, 而前頭當更議處矣。” 上曰: “此事重大, 不可議也。 以《譜略》事觀之, 聖考之志可知。 且向來追崇, 不至過濫。 及至今日, 雖有知禮者, 決不可提起矣。” 鎭遠請三大臣籍産還給, 金濟謙復官, 許之。 鎭遠曰: “尹志述之冤死, 實前古所未有之事。 一言扶倫, 慘被酷禍。 大行大王處分, 至情所在, 雖或過中, 今不可無褒恤之典矣。” 上曰: “久後可論, 今則太急。 雖以朴泰輔之貞忠, 猶不得趁卽褒崇。 志述節義, 雖可嘉, 大行朝旣無愍恤之典, 則及今追褒, 似或太早。” 鎭遠又請褒恤任敞, 上曰: “政院考出稟處。” 鎭遠曰: “趙聖復, 旣已復官, 其兄聖集之死, 國人益哀之。 律文兄殺弟者, 本非死罪, 而孝廟時, 兄有炮殺其弟者, 聖敎以爲: ‘操炮向其弟之時, 想其心術, 極爲絶痛。’ 遂命處斬。 仍命此後情理絶痛者, 稟旨處斷, 此後兄殺弟者, 仍爲死律矣。 聖集之心, 亶出於不忍其弟之將就極刑, 則其事可哀, 而乃與炮殺其弟者, 同律冤矣。 請伸冤, 賜恤典。” 從之。 又請金普澤復官, 從之。 又陳向來虎贖木革罷後, 進上不減, 而價無出處。 三南則自宣惠廳貿得封進, 而京畿、江原兩道, 則自本道封進, 無以辦價, 故京畿則徵價於各邑。 江原道亦依京畿例分徵乎?” 上曰: “生靈可矜, 不可不少紓民力。 旣除還捧, 非當初蠲減之意。 京畿、江原兩道進上, 姑爲停止, 待年豐更議可也。” 鎭遠曰: “王世子冊禮當前, 而岑城府夫人, 以罪人家自處, 尙在鄕里云。 府夫人於王世子, 外祖母也。 特爲分付, 俾參慶禮, 允合情禮矣。” 上曰: “唯。” 鎭遠曰: “黃夏臣之死, 尤極慘毒。 其時僞作朝紙, 傳播遠近, 湖中人士, 無人不見, 而夏臣以此, 死於桁楊之下。 臣聞夏臣, 以忠孝稱焉。 決非做出僞批之人也。 宜復官。” 上曰: “予不知此事顚末, 疏決時文案, 持入稟處。” 鎭遠曰: “四大臣之冤已伸, 而聖考之誣未雪。 向來中外凶徒, 承望投疏, 請辛巳飜案, 直斷曰誣獄, 至以其時所掘凶穢之物, 謂非實狀。 其時肅宗大王親自鞫囚, 多掘凶穢之物, 特下備忘, 明白下敎, 而群凶之言如此。 其仰誣肅廟爲如何哉? 聞投疏者, 或有朝士, 或有儒生, 而大行大王, 皆不下批云。 請令政院, 考出正罪。” 上曰: “大行朝不爲批答, 且其時, 亦有論罪者矣。 令政院考出諸疏, 語逼肅廟者, 稟旨處置。” 鎭遠又請肅廟朝大小處分, 辛丑後變改者, 令政院考出, 一一復舊。” 上曰: “小小事, 何必盡爲復舊? 請復壬辰科, 尤無據矣。 肅廟處分, 何等嚴裁, 而一倂復科? 李眞伋不行公, 自處是矣。 復科陳請本末, 令政院考出稟處可也。” 鎭遠曰: “韓配夏加資, 亦可見凶黨欺蔽擅弄之狀。 請還收。” 上曰: “如此事, 欲論罪, 則向時人, 豈有餘者? 置之。” 又曰: “古者有三年九年之畜, 而今國家經用大虛, 推移補用, 無異乞兒契闊。 耗匱若此, 國豈成樣? 生財有道, 節用爲本。 伏望刻意節儉, 俾有成效。” 上曰: “當體念矣。”


3月 9日[편집]

○丁未/憲府【掌令李彙晋、金墰】申前啓, 又啓: “崔道章, 本以凶黨腹心, 陰謀秘計, 無不與知。 曾爲鐵原倅, 歷謁道峰書院, 敢懷侮辱先正之心, 乃於尋院錄, 去先正之姓, 只書名字, 而加以不拜二字。 其爲全羅水使, 出三百緡財, 又斫禁松千餘株, 助成尹善道書院, 以媚凶黨, 南中士類, 至今莫不憤惋而唾鄙之。 濫授雄閫, 物情大駭。 請罷職不敍。” 又啓曰: “昨臺啓, 承旨申弼賢受去後, 以配單捧入時同參, 引嫌, 約不捧入, 夜深始自臺廳, 直請承傳而入之。 淹置臺啓, 已可駭, 臺臣傳言, 稍示不可留在之意, 而冒蹲行公, 有若本無可引之嫌者然。 如是則不捧臺啓, 何義? 請罷職。” 批竝不允。 申弼賢事, 依啓。


3月 10日[편집]

○戊申/以金槹爲承旨, 權𥛚、李瑜爲持平, 李秉泰爲正言。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校理李箕鎭上疏。 略曰:

我殿下深軫誣獄之冤, 亟行蕩宥之典, 然猶有歉於本末、緩急之序。 臣所謂大本者, 必先發明景廟之盛德, 初無與於群凶濁亂之事, 以盡聖考繼述之道。 此在殿下孝悌之德, 爲第一義, 而群下之沫血飮泣者, 只爲聖躬罔極之誣, 尙在黯黮之中故耳。 夫虎賊招中凶慘之說, 必欲掩置而不問, 泛稱以事係兩宮, 而歸之於有無疑似之間, 其言則潛相傳播, 以致衆心之撓惑, 其事則俾不明白, 以眩後人之目, 此其意果出於爲兩宮地乎? 今鞫事伊始, 端緖漸露, 而竊瞷殿下, 每以事關自己, 輒存嫌疑, 一例曲護, 惟恐或傷。 若此不已, 群凶無可討之期, 聖誣無可卞之望, 則廷紳雪冤, 猶是第二件事也。 蓋彼諸臣之被禍, 實由於聖躬之受誣, 聖誣之未雪, 所以爲諸臣之抱冤矣。 苟殿下, 徒以洗諸臣之冤, 爲究竟法, 不復致意於討賊正法, 則向所謂罔極黯黮者, 固自如也。 雖於被禍諸臣, 恩綸渙宣, 追典大備, 若可以昭洩幽鬱, 聳動觀瞻, 而其實則精忠猶未見白, 至痛猶未見伸耳。 此不幾於本末緩急之倒置, 而亦將何以有辭於天下後世耶?

批曰: “今玆處分, 一則仰體聖考之意, 一則體明大行朝盛德也。 何待費說而後, 始乃揄揚耶? 有一言可明者, 鍛鍊其事者, 在於下, 而事事寬貸, 靳允其請, 大行朝德意也。 今者伸諸臣冤, 豈今日之事耶? 卽大行朝餘澤也。 元惡旣除, 冤者旣伸, 則其他之事, 置諸度外。 自初及今, 子心自如, 雪與未雪, 尤何足論?”


○贊善金榦、前縣令朴弼周, 上疏辭召命, 竝優批, 遣史官宣榦批。


○上御晝講。 講畢, 參贊官尹錫來, 請被謫蒙放中, 鄭澔箚、李彙晉疏所陳五人, 一體敍用, 從之。 侍讀官申昉請先正臣權尙夏、故贊善李喜朝, 不待諡狀賜諡, 從之。


3月 11日[편집]

○己酉/泰安幼學金稹, 疏論良軍徵白骨之弊, 一曰漏名戶籍, 二曰以男爲女, 三曰投入僧徒, 四曰移徙規避, 五曰賂吏圖脫。 中言三南臭載之弊, 請沿邊造地土船, 三道各置水運官運納。 終言畿田稅重, 守宰稅雜役勒徵之弊, 請加嚴禁, 上優批, 令廟堂稟處。


○上御晝講。 武臣崔鎭漢, 請靑石洞口外金川郡, 設立獨鎭, 命廟堂稟處。 宗臣靈原君櫶, 請宗臣貧寒無依者, 依先朝故事, 令宗親府精抄, 窮春周急, 從之。


3月 12日[편집]

○庚戌/原州幼學李藎芳, 上疏言良役之弊以爲:

古則武學軍官旗牌官, 三廳中庶爲之, 平民則入於身役, 兼行束伍。 近因富民冒入, 三廳中庶, 圖出閒遊, 以致有疊役、族徵之弊。

又言司饔院燔器過多, 爲堂郞所分; 司僕寺草價米, 爲提調私占; 兵曹步兵番布, 多費於官員月俸; 戶曹、宣惠廳銀貨、米、太, 亦多私貸。 又請革罷各宮免稅及各司屯田, 又言錢幣, 請銷鑄器皿。 又言守令數遞之弊, 又言勢家圖出立案之弊, 上優批, 仍令廟堂稟處。


○掌令金墰上疏, 請明理正心, 又請嚴懲討, 有曰:

群下之枉, 幾盡伸理, 而聖躬之誣, 猶在黯黮。 殿下不能明正群凶之罪, 使中外, 曉然知建儲、代理之光明正大, 而時移事變之後, 群凶輩乃曰: “我若有罪, 則當日處分, 安得如此而已?” 云爾, 則臣等之被其反噬, 不足恤, 而殿下其可免於不忍聞之惡名乎? 千萬世後, 有人見此凶疏而曰: “如使此疏, 無一毫彷彿, 則其時此輩, 安得免顯戮乎?” 云爾, 則其爲殿下難洗之累, 亦何如也? 賊鏡卽凶黨之一使令耳, 鳳輝之疏, 已先賊鏡而下手矣。 竄一人, 十人悲之敎, 可見大聖人慈仁惻怛之至意, 然殿下獨不念, 向者無罪諸臣, 宛轉刀几, 肢體分解, 父母妻子, 號呼道路之狀耶? 出爾反爾, 亦自然之理也。 殿下以爲是中有非, 非中有是, 臣實未曉其何謂也。 向來凶黨, 或謂有緩峻之異, 而其實則不然。 其所謂緩者, 外緩而內峻也, 峻者, 外內俱峻也。 要之, 其心肝則一也, 而論其情態, 則緩固甚於峻也。 苟知峻之可罪也, 則何不判然却立, 而請討其罪也, 苟不知峻之可罪也, 何故依違兩端, 而稍存形跡也? 此不過凶謀成, 則欲同其利, 凶謀不成, 則欲免於罪也, 而今殿下, 毋論緩峻, 一竝貸以不死, 則又復爛漫同歸矣。 惡在其非中之有是也? 今日廷臣, 雖無狀, 夫豈導殿下以刑殺哉? 誠以凶賊未討, 則聖誣未洗也。

末言黃夏臣、李坰、李志逵, 宜隱恤疏釋, 批曰: “近日事, 明諭今日筵席矣。 出爾反爾之說, 予意則不然。 凡論人之際, 只明其事之是非, 果如疏言, 則董子所謂正其誼明其道者, 豈不有歉於今日耶? 噫! 向者鋒刃, 尙忍言哉? 雖然, 今日討罪者, 只見義理而已。 出反之意, 參錯其中, 則以私害公, 奚少哉? 爾須體予之意, 事事務公, 致乎蕩平。 黃夏臣等事, 疏決時, 當下敎矣。” 先是, 夏臣死於僞批獄, 坰坐竄, 志逵坐爲文祭尹志述遠配也。


○是日, 上御朝、晝、夕三講于時敏堂。 朝講時, 領事閔鎭遠曰: “袖箚未承批, 而以面諭爲敎, 李箕鎭疏又言之。 須明言先王有無妄之疾, 爲群奸欺蔽實狀, 使國人曉然知之, 然後先王盛德, 始可彰著矣。” 特進官尹憲柱曰: “先大王英明仁聖, 適緣聖候彌留, 群邪敢肆欺蔽之計。 疾病之來, 聖人所難免, 是豈可諱之事?” 掌令李彙晋曰: “當日事, 殿下之所洞知。 伏願明敎中外, 使知先大王不幸有疾, 奸凶之濁亂, 本非先大王本意焉。” 上曰: “宣廟追改明廟時事, 至於泣下曰: ‘吾以王孫, 退去潛邸足矣。 豈意居此位, 當此至難處之事乎?’ 予之今日所處, 亦如宣廟之事矣。” 鎭遠曰: “愼重之聖意亦好, 尋繹義理, 必思天理之極處, 爲孝悌之本, 好矣。” 上曰: “向者以一邊廷臣, 盡歸之罔測之科, 論其根本, 咎實在予。 李義淵, 予初無殺之之意, 而致斃於二次之刑。 曾所不料其罪目, 以非先王本意爲言。 義淵獨何罪耶? 思之可悲矣。” 鎭遠曰: “旣知其冤, 則不可不明白處分矣。” 上曰: “前頭當商量處分矣。 壬寅獄, 昨見推案, 所謂承服招, 但書曰: ‘問目內辭緣, 一一遲晩。’ 以是爲結案, 安有如許承服乎?” 諸臣仍請討柳鳳輝罪。 知事申思喆曰: “仁廟朝, 有儲位擇賢之敎, 李敬輿力爭於筵席, 退語諸臣曰: ‘今日廷爭, 臣節之當然, 明日有異議, 則難免惡逆。’ 以此觀之, 鳳輝之疏, 非逆而何?” 上曰: “予非以卿等之言爲不是, 而先朝處分已定, 到今不可更爲論斷矣。” 彙晋及獻納鄭宅河申合啓, 不允。 鎭遠曰: “代理備忘初下時, 光佐以軍銜, 突出於大臣前曰: ‘此事若不得還收, 則國必亡矣。’ 揚聲大唱, 趙泰采厲聲叱之。 其後左右可乎世弟可乎之敎又下, 則光佐又揚聲大唱曰: ‘此敎必非眞下敎。 今日大臣, 若奉承此敎, 則是無臣節也。’ 咆哮凶悍, 諸臣默無一言, 獨李健命叱曰: ‘朝廷, 非君之朝廷, 何敢如是?’ 其後泰采, 不免於死, 健命最被慘禍, 皆由於此。 光佐情狀, 此可見矣。” 彙晋曰: “殿下奬光佐以貫日之忠, 恐未免失言。 願聞聖指。” 上曰: “濁亂屠戮之際, 不能禁斷, 則誠有其罪, 而特以黨習所蔽, 不能自拔, 雖以向來疏章觀之, 多有可知者。 請尹慤、柳星樞減死, 亦豈非公心乎?” 鎭遠曰: “於諸臣請殺趙泰采, 入對時, 泰億同入, 可謂無人倫矣。” 上曰: “當其時, 不仕可矣。” 彙晋申前啓, 不允。 至尹鳳朝事, 諸臣皆陳其冤, 上曰: “予非以鳳朝爲指嗾也, 處身不謹之罪, 烏得免乎?” 鎭遠曰: “遠竄過中矣。” 上曰: “削職放送。” 至朴長潤事, 鎭遠曰: “其時, 因長潤啓改埋, 則長潤固當正刑, 而其啓旣不施行。 原其本情, 不過欲爲別般峻論, 媚時輩賭好爵而已, 正刑則過矣。” 上曰: “減死絶島, 圍籬安置。” 至李公胤事, 上曰: “原其本情, 不過術業不精之致, 且其言語狂悖, 不可直勘以逆矣。” 鎭遠曰: “桃仁承氣湯數貼進御, 是公胤所命藥, 龍薈丸非公胤所命云矣。” 至南泰徵等事, 鎭遠曰: “李森、南泰徵, 是千人所指, 朴纉新、李汝迪, 則稍有間矣。” 憲柱曰: “李晩成, 以李森忠兵事被禍, 而渠之自求之狀, 其時終不一陳, 尤無狀矣。” 至白望、鄭宇寬所引諸人事, 彙晋曰: “望招大肯綮, 只在於先來入來後, 當爲告變之說, 而其時白望, 以陸玄事, 牢囚南間, 已逾月矣。 未囚前, 若無酬酢, 則何由知先來後事, 而爲此猝創之言耶? 其非亂招可知。 且白望所知者, 只是外面事, 其裏面事, 詳具於宇寬招。 其符驗處, 畢露於儉、道之獄, 諸賊之表裏和應, 昭不可掩矣。” 上曰: “宇寬招, 果符於儉獄, 而金夢祥事, 伊時事實, 在於向日引接時, 示宮僚之疏草。 渠供中, 據此爲言, 而按獄之臣, 慮其因此而發尙儉之機端, 勒以誣上請刑, 豈有如此道理? 夢祥白脫矣。 崔道成事, 依啓。” 又啓: “世良疏, 天無二日, 陰移天位等說, 誣逼不敢言之地, 與鏡、虎兩賊, 根株相連, 脈絡相關, 請行孥籍之典。” 鎭遠曰: “承服正刑之外, 孥籍過矣。” 上曰: “是矣。 追奪官爵。” 宅河申前啓, 不允。 至申致雲事, 侍讀官李箕鎭曰: “致雲誣權尙夏, 以叛國讎君。 誣凡人, 猶反坐。 況三朝禮遇之儒賢乎? 罪合拿鞫。” 上曰: “嗣服初遠竄人, 至卄餘。 申慶濟, 旣以誣先正遠竄, 致雲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至備局諸堂事, 鎭遠曰: “備局草記, 大臣爲之, 堂上不與聞。 其時禮曹回啓中, 有非先王本意之語, 禮堂當論罪矣。” 上曰: “禮曹回啓, 令政院考出稟處。” 晝講時, 鎭遠請故相金壽恒, 不待諡狀賜諡, 允之。 鎭遠曰: “先朝乙亥, 大臣以諸宮家折受, 依戊辰定奪, 一時革罷事, 筵達定式矣, 歲久後, 間間有折受處, 故庚子, 大臣李健命, 以諸宮家各衙門折受, 永爲禁斷事, 又爲筵達定奪矣。 近來大臣, 以折受處, 自備局署經事定奪。 宜依先朝定式, 盡爲革罷。 命考出稟處。 鎭遠請宣惠廳負債人所負, 勒徵於不干之人者, 待廳儲稍裕還給, 上直命還給。 鎭遠曰: “肅宗朝故相李濡, 請設徵債廳於關西, 負債人及切族處所捧錢穀, 自營門定別將, 隨時轉販, 穀則給糴取耗, 以爲漸次畢償之地。 臣在關西, 遵行此法有效。 請令海西, 幷行此法, 不干人處勒捧之物, 亦令還給。” 從之。 鎭遠曰: “趙爾重、白時耉、李尙, 稱以貪贓, 籍沒家産云, 此法外也。” 上曰: “凡事不考法例, 惟欲快意, 是向來風習也。 三人籍沒, 幷還給。” 鎭遠曰: “慶州有先正臣宋時烈影堂, 而柳世恒爲府尹時, 境內及傍邑數百人, 聚黨作亂, 世恒乘機, 毁撤祠宇, 畫像欲裂破投火, 士子輩哀乞得免, 而世恒囚杖其士子, 其中一人被杖殞命云。 首倡作亂人, 請査出刑配。” 從之。 且敎曰: “士可殺, 不可辱, 何敢如是?” 鎭遠請世恒, 追奪官爵, 從之。 鎭遠曰: “公州孔巖書院, 朱子主享, 諸儒賢配食矣。 壬寅後, 院儒降置宋時烈位版於椅下。 賜額書院, 官給祭需, 而擅自黜位廢祀, 首倡人宜嚴刑。” 上曰: “停擧。” 箕鎭曰: “遐鄕無識之類, 與賢關儒生有異, 停擧不足懲也。” 上曰: “冠儒服儒, 則何可以鄕儒, 而不以儒待之乎?” 因命本道懲治。


3月 13日[편집]

○辛亥/自卯至酉, 四方昏濛, 若下塵。 未、申時, 日暈兩珥。


○前縣監徐行遠, 上疏請戶兵判久任, 又言良役之弊, 請南、北漢外山城守堞軍官及監、兵、水營新定收布之軍, 一倂革罷, 又言繡衣之遍察多邑有弊, 請拈出一邑發送, 優批。


○上御晝講, 講《論語》畏天命章。 侍讀官李箕鎭曰: “匹庶則父兄、師友所畏者多, 人君則不然, 上天之外, 無可畏處, 常畏天命, 罔敢或肆, 又畏聖言, 惟恐或違, 則心自不放, 聖德自就矣。” 上曰: “唯。” 又御夕講。 講畢, 知事李宜顯奏: “柳應煥言事削職, 今聞身死, 惻然。 宜給牒。” 上曰: “柳應煥事, 主意則是欲疏釋而未果。 聞來甚矜惻。 復其官爵。”


3月 14日[편집]

○壬子/以徐命九爲司書, 李觀命爲知敦寧兼知經筵, 兪崇爲工曹參議, 趙鼎彬爲繕工主簿。


3月 15日[편집]

○癸丑/上行望祭於敬昭殿。


○左議政鄭澔上箚, 略曰:

僚相袖箚, 闕係至大, 而不卽明白下敎, 使凶黨, 秉機蹲躅, 復起禍心, 則世道之憂, 當如何? 合啓所論, 殿下旣知其不可不爲, 而尙靳允兪。 此賊未討, 則君誣未雪, 君誣未雪, 則向來諸臣之先爲伸雪, 適足以增死者之憤冤, 而臣等亦不免後君之責。 其何可束帶立朝, 徒縻祿食哉?

又請岑城府夫人、豐昌府夫人上來時, 令道臣, 給馬護送, 因言:

岑城慘禍以後, 飄落在鄕, 自處以罪人家, 累乞放其子徐命伯。 別賜慰諭, 以安其意, 俾參冊禮, 以慰坤聖思戀之情。

批曰: “箚陳得宜, 而予之持難者, 亦出愼重之意。 思之久矣, 當明示予意, 不必待季文子之三思矣。 豐昌府夫人之尙在鄕村, 實予之過。 特命給馬, 而箚中特放之請, 予豈嫌避而不言哉? 噫嘻! 三手鍛鍊之中, 其一則甚事乎? 雖曰胡辭亂說, 納其問目外誣罔之說, 成其獄案者, 恰如盛節, 而又其一則誰乎? 語雖胡亂, 不覺痛恨。 旣犯不道, 而誣陷四大臣, 爲如何哉? 大行朝特施寬大之典, 雖免反坐之律, 今之伸冤四大臣之日, 不分誣陷之事, 則國之處分, 未免顚倒, 而九原諸臣, 其有知也, 豈不嗟冤乎? 以一人之咎, 不棄其親, 乃聖人之道, 而況以府夫人之義, 豈有不安於其間哉? 今若欲慰府夫人之心曲放, 則是非誠實也。 卿亦念斯, 而慮其所重。 事貴大義, 府夫人何可以此, 久處卿曲乎? 給馬事, 一體分付。”


○夜三更, 月暈兩珥。


3月 16日[편집]

○甲寅/兩司申前合啓。 憲府【掌令金墰。】申前啓, 沈檀等啓中, 添金夢祥, 雖因聖敎, 略知其與儉賊不同科, 而旣出寬招, 獄體不可不問。 況儉賊窮凶情節, 夢祥必有所知, 與其長置疑似, 不如覈辨虛實等語。 末請沈檀、李世重、尹就商、徐斗昌、崔泓、咸熙春、金九準、朴榟元、金夢祥一體鞫問, 幷不允。 又啓: “壬寅誣獄, 百般粧撰。 所謂承服者, 或誘以如是納供, 則可生之意, 而納供之後, 仍作結案者有之, 或先書承服招辭, 卷其上端, 不使罪人知之, 勒令罪人着名, 作爲結案者有之。 或以垂死不省之人, 着以手掌, 勒成結案者有之, 或以承服議啓, 而物故啓, 隨上者有之, 或以他罪人拿來間, 停刑爲啓, 而旋以承服結案書出者有之。 或已被十餘次刑, 全無知覺, 而若其所謂承服之招, 則歷歷詳悉, 決非垂死人之言者有之。 凡此數款, 極涉殊常, 中外疑惑, 至今未已。 誣告情節, 今方究問, 則此等敎誘粧撰之跡, 不可不明覈。 請令鞫廳, 摘發其可疑處, 考其日字, 其日執事、書吏、羅卒, 幷嚴問得情。” 依啓。 尹鳳朝遠竄還收事, 停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前縣監金錫剛上疏, 請令曾經道臣, 各薦善治之人, 又請設萬科, 除防納布, 以代白骨之徵, 優批答之。


○以李宜顯爲守禦使。


3月 17日[편집]

○乙卯/淸遣使致弔賜諡, 【恪恭。】仍行冊封。 上出迎于慕華館, 翌日頒敎頒赦。


3月 18日[편집]

○丙辰/以韓德全爲正言, 金相玉爲黃海監司。


○鞫廳大臣啓: “因臺啓壬寅誣獄時, 書吏羅將摘發, 其可疑者, 嚴問得情事, 命下矣。 書吏李晩俊ㆍ尹正殷ㆍ張翊漢ㆍ金益彬ㆍ金澤龜ㆍ尹弼殷、執杖羅將鄭起萬ㆍ朴時雄ㆍ李起漢ㆍ李有福ㆍ吳弼周ㆍ朴次突ㆍ金鼎九ㆍ金善等, 爲先拿囚, 而書吏河宗漢、崔泰齊, 發遣府都事拿來事。” 批曰: “推問胥隷, 不過欲知其誣獄委折而已, 只囚數人, 可知顚末。 何待盈獄而後知之耶? 秋曹例囚, 旣不忍濫。 況鞫囚乎? 雖今囚明放, 必駭聽聞, 在國家恤囚之道, 尤不宜如是。 緊者數人囚禁, 其餘幷放送, 在外者亦勿拿來。” 又啓李晩俊、張翊漢、鄭起萬、朴時雄、吳弼周仍囚, 其餘幷放, 知道。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淑嬪神道碑龜臺石曳運, 初以萬名分排矣, 又將加定。 當此極農, 又値勑行, 民怨必甚, 且有傷害民田之慮。 姑爲停役, 待秋收地凍而運入宜矣。” 上曰: “民弊至此, 且有違於先嬪平日小心謹愼之意, 而亦不可中止矣。 聞石已到墓所十五里許云。 於石在處, 先加硏治, 以輕其卜, 曳運時, 勿傷民田之意, 申飭監營可也。” 又啓: “譯官洪舜澤, 出於金盛節誣招, 而初告以張姓譯, 知其初無張姓而後, 更告舜澤, 自捕廳鞫其奴, 取誣服而杖殺舜澤。 以奴證主, 法典所禁, 受人指誘, 證主爲逆, 尤宜依法處斷。 上曰: “此似光武時不義侯事矣。 令刑曹嚴覈正法。”


3月 19日[편집]

○丁巳/敎曰: “昌慶之東, 有一小齋, 卽孝廟冑筵之所, 今爲春宮開講之堂。 銘其齋曰莊敬, 取程子所愛表記中語也。 令春坊官, 作序以進, 導我冑子之學。”


○上幸館所, 接見勑使。 上勅中路病重, 送醫官秦必雄療治。 上欲躬臨上勑房問病, 上勑固辭不敢, 乃止。 上於待勅之際, 克盡誠禮, 勑使大感悅。


○以吳重周爲捕盜大將。


3月 20日[편집]

○戊午/日暈兩珥。


○三司【大司憲金興慶、副提學金在魯、執義宋必恒、副應敎申昉、掌令李彙晋ㆍ金墰、持平權𥛚、獻納鄭宅河、校理李箕愼、副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燮、正言李秉泰。】合啓鳳輝嚴鞫事, 李光佐、趙泰億絶島圍籬安置事, 措語與前, 兩司合啓同, 而鳳輝啓, 添無人臣禮四字, 與鏡賊乘喪矯制之語, 相表裏等語。 光佐啓, 添先王違豫之候, 旣非一時所患, 則身居保護之地者, 宜思漸次滋補之道, 而專委妄庸之醫, 連投峻急之劑, 以致眞元暗鑠, 日臻彌留。 況當大漸之際, 略不驚動, 終不豫設侍藥之廳, 使中外臣民, 漠然不知症患之如何, 而一夜之間, 遽抱窮天之痛, 其侍疾悠泛之罪, 可勝言哉等語。 興慶等申前啓, 宅河等申前啓, 不允。 宅河等, 停四大臣合啓首發臺官及請對諸臣遠竄之啓。


○司諫魚有龍上疏, 略曰:

大行大王至仁盛德, 嗣服之初, 耆舊夾輔, 而不幸奸凶秉國, 百計欺蔽。 輔相, 王室之柱石, 而斬伐無餘, 儒賢, 國家之元氣, 而毒害愈酷。 至於繼志述事, 人主之達孝, 而導諛迫脅, 壞亂先憲, 終使懿美, 掩而不彰, 至澤閼而不行, 胸臆行於下, 而聖德累於上。 此擧國臣民之所以飮泣腐心, 痛恨於無窮者也。 以此論斷, 則奸凶輩, 通天不道之罪, 難逭天誅。

又曰:

殿下懲討, 疑以報復罪罰, 慮其誹怨, 拘小仁而忽大法。

又言:

金昌集被禍後, 收戮其子孫, 仍辱其名父賢弟。 以金壽恒之碩德雅望, 金昌協之邃學淸操, 而沈埈粧撰汚衊, 益肆凶毒, 終撤石室之俎豆。 洪啓迪之淸裁直氣, 積忤群奸, 適居喉司之長, 力遏冒彈潛入者, 凶徒切齒, 必欲甘心。 趙鎭禧承賊鏡之嗾, 使假托無根之鞫招, 直請拿鞫, 終至撲殺。 埈、鎭禧, 宜竄荒裔。

批曰: “鎭禧等事, 當量處也。”


○正言韓德全上疏, 請嚴懲申致雲醜正之罪, 不從。


○行王世子冊封禮。 上吉服御仁政殿, 諸臣朝服侍衛。 黑笠靑天翼, 王世子行四拜禮。 仍頒敎:

王若曰。 予惟祖宗錫羡垂裕之道, 蓋莫先於固本; 邦國久安長治之業, 亦允資於貽謨。 所以祗承於丕基, 式將永托於神器。 今當典冊之擧, 可無綸綍之宣? 言念寡昧之姿, 適値艱厄之會。 繼猶判渙, 憫時勢之漸危; 膺玆顯休, 懼宗緖之或墜。 乃眷賢嗣, 夙著嘉稱。 孝友之誠, 寔出於天稟; 聰明之質, 無待乎師承。 儼若成人, 見德範之已就; 徵諸吉卜, 亦符應之斯彰。 宜昭壓紐之祥, 用畀主鬯之重。 离明正元良之位, 縟章維新; 豫建存永遠之規, 故事可倣。 群情載協, 旣卿士庶民之畢從; 大策聿諧, 實社稷宗廟之均慶。 福祿天其申命, 付托吾復何憂? 啓後光前, 咸仰震索之美; 推恩及物, 寧靳解澤之流? 於戲! 丕顯丕承, 期赫業之克鞏; 重輝重潤, 喜嘉頌之竝興。 庶獲信順之孚, 共享靈長之運。【藝文提學李宜顯製進】

上還御進修堂, 右議政閔鎭遠曰: “舊例辛卯、丁未冊禮時, 只行大殿進謝箋、表裏之禮, 大妃殿、中宮殿, 進謝箋、表裏之禮, 則自內行之。 當依丁未例乎?” 上曰: “丁未年, 則大殿親臨受賀, 故王世子出外庭進謝箋, 今番當以權停例行禮, 只行正堂受賀可也。” 禮曹判書沈宅賢稟王世子冊禮後, 宗廟、永寧殿、永徽殿展謁, 敬昭殿祭享時, 行禮擧行與否, 上以世子方在沖年, 命待冠禮後擧行, 動駕時, 迎送之節, 亦待冠禮擧行事, 定式施行。


○敎曰: “世子受賀時, 二品以上, 則例有答再拜, 而三品以下, 則陞就座後行禮, 自是舊規, 而今番受賀, 則三品以下, 行禮時, 興立於席上, 此實前所未有, 傷損體貌大矣。 贊興弼善, 從重推考, 當該挾侍內官, 亦難免不能據例爭執之責, 一體推考。”


○頒敎、頒赦冊印製寫人及冊禮都監堂郞, 頒賞有差。


○承旨金槹入侍言: “頃因大司諫李喬岳所啓, 有合啓首發人遠竄, 請對諸臣削黜之命, 而臺諫以罪重律輕論啓, 故未捧傳旨矣。 臺啓已停, 遠竄及削黜傳旨, 當捧入, 而頃有請對首發之敎, 請對元無首從可論矣。” 右議政閔鎭遠曰: “前後請對人, 毋論首從, 竝宜削黜。” 禮曹判書沈宅賢曰: “其中直請莅斬者, 不可但止削黜。” 鎭遠請遠竄, 命考出稟處。 又敎曰: “請對等事, 一鏡專爲主張矣。” 鎭遠曰: “人各有見, 若非其心與一鏡符合, 則豈皆聽令耶? 辛丑年, 請討鳳輝時, 朴泰恒、李正臣, 終不參矣。” 上曰: “請對凡三次。 最初請對諸臣, 毋論首從, 竝削黜。” 翌日, 承旨鄭亨益, 固請前後請對諸臣, 宜同罪, 又上疏申請, 皆不從。【合啓首發臺諫遠竄現告, 梁聖揆、李濟、尹㝚, 最初請對三司削黜現告, 李景說、李眞淳、具命奎、李匡輔、呂善長、柳弼垣、金始㷜、李顯章、權益淳。】


3月 21日[편집]

○己未/以李箕鎭爲吏曹正郞。


○延接都監堂上申思喆入侍言: “副勑阿克敦, 丁酉持空靑來也, 例贈外給銀四千兩, 戊戌、壬寅, 又出來, 援丁酉例給銀矣, 今不可每援前例矣。” 上曰: “已成前例之後, 到今猝變, 若逢彼之怒, 或至辱國而後給之, 則初不若給之之爲愈, 給之可也。” 思喆又言: “勅使回還時, 郊外動駕, 宜如舊例托疾。” 上以先朝每親送, 托疾有欠誠實, 不許。


3月 22日[편집]

○庚申/政院啓請寢柳重茂放送之命, 及捧入賊鏡疏承旨, 不言三司放送之命, 不允, 只承旨事依啓。 初, 白望告變招, 重茂以獄官, 禁切問郞, 使不得書, 以隱其事。 至是, 因臺疏拿鞫, 旋以妄率無違端, 特宥。 承旨鄭亨益入侍爭之, 退與諸僚, 陳啓。


○上送勑使于慕華館。


○三司申前合啓, 兩司申前合啓。 諫院【正言李秉泰。】又啓: “逆鏡以敎文事, 被劾於金東弼也, 李世最疏, 不惟掩護, 乃反崇奬, 旣以扶天擎日, 擬其功, 又以倡義抗論, 許其節, 甘心黨逆, 無所顧忌, 負犯, 視李巨源等百倍。 請遠竄。” 又啓備邊司堂上尹憲柱, 物情未愜, 請改差。 又啓: “柳重茂囑問郞, 不錄白望招, 罔念獄體之至嚴, 惟恐賊情之或露, 淑問之下, 托以昏耄, 游辭遮諱。 請還收特放之命。” 批幷不允。 李世最削黜, 尹憲柱醇謹, 予已知之, 奚謂濫耶?


3月 24日[편집]

○壬戌/遣官致祭于關王廟及宣武祠。 上於送勅路上, 望見關王廟, 敎曰: “予於昔年, 歷見東郊武安王廟, 今又南廟當路。 遣官致祭, 以表予慕忠欽義之意。 宣武祠別爲致祭, 以示予仰體聖祖尊周大義。”


3月 25日[편집]

○癸亥/以兪崇爲咸鏡監司, 李廷熽爲義州府尹。


○敎曰:

昔年先朝處分, 至嚴且明, 大行朝繼述之意, 藹然於絲綸之間, 而逞憾之輩, 恣意網打, 構誣大臣、廷臣於惡逆之科。 黨錮害人, 何代無之, 而未有如此輩之毒手。 若非大行朝至仁盛德, 廷臣保生者, 其幾人耶? 逆鏡倡之於先, 爲前鋒, 賊虎應之於後, 爲聲援。 其間十一人事發啓者, 乃鏡、虎之掎角也, 至於妖儉, 是鏡、虎之爪牙也。 上賴祖宗朝默佑, 又被大行朝至友至愛, 纔除妖惡, 而一種狠毒之輩, 大生疑怯, 陰使虎賊, 遽上變辭後, 鍛鍊獄事, 恣行誅戮。 世間天下, 豈有閱歲鞫獄者哉? 吁亦慘矣! 非大行朝欽恤寬大之盛澤, 則其將快心盡戮, 奚止於兩年而已哉? 旣曰搢紳疏, 則何只七人疏中所論, 與賊虎之言, 何爲其相符耶? 指謂此疏曰, 爲世弟者, 乃妖儉從中之說也。 故是予所以請其奸惡之罪於大行朝矣。 由此觀之, 則表裏相符, 明若觀火。 噫嘻! 四大臣以爲國之忠, 慘被其誣, 於今彰大行朝德意, 伸大臣之冤枉, 其所誣陷諸人, 竄而殛之, 未爲不可, 而予不深治者, 亦有意見。 然明其是非, 乃人主之所管也, 尤不可不使中外, 曉然知向日奸凶誤國之事, 少無貽累於大行朝盛德矣。 至於誣服, 而成其奸匈之計者, 斷不可貸, 使圖生陷人者, 懲畏而戒焉。 咨爾! 喉舌之臣, 承予此意, 其令館閣之臣, 作文頒示, 咸使中外, 洞然知處分。


○備邊司啓曰: “聞江原道黃腸山摘奸次, 自長生殿, 送監官, 多率無賴人, 橫行村閭, 刦奪民財。 自本邑捉囚報監營, 則本殿又送他監官, 依前作弊, 封山近處人民, 如逢亂離云, 故査問, 則再送監官, 果是實狀。 封山體重, 若有摘奸之事, 入啓發送郞官, 或令本道, 別定差使員, 而不爲啓稟, 創出無前之規, 作弊民間, 至於此極。 當該提調, 竝罷職, 作弊監官竝隨從人, 自本道, 嚴刑究覈, 啓聞稟處, 所奪民財錢布、紬綿他雜物, 一一徵給本主之意, 分付事, 允下。”


○校理金鎭商上疏。 略曰:

臣曾於大行大王在東宮也, 請停私親遷葬時望哭, 辛丑臺臣李濟追論臣罪。 夫《禮》曰: “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 蓋以母出與父絶, 子承父之重, 不可以服故耳。 況王朝之禮, 視匹庶尤嚴, 而辛巳事, 又非特出母之比, 則其時緦服之制, 已失禮經之正, 至於壬午初朞時, 聖考以不哭爲當, 使不行望哭之禮。 期猶不可哭, 而況於改葬乎? 藉曰禮防雖嚴, 私恩難絶, 則自內行哭, 以伸至情, 容或可也, 若其率宮官及大朝臣僚, 設儀望哭, 以成禮節, 決知其不可也。 臣之書論, 不但出於防微之意, 直以愛君之誠, 欲其無爲過禮之禮。 此乃俟百世不惑者, 而初旣見格, 後又中傷, 終至滅義獻諂之輩, 競起群請, 立祠建號, 濟一己之私, 慾陷吾君於非禮。

批曰: “往事何必深嫌?”


○大司憲金興慶, 上疏請退疏決, 待金吾吏卒推覈後擧行, 又言:

臣於本府前啓中, 前後發啓臺臣, 與時龍一體嚴鞫事, 意見有差殊者。 其時臺啓, 雖極陰凶, 臺臣鞫問, 國體未安, 不可屈見隨參。

批曰: “疏決, 實爲伸冤。 其中可疑者, 姑待隷卒推問, 而不必因此退行。 臺臣事, 正合予意。”


○獻納鄭宅河上疏, 略曰:

殿下, 每以寧人負我, 毋我負人, 毋效向日慘毒之意, 勉戒臣隣。 是殿下謂以今日諸臣之論, 或由於人之負我, 而欲報前日之怨也。 君臣之間, 情志之不孚至此, 而可以爲國乎? 朱子責留正曰: “朋黨之禍, 止於搢紳, 而古之惡朋黨而欲去之者, 往往至於亡人之國。 蓋不察賢否, 而惟去黨是務, 則其流之害, 將至於忠邪不辨。” 噫! 今日居殿下耳目之任, 其亦難矣。 殿下只以容奸宥罪, 欲做蕩平之治, 朱夫子所謂世之人主, 認中爲含糊苟且, 不分善惡, 而務爲至寬至廣之量, 卒至於是非顚倒, 賢否貿亂云者, 不幸近之。 薰蕕不同畝, 氷炭不同器。 其情旣異, 而强欲同之, 則陰陽互爭, 是非各立, 固無兩相持, 而終不決之理, 而顧乃不分彼此, 優柔含容, 以爲蕩平之道, 則適增其紛鬧爭詰, 而無異於楊湯而止沸, 灌膏而救火。 此所以元祐之調停, 建中之持平, 俱見笑於後世。 目今討逆之論, 原其本, 則趙泰耉、崔錫恒, 爲之首也。 冒嫌出見之說, 還納諺敎之事, 大爲國人所共誅, 而又於鳳輝疏出之後, 不有公議, 挺身營救, 且於虎龍變書之後, 乃以語涉東宮, 勿書獄案之意, 同登筵席, 苟且彌縫, 而强謂之曰慰安春宮。 及夫望招出後, 少無驚動之意。 不思究覈之道, 敢請移鞫於本府, 勉出被告之禁堂, 杖殺白望而後已, 噫嘻痛矣! 反助謀危春宮之賊, 必殺爲春宮上變者, 不復究覈, 而曰慰安春宮, 其果成說乎? 此眞朱子所謂掩耳盜鍾, 其罪尤大者, 而鳳輝, 鏡、虎之根本也。 不可不竝加追罪。

又言:

綾州等五邑田稅出浦也, 捨羅州榮山江四五十里之地, 遠輸於法聖浦三四日之程, 民弊可悶。 願令備局議處。

又言:

咸昌縣監權授, 庸駿顚妄, 漁色酷刑, 盈德縣令洪鼎輔, 刑杖濫酷, 法外淫刑, 至及婦女。 宜幷罷職。

批曰: “近事予之靳允, 亦有所執。 豈有輕臺閣、疑廷臣之理哉? 向日按獄, 雖曰慘矣, 到今追奪, 予謂過矣。 守令事與疏末事, 幷依施。”


○上御時敏堂, 疏決壬寅誣獄。 右議政閔鎭遠、判義禁洪致中、同義禁李箕翊ㆍ金有慶ㆍ朴師益、刑曹參判李鳳祥、參議安重弼、承旨李喬岳、執義宋必恒、應敎申昉、掌令李彙晋ㆍ金墰、持平權𥛚、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燮、正言韓德全入侍。 鎭遠曰: “虎龍上變, 無非空中粧撰。 鄭麟重輩, 自稱文人, 虎龍亦以文學得名故相交, 而虎龍實鏡賊心腹也。 必欲構陷, 以及於李頣命及其相親之人。 如麟重詠荊軻詩, 卽麟重少時作, 傳播一時者, 而虎龍攬作求荊、聶之證, 如喜之落照詩, 不過詠物之作, 而虎龍以爲不道之說。 若此者, 不可勝道。 且虎龍初招內, 李喜之問虎龍以遁甲之術者, 卽初見虎龍之日也, 而癸卯虎龍招亦曰, 初見喜之於奉安驛, 則片言脫口, 無非禍國之語。 又鄭麟重等問虎龍以荊軻、聶政者類, 金龍澤等對白望, 發世無劉備之語, 各書掌中字, 李天紀對虎龍發大、小急手之語, 皆初面相見之日, 問答說話。 喜之等旣非病風喪心之人, 則設有不軌之心, 乃以遁甲之術, 禍國之語, 訪求刺客, 推戴劉備及大、小急手等說, 遽發於初見之人, 萬無其理。 壬獄根柢, 專在於是, 則此外枝葉千言萬語, 盡歸虛妄之狀, 卽此判然無疑。 所謂三手, 一則劍也, 一則藥也, 一則乘喪矯詔也。 劍則置在禁府推案櫃中, 故鞫坐時出見之, 卽一柄折鐵澁之常劍, 近世行客掛鞍之凡刀也, 參坐諸人見之, 莫不駭笑。 以此謂之匕首, 萬不近似。 且虎龍初以爲二尺劍, 及其搜得而見之, 則又曰本是一尺劍。 其言之隨時變幻, 尤可笑。 凡人以此等物相借, 自是例事。 以此謂之謀逆, 則世間無借劍之事矣。 其時無他節拍, 而只以一劍搜得, 謂之贓物被捉, 直爲龍澤請刑之端。 古今天下, 安有如此齟齬之逆謀乎? 所謂大急手之虛妄, 可知也。 藥則李瀗招曰: ‘李頣命買得毒藥持來, 兩岐分給, 一泒則德修也, 一泒則器之、天紀輩也。’ 徐德修招曰: ‘以銀三百兩, 送世相處, 世相以二百兩, 買得於白望所買之譯官張姓’ 云。 德修旣曰買得於張姓譯官, 則是指丁酉買來云云之藥也。 然則瀗招所謂頣命持來, 兩岐分給中, 一泒德修者, 歸虛矣。 金盛節招內, ‘丁酉年使行時, 器之父子, 使譯官張判事者, 買得持來’ 云, 其行元無張姓譯官。 又張譯買來之藥, 與金尙宮同謀, 一次試用, 旋卽吐出黃水云。 若曰黃水吐出, 由於張譯之藥, 則張姓元無其人; 若曰由於李頣命買來之藥, 則黃水吐出, 在於庚子冬, 而頣命使行, 辛丑春回還。 盛節招又曰: ‘黃水吐出後, 器之輩以爲藥不猛毒, 更當聚銀買得他藥’ 云, 而其時器之隨其父赴燕, 則此亦歸虛, 張譯旣無其人, 故以此更推, 則盛節又指洪舜澤, 爲買藥譯官。 舜澤, 果是買藥之人, 則初何以張姓人現告, 而後變爲洪耶? 捕廳又覓出舜澤之奴業奉, 敎誘取服, 而以奴證主, 元是法典所禁。 此猶如此, 他尙何說? 舜澤終不服而死, 竝與其叔聖疇, 嚴刑究問, 而終不能取服, 則舜澤買藥之說, 亦歸虛矣。 且其藥, 虎龍則以爲小如蘇合元, 宇寬則以爲大如大豆, 業奉則以爲大如鷄卵而差小, 虎龍則以爲色靑, 二英則以爲黃色, 業奉則以爲黃黑色。 同是一藥, 則其刑色何如是各異耶? 藥事於是乎落空矣。 其所謂用藥一款, 李正植招內, ‘十一月間世相曰: 「昭訓飮毒藥, 方欲絶命」 云。’ 是昭訓十一月死也。 德修招則六月間, 以銀三百兩, 送世相處, 使之圖得毒藥, 使東宮廚房內人李氏, 和飮食用之云, 是昭訓六月死也。 六月、十一月, 如是相反, 而況辛丑六月, 殿下方在潛邸, 豈有東宮廚房乎? 虛妄一也。 德修招, 則使世相, 以銀二百兩圖得毒藥。 是藥自世相圖得, 非自外送之也。 宇寬招, 則德修、昌道、正植, 於樻中, 出一封物, 使渠傳給世相云, 是藥封, 故渠持入闕中, 待其無人, 傳給世相云。 是藥自外送之也。 兩招如是相左, 虛妄二也。 所謂用藥之金尙宮, 殺昭訓之李宮人, 終未有其人, 則虛妄三也。 所謂小急手之虛妄, 可知也。 至於所謂平地手, 初則以乘喪矯詔, 爲廢黜之事發告, 而此事主張之人, 是爲池烈, 而身死已久, 則後爲白烈。 白烈不服而死, 則其後又忽粧出宮城扈衛事, 隱然欲以是證廢黜事, 而當時群凶, 以聽政一事, 驅之纂逆之科, 其意不但在構陷諸臣而已。 其以宮城扈衛, 爲謀逆之事者, 顧何足多辨, 而昌道等之招, 初以爲驅逐少論, 使不得入, 且欲拒塞疏章之計云, 本不關於謀逆, 而其時鞫廳, 必欲驅之於逆謀, 則罪人等, 承望風旨, 多以逆納款, 欲以此構陷諸大臣, 而爲渠輩死中求生之計, 誠可痛也。 其間節次, 則不過以李森出爲忠兵, 柳就章爲中軍一款而已。 森之爲忠兵, 實出於自求。 此則通朝所共知, 此何關於逆謀乎? 況果欲引就章於中軍, 以爲同謀之地, 則當與就章, 預爲謀計, 丁寧相約而後, 乃出森, 何待森旣出, 就章請囑而後, 始差就章, 又何以旋擬就章於平兵首望乎? 綢繆布置之謀, 果如此乎? 就章招內, 十二月初五日, 諸大臣會于李健命家, 謀爲扈衛事云, 而十二月初五日, 卽健命出疆之後也。 此則其時鞫廳, 亦知其虛妄, 更問就章, 則就章卽服其誣罔。 擧此一端, 他可推知。 宮城扈衛一事, 又如是落空, 則所謂平地手者, 虛妄可知也。 此獄肯綮, 不出乎三手, 而其中劍事、矯詔事, 自初已無着落, 故渠輩亦不能生出許多枝節, 而獨以藥事, 始終三年, 必欲鍛鍊, 至殿下嗣服之後, 猶不捨金姓宮人事, 而殿下以實無其人, 明白下敎, 然後始爲停啓。 此一款, 畢竟亦爲歸虛, 則其間許多節拍, 無非虛妄, 而其中聚銀一事, 渠輩以爲一大關捩。 姑以臣所詳知者言之, 禹洪采承服招中, 黃兵築城物力請得之報狀, 以金省行言, 得題於其祖, 而書目, 則未知趙松成貼於何處云者, 尤極孟浪。 其時臣待罪有司堂上, 詳知此事。 最初請得物力也, 大臣以無可給之物憂之, 臣以爲北漢築城時, 貸用黃兵物力, 其代作米數千石於西南, 以此米給之爲可云, 大臣稱善, 依臣言許題。 其後又以物力已盡告急, 大臣復問於臣, 臣以爲今則無他可給之財, 防題之外, 無他策。 大臣依臣言, 防題木二十同、米數百石。 雖欲給之, 實無出處, 大臣何以許題? 況書目題送時, 必受押於堂上, 遍示諸堂上而後回送者, 備局規例也。 臣豈有不知不聞之理乎? 只以此事觀之, 其虛妄若是, 則他又可知矣。 且各人之招, 皆以聚銀圖換局面爲言, 夫圖換局面, 其罪固當死, 而旣非謀逆, 則身親爲之者外, 若其告情不知者, 則宜不至於死, 故各人冀其以此承款, 或有可生之道, 於是, 承望諸堂之風旨, 或爲胡亂之誣招, 及其承服之後, 則不問其承服條件之如何, 一倂以同參謀逆, 結案照律, 似此獄體, 前古所無。 且臣等細究前後獄案, 則告者之言, 雖有大段違錯, 一不詰問於虎龍, 惟以迫問被告者爲事, 今日添一問目, 明日添一問目, 左右迭問, 不一其端, 而且聞刑獄之慘毒, 有不忍視。 又以朱杖, 衝撞左右前後, 刑死之人, 脅骨皆折, 腸子露出。 治獄之慘毒, 旣如是, 則入于此獄者, 雖有百喙, 其誰脫出乎? 是以, 三年爲獄, 生出者無幾, 死者至四十人之多, 古今天下, 安有如許獄事乎? 先王知其如是, 或以旱災命放諸囚, 或以盡打老論之計嚴斥之, 兩大臣之被禍也, 亦降還收之命。 可見先王本心, 愍惻於多人之枉死, 而群凶力爭角戰, 終使好生之聖德, 雍遏而不行, 可勝痛哉?” 上曰: “諸臣之意如何?” 判義禁洪致中等, 皆如鎭遠言。 上曰: “今日備忘, 已言大槪, 而虎龍上變後, 有引見宮僚事矣。 其後凶言, 多不忍聞。 雖匹夫, 猶不忍以汚辱加於其身。 況予受先朝遺體, 其何忍當此汚衊之名乎? 黨論何代無之, 而萬古天下, 豈有如壬寅事者? 如非大行朝至仁盛德, 今日廷臣, 豈有得全者? 虎賊變書中, 乃曰洗東宮難洗之誣, 而實則渠以難洗之名, 加之於予也。 其時予則自畫, 曾有上書矣。 賊虎旣加予以陰凶之言, 則按獄之臣, 請治可也, 而只以拔去此一段爲請。 拔去云者, 外爲好言, 而實欲置予於黯黮中也。 其計尤巧。 如欲究問, 則獄事不成, 故只請拔去, 其可忍此哉? 雖史冊上, 如有此說, 則予不欲見, 豈意於予身, 反受此罔測之誣乎? 鏡之辛丑疏, 與變書一也。 搢紳疏云者, 滿朝同參之謂也, 只止七人, 而謂之搢紳疏何也? 彼中亦豈無知其凶慘者, 怵於鏡之威勢, 無一人言者。 以鏡疏謂之爲東宮疏者, 卽妖儉幻弄之說也。 此予之所以請其罪於大行朝者也。 如非大行王友愛, 則何能有今日? 儉事不成, 變書乃出, 一邊廷臣, 盡欲屠戮而後已, 慘矣! 三手中所謂劍者, 豈可以此謂之逆乎? 頃閱推案, 見贈劍條, 固已疑之, 今聞大臣之言, 誠可笑也。 人之相贈以劍者多矣。 此不過龍澤, 偶以劍贈白望, 而虎龍, 因以湊成者也。 以此言之, 劍之一說, 已落空矣。 以藥言之, 爽實尤甚。 昭訓之死, 元無可疑之端, 虛妄極矣。 至於池烈, 先朝老尙宮也。 渠以老宮人, 有何希冀, 而乃爲逆耶? 適爲虎所知, 因以爲證, 渠安敢乘喪矯詔耶? 且其時, 已死旣骨之後, 雖欲爲逆, 得乎? 宮城扈衛之說, 以物議觀之, 已知其誣, 今又聞之, 益知其妄矣。 至若誣告者, 承望風旨, 妄希生全, 專欲歸罪於諸臣, 以爲自脫之計, 其情態絶痛。 誣服者, 勿爲擧論, 可也。” 鎭遠曰: “誣服之中, 原其情狀, 各自不同, 亦不可一槪論矣。” 朴師益曰: “誣告者, 死中求生, 陷害他人也。 誣服者, 言雖有淺深之不同, 要不勝毒楚而然也。” 上曰: “以問目辭緣遲晩, 謂之承服而結案者, 天下安有是耶?” 鎭遠曰: “此所謂金龍澤結案也。 其緣坐籍沒, 皆當還收矣。” 許之。 至鄭麟重、沈尙吉, 上曰: “麟重掌中書國字, 是豈爲逆? 尙吉以誤交龍澤納招, 亦非誣告也。 皆放。 金有慶曰: “趙洽、金盛節、李正植、金昌道, 則當以誣告論斷矣。” 至金民澤、李天紀, 命放, 至白望, 上曰: “尤無可論, 放之可也。” 至張世相, 鎭遠曰: “世相, 死後承服之說, 人言藉藉矣。” 上曰: “推問羅卒後, 當處分矣。” 至池烈、二英, 皆放, 至李正植、金昌道, 上曰: “扈衛事, 渠自爲不道言, 當置誣告中, 而律, 誅止其身, 緣坐者放之。” 至徐德修, 上以招辭誕妄, 難免誣告, 只放其緣坐。 鎭遠曰: “鄭宇寬, 獄中告變, 而被告人捧招後, 不爲對質而放送, 宇寬則連刑取誣服, 不可以誣告論矣。 金一寬只曰: ‘從窓隙聞李器之責金省行之言’ 云矣。” 上曰: “所聞者, 非謀逆之言云爾, 則不可以誣告斷之, 與鄭宇寬, 一體放, 緣坐給籍産。” 鎭遠曰: “沈榗承? 禲 非渠所供, 而死後行刑, 李瀗不過因盛節, 得聞交通之事云, 不可以誣告論矣。” 命與宇寬同論, 柳就章以誣告施行。 鎭遠曰: “金克復之死最冤。 其招只以李宇恒憂上候慮大臣之言, 隨問隨答, 謂之亂言而行刑。 李宇恒招, 以金昌道言: ‘李器之使趙松, 給銀於世相’, 虎龍言: ‘李知事聚銀給世相’, 言旣相左。 鞫廳以宇恒病重, 罪人拿來間, 停刑啓請, 而纔過一日, 罪人未及拿來, 而猝稱遲晩取招, 仍入物故啓。 所謂遲晩, 明是勒捧於將死時也。” 命給克復籍産, 宇恒, 待究問羅卒, 然後復官。 鎭遠曰: “李明佐、禹洪采、梁益標、金昌彦, 皆誣服, 似不在誣告例矣。” 命竝放, 緣坐還籍産。 鎭遠請金民澤、白時耉、李尙、金時泰, 其餘有職名者, 趙松外皆復官, 從之。 鎭遠曰: “洪舜澤之死, 國人尤憐之。 只以使行同往之故, 至於杖斃, 宜有恤典。” 從之。 鎭遠曰: “尹慤出銀之說, 趙洽之誣告也。” 上曰: “尹慤、柳星樞, 雖以其時按獄大臣之言見之, 可知其冤矣。” 致中曰: “李壽民, 以先朝舊將, 竄死絶域, 宜復官, 趙洽, 以誣告論斷。” 許之。 鎭遠曰: “壬寅獄事, 旣知其構誣陷害, 則不可不削勳。 雖以虎龍單錄, 不成錄勳貌樣, 亦不可仍存也。” 上曰: “旣翻案, 則削勳, 次第事也。” 鎭遠曰: “會盟祭加資人, 亦當還收矣。” 竝從之。 鎭遠曰: “所謂討逆科, 不可不削。 凡事必有名實。 旣削其勳, 無其實而存其科可乎?” 致中曰: “旣已削勳之後, 討逆科, 是毛將焉傅者也。” 上曰: “其中亦必有全不知獄事曲折者, 盡削似過矣。” 彙晋引孔子必也正名之語, 力請罷榜, 上曰: “臺臣正名之言好矣。 削科可矣。” 鎭遠等及臺臣, 請明正按獄諸臣鍛鍊之罪, 上命削黜曰: “若用反全之律, 遠竄亦輕, 而其中風靡之人, 何足深責乎?” 彙晋曰: “鍛鍊誣獄, 掩置聖誣, 與賊鏡無異。” 昉曰: “賊鏡非魁, 坐而指嗾者, 眞魁也。” 𥛚曰: “雖末減, 當投畀矣。” 必恒曰: “不但搆殺四大臣, 虎賊變書中, 誣及不敢言之地者, 終不究問於虎賊, 只請拔其誣逼之語, 蓋欲置之黯黮之科, 寧不痛心乎?” 德全曰: “己巳之獄, 比壬寅差間, 而肅廟卽囚黯賊, 按獄人次第論罪。 況此獄乎?” 上曰: “削黜非不知輕歇, 而三年按獄之臣, 不知其幾。 竄配雖不足以懲惡, 而氣象豈不愁慘乎? 但其中尤有切痛者。 自庭鞫移設本府, 蓋欲任意鍛鍊, 其意益爲凶慘。 庭鞫時, 按獄諸臣, 竝極邊遠竄, 移本府後諸臣, 限壬寅冬幷削黜。” 鎭遠曰: “按獄之臣, 旣竄邊, 則委官雖已死, 宜施追奪矣。” 上曰: “委官豈曰無罪, 而死者追奪, 似過矣。” 墰曰: “宣仁門潛入時, 已有凶心, 追奪烏可已乎?” 昉曰: “自古爲士禍者, 如金安老, 生存故賜死, 南袞、沈貞, 皆追奪。 況此輩之罪, 不但起士禍而已也。” 鎭遠曰: “俄者下者中, 虎龍以累名加之殿下, 而不爲請討, 以勿問二字, 欲置黯黮之科云者, 是人臣何等罪惡, 而尙可容貸乎?” 上曰: “在予爲自己事, 故不欲治之矣。” 又曰: “今日處分, 非有他意, 向來奸凶, 構誣鍛鍊, 誅殺大臣, 故欲明是非也。 非有致怒於鳳輝疏也。” 鎭遠曰: “柳重茂罪狀, 決不可放送。” 上曰: “重茂不待他罪, 以壬寅按獄, 入於竄配中矣。” 喬岳曰: “壬寅庭鞫, 移設本府時, 按獄諸臣, 旣命遠竄, 則參鞫承旨、臺官, 何以爲之耶?” 上曰: “按獄之時, 委官禁堂主張矣, 承旨、臺官, 傍觀而已乎?” 鎭遠曰: “問郞不參完議, 而承旨、臺官, 則同參完議矣。” 上曰: “一體遠竄。” 判義禁洪致中讀疏決秩: “朴熙晋、朴長潤、李濟、梁聖揆、尹㝚、李廣道、李景說、金始燁、趙翼命、趙鎭禧、李顯章、權益淳、呂善長、尹游、李承源、李師尙、申潤廷、河潤遠、朴弼夢、李眞儒、李明誼、鄭楷、尹聖時、徐宗厦、尹就商、李重述、申慶濟、李公胤、李巨源、李眞淳、權益寬竝仍, 金壽天、鶴孫、朴厚應、皇甫謙、李志逵、黃尙鼎、李命龍、徐允興、洪聖疇、文德麟、洪彦度、金時鼎、李坰、吳命峻、李鳳鳴幷放。” 至李志逵事, 鎭遠曰: “志逵, 少以行誼稱, 八十之年, 忍飢讀書, 賢士也。” 上曰: “當其時, 能辦如此事, 氣節可尙。” 仍命敍用, 使復官秩。 刑曹罪人中朴趾赫放, 許璧、崔鐸仍。 至李義淵子岐金事, 鎭遠請伸冤, 𥛚繼之, 命放歧金, 還給籍産。 鎭遠請加恤典, 重弼曰: “向來殺戮無辜之非先王本意, 國人皆言之, 奚獨義淵哉?” 上曰: “疏語終欠蘊藉矣。” 墰曰: “草野之言, 倨傲。 設令言不蘊藉, 此豈爲罪乎?” 上曰: “向時人, 皆謂逼於大行朝, 故不得已施刑, 豈料遽至徑斃耶? 思之可矜。 令該曹恤典擧行。”


3月 26日[편집]

○甲子/以趙觀彬爲吏曹參議, 李復淵爲武承旨, 金在魯、李秉常爲左、右賓客。


○上御晝講。 講畢, 領事閔鎭遠所啓: “昭訓之喪, 少無疑慮, 自上已下敎, 凶黨之鍛鍊成獄, 專在此一節, 所關重大。 宜下備忘, 明言其元無疑慮, 然後人心之疑惑可解, 王世子長成後, 亦可以慰安其心也。” 上曰: “其時事, 尤爲無據。 行藥, 卽三手中一事, 而彼以出於德修問目外亂招者, 因爲黃水吐出之階梯, 至今思之, 心骨俱寒。 以昨今下敎, 書出擧條, 明示中外。” 鎭遠曰: “反獄削勳後, 宜有告廟頒敎之禮。” 上曰: “鏡、虎伏法後, 亦有頒敎之議, 今旣反獄, 則逆獄之出於鍛鍊, 明白判斷。 告廟頒赦, 不可已也。” 鎭遠曰: “湖西儒生吳斗錫等凶疏, 皆主於辛巳反獄, 而其中以罪人之子, 目我殿下之語, 已是絶悖, 而所引江充事, 尤極絶悖矣。” 上曰: “凶疏凡幾人耶?” 承旨金槹曰: “吳斗錫、李德標、權瑞鳳、李德培、姜鳳儀則儒疏也, 李三齡、崔鍌、鄭𦒜、李嘉運則朝官疏也。” 上命讀斗錫、三齡等疏, 敎曰: “凶慘矣。 彼輩凶疏, 豈盡出於自己心耶? 不必鞫問。 德培、斗錫、三齡島配, 德標、瑞鳳、鍌、𦒜、嘉運, 遠配可也。” 鎭遠曰: “復壬辰科事, 韓配夏之所獨疏請者也。 此事何等重大, 而配夏敢請變改肅廟嚴正之處分? 還削其科, 似不可已也。” 上曰: “李獻章、獻英事, 初非自下陳請, 是肅廟朝特敎耳。 如許大事, 配夏敢請復肅廟朝已削之科於十年之後, 可謂縱恣無嚴矣。 大行朝處分, 非自上特敎, 只爲配夏所達而勉從也。 李獻章ㆍ獻英、吳遂元、李眞伋削科, 依肅廟朝處分施行。” 鎭遠曰: “尹志述事, 殿下旣褒其忠節, 而猶不許伸雪。 聖敎雖以事在先朝持難, 而古人有言: ‘事苟可改, 何待三年?’ 況其時特敎, 不過至情所蔽, 未察大義之致。 到今追改, 足以有光於聖德。” 上詢于諸臣。 大司憲金興慶等咸曰: “太學生, 因一所懷, 終被極律, 京外聞者, 無不涕泣, 如悲親戚。 宜令配食於四賢祠, 以示國家奬節之意。” 鎭遠曰: “士子輩, 多以爲志述伸冤之前, 不可服儒服, 入場屋云矣。” 上曰: “志述所懷, 語欠擇發。 初施投畀, 旋卽放送, 又於諸生捲堂, 勸諭還入, 此可見大行朝初無欲殺之心。 然予之持難, 蓋以本出特敎, 非自下陳請故也。 今予引何待三年, 及當變通而變通, 亦繼述之古訓, 許令伸雪。 尹志述, 一依館學儒疏所請施行。” 鎭遠曰: “湖右, 自是士大夫所居, 向來凶黨, 欲爲網打之計, 創出僞批, 而傳播作嫁禍之階梯。 黃夏臣以一見之故, 拿鞫杖斃。 宜復官贈職矣。” 上曰: “曾在潛邸時, 夏臣爲廚院郞, 已知其淳謹。 特爲復官贈職。” 鎭遠請還收李潜、權珪贈職, 又請三大臣破家瀦澤, 卽命當部塡塞, 幷從之。 鎭遠曰: “庚申逆獄, 先臣爲判義禁。 逆黨分配時, 僚議欲定配所於黑山島, 先臣曰: ‘古語云: 「此路荊棘五十年。」 黑山非人所居, 何可開路乎?’ 終不許矣, 甲戌, 肅廟特命配柳命賢於黑山島。 至辛壬間, 自上定配所於黑山島, 非一二矣。” 知事申思喆曰: “奸凶輩, 以私怨, 定配趙泰采女於此島。 此後則非特敎, 勿配宜矣。” 上曰: “特敎外, 勿定配所於黑山島, 奉承傳施行。” 承旨金槹所啓: “泰耉北門潛入時, 洪啓迪出力拒塞, 故凶徒切齒, 趙鎭禧假托無根之鞫招, 直請拿鞫, 終至撲殺。 沈埈之請黜故相金壽恒父子於石室院享, 亦絶悖。 宜允臺啓。” 命幷爲削黜。 鎭遠請還給李健命等冊封準請後賞典還收者, 從之。 鎭遠曰: “臣每伏覩仁顯王后慈愛景廟, 無間己出。 今王世子幼沖, 中宮殿慈愛, 想無不至, 而竊願日夜顧護, 至意融洽, 近則以仁顯王后爲法, 遠則以漢之明德、宋之章肅爲法, 尤爲宗社無疆之福矣。” 上曰: “卿言好矣。” 鎭遠曰: “晝講召對時, 使世子侍傍, 使朝臣, 瞻望岐嶷之表, 使世子, 數聽講論之旨好矣。” 上曰: “晝講則法筵矣, 幼沖之年, 不宜參侍, 召對時, 在傍聽講好矣。” 鎭遠曰: “任敞事, 只是辛巳請告廟一款, 肅廟以怪妄爲敎, 又有慷慨士之敎, 而今謂之凶逆, 竟被慘刑, 誠冤甚。 宜取覽原疏後處分。” 許之。


○王世子行賓客相見禮, 神采毅然, 擧止安徐, 觀者莫不欽歎。


3月 27日[편집]

○乙丑/引見冬至回還使臣礪原君柱等。 柱言譯官申好沉得高皇帝御製全集二匣以來, 命入之。


○竄李正臣、趙翼命、徐命遇、金啓煥于極邊, 削奪姜鋧、李肇、金演、李台佐、朴泰恒、柳重茂、金重器、李森、金始煥、尹遇晋、李世最、南就明、趙遠命、朴熙晋、李廷濟、金重熙、李明彦、梁廷虎、尹大英、權益淳、李顯章、李普昱、李匡輔、李眞淳、具命奎、呂善長、黃爾章、尹行敎、金東弼、兪命凝、尹會、愼惟益、韓在垣、朴徵賓、鄭壽期、柳綏、金弘錫官爵, 黜送門外。 以壬寅請對與按獄事也。 初, 李光佐、趙泰億入於削黜現告中, 上以大臣事體自別, 雖是拜相前事, 國體逕庭, 流弊可慮, 特命拔去。


○上御晝講。 講畢, 獻納鄭宅河申前啓, 竝不允。 至李明彦事, 侍讀官徐宗燮曰: “明彦爲玉堂長官, 首發追崇之論, 士流莫不唾鄙。 況援立等語, 豈人臣所敢發口耶?” 上曰: “援立、推立等語, 誠過矣, 而豈可以言語罪之? 黨伐之論, 不覺語逼, 而豈必有將心耶? 島配則過, 依權益寬例, 極邊遠竄。” 至申致雲事, 諸臣力請, 依允。 上曰: “自有朋黨以來, 層生之論, 漸至於激, 國是旣定, 如是足矣。 且大臣論啓, 罷職亦足, 而乃發安置之論。 如許層生之論, 予實不取。 臺諫爭之, 而從不從在予, 豈獨致雲事而已? 君父不允, 而必欲爭之, 實非美事。 未聞臺諫, 劾一貪官汚吏, 誠慨然矣。” 宅河曰: “此正安問狐狸之意也。” 同知事李宜顯, 力辭代撰聖旨, 許之。 武臣鄭纉述陳: “國家以江都、南漢爲晋陽, 而兵器則皆在都城。 若以都城爲可守, 則宜高堞深塹, 以備不虞。” 令廟堂稟處。


3月 28日[편집]

○丙寅/上御召對。 講《綱目》, 至蘇世讓事, 檢討官李重協曰: “世讓之言, 眞諷諫也。 人主宜知此。” 上曰: “諷諫, 微諫也。 此亦人臣格君之道, 而以人君之道言之, 正諫而不能悟, 故有諷諫, 人臣之有微諫, 豈非人君之可愧處耶?” 重協對曰: “大哉, 王言! 國家萬幸。”


○以趙彦臣爲承旨, 金榦爲大司憲, 林柱國爲持平, 金在魯爲弘文提學, 洪鉉輔爲檢詳。


○右議政閔鎭遠上箚。 略曰:

幽冤畢伸, 群情少定, 而國賊尙在大臣之列, 聖意終無轉移之望, 人皆解體, 無有固志。 兼且聖質仁慈太過, 剛毅有歉, 必欲曲體下情, 或至有損臺體, 群下亦皆狎愛恃恩, 漸萠懈怠之心。 練達事務如權𢜫, 學識精明如金鎭商者, 尙無赴朝之意, 蓋以國事爲無復可望, 只欲自保身命而已。 又聞左相將去。 左相雖老病, 臥閤進言, 匡輔於國者, 奚啻千勻之力, 而白駒難縶, 將見朝著之間, 只有懷祿保位之一賤臣而已, 臣亦有羞惡之心, 何忍獨留爲哉? 乞飭勵群工, 殿下亦宜自謀, 聽言如流, 討罪必嚴, 深陳旣往之悔, 痛改前日之習。 寬而栗, 毋至於流, 嚴而泰, 毋至於刻, 使朝廷之上, 風采立變, 政令之間, 觀聽皆聳。 在朝思歸之臣, 至誠勉留, 在野不赴之人, 盡禮招延, 君臣一心, 共治天職, 毋墜我祖宗三百年基業。

批曰: “予於近事, 非欲太寬。 向來鋒刃, 非大行朝至仁盛德, 其流之害如何? 予則上遵兩朝德意, 卿等豈不戒往日毒手乎? 若論其所爲, 則流竄亦云末矣, 而竄配已過卄數。 道路之人, 必相告曰: ‘彼輩戕害善類, 慘矣刻矣, 今日被謫, 是誰之愆?’ 云則已, 若曰: ‘向日謫行, 前古所無, 而車馬纔還, 又續其道。 雖因渠輩毒正, 朝家處分, 無鑑前之意’ 云, 則感傷和氣, 當如何? 若拘於此, 而不卽處分, 則是誠私意也, 予豈忍爲此? 今日處分, 非予之意, 體先朝之意, 從與不從, 非關係於固與不固。 諸臣因此欲長往, 莫非誠淺之致。 反躬自省, 嗟世發歎而已。 噫! 予雖涼德, 所受者兩朝之遺艱也。 諸臣雖不念於今日, 獨不念兩朝之恩乎? 左相當竭力勉留。 勉戒之言切至, 可不服膺? 卿勿過辭, 補我不逮。” 又下備忘, 遣史官, 勉留左議政鄭澔。


3月 29日[편집]

○丁卯/備邊司啓, 右參贊申銋, 自濟州登陸後, 病勢危篤。 自政府持藥物起送醫人時, 沿邑刷馬覓給事, 命遣內醫, 持藥物看病。


元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朔戊辰/上親行朔祭于敬昭殿。


○左議政鄭澔上箚。 略曰:

疏決之擧, 不可謂臣言, 全不見用, 而然於大義理所關, 一切放過, 專務包荒。 頭顱已錯, 他尙何說? 群凶之罪惡, 不爲不彰, 而能伏亂賊之誅者, 幾人, 諸臣之冤枉, 未或不伸, 而其辨聖躬之誣者, 何事? 人心拂鬱, 國言喧藉, 莫不歸臣以護黨忘君之罪, 何可家置一喙以解之哉? 伏聞以曾在大臣之列者, 在削黜中, 特命收還。 國家刑政, 視罪之輕重有無而已, 曷嘗論爵秩之高下哉? 至於拜相前事之敎, 尤有所未敢知。 肅廟朝, 賊臣始壽之被鞫正法, 以其儐接時所坐, 則其不以後來之忝居三事, 有所容貸也明矣。 殿下於此輩, 愛護顧藉, 惟恐或傷, 而知公議之不可拒, 故爲此推托之敎也。 聖誣終不可辨, 國賊終不可討, 臣雖無志節, 何忍貪戀榮寵, 爲一身之計哉? 告廟頒敎, 臣則以爲太早。 今日之事, 辨誣討賊, 本也, 伸冤削勳, 末也。 只治其末, 而本則猶在。 諸臣之冤雖伸, 而聖躬之誣自如, 僞錄之勳雖削, 而鍛鍊之人晏然, 臣未知將以何辭而虔告太廟耶? 稍待朝家處分, 而始行告廟, 於禮爲宜。 且於告廟之文, 必以先王不幸有疾, 爲群小欺蔽爲辭, 無所忌避, 然後先王之至仁盛德, 始可以彰明較著。 不然則雖欲彰先王之德, 而終不免掩翳, 恐無以解後人之惑。 亦宜申命詞臣, 以光先德。

批曰: “大臣、諸臣之冤, 旣己伸雪, 以明大行朝德意, 則誣我一節, 初不介意, 未雪與否, 今何可論? 心不愧於屋漏, 則一時邪辭亂說, 本不係於身矣。 由此觀之, 只予天君泰然, 則非以重法、極律, 雪其誣者明矣。 至於請對時大臣事, 予有所執, 日後筵席, 當面諭矣。 告廟事, 耆舊之臣, 慘被誣衊, 今已伸雪, 則告其事而伸其冤, 斷不可遲滯, 而卿言如此, 姑待鞫獄收殺而擧行焉。 告文措辭, 豈忍更提此等語? 以日昨備忘中辭意措語, 撰進爲宜, 令詞臣, 依此擧行。”


4月 2日[편집]

○己巳/掌令金墰上疏, 略曰:

天下之患, 不難於不知而不能爲, 而莫難於知而不欲爲。 不知而不能爲者, 其心無係, 而私意不生, 故一聞善言, 則決若江河, 其爲之也磊落光明, 小無疑難執滯之病矣。 其知而不欲爲者, 其心有着, 而私意已盛, 故雖有至論, 而投如水石, 其爲之也苟且姑息, 亦無公平正大之意矣。 昨日備忘, 其於群小情狀, 可謂洞見肝腑, 然群凶之所以爲此者, 不過乘先王違豫之時, 締結凶閹, 表裏和應, 而無所忌憚耳。 何殿下不先打破此等頭顱面目, 只以搆殺諸臣, 爲一篇主意耶? 搆殺諸臣, 不過此輩罪目中一事。 惟其謀危殿下, 而誣及於不敢言之地, 以貽累於先王者, 爲此輩不可不誅之罪, 而聖敎中, 全沒此事。 若以是頒示中外, 則中外聽聞, 何能曉然於始終所以然之故耶? 臣謂還入備忘, 改其措語, 務盡明白痛快, 恐不可已。

仍言:

李健命兩孤, 扶柩到德山, 藁葬未訖, 預掘兩坎於其傍, 一時受絞, 仍埋其坎。 至今三墳纍然, 草亦不生。 然此猶緣坐, 而亦有非緣坐而自死, 闔家委骨道路者。

又曰:

左相箚批, 尤有慨然者。 誣殿下者, 非獨誣殿下, 其所及者, 至於何地? 爲今日臣子, 不可共戴一天也。 告廟措語之不可糢糊說去。 殿下豈不知, 而以不忍更提爲敎, 群凶之所欲諱, 殿下亦隨以諱之? 若或一毫有損於先王, 則前後大臣之言, 豈如是乎? 向來群凶, 以誣獄爲討賊, 奏聞於彼國。 夫以建儲代理爲逆, 而聞於隣國, 其意至陰凶也。 臣謂其時發此議者, 不可不明正典刑, 而前頭下使行時, 宜以向來群凶, 濁亂構誣之意, 附陳而昭辨焉。

尾論:

全羅水使閔昌基, 姦猾殘酷, 請拿問。 永同縣監金東俊, 狠毒刻酷, 徵歛無藝, 賄賂公行。 谷城縣監洪禹龜, 諂事凶黨, 剝民肥己。 全州判官曺命宗, 漁色宣淫, 駄載絡續。 藍浦縣監申以衡, 專事剝割, 災結潤橐, 請罷職。

批曰: “敎文事, 已有處分。 故左相事慘矣, 令本道, 各別顧視, 其他如此者, 一體擧行。 奏文事, 一已怪駭, 況再乎? 一閫帥、四守令, 竝罷職。”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鄭澔, 力陳病甚年至, 必退之義, 上勉以臥閤論道, 仍敎曰: “自古黨禍, 未有如向年之慘毒。 今豈無懲創之道, 合啓亦過矣。 予疏中毛骨俱竦等語, 只欲冀免耳。 豈知此語, 終爲其罪案乎? 初不介懷, 而今罪其人, 則四方聽聞, 以予爲信乎? 匹夫尙不可食言, 況人主乎? 諸臣輒以去就爲言, 慙愧曷勝?” 右相閔鎭遠曰: “誣我一節, 初不介懷之敎, 殿下於義理大體, 恐未覺察矣。 自古明君, 必有通變之道, 豈可徒守匹夫區區之信乎?” 掌令李彙晋曰: “臣聞大信不約。 大信當觀義理之如何, 不在乎區區言語之末。 當初下敎於鳳輝者, 雖出一時好生之德, 而似歉於不約之大信矣。” 澔曰: “公則信, 私則蔽。 殿下爲私意所係着, 不盡洞察義理源頭故也。 周公之誅管、蔡, 豈爲一己耶?” 上曰: “壬寅事, 言其根本, 爲誰而發耶? 作爲誣案, 網打搢紳, 思之至今膽寒。 予忝儲位, 在其時, 不能出一言相救。 上而不能協贊大行朝盛德, 下而不能全活耆舊臣一人, 尙何言哉? 當初不安之中, 有可愕之事, 故心不得不動, 而有毛骨俱竦等語。 心有所恐懼, 則不得其正, 正謂此也。 予則以不介意爲義理矣。 德不如周公, 則常經可學周公, 而權道則不可效周公, 此亦義理也。” 諸臣一辭皆陳必討之義, 上終不許。 鎭遠又白曰: “伏見左相箚批, 以告廟措辭, 豈忍更提爲敎, 恐殿下, 不能透徹義理十分地頭而然。 夫肅廟朝舊臣, 一朝戕殺無餘, 此豈先大王本心耶?先大王不幸有疾, 火熱上升之時, 諸臣章奏, 或至不能省察, 群奸乘時欺弊, 凡所欲爲, 無不快意, 一時善類, 駢首就戮, 肅廟舊章, 變改無難。 今不明言其事狀, 則不但貽累肅廟, 大行王本心, 抑恐掩翳不明。 義理大體, 斷然如此。 告廟文添入有疾一款, 實非留難事也。” 上曰: “辛丑年以妖宦事, 接宮僚時說話, 想在春坊。 其時不諱其有疾, 而到今形諸文字, 有所不忍故也。” 人侍諸臣, 一辭力請, 明白書出, 以彰先王之德, 上遂命敎文中添入, 且命以筵說出擧條。 鎭遠請伸任敞冤, 命伸冤贈職。 請收忠淸前監司宋寅明資, 從之。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司諫魚有龍申前啓, 又啓: “趙鎭禧, 聽嗾逆鏡, 甘心善類, 戕殺洪啓迪, 請極邊遠竄。” 又啓論沈埈請黜金壽恒、金昌協院享之罪, 請極邊遠竄, 竝不允, 李世最遠竄事依啓。 掌令李彙晋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高應畢疏有曰: ‘自丁酉獨對之後, 已知有今日之事。’ 又曰: ‘宋臣張浚, 肅淸苗、劉之亂, 勉其君以剛斷, 此臣爲殿下眷眷於今日者。’ 丁酉獨對, 是我肅廟斷自宸衷之事。 苗、劉之亂, 何等凶逆, 而乃敢追提悖引? 慢誣三聖, 略無顧忌, 請極邊定配。” 又啓: “ 逆鏡文字, 不言三司或放或敍之命, 處分輕遽, 物情俱駭。 請還收。” 竝依啓。 承旨金槹啓: “外方民人, 不得拿致京獄, 法例然也。 近來國綱解弛, 間有拿致京獄者云。 分付刑曹、漢城府、掌隷院, 非啓聞, 使不得拿致何如?” 從之。 鎭遠曰: “尙儉之獄, 到今雖難更起, 而其所交通往來之人, 必須窮問, 依法定罪, 然後可以肅淸宮禁矣。” 上曰: “於何憑覈而究其情節耶?” 鎭遠曰: “尙儉之養父與養兄弟皆在, 究問於此輩, 則可尋其根株矣。” 上曰: “肅廟朝則防限極嚴, 宮闈甚肅, 未久而如許變怪之事, 出於宮闈。 今若置而不問, 則日後無窮之弊, 不可勝言。 儉黨一人, 自內侍府現告, 與時龍一體鞫問可也。”


4月 4日[편집]

○辛未/以金取魯爲平安監司, 趙觀彬爲江華留守。 賜卒領議政金壽恒謚文忠, 左議政李健命謚忠愍, 右議政趙泰采謚忠翼, 左議政權尙夏謚文純, 左議政李頣命謚忠文, 贈左贊成李喜朝謚文簡, 領議政金昌集謚忠獻。


4月 5日[편집]

○壬申/以柳星樞爲平安兵使, 金礪爲水原府使。


4月 6日[편집]

○癸酉/上親行夏享于敬昭殿。


○議政府左參贊申銋卒。 銋, 平山人。 張希載咀呪事發, 疏斥時相徐文重倡邪論, 右凶賊黜海島。 及壬寅虎龍急書上, 禍色滔天, 將上及儲位。 銋, 時年八十四, 憤然上章, 力請保護春宮。 凶黨大譁, 栫棘大靜縣, 及上臨御, 首放之。 卜相未及拜, 卒於道。 前後所樹立卓然。 言雖不見省, 其扶倫彝衛宗社之功, 識者以爲, 可比權忠定公橃乙巳疏云。


4月 7日[편집]

○甲戌/辰時, 日有左珥。


○鞫宦官孫荊佐及金吾胥隷李晩俊、張翊漢等六人。 荊佐, 卽尙儉黨, 自內出付金吾者也。 問荊佐。 傳敎有曰: “汝與知妖儉之事, 以辛丑所爲觀之, 明若觀火。 卽今群心拂鬱, 乃由於奸狀之未破。 今之推問於汝者, 欲知顚末, 明其處分之意。” 其間事狀, 從實直招事, 嚴問荊佐不服。 至壬午, 刑荊佐, 荊佐供: “尙儉與妖惡內人必貞締結做言, 以爲: ‘闕中有狐, 着白簇頭里往來。’ 托以捉狐, 多設機罟。 淸暉門, 乃東宮問安往來之路也。 尙儉欲沮遏問安之路, 以圖陰凶之事, 蓋換局之計也。 所謂換局者, 欲使其時失職者得職, 而終成其計。 渠之所爲, 或恐東宮有所親覩, 至有壅遏之擧, 其謀害情迹, 推此可知。 其時換局, 由於一鏡之疏, 彼此和應之狀, 人皆言之矣。” 加刑荊佐, 供: “矣身於尙儉至秘至密之情節, 雖未能的知, 其時每見尙儉, 持兩頭筆作書, 而或眞書寫之, 或諺書寫之, 見人則驚捲其紙而深藏之。 頻頻徘佪於內門帳下, 或逢親密內人, 則顯有授書相通之迹, 內人乃是必貞。 必貞, 時以飮食, 送于尙儉處, 其親密隱秘之狀, 闕內諸宦之所共知。 尙儉自兒時, 受學於渠家隔墻沈成川益昌家, 情好極密。 聞一鏡往來沈家, 與尙儉, 時常聚會。 尙儉所爲, 皆受其指揮矣。 矣身與尙儉, 俱出番時, 尋訪尙儉, 則輒値往在益昌家, 每失相見。 辛丑冬換局時, 疏批及除授備忘, 自內書出之除, 執筆內官不知書字, 則尙儉輒從傍指敎, 使書某字, 而矣身則不文, 故不得干涉於其間” 云。 鞫李晩俊, 刑一次, 晩俊供: “承服議啓, 而物故啓隨上者張世相也。 世相累受刑, 精神慌亂, 問目屢問, 而終不能仰對, 喉間僅作遲晩之語, 故以問目及遲晩二字, 作爲主意, 以成招辭。 他罪人拿來間, 停刑爲啓, 而施以承服結案書出者, 李宇恒也。 其時他罪人金克復未及拿來前, 病勢危重, 慮其徑斃, 卽爲遲晩取招, 而罪人氣息奄奄, 不能成言。 亦以問目及遲晩二字, 作爲招辭, 未及結案而物故矣。” 於是, 以晩俊直招, 幷放諸胥隷。 委官閔鎭遠請李重煥加刑。 重煥者, 李潜族孫也。 年少登第, 有文無行。 常與虎龍交通, 當壬寅獄時, 虎龍欲以首功歸重煥。 因此就鞫受刑, 久不承款, 自上命勿加刑, 故諸臣爭之, 上以問於時龍後稟處爲敎。 鎭遠陳: “張世相、李宇恒, 以李晩俊招觀之, 則所謂承服之出於粧撰無疑。 宜幷復官, 放緣坐給籍産。” 從之。 鎭遠又請贈故判書申銋議政, 贈故判書李晩成貳相, 允之。 又請贈趙聖復職, 又請贈尹志述持平, 幷從之。


4月 8日[편집]

○乙亥/淸州進士李宗海等, 請以先正臣權尙夏, 配食華陽書院, 批令該曹稟處。


○備邊司啓: “因司饔院草記, 御器燔造柴山斫伐人嚴處事,命下矣。 斫伐人, 宜依盜園陵樹木律勘斷。” 批曰: “御器燔造, 事體雖重, 比園陵猶輕。 亦有張釋之正論, 參酌改定可也。” 復啓言, 盜陵木, 律不過徒配, 遂從之。


○知敦寧李觀命, 上疏辨李健命被誣事。 略曰:

手足不仁, 謂之痿痺, 血氣虛憊, 謂之痿弱。 此固醫家恒用之語也。 疾病之來, 聖人所不免, 則伊日奏文中文字, 寧有一毫彷彿於凶徒所云云, 而乃於許多載籍中覓出凶賊之言, 證成罔極之誣, 其設心之陰慘, 用意之巧慝, 殆有浮於子光之毒手也。 若使此二字之義, 果如其言, 則其時凶徒之提擧槐院者, 奏文往復之日, 可無一言及此, 而末後合啓, 始以此爲一大罪案耶? 凶徒之急於誣人, 求說不得, 皆此類也。 至於故出兩媵之說云者, 尤爲絶慝。 蓋臣弟在燕周旋之際, 彼人書問先王生育有無, 故書對以前後兩妃, 左右媵屬, 一未有胎育, 此載先來狀聞中。 左右媵屬之變作兩媵, 已與狀聞中文有異, 而封典之成否, 專係嗣續之有無, 則方其書問之時, 其勢不得不據實直對。 蓋欲明其嫡庶, 俱無生育之事而已, 非謂眞有兩箇媵妾侍御左右也。 一自建儲之後, 惟彼凶賊, 陰懷異志, 百計動撓, 而輝賊之疏, 猶未得售, 則日夜渴望, 專在於奏請之見枳, 而臣弟善辭竭力, 終至準請而歸, 凶徒憤恚, 仇嫉益甚, 拈出狀聞中句語, 添作罪案, 以爲移鋒先擊之計, 而賊虎變書, 急上於先來到京之翌日, 此其意, 豈但止於搆殺臣弟而已哉?

