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연산군일기/2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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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庚辰/司憲府大司憲李諿、司諫院司諫尹碩輔啓: “鄭溱等事, 敎云: ‘恐殞命杖下, 推劾不實, 則可赦之。’ 若所犯是實, 固當治罪, 豈宜預慮殞命? 如此則奸人皆曰: ‘我雖犯罪, 可以圖免。’ 無所忌憚。 溱等所犯, 大關綱常, 不可不治。” 御書以下曰:

今鄭溱等實是自犯, 則雖殞命杖下何惜? 不然則豈無冤乎? 又犯者免, 而無罪者誣被讎嫌以死, 則豈不失刑乎?

臺諫等更啓: “與人主相可否者, 宰相也; 爲君之耳目, 而爭是非者, 臺諫也。 今大臣、臺諫皆論不可, 而一切(因)〔固〕拒不可。 大抵人主始雖樂從, 終或有愎諫者。 今殿下卽位之初, 大臣、臺諫之言, 固拒不納, 不勝痛悶。 且殿下雖小罪, 付有司推劾, 而今此重罪, 反欲全釋, 何哉? 其初憲府擧劾, 實非虛事, 而事干各人皆服, 豈涉曖昧乎?” 傳曰: “臺諫之言豈盡從之? 卿等雖言拒諫, 予豈畏此而聽之?” 更啓: “鄭溱等事, 以所關甚大? 不得不啓, 而敎云: ‘豈畏爾等之言而聽之?’ 人君畏臺諫之言而勉從, 實爲美事。” 不聽。


○下內需司單子于承政院, 仍傳曰: “楡岾、洛山給鹽之敎, 有先王親押, 今不廢也。 雖云《續錄》不載, 必其時以此條不更啓稟而不錄, 其令依舊施行。” 承旨等更啓: “(比)〔此〕事不載《續錄》, 今若給之, 則後必爲例。 且鹽亦出於民力, 不宜枉費也。 內需司若奴婢及穀食等事, 則可直啓, 今取僧人狀告, 不關白政院, 奈事體何?” 又啓: “鄭溱等事, 臺諫累月論啓, 政府亦累啓之, 而猶敎曰: ‘曖昧。’ 臣等恐上於臣等情狀, 有所未悉也。 當初被劾, 自知不免, 謀欲脫罪, 搆成無實之言, 使爲疑獄者, 其術有三。 一則尹埰之壻李繼金聞於其友李貴宗曰: ‘重興洞遊宴者, 非汝婦翁也, 實他人所爲。’ 云云。 一則曰: ‘埰之子仝孫聞於森溪副正, 曰: 「石保守語予曰, 實茂豐正許瑊、鄭子芝等, 携妓遊宴。」’ 云云。 一則曰: ‘埰之奴鄭同, 聞於女妓詠甘棠曰: 「前日謫仙兒與其夫茂豐正遊宴。」 云。’ 禁府以此三事究實, 則繼金詐現, 乃通諺簡于貴宗, 欲實其言, 而其事又露, 繼金自服曰: ‘貴宗吾親友, 必聽吾言。 故欲脫妻父罪, 詐飾虛言。’ 云。 其餘石保守、詠甘棠之言, 亦皆出於無根。 且 玉京供云: ‘初從尹埰, 與相地官趙倫, 往埰楊州農莊, 倫則先還京, 我與埰及森溪副正等遊於中興洞。’ 倫所供, 果同玉京之言, 故埰亦自服曰: ‘還京時’ 到森溪副正家, 令玉京調嵇琴, 素饌飮酒而已。’ 玉京又供云 ‘其後’ 又從尹埰, 再到森溪家, 埰語森溪曰: ‘前日重興洞遊宴事, 父聞之大責。’ 云云。 以此觀之, 事狀分明。 且玉京之言, 〔不〕因刑杖, 出於平問, 則其言非誣可知。 若埰等實非所犯, 雖至死, 但要自明而已, 何必誣引他人耶? 埰等本以奸詐, 得重罪於 成宗朝。 如此之事難保其不爲, 此實大關名敎, 不可不畢鞫。” 不聽。


1月 2日[편집]

○辛巳/桂城君恂以朔祭獻官, 托病不受香祝。 王曰: “桂城病亦不緊, 而不受香, 甚不可。 比之於物, 夫木必須培壅護養, 然後能就長成。 桂城所與居者, 皆驕騃婢僕而已, 孰有矯其非義耶? 然旣言有病, 不可鞫之, 其棄之。 且遣醫問病。”


○傳于承政院曰: “明日欲御經筵, 而身不安, 故未能。 爾等無乃以予爲非病, 而有此言耶? 良有愧焉。”


○臺諫合司啓: “尹埰等事, 臣等累啓, 而殿下多方以拒之, 臣等缺望。 尹湯老旣已被竄, 而臣等猶以蒙放爲非。 況埰等之罪, 浮於湯老乎? 殿下不聽臺諫、大臣之言, 則誰與共治國家? 殿下敎云: ‘爾雖云拒諫, 予豈畏此名, 而聽之乎?’ 臣等以謂, 拒諫人主之大過, 而(病)殿下不憚此名, 恐殿下過擧尤甚矣。 不治埰等之罪, 其失有三, 失刑也、廢法也、拒諫也。 若事非大關, 臣等豈敢强論?” 不聽。 臺諫又上箚曰:

尹埰等辭證已著, 情狀已露, 事非可疑。 釋此不治, 則失刑甚矣, 而殿下每敎曰: “恐誣服杖下。” 臣等謂, 刑者輔治之具, 雖聖人不廢也。 唐、虞去古未遠, 比屋可封, 而尙有四凶, 以梗聖化, 則雖堯、舜之世, 不能必人之不犯于有司也。 當是時, 以皋陶爲士, 明于五刑, 以弼五敎, 則雖堯、舜之世, 猶不廢五等之刑。 成王訓迪百官, 乃曰: “司寇詰姦慝, 刑暴亂。” 所爲詰者, 推鞫窮詰, 而知其情也。 凡人犯罪, 若先意誣陷, 而不窮極其情, 則唐、虞之時, 何必制五刑; 成、周之時, 何必詰姦慝耶? 唐、虞, 成、周之盛治, 尙不廢刑, 況後世朴散淳漓, 奸僞日滋者乎? 殿下慮尹埰等誣服, 而專釋不治, 是政存姑息, 而非帝王用刑之體也。 若以埰等今日刑訊, 明日刑訊, 至限輸情, 猶不承服, 而有司連請不已, 則殿下慮其誣(股)〔服〕宜矣。 今有司初請刑訊, 而遽命棄之, 亦甚不可。

不聽。


○弘文館校理李粹彦奉使, 病死于黃海道, 命給棺槨、米豆、紙地等物。


1月 3日[편집]

○壬午/議政府亦請畢鞫尹埰、鄭溱等, 傳曰: “鞫之則當問言根。 言根不可問, 則鞫之爲難, 故棄之耳。”


○傳于承政院曰: “國家禁人爲僧, 其無度牒者, 令諸邑推刷定役。 然僧徒豈樂於山間蔬食菜羹哉? 專由國家搜括人丁, 無有脫漏, 一家雖或有三、四人丁, 盡錄軍籍, 家無餘丁以業農, 因此生利鮮少, 出而爲僧。 《書》曰: ‘夏暑雨, 小民惟曰怨咨, 冬祈寒, 小民亦惟曰怨咨, 厥惟艱哉! 思其艱, 以圖其易, 民乃寧。’ 今使民有餘丁, 力於農事, 生利有裕, 其道何由?” 承旨等貼標《大典續錄》 給保條以啓: “國家立法至詳, 今無以加。 但軍額人丁有限, 或未有準保者, 軍額不可輕改, 且不可更立他條。 今上灼知民生疾苦, 下問如此, 作傳旨下該曹何如? 且國家近年工役煩多, 京畿水軍與步正兵等, 役事甚重, 至有破産者。 緊關事外, 請勿役水軍、步正兵。” 傳曰: “其以此意, 諭該司。”


○司憲府大司憲李諿、司諫院大司諫李仁亨等極論埰、溱等事曰: “臺諫之言, 豈盡迂遠? 但殿下務勝不聽納, 務勝非美事也。 臣等坐司治事之日少, 伏閤啓事之時多, 弊亦不貲。 事關綱常, 不得不爾。” 不聽。 更啓: “臣等備員臺諫。 前者論小祥齋不可, 論報恩寺佛事不可, 又論尹湯老速放不可, 而皆不聽納。 今埰等事, 又不聽納, 專由臣等無狀所致, 請遞臣等之職。” 不聽。


○傳于兵曹曰: “予觀民情, 莫不欲安, 而上之人或不能存撫, 重役以困之, 則民之逃避其役, 散而之四方, 蓋不足怪也。 念惟僧徒亦是天(已)〔民〕, 豈不欲仰事俯育, 安其生而樂其業哉? 第緣國家重軍國之政, 嚴卒伍之法, 搜索人丁, 靡有孑遺。 一家有三父子, 而父爲正軍, 子爲保人, 父子俱困於軍役, 奚暇治其産, 而養其生哉? 旣失生業, 則去父母, 棄妻子, 出而爲僧, 勢不得不爾。 僧徒滋蔓, 職此之由, 何以則軍政不至疎虞, 民有餘丁, 得以安業歟? 其議以啓。”


○野人中樞良介等十二人來朝。


1月 4日[편집]

○癸未/司憲府大司憲李諿、司諫院大司諫李仁亨等極論尹埰、鄭溱等事, 仍啓: “近日不御(御)〔經〕筵, 故大臣、臺諫不得進見。 所言皆拒不聽, 臣等恐內外之情不通也。 若不聽大臣、臺諫之言, 則將與左右近習治事乎? 且前以金世鈞爲安岳郡守, 世鈞年少武人, 當授邊方守令, 不當差內地也。” 傳曰: “世鈞可遞差。 且近予氣向平, 故雖不接見大臣、臺諫, 常御晝講。 今又未寧, 故未得御耳。 如此嚴寒, 若强御, 前證復作, 卿等其能醫之乎? 卿等謂予將與左右近習治國。 予雖庸暗, 其可與近習治國乎? 雖昏主, 不宜言之如此。” 諿等上箚曰:

尹埰等本憸邪瑣屑, 言其心術則埰謀欲盡得妻父母財産, 僞成文券, 被兄弟之訴, 多方飾詐, 屈於刑部, 則謀移憲府; 屈於憲府, 則謀移禁府, 累朔幽繫, 至刑訊始服, 終受永不敍用之罪。 溱謀欲盡得父母第宅, 亦僞成文券, 被妹之訴, 囚繫禁府, 至刑訊乃服, 又受永不敍用之罪, 皆爲聖代之棄物。 埰、溱等平日處兄弟如此, 則其爲人可知。 今犯重罪, 何足怪哉? 殿下敎之曰: ‘埰等微者也。’ 臣等未審殿下之敎。 埰則領議政尹子雲之壻, 中進士, 官至監察; 溱則宰相子濟之子, 亦中進士, 曾爲參奉, 是豈微者? 埰等夙席豪富, 務聚橫財, 多藏管絃, 交結無賴, 日事遊宴, 驕縱無忌, 而殿下以爲曖昧、爲誣服、爲微者, 而曲加愛惜, 不欲刑訊, 臣等不勝痛憤。

不納。


○議政府請訊鞫鄭溱等, 不聽。


○弘文館典翰金壽童等書啓:

臣等聞, 內需司啓請楡岾、洛山兩寺給鹽。 臣等以謂, 煮鹽功重, 勞民力以煮, 而橫費於遊食之徒, 非王政美事, 特出於世廟一時私恩耳。 成宗取累朝受敎可行者, 與大臣商確, 以成《續錄》, 而不載兩寺給鹽之條, 不可以宦竪擅啓, 輕變《大典》。 請治擅啓之罪, 永遵成憲。

傳曰: “觀今之勢, 使人主不得措手足, 而下之人皆欲任便自爲耳。 此事有先王親押, 不可廢也。 且內需司在成宗朝, 凡事皆直啓, 不由政院矣。” 壽童等又書啓:

臣之於君, 遇事輒言, 納於無過之地, 是敬君也。 如漢、唐之季, 閹寺恣橫, 專制朝政, 使人主不得有爲, 然後方可謂之不得措手足也。 《大典續錄》成宗與大臣講劘酌定, 以遺後嗣, 而賓天未幾, 宦寺擅自上聞, 以撓成法, 罪不可赦。 內需司雖有直啓之例, 如所管穀布出納等事, 猶之可也, 毁先王之法, 以橫費一百三十斛之國鹽, 豈內需司所得擅也? 此實宦竪干政之漸, 在所痛治。 且給鹽雖有世廟御筆, 成宗不載《續錄》, 豈無謂歟? 世祖亦嘗歲給米于楡岾寺, 而成宗革之不疑, 此正殿下所當法也。

不聽。


1月 5日[편집]

○甲申/戶曹啓: “楡岾、洛山兩寺給鹽之條, 《續錄》所不載, 請自今勿給。” 傳曰: “兩寺給鹽, 先王成憲, 不可廢也。”


○議政府啓: “鄭溱等事, 敎云: ‘不得問言根, 則不可鞫也。’ 在祖宗朝, 果不問言根於臺諫, 若不得已窮詰之事, 則亦或問之。 溱等事, 關係非輕, 不可棄也。 下書李誼、金硉問之則可知。” 傳曰: “言根早欲問之, 臺諫以爲不可, 故不問耳。 其卽馳書問之。” 誼、硉, 時奉使在外。


○臺諫極論埰等事, 傳曰: “政府請問言根, 故已令馳書問之矣, 其勿更言。”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曰:

宦竪擅啓輒行事, 出於是, 猶且不可, 況出於非乎? 聖人作《易》, 言防微之道, 一則曰童牛之牿, 一則曰羸豕孚蹢躅, 蓋牛童而豕羸, 猶制其抵觸跳躑之性, 況宦竪之兇狡有餘, 而難制之者乎? 彼漢、唐之季, 閹竪之禍, 豈一朝一夕之故? 由不能防之於早也。 成宗日與大臣講究刪定, 以成《大典續錄》, 聖算靡遺, 而內需司聽僧徒請囑, 濫援已刪之舊例, 敢撓成典, 罪莫大焉, 而殿下不治罪, 豈不痛心哉? 國家之有鹽, 爲軍需也, 爲救荒也, 煮海爲鹽, 輸之桑門, 是浚民膏血, 而供遊食之徒, 爲政至此, 民命何堪? 其不載《續錄》, 實前聖美意也。 近捨燕翼之美典, 而遠述奉佛之私恩, 不亦悖乎? 況受敎者, 皆一時句當之事, 時過事已, 則有不年而旋罷者。 如使累代委積, 而不復分別, 則奉行者日亦不足。 此《續錄》之所以刪定也。 假令, 百司庶府各執已刪之受敎, 欲復行之, 則其將一聽, 而紛更之乎? 彼以胡俗之妖誕, 濟以閹人之巧詐, 表裏爲奸, 輕毁國法, 此而不治, 豈聖人制牛、豕之道乎? 嗚呼! 唐、虞三代之盛, 而不能無諫。 有諫非聖德之累, 有諫而不能用, 然後爲累。 自殿下卽位以來, 臺諫伏閤, 動經旬月, 豈殿下自以爲是, 而輕忽人言歟? 若自以爲是, 則恥過遂非, 將次第而至。 帝王之病, 孰大於此? 昨於臣等之言, 頗形訑訑之敎。 臣等竊恐聽諫之量不弘, 進言之路不廣, 惟宦竪日恣, 異端日興, 國法日毁, 將至於不可救之地, 而殿下終不得聞矣, 豈不深可懼哉? 臣等雖無狀, 職在論思, 其忍含默不言, 以負殿下耶? 伏望殿下, 夬決無留。

傳曰: “此事有世祖成憲, 不可廢也。”


○以權景禧爲漢城府右尹, 金宏弼軍資監主簿。 先是, 慶尙道觀察使李克均薦宏弼遺逸, 命除參奉。 至是以參奉秩卑, 擢授參上職。


1月 6日[편집]

○乙酉/臺諫合司啓: “殿下慮其不實, 問言根於誼、硉, 實妨言路, 玉京招辭甚詳, 據此窮詰, 亦可得情。 政府請問言根, 但欲究竟此獄耳。 問言根則人無與臺諫言者, 臺諫雖有所聞, 亦不肯發言臺中, 而言路自此而塞, 其弊不可勝言。” 不聽。 更啓: “今問言根, 請還囚溱等, 使不得更生奸計。” 傳曰: “若令囚之, 必久滯獄中, 其保放。”


○承旨等啓: “今將廣州屯田若干頃, 賜廣平大君妻; 原州屯田若干頃, 賜徽淑翁主。 臣等以謂, 郡縣專仰屯田, 以資支供, 今遽奪之, 州郡不能自給。 若一開端, 人皆援例, 必事占諸邑屯田, 其弊不貲。” 傳曰: “此特給豈爲例乎?” 更啓: “成宗亦嘗給王子、公主田, 而不以屯田, 意有在也。 州郡疲弊, 豈不有損於國乎?” 不聽。


1月 7日[편집]

○丙戌/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曰:

楡岾等寺給鹽之請, 出於宦竪。 臣等方論不可, 而遽命給之。 該曹亦據法以啓, 而又命特給, 拒公論猶恐不力, 聽內宦猶恐不及, 惠妖僧猶恐不足, 臣等未審殿下毁成憲, 以啓宦竪干政之漸; 費國鹽, 以供胡俗游食之資者何哉? 僧徒之請鹽, 宦竪之擅啓, 不於成宗刪定《續錄》之初, 而在於殿下卽位之後者, 豈無自而然耶? 頃者殿下廢臺諫、侍從之論, 爲齋僧飯佛之擧彼無賴之徒有以窺殿下好佛之漸, 足以逞己之術; 拒諫之漸, 足以杜人之口, 姑以此一事嘗之。 此而不懲, 臣等竊恐殿下陷於奸術, 而莫之悟也。 言之至此, 不亦慘乎? 伏望夬斷擅啓之罪, 亟收給鹽之命。

傳曰: “宦寺如弘恭、石顯之專擅, 則爾等言之宜矣。 兩寺給鹽, 有世祖成憲, 今特因舊耳, 此豈陷於妖術? 爾等言誤矣。”


1月 8日[편집]

○丁亥/承旨等啓: “臣等聞, 前判官朴紹貞闔室瘟疫, 夫妻及女一時(但)〔俱〕死。 其子朴碩、朴礩、朴碔等小斂後, 避病而出, 今至三朔, 置屍空家, 猶不斂殯。 此事實關風敎, 請令該司鞫治其子。” 承旨金應箕、宋軼曰: “士族之人身死, 逾月不得斂殯, 其子等雖可罪, 然昔文王見道殣, 尙命葬之, 請給棺使葬。” 承旨權景祐、丘致崑曰: “此非無依托之人, 有子及族屬, 只治其子之罪, 督令殯葬。” 傳曰: “只治子罪, 督令殯葬。”


○傳于承政院曰: “廣平大君妻田地, 多入宣陵標內。 故欲以廣州屯田折半償之爾。” 承旨等啓: “廣州畿甸殘邑, 而陵寢在境內者非一。 三路來倭, 皆由州治, 供頓浩繁。 今又折屯田之半以與人, 則恐益疲弊。 且廣平妻素富贍, 雖不償之, 固足生活。 借使貧乏無以自存, 不宜折公田以給。 且今田地入標內, 如廣平妻者甚多, 國家不能盡償, 況此田成宗嘗賜王子, 旋屬廣州, 亦必料此弊而然也。 大抵諸邑屯田不宜與人。 近者徽淑翁主所賜原州田, 亦可勿給。” 傳曰: “可。”


○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書啓曰:

臣等伏聞上敎, 不勝驚懼。 弘恭、石顯之專擅恣橫, 非一朝一夕之故, 由元帝不早爲之防也。 其爲人也, 巧慧習事, 能探得人主微旨, 其將竊權柄也。 忌惡蕭望之之正直, 誣奏非罪, 致之於死。 元帝聞之, 至却食涕泣而不之罪, 然後知可以逞也。 肆行無忌, 以成危亡之禍, 此聖鑑所洞照。 雖元帝暗懦, 而尙不敢顯然擅啓, 必以秘計嘗試之後, 得肆焉。 況今聖明之下, 敢以毁國法、費國鹽, 以奉異端之事擅啓之乎? 此而不罪, 安知恭、顯不復出於今日歟? 臣等前日進童牛、羸豕之戒者, 欲殿下杜其漸也。 古人論異端之害曰: “當如淫聲、美色而遠之。 不爾則駸駸然入於其中。” 論宦竪之害曰: “善伺候顔色, 承迎旨趣, 如飮醇酒, 嗜其味, 而忘其醉。” 此最善形狀, 人主所當警省也。 殿下今日自恃聖明, 一事之失謂不足累。 不斥異端, 制宦竪則安能保其必不陷於術中耶?

傳曰: “昨上箚曰: ‘陷於奸術, 而莫之悟,’ 故予有所憾而云爾。 且爾雖曰: ‘宦竪擅啓。’ 然非干預政事之類。 且散鹽以與百姓則善矣, 而給游食之人, 予亦固知無益也。 然此事旣有先王親押, 不可遽廢也。 爾等亦非比今日於元帝之時也, 但欲使予卞之於早、察之於微耳。 此意予亦知之, 然亦古云: ‘遵先王之法而過者, 未之有也。’ 先王成憲不可改也。”


1月 9日[편집]

○戊子/日暈。


○命召曾經政丞及政府、六曹, 議廟制。 又議金馹孫上疏京外官, 兼春秋、野史事。


○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書啓曰:

臣等昨聞上敎, 不勝喜懼之至。 臣等所以喜者, 殿下敎云: ‘以鹽養民則可矣。 予亦知給鹽僧徒之無益也。’ 旨哉此言! 可以見殿下惡異端, 恤民窮之美意也。 殿下旣知之矣, 行之何難? 臣等所以懼者, 殿下以世祖一時之私恩, 爲先王成憲, 欲固守而遵行之。 所謂成憲者, 如《大典》、如《續錄》, (勤)〔勒〕成一代之典, 以爲子孫萬世法者是也。 若賜牌受敎, 只一時事, 斷不可幷謂之成憲也。 給鹽雖有賜牌, 而世祖不載於《大典》; 雖有受敎, 而成宗已刪於《續錄》, 聖意所在, 從可知矣。 殿下不遵《大典》、《續錄》之成憲, 以賜牌爲遵先王之法可乎? 伏願亟正宦竪擅啓之大罪, 以除供鹽無窮之民害。

不聽。 弘文館更啓曰: “成宗撰定《續錄》, 與大臣商論, 算無遺策, 而不載給鹽之條, 豈聖慮不及而然耶? 成宗嘗因臺諫之啓, 卽革歲給米矣。 臣等在先朝, 知無不言。 但未知給鹽之事, 故未及啓矣。 若知而啓之, 當與歲給米, 而同革之矣, 何待撰《續錄》時也? 臣等非以殿下始爲僧勞民而煮鹽也, 煮鹽本爲軍需、救荒, 而橫費於游食之徒, 是則勞民以養僧也。 內需司如所管錢穀等事, 猶之可也, 毁國法、費國鹽, 以供緇徒, 豈細故而敢擅啓, 此非干政之漸乎? 給鹽世祖之誤恩, 而成宗能革之。 禁搜索寺刹等事, 累朝之過擧也, 而殿下能改之。 今因宦竪之啓, 欲復成宗已革之弊, 此臣等所以懼而敢瀆不已, 請快從無疑。” 不聽。


○尹弼商、愼承善、魚世謙、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柳洵、申浚、柳輊、朴楗、許琛、安琛、金首孫、金敬祖、尹慜、金諶、李克圭、成世明、權侹議: “國朝史官旣有局, 又設兼官, 廣記時事。 我國壤地褊小, 四方風俗、人物美惡, 在人耳目者, 朝夕相聞, 豈患遺失? 且兼春秋, 後雖罷免, 通紀所聞, 以爲己業, 不須又設外史, 輕變祖宗之舊。” 從之。


○弼商、承善議: “大抵先王制度不可輕改, 況此大廟之制, 豈可增減?” 世謙議: “前日宗廟遷祔, 臣以禮曹議爲是, 而於文昭殿爲太宗別立一室事, 爲未當者。 原廟爲近親而設, 故朝夕上食, 皆象生時。 太祖當於宗廟, 百世不遷, 豈宜原廟不計代數, 亦爲不遷之主乎? 於原廟則太祖、太宗、世宗、世祖, 當以次而遷, 只取近親而享之。 有功德不遷之主, 亦永永不失享於大廟, 不亦兩便乎? 致亨、克墩議: “臣等初非不知歷代增室之制, 但古人云: ‘神道尙靜。’ 又云: ‘創造煩擾, 非所以寧神。’ 故臣等於前議請文宗主依恭靖王例, 安於翼室。 今禮曹引殷湯、太甲, 唐中宗, 高麗惠、定、光宗例以爲: ‘夾室雖非正室, 享祀一樣。 奉安翼室, 出於不得已也。’ 此正是從權合經之義也。 請依臣等前議。 但我朝固無祧廟, 而始有遷主。 若卽瘞於園寢, 無漸而之遠之義, 情所不忍。 若從議者之言, 恭靖王神主仍安於左翼室, 則非徒無(文廟)〔大廟〕奉安之處, 享祀當如宗廟, 有違享嘗乃止之意, 宜從思愼之議, 以永寧殿翼室爲祧廟, 移安恭靖王神主, 享祀一如四祖, 漸而之遠, 則於情禮不悖。” 世佐議: “今觀禮曹增室之議, 似合情禮, 然今架新屋於舊宇, 則其或有舊弊者, 不得不改, 事功決非旬月間告訖。 且奉安神御, 如未得其所, 則如之何? 宜如先王朝已行權典, 依禮曹前(儀)〔議〕, 奉安文宗神主于翼室, 恭靖神主移安永寧夾室, 其春秋享祀, 一如四祖之例, 則亦不戾於古人藏之夾室之制矣。” 柳洵議: “宗廟各室已盈, 廟數亦滿, 故不得已遷文宗于翼室, 出恭靖王之主, 瘞于園寢。 若依禮曹所啓, 更構一間于大廟東首, 以祔成宗, 則不必移安神位矣。 遽爾遷動祖宗之靈, 似未便。” 許琛、金首孫議: “依禮曹後議, 施行爲便。 但毁廟之主, 藏於翼室, 則其祭祀, 當與永寧殿同。 恭靖王祧遷之主, 藏於永寧殿翼室何如?” 安琛議: “太宗之主於宗廟別享于世室, 於文昭殿奉瘞陵寢, 臣前議已盡。 若以翼室作世室爲不可, 而必增構一室, 則當於右翼室之後, 別構世室四、五間, 凡有功德之主以次遷安, 永世享之爲便。 禮曹議以謂: ‘必爲都宮之制, 然後可立世室。’ 似有不通。 周有左右昭穆之制, 故有東西世室今爲同堂異室之制, 則連搆四、五間, 世室亦爲同堂之制, 有何不可?” 金敬祖、金諶、李克圭、成世明議: “原廟之制, 當依禮官所議。 若大廟增室之議, 臣不敢不卞。 臣謹按, 七廟、五廟之制, 斷不可紊矣。 今大廟室數已盈, 而禮官據唐宗故事, 欲增一室, 臣不知其可也。 祖宗初定廟制, 豈不爲萬世計乎? 乃構七間, 意有在也。 親盡而出, 親親之殺也, 而況唐宗增室之制, 乃叔季所失, 固非聖人所爲。 且若擧增制之役, 則功役之難易, 不須論也。 然事重役巨, 必將經時矣。 列聖百年奉安之主, 不知移安於底所。 增室之議, 斷不可行也。 依禮官前議, 奉瘞恭靖神主於園陵, 以次陞祔, 似合情理。”


1月 10日[편집]

○己丑/承旨等啓: “前日以國喪, 停內農作。 今亦國恤三年內, 敢稟。” 傳曰: “只於東宮略設。”


○司憲府持平李世仁再論洛山給鹽不便及內需司擅啓不可事, 仍啓: “命築開城府、韓山郡城子于今春。 國家前因國恤, 重以三天使之來, 民力甚困。 今擧此役, 則是重困之也。 今雖始役, 至三、四月尙未訖功, 將恐民之不得耕耘矣。 城子國家大事, 雖不可廢, 俟秋築之何如?” 傳曰: “築城事, 依所啓。”


○義禁府啓: “咸鏡道反庫敬差官李績、災傷敬差官李珌等往本道, 搜捕丁亥年李施愛餘黨, 擅囚諸邑, 使一道人心, 驚惑騷擾, 論以誤毁制書律, 李績從重決杖九十, 徒二年半; 李珌隨從, 決杖八十, 徒二年。” 從之。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曰:

履霜不戒, 必至堅氷; 毫釐不(代)〔伐〕, 至用斧柯。 故聖人必謹之於微, 辨之於早。 今從官敢以法外之事, 不由該司, 輒自上聞, 非徒不罪, 又從而允可之, 此寵信宦寺之漸也。 祖宗有典有則, 貽厥孫謀, 金科玉條, 昭如星日, 而乃以宦寺緇髡之故, 一朝廢之而不遵, 此輕變舊章之漸也。 佛氏之害, 聖鑑洞照, 而罷齋撤寺之論, 拒之甚力; 費鹽供僧之請, 從之如流, 此崇奉異端之漸也。 從諫弗咈, 人主之美德。 近者大臣進言, 加之譴辭。 臺諫伏閤, 而略不念聽。 任喉舌者, 職論思者, 執奏非一, 而皆不見納, 此惡聞直言之漸也。 噫! 古之人主雖善於始, 鮮克有終, 始之不謹, 其終奈何? 殿下嗣服之始, 有此四漸, 臣等正爲此懼, 累瀆不已, 伏願更加警省。

傳曰: “箚中有寵信宦寺之語, 爾等亦以防微杜漸而言之, 固爲是也。 予讀《詩》《蕩什》: ‘匪敎匪誨, 時維婦寺。’ 註云: ‘宦寺之禍, 甚於女寵。’ 予亦知此意矣, 此事不然。”


1月 11日[편집]

○庚寅/慈壽宮尙宮崔氏上言云: “近者尼僧二十歲以下皆令還俗, 有告者給賞。 如此則臣之婢付賤籍者可考其年歲矣。 其所生婢子, 雖過二十歲者, 奸人皆將告之, 而不得卞明矣。” 傳曰: “此法無乃太過乎?” 承旨等啓: “法已立矣。 不可以一人言, 而紛更之。 且其侍奉婢子不必削髮而後, 可以率去也。”


○司諫院獻納李懿孫、司憲府持平李世仁再論給鹽之非及內需司擅啓之罪, 懿孫仍啓: “東萊縣令韓萬孫聚歛於民, 濫收布子, 至三百餘匹。 故該曹啓請遞差, 而承政院請勿遞, 已爲不可。 後因本院之論, 命遞而政院又請勿遞, 是豈無情乎? 內臣弄權之漸不治, 誰懲?” 傳曰。 “政院若實弄權, 則其君之庸暗可知, 然此實非弄權事也。”


○築城體察使李鐵堅啓: “開城府、韓山郡城子, 始役於癸丑年, 而以年歉停罷, 然韓山則已拾石, 役不過一朔; 開城府前已築之而未畢。 臺諫雖以國恤、天使爲言, 前年稍稔, 今若不築, 明年豐歉亦難保矣, 請畢築。” 王問於政院, 承旨等啓: “韓山城子, 若於農前可畢築之, 無妨。 若開城府必役京畿當領船軍及正兵, 今有如宣陵南池修築, 五處之役一時竝擧, 民必困矣。 可俟秋畢築。” 傳曰: “可。”


1月 12日[편집]

○辛卯/全羅道量田從事官金硉、李惟淸復命。 硉啓: “尹埰等事言根問于臣。 臣其時常仕國葬都監, 未知言根。” 惟淸啓: “臣爲掌令時, 族親高安副正精來家談話, 因言: ‘朝士及儒者之類數三, 往重興洞, 飮酒食肉云。’ 臣聞之痛心, 發於臺中, 命招高安副正問之。” 高安副正精書啓:

重興洞遊宴事, 非獨臣聞之, 南部參奉李墾、儒生鄭光衡等, 亦在坐同聽。

承旨等請竝招李墾、光衡等問之, 傳曰: “其下義禁府問之。”


○築城體察使李鐵堅啓: “開城府城子未畢築處, 蓋以草苫, 若値霾雨必頹毁。 雖云待秋, 年之豐歉未可必, 請畢築。” 從之。


○持平李自堅、正言柳世琛啓: “楡岾、洛山等寺給鹽事, 金孝江不由政院擅啓, 甚不可。 故本府今方緘問矣。” 傳曰: “雖臺諫, 何以不言而擅鞫近侍人乎? 然則臺諫任自爲之, 何必啓之?” 自堅啓: “江原道土瘠民貧, 煮鹽功重。 不可以軍需、救荒之資, 移給游食之徒也。 孝江則將欲問之, 非已鞫之也。” 傳曰: “給鹽事及孝江推鞫事, 皆不可聽也。” 自堅啓: “宣陵(寺)〔供〕佛事, 小祥齋事, 累啓不納。 今啓給鹽不可而固拒, 外間聞之, 則無乃以殿下爲好佛乎? 且請鞫金孝江。” 不聽。 自堅、世琛更啓: “臣等聞, 世祖歲給楡岾寺米五十碩, 而貞熹王后與成宗, 同聽政之時, 特命除之, 以其非經遠持久之事耳。 成宗於《續錄》刪定時, 凡可行條件, 無不講究。 給鹽一事, 豈獨遺忘, 而不載乎? 金孝江不由政院擅啓, 是宦寺弄權之漸也。 卽位之初, 防之於微, 猶懼不及, 今若不懲, 則弊將難救。” 傳曰: “宦寺弄權之患, 予豈不知? 觀今之勢, 宦寺非弄權也, 臺諫弄權也。” 世琛啓: “韓萬孫爲東萊縣令時, 貽弊於民, 該曹請問當矣, 而承旨等啓請不問。 憲府更請問之, 承旨等又啓之, 是必有情。 請問承旨等。” 不聽。 世琛又論承旨等庇護萬孫之罪, 不可不懲, 不聽。


○繕工監提調李世佐、工曹判書申浚等將宮墻修築及甄城君家營造, 宣陵穿池等, 功役節目以啓, 傳曰: “宣陵穿池及甄城君家營造等事, 則在所不得已, 不可廢也。 宮墻則待秋更稟。”


1月 13日[편집]

○壬辰/開城府正兵李貴孫等七十人上言: “本府雖舊都, 民少役苦。 留守洪興愛民均賦, 今臨遞, 請仍任。” 傳于政院曰: “從民願何如?” 承旨金應箕、權景祐、姜龜孫、愼守勤啓: “臣等亦聞興治績, 民之請留信矣。 然一開其端, 後不如興者, 或有誘民請留者。” 承旨宋軼啓: “民願如是, 可仍任。” 傳曰: “其議于議政府。” 興平生志操剛正簡嚴, 持身廉謹, 臨事公平, 不隨時俯仰, 人不敢干以私。 其兄應常敬重之。


○承旨等啓: “承旨之任, 非但出納王命, 凡敷奏如有不可則不啓, 傳敎有未當則必復啓稟。 前者東萊縣令韓萬孫、熊川縣監郭順宗請勿遞職事, 臣等慮有後弊, 啓之耳。 臣等在咫尺之地, 安有一毫之私? 今諫院以臣等弄權誣上, 在職未安, 請避嫌。” 不聽。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等啓: “臣等論楡岾、洛山兩寺給鹽, 金孝江不報該曹擅啓等事, 敎云: ‘非宦寺弄權, 臺諫實弄權也。’ 人臣弄權, 罪莫大焉。 臣等不敢安然在職, 請避嫌。” 不聽。 更啓: “臣等負弄權之名, 而在職則於朝廷物議何? 臣等論宦寺弄權之漸, 而殿下反以臣等爲弄權, 豈因此一事, 而有此敎乎? 臣等前累有論執, 殿下必見臣等之不可, 而敎之如此也, 尤增惶恐。楡岾等寺給鹽, 非經遠可行之事。 成宗大王知勞民虛費, 不載《續錄》, 此萬世不易之法。 金孝江據僧人請囑, 妄引戶、禮曹關牒, 不報該曹, 非弄權而何? 凡內外小大之事, 皆關由政院出納。 孝江率意直啓, 是不有邦憲, 不有朝廷。 居中弄權, 孰甚於是? 自古宦寺弄權, 干預國政, 治亂興亡, 罔不係焉。 臣等備員臺諫, 義不得不啓。 殿下不以毁法老宦爲弄權, 而反以言事臺諫爲弄權, 臣等受弄權之名, 靦然就職, 心實未安。” 傳曰: “金孝江若弄權, 則予豈不知? 非弄權而謂弄權, 故敎之如此耳。”


○傳于兵曹曰: “武臣等每朔三旬試射, 錄其中數, 歲抄通計, 優等三人加資, 居次三人朝官則給一考, 軍士則給別仕。 二次居末人削仕, 三次以上居末人降資, 以爲勸懲。”


○弘文館修撰李寬遭母喪, 命戶曹賜淸蜜五斗、眞油五斗、眞末十五斗、米豆幷十碩、正布十匹。


○命樹天使董越所撰葱秀山碑。 山在黃海道平山路傍。


1月 14日[편집]

○癸巳/臺諫合司引嫌辭職, 不聽。


1月 15日[편집]

○甲午/太白晝見。


○臺諫合司啓: “臣等負弄權之名, 就職未安。” 傳曰: “卿等去就, 予決之難矣。 然慮滯訟, 可就職治事。”


○魚世謙等議: “臣素知洪興之爲人, 決非常流。 成宗知其賢, 自四品擢授堂上官。 今開城府民請留, 必有所感。 然滿期而遞, 載在《大典》, 不可輕改。” 從之。


1月 16日[편집]

○乙未/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啓: “前敎云: ‘明日爲始, 當御晝講。’ 今日候漸溫, 願依舊三時御經筵。 雖只御晝講, 宰相、臺諫可一依朝講例入侍。 卽位之初, 宰相、臺諫宜數引見。” 傳曰: “予若康寧, 豈不三御經筵? 今未永差, 故欲只御晝講耳。 若令宰相、臺諫入侍, 則言事必久, 予未能久坐, 故未敢耳。”


○掌令徐山甫、正言柳世琛啓: “命臣等就職, 故退而治事。 然楡岾、洛山給鹽, 金孝江擅啓之罪, 事之大者, 不得不啓。” 不聽。


1月 17日[편집]

○丙申/御晝講。 侍講官金壽童、典經成重淹等極論楡岾、洛山給鹽不可事, 金孝江擅啓之罪, 不答。


○持平李自堅、正言柳世琛又論之, 不聽。


1月 18日[편집]

○丁酉/御晝講。 侍講官李世銓、說經李(玆)〔滋〕論洛山、楡岾給鹽事及金孝江擅啓之罪, 不答。 滋曰: “近不御經筵, 雖以未寧而然, 若誠心向學, 不應如是。 上春秋鼎盛, 今不致力, 漸至血氣已壯, 則恐學問之力疏矣。 請須屢御經筵。” 王曰: “予若平安, 則何難乎? 爾以予雖未寧, 而亦使御之耶?”


