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영종지행순덕영모의열장의홍륜광인돈희체천건극성공신화대성광운개태기영요명순철건건곤녕익문선무희경현효대왕실록/21년

위키문헌 ― 우리 모두의 도서관.

二十一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癸酉/上御崇政殿, 陳賀于大王大妃殿, 仍受百官賀。 上具冕服, 詣崇政殿階上板位, 引儀讀致詞。 上進表裏, 行四拜禮承答敎後, 又行四拜禮。 仍御正殿, 受賀訖, 百官行中宮殿陳賀。 是日敎曰: “國之本在民, 民之本在農。 咨! 道臣、守令, 體予爲民, 着意勸農, 令我元元, 咸囿於春臺。”


○因濟州牧使尹植狀請, 命劃給沿海縠二千五百石, 又命減各司奴婢及宣惠廳應納米, 以本州荐凶也。


1月 2日[편집]

○甲戌/白虹貫日。


1月 3日[편집]

○乙亥/副提學元景夏、校理宋昌明ㆍ趙明鼎、副校理洪重孝等, 因虹貫之變, 上箚陳戒曰:

竊稽地天一卦, 寔當正月之象, 而九二一爻, 應於君德之剛中。 其曰包荒者, 勉含弘之度而戒忿疾之心也; 其曰用馮河者, 厲剛果之志而矯委靡之弊也; 其曰不遐遺者, 惕狃安而慮遐遠之易遺也; 其曰朋亡者, 警淫比而勉黨私之克祛也。 泰之九二, 實爲對時出治之要, 而今日之政, 一反羲爻, 則虹貫之變, 未必不由於斯也。

承旨南泰慶等啓言: “今日虹變, 至於此極, 臣請仰陳愚見。 以言乎聖學, 則規模不能宏遠, 施措未能剛健, 輕視群下而君德日亢, 講對稀闊, 有欠於典終始。 以言于用人, 則所進用者, 不出閥閱世族、有勢之人; 所棄捐者, 乃是踈遠寒冷, 自守之士, 則乃爲人擇官, 而非所謂爲官擇人也。 以言于聽言, 則殿下所用, 皆是黨色中人, 故其進言者, 不得不自黨中來, 職此之由。 言未見摡, 小焉摧折, 大則竄逐, 臺閣之臣將無敢爲殿下效忠, 豈不大可畏哉? 上竝賜優批。


○上因虹變, 下敎勑諭: “大小臣工, 勉其精白勵心, 以濟元元。”


1月 4日[편집]

○丙子/太白晝見。


1月 5日[편집]

○丁丑/太白晝見。


1月 6日[편집]

○戊寅/太白晝見。


1月 7日[편집]

○己卯/太白晝見。


1月 8日[편집]

○庚辰/因侍講院啓, 命: “自今年, 王世子會講取稟, 依例擧行。” 蓋王世子會講, 例自十一歲始行故也。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啓言: “年分比摠之法, 欲使大體, 無甚過越, 些少出入, 勢所難免。 湖西比摠外加分, 至於七千餘結, 則誠太過, 而其三千餘結, 則卽己卯後公頉, 而加分實數, 不過三千餘結云。 今若還實, 則其爲民弊, 必有甚於初不給災。 道臣之擅自加分, 宜重推, 戶曹還實之令, 宜還寢, 諸道亦宜一例施行。” 上允之, 時, 公洪監司李德重上疏, 請寢還實故也。


1月 9日[편집]

○辛巳/太白晝見。


○京畿豐德幼學朴維等上疏, 請先正臣趙光祖, 立後奉祀, 命該曹稟處, 蓋先正奉祀孫文普, 死戊申逆獄故也。


○上引見江華留守李秉常、禮曹判書趙尙絅, 下詢御容奉安事。 仍敎曰: “予之御容, 欲奉安于舊長寧殿, 而今聞先朝御容所奉新殿, 若有修理之事, 則權安於舊殿, 今奉御容之後, 當權安於行宮云, 於予心安乎? 今予御容, 舊殿東殿, 足可奉安, 以此殿擧行, 此殿若有權安之事, 則宜用夾室, 而殿號豈可稱以舊長寧乎? 其令政院, 考例定號。” 翌日, 政院啓言: “長寧殿扁額, 自上書下, 而昭德門改號時, 令藝文提學, 有備三望以入之例。 殿號事體尤重, 宜令提學擬入。” 上允之。 於是, 殿號以萬寧擬入而點下。 命長寧殿節祭獻官, 以江華留守、通津府使, 定爲實、預差, 萬寧殿守直之官, 遵長寧殿例, 以參奉爲別檢, 仍爲大祝實、預差, 從秉常之所請也。 上問江都保障之便宜, 秉常奏曰: “肅廟厚陵行幸時, 望見文殊山城形勢, 遂命圖形以入, 敎曰: ‘通津移邑於山城, 然後可成保障矣。’ 聖謨出尋常萬萬。 移邑非難事, 而尙今不行矣。” 上曰: “當問于大臣而處之矣。” 秉常臨退, 以年過七十, 乞致仕, 上曰: “舊臣只有卿等若干人。” 遂不許。


○敎曰: “都民休戚, 係於京兆部官, 鄕民則係於方伯、守令。 內而部官, 外而守令, 詳察民弊, 無巨細報于京兆、道臣, 其細者, 京兆及方伯, 飭勵除弊; 其巨者, 或草記或狀聞。 噫! 蟄蟲猶振之時, 吁嗟! 囹圄之人, 黑白混淆, 莫伸其鬱, 此豈體元導迎之意乎? 申飭中外, 卽令詳決, 俾勿遲滯, 精掃囹圄, 使吾民, 雖在其中, 俾知三陽之時。”


1月 10日[편집]

○壬午/慶尙監司金尙魯狀啓言:

道內七月以後渰死, 沙汰壓死至於一百八十名。

命施恤典。


○掌令沈益聖因虹變, 上疏陳戒, 略曰:

人心之陷溺, 世道之險巇, 未有甚於今日。 時論潰裂, 未覩朝象之寅協, 言路杜絶, 只見竄逐之相繼, 搢紳之間, 廉隅都喪, 朝廷之上, 媕婀成風, 紀綱頹弛而不思振刷之方, 生民倒懸而未聞拯濟之策。 願殿下, 一言一動, 必以誠正爲主, 一黜一陟, 無以私意參干, 咸出於公會其有極。

上嘉納。


1月 11日[편집]

○癸未/白虹貫日, 太白晝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侍講院啓言: “今正朝王世子受賀時, 雜職階高者, 皆升堂行禮, 事體猥越。 文官二品之已行侍從及曾經堂上實職人、武官二品之已行閫帥及曾經摠管人、蔭官二品之已行東班實職人外, 毋得升堂參禮者, 已有甲午定式。 宜更令該曹, 詳定節目, 俾無混雜之弊。” 以之。


1月 12日[편집]

○甲申/白虹貫日, 太白晝見。


○太學生洪鼎猷等上疏言:

慶尙道盈德縣有新安祠, 奉安朱夫子影幀, 配以先正臣文正公宋時烈眞像, 爲多士藏修之所, 乃於去年十月二十六日, 縣居申世績等九人, 乘夜踰垣, 截斷院宇鎖鐵, 偸出朱夫子及文正公眞像, 焚之於林藪中, 請繩以極律, 夬正王法。

令本道, 詳覈狀聞。


○命減膳十日, 以連有虹貫之異也。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等, 因虹變上箚, 略曰:

天人之際猶父子, 父雖不慈, 子不可以不孝。 今殿下反躬責己, 如舜之負罪引慝, 勤學勵精, 如舜之竭力耕田, 則頑囂尙可化, 矧乎仁愛之天乎?

諸承旨、諸玉堂請對入侍略陳勉戒, 仍請飭勵大臣, 講磨消弭之策, 又陳收用人才之道曰: “雖有人才, 拘於門地、履歷、偏黨而不得用, 擺脫此三者而後, 人才可以得用也。” 上稱善。


○上因虹變, 下別諭於領議政金在魯, 時在魯方在呈告中也。


1月 13日[편집]

○乙酉/太白晝見。


○以金尙迪爲大司諫, 申思觀爲司諫, 權賮爲獻納, 黃柙爲正言, 李應協爲持平, 李春躋爲判尹, 尹心衡爲應敎, 趙雲逵爲修撰。


○命以星山縣, 還陞爲牧。 先是, 本縣以弑父罪人所居之邑降號, 已準十年之限故也。


○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曰: “虹變是兵象, 民心豈不動也也? 邊方近甚踈虞, 尤宜講究。” 左議政宋寅明。 請一心自强, 以盡應天之道; 右議政趙顯命請奮勵振作, 以享天心 。 上曰: “江都築城事, 欲問之, 而雖有城池, 得人然後可以守矣。 今雖有伊、傅, 何以得之乎?” 副司直李宗城曰: “宣廟甲辰, 臣先祖李恒福以大臣, 當遇災延訪之日, 有所陳戒, 其曰: ‘開誠當自納諫始, 用人當自恢公始。’ 其言政合今日之體念也。 開城留守吳光運曰: “殿下以不得伊、傅爲慨, 而伊、傅, 之爲伊傳以其公而無私也。 今之相臣, 苟能公而無私, 則是亦伊、傅也。 爲大臣者, 旣以堯、舜望吾君, 則獨不以伊、傅自期乎? 惡傾軋則竝與勤攻而廢之, 惡黨論則竝與名節而廢之, 則國家危亡, 可立而待。” 又曰: “進講《心經》未了, 而又講《周禮》, 心經者, 堯、舜以來心訣也, 倘殿下悅如芻豢, 則豈代以他書耶?” 上稱善曰: “眞藥石也。” 光運仍陳金川耳峴樹木童濯之弊, 上命自松都, 申飭禁養。 左議政宋寅明奏曰: “ 朴文秀爲咸鏡監司時, 罷南關各邑假考率定爲正軍, 仍以作隊行操, 永爲定式。 而其後旣不行操, 亦不狀聞, 道臣宜推考。” 上可之。


○命分遣審理使于八道, 疏決冤獄, 從右議政趙顯命之言也。 副提學元景夏言: “湖南殺獄之多滯, 請自往審理。” 上可之。 仍命: “銓官就議廟堂審理, 使勿論堂上、堂下擇差。” 左議政宋寅明言: “守令文、南、武交差, 曾有定, 式而近來太半屬於蔭官, 非用人才平物情之道, 宜令廟堂與銓官, 取考官案, 參量分排, 稍廣交差之路。” 上可之。


○右議政趙顯命請: “飭中外, 顧助婚喪, 毋使過時。” 上從之。


○憲府【掌令沈益聖。】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關西嘯聚之徒, 已有年所。 新溪殺越之說、燕卜欲掠之招, 俱涉驚駭, 宜申飭捕廳。” 從之。


1月 14日[편집]

○丙戌/上引見大臣。 上曰: “古則承旨分掌各房事, 而近來解弛, 宜自政院先飭。 如吏房之官職窠闕、守令署經、刑房之典獄ㆍ囚徒等事, 一一管察, 或笏記或口誦, 隨問詳對, 切勿泛忽。”


○特除李宗城爲刑曹判書。 時, 上方議遣審理使, 敎曰邦: “畿惟民所止, 其欲審理, 不先於法曹, 而先於外方, 豈自近及遠之義耶? 唐宗以萬乘之君, 其猶齊居決囚, 況身爲法官者乎? 其令秋曹, 率各房郞廳, 齋居本曹, 詳閱文案, 抄其可疑者, 登對稟決, 而大臣亦令同入。” 又敎曰: “李宗城可當欽恤之任。” 仍有是命。


○左議政宋寅明言: “近來火災可異, 木花廛纔已失火, 閭家亦多燒燼, 宜依白木廛纛島之例, 特施顧恤之典。” 上從之。


1月 15日[편집]

○丁亥/諫院【獻納權賮。】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訓鍊大將金聖應, 前後疏緘之屢變, 已極可駭, 況有問大臣處之之敎, 則自同無故, 入參筵席, 事極無嚴。 宜施罷職。” 不允。 時, 尹得和之子顯東, 又擊鼓訟其父冤, 命緘問金聖應, 所對又不明白, 故臺啓如此。


1月 16日[편집]

○戊子/太白晝見。


○副校理洪重孝上疏, 略曰:

顧今聖壽雖高, 而纔過中身, 則正文王受命之日也。 今日之所可師者, 非文王乎? 文王日昃不遑, 惠鮮鰥寡, 享國至於五十年, 其要在於無逸而已。 臣敢獻師文王三字。

上優答之。


○刑曹判書李宗城, 以刑官有妨於宮賓, 上疏乞遞賓客之任, 上許之。


○掌令沈益聖上疏, 略曰:

江陵府使韓德厚, 素有惡疾, 醜聲狼藉, 高陽郡守李道顯, 病懶廢務, 專任鄕所, 錦山郡守李廷漸, 年老且昏, 吏緣爲奸, 請竝罷職。 溫陵參奉申鎭九, 持身不淨, 處事鄙瑣, 亦宜汰去。

批曰: “申鎭九事, 依施。 三倅事, 風聞豈可信乎?”


○司諫申思觀上疏, 略曰:

海西竊發之患, 人多傳說, 日昨憲臣之發啓, 未免爲治其末而遺其本也。 蓋海西賦役之煩重, 比他路爲甚, 良丁盡歸於各營之諸般名目, 而軍額簽充, 搜括至難。 民産積困於巡營之預買復戶, 而新舊相仍, 誅求益急, 至於宮屯之差人, 侵虐多端, 軍門之防納, 徵督倍重, 彼下戶農民, 於是乎賣家鬻産, 離井背鄕, 去而爲盜, 其勢固然。 今不能止之於爲盜之前, 而只欲禁之於爲盜之後, 假使今日盡誅其徒黨, 明日又有嘯聚者, 將不勝其誅矣。 臣謂海西徵錢之弊, 不能頓革, 則海民爲盜之患, 無時可已。 願殿下, 特命廟堂與道臣, 往復商確, 祛其積弊, 使窮民, 得解倒懸也。 又曰: “八路審理使差遣之命, 可爲平冤弭災之實政, 而第民間之奸僞無窮, 變怪百出, 審理使不可每每差遣。 若嚴飭道臣, 另擇守令, 凡於刑獄, 毋使淹滯, 必加詳愼, 則審理之道, 實在於此。

批曰: “可以稟處者, 令備局稟處。 審理之命, 此亦古例也。”


1月 17日[편집]

○己丑/白虹貫日。


○上詣太廟展謁, 奉審如儀。 次詣永寧殿, 亦如之, 歷過昌德宮, 展謁璿源殿, 夕還宮。


○上因災異, 命動駕時前後鼓吹, 陳而不作, 是日有虹變故。 還宮時, 命除鼓吹及副輦。


○上之詣昌德宮也, 見仁政門月廊蓋瓦之薄陋, 敎曰: “古有土階、茅茨, 何必撤已覆之瓦, 而易以大瓦乎? 其勿改覆。” 時, 月廊纔重建, 而方値凍節, 未得燔瓦姑以劣瓦, 覆之, 而將待春改覆故也。


1月 18日[편집]

○庚寅/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曰: “減常膳除副輦, 雖出於聖心之警惕, 而不如見之實政, 宜頻開經筵, 連行常參, 以盡咨訪之道, 而宮掖間另加警飭, 使內言不出於外, 外言不入於內, 肅淸嚴密, 使便侫不得近則好矣。” 上嘉納。 右議政趙顯命曰: “虹變以兆象言之, 則兵戈、刑獄, 此(三)〔二〕者是也, 不可不念矣。” 副提學元景夏曰: “遇災求言, 自是應行之事, 宜延訪草野, 以盡修省之道也。” 修撰金相福曰: “良役痼弊, 不可不變通, 而久無施措, 民皆生男則相慰, 生女則相喜, 如是而豈無冤氣乎?” 上曰: “此足以傷和矣。” 寅明曰: “良役情債, 俱爲巨弊, 請令道臣, 以此爲守令黜陟之典。” 上遂下敎曰: “吾民困窮莫若良役。 隣族之侵, 白骨之徵, 日益甚焉。 中夜興思, 食息奚甘? 咨! 諸道之臣, 欽體此意, 凡守令考績之時, 以隣族、白骨、黃口充定有無爲勤慢, 每於歲末, 若有此弊, 殿最外抄啓, 嚴加重繩, 道臣之牽私不聞者, 予當嚴懲。” 又命申禁中外情債之弊。 仍令備局, 量減貢市人舊遺在。 寅明請抄啓廉謹吏, 上允之。 寅明曰: “若擇廉謹, 則李宜顯一人外, 皆當於先朝舊臣中求之。 故判書黃欽、嚴緝, 皆以廉白稱矣。” 上曰: “尹趾仁其一也, 予於摠管時知之矣。” 顯命曰: “李秉泰淸白過人, 或以爲饑鐖死云。” 上曰: “果潔矣。” 寅明曰: “李益壽, 亦當幷論矣。” 又曰: “朝乏廉謹, 乃臣不能蕫率之致, 請被貶黜。” 不許。


○命改增廣爲庭試, 待秋擧行。 初, 慶科定以增廣, 至是天災荐疊, 左議政宋寅明, 以節省之意, 請改以庭試, 上從之。 上謂諸臣曰: “昨見仁政門, 如人着新服, 予心亦好, 他日或恐因是而啓土木之役。” 遂下敎曰: “今番動駕時, 覽殿門之新建, 而怵然于心, 歉然于心, 懍然于心。 何則, 此門卽列祖卽位之正門, 而今無舊制, 此怵然者也, 深冬費民力, 此豈勿亟之意乎? 此歉然者也。 今者之役, 雖不可已, 因此而若啓土木之役, 此懍然者也陰虹、回祿, 災則同也, 以今怵惕之心, 若無自飭之擧, 何以示予意於後嗣王? 其令廚院, 又減膳三日。 日寒如此, 申飭都監, 工匠、役軍, 其勿督役。”


○上之太廟動駕也, 掖隷有爭奪植炬之弊, 筵臣請査治, 上曰: “此乃禁喧不嚴之致也。” 命推考兵曹堂、郞。 仍謂大臣曰: “故相李浚慶, 雖內官, 亦招致嚴責, 卿等不可如是乎? 誠慨然也。”


○命觀象監官員, 令攸司科治, 時曆書末伏, 與淸曆相左, 故有是命。


1月 19日[편집]

○辛卯/夜, 流星出南河星下, 入參星, 大如拳, 色白。


○遣承旨, 致祭于永柔縣臥龍祠。 初, 上講資治通鑑, 掩卷歎曰: “武侯爲漢丹忠, 昭垂史乘。” 仍命儒臣, 致祭于南陽府龍栢祠。 其後筵臣奏曰: “龍栢祠, 卽鄕儒所建, 臥龍祠, 卽宣廟朝特命建祠者, 輕重懸異。” 故改以是命。


1月 20日[편집]

○壬辰/以南泰溫爲大司諫。


1月 21日[편집]

○癸巳/太白晝見夜月犯氐星。


○工曹判書柳儼上疏, 略曰:

天下萬事莫不本於人主之一心, 正心之本, 在於勤學。 此臣之以頻開經筵, 爲答天譴之第一符也。 聖敎開納, 曾不慳吝, 而合過五六日, 尙不開筵, 是殿下失信於臣也。 非但失信於臣, 又失信於天。 信者, 誠也, 殿下之不誠如此, 何怪乎虹變之又出也?

上優批嘉納。


○同副承旨黃梓上疏, 請放前後以言獲罪者, 又下求言之敎, 以開來諫之路。 又曰: “惟敬天, 可以當天心而回天怒。 《時》云: ‘畏天之威, 于時保之。’ 古聖王所以兢兢業業者, 此可知也。 向日大臣之箚, 以父雖不慈, 子不可以不孝爲辭, 是雖責勉殿下之意, 而殊異於古人所云仁愛警告之言矣, 臣實慨然也。 於是,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上箚, 引咎乞免, 上不許。


1月 22日[편집]

○甲午/太白晝見, 夜月犯房星。


○設罪人沈德恒三省推鞫, 旋命移付秋曹。 德恒, 長城人, 以其叔母咀呪, 弑其祖母, 遂手殺之, 自詣告官, 道臣狀聞。 差送敬差官, 仍遣金吾郞拿來, 至是設鞫。 委官趙顯命啓言: “三省推鞫, 事體至重, 必自本道, 以犯倫取服, 然後方可以設鞫, 而今德恒則道臣初不取服, 渠亦以非殺叔母, 卽殺讎人納供, 則揆以法例, 不可遽爲三省之獄。 崔女咀呪, 旣不明白成案, 則叔姪之義猶在, 徑先刺殺, 不免爲犯倫之歸。 而渠不以罪犯倫常自服, 則本道之徑先狀聞, 該曹之請遣敬差官。 敬差官之亦不以犯倫取服者, 俱有踈漏之失, 竝從重推考, 罪人德恒則請移送秋曹。”上從之。


○行晝講, 講《周禮》。 左議政宋寅明曰: “出入要會, 是緊要語, 眞廟堂之責。 而宮中之用, 無要會文書, 司僕寺馬牌, 亦以紙牌用之者無定數, 而蓋聞置內寺而用之, 亦有照檢者乎 中官中擇其廉謹曉事者, 主管宜矣。” 上可之。 寅明又曰: “近來風俗大壞, 倫常之獄甚多, 此由於敎導之無術。 如金安國《警民》編、先正臣李珥鄕約, 其於化民, 不爲無效。 請令諸臣之有文識者, 講定節目, 啓下頒布。” 上從之。 寅明又言: “閭閻間有李夢鯉者, 生於卑微, 而孝悌飭躬, 志操堅固云。 孝子順孫之歲賜牛酒, 卽漢家之美制, 宜令該曹, 特賜米肉, 以爲風勵興起之地。” 上允之。


○判義禁鄭錫五, 以洪致期、柳世復査狀仰稟, 上下詢掘移當否, 諸臣多以爲: “守令之境內占山者, 有罷職之律, 而無掘移之文。 此事係是令前, 況旣施遠配之典, 又不必掘移。 而宜自今定法, 守令之境內占山者, 隨現掘移。” 上可之。


○敎曰: “孟子豈不云乎人性善也? 而流於不義者, 無恒産故也。 噫! 涼德臨御, 政不能擇人於諸道, 惠不能濟民於蔀屋, 況荐飢之餘, 爲守令者不能撫民。 以無恒心之民, 雖或有不義之事, 此道臣、守令之過也, 推其本, 卽予之過也。 昔漢虞詡, 以一吏能令盜爲良民, 龔遂能令民解刀買犢, 此在於人。 噫! 今雖曰盜, 其本則吾赤子也, 以至於此, 非渠也, 卽予也。 頃者憲臣之請, 果若所陳, 此若己推而納諸溝中, 深夜興思, 歉然惻然。 分付備局, 所陳勿施, 將此意, 申飭該道, 益修撫摩顧恤之政, 使無恒心之吾民, 咸囿於實惠之中。 蓋日前掌令沈益聖, 以關西嘯聚賊黨捕治事, 陳啓蒙允故也。


1月 23日[편집]

○乙未/太白晝見。


1月 24日[편집]

○丙申/領議政金在魯上疏, 乞解相職, 又言: “首春虹貫之變, 四見於一望之內, 是往牒之所未聞。 大小驚懼, 憂在朝夕, 而臣則曰: ‘世道人心, 壞亂極矣, 召災致沴, 理所固然。’ 董子曰: ‘人君正心以正朝廷, 正朝廷以正百官, 正百官以正萬民, 正萬民以正四方。 遠近莫不一於正, 而無有邪氣于其間。’ 董子此言, 雖若迂遠, 而實爲今之要務也。 我殿下閱歷百艱, 困衡拂亂, 心體之不得其平久矣。 以之應事接物, 不免有種種病痛。 繼自今, 隨時存省, 隨處克治, 常使未發之體, 不失其中, 已發之用, 皆得其和, 擧措宜而人心服, 政令善而天意享, 則位育之功由此可致, 尙何災沴之足憂哉?” 上賜優批, 引金縢之事而爲喩曰: “今者之異, 安知不由於此乎?” 承旨南泰良曰: “擬人必於其倫, 元聖引喩, 不亦過乎?” 上曰: “被讒則一也, 東海之婦抱冤, 亦致災異矣。” 仍命原疏留中, 以備觀省。


○上夜召刑曹判書李宗城、副提學元景夏, 下詢沈德恒獄事, 皆對曰: “此非三省之獄也。” 上遂命勿拘日次, 嚴加刑訊。 仍召玉堂官, 講《資治通鑑》, 以審理使便否及良役弊瘼, 詢及諸史官。 諸臣迭陳所見, 上曰: “前日朝臣, 每勸求言, 今夜眞求言矣。” 仍敎曰: “句踐養胎以待用, 昭王恤病以雪仇, 伯主强兵之策, 有如是矣。 而張茂上疏中, 所謂陛下, 天之子也, 百姓、吏民, 亦陛下之赤子也云者, 此言甚好。 百姓旣謂之子, 則人君卽百姓之父, 而不惟不能愛恤, 乃反簽丁於黃口, 徵布於白骨, 予甚惡焉。 以此出擧條, 使知予意。”


1月 25日[편집]

○丁酉/太白晝見, 夜有星流于文昌星之下。


○以李匡世、權瑩爲承旨, 鄭元淳爲兼說書, 尹得載爲副校理, 趙雲逵爲檢詳, 徐志修爲兼校書校理。


○上引見大臣、備堂。 時, 上議遣審理使於八路, 右議政趙顯命實主其議, 左議政宋寅明以爲不便, 廷議不一。 獻納閔光遇奏曰: “審理使有道臣權輕之慮, 有廚傳之弊, 有一時騷擾之憂, 不必分遣也。” 上不從, 謂關西審理使李日躋曰: “卿行能效馮驩事乎?” 日躋曰: “八路民生之弊, 莫大於折受, 而朝廷諱言宮庄事久矣。 聞寧邊之百嶺、劒山二面, 自前年新屬於毓祥宮折受云。 蓋寧邊之民, 多賴此二面, 曾在先朝, 亦入折受, 而因故相臣趙相愚之陳白, 肅廟特許出給, 故寧民立石頌之。 故參判趙明翼, 爲木府府使時, 收兩面之稅, 分作二庫, 一曰彰德, 一曰廣惠, 彰德者, 彰先王之德也, 廣惠者, 廣先王之惠也。 臣繼明翼而出守, 始乃合屬於大同、雇馬二庫, 仍存舊號, 以濟民役, 民到于今受先朝恩澤。 而一自復入折受之後, 內外諸臣未敢有言, 寧民則遑遑啼走, 靡所控訴云矣。” 上曰: “今聞彰德二字, 予豈無感動者? 宮中、府中, 宜無異同, 而人君之事, 亦有擧一而見百者。 追先朝恤民之誠, 體平日小心之德, 特允所請。 自今爲始, 寧邊折受, 還寢可也。” 於是, 大臣、諸臣, 皆起拜讃頌。 左議政宋寅明奏曰: “廉謹之抄啓, 旣有成命, 而宣廟朝抄啓時, 自吏曹抄送于政府, 政府牌招諸宰而擧行, 肅廟朝因先正臣朴世采所達, 令二品以上, 各擧其所知, 書送廟堂, 廟堂會議抄啓。 今遵何例乎?” 上命依先朝例。


1月 28日[편집]

○庚子/太白晝見。


○行都目政。 以權𥛚爲戶曹參判, 沈聖希爲都承旨, 趙暾爲校理, 具允明爲持平, 洪重一爲輔德, 李錫杓爲大司成, 元景淳爲副應敎, 李渭輔爲執義, 申暻爲宗簿主簿, 李養源爲軍資主簿, 暻與養源, 抄選人也。 趙東夏爲慶尙左兵使, 李彦祥爲公洪水使, 吏判李周鎭、兵判金若魯之政也。


○江華留守李秉常上疏乞致仕, 上優批不許。


○敎曰: “春寒之甚, 無異隆冬。 曾以古詩城上風威泠江中水氣寒下敎, 而深殿上, 興惟邊防把軍, 心覺寒焉。 其令道臣、帥臣, 顧恤焉。”


1月 29日[편집]

○辛丑/諫院【獻納閔光遇。】申前啓, 又啓言: “廣興主簿趙㷜, 向在平市, 減價勒買, 暗成禁帖, 密給傔從, 橦歛市廛, 宜汰去。” 竝不允。


二十一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癸卯/太白晝見。


2月 2日[편집]

○甲辰/太白晝見。


○以安𠍱爲掌令, 鄭元淳、鄭漢奎爲正言, 金尙喆、徐志修爲修撰。


○諫院【獻納閔光遇】申前啓, 又啓言: “草溪郡守韓光國, 額外簽丁, 徵布太濫, 宜削職。 大興郡守申晋, 多行鄙瑣, 設科時棘圍, 濫徵發賣, 宜罷職。 兵曹佐郞朴奎壽, 地處卑微, 行已輕賤, 宜汰去。” 竝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3日[편집]

○乙巳/太白晝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2月 4日[편집]

○丙午/ 上還御于昌德宮, 以正門已成也。 政院以本院時未營建, 請入接於內兵曹典設司, 從之。


2月 5日[편집]

○丁未/太白晝見。夜, 月食金星、火星, 入太微東垣。


○以李永祿爲正言, 李光溭爲持平, 朴致文、李鳳齡爲掌令, 尹光紹爲校理, 韓夢弼爲慶尙左水使。


2月 6日[편집]

○戊申/太白晝見。


○王世子還次昌德宮。


2月 7日[편집]

○己酉/月犯昴星。


○上引見大臣秋堂, 酌決諸囚, 仍敎曰: “噫! 桁楊之下, 何求不得, 而況治盜之淫刑乎? 雖關係强盜, 其宜審克, 況旣非强盜, 而施以治盜之刑乎? 設或關係倫常者, 宜送法曹, 具格式推問, 而輕施亂杖, 以致誣服, 其涉不察。 當該大將, 從重推考。” 又敎曰: “昔人夏月飮水, 亦思囹圄, 況爲人君者乎? 今聞秋官陳達, 有渾身無片衣者云, 聞覺惻然。 而昨年因此物故囹圄者, 將近十人云。 囹圄桁楊之中, 身無衣飢多日, 雖不物故, 此無異治木石也, 豈王者所忍? 此後若此之類, 秋官報備局濟活, 以示王者欽恤之意。”


○嶺南人郭師徵, 以賣文, 名於世, 因他事被逮秋曹。 當釋, 右議政趙顯命請以本罪, 嚴刑定配, 從之。 左議政宋寅明: “以故相臣李端夏, 今方宣諡而子孫無入仕人。 請依故相閔鼎重、洪致中例, 調用其奉祀孫。” 從之。


2月 8日[편집]

○庚戌/諫院申前啓, 不允。


2月 9日[편집]

○辛亥/正言鄭漢奎上疏, 略曰:

泰川縣監尹鵬擧, 出宰兩年, 遽以累千錢貨, 廣占沃土於獻陵火巢之外, 而饋遺陵卒, 犯斫禁木, 宜先汰後拿。 古阜郡守柳彙喆, 聽訟受賂, 與吏分利, 谷山府使盧啓禎, 曾任渭原, 僞稱築城, 礫石塗土, 經潦卽頹, 其他虐歛, 盡歸私橐, 幷宜罷職。 刑曹正郞尹光迪, 曾任高靈, 贖來邑婢醜說狼藉, 宜削版。

命尹鵬擧、柳彙喆拿問, 餘不允。


○持平李光溭上疏言:

慶尙左水使韓夢弼, 曾任北邑, 名馬、細布, 盡充歸橐, 宜罷職。

命拿處。 掌令李鳳齡上疏言:

全羅左水使安宗大, 曾在西邑, 政委妖妓、猾吏, 及守本閫, 使酒濫刑。 端川府使鄭巑, 曾在西邑, 與妓對舞, 及佐統營, 剝割土卒。 价川郡守李世馨, 蠱惑邑妓, 濫施刑杖, 死者甚多。 竝宜遞罷。 竝不從, 李世馨拿處。 先是, 左議政宋寅明筵奏曰: “守令被駁, 每多過實, 宜拿問審覈也。”

