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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己未/上御景賢堂, 召見諸大臣二品以上, 諸承旨, 正一品宗臣。 諸臣以聖壽躋七旬, 請仰瞻天顔, 上許之。 命承旨, 書下勸農綸音, 申飭八道道臣及兩都留守。


○副提學鄭存謙、應敎洪趾海、副應敎金鍾正等, 上箚陳勉。 首言廣開言路, 詢玆黃髮, 奬用廉直, 禮延山林, 議賑及時, 以究其實惠。 又曰: “典學勤政, 相須一致, 商宗久享, 以其有終始之學也, 周王壽考, 以其有緝熙之工也, 則典學二字, 不但爲政事之本, 抑亦眉壽萬年之基也。” 上手書賜批, 嘉納之。 仍命副提學入侍, 親受。


○上謁太廟, 仍謁于永寧殿, 入昌德宮, 奉審眞殿。 回駕時, 至鍾街前, 諭市民曰: “臨御四紀, 無一惠政, 今當七旬, 復見汝等, 予甚歉然。” 遂歷臨耆老所, 御靈壽閣陛上, 命承旨奉出御牒, 上親自細寫, 若曰: “昔洪武甲申, 卽我聖祖春秋七十也。 今小子僅七十元朝, 祗拜靈壽閣, 寔小子夢想之外。 拜手以記, 揄揚盛烈。” 寫畢, 更命奉安于閣中。 仍又手書耆英閣前七旬君臣八字, 命耆堂賡進。 又詣毓祥宮展拜訖, 駕由神武門, 御勤政殿, 受賀, 頒赦。 上親製頒赦文, 略曰: “嗚呼! 雖逢此年, 無怙無恃, 斑衣奉歡, 將施於何? 諸臣不諒, 欲遵舊禮, 張大之事, 拒而不受, 稱慶之節, 勉而從之。 廼於本年正月初一日, 祗告廟社, 頒赦於勤政殿基。 嗚呼! 舊闕山呼之聲, 復聞於三百年之後, 稱慶推恩之擧, 再行於五十載之間, 眇予不穀, 何以致此? 從今以往, 兩朝盛事, 將不泯於萬世, 寡昧苦心, 亦有辭於千秋。 因此勉寅協於群僚, 祝有年於三農。” 蓋今年聖壽七十, 符於太祖, 而卽阼年數, 恰滿四十, 亦同於肅廟癸巳之慶, 故敎文辭意如此。 敎曰: “推恩一事, 旣奏太室, 又有丁丑故事, 今何異焉?” 遂命銓曹, 同中樞依例連付, 時年八十推恩者, 凡二百餘人。


○以李蓍廷爲正言, 李宅鎭爲副校理。


1月 2日[편집]

○庚申/命御史金鍾正, 監賑嶺南, 尹師國督運兩湖, 竝召見勉勅而遣之。


○上御崇賢門, 行人日製, 京鄕各取一人, 金載天ㆍ玄永祚, 竝直赴殿試, 餘各給分。


1月 3日[편집]

○辛酉/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覽贊善宋明欽偕來史官書啓, 敎曰: “爾非忘世之士, 卽世祿之臣, 若恩爾祖先正, 豈欲一見七旬之君乎? 噫! 待儒臣如大臣, 雖不效一日遣十使之故事, 豈循文具? 其若此, 可謂王心怠矣。 其雖衰暮, 決不爲此, 以此意, 一體傳諭。”


○上命王世孫侍坐, 命誦《滕文公章》。 上曰: “何以稱堯ㆍ舜?” 對曰: “禹湯文武, 何莫非聖君, 而堯舜爲上聖, 故必稱之也。” 又命誦《陳仲子章》, 上曰: “仲子何如人也?” 對曰: “以母則不食, 非善人也。” 上曰: “其母何如人?” 對曰: “見其子嚬蹙而强令食其肉, 至於哇之之境, 亦非好事也。” 上曰: “此則能發前儒未發之義也。” 時王世孫年十二矣。


1月 4日[편집]

○壬戌/上御朝講, 講《中庸》。 上曰: “七十後讀《中庸》, 而大舜喜聞過, 所以爲聖人, 今予亦欲喜聞過矣。”


○命遞左議政洪鳳漢奏請正使之任。 以畿甸三南告歉, 時任大臣, 不可赴燕也。


○命以長溪君棅, 爲奏請正使。


○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申晩曰: “今當大賑, 飢民精抄, 然後無虛費之患。 請令道臣, 勿專委於守令, 一一親檢精抄。 亦爲關由於廟堂, 俾爲考勤慢勸懲之地。” 上從之。


○憲府申前啓, 下允。


1月 5日[편집]

○癸亥/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春享大祭香。


○上命知館事, 率講儒入侍, 講《書傳》。 王世孫侍坐, 上發問儒生, 使各陳文義, 俾東宮聽之。


1月 6日[편집]

○甲子/上御延和門, 行朝參, 召見奏請三使臣, 慰勉而遣之。 賑廳堂上李昌壽奏曰: “本廳銀千兩, 有給貸信使員役之命, 而本廳銀, 元無許貸信使之例。” 儒臣嚴璘曰: “前則三千兩之中, 或有戶ㆍ兵曹ㆍ禁ㆍ御兩營分貸之例矣。” 上命依例分貸。 時璘帶通信副使故也。


○上曰: “今當七旬, 追踵兩朝故事, 其若揄揚繼述, 爲先六編《續大典》, 有手書申飭者, 其果體行否?” 仍下勅諭。 都承旨沈鏽, 請六曹三堂上, 使之進前親受, 上可之, 以刑工兩曹長官, 病不入參, 命竝許遞, 特除趙雲逵爲刑曹判書、申晦爲工曹判書。


○諫院【大司諫洪梓。】申前啓, 不允。 又以大本急務四字陳勉曰: “所謂大本, 只在殿下本源之地, 而貴在涵養。 所謂急務, 不出東宮將就之方, 而要在輔翼。” 其論輔翼之道曰: “莫如抄選宮僚, 勤開講筵, 招致儒賢, 任以輔導之責, 俾有用賢之實效。” 答曰: “當銘念。” 憲府【掌令李台鼎。】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人之稟才, 各有長短。 公綽之不合大夫, 黃覇之名損治郡, 自古已然。 見今用人, 一經名宦, 則黼黻皇猷, 錢穀甲兵, 竝擧而混授, 有非隨才任官之意。 請申飭銓曹。” 上嘉納之。


○本府行推鞫, 罪人裵胤玄加刑, 供如前。


1月 7日[편집]

○乙丑/上御晝講。 講訖, 命參鞫大臣諸臣入侍。 上以胤玄事詢問, 左議政洪鳳漢曰: “觀其貌, 直失性人矣。” 判義禁洪象漢曰: “考籍則非胤明之族矣。” 上曰: “覽其供, 其狂無疑, 亦非不道。 特爲參酌, 黑山島定配。”


○憲府【掌令韓必壽。】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定配罪人胤玄, 以妖言妄說, 呈狀濟牧者, 不無煽動遐氓之心, 而今乃不究其情跡, 遽配遠島, 實有日後之慮。 請更鞫得情。” 上不允。 諫院【正言洪應輔。】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罪人胤玄之當初濟州牧呈狀, 狀辭萬萬妖惡, 及其推問之際, 辭語謊怪, 妖言惑衆。 情跡未究, 酌處遽下, 請嚴鞫得情。” 上不允。


○以鄭昌聖爲忠淸都事兼監運御史, 成給諭書與節目。 仍命入侍, 上曰: “所經賑邑, 必爲潛行, 然後守令可以警惕。 今年民事, 予誠寢食不安, 須體此意, 毋負中夜飮涕之敎。 雖沙格, 若一人不得還, 則予難以爲懷矣。”


1月 8日[편집]

○丙寅/上御建明門, 行文武耆老科, 取李宗齡等六人。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李運海爲掌令、南雲老爲獻納、金樂洙爲正言、黃仁儉爲左尹、李昌誼爲右參贊。


1月 9日[편집]

○丁卯/上御崇賢門, 受新恩謝恩。 命兩銓長入侍, 諭曰: “文武新恩, 數日內隨缺卽付。” 蓋愍其老也。


○上御晝講。 講訖, 謂特進官尹鳳五曰: “卿以昔日春坊, 入侍矣。” 命東宮侍坐, 講《孟子》, 使鳳五聽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月 10日[편집]

○戊辰/行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左議政洪鳳漢奏曰: “北道假率軍官, 元無定額, 每有加定收布之弊。 講自今, 營邑加定額數, 使之査報備局, 略倣良役實總之例, 以防其弊。” 上從之。


○諫院【大司諫洪梓。】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前持平申一淸, 盛稱前北兵使李邦佐之莅任修弊, 而一淸以其時判官, 凡係舊帥得失, 固不當妄論。 況以麤布換民間精布, 御史査問, 其罪畢露, 則一淸之挾私誇美, 附下罔上之罪, 不可不懲, 請削奪官職。” 上從之。 邦佐屢典腴邑雄閫, 而家無儋石, 世之稱武弁中廉白者, 必先數邦佐。 趙榮順以鍾城府使, 積不平於邦佐, 述海以御史, 承望榮順意, 劾邦左以貪汚。 公議已不厭, 而如梓者, 亦不免襲其套, 惜哉。


○惠嬪宮嬪宮, 還昌德宮。


1月 11日[편집]

○己巳/行文臣殿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李鎭衡ㆍ金尙集爲正言、尹勉憲爲輔德。


1月 12日[편집]

○庚午/上親試齋學到記儒生講, 居首朱萬离直赴殿試, 餘各給分。


1月 14日[편집]

○壬申/行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北道監賑御史洪述海入侍。 述海備論兵使李邦佐勒換細布, 運入江界, 心術不正。 專事詭秘之狀。 又言在江界時, 一邑戶蔘, 無遺盡捧, 請嚴加究覈, 以懲貪猾。 上令該府, 嚴問以奏。


○左議政洪鳳漢奏曰: “北伯趙暾, 與前監司趙明鼎不相能, 各自詆斥, 暾之報備局措辭, 多不擇, 全失交承相待之體, 請竝罷職。” 上命竝削其職。 明鼎莅湖西及關北, 無廉簡名, 暾爲交承, 皆按而知之, 積不能平, 摘覈而報籌司, 明鼎憤之, 亦肆謗毁, 故鳳漢奏請兩罷。


○前縣監宋明欽上疏, 略曰:

“臣頃陳一疏, 席藁俟命, 而批旨之寵遇有加。 又況親御翰墨三字之訓諭丁寧, 臣方將治疏, 以畢微懇, 不意臣之從姪知禮縣監臣漙淵, 來宣入侍, 時所祗承天語, 嚴切諄懇, 尤非臣子之所忍聞。 臣有區區所守, 終不敢冒此匪據之職, 膺此格外之恩。 只緣臣早屛田野, 分踈朝貴, 無一人爲臣導達情私, 徒以虛名, 上欺聖明, 致恩禮屑越, 苟求其故, 莫非臣罪。 解臣職名, 俾許從容上來, 則敢不感激, 思所以報答乎?” 批曰: “昨又敦召, 今覽爾章, 何情志之不孚致此哉? 噫! 士幼而學, 壯而行。 若思爾祖先正, 豈不欲一見其君乎? 雖以職名爲辭, 今者爲東宮欲致, 卽此職名也。 爲爾上來, 許解此職, 其果誠乎? 聞是職爲兩先正而設云, 爾之高祖, 兩先正中一也, 豈偶然哉? 卽爲登道, 副予企望。” 仍命偕來史官傳諭, 期於偕來。


1月 15日[편집]

○癸酉/上詣昌德宮。 仍詣大報壇, 奉審行禮, 入永肅門。 仍詣徽寧殿, 行奠酌禮, 還宮。


1月 16日[편집]

○甲戌/以鄭述祚爲掌令、具庠ㆍ鄭煥猷爲正言、洪重孝爲戶曹參判。


○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夕講。


1月 17日[편집]

○乙亥/上行朝講。 講訖, 左議政洪鳳漢奏曰: “京外老職加資多濫雜, 請自今常漢之資正憲者, 毋得授崇政, 著爲定式。” 上從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尹得孟爲校理、南泰會爲刑曹參判。


1月 18日[편집]

○丙子/行武臣殿講。 命林慶業後孫廷燮, 令銓曹懸註復職調用。


○憲府【掌令鄭彦暹。】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全羅左水使李敬懋, 曾任三和, 濫杖致斃者多, 及莅本營, 以微事, 撲殺營屬。 又托以松禁, 掘三歲兒塚, 謂以偸斫生松, 杖殺其父。 如此殘酷之類, 不可置之閫任, 請拿問嚴處。” 上從之。


1月 19日[편집]

○丁丑/憲府申前啓, 不允。


1月 20日[편집]

○戊寅/以趙重明爲掌令、李行源ㆍ金載祿爲正言、金光白爲全羅左水使。


○掌令鄭述祚上疏, 首陳休養性情之道, 又論王世孫敎導之道曰:

“莫如殿下, 躬以率之, 必如唐宗遇物之誨。 對玉食則必曰田中汗滴, 粒粒皆辛苦而得也, 御錦衣則必曰機上裂指, 絲絲皆積累而成也, 處廣廈則必曰吾民之靡室靡家者, 何以爲生, 事事而敎, 物物而誨, 則其有得於觀感之道者, 豈淺淺乎?” 上賜優批。


○上御建明門, 行文臣朔試射。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月 21日[편집]

○己卯/上御內司僕, 親鞫偸竊御器罪人有得ㆍ尙郁ㆍ康時賢ㆍ李聖來。鞫罷, 分輕重或正法或酌處。 有得, 中官金重光奴也, 以雇軍, 出入禁中, 偸取集祥殿所置金銀器。 事發, 上曰: “此乃得自瀋中, 爲闕內百餘年世傳之物。” 令左右捕廳譏詗, 果捕有得等。 設鞫取服, 有得下本府正法, 尙郁, 鐘城府爲奴。 時賢, 三水府爲奴, 聖來, 蔚珍縣勿限年定配。 其餘干連人朴昌潤ㆍ全明鋧ㆍ趙德昌ㆍ金命五等, 皆以不謹守直, 竝散配。 仍敎曰: “珍島爲奴罪人金重光, 所犯已罔赦, 而其時以差備中官, 偸取服飾器皿, 使其奴有得, 放恣發賣, 令監運御史, 嚴刑三次, 黑山島爲奴。”


○諫院【大司諫洪梓。】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罪人尙郁, 與有得通情, 誨盜分利, 爛用手鋈禁器之狀, 渠旣自服, 有得正法之後, 宜無獨逭之理, 請依律處斷。” 不允。 憲府【掌令鄭述祚。】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罪人尙郁, 與有得偸出禁器, 消鋈分利之狀, 渠旣自服, 請與有得, 一體正法。” 不允。 又啓: “罪人金重光, 其爲差備中官之時, 偸出禁器, 使其奴潛自發賣之狀, 已發於罪人之招, 不可加刑移配而止。 請令王府, 嚴鞫正法。” 依啓。


1月 22日[편집]

○庚辰/行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湖南御史鄭昌聖復命, 上命昌聖讀書啓, 至恩津, 上曰: “此是封庫邑耶?” 昌聖曰: “然矣。” 遂命恩津前縣監徐廣修拿問, 以劃給結錢之不用於賑資也。 領議政申晩, 請羅州等三邑貢稅, 四分停退, 結錢亦令均廳, 稟旨停退。 又言: “羅州ㆍ務安種穀, 要不下數萬石, 本道所劃結錢浦稅十萬兩中, 就其先捧者, 貸給萬餘兩, 落種待秋, 以本色還報。” 竝從之。 以御史別單所請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獻納南雲老。】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栗峰察訪全性天, 驛奴婢秋貢盡捧之後, 驛屬始聞朝令, 請折半還給, 而諉以已捧, 終不出給。 請罷職。” 從之。 旋命拿處。


○以李昌誼爲咸鏡監司、李潤成爲北兵使。


1月 23日[편집]

○辛巳/行晝講。


○以元啓英ㆍ朴大有爲持平、洪述海爲副校理、鄭述祚爲弼善、南彦彧爲掌令、李昌壽爲右參贊、南有容爲禮曹參判。


1月 24日[편집]

○壬午/有星流于東井星之下。


○行晝講。


1月 25日[편집]

○癸未/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覽贊善宋明欽偕來史官書啓, 敎曰: “予以春坊官名, 羈縻不解, 亦欠誠實底道理。 今姑許遞, 曲循爾志。 卽爲登道, 以副日夕之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獻納南雲老。】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尙方吏僞造啓字, 徵索上供之綿子, 貢人呼冤, 傳說狼藉。 請移送秋曹, 依法科罪。” 從之。


○敎曰: “漢有孝廉薦, 可謂盛際事。 爲人子而事親, 爲人臣而事君, 職分當然, 近者氷魚冬筍扇枕黃雀, 人皆有之, 是豈奬孝之道。 另飭諸道, 自今一切禁焉, 惟以實事狀聞。”


1月 26日[편집]

○甲申/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月 27日[편집]

○乙酉/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上, 下諭于前贊善宋明欽曰: “噫! 予雖誠淺, 其所敦勉, 今已十次, 何異於古之臨軒十使? 須體此意, 卽日登道。” 仍令史官, 更爲敦勉, 期於偕來。


○以沈益聖爲司諫、李恒祚爲正言、南泰耆爲判尹、李昌壽爲知經筵。


1月 28日[편집]

○丙戌/上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月 30日[편집]

○戊子/上詣延和門, 祇迎穆陵忌辰祭香。


○左議政洪鳳漢請對, 上命入侍。 鳳漢曰: “江上人李義培者, 來言其査林彩羽家, 有何許怪人, 來請貸錢, 或作妖術, 或發危言, 蹤跡殊常, 故縳置來告云, 不可置而不問。” 上遂下親鞫之命。


○上御內司僕, 親鞫李義培, 義培供曰: “臣往林彩羽家, 有不知之人在坐, 隣人鄭昌郁亦來。 昌郁私言於臣曰, ‘彼來者極殊常, 初請貸錢, 且有妖術, 極其怪異矣’。 臣問其始末, 昌郁曰, ‘其人始請貸錢千貫, 主人以無爲答, 則其人恐動之曰, 「六月間, 必有亂離, 其前從渠往于麻田ㆍ積城間, 則可以免禍’。」 又以刀裁紙作繩, 堅結納於主人坐席底, 俄而出之, 則盡解無結。 又言, ‘能識他人書字於不見之處而封者’云, 故果書金刀二字於不見之處, 以手擦之, 而來置其前則, 其人良久沈吟, 乃書其字於硯滴上, 滿座大驚。 其人又開囊, 使之探見, 故納手以探, 則只有五文錢。 俄而以赤手開其囊, 掬出者將近五十錢。 收其錢而納其囊, 使人更探, 只有五文錢。 其人又言, ‘臣相好, 必做官, 六月亂離, 可因此得官’云。 臣聞而戰慄, 言於昌郁曰, ‘其言如此, 不可捨送, 姑爲留置, 益聞其說後, 可以告變,’ 遂留置。 夕食後, 昌郁與之同宿彩羽外舍, 更爲酬酢, 則其人又曰, ‘不但六月有亂,’ 仍發罔測之說, 至及不敢言之地。 臣聞甚驚惶, 罷漏後將欲結縳來告, 昌郁以爲, ‘告變甚重大, 彼若變辭, 則必有反坐之患, 姑爲等待, 以觀其無所變辭之端, 然後告之爲可’云。 故臣信其言而待之, 今始來告矣。” 問: “旣聞不測之言, 則何待片時? 而厥漢若逃去, 則將何以爲之耶?” 供曰: “常躡其蹤, 不令逃去矣。” 問林彩羽, 供曰: “今月旬間, 朱永興爲名者, 曾不相識, 而猝然來見, 請貸千兩錢, 五百兩先貸於今日, 五百兩又貸於三月十六日, 將與公州道人度厄, 如是則五月間, 雖有亂離, 可以免禍云。 臣聞極危怖, 答以無錢, 永興者又以結繩自解之法, 囊錢乃盈縮之術, 書字自知之才衒其能。 又以亂離等說劫之, 又以相術誘之。” 問: “汝聞其言而言於誰耶?” 供曰: “先言於鄭昌郁次言於李義培, 則義培言於永興, 願見神術。 永興初則辭避, 末乃示之, 義培驚怪, 私言於臣曰: ‘其所爲及所言, 極甚凶獰, 結縳告變可也,’ 昌郁以爲, ‘不可徑先發告。’ 仍爲挽宿, 夜使昌郁, 與之酬酢, 義培坐於夾室, 臣則入內矣。 鷄鳴時昌郁出來曰: ‘其人言六月必有亂離, 五月必有罔測之變’云, 故臣與義培, 將欲結縳, 則昌郁又以爲‘徑先’云。 故今始來告矣。” 捕將李章吾奏曰: “探問永興根脚, 則本是太學典僕, 而乃鄭夏彦主人也。 南原李㷒, 亦主於永興之同生家云矣。” 問永興, 永興供曰: “將欲貸錢於彩羽, 故爲此誘弄之法, 動其心, 且爲恐怯之言, 以觀其色。 至於五六月之說, 臣初不爲此言矣。” 遂與昌郁面質, 昌郁向永興曰: “汝豈不爲妖術結繩, 置方席下, 而繩盡解, 解囊出錢, 而頃刻盈縮乎?” 永興曰: “是矣。” 昌郁曰: “汝豈不使我書字於不見處, 而汝書於硯滴曰: ‘此乃金刀字’云耶?” 永興曰: “此亦是矣, 而乃詭術, 非妖術也。” 昌郁曰: “汝豈不爲六月亂離之說及初三日祈禱之說乎?” 永興曰: “祈禱之說則不爲之矣。” 昌郁曰: “汝豈不曰‘公州錦江上, 有道人, 三月十六日, 可以往來’云乎? 汝又不曰: ‘五月必有大事’云耶?” 永興曰: “吾豈爲此言乎?” 昌郁曰: “凶惡之言, 汝始言于彩羽, 再言于吾, 又於韓德彬處爲之矣。” 永興曰: “此則孟浪矣。” 問昌郁曰: “汝聞罔測之說, 雖經一夜, 猶有知情之律, 況五月之說, 汝豈忍聞而不卽告乎?” 昌郁義培皆命刑訊。 是日, 義培與彩羽面質, 義培以李當ㆍ韓德彬參聞納供, 命發捕, 諸囚皆下府。


三十九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己丑/上御內司僕, 問李當所供, 與義培ㆍ彩羽同。 問, “永興夜與昌郁相言之時, 其凶言‘又有甚於六月之說’云, 汝聞之乎?” 供曰: “此則不聞矣。” 問“汝何不卽告也?” 供曰: “自初義培ㆍ彩羽, 欲捉納而守之矣。” 遂下府。 問韓德彬, 供與李當同。 又問 “六月亂作之說, 五月罔測之言, 汝聞之乎?” 供曰: “六月之說則聞之, 而五月之說, 未得聞也。” 上以語有條理, 特爲放送。 左議政洪鳳漢曰: “五月之說, 言極凶獰, 雖去此條, 其罪足可用一律矣。 請加三思, 此一條勿問。” 上曰: “爲若干尺, 心常懍然, 卿言是矣。” 命勿問此條。 又刑訊永興, 永興皆直招。 問“汝今爲大逆。 汝所云公州道人, 何許人耶?” 永興不言。 又與昌郁面質, 永興辭屈遲晩。 又問“汝所爲妖術, 學於何人耶?” 供曰: “學於金范甲之子矣。” 問“公州道人云者此人乎?” 供曰: “然矣。” 問其名, 供曰: “兒名虎喜也。” 問“金范甲方爲何官?” 供曰: “以凶疏見枳, 今已死矣。” 問“其子虎喜方在何處?” 供曰: “方居忠淸道云, 而不能詳知矣。 問“然則汝何以公州道人目之耶?” 供曰: “心怯亂言矣。” 判義禁洪象漢奏曰: “虎喜方在交河云矣。” 命發捕。 右議政尹東度, 以兵曹參議鄭夏彦, 名出罪人之口, 其甥虎喜, 又方發補, 不可仍置於侍衛之列, 請遞差, 從之。


2月 2日[편집]

○庚寅/上御內司僕, 命放李當。 問虎喜曰: “汝知永興乎?” 供曰: “知之矣。” 問 “汝敎以何術乎?” 供曰: “臣曾往外叔鄭夏彦原州任所, 其時永興, 以館主人適來, 故相逢而無所敎矣。” 問曰: “汝豈不敎以結繩之法乎?” 供曰: “兒時見一人爲此法, 故相戲而爲之矣。” 問 “敎以知書字之法乎?” 供曰: “敎之矣。” 問 “囊錢贏縮之術, 汝敎之乎?” 供曰: “此則不知矣。” 問 “然則永興何以指汝爲公州道人乎?” 供曰: “此則臣全然不知, 渠亦素知。 臣何以曰公州道人乎?” 問 “永興之招, 諸術皆學于汝, 不道之言, 聞於公州道人云。 汝亦曰: ‘往來公州’云, 汝或聞殊常之言於永興乎?” 供曰: “平生常謹愼言語, 豈可與永興爲虛浪之言乎? 請與面質。” 問 “永興典僕也, 必無怨國之心。 而渠之所學, 皆出於汝云, 豈不怪乎?” 供曰: “此則實不知也。” 上曰: “其供明白矣。” 又問永興以凶言根因, 供曰: “臣自作妄言, 而言根則實無得聞之處矣。” 屢問一如初供。 上以義培希功望賞, 使昌郁引誘永興, 至於不道之說, 命嚴訊一次。 取又問永興以言根, 供如前, 以亂言不道, 承款結案。 上不忍加誅, 而諸臣皆爭執, 遂命正法。 義培大靜縣充軍, 林彩羽端川府定配, 鄭昌郁不過以彩羽差人, 爲義培使喚放送。 虎喜亦放送。 領議政申晩曰: “虎喜今已白脫, 鄭夏彦可仍任前職也。” 上從之。


○罪人金重光三水府爲奴。 先是因臺啓, 命拿重光, 是日親鞫。 問其奴有得事, 供曰: “有得逃走已久, 欲捉不得, 呈于京兆, 出立案矣。” 命加嚴訊, 供曰: “有得之罪則不知矣。” 又命加刑, 不服。 敎曰: “重光旣施二次之刑, 庶可足懲矣。” 遂有是命。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3日[편집]

○辛卯/以柳脩爲司諫、玄光宇爲獻納、洪晟ㆍ李迪輔爲正言、洪亮漢爲持平、邊得讓爲掌令、洪趾海爲副應敎、鄭昌聖ㆍ李明煥爲校理、李得培爲副校理。


○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金載祿。】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前掌令金蓍耉, 論前牧使金致溫殺獄事, 不過受囑報仇, 固已可駭。 論連源察訪趙文宇事, 挾雜彈駁, 無人不傳。 憑藉臺職, 虛謊爲說, 貽羞臺閣, 請臺望改正。” 上允之。 又啓: “禮曹判書金相福, 曾在銓任, 受永興府使李邦一之㺚馬, 身居銓地, 有此鄙謗。 邦一怒其漏洩, 濫杖牽去者, 至於致斃。 請金相福改正, 李邦一拿問嚴處。” 答曰: “金相福事不允。 李邦一事依啓。” 又啓: “漢城右尹李溵, 釋褐未幾, 奬用太驟, 請新授資級, 亟命收還。” 上嚴敎責之, 不允。 載祿遂引避請遞。 上以其挾雜, 依啓。


○上引見大臣備堂。 揭御容二幀於景賢堂東壁, 命編次人具允明進前, 命讀畫像記, 乃御製而設爲問答者也。 命王世孫侍坐, 仍問曰: “左几右杖之義, 汝知之乎?” 王世孫對曰: “几置於左者, 爲其便於憑倚也, 杖置於右者, 爲其宜於扶持也。” 上稱善。


○上命讀兩湖監運御史尹師國、三道監運御史金鍾正狀啓, 敎曰: “雖一千包穀, 當活湖南幾千飢民乎? 頃命監運爲三道飢民而然也。 此後湖南船運後, 以所餘穀留倉。”


2月 4日[편집]

○壬辰/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2月 5日[편집]

○癸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御晝講。 講訖, 命王世孫侍坐。 又命太學及學齋任入侍。 上曰: “祖孫君臣諸儒, 一堂講誦, 亦非易事也。 汝等宜以公心事國也。”


2月 6日[편집]

○甲午/上御崇賢門, 祗迎端懿王后忌辰祭香, 仍召見畿甸三南流民。 命羅州前牧使洪櫟及海南ㆍ果川諸守令, 竝拿處, 高陽郡守申暿, 令道臣決杖, 以邑民之流散者多故也。 尋因大臣所奏, 還寢申暿決杖之命。


2月 8日[편집]

○丙申/行常參, 兼行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請令諸道道臣, 每月終以某邑飢民幾許, 分賑幾巡及流亡有無, 詳報備局, 以爲考勤慢之地, 上可之。


○憲府【持平洪亮漢。】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慶尙左兵使金範魯, 曾任忠淸水營, 帖許禁松於江商海賈, 多造私船, 潛發軍餉於島中富民, 殖利肥己。 金井察訪趙康逵, 徵捧之際, 笞杖狼藉, 民不堪苦, 至有自縊者。 請竝拿問定罪。 幷從之。


○以朴師海爲副修撰、李潭爲大司諫。


2月 9日[편집]

○丁酉/命編次人及三大臣備堂、原州御史朴師海入侍, 命賜饌。 左議政洪鳳漢奏曰: “均廳漁箭之法, 近漸解弛, 外方土豪, 有私自收稅之弊, 請嚴査重究。” 上從之。 師海奏曰: “原州李䌖, 八歲爲父病禱于天, 又割指血, 得以回甦。 臣以微服往見, 蓋固窮之士也。” 上敎曰: “今聞所奏, 八歲所爲, 可見其誠, 恬居讀書, 可見其操。 昔唐董生, 剌史不能薦, 而今者李䌖, 道臣能薦, 若門外吏來催租更索錢, 此時君之過也。 其人存而旌問, 非特孝子之道, 特給復免其租, 亦令道臣, 衣資食物題給。” 先是江原道臣, 以䌖孝行狀聞, 上慮其所褒過實, 遣御史廉探。 及聞師海奏, 嘉之有是命。


2月 11日[편집]

○己亥/正言李迪輔上疏, 略曰:

“前咸鏡監司趙暾, 論趙明鼎事, 報備局非止一再。 彼果有犯, 則宜加其律, 此或爽實, 則亦有其罪, 而不論曲直, 竝施譴削, 朝家刑政, 不當若是混圇。 宜一番査實, 明白處分。 水部一年支用, 只靠於些少錢布, 而新捧未久, 經費已縮, 傳說藉甚, 請當該堂上罷職。” 又言: “前正言金載祿削職之命, 亟命收還, 以開不諱之門。” 竝不從, 賜批嚴責。


○上御晝講。 講訖, 命大臣禮官, 同爲入侍。 上以淑陵ㆍ智陵修改事下詢, 遣領議政申晩, 往董其役。 仍敎曰: “予旣不能親往, 故付卿以重事, 須體予意, 無間於予之親往而爲之也。” 晩曰: “敢不祗若聖命, 竭心盡力乎?”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12日[편집]

○庚子/召見奏請三使臣長溪君棅、副使洪重孝、書狀官洪趾海, 敎曰: “所請至重, 故使世孫侍坐耳。” 仍慰勉而遣之。


○禮曹判書金相福上疏, 略曰:

“臣於去年冬, 因參軍李義錫, 聞永興官隷, 來現前府使李達海, 達海問何爲而來, 則答以‘吏曹判書家, 持馬而來’云。 蓋義錫以臣之舊幕裨, 適在達海坐, 參聽其言, 言於臣如此。 聞甚驚怪, 招達海問之, 則果如義錫言, 而官隷已下去, 故臣作書於咸鏡監司趙暾, 要以査實。 則永興府使李邦一, 杖其官隷, 致斃於査事未成之前。 邦一若無所失, 而官隷之言於前官者, 直是虛妄, 則在邦一, 惟恐査事之不成, 而乃反先治其官隷, 仍至徑斃者, 抑何意也? 臣忝列六卿, 爲一武弁所欺侮, 非但爲臣身之羞恥, 朝廷之所當痛惡, 故臣果言之於備堂相會之處矣, 誠不料臺臣, 反以此構成論臣之案也。” 批曰: “旣已開釋, 卿何若此?”