○持平李自堅、正言柳世琛論啓兩寺給鹽, 金孝江擅啓等事, 不聽。


○倭人五羅、仇羅等四人, 野人都萬戶李處虛乃等七人, 來獻土宜。


1月 19日[편집]

○戊戌/御經筵。 侍讀官(成布顔)〔成希顔〕、檢討官權鈞論洛山、楡岾兩寺給鹽不可事, 不聽。


○下廟制議于政院, 仍傳曰: “原廟本以象平時, 出太宗之主於文昭殿, 於心未安。 毋過五室, 世宗之敎, 亦不可加構。 予欲以恭靖王之主, 安于永寧殿翼室, 文宗神主安于宗廟翼室, 以此意議之。”


○持平李自堅、正言柳世琛啓兩寺給鹽不可, 孝江不可不鞫, 不聽。


○瑞山貢生柳承陽詐稱領議政奴, 呈緘書于差備門, 承旨等入啓, 其書曰:

忠淸道瑞山貢生臣柳承陽拜手稽首謹聞。 歲在乙卯季冬己卯夜夢, 成宗大王坐於土丘之上, 手執萬年松, 慟哭而止, 令御者諭群臣, 御者奏擊懸鼓, 動如雷聲, 鼓面書天雷二字, 群臣無有驚起者。 王又慟哭而止, 手指臣曰: “彼白衣立視者爲何人斯?” 臣顚倒而趨伏, 則王曰: “汝當不怠在, 亶知予意嚮, 疾走王庭, 毖稱趙之瑞、鄭誠謹, 惟玆二人如周、召事成王。 此厥聽信, 則此木栽培之所, 宜永世安民之事, 誠如反掌之易。” 臣受敎, 拜手稽首, 而夢覺之。 乃拜北斗, 向闕祝壽。 旣而, 西北有雷聲, 隱隱於耳, 恰似夢中。 無知之心以謂, 惟先哲王在天, 如是擊鼓, 以諭我心, 雞鳴向曙, 祀養死生。 庚辰日將暮告母, 越六日乙酉, 進先王之所, 目不正視, 口不勝言。 又入京中, 側聞邦人有言: “在昔先王, 自創業之初, 不知萬民之艱難, 爲萬民之心, 釋萬金鑄鍾, 別設鍾閣, 欲知萬民之疾苦。 方今立朝之臣, 偏法啓沃, 閉鍾閣之門, 立禁法, 或有駕前、或有擊錚、或有越所, 皆定罪不赦, 人皆惑之, 無所告處。” 小臣拙意, 輕生忘死, 惟念一死一生, 莫非天定, 國之安危, 民之康否, 豈不敢陳? 凡人頭痛, 則百骸無不痛。 此厥勿謂無益, 初有愼慮, 終乃明德, 垂裕後昆。

又曰:

凡人愛子之心, 無所不至。 主上殿下以聰明睿智之性, 承祖宗艱大之業, 夙夜孜孜敬德, 用人惟德, 至公無私。 良藥苦口, 忠言逆耳, 尙鑑于玆, 察其今日之信否如何, 以對後日下問之萬一。

承旨等啓: “其說妖誕難取。 詐稱領議政奴, 冒進差備門, 大可懲也。” 傳曰: “新政之初, 作爲妖誕之言, 固當罪之。 且指趙之瑞、鄭誠謹爲周、召事成、康。 朝廷之上, 宰相亦多, 豈獨此二人哉? 亦可罪也。 然其書有曰: ‘以對後日下問之萬一。’ 若有所言, 可書啓。” 承陽對曰: “宣陵風水不吉, 須及今春遷葬。 民弊何可計也?” 傳曰: “以其所言之意, 令自書啓。” 承陽書曰:

拜手稽首, 願冀直奏庭內, 敢陳藏胸。

承旨等言曰: “爾言若密事則已矣, 不然則雖宰相皆由政院啓之。 爾言有何密事, 願冀直奏乎?” 承陽援筆久之, 書啓曰:

拜手稽首謹聞。 小臣嘗聞, 擇山水者, 先見吉水, 後見吉山, 共吉無凶可也。 今見陵所, 無涓涓之水, 天作之穴, 尖小甚微, 因人力而作穴, 如以人力而可能作穴, 則於無水之地, 可能有水乎? 若以作穴而不能成吉水, 則不知其可也。 如是則臣意以謂, 正如善作人形, 而不成命脈, 恰似折角而爲馬也, 接角而爲牛也。 玆言不忍隱而敢陳。 惟先哲王安寧, 則邦國何以不寧? 邦國安寧, 則萬民何以獨不安寧? 比如一身, 頭爲元首, 百骸爲萬民。 頭痛至極, 則百骸無有不痛, 百骸痛, 則如是萬民、元首無有不痛。 是以, 實知天心, 不遠千里, 而趨走王庭。

傳曰: “此人必有所懷而言之, 其問以啓。” 承旨等曰: “雖未詳知所懷, 然觀其意, 粗知地理, 欲達姓名於上耳。 國家大事已定, 妄動妖言, 眩惑人聽, 宜痛懲之。 且必有所聞於人, 而爲此妖說, 問之則可得知矣。” 傳曰: “其下義禁府鞫之。”


○傳于承政院曰: “鄭誠謹、趙之瑞等, 非別命敍用, 則毋得注擬。” 承旨金應箕啓: “柳承陽之言, 固不足取, 而誠謹、之瑞, 與此狂妄之人無相通之疑。 今以此下傳旨, 則於用人之道恐爲有妨, 且此人終不可棄也。” 傳曰: “許多朝士中, 擧二人言之, 必有以也。 且之瑞嘗爲書筵官時觀之, (材)〔才〕勝德薄之人, 可姑勿敍用。”


○傳旨義禁府曰: “瑞山鄕吏柳承陽托言夢感, 作爲妖誕之書, 詐稱領議政愼承善家奴, 至差備門前, 邀見內官, 謀欲直啓。 且成宗陵所, 已與朝臣議定, 而假托禍福, 發遷葬之說, 以惑衆心, 必有所議之人。 其限輸情, 訊問以啓。”


1月 20日[편집]

○己亥/御晝講。 侍讀官金詮、典經成重淹論楡岾、洛山給鹽事, 不答。


○命召曾經政丞及六曹參議, 議廟制。 尹弼商議: “宗廟之制, 誠如上敎, 不可加搆於原廟, 遷太宗主勢不得不爾。 其遷文宗主于夾室, 瘞恭靖王主于陵寢, 似合事宜。 有何不可, 而欲倣祧遷之制, 移安永寧翼室乎? 臣聞, 永寧殿則只緣太祖之情而設也。 其設立本意, 考《實錄》, 更議何如?” 愼承善、魚世謙、李克墩、成俊、柳輊、李世佐、申浚、朴楗、尹孝孫、成俔、權侹、申從濩、許琛、安琛、金首孫、金敬祖、尹慜、曺淑沂、金諶、洪碩輔、李克圭、成世明議: “禮因時宜, 歷代廟制隨時或異。 我(恭定大王)〔恭靖大王〕贊成大業, 神功聖德, 當享百世。 雖親盡, 固不可遷。 今成宗陞祔, 室數不足, 宜增構一室。 但古人云: ‘大廟左右, 創造煩擾, 非所以寧神明也。’ 且我太宗嘗語世宗曰: ‘我朝宗廟, 當初文臣商確古制創構。 太祖累嘗親享, 傳至四君, 不可改構。’ 然則今難增室。 依傳敎, 奉文宗神主安于 宗廟翼室, 奉恭靖王主安于永寧翼室, 恭靖享祀依四祖例, 只享春秋, 庶合時宜。 文昭殿則世宗初, 爲太祖、太宗創構, 而室數至於五者, 蓋使後世只享太祖與高、曾祖、禰, 四親而設也。 太宗功德當享百世, 而出於原廟, 情亦不忍, 然原廟但論親疎而已。 太宗今居四室之外, 以次而出, 在所不得已也。” 從承善等議。


○傳于會議宰相曰: “昨柳承陽書怪誕之辭, 進于差備門, 其罪大矣。 宣陵已與大臣議定, 而敢以禍福之說, 疑惑人心, 罪亦大矣。 其曰: ‘若用趙之瑞、鄭誠謹, 則將如周、召之輔成王。’ 知人雖聖人猶難, 況予寡昧乎? 然之瑞曾爲書筵官, 予意以謂才勝德薄, 誠謹則予未知之。 承陽豈能知地理乎? 恐有指嗾之人, 竝問誠謹等何如?” 承善啓: “承陽昨朝到臣家, 要見臣欲告上面腫之藥, 臣出見則但言夢中事。 臣以謂狂, 而黜之。” 弼商啓: “之瑞爲人, 誠如上敎。 誠謹則臣亦未嘗同事, 故未知其爲人也。 然若鞫承陽, 則可知誠謹等與知否也。” 世謙等曰: “之瑞則素好詭異, 誠謹素稱鯁直。 雖其胸中所蘊不可知, 然今若竝鞫而無實, 則恐傷大體。 此實大事, 須命委官, 承旨、 臺諫等雜治之何如?” 傳曰: “予亦非的指誠謹, 其令同副承旨, 往禁府參鞫。”


○禮曹啓: “恭惠王后若加上尊號, 則玉冊及諸事宜預備。 但定安王后則不加上尊號, 敢稟。” 傳曰: “其問于會議宰相。” 弼商等議: “依先王、先后例, 追上尊號何如?” 傳曰: “可。”


○守陵官朴安性馳啓曰: “承敎鞫守僕安貞守, 則供云: ‘本月初, 有名不知人求見陵室, 令照羅赤梁孫捉告侍陵官。 侍陵官問其根脚, 則自言系本瑞山鄕吏, 因訪族僧, 到見性寺, 因求見陵室云云。 侍陵官黜遣後, 又求見寢室, 俺不禁。’ 問侍陵官金處善, 處善所言, 與貞守言同。 臣與參奉等職掌守陵, 未及檢察, 請待罪。” 傳曰: “陵寢近處, 禁防奸細, 乃卿之職。 今不爾, 果失之矣。 然勿待罪。 安貞守及見性寺住柳承陽族僧, 幷速上送。”


○持平李自堅論啓兩寺給鹽不可, 金孝江擅啓之罪, 不聽。


1月 21日[편집]

○庚子/御晝講。 侍講官李世銓論楡岾、洛山兩寺給鹽不可, 金孝江弄權之罪, 不從。


○同副承旨宋軼請往鞫柳承陽于義禁府, 傳曰: “若辭連宰相、朝士則可卽來啓。 不然則不須往來, 以洩獄辭。 且此人固當大(徵)〔懲〕, 詳問堅囚, 毋致逃躱也。”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等合司論楡岾、洛山兩寺給鹽及金孝江直啓事, 不聽。


○宋軼啓柳承陽供辭, 仍啓曰: “問其知誠謹、之瑞之由, 則對云: ‘誠謹前日付處海美時, 生員宋獻居其鄕。 故因獻謁見, 誠謹以我爲識字許之。 之瑞則曾以御史到本郡時, 亦以我爲識字見許, 以此知之。’ 問上疏時同議之人則云: ‘語宋獻以欲上疏之意, 獻曰: 「誠謹正直, 汝所知也。 宜幷錄之。」 故載之於疏。’ 問其知宣陵山水之由則云: ‘瑞山居鎭撫朴寶文來言故知之。’ 問其知上體未寧之由則見宣陵山水, 知其必未寧也。 問夢中之事則云: ‘直欲上許己以爲忠臣耳, 實誕也。’”


○傳于承政院曰: “宋獻、朴寶文等其遣人拿來。 守僕安貞守許柳承陽使見陵寢, 可竝鞫之。”


1月 22日[편집]

○辛丑/御晝講。 侍講官表沿沫、檢討官李顆論洛山兩寺給鹽, 金孝江弄權之罪, 不答。


○傳于承政院曰: “柳承陽疏內, 用地理文字, 問其所從學處。 若本不知地理, 則可竝問所聞處。”


○臺諫合司啓: “洛山給鹽事, 戶曹因江原道監司文移啓之, 而孝江據僧人狀告擅啓, 僧徒必云: ‘宦官權重。’ 百姓亦云: ‘權歸宦寺。’ 是不可不鞫也。” 不納。


○開城府留守洪興、京畿觀察使李陸等馳啓曰: “崇孝寺近在穆淸殿南, 火災可慮。 居僧不過二、三, 宜撤去。” 王問于承政院曰: “崇孝寺何爲而創乎?” 承旨等啓曰; “於太宗潛邸舊基建殿, 以安聖容, 仍置寺其傍。” 傳曰: “崇孝寺先王朝爲眞殿創建, 其勿撤, 可卽令修補。”


○同副承旨宋軼啓: “更問柳承陽, 則前所言者皆反諱之云: ‘趙之瑞、鄭誠謹素不識面, 但聞此二人, 皆公平正直, 奉公無私, 心常服之而已。’ 且宋有徵嘗語我曰: ‘近以鄭誠謹子爲壻, 鄭公應來。 然鄭自遭國恤以後, 不啗肉, 供饋爲難?’ 云云。 ‘及俺來京時, 到有徵家, 適誠謹因醮子, 亦到此, 然素不相知, 故不見而退。 且地理書, 則素無傳習處, 歲甲辰遭父喪欲葬, 請郡住僧祖敬, 隨行看山, 粗習山形、水勢。’ 云云。” 傳于承政院曰: “承陽之言如是, 其未見誠謹與否, 未可知也。 幷問誠謹何如? 且滿朝宰相、朝士凡食肉者, 豈薄於先王哉? 骨肉、大臣尙不得不食, 今誠謹不食肉, 亦甚詭異。 古亦有如是之人乎? 當觀卿等之意, 與予意相合與否。” 承旨金應箕、權景祐、丘致崐啓: “誠謹聞此, 則亦必欲自白矣, 幷問甚可。 且凡事宜從禮文, 而誠謹之不食肉, 果異常。” 傳曰: “誠謹其拿來鞫之。”


1月 23日[편집]

○壬寅/御晝講。 侍講官洪瀚曰: “《孟子》言四端, 《中庸》言七情, 皆是性也。 喜、怒、哀、樂、愛、惡、欲, 人所不能無者, 而發皆中節, 中人以上事也。 必大賢如顔、曾以上, 然後可能也。 七情之發, 雖匹夫尙當謹之, 在人君尤不可不謹也。 喜者, 賞也。 人主於所當喜而喜之, 或濫於賜爵、 賜物則是不中節也。 怒者, 罰也。 人主有雷霆之威, 於所不當怒而怒之, 至於濫罰則是亦發不中節也。 哀、樂、愛、惡、欲, 莫不皆然, 而人主尤所失者, 愛、惡也。 便嬖者常愛之, 正直者常惡之。 如漢武帝知汲黯之爲社稷臣, 而惡其正直, 終黜淮陽。 哀帝愛董賢, 乃同寢食、起居, 而賜以武庫兵, 至有禪位之意。 桓帝愛宦寺, 封單超、徐璜等五人爲侯, 而漢室隨以亡。 況人主一心, 攻之者衆, 聲色、 貨利、 狗馬、 遊畋之類亦不可不愼。” 又曰: “今楡岾等寺給鹽事, 臣固知上非愛僧而然也, 世祖實愛僧徒, 而特給之, 此世祖之失也。 在殿下宜改之, 請須勿給。” 不答。 又曰: “《綱目》卷帙甚多。 於朝經筵, 恐未易畢。 但當熟讀《綱目》, 則《大學衍義》, 於燕閑足以親自觀覽。 請於朝晝皆講《綱目》。” 王曰: “可。”


○傳于承旨宋軼曰: “柳承陽前後所言不一。 且承陽雖云: ‘今月初一日, 於宋有徵家, 不見誠謹。’ 萬無不相見之理。 其往禁府, 可詳問以啓。”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等上箚曰。

大抵事有大小輕重。 人君固當審大小輕重之宜, 而時措之耳。 墾地爲畦。 煮海爲鹽。 亭竈之弊, 苦於農商。 雖只國用, 小民猶怨, 況供彼僧徒乎? 僧徒逃賦游手, 漏爲太平之閑氓, 恩已渥也。 況瘠民而肥之乎? 夫祛弊而安民, 妄費而恤僧, 孰大孰小? 枉施僧徒, 使民流亡, 不幾於養小, 而失大乎? 先王之給鹽僧徒, 恩出於一時; 成宗之不載《續錄》, 祛弊於萬世。 夫一時之恩, 萬世之弊, 孰重孰輕? 不遵良法, 復舊積弊, 不幾於棄喪而察緦乎? 宦寺出入宮禁, 人君燭微慮遠, 當制於未形。 孝江老奸多術, 憑恃城社, 無所忌憚。 該曹庶司所管也, 而孝江慢不申報; 政院, 百司所管也, 而孝江又不關由, 殿下專釋不治, 是專恩於宦寺, 而不慮後日之患也。 全宦寺之恩, 杜後患之漸, 孰大孰小, 孰輕孰重? 昔李絳以宦官之害言於憲宗曰: “此屬不知仁義, 不分枉直, 惟利是嗜, 能用傾巧之智, 搆成疑似之端, 朝夕左右, 浸潤以入之。 陛下必有時而信之矣。 自古宦寺敗國者, 備載方冊。 陛下豈得不防其漸乎?” 司馬光論宦寺之患曰: “寺人之官, 自三王之世, 載於《詩》、《禮》, 安可無也? 顧人主不當謀議政事, 使有威福, 足以動人耳。 果或有罪, 小則刑之, 大則誅之, 無所寬赦。 如此, 雖使之專權, 孰敢哉?” 此先儒萬世之格言也。 孝江之事, 合李絳杜漸之言; 孝江之罪, 當〈司〉馬光不赦之論, 伏望特收給鹽之命, 痛治孝江之罪, 不勝幸甚。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曰:

謹按《王制》, 諸侯五廟, 卽太祖與四親, 而爲五也。 以我宗廟世次言之, 則成宗爲殿下之皇考。 睿宗、德宗一世, 而爲皇祖考。 世祖、文宗一世, 而爲皇曾祖考。 世宗爲皇高祖考。 是所謂四親, 而與太祖爲五, 當享於大廟之堂, 而不可遷也。 今以太宗有功不遷, 乃遷文宗於夾室, 臣等未知據何禮也? 夾室乃藏祧主之所也。 《禮》云: “去廟爲祧。” 則夾室之非大廟明矣。 文宗於殿下, 爲皇曾祖考, 不當祧也, 可遷之於藏祧之室乎? 若以祔皇考, 而遷皇曾祖考, 則豈先王重四親之義耶? 大夫且祭曾祖於家廟, 況國君而不得容曾祖考於大廟之堂乎? 高祖尙不可遷, 況曾祖考乎? 今之議遷文宗者, 豈不知四親之決不可遷也? 特難於增室, 而爲姑息苟且之計也。 增室之制, 代各有之, 獨不可行於今日乎? 伏望更採群議, 一從禮制。


1月 24日[편집]

○癸卯/御晝講。 侍讀官南宮璨啓洛山等寺給鹽不可, 王曰: “此先王之所爲, 今不可廢也。” 臺諫亦上箚論之, 不聽。


○野人中樞童尙時等十七人, 來獻土宜。


1月 25日[편집]

○甲辰/命承旨宋軼, 往鞫鄭誠謹, 仍傳曰: “與柳承陽交通與否及不啗肉之情, 詳鞫以啓。”


○大司諫李仁亨等論啓兩寺給鹽, 金孝江擅啓之事, 不聽。


○宋軼啓曰: “誠謹供云: ‘與柳承陽非但不相從, 名面亦所不知, 何緣交通? 臣在成宗朝, 以弘文館, 侍從十餘年, 別蒙天眷, 報恩末由, 故至今不啗肉。’” 傳曰: “承陽則曰: ‘知誠謹。’ 而誠謹則曰: ‘不知承陽。’ 其訊誠謹何如? 且今之朝士豈無誠意於先王耶? 今都承旨及同副承旨皆先王侍從, 非獨誠謹也。 其不啗肉可歟, 不可歟? 其心正歟, 不正歟? 於卿等意以爲何如? 予意以爲, 釣名也。” 承旨等啓: “承陽初云知誠謹, 今云不知。 若終始無變, 則可訊誠謹。 今言不知, 而訊誠謹, 似未穩。 宋有徵、宋獻等, 推鞫歸一, 然後鞫之何如? 其不啗肉事, 臣等前日已啓。 果如上敎, 滿朝之士誰無誠意? 但以禮制不可過爾。 其心之正 不正臣等, 安敢知之? 但誠謹執一偏着, 雖自以爲是, 然此特詭異, 不可謂純正也。” 傳曰: “柳承陽初云見誠謹。 後雖諱之, 宜以此問誠謹可也。 宋有徵、宋獻上來鞫之後, 更問可也。 誠謹自言: ‘在先朝以弘文館久侍, 今無以報效, 故不食肉。’ 云云。 今雖王子君, 尙不得不食肉者, 以其從禮文。 誠謹獨不食必有情, 其問之。” 誠謹父墳在廣州, 距京(畿)三十里, 每遇朔望, 親往拜掃。 今不啗肉, 實不忘先王聖德。 此皆出於至誠, 而反以詭異目之。 自後王疑有詭異之人, 屢下敎索之, 至以是爲罪名, 而誅戮者多, 未必非此言啓之也。


1月 26日[편집]

○乙巳/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等論啓給鹽及孝江事, 不聽。 復上箚論之, 不聽。


○承旨宋軼啓: “以上敎之辭, 問鄭誠謹, 誠謹曰: ‘臣於先朝, 自副修撰至直提學, 凡十餘年, 專侍經幄, 非如他員或出或入者例也。 且或夜直弘文館, 分賜御膳, 或遣使賜酒。 其後或賜御衣, 或賜藥囊, 或賜銀帶。 又特授海州牧使, 又嘗傳曰: 「誠謹之鯁直, 非獨予嘉之, 朝廷共知之。」 又傳曰: 「予於《省記》見汝名而賜酒。」 如此累蒙天恩, 無以仰答。 且臣觀《禮文》, 有臣爲君, 心喪三年。 以臣執迷不通之意, 將以此答天恩之萬一, 故不食肉耳。 且自知有違時制, 未敢以此語親戚、朋友。 此外無他意。’” 傳曰: “誠謹之言雖如是, 然自下班而至高品, 常侍經幄者, 非獨誠謹, 衣帶受賜者亦非獨誠謹, 酒亦豈獨賜誠謹耶? 況以誠而言, 則骨肉之親, 雖終身尙不欲食肉。 誠謹之不食肉必有情, 其終不直言乎?” 因敎軼曰: “誠謹如此不直言, 無乃卿不窮鞫乎? 其更往問之。”


○承旨宋軼啓: “以上敎, 問鄭誠謹, 誠謹曰: ‘厚蒙先王眷遇耳, 更無他意。 宋獻、姜寶文等則刑訊, 皆諱之。” 傳曰: “明日可刑訊承陽、誠謹。”


1月 27日[편집]

○丙午/臺諫合司啓: “今若不治孝江欺罔之罪, 是長奸也, 請速治罪。 且兩寺亦勿給鹽。” 不聽。


○宋軼啓: “鄭誠謹將刑訊, 供云: ‘臣於海美付處時, 柳承陽因宋獻來見。 臣以識字, 故許之。 今月初一日, 於宋有徵家亦相見之。’” 傳曰: “今月初一日乃承陽欲上疏發程之日, 有徵家相見, 承陽發何言, 而誠謹對以何說乎? 其卽往禁府, 置承陽、誠謹于一處問之。 且承陽旣言趙之瑞爲御史時知其爲人。 然之瑞爲御史已久, 豈但以其時相見, 至載於疏乎? 必有情, 幷詳問以來。” 軼啓: “誠謹、承陽一處問之, 誠謹曰: ‘臣畏受拷隕命, 故誣服耳, 實不知承陽也。’ 承陽亦曰: ‘誠謹、之瑞, 臣但聞其名, 而實不知之。’”


1月 28日[편집]

○丁未/臺諫論啓兩寺給鹽之非, 金孝江不罪之失, 不聽。


○承旨宋軼啓曰: “宋有徵則供云: ‘晦日鄭誠謹其子成婚後, 卽往其妹家。 初一日承陽來見, 無端語我曰: 「吾欲隱居。」 云云。 予謂此人本狂, 今復爾也。 承陽其日退宿于傍近小庵而去。 誠謹則實不見之。’” 傳曰: “明日其訊宋有徵, 幷問承陽欲隱居之意。”


1月 29日[편집]

○戊(寅)〔申〕/傳于承旨宋軼曰: “宋有徵、宋獻、姜寶文等, 則今日當刑訊, 蔣孝孫、崔水雲等, 則明日刑訊柳承陽後, 亦可訊也。 誠謹雖曰: ‘畏杖誣服。’ 若實不干, 則雖至死何服之有? 其以此意問之。”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等啓: “金孝江以累朝老宦, 亦知朝(進)〔廷〕事體, 豈不知內需司擅啓之不可? 且臣等非以愛惜其鹽而啓之, 煮取之功不細, 而輸納之際, 民怨不少, 故啓之耳。” 不聽。 李諿等上疏曰:

臣等謹按, 《易》曰: “不傷財、不害民。” 晁錯曰: “人情莫不欲富, 三王厚之而不困; 人情莫不欲安, 三王節其力而不盡。” 今給鹽僧徒, 民弊不貲。 大抵人君所幸, 必示恩惠。 光武之復田租, 齊桓之賜老嫗, 此人君仁愛之心, 發見於見聞之所及也。 世祖大王因駐駕是寺, 特命賜鹽, 豈垂憲後嗣之道也? 江原一道土地磽确, 民不聊生, 而驅使煮鹽, 民力一困也。 齎糧信宿, 駄載涉險, 人痡馬斃, 民力再困也。 貪婪僧徒多方侵刻, 數必取盈, 民力又重困也。 僧徒逃賦游食, 而給田收稅, 聖恩已極, 況瘠民以肥之乎? 且是鹽也非天降地湧也。 一出於吾民之力, 而係於朝廷經費。 平時則貿穀, 以補軍需, 凶年則以賑飢民, 豈可虛耗於游食之徒乎? 殿下此擧, 其不爲傷財害民, 而果合於三王之不困、不危、不盡其力之道乎? 成宗大王斟酌古今用財恤民之道, 其纂《續錄》, 橫看一切刪去, 其啓佑後人至矣。 殿下其可不遵守之乎? 前者該曹據法啓之, 而殿下從之。 尋以一宦矯飾之言, 而特賜之, 先王良法美意大毁, 而勞民之弊復起也。 孝江以一老宦, 歷仕累朝, 而奸巧多術。 非不知國典之不可毁, 而經據僧牒, 遽然直啓, 固當痛懲。 況內需司檢察各司之敎, 楡岾不與焉。 慶尙監司移報之關, 內需不干焉, 而附會錄啓, 無所忌憚。 是不有君父、不有朝廷、不有國典也。 先儒有言曰: “熏腐之徒依勢怙寵, 竊柄弄權, 爲勃、貂、管、蘇者, 百不一、二; 爲竪刁、伊戾者, 十已七、八。 故君子患之。” 宋石守道採《唐史》中奸臣、宦官事, 作卷而目之曰《唐鑑》, 以戒時君, 宦寺弄權之禍, 備載方冊, 萬世人主之大鑑也。 孝江欺罔之罪, 決不可不懲, 而殿下專釋不治, 臣等恐中使自今專橫也。 昔唐吐突承璀有罪, 憲宗曰: “卿以其驅使之久, 故假以恩私。 若有違犯, 朕去之輕如一毛耳。” 孝江之罪, 在憲宗猶當去之。 顧以殿下之聖, 而不明示國典, 以杜其漸乎? 今雖懲之, 猶懼老奸之復肆。 況置而不問, 釀成驕縱乎? 臣等不勝痛憤。 唐太宗初卽政, 孫伏伽以小事諫, 太宗厚賞之。 故當時言事者, 惟患不深切。 太宗豈好逆意哉? 誠以順適之快小, 而危亡之禍大故也。 殿下踐阼, 今已周歲。 臺諫論事, 亦無虛日, 而一切拒之。 以殿下不世出之聖, 反居太宗之下乎? 伏願亟收給鹽之命, 痛治孝江之罪, 以成初政之美。

不從。


○宋軼啓: “宋有徵、宋獻、姜寶文則與前招無異。 誠謹則供云: ‘臣亦知前日誣服之罪, 然腰下蹇濕, 自脚至足, 鍼灸亦多。 本質微弱, 肌膚瘦瘠。 若欲發明受杖, 則必至隕命, 故誣服。’ 云云。”


二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己酉/臺諫, 合司啓兩寺給鹽之非, 金孝江擅啓之罪, 不聽。 傳于承政院曰: “予聞, 臺諫有庭立之時, 今亦然乎?” 承旨等啓: “諫若不聽, 則庭立其來尙矣。 至成宗朝亦有之。 近臺諫只詣闕, 論啓而已。” 傳于臺諫曰: “予聞, 臺諫庭立論啓, 近以李冑之言, 別設處所, 無乃坐其中, 而言事歟?” 臺諫啓: “臺諫庭立, 古也。 但詣闕、不庭立亦久。 故臣等詣闕, 或處司鑰房、或設帳幕。 若啓事時則出庭中, 啓訖則退以待命。” 傳曰: “《書》云: ‘上刑適輕下服, 下刑適重上服。’ 今孝江之事, 不可罪也。”


○傳于承政院曰: “臺諫庭立而啓事, 無乃可乎?” 承旨等啓: “臺諫言事, 但要得請而已, 庭立與否不甚關係。” 傳曰: 事若可聽, 何必待庭立? 如不可聽, 不可以庭立而曲從。 然臺諫之體, 庭立可。”


2月 2日[편집]

○庚戌/傳于承旨宋軼曰: “趙之瑞與鄭誠謹獄辭相同, 而誠謹已被囚, 之瑞亦可拿問。 且此獄久未得情, 無乃爾不用意究問耶? 滿朝群臣, 承陽獨擧誠謹、之瑞, 此甚可疑, 其更刑訊得情。 且誠謹云: ‘恐隕命刑杖而誣服。’ 雖刑杖慘烈, 若事非自爲, 豈誣服乎? 可更詰問。”


○承旨權景祐啓: “前以平安監司之請, 命印賜四書五經。 請分給永安道。” 從之。


○臺諫合司書啓曰:

昨日敎曰: “上刑適輕下服, 下刑適重上服。” 臣等聞敎, 仍考其《傳》, 釋之者曰: “事在上刑, 而情適輕, 則服下刑。 舜之宥過無大, 《康誥》所謂大罪非終者是也。 事在下刑, 而情適重, 則服上刑。 舜之刑故無小, 《康誥》所謂小罪非眚者是也。” 然則上刑、下刑皆緣情, 而服也。 孝江所犯, 事在上刑, 情亦宜服上刑。 蓋矯傳旨, 欺罔天聰, 則其情姦; 不申該曹, 舞文弄法, 則其情譎; 不由政院, 專擅直啓, 則其情曲; 以一時特恩, 爲先王成憲, 則其情詐。 其爲姦也、譎也、曲也、詐也, 情適重而當服上刑, 非《舜典》所謂宥過無大, 《康誥》所謂大罪非終者也。 伏望洞察孝江姦譎、曲詐之情, 而加之上刑。

不聽。 臺諫更啓: “成宗採古今宦官爲善爲惡, 可爲鑑戒事爲一帙, 名之曰《內班院明鑑》。 命弘文館註解, 令宦者輩讀之。 是成宗慮有如今日孝江之事也。 若一賜覽, 孝江之罪不待臣等所啓而知之。” 不聽。


○傳于承政院曰: “宮禁之事, 宦寺掌之。 但此輩取士族女爲妻, 因此交通, 漏洩宮中秘事不可。 今後朝士五寸親及私賤, 勿許爲妻。 違者可屬殘邑官奴。”


○承旨宋軼啓: “詰誠謹誣服之情, 云: ‘臣質本殘弱, 加以有病。 若限發明受杖, 恐殞命耳, 亶無他情。’ 承陽見陵寢, 妄論禍福之狀已服, 誠謹至今不承服。 臣每承命往鞫, 不得其情惶恐。” 傳曰: “令承旨往鞫者, 欲得情也。 誠謹明日可刑訊。”


2月 3日[편집]

○辛亥/傳于承旨宋軼曰: “鄭誠謹刑訊時, 如或氣弱則不須畢訊。 宋有徵卽誠謹姻婭之人, 若不窮鞫, 則必不輸情。 卿知此意。”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啓: “臣等聞, 有刑訊鄭誠謹之命。 承陽獄事, 臣等未得詳知, 然其事干所供無違端, 且不及於誠謹。 臣等意, 當先問事干, 辭連誠謹, 然後刑訊可也。 成宗朝有金滂者上變曰: ‘盧公弼、申浚、李封、李均等謀亂。’ 此則關係社稷之事, 成宗只命問滂, 而滂果自服。 奸詐之徒古亦有之。 且誠謹乃成宗眷遇之臣, 不宜輕易刑訊。 臣等又聞, 趙之瑞亦命拿來。 之瑞與承陽所居遼遠, 似不相干, 亦待其辭逮, 然後拿致, 於理爲當。 殿下當銳意恤刑, 故臣等敢啓之。” 傳曰: “觀今之勢, 在下之人皆欲自專。 時雖有異, 君則未嘗異也, 不可如此。 予之刑訊誠謹, 豈不斟酌乎? 誠謹、之瑞皆爾等同類人, 欲庇護耶? 今欲罪爾等, 但以侍從饒之。” 處綸等啓: “臣等非敢庇護同類也。 刑訊一度, 生死所係。 若誠謹實與知其事, 則固當刑訊, 待其辭連, 訊之未晩。 誠謹、之瑞雖臣等所交, 然安敢以庇護爲心哉?” 傳曰: “予若虐民與創寺, 爾等宜言之。 刑獄之事非所當言。” 又傳曰: “刑訊誠謹, 非欲殺之也, 直欲得其情耳。 但承陽獨擧此二人爲君子, 載之疏中。 然則爾等雖在論思之地, 亦皆小人矣。 予豈不思乎?” 旣而傳曰: “鄭誠謹姑勿刑訊。”


○正言韓訓啓: “臣受假在外聞, 楡岾、洛山等寺給鹽事, 金孝江擅啓, 臺諫累朔請罪, 不允。 向者安仲敬亦以司僕官員事擅啓, 臣等請罪, 而殿下不從。 今孝江之直啓, 專由不罪仲敬故也。 此實危亡立至(其)〔之〕事, 請速聽臺諫之啓, 深治孝江之罪。” 傳曰: “予卽位未久, 故於事多有未曉。 爾亦筮仕日淺, 亦必如我, 何言之若是煩數耶?” 訓啓: “殿下愛一宦寺, 而不念危亡之禍, 臣竊痛悶。 勞民煮鹽, 以供僧徒, 宦寺擅啓不忌, 竝是危亡立至之事也。 有一於此, 足以危亡, 況兼有二者乎? 臣之筮仕雖未久, 然愚惑之心竊謂, 此事臺諫終不得不啓, 殿下亦終不可不聽也。” 傳曰: “何以言危亡立至乎?” 訓書啓曰:

殿下供給僧徒, 猶恐不及, 則其漸將至於梁武之捨身; 宦寺擅自啓事, 政院不與焉, 則其漸將至於趙高之矯詔。 爲國者有一於此, 未或不亡, 況殿下有此兩失乎? 臣意危亡立至之說, 未爲過也。

傳曰: “古云: ‘言吉, 不言凶。’ 只言宦寺擅啓之不可可矣, 而必言危亡何也?” 訓啓: “殿下之所爲, 若實非道, 則臣雖以國祚延長贊楊之, 豈能吉乎? 殿下之所爲, 若實是也, 則臣雖謂之危亡立至, 豈凶乎? 古云: ‘其亡其亡, 繫于苞桑。’ 今孝江擅啓之事, 實危亡立至之兆, 臣之論啓, 不得不爾。” 臺諫合司累論, 皆不聽。


2月 4日[편집]

○壬子/傳于承旨宋軼曰: “姜寶文初不輸情, 至訊三次乃服。 鄭誠謹亦更詰問。”


○傳于尹弼商等曰: “予欲以鄭文炯爲右議政。” 弼商等啓曰: “可。”


○臺諫合司啓兩寺給鹽及孝江等事, 不聽。 臺諫啓: “給鹽兩寺, 是崇佛之漸也; 孝江擅啓, 是宦寺專恣之端也。 凡初政謹始爲貴, 而謹始之道, 納諫爲美。 今拒諫如此, 臣等缺望。” 不聽。


○訓鍊院習讀官童淸禮上疏曰:

臣父自少盡忠効誠, 不懈防禦, 深處野人, 三十餘年不敢近境。 祖宗朝議臣父功, 位至正二品, 兼授會寧等處監牧之任。 及臣父死, 野人犯邊, 邊患不絶。 臣雖後生, 豈不知敵人之情、邊境之弊? 然臣少業弓馬, 短於文筆。 故心欲條陳而不得。 如賜下問, 則當悉陳之。

傳曰: “政院其問之。” 淸禮曰: “一, 兩界之民, 其武才驍勇, 與彼人無異。 第困戶役, 器械虛疎, 不能專力防禦。 臣意以爲, 軍器寺所藏弓矢, 多積腐朽, 請輸兩界, 均給軍士, 各自修補防禦。 一, 六鎭城底(幹朶里)〔斡朶里〕等, 爲國編氓, 而間有奸詐之輩, 多買他人告身, 冒名受職, 國家不宜爲此輩所欺誑。 臣願國家盡刷此輩, 罰一人以懲其餘, 則冒濫之弊可祛矣。 一, 兩界之田, 與下三道不等, 而量田以後, 減損馬位, 又減驛馬之數。 因此, 驛路(雕)〔凋〕殘, 彼人往來之地不宜如是。 脫有邊急, 不能趁時馳報。 且南北道節度使所率軍官等, 周年而遞。 其往來頻數, 驛路尤困。 臣意軍官亦依節度使, 再朞遞代, 則驛路稍蘇矣。 一, 今兀狄哈伊伊厚等求內附, 而國家許之。 雖一家僮僕, 其心難測。 況使彼類, 知我國虛實可乎? 平時雖若無虞, 後世安保其無患耶? 況兀狄哈等, 自庚辰年後, 犯我邊境, 擄殺人畜不可勝計。 今之內順者, 雖不可殺, 固當不受其降。 若然(側)〔則〕此人不敢報息, 兀狄哈等亦必惡其有二心, 自相屠殺矣。 一, 壬寅年, 富寧居民七十餘人逃入彼土, 國家令巡察使魚有沼等, 搜索刷還。 其後, 李季仝爲節度使時, 更令搜索, 而未克刷還。 臣意以謂, 自設六鎭以來, 無有邊將敗死, 而近羅嗣宗遇害於兀狄哈, 此(心)〔必〕(當寧)〔富寧〕逃民等, 知我國虛實, 而爲之先導也。 今又鏡城、富寧居民叛逃已久, 而緩於搜索, 使遠入蒲州地面。 臣請擇(幹朶里)〔斡朶里〕有族黨在蒲州者, 責令刷還。 一, 自祖宗朝向化侍朝者多, 而今則少。 臣意以謂, 富寧、鏡城向化人等, 擇其可用者, 許令侍朝, 則庶不逃去。 一, 上京野人, 與京居向化等符同, 托以致賻, 冒受米麪、 油蜜而分用, 其虛耗國廩不貲。 請今後親父母、同生外, 勿許致奠。” 承政院書啓, 命下兵曹。


○以魚世謙爲議政府左議政, 鄭文炯右議政, 許琛兵曹參判。


2月 5日[편집]

○癸丑/臺諫合司論啓兩寺給鹽, 孝江擅啓事, 不從。 又啓: “右議政鄭文炯不孚物望, 請遞之。” 傳曰: “文炯已與大臣議相之。” 更啓: “三公所與共天位, 治天職、論道經邦、爕理陰陽。 古云: ‘官不必備, 唯其人。’ 今文炯不滿物望, 又無才行, 何以堪任? 若大臣薦之, 則是擧非其人也。” 傳曰: “當收衆議。”


○命召曾經政丞、議政府、六曹、館閣堂上等, 議兩大王大妃、王大妃、恭惠王后加上尊號, 成宗大王祔廟, 因吉祭與別擇日當否。 尹弼商、尹壕、愼承善、李世佐、柳洵、申浚、李則、朴楗、尹孝孫、趙益貞、權侹、金敬祖、尹慜、金諶、李克圭、成世明議: “兩大王大妃加上尊號, 於情禮爲宜。 ” 魚世謙、李克墩、成俊議: “先王於貞熹王后賓天後, 兩殿不上徽號, 只加大字。 今兩殿已加上大王大妃之號, 別於王大妃, 則不須別上徽號。 若謂尊崇, 而不得不加上徽號, 則成宗必先上稱矣。 況我朝, 貞熹王后別無生時加上之例乎?” 成俔、申從濩、許琛、安琛、金首孫、曺淑沂議: “加上徽號, 雖非古例, 然宋高宗壽聖吳皇后, 至光宗加隆慈備福大皇大后, 至寧宗又加光祐。 我朝, 貞熹王后初稱慈聖王妃, 其後成宗又加神憲之號。 以宋制及我朝故事揆之, 兩大王大妃亦可加上徽號。” 從弼商等議, 遂定仁粹大王大妃, 徽號曰慈淑。 仁惠大王大妃曰明懿, 王大妃曰慈順, 加上曰恭惠王后, 謚號曰徽懿愼肅。 尹壕、愼承善、李世佐、柳洵、申浚、朴楗、李則、趙益貞、權侹、金敬祖、尹慜、金諶、李克圭、成世明議: “遇吉祭而祔, 禮文所載也。 我朝於禫月有吉祭, 則從禮文; 無吉祭, 則別擇日以祔。 今禫期在二月, 而無吉祭, 則擇日陞祔, 似合時宜。” 魚世謙、李克墩、成俊議: “遇吉祭而祔, 古有其禮, 而祖宗朝皆遵而行之。 獨於文宗、貞熹王后別擇日以祔。 文宗祔廟時事未考, 貞熹王后祔廟時, 若因吉祭, 則當用秋享大祭, 慮有霾雨, 議別擇日。 今則二月而禫, 至四月。 夏享才逾一月, 且無霾雨之患, 於禮文與祖宗故事, 實爲相應。” 尹孝孫議: “祖宗朝祔廟, 依禮文, 皆因吉祭而祔。 獨文宗祔廟, 當在七月上旬秋享, 而用七月十六日。 貞熹王后祔廟, 亦不待吉祭, 而用五月十二(月)〔日〕。 當時必有群議, 考《實錄》更議何如?” 成俊、申從濩、(許琮)〔許琛〕、安琛議: “禮因時變, 當斟酌古今, 合於時宜。 《禮記》《檀弓》: ‘卒哭日成事明日, 祔于祖父。’ 疏曰: ‘畢事, 虞主復于寢。 三年喪畢, 遇四時之吉祭, 奉神主入廟。’ 然唐制喪闋乃祔, 喪三年八月上旬, 卜而祔。 宋眞宗、仁宗、神宗、高宗祔廟, 亦不拘四時之祭。 我朝文宗陞祔, 不因吉祭, 別卜吉日, 其不拘於古例也如此。 如曰: ‘因吉而祔, 乃周制, 不可不從。’ 則卒哭明日, 祔于祖父, 尙不行焉。 何必拘《禮疏》而爲之耶? 今成宗祔廟, 當於禫月, 擇吉行之爲便。” 從弼商等議。


○戶曹判書李世佐、參判權侹、參議李克圭啓: “趙益貞於全羅道改量田時, 不以五結作字, 若年久必淆亂不知元數, 於舊田案付標行用。 更遣朝官, 以五結作字便否稟旨。” 又命議于會議諸宰。 尹弼商、尹壕、愼承善、李克墩議: “田案成籍, 必以五結作字。 故田畝漏否及納稅欺隱, 檢察甚易。 今不以五結作字, 結負束數, 隨字輒異, 則檢察爲難。 今以成籍小弊, 付標舊田案用之, 恐有大弊。 令該曹磨鍊改田案節目, 擬議施行。” 魚世謙議: “大抵事貴詳, 而無弊, 今改成田案, 欲其詳也。 但田案所入紙地、 筆墨, 雖令其道監司預備, 監司不能自備, 分定諸邑, 諸邑又責出民戶。 前日成案時, 已不堪其苦, 今何忍重煩乎? 下三道田制, 與京畿不同。 京畿皆職田、功臣田、各位田, 故皆以五結作字題給, 則作字爲重。 下三道則各以所耕多少, 或以升斗, 收齊於民, 以爲常稅, 不甚關於作字與否。 雖有役民之式例, 以八結出一夫, 是則守令各以所居附近民田, 自合爲八結, 臨時出夫, 而不以作字爲之。 或言不改作字、不改田案, 則淆亂不明, 國用或有不登。 然諸道、諸邑田數, 已在戶曹, 雖一升一合, 萬無脫遺之弊。 且今聞趙益貞之言, 付標舊案而用, 亦爲無弊。 然改田籍無弊與否, 付標行用當否, 姑令本道監司詳問民情國體, 急速馳啓後更議。” 成俊、柳洵、李則、朴楗議: “田籍一成, 則必數十年乃改。 改籍節目, 令該曹擬議施行。” 申浚、成俔、尹孝孫、申從濩、許琛、安琛、金首孫、金敬祖、尹慜、金諶、曺淑沂、成世明議: “若改田案, 則民弊不貲。 於舊籍付標用之。” 從弼商等議。