上然之, 自是臺疏之批拿處者多。


○上引見大臣、備堂。 京畿審理使趙明履、咸鏡道審理使尹容、慶尙道審理使金尙迪辭朝, 幷引見勉諭。 容曰: “北道道科, 年限已過, 宜有慰悅之擧。” 左議政宋寅明曰: “設科當別遣重臣, 而今年則爲弊不些, 宜待明年設行。” 允之。 容又請收用北路人才, 上勉其精簡得來, 以爲用一勸百之地。


○左議政宋寅明奏曰: “向來削錄之命, 事旣無前, 罰已經年。 嚴瑀初無可罪, 南有容曾已被罪, 便是疊罰, 黃景源之疏斥吳光運, 此其罪罷削足矣。 林象元等三人, 不可謂非黨習, 而豈必削錄而後可懲其罪耶? 幷宜復錄也。” 右議政趙顯命、副提學元景夏, 皆言其當復, 上允之。 景夏又奏曰: “李顯重、奇彦觀, 尙在竄配, 尹汲遠補瘴鄕已久, 所宜軫念也。” 上曰: “李顯重、奇彦觀, 不可解也。” 只命尹汲, 移補近邑。 寅明又奏曰: “揮項、褙子, 宜自尙衣院製入, 而自內醫院製進, 故情債甚多云矣。” 刑曹判書李宗城曰: “情債爲千餘兩云, 一毛物之進入, 其費如此, 宜有申飭。” 上無發落。 後數日, 上謂筵臣曰: “予性不華侈, 雖煖帽, 本不加諸首, 輦輿亦不設毛帳, 十百金之說, 至登筵席, 何也? 吏曹判書李周鎭曰: “人心怪異, 閭巷間多有爽實之言, 或登於筵席矣。”


○諫院申前啓, 下允。


2月 11日[편집]

○癸丑/命藥房, 移直承文院, 文學洪鳳漢, 入直于差備近處, 以世子嬪有腫患也。


2月 12日[편집]

○甲寅/以李天輔、曹夏望爲承文院副提調。


○左議政宋寅明、右議政趙顯命, 與校理宋昌明請對。 寅明曰: “臣之從弟昌明, 住濟生洞, 士人李敬中亦在其洞。 一日來言于昌明曰: ‘近有妖巫, 稱以獨甲房, 出入宮禁, 向東宮、賢嬪宮, 有不忍聞之事, 昌明聞卽來告于臣。 臣不勝驚心, 以宜付捕廳之意, 言及僚相, 而僚相亦別有所聞, 比臣頗詳矣。” 顯命曰: “有羅沉者, 卽故掌令良佐妾子, 而與臣相知。 日前來見臣言: ‘趙徵、李熙有巫蠱事, 趙徵與李得中, 切親, 無言不到。 徵自以爲: 「締結國巫, 欲以大監家, 爲姜月塘家。」 云。’ 且曰: ‘李熙, 故參判宖之孫, 而賣文場屋者, 趙徵卽禮判尙絅從姪, 而與禮判相絶, 家本貧寒, 而近來好居, 且常言: 「吾當爲兵判。」 以此推之, 可知有竗理。’ 云。 臣之所聞於沈者, 與僚相所聞, 雖有詳略, 大體相符矣。” 昌明亦以所聞仰白, 如寅明言。 顯命曰: “聞巫女獨甲房者, 居在中部洞, 其夫則柳哥, 兩班云矣。” 上曰: “曾有米廛房出入宮禁云, 而此亦訛言。 此事若歸虛妄, 豈非宗社之福乎? 雖有南北憂, 予當不動, 而此則不能不動矣。” 寅明曰: “趙徵雖甚虛悖, 自是名家子, 且有文名, 出入搢紳間, 相親者多。 若或因其狂言妄說, 有所蔓延, 則轉成士禍, 亦極可慮。 此等處, 聖上宜審察而痛絶之。 至於不逞雜類, 不可不鋤治也。” 上曰: “正合予意。” 仍下親鞫之命。


○贊善朴弼周上疏, 辭召命, 仍以虹貫陳戒, 上優批。


2月 13日[편집]

○乙卯/上親鞫趙徵等于肅章門。 領議政金在魯方呈告, 上命吏曹判書李周鎭, 往召之, 在魯承命入侍。 問罪人李敬中, 供: “向來天災孔棘, 上下憂畏之際, 臣八寸李得中言: ‘聞有妖巫獨甲房者, 能爲埋凶之術, 出入於闕中, 直犯于東宮, 意欲推諉於趙嬪。’ 云, 而不言其聽於某處。 臣實驚痛, 往言于洞內宋昌明以爲: ‘此等妖人, 宜絶其路。’ 云。” 罪人李得中供: “臣無家, 壬戌年往鍮店洞。 其隣有士人趙徵, 志趣不同, 以頻見之, 故自爾親熟。 其人醉酒, 則語多狂悖, 讀朝報時, 輒去大臣姓字。 一日言於臣曰: ‘汝勿偏論, 須歸於我。 不然則死。 趙可先除, 其次除宋。 至於金, 如秋風落葉。 汝若隨趙、宋蕩平, 則必死。’ 復言除趙、宋之說曰: ‘戚連宮掖, 故除之易矣。 君不見姜月塘之事乎?’ 故臣揣知其意。 與羅沈酬酢, 說及趙徵先除趙之說曰: ‘大臣不知此乎。’ 云矣。” 又供: “臣妻姪兪漢相來言曰: ‘吾爲赴擧上京, 而聞隣居人柳哥得巫女妾於洞口內, 能善待客。’ 故吾先到其處矣。 趙徵時在傍曰: ‘吾亦欲得妾。’ 漢相答曰: ‘巫家果有妾材。’ 云。 後徵來言: ‘吾爲求妾, 往巫女家, 乃是出入宮禁之人, 故更不求妾。’ 云矣。 徵又言: ‘當行姜月塘之事。’ 臣責之, 則答云吾豈自爲之? 孝橋近處有巫女, 爲士夫家、諸宮家埋凶之事, 何必以劍? 自有其法。’ 云, 臣以意揣度而知之矣。徵又言: ‘若以孝章世子庚戌事搆之, 則可以一網打盡。’ 又曰: ‘與月塘事及庚戌事相反爲之, 則可成。’ 云。 關係今東宮之說。 果不言, 而與敬中酬酢時, 月塘事、庚戌事相反之說, 自然歸於直犯東宮矣。 若與趙徵面質, 渠必語塞。 妖巫事, 或曰獨甲房, 或曰國巫, 其實一人, 幷稱之。” 罪人趙徵供: “臣與得中隣居, 渠雖來過, 臣無過從之事。 與得中有若氷炭, 豈有同議同情之事乎?” 徵再供: “與得中說及此等凶節, 萬無是理。 庚戌事, 或聞知, 而姜月塘事, 不識國朝故事, 不知爲何事。 與得中不好者, 有委折, 每論辛、壬事, 相與言戰。 巫女則自先世, 未嘗近家也。” 得中、徵面質, 得中曰: “前年監試後, 吾往汝家, 汝泥醉獨臥, 多發可死之言, 向三相不發辱說乎?” 徵曰: “三相果誤國矣。 此外有何言?” 得中曰: “汝不曰趙右相, 當先除之, 戚聯、宮禁者, 尤易當有折制之術云乎?” 徵曰: “無據矣。” 得中曰: “汝何往來趙國甫家耶? 汝有板契數萬兩, 財貨將何用之?” 徵曰: “吾與趙觀彬相親, 故往來, 汝何以此爲罪耶?” 得中曰: “何爲騎其駿馬, 昏夜去來耶? 汝交孝橋近處巫女, 作何事耶?” 徵曰: “吾無交巫女之事。 板契事, 亦豈知之?” 得中曰: “汝不言姜月塘事乎?” 徵曰: “吾略知姜嬪事, 而不知月塘爲誰某矣。” 得中曰: “吾問汝何能搆出月塘事, 則汝不曰非吾自爲, 自有可爲者云乎?” 徵曰三公誤國之說, 分明爲之, 月塘則終不知名矣。” 得中曰: “汝不曰與庚戌獄相反, 然後可以一網驅之云乎?” 徵曰: “相反之說何意?” 得中曰: “語意凶譎, 故吾以相反爲言矣。” 徵曰: “傍有參聽者乎?” 得中曰: “果無參聽者矣。” 罪人羅沉供: “姜月塘、巫女事及徵爲兵判等說, 得中果傳徵言於臣矣。” 罪人次暹供: “臣之夫, 其姓則柳, 而兪哥兩班, 以柳哥洞內之人, 來往臣家指, 婚於趙哥、李哥, 臣則自初無出入宮禁之事。” 罪人柳明復供: “次暹卽臣之妾, 初稱虎口房, 後稱獨甲房。 聞兪彦鳳之言, 李得中爲其一家, 指婚於次暹之女云, 而泛聽不知其姓名。” 罪人李熙供: “戊午年, 李思復上疏, 趙徵推諉於臣, 故作書告絶。 李得中則曾居洞內, 有面分而已, 向國不道之說, 元無酬酢之事矣。” 徵又供: “天日在上, 實爲曖眛。 所謂次暹巫女, 本不知月塘事, 雖寸斬, 知不得。 臣自庚子以後, 見忤於一邊人, 至於此境。 若以與得中相知之罪而罪之, 則雖死無恨。 兪哥則元無相知之事, 求巫妾於兪哥之狀, 若面質而見屈, 則當直爲結案矣。” 刑訊, 不服。 得中再供: “徵本以飮酒之人, 不擇言語, 板契之說, 明言于臣曰: ‘東村人結板契, 用錢貨獨甲房之說。’ 趙徵自言魍魎房, 故知其爲巫女之號。 趙徵自爲兵判之說, 臣初不發說, 李熙與徵, 本無干涉之事矣。” 上命姑罷親鞫, 敬中、沉竝放送, 其餘下義禁府。


2月 14日[편집]

○丙辰/上御肅章門, 親鞫。 罪人兪漢相改名漢佐供: “李得中, 乃臣三寸姑母夫, 趙徵, 未嘗見面。 巫女之夫柳明復, 果相知, 有戚誼。 巫女之女, 有喪夫者, 得中問其作妾與否, 故答以當問于柳哥, 其時傍無他人。 得中只言: ‘有武弁, 欲得妾。’ 云, 而其姓名, 忘未記得。” 得中、漢佐面質, 得中曰: “吾與汝酬酢時, 趙徵豈不向汝求媒耶? 漢佐曰: “房中之人, 不知爲何人, 但汝勸吾曰: ‘此是好事, 須勸之。’ 云。 汝之所謂求妾者, 卽武班已經宣傅官者, 故吾以此傳于柳哥矣。” 更問得中: “汝面質時, 氣色已有可疑, 而前後供辭, 巧詐違端, 綻露無餘。 趙徵設有姜月塘之言, 汝豈可起疑, 捏合於狂巫事乎? 以意揣知之說, 尤涉陰慘。 所謂巫事, 最是關緊, 而汝旣見屈。 徵雖無狀, 旣無其巫, 何以施月塘事乎?” 得中供: “趙徵常言孝橋近處有巫女, 故以獨甲房錯疑, 爲孝橋近處巫女。” 此非特誣人, 出於黨心樂禍矣, 刑一次。 上曰: “徵雖無此事, 得中亦非無端爲言, 皆是黨心。 爲元良樹善之道, 欲爲酌處矣。” 問郞金尙喆曰: “徵有是言, 則徵當正法, 得中果誣人, 則得中當正法, 兩罪人不可不更加究覈矣。” 敎曰: “徵則以罔測不道之說, 肆然說道, 得中乘其機而捏合於罔測不忍聞之事, 俱當懸首, 而一則酒後狂說, 一則上款一節, 非渠做言, 然倖機傅會, 不可循例酌處。 幷逐日嚴刑三次, 黑山島定配, 李熙、柳明復、兪漢佐, 幷放送, 次暹, 令秋曹遠配。” 右議政趙顯命涕泣曰: “賢嬪宮入宮時, 臣兄與臣歷論國朝故事, 相爲勉戒, 而姜月塘事, 亦在其中。 豈料今日聞此等凶言耶? 專由於臣之生存也, 乞賜軫念, 特解相職。” 上不許曰: “此與李彦世, 雖有輕重大小, 而其心則同矣。 首揆撤單, 右揆不復如是, 然後始可還內。 若未得諾, 則雖徹夜, 不可還矣。” 在魯、顯命曰: “聖敎至此, 臣當仰體矣。”


2月 15日[편집]

○丁巳/月入太微西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敎曰: “得中、徵刑推, 撤直後擧行。”


2月 16日[편집]

○戊午/右議政趙顯命上疏, 略曰:

臣之自廢之義, 昨於帳殿, 已備陳之矣。 彼雖醉後狂言, 言者, 心之宣也, 無是心, 則無是言。 噫! 嘻其心可知, 已緣臣不忠, 使兩宮不敢言之地, 俱入於彼此凶人揣摩指擬之中, 痛心酸骨, 慘何忍言? 乞免相職, 退奉朝請。

上優批慰諭之。


○守禦使趙觀彬納將符上疏, 略曰:

得聞親鞫時罪人, 有提臣姓名者。 顧不必復提凶言, 有若辨明者然, 而第念此獄, 專以趙徵爲緊關, 又謂臣與徵相知, 隱然有媒孽嫁禍之意, 噫嘻憯矣! 徵是京族, 世人之知徵者何限? 而其所拈臣爲說者, 尤可見造意之叵測。 此豈得中沈輩所獨辦者哉? 況得中, 卽自中之死土, 而好毒機詐, 名於世久矣。 沉亦一番人之賊孽, 扶逆論多密交, 素稱陰譎之人也。 而便此兩人, 證成此獄, 則其所綢繆情跡, 經營機括, 必欲打盡善類, 尤急於臣者, 灼然可知。 及其末梢吐實, 凶情盡露, 而未經深究, 遽加酌處。 苟使徵有乘醉不道之說, 一如得中輩所告, 則宜無可生之理, 得中、沉, 若承指揮, 做出獄辭, 欲禍朝紳, 假徵爲階, 則其在王法, 亦宜覈其根因, 明示典刑。 而兩罪俱生, 如是而止, 臣恐辛丑羅織之禍, 其將復作於今日矣。

批曰: “人心叵測, 以黨心而欲乘機搆捏, 於卿何有?” 仍召見, 命於筵中, 佩密符。 上曰: “趙徵, 醉中語’ 若只出於嫉右相無他意, 則得中之藉此做出凶計, 豈不尤凶耶? 得中初欲驅脅趙徵, 突然起坐, 而語及於卿, 以爲: ‘甚嫉趙徵, 故發此剩語。’ 云者, 可見其蜚語搆捏矣。” 觀彬曰: “此輩之心, 不但在於嫁禍善類, 其精神所注, 必欲做作凶言, 恐動聖心矣。” 上曰: “初聞果不能無疑, 末乃覺悟其一射兩中之凶謀矣。 一則欲逐卿等, 一則欲逐調劑者矣。 觀彬曰: “羅沉本非泛然種子, 而其招辭包藏禍心, 今若全釋, 則如耘田而不除惡根矣。 至於板契, 不過朝士數人, 爲親經營者, 臣則元非契中人, 而此契之入於凶招, 亦可見其禍心矣。” 承旨南泰良曰: “得中似有隱情, 如是綻露者, 亦傅生議, 則此後雖有接迹而起者, 將何以處之乎?” 上敎曰: “趙徵叵測之說、李得中捏合誣人, 何等陰慘, 而職在臺臣, 默無爭執, 正言李永祿亟施投畀之典。 噫! 臺臣有不能擧職, 則玉署之臣, 駁正例也, 而了無一箚之規警, 伊日在直儒臣遞差。”


2月 18日[편집]

○庚申/以李光湜爲執義, 閔洙彦爲掌令, 李鎭儀、曹命采爲持平, 洪廷命爲獻納, 趙雲逵爲副修撰, 申暐爲副校理, 李普昱爲義州府尹。


2月 19日[편집]

○辛酉/右議政趙顯命上疏, 略曰:

卽見守禦使趙觀彬疏本, 一篇指意, 謂臣募死士, 搆殺其身, 以逞臣兄宿憾。 且於筵中, 至論羅沉之不可輕釋, 此其意專在於臣故也。 始, 臣先聞左相所傳埋凶嫁禍之說, 次聞羅沉所傳姜月塘之說, 就議首相, 則以爲: “此係大逆, 不可不急發之也。” 遂與左揆, 相議求對。 而其言之眞僞虛實, 一付之於李敬中、羅沉、得中與徵輩勝負之如何耳。 三公通議而爲之, 則獨指臣爲指揮而排布之者, 何也? 然其言旣如彼, 而沉與得中俱在, 其聽臣指揮與否不可不一番究竟, 以釋重臣之疑也。

批曰: “彼豈他意? 彼雖狹矣, 我何狹乎? 予則謂疑阻之心, 付諸浮雲, 惟爲國事, 須體此意。”


2月 20日[편집]

○壬戌/夜, 月犯心星。


○遣左議政宋寅明、承旨徐命珩, 奉安御眞于江華府萬寧殿。 禮曹節目

一。 輦前陳小駕, 導駕渡江。 後則本道監司、地方官、本府留守及經歷, 各其境上交替。 一。 假司僕寺正進輦於明政殿前階, 承旨、史官, 具黑團領, 先詣明政殿, 道左序立, 宗親、文武百官, 俱以黑團領, 闕門外一會, 分東西序立。 前二刻, 王世子具翼善冠、袞龍袍, 乘輿出就弘化門外, 入幕次。 進發時至, 內侍奉出御眞櫃, 執事官二員奉受, 安於輦, 仍爲進發, 大臣以下, 鞠躬袛迎, 以次侍衛。 至弘化門外, 王世子出次袛迎後, 乘輿入內, 宗親、文武百官, 亦爲鞠躬祗迎。 一。中使、承旨、史官、萬寧殿官員及大臣、禮官, 輦後陪從。 一。 都摠府前後射隊侍衛等事, 令兵曹磨鍊擧行。 一。 宗廟前路御眞輦少駐。 低擔節次及排設諸事, 令各該司及司鑰, 次知擧行。 一。 輦前司禁二十員、別監二十人, 黑團領侍衛, 至江頭而止, 別監四人, 具紫巾、黑衣, 仍爲侍衛, 至萬寧殿。 一。 陪奉時宿所, 及晝停所以客舍大廳排設, 船上幄次排設諸事, 令工曹、各該司及司鑰擧行, 亦令本道本府, 精備待候。 一。 輦前所炷芙蓉香, 令內醫院進排。 一。 自京城到界, 奉安晝停所及宿所後, 本道監司及本府留守、各務差使員, 以黑團領, 大門外肅拜。 一。 奏時等事, 令歡象監擧行。 一。 替軍處, 只設地排地衣, 替軍則或二十里, 或十五里從便定所。 一。 御眞輦, 到江華府, 直爲奉安于萬寧殿大廳。 二十二日午時, 萬寧殿官員二員, 仍以黑團領陞詣輦前跪, 取御眞櫃, 奉安于座, 大臣以下行四拜禮後, 退出。 一。 御眞櫃傳奉差備官二員, 令吏曹差出, 以黑團領奉取安于輦後乃退。 假司僕寺正, 令吏曹差出, 以黑團領侍衛。 至江頭。 渡江後, 亦令本道守令中差出侍衛, 至萬寧殿。 一。 御眞奉安之後, 本殿官員二, 員輪回直宿, 分番守直。” 一。 殿內儀物, 靑紅蓋各一, 鳳雀扇各一, 分左右陳設入直別監具紫巾紅衣守衛。 一。 本府留守, 春秋奉審殿內外, 有頉雜物, 隨毁隨改。 本殿官員, 常時以紅團領入直, 每三日奉審, 而雨。雪之時, 各別奉審。 若有修改之擧, 則報于留守, 啓聞施行。 一。 本殿官員勤慢, 本府留守次知殿最。 一。 新除授本府留守, 以下到界卽時, 以黑團領殿中門外肅拜。 一。殿溫堗點火木及禁火諸具, 令本府措備排置。

先是, 兵曹啓言: “御眞奉往時津路, 以楊花渡定奪, 而雖多費民力, 船艙無完築之勢。 至於露梁, 則過涉便易, 爲三津之最, 且是章陵輦路, 則此路奉往, 事面當然。 雖有二十里迂回之遠, 若差早進發, 則金浦宿所, 無犯昏之慮, 宜改以露梁取道。 傳語當依節目, 使各邑馬隊擧行, 而畿邑卜馬不實, 宜依京城例, 以步撥傳語。” 竝允之。


○副提學元景夏上疏, 略曰: “當初兩罪人徑先酌處, 已違於邦法, 而當刑, 不刑當問不問。 夫以我聖上雷霆之威、日月之明, 豈不念及於懲討憝惡, 而皐陶淑問, 反屈於堯、舜好生之德, 臣以爲過矣。 王府自有三尺, 則五刑五用, 有司在焉。 更何俟臺垣之爭執乎?” 不從。


○憲府【執義李光湜。】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得中之乘機捏誣, 情狀已露, 徵之罔測凶言, 抵賴不服, 徑先酌處, 獄體大乖。 宜嚴鞫正法, 伊日酌處有命, 耳目之官, 默無一言, 事極駭然。 參鞫臺臣, 竝宜罷職不敍。” 不允。


2月 21日[편집]

○癸亥/命藥房, 輪直本院。


○憲府【執義李光湜、持平李鎭儀。】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敬中與得中綢繆之狀, 昭然難掩, 得中所不爲之言, 沉乃言之, 則造意叵測。 敬中、沉, 宜拿鞫處斷。” 不允。


2月 22日[편집]

○甲子/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23日[편집]

○乙丑/持平曹命采上疏, 請得中、徵嚴鞫正法, 判義禁鄭錫五等亦上疏, 請更鞫。 副修撰趙雲逵上箚請允臺啓, 上皆以當諭相臣爲答。


2月 26日[편집]

○戊辰/樂器造成廳啓言: “昨年因禮曹判書李宗城上疏、李彙晋、李延德頗通音律, 樂器監蕫事命下矣。 竝宜差下郞廳, 使之察任。” 允之。


2月 27日[편집]

○己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曰: “《增補歷代總目》一番修正, 業已有意而未遑, 誰可任此事者?” 左議政宋寅明曰: “元景夏好矣。” 上曰: “唯。” 景夏曰: “中國《歷代總》目, 則永曆以上, 皆載錄, 更無修正之事, 而東國則先朝事, 當爲添補, 當宁事蹟, 亦當載錄。 如戊申、庚戌事, 幷宜載錄也。” 上曰: “唯。 大訓卽予苦心, 亦欲垂後可入錄矣。” 景夏曰: “領相該博於此等事, 臣當問議後登筵稟裁矣。” 上可之。


○上謂大臣曰: “得中旣以誣人遲晩, 更不當嚴訊窮覈, 卿等以爲何如?” 領議政金在魯等對曰: “臺啓及堂箚、禁堂之疏, 可見公議之甚嚴矣。” 諸備堂亦以先鞫得中爲宜仰對。 上下敎曰當初酌處, 意蓋在矣, 公議齊憤, 關係非細。 過修改後, 二十九日親鞫擧行。


2月 29日[편집]

○辛未/江華留守李秉常上疏, 復申休致之請, 上不許。


○持平李鎭儀上疏言:

新除授義州府尹李普昱, 曾莅羅州, 專事剝割。 不可畀以邊上重任, 以貽軍民之害, 宜卽遞改

上不從。


○上御肅章門, 親鞫得中、徵。 得中供: “姜月塘之說, 若謂以臣之創說, 則千萬曖昧。 姜月塘事, 徵爲此言, 而有巫女事, 故以此疑之矣。 至於敬中招內, 埋凶於某處, 指擬於不忍言不敢言之地云者, 初不言於敬中, 請與之面質。” 徵供: “一向發明, 訊問不服。 得中訊問, 再供如前。 與李敬中面質, 敬中曰: “汝不曰近有獨甲房者, 往來閭巷, 出入闕中埋凶乎? 汝言至及於東宮, 吾驚駭拂衣而歸。 宋昌明事出後, 吾往問汝曰: ‘吾則聞於汝, 而汝則聞於何處?’ 云, 則汝不曰塗聽塗說, 而將不知諉之何處云乎? 埋凶之說, 吾則聞於汝而告之, 前推時, 汝以吾言爲是, 今忽變辭, 何也?” 得中曰: “吾則以疑心言之, 而汝則以實事告之矣。” 上曰: “今則得中之罪狀益著。” 命加刑問: “汝以滿腔黨心, 幸得趙徵, 心志相符, 向國不滿之說, 瀾漫酬酢, 今乃以一射兩中之計, 何敢湊合於不忍聞之事乎? 設使趙徵, 果爲此言, 不過醉裏狂言, 汝則非醉而此心發諸口, 豈不有浮於徵乎?” 供: “徵曰: ‘趙、宋、金幸逢風雲之會, 異己者排之, 同己者扶之。’ 臣答曰: ‘不公事多矣。’ 惡大臣之心則誠有之, 豈至有欲殺之心乎? 上年秋, 雖聞徵言, 旣無執捉, 故未及發告, 與徵同情, 則千萬曖昧。 此莫非臣過疑趙徵之致。徵旣有戕殺此邊人之心, 故臣亦果有戕殺彼邊人之心矣。” 刑三次。 上命敬中特放, 羅沉更捕。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執義李光湜。】申前啓, 不允, 參鞫臺臣罷職事, 允之。


2月 30日[편집]

○壬申/上御肅章門, 親鞫, 罪人徵供: “姜月塘事, 實不知莫須有, 則岳飛文字故知之。 若是滿腔黨心, 何可與異黨人同事乎? 言無證參誠甚冤痛。” 與得中面質, 一向發明。 得中加刑, 供: “旣以誣人惡逆遲晩, 則當死之人, 顧何隱諱乎? 月塘事, 明是徵言。 羅沉果以獨甲房事言之, 李敬中許, 亦果言姜月塘事矣。” 上敎曰: “莫須有三字, 旣發於徵口, 則豈不知姜月塘事乎? 得中亦有陰慘情節, 擧杖則遲晩。 以此正法, 心猶不快矣。” 諸備堂兩司皆曰: “得中旣承款, 宜正法, 徵亦有心發口, 則妖言不道之罪, 亦當正法。” 左議政宋寅明曰: “罪有輕重, 得中法當正刑, 徵則下本府杖問宜矣。” 上曰: “李得中、趙徵, 俱涉陰慘, 而今無他肯綮親問者。” 仍命金吾鞫問。 下敎曰: “雖是鞫囚, 宜存欽恤, 從今以後, 凡刑訊, 一日無過一次, 推鞫亦無過二次, 載之《續典》。


○得中未正刑徑斃, 徵物故。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藥房都提調以下施賞有差。 文學洪鳳漢命給馬, 以嬪宮腫候時直宿勞也。


○行召對。


二十一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癸酉/日有食之。 夜, 流星出小微星下, 入西方, 狀如拳, 尾長三四尺, 色赤。


○敎曰今番受誓戒, 攝行於仁政殿, 而承旨、 中使進參冡宰讀文、服色節次, 幷依親行例爲之, 令儀曹知悉。” 時, 上方欲親享皇壇也。


○擢慶尙監司金尙魯爲漢城右尹, 左議政宋寅明薦之也。


○以金尙星爲大司憲, 趙鎭世爲獻納, 任震夏爲司諫, 任鏡觀爲掌令, 洪重孝爲正言, 權一衡爲義州府尹。


○上引見大臣、備堂。 藥房及大臣、諸宰、諸承旨、玉堂力請命攝皇壇大祭, 上强而後許之。 仍敎曰憶在昔年, 自甲申以後, 十七年之間, 幾十次親享皇壇。 予之必欲親行者, 欲體昔年之聖意也, 大臣、諸臣苦心强請, 雖不得不勉從, 瞻彼高壇, 心懷若新。 旣諭於大臣、諸臣, 前一日, 當先行望壇禮, 分付儀曹。 此非侵夜動駕, 路由闕中, 比行祭有間, 勿爲聚軍, 只訓將率北營入直軍, 展謁時, 來待墻外。 排立, 亦令入直軍除出用之。” 又敎曰: “皇壇雖在禁中, 每於行祀之時, 諸官之必欲挽止者, 由於深夜動駕, 事勢則然, 此猶細節也。 致齋三日, 而一日宿於享所, 自是金石之典。 旣有神室, 則宜有齋室。 其令該曹, 略倣三間之制, 上一間爲御齋室, 第三間爲世子齋室。 而旣作齋室之後, 前一日先詣享所齋宿, 行祀一依廟社禮爲之, 今以後以此定爲式。” 又敎曰: “今番望壇禮, 以匪風、下泉之義雖義, 起而行之, 年已向衰, 値靜攝之時, 必頻矣。 欲行而不能行, 則豈獨如不祭之歎, 此心何以抑乎? 若有故而不能躬行, 則其月之內, 隨時望禮事, 其令儀曹, 問于諸大臣及在外知禮儒臣稟處。”


3月 4日[편집]

○丙子/夜, 木星入氐星, 流星出柳星下, 入坤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三四尺, 色白。


○敎曰享禮時往來絳紗袍, 行禮時冕服, 望位禮時往來仍冕服, 拜位紅門外爲之, 預設拜位臺於道左北向, 使儀曹知悉。”


3月 5日[편집]

○丁丑/以趙明澤爲大司憲, 李潤身爲輔德, 安𠍱爲弼善, 李台重爲校理, 洪益三爲副校理, 趙暾爲副修撰, 尹東浚爲獻納, 李師祚爲持平, 安栻、崔逵泰爲掌令, 李普昱爲承旨。


○命年九十婦人, 自該曹抄啓封爵, 因大臣所達也。


○上引見大臣、備堂, 羅沉至是就捕。 上曰: “當初命捕, 由於李敬中、得中面質之致, 而敬中白脫, 沉無更問之端。 然得中旣以誣人自服, 沉不可全釋。” 仍命島配于大靜縣。 掌令任鏡觀, 啓請鞫問, 獻納趙鎭世, 啓請島配。 副提學元景夏以: “兩臺臣所請, 糢糊不別白, 請遞差。” 上允之。 景夏曰: “臣旣承《東國歷代總目》添補之命, 退而考見, 則洪萬宗之所撰, 如史略, 頗用史法。 今若添輔先朝事而用史法, 則有窒礙處矣。” 上曰: “旣是史法, 則何可使之添補也? 其寢之。”


○黃海監司宋翼輔, 以本道還穀不足, 狀請詳定舊米中限一萬石改色。 左議政宋寅明白上許之, 前例也。 寅明曰: “章敬王后國舅坡原府院君尹汝弼諡號, 今始啓下, 國舅, 例贈議政, 而因其家禍, 尙未爲之。 國舅宣諡時宴需, 朝家例有顧助, 亦當依例擧行, 奉祀孫, 宜趁宣諡時錄用。” 上允之。 又曰: “故相臣洪重普, 故益平君洪得箕, 今方宣諡, 其奉杞孫, 亦宜錄用。” 上允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副修撰徐志修上疏, 略曰:

伏惟我聖上, 遇災警懼, 赫然奮發, 今已三箇月矣。 三月天道一小變, 而國家衰亂, 委靡之象, 未有小變, 豈殿下警懼奮發之志, 或有少怠而然歟? 凡事不進則退, 臣恐國勢之日下也。 頃者特罷寧邊府折受一事, 此甚盛德也, 筵臣退而欣欣相告賀, 推是心以往, 何事不做? 此惟在立志, 臣願殿下圖治之念, 益勤無怠。 凡害於治者, 一切割去之, 則紀綱自立, 朝廷自正, 而臣下不敢行其私矣。 今宰相行私, 小臣奸欺, 而人莫敢言, 言者亦不敢盡其情。 上下之阻隔如此, 此豈細憂也哉? 殿下深居九重, 不見蔀屋之愁痛, 只聞稱頌聖德之言, 而不聞骨鯁直截之論, 故不能無自聖之心, 便謂太平已致, 而言路之閉塞, 莫甚於此時者, 其於治平之道亦遠矣。 臣聞賢者在位, 能者在職, 德高者位尊, 功高者祿厚, 則民無覬覦僥倖之心。 而今則賢否混淆, 民志不定, 人各有躁妄倖得之心, 故世道變怪, 式月斯生。 此蓋朝廷未得治本之術也, 其要則在於抑僥濫禁躁競, 而如臣不肖滓穢之蹤, 先行黜削, 以勵其餘, 則人皆知所畏而不敢生爭進之躁矣。

疏入, 上曰疏中宰相行私, 小臣奸欺等句語, 似或泛說, 而意或指人, 其令政院, 牌招問啓。” 於是, 志修書進所懷曰宰相行私, 小臣奸欺等語, 本非臣疏緊關處, 而本意則專在於言不敢盡其情之語, 此語臣今已三陳之矣。 臣下不敢盡其情, 而其國治者未之有也。 宰相行私, 小臣奸欺等語, 本欲以警世, 而其事亦有可達者矣。 臣伏見挽近以來, 私意太勝, 凡事出於公者少, 而出於私者多。 政目之出, 輒有指議, 此則前後章奏間, 已成例語。 而大抵銓官之推緘滿囊, 傳以爲美談, 而近來則官師相規, 亦寂然無聞, 此豈銓官之無一毫循私而然歟? 以此推之, 豈非行私而人莫敢言乎? 臣曾與右議政趙顯命, 言及時事, 臣曰彼此色目, 不留之於淵衷, 然後蕩平可成。’ 右相曰: “彼此色目, 若都不留淵衷, 則如尹汲之偏係, 聖上何以知之?” 云云。 其時尹汲, 方爲吏曹參議矣。 臣私歎曰: “大臣知銓官之偏私而不敢言, 誰復敢言?” 此豈非行私而不敢言者乎? 尹汲之補外也, 判書臣閔應洙, 宜若無罪, 故大臣陳達, 只請應洙之移拜畿邑, 以示輕重之意。 而其循私之咎, 專在於汲, 則亦不敢言, 此豈非言不敢盡其情乎? 以目下事言之, 則欲差宋秀雍之察訪, 而移其時任察訪於守令之窠, 此亦可謂私也, 而微細不敢煩陳矣。 臣素罕交遊, 一切世事, 殆同聾瞽, 只以所聞見一二事仰對, 死罪死罪。 玉堂非論人之職, 故疏中不敢指事, 今承問啓之命, 始敢指陳。” 上曰: “尹汲, 位未及宰列, 亦非小臣, 更爲問啓。” 志修對言: “宰相小臣, 猶言大小臣僚。 蓋分言之, 則宰相卽指銓席之弊, 小臣則近來各司外方, 皆有奸弊, 故統論之矣。” 上以其糢糊, 又問之。 志修對言: “尹汲亦銓官, 故竝論於宰相中矣。 上敎曰: “近來章奏, 藏頭怳惚者多, 今番徐志修疏句語, 亦不泛忽, 故令政院問啓, 果無適莫, 則直陳可也。 非宰相踰小臣之尹汲, 糢糊以對, 特遞其職。”


○戶曹判書徐宗玉請對奏曰: “皇壇御齋室營建事, 成命已久。 臣率雲臺官看審, 則三門內狹窄, 且東西兩邊, 俱不利於年運。 而朝宗門外, 有閑曠處, 與壇所不遠, 可以定基址矣。” 上曰: “予意欲於中壇之上御幕排設處, 作三間屋子, 如洗馬坪入處之室矣。 祭享時, 果有多人不潔之慮, 定以朝宗門外可也。” 宗玉曰: “三間則不成制樣, 必如社稷齋室左右房各二間, 廳事四間, 然後方成規模矣。” 上曰: “以三間長二間廣, 中二間爲廳事可也。” 宗玉又曰: “親臨望位禮時, 版位當設於末臺上乎?” 上曰: “末臺之下, 御路路曲處, 限一廣石可也。” 宗玉曰: “齋室坐向, 當爲丑坐未向矣。” 上曰: “其在掃地以祭之義, 齋室階砌, 何可高乎? 只二層而勿用長石可也。” 宗玉曰: “茅茨不剪之聖意, 臣當仰體矣。” 上曰: “廟齋室有二門, 此則置三門, 東宮由東門出入可矣。” 宗玉曰: “東宮出入, 由前路似不便, 東邊置一挾門似便。” 上曰: “唯。” 宗玉曰: “墻垣則其在審愼之道, 宜高築也。” 上曰: “擧動時挾輦便是, 墻垣何必高築乎?”