批曰: “左相之慘被構誣, 思之至今, 不覺愴然。 今雖復官賜謚, 何益冤魂?”


○玉堂洪鉉輔、李重協上箚請勉留左議政鄭澔, 上嘉納。


○司果鄭錫三上疏。 略曰:

相臣袖箚, 以先大王疾患, 布告中外爲請, 他相之箚, 又復力請告廟, 畢竟登對, 果蒙準許。 臣不勝駭憤隱痛, 直欲痛哭而流涕。 噫嘻! 相臣亦經事先朝之人, 安忍以此言, 進於殿下之前哉? 殿下於先大王, 親雖昆弟, 及其繼體而傳重, 實有父子之義。 父兄事, 雖尋常言動之節, 在身後對人而言, 則尙且有怵然而不寧者。 此我聖上所以嚴責向來臺臣之語及先后者也。 況今追提聖候, 何等至痛? 豈殿下之所忍聞所忍言者, 而相臣之言, 乃至於此? 憖使我殿下孝悌家法, 將未免貽譏於萬世, 臣實悲之。 先大王雖有違豫之候, 當其在宥之時, 因事直陳, 容不至大悖義理。 及今弓劍永閟, 率普攀號, 以臣子常理言之, 固當追念及此, 一倍罔極, 不忍更提, 以傷聽聞, 而今忽突然誦陳於我聖上煢然在疚之中, 遂至於告廟頒敎, 此何事也? 藉令先朝處分, 盡爲群下之所欺蔽, 眞如相臣之言, 惟當曰罪在群下而已, 如是而止, 亦足快意。 顧何至忍提不忍言之言, 忍爲不忍爲之事, 上以戚祖宗之神靈, 下以駭四方之瞻聆哉? 我殿下孝友至行, 卓冠千古。 大喪之後, 顔色之戚, 哭位之哀, 足以感動臣隣, 左右不忍仰視。 以若聖孝, 聞此罔極之言, 必將怛然驚駭, 惕然傷痛, 而雖以必待三思之批, 豈忍更提之敎, 觀之, 亦可見聖意, 而彼相臣諸臣, 一請再請, 左右迭陳, 終至於撓奪殿下之所守。 彼諸臣之罪, 臣不暇索言, 而所痛惜者, 以殿下之孝思, 見誤於一種反常之論, 將無以有辭於天下後世也。 忠憤所激, 不容不言。 此乃爲先王也, 爲殿下也, 爲萬世綱常計也。 此事雖出聖斷, 在今猶可及止。 伏願亟收成命, 俾聖德益光, 彝倫增重。

承政院啓言: “鄭錫三疏, 以頒敎文中,大行大王違豫等事添入事, 費辭陳疏, 而侵詆大臣諸臣, 語意極其叵測。 噫! 一邊人之當初費盡機巧, 戕殺諸臣者, 悉出於乘時欺蔽, 恣行胸臆, 而敢乃歸之於大行王處分, 遽生諱疾之計, 至以先王雖有違豫之候, 何敢追提等語, 極意詆斥, 而末乃以見誤於一種反常之論爲言。 噫嘻! 痛矣! 此何言也? 況今宦竪就獄, 鞫事方張, 而猶恐端緖之或露, 汲汲投疏, 顯有沮敗之意, 其心所在, 尤爲陰慘。 此等絶悖之疏, 若不明示痛斥, 嚴加堤防, 則此後接踵而起者, 將不勝其紛紜。 伏願快賜處分, 以折其奸, 以正其罪。”批知道。 時, 左議政鄭澔, 以王世子相見禮入闕, 聞錫三疏, 直出纛島江上, 右議政閔鎭遠, 待命於金吾門外。 上連遣史官, 使之偕來, 下別諭于澔, 有曰: “卿以松江之孫, 淸德雅望, 爲世所重。” 仍下敎曰: “敎文、告文中, 雖不提論, 亦明其事, 而今者鄭錫三疏雖駭, 其意則乃予所以初不忍提者也。 寢其添入之命。” 又敎曰: “鄭錫三疏請收成命, 大意好矣, 而至於迭陳撓奪之說, 一種反常之語, 少不顧藉, 侵逼大臣。 噫! 日昨筵奏, 非爲暴揚, 欲明聖德, 故予之不得已允從者也。 錫三爲人, 非甘心護黨者, 而猶且如此, 他尙何說? 其在懲他之道, 不可置之,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竄沈檀于朔州。 初義禁府議定配所于鏡城, 上特命改定于西路。


○咸興府失火, 延燒二百五十戶。 上曰: “事極驚慘。 令本道各別顧恤, 而還上蠲減當否, 令本道稟處。”


○兵曺判書洪致中、吏曹判書李宜顯、右參贊金興慶等, 聯名上疏。 略曰:

鄭錫三疏, 毛骨俱竦。 疾病之來, 聖人之所不免。 今欲明其欺蔽之由, 不必諱添入之語。 此固事理之所當然, 有非無端提起者比, 而今乃以此, 直驅之於罔赦之科, 噫嘻! 此豈常情之所可測哉? 臣等之意, 只懼先王聖德之掩翳不章, 而錫三則惟恐向來擅弄之狀, 因是畢露。 無怪乎爲言之若斯, 而聖上又從而曲循其言, 至有收還前命之擧, 則臣等妄對之失著矣。

批曰: “收還成命, 非非卿等之奏達, 初予不忍之意也。 錫三疏語, 雖極陰險, 其構陷廷臣之狀, 予已洞知, 卿等勿辭”。


○三司請對入侍時, 申前合啓, 仍爭之甚力, 上終不從。 承旨趙彦臣曰: “鳳輝, 國人皆曰可殺, 而懲討不嚴, 故不逞之徒益肆。 鄭錫三疏, 乘時闖發, 意在傾軋矣。” 正言李秉泰曰: “殿下曾有臺言, 是予亦有所執之敎云, 天下元無兩是之理矣。” 上曰: “正言之言好矣。 天下無兩是之理, 予非不知, 而三司所爭, 有所重而然也。 在予之道, 則知其心之非必出於無將, 而聽從臺言, 不可矣。 宋朝亦有張昇事矣。” 掌令李彙晋曰: “英宗則以宗子, 育于宮中, 因韓魏公建策, 權制宗正司, 蓋將爲儲嗣之計也, 非定太子名號也。 若名號已定, 則張昇必不敢詰責韓魏公矣。” 秉泰曰: “殿下旣燭鳳輝之罪, 而終不許者, 無乃殿下於嗣服之初, 晉用太過, 批旨之間, 奬借太隆, 故若允臺啓, 恐有處分逕庭之譏而然歟?” 又曰: “李光佐於公除纔畢之日, 首以私親追隆爲請, 意出謟媚固寵。 爲大臣而患失之情態如此, 此一事, 足爲光佐斷案矣。” 上厲聲曰: “正言非矣。 其時禮官, 據禮陳請, 大臣繼陳之。 若或有過中失禮之事, 則臺諫言之可也, 此旣適中之事, 則從而非之, 豈意慮所及哉? 此與庚子事有異。 予以宣廟朝事, 參酌言之。 若爲父母爲非禮之事, 則非尊親之道, 而登極後, 事體自別。 況公除日, 王妃父母封爵, 亦稟定, 則此事豈至有害乎? 諸臣亦有父母, 提擧此等說, 徒傷予心而已。 其他可言之事甚多, 更勿爲此言可也。” 彙晋曰: “聲氣似過。 非通言路之道也。” 上曰: “語有所逼, 心自悽然, 故語音自高。 非爲匪怒之敎而然也。” 秉泰曰: “聖敎雖如此, 光佐所請, 終涉過分。 殿下以漢、唐以來所無之盛德, 不從光佐之請, 孰不欽仰聖德, 而痛惡光佐所爲乎? 臣只陳此等謟媚, 爲患失鄙夫而已。 何當故爲提說, 以戚我殿下之心哉? 聖敎多有不敢聞者。 臣之一身, 斥退無妨, 而未知於言路何如也。 古人有牽裾而諫者。 臣豈可諉以惶恐, 而不悉陳乎?” 上曰: “予亦只言事理而已, 非發怒於臺臣也。 正言之因此勉戒好矣。 倘有所懷, 更爲陳達。 古有夏侯勝之事, 無懲前事, 諫臣宜知之。 予雖涼德, 獨不及於古人乎?” 司諫魚有龍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鄭錫三疏, 遣辭巧憯, 專出於嘗試聖意, 傾陷諸臣之計, 奸情慝態, 不忍正視。 向者奸凶之肆行胸臆, 戕殺搢紳者, 皆由於欺蔽天聰, 乘時逞毒之致。 先大王下敎, 累形違豫之意, 故敎文中添入之命, 乃所以明其本事。 惟恐傷先王之聖德, 而一種凶邪之輩, 必欲自掩其擅弄之罪, 有此恐動脅持之說。 削黜薄罰, 何以破小人之肝膽, 解中外之憤鬱? 請削黜罪人鄭錫三, 絶島圍籬安置。” 上曰: “錫三爲人輕脫, 非病於黨論者。 予知其爲人, 似非嘗試之意也。” 校理洪鉉輔曰: “先大王若無疾患, 而大臣聯箚, 則固有罪矣。 不然而錫三欲爲掩蔽奸凶輩行胸臆之跡, 則先大王至仁盛德, 將不免受誣之歸矣。” 修撰李重協曰: “此輩欺蔽大行朝, 捏成辛壬慘禍, 故恐彰欺蔽之跡, 專事欺諱其意蓋欲竝誣殿下聽政之事矣。 錫三疏意, 卽世俗外面人事, 非義理之正, 至誠惻怛者也。 凡人父兄有疾, 悶其或有過誤者, 卽至誠惻怛之心也, 專欲忌諱, 陷於不義者, 卽外面假飾之事也。 殿下試思此等義理, 則自當曉然矣。” 上曰: “邊竄則何如?” 諸臣皆陳其太輕, 鉉輔曰: “若如錫三之言, 則耳目不及、事迹寢息之後, 莫知先大王爲奸凶所欺蔽之由, 其貽累聖德如何哉?” 彙晋申前啓,不允。 又啓: “惟我先王之有疾患, 非特先王之所親敎, 實出聖考之所軫念, 而備悉於先王之前後批旨, 照人耳目, 則本非可諱者, 而群凶之必欲諱之者, 蓋以先王, 謂無疾患然後, 方可以建儲代理, 爲廢立簒奪, 置殿下於黯黮之地故也。 及今渠輩情節, 莫逃於天鑑之下, 始生疑怯, 不知所出, 及見告廟命下, 而其措語中, 將有不得諱者焉, 則渠輩之欺蔽擅弄, 貽累先王之罪, 至是而不可掩矣。 其心安得不急, 而亦安得不爲恐動之計哉? 鄭錫三一片精神, 專在於疑亂天聰, 眩感群心, 此實群凶之已逞之餘毒。 至以不忍言不忍爲等語, 恣意脅持, 有若今日筵奏, 以無爲有, 故爲暴揚者然。 噫嘻痛矣! 是誠何心哉? 況其上以戚祖宗之神靈一句語, 有非臣子所敢言者。 噫! 惟我先王, 不幸有疾, 爲群小所欺蔽, 此實宗廟神靈, 所眷顧而悶惱者也。 今殿下, 打破群凶之肝肺, 以明先王之本意者, 方可爲祖宗悅豫之端, 戚之一字, 不幾於矯誣宗廟乎? 嗚呼! 伊日群下建白之忱, 聖上允可之意, 足以有辭於天下後世, 而渠敢以撓奪所守, 一種反常等語, 肆然誣陷, 末又自許以爲萬世綱常計, 遣辭凶慘, 輿情咸憤。 請削黜罪人鄭錫三, 絶島圍籬安置。” 上曰: “予亦知指意陰險。 可施以絶島安置之律, 而栫棘則終過矣。” 彙晋又啓: “因一不逞人之疏, 有還寢敎文中添入之命。 夫疾病之來, 聖人之所不免, 非臣子所可諱者。 辛丑以後事, 所以貽累於先大王者, 莫不由群凶諱疾中出來。 若謂先王有疾, 而爲群凶所欺蔽, 則固無一毫所損於先王也, 先王無疾, 而凶黨擅弄威福, 則豈不反累於先王盛德乎? 與其諱之, 而貽累於先王, 孰若不諱而彰先王本然之盛德哉? 向來群凶之罪案, 在於乘先王之違豫, 締結宦妾, 以行其胃臆。 今將以群凶罪狀, 虔告太廟, 宣示中外, 而若不先破此頭顱, 則其何以洩神人之幽, 痛解群情之疑惑乎? 今驟聞恐動之說, 遽有還寢之命, 臣恐適足以藉群凶之口, 而來後世之譏。 請亟收還寢之敎。” 諸臣交進力爭。 彙晋曰: “殿下於大義理處, 或未深思, 而於世俗人事上, 必欲周密, 臣恐此是殿下之病處也。 頃日大臣, 以此陳戒, 今果如是矣。 夫不忍提起, 近於人事上小節, 明其事實, 以彰先王之德, 乃是大義理也。 今豈可遽撓於凶黨之餘論, 遂寢大義理所關之成命乎?” 彦臣曰: “雖以經史觀之, 未嘗有諱君父之疾者。 《書傳》亦曰: ‘王遘厲虐疾。’ 以殿下明聖, 豈不覷破此義理乎?” 上曰: “予有所覺悟者。 向者斯文是非, 彼輩亦曰: ‘先王違豫中欺蔽云云。’ 近觀《明史》,嘉靖皇帝每言: ‘先皇有疾之時, 群奸乘機作亂。’ 今日違豫二宇, 比之直曰有疾, 不亦輕乎? 違豫二字, 終至還寢, 則必以渠輩所執, 爲當然底義理, 而將爲日後藉口之資。 一時之不忍, 是小節也, 彰先王之盛德, 乃大義也。 依前判付添入, 鄭錫三絶島安置。” 彦臣曰: “大司憲金榦、前持平朴弼周, 學問精明。 伏願必致於朝, 以裨聖學。” 上曰: “可不留心? 侍直李世瑍、尹鳳五, 予在東宮, 詳知其爲人。 世瑍質實, 鳳五文學可取。 雖前頭出六, 必以翊衛司付職事, 分付。”


4月 9日[편집]

○丙子/夜一更, 月入太微東垣。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同知徐命均陳疏語, 與鄭錫三同, 政院措辭啓稟, 上命還給。 前文學宋寅明, 又上疏略曰:

自夫黨論之岐異, 彼此各以私意, 文其一副當言議, 除非知言明理者, 固難覷破其眞是眞非, 而至於此事, 初非疑晦難知之義。 君父不幸之疾患, 乃於山陵甫畢之後, 聖上在疚之中, 遽登王言, 告太廟而宣八方, 人情天理之決不忍爲者, 雖三尺童子, 昭然可知。 彼三司諸臣之必欲以此, 慫慂我殿下, 抑獨何哉? 彼言者之言, 亦可知之, 不過曰必明先王之有疾, 然後方可以彰其盛德。 夫聖帝、明王之一時見蔽於群下者, 自古何限? 借令一如其言, 直是群下之罪, 初豈至爲累於先王盛德, 而至於追提聖候, 播示群聽, 卽千萬古史牒之所無, 此等杜撰, 殆不成說。 噫! 以殿下出天之誠孝, 冠古之學識, 夫豈或眩於是非枉直之別, 而只以言出相臣, 意在慰安, 事關時論, 慮或不靖, 强抑不忍之初心, 有所勉從, 而此亦有大不然者。 今日此擧, 關係綱常, 初非若薄物細故。 顧何可牽制勉强, 以爲傷天理拂人情之擧, 而倘或聖明, 惕爲改圖, 處分得正, 則彝倫自重, 群心自帖。 如是之後, 若復有喜事之輩, 因此而紛爲繼起, 則嚴辭痛斥, 峻立防限, 何所不可, 而又何必曲循時人乖常之論, 不念萬世譏議之來哉? 天下事, 非一家私也, 而倫常所關, 尤宜不厭其反復熟講。 惟彼鄭錫三, 以一介無黨孤立之人, 乃敢犯衆怒而進一言者, 不過爲先王爲殿下也。 此胡大罪, 而至擬島棘之重律? 若非殿下之曲庇, 則立見虀粉矣。 雖然錫三, 顧何足恤? 惟願聖上, 深究義理, 更加三思, 無以銷刻爲嫌, 更寢添入之命。

政院又啓稟,上命入之, 已而還給。


○正言韓德全上疏, 略曰:

殿下雖有爲學之志, 實未知爲學之方也。 夫所謂學者, 非兀坐讀書, 趁課趲程之謂也。 必須明於是非之歸, 審於邪正之分, 克祛私意, 一聽於義理之正, 然後方可謂之學也。 是故, 古人論學之方, 條緖雖多, 而窮理爲本, 窮理之道, 蹊逕不一, 而實見爲要。 理旣明矣, 見旣實矣, 是非邪正, 各有分界, 事到面前, 隨手剖判, 便無齟齬遲疑之患矣。 今殿下則不然, 其於文義之末, 經旨之間, 用工雖勤, 而及至做事之時, 未有得力之效。 或昧陰陽之別, 而囫圇而處之者有焉, 或心知淑慝之辨, 而假借而用之者有焉, 終無一刀兩段, 斬釘截鐵底意。

又曰:

學問之道, 以遜志爲基, 辭令之間, 以簡重爲要。 竊觀殿下, 睿性超越, 有自廣狹人之意, 言辭暢快, 有英氣太露之病。 此皆學者之大忌, 君道之至戒。 先儒論變化氣質之道而曰: ‘克已, 須從性偏難克處, 克將去。’ 伏願殿下, 痛加矯革, 以立出治之本焉。 且伏見殿下, 事事而斥文具, 言言而稱誠實。 文具固可惡, 而誠實固可貴, 然必須今日行一誠實, 明日祛一文具, 銖累寸積而後得之, 非外面言語所可掩而有之也。 先儒稱善易者, 不言易, 而繫辭亦云: ‘默而成之, 不言而信。’ 或者殿下行事, 有近於文具, 而殿下之心, 有未誠實者耶? 亦願殿下, 反顧諸身, 默加點檢,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

仍請招徠草茅之士, 無論職名有無, 別諭召致, 勿以職事强之, 使之輪待講筵。 且言:

李柬之通邁, 李頤根之恬飭、尹鳳九之醇雅、韓元震之該識, 允合玆選。

又言:

輔導春宮, 宜擇僚屬, 而開府第一選, 如金時佐之麤婪無恥, 不容士流者, 亦廁衛司, 宜更精擇。

又請尹宣擧父子追削官謚, 毁撤其祠, 一依肅廟處分。 又曰:

誣逼聖躬, 戕害善類者, 豈特輝賊而已? 溯源而論之, 則泰耉、錫恒爲之魁。 夫泰耉一嫌字, 實爲謀危殿下之張本。 當其輝賊之疏出, 而泰耉分疏之章繼上, 來歷較然, 自有一線子相貫。 及至妖婢、逆宦, 作變官闈, 禍機交急, 間不容髮。 慈聖哀痛之敎, 實出於萬萬危急, 而泰耉從中操切, 隨輒繳還。 如非新陟王天倫篤至, 友愛無間, 殿下安得保有今日也? 且潛啓北門作頭者泰耉, 移鞫本府主事者泰耉。 考其首末而斷之, 則泰耉之罪, 當如何處也? 至於錫恒, 則三年鞫獄, 終始主張, 乍緩乍急, 若操若縱, 簸弄機關, 終構巨禍。 論其負犯, 奚遽有間於耉賊? 宜加追罪。

又言:

文川文浦書院, 乃先正臣宋時烈揭虔之所, 向來道臣及本官, 乃於朝令之外, 任自折毁。 宜竝遠配。

又言:

廣興奉事金壽龜向日疏, 汚辱先正, 用意陰慘。 宜島配。 黃昱、金范甲凶疏, 亦無異同, 宜一體處之, 隨參人中濫通仕路者, 亦宜考汰。

又言:

金堤郡守梁得中, 行已多疪, 不齒鄕里, 偸竊災結, 私出官糴。 靈光郡守黃翼再, 以己巳凶孽, 隨時搖尾, 有同狐鼠. 賊鏡赴謫之路, 翼再潛往握手, 傾財贐遺, 宜竝削版。

又曰:

喉司之臣, 封駁爲職, 而頃日下政院之敎, 已未免失言。 喉院自聞此敎, 氣象消墜, 事事萎餒, 惟以奉行上命, 曲謹小敬爲務。 凶人之配單屢改, 譖誣之賊疏直入, 而俛首退聽, 不敢措一辭其間。 祖宗以來, 三百年之規, 一朝壞了, 豈不痛心? 若出納文書而已, 則一院吏足矣。 安用此多員爲也? 一番責勵, 不可已也。

批曰: “勉戒切至, 可不留意? 近日處分, 予亦有意見故也。 斯文是非, 何與官職? 其他所論, 雖由慨時層激之論, 予所不取。 梁得中曾於桂坊見之, 性本質實, 而以受學尹門, 忽被貪贓之科, 此正觀理處也。 黃翼再事, 更加詳察處之。 喉院繳還, 亦有故事。 此非隨事而爲之也。 若事事繳還, 隨疏論啓, 則太阿之重, 果安在哉?”


○右議政閔鎭遠上疏辨鄭錫三疏, 有曰:

疾病之來, 聖賢之所不免, 而盛德之掩翳, 千古之所疑惑。 臣未知諱疾與彰德, 孰爲重而孰爲輕, 孰爲本而孰爲末耶? 臣則欲彰先王之德, 錫三則欲諱先王之疾, 而乃反以經事先朝四字, 指斥臣身, 直驅臣於不臣之科, 其亦可怕也。 噫! 辛丑以後, 變易肅廟之處分, 戕殺肅廟之大臣, 固出於小人之欺誣, 而歷觀前史, 受其欺誣者, 爲何如主耶? 以大行王平日至仁、至明之德, 若非有旡妄之疾, 則其所以受其欺誣, 豈至於此哉? 臣嘗反復以思, 必須明言先王違豫之實狀, 然後小人乘間欺誣之情節, 可以畢露。 必須明言小人乘間欺誣之情節, 然後先王本然之懿德, 可以彰明較著。 今只曰: “小人之所欺誣”, 只曰: “彰先王之德”, 而不言其所以然, 則天下後世, 可以知先王聖質之粹然懿美, 聖德之渾然無疵也哉? 臣爲是之懼, 妄謂今日大義理、大根本, 只在於此一款, 先明此事, 然後倫常可立, 賢邪可辨, 國事可做, 民心可服, 殿下所以孝於先王, 臣等之所以忠於兩朝者, 庶可以無憾矣。 臣之前日袖箚中, 勤懃懇懇, 重言複言, 而不知止者, 專欲爲先王辨誣, 勉殿下盡孝而已。 其後備忘, 似若用臣之言, 而有疾二字, 終靳提擧。 又嘗下敎曰: “向時人之必欲秘諱聖疾, 專在於掩遮渠輩情狀”, 而猶敎以自我書出, 有所不忍。 臣敢對以殿下之不欲親自提起, 不過世俗外面人事上, 恐有乖於辨聖誣彰聖德之大體云爾, 則遂降兪音, 而今殿下以不得已勉從爲敎, 至有還寢前命之擧。 臣之苦心血誠, 自以爲, 聖賢復起而不易者, 惟在此一事。 於此而不槪聖心, 則更將何物, 以贊聖化之萬一哉?

批曰: “日昨筵席, 勉從所請者, 知卿等欲明大行朝盛德之意也, 今日備忘中, 不得已三字, 乃初予不忍言之意也。 以卿等之語, 有何一毫爲非, 而謂之者哉? 而況還收成命者, 不過不忍之意, 而因此而定其義理, 則末流之弊, 其將勝言? 噫! 予豈未效漢高銷刻之意, 終使大行朝盛德、至仁, 無以明於後世, 又陷廷臣於傾軋之穽乎? 特命收還判付, 卿其須體至意, 安心勿辭, 亦勿俟罪, 卽日入來, 用副予倚毗之誠。”


○敦寧都正李明會, 上疏請收還德興大院君奉祀之命, 更立兄明佐後, 以主祀。 批令該曹, 議大臣稟處。


○承旨金槹, 上疏辨鄭錫三疏語, 略曰:

大行大王至仁盛德, 溫粹明睿, 卓越千古, 而中年以來, 不幸有疾患, 故奸凶之徒, 乘機欺蔽, 惟意所欲。 肅廟舊章, 無不變革, 耆舊大臣, 戕殺無餘, 而惟恐欺蔽之狀, 或至彰露, 必欲曲諱有疾, 陰以自掩其簸弄之迹, 而自不覺其掩翳聖德之歸, 寧不痛心? 雖以大行朝前從備忘觀之, 有予奇疾, 十餘年差復無期之敎, 又有予之病根, 日漸層加之敎, 又有火症甚, 不得覺察, 至於使左右, 考例擧行之敎。 先王若無疾患, 則聖敎何以至斯, 而以群凶輩簸弄之事言之, 臺啓之不允者, 以依允書出, 欲戕殺諸臣, 而爲史臣之所爭, 終不得售其計。 如是者不啻一二, 則如無疾患, 而以若明睿盛德, 豈爲群奸之所掩蔽至此耶?

批曰: “傾軋之言, 何必深嫌?”


○正言韓德全避嫌啓, 有曰: “尹宣擧父子事, 官爵與奪, 果無與於是非, 則肅考何以有毁院削謚之敎, 而終至於追奪耶? 殿下每以肅考之心爲心, 而獨於此事, 不免差違於先朝處分, 微臣之惑, 不亦宜乎? 若夫耉、恒之罪, 與合啓三凶, 少無異同, 而發啓之日, 無端見漏, 臣之所論, 實據輿誦。” 例批。


○左議政鄭澔歸忠州。 右相閔鎭遠待命金吾, 上屢遣史官敦諭, 遂承命入侍于進修堂。 上曰: “鄭錫三疏, 皆予作事不謀始之致也。” 鎭遠曰: “先王違豫之報, 漠然無聞, 遽承凶音於千里在謫之日, 臣驚痛冤號。 不知先王有何疾患, 而奄至於此, 及臣還朝, 往見國舅魚有龜, 有龜曰: ‘帝王家脩短, 從古有之。 向日群凶, 諱忌違豫, 終至於此, 此尤臣民之痛迫。’ 自聞此言, 臣尤以今日急務, 無先於辨聖誣討國賊, 敢有袖箚之進。 以外面人事上觀之, 似不忍提起, 而群凶之欺蔽天聽, 莫不由違豫時, 而必欲牢諱, 以掩乘時欺蔽之罪。 與其諱聖疾, 而歸累先王, 孰若明言違豫, 以彰先大王本然之聖德乎?” 因泣下, 上亦涕泣良久曰: “國舅之言, 亦與予心同也。 大行朝爲閹竪輩所蔽之由, 予與卿, 時入筵席, 豈不知之乎? 大行朝本不如是, 而誅戮屢行, 故自內晝夜虔禱, 冀得患候之快復矣。 大行朝大漸時, 予適暫出閤外, 則招之入侍, 握手欣喜, 一端好生之意, 藹然於形色之表, 而不能成玉音。 追思心痛矣。 大行朝違豫, 孰不知之, 而彼輩歸之於暗昧之科, 心甚痛恨矣。” 鎭遠曰: “如此聖意, 使中外曉然知之可也。” 又曰: “谷城縣監李碩臣, 辛丑年尹志述獄事時, 不忍見節士之被禍, 棄官不仕, 至就拿勘罪, 而年旣衰老, 不堪臨民。 有樹立之人, 亦不可無故作散, 宜改差, 還付京職。” 從之。


4月 10日[편집]

○丁丑/以洪錫輔爲吏曹參議, 魚有龍爲執義, 朴致遠爲司諫, 李倚天爲掌令, 愼無逸爲獻納, 李彦祥爲全羅兵使, 尹廷舟爲慶尙右兵使, 柳胤興爲全羅左水使, 趙道彬爲左參贊, 李觀命爲工曹判書。


○敎曰:

向日之事, 尙忍言哉? 大行朝至仁盛德, 體先朝之遺意, 政令施措, 一遵先朝舊章, 而奸壬輩, 從中掩翳, 潛弄政柄, 變易先朝舊章, 戕殺廷臣。 若非大行朝至仁至德, 則其流之害, 豈止此哉? 敎文中添入二字, 今日廷臣, 豈强爲而然哉, 予豈非不忍而爲哉? 近日處分, 一以遵先朝之遺意, 一以彰大行朝繼述之聖德, 而若不添入二字, 則吾王聖明, 群奸何以爲擅弄, 何以爲欺蔽? 是欲明盛德, 而反歸於疑惑之科, 則至明大德, 何以垂後世, 群小欺蔽, 將何以明知乎? 一時之不忍, 乃小節, 故收還成命矣。 今觀宋寅明疏語, 徐命均疏, 雖未徹, 同然可想兩人之不爲甘心黨與, 予已洞知。 疏語中, 若有喜事輩, 因此繼起, 則嚴辭退斥, 峻立防限等說, 可見其誠。 一自黨習之後, 言非時議, 則言雖得中, 直歸傾軋, 此非無黨蕩平之意也。 嗚呼! 處分在上, 予已明知是非, 則有何疑晦於其間? 處分旣定之後, 不逞之徒, 若或更起, 則繩以重律, 何所不可? 噫嘻! 昨秋丁寧之玉音, 親承於大漸之日, 追惟此時, 心焉如割。 予雖涼德, 豈不彰大行朝盛德, 以明群小之欺蔽哉? 我朝亦有可言者。 仁宗朝復官先正臣趙光祖時, 宣廟朝追削南袞等時, 只論其事, 而中廟盛德, 益彰於後世, 群小之罪, 無所逃於史冊。 其令詞臣, 參互仁廟朝追復諸臣時, 宣廟朝追削群凶時下敎, 撰進告文與敎文。 如是處分之後, 若有更提此事者, 則當施屛裔之典。 咨爾! 近密之臣, 將予此敎, 咸使中外, 明知處分。


○全羅道儒生李世樞等上疏, 請復文貞公李敬輿、文簡公李敏叙東山書院, 批曰: “旣復官, 則復享, 次第事, 卽爲擧行。” 敏叙故相李健命父也。 壬寅健命被禍, 凶徒黜敬輿等院享, 至是復享。


4月 11日[편집]

○戊寅/憲府【掌令李倚天。】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向者群凶之締結閹宦, 和應排布之狀, 到今綻露無餘。 此聖上所以出付荊佐, 必欲覈治者也。 當泰耉之潛入宣仁門也, 政院方以臺啓方張, 不宜請對之意, 往復爭詰, 未及啓稟之前, 遽有引見之命。 其時先王, 深居九重, 何由先知泰耉之入來, 而有此催入之擧耶? 其間必有一二凶宦, 如尙儉者, 先與泰耉, 約束準備, 潛自引入者矣。 此則外人之所不敢知, 而惟其奸凶情節, 自莫逃於淵鑑之下。 請伊日引入泰耉之宦官, 令內侍府, 現告出付, 與荊佐, 一體嚴鞫。” 又啓: “惟我先王之有疾患, 卽宗廟神靈之所軫念, 八域含生之所共憂, 而群凶方且利之, 乘時欺蔽, 恣行胸臆。 締結凶宦, 排布禍綱, 上以謀危殿下, 下以搆殺善類, 賞罰威福, 惟意所欲者, 蓋已有年矣。 惟其利在於疾字, 故諱之, 或有巷言者, 必置之死地。 數年以來, 群凶之長計, 無過乎諱疾二字矣。 及夫殿下, 特下備忘, 歷數渠輩欺蔽擅弄之罪, 又命添入違豫二字於告文中, 以彰先王之本意, 於是渠輩之頭顱, 打破無餘矣。 一時刑戮, 雖不必人人而當之, 若夫千萬世之下, 不得掩其肝肺, 則彼亦無如之何矣。 安得不抵死力戰, 以冀其萬一之幸哉? 於是, 粧出一箇癡騃無識如錫三者, 以先嘗之, 繼又有命均、寅明, 左右迭出, 欲以恐動天聽, 沮敗大義。 觀其疏語, 無非錫三疏中演出來者, 其出乎一手, 灼然無疑。 彼兩人者, 平日稍欲自異於其流, 今乃爛漫同歸者, 抑何故也? 噫! 當逆儉之始用事也, 命均首被吏議之除, 當賊虎之濫錄勳也, 寅明同享加資之榮, 則其爲群凶之所籠絡久矣。 今日此擧, 安得不爲乎? 其亦可哀而不足罪也。 然王法至嚴, 不宜低仰。 請徐命均、宋寅明, 幷與錫三, 一體論斷。” 批曰: “宣仁門事, 非今日提起之事, 徐命均等事, 尤涉過矣。” 其後吳命恒, 又縣道陳疏, 申命均、寅明疏意, 上命還下送。


○右議政閔鎭遠上疏。 略曰:

徐命均、宋寅明之疏, 或曰: “戚殿下之心, 傷殿下之德。” 或曰: “傷天理拂人情。” 不念萬世譏議, 而輒斷之以關係綱常, 臣誠危迫駭惋, 毛骨俱悚。 夫歷代史牒之無是事, 其言固然矣, 臣等豈欲無端提擧, 有所頒示, 而未知歷代史牒, 果有秘諱聖疾之事耶? 凶徒之所以秘諱者, 只欲掩遮自己欺蔽之迹, 有此史牒所無之事, 則到今頒示其由, 使聖德彰明者, 誠出於天理人情之所不可已, 此豈臣等之所樂爲哉? 彼命均、寅明, 在自中, 始有稍緩之稱, 而至於肅廟處分之變易, 肅廟大臣之戕害, 則恬然熟視, 不出一言, 及至今日, 欲沮聖德之彰明, 臣未知今此疏語, 果出於爲先王耶? 抑深恐渠黨情狀之盡露, 而粧出綱常二字, 籠罩一世, 以爲脅持臣等, 恐動天聽之計耶? 昔夏侯勝, 以窮兵黷武, 奢汰無度之說, 直指先帝, 而後世猶稱其直, 未聞以綱常之罪加之。 況今之欲添入違豫二字者, 只恐聖德之掩翳, 而反陷於綱常之罪耶? 殿下學問精深, 見識超詣, 而似若有動撓於其言者然。 豈昨者筵中, 雖敎以已盡覺悟, 而猶未釋然, 前日拘小節之病根, 未能盡祛而然歟? 己卯先正臣趙光祖之被禍也, 中廟使承旨諭旨曰: “汝心非不善也, 不得已罪之。” 及至末年, 乾心洞鑑, 已有渙恩之漸, 則戕殺之非出本意, 人孰不知? 乙巳之禍, 在於明廟沖年, 則其時事, 非出睿斷, 人孰不知? 至於壬寅之事, 群小乘先王違豫, 簸弄欺蔽, 惟意所欲, 而以秘諱聖疾, 爲自脫之計, 專欲歸累於聖德。 凡諸處分之不出於聖意, 其何以辨之哉? 平日近侍之臣, 雖心懷隱痛, 口不敢言, 而至於中外臣庶, 豈能知聖德之本無瑕疵乎? 己卯、乙巳之事, 只論其事, 自可曉然, 而壬寅之事, 必如是而後, 聖德可明, 則決不可只論其事而已。

批曰: “改下備忘, 非特爲兩疏而發, 偶閱列聖誌狀而下敎者。 此雖非可諱之事, 告文、敎文, 皆以予言。 諱此言而不能成文則已, 仁廟、宣廟, 只言其事, 而忠邪之別, 大明於後。 此正欲法堯、舜, 當法祖宗者也。”


○禮曹參議金祖澤上疏。 略曰:

尹志述配食一節, 臣曹方將稟啓矣。 臣考肅廟癸亥, 特下備忘, 命立何蕃、陳東、歐陽澈祠於成均之傍。 仍命古今可同祀者, 議大臣, 先正臣宋時烈, 仰贊獻議, 故相臣金壽興, 考出董養一人, 以答上求。 此四賢祠, 所以創也。 以時有啓聖廟役, 有待秋之敎, 其後國家多事, 因循廢閣。 及庚子大喪, 此事旣載聖誌, 而祠實未成, 此志述所以疏請卽速擧行者也。 聖考之培養士氣若是, 故畢竟如志述者出, 而能樹千萬古不泯之綱常, 至于今日, 殿下亦食其效矣。 不幸工役未訖, 時事大變, 彼群凶, 於聖考處分, 必欲從頭翻覆而後已, 於志述, 必欲搆殺而後已。 四年之間, 無他端而廢其役, 四賢尙未入享, 則志述配食, 亦將遷就。 宜令刻期完役, 毋使聖考遺意歸虛, 殿下成命廢閣。 我朝士禍, 非止一二, 太學生有樹立如四賢者, 必有之。 願命儒臣, 考古事採公議, 如有可同享者, 得以一體從祀焉。 頃日聖敎, 於尹志述, 則以依館學疏施行爲敎, 於任敞, 則與志述一體施行, 但無配食一款矣。 館學疏, 旣竝請伸冤、賜祭、配食三事, 而賜祭一款, 大臣未及提稟。 彼兩生者, 其樹立何如, 其冤酷何如? 聖上特軫樹忠表節之道, 有此伸冤贈職之命, 亦宜一體賜祭, 以慰九地之魂。

批曰: “立祠太學之傍, 已有先朝成命, 尙今不行, 心甚慨然。 可以同祀之人, 問于大臣儒臣後, 令禮曹, 依先朝下敎擧行。 任敞事, 亦問于大臣稟處。”


○黃澗儒生朴守謹等上疏, 請冷泉書院【院享宋時烈。】宣額, 批令該曹稟處。


○黃海道幼學尹壽甲等上疏。 略曰:

先正臣李珥, 遭遇宣廟, 期興三代至治, 而不幸癸未以來, 三奸惎之於前, 群凶誣之於後, 至乙巳李賢齡疏而極矣。 惟我肅宗大王, 痛斥邪說, 俾躋聖廡, 而成渾之外孫, 有尹宣擧者, 身有難洗之累, 自知不容於世, 假托學者之名, 從遊儒賢之門, 及夫許其自新, 奬詡太過, 則乃敢傲然自大, 便擬於著書立言, 挾其偏陂之私意, 妄論大賢高下。 其論李珥之言曰: “先從上達處入, 故學之無可依據。” 末又結之曰: “程子之學, 與蘇學, 竝行於世, 至朱子而大定。” 噫! 此何言也? 伯程子曰: “釋氏惟務上達, 而無下學。” 珥之學, 具體用貫本末, 而宣擧之謂先從上達處入者, 是猶誣孟子以道性惡, 毁程子以闕格致, 而與柳謖等, 以成渾疏中保借精神之說, 謂之異端云者, 一串貫來矣。 其所謂程學、蘇學云者, 以程子比成渾, 以蘇學比李珥, 以朱子自擬也。 言之無倫, 胡至於此? 宣擧所以爲此者, 宣擧與背馳朱子之賊鑴, 相膠漆。 先正臣宋時烈, 屢勸其絶鑴, 陽稱斥絶, 陰實庇護, 陰懷怨懟於時烈。 蓋以時烈親炙先正臣金長生, 實承李珥之嫡傳, 故先疵李珥, 歸之禪學之科, 竝毁時烈之淵源, 直以成渾之道統, 屬之於己。 其子拯, 敢以眞有入山之失, 詆李珥, 而於四十年父事之師, 潛嗾凶賊, 以起己巳大禍。 我肅宗大王, 洞察邪正, 大定斯文是非, 式至先大王代理之日, 又以宣擧誣聖祖、毁李珥兩大罪, 命毁院削爵, 而宣擧徒昱、范甲等, 肆然投疏, 稱以辨誣, 復其已奪之職, 設其已毁之院。 海西儒生朴蕃等, 倡率叫閤, 凶徒請加重究, 投畀絶塞。 崔活、李泰翼者, 或以李珥之傍裔, 或以門生之後孫, 乃反蝨附權奸, 倒戈斯文, 至引金弘錫之餘論, 構誣宋時烈, 至比於安石。 又干囑縣官, 構陷蕃疏下諸儒, 或囚或刑。

仍請奪宣擧之爵, 毁宣擧之院, 宣擧文字中, 妄論先賢處, 命儒臣遂條辨破, 頒示四方。 且正活、泰翼醜正之罪, 投諸四裔。 批曰: “處分旣定。 官爵與院宇, 非關係斯文、朝家, 至於私家文字, 頒示四方之請, 又涉過中。 斯文中是是非非, 章甫固當爲, 而處分之參酌, 在於朝家。 爾等勿復層激之論, 退修學業。”


4月 12日[편집]

○己卯/以兪拓基爲承旨, 洪龍祚爲執義, 趙謙彬爲童蒙敎官, 擢魚有龍爲廣州府尹, 申昉爲承旨。


4月 13日[편집]

○庚辰/以鄭亨益爲大司諫, 金有慶爲都承旨。


○上御畫講。 講訖, 右議政閔鎭遠曰: “殿下於誣獄鍛鍊事, 伸冤削勳, 不少留難, 而此外必欲參用彼此之人, 採納彼此之言, 務恢蕩平之論, 聖意誠美, 而但終無竝用相濟之理。 朱子有賊邊、主人邊之說。 必辨別主人邊、賊邊之後, 待國是旣定, 歲月稍久, 我之元氣自壯, 則彼亦革面從善。 然後隨才調用, 偕至大道, 是乃蕩平大要也。 徐命均輩, 雖於自中, 少有岐貳之論, 於斯文事及誣獄, 則其心與眞儒輩, 無甚異。 今乃乘釁迭起, 欲掩向日欺蔽之跡, 且售日後構誣之計, 而殿下認爲緩論, 遂入其說, 若每每如此, 蕩平無期, 國無寧日矣。” 且曰: “敎文雖不添入, 告廟文則必添入, 使祖宗在天之靈, 明知先王本德宜矣。” 上曰: “大抵義理晦塞, 故此輩造言危險, 只慮添入二字, 則欺蔽之罪自彰, 殊不知大臣、諸臣, 以至誠明先王盛德之本意, 此甚可惡, 而雖不添入告文, 祖宗陟降之靈, 知之已久矣, 非如遠外臣民之不能曉然, 何必添入乎?” 諸臣縷縷繼陳, 上皆以溫辭答之。 承旨金有慶曰: “賊鏡蹀血之語, 謄諸敎文, 播告八方, 而此輩無一言請討。 今日違豫二字, 少無害於義理, 而乃謂關係綱常, 其言之出於禍心, 灼然矣。” 上曰: “見蹀血之語, 而不一言者, 必爲一鏡戕殺故也, 今爲此言者, 知今日朝廷, 必無戕殺之擧故也。 以此言之, 豈非美事?” 洪致中陳錫三勘律太重, 鎭遠亦言其過重, 命改以極邊遠竄。 鎭遠陳: “彼國內大臣金尙明, 自謂我國人後孫, 凡我國事, 盡心周旋。 辛丑奏請, 禮部防塞, 而亦賴尙明周旋, 其他方物蠲減兩件事, 合送一勑, 皆出於尙明之力。 聞渠先塋在義州, 有族屬居生者。 渠願族屬得參末官, 以官員貌樣, 往來先塋, 則爲大榮云。 請分付兵曹, 差遣邊將。” 上可之。


○諫院【司諫朴致遠】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向者群奸之誣成獄事, 戕殺諸臣之狀, 聖明已燭, 而臣於伊時, 久在逮囚中, 不無一二目覩。 雖以張世相言之, 當其捧招下獄, 已非生人貌樣, 問于府隷, 答以已斃。 奉君命按獄, 何等重大, 而忍將已死之人, 誣成結案之招, 以濟其憑藉屠戮之計? 據此一事, 餘可推知。 況今李晩俊, 旣已直招, 巧慘情節, 彰露無餘。 請其時按獄諸臣及問事郞, 令鞫廳拿鞫嚴覈”。 又啓: “ 妖婢、逆宦, 罪惡彰露, 而傳旨之下, 不卽奉行, 石烈、必貞, 或使之在家自盡, 或未究卽斃。 有道、尙儉訊問之時, 欲吐其和應情節, 則急喝吏卒, 輒令撞口, 高打脛骨, 冀其速斃。 此臣所目覩者, 而勿使外人知之語, 出於宮僚, 直請正刑之擧, 亦發於前席。 其內外締謀之跡, 昭不可掩。 請其時按獄諸臣護逆緩治之罪, 及石烈、必貞等受嗾毒殺之狀, 幷令鞫廳, 拿鞫嚴覈。” 幷不允。


○掌令李彙晋上疏。 略曰:

疾病之來, 聖人所不免。 史稱堯倦于勤。 此蓋堯之血氣衰而倦矣。 史臣未聞有以諱此爲義, 書之惟謹, 傳之後世, 所以明擧舜自代之, 爲大公至正也。 今必欲諱先王之疾, 顧其間誠有不得已者存焉, 今諱而不言, 以塗一世之耳目, 則悖於義害於事者, 有三焉。 群小壅蔽, 擅弄威福, 則其所被欺, 將歸於聖德之累, 肅廟舊臣, 戕殺殆盡, 則其所鍜鍊, 將歸於聖德之累, 肅廟舊政, 變易無餘, 則其所處分, 將歸於聖德之累。 凡此數事, 旣非先王之本意, 則又何强諱不當諱之事, 反使先王盛德, 黷昧而不之彰耶? 彼命均、寅明, 亦豈不知此, 而乃以諱之者, 爲十分道理, 以不諱者, 歸之反常, 此輩以先王無疾患, 然後方可以建儲代理, 歸之於廢立簒奪之科, 而掩蔽其欺蔽情狀, 故欲以是强作義理。 彼命均輩, 以自中緩論得名, 有可以欺殿下, 故殿下爲其所撓惑, 而曾不察, 其於誣聖戕賢等大事, 則與眞儒、弼夢輩, 同一心腸, 豈非好仁之過歟? 噫! 妖儉用事, 逆鏡得志, 而命均先受其籠絡, 至尊受衊, 神人共憤, 而寅明乃捧其盤血。 渠雖自謂我非凶黨中人, 人孰信之? 殿下不揣其本, 而欲齊其末, 臣恐從今以後, 小人之巧爲投抵者, 將無所不至, 而殿下之國事, 立見其潰敗矣。

末請敦勉大臣, 批曰: “徐命均、宋寅明疏, 雖不擇發, 而以受籠絡, 捧盤血爲斷案。 然則冉有、季路爲季氏而不軌乎? 疏末事, 當留意。”


4月 15日[편집]

○壬午/上親行敬昭殿望祭。


4月 16日[편집]

○癸未/執義宋必恒上疏, 略曰:

聖質英明, 超出前代, 俯視臣隣, 皆莫己若, 故凡於規戒之言, 剌擧之論, 非不雍容, 酬答若無厭惡之意。 然而聖意所定, 自是太固, 未見有翕受敷施之盛, 風速雷決之美, 訑訑之色, 殆近於拒人千里, 諤諤之言, 無異於如水投石。 夫不從不悅, 則猶有可覬, 旣從而不改, 旣悅而不繹, 則終無望矣。 聖人之所不能如何, 可不懼哉? 試以近事觀之, 合啓四朔, 天聽愈邈, 甚至臺啓方張, 而史官交道, 罪名未勘, 而特旨送西, 有若與臺閣角勝者然, 此何擧措, 此何格例? 夫臺諫, 一世公議之所主也。 古語曰: “言及乘輿, 天子改容; 事關廊廟, 宰相待罪。” 此臺臣風采, 所以爲國家之元氣, 而紀綱之所由立也。 是故, 國家大事, 臺諫論執, 則雖上敎, 亦不敢從, 此是三百年通行舊例。 可見祖宗列聖, 屈於公議, 不敢自聖之盛德, 而殿下視臺言若無, 乃爲此無前之謬例。 此不但君父一時之過, 又將啓國家他日之弊。 其所以爲此輩地則至矣, 獨不畏後世之指議乎?

又言:

李健命莅斬, 著於何令, 而擅留禁都, 肆行胸臆? 此於刑政, 關係至重, 其時請對諸人, 宜繩以重律。

又請通言路重臺閣, 速允鳳輝等啓, 以嚴懲討。 且言:

李顯章帝奕、孺嬰之言, 肆然加之於至尊, 不敬不道之罪, 斷不可貸。 尹恕敎供奉已久, 所愛亦愛等語, 悖侮無餘地, 金姓宮人實無之敎, 前後聖旨丁寧, 而乃敢以無謂有, 公肆誣逼, 其所指斥, 極其陰凶。 宜允臺啓, 嚴鞫正罪。 李森, 奸黠便佞, 無毫末忠實底意, 非緩急可仗之人。 況武將之分明植黨, 曾所未有, 而與就商等, 烏合無賴, 自作窩主, 蝨附逆鏡, 擔當戕人害國, 則當此鋤强去惡之時, 渠安得晏然? 南泰徴, 凶獰奰慝, 蹤跡陰秘, 締結鏡、尙, 助成凶暴, 宜竝投畀, 無使釀禍焉。 全羅監司權詹, 諂事權凶, 猥典雄臬, 大小政令, 貽笑一路, 宜卽遞罷。 慶尙監司權以鎭, 手段濫猾, 事多鄙瑣。 且渠是先正臣宋時烈外孫, 自幼養於先正懷中, 恩義無異親父, 而向來群凶之誣辱先正, 略不嫌避, 甘心趨附, 巡審之路, 戞過先正妥靈之地, 而終不展省, 無人理極矣。 宜削仕版, 以警薄俗。 前全州判官曺命宗, 漁色隣邑, 貽辱同氣, 前平壤庶尹李普赫, 諂邪巧惡, 剝民肥己。 請削去仕版。 忠淸兵使鄭道元, 曾當凶徒之鴟張, 作一傳令之軍卒, 暗受唆嗾, 密行偵察, 及叨本閫, 狂暴掊克, 軍卒咸怨。 醴泉郡守柳鳳齡, 政多貪贓, 民罹茶毒。 益山郡守李錫行, 屠販犯禁, 徵通籍産。 鴻山縣監尹彬, 拘囚命婦, 乖傷風化。 一竝遞罷, 以蘇民困。 南原之崔與德、永宗之鄭光賓, 士豪武斷, 民不堪毒。 前燕歧縣監黃允垕, 貶罷後奪據民家, 月三遷居, 輒受賂錢, 勒捧柴木, 民怨載路。 噫! 暴官肆其漁奪, 强豪從以橫侵, 哀我民斯, 何以爲命? 與德等亟施全家徙邊之律, 允垕勘以攘奪之罪, 使豪猾少戢。

又言尹憲柱被彈, 尹鳳朝譴斥之冤。 又言:

趙景命, 於其時大臣, 以移鞫事請對也, 但以留院承旨, 循例入侍, 初不以參鞫承旨, 同爲請對, 則竄謫冤枉。

批曰: “靳允合啓, 予豈輕視臺閣之意哉? 予亦有所執而然也。 兩道方伯及忠兵事, 更加詳察, 五邑守令已遞者, 査問本道後拿處, 餘竝罷職。 崔與德等拿覈投畀, 尹憲柱事, 當留意。 尹鳳朝已酌處, 趙景命放送。”


○兼輔德趙文命上疏言:

彼進言之數三臣, 要皆見左於逆鏡之黨者, 則其人可知, 其心之非出於眩幻, 亦可知已。 不過體殿下初不忍提說之意而已, 則設或有偏重之言, 何至於或竄或啓? 至於用其言而罪其人, 尤有何所據耶? 聖敎雖曰懲他, 而其所以懲之者, 終不若處置得中, 使人心自服矣。

批曰: “言甚公平, 予甚嘉尙。”


○全羅道儒生金冕等上疏, 請康津故判書李後白書院宣額, 批令該曹稟處。


○上御進修堂。 鞫廳大臣、三司入侍時, 上曰: “孫荊佐若直告, 則渠必當知情不告之罪, 故終不直招, 若更嚴鞫, 則或恐言端, 轉及不忍言處矣。 委官閔鎭遠曰: “聖慮所及, 其勢誠然, 酌處無妨矣。” 上曰: “臺言及於妖儉, 則每以不必提起爲敎者, 蓋恐及於不敢言之地也。 至於儉與沈相通事, 雖非荊佐之言, 予已知之矣。 以鄭宇寬招觀之, 儉之受學於沈, 而與之相謀之狀, 已彰著矣。 荊佐之趨附妖儉, 予己知之。 會于沈家時, 渠雖往參, 渠是冥迷之人, 其間密計, 何以知之, 而會中某某誰(肯)〔某〕指示, 不能詳知, 似或然矣。 且或嚴鞫之際云爾, 則旣非獄體, 亦近於向來奸凶輩所爲矣。 臺臣所爭, 非曰不是, 而雖以近日敎文添入事言之, 予心尙且不安, 況有加於此者, 則予心尤有所不忍矣。 反復思量, 終不如酌處之爲好也。” 仍命荊佐島配。 上以李重煥刑訊當否, 詢諸臣, 鎭遠曰: “重煥如不參涉誣獄, 則虎龍豈以元勳讓與? 供辭發明, 亦窘遁矣。” 判義禁洪致中曰: “重煥所犯最緊。 獄體宜刑, 而若有一毫可冤, 徑斃可矜。 且士夫不宜遽刑矣。” 掌令李倚天曰: “但當論有罪 無罪。 豈以士夫而有罪不刑乎? 渠供無一自解之端, 且頃年與虎龍對辨, 終不能白脫。 其後雖擊皷, 宜訟冤, 而托以無實職, 終不辨暴, 此豈成說乎?” 上以製給原情之說, 終可疑, 命更與時龍面質。 鎭遠請追奪沈益昌官爵, 從之。 鎭遠曰: “戶曹籍沒時, 搜得尙儉日記, 取來鞫廳, 故持入矣。” 命承旨讀之。 讀至與金氏結爲兄弟語, 鎭遠曰: “荊佐招以必貞爲金氏, 此金氏女必貞也。” 鎭遠請李晩俊、孫荊佐直招, 書出朝紙, 以解中外人心之疑惑, 從之。 仍命荊佐招中, 不可頒布之一節, 刪去。 鎭遠請以鄭宇寬招, 沈檀、元徽聚銀, 置益昌家, 給尙儉事及荊佐招, 益昌家, 聚會一款, 添入於元日瑞問目中, 加刑, 從之。 大司諫鄭亨益申前合啓, 不允。 上曰: “鳳輝啓中, 誣慈聖三字, 宜刪。” 亨益曰: “當如下敎。” 亨益申前啓, 不允。 至合啓首發人啓, 上曰: “兩司首發各一人遠竄, 其餘削黜。” 至石烈、必貞啓, 上曰: “鞫廳雖重, 如無傳旨, 則不得擧行, 鞫廳之規也。 且其毒殺同生, 勢固然矣。 以趙聖集事觀之, 以毒殺同氣之罪, 絞殺。 此則大不是也。 其時秋曹堂上, 削黜, 此啓勿煩。” 又啓請還收孫荊佐減死酌處之命, 仍令鞫廳嚴刑得情, 不允。 倚天申前啓, 不允。 至十六人發啓人啓,上曰: “首發人遠竄。” 至疏下六賊啓, 上曰: “竝施絶島安置。” 又啓: “前參奉尹志, 以就商之子, 爲虎龍心腹, 陰謀秘計, 無不參涉, 當其堂從受刑之日, 冒竊誣獄之科, 盛張風樂, 揚揚自得。 及其父遠配邊塞, 忽自謫所戾洛, 處於鳳輝孽屬尙全家, 晝夜聚會, 蹤跡詭秘, 請極邊定配。” 上曰: “棄父上來, 果爲無狀, 且遊街之事, 大乖倫常, 而陰凶情跡, 旣無現出之事, 數朔之內, 竝竄父子, 恐近深刻。 削去仕版。” 鎭遠曰: “岑城府夫人, 趁王世子冊禮上來, 而貧甚無家, 國舅祠廟, 亦未奉來。 春邸外家, 如是窮迫, 朝家事體, 不當如是矣。 命依大行朝咸原家例, 出給銀子五百兩, 使之營建。”


4月 17日[편집]

○甲申/擢洪錫輔爲同義禁, 以李秉常爲副提學, 兪拓基爲吏曹參議, 申魯爲說書。


○南原儒生朴是道等, 上疏言聖堂倉稅納之苦, 請備局米、京賑米, 還寢出浦之令, 仍請雲峰營將, 還設於本府。 同知金始聲, 上疏請禁奢侈, 又言良役白骨徵布之冤, 各項投屬之弊, 又言統營全耗之夥, 請量減軍額, 仍請行戶布法, 批令廟堂稟處。


○上御晝講。 掌令李倚天請對, 申前啓, 不允。 至徐命均、宋寅明啓, 上曰: “以陰陽二字, 目兩人則過矣。”至尹志啓, 倚天曰: “蹤跡詭秘, 人心危懼, 實國家之憂矣。” 上曰: “向來慘毒之禍, 當有鑑前戒後之圖。 志之行跡, 雖極殊常, 然在國體則嚴紀綱在修身而已。 不然則雖日竄十志, 何益於爲國乎? 聚會之事, 雖似逆謀, 然無贓物而疑之, 至於竄配則不可矣。” 又啓: “逆儉、賊鏡, 表裏和應, 往來綢繆之狀, 已出於宇寬招。 儉、鏡交通情節, 問於益昌子則可知之說, 今又緊出於荊佐之口。 請益昌子拿覈處之。” 上曰: “依啓。” 又啓曰: “妖巫之子徐斗昌, 卽逆商之傔從, 必貞之至親。 向來凶黨之締結宦妾, 恣行凶謀, 斗昌母子, 實爲蹊逕, 內外和應之陰凶情節, 畢露於宇寬之招。 賊商就拿之後, 不敢諱其帶率之狀, 而乍逮旋釋, 端緖未露。 及今荊佐直招, 則其間情跡, 不可不一番窮覈。 請徐斗昌拿鞫。” 上曰: “依啓。 鎭遠以益昌子, 書爲拿問與否, 仰稟, 命拿問益昌長子。 參贊官金槹曰: “全羅監司權詹疏, 敢以治逆密網爲辭。 向來慘毒之禍, 朝家已洞獨, 處分嚴正, 昭雪無餘, 而渠猶以逆之一字, 敢爲提說, 有眩亂之意。 至於密網云者, 直歸今日事於深刻之科。 斬屍、瀦澤等說, 自誇其戕賢手段, 略無顧忌, 放恣無嚴矣。” 上曰: “其疏以爲獨漏罪籍云, 故賜批矣, 承旨之言是矣。 批答還入, 原疏還下送。” 槹曰: “光城府院君祠宇, 自懷德上京云。 宜給轝丁矣。” 上從之。 仍敎曰: “向來光城子孫, 無老幼, 一竝竄逐, 俾絶國舅香火。 世豈有如此慘刻之事? 渠輩少有嚴畏肅廟之意, 顧念仁敬王后在天之靈, 何敢如是毒虐耶? 近日臺啓,未嘗及此, 予甚慨然。 其時首發臺臣, 極邊遠竄。” 倚天引避,命勿退待。 禁府定發啓臺臣柳述配所于興德,上以述之毒手, 思之痛骨, 特命改慶源。


4月 18日[편집]

○乙酉/以黃龜河、朴聖輅爲承旨, 金鎭商爲吏曹正郞, 金墰爲掌令, 成震齡爲正言, 金祖澤爲全羅監司, 申昉爲慶尙監司, 鄭纉述爲全羅兵使, 鄭德徴爲南兵使。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司諫朴致述。】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壬寅八月, 李明誼、權益淳、呂善長, 身居館職, 聯名陳箚, 凶言悖說, 無所不至。 以賊翬、霍顯、趙高等語, 狼藉說去。 此逆鏡凶疏敎文之註脚也。 謄播一世, 萬目俱覩, 而乃於《政院日記》中, 賊翬、霍顯、趙高等語, 或以墨塗之, 或以刀擦之, 至於玉堂箚謄錄中, 本箚所載之張, 暗手拔去。 是乃逆鏡事發之後, 明誼等自知厥罪之難容, 潛嗾其血黨之在堂后與玉堂者, 欲掩其跡。 乃爲此前所未有之擧, 此正所謂掩耳偸鈴。 況其語意之絶悖, 與逆鏡, 同一心腸。 日記墨擦, 闕係非常, 請査出聯箚二人及受嗾用奸之人, 依律勘罪。” 依啓。 憲府【掌令李倚天。】申前啓,不允。 又啓: “李顯章奰慝陰凶, 作爲逆鏡血黨。 頃年一疏, 語意凶毒, 一則曰: ‘趙聖復之疏, 效忠於春宮。’ 一則曰: ‘帝奕我殿下, 孺嬰我春邸。’ 其他潛圖密旨之說, 極其叵測。 其所謂潛圖者, 潛圖於何地, 其所謂密旨者, 指何而言也? 其用意之陰凶巧慘, 吁亦甚矣。 噫嘻! 帝奕、孺嬰, 何等昏亂, 何等時世, 而乃敢此擬於兩宮, 略無顧忌? 此豈爲人臣子者, 所敢萠於心發諸口者哉? 實與賊鏡凶疏, 一串貫來者也。 若不夬正典刑, 明示八方, 使此等絶悖凶慝之言, 書之史冊, 傳之後世, 後之視今者, 以今日爲何如時也? 論其罪惡, 萬戮猶輕, 而尙今容息於覆載之間, 輿憤益激。 請削黜罪人李顯章, 姑先絶島圍籬安置。 洞伸誣獄, 瞻聆感泣, 而前監司權詹疏, 顯示怨懟之意, 一則曰: ‘以向來治逆之論, 驅諸罔測之科。’ 一則曰: ‘密網之布, 無人得免。’ 渠若有一分嚴畏之心, 何敢若是無畏憚乎? 逆鏡之赴配也, 路過完營, 詹乃出見, 握手相慰, 接待款洽。 至以四十貫錢文, 二十石米穀, 肆然贐送, 流涕送行, 伊時目擊之人, 來傳洛下。 其甘心黨逆, 肆口誹怨之狀, 萬萬痛惡。 若不嚴加堤防, 則怨國不逞之徒, 將必有乖亂朝廷, 嫁禍搢紳之患。 請前監司權詹遠竄。” 批依啓。 權詹削黜, 顯章配濟州。


○右議政閔鎭遠入侍言: “嶺伯權以鎭, 詞學旣裕, 且有榦局。 臣在星州, 聞能擧職, 多所規畫, 見遞可惜。 新伯使之緩緩赴任, 待磨勘文書後交龜好矣。” 許之。


4月 19日[편집]

○丙戌/諫院【司諫朴致遠】申前啓,不允。 又啓: “前縣監李泰和, 悖戾擧措, 凶黨亦駭。 李述之之妻, 籍隷沃溝也, 泰和承望凶徒風旨, 點考時, 威脅驅入, 脫去所蒙, 强令屈膝於庭下, 多般困辱, 下吏輩, 亦背面而啼, 不忍直視。 請極邊定配。” 又啓: “扶安縣監權賮偸取三百石米, 料販二千兩錢, 盡歸私橐。 請爲先罷職, 拿覈勘罪。” 批李泰和事依啓, 末端事, 更加詳察處之。


○正言成震齡上疏。 略曰:

臣曾忝是職, 剌擧不識回避, 譖謗溢世, 怨家乘釁, 白地構誣之說, 上及臣高祖副提學臣晋善。 昏朝廢大妃庭請時, 臣祖不肯隨參, 終被竄削之論。 至仁廟反正, 臣曾祖夏昌, 卽除蔭官, 其弟夏明, 其子楚客, 歷敭淸顯, 皆以臣高祖樹立, 庇及後孫, 至於臣身, 貽辱祖先。 且臣頃年疏斥故相臣趙泰采。 泰采與三大臣, 冒危機定大策, 竟遭慘鋒, 孤忠大節, 可以光耀竹帛, 則臣之前日妄論, 誠所謂以小人之腹, 度君子之心。 識見乖謬, 不可自掩, 臣亦何顔, 復立於朝著乎?

批曰: “侵詆之言, 何足介意? 悔前自陳, 予用嘉之。”


○行召對。 講畢, 上曰: “取覽政院壬寅日記, 則明誼等箚, 引用文字, 極凶悖, 追後墨抹, 尤狼藉, 用意極奸慝。 此與一鏡鍾巫之說, 無甚異同, 而勘罪則當用次律。 聯箚三人, 一倂絶島安置。 權益寬配巨濟, 呂善長蝟島, 李明誼羅老島, 受嗾用奸人, 則勿爲査出。”又曰: “四大臣, 旣雪冤贈謚, 趙判府事、李左相, 有兄有子, 皆立於朝, 金領相、李判府事子孫, 無一人立朝者。 不計年限, 各別錄用。 李判府事子孫中, 時無成長之人云。 雖旁孫, 亦爲錄用事, 分付該曹。” 參贊官黃龜河曰: “請絞趙聖集事, 終始爭執人, 依昨批一體削黜乎?” 上曰: “唯。”


4月 20日[편집]

○丁亥/以李挺周、李鳳翼爲承旨, 李重協爲校理, 洪錫輔爲大司成。


○禮曹啓: “宗廟正殿北階上, 卽列聖虞主埋安之地, 而自古列聖虞主, 自西墻內至東墻底, 已盡埋安, 今無餘地。 大行大王小祥日, 虞主埋安處, 本曹堂上與本署提調, 看審基址後稟處事。” 允下。 翌日以東墻外有餘地, 退逐東墻事草記, 允下。


○上御晝講。 講畢, 知事李宜顯請鄭東後、蔡膺福、朴弼正敍用, 允之。 又曰: “故相臣李頣命妻, 流離飢餓。 自前有故大臣妻, 給月廩之事。 冤死大臣, 尤可矜念, 依舊例題給月廩好矣。” 上曰: “四大臣中, 只有李判府事命婦乎?” 宜顯曰: “然矣。” 上曰: “其妻尙存, 亦貴矣。 特給月廩。” 又曰: “故相臣李健命之子, 皆死, 只有稚孫, 孑孑無以保存, 宜給料存恤。” 從之。 翌日, 上敎曰: “故判書李晩成、參判洪啓迪, 尤爲慘酷, 尹慤亦異他武臣。 此三人子孫, 亦爲錄用事分付。” 仍問李晩成有子乎? 閔鎭遠曰: “有子絿, 曾經縣監矣。” 洪啓迪有子乎? 對曰: “有子而未滿十歲矣。” 鎭遠陳啓迪有生、養老母, 漂泊無依, 命給月廩。 翌日, 鎭遠請錄用啓迪之弟, 又請李弘述孫, 依尹慤例錄用, 竝從之。


○鞫睦時龍, 就服, 減死流黑山島。 時龍者, 虎龍兄也。 初文臣李重煥, 與虎龍相親, 及壬寅誣獄, 虎龍錄僞勳, 虎龍讓勳於重煥, 請以重煥爲元勳。 至是重煥, 因臺啓被鞫, 辭連時龍, 竝鞫之。 問時龍曰: “虎龍癸卯招曰: ‘汝促之上變。’ 又虎龍疏曰: ‘李重煥激以忠義, 敎以謀畫。’ 壬寅汝招曰: ‘虎龍言於汝曰: 「元徽、金一鏡、柳慶裕等, 相與謀事, 先來若不成事, 以朝廷權勢, 移動東宮, 若成事, 則當告變。」 又曰: 「李重煥、睦天任, 乃吾之腹心。」 云。’ 其間情節, 汝必詳知, 無諱直告。” 時龍供, 多漫漶。 加刑至八次, 始服曰: “辛丑臘月, 虎龍欲爲告變, 故矣身果勸之。 所以勸者, 其時虎龍曰: ‘與白望, 勢不相容, 白望將告變, 吾族將盡死。 不如先告變, 爲死中求生之計。’ 矣身答以雖未知彼輩眞有謀逆之事, 與彼旣難俱生, 則先發爲可云。 同謀諸人, 則問于重煥可知。” 委官閔鎭遠白上曰: “時龍承款, 而虎龍情節, 猶未盡覈。 當照律, 而無當律, 參酌處分何如?” 上曰: “渠豈不知逆虎之所爲, 而不卽承款? 誠爲絶痛。 言其罪狀, 難容覆載之間, 而兩年之間, 竝殺其兄弟, 有非好生之道, 特爲減死, 黑山島定配。”


○鞫廳大臣以下入侍。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司諫朴致遠申前啓, 不允。 至權賮事,上曰: “依啓。 致遠陳鞫廳堂郞拿覈之啓, 靳允之太過, 上曰: “楚獄多濫, 參酌在上。 無論過不過, 一竝聽之, 則金吾之獄, 將滿矣。 且旣問而不爲直招, 則初不若勿囚之爲愈也。” 掌令李倚天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梁山郡守吳守經, 鄙瑣貪汚, 剝民肥己, 盜取災結。 私徵富民, 親信奸吏, 賣丁分利, 請罷職不敍。” 上曰: “依啓。”


4月 21日[편집]

○戊子/以鄭宅河爲執義, 蔡膺福爲掌令。


○上御晝講。 講畢, 右議政閔鎭遠, 請經筵官抄啓, 從之。 知事申思喆, 請下別諭, 招來李縡,從之。 鎭遠陳: “畫師秦再奚, 曾畫肅廟御容, 且承命畫故相臣金昌集之像矣。 向來錄勳時, 都監使畫虎龍之像, 則再奚不爲赴役。 勳府堂上驅迫使畫, 則再奚曰: ‘此手曾畫肅廟御容, 何忍又畫虎龍乎?’ 終不撓屈云。 請調用。” 上曰: “奇哉奇哉。 如此微賤之人, 似當趨時附勢, 若不順從, 則被禍必矣, 而一向牢拒, 其心極可嘉歎。 特爲加資, 分付該曹, 隨久勤調用, 其時堂上削黜。” 鎭遠曰: “其時堂上, 卽韓配夏, 而今已身故。 追奪官爵乎?” 上曰: “追奪官爵。” 又曰: “李弘述孫, 依李晩成等例錄用, 洪啓迪子幼, 錄用其弟似好矣。” 上從之。 臣謹按, 世稱宋常安民之賢, 然安民旣刊黨碑, 只乞漏名。 孰如秦再奚, 牢拒不起手耶? 昔朱子, 以淸議之在下爲憂, 今淸議, 乃在畫師之賤耶?