2月 13日[편집]

○辛丑/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讀前贊善宋明欽偕來史官書啓。 左議政洪鳳漢曰: “儒賢已登道, 莫非聖上誠心敦召之致也。” 上曰: “當此春令, 予心恰然。 觀其機會, 藹然有與物同春之望矣。” 鳳漢曰: “儒賢, 乃成德之君子。 今一入來, 士林亦多矜式, 豈不爲國家之幸? 而山野之人, 自多齟齬, 聖上宜隨事曲諒也。” 上曰: “然矣。” 鳳漢奏: “關西伯, 以江界府使沈義希, 勿爲送發事, 書通於備局, 而書未及到, 義希已辭朝, 聞此報於中路, 不得前進云。 宜有變通之道。” 命遞之。

【史臣曰: “義希果不合於邊倅, 則道臣狀罷可也。 而以私書報備局, 大臣又以私書奏遞之, 朝體豈如是乎? 大臣與道臣, 俱失之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14日[편집]

○壬寅/月入太薇垣。


○上御崇賢門, 祗迎太廟望祭香, 親傳弘陵忌辰祭香。


2月 17日[편집]

○乙巳/上展拜毓祥宮, 以雨漏奉審也。


○敎曰: “聞爾登道, 指日以俟。 今予思爾, 如旱望霓。 晝講有命, 卽爲入來。 予當與東宮見爾。” 仍命遣史官, 傳諭于前贊善宋明欽, 仍爲偕來。


2月 18日[편집]

○丙午/上御晝講。 王世孫侍坐。 上問司書鄭述祚曰: “東宮今日, 講何章乎?” 仍問世孫曰: “孔子何以亟稱於水也?” 對曰: “以其不舍晝夜也。” 上曰: “川渠或用人力疏鑿何也?” 對曰: “以其汚穢塞之矣。” 上曰: “汝能用工於身, 如疏川之事乎?” 對曰: “洗心當如磨鏡也。” 上曰: “鏡之本質暗而磨乎?” 對曰: “本質何嘗暗乎? 爲塵所蔽故也, 磨之則明, 明明德亦如此也。” 上稱善, 諸臣皆歎服。 上曰: “今將爲汝以《自省編》, 設爲問答, 下於春坊, 汝其置諸座右而警省焉。”


○上聞先正臣李珥祠版, 自石潭將入城, 遣禮官致祭, 祭文令儒臣製進。


○判敦寧韓師得, 因李迪輔疏斥, 上疏對辨曰: “本曹新捧及貢價應下, 每在於冬三朔, 各樣進排及員役所下, 皆在此中。 而昨冬加定貢價, 殆同別例, 新捧未久, 經費已縮云者, 未知何所據而發也。 臣之在任時所捧所用, 皆在簿錄, 一按可覈。” 賜優批。


2月 19日[편집]

○丁未/前縣監宋明欽上疏, 略曰:

“仄聞殿下, 語及賤臣, 或加儒賢之名, 臣不勝慙赧。 在昔先正臣李滉之赴召命也, 奇大升預以爲請曰, ‘滉之來, 禮待不可太隆, 責任不可太重, 如是則滉必不安’, 李滉大賢也, 大升門人也, 而其爲言如此, 當時君臣朋友之際, 誠實之義, 眞可爲後世法矣。” 又曰: “殿下諒臣苦心, 許以前縣監服色進對, 則實爲萬幸。” 又曰: “方今國勢, 有累卵之危, 民生有倒懸之急。 東宮睿學方新, 其所輔翼薰陶, 又不可一日緩者, 此正殷憂啓聖, 多難興邦之一大機也。 今日賢才, 不爲無人, 耆德大儒, 精力尙强, 亦有身帶講職, 棲遑近畿者。 伏願殿下, 渙發德音, 旁招群彦, 俾臣獲覩彙征之盛, 則臣之去來, 亦有榮焉。” 先是上屢徵明欽, 至是明欽來到郊外, 有此疏。 上賜優批, 許令以前日所着服色入侍。 仍親書整衣以待將欲面諭八字, 授史官曰: “汝持此傳于儒賢, 予欲書以整坐, 而氣且不平, 儒賢入來前, 若未能坐待, 是欺之也。 故書以整衣, 此意竝諭之。” 上御思賢閤以待之。 時夜漏已下四皷。 明欽因史官啓曰: “進退明白, 昔賢所貴, 顚例衣裳, 詩人所譏。 臣何敢於進身之初, 先失禮儀乎? 謹當朝衣, 待朝以承嚴命。” 上是之。


○以李顯祚爲司諫、金和中爲持平、李宅鎭爲正言、洪樂命爲副應敎, 趙明鼎爲同經筵、趙暾爲漢城右尹、洪樂性爲京畿監司、申暐爲馬司成、金鍾正爲兼輔德、申光翼爲慶尙左兵使。


2月 20日[편집]

○戊申/上御朝講, 命王世孫侍坐, 遣史官宣召前贊善宋明欽入侍。 講《中庸》, 命明欽先陳文義, 明欽辭, 遂命副提學鄭存謙先陳。 明欽曰: “臣疏已陳儒賢之稱, 不敢當矣。 上命稱經筵官, 以安其心。 明欽又奏曰: “殿下認得《中庸》之義如何耶? 無過不及之謂中, 平常之謂庸, 日用事爲之間, 有心於有所爲者, 亦非中也。 帝王之學, 異於匹庶, 今以此章至誠之道言之, 固當以誠着力, 終始惟一。 殿下無一毫自聖之心, 以衛武公九十自警爲法, 聖而益聖, 則豈不休哉?” 上曰: “所陳約而盡, 不覺欽歎。 予之工夫, 雖未篤實, 乃其所知則自謂不至於昏。 然屢講此書, 書自我自, 不覺自恧矣。 至誠之人, 固無可論, 而雖漢唐中主, 興亡之幾, 皆能自知矣。 祥桑雊雉之災, 側身修行, 故變災爲福, 其餘人君, 雖能知之, 而其於不能側身修行, 何哉?” 明欽曰: “妖孽不生於將亡之國, 而生於可爲之世, 故宋景一言, 熒惑移次。 聖上第當以實應天, 警惕修省, 則人力可以奪造化, 其轉移之幾, 在人主矣。” 又曰: “言路開閉, 便一災祥, 今有以言獲罪, 久未蒙宥者, 倘命盡釋, 則言路可開, 亦轉災爲祥之道也。” 上曰: “予豈不欲勉從, 而苦心有難猝變。 且於仁人能好惡之義, 有所守矣。” 明欽曰: “聖敎所謂苦心, 果何謂也?” 上曰: “近日朝著, 三分五裂, 予欲使之同寅協恭, 偕之大道矣。” 明欽曰: “仁人好惡, 固出至公, 殿下好惡, 或失至公, 則豈國家之福乎? 且今年邦慶無前, 一倂蕩滌, 俾得自新, 是仁人事也。” 上曰: “予之工夫, 未到公好惡地位, 則將奈何?” 明欽曰: “格致之工不盡, 則好惡之心未公。 然匡救君德者爲忠, 阿順君失者非忠, 推此以往, 則好惡自公矣。 凡於進言, 言可用則用, 不可用則不用而已, 豈可遽加以罰乎?” 上曰: “徐當講究, 須勿以言不用而去也。 予得經筵官, 如得明燭, 須詳陳文義也。” 仍命進前, 顧謂世孫曰: “汝知儒賢, 可敬而不可忘耶?” 世孫對曰: “何敢忘也?” 上命世孫, 誦《孟子》, 明欽陳文義。 明欽將退, 上握其手曰: “經筵官旣來, 頻視東宮, 須盡輔導之方也。 若不受諾, 難捨此手矣。” 明欽曰: “上敎如此, 何敢遄歸乎?” 上曰: “一疏而去, 將奈何?” 明欽曰: “何敢爾乎?” 上遂捨手曰: “予得諾矣。”


○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謂諸臣曰: “儒賢請放以言獲罪者, 而但金時粲, 不可遽釋矣。” 左議政洪鳳漢曰: “只可減等耶?” 上曰: “放則放耳, 何可減等?” 鳳漢曰: “以言被罪者, 非止一人, 放其可放者, 亦爲待儒賢之道矣。” 上然之。 鳳漢曰: “朴致隆不足責, 宜放之也。” 上曰: “故相金在魯, 曾以李彦世爲非, 其言誠矣。” 鳳漢曰: “致隆之疏, 非渠自辦, 受人指嗾, 臣怒不在致隆, 與彦世事有異矣。” 上曰: “致隆不可放也。” 鳳漢又及柳戇ㆍ尹蓍東ㆍ徐逈修, 上曰: “幷勿論也。” 鳳漢陳徐有元ㆍ柳匡國事, 上命放之。 仍命給韓翼謩ㆍ黃景源職牒。 且敎曰: “林德躋ㆍ尹塾, 雖異於以言獲罪者, 幷放。” 鳳漢又請內移鍾城府使趙榮順, 從之, 遂蕩滌削版以下諸罪名。

史官曰: “昔文彦博爲相, 亟請召還唐介, 鳳漢之於致隆, 不惟不請召還, 幷與其疏而歸之受嗾, 斯可謂潞公之罪人矣。 尙何望其能格君聽而開言路也?”


○諫院【大司諫李潭。】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道臣之臨歸, 請罷守令, 爲今痼弊。 交河郡守鄭景淳之罷黜, 不先不後, 在於遞任之翌日, 其曲循之跡, 有不可掩。 請京畿前監司金器大罷職。” 從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下永興前府使李邦一于禁府, 覈問其㺚馬賂遺, 邦一旣納供, 上只命罷邦一職。


○付處前左尹趙暾于杆城郡。 初, 噋在北藩, 以前北伯趙明鼎事, 論達備局, 被譴罷, 至是上疏申辨。 其論交濟錢木私減事曰: “明鼎臨歸, 私減營錢二萬兩及布木二十同, 而其中交濟錢三千七百餘兩, 防軍布十三同, 混入於蕩減中。 營債亦公債也, 其何可一朝許減乎? 況交濟錢木所減之數, 亦豈可直錄於時在之簿乎?” 其論田稅加斂事曰: “臣到任之初, 考見明鼎所爲, 改詳定草本, 則隨意增加。 守令報狀, 請加則加之, 下吏呈狀請加則加之, 十邑加賦, 何其汎濫之甚耶? 其論私賤都試事曰: “都試, 乃一道軍政之大者也。 優等者直赴, 之次及已出身者, 邊將承傳, 而明鼎牽私換易, 內奴之名在宣頭案者, 勒作私賤, 決給婦族。” 又曰: “臣不幸與明鼎再爲交承。 而明鼎之莅湖西也, 擅分災結七千餘結。 災政文簿, 何等緊重? 而空官之邑, 使親裨替行, 是何擧措耶?” 疏入上嚴敎責之, 遂有是命。 竝罷捧疏承旨。


○以韓光肇爲都承旨。


○賜前贊善宋明欽食物。 明欽上疏辭, 不許。


2月 21日[편집]

○己酉/憲府申前啓, 不允。


2月 22日[편집]

○庚戌/上以寒食東風御柳斜, 命題, 使銀臺玉署翰林注書春坊騎省堂郞, 製進十韻七言排律。


○上詣崇政殿庭, 祗迎各陵寒食香祝, 命武臣享官受香時, 除軍服。 武臣在職者, 雖公服, 常夾着軍服, 故有是命。


○行晝講。


2月 24日[편집]

○壬子/竄前北兵使李邦佐于襄陽府, 禁錮十年。 因御史洪述海所啓, 拿問邦佐, 邦佐不服, 及施威嚴問, 乃自首。 左議政洪鳳漢奏曰: “邦佐素有廉名, 所坐有難知其眞僞。” 上然之, 用輕律。


○上命經學抄選人, 入法講則爲經筵官, 入冑筵則爲書筵官。 舊例經筵官書筵官, 必啓下, 而上以爲諮議及南臺通淸, 則經筵書筵官, 自在其中, 命玉堂春坊, 著爲定式。


2月 25日[편집]

○癸丑/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以卯酉之法, 只法於郞廳, 不在於堂上, 令政院考例以稟。 遂定戶刑曹京兆柏府隷院堂郞卯酉之法, 以存舊制。


○右參贊洪啓禧奏曰: “聞宋明欽, 欲入參書筵, 而旣遞贊善, 不可以贊善禮見。 在東宮禮賢之道, 宜有拜禮矣。” 上可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鄭存謙爲吏曹參議、申五淸爲持平、宋徵啓爲左尹、李敬玉爲司書、洪述海爲副應敎。


2月 26日[편집]

○甲寅/上御晝講。 講《中庸》《至誠無息章》, 前贊善宋明欽曰: “道者塞乎天地之間, 人不得離道, 道亦不能離人。 非至德則至道不凝, 亦可見待人而行也。 人非生知, 則必資學問, 尊德性道問學, 以言其進道之次第也。 居上不驕, 如舜之好問好察, 取人爲善, 皆此義也。 不驕則在下者盡誠, 不倍則在上者盡禮矣。 其默足以容者, 遜其言而免於禍, 在下者遜其言, 豈好底世耶?” 上曰: “古有城門開言路閉之戒。 以直言爲禎祥, 阿諛爲妖孽, 則豈非好底世耶?” 對曰: “臣之所奏, 亦此意也。” 講訖, 明欽曰: “臣出入書筵, 伏見睿學, 出尋常萬萬, 前諭善朴聖源之功爲多。 今拘於官制, 不得爲春坊, 宜別設堂上春坊一窠而處之。 不然則或假一資, 使爲賓客宜矣。” 上令問議于大臣。 明欽又曰: “書筵進見, 世孫先爲拜禮, 臣心不安。 顯廟在東宮時, 臣先祖先正臣浚吉進見, 而有揖見之敎, 先正臣辭以不敢當。 揖且猶然, 況拜乎?” 上曰: “禮不害於過, 不足則非禮也。” 命此後以先正見聖祖之禮行之。


○下諭召抄選諸人, 減不急之費, 從前贊善宋明欽言也。 初敦知寧尹鳳九、前參議金元行ㆍ申暻、執義金亮行, 進善洪啓能, 前掌令李養源、前持平李鳳祥ㆍ崔載興、諮議宋德相, 皆以經學, 被抄選, 累徵不起。 至是明欽承召, 首言耆德之當招, 旣登前席, 復請廣招才俊之士, 以爲輔導東宮之道, 上問耆德爲誰, 明欽以鳳九ㆍ元行對。 上乃遣史官召之, 竝及諸人。 時三南饑饉, 而國儲罄竭。 明欽又言: “自上宜先節用, 以爲寬民力之本。” 上遂命減諸不緊之費。 蔘䓀價及三名日甲冑價米, 各軍門間年月課米, 竝限年豐減, 除今年增廣及明年式年科講製試冊, 及凡諸所用紙減等, 不緊者減除。 惠廳虎豹皮價己下者外, 限年豐停止。 孝章廟墓以下京久塗灰鋪陳等物, 限年豐勿爲修改, 雖三年內, 廟墓塗灰鋪陳帳屛油芚等物, 亦勿修改。 宗簿譜略當修正者, 年豐間勿稟, 宗簿寺敦寧府加現錄, 兼行於後式年。 凡諸各司雖在定例, 不獲己者外, 一竝置之。 內弓房半白雕羽, 啓下者外永減。 排設房書房色定例應下者, 限明春減半。 內局封進唐麝香永減, 唐雀舌減三分之二。 明欽以爲國之急務, 莫如輔導之方, 節省之道, 故陳此兩事, 上皆從之。 明欽臨退, 上復執手敦勉。


○上御夕講, 謂特進官尹鳳五曰: “甘盤之舊, 惟有卿兄。 聞精力頗强, 須歸傳予意, 使之一來見予。” 時鳳九年八十二矣。


2月 27日[편집]

○乙卯/行晝講。


○上覽偕來史官書啓, 命更爲敦諭於工曹參議金元行、前參議申暻。


○獻納玄光宇上疏言: “今之進言者, 莫不以保嗇聖躬, 敎導儲宮, 爲第一先務。 第念保嗇之要, 不在於絶酬應務簡便, 罕引接稀講學, 必須涵養性情, 收拾身心, 懲忿而窒慾, 閑邪而存誠。 事至則旁酬曲應, 我自不疲, 事過則凝思息慮, 我復如故, 不拘拘於攝衛之方, 自然心和而氣平, 然後可謂得保嗇之本矣。 夫敎導之方, 其道有二, 一則殿下之身敎也, 一則宮僚之輔導也。 若其身敎之方, 此在殿下之加勉, 至於輔導之責, 專在宮官, 目今求賢輔儲之意, 溢於絲綸, 此實盛擧也。 益篤誠意, 加以異禮, 然後可期幡然, 竝起聯翩於冑筵之上矣。” 上賜批曰: “兩件條陳, 言甚切實。 我自不疲, 我則如故等說, 於予亦一良劑, 可不體念? 山野之士, 今方敦召。 而自恧誠淺。 其益勉矣。”


○行夕講。


2月 28日[편집]

○丙辰/上詣永禧殿展謁。


○上詣崇賢門, 行大報壇親享, 受誓戒。


2月 29日[편집]

○丁巳/竄前校理鄭履煥于會寧府, 旋命還寢。 履煥曾以享官, 被嚴旨, 至是差皇壇祝史, 撕捱不進, 故有是命。 旋寢之, 只命削職。


○前贊善宋明欽, 上疏陳輔導東宮之要, 其略曰:

“昔臣先祖臣浚吉, 稟于孝廟, 定爲坐講之制, 當時稱爲美事。 今則不然, 臣實慨惜。 謹以朱子及諸先正所論一二切要語, 錄進于疏末焉, 伏願殿下留神裁採。 仍命考出故事, 復定坐講, 簡其筵體, 使情志流通, 則豈不有補於輔導之萬一耶?” 上賜批褒答, 命復坐講之制。 明欽原疏附錄曰:

“朱子曰, ‘近世帝王敎子之法踈略。 凡容貌辭氣, 衣服器用, 則雖極奢侈, 未嘗有以裁之, 僚屬具員, 而無保傅之嚴, 講讀備禮, 而無箴規之益, 是猶家有明月之珠, 夜光之壁, 而委之衢路之側也’, 先正臣李珥曰, ‘後世敎儲之法, 固甚踈略, 必擇道德之士, 爲之傅, 觀感取法。 僚屬皆選端方志道之士, 左右夾輔, 使世子心常謙愼而不暇自逸。 然後學可就德日躋矣’, 先正臣趙光祖啓曰: ‘敎養元子, 其事至重, 須擇宰相中賢德者, 使之親近薰灸, 以成德性。 而且於經筵, 使在座側, 與聞朝廷是非, 生民休戚, 自少親接朝臣可也’, 又曰: “今之敎養, 不可過於急迫。 當從容訓誨, 使之浸潤成就可也。’ 又曰. ‘先正臣李彦迪, 進修八規曰, 臣謹稽《禮經》, 凡三王敎世子, 必以禮樂, 太傅在前, 少傅在後, 入則有保, 出則有師。 是以敎諭而德成也。 伏願聖明留意, 凡敎養敎諭之方, 一如三代之法焉’, 臣謹按諸說, 倦惓於養正之方, 身敎之義, 殆無餘蘊, 而趙光祖所陳今之敎養, 不可過於急迫, 當從容訓誨, 使之浸潤成就云者, 尤爲深切。 至於講學科程, 亦或局促厭苦, 則無興起悅豫之味, 而最有妨於將就德學矣。 臣不勝過計之憂, 附陳如右。”


○上行晝講, 講《論語》。


○旌坡州烈婦文氏閭。 烈婦賤人也, 被人强怯, 渾身亂剌, 至於腹裂腸逬, 終不屈而死。 因大臣筵奏, 令本道査聞, 特施棹楔之典。


三十九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戊午/雨雹。


○前參議申暻上疏辭召命, 復遣史官敦諭。 先是暻請以故相朴世采從享於文廟, 公議皆非之。 持平柳戇以爲, ‘暻乃世采外孫, 不宜有是請’, 遂疏駁之, 竝論崔載興强奸良女。 上以世采嘗爲調劑之論意, 戇故侵之, 欲與蕩平異趣’, 命刊戇名於侍從案。 載興事命道臣覆聞, 事果實, 遂削載興於抄選, 久之敍用, 至是亦下別諭召之。


3月 2日[편집]

○己未/有星流于亢星之下。


○領議政申晩, 自北關復命, 上引見, 命兩陵改封築時監蕫大臣禮官道臣差使員及工匠等, 施賞有差。 晩進曰: “宋明欽來登筵席, 莫非聖上誠禮所致也。” 上曰: “非予過奬。 其爲人滿面春風矣。” 晩薦鐵原人黃遜, 居家有行誼, 命該曹調用。


○工曹參議金元行, 上疏辭召命, 上賜優批, 復遣史官, 下諭敦召。


○弼善鄭述祚上疏, 請敦留宋明欽, 輔導東宮, 上褒答之。


3月 3日[편집]

○庚申/獻納玄光宇上疏言民瘼, 其略曰:

“小民困弊, 莫甚於近日。 其目有四, 一則困於賦斂之重也, 一則困於一族之徵也, 一則困於糶糴之不便也, 一則困於富民之兼幷也。 欲救賦斂之重, 則其弊由於田結之不均, 莫如行改量之政也。 欲救還穀徵族之弊, 則莫如使小民無逃亡之患也。 欲使小民不至逃亡, 則莫如通行統還之規也。 欲救軍布徵族之弊, 則莫如罷軍布而行戶布也。 欲救糴糴不便之弊, 則莫如罷官捧之法, 而行社倉之規也。 欲救富民兼幷之弊, 則莫如行限田之法也。” 上賜優批, 令廟堂稟處。


○上詣崇賢門, 行大報壇親享肄儀。


○上御晝講。 儒臣陳文義訖, 上顧謂經筵官宋明欽曰: “古聖賢傳授心法, 今日盡言之。” 明欽曰: “帝王之學, 莫過於一仁字。 而欲識仁字之義, 舍《論語》何求哉? 且如孝悌順德云者, 蓋孝是仁之端, 仁是孝之體, 爲仁者必從孝悌上做去。 參觀於巧令剛訥二章, 則可知仁之體段矣。” 上曰: “凡人勝己則厭之, 下愚則雖勝友, 必謂之不如己也。”對曰: “《孟子》曰, ‘好臣其所敎, 不好臣其所受敎。” 夫人君之用人, 必於所受敎之人, 如禹之拜昌言, 舜之察邇言, 則豈有厭其勝己之患哉?” 明欽仍進曰: “臣聞釀酒爲國大禁, 以至不用於太廟, 此恐大違於禮也。 《詩》云, ‘飶彼馨香,’ 書云: ‘祀玆酒,’ 歆格之道, 專在於灌鬯。 而顧瞻神州, 百年陸沈, 芬苾無所, 其洋洋陟降之靈, 亦必眷顧於東土, 而降格於壇所矣。 況今時享不遠, 而以藩國之禁, 不用於莫重之祀, 殊非禮意。 臣以爲痛禁私釀會飮, 用之於享祀, 則誠得宜矣。” 上曰: “祭用淸酤, 豈予所欲? 古者只有醴酪, 故方用醴酒, 釀以椒蜜, 淸洌過於旨酒。 經筵官之言, 予不可聽矣。” 明欽又曰: “禁酒用極律, 人猶犯之。 臣謂依前減律, 然後法可行矣。” 上是之。 明欽又曰: “權極以殺字導人君, 臣謂宜罪極, 以慰枉死者。” 上曰: “予旣用法, 豈云枉殺乎?” 明欽曰: “尹九淵罪在令前, 故臣敢達, 而言涉妄發矣。” 又言: “殿下用臣言, 前後以言獲罪者, 多蒙放宥, 而金時粲ㆍ尹蓍東ㆍ徐逈修ㆍ柳戇等, 則尙在罪籍矣。” 上不悅曰: “勿復言。 今日風氣甚惡, 經筵官所達, 可爲今日風日之驗矣。” 旋命明欽進前曰: “勿以言不用而遄其歸也。” 仍執手敦勉。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減北關今春船稅。 時以三南饑荒, 有船運移穀之役。 領議政申晩奏曰: “北路船隻, 自前冬至今運穀, 全失漁採之業, 宜減其稅。” 上從之。


○諫院【大司諫李潭。】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前掌令李養源, 學術不正, 前已披劾, 而又與逆臣泰耉, 結姻於追削之後。 請改正抄選, 還寢召命。” 上允之。 又啓: “中批之特授籌司, 極涉過中。 請還寢曺命采備堂特除之命。” 批以已甚,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遣御史洪亮漢, 廉察湖南。 先是遣鄭昌順ㆍ尹師國ㆍ金鍾正ㆍ李仁培于三南及咸鏡道, 使運北關交濟倉穀, 賑三南飢民, 仍令廉察守令能否。 又遣鄭昌聖于湖南、李在協于湖西, 潛行廉察列邑, 疲於應接而無實效矣。


○以徐命臣爲大司憲、宋德中爲司諫、金尙集爲正言、趙曮爲副提學、洪樂仁爲副校理、嚴璘爲兼司書、尹鳳九爲工曹判書、李達海爲全羅右水使。


3月 5日[편집]

○壬戌/上引見大臣禮戶判惠堂, 命禁諸宮房請得折受。 時宋明欽奏以諸宮折受大濫, 幾與戶曹實總相當, 請命裁減, 故有是命。


○前贊善宋明欽, 因再昨日筵敎, 不辭而去。 副提學趙曮等, 陳箚請勉留宋明欽, 批曰: “噫! 本自誠淺, 且當衰暮, 雖致儒林, 方寸不孚, 從容前席, 未能相感, 自愧自恧。”


○上遣史官, 敦諭勉留前贊善宋明欽。 明欽上疏, 略曰:

“殿下聰明睿聖, 卓冠百王, 孝悌通于神明, 仁恩浹于海宇。 四紀勤政, 七耋典學, 凡在臣民, 孰不欽仰攅頌。 然夷考其實, 則紀綱日益解弛, 民生日益困瘁, 風俗日益壞敗, 危亡之禍, 若將迫在朝夕。 此其故何哉? 臣愚死罪以爲, 殿下立志, 不能脫然, 以唐、虞三代爲期, 爲學不能粹然以格致誠正爲要。 而天姿旣高, 見理甚易, 神機獨運, 逈出尋常, 群下惟趨走承順之不暇。 以故巍然自聖, 低視一世, 意之所欲, 便爲精義, 言之所發, 卽爲成法。 其於應事, 率多牽合穿鑿, 初未嘗虛心遜志, 精察乎義理公私之分, 徒據先入之見, 以爲之主, 朝廷之上, 無敢有異同之論。 又往往以口奏一事, 爲從違之大節, 口奏之擧, 固出於聖上羹墻之孝思, 而其禮不見於經傳。 漢時陵寢奏謁, 先儒猶譏其瀆, 況於淸廟肅穆之地, 燕居應接之際, 輒行此無稽之禮, 使天下後世, 疑殿下於率情失禮之歸, 則豈不惜哉? 天下萬事之本, 在乎人主之一心, 心苟不正, 其何以爲治? 正心之道, 一言以蔽曰, 祛偏私而復天理耳。 蓋此心本自廣大無限量, 與天地同體, 一爲私意所局, 不免狹小, 苟能一朝袪其私意, 擴以充之, 則其廣大無限量之本體, 自當復全, 與天地同其功用矣。 學者存此於胸中, 自然有進益, 常人猶然, 況人君代天理物, 若或存一毫偏係之私, 以害其無限量之本體, 則生心害政, 隨處做病。 如係戀婦寺, 偏愛私藏, 則將見公家之有, 盡入私門, 而朱子所謂梁益之半, 不足以圖吳魏之全者也, 留情近習, 私好姻戚, 則將見命德之器, 盡歸私人, 而詩人所譏, 彼其之子, 三百赤芾, 婉兮孌兮, 季女斯飢者也。 推是以往, 百事皆然。 蓋人君處崇高之位, 臨億兆之衆, 一日萬機衆慾交前。 必恢蕩其心胸, 高大其眼目, 常認取無限量之心體, 使與天地流通, 而潛心用力於敬之一字。 其未發也, 敬以存此心之體, 其已發也, 敬以察此心之用, 使我方寸之間, 常卓然處乎光明灑落之地, 而無一毫私吝偏滯之意。 然後表裏洞澈, 全體昭融, 私慾退聽, 天理流行。 蕩蕩乎與天地同其大, 爲堯爲舜, 人孰以間然哉? 伏願殿下, 深留聖意 涵養本源, 廓然大公, 不以元氣佐喜怒, 不以細務害大體, 則其於頣養聖躬, 懋昭晩政, 豈不兩得其要乎? 事係倫常, 欲一陳而未及者, 敢以附陳焉。 夫爲人後之禮, 本自嚴重, 後世此路漸廣, 全失禮律本意, 離合隨時, 父子未定, 有識寒心, 固已久矣。 而向來沈一鎭家事, 其害倫理傷風敎, 尤有甚焉。 聖上處分, 雖出睦婣存亡之盛意, 而獨不念其貽累聖政, 大關後弊乎? 臣謂宜加改正, 著爲令式, 其有更援此例者, 屛之四裔, 不齒人類, 以存大防, 有不可已也。” 疏入上將賜批, 命承旨讀之。 上怒其引赤芾語, 敎曰: “予雖否德, 豈至如曹侯乎?” 召大臣承旨玉堂, 命各陳所見。 領議政申晩, 請自上鎭之, 左議政洪鳳漢曰: “此是斷章取義也, 必無心而引用矣。” 承旨及諸玉堂所對, 皆如大臣言。 上意稍解, 乃賜批, 而辭旨截嚴。

【史臣曰: “宋明欽以先正文正公浚吉之玄孫, 早襲家庭之學, 讀書修身, 爲士林所推。 旌招屢降, 守志不起, 及恩禮愈隆, 感激造朝。 出入前席, 藹然其交孚, 而竟至不承權輿, 陳疏徑歸, 不得究其用, 士論甚惜之。”】


3月 6日[편집]

○癸亥/命收太學儒生到記, 先講一經。 將設行三日製也。 上慮館學儒生, 爲宋明欽陳疏曰: “儒生輩必致紛紜, 當設科以鎭之也。” 俾專意講讀耳。


○上詣大報壇, 奉審後, 親臨省牲, 還入齋室。


○特除洪良漢爲大司諫。


3月 7日[편집]

○甲子/上親祀于大報壇, 以冕服將事。


○上覽金元行偕來史官書啓, 命史官, 先爲入來。


○命寢堂上兼輔德復設之議。 是議也, 發於前贊善宋明欽, 蓋將爲朴聖源設也。 戶曹判書徐志修, 亦言世宗朝, 尹祥以堂上, 爲兼輔德云, 故有問議大臣, 復設之命, 及明欽忤旨去, 遂寢之。 經筵坐講之規, 亦由明欽之建白, 故又命寢之。