3月 7日[편집]

○己卯/承文院啓言: “日食回咨, 定禁軍下送義州, 使之傳于鳳凰城將處, 轉送北京。” 上可之, 前例也。


○判中樞府事兪拓基上疏, 乞解藥院提擧, 歸護老母, 優批不許。


○正言洪重孝上疏, 請還收羅沉島配之命, 更令王府, 嚴鞫得情, 又言: “臺閣論啓, 體叚自別, 罪人嚴覈之請, 旣發於憲臣, 則諫臣之又以次律爲請者, 大損臺體, 不可遞差而止。 前獻納趙鎭世宜罷職不敍。 前縣監嚴宅周, 本以全義縣李姓官吏之子, 渠亦隨行知印矣, 年至十三四, 無罪逃躱, 變姓易名, 科目發身, 世之疑之固已久矣。 臣近因往來本衙, 始聞其詳, 則渠之同父一弟, 見居本縣, 猶冒李姓, 而宅周絶之, 渠之父母墳亦在本土, 而一不往來, 其心所在萬萬絶痛。 此非受他人恩養, 而仍冒其姓者明矣。 渠雖微賤, 事關倫常變怪, 則其背父欺君之罪, 不可不治。 臣謂宅周拿致嚴究, 依律正法可也。” 批曰: “羅沉事, 業諭相臣。 趙鎭世事依施, 嚴宅周事, 令該府嚴覈以處。”


○上引見禮曹判書趙尙絅、兵曹判書金若魯、戶曹判書徐宗玉, 取覽 皇壇望位禮時儀註及節目。 上曰: “望位之位字, 有意設位, 故以位字稱之矣。” 宗玉曰: “齋室營建, 當以初十日開基, 十六日立礎, 二十日上樑矣。” 上曰: “ 皇壇南門無號, 使提學定號以入也。 提學雖未差, 元景夏旣以曾經, 其令擬進。” 遂號曰拱北。


3月 9日[편집]

○辛巳/灑雪。


○上詣大報壇, 行望位禮。 上具冕服, 自映花堂, 乘輿以出, 繖扇侍衛如常儀。 至朝宗門外降輿, 入幕次, 少頃復出降輿, 入朝宗門, 命五衛將以下堂下侍衛, 皆落後於三門外。 至中門外, 上執圭, 由東門, 入詣版位, 行四拜禮, 入東壝門, 由東陛奉審, 還至版位, 親省犧牲。 上曰: “ 皇壇用騂牛, 取何義耶?” 承旨吳遂采曰: “皇朝尙火德, 故用騂牛也。” 上詣香幄次, 命大祝奉出香祝櫃親審。 上曰: “香幄次, 若値雨雪, 則易致沾濕, 自今爲始, 香祝宜奉安于 神室內。” 上詣神室奉審, 命獻官奉香祝以來。 上祗迎香祝, 奉安于神室內, 仍命著爲定式。


3月 10日[편집]

○壬午/禮曹以皇壇望位禮, 收議稟啓。 領中樞府事徐命均獻議以爲: “聖意以不得躬親將事爲嫌, 特行望位禮, 則當月內擇日行禮, 不拘於行祀之前後。 至於紙榜, 雖不當書, 設位一節, 恐與儀仗而不可廢。” 他大臣議亦同。 上曰: “望位禮一節, 旣已問議以來。 噫! 皇壇親祭, 卽昔年尊周義起之事, 而年深氣衰, 逐年行祀, 豈可必乎? 此後或有攝行之事, 望位禮則其月內令儀曹稟旨擧行著爲式, 儀註一遵今儀。”


○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11日[편집]

○癸未/雨雪。


○大司憲趙明澤上疏, 請鞫問羅沉, 不從。


○吏曹判書李周鎭上疏, 略曰:

臣於徐志修之疏斥, 不得不略暴。 所謂宋秀雍, 卽故判書昌之己出, 積仕出六, 一試郵官, 卽政例然也。 其所謂時任察訪卽指李瑞彪, 而瑞彪以文墨見稱, 不但其才可惜, 見莅是任亦將二朞。 此輩之數百年錮廢, 臣嘗憐之, 苟不至於匪分, 則或陞擬或塡差, 以示不遺卑微之意而已。 儒臣之言, 有若臣爲秀雍地者然, 誠不滿一哂。

批曰: “無適莫而糢糊, 因召問而强對。 年少踈習, 何足撕捱?”


○上引見大臣, 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曰: “臣於江都之行, 見文殊山城地形, 外狹而內平, 東西爲江, 北鐵壁高峻, 南雉堞周遭, 故臣意則通津爲獨鎭, 移邑山城, 富平陽川, 可合爲一邑。 且富平西薄海曲, 石串爲津所, 宜置僉使, 德浦僉使移置石串, 則富平雖移邑亦無不可, 此皆領右相所知。 而德津在仁川地, 當初設置, 意有在焉, 措置戎器還穀, 以備守禦足食之資宜矣。” 上曰: “諸臣各陳所見也。” 刑曹判書李宗城曰: “江都自孝廟朝, 已爲保障重地。 文殊則故相臣金錫冑之啓有曰, “若坐椅觀棊, 爲敵所據, 則江都之人食不下咽’, 故築此山城, 而臣有別見。 文殊山城移邑養樹後, 爲敵所據, 伐木爲茷, 則將何以禦之乎? 樹木長養, 人民稠密, 則易爲必爭之地。 臣意則置之爲便, 臨時堅守宜矣。” 寅明曰: “臣意亦以資敵養寇爲慮。 而通津在所必爭, 通津若失, 則是無江都也。” 宗城曰: “德浦移置事, 甲串氷時阻路, 則廣成在(爭石項)〔孫石項〕之下, 倉卒之變, 路由廣成, 當初德浦設置之意有在。 德津措置, 臣見亦如此, 陽, 富合邑, 臣之所欲爲者也。” 訓鍊大將金聖應曰: “欲固江華, 則文殊不可捨, 一別將守之甚虛踈, 軍丁若變通, 則通津爲獨鎭, 移邑爲好。 而山城內終難排置, 城外獐項廣可容邑, 若當緩急, 則入處山城好矣。” 戶曹判書徐宗玉曰: “三軍門築城時, 圖形以來, 則人皆謂 ‘文殊爲必爭之地, 而孤絶之城, 無後援則難矣, 通津不可不爲獨鎭, 而邑基則獐項不好, 難支一年。 通津府使有中軍, 若使之組練軍卒, 爲守城之道, 則便好矣。 今若以陽、富合邑, 則軍丁有變通之路, 通津可爲獨鎭。 而江華大船不過四隻, 三南所在船近百隻, 若使之漕運後上送, 風高時則留置江華爲好矣。” 工曹判書柳儼曰: “文殊則樹木難養, 水踰峴, 卽天險之處, 若築城五里, 則可容官府矣。 陽川之置之孔巖津頭者, 專爲江都地, 而不幸有丙子之變, 則無津船而何以急渡乎? 津船十餘隻, 加出於楊花渡爲宜矣。” 御營大將朴文秀曰: “守城之道有五, 將帥、軍士、地形、器械、糧食是已。 五者不備, 則難以守城, 城內周廻二百里, 其內不能充, 則不宜但築空城。 守城之道, 宜盡尹鐸損其戶數之道, 而近來留守便作名官陞資之階, 否則爲老宰相養病之所, 數遞如此, 而何以守城乎? 若欲守城, 則擇其可以守城築城者久任, 或十餘年或五六年, 責其成效宜矣。” 上曰: “事係關防, 招見通津府使, 作爲節目, 後日登對講定宜矣。” 宗玉曰: “本曹所儲匱竭, 貢價不敷, 聞關西道臣金始炯, 節用省費, 別備錢二萬兩、木三百同, 以待本曹之不時取用。 且頃年北關設賑也, 箕營上送戶曹錢二萬兩, 姑先許貸於北關, 今聞其時道臣, 鑄錢料理, 辦置屢萬兩云。 兩處別備錢四萬兩、木三百同, 宜先取用, 以濟目前之急。” 上許之。 文秀又曰: “御營廳別抄, 於擧動時及習陣, 旣執鞭棍, 而至於賞試射時, 則不試鞭棍, 持而不試, 事甚無義。 一依禁軍例許試宜矣。” 上允之 文秀曰: “本營軍器多未備, 請得軍作米二千斛, 劃卽修治, 以爲陰雨之備。” 上從之。 兵曹參判金尙星曰: “秋牟已判大歉, 穡事難保登熟, 蓄儲之策, 惟當預究。 而西關錢木, 旣許移給, 軍作米又爲劃給, 此不但爲外方難支之弊, 此路一開, 必有不堪之端, 宜思撙節之道矣。” 上稱善。 仍命宗城, 講關北審理使尹容所上獄案, 分輕重酌處有差。 敎曰: “此等疑獄, 積年不決, 今於審理使後, 始乃條陳, 前後道臣, 幷重推。”


3月 12日[편집]

○甲申/月入太微西垣內。


○以李燮元爲持平, 尹光紹爲副修撰, 申思建爲大司成, 元景夏爲藝文提學, 江原監司權爀移拜慶尙道觀察使, 金聖運爲大司諫, 趙暾爲獻納, 南鶴宗爲正言。


3月 13日[편집]

○乙酉/副提學元景夏等上箚, 略曰:

殿下於星虹告警之日, 嚴恭寅畏, 懇惻之敎修省之誠, 有足以悅豫天心, 鞏固邦命。 而日月稍久, 人情易狃, 雖以殿下敬天畏災之心, 或不承權輿, 燕閒幽獨之地, 無乃兢惕之念乍弛, 而宴安之心隨生, 人有所不知, 而天已降監者乎? 伏願殿下, 公其好惡, 辨其是非, 陟罰臧否, 無一毫偏側之私, 使中外臣工, 欽欽若在行陣, 綱紀整肅而不敢萌怠惰之念, 朝廷寅協而不敢私黨比之習。 規模宏廓而隄防則嚴, 取捨均平而義理則明。 頻開講幄, 以裨聖學之工, 容受讜言, 以補袞職之闕, 宵旰孜孜, 必以拯救生靈, 爲第一要務焉。

上優批答之。


3月 14日[편집]

○丙戌/領議政金在魯免。 在魯屢度呈告, 趙徵鞫獄時暫出, 而其後復引疾。 右議政趙顯命, 自徵獄後, 屢上疏乞解相職, 至是上遣都承旨沈聖希, 諭與偕入。 顯命承命, 在魯終不膺命, 左議政宋寅明奏曰: “首相每以爲, ‘雖一日之間, 快釋重擔, 一伸廉隅, 則私心可安, 而聖意如不欲永棄, 則亦當有盡心國事之日’ 云矣。” 命解領相職。 顯命亦辭職甚懇, 上曰: “卿與首相有異, 無廉隅之可言矣。” 仍敎曰: “予於建儲後, 以古詩一句及予之所作一句, 居常吟詠, 其曰 ‘東門掛冠謝囂塵, 五柳淸風太古人’ 之句, 卽予所作, 而慕陶潛之淸節也。 其曰 ‘雙膝過頣耳在肩, 四隣知姓不知年’ 之句卽古詩, 而嘗笑至老營營爲子孫計者。 予心本如此, 而猶欲强爲國事, 卿何忍邁邁耶?” 顯命曰: “聖敎至此, 臣何敢固守初心也?”


○以金尙星爲江原道觀察使, 南有容爲修撰, 李應協爲正言, 金在魯爲領敦寧府事。


3月 15日[편집]

○丁亥/雨雹, 狀如豆。 月犯亢星。


3月 16日[편집]

○戊子/上詣毓祥廟展拜, 歷臨孝章廟, 還宮。


○上謂兵曹判書金若魯曰: “別軍職, 卽御前侍衛之職, 不當差於軍門。 而千摠雖或可爲, 把摠則勿爲差下事定式。”

臣謹按別軍職之設, 始於孝廟朝。 蓋當時慨然有恢復中原之志, 故選瀋陽困阨時八壯士子孫, 以備親騎衛, 有若宋孝宗鐵杖木馬故事, 元非祖宗朝舊法也。 不幸蹉跎, 今過百年, 則此職雖革之可也, 厥後額數轉增, 閭巷無賴之類, 雜除是職。 上假以恩寵, 下無所忌憚, 甚則攻發人之陰私, 以訐天聽, 是無異於皇明之西廠、麗朝之別抄矣。 嗚呼! 爲後辟者, 可以監矣。


3月 17日[편집]

○己丑/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仁政門重建都監告訖, 施賞堂、郞有差。 以冬月興作, 勞民甚多, 餼廩之外, 令有司加給米。


○慶尙監司權爀上疏, 陳關東蔘貢之弊, 請以: “道內續田餘結二千二百結零, 劃給貢蔘添價, 以慰東民焉。” 批曰: “所陳下備局稟處。”


○掌令安栻上疏, 言良役之弊, 批曰: “下備局稟處。”


3月 19日[편집]

○辛卯/憲府【掌令安栻。】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松禁不嚴, 各有契房, 宜令京兆, 査出嚴禁。 五部之旬日牒呈於本府, 近來便成文具, 率多掩蔽, 宜申飭部官。” 幷允之。


3月 20日[편집]

○壬辰/執義李光湜上疏劾:

益山郡守金必祐, 騃不曉事, 政委下吏, 康翎縣監趙鳳仁, 奸妓與政, 民受其害, 請罷職。 全羅監司鄭亨復, 催促殿最, 終不封啓, 請嚴加責罰。

批曰: “依施, 金必祐、趙鳳仁事, 更加詳察處之。”


3月 23日[편집]

○乙未/江華留守李秉常上疏, 復申休致之請, 不許。


○以趙載浩爲備局副提調, 左議政宋寅明薦也。


○上引見大臣、備堂。 藥房提調李周鎭曰: “頃於書筵, 東宮以汲黯之戇俯問, 臣以愚直仰對, 又以高允直辭以對事仰問, 則東宮答以 ‘高允則善而太子則非矣。 何不直告而請赦?’ 睿學之明透已如此矣。” 左議政宋寅明曰: “ 東宮講學, 爲今日第一急務。 帝王之學異於匹庶, 不在章句誦讀之間, 輔導之責專在賓僚。 曾於顯廟朝肅廟在東宮時, 先正臣宋時烈薦趙復陽爲賓客, 五六年輔導之功甚多。 卽今賓客李縡旣有病, 勢難上來, 其代以優於文學者, 擇差久任, 以爲誠心開導之地焉。” 上可之。 刑曹判書李宗城進讀京畿審理使趙明履所上獄案, 上詢議大臣, 分輕重酌處, 凡死囚五人, 減死島配者四。


3月 25日[편집]

○丁酉/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26日[편집]

○戊戌/以金尙魯爲大司憲, 兪宇基爲司諫, 李夏宗爲獻納, 李克祿、姜鳳休爲正言, 李宗迪爲大司諫, 金尙喆爲修撰, 李昌壽爲校理, 權𥛚爲同經筵, 元景夏爲右副賓客, 趙明履爲承旨。


3月 27日[편집]

○己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欲親行太廟夏享, 大臣以 玉候未復, 請寢甚懇, 勉從之。 仍敎曰: “冒夜躬享, 其雖勉寢, 前一日當親傳香, 仍隨其後, 詣廟躬謁伸禮, 奉審祭器, 躬視犧牲, 遲回齋殿, 差晩回駕, 其令儀曹擧行。” 又敎曰: “若以冕服省牲, 則展謁後卽當爲之, 若以遠遊冠絳紗袍省牲, 則當入小次改服, 其博考古禮以入, 定爲春曹儀註。”


○古例, 宗廟用黑牲, 左議政宋寅明, 以我國犧牲羊最難繼仰白, 命自今雖非純黑, 依例參用。


3月 28日[편집]

○庚子/上召見副提學元景夏、禮曹參判鄭益河于養正閤。 景夏考奏《大明集禮》及《周禮》曰: “省牲之時, 《周禮》 ‘太宰眂滌濯, 小宗伯省牲, 大宗伯省鑊’ 《唐典》 ‘廩犧令牽牲, 光祿卿省鼎鑊’, 《大明集禮》 ‘太常博士、太常卿引至省牲位, 執事官牽牲省訖, 牽牲詣廚。’” 上問: “小宗伯、太常卿, 今之何職?” 對曰: “小宗伯, 如今之禮曹參判, 太常卿, 如今之奉常提調。” 景夏又曰: “省牲服色, 皇朝則或以皮弁, 或以通天冠絳紗袍, 《周禮》則享先王, 服袞、冕, 臣等未知當從何禮。 而我朝儀文多用皇朝之禮, 微見則恐當從《集禮》矣。” 上問: “廩犧令, 今之何官?” 對曰: “似是典牲署官員矣。” 上曰: “然則該署提調牽牲乎?” 對曰: “旣曰令則似是卑官。 以卿與令兩字觀之, 高下懸殊, 以該署長官牽牲, 恐好矣。” 上然之。 敎曰: “今番展謁後省牲, 則當仍以冕服行之。 省牲則依古禮當以遠遊冠、絳紗袍行之, 分付儀曹。” 景夏又曰: “今番省牲, 甚盛禮也, 凡諸儀章, 自然合禮。 且頃日皇壇望位禮, 臣亦欽仰。” 仍陳: “文正公宋時烈所講春秋大義, 日遠日忘, 誠甚慨然。 時烈嘗奉崇禎御筆, 揭于萬東廟, 今聞祠院頹圯, 不蔽風雨, 自朝家宜加顧恤。” 上令道臣重修書院, 劃給免稅田。 景夏又陳: “故副提學李端相、故參判宋光淵子孫錄用, 俾奉香火。” 上從之, 端相曾與文正同講大義, 光淵甲戌更化初, 斥禧嬪別宮之議, 故景夏言及之。 二人卽左議政宋寅明、祖若外祖也。 校理洪益三繼請印給書籍于道峰書院, 以資院儒講習, 上命兩南印給。


3月 29日[편집]

○辛丑/流星出翼星下, 入南方, 狀如拳, 尾長三四尺, 色白。


○掌令崔逵泰上疏言:

守令貪墨而媒進, 淸介而見棄, 苛酷之吏, 淫刑而濫殺, 宜選用良吏, 黜退貪虐。 關東蔘貢, 有不均之弊, 宜分付道臣, 催促量田, 蔘貢分定, 一從結數。 黃腸禁山, 歸厚署及各營差人, 挾持公文, 旁午列邑, 斧斤相尋, 宜申飭攸司, 以杜後弊。

上嘉納之。


3月 30日[편집]

○壬寅/下匹緞五十疋于京畿道臣, 以補賑民之資。


二十一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朔癸卯/流星出北斗星下, 入北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三四尺, 色赤。


○以任震夏爲執義, 洪益三爲獻納, 柳顯章爲持平, 鄭純儉爲正言。


4月 2日[편집]

○甲辰/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召見禮堂, 命讀省牲儀註, 敎曰: “頃年大射禮後, 不毁射壇, 蓋有意矣。 今者省牲處, 鋪小甎以表之, 使日後知親臨省牲位也。”


○上製下皇壇齋殿小識, 命揭于殿北, 又命昔年御製獅子橋記, 一體鏤揭。


4月 5日[편집]

○丁未/以李壽海、全命肇爲掌令, 韓光肇爲持平, 尹得載爲獻納, 李塤爲正言, 黃景源爲副校理, 兪彦好爲副修撰, 金光世爲承旨, 李宗城爲平安道觀察使。


○右議政趙顯命上疏, 以病乞解, 優批不許。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以京畿審理使趙明履別單進, 上曰: “趙明履頃以良役事有所陳, 而予意則結役事, 亦恐同歸於靑苗之害矣。 戶布則大同之役, 而秋判至以麗末衰季事爲言, 此甚斥之論也。 麗以恭愍而衰, 豈由戶布乎? 卽今第一義無如擇守令, 三百六十州若皆得人, 則民力自可紓矣。” 刑曹判書李宗城曰: “雖美法良政, 自上先立紀綱, 然後可行矣。” 左議政宋寅明曰: “張橫渠井田之制甚好。 若於峽邑數三處, 擇送人才而先試之, 隣邑爭來取法, 則自可不令而行矣。” 上曰: “良役、結役, 優劣何如?” 寅明曰: “結布法最爲近古, 但豪富之家不願矣。” 又曰: “審理使所陳各弊中, 利川等十邑陳田徵稅爲尤甚, 請待秋行量之意, 預先嚴飭。 漕船下江時, 楊根、驪州沿民, 以掘灘之役, 至於廢農, 站船添載, 宜加申禁。 陽城、坡州等四邑奴婢甚少, 無以接待使客, 宜以他邑寺奴婢, 參量劃給。 良丁之投屬歇役, 爲弊最甚, 砥平守禦屯牙兵保及忠順衛冒屬者, 依當初私賤換定之令, 竝宜査正。 順天稅、大同所載船, 至南陽敗船, 監色、沙格等十三名, 八朔嚴囚, 養獄無人。 雖未準年限, 別遣審理, 旣出欽恤之意, 宜還送原籍官交河。 拯米舊逋最久一年條, 亦宜蕩減。” 竝允之。 湖南審理使趙榮國復命, 宗城進湖南獄案, 上詢議大臣, 分輕重裁決。 榮國曰: “茂長罪人林昌浩等三人, 交通賊夢情迹可疑, 而月例三推, 事極失當, 宜令道臣, 嚴査更聞。” 許之。 榮國曰: “各邑束伍, 全不成樣, 緩急所恃, 莫如山行砲手。 雖以丙子事言之, 柳琳、金化之戰, 專賴淸州三百山行砲手之力, 則此其爲精兵可知。 通計一道其數亦不少, 査正廳成冊中, 列邑山尺一竝載錄, 俾勿侵役, 以示團束之意焉。” 又曰: “各司奴婢, 雖有眞箇逃故, 該司不卽許頉, 年百歲者尙載收貢之案, 年年侵徵, 害及隣族, 此豈王政之所可忍者乎? 案年六十而明白物故, 有公文可據者, 一竝減貢宜矣。” 上竝令廟堂稟處。 又問雲峰縣利害果詳察, 而巴嶺亦何如? 榮國曰: “四面高絶, 而嶺有三路, 俯見咸陽三十里, 如臨井水, 其險無比。 一新則在智異山之側, 而巴嶺據其上, 前朝曾置判官, 臣意則合置營將於一新。 一新自古地廣俗悍, 詐僞滋甚, 戊申以後凶逆數起, 別設一鎭, 則可以鎭惡俗而備不虞。 自古議者, ‘於雲峰宜置營將, 南原置兵使, 而尙未變通, 只置營將於雲峰’ 云矣。” 上曰: “湖南無他弊耶?” 榮國曰: “各邑貿易, 徵於吏胥, 故吏窮甚於民窮” 副提學元景夏曰: “湖南巨弊, 莫如田政, 而田政紊亂, 專由於隱結之多入土豪, 故吏民不堪白徵之弊矣。” 上曰: “不可不一番釐正矣。” 校理申暐, 請令嶺營刊行故相臣趙翼所著《朱書要類》, 上可之。 寅明以其祖光淵褒贈稱謝, 仍言: “臣祖曾以先正臣朴世采疏, 薦擬刑判, 臣之蕩平實由家學, 而如趙文命兄弟金若魯兄弟, 亦皆先正之淵源也。” 景夏曰: “先正卽臣高祖斗樞之壻, 而破朋黨三字, 卽臣家庭之論也。” 上曰: “頃於趙徵之獄, 罪人口招, 言必稱赤憎蕩平。 蕩平, 本是五皇極語, 而今成童謠。 卿等亦以爲家學耶?” 二人默然無以應。

【史臣曰: “蕩平二字, 本出箕範, 乃聖人治天下之大經也。 不幸爲小人所竊弄, 外示兩全, 內濟己私。 且揣上意之不欲深別是非, 乘時投合, 以固其寵, 國人之憤久矣。 如趙徵輩酒後狂言, 固有取死之道, 而亦可見輿論所寄也。 噫! 寅明以大臣而奸欺, 景夏以宰臣而阿附, 家學之說, 至發筵席, 主上英明, 一語攄破, 而惜乎終不能退之也。”】


○憲府【執義任震夏。】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請還收周安減死島配之命。” 不允。 周安卽湖南殺獄罪人之酌處者也。


4月 6日[편집]

○戊申/以文學洪鳳漢爲廣州府尹。


4月 7日[편집]

○己酉/上詣太廟省牲, 親臨省牲始此。 特罷左議政宋寅明職。 上親押訖, 奉香祝親傳獻官, 仍以翼善冠、袞龍袍, 詣太廟改具冕服, 行四拜禮。 奉審、省器如儀, 次詣永寧殿亦如之。 改具遠遊冠、絳紗袍, 詣省牲位南向立, 掌牲令率其屬, 牽牲自東行過少進, 擧手告腯, 還復位。 諸大祝各巡省一匝西向, 擧手告充, 俱復位。 上曰: “牛不腯矣。” 禮曹判書趙尙絅曰: “不肥則當點退乎?” 上曰: “人君之職, 在於視牲, 非可受牲矣。” 獻官宋寅明曰: “我國黑牛, 元無體大者, 體雖不肥, 潔則可用也。” 敎曰: “今番此禮, 非爲觀瞻, 而親省如此, 攝行可知。 不可以大官而容貸, 當該獻官罷職, 當該禮堂、該署提調削職, 牽牛告腯, 面謾其君之掌牲令, 亟施島配之典。” 都承旨李益炡言: “處分太過矣。” 上不從, 責之以不諒大體, 命預差獻官催促入齋。 敎曰: “預差獻官, 聞不爲齋宿云, 予當親行矣。” 諸儒臣皆言: “禮儀多窘迫, 又以預差獻官雖不齋宿, 而家有私祭, 已爲致齋。” 仰奏, 上曰: “然則與齋宿何異也。” 遂寢親行, 仍命今後祭官, 勿論預、實差, 皆令齋宿。 又命攝行時大祝, 毋論大享、朔望, 非曾經侍從人, 勿爲塡差。 先是, 有司以經費不足, 裁減典牲署犧牲米豆, 至是上敎曰: “祭享犧牲其飼養者減, 不可使聞於隣國, 其令復舊。” 又敎曰: “鑾刀見於《五禮儀》, 而廢不用, 自今如禮造用。” 上將回鑾, 親製一首詩, 揭于望廟樓, 詩中道不預祭心耿耿之意, 其篤於孝思如此。


4月 8日[편집]

○庚戌/奉朝賀李宜顯卒。 宜顯, 世白之子也, 喜文學, 淸儉自持, 歷事三朝, 位至上相, 雖無經濟之才, 板蕩之時, 獨持淸議, 深得士望, 上以是重之。 及卒, 上悼惜之。


4月 14日[편집]

○丙辰/上引見大臣、備堂。 關東審理使具宅奎復命, 仍進關防地圖, 備陳古味灘、永豐、防墻等形勝, 宜設置防禦使於鐵原, 僉使於防墻。 又曰: “關東民弊, 量田爲急矣。” 吏曹參判洪象漢曰: “若以三南田尺量關東, 則無一民之耕(懇)〔墾〕者矣。” 上曰: “今無上中、上上之田耶?” 宅奎曰: “然矣。” 副提學元景夏曰: “關東火耕, 實爲深弊。 始則山腰, 今至絶頂, 山崩沙滾, 江水漸淺, 近來漕運, 至於掘灘而行舟, 宜申火田之禁, 長養樹木矣。” 宅奎又言: “黃腸木偸斫之弊, 不可不嚴禁。” 上竝令備局稟處。 仍命刑曹參議趙榮魯, 讀奏關東獄案, 上詢議大臣, 裁決有差。


○重卜金在魯爲領議政, 宋寅明爲左議政, 安集爲執義, 李奎徽爲掌令, 李光溭爲持平, 洪廷命爲獻納, 洪重孝爲正言, 趙載德爲副修撰, 李春躋爲刑曹判書, 徐宗玉爲知經筵。


○執義申思觀上疏言:

廣州府尹洪鳳漢, 旣無履歷, 猝然晉擢, 殊非愛人以德, 廟堂之意, 未可知也。

上不聽。 鳳漢, 椒房之親也, 自文學擢拜是職, 物論之不厭如此。


4月 19日[편집]

○辛酉/以宋能相爲掌令, 金希魯爲知義禁, 閔應洙爲判尹。


4月 21日[편집]

○癸亥/以尹鳳九爲執義, 吳彦儒爲持平, 金相福爲獻納, 南惠老爲正言, 洪益三爲校理, 洪重孝爲副修撰。


○上行召對。


○禁府都事朴鳴陽, 以公洪水使尹光莘不就拿馳啓, 上震怒, 將用軍律, 以問大臣、玉堂。 右議政趙顯命上疏曰:

光莘非狂易而故爲之, 則叛臣也, 遣宣傳官, 取其頭以來可也。 如其不然, 則狂易者雖犯一罪, 律有貸死之文, 恐當別有以處之

領議政金在魯上疏曰:

初若發遣宣傳官, 取頭以來則已, 不然, 必須期於拿致, 使王命得行, 然後徐議處之。

副提學元景夏上疏曰:

昔張詠鎭成都, 見小兒批其父, 詠集衆殺之曰, ‘幼已如此, 況其長成, 豈不爲亂?’ 今光莘生長於詩禮之門, 自幼服習, 尤異成都小兒矣。

上命拿致嚴鞫。


4月 22日[편집]

○甲子/上引見大臣、備堂。 敎曰: “元良嘗於書筵, 與講官論牛弘事, 其言寬弘, 誠得御衆之道。 然予欲以堲譖之道作詩, 示元良而未果焉。 蓋昏君之聽譖易惑, 中主之聽譖易偏, 彼以近似之說, 探我好惡之心, 故旣入之後, 尤難覺悟也。” 諸臣皆贊歎。


4月 25日[편집]

○丁卯/上引見大臣、備堂。 先是, 遣御營大將朴文秀看審江都, 至是復命, 歷陳形便曰: “前雖見辱於南漢, 而若避一時之寇, 則南漢爲優, 若爲持久之圖, 則江都差勝。” 上曰: “卿旣見之, 指畫方略可也。” 文秀曰: “天時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 願殿下思保民之道焉。” 上曰: “所圯城堞, 爲幾何?” 文秀曰: “五十餘里之城, 只壞四里許矣。” 趙顯命曰: “金始㷜以七十老臣, 能完此重役, 雖略有頹圯, 其誠可嘉。” 上曰: “北漢何如?” 顯命曰: “眞金城湯池也。 雖守北漢、南漢, 都城皆不可棄也。 萬乘之國, 豈守一城而不爲保障之所乎?” 上曰: “文殊山城若守護, 則可爲江都之外援乎?” 文秀曰: “若以通津爲獨鎭, 使之守護文殊脫有緩急, 仍入城中, 則望見江都, 無所不見, 實有內外相應之勢矣。”


4月 29日[편집]

○辛未/雨雹, 狀如豆。


二十一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壬申/慶尙道陜川, 下雪盈尺。


○以李光瀷爲正言, 尹得載爲校理, 趙載敏爲副校理。


5月 2日[편집]

○癸酉/副校理申暐上疏, 略曰:

尹光莘之拒逆王命, 終不就拿, 實是有國所未聞之一大變怪也。 今若諉以狂易, 貸其一律, 則脫有藩鎭跋扈之臣, 詐稱狂易, 意不在於方命而止者, 亦將不爲加誅乎? 昔馬謖一失師律, 諸葛亮猶流涕而斬之, 人非不可惜, 而法不可屈故也。 自有光莘事以來, 擧國駭憤。 三尺至嚴, 而周遮掩覆之論前後迭發, 臣竊痛之。

又言:

宣傳官之不能奪符臥處, 自外傳替, 大失法例。 新水使李彦祥不能馳入營中, 仗銊交龜, 諭書宿於外, 大損體統, 幷宜譴責。

批曰: “尹光莘今方嚴問, 自有當律。 宣傳官令該府處之, 李彦祥所請過矣, 重推。 大臣所達, 乃爲國惜才, 爾言過矣。”


5月 3日[편집]

○甲戌/以趙榮國爲承旨, 尹得載爲獻納, 李鳳齡爲掌令, 金尙耉、鄭漢奎爲持平, 宋昌明爲副修撰。


○上引見大臣、備堂、金吾堂上。 敎曰: “帥臣違命, 今古所無, 何問狂之眞僞也? 拿致者, 欲辨眞狂與非狂, 而初旣違命不就, 今又拒逆供辭, 其在國綱不可復寬。 詢問諸臣, 僉議皆同, 尹光莘其令王府, 亟正邦刑”


5月 4日[편집]

○乙亥/以尹得載爲校理, 金相福爲副校理。


5月 6日[편집]

○丁丑/以具宅奎、南良泰、徐命珩、申思建爲承旨, 洪廷命爲掌令, 李台重爲副應敎, 兪彦好爲修撰, 宋徵啓爲大司諫, 元景淳爲司諫, 柳謇爲正言, 洪正輔、柳顯章爲持平, 趙暾爲獻納。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言:

尹光莘不狂則必誅, 不然則貸以不死, 不害爲好生之德。

上召見大臣、備堂, 更詢光莘生殺與否。 領議政金在魯與諸臣言: “光莘有若僞狂, 殺無赦。” 獨顯命以爲眞狂, 力主傅生之論。 上曰: “兩相之言, 俱出公心” 仍命更爲嚴訊取服, 遂杖斃。


○上聞江界府用眞木棍, 治犯越人, 敎曰: “誰作重棍, 傷我邊民乎? 亟命革之。 噫! 快一時之猛治, 混玉石而濫殺, 此豈王政所爲? 當施以濫杖之律, 以此分付該道”


○上召見大臣、諸宰。 慶尙道審理使金尙迪復命, 上問嶺南弊瘼。 尙迪對曰: “嶺南素是士夫鄕, 而小民儀刑兩班, 故在前儒賢輩出, 風俗觀感。 今則人心寖澆, 漸不如古, 土豪鄕戰轉成痼弊, 絶無讀書之人。 以民瘼言之, 則寺奴、海夫、僧役最苦, 若不及今釐正, 民心易離, 誠非細慮。 臣於書啓中詳陳事情, 而田摠、軍摠、雜役等變通之事, 別成冊子, 送于廟堂矣。 酌量道內田結而收捧若干錢, 則足可盡罷雜役而爲均役。 至於宮房折(授)〔受〕, 都在自上特敎存減矣。” 上曰: “京畿審理使欲爲戶布, 而今此別單以結布爲主矣。” 右議政趙顯命曰: “結布果勝矣。” 上曰: “殺獄幾何, 所活幾何?“ 對曰: “殺獄爲十二人, 全活爲二人。” 上曰: “善哉, 審理之效也。 若聽一二異論, 不行審理, 則滯囚枉死者, 當不知爲幾人。” 仍命獄狀就議大臣, 登對更稟。 領議政金在魯曰: “俄以領、右相入來事, 有下敎, 則史官宜來傳聖諭, 而只憑下吏書送小報, 事體終涉苟簡。 故事若無遣史官傳諭之敎, 則政院必啓稟遣史官, 而數三年來此規廢矣。 臣非敢欲自尊, 朝體不當如此。” 上曰: “此則政院之不察, 當該承旨重推, 此後則遣史官傳諭。”


5月 10日[편집]

○辛巳/月食左角星。


5月 11日[편집]

○壬午/因全羅監司狀啓, 靈巖郡燒死人八名, 令本道恤典擧行。


5月 12日[편집]

○癸未/上引見大臣、備堂。 公洪道審理使韓翼謩復命, 上曰: “嶺南御史則欲行結布, 湖西御史則欲行戶布, 意各不同矣。” 翼謩曰: “蓋良役之弊, 湖西最甚, 戶布之說, 雖似陳腐, 救弊之道無踰於此矣。” 上命讀審理獄案, 詢議大臣, 分輕重酌處。 兵曹判書金若魯曰: “今聞韓翼謩所陳, 結城民人立祠, 致祭於李斗三云, 斗三旣傳賊關而正法, 則何敢設祭? 地方官亦不禁斷, 事極驚駭。 首倡人刑推定配, 當該地方官拿處宜矣。” 上從之。 仍敎曰: “此等堤防, 不可不嚴。 凡關係逆獄, 上言擊鼓者, 雖下該府, 該府奉承傳勿施, 政院亦勿捧入。” 領議政金在魯曰: “濟州牧使尹植狀論, ‘本島有儒品、假率等名色, 見落於考講試射, 降充騎、步兵, 則此輩發怒, 深夜會哭於客舍殿牌奉安之所’ 云, 擧揩絶悖, 不可不嚴懲。 會哭首犯三人, 刑推二次, 他道定配, 儒品、假率之見落射講者, 盡充闕額爲宜。” 又曰: “本島凶荒, 官需不足, 沿海邑儲置米二百石, 亦依狀請許施好矣。” 幷允之。 在魯又曰: “頃日觀象監燕貿冊子及測候器、千里鏡與圖內入之後, 冊子半帙還下, 半帙不下, 鏡與圖、器, 各有用處而未下矣” 上曰: “所謂窺日影, 雖云有功於察見日食, 而直見日光本非美事。 蔡京視日不瞬, 知其爲小人, 今名之曰窺日, 則不逞之徒窺上之象也, 已命碎之, 冊與圖亦已洗草矣。” 諸臣皆贊歎。


5月 13日[편집]

○甲申/上引見大臣、秋堂、嶺南審理使金尙迪。 尙迪奏曰: “嶺南與他道有異, 以士夫府庫, 群賢輩出, 遺風餘韻至今藹然矣。 近年來漸不如古, 人心之陷溺, 士夫之怠惰, 實爲寒心。 學問之士亦隨以蔑如, 幾乎爲貿貿之鄕。 若於登科淹滯中, 隨才擢用, 則猶可爲興起之一端” 上曰: “嶺南人無白衣踰嶺者, 今亦然乎?” 尙迪曰: “然。” 上曰: “文臣如此, 武臣可知矣。” 尙迪曰: “武士亦皆不見用, 故嶺人所願, 不過爲一進士而止耳。 僧弊亦多端, 緇髡本是人類也, 人情豈不欲有家室生子女? 而一男纔生百役疊至, 故擧皆走入深山, 願爲僧徒, 十室九空之歎, 八路皆然。 臣謂不可不依古例, 良民之爲僧者, 許以度牒, 於其出入作爲符驗, 則庶可爲一分救弊之道矣。” 上然之。 仍取覽審理獄案, 分輕重酌處。


5月 14日[편집]

○乙酉/以李益炡爲大司成, 李喆輔爲大司諫, 宋昌明爲司諫, 尹東浚爲獻納, 金履萬爲掌令, 任鏡觀爲正言。


5月 15日[편집]

○丙戌/樂器造成廳進樂器, 賞堂郞有差。


○上引見大臣、秋堂及湖南審理使趙榮國。 榮國奏曰: “一新縣進士李頣期, 曾於庚戌年間以擅發僧軍事, 因兵使狀聞, 至用軍律。 頣期之爲墾陳田, 借役僧徒、烟軍誠有罪, 而至於梟示殊涉過中。 頣期旣是士人, 則今雖伸理, 實無可施之典。 若自上特降綸音, 俾洗丹籍之冤, 則亦足慰一道人心” 上曰: “旣知其冤, 方特滌其罪名。” 仍命榮國, 陳殺獄事。 敎曰: “昔漢、東海一婦抱冤, 三年致旱, 古人亦云, ‘匹婦呼冤, 五月飛霜。’ 今番審理之命, 蓋所以解鬱, 而湖南審理使纔返, 匪時霜雪。 隨聞獄事, 雖已審理, 而無或有黑白之相混耶? 幽鬱之未雪耶? 中夜無寐仍以達曉。 昔在先朝, 有三覆後更爲覈奏之敎, 至有數人得活之事矣。 其在述先之道, 豈可尋常審理? 使持本道時囚摠案, 入侍更稟。” 仍召儒臣, 命講《綱目》。 校理洪益三曰: “晋武初置諫官, 傅玄之疏能以進賢退邪, 多陳切實之語。 玄非可稱之人, 而以其居臺閣故其言如此。 今亦非無其官, 特無其人, 豈無其人? 實由於言路之不開。 蓋語涉宰相, 則目以傾軋, 言及銓地, 則斥以敲撼, 若是而官師相規, 亦誰爲之? 自上若洞開言路, 優容直氣, 則人必自勵, 此惟在導率之如何耳。 前後以言獲罪者, 特用廣蕩之典, 則實爲開言路之一端矣。” 上稱善。 校理尹得載曰: “湖南道臣狀啓中, 霜雪之變, 極爲驚心。 今遣審理使於八道, 亶出於懼災恤民之聖意, 而天災尙如此。 弭災之道惟在人主一心, 君心是大本也, 若夫政令刑獄末也, 益加警惕焉。” 上嘉納之。


○上召見大臣、備堂, 海西審理使南泰良同入。 上命刑曹判書李春躋讀獄案, 分輕重酌處, 仍問民瘼。 泰良曰: “各邑上納詳定米作錢之弊爲最, 自今勿論豐凶, 一從市直作錢, 則庶爲海民保存之道矣。 至於軍需庫殖利之弊、牙兵入番之弊、蔘價難支之弊, 已與道臣相議革罷矣。” 敎曰: “命送審理意蓋爲民, 而表章節義亦王政之大者。 鳳山、朴泰齊, 非但至孝, 國恤行素, 可見其忠, 雖登《續三綱錄》, 亦無愧也。 聞年迫八十, 卽爲除職。 信川、金重憲之戊申立節, 瑞興、朱尙廉之九歲孝行, 文化、郭召史之爲夫效節, 俱有實蹟, 幷旌其閭, 以示樹風勵世之意。” 副司直元景夏奏曰: “向來虹變時, 臣以收拾人才, 仰陳修省之道, 而今日用人有三弊。 一則局於黨論, 一則局於履歷, 一則局於門地, 惟才是用, 已矣無望, 而振拔聳動, 亦無其路矣。 昔皇明、張居正進職方屛風於神宗, 而左三扇書文官姓名、履歷, 中三扇盡郡國山川, 右六扇書武官履歷。 今亦依此抄書官案, 以備省覽好矣。” 大司憲金尙魯曰: “雖以兩南言之, 名賢多出嶺南, 忠節多出湖南。 而今其一道之內, 少年決科, 白首空老者, 十居八九。 文臣如此, 蔭武奚論? 此亦爲干和之一端矣。” 敎曰: “兩南卽文獻之邦, 而其所沈滯者, 若是夥然, 另加調用。 唐有題柱良史之名, 我朝昔年亦有代柱帖。 欲法堯、舜, 當法祖宗。 其令兩銓作文蔭武前銜官案, 懸註曾經職名作散年月京鄕居住, 修正以入。” 又敎曰: “近來時氣乖常, 豈待靑臺之報諸道之聞? 況今年則盛夏之氣無異秋涼, 心切悶焉。 頃於入侍已諭, 而兩湖關東隕霜之後, 嶺南又報盈尺之雪。 南道如此, 北關可知。 噫! 以涼德臨御, 德不及民, 惠不下究, 因惕于心。 命審理于諸道, 而竊恐審理之名, 爲一觀瞻, 懍惕之中, 深恧曷喩? 咨! 廟堂諸臣, 莫曰在上者方在靜攝, 不能奮勵, 體予惕然懍然之意, 孜孜講究, 以濟元元。 諸道審理啓聞, 勿爲束置高閣, 講確稟處。”


○以金尙魯爲都承旨, 趙雲逵爲副修撰, 吳遂采爲大司諫, 李光湜爲司諫, 鄭錫五爲戶曹判書, 黃景源爲副校理, 金鎭商爲大司憲, 金始炯爲判義禁, 趙載浩爲公洪道觀察使。


5月 18日[편집]

○己丑/行晝講。


5月 19日[편집]

○庚寅/右議政趙顯命初度呈辭, 賜不允批答。


5月 20日[편집]

○辛卯/行晝講。


○江華留守李秉常上疏, 申請休致, 特許之。


○命以黃海監、兵營一千兩銀及三千兩錢, 劃給水營, 先是朴文秀爲水使, 以該營之專無財穀, 論報備局, 請得監、兵營萬兩錢, 以爲留儲之地。 而以監、兵營之只貸數千兩銀錢, 還朝後登筵又陳請, 故有是命。


5月 26日[편집]

○丁酉/以金聖運爲大司諫, 李潤身爲司諫, 李秉常爲奉朝賀。


○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曰: “重臣之批, 絶無卿懇二字, 而於李秉常之批有之, 可見予優禮之意。 今成就其晩節矣。” 領議政金在魯曰: “秉常本來淸苦, 家又貧寒, 致仕後難免飢餒。 常祿雖不可加, 時節食物, 加例優給, 有光於優老奬廉之德矣。” 上曰: “令該曹, 月致食物。” 在魯曰: “《續大典》今方開刊, 而朝臣章服條, 裲襠【俗名胸背。】無定制, 堂下官古無裲襠, 今制亦皆添入。 臣意堂上以鶴, 堂下以鵬, 王子、大君以麟, 武臣以虎豹、熊羆, 則恐不失古意。” 上可之。


○刑配李萬江於絶島, 萬江卽嚴宅周也。 初因正言洪重孝疏, 命覈嚴宅周變姓名之罪, 金吾取服以聞。 敎曰: “嚴宅周事, 關係倫常。 王者爲國之道, 倫綱爲上, 人之所以爲人, 其有五倫故也。 人或早養於他人, 雖晩後知之, 呈狀復姓, 其例斑斑, 此則爲人子之道也。 噫! 其若覺知, 豈忍冒稱而忘其父祖乎? 比諸告君以實, 因機復倫, 輕重若何? 況渠是校書分館者, 於此於彼其無所損, 則甘心冒稱, 欺罔其君,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登科以後, 一不省其父墳, 其弟李朱英, 亦稱以墓下人。 此可謂殺之無惜, 而諸大臣獻議, 正合予意。 令刑曹嚴刑三次後, 黑山島永爲奴, 削其名於大、小科榜目”


5月 27日[편집]

○戊戌/諫院申前啓, 不允。


5月 28日[편집]

○己亥/上行晝講。 關西審理使李日躋復命, 上命大臣、秋堂同入。 上曰: “西民逋債, 果爲蕩滌乎?” 日躋對曰: “計大數摠可爲十萬兩錢, 而旣承焚券之命, 故一邊以蕩減之意, 宣布各邑, 一邊書揭於大同門, 俾往來人皆見之矣。? 上命上獄案曰: “傅生者爲幾度?” 日躋曰: “合爲十三度, 而依筵敎直爲決放, 另具一冊子, 以備御覽矣。” 上命承旨趙榮國, 持入湖南審理別單。 左議政宋寅明曰: “今此別單中, 各營邑魚鹽料辦, 稅米防換, 復戶預買之弊, 請定式嚴禁” 上曰: “此三事嚴飭, 犯者從重勘處。” 寅明又曰: “內外洋漁箭漁場, 各衙門、各宮房迭送差人, 侵虐浦民, 宜明定界限, 俾杜後弊” 上曰: “非但湖南, 諸道折受, 一切嚴禁, 監、兵、水使及地方官私占者, 隨現重繩。” 寅明又曰: “諸宮家民結免稅, 濫捧無節, 自今每結米則二十四斗, 錢則六百文爲定式, 若當災年, 則該邑一從時起, 照管捧稅爲宜矣” 上曰: “必有從前定式, 自備局申飭。” 寅明又言: “南、北漢義僧空名帖, 殆同勒賣, 宜嚴禁” 知事金若魯曰: “非但僧帖, 大抵空名帖之弊, 在朝家有賣爵之嫌, 在民間有勒授之怨, 御寶僞造亦未必不由於此, 自今爲始大歉外, 宜一切禁斷。” 上從之。


○命藝閣, 《原大典》、《續大典》 一體刊行。


5月 29日[편집]

○庚子/前判書徐宗玉卒。 宗玉致位隆顯, 別無毁譽, 而上每以謹厚稱之。


二十一年 六月[편집]

6月 2日[편집]

○癸卯/太學儒生黃榦等上疏, 申請先正臣宋時烈、宋浚吉從享文廟, 不許。


6月 3日[편집]

○甲辰/以尹光紹爲副修撰, 南泰溫爲大司諫, 權𥛚爲京畿觀察使, 韓顯謩爲江華留守。


○上行晝講, 仍召見大臣及廣州府尹洪鳳漢。 上曰: “南漢乃保障重地, 而人心不古, 士夫亦多有不納還穀云, 然乎?” 鳳漢對曰: “軍餉之多, 果爲大弊, 而行宮修改, 亦是巨役。” 守禦使趙觀彬曰: “役巨財少, 誠可悶。 至於軍器, 亦不成樣, 鳥銃比砲手, 則少四分之一, 火藥僅支六七百放, 鉛丸比火藥亦少三分之一。 國家如以南漢爲無用而可棄則已, 不然則不可無變通矣。” 左議政宋寅明請給風落松四千株, 以補軍器修葺, 上許之。 領議政金在魯因江原監司狀啓, 請守令十考五考前, 無得報瓜出代, 以遵舊式, 從之。 上曰: “予年今已五十二, 而追惟庚子, 前後居半, 曷勝愴感? 古有大享親傳香之儀, 故今欲行之。 服色將何適從?” 領議政金在魯曰: “此在聖上之義起也。” 上曰: “當爲淺淡服乎?” 寅明曰: “當服齋居服, 而諸臣則黑團領, 當去裲襠。” 上曰: “今番親傳香, 蓋追惟昔年, 以代躬行之意, 事體不輕。 獻官以二品擇差, 此後陵祭, 特敎親傳香時, 亦依此擧行。” 追錄《續大典》, 親傳香始此。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關西審理使李日躋, 持獄案同入。 上詢議大臣, 分輕重裁決, 前後酌處諸道罪囚, 凡九十餘人。 左議政宋寅明曰: “近來兩西各邑盜賊之越獄逃躱甚多, 極爲寒心。 安州考覆賊人九名, 打破獄門, 一時逃走, 可見外方刑獄之不嚴。 道臣之不待百日定限, 狀罷兼官誠得之, 而營下獄囚白晝逃躱, 兵使之平日不嚴飭可知。 平安兵使曹允成, 宜罷職。” 上允之。


○命各道掌試都事, 勿以本道人差送, 著爲定式。


6月 4日[편집]

○乙巳/太學儒生李奎賢等上疏, 申請先正臣宋時烈、宋浚吉從祀文廟, 不許。


○上行晝講。 知事金若魯陳都城女牒修築事, 特進官朴文秀曰: “ 殿下卽阼幾年, 無一人擔當爲國事者。 守城一事, 訖無定議, 必須三軍門各掌幾里, 年年加築, 然後民不病而事可完矣。” 上曰: “三軍門分授後, 圖形以上, 則當摘奸而知其勤慢矣”


○行夕講。


6月 5日[편집]

○丙午/以尹彙貞爲都承旨, 金尙迪、韓翼謩爲承旨。


○大司諫南泰溫上疏, 略曰:

今此《續大典》纂輯之擧, 實出於損益舊章, 垂裕後昆之聖意。 而其中大節目, 已經睿裁, 無容更議, 而至於小小條目, 則不無踈謬之慮。 今雖更命堂、郞, 逐條釐正, 而旣成之書, 或以攅那添刪爲難, 因循置之, 則其爲害不止於一時法令之失而已。 昔在祖宗朝, 或有刪定律令之事, 則必兩司署經而後方始頒行, 此固重法典集衆見之美意。 臣意則堂、郞專意照檢, 稟裁釐改, 仍集三司諸臣於朝堂, 使之一一勘過, 使金科玉條燦然明備, 無可指議焉。 嚮日文、南、武官案書入之敎, 實出於振拔淹滯之至意。 若姓名已登睿覽, 政目未有見效, 則其爲失信於遠方寒畯, 甚非所宜, 而直使之逐簿擧行, 亦非隨才銓敍之道。 莫如明飭兩銓, 就其中另擇無故而久淹, 有才而可用者, 隨窠隨錄, 要使殿柱之帖, 不爲空言, 則其爲恢公道悅人心之本大矣。 近來武弁乘轎之習, 實爲一大弊端, 無論閫帥、守宰, 品秩稍高, 多有晏然犯禁者, 甚至於武倅子弟, 纔登武科, 亦或濫乘。 武臣之閑習弓馬, 其意有在, 設或有萬一之虞, 則其將乘轎而擊賊乎? 朝家申飭前後非一, 而少無顧忌, 不悛其習。 乞飭諸道, 一或犯禁摘發論罪, 以絶其任便驕汰之習。

上優批從之。


○上引見大臣、備堂、秋堂、諸道審理使, 令各陳弊瘼。 關東審理使具宅奎陳蔘弊, 上曰: “有若曰, ‘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 關東蔘貢, 乃一道之巨弊也, 先朝特減歲貢, 予嗣服後, 體盛意而又減。 然莫重藥餌, 不可過減。 所請續田稅米豆, 特令劃給, 少補民役。” 海西審理使南泰良更陳詳定米價高之弊, 上曰: “以米請得, 以錢推尋, 非徒民弊, 事涉不當。 勿論京外, 詳定米移轉穀, 以錢代徵之弊, 一切嚴禁, 若有違令, 繩以重律。” 嶺南審理使金尙迪陳寺奴婢弊, 上曰: “今聞審理使所奏, 可謂王政之所不忍, 覈實比摠亦有意見。 自備局定節目以入。” 湖西審理使韓翼謩陳良役之弊: “老弱簽丁, 專由於軍多民少, 而至於陰城等三邑爲尤甚, 宜令廟堂, 酌定數額, 移送於道內民多之邑, 以紓一分民弊”, 上曰: “自備局參酌, 卽爲擧行。” 關西審理使李日疏陳西路田無常賦, 軍無定額, 財不節用, 民不安分四條弊, 上曰: “此是大事, 不可草草了當, 後日登對稟處。”


6月 7日[편집]

○戊申/上具翼善冠無揚黑圓領, 詣宣政殿, 親傳明陵忌辰祭香, 謂獻官密昌君樴曰: “今日親傳香, 蓋爲少伸予懷, 卿須奉審陵上而來。 予當召問。” 遂掩涕還內。


6月 10日[편집]

○辛亥/太學儒生李商輅等上疏, 申請先正臣宋時烈、宋浚吉從享文廟, 不許。


○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曰: “昔漢光武, 以卓茂爲褒德侯, 甚盛節也。 向日臺批, 雖有擇人之敎, 若無聳動之事, 則何以樹風勵世? 其所飭勵之本, 莫過於奬廉謹, 令廟堂抄聞。” 領議政金在魯曰: “《五禮儀》, ‘宗廟薦新時, 薦新官以常服, 奉奠于各室’ 云。 薦新官卽奉常寺官員, 而所謂常服, 以《大典》儀章觀之, 國初則堂下三品以下, 元無紅袍, 只有靑綠袍, 則常服乃是今所謂黑團領也。 薦新官以常服認爲紅袍, 每以紅團領將事云。 凡陵廟之中, 元無穿紅袍出入之禮, 請自今改以黑團領行之, 無失禮意。” 從之。


○持平柳顯章上疏言:

李萬江背父欺君, 覆載難容, 夬施一律, 以明倫紀。 益山郡守金必佑、泰川縣監尹鵬擧, 不有臺彈, 恬然蹲冒, 豐川府使尹宗大, 本以庸弁, 騃不曉事, 竝遞改, 更令擇送焉。

批曰: “萬江酌處, 意有在焉, 金必佑、尹鵬擧臺彈過矣。 尹宗大事, 依施。”


6月 11日[편집]

○壬子/太學儒生兪漢吉等上疏, 申請先正臣宋時烈、宋浚吉從祀文廟, 不許。


6月 13日[편집]

○甲寅/夜, 流星出亢星下, 入坤方, 狀如拳, 尾長二三尺, 色赤。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太學儒生韓晋謩等上疏, 申請先正臣宋時烈、宋浚吉從祀文廟, 不許。


○領府事徐命均卒。 命均、宗泰子也, 父子相繼爲相, 近世所罕有。 少有文名, 且以淸儉、質直, 爲世所稱。


6月 14日[편집]

○乙卯/憲府【掌令金履萬。】申前啓, 又啓: “咸安郡守閔鎭龍之貪穢, 前機張縣監鄭壽邦之濫殺, 請拿問定罪”竝不允。


○上御養正閤, 命東宮侍坐, 講論御製常訓。 先是上親製冊子, 名曰《常訓》 其目有八, 一曰敬天, 二曰法祖, 三曰愛民, 四曰敦親, 五曰調劑, 六曰崇儉, 七曰勵精, 八曰勤學。 上曰: “予齋居感懷, 仍作是書, 此是予平生所欲爲者。 而今已校正, 當使元良, 受此訓矣” 東宮講讀訖, 上問文義,轂至愛民條, 上問愛之之道, 對曰: “愛者, 不侵之謂也。” 上又問難他條, 奏對皆不失旨, 諸臣稱賀, 上顧笑甚樂也。 入侍春坊三人, 各賜兒馬一匹。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 略曰:

良査一事, 四年勤苦, 印頒纔訖, 而竊有所大懼者。 凡此京外見汰者, 爲三萬餘名, 此皆法外濫額, 椎剝民髓, 半歸於私門者也。 內而衙門猾胥, 外而藩閫諸臣, 悵怏失圖, 思所以還復舊額者, 必將紛然四起。 臣意以爲山城軍官復舊之命, 姑爲收還, 依春間成命, 歲末釐正時, 參酌存減, 切勿濫許增額之意, 申飭該堂宜矣。

批曰: “所陳當議于次對而處之。”


○掌令金履萬上疏, 略曰:

《書》曰,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又曰, ‘凡厥庶民, 旣富方穀’, 蓋國之所以維持鞏固者, 亶在於民, 而民之所以不失良心者, 必由於有恒産。 試觀今日, 邦本瘁矣, 民産竭矣。 伏惟廈氈宵旰之憂, 惟在於安民, 廟堂之所以夙夜經晝者, 亦未嘗不以安民爲急, 而澤不下究民窮財竭, 此其故何哉? 其所以致此者, 蓋有三焉。 一曰風俗之奢侈也, 一曰守令之掊克也, 一曰監司之徵索也。 何謂風俗之奢侈, 竊覵挽近以來, 奢侈之習日滋月蔓, 第宅之宏麗, 服飾之華美, 飮食之豐腆, 非但京華士大夫爲然, 市井射利之輩, 莫不皆然。 非但市井之輩爲然, 鄕曲之人, 莫不皆然, 非但鄕曲之人爲然, 深山邃谷, 蠢蠢蚩蚩者, 亦莫不皆然, 其不能奢侈者, 特力有不贍耳。 彼深山邃谷, 宅焉而蔀, 衣焉而褐, 食焉而糲, 卽豪家奴隷之所不屑, 雖不可目之以奢侈, 而若比於渠之前日, 則不啻倍(簁)〔蓰〕。 一人之所費, 不過數金, 而甔石之家, 此亦不勝其侈矣。 一人一家之侈, 固不足有無, 而環東土億萬之侈, 其費不貲, 民安得不窮, 財安得不盡乎? 何謂守令之掊克, 竊念生民休戚, 係於守令, 守令之不可不擇也審矣。 前後上敎丁寧懇惻, 孰不欽仰至意, 而徒歸文具, 未有實效。 爲守令者, 罕能氷蘗自勵, 率多簠簋不飾, 刻薄錐刀, 漁奪萬方。 或廣殖田園於膏壤, 或厚餉苞苴於親黨, 皆自窮民膏血中出。 繡衣之啓, 白簡之彈, 雖或有之, 不過一番置對, 輕則罷免, 重止流配, 未聞如漢世贓法之嚴。 貪官墨吏, 無所懲憚, 恣意割剝, 則民安得不窮, 財安得不盡乎? 何謂監司之徵索, 夫監司者, 表率一道, 句宣王化者也, 奈何諉以舊例, 徵索列邑, 如取橐中物耶? 營門錢穀, 不啻百倍於列邑, 而凡百需用, 猶且取足於列邑, 列邑守令莫之敢違, 奉獻惟謹, 則毫髮之細, 亦莫非耕夫織婦辛苦之物也。 雖以列邑所在之營穀, 略酬其直, 不過十分之一, 而此亦半耗於猾胥之手, 小民未必全受其賜, 民安得不窮, 財安得不盡乎? 此三者, 皆是民窮財盡之祟, 今欲一刷而痛革之, 亦在夫我殿下一轉移之機耳。

批曰: “三件條陳, 俱爲切實。 首件事, 昔人亦有 ‘好高䯻, 高一尺之譏’, 夫子亦不云乎 ‘草上之風必偃?’ 此非在下者之過也, 此則予自勉焉。 而二件事, 令備局嚴飭, 而嚴飭二字, 不過紙上之例語, 噫! 其要無過於擇人。 另飭銓曹。”


6月 15日[편집]

○丙辰/憲府【掌令金履萬。】申前啓, 不允, 閔鎭龍、鄭壽邦事, 依啓。


6月 16日[편집]

○丁巳/以鄭纉述爲平安兵使, 趙明履爲承旨, 趙雲逵、鄭夏彦爲正言, 李宗白爲大司憲, 兪彦好、鄭漢奎爲持平, 金尙重爲司諫, 洪鳳祚爲大司諫, 李周鎭爲知經筵。


○上行晝講。


6月 17日[편집]

○戊午/以金尙魯爲同經筵, 元景淳爲應敎, 尹得載爲校理, 尹東浚爲修撰, 趙觀彬爲冬至正使, 鄭俊一爲副使, 閔百祥爲書狀官, 沈錥爲祭酒, 金陽澤爲說書。


○上行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曰: “關西審理使別單中, 田政、軍制、財用三條, 使本道道臣從長變通, 而進士、幼學出身堂上抄薦之請, 進士、幼學旣有式年歲首薦, 則今不必疊薦。 堂上武弁之無履歷者, 未必有相當職可以調用, 而出身則通一道數必夥然, 雖使抄薦, 恐涉汗漫。 惟是江邊七邑, 國家之所優恤, 而邊上健兒尤宜奬勸。 令道臣每年以江邊七邑出身中, 極擇三人, 區別上、中、下狀聞, 居首人自兵曹擬差內三廳實職, 中、下人, 令禁, 御兩營分授哨官事, 定式施行宜矣。” 上從之。 領議政金在魯曰: “廣州軍官, 皆爲臨亂守牒之卒, 今若混充於束伍, 則呼冤必甚。 纔有勿汰之命, 而旋復還汰, 國體亦涉顚倒, 右相之箚, 誠過慮也。” 上曰: “勿汰可也”


○命前渭原郡守朴宗誠拿處。 先是, 本郡之移邑築城, 蕫役之人例有論賞, 而宗誠不報效勞之人, 移施功曹之輩, 以致怨讟朋興。 審理使李日躋還奏其事, 且言所授資帖, 謹已收還。 司直元景夏斥之曰: “宗誠論賞不公, 宜有罪也。 而雖曰濫賞, 君之所賜, 不宜擅自收還, 日躋宜重推, 宗誠宜拿問定罪。” 上從之。


6月 18日[편집]

○己未/憲府申前啓, 不允。


6月 19日[편집]

○庚申/掌令金履萬上疏, 略曰:

再昨朝講, 殿下因文義, 下詢當時之病源, 大臣以一私字仰對, 殿下頷之。 臣亦略有所陳, 而辭不達意, 請得畢其說。 夫人之有病也, 不能知受病之處, 則雖萬金良藥, 亦無所施, 而能知受病之處, 則隨症下藥, 虛則補之, 實則瀉之, 寒則溫之, 熱則涼之而已。 醫國猶醫人, 患在不知其病耳, 知其病則可以藥之。 今殿下旣知病源之在私, 則曷不以藥醫之? 醫之如何, 亦曰一公字而已。 夫公者私之反, 何謂公, 天理是已, 何謂私, 人慾是已。 殿下於燕閒蠖濩之中, 動作施爲之際, 必曰 ‘此果天理乎, 人慾乎’, 天理則循之, 人慾則遏之, 靡日靡時, 不省察於斯二者, 則醫得當世之病源, 足爲上池之良方矣。 然或無道以照之, 則以公爲私, 以私爲公者多矣, 必學以明之, 然後公私邪正, 莫遁於鑑別之中。 伏願殿下, 念終始典于學。

上嘉納之。


6月 24日[편집]

○乙丑/以金鎭商爲大司憲, 尹光毅爲大司諫, 金相福爲獻納, 柳顯章、任師夏爲正言, 朴昌潤爲持平, 申暐爲校理, 任鏡觀爲掌令, 李台重爲司諫, 洪重孝爲副修撰, 趙虎臣爲黃海兵使, 柳東茂爲慶尙左兵使。


6月 25日[편집]

○丙寅/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6月 27日[편집]

○戊辰/上有太廟秋享親行之命, 時原ㆍ任大臣、玉堂求對, 請寢親享, 上曰: “弓劍莫追, 鬢髮已白, 惟有一心, 夙宵在先。 體昔年敬大臣之訓, 當只行秋謁於大祭後, 令儀曹擧行。”


○說書金陽澤上疏, 略曰:

向日翰圈之後, 主圈人林象元, 揚言於外, 擧似臣名曰, ‘某是某人之堂從, 不合榮選, 故吾不點圈’ 云, 此指臣從兄庚申事也。 頃因李匡誼處分, 聖敎嚴截, 庶有所俯燭, 象元又掇拾匡誼之餘論, 其所爲言, 至於斯極。 此輩之甘心臣家, 噫! 亦憯矣!