4月 22日[편집]

○己丑/政院啓曰: “李喜之等遠配啓, 金時泰等遠配啓, 十六人遠配啓, 三啓首發人竝遠竄, 其餘削黜事, 批下。 首發, 朴弼夢也, 隨參, 尹聖時、趙遠命也。 弼夢、聖時, 因他罪遠竄, 只趙遠命捧傳旨事。”批知道。


○大司諫鄭亨益, 上疏請節宣頣養, 又請嚴宮禁杜私逕。 又言:

經幄之職, 責任如何, 而如李重協之乞憐訟尤, 重負疵謗者, 濫叨舊踐, 如朴致遠之不有危禍, 言議峻正者, 見漏館錄。 前府事申聖夏, 以賢相爲父, 名官爲子, 而不聽爭子之言, 冒參盟祭之列。 德山縣監趙明震, 不顧至親之隱痛, 忍參誣獄之賀班。 司禦金令行、前衛率金時佐, 以故相臣金昌集一家子弟, 諂附向時凶黨, 言必稱逆集。 此四人, 宜施削版, 以勵風習。 淸州牧使李潗, 頃當宦獄之出, 恐失要職, 巧避疏頭, 久處地部, 諂附新堂, 判官李志逵, 憤潗謀免, 以篤老之年, 挺身替當, 臣所目見。 罷潗之職, 奬志逵之氣節, 則不爲無助於廉頑之道矣。 向者金姓宮人, 請査之議, 實凶黨罔測之計, 而文、蔭、武各有陳章, 蔭仕中平日持論之殊者, 亦多苟參, 患失反覆, 情態可惡。 宜令該曹, 考出疏錄, 一竝沙汰, 文、蔭、武中棄官不參者, 訪問錄用。

批曰: “陳戒切實, 可不留意? 李重協累年關北, 復受舊任, 則爾亦何心而駁論耶? 瀛選, 非他通籍之比, 則豈可但以言議取之乎? 申聖夏、趙明震事, 爾言過重。 擧子論父, 未知穩當。 金令行、金時佐, 果如所論, 誠極駭然。 依施。 李潗事, 爾言是矣, 而日者疏, 其勢固然, 則爾之盛氣侵凌, 少不顧藉, 良可異也。” 於是亨益引避言: “李重協之貽書凶黨, 悔訟愆尤之說, 狼藉傳播, 見棄士流。 朴致遠, 以己卯名賢之孫, 有壬寅可觀之節。 申聖夏不念所生, 處義無狀。 趙明震, 其姑母入於誣獄敎文, 而忍參賀班, 俱涉悖義。” 例批。


4月 23日[편집]

○庚寅/午未時, 日暈兩珥。


○卜相。 李宜顯、李觀命, 觀命落點。 鄭澔爲領議政, 閔鎭遠爲左議政, 李觀命爲右議政。


○賜故右尹金錫翼、故判書金錫衍妻月廩。 以明聖王后同氣也。


○諫院【正言成雲齡。】申前啓, 申致雲啓, 改措語, 請極邊遠竄。 又啓: “廣興奉事金壽龜, 向來一疏, 極其凶慘, 以猾愎醜悖之目, 汚辱先正, 以射天簒奪等語, 加之忠賢, 至擧仁弘、章、蔡等事, 囫圇成說, 指意無倫。 黃昱、金范甲, 稱以館儒, 相繼陳章, 凶言悖說, 一如壽龜。 如此黨凶毒正之流, 若以人微而置之, 恐傷聖明尊崇先正之意, 請壽龜極邊遠竄, 昱、范甲遠配。” 又啓: “曾在戊戌, 因韓泰東子祉訟父之疏, 聖考特下備忘, 斥泰東以不正, 斷祉以護逆, 至施削黜之罰。 鄭壽期, 乃於仙馭賓天, 聖子嗣服之後, 爲泰東輩游辭營救, 至以收還不正等字爲請, 其欺蔽聖聰, 弁髦先旨之罪, 不可不嚴懲。 請鄭壽期極邊遠竄。” 批竝不允。


○忠淸道生員李德隣等上疏, 請建李喜朝書院, 批令該曹稟處。


4月 24日[편집]

○辛卯/敎曰:

國以民爲本。 古語曰: “本固邦寧。” 此王政所先也。 生民困瘁, 未有甚於近日。 加以隣族侵徵, 白骨收布, 哀我生靈, 何以保活? 言念及此, 食息靡安。 前年, 冬有變通之敎, 而議者以爲: “朝家雖有減給之令, 民未蒙實惠。” 嗚呼! 今日如此, 明日復如此, 而不爲救活之策。 若臨渴變通, 則是疾至難醫之後, 訪醫論藥也。 朝家處分, 只論大體, 豈可拘小節而不爲歟? 我國以(偏)〔褊〕小之邦, 雖不能效漢文元年減田租之事, 久遠之身布還上, 徒擁虛簿, 而不恤生民之倒懸耶? 還上、身布中, 舊一年條蕩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金壽龜、黃昱、金范甲事, 竝依啓, 鄭壽期削黜。 憲府【拿令李倚天。】申前啓, 又啓: “凶黨之戕殺善類, 孰非慘毒, 而至李基聖、李普昱之構殺故判書李晩成而極矣。 此輩之構誣晩成者, 卽李森之出爲忠兵, 而森之自求, 國人皆知。 基聖、普昱必欲剪除晩成, 勒加凶慘之目, 直驅罔測之科, 及至究覈, 終無疑似之端, 百計鍛鍊, 猶不得成罪, 至請酌處, 則晩成至冤可見, 而彼普昱, 或疏或避, 益肆凶毒, 稟處有命, 故爲延拖, 終使抱冤瘐死。 請普昱、基聖, 竝絶島定配。” 又啓: “忠淸兵使鄭道元, 陰慝愚悖, 得罪倫紀, 及授本職, 浚竭軍民膏血, 數百石米, 作錢駄送, 文書一委堂從, 賄賂公行。 請罷職不敍。” 又啓: “堂后被薦人, 率多逆鏡私人, 權凶狎客。 請注書閔圻, 備擬人任珽, 竝削薦。” 批竝不允。 只鄭道元事, 依啓。 壽龜配慶源, 昱谷城, 范甲光陽。


○進修堂入侍時, 上召左參贊趙道彬、江華留守趙觀彬進前曰: “向來群凶事, 言之慘矣。 四大臣爲國被禍, 尤不忍提說。 多年竄謫之餘, 今見卿面, 奇貴而亦深悲感。 觀彬流涕。 道彬曰: “伏聞憂勤庶政, 過用心力, 小小簿書, 亦必親察, 殿下一身付托至重。 伏望務攬大體, 不親細事, 頣養精神焉。” 上然之。 道彬更陳還上、身布之弊, 仍及科擧事曰: “向來群凶, 不擇佐幕及京試官, 科試多不法事, 至有行私潤橐之誚矣。” 上曰: “少有紀綱, 豈敢如是? 分付銓曹, 佐幕、京試官, 各別擇送。”


4月 25日[편집]

○壬辰/淸風府使李益命上疏。 略曰:

臣兄頣命, 昭雪愍惻, 恩隆千古, 糜骨結草, 不足以圖酬萬一, 而抑臣有萬死之罪。 臣於壬寅六月, 在光州謫中, 聞臣從孫鳳祥, 以其父器之孥, 啓之允, 不免於死, 只痛三世俱滅而已, 不虞其他。 後移北裔, 惟求溘然速化, 而與世無聞矣, 及承霈旨, 顚仆作行, 昨夕始抵京輦, 得見寡嫂之書, 鳳祥實不死逋竄, 而當時委折, 以嫂之在, 遠未及詳聞, 然其非虛語則明矣。 鳳祥宜卽自現, 而尙不知所存處, 方令家僮, 遍爲跟追, 俾早晩自現待罪, 而渠亦得見今日, 雖明日就戮, 必當甘心。 蓋覆巢之日, 臣旣遠配, 鳳祥迷弱, 其祖母及母冤酷呼天之際, 只知保一塊肉, 如古之趙武、李燮及本朝延興府院君金悌男之孫天錫之事, 而不知其爲犯重法之歸。 其情其罪, 惟在聖鑑之俯燭。

批曰: “爾兄爲國丹忠, 予已洞知。 向因群奸之誣陷, 中心莫白, 遽作九原之臣。 追惟今日, 不覺愴然, 而竊歎繼絶之無人, 今覽爾疏, 不勝忻慰。 此非爾兄貫日忠心所感哉? 於此觀之, 可知晋時人妄揣天道之語也。 其令該曹, 特爲錄用。 爾勿待罪焉。” 初, 器之收孥命下, 鳳祥時年十六, 家扶餘白馬江上。 頣命娣, 郡守金道濟妻也。 聞命下, 星夜走家僮, 報鳳祥。 時夜將半, 鳳祥祖母金, 急招鳳祥乳母, 附耳語。 乳母有子, 齒貌與鳳祥等。 遂着鳳祥衰服, 卽夜赴江頭, 脫菅屨沙汀, 投水死。 隣里藉藉, 言鳳祥投江死。 天欲曙, 使者至, 拯屍江中以驗之, 歸奏鳳祥已死, 朝廷不問。 鳳祥與老奴, 竄匿山谷間, 晝伏夜行, 抵茂朱赤裳山城。 有李晩得者, 有財而好義, 見鳳祥心疑之, 然受而舍之。 居久之, 鳳祥告以實, 晩得愈益憐之, 愈益厚遇之。 及是鳳祥, 始自首不死, 上大異之, 臨朝屢嗟歎焉。


○校理洪鉉輔疏, 以鄭亨益劾李重協事, 伸救有曰:

重協南竄日, 答道內一守宰書有曰: “生出牢狴, 實荷聖恩。 罪大責微, 分甘投荒, 省愆之外, 更何所言?” 此被罪人引咎之例語, 其果髣髴於乞憐耶? 中間一贗本, 忽地幻出曰: “隨波妄作, 終陷大僇, 不有困厄, 惡能懲艾?” 又曰: “雖悔曷追?” 此特巧險之人, 因其省愆之語, 惟意變幻, 遍誦其言於凶黨, 必欲挽附於時論。

批曰: “李重協事, 諫長之不諒論人甚矣。”


○三使臣入侍時, 書狀官趙文命啓: “衣冠制度重大, 而員役輩嫌其添卜, 冠服不爲持去, 入彼中後, 貰着戲子所用高麗樣子帽帶, 所見駭然, 故胡人亦指點侮笑。 今天下, 中華制度, 獨存於我國。 彼人之尊敬我, 以有華制也。 今行, 小臣已爲申飭, 而若無定奪, 則似難遵行。 請永久定式。”從之。 又啓: “義州刷馬雇人等, 入彼中後, 以偸竊爲能事, 衣胡衣履胡履食胡食以去, 故若見高麗人, 則如逢强盜。 此非但辱使行, 其爲貽羞於國家, 莫此爲甚。 古之識者, 見一人而知其國。 此蓋關係風俗之一端。 臣意則其中無良者一人, 使臣回還時, 爲先梟示, 似合懲勵之道。 但不敎之民, 猝然行法, 亦涉輕遽, 預先知委, 三令五申之後, 猶復如前, 則梟示之律, 不可不施矣。” 上曰: “所奏好矣。 第不敎之民, 不可一時行法。 今番申飭後, 如有尤甚者, 渡江後狀聞處置。 日後使行時, 則如此之類, 先梟示後啓聞。”


○咸鏡監司兪崇同入, 請加抄親騎衛, 如北關七百之數, 上可之。 崇奏: “城津在磨天嶺底, 爲第一關防, 臣季父得一按道, 請(訪)〔設〕防禦營。 其後因吉州之還奪防禦, 城津爲無用之地, 臣當審察狀聞矣。” 上曰: “圖上方略可也。” 崇曰: “城津軍糧甚小, 本道還穀數多邑居多。 除出沿海還米萬餘石, 移貯城津近處好矣。” 從之。 崇請六鎭守令, 以文臣有風力可彈壓者, 交差, 承旨李挺周請明川, 亦依舊例, 文武交差, 竝從之。 崇曰: “邊地守令, 率多厭避, 必欲生事圖遞, 啓罷則適中其願。 守令故犯者, 勿罷, 決杖於北兵營似宜。 臣當隨其所犯, 狀請決杖矣。” 上曰: “唯。” 挺周曰: “北關參黃等貢物, 從邑大小分定, 而或有邑大結小者, 或有邑小結多者, 民之稱冤固矣。 以田結摠數, 平均磨鍊宜矣。” 崇請下去後狀聞, 從之。


○掌令李倚天申前啓, 不允。 至李基聖等啓, 上曰: “李普昱, 以他罪削黜。 李基聖亦削黜。” 又啓: “南海縣監金翰運, 承受賊檀之指使, 營建善道之院宇, 廣招富民, 勒屬院生, 捧錢累千, 半歸私橐, 以語及院事, 撲殺邑儒金萬琮。 請拿問定罪。” 又啓: “珍島郡守辛璞, 勒毁大村, 使林姓姻家過葬, 瞞報災結, 行賂都事, 盡歸私橐, 蠱惑邑婢, 政令多紊, 陰嗾在囚賊人, 雜諉境內富民, 潛受其賂, 一境騷然。 請拿問定罪。” 上曰: “依啓。” 又啓: “全羅都事朴師悌, 公除前吹角啖肉, 乘醉爭妓。 珍島災實摘奸時, 受賂行私, 遠近唾罵。 請削去仕版。” 上曰: “風聞不可盡信。 更加詳察處之。” 正言成震齡申前啓, 上曰: “不允。” 至李森啓, 上曰: “饋遺一款, 非特森也, 同朝之人, 無不如此, 何獨責森?” 倚天曰: “森本暗毒叵測。 且誣獄錄勳時, 元勳歸於森。 雖以此觀之, 所犯可知矣。” 上曰: “漢、唐中主, 亦有推赤心安反側之語, 又有使封德彛歸化之語矣。” 倚天曰: “不必以漢、唐事言之。 以舜之聖, 亦誅四凶矣。” 上曰: “四凶不入於化中, 故誅之矣。” 震齡曰: “舜亦誅四凶。 聖德雖至矣, 似不過於舜, 何以化暗毒之李森乎?” 上曰: “森之不化, 亦何以知之乎?” 至申致雲啓末端, 添肅廟凡於誣詆先正者, 輒施竄配。 今殿下愛護致雲, 至以都尉之孫爲敎。 是一都尉, 能庇其不肖孫於身後百年之後, 而聖考爲斯文峻隄防之意, 未免虧壞於殿下之手。 上曰: “以都尉可與聖考事對擧, 未安矣。” 又啓: “向來群凶之當國也, 逆鏡弟堯鏡, 爲泮任, 八方校院, 皆爲凶孽之所盤據, 凶論層生, 推尊逆鏡爲第一人。 坡州儒生鄭夏復者, 投進一疏, 醜誣先正臣宋時烈, 至曰: ‘逆魁逆黨, 無不出於其餘論。’ 或曰: ‘三手之謀, 其源可以覰得(限)〔瞭〕然’, 以渠輩所謂凶逆二字, 肆然加之於旣骨之儒賢。 請鄭夏復絶島定配。” 上曰: “各有其律, 遠地定配可也。” 又啓: “眞寶縣監朴弼彦, 卽故相臣李健命五寸親也。 當辛丑翻覆之日, 投附凶黨, 到處分疏, 且於群凶聚會處, 盛稱尹志述可殺, 以爲媚悅之計。 隨時俯仰, 變幻頭面, 若其剝民肥己, 特其末節。 請削去仕版。” 上曰: “依啓。”


4月 26日[편집]

○癸巳/擢朴致遠爲承旨, 以金有慶爲大司憲, 尹陽來爲大司諫。


○三司【掌令李倚天、校理徐宗燮、正言成震齡、修撰洪鉉輔。】申前合啓, 又啓: “向來群凶, 禍心逆節, 究其根本, 賊臣泰耉爲之倡。 先王旣無嗣續, 又有沈痼之患, 而三宗血胤, 惟殿下在, 則泰耉亦豈不知曆數所歸, 而無端拈一嫌字, 作殿下禍根。 從古以來, 王室至親, 爲人所指目如此, 而能保其身者有之乎? 畢竟天之所命, 不以人衆見勝, 遂定位號, 則陰嗾賊輝, 先發恐動之言, 繼上一箚, 益肆敲撼之計。 代理命下, 闖入宣仁, 不由政院, 自達九重, 其締結排布, 釀成禍機之狀, 已不可掩。 自是厥後, 儉、烈肆毒於內, 賊虎逞凶於外, 莫非泰耉主張。 至於封還諺敎, 使慈殿, 不得措手於禍變之際。 賊虎變書, 誣逼東宮, 則急急請對, 引梁獄爲證, 請以勿書, 陽若陰護, 實則欲歸殿下於罔測, 其心所在, 不待白望三種之說, 而灼然可知。 況白望所謂先來準請後云爾之說, 卽指賊虎告變事, 而其所謂緩論中, 耉實爲魁。 只此一款, 足爲斷案。 我朝之法仁厚, 不許斬屍, 王敦跽斬, 今不可行, 而亦不可不略示典刑。 錫恒, 本以奸黠之性, 善爲側媚之態。 辨慧便佞, 足以欺世, 倐忽閃礫, 足以掩迹, 致位崇高, 擅行威福。 辛丑以後, 欺蔽上聰, 引用凶賊, 屠戮士類, 斁滅名義。 代理之命, 繞下政院, 錫恒已到闕門, 先知此敎之必下, 爲此準備而待候。 和應之迹, 明不可掩, 其罪一也。 以代理比傳禪, 世良陰移天位之說, 鏡賊冀、顯、莽、操之目, 實基於一言, 其罪二也。 賊虎變書出後, 殿下酷被誣辱, 至欲辭位, 而乃以語逼東宮, 勿爲書出爲請, 欲使殿下, 無以自脫於黯黮之地, 罪三也。 賊虎誣殿下之言, 必欲錄勳, 群凶屠士類之獄, 必欲奏聞, 罪四也。 終始按獄, 三年鍛鍊, 或死者而勒成結案, 或以埋者而且加刑戮, 生入死出, 無一得脫, 貽累先王, 媒禍殿下, 罪五也。 況白望招中三種之說, 錫恒實當其一? 只此足爲結案, 請竝追奪官爵, 亟行孥籍之典。” 批曰: “亟停勿煩。 第四件中繳還事, 人臣之道, 固當如是。 未曉敎語, 提論於今日, 未知穩當。 雖非此說, 亦可論啓, 則不思日昨筵席之敎, 更提此事, 使我不安乎? 此一條, 亟先刊去。” 憲府申前啓, 又啓: “金姓宮人之本無其人, 大行朝前後聖批明白, 而向來群凶, 不信聖敎, 欲實亂招, 指無謂有, 三年爭執, 一例脅迫。 逮聖上嗣服, 果有其人其事, 則出付正法, 必不待群下力請。 其時聖敎中, 予非忘君親之讎一句語, 有非臣子所敢聞者, 而相率請對, 恣意脅持, 無所顧忌, 隱然歸聖躬於忘君親之讎。 若有北面殿下之心, 安敢以此等誣上不道之言, 肆然陳達乎? 請前後論啓陳疏首發者及疏頭諸人, 竝遠竄, 其處地有別, 不得不參者外, 疏下諸人, 幷削黜, 其日請對三司及承旨, 幷絶島安置。” 又啓: “前持平李日躋, 以負累人之子, 不見容於世路, 其所以謀拔身之計, 爲凶徒效力者, 宜無所不至, 鄭錫三之不文, 人孰不知, 而日躋製給文字。 外借其名, 內逞毒手, 黯黮巧慘, 實有無限嫁禍之意。 經事、綱常等語, 設心凶險, 指意叵測, 彼錫三愚騃, 不過爲日躋使令耳。 請極邊遠竄。” 批幷不允。 諫院申前啓, 又啓: “向來四大臣之冤酷, 尙忍言哉? 其所構誣成案, 雖極巧密凶慘, 而猶有隨處綻露者, 故恐人心終不厭服, 思所以張大其事, 遂發兩大臣戮屍之啓。 雖賴大行朝至仁, 得免泉壤之禍, 而凶徒之欲逞其無限慘毒於旣骨之後者, 尤極憤惋。 請合啓首發三司諸臣, 極邊遠竄, 連啓諸人, 竝削黜。” 批幷不允, 末端首發三司事, 依啓。


○左議政閔鎭遠上箚言:

當禍色滔天之日, 能毅然不撓, 可謂卓立君子, 怵禍避死, 黽勉撓屈, 凡人之恒情。 在儕友責備之道, 交相規警則可也, 朝家何可與趨時媒進者, 一槪罪之哉? 鄭亨益所論過矣, 事多爽實。 然亨益之意, 只欲明義理也, 務激揚也, 何可輕加摧折, 以妨言路耶? 近日批旨, 似有厭薄亨益之意, 臣以爲未安也。 申昉、李重協, 宜俱許遞, 仍復收用, 而優容亨益, 以彰直氣, 則處分得中, 朝象妥帖。

批曰: “層激之言, 予所不取。 爽實斥人, 亦欠篤厚, 故略示警諭矣, 豈有厭薄之意? 李重協姑解本職。 申昉靳遞, 意在。”


○珍島儒生朴齊賢等上疏言:

文簡公盧守愼、文貞公李敬輿、文忠公金壽恒、故參判李敏迪、故副提學鄭弘翼、故執義申命圭、故判書南二星, 竄謫於此郡, 士民立祠俎豆之。 故相臣忠翼公趙泰采, 冒犯危機, 贊定大策, 爲群凶所誣, 身陷大戮于玆土。 乞許泰采腏食, 仍宣恩額。

批曰: “深嘉尊忠之意。 令該曹斯速稟處。”


○上御晝講。 講畢, 侍讀官徐宗燮, 請還收白首諫官之批,不許。 洪鉉輔陳王言貴簡重, 上曰: “當留意。”


4月 27日[편집]

○甲午/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李倚天。】申前啓, 又啓: “趙趾彬, 性本狂悖, 如梟如獍, 戕害忠良之事, 無不攘臂擔當, 借口賊鏡, 甘心至親。 席其父之勢, 藉婦翁之權, 籠絡無賴, 貨賂塡咽, 陰謀秘計, 盡出其手。 曾在憲職, 必出緞衣之禁, 閭巷女人之見捉者, 拘囚渠家, 經夜始放。 且於通衢, 逢盛粧少女, 立馬街上, 暴喝傔人, 使之盡脫其衣裳, 都民見趾彬來, 必曰: ‘趙大倘來矣。’ 及在橫城任所, 有一未筓之女, 逮繫於本縣, 慕其姿色之美, 姑差茶母之役, 欲爲脅奸之計, 幾使彼女, 懷貞自縊。 如許絶悖醜惡之事, 向來逆堅、章道之所樂爲而不憚者。 請絶島定配。” 批竝不允。 諫院【正言成震齡。】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安峽縣監李夏英, 本以凶徒門客, 濫通蔭仕, 李健命之被禍也, 以禁府都事監刑, 咆哮督迫, 無所不至。 時刻未及, 催促愈急, 强令脫其衣服, 而身上單衫, 亦不許着, 擇一村童, 勒定刀手, 胡亂斬斫, 慘酷備至, 見者掩目, 聞者酸鼻, 至今國人悲之。 噫嘻痛矣! 渠輩雖甚凶毒, 亦人耳。 縱不能如古人抱詔書而泣, 亦何心腸, 忍爲此耶? 請極邊遠竄。” 又啓: “文川郡有汶浦書院, 卽先正臣宋時烈揭虔之所, 而故相臣閔鼎重, 亦配侑焉。 向來道臣及守土之官, 承望風旨, 乃於朝令之外, 任自撤毁。 臺疏之出, 反生疑怒於邑子, 囚繫多士, 濫加刑杖, 以逞其狠毒之心。 請其時監司削黜, 郡守拿覈勘罪。” 竝依啓。


○行晝講。


4月 28日[편집]

○乙未/擢黃龜河爲工曹參判, 洪錫輔、金相元、李鳳翼爲承旨, 洪龍祚爲司諫, 李重協爲副校理, 尹心衡爲正言, 李復淵爲忠淸兵使, 李載恒爲統制使, 李鳳祥爲恭陵參奉。


○白川儒生趙相觀等上疏, 請文會書院免稅田還給, 講堂碑閣重建時, 物力劃給, 批令該曹稟處。 文川儒生朴恒淳等上疏, 請汶浦書院復享, 批同。


4月 29日[편집]

○丙申/以趙榮福、朴聖輅、趙彦臣爲承旨, 趙觀彬爲大司成。


○京畿儒生尹集成等上疏, 言四大臣忠而死國, 請建院幷享。 又言先正臣李喜朝, 爲師辨誣, 擯死瘴鄕, 乞立祠祀之。 批曰: “深嘉尙忠尊賢之意。 令該曹, 議大臣稟處。


○上御晝講。 講畢, 參贊官朴致遠奏: “先正臣宋時烈奉祀孫文相, 旣有除守令講, 直除守令之命。 先正臣權尙夏奉祀孫養性, 請依宋文相例。” 從之。


○鞫廳請刑沈廷玉, 不許。 初, 李重煥就鞫, 屢推不服, 委官以下皆請刑, 上曰: “重煥若無干犯, 何發於虎龍之疏與招, 而又何見於時龍之招乎? 但事雖已發, 人無可證, 未有顯然抵着之事, 而遽加訊問, 至於徑斃, 則不可不念。” 獄官洪致中等, 俱言鞫體不可不刑矣。 司諫朴致遠、修撰李重協、獄官洪錫輔, 以其時在獄中, 親聞虎龍推功重煥之言, 仰達, 上曰: “按獄之人, 固欲執法, 而在上者慮刑政之或濫, 故久未允從, 今以時龍招見之, 終不可不問。” 遂許之。 委官閔鎭遠曰: “徐斗昌母, 出入宮中, 交通石烈, 則不可不覈問矣。” 上曰: “石烈事, 亦爲添入問目可也。” 致遠以鞫廳堂郞拿覈之啓, 直擧前日獄中親見者, 而亦未蒙允, 引嫌, 上曰: “李重煥事, 三人皆曰: “親聞, 故允之, 而楚獄多濫, 監前戒後之道也。” 刑重煥至四次不服, 與時龍面質, 語多屈。 睦天任又出於沈廷玉招, 屢推不服, 在囚, 因外直兪卜尙, 通札於廷玉, 使之變辭, 事發刑二次。 元日瑞, 刑四次, 皆不服, 至七月移送本府, 使之嚴刑得情。 上以天任罪雖難貰, 而至死則似過, 命極邊定配。 柳慶裕等, 以屢推不服, 還發配所, 斗昌亦累加刑訊, 不服而斃。 鞫廷玉, 廷玉供: “與尙儉隣居, 故尙儉兒時, 受學於臣, 成長後則不與之相面。” 又言: “臣與元徽爲異姓再從, 不可謂不知。 一鏡, 卽臣前母之從弟, 一鏡少時, 追遊臣父, 而所謂凶謀及辛丑十二月初六日擇日之說, 臣不知矣。” 上引見委官以下, 敎曰: “妖儉之受學於益昌, 予已知之。 辛丑事, 益昌不無指揮之事, 其子必無不知之理, 而使子告父, 則國家刑政, 不幾於紊亂乎? 今若窮詰廷玉, 或有難處之言, 則將奈何?” 鎭遠曰: “上以刑推廷玉, 疑之以以子證父, 此非令廷玉, 告益昌陰謀, 欲知其往來聚會之人, 與證父大異矣。 宣廟朝, 欲知汝立之黨與, 問於其子玉男。 且妖儉之事, 尙今痛心。 儉旣先斃, 而黨與不覈, 古今天下, 寧有如許事耶? 儉、鏡輩聚會沈家之說, 世人皆聞。 今若嚴問得情, 則庶可解中外之憤鬱矣。” 致中曰: “廷玉旣曰尙儉受學於渠。 渠非童稚之年, 則其間密謀, 豈有不知之理? 今端緖旣露, 而不爲窮覈, 則一國人心, 當復如何? 獄事蔓延, 雖是可慮, 此則決不可置之。 渠旣承款, 只問其誰某往來而已, 則此與證父異矣。” 鎭遠曰: “廷玉以爲尙儉冠後, 不復相見, 鏡賊與渠前母, 爲四寸親, 而乃曰六寸親。 如是飾辭隱諱, 其不白直, 可知。 外人皆言: ‘益昌與尙儉, 穴墻相通, 其穴尙在。’ 遣都事摘奸則可知矣。” 上曰: “向者荊佐酌處, 意實有在, 恐逼於不敢言之地故也。 宇寬與荊佐之招, 皆曰儉賊受學於益昌, 廷玉之招曰, 受學於渠。 此則廷玉不忍指斥其父, 身自當之, 其實益昌也。 鏡、儉、益昌往來之事, 予知之已久, 但旣往之事, 不欲提起。 今此廷玉之拿問, 只欲解廷臣之憤鬱耳。 蓋尙儉事, 自辛壬以前, 已有幾微, 及夫辛壬以後, 凶慘極矣。 事雖煩屑, 君臣猶父子, 豈不言之耶? 庚子年間, 沈廷輔遭臺劾。 其時予參魂殿饋奠, 過去之際, 適聞妖儉私語, 則以爲: ‘沈事當答以亟停勿煩。’ 妖儉之受學於益昌, 前此已聞, 故默揣其受嗾於益昌, 而妖儉之居中用事, 蓋已料矣。 至於辛丑冬間事, 關係至重, 恐傷大行之盛德, 故不得不請罪。 儉事纔已, 而賊虎之變, 又出於先來纔到之日, 其間事狀, 豈有一毫不知者哉? 誣獄一起, 三年鍛鍊, 至於推案盈櫃, 人不能負行。 此皆由於予之涼德, 尙何言哉? 雖然辛壬事, 若無鏡、儉、虎三賊則不成。 今則內外賊魁, 皆已伏法, 斬伐之餘, 其何忍更起殺戮耶? 予意則不欲置廷玉於極律, 而直施屛裔之典矣。” 鎭遠曰: “聖意所在, 臣豈不知, 而鏡、儉往來之事, 人皆知之, 其他參涉之類, 寔繁有徒。 上意必欲寬貸, 則究出後酌處, 猶或可也, 初不覈問, 則後日之弊, 不可不慮也。 上曰: “予慮其蔓延而持難矣, 諸臣後弊之說, 亦是矣。” 仍命更出新問目, 究竅。 刑廷玉, 廷玉供: “妖儉是寧邊人也。 一鏡、元徽, 皆經寧邊府使, 故與妖儉情密者久。 辛丑七月晦間, 夜三更許, 尙儉家忽暎火光, 有開大門聲, 追後聞之, 則一鏡來也。 蓋一鏡之如是往來, 非止一再矣。” 加刑, 廷玉供: “臣問尙儉曰: ‘金叅議朝士, 何故來耶?’ 尙儉曰: ‘金叅議言: 「吾方欲應旨陳疏, 批答何以則速下? 若遲下則事無益矣。」 吾曰: 「城主分付如此, 若預知疏入時, 則出納之際, 當有周旋之道」 云矣。’ 元徽以平兵下直時, 臣問前所欲爲者, 今乃爲之, 果好乎? 徽曰: ‘好矣。’ 仍曰: ‘一鏡輩當局, 欲蕩平天下, 所謂蕩平, 欲盡殺老論, 專用南、少矣。’ 元日瑞與尙儉, 交結往來之狀, 人孰不知? 尙儉家有客, 每夜來到, 臣問尙儉, 則曰: ‘元徽、尹就商、睦天任、元日瑞, 往來謀議, 而換局後就商爲訓將, 元徽爲平兵, 睦天任速爲陞遷, 且復其祖官爵等事。’ 此乃辛丑至月後臘月初間事也。” 因廷玉招問廷玉弟廷紳, 更推廷玉, 廷玉供: “辛丑至月晦臘月初, 臣謂尙儉曰: ‘就商、徽等所圖之事, 旣是重大, 所與同議者, 必不止四五人矣。 汝須言之。’ 尙儉曰: ‘金叅議言, 圖得疏批之外, 疏下六人, 必須竝卽除職之意, 縷縷懇托矣。’” 廷玉又供: “辛丑九月間, 一鏡以書邀臣, 其後數日, 臣果與尙儉, 偕到一鏡家。 一鏡曰: ‘以吾之文, 製疏以進, 而少有尙儉之周旋, 則豈有不成之事乎?’ 臣與尙儉笑曰: ‘令監之言皆好矣。’ 其後臣與尙儉, 偕往一鏡家三次矣,一鏡來尙儉家累次矣, 臣與一鏡, 同會尙儉家爲一次矣, 一鏡之來訪臣家, 亦一次矣。 前後聚會謀議, 皆是疏批速下, 換局速成之事而已。 一鏡之疏, 乃其肯綮, 而在內主張, 圖出疏批者, 尙儉也。 凡老論疏章, 欲爲從中沮遏, 而主張此事者, 有道也。” 加刑廷玉, 廷玉供: “辛丑十月初二夜初昏, 臣往尙儉家, 尙儉方與一人, 坐於門左邊軒上, 密密相語。 臣曰: ‘汝與誰, 相語至夜深耶?’ 尙儉曰: “吾與前所云云尹先達相語矣。’ 就商先去, 臣遂起來, 尙儉以切勿宣泄之意, 握手申戒矣。” 於是, 尹就商, 睦天任等事, 次第發覺。 後命廷玉, 減死島配, 廷紳亦定配。

【史臣曰: 辛壬之事, 外人皆以爲府院君魚有龜作俑。 蓋疑有龜當建儲時, 心甚不滿, 陰懷罔測之志, 內則指揮必貞、尙儉輩, 外則締結耉、鏡、儒、夢等, 凡所以動撓危逼之計, 靡所不至。 及儉事之敗, 又嗾賊虎上變書。 其間情節, 上在東宮時, 蓋已洞照, 故今於荊佐、廷玉事, 不欲究竟, 實慮獄事之蔓延, 有龜之罪, 難免疑案。 有龜兄弟, 初師故判書金昌協。 有龜輩元非名流, 徒以出入昌協之門, 得齒士類。 及辛壬之際, 戕殺金氏, 反出其手, 其凶國背師之罪, 萬戮不足以贖其罪, 而終始假息, 老死牖下, 亦何以服群凶之心哉?】

鞫就商, 就商不服。 鞫廳啓: “就商招, 因巫女締結石烈一款, 以宇寬之其時誣服, 爲自明之端, 其言不足取信。 尙儉家往來聚會事, 縷縷發明, 別無指的, 其所以爲緊證者, 以病廢出入爲言, 而辛丑以後, 累年從仕, 出入無礙, 則病廢云者, 全不成說。 且明白發告者廷玉, 而不請與廷玉面質, 欲與廷玉之諸弟對辨者, 必知其敎誘變辭之曲折, 而爲此圖脫之計。 請更推。” 批曰: “自明, 都不成說。 廷玉之初問也, 不擧某人之名, 而渠自納供數人, 就商之名, 亦在其中。 以伊時事言之, 其脈絡與逆鏡相符, 而不知妖儉之在於何洞, 門在何處之說, 極涉凶狡。 渠以世祿之臣, 身居將臣, 不思報國之道, 敢生患得之計, 與一小竪, 綢繆謀議, 此正是可忍也之類也。 今推問於渠者絶痛。 表裏綢繆之狀, 與國朝所無之事也, 雖不待究問, 而直爲正法, 渠何冤屈? 若復牢諱, 不爲吐實, 則三尺之法, 不用於就商, 而復用於何人乎? 嚴加盤問, 而廷玉之只言往來之人, 而與渠綢繆之狀, 不爲吐實, 更爲嚴問, 若不直招, 更加嚴訊。” 更推就商, 廷玉、就商面質。 鞫廳議啓, 請就商刑推, 批曰: “就商以白首武弁, 累經將任, 又至正卿, 則於分足矣。 有何不足之心, 而忘國恩之難酬, 生患失之鄙志, 暗附逆鏡, 潛結妖儉, 起無前之變怪, 亂國家之三尺? 其心如此, 甚事不做? 何待面質而後, 可知逆節, 而日昨下敎, 蓋出曲恕, 則嚴問之下, 終不吐實, 今廷玉以目覩爲說, 則非比所聞者, 而尙不吐實。 若不嚴處, 無以懲亂賊, 亦何防後弊? 各別嚴刑, 期於取服。” 累加刑訊, 尋物故。 鞫李森。 森亦以廷玉招被逮。 廷玉稱: “辛丑臘月間, 尙儉謂矣身曰: ‘金一鏡、沈檀、李森, 與我同事之人, 汝悉此意, 善爲周旋矣。’ 身與尙儉, 往一鏡家, 見一武弁出去。 一鏡曰: ‘是李森也。’ 其後往元徽家, 森先在座。 徽指矣身曰: ‘是吾六寸沈廷玉也。’ 森曰: ‘君往丫洞時, 隨往小宦, 誰也?’ 曰: ‘朴尙儉也。’ 森曰: ‘其時當爲人事, 而恨未早知也。’ 又一日夜深後, 一鏡到尙儉家相邀。 及往, 鏡、儉對坐, 謂矣身曰: ‘李森來此處, 欲見君, 而以君遲到之故, 或恐隣家之見知而徑歸矣。’ 隣家卽鄭承旨必東家也。” 問李森, 森不服, 願與廷玉面質。 森善辯, 廷玉不能屈。 至七月, 因悶旱, 酌處極邊安置。 臣謹按, 此獄酌處在七月, 而先事而錄者, 蓋欲備著獄情, 不厭其重複故也。


○鞫廳大臣以下入侍時, 左議政閔鎭遠陳: “鄭亨益, 爲人慷慨。 疏語雖多爽實, 其心則出於扶正。 儒臣疏批中, 喜事之敎, 扶抑似偏。 請敍用。” 從之。 仍命儒臣疏批, 更入改下。 掌令李倚天、正言成震齡申前啓, 不允。 倚天申前啓, 不允。 至李基聖、李普昱啓, 上曰: “普昱則李晩成酌處後發啓者, 與首發異矣。 李基聖, 極邊遠竄。” 又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尙儉、益昌締結往來, 綢繆謀議之情節, 前日宇寬之招, 頃者荊佐之供, 俱已吐實, 而居在隔墻, 晝宵聚會, 嫌其從門路出入之有煩, 至毁兩家所隔之墻壁, 作一密逕, 潛相往來, 自爲妙計, 陰圖秘謀, 無所不至。 彼同惡同情之類, 輒從益昌之門而入, 必與儉賊, 由墻壁而相接, 不但路人所知, 國言喧藉。 況其墻壁所毁處, 尙今宛然云, 一經憑驗, 自可昭知。 此是凶賊輩交通謀計之一明證。 請令鞫廳, 發遣郞廳, 與部官, 眼同摘奸, 眞有兩家間毁墻相通處, 此一款添入於沈廷玉問目中, 嚴加窮覈, 期於得情。” 上曰: “依啓。” 震齡申前啓, 不允。 是日, 禁府都事沈鳳儀, 與北部主簿李尙賢, 眠同摘奸, 則益昌家之東、尙儉家之西, 有一字土墻爲限, 長可十餘間, 土築年久, 沙土剝落。 中間有新築墻二間半許縫合處, 新舊土懸殊。 此則尙儉家內室之西邊密近處。 過此以下, 舊墻三四間許, 又有新築處, 直接益昌家大門, 而其長亦三間許。 此則尙儉家中家之外, 大門之內。 見其改築久近, 則要不過數年間所爲, 而卽今則無頹缺處云。 鎭遠曰: “近聞閭閻間, 有選取宮人事云, 果然否? 只選於內奴婢中, 勿侵良家, 先朝舊例也。 今聞以此事, 閭里不無怨詛云。 當遵先朝定式矣。” 上曰: “大臣之言, 誠嘉悅。 予則不知, 而有如許事云, 拿囚內官, 蓋以此也。 先朝之不選良女, 盛德事也。 各其父母, 辛勤長養, 而一朝選取, 幽閉深宮, 則豈非不忍事耶? 今存掖庭者, 本少。 雖不能效唐宗放出之事, 其何可又爲選入耶? 當該宮奴, 令內需司現告, 移刑曹徒配也。”


4月 30日[편집]

○丁酉/右議政李觀命, 連上辭章, 上下批敦諭。

英宗至行純德英謨毅烈章義弘倫光仁敦禧體天建極聖功神化大成廣運開泰基永堯明舜哲乾健坤寧翼文宣武熙敬顯孝大王實錄卷之五終


元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戊戌/上親行朔祭于敬昭殿。


○行召對。


○以徐命九爲弼善, 李德孚爲說書, 朴師聖爲司書。


○行推鞫。


5月 2日[편집]

○己亥/忠州幼學權洺等上疏。 略曰:

雲谷書院, 卽朱夫子俎豆之所也。 辛丑以後, 鬼蜮之黨, 作爲叢藪, 行凶肆惡, 積失人心, 一夜之間, 遽失位版。 改造奉安之道, 固當仰稟朝廷, 而其時道臣尹惠敎, 不爲啓聞, 令本官改造奉安。 雖本朝儒賢賜額書院, 重修時, 自朝家, 遣禮官香祝。 況朱子改位版, 何等重禮, 而朝廷不知耶? 伏願其時道臣、主事院儒, 窮覈論罪, 位版奉安, 亦令禮官, 更議擧行。

批曰: “道臣邑倅, 誠極駭然。 令該曹査問稟處。”


○大司諫尹陽來上疏。 略曰:

輝、耉之罪, 可勝誅哉! 敢以忙急、疑惑等說, 亂人心而動國本者, 輝也, 創出嫌字, 挑成禍機, 儉、烈之獄, 恬不究治, 梁獄之說, 引而爲證, 使殿下, 危疑而幾不得保者, 耉也。 臣願亟允兩賊之啓焉。 向來誣獄所謂宮人之說, 未知其果出於鞫招, 而大行大王, 初旣以元無爲敎, 則三年請査, 齗齗不已。 逮聖上嗣服之初, 敢以父兄之讎, 外議未安等語, 招朋請對, 嘗試迫促, 有若眞有其人, 而曲爲掩覆者然。 此所以卽今臺啓, 以論啓陳疏首發者及疏頭疏下, 與請對諸人, 竄黜爲請也。 彼論啓陳疏與請對者, 則固無可原, 而至於方外疏下, 則怵威啗利, 其孰免隨衆而着名哉? 臣謂疏下多人, 一切置而不問。

批曰: “合啓靳允, 意亦有在。 疏末事, 卿言是矣。”


○掌令李倚天上疏。 略曰:

領議政鄭澔, 坐席未暖, 歸志遽決。 臣謂宜克盡誠意, 益勤敦召。 且光城府院君子孫, 最被壬寅慘禍, 闔門竄配, 至使恩賜之舊第, 不能保有。 前冬之特敎贖還, 益見我殿下思先后念舊勳之盛意。 其時該曹之防啓, 實非常情。 臣願依前下敎, 特令推還。 故領府事李頤命之就拿也, 宣傳官李昌壽, 密受凶黨之旨, 困辱驅迫, 無所不至。 縛縶隨人, 使不通水飮, 發卒路中, 控弦露刃, 擧措之凶悖, 有不忍言。 及當受命江郊之日, 渠則只當復命闕下, 而故留不去, 當門咆哮, 恣行法外, 如報私讎。 其時部官, 亦以凶黨之私人, 乃於檢屍之際, 隱避不來, 暴屍江岸, 挨過半日。 渠亦人耳, 何忍快意於已死之人, 爲媒進圖名之計哉? 臣謂其時部官、宣傳官, 竝施竄配之律。

批曰: “首相事, 可不留意? 國舅第宅事, 問于大臣稟處。 李昌壽事, 誠極駭悖, 削版, 部官, 尤極慘毒, 遠配。”


○忠州幼學李光春等上疏, 略曰:

樓巖書院, 卽先正臣宋時烈祠院, 而故相臣閔鼎重, 實配侑焉。 先正臣權尙夏, 亦嘗追陪杖屢, 留連講道。 斯文之功, 前後一揆, 允合同享。

批曰: “令該曹稟處。”


5月 3日[편집]

○庚子/淮陽府失火, 燒官舍四百餘間, 延及民家百餘戶, 死者三人, 命本道施恤典。


○行召對。 承旨李挺周奏曰: “近城之地, 尼徒廣開佛舍, 閭閻良女, 誑惑妖說, 多有削髮之弊。 宜嚴禁也。” 上曰: “儒道大行, 雖有異端, 何敢害吾道哉? 只禁女僧之往來城內。”


5月 5日[편집]

○壬寅/上祀于敬昭殿。 以端陽節也。


○右議政李觀命出仕。 上引見於進修堂, 諭之曰: “向來鋒刃之慘, 不忍提說。 今日大拜, 寔體先朝之遺意。” 觀命拜謝, 仍陳討復之大義, 縷縷數千言, 上曰: “辭嚴義正, 當留意焉。”


○以尹憲柱爲判義禁, 趙觀彬爲同義禁。


5月 6日[편집]

○癸卯/行晝講。 講《論語》畢, 知事洪致中奏曰: “方萬規疏之不出於尹鳳朝, 觀其文案, 亦可知也。 旣知其不干, 則何可棄捐乎?” 上曰: “鳳朝初甚疑之, 更思之, 鳳朝爲吏議, 有文名, 故推諉鳳朝, 則或希傅渠以生議也, 其言不足信也。” 仍命敍用。 致中曰: “國儲蕩竭, 賑廳舊有數十萬石, 今纔爲數萬石。 脫有水旱, 將何以賙濟乎? 近來米賤云, 如得數千張空名帖, 可糴累千石穀矣。” 侍讀官徐宗爕曰: “此與賣官無異。 況民不願買, 而閑丁亦多見失, 非徒無益, 反有損矣。” 上曰: “官與爵, 名雖同, 事則異。 此用於經費, 則固不可也, 賑資則有異, 只給千張可矣。”


○掌令蔡膺福, 上疏辭職。 其略曰:

臣於昨冬, 目見凶黨鴟張, 迫脅君父, 撲殺應旨之人, 故略效憂慨之忱, 而喉司誣訐, 致有護逆之敎, 臺評繼發, 而至於金東弼、金始鑌之疏, 則驅之於罔測之科。 今則直言殺身之儒, 已雪其冤, 凶鑌毒弼, 一幷見黜, 臣所陳之言, 不可曰不見施也。

上賜例批。


○景廟練主造成處所, 定於慶德宮之資政殿。 蓋禮曹因舊例請之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李倚天。】申前啓, 不允。 至趾彬絶島安置之啓, 上命竄配。【因臺啓, 不得捧傳旨。】又啓: “盛節之供, 有曰: ‘一鏡謀害東宮, 故渠等果欲除去’ 云, 則禁堂高聲喝止, 勿令謄書之說, 傳播遠邇。 日昨筵臣, 以逮囚時聽聞者, 有所陳達, 而果與傳說, 少無差異。 凡罪人之招, 雖隻字片言, 不可刪去。 況謀害東宮之言, 何等惡逆, 乃反掩諱不錄? 請令鞫廳, 考出盛節招辭, 謀害等說, 果不載錄, 則其時問郞、別刑房、都事, 幷令鞫廳, 拿覈嚴問。” 竝不允。 前啓中朴師悌、李日躋、李基聖事, 停啓。 諫院【正言成震齡。】申前啓, 不允。 至儉獄時, 訊問諸堂, 極邊遠竄之啓, 上命遠竄。【因臺啓, 不得捧傳旨。】又啓: “鏡賊之乘夜往來於妖宦家, 此是使喚者之所爲, 則其別有暗地指揮之人, 明矣。 及鏡之庭鞫也, 有或以爲等說。 其所謂或者, 必是指揮之人。 方其就刑也, 顧其子正海曰: ‘吾與竪子輩爲之, 恨之至今。’ 市人莫不聞覩。 其所謂竪子與前所謂或者, 必是指揮之人, 尤益較然。 蓋正海素有妖猾之名, 鏡與六賊, 締結陰謀之際, 渠實使喚於其間, 與其父同謀之人, 萬無不知之理。 請正海拿鞫嚴問。” 上曰: “逆鏡之事, 至今痛之, 豈欲一毫顧藉也? 拿問正海, 實有以子證父之嫌。 況鏡之爲使令云者, 適足爲他日藉口之資, 此啓勿爲也。” 前啓中, 柳重茂事, 停啓。


○大提學圈點, 四點李宜顯、李縡, 三點趙觀彬、金在魯、李秉常、尹鳳朝。


○以徐宗爕爲獻納, 李重協爲東萊府使, 李縡爲大提學, 黃龜河爲同義禁, 朴師益爲江華留守, 具鳳昌爲平安兵使。


○大司憲金有慶上疏。 略曰:

一自聖考大定斯文之是非, 失志之徒, 含毒次骨, 乘機逞凶, 誣殺舊臣, 至以建儲爲廢立, 代理爲簒奪者, 其意惟在於謀危殿下, 以絶肅廟之血嗣。 泰耉以冒嫌之言, 唱之於前, 鳳輝以疑惑之說, 和之於後, 賊鏡上變於外, 妖儉搆禍於內, 至賊虎出, 而其經營排布之狀, 彰著無餘。 殿下旣誅鏡、虎, 獨靳耉、輝, 刑政乖宜, 處分失當。 豈臣民所望於殿下者哉? 辛丑搢紳之疏, 逆節已露, 討逆之典, 不及於疏下者, 抑何故也? 金姓宮人, 始發於盛節之招, 經年臺啓, 連以宮人爲請。 尹恕敎之疏突出, 而至發供奉已久, 所愛亦愛等說, 顯有指斥之處。 其用意遣辭, 誠極叵測, 而不加究問, 還命酌處, 誠無以解中外之惑矣。 耉、輝之決不可貸, 六賊之可殺, 恕敎之可問, 殿下非不知之, 而不能斷然行之者, 誠以自己之嫌, 濫殺之戒, 先着於聖心, 義理之公, 不得爲主故也。 且念兩司所啓, 殆過數十, 而竄配安置, 尙靳允兪。 伏願殿下, 誅之竄之。 臣於壬寅在鄕時, 見過去疏章, 則權益寬之疏, 以巨魁對四凶而爲說。 渠輩常稱四大臣爲逆魁, 忽於四大臣外, 說出一巨魁。 以其文勢觀之, 則其指意之陰凶, 昭不可掩。 宜令政院, 考出正罪。 臣神精已銷, 歲月稍久, 雖未記某人之疏, 而有以撥亂反正, 贊揚先王者, 此何言也? 國朝惟稱中宗、仁祖爲反正, 則渠輩將以肅廟, 擬之於何等世, 而發此言耶? 其視師尙孽臣之語, 殆有浮焉。 亦令政院, 考出其疏, 亟施當律焉。 尹鳳朝文學才調, 士類所推, 以非罪廢斥田野, 臣竊惜之。

批曰: “所陳大義則好。 予之靳允, 亦有意。 益寬事及疏中句語事, 向時此等之言, 何可一一深治? 尹鳳朝, 已命敍用矣。”


5月 7日[편집]

○甲辰/商山郡夫人金氏卒。 金氏, 卽上之弟延齡君夫人也。 上下敎震悼, 特賜東園秘器。


○行推鞫。


○以李箕鎭爲副校理。


5月 8日[편집]

○乙巳/以李倚天爲執義, 李彙晋、李滋爲掌令, 徐宗爕爲校理, 徐命九爲獻納, 趙德隣爲弼善, 金洙爲捕盜大將。


○加吏曹判書李宜顯正憲階。 以竹冊製進勞也。


○行推鞫。


○右議政李觀命上箚, 言方今朝著草創, 人才眇然, 仍請平安監司金取魯, 隨闕內遷, 批依施。


○大司憲金有慶罷。 有慶與崔錫恒有族分, 常故避合啓。 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 以鞫坐不參, 草記請罷, 上許之。


5月 9日[편집]

○丙午/領議政鄭澔上疏。 略曰:

伏聞殿下, 以敎文中曾許添入二字之敎, 謂不敢不忍, 而終至收還。 此以鄭錫三之言爲是也。 錫三之言是, 則臣之敢言不敢言之說, 忍提不忍提之事, 傷聖上孝友之德者, 其罪大矣。 殿下於錫三, 用其言而棄其身, 於臣, 罪其言而寵其身。 從古聖王, 操刑賞而明是非之道, 豈若是舛也? 先王不幸有疾, 爲群凶所欺蔽。 伊時處分, 多非先王之本意云者, 是果有害於聖德至仁, 非臣子之所忍聞所忍提者, 而彼幸其不幸, 諱其有疾, 必欲以一番士禍, 盡歸之先王, 要自脫於誣告戕殺之罪者, 是獨忍聞而忍說耶? 以殿下聰明睿智, 寧或眩於此是彼非, 而明命旣伸, 反汗斯遽, 頻復不已, 終至迷復, 莫非言出臣口, 不能見信於君父之致, 此亦臣罪也。

批曰: “二字收還, 予豈未燭卿心, 而猶有所不忍之意也。 以此引咎, 不亦過乎?”

【史臣曰: 辛丑事變之後, 群小諱先王有疾, 以爲邦禁。 及上之嗣服也, 光佐輩以爲: ‘先王雖有疾, 爲嗣君之道, 不可訐揚幽隱。’ 每於上前, 以此爲大義理, 上不能無動於先入之說。 鄭澔、閔鎭遠等, 章奏雖懃懇, 上終以爲有所不忍, 致使擧國之人, 終不知先王之有疾。 竟致戊申凶賊之變, 光佐何以逭其罪也?】


○故領府事李頣命妻金氏上言, 略曰:

臣孫鳳祥, 逋命未及首罪。 伏見夫弟臣益命所報, 則聖上不惟不罪, 至令該曹錄用, 今則鳳祥再生矣。 天地之仁, 河海之大, 不足以喩此, 然臣何敢以恩數之夐異, 不請碪質之伏乎? 請一陳而死焉。 亡夫只有一子器之。 器之凡有二子, 而一則盲廢, 獨鳳祥可以繼嗣, 而禍作之日, 年纔十六。 器之藁葬之後, 王府收孥之報又至。 臣何畏一身之嚴誅, 不保兩世之一塊乎? 仍謂子婦曰: “此兒已離此地, 因若圖生, 則豈非天耶? 但無趙氏之僞孤, 爲之奈何? 適有家僮, 年貌彷彿鳳祥, 臣諭以代死之意, 其僮慷慨不辭, 投江而死, 鳳祥使自逃去。 乃棺歛僮屍, 經官府之剖檢, 成墓造主。 鳳祥之存亡, 一去無聞, 今年二月, 始知其生。 卽欲跟尋自首矣, 伏聞鳳祥, 已除參奉。 苟非聖上繼絶存亡之恩, 卓越百王, 安能保覆巢之卵於天地之間耶? 玆敢悉暴事狀, 席藁俟誅。

上敎曰: “今觀金氏上言, 不覺愴然。 家僮之以命代主, 實前古罕有之事。 玆遣中官, 勿待命事傳諭, 家僮之爲主捨命, 亦爲考例褒賞。” 上引見鳳祥於進修堂, 諭之曰: “領府事爲國丹衷, 予已知之。 向來鋒刃之餘, 謂無血屬, 頃見爾從祖之疏, 始知爾生存。 此實近來稀有之事。 欲知顚末, 故引見矣。” 鳳祥悉陳當初禍難中逃竄之狀, 上曰: “庚子年, 見爾祖, 六年之後, 今又見爾, 如見爾祖”, 慰諭縷縷。

【史臣曰: 鳳祥之逃, 命也。 凶黨疑其僞死, 森之譏捕, 幾遍湖嶺, 而終不能尋跡, 豈非天耶? 家僮之以死代主, 實亘萬古卓立之節, 豈末世一僮奴之所易辦哉? 或曰: ‘其時鳳祥家奴, 年貌略類鳳祥者, 適死其家, 仍謂鳳祥溺死, 遂治喪成殯’ 云。】


5月 10日[편집]

○丁未/以金取魯爲大司憲, 金興慶爲刑曹判書, 金在魯爲禮曹參判, 李喬岳、李鳳翼爲承旨。


5月 11日[편집]

○戊申/承旨朴致遠奏曰: “金濟謙則已爲贈職, 而李勉之、述之兄弟, 以大臣之子, 皆冤死, 金時泰之冤死, 與白時耉、李尙一也, 獨未蒙贈職之恩。” 上曰: “似難續續爲之, 令該府, 別單書入。”


○焚壬寅僞勳原從錄券、會盟錄及虎龍所受敎書畫像軸。 其在僞勳嫡長家者, 幷令京外, 雜燒之。


○行晝講。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頃者冬至副使李夏源, 以彼國方撰《明史》, 我國宗系之被誣, 明朝雖已釐正, 今此修史時, 或有如前被誣之慮, 迨其未及成書, 宜預請辨誣云, 仍有稟處之敎, 而臣竊伏念, 昔在神宗時, 我國累煩使价, 僅得昭雪, 至有頒示《會典》之擧。 今聞《明史》撰修, 則如前被誣, 不無其慮, 而史事未訖之前, 遽爲請見, 不無遭嘖言之慮。且《會典》中, 旣已釐正, 則今此修史者, 似必援據《會典》。 設或不然, 神宗朝, 我國累煩呼籲之事, 必爲載錄於新史。 此款旣載, 則宗系辨誣, 自在其中, 似不必過慮。 待其成書, 果有被誣之事, 則更請辨誣可也。” 上曰: “事係莫重, 故使之稟處, 而旣載於《會典》, 今雖修史, 豈有他慮? 徑先請見, 似爲不可。 此後使行時, 詳探其成史與否宜矣。”


○命備局, 行會諸道, 各邑身布舊糴未收之最多者一年條, 幷令蕩減。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至泰耉孥籍之啓, 上曰: “辛丑年間, 彼人有意外之言。 設令其時廷臣, 不能揮却, 予豈出見? 泰耉乃急急投疏, 有若譖間者然。 然此則予豈掛念? 至於虎賊上變後, 終始按獄者泰耉也。 金夢祥之事, 則曰: ‘犯上不道, 浮於儉賊’, 必欲殺之。 虎賊變書, 非此招之比, 而如得奇貨, 鍜錬成獄。 予於其時, 已見其不公矣。 且予不忍見善類之屠戮, 上辭疏, 予又以因予事粧成獄事, 不忍安視之意, 言及於渠。 渠若有心腸, 似當緩其獄, 而終必搆成而後已。 其辛丑箚子、北門潛入, 在渠不可謂之大罪, 追奪官爵。”【因臺啓, 不得捧傳旨。】。


○諫院【大司諫尹陽來、司諫洪龍祚、正言成震齡ㆍ尹心衡。】申前啓, 不允。 至六賊正刑之啓, 命加棘。【因臺啓, 不得捧傳旨。】至李森圍籬安置之啓, 命遠竄。【因臺啓, 不得捧傳旨。】 李明彦事, 儉獄時諸堂事, 幷停啓。 憲府【執義李倚天、掌令李彙晋ㆍ李滋。】申前啓, 不允。 南泰徴、李汝迪事, 依啓, 李普昱事, 命與李基聖, 一體遠竄。 又啓曰: “李師尙, 立身之初, 已爲名義之罪人。 以其身之見棄於先朝, 以其子之見拔於賊科, 敢懷怨國讎君之心, 凡所以吠日射天之計, 無不攘臂而擔當。 頃年一疏, 至擧昏朝之時, 敢擬寧考之聖世, 白望告謀害東宮之賊, 則挺身入對, 狙擊請覈之老臣, 以絶保護之路。 向者大臣聯箚, 不過請遵丁酉舊例, 而至謂簒奪, 必加以慘刑極律, 且移書賊鏡, 先除大臣。 旣爲先除, 則後所欲爲, 的然可知。 鏡旣伏法, 則此賊豈有獨逭之理? 請師尙亟正邦刑。” 不允。 又啓曰: “訓錬大將李鳳祥, 向在凶黨柄用之日, 已招附麗之誚, 及今朝著淸明之時, 又多陰巧之迹。 爛用軍府之財, 遍遺罪謫之凶徒, 戎垣重務, 漫不知爲何事。 都監將不免爲廢局, 請李鳳祥罷職不敍。” 不允。 又啓曰: “捕盜大將金洙, 身爲帥臣, 招接謫去之內侍, 至於屛人私語。 況其意實在於承望賊森之意, 請金洙罷職。” 依啓。 又啓曰: “黃海兵使趙脩之不合閫任, 擧世所知。 及授本職, 濫費軍需, 遍問凶徒之在謫者, 其他貪虐之狀, 不一而足。 請趙脩罷職。” 不允。 又啓曰: “慶尙左兵使具後翼, 以貪虐爲事, 駄載絡繹, 廣占田園。 幕裨夤緣作奸, 衙客任自用棍, 一營軍卒, 無以支堪。 請具後翼罷職。” 不允。 又啓曰: “江界府使崔必蕃, 勒捧科外貂蔘, 駄送京中, 去處不明, 人多致疑。 請崔必蕃罷職。” 不允。


○持平林桂國上疏。 略曰:

泰億所謂, 初不干涉於敎文云者, 實是欺誣之甚矣。 夫敎文, 事體嚴重, 雖曾經主文者, 必爲輪示點竄, 規例則然。 渠以當日主文之人, 萬無不知之理。 敎文中數句語, 何等凶悖? 渠若有一分事殿下之心, 則何敢諉諸有嫌, 視若尋常, 默無一言乎? 渠又謂以從兄事, 不與相交云者, 尤極誣罔。 壬寅八月十三日請對, 是豈人情之所可忍者, 而公議可見之說, 至發於賊鏡之口。 況且壬寅以後, 盃酒團欒, 詩句酬唱, 有嫌者固如是乎? 至若賊輝之罪, 覆載難容, 殿下擢置輔相之任, 至比負圖之漢臣, 其有累於始初之政, 當如何哉?

賜例批。


○京畿暗行御史李挺膺復命。 敎曰: “坡州牧使鄭來周、陰竹縣監姜一珪, 治績俱可嘉, 在任者特爲加資仍任, 已遞者, 特除三品守令。 楊根郡守沈世俊、南陽前府使尹植, 先罷其職, 拿覈勘律, 其薦主, 亦罷其職。” 因李挺膺之書啓, 有是命。


○持平尹焜上疏, 略曰:

臣師先正臣權尙夏, 乙未一疏, 明斯道闢邪說。 彼拯之黨, 深懷怨毒, 醜詆罔極, 而至於致雲之誣, 則其窮凶絶悖, 直一變書。 何幸聖明, 首賜昭洗, 而一邊追加尊尙於臣師, 一邊曲加容護於致雲, 請竄之啓, 累朔靳允。 殿下之所以崇報臣師者, 終不免爲不能誠實之科也。”

批曰: “申致雲事, 予意有在也。”


5月 12日[편집]

○己酉/行晝講。


○政院以儉獄時禁堂姜鋧、李肇、李台佐遠竄傳旨捧入, 上下敎曰: “竝竄衰麻之人, 非聖人哀有喪之意。 李台佐勿配, 只削職。”承旨李喬岳等, 力請反汗, 上不從。


○行推鞫。


○以李載恒爲捕盜大將。


5月 13日[편집]

○庚戌/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執義李倚天、掌令李彙晋ㆍ李滋。】申前啓, 不允。 李鳳祥事, 只令遞差, 李普昱事, 停啓。


○諫院【大司諫尹陽來、司諫洪龍祚、正言尹心衡。】申前啓不允。 李森事停啓。 又啓曰: “辛丑聽政命下之後, 不逞之徒, 凶言悖說, 至於權珪而極矣。 先王靜攝之中, 特命代理者, 實遵肅廟朝已行之例, 則有何危亡之禍, 迫在呼吸, 而珪之疏有曰: ‘皇天豈欲危亡我國家, 祖宗豈不眷顧我宗祊?’ 恐動危脅, 無少顧忌。 又以爲: ‘殿下雖曰是予本意, 殿下之非本意, 一國之所知云云。’ 噫嘻痛矣! 先王十行諄切之敎, 渠以爲孰使而孰爲之耶? 此與鳳輝, 自今以後, 斷自宸衷之說, 一串貫來。 使珪尙在, 當伏刑章, 而惜其死於牖下, 反爲凶黨之所來贈, 輿情憤鬱。 請權珪追奪官爵。” 上不允。


○上引見大臣、備堂。


○始定田結私用之守令, 限年禁錮法。【十結以上五年, 百結以上十年。】從左議政閔鎭遠之言也。


○命永柔縣武侯廟, 依書院免稅例, 劃給屯田三結。 廟卽宣廟朝命建者, 而肅廟又以岳武穆追配, 仍給田民。 至是, 右議政李觀命, 白其事, 上遂有是命。


○命賜贈領議政申銋謚。 銋, 當壬寅誣獄, 以九十篤老之人, 上疏乞保東宮, 遂被竄囚絶海。 及夫新化之初, 首膺召命, 纔渡重溟, 遽以訃聞, 上特加愍憐, 贈上公職。 至是, 右議政李觀命, 奏請不待諡狀賜謚, 上許之。


○三司申前合啓。 至鳳輝事, 上命依當初擬律削黜。 至光佐事, 上曰: “今日處分大定之後, 烏得無罪? 特罷其職。”至泰億事, 上曰: “趙判府事被禍之後, 戕殺至親之人, 與之同仕, 可謂無義。 一體罷職。” 至錫恒事, 上曰: “鍜錬鞫獄, 皆其所爲也。 與泰耉, 一體追奪。 餘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成震齡、尹心衡。】申前啓, 不允。 權珪事, 依啓。 又啓曰: “前黃海監司金始煥, 本以向來凶黨, 濫授藩任, 專以虐民肥己爲事, 就列邑逐年支勑數目中, 强分實用濫用之數, 勒令還徵, 駄送其家。 故參判李德英之按察本道也, 蕩減舊債, 只捧什一之利, 民賴其惠, 始煥更徵其已蕩減之債, 鞭撻狼藉, 邑里殆空。 所徵錢潛授營商, 貿鹽販賣, 輸納本家, 怨聲載路, 無不欲食其肉。 請金始煥拿囚嚴査, 特施重律。” 不允。 是日, 大臣、三司, 以亟允臺啓, 齊聲仰請, 上固拒不從。


○以趙彦臣爲承旨, 張鵬翼爲訓鍊大將, 擢副提學李秉常爲工曹判書, 司諫洪龍祚爲承旨。


○命以戶曹參判黃一夏、前參判許沇陞資憲階。 蓋年過八十, 例當陞資, 而該曹不得循例下批, 故左議政閔鎭遠請之也。


○右議政李觀命上箚, 略曰:

敎文中違豫二字, 始許添入, 終命刪去, 臣不勝惶惑憂歎。 夫疾病之來, 聖人所不免, 而疾病之中, 雖聖人, 亦有所不能省記者。 故孔子疾病, 不識子路之以門人, 爲家臣, 豈有一毫貽累於大聖之德哉? 且武王有疾, 周公不諱於告先王之文, 乃曰: “元孫某, 遘厲虐疾。” 違豫二字, 豈有可諱之義哉? 今臣等, 必欲書違豫二字者, 蓋欲彰明先王之盛德至仁, 不幸有疾, 乃爲此凶徒從中掩翳, 恣行胸臆也; 凶黨之必欲去違豫二字者, 蓋欲遮渠輩, 乘時擅弄之迹, 而當日之許多處分, 盡歸之於先王也。 況復琬琰大訓, 卽寧考之手札, 而先王之躬受者也, 鏡、虎凶言, 乃東朝之極誣, 而殿下之惡名也。 以先王至仁盛德, 苟非違豫之時, 豈不驚痛嚴討, 而反爲欺蔽之說所掩耶? 今必曰, 先王盛德, 卓越百王, 率寧王志事, 罔敢或撓, 克孝克友, 人不敢有間, 而不幸違豫, 群凶乘機, 宦妾肆行, 凡所以變亂典章, 釀成禍變者, 俱非先王之所知, 然後先王本然之德, 光潔無瑕矣。 若曰, 先王無違豫之候, 而爲群凶之所欺蔽, 以肅廟遺訓, 謂非本意, 而變更之, 以誣逼二聖之惡言, 謂不驚痛而置之云爾, 則是竝與先王至聖至明本然之德而掩晦之也。 是欲諱先王之疾者, 反揚先王之累。 未知殿下, 欲諱其疾而累其德耶? 不諱其疾而明其德耶? 且錫三輩之以添入違豫字, 目之以綱常之罪, 而反用其言, 卽收成命, 是殿下今日廷臣, 盡歸於綱常之罪也。 旣知爲綱常之罪, 則不卽嚴斥, 姑假涵容者, 大聖人至誠待下之道, 恐不當如是也。 試以近日討復言之, 泰耉倡之, 鳳輝繼之, 其餘兩凶, 皆居三事之列, 凶謀秘計, 前後一套, 皆出於敲撼儲位, 危亂國家, 而殿下徒以事關己巳, 必欲終始曲貸, 臺啓所論, 一味靳許, 其强而從之者, 不成律名, 罪在罔赦者, 或流竄而止, 削黜而止。 鞫獄事體, 何等重大, 而或究覈未了, 遽命全釋, 或已經承款, 徑加酌處? 若是則初何必設鞫究問也? 未知殿下此擧, 出於公耶? 出於私耶?

批曰: “添入一節, 予豈不知相臣之意哉? 還收之命, 意有在焉。 合啓事及臺啓事, 已諭於筵席矣。”


○持平林柱國上疏。 略曰:

恭惟我先大王, 深軫宗社之大計, 仰體聖考之遺意, 上稟慈聖, 斷自宸衷, 乃以三百年艱大之業, 投遺我殿下。 此誠祖宗之徽規, 而一種陰凶之輩, 潛懷不悅之心, 必欲危逼我殿下, 謀害我殿下, 汚之以難洗之名, 置之於黯黮之地, 而殿下不思痛辨, 不欲昭雪, 絲綸之間, 略示幾微, 而處分終歸苟且, 臣僚之言, 非不領會, 而懲討終不嚴正, 泄泄伈伈, 苟度時月。 噫嘻! 殿下, 若於履端之初, 特降明旨, 先鞫鏡、虎兩賊, 究其誣罔謀害之狀, 而和應譸張之流, 一體正罪, 使八路之人, 洞然知先王與殿下授受之正, 則豈不光明正大, 而乃反依違不斷, 故泰億、明彦輩, 窺揣淺深, 反爲脅持恐動之計, 門生天子之說, 或發於筵席, 援立、擁立等說, 或騰於章牘, 肆然面謾, 略無顧忌, 臣愚死罪以爲, 此無非殿下自取而然也。 噫! 諸臣之酷被屠戮者, 以其定策之大計也, 群凶之肆行慘毒者, 以其謀害之餘意也。 誣獄本末, 考其歸趣, 則莫非兆朕於聖躬, 而今之伸雪者, 只是群下之冤死而已, 獨殿下之誣, 自如也。 今日擧措, 國乘書之。 野史記之, 時移事去之後, 後之觀者, 若一毫致疑於其間, 當此之時, 今日君臣上下, 雖欲沫血卞暴, 安可得也? 臣竊伏覵殿下, 英銳太露, 而剛毅有所不足, 寬仁有裕, 而嚴厲有所未盡。 精思博識, 睿學非不高矣, 而見理猶有所未明, 公聽竝觀, 聖意非不美矣, 而處心猶有所未純者, 有以辨聖誣爲言者, 則輒以事關自已爲嫌, 有以討國賊爲請者, 則輒以只誅元惡爲敎。 然則漢昭, 何以誅上官也, 《春秋》, 何以治黨與耶? 藉令事關自己, 只誅元惡, 爲今日十分道理, 臣未知殿下之關自已者何事, 殿下之誅元惡者誰耶? 人主一身, 爲神人之所托, 則自己二字, 初非可論, 鏡、虎兩賊, 爲凶逆指使, 則元惡之稱, 自有其人。 不審殿下, 何所據而發此言耶? 嗚呼! 伺候於人主之動靜, 熒惑於人主之視聽者, 自是宵人之伎倆, 而效其便侫之態, 濟以疑亂之計者, 至於向日錫三輩而極矣。 噫! 天下之義理無窮, 人心之見解各異。 若使此輩, 平心論說, 務歸至當, 則夫誰曰不可, 而乃反以綱常爲言者, 是何心腸? 足見其本態之呈露也。 然此何足責也? 獨惜乎殿下, 執德不固, 處分顚倒, 一日之內, 三變聖敎。 其所取證, 不過漢祖之銷刻, 而且以今日之大臣, 比之於幾敗事之一辯士。 聖明此敎, 己未免失着, 而大臣之率爾請對, 終無一言之明卞者, 抑何哉? 殿下於絲綸之間, 繁複太甚, 引喩之言, 率多牽合之歸, 奬諭之言, 頗欠謹嚴之體。 姑取其最著者言之, 霍光, 漢之忠臣, 而至比於謀危殿下之逆, 魏徵, 唐之良臣, 而遽擬於罪關宗社之賊, 殿下之知霍、魏兩人, 何如是卑薄也? 王言一播, 非但四方之傳誦, 史筆信書, 永爲萬代之監示, 則其爲聖德之累, 莫此爲甚。 夫子所謂一言而表邦者, 不幸復見於今日也。

批曰: “慨時進言, 深庸嘉之。 靳允臺啓者, 意所有在。 爾須平心徐究。”

【史臣曰: 虎龍變書, 精神所注, 專在於誣害儲君也。 白望從獄中上變, 告虎龍凶誣, 卽泰耉、一鏡輩, 謀害東宮之計云, 而耉、鏡輩, 暫時待命, 旋卽按獄。 錫恒又以事關東宮, 勿書獄案爲請, 至出朝報, 播示八方, 有若眞有可誣之端, 疑亂聽聞。 於是, 其黨胥動凶言, 以誑惑一世, 雖名以老論者, 泛稱誣獄而已, 實不知裏面事, 及夫虎龍兄時龍之就鞫納供也, 以爲虎龍被嗾上變, 而觀望於使行成否云。 此所以聞使行竣事, 而翼日發告也。 苟知其眞有大、小急手, 則是何等危逆, 而不卽發告, 遲待使行之成否, 有所觀望乎? 此可見三手之目, 全是誣捏, 而只出於謀害儲宮之計者, 明白無疑, 而況建儲前後, 宦妾輩百般誣害之狀, 又詳於孫荊佐之招。 乙巳初當國諸臣, 若能明言虎龍上變之專誣儲宮, 而究治參鞫鍛錬之堂郞, 一翻誣案, 削其僞勳僞科, 則吾君罔極之誣, 可以痛雪, 而大臣以下, 冤死人爵謚, 不待復而自復。 當時士類, 非無此論, 而一隊諸公, 皆以四大臣伸雪爲急, 蓋以爲伸雪諸臣之冤, 則君誣之辨, 自在其中也。 然夫旣曰君上受誣, 則此綱常之大變也。 天下萬事, 孰有急於此者, 而反以伸雪大臣, 爲第一義, 輕重倒置, 顧何以格上聽而服衆心哉? 所以纔雪旋仍, 義理晦塞, 至於逆變之作, 而國之不亡幸矣。】


5月 14日[편집]

○辛亥/以尹憲柱爲平安監司。


5月 15日[편집]

○壬子/上行召對。 承旨洪龍祚奏曰: “近來贓法不嚴, 人不知畏。 臣謫居北道, 備知前兵使李遂良貪汚之狀。 其時北評事趙翼命 陳疏請罪, 卽胡馬買取事及邊將殿最與私人封進事也。 又以狐白裘, 求請於邑鎭事, 入於繡啓, 未及査覈, 因赦蒙放。 且以北關親騎衛試射賞格, 遂良太半不給, 取用餘數, 且遂良六月就拿, 而秋後當捧之耗穀, 預爲書塡於重記, 此亦不法之大者。 宜嚴覈科罪, 以解北人之冤。” 上命拿問。


○行推鞫。


5月 16日[편집]

○癸丑/大司諫尹陽來上疏, 略曰:

大司憲金有慶, 連次違牌, 雖似避事, 草記請罷, 待之若微官, 竊爲朝廷事面惜之也。 論議色目, 爲世膏肓。 今日急務, 惟當一反前轍, 務歸蕩平, 而日昨二將三弁之啓, 終未擺脫於此臼。 至於李鳳祥, 決非陰巧之人, 具後翼, 素有簡約之稱, 而一筆句斷, 擯斥爲事, 豈不大可憂哉?