3月 8日[편집]

○乙丑/上詣毓祥宮, 以淺淡服行禮,以翌日爲忌辰也。


3月 9日[편집]

○丙寅/上歷臨彰義宮, 向夕還宮。


3月 10日[편집]

○丁卯/以京畿通津民人等渰死事, 江華留守沈星鎭狀聞, 令本道恤典擧行。


○領議政申晩上箚引咎, 其略曰:

“宋明欽旌招之請, 臣嘗屢陳, 殿下克勤誠禮, 必致後已, 甚盛擧也。 不幸事端層生, 以致聖朝之恩禮不終, 士類之景色愁沮, 究厥所由, 莫非臣妄請之故。 其疏條陳, 不過斷章取義, 豈敢一毫有他, 而淵衷轉惱, 以至于不敢承聞之敎, 而久停湯劑, 以殿下天地之量, 獨不能容一明欽, 乃爲此過重之擧。 臣職在輔弼, 終不能匡救, 此又臣罪也。” 上賜批慰諭之。 時上激惱於宋明欽疏, 連下嚴敎, 故晩之箚如此。


○以李燮元爲大司諫、李蓍建爲掌令、洪相直爲持平、金樂洙爲正言。


○工曹參議金元行, 上疏辭召命。 其疏略曰:

“古者君之所以召臣, 臣之所以赴召者, 必有其義, 有官職者, 以其官召之, 有庶人往役者, 以其役召之。 今殿下所以召臣, 一則曰一欲見爾, 一則曰豈不一見七旬之君。 恩則至矣, 榮亦極矣。 自識者論之, 或疑殿下之所以召臣者, 有異古義, 而臣之所以赴召者, 不免苟道, 則其何以自解也?” 仍辭職名, 批曰: “史官旣命上來, 本職羈縻, 果若爾疏, 特許其解, 爾其安意登道。”


○削大司諫洪良漢、正言金尙集、掌令邊得讓、持平李台鼎職, 以違召也。 上意其爲宋明欽事逡巡, 竝特命削職。


3月 12日[편집]

○己巳/罷進善洪啓能職。 啓能上疏辭召命, 仍及宋明欽事, 其疏曰:

“儒賢去國, 朝野失望。 言而不從, 斯可以止, 今又抉摘於文字, 其於廓然順應之道, 果何如也? 漢之周昌, 面斥其君以桀ㆍ紂, 後世傳以爲美談。 然則自桀ㆍ紂以下, 無往而不可引, 今曰在桀ㆍ紂則可, 在曹侯則不可, 殿下其許之乎? 陽主發生, 故雷出於地, 而萬物作, 於時爲春, 於人爲仁。 先正之春, 揚于王庭, 知無不言, 言無不盡, 式至于今, 遺澤在人, 後人之春, 一味雍容, 其所爲言, 綿綿如地底之殘陽, 亦可悲矣。 殿下不思所以揮廓之存碩果於大冬之餘, 乃反摧折之壅閼之, 不遺餘力, 無乃有違於大易扶陽之道歟?” 又曰:

“大風無心, 何知儒賢。 且儒賢, 一儒賢也。 言未出口, 則君臣動色相喜曰, 儒賢來, 故風亦和日亦和, 及其開口而有言, 則又以爲風亦惡日亦惡, 豈所謂一念之善, 景星慶雲, 一念之惡, 疾風雷雨者耶? 嗚呼! 何其感通之速也? 伏願殿下, 反躬修省, 以盡畏天之實, 則風斯止矣。” 又曰:

“夫以朱子之大賢, 其於進退之際, 猶不能不以元履爲視, 與之消息, 非元履之視, 視朝廷, 所以待士者如何耳? 在元履猶然, 況不爲元履者乎? 在朱子猶然, 況非朱子者乎? 臣之百千, 固不足以當元履毫髮之影響, 而今日儒賢之重, 又自爲一代之觀瞻, 則其影響之影響, 妄自運動, 不求形聲之所在, 視以爲消息者, 自無此理。 此正皮毛之說也。” 疏入, 上命施刊版之典。 諸臣力救, 只命罷職, 給其章。 啓能性狂悖, 能爲大言, 以簸弄一世, 欲人顚倒於己。 其異於己者, 輒公加詬罵, 由是貪名利者多趨附。 士之見欺者, 亦往往與之交, 識者憂之。 至是上疏救儒賢, 然其文辭多詭譎閃倐, 人益駭之。


○命銓曹, 錄用義安大君和及忠臣宋象賢奉祀孫。 義安大君開國時佐命功臣, 象賢壬辰倭變, 以東萊府使, 死節者也。


3月 13日[편집]

○庚午/左議政洪鳳漢上箚請還收宋明欽之疏後嚴敎, 且請賜洪啓能疏批, 上不許。


○副提學趙曮等, 上箚請還收嚴敎, 爲貽燕之道, 又請還入啓能疏, 賜批優容, 上, 下責批。


○削正言金樂洙仕版。 樂洙上疏請還收前後嚴敎, 又曰: “朴聖源之兼輔德問議, 蓋爲輔導東宮, 金元行之偕來史官, 亦出禮待儒賢, 而幷命還寢。 似若有激而然, 實欠恢廓之道。” 仍論洪啓能疏還給之過中, 上給其章, 切責之, 施以削職之典。


3月 14日[편집]

○辛未/上御崇賢門, 行三日製, 取進士李東遇, 命直赴殿試。


○諮議宋德相上疏辭召命。 先是上許以儒衣赴召, 德相疏辭之, 優批敦召。


○政院啓論宋明欽ㆍ洪啓能事, 請還寢嚴敎, 上不允。


○上諭大小臣工。 宋明欽疏後, 聖心激惱, 至却常進之湯劑, 至是有晝講賓對之命, 而三司皆違召, 上意諸臣營護明欽, 下敎諭之。 略曰: “噫! 義理晦塞, 舊習不悛, 不守分者躁競爲事, 樂訐揚者浮囂爲能, 赤芾三百婉兮孌兮, 卽詩人剌其君者, 而晋侯以此數曹侯者也。 戰國之時, 臣分未定, 而漢唐以後, 分義截嚴, 故雖漢之寬仁, 猶有大不敬之律。 在上者, 以惜鳥卵之意, 雖不處分, 在下者非徒不請辜, 何心營護? 予不再言, 其若紛紜, 宜治其本, 大小臣工, 須體此諭, 勿犯邦憲。” 仍命勿捧言事疏章。


○以南泰會爲大司憲、鄭純儉爲大司諫、柳脩爲執義、黃榦爲司諫、韓必壽ㆍ南鶴宗爲掌令、任珹ㆍ徐秉德爲持平、金致讓爲獻納、李徽中ㆍ郭鎭純爲正言。


3月 15日[편집]

○壬申/竄正言郭鎭純于鏡城, 黜校理鄭昌聖爲重林察訪。 鎭純違牌, 昌聖以親病徑出, 上意其規避, 有是命。


○特除尹勉憲爲修撰。


○上御晝講。 講訖, 檢討官尹勉憲, 請寢勿捧言事疏之命, 從之。 又言: “日前諸承旨覆逆之啓, 出於大臣玉堂陳箚之後, 事甚不誠。 請竝罷職。” 上允之。 勉憲仍進曰: “群下雖無狀, 豈忍比聖德於曹侯乎? 前贊善之疏, 不過斷章取義, 而殿下看作有意, 至有詢問之擧。 至於洪啓能之疏, 又不賜批, 連下嚴敎, 豈不爲累於聖德? 伏願前後嚴敎, 竝還收焉。” 上不許。 勉憲曰: “此非貽謨燕翼之道也。 目今東宮觀法, 惟在殿下, 豈不念及於此乎?” 檢討官嚴璘, 亦以爲言, 上乃下敎曰: “噫! 彼雖非矣, 予何自狹于心, 流弊貽燕。 尹勉憲所奏, 不負其祖, 深庸嘉之。 嚴璘所奏, 可見其誠。 特寢前日所下嚴敎。” 遂賜啓能疏批。 仍命寢承旨儒臣臺臣罷削之命。 又敎曰: “諸臣方避言地, 勉憲乃敢不諱, 須以此心, 事東宮也。” 勉憲故判書陽來之孫也。


○上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3月 16日[편집]

○癸酉/上親試文臣漢學之講, 吏文之製。 王世孫侍坐, 上命世孫誦所講《孟子》。 上問曰: “齊人比之今世人, 則何等人乎?” 世孫對曰: “昏夜乞哀之類也。” 上曰: “昏夜乞哀, 其人之過歟? 抑其君之過歟?” 世孫對曰: “雖其人自取汚下, 化導之責, 亦在於君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洪樂命爲輔德、洪述海爲應敎、洪樂仁ㆍ朴師海爲校理、鄭昌聖爲副校理、李宅鎭爲副修撰、韓鏶ㆍ申益彬爲正言。


3月 17日[편집]

○甲戌/上御建明門, 行文臣朔試射, 引見下直守令。 命宣傳官, 率來外邑流丐之在街路者, 給糧還送, 使本邑守臣, 顧恤安接。


3月 18日[편집]

○乙亥/四方昏濛若下塵。


○上御朝講, 命王世孫侍坐。 命世孫讀所講《孟子》, 上謂世孫曰: “予於宋明欽ㆍ洪啓能事, 竝爲還收, 欲使汝效之也。” 同經筵鄭實, 請改下宋明欽疏批中嚴旨, 上不從。 知經筵李昌壽復言之, 上亦不許。


○憲府【掌令韓必壽。】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請臺臣下諭過限者, 施以制書有違律。” 從之。 檢討官嚴璘以爲: “此乃金吾議讞之律, 而臺臣之請爲定式, 誠極非矣。” 上是之, 特寢其命。


○行夕講。


3月 19日[편집]

○丙子/上行望拜禮于崇政殿月臺, 卽毅宗皇帝殉社日也。 上行禮訖, 召見故忠臣吳達濟ㆍ洪翼漢ㆍ尹集後孫四人, 仍製下記懷文曰: “一本書給于春坊, 使東宮知今日行禮, 爲大明而行也。”


○太學儒生朴徽鎭等, 上疏請召還宋明欽, 上不許, 召徽鎭諭之曰: “爾等欲陳疏, 何不早爲? 甚不誠矣。”


3月 20日[편집]

○丁丑/行晝講。


○以李吉輔爲大司憲、金尙重爲大司諫、鄭恒齡爲司諫、洪晟爲掌令、李徽中爲獻納、李世演爲正言、南泰齊爲漢城判尹。


○上引見大臣備堂。


○飭西北沿江邊將, 嚴加把守。 時我國人李元三犯越, 淸人迫捕, 至我界, 將乘船溯流, 要我國指路。 平安兵使李柱國上聞, 上詢于大臣諸臣, 領議政申晩以爲: “彼旣乘船, 恐有犯界之患, 不可不預防也。” 戶曹判書徐志修曰: “帥臣狀啓, 所謂護送者誠好。 護之者, 實所以備之也。” 上遂有是命。


○命停濟州所貢榧板。 濟州歲貢榧板十部, 以災年, 限五年停貢。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召見各司入直官五十餘人, 歷詢職掌。 以壇壝修掃之不勤, 汰去社稷令盧彦邦, 歸厚別提金麟瑞, 命銓曹守令調用。 以戊申功臣彦城君金重萬之子也。


3月 21日[편집]

○戊寅/上親臨宗臣講。 安昌令燝居首, 命加資, 餘施賞有差。


○遣御史金尙集, 廉察畿邑。


3月 22日[편집]

○己卯/行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李基德爲司諫、洪應輔爲持平、李澤徵爲正言、趙明鼎爲副提學、徐志修爲知經筵、李益輔爲左參贊。


3月 23日[편집]

○庚辰/太學儒生, 因臺臣疏捲堂, 上諭令還入。 時正言申益彬上疏言: “儒賢去國, 太學先倡請留, 祖宗朝故事也, 今則不然, 默無一言, 過了累日, 始乃草草塞責。” 儒生於是捲堂, 書陳所懷, 以益彬官以諫名, 無所匡救, 而反斥儒生爲非, 上命大司成, 率儒生入侍, 諭使還入。


○罷吏曹參議鄭存謙。 存謙自以與判書金陽澤有戚誼, 引義屢違召命, 上曰: “躁競之時, 獨能有守。” 例罷之, 以趙曮代之。


○敎曰: “頃者處分, 不過飭勵。 旣用趙明鼎, 不可扶抑趙暾。 放送。”


3月 24日[편집]

○辛巳/前判書南泰耆卒。


3月 25日[편집]

○壬午/上詣崇賢門, 親傳仁元王后忌辰祭香。


3月 26日[편집]

○癸未/特除韓光會都承旨。


3月 27日[편집]

○甲申/正言申益彬上疏請寢儒生刊籍之命。 初儒生之入侍也, 上, 下嚴敎切責陳疏儒生朴徽鎭, 而徽鎭旣退, 仍參食堂, 上以爲有關廉隅, 命刊名儒籍。 益彬以被斥於儒生, 陳疏自引, 仍言: “徽鎭雖承退去之命, 旣以還入之意仰奏, 故不敢不參食堂也。” 上遂寢其命。


○上親臨儒生殿講, 敎曰: “科規旣正之後, 倖門宜杜。 殿講純通, 不無太濫, 自今以後, 到記儒生比較, 無過三人, 日次儒生比較, 無過二人, 著爲定式, 以嚴科制。” 上曰: “頃見儒生輩, 其習可駭。 今爲殿講, 欲正士習也。” 諸生失儀者, 皆命停擧。 入格人李敏垕, 命直赴會試曰: “予意固不欲賜第矣。”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遞副提學趙明鼎。 明鼎因趙暾疏, 欲自明, 上疏請行査, 而曾有彼此疏章竝勿捧入之命, 故承旨以稟, 上特遞明鼎。 上意欲兩釋之, 使不得辨爭也。 上問左議政洪鳳漢曰: “明鼎請査者何事?” 鳳漢曰: “一都試事也, 二公賤事也, 三災結事也。” 鳳漢又曰: “朝議以爲行査則損國體矣。” 上曰: “行査不可爲也。”


○夜上詣崇政殿月臺, 親行夏享大祭誓戒。


3月 28日[편집]

○乙酉/設四門禜祭。 以霖雨傷麥也, 行三日而止。


○持平徐秉德上疏陳戒, 又請改下宋明欽疏批, 上不納。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減膳三日。 上覽湖南道臣啓本, 飢民摠數多至四十八萬三千七百十餘口, 而五十三邑殞命者, 四百五十餘人, 大加傷惻, 敎曰: “昔之伊尹, 以一夫不獲爲己過, 況爲人君而未能活一道之民, 死者半千, 此負陟降也。 若無自警, 何以仰答? 宜自飭而飭下。 自今日特爲減膳三日, 該道道臣三朔月廩, 減三分之一。 噫! 歲前旣不設賑, 其前餓莩, 其豈無也? 況幾百物故, 豈無一人餓死者, 而巧作名目, 欲免罪過, 亦涉無據。 遂命視飢口多寡, 減該邑守令月廩或三分二或三分一, 以示飭罰。 又敎曰: “今者此擧, 一以謝陟降, 一以慰飢魂, 爲守令, 其若放忽, 豈曰靑丘臣子?” 令備局申飭畿甸三南。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李彛章爲大司憲、兪彦國爲大司諫、李商芝爲輔德、李運海ㆍ李弘稷爲掌令、趙重明爲獻納、李蓍廷爲持平、尹錫周爲正言。


3月 30日[편집]

○丁亥/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朔祭香。 仍詣建明門, 親行夏享大祭肄儀。 以國忌齋戒, 軒架陳而不作。


○特停北兵營習操。 上覽道臣狀請, 敎曰: “今年運穀之餘, 其何以赴操。” 遂有是命。


三十九年 四月[편집]

4月 3日[편집]

○庚寅/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夏享大祭香, 命世孫同爲祗迎。


○上詣太廟奉審。 仍詣永寧殿奉審, 省牲省器, 入齋室。 上曰: “頃年聞玄犧, 體自本小, 心以爲然, 今者玄犧體大。 以此觀之, 只以體小者, 封牲可知。 典牲提調濟州牧使, 從重推考。 此後若復以體小者苟充, 當施制書有違之律。” 是日召見諸執事, 上曰: “金鍾秀衆中獨端重矣。” 命賜弦弓。


4月 4日[편집]

○辛卯/上親行太廟夏享。 禮畢, 命承旨金應淳, 書御製文, 揭望廟樓。 樓宗廟署直所也。 仍書一本, 使春坊官, 讀奏于東宮。


○上歷謁毓祥宮。


4月 5日[편집]

○壬辰/行晝講。


○京畿御史金尙集復命。 上召見之, 命罷陽川縣監金履固ㆍ果川縣監權瑜。 因尙集之書啓也。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該府, 拿處金海府使具鼎煥。 以監運御史金鍾正, 論啓其居宮不法故也。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前持平李鳳祥上疏辭召命, 上優批敦召。


4月 6日[편집]

○癸巳/上詣崇賢門, 祗迎文定王后忌辰祭香。


○遣御史李在簡, 按廉忠州楊津倉穀簿。


4月 7日[편집]

○甲午/安興君埱卒。 命依正一品宗臣例, 庀其喪。


4月 9日[편집]

○丙申/月入太微西垣。


○上行常參, 仍行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全羅道暗行御史洪亮漢, 到泰仁縣暴死, 人疑其中毒。


○特罷違牌臺臣及入侍臺臣。 初上以兩司傳啓多煩瑣, 而曠歲爭執, 諭臺閣停之, 諸臣互相推諉, 又多違牌, 上怒竝罷之。 承旨閔百興進曰: “處分過中。 此後望風迎旨之人, 以此爲戒, 其爲後弊大矣。 請還收臺臣罷職之命。” 上不納, 遞百興職。 左議政洪鳳漢救之, 上乃命只遞臺臣, 推考百興。


○上召見京畿監司洪樂性, 詢各邑賑政。


○以韓師直爲大司諫、呂善應爲執義、鄭恒齡爲司諫、鄭文柱ㆍ韓必壽爲掌令、鄭彦暹ㆍ鄭景仁爲持平、李蓍建爲獻納、尹得孟ㆍ任珹爲正言、洪述海爲應敎、李溵爲戶曹參判、鄭存謙爲大司成。


○正言尹錫周上疏, 略曰:

“殿下於是非從違之際, 明察勝而反害公聽竝觀之道, 摧折過而反欠翕受敷施之德。 論事之稍切者, 疑其矯激, 論人之稍峻者, 疑其排軋, 責之不足而或削黜之, 削黜之不足而或竄謫之。 是故人皆以言爲戒, 由是而紀綱益頹, 氣節益喪。 位高者自恣, 勢爀者無忌, 宰相權重, 臺閣位輕。 被朝衣着朝冠, 以言議爲土苴, 以名節爲笆籬, 攀援權門, 圖占榮途, 躁競貪汚, 苟容姑息, 群下之罪, 固不可勝言, 而亦莫非我殿下不能容諫之致也。 我殿下訏謨貽燕, 竭誠求賢, 十使旌招, 終致山林之幡然, 繼之以殊恩曠禮, 遍及於讀書窮理之士, 佇見沃聖心而輔沖德, 朝有賢而野無遺矣。 場駒未縶, 野服遽返, 不但聖心, 不承權輿, 批旨又欠禮待。 況且旌招之旌收, 命議之還寢, 其不幾於惡一藥之苦口, 而棄滿籠之蔘朮耶? 噫! 山林讀書之人, 感激優異之恩, 思效憂愛之忱, 夫安有儒其名儒其行, 而受人頣指也哉? 此實殿下疑人太過也。 寂寥臺端, 無一人爲殿下言者, 惟金樂洙之請仍成命, 任官惟賢之義也, 徐秉德之請改批旨, 待士以禮之道也。 臣謂兩臺臣所請, 斷不可不從也。” 初上賜宋明欽疏批, 以爲浮囂者恐動而爲之, 故錫周疏及之。 疏入, 上賜批嚴責之, 命遞其職。


4月 10日[편집]

○丁酉/命弘文館, 改用命牌。 先是召兩司, 皆用命牌, 弘文館則用粉板牌, 至是上謂儒臣曰: “予以玉堂官, 爲少友禮待, 當如兩司。” 遂命以命牌召之, 著爲定式。


○上引見大臣備堂。


○行晝講。


○申嚴屠牛之禁, 勘律有差。 犯者官司則入直官, 施以制書有違律, 該堂罷職, 士夫家則家長, 與入直官同律, 內司及四宮, 則當該中官, 亦同此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4月 11日[편집]

○戊戌/司書沈勖之上疏, 略曰:

“噫! 洪景顔醜詆臣身, 專在於化身二字矣。 臣之忝通說書, 在於趙載洪入銓之時, 而蓋聞載洪謂臣, 嚴於懲討而力主之。 所謂一化身者此也。 臣於昨夏冒居言地, 首發載浩討罪之兩啓, 而伊後濫叨瀛館。 所謂再化身者此也。 至於瞞過換望之事, 臣曾以吏郞, 屢參親政, 而西銓望草, 初不相關於東銓, 臣何能容手於其間乎? 若其恐嚇銓地等語, 臣於秋間被論之後, 一政擬諫職, 再政擬館職, 銓曹之待臣, 可謂曲且盡也, 彼所謂一二政, 不卽照擬者, 何其孟浪也?” 上賜批開釋。


○前執義金亮行上疏, 略曰:

“前贊善宋明欽, 造朝未幾, 蒼黃屛退, 而聖上屢下未安之敎。 夫以明欽之溫潤懇惻, 其言猶不能孚格天心, 如臣褊急者, 尤當如何? 竊惟顯廟之世, 先正臣宋浚吉, 隨事陳戒, 言辭激切, 或引漢哀帝之亟任刑法, 或引唐德宗之不知奸邪, 或引晋平公之壹其四時, 以冀君上之深懲痛省, 古君子事君之道, 有如是者。 今明欽之所陳, 其視先正, 不啻委曲, 而聖上過加疑阻, 不賜優容, 自此草野之人, 必無敢言及於君德朝政, 只得含默承順而已。” 疏入, 上不悅, 賜批嚴責。 自是旌招遂停。


○上親試文臣武臣之講。 文居首說書柳知養陞六品, 武居首武兼林鵬翰錫馬。 不通人, 竝令入直本司, 能誦後替直。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冬至使齎來緞貂, 命下該曹補經費。


○命錄用開國功臣趙浚後孫。


4月 12日[편집]

○己亥/行晝講。


○冬至正使咸溪君櫄, 副使李奎采, 自淸國還, 上召見勞慰。 仍問中國事, 顧謂筵臣曰: “河淸消息無望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掌令韓必壽。】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槐院分館不公, 有濫竿者, 有遺珠者。 請罷主圈人職, 從公改圈。” 上以有後弊, 不許改圈, 只從罷職之請。 其後領議政申晩奏曰: “臺臣旣不指名顯斥被圈之人, 必皆難安。” 上遂召必壽問。 必壽對以申暹ㆍ李甲龍, 上命二人拔圈。


○召見輪對官。


○特罷吏曹三堂職, 以政注不無扶抑之弊也。 特除金相福爲吏曹判書、韓光會爲參判、鄭存謙爲參議、尹東暹爲都承旨、趙明鼎爲大司成。 明鼎撕捱不膺命, 下金吾推考, 尋許遞。


4月 13日[편집]

○庚子/以朴取源爲正言、洪樂命爲弼善、尹東昇爲大司成。


○行晝講。


○憲府【掌令韓必壽。】申前啓, 不允。 又啓: “中和府使具明謙, 於西關路上, 遇典籍吳德一, 以不下馬, 杖其牽奴。 德一以爲時任朝官, 不當下馬, 明謙多發下隷, 敺逐馬前, 至官門而放, 極爲駭然。 請拿問明謙。” 上可之。 仍敎曰: “近來武弁年少者多。 明謙爲中和亦太早, 故有此弊。” 命銓曹, 另飭有勢武弁驟登州郡之弊。


○行夕講。


4月 14日[편집]

○辛丑/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望祭香, 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李昌壽爲兵曹判書。


○罷特進官金聖應等十四人。 時上日御經筵, 特進官推諉不入, 上命幷罷其職, 遂以座次入侍爲定式。


○命罷前執義金亮行職, 以日前上疏, 上有所激惱也。 尋因左議政洪鳳漢之所奏, 遂寢其命。


○以任珹爲持平、安杓爲獻納、具庠爲正言、李得培爲副校理、李聖圭ㆍ尹得孟爲修撰、金致讓爲司書、李鼎輔爲禮曹判書、宋昌明爲判尹、申暐爲刑曹參判、李鼎輔爲判義禁。


4月 16日[편집]

○癸卯/上御晝講。 罷司諫鄭恒齡, 持平鄭彦暹。 先是, 吏曹吏李德泓, 僞造御寶, 罪當死, 而命酌處, 兩司入侍不爭執。 至是侍讀官李明煥, 請還收酌處之命, 罷入侍兩司之臣, 上以爲酌處, 雖難還收, 罷職之請得體, 依啓。


○以吏曹判書金相福, 特除爲戶曹判書。 欲其一伸廉隅於銓地也。


○同經筵黃仁儉奏: “學敎授鄭昌聖, 以老子事, 揭題課士, 請罷之。” 命特施不敍之典。


○以徐志修爲吏曹判書、金尙翼爲大司憲、李基德爲司諫、尹師國爲持平、洪象漢爲禮曹判書。


○領議政申晩, 左議政洪鳳漢, 因尹錫周之疏斥, 上箚辭免, 上竝敦勉不許。


○下諭畿甸三南關東關北等諸道曰: “噫! 爲三南赤子, 雖命五道環運, 許多沙格, 亦吾赤子, 十餘萬石運穀之際, 雖一人渰溺海中, 奚但伊尹之‘若推而納諸溝中?’ 特圖海洋, 常目左右, 五道船運, 如在指掌, 今日見畢運狀聞。 嗚呼! 蒼蒼陟降, 若是眷恤, 而眇予否德, 何以仰答? 咨爾三南道臣, 體予此意, 其於賑政, 另加着意, 沙格盡歸其家後, 地方官報于備局, 使之轉奏。 非徒沙格, 運浦之際, 東南北之民, 亦受其勞, 令諸道, 特施蠲役之政。 監運狀聞留中, 以爲自勉。 噫! 今者運穀, 專由京外耗竭而然, 此予所以懲前毖後者也。 吁嗟! 有司之臣, 諸道方伯, 亦體此意, 以節用省費, 爲朝夕之勉焉。” 先是上命圖畫漕船海運之狀, 觀之至是又下此諭。


4月 17日[편집]

○甲辰/上御晝講, 命王世孫侍坐。 講訖, 上發問經義, 世孫應對如響, 辭旨甚暢, 上悅。 仍敎曰: “予已衰耄矣, 國事至此, 汝宜勉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特罷忠原暗行御史李在簡, 該縣監申㬦先罷後拿。 是時在簡按閱楊津倉復命, 上曰: “楊津倉六千餘石之穀, 只有十六石, 事極寒心。 反作那移, 俱係不法。 御史以其善於賑政, 雖不請罪, 而純褒則不可也。” 遂有是命。


○北道御史李仁培復命。 上以仁培條陳, 皆得其宜, 令廟堂, 卽爲稟處。


○置三南諸道交濟倉。 初三南大饑, 上命船運北關交濟倉穀十餘萬石以賑之, 海道險遠, 往往漂覆。 左議政洪鳳漢請依北道例, 兩南各置左右兩倉, 湖西當置一倉, 關東間於南北, 亦當置一倉, 以備凶荒, 上從之。


○命放送北道臭載船格人等。 敎曰: “噫! 專心運穀, 未遑他事, 而其或有若干臭載者, 卽令本處代穀, 此不欲徵於船格之意。 今聞御史所奏, 以其未拯, 多有拘囚者云。 噫! 幾月用心, 一則饑民, 一則船格, 饑民恐或一人之餓殍, 船格恐或一人之渰溺, 五道運穀, 無一人溺水。 昨聞三南監運御史狀聞, 若已免焉, 涕隨聞下。 沙格之免溺, 誠非初料, 僅生之民, 雖欲偸穀, 焉可得也? 運穀之後, 船格無事回家與否, 昨命地方官以報, 而吁嗟! 此洋中僅活之沙格, 尙在拘囚, 聞甚惻然。 噫! 十餘萬石運穀, 數百石沈穀, 予何惜哉? 一竝蕩滌, 沙格卽爲放送, 令各歸見其父母妻孥。”


4月 18日[편집]

○乙巳/上御建明門, 親臨堂上武臣朔試射, 以御筆, 書下‘喜雨觀德仍祝有年’ 命承旨玉堂春坊翰注騎曹入直堂郞, 製進七言十韻排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命催促諸道雨澤狀。 敎曰: “目今所望, 惟在兩麥, 而不無旱徵。 瞻望雲漢, 此心憧憧, 夜來見星, 尤切悶焉。 此際時雨忽降, 吾民庶幾, 以予恒日之心, 豈可得雨而敢弛乎? 分付畿營, 雨澤狀聞, 勿俟齊到, 隨聞以啓, 亦令備局, 諸道一體申飭。”


4月 19日[편집]

○丙午/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申晩曰: “三水犯越罪人李元三, 自我國嚴行査緝事, 彼咨出來矣。 宜以申飭沿邊, 嚴行緝拿之意, 撰回咨送于灣府, 以爲入送之地。” 上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特命修築燕山君ㆍ光海君墓。


○以申應顯ㆍ李澤徵爲掌令、朴大有爲正言、黃仁儉爲副提學、李仁培爲修撰、洪樂仁爲文學、趙明鼎爲工曹參判。


4月 20日[편집]

○丁未/行晝講。


○講院申前啓, 不允。


○命課次十韻排律, 居首輔德李商芝給紙筆墨, 餘各頒賞有差。


○行夕講。


○竄李邦一于端川府。 先是邦一前以㺚馬賂遺事, 因臺言拿覈, 邦一納供言, 以一馬送償李益炡家, 而訛傳爲吏判家云。 至是益炡子聖圭爲修撰, 上疏言: “邦一年前借臣家馬致斃, 昨冬送一駑駘償之。 而至於駿馬賂遺之說, 有耳皆聞, 至登臺啓, 則邦一乃覓疑似之端, 欲掩賂遺之迹。” 上更命拿邦一嚴問。 最後邦一供, 以具世謙買㺚馬, 自本府上來, 故有此傳說, 上命竄之。


4月 21日[편집]

○戊申/上御晝講。 講訖, 召見輪對官。


○復以李章吾爲禁衛大將、金時默爲守禦使。


○以金相翊爲副修撰、李在協爲校理、李宅鎭ㆍ李在簡爲修撰、李徽中爲副修撰、金相翊爲兼司書、沈鏽爲左尹。


4月 22日[편집]

○己酉/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敎曰: “祀典勿論巨細, 不可放忽。 今聞內局, 有祭神農氏之事, 而常時藏置位版甚踈云。 此後大廳設欌, 蓋油櫝以藏。


○命修理前朝舊陵及檀君ㆍ箕子, 新羅高句麗百濟始祖陵。


4月 23日[편집]

○庚戌/行常參, 兼行朝講。


○遞吏曹判書徐志修。 志修與兵判李昌壽, 有從娚妹姻嫌, 終不膺命故也。


○以韓翼謩爲吏曹判書、尹汲ㆍ徐志修爲參贊、洪述海爲應敎、李仁培爲校理、趙雲逵爲同經筵、金相福爲弘文提學。


○行晝講, 夕講。


○諫院【大司諫韓師直。】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向來御史洪亮漢, 行到泰仁縣, 聞吏逋多至累千餘石, 多般詗探, 將欲出道按治之際, 因食午飯暴死, 人多致疑, 傳說狼藉。 請御史帶去書吏, 令秋曹捉囚査問, 泰仁主人, 亦令道臣嚴覈。” 上可之。 秋曹査問其書吏傔人等, 其供辭以爲, 御史只食湯飯數匙, 餘飯傔人食之云。 上覽其供, 皆 命放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晝講, 夕講。