○弼商等書高靈府院君申叔舟、蓬原府院君鄭昌孫、益城府院君洪應、右議政許琮、廣陵府院君李克培以啓曰: “太宗、世宗配享功臣皆五人, 世祖配享功臣只三人。 今成宗未知配享幾人, 敢稟。” 命以叔舟、昌孫、洪應配享。


2月 6日[편집]

○甲寅/臺諫合司啓兩寺給鹽及金孝江事, 傳曰: “《書》云: ‘僕臣正, 厥后克聖; 僕臣諛, 厥后自聖。’ 然今孝江之事, 不如是矣。 右議政事, 卿等雖請收議, 然先王朝卜相之時, 必與三公議之, 而該曹亦不敢擬望, 未聞下議臺諫與侍從也。 且有前例歟? 其問政院。 古人亦云: ‘無求備于一人。’ 予更思之, 不可收議也。” 承旨等啓: “卜相安可與百執事議之? 先王朝果無此事。 今臺諫所啓之意, 非欲收議置相, 欲議文炯之當否耳。” 臺諫更啓: “臣等欲議其當否耳。 前者鄭佸、魚世謙爲相, 人無間言。 若得其人, 何敢論之。 且申恭爲都摠府經歷。 恭於辛亥秋, 爲訓鍊院習讀官, 踐歷未久, 今陞本職。 恭別無卓越之才, 而驟陞不可, 請改正。 且鞫兵曹。 又近日禮曹自薦祔廟都監郞廳, 都監郞廳銓曹所當注擬, 禮曹敢自擬可乎? 請改正。” 又書啓:

今敎云: ‘僕臣正, 厥后克聖; 僕臣諛, 厥后自聖。’ 所謂僕臣, 陪僕暬御之臣, 猶今之司僕, 非宦官也。 宦寺職掌守門、傳令, 灑掃宮庭而已。 此家奴, 非僕臣之比, 豈以僕臣之例, 待家奴乎? 孝江老奸多術, 弄權欺罔, 其罪決不可不治。 又敎之曰: ‘無求備于一人。’ 所謂無求備者, 乃言百執事之在下者, 非謂三公。 三公論道經邦, 爕理陰陽, 所與共天位, 治天職者也。 一德不備, 則決不堪任。 《周官》云: ‘官不必備, 惟其人。’ 古之三公無其人, 則闕其位。 世宗不備三公, 蓋以(比)〔此〕也。 文炯才器庸下, 不厭衆望。 爲贊成, 中外驚駭, 至被論駁, 況此三公具瞻之地乎? 昨日命收群議, 旋止之。 殿下於卜相, 旣失其人, 而號令亦且不一, 臣等不勝痛悶。 相非其人, 而號令不信, 國家之治亂係焉。

傳曰: “給鹽, 祖宗朝故事, 不可聽也。 右議政事, 將議于三公, 申恭亦將收議。 祔廟都監郞廳事, 問于禮曹。” 臺諫又論孝江, 且曰: “文炯素柔懦阿曲, 前爲吏曹判書, 而陞其子叔墀爲正, 被臺駁而遞。 成宗欲革度僧之法, 收議大臣, 文炯乃附弼商曰: ‘勉奉慈旨。’ 此果大臣之言乎? 弼商之遞首相, 專以此而文炯不與被駁者, 以其微也。 其後, 文昭殿多雨漏。 大臣皆曰: ‘當急修理。’ 文炯以繕工提調, 只計小弊, 以爲不可, 其暗於大體可知。 如此而能任三公之責乎? 不必收議, 如不得已, 則請廣收群議。” 不聽。


○賜奉保夫人崔氏, 奴婢七口, 尙宮寶排奴婢六口。 以洪興爲漢城府左尹, 金悌臣右尹。


2月 7日[편집]

○乙卯/臺諫合司論兩寺給鹽及孝江事, 仍啓曰: “鄭文炯事, 昨敎云: ‘當議于三公。’ 今文炯旣爲三公, 而問其當否於同列, 其誰曰不可乎? 今臺諫旣論其不可, 則不可不廣收衆議。” 不聽。


2月 8日[편집]

○丙辰/臺諫合司論兩寺給鹽及孝江、文炯事, 傳曰: “孝江事不可聽也, 文炯試可乃已。” 更啓曰: “若百執事可矣, 三公重任, 豈可試可爲哉? 昨日只議於尹壕、愼承善。 古云: ‘惟天下之仁人, 能知天下之仁人; 惟天下之義士, 能知天下之義士。’ 如壕者, 何能知人? 殿下置相, 定於壕, 尤不快於輿望。” 仍上箚曰:

三公上法三台, 下象鼎足。 蓋台躔失度, 則天文錯; 鼎足一折, 則公餗覆。 其取諸台鼎, 豈偶然哉? 三公者, 人君所與共天位, 則非庸暗所尸; 所與治天職, 則非孱劣所堪。 治之汚隆, 道之升降, 國之安危, 民之休戚, 皆係於一身, 苟非才全德備不可也。 文炯雖歷累朝, 顧無勳庸。 但飾邊幅, 隨世浮沈, 馴至相位而已。 其智識庸暗, 不可與共天位; 材器孱劣, 不可與治天職。 曩在獻議, 勉從慈旨, 其智識庸暗, 昧於遠圖可知。 又判吏部, 陞子右職, 則其(財)〔材〕器孱劣, 不能制欲可知。 其爲人如此, 則雖備位貳公, 猶不厭衆心, 況此長于百僚乎? 責之重如彼, 而殿下任之輕如此者何耶? 伏願殿下, 勿以台鼎之重器, 濫叨非人, 以貽後世之譏。

又啓: “柳承陽事干宋有徵浮腫氣弱。 承陽妄啓夢寐虛誕之說, 狂人也。 緣此逮繫者多, 恐或殞命, 請深察之。” 傳曰: “近來臺諫於宰相事, 則必言之, 是撓亂國政也。 宰相何得安心乎? 柳承陽事, 人命固重, 予亦豈不斟酌? 然不可不問, 故不得已問之耳。 卿等言非也。” 更啓: “敎云: ‘撓亂國政。’ 臣等職在言責, 故不得不啓。 若實撓亂朝政, 其罪當死, 安敢安然在職?” 傳曰: “予所謂撓亂國政者, 上之所謂臺諫必盡言之故云耳。 毋雜言, 就職。”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曰:

竊謂, 爲國以禮, 而禮莫大於宗廟。 七世、五世之制, 祖功宗德之義, 古今不易之大禮, 固不可牽於世數, 而廢有功之宗, 亦不可拘於功德, 而遷四親之主。 今成宗將祔, 而太宗以有功不當遷; 文宗以四親, 又不當遷, 則必依歷代故事, 增室以祔, 然後世數之制, 功德之義, 可以兩全, 而宗廟之大禮備矣。 文宗於殿下爲曾祖考, 而遷於夾室, 則恐四親非徒不得享太廟, 且不得容於夾室, 而諸侯五世之制, 墜矣。 臣等, 伏聞上敎, 大事已定, 不可改也。 然宗廟之禮, 古有定制, 決不可以一時姑息之義, 輕改之。 伏望殿下, 更將臣等前後所啓, 博採群議, 一從禮制。

傳曰: “徐觀報之。”


2月 9日[편집]

○丁巳/前此, 童淸禮上疏云請許向化人侍朝, 大臣有以爲不便者。 至是, 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啓: “自祖宗朝皆許向化侍朝。 夫平安、永安兩道防禦一也, 而以永安爲歇者, 城底野人預通聲息, 故易以爲備耳。 令向化侍朝者, 欲其城底野人勢相維也。 今勿許侍朝, 彼人寧無缺望?” 傳曰: “卿等之言誠是。 然已與大臣議之, 今不可變。”


○臺諫合司論啓金孝江擅啓、給鹽、鄭文炯不合事, 不聽。


○司諫院啓: “鄭鐵堅、金宏弼以山林遺逸擢用之, 是誠美事。 古者徵士必迎訪治道, 請引見問治道。” 臺諫又論啓鄭文炯、金孝江事, 不聽。 正言韓訓啓: “孝江不申該曹, 不由政院, 擅自直啓, 而殿下不許鞫。 以孝江可代戶曹、政院之任, 而以戶曹、政院可無而然乎? 以孝江爲是, 而以臺諫爲非乎? 殿下欲與文炯共躋太平乎? 抑三公重任, 難於虛位, 而姑充其數乎?” 傳曰: “觀爾所言, 必以我爲迷(感)〔惑〕也。 孝江欲鞫則鞫之, 右議政欲改則改之, 任爾所爲。 爾等所以如此者, 必謂我不治臺諫也。 予何敢與賢士大夫言乎? 任意爲之。” 訓啓: “近來殿下或曰: ‘臺諫弄權。’ 或曰: ‘撓亂國政。’ 或曰: ‘任意爲之。’ 臣等恐不得盡言矣。 宦官近侍左右, 易生驕縱之心。 雖小過固當治之。 今不治孝江, 則彼謂: ‘我輩之罪臺諫雖請, 上不從之。’ 有恃恩之心, 則其弊豈不大哉? 且三公不可委之非人。 若國有大事, 殿下將誰與共議乎? 臣等以給鹽之不可, 孝江之當罪, 文炯之宜改, 三者每啓不從, 未審上意。” 不聽。


2月 10日[편집]

○戊午/臺諫合司論啓金孝江、鄭文炯事, 下御書曰:

《書》云: “邦之杌捏, 曰(惟)〔由〕一人; 邦之榮懷, 亦尙一人之慶。” 註云: “邦之危殆, 繫於所任一人之非; 榮安繫於所任一人之是。” 雖《書》之言如是, 然無過之人豈能易得? 大臣所與共議國事, 而若以臺諫之言, 而遽遞則老成大臣其將信予乎?

更啓: “古人云: ‘人非堯、舜, 誰能無過?’ 若賢宰相, 則雖有小過何害? 文炯孱劣, 不厭衆望, 斷不可相。” 因書啓:

宦寺昵侍宸禁, 狎恩恃愛, 易致驕縱, 古今通患。 若不繩之以法, 制之以斷, 杜絶其漸, 則馴至於不可救。 故成宗大王深恢遠猷, 宦官雖小過, 略不假貸, 小則杖之, 大則竄之, 此殿下所親見也。 孝江矯飾傳旨, 欺罔天聰, 干與國政, 冒毁成憲, 是不有朝廷, 不有邦憲, 罪在不赦, 不容小貸也。 伏望殿下, 當以成宗爲法, 痛治其罪, 以快輿情。

不聽。 更啓: “臣等所啓之事, 非一而一未蒙允, 在職未安。” 辭職而退。


2月 11日[편집]

○己未/命召臺諫等, 傳曰: “卿等直言, 故還召之耳。 若阿媚以桀、紂爲堯、舜, 伯夷爲盜跖, 則固不可矣。 然勿以予言而啓如是不當言之事。” 臺諫啓: “臣等啓事, 一不聽納, 不可安然在職, 故辭退。 今謂直言而復職, 則所啓之事不可不從。” 不聽。


2月 12日[편집]

○庚申/承旨宋軼啓: “趙之瑞已來, 請往鞫。” 傳曰: “可。 若諱則刑訊。” 承旨等啓: “鄭誠謹則近往瑞山等處, 事涉疑似。 之瑞則前以御史, 往瑞山, 更不往來。 家在晋州, 相距懸隔, 勢難交通。 請更問承陽, 有違端後訊之何如?” 傳曰: “之瑞有違端, 則來啓後訊之。”


○臺諫啓: “敎云: ‘非關社稷, 勿復來啓。’ 夫宦寺居中用事, 置相非其人皆關社稷, 故言之而不從, 專由臣等無狀所致。 若用賢能代之, 則庶可得請矣。” 不聽。 又辭職而退。


○宋軼啓曰: “鞫趙之瑞則言: ‘去乙巳年奉使忠淸道, 只歷連山、石城、公州、淸州等邑, 未嘗至瑞山, 何以知柳承陽乎? 庚戌年又奉使, 自泰安到瑞山午飯後, 卽向德山。 其時柳承陽爲房守與否未知之矣, 況以識字許承陽乎?’” 傳曰: “承陽初言素識之瑞, 而之瑞諱之, 明日刑訊何如?” 軼啓: “承陽初云: ‘素聞之瑞之賢, 故錄于疏。’ 至刑訊時云: ‘曾爲之瑞房守。 之瑞以我爲識字見許。’ 云云。 再訊時諱之, 至今四次, 而其辭如一, 今不可遽訊之瑞更訊承陽, 如前隱諱後, 訊之瑞何如?” 傳曰: “可。”


2月 13日[편집]

○辛酉/持平李世仁論啓金孝江擅啓, 鄭文炯不合三公, 傳曰: “爾務欲自勝, 故予亦務欲自勝; 爾以公道來啓, 予亦以公道。” 不聽。


2月 14日[편집]

○壬戌/承旨宋軼啓: “前敎云: ‘訊之瑞等, 則可以得情。’ 刑獄重事, 毫釐之差則上失好生之德, 下抱非罪之冤, 不可容易。 承陽其初平問云: ‘不知二人。’ 至訊乃云: ‘知之。’ 又再訊今至六次, 皆云不知。 承陽已自知重罪, 有何希冀, 而忍杖固諱? 且之瑞等皆有名之士, 成宗大王許之, 殿下所悉。 平時雖有不中之事, 豈欲因一狂夫媒進乎? 恐非其情, 請廣問諸宰。” 傳曰: “人之有心, 不可忖度, 不可謂必無。 然姑停刑訊, 質其是非, 歸一來啓。”


○持平李世仁上箚曰:

殿下敎曰: “臺諫務欲勝之, 故予亦務勝。’ 臣未審殿下之意也。 臣在言官, 遇可言之事, 義不敢終默, 豈務勝哉? 〔入〕臣以正言不諱爲職, 人主以虛懷納諫爲道。 二者各盡其職, 然後事無過擧, 而朝廷正。 人主苟求其適己, 而不求其正己, 取其可愛, 而不取其可畏; 人臣不能繩愆糾謬, 而趨和承順, 不能匡國正君, 而持祿容身, 則二者交失其職。 如此則體統不正, 綱紀不立, 而近習憸邪, 皆得以竊弄威權, 使政體日亂, 國勢日卑, 豈不爲寒心也哉? 古之聖帝明王設臺諫, 使與人主抗論爭是非, 非苟慕其名也。 蓋臺諫爲人主耳目, 爲朝廷風紀。 不重臺諫, 則人主之權亦不重, 而國事日非, 人主所以重臺諫者此也。 伏願殿下, 遞文炯之相, 正孝江之罪, 恢納諫之量, 絶務勝之心, 言路幸甚。

不聽。 臺諫更啓, 傳曰: “卿等雖論啓至此, 予則以爲不然。 若飯僧齋佛, 內作色荒, 外作禽荒, 荒酒嗜音, 峻宇彫墻, 則卿等之盡言極諫可矣, 此則不然。 且成宗明哲, 而文炯位至貳相, 遽命遞之可乎?” 又啓曰: “承陽之言不足取信。 誠謹、之瑞情狀未著, 而使拘囚困苦, 有妨大體。 況誠謹成宗經幄舊臣, 之瑞亦殿下之書筵舊侍。 抱此冤抑, 恐累聖德。” 傳曰: “玉京辭連人, 則每云可信, 而承陽辭連人, 則謂不可訊。 經幄舊侍, 則謂不可刑訊, 而累朝老成大臣, 則必欲毁之。 有罪之人欲予寬釋, 無罪之人欲陷於罪, 卿等亦聽獄之官, 所云若此, 則餘事可知。 誠謹等於平問不輸情, 亦畏朝廷之議也。”


○命召曾經政丞及政府、六曹參判, 傳曰: “承陽初則曰: ‘誠謹海美付處時, 以識字許之。 趙之瑞爲御史時, 亦以識字知之。’ 其後刑訊時乃變其辭曰: ‘但聞名而已, 未嘗知也。’ 是承陽自知罪重, 不欲累及他人也。 若承陽欲謀自達, 但自擧其身耳, 何必言誠謹、之瑞乎? 若但聞名而已, 朝中士大夫多矣, 何必獨擧二人乎? 且誠謹之不食肉, 其心未可知也。 然有違時制, 亦豈可乎? 承陽若不相知, 則誠謹之不食肉, 何以知之? 若曰此等人必不爲此事, 則予意以爲, 自古名爲正直者, 多爲不肖之事, 不可以此, 保其不爲也。 必刑訊然後其情可知。 欲聞卿等正議。” 尹弼商、尹壕、柳洵、成俔、趙益貞、權侹議: “今聞柳承陽所告, 奸詐妖妄, 不道之甚者, 寧有與有識者議爲耶? 承陽初云與誠謹相知, 旋反其辭云不相知。 及訊問反覆之情, 則累受刑訊, 猶云不知。 凡刑訊必因其違端而後爲之。 誠謹等今無違端, 而遽訊, 於理未穩。” 李克墩、尹孝孫議: “大抵獄辭無窮, 多有意料所不及者。 然今見承陽妖書, 愚騃詐妄, 必非有識者所謀。 承陽初雖曰相知, 卽反其辭。 刑訊五次, 猶曰不知。 凡治獄, 辭證明白, 情無可疑, 猶不服, 然後乃加刑杖。 今誠謹、之瑞與承陽相知, 無證可驗。 今若刑訊, 恐或不得其實。 且誠謹、之瑞實與承陽共謀, 則其罪應死。 今無證可憑而刑訊, 於杖下雖或服招, 斷之亦難。 且臣等意謂, 人心固難測, 然如誠謹等有學術, 豈因承陽妖書而後, 欲見用哉?” 申從濩、許琛、安琛、金首孫議: “誠謹、之瑞俱有學術, 成宗擢置經幄, 不以凡流畜之, 豈至假承陽之薦, 爲媒進之計乎? 誠謹等素負訐直之名, 累承使命, 發奸摘伏, 故外方之民皆知二人之名。 在成宗朝有上言訴冤者, 請遣誠謹、之瑞、權五福等推按。 今承陽之知二人姓名, 恐亦類此也。 凡獄辭衆證俱服, 而獨不輸情, 然後方用刑訊。 承陽初雖云相知, 其後受杖五次, 事干人亦受杖四五次, 無一語及於誠謹、之瑞。 古者刑不上大夫, 祖宗朝禮遇臣下, 不輕用刑杖。 此盛德事也。 箠楚之下誣服而受罪, 則冤豈小哉?” 判義禁府事韓致亨以方鞫誠謹等, 不與於議, 而獨啓曰: “臣意與禁府諸堂上之意, 承陽初雖曰與誠謹等相知, 其後至五次刑訊, 一以不知答之。 時未辭連誠謹等, 而刑訊未便。” 傳曰: “今觀卿等之意似未當。 其欲不問, 而放之耶? 其問之。” 弼商等啓: “凡獄辭必立辭證。 辭證俱服, 然後刑訊例也。 今承陽至于五次, 而一以不知答之, 無及於誠謹等。 臣等意謂, 用杖取服, 固爲不可, 因杖致傷, 亦爲不可。 故議之如此矣。” 傳曰: “卿等之意豈誤乎? 予意以謂不然。 承陽初曰相知, 今以不知服之, 雖至於五次, 猶不變者, 必不欲累及他人耳。 卿等之議曰: ‘箠楚之下, 何求不得?’ 然則刑訊皆廢而不用乎?” 弼商等啓: “承陽初供, 但曰相知而已, 其妖書同議事未嘗及焉。 今殿下欲訊誠謹者, 只以或曰相知, 或曰不知, 言辭不一故耳。 若誠謹等不能忍杖, 而曰相知云爾, 則以此爲實, 而又問妖書同議與否, 於事體甚難。 若有罪之人, 則豈惜其死, 而不用箠楚乎? 借使誠謹等素知承陽, 誠謹等有學術, 豈與愚騃承陽共議作妖書乎? 似無是理。” 傳曰: “知之。”


2月 15日[편집]

○癸亥/臺諫合司啓: “前敎云: ‘卿等取信鄭玉京之言, 請問尹埰等; 不信柳承陽之說, 請勿繫誠謹等。’ 臣等謂玉京之供的實無疑, 而輕棄埰等, 則是加惠奸軌, 而爲惡者無所懲矣。 臣等以此敢啓者, 恐殿下用刑失之輕也。 承陽之說, 妖誕不經, 而蔓延逮繫, 遂成大獄, 則害及良善, 而無罪或陷。 臣等以此敢啓者, 恐殿下用刑失之重也。 孝江當罪, 而不罪, 文炯當改, 而不改, 臣等未知殿下以孝江爲無罪耶, 文炯爲可相耶? 臣等必期於得請, 不能自已。” 不聽。


2月 17日[편집]

○乙丑/承旨愼守勤啓: “前日金馹孫所啓: ‘去甲辰年, 薺浦倭人成群越禁限, 斫取熊川城底松木, 至歐打山直。 縣監崔進江親到, 令縛其倭酋, 倭反追到, 自解其縛。’ 其慢法恣行之罪, 不可不治, 以損國威。 前此倭人爭奪魚梁, 論以赦前, 今又不治, 則狃以爲習, 後若如是, 治罪不饒事, 令金硉開諭對馬島主。 且兀狄哈伊伊厚等稱歸順, 來居穩城加羅地面。 也堂只之子三人, 又來居柔遠鎭近處。 此類人面獸心, 其誠心歸順, 未可盡信。 況同種百餘人使屯于一處未便。 況也堂只之子, 則其父見死於我國, 其心懷報復, 亦未可測。 倘有後患, 則悔無及矣。 別遣大臣巡邊, 兼審歸順誠僞, 若果效順, 則沿江越邊分置便否, 議諸大臣何如?” 傳曰: “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六曹。”


○臺諫, 論鄭文炯、金孝江, 不聽。


2月 18日[편집]

○丙寅/兵曹判書成俊辭職, 傳曰: “兵權必擇人以授, 其勿辭。”

【史臣曰: “俊有妾李德, 嘗判吏曹, 求官者多因李德, 通其賄賂。 人有書諸壁上曰: “吏曹判書李德。” 及判兵曹, 其行賂不減。”】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持平李自堅ㆍ李世仁、獻納李懿孫、正言韓訓ㆍ柳世琛等書啓曰:

三代以下, 治莫盛於漢、唐, 而其治也, 莫不以得賢相、抑宦侍、納諫諍爲本; 其亂也, 亦莫不以置相非人、宦官專橫、言路閉塞爲階也。 殿下思臻至治, 以追三代之盛, 而今其所爲, 反出唐、虞之下何也? 請速治孝江之罪, 罷文炯之相, 開直言之路

不聽。 更書啓曰:

孝江有罪, 國人皆知, 而殿下獨不知之, 此臣等所以執奏而不已也。 夫有罪而使人主易知者, 其術淺; 有罪而使人主不知者, 其奸熟。 苟非老奸, 何能至此? 昔弘恭、石顯之罪, 天下皆知之, 而元帝不知, 卒使社稷傾危, 爲天下萬世笑, 豈非人主之殷鑑乎? 文炯才劣無能, 國人皆知, 而殿下獨不知者, 得非尹壕爲媒也? 夫賢不肖, 各以類相從。 故擧者賢, 則其所擧亦賢; 擧者非賢, 則其所擧亦非賢。 昔魏文侯相魏成, 問於李克; 漢高祖相曹參, 問於蕭何, 未聞置相, 而問非其人也。 殿下置相, 而問於尹壕等, 宜其所擧如此也。 請痛治孝江之罪, 速改文炯之相, 以快公論。

不聽。


○趙之瑞, 在獄上疏曰:

臣之瑞刳肝爲紙, 瀝血以書, 謹再拜上言。 古人有無兄, 而盜嫂者; 娶孤女而撾婦翁者, 臣嘗疑其人焉。 竊自以謂, 天下豈有如此事歟? 及今承顔之上書然後, 固知有是事也。 臣與承顔所居, 若風馬牛不相及, 而相知者, 無兄而有嫂也。 臣於丙午春, 不知有瑞山, 於己酉冬, 過瑞山。 又無書寫, 而曰書寫者, 孤女而有翁也。 前則證在柳洵, 後則證在金允濟。人之情僞, 事之是非, 可立辨而未辨者, 卽盜與撾之未免也。 伏願殿下, 察其兄與其翁之有無, 知盜不盜, 撾不撾, 則坐盜者無冤焉, 坐撾者無冤焉, 使後世昭然無疑, 此殿下欽恤事也。 大陽方昇, 燕谷獨不被其煦, 一鄒子尙恥之。 況在聖明之日, 得無恥乎? 伏願殿下察之。

不報。 之瑞不知承陽之名, 誤認爲承顔, 其不知也明矣。


2月 19日[편집]

○丁卯/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沙糖、綵段, 解酒毒檳榔、(掛)〔櫰〕香, 各樣氈絨, 各樣甘梨、龍(顔)〔眼〕、荔枝等物, 聖節使之行貿來。


○臺諫書啓曰:

孝江以中官, 交結外僧, 罪一也。 給鹽寺刹, 不載橫看、《續錄》, 而詐稱先王成憲, 罪二也。 矯飾傳旨, 欺罔天聰, 罪三也。 朝廷諸司, 悉管該曹, 而慢不申報, 罪四也。 庶事啓稟, 率由政院, 而越次直啓, 罪(直)五也。 不畏朝廷, 輕毁國典, 罪六也。 居中用情, 干與國政, 罪七也。 使一道民弊, 旣祛而復起, 罪八也。 煮海爲鹽, 悉出民力, 而使耗於無益, 罪九也。 卽政初服, 萬化維新, 而導啓異端, 罪十也。 負此十罪, 而殿下自始迄今, 皆曰無罪, 臣等, 未解殿下如是曲貸之意也。 文炯器已猥瑣, 性又褊躁。 嘗論國事, 希合上旨。 曾判吏部, 陞子右職, 不能制欲, 又昧遠圖。 仕宦五十年, 無一事可稱, 其不厭衆心可知。 請罪孝江, 罷文炯, 以快輿情。

傳于承政院曰: “臺諫論文炯, 希合上旨者, 指何事也?” 承旨等啓: “成宗朝嘗罷度僧之法, 尋以兩殿之旨, 還欲勿罷, 收議宰相時, 文炯曰: ‘勉從慈旨。’ 今臺諫指此云耳。” 傳于臺諫曰: “但以勉從慈旨之語, 歸咎文炯, 凡收議, 欲各言其志。 若怵於臺諫, 不得言其情, 則是名爲宰相, 而非宰相之體也。” 臺諫啓曰: “人有犯一小過, 尙且不貸, 昭示王度。 況犯十大罪, 如孝江者乎? 三公雖一德不備, 不可濫居。 況文炯無一事可稱, 而且有過者乎? 大臣議事, 據經守正, 屹然不撓, 而文炯依阿中立, 勉從慈旨, 將焉用彼相?” 傳曰: “鄭誠謹、趙之瑞姑保放。”


2月 20日[편집]

○戊辰/臺諫合司書啓曰:

人主深居九重, 思慮有所未周, 聰明有所不及。 故設臺諫爲耳目, 以廣視聽。 臺諫亦以人主耳目爲己任, 遇事輒言, 納君於無過。 苟人主惡聞直言, 而欲人莫予違, 則諂諛日進, 而善言不至, 國欲治得乎? 臣等自忝本職, 伏閤言事, 再閱月矣。 設齋于奉先, 飯佛于見性; 湯老敗常, 不久見放; 埰等遊宴, 輕棄不問; 勞民煮鹽, 枉施僧徒; 宦寺弄權, 私庇不治; 三公重任, 强置非人, 此皆妨政害治之大者。 臣等以言、以箚、以疏, 懃懇不已, 而一未回天, 是臣等誠未能格, 職未能効故也。 孟子曰: “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 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臣等不宜靦面在職, 久妨賢路。

遂辭職。


2月 21日[편집]

○己巳/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我聞至誠無(恩)〔息〕, 帝王之道。 人主一心, 攻之者衆, 日御經筵, 讀論經籍, 紬繹古今。 接賢良輔弼之臣, 講求治安之道, 君之任也, 而予自嗣服之後, 病不離身, 接群臣之日少, 居深宮之時多, 未知民之疾苦, 未聞忠直之言, 食不甘味, 寢不安席, 如飮濁水, 如食臭肉。


○承旨宋軼啓: “柳承陽供稱: ‘臣以鄕吏, 希望恩賞, 假托夢中, 成宗大王大聲痛哭, 以手指臣, 令走王庭以告, 擢用趙之瑞、鄭誠謹, 則當如周、召輔成王。且潛上宣陵主穴, 妄引風水論, 說禍福。 又言先王設鍾閣, 求聞疾苦, 而今之朝臣, 偏法禁擊, 且駕前擊錚, 一切禁之, 以爲未當, 作爲妖言妖書, (經)〔徑〕入闕內差備門, 要見內官, 謀欲直啓。’ 云云。” 傳曰: “承陽可按律, 趙之瑞、鄭誠謹、宋獻、宋有徵等可放送。”


2月 22日[편집]

○庚午/命承旨宋軼往義禁府, 鞫崔漢洪、上林春等, 仍傳曰: “鄭玉京與尹埰等宴遊時, 豈無證見之人? 其窮詰以啓。” 承旨等啓: “玉京前此累受刑訊, 猶曰無證, 今雖更問, 豈變其辭? 臣等以謂, 崔漢洪與上林春之言, 前後各異, 若更刑訊, 必輸其情。 且今獄辭歸一, 於尹埰等若訊鄭溱、尹埰及錦帳兒, 則必得其情。 此獄所關甚大, 不可不究竟, 而遷延至今, 已爲老獄, 當速決。” 又啓: “臺諫呈辭已三日, 迄無召命。 成宗朝臺諫若辭職, 則雖夜必於其日命召。 今兩司久曠, 有妨事體。” 傳曰: “臺諫辭職狀還給。 尹埰、崔漢洪等事依所啓。”


○臺諫合司啓: “臣等任言責, 而不得其言, 故累請辭職, 而猶復職。 臣等不修其職, 而就職爲難。” 不聽。 三啓, 不聽, 遂辭職退, 命還給其狀。


2月 23日[편집]

○辛未/臺諫合司論啓鄭文炯、金孝江事, 不聽, 辭職退。


○尹弼商議: “倭人等斫取城底禁山之木, 又歐禁止之人, 其慢法之罪在所當治。 然前此魚梁爭奪之人, 諭對馬島主, 使之治罪, 而不聽, 今雖更諭, 想彼如前。 況今金硉之行, 專爲弔慰致祭而已。 將此等事, 致諭新主, 非其時矣。 今姑忍之何如? 兀狄哈伊伊厚等及也堂只之子三人, 來居城底近處, 誠知我國之利。 三浦倭人之事, 亦可鑑矣。 今雖曰誠心歸順, 其心懷報復, 不占可知。 古人云: ‘蔓〔延〕難圖。’ 此正謹始之時。 或云: ‘非我國之境, 若欲來居, 禁之亦難。’ 彼亦以此爲辭, 當語之曰: ‘此處本非汝輩來住之處。 汝若强自來住, 當擧兵逐之。’ 如此開說, 愼勿許之。” 盧思愼、尹壕、成俊、許琛、成世明議: “依所啓施行。” 愼承善、魚世謙、韓致亨、柳洵、安琛、金諶、李克墩、柳輊、尹孝孫議: “薺浦倭人累次肆毒, 我旣不得如法處置, 當諭島主, 使之嚴戢, 況如此事, 諭島主戒勑, 已有前例。 今金硉齎去事目內, 詳錄以諭爲便。 兀狄哈歸順, 其心固難測也。 但來則勿拒, 待夷之道, 今拒而不納, 有違招撫之義。 遣大臣亦有弊, 令觀察使、 節度使, 試彼誠否, 若果無異心, 使處越邊近地, 時給鹽醬, 以示撫恤爲便。 但也堂只之子, 旣不得見父母, 則怨我必深。 又知我虛實, 終爲亂階。 況百餘人屯聚一處, 將來之弊亦未可知也。 令觀察使、 節度使, 將此等事勢, 商度馳啓後, 更議何如?” 李世佐、權侹、申浚、趙益貞、尹慜、朴楗、金首孫、金敬祖、李克圭議: “兀狄哈之誠心向順, 未可的知, 遽令混處城底, 臣恐養虎遺患也。 不如令邊將語之曰: ‘沿江以北, 不係我地, 任汝所居何害? 但汝今遽來, 與吾民非宿昔相知, 寅緣往來, 必構嫌隙, 自干邦典, 兩俱有害。 若誠心歸順, 依例上京肅拜, 奉受賜物, 不亦可乎? 如是諭之, 勿令近居爲便。 別遣大臣, 騷擾一道, 且暫時往來, 何以知其情僞? 三浦倭人來居我地, 與吾編氓無異。 若犯邦憲, 制在邊將。 其犯法之倭, 邊將拿致諭之曰: ‘汝居吾地, 是猶吾民, 犯法不治, 是區別汝輩, 於汝心何如? 不得不繩之以法。’ 大則杖之, 少則威之, 習以爲(當)〔常〕, 彼自然知懼矣, 不必開諭島主, 假手以制。 前此魚梁爭奪之人, 遣官通諭, 未聞罪其人也。 特送往來, 詐言要賞, 秪受其欺耳。 今島主身死, 嗣子新立, 聞其性輕躁鷙悍。 彼若辭以不能制之, 則秪自辱命。” 成俔、申從濩、曺淑沂議: “薺浦居倭所犯如此, 臣等深究處置之宜, 我國編氓, 尙且不遵法程, 以干有司者多, 況異類之人難可一一深治。 然一向寬容, 盡置不問, 則積習成常, 將至驕恣, 後來之患大可慮也。 宜令金硉弔慰旣畢, 乃語島主曰: ‘薺浦倭人等, 闌入禁限之內, 公然斫伐官松, 歐打山直, 至與熊川縣監相抗, 擅解縛倭而去, 其凶悍無忌如此, 固當嚴示國法, 以正其罪。 然此事在前島主之時, 新島主有所不知。 且予嗣服之初, 宜用寬典, 玆特釋之。 三浦居倭旣處吾境, 卽同吾民。 今後有犯吾禁令者, 當卽一一深治不饒。 島主新繼先職, 亦宜申飭禁約, 痛戢管下, 以敦永好。’ 以此語之, 則意嚴辭順, 庶合事體。 且祖宗以恩威撫柔野人, 故諸帳族多居六鎭城底, 以爲熟戶。 今伊伊厚等苟誠心願居, 則在所容接, 不宜固拒。 然國家往年問罪尼羅車, 其狺然欲報者, 豈須臾忘哉? 特無隙可乘耳。 安知伊伊厚等一百餘人, 皆尼羅車之族, 而假稱他部落, 來覘虛實耶? 況也堂只之子三人, 其父被殺, 其母被虜於我, 懷憤尤深。 今若處之失宜, 則後日之患, 難保其必無也。 百聞不如一見, 其間處置事宜, 難可遙度, 可遣大臣之知邊事者, 往審情勢, 誠心願居, 拒之爲難, 則因勢分處, 以消後患爲便。” 從弼商等議。 承政院啓: “倭人事, 臣等以謂, 今其特送諭島主禁戢, 似未便。 今朝官之歸, 兼諭島主, 則甚合事宜。 今觀群議, 亦以是爲便者居多。 且兀狄哈歸順事, 去冬以弼商之議, 許令來居, 而今弼商之議, 當語之曰: ‘汝若强自來住, 則當擧兵逐之。’ 又從此議, 似難施行。 臣等以爲, 遣大臣察邊事, 兼審歸順情僞, 如不欲分居, 則其非誠心可知, 如此然後逐之, 無乃可乎?” 命依申浚等議。


○命召臺諫, 復職。


2月 24日[편집]

○壬申/臺諫合司啓: “殿下雖令復職, 臣等以言爲責, 言不得行, 而在職爲難。” 不聽。 更啓: “文炯殘劣無能, 而殿下以爲無過; 孝江驕縱奸猾, 而殿下以爲無罪, 何是非顚倒之甚耶? 殿下曲貸孝江者, 愛其便嬖而已; 欲相文炯者, 取其齒老而已。 臣等之欲罪孝江, 罷文炯者非他, 但以驕縱之漸不可長, 而相不可非其人也。 殿下旣以臣等之言爲非, 則必以臣等爲有罪。 有罪之人安可久處風紀之地, 以累聖明之治乎? 乞罷臣等之職。” 不聽。 臺諫又再啓, 不聽, 遂辭職而退。


2月 25日[편집]

○癸酉/傳于承政院曰: “尹埰等事, 崔漢洪又言: ‘聞諸上林春。’ 上林春又言: ‘聞諸鄭玉京。’ 玉京前供云: ‘有嫌隙。’ 則玉京之言不可信也。 刑訊埰等, 無乃不可乎? 其議于大臣, 棄之何如?”