又言:

繡衣書啓, 貶者未必盡廢, 褒者未必盡用, 奸贓狼藉者, 或因赦而釋之, 或暫配而宥之, 何所懲勸? 宜令兩銓, 十許年來諸道繡啓中, 以貪虐爲目者, 一切禁錮, 遇赦勿論。

批曰: “金有慶事, 卿言是矣。 已特收敍。 至於府啓, 予嘗慨世之未脫時習也。 疏末所陳, 亦甚得宜。”

【史臣曰: 初, 陽來與光佐, 同爲燕行, 情眷頗厚, 及爲大諫, 不欲參合啓。 又恐爲士論所棄, 急投一疏, 略陳討復之義, 只擧耉、輝, 不及光佐, 人皆言之。 至是, 無端以二將、三弁事, 果爲沮戲大事, 用心可謂巧矣。】


○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聯箚, 略曰:

宰相有過, 臺諫論之, 臺諫有過, 宰相紏之, 臺諫之論大臣, 至請流竄誅殛, 則大臣之紏臺諫, 獨不可以啓罷乎? 臣等之頃日草記請罷, 事體比箚尤重。 其所謂爲事面惜之云者, 未知其何說也? 聖敎每以向來群奸之憯毒, 初出於黨論, 以蕩平二字, 累勤敎諭, 臣恐此敎, 大有傷於名敎矣。 凶徒與善類相背, 初雖出於黨論, 及其末流, 謀危宗社, 罪犯惡逆, 則直當以治逆治之。 寧可以黨論視之乎? 蕩平云者, 秉心至公, 一循天理之謂, 不事以雜糅賢邪, 爲蕩平之道。 今陽來, 心懷顧瞻之情, 欲售疑亂之計, 遽以論議色目, 務歸蕩平等語, 深中殿下之意, 其爲計, 不但在於避事而已。 彼憲府諸弁之啓, 於諫院何關, 費力分疏, 必欲起鬧於臺閣? 旣知巨慝之當去, 而不欲與諸臺同事者, 抑何意也? 想其白首窮荒, 志氣摧剝, 左右顧畏, 作意規避之致。 渠則不足恤, 或恐義理愈晦, 倫常日斁。 惟殿下, 毋撓於遜志之語, 略加譴責焉。

批曰: “請罷都憲, 深得三事之體, 何必引咎? 箚末所陳, 好矣。”


○執義李倚天、掌令李滋, 引避啓曰:

“臣等頃以請對討逆之由, 通議於陽來, 則多般稱托, 迫而後入, 又以伏閤之意發簡, 則兩日往復, 終不書謹悉。 今忽投疏, 以二將、三弁之啓, 歸之於論議色目, 隱然比之於禍心誣獄, 乃拈出其陰結凶森, 賂通賊耉之李鳳祥, 結姻賊鏡, 黷貨潛賂之具後翼, 費辭伸救, 敢於伏閤簡發之日, 必欲擊逐臣等, 沮戲大論者, 豈非常情之外哉? 陽來以光佐親友, 欲爲光佐, 死無所辭。 向日專對大臣之被極刑也, 陽來之獨能免禍者, 實藉光佐之力, 故頃者一疏, 獨拈耉、輝兩賊而論之者, 蓋出於陰示區別之意, 故爲此敲撼之計, 沮敗方張之公議, 而自不覺溺私恩而忘君讎。

批曰: “因一時之所激, 深詆未明之咎, 非美氣像也。” 持平林柱國ㆍ尹焜、掌令李彙晋, 亦以此引避, 幷批勿辭。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行晝講。 侍讀官徐宗爕白上曰: “故判書金昌協, 自己巳後, 引義自靖, 退處林泉。 學問縝密, 見識明透, 先朝之所禮遇, 士林之所宗仰, 以謙挹之意, 身沒而不令請謚, 不可無褒奬之道矣。” 上命依李喜朝例, 不待諡狀賜謚。 侍讀官李箕鎭曰: “前副學權忭之恬退, 有關風敎。 且苦心淸節, 曾蒙肅廟朝恩褒, 而尙未陞品矣。” 上曰: “年幾八十, 且有先朝恩褒, 特爲加資。”


○以尹鳳朝爲副提學, 李箕鎭爲吏曹正郞, 宋必恒爲司諫, 李秉常爲右參贊, 元百揆爲全羅左水使。


○命驪善君壆、興海副守爟加資。 蓋宗簿考講時, 連五次居首者, 加資有例故也。


5月 17日[편집]

○甲寅/上行晝講, 講《論語》。 至哀矜勿喜之文, 敎曰: “今日適見秋曹覆奏, 諸道强盜, 其數夥然。 好生惡死, 人誰不欲, 而或困於官長, 或苦於身役, 有此不忍之擧, 究其本則可矜也。 又觀囚徒, 時囚之數, 亦多。 其中負犯甚重者, 滯枉未伸者, 從輕重速處, 俾勿滯囚, 仍以此敎, 領示八道及兩都。”


○行夕講。


○以趙觀彬爲戶曹參判, 沈宅賢爲知義禁, 金鎭商爲修撰, 朴弼賢爲說書。


○諫院【正言成震齡、尹心衡。】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大司諫尹陽來, 當大論方張之日, 遽因微細之端, 投進一疏, 使諸臺, 相繼引避, 大起紛鬧, 懲討之典, 漸至稽緩。 執跡而論, 終未免沮敗大事之歸。 且禍心誣獄等說, 下語不審, 宜罷職。” 不允。


○左議政閔鎭遠, 上箚引咎, 又曰: “人臣情態之最可惡者, 莫如逢迎上意, 以濟其私。 尹陽來, 官以諫名, 而乃敢經營揣摩, 投合聖心。 彼五弁之被彈, 何與於黨論, 而遽發蕩平黨論之語, 欲望殿下喜聞其語, 而致疑憲臣, 賭得殿下之寵幸, 沮敗將發之大論? 殿下乃反奬許, 臣竊惜之。” 批曰: “日昨箚批, 已諭予意。”


○右議政李觀命, 上箚引咎, 又曰:

一種顧瞻之輩, 敢與大論抗衡, 百出沮戲, 故臣等不任憂慨, 相議啓罷。 今者尹陽來, 外托論事, 內售其私, 隱然以向日凶黨之謀危宗社者, 竝與今日討復之義, 而同歸於黨議。 以殿下之聰明, 豈不覰破其情狀, 而先以蕩平之意, 着在聖念, 故驟見而徑信之。 今之議者, 皆以沮戲大論, 爲其罪案, 而臣則以爲疑亂聖聰之罪, 不可不誅也。

批曰: “日昨箚批, 已諭予意。”


○修撰趙德隣上疏, 陳勉聖學, 輔東宮之道, 上優批嘉納。


○慶尙道慶州儒生蔡命寶等上疏, 言:

本邑先正臣宋時烈影堂, 粤在壬寅, 爲凶黨所毁撤。 蓋其時, 己巳餘孽權世恒, 尹是州, 其徒洪尙賓, 宰隣邑, 陰嗾道內鬼蜮之類, 而權潗、崔鳳等百餘人, 受其指揮, 必欲毁破院宇而後已。 本州章甫, 目見斯文之慘阨, 不顧一身之禍福, 拒之以義, 守之以誠, 則世恒遂發吏卒, 搜捕臣等五十餘人, 枷鎖囚繫, 又發烟戶軍丁及僧徒千餘名, 突入廟宇, 一時毁撤, 先正妥靈之所, 蕩爲荒墟。 其擧措之駭悖, 景色之愁慘, 有未忍言。 至於影簇, 萬端汚辱, 又欲裂破而燒火。 韓是愈、韓興愈等, 呈文官府, 捨死力爭, 則世恒怒其守正, 恃其威勢, 直加酷杖, 備極慘毒, 係累迫脅, 靡有紀極, 淫刑之下, 終不能保其軀命, 而是愈遂死焉。 儒宮之厄, 士類之禍, 古今以來, 寧有是哉? 恒也旣施追奪, 則賓也獨可以倖逭乎? 至於首倡儒生 嚴刑遠配之敎, 不啻嚴截, 則監司權以鎭, 以先正之外孫, 延拖屢月, 亦無懲治之擧。 請尙賓與世恒, 一體勘律, 其首倡諸生, 亦依前敎刑配焉。

批曰: “尙賓所爲, 誠極駭然, 特施削黜之典, 首倡儒生, 査出刑配。”


○命蕩滌朝官之入於越等者。 時, 遭劾棄官之類, 多至百餘人, 皆以越等有拘。 蓋越等之人, 先授京職, 準其月限, 然後方擬於守令望, 以是擬差之際, 拘礙窘艱。 吏曹判書李宜顯, 因舊例陳達, 故有是命。


○大提學李縡, 上疏辭職, 賜例批。


○行庭鞫。 以罪人就商就拿故也。


5月 18日[편집]

○乙卯/行晝講。


○上召見京畿監司兪命弘、禮曹參議安重弼, 問懿陵垓子定界之步數, 對曰: “定界始以五百步定式矣, 今鑿垓處, 只是三百步。 若加定二百步, 以準五百步之限, 則民田多入其內, 事甚難處, 主峰後托鑿垓, 傷破亦爲未安。 以掌苑署栗園下邊定界, 則似爲得宜。” 上曰: “垓子定界時, 不欲多犯民田之意, 實出於仰體先朝恤民之盛德也。 栗園旣是公田, 則異於私田, 宜以此定限也。”


○行庭鞫。


○上召見庭鞫大臣及金吾諸堂。 左議政閔鎭遠曰: “罪人廷玉, 猶未快服, 援引尹就商, 而就商終始發明, 極爲凶獰。” 上曰: “廷玉招辭, 以何語爲證父之嫌云耶?” 鎭遠曰: “其父在時, 謀議之事, 渠則全然不知, 其弟廷紳皆知之云, 而欲問廷紳, 則不無證嫌矣。” 上曰: “廷玉處, 見就商事, 更爲訊問, 而廷紳有證父之嫌, 宜勿問也。” 鎭遠曰: “就商三招後, 當直加刑訊也。” 上曰: “就商年踰七十。 古者鞫體, 年七十者, 何以處之?” 判義禁洪致中曰: “禁府罪人, 則年七十除刑, 是古例也, 鞫廳罪人, 則元無七十除刑之例。 且廷玉之招云: ‘就商之謀議凶計, 聞之於尙儉’ 云, 而今旣無可問之處, 依例刑訊宜矣。” 同義禁張鵬翼曰: “以閭巷間所聞言之, 則就商之謀議凶計, 狼藉難掩。 豈可拘於年老而有所顧藉之理乎?” 鎭遠曰: “就商因巫女, 締結宮人禱祝之說, 狼藉。 辛丑七月間, 臺啓請刑, 而特爲除刑放送, 人多疑惑, 故小臣陳達還囚矣, 又下敎放釋, 其後惶恐不敢更達矣。 今以廷玉之招觀之, 就商爲訓將, 元徽爲平兵, 其綢繆謀議之狀, 昭不可掩。 且考律文, 則交通宦侍者斬。 以此論之, 雖直爲勘律, 似無不可矣。” 上曰: “就商之招, 初不成說, 故曾有所判付矣。” 右議政李觀命曰: “趙嗣基, 年踰七十, 而致斃杖下, 吳始壽、尹鐫, 皆不取招, 直爲賜死。 不可以年老, 有拘於獄體也, 明矣。” 上曰: “刑訊可也。” 仍敎曰: “廷玉始以元一瑞、睦天任爲援引, 今以沈檀、李森、一鏡爲言, 何也? 向者妖儉、有道招辭中, 至發多人, 而至於檀、森, 則無同謀之語, 而綢繆密議者, 只爲換局事, 此不無致疑於其間也。” 鎭遠曰: “沈檀、李森, 俱是指目者, 而今出於廷玉之招, 且有鏡、儉家逢見之語, 則其聚會謀凶之狀, 明白無疑矣。 檀、森與就商, 一體拿鞫宜矣。” 上曰: “就商則已出宇寬之招, 又出廷玉之招。 檀則只出廷玉之招, 而謂逢見於一鏡家。 檀之罪, 似與就商差別矣。” 鎭遠曰: “檀亦出於宇寬之招矣。” 致中曰: “檀、森, 旣交通妖宦, 則非惡逆而何?” 觀命曰: “檀、森不可不拿鞫也。” 上曰: “非不知檀、森之可鞫, 而檀老昏疲殘, 似非首倡之人, 只聽一鏡之指嗾而然也。 以當初往來之說觀之, 錫恒先爲相, 檀繼爲相云者, 莫非鏡、儉輩煽動之言也。 檀旣入於耆社, 難施刑訊。 拿來之後, 則酌處爲難, 姑不欲鞫問矣。” 鎭遠、觀命曰: “李森可鞫問矣。” 上許之。 仍敎曰: “就商事絶痛, 故命設庭鞫, 而李森拿來間, 庭鞫姑罷, 自明日移設於本府。”


○掌令李彙晋啓曰: “沈檀交通鏡、儉之狀, 萬目之所共睹。 一番鞫問, 不可但已, 而終不允可, 竊爲慨然。 檀之罪惡, 如彼顯著, 而又出廷玉之招, 有何顧藉乎? 請沈檀, 亟令鞫廳, 拿覈正罪。” 不允。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尹陽來事, 依啓。


○校理洪鉉輔上疏, 略曰:

臣於前執義李倚天坐罷事, 有慨然者。 如倚天敢言之風, 但當奬詡扶植之不暇, 一違召命, 遽下例罷, 豈不有歉於大聖人容諫之德也哉? 伏願優容直臣, 開張言路。

批曰: “李倚天事, 爾言是矣。 特敍焉。”


○持平林柱國上疏, 略曰:

尹陽來倡爲邪說, 投疏嘗試, 知殿下之所惡, 在於朋黨, 殿下之所務, 主於蕩平, 而禍心誣獄, 卽殿下之所深懲創者, 貪官汚吏, 亦殿下之所欲嚴治者, 則首以議論色目之說, 以中殿下之所惡, 務歸蕩平之言, 以悅殿下之心, 禍心誣獄之語, 以驚動殿下之聽, 貪官汚吏之事, 以迎合殿下之志。 噫! 經營揣摩, 逢迎君心, 卽婦寺輩所爲, 豈料淸朝臺閣之上, 有此側媚不正之習也? 此諫臣所以特發請罪之啓者也, 而殿下偏主先入, 罷職薄罰, 猶且靳允。 兩大臣之箚請譴責, 辭嚴義正, 足破宵小之膽, 而殿下不惟不從, 乃反顯示依違之旨。 殿下何惜乎一便佞之臣, 而竝與體國之大臣, 而待之太薄耶? 至若前執義臣李倚天, 惟以辨君誣討國賊爲任, 禍福二字, 斷置身外, 顧其志節, 亦足可尙, 而遽因一事之不當上心, 摧壓之不足, 斥退之無難。 噫! 陽來擊逐臺閣之計售矣, 幾何其不售敲撼鼎席之謀哉?

批曰: “所陳深庸嘉之。 李倚天事, 已諭於儒臣之批矣。”


5月 19日[편집]

○丙辰/行召對。 參贊官洪龍祚曰: “尹陽來誠爲誤着, 兩大臣箚語, 實出憂世之意。 殿下不斥陽來, 恐非待大臣之道。” 上然之。


5月 20日[편집]

○丁巳/上召見全羅監司金祖澤, 諭遣之。


○敎曰: “日昨大臣箚批, 因慨世, 未及奬諭, 承旨洪龍祚, 無隱直陳格君心之非, 特賜虎皮, 以示予嘉納自省之意。”


○命罷慶尙監司申昉職。 昉之父聖夏, 曾參虎賊錄勳時盟祭, 諫長鄭亨益論之。 昉以此撕捱, 終不膺命, 至是特罷之。


○以李箕翊爲大司諫, 徐命九爲執義, 李倚天爲獻納, 申魯爲兼說書, 金興慶爲知經筵, 李縡爲同經筵, 權忭爲兵曹參判, 黃一夏爲工曹判書, 趙榮福爲慶尙監司。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閔鎭遠曰: “尹陽來蕩平之疏, 漸不可長。 隄防之道, 不可不嚴。” 右議政李觀命曰: “洪範之道, 在於建極, 而薰蕕水炭, 不可同也。 陽來伏閤之議, 終不謹悉, 黨論之說, 沮敗大論, 計亦巧慘, 而臣等之疏, 不槪於聖心, 陽來之說, 反合於睿旨, 豈不慨然乎?” 上曰: “已於洪龍祚所達, 特示嘉納耳。”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嶺南, 人才府庫。 勿論文、南、武、儒生, 宜別爲收用也。” 上是之。 命注擬之際, 一依西北例, 以嶺南懸注。 吏曹判書李宜顯曰: “聖朝不遐遺之道, 非特嶺南, 他道亦豈無可用之人乎?” 上曰: “只用嶺南, 不免偏隘。 他道一體別薦。” 鎭遠曰: “幼學只疑監役, 仕路甚挾矣。” 上曰: “或以先賢、淸白吏, 戰亡人子孫, 有錄用之規, 依此爲之可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至金始煥事, 臺臣及大臣, 皆以爲贓律, 不可不嚴, 上始命拿問。


○以李觀命爲實錄摠裁官。 摠裁官鄭澔, 老病屢辭不拜, 故命代之。


○行推鞫。


○廣州幼學禹德三上疏, 略曰:

興陽, 卽故忠愍公李健命栫棘之地也。 想其衛社扶國之誠, 豈無建宇褒忠之道? 伏願亟命立祠於此地, 以慰忠魂。 且其二子竝命, 亦極冤愍。 宜加慰贈, 仍錄其裔。

批曰: “令該曹稟處。”


5月 21日[편집]

○戊午/憲府【持平林柱國。】申前啓, 不允, 趙脩事, 具後翼事, 依啓。 至沈檀之啓, 改其措語曰: “沈檀與鏡、儉, 結爲心腹, 其往來綢繆之狀, 已露於廷玉之招, 至以目覩爲證。 鞫廳之請拿, 實出於獄體之當然。 聖上特以檀, 名列先朝耆社, 不賜允兪, 而檀之入於耆社, 元非肅廟時事, 不可以其老而有所容貸。 請遠竄罪人沈檀, 拿鞫嚴問。” 不允。 又啓言: “頃年儉、烈之事, 尙忍言哉? 作俑謀危之事方急, 問寢視膳之路且塞, 殿下蒼黃中夜, 引接臣僚, 泣涕滿面, 備陳見逼之狀, 仍諭辭位之意, 而其時宮僚, 少無驚惶憂憫之色, 反有周遮阻遏之計。 三殿路隔, 陳籲無所, 則乃曰: ‘自內開陳。’ 禍機已迫, 欲諭外庭, 則乃曰: ‘勿使外人知之。’ 甚則謂兩殿違豫, 不可深夜瀆撓, 差待明日, 使朝廷處之。 使殿下內不得措其手, 外不得明其辭, 窮縮中間, 受其危辱, 冀令凶孽, 得行胸臆, 其心所在, 極其陰凶。 請其時引接春坊, 絶島定配。” 不允。 又啓言: “向日凶黨, 迫脅君父, 使不得行其志, 閔鎭遠前後特放之命, 屢煩繳還, 而終不奉承。 殿下於嗣服之初, 特命放還, 而尹會乃敢復踵迫脅之計, 肆爲沮格之論, 至以先后, 亦必痛惡等說, 筆之於書, 力戰君父之敎, 矯誣在天之靈, 若是其無嚴。 請尹會極邊遠竄。” 依啓。 徐命均、宋寅明遠竄事及金姓宮人事, 論啓陳疏諸人遠竄事, 其日請對三司、承旨, 竝絶島安置事, 停啓。


○輔德柳復明等上疏, 略曰:

本院日記, 事體甚重。 壬寅三月二十八日夜, 有宮僚引接之事, 翌日又引接諸賓客及宮僚, 而兩日筵敎及諸臣所達, 全然不錄。 噫! 伊日之事, 尙忍言哉? 半夜賜對下敎, 哀痛惻怛, 不啻數千百言。 爲宮官者, 所當一一備載, 使人曉然, 而終不書出, 其心所在, 誠不可測。 乞令政院, 現發勘處。

批曰: “宮僚所爲, 誠極駭然, 方治大者, 豈可一一隨治耶?” 翌日再疏, 依允。 政院以下番司書柳弼垣現告後, 因臺啓遠竄。


○行召對。


○命西陵都正煜、西城守焯加資。 時, 煜、與焯, 陳疏封進顯廟、肅廟御筆, 故有是命。


5月 22日[편집]

○己未/上召見江華留守朴師益。 師益奏曰: “臣纔以禮堂, 奉審北道諸陵而還矣。 歷路見淮陽失火, 官穀燼餘, 只四五百石, 而焦爍之餘, 臭不堪食, 自官勒分於民, 民不願受。 宜白給於遭火民人, 以示撫恤之意。” 上可之。 又曰: “鐵嶺只有一條路, 實是南北要衝之地。 今若以防禦之任, 置之安、淮兩邑之間, 移淮邑於嶺阨處, 甚合便宜。” 命廟堂稟處。


5月 23日[편집]

○庚申/行推鞫。


5月 24日[편집]

○辛酉/行推鞫。


○以朴聖輅爲承旨, 李箕鎭爲副校理, 鄭亨益爲大司成。


○上召見藥院提調。 時王世子患癤, 諸醫議不一, 或云近於水痘。 命醫官直宿。


5月 25日[편집]

○壬戌/憲府申前啓, 不允。 崔必蕃罷職事, 依啓。


○諫院【獻納李倚天。】申前啓, 不允。 至師尙之啓, 改其措語曰: “師尙本以凶譎陰慝之人, 陰嗾凶溥, 搆成誣獄, 事情漸露, 奸狀將發, 則鴆殺林演, 掩滅根本。 曾忝嶺臬, 當廚院移直之日, 肆宴張樂, 臺章峻發, 聖考深惡, 久錮不錄。 及其兩子賊科之命削也, 怨毒次骨, 協贊群凶, 作爲囮主, 吠日、射天之計, 無不挺身擔當。 白望上變, 實告謀害兩殿之賊, 而終使撲殺, 以滅其口。 老臣一疏, 亶出延頸願死之心, 而急急請討, 流竄絶海, 必欲殺害。 四大臣聯箚, 不過請遵丁酉故例, 而至謂之簒奪, 必欲加極律, 精神所注, 不在大臣先除二字, 書激賊鏡, 挑其禍機。 若夫哀冊中, 肆引王莾、董卓之事, 敢爲誣辱兩朝之計。 況賊鏡所撰敎文, 無非師尙之與知。 鏡旣誅死, 尙獨流竄, 輿情憤鬱。 請師尙亟正邦刑。” 不允。 又啓: “大行大王, 特下備忘, 收還兩大臣賜死之命, 至以先朝舊臣, 一時賜死, 有所不忍爲敎。 伊日凶黨, 不體先王懇惻之意, 惟懷凶毒之心, 乃於社稷壇祈雨之日, 急急請對於鴐前, 脅迫君父, 終至反汗而後已, 使先朝體國之臣, 抱冤而死。 請伊時請對臺臣, 竝極邊遠竄。” 不允。 又啓: “光州牧使李宜著, 莅官之初, 盛設廚供, 數日之後, 卽減盤數, 計其饌品, 折以錢貨, 一月之收, 殆過數百, 其他虐民肥己之事, 不一而足。 境內有文簡公李敏叙祠宇, 宜著發軍曳倒, 輸入官家, 營作馬廐。 貪婪毒正, 不可不嚴懲, 請罷職不敍。” 依啓。


5月 26日[편집]

○癸亥/左議政閔鎭遠曰: “自上有眩症, 夜間出納文書, 宜有定限。 醫書云: ‘三更不眠, 血不守心。’” 上令政院, 夜皷三下後, 勿入文書。 鎭遠又言: “弘文提學金在魯, 因母病不出, 堂錄遷就之由。” 上曰: “雖非在魯, 亦有可者乎?” 鎭遠曰: “當品中只有李秉常、趙觀彬, 以堂上陞擬, 然後可以備望矣。” 上遂許遞在魯, 仍命勿拘資級備擬。


○以尹鳳九爲淸道郡守, 趙觀彬爲弘文提學, 申魯爲待敎。 鳳九, 先正臣權尙夏門人也。 篤志學問, 雅有士望。 當宁潛邸時, 爲師傅, 至是, 拜是職。


○憲府【持平林柱國、尹焜。】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李眞儉, 以眞儒之弟, 爲逆鏡之血黨。 頃年故相臣李頣命之爲奏請使也, 援丁丑舊例, 請得別貨, 以爲不虞之備, 而眞儉, 乃以六萬銀貨, 將用何處等語, 投進一疏, 隱然歸之於別欲有爲之地。 及至北使之來, 泰耉又進一箚, 有冒嫌等說, 而私謂人曰: ‘仲約, 眞有先見之明。’ 仲約, 卽眞儉之字, 先見卽將用何處之說也。 於是, 眞儉前疏之指意陰凶, 自爾彰露。 以此觀之, 則虎龍之凶謀, 實眞儉之首釀也。 請李眞儉, 姑先極邊遠竄。” 不允。 又啓言: “極邊遠竄罪人權益寬, 三月初九日發配, 而到咸興留連, 至今淹滯, 無意赴謫云。 渠敢不有君命, 托以脚病, 指使方伯, 开辭馳啓。 頃在肅廟時, 李鳳徵以謫路逗遛之罪, 特命絶島安置。 況此益寬之罪, 有倍於鳳徵者乎? 道臣之曲護罪人, 欺罔朝家, 留置營下之狀, 萬萬駭痛。 請益寬絶島圍籬安置, 前監司李宜晩, 削奪官爵, 門外黜送。” 答曰: “權益寬事, 以狀聞觀之, 與無端逗遛有異。 請爲加律, 未免深刻。” 又啓言: “延安府使鄭錫圭, 以凶孽之黨, 專務饕餮, 前秋災結, 盡歸私橐, 府中有紙價米百石、柴作米三百餘石, 錫圭別爲大斛, 直捧于羅津浦, 載送京第。 請罷職。” 不允。


○執義徐命九上疏辭職。 命九, 中宮之堂從也。 自以外戚, 除拜臺閣, 輒皆辭免。


5月 27日[편집]

○甲子/弘文提學趙觀彬, 上疏陳堂錄不可冒當之義, 批曰: “今玆堂錄, 旣有曾經文衡之大臣, 則與前有異。 從速膺命。”


5月 28日[편집]

○乙丑/有星流于右旗星之下。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取考謄錄, 則己巳、癸未、戊子堂錄時, 大提學俱未差, 提學獨參, 丙戌年大提學金昌協在外, 故提學又獨爲完圈。 丙申因吏曹考稟之啓, 肅廟下敎曰: ‘大提學無故在京, 則堂錄時, 提學不得獨參事, 自今定式。’ 今以肅廟聖敎觀之, 大提學無故在京, 則提學誠不可獨當, 而今大提學在外, 提學完錄, 少無不可也。” 上曰: “然矣。 堂錄速完也。”


○以尹陽來爲兵曹參判。


○京畿、忠淸兩道儒生金壽溟等上疏, 請誅鳳輝、光佐、泰億、師尙、明彦、益寬及逆鏡疏下六賊, 批曰: “雖嘉沐浴之義, 而但予靳允, 意亦有在。”


○前縣監金榦, 自高山縣道上疏辭職, 仍乞收史官偕來之命, 上賜批敦召。


5月 29日[편집]

○丙寅/淮陽、高城, 下霜。


○全羅道大水, 人物渰死, 廬舍漂沒。


元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丁卯/諸大臣將行都堂錄, 會賓廳, 未完圈而罷。 先是, 趙泰采爲李晩成諸人所擯, 有分朋之漸。 晩成居花田, 泰采居駱洞, 故有花、駱黨之號。 又因文正公宋時烈、宋浚吉從祀聖廡之議, 文純公朴世采門徒, 欲竝擧世采 而士論不許, 故推尊世采者, 皆懷不平, 稍自分貳, 目爲坡論。 以世采居坡山故也。 遂與駱黨合, 泰采及子觀彬、金楺及子取魯、朴師益及弟師聖、申昉、趙彦臣、任徵夏等爲一黨, 而花黨則老論淸類皆是也。 蓋楺卽世采門人, 而師益, 爲族曾孫, 昉, 其外孫也。 及辛壬, 同被士禍, 幾乎脗然無間矣。 改紀之初, 朝著草創, 士類皆投竄未還, 任徵夏居憂未及吉, 而自牙山來住都下, 李倚天以臺官, 首赴召命。 討罪之啓, 多是倚天所發, 而其文則徵夏頗主張。 閔鎭遠、李觀命, 以當軸大臣, 每稱兩人詞翰風節, 將奬用, 而趙觀彬有至冤深痛, 尤切齒凶黨, 以任、李之有功於討罪, 亦極力推薦。 時, 李宜顯掌東銓, 頗加沮抑, 不悅者交構宜顯於鎭遠, 兩家轉成疑阻, 遂分黨。 與主鎭遠者, 是舊日駱黨, 而朝中名類, 幾盡入於宜顯之黨。 但顧瞻逡巡之人, 或間廁其中, 故鎭遠之黨, 訾之以緩於討逆。 至是, 將會圈都堂, 鎭遠、觀命, 與觀彬相議, 欲於本錄十人外, 加取柳復明等八人, 爲十八學士, 任、李亦在其中。 李宜顯、李秉常以爲不可曰: “瀛選當務精擇, 何必廣取乎?” 相難再三, 終未歸一。 觀彬遽起徑出, 遂至罷坐。


○以李箕鎭爲吏曹正郞。


○諫院【正言成震齡、尹心衡。】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朴徵賓, 蝨附逆鏡, 濫通臺職, 凡賊鏡之所欲爲者, 無不攘臂擔當。 其爲掌令時, 遂發庭請, 議罷時卿宰, 臺官合辭, 唯諾人遠竄之啓, 以爲一網打盡之計, 而其啓中聖上, 不安於天位等語, 尤極叵測, 實與錫恒傳禪, 世良陰移之說, 相爲表裏。 請極邊遠竄。” 答曰: “伊日請對首倡人遠竄, 其餘竝削黜。” 蓋錫恒輩, 請對, 還收成命, 而徵賓繼爲是啓故也。


○放遠竄罪人姜鋧。 鋧之到配之啓, 旣入來, 上以鋧, 曾入先朝耆社, 特命放釋。 政院爭之, 不從。

【史臣曰: 鋧, 自其子世胤科事敗露後, 怨毒善類, 謟附凶黨。 辛丑變初, 遂長金吾, 與群壬協謀, 彌縫宦妾之獄。 纔到配, 旋有是命, 聞者駭惑。】


○恩津江景浦, 商船所集, 素稱利窟, 本縣收稅, 以裕官用。 肅廟己巳, 劃給於義宮, 宮差有虐民之弊, 因御史論啓, 旋卽革罷。 至是判付, 還屬於義宮, 與本縣, 分半收稅。 忠淸監司狀請還寢, 而廟堂請依判付施行, 令本道, 禁抑宮差之橫濫者。

【史臣曰: 觀廟堂回啓, 雖以補用御供爲重, 而文王以萬民惟正之供, 則何必私征山澤之利也哉? 殊非納君無過之道也。】


○命蕩減敗船穀物之未收者。 因京畿監司兪命弘狀請也。


6月 2日[편집]

○戊辰/有星流于氐星之下。


○以鄭宅河爲司諫, 鄭匡濟爲掌令。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至宮官遠竄事, 答曰: “向者春坊事, 予以爲過矣, 凡事秉乎重而捨其輕也。 以一人之事, 或請島配, 或請遠竄, 東牽西挈, 一啓兩論。 此等之習, 予實不取。”


○諫院【正言成震齡。】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辛丑逆宦、妖婢之變, 伊時凶徒, 或恐情迹盡露, 拿鞫命下, 故爲遲遲, 使兩逆婢, 一則先死於其家, 一則徑斃於就拿之初。 兩宦訊問之時, 欲吐其和應情節, 則輒令撞口, 使不得言, 高打脛骨, 期於速斃, 國言喧藉, 至有以尙儉治尙儉之說。 鋧以其時首堂, 曲護逆竪, 掩置陰秘之狀, 實與錫恒無異。 恒雖已死, 鋧等尙存。 固當嚴鞫得情, 快正王法, 而聖度太寬, 只施流竄之典, 國人憤鬱, 猶且未已。 今又以鋧曾參耆社, 至有意外之敎。 揆以王法, 決不容如是。 請還收姜鋧特放之命。” 答曰: “姜鋧特放, 非爲鋧也。 追惟昔年, 爾亦出身於先朝, 抑何心發此收還之啓耶?”

【史臣曰: 逆宦事之見發也, 沈檀、趙泰耉, 直請正刑, 欲以滅口。 金吾拿入尙儉, 脅捧結案, 尙儉叩地大叫曰: ‘只欲大監輩無事。 以殺一內官, 爲無傷耶?’ 若非內外紏結, 和應凶謀, 則渠安敢發此言耶? 後因大臣金宇杭之箚, 不得已設鞫, 而逆情微吐, 遽稱取服, 徑先行刑。 噫! 觀其結案, 苟且彌縫之跡, 昭不可掩, 可勝痛哉。!】


○敎曰: “日昨特放金東弼之門黜者, 予意已諭。 今日臺臣, 豈不知, 而府啓中辛丑春坊上番, 是金東弼也, 下番, 是權益寬也。 今者論啓, 非在已竄之益寬矣。 噫! 郡夫人靷期尙遠, 而家無壯男, 親戚亦稀。 予惟所慰者, 其惟金東弼之在耳。 今聞此啓, 則不安在京。 吁嗟! 何以慰靈哉? 若使憲臣, 一向爭執, 則誠不若至靷月, 往弔臨視。 政院知悉。” 政院啓請還收, 不許。


6月 3日[편집]

○己巳/長生殿啓請新梓宮準漆百度, 以爲預備之地。 蓋前例也。


○弘文提學趙觀彬上疏, 略曰:

目今士類彙征, 人才林立, 則十八瀛選, 未必爲多。 主圈兩大臣, 已有所取捨, 臣之微見, 亦無異同。 昨日都堂之坐, 未及合席, 不無參差之論, 反覆相難, 終未歸一。 此所以引分退出, 遜避乃已者也。

批曰: “意見不同, 則從容更議可也。”


○持平林柱國, 以辛丑春坊啓辭之批及下政院備忘記中, 多有未安之敎, 陳啓引避。 其略曰: “聖敎所謂一人之事, 或請島配, 或請遠竄, 一啓兩論云者, 似指益寬事, 而益寬之竄配, 旣非春坊時事, 末稍島配之啓, 蓋因慢視君父, 遲回中路, 而若以卽今所論, 謂之東牽西挈, 則益寬罪狀, 非止一二。 聖明業已洞燭, 而今以秉乎重捨其輕爲敎, 殿下於是乎, 未免失言矣。 至於金東弼, 則聖明, 豈不知負犯之甚重, 而特以郡夫人喪葬, 無人護視, 反下容貸之旨, 殿下之所敎, 私也, 愚臣之所爭, 公也。 噫! 宦妾謀凶, 聖躬阽危, 則伊日宮官之從中沮撓者, 其罪果何如也? 至若往弔臨視之敎, 顯有曲護東弼, 脅制臺議之意。 臣恐大聖人處分, 決不當如是也。” 持平尹焜、正言成震齡, 亦引避, 竝批勿辭。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鄫澔, 以縣道上辭疏, 略曰:

竊聞朝著之上, 論議潰裂, 一種懷私逞術之輩, 妄揣上意, 思邀後福, 敲撼大臣, 狙擊衆論, 情態可惡, 而殿下反加假借, 扶抑太偏, 臺臣之稍能持正者, 輒遭譴罷, 其流之弊, 終必至於君誣未雪, 國賊未討, 三綱淪而九法斁

批曰: “綠予誠淺, 遐心莫回。 尹陽來事, 卿言是矣。”


6月 4日[편집]

○庚午/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沈檀前啓, 中國人之所指下, 添改其措語: “以其最著者言之, 則其往來綢繆, 陰凶情節, 已露於白望、宇寬之招, 而身爲禁堂, 少無顧忌, 瑞鍾訊杖之時, 渠自游辭於諸堂, 罪人所言, 歸之亂招, 終至杖殺瑞鍾, 以爲滅口自脫之計者, 有口皆言。 見今廷玉之招, 又與白望輩所告, 前後一辭, 而至以目擊爲證, 則檀之爲諸賊之窩主者, 不啻丁寧, 而尙此偃息, 輿情共憤矣。”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申昉爲承旨, 權𢜫爲判尹。


6月 5日[편집]

○辛未/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鄭匡濟。】申前啓, 不允。 鄭錫圭事, 依啓。 李昌壽事, 停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慶尙道大水, 廬舍漂沒頹壓者, 凡五百餘戶, 人物渰死者, 亦多, 命施恤典。


○平安監司李廷濟狀論: “宣川左峴東林, 關防之險。 請移淸江萬戶於東林城中, 待農歇修築廢城。” 令廟堂稟處。 廟堂回啓, 請令新監司到任後, 詳審啓聞, 上可之。


○刑曹參判李鳳祥, 因臺啓, 上疏自辨。 其略曰:

森之無妾, 人所共知。 藉令眞有所畜, 雖欲托臣, 何可受之? 以百斛米半千錢, 賂結賊耉云者, 若謂臣餽以私財, 則貧寒, 如許重貨, 何以辦出, 若謂臣遺以公貨, 則摠戎之任, 在於其死之後。 捐百貫之錢, 備凶億之藥需云者, 億旣兼訓局提擧, 則自有應用之藥, 有何別爲備給乎? 重貨補益寬之家直云者, 森之爲摠使時, 貸給百貫錢於益寬, 及臣代任, 催督還捧。 且以七十錢, 贐其謫行云者, 亦甚孟浪。 豈非臺臣誤聞耶?

批曰: “臺言過當, 予已知之。”


○兵曹參判權忭, 上疏乞收還新資, 批曰: “今者陞擢, 公議攸同。 頃聞大臣之言, 深歎卿勁直自守。” 蓋忭, 己巳登科。 其赴殿試也, 坤殿巽位。 自是矢心, 不仕前後除拜, 一不膺命者, 殆將四十年矣。 其處義固潔, 人皆稱之。 批旨中勁直自守之敎, 寔以是也。


6月 6日[편집]

○壬申/月犯太微上相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鄭匡濟。】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削黜罪人黃爾章, 本以凶逆餘黨, 受嗾鏡、尙, 結爲死友。 白望變書, 首以逆鏡現告, 則雖以鏡之凶獰, 猶且不敢晏然按獄, 略爲辭避, 而爾章乃於榻前, 以一鏡別樣鉤覈, 故含毒次骨, 敢生逐去之計等說, 肆然陳達, 終使逆鏡, 鍜成誣獄, 屠戮搢紳而後已。 又以白望所告, 歸之亂招, 敢請勿書, 以爲曲護凶逆之計。 師尙之請竄故判書申銋也, 從傍陳達, 同聲準請, 竟使白首願忠之臣, 幽囚海島。 其所慘毒, 實與逆鏡賊尙, 同一心腸, 而至於其時暵乾之災, 謂之獄事緩忽之致, 游辭陳白, 眩惑天聽, 其心所在, 誠極叵測。 請極邊遠竄。” 依啓。 又啓言: “頃在壬寅鞫獄, 逮捕德修也, 都事、部將, 多率邏卒, 直到達城府院君之第, 而德修適不在家, 故疑其藏匿, 突入府夫人內房, 搜覓樓上, 咆喝備至。 德修旣出獄招而收捕, 則到家推索, 固其例也, 而亂入內室, 破碎門屛, 至於搜括箱篋, 得殿下潛邸時歲議問答、書札二張, 作爲奇貨, 納諸鞫廳。 以其時按獄之凶徒, 亦無據此逞凶之端, 故遂招本家人, 封還其札, 國人之痛恨駭憤, 爲如何哉? 請其時都事、部將, 絶島定配。” 答曰: “其時都事, 施以投畀之典。 隨往部將, 何可竝治耶?” 又啓言: “靈光郡守李喜濟, 災結及賑資錢, 無一及民, 都無去處, 訟獄裁決, 一從吏言。 請爲先拿問, 稅船色吏, 捉囚嚴査焉。” 依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禮曹以王世子患候平復, 請擇日告廟頒敎, 而陳賀則以國恤權停, 上從之。


○奉常正申世雄上疏, 略曰:

向時, 凶徒之惡, 可勝道哉? 潛通宦竪, 伺上動靜, 不由喉司, 徑入宣仁。 此則襲袞、貞夜啓神武門之餘謀也。 指斥建儲, 謂之謀逆, 網打善類, 誇張勳券。 此則襲元衡、百齡誣誅錄功之遺術也。 陰嗾虎賊, 搆上變書, 表裏和應, 鍜錬羅織。 此則襲爾瞻、仁弘嗾死囚起誣獄之舊套也。 至於包藏禍心, 謀危貳極, 則又是袞、貞、爾瞻輩之所不爲, 而肆然逞凶, 無少顧藉。 今也不治其本, 惟末是圖, 儉、鏡、虎龍, 雖已伏法, 奸首凶魁, 尙逭天誅。 況且七賊聯名之疏, 所引冀、顯、莽、操, 冀卽梁冀也, 顯卽閻顯也, 莽卽王莽也, 操卽曺操也。 七賊之必引此冀、顯、莽、操, 意已凶慝, 而恕敎疏所引, 則尤爲明白指斥。 殿下於此, 若不嚴覈正法, 而置之暗昧之中, 則一時之疑惑滋甚, 萬世之是非難定, 而至於師尙之書勸鏡賊, 語意慘毒。 與知敎文, 情節陰凶者, 王討所加, 宜無異同, 殿下何不深思而快斷也耶?

疏入, 敎曰: “慨世封章, 夫豈不可, 而逆鏡敎文中說, 尙今追思, 不覺心痛語云, 耳可聞, 口不可言。 往時凶輩, 雖爲此等凶悖之說, 爲臣子者, 何敢比論於君上耶? 一猶知之, 況再乎? 申世雄削去仕版。”


○京畿儒生李大壽等上疏, 請以文簡公李喜朝, 配食於其父副提學端相鶴山書院, 令該曹稟處。


6月 7日[편집]

○癸酉/左議政閔鎭遠曰: “近來以金東弼及姜鋧事, 辭氣之間, 殊欠和平。 至靷月親臨之敎, 顯有激惱之意, 此非所望於聖明者也。” 上遂命還入前敎, 刪去靷月往弔臨視之語。


○命遞大提學李縡、弘文提學趙觀彬。 時, 將行堂錄, 而縡旣在鄕不來, 觀彬亦以圈會罷坐故也。


○左議政閔鎭遠曰: “金濟謙生時, 有官故贈爵, 而李頣命、健命之子, 則以韋布之故, 未蒙貤典。 請一體贈官。” 上從之。 鎭遠又請錄用先賢鄭汝昌、鄭逑之後孫及故大提學趙錫胤、故參判兪棨之後孫, 上竝從之。 承旨洪錫輔曰: “殿下特軫東宮講學, 有侍直李世瓊及尹鳳五陞六品, 仍付衛司之命。 鳳五年雖少, 以文學見稱, 世瓊則本以經學之士, 殿下潛邸時, 爲師傅。 今春東宮冊禮時, 又授前職, 此實稀貴之事。 宜有別樣調用之道矣。” 上從之。 鎭遠曰: “向來以斯文事被竄儒生, 其慷慨之節可尙, 而幼學非有陳達蒙許, 則不許擬望入仕。” 上曰: “難可盡用, 可擇擬也。”


6月 8日[편집]

○甲戌/命藥房三提調及入侍宮官等, 賞賜有差。 醫官或賜馬, 或加資。 時, 王世子患侯似痘, 至是平復, 故賞其勞也。


6月 9日[편집]

○乙亥/月犯亢第四星。


○命撤藥院直宿。 以王世子患候平復也。


○命釋輕囚。 以極熱也。


○左議政閔鎭遠, 上箚辭賞典, 賜例批。


○副提學尹鳳朝上疏, 略曰:

向日之事, 尙忍言哉? 禍機嚴急, 凶說交狺, 微軀粉碎, 如隔紙矣。 惟是日月高臨, 父母孔邇, 片言觿決, 而犴狴洞照, 嚴辭隄扞, 而鬼魅自戢, 臣之保有今日, 秋毫皆聖德也。 第所痛恨者, 製給指使之人, 世皆傳播, 而其所援引, 反歸偶然, 一覽之臣, 竟使無限汚衊, 蒙萃一身。 人生萬事, 雖無所不有, 而亦豈有如臣之所遭乎? 題給指使之人, 卽李挺樸也。

批曰: “頃因重臣之言, 已爲開釋, 今觀爾疏, 尤爲曉然。 勿辭察職。”


○以李秉常爲大提學, 崔鎭漢爲慶尙兵使, 李彦祥爲黃海兵使。


○上召見同中樞吉惠迪。 惠迪, 高麗忠臣再之後也。 年百有三歲。 頃因京畿御史李挺膺書啓, 命除職, 至是引見, 而惠迪, 老病不能步, 使宦官扶之以入。 授正憲階, 命除謝恩, 又賜貂帽以寵之。


6月 10日[편집]

○丙子/上引見大臣、備堂。 右議政李觀命曰: “臺諫者, 人主之耳目也。 設有過激之言, 自上宜思優容。 姜鋧、金東弼之啓, 實擧國公共之論, 而聖上不惟不允, 反降嚴批, 待臺閣之道, 有異於祖宗朝矣。” 上曰: “所言是矣。 姜鋧事, 非欲摧折臺閣, 而還收之啓, 亦非謂過矣。 金東弼事, 頃因左相所達, 改下傳敎, 而果不無激惱者矣。” 觀命仍陳包容虛受之道, 上曰: “勉戒之言, 當留意也。 李倚天則爲人質直, 力爭不已, 予甚嘉之。” 又敎曰: “大臣旣發言端, 予當言之。 向來群奸所言, 不從則合啓, 合啓不從則請對, 入則必準請而退。 少有嚴畏之心, 則豈敢如是乎? 予嘗惡之。 近日廷臣, 痛心於向時人, 必欲深治, 故自不覺其更蹈向時之轍。 予所靳允者, 以此也。” 觀命曰: “向時群奸, 只以黨論, 釀成誣獄, 而近來臺啓, 意在討復, 則是乃大義之不可已者, 豈可謂之更蹈前轍耶? 忠魂忠魄, 雖已伸雪, 而凡事有本有末。 辨聖躬之誣, 本也, 雪諸臣之冤, 末也。” 上曰: “旣治戕害善類之罪, 以明四大臣之匪逆伊忠, 則爲國辨誣, 自在其中。 卿以爲何如則可耶?” 觀命曰: “三司合啓, 允從, 則三尺可伸, 而人心悅服矣。” 上曰: “治一柳鳳輝, 則可謂討復耶?” 觀命曰: “奚獨鳳輝乎?” 都承旨洪錫輔、吏曹判書李宜顯、校理洪鉉輔, 繼陳如觀命言, 上不從。


○諫院【大司諫李箕翊。】申前啓, 不允。 至於社壇祈雨時, 請對諸臣事, 奏曰: “乘社壇祈雨之時, 而發此啓者, 尤極巧慘矣。 雖使無首從之可分, 而所謂首倡者, 則雖以官次言之, 其中亦自有長, 從速收殺, 使卽發配爲宜。” 上曰: “勿煩。 朴徵賓事, 依啓。” 箕翊又曰: “三司未備, 久停合啓, 而諫院之啓, 亦多靳允, 群情抑鬱。” 上曰: “尹恕敎事, 以何語爲問耶? 旣令島配, 則收殺臺啓, 使之發配可也。” 箕翊又曰: “聖上於金東弼事, 或下臨喪之敎, 或下亟停之敎, 有若脅制臺閣者然, 臺閣豈可因聖敎而停啓乎?” 上曰: “若因予言停啓, 則將焉用彼臺哉?” 箕翊曰: “鳳輝之疏, 逆心彰著, 而成命已下, 無容更議云者, 尤極凶悖。 此言若非成命已下, 則猶可更議也。 名號已定之後, 爲此言者, 非逆而何?” 上曰: “已悉於前後下敎矣。”


○追給故判書任埅葬需。 埅, 爲人淸騷, 性耽詩律, 位至八座, 家計旁落, 八秩之年, 被謫而卒。 至是, 因右相李觀命所達, 有是命。


○命錄用先賢、功臣、淸白吏、戰亡、冤死人子孫, 而無論支嫡, 惟才是擇。 初, 吏曹判書李宜顯, 請只錄嫡長, 以防爭競, 而右議政李觀命以爲: “嫡長未必皆賢。 雖於支孫中, 拔其尤者爲宜。” 上從觀命言。


○以黃龜河爲刑曹參判。


○命修改武安王塑像、服色。


6月 11日[편집]

○丁丑/太學生鄭楺等上疏討逆, 上怒竄之, 因承宣伸救, 還寢之。 其疏略曰:

嗚呼! 殿下之受誣, 可謂千古難洗之惡名, 而式至今日, 終未見其洞然昭晣。 臣等雖韋布之賤, 亦一殿下之臣子也。 其何敢以出位爲嫌, 而不爲之一言哉? 嗚呼! 粤在辛丑建儲之日, 一種凶逆之輩, 大生疑怒, 鳳輝倡之, 群奸繼之。 論建儲, 則必曰是廢立也, 論代理, 則必曰是簒奪也。 此其意蓋曰, 君上春秋鼎盛, 寢膳無愆, 而在廷諸臣, 無他端而挾儲君, 爲廢立簒奪之事云爾也。 及夫渠輩得志之後, 相與倡言以爲: “君上畏忌權臣, 積年鞱晦, 一朝而有大處分, 雷厲風飛, 其實初未嘗有疾患也。” 自是以後, 所以爲諱疾之道者, 靡不用極。 及至昨年大漸之時, 光佐身居藥院, 不設侍藥廳, 不行夕問安, 惟恐外人之或聞知。 昇遐之後, 泰億撰進敎文, 乃曰: “半夜之間, 遽承憑几之命。” 有若先王體常康寧, 而半夜蒼黃之間, 猝然上僊者然, 致令中外聽聞, 轉益熒惑。 向日李天海之變, 未必不由於是矣。 嗚呼! 豈忍言哉? 當初泰耉之從北門入, 其必有蹊逕者, 明若觀火, 觀於近日諸賊之招, 益可知矣。 尙儉之事旣敗, 虎龍之書遽上, 誣起大獄, 輒以三手爲案, 所鉤覈者, 莫非干連於殿下之事。 嗚呼! 天下寧有是哉? 彼錫恒, 以狐鼠之性, 挾生殺之權, 外若爲殿下地, 而實欲使殿下, 無以自脫於黯黮之科。 彼兩朝柱石之臣, 百年喬木之家, 一網而無遺者, 殆亦不足道焉。 殿下之得有今日, 天也。 嗚呼! 渠輩鑽入時, 暗密蹤跡, 旣入後, 幻弄情節, 外人耳目, 猶或可掩, 而殿下以聰明之資, 處乎宮闈之內, 無不目擊, 則以渠輩慮患之心, 豈嘗一日而忘殿下哉? 然而名分截然, 難於犯手, 聖慈在上, 未易售計, 故彼光佐者, 內逞凶慝之計, 外托寬緩之論, 其情則陰懷不道, 而其跡則稍示崖異, 牢籠眩惑, 如鬼如蜮。 如請放尹慤、柳星樞, 亦其簸弄手叚也。 噫! 光佐, 卽故相臣忠文公李頣命之中表兄弟, 而自托於大義滅親, 力請其收孥之典。 彼其忍心如此, 則何獨不忍於慤與星樞而然哉? 況慤之冤死, 竟出其手, 則烏在其寬緩耶? 惟其揣摩爛熟, 城府深密, 使一鏡之計得行, 則自足以共亨其福, 萬一不成, 則擠之下石, 以實其稍相崖異之跡。 又以此外面寬緩之色, 陰設轉身之一條路, 冀以免死於他日者, 殆同狡兎之三窟, 而猶且自知其終不免爲尙儉之私人, 則遂於諱疾一事, 極意成就, 必欲使天下後世, 不能明白於昇遐之際, 陰欲自脫其數年間擅弄威福之罪, 而殿下罔測之誣, 自在其中, 其計可謂罔極矣。 雖斬作萬段, 固不足以贖其罪, 而殿下不惟不覺其情狀, 乃反認之爲稍持寬緩之論者, 固已思之不審, 而間有語涉於先王疾患者, 則殿下每敎之以不忍提說, 使國中之人, 擧皆諱不敢言, 將以適中於光佐之凶計, 不亦大錯乎? 若其發言, 則巧於逢迎, 上殿則謹於跪伏者, 似若少知君臣之分者, 而渠嘗職長金吾, 而策虎龍於元勳, 身據鼎席, 而超一鏡於八座, 苟於殿下, 有一分顧藉之意, 寧敢若是之無禮乎? 爲今日臣子者, 莫急於辨君父之誣, 而辨誣之道, 無他, 惟當歷數諸賊, 悖亂陰慝之罪, 肆之市朝, 使國中之人, 快釋向來聽聞之熒惑, 百世之下, 洞知殿下心事之光明, 然後始可以盡臣子之分爾。 今之居三司者, 豈不知此, 而一自李義淵殺死之後, 不復敢以聖疾二字, 形諸章奏之間, 以至聲罪元凶, 而亦不免含糊囫圇, 捨其頭顱, 而擧其枝節, 旣不能明其爲賊, 則尙何望開悟天聽耶? 此莫非殿下導之使然也。 噫! 耉、恒之未正王法, 先被陰誅者, 固已可恨, 而光佐之罪, 萬倍耉、恒, 至於鳳輝、泰億, 實啓諸賊之凶謀, 則何可使此輩, 一日偃息於覆載之間哉?

疏入, 上命諸承旨入對。 使右副承旨申昉, 讀其疏, 召疏頭鄭楺, 至中階。 上移榻臨軒, 下敎曰: “爾居賢關, 以沐浴之義陳疏, 則是矣, 而但用近來合啓中措語, 亦足爲說。 趙泰億敎文中句語, 有何關涉於天海, 而乃屬之於天海事耶? 且天海旣已正法, 則爾何敢書其姓乎?” 楺曰: “先大王有疾患久矣。 光佐輩, 百般隱諱, 大漸時, 不設侍藥廳, 不行夕問安, 其心所在, 誠爲叵測, 而泰億所撰敎文中, 又突然書出一句語, 有若先王, 初無疾患, 而半夜之間, 遽致昇遐者然, 故其說喧傳, 致有天海之事矣。” 上厲聲曰: “欲成趙泰億之斷案, 則他說多矣。 爾何敢引用天海事耶?” 楺曰: “泰億, 卽天海之根本也。” 上曰: “汝以天海爲何等語, 而敢引用耶?” 楺曰: “臣未能詳知, 而蓋爲凶逆不道之言, 故殿下誅之矣。” 上曰: “然則何爲而不去姓乎?” 楺曰: “如光佐、泰億之位高者, 雖不書姓, 人固易知, 而天海則異於是, 只書其名, 則恐未覺得, 故書之耳。” 上曰: “爲人子所不忍聞之語, 豈可以每每提說乎?” 楺曰: “殿下每以不忍提說爲敎, 此後雖有惡逆不道之語, 亦不得上達矣。” 上曰: “天海, 卽一蠢蠢無識之人, 安知趙泰億敎文中語耶?” 楺曰: “敎文一出, 而傳播中外, 疑惑人心, 故天海敢爲此不道之說也。” 上震怒曰: “疑惑云者, 是豈泛然說道之語耶? 我東倫紀, 到此滅絶。 承旨何敢捧入此疏乎?” 楺曰: “殿下雖謂倫紀, 緣臣滅絶, 而臣之此疏, 乃所以扶倫紀也。” 上曰: “汝敢右袒方萬規乎?” 楺曰: “殿下之殺萬規, 臣實未曉也。 萬規先人不道, 而反以不道殺之, 臣竊惑焉。” 上曰: “事關吾身者, 雖虎賊之言, 猶可說道, 而至於天海之語, 何敢提起耶?” 楺曰: “合辭所論, 乃枝葉也, 臣則論其根本耳。” 上曰: “諸承旨進來, 竝列立於書案前。” 上曰: “日昨申世雄之刊版, 亦以其提莾、操之語, 擬諸不敢擬之地故也。 方萬規所引之語, 非創出於渠口者, 予非不知, 而柳應煥疏中, 在綱目云者, 亦足以知其意, 故予於親鞫萬規時, 以群逆雖有其語, 汝何敢註脚之意, 捧結案矣。 向來群凶, 雖極陰慘, 何可以敎文中語, 屬之天海事耶? 當依方萬規之例, 卽設親鞫, 而東朝聞萬規死, 亦用驚慼, 故今不鞫問, 特爲絶島定配。” 都承旨洪錫輔曰: “疏儒豈有私好惡而然哉? 敎文中語, 驟看, 頗爲怪駭, 故外間亦多傳說也。” 左承旨李喬岳曰: “雖以奏對觀之, 不少撓屈, 斯可以知其無他矣。” 錫輔曰: “鄭楺, 乃是故相臣文淸公澈之孫也。 咫尺天威之下, 無所撓屈, 士氣可尙矣。” 上高聲曰: “承旨亦爲此言耶? 是將使我, 歸於不孝之科也。” 仍擧書鎭擊案, 投疏於地。 錫輔曰: “疏章何可投擲? 書鎭亦中折矣。”喬岳曰: “疏儒之言, 雖或過中, 只宜諄諄誨責, 而今乃大聲以色, 此卽位後初見也。” 仍奉疏以進, 上始低聲曰: “予於他事, 豈動聲色乎? 天海之言, 使史官勿書者, 予意可知也。 寢中思之, 魂夢亦驚, 而今乃無端提說, 人子之心, 詎能安乎?” 錫輔曰: “語雖觸忤, 聖人大度, 宜思包容。 島配之擧, 終涉過矣。 昔仁廟朝姜嬪獄事後, 若有論姜碩期事者, 當論以逆律爲敎。 然而其後故相臣閔鼎重, 敢請復官, 仁廟大加駭異, 而猶不深罪。 仁廟此擧, 實爲盛德事矣。” 申昉曰: “凡事必平心和氣而處之, 然後能免過當之擧矣。” 喬岳曰: “皇明時, 亦有投疏之事, 豈意殿下, 復爲此過擧耶?” 上曰: “先朝趙嗣基, 語逼東朝, 故不待結案, 直爲正法。 今欲依嗣基例論斷, 而爲其賢關之疏, 故尙且容貸矣。” 申昉曰: “上敎若以疏儒爲右袒天海者, 而此實不然。 疏儒痛迫於天海之言, 故爲此疏矣。” 楺曰: “使臣手刃天海, 尙可爲之, 安有爲之右袒之理乎?” 喬岳曰: “士論務爲新奇, 必欲動聽, 故其說如此, 非有他意也。” 左副承旨朴致遠曰: “臣等非爲疏儒地, 恐貽聖德之累耳。” 上曰: “承旨之言誠然。 賢關之言, 與朝士有異, 務爲新奇故然也。 且觀疏儒, 咫尺嚴威之下, 少無撓屈, 三百年培養之效, 可見矣。 成廟朝, 自大內行神祀於泮宮, 泮儒驅而逐之。 成廟聞而喜之曰: ‘士氣如此, 吾復何憂?’ 予於尹志述事, 有所褒美者, 蓋爲此也。 今此疏儒, 雖與此有異, 而予嘉其不屈, 特爲還收島配之命, 此疏還給出送可也。” 楺卽趨出。 喬岳曰: “賢關之疏, 異於他。 雖誨責之語, 賜批宜矣。” 錫輔等, 亦以爲言, 上曰: “左承旨置疏於前, 縷縷陳達, 予甚嘉之。 須知此意, 後亦如是也。” 仍賜批。

【史臣曰: 辛丑群凶之戕殺尹志述也, 金吾堂上, 威脅志述, 欲捧結案, 志述擧止安舒, 不少挫撓。 旣受酷杖, 只有杖折聲, 不聞痛聲。 時因御史書啓, 守令之滯囚者甚多。 雖平日異趨者, 見之莫不嗟異之。 及臨刑, 神氣從容不亂, 殆不愧古之節士, 而鄭楺之事, 又在志述被禍, 士氣摧剝之後, 而亦能抗論, 不屈於天威震疊之下, 勁直之氣, 澟然可服。 其後進士柳組, 上書請斬馬劍, 誅光佐, 上怒甚, 召入。 組慷慨不少攝, 終蒙嗟賞。 此豈非列聖朝培養之力也歟?】


○大提學李秉常, 上疏辭職, 優批不許。


○以黃龜河爲兵曹參判, 金有慶爲工曹參判, 黃一夏、趙觀彬爲同義禁。


○擢輔德柳復明爲承旨。


○行夜對。 侍讀官洪鉉輔、徐宗爕奏曰: “儒疏批答中, 不知五倫, 士習怪悖等敎, 非所以待賢關者, 請亟收還。” 承旨申昉, 亦以爲言, 上不許。


○政院啓請還收泮儒疏批中過中之敎, 答曰: “職在近密, 有懷無隱, 予甚嘉之。”


6月 12日[편집]

○戊寅/改賜太學生鄭楺等疏批曰: “沐浴之義, 固未爲不可, 而拈出合啓外語, 敢引不忍提之說。 向日處分, 不啻嚴明, 則爾等豈不聞之乎? 身在賢關, 學聖人之訓, 行聖人之道, 而猶尙如此, 良可異也。” 初批有不知五倫之重, 敢引賊海之說, 士習怪悖等語, 是日敎曰: “今曉撤對歸寢, 靜思承宣與儒臣之言, 蓋由於愛君之意也。 日昨疏批, 非特責館儒, 乃嚴後日之志。 太學諸生, 誦學孔子, 而責之以五倫, 果非禮士。 今年, 卽予初元, 雖未能興敎扶植, 豈可以一時妄率之說, 遽加情外之目耶? 特改批旨以下, 令師儒之長, 遍諭諸生。”


○掌令李彙晋上疏, 略曰:

噫! 辛壬群凶, 蓄憾於寧考, 逞毒於殿下, 誣逼敲撼, 無所不至, 必欲傷先王之友愛, 殄三宗之血脈, 表裏排布, 首尾和應。 向使鏡、虎兩賊, 無所憑恃, 無所聲援, 則渠雖凶狡, 必不敢爲挺身摩壘之計。 殿下親經變故, 洞覽終始, 而以鏡、虎之伏法, 謂巨魁之已殲, 其餘罪同而惡均者, 幷歸之於脅從之科, 不欲爲究竟之法。 朝象之委靡, 國勢之不張, 未必不由於此。

又曰:

“領議政鄭澔, 年齡雖高, 神識尙旺, 使其臥閤論道, 展布所蘊, 必當有大川、喬岳之效, 而春江一棹, 浩然長往, 高臥丘園, 造朝無期。 願殿下, 益篤懇惻之誠, 期回遐遯之心。 贊善金榦, 一生踐履, 工夫精熟, 吏曹參判李縡, 因文悟道, 詞學優備, 或堅於東崗之守, 或勇於急流之退, 恩旨之下, 一不趨赴, 甚可惜也。 倘殿下, 至誠敦召, 亦豈無感激幡然之理哉?

又論:

楊口縣監梁禹甸, 不孝不慈, 踈棄正室, 居官貪鄙, 請削版。 寧越府使金始慶, 遭其妻喪, 濫徵民錢,今春荒政, 全不致意, 民皆流散, 峽里殆空。 平海郡守柳東茂, 政委吏手, 賂由妓口, 海戶村氓, 酷被侵漁, 幷請罷職。

批曰: “領相與兩臣事, 爾言切實, 當留意, 而三邑守令事, 幷依施。”


○憲府【持平林柱國。】申前啓, 不允。 徐德修逮捕時部將事, 停啓。


○正言成震齡上疏, 略曰:

國家之待泮儒, 與大臣等, 凡有大事, 使之論列, 雖當齋日, 許捧其疏, 所以重賢關而培士氣也。 日昨疏儒之入侍也, 殿下威怒太盛, 聲色俱厲, 至於不知五倫, 士習怪悖等敎, 殊非待士之道也。 況其所論, 寔扶綱常, 則何遽加之以傷倫之目哉?

批曰: “勉戒之言, 深庸嘉尙。 館儒疏批, 已改下矣。”


○行召對。


6月 13日[편집]

○己卯/太學生鄭楺等, 以承嚴批, 捲堂而去。 大司成鄭亨益, 進往泮宮, 勸入之際, 適承改下批旨, 遂招集諸生, 傳宣改批。 楺等書呈所懷, 略曰:

殿下於賊海之變, 驚心痛骨, 不忍更提其事, 及聞臣等之言, 大拂聖念, 有此嚴敎, 此實殿下未及深思也。 何者, 當賊海之凶言也, 陪從百官曁挾輦軍卒, 無不聞其言, 及其就鞫也, 參鞫多官, 與吏胥、羅卒, 亦無不見其狀者, 則其私相聞問, 自然傳播者, 亦事勢之所不免。 此特殿下口不忍言而已, 彼多人之言, 安能盡防哉? 殿下苟能一遭痛卞, 快正群凶之罪, 使中外曉然, 則爲今日臣子者, 其孰敢更爲提說乎? 中外之聽聞, 日益熒惑, 殿下之受誣, 日益晻昧, 故臣等爲是痛迫, 雖知殿下之必將惡聞, 而不敢不極言殫論, 劈破頭顱, 冀以解殿下之惑, 雪君父之誣, 正亂賊之罪。 是固眞知五倫之不可不重而然耳。 殿下, 乃反以爲不知其重者, 豈非萬萬意慮之外乎? 區區情實, 旣未能暴, 況此改下之批, 責諭猶嚴, 則臣等何敢徒恃優容之德, 遽就黌序之下哉?

上又下誨責之敎, 使之勸入。 諸生終不入齋, 更進所懷, 上下敎開釋而後始入。


○以東宮患候平復, 告廟頒赦。 敎:

王若曰, 貳位遘癘, 方深惟疾之憂; 高穹降庥, 聿覩勿藥之喜。 玆誠一國之均慶, 詎緩十行之誕敷? 言念寡躬, 幸得賢嗣。 名號已定, 丕膺繼體之尊; 仁孝夙彰, 允係延頸之望。 雖百神之共護, 節宣靡愆; 然六氣之易乘, 戒懼恒切。 屬有時沴之流遍, 以致儲闈之浸延。 榮衛少乖, 始罔害於興寢; 瘡疹隨現, 自不禁其驚危。 幸見諸節之愈平, 漸似期日之有驗。 顆形稍踈於常數, 初或疑爲小瘍; 證情不爽於前方, 終乃定其大痘。 蓋此疾最號重恙, 亦頃年曾所親經。 療治實難, 雖窮閻而猶棘; 居養自別, 矧至貴而在沖? 正屬三庚, 幾澟焉其軫慮; 無待七發, 已霍然以蠲痾。 神氣轉覺其淸寧, 床第日就於安穩。 旣收復劃覩夫未辨, 而欣喜有倍乎先知。 承列祖之降監, 孚應不忒; 賴群黎之顒祝, 景貺斯臻。 休祥鼎新, 可期丕圖之益鞏; 疵癘夬去, 重幸百體之咸和。 爰薦牲醴於廟宮, 仍布綸綍於區域。 由近及遠, 旣體天地之仁; 滌垢蕩瑕, 普施雷雨之澤。 雜犯死罪以下, 咸宥除之, 有官者各加一資, 資窮者代加。 於戲! 漢殿進頌, 喜復騰於重輪; 箕疇矢謨, 用敷錫於五福。 自今伊始, 與物同熙。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藝文提學李宜顯製進。】。


○戶曹參判趙觀彬上疏言:

伏見近日處分, 或奸情半呑, 徑加酌處, 或緊招有援, 不許拿致, 獄體太緩, 漏網居多。 雖大臣固請, 臺閣力爭, 未得格回天聽。 噫! 凶逆猶加曲貸, 則亂賊何以懲畏, 按獄不獲伸法, 則王綱焉得振肅?

批曰: “疏陳之言, 辭嚴意正, 而予之酌處, 亦有所執。”


○以李聖龍爲執義, 張鵬翼爲刑曹參判, 趙榮世爲輔德, 趙德隣爲校理, 羅學川爲弼善, 方震夔爲漣川縣監, 李燁爲楊口縣監。 震夔、燁, 醫官也。 用東宮痘患醫治之功, 而一政竝授字牧之官, 識者憂之。


○行司直金有慶上疏言:

錫恒, 卽臣五寸叔也。 參涉於孥籍之請, 有所不忍, 荐違嚴召, 大臣果以避事爲罪, 草記請罷, 有若該司之汰去郞僚者然, 人之無似, 官亦隨輕。

又曰:

因大司諫尹陽來之起鬧, 大臣陳箚曰: “惟彼一種顧瞻之輩, 間出沮戲, 敢與堂堂大論抗衡, 故相議啓罷。” 噫! 大臣之持臣, 何其甚也? 臣未知顧瞻者何事, 沮戲者何事, 而白地說去, 有若臣眞有是事者然? 此則聖明自可洞燭, 臣不須多辨。

批曰: “今玆疏語, 殊不裁擇, 誠未得當。”


○三司【大司憲金取魯、大司諫李箕翊掌令鄭匡濟、持平林柱國ㆍ尹焜、獻納李倚天、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燮、正言成震齡ㆍ尹心衡。】合啓曰: “向者群凶, 危逼殿下, 而若其先下手者, 賊臣鳳輝也。 恭惟我先大王, 體聖考之遺意, 承慈殿之明敎, 手書殿下爵號, 面付大臣、卿宰, 以定億萬年無疆之基, 光明正大, 從容縝密, 而鳳輝汲汲投疏, 敢以忙急草率, 使令催督等說, 張皇噴薄, 無所顧忌。 先王方以付托得人爲喜, 而鳳輝獨以爲憂, 臣民方以吾君之子, 欣忭頌祝, 而鳳輝獨以爲人心疑惑, 久而未定。 況其所謂無人臣禮四字, 出自漢御史嚴延年, 劾霍光擅廢立之語也。 此與鏡賊, 乘喪矯制之語, 相爲表裏, 非特構陷諸臣也, 乃所以上及殿下, 動撓國本之計也。 其所謂自今以後, 斷自宸衷云者, 蓋謂自今以前, 非斷自宸衷也。 此與鏡賊, 一札圖得等語, 相爲照應, 此豈誣殿下而已哉? 惟我先王, 深惟宗社大計, 旣已自斷於宸衷, 而以其事至重且大, 故不得不仰稟于慈聖, 則惟我慈聖, 只以聖考遺意, 詔之而已, 今鳳輝, 必以此等語, 脅持而恐動之者, 是誠何心哉?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而未聞有爲人臣, 而劾正儲君者也。 思之至此, 不覺骨驚而心寒。 其時先王, 洞燭其不臣之心, 特許鞫問之請, 則鳳輝非特殿下之罪人也, 實先王之罪人也, 宗社之罪人也。 況白望上變招中, 三種之說, 其一, 卽指粧出虎龍待先來上變書者, 而鳳輝之名, 亦入其中。 只此一款, 足爲鳳輝之斷案, 殿下以事關自己, 一味包容, 累月請討, 久靳兪音, 只下削黜之命。 古今天下, 寧有身爲凶逆, 而罪止削黜之理乎? 論其逆節, 自有常律, 請鳳輝亟正邦刑。 光佐, 本以凶逆之魁, 擅弄威福, 濁亂朝廷, 屠戮善類。 其貫盈之罪, 罄竹難盡, 而姑擧其最大者言之, 有不可不討者二。 背棄我肅廟, 謀危我殿下, 是也。 噫嘻痛矣! 聖考在世, 光佐至忝亞卿之列, 而渠敢大不滿於丙申處分, 逃逋慢蹇, 不肯爲臣, 及仙馭上賓, 群孽充斥之日, 乃始揚揚冒出, 凡所以變革肅廟之政, 誅鋤肅廟之臣者, 無不攘臂擔當。 斯文是非, 卽聖考所以編諸御製, 授之文字, 永爲千萬世不刊之公案者, 而一朝翻改, 無少忌憚, 他尙何說哉? 至於明陵改誌之請, 實是幽宮罔極之變, 而不爲請罪, 晏然收議, 糢糊彌縫, 略無毫髮驚動怵惕之意, 不知聖考, 何負於渠, 而渠忍爲此也? 此乃其背棄我肅廟者也。 當辛丑代理之命下也, 光佐陰懷不平, 恐動大臣, 辭氣咆勃, 頭勢凶悍, 一則曰: ‘若未還寢此命, 則國必亡矣。’ 一則曰: ‘若或奉承此命, 則今日大臣, 不可謂有臣節也。’ 又曰: ‘有疾之敎, 何敢爲信然?’ 噫! 肅廟違豫之時, 亦命先王, 代理國事, 而今乃以代理爲亡國之事, 以奉承者爲失臣節, 以先王聖敎, 爲非眞敎, 則是視我殿下, 爲非當承祧繼統之人, 而歸先王之敎於疑晦暗昧之地。 其凶肚逆腸, 固已彰露, 而及見先王, 友愛無間, 儲位不可動撓, 則與輝、鏡輩, 同情合謀, 粧出虎龍, 伺便上變, 而變書中精神所湊, 的然有在。 其潛相排布, 身犯凶逆之狀, 觀於白望之招而可知矣。 況其鍜錬成獄, 乃漸次延及之計也。 嗚呼危哉! 殿下之得有今日, 天也, 非人也。 此乃其謀危我殿下也。 其爲陰凶情節, 直與耉、輝輩, 無少差等, 而彼鏡、虎之徒, 特其爪牙耳。 且當先王違豫之日, 渠居議藥之地, 終始秘諱, 久不移直, 及夫大漸之際, 亦無侍藥設廳之擧, 其心所在, 有不可測。 王法至嚴, 決不可容貸, 而殿下曲加包容, 只下罷職之命。 夫以此賊之罪惡, 而若不夬施典章, 則亂賊何以懲畏, 王綱何以振肅乎? 請光佐姑先絶島圍籬安置。 泰億, 以浮悖之性, 貪猾之姿, 擅弄權柄, 籠絡群奸。 其驕侈無度, 悖義滅倫之罪, 固國人之所共憤, 而逆腸禍心, 實與鏡賊, 節節相應。 鏡賊敎文, 渠爲文衡, 萬無不爲參涉之理。 況文衡有故, 提學代撰, 則以所撰文字, 質議於文衡者, 自是館閣之舊例, 而蹀血、行盃等語, 視若尋常, 不令刪改, 使之頒示八方, 則其心所在, 與自製者, 豈有毫髮異哉? 聖上嗣位, 洞燭賊鏡之逆節, 荐降哀痛之敎, 而渠與逆鏡, 實爲唇齒之勢, 鏡危則渠亦將危, 故杜門閉口, 終無一言及於討逆, 而及見前後議鏡之輩, 次弟讉罷, 處分轉至嚴重, 則遂發有嫌之說, 以爲自拔之計, 蓋渠與逆鏡, 同一逆心。 中間雖爭文衡之先占, 暫相疑忮, 而又恐黨與携貳, 無以濟其凶逆, 旋卽盃酒款洽, 馳逐如舊。 此皆人所共見, 不可掩諱, 則雖欲撰出一嫌字, 以蓋其同逆之跡, 其誰欺乎? 噫嘻痛矣! 辛丑冬代理命下之後, 輒敢求對, 乃以前頭將至何境等語, 肆然陳達, 此與光佐未寢此命, 國必亡矣之說, 實相表裏。 至於定策國老、門生天子之說, 卽唐朝閹竪擁立昏辟之事, 而乃敢比擬於今日, 只此八字凶言, 豈非渠之斷案乎? 至於骨肉之愛, 雖至凶悖者, 亦且有之, 而當群凶之戕殺其從兄故相臣泰采也, 唱率諸宰, 同入前席, 自處以大義滅親, 使其黨與, 有所藉口,畢竟準請者, 渠實爲之也。 其黨逆情節, 路人皆知。 揆之王法, 所不可容貸, 而殿下强拂公議, 屈法容護, 只下罷職之命, 人心轉益拂鬱, 王法無時可伸。 請泰億, 姑先絶島圍籬安置。 向者群凶之禍心逆節, 已盡彰著, 而究其根本, 則實賊臣泰耉爲之倡耳。 先王旣無嗣續, 又有疾患, 而三宗血脈, 惟殿下在, 則殿下一身之安危, 卽宗社存亡所係也。 泰耉獨生異議於其間, 必欲先事而爲圖, 無端拈出一嫌字, 以作殿下之禍根。 殿下試思之。 從古以來, 王室至親, 爲人所指目如此, 而能保其身者, 有之乎? 思之至此, 心膽俱墜。 及夫殿下, 早定位號, 則於是乎泰耉之計益急矣。 乃陰嗾輝賊, 先發動搖之言, 繼上一箚, 益肆敲撼之計。 逮至代理命下, 則乃不有臺啓, 闖入宣仁, 不由喉院, 自達宸陛, 其締結宦寺, 釀成禍機之狀, 已不可掩。 自是厥後, 儉、烈肆毒於內, 鏡、虎逞凶於外, 而莫非泰耉主張之耳。 且賊虎之變書出, 而有誣逼東宮之語, 則泰耉急急請對, 遂以毋究梁獄等說, 引而爲證, 請以勿書。 蓋梁獄之事, 梁王實謀不軌, 而田叔等燒其文書, 以爲全恩骨肉之計者也。 今其援據梁事者, 陽若扶護殿下, 而其實則欲歸殿下於罔測之地, 其心所在, 不待白望三種之說, 而的然可知矣。 況白望所謂先來準請後云云, 卽指虎賊先變事, 而其所歷擧之中, 耉實爲魁, 則只此數款, 足爲泰耉之結案。 上自搢紳, 下至輿儓, 莫不以此賊之死於牖下爲恨。 我朝立法仁厚, 不許斬屍, 王敦跽斬, 今雖不可行, 而亦不可不略施典刑, 以雪神人之憤矣。 日昨筵席, 聖明亦已洞燭其凶逆之情狀, 而畢竟處分, 只以追奪爲敎。 以此賊通天之罪惡, 不施當律, 則竊恐王綱從此廢壞, 亂賊無以懲畏, 將至於國不國而人不人。 決不可追奪官爵而止, 請賊魁泰耉, 亟令王府, 依賊黯例, 夬施孥籍之典。 錫恒, 本以姦黠之性, 善爲側媚之態。 辨慧便佞, 足以欺世, 倐忽閃鑠, 足以掩跡。 辛丑以後, 欺蔽上聰, 引用凶賊, 屠戮士類, 斁敗名義。 論其罪犯, 不可勝數, 而姑以最大者言之, 代理之命, 纔下政院, 而錫恒已到喉司, 未及啓稟, 而標信先下, 其締結宦寺, 表裏和應之跡, 有不可掩, 此其罪一也。 及其入對也, 乃以代理, 比之傳禪, 世良陰移天位之說, 鏡賊冀、顯、莽、操之目, 實基於錫恒之一言, 此其罪二也。 賊虎變書出後, 殿下酷被其誣辱, 至欲辭位而出, 則爲臣子者, 所當驚心痛骨, 嚴刑賊虎, 快辨其誣, 而乃以語逼東宮, 勿爲書出爲請。 其言雖似顧藉殿下, 其意則實欲使殿下, 無以自脫於黯黮之地, 此其罪三也。 賊虎誣殿下之言, 何功於社稷, 而必欲錄勳而張大其事, 群凶害士類之獄, 何關於隣國, 而必欲奏聞, 攙入獄招所無之語? 此皆錫恒之所主張, 而無一分嚴畏顧藉之意於殿下, 此其罪四也。 壬寅誣獄, 前古所無, 始終按獄, 久而且專者, 無如錫恒, 始請移鞫, 已有深意。 三年鍜錬, 肆行殘暴, 或已死者而勒成結案, 或已埋者, 而且加刑戮, 弛張緩急, 莫測端倪, 敎誘逼迫, 一任羅織, 生入死出, 無一得脫。 上以貽累於先王, 中以媒禍於殿下, 下以流毒於一世, 三百年宗社, 幾乎淪亡, 此其罪五也。 況白望上變招中, 所謂三種之說, 錫恒實當其一, 只此一款, 足爲錫恒之結案。 至今國人, 莫不以其死於牖下爲恨, 則當此諸賊次第誅討之日, 不可不明施典刑, 而頃日處分, 止於追奪, 輿情轉益抑鬱, 亂賊無以懲畏。 請錫恒, 亟令王府, 快施孥籍之典。” 答曰: “巳諭於近日合辭之批, 而至於第二件、三件事, 予尤以爲過矣。 亟停勿煩。”


6月 14日[편집]

○庚辰/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近因尹焜啓辭, 有輕視君父之敎, 此已爲失言, 而焜於嚴敎之下, 終不挫撓, 直氣可嘉, 而聖上疑以爲角勝, 如此等下敎, 殊非待臺閣之道。 竊恐自此, 直士不願立於朝。 深加思量, 俾開言路焉。” 上嘉納。 鎭遠又曰: “今番東宮痘患平復慶科, 與冊封慶科, 合爲一科宜矣。” 上許之。 鎭遠又曰: “罪人睦天任, 稱以進士, 昏夜出入於尙儉家之事, 出於沈廷玉之招, 而廷玉, 旣未目覩, 只傳尙儉之言, 則其情節, 猶未盡露, 而今若加刑, 必致徑斃。 臣意姑爲停刑, 以觀前頭諸罪人招辭, 然後加刑恐宜。” 上許之。


○以李鳳祥爲知義禁, 擢李喬岳爲同義禁。


○三司伏閤, 討鳳輝等五賊, 再啓, 不從。


6月 15日[편집]

○辛巳/上親行望祭於敬昭殿。


○三司伏閤, 申前合啓, 不允。


6月 16日[편집]

○壬午/三司請對詣閤, 因都承旨洪錫輔招吏送言, 遂退歸臺廳, 引避啓曰: “臣等連日守閤, 屢次爭論, 而秪緣誠淺, 未回天聽, 擬入筵席, 期於準請, 遂請入對, 而都承旨洪錫輔, 使諫院吏, 送言於多臺, 以爲合辭措語, 多有未盡處, 且以世良孥籍之不爲竝論, 爲非, 屢煩往復, 非斥頗緊, 稠坐之中, 使人傳語, 有若誚責, 此實前所未有之事也。 請遞臣等之職。” 答曰: “勿辭。”


○左議政閔鎭遠等率諸宰, 詣賓廳陳啓。 其略曰: “噫! 人臣無將, 將則必誅。 鳳輝之投疏逞凶, 危逼聖躬, 光佐之包藏禍心, 主張誣獄, 泰億之心蓄無君, 引喩凶悖。 至於煽俑蜚箝, 釀成賊虎之變, 鍜錬羅織, 勒成誣告之案, 則耉、恒之情節, 俱極慘毒, 而王法尙稽, 群情愈鬱。 伏望亟允三司之請, 以嚴天討, 以正國法。” 答曰: “前後筵席, 已盡下敎。 近日伏閤, 予謂過矣。 卿等須體予意, 勿復更煩。”


○上召見慶尙監司趙榮福, 諭遣之。 榮福曰: “道內文官, 積年沈滯者, 近百人云。 臣當訪問各邑前銜官, 錄其罷散久近於名下, 別單啓聞。 令銓曹, 使之擇其負犯有無, 隨闕調用宜矣。” 上可之。


○江華留守朴師益奏曰: “本府甲串、月串之間, 玉浦、望海兩墩前外城, 爲海水衝嚙, 有朝夕潰缺之患。 今將改以石築, 請得宣惠廳所捧兩南山郡大同麻布及三軍門錢萬餘兩, 料販取剩, 以補城役之資。” 上從之。


○命仍置鎭岑、懷仁、陰城、文義、石城等五邑。 先是, 忠淸監司宋寅明, 啓論五邑, 軍多民少, 一境殆空之弊, 請革其邑。 至是, 監司洪好人啓言: “已設之邑, 不宜遽罷, 請移其軍額於他邑。” 上從之。


○廟堂啓言: “各邑良丁, 因其圖免, 每患不足。 今若一倂搜括, 則必致騷擾。 宜仍其舊號,【校院生、哨官、旗牌官、營軍官、官軍官、納栗受帖人、閑游中人、無蔭庶孽。】勿充軍額, 只捧一疋, 以二人所納, 充軍丁一名之代, 則似合事宜。” 上令道臣, 商度啓聞。


○以金鎭玉爲承旨, 李喬岳爲右尹。


6月 17日[편집]

○癸未/左議政閔鎭遠等, 率諸宰詣賓廳, 討逆三啓, 竝不從。


○贊善金榦上疏, 略曰:

仁之未發而在中也, 只是渾然一理, 純善無雜, 及其感於物, 而發見於外也, 直出則爲惻隱慈愛, 橫出則爲苟且姑息, 卽周濂溪所謂幾善惡也。 若於分界處, 未能精察而明辨, 則未嘗不以苟且姑息, 爲惻隱慈愛。 當剛不剛, 事事委靡, 其弊遂至於賢邪不辨, 賞罰不明。 賢邪不辨, 則賢者未必用, 而邪者未必斥, 賞罰不明, 則冤者未必伸, 而罪者時或倖免, 可不愼哉?

上優批答之。


○館學儒生趙興林等上疏, 略曰:

光佐設心, 固爲叵測, 而亦無難知者矣。 何者, 使中外知先王有疾, 則建儲之大臣, 將無以聲罪矣, 闖入之凶計, 亦無以自掩矣。 肅廟遺意之弁髦, 兩朝舊臣之斬伐, 皆將爲渠輩罔赦之罪, 而至於誣逼殿下, 百計危動者, 尤是天地鬼神之所不容者, 故遂乃日夜經營, 尋得諱疾一條路, 自謂如此, 則足以掩一世之目, 而眩後人之聽矣。

又曰:

噫嘻! 今之論者, 莫不以輝賊爲魁, 光、億爲次, 而臣等竊以爲今日諸賊, 光實爲魁, 而輝則先鋒耳, 億則聲援耳。 以殿下明聖, 豈不能覰破於此等情節耶?