上賜例批。


○上召見儒臣、禁、御兩將。 御營大將朴文秀曰: “將任與他有別, 自前元無差祭之例, 間因一將臣求差, 遂成謬例, 不可不一番稟定矣。” 上曰: “所達得體, 此後三軍門大將, 勿爲差祭。”


二十一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辛未/憲府【持平朴昌潤。】申前啓, 不允。 羅沉事停。


○諫院【正言柳顯章。】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向來金吾郞之拿尹光莘也, 遲回畏㤼, 至煩馳啓, 其爲頹國綱而辱使命大矣。 宜施遠竄。 海美縣監崔慶老, 闒茸老殘, 縱飮長醉, 牧民治盜之政, 漫不知爲何事。 康津縣監朴嗜覃, 本以昏庸, 全沒體貌, 且乏廉聲, 賄賂公行, 請竝罷職竝。 不允。


7月 2日[편집]

○壬申/以李光湜爲司諫, 李衡萬爲正言, 李昌壽爲應敎, 韓億增爲副校理。


○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曰: “祭享時㽅羹, 是大羹, 不和五味者也, 鉶羹是和羹, 和五味加芼滑者。 兩羹各三器, 用牛、羊、豕三物者, 見於《儀禮》及《文獻通考》等書, 不啻分明。 而聞太廟每位㽅羹三器鉶羹三器, 竝純用牛肉, 大失禮意。 此蓋由於牛肉有餘羊肉不足之致, 莫重祭式謬誤如此, 不可不及今釐正。 經費之稍加, 有不暇論, 而但羊之一種, 我國絶貴難繼, 雖不可優數加定, 姑以每祭前後殿, 各一羊、豕加定, 則或可推移分排矣。” 上曰: “此則大違於禮, 自今釐正羊牲一口、豕牲一口, 增數封進。” 判敦寧李箕鎭曰: “臣待罪畿輔, 各陵奉審時見之, 則翼陵、順懷墓之間, 有一古塚表石, 書以龍城大君之墓, 此是睿宗朝親王子早夭者。 墓在松樹茂密中, 沙草盡剝, 只餘塚土, 所見慘然。 令該曹修築爲宜。” 上從之。


○憲府【持平朴昌潤。】申前啓, 不允, 周安事停。


○諫院【大司諫尹光毅。】申前啓, 不允。 金吾郞事及崔慶老、朴嗜覃事, 竝依啓。


7月 4日[편집]

○甲戌/上下手書于右議政趙顯命, 勉以造朝。


○吏曹判書李周鎭上疏, 略曰:

我聖上特軫臣僚淹滯之弊, 至有文、蔭、武官案寫入之命。 臣曹今方繕寫以進, 而第伏念文官之出身, 武、蔭之通仕者, 其數殆過千餘。 而京外窠闕, 旣甚解少, 雖使明智者, 任其銓衡而塡補, 旣無別地加得之路。 則況臣愚昧晝宵思量, 終未得其長策。 蓋文武出身之積滯者, 未有甚於近日。 就其中嶺南一道而言之, 或有三四十年未調者, 不但有足以感傷和氣, 設科取人之義果安在哉? 若其區處之方、振滯之策, 臣誠罔知其攸濟也。 且搜訪人才, 多在於論薦, 此實三代之美制也。 至於我朝不可謂全廢, 然道臣式年之薦, 旣未必公剡, 或因筵敎, 而卿宰之別爲薦聞者, 亦未見其一循公心。 故巖穴經學之士、寒門卓異之才, 類不得登庸, 枯死牖下者多矣。 此豈以公擧人惟才是用之道哉? 顧今世代寢遠, 人心益下, 當此之時, 一分挽回之道, 惟在於得人共貞。 臣謂延攬搜訪之擧, 不可少緩, 而不必預立薦目, 使主薦者, 隨其所得人才學問、經術、行誼、文章、才識、智勇, 各因其實行而量立品題, 內而宰執, 外而方伯, 各薦三人, 報于廟堂, 大臣與備局諸宰, 十分精揀, 啓下兩銓, 以爲另加調敍。 而或六年或八年使之一薦, 切勿猥雜之意, 嚴飭定式, 永爲施行, 諸道式年之薦, 仍命革罷, 則似可爲愼簡博採之道, 而庶或無人才遺失之歎。 至於庶孽防塞, 未聞前規。 我朝右代言徐選始倡, 仍以成法, 而此豈立賢無方立義也? 先正臣李珥始發許通之議, 文忠公金尙容判吏部時, 獻議於 仁廟曰, ‘禁錮庶孽, 卽古今天下所未有之弊法。 我國人才眇然, 天之所生, 猶未盡用, 有非聖王公大之政。’ 故相臣崔鳴吉, 亦箚請其許要, 許要者, 卽指三曹及各司官員而言也。 先正臣朴世采錄進搜訪人才事目, 而亦請竝及庶孽。 前後名臣碩輔, 蓋多有言之者, 而痼弊成俗, 未有變通。 雖或有拔萃者, 一切防限, 所試不過殘郵薄縣而已。 自古抱才而沈沒者, 指不可勝屈, 而如宋翼弼之經學、朴枝華之節義、辛禧季之文章、崔命龍之智略、禹景錫之才諝、楊士彦之詞華, 或終於布衣, 或局於末官, 終不能展布所蘊, 臣實愍惜。 昔宣祖大王嘗下敎曰, ‘葵藿向日, 不擇旁枝。 人臣願忠, 豈必正嫡?’ 此可大聖人一視之盛意也。 顧今習俗已痼, 時制多礙。 雖不得一朝更張, 而臣愚以爲稍廣進用之路, 毋甚拘束, 則不但爲疏解之方, 其於成才之道亦以無助。 竝令廟堂商確定式。 且先儒亦有取才於胥(商)〔象〕之言, 斯誠求人之至論也。 臣亦以爲不但庶類之可合疏通, 雖於閭巷中卑微者, 隨其才能, 各隨當職, 以責其成效, 則四方才俊之士, 必將鼓勇振作, 爲王國之需, 豈少補哉?

批曰: “所陳者入侍時當下敎矣。”


○持平鄭漢奎上疏, 略曰:

聖上以八條《常訓》, 書賜戒東宮邸下, 臣於是知我聖上貽燕之謨, 丁寧反復, 逈出百王。 而但聖賢緝熙之工, 不專在於文字之敎訓而已, 其所心得之效, 亦係於觀感之如何。 殿下其於八條之工, 益加自勉, 日用之間, 躬自率之, 使我邸下, 有所習熟於見聞, 薰陶其德性焉。

又言:

肅川府使朴載海, 曾任鳳山, 以贓勘罪, 今畀西邑, 物情尤駭。 宜刊仕版, 以嚴臟法。 慶尙左水使申漫前後居官, 虐民肥己, 今授本閫, 不悛舊習。 文義縣令金一基, 政多柔懦, 吏緣爲奸, 謗由干囑, 怨起囚繫。 竝罷職。

批曰: “其勉者宜勉。 而所陳中金一基, 雖莫知何人, 以二件事推之, 其涉過矣。”


○命放秋曹輕囚, 以日熱也。


○校理申暐上疏, 略曰:

羅沉所坐, 何等關係, 而不顧公議, 擅停重發之論? 臣謂持平朴昌潤, 亟加重勘也。

批曰: “初已過矣, 今何齗齗? 雖量權衡, 於此於彼, 其無高低, 焉敢售其習也?”


○上召見大臣、禁ㆍ御兩大將曾經嶺南道臣, 命持入嶺南寺奴婢節目草。 上曰: “比總曾有名不正之議矣。” 御營大將朴文秀曰: “名雖不正, 今者變通, 誠出於捄弊之意。 大抵法非不義, 奉行惟在擇人。 如得守令, 庶可爲一分捄弊之道矣。” 上曰: “古詩云, ‘磨礪當如百鍊金’, 節目旣成之後, 更問諸臣者, 意蓋此也。” 領議政金在魯曰: “左相之意, 每十年欲送推刷御史, 而臣意則使道臣, 別擇道內守令定差員, 限年推刷爲愈矣。” 承旨金尙迪曰: “雖送御史, 亦安知無弊乎? 專責道臣, 惟以得人爲主, 闊挾推刷, 則庶可杜弊。 旣令各邑年年推刷, 則更何事於限年乎?” 上曰: “此言是矣。” 在魯曰: “濟州麥農大歉, 牟還無以準捧。 前頭民人所食、秋耕種子, 及今變通然後庶可以救濟, 沿海邑牟麥二千石, 劃送宜矣。” 上曰: “靜思昔年爲島民之聖意, 倍切興感。 準數許施。”


7月 5日[편집]

○乙亥/上詣宣政殿, 親傳太廟秋享大祭香。


○以李德重爲承旨。


7月 6日[편집]

○丙子/以李道謙爲大司諫, 韓億增爲獻納, 李應協、李光溭爲正言, 李昌儒、李師祚爲持平, 李奎徽爲掌令, 徐命九爲大司憲, 宋昌明爲司諫。


○三軍門分授都城尺量步數, 別單書入, 自肅靖門東邊舞砂石至敦義門北邊四千八百五十步訓局分授, 自敦義門至光熙門南村家後五千四十二步半禁營分授, 自光熙門至肅靖門五千四十二步半御營分授。 軍器寺所在周尺步數、工匠人所用木尺步數、《輿地勝覽》所載尺量步數書入。


7月 7日[편집]

○丁丑/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展謁太廟, 以秋享攝行故也。 上曰: “凡於闕內摘奸時, 兵曹、摠府衛將ㆍ部將、守門將、入直人員亦皆佩劍, 而獨於祗迎、祗送時不爲佩劍, 事體未安。 此後則皆令佩劍。”


7月 9日[편집]

○己卯/夜, 流星出天中, 入南方, 大如拳, 色白。 月犯心星。


7月 11日[편집]

○辛巳/以柳儼爲刑曹判書, 趙雲逵爲副校理, 金尙重爲司諫, 李箕鎭爲判義禁, 趙遠命爲工曹判書。


○正言李應協上疏, 略曰:

判決事申兼濟, 衰耗昏憒, 訟謗播騰, 理山府使金夢煃, 婪猾不法, 怨讟朋興, 寶城郡守李重佐, 愚蠢悖戾, 醜謗未已, 竝罷職。 光陵參奉朴敬鎭, 庸騃鄙麤, 行己多疵, 監察李胤彦, 儱侗憒憒, 且多駭擧, 竝施刊汰, 以淸仕路。

批曰: “李重佐外, 竝依施。”


○正言李光溭上疏, 略曰:

堂后實官, 係是淸選, 而以安致宅、玄光宇之蠢微庸騃者濫薦焉, 物議譁然。 此兩人竝削其薦, 主薦之人, 宜施譴罷。 英陵參奉李聃年, 爲人陋劣, 不合初仕, 亟命汰去。

批曰: “過矣。”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宋寅明曰: “頃因湖南審理使別單, 陳田改量事, 已有成命, 今當擧行, 而道臣自多公務, 未必一一親審, 設或稟報廟堂, 而臣等皆不知頭緖, 何以指揮? 元景夏熟諳湖南事, 且於量田之方, 夙宵講究, 至誠籌度, 今若委任下送, 則必有效矣。” 上可之, 仍以景夏兼湖南陳田改量使。 領議政金在魯曰: “吏判李周鎭頃日疏末, 以疏通庶流爲言, 而自麗朝不通庶孽久矣。 前賢所言, 只欲許其微官而已, 未聞通淸。 當此名分漸弛之日, 何可開此路乎?” 周鎭曰: “臣言亦不過惜其人才之壅滯也。” 上然之。 在魯言: “東萊差倭, 逗留館所, 無意歸國。 邊臣雖請輟供, 亦恐有責。 莫若更遣舌人, 誘以利害。” 從之。 先是, 館倭支供監官輩, 從中料利, 如米雜沙木易炭之類, 奸僞日滋, 運米監官, 事覺梟示故, 上又以交隣當信之意, 下敎嚴飭。


7月 12日[편집]

○壬午/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召見吏、兵曹堂上及各司官員, 敎曰: “今日自大官至兼春秋皆入侍, 兼春秋之子, 亦有勝於領議政之子, 而只因門閥之高下, 才多不用, 能多不收, 多有抱冤窮廬者, 豈不慨然乎? 中、庶亦有優於兩班者甚衆, 而或登科第, 沮抑不用。 中國雖奴隷及第, 則爲翰林, 此莫非我國規模狹隘之致矣。 然如以國朝成憲爲言, 則中、庶、士夫何可混用也? 吏判之意非不公厚, 而此路一開, 則將來必有官方蕩然之弊。 今此引見, 直欲爲此言矣。 且玉反爲石者, 諸臣不盡職之喩也, 石反爲玉者, 諸臣盡職之喩也。 石而爲玉, 則國家必不以石而棄, 玉而爲石, 則國家亦不以玉而貴。 賞不遺賤, 罰不避貴, 諸臣各別盡心國事, 務祛偏黨, 同作治世之忠臣可也。” 又敎曰: “文忠公鄭夢周, 卽海東道德之宗, 頃者善竹橋褒忠之後, 尙無致祭之擧。 昔周武王, 封比干墓, 式商容閭, 甚盛意也。 其令禮官致祭于墓。 且因昔年御製, 建四賢祠於太學之傍, 況前朝忠臣乎? 曾覽《三綱》, 深歎李存吾、鄭樞之忠。 今因此有覺悟者, 其子孫, 令該曹特爲錄用。” 又敎曰: “國家所用, 曰香醞曰法醞而已, 百花酒、比方文酒尤不可矣。 夏禹之只疏儀狄, 而不能去酒, 心嘗慨然。 國家興亡, 專係於此, 今若不祛此名目, 則安知後來不按此名而索此酒乎? 內資文書中, 此二酒去之。” 承旨李德重請: “戊申亂時, 淸州效勞將士二等功臣中, 可合除職者, 令道臣指名狀聞, 卽爲錄用。” 可之。


7月 13日[편집]

○癸未/以譯官安命說、皇曆齎咨官金兌瑞等, 購納《新法曆象考成後編》。 日官安國賓學來新修諸法, 譯官玄德淵購納《洗冤錄》, 竝施賞有差。


○諫院申前啓, 不允。


7月 14日[편집]

○甲申/副修撰洪重孝上疏, 略曰:

竊以爲都城築役, 決不可行也。 臣聞京都之不可守有五, 而城不堅完不與焉。 周回闊大而軍令不相應一也。 人畜多而積儲少, 糧餉不支, 薪芻不給二也。 城外人居殆半, 城內賊來有據, 而客反爲主三也。 鞍峴、八角峴、萬里峴、雨水峴, 府壓城中, 賊窺我虛實四也。 豆毛浦以上江勢駛高, 而東郊平衍, 無有陂障之阻五也。 此非臣創言, 乃古來傳言, 雖孫、吳復起, 不可易也。 自我聖祖定鼎于玆, 殆四百年矣。 取道里之均, 據形制之便而已, 非以一城之地爲可守也。 故築城之初, 役八路之民, 數年而後成, 猶高低不等, 踈密相錯, 而不之侈也。 豈不以王公設險, 不在於城隍故耶? 曁我英陵、宣陵, 以聖繼聖, 立經陳紀, 規模宏遠, 凡於堂搆墍茨之方, 靡有遺缺, 而獨未聞都城之改築。 此豈聖智有未及, 財力有不博而然哉? 至若我肅考, 以上聖之姿, 履重熙之運, 智周萬物, 德洽群黎, 臨御五紀之間, 凡所以宏規大猷, 建不拔之基, 垂無窮之業者, 靡不次第而修擧, 至於修城一事, 則不爲效力。 彼時將相耆耉, 謀深而慮遠者, 非比近日然, 又未有以此而陳請者。 獨故相臣李濡建議築北漢城, 以爲緩急之歸。 議者謂爲非計, 豈非曩時廷議, 亦知都城之必不可守耶? 大役之後, 荐遭丁、戊飢ㆍ疫, 死亡相藉, 殆不自振, 旣往之事, 亦足可懲, 且古今人技巧不相及。 臣見古城遺築, 則石體完而制度朴, 猝不可動, 而今之築城之石, 則率皆頭(夫)〔大〕末銳, 面勢雖美, 其中易撓, 利害又相懸也。 況復固國以城池, 計之下也。 采椽土階尙矣。 至若《禹貢》五服敷文奮武內外異制, 未聞廢外禦而專內備也。 噫! 春初虹貫之異、盛夏霜雪之災, 俱係罕古變怪。 驗諸前昔, 宜靜而不宜動。 殿下雖朝勤夕惕, 一心對越, 修省而弭之, 安靜而鎭之, 猶恐天心未豫, 民情或搖, 今反欲違天而慢災, 役民而築怨。 設或崇墉未完, 而國竭民困, 外寇未至, 而內患先萌, 則雖欲悔之, 亦無及矣。 顧今在廷之臣, 亦豈無眞知此擧之非計者, 而側聽多日, 無一爲殿下言之者, 誠以議者銳意, 而聖明傾聽, 故不欲犯衆怒而忤聖旨耳, 臣竊惜焉。

批曰: “三軍門節目, 非築都城, 乃修葺也。 予志在民, 雖百人撓之, 決不可撓。 其陳迂矣。”


7月 15日[편집]

○乙酉/夜, 流星出婁星下, 入南方, 狀如拳, 色赤。


○以李縡爲大司寭, 曹命敎爲大司諫, 李壽海爲司諫, 尹志泰爲獻納, 金相福爲校理, 李章吾爲承旨。


○下手書于右議政趙顯命, 使偕來承旨傳諭。


7月 16日[편집]

○丙戌/憲府申前啓, 不允。


7月 18日[편집]

○戊子/上詣毓祥廟, 行展拜禮。


7月 21日[편집]

○辛卯/文學金尙喆上疏, 略曰:

臣於儒臣尹光紹事, 旣有微見, 安得自阻? 今聞金吾照律, 以杖一百流三千里云。 夫光紹之由行騎馹, 雖由於生踈襲謬之致, 郵狀旣登, 自抵於法, 依律編配, 固其宜也。 第於受杖一事, 容有可議。 朝家之視遇儒臣, 有異凡僚者, 非爲其人耳, 以其職在經幄, 昵侍至尊故也。 今光紹帶館銜而下司敗通衢之上露體, 而受百杖之刑, 光紹雖不足恤, 臣竊爲朝廷惜事面也。 在昔唐玄宗朝, 議杖廣州都督裵伷先, 張說言於帝曰, ‘刑不上大夫, 爲其近君曏。 姜皎杖於朝堂, 皎官登三品。 奈何以皂隷待之? 事往不可返, 豈宜復蹈前失?’ 玄宗深以爲然。 而粤我先朝, 故判書臣李世華以廣州府尹, 因檢田差錯, 當被決杖之律, 則故相臣金壽恒引張說言陳箚矣。 世華一守臣, 而壽恒之箚請猶如此, 今光紹官雖微, 而卽亦近君之臣, 則比守臣事體亦有間矣。 況其所罹, 非干犯之重, 則勘以流竄, 公法可伸, 許以杖贖, 王府則有, 而在聖朝亦不害爲禮使之美事也。

批曰: “所陳者已下敎。”


○特遣近侍, 賜祭于一新忠烈祠、羅州旌烈祠壬辰殉節諸臣, 仍命高敬命後孫漢元調用, 從湖南句管堂上元景夏言也。


○開城留守吳光運卒。 訃聞, 上嗟惜良久曰: “古人云 ‘忘人之功易矣’, 晋文公亦忘介之推矣。 吳光運、洪景輔皆有功於國家, 而予之所侍者相繼作故, 安得不愴悼也?” 備堂元景夏曰: “光運非獨才學可惜, 平日爲國之誠亦至矣。 向在戊申, 如非光運陳達設鞫, 國家之保有今日, 未可知也。” 上曰: “功存社稷, 當勳而不勳。 吳光運、洪景輔幷特贈正卿, 喪需、葬需例賻外別爲顧助, 以示予意。” 光運自在春坊, 結知於上。 戊申變初, 上晏然不以爲慮, 光運請對指陳禍機甚急, 其夜始設鞫, 鉤得賊情, 命扈衛宮城, 蓋光運力也。 亂定, 上欲封勳, 力辭乃已。 官至亞卿、兩館提學, 知無不言, 前後章奏, 凡屢萬言。 文章爲一世所推, 以局外人, 至入文衡圈, 其見重如此。


7月 22日[편집]

○壬辰/以趙榮國爲副提學, 李澤徵爲掌令, 李濟嵒、鄭權爲持平, 李塤、李長夏爲正言。


7月 23日[편집]

○癸巳/憲府申前啓, 不允。


7月 24日[편집]

○甲午/行都政, 以金始㷜爲工曹判書, 尹得載爲獻納, 趙明健爲副修撰, 尹得和爲開城留守, 沈鳳徵爲公洪兵使, 具聖弼爲京畿水使, 吏曹判書李周鎭、兵曹判書金若魯政也。


7月 25日[편집]

○乙未/太白晝見。


7月 26日[편집]

○丙申/憲府申前啓, 不允。


7月 27日[편집]

○丁酉/正言李塤上疏, 略曰:

江都築城, 實是保障之意, 而任事者不得其人, 費了許多物力, 而一經雨水, 輒皆崩頹, 且大失民心, 怨讟朋興。 雖使城高百尺, 堅如鐵壁, 臣恐山谿之固, 不如衆心之(成)〔城〕也。 前後往審之臣, 未知何所聞見, 而咫尺江都, 欺罔天聰, 猶尙如此, 他又何說? 前留守金始㷜當, 施僨事之律, 往審之臣, 亦難免責罰矣。 朴昌潤之爲臺官, 今日停一啓, 明日停一啓, 又明日呈辭而走, 擧措慌忙, 聽聞駭怪。 宜命改正。 李埉之歷典南邑, 聞于朝則曰能, 聞于野則曰貪, 此無乃古齊之阿大夫者類耶? 且以羅牧去就見之, 名登白簡, 忙忙赴任, 此亦沒廉之一端。 宜刊仕版, 使猾吏知畏。 向來老人加資, 實是國家優老之盛典, 敎旨成出後, 宜送各道分授, 而吏曹書吏輩, 私自送人, 勒價徵捧, 有若空名帖發賣者然, 使聖朝推恩之典, 反作奸胥射利之資。 宜嚴査重治。

批曰: “沁都築城事, 方有處分。 其他所陳, 何挾雜若此? 至於下吏, 此該曹之科治, 其何賜批?”


○憲府【掌令李澤徵】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左尹李世璡年紀衰耄, 聽訟多謗, 宜遞其職。 工曹正郞朴麟源、軍資直長韓德龍見差夏享執事, 執頉於摘奸, 至下廷尉, 而飾詐納供。 持平李昌儒翰圈遲速, 非所干涉, 而啓請申飭, 大失臺體。 竝宜罷職。” 從之。 先是昌儒以翰圈速行, 有所啓故也。


○正言李長夏上疏言:

四門禜祭, 固當一例行祭, 而向日行祭, 或於門上, 或於門下, 擧措斑駁。 門上行祭獻官, 宜施罷職之典。

從之。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 以臺疏請罪沁城看審諸臣引咎, 上優批勉出。


○上引見大臣、備堂, 敎曰: “李塤初登臺地, 滿紙挾雜, 以一筆搆捏將相, 其習不忍正視。 特削其職。”


二十一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庚子/憲府【持平李齊嵒。】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工曹參議李箕獻爲人儱侗, 年紀衰暮, 陵園奉審, 不成拜跪, 請遞差。 康津縣監朴聖龍蹤跡不正, 行己暗昧, 曾任湖邑, 偸割田結, 宜罷職。 扶安縣監申維翰爲人詭秘, 指點已久, 到處流毒, 民不堪命, 宜遞差。” 竝不允。


8月 2日[편집]

○辛丑/太白晝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8月 3日[편집]

○壬寅/太白晝見。


○以宋昌明爲司諫, 尹東浚爲獻納, 朴昌潤爲正言, 趙觀彬爲禮曹判書, 金尙喆爲修撰, 嚴瑀爲副修撰, 李成中、元景淳爲承旨。


○時, 久雨, 再行禜祭, 而終不開霽, 遣大臣, 祭宗廟、社稷。


○上親製祭文, 遣承旨, 致祭于孝章墓。


8月 4日[편집]

○癸卯/太白晝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8月 5日[편집]

○甲辰/四學儒生洪啓億等上疏, 略曰:

我聖明以尊周二字, 特爲法祖宗之先務, 而簡冊旣印, 義理中變, 遽以一周字易之以王字, 臣等不知王者謂何王耶。 其謂有天下之王耶? 然則今日有天下而王者誰耶? 是乃《春秋》所謂王正月之王耶? 夫子之作《春秋》也, 周室雖微, 王統猶存, 故特書以王正月。 若使周室已革於當時, 則所謂王正月, 將歸於吳、楚之僭王, 而不歸於周王矣, 臣等思之, 不覺髮竪而心寒。 問之於大夫、士友, 則曰, ‘非聖明意也, 承旨趙明履之罪也。 以身在灣府, 目見我國事情之流入彼中, 恐動天心, 終至改而後已。’ 果如其言, 則皇壇可撤也, 《春秋》不可讀也, 萬東之祠、煥章之菴亦可毁之也。 噫! 彼言一出, 使聖明傳授之家法, 沈昧而不顯, 則雖謂之《春秋》之亂賊, 列聖之罪人可也。 伏願存《常訓》中尊周二字, 以闡先烈。

批曰: “一字之更, 意亦深量。 年少爾輩, 何敢輕議?”


○左承旨趙明履上疏, 略曰:

前後所對, 旣無一字請改之語。 其擧灣事, 臣之所陳大略以爲 ‘曾在灣上, 不無知其事情者, 然至於此事, 聖慮過矣。’ 今乃撤去下叚, 只以上叚灣事, 直驅於詖僻之科, 目以春秋之亂賊、列聖之罪人, 乞命罷削, 屛處畎畝。

賜批不許。


○贊善朴弼周上疏, 略曰:

今玆《常訓》印本, 與初有異, 以王易周。 夫尊周尊王, 意義異同固不多爭, 而周字固好, 改之可惜。 顧今六合昏濛, 凡百辭令, 固當愼密。 而此等一箇字, 亦必切功然隨而減去之, 則吾君《匪風》、《下泉》之思, 爲其所掩不得宣著。 惟聖明遵用初本焉。

批曰: “一字意固是也。 板本在於史庫, 豈可泯於日後乎?”