○命施湖南諸邑餓死人恤典。 時三南大饑, 湖南尤甚, 上命船運北關穀賑之。 申飭方伯守令, 極意賙濟, 軍民賦役竝蠲減, 民得安意自活, 道無流丐, 野無餓殍。 至是麥熟, 道臣上聞, 一道飢民死者, 合爲一百十七名。 上猶惻然傷之, 命官助其葬埋。


○上命承旨姜必履, 讀奏刑曹文案。 上曰: “古人云, 雖推鞫加刑者, 捧供中, 書以與前招無加減六字, 於囚可謂切迫, 此言誠是。 加刑之後, 雖有稱冤之語, 絶不書之, 囚人雖有滿腔冤鬱, 何以訴其心, 聞之者亦何以細究乎? 勿論該府該曹, 囚供其令據實以錄。”


4月 24日[편집]

○辛亥/行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上御夕講。 侍讀官李明煥曰: “當有道之時, 貧且賤, 固士之恥也, 士若有才而貧且賤, 則亦君之恥也。 此宜人君自省處也。” 上是之。


4月 25日[편집]

○壬子/上親臨儒生殿講, 命居首李鎭復直赴殿試, 餘各給分。


○諫院申前啓, 不允。


4月 26日[편집]

○癸丑/上引見大臣備堂。


○申嚴諸道還穀反作那移之禁。 時數邑守令, 犯還穀反作之科, 命施竄配禁錮之典, 因大臣奏達, 更加嚴飭, 楊津倉流來逋欠穀千餘石, 令道臣査聞。


○命諸臣, 議蒜山倉及燕行比包事, 議不一。 上敎曰: “蒜山倉事, 終近於與民爭利, 依近定式, 令道臣句管。 比包事, 終爲辱朝廷之歸, 另飭書狀官及灣尹, 申嚴其令。” 先是置蒜山倉於金海鳴智島, 自官歲給還穀, 捧之以鹽分米, 受鹽之際, 其弊多端, 後自本府歸之監營, 自監營歸之備局, 上以事體細瑣, 名目不正, 遂命復屬於巡營。 比包事, 初因商譯所請, 以八包貿買之數, 受彼人手標, 書狀官署印於其券, 比準於灣府, 使不得有加於八包之數, 而商譯則舞奸增券, 期於相合, 灣府則慢於比準, 令禁漸解, 上以受標署印, 大損國體, 嚴禁之, 復飭商譯, 不得加貿。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追復福平君禋爵。 初禋坐楨柟逆獄謫死, 至是其孫鎭復登第, 左議政洪鳳漢白上, 有是命。 又親製文祭之。


○以金和中爲持平、金尙集爲正言。


4月 27日[편집]

○甲寅/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正言朴大有。】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戢盜之政, 日漸解弛, 無賴輩七八人, 乘夜突入於金姓寡女之家, 劫掠錢財, 敺打婦女, 至於拉齒之境。 都城之內, 有此劫掠, 當該捕將, 從重推考, 其夜發巡捕校, 各別嚴棍。” 上從之。


○行夕講。


4月 28日[편집]

○乙卯/行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敎曰: “羅里鋪, 專爲耽羅濟州, 涼藿等物出來, 然後可以備穀。 若有接濟本州之事, 則自可酬應, 雖設置法美, 綱頹不遵, 本舖無穀, 致有他官運穀之弊。 此後嚴飭本舖, 其若枵然, 道臣重繩, 該縣令施以禁錮之律。” 又敎曰: “南之浦項, 北之交濟, 卽南北相濟之意, 而今年甚至於運穀兩湖, 使其君幾月焦心。 而今則南北各有倉, 又命他道設倉, 與其互相苦待, 曷若南穀濟南, 北穀濟北之爲愈哉? 此後則勿論南北設倉處, 依常平倉例, 皆名曰濟民。 雖無交字, 此乃相爲廣濟之意。” 令備局申飭諸道, 設倉之後, 倉穀或有欠縮者, 道臣地方官, 依羅里舖例, 重繩。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三十九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丁巳/上詣儲慶宮, 行酌獻禮, 仍詣毓祥宮展拜。


5月 3日[편집]

○己未/工曹判書尹鳳九上疏, 略曰: “頃於講筵, 有命臣弟進前, 諭令臣上來, 聖敎諄摯, 有曰 ‘甘盤之舊, 今有一人而已’, 臣得聞所傳, 怳然不違咫尺。 而先儒以爲, ‘君子不同其進而同其退’, 臣與前贊善宋明欽同被召命, 明欽赴召, 遽卽屛歸, 使臣雖已膺命, 義當同歸。 卽今去就, 更無可論。” 仍引病辭職, 批曰: “山林之土, 相繼若此, 是誰之咎? 卽予不誠之致。 卿恙若此, 本職許遞焉。”


○命以三水前府使姜啓周及坡前僉使張齊尹, 竝充軍。 以彼人犯越事也。 敎曰: “今覽北伯與南兵使狀聞, 受其書之際, 若非射傳, 必是溺水人拯救時受來者也。 彼之驅馬越江, 已是自損重邊禁之意, 則我何潛水往救乎? 其所浮橋, 不過數十步, 其何作此駭擧, 自虧邊禁, 以啓後弊乎? 今査犯越, 而反敎其犯, 把守之義焉在? 予則曰浮橋倍於受書, 不可拿問而止。 交代後帥臣大張兵威, 聚邊民, 回示三匝, 決棍充軍。”


5月 4日[편집]

○庚申/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各陵殿端午祭香。


○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洪麟漢爲吏曹參判、南雲老爲獻納、嚴璘爲修撰、成天柱爲江原監司、申晦爲刑曹判書、南泰齊爲工曹判書、趙雲逵爲漢城判尹。


○命調用羅星樞, 竄趙鳳源。 星樞ㆍ鳳源, 皆湖西人, 星樞納穀千餘石助賑, 鳳源聞官令勸分, 而自焚其廩。 監運御史鄭昌順復命奏其狀, 遂有是命。


5月 5日[편집]

○辛酉/上受麥于景賢堂。 時東籍田麥新熟, 命禮曹判書李鼎輔攝刈。 上具翼善冠袞龍袍, 備儀受之, 命王世孫, 侍立觀之。


○庇仁縣民五人渰死, 潭陽府民三人燒死, 道臣狀聞, 命施恤典。


5月 6日[편집]

○壬戌/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晝講夕講。


○上謂侍臣曰: “人君可戒, 無過於色。 予見圖畫, 名臣在傍者, 皆賢君也, 尤物在傍者, 皆亡國之主也, 可不戒哉?”


○竄大司諫韓師直于原州牧, 司諫李基德于端川府, 削獻納南雲老, 正言金尙集職。 時上礪精圖治, 日御經筵, 是日朝講, 臺諫皆不進, 上怒有是命。


○以南泰會爲大司憲、洪準海爲大司諫、朴起采爲司諫、邊得讓爲掌令、李重海ㆍ李世演爲持平、玄光宇爲獻納、尹弘烈ㆍ徐秉德爲正言、朴志源爲副修撰。


○黜正言徐秉德爲連源察訪。 秉德上疏, 請還收兩臺臣投畀之命, 上命給其章斥補。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關西旱, 命道臣祈雨。


5月 7日[편집]

○癸亥/月入太微垣。


5月 8日[편집]

○甲子/副校理李得培、修撰李在簡上箚言:

“徐秉德之疏, 亶出於有懷必陳。 夫豈有營護於兩臺臣哉? 固宜優容, 而反加以威罰, 從今以往, 雖有過中之擧, 誰敢爲殿下言之哉? 宜亟寢臺臣譴補之命。” 上, 下嚴敎, 竝遞差。


○咸鏡道雨雹, 傷麥粟。 牛疫熾盛。


○命芸館, 印進《御製續警世問答》。 初上製下《警世問答原編》, 至是又製續編。


5月 9日[편집]

○乙丑/上引見大臣備堂。


○竄大司諫洪準海于巨濟府。 準海上疏言: “日前諸臺之或竄或補, 處分過中, 宜有匡救, 則登筵儒臣, 旣不能卽地爭執, 又不能竝請還收者, 殊欠論思之體, 終有苟簡之失。 而所進堂箚, 誨責嚴峻, 一字無批, 竊爲聖明惜之。 昔在 宣廟朝, 玉堂夜深陳箚, 批旨經宿未下, 翌朝有敎曰, ‘氣適不平, 未及有答, 心用未安。 政院爲我謝玉堂’, 猗歟盛哉。 以殿下繼述之誠, 必有所體念於斯, 臣敢爲殿下誦之, 惟聖明, 卽降批旨, 還寢兩儒臣遞差之命。 堂箚之不賜批, 曾所未有, 經幄之臣, 喉舌之地, 固當進規, 而尙無一言, 臣謂儒臣承宣, 幷宜譴罷也。” 疏入, 上, 下嚴敎責之, 遂命投畀, 倍道押付。


○命遞六承旨, 以南所衛將金尙健爲假承旨。


○以韓光肇ㆍ李宜喆ㆍ徐命膺ㆍ洪梓ㆍ朴道源ㆍ金華鎭爲承旨。


○賜玉堂箚批。 寢韓師直ㆍ李基德ㆍ洪準海等投畀及徐秉德外補之命, 只施削黜。 從大臣言也。


○思悼世子練祭時, 大殿中宮殿素膳, 當日封進, 惠嬪宮東宮嬪宮素膳, 前期五日封進。


○罷吏曹判書韓翼謩職。 上以持正通淆雜, 初命越俸, 旋罷之。 此後非曾經翰苑者, 勿通正言之望。 先是臺臣言事, 有不摡聖心, 則輒責銓曹, 及徐秉德上疏, 而罪及於銓官, 自是其注擬也益兢兢焉, 而臺閣敢言之風, 尤衰矣。


○命罷歸厚署提調宋昌明ㆍ江華留守沈星鎭。 蓋歸厚署掌松禁, 故昌明發吏隷, 至海口詗捉潛商之松板, 而星鎭謂以船材, 奪而有之。 遂互相爭詰, 至於啓達, 故上兩罪之。


○以尹汲爲吏曹判書。 汲少負時望, 而持論頗峻, 故上終不任以銓衡, 至是大臣白其老成可任, 故遂有是命。


5月 10日[편집]

○丙寅/王世孫詣昌德宮。


○以李溵爲大司憲、李心源爲大司諫、李顯祚爲司諫、洪相直ㆍ鄭煥猷爲持平、沈勖之ㆍ申益彬爲正言、洪樂命爲應敎、李在協爲校理、李仁培爲副校理、李明煥爲修撰、金致讓爲副修撰、洪啓禧爲左參贊、尹汲爲知經筵。


○上詣崇政門, 行望拜禮, 命承旨, 今日賓對時, 持入皇明高皇帝本紀。


○上引見大臣備堂。


○蕩減關東移轉各穀沈水未拯者一千二百餘石。 因監運御史金鍾正狀聞, 而領議政申晩奏之也。 晩又奏: “湖西監運御史鄭昌順, 以爲監色沙格糧資, 初以還穀取用, 到今還徵可矜。 請幷蕩減。 運穀船價, 每百石給十三石, 而視嶺南湖南十五石之規爲差輕, 兵曹待變船。 元不給價, 俱是民人, 亦不容全然無給。 請船價依兩南例加給, 待變船亦分數計給其價。” 上許之。


5月 11日[편집]

○丁卯/上詣崇賢門, 祇迎毓祥宮仲朔祭香。


○下飭諭于八道及兩都。 其文略曰:

“近日暵風連吹, 雨意日邈, 此心何弛? 昨日卽獻陵禮陟之日也。 是日無歲不雨, 其時遺敎, 昭載《寶鑑》, 民亦名雨。 以昔年恤民之盛意, 豈不顧今日之元元, 而因予不肖, 雨若是愆期, 撫心自訟, 只望雲漢, 晩後密雲釀雨, 睡覺聞雨聲, 追慕一倍。 心若少弛, 豈曰孝乎? 咨! 爾方伯守令, 莫曰否德之無能, 仰體獻陵三百年後猶眷元元之聖意, 雖欲忽, 焉敢忽也? 況賑政已畢, 麥事且登, 此時保民, 尤豈可弛? 勸農之政, 勤勤孜孜, 其雖坐衙, 懼陟降之在上, 仰答垂眷, 弘保元元。”


5月 12日[편집]

○戊辰/行晝講。


○命禁麗王諸陵偸葬之弊。 時偸葬者多, 敎曰: “旣已年久, 今雖置之, 此後新犯者, 隨卽去之, 偸葬人刑配。”


5月 13日[편집]

○己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監運御史金鍾正復命奏曰: “各穀二百五十石, 致敗於洋中, 此係嶺南元還, 而旣無指徵之處, 自朝家, 似當有區處之道。” 上命蕩減。


5月 14日[편집]

○庚午/上御朝講。 講訖, 行親政, 以趙明鼎爲大司憲、徐命膺爲副提學、金鍾正爲副應敎、朴師海爲校理、黃榦爲輔德、柳善養爲弼善、李徽中爲司書、金孝大爲工曹參判、鄭運維爲承旨。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夕講。


5月 15日[편집]

○辛未/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申晩奏曰: “關西壯十部之限五年改編伍, 自是節目, 而甲戌改案, 今至十年, 因循抛置, 多有逃故之弊。 今後請一依節目, 限以五年改案, 必於冬春農隙, 從便擧行, 以除民弊。” 上可之。


5月 16日[편집]

○壬申/行晝講。


○行召對, 進講《綱目》。 先是召對, 講《近思錄》, 未及畢, 敎曰: “噫! 三十講《魯論》, 七十重講。 大抵經史, 參互然後有益於修己行政。” 仍命以《綱目》, 定爲召對講冊。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李命植爲副校理、洪啓禧爲藝文提學。


5月 17日[편집]

○癸酉/上行常參, 仍御朝講。 講訖, 吏曹判書尹汲奏曰: “練祭獻官, 《喪禮補編》, 亞終獻, 以正二品塡差, 而初獻則不爲擧論。 今番則初獻官, 以何品塡差乎?” 上曰: “幷以正二品塡差。”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晝講, 夕講。


5月 18日[편집]

○甲戌/行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掌令申應顯。】申前啓, 不允。 德泓事, 依啓。 仍命該曹, 嚴刑取招。


○行召對。


○兩湖監運御史尹師國復命, 守令之有治續者, 或命陞敍或錫馬, 其不治者, 或罷或拿。


5月 19日[편집]

○乙亥/行朝講。


○以鄭昌聖爲副校理、尹承烈爲說書、李星慶爲司諫、李明煥爲執義、李秀逸ㆍ黃最彦爲掌令、李行源爲持平、李得培爲獻納、尹師國爲正言。


○上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淸禮部咨文來。 初邊民金順京等犯越, 則由送咨, 且陳邊臣革職, 至是淸回咨止之。


5月 20日[편집]

○丙子/命二品以上及曾經春坊柱坊舊僚, 皆進參於明日練祀。


5月 21日[편집]

○丁丑/上幸昌德宮, 以思悼世子練祀日也。 命依己酉年例, 守墓官及守衛官, 幷加一資, 餘各施賞有差。


○夕還宮。


5月 22日[편집]

○戊寅/上御晝講。 講訖, 命大臣判義禁三司, 持臺啓諸罪人文案入侍。 守仁ㆍ孝順ㆍ孝曾, 幷減死爲奴, 皆前啓中請鞫之罪人也。 初臺臣申尙權請詳考諸罪人本案, 定其律, 而以壞損臺體被遞, 至是尙權之言行矣。


○諫院【司諫李星慶。】申前啓, 不允, 匡師ㆍ金良彩事依啓。 又啓: “郭禎垕, 請亟令該府, 嚴覈勘處。” 依啓。 蓋禎垕爲南邑守, 有不法事, 又冒稱古名臣郭再祐直孫故也。 憲府【掌令黃最彦。】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申明臺廳一會之法。” 依啓。 上謂臺臣曰: “予嘗留念於喜聞過三字。 有言須陳之。” 最彦進曰: “殿下每招問五部坊民, 此雖出於察民隱之聖意, 而非但事體之屑越, 駕前呼訴, 往往有之, 豈不大可寒心乎? 殿下欲知民隱, 當責有司, 不必親自俯詢。” 答曰: “當體念。”


5月 23日[편집]

○己卯/上詣崇賢門, 祗迎健元陵忌辰祭香。


○執義李明煥, 以黃最彦所請一會之法, 必有其弊, 上疏辨之, 其略曰:

“臺端論啓, 厥有常法。 其發也以一員之見辨之, 其停也以一員之意了之, 其風直, 其節峻, 所以折奸賊, 振頹綱也。 謀廣則易歸委曲, 咨周則易歸刓弛, 此廟堂之議, 非臺閣之論也。 卽聞筵中以前啓之停連, 兩司之臣有奏, 以此非獨見可爲者, 宜一會詣臺, 熟量處之云, 惡! 是何言也? 當遵舊規, 斷以獨見, 而不此之爲, 以熟量二字, 爲目前彌縫之計, 豈不苟且巽哉?” 仍請譴削入侍臺臣, 疏入上兩罷之。


○以金時默爲大司憲、李命植爲執義、李正吾爲司諫、愼爾復爲掌令、李徽中爲持平、朴師海爲獻納、元啓英爲正言、洪檢爲說書、尹得孟爲修撰。


○還寢匡師拿鞫之命。 時上纔允臺啓, 更命金吾兩司之臣, 持鞫案入侍, 遂有是命。


5月 24日[편집]

○庚辰/行晝講。


○上行召對。 是日上以黲袍御講筵, 以健元陵忌辰也。


○罷吏曹判書尹汲。 汲以領議政申晩之子光緝擬於初仕之望, 上特罷之。


○以洪啓禧爲吏曹判書。


○削李明煥職。 上以明煥疏, 爲有後弊, 有是命, 旋寢之。


5月 25日[편집]

○辛巳/行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平安監司鄭弘淳狀請, 馳通鳳城, 緝拿淸船之遲留我界者。 先是淸人, 以追捕犯越人, 出來我國界上, 旣竣事, 將領已還, 而其載糧之船, 托以採蔘, 沿江遲留, 邊鎭將卒, 隔江責諭, 而終不回去。 弘淳引癸亥前例, 請令灣尹馳通鳳城, 以爲轉通瀋陽, 遣甲軍搜捕, 上允之。


○以沈星鎭爲大司憲、李在簡爲司書、鄭昌聖爲副校理、金鍾正爲校理、申暐爲大司諫、李益輔爲左參贊。


5月 26日[편집]

○壬午/上行常參, 以書諭群工, 略曰: “噫! 否德無能, 承艱大業, 四十年臨御, 無一繼志, 無一述事, 紀綱日頹, 生民日困, 百度懈弛, 庶政叢脞, 私室之中, 以浮囂躁競爲能事, 公朝之間, 以逡巡假借爲高致, 其將君不君國不國。 故不憚其憊, 三講六對, 罔敢或忽, 而恬嬉姑息, 猶復若前, 寔予之過。 若此不已, 日雖五講, 月雖十對, 何益之有? 若衛士傳餐, 衡石程書。 噫! 君雖否德, 爲臣子者, 精白一心, 輔我衰君, 若祖若父, 其於幽明, 必將曰有子有孫, 豈徒吾國之庶幾? 於諸臣亦不爲榮乎? 嗚呼! 龍馭莫攀之日, 只隔十一日, 吁嗟! 此心一倍難抑。 持命常參, 大會文宰二品以上玉署柏府薇垣之臣, 詳諭心腹。 大小臣工, 咸聽此諭, 其勉與不勉在下, 不在上矣。” 命宣敎訖, 令大臣以下, 皆陞殿就坐, 復申諭之。


○以李顯祚爲司諫、朴大有爲持平、鄭述祚爲獻納、李長老爲正言、金相翊爲副修撰、李奎采爲刑曹參判。


○憲府【執義李命植。】申前啓, 不允。 又啓請逐僧尼之在京城者, 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罷領議政申晩, 免左議政洪鳳漢。 晩以尹汲被罪引入, 上屢遣史官承旨敦諭, 晩不起。 鳳漢曾於筵中祈免, 上微許之, 至是與晩同時引告, 上怒之, 有是命。


5月 27日[편집]

○癸未/行晝講。


○諫院【獻納鄭述祚。】申前啓, 不允。 又請樹紀綱禮大臣, 不貳過 上嘉納之。 時三公數被譴, 輒復甄拜, 無異庶僚, 故述祚及之, 上雖嘉納, 猶復如前。 蓋大臣未見重於君上故也, 識者憂之。


○行夕講。


○正言李長老上疏曰: “輔相之職, 何等尊重? 而至有特罷之命, 其在九經之義, 果何如也? 伏聞昨日下詢二司之臣, 而逡巡不卽仰對, 至被嚴敎之後, 始乃黽勉陳奏, 而委曲囫圇, 不敢明言, 臣謂入侍三司, 不可無警。” 上優納, 特罷三司。


○海西有蟲災, 命設酺祭。


○以趙榮進爲大司憲、李德海爲司諫、黃榦爲執義、邊得讓ㆍ崔台衡爲掌令、金普淳爲持平、趙錫穆爲正言、李商芝爲副校理、李晋圭爲修撰、朴師海爲副修撰。


○命罷釜山僉使李應爀職, 充軍湖沿, 旋寢之。 初通信使徐命膺, 欲以應爀爲軍官, 帶去日本, 而應爀不肯隨行, 命膺奏之, 上惡其謀避而罪之。 旣而敎曰: “聞倭人常以釜山僉使, 爲釜城大將。 若以軍官入去, 恐啓倭人侮僉使之端。” 特寢充軍之命, 而曾經釜山僉使者, 勿差軍官, 以示重邊隅之意。


○憲府申前啓, 不允。


5月 28日[편집]

○甲申/上御晝講。 講訖, 上曰: “晨門荷蕢, 雖非左道, 是亦索隱行怪之類也。 今之人或有削其毛髮, 終身行素者, 甚矣。 左道之惑世也。” 同經筵徐命臣曰: “此佛氏之害也。” 遂引明心見性天堂地獄等說, 敷陳其誑誘之弊。 上曰: “俄者予發此言端, 而欠於講席上體貌, 經筵官之言, 似不審矣。” 特命罷職。


○敎曰: “七旬復講, 豈循常例? 雖隆冬盛暑, 勿爲頉稟。”


○憲府申前啓, 不允。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夕講。


○以金應淳爲廣州府尹。


5月 29日[편집]

○乙酉/上御晝講。 講訖, 敎曰: “今於子貢問仁, 子曰, 事其大夫之賢者, 友其士立賢者,’ 豈徒子貢? 若予親聞, 因此不覺興慨。 目今悠悠萬事, 惟在若干尺東宮, 賓僚講友, 其若不擇, 此何異於投珠於沙石耶? 爲東宮擇僚屬之意。 另飭銓曹。”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濟州饑, 命運湖南穀賑之。


5月 30日[편집]

○丙戌/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朔祭香。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廣州府尹金應淳, 重修溫祚王廟。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削江界府使柳鎭夏職。 鎭夏在邊, 淸人因事來境上, 語多侮慢。 鎭夏恇怯, 謄報帥臣轉聞, 上令帥臣, 棍治鎭夏於江邊, 削其職。


○以呂善應爲執義、玄光宇ㆍ南雲老爲掌令、鄭昌順爲持平、洪述海爲副應敎、李徽中爲校理、鄭昌聖爲副校理、金鍾正爲輔德。


○復拜申晩爲領議政。


三十九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丁亥/行晝講。


○諫院【獻納鄭述祚。】申前啓, 不允。 至趙甲彬啓, 述祚奏曰: “近以此啓, 連有下敎, 故改其措語矣。” 仍啓曰: “趙甲彬以泰億之子, 性旣狡黠, 跡又陰秘。 其父收牒之後, 固當屛跡息處, 而不少懲畏, 自同平人, 出沒城闉。 與尹光紹往來親密, 隱然爲廢族領袖, 請邊遠定配。” 上曰: “嚴辨錄後, 領袖又有二人, 是豈是也? 果與光紹私相陰結, 欲爲領袖, 則亦宜幷擧, 何請一人? 擧一人而幷陷二人, 爲今痼弊。 不允。” 仍下詢其所改措語, 述祚曰: “載浩ㆍ弘福一節則刪之矣。” 仍引避請遞, 依啓。


○以李惟秀爲大司諫。


○行夕講。 講訖, 上以鄭述祚之不停趙甲彬啓, 又下嚴敎, 承旨金華鎭奏曰: “臺啓停連, 當付公議, 上敎如是, 則恐隄防漸弛。” 上曰: “甲彬若以泰億之子, 行已不愼爲啓, 則予當從之, 而拖入尹光紹非矣。 承旨所奏隄防二字, 亦極非矣。” 仍下嚴敎, 遞其職。


6月 2日[편집]

○戊子/行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晝講。


○行夕講。


○命領府事洪鳳漢入侍。 上曰: “七十之君, 付宗社於數尺沖子, 而其臣不諒, 國將亡矣。 金華鎭隄防之說, 尤怪矣。” 仍歷擧臺臣姓名責之曰: “赤子化爲龍蛇, 此輩重足而立曰, 臺啓不停, 不知吾輩命在何時。 他日風起草動, 甚可慮也。 臺臣獨不念及於此乎?” 時上欲停前啓, 而兩司逡巡不停, 上怒轉激, 有是敎。


○大司諫申暐上疏辭職, 仍請摠攬權綱責勉廊廟, 痛除因循浮躁之習, 上納之。


○義州亂民有李得伊者, 自稱漂胡, 命捕廳覈其實, 刑配。


6月 3日[편집]

○己丑/行夕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6月 4日[편집]

○庚寅/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夕講。


○罷吏曹判書洪啓禧, 以李昌壽代之。 以啓禧席藁力辭不膺命也。 以南泰齊爲兵曹判書、鄭存謙爲副提學, 特擢李之億爲工曹判書、柳脩爲司諫、朴志源爲獻納、趙重明爲掌令、李行源爲正言、李仁培爲校理。


6月 5日[편집]

○辛卯/上御朝講。 親製戒東宮文, 召春坊官金鍾正ㆍ洪檢等諭之曰: “予之苦心爲民也, 爲世臣也, 其以此傳于王世孫。 仍以餘意陳戒, 而其上下酬酢, 以文字錄奏。” 及鍾正等錄奏, 上嘉世孫問答精切, 遂製下《君鑑》一篇。 又以御筆, 書‘將此《君鑑》賞爾穎悟’八字, 弁之卷首, 諭使往傳。


○前司諫李星慶上疏, 略曰:

“臣之名字, 初未審量, 實犯嫌名之律, 揆分惶悚。 玆以改名爲獻慶, 乞賜準許。” 批曰依施。


○諫院【大司諫申暐。】申前啓, 不允。 至趙甲彬啓, 上下嚴敎, 遞暐職。 臺臣將傳啓, 上敎曰: “章奏疑阻, 其猶禁也, 況傳啓乎? 此後非關係戊申乙亥及重律酌處與貪吏外, 以疑阻發啓者, 施以制書有違之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命運湖南牟麥, 以賑濟州飢民。


○以趙雲逵爲戶曹判書。


6月 6日[편집]

○壬辰/上詣昌德宮, 御璿源殿齋室, 以明陵忌辰, 在再明也。


6月 7日[편집]

○癸巳/上詣仁政殿月臺, 親傳明陵忌辰祭香, 還御齋室。


6月 8日[편집]

○甲午/上還宮, 歷拜毓祥廟。


6月 9日[편집]

○乙未/上御晝講。 是日畢講《論語》, 繼講《大學》。 命王世孫侍講, 講《孟子》《尊賢章》。 上反復問其文義, 世孫對甚悉。 仍及歷代治亂賢邪進退, 上曰: “賢未易知, 邪亦難辨。 諛侫者辨之固易也, 若外似直而內實侫者, 如之何其辨之也?” 對曰: “如欲辨之, 惟自明而已。” 上稱善, 筵臣皆賀。 上曰: “汝宜益勤學, 毋忘今日敎也。”


○上以御筆, 書下永依舍三字, 命承旨揭于璿源殿齋室。


○咸鏡道北靑等三邑雹, 咸興等七邑蝗。


6月 12日[편집]

○戊戌/行晝講, 夕講。


○上親製文, 命近臣設禜祭, 以霖雨不止也。


○以李最中爲吏曹參議、李奎采爲大司諫、金陽澤爲藝文提學、安杓爲獻納、李顯祚爲執義、李弘稷ㆍ李澤徵爲掌令、李得培爲修撰、金相福爲判尹、李澤遂爲說書。


6月 14日[편집]

○庚子/憲府申前啓, 不允。


○命以李澤遂降付下番, 從館規也。 先是澤遂付檢閱, 與領事有親嫌, 未謝恩而遞職。 至是更付, 而循次陞付者已爲三員, 澤遂不欲爲下番, 而陞付諸員, 亦不欲爲其下, 互陳疏爭辨, 奉敎洪檢奏曰: “史臣只以修史爲重, 不謝恩不修史, 而直陞上番者, 非館規也。” 上然之, 遂下降付之命。


6月 15日[편집]

○辛丑/憲府申前啓, 不允。


6月 16日[편집]

○壬寅/上以禜祭旣行, 而淫霖不止, 命減膳三日。 及期, 禮曹請復膳, 上以雨未霽, 又命減三日。


○罷右議政尹東度、吏曹判書李昌壽、都承旨韓光肇職, 副應敎洪述海、以藥院事疏論之也。 先是駕幸昌德宮, 藥院請進湯劑, 上許之而不卽進。 蓋未及煎故也。 至是過一旬, 述海以不監煎而徒勸進, 失嘗藥之責, 有不誠之罪, 請罪三提調幷斥, 不言三司。 上以述海亦其時三司, 而不卽論啓, 揣摩多日, 藉所重斥異已, 以售傾軋敲撼之習, 怒責之, 仍削其職, 承旨李潭獨啓爭之, 上亦遞之。 以所論關國體, 幷罷藥院諸臣。 以洪鳳漢復拜左議政、徐志修爲吏曹判書、李得宗爲大司憲、李宜哲爲大司諫、李蓍廷爲獻納, 金致讓爲修撰。


○全羅監司元景淳陳疏辭職, 許遞以朴相德代之。


6月 17日[편집]

○癸卯/特命敍尹東度爲右議政、盧聖中爲掌令、金㙔爲持平、洪樂命爲校理、李得培爲副校理、嚴璘爲副修撰、李在簡爲修撰、尹汲爲右參贊、元景濂爲刑曹參判、韓光會爲左尹、鄭亨復爲判敦寧、徐命膺爲大司成。


6月 18日[편집]

○甲辰/行晝講。


○以權噵爲吏曹參議、李最中爲副校理、特擢金鍾正爲承旨。


○修撰金致讓上疏, 略曰:

“承宣之以洪述海處分繳還, 乃其職耳。 政院獨啓, 亦有舊例, 而至被譴遞, 有欠聽納。 請寢前承旨李潭遞差之命。” 上下嚴敎責之。


6月 19日[편집]