批曰: “章甫之言, 貴乎層激, 而今以合啓中, 先者爲次, 次者爲先, 予實未曉也。”


6月 18日[편집]

○甲申/左議政閔鎭遠等, 率諸宰詣賓廳, 討逆三啓, 竝不從。


○賓廳啓言: “伏閤三司, 因被斥於承宣, 更不詣臺。 今此討賊之請, 大義至重, 宜卽牌招。” 上可之。 三司皆承牌, 而獨執義李聖龍, 托疾違牌, 故三司諸臣, 以處義不可異同, 遂陳疏違召。 於是, 執義以下, 皆罷職。


○以愼無逸爲執義, 蔡膺福爲獻納, 趙命臣爲掌令, 李德孚、韓德厚爲持平, 崔道文、崔命相爲正言。


6月 19日[편집]

○乙酉/左議政閔鎭遠等, 率二品以上請對, 上引見於時敏堂。 鎭遠曰: “臣等以一國公共之論, 會賓廳陳啓, 而未蒙兪音。 臣等之言若非, 則當置陷人之律, 臣等之言若是, 則宜卽允從。 臣請先陳鳳輝之事矣。 自上每言信字, 設令當初與渠, 約以不殺, 大義所係, 亦不當顧小信。 況元不關於信之一字者乎? 在鳳輝投疏時, 殿下不曰毛骨俱竦乎? 此乃自然流出之語也。 其後請加涵貸者, 恐人由我而死, 是則出於安排, 而昨年拜相, 則又是以德報怨, 皆非天理之正。 今欲守初頭過誤之事, 而謂之信, 則改過不吝, 不得爲信乎?” 吏曹判書李宜顯、戶曹判書申思喆、右尹李喬岳, 繼陳如鎭遠言。 右議政李觀命曰: “殿下緩治凶逆, 故朝論四裂, 或有初不肯仕者, 或有欲伸大義而强出者, 或有旅進旅退, 而志無堅定者, 或有顧瞻禍福, 而不肯擔着者。 志欲討逆而終未得遂, 則初不如不出者之爲得。 臣等若不準請而退, 則難免萬世之公議, 未準請之前, 決不敢退也。” 上曰: “柳鳳輝事, 左揆雖以予疏, 爲出於計較安排, 而吾意則不然矣。 予之初疏之語, 出於惶蹙不安, 而若因此疏語, 彼遂陷於大辟, 則有違於予之本意, 故呈疏而旋卽送人還推, 則政院已入之矣。 其後賓啓中, 以予毛骨俱竦之語, 添其一罪, 予心當何如耶? 更於後疏, 以無至大戾爲請, 而左揆以爲出於安排。 蓋予意則欲以公議, 付之朝廷, 只修吾身上事也。 向來群小所爲, 皆自疑懼中出來。 若使予有令名, 則彼輩豈有疑懼之心乎? 此涼德攸致, 自省之不暇, 更誰尤哉? 柳鳳輝之爲根本, 予豈不知乎? 李光佐雖不能迢乎群小, 而直謂之奸凶, 則不可。 如改誌之事, 非渠所請, 豈爲渠之罪乎? 趙泰億門生國老之說, 誠爲怪異, 而若以一時妄言而罪之, 則此後皆將以妄發爲罪矣。 至於崔錫恒, 予非不知其罪, 而旣施追奪, 則不必更加孥籍之典矣。 大臣曾以世良之追加孥籍爲不可, 而今參此啓, 何也?” 鎭遠曰: “殿下每以袞、貞之追奪爲證, 而耉、恒之罪, 不止於屠戮善類, 則豈可追奪而止哉? 第逆賊承服正刑之後, 孥籍乃爲次第應行之典。 旣死之後, 追施此律, 係是法外, 故臣以此持難, 曾以依賊鐫例, 分竄諸子爲請, 而此亦未蒙允許。 至於賓廳之啓, 是乃朝廷大論, 群議崢嶸, 以臣一人之見, 立異起鬧, 則事體不可, 故果同參, 而若蒙允兪, 則擬欲以初見陳請矣。” 承旨柳復明曰: “鳳輝疏所謂驚惶憂(惑)〔蹙〕, 忙急草率, 人心疑惑等語, 俱是謀危不道之語。 爲人臣, 有一於此, 決難容貸。” 上曰: “泮儒則乃曰: ‘光佐爲逆, 過於鳳輝’, 未可曉也。” 宜顯曰: “奬用逆鏡者, 實光佐也。 鏡旣伏法, 光佐安得晏然乎?” 鎭遠、觀命等, 縷縷力請, 上終不許。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三司伏閤, 事體至重, 而以被斥於承宣, 爲辭而退。 承宣旣引咎, 而亦不承命, 屢違召牌, 使大論久停, 宜有警責矣。” 上曰: “昨已例罷, 兩司長官, 亦爲罷職。” 吏曹判書李宜顯, 請竝罷洪錫輔, 上從之。


○大臣、諸宰, 退出後, 陳啓申請, 不從。


○憲府【持平韓德厚。】申前啓, 不允。 徐德修逮捕時, 都事島配事, 停啓。


○設院申前啓, 不允。


○三司合啓, 因玉堂無人, 姑停。


○擢李宜顯爲判義禁, 特拜鄭亨益爲大司憲, 申昉爲大司諫, 李喬岳爲都承旨。


6月 20日[편집]

○丙戌/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等, 率百官庭請啓曰: “五賊之罪, 前後筵奏啓辭, 已盡臚列。 向來群凶, 以建儲爲廢立, 代理爲簒奪, 而此輩爲之首, 壞亂我國家, 危逼我殿下。 只此一款, 萬戮猶輕。 況鳳輝, 則渠之一疏, 自爲斷案。 尤何可一毫容貸, 而凶頑之喘, 尙保牖下, 群情之抑鬱憤痛, 當復如何? 人臣討亂賊, 古今之通義。 殿下雖欲屈法市恩, 恐不可得也。” 答曰: “伏閤、賓啓, 予以爲過矣。 又況曠其職事, 率百官庭籲乎? 旣定之志, 決難撓改。” 再啓三啓, 竝不許。


○政院陳啓, 請亟允庭籲, 不從。


○兩司【執義愼無逸、持平韓德厚、獻納蔡膺福、正言崔道文ㆍ崔命相。】伏閤, 復申鳳輝等五賊之啓, 不從。 再啓, 不從。


○憲府【執義愼無逸、持平韓德厚。】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亂臣賊子, 何代無之, 而其誣辱君父, 謀危宗社, 悖惡凶慝, 未有如逆鏡者也。 千剮萬斬, 不足以懲其罪, 而只誅其身, 不加孥戮, 揆以邦憲, 失刑莫大。 請逆鏡亟施孥戮之典。”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罷大提學李秉常職。 秉常累勤特召, 固辭不就, 至於胥命金吾。 左議政閔鎭遠, 箚論其過, 上特罷之。 秉常少有文望, 而玉署淸選, 自畫不仕, 文衡之任, 亦不膺命。 世方干冒名宦, 而秉常獨能歛避, 時論多之。


○以趙彦臣爲承旨, 李宜顯爲右賓客, 李裕民爲同義禁, 黃一夏爲右參贊, 李箕鎭爲副校理。


6月 21日[편집]

○丁亥/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等, 率百官庭請, 答曰: “予志固定, 決難允許。” 至三啓, 不從。


○三司【執義愼無逸、掌令趙命臣、持平韓德厚、獻納蔡膺福、副校理李箕鎭、正言崔道文ㆍ崔命相。】伏閤啓曰: “殿下每以予有所執爲敎, 昔漢武, 初旣許贖昭平, 而及至犯刑, 則垂涕而斬之。 夫以漢武之中主, 尙不以區區小信, 屈撓三尺。 況以我聖上卓冠百王之姿, 乃於宗社之罪人, 欲守匹夫之信耶?” 答曰: “已諭於庭請之批矣。” 至三啓, 不從。


○政院陳啓, 不從。


○憲府【執義愼無逸、掌令趙命臣、持平韓德厚。】申前啓, 不允。 辛丑春坊官島配事, 停啓。


○諫院【獻納蔡膺福、正言崔道文ㆍ崔命相】申前啓, 不允。 正海拿覈事, 停啓。


○以申昉爲承旨, 金取魯爲右尹, 金興慶爲冬至正使, 安重弼爲副使, 崔命相爲書狀官, 洪錫輔爲大司成, 黃龜河爲大司諫, 洪鉉輔爲校理, 徐宗燮爲副校理。


○平安道風旱爲災, 寧遠郡蝎蟲食穀。


○大提學圈點, 皆舊望也。 以李宜顯爲大提學。


○復以興陽羅老島, 屬太僕, 設牧官。 島廢牧場久矣。 己亥別貿濟州取種馬百八十餘匹, 放島中, 至是, 因太僕啓, 有是命。


6月 22日[편집]

○戊子/左議政閔鎭遠, 率百官庭請啓曰: “殿下幸賴皇天、祖宗之默佑, 保有今日, 而向來危逼之、迫脅之者, 殿下以其事關自己, 必欲置而不問, 至曰: ‘由予涼德, 致有此疏。’ 此雖出於殿下自謙而不尤人之意, 而使殿下有此敎者, 非逆而何? 殿下不欲治之以逆者, 恐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 答曰: “予之靳允, 意亦有在。” 再啓, 其論泰億事有曰: “噫! 《春秋》之法, 莫嚴於誅心, 而門生、國老之說, 意甚叵測。 且其所引竇憲定策云者, 尤極陰凶。 此豈一時偶發之言耶?” 答曰: “已諭, 何言?” 三啓, 略曰: “五賊之罪, 不獨誣殿下也, 乃所以誣先王也, 誣慈聖也, 誣聖考也。 惟我聖考盛德, 沒世不忘, 而彼輩乃敢將聖考金石之遺典, 日星之處分, 一切翻改, 肆其背悖, 是誣聖考也。 惟我慈聖, 親承聖考之遺敎, 協成建儲之大策, 而凶逆輩, 乃敢恣意誣毁, 百般危逼, 是誣慈聖也。 先王因心之愛, 至矣無間, 而彼輩乘其違豫, 敢售欺蔽之奸。 至如賊虎變書, 乃逼不敢言之地, 而誣罔天聽, 鍜成大獄, 錄凶賊爲元勳, 而與我先王, 爲歃血同盟之擧。 噫! 天下寧有是哉? 是誣先王也。 殿下雖欲以事關自己爲嫌, 而有所容貸, 獨不念三聖之受誣耶?” 答曰: “雖不如是逐條, 予豈不知? 今因靳允, 又聞此言, 心焉如割。 更何言哉?”


○三司【執義愼無逸、掌令趙命臣、持平韓德厚、獻納蔡膺福、校理洪鉉輔、副校理李箕鎭、正言崔道文ㆍ崔命相。】伏閤啓曰: “向者凶黨之禍, 將至宗祊墜亡, 首其禍者, 耉、輝也, 濟其惡者, 恒與光、億也。 及今改紀之後, 爲其指使如鏡、虎輩, 已行誅鋤, 獨於巨魁, 略而不討, 豈非顚倒失序者乎?” 不從。 至三啓, 不從。


○政院陳啓, 不從。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趙聖復請鞫時, 隨參人削黜事, 刪去首發臺官事, 依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姜鋧事, 停啓。


○弼善趙德隣上疏, 論勉進聖學, 輔導春宮之道, 上賜優批。


6月 23日[편집]

○己丑/三司【大司憲鄭亨益、執義愼無逸、掌令趙命臣、持平韓德厚、獻納蔡膺福、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燮、副校理李箕鎭、正言崔道文ㆍ崔命相。】請對, 上引見於時敏堂。 亨益進讀三司合啓, 上曰: “已諭於庭請、伏閤之批矣。” 無逸曰: “殿下每以信爲敎, 而事苟合義, 則信自在其中。 豈可以一時偶然之敎, 執以爲信乎?” 亨益曰: “昔唐太宗謂大理卿戴冑曰: ‘卿欲守法, 而使朕失信乎?’ 戴冑曰: ‘法者, 布大信於天下也。’ 令殿下, 欲彰大信, 則當守祖宗三尺之法, 豈守一時之小信乎?” 德厚歷論五賊之罪, 至錫恒事曰: “壬寅五月十四日, 鞫廳引對說話, 極爲叵測。” 上曰: “十四日說話何如?” 德厚曰: “其言曰: ‘霍顯之謀, 豈外人所可知? 內間之事, 誠爲可憫云矣。’ 今若取考, 則無可疑者矣。” 宗燮曰: “鳳輝事, 雖以頃年一疏爲信, 而今則君臨一國, 與潛邸時有異矣。” 上曰: “以鳳輝謂之根本則可矣, 而潛邸時與今日有異云者, 不然矣。 若是王法可行者, 則豈有當時不可治, 而到今可治之理乎?” 命臣曰: “聖敎雖曰與潛邸無異, 而以唐太宗昔爲一府主, 今爲天下主之語觀之, 則可知其不同矣。” 上曰: “唐太宗云云之說, 好矣。” 鉉輔、箕鎭、膺福、道文, 迭進力請, 上終不許。 道文曰: “輝疏以後, 事變層生, 國本幾危, 則非逆而何? 殿下旣曰非逆, 則臣等皆歸於陷人惡逆之科, 更何顔面, 復事殿下乎?” 道文陳奏之際, 聲氣慷慨。 上曰: “正言言辭激切, 可嘉矣。”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至就商子志絶島安置事, 上問其有兄弟與否。 蓋以就商旣斃, 欲待其葬埋而處分也。 鉉輔對以已葬, 上遂依允。 至李眞儉事, 依啓。


○諫院申前啓。 至尹恕敎拿鞫事, 上不允。 仍敎曰: “已命島配, 而尙不停啓, 使之偃息在家, 未知其可也。” 道文曰: “所愛亦愛等語, 指意叵測, 一番鞫問宜矣。” 至申致雲事, 上不允。 命相曰: “謂國可讎, 謂君可叛等語, 驅先正於罔測之科。 昱、甲輩, 旣皆竄逐, 獨於致雲不罪, 則先正之被誣, 不可謂伸矣。” 道文曰: “致雲辭氣便佞, 殿下悅其爲人, 故不聽此啓耶? 臣竊慨惋。” 箕鎭、宗爕亦爭之, 而上終不從。 至師尙事, 上使更讀哀冊以下語, 敎曰: “莽、卓, 是何等人, 而謂之誣兩朝乎? 師尙此語極怪。 其指意雖巧慘, 而不可以此, 登諸啓辭矣。 不允。” 至請對諸臣事, 亦不允。


○庭請三啓及政院啓, 竝不從。


○行夜對。


○以金取魯爲知義禁, 洪錫輔爲同義禁。


6月 24日[편집]

○庚寅/大臣二品以上及政院三司請對, 上引見於時敏堂。 左議政閔鎭遠等, 復言鳳輝罪逆, 上曰: “鳳輝與妖儉, 脈絡相連者, 明白言之可也。” 右議政李觀命曰: “儉、鏡、鳳輝, 謀危聖躬, 一也。” 德厚曰: “鳳輝疏後, 諸賊之疏繼出。 泰耉繳還慈聖哀痛之旨, 此非脈絡相關處乎?” 上曰: “慈敎中一段, 臣子不可奉承者也。 事關自己, 吾不欲言, 而其時慈旨繳還可乎, 奉行可乎?” 鎭遠曰: “慈旨旣降, 則當使群下知之矣。” 箕鎭曰: “初若鞫問鳳輝, 脈絡當畢露, 而鳳輝旣未鞫問, 儉、虎又皆徑殺, 究覈路絶, 而餘黨又欲推問, 則殿下亦不允從, 故直請正刑。 其一疏, 足爲斷案也。” 鉉輔曰: “古語云: ‘不察其形, 願察其影。’ 鳳輝疏, 謀危殿下也, 妖儉事, 亦謀危殿下也, 此可見其脈絡矣。” 上曰: “願察其影之語好矣。” 鉉輔曰: “殿下每覽《綱目》, 自古建儲之後, 有敢爲異言者乎?” 鎭遠曰: “泰耉救輝之疏, 引右相之祖李敬輿事爲言, 而此在名號未定之前, 何可比擬乎?” 上曰: “予亦見其時日記, 非特李敬輿也, 諸臣亦多爲言, 而特以中外人心波蕩之說, 被竄。 然處分旣下之後, 則敬輿亦無所言矣。” 觀命曰: “其時有元孫與大君, 故有經、權之論, 而辛丑則只有殿下, 敢如是乎?” 上曰: “柳鳳輝則以上疏謂之逆矣, 第二件以下, 則以何事爲逆耶?” 鎭遠曰: “以建儲代理, 謂之廢立簒奪, 而鍜錬誣獄, 危逼殿下。 群凶皆然, 而不可盡誅, 故只以耉、恒、佐三者爲魁, 而光佐身爲首相, 主張壬寅獄事, 權用一鏡, 此非逆乎? 然比之鳳輝, 則減一等矣。” 上曰: “鳳輝與鏡、儉, 雖曰脈絡相連, 而妖儉事, 渠豈知之? 蓋妖儉事, 不止換局而已。 使儉得延數月之命, 則必有他擧措矣。 向時人, 只是見欺於妖儉, 不可同歸之逆也。” 鎭遠曰: “外間言: ‘鳳輝, 是東朝近戚, 故殿下持難不從’ 云。 漢之薄昭, 猶且賜死。 殿下於此, 何可容貸乎?” 上變色曰: “緣予誠淺, 以致疑及東朝, 更有何說?” 鎭遠曰: “君臣猶父子。 旣有所聞, 故敢達矣。” 上曰: “大臣聞此言, 疑而不達, 則非矣, 但造此言者, 甚可怪也。”


○憲府【大司憲鄭亨益、掌令趙命臣、持平韓德厚。】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大司諫黃龜河, 當此大論方張, 三司伏閤之日, 屢違召命, 跡涉偃蹇。 請罷職。” 又啓言: “日昨承宣, 請斥諸臺, 諸臺之引嫌, 其勢固然, 及夫陳疏承批之後, 約以翌日承牌, 而前執義李聖龍, 忽自崖異, 以致諸臺詣闕還退。 伊日敗事, 專由於聖龍, 請罷職。” 竝依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是日, 翰林申魯, 引史事, 論泰耉之罪, 比之江充, 請允臺啓, 承旨趙彦臣, 以申魯之越職奏事, 請推, 上曰: “史佚, 亦諫削桐之戲。 史官之引史事進言, 有何不可? 勿推。”

【史臣曰: 閔鎭遠之以鳳輝爲東朝近戚, 誤矣。 李德隣之妻, 大王大妃之姊, 而鳳輝於德隣, 爲異姓從叔矣。 外間雖有妄度云云之說, 此豈上煩天聽者哉?】


○以李秉常爲工曹判書, 李箕翊爲兵曹參判, 金龍慶爲持平。


6月 25日[편집]

○辛卯/庭請三啓, 竝不從。


○以金取魯爲都承旨, 李秉泰爲文學, 李喬岳爲大司諫, 李倚天爲司諫, 崔道文爲掌令, 李德孚爲正言。


○知事沈壽賢從縣道上疏, 首斥鄭楺疏, 諱疾一款, 謂之驚心痛骨, 又曰: “竄逐相望於途, 氣像之愁沮, 已不可言, 而平日任用之三大臣, 罪將不測, 收孥之請, 至及於旣骨之兩臣。 盛德至仁之世, 豈忍有此也?” 又曰: “李光佐平日言行, 無愧古人, 一片血忱, 可質神明。” 末又曰: “廷臣之必欲構陷人者, 輒敢藉重不敢言之地, 以爲乘時逞毒之計。 苟非聖上, 少加裁抑, 臣恐人無有得免者矣。” 政院, 以壽賢肆然投章, 營救凶賊, 搆捏廷臣, 乃敢力戰於天討方張之日, 極爲駭惡, 啓稟捧入, 批曰: “前領府事事, 言非過矣, 而一邊庭請, 一邊營護。 重臣如此, 他尙何說? 至於藉重逞毒之說, 指意危險, 良可異也。 竄逐相望之說, 卿言是矣, 奚不言於向時, 而獨言於今日耶?”


○兩司【大司憲鄭亨益、執義愼無逸、掌令趙命臣、獻納蔡膺福、正言崔道文ㆍ崔命相。】以言未準請, 皆引避, 玉堂【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燮、副校理李箕鎭。】亦陳疏徑出。 批曰: “庭請、伏閤, 何代無之, 而未聞因其靳兪, 如是自嫌也。 爾等勿辭, 從速察職。”


○政院啓申前請, 不從。


○李眞儉康津縣, 尹志大靜縣, 絶島安置。


○持平韓德厚上疏, 以連參大論, 未能開悟上聰, 爲可去之義, 又言:

五凶謀危殿下, 罪關宗社則同, 而獨於光、億, 微殺分數, 擬律太輕。 世良之疏語凶慘, 實與逆輝無間。 六賊之罪犯惡逆, 宜與賊鏡同法, 而三司合啓, 略而不擧。 臣心知其未允公議, 而不能自伸己見, 負職責大矣。

又言:

今此懲討, 實萬口同辭之論, 而數三宰臣, 受由下鄕, 逗遛觀望, 顯有規避之意, 士大夫風節, 決不當若是。 左參贊趙道彬, 於忠翼公趙泰采之受禍也, 凶徒之慘啓方張, 後命朝暮且下, 而使其子, 晏然赴擧。 噫! 當時士類, 苟有慷慨之志者, 靡不引義自潔, 不屑科場。 況以親子姪之心, 何忍爲此? 宜有責罰之道。 輔德趙榮世, 昔在肅廟朝, 屢違除旨, 有若自廢者然, 及至凶黨得志, 郵除郡紱, 無不勇赴, 歷抵凶賊, 揚揚自得。 前冬一疏, 不過自效贖愆之計, 非出於正大之心也。 其在懲勵之道, 宜罷其職。

數三宰臣, 指金興慶、沈宅賢、李裕民云。 上賜批, 責以深刻。


○憲府【持平金龍慶。】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沈壽賢之疏, 其奸情慝態, 有不能正視。 視君父之被誣, 則等乎弁髦, 爲賊徒而效忠, 則竭其死力, 力戰公議, 閃弄嘗試, 請沈壽賢絶島安置。” 不允。


6月 26日[편집]

○壬辰/右議政李觀命, 率百官庭請, 答曰: “予志固定, 雖日上十啓, 決不允從, 須勿强請。” 至三啓, 不允。


○政院啓, 不從。


○四學儒生尹萬東等, 上疏請討鳳輝等五賊之罪, 又請治沈壽賢護逆之罪, 批曰: “近日庭籲事, 已諭於前後批旨矣。”


○政院啓言: “趙聖復請鞫之啓, 首發諸臣, 極邊遠竄, 現告傳旨, 有最初發啓人, 只捧傳旨之命, 而臺啓中, 旣以累度還配命下之後, 又復力請拿鞫者爲請, 而自上允可, 則只擧最初人捧入, 有違於臺啓本意。 且大行大王, 累命還配, 而其時臺諫, 必請鞫問, 論其罪犯, 前後無異。 强欲區別, 實爲斑駁, 依臺啓擧行似宜。” 上命依前下敎擧行。


6月 27日[편집]

○癸巳/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等, 率百官庭請啓曰: “嗚呼! 欲語向日之禍變, 不覺心腸之隕裂, 尙忍言哉? 當殿下見逼凶徒, 不安其位也, 爲殿下死者, 凡幾人, 爲宗社死者, 亦幾人歟? 三載鍜錬, 百計危逼, 殿下試以垂涕辭位之聖心, 度飮泣請討之群情, 則其將不討而止耶?” 答曰: “辛丑疏批有曰: ‘今觀疏辭, 斷斷無他, 正合予意’ 爲敎, 嘉以好生, 許以留意。 奚但伊日之感泣? 到今追惟, 尙且愴然。 於大行朝, 已陳傅生之意, 今若變改, 則他日歸拜, 亦將何達? 至於前領府事事, 國人皆曰逆, 予則謂決非逆也。” 是日, 承旨洪龍祚奏曰: “庭請之批, 有他日歸拜, 國人皆曰逆等敎, 恐非爲法於後世者, 請改之。” 上許之。


○庭請再啓, 略曰: “噫! 殿下欲追先大王好生之德, 貸凶賊以不死。 伯鯀之方命圮族, 帝堯姑未施刑, 而虞舜亟正其罪。 賊點是仁廟之寵遇大臣, 而孝廟擧法而正之。 況鳳輝鞫問之請, 先王初旣允許, 則先王亦已俯燭其逆狀矣。” 又三啓, 不從。


○政院啓曰: “殿下引大行朝批旨, 以示難從之意, 臣等於此, 亦有說焉。 恭惟大行大王因心之愛, 惟恐其不安於殿下之心, 故隨殿下之疏語, 而爲之嚴寬。 殿下有毛骨俱竦之語, 則治鳳輝以逆, 而有鞫問之命, 殿下有無至大戾之請, 則緩鳳輝之罪, 而施屛裔之典。 豈可以一時偶然之敎, 執爲遵行不易之訓耶?” 答曰: “更何多諭?”


○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爕、副校理李箕鎭等請對, 復申討復之請, 上不從。


○忠淸道旱蝗。


6月 28日[편집]

○甲午/太學儒生等, 因沈壽賢詆斥泮疏, 遂引嫌捲堂, 書進所懷。 略曰:

壽賢嘗試之疏闖上, 而聖上處分, 亦不嚴截, 國賊將不得討, 聖誣將不得雪。 向者臣等之疏, 實出溯源之論, 而渠敢突然投疏, 營護光佐, 侵斥太學, 而聖上乃反以言非過矣爲批。 是殿下入壽賢之說, 而斥臣等之言也, 臣等何敢晏然出入於食堂乎?

敎曰: “若有可辨, 則疏陳可也, 何可捲出泮堂乎? 勸諭以入。”


○右議政李觀命, 率百官庭請, 至三啓, 不從。


○政院啓, 不從。


6月 29日[편집]

○乙未/有星流于北極星之下。


○左議政閔鎭遠, 率百官庭請, 三啓, 上不從。


○政院啓, 不從。


○富平民家, 牝鷄化爲雄。


6月 30日[편집]

○丙申/有星流于奎星之下。


元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丙申/竄李濟于甲山府, 朴弼夢于慶興府。 請鞫趙聖復之啓, 首發者也。


○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 率百官庭請, 討鳳輝等五賊之罪, 三啓, 竝不從。


○政院【都承旨金取魯、左承旨朴致遠、右承旨申昉、左副承旨趙彦臣、右副承旨洪龍祚、同副承旨柳復明。】陳請討五賊之啓, 不從。


○三司【大司憲鄭亨益、大司諫李喬岳、司諫李倚天、持平金龍慶、獻納蔡膺福、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燮、副校理李箕鎭、正言崔命相。】伏閤, 討五賊之啓, 亦不從。


○四學儒生李東馥等上疏, 請正五凶及諸賊之罪, 有曰:

雖其吠日、射天之計, 終未得施, 而凶言悖說, 洋溢浸漬。 向所謂半一國之徒, 於是乎皆鏡髓而輝腹矣。 是以昨年鏡、虎伏法之後, 其徒猶攘臂大談, 或推鏡爲第一人, 閭巷流傳, 實有臣子所不忍聞者。 今者又見殿下, 於凶賊輩, 忍而不誅, 則彼必以渠徒所執者正, 故雖挾人主之威, 亦不能殺云爾。 苟如是, 則殿下當日, 本不求位之心, 無以自暴於一國, 而彼心懷怏怏者, 設或以此藉口, 伺釁而動, 則殿下抑將何以爲計也? 至如儒、夢、誼三賊, 本來凶黠, 有浮於鏡, 則名雖疏下, 實爲主謀。 此而不誅, 彼逆鏡, 豈不冤哉? 師尙之敢提莽、卓, 明彦之指爲擁立, 益寬忠予之說, 世良陰移之言, 亦與五凶, 無所異同, 而爲今日臣子者, 不討逆則已, 豈有區別於其間哉? 近日閤啓庭籲, 只擧五凶, 不論諸賊, 其在直截之道, 恐不當如是也。

批曰: “近事已諭於庭請矣。”


○校理洪鉉輔ㆍ徐宗燮、副校理李箕鎭等上箚, 略曰:

於皇肅廟, 盛德至善, 何莫非後王之所當法, 而至若庚申之(勘)〔戡〕亂, 辛巳之討逆, 丙申之扶正斥邪, 其處分之嚴正, 義理之光明, 尤有大焉, 而逆亂種子, 乃敢仇視我肅廟, 不體我景廟之孝思, 事關先朝, 則勿論大小, 一一變易, 節節背馳, 凡聖考之所尊禮, 則必戮辱之, 聖考之所斥絶, 則必扶奬之, 所殺戮者, 皆聖考之所簡遺也, 所褒崇者, 皆聖考之所誅討也。 此誠殿下所當深惡痛嫉者, 而特爲曲諒小仁所拘, 終使名義漸壞, 不能無憾於繼述之道也。

上不納。


○掌令崔道文上疏, 陳討復之義, 又論沈壽賢疏語之叵測, 請允島置之啓。 又論尙州牧使權孚簽丁徵錢貧饕之狀, 會寧府使李徵休諂附凶黨, 迫逐子婦之罪, 繕工監役沈餘慶稱以朴世堂門徒, 廢卒哭後上食之事, 請幷刊版。 又論判尹權𢜫之才識通錬, 修撰金鎭商之經學精透, 請召致朝端, 上只允權孚事, 餘皆不從。


7月 2日[편집]

○丁酉/庭請三啓, 三司伏閤三啓, 政院啓, 竝不從。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禮曹啓曰: “王世子方在沖年, 敬昭殿三年內祭亨進參之禮, 不爲磨鍊矣。 冊封日, 旣以布袍行敬昭殿展謁之禮, 則練祭時, 亦當有變服之節。” 上從之。


○命逆鏡疏下諸賊, 一竝栫棘。 是日, 上行夜對, 講《綱目》。 侍讀官洪鉉輔, 因文義奏曰: “胡氏以當時諸臣之不能明正武后之罪, 猶以爲非。 況人臣有亂逆之罪, 而若逭誅討之典, 則奚特比武后之不討者哉?” 仍與承旨朴致遠, 力陳討復之義, 上問曰: “逆鏡疏下六人, 已栫棘乎?” 致遠曰: “雖有栫棘之命, 臺諫方以正刑論啓, 故未捧傳旨, 而明誼則以他罪, 先已栫棘, 故弼夢之極邊移配, 亦以他罪, 捧入傳旨矣。” 上曰: “賊鏡旣正法, 其疏下六賊, 豈可使偃息至今乎? 雖栫棘後, 亦可以一律爲請, 且其所犯, 與他有異, 不可以他罪移配, 以栫棘捧傳旨。”


7月 3日[편집]

○戊戌/命金吾, 賜罪人師尙死。 是日, 大臣、諸宰、政院、三司請對。 左議政閔鎭遠曰: “殿下以群凶之罪, 爲出於黨論者, 誠然矣。 往在己巳, 閔宗道等, 締結希載, 如向時人之潛通尙儉。 甲戌更化後, 朝議欲鞫希載, 覈其潛通情節, 故相臣南九萬, 以爲有害於東宮, 置而不問。 淸議攻斥九萬, 則右袒九萬者, 反詆淸議, 以爲不忠於東宮, 轉輾相激。 溥、潛之出, 蓋以此也。 辛丑建儲後, 彼輩目大臣以殿下臣子, 而謂非先王臣子, 終以此構罪而殺之。 究其原本, 雖出黨論, 而其所構罪者, 何事耶? 鳳輝之疏, 逆心畢露, 豈有一毫可疑者乎?” 上曰: “雖不言顚末, 予豈不知耶?” 戶曹判書申思喆、工曹判書李秉常以下諸臣, 相繼陳請, 而大司成洪錫輔曰: “肅廟朝吳始壽之抵罪也, 初以慈聖下敎, 特命減死, 及三司請對, 更賜處斷, 且黯賊亦拏籍。 今逆輝有浮於始壽, 賊耉有甚於黯賊。 寧考已行之典, 殿下之所當法也。” 上曰: “柳鳳輝只緣黨論蔽痼, 義理晦塞, 以至於此也。 趙泰耉之一嫌字, 予雖涼德, 豈可冒嫌出見, 而泰耉乃爲此怪異之箚乎? 然私邸時, 與定儲後有異, 不可以此, 用賊黯例也。 承旨雖曰先王病患, 外間豈有不知者云, 而向時人, 不知聽政之擧, 出於爲宗社不得已之計, 而只有一疑字。 辛壬以後, 則可以曉然, 而有若已發之走, 如欲中止, 則恐歸於陷人惡逆之科, 雖知其非者, 亦不能擺脫, 此予所謂未超乎群小者也。” 三司申前合啓, 上曰: “已諭矣。” 大臣諸臣, 又爭之, 終不從。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至正海事, 上曰: “初請孥戮, 再請拿鞫, 而復以孥戮爲請, 凡三變其請矣。” 鎭遠曰: “一臺三變其言, 則誠如聖敎, 而此非一臺所爲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至尹恕敎事, 上問曰: “用一律, 其可乎?” 鎭遠曰: “其疏語極凶慘, 而一律則似過矣。” 至師尙事, 上曰: “直請邦刑可乎?” 鎭遠曰: “鏡之血黨, 無過於師尙者。 若難直許, 則鞫問亦無不可。” 大司諫李喬岳曰: “師尙啓, 當再讀, 以竢處分。” 上許之。 讀畢, 上曰: “先除大臣之語, 指意雖極陰慘, 而不可以此, 直用一律。 其子削科, 先朝特敎, 而復科之後, 揚揚出仕。 未復科時, 其心可知, 而取見《政院日記》, 則措語與逆鏡無異。 逆鏡正法後, 使作哀冊, 則何敢用如許之說, 而其後又爲付標以入, 可知其意之凶慘。 臺諫若以此爲罪, 則予豈不從乎?” 師尙用次律賜死, 其子則極邊定配。 是日入侍諸臣, 以討逆之義, 力請不已, 大臣至以決去就爲言, 上慰諭曰: “古人雖云言不用則去, 而亦有同休戚之義。 左揆處義, 與右揆尤異, 今日此言, 先出於左揆, 非所望也。” 鎭遠曰: “臣等所執, 乃莫大之義理也。 此義理若不伸, 則豈可晏然於三事之列乎? 更觀數三日, 欲決引退之計矣。” 是日, 大臣率百官庭請, 上不從。


7月 4日[편집]

○己亥/行祈雨祭。


○掌令趙命臣上疏, 請懋聖學以立治本, 明好惡以服人心, 又論:

河東府使申慶弼, 酗酒裸逐, 政委鄕任, 宜罷職。 溫陽郡守權興駿, 路逢國恤關文, 而歷抵親友, 終日爛飮, 不卽擧哀, 宜削版。

批曰: “陳戒之言, 深用嘉尙。 兩守令事, 依施。”


○命竄柳鳳輝, 削黜李光佐、趙泰億等。 是日, 右議政李觀命, 率百官庭請, 答曰: “靳允意在, 而其時大行朝處分, 亦至遠竄, 則今以削黜, 拒公議者, 果非誠實底道理也。 柳鳳輝依昔年處分, 遠竄, 至於前領府事及趙泰億事, 死者追奪, 而生者只罷其職, 則奚但輕重之懸殊? 亦非明好惡嚴處分之意, 竝施削黜之律。 噫! 今日處分, 一則體聖祖之意, 一則遵大行之旨。 卿等體予弗咈之意, 其撤庭籲, 講磨國事。”


○政院啓辭, 答曰: “已諭於庭諭之批矣。”


○以鄭東後、李鳳翼爲承旨。


○倭國, 以立儲來告。


○諸道皆旱, 平安道蝗。


○大臣、諸宰及政院、三司, 請對入侍。 左議政閔鎭遠曰: “殿下之罪鳳輝也, 以體先朝之處分爲敎。 先朝則施以極邊遠竄, 今則只命遠竄, 何也?” 上曰: “批旨中雖無極邊二字, 依先朝處分爲之, 則極邊自在其中矣。” 承旨柳復明曰: “若依先朝處分, 則拿鞫宜矣。” 大司憲鄭亨益曰: “方論鳳輝正刑, 而大臣以遠竄事爭論, 殊欠緊切。 臣則以爲亟正邦刑宜矣。” 上曰: “臺閣之言, 則固當如是矣。” 又敎曰: “俄有竄黜之命, 而此豈待庭請耶? 若預有是命, 則諸臣必復爭之不已, 故今始竄黜。 此後則卿等付之三司可也。” 工曹判書李秉常曰: “臣下必爭之不已, 故今始竄黜之敎, 此非誠信待下之道也。 鳳輝是逆也。 逆賊豈可付之三司而已乎?” 諸臣迭陳討逆之義。 戶曹參判趙觀彬曰: “鳳輝父子, 世濟其惡, 得罪名義, 而及殿下之入承儲位, 鳳輝忌殿下英明之德, 投上凶疏, 卽一變書。 初無一言稱賀於定策之慶, 末乃以無人臣禮爲言。 以定策事, 歸之於廢立之科, 與鏡賊, 終始同情。 謀危殿下, 宗社幾亡, 此賊豈可容貸乎? 至於光佐, 爲尹宣擧陳疏, 肅廟嚴斥之。 自其後, 敢懷怨懟之心, 至以終身自廢, 爲誓於疏中, 而當肅廟積年違豫之日, 一不進參於候班, 仙馭上賓, 亦不奔哭。 其後無端突出, 在於尙儉輩用事之時, 其陰凶之節, 昭不可掩。 及夫庭請之時, 惟恐動撓之計不成, 嗔目咆哮, 擧揩凶悖, 至以萬代瞻仰, 在此一擧等說, 肆然大喝於庭班。 此語在唐中宗二十年, 一番披閱, 可燭其引喩之凶慘矣。 鍜錬大獄, 動搖國本, 不誅光佐, 則宗社之憂, 有不可言矣。 鳳輝、光佐, 國人皆知其爲逆, 而竊聞中外物情, 莫不以今日處分, 有所疑惑。 使凶賊輩無罪則已, 安有謀逆而不誅者乎? 以此人心無所底定, 凶黨胥動浮言, 至有不忍聞之說, 此處分不嚴之致也。” 上曰: “宰臣所達是矣。 人主處分, 輿儓下賤, 固皆仰之。 累日庭籲, 罪止遠竄, 則人心必以疑惑, 極邊安置可也。” 鎭遠曰: “師尙與逆鏡, 一而二者也。 且非一品, 則無賜死之例。 用次律處絞爲宜。” 上允之。


7月 5日[편집]

○庚子/庭請啓辭, 略曰:

臣等有崩迫之痛, 乞一言而死。 噫! 臣等之不忠無狀, 八年侍湯, 莫追龍髯之攀, 未效螻蟻之褥, 又不能殫心竭力, 匡輔我先王, 以盡追報之義, 使寧考之志事, 毁棄無餘, 使先王之盛德, 掩諱不章, 使殿下再遭辭位之變, 使宗社幾阽危亡之禍。 及今更化之後, 猶不能至誠感回, 使國賊伏法, 君誣得伸, 此皆臣等之罪。 伏乞先治臣等之罪, 以告先王之靈。 殿下倘或深思彝倫之至重, 細察義理之所存, 怳然開悟, 亟擧王法, 則實宗社之福也。

答曰: “鎭日守閤, 視生民於度外, 兩朝優恤之赤子, 不能濟活, 則他日將何面, 歸拜於先王乎? 言念及此, 寧欲溘然。 昨日處分之後, 亦諭筵席, 而卿等又不撤啓, 誠之不孚, 一至此乎? 昨以玆事, 比於家人、父子而言。 安有其父深慮, 幾乎疾作, 其子不顧者哉? 今予慮國事, 忘寢忘餐, 亟停斯啓, 上解宵旰之慮, 下濟生民之艱。”


○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 以批答中不忍聞之敎, 陳箚請譴, 退出闕外。 其箚略曰:

民生倒懸之急, 臣等非不知也, 不汲汲於民憂國計, 必明目張膽, 沫血飮泣, 以討賊爲第一務者, 蓋不如是, 則將無以扶綱常而振國脈。

又曰:

殿下仰念三聖罔極之誣, 回思兩度辭位之變, 則殿下之忘寢忘餐, 正在於此, 而不在於彼矣。

批曰: “卿等之引嫌, 實是意外。 況且三聖罔極之誣云者, 實非輕言之事。 今日予意, 只爲生民, 則箚中彼此之說, 尤非諒予之志也。”


○以洪鉉輔爲吏曹正郞。


7月 6日[편집]

○辛丑/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 承批後, 復率百官庭請。 其啓略曰: “臣等於三聖罔極之誣, 實非輕言之敎, 誠有所萬萬訝惑者。 噫! 辛丑建儲, 實是三聖傳授, 爲宗社莫大之擧也, 而輝賊乃曰: ‘人心疑惑, 久而靡定’, 至疑之以非出於宸衷。 是以寧考之遺旨, 爲不可信也, 慈聖哀痛之敎, 爲不可奉行也, 先王手授慈敎於大臣, 爲非光明正大之體也。 至於諸賊所謂廢立、簒奪等語, 雖出戕殺忠賢之意, 而殿下坐受罔極之誣, 廢之一字, 又豈非誣先王耶? 況變肅廟之處分, 略無顧忌, 而謂非本意, 幸先王之有疾, 恣行欺蔽, 而謂取上旨, 置聖明於黯黮之中, 逞凶謀於鍜錬之獄, 臣等未知此等事, 四聖爲受誣耶? 非耶?” 答曰: “卿等謂予末必從之, 乃有此擧耶? 歲雖更矣, 月又閱矣, 旣定之志難變, 亟停斯啓, 以安上下之困。” 再啓略曰: “今臣等事殿下猶父, 而殿下之視臣等, 不如子, 反認賊爲子, 曲爲之容護, 導臣等以不忠不孝, 此臣等之不能無憾於殿下者也。” 答曰: “卿等以君臣父子言之, 安有世間, 父有哀愴之言, 其子不感動者乎? 況率土之濱, 莫非王臣, 雖癃疾、强盜類, 究其本, 則皆臣子也。 今爲子不如子之說, 豈不過激, 而亦不歉於橫渠乎? 筵敎感愴, 而未能信卿等, 此皆涼德巽軟之致。 南面御百工, 不亦慙乎?” 大臣因此批旨, 遂撤庭籲。


○都堂錄成時, 大提學李宜顯, 累疏控免, 連違召牌, 至是出仕, 會圈取李瑜、李顯祿、李秉泰、權𥛚、朴師聖、金相奭、金龍慶、黃梓、徐宗伋、尹心衡十人。 只用本館錄, 無所添減, 蓋宜顯之意也。

【史臣曰: 世方以門地取人, 經學士望, 如尹焜、成震齡者, 不與其選, 論者惜之。】


○左參贊趙道彬, 因臺斥, 上疏對辨曰: “向者癡兒率意赴擧之時, 卽臣剜心在峽之日。 其時禍色漫空, 無地不燃, 渠則自謂爲親緩禍, 不計義理。 竄臣之啓, 亦已方張, 而猶且冒赴, 其情雖慼, 其事無謂也。” 上優批答之。


7月 7日[편집]

○壬寅/以李潗爲右尹, 李箕鎭爲副應敎, 李秉泰、尹心衡爲副修撰, 金相奭、李根爲持平, 朴奎文爲正言, 金龍慶爲修撰, 李顯祿爲吏曹佐郞, 李秉泰爲兼校書校理, 李瑜爲副校理, 徐宗伋爲文學, 趙明澤爲檢閱。


○是日, 抄選知製敎凡十人。


○太學儒生韓師直等上疏, 略曰:

彼輝、光、億三賊之獨逭天誅, 何哉? 《春秋》討晋家之賊, 書盾而不書穿; 《綱目》討曹氏之賊, 書昭而不書充。 然則彼見在諸賊之暗犯手勢, 陰爲之倡者, 固宜先伏上刑, 殿下終始容貸, 只以竄黜薄(罷)〔罰〕, 爲塞責彌綘之計, 則是其爲禍, 將使綱常斁蝕, 亂賊接跡。

賜例批。


7月 8日[편집]

○癸卯/上親行敬昭殿秋享。


○左議政閔鎭遠, 以日昨庭請之批, 辭旨嚴截, 上箚乞被罪譴, 上遺承旨敦諭。


○右議政李觀命, 初度呈辭, 上命賜不允批答。


○行召對, 講《綱目》。 侍讀官李箕鎭曰: “太宗定制, 內侍黃衣廩食, 守門傳命而已, 中宗之時, 雖至千餘人, 而緋衣者尙寡, 至於明皇, 寵用高力士, 而其後宦官之禍, 有不忍言。 夫力士, 初非如恭、顯、節、甫輩邪侫爲惡者也, 一用之後, 寖于國政, 其流之害, 漸至滔天, 可不愼哉?” 上曰: “以漢末事言之, 宦官之爲禍不少, 可不戒哉?” 箕鎭曰: “近以討逆之久未了當, 貽害於國事, 天聽愈邈, 群情愈激。 今之治逆, 雖未能恰慰衆心, 若或先就大者, 亟擧王法, 則輿憤小洩, 而國事庶可做矣。 今此大臣, 閱月力爭者, 非一己之獨見也, 實爲公議之所迫, 而殿下每以庭請, 疑大臣之獨自主張, 屢下未安之敎, 大臣旣皆引入, 今日廟堂, 何所倚仗乎? 實非《中庸》敬大臣之道也。” 上曰: “大臣之意, 予豈不知? 今此庭請, 雖曰公議難遏, 予則以爲調劑之道, 在於大臣也。” 箕鎭曰: “於其大者重者, 明其罪而討之, 則其餘雖不盡誅, 人心庶可少慰, 而殿下終始含忍。 臣聞防民之口, 甚於防川。 今日處分如此, 何以鎭人心而防民口乎?” 上曰: “前領府事及趙泰億, 必欲深罪, 不亦難乎?”


7月 9日[편집]

○甲辰/左議政閔鎭遠上箚, 略曰:

臣事君無狀, 出言多悖, 致令君父, 不樂於南面, 自歎其巽軟。 雖古昔强暴之臣, 其罪何以加此? 臣伏聞宣廟朝, 以相臣沈通源請竄事, 百僚庭籲, 踰月乃止。 又以請削乙巳僞勳, 百僚庭籲, 或停或啓, 延至七朔, 而宣廟未嘗以庭籲之不撤, 有未安之敎。 使臣平日持身處事, 無愧於其時大臣, 則豈不能見諒於吾君, 至此之極耶? 臣與賊輝, 共戴一天, 尙以爲羞。 今此賊偃息自在, 而臣亦仍居輔相之職, 則天下寧有是理? 雖以此伏法受罪, 決不忍冒沒仍據, 甘爲《春秋》之罪人也。 日昨批旨有曰: “癃疾、强盜, 其本則皆臣子”, 以橫渠爲證。 西銘曰: “天下之疲癃、殘疾、惸獨、鰥寡, 皆吾兄弟之無告者也。” 其間元無强盜二字, 其下又曰: “害仁曰賊。” 蓋生於兩間者, 雖皆父乾母坤, 而渠旣爲賊, 則在父之道, 不可稱之以子, 故疲癃及賊, 區別而言之, 未嘗混稱而幷數。 古人之以認賊爲子, 戒之者此也。 夫强引古訓, 牽合己意, 此是爲學之大戒, 而殿下欲拒塞臣等之言, 不免爲傅會之歸, 豈不大有傷於講學、治心之工耶? 此亦臣侍講日久, 不能開導勉戒之罪也。

批曰: “日昨批旨, 言未暢, 誠未孚, 右揆尋單, 卿又陳箚, 自愧誠淺。 癃疾、强盜之說, 不過大略。 況禹之泣囚, 聖人之心藹然, 其爲非絶, 可知也。 謂近傅會, 不能見信於卿等, 竊自慙恧而已。”


○行召對。


7月 10日[편집]

○乙巳/右議政李觀命再度呈辭, 賜不允批答。


○行夜對, 講《綱目》《唐紀》。 講畢, 檢討官尹心衡, 首陳推誠盡禮, 勉出兩大臣之道, 侍讀官李瑜、參贊官柳復明, 繼而陳請, 上皆嘉納。 復明又曰: “先朝實錄纂編, 僅止數年, 事甚未安。 堂郞中各於數三人, 勿以本職爲拘, 一意編摩, 則必有其效也。” 上可之。 仍敎曰: “李縡、金鎭商, 旣非高蹈之士, 君臣之間, 豈有一不相面之理? 況於先朝實錄, 敢不盡心乎? 下別諭, 催促上來。” 復明又曰: “各司吏隷, 額數繁多, 以貽都民之害者, 爲今痼弊。 以刑曹言之, 書吏至於一百四十餘人之多, 操縱訟獄, 憑藉推捉, 惟以浚膏爲能事, 都下窮民, 何以堪命乎? 一依《大典》定數, 然後庶可救其弊矣。” 上從之, 卽令汰減。


7月 11日[편집]

○丙午/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持平李根。】申前啓, 不允。 李師尙亟正邦刑事, 停啓。 以有處絞之命也。 又啓曰: “善山府使趙正禮, 性本嗜酒, 處事顚妄, 因道路橋梁修改之役, 勒徵闕錢, 殆至累千, 盡歸私橐。 請罷職。 順天府使黃燦, 本以鄕品, 濫通仕路, 累典縣邑, 恣意貧饕, 請罷職。 星州牧使李喜聃, 行已卑汚, 隨時謟附, 曾在湖邑, 剝民膏血, 及莅本邑, 猾手依舊, 只以善事, 尙得蹲坐。 請罷職不敍。” 答曰: “黃燦事, 依啓, 趙正禮等事, 風聞未必盡信。”


○命罷副應敎李箕鎭職。 箕鎭聯名於三司之啓, 而因事違牌, 上敎以違牌應罷之人, 名在啓辭, 分義事體, 俱涉無嚴, 遂有是命。


○左議政閔鎭遠又上箚, 略曰:

臣今則已知聖志之牢定, 已知口舌之難爭。 如是而猶且淟涊不去, 則是自喪其所守, 甘爲患失之鄙夫。 倘殿下, 許副微願, 則時時見差享官, 瞻望喬山之松栢, 入則不廢大庭之起居, 有急則爲國授命, 死生以之。

又曰:

殿下所以敦勉臣者, 蓋欲捨置大義, 姑從事於簿書期會之末, 亦非臣所敢奉承者也。

上優批不許, 遣史官敦諭。


○大司憲鄭享益上疏, 略曰:

今日廷臣, 雖承不忍聞之敎, 而猶未敢撤籲者, 蓋其所執者, 《春秋》之大義也, 實非有一毫私意於其間, 而不料宸衷激惱, 嚴旨荐降。 批辭中數三句語, 有非人臣之所敢聞者, 殿下何爲而發此言也? 伏願深惟遄復之義, 亟改未安之批, 使聽聞解疑焉。

又曰:

顧今上下所以倚重者, 惟是一二大臣, 而丹忠血懇, 未能見暴, 一時引入, 景色愁沮。 亦願聖明, 少霽威怒, 益推誠信, 懋加優禮, 期於勉出, 使鞫獄速了, 廟謨無滯也。

又曰:

生民休戚, 係於守令, 近日避薄地而圖陞要邑者有之, 帶好爵而見差殘邑則仍之, 任便成習, 惟意所欲。 臣謂幷令還授本職, 速賜赴任。

又曰:

同副承旨鄭東後, 擬除之下, 物情未允, 金鎭玉門閥才諝, 世皆推許, 佐貳雄藩, 猶或可授, 而至於通擬銀臺, 有拂公議。 臣謂自今, 宜幷勿檢擬也。

批曰: “豈不諒大臣之意乎? 守令事, 人臣事君之義, 何可擇其好否也? 鄭東後、金鎭玉之備擬承宣, 固非濫矣。”

【史臣曰: 淸州牧使李命熙未赴任, 而移拜尙州, 戶曹佐郞李範之, 除拜珍山, 而本曹旋請仍任。 尙是雄邑, 珍是薄縣, 頗有物議, 故亨益之疏及之。】


○司諫李倚天上疏, 略曰:

三司伏閤之擧, 實是一國之大論, 則凡係所必誅之賊, 不可不亟擬當律, 一體請討, 而光、億之減等, 諸賊之見漏, 大有歉於嚴懲討之義, 而聖上所以處凶逆者, 有若薄物細故, 宜正邦刑者, 僅至竄逐, 姑擬島棘者, 只勘削黜, 又於批旨之間, 累下臣子不忍聞之敎。 以是爲脅制群下, 拒塞公議之資, 大臣因此不安, 竟至引入。 噫! 大臣之苦衷血誠, 只在於討復, 其心以爲, 此賊未誅, 則倫常滅絶, 大義斁晦, 國不可以爲國, 故守庭苦籲, 冀或開許。 夫以兩大臣體國之純誠, 其於民憂國計, 豈嘗忘忽而然哉? 殿下於此, 不少舒究, 至下予欲溘然, 南面亦慙等敎。 右揆呈單, 而例下不允之批, 左揆陳箚, 而只降敦諭之命, 顯示厭薄之色, 此豈《中庸》敬大臣之道哉?

批曰: “日昨庭籲之批, 不過示予之意, 大臣之三度請告, 不允賜答, 乃是國朝故事, 此亦敬大臣之道也。”


○獻納蔡膺福上疏, 請亟允三司之請, 又言:

訓鍊判官金重一, 曾以南行宣傳官, 內苑試射, 弄奸欺暪, 至被竄配。 向來凶黨, 必欲背棄聖考處分, 武弁極選, 無不通擬, 今當新化淸明之日, 宜削仕籍, 以遵先朝嚴懲之意。

又言:

海美縣監朴敏信, 恣行不法, 徵歛無藝, 大興郡守金慶豪, 行已麤悖, 酗酒虐民, 高敞縣監柳淀, 本以賤孽, 謟附權凶, 濫授字牧, 專事剝割之狀, 幷請罷職。

批曰: “近日事, 前後盡諭。 金重一事, 先朝處分, 旣嚴且明, 渠當縮伏, 而辛丑以後, 晏然赴擧, 揚揚行仕。 令該曹, 勿復檢擬, 三邑宰事, 幷依施。”


○正言崔命相上疏, 首陳鳳輝等之不可不誅, 次以庭批之未安, 進戒, 又言:

良役一事, 爲民痼弊。 向者光佐之秉權也, 虛張夸耀, 建置廳名, 差出堂郞, 數年施措, 煩瑣可笑。 今若使諸道行會, 令其守宰, 各陳救弊之術, 轉稟廟堂, 採其可施者而行之, 則其於救民, 不無實效矣。

又言:

密陽府使李熙疇, 專事貧饕, 蠱惑邑婢, 賂門大開。 高靈縣監李善行, 發民築洑, 鞭扑狼藉, 掘人墳塚, 居官不法。 丹陽郡守李命稷, 素以凶黨卒徒, 殘暴苛刻, 勒徵船價, 賺利虐民, 請幷罷其職。 龍潭縣令辛泰東, 以忠獻公臣金昌集同閈之人, 受其拂拭之恩, 無異親戚, 而辛壬之後, 干謁凶黨, 百計求媚, 得典本邑, 斂民膏澤, 稱以延謚例幣, 至以細緞錢貨, 厚賂賊臣聖時, 鄙悖貧婪, 據此可知。 恩津縣監李宜揆, 居官貪虐, 還穀未收, 勒捧罰錢, 賑資料理, 亦皆駄去。 最可痛者, 賊鏡拿來時, 款接厚餉, 有倍至親, 至買健鬣, 以贈正海。 若有嚴畏之心, 安敢乃爾? 此兩邑守令, 幷令削去仕版。 忠州營將睦重衡, 治盜一事, 置之相忘, 以致賊患大熾, 官吏結黨, 劫掠市貨, 而亦不捕治, 至使商旅不行, 宜罷職不敍。 北虞候崔齊白, 爲逆鏡心腹, 圖得輸城察訪, 托以軍器別備, 載送繡布於逆鏡, 颺言受出守禦廳旗幟, 而終無受來之事, 吏卒尙今怨罵, 亦宜遞罷。

又曰:

左參贊趙道彬, 平生謹愼, 一世所知, 今以其子之事, 論及其父, 竊爲憲臣惜之。 輔德趙榮世, 肅廟朝自劃之事, 臺言旣爽實, 而郵縣之一時强赴, 何必深罪?

批曰: “疏陳出於愛君, 深用嘉之。 良役事, 向者設廳差堂, 名實不同。 今爾疏陳甚好, 令廟堂稟處。 兩邑守令及睦重衡事, 依施, 而李命稷事, 爾其詳察, 辛泰東事, 雖甚無狀, 以私家之事, 不可推論於公堂。 李宜揆、崔齊白事, 此等之類, 滌之洗之, 以安衆心, 何必深論耶? 重臣及趙榮世事, 爾言是矣。”


○大司諫李喬岳, 以庭批之未安, 大臣之引入, 進戒曰: “願聖上, 明示悔悟, 反汗聖敎, 益篤誠禮, 勉出大臣, 以濟國事。” 又曰: “趙道彬之所遭, 有欠忠厚之風, 數三宰臣, 元非遲回觀望之人。” 又曰: “今年穡事, 旱澇相仍, 三南已判大無。 臣謂宜別諭三南方伯, 預講賑救之策。” 批曰: “上款事及宰臣事, 已諭矣。 末段事, 秋成不遠, 姑觀前頭, 當下諭矣。”


○副司直權忭上疏辭職, 仍請勤聖學以明義理, 堅聖志以光德業, 擇師傅以輔儲貳, 選宮僚以資忠益, 上優批嘉納之。


○掌令崔道文上疏言:

罪關宗社之元惡, 只勘末律, 請討國賊之大臣, 反遭嚴敎, 忠逆換名, 刑政失序。

又言:

長興府新設水門浦, 都廳只爲監營之私用, 不顧本府之貽弊, 請命革罷, 以祛積害。

又曰:

藍浦聖住山碑石伐取之弊, 宜令道臣嚴禁, 以除民弊。

批曰: “予豈輕待大臣而然乎? 疏末兩事, 依施。”


7月 12日[편집]

○丁未/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朴奎文。】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思陵直長柳奎, 地閥卑微, 謟附權奸, 投進凶疏, 恣意毒正, 納功餌爵, 不可置諸衣冠之列。 請削去仕版。” 不允。


○右議政李觀命, 三度呈辭, 賜不允批答。


○兵曹判書洪致中, 拘繫掖隷之犯夜禁者, 啓請懲治, 上以不稟先拘, 大加非責, 命訓營, 棍治牌將。 致中上疏略曰:

夜禁之設, 自是舊法, 而掖屬元無勿禁之令, 牌將之執捉, 固其職耳。 冒禁之掖隷, 卒至無事, 奉法之牌將, 不免重棍, 實有歉於宮府一體之義矣。 雖以近事言之, 諸軍門之執法犯夜掖隷者, 歷歷可考, 而獨於今日, 處分偏重, 日後之弊, 不可勝言。

批曰: “式路馬, 所以廣敬也。 渠雖微賤, 旣是掖隷, 則徑先拘留, 殊甚駭然。 此非屈法也, 乃重事體之意也。”


○觀象監啓言: “本監, 專掌日月交蝕及乾象占候, 而方書未備。 癸卯年購書於燕京, 而其中交食曆指、【七冊。】戒事類占, 【十冊。】極爲緊要, 請及時刊布。” 上可之。


○以安重弼、金槹爲承旨, 李秉泰爲校理, 趙德隣爲弼善, 朴師聖爲副修撰, 李顯祿爲副校理。


7月 13日[편집]

○戊申/禁府因赦令, 啓放時囚罪人金始煥等三十餘人。 上敎曰: “尹植、沈世浚, 俱在放秩。 向因繡衣別單, 特命拿問, 意有所在。 噫! 貧贓如此, 而因赦蒙宥, 則可謂小人之幸也。 特使仍囚。”

【史臣曰: 上欲嚴贓法, 有此處分。 第於金始煥輩, 雖係贓汚, 而任其放送, 惟沈、尹兩人, 必欲窮治者, 蓋疑金吾諸堂之有所低仰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遣承旨, 下別諭于左議政閔鎭遠曰: “三箚之批, 罄悉予意。 噫! 卿觀今國事。 首揆在外, 右揆尋單, 卿亦引嫌, 百事俱曠。 言念生民, 中夜無寢。 卿其卽起視事。” 鎭遠以情勢之不敢冒出, 付陳書啓, 又上箚, 極論鳳輝事曰:

批旨愈隆, 別諭來宣, 安有不用其言, 而徒取充位之大臣乎? 詩人所謂執我仇仇, 亦不我力者, 不幸近之。 嗚呼! 殿下以鳳輝疏, 謂初出於黨論排軋, 可謂原恕而得其情狀矣。 又以向來陳疏請貸, 先王深加奬納, 今若置法, 恐失信而有違先旨。 其惻隱不忍之心, 亦可謂藹然矣。 推此志也, 雖堯、舜聖德, 何以加此? 臣等雖甚魯芥, 亦豈無將順之意, 而但此事, 關係至大, 義理至嚴, 有不可以曲諒小仁, 率意而處之者也。 夫鳳輝, 自其父得罪名義之後, 仇視士類, 必欲甘心者久矣。 及至辛丑建儲之日, 乘此國有大事, 欲陷諸臣於惡逆之科, 而然其罪狀諸臣者, 不過曰忙迫催督而已。 此不足以成戕殺之案, 則乃深斥本事, 以春秋鼎盛等語, 謂不當建儲而建儲, 以人心疑惑等語, 眩亂而危動之, 以處分已定, 無容更議等語, 有若處分未定, 則可容別議者然。 以自今以後, 斷自震衷等語, 乃謂由於自下之所擅弄, 以無人臣禮四字, 斷之以廢立之罪, 而其後鏡賊輩, 廢立簒奪等凶言, 其原蓋出於此矣。 噫嘻! 假使其心, 專出於黨伐, 渠旣逐鹿而不見泰山, 其原疏首尾,無一毫延頸係望, 顧藉畏忌之語, 而精神指意, 窮凶叵測。 惟殿下試思之。 不滿於建儲之擧, 而無所顧藉於殿下, 以至於疑以廢立, 則其將曰排軋異己而已乎? 其時賓廳之啓, 引用殿下疏中, 毛骨俱竦一段語, 則以殿下至仁之心, 慮人之由我而死, 復上請貸之疏, 而先王嘉其意而許之。 殿下之所以請之, 先王之所以許之者, 皆不害爲好生之德, 而況在其時鳳輝之逆狀, 只是疏語之凶悖而已, 則設令待以不死, 猶或未爲不可, 而及至一鏡之疏出, 虎龍之書上, 而皆祖述鳳輝之言, 搆殺諸臣, 誣逼殿下, 則其旨意大體, 都不外於輝疏中所云云, 此非鏡、虎之言行也, 乃鳳輝之前言始行也, 此非鏡、虎之計售也, 乃鳳輝之初計得售也。 以今日觀之, 則鳳輝之爲逆與不爲逆, 當死與不當死, 不待多談而曉然易和矣。 噫! 鳳輝先唱而尙稽天討, 鏡、虎和之, 而先被顯戮, 國家刑章, 何如是舛耶? 若以初出於黨論, 而可以原恕, 則一鏡之逆, 非獨原始於黨論乎? 逆狀旣已昭著, 則殿下雖欲貸其死, 決不可得矣, 先王亦必無終始曲全之理矣。 殿下聖學高明, 洞貫義理, 苟能虛心熟慮, 不以一毫私意, 參錯於胸中, 而於公私、輕重之分, 反復較量曰: “以鳳輝疏本意論之, 則黨論重於逆心, 而以其罪犯論之, 則惡逆不可以黨論治之。 刑人雖貴原情, 而人臣旣犯惡逆, 則吾所以欲原之者, 公耶? 諸臣之必欲討之者, 公耶? 初旣有請貸之疏, 今許其正法, 則誠若有所不忍, 而爲一己欲示恩者, 公耶? 爲宗社欲討賊者, 公耶? 先王一時之批旨爲重耶? 祖宗三尺之法爲重耶? 諸臣固皆黨目中人, 其言或未平恕, 而大小中外, 無不以請討此賊, 爲今日第一義者, 必非皆出於黨論, 抑何故耶? 諸臣之筵奏啓語, 或涉太過, 而發於忠義激烈, 則無乃不足深非耶? 予之所主者, 本由於不忍之心, 而人謂反害仁反害義者, 無或近似耶?” 姑舍先定之志, 忘其激惱之心, 念玆在玆, 思之又思, 如此而終以爲吾心, 無愧於堯、舜之德, 而諸臣之請, 有傷於好生之仁, 則臣亦更有何說哉? 臣之所望, 只在於殿下之心, 一朝而悟, 則所以嚴懲, 而痛治者, 必不待群下之固請, 若殿下終未覺其爲逆, 而迫於臣等之言, 屈意而勉從, 則臣言雖或得行, 其有損於聖德, 將如何哉? 此臣所以深冀殿下, 細察於公私之分, 洞見其大義所在, 然後赫然致討, 務合於《孟子》所謂見可殺然後殺之之義也。 此又殿下所當留意者也。 聖敎, 每以因此討賊一事, 擔閣民憂國計, 爲未安。 今日民國之計, 可謂罔極, 然苟使臣, 有嘉謀奇策, 可以裨益新化者, 則雖一邊討賊, 亦豈無一邊做事之地, 而抑臣嘗聞賈生之言曰: ‘今棄禮義捐廉恥日甚, 而大臣特以簿書期會之間, 以爲大故, 至於俗流失世壞敗, 因恬而不知怪, 俗吏不知大體, 陛下又不自憂。’ 臣亦妄謂殿下今日之所憂, 自當有所先矣。 況臣曲循上旨, 雖欲規規於簿書期會之間, 旣參大臣之列, 見國賊之不能討, 則臣不免於首惡之罪矣, 將何顔面, 揚揚於政事堂, 更對其郞吏哉? 臣之此言, 非但爲討賊也, 實出於憂聖德也, 憂宗社也。”

上優批答之, 而鳳輝事, 則終不回聽矣。


○命特宥金最曾之罪。 最曾, 卽龍澤子也。 壬寅禍作, 以年未滿, 隨其母謫泗川, 而凶黨必欲殺之, 其母匿之, 謂以疫死。 至是最曾, 自首於金吾, 上敎以與李鳳祥事無異, 不可罪同而罰異, 有是命。


○咸鏡道永興儒生鄭弘濟等, 上疏言:

本府黑石里, 卽桓祖舊邸, 太祖誕生之地, 而荊棘蕪沒, 尙無封築之典, 請令道臣, 繚以墉垣, 表以貞珉。

批曰: “列聖駐蹕之地, 亦皆標記, 則太祖誕生之處, 尙作茂草之地, 其在追慕之道, 不可少遲。 議大臣稟處。”【立碑建閣。】


○忠淸道文義儒生吳東一等上疏, 請以先正臣權尙夏, 追享於本縣魯峰書院。 院, 卽宋麟壽、鄭𥖝、宋時烈腏食之所也。 上令該曹稟處。


○正言崔命相上疏, 略曰:

向來群凶秉權之日, 凡諸守令之差遣, 皆其黨與。 及今更化之後, 各懷不安之心, 先送眷屬, 廢衙遊泛, 以是民受其困。 從今以後, 非有朝命之遞罷, 俾不得送其衙眷, 舒殘民騷擾之患, 除官事瘝曠之弊。

批曰: “令諸道申飭。”


○行召對。


7月 14日[편집]

○己酉/以李挺周、洪龍祚爲承旨, 權𥛚爲司書。


○右議政李觀命四度呈辭, 答曰: “念卿弟以身忠國之志, 勿復尋單, 卽起視事。”


7月 15日[편집]

○庚戌/上親行敬昭殿望祭, 遣承旨, 下諭于左議政閔鎭遠、右議政李觀命, 使入參內庭哭班。 鎭遠等, 以情勢難安, 附陳書啓, 終不承命。 又上箚陳討逆之義, 上賜優批。


7月 16日[편집]

○辛亥/《璿源錄》校正廳堂上西平君橈、右尹洪錫輔等, 請對奏曰: “殿下軒號養性二字, 當載於《璿源錄》, 而伏聞此乃肅廟攸賜, 又有肅廟御製詩云。 請以御製, 添入於懸註中。” 上曰: “譜略宜簡, 軒號之下, 只記其事實, 而詩則宜載於列聖御製也。” 詩曰:

兩軒新賜額, 命意豈徒然? 欲知存養意, 深玩《盡心》篇。


○掌令崔道文上疏, 略曰:

掖隷之見捉於邏卒, 雖未知其間事實之如何, 而旣無標識可信, 則邏卒之據法執捉, 有得於但聞將令之意, 而今我殿下於執法之牌將, 則施以重棍, 於犯禁之掖隷, 則卽使放釋, 其貽累於聖德, 有損於邦禁者, 爲如何哉? 職在喉院、經幄者, 旣不及繳還, 又不卽救正, 臣竊爲之慨惜也。

又曰:

尹植、沈世浚仍囚之敎, 有以見嚴防之聖意, 而第其中如金始煥、權賮之輩, 臺章所論, 貪汚狼藉, 未及査治, 混蒙疏釋。 亦宜一體仍繫, 待其査究也。

批曰: “掖隷事, 處分豈牽私意乎? 經幄、喉院之未卽啓箚, 有何所傷? 金始煥等事, 査狀已到, 今無可罪之端。” 於是, 喉院、玉堂引嫌辭免, 上皆不許。


○弼善羅學川上疏, 略曰:

臣於昨年陳疏, 而其中數款語, 大爲群奸之所嫉怒。 金始鑌之疏曰: “言或切直, 意多挾雜。” 姜樸之疏則曰: “心術情態, 不忍正視。” 鑌與樸, 與臣式相好矣。 其於臣, 不宜若是太薄, 而鑌以泰億之家臣, 厚受其剪拂之恩, 樸以眞儒之近族, 偏蒙其陶鑄之力, 故賣臣以爲各報其功德之資, 小人情狀, 本來如此。

又曰:

明施逆鏡誣上不道之法, 一依法典擧行, 而臺臣所爭諸人之罪, 雖有淺深之或殊, 殿下不可容好惡之私, 而有所低仰也。

批曰: “侵攻之言, 何足掛齒? 逆鏡, 正法後, 追加收孥之典。 誣上不道, 只誅其身, 何可擬於逆鏡乎?”


○兵曹判書洪致中, 因前疏之批, 又上疏辭職, 仍言決棍二校, 將不免殞斃。 掖隷之驕橫, 將日滋而莫遏。 批曰: “紀綱漸弛, 禁掖出入之人, 反不如郞吏之率隷, 心常慨然。 日者批旨中廣敬之說, 非爲掖隷, 乃所以重事體也。 及見臺疏, 予自知扶抑太偏。 旣知其過, 何吝其改耶? 掖隷亦令攸司推治矣。”


○司諫李倚天上疏, 略曰:

今此五賊, 實千古載籍以來所未有之凶逆也。 乃者大臣, 率百僚而守大庭, 上自卿宰, 以至微官, 無不沫血奮氣, 奔走先後, 而獨兵曹判書洪致中, 前後庭班, 一不進參。 人臣討逆, 愚智所同, 則知其不參者, 必由於病故, 而獨怪夫不先不後, 病作於庭請議發之際, 旋愈於籲班旣撤之日, 是何疾病之來, 適會此時耶? 況其子晋猷, 見方帶職, 而終始不參, 臣未知晋猷, 亦且有難强之病耶? 抑扶護父病, 未暇及此者耶? 臣竊爲重臣慨然也。

又曰:

今夏亢旱, 已判大歉。 連歲飢饉之餘, 孑遺殘氓, 擧將顚連, 而若又責其積歲逋負, 則是豈仁人君子之所爲者哉? 在有司恤費之道, 雖不可一幷蠲除, 而前此賑恤時, 列邑移轉米租最久者, 一年條蕩減, 大爲民惠。 誠願俯咨廟堂, 劃卽施行, 貧民之負公私債而身死者, 請禁侵徵其子孫。 向時法司之出禁也, 不戢禁吏, 作挐都市, 濫徵贖錢, 民不支堪。 宜另飭諸司, 一依法條科罪, 而勿復徵贖, 禁吏輩橫挐者, 別樣重究, 以除都民之弊。

又曰:

濟州牧使愼宜益, 悖亂之擧, 贓賄之政, 一島人民, 如在水火。 不可以已遞而置之, 宜拿覈科罪。 林川郡守朴弼禹, 以奸猾之人, 有難洗之累, 料販是務, 政令乖舛, 宜罷其職。 昌城府使洪夏錫, 締結灣商, 出給支勑, 所儲錢貨、銀錦, 盡歸私橐, 稱以勑需, 又復加斂。 不可罷職而止, 宜施削版之律。

批曰: “疾病, 人所難免, 救護父病, 於理當然。 轉米量減事, 令廟堂稟處, 償債事, 另飭京司及外方, 橫挐民間者, 繩以重律, 以除民弊。 愼惟益拿問, 兩守令事, 依施。”


○副司果徐宗一上疏, 略曰:

德修, 卽臣亡兄臣贈府院君宗悌長孫也。 將以繼祀者, 而渠旣罪名未洗, 則揆以禮法, 不可爲後。 亡兄後嗣, 繼之者誰? 慟迫私悃, 不得不冒死仰陳焉。 臣就其中所謂結案見之, 則行藥一款, 尤是極危怖之事, 而此則日月差爽, 詞證不具, 而且伏聞筵中, 有洞燭其虛妄之敎云。 然則亡兄家幽冤, 庶可伸矣, 而終無明白頒示之擧, 臣不勝訝鬱。 至於誣告之名, 終有所不可不辨者。 誣告、誣服, 情節懸殊, 罪名各異。 誣告者卽構誣無辜, 以希功賞者也, 誣服者, 卽不勝拷掠, 自服虛罔者也。 歷觀前史, 善良之强服於拷訊之下者, 何限, 而今無別白, 直斷以誣告, 臣竊愍焉。

批曰: “玆事處分, 意有在焉。 當向時誣獄鍛錬之時, 陷其中而誣服者, 亦可慘惻, 而身生世家, 早學經傳, 豈可撓屈於其間? 此則不可責之於人人, 而問目之外, 上自大臣, 下至廷臣, 使陷於惡逆, 其後三司之啓, 引何言而爭之乎? 念之于今, 心骨俱痛。 又以德修, 墜爾先祖忠謹之風, 此予心切痛之者也。 大抵血氣未定者, 不勝拷掠, 胡辭亂說之致, 不過誣服, 而特命以誣告之律, 擬之者, 一則痛伊日之事也, 一則懲臨死誣服之意也。 今觀爾疏, 予亦愴感。 可不依施, 慰爾兄之靈乎? 其令該府, 以誣服論焉。”


○命金吾, 拿覈中和府使呂渭良、順安縣令朴弼夔、陽德縣監金岱、前縣監權壽鳳、孟山縣監金冽。 以平安道御史洪聖輔啓論其貪贓不法故也。


7月 17日[편집]

○壬子/領議政鄭澔, 時在忠州, 上疏略曰:

伏聞殿下, 於近日庭請之批, 或多激惱, 荐下未安之敎。 臣不敢知, 殿下誠以廷臣之議, 爲過當之擧, 而竄黜薄罰, 足以懲諸賊之罪耶? 嗚呼! 諸賊之凶逆, 實是古今之所罕聞, 殿下久靳兪允, 反以訑訑之聲色, 施之於秉義討逆之大臣, 義理日晦, 彝倫日斁, 垂死老臣, 不勝痛哭流涕之至。 亟允庭臣之請, 以幸宗社。

上優批賜答, 促其上來, 遣史官傳諭。


○遣重臣、近臣, 設行祈雨祭于風雲雷雨、山川、雩祀、龍山江、楮子島。


○行晝講。 是日, 畢講《論語》, 繼講《孟子》。 講畢, 特進官李宜顯曰: “頃有前副應敎李箕鎭特罷之命, 而聞箕鎭, 其日聯名於三司合啓, 旋因李倚天疏, 至於違牌。 此非無端違牌者, 而在家聯名, 亦有前例。” 上曰: “此例創自何時耶?” 知經延申思喆曰: “景福宮, 有所謂城上所。 一臺官坐於城上而傳啓, 在外諸臺, 則只聯名而已。 今之城上所云者, 蓋遵此例也, 在外聯名, 是古規也。” 上曰: “古例如此, 則不可一朝變改, 仍舊可也。”


○左議政閔鎭遠, 又上箚乞免, 上優批不許。


○大司諫李喬岳, 上疏請改庭請批旨中不敢聞之敎, 仍請敦諭兩大臣, 以共濟國事之意, 批曰: “卿言儘好, 予當加意。”


○畿湖儒生鄭壽杰等上疏, 請建先正臣文純公權尙夏書院, 批曰: “令該曹稟處。”


○任實縣, 有牛生雛一頭, 三目四角。


7月 19日[편집]

○甲寅/上以久旱爲憫, 敎曰:

噫! 國以民爲本, 民以食爲天。 民無食而將何以爲民, 國無民, 而將何以爲國乎? 嗚呼! 八路生民之困瘁, 日以益甚, 而連歲荐饑, 加以疾疫, 貪官汚吏, 剝割爲事, 軍布身役, 侵徵白骨。 哀嗟生靈, 將何以保生耶? 且朋比之習, 未有甚於近日, 國事置之度外, 無一施措, 是誰之愆? 寔予之過。 言念及此, 當寢忘寐, 當餐忘味。 日夜所祈願者, 惟在今年穡事之稍登, 而亢旱斯酷, 三南農事, 已判大歉。 吁嗟生靈, 因予涼德, 受此慘災, 玉食奚安? 若未一霈, 大命近止。 代犧親禱, 其不可少忽。 不卜日以今月二十一日, 予當親禱于社壇。 嗟爾近密之臣, 代予草敎, 宜自政府, 廣求直言, 匡予不逮。 言雖過中, 予當嘉納。

政院請勿代撰, 而以上敎頒布, 上從之。


○右議政李觀命, 八度呈辭, 上不許。 以社壇親禱時, 輔相之不可不出, 遣史官敦召, 觀命終不膺命。


○上以別諭, 敦召左議政閔鎭遠, 鎭遠復上箚乞免。 上賜優批, 至有躬臨面諭之敎, 鎭遠惶恐承命。


○兵曹判書洪致中, 因司諫李倚天疏斥, 上疏自辨, 上賜批慰解。


○以李秉常爲禮曹判書, 洪鉉輔爲副應敎, 徐宗燮爲吏曹佐郞。


7月 20日[편집]

○乙卯/上引見左議政閔鎭遠, 親握其手曰: “予以涼德, 承此丕基, 所恃者惟輔相。 今日國事, 將置何地, 而卿若是邁邁乎?” 鎭遠曰: “今日之事, 莫大於討賊。 然後人倫明, 人倫明, 然後可以爲國。 輔相之任, 其責甚重。 旣不能討賊, 則不可一日冒居。 若遞相職, 使居西樞, 則庶參起居之班, 間陳所懷, 是所願也。 殿下若以臣言爲非, 彼凶無罪, 則亟罷臣職, 改卜言議平穩之人, 若以臣言爲是, 則當速賜處分。 今以臣等所執大義理, 謂不可用, 而使之仍居相職, 決不可也。 臣豈敢負先朝與殿下而去哉? 以聖賢之言觀之, 人臣事君, 言不行則退去。 豈以一時恩眷, 奔走承命也哉? 宣廟朝, 大臣李浚慶, 以請削乙巳僞勳事庭請, 而或三四日而止, 或五六日而止, 人有問者, 答曰: ‘此是一國之公議, 欲使君上知之, 而非爲督迫也。’ 先正臣李珥, 以其時乍啓旋停, 不能至誠感回, 慨然憂歎。 今日此擧, 殿下每令付之三司, 而他罪人猶可, 至於鳳輝, 則異於他賊, 豈可付諸三司而已乎?” 上曰: “大臣之意, 予豈不知? 予所靳久, 已悉於批旨及筵敎, 而以百僚盈庭, 大臣力爭之故, 有所量處, 此與終靳允許有異。 至於付諸三司者, 非推托也。” 鎭遠曰: “是非不可不明。 臣言非則退之, 是則從之。 不用其言, 又不遞職, 使之行公, 臣之所執之義, 旣不得行, 而安可冒居相職乎?” 上曰: “是非不明之說, 予所未曉。 頃於右揆之言, 旣謂之辭嚴義正, 則是非已明矣。 何必待鳳輝正法, 然後是非大明乎?” 鎭遠曰: “臣頃以鳳輝安置傳旨, 請先爲捧入, 而上以庭請方張, 今姑置之爲敎矣, 今則宜捧入也。” 上許之。【安置於慶興府。】 鎭遠曰: “敬昭殿練期已迫, 在外二品以上別諭, 使之上來, 廣詢更議而處之宜矣。” 上曰: “更議之言好矣。”


○右議政李觀命, 上箚乞免, 上賜優批敦召。


○上幸社壇。 將禱雨也。 駕臨發, 謂近臣曰: “右相祗迎時, 必爲提告也。” 至巡廳橋, 右議政李觀命, 祗迎於路, 左承旨以告。 上駐輦, 遣承旨召觀命。 觀命不敢辭, 遂進謁駕前, 上曰: “卿以今日國事爲何如也? 居三事者, 決不可引退。 況卿之拜相未久, 豈可遽尋單乎? 予之所恃, 唯輔相。 須體面諭, 必爲隨駕也。” 觀命曰: “臣所執之義, 乃擧國公共之論也。 人臣事君之道, 不但爲榮祿而已。 言不見施, 則退去之外, 無他道矣。 緣臣之故, 久爲駐輦, 臣誠惶恐矣。” 上曰: “知卿陪從, 然後予可以行矣。 且今日左相之引見也, 已有筵敎。 試問于入侍承旨也。” 於是承旨洪龍祚, 仍傳其筵敎, 蓋在外諸臣上來後, 更議事也。 觀命曰: “今日聖敎至此, 臣謹當陪從矣。” 大駕, 仍爲啓行。


7月 21日[편집]