○傳于承政院曰: “臺諫六次辭職, 非但煩瀆, 廢事亦久。 臺諫是乎? 予之不聽是乎? 卿等其言之。” 承旨等啓: “臺諫有言責, 朝廷有失, 則皆欲正之。 今六次辭職, 古亦未有。 然置相及宦寺之事, 國家大事, 不得不爾。”


2月 26日[편집]

○甲戌/尹弼商、魚世謙、韓致亨、李克墩、尹孝孫議: “尹埰等獄, 有不得發明者六。 事未發前, 鄭玉京與上林春語遊宴節次詳悉, 一也。 方憲府推鞫時, 玉京隱于尹埰家。 爲埰家者, 當卽捕告, 發明己事, 而容接累日, 及玉京母(根)〔跟〕尋到埰家, 大唱號哭, 然後不得已出之。 容庇情狀明甚, 二也。 方國家衰服之時, 樂工固無所用, 而尹埰率玉京, 遊於鄭溱及森溪副正農所事, 玉京與尹埰俱服, 其常時相與恣遊情迹甚明, 三也。 尹埰云: ‘玉京怨我捉付, 誣言中興洞遊宴。’ 然尹埰於玉京, 素有恩愛, 其所捉付, 出於不得已也。 且玉京與上林春語時及崔漢洪與高安正語時, 皆在事未發前。 玉京豈因捉付爲怨, 而爲此虛言哉? 其直招明矣, 四也。 尹埰等云: ‘謫仙兒與許瑊等遊宴, 而憲府誤聞。’ 然謫仙兒果與許瑊等遊宴, 則謫仙兒亦當容隱玉京, 使不得對辨, 而謫仙兒與其父旁索, 乃於路中, 捕告憲府, 則謫仙兒之不干於尹埰明矣, 五也。 崔漢洪、上林春雖言端不一, 然其遊宴中興事, 則無違端, 六也。 臣等以爲, 疑端有此六條, 似難置之, 尹埰、鄭溱加刑得情何如? 況事干各人, 皆累刑訊, 而獨正犯埰、溱, 只加一二訊, 未便。” 傳曰: “以玉京一人之言, 刑訊埰等可乎? 此議不公, 其更議之。” 弼商等啓: “埰等以玉京捉告爲有嫌, 然玉京言遊宴節次於上林春之時, 則在事未發之前, 豈預有讎嫌哉? 且若埰等所與遊宴者多, 而獨以玉京之言取信, 則爲不可埰等所與遊者, 唯玉京而已, 埰等欲發明隱諱耳, 玉京之招實公證也。 凡獄事如公證, 則雖一人之言, 亦可取信。 其事干人累加刑訊, 歸一於埰等, 而今棄埰等不問未便。” 傳曰: “其刑訊埰等。”


○傳于承政院曰: 埰、溱事收議後更思之, 元非死罪, 而刑訊恐殞命。 更議之。”


○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又論啓, 不聽。


2月 27日[편집]

○乙亥/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司諫尹碩輔、執義崔漢源、掌令姜詗ㆍ徐山甫、持平李自堅ㆍ李世仁、獻納李懿孫、正言韓訓ㆍ柳世琛書啓:

臣等以宦寺用事、置相非人, 連月伏閤, 未獲蒙允, 徒使執筆螭頭者, 日記君臣口舌之事, 而今日乞免, 明日還職, 不亦傷朝廷大體乎? 殿下初政, 四方莫不拭目傾耳, 觀化聽風, 一政之善, 人皆悅服; 一事之失, 人皆缺望。 此治亂存亡之機也, 不可不愼。 宦寺之用權, 置相之非人, 乃初政大失, 反覆論啓, 固拒不允。 臣等職忝言官, 使人主失政, 下民缺望, 而久尸其職, 心實未安, 請罷。

不聽, 遂辭職退。


○以權景禧爲刑曹參判。


2月 28日[편집]

○丙子/尹弼商議: “鄭溱、尹埰等, 累加刑訊, 猶不服。 今雖加訊, 不必輸情。 一以玉京之言, 訊人不已, 箠楚之下, 恐或殞命。” 魚世謙議: “今觀禁府推案, 但擧前招問之而已。 臣等前啓不能發明六條, 皆不逐一推問。 逐一推問後, 更議施行何如?” 韓致亨、尹孝孫議: “尹埰等事, 初雖出於玉京一口, 其與他人言之者非一, 其言之亦在事未發前, 則埰等所犯, 恐是的實。 埰等知其罪重, 忍杖固諱, 理所然也。 加訊得情何如?” 命棄之, 從弼商議也。


2月 29日[편집]

○丁丑/命召臺諫復職。


○議政府啓: “金孝江事, 臺諫時方論啓, 故臣等不啓。 大抵凡公事, 必報該曹, 由政院以啓例也。 今孝江以國家經費之事擅啓, 不爲無罪。 臺諫累月伏閤, 廢事甚大, 請從其言。” 不聽。


○臺諫啓: “宦寺弄權、置相非人, 大關治體, 而迄今不罪孝江, 不罷文炯。尹埰等所犯, 係關綱常, 王法所不赦, 而徒以尹弼商姦諂巧侫、依阿順旨之議, 輕棄之, 臣竊痛心焉。” 傳曰: “謂弼商姦諂巧侫之言, 甚不可。 以臺諫不罪耳。”


○臺諫上疏曰:

臣等聞, 取法於上, 僅得其中; 取法於中, 斯爲下矣。 刻鵠類鶩, 畫虎類狗之喩, 正爲此也。 士大夫猶然, 況人主乎? 是以, 古之大有爲之君, 莫不以立志爲先。 立志在高, 則不以小成爲安, 而所就極於遠大; 立志不高, 則所行不過規規於事爲之末, 而日趨於汙下矣。 前日臣等論殿下過擧, 則敎之曰: “人非堯、舜, 孰無過咎?” 論殿下拒諫, 則敎之曰: “爾雖云然, 予其畏哉?” 臣等以爲, 殿下偶發此言耳。 及今觀之, 則殿下失政滋甚, 拒諫益堅, 而猶不悔悟, 反敎之曰: “予不明。” 云云。 噫! 人君不以拒諫爲忌, 則正論何自而進; 不以堯、舜(目)〔自〕期, 則善治何由而致乎? 願殿下先定其志, 以堯、舜爲期, 聞堯、舜精一執中爲帝王之學, 則曰: “彼君也, 予君也, 彼能是, 而予乃不能是?” 日御經筵, 講論治道, 聞堯、舜疇咨(君)〔群〕臣, 擧賢相使宅百揆, 以致雍熙之治, 則責於己曰: “彼君也, 予君也。 彼能是, 而予乃不能是?” 擇賢相共天位, 以思去其不如堯、舜, 而就如堯、舜者。 至如納諫諍、抑宦寺、愼刑罰、愛民力, 皆當今之急務也。 殿下於此數事, 行之以至誠, 則何患乎不及堯、舜也? 謹陳其事如左。 一曰, 勤經筵。 夫君心出治之本, 而萬化之源也。 本源澄淸, 如鑑空衡平, 能是是非非, 用人處事各當其可。 淸出治之本, 澄萬化之源, 不在乎他, 只在勤御經筵, 講明聖學, 迎訪治道耳。 頃緣聖體未寧, 不御經筵, 殆三四朔。 非徒聖學中廢, 賢士大夫無由接見, 禁中與居, 不過宦寺, 潛移默奪於冥冥之中者豈少哉? 無怪乎用人處事之未得其道也。 昔漢高祖有疾, 詔戶者, 無得入群臣。 樊噲排闥直入, 大臣隨之, 上獨枕一宦者臥。 噲等見上流涕曰: “陛下獨不見趙高之事乎?” 帝笑而起。 夫排闥入見者, 誠以人君一日不見正士, 則姦侫得志, 壅蔽聰明。 願殿下竢聖躬强康, 毋怠經筵, 終始如一而已。 二曰, 擇賢相。 三公股肱, 一人表率百官。 國家治亂, 宗社安危, 無一不係。 鄭佸之死, 殿下虛相位累月。 一國之人皆延頸拭目, 想望賢相。 及見宣麻, 則乃庸劣文炯, 孰不缺望? 夫欂櫨之材, 不中棟樑; 駑駘之質, 不上雲霄。 今以文炯而處三公, 是以欂櫨而爲棟樑, 以駑駘而責雲霄。 以此而欲望致治, 不亦難乎? 願殿下罷文炯, 更求其人, 以責三公之任。 三曰, 納諫諍。 《書》曰: “惟木從繩則直, 后從諫則聖。” 《傳》曰: “良藥苦口, 而利於病; 忠言逆耳, 而利於行。” 自古及今, 未有愎諫, 而不亂者也。 若秦皇惡聞直言, 而釀望夷之變; 隋帝好人侫己, 而促江都之禍。 前車之覆, 後車當戒。 近日臺諫論啓, 無一聽納, 甚非朝廷之福。 願殿下舍己從人, 虛懷納諫。 四曰, 抑宦寺。 宦官, 守宮、傳令而已, 豈可得預朝廷公事也? 如漢、唐之季, 宦官弄權, 擅干朝政, 卒至視公卿如奴隷, 目天子爲門生, 國勢陵夷, 其(秋)〔禍〕慘矣, 蓋由辨之不早也。 惟我成宗大王深知其弊, 痛繩以法, 不貸毫髮, 在後嗣所當法也。 殿下卽位之初, 宦官用事, 用善唱於前, 而孝江和於後, 其舞文弄法, (期)〔欺〕罔天聽之罪, 浮於用善。 用善、孝江何獨縮手於成廟, 而售奸於殿下之時耶? 豈非以殿下初政, 嘗試爲之, 以窺其淺深耶? 在朝之臣莫不寒心, 而殿下不悟, 豈不痛哉? 願殿下深治其罪, 以警其餘。 五曰, 愼刑罰。 《書》曰: “眚災肆赦, (故)〔怙〕(縱)〔終〕賊刑。” 若罪在重刑, 而輕之則長姦(究)〔宄〕之心; 罪在輕刑, 而重之則虧好生之德, 固不可因喜以輕釋, 亦不可因怒以過罪。 近日以一時愛惡, 輕重顚倒, 甚非細故也。 願殿下明以察之, 愼以決之, 勿使失中。 六曰, 愛民力。 古之聖王, 視民如傷, 不啻若保赤子, 知民之欲安, 則撫之而不勞; 知民之欲富也, 則厚之而不困。 王氏曰: “治世莫如愛民。” 孟子曰: “地利不如人和。” 誠以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也。 奈何聖上有愛民之心, 而大臣苟任一事, 則不顧民時, 唯以奉行辦事爲能, 以殘國脈乎? 近者築城體察使, 啓請(開誠府)〔開城府〕、韓山郡等處, 竝欲今春內築城, 而殿下以臣等之言, 命停之, 體察以己志不遂爲憾, 力主前議, 復請行之, 使殿下愛民之心, 轉爲殘民之擧, 臣等不勝痛心。 蓋開城府、韓山郡, 悉皆內地, 非朝夕受敵之地也。 待民力旣蘇, 農務旣閑而築之, 亦未晩也。 臣觀此兩道之民, 自國恤以來, 一困於山陵喪葬之役, 再困於中朝使臣之行, 又宣陵植木、長生殿黃腸木之軍, 相繼調發, 其餘貢賦所出之軍不可勝數。 一家之財力有限, 而役民無休, 寧不惻然乎? 當此時, 雖解衣衣之, 推食食之, 猶未免離散, 豈可不計其農月, 而又興築城之役乎? 求以固國, 而反搖邦本可乎? 且江原一道, 地瘠民稀, 非他道比, 而近日其力尤困。 安可役已困之民, 煮海爲鹽, 而養此無用之僧徒乎? 況釋氏妖誕, 在新政所當先斥者也。 今縱不能盡汰其徒, 以充軍額, 豈可崇信, 以勞民力? 《書》曰: “王其德之用, 祈天永命。” 古之帝王, 以敬德爲永命之實, 以愛民爲享年之源, 曾未聞侫佛, 而得福壽也。 願殿下停不急之役, 以弛民力, 以固邦本。 七曰, 遵舊章。 《詩》曰: “不愆不忘, 率由舊章。” 《書》曰: “監于先王成憲, 其永無愆。” 周云成、康, 漢稱文、景者, 以其能守文、武, 高、惠之法也。 使周之子孫, 長守文、武之法, 則豈至於陵夷; 使漢之子孫, 長守高、惠之法, 則豈至於危亡哉? 惟我成宗大王以高世之見, 日與元臣碩輔, 深思遠慮, 斟酌損益, 勒成《大典》《橫看續錄》, 凡蠧政害民者, 皆削去不載, 以爲經國之具, 其爲子孫萬世計至矣。 殿下固宜遵守勿失, 不可以一時之利害紛更也。 殿下縱愛孝江便侫, 奈成宗在天之靈何? 願殿下遵守其法, 永永無愆。 昔伊尹之相太甲, 乃曰: “予不克俾厥后爲堯、舜, 其心愧恥, 若撻于市。” 太甲嘉納其言, 克終允德。 太甲雖曰中主, 猶以堯、舜自期, 況殿下以生知之聖, 不以堯、舜自期, 而反居太甲之下乎? 董仲舒曰: “勉强學問, 則聞見博, 而知益明; 勉强行道, 則德日進, 而大有功。” 又曰 “在乎加之意而已。” 願殿下深體此語。

傳曰: “疏辭則誠好矣, 予留而觀之。 所言之事, 不可聽也。 但疏中以不御經筵爲言, 予亦以爲然矣。 但予方病服藥, 故不御耳。” 臺諫辭職而退。


○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上箚曰:

伏覩御書, 辭旨懇惻, 其忙於愈疾, 急於經筵, 欲聞直言之意, 藹然溢於言表, 不勝感嘆。 疾乃聖人所愼, 況人主一身, 係宗社之重, 尤不可不愼, 如欲愈疾, 莫如醫藥。 大抵人主之醫藥飮食, 皆大臣職, 殿下何不擇謹重大臣, 以授內醫提調, 日與老醫, 講求方書, 常常接見, 隨證進藥, 以求平痊之效, 而乃深居九重, 獨與宦寺處乎? 臣等竊惑焉。 臺諫人主耳目, 朝廷紀綱, 不可一日無也。 殿下雖玉體違豫, 不能御經筵, 接卿士親聽忠直之言, 然近日臺諫論奏, 皆是公論, 不患直言之未聞, 而連旬伏閤, 尙阻聽納。 非徒不納而已, 於其辭職, 或累日不召, 頗有忌惡之心。 不得其言而去, 爲臺諫責則得矣, 於殿下待臺諫之道, 誠非美事。 殿下卽位以來, 臺諫侍從之言, 無一快從, 臣等缺望, 請留三思, 俯從臺諫所啓。

傳曰: “爾等以臺諫辭職, 而不卽命召爲言。 然給鹽乃先王故事, 決不可聽, 而雖命復職不肯, 豈予之過? 今觀爾等之言, 是以臺諫爲重, 而君爲輕也。”


2月 30日[편집]

○戊寅/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合司啓: “殿下以近日臣等所啓之事, 爲非公論也, 則三公侍從之言, 亦非公論乎? 尹埰等事, 群議皆以爲加刑可也, 而獨用弼商順旨之議棄之, 是亦不用衆議之公, 而樂聞一人諂諛之言也。 臣等爭之不已, 殿下拒之益堅, 復令就職, 臣等雖欲就職, 其於朝廷物議何?” 傳曰: “朝廷物議雖可畏, 人主之命, 獨不可從乎?” 更啓曰: “朝廷人主之朝廷, 重朝廷物議, 乃所以重人主也。 人臣之道, 從義而不從君。 從義者, 乃所以遵君也。 若不計義之當否, 而徒以從君之令爲忠, 則當如趙高之阿意二世, 裵矩之侫於隋, 然後以謂忠歟? 又如尹弼商逢迎順旨, 然後以爲忠乎? 臺諫以朝廷大事爲重, 而不屑於細務, 乃所以盡爲臣之道也。 在成宗朝從諫如流, 請罷尹壕則罷之, 請罷弼商則罷之, 宦官有罪則不貸, 士類敗常則不宥, 無此等之失, 故臺諫言事之暇, 亦得以治事也。 今以不得其言, 方乞辭職, 退而治事, 於義不可。 請罷臣等, 代以賢能。” 不聽。 更書啓曰:

臣等自去冬辭職以後, 伏閤言事非一。 諫奉先設齋, 見性飯佛, 湯老速放, 埰等輕棄, 弼商諂諛等事皆不聽。 殿下所敎聽納者何事耶? 古之人一言而悟主。 臣等伏閤三朔, 所啓八事。 其間疏箚, 累數百言, 而一未回天, 臣等不可苟處言官, 以妨賢路。

傳曰: “設齋, 先王朝故事。 見性飯佛, 非予所知。 至於湯老之放, 收群議爲之, 皆歸咎於予, 予無以答也。” 臺諫辭職而退, 俄命復職。


○巡邊使李世佐啓: “前日政院議啓: ‘今來屯加訖羅野人, 諭令分處六鎭越邊, 不從然後, 使還入舊居。’ 臣意以爲, 分付六鎭越邊, 使敵人備知形勢, 其害尤甚於屯居一處, 彼若聽從, 則措置實難。 臣意, 開諭之辭有二, 一則兀狄哈本與城底斡朶里等世讎, 今語之曰: ‘爾若來屯近處, 與讎人密邇。 忿爭城底, 則朝廷必有處置, 無奈不利於爾等乎?’ 一則 ‘當初汝等來居時, 朝廷意謂, 汝等歸順之後, 必刷還慶興被擄人口以効誠。 今無一人刷還, 是汝歸順之心非眞。’ 以是開諭爲意, 未知聖算與朝議。 若開諭不從, 則何以處置?” 傳曰: “其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 李繼仝、呂自新等。”

燕山君日記卷第十二


二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己(未)〔卯〕/臺諫合司啓: “臣等以數事累啓, 皆不蒙允。 殿下若決意不聽 則請罷臣等之職。” 不聽。 臺諫更啓曰: “成宗在位二十六年, 宦寺無敢干政, 而黃門肅然。 殿下卽位未數年, 用善、孝江相繼用事, 紊亂朝綱, 而〈孝〉江尤甚。 同一宦官也, 而謹飭斂束於成宗之朝, 驕縱無忌於殿下之時, 此無他, 成宗制馭得(無)〔其〕道也。 明者見於未形, 況罪惡已著乎? 自古置相賢否, 係國家治亂。 唐明皇用姚、宋則治, 用楊、李則亂; 宋神宗用韓、富則治, 用王、呂則亂。 《書》曰: ‘與治同道, 罔不興; 與亂同事, 罔不亡。’ 殿下將與古之治者同道乎, 與古之亂者同事乎? 今力排群議, 而欲相庸劣之人何也? 《書》曰: ‘刑故無小。’ 又曰 ‘敗常亂俗, 三細不宥。’ 凡故犯之罪雖小, 必刑; 敗常之罪雖細, 不宥。 況尹埰等所犯, 非徒故犯, 敗毁綱常, 在王法所不赦。 擧國臣民罔不切齒, 皆欲置之重刑, 而殿下徒以弼商諂議, 輕釋其罪, 使法紀太毁, 非細故也。 當天崩擗踊之日, 遊宴山林, 致樂也、飮酒也、啗肉也, 無所不至, 其得罪於先王大矣, 固非殿下所得而私貸也。 今之收議, 卽唐、虞之詢咨, 漢朝之雜議也。 人主出治, 不能獨斷, 博採衆議者, 欲聽公議也。 弼商滿腔子, 都是姦諂, 在成宗朝, 每持允當之論, 依阿取寵。 貨殖之議, 騰播人口, 奸鬼之醜, 備載疏章, 尋被臺劾, 遂罷首相。 今遇殿下, 其奸猶舊, 伺候揣度, 騁巧獻議, 使殿下失刑, 孔子所謂鄙夫。 孟子所謂容悅者其阿順逢迎之罪, 在所當鞫。 且自今議事, 擯不與焉, 以戢奸佞之風。” 不聽。 更啓, 不聽, 辭職而退。


3月 2日[편집]

○庚辰/承旨等啓: “仁政殿東月廊二間, 破壁爲窓, 且聞有工作聲。 此正殿偏隅, 大小人員及客人瞻視之地, 擅自破毁, 請鞫其人。 且近日屢召工人, 役之於內, 凡工作旣有該司, 何必闕內?” 傳曰: “破壁者, 內需司文書磨錬人韓貴達、白守和也。 召工人, 予令內官朴承恩, 監造屛機, 今已事畢, 而承恩又因私事, 仍役之耳。 其幷鞫之。”


○巡邊使李世佐啓: “臣受國重事, 晝思夜度。 往在庚申年, 遣申叔舟多致野人而殺之。 今伊伊厚等聞臣之往, 必自疑惑, 不肯來見。 招之不來, 則當何以處之?” 傳曰: “其幷議之。”


○臺諫書啓:

昨敎曰: “爾等以無罪者爲有罪, 爾等之計錯矣。” 臣等之惑滋甚。 金孝江以宦官, 干預朝政, 專擅直啓; 尹弼商以大臣, 逢迎上意, 巧構獻議, 故縱大憝; 尹埰等以士類, 冒衰游宴, 情狀已著, 果皆無罪乎? 鄭文炯斗筲猥瑣, 學術賤陋。 仕宦五十餘年, 無一事可稱。 但與世浮沈, 馴至崇班。 謂不合三公, 臣等之計果錯乎? 此皆是非明白, 而殿下一切固拒, 反以爲錯料, 未解上意。 昔子思言於衛侯曰: “君之國事, 將日非矣。 君出言, 自以爲是, 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 卿大夫出言, 自以爲是, 而士庶人莫敢矯其非。 君臣旣自賢矣, 而群下同聲賢之。 賢之則順而有福, 矯之則逆而有禍。 如此則善安從生?” 臣等反復思之, 子思之意, 豈不以君上之非, 人臣之所當矯, 而君亦能容臣子之矯非, 然後復於無過, 而善日生乎? 今者不治弄權之宦, 不能去庸劣之相, 輕棄敗常之罪, 悅其奸諂之議, 皆殿下過擧, 而臣等累月論啓, 殿下拒之日甚, 是殿下自以爲是, 而忌惡臣下之矯非也。 臣亦恐國事將日非, 而危亡自至矣, 更留三思。

傳曰: “卿等雖以危亡爲言, 豈可罪無罪之人?” 又啓: “漢城府判官張珽初爲金硉軍官, 其後又爲李世佐軍官。 金硉復請帶去, 則漢城府堂上又請勿遣。 數日之間, 號令煩數, 甚乖事體。 此必珽憚於涉險, 請托而然耳。 近者有敎云: ‘凡出使者, 各司毋得啓遞。’ 請鞫世佐及漢城府堂上, 幷鞫珽規避之情。 益山郡守趙仲輝前爲守令, 而被黜。 其後除掌隷院司議及刑曹正郞, 皆被臺劾而遞。 守令字牧之任, 如此之人豈可使之臨民乎? 請遞之。” 傳于承政院曰: “前者許瑊以判官, 爲權柱軍官。 今張珽以金硉軍官, 入送何如?” 承旨等啓: “出使者, 各司毋得啓遞, 已有敎, 而漢城府啓請勿遣固非矣。 然柱亦堂下官, 而以五品員爲軍官, 不合事體。 珽稱爲致慰官遣之何如?” 傳于臺諫曰: “仲輝可遞之。 張珽稱致慰官遣之。 餘不聽。”

臺諫書啓曰:

臣等指弼商爲奸諂巧佞者, 非私言也, 乃公議也。 今觀其議, 肝肺畢露, 莫得而掩。 況奸鬼之誚, 奸諂巧佞之譏, 著在先朝乎? 先儒云: “宰相失職, 得罪於諫官。” 漢朝 朱雲欲斬張禹, 禹丞相也。 一槐里令, 猶欲斬之者, 嫉邪之甚也。 況臣等職在臺諫, 而弼商之奸, 浮於張禹乎? 孝江、文炯、埰等之事, 亦當速斷。

傳曰: “卿等旣慢予, 又指大臣爲奸諂, 使不得言, 予亦痛焉。 予於宦寺, 雖小罪, 必下吏鞫之, 孝江若實有罪, 予雖庸愚, 豈不知之乎?” 更書啓曰:

臣等謂, 責難於君, 謂之恭; 陳善閉邪, 謂之敬; 吾君不能, 謂之賊。 臣等所啓四事, 皆陳善閉邪, 責難於君, 恭敬莫大焉, 豈有一毫慢心哉? 凡獄訟必窮詰得情, 弼商何以逆知不服, 而議云: “今雖加刑, 必不服招。” 乎? 此實奸諂也。 凡獄事不須衆證, 今玉京之招, 明白無疑, 則一人足矣, 而議云: “玉京一人而已, 他無辭證。” 此亦奸諂也。 凡大獄辭證明白, 則必須得情。 若預慮隕命, 不懲其惡, 則王者不必設刑以待小人。 其議云: “箠楚之下, 恐或隕命。” 是托於正, 以售其不正, 奸諂之工者也。 以一弼商而前後異議, 是反覆奸諂之尤者也。 臣等安敢誣毁大臣, 使不得言也? 殿下於宦官, 雖小罪, 必下吏鞫之, 而獨於孝江以謂無罪, 是必孝江之奸, 蒙蔽聰明, 使不悟也。 願殿下深思遠慮, 勉從公議

不聽。 更書啓曰:

殿下非不知孝江之弄權, 文炯之非人, 弼商之奸諂, 埰等之罪大也, 但以務勝爲主, 一切固拒。 自古人主務勝之弊, 其禍慘矣。 秦皇拑天下之口, 使不得言, 其務勝至矣, 終以此亡。 唐太宗屈至尊, 容受直言, 常不勝於臣矣, 終以此治。 秦則主威似勝, 唐則主威似弱, 而治亂興亡異者, 惟義之從故也。 願殿下尅去務勝之失, 勉從公議。

傳曰: “非予務勝, 卿等欲罪無罪, 是務勝也。”


○命許良、放役奉保夫人遠近族親六十二人, 皆公私賤, 而私賤居多。 承旨等啓: “《大典》賤妾子女條云: ‘外姓小功親賤妾子女從良, 無贖身立役。’ 以此觀之, 大妃同生之子外, 自中宮之族, 皆不與焉。 今奉保夫人雖曰有功, 旣身爲一品, 又追爵其夫, 推恩至矣。 又安可濫施法外之私恩乎? 成宗但許良奉保夫人同生二人。 今奉保夫人敢以六、七寸踈族請之, 甚不可。” 傳曰: “其考睿宗奉保夫人例, 以啓。”


3月 3日[편집]

○辛巳/臺諫啓: “臣等聞, 人主能容臣子之守法, 然後人主之勢尊; 人臣能不容人主之撓法, 然後人主之法信。 臣等守三尺法, 使殿下之勢尊。 勢不尊、法不信, 則紀綱日弛, 人輕犯法, 國欲治得乎? 請治孝江、弼商、埰等之罪, 罷文炯之相。” 傳曰: “反覆思之, 不可聽。” 臺諫更啓曰: “臣等歷觀古史, 人臣進諫, 人主間或不聽, 則史氏書之曰: ‘某也言某事不聽。’ 則有之, 未聞以臺諫之公議爲弄權, 爲慢君, 爲務勝也。 人君之引過自責也, 曰涼德, 曰寡昧。 則有之, 未聞臺諫言事, 則曰庸君, 曰不明云爾也。 此皆歷代人主之所不言也, 而殿下敢敎之, 欲拑臺諫之口, 人君一語一默, 史必書之。 臣等恐萬世之下, 觀史者謂殿下何如主也? 雖敎之曰: ‘反復思之。’ 而實未嘗反復思之, 請更反復深思。” 不聽。 更啓曰: “臣等爲國家宗社計, 而論孝江、文炯、弼商、埰等, 殿下一切固拒, 是豈重宗社、國家之道? 願殿下虛心採納。” 傳曰: “雖不如此, 宗社其不保安乎?” 臺諫啓曰: “臣等聞敎, 不勝驚愕。 宦寺弄權, 置相非人, 大臣諂侫, 刑罰失中等事, 有一於此, 足以致宗社之(厄)〔危〕, 況兼四事乎? 殿下此言, 不幾於一言喪邦乎?” 傳曰: “已盡言所蘊, 而爾等言之猶爾, 予將何以答之?”


○刑曹啓: “睿宗朝奉保夫人族親從良者二十七人。” 問于承政院曰: “古亦如是。 今奉保夫人之族, 皆許爲良, 不亦可乎?” 承旨等啓: “睿宗朝雖一時特恩, 未免猥濫。 成宗只許二人, 豈不商量? 殿下卽位之初, 事事當出於大公至正, 不可示以私恩。 願以成宗爲法。” 傳曰: “卿等若以爲不可, 則予不敢强也。 然若非奉保之功, 則予安得至今日乎? 事若無害於義, 則雖爲之, 無奈可乎?”


○火剌溫兀狄哈林大詐言曾受中樞, 禮曹廉得其狀, 乃授司猛, 是日陛辭。 承旨分授告身, 林大怒而不受, 攘臂使氣, 拳歐使令。 至外廷拔佩刀, 若將剌人。 承旨等啓: “此人橫勃至是, 雖於監司、節度使之營, 猶不得如此, 況殿庭乎? 宜下禁府, 以示國威。 成宗朝有名將其大者, 到咸興郡拔劍剌人, 成宗命囚禁府, 累日困苦遣之。 此虜亦不可不懲。” 傳曰: “其議于院相等。” 尹弼商、慮思愼、尹壕、愼承善、魚世謙議: “此輩雖狼子野心, 其無禮莫甚, 不可不示之以威。 宜下義禁府推鞫, 使之知法, 然不可治罪。” 從之。


3月 4日[편집]

○壬午/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等書啓:

臣聞, 心者一身之主, 而萬化之源也。 存於心者旣正, 然後發言、行事莫不當理。 董子以此心爲朝廷四方之本; 《大學》以此心, 爲國家天下之本, 然則爲人君者可不以正心爲先乎? 昨日敎曰: “有諸心言之耳。” 又敎曰 “不知爾等之至於此極。” 臣等恐殿下之心未得其正也。 若能正心, 則必知宦寺之不可驕縱, 三公之不可不擇, 諂臣之不可與議, 士類之不可敗常也。 不然則是非顚倒、賢邪易位、刑罰失中, 欲保宗社得乎?

不聽。 又書啓曰:

養猫欲去鼠, 不以無鼠, 而養不捕之猫; 畜狗欲禦盜, 不以無盜, 而畜不吠之狗。 臣等伏閤言事, 已涉三月。 老宦驕橫, 而不能抑; 置相非人, 而不能去; 士類敗常, 而不能正; 大臣奸諂, 而不能斥, 此正不捕之猫, 不吠之狗也。 臣等未能回天, 固請辭職, 而猶使復職者, 將以養不捕之猫, 畜不吠之狗歟? 臣等謂, 國家事機無窮。 臺諫今日言一事, 明日言一事, 一切固拒。 以是積之爲年紀, 拒之如一日, 則國家將爲夏、殷之季, 而使臺諫縮手而旁觀乎? 念至於此, 不覺流涕。

不聽。


○承旨金應箕、權景祐、丘致崐啓: “臺諫伏閤, 今已數月, 廢事固不可言。 但所啓事, 皆關大體, 勢不自已。 請於今日收議時, 竝問之。” 傳曰: “雖令議之, 臺諫若不協於心, 則必毁之曰奸諂, 曰奸諛, 故宰相畏, 而不能正議。 且今所啓之事, 斷不可聽, 何必收議? 予觀臺諫之權日以漸重, 人主之勢將傾矣。” 應箕等更啓: “臺諫遇事輒爭, 乃所以維持紀綱, 豈有權重之理乎? 今觀臺諫所論, 日益深切, 其勢似不遽止。 願收議, 而擇可從之事從之。” 傳曰: “卿等欲收議者何事?” 僉啓: “所啓四事, 請皆收議採用。” 傳曰: “臺諫之論弼商, 以其議尹埰等事耳。 埰等事前旣收議棄之, 今何更議? 孝江亦無罪, 然竝文炯事議之。” 臺諫又書啓曰:

殿下事事當一遵成宗, 在成宗朝宦者李孝智飮氷上前, 事涉不敬, 成宗杖流于外。 今孝江不有朝廷, 擅自啓事, 而殿下不罪。 尹壕國舅也, 叨位三公, 成宗以臺諫之言罷之。 今文炯斗筲小器, 不滿人望, 而殿下强欲相之。 淸風君源當貞熹王后喪, 宿娼事覺, 成宗命流遠道。 今埰等衰絰之中, 携妓遊宴, 殿下輕棄不治。 趙之瑞議許渾事, 辭涉於私, 成宗推鞫治罪。 今弼商迎意獻諛, 殿下不以爲非, 反從其議, 豈可謂遵成宗之法乎? 成宗在天之靈, 其肯曰: “予有後, 能善繼善述乎?”

傳曰: “孝智所失, 雖飮食小事, 然罪干不敬, 故治之耳。 孝江給鹽之啓, 以有先王之旨也, 與孝智不同。 尹壕之遞三公, 其以不稱其位而遞之, 予未知也。 卿等以文炯爲不滿物望, 然有人望者, 固難得也。 淸風君罪惡已著, 埰等初因玉京之言鞫之, 雖問言根, 又歸於玉京, 事實難明。 趙之瑞才勝德薄, 而欲救許渾之死, 故罪之耳。 弼商之議, 則出於公耳, 豈可罪乎?” 更啓曰: “孝智之罪, 只於一身, 豈若孝江專擅啓事, 以開宦官弄權之漸乎? 官不必備, 惟其人。 堂堂聖朝, 豈無相材, 而必用文炯乎? 玉京前後招辭明白, 則埰等之罪, 與源何異? 趙之瑞之議, 固非矣。 然止於救渾而已, 弼商逢迎之罪, 則其漸將至於誤國。 願殿下深思快斷。” 不聽。 更啓曰: “昨日敎曰: ‘雖不至此, 宗社可保。’ 臣等不勝驚愕。 殿下之意以爲: ‘國家治安, 雖有過擧, 何至遽危; 天資高明, 雖不納諫, 何損於治?’ 蓋古之君子必憂治世而危, 明主常若有不測之禍近在朝夕者何哉? 治世無可畏之防, 明主, 有絶人之資, 無可畏之防, 必易其民; 有絶人之資, 必輕其臣。 是以亂不生於亂, 而常生於治。 昔者唐明皇身致大平, 而卒召漁陽之變; 宋徽宗憑藉昇平, 而終有靖康之禍。 此二君者, 才非不高、智非不足, 然而恃大平之勢, 不謹履霜之漸; 負天資之明, 而不納忠直之言, 故用人乖方, 措置失當, 竟使數百年積累之業, 一朝土崩, 然則人主之患, 孰有大於此哉? 《易》曰: ‘其亡其亡, 繫干苞桑。’ 《書》曰: ‘好問則裕, 自用則少。’ 願殿下深體此語, 虛懷納諫, 以爲宗社萬世之計。” 不聽。 又書啓曰:

大臣人主之股肱, 紀綱國家之血脈。 今置相非人, 大臣諂諛, 是股肱病, 而元首危。 宦寺橫縱, 而不能治; 士類敗常, 而不能罪。 是血脈病, 而紀綱毁矣。 臣等所啓如鍼砭、藥石, 正中其病, 而殿下固拒不納, 是猶諱疾, 而忌醫。 臣等恐病入膏肓, 雖扁鵲、倉公不能救也。 近日聖體失和, 太醫進藥, 漸至康寧, 醫藥之效固已試之。 何獨昧於股肱血脈之病, 不治也?

不聽。


○尹壕、愼承善、魚世謙、李克墩、李季仝、呂自新、尹孝孫議: “一, 伊伊厚等不宜分處六鎭事, 果如世佐所啓。 尼亇車於我素有嫌隙, 其欲報之心, 狺然未已。 使屯聚一處, 猶爲未可, 況分處六鎭, 使知形勢可乎? 莫若使還舊土。 一, 世佐所啓, 開諭辭緣似是。 今語之曰: ‘汝等雖曰投順來居, 後日若兀狄哈等作賊於我, 則我必謂, 汝爲嚮導, 將歸罪於汝, 將何以自明乎? 莫如退居舊地, 以時納款耳。’ 彼若曰: ‘吾輩已逃離本土。 今若還歸, 則必爲所害。 寧死于此, 固不可還。’ 云則語之曰: ‘汝果誠心歸順, 以被殺爲虞, 而不還則我國南方多有可居之地, 汝可內徙, 以安其生。’ 一, 前者大臣之去, 彼人或有被罪者。 故今世佐之行, 伊伊厚等先自疑畏, 或不肯來見, 則巡邊使爲此留連, 恐損國威。 且彼來見, 開諭再三, 猶不聽從, 則亦損國威。 當斟酌事勢, 不得已久留, 則皆付節度使, 使之督還何如? 一, 也堂只之子來投, 與伊伊厚似異。 然其父死於我, 怨我必深。 依伊伊厚例, 督還本土, 如不聽從, 語之曰: ‘汝若誠心來順, 當啓殿下, 於南方內地, 給廛居生。 不爾當上京侍朝。’ 設此二難, 以試其意, 如又不從, 期於必還何如?” 承善、世謙又啓: “彼伊伊厚等聞朝廷大臣之歸, 必自疑懼, 招之不來, 則難可以此久留。 不得已空還, 則恐損國威。 臣等之意, 宜勿遣巡邊使, 令節度使開諭入送何如?” 傳曰: “可”


○壕、承善、世謙、克墩、季仝、自新、孝孫議: “金主成可非他野人歸順之例。 於平安道累告事變皆有驗, 先王特命朝京, 賞賜優厚, 又陞職, 其接待異常。 今以其子分和等, 虜三水人物之故, 被拘慶興。 臣等以爲, 彼類獸心, 雖其父終年拘留, 子若不肯刷還, 則其終處置實難。 今巡邊使之行, 語主成可曰: ‘殿下聞汝拘留, 命臣曰, 主成可之子, 虜我人物。 故邊將拘留其父, 督還人物, 於法當矣。 但念主成可效順告變, 其功可賞, 以子之故, 見囚可怜。 且其子犯罪, 不敢更來, 其父本是效順, 可卽放還, 使之刷還擄人。 若主成可亦不肯刷還, 則是棄前功也。’ 其以此戒勑送還何如?” 傳曰: “可。”


○下兀狄哈林大于禁府, 命同副承旨宋軼往鞫之。 林大供以因醉無禮, 命議之。 尹壕、承善、世謙、克墩、成俊、世佐、許琛、世明議: “在先王朝, 野人或有無禮於闕庭者, 必下禁府, 拘囚累日, 服罪然後赦之。 今林大所犯, 大爲無禮。 然化外之人, 不可依法治之。 又其服罪之辭頗順, 姑囚數日, 復敎以醉中所爲, 特赦之爲便。 但客人擧止, 專在通事指導。 其鄕通事及京通事, 依律治罪, 使彼人知悔。” 季仝、自新議: “夷狄雖有過惡, 當從寬典。 今旣服罪, 因其謝過而特宥之何如?” 孝孫議: “歲在庚辰, 臣爲禮曹正郞。 兀良哈金豆難代殺口子萬戶宋獻, 著持獻靴及鞍子來朝。 拜辭日以受賜鴉靑裌團領袖窄, 於闕庭手自裂破, 世祖佯爲不知, 卽令改給。 及其回程, 爲宋獻子所殺。 今林大自服醉酒謝罪。 特宥何如?” 從尹壕議。 世謙議: “大抵人才之出群者, 世不常有。 文炯雖非全才, 自少筮仕, 未聞有過。 所歷皆顯要, 秩至崇祿, 今所授非超資、越職之例。 且人在堂上, 方能辨堂下人曲直。 臣實庸(遇)〔愚〕, 何能辨其當否? 是在睿鑑。” 克墩、季仝、自新、孝孫、世明議: “文炯歷仕累朝, 未(珥)〔聞〕有過失, 伏惟上裁。” 許琛議: “文炯雖無顯顯過失, 然臺諫合司以爲不合衆望。 臺諫公議所在, 伏惟上裁。” 從克墩等議。


○壕、承善、世謙、克墩、俊、世佐、季仝、自新、孝孫、世明議: “楡岾寺刹雖內需司所管, 其例受鹽, 該曹旣據法勿給。 孝江聽僧人之言, 敢爾擅啓不當。” 許琛議: “洛山等寺歲給鹽, 成宗朝不錄于《續典》, 戶曹亦已受敎不給。 金孝江不由政院, 直達上前, 此非擅啓而何? 自古宦官之權, 必自微始, 其漸可畏。 臺諫之言不可不從。” 傳曰: “孝江非擅啓也, 因先王賜牌而請給, 有何罪乎? 若欲鞫之, 則政府當自鞫之, 予不可鞫也。” 世謙等啓: “雖有先王賜牌, 若內需司奴婢、穀食等事, 則直啓宜矣。 朝廷經費, 非宦寺所知。 且凡啓事, 必由承政院。 孝江累朝侍從, 非不知之, 而率意直啓不可。” 傳曰: “孝江因故事以啓, 是何罪乎?” 世謙等更啓: “雖曰故事, 該曹旣啓請勿給, 而孝江乃敢直啓, 烏得無罪? 孝江功臣也, 其罪, 則在上裁耳, 其情則不可不鞫。” 傳曰: “宦官若有薦拔朝士等事, 則固可罪之, 孝江因故事以啓, 有何罪乎?” 尹壕語世謙等曰: “孝江雖似有罪, 上意如是, 何敢强啓?” 世謙啓: “若薦拔朝士, 敢干國政者, 則非獨宦官而已, 雖朝士固可罪之。 況宦官常侍君側, 易於進言, 故率意直啓, 其弊甚大。 此臺諫所以强執不已也。 臺諫立庭, 今已累月。 久廢司事, 新授守令等, 亦權除署經而赴任, 此以孝江之故, 廢國法也。 殿下雖曰無罪, 豈眞無罪乎?” 傳曰: “予已知之, 其各退去。”


3月 5日[편집]

○癸未/傳曰: “金孝江無罪, 然宰相之議如此, 其鞫之。”


○臺諫啓: “鄭文炯、尹弼商、尹埰等事, 不可置而不問。” 傳曰: “文炯事, 昨已收議。 弼商、埰等事, 斷不可聽。” 更啓: “文炯事, 宜廣議侍從及六曹堂上, 而只議于政府。 政府旣爲同官, 豈敢正議乎? 埰等事, 玉京之語上林春, 在事未發前, 則明非虛語。 今以一人之議, 輕棄未便, 請從衆議。” 不聽。 臺諫請見宰相所議文炯事, 且論埰等事, 皆不聽。 臺諫啓: “萬鈞之重, 非五歲童子所能勝; 千里之遠, 非羸老蹇驢所能致也。 文炯非徒材器庸劣, 仕宦五十餘年, 無一事可稱, 而曾長吏部, 不能制欲, 陞子右職, 其人可知。 請下昨日大臣之議, 以示臣等。 埰等之罪, 不可以一人諂議, 輕棄請置重典。” 不聽。 更啓: “臣等請見昨日大臣之議, 而不從, 無乃僉議不純, 不欲使臣等見之歟? 埰等所犯, 關係非經。 情狀已著, 僉議皆欲繩之以法。 殿下獨用一大臣順旨之議遽棄之, 失刑孰大? 請亟罷文炯, 窮治埰等, 以快人望。” 不聽。


3月 6日[편집]

○甲申/臺諫啓: “殿下排公議, 欲相文炯何意歟? 以其有德歟? 以其有才歟? 抑矜其老, 而富貴之歟? 埰等游宴事, 情迹畢露。 敗常之罪, 雖細不宥, 況此大罪乎?” 不聽。 更啓: “自古人臣久宦于朝, 年高位尊, 則必有一二可稱之事。 未有如文炯立朝五十餘年, 而無一事可稱也。 如此而冒居百僚之上, 則其辱朝廷甚矣。 臣等未知殿下誰與論道, 誰與經邦乎, 綱常者維持國家, 而護攝元氣。 人而無此, 則冠帶而禽獸; 國而無此, 則中國而夷狄。 士類之敗毁綱常, 自開闢以來未有如埰等之甚者也。 殿下釋之, 是以人類爲禽獸, 以禮義之朝爲夷狄之鄕也。” 不聽。


3月 7日[편집]

○乙酉/臺諫論文炯、埰等事, 傳曰: “大臣之議, 皆以爲文炯無過, 人而無過則可矣。 埰等事, 不可聽也。” 臺諫更啓: “凡人修飾邊幅, 與世浮沈, 則能免其咎過而已, 此其所謂無毁無譽, 旅進旅退, 竊位苟祿, 無所取焉者。 昔馮道歷相五代, 當時之君以無顯顯之過, 信而用之, 終至於誤國, 果以無過爲賢乎? 文炯歷仕五朝, 磨礱圭角, 人不能指摘其過, 然豈實無過耶? 議國事則務合上旨, 判銓曹則陞子右職, 被駁遂遞吏判。 及拜贊成, 臺諫亦爭之不已。 況三公位尊望重, 非吏判、贊成之比, 請速罷之。 埰等之事, 所犯甚重, 不可以諂臣之議, 而輕棄也。” 傳曰: “才德俱全, 爕理陰陽者, 固未易得也。” 更啓: “天生一世之人才, 以供一世之用。 十室之邑, 必有忠信。 當傍求俊彦, 置諸相位, 豈可謂一世無人乎? 埰等亦當痛治, 以正風化。” 不聽。 臺諫更啓: “敎云: ‘前日大臣議文炯, 皆謂無過。’ 臣等未知殿下以無過爲賢乎? 大臣非臺諫例也。 以大臣議大臣, 何敢直斥其過乎? 但言無過, 而不及才德, 其議可知。 埰等得罪先王, 在殿下尤宜痛治, 不待臣等之言也。 殿下悅諂臣巧中之議, 棄之何歟?” 傳曰: “弼商若諂諛, 則當成宗朝豈至三公乎? 爾等以予爲悅諂順之言。 予雖無良, 豈未辨君子小人之言乎?” 臺諫更啓: “知人聖人所難, 雖以帝堯之明, 姑試伯鯀, 績用不成, 然後殛之。 此成宗所以相弼商, 而終罷之也。 大抵君子守正不阿, 小人阿意苟容。 殿下如不悅諂諛之言, 則必不從弼商之議, 然則殿下於君子小人之分未嘗辨也。 文炯在成宗朝附會弼商, 勉從慈旨之議, 其逢迎上旨, 與弼商同, 而庸瑣昏暗, 又出弼商之下。 弼商尙不能濫居, 況文炯乎?”