○乙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書綸音, 以浮囂躁競飭群工。 時王世孫侍坐, 上問曰: “漢昭何如主也?” 對曰: “明主也。” 上曰: “何以知其明也?” 對曰: “知霍光之忠, 辨上官桀之詐也。” 上曰: “何以辨其詐也?” 對曰: “桀請勿捕上書人, 故知其所自, 爲此其明也。” 上喜曰: “此漢昭所難也。” 上又曰: “大政將行矣, 汝欲均用乎偏用乎?” 對曰: “當均用矣。” 上曰: “未知賢否, 何由而均之也?” 對曰: “得賢而任銓職, 則賢可以遍擧也, 人可以均用也。” 上曰: “要道也。” 上曰: “汝若見人之飢, 玉食安乎否乎?” 對曰: “雖除己飯而與之, 與之而後食矣。” 上曰: “吾民皆祖宗赤子也。 於他日毋忘除飯之心, 充擴之也。” 仍諭諸臣曰: “卿等勉輔之。 史臣詳錄之。” 領議政申晩奏曰: “庚子以前節使赴燕時, 堂上堂下譯官, 合爲二十員, 其後有淸蒙兩學聰敏及別選三等第, 元數外加出爲五六員。 今若一依《通文館志》所載施行, 則諸般名色自當減去, 而至於天文學, 亦不載於《館志》。 然彼中曆法, 頻頻釐改, 今若減罷, 則新改曆法, 將無得來之路。 與畫員間年差送似宜矣。” 上曰: “三年一送也。”


○特除洪梓爲大司諫、南泰耆爲大司憲、金陽澤爲刑曹判書、李彛章爲刑曹參判、李溵ㆍ尹得雨ㆍ鄭運維爲承旨。


○戶曹判書趙雲逵奏曰: “目今經費匱竭。 五倉餘數, 僅爲三萬二千石, 自十月至明年三月百官軍兵之料, 無以分給。 更有三萬石然後, 庶可繼用。” 領議政申晩曰: “請先劃給關西稅米二萬石, 而其餘萬石之數, 更當消詳以稟。” 上從之。


○諫院【大司諫洪梓。】申前啓, 不允。 至趙甲彬啓, 上曰: “大司諫旣違令甲, 爲先遞差, 下禁府照律。” 承旨金鍾正曰: “照律定式, 指新發啓者也。 此乃前啓, 則異於定式矣。” 不答。


6月 20日[편집]

○丙午/上親臨都政, 命王世孫侍坐。 以韓光肇爲大司諫、李溵爲大司成、金尙翼爲知經筵、李獻慶爲執義、李宅鎭爲副修撰、李商芝爲副校理、朴師海爲修撰、鄭恒齡爲司諫、朴奎壽爲掌令、尹師國ㆍ朴取源爲持平、任珹ㆍ申益彬爲正言、鄭文柱爲掌令, 吏曹判書徐志修政也。


○是日上臨興化門, 集五部民詢弊瘼, 申嚴禁酒之令。 竄捕盜大將鄭汝稷于南陽, 罷刑曹漢城府諸堂。 時禁釀令嚴, 犯者俱抵重辟。 前長城府使崔弘輔妓妾, 以犯釀爲部官所笞, 其女恥之, 以被蒙面, 自投溝水死。 左議政洪鳳漢筵白之, 上以禁令弛而有司匿不聞, 竝罪之。 又以酒與色, 俱能惑人, 弘輔之妾, 以妓類犯邦禁, 宜倣《禮記》淫聲亂色不留聰明之意, 凡都下士夫之畜妓妾者, 非有子者, 竝令刷還原籍, 擧數以聞。


○憲府【掌令李得培。】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大司諫洪梓照律之命, 雖出於信法之意, 而當初下敎, 蓋指疑阻發啓之臺臣。 則今此洪梓不過連已發之啓者。 直施照律, 有異於定式, 請收還照律之命。” 上下嚴敎, 遞得培職, 令該府同律施行。 諫院【獻納洪樂命。】傳啓之前, 以所懷奏曰: “頃有疑阻發啓者, 照律之命, 而臺閣許以風聞, 或有先事之疑, 則不可不發啓。 何可以疑阻發啓, 設爲禁令, 以啓日後之弊哉? 請還收照律之敎。” 上不許曰: “予雖衰, 太阿在手, 臺臣卽爲傳啓。” 樂命申前啓, 不允。 至趙甲彬事, 依前連啓, 上下嚴敎曰: “其敢角勝, 眼無君父。 先遞差, 與洪梓一體勘律。” 承旨金鍾正, 請三臺處分一幷還收, 上又下嚴敎, 特遞鍾正。 又敎曰: “洪述海ㆍ金致讓ㆍ洪樂命, 不體其君, 追逐時類, 竝刊版。


6月 21日[편집]

○丁未/行晝講。


○行夕講。


○潦雨爲災, 都城內民家漂流二百七十戶, 頹壓三百餘戶, 命施恤典。


○以金永燮爲掌令、具庠爲持平、李世演ㆍ李晋圭爲正言。


○上以盛暑, 命放輕囚。


6月 22日[편집]

○戊申/上御崇政殿月臺, 行常參, 仍行朝講。 王世孫侍坐, 講《孟子》。


○以柳善養爲輔德、趙爲弼善、李徽中爲兼司書、李崇祜爲說書、韓光肇爲大司諫、尹東暹爲大司憲、李致中爲正言。


○司諫鄭恒齡上疏, 略曰:

“侍從刊版, 事體至重。 若以語言之過, 做錯之失, 輒施此律, 則朝廷無完人矣。 臺臣有罪, 罷削可也, 而直命王府照律, 亦非裕昆之道。 三儒臣刊版之命, 諸臺臣照律之敎, 請竝命還收。” 上賜優批。 仍命洪梓ㆍ洪樂命只施削黜, 李得培只罷其職, 照律之敎, 刊版之命,幷特寢。


○上, 下綸音, 諭在廷群工曰:

“吁嗟! 其君承祖宗之付托, 吁嗟! 其臣乃喬木之世家, 與國偕存亡者也。 嗚呼! 其君政不擧而惠不究, 令不行而飭不遵, 其臣則以慢蹇爲高, 以恪勤爲恥, 寅協無期, 浮躁成習。 臺廳不開, 黨習猶存, 醎者爲酸, 打成一片, 其君孤立于上。 頃者宣諭, 如水投石, 今日此擧, 何望其效? 而年雖衰, 法不衰, 其勿復侮。” 初上欲停趙甲彬啓, 屢諷臺臣, 而臺臣以啓雖可停, 承君命停啓, 爲近迎合, 被譴逐者, 相繼而終不停。 至是上怒轉激, 辭敎極嚴。


○諫院【司諫鄭恒齡。】申前啓, 不允。 趙甲彬事停。 憲府【持平具庠。】申前啓, 不允。 裵胤玄事, 依啓。 仍命義禁府鞫之, 以其顚狂無實。 命酌處流海島。


6月 23日[편집]

○己酉/行晝講。


○憲府【持平具庠。】申前啓, 不允。 文鉉ㆍ世壕事依啓。 仍命王府, 考文案持奏, 定其律名。 啓畢, 庠又以所懷奏曰: “向有臺望先稟後通之敎, 實愼簡臺閣之聖意也。 然臺通, 卽有司存, 不擇則責罰可也, 爲慮不擇, 必經裁稟, 則國體損矣。 請還收前敎。” 上以得臺體, 允之。 庠又奏曰: “犯釀者之斷以一律, 聖意必欲其毋犯。 而利之所在, 雖嚴法峻刑, 民不從令, 況此非死律。 而與殺人者同罪, 以爲永久之常典, 非垂裕之謨。 請自今犯釀之徒, 減死勘處。” 答曰: “直請減死, 予雖謂非, 大體則是。” 遂命法曹, 此後以犯釀多寡, 分等定罪。

【史臣曰: “權極請犯釀者梟示, 未幾南泰會啓言, 南兵使尹九淵犯禁, 上命宣傳官往搜之, 只得空壺。 九淵因此被誅, 而犯者猶相續, 前後死者甚多, 朝野惴恐莫敢言。 而庠能以一言, 感回上聽, 始有減律之議, 識者多之。”】


○以具善復爲摠戎使。


6月 24日[편집]

○庚戌/上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竄書狀官朴弼逵、義州府尹宋塋中于江沿, 以灣商犯法而未禁也。


○以嚴璘ㆍ李明煥爲校理、鄭昌聖ㆍ朴取源爲副校理、李徽中爲修撰、鄭昌順爲持平、鄭景仁爲正言、金相翊爲文學、洪良漢爲義州府尹。


○江原道大水, 漂沒民戶, 人畜多渰死, 道臣以聞, 命施恤典。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至李匡師事, 上曰: “莫知本事, 謄傳故紙, 强鞫以殺, 非王政之所爲。” 仍命大臣及兩司禁堂, 會于賓廳, 細考文案, 匡師若有可問則求對以請, 不然則連啓與否, 惟在臺閣。


6月 25日[편집]

○辛亥/上行晝講。 取覽文鉉ㆍ世壕酌處時文案, 敎曰: “本情無可問, 邊配爲當律。 依前酌處施行。” 仍詢匡師事。 大司憲尹東暹奏曰: “匡師不能斥絶志賊, 書辭往復, 若是狼藉, 何可只用綠坐律乎?” 正言鄭景仁奏曰: “渠旣以儒賊爲叔, 則固當縮伏竢罪。 而乃敢以書札瀾漫往復, 安知無可疑之跡乎?” 上召司諫鄭恒齡入侍, 縷縷下敎, 使之停啓。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司諫鄭恒齡、正言鄭景仁。】傳啓之前, 奏曰: “匡師事, 改其措語矣。” 仍啓言: “匡師以儒賊之從子, 怨毒自積於平日。 以渠招辭言之, 與志賊書札往復之時, 再三趑趄, 不得已答之, 又曰書辭雖或有情實, 則循例酬應云。 渠雖巧辭粧撰, 親密之狀, 掩諱不得, 請更命拿鞫得情。” 上下嚴敎不允。 承旨金鍾正曰: “干連逆獄之人, 敢以拿鞫爲請, 大違臺體, 請推考。” 恒齡引避, 依啓。 尋下敎削其職, 景仁罷職。


6月 26日[편집]

○壬子/以南泰會爲大司憲、李聖圭爲獻納、朴起采爲司諫、金普淳爲正言、李恒祚ㆍ鄭彦暹爲持平、玄光宇ㆍ李弘稷爲掌令、呂善應爲執義、李命植爲校理、李得培爲副校理、李明煥爲副修撰、李在簡爲文學、洪檢爲說書。


○上御資政殿, 引見大臣諸宰及侍從臣, 下詢犯釀者減律當否, 廷臣皆言一律太過。 上亦悔悟, 命減一律, 以士夫犯者爲庶人, 庶人犯者刑配, 遂爲定制。


○設禜祭, 上親製文以祭。


6月 27日[편집]

○癸丑/上詣崇賢門, 祗迎仁穆王后忌辰祭香。


6月 28日[편집]

○甲寅/上詣崇政殿庭, 祗迎宣懿王后忌辰祭香。


6月 29日[편집]

○乙卯/有星流于房星之下。


○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朔祭香。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錄用故相臣柳成龍後孫。


○以李獻慶爲執義、李鎭恒ㆍ盧聖中爲掌令、柳脩爲司諫、安杓爲獻納、申益彬ㆍ李台鼎爲正言、鄭聖昌爲副校理。


三十九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丙辰/上行晝講。 講訖, 同經筵徐志修進曰: “向來宋明欽疏, 一言不摡, 遽爾告退, 實有權輿不承之歎。 贊善臺官, 卽山林之職也, 而銓曹不敢擬, 雖擬之, 或靳點則美名歸於下, 累德歸於上。 史臣書之曰, 某年以來儒者絶跡於朝云爾, 則豈不爲後世所笑乎?” 上曰: “卿雖有懷無隱, 以《曹侯》喩其君, 且思其所嗜云者, 非所忍道也。 予恐山林, 又生一黨矣。 予無勿擬之敎。 擬之在銓官, 點下在君上, 此非在下者所敢言也。”

【史臣曰: “志修雅直有重望, 性又不阿。 時山林逬黜, 上怒未解, 擧朝莫敢言。 志修獨言之, 士論韙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7月 2日[편집]

○丁巳/行朝講。


○諫院【大司諫宋文載。】申前啓, 不允。 至匡師啓, 改拿鞫之拿字爲嚴鞫, 上, 下嚴敎, 削其職。


○以元仁孫爲大司諫、洪趾海爲司諫、李憲默爲執義、李澤徵爲掌令、鄭煥猷爲持平、崔台衡爲獻納、李壽勛ㆍ任珹爲正言、順悌君炟爲冬至正使。


○黜吏曹參議權導爲海南縣監, 以違召不膺命也。


○竄正言鄭昌聖于海南。 上特旨以昌聖爲正言, 促使膺命, 昌聖上疏辭, 其略曰: “臺啓停連, 自有公議, 雖以君父之尊, 不可指使。 假使臺臣, 怵迫嚴命, 出而强停, 則雖快目前收殺, 實關日後弊源。 況此院啓, 初非疑阻而發, 且關乙亥之獄, 則諫臣謄傳, 不過執法之例。 而或削或竄, 譴罰相續, 與前日付臺閣之聖敎, 得不逕庭乎? 且今聖上之政令施措, 罔非裕後之圖, 則尤不可使謇諤之任, 徒歸承順之科。 所惜者臺體, 所重者言路, 所仰勉者貽謨也。” 疏入, 上以爲意在規避, 故爲言事怒責之。 始命黜補, 旋又竄之。


○是夕上召見三大臣于思賢閤, 敎曰: “閉閤却膳, 庸主猶不爲, 而予獨爲之者, 欲祛黨習保世臣也。 今之廷臣, 不從君令, 予何顔復對卿等。 從今不復諭矣。” 大臣力請寢其命。 政院啓繳還, 大司憲南泰會, 校理李命植等又聯箚爭之, 上竝不答, 給其章。


7月 4日[편집]

○己未/上詣太廟展謁, 仍詣璿源殿皇壇毓祥宮, 夕還宮。 御建明門, 行朝參, 以諸臣不遵朝令, 特宣飭諭。


○罷兵曹判書南泰齊, 以禁喧郞不擇也。 特旨以李之億代之。


○特旨罷領議政申晩。 先是晩上箚乞免, 上賜批不許。 仍命入侍, 晩不承命。 上命文宰備堂之不入者, 竝削其職, 晩遂引義出城, 是日命罷相職。


○敎曰: “自嗣服初, 儒林事俾不敢推上朝廷。 今者處分後, 其敢復以此葛藤者, 朝官免爲庶人, 士子永削儒籍之意, 已奏告于殿, 咸須知悉, 勿犯邦憲。”


○敎曰: “所引《曹侯》, 雖不足介意, 君前設床, 亦不滿一哂。 三百赤芾, 其心不正, 無心風說, 慢天極矣。 抄選非徒此人, 爲銓官敢欲庇護, 徐志修亟施削黜之典。” 旋命下金吾, 尋竄于濟州。

【史臣曰: “前贊善宋明欽以一疏, 觸上怒, 繼而有抄選諸人之疏, 上疑山林有黨, 怒久未鮮。 特以儒名也。 故不罪之。 屢諷臺臣, 而臺臣亦無敢言者, 徐志修講筵一奏, 語不達意, 反以阿附營護疑之。 至是加罪志修, 而竟夜臨門, 遂有諸臣竄黜之大處分。”】


○竄前臺臣李心源ㆍ李獻慶ㆍ鄭述祚ㆍ洪樂命ㆍ鄭恒齡ㆍ宋文載于六鎭, 以不停前啓也。


○削尹東暹ㆍ李潭ㆍ金致讓職, 又敎曰: “父不敎子, 君豈無飭。” 洪啓禧ㆍ洪象漢削職, 以述海ㆍ樂命事也。


○敎曰: “昨夏以後, 除兩司而在外違召者, 竝削其職。” 於是被削者數百人, 朝著殆空矣。


○以金相福爲右議政。 時鼎席不備, 命卜相, 相福以資憲階入於加卜, 遂大拜。 左議政洪鳳漢薦之, 而非時望也。


○以李昌壽爲吏曹判書、徐命膺爲吏曹參議、韓光會爲大司憲、李世澤爲大司諫、安兼濟ㆍ高裕爲正言、洪名漢爲京畿監司、李在簡爲校理、金相翊爲修撰、沈履之爲大司成。


○命更復掌令通淸之規, 以禁掌通, 而持正通淆雜故也。


7月 5日[편집]

○庚申/上引見大臣備堂。


○竄前大司諫宋文載于大靜, 以不停匡師啓也。


○諫院。【正言安兼濟。】申前啓, 不允。 匡師事停。 恒延ㆍ命垕ㆍ來復嚴鞫事, 依啓。 又啓: “請寢初二日所下傳敎之過中者。” 又請令五部官, 集坊民慰諭, 上竝許之。 初上以都下多亂民, 犯釀者相續, 日前動駕也, 令部官敺之, 俾不敢夾道觀瞻。 及兼濟言之, 上親召市民, 飭諭以遣。


○以特旨拜前營將具顯謙爲承旨。 顯謙, 善行之子, 而騃不稱職, 人多嗤笑。


○以韓翼謩爲禮曹判書、尹汲爲弘文提學、黃仁儉爲禮曹參判、具善行爲判尹、申晦爲黃海監司、李仁培爲通信副使、洪樂仁爲從事官、黃仁儉爲冬至副使、李憲默爲書狀官、元義孫爲掌令、沈益聖爲司諫、柳思欽爲執義、南彦彧爲獻納、李在恊爲校理。


7月 6日[편집]

○辛酉/上御崇賢門, 行七日製, 徐命善ㆍ沈頣之入格, 竝召入, 應講。 頣之以能誦, 命直赴殿試, 命善不能誦, 命赴會試。


○行晝講。 禮曹參判黃仁儉奏曰: “戊辰年通信使之行也, 京尹禮單中, 鷹子一連, 依執政例以給, 今亦當遵以爲例乎?” 上可之。


○削大司諫李世澤職。 世澤以承旨, 終夜入侍, 及除諫長, 呈疏不膺命。 匡師之啓旣停, 而世澤始出仕, 上命削之。 旋又因臺請, 加門黜。


○憲府【執義柳思欽。】申前啓, 不允。 守仁ㆍ孝曾事, 上命減其律, 竝絶島爲奴。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海西諸邑, 有蟲災, 命設酺祭。


7月 7日[편집]

○壬戌/行晝講。


○諫院【正言安兼濟。】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儒生試講, 法意固美, 而年老者聰明漸減, 記誦甚艱, 請依文臣《老乞大吏文》例, 限年定式。” 上以違法輕請, 削其職。


○世孫冊封奏請使長溪君棅等回還, 上引接慰諭, 賞賚有差。


○竄吏曹判書李昌壽于海南, 參議徐命膺于鍾城。 初吏曹參判曹命采以與趙載浩相親, 被逮於獄, 上親問無其實, 卽赦之。 後銓曹停其佐貳前望, 至是適有闕, 上命改擬之。 昌壽ㆍ命膺聯箚曰: “天官亞席, 爲任不輕, 其拔其擬, 自有公議, 今何可遽擬於久停之餘乎?” 上怒曰: “此輩常時與命釆, 豈不情若兄弟, 而今反如此乎?” 遂有是命。


○特除尹汲爲吏曹判書、曺命釆爲參判、沈履之爲參議。


○以元仁孫爲大司憲、洪重孝爲大司諫、玄光宇爲執義、李明煥爲司諫、李宇喆爲持平、李在恊爲兼弼善、具允明爲工曹判書、洪麟漢爲戶曹參判、李益烍爲說書、申景濬爲正言、朴師海ㆍ金載順爲副修撰。


7月 8日[편집]

○癸亥/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夏享大祭香。 仍御金商門, 行朝參, 削禮曹判書韓翼謩職。 以翼謩初拔曺命釆銓望故也。 以具允明代之, 擢兪彦國爲禮曹參判。


○以鄭尙淳爲通信使、擢黃仁儉爲工曹判書。 仁儉, 梓之子而昌城尉仁點之兄也。 雖跡連禁掖, 而恬謹有時望。 至是以卿列乏人, 遂擢是職。


○命諸臣進前, 下詢近政得失。 敎曰: “今者下詢, 倣宋朝天章故事, 同異之間, 各陳所懷, 毋挾雜爲也。” 校理李在恊曰: “先儒言紀綱如浩然之氣, 集義所生, 非一朝一夕所可襲而取之云者, 眞格論也。 若威罰太過, 非所以立紀綱也。 殆如病者之用峻劑, 雖去目前之症, 必致元氣之損。” 上曰: “朱夫子所諭大承氣湯, 亦非峻劑乎? 緩急當隨其時也。” 司藝文命龜陳銓官竄逐之過中, 上怒斥之。 廷臣皆依違不敢對, 大司諫洪重孝請命龜刊版, 又請朝參, 常參倣祖宗朝定制, 只許奏事官上殿, 以存堂陛之嚴, 上竝納之。


○行召對。


○以趙擎爲司諫、朴海潤爲掌令、元義孫爲副校理、李商芝爲副修撰。


7月 9日[편집]

○甲子/命童蒙敎官, 率學徒入侍, 命東宮侍坐。 童蒙講《小學》, 使東宮問文義。 宣饌賞紙筆有差。


○以權相龍爲掌令、李仁培爲修撰、徐命彬爲判義禁、元義孫爲校理。


7月 10日[편집]

○乙丑/上引見大臣備堂。


○行召對。


○以鄭夏彦爲大司諫、韓宗濟爲掌令、金陽澤爲判義禁。


○擢前全羅監司元景淳爲工曹判書。 因領議政洪鳳漢奏以景淳前在湖南, 善賑有勞故也。

【史臣曰: “景淳戚聯宮掖, 有力於廟堂。 狀請災結者屢, 大臣曲爲之言, 上輒隨請許施。 前後所得爲三十萬餘結, 而富戶偏蒙其利, 小民不沾其惠, 今又加以寵擢, 物情不厭矣。】


○特敍前領議政申晩爲判中樞。


○湖西有水災, 頹壓民家四百餘戶, 漂流者二百餘戶。 道臣以聞, 命施恤典。


○憲府申前啓, 不允。


○江華留守鄭宲上疏陳江都弊瘼, 其略曰:

“江都是保障之地, 晋陽之歸, 而糧峙枵然, 坐擁空廒。 當初留庫之爲十八萬餘石者, 除去各處移貸, 卽今見存者只是三萬餘石。 請令各其司, 還其所貸, 地部所督運五千石, 亦令寢之。” 上命廟堂覆奏, 歲添餉米五百石爲式。


7月 12日[편집]

○丁卯/行晝講, 仍行武臣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金陽澤爲吏曹判書兼守御使。 李溵爲參判。 時尹汲ㆍ曺命釆引義不出, 竝罷故也。


○以徐命臣爲大司諫、李益輔爲右參贊、李應恊爲冬至副使。


7月 13日[편집]

○戊辰/上行常參, 仍行朝講。 禮曹判書具允明以王世孫封典迎勑時儀節仰稟, 上曰: “勑則郊迎, 誥命則受於殿庭, 服色則往來時用進見時服色, 行禮時用無揚黑團袍靑鞓素玉帶。


○行召對。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配通信使鄭尙淳于金海。 尙淳以母老憚遠行, 屢飭不膺命, 上曰: “受命者皆規避, 不罪尙淳則無以勵他人也。” 遂有是命。 以趙曮代之, 從事官洪樂仁與曮有親嫌, 以金相翊代樂仁。


○以洪樂仁爲副校理、李廷喆爲大司諫、特除李溵爲禮曹參判、洪樂性爲吏曹參判。


○特除申璟爲侍講院贊善。 璟, 卽文純公朴世釆外孫也。


7月 14日[편집]

○己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通信正使趙曮奏曰: “交隣之道, 當以誠信爲主。 戊辰年信行時, 以執政額數之加減, 使行久留於釜山, 及至江戶, 六執政出坐上座, 不得已欲給禮單, 則倭人以其無書契執言, 僅爲彌縫云。 今番以執政宗室等事, 再送譯官講定, 而終未出場。 一執政一宗室之增加, 雖有後弊, 執政卽渠之大臣, 宗室卽關白之親弟。 彼雖狡黠, 豈以些少禮單, 以無謂有乎? 臣意則一執政書契及禮單, 使禮曹依例給之。 宗室之所給者, 是使臣私禮單也, 此則臣當觀其事勢而處之矣。” 上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持平李一曾。】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御寶僞造罪人之中路逃躱, 已極驚駭。 世起則被捉於刑曹, 良彩則該廳譏捕, 尙不知動靜, 請左右捕將罷職。” 上從之。 時世起ㆍ良彩酌處赴配, 而中路逃躱。 捕廳未捕故也。


7月 15日[편집]

○庚午/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7月 16日[편집]

○辛未/上幸南郊省禾稼, 召農民勞問疾苦, 以田野多水沈。 命諸道詳審災實, 以助不足。 又以三南新經大歉, 命停水陸諸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7月 17日[편집]

○壬申/行晝講。 是日《大學》畢講, 繼講《中庸》。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7月 18日[편집]

○癸酉/上御建明門, 行禁御兩營騎士試射, 以騎士新抄設, 而鄕軍久停番, 未行賞射故也。


○行召對。 上讀《出師表》, 喟然歎曰: “明歲是甲申也, 河淸未聞, 北勑又至。 讀此聊以寫日暮途遠之懷也。” 感歎久之。


7月 19日[편집]

○甲戌/行晝講。


○行召對。


○命錄用文元公李彦迪奉祀孫。


○命召入太學講儒, 講《周易》, 令諸生互相問難, 侵夕乃罷。


○以趙暾爲大司憲、李商芝爲司諫、元義孫爲執義、趙台祥ㆍ姜始顯爲掌令、安兼濟ㆍ李益普爲持平、金載順爲獻納、趙鍚穆ㆍ趙鎭衡爲正言、洪啓禧爲右參贊, 曺命釆爲右尹、元景淳爲知經筵, 李溵爲同經筵、徐命臣爲大司成。


7月 20日[편집]

○乙亥/ 上引見大臣備堂。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講《君鑑》。


7月 21日[편집]

○丙子/上詣崇政殿月臺行望拜禮。 以神宗皇帝忌辰也。 禮畢製下望拜禮記, 命書揭于皇壇奉室。


○行晝講。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太常麥芽元貢, 給米二百斛, 而罷酒爲醴, 則所用當不過三十石。 籍田所收者, 足繼其用, 請革罷元貢, 以存節省之意。 且近來造果之器上高排, 有違於尺數定式, 請釐改。” 上可之。 識者以鳳漢之請減祭需, 譁然攻之, 以其損國體也。


○命以鞫廳罪人恒延ㆍ命垕減死遠配。 恒延等頃因臺啓拿鞫, 上取考文案, 以無可更覈者, 遂有是命。 大司諫李廷喆、持平安兼濟上疏請寢其命, 上不許, 竝罷其職。 仍敎曰: “不知本事之是非, 只欲使入鞫庭者, 不得生。 已酌處者輒更訊, 則此豈王者欽恤之政也?”


○命罷京畿監司洪名漢, 拿問廣州府尹金應淳。 以府民犯釀也。


7月 22日[편집]

○丁丑/行晝講。


○行召對。


○以玄光宇爲司諫、李命俊爲掌令、沈星鎭爲京畿監司、尹汲爲知經筵、金魯鎭爲副校理、洪樂純爲副修撰、李最中爲大司成、李裕身爲大司諫、李海鎭爲持平、尹東昇爲廣州府尹。


○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以恒延等更配之後, 臺臣又復强爭, 屢下嚴敎。 各道啓聞, 亦不許覆奏, 大臣請寢而不能得, 遂退而胥命。 上更命召入二品以上及侍從曁京兆父老, 以勿事黨習, 毋犯禁釀爲文宣諭, 遂寢其命。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關西旱, 命祈雨。


○特除洪重一爲大司諫。


7月 24日[편집]

○己卯/行晝講。


○上召見通信使趙曮ㆍ李仁培ㆍ金相翊等。 諭曰: “交隣重事也。” 書下飭敎曰: “違約條而貽羞朝廷者, 買奇巧而潛射重利者, 與彼飮而敢犯邦禁者, 竝令使臣先斬以聞。”


○行召對。 講《君鑑》, 至漢文帝除笞背事, 上曰: “非鞫囚則朝士與名在宗籍而編配物故者, 永除檢驗之法, 著爲令。”


○憲府申前啓, 不允。


7月 25日[편집]

○庚辰/行晝講。


○行召對。


7月 26日[편집]

○辛巳/行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掌令姜始顯。】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專對之任, 不輕而重, 正使順悌君炟, 副使李應恊除目之下, 物情俱駭, 請遞之。” 上只命改應恊, 炟則不允。


○大司憲趙暾上疏辭職, 仍及趙明鼎在湖臬北藩不法事, 凡數千言。 而大略以擅減交濟倉錢木也, 十邑賦稅, 任自加歛也, 成給小帖於武士崔汝昌, 用情都試科也, 彼人犯越邊邑, 城門晝閉, 而不以時上聞也。 仍斥領議政洪鳳漢與明鼎爲姻査, 右明鼎而不右已, 語多譏詆。 仍乞致仕。 上欲兩解之, 引漢時寇ㆍ賈事, 屢下責敎。 始命同囚, 又命同入, 手書兩忘字以賜之, 暾ㆍ明鼎皆承命而退。

【史臣曰: “暾代明鼎于南北兩藩, 非有大嫌怨, 而疏陳其貪婪狀, 至不欲同朝, 則非如寇ㆍ賈之只有私嫌而已。 當覈其虛實, 明其好惡, 而乃置以不問。 而兩是之聖意, 雖出於鎭安, 由是而失綜核之政, 乖廉防之大, 識者憂之。”】


○行召對。 命誕辰勿稱賀, 諸道勿上箋。 蓋因《君鑑》興感於唐太宗生辰, 不爲樂之意也。


7月 27日[편집]

○壬午/冊封王世孫勑報至。 以黃仁儉爲遠接使, 以洪啓禧爲館伴。


○憲府申前啓, 不允。


7月 28日[편집]

○癸未/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慶尙全羅忠淸三道賑政已畢, 賑邑諸守令, 命加褒賞。


○特除具善行爲刑曹判書、南泰齊爲漢城判尹。


○司諫玄光宇上疏, 略曰:

“近因激惱之擧, 三大臣罷遞爲三四遭矣, 四朔之內, 大冢宰之遞改, 亦八九遭矣, 一日之間, 三司諸臣之削罷, 爲百有餘人, 所坐之輕重淺深, 姑未暇論。 而遞易頻數, 譴罰過中, 此雖群下不善奉職之罪, 而殿下所以處之者, 亦恐欠於和平寬裕之道矣。” 上優批答之。


○特除鄭存謙爲副提學、以金載順爲副修撰、洪啓禧爲知經筵、尹勉憲爲修撰, 李應恊爲大司憲、洪名漢爲冬至副使、趙濟泰爲京畿水使。


○行召對。


○敎曰: “暮年講《君鑑》, 於宋太祖盛暑念縲絏之苦, 不覺興感。 噫! 今當晩暑, 廣廈之上, 猶不能耐, 況囹圄乎? 昔賢吏暑月飮冷水自歎曰, 囹圄中人, 豈得飮云? 予嘗歎之者也。 其令凈掃囹圄, 非大關係者, 勿踰日處決。 各司勿輕用牌, 一牌之行, 一家受困, 甚至多日滯囚, 多端受困, 將此意另飭中外。 且捕廳拘留甚殘忍, 一物見偸, 多人相連。 況亂問周牢之刑, 往牒所無。 申飭該廳, 於細事勿輕加此刑。”


○召見辭朝守令, 飭勉以遣。


7月 29日[편집]

○甲申/行朝講。


○行召對。


三十九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乙酉/行常參, 仍行朝講。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洪鳳漢, 請飭銓官, 甄用沈一鎭, 上從之。