○丙辰/上行祈雨祭於社壇。


○是日, 上自社壇回駕, 至義禁府前路, 下親臨禁府, 疏釋獄囚之命。 都承旨金取魯等進曰: “刑殺之地, 不宜親臨。” 上不聽。 於是, 三司諸臣, 俱詣輦前奏曰: “金吾, 鞫囚之外, 無他囚。 法駕還御之後, 徐令有司按行足矣。 何必親臨?” 上不聽。 遂詣金吾, 召大臣、禁堂、三司諸臣, 仍酌決鞫獄諸囚。 李森極邊安置, 沈廷玉減死島配, 沈廷紳定配, 睦天任極邊遠竄, 柳慶裕還發配, 沈受觀、彦禮放送。 大臣、三司力爭之, 上不聽。 廷玉, 益昌之長子也。 以益昌交通儉、鏡之事, 出於罪人鄭宇寬、孫荊佐之供, 而益昌已死, 無以究覈, 故因臺啓命鞫者也。 廷紳, 廷玉之弟, 彦禮, 尙儉之汲婢也。 森、天任、就商締結鏡、儉, 潛圖換局, 而皆出於廷玉之供者也。 重煥, 潛之族孫, 而虎龍讓其元勳, 故因臺啓拿鞫者也。 日瑞, 徽之子也。 徽與森、天任、就商、慶裕、受觀等, 聚銀貨賂尙儉之狀, 出於宇寬、荊佐之供, 而徽已死, 不問日瑞, 則無以究覈, 故拿鞫者也。 慶裕、受觀, 亦以交通鏡、虎, 拿鞫者也。 鞫廳問廷玉, 廷玉供曰: “元徽, 臣之異姓再從親, 一鏡則臣前母之至親也。 尙儉則受學於臣家, 又隔墻, 而辛丑七月晦間, 夜深後, 儉家有火光, 又有開門聲, 翌日問于儉家汲婢彦禮, 彦禮曰: ‘丫溪洞金叅議、原州元書房及進士與尹先達, 夜深輒會’ 云。 其後問于儉, 則元徽亦頻頻來會, 而所謂金叅議, 卽一鏡, 元書房, 卽日瑞, 進士, 卽睦天任, 尹先達, 卽就商也。” 又供曰: “辛丑九月, 臣下鄕, 至月晦間始還, 其間事, 臣之第四弟廷紳, 詳知也。” 於是, 鞫廷紳、彦禮, 皆抵賴不服。 更推廷玉, 供曰: “臣問儉燃燈聚會之事, 則儉曰: ‘元徽、尹就商、睦天任、元日瑞, 謀議換局, 換局後, 就商爲訓將, 元徽爲平兵, 天任圖其陞六及復其祖官爵事也。’” 又曰: “臣之往鏡家者, 六七次, 而與儉同往者三次, 鏡之來會儉家者, 不啻累次, 而臣與鏡會儉者, 一次, 鏡之來訪臣家者, 亦一次矣。 辛丑九月, 臣與儉同往鏡家也, 有着貼裏一武弁出去, 臣問知爲森也。 鏡仍謂儉曰: ‘此名武也。 與吾同事, 前頭可大用也。’ 其後臣往元徽家, 森已在座。 徽指臣而語森曰: ‘彼乃吾之再從沈廷玉也。’ 復指森而語臣曰: ‘此乃忠淸兵使李森也。’ 森問臣以前日丫洞同往之小宦, 臣曰: ‘尙儉也。’ 森恨其不能早知, 而酬酢於伊時也。 又於辛丑十月夜深後, 鏡來儉家, 邀臣謂曰: ‘俄者李森來此, 欲見君相邀, 而以君遲來之故, 或恐見覺於隣家, 未免徑歸’ 云。 蓋承旨鄭必東之家, 在前路故也。 十二月, 復與儉, 同往鏡家, 則沈檀已先在座矣。 鏡謂儉曰: ‘檀豈不合政丞乎?’ 儉曰: ‘崔錫恒、沈檀, 皆可合, 而錫恒當先爲政丞, 沈檀姑先爲吏判矣。’ 鏡曰: ‘須善爲周旋。’” 又曰: “臣於辛丑十二月初二日夜, 往儉家, 人定後有人至門, 低聲而呼儉, 留臣出去, 良久不還, 故臣潛往窺之, 則儉與客, 同在大門左軒上。 客謂儉曰: ‘厥事何以爲之乎? 吾若得將任, 則當竭力, 拮据君家産業矣。’ 儉笑謂客曰: ‘雖以久次論之, 自當爲之, 何乃汲汲如此?’ 客亦笑曰: ‘君不聞急擊勿失之語乎?’ 臣遂入坐, 問於儉曰: ‘客誰也?’ 儉曰: ‘卽前所謂尹先達者也。’ 臣知其爲就商也, 仍與酬酢。 就商臨去, 戒勿泄, 儉亦握臣手相戒矣。” 於是, 天任、森、就商皆命拿。 蓋森, 曾以臺啓遠竄, 就商亦曾出於宇寬之供, 暫鞫旋竄。 至是幷拿, (至遂)〔遂至〕庭鞫。 就商刑四次, 終不服尋斃。 推鞫森, 森不服, 與廷玉面質。 廷玉向森曰: “辛丑九月, 吾與儉往鏡家, 吾先入, 儉次之, 將上軒, 汝出來, 故問于鏡而知爲汝矣。 伊日吾適借乘, 故儉留而吾歸。 歷路入元徽家, 汝已在坐矣。” 森向廷玉曰: “汝之初供, 旣曰初見吾於鏡家, 後見吾於徽家, 而今乃曰自鏡家歸時, 見於徽家云者, 何其相左乎?” 互相證辨, 終無勝負。 鞫天任, 天任不服。 時, 天任以其毛裘, 賂羅將兪卜尙, 使廷玉變辭, 廷紳亦傳書廷玉, 使之變辭。 廷玉果變辭, 而通書事發, 羅將兪卜尙、金三奉、金富貴, 幷勘律。 鞫日瑞, 問以聚銀貨結宦妾會儉家, 謀換局之事, 日瑞不服, 鞫慶裕, 問以聚銀貨結宦妾之狀, 慶裕亦不服, 鞫重煥, 問以虎龍讓勳之事, 推詡李潛之意, 重煥亦不服。 受觀以名字之差誤, 命姑囚, 自是連行推鞫, 天任刑二次, 廷玉、彦禮刑四次, 重煥刑六次, 日瑞刑五次, 慶裕、森、廷紳但嚴問, 而不加刑。 至是, 上御虎頭閣, 問森以廷玉供中, 締結鏡、儉之狀, 森供曰: “廷玉之初供, 與面質時相左, 而臣之除忠淸兵使, 乃在辛丑十月, 則其所謂九月逢臣於徽家, 則指臣曰: ‘忠淸兵使’ 云。 臣未除拜之前, 徽何以預稱耶? 儉家相邀事, 圖換局面, 必有曲折, 而渠又隔墻, 則何不於臣在時召渠, 而必待臣歸後召之哉?” 更問曰: “國恤初, 逆鏡突入陣中, 而汝以令旗, 三次入之, 何耶?” 森供曰: “軍中無令旗, 則不得解陣, 例也。 逆鏡以威勢欲突入, 故臣使之勿入, 而令未下, 將校怯於威勢, 先已開陣入之, 故臣卽棍汰其將校矣。 其後鏡, 又欲突入陣門, 則將校安宗國, 初則不納, 終不能拒, 故臣之不汰宗國, 以初能拒之也, 棍治宗國者, 以終不能拒也。 臺言則乃以臣之棍宗國, 謂以初拒逆鏡之罪也, 此爽實也。” 問廷玉, 廷玉供曰: “鏡、儉聚會事, 孫荊佐知之。 臣家則無相會之事矣。” 問與儉家穿墻相通事, 供曰: “此則儉家籍沒後, 入其家者之所爲也。” 問彦禮曰: “一鏡會尙儉家耶? 會廷玉家耶?” 彦禮供曰: “廷玉家, 有東西兩門, 常自東門會于隅房, 而夜會時, 雖不知某某聚會, 儉則必問廷玉之在否, 廷玉則必問儉之歸否矣。 至於儉家之會不會, 不能的知也。” 上命以隅房有無, 問于廷玉, 供曰: “隅房則有之, 而豈有逆鏡相會之事乎?” 問廷紳曰: “妖儉仕宦後, 往來汝家乎?” 供曰: “尙儉仕宦後, 使勿往來, 而臣家有二門, 而爲捷徑, 故尙儉時時往來, 而不獨儉也, 他宦, 亦或往來矣。” 問重煥曰: “汝若無所犯, 則逆虎何故指爲元功乎? 逆虎之疏, 時龍之供尙在, 汝何敢發明乎?” 供曰: “丁酉年, 臣設有是言, 至於壬寅, 則元不相關, 而臣之遭臺啓也, 虎賊忽然上疏, 以臣若有大功者然, 極爲可笑。 此不過欲掩渠盜匿驛馬之跡, 創出孟浪之言也。 激勸告變之說, 誠極曖昧矣。” 上曰: “驛馬事, 在何年, 而重煥就囚, 又在何年?” 左議政閔鎭遠曰: “驛馬事, 在丁酉, 而重煥就囚, 則在癸卯矣。” 上復問曰: “汝雖云不勸虎賊上變, 而旣譽潛, 又有司馬昭之說, 則便同勸成。 若於癸卯以驛馬事, 欲彌縫, 而擧汝名則猶之可也, 壬寅無驛馬事, 而虎賊謂汝激勸上變, 何也?” 供曰: “此不過虎賊構陷, 而不然則或被誘而然也。 臣則不知也。” 上取入癸卯推案, 命讀重煥供辭, 至言雖不中, 死亦可哀等語, 上曰: “以此問于重煥。” 重煥供曰: “不中云者, 非推奬之言, 而可哀云者, 不過一家之私情也。” 上復問曰: “不中、可哀等語, 汝雖云非推奬, 而至於癸卯, 乃曰丹忠血忱, 凡有秉彝之天者, 孰不稱道其節義云者, 此不道之言也, 足爲斷案矣。” 重煥供曰: “朝庭旣贈職, 故臣以一家私情, 有所稱道矣。” 上曰: “旣於李潛事, 隨時褒美, 則激虎龍上變, 亦無疑矣。” 重煥供曰: “到今思之, 似爲過誤矣。” 問天任曰: “以廷玉之招觀之, 汝之交通妖儉, 更無可疑, 而汝從前若無所干犯, 則何以至於敎誘獄卒, 恐動廷玉, 使變其說乎?” 天任供曰: “交通逆儉之家, 極爲曖昧, 而廷玉、廷紳兄弟間往復之書, 臣亦累見之, 以此爲罪, 則雖死亦無所恨。 敎誘廷玉, 使之變辭事, 此是獄卒徼功之故也。 臣豈有敎誘之事乎?” 問日瑞, 日瑞供曰: “宇寬之供有曰: ‘十一月見尙儉, 則尙儉以爲: 「今日元兵使當來會於沈廷玉家。」 云’, 而臣父則十月, 已爲金海府使而赴任, 元不在京, 豈有十一月來會之理? 此乃白地構誣者也。 廷玉之供, 謂臣乘夜往來於逆儉之家云, 而臣是喪人, 何以曳衰往來於宦者之家乎?” 上曰: “汝已忘辛丑冬事耶?” 命讀其時文案, 使之聞之, 而至就商爲訓將, 元徽爲平安兵使處, 上曰: “辛丑冬事, 卽此條也。” 日瑞供曰: “臣與廷玉, 雖有一面之分, 而足跡不到於其門者, 已爲十餘年矣。 且其時則臣是喪人, 臣父有疾, 豈能往來而謀議乎?” 上復問曰: “汝父有病, 不能出入, 則何以赴平安兵營乎?” 日瑞供曰: “臣父於辛丑十二月, 除平安兵使, 以病呈辭, 終不得遞。 乃於壬寅正月, 迫於朝令, 不得已赴任矣。” 上曰: “元徽死於何時?” 諸臣咸對曰: “元徽之死, 在於三月, 先來軍官入來之翌日也。” 上曰: “沈受觀是誰也?” 鎭遠曰: “受觀, 卽沈仲良之子也。 當初以其名字之差爽, 欲待其緊出於諸囚之供, 而拿問之矣, 前日殿下, 以姑爲置之爲敎, 故仍置之矣。” 諸囚旣皆還下于獄。 上遂下敎曰: “當初, 李重煥之拿來也, 不欲設鞫, 而至於時龍, 關係甚重, 有異於他罪人, 故不得已而設鞫矣。 今日之擧, 蓋爲憫旱而錄囚也。 如或有濫及之患, 則豈非可恤者耶? 我朝三百年享國, 莫非祖宗朝積德累仁之致也。 欲法堯、舜, 當法祖宗矣。 李森則不可全然放釋, 極邊安置, 廷玉則不忍援引其父, 尙儉之事, 渠乃自當, 此則誠可矜矣。 減死島配, 廷紳則其情節雖可惡, 而旣罪其兄矣。 宜有參酌之道, 放送, 睦天任, 出於求宦之心, 極邊定配, 柳慶裕還發配所, 沈受觀、彦禮, 幷放送也。” 大臣諸臣, 力言徑先酌處之失, 上不聽。 鎭遠曰: “廷紳通書獄中, 使廷玉變辭之罪大矣。 如此之類, 全然放釋, 則恐有後弊之難防矣上遂命定配。 仍下敎曰: “森、天任、廷玉、廷紳, 竝解枷, 森移送西間, 重煥、日瑞, 更令嚴刑得情。”

【史臣曰: 李森, 本以奸猾武夫, 當景廟初年, 與一鏡、就商、南泰徵、朴纉新輩, 諂附輝賊, 締結宦妾, 圖換局面, 誣逼東宮, 國人之指目, 固已久矣。 及夫景廟禮陟之時, 森方帶將任, 故一世之人, 皆疑其擁兵作亂。 其時前司諫李鳳翼, 爲陳一疏, 逆折奸萠, 更化之後, 鳳翼又以諫官發啓, 始獲命竄。 至是, 又復緊出於廷玉之招。 若嚴加究覈, 奸凶情節, 庶可鉤得, 而拿囚之後, 因大臣引入, 鞫坐遷就。 適値憫旱錄囚之日, 至有親臨酌處之擧, 而廷玉、天任輩, 皆賴森獲免。 噫! 漏網呑舟, 已極可恨, 而祖宗三尺之法, 亦未免低仰, 識者竊歎。】


○命放尹時澤。 先是, 時澤以喪人, 變服入場之罪, 自刑曹刑訊矣。 至是, 左議政閔鎭遠, 白其冤, 故有是命。


○命承旨, 錄進秋曹典獄諸囚。 還宮時, 駐駕鍾街, 召諸囚, 以憫旱錄囚之意, 下敎放送, 諸囚皆感泣。


○命左右捕廳, 一幷錄囚, 各司軍門拘留人等, 幷令放送。


○敎曰: “犯贓之律, 不可輕也。 尹植、沈世浚、權賮、李獻一, 幷仍囚。”


○憲府【執義愼無逸、掌令趙命臣ㆍ崔道文、持平李根】啓言: “今此處分, 出於憫旱之意, 孰不欽仰, 而所謂錄囚, 蓋指輕囚之在所當原。 自古以來, 豈有事關鞫獄, 而輕加疏釋者乎? 其中李森, 罪犯尤重。 今遽放釋, 不但王法乖舛, 實啓日後無窮之弊。 請還收李森、睦天任、沈廷玉ㆍ廷紳等酌處之命。” 不允。


7月 22日[편집]

○丁巳/京畿水原, 海溢。


○上憫旱, 將禱于宗廟, 禮官奏以國恤三年內, 無展拜之禮, 遂寢其命。 復以北郊親禱, 詢于禮官, 禮官奏以無古規, 將欲禱于南郊。 是日, 上取覽《五禮儀》, 有嶽瀆親祀之文, 《大明集禮》, 又有分祭于天地、南ㆍ北郊之禮, 而農壇親祀, 創於肅廟甲申。 上復下敎, 以南郊遣重臣, 北郊親行, 而行幸時, 道路命勿修治。 蓋慮煩民力也。


○命改李正植、金昌道、金盛節、柳就章等, 誣告律曰誣服, 還給籍産。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頃因徐宗一陳疏, 徐德修不用誣告律, 而論以誣服, 則趙洽外諸人, 依德修例, 一體論以誣服宜矣。” 上曰: “向時, 因德修、盛節之誣服, 許多無辜之人, 慘被屠戮。 予非不知其誣服, 而特命用以誣告之律者, 心有所痛嫉故也。 德修旣論以誣服, 則諸人不宜異同。 趙洽一人外, 皆與德修, 一體施行。”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李公胤被罪時, 臺啓措語, 以大行朝違豫時, 多用峻劑, 竟致罔極之痛云。 觀其罪目, 極爲驚痛矣。 臣入藥院, 考見日記, 則公胤所命之藥, 前後進御者, 只桃仁承氣湯數貼, 而此非極峻之劑, 大漸時桂技湯, 係是溫熱之劑, 則多用峻劑之說, 未免歸虛。 但大漸時, 有召命, 而不卽待令者, 極爲無狀, 而周年島配, 足懲其罪, 似有參酌之道。” 上曰: “孝廟朝, 申可貴亦不免伏法。 公胤宜置一律, 而大臣所達, 意亦有在, 依當初判下, 極邊定配。”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今年凶荒, 三南尤甚。 賑救之策, 不可不預講。 雖欲移轉, 八道無儲穀, 惟北道六鎭, 內需司奴婢貢米, 年年留置。 移轉此穀, 可以賑救嶺南也。” 上許之。 鎭遠曰: “敬差官差送, 每有貽弊之端。 今年則勿送敬差官, 申飭道臣, 使之磨勘, 而三南則追後別遣繡衣廉察宜矣。” 上從之。


○持平金相奭上疏言: “李森等諸囚, 罪犯凶逆, 徑先勘處。 宜從臺閣還收之請。” 上不從。


○敎曰: “三南連歲荐飢, 今又大歉, 豈無特施顧恤之道乎? 大殿誕日方物及兩東朝誕日方物外, 各殿誕日物膳, 勿爲封進, 以其價米, 留補脤資。”


○忠淸、全羅兩道儒生辛錫奎等上疏, 略曰:

誣賢毒正, 未有如向來壽龜、范甲、夏復、鐸、昱等, 而至申致雲、金弘錫、金泰源而極矣。 噫! 凶如致雲而不加之罪, 則先正被誣, 猶未昭白。 泰源, 卽先正臣金集孽裔也。 投附拯黨, 托以爲先正臣成渾、金長生、金集辨誣, 而疏意專在構誣先正臣宋時烈, 至於弘錫之疏, 與泰源, 同一禍心, 誣陷時烈, 欲爲文濬洗瘢者, 尤極絶痛。 壽龜輩旣施投畀之典, 則致雲輩, 豈可獨逭乎? 請治三人之罪, 以雪先正臣文元公金長生、文正公宋時烈、文純公權尙夏之誣。

上不從。


7月 23日[편집]

○戊午/上幸北郊。 將禱雨也。 是日, 駕至景福宮墻西, 以前驅之誤, 由他路。 命拿入訓鍊大將張鵬翼, 下飭敎, 仍令白衣從軍。 蓋行幸之路, 兵曹臨時稟改, 而訓營未及知, 致此錯誤。 於是, 上遂命以前廂爲後廂, 後廂爲前廂, 更整軍容, 久而後始啓行。


○禮曹啓言: “《五禮儀》戒令條, 國恤卒哭後, 大祀用樂, 中祀以下, 三年內竝停樂。 北郊係是中祀, 請依禮文, 親祭時不用樂。” 上從之。


7月 24日[편집]

○己未/上具翼善冠、黑(圓)〔團〕領袍、玉帶、黑靴, 詣北郊壇行祭。 將事之際, 雨勢滂沱, 御袍盡濕。 承旨金取魯等進曰: “五方行禮頗久, 請使大臣攝行。” 上曰: “爲民禱雨, 何可取便?” 露立版位, 不懈益虔, 以至禮畢。


7月 25日[편집]

○庚申/忠淸道儒生朴致龍等上疏, 請斬鳳輝、光佐、泰億及逆鏡疏下五賊, 又施耉、恒孥籍之典, 以洩神人之憤。 慶尙道儒生李道章等, 亦上疏, 請斬逆魁及亂賊輩, 使一國之人, 曉然知凶黨誣二聖、危聖躬之罪。 上竝賜批曰: “已諭於前後之批矣。”


○京畿進士李楫等上疏, 請賜先正臣金正國之謚。 批曰: “令該曹稟處。”


○以沈宅賢爲工曹判書, 李喬岳爲大司成, 李鳳翼爲禮曹參判, 洪禹傳爲大司諫, 金龍慶爲校理, 李鳳祥爲左捕盜大將。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閔鎭遠曰: “向以掖隷夜禁事, 有邏卒決棍之擧, 旋有掖隷付有司科治之命, 實有光於聖德矣。 孝廟朝禁吏, 有入公主第, 執宮屬犯禁者, 孝廟震怒, 及聞先正臣宋時烈, 引侯夫人患其不能屈之語, 孝廟嘉納。 又嘗以吏曹不爲擧行, 傳敎杖曹吏於差備門外, 幾死。 先正臣宋浚吉還朝陳戒, 孝廟喜曰: ‘是卿暫出之故’, 命給藥物, 救療其病。 改過不吝之德, 久爲後世之柯則。 今依孝廟朝故事, 被棍邏校給藥物, 以示聖意宜矣。” 上從之。


○命增置司饔院直長二員、奉事四員, 減主簿三員。 先是, 辛丑官制變通時, 參下五窠, 盡作主簿, 朝除夕遷, 事多踈忽, 故因左議政閔鎭遠、吏曹判書李宜顯所奏, 有是命。


○命減漢城府主簿一窠, 爲參軍, 一依秋曹久任之例。 從右議政李觀命奏也。


7月 27日[편집]

○壬戌/行晝講。 講畢, 參贊官柳復明曰: “繡衣廉察, 事體至重, 而未經守令者, 不知外方物情, 或不無當褒而貶, 當貶而褒者。 臣意則繡衣, 必以曾經守令, 諳練物情者, 抄擇差送似宜。” 上然之, 令備局, 以曾經守令可堪者, 抄啓。


○賞北郊親祭時, 祭官亞獻官左議政閔鎭遠、終獻官右議政李觀命, 竝給鞍具馬一匹, 其餘諸執事, 施賞有差。


○以李秉常爲右參贊, 鄭亨益爲刑曹參判。


7月 28日[편집]

○癸亥/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復以張鵬翼爲訓鍊大將。


○行都政。 以李箕鎭爲應敎, 李秉泰爲吏曹佐郞, 趙觀彬爲大司憲, 權𥛚爲修撰, 黃龜河爲戶曹參判, 沈宅賢爲禮曹判書, 黃一夏爲工曹判書, 李秉常爲弘文提學, 李縡爲藝文提學, 李重翊爲黃海水使。 吏曹判書李宜顯、兵曹判書洪致中政也。


○賜贈領議政申鋌謚曰: “忠景”, 故判書南龍翼謚曰: “文獻”, 故判書金昌協謚曰: “文簡”。


7月 29日[편집]

○甲子/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柳奎事, 依啓。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元年 八月[편집]

8月 2日[편집]

○丁卯/行召對, 講《綱目》。


8月 3日[편집]

○戊辰/有星流于王良星之下。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朴奎文。】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鞫廳罪人李森等諸囚, 有安置、竄配之命。 此雖出於憫旱之聖意, 而第念森等罪名至重, 固當嚴加窮覈, 而不待究竟, 先爲酌處, 揆以鞫體, 寧有是理? 況森也, 附麗凶黨, 蹤跡陰秘, 擧國之人, 無不指點, 而今又緊出於廷玉之招。 其符同尙儉, 往來謀議之狀, 昭不可掩, 則尤不可輕議也。 且疏釋之法, 蓋慮輕囚滯獄, 抱冤積鬱者之類也。 豈有身犯極罪, 名出鞫招, 而輕施霈宥, 以爲禳災之方哉? 如此則王法無以得伸, 巨慝無以懲戢。 請還收森等安置、竄配之命, 更加鞫問。” 不允。


○行晝講, 講《孟子》。 參贊官柳復明, 因文義奏曰: “都民困悴多端。 旣有典獄, 而諸法司、五軍門及各該司, 亦皆有所謂拘留間, 拘繫常滿, 民安得不困? 被拘者, 以不入於囚徒之中, 故雖或疏釋, 亦不得入。 自今三法司、五軍門及各該司可囚者, 囚於典獄, 各司拘留之規, 一切革罷似宜。” 上曰: “先朝旣革罷內需司獄, 況諸法司乎? 若有可囚者, 則自有典獄, 而別爲私獄, 事體不可。 此後三法司、諸軍門拘留間, 另飭革去。” 復明又曰: “刑獄, 人命所係, 而王府典獄, 以其地勢之低陷, 擧皆傾頹, 若値霖雨, 溝水漲入, 罪人或有乘屋避水之時。 且汙壤堆積, 穢氣薰蒸, 染病頻發, 誠可哀矜。 請申飭修葺, 別爲疏滌事, 定式施行。” 上可之。


○司諫李倚天上疏, 略曰:

重臣自辨之言, 欲掩冞彰。 噫! 眞儒, 元惡也, 而摻別之情, 見於竄謫之日, 鳳輝, 凶魁也, 而營護之斥, 發於諫爭之臣, 安知其心之無他, 而今又疾作於賓廳議發之際, 忽愈於庭籲纔罷之後。 重臣之子, 滯直經旬, 始乃歸省, 病未深重, 推此可知。 臣何可曲爲原恕, 不疑而不言乎? 今殿下任四聰之明, 而有獨御萬機之志, 徇一己之私, 而無廣採衆議之心。 輕侮臣隣, 視同兒戲, 不以誠信相須, 以爵祿爲箝轡而羈絏之, 不以禮義任使, 以威怒爲鞭策而馳驟之。 臺言則下非常之敎, 而必停其論, 庭籲則降未安之批, 而必撤其議。 於是乎殿下之所欲爲, 行其所無事, 至使體國之大臣, 情志不安, 惶縮引入, 而殿下終無至誠悔悟之意, 反爲迫促脅出之計。 於左揆則逼以臨第之批, 於右揆則迫以駐輦之敎, 使不得轉動其身, 必令捨其所守, 勉膺嚴命, 已有乖於《中庸》九經之義, 而畢意排衆議臨王獄, 親行有司之事者, 非伸理冤枉, 乃徑勘鞫囚, 而掃却臺言, 勒移本府。 大臣卿宰之言, 俱未感回, 喉院、三司之臣, 遍加誚責, 處分之際, 罔嫌顚倒, 辭氣之間, 全不裁量, 聖人對越之誠, 王者齋決之道, 果如是耶?

又曰:

向者以劍銀, 粧成誣獄之證者, 專出於凶森。 凶森之以劍銀移送鞫廳, 在於壬寅四月之初七日, 鞫廳以劍銀添入問目, 在於壬寅四月之初十日。 設令白望, 有埋置德寺之事, 渠旣不直告而指示, 則捕將雖善於譏詗, 何由知其所埋之處, 直走而取來, 如取自家物耶? 況又劍樣之長短字標, 與虎龍所形容者, 大相不同, 銀貨之受藏根脚, 亦非諸囚之所供, 而預先搜得, 其自藏自發之跡, 明若觀火。 至於藥事, 以貿來樣, 自作爰辭, 瞞捧侤音之狀, 已顯於葉奉之招, 其做作三手, 構成誣獄者, 專出其手。 凶黨之推擬元勳者, 蓋以此也, 而摠、御兩營銀錢之無去處者, 多至數萬餘兩, 此皆尾閭於締結宦妾, 行圖陰凶之資。 凡此情節, 俱係可問, 豈可不爲究覈, 徑先勘處哉? 伏願殿下, 特寢凶森以下諸囚酌處之命, 更令鞫廳, 依前究覈, 而臣所陳劍銀等四條事, 亦令添入問目, 鉤得奸狀, 使刑政不差焉。 噫! 匹婦含冤, 三年致旱, 庶女呼天, 五月飛霜。 怨氣所干, 咎徵類應。 向來慘毒之鋒刃, 爲宗社死者凡幾人, 而孰非可冤, 孰非可哀? 死者結怨恨之氣, 生者抱冤酷之心, 四載之間, 鬱而不伸, 災沴變怪, 無歲不有。 及至更化之後, 首行伸枉之典, 鏡、虎兩賊, 俱伏典刑, 彙進善類, 屛黜凶黨, 若將有大處分, 而宗社神人之痛惋, 庶幾快雪, 死者生者之怨恨, 庶可少慰, 曾未數月, 聖心豫怠, 函貸惡逆, 沮格公議, 向也宗社神人之痛惋, 庶幾快雪者, (及)〔乃〕增其憤惋, 而殆同於更化之前, 死者生者之怨恨, 庶可少慰者, 祗益其冤呼, 而無異於罹禍之初。 此所以感傷和氣, 轉祥爲災者, 而今殿下, 尙不覺悟, 乃反容護凶逆, 而欲轉禍爲祥, 不亦左乎? 宜其風雨之不順, 災異之未消也。 噫! 四大臣爲國之忠, 被誣之冤, 殿下亦嘗痛察, 哀傷惻怛之敎, 屢形於王言, 而若其嫁禍毒殺之輩, 不忍加其法, 必欲全活。 殿下所以哀傷惻怛者, 果出於誠心, 則所以處分者, 固不當如是也。

又曰:

殿下不知光、億之於鏡、虎, 同一心腸而然歟? 光佐乃敢以殿下之代理, 爲有國必亡之憂, 則其言與簒奪等語, 一串貫來, 而其名又出於白望三種之招, 則其爲凶逆之狀, 與鏡、虎, 本無異同。 泰億則許多罪狀, 罔非可誅, 而其請對時, 將至何境等說, 與光、輝、良、鏡國亡廢立、陰移簒奪之言, 連一脈絡, 而若夫門生、國老之語, 尤極凶慘, 比之鍾巫、禁庭, 一倍陰凶。 臣謂光、億兩賊, 竝依律處斷, 而其他諸賊, 亦宜速從群情, 夬正王法而後, 可以服人心而答天譴。

又曰:

臣伏念隱恤之典, 蓋欲慰死者之冤, 則不可以貴賤有間。 向日疏釋, 非不盡矣, 而至若勢孤跡微之類, 則尙多闕漏。 或當爲錄用, 而不爲錄用者有之, 或當爲伸雪, 而不爲伸雪者有之, 或當施恤典, 而未蒙恤典者有之, 此亦爲召災之一端。 其令該府, 更加商確而擧行焉。

批曰: “陳戒之言, 亶由愛君, 深用嘉之。 枉駕載車之意, 實由敬大臣之心, 則今爾之迫促脅出, 不能轉動等說, 言之不諒, 一至此哉? 金吾錄囚, 豈私意然哉? 今爾公心思之, 疏語忿激, 不必如是矣。 疏末錄用、伸雪、施恤等語, 爾言是矣。 令該府卽速稟處。”


8月 4日[편집]

○己巳/以朴聖輅、金相元爲承旨, 金鎭商爲弼善, 任徵夏爲司書, 韓顯謩爲說書, 黃梓爲修撰, 洪鉉輔爲執義。


○諫院【正言朴奎文。】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增、式年監試, 異於庭、謁聖之半日考藝, 故限人定收券者, 爲其自作自書, 取其文筆之俱優者也。 近來此規漸壞, 擧子以速呈爲主, 考官以速呈取人, 故京華有力者, 皆挾善書者, 倩手早呈, 鄕儒不能倩筆, 草率製寫, 未盡其才, 故京儒多參, 鄕儒多屈。 今科則嚴禁寫手, 勿取早呈。 且試紙禁厚, 已有朝令, 今番宜擇公正有風力者, 爲打印官, 使不得循私印給, 違者用科場用情律。” 依啓。


○行晝講。 講畢, 檢討官李秉泰奏曰: “淑嬪祠宇, 今方營繕。 本第旣自不少, 而役事方張。 當此歲飢民貧之時, 若過爲侈大, 則下貽民弊, 上累聖德。 務益節省, 宜飭監董之人。” 上曰: “初不欲侈大, 第其家年久, 自多修補處, 而已有申飭, 勿爲侈大矣。”


8月 5日[편집]

○庚午/以朴致遠爲承旨, 愼無逸爲司諫, 李瑜爲獻納。


○掌令崔道文, 應旨上疏, 略曰:

逆輝之罪惡, 宜肆諸市, 而終咈苦爭之庭籲, 凶森之負犯, 不容原釋, 而固拒還收之臺論。 如是則大臣爲虛位, 臺閣爲剩員, 所謂君道亢而臣道否者也。 向來有女子之被捉近仗軍也, 旣無符信之可驗, 則拘之禁之, 在法當然, 而該曹下吏, 反加科治, 牌將之受棍於訓營也, 掖屬環立於營門, 至肆恐喝之言, 聽聞所及, 莫不駭怪。 此屬之怙勢恣橫, 其漸可憂。 願殿下, 深察而痛防焉。 竊聞頃者, 自大內, 屢降標紙, 取入戶部及軍門錢布。 儒臣陳戒, 而反勤未安之敎。 外間傳說, 或疑殿下需不急之用, 其爲累聖德, 當如何哉? 惟願殿下, 反省而遄改焉。 乃者聖化更始, 被誣之兩先正, 爰復俎豆之享, 特加節惠之典, 而如申致雲醜正毒賢者, 尙靳屛裔之典, 已有歉於辟邪衛道之道。 且於館學疏批, 顯示不平之意, 使邪說益熾, 大義愈晦。 惟殿下, 快賜處分, 以重斯文焉。 民者, 君之所天, 國之所依也。 我肅廟卽阼之初, 辛亥以上積欠, 特命蠲蕩。 遇荒賑乏之盛德, 豈非殿下所當紹述者乎? 惟願俯詢廟堂, 量減一年逋租, 以示急民之實惠, 此外營門還穀及都民徵債等事, 亦宜講究頒行, 以除一分民弊。

又曰:

戶部所入, 比前大縮其費, 則有加貢受價預。 實爲積痼之弊, 經用耗匱, 職由於此。 雇價之費, 出自兵部, 而奸冒日滋, 耗蠧益甚。 該掌本無重記, 伸縮弛張, 一委下吏舞奸之手。 臣謂貢物之不切於需用者, 特加裁省, 預受之價, 亦宜隨用隨給, 雇價分俵之際, 所謂追後成冊, 按名覈實, 以澄奸濫之源。

又曰:

今年亢旱, 挽近所無。 上自御供服用, 下至百官俸祿, 一皆權從減免, 至於各軍門、衙門稍饒財力, 可補賑資者, 竝令權借, 戶部貢價之外, 惠廳支供之米, 苟係不急, 權令停留, 則尤有裨於荒政, 而宋孝宗之言曰: “賑政莫如得實而早爲。” 惟願加意焉。

上賜優批, 令廟堂稟處。


○掌令趙命臣應旨上疏, 首以懋聖學、擇守令、恤滯獄爲言, 末又論漕米換買之弊, 請飭諸道監司, 雖値荒年, 勿許換買, 定式施行。 上優批採施。


○奉敎申魯應旨上疏, 極陳鳳輝、泰耉、錫恒、森等, 罪狀之難貸。 其略曰:

晋大夫趙朔, 爲屠岸賈之所滅, 景公爲報仇, 盡誅岸賈之族。 向時凶黨之所屠滅, 不止於趙氏之族, 而殿下之處凶黨, 不如景公之誅岸賈。 此甚慨然, 而況彼岸賈之罪, 不過屠滅世家, 而今凶黨之罪, 則不但芟夷世家, 實謀危宗社之賊。 殿下視同小眚, 只施惟輕之典, 殿下之刑政, 何與古辟相反也? 亟降明旨, 一遵邦憲, 則人心可悅, 而天災可弭。

批曰: “職在翰苑, 應旨進言, 予深嘉之, 而予所處分, 意亦有在, 惟俟百世之公議。”


○命遞弘文提學李秉常職。 時, 秉常撕捱不膺命, 左議政閔鎭遠曰: “聞館閣之規, 旣經大提學, 則不復爲提學者, 是古例也。 肅廟朝故判書宋相琦爲提學時, 以此援例得遞矣。” 上遂有是命。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繕工主簿二員, 近來新設, 而朝除暮遷, 吏緣爲奸。 請自今限十朔勿遷, 著爲定式。” 上曰: “十朔太過, 定以八朔。” 鎭遠又曰: “兵曹軍色郞官, 數遷有弊。 使兵判自辟擇差, 雖或移拜臺職, 亦令仍任宜矣。” 上曰: “久任然後, 可以責成。 此後必擇差, 雖擬臺望, 以久任懸註。 非特兵曹, 雖他司久任, 一體懸註。”


○命銓曹錄用故相臣金宗瑞、皇甫仁後孫。 先是肅廟朝, 端廟復位後, 金宗瑞之孫翼亮, 皇甫仁之孫㻩, 特命除職矣, 壬寅凶黨, 謂翼亮隱漏內奴, 搆罪削版, 㻩謂有奪宗之罪, 且以忠獻公金昌集門客, 竄逐絶島。 至是, 左議政閔鎭遠奏請甄用, 上遂有是命。


○擢李箕鎭爲承旨, 愼無逸爲兵曹參知, 以金洙爲左捕盜大將。


8月 6日[편집]

○辛未/持平李根, 應旨上疏, 首以任賢勿貳, 去邪勿疑爲言, 又言:

殿下旣知諸賊罪逆之難逭, 而必欲容貸者, 好名也, 厭薄庭籲之擧, 而使之付諸三司者, 亦好名也。

又曰:

順天府麗水之民, 有疊役之怨。 蓋麗水縣, 曾因水營之設, 始爲革罷, 厥後水營移設, 而不復設邑, 仍屬順天。 順天則謂之屬邑, 水營則謂之舊鎭, 百弊俱生, 民不奠居。 宜令廟堂, 卽速稟處, 以除麗民疊役呼冤之弊。

又言:

興陽有奴弑主之變, 而本官潛受叛奴貨賄, 瞞報巡營, 稱以辜限已過, 致令綱常之賊, 竟逭三尺之典。 所謂辜限, 豈可用於奴弑主之變哉? 其時監司從重推考, 守令拿問定罪, 亟令本道, 別定剛明官, 明覈正罪, 以正倫常焉。

又言:

亞諫之論斥兵判洪致中也, 以摻別眞儒, 容護賊輝爲辭, 而旣出傳說, 不可準信。 且致中所樹立, 亦不無可言者。 頃年趙重遇之投進凶疏也, 致中以都承旨, 首參啓辭, 今春赴召之後, 筵席奏對, 鞫獄議讞, 未嘗有一毫營護惡逆之意, 則亞諫之吹覓小疵, 欲掩其大關節者, 臣未知何意也。

又言:

臣於入臺之初, 首論貪吏數三人, 而聖明終靳一兪。 其人等蠧民肥己之狀, 南來之人, 有口皆言, 則臣豈有私惡而然哉? 伏願卽幷遞罷焉。

批曰: “應旨進言, 深用嘉尙。 近日事, 謂之好名, 上下情志之不孚, 一至此哉? 興陽事, 依施。 數邑守令事, 予之靳允, 實由詳審, 而其中李喜聃, 曾經桂坊, 予略知其爲人。 目之巨猾, 不亦過乎? 可以議處者, 令廟堂稟處。” 後, 廟堂覆奏, 以麗水復爲縣, 請使水使兼之, 上允之。


8月 7日[편집]

○壬申/四學儒生李顯國等上疏, 請夬正鳳輝等五凶之罪。 批曰: “前後已諭, 何必復言?”


○禮曹啓曰: “削勳告廟頒敎, 曾有姑待鞫獄收殺擧行之命, 而鞫獄今已撤罷, 似當擇日擧行, 而卽今臺啓未收殺, 何以爲之耶?” 上曰: “此非待臺啓收殺之事也。 擇日擧行。”


○以柳復明、金相元、愼無逸爲承旨, 鄭宅河爲司諫, 李秉泰爲副校理。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8月 8日[편집]

○癸酉/有星流于羽林星之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京畿、忠淸兩道儒生尹來成等上疏, 請建忠獻公金昌集、忠文公李頣命、忠愍公李健命、忠翼公趙泰采祠宇於果川盤溪, 批曰: “往者四大臣之丹心殉國, 不覺愴然。 辛壬之事, 古所罕有。 到今伸雪之日, 有褒異之典, 方可慰其靈而垂後世, 亦可以體兩朝德意也, 建祠事體至重, 議大臣稟處。”


8月 9日[편집]

○甲戌/前僉使李友松, 應旨上疏, 論列邑白骨隣族侵徵之弊, 請各道、各營、各邑額外軍官及兩南官匠人, 與西路除番軍官之輩, 汰定於元軍逃故之代, 又論三南凶荒之災, 請減徭役, 當年公債, 亦勿侵督, 批曰: “前冬求言, 爾旣應旨, 今又進言, 深嘉爾誠。 各邑逃故代定事, 更加申飭諸道, 三南徭役蠲減事, 令廟堂稟處。” 仍敎曰: “前僉使李友松, 連進應旨之疏, 頗有意見。 其令銓曹收用。” 廟堂覆奏以爲: “外方軍官等雜色名目, 一朝汰定, 則亦有搔擾之弊。 別爲抄出, 勿定軍額, 而只捧一匹布之意, 知委兩湖。 蠲役事, 待本道分等啓聞後, 當爲稟定。 徵債停止事, 旣因三南道臣狀聞而許之, 今無可論。” 上可之。


○左議政閔鎭遠, 奏請兵、水使軍官濫雜之弊, 依肅廟朝禁令, 更爲申禁, 上從之。


8月 10日[편집]

○乙亥/漢城左尹洪錫輔奏曰: “殿下潛邸時, 式年戶籍, 事體尊重, 不宜混置於京兆庫藏中。 曾在辛卯, 得仁廟潛邸時帳籍, 依永興府奉安太祖戶籍之例, 奴婢所錄, 則割出而後褙, 作樻盛軸, 陪奉于本宮。 今亦當依此例爲之也。” 上命奉安于彰義宮。


○以朴弼周、朴弼正爲掌令, 任徵夏爲正言, 權𥛚爲副修撰。


○憲府【持平李根。】申前啓, 不允。 趙正禮、李喜聃等罷職事, 幷停啓。


8月 11日[편집]

○丙子/以削去僞勳, 告廟頒敎。 其文曰:

王若曰, 嗚呼! 向年之事, 尙忍言哉? 奸凶堵立, 謀計憯巧。 搆成大獄, 草薙士類。 苟求其心之所抵極, 蓋不但止於是而已。 玆將前後事端, 洞泝源委, 以布諭于有衆, 其尙明聽之無譁。 洪惟我肅宗大王, 仁明剛大, 天命自度, 其於斯文之事, 倫義之重, 尤兢兢致意。 肆辛巳、丙申兩處分, 至正至嚴, 可以建天地不悖, 而惟彼凶黨之心, 與此背戾, 固已有素, 安得無怵畏疑駴之心耶? 蓄憾積怨, 思欲一逞, 而未有會也。 先王初年, 儲位見虛, 人心靡依, 付托無所, 深惟宗社之重, 爰策眇末之身, 奸黨乘此時, 肆其凶圖冒嫌之言, 爲其張本疑惑之說, 繼又危動, 與夫夜半叩闔, 北門潛入之事, 其意至凶, 其計至密。 至於天無二日之語, 陰移天位之云, 尤極慘毒。 卒之逆鏡驅率六賊, 倡上凶疏, 作前茅於外, 妖儉以鏡爪翼, 陰斡密機, 爲蟊蠹於內, 表裏煽俑, 禍迫頃刻。 幸賴先大王友悌篤至, 不得逞志, 儉旋就戮。 自是之後, 凶逆之儔, 大生疑怯, 爲計日深, 遂乃唆嗾虎賊, 亟上變書, 書中誣及予身, 語極陰慝, 旨意所注, 路人亦知。 且其上變, 不先不後, 必於使价竣還之翌日, 則渠輩肝腑, 於此益露矣。 獄事纔起, 庭鞫有命, 則慮其奸情之易透, 汲汲求對, 移鞫本府, 操縱伸縮, 唯意所欲, 而又請勿問勿書, 置予於黯黮之中, 仍復創出三手之說。 所謂三手, 一則劍, 一則藥, 一則乘喪矯旨也。 劍則不過以折澁之常刀, 謂之匕首, 萬不近似。 藥則其謂買之者姓字違反, 用之者日月錯盭。 至於矯旨云者, 以出森爲忠兵, 作大關捩, 而代授者又擬出外, 則其言自歸破綻。 又做出宮城扈衛之說, 作一肯綮, 而其謂同議之大臣, 實已出疆有月, 則搆虛捏無之狀, 於此益自彰著。 彼輩所指以爲逆者, 輒稱三手, 惟此三事, 率皆無所着落, 其稱款者, 又多强押於死後。 自古以來, 亂獄何限, 豈有如許虛罔之獄事乎? 嗚呼! 四大臣以先朝舊德, 不顧一身之死生, 惟務殉國而盡忠, 臨危定策, 丹衷炳然, 此可與伏節死義者比論。 至於枉罹慘酷, 秉志不變者, 亦皆貞亮忠純之臣, 而備加淫刑, 次第殄戮, 天下寧有是耶? 尤可痛者, 稱以討逆, 至錄虎賊於勳籍, 强要千乘之尊, 乃與賤隷, 同歃盟盤之血, 侮弄君父, 矯誣上穹, 略無顧憚。 至於逆鏡所撰文字中, 鍾巫、蹀血等語, 愈益凶慘, 悖逆絶理, 窮凶極惡, 胡至於此? 蓋其設心造意, 實在於捏成罔測之案, 盡殺保護諸臣, 因以作上侵之階, 以快其原初陰計, 而乃若門生、國老之喩, 其指意悖慢, 尤非臣子所敢道者。 嗚呼! 大舜處畎畝之中, 有成邑、成都之效。 孚應之不忒, 有如是夫, 而顧予平日, 素蔑自修之工, 德不足見孚, 誠未能有格, 以致狼心未悛, 蛇舌愈閃, 終底於忠賢駢命, 國脈斲盡, 剪焉有傾覆之勢, 予身亦在朝夕危懍之境。 向微我祖宗默佑於上, 先大王至仁盛德, 有以全安而扶翼之, 則予安得有今日乎? 原始而論之, 惟此一種奸凶之輩, 俱以肅廟大正斯文之後, 棄斥之人, 百計凌逼於不敢言之地, 使社稷顚危, 以洩宿怨, 其日夜所經營, 惟此耳, 罪惡之貫盈, 實前史所未見也。 嗚呼! 惟我先大王慈仁愛人好生之意, 藹然於絲綸之間。 當兩大臣之被極禍也, 旣降還收之音, 間以災咎, 頻命疏放, 聖意所在, 卽此可見。 向來禍變, 雖靡所不有, 豈以此貽累我聖德? 肆追先王遺意, 旣命伸故相臣金昌集、李頣命、趙泰采、李健命之冤, 復其官爵, 賜以美謚, 李晩成、洪啓迪、金雲澤ㆍ民澤、金濟謙、趙聖復、李弘述、尹慤、白時耉、李尙、金時泰等, 還其職牒, 超贈爵秩。 逆賊金一鏡、睦虎龍等, 竝依法正刑, 李師尙姑從末減之律, 參酌處絞, 革罷扶社功臣, 收其錄券, 其餘凶賊, 或竄黜或囚鞫。 誅討之典,雖姑稽於今日, 逆順之辨, 庶可慰於神人。 方當盪廓之餘, 可無播告之脩? 咨爾中外臣庶, 咸知予意, 斥邪佑正, 永肩乃心, 以保乂于邦家。 於戲! 伸冤討罪, 遹循天理之公, 開國承家, 永絶小人之禍。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大提學李宜顯製進】

上以其文首尾通暢, 語頗詳悉, 特賜熟馬。


○掌令朴弼正, 上疏論討逆、賑貸之策, 又曰:

內需司句管財貨, 不宜以宦官雜流處之。 宜選士大夫, 爲其官員, 一如各司, 則擧措光明, 法制周備, 其有補於聖德者, 豈淺鮮哉? 且聞外方相訟之田畓, 多入於內司云。 落訟者之故爲納屬於內司, 已是萬萬絶痛, 而內司之利其所納, 量打收稅, 尤有乖於朝家申飭之意。 願卽査出還給。

又言掖隷輩犯夜橫行之狀, 請加嚴飭, 批曰: “近日事, 予意已諭, 更何多言, 而爲民事陳策, 誠甚得宜, 可不留意? 可以申飭者, 令廟堂擧行。 內司之設, 其來已久, 今不可創論。 且內司元無田畓冒取之事, 則無乃爾之誤聽耶?”


8月 12日[편집]

○丁丑/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昨者告廟頒敎之擧, 乃殿下一初大政, 而或有稱病不參者, 此必其心有所不悅也。 有同化外之民, 不可不懲。 不參者, 請令該曹, 一一査出, 堂上則罷職, 堂下則汰去。” 上曰: “若以化外之民比之, 則敎化豈以人主一時威怒, 行之乎? 此非刑政之所服, 置之可也。” 鎭遠曰: “不從吾化者, 何可不治乎? 罷職汰去之罰, 不可已也。” 上曰: “其間雖或有心不悅服者, 而此則予之政敎, 不能感化之致, 是所自省處也。 置之何妨?” 鎭遠曰: “然則以此筵說, 出於擧條, 使渠輩, 咸知聖意如此, 似宜矣。” 上從之。


8月 15日[편집]

○庚辰/以徐宗伋爲修撰, 黃梓爲持平, 李聖龍爲弼善, 崔命相爲司書, 李箕翊爲禮曹參判。


○忠淸道洪州, 有雌狗生雛, 經年之後, 化爲雄。


○大司憲趙觀彬, 在春川, 上疏辭職, 因言近事, 請亟正鳳輝、光佐、錫恒及逆鏡疏下諸賊不軌之罪, 又言森賊之罪, 旣關惡逆, 則不宜徑先酌處, 亦願竝與諸囚, 更命嚴鞫, 期於得情。 又曰:

崔奎瑞, 以二十年休退之人, 初不無虛譽, 而當辛丑變亂之作, 陰助滔天之勢, 及鏡賊誅討之加, 敢爲左袒之言, 其平生心術, 畢露於蓋棺之前。 宜加重譴, 明懲其罪也。

又曰:

太廟配食, 典禮至重。 肅廟朝同德之臣, 不爲不多, 而敢以南九萬、尹趾完、崔錫鼎之背悖名義, 得罪聖考者, 肆然陞配, 此亦出向來群奸, 一反處分之凶心, 而伏想聖考在天之靈, 必不悅豫於陟降之際矣。 在聖上遵先之道, 亦宜俯詢大臣而處之也。

批曰: “疏陳事, 向者筵敎, 卿亦聞知, 何多言之有? 疏下五人及森事, 予意有在, 非强拂之故也。 至於奉朝賀事, 掛冠歸鄕, 終遂其志。 先朝不爲强致者, 實出於礪恬節之意, 卿之所論及於休致之人, 無乃已甚歟? 配享三臣事, 未知得當也。 噫! 自遭往歲, 憤恚所激, 不思公正之所戒乎? 語及旣骨之人, 豈不諒其子弟之心乎? 卿須效古人佩韋之事, 體卿父休休之量, 勿過辭速行公。”

【史臣曰: 觀彬以禍家餘生, 出而供仕者, 蓋爲懲討之大義, 而一自堂錄罷坐之後, 見非物議, 蹤跡固已臲卼。 及見庭籲之靳允, 遂入春川, 欲爲長往之計。 適膺臺職, 因辭疏論崔奎瑞及三臣黜享事。 蓋太廟配食, 事體至重。 況肅宗大王臨御四十餘載, 名臣碩輔, 於斯爲盛, 而向來陞享, 適當一邊人專擅之時, 乃以得罪名義之人, 阿其所好, 苟然充數, 其循私蔑公之罪, 可勝誅哉? 及今更化之後, 聖上之所當辨別陞黜者, 莫先於此, 而始斥觀彬之言, 終靳兩司之啓, 識者憂歎。】


8月 16日[편집]

○辛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閔鎭遠進曰: “人君用心, 以仁爲主, 以義裁制, 然後可以爲善。 若徒以慈愛爲仁, 則是不過爲婦人之仁也。 以昨者趙觀彬疏批觀之, 爲人君者, 當先辨其人之忠邪而已。 今若不分其忠邪, 而以其爲子弟之心, 有所哀慼爲念, 則無或近於佛道耶? 是過於爲仁, 而不能明辨之致也。” 上曰: “故相臣南九萬、尹趾完等, 皆旣骨之人也。 凡論人之道, 務在平恕, 而三相臣, 一筆句斷, 不有餘地。 日昨疏批, 實爲警戒之意也。” 鎭遠曰: “尹趾完, 卽臣之妻叔父也。 臣嫌不敢言, 而朝紳之間, 有此論久矣。 大抵君臣之間, 魚水之契昭融, 而知遇之盛, 始終無替, 然後可以配食於廟庭, 而古詩所謂一體君臣祭祀同者, 是也。 往者, 顯宗廟庭, 以趙絅配享, 其後廷議以爲: ‘顯廟不識絅面目, 不可配享’, 閱月爭執而黜之。 所配之人, 若有不合, 則豈以其黜享, 有所持難乎? 南九萬爲人, 少有名望, 而晩乃背悖名義, 故乙酉年, 臣爲承旨時, 肅廟以爲: ‘九萬得罪名義, 特罷其職。’ 崔錫鼎則辛巳年, 臣以別兼春秋入侍時, 錫鼎連日手呈三箚, 肅廟對面嚴斥, 仍命中道付處。 其後以得罪名義, 終不任用, 則其平日厭薄, 槪可知矣, 而今反躋享於廟庭, 物情之拂鬱, 固已久矣。” 上曰: “南九萬以奉朝賀, 仍爲立朝, 尹趾完, 先朝亦更爲收用, 則到今追論, 決不可也。” 鎭遠又曰: “曾在肅廟朝, 以書院濫雜之弊, 癸未以前, 稟于朝廷而創建者外, 其後新建書院, 令道臣査啓矣。 己亥年, 臣兄鎭厚爲禮判時, 以各道査啓陳達, 則肅廟親自裁抑, 或毁或存。 其時命毁之院, 至今不毁, 而辛丑以後, 增建者亦多云。 請一一査覈, 不毁者罪之, 新建之院, 亦爲裁斷, 或毁或因, 一依肅廟處分, 而肅廟末年, 又有雖聖廟從祀之大賢, 不許疊設之敎。 今亦一依此敎施行, 則可無新建紛紜之弊矣。 以卽今新建者言之, 文純公臣權尙夏, 乃斯文嫡傳之儒賢, 其所居之地, 不可不建, 而其外新建者, 皆不可許也。” 上從之。


○命建忠獻公金昌集、忠文公李頣命、忠愍公李健命、忠翼公趙泰采書院。 初, 儒生尹來成等上疏, 請建院, 命議大臣稟處。 至是,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四大臣合享, 雖合崇報之道, 而建祠有弊。 臣意則故相臣金昌集, 自巨濟被逮, 受後命於星州, 而巨濟及星州, 皆有先正臣宋時烈書院及影堂, 金昌集則配享於此。 李頣命則南海有忠武公李舜臣之祠。 事蹟雖異, 死於國則一也, 合享於此。 趙泰采則珍島曾有被謫諸賢之書院, 亦於此合享。 李健命則死於興陽, 而興陽有戰亡武將二人之廟, 謂之雙忠祠。 此亦死於國則一也, 於此合享, 更爲賜額, 則旣有俎豆之享, 而亦無紛擾之弊矣。” 上曰: “書院之設, 實爲近來痼弊, 而至於四大臣事, 不可循例爲之, 故使之議大臣矣。 大臣之意, 出於愼重之道, 而只就巨齊、珍島、南海、興陽等處而配享, 則有歉於褒忠之道, 至於合享先正, 則其在事體, 亦似未安。 忠武公則臨陣殉節, 雙忠祠則二字賜額, 意有所在。 雖曰死於國則同, 而事蹟各殊。 今若以他人配之, 而改其祠號, 則亦非賜額之本意也。 四大臣則竝享一院, 其在事理, 似爲合當。” 仍下詢于諸臣, 吏曹判書李宜顯、戶曹判書申思喆、御營大將李鳳祥、承旨李箕鎭、大司諫洪禹傳、校理朴師聖等皆曰: “大臣所達之言, 蓋爲省弊之意, 而合享他祠, 有所未安。 在國家褒忠之道, 別爲四大臣立廟, 一體竝享, 事體得宜矣。” 上曰: “四大臣, 俱以一時大臣, 同死於國, 則別建祠宇, 一體竝享, 雖使後世見之, 必知四大臣之忠矣。 勿爲合享於他祠, 別爲立廟幷享焉。” 鎭遠曰: “若別爲四大臣立祠, 則依儒疏設立於果川地乎?” 上曰: “必欲立祠於果川者, 何也?” 思喆曰: “四大臣皆嘗往來於果川地, 故士論皆欲立祠於此地云矣。” 上曰: “此地與六臣書院不遠矣。” 遂許之。


○諫院【大司諫洪禹傳。】申前啓, 不允。 又啓請別遣監賑御史於湖南, 與道臣, 講究便宜, 極意救活, 上以別遣有弊, 下別諭于暗行御史, 使之兼管賑事。


○吏曹判書李宜顯奏曰: “吏曹參判李縡, 學識卓爾, 不可使朝廷, 一日無此人, 而終始撕捱, 不爲上來。 今因國練迫近, 爲參外班, 昨纔入城云。 自上各別勉留, 俾得出入於筵席, 則其裨益於聖學者, 必多矣。” 上曰: “吏參之上來, 誠爲奇矣。 予雖誠淺, 豈可使之還歸耶?”


○吏曹參判李縡上疏。 略曰:

昔朱子將赴召也, 問其師以方今所當言, 則曰: “三綱不正, 義理不明。” 朱子遂以此爲告君第一義矣。 今之雪君誣討國賊, 爲擧國大論, 殿下飫見而厭聞。 然此係天理、民彝之大者, 臣請先就頭腦而論之。 恭惟大行大王, 溫文和粹, 寬厚慈良, 孝友之德, 逈出百王。 不幸邦運艱難, 三四年來, 世禍斯誥。 彼群奸乘時猖獗, 戕害我良善, 變更我典章, 凡有作爲, 動稱稟旨, 退而揚之於外曰: “聖斷赫然。” 是豈眞心愛我先王哉? 惟其積爲名義所困, 必欲一快禍心之日久矣。 遂乃挾一己狠毒之私, 角勝宗社之大策, 煽動浮言, 熒惑人心, 終至指建儲爲廢立, 以代理爲簒奪, 則其將置儲君於何地耶? 然則不待鏡、虎言出, 而殿下之誣, 已罔極矣。 然殿下所以處之者, 無他道理。 蓋肅考之遺敎, 付囑爲宗社也, 先王之體先志, 稟慈旨亟決大策者, 爲宗社也, 殿下出閤辭位, 不止一再, 其困迫危懍何如, 而猶不敢輕千乘之國, 以伸匹夫之節者, 亦爲宗社也。 彼誣悖之言, 殿下何病焉? 殿下一身, 卽宗社之主, 殿下亦不得以私之。 彼建儲諸臣, 非有私於殿下, 實爲宗社之大計, 彼謀危儲君, 實得罪於宗社。 命討刑賞, 一循天則, 殿下何與焉? 殿下居儲之時, 險阻艱難, 旣備嘗之矣。 上爲宗社, 下爲生靈, 不敢自輕其身, 則凡於防患處變之道, 固未易一一守經。 及夫大位旣定之後, 所宜一循公理, 首明先王本心, 快正奸凶罪惡, 而殿下不此之爲, 乃於捭闔張翕之中, 枉用心力, 恐動脅持之言, 未免先入, 禮數之隆, 甚於加膝, 命令之失, 駟或不及。 天地之中, 自有一段誠直道理, 殿下反之於心, 其能自慊而不疚歟? 顧今人心之陷溺, 已到十分地頭, 彼群小輩, 獨非我祖宗臣子乎? 特以貪饕富貴, 恣行胸臆, 惟恐積憤之不報, 私慾之不厭矣。 況巨慝之外, 不無淺深、緩急之殊, 而色目之中, 無力拔出。 殿下苟能析是非, 昭示典刑, 使知惡之可羞, 善之可慕, 則彼將悔舊圖新, 偕之蕩平之域, 而殿下輒於是非, 源頭含糊而蕩汩之, 忠逆不分, 名實相戾, 殿下所欲化其惡者, 適所以長惡, 所以紓黨禍者, 適所以益禍也。 昨年殿下, 赫然誅鏡、虎也, 前之謂有社稷功者, 卒變而爲逆, 或以因循不討, 自伏其罪, 雖使光佐治泰億, 泰億治光佐, 亦將馳騖之不足, 是豈但殿下之威使然也? 彼群壬, 自知罪負至重, 莫逃於天日故也。 設令殿下, 一向假借而寵用之, 或恐一日覺悟而不自安矣。 殿下旣知其罪惡, 而曲爲之庇護, 今則何所畏而不之肆乎? 嗚呼! 義理之晦塞久矣, 而殿下又以一箇私字, 躬行率之, 上下大小, 墮在私意窠窟矣。 士大夫一經斬伐, 氣節消磨, 雖辛勤扶接, 尙患其不能振作, 而殿下徒欲以爵祿, 縛束而馳驟之, 國朝崇禮敎尙名節之風, 其不可復見耶? 討逆, 公也, 而聖意所向, 莫敢違拂, 雖臺論之重發者, 勒令停止, 馴致乾道日亢而臣道日卑, 朱子所謂賢人、君子, 日益消縮, 持祿保位之士, 日益相聚者, 殆近之。 況臺諫, 人主之耳目, 而殿下旣凌轢之矣; 士林, 國家之元氣, 而殿下又折辱之矣。 自廢其耳目, 自戕其元氣, 而國不危者, 未之有也。 嗣服之初, 有以尊奉私親, 一二事導諛, 而殿下引大義却之, 遠近傳誦, 曾未幾何, 祠屋新成, 勒買宗親之家, 至費鉅千之財, 向之引義却之者, 果安在哉? 東宮疾患之平復, 豈非宗社大慶, 而醫人除邑, 汲汲行之, 一日之政, 多至三人, 甚矣, 私意之易發而難克也。 巡校掖隷, 同一臣庶, 未知可怒而當罪者, 爲執法者耶? 爲犯法者耶? 隷屬, 至微細也, 而殿下以千乘之尊, 下欲與郞吏, 爭其輕重, 殿下何其不自重也? 殿下旣有內司, 又置私宮, 已非王者無私財之義, 而此猶不足, 有司常貢之外, 取入多無名, 其視朱子所謂不敢一毫加於潛邸之舊者, 何如也? 且殿下出言不訒, 大失簡重之體, 又或有口給禦人之習。 卽其言之病, 而知其心之失, 烏可自隱也?

批曰: “晝聞卿來, 夕覽卿疏, 言甚切至, 深用嘉尙, 而亦可謂所聞前言之不非矣。 至於明辨義理之處, 言甚詳實, 予竊感歎。 原疏留中, 以作座右之銘。 卿其從速行公, 出入筵席, 補我不逮。”


○贊善金榦, 因召命, 進至廣州, 上疏辭職, 賜優批敦召。


○正言朴奎文, 上疏備陳時政得失、風俗侈靡之弊, 凡數千餘言。

其一曰: 殿下之疏釋李森, 亶出於悶旱之聖意, 而假貸凶逆, 反用輕典, 則宜其天無靈應也。 其二曰: 春宮之德器夙成, 宜選端士正人, 衛翼左右, 而毋或昵狎宦侍之輩也。 其三曰: 肅宮禁嚴隄防, 以杜交通外庭之弊也。 其四曰: 象譯發行之時, 搜檢銀貨, 回還之日, 括索錦繡, 使貨財不費, 而侈風少革也。 其五曰: 愼擇守宰, 竭意賙賑, 俾有救民之效也。 其六曰: 騎曹軍色兩郞, 宜限周歲久任, 俾知錢布出入之數也。 其七曰: 畿邑荒廢之田, 亦依三南例, 執災免稅也。 其八曰: 申飭各營門及諸道監、兵營, 點閱軍器, 俾得精利, 以爲防禦之道也。 其九曰: 額外校院生及冒入官軍官, 一竝充定軍保, 俾紓白骨收布之弊也。 其十曰: 永宗島堰畓, 依當初事目, 還給起耕之人也。 其十一曰: 崇奬士類, 扶植元氣也。 其十二曰: 釐正禮法, 使相避之法, 毋得混施於妻黨及從娚妹之間也。

批曰: “首陳近日事, 意亦有在, 騎郞久任事, 爾言是矣。” 可以議處者, 令廟堂、該曹稟處, 可以申飭者, 亦令籌司擧行。


○判校李滿, 應旨上疏, 請築城堞於東萊, 以固金湯之勢, 兼設文武別科於南邊沿海之邑, 以爲激勸之方, 批曰: “令廟堂稟處。”


8月 19日[편집]

○甲申/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掌令朴弼正。】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忠淸水使李復休, 善事權凶, 濫授名閫, 因一微事, 行關於忠州牧, 而發怒嗔責, 語多譫狂, 急遣軍官, 授以鐵索, 以示拿致營門之意。 擧措狂悖, 莫此爲甚。 請罷職不敍。”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吏曹判書李宜顯上疏, 略曰:

廼者醫官除邑之命一下, 必於當日奉行, 如恐不及, 又必以二人, 一時竝擬, 則物情之疑駭, 固其所也。 僚臣雖以相厚之故, 不欲顯加諛侫之目, 其曲意承奉之狀, 自然呈露於摸寫之際, 如是而尙可晏然仍居乎?

批曰: “佐貳疏語, 不過勉戒於予, 卿之引嫌, 不亦過乎?”


○行夜對, 講《綱目》。 講畢, 上曰: “故相崔錫鼎, 何年登第乎?” 諸臣對曰: “辛亥年登第。 出身後以名字犯顯廟小諱, 改萬字爲鼎字矣。” 上曰: “今番監試榜目入格李姓人名龍字、祥字, 犯肅廟小諱, 會試時, 令該曹付標以入。”


8月 20日[편집]

○乙酉/以申昉爲承旨, 徐命九爲執義, 韓頣朝爲文學。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慶尙道儒生李道章等上疏, 請亟正鳳輝等諸賊之罪, 以洩神人之憤, 批曰: “勿復層激之論, 退修孔門之業。”


○松都儒生李百男上疏, 請重建穆淸殿於舊基, 奉安太祖御容, 批曰: “莫重御眞, 不可又爲追摸矣。”


○行召對。


8月 21日[편집]

○丙戌/贊善金榦, 進到城外, 遣史官敦召。


8月 22日[편집]

○丁亥/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明年國練後, 當行祔太廟禮, 而太廟狹窄, 更無奉安之所。 當更添造三間, 而棟樑之材, 尤爲難得。 當取用於兩南島中外梓宮黃腸木矣。” 上可之。 鎭遠又曰: “取考丁未年永寧殿改建謄錄, 則移安於慶德宮空闕, 而資政殿、挹和堂、靈慶堂三殿, 分排移安。 今當依此例擧行, 而永寧殿無朔望大祭, 宗廟則有大祭、朔祭及薦新之節。 今若分奉三殿, 而毁垣連通, 則無妨於祭祀之時, 而若不能相通, 則勢將各出獻官, 各設祭享矣。” 上曰: “靈慶堂, 今爲爲善堂, 而旣有翼廊, 又有墻垣。 如欲相通, 則其勢將苟簡矣。” 鎭遠曰: “臣與戶判及禮堂, 同往看審後, 當更爲稟定好矣。”其後, 鎭遠奏曰: “臣旣看審, 則資政殿可奉三室, 挹和、爲善兩堂, 可以各奉四室,而但三殿閣, 不能相連, 朔望行祭時, 三殿勢將各出獻官, 此爲苟簡也。” 上曰: “隆福、集慶、會祥諸殿, 可以移安乎?” 鎭遠曰: “此則皆寢殿, 恐不可移安。” 上曰: “然矣。” 遂以資政、挹和、爲善, 爲移安之所, 獻官亦令各差。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丁未移安時, 初以每位一神輦奉安爲定, 更以每一室, 以一神輦奉安爲定。 今聞司僕神輦, 只有六座, 而宗廟則十一室, 神輦之數, 旣如是不足。 外議或以爲: ‘一神輦, 合奉二室爲宜。’ 云, 或以爲: ‘分二次移安爲宜。’ 云, 而必加造神輦, 各奉一室乎?” 上曰: “二次奉安, 雖似未安, 二室幷奉, 尤爲未安。 且宗廟移奉, 事體至重, 其令收議于大臣及儒臣。” 後, 因右議政李觀命議, 一室同奉一神輦, 而分二次移安。


8月 23日[편집]

○戊子/下別諭于贊善金榦。 榦因書啓, 請以軍銜入對, 上勉副, 更爲敦召。


8月 24日[편집]

○己丑/副司直金榦, 承召造朝, 上引見于進修堂, 令兩黃門挾扶以進。 榦進伏奉慰, 上曰: “卿之今日登對, 必辭職名而帶軍銜, 是予誠意淺薄之致。 今旣登對, 且贊善之名, 名亦有意, 留輔元良, 是所望也。” 榦曰: “臣年已八十, 豈有八十老人, 仕進於朝, 而補益於國乎? 今此之來, 只欲一瞻天顔, 退死丘壑也。” 上曰: “如予涼德, 承祖宗艱大之業, 日夜戒懼, 所望者, 冀致山林之士, 左右輔導也。況新冊元良, 輔導是急。 今日勉留, 非爲文具, 寔出誠意也。 贊善若是名顯華職, 則亦或可辭, 而古亦有帶名爵而出仕者。 今此勉副, 實是體先朝溫幸時, 賜對先正故事也。 然而唐肅宗, 亦言于李泌曰: ‘旣着紫袍, 不可無職名。’ 予亦旣使卿至此, 豈可使虛帶軍銜乎? 贊善之職還授, 須勿過辭。” 榦曰: “古禮七十致仕。 況臣已過致仕之年十載者乎? 臣有區區所懷, 欲以數行文字仰陳矣。” 仍進袖中箚。 其目有七:

其一, 講明聖學。 昔朱子入對奏箚曰: “《大學》之道, 在乎格物以致知。” 夫以朱子之大賢, 入見君父之日, 必以此爲言者, 豈不以先爲格致而後, 萬事方可做得也? 惟聖明, 留神焉。 其二曰, 輔導東宮。 惟我春宮邸下, 沖年定位, 敎諭之方, 不可不早, 左右之人, 不可不選也。 臣聞我中廟朝, 別設輔養官, 而先正臣趙光祖與其選, 仁廟朝, 創置翊善, 而先正臣宋時烈, 與其選。 其敎之得選之重如此, 惟聖明留神焉。 其三曰, 昭揭大義。 惟我孝宗大王, 心懷至痛, 志切薪膽, 與文正公臣宋時烈, 謨猷密勿, 肅宗大王克體先志, 與文純公臣朴世采, 將有所爲, 而大報一壇, 足以明聖考之心也。 今我殿下, 丕承兩聖之統, 當體兩聖之志, 眞所謂遺朕平城之憂也。 惟聖明留神焉。 其四曰, 敍正彝倫。 臣未知今日彝倫, 正耶? 不正耶? 群凶之犯上蔑君, 古今所未有之大變, 而殿下旣知其罪, 猶且容護, 世道日壞, 人心益晦, 國是不明, 民志靡定。 如此而尙可望彝倫之敍正乎? 惟聖明留意焉。 其五曰, 繼述先志。 廟庭配享, 何等莫大之事, 而乃敢以得罪於名義之人, 混陞於腏食之列, 猥雜屑越極矣。 殿下, 方且視若尋常, 不加釐正, 此可見繼述之未盡其道也。 至於斯文之事, 丙申處分, 極其嚴明, 而頃在群奸當朝, 忍以非先王本意之說, 熒惑天聽, 一反成法, 可勝痛哉? 卽今院享纔復, 誣捏少伸, 而被罪先朝之人, 爵秩自如, 節惠依舊。 殿下不思所以一遵肅考之處分, 乃反爲兩全俱存之計, 此又繼述之未盡其道也。 惟聖明留意焉。 其六曰, 培養人材。 列聖朝勸奬成就之德, 實爲後世之可法者, 而殿下卽位以來, 不惟作成之道, 不及於先朝, 或罪罰之, 或屈辱之, 三百年培養之氣, 摧折無餘, 人才渺然, 未有甚於此時。 培養之道, 尤所當急, 惟聖明留意焉。 其七曰, 接下以誠。 殿下聰明太過, 而有自聖之病, 英氣太露, 而有獨御之心, 辭令不免於文具, 事爲多涉於私意。 禮貌大臣之誠, 或不如初, 優容臺閣之道, 時或少怠, 至以利祿而驅使之, 威令而鉗制之, 殿下用人之誠, 或有所未盡耶? 伏乞聖上, 就誠意上做工。 一誠所在, 萬事丕應。 終始如一, 則將見君臣無阻, 宮府一體之效。 惟聖明留意焉。

上受其箚曰: “此必格言。 當從容省覽。 仍留中。” 命榦進前, 上握其手, 眷眷勉留, 榦不敢固辭, 對以姑觀病勢, 定其去留。 上問曰: “深眞之學, 非一時可陳, 而必有喫緊工夫, 須以最緊者開陳也。” 榦曰: “以聖賢之說觀之, 則正心誠意, 最爲緊切也。” 上曰: “當各別服膺矣。 卽今國勢岌嶪, 民生困悴, 予以否德, 莫知攸爲。 卿之所學, 旣造高明, 凡事皆從學問中出來。 何以則國事可措, 民生可濟乎?” 榦曰: “臣聞先儒之言曰: ‘人心和合於下, 然後天意和合於上。’ 若君臣上下, 相與和合, 而天心感應, 則生民可蘇, 而國事可措矣。” 上稱善。 榦將退, 上又使兩黃門扶送。

【史臣曰: 金榦, 少受學於文純公朴世采, 頗用工於禮學, 恬靜自守。 先朝屢勤徵召, 而皆不膺命。 及今八十之年, 乃以山林耆舊, 承召登對, 而上之恩禮, 逈出尋常, 士林榮之。】


○領議政鄭澔上疏, 請被闕禮之罪。 蓋趁國練, 而來至利川病作, 將入參郡庭哭班, 而仍欲還鄕故也。 批曰: “昨聞卿將上來, 過練後欲爲召見矣, 今觀卿疏, 缺然之極, 深用慮念。 俟間上來, 以副至望。” 仍遣史官傳諭, 御醫看病。


○禮曹啓言: “ 《五禮儀》有練後無哭之文, 而取考謄錄, 則仁祖大王, 祥後禫前, 仍行朔望奠之哭, 議大臣定式。 又於仁宣王后國恤時, 以練後哭臨一款, 議于大臣, 則以己丑、己亥, 旣不用《五禮議》練後無哭之文, 而至於祥後禫前, 朔望奠之哭, 尙且議大臣行之, 則練後祥前之有哭, 更無可疑。 且引先正臣金長生答人之問, 及己丑、己亥已行之例, 練後朝夕上食, 亦仍存哭禮事定式矣。 今此練後魂殿行祭時, 仍行哭禮, 山陵亦宜一體行之也。” 允之。


○禮曹啓言: “國恤初喪, 百官衰服, 令兵、戶曹製給, 而練祭時練服, 辛丑年, 因大臣所達, 能自備者自備, 不能者, 去負版衰矣。 今亦宜依此行也。” 上從之。


○禮曹進變除節目曰: “殿下去首絰, 改御衰服【去負版、辟領衰】 及裳, 【竝用大功七升布不練。】 腰絰用治葛,【三重四股, 纓用練布。】 練冠,【用八升布, 以練布爲武及纓。】 巾,【用練布。】 練中衣, 練布帶, 竹杖,【仍用。】 麻鞋。 視事服, 白袍、白布裹翼善冠,【笠亦同。】 白布裹烏犀帶, 白皮靴。 大王大妃殿, 祭時素服, 祭後吉服。 王大妃殿、中宮殿, 改御不練衰服及裳,【用大功七升布。】 練布蓋頭、頭𢄼及帶, 白皮鞋, 常時仍素服。 王世子儀註, 因傳敎, 不爲磨鍊, 而其日時至, 服布袍、布裹空頂幘、布裹烏犀帶, 就自內別堂, 望哭位哭四拜。 行祭時, 改服白袍、白布裹空頂幘、白布裹烏犀帶、白皮靴, 行望哭四拜禮。 內、外命婦及嬪以下服, 與中宮殿服同, 大王大妃殿尙宮以下, 從上服, 大殿、王大妃殿、中宮殿、王世子宮尙宮以下, 白布背子, 蓋頭、頭𢄼及帶, 白皮鞋。 宗親文武百官, 去首絰, 改服不練服,【去負版、辟領衰。】 及裳,【竝用大功七升布。】 葛腰絰,【三重四股, 無葛則用熟麻, 纓用練布。】 練冠,【用八升布, 以練布爲武及纓。】 巾,【用練布。】練中衣, 練布帶, 竹杖,【仍用。】 麻鞋。 公服, 白布團領衣, 白布裹紗帽,【笠亦同。】 白布裹角帶, 白皮靴。 各道大小使臣及外官ㆍ前銜官、同姓ㆍ異姓緦麻以上親、【無論時任、前任及無職人。】 守陵官、侍陵官、內侍、司謁、司鑰、書房色、飯監, 敬昭殿及山陵內侍以下服色, 竝與百官服同, 同姓、異姓緦麻以上女服, 與中宮殿服同。 別監及各差備人, 白衣, 白頭巾, 白帶, 有職事前銜官各品及成衆官, 【內禁衛、忠義衛、忠贊衛、忠順衛、別侍衛、族親衛之類。】白布團領衣, 白布裹紗帽,【笠亦同。】 白布裹角帶。 錄事及書吏, 白衣, 白平頂頭巾,【笠亦同。】 白帶。 生員、進士及幼學、生徒, 仍白笠, 白衣, 白帶。【入學校, 白頭巾, 出入殿內時, 黑頭巾。】 社稷署、宗廟署諸陵殿官, 竝服常服, 烏紗帽, 黑團領, 出外與百官服同,【惠陵、永徽殿官入直時服色, 與百官公服同。】 甲兵、正兵, 白衣, 白笠, 練布帶, 庶人及僧徒, 仍白衣, 白笠, 白帶, 皂隷羅將, 白衣, 白頭巾, 白帶。”


8月 25日[편집]

○庚寅/上親行練祭于敬昭殿。 以視事服, 入就齋室, 以衰服, 入就殿內, 哭四拜, 還入齋室, 釋衰服, 御練服, 復入殿內, 哭四拜。 行初獻禮, 降立版位, 三獻禮畢, 上哭四拜, 出就齋室, 釋練服, 以視事服還內。


8月 26日[편집]

○辛卯/題主官尹鳳朝、守陵官洛昌君樘、侍陵官金夢祥, 竝加資, 其餘賞賜有差。


8月 27日[편집]

○壬辰/上展謁懿陵, 奉審後就齋室, 召京畿監司兪命弘、廣州府尹魚有龍、楊州牧使洪重疇等, 問邑弊民瘼, 重疇請蕩減舊未捧軍布, 北漢移轉還米, 姑爲捧留本府, 待明春貸賑窮民, 上令廟堂稟處。 有龍請設觀武才, 以爲激勸將士之道, 上曰: “國恤三年內, 觀武才設行, 果何如也?” 承旨柳復明曰: “此試才也, 無拘礙之端矣。” 上遂命南漢、江都, 待明春試才。


○是日, 上回鑾, 駐輦路上, 召見楊州年老民人, 問本邑弊瘼。


○《璿源譜略》成。 初, 以癸卯譜略多舛, 特命釐正, 至是告成, 校正堂郞以下, 賞賜有差。


○判尹權𢜫, 上疏乞致仕, 上賜批不許。


8月 28日[편집]

○癸巳/以李秉泰爲吏曹佐郞, 徐宗燮、黃梓爲副校理, 柳復明爲冬至副使, 林柱國爲持平。


○吏曹參判李縡還鄕。 是日, 上御晝講, 講《孟子》。 縡以同經筵入侍, 釋奏文義曰: “宣王見觳觫之牛, 而不忍殺之, 則仁心本自藹然, 至於不能自解於百姓之言, 此心已昏蔽矣。 及《孟子》開陳仁術而後, 曰: ‘於予心有戚戚。’ 是則本心復發見矣。 然而此心之所以合於王者, 茫然莫省。 孟子以權度之說, 請王度之, 則似有犁然開悟之端, 而至於笑而不言, 則其所大欲者, 自知其歉愧而不欲言, 此又私心也。 及以吾惛, 請明以敎我爲言, 則良心復發見, 而卒不能充擴, 以行王政。 此一篇之中, 宣王之心, 出入昏明, 歷歷可見矣。 夫人君, 孰無仁民之心, 而患不能體驗。 如此等章, 須勿看作告宣王之言, 常若親聽於孟子, 又以察識擴充爲務, 則足以保民, 而亦可謂善讀孟子矣。” 上稱善。 縡曰: “臣久在鄕閭, 慣見民情。 民情遇豊年則良, 遇凶年則惡, 孟子之言, 信然。 今殿下之赤子, 飽乎? 苦乎? 死亡乎? 否乎? 殿下愍惻之意, 每溢於絲綸之間, 其視齊王之不忍一牛者懸殊, 而尙不能行一善政, 民不蒙其澤者, 何也? 宣王有此仁心, 而不能擴充者, 其所欲者, 固在於闢土地朝秦、楚而然也。 臣不敢知, 殿下之欲, 在於何事歟?” 上曰: “所謂欲者, 豈必如宣王之興甲兵危士臣而已哉? 凡有一己之私意, 皆是欲也。 予素乏工夫, 何敢望擴充之道? 常時行事, 俱不免私意。 今聞此語, 可不猛省焉?” 講畢, 上命縡進前曰: “庚子冬因山時, 見卿於明陵, 日月幾何, 而鬢髮已皓白矣。 卿之叔父, 至今思之, 惻怛于心。” 縡曰: “臣於禍釁流離之餘, 獲覲耿光, 追念往昔, 不覺感淚之縱橫。 臣之叔父, 抱冤泉下, 向賴天日下照, 丹書一洗, 哀榮備至, 惶恐感激, 不知所達。” 上曰: “卿之文學高明, 予已知之。 不能早致者, 莫非予誠淺之致。 卿旣出身事君, 異乎山林高蹈之士, 則豈可邁邁乎? 予必欲留卿, 卿其出入經筵, 補予不逮。” 縡曰: “臣之積釁多矣, 惟當沒齒屛廢。 且臣母年五十時, 臣猥以終養爲請, 肅廟至降矜憐之敎。 今則臣母年已七十, 使臣在朝, 亦當退而乞養。 況已退者, 其可復進乎?” 上曰: “予雖誠淺, 今豈捨卿哉?” 縡曰: “臣之向日一疏, 言涉狂愚, 而反蒙嘉奬, 至以座右銘爲比, 倍激愚衷。 請申未盡之懷。” 乃請敬天謹獨, 以致中和之極工, 淸心寡慾, 保惜精神, 居喪盡禮, 無愧屋漏。 妙選正士, 早敎東宮, 裁量義理, 以定大論, 亟下哀痛之敎, 以繫八道渙散之民心。 內以宮中服御、器用, 痛自剋損, 外以諸司冗費, 十分節省, 律貪贓革奢侈, 且命廟堂諸臣, 速講救民之實政, 革罷彰義宮折受, 以示無私之德意, 痛遠近習, 以嚴宮禁杜私逕焉。 上曰: “所言皆好, 可不惕念?” 縡曰: “人君規模狹小, 則不可以大有爲。 臣願殿下, 勿以察察爲明, 勿以喣喣爲仁, 廣開聰明, 恢拓心胸, 務以致廣大爲意焉。” 上曰: “眷眷至此, 當別爲體念焉。” 縡又言: “務積誠意, 招致巖穴之士, 以輔君德, 極擇師儒之長, 培養士氣, 擇差敎官, 預存養正之道。” 上曰: “所陳予當體念, 而但古人有言, 責人則明。 卿則必欲退去, 而猶謂必致巖穴之士者, 何也?” 縡曰: “臣本科目常調, 素乏才能, 豈敢比擬於巖穴之士乎?” 上曰: “先朝實錄, 尙未訖工。 卿兼帶史局之任, 豈不重歟? 若專意修史, 則只以軍銜待卿, 亦不難矣。” 縡曰: “先朝實錄, 汗靑無期。 十數年屛退之蹤, 今若自托於實錄之重, 因仍不去, 則其爲去就, 將作何如人也? 實錄, 乃重事, 必須愼擇其人, 以委編摩之役, 方可以徵信於後世。 若使去就無義之人當之, 則安在其重實錄之意哉?” 上曰: “卿言過矣。” 參贊官洪鉉輔、侍讀官權𥛚、檢討官金龍慶等, 皆請益加誠禮, 期於勉留, 上亦縷縷慰諭, 必欲留之, 而縡終苦辭, 翌日遂歸。

【史臣曰: 縡, 文學超絶, 標望傾一世。 肅廟末年, 已躋宰列, 而不樂仕宦, 退居丘園。 及辛壬之禍, 群凶擅國, 屠戮搢紳, 而縡獨超然不染於世, 故雖以凶黨之必欲甘心者, 亦莫之敢害。 人於是, 服其先見。 逮至改紀之初, 屢降除召, 終不膺命, 而潛心經學, 造詣益高, 朝野想望其出而行道。 至是爲參國練, 始造朝, 而知時事之不可有爲, 遂力辭而歸, 士類皆歎惜焉。】


8月 29日[편집]

○甲午/贊善金榦, 陳疏告歸, 上遣史官敦召。


○正言任徵夏上疏, 略曰:

粤自大喪以後, 凶黨闖起, 重茂嘗試, 進、潝迭出, 而臣父泂, 適在臺地, 隨事論斥, 折其牙角, 於是, 眞儉之疏出矣。 本事委折, 俱在臣父對辨之疏, 請泣而誦之。 疏曰: “臣從兄敞之被配也, 臣父適於辭疏之末, 略及不安之意曰: ‘家姪敞, 以怪妄之疏, 得罪編配, 臣卽馬援之罪人。’” 蓋援戒兄子, 勿言時事, 故臣父自謂不能檢飭子姪, 而有此妄言之失而已。 今眞儉乃曰: “恐禍及己, 陳章首實。” 臣父原疏, 載在日記, 今可考驗。 未知何事爲恐禍, 而何語爲首實耶? 以至親間不自安之疏, 引以爲脅持之柄, 此則先王已照燭而開釋者也。 眞儉之爲此, 不過爲一時逐臣父之資, 而傳法者, 以此爲殺敞之案, 天下寧有是哉? 伏乞取覽臣父原疏, 快賜昭釋。

批曰: “取覽日記後, 當處分矣。”


元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乙未/上親行朔祭于敬昭殿。


○大王大妃移御于昌德宮。


○以尹鳳朝爲實錄都廳堂上。


○實錄廳啓曰: “以先朝實錄之遷就, 有輪直纂修之命, 而堂上曾無直宿之例, 今難創開。 堂上若於無故之時, 間間來宿, 夜中修史, 則郞廳亦令來待似宜。” 上從之。


9月 2日[편집]

○丙申/韓山郡及第李仁植上疏, 請進三當鞭、四當鞭之制, 上賜批褒奬, 下其制于訓局。


○持平林柱國上疏, 論忠淸監司洪好人麤鄙昏劣, 不可爲方伯, 請罷職, 不從。


○京畿水使李翊漢, 應旨上疏, 陳良役偏苦, 獄訟積滯之患及吏胥偸竊軍布之弊, 尾陳朋比之習, 請行建中之治, 賜優批。


○延日儒生李達章上疏, 請於文忠公鄭夢周烏川書院中, 以文貞公鄭思道, 依其祖榮陽公鄭襲明例, 一體配享, 批曰: “令該曹稟處。”


9月 3日[편집]

○丁酉/賑恤廳啓曰: “三南大歉, 而本廳儲蓄罄竭, 勢將立視民死。 請先取統營木三百同、海西錢二萬兩, 以爲接濟賑救之資。”上從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晝講, 講《孟子》。 大臣、二品以上, 請對入侍。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頃日庭請罷後, 臣等寧有出而供仕之意乎? 國練時, 在外諸臣, 皆上來, 則請廣詢更議, 而上敎亦以此爲宜矣。 今願虛心歷詢而處之。” 上曰: “頃旣下敎, 今若不廣詢, 則非誠實之道也。” 遂詢于諸臣。 吏曹判書李宜顯、判尹權𢜫、戶曹判書申思喆、禮曹判書沈宅賢、右贊參李秉常、右尹李鳳祥、參判黃龜河等, 皆對曰: “今此討逆之請, 天經地義也。 願亟行天討, 以正王法。” 上曰: “頃講《綱目》, 至唐肅宗欲斬李林甫之尸, 而李泌諫止之事, 有所(惕)〔惕〕悟矣。 若使肅宗, 不聽李泌之諫, 則唐之中興, 未可必矣。 是以天子, 讎匹夫也。 廷臣何不效古人之事乎? 向在大行朝, 旣有遠竄處分。 今若或一毫踰越, 則非所以仰體大行朝至仁盛德也。” 承旨申昉曰: “鳳輝事, 比之林甫, 則似不襯着。 其使林甫生存, 則李泌豈必諫止乎?” 上曰: “若見胡氏論則可知矣。” 右議政李觀命曰: “小臣誠意淺薄, 不能感回天聽, 退去之外, 更無他道矣。” 上曰: “鳳輝之罪, 若至必可殺, 則予豈持難乎? 諸臣不念生民之盡劉, 惟以殺得鳳輝爲事。 予若一毫踰越於大行朝處分, 則何面目見先王於地下?” 時, 天顔帶慼, 玉音哽咽, 辭旨又極嚴截, 諸臣不敢復言。


○以張鵬翼爲右捕盜大將。


○遞忠淸監司洪好人。 好人新遭臺言故也。


○楊州, 有牛生雛, 一體兩頭。


9月 4日[편집]

○戊戌/行晝講、夕講。


○以鄭享益爲大司憲, 趙命臣爲掌令, 韓頣朝、申處洙爲正言, 李瑜爲校理, 金有慶爲吏曹參判, 李秉常爲右賓客, 申昉爲忠淸監司, 李聖龍爲執義, 趙觀彬爲刑曹參判, 蔡膺福爲獻納, 金取魯爲大司諫, 鄭宅河爲司諫, 朴聖輅爲承旨, 擢洪禹傳爲工曹參判, 羅學川爲承旨。


9月 5日[편집]

○己亥/月犯心星。


○上御進修堂, 召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閔鎭遠曰: “殿下頃以臣等, 不能奉令承敎, 至於嗚咽, 臣等亦以終日力請, 不聞兪音, 抑鬱而退。 上下情意, 如是阻隔, 而亢旱此極, 退斥臣等, 然後殿下可做從欲之治矣。 臣等所爭, 實爲撑天地亘萬古不易之義理, 而一向牢拒, 臣誠莫曉矣。” 上曰: “或者予之所見不逮, 而不從群下之請耶?” 右議政李觀命曰: “臣等與鳳輝, 豈有私怨而如是進達乎? 嶺南人士, 色目雖異, 而同聲請討。 此可謂國人皆曰可殺也。” 鎭遠曰: “頃以胡氏論爲敎, 而臣退而考見, 則與此事異矣。 林甫之罪, 雖斬之萬段, 豈爲過乎? 唐肅宗只思自己之小嫌, 而欲於死後, 剖棺燒屍, 則是以天子而讎匹夫也。 今鳳輝, 宗社之罪人也。 爲宗社討賊而已, 此豈彷彿於讎匹夫之事乎?” 上謂鎭遠曰: “卿雖以討賊爲急, 亦不顧身乎?” 鎭遠曰: “殿下曉諭小臣, 勉之以顧身之道, 念臣之意至矣。 然小臣, 本以戚臣, 不宜預國事, 而旣在其位, 則不思其職責, 而顧其身乎? 大臣顧身, 則在廷之臣, 孰不顧身耶? 臣只知扶大義而已, 不顧其他, 豈有悔乎?” 觀命曰: “殿下不從臣言, 則退黜臣身可也。” 上曰: “予豈欲爲德於鳳輝而不從乎? 大臣尙不知予心也。”


○都承旨柳復明奏曰: “文簡公李喜朝, 賜謚有命, 而其家窶甚, 無以成禮。 向者別賻之恩, 亦不得均被, 是甚欠缺。 故判書宋相琦、任埅, 以死於謪所, 旣蒙恩典, 則其在待儒賢之道, 宜有別般存恤之道矣。” 上命該曹, 擧行恤典。


○以三南及江原道田穀慘凶, 命減田稅, 每結一斗。 以楊州近京, 奉諸陵寢, 民役偏苦, 減大同每結三斗。 以畿驛殘弊, 命減未捧還穀。


○贊善金榦, 上疏乞致仕, 優批不許。


9月 6日[편집]

○庚子/行晝講。


○判尹權𢜫, 上疏還鄕。 其疏略曰:

王者奉天無私, 非可苟也。 誅殛、竄黜, 一聽於天, 而聖上處分, 未合天理之公, 諸臣所達, 未免雷同之歸, 天聽愈邈, 懲討不行。 縱使臣强疾供仕, 何益於國事哉? 臣於是, 反覆思量, 與其苦口力爭, 上下相持, 無寧奉身退歸, 得免爲名義之罪人。

疏末陳休致之請, 批曰: “日昨筵敎, 予意有在。 卿之以此, 定其去就, 不亦過乎?”