8月 6日[편집]

○乙巳/上詣毓祥廟, 行展拜禮。


8月 7日[편집]

○丙午/上引見大臣、備堂。 諸臣以秋霖路濘, 多爲民弊, 請退定陵行, 不許。 上曰: “儒疏末端貼黃書崇禎年號, 此亦怪擧。 雖命留中, 此輩必以爲名疏而傳誦, 頃刻流入鴨綠江北矣。 予非好名之君, 特以述先裕後之意, 偶作《常訓》文字, 或涉時諱, 則不得不改, 彼儒生事豈不怪異乎? 贊善之疏, 極其從容, 告君之辭, 不當如是耶? 欲築江都, 則有李塤疏, 欲修築京城, 則有洪重孝疏, 欲述《常訓》, 則有學儒疏。 此三者, 皆出予躬, 而反惹事端, 來事可知。 予欲無言。” 是時至日昃, 猶未進膳, 諸臣力請, 良久乃許之。 左議政宋寅明請: “於江都築城後, 依南漢城機別將、北漢管城將例, 以中軍兼修城將, 專意城事。” 從之。 仍命留守上京時, 修城將不得離次, 雖當遞易, 面看交代事定式。


○憲府【掌令李澤徵。】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前兵使禹夏亨稠坐中詬辱承宣, 叱罵禁堂。 請拿問嚴處。 都承旨尹彙貞監劑南漢, 憑公濟私, 宜罷職。 刑曹正郞崔吉祚濫授本職, 有駭物情。 掌苑別提李仁錫潛圖陞六, 人皆爲駭。 竝宜汰去。” 允之。 前啓李箕獻、朴聖龍、申維翰事停。


8月 8日[편집]

○丁未/因全羅監司狀啓, 羅州人渰死十二名, 命施恤典。


8月 9日[편집]

○戊申/以金尙魯、鄭必寧爲承旨, 尹心衡爲副應敎, 洪益三爲副校理, 黃景源爲修撰, 趙暾爲副修撰。


○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曰: “聞趙明履向被儒罰、至於墨名。 雖因下敎解墨, 然罰名則尙付學壁云。 春秋亂賊等句, 何可一刻付之?” 卽命解去。 又敎曰: “儒疏中書崇禎於黃紙, 極爲駭眼。 疏本燒於殿庭, 疏頭、製疏掌議、色掌竝免爲庶人。” 左議政宋寅明曰: “士亦庶人, 此句改之好矣。” 上曰: “免爲庶人, 使不得齒館學之意, 然則人字改以民字也。” 寅明曰: “旣不加罪而從寬, 則此亦士子, 不必待之如是矣。” 上曰: “卿等旣不請討, 而乃反曲護。 此一句有何可惜, 而必欲拔去也? 自今以後, 公事留院, 左相罷職。” 寅明趨出。 諸臣曰: “留院之敎, 是何敎也。” 上曰: “予之《常訓》, 實欲揄揚先德, 而反歸於誣先, 予於今夜彷徨不能寐矣。” 諸臣以次苦諫, 終不反汗。 禮曹參判元景夏趨下殿俯伏階下, 免冠叩頭, 聲聞殿上。 上命起來, 景夏曰: “殿下若不亟寢下敎, 則臣有死而已。” 上曰: “有臣如此, 他日元良有所恃矣。 元景夏爲國竭忠, 可謂古社稷臣。 特拜知中樞, 以示嘉奬之意。” 仍命收還公事留院、左相罷職之敎。 景夏趨進曰: “今日過擧, 專由儒疏, 疏頭遠竄宜矣。” 上許之。 時人目景夏以碎首判書, 謂以叩頭, 得陞擢也。


○右議政趙顯命請對奏曰: “聖上每每激惱, 至有過峻之擧, 今雖反汗有命, 豈若初爲參酌, 無此過擧也? 臣非以疏儒之事, 但聞有非常之擧而蒼黃入來矣。” 上執顯命手, 勉以行公。 顯命曰: “臣雖無似, 名則大臣。 大臣之體, 豈容如是? 聖敎至於此極, 當退而上箚矣。”


8月 10日[편집]

○己酉/太白晝見。


8月 12日[편집]

○辛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曰: “《續大典》刑典, ‘婢夫通奸妻上典者, 不待時處斬。’ 註曰, ‘劫奸未成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元律則乃先朝辛酉收議大臣, 用故相臣閔鼎重、李尙眞、金壽恒、鄭知和等議以定者, 其註則依凡人劫奸未成之律而載錄者也。 臣意則士族婦女劫奸者, 雖未成亦不待時斬。 所謂妻上典, 設或是閭巷庶人, 若其婢夫之劫奸者, 當依倣於凡人劫奸士族女之律, 何可泛以凡人劫奸例施行乎? 勿論通奸、劫奸, 在婢夫罪惡一般同, 用不待時律爲可。 而若以其奸未成, 區以別之, 或絞或待時則可也, 決不可只用杖、流之典矣。 且妻上典之通奸婢夫者, 律文無擧論, 故刑曹只以淫女屬公, 而無恙自在云。 我國之俗, 婢夫便同己奴, 況近來閭閻之間, 婢主之分大壞, 婢夫之慘辱妻上典者, 比比有之, 通奸妻上典之變, 亦因名分之大壞而然也。 臣意則男女不可不同律, 此不但嚴法痛懲, 敎亦在其中矣。” 上曰: “事係新律, 令秋曹, 議大臣稟處。”


8月 13日[편집]

○壬子/贊善朴弼周上疏, 略曰:

臣疏主意, 固與儒疏有不盡同者, 而若其所論之事則一也。 罪罰之下, 理無獨殊, 十分驚悚, 無地自容。 又竊念卿相者, 前日之士子, 士子者, 他日之卿相也。 其年也少故氣銳, 其位也下故不甚經事, 類多過越不中之擧。 正吾夫子所謂 ‘狂簡之小子, 非必盡如黃憲、郭泰之流’ 也。 列聖以來非不知其如此, 而率容護愛惜不折方長, 惟恐其有傷, 若是者, 豈不以國家元氣在於士林故耶? 向者儒疏設或有過當之言, 殿下直可以曉之以事實曲折, 使之知之而已, 何遽以罪罰見加? 至於免爲庶人, 則尤有異焉。 無論前古, 卽我朝三百年來除逆家遺裔外, 未之有聞。 夫以年少士子, 前途萬里如上所云, 而一朝降爲庶隷, 未知於國體與士氣爲如何哉。 傳曰, ‘士可殺, 不可辱’, 彼不爲士子則已, 苟爲士子, 則其辱之也不亦甚乎? 凡前例所無之事, 不可創開, 以妨燕翼之謨。 雖小事尙然, 而況以士子而降爲下賤乎? 若夫貼黃之擧, 則誠過矣, 宜致聖明之驚怪, 而原其所始, 則始自程、朱, 而近世若宋時烈、宋浚吉、朴世采諸先正, 皆嘗爲此, 以至館學儒疏。 近來則未詳如何, 而孝廟以後元不書年號, 士子輩只知有先賢餘義之可承, 不知其本有館規, 致此貼黃, 其爲贅也甚矣。 豈可以此而過疚聖心, 至施以不尊君之律乎?

批曰: “予欲面諭, 須卽入來。”


8月 14日[편집]

○癸丑/咸鏡道審理使尹容復命, 上召見曰: “刑獄處決, 已見書啓。 而北路形勝何如?” 容對曰: “臣於今行, 自三、甲至西水羅, 又上白頭山遍審形便。 關防中鏡城之城爲國內第一城, 至今完固, 金宗瑞、李守一二人所築也。” 上曰白頭山定界, 或有不足處耶?” 容曰: “土門江有穆克登之碑, 從此望見, 則皆空闊無用之地。 失之亦無害矣。” 又曰: “北兵使國之重任, 而無穀可食, 臣意則革罷鏡城判官, 如黃海水使、喬桐水使之例, 而使北兵使兼之。 富寧是鏡城隣邑, 而至小至殘, 無以成樣, 若割鏡城地以與, 則可以支。 可以支然後, 亦可以守, 事關沿革, 臣不敢請其必施矣。”


8月 16日[편집]

○乙卯/上御宣政殿, 王世子侍坐, 召見贊善朴弼周。 上曰: “予亦見卿面, 卿亦必欲見予之面, 宜起坐瞻望。” 弼周曰: “仰瞻天顔, 衰白亦異於往年, 甚爲愴然。” 上曰: “予固衰白, 而卿之衰謝, 亦異於往年也。” 弼周曰: “近以疏儒事, 聖心激惱, 多下不忍聞之敎。 臣以首發之人, 豈可罪同而罰異乎?” 上曰: “予以述先裕後之意, 爲此文字, 而今則悔之。” 弼周曰: “《常訓》命意, 至善至美, 傳授心法, 發揮甚詳。 夫以聖學之造詣如是高明, 而奈何有往往非常之過擧也?” 上曰: “予則自以爲非過擧, 乃苦心也。” 弼周曰: “我朝遺法, 專在於培養士氣, 《常訓》中旣以法祖爲目。 今於此等事, 若法先朝, 則尤豈不有光於聖德乎?” 敎曰: “頃者學儒處分, 可謂寬典之寬典。 而渠雖無狀, 贊善批旨中, 旣曰面諭, 登對之後, 若不開許, 是豈誠也? 此等世道, 亦不可開無前之律名於靑衿。 抹去免爲庶人四字, 特放其竄。” 仍命該曹, 贊善留京時, 輸送米饌柴炭。


8月 17日[편집]

○丙辰/太白晝見。


○以李台重爲校理, 韓億增爲掌令, 李彙恒爲獻納, 李潤身爲司諫, 李壽德爲正言, 朴奎壽爲持平, 元景夏爲工曹判書, 南德老爲正言, 黃晸爲大司諫, 趙明履爲承旨。


○持平鄭權上疏, 略曰:

伏覩宗廟祝式, 皆稱孝曾孫嗣王臣, 而於定宗、文宗、端宗、睿宗四室, 只稱嗣王臣, 仁宗室, 只稱國王, 竝無孝曾孫三字。 明宗室, 稱孝曾姪孫嗣王臣。 臣竊以爲太廟祝辭, 雖於旁尊, 皆可稱孝曾孫, 而仁宗室之國字, 尤不可不亟改。 乞令春秋館, 祇考列聖實錄, 弘文館博攷禮書, 廣詢大臣及在外儒臣, 務合禮意焉。

又曰:

筵席登對, 爭學鄕(椽)〔掾〕之稱, 便籌司坐起, 至比樵隊之飮草。 顯秩、淸班, 殆同漢家之倉、庫爲氏, 內將外帥, 無異唐室之藩鎭相襲。 東南寒畯, 多老典籍, 西北赳夫半死出身。 蕩平之目, 依倣乎洪範五疇, 對待之政, 彷彿乎羲畫雙榦循此塗轍, 莫之改易, 則臣恐上六覆隍之禍, 甚可畏也。

批曰: “其勉者宜勉, 而此等至重, 豈一小官輕請者哉?”


8月 18日[편집]

○丁巳/太白晝見。 夜, 流星出婁星下, 入東方, 狀如拳, 尾長二三尺, 色白。


○以鄭俊一爲承旨。


8月 19日[편집]

○戊午/上將詣長陵, 歷謁恭陵、順陵, 奉審陵上, 歷臨孝章墓, 上至深川, 川水漲溢, 橋梁頹圮。 遂罷道臣權𥛚職, 差使員拿處, 以徐命九爲京畿監司。


○命調用上黨府院君韓明澮後孫。


○夕, 駕至長陵, 行展拜禮, 仍奉審陵上。 是夜, 上宿齋室。


8月 20日[편집]

○己未/太白晝見。


○上具翼善冠、黲袍、烏帶, 行祭如禮。 仍詣昭寧墓, 行展拜禮, 宿齋室。


8月 21日[편집]

○庚申/夜, 木星入氐星。


○上還宮, 駕到新院晝停所, 召見京畿監司徐命九、廣州、楊州、坡州、高陽、交河等邑守令, 詢農形及弊瘼。


○命隨駕軍兵, 自該營試射、試放, 依例犒饋。


○敎曰: “連値動駕, 贊善尙未更接。 明日欲見之意, 注書往諭於贊善朴弼周。”


8月 22日[편집]

○辛酉/以尹容爲大司憲, 李宗迪爲大司諫, 李延德爲執義, 鄭廣運爲掌令, 丁喜愼爲正言, 申暐、尹得載爲副校理, 金相福、韓光肇爲持平, 李德重爲大司成, 尹鳳九爲進善。


○贊善朴弼周陳疏還鄕, 上優批勉留。


8月 23日[편집]

○壬戌/上引見大臣、備堂, 敎曰: “多日動駕, 方霖治道, 多費民力。 楊、坡、高、交四邑, 特減大同二斗, 無大同邑, 以田稅減之, 他邑赴役民, 減今年軍餉耗。” 右議政趙顯命曰: “臣逖違之餘, 今登筵席, 敢陳所懷。 《易》曰, ‘君子終日乾乾夕惕。’ 若蓋午後則氣倦心怠, 不能振作, 故君子必於是乎尤加惕, 若一日之內, 尤貴夕惕。 若以一生言之, 中年以後如之矣, 雖以搢紳大夫言之, 皆重晩節。 初頭雖有可觀, 若或不承權輿, 則不得爲完人。 帝王亦然矣。” 上曰: “帝王則尤有別矣。” 顯命曰: “保初節易, 保晩節難。 帝王雖有始初淸明之政, 若謂以已治已安, 則便非令主。 人情物態, 旣已爛熟, 則無難事而爲害大矣。 耆舊漸凋, 朝廷無忌憚之臣, 則亦不得不漸不如初, 明君哲辟, 多不保晩節, 正坐此耳。 今聖上正是惕若之時。 昔朱子以復讎雪恥, 格致誠正之學, 眷眷陳戒於宋孝宗, 及夫 ‘天顔非昔’ 之箚, 亦不能深言者, 蓋已無復可望, 雖勸勉而難於察納故耳。 今殿下筋力旺盛, 以陵幸時見之, 殆無異於少壯時。 而獨心氣衰弱, 不與筋力相稱, 此無他也, 聖心一切解怠而然也。 更加淬厲, 奮發志氣焉。” 上曰: “卿之所達, 眷眷矣。 古人云, ‘後宮千數, 其可減乎? 廐馬萬匹, 其可損乎?’ 此皆帝王豫大之事, 而予則幸無此心矣。” 顯命曰: “臣於辛丑書筵, 殿下下賜《心經》一部于臣曰, ‘兼說書, 每以心學勉我, 故特賜此耳。’ 臣感激莊誦, 尙今銘心。 近來殿下過擧, 皆從心氣, 臣每奉《心經》, 撫卷太息也。” 又曰: “肅廟在東宮時, 如先正臣宋浚吉多年侍講, 賓客中如趙復陽、李端夏皆是淸名文學之士也。 今世雖難得如此多人, 如李秉常愷悌之人。 宜使敎養東宮, 而輕許致仕, 豈不可惜乎?” 上曰: “予欲成人之美也。” 顯命曰: “在秉常爲晩節高致, 而在國家非用人之道也。”


8月 24日[편집]

○癸亥/太白晝見。


8月 26日[편집]

○乙丑/太白晝見。 夜, 流星出奎星下, 入坤方天際, 狀如拳, 尾長三四尺, 色赤。


○上遣禮官, 致祭于龍城大君墓、故相李健命墓、 贈領相金漢佑夫人墓、靈城君墓、慶恩府院君墓、嘉林府夫人墓, 以行幸時蹕路相望, 故興感而有是命。”


8月 27日[편집]

○丙寅/太白晝見。


8月 28日[편집]

○丁卯/太白晝見。


8月 29日[편집]

○戊辰/太白晝見。


8月 30日[편집]

○己巳/太白晝見。


○以金尙魯爲大司成。


○工曹判書元景夏上疏, 略曰:

臣職忝同知成均, 而庠儒韓致大、宋永休等恚臣請竄疏儒, 黃、墨狼藉於膠庠之璧。 乞遞臣職。

批曰: “此非上聞者, 而旣聞之後不可置之。 令本館科治。”


○上引見大臣、備堂, 敎曰: “頃者儒生處分, 下敎旣詳, 伊後改字, 可謂帖然, 而今見工判疏, 復有此駭擧, 君臣之分, 掃地盡矣。 怙終賊刑, 《尙書》所載。 其稱儒駭擧者, 亟施削名黜鄕之律。 其墨、黃, 分付師儒之長, 卽令去黃洗墨。” 右參贊朴文秀曰: “戊申討賊後, 安城當立碑記蹟, 右相撰之, 臣寫之, 而物力已罄。 若得本郡顧助, 則庶可訖工矣。” 上許之。


○命放前應敎尹心衡, 特擢工曹參議, 以領議政金在魯奏也。


○副修撰趙暾上疏, 略曰:

吏曹參判洪象漢入銓以後, 注擬臺望, 惟以一己好惡爲其取舍, 沈益聖、朴奎壽輩呴噓豢養, 作爲腹心, 安栻之居臺閣也, 爲一武弁, 以書轉囑, 要作腴邑之窠, 韓億增之當言地也, 論劾之說擧世喧傳, 而暗嗾鷹犬汲汲擊去。 淸朝臺閣之任, 反作一銓官操縱之物, 若不及今稍加裁抑, 是豈國家之福也?

上嚴批責之, 特遞其職。


二十一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庚午/太白晝見。


9月 2日[편집]

○辛未/命嶺南船格十一人、海州御營保十三人渰死者, 各令本道, 恤典擧行。


9月 3日[편집]

○壬申/太白晝見。


○備邊司啓言: “萬東祠免稅田劃給之命, 聖意有在。 事體甚重, 每位各十結合二十結參酌劃給之意, 分付地部及本道。” 上允之。


9月 4日[편집]

○癸酉/太白晝見。 夜, 流星出胃星上, 入西方, 大如拳, 色赤。


○以金興慶爲領中樞, 申思喆爲判中樞, 鄭益河爲都承旨, 李縡爲大司憲, 趙擎爲司諫, 南泰耆爲掌令, 南有容爲獻納, 黃柙爲持平, 曹允濟爲正言, 宋昌明爲副應敎, 趙載敏爲副修撰。


○結城縣監吳命脩上疏, 陳本邑陳田、白地徵稅之弊, 批令備局稟處。


9月 6日[편집]

○乙亥/太白晝見。


○副校理申暐上疏, 略曰:

趙暾之疏, 不過論一政官, 特遞之命, 遽下意外, 臣不勝憂歎之至。 彼儒臣與宰臣姻好甚篤, 有何私好惡, 而出口氣剌論也? 顧其可論之事, 豈但止於汚名器而羞臺閣而已, 憑藉政柄, 大開賂門, 敢以淸朝官爵, 作爲射利之資。 宰臣、名官或有目覩而耳聞者, 終無一人言者, 言路壅閼, 可謂無復餘地矣。

疏奏, 不省。


9月 8日[편집]

○丁丑/夜, 流星出北極星下, 入北方, 大如拳, 色赤。


○敎曰: “趙暾之乘機投章、申暐之右袒角勝, 可謂無嚴。 竝削職。”


○特除元景夏爲大司憲, 洪象漢爲大司諫, 忠淸監司趙載浩陞爲吏曹參判, 鄭彦爕、金尙迪、柳萬重、李普昱、申思建爲承旨。


○特擢尹容爲工曹判書, 特除洪象漢爲都承旨, 尹心衡爲承旨, 趙榮國爲大司諫。


9月 9日[편집]

○戊寅/太白晝見。


9月 10日[편집]

○己卯/夜, 流星出天中, 入西方, 狀如鉢, 色白。


○特除申思喆爲判義禁, 鄭彦爕、南泰良、具宅奎、李成中、金光世、洪鳳漢爲承旨, 成範錫爲掌令, 金尙喆爲正言。


○上親臨肅章門, 拿鞫前判官洪禹集等, 禹集, 疏儒啓億之父也。 時, 上以儒罰元景夏事震怒, 且疑筵說漏洩, 先罪記注官兪漢蕭等, 前後凡十八人。 仍閉閤不視事, 大臣率諸宰會賓廳, 連日救對, 不許。 敎曰: “當初駭擧者, 旣已參配, 則再次駭擧, 可謂無君無嚴。 職在耳目, 先請投畀, 次請求對, 職分當然, 而只畏墨名, 不顧其君。 三司諸臣竝削職, 洪啓億疏下主論儒生, 自政院問啓。” 仍敎曰: “此輩之父, 其敢晏然在家乎? 洪禹集等當親問, 令該府擧行。” 時、原任大臣相繼陳箚, 大司憲元景夏、大司諫趙榮國聯名陳疏, 請寢儒生父親問之命, 賜批嚴責。 景夏等再上聯箚, 請許召接, 命竝罷職。 藥房七啓, 政院三啓, 賓廳四啓請對, 皆不許。 判義禁李箕鎭上疏爭之, 嚴敎削職。 正言金尙喆、掌令成範錫諫, 不聽, 竝命遠竄, 旋寢之。 是日, 天威轉加, 鞫禹集等七人, 李德濟、尹光周以言語不審, 俱被刑訊, 凡竄配者六人。 特除鄭夏彦、兪彦述爲掌令, 金相福爲司諫。 相福申前啓, 不允。 敎曰: “李德濟、尹光周, 予雖酌處, 執法之地, 何不論啓。” 應敎李昌壽請相福削職, 允之。 命配學儒韓致大、宋永休, 仍敎曰: “朝臣墨、黃. 列朝禁令, 而不遵禁令, 乃敢放恣, 不可不嚴立典章。 此後若此者, 卽爲草記定配, 其墨、其黃亦令勿施, 雖當之者, 不敢引嫌之意, 載於《續大典》。”


9月 11日[편집]

○庚辰/夜, 金星犯軒轅左角星。


○上書下諭軍民備忘記, 縷縷千百言, 以尊服皇朝之心, 反爲儒生誣捏之歸, 冞切痛恨, 實無南面之樂爲敎。 政院連爲繳還, 不許, 求對亦不許。 藥房提調金若魯率承、史, 排闥直入, 領、右相追後以入, 齊聲陳懇, 上曰: “以予平日尊周之誠, 乃爲此輩所壞, 今日朝象如亂髮, 實無可爲者。 予欲使元良爲國, 而見卿等之輔佐矣。” 右議政趙顯命曰: “聰明神武如殿下, 而尙患如此, 豈可以今日國事, 付之於盈尺之元良乎?” 上曰: “今此之擧, 雖有慈敎, 予當涕泣而陳之, 元良雖諫, 予當不聽, 軍民雖牽裾而爭之, 亦當以非予忘汝爲諭矣。” 顯命曰: “殿下若終靳反汗, 則臣等當相率泣請於慈殿。 慈殿必不以臣等爲非。 如是之際, 天地鬼神驚焉, 社稷、宗廟震焉, 豈不萬萬痛迫乎?” 上曰: “諸葛云, ‘成敗利鈍, 付之於天’, 今日國事, 亦付之於天可矣。”


9月 12日[편집]

○辛巳/以韓翼謩爲廣州府尹。


○上連書下靜默二字, 政院輒封還。 領議政金在魯、右議政趙顯命等率百官庭請伏閤, 上御宣政殿, 召見大臣、諸臣, 仍下手書諭曰:

予心若堅定, 則卿等雖仰請慈殿, 慈殿亦豈不俯諒此心? 而明日卽我初度日。 《詩》云, ‘哀哀父母, 生我劬勞’, 詩人先說予心矣。 予志雖定, 爲親强抑, 明日當拜眞殿, 仍拜毓祥廟, 其令禮官擧行。

諸臣頓首曰: “聖敎至此, 此實宗社、神人之福也。”


9月 13日[편집]

○壬午/上詣毓祥廟展拜, 歷臨景福宮勤政殿舊址, 上問: “此闕, 是洪武何年所建乎?” 兵曹判書金若魯對曰: “洪武甲戌年間所建, 于今三百八十有二年矣。” 上曰: “此闕倣中朝之制, 規模宏遠, 足想聖祖經始之艱難矣。” 應敎李昌壽曰: “此殿若周之明堂、漢之未央, 聖祖設都, 以勤政名殿, 勤政二字, 卽我殿下家法。 而竊覵近日, 聖籌晼晩, 志氣衰退, 求治之誠, 漸不如初, 非常之擧, 不止一再。 不但群下之缺望, 實乖聖謨之監先。 繼自今顧名思義, 克念堂構, 是臣之望也。” 上稱善。 是日, 上製下綸音, 布告廷臣, 以示追慕勉勵之意。 都承旨鄭彦燮言: “同副承旨洪鳳漢, 自廣尹移拜承宣, 交龜前佩符禁直, 爲未安。” 上命交龜前只令仕進, 交龜後方令入直, 仍命載之院中故事。


9月 14日[편집]

○癸未/上引見大臣、二品以上、諸承旨、入直玉堂, 敎曰: “今日朝廷, 外似無黨, 亦安知無窩窟乎? 予已老, 卿等亦老矣, 後日之憂, 庸可弛乎?” 右議政趙顯命曰: “往事非可言, 來者非逆覩。 然堯、舜在上, 何慮之有?” 領議政金在魯曰: “昔在宣廟朝, 李浚慶賢相也, 臨死上疏, 以 ‘朝臣有分朋之漸’ 爲說, 其時東西之分, 固已兆矣。 此蓋出於爲國之深慮, 然以分朋之說, 進於上, 使人君疑之, 則士流傷矣。 故先正臣李珥嘗疏斥之。 顧今不知窩窟之在何處, 而謂有窩窟, 則其弊有不可勝矣。” 是時, 疏儒處分後, 上疑其專出傾軋挾雜, 故在魯因端微諷之。 然上意終不釋然, 上製下綸音, 令大司成金尙魯書揭太學, 勉飭儒生。


○寢趙載浩特陞之命, 仍任忠淸監司。 以載浩叔父顯命, 悶其驟陞, 涕泣陳懇, 故有是命。


9月 15日[편집]

○甲申/太白晝見。


○以鄭益河爲大司憲, 趙明謙爲大司諫, 金尙重爲執義, 李彙晋爲掌令, 李壽海爲司諫, 任師夏、鄭彦祥爲正言, 尹得載爲副校理, 尹東浚爲修撰, 申晩爲副提學, 元景夏爲藝文提學, 李箕鎭爲工曹判書, 閔宅洙爲獻納, 李克祿爲持平。


9月 16日[편집]

○乙酉/太白晝見。


9月 17日[편집]

○丙戌/太白書見。


9月 18日[편집]

○丁亥/設慶科庭試于仁政殿, 取李觀燮等十人。


9月 19日[편집]

○戊子/太白晝見。


○行晝講。


○以洪象漢、李宗白爲同經筵, 金尙重爲校理, 趙雲逵爲修撰, 元景夏爲右副賓客, 李益炡爲吏曹參判。


9月 20日[편집]

○己丑/太白晝見, 月犯五車星。


9月 21日[편집]

○庚寅/太白晝見。


○上行晝講。 知事元景夏進《尊王辨》一書, 仍啓曰: “雖堯、舜之世, 亦有變怪矣。 聖上豈可以儒生之事而自貶耶?” 上曰: “此豈堯、舜之世界乎?” 景夏曰: “在上者雖堯、舜之聖君, 而世界則夕陽乾坤矣。” 上笑曰: “非也。 卽初昏時矣。” 景夏曰: “臣以量田使, 方往湖南。 而羅州大小島將至四五十, 而島中民身無徭役, 終歲安逸, 臣意欲與牧使、監司相議, 創立民役, 俾有統屬宜矣。” 上曰: “徽宗時, 朝多小人, 故反致梁山泊之亂。 藐玆島中, 雖有便安之民, 亦何必擾之耶?” 上論李德濟等事, 仍謂筵臣曰: “故參判洪景輔, 曾以 ‘弘毅’二字陳勉, 故予以 ‘弘毅立志寬簡御衆’ 八字, 垂訓於元良。 今則雖欲行弘毅之治, 恐無奈何矣。”


○副修撰趙載敏上疏, 略曰:

殿下臨御以來, 必欲鎭世道, 破淫朋立君綱, 爲萬世貽燕之謨, 卄載一念, 終始不懈。 奈何欲鎭世道, 則世道日澆, 欲破淫朋, 則淫朋日鬧, 欲立君綱, 則君綱日卑? 此正所謂末如之何者也。 聖慮以爲黜削流竄, 皆不足以懲畏此輩, 遂不免過自貶損。 雖然祖宗大位, 不可以爲戲, 天工萬機, 不可以或慢, 語默嚬笑, 不可以無常也。 伏況春宮邸下, 未及覩我殿下初年美政, 而自丁巳以來, 無歲不見此過中非常之擧。 萬一遂謂人主礪世之道固宜如此, 則此將奈何? 伏願殿下, 惕然反顧爲子孫萬世之計, 前後辭旨之出於過擧者, 竝爲收還。

不報。


○副司直洪象漢上疏, 略曰:

居銓而被誣者, 豈有如臣所罹者乎? 第其安栻事, 自非病風之人, 以此等事, 煩人轉囑? 不滿一哂。 韓億增之荐縻臺銜, 皆出臣手, 果有袖中之文, 則初雖被擊而不發, 何不論之於再入之日乎? 至於憑藉政柄, 大開賂門等語, 在臣尤切羞愧冤憤。 宰臣名官旣有所指, 乞降明命, 俾卽査勘焉。

批曰: “此等世道, 何足撕捱?” 旋因領議政金在魯所奏, 命緘問於申暐。


9月 22日[편집]

○辛卯/贊善朴弼周上疏, 略曰:

疏儒諸父之橫被鞫訊, 殿下豈眞以爲可行哉? 意者聖心, 蓋以謂不如是, 則無以遏其繼起者益致紛紜, 故以其未卽來待之小眚, 目爲無將之大罪。 始則出於威喝, 終焉加以刑訊, 雖其僥倖得生, 而倘或不免於殞斃, 則此其可哀。 豈特殺一無辜而已耶? 恐自此以後士氣沮喪, 雖有危亡之兆迫在朝夕, 無敢以儒疏名者矣。 況鞫獄嚴重, 非逆賊則爲綱常罪人, 今此疏儒之父, 未知干連於逆賊耶, 抑有綱常之罪耶? 如忍須叟, 則殿下其不覺悟也乎?