3月 8日[편집]

○丙戌/臺諫啓: “國家每歲首, 令政府、六曹、臺諫, 必交薦堪爲監司、節度使者, 重其任也。 監司、節度使, 任一方之責, 猶且博議, 而愼擇之如此。 況三公股肱人主, 表率臣僚, 內撫百姓, 外鎭四夷, 其任之重, 豈特監司、節度使而已? 殿下不納臺諫之言, 又不博採六卿、侍從之議, 而欲以庸劣之人作相, 何意也? 請速罷文炯, 更求賢相。 尹埰、鄭溱罪犯綱常, 形迹明白, 請亟痛治。” 不聽。 更啓: “臣等謹按, 晏子曰: ‘君所謂可, 而有否焉, 臣替其否, 以成其可; 君所謂否, 而有可焉, 臣獻其可, 以替其否。 是以, 政平而民無爭心。’ 文炯當國家議大事, 獻以勉從慈旨, 務合上意, 可謂獻可替否乎? 長于吏部, 陞子右職, 以成私欲, 可謂先遺其身, 而能無私乎? 宜亟罷之, 以快人望。 埰等所犯, 聖鑑洞照, 請痛治以扶綱常。” 不聽。


○傳于承政院曰: “睿宗朝奉保夫人之族, 亦多從良。 今奉保之族, 在從良之例者六人, 布貢者三十餘人。” 承旨等啓: “睿宗朝, 特良四寸, 成宗只良同生。 今奉保之族, 良至五六寸似濫。 若命下, 外人駭愕, 必謂殿下濫用私恩。” 傳曰: “然則奉保是無功, 可勿許良其族也?” 承旨等啓: “臣等非謂奉保無功。 但濫用私恩, 恐累聖德。” 傳曰: “爲奉保之功耳。 雖政府、臺諫言之不可聽, 可竝從良。 且觀今之勢, 例欲中止予命。 成宗朝只良同生者, 以其無族故也。” 承旨等啓: “卽位之初, 當大公至正, 以成宗爲法, 不可示以私恩。 臣等居近密地, 職在出納王命。 若於義爲不可者, 則不敢默默, 必更稟施行。 成宗嘗下御書于本院曰: ‘前日下敎, 政院若聽予之言, 有不合條理、不協事義者, 宜更取稟, 而政院不言者, 恐未悉予意。 今後若予意不合於道、不順於事, 更取旨施行。’ 至今揭諸壁上。 臣等之敢論此事, 欲使殿下無過擧耳, 何敢有中止之計?” 傳曰: “其考成宗奉保夫人族親布貢例以啓。”


○鄭文炯上書辭職曰:

臣性本庸愚, 又無器能, 幸由科目, 筮仕世宗朝, 遭遇世祖、成宗大王, 謬蒙超擢, 位至一品, 揆分踰涯。 不意今者, 又叨寵命, 特除臣右議政。 臣竊謂, 三公國之楨幹, 殿下所倚重, 朝廷所取正, 必勳德俱高, 才望兼隆而後可副, 臺諫之論正中臣病。 況臣年今七十, 判府之任亦不能堪, 乞骸辭免, 特命仍職, 又賜几杖, 老臣之榮已極矣。 台鼎重器, 尤非所宜, 乞收成命, 代以賢能, 以快人望。

不聽。


3月 9日[편집]

○丁亥/月暈。


○命許良奉保夫人族六人, 布貢三十餘人。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李仁亨等啓: “昔後漢鄧張作傅, 有無咎無譽之譏; 胡公作相, 有庸庸飾情之誚。 文炯有咎無譽, 異乎鄧張之夷人; 庸庸猥瑣, 甚於胡公之飾情。 仕宦五十年, 無謇直補闕之益, 又不練達事體, 有何所取, 而强欲作相乎? 殿下累月不聽, 拒諫之失滋甚, 文炯之過彌彰, 宜廣採群議, 以從公論。 埰等所犯, 罪在不赦。 殿下悅諂臣之議, 輕貸不治何耶?” 更啓: “宋高宗初年, 汪伯彦、黃潛善爲相, 時人論之曰: ‘高宗初啓中興, 而此等人爲相, 如何有恢復之望?’ 趙鼎爲相, 而不滿人意處亦多, 時人(欺)〔譏〕之。 雖以趙鼎之賢, 猶有不滿之譏, 況文炯乎? 殿下若覽《宋史》, 則文炯之不宜作相可知。 且埰等之獄, 無疑明甚, 不可不懲。” 不聽。 又啓: “奉保夫人公私賤族親, 命從良, 或布貢者凡四十人。 若同産及伯叔輩猶可也, 疏族亦皆預焉, 此甚不可。” 傳曰: “此事非卿等所當言也。 以奉保有功, 且有例故耳。 雖言之不可聽, 後勿更言。”


3月 10日[편집]

○戊子/大司諫李仁亨、執義崔漢源等論鄭文炯、尹埰等事, 不聽。


3月 11日[편집]

○己丑/以安處良爲漢城府左尹, 朴崇質永安道觀察使, 洪興江原道觀察使。


3月 12日[편집]

○庚寅/正朝使鄭崇祖、金自貞回自京師啓: “序班李翔語臣等曰: ‘乙卯年正朝使一行人, 私貿弓角事覺, 朝廷推鞫其犯禁者, 後勿復遣。” 命議之。


○御書曰:

尹埰等事決不可聽, 文炯事, 予今思之, 卿等之啓雖似誤計, 公議所在, 不可堅拒, 將欲議之。 卿等後日必以爲, 累日强論, 則不得已從之, 務欲自勝, 則不可也。

又傳曰: “雖令議之, 可與六曹議之, 侍從之臣不可與議也。” 臺諫啓: “成宗朝若國有大事, 則必議及臺諫、侍從。” 傳曰: “有宰相, 何必與侍從議乎?” 更啓: “古云: ‘諸大夫皆曰賢, 左右皆曰賢。’ 左右謂侍從之臣也, 請幷議之。” 御書曰:

卿等强欲收議於侍從者, 必欲聞不合之言而後已, 決不可使侍從與議。


○議政府啓: “奉保夫人族公私賤, 或許從良, 或收貢布, 凡四十人。 前此非王后切親, 或非軍功, 則無從良之例, 不可如是其濫也。” 傳曰: “卿等之言誤也。 無乳則不能長, 不長則不能以嗣後, 不能以嗣後則宗社其能保乎? 魯山、睿宗朝, 皆有此例, 不可聽也。”


○傳旨于義禁府曰: “及第金繼宗於乙卯正月, 國喪卒哭內, 以謝恩副使赴京時, 奸義州官婢。 習讀官鄭蘭宗亦於同年六月, 以謝恩使鄭佸押馬官赴京時, 亦奸其婢, 其考司憲府鞫案鞫之。”


3月 13日[편집]

○辛卯/永安道觀察使朴崇質以疾辭, 從之。


○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上箚曰:

伏聞, 殿下賜奉保夫人奴婢七口, 保母奴婢六口。 又命奉保夫人族親限六寸, 賤人之爲良者六, 私賤之爲公賤者二十四, 公賤之納布貢者十, 臣等不勝駭愕。 是何殿下之施私恩, 如此其濫也? 乳母養聖躬, 雖有推燥居濕之勤, 位一品, 享厚祿, 亦足以報微勞。 特賜臧獲, 使之自擇, 其賜已濫, 況自擇乎? 殿下待乳媪大厚, 恩賜無節, 彼必恃寵驕恣, 外交屬托。 觀勢之徒爭相趨附, 氣焰熏灼, 賣官鬻獄, 無所不至, 國事將日非矣, 豈不深可懼哉? 如漢安帝之於王聖, 順帝之於宋娥, 北齊後主之於陸令萱, 始以阿保之功, 漸干國政, 終至危亡而後已, 觀其史籍, 誠可寒心。 伏望殿下, 深察警省, 亟收成命。

傳曰: “人雖受形於天, 若無保養之功, 不能長成。 予非乳母之功, 則無以至今日。 古之帝王, 厚於乳媪, 而終至危亡者, 固有之矣。 我睿宗、成宗亦嘗許良, 而終無驕縱之患。 況彼雖欲驕縱, 其待之之道在我爾。 凡不可聽之事, 雖臺諫言之, 固當不聽, 況乳媪之言乎?” 沿沫等書啓曰:

古人稱父母之恩曰: “昊天罔極。” 稱乳媪之勞, 則不過曰: “推燥居濕。” 其輕重大相懸絶。 乳媪微勞, 豈有一毫關於宗社也? 殿下以父母生育雨露之恩待乳媪, 此所以施私恩若是其大濫也? 若殿下執此心不改, 則臣等竊恐王聖、陸令萱復生於今日也。 殿下以乳媪之功, 爲關於宗社, 臣等不然。 今日寵待乳媪之禍, 實大關於宗社, 殿下過擧無大於此, 請加警省速改幸甚。 且以睿宗朝之事敎之, 臣等以謂, 睿宗不幸享國不永, 若享國累年, 則又安知終無其弊乎?

傳曰: “爾等必謂予聽人言, 而爲之也。 有君如此, 賢士何必在職乎? 其各斟酌之。 人君不得用權道, 則人臣將自爲之, 而權不在上矣。 爾等雖反覆言之, 決不可聽也。”


3月 14日[편집]

○壬辰/司憲府啓: “請金孝江追身問之。” 傳曰: “孝江事, 初不必鞫, 但以臺諫固請, 故命鞫耳。 今雖追身問之, 不可治罪。 且功臣不可刑訊。” 持平李世仁啓: “臣等初請鞫之, 非欲使殿下只命緘問棄之也。 以宦寺而擅啓朝廷經費, 其漸甚大, 必須抵罪乃已。” 傳曰: “論情法, 則雖畢鞫, 不可加罪, 故不聽耳。” 世仁啓: “若罪之小者, 則論以情法, 而或貰之。 宦寺弄權, 其弊至大。 畢鞫之後, 罪之輕重, 惟上裁耳, 豈可全釋乎?” 大司憲李諿等啓: “今聞, 命棄孝江。 宦寺弄權之罪, 豈可輕棄乎? 刑政不可如是失中。” 傳曰: “卿等以謂, 宦寺干預國政, 將至於誤國。 予意以爲, 人君已令勿問, 而臺諫擅欲治罪, 玆非誤國之事乎?” 諿等啓: “孝江之事, 初待收議, 而罪之。 況今大臣之議皆欲治罪, 不可輕棄。 臣等待罪言官, 爲君之耳目, 見君過擧, 不能含默, 强聒不已者, 誠欲輔國也。 若臣等知其不可, 而曲意承順, 則是誠誤國之臣也。 請畢鞫之。” 不聽。 更啓: “殿下以臣等責難爲誤國, 宜乎以孝江爲無罪也, 何是非顚倒之甚耶? 昔秦皇惑於趙高, 忠諫者謂之誹謗, 深計者謂之妖言, 其弊至於以鹿爲馬, 此千萬世所共笑也。 漢高見善若不及, 從諫若轉圜, 納躡足之言, 聽排闥之諫, 算無遺策, 事無過擧, 而能誅秦滅項, 以基四百年之業, 此千萬世所共仰也。 殿下將勵精圖治, 舍己從人, 而與古之治者同道乎? 抑好諛悅侫, 容奸長惡, 而與古之亂者同事乎? 何是非若是其顚倒耶? 且孝江以宦寺弄權變法, 階國家無窮之患, 是果無罪乎? 殿下以有罪爲無罪, 使老奸得揣上意以謂: ‘我雖驕縱, 終必免罪。’ 況聞殿下此言, 則安肯輸情? 如此, 適足以益長其惡。 殿下觀緘問答辭及上言, 則其驕縱奸猾可知也。 若平問則終無輸情之理。” 不聽。


○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上箚曰:

嘗觀, 孔子曰: “惟女子與小人難養也。 近之則不遜, 遠之則怨。” 夫女子陰質, 雖有難養之情, 君子待之, 亦有善養之道。 必莊以莅之, 慈以畜之, 然後無二者之患矣。 殿下於乳媪, 錄其微勞, 使享厚祿, 可謂慈以畜之矣。 其橫恩族親, 濫賜臧獲, 一從願欲, 聽其自擇, 則不可謂莊以莅之也。 國制外姓之從良者, 只限小功, 而今乳媪族親之爲良者, 遠及六寸, 是殿下待乳媪之族, 反有厚於先后之親也。 大臣曰不可, 臺諫曰不可, 而殿下不聽, 彼將曰: “殿下之待我厚, 雖棟樑如大臣, 耳目如臺諫, 尙不能動我。” 狎恩恃寵, 必至於不遜, 甘言媚辭, 無所不爲。 殿下之恩, 或勝於義; 殿下之私, 或勝於公, 則王聖、陸令萱之禍, 不日而至。 殿下何不鑑前車之覆, 而又欲蹈其轍乎? 臣等昨承上敎: ‘人君獨不行權乎?’ 臣等竊惑焉。 權者出於不得已, 而合於正之謂也。 寵待乳媪, 曲施私恩, 是出於不得已者乎, 亦可謂之合於正乎? 伏望更加省念, 亟收成命

。 不聽。 仍書啓曰:

萬幾不可以一人之聰明獨理, 故設公卿、大臣、臺諫、百執事, 與之共天位, 治天職。 從容咨訪, 可否相濟, 一號令一施爲, 莫不出於正, 猶恐一愆之不繩, 一謬之不糾曰: “予違汝弼。” 曰: “臣下不匡其刑墨。” 導之使言, 及其言也, 舍己以從之, 屈體以拜之。 君臣上下之間, 情志交孚, 公議行而國法擧。 此古之君臣所以交修不逮, 共成淸明之治者也。 今殿下寵待乳媪, 橫施私恩, 其於大臣、臺諫、侍從之言力拒之曰: “何不重宗社?” 曰: “人主不得行權乎?” 曰: “不當言而言。” 是欲群臣拑口結舌, 唯予言莫之違也, 其置公卿、臺諫、侍從之意, 安在? 乳媪, 一賤微女子, 殿下欲崇寵之, 待其族過於先后之親。 大臣、臺諫、侍從之言, 一國之公論也。 殿下務欲沮抑之, 猶恐其復有言也, 臣等缺望滋甚。 請更留三思, 亟收成命。

不聽。 更啓: “殿下卽位以來, 臺諫伏閤, 殆無虛日。 大臣、侍從之言一不快從, 將直言難受, 而逆于心耶? 抑殿下自聖, 而群議不足採耶? 臣等之惑滋甚。 昔漢順帝之於乳母宋娥, 寵之極矣, 而納一李固之言, 卽出還舍, 朝廷肅然。 殿下獨不能用一國公議, 以授橫恩於乳媪乎? 臣等雖不及李固之賢, 殿下忍居順帝之下乎? 請更加省念, 毋執前失, 改之不吝。” 傳曰: “若不可聽之事, 則雖大臣、臺諫反覆言之, 何可從也。”


○以李季男爲戶曹參判, 權景祐承政院都承旨, 姜龜孫左承旨, 愼守勤右承旨, 丘致崑左副承旨, 宋軼右副承旨, 李仁亨同副承旨, 李堪司諫院大司諫, 金應箕江原道觀察使, 權侹永安道觀察使。


3月 15日[편집]

○癸巳/兵曹判書成俊、戶曹判書李世佐、禮曹判書成俔、工曹判書申浚議: “文炯久立於朝, 無顯顯過失。 其猥瑣之事, 臣等所未知。” 工曹參判趙益貞議: “臺諫雖云: ‘文炯猥瑣, 不合三公。’ 而猥瑣之實, 臣未敢知。 但孟子曰: ‘國人皆曰賢, 然後察之, 見賢焉然後用之。’ 今臺諫合辭固請, 則未可謂國人皆賢。” 吏曹參判安琛議: “置相罷相, 最爲重事, 不可以輕。 文炯無顯顯過惡, 而指摘微疵曰: ‘不合三公。’ 旣置而旋罷之, 恐有失於輕重。 如是則今雖屢更卜相, 終得才全德備, 人無間言者用之, 亦未可必。” 從成俊等議。


○魚世謙、李克墩、成俊、李世佐議: “弓角在中國當禁, 在我國用緊, 故前此我國無禁買之令, 不可以彼之言而罪之。 若都司更問之, 權辭答曰: ‘殿下已按律抵罪。’ 若更問治罪節目, 答曰: ‘非我所管, 不能細知。’ 云云可也。 且犯禁者皆微越, 一二次遣之無妨。 但中國邇來禁貿角頗嚴。 若或再犯, 而朝廷或降勑、或移咨責之, 則非細故也。 請令赴京使書狀官, 更加糾察私貿。” 申浚、李季仝、成俔、趙益貞、申從濩、金敬祖、尹慜、曺淑沂、金諶、李克圭、成世明議: “乙卯年正朝使從行人, 旣犯上國之禁, 宜勿遣。 且問治罪與否, 則答云已治罪。” 許琛、安琛議: “弓角我國緊用之物, 而必資於上國。 今若以犯上國之禁, 而不遣則凡赴京之人必不肯買來, 非我國之利也。 不如依例遣之, 如有問者, 答曰: ‘此事旣已治罪, 然我國解譯語者尠小, 故不得已更來。’ 云云何如?” 從世謙等議, 特抹一二次改名遣之之語, 而傳曰: “我國事中國以誠, 而若改名遣之, 是詐也。 其前日敬事朝廷之(議)〔義〕何有? 參判等議云: ‘我國解譯語者尠少, 故不得已更來。’ 此語理直。”


○左議政魚世謙、右贊成李克墩、右參贊尹孝孫啓: “臣等前啓奉保夫人族親公私賤從良及定布貢事, 未蒙允兪。 凡賤人從良重事, 奉保夫人功雖重, 其施恩太濫。 且在今喪中, 如施恩等事, 固不當汲汲擧行。 以故, 三殿尊號, 雖已議定亦停, 而反爲奉保夫人獨擧恩典, 無乃輕重顚倒耶?” 傳曰: “三殿上尊號, 乃吉事停之。 奉保夫人事, 先朝皆然, 非獨今日。 今雖言之, 固不可聽。 近日弘文館員或指言世祖、睿宗朝事爲不可法, 無乃不可乎?” 世謙等啓: “上敎當矣。 然今之言者非爲身計, 且非非毁先朝。 殿下當因其言, 而辨其是非, 可聽, 則納之; 不可聽, 則不用而已。 若厭聽其言, 又從而譴責之, 人臣之盡言者必寡。 《語》有之: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先儒釋之曰: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此一時名儒之格言, 豈無所見, 而云爾? 雖先王故事, 於義不可, 則固當改之, 不必盡從。 言者之言, 亦有見於此, 願勿爲非。” 傳曰: “予非惡之也。 果如政丞之言, 若可聽之事, 則何不從之? 如設齋及見性寺飯佛, 皆先王故事, 不得已爲之, 而臺諫、弘文館皆指予爲拒諫, 故敎之如是耳。”


3月 16日[편집]

○甲午/臺諫論啓鄭文炯、奉保夫人等事, 且啓: “奉保保母自擇臧獲, 以至占奪私賤。 其私賤之付托者, 是背主, 有關風俗。 若奉保保母或上言, 下該司, 量宜給之猶可。 今自錄名, 從中啓請, 是女謁之弊甚大。 自古乳媪干國政, 衰世之事也。 請改正, 幷鞫奉保夫人。” 傳曰: “此事皆依祖宗古例, 乃以予聽女謁可乎? 臺諫名雖臣事, 實輕其君, 故敢發此言, 其竝改差, 下義禁府鞫之。 且承政院、弘文館雖非與臺諫同僚, 其心則同。 必論啓, 固不可聽也。” 承旨等啓: “上敎如是, 臣等不勝惶恐。 事或未當, 則臣等不敢不達, 豈敢有庇護之私? 今臺諫之言, 其意不過欲切直其言, 使殿下從之耳。 人君待臺諫, 不可不優容, 使得盡言。 臣景祐, 親聞 成宗之敎, 曰: “雖比予於桀紂, 予不惡之。’ 若不如是, 人無盡言者。 此所關甚大, 故啓之, 請更商量。” 傳曰: “雖比之桀紂可也。 何可以聽女謁爲言乎?” 承旨等啓: “臺諫所啓, 豈爲身計? 欲殿下無過擧也。 自古帝王皆優容臺諫, 雖過當之言, 亦不加罪。 今臺諫之敢言不諱者, 亦由成宗培養之力。 今若罪之, 苟非天性剛直之人, 不敢盡言。 士風一至於是, 則殿下何從而聞過乎? 臣等恐累聖德, 故敢復啓之, 請須優容。” 傳曰: “人君無良, 不能制御臣下, 何敢罪之? 其勿鞫之。” 傳于臺諫曰: “聽女謁之言, 非所當言。 固當推鞫, 然以言官, 故姑恕之, 其勿復言。 文炯事, 亦勿更言。” 臺諫啓: “臣等有言責, 故啓之耳。 臺諫非常員, 今推鞫之命已下, 就職未安。” 不聽, 再辭, 不報。


3月 17日[편집]

○乙未/臺諫請辭, 不聽。


3月 18日[편집]

○丙申/波平府院君〔坡平府院君〕尹弼商詣差備門, 貼標《地理》《雪心賦》以進, 其文曰:

交牙截水者最宜聳(特)〔峙〕, 當面儲水者要須澄凝。 澄凝則子孫淸秀, 聳(特)〔峙〕則財穀豐盈云云

前此有議當鑿宣陵南池。 弼商進此以證之, 王令校書館, 印出。 都承旨權景祐等啓: “觀此書, 乃《地理》之支流。 術數怪誕之書, 不可印頒廣布。 且大臣當以嘉謨嘉猷進言於君, 而弼商當殿下初政, 反進術書, 深失大臣之體。” 傳曰: “此書果不必印頒。”


○臺諫書啓:

以賤爲良, 國家重事。 據《大典》則雖殿下異姓之親, 不過四寸而止, 大妃則亦不過三寸而止, 王妃則無族親從良之典。 況奉保夫人族親, 不可與殿下、大妃之親等也。 且考前例, 無五六寸從良之例。 成宗朝止許同生二人從良, 而三四寸不與焉。 其布貢止於四五寸, 而六寸不與焉。 成宗斟酌情法, 其貽謀之遠, 後世所當法。 且奉保夫人其賜給奴婢及族親從良等事, 輕易擅啓, 使該曹不知, 女謁之弊莫此爲甚。 請推鞫, 以革其弊。 前日文炯事已收議六卿, 而不示臣等, 未曉天意。

傳曰: “文炯事議于六卿, 皆云無顯顯之過。 奉保事豈該司所知乎? 卿等旣以予爲聽女謁, 上有聽女謁之君, 卿等必羞臣事, 宜退去。” 臺諫啓: “臣等在職, 見君過擧, 安敢不啓, 而退去乎? 所謂女謁者, 非但爵人, 不由該曹, 從中直啓, 此非女謁乎? 今敎云: ‘賢士大夫必恥臣事。’ 凡君臣之間誠意交孚, 然後可以濟事。 恐殿下殆失此 敎。” 傳曰: “此事何以曰: ‘必由攸司。’? 當自內斷之耳。” 臺諫啓曰: “殿下何以知奉保之族親, 而列名以下乎? 以此知奉保之從中啓請, 而以爲女謁者也。 今若從其所啓, 則其弊將至於賣官鬻獄, 皆自乳媪出, 而莫之能禁也, 請防微杜漸。” 傳曰: “予不能治陵上之風, 何能變祖宗故事乎?” 臺諫啓: “臣等啓奉保之占奪私賤, 文炯之不合三公, 而今敎云: ‘不能治陵上之風。’ 臣等未審殿下之敎。” 傳曰: “予之所爲, 乃前例, 而卿等論啓, 故云陵上, 何以曰未審乎?” 臺諫書啓曰:

臣等職在言官, 以責難爲恭, 陳善爲敬。 若使在朝之臣皆阿順逢迎, 則殿下何從而得聞直言乎? 今乳媪恃恩專恣, 賜給奴婢, 族親從良等事, 縱意啓達, 以逞其欲, 今不懲之, 則臣等恐異日朝廷政事, 皆出於乳媪之家。 且王者無私, 殿下固當蕩蕩平平, 以大公至正之道自處。 今右相之議, 不示臣等何耶? 若群議不純, 則請速罷之, 以快衆聽。

承旨等啓: “今觀臺諫之意, 必欲見六卿之議, 人君於臺諫, 固無所諱。 成宗朝臺諫若欲見議, 則必命示之。 大抵收議者, 人君居九重之內, 必資於衆, 以廣視聽耳。 大臣之議, 若不出於正, 則臺諫見而論之, 於國家有益而無損, 命示之。”


3月 19日[편집]

○丁酉/臺諫啓: “見群議, 但言文炯無顯過, 無有稱其才德者, 其不合三公可知, 請從臣等之言。 奉保夫人族親從良事, 借有前例, 若妨事體, 則固當改之。 今私賤背其主, 投托於人, 大關風敎, 請亟收成命。” 大司諫李堪啓: “臣聞, 前草溪郡守柳仁洪妾, 奸仁洪奴。 仁洪之女覺之, 妾乃剌殺其女, 以滅其口, 此實非常之變, 故敢啓。” 承旨宋軼啓: “此誠大變。 仁洪赴任時, 帶去奴子及其妾, 令義禁府急速捕鞫, 無使逃匿。” 傳曰: “文炯事, 若求才德兼備者而用之, 則其將借人於他邦乎? 從良事, 奉保非擅啓也, 予欲施恩, 而使之書來耳。 卿等請問奉保夫人, 是欲問我也。 人君不得行一時之特恩乎? 若必事事而沮之, 則將使人君不得有爲, 而臣自爲之。” 傳于李堪曰: “今聞所啓, 予甚愕然。 卽令禁府捕鞫。” 臺諫更啓: “十室之邑, 必有忠信, 況以一國之大, 而謂無其人可乎? 雖未得才全德備如周、召之輩, 豈無優於文炯者乎? 近日六卿之議, 或但云久立於朝, 無顯顯過失而已, 其不滿人意可知。 或云未可謂國人皆賢, 或云素無物望, 非廊廟之器, 其不合三公可知。 夫三公統六卿, 以三公而不容於六卿之淸議, 殿下雖欲强相之, 文炯何面目就職乎? 請速罷之。 乳媪族親從良等事, 雖云出於天意, 不使有司參酌情法, 詳議以啓, 而令乳媪任情書啓, 以逞其私, 殿下之命固已失矣。 乳媪狎恩恃愛, 不顧邦典, 雖至五六寸, 一切書啓, 首開女謁之門, 是果無罪乎?”


3月 20日[편집]

○戊戌/都承旨權景祐啓: “義禁府都事金光厚語臣曰: ‘昨柳仁洪到禁府門外云: 「前任草溪時, 人有賣綿布者, 吾女子以婢僕朔料米貿之, 我聞而詰責。 其後我以所食之飯與之, 則女子不肯食, 我又責之。 以此常懷忿怨, 而我適以試官, 出在他官, 女乃自刎。 我聞而往省之, 則女子嫁期已逼, 新壻所與之刀, (莊)〔藏〕在女子篋笥, 而女用此刀自刎。 今國家以爲被殺於吾妾, 將欲鞫之, 冤悶無際。」 臣意以謂, 女子婚嫁時所用刀子, 豈藏於女子之笥乎? 且雖大丈夫, 非有憤激之事, 則固難自盡。 況以柔弱女子, 而能之乎? 斷無是理。 今仁洪以家長, 而其言如此, 其婢僕豈肯直言? 得情似難。 且聞仁洪言: 「星州儒生通書于軍籍郞廳朴恒, 恒以其書示諸人, 因此事發。」 臣意以謂, 召朴恒問之, 因視其書, 則可得言端之所由發也。’” 傳曰: “可。” 朴恒承召來啓: “非儒生通書, 京畿監司李陸語臣云: ‘有幼學姓許者言, 前草溪郡守之妾, 潛通其奴, 爲嫡女所覺, 遂剌殺其女以滅口。’ 臣聞陸之語, 而言於大司諫李堪耳。” 王命召陸問之, 陸啓: “臣之妻族星州居幼學許誠到臣家言此事, 臣聞而驚駭, 卽欲啓達, 而但慮事出傳聞, 未能的實, 故未果耳。” 傳曰: “其問許誠。” 承旨等啓: “雖問許誠, 必非親見, 當有所聞之處。 若又幷致其人, 則往來有弊, 令其道觀察使推問以啓何如?” 傳曰: “可。”


○臺諫論啓奉保族親從良事及鄭文炯事, 不聽。


3月 21日[편집]

○己亥/司憲府啓: “金孝江罪以對制上書, 詐不以實罪, 當決杖一百, 徒三年, 告身盡行追奪。” 傳曰: “孝江翊戴功臣, 其宥之。”


○承旨權景祐等啓: “柳仁洪妾殺嫡女事干婢, 言辭牴牾。 凡獄事緩則必修飾, 得情爲難。 明日則(上)〔下〕弦, 不得用刑, 請於今日刑訊得情。 且此大事, 命承旨參鞫何如?” 傳曰: “可。”


○臺諫論啓奉保夫人及文炯, 又啓: “金孝江罪大而命宥。 雖曰功臣, 成宗朝韓明澮以國舅有大功, 而嘗得罪, 至盡奪告身。 鄭崇祖亦功臣得罪, 付處外方。 況以宦寺弄權, 不可原也。” 不聽。 臺諫書成宗朝金孝江受罪罪案以進曰: “臣等觀此罪案, 不過言語間錯誤, 而成宗治罪不饒。 且敎曰: “將慮後弊。’ 此敎至矣, 殿下所宜法。” 傳曰: “孝江固無罪。 但以卿等之言, 命贖杖六十矣。” 臺諫啓: “孝江之罪甚重, 不可末減。 請依律論之。” 仍上箚曰:

自古乳媪皆以微賤, 得奉聖躬, 恩愛易偏。 人主苟不待之以公, 節之以禮, 則緣恩誤國, 古今通患。 漢安帝寵王聖, 外交屬托, 遂成讒賊廢立之禍。 順帝封宋娥, 專政在陰, 而京城地震, 災變屢作。 齊後主寵愛令萱, 勢傾內外, 賣官鬻獄, 生殺予奪惟意所欲, 一搆讒謀, 胡后立廢, 此皆已然之殷鑑也。 今殿下於乳媪, 求臧獲則使自占, 良其族則及踈遠, 而朝廷俱未與知, 是女謁之弊, 已熾矣。 況良賤之分截然有等, 私家僕隷傳自高、曾, 使不相奪, 亦不相混, 皆國家重事, 有關名分。 一朝以乳媪之故, 使奴隷背主, 賤係從良, 毁法亂紀, 莫此爲甚。 殿下縱念推燥居濕之勤, 奈朝廷大體、祖宗成憲何? 睿宗雖以特恩許良其族, 亦不過四寸。 然已爲過制, 固非常典, 成宗則乃限同腹而止, 殿下何不繼成廟之旨, 而每引睿宗一時特恩, 以爲例乎? 殿下偏私乳媪, 今日從一言, 明日又從一言, 至於積漸熏勢, 無所不至, 則他日王聖、令萱之禍, 未可知也。 殿下不辨於微, 釀成驕縱, 則非徒弊生於女謁, 固非專恩於乳媪也。 今當殿下嗣服之初, 當旁求俊彦, 以寄仔肩之任, 而使庸劣猥瑣之人, 强置相位。 當威制宦寺, 以杜城社之禍, 而使驕橫弄權之宦, 輕逭大罪。 當裁抑乳媪, 以防女謁之患, 而使縱恣逞欲, 無所顧忌。 臣等謂, 宰相庸、宦寺橫、女謁熾, 有此三失, 又拒公議如此, 而欲保宗社得乎? 臣等竊恐危亡立至, 而不可救也。 於戲! 臣等之言事無窮, 而殿下之過擧日深。 前過未改, 後過繼作。 臣等言不能動殿下之聽, 誠不能回殿下之意, 臣等不勝痛哭流涕, 願殿下更留三思。

不納。 仍傳曰: “孝江事, 卿等初云: ‘不可全釋。’ 故末減, 而只贖杖六十。 今乃更請依律罪之, 其言似誘我也。 何前後之不一耶?”


3月 22日[편집]

○庚子/右議政鄭文炯上狀辭職曰

臣近以職事不稱, 累請辭免, 聖慈不允, 聖恩罔極。 《書》曰: “三公論道經邦, 爕理陰陽。” 今之議政, 卽古之三公。 須得其人, 然後可能論道德、理萬物, 而燮陰陽矣。 顧惟臣斗筲器局, 才無寸長。 況以年當退期, 病又纏身, 台鼎重任, 豈合殘質? 玆致臺諫之論, 備敍臣之庸劣以謂, 不厭衆望、不合大器, 伏閤堅執, 仰瀆天聽, 不治細務者連旬累月, 此臣所以日日慙惶, 措身無地者也。 雖聖恩涵容, 臣何面目, 靦然就職? 伏願亟遞臣職, 則物議永息, 賢路自開。

不聽。


○臺諫論啓金孝江、鄭文炯、奉保夫人事, 不聽。


3月 23日[편집]

○辛丑/王摘柳仁洪妾事干婢推案, 可鞫八條, 敎承旨姜龜孫往鞫, 仍傳于承政院曰: “觀此推案, 仁洪之女未必非被殺於人, 而仁洪以家長, 不得無罪。 仁洪旣如此, 故其事干婢僕不肯服。 獄畢之間拘仁洪, 使不得出入相通何如?” 承旨等啓: “臣等之意亦然。 仁洪初聞其女之死, 宜致疑, 因其形迹, 求其所以致死可也。 今旣事覺, 乃至親到禁府門, 爲妾發明, 其無狀甚矣。 家長如此, 其婢僕之不服宜矣。 如有可問事, 竝囚仁洪何如?” 傳曰: “可。”


○臺諫論啓鄭文炯及奉保夫人等事, 不聽。


○承旨姜龜孫啓: “以上敎八條, 問于仁洪妾事干等, 如前諱之而無錯, 此必預爲修飾也。 仁洪同在獄中事干人, 尤不肯服, 得情爲難。 臣等意以謂, 若承旨承傳, 問仁洪曰: ‘今不直告而後現, 則當論重罪。’ 云則仁洪必服矣。” 傳曰: “可。”


3月 24日[편집]

○壬寅/臺諫論啓奉保夫人、鄭文炯等事, 不聽。 又書啓曰:

敎云: “成宗、睿宗取法何異?” 臣等謂, 先王故事, 互有同異。 我國法制, 至成宗大備, 而殿下所親見, 所宜取法。 況乳媪猥濫之啓, 今不痛抑, 其漸將至於干與國事, 弊將難救。 臣等欲殿下待之有制, 使不得縱恣, 而今敎之曰: “主弱臣强不可。 爾等何務自勝耶?” 臣等聞敎, 不勝驚愕。 所謂主弱臣强者, 權臣根據, 人主孤立之謂也, 非以臺諫執公議論事而言也。 殿下每以臣等論執爲務勝, 朝廷者殿下之朝廷也。 臣等非欲務勝, 欲使公道勝, 而朝廷之勢尊也。 文炯置相事, 臺諫曰不可, 侍從曰不可, 公卿、大臣亦皆不言才德, 而但言無過, 其庸劣不合三公可知。 殿下排群議, 强欲相之者何也? 殿下必以臣等論執爲務勝, 而殿下反欲務勝臣等也。 欲務勝臣等, 而使無益於國家者, 濫處具瞻之地可乎? 請速罷之。

傳曰: “右議政事, 不可聽也。 奉保夫人事, 恩命已下, 今遽還(輸)〔收〕不可。 然卿等若固請不已, 則當酌成宗、睿宗朝之事, 折衷而處之, 然不可率爾爲之。 君謂臣爲務勝, 臣謂君爲務勝, 誰能辨之?”


○刑曹參判權景禧、參議金敬祖啓: “掌隷院奴白隱達潛賣豆錫於倭人。 臣等按《大典》禁制條, 潛賣禁物者, 杖一百, 徒三年, 重者絞。 註云: ‘如銅鐵之類。’ 泛稱鐵物, 而不分言正鐵、水鐵則銅錫亦是鐵物, 其罪應絞。 但國家所禁者, 專指正鐵、水鐵而言, 似非謂銅錫也。 且前此有賣鍮鍋、剪子於野人, 而只論杖一百。 然《大典》之法如是, 請參酌更定。” 景禧啓: “臣前爲禮曹參判時, 嘗觀倭人所求船上什物及船板鐵釘等物, 本道水使題給。 不知幾斤, 是正所謂藉寇兵也。 國家禁制如是, 而反給鐵物不可。 臣意以謂, 寧以綿布、米穀應其求耳, 鐵物則不可給也。” 傳曰: “《大典》所謂鐵物, 似非謂銅錫也, 然法旣如此, 罪當死矣。 其議于政丞等。”


○宗簿寺啓: “桂城君恂無故不就學, 直長李芬就第問之, 恂脫冠帶、穿鞋, 倨然出見。 芬具由以啓。” 承旨等啓: “殿下不召問, 而使人問之者, 所以尊也。 恂宜冠帶出迎, 而簡慢不恭如此, 無人臣禮, (謂)〔請〕問之。” 傳曰: “予當親問。”


○承旨宋軼啓: “問仁洪, 其所言與奴隷所招無錯。” 傳曰: “此雖父子間事, 豈以平問, 而直言乎?” 軼啓: “雖實殺之, 豈使其父知之? 今無違端, 而先刑訊仁洪, 似未便。 姑訊事干, 有違端然後, 訊仁洪何如? 禁府堂上之意, 亦如是也。”


3月 25日[편집]

○癸卯/日暈。


○命承旨宋軼, 往義禁府, 鞫無赤事干, 仍傳曰: “柳仁洪招云: ‘妾言其女將自刎, 而不欲其血汚新衣, 乃以舊所著衣, 挾於左腋, 將以受血。 凡人臨死, 則豈復有愛惜之物, 而敢爲死後之計乎? 其以此意, 更問仁洪。” 承旨權景祐〔啓〕: “今觀無赤推案, 但問剌殺女子眞僞耳, 其奴子通奸與否, 則未嘗問焉。 臣意謂無赤奴婢則法當相爲容隱, 雖不可問, 若先問仁洪奴婢, 而得其通奸之狀, 則無赤亦自知其不可掩覆, 而直言矣。 且臣昨見禮曹參議曺淑沂, 語臣曰: ‘仁洪之妾潛奸其編髮童奴, 共入一房, 仁洪之女覺之, 匿其鞋, 釁端之起, 實由於此。 此事騰播慶尙一道久矣。’ 云云。 今無赤童奴囚禁府, 年十五、六者二人, 是可疑也。 若此奴果有所犯, 則固當窮極訊之, 不在相爲容隱之例也。 大抵賤人於年少時, 未易得妻, 而必年過二十後, 方能有妻。 臣意謂令醫驗視, 若已行奸, 則當問所奸之女, 以此窮訊, 庶可得情。” 傳曰: “可。”


○兵曹判書成俊、戶曹參判李季男啓: “永安道監司營衙前元額千餘人, 而許琮爲觀察使時, 減其數, 定爲四百, 以同類作保, 而保人、戶首俱役於官, 壯實者或爲保人, 而貧殘者或爲戶首。 及軍籍時, 額數四百外, 其餘皆定他役, 則必擇其壯實者爲衙前, 而貧殘者各歸其役。 如是則彼貧殘之人困於徭役, 無所聊生, 而將至於逃散。 臣等竊謂, 其應定他役者, 皆擇壯實之人, 定爲軍士, 而無事之時, 則依舊立番於營中, 如有邊急, 則起而從軍。 如此則額數不增, 而貧殘者亦無離散之弊, 似兩便。” 俊又啓: “臣於北征時, 嘗觀南道軍士, 雖號壯勇者, 㤼於風寒, 厚衣數重, 不能展其手足, 而或至於死。 本道之軍著單衣、蒙狗皮, 而氣力愈勁, 終無一人凍死者。 以此觀之, 永安之民尤當存撫, 而不使離散。” 傳曰: “其以所啓之意, 收議于政丞等。”


○臺諫論啓鄭文炯不合三公, 不聽。 更啓: “古人云: ‘天下安, 注意相。’ 今殿下承祖宗大平之運, 當守成尤艱之機, 此正注意於相, 以圖永久之日也。 臣等謹按, 古之善相天下者, 自皋、夔, 至韓、范可數, 而若於我國, 自黃喜至許琮等, 相繼爲相, 以基本朝百餘年大平之治。 至殿下嗣服之初, 首拔鄭佸爲相, 縉(伸)〔紳〕相賀, 四方想望風采, 咸仰殿下知人之明以謂, 可保大平之治, 增光於前烈。 豈意殿下以列聖待賢之重器, 付之庸劣猥瑣之人, 以貽朝廷之羞乎?” 傳曰: “如鄭佸者, 固未易得也。 雖未能如佸, 若無過失, 則可以爲相矣。” 更啓: “昔王安石爲相, 蘇洵、呂誨爭之, 神宗不聽, 遂相安石, 引用凶邪, 以促靖康之禍。 安石以才智文章, 鳴於一時, 執拗偏狹, 卒至於誤國。 況文炯無安石才智文章, 而斗筲小器, 偏狹躁迫。 拜相之日朝野缺望, 物論沸騰, 其卒誤國, 不幾於安石乎? 乞速罷之, 以快朝望。” 不納。 更啓: “先儒云: ‘人君南面聽治, 其所托重者, 唯相耳。’ 人君置相, 其可忽哉? 臣等近日所啓之事非一, 而唯置相一事最重。 湯老宿娼, 埰等敗常, 宦寺弄權等事, 雖若關大體, 其視置相, 特緖餘耳。 何者? 楊綰爲相之日, 京兆尹減騶從, 子儀減音樂, 至有毁宮室踰制者, 蓋三公百僚之表率, 紀法之所守。 得其人, 則衆從而爲善; 不得其人, 則衆從而爲不善故也。 孟子曰: ‘惟大人爲能格君心之非。’ 大人爲相, 君心旣正, 則朝廷正。 百官正, 四方正, 而遠近莫不一於正矣。 今以文炯爲相, 果可如此托重乎, 果能正百官乎? 請速罷之。” 不納。 又書啓曰:

臣等謹按《經濟六典》, 世宗五年癸卯, 永樂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五日, 禮曹受敎曰: “《按禮記》, 《祭統》曰: ‘祭有昭穆者, 所以別父子也。’ 《春秋》《孔氏正義》曰: ‘父子異昭穆, 兄弟昭穆同。’ 又按歷代故事, 晋之廟六世十一室, 唐之廟九世十一室, 宋之廟九世十二室。 乞依古制, 恭靖大王、太宗恭定大王兩位, 同爲一世而異室, 此祖宗朝良法美意, 皆酌古準今, 以爲貽後之盛典也。 蓋先王准晋、唐、宋故事, 用兄弟同昭穆, 一世異室之制, 允合於古。 蓋世可定, 而室不可定, 故晋、唐、宋隨世增室。 今文宗、世祖同一世, 而親未盡。 國家棄歷代已行之制, 違祖宗已成之規, 議遷文宗於翼室, 而不之增室可乎? 享祀雖無隆殺之殊, 文宗在四親之列, 而翼室非正室也。 以四親之主, 處非正之室, 於義安乎? 非徒有違於禮文, 一國臣民之所痛心者也。 昔傅說戒高宗曰: ‘事不師古, 以克永世, 非說攸聞。’ 臣等謂, 國家旣不能行三代之禮, 又不倣晋、唐、宋之制, 創爲無稽之事, 以爲後世之笑, 竊爲盛朝恥之。 今廟議, 徒以增室小弊, 不慮及大體, 其於聖上孝理之治何如? 臣等反覆參考, 禮官所啓, 深爲得體。 不違古制, 而亦不戾於先王成憲, 不可以一時之偏見臆議, 輕廢禮曹參酌古今之定論也。 請依禮曹所啓。

傳曰: “廟制事, 徐當發落。” 仍傳曰: “奉保夫人族親中八人, 令還本役。 如是而卿等又更請之乎?” 臺諫啓: “奉保夫人事, 臣等只以名數猥濫、寸數踈遠之由, 論請耳, 其多少則在上酌量耳。”