【史臣曰: 𢜫, 久屛鄕墅, 旣造朝, 見上心不欲深治凶黨, 遂決歸。 自是雖有除召, 更不膺命, 而廷臣討賊之啓, 閱月力爭, 竟不允從, 人皆服其先見。】


9月 7日[편집]

○辛丑/義禁府啓言: “尹植査事脫空, 似爲分揀, 沈世浚, 宜施擅用災結之律。” 敎曰: “近來贓法不嚴。 尹植則浮取玉石, 已有贓物, 竝禁錮終身。” 後, 同義禁李宜顯奏曰: “以査狀觀之, 尹植, 似無可罪之端。” 上命判付還入。


9月 8日[편집]

○壬寅/以趙德隣爲司諫, 李秉泰爲獻納, 權𥛚爲正言, 尹焜爲持平, 西平君橈爲冬至正使, 金有慶爲副使, 趙命臣爲書狀官, 魚有龜爲領敦寧。


9月 9日[편집]

○癸卯/執義李聖龍上疏, 略曰:

日昨筵席, 因大臣討罪之請, 或慮其有妨於民憂國計, 天顔悲悒, 玉音懇惻。 此可見我聖上憂民之至意, 而竊念人君之爲國也, 仁與義不可偏廢, 故討罪憂民, 本不相妨。 古之憂民, 無過於堯、舜, 而曾未聞急於民憂, 而不遑於四凶之正罪, 古之爲邦, 無過於孔子, 而亦未聞急於國計, 而未暇於正卯之致誅。 今玆聖敎, 臣竊訝惑。 君臣上下, 聚精會神, 實心做去, 則一邊討罪, 一邊救民, 足可以恢恢有裕矣。 聖上果有亟恢睿斷, 早賜處分, 則亦何至於迄今遷就, 有妨於設施濟民之道哉? 知申之職, 位望自別, 輒皆以嘉善見除, 間亦有以重臣帶之者, 蓋所以重其任也。 至於緋衣見帶者, 亦或有之, 而絶爲稀罕。 今殿下, 頻加天點於當品, 官秩無漸之弊, 不可不念也。 日昨憲臣之論藩臣也, 無甚模捉, 而直以麤鄙昏劣之目, 一筆輕加, 殊非淸朝篤厚之風矣。 朝家之趁卽變通, 固出於軫念本道, 而今日遭劾, 明日出代, 亦恐有歉於重方岳之道。 臣竊慨然也。

批曰: “日昨筵敎, 豈不欲竝行之意耶? 知申事, 其人可堪, 則遵古而行, 不亦美乎? 前忠監事, 爾言是矣。”


○設九日製於泮宮, 居首進士任守迪, 直赴殿試。


○長興出身金成大上疏, 請於淮陽ㆍ鐵嶺之南、安邊ㆍ鐵嶺之北, 各置弩千餘機, 又置弩軍數百名, 使淮、安兩府, 兼防禦使, 且置節度使於春川, 摠察諸處險阨, 以備不虞。 批曰: “令該曹稟處。”


○京畿儒生李世章等上疏, 請文正公宋時烈、文正公宋浚吉從祀文廟, 上優批不許。


○備邊司啓曰: “觀此東萊府使李重協狀啓, 則以爲別差倭橘匡贊, 齎來書契, 必欲呈納於宴享時, 不肯呈於任官, 書契別幅之當捧與否及接待一款, 令廟堂稟旨指揮矣。 蓋別差倭之規外出來, 殊涉可駭, 累次責諭, 而經年不歸, 必欲呈書。 槪稱潛商禁斷, 事係邊禁, 亦不可一向退斥, 故使之捧送, 而差倭必欲親呈於府使, 又如是爭詰。 今若依其言, 府使親到倭館, 設茶禮捧書契, 則日後規外送使, 視以爲常, 若徒事責諭, 則狡倭萬無聽從之理。 許久撕捱, 益增弊端。 宜令府使接待, 年例送使諸館時, 別差倭所齎書啓, 捧送於該曹, 該曹答書, 以此後約條外勿送別使, 必須順付之意, 措辭責諭。 書契別幅, 旣已捧上, 回禮糧饌, 亦宜量給。” 上可之。


9月 10日[편집]

○甲辰/京畿、江原、忠淸道儒生白時淸等上疏, 請討耉、輝、光、恒、億、森、師尙及逆鏡疏下諸賊之罪, 上不許。


○全羅道儒生李萬榮等上疏, 略曰:

壬辰之變, 倡義殉節之士, 多出於湖南, 而其最著者, 則金千鎰、高敬命、崔慶會, 是也。 聖考臨御之日, 金、高兩臣, 得蒙贈謚之恩, 而獨慶會不得均蒙。 願特贈恩謚。 且慶會死義之後, 其兄慶長, 收召餘兵, 轉向嶺南, 醜奴知爲慶會之兄, 恇怯退避。 亦宜贈秩垂奬。

批曰: “今觀爾疏, 兩臣忠節, 澟然如生。 其令該曹稟處。”


○慶尙監司趙榮福上疏, 略曰:

因內需司牒呈, 以鯨魚眼鬚徵送事, 有監稅官刑配之命。 鯨眼只是微細之物也, 元非緊切之用, 而該宮敢以刻期懲納之意, 至煩天聽, 殊極猥屑, 而殿下不爲退斥, 乃下此敎。 臣固知殿下之意, 不在於鯨眼, 而竊恐遐方小民, 必謂殿下, 爲一鯨眼, 有此處分也。

批曰: “監色輩, 不遵啓下公事, 故引先朝判付, 使之懲治, 而鯨眼事, 不爲擧論於判付, 則非徵納之意, 於此可見。 予豈惜微物而爲此擧乎? 鯨眼自本道剖去, 明示予意。” 時, 延日浦民, 得三鯨魚, 而監稅官, 不與宮差分利, 宮差歸訴於內司, 致有嚴敎, 故榮福之疏如此。


○行夜對, 講《心經》。


9月 11日[편집]

○乙巳/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徐命九爲輔德, 黃梓爲修撰, 李瑜爲吏曹佐郞。


○遞忠淸監司申昉, 以洪龍祚代之。 昉以親病不赴故也。


9月 12日[편집]

○丙午/行晝講。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奏請使有還來之報, 慶幸大矣。 多有祈請之事, 而方物亦多減除, 前頭不可不謝恩也。” 上可之。 鎭遠曰: “我國事, 金常明, 每盡力周旋, 而常明之先墓, 在於我國地, 故聞欲竪碑, 而彼國贈以光祿大夫, 且得我國折衝將軍之資, 必欲竝書云。 未知渠何由得我國官資也, 我國當爲之立碑, 而亦當依其所願書之。 以大淸光祿大夫朝鮮國折衝將軍可乎?” 上曰: “雖甚可笑, 當以此書之矣。”


○以趙道彬爲兵曹判書, 洪致中爲左參贊, 朴師聖爲副校理, 金相奭爲修撰, 李㙫爲判尹。


9月 15日[편집]

○己酉/上親行望祭于敬昭殿。


9月 16日[편집]

○庚戌/月食, 火星犯輿鬼西北星。


○上行晝講。 講畢, 引見大臣及二品以上。 左議政閔鎭遠曰: “以春秋言之, 亂逆不討, 則國必亡, 以周室言之, 綱常倒置, 而國隨危。 臣等以爲, 不討鳳輝, 則國將亡, 而殿下反以爲討鳳輝, 則社稷危。 君臣阻隔, 何事可做? 事當更爲庭請, 而客使不遠, 廢坐爲悶, 故欲爲頻頻請對矣。” 右議政李觀命曰: “誠如左揆之論。 周末, 諸侯擅命, 國隨以亡者, 倫常不明之故也。 今不能討賊, 何以免後世之責乎?” 左參贊洪致中曰: “諸臣之閱月請討, 豈有私意, 而殿下有不平之辭氣, 是豈群下之所望乎?” 工曹參判洪禹傳曰: “鳳輝罪狀, 殿下乃知群下之所不能知, 而尙不允從, 豈不抑鬱乎?” 鎭遠曰: “以庚申年吳始壽事言之, 明聖王后, 以好生之德, 必欲生之, 而肅廟竟施邦憲。 豈非今日之所當仰法者乎?” 上曰: “左參贊謂予有不平之辭, 豈以卿等言, 爲不是哉? 但予有所執矣。”


○掌令李齊恒上疏, 首陳懲討之義, 又曰:

日昨筵中, 有卿何不顧身之敎。 此所謂一言而喪邦者也。 自夫大禍之後, 善類惴惴, 氣節消沮。 自上雖導之以犯顔敢諫之節, 勉之以忘身殉國之義, 猶慮其顧瞻後患, 嚼舌囁嚅, 而況以顧身等語, 形諸辭敎, 以爲杜言路之方耶? 瞻聆所及, 莫不氣短。

又曰:

海州判官崔, 性本奸譎, 濟以利口, 蝨附權凶之門, 壬寅誣獄之起也, 誘其姪興祚, 造作謊言, 釀成禍機。 其心術之妖惡, 與重煥、天任輩, 一串貫來。 凶黨以此爲功, 厚酬以海西雄牧, 貪虐不法, 一境嗷嗷。 請削職拿問。 鐵原府使李重新、礪山府使李遇新, 卽柳就章之妻娚, 而柳選基之內舅也。 其居官蔑法之狀, 姑舍勿言, 當就章父子被禍之日, 視若私讎, 求官於暴屍之際。 如此蔑倫悖義之人, 不可置之衣冠之列, 幷宜削版。

上皆不從。


○大司憲鄭享益上疏, 略曰:

斬伐之餘, 氣節消沮。 自上雖皷之以敢言之風, 猶患其顧瞻, 而況何不顧身之敎, 至發於筵席, 使諸臣, 喪膽而嚼舌乎? 古聖所謂: “一言喪邦”, 此之謂也。 具後翼之再牌始出, 可知其無病。 武臣違牌, 前所未有。 金相奭之前後違牌, 人皆以爲規避處置, 幷宜特罷。 備局諸堂, 因飭敎, 擧皆赴衙, 而兩局大將, 俱不進參。 不有上敎, 慢蹇自便之習, 宜嚴加警責也。

幷從之。


9月 17日[편집]

○辛亥/設泮製, 取朴守謹、朴敏采、禹世準三人, 直赴殿試。 敏采, 故忠臣彭年之弟, 引年之後也。 引年以持平, 死於禍, 命以參奉職調用。 以大司成李喬岳之能親課儒生, 特賜皐比寵之。


○以金相元爲開城留守, 李箕鎭爲副提學, 朴師聖爲檢詳, 李光遠爲持平, 李挺周、申昉、金槹爲承旨, 特拜柳復明爲都承旨。


9月 18日[편집]

○壬子/上行儒生殿講, 居首幼學柳文龍、尹鳳郊、盧以亨等直赴殿試。


9月 19日[편집]

○癸丑/雷電。


○憲府【掌令李齊恒。】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門黜罪人李匡輔, 以逆鏡之腹心, 儒賊之爪牙, 戕害善類, 甘心使喚, 南邑遞歸之後, 不忘所眄, 求差敬差官, 行到湖中, 奄遭天崩之痛, 而乃與都事朴師悌, 使酒爭妓, 宣淫逗留。 卽此一款, 凶戾無倫。 向日臺臣之論師悌也, 渠獨見漏, 罪黜之後, 偃然在家。 不可削黜而止, 請極邊遠竄。” 依啓。


9月 20日[편집]

○甲寅/憲府【掌令李齊恒。】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言門黜罪人柳綏, 以逆鏡至親, 和應之狀, 臺章略論, 而向日金東弼疏斥逆鏡敎文事, 則悶其情狀之敗露, 潛受鏡、寬輩陰嗾, 論斥東弼, 至請罷職。 且於逆鏡宴飮之日, 爲其狎客, 獻壽逆鏡。 鏡賊伏法之後, 安得免黨與之誅? 請極邊遠竄。” 又啓言: “前參奉金堯鏡, 卽鏡賊親弟也。 鏡賊滔天之惡, 實由堯鏡之助成, 而壬寅士禍之起, 稱以齋任, 突入太學, 驅逐齋生, 以凶言悖說, 通文八道, 凡異己者, 一切目以逆黨, 墨削儒案, 刀割校籍, 甚至咆哮列邑, 毁其家而黜其鄕。 自古釀禍於士林者, 豈有如堯之慘毒者哉? 請絶島定配。” 竝依啓。【匡輔竄陽德, 堯鏡竄大靜。】。


○忠淸道儒生李德涵等上疏, 請故忠臣洪翼漢平澤祠院, 劃給田結, 而兼助竪碑之役。 上賜批嘉奬, 從其請。


○京外儒生李顯祚等上疏, 請召贊善金榦, 賜優批。


○兵曹判書趙道彬, 以諸道慘凶, 請遣監賑御史, 招諭安集, 發倉移栗, 上命大臣稟處。


9月 21日[편집]

○乙卯/雷電。 火星犯積尸星。


○慶尙道儒生李道章等上疏, 請討輝、光等諸賊, 不從。


○黃海道平山進士李東鉉上疏, 請令內而六曹、三司, 外而道臣、守令, 各擧二人調用, 一如科目出身之制, 無論文、南、武, 擇其淸白廉謹者, 差送監司、守令, 禁奢侈精軍額, 璿泒後裔, 勿侵軍丁, 上命廟堂稟處。


9月 22日[편집]

○丙辰/大臣、二品以上, 請對入侍。 左議政閔鎭遠曰: “昨夜之雷, 亦極非常, 且有星變, 其象爲人物多死之兆云。 臣等職忝調鼎, 上下情志未孚, 以致天變, 伏願斥退也。” 上曰: “豈卿等之咎乎? 每觀古之移於輔相, 未嘗不慨然也。” 鎭遠更申討賊之義。 吏曹判書李宜顯曰: “殿下非不知逆臣之罪, 過於仁厚, 乃欲容貸, 亂臣賊子, 將接跡而起矣。” 右參贊李秉常曰: “鳳輝若無可死之罪, 則斥退臣等, 而若果有可殺之罪, 則宜允臣等之言。 今置之半信半疑、半生半死之間, 豈不泄泄沓沓乎?” 上曰: “予雖不明, 豈以今日廷臣之言, 置半信半疑之間, 不聽乎?” 鎭遠曰: “聖上卽阼後, 賞典太濫。 近日賜第, 合前後爲六人, 外議以爲太多。” 上曰: “古有弊袴之言, 予豈不念愼賞之道? 予欲激勸而爲之也。 先朝有五人直赴之事。 今則厥數猶減於五耳。”


○行召對, 講《綱目》。


9月 24日[편집]

○戊午/月犯軒轅第三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慶尙道長鬐儒生吳時佐等上疏, 請本邑先正臣宋時烈祠院賜額之典, 令該曹稟處。


○前萬戶李泰培上疏陳十事, 一曰紀綱懈廢, 二曰器械無用, 三曰餉米分給, 四曰鎭卒徭役, 五曰郊草責納, 六曰倭人買穀, 七曰松禁不嚴, 八曰色目換定, 九曰戰船制度, 十曰左水營移設, 命廟堂稟處。


9月 25日[편집]

○己未/有星流于天廩星之下。


○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曰: “曾聞李縡, 有經學之工, 頃見其爲人, 果如所聞。 置之於外, 極爲可惜。 李縡、尹鳳朝, 使一體別諭。” 大司憲鄭亨益曰: “累次別諭, 有傷事體。 筵敎如此, 則諸臣自可聞知矣。” 上曰: “憲長之言, 誠然。 不必下別諭。”


○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勑行非久當來, 而王世子方在沖年, 且未行冠禮, 郊迎及殿庭迎勑之節, 似不可循例行之矣。” 禮曹判書沈宅賢曰: “乙卯年顯廟在東宮時, 郊迎一節, 依例磨鍊, 而令儐臣周旋, 不爲擧行。 景廟在東宮時,又令儐臣周旋, 不行郊迎, 而於仁政殿門外, 只行迎勑之節。 今東宮新經痘患, 又有感候, 郊迎決不可爲之矣。” 上從之。


○憲府【大司憲鄭享益】 申前啓, 不允, 時龍事依啓。 亨益仍奏曰: “疏下五賊之啓, 向日幾蒙允從, 而尙靳一兪, 臣未知其故也。 願亟正邦刑。” 上曰: “辛丑冬上疏, 極爲陰凶, 今日啓辭, 豈曰非耶? 與逆鏡同謀, 雖灼然可知, 以鞫獄事體言之, 受爰辭後, 定其首從, 以聽凶譎逆鏡之言, 豈可盡殺耶?” 右議政李觀命曰: “殿下, 雖以多殺人命, 爲不安, 而以朱子祥刑說觀之, 則可殺者不殺, 與可生者殺之無異。 朱子所言, 可謂顚撲不破, 豈可不殺可殺之人耶?” 上曰: “鳳輝事, 其心出於網打, 而不知忌器之嫌。 今日置之極刑, 無乃不可乎? 《春坊日記》, 予三復見之, 若無分黨之事, 而爲之, 則當直歸之逆耳。”


○正言韓頣朝上疏。 略曰:

保民之策, 專在於擇守令, 而未試之前, 擇之尤難。 爲銓官者, 秉心雖公, 只觀其人之言貌, 安知其才之優劣乎? 臣竊觀, 御史、監司之褒貶守令, 雖未必一一得當, 而屢褒屢貶之人, 必是名實相符者也。 該曹備擬之際, 擇差屢褒之人, 而屢貶之人, 永勿檢擧, 如或入於屢貶, 而實有治績, 人皆稱冤者, 必待大臣重臣陳白, 然後與擬, 則其於黜陟之道, 亦庶幾矣。 我朝取人, 規模甚狹, 惟以科目爲先, 至於蔭仕, 亦必取小成之人, 則擧一國人才, 全驅之於科場之中, 此豈古聖王作興人才之道乎? 科目取人, 其來已久。 雖難猝變, 草野遺逸, 不可不搜擧, 而殿下嗣服之初, 了無博選人才, 聳動遐邇之擧, 亦非初政作人之道也。 願殿下, 特令大臣、宰臣, 依別薦例, 各擧所知, 以爲收用之地。 前持平尹焜, 經術行誼, 爲世所推。 自在韋布, 已登於肅廟溫幸時別薦, 而不幸客死旅邸, 迨無依例致賻之擧。 若令地部救助, 而分付道臣, 使得以返葬, 則亦一聖德事也。

批曰: “申飭銓曹事, 爾言是矣, 依施, 別薦事, 令備局, 依此擧行。 尹焜事, 誠爲矜惻。 令道臣, 顧助返櫬。”


○領議政鄭澔上疏請致仕, 仍論討賊之義曰:

臣於春間赴召, 一二登對時, 聖敎未嘗不痛恨於奸鋒之慘毒, 而每至事係聖躬處, 必有自嫌之意。 是則殿下, 非不知凶黨之罪惡, 廷議之共公, 而秪是自嫌之一念, 爲厥病根, 文之以好生二字, 轉輾膠固, 牢不可解。 臣請有以辨之。 程子有言曰: “避嫌之事, 賢者且不爲, 聖人自至公, 何避嫌之有?” 夫匹士之賢者, 猶不當避嫌。 況履千乘而君一國者乎? 一有避嫌之心, 則私意起而無以恢至公, 將無所往, 而不窒礙矣。 先儒論舜之誅四凶曰: “四凶, 皆世家大族, 舜一朝擧於畎畝, 居已之上, 其心不服, 而罪惡彰著, 故不得已誅之。” 然則舜之於四凶, 正所謂事關自己者也, 舜何嘗有所避嫌, 而不擧誅殛之章乎? 惟彼凶黨之謀危聖躬, 戕殺善類之罪, 昭著彰露, 非特四凶心不服之比而已, 而殿下循曲士避嫌之論, 忘大舜至公之道, 此臣愚之所不敢知也。 至於李森之有罪、無罪, 臣未諳本末, 而第旣出鞫囚之招, 援引頗緊, 端緖將露, 則是宜痛加審覈, 務得其情, 而猝然親臨, 徑罷鞫廳, 未知此何等擧措也? 文王罔有兼于庶獄、庶愼, 而今殿下行獄吏之事, 不以爲嫌, 臣竊惜之。

批曰: “向聞卿上來之言, 心甚欣慰, 因𧏮還鄕, 缺然曷喩? 從容善攝, 可見勿藥, 何言休致乎? 向日庭籲事, 於卿登對時, 已諭, 卿亦記知矣。 錄囚事, 非今日創始也。”


9月 26日[편집]

○庚申/月入太微西垣。


○行晝講。


○以林柱國爲正言, 尹心衝爲副校理, 朴師聖爲校理, 柳星樞爲全羅兵使, 李潚爲全羅右水使。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忠淸道新昌儒生李有白等上疏, 陳軍布、折受之弊, 令廟堂稟處。


9月 27日[편집]

○辛酉/上引見忠淸監司洪龍祚。 龍祚曰: “三南慘被凶荒, 救活尤急, 而朱子以褒賞私賑人, 爲先務, 先正臣宋時烈, 亦以此陳於孝廟。 今下私賑之令, 觀其人品, 如參奉等職及軍門將校之調用, 則可以得力, 而國家若失信, 則誰肯出私財賑救耶?” 上曰: “漢家賣爵, 心嘗慨然。 且聞守宰, 勒令納粟賣官, 豈非大不可乎?” 龍祚曰: “其中豈無自願補賑者乎?” 上曰: “卿須善處也。”


○三陟人申熙上言, 告三陟平昌等地, 有誌石, 似是國家先代陵寢, 請遣禮官奉審。 上從之。 禮曹佐郞鄭彦儒看審馳啓曰:

臣與平昌兼任旌善郡守李德邵, 推問國陵誌石於池孝吉處, 則孝吉以爲: “昔年與邑人哲白, 隣人李龍進, 刈柴於郡西栢子田後洞, 則見階砌之築宛然, 而靑石露出於木根之下。 見其石, 則長尺許, 廣三四寸, 厚寸許, 四隅皆缺泐, 前面有四字, 而最下字, 已半缺, 字大幾如掌。 謂哲白等曰: ‘此地自古傳有國陵, 而今此石刻, 亦非尋常矣。’ 仍爲持來, 而目不知書, 竟不知石上字爲何語也。 翌年, 本郡土班金得禹、得夏, 喪其父, 欲占山於陵洞, 推索其前年所得之石刻, 故怯於威脅, 不得已出給。 今得禹雖死, 得夏尙在, 問於得夏, 則可知” 云。 哲白、龍進處, 俱爲盤問, 則與孝吉言, 一一相符, 故卽以孝吉、哲白等所供, 問于得夏, 則得夏以爲: “陵洞, 初無葬父之事, 皆是孝吉誣罔之言” 云, 而得禹三世纍纍之塚, 環在於陵洞左右, 惟恐石刻之一出, 而必欲滅跡, 故當初推去, 非但爲其父入葬之計也。 其情狀, 十分凶巧, 故嚴刑究問, 終不吐實。 至於三陟國陵誌石, 元無指的處, 申熙上言中, 掘見等語, 渠旣以妄率自服, 不可只憑虛踈之言, 有所斷定, 請令該曹稟處。

禮曹覆啓曰: “三陟國陵之說, 傳之已久。 自祖宗朝屢尋, 而不能得, 今此申熙等, 亦旣無明白所見。 至於平昌陵洞誌石之說, 始發於申熙等上言, 而所謂誌石覓得之事, 池孝吉、李龍進之言, 俱爲明白。 且所謂金得禹、得夏等, 誘脅孝吉, 奪去石刻之說, 參以得禹等, 葬親於其地, 改稱洞名之事, 則孝吉之言, 似非誣罔。 得夏及應問各人, 令道臣拿致營獄, 覈奏啓聞, 而本曹郞廳, 宜令上來。” 上從之。 禮郞, 姑令仍留, 使之參覈。


9月 28日[편집]

○壬戌/左議政閔鎭遠, 以冬雷, 憂在嗣歲, 請依肅廟朝故事, 親行祈穀祭, 上曰: “先朝虔誠致禱, 故有驗, 而予則誠淺, 豈敢望格天乎? 然令該曹擧行。”


○上謂左議政閔鎭遠曰: “鄭錫三言, 甚怪妄, 予不以爲是, 而錫三, 曾劾李匡輔, 至被削黜, 與鋒刃慘毒者有異。 若不開自新之路, 雖欲向善, 其可得乎? 特爲放送宜矣。” 鎭遠曰: “鄭錫三事, 臣有所嫌, 難於可否, 而其疏用意, 則叵測矣。 在謫已半年, 參酌放送似宜矣。” 又曰: “李倚天近頗靳點, 恐非容直之道也。 且尹焜致賻之典, 初不擧論, 而及覽韓頣朝之疏, 另施恤典, 孰不感歎? 繼自今, 言事過中之人, 勿爲靳點, 則有光於聖德矣。” 上曰: “向者玉堂, 請遞李倚天, 而予特令出仕者, 蓋出尙直之意, 其後倚天兩疏, 終欠篤厚之風, 故姑沮抑。 此豈靳點乎? 至於尹焜, 則元無靳點之事耳。”


○判尹李㙫上疏, 略曰:

前冬李義淵疏出後, 臣以辛丑請對時, 宣仁門隨入事, 上章自列, 今之時論, 所以罪狀此事者, 旨意非常, 追削之論, 使爲一案, 則同入之人, 理難幸逭, 而俟罪之蹤, 不敢較辨。 今於恩擢之下, 若復厭然自揜, 則是眞無恥無忌也。

批曰: “今玆陞擢, 予意非偶, 旣往之事, 何必過引?”


9月 29日[편집]

○癸亥/諫院【正言林柱國。】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昨日筵中, 有遠竄罪人鄭錫三放送之命。 臣竊不勝訝惑。 夫錫三向日之疏, 遣辭造意, 極其巧慘, 或謂之反常, 或謂之撓奪, 末乃以萬世綱常等語, 欲售其嘗試聖意, 傾陷諸臣之計, 其奸情慝態, 試不忍正視也。 其時三司諸臣之請對討罪, 蓋出於明是非嚴隄防之道, 聖上之卽許投畀者, 亦出於彰先王盛德之至意, 則伊日勘罪, 在渠猶云末減, 而曾未幾何, 有此全釋, 不料聖上處分之顚倒, 一至於此也。 國體乖傷, 輿情駭惑。 其在堲讒癉惡之道, 決不可輕易放釋。 請還收鄭錫三放送之命。” 答曰: “向日錫三疏語中, 致疑廷臣, 雖極駭悖, 以往時遭彈者觀之, 不厭於慘毒之類, 可知。 今特放錫三者, 亦痛恨于群小矣。”


9月 30日[편집]

○甲子/有星流于參星之下。


○還發睦時龍于配所。 先是時龍旣酌處, 而臺啓請依律處斷, 閱月力爭, 至是, 上允其請。 禁府以大逆共謀、大逆知情, 稟啓, 上命禁府, 更考誣告共謀律以奏。 禁府旣考奏, 上敎曰: “今觀三律, 幷是一律, 非當初參酌之意。 渠雖凶獰, 無鏡、虎則何能勸爲乎? 更加嚴刑, 還發配所。”


○政院啓曰: “時龍與虎龍, 同心密計, 共謀大逆。 虎賊以逆伏法, 則勸虎賊上變者, 卽謀逆同參也。 渠旣以勸虎龍上變承款, 則同逆情節, 畢露無餘, 而今曲加涵貸, 乃與誣告者, 比以同之? 雖以誣告論之, 以謀逆誣告, 豈有可生之律乎? 請亟寢時龍發配之命。” 上不允。


元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乙丑/上親行朔祭于敬昭殿。


○右議政李觀命, 上箚告歸。 其略曰:

主誣未雪, 國賊未討, 臣於登對之日, 首以此爲第一急務, 殿下不以臣言爲非, 至以辭嚴義正爲敎。 臣敬佩明旨, 歸詑同朝, 以爲王法之行, 指日可待, 荏苒時日, 天聽愈邈, 而瞽說不止, 徒速斯辱之辜。 玆敢投章徑歸, 以爲退塡丘壑之計, 而鄒聖所謂王庶幾改之者, 卽臣之大願也。 伏望聖明, 濯去從前膠固之偏見, 潛心加工於聖賢之書, 使本源淸明, 義理昭著, 則奉天行討, 自有不可得以已者。 區區祈祝, 惟在於此。

上優批, 遣承宣, 使之偕來。


10月 2日[편집]

○丙寅/行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刑曹參判趙觀彬, 在春川, 上疏辭職, 又曰:

先大王鴻功盛烈, 摹畫有地, 雖臣之無文蔑識, 亦豈敢逡巡退避於纂述之役, 而命旣險釁, 跡又崎嶇, 一退之後, 轉動無路。

批曰: “日昨疏批已諭, 則卿之如是自劃, 殊涉過矣。”


10月 3日[편집]

○丁卯/上行晝講。 講畢, 左議政閔鎭遠曰: “江原道漂倭, 今方還送, 而見監司狀啓, 以爲自海道送之, 則我國海防, 道里險夷, 倭必知之, 故欲自忠州作路, 送于東萊云。 意雖周愼, 而倭人旣無不知海道之理, 且必不欲與船相離, 廟堂諸議, 互爭不決矣。” 上曰: “彼欲爲寇, 豈有不知海道之理? 且人與舟, 各送有弊, 宜自三陟直送也。”


○平安道儒生金楚直等上疏, 討諸賊之罪, 上不從。


○以朴弼正爲掌令, 趙文命爲校理, 權𥛚爲修撰, 鄭匡濟爲正言, 李顯祿爲檢詳。


10月 4日[편집]

○戊辰/上行晝講。 講畢, 知事金興慶奏言: “田民刑獄, 各有所掌。 京兆掌田宅, 隷院掌奴婢, 刑曹掌刑獄、法律, 而近來則一訟遍訴諸司。 自今田民之訟, 各歸所掌, 無得更移他司, 永爲定式宜矣。” 上從之。


○有儒生尹尙亮者, 托以應旨, 上疏言事, 且請陛對, 畢陳其說, 上召問所欲言。 尙亮曰: “一自分黨之後, 有惡逆之名。 殿下每事, 立信而行之, 而惡逆大憝, 有同赦前事, 一倂蕩棄, 而嚴立約束, 若有別爲黨論者, 終身禁錮, 則自無黨習之弊。” 參贊官申昉曰: “惡逆蕩棄之說, 有挾雜嘗試之意, 此等處, 願加審察焉。” 上然之, 原疏留中。

【史臣曰: 尙亮, 卽故判書絳之庶曾孫。 托以應旨陳疏, 而至於赦逆之說, 極其無嚴矣。】


○憲府【掌令朴弼正。】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時龍之勸虎賊上變, 旣出渠招。 原其罪狀, 萬戮猶輕, 而殿下旣允臺啓, 旋寢成命, 亂賊何以懲畏? 請還收時龍刑推定配之命, 依律處斷。” 不允。 又啓言: “武一所出榜時, 沒技擧子, 無端漏榜, 且多有漏落呼冤者。 請試官從重推考, 當該首差備官, 囚禁科罪焉。” 依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政院啓曰: “再昨之夜, 武所落榜擧子, 稱冤號哭於闕門之外, 事極驚駭。 請今攸司摘發, 首唱者査問科罪。” 上從之。


○禁府始捧辛壬三司伏閤啓, 首發人連啓人竄黜傳旨。 於是, 前掌令尹大英ㆍ金重熙、前司諫梁廷虎、前修撰李眞淳、前正言具命奎等, 皆遠竄,【大英咸安, 重熙求禮, 廷虎南原, 眞淳肅川, 命圭定州。】前修撰尹游ㆍ李承源、前掌令李廣道ㆍ李景說、前持平金尙奎ㆍ成德潤ㆍ鄭鍚五、前正言兪彦通ㆍ趙鎭禧等, 皆削黜。 先是, 已有是命, 而諫院啓請首發者, 嚴加究問, 其餘則請遠竄, 故不得捧傳旨, 至是停啓, 始乃捧入。


10月 5日[편집]

○己巳/有星流于五帝座。


○全州、淳昌等邑, 地震。


○上行朝講。 領事閔鎭遠曰: “祖宗心法相傳, 精一好學, 莫如仁宗大王。 在東宮, 質問疑難, 孜孜不怠, 章疏之可以鑑戒君德者, 付壁上, 朝夕警省, 此仁廟好學之實德也。 孝宗大王酷好《心經》, 未嘗釋手, 國恤後顯廟, 以一件入之梓宮。 欲法先王, 莫如法祖宗也。” 講畢, 鎭遠曰: “正言韓頣朝, 疏請別薦用人, 而臣以爲今不必另爲別薦, 只以御史、監司別薦及前後筵中所達之人, 抄出調用宜矣。 韓元震, 素以學行見稱, 且有幹局, 故趙文命, 曾以御史別薦, 而其後除職, 終不膺命。 安壽相, 以故參議邦俊後孫, 亦有學問幹局, 而今爲齋郞, 將欲棄歸云。 此等人簡拔用之, 試於字牧之任, 則必有其效矣。” 上曰: “近來薦用之人, 未必名實相符, 而今聞卿言, 此二人, 實合可用。 令該曹陞六品後, 卽補字牧之任。”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敎曰: “凡掖隷之犯夜者, 先啓後治, 非爲其人, 乃式路馬之意也。 今掖隷旣已犯夜, 又打捕卒, 事極可駭, 而入啓之前, 先自決棍, 又施足杖。 大將從重推考, 部將令兵曺棍汰。”


○謝恩兼奏請正使礪城君楫、副使權𢢜、書狀官趙文命, 歸自燕京, 上命入侍。 文命奏曰: “臣入北京, 望見萬壽山, 山則掘通州江, 而取其土造成矣。 崇禎甲申城陷之日, 毅宗皇帝, 殉烈於山上煤山閣。 其日皇帝手刃公主及諸妃嬪曰: ‘汝何爲生吾家?’ 仍曰: “我非亡國之主。’ 辭甚憤惋。 蓋自萬曆, 朝廷有大東、小東等色目, 傾軋進退, 至崇禎, 轉輾沈痼, 戈戟相尋, 寧息無期, 國計民憂, 置之相忘, 而流賊李自成起矣。 及流賊迫近皇城, 皇帝急召群臣, 問戰守之策, 一閣臣對以當今妙策, 莫如考選科道。 蓋其時主黨論者, 非科道, 無與爲力故也。 不數日而城陷。 黨論之亡人國如是矣。” 上曰: “此實今日君臣上下, 交相警戒之事也。” 文命曰: “臣於出疆前, 連伏見批旨, 眷眷於黨弊, 慨然有矯革之意。 願益加勉勵, 益加警省也。” 上曰: “當留意也。”


○正言鄭匡濟上疏, 略曰:

右議政李觀命, 丹心血忱, 逈出尋常。 一自爰立之後, 聖明之所倚毗, 群下之所期望, 果如何哉, 而曾未幾何, 遽爾出城? 此雖出於言不見用, 久留無爲之意, 而當此國勢岌嶪, 民事孔艱之日, 失此賢輔, 夫豈細故也哉? 伏願聖明, 推誠盡禮, 召還大臣, 虛襟轉圜, 快副群情。

批曰: “右相徑歸, 緣予誠淺, 豈不盡誠敦勉哉?”


○右議政李觀命上疏, 略曰:

臣之今日去國, 非出於一時悻悻之私, 而眷顧宗國之忱, 亦豈敢頃刻忘也? 臣聞亂臣賊子, 人得以誅之。 名爲宰相者, 首以沐浴之請爲急, 爭之半年而不得請, 則其將諉之於天聽之難回, 而貪戀榮寵,容忍含默, 荏苒時月而不知變乎? 其將奉身而退, 以白其心, 免爲名義之罪人乎? 所惡有甚於死, 故古人於其心之所不安, 則雖死不爲。 臣雖無狀, 竊嘗奉敎於君子矣。 豈忍於決退之後, 迫於嚴命, 戴恥含痛, 冒沒復進, 以添難洗之罪哉? 殿下每以從容開陳爲敎, 而臣之入達前席, 出奏章疏, 凡幾遭矣。 千般苦辭, 徒爲一場之空談, 雖閱歲力爭, 果何益哉? 今殿下, 又以追報先帝之義, 勉責於臣, 噫! 臣以先朝舊物, 經歷禍變, 保全性命, 得至今日, 則欲效其尺寸, 以報萬一者, 非實錄一事, 更無他矣, 而今臣永訣明時, 已不可與聞於撰修之役, 撫躬自悼, 忽忽忘生。

批曰: “首揆在鄕, 卿又去國, 言念民事, 罔知攸爲。 一邊共濟國事, 一邊從容開陳, 有何不可, 而茫然決歸, 有若山林之士? 噫! 趙之豫讓, 不過戰國之士, 而感其國士之遇, 以身盡節。 況以卿世祿之臣乎?”


○行夕講。


10月 6日[편집]

○庚午/諫院申前啓, 不允。


10月 7日[편집]

○辛未/上引見大臣、二品以上, 三司, 同爲請對。 左議政閔鎭遠曰: “殿下每敎以彼輩戕殺善類, 此非爲逆, 而以肅廟朝吳始壽事言之, 始壽臣强主弱之說, 不過出於戕殺善類之心也。 何敢指斤顯廟乎? 肅廟, 亦以戕殺異己爲敎, 而處分至嚴, 斷不容貸。 況鳳輝, 罪浮於始壽乎?” 上下詢諸臣。 領敦寧魚有龜曰: “今日所請, 非但爲國討逆, 欲爲宗社扶綱常矣。 先大王所以付托於殿下者, 寔遵寧考遺意, 而授受光明矣。 鳳輝上疏危逼, 無所不至, 而變故層生, 乃敢於先大王, 與殿下骨肉之間, 欲爲離間, 臣竊痛傷也。” 禮曹判書沈宅賢曰: “自古惡逆, 皆犯君上。 若以犯自己不殺, 則豈有可誅之逆耶?” 左尹洪錫輔曰: “臣直欲痛哭而一陳之。 殿下每以法祖宗爲敎, 而何不法肅廟乎? 耉、輝等罪狀, 與始壽無異, 而殿下不法肅廟之處分, 曲加容護。 此臣所以欲爲痛哭也。” 兵曹參判李裕民曰: “今日諸臣陳請, 皆爲宗社討逆也, 惟願快行王法也。” 上曰: “國舅所達, 與大臣、諸臣, 其意一也。 鳳輝之疏, 出於儲位旣定之後, 則固以爲非, 而予之意, 則今與辛丑陳疏之時, 無異矣。 事在先朝, 而先朝靳允, 則予當仰體而已。 設令鳳輝之罪, 倍於始壽, 論其時, 則豈無異乎? 心不曉然而强從之, 非誠實之道, 決不允從矣。” 鎭遠曰: “論其罪犯, 則危逼先王, 與得罪今上, 豈有異乎? 舜之誅四凶, 實出於至公之心。 今乃以事關自己, 不置之法, 豈不反爲私心乎?” 有龜曰: “諸臣爭之以天理之公, 殿下示之以容護之私, 臣竊惑焉。 伏念先大王, 不幸有熏熱上升之候, 煩惱特甚, 益厭酬應。 凶黨揣見聖候之如此, 每事皆脅迫而爲之, 不但殺戮而已。 其所以累聖德者多矣, 而至於鳳輝之罪, 離間兩宮, 危逼聖躬, 則其所以欺蔽大行朝者, 猶爲歇後語耳。 其餘臺啓, 深加察納, 亟賜處分焉。” 上曰: “追思昔日, 豈不傷痛乎? 予以爲其時不用一律, 則予亦不當用一律, 而國舅初入筵席, 欲彰大行朝盛德, 故如是言之矣。” 有龜曰: “其時始令拿鞫者, 蓋欲置法, 而其後不爲栫棘者, 以妖宦逆亂, 仍不之罪, 而終至騰揚。 卽今處分, 惟在仰體先王之盛德, 而允從群下之言也。” 鎭遠曰: “先朝之特允拿鞫者, 公法也。 先大王倘聽臣等之言, 則必從臣等之請矣。” 上曰: “大臣以爲如此, 則其時賓廳之啓, 何以停之乎?” 鎭遠曰: “其時大臣出令矣, 非欲停之意也。” 戶曹判書申思喆曰: “其時人心危懼, 欲爲鎭定而停之矣。” 有龜曰: “其時雖如此, 今日處分, 惟在斷之以公而已。”


○三司【大司憲鄭亨益、獻納李秉泰、正言林柱國ㆍ鄭匡濟、校理尹衡、修撰徐宗伋。】申前合啓, 不允。 至鳳輝事, 上曰: “今大臣、國舅、三司諸臣, 縷縷陳達, 而不加其罪, 無以慰群下之情, 鳳輝則加以栫棘。” 諸臣又力請加律, 上不聽。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至正海事, 上不允曰: “孥戮之啓, 若初發, 則予豈不從, 而其時請拿, 使正海爲一鏡訟冤, 旋請孥戮, 欲爲彌縫之計, 予實未曉也。” 洪錫輔曰: “當初正海, 嘗憾向時諸人, 敎其父爲之, 而其父獨死, 欲爲吐實於訊問之時, 故所以始發拿鞫之啓, 而追發孥戮之啓也。” 至柳綏事, 上曰: “柳綏啓辭中, 下款事, 臺諫風聞, 未必準信, 而旣以爲護逆, 則以上款事, 依啓。”【竄東萊。】諫院申前啓, 不允。 至尹恕敎事, 上曰: “此啓速爲收殺, 得行竄配之罰可也。 豈可使之晏然在牖下耶?” 林柱國曰: “嚴鞫得情, 亟正邦刑可矣。 豈可以竄配, 懲其罪乎?” 鄭亨益曰: “陷人惡逆, 自有當律。 考律處斷宜矣。” 上問于大臣, 閔鎭遠曰: “不可不訊問, 而明正其罪。” 上曰: “更無考律之事而請拿, 故下問者以此也。 旣施島配之律, 豈有更爲訊問者乎?” 至趙鎭禧事, 依啓。【竄穩城。】 李秉泰奏曰: “頃以掖隷事, 棍汰部將, 處分過重, 累聖德損國體。 須亟思追改焉。” 上曰: “諫臣之言如此, 使勿汰。”


○沈宅賢曰: “書院疊設, 朝禁至嚴, 而黃澗冷泉書院, 卽先正臣宋時烈, 與門人講道之地也。 實與淸州華陽書院無異, 似不當一例防塞。” 上曰: “近來書院有弊, 故必欲嚴禁, 而此則旣是先正所居之地, 首揆書報大臣云。 依華陽書院例賜額。”


○行晝講。


○以徐命九爲司諫, 李浣爲掌令。


10月 8日[편집]

○壬申/列聖御筆刊本成。 句管堂上全城君混等, 賞賜有差。


○政院啓曰: “安置罪人鳳輝有加棘之命, 而三司方請正刑, 傳旨不得捧入, 而當初安置, 亦在於合啓方張之日, 則今此傳旨, 似當一例捧入矣。” 敎曰: “此與安置有異, 當待收殺矣。”


10月 9日[편집]

○癸酉/上行冬享大祭于敬昭殿。


○以洪錫輔爲大司諫, 李顯祿爲司諫, 權忭爲左尹, 申處洙爲司書。


10月 10日[편집]

○甲戌/右議政李觀命上疏, 極言懲討之義, 上別遣承旨敦諭。


○大司憲鄭亨益上疏, 略曰:

向日疏下五賊, 絶島栫棘, 鳳輝安置時, 政院猶且爲幸, 不復爭執, 至於鳳輝加棘之命下, 而又欲如前日之爲, 費辭啓稟, 金石舊典, 虧壞無餘。 出納之地, 事事如此。 向於森之解枷移狴也, 雖欲執例論爭, 殿下其肯傾聽之乎? 臣以爲, 其時不拘臺言, 强令捧旨者, 非殿下自創之也, 實群下導之也。 刑曹判書金興慶, 別無他故, 再違嚴召。 遇事規避之習, 宜加警責。 大提學李宜顯, 臨當設場, 因事出城, 人皆以故避爲言。 臣竊慨然也。

批曰: “日昨皆因下敎爲之。 今番稟啓, 亦由於此, 豈喉司之責也? 刑曹判書事, 推考宜矣。”


○左議政閔鎭遠曰: “向來李秉泰之以掖隷事仰達也, 臣未知曲折, 不敢有所可否, 聞說書韓顯謩之言, 頃日自上下敎之後, 掖隷成群, 亂打部將, 而渠適親見云。 國家旣已處置, 則渠何敢如是亂打乎? 掖屬驕橫之弊, 不可不抑制矣。” 上曰: “予未知之。 當各別申飭也。”


10月 12日[편집]

○丙子/領議政鄭澔上疏, 略曰:

錄囚之擧, 古亦有行, 臣亦豈至全昧哉? 以漢明帝事言之, 親錄楚囚, 疏出細犯, 而獄未嘗徑罷。 是必君臣上下, 違覆可否, (枰)〔秤〕停輕重, 務歸平反而已。 亦惟我肅廟, 固嘗躬御王府, 議獄緩死, 而其於重囚, 罔或輕釋, 良以好生之德雖至, 而討罪之典, 亦嚴故也。 夫豈如今日之直由聖斷, 遽停鞫事, 大臣、臺諫, 交爭而莫之聞, 作此忽忽擧措也哉? 伏念七十致仕, 禮經明訓。 今臣過七十之限者, 已八年矣。 雖綠事故多端, 以致蹉過, 而還朝之後, 因仍遷就, 迄未準請。 殿下何忍使垂死老臣, 充一夫之數, 而莫之恤耶?

上優批不許。


○全羅道儒生李萬蒔等上疏, 討鳳輝等諸賊之罪, 不從。


○以權𢢜爲大司諫, 金取魯爲同義禁, 李秉泰爲校理, 徐宗燮爲獻納。


10月 13日[편집]

○丁丑/掌令朴弼正上疏, 略曰:

頃日筵席, 付諸三司之聖敎, 不啻丁寧, 則居臺閣者, 所當明目張膽, 一以討復爲事, 而近以分監試所, 大論久停。 及其出榜詣闕日, 則宜卽傳啓, 以少伸沐浴之義, 而臣遭慼徑歸, 兩司之官, 諉以日暮, 默無一言, 袖手而歸。 若是而義理何時可伸乎? 臣謂昨日詣闕臺臣, 竝加規責也。 日昨都憲之疏, 不過相規之義, 則諸承宣疏辨之不足, 至於一違再違, 尙不膺命。 當此玉候未寧之日, 不顧分義之嚴耶? 刑曹判書金興慶之恪勤職事, 吏曹判書李宜顯之秉心以公, 世所共知, 而或在外或違召。 事出適然, 則以此論責, 未爲不可, 而至於遇事輒避, 觸事爲害等語, 臣竊以爲過矣。 臺望、檢擬, 何等重大, 而政官之旣擬旋悟, 實踈率之失也。 掌令李浣之見枳淸塗, 未知何事, 而遭此狼狽, 行公無期。 當此討逆方張之日, 不可虛縻, 宜姑遞其職也。

上賜優批。 先是, 吏曹參判金有慶, 以李浣擬臺望, 旋卽陳章, 以久枳之人, 遽然擬望, 自訟其罪, 故弼正之疏如此。


○以鄭亨益爲都承旨, 兪拓基爲承旨, 黃龜河爲大司憲, 李倚天爲輔德, 特擢趙文命爲承旨。


10月 15日[편집]

○己卯/同副承旨趙文命, 上疏辭職, 仍曰:

臣之一生所秉執, 惟是破朋黨三字符耳。 從前飽受困阨, 而猶不知變。 況今國家興亡之幾, 專係於此, 捨此則臣無以仰答恩造, 而爛熟思量, 直恐抵當不得。 借令百尺竿頭, 欲爲進步, 此不過爲捧土而塞孟津, 畢竟又將如前狼狽而已。 此臣所以不敢爲容易進身之計也。

批曰: “爾所守志, 予已諒知。 但當守已見而已, 何如是過辭乎?”

【史臣曰: 趙文命破朋黨三字符, 自外面看過, 則豈非好題目, 而今日彼此所爭, 乃是忠逆, 而非但如前日君子、小人之互辨而已, 則豈可置其是非於黯黮之地, 而不爲窮治, 以絶其根本, 只使之囫圇做去哉? 薰蕕、氷炭, 尙不同器。 況忠臣義士, 肯與彼一種凶逆之徒, 同一朝廷, 而不思討復之義乎? 如欲打破朋黨, 則明覈忠逆之所以分, 使是非昭如日星, 則其餘支黨, 不期破而自破矣。 今文命不此之爲, 間於兩間, 乍陰乍陽, 使人主樂聞。 夫朋黨, 自古人君之所深惡也。 是以, 文命之說, 易眩四聰之明, 而將爲後日無窮之禍, 可勝歎哉!】


○以權𢢜爲都承旨, 權忭爲弘文提學, 朴奎文爲持平, 朴師聖爲正言, 金取魯爲戶曹參判, 金相奭爲副修撰, 李喬岳爲大司諫。


10月 16日[편집]

○庚辰/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柱林國】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今番槐院分館之時, 多有遺珠之歎。 朴致文、韓鳳朝之門閥、才華, 久爲儕流之所推許, 而無端見漏, 公議嗟惜。 且新進回剌時, 一人之剌, 公然退却云。 此實前所未有之擧, 聽聞所及, 莫不爲駭。 請朴致文、韓鳳朝, 依槐院例, 一體調用, 當該退剌官員, 罷職不敍。” 上依啓。


○司諫李顯祿上疏, 略曰:

噫! 今日亂賊之所以必討者, 雖匹夫匹婦, 皆能知之, 而殿下方且力拒公議, 輒從末減, 以爲如是處分, 則不害爲好生之德, 無妨於姑息之政, 而殊不知祖宗三百年傳授之業, 駸駸然日阽於危亡之域。 亟擧嚴討, 使將墜之綱常, 得以復植焉。 燕商之潛挾私貨, 透漏事情, 灣府之利其收稅, 不禁痼弊之狀, 已悉於淸北繡衣之啓, 而臣聞今番賚咨譯官, 挾帶私商, 而銀貨極其狼藉。 此亦灣府搜檢不嚴之致也。 賚咨官及首譯, 宜令嚴査推治, 至於團練軍官及商賈八包等謬規, 嚴立科條, 一切防塞焉。 長水縣石橋倉, 卽貢稅收捧, 船運出浦之所, 而耆老所差人, 輕起築堰之役, 調發七邑之民丁, 又令出給縣倉賑廳米, 將欲截塞倉前之大浦。 今若塞浦, 則縣倉將輟, 更無可設之地, 浦氓失業, 擧有流亡之患。 憑藉京司, 侵虐下民之罪, 可勝誅哉? 臣謂其任事者數人, 宜令攸司, 從重科罪, 而竝罷其役焉。

批曰: “近日之事, 予豈徒守先入之見哉? 賚咨事, 令攸司推冶, 疏未事, 依施。”


○司直李縡上疏, 力辭實錄纂修之命, 不許。


10月 17日[편집]

○辛巳/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臣昨見趙文命之疏, 有破朋黨三字。 其言似好, 而但不擇是非, 只以破朋黨爲心, 則矣。 聞文命, 讀書人也, 而所言尙如此, 臣竊惜之。 殿下每以向來鋒刃之慘爲敎。 大槪向來之人, 以朋黨之故, 始則殺戮賢臣, 終至干犯上躬。 如是而只可以破黨爲言耶?” 上曰: “予見文命之疏而笑之。 一時之人, 亦必以爲迂闊也。 大凡黨論爲膏肓。 是中有非, 非中有是, 取其長棄其短矣。 何可得俱善之人耶? 向來鋒刃之慘, 大臣雖不言之, 予豈不知乎? 以人情言之, 豈無憤慨之心? 然若不抑制, 寧無過擧? 誅之非過, 竄之非過。 臺閣言論, 則當如此, 而在上之人, 則可不爲之鎭定乎? 太祖以盡殺王氏爲過。 今日之所當法者, 非祖宗仁厚之風耶?” 鎭遠曰: “小臣亦何敢欲爲多殺無罪之人耶? 只欲誅鳳輝與五賊而已, 是豈黨論乎? 此是大義理關頭, 而殿下乃疑臣等以爲黨, 臣將何顔面, 以事殿下耶? 殿下每喜破朋黨三字。 小人若因而得間, 則向時之禍, 安保其不更作乎?” 上曰: “君臣相疑, 何事可做? 蕩平豈不好矣? 然而予以文命之疏, 爲迂闊矣。” 上又曰: “三司合啓, 終不無是非混淆之事矣。” 鎭遠曰: “以誅心之法言之, 則光佐、泰億, 豈無可誅之罪耶? 但至於加律, 則小臣亦以爲過矣。” 上曰: “人皆不知光佐矣。 予以爲雖未能超乎群小, 而終非叛國之人也。”


○以洪鉉輔爲吏曹參議, 李喬岳爲大司諫, 李箕鎭、朴聖輅、李鳳翼爲承旨, 李顯祿爲副應敎, 鄭宅夏爲司諫, 李彦祥爲忠情水使。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0月 18日[편집]

○壬午/江華府, 地震。


○行增廣殿試, 取鄭彦變等三十二人。


10月 19日[편집]

○癸未/右議政李觀命, 上疏辭實錄摠裁官之任, 上優批敦勉。


○全羅道儒生李萬蒔等, 復上疏討鳳輝等諸賊之罪。 其略曰:

臣等竊痛與君讎國賊, 共戴一天, 千里裹足, 瀝血封章, 冀伸懲討之義, 思快神人之憤, 而及承聖批, 乃以此等過激之論, 助國事之板蕩, 朝廷之論, 自有朝廷爲敎。 噫! 臣等雖其愚迷, 旣沐培養之聖化, 粗知君臣之大義。 當此凶逆偃息, 綱常斁滅, 人將禽獸, 國將顚覆之日, 其不可諉以出位, 而默然退坐也決矣。 殿下容護凶賊, 三尺未伸, 百僚思退, 國家將亡, 板蕩之助, 在於殿下乎? 在於臣等乎? 嗚呼! 朝廷之論, 莫大於庭籲, 而殿下靳允之, 所謂朝廷之論, 有何可恃, 而草野臣民, 亦可以含結不言耶? 古語曰: “公論在朝廷則治, 在草野則亂, 上下俱無則亡。” 殿下旣抑朝廷之公論, 竝與草野之公論而擯之, 誰肯爲殿下長事苦爭耶? 彼大臣, 安得不長往, 臺論安得不懈怠, 有識之士, 安得不仰屋而長吁乎? 殿下近以朋黨之憂, 屢形於絲綸之間。 人主惡朋黨之心, 安得不然? 雖然今日朝廷, 姑無相攻之朋黨, 則殿下無乃以諸臣之懲討, 謂出於朋仇耶? 苟然則臣等之惑, 滋甚。 殿下居建極之位, 惟當審察其爲忠爲逆而已, 朋黨二字, 非所可論。 如以今日之事, 謂之朋黨, 則雖亂賊接踵而起, 默默恝視, 然後方可謂不黨, 而孔子沐浴之請, 亦非可法者耶? 嗚呼! 昔武王得二俘問曰: “國有妖乎?” 一俘曰: “晝見星天雨血, 此妖也。” 一俘曰: “吾國之妖, 有大於此者。 君疑臣臣疑君, 而君臣不交。” 嗚呼! 有國以來, 未聞有如今日之國事者也。 上下情志, 一向疑阻, 不交之患, 去而益甚, 豈意聖明之世, 有此莫大之患乎? 伏乞廓揮乾斷, 亟將三凶、五賊及森等之罪, 明致典刑。

批曰: “噫! 近日之事, 非君疑臣也。 朋黨二字, 予豈樂爲而言哉?”


○左議政閔鎭遠, 請於宗廟修改時, 取土於宗廟內閑曠處, 以便事役, 上不許, 命取用於涵春苑。


○命罷鑄錢, 以賑廳貿銅, 鑄軍器。 先是, 賑廳以賑資難辦, 請鑄錢, 上難之。 因諸臣苦請, 戶曹將發遣郞廳, 鑄於東峽柴賤之處, 上以鑄錢幣多利少, 特下敎, 罷其鑄, 賑廳所貿銅鐵, 幷令三軍門, 鑄兵器。


10月 20日[편집]

○甲申/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儒疏之批, 以臣疑君爲敎。 臣疑君, 是何等罪名, 而得此目於君父, 其敢晏然乎?” 上曰: “予以趙文命之疏, 爲迂闊者, 非以其言爲迂闊, 以其進於今時爲迂闊也。 今日廷臣, 謂上之人, 疑臣下以黨, 此非疑乎? 向日鋒刃, 慘則慘矣, 然誅之而不可勝誅, 竄之而不可勝竄, 在上之人, 不思所以鎭定之道乎? 臺閣議論, 非謂過也, 而靳允者, 亦非不知邪正、是非而然也。 廷臣皆無久志, 欲爲退去者, 豈非疑上而然乎? 君臣相疑, 而豈可做國事耶?” 鎭遠曰: “破朋黨行蕩平, 雖云好矣, 而只言破朋黨, 而不言明是非, 則難以有效。 若明其是非, 則庶可漸底於蕩平也。”


○以洪錫輔爲大司成, 趙命臣爲掌令, 黃梓爲副校理, 前牧使李潗加通政階。 以科前資窮也。


○削趙德隣于仕版。 德隣以前司諫, 在安東上疏, 略曰:

殿下卽阼之初, 未堪多難。 亂獄滋豐, 根株連逮, 而殿下至公至明, 克寬克仁。 雖迫於群言, 間有勉從, 孝悌之道, 通于神明, 好生之德, 洽於民心。 求之古先哲王, 誠尠倫比。

又曰:

試觀今日, 是非貿亂, 在先朝亡命者, 反爲除用, 爲先王訟言者, 猶遭貶逐, 或啓寵而納侮, 或貶尊而示輕, 丘墟淵實, 藩拔級夷, 下民視傚, 陵僭無漸, 日滋月長, 遂成故常。

又曰:

蓋王者, 體天地之無私, 廊日月之大明, 以臨照之, 則無有偏而不咸之處, 無有歉而不滿之心, 而仰不愧俯不怍, 而亶可爲作民父母之元后矣。 一有私心偏念, 或有情意之所拘牽, 而苟焉而行之, 則作於其心, 害於其政, 偏黨反側, 無一事之得其正矣。 然私之難克也久矣。 舜、禹之有天下而不與焉者, 巍巍乎不可名矣。 至於後世昏庸之主, 不能克其私心, 而其侫倖之臣, 有納交而要功者, 則遂以爲私人, 而施私恩焉, 或反遭其陵脅難制, 而終至於亂亡, 可不戒哉? 惟我殿下, 以肅廟親子, 先王介弟, 非心於黃屋, 無意於求位, 而先王初載, 卽定大號, 付托得人, 眷愛彌隆, 及其倉卒之日, 掩涕登阼, 遂專聽斷, 動由至公, 不賞私勞, 不介私怒, 推以至仁, 斷以大義, 庶幾有天下而不與, 而吾無間然矣, 黨錮之習, 日以益甚, 相爲敵讎, 戈戟相尋, 殿下之政, 旣病於博施濟衆, 而殿下之心, 尙安於厭舊喜新, 皇天有不覆之處, 日月有不照之谷, 其爲天地之憾, 無大於此者。 昔唐太宗責龐相壽曰: “我昔爲王, 爲一府作主, 今爲天子, 爲四海作主, 不可偏與一府恩澤。” 人皆以太宗爲公, 臣則以爲猶未免於私也。 使其心誠公, 則於一府於天下, 奚間焉? 蓋黨人之樹黨相攻擊, 其日久矣。 更出迭入, 代翕代張, 得君專而權不分, 故於是, 竊人主之權, 以招其黨, 鬻人主之爵, 以市其恩。 彼嗜利無行之輩, 見延攬之恩, 而仕塗之利也, 彈冠而趨, 赴利附勢, 寔繁有徒, 日新月盛, 背公死黨之議成, 守職奉公之義廢矣。 人君崇明己德, 立人極, 無少挾雜, 不作聰明, 恢公聽竝觀之心, 不作好惡, 擴正大蕩平之道, 則彼黨人者, 自知其權之不在已也, 不敢懷市利立黨之計, 黨於人者, 亦知其權之不在彼也, 不敢萠趨利赴勢之心。 何必屑屑於是非之林, 咄咄於言色之間, 而助成其勢, 終至於不可如何而已耶?

疏入, 上夜下備忘記曰:

噫! 黨錮之弊, 予實病之, 故累言於絲綸之間。 然豈是與非混淆, 黑與白相雜之意哉? 今觀趙德隣之疏, 首尾陳戒之誠, 甚切至, 故初欲賜批, 更爲詳覽, 其所下語, 極爲巧密。 此正所謂: “遜于予志, 必求諸非道” 者也。 噫! 辛丑之事, 伊日廷臣, 豈有私意而然哉? 今予處分, 亦有他意哉? 在廷臣則爲國, 予則體先志矣。 非心於黃屋, 無意於求位等說, 已極無倫, 至於倉卒之日, 掩涕登阼之說, 與得君專而權不分等說, 尤亦駭悖矣。 且向日鞫事, 因特敎而設, 一則逆虎事也, 一則妖儉事也, 究其本則逆也。 雖然, 予懲創往日之慘毒, 倣漢明之彷徨, 因旱錄囚, 蓋由於慮楚獄之多濫, 而今德隣, 乃敢曰: “亂獄。” 是豈今日臣子, 所可萠心者哉? 德隣妄揣君意, 因事逞志, 不東不西, 欲售疑亂之計, 誠可痛駭。 噫! 先朝處分, 至明至大, 皎如日星, 亘天地而不惑, 則因其時象, 乘機欲眩, 異已者之自辨, 染於黨習。 予本不欲深治, 而此則不然。 其意甚巧, 若不痛懲, 則日後傾軋搢紳, 壞亂朝廷之弊, 有不可勝言。 當施以投畀之典, 而旣曰進言, 故十分末減, 施以削版之律。

【史臣曰: 德隣, 卽己巳之餘孽, 而無得罪名義之事, 故前後處之以論思言責之任者, 不啻累次矣。 是時, 壬人屛黜, 善類彙進, 而至若大是非處, 三司久爭, 而終靳一兪, 以致大憝巨慝, 偃息自在。 又以破黨蕩平之意, 屢形於批旨。 德隣竊見聖意, 乃欲乘時逞憾, 眩亂上聰, 戕殺君子, 而其言之絶悖陰凶, 至於有天下不與, 無意求位等說而極矣。 又以昏庸之君, 施私恩於私人, 而反遭陵脅等語, 隱然比之於聖上。 若以至尊之位, 爲可求之位, 聖上無意於求, 而爲大臣所逼者然, 噫嘻痛矣! 此豈爲人臣者, 萠於心而發於口者哉? 辛丑, 大臣奉慈旨, 策我殿下爲儲嗣者, 一片丹忠, 亶出爲國之誠, 而乃擬於納交而要功者, 言之凶慘, 一至此哉? 何幸鬼蜮情狀, 莫逃於聖鑑, 十行絲綸, 明白痛快, 足使逆黨, 有所懼而不敢復萠眩惑之計矣。 置諸誅殛之律, 則庶可懲其罪, 而罰止削版, 是可歎也。】


○全羅道儒生金震泰等上疏, 陳故左參贊申銋忠節、名德, 請立祠賜額, 批曰: “朝家旣已褒節, 則數間院宇, 有何益哉?”


○平安道進士金楚直等復上疏, 請亟下鳳輝之罪, 批不從。


10月 21日[편집]

○乙酉/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持平朴奎文。】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趙德隣之疏, 外托陳戒, 而用意巧密。 其曰啓寵納侮, 貶尊示輕等說, 於渠猶是薄物細故耳。 至若非心黃屋, 無意求位, 倉卒之日, 掩涕登阼一段語, 萬萬陰凶, 有非臣子所敢發口。 況如逆虎、妖儉之獄, 何等凶逆, 而乃敢曰亂獄滋豊, 根株連逮, 有若淫刑濫及無辜者然。 渠若有一分嚴畏君父之心, 安敢乃爾? 揣摩上意, 隱欲嘗試之狀, 莫逃於天鑑, 而律止削版, 不足以懲其罪之萬一。 請趙德隣極邊遠竄。” 上曰: “依啓。”【竄鍾城。】 諫院【正言林柱國。】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時龍之勸虎賊上變者, 已悉於虎賊之招, 而況今渠之承款招辭中, 其指揮情節, 不啻明白。 揆以王章, 決難容貸。 臺啓之閱月爭執, 聖敎之特許處斷, 蓋所以嚴懲討伸王法, 而曾未數日, 還寢成命, 何殿下處分之顚倒, 一至此哉? 請還收時龍刑推發配之命, 仍令王府, 依律處斷。” 不允。


○江華府, 雷電。


○畿湖儒生李養大等上疏, 請褒奬鄭應麟父子, 上從之。 應麟, 當壬辰之亂, 以前縣監, 起義討倭, 敗死。 其子迪, 與金瑬、沈大孚等, 奮義復讎, 事在體府檄文云。


10月 22日[편집]

○丙戌/以愼無逸爲承旨, 蔡膺福爲獻納。


10月 23日[편집]

○丁亥/左議政閔鎭遠奏曰: “北評事, 必以吏郞差送, 而今兄有李秉泰、李瑜二人, 皆有母病, 似當以三司擬望, 而事係變通矣。” 上曰: “有舊例乎? 鎭遠曰: “往往有之矣。” 上從之。


○長陵陵上火。 上避正殿減膳, 停朝市, 而無變服、撤樂之節。 以方在諒闇也。 仍命左議政閔鎭遠詣陵奉審。 鎭遠奏曰: “陵官二人, 皆赴擧, 而只有假官陵卒, 故作此變, 事極駭惋矣。” 上曰: “陵官罪當何律乎?” 禮曹判書沈宅賢曰: “前日順陵失火時, 陵官只爲推考矣。” 上曰: “先朝以拿推陵官, 適足以中陵卒之意, 故不爲之拿矣。 今則必有苗脈, 陵卒拿問, 陵官亦拿推。” 鎭遠又奏曰: “今則明日庭科, 亦不可以行也。” 上從之。 仍敎曰: “遐方擧子, 多日留滯可悶。 庭科不卜日, 以二十八日設行。”


○命明年歲首, 行酺祭于海西、關西。 先是丁酉, 兩西有蟲災, 遍滿山野, 截斷穀穗, 自是每歲不止。 左議政閔鎭遠請遣近臣, 設酺祭祈禳, 上從之。


10月 24日[편집]

○戊子/月犯太微東垣左執法星。


○右議政李觀命, 以長陵火災上疏, 略曰:

古語云: “人火曰火, 天火曰災。 今玆之火, 若出於人, 則是何聖明之世, 人心之凶悖, 若是之甚? 若出於天, 則以殿下對越之誠, 皇天之示警於至重至嚴之地者, 胡至於此也? 殿下所以恐懼修省者, 不可少忽, 而進賢退不肖, 卽弭災之急務也。 乞斥黜如臣庸陋者, 改卜賢德。

上賜批敦諭。


○禮曹參判李箕翊上疏, 略曰:

陵內失火, 此實前所罕有之變也。 雖行慰安祭, 而未及改莎之前, 似不宜徑先設科, 至於增廣放榜, 則迫在數日。 曾在丁卯監試放榜時, 以萬壽殿回祿之災, 差退過行。 此蓋遇災警懼之意也。 今此陵寢火變, 比丁卯而較重, 姑待大臣奉審復命, 下詢而處之, 恐或得宜。

上從之。


10月 25日[편집]

○己丑/掌令趙命臣上疏, 略曰:

設科取人, 事體至重, 必令日官, 涓擇吉日者, 古例則然, 而今乃率爾更定於請對之時, 終涉未安。 宜留待珠丘改封之後, 徐議涓吉, 以重科選焉。

又曰:

試士之際, 勿取詞華, 必詢經綸之謨, 治安之術, 使之錬習治務, 達於理致, 俾革粉飾之習。 明經之科, 亦不取口通音誦, 必取其奧義之是究, 使之兼述對策, 有所眞知實益, 則方可盡取士之實矣。 至若武科, 取技高則妄求者絶, 而無傾財破産之憂矣, 定額審則選法精, 而無空老冤屈之歎矣, 講規不廢, 則所取者可用, 而無貿貿之弊矣。

上賜優批。


10月 26日[편집]

○庚寅/左議政閔鎭遠、禮曹判書沈宅賢、觀象監提調鄭亨益, 奉審長陵, 持圖形以進, 仍奏曰: “火起三更, 豈有自起之理? 臣聞之陵官, 昨年有人, 盜斫陵木百餘株, 摘發定配, 今定配者已還, 必欲報怨於陵官。 雖未能明知, 而可疑者此人云。 宜使捕廳窺捕也。” 上可之。 鎭遠又曰: “李箕翊疏請退行科擧及唱榜, 其言是矣, 而停朝市過三日, 則各司皆擧行公事, 無異平日。 且皇朝, 雖國有大故, 科期則不退。 今不必退行科擧矣。” 上下詢于諸臣, 敎曰: “禮, 過不及, 皆不可也。 萬壽殿失火時, 則在三日內, 故退行, 而今旣還御正殿, 獨不可設科乎? 國恤三年內設科, 亦豈非重科擧乎? 況《明史》科擧, 旣云不退, 則今不可退行庭試。 以初定卄八日設行。”


○命濟州增廣初試入格人李盤根等三人, 許赴於今庭試、殿試。 蓋本州, 以絶海之地, 自前初試入格之類, 雖未及於本科會試, 隨其來訴許赴他科, 故有是命。


○命以洪致中爲刑曹判書, 趙明澤爲說書, 李秉常爲遠接使, 徐宗伋爲問禮官, 趙道彬爲館伴, 申思喆爲迎接都監提調。


10月 27日[편집]

○辛卯/雷電。


○弼善成震齡、司書申處洙等上疏, 引賈誼說, 請早敎諭東宮。 又引程子言, 宮人、內官, 選年四五十以上厚重小心之人, 又擇臣僚子弟十歲以上十二以下端謹穎悟者, 常侍左右, 朝而入, 夕而歸, 十三便罷去。 且令講官, 採四勿箴、弟子職諸篇, 爲韻語, 敎宮人、內官及所選子弟, 朝夕諷誦, 亦合於古者令瞽誦詩之意也。 上優批。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0月 28日[편집]

○壬辰/將行庭試, 以雨不得設場, 遂命退行。


○上因雷異, 下責躬之敎。 略曰:

嗚呼! 仁天警告, 究厥所由, 良由否德。 噫! 諸道荐飢, 生民倒懸, 朝象潰裂, 國事岌嶪, 是誰之咎? 寔予之過。 以其易知者言之, 朝象之乖激, 由予不能善導之致, 赤子之顚連, 由予不能濟活之故, 誠意之不孚, 由予未能推誠之致, 國事之不振, 由予未能勵精之故, 摠而言之, 是予修己未盡而然也。 方自求於心, 何暇及人, 而又何可不爲交勉乎? 嗚呼! 在朝廷則以大公至正爲務, 在外官, 則以恤民恪勤爲事, 一心爲國, 痛袪舊習, 亦豈不答仁天之警告, 而安三百年宗社乎? 古語云: “表正則影直。” 又曰: “草上之風必偃。” 究其本, 則不外乎孤之一身。 予當求諸身而猛省, 亦豈無廓言路而爲自省之端乎? 宜自政府, 廣直言, 言雖過中, 予不爲咎。 嗟爾群工, 小體予此意。


○政院因雷異啓曰: “災異之作, 本不虛生。 今此仁愛之示警, 亦豈無自而致之哉? 王綱不振, 而刑政無章, 人心波蕩, 而國勢澟然, 善類雖進, 而斬伐之餘, 氣節隕穫, 奸黨雖退, 不失志之徒, 躑躅旁伺。 恩賞屑越, 而名器日輕, 征歛煩刻, 而民怨日滋。 環顧中外, 無一可恃, 若其轉移之機, 則亶在於殿下矣。 噫! 大臣者, 國之柱石, 而殿下所以待之者, 其不違於九經敬信之義乎? 士論者, 國之元氣, 而殿下所以養之者, 其果合於先王作興之方乎? 願克袪私意, 丕恢遠圖, 行之以實德, 然後天心可以底豫矣。” 上嘉納。


○大司諫李喬岳上疏, 略曰:

長陵失火, 實是前古所未有之變也。 文、武科, 不卜日定行, 初出於參究禮節, 酌量事勢, 而不幸大雨通宵達曉。 考官旣詣試所, 擧子咸集場屋, 遽然罷歸, 景色顚倒。 此亦古未有之事也。 伏聞有後日差退之命。 臣謂旣已差退, 則距陵上改莎之期, 不過五六日間耳, 過此設行, 恐合事宜。 昨者訓將張鵬翼省墳之疏, 見阻喉院。 以此慍懟承宣, 至以武臣獨無父母之說, 發於闕內稠坐之中。 其情雖出於懇迫, 其言鋒氣習, 未免爲麤率之歸。 副摠管鄭纉述, 昨於試官牌招, 坐犯違傲, 宜竝施警也。 金令行之收敍, 蓋出於不棄一物之德意, 而前此臣恩譴東萊時, 令行又謫居機張。 其日夜營營, 乞憐時人, 末乃蒙放之狀, 臣旣備聞, 決不宜輕加恩敍也。 浮華無實用, 古人有是說, 而今聞憲臣, 以詢治安革粉飾之說, 發之章奏之間, 恐非臨科提論之事也。 趙德隣之疏語, 絶悖無倫, 有非人臣萠於心而發諸口者。 其納交要功, 反遭脅迫等說, 尤極凶獰, 有同變書, 與其所謂非心黃屋, 涕泣登阼之說, 一串貫來, 而愈益陰慘者也。 聖上務在寬容, 止於竄配, 輿情共憤, 愈久愈切。 不可不拿致究問。

上賜批嘉奬, 金令行、趙德隣事, 不從。


○左議政閔鎭遠曰: “求言之旨, 丁寧懇測, 孰不感歎? 如儒賢金榦, 向者暫膺旌招, 未幾還鄕。 若以聖躬闕失, 朝廷利病, 隋所聞見, 封章異陳之意, 別爲下諭則好矣。” 上從之。 鎭遠曰: “春坊疏中, 請抄選學問之士, 使之付職, 出入書筳矣。 今若廣加聞見, 抄選學問之士, 或付閒職, 或付軍職, 出入書筵, 則輔導之效, 必不淺尠矣。” 上曰: “此言誠好, 抄選可也。”


○命桂坊官員李世瓊、尹鳳五兩人, 勿拘番次入直, 使之入侍書筵。 蓋世瑍、鳳五, 有經術學識, 頃以桂坊參下, 仕滿當陞六, 上以輔導爲急, 特命勿遷, 至是有是命。


10月 29日[편집]

○癸巳/命給宿衛軍士襦衣。 日寒故也。


○命皇明太祖高皇帝文集及御筆購來譯官等, 竝加資。


○諫院【獻納蔡膺福。】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江原都事申思稷, 爲人癡妄, 處事鄙悖, 曾爲春曹郞官, 已多瑣屑之誚, 及授本職, 益肆駭擧。 荒歲檢田之任, 決不可畀, 請罷職不敍。” 上不允。


○左議政閔鎭遠, 以雷異, 上箚辭相職, 上賜批敦諭。


○右議政李觀命, 上疏辭相職, 尾陳遇災修省之道, 批曰: “勉戒之言, 可不體念?”