批曰: “此等之類, 其何爲儒? 今者此擧, 意蓋正其習也。”


9月 23日[편집]

○壬辰/太白晝見。


9月 24日[편집]

○癸巳/太白晝見。


○以李夏源爲大司憲, 趙擎爲執義, 元景夏爲右參贊, 南有容、宋時涵爲掌令, 嚴瑀爲修撰, 朴春普爲副修撰, 金始炯爲判尹, 金尙迪爲承旨, 洪廷命爲獻納, 李聖檍爲持平, 李彦祥爲統制使。


9月 25日[편집]

○甲午/太白晝見。


○上御宣政殿, 召見新榜文科人, 以祛黨二字勉飭。


○命東萊府, 渰死十九人, 恤典擧行。


9月 26日[편집]

○乙未/行召對。


○上引見大臣、備堂。 捕將兵曹判書金若魯曰: “韓億增家, 忽有着道袍者, 直入請見, 仍出懷中文字, 請考評, 而擧措殊常, 故斥使退去, 則末乃以告變二字脅之。 億增執之以告臣, 故臣卽令捕廳囚之, 一邊取招, 敢此請對。 聞其人姓名, 卽李龍發, 而自稱嘉山校生云。” 仍上秘書, 上曰: “書中所謂李穡誰也? 右議政趙顯命曰: 李瑞雨之孫, 順觀之嫡姪也。” 若魯曰: “方竄嘉山者矣。” 上曰: “將何以處之?” 顯命曰: “龍發先爲鞫問, 李穡一邊發捕宜矣。” 若魯曰: “所謂大蕩策, 雖似虛踈, 渠輩往來陰秘之跡, 此亦可見矣。” 上曰: “李龍發令本府, 設鞫嚴問。” 顯命因黃海水使啓本, 請以司僕寺所屬瓮津府昌麟島牧場, 許令移屬於水營, 上從之。 命流配罪人, 限明秋勿定配所於北關, 以本道歲歉也。


○行召對。


○以申思建爲大司諫, 李渭輔爲司諫, 李夏宗爲獻納, 金尙魯爲同義禁, 洪正輔、金履萬爲正言, 徐宗伋爲大司憲, 李光湜爲執義, 柳謇、洪得厚爲掌令, 金漢運、南鶴宗爲持平。


9月 27日[편집]

○丙申/夜, 雷動電光。


○上召見大臣、金吾堂上。 右議政趙顯命曰: “臣等多般詰問, 而姑未得端緖矣。” 上曰: “此輩情節之可猜破者有二, 一則廢族之希覬也, 一則失志之怨國也, 所謂大蕩策之名, 何義也?” 判義禁申思喆曰: “似是太蕩滌之意矣。” 上命入戊申徒流案, 覽訖曰: “閔、尹兩族則竄於何地?” 顯命曰: “乙卯邦慶, 多放釋者矣。” 同義禁李宗白曰: “未及盡抄, 而亦近三百矣。” 上曰: “三百人一何多耶? 戊申緣坐之類, 三南、西北外, 無他發配處耶?” 承旨金光世曰: “亦配於嶺東, 而兩南尤多矣。” 上曰: “此等緣坐, 與他自別, 而便同養虎矣。” 仍命推鞫姑罷, 罪人拿來後擧行。 大司諫申思建申前啓, 不允。 執義李光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9月 29日[편집]

○戊戌/夜, 流星人太薇垣端門內。


○夜四更, 上親臨誓戒于仁政殿階上, 以將行太廟冬享也。 上曰: “廟享祧位祝式中, 皆只稱嗣王, 而第十室稱孝曾姪孫, 十一室、十二室嗣王上猶稱孝曾孫三字, 此以不祧前祝式, 不稟而仍用者。 此三字宜書, 則各室當一例書之, 不然或刪或存, 殊欠一定。 而事體重大, 令禮曹問議大臣、儒臣稟處。 頃於鄭權疏, 予以非小官輕議爲批矣, 鯫生輩若聞之, 則不知予意, 必將惹事矣。”


二十一年 十月[편집]

10月 2日[편집]

○庚子/慶尙道丹城縣, 九月十三日地震。


10月 5日[편집]

○癸卯/以金鎭商爲大司憲, 李昌壽爲執義, 宋秀衡爲大司諫, 權相一爲獻納, 李奎徽、洪廷命爲掌令, 崔成大、鄭彦祥爲持平, 金尙重爲輔德, 尹東浚爲副校理, 金潤爲慶尙右兵使, 柳瀅爲公洪水使。


○禮曹判書趙觀彬、典牲提調柳儼請對言: “黑牛體小不中式, 他犧無可代者。” 命都會官重推, 封進官濟州牧使及分養官巨濟府使拿處, 前後提調推考。 仍敎曰: “《書》特稱騂牛, 蓋所以重其享也。 牲體本小, 當邑之過, 而不能肥腯, 責在本署。 今後則禮堂與提調看品以捧, 署郞卽令擇差。”


10月 6日[편집]

○甲辰/上詣 太廟, 省牲省器如禮, 以瓚爵一具有鎔補處, 命新造。 諸臣以日寒, 請攝行享禮, 上不許, 取覽祭官牓子, 有未參誓戒者, 亦有以國子微官塡差者。 上切責銓郞曰: “工祝卑, 其禮不嚴。 頃旣飭敎, 雖攝行, 大祝當差侍從, 而苟塡若此, 銓郞及在外侍從拿處, 不參人遠配。”


10月 7日[편집]

○乙巳/四更, 上親行大祭, 還宮。


10月 8日[편집]

○丙午/特除金若魯爲判義禁, 趙明履爲承旨, 尹得載爲執義。


○上御肅章門, 親鞫李穡等。 問穡: “汝以順寬至親, 作策諷諭, 指意陰譎。 其一一直告。” 穡告: “臣妹子權斗齡, 春間來見臣。 渠以瑞麟緣坐, 擅離謫所, 故問其來由, 則以爲, ‘此地方有賊黨屯聚, 欲入其黨’ 云, 臣責之曰, ‘汝何更爲此赤族之事乎?’ 其所稱賊黨, 卽戊申餘孽有翼之子天英之族。 而又有亡命者十八人越江, 其中黃鎭紀、鄭重福, 初爲僧於七寶寺, 相聚謀逆, 團束僧軍, 而所謂鵬和尙, 僧賊之魁。 十八人將請得胡人, 直越江長驅, 或割據北邊, 而有翼之子亦爲魁首云。 慶州居李德海之弟德河, 卽觀相者, 將入送此人於北路, 探其賊情後, 更爲來告云。 元山居南翼漢亦其同黨, 而饒富多使船隻, 故欲爲通北之階梯云。 此皆所聞於斗齡者矣。” 刑一次, 問龍發, 供: “臣以穡之保受主人, 爲其使喚, 穡言於臣曰, ‘北道有賊, 締結緇徒, 與彼中逋逃之類相通, 汝持此策上去告變, 則當有功’ 云矣。 且斗齡初來車道林書堂, 與穡相議時聞之, 則穡謂斗齡曰, ‘汝輩若長驅南北, 則事必不成。 莫如潛伏城中, 暗地急發’ 云。” 刑一次, 問金德載, 德載以告變時同情, 出於龍發招者也。 供: “龍發言, ‘賊在北道, 告變可得官’, 仍責出路費。 至於大蕩策, 則初不見之矣。” 更問穡: “所謂大蕩策何意, 所引黃巢、李敬業事、孫恩黨潛伏建康之語及霍光諸壻、許ㆍ史子弟之說, 抑何意思?” 供: “斗齡曾言, ‘受簡於明川李哥處, 傳于靈城君, 仍付書於瀋陽使軍官禹夏亨’ 云。 故策中所引孫恩之黨, 指禹夏亨輩, 而以其在京, 謂之建康也, 黃巢、李敬業, 比之於黃鎭紀、鄭重福也, 霍光諸壻, 卽指掌兵者也, 許、史子弟, 卽指國之勳戚臣也。 大蕩之蕩字, 非謂抄出淸濁而蕩滌之也, 名不出逆招者, 宜入於大蕩中之意也。” 刑二次, 仍以誣人惡逆誣罔朝廷遲晩。 鞫慶昷, 昷卽穡妻娚, 而許接龍發者也。 上曰: “見其所謂大蕩策, 而予有覺者。 霍光、許ㆍ史之說, 不欲明言, 而隱然與趙徵言一般意思矣。 其不道之說, 自發話頭, 自犯大逆, 而逐日刑訊, 不無徑斃之慮, 親鞫更待下敎。” 執義尹得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逆賊緣坐, 不能檢飭, 間有逃躱, 亦不譏察, 終至亡命, 諸道前後守令, 一一摘發, 拿問正罪, 道臣亦宜重推。” 上允之, 仍命當該嘉山郡守, 爲先遠配。 司諫李渭輔申前啓, 不允。 金聖鐸、李獻章出陸還寢事, 依啓。 後, 上敎曰: “聖鐸年深復配, 不可仍棘, 其除之。 亦不可仍舊地, 改配薪智島。”


○敎曰: “李德濟以逆心遲晩, 尹光周誦叵測之說, 其君雖參酌, 爲耳目之官, 其可默默? 若此不已, 將至於君不君臣不臣。 前後默默臺臣金相福、申思建、李光湜、尹得載、李渭輔, 竝亟施遠竄之典。”


10月 9日[편집]

○丁未/以徐命珩爲大司諫, 閔宅洙爲執義, 權賢爲司諫, 全命肇爲掌令, 朴致文爲獻納, 李長夏、金尙耉爲持平, 尹東浚爲校理, 趙明鼎爲副校理, 洪重一爲弼善。


○命京兆堂上推考, 郞官及部官, 竝拿處。 先是, 大臣筵達, 京外婚葬過時者, 請加申飭, 而該府不卽擧行, 京城近處露骨之藁葬, 經夏不埋, 故有是命。


10月 10日[편집]

○戊申/以宋徵啓爲大司諫, 趙擎爲司諫, 李燮元、鄭漢奎爲正言, 兪彦好爲副校理, 宋昌明爲應敎, 趙觀彬爲左參贊, 尹志泰爲獻納。


○罪人穡物故。


○上御肅章門, 親鞫金德載、李龍發。 推問斗齡去處、李穡陰謀, 屢次刑訊, 終不直招。 上曰: “親鞫姑罷, 大臣、金吾堂上入侍。” 掌令全命肇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徑斃罪人穡, 依大逆例孥籍, 酌處罪人李德濟、尹光周, 嚴鞫得情。” 竝不允。 司諫趙擎申前啓, 不允。


○及第李儁徽, 爲其父廷弼, 上疏伸辨, 略曰:

臣父於戊申二月, 始赴陜川任, 三月二十一日, 逆賊鼎佐稱土民請見, 而傳淸州敗報, 盛稱安陰之賊勢, 臣父卽枷囚鼎佐及其族聖佐, 馳報巡營。 二十二日, 安陰賊忽送凶檄, 臣父卽枷送傳檄人于巡營, 請卽梟示, 二十四日, 聞安陰陷報, 馳書於巡營、兵營, 請發兵討賊。 二十五日, 居昌見陷, 臣父報巡營, 徵所屬三邑兵, 草溪則無意發兵, 三嘉則右營將防而中止, 宜寧則空官無調發者。 當是時賊勢益急, 郡卒單弱, 請援之路, 兵營稍近於巡營, 而欲其動聽, 莫如躬往, 故乃招千摠金垍等約曰, ‘吾明日當還, 汝等堅壁無動, 以待援。’ 二十六日, 遂往晋營, 請兵得諾, 二十七日馳還, 則本郡座首鄭商霖, 已爲賊內應, 引賊徒數百, 脫兩賊於獄, 脅官軍, 據郡城。 臣父寄身境內, 先募海印寺僧軍, 又諭三嘉軍之爲賊所脅者, 勉以擊賊。 因使衙客盧世燁, 從間道密通於垍, 外伏內應。 三十日夜, 垍等放砲爲號, 先蹴賊將所坐屛, 卽拔帳幕四隅竹以掩之, 賊將聖佐、鼎佐撲而斃之, 追殺許澤, 生擒德佐。 而世燁之自外追擒者二賊, 餘逃散。 四月朔朝, 垍等迎臣父入陣, 斬所擒賊懸於竿, 因顧奬垍。 垍言, ‘昨夕星州牧使李普赫、草溪郡守鄭暘賓, 來陣金陽驛, 距此爲十里。 以待隣之道, 曉通擒賊之奇矣, 朝忽移陣邑內, 送校索所擒賊’, 臣父問曰, ‘星州軍校, 亦能約束而同擊否?’ 垍曰, ‘無之’, 因謝送星校。 普赫與暘賓始欲脅垍而奪之, 聞臣父已在陣, 相顧愕然, 因屢索曰, ‘若不送, 則當逆戰。’ 臣父驚曰, ‘此豈星牧之言耶? 朝家若聞, 當謂何如?’ 云, 則末乃曰, ‘雖一顆, 必送之。’ 臣父欲送之。 陜校輩披示其劍瘡血衣曰, ‘吾頭可送, 此不可送。’ 臣父不得强拂。 將報營送馘也, 諸校又曰, ‘若報巡營, 路經星陣, 恐爲所奪。’ 遂凾送于兵營, 以爲轉報巡營矣。 普赫只憑垍所通一張手本, 馳報巡營, 夸張爲自己方略。 百計構誣臣父, 謂以 ‘投足賊陣, 恣意斬殺, 而攬爲己功’, 又謂 ‘方捕四賊, 未及措置, 臣父從中竊去。’ 又以徑斬擒賊爲罪案, 又以請援之行, 謂棄郡而逃, 又以商霖所放二賊, 謂臣父故縱, 又以先送兵營, 激怒巡營。 果然啓罷之報、奪符之裨踵至, 而至有拿致營門之擧。 方其營裨金振玉之來也, 從普赫輩指使, 初昏率十數人, 突入郡衙, 執臣父跪於庭而繫械之, 繫械初非營關所使也。 軍卒周擁趕追, 促行, 一邑見者無不揮涕。 且欲殺垍以滅口, 振玉誣垍以賊黨, 械送巡營, 將斬之, 有一營屬大呼於庭曰, “垍有大功, 何忍誅乎?’ 道臣始驚問垍事狀, 饋酒壓驚, 慰而送之。 蓋普赫、暘賓、振玉三人, 交相締結, 非但誣報巡營, 臣父之前後報營文狀, 率皆見阻, 道臣則不見臣父所報, 只憑此三人之密書, 成此罪案。 及吳命恒之獻馘南樓也, 首陳臣父有功無罪之狀。 其後道臣、御史考驗實狀, 暘賓被逗遛之罪, 商霖伏縱賊之誅。 臣兄兩次擊鼓時, 判付亦已洞燭臣父至冤之狀。 而間因重臣筵奏, 有自金吾取狀稟處之命, 文狀之來到金吾, 今已十二年, 尙未開坼。 使臣父終至飮恨而歿, 是孰使之然也? 所以罔功之輩, 圖像麒麟, 冤枉之魂, 終無可伸之說, 或發於憲臣之疏。 ‘伽倻山下戰功疑, 未白心惟聖主知。 今代麒麟圖畫日, 嘉林歸臥角巾時’ 之輓語, 至發於普赫親査之手矣。 且以黃璿之死, 致疑於臣父者, 未知誰人創出此語, 至達天聽。 而伊時臣父爲振玉所執, 牢囚斗屋, 守卒十人晝夜操切, 雖有良ㆍ平之智, 飛ㆍ羽之勇, 亦豈運得何樣神術, 能制人之死命耶? 伏願取覽金吾文狀, 一一鑑別, 使臣父未白之冤, 快得昭釋焉。

疏入, 上曰: “久遠之事, 不必推上朝廷。” 命還給其章。 時, 儁徽登第同榜宋瑩中, 不許謁聖廟, 故儁徽上章悉暴。 後, 左尹李普赫上疏自辨, 其略曰:

臣於白首之年, 豈忍與旣骨之人, 較挈尺寸, 以傷孝子之心, 而第其疏中一二條, 不可不略辨耳。 臣於戊申三月二十四日, 見差右防將, 期會各邑兵於羊膓坪, 晦日夕, 進軍陜川邑內, 與賊對陣。 賊校河世浩往來挑戰, 臣曉以逆順, 盛言安竹戰功, 世浩始恐㤼, 約以其夜擒賊。 且臣所送間牒僧海琳來言, ‘鄭商霖纔逃, 而賊陣頗動搖。’ 翌曉, 世浩果持將校擒賊手本而來, 卽題送縛致軍前之意, 令假倅金振玉, 整待檻車。 而所擒賊日出而不送來, 故疑有變, 輕騎進薄賊陣, 則陜川倅已入坐陣中, 斬所擒賊矣。 陜賊旣平, 臣卽回軍, 馳謁都巡撫使於咸陽路。 聞道臣喪逝, 卽日進巡營, 始得見道臣所修整功罪啓草, 退訪李廷弼於拘囚處。 廷弼以棄郡放賊之語, 疑臣而慍之, 臣覓示啓草, 廷弼釋然。 事實不過如此。 噫! 王師連捷, 威聲遠慴, 賊徒自潰。 臣未嘗發一鏃交一鋒, 僥冒勳籍, 臣實自愧。 假使臣有獲馘徼功之意, 則振玉以假倅, 尙能跪械廷弼於營關之外, 臣方受將令總大軍, 雖竝與廷弼而捉來, 亦猶反手。 乃反區區乞得於一顆馘乎? 今以檻送京師之意, 一次往復者, 乃謂之索馘乎? 廷弼請救, 不得單身歸伏, 則當官軍入郡之時, 固宜聳然相聞, 而經夜近地, 漠無聲信, 烏知其在境與否, 設施有無? 而其不能竝論於報捷之狀, 勢固然矣。 廷弼坐廢, 雖不由臣, 臣嘗憐愍, 今其爲言, 一何相反也?

疏入, 命還給。


○上引見大臣、金吾堂上, 敎曰: “帳殿鞫囚, 何等重也, 而新除臺諫, 皆稱在外, 竝削職。” 掌令全命肇啓: “逆賊孥戮, 三尺至嚴, 諸孥之漏網, 已極駭痛。 況如麟佐、有翼之子, 尙令假息, 神人共憤。 請竝依律正法。” 不允。 司諫趙擎啓: “逆賊子姪多配西北邊地, 故變怪層生, 至於今番李穡而極矣。 請移配絶島。” 允之。


10月 12日[편집]

○庚戌/因慶尙監司狀啓, 道內壓死渰死人二百三名, 命施恤典。


10月 13日[편집]

○辛亥/以徐宗伋爲禮曹判書, 尹鳳九爲執義, 南有容爲副校理, 李潤身爲輔德, 吳彦儒爲文學, 任師夏爲持平, 宋時涵爲正言, 李重協爲大司諫。


○上引見左右捕將, 命譏捕斗齡, 捕將具聖任言: “捕廳承款者, 移于秋曹, 則輒變辭, 故捕校解心矣。” 上曰: “故將李浣, 嘗見饑烏取簷前鷄卵而去, 故設治賊刑具, 究問其女矣, 卽自服, 浣因歎曰: ‘酷刑如是, 而若不承款, 是甚於盜賊’, 其言是矣。 予於《續典》, 命去此刑, 良以此也。”


○持平李長夏上疏言:

李澤徵之論尹彙貞, 不特爽實, 乃是駁正知申也。 夫宰臣之地望、踐歷, 固非鄕曲瑣瑣輩所能知, 而駁擊異己, 爲挺身自效之計。 澤徵宜施削版之典, 以懲傾軋之習。

上曰: “李澤徵雖有挾雜, 爲一知申, 反斥臺臣, 此習何敢售也? 李長夏遞差。”


10月 16日[편집]

○甲寅/上御肅章門, 親鞫南翼漢。 上曰: “旣失黃賊, 又不捕斗齡。 超資、賞金, 一依購捕黃賊例, 勿論僧俗施行, 以此分付。” 又敎曰: “罪人拿來間, 親鞫姑罷, 龍發、德載仍囚, 以待結末。” 命慶昷特放。


○備邊司因平安監司李宗城狀啓, 請平壤管市庫革罷, 依古例開市, 物力自營各邑當之, 其餘不足之數, 則勿論勑需、大同庫, 從便會減, 上允之。 掌令全命肇申前啓, 不允, 司諫趙擎申前啓, 不允。


○命捕廳辛酉以後從事官, 一竝棍治, 在外任者, 令營門決棍, 凡四十一人, 以譏捕之不及古也。


○江華留守韓顯謩上疏, 備論築城時掘石船運之容入物力, 請得三萬斛米、三萬兩錢, 又言: “本府軍餉之逋縮, 倉庫銀布之虛簿, 兒弱之雜充, 軍械之不善。” 上以卿其勵意爲批, 令備局, 劃給米八千石、綿布一百同、風落松二千株。


10月 19日[편집]

○丁巳/流星出北斗星上, 入南方, 狀如拳, 色赤。


○初, 因申暐疏救趙暾, 有緘問之命, 沈東尙、金萬冑、金範魯、趙徽、崔齊恒等皆爲所引。 上命拿囚東尙等, 嚴査捧供。 兵曹參知李天輔上疏, 略曰:

臣因東尙隣居人正言宋時涵, 聞政官有所托, 東尙甚憂悶。 臣心竊怪之, 及東尙歷辭臣也, 仍以所聞而問之曰, ‘果如所傳之言, 則殘邑何以責應?’ 渠以 ‘無以堪當, 誠甚悶迫’, 答之。 今其供辭, 白地創出。

正言宋時涵上疏, 略曰:

沈東尙辭說, 一洞之人孰不傳說, 而天輔之以臣爲證, 莫曉其意。

上曰: “沈東尙招辭其涉糢糊。 若不直供, 次第緘問, 自有其時, 不待處分, 互相陳章, 其在事體, 俱涉寒心。 李天輔、宋時涵原疏給之。” 宋時涵之意, 蓋欲誣汚洪象漢, 煽動浮言, 使入於李天輔之耳。 李天輔以耳目之官, 彈劾則猶可也, 當今世道傳播, 此言非矣。 後東尙以初不直招, 施以投畀之典, 時涵以上欺其君, 下辱臺地, 鍾城府遠竄, 徽以造言, 嚴刑島配, 齊恒以挾憾誣陷, 亦刑配, 暐、暾竝施削黜; 萬冑、範魯無可問, 竝放送。


10月 20日[편집]

○戊午/命配西北邊緣坐諸罪人於湖南海島。


10月 23日[편집]

○辛酉/行晝講、夕講。 上謂知事李周鎭曰: “頃者卿以許錘陞六事陳達者, 知卿欲以德報怨。 然大抵仁之害, 至於柔弱, 義之弊, 至於强虐。 卿固不以私滅公, 而誤用公字, 則此非恢公也。” 周鎭惶恐曰: “許錘與李時熙有間, 故欲爲聖朝無棄物, 非爲疏通敍用也。”


○以李章吾爲承旨, 南泰齊爲大司諫, 兪彦述爲獻納, 安相徽爲司諫, 尹尙任爲正言, 金翰運爲掌令, 黃景源爲修撰, 兪宇基爲副應敎, 趙榮國爲大司成, 金履萬爲正言, 韓光肇爲持平。


10月 27日[편집]

○乙丑/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0月 28日[편집]

○丙寅/上御肅章門, 親鞫李德夏、南翼漢, 刑訊不服。 命李龍發絶島定配, 金德載、李德夏、南翼漢幷遠配。 初因穡招, 拿李德夏, 卽居昌人。 而非穡所援放送。 更捕德夏, 以斗齡未捕前, 無以憑覈, 姑先定配, 已而幷拿鞫。 掌令金翰運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李龍發, 爲穡賊使喚, 金德載亦與知陰謀, 穡賊徑斃後, 陰凶情節、斗齡去處, 所可憑覈, 只此兩人。 前後招辭, 顯有呑吐之狀, 請還寢酌處之命, 更加嚴鞫得情。” 不允。 獻納兪彦述申前啓, 不允。 又啓請還寢龍發、德載酌處之命, 仍令更鞫, 不允。


○上引見大臣、諸宰, 敎曰: “《書》云, ‘一日二日, 萬幾。’ 且王者講學爲先, 聖賢訓謨、往牒治亂, 非經史何以知之? 而況孔子之聖, 自曰 ‘不如某之好學’ 也, 豈以祁寒盛暑而停止? 頃者侍講, 《周禮》注引《玉藻篇》, 有起感者。 我朝有備局日次, 此亦視事, 而凡隆寒盛暑頉稟者, 非特法講也, 竝與視事而頉稟, 以月計之, 半年常在頉稟中。 一日二日萬幾之意焉在? 況沖年之君, 講學尤緊。 古人云, ‘一日不讀書, 口中生荊棘’, 其況半年乎? 備局日次古例月三, 而昔年特命月六, 猗歟盛矣! 因此而可以釐正舊制。 且法講次對俱行於便殿, 寒暑一也。 此後則雖値祁寒盛暑, 勿爲頉稟, 以此載之《續大典》。” 又敎曰: “沖歲冑筵, 一日寢講, 其可悶也, 而頉稟名目夥然。 予在諒闇中, 雖因山前亦講學, 況小小雜頉乎? 此後國忌、私忌日, 例當有依冑筵、召對之事, 而大享及修改日, 動駕相値日外, 凡諸頉稟, 一切除之, 亦載《大典》。”


二十一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戊辰/以趙擎爲輔德, 南有容爲副校理, 金始粲爲校理。


○諫院【正言金履萬。】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居昌府使李載文, 曾任把摠, 侵漁部曲, 且行己有疵, 爲世所唾。 請削版。” 上曰: “拿問處之。” 又啓: “益山郡守金必祜災結五百結及牟麥還穀, 發賣取利, 屬公官婢放贖捧錢, 以私憾杖殺士人朴日省。 請拿問嚴覈, 依律勘斷。” 允之。


11月 2日[편집]

○己巳/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行召對。


○捕校捉權斗齡。 上命首捉人梁天杓, 超二資, 賞千金, 其餘或賞金, 或除邊將, 捕卒米、布題給。


○上御肅章門, 親鞫權斗齡、金俊興, 俊興留接斗齡者也。 問斗齡, 供: “臣非敢亡命, 以本官庫子, 見困於笞杖, 仍逃走, 雖往見李穡, 元無謀議之事。” 與龍發面質, 龍發曰: “汝叔穡, 豈不曰汝與七寶山僧及鎭紀, 謀議往來云乎?” 斗齡曰: “若知謀逆, 則豈不告乎?” 斗齡與德載面質, 德載曰: “穡曾言 ‘天變頻出, 遐方有賊, 欲令龍發告變’ 云, 則 ‘汝豈不曰不知虛實而告變, 則必大敗’ 云乎?” 斗齡曰: “汝豈不曰 ‘將來自當知之’ 云乎? 又不曰 ‘穡今雖謫居, 自是大器, 當有用處’ 云乎?” 斗齡、德載, 刑二次。


11月 3日[편집]

○庚午/流星出北落師門星下, 入東方, 狀如拳, 色赤。


○以韓億增爲副校理, 尹志泰爲司諫, 李齊嵒爲正言, 黃柙爲持平。


○上御肅章門親鞫。 問斗齡, 供: “穡曾言, ‘謫居興陽時, 戊申餘孽羅哥二十餘人, 聚會僧徒, 以其軍少, 使我加得軍人, 多有殊常之言, 「汝若告變, 則雖亡命, 可以得生」 云穡又言, ‘有翼之子, 往來於鏡城金樞慶家, 淸北罪人, 多有殊常之事’, 云。 穡又言, ‘黃鎭紀與鄭重福同居七寶爲僧, 今則還俗方在茂山’ 云。 鎭紀僧名卽順尙, 以此推尋則可捉矣。” 上曰: “斗齡、龍發不過枝葉, 而穡則根本也。” 修撰趙雲逵曰: “斗齡納招後, 穡之凶心逆腸, 綻露無餘, 宜追施大逆律。 而執法之臣, 當論不論, 請獻納兪彦述罷職。” 允之。 上曰: “罪人招辭中所出者, 詳考徒流案, 卽爲發捕, 黃賊去處, 罪人旣告, 別遣伶俐捕校, 五衛將李陽重居在北關, 必稔知六鎭道里, 偕往譏捕。” 司諫尹志泰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請徑斃罪人穡依大逆律孥籍。” 不允。 又啓: “亡命罪人容接之人, 若不拿問, 後弊無窮。 請李黃必拿來。” 允之。 雲逵又請穡追施逆律, 上曰: “追律旣非常法, 則此路不可輕開。 決難允從矣。”


○上御肅章門親鞫。 問斗齡, 供: “靈城君不知爲誰, 而使行傳札之說, 只聞於穡矣。 穡以爲, ‘戊申餘孽別無怨國之端, 而朴文秀、趙顯命、沈壽賢諸少論, 必欲殺餘孽’ 云矣。” 斗齡與龍發面質, 斗齡曰: “汝不曰 ‘李德夏到穡所觀相’ 乎? 穡亦不曰 ‘德夏觀我相, 可卜相’ 云乎?” 龍發曰: “穡與汝同議而給變書, 故吾則上來而已。 他何知乎?” 龍發刑二次。 問愼後聃: “汝何敢收穡屍而許宿斗齡也?” 供: “穡臣之表叔也。 穡之物故後, 臣母涕泣製衣, 使之收骨, 故不得已使穡之放良奴, 果爲收屍矣。 癸亥年, 斗齡之來過臣家也, 臣則在鄕不見矣。” 與斗齡面質, 果不相知面。 問愼後咸, 供: “癸亥年, 斗齡自言受由而來, 故不知其亡命, 而臣母果出見。 其時臣之兩兄皆在鄕, 臣獨在家矣。” 上曰: “後聃之母, 以女子, 能收穡屍, 誠不易矣。 後聃別無所犯, 特放, 後咸則賊孥逃躱者, 敢爲許留, 不可全釋。 定配。” 司諫尹志泰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請愼後咸極邊遠配。” 上曰: “遠地定配可也。” 掌令金翰運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延日縣監金就寶, 以逆賊泰起之親姪, 恐有物議, 不待夫馬汲汲辭朝。 請削版。” 上曰: “爲先拿問覈處。”


11月 5日[편집]

○壬申/上行晝講。


11月 7日[편집]

○甲戌/以南泰良爲大司諫, 曹允濟爲掌令, 鄭益河爲刑曹參判, 尹東浚爲獻納, 鄭羽良爲右參贊。


○上引見大臣、備堂。 湖南改量使元景夏復命, 仍請: “湖南殘邑, 依己亥量田例, 以備局句管穀劃給。” 命大臣稟處。 景夏又言: “興德縣監金行一政有條理, 明於田政, 宜有激勸之道。” 上曰: “陞敍可也。” 又言: “礪山府使李漢範爲人昏孱, 政治憒憒, 宜罷職。” 允之。 景夏又以身爲王人, 受辱藩臣, 引罪, 上曰: “王人雖微, 序在諸侯上, 況重臣乎? 藩臣不當若是, 罷職, 重臣之初不狀聞請罪, 亦損體, 重推。” 初, 景夏辟監營中軍權䭲, 欲爲軍官, 監司鄭亨復執不送, 䭲於檢田時, 往見景夏, 景夏責之。 亨復以此上疏言景夏之非, 景夏亦上疏互相爭辨。 至是景夏自陳其狀, 有是命。


11月 8日[편집]

○乙亥/上御仁政門親鞫車道林、李黃必。 道林, 卽作書堂招學徒, 請穡爲師長者也, 黃必卽穡之姪也。 上曰: “戊申逆賊應坐人之, 尙今戴頭, 失之太寬, 人心易狃, 視若尋常, 恣行而不問, 逃躱而不捕, 已涉可駭。 稱學徒往來, 略無顧忌, 可勝寒心。 其令道臣撤去書堂, 其時不禁官長, 幷施削黜之典。 金弼著以嘉山座首之子, 爲其學庫都監, 給錢於穡云。 弼著之父, 身爲座首, 使其子受學, 非無識村民之比。 嚴刑一次後島配, 學徒大也等名出鞫招者, 幷刑推一次事, 分付本道。” 仍命黃必, 參酌遠配。 大司諫南泰良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斗齡所告大也等名, 旣出鞫招, 請幷拿鞫。” 不允。


11月 9日[편집]

○丙子/以李春躋爲大司憲, 趙擎爲執義, 韓德良、柳謇爲掌令, 韓光協、南德老爲持平, 鄭羽良爲知經筵, 尹鳳九爲進善, 洪昌漢爲全羅道觀察使。


11月 10日[편집]

○丁丑/上御仁政門, 親鞫趙錡、趙錧。 錡、錧, 卽戊申賊觀奎之子與姪, 而交通陰謀, 爲斗齡所援者也。 與斗齡面質, 皆不相知面, 幷嚴刑。 又問僧彩鵬刑一次, 與斗齡面質, 不相知面。 命更捕安邊釋王寺僧鵬和尙, 命違牌憲臣幷削職。 大司憲李春躋申前啓, 不允。 大司諫南泰良申前啓, 不允。


11月 12日[편집]

○己卯/ 上御仁政門, 親鞫南翼漢、車道林、李述、李富、李自得、李多致, 刑訊不服。 述、富、自得三兄弟, 卽穡之從弟也; 多致卽戊申逆河之子也。 多致所供以爲: “臣則無通知諸賊之事, 臣之表叔朴泰容抵書于臣曰, ‘聞穡告變西北諸罪人逆謀云, 汝則年幼, 何以知? 若或移配, 必預治行’ 云矣。” 上曰: “泰容誰耶?” 領議政金在魯曰: “先正臣朴世采從姪, 方爲蔭仕矣。” 上以漏洩鞫事, 命該府拿問泰容。 大司憲李春躋申前啓, 不允。 司諫尹志泰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逆賊緣坐爲奴者, 官長宜嚴束, 而今見多致之招, 自稱師長, 周行村里, 給由於數日之程, 縱囚於逆孽之叢。 請戊申後鐵山府使, 竝拿問嚴處, 其中給由守令, 竝定配。” 允之。 在魯曰: “雲山定配罪人錧, 不在邑底, 遠居外村, 該郡守宜削黜。” 允之。


11月 13日[편집]

○庚辰/上御仁政門, 親鞫趙錡、趙錞。 錞卽錡之兄也, 刑二次直招。 又問多致, 供: “臣往見穡時, 穡曰, ‘戊申餘孽, 宜乎怨國。 江邊七邑謫客方同謀, 而寧邊謫客泰徵之弟、博川謫客高夢弼、雲山趙哥等, 與鎭紀相通, 入北京請兵?’ 云, 此皆聞於穡者。 而臣之以泰徵弟爲媒, 夢弼兄結婚, 萬死無惜矣。” 刑二次。 問述, 供: “斗齡果來傳穡札, 故臣見之, 而穡之抵南翼漢書, 亦傳之矣。” 刑二次。 大司憲李春躋申前啓, 不允。 正言金履萬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穡之窮凶情節, 諸賊之招綻露無餘, 論以大逆, 王法當然。 且趙錞只聽斗齡之凶言, 則當以知情不告處之, 而 ‘爲之則好’ 之語, 旣發於渠口, 則宜施大逆不道之律。” 不允。


11月 14日[편집]