○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上疏曰:

伏以, 自古有天下國家者, 孰不欲明, 孰不欲治, 而多至於昏亂者何哉? 常患於好疑, 而自用也。 夫人主深居九重, 堂陛之下耳目未及, 而易生疑阻。 疑心動於中, 視聽惑於外, 擧國之臣皆可疑。 疑其臣則必至於自用, 自用則是非錯亂, 忠邪不分, 而擧措多失其當, 多失其當, 則忠直之臣, 必以理爭之。 於是有恥過之心, 恥過之心萌, 則不能舍己而從人, 唯思縱辯以禦下, 掩覆之, 猶恐不密; 文飾之, 猶恐不遂, 逆耳之論愈激, 而自用之意益堅, 以爲, 我是君也, 不能勝其臣乎? 於是有好勝之心, 好勝之心生, 則必以爲, 人君操獨斷之權, 使威福, 一出於己, 而臣下不得與之, 然後其勢可尊。 於是有立權之心, 立權之心萌, 則以爲, 臣之於君, 有天地之分, 而敢抗論務勝, 必至於厲威以折之。 於是有邪侫之臣, 得以因隙而入, 唯人主旨意而順之。 人主方與其臣爭勝, 而樂其助己, 忘其邪侫, 乃與之幷力, 以勝忠直。 噫! 結邪侫, 以擯忠直, 安得不昏且亂哉? 臣等伏覩, 殿下嗣無疆休之基, 操大有爲之勢, 哲命之貽, 正在今日, 而玉體違豫, 經筵久廢, 不得接公卿、大夫, 而獨與宦寺處, 秕政多而公議不行, 竊恐殿下好自用, 而恥過好勝之心, 從此生矣。 臣等爲此懼, 謹以今日先務之急者, 條陳于左。 一曰, 謹好尙。 楊賜曰: “王者心有所尙, 雖未形顔色, 而五星以之推移, 陰陽爲之變度。” 人主之心, 幾微之動, 而發見昭著如此, 好尙之不可不謹審矣。 箕子之陳《洪範》曰: “攸好德。” 孔子之稱舜曰: “好問而好察邇言。” 《書》曰: “好問則裕。” 《傳》曰: “好善優於天下。” 其不可無好也如是。 《傳》曰: “好人之所惡, 菑必逮夫身。” 戰國之君或好臣其所敎, 或好戰、好勇、好貨、好色, 而終不能行王道。 漢之君好淸凈無爲, 而流於黃、老, 好大喜功, 而窮兵黷武, 好綜核名實, 而上下相欺, 其不可有好也如是。 人主不可以無好, 亦不可以有好, 顧所好如何耳。 夫君者表也, 臣者, 影也。 表立於此, 而影必隨之。 上有所好, 下必有甚焉。 好順從則侫臣進, 而讒諂面諛之習成; 好戲玩則巧臣進, 而奇技無益之事作; 好異端則術士進, 而妖怪誕妄之風興。 人主好尙, 少有所偏, 群邪類應, 爭售其術, 卒至於亂亡而後已, 可不懼哉? 殿下新臨黎庶, 實一國觀望之時, 尤不可不謹好尙也。 比來, 直言讜論多有忌忤, 所好將不在順從乎? 雕工畫史不時召集, 所好將不在戲玩乎? 橫費國鹽, 不撤陵刹, 所好將不在異端乎? 殿下於此三者, 雖不可謂好尙, 其幾已著, 巧佞欺詐之徒, 必有窺伺之者, 伏望殿下, 洞察幾微, 好其所當好, 如《洪範》之好德, 大舜之好問, 以淸出治之源。 二曰, 任大臣。 《書》曰: “股肱喜哉, 元(明)〔首〕起哉, 百工熙哉。” 又曰 “元首明哉, 股肱良哉, 庶事康哉。” 君之於大臣也, 猶元首之於股肱也。 元首必須股肱, 而成人, 人君必資大臣, 而爲國。 古昔聖王莫不以大臣爲重, 其未得之也, 疇咨疇若以求之; 旣得之, 勿貳勿疑, 以任之。 舜之於禹也曰: “予欲左右有民, 汝翼; 予欲宣力四方, 汝爲。” 又勉之曰: “予違汝弼, 爾無面從。” 高宗之於傅說曰: “若濟巨川, 用汝作舟楫; 若歲大旱, 用汝作霖雨。” 又勉之曰: “朝夕納誨, 以輔台德。” 成王之命官曰: “太師、太傅、太保! 玆惟三公, 論道經邦, 燮理陰陽。” 又勉之曰: “(儆)〔敬〕爾有官, 以佑乃辟。” 其君臣之情志交孚, 君責任於臣, 臣責難於君, 可否相濟, 共成雍熙之治。 今之三公, 卽殿下之股肱也。 所與熙百工、理萬民者也, 不可以非其人, 而輕授之, 亦不以廢其言, 而輕忽之。 比來, 大臣進言, 謾不採聽, 或敎之曰: “大臣無言責也。” 或敎曰: “政丞誤矣。” 非但不納而已, 加之譴責之辭, 殿下獨不見皐、夔、稷、契、伊、傅、周、召之告戒其君者乎? 大臣之道, 固當如是。 今之大臣, 雖不得如古之人, 殿下同寅協恭之義安在? 且今置相, 不厭衆望, 廷論不已, 而罷去之難, 有如拔山, 豈所謂: “疑則勿任, 任則勿疑。” 乎? 伏望殿下, 選置公輔, 務存禮貌。 三曰, 納諫諍。 古人云: “御史臺, 朝廷紀綱。 臺綱正則朝廷正, 朝廷正則天下理。” 陳堯臣曰: “天下所恃以安者, 朝廷之紀綱。 紀綱所恃以立者, 臺諫之風采。” 夫臺諫人主之耳目也。 耳目不通, 則無以廣聰明, 而決壅蔽也。 故明君、賢臣交相責望。 有曰: “詔有所欲及, 奏已得可, 而於事不便者, 皆不得以隱情。” 有曰: “朕視卿如愛子, 卿當視朕如慈父, 有懷必盡, 勿自隱也。” 未嘗不以盡言責於臣。 有曰: “后從諫則聖。” 有曰: “有言逆于汝心, 必求諸道” 未嘗不以聽諫望於君, 君不以聽諫爲難, 而猶恐臣之不盡言也。 聞一昌言則拜之, 見一善論則賞之, 臣不以盡言爲難, 而猶恐其君之不聽諫也。 或攀殿檻而折之, 或牽帝裾而止之。 有疏十八上而爭之者, 有待命百餘日而鬚眉盡白者。 君而拜臣之言, 似乎屈矣, 而未聞以權之下移爲懼也。 臣而牽君之裾, 似乎抗也, 而未聞以務於必勝爲責也。 今殿下於臺諫, 言雖讜直, 而不譴之; 事雖唐突, 而必貰之。 其所以待之之道, 可謂得矣。 然聽言或恥於見屈, 聞過或吝於必改, 連章累牘, 曾不警省; 伏閤廷爭, 視爲常事。 論之切則曰: “欲勝君也。” 執之力則曰: “君無權也。” 縻之以祿位, 持之以歲月, 職事久曠, 糾察不擧, 風采蕭索, 紀綱解弛, 甚非朝廷之福。 夫設其官, 使之盡言也。 聽其言, 貴乎必行也。 若設而不言, 言而不行, 焉用臺諫哉? 伏望殿下, 舍一己之見, 而以衆人之見爲見; 去一己之智, 而以衆人之智爲智, 毋執自堅之心, 務弘從諫之量, 優納讜論, 快從公議, 以存臺諫之風采, 以立朝廷之紀綱。 四曰, 愼刑罰。 《書》曰: “天討有罪, 五刑五庸哉。” 又曰 “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哉。” 蓋刑者, 天之所以討有罪, 非人君所得自用, 固不可少貸於有罪, 亦不可妄加於無罪。 有罪而貸, 則爲惡者無所懲矣, 無罪而加, 則爲善者益以懈矣。 武王之告康叔曰: “用其義刑、義殺, 勿用以次汝封。” 穆王之訓刑曰: “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 又曰 “五過之疵, 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其審克之。” 古之帝王, 莫不以刑罰爲重, 討曰天討, 刑曰義刑, 欽恤之意, 行乎其間, 而無一毫私之, 猶恐女謁害其公, 干請傷其正, 又以五疵申戒之, 誠以刑罰不中, 則人無所勸懲, 而不得措手足矣。 近者, 殿下之刑罰頗有失中, 或情非可疑, 辭亦不逮, 而欲施刑訊; 或罪在故縱, 辭證俱服, 而反加恩宥。 如尹埰、鄭溱等, 得罪於先王, 以干天討, 臣子所共憤, 王法所不赦, 非殿下所得私也, 而曲法以赦之, 以廢天討, 何以懲其惡乎? 伏望殿下, 明愼刑罰, 勿徇己私, 勿撓執法, 務合中正。 五曰, 絶私恩。 《記》曰: “天無私覆, 地無私載, 日月無私照。 奉斯三者, 以勞天下。” 陸贄曰: “王者之道, 坦然著明, 奉三無私, 以一有衆。” 然則人君之德, 莫大乎至公無私而已。 傅說之戒高宗曰: “官不及私昵。” 成王之訓百官曰: “以公滅私。” 箕子告武王曰: “無偏無陂, 遵王之義; 無有作好, 遵王之道。” 張蘊古曰: “至公無私親。” 蓋私之一字, 帝王之所當先去, 而痛絶之者, 而歷代人主或蔽於私者, 多以戚里、婦寺之恩, 得以掩其義也。 殿下於宮禁之中, 私或勝公, 恩寵無節。 宦寺專恣, 古今通患, 而待之不嚴, 曲貸擅啓之罪, 濫許上馹之乘。 乳保驕縱, 國家大禍, 而莅之不(藏)〔莊〕, 良其疏屬, 反過王后, 賜其臧獲, 竝占私賤。 至於掖庭給使之賤隷, 超授累級, 是何殿下之施私恩, 一至於是耶? 示人以公, 其弊猶私, 況示之以私乎? 臣等竊恐公道自此熄矣。 《周禮》內宰之職, 屬于大宰。 諸葛亮亦曰: “宮中、府中俱爲一體, 陟罰臧否, 不宜異同。” 伏望殿下, 動遵古(者)〔法〕, 務絶私恩, 凡宮禁之事, 悉與大臣議之, 一從公道。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經幄。 恩遇踰分, 絲毫無補, 區區素心, 日望殿下立於無過之地。 敢以管見, 仰瀆聖聽, 伏惟殿下, 特賜省念。

傳曰: “疏云: ‘玉體違豫, 久廢經筵。’ 予之廢經筵, 以病故也。 雖病, 强欲使御耶? 又云: ‘忌惡諫諍。’ 今以不可聽之事啓之, 故不聽耳。 若曲從則是權在臺諫矣。 雖如是, 而欲使曲從之乎? 又云: ‘曲貸擅啓之事。’ 孝江本無罪, 以臺諫固請, 故命贖杖六十矣, 何云曲貸乎? 又云: ‘雕工畫史不時召集。’ 爾等有何所聞, 而言之乎? 又云有私情, 爾等亦有乳母, 豈無私情乎? 又云: ‘宮禁之事, 悉與大臣議之。’ 若然則雖飮食之事, 皆與議論乎? 又云: ‘不撤寺刹。’ 此指見性寺而言也。 然此非予所創, 乃大妃之命也。 爾等何言之若是?”


3月 26日[편집]

○甲辰/弘文館啓: “久廢經筵云者, 臣等非欲殿下雖違豫而强御也。 近因違豫, 久不接公卿、大夫, 頗有過擧, 故云耳。 忌忤諫諍云者, 臺諫持論, 雖事事從之, 萬無權移之理。 近日臺諫所啓, 一不聽納, 故云耳。 召集雕工畫史云者, 王者凡有工作, 當付有司。 近聞, 畫員工匠或致闕內。 臣等慮開戲玩之端, 故云耳。 不撤寺刹云者, 指宣陵之傍佛刹。 有私情云者, 奉保夫人受一品, 恩榮已極。 不可濫加私恩, 故云耳。 曲貸擅啓云者, 孝江、嚴用善等輩, 不關攸司, 擅自啓達, 其罪甚大。 殿下敎云無罪, 故云耳。 宮禁事, 與大臣議之云者, 《周禮》, 內宰掌宮禁之事。 如醫藥、服食, 皆其職也, 而屬之大宰者, 所以防人主之私也。 況如婦寺賞罰等事, 獨不可與大臣議之乎? 天子以四海爲家, 諸侯以一國爲家。 後世人主或以宮禁爲家事, 而私之, 有國之通患也, 故云耳。 願更加省察。”


○下臺諫箚, 仍傳于臺諫曰: “廟制, 卿等之言亦然矣。 但其時, 豈不商確, 而遷恭靖于翼室乎? 且今已與大臣議定, 不可改也。” 臺諫啓: “宗廟增室之弊小, 文宗遷翼室之弊大。 且《經濟六典》祖宗之法, 而廟制必從晋、唐、宋之制。 今文宗以四親, 遷于翼室豈可乎? 禮曹所啓, 必詳考制, 而大臣所議, 乃偏見臆議, 恐未考古制, 且未見《經濟六典》而然也。 請以臣等所啓更議。” 又論啓鄭文炯、奉保夫人事, 不聽。


○傳于臺諫曰: “文炯、奉保夫人族親等事, 不可從也。 且私賤事, 卿等之言似聽本主請而言。” 臺諫書啓曰:

臣等聞敎, 不勝惶恐。 奴主之分, 若君臣之分, 名分已定, 不可紊也。 是故, 背本主、投他人, 國有常典, 不可輕毁。 今者乳媪族親私賤過半, 而殿下一從所啓, 爲良人、爲布貢, 任其所欲, 彼輩孰不欲輕背本主, 投托乳媪耶? 是奴婢背本主之風, 由玆而起, 此國家之大變也。 臣等職在言責, 觀國家巨弊, 義不得默默。 殿下反謂臣等聽本主之請而言之, 臣等不勝痛悶。 大抵君臣之間, 誠意交孚, 而有懷必達, 不相疑阻。 殿下此敎, 實疑臣等, 而使不得盡言也。 臣疑其君, 而不得盡言; 君疑其臣, 而不從其言, 上下交相疑懼, 則正論日遠, 而快意、肆情之事, 無所不至矣。 殿下嘗御經筵, 觀古之治者, 而必慕焉; 觀古之亂者, 而必戒焉, 慨然有意於隆古之盛治。 然治亂安危之本, 在於置相之賢否如何耳。 殿下以庸劣爲相, 是慕古之治者, 而不究致治之本; 戒古之亂者, 而不知致亂之源也。 大抵史臣必書君擧, 若先書殿下以文炯爲相, 繼書文炯庸劣猥瑣之實, 則臣等未知萬世之後, 謂殿下何如主耶? 請速罷之, 無貽後譏。 增室之制, 請更議于大臣。

傳曰: “文炯、奉保夫人族親事, 不可從也。 廟制當更議之。” 仍傳于政院曰: “恭靖大王遷翼室, 蓋不得已也。 今於舊廟, 不可增室, 故旣與大臣議之, 遷文宗於翼室, 亦不得已也, 而臺諫之言如此, 何以爲之? 其更議于前議宰相等。”


3月 27日[편집]

○乙巳/臺諫啓: “自古人君國有大事, 議諸三公; 事有大疑, 問于三公。 苟非宏才碩德、明達事體者, 不能一朝居也。 文炯才識闇弱, 器局隘陋。 殿下力排群議, 强置相位, 非徒負乘致寇, 國事日誤, 而危亡可立待也。” 傳曰: “文炯事, 其更議于前議宰相等。”


○先是, 對馬島致奠官金硉、致慰官張珽書啓曰:

臣等竊聞, 往者本國使臣持禮曹書契, 往對馬島, 欲使其主拜受, 島人言曰: “若係殿下之書, 固當拜受, 禮曹書契, 何以拜受乎?” 此言有理, 不可以夷狄而慢忽也。 禮曹書契, 非合司僉署之文, 乃一員相通折簡也。 古今天下, 奉使他國者, 必齎詔勑制書, 安有持該曹折簡, 而謂奉命之使乎? 今之書契, 猶不若中朝禮部咨文。 中朝禮部咨文雖到我國, 安有拜受之禮乎? 又安有中朝之使, 只持咨文, 而來者乎? 然則持禮曹折簡, 而稱爲奉命之使, 欲拜島主, 悖理之事也。 臣竊觀去年權柱《日記》, 島人之語曰: “新島主性甚似峻, 行爲果敢。” 島主亦自言曰: “拜受書契, 無此前例。 今爲尊官勉行, 他日使臣之來, 不復行此禮。” 今來特送亦曰: “舊島主臨死謂頭頭人曰: ‘嗣子性行輕銳, 恐不能善事朝鮮, 爾等勉輔無替。’” 觀其島主與其舊主之言, 想必其爲人剛愎不遜者也。 今持書契而去, 島主果不拜, 則處之實難。 終或不拜, 則臣等將何以處之乎? 臣等妄意, 齎奉敎書而去, 則彼固無辭, 在我亦不失體。 若敎書爲難, 以禮曹敬奉傳旨爲辭, 亦或無妨。 臣等歷觀古今奉使他國者, 必有節鉞。 我國家奉使外國, 只女眞與倭國而已。 前後奉使, 皆無節鉞, 此實闕典也。 前者崔溥漂到上國, 邊將疑爲海賊, 爭欲殺之。 當時若有節鉞, 則何致疑慮? 臣等伏願授之節鉞, 以全使臣之體, 鎭服悍虜之心何如?

啓下禮曹, 禮曹回啓: “前此奉使對馬島者, 皆受本曹書契而往。 彼若據理言之, 終不拜受, 則辱命不小。 近日兵曹通諭野人時, 稱敬奉傳旨, 今亦依此無妨。 節鉞則八道觀察使外, 堂下官不得受, 今不可違制。” 云云, 命議于院相等。 尹弼商、盧思愼、尹壕等議: “依禮曹啓目施行何如?” 愼承善議: “倭人處書(啓)〔契〕事, 禮曹成送例事。 然今島主性甚强戾, 不拜受則辱命不小。 依野人處通書例, 稱敬奉王旨似便。 且節鉞固不當人人而給之, 若奉使異域則授之, 一以示信、一以示威何如?” 魚世謙議: “傳旨所以演王言, 仗節所以示國威。 王言不得不拜, 國威不得不欽。 使外國者, 不可以朝中使臣之例待之。 是在尊王命, 而不在使臣之身。 雖無前例, 可以義起。 依致奠官所啓, 施行何如?” 從弼商等議。


○尹弼商議: “野人地面, 本無鐵物。 野人爭欲買之, 故《大典》泛稱鐵物, 一切禁之。 然豆錫則非正鐵、水鐵, 可造軍器之物, 其潛賣者, 坐以死罪似未安。 倭船修補板子、鐵釘, 國家題給已久, 今不可卒變。” 盧思愼議: “鐵物禁不得賣外人, 以其作兵器也。 祖宗朝野人賜給鞍鐙, 皆用銅錫, 野人地面不産鐵故也。 倭國則以鐵物所産之地, 前此無禁。 《大典》之法, 恐專爲野人立也。” 尹壕議: “白隱達倭人處所賣豆錫, 非正鐵、水鐵之例, 處絞似重。 依鍮鍋剪子之賣之罪, 論斷何如? 然倭人所給船上什物內, 鐵釘則權景禧所啓甚當。” 愼承善議: “《大典》泛稱鐵物, 而銅錫則不言。 銅錫雖鐵物, 非如正鐵、水鐵之例。 其坐罪, 當有輕重, 依僭賣禁物條, 杖一百, 徒三年爲便。 且倭人所求船板、鐵釘等物雖多, 其來已久。 若以粧造敗船爲辭, 而請之, 則固拒爲難。 今遽以緜布、米穀充給則必生怨, 姑從前例何如?” 魚世謙議: “《大典》禁制條, 泛稱鐵物, 而其罪絞。 正鐵、水鐵、銅錫之類, 皆是鐵物, 然不論立法本意, 不論土産有無, 不論禁制當否, 皆置之死, 實爲未安, 刑曹啓稟宜矣。 野人地面不産正鐵, 祖宗朝賜給之物, 皆用銅錫, 倭人則不然, 凡銅錫皆出於倭人。 今資其流而禁其源, 不亦顚乎? 以此言之, 賣豆錫於倭人之罪, 在所當恕。 且堅甲利兵, 無過於倭人。 奚賴於我國船板、鐵釘, 而曲爲之慮, 廢舊例而起新嫌乎?” 從尹壕議。


○尹弼商議: “臣於永安道一不來往, 未知形勢。 但營衙前之弊, 人多言之。 本道及平安道, 當待之以別例, 不可視同他道。 俊等所啓, 似合事體。” 盧思愼、尹壕、愼承善議: “依成俊、李季男所啓, 施行爲便。” 魚世謙議: “臣未知永安道軍士衙前事體, 然嘗爲平安道觀察使, 兩道大槪一體。 平安觀察使衙前, 皆是軍戶, 赴防時則監司擇留可任者, 餘皆赴防。 永安亦依此例, 皆作軍戶, 無事則在營, 有事則赴防, 大(禮)〔體〕無害, 不必分壯弱, 爲閑良之窟穴。 且本道軍士非南道之比, 强勁耐寒, 誠爲國之爪牙。 其存撫節目, 令兵曹擬議施行何如?” 從思愼等議。


3月 28日[편집]

○丙午/承旨等啓: “倭人給鐵釘便否, 前日議于大臣, 則皆議可給, 領敦寧獨議不可給而從之。 臣等以爲, 倭人非野人例, 剛鐵乃其土産。 豈必以我國所與鐵釘爲兵器乎? 殿下新卽位, 島主亦新立。 若以瑣瑣之故, 而不給則恐生釁也。” 命從世謙議。


○承旨宋軼啓: “今日刑訊無赤事干人, 則皆無異辭。 今但問無赤與其奴通奸, 剌殺女子而已。 事干人內, 無赤奴婢居多。 若服招則無赤必死, 必不易承。 且律有奴主相爲容隱之條, 毁律而問之, 亦未穩也。 委官與禁府堂上曁臣之意皆以爲, 勿指問無赤事, 但因其疑端, 而窮訊得情, 以正典刑則快矣。” 傳曰: “可。”


○傳曰: “凡《大典》決訟, 大中小事各有日限, 而官吏等不無故爲遲滯, 以致冤悶之弊。 今後更加申飭, 毋或遲滯。”


3月 29日[편집]

○丁未/傳旨禮曹曰: “《大典》禁制條註云: ‘兩界浦所及客館潛賣鐵物者絞。’ 所以爲其藉外寇, 作兵器也。 但不分言正鐵、水鐵、銅錫, 而泛稱鐵物, 如銅錫雖名曰鐵物, 非水鐵、正鐵之比, 不可做兵器。 所謂鐵物, 似非謂銅錫也。 故祖宗朝野人賜給鞍鐙, 亦且不禁。 況銅錫乃倭國土産, 國家今資其流, 反禁其源, 置之死地, 不亦顚乎? 前此有賣鍮鍋及剪子於野人者, 只科杖一百。 今後潛賣銅錫於倭、野人者, 亦依此例科斷。”


○義禁府探得柳仁洪與其妾無赤相通諺簡及諺簡傳通等人, 取招以啓, 王覽之, 卽下政院, 仍傳曰: “今觀諺書, (仁弘)〔仁洪〕必敎之。 以此觀之, 萬無直(取)〔招〕之理, 雖至刑訊, 必不肯服。 天下安有如此之事乎? 該管承旨及禁府堂上如不得情, 則不得辭其責, 其速窮詰得情。” 又傳曰: “仁洪雖文臣, 其心行如此, 安能事君? 予意仁洪甚不仁者, 於卿等意何如?” 承旨等啓: “聞其女剌殺, 則雖與正嫡同居, 尙且疑之, 況仁洪率妾而居, 其家道之不嚴可知。 女子之死, 身不在郡, 則固當驚動疑慮, 窮問致死之由, 而乃反不爾。 及其喧播推鞫之時, 雖至愚者, 亦當覺悟。 乃至禁府門外揚言: ‘女子自刎, 非我妾殺之。 若使受杖, 有身之妾恐或致傷。’ 云云, 臣等亦常言仁洪無狀, 今見諺簡, 尤知其實。 上敎甚當。”


○尹弼商議: “當初鄭文炯拜相時, 下議于臣等, 臣等啓以可任。 今臺諫駁議, 幾至數月, 猶不止也。 臣恐文炯明有不可任之實, 而臣未及知之也。” 尹壕議: “文炯其不合政丞與否, 臣未敢知。” 愼承善議: “文炯歷仕累朝, 未聞過失。 然臺諫深論不可, 連月不已, 若或不聽, 恐無退期。 姑從臺諫之言何如?” 魚世謙、尹孝孫議: “文炯歷仕累朝, 久著名稱。 臣本庸劣, 不能知其不可任也。 但臺諫累朔廷立, 久廢本司之務。 若不得請, 勢不中止, 姑從其言, 以伸其氣。 文炯雖遞, 必不下領中樞, 聖上待遇之禮不替, 庶幾兩全。” 韓致亨議: “文炯先朝舊臣, 歷仕已久, 未聞過失。” 李克墩、申浚議: “三公任重, 必須才德俱備, 然後授之, 則世孰能當其任哉? 如不得全備者, 則可思其次也。 文炯歷仕累朝五十年間, 未聞有顯過。” 成俊議: “人之才品, 大槪相同, 其出衆者, 自古難得。 古之三公, 豈能皆得公輔之器, 合於衆望者乎? 文炯少登科第, 歷踐華要, 雖無碩大宏博之才, 亦非席門蔭因緣請托而陞者。 今雖遞文炯, 恐未得出其右者。 三公進退, 不宜輕易。” 李世佐議: “文炯耆老舊臣, 歷仕累朝, 未聞有某事不堪其任。 宿德重望, 固未易得。” 柳洵、趙益貞議: “文炯歷仕累朝, 無顯著過失。 雖登輔相, 似無不可。 況才德全備, 允洽人望者, 世不多得。 然臺諫皆以爲不可, 連月守闕, 交口不休。 臺諫淸論所在, 三公之位, 豈被論者所宜居乎? 從其言遞之, 亦文炯自安之地也。” 朴楗議: “置相廢相, 國家重事。 當初收議大臣旣相之, 今無可廢之事, 而廢之, 於朝廷大體何如? 擧平日一言之失、一擧之過而論之, 豈有全人? 無求備于一人, 此帝王用人之美意。” 申從濩議: “文炯物論素輕, 今拜台司, 臺諫伏閤極言, 已踰旬月, 其不合公議可知。 使公議不伸, 非朝廷美事。” 李季男議: “文炯歷仕累朝, 未聞過愆。 及登台輔, 臺諫以不合於相, 請罷不已, 是必未副朝望。” 許琛議: “三公鼎足承君, 其任至重, 況殿下初政乎? 文炯雖未有過惡, 亦未聞有公望, 臺諫之論爲此故也。 近日置相非一, 而在他人則不言, 在文炯則言之, 其爲公議可知。” 安琛議: “相不可輕置, 亦不可輕廢。 故前議以爲, 文炯旣無顯過, 當以責成。 然臺諫堅執不可, 伏閤請罷已逾月, 其勢不見聽納, 則終必不止。 凡人做小官, 一被臺駁, 則必懷嫌, 不得安意治職。 況三公居具瞻之地, 其可爲公議所擯, 而靦然行相事乎? 且文炯性剛, 雖使就職, 必固辭不就, 期於得請而後已。” 傳曰: “予所以問之者, 欲知文炯可任、不可任耳。 大臣當以心公議, 決定可否, 而今觀群議, 不以實對, 乃以臺諫之堅執爲辭, 是慢予之問, 而畏臺諫也。 可任與否, 從實更議。”


二年 閏三月[편집]

閏3月 1日[편집]

○朔戊申/尹弼商議: “文炯可任與否, 當初議相時, 直情以啓。 但今臺諫論駁甚牢, 恐臣之聞見未及, 故議之如是耳, 豈有他情?” 尹壕、愼承善、韓致亨、申浚議: “文炯早登科第, 歷事六朝。 出將入相, 少無所失, 其可任也無疑。” 魚世謙議: “文炯爲人, 如前所啓。 歷事累朝, 別無不可任之咎。 然臺諫論駁不已, 則文炯何顔就職? 假使就職, 非徒臺諫論執不置, 於大體未(使)〔便〕, 請如前議施行。” 成俊議: “大抵才德出衆者, 世不多得。 文炯立朝五十餘年, 歷事六朝, 雖無出衆之才, 亦未聞過惡之名。 固非席門蔭, 因緣僥倖而得者。 今以無其人, 闕其位則可。 如或遞之, 必未得出其右者而代之。 況三公進退, 不宜輕易, 故臣前以此意議啓。” 柳洵議: “文炯早年蜚英, 歷敭中外, 未聞有愆, 而年至耳順, 精神不耗, 位登一品, 資望亦崇。 宰輔有闕, 猶足以代之。 且置相罷相, 亦不可輕易, 然文炯久爲臺諫所沮, 莫膺寵命者, 豈無不合之實, 有以自取乎? 如或改卜難其人, 則古人亦言: ‘(宦)〔官〕不必備, 惟其人。’” (朴捷)〔朴楗〕議: “文炯作相, 與大臣議而決定。 大臣之議, 亦公議也。 文炯自祖宗朝, 歷任中外, 而無過擧, 其心勁直, 豈宜輕易罷相?” 李世佐議: “如古公輔, 調攝陰陽, 碩德重望, 求之當世, 未易多得。 文炯雖非碩德, 前亦歷任, 未聞有不堪其事。 耆老舊臣, 任相何妨?” 尹孝孫、趙益貞議: “大抵知人爲難, 臣固未知文炯不可爲相。 但孟子曰: ‘左右皆曰賢, 未可也; 諸大夫皆曰賢, 未可也; 國人皆曰賢, 然後察之, 見賢, 然後用之。’ 若不愜衆論, 亦不可任。” 安琛議: “大抵人之賢否, 考已往行事之迹而可知。 至於將來之事, 則非聖人, 不可知也。 文炯出身科第, 歷事累朝, 任專中外, 恪勤其職, 位至贊成, 無有過惡。 以已往考之, 則臣未知其不可任也。 自古任輔相之職, 而洽於人望者, 世或有、或無, 何可求備乎哉? 文炯雖曰無休休之量, 頗有斷斷之誠, 臣意以謂, 旣已作相, 當任責成也。 然臣之獨見有限, 而臺諫之公議可採。” 申從濩、許琛議: “三公不可不擇。 文炯無公望, 不爲物論所歸。 須更擇重望者, 以輔新政。” 李季男議: “雖無碩德重望, 人無曰不可, 則任之可也。 人不以公輔期之, 則不可任也。 置相國之大事, 是在睿斷。” 從世佐議。 命召臺諫, 以議意諭之。


閏3月 2日[편집]

○己酉/承旨等啓: “臣等今觀柳仁洪推案, 其辭多違端。 且前日遣承旨下問時, 不卽直啓, 及出諺簡相通, 情狀敗露, 然後乃曰: ‘我實小斂後還官, 故不見屍身。’ 云云。 爲仁洪者但當徐觀其勢, 以待其妾發明與否可也。 今乃與妾通諺簡, 敎誨發明之端, 情甚綢繆, 仁洪亦可刑訊。” 傳曰: “仁洪通諺簡于無赤曰: ‘以我之故見囚, 我甚痛傷。’ 云云, 以此觀之, 則仁洪非不知其謀也。 且仁洪聞女子剌殺, 固當惶遽, 不但杖問衙奴婢, 亦當問其妾, 而今乃如是, 予甚惡之。 今日可先訊仁洪。”


○漢城府判尹李季仝、知中樞府事呂自新啓: “臣等亦與今日武臣堂上官試射之列。 臣等今雖試射, 有何進益? 且臣等過蒙上恩, 位至二品。 每月朔望, 永思殿陪祭, 着衰哭臨, 在三年內試射, 心實未安。 若不得已令臣等試射, 則俟三年後射之何如?” 傳曰: “軍務之事, 雖在三年內, 亦當不廢。 卿等憚於試射, 則當自已矣。 予意雖射無妨也。” 季仝等以啓事失錯待罪, 傳曰: “其勿待罪。 但予意如是耳。”


○臺諫啓: “鄭文炯事, 初不必收議, 而改之也, 然殿下乃欲收議, 故臣等退去待命。 今已收議, 若議有不純, 則當斷然改之。” 傳曰: “大抵人必賢然後, 可以知人。 予實無良, 故未知文炯之爲不合也。” 臺諫更啓: “今觀諸議, 以爲可遞者多, 而況左議政魚世謙、右參贊尹孝孫等議: ‘文炯豈肯安心就職?’ 同僚議之如此, 文炯必不得靦然就職矣, 殿下亦不得强置三公也。 奉保夫人事, 前敎云: ‘不可以私恩廢公義。’ 其減者只私賤十餘人而已, 餘皆如舊, 與前敎之辭異焉。 且私賤謀欲背主, 有關風敎, 不可開路也。” 傳曰: “卿等謂文炯將畏臺諫, 而不能就職耶? 奉保夫人事, 卿等前日以名數猥濫爲言, 故減者已多矣。” 更啓曰: “三公之任重矣。 雖一臺諫駁之, 固不可安然就職, 況不容於臺諫, 不容於侍從, 不容於六卿, 不容於政府乎? 是擧朝皆棄之矣。 朝廷所共棄, 而殿下排群議, 强欲相之, 不亦輕朝廷、 賤相位耶? 朝廷輕、相位賤, 則殿下之勢亦輕且賤矣。 奉保夫人事, 私賤背主, 關係非輕, 請依前敎。” 不聽, 仍傳曰: “奉保夫人事, 今觀卿等語勢, 似乎聽私賤本主之言, 而言之也。” 臺諫更啓: “昔陽城欲毁白麻, 德宗不相裵延齡; 李甘欲裂詔書, 文宗不相鄭注。 至我朝成宗欲相金國光, 大司憲金之慶獨論, 而遂罷之, 誠以重其任也。 如文炯則非特臺諫駁之, 而侍從、六卿、廟堂大臣, 交口駁之。 雖微官小職, 見擠於同僚, 則猶不可相容, 況三公任大責重, 非庶官、百司之比乎? 同僚若左相魚世謙、若參贊尹孝孫等, 皆以爲不可, 而至云: ‘何顔就職。’ 則文炯與世謙、孝孫等, 勢不相容。 殿下欲相文炯, 則必罷同僚之駁議者矣。 以庸劣爲相, 而罷世謙、孝孫歟? 且奴主之分, 猶君臣之分, 名分素定, 不可背違。 臣等論執累啓, 正爲此耳。 殿下反以臣等, 聽本主之言而啓之, 臣等不勝驚愕。 君臣之間, 情志交孚, 不可相疑。 請益減其數。” 傳曰: “世謙、孝孫之議, 乃畏臺諫而曲議也。 雖曰見議於同僚, 旣有君命, 何以不就職? 奉保夫人事, 亦不可聽。”


閏3月 3日[편집]

○庚戌/臺諫合司啓: “昨敎云: ‘世謙、孝孫畏臺諫而曲議。 旣有君命, 文炯何不就職乎?’ 臣等以謂, 世謙廟堂大臣, 豈畏臺諫, 而不直對乎? 其謂文炯不合者, 非徒臣等, 群議皆然也。 文炯旣不容於同僚, 何敢就職乎? 殿下亦何必强令就職乎? 今大臣之議乃正議, 而殿下反以謂曲議, 則臣等恐大臣自此難於正議也, 請速罷文炯。” 傳曰: “前者尹弼商之議乃正議, 而不合於爾等, 故非之。 今世謙等議, 合於爾等, 故謂正議, 豈可乎?” 臺諫書啓:

三公表率百官, 雖被一人非議, 固不可一朝冒居, 況爲朝廷所共棄乎? 殿下以世謙、孝孫之議爲曲議。 今臺諫、侍從、六卿、政府, 皆以爲不可, 則擧朝之臣皆曲議耶?