○正言林柱國, 因雷異上疏, 略曰:

災不虛生, 必有所召。 臣旣無奇策之可救, 則不必廣引他說, 推演聖敎中數條語, 略貢愚忱焉。 聖敎有曰: “朝象乖激, 由予不能善導。” 臣恐殿下之心, 或有歉於大公至正之域, 而有以致此之咎也。 夫心者, 萬化之源也。 或有偏係之失, 則心不正矣, 或有嗜慾之萠, 則心不正矣, 或有好勝之私, 則心不正矣, 或有計較之念, 則心不正矣。 夫三司之論, 乃一國之公議, 而上下相持, 竟靳一允, 此則殿下偏係之病, 未祛也。 群僚之言, 有拂聖心, 則輒引古訓, 有若禦給者然, 此則殿下好勝之病, 未袪也。 至於掖隷之流, 何等微賤, 而曲護之言, 累發於絲綸之間。 由此觀之, 臣恐燕閒濩蠖之中, 嗜欲之私, 有未能自除也。 且殿下, 自卽阼以來, 凡於大小事爲之間, 過於周詳, 勞於安排, 以爲牽補之計, 此則殿下計較之私, 亦有所未除也。 聖敎又曰: “赤子之顚連, 由予不能濟活。” 嗚呼! 今日民生之困瘁, 尙何言哉? 連歲荐飢之餘, 三南尤酷, 節屆西成, 流散載路, 其將盡劉。 臣聞昔我肅廟, 當乙丙大無之歲, 特發內帑之藏 以補列邑之賑資, 親拾後苑之橡, 以給都下之飢民。 德意隆厚, 全活實多。 又於壬辰之歲, 出內帑銀數千餘兩, 以救塡壑之急, 庚子禮陟之後, 大王大妃出給數封銀子於賓廳曰: “先王爲備前頭賑民之資, 封置宮中。” 嗚呼! 我先王恤民之至意, 雖在違豫之中, 若是其切, 故民之愛戴如父母, 至今日語及先王, 莫不流涕。 臣未知內需所儲幾何, 而願殿下, 傾囷倒儲, 出付有司, 俾爲賑民之資焉。

批曰: “陳戒之言, 誠甚切實, 可不留念?”


○副應敎李顯祿、校理李秉泰ㆍ金龍慶、修撰權𥛚等, 因雷異陳戒, 略曰: “內需司之設, 實有歉於宮府一體之義。 流來之制, 雖難革罷, 宮庄之屬, 宜一切裁抑。 至若宗臣陞資, 已極猥多, 泮儒賜第, 亦無限節。 比者奏請諸譯之受賜, 視古有加, 日昨御醫三人之論賞, 殆近無名。 此臣等所以憂其太褻者也。” 上賜優批。


10月 30日[편집]

○甲午/有星流于五車星之下。


元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乙未/行文科庭試, 取李萬榮等十九人。


11月 2日[편집]

○丙申/以趙榮世爲執義, 金應福爲持平。


○坡州牧使鄭來周、交河縣監黃有垕, 以災荒, 上疏請二邑所授經理廳、禁衛營米, 限今年, 捧留本邑, 以爲賑濟之資, 上令廟堂稟處。 左議政閔鎭遠言, 軍餉體重, 不可許與。 上曰: “北漢未築之前, 軍餉當在各邑。 況且民窮之時乎?” 戶曹判書申思喆力陳其不可, 上曰: “聖人不云乎? 寧可去食, 豈可去民乎? 特許捧留。”


○密陽府使趙彦臣, 上疏陳六條。 一曰陳田徵稅之冤也, 二曰薄土降等之宜也, 三曰良役偏苦之患也, 四曰火田減稅之方也, 五曰本道儲置米之許貸賑資也, 六曰水營兩封山之革罷除弊也。 上令廟堂稟處。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拔庭試文科第二人尹汲。 蓋秘封中, 不書年與居住, 有違格式, 故試所啓請拔去也。


○命統營句管穀米一萬石、租五萬石, 劃給賑恤廳, 使之濟活飢民。 時, 賑廳庫儲蕩然, 故有此移劃之命。


11月 3日[편집]

○丁酉/冬至正使金興慶、副使柳復明、書狀官崔命相赴燕, 上召見, 慰諭而遣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申思稷事, 依啓。


○行召對。 侍讀官李秉泰, 因文義奏曰: “大凡禍亂之萠, 生於所忽, 故朱泚之亂, 出於意外, 以致德宗之播遷, 皇明李自成之爲亂, 亦如此矣。” 上曰: “然。 今時如明末, 只救末而不能救本。 如此而可以救得一半乎?” 檢討官權𥛚曰: “臣向往南中, 年事大歉, 民皆流散, 昔之百家, 今有十室。 且聞金堤高姓士人, 不勝飢餒, 夫妻將分散, 其妻曰: ‘遭此慘凶, 今將行乞, 人生到此, 有何所顧? 家有畜狗, 請與君屠而啖之。” 夫曰: “吾不忍手屠也。” 妻曰: “吾於廚內, 繫其頸, 君自外引之。” 夫如其言。 入見之, 非狗, 乃其妻也。 夫死者, 人情之所難。 若無至難堪之事, 豈在於誑夫而自決乎?” 上惻然久之, 下別諭于道臣, 勉其賙賑安集。


○以鄭亨益爲刑曹參判, 金龍慶爲北評事。


11月 4日[편집]

○戊戌/命慶尙、全羅、忠淸三道被災邑, 今年還穀四分一停捧。 從三道監司之狀請也。


○江原道儒生元泰揆等上疏, 請先正臣宋時烈、宋浚吉, 從祀于文廟, 不許。


○副司直權和經上疏, 請査出州縣校ㆍ院生、軍官額外人及八路僧徒, 各收身布, 官司額外船隻, 隨其大小, 捧布有差,以蠲白骨徵布之弊, 上令廟堂稟處。


11月 5日[편집]

○己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獻納蔡膺福。】 申前啓, 不允。 至尹恕敎拿鞫嚴問之啓, 上曰: “尹恕敎事, 元無鞫問之端, 而因臺啓, 尙未竄配, 可乎? 若以島配爲輕, 則絶島栫棘。”【因臺啓不得捧傳旨。】


○執義趙榮世上疏, 略曰:

殿下孝悌之德, 協于上下, 已以丕變衰俗。 自遭大慼以來, 哭擗哀毁, 一如庚子朔望之奠, 不使攝行, 因山之後, 再行省拜, 臣誠欽頌。 第此歲將盡, 而尙無展省明陵之擧, 臣實莫曉也。 殿下拘於禮制, 不能自斷, 有司局於常見, 不敢仰請。 夫三年內無拜先陵之規, 臣亦豈不知, 而禮者, 惟合於天理人情而已。 今日之事, 與庚子之不得拜崇陵、甲寅之不得拜寧陵, 似有間矣。 若其服色之或從吉或淺淡, 臣昧禮學, 不敢臆斷, 惟在聖明, 博詢知禮者而處之而已

批曰: “雖因禮制, 未得行之, 而西望明陵, 追慕之懷, 難以自抑。 今觀爾疏, 益切予痛。 其令禮官, 問于大臣稟處。” 諸大臣議以爲: “古者喪, 三年不祭, 故卽位廟見, 先儒猶且以爲冢宰攝告, 則園陵亦廢展省之禮, 可以推知也。 莫重變禮, 有難創開。” 上曰: “情雖無窮, 禮則有節”, 遂從其議。


11月 6日[편집]

○庚子/列聖御筆刊本成。


○以金取魯爲都承旨, 李喬岳爲大司憲, 黃一夏爲左參贊, 洪禹傳爲大司諫, 李秉常爲同經筵, 徐宗燮爲校理, 尹心衡爲副校理, 李聖龍爲執義, 李根爲持平, 韓顯謩爲檢閱, 擢趙榮世爲承旨。


11月 7日[편집]

○辛丑/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持平韓啓震上疏, 略曰:

臣師文純公權尙夏, 慘被致雲之搆捏, 至以亂逆目之。 噫! 彼致雲, 卽一誣告之人, 自有當勘之律, 而罰止削黜。 誣人以亂逆者, 何等凶悖, 被誣以亂逆者, 何等冤酷, 而誣人者不伏其罪, 則是被誣者, 未伸其冤也。 殿下雖以復爵賜祭, 爲伸誣之端, 而不勘致雲之罪, 則臣師之誣, 猶在半暗半明之科也。 師誣旣未快伸, 則臣何顔入臺地, 論世事乎?

上賜例批。


○領議政鄭澔, 以火災雷異, 上箚乞解相職, 批曰: “鬱攸之災, 冬雷之異, 良由否德, 卿勿引咎, 俟間登途。”


○上行召對。


○以徐命九爲司諫, 沈宅賢爲同義禁, 權𥛚爲兼司書, 李度遠爲說書。


11月 8日[편집]

○壬寅/憲府申前啓, 不允。


○獻納蔡膺福上疏, 略曰:

今番庭試入格人尹汲秘封中,不書年歲居本, 終至啓請拔去。 此雖出於援例, 而臣則以爲冤枉也。 臣取考禮曹謄錄, 曾在辛酉, 朱恒道以式年會試秘封, 不書姓貫年歲, 見拔, 而過殿試後, 因儒臣疏請, 追命復科。 今者尹汲, 旣居第二, 至經御手之親拆, 其視恒道, 不啻較重矣。 又於癸酉謁聖, 李寅熽秘封, 不書職銜, 試所請拔去, 而特命仍存。 今此尹汲之落書與寅熽之誤書, 似無間矣。 且沈埈之題字落書, 崔守慶之不踏小印, 係是外面之表著, 亦有後弊之所關, 而年久後猶許復科。 伊日試所, 非不知古例之可據, 而倉卒之間, 不能措辭啓稟, 致此徑先拔去, 可勝惜哉? 亟願聖明, 仰體肅廟之盛意, 俯察一人之至冤, 更詢于大臣而處之焉。

又曰:

比年以來, 八路荐飢, 良民爲盜, 至有張蓋呼唱, 殺越于貨者, 驪州、楊根等邑, 尤被其害。 宜別擇有風力武倅, 畀以勦捕之任。

又曰:

守令三年之窠, 變爲六年之窠, 今則三年之窠, 餘存者無幾。 曉達治理, 才具贍敏者, 率多見拘於年限, 虛老於散局。 宜遵舊制, 三年窠之爲六年窠者, 依前塡差, 漸次復舊也。

又曰:

近來贓法不嚴, 雖有犯科之人, 夤緣圖囑, 終歸淸脫。 臣謂從今以往, 事係貪贓, 而濫用田結者, 申飭兩銓, 永勿檢擧焉。

又曰:

朝紳中廉白可尙者, 令廟堂, 博訪精抄, 願加褒賞。 故參判臣李端錫, 淸白廉謹, 罕有其比。 宜特加褒贈, 收錄其奉祀之孫。

又曰:

武臣之厭避邊倅, 爲一痼弊。 三水一邑, 自夏至冬, 遞易甚多, 無一人往赴者。 臣謂親年已過, 獨子無兄弟者外, 圖遞不赴者, 一倂依法典定配。

又曰:

向日分館時, 洪得厚見漏於槐院。 宜以槐院例調用也。

又曰:

“壬寅僞勳陳賀也, 獨有微末蔭官之自守不參者, 至被削奪之律。 臣謂令該曹, 特加崇奬也。

批曰: “尹汲旣選高第, 至拆見拔, 予甚惜之。 今觀爾疏, 李寅熽與今尹汲事, 無異, 依寅熽例, 特爲復科。 武倅差遣事, 懲贓吏褒廉白事, 另飭銓曹, 李端錫之孫, 令錄用。 三水事, 日後厭避者, 依所請施行, 洪得厚事, 疏末崇用事, 竝依施。”


○命尹恕敎慶尙道南海縣絶島圍籬安置, 李森慶尙道昆陽郡極邊安置, 睦天任平安道碧潼郡極邊定配, 沈廷玉慶尙道巨濟府減死絶島定配, 廷紳慶尙道丹城縣定配。


11月 9日[편집]

○癸卯/校理李秉泰、修撰權𥛚, 上箚請寢尹汲復科, 以嚴科試, 上不從。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左議政閔鎭遠、禮曹參判李箕翊、觀象監提調鄭亨益, 修改長陵莎草後復命。 鎭遠請鞫陵上作變人, 上從之。 鎭遠又奏曰: “李寅熽不過職銜誤書, 故卽命復科, 而尹汲則不當復科。” 上不從。


○右尹權忭上疏辭職, 且祈免館閣兼帶, 批曰: “卿自先朝, 已爲不仕, 而所執者義, 則一向强迫, 非禮待之道。 豈不伸卿之志耶? 所辭館閣之職, 許遞焉。”


○慶尙道儒生李道章等, 復上疏, 論三凶、五賊之罪, 請嚴懲討, 上不從。


○正言林柱國上疏, 言節財之道, 請勿內入錢幣, 以累聖德, 又言恩津、江景浦場稅之折受宮家者, 請還給本邑。 又言唐津民田之與宮差相訟者, 請令該曹速決。 又言訓局糧餉屯之在伊川者, 請移於他邑, 以蘇峽氓。 又言:

仁川府使鄭赫先, 性本殘刻, 行已貪鄙, 淸州一邑, 流毒至今。 及授本府, 殘虐尤甚, 不待朝令, (人)〔久〕遠糶糴, 一時畢捧, 剝民之狀, 推此可知。 洪州營將柳萬成, 爲人陰譎, 性行鄙悖, 專以徵債爲事, 洞開賂門, 受人私囑, 多發秘關, 騷擾民間。 此兩人, 宜罷其職。 頃日輕停賊森之啓者, 非以森爲無可問之端也。 上下相持, 徒傷事面, 故臣與憲臣, 相議停啓矣。 及見金吾配所單子, 則乃前日已定之配所也, 臣不勝駭歎。 夫橫出賊招, 更無可問者, 特用還配之律, 而今森之罪惡, 果何如也, 金吾之特用還配者, 抑何意也? 臣謂金吾堂上, 特加警責, 令改定配所。

又論獻納蔡膺福, 請復尹汲科之非, 願收復科之命, 以嚴科體焉。 批曰: “首陳事, 自古例入者, 而當益加留意。 唐津事, 令該曹, 斯速處決, 伊川事, 令廟堂稟處。 鄭赫先事, 爾疏所論, 無乃過乎? 柳萬成事, 風聞未必盡信, 更加詳察焉。 森事, 今之命改, 不過配名, 則又爲改所, 不亦刻乎? 尹汲事, 已諭堂箚之批矣。”


11月 10日[편집]

○甲辰/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洪致中爲判義禁, 安重弼爲承旨。


11月 11日[편집]

○乙巳/設柑製, 命幼學李聖海, 直赴殿試。


○行推鞫。 鞫長陵放火罪人錫山、三德、文必漢、二俊、李建伊、劉忠建、崔世丁、尹致先、李五益、文必明、徐當先。


11月 12日[편집]

○丙午/太白晝見。


○判義禁洪致中曰: “臣頃掌武科會試, 以違格, 拔去三人, 而一則誤書外祖之居住, 一則落臣字, 一則誤書其祖職銜也。 尹汲復科後, 來訢於臣。 旣復汲科, 則文武何殊? 大扺科場之事, 必用一切之法, 然後可以無弊, 而一誤則後弊隨至。 以汲事觀之, 國家可謂得人, 而其弊已如此矣。” 上曰: “文武不可異同, 而但不可續續復科, 使之直赴後科。 此後則大小科場, 若有違格之事, 謁聖、春塘臺特恩外, 一切嚴防。”


○行推鞫。 罪人錫山、富先、必明、二俊皆承款, 結案正法。 皆長陵放火作變罪人也。 先是, 鍚山等偸斫禁松, 被捉於陵卒, 三人見囚卽放, 錫山獨配豊川, 自配所逃來, 欲報怨於陵卒, 脅三人放火作變, 至是伏誅。 必漢、三德定配, 餘皆放釋。


○島配愼爾章。 鍚山, 爾章之奴也。 鍚山偸斫之時, 爾章顧護悍僕, 咆哮陵官, 故上特命拿鞫, 刑訊島配。 仍敎曰: “今後則陵內犯斫者, 依京山例, 家長定配事定式。”


○前察訪洪禹載上疏, 陳安集流丐, 賑救飢荒之策, 又言極擇字牧, 以袪白骨徵布之怨, 罕設文武之科, 以除沈滯之弊。 又言蔭仕之窠, 參用文武, 《兵學指南》, 不過營陣號令之條目, 請以奇正、合變之法, 敎訓三廳年少之武弁。 又言京都兵少, 緩急難恃, 自公卿至匹庶, 戶出一丁, 付之軍門, 每春秋一操, 試以坐作之法。 批曰: “所陳令廟堂稟處。 都人付軍事, 啓無前之事, 貽良民之弊乎!”


○右議政李觀命, 上疏辭相職, 仍乞解摠裁之任, 批曰: “相職決難勉副。 摠裁之任, 待大臣之道雖重, 撰修實錄, 一日爲急, 姑爲勉副。”


○持平韓啓震上疏, 略曰:

今之黨人, 起端於斯文之是非, 蓄憾於君父之處分, 隨機逞凶, 逐事增惡, 執迹究心, 則一毛一髮, 無非大逆, 而受指之宦妾, 承風之賊奴, 僅誅其身, 元凶漏網, 巨魁逋刑, 人心世道, 日趨於無父、無君之域。

又曰:

我朝三百年, 不忠不孝者何限, 而背師之變, 則自尹拯始。 拯之父宣擧, 黨附賊鑴, 而外謂相絶, 失身江都, 而佯爲悔過。 及夫拯也, 出己酉書, 以著其不鑴絶之迹, 抵書史局, 以明其不悔過之狀, 則宣擧依舊是黨惡失身之人也。 先正臣宋時烈之疑之斥之, 乃所以爲斯文世道也。 拯之欲置其父於無過之地, 而反不免爲彰惡之歸者, 已失爲子之道, 而末乃集萬古凶逆之目, 加之於四十年父事之地, 自擬其身於湯、武之擧, 其悖倫亂常, 已無餘地, 而半國之人, 入於其黨, 一轉而至甲戌, 則爲護逆之人, 再轉而至丙申, 則爲怨毒君父之徒, 三轉而至辛丑、壬寅, 則爲誣逼聖躬, 謀危宗社之賊。 蓋其根本淵源, 自有來歷。 今日無君之賊, 皆向日背師之徒, 亦其理勢之自然也。

批曰: “縷縷進言, 深庸嘉尙。 然一篇指意, 不得擺脫時事。”


○命劃給臨陂倉米五千石於濟州。 因牧使韓範鍚狀請也。


○命宣惠廳, 取用嶺南戰船別餉米一萬石。 時, 惠廳經用不足, 惠堂洪致中奏請, 故有是命。


11月 13日[편집]

○丁未/直講韓澍上疏, 其目有六。 其一, 勉聖學也;其二, 應天弭災也; 其三, 正朝廷也; 其四, 君臣交孚也; 其五, 納諫也; 其六, 節用恤民也。 又言:

果川地, 作趙泰耉書院, 洪州地作李世龜書院, 而隣近守令, 怯於威勢, 許給軍丁, 董役之時, 鞭扑狼藉, 冤聲徹天。 募取良丁, 作爲院生, 氣勢所及, 人不違令。 泰耉身犯惡逆, 罪關宗社, 世龜不學無識, 常調蔭官, 贍聆所及, 莫不爲駭。 伏願亟命攸司, 毁撤其院, 以其院隷, 各給本官, 以補良役也。

批曰: “應旨進言, 深庸嘉尙, 可不留念? 兩書院事, 未知創建之意, 問于該曹, 當處之。” 後遂毁其院。


○以李瑜爲獻納, 閔應洙爲正言, 李縡爲戶曹參判, 趙觀彬爲工曹參判。


11月 14日[편집]

○戊申/太白晝見。


○分遣暗行御吏朴師聖、尹心衡, 廉察諸道。


○以左議政閔鎭遠, 爲實錄摠裁官。


11月 15日[편집]

○己酉/上幸慕華館, 迎勑, 還宮, 行禮于殿庭, 接見勑使于仁政殿。 是日, 王世子受冊, 行禮于殿庭。 蓋以方在沖齡, 勑使除郊迎之禮。 行禮時, 亦許除後四拜之節, 而上以爲: “我國, 以禮義之邦, 聞於中國。 予拜而世子不拜, 甚不可。” 遂行前後四拜。


○以成震齡、鄭匡濟爲掌令, 尹涉爲正言。


11月 16日[편집]

○庚戌/上幸館所, 接見勑使, 仍設茶禮。


○戶曹判書申思喆奏曰: “勑使見世子, 嘖嘖稱贊, 言於譯舌曰: “世子雖在中國, 無與爲比。 若歸言於皇帝, 必有賜物” 云。


○王世子受勑後, 頒赦。 敎文:

王若曰, 重离闡休, 位號早定於儲嗣; 顯冊疏寵, 使介榮賁於遐荒。 式表同歡, 庸申敷告。 念惟保守邦基之道, 允賴付托主器之賢。 皇天眷佑我家, 旣永錫其祚胤; 眇躬新限厥命, 宜亟建乎元良。 惟孝敬寔出生知, 顧聰明蓋由自得。 德性日就, 學不煩於提撕; 仁聲夙彰, 望己叶於暉潤。 國本不容暫曠, 丕恢經遠之圖; 封典未敢自專, 廼籲字小之聽。 何幸曲軫之盛意? 特紆遄許之隆恩。 遵申錫之儀章, 光榮普被; 屈皇華於原隰, 庇覆彌勤。 錦綵扈煌, 頒殊珍於在笥; 絲綸渙發, 聳休命於啓函。 寵靈所加, 中外胥慶。 祥嘏竝集, 已喜疹疾之夬安; 典禮克崇, 更覩宗祏之益固。 肆盡滌乎瑕垢, 俾咸囿於厖鴻。 自本月十六日昧爽以前, 雜犯死罪以下, 咸宥除之。 於戲! 鴻圖永綿, 共享靈長之福; 和澤旁洽, 正屬交泰之期。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大提學李宜顯製進。】


○禮曹參議趙文命上疏, 略曰:

臣伏聞向日筵中, 有以臣辭疏中, 破朋黨三字, 有所譏短, 歸之於有意云。 臣有何意? 不過曰破朋黨而後, 國可以爲國之意而已。 若其不言破朋黨節目, 則疏是辭疏, 只從臣去就上說去故也, 而今乃以不言所以可破之策, 斥之, 何也? 噫! 此非臣言, 實先正臣文純公朴世釆之言也。 世釆當甲戌盛際, 猶以打破朋黨, 爲第一急務, 而況世道愈下, 黨禍益烈, 苟有赤心憂國者, 烏得不爲此言也? 然先正不能行之於前, 而臣又妄發於今, 其爲計太迂闊矣。 亟遞臣職名, 不勝萬幸。

批曰: “爾之向日之疏, 人皆曰有意, 我則曰無意也。 爾之所守, 予嘗以爲是矣。”


11月 18日[편집]

○壬子/上祀于敬昭殿。 以冬至也。


○禮曹啓: “勑使出來時, 若値節日, 則例行望闕之禮。 今日冬至, 適在勑使入京後。 順治戊戌, 正朝勑使在館時, 因都監啓辭, 自上率百官行望闕禮於殿庭, 勑使則只率都監官員, 行禮館所事停當, 而旋因政院啓辭, 殿庭則以權停禮行之矣。 今亦依此例行之乎?” 上可之。


○左議政閔鎭遠, 上箚乞解摠裁之任, 仍請夬行天討, 敦召右相。 又言:

趙文命之疏, 以臣日前筵奏, 爲難進之端。 蓋臣之筵白以爲: “人君必先辨賢邪明是非, 則朋黨不期破而自破。” 若先有意於破朋黨, 則黨之一字, 橫着肚裏, 上下猜疑, 情志相阻, 旣無以破朋黨, 而朋黨益痼。 以此意陳戒聖德而已。 何嘗以文命爲有意哉?

上賜批敦諭。


11月 19日[편집]

○癸丑/月入軒轅左角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持平韓啓震。】 申前啓, 不允。 復發李森等設鞫嚴問之啓, 上曰: “旣停而復啓, 過矣。” 不允。 諫院【正言閔應洙。】 申前啓, 不允。 又發李森等設鞫嚴問之啓, 不允。


○以洪致中爲刑曹判書, 趙道彬爲判義禁, 洪重禹、李潗爲承旨, 徐宗燮爲弼善, 擢權𢢜陞資憲, 仍差伴送使。


○命運京倉米四千石, 賑濟州。


○京畿監司兪命弘, 啓罷仁川府使鄭赫先。 赫先居官嚴酷, 官吏盡逃, 赫先因此棄官故也。 上覽其啓, 敎曰: “國綱解弛, 奸吏肆行。 向日臺疏, 未必不由於此, 爲猾吏而劾官長, 安有如許臺閣乎?” 仍命勿罷赫先, 而奸吏首倡者, 嚴刑定配。


11月 20日[편집]

○甲寅/太白晝見, 月入太微西垣內。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朴聖輅爲承旨。


○大司憲李喬岳上疏, 略曰:

竊覵殿下辭氣之發, 或欠持重, 批旨之間, 亦有過中者。 日昨持平韓啓震陳戒之言, 宜加採納, 而至下未安之敎, 又於畿伯狀啓之批, 尤有所不敢知者。 夫仁川官屬, 盡數逃散, 聖上之特命刑配, 蓋出懲悍吏之意, 而第前正言林柱國之隨聞論劾, 揆以臺體, 可謂得之, 而殿下摧折言者, 不少留難。 噫! 一守令之被彈坐罷, 有甚關係, 而聖敎之嚴, 至於如此? 臣竊惜之。

批曰: “因批辭而勉戒, 言甚得宜。 予用嘉尙。”


11月 21日[편집]

○乙卯/上親送勑使于慕華館, 設茶禮而罷。


○掌令鄭匡濟上疏言, 三南災結, 多歸守令之私橐, 請令道臣, 査出科罪, 而推覈災結, 以補荒政。 又言僞勳錄券之時, 各人等募得公賤, 徵價贖身, 及夫削勳之後, 公賤復還使役, 而本價終不推給, 請申飭推給。 批曰: “災結, 令道臣査聞, 施以贓律, 疏末事, 嚴飭徵給。”


○右議政李觀命上疏辭相職, 又曰:

窮陰之下, 一陽復生, 而生物之心, 自此始萠, 《昜》所謂復見天地之心者也。 人受天地之中以生, 其善端之發見, 亦若是也。 苟能擴而充之, 則仁不可勝用矣, 若不出於本心之全體, 而或未免計較營度之私, 則非天理之公也。 仁爲四德之首, 而非公則不能行之。 今殿下, 以私恩小惠, 認以爲仁, 崎嶇役志, 欲以陶鑄至治, 殿下之心, 已失其大公至正之道矣。 咈萬口一辭之輿論, 拒三司苦爭之公議, 臣竊惑焉。

上優批敦勉。


○江華府雷。


11月 22日[편집]

○丙辰/行初覆。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1月 23日[편집]

○丁巳/仍行初覆。 以文案浩繁, 昨日未了當故也。 至梁山殺人罪人朴泰純事, 上命別遣御史按覈。 蓋泰純謂復父仇, 因鄕戰殺其至親之爲座首者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大臣及諸臣, 縷縷力請, 上終不許。 憲府【掌令成震齡。】 申前啓, 不允。 至逆鏡子孥籍事, 領敦寧魚有龜曰: “逆鏡懷不臣殿下之心, 已爲大逆不道, 而在先王朝, 以言語有恐動脅迫之事, 有侮弄之事, 此爲先王逆臣。 且敢假王言, 爲詆毁肅廟之計, 此豈人臣所爲乎? 爲三朝逆臣, 而不誅其子, 豈有是理乎?” 上下詢于諸臣。 諸臣皆對曰: “逆鏡罪惡貫盈, 宜從孥戮之請。” 上遂依啓。 諫院【正言閔應洙。】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賊鏡子孥戮之請, 實是應行之典, 而東恩君槫, 今日入侍, 大小獄案, 無不可否, 而獨於此事, 詢問之下, 稱以宗臣, 不對而退。 請罷其職。” 答曰: “罷職則過矣, 推考。”


○命監試、會試攔入儒生, 邊遠充軍, 勿揀赦前。 時有攔入儒生, 刑曹囚禁取服, 而初試攔入者, 律有水軍充定之文, 而會試攔入, 無定律。 刑曹判書洪致中稟奏, 故有是命。


11月 24日[편집]

○戊午/上行晝講。 檢討官徐宗伋, 因文義奏曰: “城堞雖堅固, 若有兵亂, 勢必土崩。 人和, 實今日急務也。” 知經筵洪致中曰: “我朝設置六鎭, 而寧古塔無魚鹽之利, 非六鎭, 無以容足, 六鎭必有難守之憂。 臣竊以爲, 領相則專管國事, 左右相則各兼西北體察使, 而極選有智略者, 差送監司、守宰, 爲今日第一務。 地利雖曰不如人和, 亦何可不爲致念乎?” 上曰: “卿言是也。 當體念。”


○命以東朝所入朔膳價米, 丙午、丁未兩年條千餘石, 出付都監, 以補太廟修改之役, 自都監取用該曹之物, 則用於賑資。 時, 上承慈敎, 有是命。


○持平韓啓震上疏。 略曰:

向來諸賊之謀危宗社, 斬伐忠賢, 不過以建儲代理爲逆, 而彼此忠逆之分, 亦在此一款。 昔我仁宗大王, 嗣服之初有疾, 久曠視事。 先正臣李彦迪, 謂當早建大君, 封爲世弟, 而先正臣李滉, 特書其言於彦迪行狀, 則況先大王疾患已久, 嗣(屬)〔續〕之斷望, 國人之所共知, 則建儲之策, 烏可已也? 宋孝宗命太子, 參決國事, 朱子上封事, 以爲可見聖慮之深, 則況先大王疾患難强, 至以左右可乎世弟可乎爲敎, 則代理之擧, 烏可已也? 鏡、虎之所以爲逆者, 豈非以變書、凶疏及代撰敎文耶? 彼五賊, 反以爲功, 高官美爵, 以張其勢, 丹書鐵券, 以策其勳。 鏡、虎得志之後, 殿下欲出閤至再, 受誣衊無限, 一隊善類, 駢首就戮。 莫非爲殿下死者, 而至於忠愍公臣李健命, 獨以使事之準請, 被禍尤酷。 受刑之日, 觀者如悲親戚, 而因有白氣亘霄, 黑霧蔽地之異, 卒至二子幷命, 共埋道傍, 纍纍三塚, 行路掩涕。 至於趙聖復之死, 尤可見彼輩之情狀矣。 妖婢之徑斃, 人心之同憤, 而幸其滅口, 不爲按問。 趙聖集之不忍其弟之受極刑, 使之自盡, 其情慼矣, 而旣殺其弟, 又殺其兄。 究其心腸, 則逆於殿下者, 渠輩之所愛也, 忠於殿下者, 渠輩之所惡也。 今旣復爵賜祭, 洗名丹書, 則彼身行殺戮之人, 安坐飽食, 泉壤之冤氣愈結, 神人之憤鬱愈激。 伏願廓揮乾斷, 夬正王法焉。 嗚呼! 今日亂賊之肆行, 莫非尹宣擧父子之故也。 宣擧之爲奴苟免, 可謂失身, 交懽賊鑴, 可謂黨惡, 不悔過而自謂悔過, 不絶鑴而自謂絶鑴, 心術之不正, 益無所逃。 至於辭疏所引江都事, 何干於孝廟, 而乃曰: “今日則可言, 他日則不敢出口”, 隱然以滓穢之身, 比同於孝廟之處義, 要以箝制人口, 而自不覺誣逼孝廟之歸。 若夫拯之背師, 出於墓文, 而墓文之不滿意, 不足爲背師之端, 則末乃集萬古凶逆之目, 加之於父事之地, 而顧其勢不足以自立, 故猶不廢門人函丈之稱。 及夫趙持謙、韓泰東之起鬧, 朝論携貳, 則平日得罪於先正者, 與夫乘時射利之輩, 蝟集鱗萃, 而推拯而爲之魁, 一轉再轉, 事端層生, 一進一退, 讎怨益深, 至於泰耉輩之異議於建儲, 力沮於代理而極矣。 推原其本, 則何莫非宣擧父子之所爲乎? 肅廟之追奪其官爵, 天鑑孔昭, 聖慮深遠, 而彼群凶輩, 不有肅廟之遺敎, 擅改肅廟之處分, 復其官爵, 無少持疑。 在聖上繼述之道, 豈宜因循而莫之改乎? 伏願亟命追奪宣擧父子之官爵, 以扶斯文, 以衛世道焉。 廟庭配享, 事體至重, 而南九萬、尹趾完、崔鍚鼎, 乃名義之罪人, 斯文之亂賊也。 九萬當甲戌更化, 乃以復位爲欣, 降位爲慼, 今日諸臣之心, 何以異於己巳諸臣之心等語, 肆然陳達。 當日聖考處分明正, 八方臣民, 莫不皷舞, 而渠獨以爲慼。 己巳諸臣, 皆無母之人, 而九萬自謂其心無異, 則九萬便一無母之人也。 至於趾完, 本以無義、無識之人, 丁酉一疏, 心腸盡露, 網打搢紳, 禍人家國之意, 昭不可掩。 故聖考以白首大臣, 壞亂朝廷爲敎, 則其深惡痛絶之意, 可見也。 錫鼎則以斗筲之器, 乃敢爲欺世盜名之計, 撰成《類編》一書, 變亂子思之章句, 改易朱子之訓詁, 其毁經誣聖之罪, 果如何哉? 且伏念昔我孝宗大王曁一二同德之臣, 秉《春秋》之義, 講討復之策, 不幸天心不助, 大業未究, 而鍚鼎乃敢斥之以空言無施, 詆之以高論無成。 噫! 何其言之悖理至此耶? 彼三人者, 生旣得罪於聖考, 死反配食於廟庭, 揆以道理, 寧有是乎? 伏願聖明, 亟命有司, 遄擧釐正之典焉。

批曰: “首陳之事, 引喩明白, 可謂決是非之洞快, 而尹宣擧事及配享兩臣事, 已諭於前日批旨, 而爾之又論一臣, 予以爲過矣。”


11月 25日[편집]

○己未/三司【大司憲李喬岳、副應敎李顯祿、掌令鄭匡濟ㆍ成震齡、持平韓啓震、正言閔應洙、校理李秉泰、修撰權𥛚。】 申前合啓, 仍縷縷力請, 上終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請對諸臣, 一竝極邊遠竄事及請寢鄭鍚三特放之命事, 停啓。


○竄李景說、愼惟益。 蓋景說等, 以臺官, 當壬寅社禝壇禱雨之時, 駕前請對者也。 先是, 兩司發啓請首倡及隨參人, 一幷極邊遠竄, 上命首倡者遠竄, 隨參者削黜, 而兩司爭之, 故竄黜之典, 俱不得施, 至是停啓, 而首倡者, 或以罪死, 或以他罪竄, 故只竄景說等二人。 隨參諸人, 亦皆先以他罪謫, 遂不施削黜之罰。


○以李箕鎭、申昉爲實錄堂上。


○禁府啓言, 賊鏡之子, 緣坐爲奴, 罪人正海, 方在南海縣, 寧海方在康津縣, 請發遣都事處絞。 敎曰: “寧海雖曰年滿, 一允臺啓, 戮其兄弟, 非當初酌處之意, 減死絶島爲奴。”


11月 26日[편집]

○庚申/行夕講, 講《孟子》。 侍讀官李秉泰, 因文義奏曰: “父召無諾, 君召不竢駕, 是臣與子之庸敬也。 若虞人之旌招而不往, 孟子之固將朝, 聞王命而不果者, 爲合於義矣。” 檢討官徐宗伋曰: “先正臣宋時烈, 在孝廟朝, 以掌令, 承召入闕, 孝廟適有故, 使之翌朝入侍。 時烈卽自闕下, 陳疏還鄕, 時人皆以爲過, 獨故相臣金尙憲以爲, 得古道。 願殿下, 毋貴奔走承順之人, 取難進易退之士焉。” 上稱善。


○命以內需司米、於義宮米、彰義宮來六百石, 分給於三南, 以補賑資。


○命玉堂東壁, 抄啓特進官。 古例則玉堂長官抄啓, 而時無長官, 講筵連開, 而特進官乏人, 故有是命。


○憲府【掌令鄭匡濟。】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慈山府使楊憲益, 年旣衰耗, 政委下吏, 專事貪饕, 誅求無藝, 請罷職不 敍。” 依啓。


○命金鰲島, 許民入耕。 因宗簿提調啓請也。


11月 27日[편집]

○辛酉/上行三覆。 上詳閱文案, 遍詢諸臣, 求生於必死之中, 遂減三死囚罪。 又以守令濫刑貽害, 命自今必報討捕使, 然後用足杖, 如有不報而濫施此刑者, 令監司, 先罷後推。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持平韓啓震。】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減死定配罪人崔始大, 僞作印形之狀, 詞證旣備, 情節畢露, 揆以王法, 不可容貸矣。 請還收減死之命。”不允。 諫院【正言尹涉。】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減死定配罪人哲周之致殞人命、之先之剌殺人命, 俱已明白彰露, 決不可歸之於酒失, 而有所容貸矣。 請還寢兩罪人減死定配之命。” 不允。


○咸鏡監司兪崇上疏, 略曰:

咸興判官任適、定平府使田雲祥善治, 遞歸可惜。 永興府使任勗, 纔莅雄邑, 能否未著, 而亦不無夫馬迎送之弊。

又論三水新府使李梫, 前任時貪饕之罪, 請遞其職, 批曰: “三邑守令仍任。 末端事, 以前日之事, 如是迎擊, 未知其宜。”


○江華府, 雷電。


11月 28日[편집]

○壬戌/上行晝講。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閔應洙。】 申前啓, 不允。 沈埈事, 依啓, 【竄鐵山。】 東恩君槫事, 停啓。


○大司諫洪禹傳上疏。 略曰:

今此群凶, 情狀畢露。 驅建儲於簒奪者, 其非逆乎? 誣代理以推戴者, 其非逆乎? 殿下於李縡疏批, 許之以義理詳悉, 又於韓啓震之疏批, 奬之以明白洞快。 觀乎此, 則殿下不以群凶爲非逆, 而亦不以廷臣之請, 爲非是也。 伏願特允三司之請, 使亂逆咸伏, 倫義復明也。 近日三司中, 自劃臺地者, 臣竊有所慨然者。 夫相避之規, 自有界限, 而若其罪關惡逆者, 雖在應避, 律以滅親之義, 固不當許其引嫌。 況族派踈遠, 罪在極律, 而不欲參啓, 曲避臺職, 事極寒心。 宜査出罷職也。 鄭鍚三特放之命, 忽出於意想之外, 反汗之請, 已經累朔, 而一兪尙靳, 群情愈鬱。 卽聞昨又停啓云。 私意漸勝, 討罪漸緩, 停啓臺官, 不可無責也。 臣嘗疑奉朝賀崔奎瑞之平生心事, 而及見向來數三事之後, 始知其爲黨逆行詐之一鄙夫, 而盜得虛名也。 向在先王朝, 私親崇奉之獻議, 務欲不咈於上下之意, 語意憸巧, 情態回互。 是豈辭榮遺世者之所宜爲乎? 議者固已唾罵, 而昨年一疏, 自陳其引退本末, 而乃敢自擬於皇明薜瑄之因曹、石用事, 而見幾退去者。 嘻亦痛矣! 此何言也? 奎瑞引退之時, 正當肅廟盛際, 化理淸明, 班行肅穆, 則未知奎瑞, 以何人爲曹, 何人爲石, 而有此見幾之作耶? 欲驅廷臣於曹、石亂逆之倫, 而厭然自附於薛瑄之明哲, 其亦巧且憯矣。 且以三十年旣退之身, 前冬突然以軍銜, 入謝於方帶相職之日, 未知何所據之出處, 而及夫聲罪輝、鏡之疏出也, 不肯留過因山, 忙忙徑歸於一夜之間, 以輝、鏡之榮瘁, 爲其去就, 擧措慌亂。 其疏所謂將置大行朝於何地等語, 尤極凶慘, 其所同情於戕善類危宗社之計者, 可見矣。 宜嚴加斥絶, 以示辨忠邪、明好惡之意也。

批曰: “合啓事, 已諭於筵席矣。 旣非至親, 而終始回避, 雖涉過矣, 罷職之罰, 不亦過乎? 鄭鍚三事, 停啓晩矣。 予之待奉朝賀, 嘉其處義。 此等層激之論, 予實病之。”


○立祠泮村, 享晋太學生董養、唐太學生何蕃、宋太學生陳東ㆍ歐陽澈及本朝太學生尹志述。 初肅廟命祀何蕃等, 志述以太學掌議, 尸其事, 事未及成, 而肅廟昇遐, 志述抗章言: “肅廟誌狀, 宜書辛巳事。” 遂爲群壬所搆殺。 至是, 館儒上疏, 請依先朝下敎立祠, 竝以志述配食, 從之。


○以黃龜河爲右尹, 鄭宅河爲司諫, 申魯爲說書, 李瑜爲梁山按獄御史。


11月 29日[편집]

○癸亥/江原、京畿、黃海、忠淸四道儒生李楫等上疏, 請建文簡公李喜朝書院於楊州之靈芝洞, 上不許。


元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甲子/上親行朔祭于敬昭殿。


○政院啓請還寢寧海絶島爲奴之命, 依前判付, 亟擧孥戮之典, 不從。 再啓, 又不從。


○禮曹啓: “丁未年永寧殿移奉也, 有自上詣太廟行望廟、望殿之禮, 仍行神輦祗迎之節, 而今則國哀未闋, 自上可無變服入廟之禮矣。” 敎曰: “玆當修改時, 祗迎祗送, 豈可不爲乎? 問于大臣以啓。” 左議政閔鎭遠議曰: “上方在憂服中, 禮不可入廟。 況且嗣位之後, 尙未行謁廟之禮, 而今若因移安一節, 遽行望廟、望殿之禮, 則尤似未安。 臣意則移安之日, 設幕次於把子前橋, 神輦過時, 以黑袍行袛送之節, 恐宜矣。” 敎曰: “禮出於情。 太廟各室, 將移安, 動駕而不爲展拜, 於情如何? 以此更爲問議, 亦爲問議于在外大臣。” 領議政鄭澔議曰: “夫以無故之時, 而行義起之禮, 則固常情之所疑也, 若因有事之日, 而擧展省之儀, 則揆以情禮, 胡至大悖耶? 朱子嘗以爲: ‘喪三年不祭, 而但古人居喪, 出入、居處、言語、飮食, 與平日絶異, 故宗廟之禮雖廢, 而幽明之間, 兩無憾焉。 今人居喪, 出入、居處、飮食, 與平昔之所爲, 皆不廢也, 而猶廢此一事, 恐亦有未安。 竊謂卒哭之前, 不得已準禮且廢, 卒哭之後, 可以略倣《左傳》杜註, 用衰墨, 常祀於家廟之說也。’ 以此觀之, 三年之內, 家廟之祭, 猶不可廢。 況一時因事而不展謁乎?” 左議政閔鎭遠以爲: “墨衰從戎者, 古有之, 未聞有墨衰入廟之禮。 丙辰年仁宣王后喪畢袝廟之時, 肅宗大王, 方在憂服中, 而入廟行禮。 此則肅廟旣主仁宣王后之喪, 喪畢袝廟之禮, 則不可不親行, 與今日事絶異, 不可援而爲例矣。 未行謁廟之前, 因事入廟, 恐有乖於禮制矣。” 敎曰: “朱子所論, 亦可傍照。 且太廟添造, 實三百年始有之擧。 移安還安之際, 不爲展拜, 於心安乎? 又況丙辰年袝廟之事, 雖云異於今日之事, 予則謂無所異也。 初謁於廟殿後, 仍爲袛迎, 而隨駕至慶德宮, 奉安後亦爲展謁, 還安時亦當依此爲之。” 臣謹按情雖無窮, 禮則有節。 大臣所達, 折衷情禮, 殊得其當, 上排衆議, 而必行展謁之禮, 過於孝敬, 而未得乎中制, 不可以爲後王法也。


12月 2日[편집]

○乙丑/司直洪萬朝卒。 萬朝雖與善類背馳, 歷任八道, 無他疵纇, 人或以此多之。


12月 3日[편집]

○丙寅/大臣、二品以上請對, 力陳諸賊之當誅, 上終不從。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至疏下五賊之啓, 左議政閔鎭遠曰: “參疏之人, 不無首從之別矣。 殿下若以好生之德, 不欲一時盡誅, 則宜區別而誅之也。” 上曰: “同參其疏, 則其心豈其異同乎?” 副應敎李顯祿曰: “以明火賊言之, 不能獨爲, 亦必結黨作賊。 況逆賊, 豈獨辦之事乎? 彼不忍飢寒之切身, 而爲盜賊者, 猶不容貸, 盡殺乃已。 豈可以一時誅五人爲難, 而屈王章乎?” 上曰: “此喩之言好矣, 予以此而不從耶?” 諫院【司諫鄭宅河。】 申前啓, 不允。 又啓曰: “逆賊緣坐, 乃是不易之典。 賊鏡旣以大逆, 擧孥籍之典, 則獨於寧海, 特加寬貸, 揆以法例, 決無是理。 年限旣滿, 王章至嚴, 請還收寧海減死爲奴之命, 亟令有司處絞。” 不允。


○命禮葬冤死大臣趙泰采。 先是, 冤死四大臣伸冤復官時, 有遷葬時給葬需之命矣。 至是, 泰采遷葬, 當只給葬需, 而左議政閔鎭遠, 以冤死大臣, 當初旣未禮葬, 遷葬時許給禮葬爲宜奏達, 故遂有是命。


○以奉事徐命勳之不參壬寅僞勳之賀, 武臣崔命柱、金相斗之不參金姓宮人請覈之疏, 有未出六者出六, 已出六者陞敍之命。 因大臣筵奏也。


○命遣重臣, 設文武科於江都。


12月 4日[편집]

○丁卯/虹見。


○左議政閔鎭遠初度呈辭, 不下不允批答, 特下傳敎, 敦勉備至。


○以李聖龍爲承旨, 徐宗燮爲執義, 李端章爲弼善, 韓德全爲文學。


12月 5日[편집]

○戊辰/左議政閔鎭遠上疏乞免, 優批不許。 鎭遠率二品及三司, 累請討賊之義, 至以去就爭之, 而上終不許, 故至是遂辭相職。


12月 6日[편집]

○己巳/太白晝見。


○遣兵曹正郞韓頣朝, 廉察忠淸左道。


○上親行文臣專經講。


○左議政閔鎭遠, 又上箚辭職。 其略曰:

去夜伏承批答, 秉燭伏讀, 一字一涕。 臣服事肅廟, 殆三十年矣。 伏覩肅廟之爲治也, 所先務者, 扶名義也, 明是非也。 今臣忝在大臣之列, 不能以肅廟之事, 遵殿下, 淟涊盤礴, 不知自處, 則聖考聖后在天之靈, 必將崇隆罪戾。 臣恐報先帝忠陛下之道, 在此而不在彼也。

上賜批不許, 遣史官敦諭。


○掌令成震齡上疏, 略曰:

臣伏聞殿下, 以今日予心, 猶前日爲敎。 噫! 殿下春邸初疏, 卽眞心之發, 而不可以私怒論者也。 然輝賊之計, 專在於謀危殿下, 故殿下反慮此心之或出於私, 而不知其當怒而怒, 則雖事關自己, 亦非私意也。 故遂百般排遣此心, 遲回隱忍, 終始曲貸, 寧拂一國公共之論, 欲成吾含弘廣大之名也, 則是乃所謂私意, 其流之害, 豈止於一鳳輝之幸逭天誅而已哉? 殿下欲爲蕩平之道, 而反以似乎蕩平者, 爲眞蕩平也。 此箇意思, 橫在於虛明應物之地, 故雖知諸賊之罪重惡極, 而終始固執, 牢拒群請而不之恤者也。

批曰: “近日事, 雖不多言, 予豈不知?”


○掌令鄭匡濟上疏, 首言討亂逆以勉出大臣, 尾陳弊政。 其一, 諸衙門所用雜物, 禁其防納, 以絶耗蠧, 依定價取用於市肆, 以紓都民之力; 其二, 游、戶布, 結、口錢之法, 不可創行, 以離民心。 宜選守令, 搜括列邑下吏之保人、院舍之募屬、土豪之漏戶、富民之謀免者及監ㆍ兵營、防鎭冒屬軍官收布浪用之類, 以充塡逃老死亡之闕, 以除徵白骨侵隣族之患, 而守令之不奉行者, 施以禁錮之律也。 批曰: “首陳事, 已諭於他臺之批矣。 附陳事, 爾言是矣。 依此申飭, 而良役充定事, 已有朝家之議者。”


○弼善李端章上疏, 自陳前日論劾鳳輝之事。 其略曰:

賊鏡特一枝葉耳。 惟時鳳輝, 爲世柄用, 據在領袖, 隱作骨子。 蓋頃年一疏, 旨意陰狡, 無倫不道之狀, 表裏於奸賊, 根抵於凶言, 而人心陷溺, 義理晦塞, 視若事業, 謂之樹立, 轉相推許, 半世靡然。 於是乎傲然自大, 而以之驅脅一時, 以之箝制衆口, 氣焰熾張, 縱恣無忌, 慢君蔑義, 將至於國不爲國, 故臣奮不顧身, 率爾下手, 而瞽言未施, 駭機先挑, 群咻沓至, 衆鏑叢集, 至於容疏、悌啓, 而悖戾極矣。 臣之隻手障流, 亦云戇矣。

端章, 少論也。 嘗上章討鳳輝, 爲其黨所齮齕。 至是, 又上此疏, 上只賜例批。


○海西御史韓德全, 歸奏司饔院沿海漁夫歲捧銀三兩之弊, 上命本院與廟堂, 相議變通。


○命拿囚海州前判官李景說、文化前縣令朴壽漢、豐川前府使金垕、兎山前縣監趙廷基、海州前判官崔、金川前郡守吳遂顯、瓮津前府使金重呂等。 以贓汚、不法事, 入於繡啓中, 故有是命。


12月 7日[편집]

○庚午/太白晝見。


○左議政閔鎭遠, 再度呈辭, 賜不允批答。


○以權𢢜爲工曹判書, 申思喆爲左賓客, 洪好人爲承旨, 申魯爲正言, 李度遠爲兼說書。


○陜川郡失火, 延燒一百八十戶, 燒死者三人, 道臣狀聞, 命施恤典。


○憲府申前啓, 不允。


○礪山君枋卒。 上以其守陵之勞, 隱卒備至。


12月 9日[편집]

○壬申/左議政閔鎭遠, 三度呈辭, 賜不允批答。


○行召對, 講《綱目》。 兼春秋安鍊石, 請以民間疾苦, 出位仰陳, 上許之。 鍊石略言各邑掩匿閑丁, 私用身布之弊, 上嘉之曰: “以馬燧事言之, 一言而城上之卒皆感。 予若推誠, 爲守令者, 豈敢不體念耶? 此不當專責於在下之人也。”


12月 10日[편집]

○癸酉/太白晝見。


○禮曹啓言: “庚寅、乙卯兩年, 卽國恤三年之內, 而社稷祈穀親祭時, 議大臣以用樂爲定。 今亦當依此例用樂。” 上可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2月 11日[편집]

○甲戌/左議政閔鎭遠, 四度呈辭, 賜不允批答。


○行召對。 講畢, 侍讀官權𥛚曰: “近日左相之控免, 蓋以言不用而去也。 殿下雖盡誠勉起, 終不如用其言也。” 上不答。 侍讀官李顯祿曰: “不討逆, 則義理晦塞, 綱常斁絶, 不可不用其言也。” 上曰: “旣置栫棘, 是次律也。 以鳳輝之不殺, 決其去就, 不亦過乎?” 顯祿曰: “鳳輝, 諸賊之魁也。 非鳳輝則無賊鏡, 無賊鏡則無妖儉矣。 鳳輝之疏, 設弊無窮, 而無一救弊之言。 以科策言之, 設弊之後, 必有救弊之言, 而無容更議以下, 無救弊之語。 臣以爲其救弊腸子, 不難知矣。 況今事體與辛丑大異, 必討其罪, 然後國可以爲國矣。” 上不答。


○以兪拓基爲大司諫, 李端章爲獻納, 洪鳳祚爲正言, 李秉泰、朴師聖爲校理, 李秉泰爲兼文學。


12月 12日[편집]

○乙亥/太白晝見。


○憲府【掌令鄭匡濟。】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梁山郡守李斗三, 虐民肥己, 除出倉穀, 私自販賣, 潛奸邑婢, 偏聽其言。 請罷職不敍。” 依啓。


12月 13日[편집]

○丙子/左議政閔鎭遠, 五度呈辭, 命遣承旨敦諭。


○以李倚天爲執義, 林柱國爲弼善, 趙觀彬爲副提學, 李瑜爲修撰, 朴弼賢爲兼說書。


○遣承旨, 放釋輕囚。 以日寒也。


○行召對。 臨罷, 上使中官, 擎出紅橘一盤而賜之, 仍敎曰: “先朝於銀臺、玉堂, 待之有別, 數有宣醞、御饌之賜。 今則異於常時, 而適有進獻之物, 故賜之, 可取去也。” 諸臣皆袖橘而退。


○命調用北關人胡斗弼。 斗弼, 自稱文定公安國之十九代孫, 其先自中國, 流入北靑云。 上言請守護華陽萬東祠, 以寓不忘中國之誠。 校理黃梓奏曰: “《春秋》之義, 卽孝廟、肅廟之志事也。 先正臣宋時烈平生秉執, 專在此箇義理。 嘗以一間茅屋祭昭王之義, 欲祠享神皇、毅皇, 而齎志未遂, 遂托其門人權尙夏。 尙夏始建草舍以祠, 而名以萬東者, 竊取宣廟萬折必東之聖敎也。 及夫尙夏歿, 而祠屋荒涼, 草萊蕪沒。 胡斗弼之上言, 蓋以此也。 然斗弼焉能守之? 宜自朝家軫念而處之也。” 上曰: “當更有處分矣。” 梓曰: “華陽洞, 有毅皇御筆, 非禮不動四字石刻。 千載之下, 可以興感, 而先正尊周之誠, 亦可見矣。” 上命入石刻印本, 遂以斗弼事, 敎曰: “先朝以田會一事, 有大國尙書之孫, 豈不可爲衛將之敎。 此敎蓋爲皇朝也。 今此胡斗弼, 本以皇朝人子孫, 流落我國, 其族屬散在西北云。 使所居官顧恤, 文武間有一技者, 令銓曹調用, 斗弼則付料於相當職。”


12月 14日[편집]

○丁丑/左議政閔鎭遠, 以旣退之身, 不可復進, 上箚乞免, 上不許, 遣史官偕來。


12月 15日[편집]

○戊寅/上親行望祭于敬昭殿, 命賜祭忠烈祠、三忠祠、忠武公祠。 上取覽毅皇御筆, 遂敎曰:

“日昨喉院進崇禎皇帝御筆, 華陽洞煥章菴模本, 不覺感慨而涕泗矣。 皇朝再造之恩, 實我東沒世追慕者, 而年歲寖久, 人心狃玩, 尊周一事, 幾乎相忘。 若非我聖祖、聖考, 伸大義於後世, 我東之人, 豈知尊周之義乎? 其在體兩朝之意, 宜有激勸。 南漢忠烈祠, 遣官賜祭, 江都具、姜、黃三臣殉節, 不勝歎賞, 一體賜祭, 忠武祠亦令本道致祭。


○命賜祭于華陽書院。 上旣取覽毅皇御筆, 曠感於先正宋時烈尊周之議, 有是命。


12月 16日[편집]

○己卯/太白晝見。


○以洪禹傳爲工曹參判, 李瑜爲兼校書校理, 李秉泰爲吏曹佐郞, 李端章爲司諫, 蔡膺福爲獻納。


○正言申魯上疏, 略曰:

廟庭腏食, 何等重大, 而向日群凶之濁亂朝政也, 乃以得罪名義之南九萬、尹趾完、崔鍚鼎三臣, 僭躋於肅廟配侑之列。 頃者大臣諸臣, 相繼陳論, 而兪音尙閟, 臣未敢知, 殿下眞以此三臣配享, 爲十分穩當而然耶? 三臣之得罪名義, 爲聖考之所深惡, 聖明亦已洞燭矣。 如以事在旣往, 重於變改, 則昔在肅廟初年, 群壬輩嘗以趙絅配食顯廟廟庭, 庚申更化, 肅廟卽行貶黜, 曾不以追黜爲難。 今豈可以一時謬典, 苟且因循, 不思所以釐革之道耶? 噫! 以臣陪君, 其義深矣。 非但腏食於法庭俎豆之間而已, 雖千萬世, 猶將永陪於玉欄看花之地。 然則寧考在天之靈, 聖母陟降之神, 其果肯妥若於冥冥之中乎? 伏願特降明旨, 亟行釐正焉。

批曰: “已諭於他疏矣。”


○弼善林柱國上疏, 略曰:

鄭赫先, 累典州郡, 專事貪虐, 及授仁川, 一境之內, 如逢亂離, 士子之搬移, 小民之逃避, 相續於道。 臣果論劾, 而官吏逃去之事, 適在臣陳疏之後。 今聖明, 乃以臣有若聽其奸吏之言論, 劾善治之官長, 臣雖愚陋, 豈忍爲是哉?

批曰: “日昨判付, 非輕臺閣之意, 乃重紀綱也。”


○黃海道長淵縣, 地震。


12月 17日[편집]

○庚辰/月犯火星, 太白晝見。


○行夜對。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持平李根。】 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安東府使鄭宇柱, 衰邁昏謬, 吏多弄奸, 府儲耗失, 且潛斫禁松, 作板踰嶺, 請罷其職。”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左議政閔鎭遠上箚, 略曰:

今日何等時也? 國誣未雪, 凶賊假息, 是非不嚴, 人心靡安。 紀綱日頹, 國勢日卑, 天怒於上, 民散於下, 而蓄積空虛, 中外枵然, 立視民死, 坐待危亡, 噫嘻! 其亦岌岌乎殆哉! 於斯時也, 殿下新服厥命, 以臣爲先朝簪履之舊, 肺腑之親, 擢置三事, 勉以追報之意, 噫! 臣何敢去也? 惟是才智魯下, 識見蒙陋, 無以副倚毗之意, 微誠未格, 大義莫伸。 凡有建白, 雖面賜奬諭, 而未見有採用之實。 如是而臣何敢不去也? 臣性本狂愚, 苟有所懷, 不敢自隱, 前後陳奏, 不可勝記。 如求言, 則先求於儒賢, 聽言, 則必先於虛心。 擇經術之士, 以備顧問, 講聖賢之書, 必須硏究, 財用必務節儉, 宮掖毋示偏護。 凡事必顧大體, 毋拘於喣喣小仁等說, 實爲進德之急務, 爲治之要道, 而未見一事之見行, 殿下之意, 蓋欲使臣取上旨, 備驅使而已也。 伏乞亟遞臣相職, 俾以樞府散秩, 出入於祭享、朝賀之班, 得效其區區之誠。

批曰: “卿每以首、右揆去國, 援以爲讓, 而殷之三賢, 子曰: ‘三仁。’ 若皆以去國爲是, 則聖門焉稱三仁哉? 勿復過讓, 幡然造朝。”


12月 18日[편집]

○辛巳/贊善金榦, 疏陳五條, 又進先賢古事冊子, 上嘉納, 原疏留中。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右議政李觀命上疏, 略曰:

臣以刀几餘喘, 戴恥忍痛, 冒沒一出者, 只爲討復之大義而已。 臣若弁髦此義, 貪榮冒寵, 以占一身之利, 則人必唾罵, 將何以自立於天地之間哉? 乞賜鐫免。

上不許, 遣承旨敦諭。


12月 19日[편집]

○壬午/月入太微西垣內。 太白晝見。


12月 20日[편집]

○癸未/上親祀于敬昭殿。 以臘享也。


12月 21日[편집]

○甲申/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鄭宇柱事, 依啓。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2月 22日[편집]

○乙酉/諫院【正言洪鳳祚。】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向者凶黨當朝, 擅弄爲事。 壬寅二月初五日次對時, 其時大臣, 以李重協等, 請依前下敎擧行, 則自上無發落, 而臺啓直以鞫問間姑停, 書出朝紙, 史官則以筵中所記, 無發落, 書出擧條。 承旨稟啓, 請罪史官, 則以勿推爲敎, 以勿煩書出爲批。 於是乎始知上敎之無發落矣。 臺啓允否, 何等重大, 而天威咫尺之地, 乃敢以無爲有, 承旨又從而請罪直書之史官? 上誣聖旨, 下塗一世之耳目, 刑獄生殺, 惟意所欲, 此實渠輩之能事, 而關係非細, 不可以事在旣往, 置而不論。 請其日入侍臺官及當該承旨, 竝拿問覈處。” 答曰: “雖或無嚴, 歸之聽瑩, 不害爲持大漏細之意矣。”


○前縣監河必圖, 應旨上疏, 陳民弊。 其一, 白骨徵布之冤也。 宜使守令, 隨其物故, 檢屍立案, 面給屍親, 則其弊可革。 其二, 逃故軍士也。 逃故之代, 請令各營各官, 査出雜色軍及校、院生, 塡充。 其三, 各邑官吏輩, 圖受還穀及錢布, 秋捧之時, 分錄於小民, 以一族分徵事也。 請嚴飭各道, 還穀則不多給於官屬, 錢布則不許貸於官屬。 其四, 京各司案付船夫、鹽漢侵徵事也。 請令本官, 査正代定。 其五, 持久遠文書推奴婢事也。 其六, 非理好訟事也。 幷宜嚴禁。 其七, 漁商爲業者, 斜水疊稅事也。 請嚴飭監、兵營, 毋得疊徵。 其八, 請嚴飭京外情債之弊。 其九, 請三南討捕使及守令擇差, 譏捕盜賊也。 其十, 請依西北各設親騎衛於兩南也。 批曰: “令廟堂稟處。”


○以徐宗伋爲副校理, 趙明澤爲說書。


12月 23日[편집]

○丙戌/太白晝見。


○淑嬪廟成。 淑嬪, 卽上之私親也。 卽阼之初, 命擇地建廟, 至是成廟, 在景福宮之北。 後二十年, 改定廟號曰: “毓祥宮。


12月 25日[편집]

○戊子/掌令成震齡上疏。 略曰:

殿下於事爲之間, 當斷不斷, 失之委曲, 言語之際, 或深或淺, 傷於周遮。 臣請只據討賊一款而明之。 夫亂賊之必誅, 卽天經地義, 而殿下初以事關自己爲嫌, 終以或失小信爲慮, 遲回前却, 不能斷割, 置之似逆非逆之間。 此所謂當斷不斷, 失之委曲者也。 且於前後批旨, 不曰蕩平, 則必曰公平。 殿下亦豈以容貸亂賊, 爲蕩平、公平哉? 只以這箇說話, 出於聖賢, 故姑借之, 以悅人之聽也。 如五賊, 若以爲逆情之難知, 則宜卽鞫問, 而反欲置之於脅從不問之科, 及悟其首從之無分, 則宜卽正刑, 而又復諉之以脅肩諂笑之類。 此所謂或深或淺, 傷於周遮者也。 且殿下於可否臣僚之際, 有拂於心者, 或摘一言之小失, 而反沒其大意, 有遜於志者, 不究實理之所在, 而過加以褒奬。 向者私廟之太侈, 宰臣言之, 外財之濫入, 諫臣論之。 臣固知遂事勿說, 而殿下之身, 不可謂修矣。 頃年逆宦、妖婢之變, 不幸遽出, 則其漸初起於一脈貨賂之間耳。 殿下必懲創嚴防, 而各司供進之際, 宦隷輩, 必中間操縱, 物品之高下, 專係貨賂之多少, 不無恣行闕庭, 作拏閭閻之端, 則殿下之家, 不可謂齊矣。 府庫財物, 不歸於胥徒之手, 則必歸於猾吏之囊橐。 度支各廳及營、鎭、州、府, 無不枵然, 其所存留, 亦多虛簿。 良役之苦, 至及隣族, 一夫之布, 一村盡墟, 數家之役, 一鄕皆空, 而至於田結, 己亥改量後, 三南之田, 高下等第, 反不如舊。 蓋山腰之田, 盡是磽瘠, 今年偶耕, 明年必陳, 而國家之徵役無已, 故歲賣良田, 以給陳田之稅。 殿下之國, 可謂治乎? 否乎? 殿下在春邸時, 適桂坊官屬, 有與臣相親者, 竊聞書筵說話之一二, 則殿下所以自處者, 不肯安第二義, 而殿下卽位以後, 因循牽補, 其於第二義, 猶且不及數等。 臣竊怪殿下一身, 而有此前後之異也。 殿下曾於春間, 思得經學之人, 而大臣請令該曹抄啓, 以備顧問, 而今幾半年, 未聞擧行。 然以臣所聞, 如李柬, 曾以守令辭陛時, 被殿下召見賜問, 而尹鳳九, 卽殿下潛邸時師傅, 韓元震, 卽殿下東宮時副率, 李頣根, 卽其師所薦也, 而銓曹之官, 尙不收用, 亦難免擧賢不能先之譏矣。 若朝紳中, 則參判李縡, 早辭榮途, 覃思性理, 護軍尹鳳朝, 才學經術, 罕有其比。 縡屢勤敦召, 無意出脚, 鳳朝以情勢, 尙不造朝。 亦願殿下, 別飭銓部, 亟令抄啓學問之士, 且至誠勉起縡, 而責鳳朝遲滯之罪, 使之入城, 置諸經筵, 則補益弘多矣。

又曰:

臣伏見我朝廟制, 太祖及四親之主, 皆在太廟, 穆、翼、度、桓及群廟祧主, 皆藏於永寧殿。 夫太廟, 正廟也, 永寧殿, 別廟也。 太祖雖有功德, 乃孫也, 穆祖雖無功德, 乃祖也。 今計較功德於祖孫之間, 孫居於正殿, 祖處於別殿, 乃失禮之大者也。 是故, 先正臣宋時烈, 嘗因孝宗朝袝廟之禮, 以此疏陳, 而證之以朱夫子祧議之說矣。 我國禮制大備, 而列聖之所未遑者, 至肅廟朝, 無不修擧, 獨此宗廟大事, 尙未免有所欠缺矣。 今先大王遷袝之禮, 將在明年, 而方欲展拓廟宇。 臣愚以爲, 誠因此時, 用朱子與先正之議, 更令大臣及禮官, 相與講究, 移奉穆祖於太廟第一室, 以爲始祖, 太祖、太宗以下, 群世室及四親之主, 以次而列之, 又於太廟, 造東西夾室, 奉安翼祖以下祧主, 則名正理得, 而增廣聖孝矣。 且先正之於孝廟, 無異湯之伊尹、昭烈之孔明, 而獨不與享於淸廟之祀, 以南九萬等三人, 得罪名義, 背馳肅廟者, 而乃得配食於廟廡, 豈不痛哉? 亦望殿下, 更爲博詢, 使先正追配於孝廟之庭, 而亟從臺臣之言, 黜去三人於肅廟之庭, 則此亦嚴重宗廟之大端也。

批曰: “爾疏中貸亂逆爲蕩平之說, 非予本意。 借古人之語, 悅今人之聽, 雖一命之官, 不忍爲此。 況君臨者乎? 爾雖易言, 予實慨然。 李柬、尹鳳九、韓元震、李頣根, 亦令該曹各別調用, 而李縡, 予亦惜其才, 而其所自劃, 予謂過矣。 當期於勉起焉。 尹鳳朝, 因政院催促之啓, 已允矣。 至於太廟世室, 其來已久。 向者雖有先正之論, 聖祖之不爲變通, 乃重其事也, 不可輕議矣。”


○司書任徵夏上疏, 略曰:

臣之前疏, 悉陳痛迫之情。 聖上亦以取覽日記後, 當處分爲批。 旣又取入日記, 而覽察無遺矣。 然而恭竢許久, 卒無發落者。 是臣之疏語太欠激切, 不足以感動天聽而然也。 嗚呼! 當時死於士禍者, 孰非可冤, 未有如臣從叔敞之最冤而可傷者矣。 其疏前呈後呈, 若有一毫增減, 則以前日退却之承宣, 何敢措辭啓稟於再呈之日, 若彼明白也哉? 此不待細究, 已決其萬萬無是理。 然而凶黨, 仇視扶名義之人, 必欲甘心, 乃於空中, 做出前疏云云之說, 猶恐其不能成說, 則又引臣祖疏語, 而欲爲疑似彷彿之案, 是豈有一分人心者, 所可忍爲哉? 夫以叔證姪, 人理之所不忍, 傷倫悖義, 邦憲之所必討。 況臣祖疏語, 初無挨逼之端者乎? 此事未伸暴之前, 將無以自立於天地之間。 惟聖明, 亟降明旨, 快賜處分。

批曰: “向者取覽日記, 爾祖疏語, 果如爾疏, 而況以此爲證, 悖而慘矣。 伊時發啓臺諫, 特施投畀之典, 以示痛懲慘毒之意。”


○命竄鄭啓章于泰川郡。 卽論啓任敞之臺官也。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忠淸道暗行御史韓頣朝, 至淸州, 封其庫, 監司洪龍祚, 遂啓罷該牧使李聖佐, 仍論聖佐善治之狀, 而因御史之封庫, 不得已罷黜云, 人皆疑之。


12月 26日[편집]

○己丑/軍器寺啓言: “兵器無過於砲銃, 而軍中行用之銃, 其力所及, 不過百步。 肅廟朝有朴英俊者, 造進千步銃云, 故使英俊之子枝蕃, 試造二柄, 則視行用之銃, 稍長稍重, 而其力幾至九百餘步。 此實古所未有之器械。 西北兩道, 自是關防重地, 請依三南分送例, 自武庫打造分送爲宜。” 上從之。


○三司申前合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持平李根。】 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忠州討捕使李震華, 年紀衰耗, 昏不省事, 譏捕之際, 混侵良民, 訊問之時, 下吏受賂, 强盜嘯聚, 民不安居。 請罷職不敍。 昌陵直長金沃, 鄙瑣之事, 不一而足, 侵虐守卒, 罔有紀極, 請汰去。” 不允。


○領議政鄭澔, 在鄕上疏乞免, 上優批不許。


12月 27日[편집]

○庚寅/行都政。 以李秉常爲判尹, 洪錫輔爲大司憲, 李縡爲吏曹參判, 李箕翊爲大司諫, 權𢢜爲左參贊, 金有慶爲戶曹參判, 鄭享益爲大司成, 李秉泰爲獻納, 朴弼周、李柬、尹鳳九、韓元震、蔡之洪、李頣根, 抄啓經筵官, 權𢜫爲工曹判書。 吏曹判書李宜顯、兵曹判書趙道彬政也。


○掌令成震齡上疏, 申前說, 優批答之。


12月 28日[편집]

○辛卯/太白晝見。


○仍行都政。 以鄭享益爲同義禁, 黃一夏爲左參贊, 權忭爲禮曹參判, 李喬岳爲刑曹參判, 徐命九爲輔德。


○敎曰:

國之所以爲國, 乃是與非之明也。 予之自春處分之後, 迄無明白下敎, 故朝象因此委靡, 國人幾莫知乎是非, 此予之過。 昨觀贊善之疏, 尤曉予之非矣。 先言向事, 次言予之病痛, 復言時事。 噫! 先朝處分, 皎如日星, 垂之簡策, 而黨習轉深, 至辛壬而極矣。 一邊廷臣, 驅之惡逆, 鋒刃慘毒, 蓋所以掩其非而實其事。 若非大行朝至仁盛德, 則其流之害, 尙忍言哉? 故予於初元之年, 承先朝之遺意, 體大行之至德, 有所處分者也。 噫! 往日之事, 雖誅雖竄, 其胡恕也, 而鋒刃之餘, 其所救弊之道, 猛耶? 寬耶? 至於鳳輝事, 予豈過言? 先王處分, 止於竄配, 則是亦予遵守之意也。 日昨筵中, 貸一律之敎, 亦可見重公議之意。 豈有不辨是非, 而囫圇之意哉? 以此一事, 三相去位, 人心靡定, 至有德隣之妄揣, 是予之誠心, 未能孚感臣隣之致也。 正法鏡、虎, 勘律師尙, 疏下之徒, 亦皆栫棘, 或竄或黜, 亦幾人耶? 故或一啓卽允者, 或不數啓而從者, 是予明好惡之意也。 噫! 予之病痛, 豈不自知? 李義淵疏, 慨往時而發, 則豈誣及於大行, 而因其時之群議, 終必殺而乃已。 是立心不固之過。 噫! 予旣自知而豈不言哉? 故於此, 猶自勉勵于中。 嗚呼! 人主日夜虞朝象之乖激, 而政注之際, 則崇奬過激之人。 如是而朝著奚時寧靜, 如是而奚時蕩平? 此亦礪世之一事也。 嗟爾近密之臣, 將予旨意, 諭于中外, 使曉然知今予處分, 非出囫圇, 而蕩平之敎, 非指逆爲是之意, 使疑者破疑, 欲新者自新。


○敎曰: “凡災異, 雖或有諸國之異, 日月一也。 今觀節使狀啓, 初五日午時, 有陰虹貫日之異云。 白虹貫日, 何等重事, 而伊日未見靑臺之報, 設雲臺之意, 果安在哉? 伊時禁漏官及本監入直官, 竝拿推。” 尋命放釋。


○司諫李端章上疏, 請亟行懲討, 盡禮股肱, 以嚴國是, 共濟時艱, 上賜優批。


○五道儒生朴世炯等上疏, 請己卯名賢承旨朴薰、司諫朴光佑贈職、賜謚之典, 令廟堂稟處。


12月 29日[편집]

○壬辰/上行召對, 講《綱目》。 講畢, 侍讀官徐宗伋曰: “近來臺啓, 積至十數, 而日未蒙開納, 群下抑鬱。 臣屢入前席, 親承聖敎, 未嘗以合辭之啓, 歸之偏黨, 而昨日下敎辭旨, 與前稍異。 竊恐自此, 討逆之義不嚴矣。” 上曰: “進言者必以時事, 傅會成說, 有若進規, 而要其歸, 卒歸黨論, 予甚不取。” 侍講官權𥛚曰: “下敎中又以政注之際, 崇奬過激之人, 爲不可。 雖未知過激者何人, 崇奬者何事? 目今三司之請, 實擧國公論也, 而一向靳允, 群心解體。 間有言議之稍峻者, 固宜扶植之不暇, 豈可摧折乎?” 上曰: “昨日下敎, 實敷心腹, 而勉群下矣。 予何嘗以討逆, 全歸於黨論乎?”


12月 30日[편집]

○癸巳/平安道雷。


○敎曰: “噫! 頃者陽原君、義原君職牒還給者, 蓋所以體聖考敦睦之盛意也。 嗚呼! 天道十年則改。 況已故者旣復官, 則生者何異? 故完溪副正燦職牒還給, 前完川正燁敍用, 烘、燁、烱, 一體付職。” 政院繳還啓曰: “當初煥、爀等給牒之命, 雖出於已死之後, 輿情憤鬱, 久而未已, 則今日聖敎, 尤豈非萬萬意外乎? 噫! 楨、柟, 何等惡逆? 其應坐親屬, 勿論生死, 揆以王法, 無一分可恕之道也。 故曾在肅廟朝, 再降煥、爀等蕩滌之命, 而輒因臺啓, 旋卽反汗。 又於景廟朝, 屢下給牒之命, 而亦卽收還, 仍又命勿揀歲抄, 則其嚴隄防之聖意, 斯可見矣。 今此處分, 過於敦恤, 轉輾收敍, 有若無故宗親, 循例授職者然。 若此不已, 則治逆之法, 日就紊亂, 願還收成命焉。” 批曰: “噫! 以親九族, 《堯典》不云乎? 聖考之兩次蕩滌之命, 大行朝授牒之敎, 抑亦可以仰體聖意矣。 噫! 聖祖之友愛麟坪, 逈出千古。 大君之孫, 一向沈滯不敍, 則於聖祖在天之心何? 興言及此, 心實傷感。” 遂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