【史臣曰: 一鎭以害倫理傷風敎, 爲淸議所棄。 且爲宋明欽所疏斥, 而鳳漢力請如此, 人皆駭之。】


○命旌全羅道長水縣士人西門培妻鄭氏, 良人林東三妻吳召史閭。 又施恤典于綾州士人李光离ㆍ光坤及長城士人孔弼章。 初上命諸道臣, 採奏孝烈特異者, 至是湖南前道臣元景渟啓聞故, 有是命。 鄭氏以潔行爲鄕里稱, 忽爲强暴所侵, 至於毁裳, 鄭氏大呼, 隣人奔救之, 遂免汚辱。 鄭氏曰: “不辨而死, 誰能明我志者?” 卽告于官, 杖殺其强暴者。 旣而泣曰: “吾身雖不汚, 但一臂爲其所紾, 留此汚全身矣。” 引刀剔之, 遂自縊死。 吳召史早寡, 養舅姑守志, 其母欲改嫁之, 召史曰: “欲一哭夫墓而後許之。” 遂負其乳兒, 往哭之曰: “夫何往, 使我聞此言乎?” 乃爬凍塚, 十指流血。 子母垂盡, 樵女哀之, 扶往夫黨家。 慰譬終不聽, 飮藥死。 光离兄弟善居喪, 夜失火將延柩, 光离冒火入, 其弟亦隨之。 抱柩上下俱燒死, 而柩則無恙, 人稱孝感。 弼章事親孝, 及歿泣血。 及葬手植松栢, 樵童戒之曰, 此乃孔孝子墓, 勿翦也。


○慶尙道按覈御史李壽鳳復命。 先是醴泉郡有疑獄, 遣壽鳳按視, 至是還奏曰: “李忠國之女, 爲權朝彦妻者, 其姑病革而未及來覲, 姑齎恨而歿。 朝彦之妹切責之, 李女慙恨遂自裁。” 上曰: “此由婦人性褊而然。 不可深罪。” 命放朝彦及干連諸人。 仍敎曰: “此雖一事, 作戒三端。 爲人婦而當盡誠舅姑也, 爲小姑而當睦其兄之妻也, 爲人夫而當勉刑妻之道也。 以此竝諭鄒魯之鄕, 俾各自勉。”


8月 2日[편집]

○丙戌/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領議政洪鳳漢奏言: “永禧殿五享果品參差, 升數不同, 各陵忌辰祭亦然。 五享及各陵忌辰祭所入, 以二升三合爲準, 告祭所用, 以一升半爲準。 且各樣油果之高排, 旣定尺數, 其所盛之器與所量之斗升, 竝令較正, 均其高下。” 上可之。


○命此後昭顯宮, 其令一體稱廟, 以名不可異同也。


○吏曹參議沈履之上疏, 略曰: “古例銓官不由通擬, 特授中批者, 雖或一時承乏, 及其僚堂出仕, 則輒皆引義必解。 前輩之嚴於進退如此。” 仍請遞, 上許之。


○以申五淸ㆍ具壽國爲掌令、尹承烈ㆍ金㙔爲持平、南彦彧爲獻納、李一曾ㆍ洪晟爲正言, 鄭履煥爲校理、元仁孫爲工曹參判、尹汲爲弘文提學。


○以秋雨害稼, 命行禜祭。 仍理冤獄, 蠲賦斂。


8月 3日[편집]

○丁亥/上詣崇賢門, 祗迎社壇告由祭及四門禜祭香。


○通信正使趙曮、副使李仁培、從事官金相翊辭陛, 上召見之。 親誦二陵松栢句, 興感者久之, 以御筆書下好往好來四字三幅, 分賜之, 慰諭以送。


8月 4日[편집]

○戊子/行朝講, 仍引見大臣備堂。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上覽《君鑑》, 敎曰: “宋仁宗以牧丹, 代貴妃頭上之珠, 而不數日京城珠價頓減, 其效之速, 可法也。 予自幼, 性不喜紋緞華飾, 旣命去之。 而珠玉之費, 甚於紋緞, 此正飢不可食者。 于今七旬, 臨文興感。 南朝之君, 當欲令黃金如土, 況暮年自强? 今後買珠于倭者, 施以潛商律, 在國中者, 亦不敢交賣, 以示予旣禁北緞竝禁南珠之意。”


○命被謫人子, 勿拘赴擧。 先是以微罪被謫者, 其子參搒, 上命拔之。 至是領議政洪鳳漢奏以此非前規, 上命許赴, 仍爲定制。


8月 5日[편집]

○己丑/行召對。


○命領議政洪鳳漢, 釐正享祀品式, 仍爲定制, 藏于太常及禮曹。 初太常所用油蜜貢米漸增, 殆不可支, 至是定式, 歲省貢米累千斛。


○憲府【掌令具壽國。】申前啓, 不允。 又以所懷奏曰: “近日以來, 威怒太遽, 刑賞失中, 自卿宰至侍從, 竄逐削罷幾數百人。 大臣者所以共天職也, 而譴斥無異庶僚, 甚非體九經之義。 殿下以爲不如是, 則莫可以振肅頹綱, 而紀綱之立, 不在於嚴法峻刑也。 先正臣李珥言曰, ‘爲政而立紀綱, 如學者集義以生浩然之氣’, 先正此言, 誠今日所宜體者也。” 上嘉納。 壽國又曰: “向下綸音, 有從者爲忠, 不從者爲不忠之敎, 臣未知聖意何居。 然雖以堯舜之聖, 亦猶曰, ‘予違汝弼, 汝毋面從’。 苟使爲人臣者, 以奉令承敎, 可幸無罪, 而不思所以繩愆紏謬, 則國將如何? 此敎非可以垂法後世者, 請寢前日下敎。” 上可之。 壽國又曰: “人君不能獨理, 設官分職, 各有所司。 今我聖上, 摠攬權綱, 一心圖治, 而或不無躬親細務, 下行有司之事。 雖以目下太常事言之, 籩豆之事, 卽有司存焉, 付有司足矣。 何至於仰煩聖念, 耗弊精神乎? 繼自今凡於政令, 母以細務自勞。” 上亦以無隱, 優答之。


○上覽《君鑑》, 敎曰: “孔聖所愼者齊也。 皇朝洪武亦戒飭百執事曰, ‘動天地感鬼神, 惟誠與敬耳’。 予雖誠淺, 其於祀典, 不敢或忽, 惟我群工, 凡於祀典, 常誦此訓。”


8月 6日[편집]

○庚寅/上覽《君鑑》。 至皇明文皇戒飭事, 敎曰: “噫! 予之愛恤軍民, 仰體昔年之意也。 爲將校者, 凡其哨軍, 使之如奴, 及當考試, 一任其私, 若此而他日臨陣, 何可望同甘苦而得其力哉? 此後非軍務, 任使其軍者, 將臣廉察, 甚者汰去, 其次殿最用下考事, 申飭諸軍門。”


○命撤去寺刹祝願牌。 先是僧徒書壽萬歲牌, 遍揭佛宇, 晨夕祈祝, 猥褻甚而莫之禁。 上聞而惡之, 有是命。


○行召對。 以御筆書下‘今日群臣, 其若孜孜, 甚事不做’十二字, 命刊揭籌司, 俾各自勉。


8月 7日[편집]

○辛卯/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8月 8日[편집]

○壬辰/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羅里舖事, 今已成節目矣。” 上博詢諸臣, 皆以節目善成爲對, 命節目卽爲啓下。 耽羅出來涼藿及物種, 半授兩湖各邑, 半自本舖發賣, 而隨時闊狹事, 令備局一體行會。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8月 9日[편집]

○癸巳/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行召對。


8月 10日[편집]

○甲午/行晝講。


○行召對, 召見輪對官。


○以趙明鼎爲大司諫、徐有元爲校理、趙啓泰爲京畿水使。


○復拜李鼎輔爲大提學。

【史臣曰: “鼎輔屢知貢擧, 《有秉》公之稱。 辭遞未幾, 復授之。”】


○持平金㙔上疏, 以六條陳戒曰:

“極無極備, 互爲稼穡之災, 對越之誠, 猶未格歟? 蔀屋愁苦, 民産告罄, 若保之恩, 猶未究歟? 國計哀痛, 杼軸俱空, 尾閭之洩, 猶未塞歟? 閭巷之間, 侈靡相尙, 崇儉之德, 猶未孚歟? 蕫飭雖勤, 諸司之實政猶闕, 言路雖開, 臺閣之讜言未聞, 俱豈不有歉於風草之化也?” 疏入, 時夜二皷, 上命召入, 問嶺外穡事, 賜批曰: “六條陳勉, 言甚切實, 可爲暮年藥石。 深庸嘉之。” 仍奬諭甚摯。

【史臣曰: 㙔所進六言, 語甚糢糊, 如老生對策, 而上以㙔嶺人也, 故特奬諭之。】


8月 11日[편집]

○乙未/行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憲府申前啓, 不允。


○特除趙明鼎爲刑曹參判。


○以尹學東爲大司諫、李普觀爲司諫、任希孝爲正言、洪啓禧爲判義禁、鄭享復爲右賓客。


○行召對。


8月 12日[편집]

○丙申/上親製《孝悌篇》, 命印頒諸臣。


8月 13日[편집]

○丁酉/上詣崇賢門, 祗迎仁顯王后忌辰祭香。


8月 14日[편집]

○戊戌/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及各陵殿秋夕祭香。


○特除校理洪樂純爲應敎、以《孝悌篇》監印勞也。


8月 15日[편집]

○己亥/上詣崇賢門, 祗迎明陵親祭香。


○是日上以袞服, 展謁璿源殿, 仍詣毓祥宮。 改具戎服, 乘馬至延恩門, 復御轎, 詣明陵。 入齋室, 具淺淡服, 行祭如儀。 祭罷又以步輿, 詣翼陵行祭。 歷拜敬陵, 奉審順懷墓, 侵夜還宮。


○命大司成, 收取祗迎儒生擧案。


○命錄用光城府院君金萬基奉祀孫前縣監金斗秋。 蓋因親祭翼陵, 有是命。


8月 16日[편집]

○庚子/上詣崇賢門, 祗迎儲慶宮毓祥宮秋享祭香。


○上御崇政殿, 親試京外祗迎儒生, 行九日製, 取姜俒ㆍ安聖彬二人, 竝直赴殿試。


8月 17日[편집]

○辛丑/上詣崇政殿月臺, 祗迎崇陵忌辰祭香。


8月 18日[편집]

○壬寅/擢承旨沈墢爲同中樞。


8月 19日[편집]

○癸卯/上御金商門試射隨駕軍兵, 翌日始罷, 頒賞有差。


○贊善申暻上疏言:

“今者之職, 孝廟所以別設, 以待先正臣金集者也。 臣是何物, 可以擬議於此, 又況公議之外而特授之, 駭物情而傷朝體者乎? 前於臣而見授者, 亦有一二耆德令名, 皆當世之望, 而殿下方譴斥踈逖之, 君德所關, 中外憂歎。 如臣醜劣, 反蒙誤恩, 四方聞之, 得無滋惑乎?” 批曰: “今者特除, 追思先正, 其速上來, 輔我沖子。”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8月 21日[편집]

○乙巳/正言洪晟請禁科場早呈之弊, 上允之。 先是知貢擧者, 多取早呈之文, 故午漏未下, 場屋殆空。 競以先呈相尙, 習俗已痼, 晟雖言之, 上亦許之, 而其弊終莫之矯也。


○以李在恊爲弼善、洪啓禧爲藝文提學、元義孫爲兼文學。


8月 22日[편집]

○丙午/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姜世胤給牒敍用。 初世胤以利川府使, 當戊申亂, 捕納賊魁瑞虎。 已而出於逆招, 被囚繫久不得釋。 其後命酌處, 配湖縣, 臺臣以其屢出賊招, 請更鞫, 不許。 至戊午, 始解謫, 庚午疏決時, 有蕩滌之命, 而因政院覆奏, 寢其命。 至是世胤從子俒登第, 領議政洪鳳漢白其冤, 上命考文案以奏。 判義禁洪啓禧考奏曰: “世胤戊申捕賊魁, 庚午被蕩滌。 臺啓所謂屢出賊招云者, 乃賊魁鄭世胤與姜世胤同名, 故傳聞易訛, 無怪其混稱屢出也。” 上曰: “業已詳知。 今聞考奏, 臺啓之爭, 果以名同也。” 遂下給牒之命。 掌令具壽國曰: “事係隄防, 不宜遽改。” 上曰: “臺臣此請, 予甚惜焉。” 遞其職。


○命別遣中路問安使於勑使所到處。 迎接都監據遠接使文移奏曰: “京外宴饗遊觀牛軒架儺禮等節, 勑使皆許減云, 請遣使致謝。” 上從之。


8月 23日[편집]

○丁未/以洪名漢爲大司憲、李最中爲吏曹參議、李命俊爲掌令、李憲默爲弼善、李普溫爲文學、尹光紹爲工曹參議。 光紹卽光纉之弟, 而以其兄在島謫, 久枳仕籍。 領議政洪鳳漢以爲言, 右議政金相福亦附陳之, 上命光纉減等出陸, 光紹無礙調用。


○竄湖南京試官鄭履煥于湖沿, 以濫騎郵馹也。


○命備局, 申嚴黃口簽丁之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8月 24日[편집]

○戊申/上詣崇賢門, 祗迎懿陵忌辰祭香。


8月 25日[편집]

○己酉/上詣崇賢門, 祗迎莊烈王后忌辰祭香。


○上召見春坊官李憲默, 以先正李彦迪後孫也。 問玉山書院溪山之勝, 令道臣依陶山書院例, 圖畫以進。


8月 26日[편집]

○庚戌/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悶科場早呈之弊, 詢問諸臣。 命自今親臨庭謁聖外, 凡大小科初會試, 定時前期二時, 召收券官以入, 呼呈後乃呈, 呼呈前呈券者, 依限後例勿施。 五句以上純然雷同者, 勿論主客, 幷置落科事, 嚴立科條。


○特除尹學東爲大司諫。


8月 27日[편집]

○辛亥/上御太僕, 鞫罪人來復。 來復卽乙亥賊鼎衍之姪也。 始以緣坐竄于海島, 臺啓屢請鞫, 上允之。 及就拿, 上親問之, 來復供曰: “自丁丑年, 締結諸緣坐罪人榮得ㆍ東渾等之在同島者, 怨國謀不軌。 約募軍粧商賈狀, 潛越大海, 先襲湖南邑, 取軍器資糧, 直上京, 火犯廟社, 推戴謫宗臣壎。 昨冬臣果一往見壎, 計未及成而先被拿。 謀逆是實。” 上夜御惠政橋, 更問來復, 以內應爲誰, 來復援引左議政尹東度。 蓋東度乙亥爲諫長時, 論啓其叔鼎衍故憾之也。 上嚴訊之, 旋以誣人自服。 東度自班出, 席藁俟命, 上引見慰諭之。 仍命來復正刑, 孥籍如法。


○應府【大司憲洪名漢。】申前啓, 不允。 彦杓事依啓。 又啓: “逆復招中, 昨冬見壎之行, 尤極凶惡, 有非往來渠弟之比。 兩邑守令之任其放恣, 誠極寒心。 請旌義ㆍ大靜前後守令, 竝拿問嚴處。” 又啓: “逆復之與在島凶孽, 締結謀議之跡, 綻露無餘, 豈無可考文書? 而拿來時無一張搜探而來者, 事極踈虞。 請當該都事鄭棨拿處。” 竝從之。 仍命濟州諸罪人, 出於來復招者, 竝逮捕以來。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天大事, 依啓。 問事郞廳洪樂純啓曰: “逆復卽一梟獍遺種, 大靜縣監崔宗信視同平民, 循例分糶, 使之安居, 請拿問嚴處。” 上允之。


8月 28日[편집]

○壬子/領議政洪鳳漢等率二品以上, 請誕辰賀, 上不許。 鳳漢等入對力請, 上遂命後誕辰二日受賀。 上以伸追慕之意, 下以慰群下之情。


○上御崇政殿, 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日昨親鞫罪人斯得, 夫正王法, 此實爲幸。 而但慮諸賊就捕之後, 如或挾憾逞毒, 延及於無辜, 則情雖無疑, 跡實難明。 且如金華鎭之爲至親於宇和, 宋文載之多見嫉於彼輩, 而見方俱配濟州, 諸賊中或有嫌怨此人, 至於誣罔, 則豈不難乎? 伏願存諸聖衷, 勿使賊供, 濫及他人也。” 上曰: “卿言誠是矣。”


○憲府【執義李壽鳳。】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卽伏見大司憲洪名漢所啓, 則昨冬旌義ㆍ大靜兩守令, 有拿問之命。 濟州旣是管轄兩邑, 則凡於罪人操切禁防之責, 不當獨諉兩邑。 請該牧使申光翼, 拿問嚴處。” 上從之。 前啓中昌翼ㆍ陽祚事, 追命依啓。


○命放李昌壽ㆍ徐命膺ㆍ李心源ㆍ金華鎭ㆍ宋文載ㆍ洪樂命ㆍ鄭昌聖ㆍ鄭恒齡ㆍ鄭述祚ㆍ李獻慶等謫, 從大臣言也。


8月 29日[편집]

○癸丑/上引見大臣備堂。 敎曰: “乙亥緣坐, 何等逆也? 而使之私自往來, 相通書札, 至分糶而極矣。 嚴飭諸道, 使不得踰越他境。 雖非爲奴, 亦禁土班之結婚, 犯者隨現嚴刑, 該守令禁錮終身。” 執義李壽鳳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請逆孽緣坐者, 分配遠島, 以防交通。” 許之。 柱泰事停。


8月 30日[편집]

○甲寅/上詣崇政殿庭, 祗迎太廟朔祭香。


○行朝講。


○以李廷喆爲大司諫、柳思欽爲司諫、南鶴宗爲獻納、洪應輔爲正言。


○命行公臺諫出入, 着公服, 違者施以制書有違律。 凡臺臣之出入, 不敢脫公服, 乃舊典也。 中廢不行, 至是命復之。


三十九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乙卯/日有食之。


9月 2日[편집]

○丙辰/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王世孫侍坐, 講《孟子》《牛山章》。 上曰: “山亦有性乎?” 對曰: “將言人之性, 故先言山之性矣。” 時以關東四邑, 被水災最酷, 道臣狀請新還減半代捧, 上先許盡蠲舊逋, 顧謂世孫曰: “停逋爲民惠也。 若經用不繼, 則將如之何?” 對曰: “百姓足, 君孰與不足?” 上甚悅曰: “堯舜之後, 更未有堯舜何也?” 對曰: “私欲害之也。” 上稱善曰: “非知之艱, 行之惟艱, 爾其勉之。”


○行召對。


○上以無取早呈, 一心公正, 面飭增廣初試諸考官。 時設慶科也。


9月 3日[편집]

○丁巳/行晝講。


9月 4日[편집]

○戊午/淸封典勑來。 賜王世孫誥命冕服。 上具袞服, 勑于慕華館, 王世孫隨之。 還御崇政殿, 設享禮如儀。


9月 5日[편집]

○己未/上詣毓祥宮展拜。


○上幸館所, 勞宴淸勑, 夕還宮。 陳賀頒敎; “王若曰。 靑宮定號, 左海之日輪重暉, 紫誥疏恩, 上國之星軺遠屆。 寵光所被, 播告之脩。 念我邦於千萬年, 幸文孫及十二歲。 承列祖錫羡之慶, 允符漢觀之凝祥, 供高年在抱之歡, 實叶周家之傳緖, 猗歟岐嶷之挺質, 藹然孝悌之根心。 聰明特達之知天成, 粤自孩提之始, 溫文將就之功日著, 克盡蒙養之方。 奠邦籙於泰磐, 載驗繼體之象, 定國本於鼎器, 寔副延頸之情。 加元服而擧舟梁之儀, 儼有成人之責, 齒辟雍而聽圜橋之講, 咸仰典學之工。 惟令姿升貳極之尊, 緊弘緖續三宗之脈。 精一相授, 繼禹謨而可貽, 神人攸依, 畀湯孫而丕顯。 雖儲位不容暫曠, 而封號未敢自專。 控于大邦, 以禮則可, 揆諸彝典, 有願必從。 幸玆皇華之遄臨, 聿覩寵命之誕降。 絲綸渙發, 攷經史而定名, 誥冊昭垂, 竝錦綵而侈賜。 念一人之有慶, 駿命維新, 迓百祿之無疆, 鴻業式固。 前星增耀, 煥法服於身章, 匝域同歡, 頌隆私於心貺。 玆當縟儀之亟擧, 詎緩厖澤之誕敷? 自本月初五日昧爽以前, 死罪以下, 咸宥除之。 於戲! 洪圖永承, 寔爲宗社靈長之福, 仁化旁洽, 政屬雷雨解霈之期。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藝文提學洪啓禧製進。】


9月 6日[편집]

○庚申/禮曹判書具允鈺奏曰: “籩豆體樣分寸, 載在《五禮儀》, 而近來祭享所用之邊豆, 長短闊狹不同, 請依禮文釐正。” 上可之。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今番祭典釐正後, 宜錄成一冊, 名曰《太常誌》, 以爲永久遵行之制。” 上從之。


○以金善行爲大司憲、趙錫穆爲正言、洪樂仁爲校理。


9月 7日[편집]

○辛酉/召見藥院諸臣, 書下六言一句。 卽夢中御製, 而乃尊周之意也。 仍附小識, 命筵臣賡進。


9月 8日[편집]

○壬戌/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以夢拜仁元聖母, 下追慕之敎曰: “夢侍慈聖, 怳若侍湯, 何以寫懷? 慈聖至親, 只有數人。” 仍命敍前參判金器大調用, 前郡守尹東晢竝令入侍。 器大曾以臺職, 入於大處分時削職者也。 同罪者尙未蒙宥, 而器大以特恩先敍。 領議政洪鳳漢以爲言, 上怒罷之, 鳳漢惶恐趨出。 右議政金相福救解之, 上遂寢其命, 促使還入。 鳳漢承命而進, 上慰諭。

【史臣曰: “大臣者, 所與共天職也, 其進退不輕。 而鳳漢以率爾一言, 遽遭譴斥。 半日之間, 乍罷旋寢, 旣退復進, 上下胥失。 而大臣於是益輕矣。”】


○上親製《抑戒箴》一編, 倣衛武自警之意也。 其箴曰: “藐然一身, 參三才立, 於貴於賤, 稟賦則一。 人心道心, 惟理惟慾, 毫釐之差, 聖狂乃決。 操存舍亡, 曷敢或忽? 嗚呼! 其耄尤宜猛惕。 若問于古, 衛武作抑。 製箴自警, 夙夜座側。” 章凡八句。 命諸臣賡進。


○行召對。


9月 9日[편집]

○癸亥/有星流于奎星之下。


○上幸慕華館, 送淸勑, 勑使感激仰謝。 仍請伴送使, 許令乘轎。 上不許曰: “欽差皆騎馬, 儐臣何敢乘轎乎?” 勑使懇請, 上終不許。 時淸皇慮沿路之弊, 令勑使騎馬往返, 故上命儐使亦勿乘轎。 回鑾時歷臨楊經理碑閣, 以九九見經理碑有感, 押感十韻, 命隨駕諸臣製進。 命近侍, 奉審宣武祠。


9月 10日[편집]

○甲子/上御晝講。 講訖, 仍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鳳漢以關東水災, 請運送嶺南湖西穀萬餘斛以賑之, 嶺南舊逋減半, 上竝許之。 又請湖南災加劃九千結, 上許以萬數。


○諫院申前啓, 不允。


○竄持平趙文宇于洪原, 以逡巡臺職也。


○特除元仁孫爲大司成。


○行召對。


9月 11日[편집]

○乙丑/上御晝講。 講《中庸》《九經章》。 敎曰: “爲政在人, 此語好矣。 若幽ㆍ厲則雖有臣, 亦無奈, 有君然後可得人也。 得失之間, 興亡判焉。 此文ㆍ武之所以爲文ㆍ武, 而幽ㆍ厲之所以爲幽ㆍ厲也, 可不戒哉?” 講訖, 召見輪對官。 執義李壽鳳奏請申嚴外邑妓率畜之禁, 犯者繩以重律, 上許之。


○行夕講。


9月 12日[편집]

○丙寅/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三南水災, 飭諭三南道臣, 俾令安集。


○江華留守鄭宲奏曰: “草芝一鎭, 實當海路要衝, 鎭卒單弱, 守備踈虞。 蓋以牧官分居, 鎭卒多入於牧子故也。 請陞萬戶爲僉使, 兼管牧場。 無事則攻駒, 有事則防守。” 命諸臣議。 諸臣以爲便, 遂許之。 領議政洪鳳漢曰: “邊將兼監牧官, 則太僕牧稅甚踈, 宜令太僕自辟擇擬。” 上可之。 他道邊將之兼監收者, 皆令自辟, 仍著爲定式。


○以金勉行爲大司諫、洪樂純爲副應敎、金魯鎭爲副校理、李普觀爲輔德、沈墢爲刑曹參判、李鐽爲全羅兵使。


○奉朝賀兪拓基, 以愼話敬儀爲箴, 賡御製以進, 右參贊洪啓禧以八箴, 隨疏附進, 上竝優答之。


9月 13日[편집]

○丁卯/雷動。


○是日卽聖上誕辰也。 以撝謙之德, 不許稱賀。 命大臣宗臣二品諸臣入侍。 親製《鳩杖銘》, 命諸臣賡進。


9月 14日[편집]

○戊辰/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望祭香。


○行朝講。


○行召對。


9月 15日[편집]

○己巳/上御崇政殿, 受百官賀。 蓋退行誕辰賀也。


○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今番文科初試一所收券時, 甚雜亂云, 監試官及收券官, 宜竝汰去。” 上從之。


○命拔儒生洪範龜於初試之榜。 範龜入格於一所, 秘封則渠之姓名, 而塡字八唐, 試券則他人之文, 而塡字九唐。 範龜首實於上試官曺命采, 時命采因事坐罷, 不得陳疏。 於是諸試官安𠍱ㆍ金魯鎭ㆍ洪檢等上疏, 自訟其不察之罪, 仍請範龜拔榜, 上從之。 其後掌令李命勳上疏, 請一所諸試官幷罷職, 監察差備官, 竝令該府拿處, 以杜後弊, 批曰: “所陳得臺體。 依施。”


○以副修撰尹勉憲爲關東慰諭御史, 以原州等諸邑水災也。 上, 下敎宣諭民人, 使之奠居, 勿令流散。 仍命道臣, 慰撫安集, 又依鄭俠故事, 圖畫以進。


○以元義孫爲應敎、黃仁儉爲判尹、趙明鼎爲大司成、趙暾爲左尹、金器大爲右尹。


9月 16日[편집]

○庚午/上親臨興化門, 集京兆四民之無告者, 賜米有差。 敎曰: “王者視民, 京外何異? 分付八道兩都, 依庚午年例, 以儲置米常賑米, 一體顧恤四民。”


○上覽咸鏡監司李昌誼鹿茸封進狀啓, 敎曰: “祭用鹿醢, 代以獐醢, 至載於《太常誌》, 甚非正名之義。 今因鹿茸封進, 乃覺豈無鹿而獨有茸乎。 不可不釐正《太常誌》中代獐一節抹去。 貢價參酌加下, 於祭享無名不正之歎, 於貢人無稱冤之弊。 後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鹿異於獐, 不可多得。 皇壇及宗社文廟外, 請依前代捧。” 上從之。


○遣禮曹判書具允明奉審慶基殿影幀, 因湖南道臣之狀聞也。


9月 17日[편집]

○辛未/雷電。


○上御夕講。 講訖, 同經筵李溵以禮堂奉審莊陵, 還奏曰: “寒食香祝, 使書吏齎送者, 事體未安。 請依他陵例, 使本陵官陪進。 且其禮官之五年奉審, 道臣之春秋奉審, 旣甚間闊, 此後請令地方官三朔一次, 與參奉同爲奉審, 轉報道臣, 隨卽狀聞。” 上竝從之。 又奏曰: “淸泠浦卽其當時所御之舊基, 而衰草荒原, 行路咨嗟, 請令道臣立碑, 以爲表識之地。” 上從之。


9月 18日[편집]

○壬申/上御建明門, 行武臣朔試射。


○召大提學李鼎輔, 命行月課於賓廳。 居首韓後樂, 之次李崇祐ㆍ兪彦鎬施賞有差。


○上以雷異, 下責躬之敎。 領議政洪鳳漢, 左議政尹東度, 右議政金相楅等, 皆上箚請免, 仍陳上下交修之道。 副提學鄭存謙亦陳箚, 以懋聖德納諫諍振紀綱恤民隱務忠信五條勉戒, 上皆嘉納之。 政院亦以故事, 啓陳消弭之策, 而以玉堂兩司諸臣, 竝闕應文之箚, 皆罷其職。


○罷副提學鄭存謙職, 以違牌也。 以趙明鼎代之。


9月 19日[편집]

○癸酉/上行常參, 仍行朝講。


○行晝講, 夕講。


○以朴盛源爲執義、趙擎爲司諫、朴奎壽爲掌令、李廷烈爲持平、南彦彧爲獻納、趙鎭衡爲正言、洪樂仁爲副校理、李在恊爲兼文學、黃仁儉爲刑曹判書、還差洪名漢爲冬至副使。


9月 20日[편집]

○甲戌/上御朝講, 講《中庸》第二十六章。 參贊官趙明鼎曰: “此章所謂高明博厚者, 乃天道也, 地道也, 終以文王結之。 殿下旣居君師之位, 當以文王爲師。” 上曰: “此上下交勉處也。 今將繼講《孟子》, 《孟子》不嗜殺人云者, 非但諭齊ㆍ襄, 若面命於予。 予雖欲不嗜殺, 下必有奉之者然後可爲也。 譬如天雖覆而地不載, 將如之何哉。”


○行晝講。


○以鄭光忠爲大司憲、兪最基爲判尹、金善行爲左尹。


○放徒配罪人尹光纉。 光纉與其弟光紹, 以僞勳贈職, 書於戶籍, 坐謫累年, 至是蒙宥。 公議猶憤鬱, 後臺啓果發。


9月 21日[편집]

○乙亥/行朝講。


○行晝講, 召見輪對官。


○行夕講。


○敎曰: “監試初試, 《小學》兩巡應講, 非《中庸》寬裕有容之意, 意在勸奬, 何必苛刻? 自今初場其若入格, 勿再講, 初場若不通, 許其終場之講事, 定式施行。”


○右尹趙暾引前事上疏, 又乞致仕, 上却其疏責諭之, 不許。


○司諫趙擎上疏, 劾黃海兵使李柱國爲取便近, 勑行時奉安御帖於軍牢所接之房, 挾妓張樂於其中, 褺狎甚矣。 鳳山郡守李吉儒, 以御帖差員, 同此駭擧, 請竝罷其職。 上以風聞未可盡信, 命道臣覈其實以聞。


9月 22日[편집]

○丙子/上御晝講。 是日畢講《中庸》, 繼講《孟子》。 手書癸未九月二十二日始講, 沖子侍坐十四字于冊面, 顧謂王世孫曰: “予嗣服之初、講此書, 汝又侍講此書於初度之月。 祖孫同講, 豈偶乎哉? 予與汝問難可乎? 仁者何物, 義者何物?” 對曰: “惻隱爲仁, 羞惡爲義也。” 上曰: “此利字, 與元享利貞之利字同乎異乎?” 對曰: “元亨利貞, 是天之四時也, 此利字, 卽利慾之利也。 字雖同, 意則異也。” 上稱善。


○行夕講。


9月 23日[편집]