○辛巳/上御仁政門, 親鞫翼漢、錡, 嚴刑不服。 問多致, 供: “穡言於臣曰, ‘戊申逆中多有非命而死者。 汝父亦曖昧’ 云, 臣則答曰, ‘吾之得生, 莫非國恩, 豈有怨國之心?’ 云矣。” 問述, 述語多呑吐。 仍與斗齡面質, 斗齡曰: “吾與汝酬酢時, 呼思晟以賊晟, 則汝不曰 ‘他人可曰賊晟, 而戊申餘黨, 則不當如是’ 云乎? 其時汝兄富亦豈不曰 ‘除雜談, 戊申賊竝斬戮而無惜’ 云乎? 汝又不曰 ‘死則當如弼夢輩而死’ 云乎?” 又不曰嘉山叔, 若得好時節而上去, 則吾亦可見榮華云乎? 述箇箇發明, 刑四次。 又問錞, 刑三次, 以謀逆同參自服, 結案曰: “上年十月斗齡來言, ‘吾叔穡, 使吾往西北及南中, 尋見戊申餘孽之謫在者, 通議謀逆之事及分據南北之計’ 云。 臣多年定配, 怨國之心常時撑中, 故答以 ‘晝夜所願在此, 爲之則極好’, 所謂極好者, 逆賊事成, 則非但得放, 亦可以得官, 故與斗齡有此謀議之事。 本道餘孽中無一人可用之說, 亦果言說, 謀逆同參的實遲晩。” 凌遲處斬。 敎曰: “麟、亮、晟之子孫, 嚴囚以待事, 分付該道。” 領議政金在魯曰: “此輩聞此朝令, 恐其盡誅, 益肆凶謀, 此亦不可不慮也。” 上曰: “此輩方鼓動作逆矣。 然所陳不無意見, 姑寢之。” 又敎曰: 予以懲創戊申之事, 屢日親鞫, 今始於錞結案取招, 而猶復有十分詳愼之意, 爲監司、守令者豈可忽諸? 啓覆罪人三覆後當決之。 而殺人者死, 雖三章之法, 亦當審愼, 他日爲道臣爲守宰者, 宜知予愼刑之意焉。”


11月 15日[편집]

○壬午/流星出五車星下, 入乾方, 狀如拳, 色白。


○上御仁政門, 親鞫李㽠, 㽠, 穡之兄也。 㽠供: “斗齡稱以遭其祖母喪, 受由上京云而來見臣, 故臣果責之矣。 穡本妄而無識, 雖爲陰謀秘計, 臣則以嗜酒迂闊, 故必不使入於其中矣。” 又問斗齡, 供: “穡嘗誦順觀不道之說, 曰, ‘雖死, 亦難矣。’ 龍發在座, 亦以爲然矣。 穡則以酒客見稱, 不愼言語, 故臣來時, 穡抵書於述, 而不寄書於穡。 推此可知㽠則實不參涉也。 彩鵬許亦傳穡札矣。” 上曰: “穡則與穡有異, 別無深訊之端。 仍囚姑待結末。” 問李世楫, 與斗齡面質後, 命還配。


11月 17日[편집]

○甲申/大司憲李春躋上疏, 請穡孥籍, 又曰: “麟佐一子之年滿者, 雖已追坐, 而其餘二子及他賊之子, 尙多在於徒流案。 亟令考出, 依前追坐例擧行宜矣。” 答曰: “王者爲治, 法與信而已。 其何創法? 梟獍之心雖未悛, 豈人人皆然? 予之用法, 往今一也。” 不從。


11月 18日[편집]

○乙酉/上御仁政門, 親鞫釋王寺僧彩鵬, 與斗齡面質, 斗齡曰: “新彩鵬、舊彩鵬, 俱非臣所知者。” 上曰: “釋王寺二彩鵬, 幷已拿來, 而皆非鵬和尙, 亦甚殊常。 黃賊姑無消息, 斗齡所告, 或虛妄耶?” 領議政金在魯曰: “穡使斗齡, 尋見鵬和尙, 則必有眞彩鵬, 而尙未得之矣。” 上曰: “前彩鵬猶有隱情, 仍囚, 新彩鵬放送。” 仍敎曰: “朴泰容, 與鞫事漏洩有異, 遠地定配。” 大司憲李春躋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戊申賊魁之子, 年未滿爲奴者, 竝宜正法。” 不允。 李德濟、尹光周事停。 司諫尹志泰申前啓, 不允。 又啓請: “戊申巨魁子年未滿減死者, 亟令正法。” 不允。


○因全羅監司狀啓, 沃溝縣渰死人十二名, 命施恤典。


11月 19日[편집]

○丙戌/遣承旨, 敦諭于左議政宋寅明, 仍命偕來。


○上御仁政門, 親鞫申曰曾, 卽戊申劇賊天永之從弟也。 問其作怨國詩, 言於斗齡, 相與綢繆之狀, 供: “臣爲奴於鏡城, 故知斗齡, 而斗齡有妹求婚, 臣不許。 時, 判官鄭熙揆, 與斗齡母爲異姓四寸。 衙客崔姓人勸之婚, 臣又不許矣。 怨國詩則臣本無識, 何以作詩而言於斗齡乎?” 問金樞慶, 樞慶, 卽斗齡保受主人也。 供: “斗齡嫁妹於邑中士子, 而其時判官鄭熙揆, 借帽與帳矣。” 時, 熙揆已死, 上命追奪其職, 責言官之不論, 大司憲李春躋、司諫尹志泰引避, 請遞, 允之。


11月 21日[편집]

○戊子/奉常寺啓請: “革罷三南邑分定栗木之例, 以求禮縣燕谷寺爲主材封山, 長養栗木。” 允之。


11月 22日[편집]

○己丑/上御仁政門, 親鞫, 問斗齡以前後所告, 似眞似虛, 節節巧詐之狀, 供: “穡以胡人出來之說, 有翼子聚謀七寶寺之語, 使臣傳播於西北謫客, 故臣果傳於述及錞矣。 曰曾果作詩, 以爲 ‘玉雖埋於泥中, 豈變爲泥乎’ 云矣。 彩鵬事, 前來者果是眞彩鵬, 而元無穡札往傳之事, 故當初面質時, 恐或見屈, 以不知面爲供矣。 理山居吳德興, 爲採蔘謀主越境, 而其將帥有稱曰語燕、曰勿布、曰小將云。 穡聞此輩所傳, 以爲鎭紀在寧古塔之間云矣。” 問李濂、南泰興ㆍ泰明、朴宗仁, 濂戊申伏法萬衢之叔, 泰興、泰明逆魁泰徵之弟, 宗仁亦戊申賊宗元之弟也。 濂、泰興等以不知穡爲供, 宗仁以不聞錞凶言爲供。 上命上彩鵬, 敎曰: “汝初欲欺隱故被刑, 而今無干涉逆謀之事特放。” 掌令韓德良申前啓, 不允。 正言李齊嵒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斗齡之逃接江界, 地方官不能捕告, 前後府使, 請竝削職。” 又啓: “鄭熙揆事不論臺官李春躋、尹志泰, 宜罷職。” 又啓: “禁府都事李普興, 不能檢飭罪囚, 肆然着帽, 朴師約矇不覺察, 換入罪人, 吳命三稽滯中道, 不卽捕來, 請竝罷職。” 上竝允之。 上問李德濟事停啓與否, 承旨金光世曰: “大司憲李春躋已停之。” 上以隄防不嚴, 下敎切責, 命春躋削黜, 德良、齊嵒亦以當論不論, 竝削職。


11月 23日[편집]

○庚寅/上以手書敦諭左議政宋寅明, 命吏曹判書李周鎭偕來。


○上御仁政門親鞫, 曰曾刑四次, 泰興刑一次, 多致刑四次, 皆不服。 泰明刑二次, 供: “多致來傳穡言以爲, ‘淸北謫客, 有怪異之事’ 云, 而藏頭爲說, 臣旣聞此言, 初不直招, 當以知情不告遲晩矣。” 夢弼刑一次, 一如泰明所供, 夢弼卽戊申賊夢亮之弟也。 上曰: “金樞慶無可問, 放送。” 掌令南德老申前啓, 不允。 正言金履萬申前啓, 不允。 又以不論李德濟引避, 上曰: “南德老, 下問之際, 所對糢糊, 亟施削黜之典, 金履萬强爲引避, 罷職。” 仍下敎曰: “尹光周則置之。 李德濟不可置人於似逆非逆之間。 一番究問, 可以了當, 追允前啓。 予所爲此者, 將以開臺閣之路也。”


○命掌令柳謇遠竄, 以再違召牌也。


○特除金尙耉爲掌令, 嚴瑀爲正言。


11月 24日[편집]

○辛卯/以兪㝡基爲大司諫, 金翰運爲掌令, 任珣、李昌儒爲持平, 金陽澤爲正言, 尹東度爲司書, 南有容爲司諫, 權𥛚爲大司成, 尹容爲大司憲, 兪宇基爲執義, 李潤身爲輔德, 鄭羽良爲右賓客, 李鐽爲全羅左水使。


○上御仁政門親鞫, 罪人斗齡、泰明、濂, 刑訊不服。 金龍瑞以自茂山犯越, 見黃賊鎭紀納供。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慶昷之往見賊穡, 許接龍發, 俱有可疑之跡。 不可全釋, 請遠地定配。” 又啓: “斗齡之出沒江界、理山, 地方官不卽捕捉, 諫啓只論江界, 不論理山, 請前後理山府使, 一體削職。” 允之。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吏曹啓言: “錞胎生於驪州, 以陵寢所在邑, 例不得降號。” 允之。


11月 25日[편집]

○壬辰/命放俊興。


○行推鞫, 夢弼以知情不告結案曰:

臣以多致爲妹夫, 六七年前多致來言: ‘穡以爲淸北謫客, 謀害國家, 與黃賊交通彼國。’ 臣責之以虛妄, 而以多致之故, 不忍告之。

遂處斬。


11月 26日[편집]

○癸巳/上御熙政堂, 行初覆。 詢問獄案, 鐵原有淫獄, 以修撰趙雲逵差按覈御史。 下敎于雲逵曰: “王者以風化爲治, 而五丁事言之醜矣。 文案, 儒臣旣知之, 與道臣相議嚴査, 入本道後, 暗行廉察關東民事可也。” 又下別諭曰: “噫! 扶植倫綱, 王政之所先, 歉歲恤民, 治國之當務。 今年關東穡事大歉, 道臣旣聞, 息食奚弛? 咨! 御史體予此意, 莫曰其命按覈而忽於此, 入境之後, 勸守令而勤恤, 採民隱而狀聞, 用副予廈氈恤民之意。”


○禁府推鞫曰曾加刑, 不服。


11月 27日[편집]

○甲午/罪人曰曾物故。


11月 28日[편집]

○乙未/上御仁政門親鞫, 問斗齡, 供: “穡以爲, ‘與兩南羅哥諸人, 相議割據事, 欲如海浪賊之乘船向京, 則事不易成, 莫如從陸路各散向京, 埋伏各門, 乘夜放火, 擾亂城中, 則事可成矣。 若不可成, 則汝須告變’ 云矣。” 問李鐵剛, 鐵剛卽翼觀之子, 而初爲順觀養子者也。 供: “臣與穡聚會淸北緣坐諸罪人, 同爲謀事, 大書壯紙, 使龍發、德載, 往來各道諸謫之間而傳示之。 穡以爲, ‘謀逆事成, 則汝亦當得解謫配’ 云矣。” 以謀逆同參, 結案處斬。 問戒剛, 戒剛卽鐵剛弟也。 刑二次不服, 問德載, 與龍發面質後, 刑三次不服。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11月 29日[편집]

○丙申/禮曹啓言: “日本關白退休立其子, 而告休大差倭非久出來。 差倭齎來書契回禮單、京接慰官齎去禮單及差倭接待等節, 無可據之文。 請以關白告訃、告慶及島主告休時例, 略加存減磨鍊。” 允之。


二十一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戊戌/ 命弘文提學徐宗伋, 往泮宮頒柑試士, 詣闕科次, 居首進士尹鳳五賜第, 餘各給分。


○敎曰: “慈殿六旬在近, 元日當率百官賀, 進表裏, 依此擧行。 年深慕深, 大殿以下陳賀, 皆權停。”


12月 2日[편집]

○己亥/以朴致文爲獻納, 李齊華爲持平。


○上御熙政堂, 行三覆死囚十人, 參酌減死者三人。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李漢興、鄭之彦、邊慶邦三人減死者, 請竝依律處斷。” 不允。 前啓金就寶事停。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李漢興、權必才、邊慶邦請竝依律處斷。” 答必才初非酌處, 不允。 瑀以誤認引避, 答勿辭。


12月 3日[편집]

○庚子/上御仁政門, 親鞫金秀采, 秀采卽德載族也。 與斗齡、德載、龍發面質, 刑一次不服。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居昌府使李載文事停。


12月 4日[편집]

○辛丑/上御仁政門, 親鞫秀采、德載, 加刑不服。


12月 5日[편집]

○壬寅/上御仁政門, 親鞫朴來欽, 卽宗仁子也。 刑訊不服。 問羅元得, 卽戊申賊崇悅子也。 供: “臣與多致、鐵剛果相見。 多致傳穡書以爲, ‘將來有所爲可得以解謫。’ 穡又來見臣以爲, ‘吾爲監司、兵使, 則有軍兵可以易爲’, 卽謀害國家不軌之事也。 臣亦謂 ‘事若成, 則豈不爲幸’ 乎? 穡又謂 ‘謫客相聚入山中, 留一年聚得有勇力者, 可以圖事。’” 以謀逆同參結案, 凌遲處斬。 上問大臣、禁堂曰: “昨見元得文書, 有諺書曰, ‘貞洞李泰仁之子爲判書者, 以使行過去, 饋遺食物’, 云, 終夜思之, 未得其人也。” 左議政宋寅明曰: “臣有親嫌, 而意者李眞望也, 眞望外族卽羅姓。 曾聞李世弼收許積屍, 古亦有如此者。” 上曰: “豈可置之黯黮? 今則釋然矣。” 仍敎曰: “戊申年, 予與左相治獄矣, 一鏡敎文後又有弘遠, 弘遠之後又有就道。 其時適當大享, 故予宿於藝文館而治獄, 予之苦心根本在此矣。 向日龍發上來後, 或意其數三人而止, 今則不但枝上生枝而已, 以今見之, 又未知更有何岐也。 今當國忌, 予之行素而親鞫者, 若不了當此獄, 則實無歸拜之顔故也。” 又敎曰: “以元得之招觀之, 賊穡之無常往來衙中, 見其文而稱道者, 俱涉可駭。 博川前郡守洪相朝遠竄。”


12月 7日[편집]

○甲辰/上御仁政門, 親鞫際興、自得、錧, 竝刑訊不服。 濂稱穡之善文, 爲人愷悌, 以護逆遲晩。 上曰: “親鞫姑罷, 令本府擧行。”


12月 8日[편집]

○乙巳/推鞫來欽、德載、秀采, 來欽刑訊不服, 濂物故。


12月 10日[편집]

○丁未/上御仁政門, 親鞫沈海容, 卽穡之甥姪也, 刑訊不服。 泰興、德載、龍發, 竝加刑不服。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濂與賊穡、德載謀逆情節狼藉難掩, 納招之後仍以物故, 請孥籍。” 不允。


12月 11日[편집]

○戊申/推鞫德載、錡、泰興自得, 加刑不服。


12月 12日[편집]

○己酉/推鞫泰興、自得、際興, 還配。


○因京畿監司狀啓, 抱川等邑囕死、渰死人十八名, 命施恤典。


12月 13日[편집]

○庚戌/以李宗白爲大司憲, 李昌誼爲大司諫, 閔堦爲執義, 韓億增爲司諫, 李彛章爲正言, 具允明爲文學, 趙載敏、兪彦好爲校理。


○上御仁政門, 親鞫李光翕, 卽戊申賊培之姪也, 刑訊承服。 李有弼刑訊直招, 亦戊申賊魁有翼之弟也。 光翕結案曰:

臣以束筆爲業, 年前與穡相逢酒幕。 穡曰, ‘汝從吾意。 則欲聚黨而更爲戊申之事矣。’ 臣謂穡, ‘若起兵, 則吾非可免之人, 當從往矣。’ 穡以爲聚得徒衆, 自谷山出新溪, 則有無人處, 可以約會。 而軍器隨所得, 或鑄三枝鎗, 流入城中而起事, 雖或不成而死亦快’ 云矣, 其將帥則穡欲自爲之, 寧邊李濂亦可爲之云。

以謀逆同參, 凌遲處斬。 掌令金翰運申前啓, 不允。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辭職, 批曰: “當諭於領、左相矣。” 仍命原箚留中。 時, 顯命以穡供瀋陽使事, 屢引罪辭免也。


12月 14日[편집]

○辛亥/上御仁政門, 親鞫有弼, 承服。 結案以爲:

臣逢穡於郭山, 穡言, ‘思晟子及鎭紀在全羅道樂島方謀擧事, 送斗齡探來後, 吾輩與此處諸謫客, 相聚爲相應之地’ 云, 此是八月間事。 而元得處亦有酬酢, 十月念間移配時, 歷入郭山, 元得以爲, ‘事敗, 吾輩死而已’ 云矣。 臣姪祖行自島配所, 有諺書以爲, ‘無放謫之望, 欲爲謀逆, 而島人木强, 且少謫客, 磨以歲月, 可以動得’, 而使臣率西路謫客而爲謀云。 祖行則不知穡事, 而別派謀事矣。 臣見書後, 見穡而說及祖行之意, 則穡以爲 ‘待斗齡探來後, 可更相議’ 云。 臣妻祖母鄭女, 卽元得之祖母, 善爲焦易占。 占臣移配事以爲, ‘ 李郞有後福, 豈無更見天日之時乎?’ 云且鄭女能剌繡, 多有唐物錦叚, 故欲爲五方旗幟, 使臣載去, 有所贊助逆謀之事矣。

以謀逆同參, 凌遲處斬。 敎曰: “罪人結案, 元無付書《大明律》之事。 而今此有弼結案, 則以春秋之義, 付書於《大明律》謀叛大逆條, 使中外皆知也。” 上又曰: “女人謀逆, 今始見之矣。” 諸臣皆請拿鞫。 上曰: “此後身犯大逆, 自謀陰計者外, 或干連逆招, 勿問婦女之意, 著爲法, 載之《續典》。” 仍敎曰: “五衛將李陽重, 隆寒承命, 艱辛跋涉, 探問黃賊事而回奏, 特拜羽林將。” 掌令金翰運申前啓, 不允。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12月 15日[편집]

○壬子/上御仁政門, 親鞫羅二同、趙祖石、張運泰。 二同卽崇大之姪, 祖石命奎之子, 運泰友奎之子, 皆戊申緣坐之屬也, 竝刑訊不服。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特除洪啓禧爲承旨。


○禁府推鞫運泰、祖石, 加刑不服。


12月 17日[편집]

○甲寅/上命承旨, 取考刑曹囚徒案, 放釋輕囚, 以日寒也。


○上御仁政門, 親鞫趙興奎, 卽戊申賊東奎之弟也。 刑訊不服。 問吳萬雄、李成弼、李光燁、徐應肅, 皆出諸囚之招者也。 萬雄以北方健兒, 命特放。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正言嚴瑀申前啓, 不允。


○命放崔成大、洪廷命、鄭彦祥、柳謇等謫, 仍施削職之典, 四人曾以不參廟享大祝, 被謫者也。


○敎曰: “遐遠海島, 王化難沾, 其況涼德, 敎化不能沾於諸島乎? 昔年侍湯, 顧恤本州之盛意, 予自仰覩, 頃年異果之封進也, 推考牧使而却其果, 此蓋恐爲弊於海島也。 噫! 此由守令之求索也。 以此推之, 知者雖小, 不知者何能計之? 其本也, 卽海民之膏血也, 其傳也, 卽海民之勞苦也。 進上之其或過時, 愍其漂海, 來必問也, 況無名進封乎? 其若澄本, 莫若擇守令。 申飭銓曹, 本州牧使, 以淸勤剛直之人, 文武交差。 至於大靜、旌義, 則厭其越海, 每以遐方殘微之人差送。 噫! 雨露不擇而下, 爲民擇官豈可擇地? 其令銓曹, 亦爲擇差。 而有此下敎後, 其若依前, 備局察推。” 時, 有以耽羅珍異, 輦致權門者, 上聞之, 有是命。


12月 19日[편집]

○丙辰/上御仁政門, 親鞫興奎、睦光遠、楊敏泰, 光遠、敏泰皆戊申緣坐之屬。 興奎、敏泰竝刑訊, 不服。


12月 20日[편집]

○丁巳/以李普赫爲兵曹參判, 兪彦述爲司諫, 沈鏽爲持平, 沈墢爲說書, 李昌壽爲副校理, 尹心衡爲大司諫。


○上御仁政門, 親鞫韓望得、安福壽, 望得世能之子, 福壽根之子, 皆戊申餘孽也。 竝刑訊, 不服。 掌令金尙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元得祖母鄭女之陰凶情節, 便一謀主, 不可謂之女人, 而任其假息。 請嚴鞫取服, 快正王法。” 命刑配絶島。 敎曰: “王者擧措, 一或差也, 非特其時過擧, 其流之弊, 不可勝言。 設鞫、拿鞫雖一也, 輕重懸殊。 噫! 戊申逆賊由何, 其欲端本, 莫若祛黨。 閉閤却膳, 幾番苦諭, 不知感動, 其習若前, 涓涓不塞, 終成大河。 今雖止息, 焉知其習不愈甚? 前後戈戟猶尋, 此等之際, 不無深慨, 或有過擧。 而噫! 其雖涼德, ‘不嗜殺人者能一’, 見於鄒書。 初雖過擧, 末稍無一人濫施刑訊, 勒加一律。 而古人云, ‘作法於涼, 其弊猶貪。’ 噫雖由苦心而然, 其治也亦不至深。 後之嗣王不諒予意, 以此援例, 或因一時之忤旨, 或因宵小之讒誣, 快意鞫問, 搢紳荊棘, 由我而開。 昔之周亞夫云, ‘知獄吏之貴。’ 尋常置對猶然, 況以治逆之律, 治之者乎? 涼德無能, 雖不能遺德後昆, 豈可以刑法而遺嗣君, 傷我三百年喬木世臣乎? 今後則關係惡逆誣上不道外, 雖欲嚴問, 王府在玆, 切勿以治逆之法鞫問。 而雖逆招干連者, 非犯於惡逆, 而或一時擧措之做錯, 或文字之不察者, 自該府推問, 以言語文字, 鍜鍊逆獄, 亦非美事。 抉摘文字, 捏合古文而構誣者, 一切禁之, 亦勿以犯上不道治之事, 其令酌量文字, 昭載法典。” 領議政金在魯奏曰: ”今此《續典》中, 還穀虛錄瞞報人, 原草以徒三年, 又禁錮五年照律, 而自上命去又字, 若以徒年合計禁錮, 則未免太輕。 宜自蒙放後, 更計五年。” 上曰: “此異贓汚, 何必改也?” 戶曹判書鄭錫五請以: “庚申後六年條關西所儲大、小米合三十萬斛, 劃給地部, 以補經用。” 上允之。


12月 21日[편집]

○戊午/持平沈鏽上疏, 略曰:

向日親鞫時, 有以奉命使臣, 餽問逆家孥屬事, 大臣旣以李眞望指名告達, 而參鞫諸臣無一人請罪, 臣實慨然也。 鄭熙揆、洪相朝等旣有處分, 不可以其身之故而置之。 李眞望宜有追削之典也。 禹夏亨冊房置胡之說, 已登於繡衣之啓, 瀋陽傳書之言, 且出於鞫囚之招, 勿問事之虛實, 可見行己之陰凶。 臣謂宜遠投遐裔也。

上曰: “沈鏽所陳, 皆由疑阻相朝。 追削過也, 況重臣乎? 追削與逆律等也, 豈可輕施? 穡招禹夏亨事, 旣已白脫。 今鏽之意, 不專在於夏亨, 一則請以極律, 一則尋常請配, 因疑阻而欲傷人。 若不嚴懲, 何以勵末世? 亟施削黜之典。”


○上召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金在魯曰: “朴鳴陽以禁府都事時事, 尙在定配, 且有八十老親矣。” 上曰: “飭勵而已, 放送。” 在魯又言: “在前罪罰之過中者, 如奇彦觀、李顯重事, 累達不允。 至於朴致隆、朴聖源所坐者, 不至深重, 合有寬貸。” 上曰: “奇彦觀、李顯重事, 聞之支離。 朴致隆、朴聖源處分雖過, 將欲堅守矣。” 在魯曰: “故相臣李廷龜陳奏辨誣, 有功於奠安宗社, 而故名臣李耔亦以宗系辨誣勳, 特命不祧。 今李廷龜事與李耔相類, 而論其功烈, 實爲過焉。 廷龜自是間世人物, 德行、事業俱卓犖, 文章華國, 近古罕有。 宜依李耔例, 定爲不遷主, 俾勿替其祭。” 允之。 在魯又言: “差倭逗遛館所, 妄希格外之恩, 無意還歸, 責在邊臣。 東萊府使沈, 宜命拿處, 訓、別、任譯徒年定配。” 允之。 仍命差倭所請, 則以交隣之義, 特爲許施。 在魯又言: “贊善朴弼周貧甚, 宜命該曹, 優加周急。” 從之。 上論三學士事, 仍謂吏判李周鎭曰: “三學士、淸陰外, 如江都三忠臣之子孫亦宜錄用。” 周鎭曰: “吳光運有編輯御製事, 已正書而未及上達云。 當遣史官陪來乎?” 上曰: “予有所委托矣。 今聞編輯已成, 有其編而無其人, 甚愴然矣。 使其子姪, 直呈政院也。”


12月 22日[편집]

○己未/掌令金尙耉避嫌啓曰: “僚臺疏中, 以李眞望事, 斥參鞫諸臣, 而此非姓名之出於逆招, 已故之人, 極律加之, 恐有傷於聖上平允之治, 此臺啓之所未發也。 瀋陽傳書, 賊招誣罔, 本事脫空, 而以其事有指歸, 操持不捨。 此猶如此, 他復何說? 旣被詆斥, 請遞。” 答曰: “勿辭退待。” 掌令金翰運、正言嚴瑀, 亦以沈鏽疏引避, 獻納朴致文處置, 啓曰: “當論不論, 至被僚斥, 揆以臺體, 不可仍在。 臺疏所言, 自有所歸, 不可以此輕遞言官。 請金尙耉遞差, 金翰運出仕。” 答曰依啓。


12月 23日[편집]

○庚申/上御仁政門, 親鞫金德祚、羅崇敬。 德祚供: “臣戊申以後遠配七八年, 不出門矣。 穡則初不知之, 臣之子亦非濂之壻也。 吾亦非久被拿之說, 初無與二同酬酢者矣。” 與二同面質後, 刑一次。 崇敬供: “臣之子二同之被拿也, 臣則不知緣何事, 元得則戊申後不見其面矣。” 敎曰: “二同與穡, 移送刑曹以待結末。” 又敎曰: “宗仁供辭無詐, 而其子來欽旣已杖斃, 參酌遠配。 興奎已斃, 海容亦直招, 參酌遠配。” 掌令金翰運陳所懷, 請寢宗仁、海容酌處之命, 更加嚴鞫得情, 不允。 獻納朴致文陳沈鏽削黜之過重, 上嚴敎責之, 致文引避, 依啓。


○行夜對。


○特除文學吳彦儒爲副校理, 上追念其祖達濟丁丑抗節時官副校理, 故有是命。


12月 25日[편집]

○壬戌/以閔洙彦爲掌令, 洪得厚爲獻納, 鄭翬良爲副提學, 嚴瑀爲修撰, 李昌壽爲副應敎, 南惠老爲持平, 李夏宗爲執義, 金始㷜爲大司憲, 鄭玉爲正言, 洪鳳漢爲承旨, 趙東漸爲京畿水使。


○右議政趙顯命上箚, 略曰:

日昨臺臣, 以奉命重臣, 餽問逆孥事, 至請追削云, 臣於此事, 亦嘗有犯, 不勝惶懼, 敢此自首焉。 臣按湖南時, 巡到珍島, 則有逆死者之兄妻, 隨其夫謫居其地, 而卽臣母姨從弟也。 臣聞皇明王守仁, 討逆濠, 濠之謀士劉養正乃其故人也。 守仁旣擒斬養正, 令攸司葬其母而祭之曰: “君臣之義, 雖不敢私于其身, 朋友之情猶得以盡於其母。” 宣廟朝己丑逆獄, 李潑拷死, 其母被捕, 先正臣趙憲要於路, 以毛衣贈之, 此豈忽於滅親之義而然哉? 蓋非身犯惡逆者, 則公義、私恩, 或有時竝行不悖。 而母黨至親, 與朋友之母亦若有間, 故臣遂略爲周給而歸矣。 今番鄭熙揆事以後, 臣反復思之, 雖其事件不同, 心甚不安。 而臺議之峻又如此, 臣若厭然掩覆不以首實, 則獨不愧於心, 而亦豈不靦顔於彼臺臣乎? 宋仁宗時, 有卜者謀逆事發, 搢紳士夫往來問卜者多株連。 大臣王朝言於上曰, ‘臣未第時, 亦嘗問之。” 古之大臣不欺君如此。 臣雖無狀, 竊慕斯義, 乞伏嚴誅, 以爲人臣大義不嚴之戒焉。

上優批答之。


○上行晝講。 左議政宋寅明曰: “聖上過中之擧, 目前雖若無大害, 末流之弊, 必至於亡國。 一番過擧, 一國震蕩, 士大夫風節、名義, 日漸消磿, 世道人心, 薾然無復餘地。 殿下之頻復頻失至此, 則後雖有亡國之擧, 人誰肯爲殿下開口乎? 雖以先朝故事言之, 一有言事被罪者, 則政院覆逆之啓, 臺諫還收之請, 視爲當然, 近果有如此事否乎? 先朝五十年間盛德至治何如, 而辛、壬之事, 幾至亡國, 大抵人君威怒過, 則處分失當, 人心不服, 扶抑太過, 則在下者, 口不敢言。 而其心則鬱, 鬱之久則激, 一年二年僅僅無事, 而一潰之後, 莫可收拾矣。 願聖上, 公聽(竝)〔普〕觀, 以救危亡之漸焉。”上曰: “所奏是矣。 予則出於苦心, 而後嗣王若以此爲抑臣之柄則難矣。” 掌令金翰運申前啓, 不允。 司諫兪彦述申前啓, 不允。


○行推鞫。


○光遠、敏泰、德載、自得、多致、泰興、秀采、運泰、望得、福壽幷物故。


○上召見金吾堂上, 命崇敬、二同、錧、㽠還配, 德夏放送。 仍命推鞫姑停, 餘幷仍囚, 待祖行拿來後擧行。


12月 26日[편집]

○癸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諸臣言: “大王大妃殿明年恰滿六旬。 旣行陳賀, 則不可無稱慶稱觴之擧。” 上曰: “元朝賀後, 當下敎矣。” 掌令金翰運申前啓, 不允。


12月 28日[편집]

○乙丑/上召見大臣及禮判、藝文提學。 上自製元日東朝致詞, 其詞曰:

天佑我東, 寶算靈長, 玆當元朝, 誠切愛日。 恭惟四紀母臨, 六旬康寧。 遹追昔年, 慈化普洽。 侍奉長樂, 幸遇嘉會。 擧朝同忭, 八域均歡。 肆切慶忭之至, 敬獻崗陵之祝。

仍敎曰: “人子當以親心爲心。 稱觴之節, 慈聖必以庚子所不及行, 不忍許之, 其在先意承志之道, 固當抑情差待, 而稱慶一款, 旣有前例。 親陳賀頒敎, 依前下敎擧行。”


○江原道御史趙雲逵復命。 上問鐵原獄事, 雲逵以彦成、時亨獄情鉤審事仰對, 上命該曹稟處。 雲逵又言: “關東民隱, 莫過於蔘貢, 莫急於量田。 今歲凶荒, 比諸道最甚, 宜卽賑救, 俾得安集。” 上令備局稟處。


12月 29日[편집]

○丙寅/上召見館閣諸臣, 藝文提學元景夏、校理兪彦好奏曰: “臣等依下敎, 博考歷代帝王上皇太后賀表式, 則元無賀太后表文古例, 而宋高宗爲太上皇時, 孝宗有請表矣。” 上曰: “玉冊文, 便是表也。” 彦好曰: “《文獻通攷》, 凡諸慶賀皆致詞, 而與賀表無異矣。” 上曰: “只上致詞, 太涉簡略, 其令館閣之臣撰進賀箋。 其日上致詞後, 當上箋文, 次上表裏之意, 分付。”


○諫院申前啓, 不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