○丁丑/行召對, 召見各司久任郞官。


9月 24日[편집]

○戊寅/行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行召對。 講《宋鑑》, 命王世孫侍坐。 以御筆書下曰: “七十講史, 因文興慨, 特召爾面飭。 吁嗟! 元祐ㆍ紹聖, 可爲鑑戒, 爾將今日之敎, 銘心不忘。” 命刊揭春坊。 又敎曰: “予於宋英宗事有感矣。 英宗自藩邸入承大統, 予亦如之, 每誦謹守吾舍之言矣。 宋之神宗亦賢矣, 而求治太急, 委任王安石, 幾乎亡國。 宣仁后以母改子, 除其苛法, 進用諸賢, 時稱元祐之治。 及宣仁臨崩, 有社飯思老身之語, 其言甚悲。 及哲宗又變改宣仁之政, 而宋遂亂矣, 可不戒哉? 惠嬪賢矣, 汝之外祖, 向來一箚, 又有苦心於國。 汝內有賢母, 外有外祖, 而予之四十年調劑, 亦苦心也。 雖爾外祖, 若不以事予者事汝, 則是負國也。 愼無忘今日之敎也。” 世孫對曰: “敢不敬聽?” 上命史官, 書諸冊。


○以沈履之爲大司成、金載順爲修撰、洪樂仁爲輔德、李溎爲司書、沈墢爲大司諫、趙文宇爲持平、李澤徵爲正言、申應顯爲掌令。


9月 25日[편집]

○己卯/上召見大臣。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近日兩司無啓矣。 適見宣廟朝邸報謄本者, 則兩司於無啓之日, 以無啓辭書之, 以示重臺閣之去就, 今亦請依故事, 書之朝紙。” 上許之。


○廛民朴務行等五人, 以私鑄銀伏誅。 時奸民交結銀工, 設冶鎔, 鑄雜以鉛鐵, 人莫有辨之者, 踰年事覺。 命該曹考律, 與私鑄錢同。 上以懸法象魏之意, 命咸聚廛人而正法, 以謝衆民。


9月 26日[편집]

○庚辰/行晝講。


○上以日昨鑄銀罪人之侵夜行刑, 非古法也, 召刑曹判書責之, 仍罪監刑官。 命此後雖鞫囚, 若侵昏則待朝行法, 申嚴舊典。


○以金始煐爲大司諫、李普觀爲執義、任一源爲持平、安允行爲刑曹參判。


○以李益普爲持平。


○行召對。


9月 27日[편집]

○辛巳/行晝講。


9月 28日[편집]

○壬午/上御太僕, 親鞫罪人壎ㆍ榮得ㆍ東渾ㆍ得明ㆍ維ㆍ褎ㆍ能孝ㆍ正觀ㆍ翼佐ㆍ戀ㆍ夢鼎ㆍ濟海ㆍ運海ㆍ陽祚ㆍ彦杓ㆍ昌翼ㆍ天大等。 初逆賊來復告榮得等, 以凶孽緣坐, 謫于島, 每發怨國之言, 往覘在謫宗臣壎, 爲推戴之謀, 上旣誅來復, 命逮捕諸賊, 至是竝拿。 至榮得文書, 有軍器置簿, 而縣吏金萬車圖拔之狀, 現發於發捕金吾郞。 上竝親問之。 壎供曰: “臣年前得病島中無醫。 逆衍之庶姪, 頗解醫理, 故果爲邀見。 又有一人隨來, 問之則其嫡兄云, 而不接一言矣。” 問榮得, 供曰: “軍都目及軍器文書, 受價書給於軍器色吏, 而此是會案文書, 故更書以納。 來復則初不相知。” 更推刑訊不服。 問得明供曰: “臣於點考時, 雖見來復, 初無酬酢。” 問維供曰: “雖知來復之面, 實無接談之事。” 更推維, 供曰: “來復則未嘗接話, 榮得則相親。” 刑訊不服。 問褎供曰: “臣不知來復, 點考時, 只知其面。” 問能孝, 供曰: “臣遭母喪時, 來復爲弔喪而來, 而旣無相弔之義, 故不爲受弔。 其後臣尋採鰒人, 往于渠家, 八年之間四次逢着。 而心中如食敗肉, 每自不好。” 問正觀, 供曰: “文書中潤碩卽大靜官奴曺潤碩也。 厥漢來請代書, 故果書置之, 入於文書中矣。 徒流案一節, 大靜吏輩不能書之, 給升米於臣, 而使書給, 故臣書之矣。” 刑訊不服。 問翼佐, 供曰: “來復面貌則臣豈不知?” 刑訊不服。 更推翼佐供曰: “榮得則臣果知之。 軍器冊則色吏借書於臣, 故欲束冊而置之。” 榮得處加刑不服。 問戀, 供曰: “點考時, 來復則果相見。 臣在光州, 惠在春川, 渠等之事, 豈相知乎?” 刑訊不服。 問夢鼎, 供曰: “來復面目則臣果知之。” 刑訊不服。 問濟海, 供曰: “臣便同常漢, 爲人耕田, 不識一字。” 刑訊不服。 問運海, 供曰: “臣若有所知之事, 則豈不直告?” 刑訊不服。 問陽祚, 以文書中怪誕之書, 左道之文, 供曰: “臣欲無物慾, 故每念佛, 而非有邪心。 與志ㆍ光哲諸賊連姻之事, 心常恨之, 故志賊居謫時, 亦無書札往復。 玉樞經曾無所讀之事, 主人爲祈禱而有之矣。” 刑訊不服。 問彦杓, 供曰: “臣於乙亥年, 以見志賊凶書被鞫, 以無端緖, 蒙酌處之恩。 若有可達者, 乙亥親問時, 豈不盡達乎?” 問昌翼, 供曰: “志之孫女通婚, 而臣非門長, 故以上京問于臣五寸叔爲言, 果出於藉重之心矣。” 刑訊不服。 問天大, 供曰: “臣於望華樓下場市, 見樓上掛書, 朴順才者摘取, 而時値空官, 故臣傳于座首柳頤泰。 臣與志同參, 而盡知其中事, 故乙亥皆已直招矣。” 命諸囚竝下府。


○命放趙載敏。 載敏入於乙亥逆獄, 屢被刑後酌處。 至是上問曰: “頃者尹光纉出陸時, 領相言趙載敏事, 而姑置之矣。 諸大臣各陳所見。” 領府事申晩曰: “當初酌處, 可見罪名之不至深重。 況東萊懸板事, 合有參酌之道矣。” 領議政洪鳳漢曰: “臣則頃已仰陳, 常主原恕之論。” 右議政金相福曰: “所犯若無關係, 則豈可以從前持論, 終身竄配乎?” 上遂命依減等例放送。


9月 29日[편집]

○癸未/上御太僕, 親鞫罪人得明ㆍ榮得ㆍ正觀ㆍ東渾ㆍ翼佐ㆍ褎ㆍ彦杓ㆍ維ㆍ戀ㆍ昌翼ㆍ夢鼎ㆍ敬修等, 榮得ㆍ東渾ㆍ敬修伏誅。 問得明, 供曰: “臣止接於外村, 榮得輩保授於城內, 渠輩親密與否, 何以詳知?” 更推不服。 得明與元德昭面質。 德昭, 大靜吏也。 德昭曰: “汝不言吾等當有好時乎?” 得明曰: “汝何爲此言?” 問榮得供如前。 加刑不服。 正觀ㆍ榮得面質。 正觀曰: “汝不與東渾等日日往來, 而姜翊周之女官妓月中梅, 作妾贖良乎?” 榮得曰: “贖良則其父爲之矣。” 正觀曰: “汝之三兄弟, 豈不相往來乎?” 榮得曰: “吾母喪時, 暫會矣。” 加刑, 供曰: “臣得妓妾, 免賤率畜, 與本縣倅, 爲妾同壻, 財穀相換以食。 與諸罪人往來綢繆。” 大逆不道結案。 問正觀, 供曰: “榮得以妓作妾, 而妓父姜翊周爲座首, 故榮得身爲官奴, 不爲立役。 其時邑倅曺敬修也, 榮得妾弟, 敬修作妾率去。 其謀議則不知矣。” 加刑不服。 問能孝不服。 問東渾, 供曰: “臣初無綱繆之事?” 加刑不服。 正觀ㆍ東渾面質。 正觀曰: “汝於點考時, 與榮得輩, 不同行同坐乎?” 東渾曰: “同受點考, 故同坐矣。” 加刑, 供曰: “與榮得同爲官奴, 故仍與綢繆。” 以大逆不道結案。 問翼佐, 供曰: “臣祖雖正法, 豈敢稱冤?” 更推加刑不服。 問褎供曰: “東渾輩相親往來, 而臣則不入其類矣。” 加刑不服。 裒ㆍ榮得面質。 裒曰: “汝豈不曰傷痛乎?” 榮得曰: “吾豈不曰若有傷痛之心, 則易生怨心, 汝勿燥燥云乎?” 裒曰: “然矣。” 榮得曰: “吾見嫉於汝與來復, 以有嫉惡之腸故也。” 加刑不服。 問彦杓, 供曰: “若有所知之事, 豈敢欺隱? 問維加刑不服, 更推加刑不服。 問戀, 供如前不服。 問昌翼, 供如前, 加刑不服。 問夢鼎不服。 問敬修, 供曰: “所眄邑妓, 知其爲榮得妾弟, 而爲所生率來, 萬死無惜。” 敎曰: “前大靜縣監曺敬修, 敢與罪人榮得作爲友壻, 官穀那移換給, 此眼無國法。 若不快施邦刑, 何以礪頹世? 亟正邦刑。” 仍命榮得弟二人及姜翊周ㆍ月中梅, 竝拿來。


○罷大司憲鄭光忠, 大司諫金始煐職。 以正法罪人敬修之議律也, 光忠等議頗輕, 特命罷之。


三十九年 十月[편집]

10月 2日[편집]

○乙酉/以南泰齊爲大司憲、洪重一爲大司諫、元義孫爲副校理、金魯鎭爲副修撰。


○上御太僕, 親鞫罪人德昭ㆍ得明ㆍ裒ㆍ夢鼎ㆍ濟海ㆍ戀ㆍ天大ㆍ能孝ㆍ彦杓ㆍ昌翼ㆍ翼佐ㆍ陽祚等, 得明ㆍ褎ㆍ彦杓ㆍ昌翼ㆍ翼佐ㆍ陽祚伏誅。 是日問德昭, 供曰: “得明ㆍ翼佐輩常常相從, 而自謂當有好時云。 敬修以官廳米, 輸送于榮得家。 問得明, 供曰: “好時之說, 未嘗言矣。” 加刑更推, 供曰: “身世難堪, 故怨國。 臣祖脅從而與魁首同罪, 故怨國矣。” 以大逆不道結案。 問褎不服, 加刑更推, 供曰: “臣聞東渾輩怨國之言, 與之酢酬。” 以大逆不道結案。 問夢鼎供如前, 加刑不服。 問濟海, 供如前, 加刑不服。 問戀供如前, 加刑不服。 問天大供如前, 問能孝, 供曰: “與渠輩雖有酬酢, 未嘗怨國。” 加刑不服。 問彦杓, 以知情結案。 問昌翼, 供曰: “與光哲結婚。” 帳殿親問, 猶不直招, 籍重誣人, 以罔上誣人結案。 問翼佐, 供曰: “臣祖以逆虎之敎文, 被逆律爲曖昧, 故常怨國。” 以大逆不道結案。 敎曰: “罪人陽祚, 無更問之端, 意欲參酌。 觀其文書, 覽其供辭, 書輒念佛, 語皆佛語, 非徒逆種, 卽一怪物。 頃者海西稱彌勒佛者, 遣御史置法。 則其在闢異端之道, 不可循例究問, 亟正邦刑。”


○憲府【持平李益普。】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正法罪人敬修, 與榮得綢繆之狀, 爲臺臣者, 宜請按法, 而詢問之下, 含糊爲說, 前大司憲鄭光忠, 前大司諫金始煐, 不可罷職而止。 請竝削職。” 上允之。 又啓言: “尹光纉京鄕帳籍, 皆書僞贈, 科場秘封, 亦皆書之, 情狀巧惡。 而得逭王章, 只爲島配。 今番大赦, 特用曠蕩之典, 無人爭執, 輿情愈激, 請還收尹光纉放送之命, 依前島配。” 不允。 諫院【正言李澤徵。】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請申飭諸道守宰之顧恤逆種者, 鄕品之結婚廢族者, 隨現重繩。” 從之。 又啓: “趙甲彬以其兄之子, 許東渾之妻, 而甘爲瓜葛之親, 其心與昌翼同。 請拿鞫嚴問。” 上曰: “莫知乙亥先後, 問後可知。 依啓。” 又以所懷奏言: “尹光纉負犯不輕, 不可遽放。” 上不允。


○是日罪人維物故。 志復處絞, 志復卽來復之弟也。 德昭放送。


10月 3日[편집]

○丙戌/上御太僕, 親鞫能孝, 供曰: “榮得敢以《昭鑑》爲非, 臣與之爛漫酬酢。 榮得自謂卜者以爲, 四十後必富貴云, 故抱不測之心, 而臣與榮得ㆍ東渾綢繆密結。” 以大逆不道結案。


○上御崇禮門, 誅罪人能孝ㆍ夢鼎ㆍ正觀ㆍ運海ㆍ戀ㆍ濟海等, 竝孥籍如法。 回駕時御惠政橋。 敎曰: “罪人天大, 與前招無異, 且已多年酌處者, 特貸一律, 鍾城府爲奴。


○禮曹參判李溵奏曰: “乙亥崇禮門殿座罪人正法後, 卽行告廟陳賀頒敎, 今亦當依例擧行也。” 上可之。 上還御翊衛司, 敎曰: “今則國是已定, 《昭鑑》益明。 明日金商門殿座, 當大會百官儒生, 頒敎矣。”


○以李壽鳳爲濟州慰諭御史, 仍令試才。 蓋新經逆變, 島民疑懼故也。


○上以逆壎名出推戴, 在法當誅, 而爲其宗親之故, 不忍置法, 命減死竄配巨濟。


○憲府【大司憲南泰齊。】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罪人壎, 以逆坦之弟, 推爲逆魁之說, 緊出來復之招。 未及究問, 遽命島配, 請還收島配之命。 仍令王府, 嚴鞫正法。” 不允。 諫院【大司諫洪重一。】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罪人壎, 與榮得等八賊, 爛漫交通, 來復之招, 情節已綻露, 請罪人壎, 更鞫正法。” 不允。


10月 4日[편집]

○丁亥/上御金商門, 頒敎: “王若曰。 嗚呼! 邦運多艱, 亂逆肆行。 辛丑之耉ㆍ輝, 一轉而爲壬寅之鏡ㆍ虎, 再轉而爲戊申之麟ㆍ亮ㆍ維ㆍ夢, 三轉而爲乙亥之志ㆍ徵ㆍ雲ㆍ, 賴上天默佑, 祖宗陰隲, 前後諸賊, 咸伏王章, 至《闡義昭鑑》成, 而義理大明, 如日中天。 雖輿儓婦孺, 莫不曉然洞悉, 誰謂耉ㆍ輝等之遺種, 不悛梟音, 潛懷凶圖。 何幸端緖畢露, 諸逆就戮, 快正典刑, 誕告爾中外大小臣僚章甫, 其尙明聽。 嗚呼! 今此獄情, 實由來復而發。 蓋來復以乙亥凶賊鼎衍之從子, 緣坐投配於耽羅, 與諸凶遺孽, 打成一片, 綢繆陰謀, 窮凶叵測, 頃於鞫訊之際, 一一納款, 所告諸凶之中, 最頑狡大包藏者, 卽七賊, 曰榮得, 泰耉之孫也, 曰東渾, 鳳輝之孫也, 曰得明, 聖時之孫也, 曰翼佐, 巨源之孫也, 曰褎, 詹之孫也, 曰維, 益寬之孫也, 曰能孝, 眞儒之從孫, 興孝之弟也。 至於惠之弟姪戀ㆍ夢鼎, 一鏡之姪, 濟海ㆍ運海, 天永之姪正觀, 亦皆附麗於七賊, 同在海島, 綢繆相從。 其所以聚首而密謀, 仰親而俯畫者, 無非怨國之言, 逞凶之圖。 尤可痛者, 榮得ㆍ東渾, 乃敢分疏於其祖之凶箚逆疏, 謂有何罪? 仇視於《昭鑑》之洞辨義理, 互相非斥。 榮得ㆍ能孝之暗地酬酢, 至凶且憯, 有不忍聞。 此固辛壬以來諸凶之陰肚逆腸, 一串貫來者, 嗚呼! 尙忍言哉? 得明ㆍ翼佐ㆍ褎ㆍ維之徒, 戀ㆍ夢ㆍ濟運ㆍ正觀之類, 其所揣摩團聚, 如蛇蚓之紏結者, 透露無餘。 至若昌翼ㆍ彦杓, 則志之姻親血黨, 陽祚則明祚之弟, 亦皆情節難掩, 亟就顯戮, 天理之不可誣者如此矣。 予尤有所痛惋者, 來復與七賊, 潛謀, 乘夜訪壎, 旨意陰慘, 殆若德鼎之密探坦意。 予以念昔之意, 雖靳執法之請。 而敬修以曾任大靜者, 與榮得爲友壻, 授其糧而助食, 囑縣吏而欲隱, 若非德昭, 何以知此? 究其心, 有浮於榮得。 所惜者不盡承款, 不能快施當律也。 嗚呼! 予嘗以涵育覆燾爲心, 庶幾使梟獍輩革心, 而醜類惡種, 猶復接迹而起。 前由逆穡, 今由賊復, 可見乾道之昭昭, 天綱之恢恢, 照魔高懸, 魑魅何逃? 《昭鑑》之作, 蓋欲明天理淑人心, 將見凶醜屛迹, 鬼蜮遁形, 而奈之何妖腰亂領, 又輒干紀, 一至此哉? 所可幸者, 一允來復之啓, 而凶逆之情狀, 一皆呈露。 此非予也, 卽彼蒼也。 自此而梟獍餘種, 將有所畏, 《昭鑑》之義理, 尤益光明矣。 咨! 我中外大小臣僚章甫, 明聽予言, 其各自勉同寅協恭, 輔我邦家。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弘文提學洪啓禧製進。】


○上以宣敎時儒生參班, 三百年初有之事, 命設別科。 京取任希曾, 鄕取鄭粹德, 竝命直赴殿試。


○特除李廷喆爲大司諫。


○上引見大臣備堂。


○憲府【大司憲南泰齊。】申前啓, 不允。 又啓: “陽復以來復之弟, 稱以曉解醫術, 往來壎家, 爲來復往探之階梯, 其間綢繆之迹, 不可不嚴加究覈。 請旌義縣緣坐罪人陽復, 令王府設嚴問。” 依啓。 諫院【大司諫李廷喆。】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罪人天大旣拿旋配, 雖出於聖上好生之德, 此等凶徒, 決不容一向涵貸。 請還收酌處之命, 依律處斷。” 上曰: “再次酌處之後, 復爲爭執, 無乃太過? 不允。”


○正法罪人敬修子弟姪, 依維例散配。


○特旨以高夢聖爲承旨。 夢聖參耆老科, 超資爲是職。 老孱不稱, 人多嗤之。


10月 5日[편집]

○戊子/憲府【持平任一源。】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巫女之禍人蠧財, 實爲巨害, 請申前禁, 逬逐城外。” 上從之。 又啓: “江原都事安兼濟, 掌試不公, 醜謗非一端, 請削其職。” 上命拿問。 又啓: “敬修雖非負犯, 卽南土賤族, 而濫經騎郞, 辱官方大矣。 請檢擬銓官罷職。” 依啓。 諫院【正言李澤徵。】申前啓, 不允。 又啓: “匡師卽眞儒之姪, 能孝之叔, 其復肚相連, 而親密逆志, 綢繆光哲, 今番戒飭能孝之書, 又安知非難測之凶謀也? 請拿鞫。” 上不允。


10月 6日[편집]

○己丑/行晝講。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初以尹光纉書僞贈事, 命京兆考籍以奏。 至是判尹具善行持籍以奏曰: “渠之書僞贈於籍者, 只一式年也。 至於科試秘封, 則初不書之矣。” 上曰: “一式則其父不察也。 以其父之不察, 推及其子, 非王政也。 初發啓者, 爽其實也, 遞連啓臺臣任一源職。”

【史臣曰: “僞贈之書於籍者, 可按而知之, 若科試秘封之書, 與不書豈考籍所可知? 善行以秘封則初不書之爲奏, 抑因風傳, 欲爲分疏地耶? 甚矣將臣之無忌憚也。”】


○禁府拿鞫趙甲彬。 甲彬供曰: “與東渾結婚, 在於癸亥, 非乙亥後也。” 上遂參酌, 只命刊版。


○禮曹判書具允明, 奉審慶基殿還奏曰: “影幀後面蠧損處, 宜加褙。” 上命道臣, 待明春修補。 允明又奏曰: “臣於今番湖南之行, 聞金吾邏卒, 貽弊沿路。 當該都事, 宜嚴處也。” 上命諸都事拿問, 邏卒嚴刑定配。


10月 7日[편집]

○庚寅/上詣崇政門, 祗迎太廟冬享祭香。


○行召對。


○上親製慰諭耽羅軍民書。

王若曰: “噫! 彼耽羅一島, 實是湖南雄州, 列朝深仁永留, 昔年盛德尙洽, 陵役負土, 予豈忘焉? 慈殿賜米, 怳若昨日。 嗚呼! 不穀數十載臨御, 未能仰體德意, 亦未能調和陰陽, 連歲荐歉, 在予否德。 吁嗟! 彈丸一島, 麥事又歉, 每覽狀聞, 若痛在已。 儲穀枵然, 玉食奚甘? 罪謫相望, 主客俱困。 而梟獍餘種, 隱匿負犯, 誑惑島民, 逮捕至及於座首官吏, 一州之民, 豈不搔擾? 念及於此, 丙枕靡安。 玆遣御史, 先行慰諭, 仍命試才, 深念本州民向國之誠, 豈一毫疑也? 咨爾島中大小民, 咸聽此諭, 各安其心。 故玆敎示, 想宜知悉。” 命書授御史李壽鳳以送, 仍命詗察緣坐罪謫之犯科者, 先梟示以聞。


10月 8日[편집]

○辛卯/行晝講。


○行召對。 召入增廣講經入格人, 以不能誦拔去李仁迪ㆍ沈潝二人。 命該曹覈代述狀, 以考試不嚴, 罷諸試官職。


○以安復駿爲執義、元義孫爲司諫、趙文宇ㆍ李宗明爲持平、李碩載爲副校理、洪名漢爲戶曹參判。


10月 9日[편집]

○壬辰/行晝講。


○行夕講。


○特除李憲默爲司諫、趙擎爲執義。


10月 10日[편집]

○癸巳/持平李宗明上疏, 首言保嗇聖躬之要道, 繼陳北路凶荒, 仍及定平前府使趙德鎭ㆍ鄭克濟, 時府使黃仁煐等, 貪婪濫殺之罪, 命該府拿問。


10月 11日[편집]

○甲午/兩司諸臣, 以賊壎施當律事求對, 玉堂又上箚, 上竝遞其職。


10月 12日[편집]

○乙未/上詣毓祥宮展拜, 仍詣勤政殿舊址, 面試生進入格儒生, 拔鄭普煥等十二人。 時科試頻設, 士習漸渝, 間多有買文代述之弊, 而至於應講, 亦使人代之, 往往現發抵罪。 上甚憂之, 而猶以面試近於迫切難之, 只命自現。 領議政洪鳳漢等以爲: “鄕儒首告而勢家子弟得免, 則虧國綱大矣。 請依宋朝試陶糓故事, 行面試法。” 上許之。 是日命各設帳幕, 以防其奸, 有借述首告者, 白文呈券者, 竝用充軍律。


○以李應恊爲大司憲、鄭夏彦爲大司諫、南鶴宗爲司諫、任希孝ㆍ池應龍爲持平、宋霮爲正言、金魯鎭爲副校理、金載順爲副修撰、宋徵啓爲工曹參判。


○掌令申應顯上疏, 請收三司遞職之命, 又請賊壎依律, 上嚴批不許。


10月 13日[편집]

○丙申/上御太僕, 親鞫濟州吏金萬車ㆍ李完興。 萬車ㆍ完興俱以邑吏, 與榮得親密, 置軍器簿及徒流案於榮得家, 而現發者也。 覈之無隱情, 皆酌處定配。


○特除尹鵬擧爲掌令、李在協爲獻納。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掌令尹鵬擧, 校理金魯鎭, 獻納李在恊, 修撰金載順等, 迭請逆壎亟施當律, 大臣及金吾諸堂, 又力請之, 上不許。


10月 14日[편집]

○丁酉/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臺諫玉堂諸臣, 又迭請逆壎亟施當律, 上又不許。


10月 15日[편집]

○戊戌/上行晝講。 仍引見大臣備堂。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以南鶴宗爲執義、柳思欽爲司諫、洪樂純爲輔德、金魯鎭爲兼司書、鄭尙淳爲吏曹參議。


○因江華留守狀聞, 命沁都故忠臣黃善身ㆍ具元一兩人子孫, 邊將錄用。


10月 16日[편집]

○己亥/上御太僕, 親問壎, 壎久滯獄不死。 上不忍置法, 諭令自處, 三司諸臣, 以八議之法無可論, 三尺之嚴不可屈, 又連啓力爭之。 上不許, 遂竝罷三司職。


○特除趙ㆍ安𠍱爲承旨。


○罷銓曹堂上。 以掌通復舊之後, 堂選淆雜, 池應龍ㆍ朴宗亮輩, 皆以鄕曲賤品, 方在持正故也。


10月 17日[편집]

○庚子/上御思賢閤, 召見求對大臣。 領議政洪鳳漢等, 請誅壎以伸王法。 自是連日求對, 而上終不許。


○關東安集御史尹勉憲復命。 上曰: “今聞繡啓, 何心玉食? 雖命安集, 若無蠲減之政, 此罔民也。 七邑結錢及軍布米, 或減或停。 捧江陵ㆍ寧越蔘價四分一除減, 各處屯稅, 亦爲停退, 本道朔膳及三名日物膳, 限明秋停封。”


○命贈故大將趙東漸職, 遣官賜祭。 初東漸憤其從東鼎死於乙亥逆獄, 不食七日遂餓死。 至是領議政洪鳳漢白其狀, 上憐之, 親製文賜祭。


10月 18日[편집]

○辛丑/大司憲李應恊, 大司諫鄭夏彦等上疏, 請誅壎上給其章, 竝罷之。


○文科覆試試官入侍。 司諫柳思欽申前啓, 不允。 匡師事停啓。


10月 19日[편집]

○壬寅/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減甲山等邑六司所納蔘黃及歲幣, 從道臣之狀請也。


○命以江原道帖別米常賑米一千石, 常別雜穀ㆍ常賑穀各五千石, 及守禦廳所管屯稅穀, 糧餉廳所管屯穀, 一倂劃給於本道。 空名帖八百張, 令該曹成送, 俾補賑資。


○上御金商門, 面試增廣文科入格人。


○吏曹參議鄭尙淳, 屢違召, 不膺命, 命罷其職, 以沈履之代之。


10月 20日[편집]

○癸卯/有星流于奎星之下。


○以黃仁儉爲吏曹判書、李昌壽爲刑曹判書、徐命臣爲大司憲、洪重孝爲大司諫、元義孫爲司諫、姜始顯爲掌令、金光緯爲持平、金會元爲獻納、金魯鎭爲副校理、李在恊爲副修撰。


10月 21日[편집]

○甲辰/雨雹而雷。


○大司憲徐命臣, 司諫元義孫等又聯疏, 請逆壎按律, 上不許。


○京畿ㆍ黃海二道儒生李顯禛等上疏, 請以文純公朴世采從享文廟, 上優批不許。


10月 22日[편집]

○乙巳/領議政洪鳳漢等, 以雷異, 上箚請策免, 上答曰: “非卿等咎也。 咎實在予, 交勉之道, 上下共之也。” 以入侍兩司之遇災無一言, 罷司諫元義孫等職。


○以柳思欽爲司諫、洪樂純爲副應敎、尹勉憲爲副修撰、任一源爲持平、朴奎壽爲掌令、尹承烈爲正言。


○上御崇政殿, 親臨增廣殿試, 取趙德成等五十三人。


○兩司合啓, 請逆壎亟命王府依律,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10月 24日[편집]

○丁未/上親臨勤政殿舊址, 放文武科榜。


10月 25日[편집]

○戊申/上詣崇政殿月臺, 祗迎仁敬王后忌辰祭香。 仍召見文武出身。 敎曰: “今日以國忌齋戒, 不得賜酒。 代之以橘矣。” 手書四言一句, 各賜趙德成ㆍ徐命善ㆍ金龜柱等, 皆念舊勉飭之意也。


○特擢三嘉縣令趙德成爲承旨, 以金陽澤爲守禦使。


○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禁御營鄕軍, 旣停其番, 使訓局卒, 替當其役, 誠亦偏苦, 宜酌定。 兩營旅帥錢, 給之訓局, 以酬其勞。” 上許之。 鳳漢又奏: “淸川江一帶, 環安州爲大城池。 最初移設兵營, 所以壯關防也, 而曾以江流失道, 先朝戊辰, 爲疏築之役矣。 近聞水失其道, 民失其業, 襟帶之形, 又失其地利, 甚可惜也。 工役雖鉅, 宜改築之。” 上可之。


○特除金應淳爲承旨。


○上以政院失其職, 特遞次對承旨。 故事非有特敎, 國忌正日, 不敢行次對, 而是日以日次, 不稟而會, 故有是命。 更命申明舊典。


10月 26日[편집]

○己酉/禁府罪人壎物故。


○以李溵爲吏曹參判、宋文載爲大司諫、柳思欽爲執義、元義孫爲司諫、李亨俊ㆍ洪應輔爲持平、南彦彧爲獻納、任希孝爲正言、李商芝爲副校理、金載順爲修撰。


10月 28日[편집]

○辛亥/上詣崇賢門, 祗迎順康園忌辰祭香。


○敎曰: “此歲將暮, 明年卽甲申也。 於義洞漢人, 卽昔年率來命留者也。 予當召見, 其令惠廳賜米有差。


○行召對。


10月 29日[편집]

○壬子/上引見大臣備堂。


10月 30日[편집]

○癸丑/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朔祭香。


○行召對。 命讀《宋元通鑑》。 喟然歎曰: “高宗不用岳飛之言, 千載之下, 猶令人憤慨。” 仍製下祭文, 遺承旨鄭尙淳致祭于永柔臥龍祠。 祠舊無名, 是日上名之曰三忠祠, 以 御筆書其額。 蓋以諸葛武侯岳武穆文信公, 竝享故也。


○以金陽澤爲判尹。


三十九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朔甲寅/上行常參, 仍行朝講。


○憲府【掌令朴奎壽。】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軍資正李廷重, 減饌捧價, 下輩代羞。 請罷之。” 依啓。


○掌令尹鵬擧上疏請享祀時典祀官, 與陵官具公服, 奉察享需, 以重祀典, 又請禁京鄕之喪中嫁娶者, 以正風俗, 又請査治金吾卒之貽弊沿路者, 以慰海島民人, 竝允之。


○以李最中爲副提學。


○命行本館錄, 取李憲默等七人。


○黃海監司啓聞, 唐船漂到, 命付使行, 使領去。


11月 2日[편집]

○乙卯/命行翰林圈點, 取兪彦鎬等三十八人。 承文正字李鎭復漏其圈。 上曰: “鎭復璿泒也, 文弘武宣, 卽昔年手敎。 李厚達亦特除瀛選。 予非爲私, 卽仰體敦親之盛意也。” 仍以御筆圈其名, 促令赴試。 及親臨召試, 取趙㻐等五人, 而鎭復以白文呈焉。 更命以說書調用。 鎭復卽宗臣全恩君墩之子也。


○以金應淳爲大司諫、金龜柱爲正言。


○命行都堂錄, 取金龜柱等七人。 龜柱卽鰲興府院君漢耉之子也, 登第未十日。 而徐命善ㆍ李性源ㆍ金熤等, 亦同被其選, 皆新榜也。

【史臣曰: “先是翰薦及銓郞之選旣罷, 而官方始淆濫, 玉堂亦貿貿矣。 然登第未一年而入錄者, 名曰當年錄, 猶不甚多也。 至是遂蕩然矣。”】


○以元義孫爲應敎、李性源爲校理、金熤ㆍ徐命善爲副校理、金龜柱爲副修撰。 上促令出肅, 熤等皆就職。 時上方振勵君綱, 蕫率以威, 群臣皆以奉令承敎, 爲可幸無罪, 雖淸要之選, 格外之除, 亦不敢辭。 朝聞命而夕出仕矣。


11月 4日[편집]

○丁巳/上引見大臣備堂。


11月 5日[편집]

○戊午/有星流于北斗星之下。


○上詣毓祥宮。


11月 6日[편집]

○己未/上親祭于毓祥宮。


○行晝講。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通信使所騎船鴟木折傷, 備經危境云, 句管造船者, 不可不罪。 前統制使及監造官, 宜拿處。” 上從之。


○命移趙完鎭島配出于陸。 完鎭以載浩之子, 曾因臺啓島配。 至是命減等, 不數日旋宥之。 記其祖文命有勳勞, 且追念孝純嬪也。


○特除宋文載爲承旨。


11月 8日[편집]

○辛酉/行晝講。


○行召對。


○以李得一爲正言、尹承烈爲校理、尹勉憲爲輔德、趙明鼎爲右尹、金龜柱爲兼文學、徐命善爲兼司書、李鎭復爲說書。 鎭復卽特命調用者, 而唱第纔十日也。


11月 9日[편집]

○壬戌/行朝講。


○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復髢䯻舊制。 先是上以婦人髢䯻, 務奢而費多, 一切禁之, 代用簇頭之制, 簇頭者幗也。 至是諸臣多言其不便, 上又以簇頭, 與宮樣無別, 而飾以珠貝, 則其費與髢同也, 命復行髢制, 而只禁加髢。 時上銳意袪奢, 旣禁紋錦之貿於燕者, 又禁珠璣之買于倭者, 至於堂下官茜紅之袍, 亦以其費多而禁之。 然俗習已痼, 一無其效, 而法令徒歸於紛更矣。 領議政洪鳳漢又以蔘價近甚刁蹬, 請令有司之臣, 酌定其價, 毋至上下, 上雖許之, 蔘價益踊貴矣。


○行召對。


○命停明年元朝賀。 上以明年甲申, 愴念皇朝, 不忍受賀也, 又以明年二月十一日, 卽聖上吉禮之周甲也。 命行酌獻禮于徽寧殿。


11月 10日[편집]

○癸亥/行夜對。 宣經筵官及諸臣饌。 命有老親者, 袖其饌歸遺。


○兵曹判書李之億罷。 大司諫金應淳, 執義柳思欽等, 聯章劾之。 蓋之億以雲觀提擧, 當主試雜科, 而無端經歸於臺官齊會之後故也。 以李昌壽代之。


11月 11日[편집]

○甲子/行晝講。 召見輪對官。


○命停諸道被災邑舊逋之捧。


○以日寒, 命放輕囚。


○以曹命采爲大司憲、趙擎爲司諫、李碩載爲文學、洪樂純爲兼輔德、洪樂性爲戶曹參判、邊致明爲右尹。


11月 12日[편집]

○乙丑/行晝講。


○行夕講。


11月 13日[편집]

○丙寅/黃海道儒生朴藺等上疏, 請先正臣宋時烈ㆍ宋浚吉追配紹賢書院, 上不許, 給其章。


○命杖軍資監正李廷重之子宜漢。 廷重被劾於臺臣, 朴奎壽使其子, 擊錚訟冤。 上曰: “遭臺評者, 使其子擊錚訟冤, 其弊大可憂也。” 遂杖之。


○平安道有科券換封者, 罪當死。 上命減律爲奴。


11月 14日[편집]

○丁卯/上引見大臣備堂。


○行召對。


11月 17日[편집]

○庚午/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各陵殿冬至香。

【史臣曰: “每享官之受香也, 上或親授於殿庭, 或祗肅於路左, 親授則曰親傳香, 祗肅則曰香祗迎, 式以爲常。 常謂侍臣曰, 此寓予追慕之意也, 至大耋猶不廢。”】


○是日罷吏曹參議沈履之職。 以享官多以武臣差也。


○上御晝講。 講訖, 召見諸道守令之以差員上來者, 下詢民瘼。


○夜命召入直儒臣講《易》之《復卦》, 以南至在明也。


11月 18日[편집]

○辛未/前判書徐命彬卒。 命彬卽故相臣命均弟也。 訃聞上曰: “恬淡自潔, 只見此人。 頃者褒德侯命題, 爲世道躁競也。 欲崇奬而礪世, 捨此其誰? 節惠之政, 其令三月內擧行。”


11月 19日[편집]

○壬申/以宋文載爲東萊府使。


11月 20日[편집]

○癸酉/上行朝講。 引見大臣備堂。 持平李亨俊, 以臺臣在鄕規避, 請勘處, 上曰: “勘處豈有律乎?” 校理徐命善以旣失啓體, 所請律尤違臺體, 啓罷之。


○上御太僕, 親鞫罪人榮集ㆍ榮喆ㆍ陽復及濟州人姜翊周ㆍ月中梅ㆍ榮集。 榮喆, 泰耉之孫也。 先是榮得旣謀逆伏誅, 而辭連於諸囚。 至是拿至, 上親臨鞫之。 鞫畢, 命囚榮喆ㆍ榮集于王府, 陽復嚴刑三次, 黑山島爲奴, 月中梅黑山島爲婢, 姜翊周嚴刑二次, 鍾城府勿限年定配。


○諫院【司諫朴盛源。】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罪人陽復, 旣是鼎衍之姪, 來復之弟, 則來復陰凶情節, 必無不知之理。 而帳殿嚴訊, 不爲直告, 極爲妖惡。 請收還陽復酌處之命, 更令捕廳嚴問得情。” 允之。 又啓: “罪人月中梅, 旣是榮得之妾, 則榮得情節, 必無不知之理。 請更令王府嚴刑得情。” 允之。 又啓: “罪人姜翊周, 渠供中雖曰, 月中梅與榮得相奸之後, 告官施罰云, 而安知無隱情耶? 請翊周究問得情, 以正王法。” 允之。 又啓: “榮得以月中梅作妾之後, 翊周告官, 則大靜縣監柳一章以爲, 官奴官婢相奸, 自是常事, 只施撻楚云。 看得尋常, 不卽嚴治, 渠亦潛奸榮得之妾四寸, 則安知無別般隱情乎? 請前大靜縣監柳一章, 拿鞫嚴問。” 允之。 其後榮集ㆍ榮喆ㆍ陽復皆死于刑, 翊周及月中梅, 依初傳敎發配, 柳一章罷職放送。


○以安𠍱爲大司諫、申應顯ㆍ李命俊爲掌令、任希孝爲持平、洪麟漢爲禮曹參判、趙擎爲執義。


11月 21日[편집]

○甲戌/行翰林追召試, 取宋志淵等二人。 志淵先正臣浚吉孫也。 上曰: “同春【浚吉之號。】之孫, 巍參翰試, 奇哉。”


11月 22日[편집]

○乙亥/大雷電。


○是日行啓覆。 當大辟者只三人。 上曰: “犯罪者少, 禁酒之效歟?” 左右曰: “然矣。” 時上以峻法禁酒, 犯者往往誅死。 又立隣伍相坐之法, 一家犯釀則三家同罪, 百姓惶懼, 而群臣無敢諫者。


○下飭諭于諸道曰:

“啓覆償命, 不過二人。 昔周處一勇夫也, 猶能爲一里除二害。 噫! 貪官汚吏及奸鄕士豪之爲民害者, 豈異於山虎水蛟乎? 況捧糴方殷, 以奸猾之受食, 移徵殘民之無告, 亦浚膏之一端。 予有繡衣, 自可廉察, 其令嚴飭, 莫替予臨殿之諭。”


○行召對。


○以金載順爲獻納。


11月 23日[편집]

○丙子/上御晝講。 下責躬之敎, 減膳三日, 以雷異也。 時承旨及諸臣奏曰: “冬至已過, 雷不爲災。 故亦無陳戒之事。” 知經筵尹汲獨曰: “一陽雖生, 猶是隆寒之時, 而雷異如此, 不可不警惕矣。”


○行夕講。


11月 24日[편집]

○丁丑/行三覆, 大辟之囚凡三人, 而上赦其二人。


○憲府【執義趙擎。】申前啓, 不允。 又啓: “請還收印信僞造罪人洪得源, 殺妻罪人李數得山酌處之命, 依律處斷。” 不允。 發啓二人, 卽上之所赦者也。 諫院【獻納金載順。】申前啓, 不允。 又啓: “知經筵趙雲逵托疾而不入講筵, 旋卽入闕, 宜罷其職。” 上不許。 載順又啓: “刑曹判書南泰齊, 當罪囚之議律, 請上輕重之, 大失法官之體。 宜罷其職。” 上以載順旣劾雲逵, 又駁泰齊, 疑有黨心, 責其偏而免其官。 儒臣李性源ㆍ尹承烈進曰: “載順之言, 卽官師相規, 不宜罪也。” 上怒, 罷性源ㆍ承烈之職。 兩人旣退, 上怒承烈不已, 命囚承烈於獄。 右議政金相福救之, 上意稍解, 遂釋其囚。 然加金載順罷職不敍之律。


○擢慶尙監司金尙喆爲漢城判尹。 尙喆經壬午大賑, 領議政洪鳳漢奏其有勞, 可擢用也。


○以李商芝ㆍ金魯鎭爲校理。


○上以三覆死囚只三人, 乃嗣服後始有也, 命刑曹, 凡中外罪囚之疑未決久滯獄者, 皆令持文案奏決之, 俾空囹圄。


○三忠祠致祭承旨鄭尙淳復命, 上召問之, 敎曰: “祭文書以乾隆年號, 甚無謂也。 自今稱有漢有宋, 只書某月干支定爲式。


11月 25日[편집]

○戊寅/上行晝講。 仍引見大臣備堂。


○以吏曹參議鄭存謙爲慶尙監司、安允福爲忠淸兵使、金會元爲獻納、申五淸爲掌令、李碩載爲修撰、李益烍爲說書、朴盛源爲弼善、沈履之爲吏曹參議。


○刑宮奴許信。 信卽王孫奴也, 嘗殺人, 囚秋曹。 至是命臨閱囚案, 大驚曰: “宮奴縱恣, 可謂國無法也。 爲人君不若漢之一蕫宣乎?” 命嚴刑取服。 又以其守宮中官, 編配于驛。 仍召領議政洪鳳漢諭曰: “家奴殺人, 而予莫之聞, 予憂深矣。” 慨歎久之。


○命錄壬寅獄冤死者李崇祖子麟錫, 邊將調用, 顧恤金壽千及宮女墨世等家孥。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申前啓, 不允。


○執義趙擎上疏, 略曰:

“忠淸兵使李邦曄裨將, 入華陽書院, 督出肩輿, 院儒謂無前例, 則乘怒突入, 捽曳敺打。 而邦曄身爲主將, 不爲懲治, 士林莫不駭憤。 宜削去仕版。 鎭海縣監成埜, 專事貪饕, 吏橫民怨, 宜罷職。” 批曰: “帥臣事罷職, 成埜事依施。”


11月 26日[편집]

○己卯/上候未寧, 藥院移直。


11月 27日[편집]

○庚辰/王世孫, 自昌德宮進見, 以上候違豫也。


○藥房入診。 是日入診凡六次矣。


○敍黃仁儉復拜吏曹判書。


○特除洪樂純爲司諫、李在恊爲獻納。


11月 28日[편집]

○辛巳/藥房入診。


○減江原道被災邑糴穀身布結錢之捧, 從道臣成天柱之請也。


11月 29日[편집]

○壬午/藥房入診。 召見御營大將金漢耉。 漢耉進江華防守便宜之策, 奏曰: “永宗是三南水路要衝之地, 而喬桐卽兩西水路之咽喉也。 今水使在喬桐, 而永宗受其節制, 其地相遠, 緩急難以稟令。 若以喬桐永宗分爲左右防禦使, 鎭堡之近於喬桐者, 屬之喬桐, 近於永宗者, 屬之永宗, 以護江華。 而以留守爲三道統禦使管轄之, 則實爲便宜。” 領議政洪鳳漢曰: “此是故判書金鎭圭之策也。” 上命圖其地形以進, 而事竟寢。


○淸人逐西羌, 拓地數千里。 《淸曆》齎咨官云。


○上候平復, 撤藥院直宿。 禮曹請告廟陳賀, 上不許曰: “直宿十日始稱慶, 予曾有敎, 不可改也。” 已而上復曰: “直宿十日而告廟猶瀆也。 自今非設廳議藥者, 踰朔而後始可告廟也。


○以朴盛源爲執義、南鶴宗爲司諫、李溎爲文學、徐命臣爲工曹參判、黃仁儉ㆍ元仁孫爲同經筵。


○掌令姜始顯上疏, 略曰:

“開城經歷趙台祥以微細事, 捽入前監察結縳決棍, 聽聞憤駭。 請削其職。 江東縣令朴鴻壽家在傍郡, 諸族干政, 孟山縣監鄭勗世駄載絡繹, 行路唾罵, 請竝罷職。” 批曰: “趙台祥令該府施制書有違之律, 朴鴻壽事依施, 鄭勗世拿處。”


三十九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2日[편집]

○甲申/釋前持平趙文宇之謫。 文宇以臺臣, 坐微事遠謫, 筵臣以其母老爲言, 上特宥之。


○藥房入診。 上召見左參贊洪啓禧, 下詢北道句管事, 啓禧對曰: “納布名色甚多, 而價無定數, 致有民弊, 不可不酌定。 續布則每疋五錢, 四升布則每疋一兩, 五升布則每疋二兩, 六七升以上遞加酌定頒布, 如有違式者, 請依上納木布用奸律, 著爲定式。” 上可之。


○命濟州三名日進上, 限明秋停封, 以補賑資, 明年貢馬, 一體停封。 因本島歉荒, 牧使狀請也。


○湖南有牛疫, 死以萬數。 上命諸道禁屠。


12月 3日[편집]

○乙酉/以具允明爲戶曹判書、李益輔爲禮曹判書、兪彦國爲大司諫、申應顯爲掌令。


○特除李之億爲漢城判尹、沈履之爲全羅監司。 前監司朴相德疏陳本道凶荒狀, 仍請加劃災結。 以歲末加請違法, 坐罷也。


12月 5日[편집]

○丁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以兩司違牌, 竝命罷職。 以趙明鼎爲大司成、徐命膺爲承旨。


○放前大司諫洪重一謫。


12月 8日[편집]

○庚寅/改正咸鏡道詳定之制。 是制也始成於故相閔鼎重按道之時, 而裁酌得宜, 民甚便之。 然法旣久不能無弊, 至是命洪啓禧ㆍ李益輔釐正之。 其所獻方物, 或蠲或減或作貢。


○上以北道朔猪臘猪之爲弊, 敎曰: “本道卽豐沛之鄕, 四嶺運輸, 其弊勝言? 臘猪卽惟正之供, 朔猪與此異, 特爲除減。”


12月 9日[편집]

○辛卯/耽羅進貢柑。 上幸昌德宮, 薦柑于璿源殿, 歷拜毓祥宮夕還宮。


12月 10日[편집]

○壬辰/上御金商門, 頒柑試士, 居首進士權𧟓, 命直赴殿試。 是夜召諸試官宣饌, 仍敎曰: “昔宋祖有雪夜故事, 今者君臣一堂同餐, 古與今奚異也? 其毋忘共餐之至意。”


○以金尙喆爲大司憲、洪重孝爲大司諫、安復駿爲執義、金熤。 洪檢爲持平、李性源爲司書、元景淳爲右參贊、曺命采爲左尹、洪樂性爲同經筵、尹汲爲判義禁。


○是日上諭諸生曰: “講與面試, 將或行或否, 爲靑衿者, 其勿弛心。” 初上從大司成趙明鼎之言, 創爲科講之法, 雖製述登科者, 亦必背誦一經而後賜第。 自是老師宿儒之不能記誦者, 皆不赴擧。 而年少有記性者, 雖能善講, 亦口讀而已, 了無實效。 是以議者, 或曰與其有講, 寧有面試, 遂自今年增廣之科而始行面試。 面試旣行, 而講亦不罷矣。


○上嘗問諸臣曰: “講與面試, 不可竝行, 當罷其不便者。” 知經筵尹汲極言面試不便, 上然之, 將罷之。 領議政洪鳳漢以爲不可, 上遂兩存之。 時法令多更張, 而科制及酒禁, 尤嚴密。


12月 11日[편집]

○癸巳/上遣儒臣李商芝廉察陽川, 至是復命。 上敎曰: “恤四民, 王政之大者。 臨門施恤, 下敎諸道, 而獨陽川謂無四民, 故遣御史廉問, 果有之云。 當該守令, 令該府拿問處之。”


○行晝講。


○以趙雲逵爲禮曹判書。


○特擢承旨徐命膺爲禮曹參判。 先是命膺爲通信上使, 嚴璘爲其副, 將行而遞, 以他人代之。 已而命膺及璘, 皆以中批陞資。 上謂筵臣曰: “信使未還, 而二人俱先陞資矣。” 蓋信使例陞一資, 所以酬航海勞也。 今命膺與璘無其勞, 而上以其將陞而失之也, 遂有中批之擢, 不恤其無功而濫賞矣。


○咸昌儒生蔡命五等上疏, 論本縣聖廟主山不可採銀之狀, 又引顯廟朝嚴禁之敎, 請依前禁斷, 上從之。 命採銀者刑配。


○革平安監司鄭弘淳職, 流義州府尹元景濂于遠地, 三使臣先施削職之典。 初淸國使者, 因其皇旨, 入我境不乘轎, 皆騎驛, 故及我使之赴燕也, 上命勿乘轎。 至是上聞使臣乘坐車, 敎曰: “此有輪轎也。 托以車名, 肆然乘去, 鳳城將瀋陽將, 豈不爲駭。 而其曰國有紀綱乎?” 遂有是命。 仍命撰咨文定齎咨官, 倍道赴燕, 所乘車子, 焚於南館。 尋又下敎曰: “三使臣渡江後, 卽其府定配。” 上旋聞淸皇許乘。 寢其命。


○特除吏曹判書黃仁儉爲平安監司、鄭弘淳旣罷, 上將代以仁儉, 大臣曰: “仁儉方掌銓重任也。” 上曰: “西門鎖鑰, 獨不重乎?” 遂授之。 仁儉駙馬仁點之兄也。


○擢應敎洪樂純爲義州府尹。


12月 12日[편집]

○甲午/上詣崇賢門, 祗迎社稷太廟臘享大祭香。


○以尹汲爲吏曹判書、洪象漢爲工曹判書、金光緯爲持平、洪樂命爲副校理、李碩載爲弼善、趙明鼎爲同經筵、李逸濟爲慶尙右兵使。


○罷前兵曹判書李之億職。 初之億之爲兵判也, 引沈埜ㆍ權師彦爲其郞, 埜等以換竊綿布, 謗言喧藉。 領議政洪鳳漢白上, 請罪之, 上命罷之億之職, 埜及師彦, 皆下吏治之。 仍命擇久任郞。


12月 14日[편집]

○丙申/行晝講。


○憲府【掌令申五淸。】申前啓, 不允。 又啓: “慶尙左水使沈仁希給代之布, 以麤布換色, 專事貪虐, 軍民嗷嗷, 請罷職不敍。” 批曰: “拿問處之。” 時言路閉塞, 臺評或及於卿宰, 則上輒疑其傾軋。 是以進言者, 只如是而止。


○黃海道儒生朴弼時等上疏, 辨文純公朴世采之誣, 上命削太學掌議鄭日煥, 四學掌議鄭復煥ㆍ韓鼎謩於儒籍, 永爲庶人。 先是老少論之相分黨也, 文純左右其間, 謂將調劑, 而仍以中立焉。 上旣深惡朋黨, 而又經戊申之亂, 欲令反側子自安, 遂行蕩平之政, 以文純嘗主調劑之論, 有曠感焉。 及上受體天建極之號, 謂群臣曰: “此朴文純之功也。” 已而文純之徒, 上疏請以文純從享於文廟。 於是館學掌議鄭日煥等, 通文於中外, 悉摭文純心術之疪, 斥其請從享者。 至是弼時等爲文純訟冤, 上震怒曰: “斥文純所以斥予也。” 命焚其通文, 罪日煥等, 又以弼時之疏, 訟其冤, 亦角勝也, 命停擧十年。 仍諭政院曰: “以文純公事, 更有陳章者, 一切禁之。” 又諭太學曰: “自今凡爲通文者, 皆以庶人之律繩之。” 日煥等旣獲罪, 而太學之論遂屈。 其後文純, 竟以特旨從享焉。


○司諫南鶴宗上疏, 論瑞山郡守閔聖洙督徵舊還, 致貧民自縊而死, 宜停舊逋罷聖洙, 上許之。 仍竝蠲諸道舊逋之捧。


○上御思賢閤, 召見童蒙敎官。 其學徒之能應講者, 賞紙筆有差。


12月 17日[편집]

○己亥/上引見大臣備堂。 領議政洪鳳漢奏曰: “諸先正子孫, 冠冕相望, 獨文正公宋時烈文純公朴世采後孫, 最零替。 文正ㆍ文純子孫中, 有可收用者, 今番都政, 請竝除職。” 上從之。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召街市寒丐饋粥, 賜衣以遣。


○命秋曹, 按査洪樂敎擊錚之訴。 樂敎卽亮漢之子也。 亮漢以湖南御史, 暴死於旅店, 而其死也, 傔人金碩俊者獨在傍, 樂敎疑碩俊殺其父, 訴于法司究覈, 而終不能明其罪。 至是又擊錚以聞, 上命嚴査。 旣査無驗, 上以碩俊見亮漢之死, 棄而先歸爲可罪也, 命竄于遠地。


○以洪象漢爲判義禁。


12月 18日[편집]

○庚子/削正言李宇喆職。 宇喆上疏, 論君德及時政, 其論君德曰: “臣竊覵殿下動靜云爲, 政令施措, 多急迫而少寬緩, 是豈但生於其心, 害於其政而已哉? 亦將有妨於節宣之方矣。 古人曰, ‘何嘗緩不及事’, 願殿下務其緩也。” 其論時政曰: “翰圈召試之法, 至於再試三試, 實非重其選之義。 使其人不才, 則一試之斯可已矣。 有才而故爲厭避, 則其心不直, 奚取於斯, 而必置簪筆之列哉? 臣謂再試之法可罷也。” 又曰: “分館之法, 近益不嚴, 朴道仁ㆍ沈ㆍ尹陽昇俱濫被槐選。 臣謂今冬分館, 可改圈也。” 又論: “萬寧殿別檢梁周翊之門地卑微, 忠原縣監洪獻輔之政治顚妄, 竝請罷改。” 上震怒, 削其職。


○憲府申前啓, 不允。


12月 20日[편집]

○壬寅/火星入氐星。


○上親行都政。 以李性源爲修撰、具善行爲判尹、李性遂爲司書、趙暾爲大司憲、元義孫爲執義、柳思欽爲司諫、李鉉玉爲掌令、李海鎭爲持平、李得福ㆍ金載天爲正言、洪樂命ㆍ徐命善爲校理、李性源ㆍ金龜柱爲副校理、金熤爲副修撰、黃宷爲慶尙左水使。 吏曹判書尹汲, 兵曹判書李昌壽政也。


○以尹東昇爲忠淸監司、前監司李思觀未及復命, 以中批特擢爲兵曹參判, 領議政洪鳳漢薦之也。


○黜奉敎李崇祜爲景陽察訪, 待敎金叙九爲乾原權管, 已而寢其命。 崇祜ㆍ叙九皆再試三試而被選者也。 及李宇喆請罷再試, 兩人皆引避不仕, 上怒將黜之。 領議政洪鳳漢上箚曰: “今若黜兩人, 此後再試而選者, 必相繼效尤, 尤將使臺言適中也。” 上然其言, 遂寢之。 兩人尋供職。


12月 21日[편집]

○癸卯/上御崇賢門, 初行翰圈面試。 李宇喆之疏旣上, 上疑翰圈之人不肯赴再試三試, 囑宇喆陳疏, 欲壞其成法, 乃召圈中諸人行面試, 所以困抑之也。 仍命定制, 自今凡入翰圈, 輒行面試。 時上激怒於宇喆, 命爲定制, 然其後行翰圈而面試未嘗行焉。 蓋朝家已忘其定制也。


○以尹得雨爲廣州府尹。 得雨嘗受學於致雲, 被繫而得釋, 上拂拭而用之。


○憲府申前啓, 不允。 諫院【獻納金會元。】申前啓, 不允。 又啓言: “沔川郡守金履復, 專事不法, 而就其大關倫常, 最爲貪刻者言之, 本郡申男伊打父碎頭, 其父告官, 則不施一杖, 亦不報營, 竟致逃躱。 且於昨年, 托以凶荒, 勒徵富民之穀, 侵漁狼藉, 今年春還, 以厚直作錢, 許多斗縮, 一一徵民。 田稅裝載後, 諉以京司點退, 作錢江上, 每石以七八貫發賣, 乃以三貫錢分給民間, 使之待秋備納。 不法如此, 豈可置之字牧之任? 而前道臣李思觀乃反褒啓而蒙賞, 請金履復削去仕版、永錮其身, 褒啓道臣罷職。” 答曰: “金履復道臣事依啓。 申男伊令道臣譏捕, 取招結案, 亟施當律。” 後覈之, 事皆無實。 上以元會湖西人, 疑有私憾, 削其職。


○行夕講。


○上以重逢明年甲申, 愴念皇朝, 三月則凡行幸庭賀, 竝命停鼓吹撤軒懸。


12月 22日[편집]

○甲辰/上引見大臣備堂。


○上製下《自醒錄》, 敎曰: “噫! 歲暮述錄, 非徒自醒, 所望者, 群下之醒予也。” 令芸閣印出, 頒賜諸臣。


○諫院申前啓, 不允。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金龜柱爲校理、李性源爲副校理、尹勉憲爲修撰、李商芝爲副修撰。


12月 23日[편집]

○乙巳/上命儒臣洪樂命ㆍ李碩載等, 讀《史記》武帝本紀。 上怪之曰: “一篇只記封禪事矣。” 碩載爲人踈坦, 又不知武帝紀之爲褚少孫所補, 率爾對曰: “此馬遷挾私憾而譏武帝也。” 上大驚曰: “然乎?” 樂命曰: “古人亦以爲謗史也。” 承旨金華鎭曰: “人臣雖獲罪於其君, 豈敢誹謗如此乎?” 上怒曰: “武帝多善政。 如輪對之詔, 賢良之策, 皆闕而不書, 人臣乃敢爾耶? 古史猶如此, 況今之史乎?” 仍製下翰苑飭諭文, 命揭于史館。 其文略曰: “史臣雖挾私意而作史, 百世公眼, 若照魔鏡, 焉可逃也?” 翰林趙㻐進曰: “王言不宜迫切。 照魔二字。 引喩恐不襯, 非待史臣之道也。” 上默然良久曰: “翰林所言執藝之義, 吾爲汝改之。” 仍刪照魔一句語。 頃之取班固所撰武帝紀, 命讀之, 顧謂

【史臣曰: “與馬遷不同矣。 馬遷所紀, 一狂悖傳也。 汝秉史筆, 爲史官者, 當如是也。”】


12月 25日[편집]

○丁未/上引見大臣備堂。 罷吏曹判書尹汲。 汲旣居銓行政, 領議政洪鳳漢, 以汲不行蕩平之政, 頗短之於上前。 右議政金相福繼進曰: “李德齡者, 素以海西巨富名, 汲以德齡擬之寢郞, 非愼擇也。 臺閣無言之者, 汲可罷也, 行公臺臣, 亦可罪也。” 上遂可其奏。 於是參判李溵、參議李最中, 亦以同參坐罷。 然德齡卽領府事申晩, 言於汲而汲實不知也。


○以洪啓禧爲吏曹判書、徐命臣爲參判、鄭尙淳爲參議。


○是日金相福又白上曰: “前兵判李之億受殿下罔極之恩, 洗拂拔擢, 致位崇顯, 而不思報效, 乃以市井富商, 除拜衛將, 此實朝廷之羞也。” 上命罷之。

【史臣曰: “之億嘗以罪囚入鞫獄, 上特赦之。 已而之億參泮試, 例賜初試, 而上爲之億特賜第。 以假注書超掌令, 擢承旨, 寵遇日隆, 至拜西銓。 相福所云洗擢, 蓋指此也。”】


12月 26日[편집]

○戊申/領府事申晩上箚引嫌, 右議政金相福亦上箚, 俱以李德齡事也。 上慰諭兩解之。


○領議政洪鳳漢、禮曹判書趙雲逵請行明年元朝之賀, 上不許。 是日上披示右腕曰: “卿等見之。” 鳳漢等進見。 腕上有團文班班, 如錦紋。 或曰此龍文也。 上顧史官曰: “爾其記之。 厥數九矣。”


○以金善行爲大司憲、安𠍱爲大司諫、洪樂仁爲執義、李商芝爲司諫、任毅中爲掌令、李在恊爲獻納、洪應輔爲持平、兪彦鎬爲正言、尹承烈爲副修撰、南泰齊爲左參贊、朴相德爲工曹參判。


○命王府, 勘李春馨之罪。 春馨武人也, 以罪謫于利城, 臨謫而將有赦, 遂賂吏不赴謫。 已而果赦。 後事覺, 上命該府嚴治之。 時上方振勵紀綱, 而紀綱益解, 嚴明政法, 而政法益乖, 靺韋刀筆之吏, 亦無忌憚如此。


12月 28日[편집]

○庚戌/上引見大臣備堂。


○命抄春帖子製進員數, 定以八員。 上以一年三帖, 宜簡不宜多, 且自己卯以後, 大殿帖子, 只備留覽而不帖, 命限數抄啓, 定式施行。


○憲府申前啓, 不允。


○以特旨配待敎金叙九、撿閱趙㻐于畿驛。 時都承旨洪麟漢, 恃勢多凌轢朝紳, 而㻐以新進踈亢不恭, 麟漢托廳禮欲困抑之, 㻐不從。 麟漢怒而請推, 㻐遂陳疏徑出, 語侵麟漢。 叙九亦以館規撕捱。 上竝命徒配, 尋釋之。


12月 29日[편집]

○辛亥/ 命書歲首勸農綸音, 下諭于八道及兩都。


○命給復沁都人李興復ㆍ韓召史。 以留守鄭宲狀褒其孝烈也。


12月 30日[편집]

○壬子/上詣崇賢門, 祗迎太廟各陵殿正朝祭香。


○上以今日是除夕, 命放法司拘囚者, 又命士夫年七十, 庶民年八十者, 賜米帛, 撤諸營繕之役民者。


○上以明年歲在甲申, 忠烈ㆍ顯節兩祠子孫之未有職者, 命銓曹隨聞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