御書曰:

予不審卿等之志。 今卿等務欲自勝, 若罷文炯, 則非徒文炯憾憫, 必爲後世譏笑, 故予累日不允。 今雖不罷文炯, 亦豈安心就職乎? 姑從卿等之言。 卿等猶以重其黨、輕其君, 自勝爲心, 則百年宗社一朝而危矣。

臺諫書啓:

殿下快從公議, 以罷文炯之相, 臣等不勝抃賀。 但敎之曰: “卿等重其黨、輕其君, 自勝爲心, 則百年宗社一朝而危矣。” 臣等近日所啓, 爲宗社、國家大計, 豈有一毫重其黨、輕其君, 以自勝爲心乎? 臣等不勝惶恐。

御書曰:

非卿等則未能聞鯁直之言, 予甚欣抃。 卿等速退本府, 以副我愛恤蒼生之志, 毋或滯訟, 無有冤抑。


閏3月 4日[편집]

○辛亥/以鄭文炯爲領中樞府事, 權鈞司諫院正言。


閏3月 5日[편집]

○壬子/盧思愼、尹弼商議: “廟制, 臣之前議已盡, 今不可更議也。 文宗不可遷出翼室, 前議已盡。” 尹壕議: “文宗大王位次, 前議已定。” 魚世謙、韓致亨、成俊、柳輊、申

浚、趙益貞、成世明議: “臣等以爲, 禮官所啓, 實合禮制。 但舊廟不可輕易改造, 故成宗不得已遷恭靖大王於翼室成宗豈不詳慮乎? 今獨於文宗陞遷時, 必欲增室, 前後不同。 是抑先王之所爲, 而揚今之美也, 似乎未安。” 李克墩議: “臣當初非不知歷代增室之例與四親之不可遷翼室, 但舊廟不可輕易改構, 故不得已依恭靖王例, 遷翼室爲議。 恭靖王於成宗, 亦在四親之列, 而成宗亦不敢增室。 且宋朝又有翼室奉安之例, 則今遷文宗於翼室, 不可謂無稽。 臣妄謂, 依前議爲便。” (朴捷)〔朴楗〕、金敬祖議 : “宗廟增室, 雖有所據, 然因時宜, 出於不得已也。 神道尙靜, 今若增室, 則移安各室神位於咫尺之地, 而擧大工役, 其可安乎? 恭靖大王遷於翼室, 乃出於不得已也。 其時若可增室, 而無其議, 今議以文宗神位遷於翼室者, 正以增廣舊廟, 動搖神靈爲重也。” 尹孝孫議: “廟制前議已盡。 今更思之, 遷于夾室, 一時權宜之議; 增修一室, 萬世迭遷之論。” 李季男議: “文宗大王與世祖大王同爲一世而親未盡, 遷於翼室, 於義未安。 依禮曹所啓何如?” 許琛議: “臣前議以爲, 文宗親未盡, 未可出寓翼室。 依唐、宋故事, 欲修廣宗廟, 增其室數, 而禮官亦以此爲啓, 皆出於不得已也。 然朝廷難於改作, 國論已定, 不容更議。” 安琛、金諶議: “臣按, 殷之陽甲, 唐之中宗, 皆親未盡, 而別廟祀之。 今文宗大王雖在四親之列, 於宗廟序次, 宜享別廟, 而有所難行, 故欲奉安於翼室, 享禮依舊, 不爲無據, 而在所不得已也。 必欲增室, 則臣不敢輕議。” 權景禧議: “臣之前議略曰: ‘禮官之議, 以太祖爲一世, 太宗爲一世, 世宗爲一世文宗、世祖爲一世, 德宗、睿宗爲一世。 若祔成宗, 則爲六世, 而非諸侯五廟之制。 故請安文宗神主于左翼室, 世祖以下次次陞祔。 此議非是, 文宗、世祖以兄弟, 同昭穆爲一世, 則文宗雖出, 世祖猶在, 而若祔成宗則猶六廟而非五廟也。 臣意以謂, 太宗大王以功以德, 卽周之武王也。 倣周家文、武世室之制, 別建一廟, 奉安太宗神主, 百世不遷, 則不拘於廟數, 而世宗以下可以次陞祔, 爲五廟矣。 臣之前議已盡, 無復更贅, 然隨世增室之議, 則傳至千萬世之後, 增室無窮, 後弊亦多。” 尹慜議: “遷文宗於翼室之議已定, 況晋、唐、宋之制, 廟數室數, 多小不同。 此亦創爲無稽之制, 不可謂之歷代已行之良法。” 從弼商議。


閏3月 8日[편집]

○乙卯/傳于承旨宋軼曰: “羅潤經道遇仁洪, 言其妾刺殺女子之事, 則仁洪於此, 可以解悟, 況其弟仁濡又言之, 則在家奴僕當一切窮問得情。 非徒不問, 反爲其妾, 指示發明節次, 至以其女失行自殺, 密通諺簡於妾, 而委遣承旨下問, 又不直對曰: ‘女子自刎。’ 則其女被殺之由, 仁洪必與知矣。 其往禁府, 窮詰以啓。” 宋軼啓: “仁洪言: ‘臣旣聞潤經之言, 又臣之奴子聞於路人云: 「草溪之妾, 剌殺其嫡女子。」 臣始聞而思之, 女子之死, 適在臣出外之時, 且不待臣之還, (經)〔徑〕卽小斂, 殆可疑矣。 然以家門不祥之事, 不欲騰播人口, 而又恐妾以疑似之事得罪也。 假令女子雖實自刎, 人將歸咎於臣以爲, 專不顧恤而然也。 故臣惡是而匿之耳。’” 傳于承政院曰: “仁洪慮其妾曖昧得罪, 是重妾輕女。 凡人見禽鳥之死, 當惻然, 究其所以致死之由。 今仁洪見女子刃死, 而略不傷痛, 顧乃與妾誣飾虛辭以爲, 女子發狂自刎也。 又嘗敎婢僕曰: ‘若或推問, 以此答之。’ 使發懷孕六七朔之言。 以此觀之, 仁洪必與知其謀, 不肯直言耳。 其以此窮鞫。” 宋軼啓: “八月等, 與其女子同宿一房, 必知剌殺之事矣, 不肯直招, 必與謀者也。 若不窮訊, 而脫漏綱常之罪, 則甚不可, 請限輸情刑訊。”


閏3月 10日[편집]

○丁巳/西陵君韓致禮啓: “臣嘗推捉買奴謁同于驪州, 牧使鄭誠謹詆臣爲盜賊。 臣本無才德, 而自世祖朝濫蒙上恩, 位至一品, 且連戚里, 思欲無忝門閥。 今臣以王妃之弟, 遽得盜賊之名, 痛心罔極。 靦然在職爲難, 請辭。 且誠謹曾爲弘文館時, 請囑慶尙道監司, 濫占晋州官屯田, 是誠盜賊也, 而反謂臣爲盜賊, 不勝痛心。” 仍俯伏爲痛哭之狀, 傳曰: “其勿辭職。” 仍命承政院, 召誠謹問其由。 承旨等啓: “致禮以自已之事, 違法來啓, 固不當矣。 又摘人過失, 以相報復, 殊失宰相之體, 請鞫科罪。” 傳曰: “俟誠謹來, 則可知其由矣。” 致禮庸瑣貪戾, 以戚里位至一品, 聞人有美物, 百計取之。


閏3月 12日[편집]

○己未/王大妃幸領敦寧尹壕家, 以壕病苦故也。


○賜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孫舜孝几杖。


○傳于承政院曰: “今領敦寧病劇, 而大妃親幸其第。 予意以謂, 湯老之罪旣不錄案, 宜給職牒。” 承旨等啓: “當推鞫時, 湯老托病, 妓亦逃避, 未得刑訊取服。 然證(佐)〔左〕俱服, 行賄之物皆現, 而朝廷皆以放還爲速, 今不可給職牒。” 傳曰: “雖給職牒, 豈可遽敍?” 承旨等曰: “湯老以戚里至親, 方在初喪, 忘哀宿娼, 聞者莫不痛心。 其得放還, 聖恩已極, 不可遽給職牒也。”


○下良女勿金推案于承政院曰: “切隣、管(令)〔領〕等, 雖皆云歐其母, 然勿金受刑訊十六次而不服, 其母亦累上言訴冤, 則不可加刑取服。 其議于院相及政府、 六曹。”


閏3月 13日[편집]

○庚申/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予遣宦寺, 見廢妃之墓, 頹崩累年不修, 將出骸骨, 至食于狐狸。 雖士大夫之墓, 不宜如此, 而況千乘主之母乎? 人子之情, 所不忍聞, 須擇吉年月時遷葬。 其言不可者, 罪不容誅。

仍傳曰: “廢妃之墓, 不精究致祭, 予甚傷痛, 後勿如是。 觀察使亦臣耳, 可時時親祭。” 承旨等啓曰: “遷墓事, 請作傳旨, 下禮曹。” 傳曰: “可。 且只祭俗節不可。 今後亦行朔望奠事, 竝錄于傳旨。 前日議臣如安琛輩, 作爲正直之議, 甚不可。 今若有以此爲不可, 則是非予之臣也。”


○驪州牧使鄭誠謹承召而來, 王命政院問前日韓致禮所啓之事。 鄭誠謹啓: “致禮於相訟未畢奴謁同等家, 送奴盡搜索家産, 至奪隣居人牛隻、布貨, 其隣人伸狀訴冤。 臣發差捉致禮奴仲山等問之, 仲山等俱服其實。 臣意, 仲山等非但侵虐其主奴婢, 至奪不干人牛隻、財物, 謂無異盜賊。 (伸)〔申〕報監司而已, 亶無指致禮爲盜(賦)〔賊〕之語。 孫舜孝乃臣父門生, 常致敬臣父。 臣於丙午年受假往晋州榮墳時, 舜孝以觀察使, 往參墓祭後, 卽招判官李繼命曰: ‘吾恩府祀堂在此, 欲得一田以助祭。 若有沒官之田, 則給之何如?’ 臣避席言曰: ‘吾奴婢居此地, 雖雜役, 嘗不請於主守以祈免。 今若給田, 則官吏及鄕人必以我爲乞, 請須勿給。’ 舜孝大言曰: ‘一心尙存耳, 何嫌之有?’ 繼命曰: ‘有身死僧水田在一息之地, 纔落種十斗, 此可給也。’ 舜孝曰: ‘此田雖薄, 可給之。’ 舜孝慰臣訖, 仍詣父祀堂, 設一果奠一酌, 下淚言曰: ‘只得薄田助一祭, 表吾誠耳。’ 臣長兄忠謹亦泣而謝之。 只以此田在遠地, 給人竝耕, 以資祭需。 兄死後, 奉祀之子亦至今繼受。” 傳曰: “今觀誠謹之辭, 於守令之道, 未爲非矣。 西陵君有何所聞, 而如此來言乎? 無乃未遂所欲而然耶? 其召西陵君, 與誠謹面質。 且水田許給事, 召孫舜孝、李繼命問之。” 承旨宋軼啓: “臣意以爲, 致禮之告訐, 甚非美風, 誠謹之言, 亦豈皆取信乎? 必須卞其是非。 兩人之辭, 下法司卞正何如?” 傳曰: “可。 但舜孝、繼命召問可也。” 判中樞府事孫舜孝, 承召來啓曰: “臣爲判決事時, 鄭誠謹爲司評, 其爲人甚正直。 成宗朝久侍經幄, 屢進讜論, 常服其人。 其父陟, 臣恩府也。 臣爲慶尙道監司時, 誠謹往晋州榮墳, 臣亦參祭。 其鄕黨言 ‘誠謹無一畝之田, 凡祭需, 皆賴於兄。’ 臣卽招本邑判官李繼命曰: ‘欲得數外官屯田, 給誠謹以爲祭田。’ 繼命以僧人水田來應。 臣卽命給之, 誠謹固辭不受, 遂給其兄。 誠謹孝子也。 凡有寡女貧寒者, 法當給田。 臣以觀察使給孝子一田, 此豈不可?” 傳曰: “知道。” 下旨于司憲府, 致禮、誠謹是非, 究實鞫問以啓。


閏3月 14日[편집]

○辛酉/禮曹參判申從濩啓: “廢妃墓若遷葬, 則必須先見山運, 然後可擇吉月日, 宜令大臣審定。 但臣觀傳旨曰: ‘墳墓頹崩。’ 云云。 其時成宗令所在守令護視, 而今至此, 請推鞫。 且初卜葬時, 臣三寸叔申泂以族親, 往監其役。 旣畢事來言曰: ‘國家葬禮甚厚, 葬處亦好。’ 云云。 成宗爲殿下萬年計, 豈有小忽於其間哉? 宜仍舊修築, 此臣中心所懷, 故敢啓。” 傳曰: “前葬之地及遷葬處, 山運吉凶, 仍舊修築便否, 須令遍審。” 仍命洪貴達、曺淑沂往審。 申從濩將己酉年成宗所定廢妃墓制啓: “成宗敎云: ‘只令所在守令, 俗節致祭。’ 殿下若盡誠孝, 則宜以私恩, 別遣中官致祭而已, 先王之敎不可違。 臣其時爲禮房承旨, 審知成宗之敎如此, 而不取稟行之, 未安於心敢啓。” 傳曰: “(鄕)〔卿〕雖不言, 予已知之。 卿言如此, 豈肯事予乎?” 從濩啓: “臣其時出納其事, 成宗之敎怳若在耳。今命禮曹商議, 臣不可不啓稟行之。 故敢達, 不勝惶懼。” 傳曰: “成宗之敎如是, 故但至於斯耳。 卿獨成宗之臣耶? 不可言之若是。”


○傳于承政院曰: “成宗大王尙未祔廟, 而又爲廢妃別令看山, 則是竝興大役也。 先遣大臣往審, 若有頹圮處來啓, 修築俟三年喪畢。 令觀象監提調權景禧率地理官, 更審他吉山, 隨其山運, 擇其吉年, 遷墓可也。 朔望祭亦自三年後始行。”


○委官左議政魚世謙、判義禁府事韓致亨啓: “柳仁洪云: ‘他無嫡子, 唯一獨女, 性又穎悟, 常愛重之。’ 云云。 屢以無赤過失告其父, 以此無赤積怨, 至於剌殺則有矣。 今以仁洪爲與謀, 命更刑訊, 臣以謂, 安有父殺其女之理乎? 且雖手殺其子, 律不過杖一百, 或有徒年, 豈可以子之故, 而重刑其父乎?” 傳曰: “仁洪今雖云愛重其女, 安知素不愛重, 而今乃飾辭乎? 雖云父殺其子, 罪不至死, 豈可以是而不窮鞫其情乎? 宜往訊之。”


○魚世謙、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議: “勿金歐母事, 管領、切隣所告皆同, 而招辭亦無異語。 觀其事狀, 其夫與母相歐時, 在傍不救則明矣。 其下手與否, 但有嫌切隣數人而已, 管領亦不親見, 況其母自初辨誣, 至今無異辭, 此獄之可疑者也。 旣刑訊十六次, 今若期於取服加刑, 則非罪疑惟輕之意, 請減死。” 柳洵、李克圭議: “子而歐親, 極惡大罪。 管領、切隣雖曰曾有讎嫌, 誣之以歐母, 被以大辟, 固人情之所難也。 其夫與母, 捽髮相鬪時, 勿金右其夫, 而加手於母, 固無疑也。 此而不誅, 將何懲惡? 窮訊得情, 以正典刑, 懲一警百, 刑政之宜也。” 申浚、朴楗、申從濩、許琛、安琛、權景禧、金諶、洪碩輔、成世明、尹慜議: “管領、切隣曾有嫌恨, 其母自初無異辭訴冤。 罪疑當從輕典。” 從世謙等議。


閏3月 17日[편집]

○甲子/義禁府啓: “柳仁洪其嫡女被殺根因, 累次承傳鞫問時不直招, 罪律該詐不以實, 決杖一百, 徒三年, 告身盡行追奪。” 從之, 命杖贖。


○承政院啓: “祖宗特重禁軍, 其選內禁衛, 必視其世系貌采。 近來選法漸弛, 厥數亦多, 請令該曹, 先視貌采, 又試其才, 以精其選。” 傳曰: “可。”


○掌隷院啓: “《大典私賤條》: ‘相訟奴婢, 元告被論中, 自知理屈累月不現, 再囚家僮後滿三十日不現者, 始訟後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過三十日者, 竝給就訟者。’ 之法, 則奸詐之徒或奪人奴婢, 或被告於人, 利於時執, 雖曲直分明, 而僥倖萬一, 旋卽回避, 別立條格, 以杜奸猾, 而近來理直人, 則獨立訟庭, 幾滿三十日、五十日着名, 而理屈人, 則隱避伺候, 幾盡三十日, 至於二十八、九日間, 卒然自現, 以爲更端, 以避日限。 因此, 連延歲月, 斷訟無期。 今後元隻始訟後, 自知理屈, 窺避不現, 囚家僮十名以上, 則其長立訟庭者, 親著名字, 勿更始, 通計前後滿五十日, 依《大典》決給, 雖呈誤決, 亦依本條, 勿許聽理。 且《田宅條》註云: ‘告狀而不立訟過五年者, 亦勿聽, 奴婢同。’ 之法, 亦爲巧黠之輩, 臨決之際互相規避, 淹延歲月者而立。 近來奸黠之徒, 時方分辨垂畢, 而回避不現, 或一年一度, 或二三年一度, 隱然(伸)〔申〕狀, 至爲奸黠, 且違《大曲〔大典〕》本意。 今後雖連告狀, 須以元隻俱現爲驗, 且元隻中, 散接托故不現者, 亦以推捉公文, 往復爲驗, 以絶奸狡曠年持久之弊何如?” 命議于院相及政府。


閏3月 18日[편집]

○乙丑/承旨等啓: “臣等聞, 內醫院奉事金公著以朴登玉所進醫瘡藥, 試於其臂。 臣等招公著問之, 又觀試藥處, 雖自云附灸處, 非三里、曲池之穴。 在醫方亦所不當灸之處, 而敢自毁其臂, 心懷巧詐, 外若爲上試藥, 實欲因此得達天聰, 以要其君, 乃言於承傳色也。 昔齊王云: ‘盡嘗天下之味, 獨未嘗人。’ 易牙殺其子以進, 齊王賞其功, 而疑其心。 今公著之用心, 亦類於此。 雖醫員, 心術不可不正。 若心術不正, 則非徒醫術從而不正, 利之所在, 何所不爲乎? 如此奸狡之人, 不可近也, 請黜內醫院。” 傳曰: “此人頗解醫術, 不可遽黜。” 承旨等更啓, 命議于政丞等。


閏3月 19日[편집]

○丙寅/承政院啓: “柳仁洪已徒役于造紙署。 臣等以謂, 事犯綱常, 不可在京城, 請移配于兩界。” 傳曰: “可。”


○承旨宋軼啓: “新寧鄕吏等罪當律文謀叛條。 自首減二等, 杖流遠方。” 仍啓: “鄕吏謀歐守令, 大關風俗, 前者光山、昌平或降或革。 今若不痛治, 無以懲後。” 命議于政府、六曹。


閏3月 20日[편집]

○丁卯/對馬島致奠官金硉、致慰官張珽拜辭, 仍啓: “前日權柱奉書契以往, 今島主云: ‘今則爲尊官, 勉行拜禮, 他日使臣之來, 不復行此禮。’ 故臣等前者請改書契爲敎書, 得蒙允可, 今承文院亦以書契例書之。 臣等聞, 新島主性甚桀驁, 雖言之反覆, 終不拜焉, 則將若之何? 雖久留旬朔, 必受其拜而(復)〔後〕, 回還耶? 卽將書契而還, 不辱君命耶?” 承旨權景祐啓: “前者國家於建州衛通書時, 兵曹判書稱敬奉王旨, 而作爲敎書。 然建州衛本無通書之例, 於對馬島通信致慰非一, 而皆以禮曹參議書契行之。 今新島主立, 改爲敎書, 彼必疑之。 臣意以謂, 島人皆賴我國而生生, 雖持書契而往, 萬無不拜之理也。” 傳曰: “書契固善。 其久留必受拜及不拜卽還當否, 議于政丞。” 承旨等啓: “臣等之意, 雖議于政丞, 必無廟算。 在硉等隨宜處置, 難可遙度。 國家已擇人遣之, 不必收議。” 傳曰: “可。”


閏3月 21日[편집]

○戊辰/以鄭文炯爲兼領經筵事, 洪興戶曹參判, 李季男大司憲, 鄭眉壽忠淸道觀察使, 洪碩輔戶曹參議, 李克圭兵曹參議, 鄭叔墀掌隷院判決事。


○永安北道節度使李朝陽馳啓: “今(潤)〔閏〕三月初一日, 到穩城, 招加訖羅來居兀狄哈中樞也堂介等及柔遠鎭城底來居李夫弄古等, 與上項人等, 保授兀良哈中樞阿令介等問曰: ‘汝等去冬初來時, 卽令鎭將勒還本土, 而汝等請居甚切, 時且冱寒, 遠路還歸, 慮恐凍傷, 姑使許留。 今更思之, 兀狄哈等萬一作耗邊鄙, 則我必以汝等爲嚮導, 歸罪於汝。 當其時, 汝等無由暴白, 雖悔何及? 今宜速往舊地, 時時納款可也。’ 伊伊厚、其巢哈等答曰: ‘我等本非兀狄哈, 乃女眞種落。 故尼亇車等常侵責如奴, 今若還歸, 必爲兀狄哈所殺。 寧死此土, 不忍還歸。’ 又語之曰: ‘會寧城底斡朶里加他介與汝等有世讎, 聞汝等來居, 將欲報復。 鎭將以汝等歸順之故堅禁, 然亦終難止之。 是亦汝等大患, 莫若還歸本土, 以加訖羅族類所居處, 覓糧往來事, 哀乞於兀狄哈, 則彼必憐汝, 不致於死。’ 伊伊厚等答曰: ‘加訖羅之地, 他野人亦多居之。 故欲與阿令介等爲國藩籬, 永居此土。 今已種春麰, 爲久住之計。 朝鮮治我不還之罪, 斬我亦死耳; 兀狄哈等怒我叛己, 射殺亦死耳, 等死矣。 與其見殺於兀狄哈, 寧爲斬首於朝鮮。’ 又語之曰: ‘汝等雖以春耕爲辭, 汝等本事田獵, 不專賴耕種而生。 況今時候溫和, 正當率老幼還歸之時。’ 伊伊厚等答曰: ‘我等誠意歸順而來。 雖死此土, 永不還歸。’ 又語之曰: ‘汝當誠心歸順, 則我國南方內地, 多有可居處。 今宜內徙, 以安生業可也。’ 伊伊厚等答曰: ‘我等本女眞之種, 族類等多居此土, 故欲居而來。 不願內徙南方。’ 又語之曰: ‘觀汝不願內徙, 汝等歸順之言, 非其情也。 若誠心歸順, 則何憚內徙? 汝等去留利害, 已詳言之, 其速還歸。’ 答曰: ‘我等居此則凡事變、體探等事, 盡情進告。 若强令還歸本土, 斷不可還, 必於蒲州火剌溫等處入歸。 但我等歸後, 若某處有變, 則不無後悔。’ 又語之曰: ‘若遲留則將汝頭頭人及保授人等, 囚禁治罪, 斯速還歸。’ 又以是語柔遠鎭城底來接多湯介、李夫弄古、撤知古、所巢古等, 答曰: ‘我等來此已久。 今以新到之例, 竝令還歸, 心甚悶焉。 況我等出來後, 兀狄哈等怒我逃躱, 殺我兄弟, 我若還歸, 亦必遇害。 雖死此土, 不忍還歸。’ 又據上項條件, 再三開諭, 多湯介等答辭如前, 拒之甚切。 又語之曰: ‘汝若誠心歸順, 則我當轉啓朝廷, 於南方給廛居生, 不爾當歸京侍朝。’ 多湯介等答辭, 又如伊伊厚。 又語之曰: ‘若遲留則非徒汝等, 保授人竝令拿囚致罪。’ 又語阿令介、馬加茂、羅陽介等曰: ‘爾等保授伊伊厚等, 本非永許居接。 但去冬嚴寒時, 慮其凍死, 未卽督還。 今宜勒還本土, 勿令久留。’ 阿令介答曰: ‘今來人等多有驍勇之人, 我爲此處部落將帥, 常率此輩。 凡干體探事變, 相與盡情爲之。 若今還送, 此輩必往蒲州。 我以將帥, 恨失此勇軍耳。’ 馬加茂答曰: ‘李夫弄古作壻, 同居已久。 他人等亦皆右人族類, 雖畏國令, 於人情勢難。’ 又語阿令介曰: ‘汝雖以失伊伊厚等驍勇人爲恨, 此輩不來之前, 汝亦爲將已久, 豈賴此輩乎? 且蒲州火剌溫入歸事, 甚爲不可。 汝與尼亇車讎怨已久, 此輩來居此土, 尼亇車等怨汝尤甚。 莫如親率, 送至亐知岾。’ 又語馬加茂、羅陽加等曰: ‘當初李夫弄古等出來時, 已令鎭將還本, 而汝等至今遲留, 已爲有罪。 今又因仍不送, 則當治汝重罪。’ 阿令介答曰: ‘兀狄哈讎怨非我所畏, 只畏國令, 當卽督送。 但此輩不還本土, 必歸他處矣。’ 馬加茂等答曰: ‘阿令介所保授伊伊厚等, 若還歸則我等保授李夫弄古等, 亦當入送。’ 後又移穩城鎭, 督令還本, 同鎭回牒云: ‘三度遣通事督還, 而淹延不卽出送。’ 卽招阿令介、馬加茂、羅陽介等, 問伊伊厚等不卽出來之由, 阿令介答曰: ‘里中來居伊伊厚等二十七名, 亐知落後他堂介等五十七名及隨後出來其巢哈等四十七名, 以國令督還, 則伊伊厚等言: 「還歸本土, 必爲尼亇車所害, 欲投火剌溫部落。 但今農時, 遠路起程, 於彼地亦不得農作, 生利爲難。 欲於今居加訖羅西距一息許, 南京川邊結幕而居, 待秋入歸云云, 今月初七日竝率妻子定歸」 云云。 又問阿堂只曰: ‘伊伊厚等及亐地落後人等, 來到根因, 則初卽告于鎭, 而其隨後出來其巢哈等出來根因, 則初不來告, 無邊將處分, 而許(遇)〔寓〕不可事。’ 詰問則答曰: ‘其巢哈於三月望到里中, 前旣許伊伊厚居住, 故意謂一例, 而不卽告。’ 馬加茂、羅陽介等則曰: ‘里中來(遇)〔寓〕兀狄哈所巢古、撒知等十名。’ 李夫弄古等四名竝言將往居南京, 率妻子出歸。’ 南京亦不遠之地, 不可許接。 更令穩城鎭督還本土, 若淹留不還本土, 何以措置?”命議于政府、六曹。


閏3月 22日[편집]

○己巳/尹弼商議: “金公著依政院所啓。” 盧思愼議: “進御之物, 不可不愼重。 公著試之於其身, 以驗剌痛與否, 亦醫職當爲, 豈有他意?” 愼承善議: “公著當試於瘡穴, 而試於灸處, 似涉顚倒。” 魚世謙議: “大抵小人多才, 姦人似忠, 易以惑人。 公著雖有醫術, 其心未必不如政院所啓。 其針灸處, 則雖未的知, 其情可知。 此等人不可一日在御醫之任。” 傳曰: “公著所爲, 似乎姦詐, 然無情之事, 故從思愼之議。” 承旨等啓: “臣等今觀諸議, 皆以謂宜黜, 而左議政力言其非。 且上敎云: ‘公著所爲, 似乎奸詐。’ 若旣知其爲詐, 則所當遠之。 內醫雖微, 乃近侍之地, 如此巧詐之人, 不可一日居。” 從世謙議。


○魚世謙、柳洵、申浚、成俔、趙益貞、申從濩、許琛、安琛、金諶、成世明議: “李銀山所犯誠不可忍聞, 然律有正條, 不可律外論死。 但兩界空虛, 無罪者尙且徙之, 其應屬驛吏者, 全家入送甚便。 且邑有陵犯守令革罷, 已有前例。 況此新寧縣吏擧爲叛去, 而又生兇謀, 欲害邑宰者乎? 罷屬旁縣, 以懲其惡, 以警其餘何如?” 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議: “大抵斷罪, 必須原情以定。 今銀山等逃避之情, 不過欲使嚴猛守令罷去而已, 非謀背國家也, 而刑曹以謀叛比擬, 已過其情, 況以自首者已置極刑乎? 且沿革重事, 若吏民有犯關係綱常之罪者, 則或降號、或革罷例也。 銀山等雖曰謀害守令, 謀而未行, 則不可以是革邑也。 其首謀銀山及謀害守令諸人, 可於極邊殘邑, 全家定屬爲奴婢, 餘屬極邊殘驛吏, 亦足警後。” 柳輊、(朴捷)〔朴楗〕、金敬祖議: “自首減等, 自有律文, 不可論死。 光山人以射中判官, 只降邑號。 今新寧叛吏與光山人有等, 不可輕易革之。 新寧本殘邑, 其十二人家口, 皆全家徙邊, 則此邑恐不能支持。” 尹孝孫議: “今觀啓本, 邑吏等非惟叛逆, 謀害邑主, 大關風敎, 不可不懲。 李銀山見同類被捉, 自知終不可逭, 勢窮現身, 似不可論以自首。 其應屬驛吏者, 亦可全家徙邊。 且本縣素殘邑, 革屬旁縣, 以警後來何如?” 從世謙等議。


○魚世謙、李世佐、成俔、趙益貞、申從濩、許琛、安琛議: “伊伊厚勒還本土事, 議已定矣。 但其言曰: ‘欲徙他處, 而恐農業失時。’ 云爾則情可恕也, 義不可迫逐。 在成宗朝童約沙等欲居滿浦江外, 其時亦勒還, 而猶從願俟秋入送, 可依此例。 但其言曰: ‘我等歸後, 某處有變, 不無後悔。’ 似乎玩我, 然是在邊將臨時一言折之耳。 如此小醜姦詐之事, 朝廷不必一一遙授其辭。 一委節度使, 隨宜勒還, 果有不得已, 則令馳啓, 取稟施行何如?” 李克墩議: “彼言: ‘將投火剌溫蒲州後, 有事變, 不無後悔。’ 等語, 皆是玩我之辭, 不可以是自沮我策。 當依前事目, 令節度使反覆開諭, 或戒勑, 期於還本。 但在成宗朝建州衛野人童約沙來居滿浦江邊, 我國督還。 約沙請俟秋收後還歸, 國家亦從其請。 今依此例, 當語之曰: ‘汝言耕種收穫後移居, 此言可矜。 果若此時入歸, 則恐其彼此失農。 姑留此耕種收穫後, 卽入歸爲可。’ 以是開說, 聽彼人答辭, 更啓取稟。” 成俊、成世明議: “觀伊伊厚等所答之辭, 似無還本土之意。 我國防禦, 兩界皆重, 而平安道尤緊。 今西移南京, 勢必漸入蒲州, 平安道被害, 必加於前。 姑令節度使審視去就形勢, 如必將西移, 而永無還本之理, 則(南景)〔南京〕距鍾城不甚近, 而兀良哈部落多居焉, 不須强逐之。” 柳輊、申浚、朴楗、尹孝孫議: “伊伊厚等來後, 其類連續隨來。 若是則勢將蕃息, 必須勒還本土。 今其言曰: ‘二十餘日程, 火剌溫等處移居向意, 但今農時, 遠路起程, 彼此不及生利爲難。 所居加訖羅西距一息許南京, 結幕居生, 俟秋入歸。’ 云云則是服從朝命, 不可迫逐。 當語之曰: ‘在今農時, 慮其失巢, 不卽督還, 秋成卽當發還事。’ 令邊將開諭, 待秋督還何如?” 柳洵議: “野人之性頑獷難移, 惟利之從。 今旣以移住近境爲利則雖百般曉諭, 終無見還之理, 不得已用兵威, 勒還乃可。 但今則種麥未收, 不可迫逐之, 待秋還本土事敦諭, 使彼預知不得留之意, 秋後遣有威名將帥諭還何如?” 金敬祖、金諶議: “國家旣不許伊伊厚等納款, 則拒之宜速, 不宜姑息。 更令邊將申諭前意, 亟還本土, 何如?” 從世謙等議。


○尹弼商議: “掌隷院所啓, 其於防奸、斷訟, 雖似有益, 法立弊生, 古今通患。 況《大典》不可紛更。” 盧思愼、愼承善、(韓致享)〔韓致亨〕、柳輊議: “依掌隷院啓目, 施行爲便。” 魚世謙議: “《大典》科條, 至爲該備, 而官吏用之自誤, 欲立新科未便。 如始訟後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過三十日者, 竝給就訟者本意, 元隻間始訟後, 豈盡無故? 故立五十日寬限。 其間除有故日, 以待無故滿三十日耳。 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日數, 已滿三十日, 則奚待三十餘日、四十餘日, 以至五十日, 然後始用已滿三十日之限乎? 假使四十八九日間, 現身着名, 而棄已滿無故之日限, 又爲更端, 則無斷訟之時, 決非《大典》之意。 此曉然可知, 而官吏不察耳。 且其立訟過五年之法, 欲以元隻俱現取招爲驗, 然元隻中以爲不俱現, 則何能一時取招爲驗乎? 故有前條。 自知其非不現之法, 惟散接不現人, 以推捉公文, 往復爲驗爲便。” 李克墩議: “今審掌隷院所啓, 皆是《大典》本意。 因京外官吏奉行違誤, 致此啓耳, 依所啓爲便。 但啓目內, 再囚家僮滿三十日不現之法竝擧論, 似未穩。 未始訟累月不現, 再囚家僮不現者, 若於二十九日內, 現身始訟, 則其後雖不着〔名〕, 當自依始訟後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過三十日者例, 施行而已, 不須竝論。 且囚家僮十名以上爲限之法, 非《大典》本意, 尤不可擧行。” 尹孝孫議: “先王成憲, 不可以一時之議, 輕易紛更。 元告被論中, 自知理屈, 三十日將盡者, 限內現身, 則雖不得論以滿三十日不現, 亦是元隻現身始訟之時告狀, 告狀始訟後, 或一年一度、或二三年一度, 連續告狀, 而官不取招者, 亦不可論以立訟, 皆是《大典》本意。 且五十日內理屈窺避者, 限內就訟, 更始着名, 斷訟無際。 今後無故不就訟者, 日囚家僮以警之, 則自不得規避, 而《大典》之法不毁。” 從弼商議。


○判義禁府事韓致亨啓: “無赤事干莫莊、太山等已服, 更無可問之事, 今卽取供耶? 待無赤服招後, 取招耶? 且莫莊雖云: ‘八月、德今等, 與其女子於房內隔屛而宿。’ 剌殺之事, 萬無不知之理。 奴婢殺主之罪, 至爲非輕。 八月等若待無赤之産子而推問, 則當在七、八月之間矣。 然則已爲老獄, 得情爲難。 八月等今已病愈, 加刑窮推何如?” 傳曰: “莫莊等可先取招, 八月等刑訊。”


閏3月 23日[편집]

○庚午/承旨宋軼啓: “於律文罪過杖一百者, 隨其輕重, 量減杖數, 而定徒役。 臣考古史, 徒役甚苦, 且今中原之法亦甚嚴。 我國家凡犯徒年者, 或屬各驛、或屬造紙署、或屬司律院, 欲其困苦之, 使之悛心也。 仄聞, 今之定役者, 專不赴役。 如司律院則至私收其價, 而不役之, 有違本意。 若外方則已矣, 京中凡定徒者, 時時摘奸, 何如?” 傳曰: “卿啓甚可。”


○司諫院獻納李懿孫啓: “今以金確爲慶興府使。 確曾奉使黃海道, 求索諸邑, 載驛馬而來, 事覺被罪, 定徒役、奪堂上階, 而猶自稱僉知, 橫行全羅道, 濫騎驛馬。 觀察使權景禧嘗推覈, 其狂妄有素。 今除本職, 恐撫夷失道, 以生邊釁, 請改正。 南㥽事, 亦不可不聽。” 傳曰: “㥽事勿更言之。 確事一有所失, 每論之則無自新之路。 其議于議政府。”


閏3月 24日[편집]

○辛未/領議政愼承善議: “確前旣抵罪, 後無悛心。 今爲邊將, 豈能鎭服? 諫官之言不爲過矣。” 左贊成韓致亨、左參贊柳輊、右參贊尹孝孫議: “依諫院所啓。” 右贊成李克墩議: “臣素不知確之心術。 其前所犯, 果如諫院所啓。 但曾聞, 確有武才學術, 若爾則追論前犯, 終身廢棄, 似非許人自新之義。 且吏、兵曹同議注擬, 豈無所見聞乎?” 從致亨等議。 仍傳曰: “確其換授京職。”


○承旨宋軼往義禁府, 鞫無赤事干等來啓: “八月則不服, 德今則供云: ‘初一日, 無赤、莫莊等同在同叱珍伊房, 招我指嫡女云: 「彼猪兒除去可也。」 我不應。 初三日, 無赤又語我曰: 「除之何如?」 我始諾。’”


閏3月 25日[편집]

○壬申/雨土。


○都承旨權景禧啓: “富寧府使李允儉杖本鄕吏致死。 其屍親訴本道監司, 監司啓請追問, 今已允下。 富寧邊邑, 不可久曠, 請速遞之。” 傳曰: “可。”


○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啓: “內禁衛等, 命更揀選, 而竝觀其容貌、族派。 但其族派, 臣等無由得知。 且有身長而才不足者, 或有體短而其才卓越者, 以體短棄才甚未便。 在世宗朝內禁衛等, 先觀其容貌, 然後試之, 取其中有才者, 而差之。 然厥數或三十、或五十而已, 故能充其數。 今則元額多至二百, 而才貌俱備者少。 臣等意以爲, 身體雖短小, 若武才(度)〔卓〕越者, 固當取之也。 常時內禁衛取才, 步射則取二百七十步, 六兩則取八十五步。 今則若體短人步射則射二百九十步、或三百步者, 六兩則射百步、 或百十步者取之。 成宗朝內禁衛改試時, 政丞、承旨往監。 今亦依此。” 傳曰: “可。 但體短者步射則取三百步, 六兩則取百十步。”


○承旨宋軼啓: “新寧縣叛吏, 已定役于平安道各驛。 但其戶長李銀山爲首謀叛, 其罪應死, 只以自首之律, 減死定役, 而與其子仁亨、仁碩、仁元, 竝屬平安道中塲驛。 若無罪入居者, 則父子可完聚。 今銀山等罪大, 請令其父子等, 分配于永安道極邊, 使之困苦。” 傳曰: “可。”


閏3月 26日[편집]

○癸酉/持平李世仁啓: “今有旱徵, 而民間宴飮無度, 請禁酒。” 傳曰: “可。”


○承旨等啓: “昨日雨土, 在戊戌年亦有此異。 成宗驚懼, 卽下傳旨。 今亦宜側身修行, 以答天譴。” 傳曰: “可。”


○慶尙道觀察使馳啓: “熊川居民等, 於夫仁堂浦、滿山島等處, 採石花而食, 中毒致死。 縣父老云: ‘去癸丑年春, 居民等亦採食於此, 男女毒死。’ 今後同島等處, 請禁採捕。” 命給米于致死人家。


閏3月 27日[편집]

○甲戌/傳旨議政府曰: “天雖高, 而日監在玆。 故人事或失於下, 天變卽應於上。 雖曰天心仁愛人君, 其譴告之意, 豈不深可畏也? 穀生于庭, 雉鳴于鼎, 此亦天所以啓商宗敬德之端也。 今予德不類於先聖王, 治不若于我祖宗, 夙夜兢惕, 惟不克負荷是懼, 而於今月二十五日, 乃有雨土之變, 豈無所自? 厥咎不在於民, 不在於臣, 斷在於予, 良用驚懼。 予雖不敢以商先哲王爲期, 然其遇災而懼, 側身修行之心, 未敢寢食而弛。 且其朝政之失, 民生之瘼, 亦豈忘于懷耶? 但轉災爲祥, 匪予一人所能堪, 宜上下勤恤, 君臣同寅而後乃可爾。 凡我大小在位之人, 體予至懷, 各謹乃職, 無敢怠忽, 以答天譴。”


○捕盜將鄭有智啓: “麻田郡有平民李順亨率女子而居。 强盜等聞其美, 乃圍其家, 燒火殺人, 搶奪其女, 請往捕之。” 傳曰: “大抵捕盜甚難, 欲執之於此, 則逃往於彼。 予意以爲, 令八道密約期日, 一時竝捕, 則盜賊無所逃漏矣。 其問于政院。” 承旨權景祐、宋軼、李仁亨啓: “下敎似當。 然雖四方一時竝捕, 豈能盡捕? 若所捕者, 實爲盜賊則可矣, 然許多郡縣守令, 未必皆賢, 而於搜捕之際, 竝捕其所怨惡之人, 則無辜之民, 見陷者必多。 況今農務方殷, 恐其騷擾而廢農也。 臣等意, 但當申明捕盜之法可也。” 承旨姜龜孫、愼守勤、丘致崑啓: “外方若一時竝擧捕之, 則果或有竝捕無辜之人, 然必推辨之耳。 且外方非如京中, 凡爲盜者, 居民皆知, 而畏不敢告捕。 今若八道竝擧, 而捕之則必盡捕同黨之人, 而盜可少息。 然此事偶一爲之耳。” 傳曰: “若四方竝擧, 則果如所啓, 無辜之民亦或與焉。 然今當農月, 强盜橫行, 刦殺民人, 其弊爲尤甚。 其令八道, 一時捕捉。”


閏3月 28日[편집]

○乙亥/左議政魚世謙啓: “臣伏見二十五日雨土後傳旨, 辭甚切至。 自古災異之見, 未必不由於三公。 臣以庸劣, 不宜一日冒居其位, 請辭免。” 傳曰: “凡災異之見, 豈但三公之失? 由人君失德所致。 今雨土之變, 咎實在予, 卿其勿辭。 但恐下情不能上達, 致此變異也。” 世謙啓: “三公長百僚, 一國之事無所不關。 苟非其人, 實難冒處, 而以臣庸劣, 充其位可乎? 請亟罷臣職。 且修省之道, 修德爲先。 人君修德, 則百爲皆吉矣。 政事有弛緩煩急之失, 則必有其應, 請考漢、晋、唐《五行志》, 以究致變之由。” 傳曰: “當令考之。 但辭職則不可從也。”


○尹弼商、愼承善議: “廢妃廟祭文頭辭, 依禮曹所啓施行, 於情法似便。” 盧思愼議: “廢妃在聖上爲親母, 而祭文泛稱姓氏, 未合情禮。 臣意以謂, 稱先妣, 於禮爲當。” 魚世謙議: “尹氏位號未定, 不可遽以常時母子論, 則國王稱諱, 恐未安也。 於此等大節, 不可臆定。 令弘文館廣攷古禮, 參酌施行何如?” 從弼商等議。


○馳書于濟州點馬別監鄭灝曰:

犯罪內官金舜孫於濟州殘邑, 定軍役。 常時毋得完恤, 使之困苦事已諭。 其定役困苦與否, 備細摘奸以啓。


○馳書于八道觀察使、開城府留守曰:

盜賊盛行, 傷害人物, 甚非細故。 須要窮極搜捕, 以絶其種。 然賊計多端, 搜東逸西, 未能盡捕。 吾民之受害, 無時可已, 豈不痛心? 玆於五月十六日, 令諸道、 諸邑, 同日竝擧, 欲盡捕魁黨。 卿須密爲之圖, 曲盡布置, 使之於彼於此, 往無所投, 畢獲無餘。 若措置之際, 使衙前得聞, 走透事情, 則徒擾之而已。 且爲民除害, 而反害及良民, 甚爲不可。 若誣指平人爲盜, 而收捕者, 若收捕之間, 因而潛奪人財貨者, 當卽抵罪。


閏3月 29日[편집]

○丙子/遣同知中樞府事鄭敬祖如京師, 賀聖節。


閏3月 30日[편집]

○丁丑/傳于承政院曰: “領敦寧尹壕病急, 其子湯老雖給職牒, 非擢拔收用之例。 欲令還給, 使悅壕心, 竝慰大妃之志何如?” 承旨等啓: “湯老得罪於先王, 放還其家, 得見病父, 上恩已足。 然在上斟酌耳。” 傳曰: “其以予意, 議于院相。” 盧思愼、愼承善議: “湯老職牒還給甚當。” 魚世謙議: “傳旨乃云非收用也則終必無可敍之理, 不關於職牒還給與否。 然大妃以尹壕之病, 欲慰其心, 此不可忍。 宜姑給職牒, 以副大妃戀戀之心。” 從世謙議。


○傳于弘文館曰: “歷代人主, 有崇佛而年代短促者, 有不崇佛而享國長久者。 如梁武帝捨身爲奴, 而卒爲侯景所簒, 餓死臺城, 此等人主之事, 抄書以啓。”


○下御書于政院曰:

予以涼德, 嗣服大業, 鰓鰓以懼, 若蹈虎尾, 如涉春氷。 然數年以來, 水旱不調, 災變屢現, 是皆刑政之失, 怨憤之所致。 宵旰思慮, 未獲寧居。 (欲)凡中外百司, 審刑察獄, 無有冤抑, 以副予仰答天譴。 可以此意, 下傳旨于議政府。


二年 四月[편집]

4月 2日[편집]

○己卯/承旨等僉啓: “長湍墓所祭文頭辭, 合禮與否, 令弘文館廣攷古制, 無此例, 故從尹弼商之議。 臣等謂, 雖出母, 天親不可絶。 《禮》有出母齊衰, 杖期, 心喪三年之文, 則恐不可恝然於出母也。 此實國家大事, 一失其禮, 必有後世之譏。 弼商之議, 出於己見, 恐無所據。 況魚世謙議云: ‘此等大節, 不可臆定。 令弘文館廣考古制。’ 臣等意, 成宗聖旨, 弘文館員素悉, 宜令更考古制, 上不悖先王制禮, 次不戾成宗之旨, 又不使殿下失禮, 商議以啓後, 更議于大臣何如?” 傳曰: “以義言之, 則絶不爲親。 今此之擧, 特出於私恩耳。 昔文王見枯骨而埋之。 今予亦以不忍之心, 欲盡私恩耳。 卿等言弘文館素悉成宗之旨, 此言非也。 然令弘文館議之。” 承旨等更啓: “臣等伏承上敎, 恐殿下或未悉臣等之意也。 臣等非以墓所加土爲不可, 蓋雖出母, 母子之義不可廢也。 若禮所當稱子, 而不稱則亦所不可。 故欲令掌典故者, 博求古制耳。” 傳曰: “予恐卿等以加土爲不可, 故敎之如是耳。”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直提學表沿沫、副應敎李世銓、校理金詮、修撰李顆、正字成重淹議: “謹按, 《禮》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 心喪而已。 其無服者, 以尊祖敬宗, 家無二主之義也; 其心喪者, 以天親之恩也。 廢妃尹氏得罪於成宗, 且成宗遺敎甚嚴。 昔子思不使其子白喪出母, 乃曰: ‘不爲伋也妻者, 不爲白也母。’ 殿下於尹氏, 固不得而母之也。 然尹氏於殿下, 有天親顧復之恩, 母子之情終不可掩也。 大義雖不可不全, 而私恩亦不可不盡, 須使恩義, 竝行不悖。 今墓所祭文頭辭, 只稱國王諱, 謹告尹氏云爾, 則似拘於義, 而廢所生之實, 甚未安。 臣等竊謂, 宋英宗以旁支, 入繼大統, 而所生之父王, 不敢稱考, 而稱親。 今宜倣此例, 於頭辭只稱國王諱, 謹告慈親尹氏, 則旣不廢所生之實, 亦不負成宗之志。” 應敎洪瀚、校理成希顔、修撰任由謙、副修撰宋欽議: “謹按, 《禮記》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 釋之者曰: ‘爲父後者, 不喪出母, 重宗祀也。’ 然雖不服, 猶以心喪自居, 爲恩也。 先儒論子待出母之事曰: ‘生則盡其孝, 沒則盡其禮。’ 則子之於母, 固當竭力其恩禮而已。 廢妃得罪於先王, 且有遺敎。 若尊崇之典, 決不可加也, 然子無絶母之道。 如魯之文姜, 則與聞乎故大逆不道, 故先儒謂: ‘絶不爲親禮也。’ 廢妃之事, 竊疑非此之比也。 若於祭文頭辭, 如禮曹之議, 於殿下只稱國王, 於廢妃只稱尹氏, 則是外而絶之也, 豈以子祭母之情禮乎? 殿下若不祭則已, 如其祭則於祭文稱子、稱先妣, 合於情禮也。 謂母爲妣者, 貴賤之通稱, 何嫌之有?” 命議于院相等。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上書曰:

近承傳旨, 再訪民苦。 臣拙於文辭, 不能悉陳民瘼, 仰動天聽, 粗述大槪。 伏以, 平安一道, 近因失農, 居民多受倉穀, 不能還償。 官吏等亦不謹於出入, 耗欠亦多, 會計元數, 二十五萬三十二碩, 而累年不納與耗欠之數, 十五萬七百六十九碩。 其耗欠之由, 臣略知之。 歲在辛丑, 本道年荒民飢。 朝廷令監司, 發倉賑貸。 時申瀞爲監司, 臣爲節度使, 瀞急於要譽, 庫內陳穀, 擅令簸揚, 行者、商者苟納受記, 則不問從來, 皆令給之。 又令各官敎授, 分遣發倉。 一日, 臣適自寧遠到安州, 時, 日將暮。 見一敎授, 積米於庭而賑之, 人民環聚, 盜竊者不知其幾, 而平壤則又甚焉。 以此觀之, 其耗欠豈守令及該吏庫子所盡盜乎? 因此, 分徵于該吏庫子, 衙前督之不已, 則西民幾何, 而不至流移乎? 非徒平壤之民苦之, 如慈山、順川、中和、泰川、价川、咸從、肅川、江東、安州、朔州、江西、龍川、雲山、熙川、順安、昌城、碧潼、龜城、三登等官, 耗欠米穀, 大率十萬一千一百七碩, 有司似難擅減也。 臣謂, 軍需雖重, 民尤重。 伏望委遣解事朝官, 審其眞僞, 特降德音, 則西民從此樂生興事, 頌詠聖德矣。

命議于院相。


4月 3日[편집]

○庚辰/領議政愼承善啓: “近有雨土之變, 且有旱徵, 皆臣等不能調燮所致, 請免。” 傳曰: “災變之臻, 實予之故。 其勿辭焉。”


○尹弼商議: “臣之前議, 出於已見, 固無所據。 今觀弘文館所啓, 洪瀚等之議, 似合於情。” 盧思愼議: “臣已議宜稱先妣, 今不更議。” 愼承善議: “廢妃祭文頭辭, 當依洪瀚等議。” 魚世謙議: “大抵子之於父母, 親疎奚間? 然當稟父之命 母不得與焉。 況成宗廢尹氏, 專爲萬世之計也。 豈可不出三年, 而遽違先王之意, 例稱爲母后乎? 只稱國王, 而不稱諱, 似合權宜。 且處綸等議爲是, 而稱國王諱, 則恐未安也。” 從世謙議。 命禮曹於祭文頭辭, 可只稱國王, 謹告慈親某氏。


○尹弼商、盧思愼、愼承善議: “今觀李克均所啓, 民之疾苦, 莫甚於此, 理宜更張。 且身死勿徵之法, 載在律文及《大典》, 尙且徵之, 實爲無據。 然軍需, 國家重事, 不可輕易蠲免。 令該曹商議後, 更議何如?” 魚世謙議: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克均所啓爲民也, 其爲民亦爲邦家也。 其意甚善, 然國家恤民之仁, 奚間於八道? 八道民亦必有如此者, 此在監司寬猛不一、守令操心各異耳。 使八道必皆擧而核之, 以均一國之民, 則似乎煩擾, 徒爲奸猾措手之地。 克均所啓, 似不當擧行。 然申瀞一時要名之事, 非徒一道知之, 朝臣亦所共聞。 克均素所詳知, 發憤論啓, 此大臣爲國爲民之計也, 不可舍而不取。 其身死者, 一依法令施行, 其見存者, 或三分之一、或四五分之一減徵事, 令戶曹磨錬施行。” 從弼商等議。


○司憲府持平李自堅啓: “臣等聞, 大妃將於十二日詣宣陵。 禮無王后親祭之文, 請停。 且尹湯老, 犯重罪, 其放還已足, 今又還給職牒不可。” 傳曰: “大妃行幸, 非有弊於民, 此非下人所當言也。 湯老事, 領敦寧病重, 故欲慰其心耳。” 更啓: “大妃擧動, 不宜輕也, 而今欲行祭於野外, 此雖出於至誠, 然不可徑情而直行, 當止乎禮義。 湯老身犯重罪, 不可還給職牒。” 不聽, 傳曰: “昔貞熹王后詣光陵時, 朝臣無有言者, 豈皆劣於今人乎? 此事於政院意, 何如?” 承旨等啓: “王妃上塚, 禮文所無。 今之士大夫之婦, 亦無上塚者。 此擧雖出於至情, 於義不合, 則不當行。 雖有貞熹故事, 此特一時之事, 不必效之。 且大妃前年已拜陵, 不可數行。” 自堅更啓: “大妃此擧, 臣等亦知其出於至情, 不能自已, 然禮文所無, 不可行也。 湯老免放, 上恩已足, 職牒不可給也。” 傳于承政院曰: “今日憲府以王大妃拜陵爲禮文所無, 而不可行。 予意以謂, 雖無禮文, 然以禮文所無之事, 權行於一時者亦多。 大妃若在三年之外, 則豈敢行之? 今在三年之內, 思慕之心, 哀痛之情至切, 故欲往拜耳。 況有前例, 今亦不可停也。 然欲觀大臣之意, 其議院相, 毋拘於臺論而議之。”


4月 4日[편집]

○辛巳/日暈。


○尹弼商議: “大妃拜陵, 雖禮文所無, 此出於不得已耳。 況有前例乎?” 盧思愼、愼承善議: “大妃拜陵, 祖宗朝常事。 此出於哀慕迫切之至情, 恐非過擧。” 魚世謙議: “王后拜陵當否, 臣未知在禮文爲何如, 若禮文所無, 則恐未安也。 大抵人情無窮, 雖哀痛之至, 必以禮節之。 禮文所無之事, 權行於一時, 不若得禮之爲懿也。 我朝雖有前例, 其得失亦未可知。 今踵而行之, 後亦援爲以例, 不顧禮文, 則恐有徑情直行之失也。” 傳曰: “此事不可中止。 左議政之議, 不分言是非, 其疑畏臺諫而然耶?” 世謙對曰: “傳敎有云: ‘權行於一時者亦多。’ 然臣意竊謂, 權而得中實難。 凡事一遵禮文而行之, 則可以無失矣。 大妃哀痛之心, 豈以上陵而後爲至乎? 臣意, 專欲停幸, 而議啓耳。 臣雖無狀, 豈敢畏臺諫, 而依違獻議乎?” 不報。


○禮曹判書成俔、參判申從濩、參議曺淑沂啓: “臣等前日以長湍墓所祭文頭辭, 請稱國王諱, 謹告尹氏, 而議者云: ‘如此則是乃祭山川之例。’ 臣等謹按, 我朝祀典, 祭山、川、嶽、海、瀆, 或稱國王, 而書姓諱; 或稱國王, 而不書姓諱, 臣等斟酌情義啓之。 議者援濮王之事, 而請稱慈親, 臣等亦以爲未安也。 濮王英宗所生之父, 其稱親, 宜若可也, 而其時擧朝爭之, 至以(歐陽脩)〔歐陽修〕爲奸邪。 況今廢妃雖曰天親, 得罪成宗。 殿下奉成宗之祀, 則當絶不爲親矣。 濮王之事, 與此不同, 不可援以爲例也。 議者援子上不喪出母之事, 而斷之曰: ‘尹氏固不得而母之也。’ 又引濮王之事, 而欲稱慈親, 慈親之親, 卽母親也。 若曰: ‘不得而母之。’ 則稱慈親可乎, 稱先妣可乎? 議者云: ‘《禮》有爲出母心喪三年之文, 則不可恝然於出母。’ 此則指人子私恩而言, 非關於稱親不稱親也。 若以服喪而爲可稱親, 則又有據焉, 繼他人之後者, 爲所生之父, 只服期喪, 宜若稱親, 而先儒皆以爲: ‘不可稱親也。’ 人子於出母, 生則致其孝, 沒則盡其禮, 其於私恩, 無所不用其極。 至於義之所在, 則截然不可有一毫紊也。 今伏覩傳敎: ‘大義、私恩竝行而不悖。’ 不必稱親然後, 爲盡其誠孝也。 臣等區區之意, 請依前啓, 稱國王書諱, 而不稱親爲便。” 命議于院相。 俔等又啓: “成宗大王祔文昭殿時, 所用小駕儀仗, 恭惠王后祔文昭殿時, 所用王后儀仗, 已受敎皆造, 然考古例, 世宗大王、昭憲王后一時祔文昭殿時, 則輝德殿在昌德宮內, 與文昭殿隔遠。 睿宗大王、章順王后祔文昭殿時, 則章順廟在貞陵洞, 亦與文昭殿隔遠, 故別造王后儀仗。 今永思殿距文昭殿至近, 各陳大王、王后儀仗爲難。 王后儀仗則只陳繖扇於大王儀仗內, 一時進發何如?” 俔又啓: “太宗大王、元敬王后神位版, 自文昭殿詣陵所時, 當用小駕儀仗, 詣陵所之日, 在成宗大王祔廟之前, 當用祔廟儀仗爾, 王后儀仗則只設繖扇於大王儀仗內, 一時奉詣何如? ” 命皆議于院相。


○持平李自堅啓: “昨敎云: ‘大妃拜陵, 豈有弊於民?’ 今農務方殷, 使民修治橋梁道路。 又聚公私船隻, 累日留泊, 是果無弊乎? 以禮文所無之事, 而弊亦如此。 況前月有雨土之變, 今亦有旱徵, 非獨殿下恐懼修省而已, 大內皆可警省也, 豈大妃與中宮遠行郊外之時? 請亟停之。 尹湯老職牒亦不可給。” 不聽。


4月 5日[편집]

○壬午/尹弼商議: “據義則禮曹之啓爲是; 緣情則雖稱慈親亦可, 臣見道不明, 故前後之議不同。” 盧思愼議: “臣前議, 宜稱先妣, 今群議不一。 此國家大事, 不可輕易, 宜令議臣, 會於一處, 廣考歷代故事, 商確以定爲便。” 愼承善議: “今觀禮曹更啓, 似爲周盡。 但不稱親, 則國王書諱無據。 廢妃雖於殿下有天性之恩, 然曾已絶於先王, 殿下不得而爲親, 今先告事由祭, 何遽稱諱, 何遽稱親? 然今改葬之擧, 足見殿下不忍之心。 凡有知識, 孰不感殿下之誠孝? 先告頭辭, 今姑不稱親, 不書諱, 其於情禮兩無妨也。” 從弼商議, 稱親、不稱諱。


○司憲府持平李自堅啓: “王后上陵, 旣無古禮。 操史筆者, 前年書大妃拜陵, 今年又書大妃拜陵, 則無乃有後世之譏乎? 尹湯老所犯, 宜錄案, 而命勿錄案, 其毁法一也。 固當長流遠方, 不數月而放還, 其毁法二也。 旣有大罪, 固當終身禁錮, 而今又命給職牒, 其毁法三也。 以湯老之故, 三毁國法可乎?” 不聽。


4月 6日[편집]

○癸未/尹弼商、愼承善、魚世謙議: “成宗大王、恭惠王后祔廟時儀仗及太宗大王、元敬王后神位版奉詣山陵時儀仗, 依禮曹所啓, 施行何如?” 盧思愼議: “大王、王后各有儀仗, 凡百擧動, 不可不備。 況祔廟與赴陵大禮, 不可省儀物。 但祔廟儀仗, 推移用之似可。” 從弼商等議。


○持平李自堅論啓大妃上陵事及尹湯老事, 又啓: “今聞, 以鄭崇祖爲司贍寺提調。 崇祖前爲戶曹判書, 所行甚汚。 司贍有利權, 請速改正。” 傳曰: “崇祖可換他司提調, 餘不聽。” 更啓: “大妃行幸, 旣禮文所無, 中宮隨駕, 殿下迎駕皆不可。 湯老之罪, 殿下亦已悉矣, 不宜給職牒崇祖前爲戶曹判書, 減徵其奴和賣瓦價。 又司僕寺所納馬價, 以牧子徵布給之例也, 而乃給司贍緜布。 外方奴婢貢布尺數, 已有定法, 擅令加之。 濟用監毛物, 不至禿敝, 而乃令和賣。 田稅輸納車價, 以久陳米給之者, 國家用舊蓄新之意, 而乃給新納之米, 此皆崇祖聽人請囑, 貪心所使也。 雖他司, 不可爲提調。” 傳曰: “崇祖當改正, 餘不聽。”


○司諫院大司諫李堪等上言曰:

謹按, 《中庸》曰: “惟天下至誠, 爲能盡其性; 能盡其性, 則能盡人之性; 能盡人之性, 則能盡物之性; 能盡物之性, 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 天人相與之際, 只一誠耳。 伏覩, 殿下臨御以來, 宵(肝)〔旰〕惕慮, 敬天勤民, 未嘗少忽, 宜致瑞應之報, 而乃於農月, 雨土且旱, 日色如血。 夫天之降災異者, 非禍之也, 乃所以仁愛人君, 而譴告之也。 前代帝王或遇災變, 則規規於肆赦禱祀之虛文, 而不應之以實, 豈所以弭災變乎? 殿下暫遇旱災, 恐懼修省, 甚於蹈虎涉氷, 以刑政之失, 冤抑之興, 下咨政府, 其所以同寅協恭, 恪謹天戒者, 無所不用其實也。 臣等亦以應天之實, 仰瀆天聽。 一曰, 勤經筵。 臣等聞, 君道莫先於稽古, 稽古必在於講學。 學不講則性理無以明, 忠邪無以辨, 治亂無以知矣。 人君當日御便殿, 召對老成, 討論經史, 涵養德性。 又擇賢俊侍從, 朝夕開陳善道, 講劘治體, 然後融會天人之理, 馴到中和之功矣。 高宗之終始典學, 成王之緝熙光明, 蓋爲此也。 殿下卽位周歲, 罕御經筵, 是雖玉體違豫而然也, 臣等恐殿下好學之心, 未盡其誠也。 二曰, 納諫諍。 臣等聞, 自古國家, 莫不以從諫而興, 拒諫而亡。 然忠言逆耳, 駁議致憎。 人君苟不開誠心以求之, 和顔色而以受之, 則孰肯犯雷霆、批鱗, 樂爲之盡言哉? 大舜之舍已從人, 成湯之從諫弗咈, 蓋爲此也。 大抵人君卽位之初, 雖樂聞直言, 及其終也, 寢不如初。 殿下自踐阼以來, 臺諫言事, 固非一二, 而殿下恥於見屈, 吝於改過, 自用之計或萌, 好勝之心或生。 伏閤連月, 拒之彌堅, 抗章陳疏, 視爲徒文。 言苟忤旨, 震雷霆之威, 事雖勉從, 出於苟且, 其與古之帝王, 從諫如流; 改過不吝者, 何如哉? 臣等恐殿下納諫之心, 未盡其誠也。 三曰, 明敎化。 臣等聞, 敎化不明, 人倫不正, 則下之犯乎上者, 無所不至, 而國家之危亡繫焉。 古之帝王, 不患致治之不美, 而患敎化之不明。 大舜之敬敷五敎, 成湯之肇修人紀, 蓋以此也。 今者戚里, 冒衰宿娼, 宰相宣淫無忌, 家隷奸其主母, 女奴殺其主女, 妾乘其夫, 賤妨其貴, 陰妾邪謀, 以害骨肉之恩, 鄕吏叛邑, 以謀長民之官, 風俗傷敗, 一至於此, 良可痛心。 臣等謂, 殿下敦勸風化之方, 不可不盡其誠也。 四曰, 愼用人。 《書》曰: “無曠庶官。” 又曰: “其難其愼。” 蓋用人, 所以共治天職, 不可不愼簡也。 成王曰: “立大師、大傅、大保, 玆惟三公, 論道經邦, 爕理陰陽。” 漢宣帝曰: “與我共理者, 其惟良二千石乎?” 三公而非人, 則伴食尸位, 何以能燮理陰陽; 邑宰而非人, 則碩鼠興剌, 何以能承流宣化哉? 今之三公, 卽殿下之師傅也。 近者置相, 不厭衆望, 物議悠悠, 殿下之卜相, 果謂愼乎? 今之守令, 卽殿下之所與共理者也。 然許多州縣, 豈盡得人? 不恤民隱, 浚其膏血, 多飾廚傳, 稱(過)使客, 而致民怨咨, 上干陰陽之和者, 間或有之。 前者陞黜之命纔下, 而遂寢不行, 殿下之選守令, 果謂重乎? 臣等謂, 殿下於任用之際, 不可不愼簡也。 五曰, 謹刑罰。 《書》曰: “天討有罪, 五刑五庸哉。” 人君一刑一罰, 固當明愼。 尹埰等罪干天刑, 決不可赦。 非惟曲貸之, 發言之人反加刑訊。 湯老之竄, 終身不返可也。 竄之未幾, 旋卽放之, 放之數月, 特還告身。 寺人專恣, 古今通患。 孝江之罪, 在所痛懲, 而特從輕典, 殿下之刑罰, 果得其中乎? 赦者, 小人之所幸。 前者屢降恩宥, 縱釋有罪, 殿下之施恩, 果得其中乎? 張允曰: “曲者幸免, 直者含冤, 乃所以致災也。” 臣等謂, 弭災之方, 在殿下刑罰之得其中也。 六曰, 嚴宮禁。 臣等聞, 宸極晝嚴, 乘輿天遠。 非深嚴, 無以爲尊; 非禁戒, 無以爲備。 使內言不出於梱, 外言不入於梱, 所以限中外, 而肅宮禁也。 古人之謂宮爲禁者, 蓋取諸此。 宮壼之事, 臣等所未知。 但以近日之事觀之, 乳媪干請而無忌, 宦寺相踵而自恣。 外家女奴, 通籍出入, 朝暮絡(澤)〔繹〕, 坦易若途, 是豈古人謂宮爲禁之義, 成湯自警女謁之心耶? 臣等謂, 殿下之內治, 不可不嚴也。 七曰, 重民力。 臣等聞, 古者役民, 歲不過三日, 所以重民力也。 《春秋》於一門一觀之作, 必加譏貶, 以勞民爲重事也。 當此旱乾, 內則諸處營繕, 驅禁衛之卒以役之; 外則憑托進獻, 興不時之徭, 以病民生,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臣等謂, 土木之役, 宜亟罷也; 不急之徭, 宜可省也。 弭災之道, 在殿下恤民之盡其誠也。 八曰, 抑奢侈。 《傳》曰: “儉, 德之共也; 奢, 惡之大也。” 文景儉以富庶, 晋室侈以敗亡, 此已然之明鑑也。 近者王子第宅, 僭擬宮掖, 連姻王室者, 爭尙華麗。 下之人轉相慕效, 婦人無貂裘, 則不與會; 家家非珍羞, 則不接賓, 圖婚納(帑)〔幣〕, 多備綾段; 逆婦迎贅, 競勝富麗, 是豈盡家積而手取? 權勢橫求, 以開賄門; 貧賤跂及, 以致愆期。 非特士族然也, 庶人服飾, 亦極致美, 此正賈誼之太息, 識者之寒心者也。 國家法非不美, 禁非不嚴, 而俗尙之侈, 至於此極。 古人云: “以身敎者從。” 臣等謂, 裁抑之道在殿下躬行節儉之盡其誠也。 臣等以謂, 天人之際, 未易言也, 若曰某事得而某休徵應; 某事失而某咎徵應, 則是膠固不通之論也。 雖然, 災不虛作, 必有致之之由; 變不自消, 必有弭之之方, 伏願殿下, 勤經筵, 以澄出治之源; 納諫諍, 以補袞職之闕; 明敎化, 扶植綱常; 愼用人, 申嚴黜陟; 謹賞罰, 以盡勸懲之道; 嚴宮禁, 以肅內外之限; 重民力, 以固邦本; 抑奢侈, 以革弊俗, 而無一事不出於誠, 則災異可弭, 休祥可致矣。 桑穀生庭, 中宗用巫咸之言, 恐懼修省, 而商道復興; 雉鳴鼎耳, 高宗聽祖已之言, 克正厥事, 而嘉靖殷邦。 殿下若以臣等之言爲迂遠而不用, 則非所以應天以實也。

正言權鈞又啓大妃上陵及尹湯老事, 傳曰: “疏意則美矣。 然予非無故不御經筵也, 未寧故爾。 若向差, 當從之。”


4月 7日[편집]

○甲申/月暈。


○司憲府持平李自堅、司諫院正言權鈞, 論啓尹湯老職牒還給, 大妃拜陵不可事, 不聽。


4月 8日[편집]

○乙酉/月暈。


○御仁政殿策士。

王若曰。 夷狄之爲中國患尙矣, 歷代待夷之道, 可得聞其詳歟? 我國南隣島夷, 北接野人。 如或失其道, 其爲患, 將有不可勝言者。 近者深處野人有欲來居邊境者, 或曰: “許之則可以爲我藩籬。” 或曰: “一開其路, 後將難禁。 必爲異日之患。” 玆二者, 何去何從? 議者又云: “水軍鎭將, 當常在船上, 爲水戰之備。” 或云: “當依陸設堡, 爲退守之地。” 是亦孰爲得失? 北鄙守令, 或云: “宜參用文武。” 或云: “不如專用武臣。” 孰可孰不可? 子大夫抱經世之才, 待問久矣, 其各悉心以對。

徐偃王行仁義論。 遂幸慕華館, 試武科, 取成秀才等二十八人。


4月 9日[편집]

○丙戌/承旨權景祐等啓: “近觀日候, 無雨徵。 京畿則兩麥將枯, 請令祈雨。” 傳曰: “可。”


○以領敦寧尹壕病革, 停王大妃拜陵。


○司憲府持平李自堅、司諫院正言權鈞啓尹湯老事, 不聽。 鈞又啓: “富寧府使申恭前以訓鍊判官, 仕未滿而遷都摠府經歷, 已爲過矣, 今又越品拜本職。 恭雖合於邊將, 國制, 六曹、政府郞廳外, 不得越品超遷, 請改正。” 不聽。


○領敦寧尹壕卒。 字叔保, 坡平人。 僉知中樞院事三山之子。 遠祖莘達、瓘、彦頣俱顯隆麗朝, 世爲勳閥, 壕中文科, 累歷至兵曹參判。 成宗策封其女爲王妃, 陞領敦寧, 尋拜右議政, 被駁見遞, 後爲領敦寧。 卒年七十三, 謚曰平靖。 治而無眚平, 寬樂令終靖。 性儉素, 無矯飾, 居第阨陋, 或言可改, 答曰: “此亦足矣。” 未嘗以勢焰加人, 遇親戚故舊, 常如布衣時。 但心無所主, 昧於是非。 爲右相, 臺諫方論其不合, 勢將遞改, 欲得曾經議政之名, 徑自上官, 其不識事類此。


○取文科金千齡等三十三人。


4月 11日[편집]

○戊子/日暈, 月暈。


○下御書于政院曰:

予觀《大學衍義》, 梁武帝之事, 未嘗不憾慨。 以萬民之上, 三捨身爲奴, 釋御服、持法衣, 惑於西域之鬼, 竟爲侯景所逼, 餓死臺城。 實有佛力, 則可免其禍, 而乃至滅亡, 佛不足信, 於此可知。 予雖庸暗, 何至於此極乎? 是當時之鏡, 千載之戒鑑哉! 今觀僧徒縱行民間, 而守令莫之禁焉, 則漸興佛氏之敎, 將衰孔氏之道, 是豈小事耶? 國欲不亡, 其可得乎? 今後推刷之時, 無度牒僧人, 勉力窮刷, 使副予意, 興孔氏之道; 衰佛氏之敎。


4月 12日[편집]

○己丑/禮曹判書成俔等啓: “《儀注》: ‘王后爲父母、祖父母成服, 竝十三月而除。’ 其稟行公除之禮, 則十三日而除。 今大妃若行十三月之制, 則成廟喪畢後, 當服衰絰。祔廟、封崇應可廢禮, 似有妨礙。 若欲行稟旨之禮, 則當稟於大(王)〔妃〕, 而今大妃方在大王之喪, 旣無所稟。 仁粹大妃、仁惠大妃旨則似可矣, 而考前例, 亦無所據, 請令大臣議之。” 傳曰: “議于院相及政府。”


4月 13日[편집]

○庚寅/月暈。


○左議政魚世謙、領中樞鄭文炯、左贊成韓致亨、右贊成李克墩、左參贊柳輊、禮曹判書成俔、參判申從濩、參議曺淑沂議: “謹按《五禮儀》, 王妃爲父母, 服十三月而除。 其稟旨行公除之禮, 則十三日而除。 臣等竊謂, 王大妃方在重喪, 而兩大王大妃在上, 今尹壕之喪, 於大妃乃輕服也, 私服也, 豈可必行十三月之制乎? 殿下稟大王大妃旨, 宜從公除之禮。 古者衰絰, 不可以臨朝饗, 故有公除之儀, 若行十三月之制, 則成宗之禫, 在明年二月, 旣禫之後, 慶禮當次第擧行。 古人云: ‘母有喪服, 聲之所聞, 子不擧樂。’ 今若以此而廢大慶大禮, 則情禮未穩。 況身有君喪, 不敢爲親成服。 王大妃於成宗, 雖儷尊, 然有君臣之分, 亦不可以私喪廢大禮也。” 右參贊尹孝孫議: “歲在癸巳, 仁惠王大妃母喪, 依古制, 齊衰十三月而除, 已成禮制。 今王大妃服制, 右例施行何如? 其公除之禮, 臣恐今不可議。”


4月 14日[편집]

○辛卯/兵曹據永安道節度使啓本啓: “(金主成家)〔金主成可〕之子時乙巨之子時乙巨, 刷三水被擄人田春已而來, 其功可嘉。 但前日擄我人物時, 時乙巨亦與謀, 請勿賞。” 承旨愼守勤啓: “臣謂, 初作賊時, 時乙巨雖不與謀, 其終分其擄口, 則不得無罪。 今不治罪, 似損國威, 請議于大臣。” 傳曰: “議于政丞。”


4月 16日[편집]

○癸巳/傳曰: “議臣所謂: ‘聲之所聞, 子不擧樂。’ 何謂也?” 承旨權景祐啓: “父母之喪, 達于天下, 無貴賤一也。 王妃與大妃不同, 王妃則常主內治, 不可久在衰絰, 故不得已從公除之禮; 大妃則無內治之事, 不可泥於此禮。 所謂子不擧樂者, 只言母有喪服, 不可縱樂於其側, 非所謂郊廟之樂也。 思愼之議謂是也。” 傳曰: “當如所啓, 則尹孝孫之議爲是。”


○司憲府啓: “韓致禮與鄭誠謹同朝宰相, 而不勝小忿, 親詣闕下, 靦然告訐, 此風不可長也。 且項鎖非私家所用之物, 而致禮擅用無忌, 尤不可。 誠謹爲邑主, 見境內之民, 被人侵損, 發差拿問, 報觀察使, 此非違法過情之事。 所謂無異盜賊之言, 非指致禮而言, 是非曲直判然, 請鞫致禮而科罪。 且孫舜孝、李繼命以官屯田, 私相與受, 請鞫舜孝、繼命。” 傳曰: “致禮之擅用項鎖, 固爲不可。 誠謹雖守令, 敢指斥大臣, 謂無異盜賊可乎? 且雖不請乞, 冒受官屯田, 亦豈可乎? 然已往之事, 今不可追論。 其問于承政院。” 承旨等啓: “項鎖雖非私家所用, 忿其奴子橫逆, 以其家所有之物, 使之縛致, 非不得爲之事。 誠謹亦以一邑之主, 因民告狀而治之, 其無異盜賊之言, 亦非官吏所不得言也。 冒受官屯田, 非發於致禮之言, 則固當科罪, 而還屬。 但有告擧他事, 勿受理之法, 不可加罪, 可只還屬。 且致禮以大臣, 不勝小忿, 發人陰私, 至爲涕泣, 此風不美, 請更酌量。” 傳曰: “依所啓。 但致禮雖非, 然大妃之弟, 不可以此而治罪。 其考赦前後以啓。”


4月 17日[편집]

○甲午/月暈。


○御仁政殿, 放文武科榜。


○傳旨于司憲府曰: “朝廷之上, 以和爲貴。 今則士風漸淆, 朝廷或至不和, 間有大臣貴近之人, 或因己私, 或被論駁, 競相告訐, 以至傾(輒)〔軋〕, 余甚恥之。 庸常之輩, 在被駁之中, 尙不能告擧他事, 況宰相乎? 自今上而卿大夫, 下而百執事, 若因被論, 謀欲中報, 發摘陰私, 或冒達于上, 或揚言于朝, 或赴訴於有司者, 事雖實, 勿許聽理, 當罷黜, 不齒朝列, 以(徵)〔懲〕薄俗, 以敦禮讓之風。”


4月 18日[편집]

○乙未/持平李自堅、正言權鈞啓: “尹湯老固當窮鞫錄案, 而不許畢鞫, 已失刑矣。 且付處未幾, 遽卽放還, 今豈可又給職牒乎? 韓致禮之奴雖背主, 該司亦足聽理。 乃構辭煩啓, 已爲不可。 又欲中傷, 告擧他事, 宰相 豈宜如此? 請究竟其情。 近日減圓覺寺照剌赤十名, 中外快之, 尋又復之不可。” 不聽。 更啓: “湯老椒房至親, 毁法如是, 而殿下務在姑息, 不以法斷之, 非徒有妨於治國, 彼將曰: ‘我雖有罪, 法不我加。’ 而驕縱, 終至於不可不罪, 則殿下安得而全之乎? 漢文之殺薄昭, 其亦始不防閑故也。 請收湯老告身, 鞫致禮之罪, 圓覺寺照剌赤, 非但減十名, 可全減也。” 魚世謙啓: “王言一出, 則不日之間傳聞四方。 照剌赤減數之命, 聞者莫不歎美, 旋又復之, 聞者必謂: ‘朝令夕改, 無所可信矣。’ 僧徒游手而食, 掃除佛庭, 有何不可, 而必役照剌赤乎? 臣意, 臺諫之言固當從之。” 傳于臺諫曰: “湯老、致禮事不可聽也。 照剌赤乃先王所設。 觀今之勢, 欲盡變先王之法, 今之臣其非先王之臣耶?” 傳于世謙曰: “卿言朝令夕改, 若今立一法, 而卽改之則如此言之可也。 先王之法改之過矣, 過而卽改, 其可謂之朝令夕改乎?” 臺諫啓: “法者朝廷之公器, 不可以親疏而異施。 今湯老犯綱常之罪, 致禮敗(懷)〔壞〕風俗, 殿下固不得私庇。 照剌赤事, 臣等非欲毁先王之法。 不載《大典》, 革之可也。” 傳曰: “必罪湯老、致禮, 則古人何以設八議乎? 照剌赤事, 各司凋殘, 豈自今日始乎?”


4月 19日[편집]

○丙申/日暈。


○持平李自堅、正言權鈞啓: “湯老雖在八議, 罪犯十惡, 豈宜還給職牒? 韓致禮雖議親, 有三大罪, 其奴背主, 該司可以理之, 親詣闕下, 挾詐啓達一也。 項鎖非家用之物, 擅自用之二也。 忿鄭誠謹, 謀欲中傷, 其罪三也。 豈可以議親, 而赦之乎? (圖覺寺)〔圓覺寺〕照剌赤事, 如知弊法, 當速改之, 豈可旋革旋復乎?” 不聽。


4月 20日[편집]

○丁酉/御經筵。 大司憲李季男、司諫尹碩輔論尹湯老事, 王曰: “欲慰大妃耳。” 季男等曰: “大妃至親非一。 凡抵法者, 豈宜一一赦之乎? 況湯老所犯非輕, 豈宜還給職牒乎? 韓致禮懷憤中人, 以啓告訐之風。 外戚之恃恩誤法, 一至於此, 不可不問。 照剌赤事, 前旣特命減之, 尋命復之何耶? 各司凋殘, 豈可以其奴子, 役於僧家乎?” 王曰: “先王始設, 必有深意。 在子孫不可一朝壞之。” 季男曰: “先王之法, 固當守而勿壞。 然政有沿革, 可守則守, 可革具革。 請聽僉議, 亟命盡除。” 碩輔曰: “前者洛山給鹽事, 已行移而因孝江之啓復之。 如此弊事, 皆以爲先王所爲, 而不革可乎?”


○持平李自堅、正言權鈞論啓尹湯老、韓致禮、圓覺寺照剌赤事, 傳曰: “照剌赤不可革。 然其中有故, 則可擇殘劣者以充。 湯老、致禮事不聽。”


4月 21日[편집]

○戊戌/御經筵。 執義崔漢源、獻納李懿孫論尹湯老事, 不答。 漢源曰: “韓致禮所訟之奴, 當訴該司, 而冒瀆啓達, 方下刑曹辨之, 而遣人搶奪財物, 又憤誠謹據法治之, 告擧他事, 欲陷害之, 憾恨相傾, 關係風俗, 在所不饒。 今若下問入侍宰相, 則可知其罪矣。 且方被臺劾, 而㤼奪憲府保授之人, 其縱恣無忌甚矣, 請須問之。” 王曰: “致禮到政院涕泣固非。 然此何有關?” 漢源曰: “罪干風俗, 豈謂無關乎?” “懿孫曰: “法之不行, 自貴近始。 在成宗朝鄭誠謹彈諸將等丘史代立之濫。 其時李鐵堅、任光載等, 捃摭誠謹之過, 啓達中傷, 時人以謂反壓。 今致禮所爲, 乃其流風所漸。 然成宗亦以爲非, 故罷鐵堅贊成。 今不治致禮, 縱使大犯, 臣恐將不得全恩。” 王曰: “可問之。” 漢源又啓圓覺寺照剌赤事, 不聽。 領事魚世謙曰: “先王所爲之事, 固不可紛更。 然曰《元典》, 曰《大典》, 曰《續典》, 皆因時參酌, 而沿革者也。 如經常美法, 則不可毁也, 弊法固當更張。 凡先王所定者謂之律, 後王所定者謂之令, 今中朝之兼用律令此也。 我朝於《大典》之外, 又有《受敎續錄》, 以適時宜。 今各司奴婢, 凋殘日甚, 豈可謂先王所爲而不救弊乎?” 知事李世佐曰: “廣興倉奴婢立役者甚少, 而投屬圓覺寺者非一。 臣意以謂, 必欲充給, 則自有兩宗奴婢。” 王曰: “予當斟酌。”


○持平李世仁, 正言權鈞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更書啓曰:

法者天下之公器, 雖天子不得私於其父。 昔桃應問曰: “舜爲天子, 皋陶爲士, (瞽嫂)〔瞽瞍〕殺人, 則如之何?” 孟子曰: “舜竊負而逃。” 舜以天子, 不得爲父而屈法。 況湯老特一王妃之弟, 豈可屈法伸恩, 以毁萬世之綱常乎? 請(極)〔亟〕收職牒, 以從公議, 以扶綱常。

御書其尾曰:

議諸大臣, 不可輕改。


○尹弼商議: ‘致禮之罪, 不可不治。 是雖議親, 今若不懲, 後難裁抑。 古人云: ‘法之不行, 自貴近始。’ 此亦可慮也。” 盧思愼議: “韓致禮以鄭誠謹盜賊之言, 爲指己也, 不勝憤憾, 以至啓達, 殊失大體。 然此事非關, 鞫問似重。” 鄭文炯議: “致禮果如臺諫所啓, 理當推鞫科罪。 但大妃至親, 律有八議, 誠如上敎。” 從弼商議。


4月 22日[편집]

○己亥/御經筵。 掌令徐山甫、正言權鈞論尹湯老事, 王曰: “已議大臣, 不可聽也。” 鈞曰: “雖大臣之議, 豈可盡從? 臣等所言, 實出公議, 不可不從。 今講光武舍中兒犯法, 祭遵格殺之, 光武怒而收之。 (末)〔未〕幾聽陳副之言, 卽拜遵爲剌奸將軍, 光武之從諫如是, 其不廢法, 又如是。 今殿下不聽臣等之言, 非徒壞法, 亦不從諫也。 近古外戚鮮能保全者, 專由狎恩恃寵。” 不聽。 鈞曰: “近觀, 旱氣太甚, 京畿則兩麥盡枯, 水田亦渴, 此正謹天譴之時, 請停諸處不緊營繕。” 王曰: “可。” 鈞又啓曰: “近觀, 族親家問安婢, 日聚闕內, 無異市中, 請令五日一問安。” 王曰: “自先朝已然。”


○傳于承政院曰: “比來, 傳敎纔下政院, 卽泄于外, 旋達于宮內, 此必外戚因緣出入者之所泄也。 此弊不少, 予欲痛懲。 其治罪節目, 商議以啓。” 承旨等啓: “今後有犯者, 請依律科罪。” 傳曰: “可。”


○持平李自堅、正言柳世琛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傳曰: “各司婢子及士族妾女子, 有姿色可合侍女者五十人, 擇入。 予當別選。”


4月 23日[편집]

○庚子/御經筵。 掌令姜詗、正言柳世琛論尹湯老事, 不聽。 又論圓覺寺照剌赤事, 王曰: “後如有缺, 以內需司奴充給何如?” 知事洪貴達曰: “知其有弊, 而勿給則當盡除之。” 世琛曰: “臣聞, 兩宗亦有奴婢, 足以灑掃矣。” 領事魚世謙曰: “臺諫之言甚是。 當盡除之, 不必充給。 若强充給, 則前下御書所謂, 衰佛氏之敎之意安在? 內需司奴婢, 亦不可充給。 臺諫所謂, 兩宗奴婢足以灑掃之言, 專爲各司凋殘而言也。” 貴達曰: “臣爲戶曹判書時, 見福世菴僧徒盥手澡豆, 該司進排, 而僧徒乃以全豆收之, 又有豆屑匠一人。 僧徒盥洗, 何關於國家, 而如是乎?” 世謙曰: “圓覺寺世祖所設, 不可遽革。 然靑瓦乃闕內正殿所用, 豈可用之於寺刹乎? 請撤去。 且福世菴臨壓大內, 此亦在所當革。 欲衰佛氏之敎, 當先自國都始。 照剌赤事, 猶不聽納, 則人誰信殿下不崇佛敎乎?” 貴達曰: 近下傳旨, 中外莫不欣悅。 請殿下行之以實, 不以文。” 金壽童曰: “臣聞, 匡救其惡, 將順其美。 近日傳旨, 觀者莫不欣悅。 群臣皆欲將順, 以輔殿下。 殿下今則方在喪中, 必以先王之事, 不可遽革爲難, 然如照剌赤事, 有害於國, 雖先王之法, 不可不速革。 聽臣此言, 一則從諫, 一則闢異端, 一則有實效。 如是則殿下之實德著, 而中外之民亦洞知殿下不好佛之心矣, 豈可減給十名而已乎? 請盡除勿疑。” 世謙曰: “臣聞,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如照剌赤事, 雖先王之法, 在所速改。” 壽童曰: “君臣之間, 可否當相濟耳, 請聽臣等之言。” 貴達曰: “殿下以二帝三王之德, 方在初政, 不可不以實德爲先。 如無實德, 則人必謂殿下好名矣。 苟能聽行世謙等之言, 則人皆知殿下闢異端之志矣, 請務實德。 如照剌赤事, 決不可不除。 且臣在戶曹見之, 國家田地甚少, 而寺社田地, 則多且美。 臣俱錄結卜, 欲啓之, 適遷他官未果, 請盡屬公。” 世謙曰: “我太宗大王盡革寺社奴婢田地, 只不革兩宗。 是欲漸以革之也, 請以太宗爲法。 成宗又革祝壽齋, 成宗亦可法也。 照剌赤事, 特命除之, 尋又復之何耶? 若以爲先朝之事不可遽改, 則世祖於《元典》、《續典》外, 改行《大典》。 後世誰謂世祖, 爲毁先王之法哉? 況如此革弊之事, 其可已除, 而尋復之乎?” 王曰: “予若崇佛, 則必不下近日傳旨矣。 但以先王舊事, 而不能遽革也。” 壽童曰: “殿下革如此之弊, 則非徒不損聖德, 亦增光前烈矣。 願從臺諫之言, 培養直士之氣。 成宗快從直士之言, 從而褒之, 猶慮耳目未廣, 又設特進官。 是以人皆思奮盡言於朝, 上下情達, 無有壅蔽, 大平之治, 至今猶賴。 願殿下聽直士之言。” 王曰: “予非厭聽也, 專以先王之事, 而不能改也。” 世琛曰: “近觀, 女奴携手成群, 出入宮禁, 是豈大內問安之人? 此弊不小, 後勿如是。” 王曰: “然。”


○傳曰: “圓覺寺照剌赤特減十名, 令內需司奴婢充給。”


○持平李自堅、正言柳世琛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下帶方夫人宋氏上言, 問自堅曰: “爾等鞫問此事, 果有摘發之實乎? 其上言亦皆的然乎?” 自堅曰: “本府風聞, 帶方夫人宋氏於安神寺廣集城中士族寡婦及僧尼, 大張法會。 府中遣吏五人擲奸, 府吏受賂, 不及寺門而返, 故時方囚鞫。 其上言中, 發羅將八人、六人之言非矣。” 傳曰: “若實則其吏何惜宋氏, 而至受杖訊乎? 其棄勿鞫。” 自堅曰: “臣等聞, 學祖唱之, 而宋氏爲施主, 大設法會, (鼓)〔蠱〕惑衆聽, 大累治化。 臣等遣吏發摘, 吏受其賂, 隱情不服, 其可不鞫乎? 不可輕棄。” 傳曰: “予非庇僧, 而有是敎也。 强摘所無, 而濫用刑杖, 豈爲政之體乎? 再命棄之, 而爾等不聽, 雖臺諫, 豈可逆君命乎? 其棄之。” 自堅曰: “臣等以執法之官, 豈欲枉罪無辜之人歟? 當詳鞫得情而後已也。 風聞擧劾, 本府之任。 今方鞫問府吏及僧, 而事不及於宋氏, 反冒上言, 不可不治。” 傳曰: “宋氏雖實有此事, 不可加罪, 況未實乎? 予再命棄之, 而爾等不從如是, 則君上可無也。”


4月 24日[편집]

○辛丑/持平李自堅、正言柳世琛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自堅又啓: “帶方夫人大會寡婦、尼僧, 留宿寺社, 此有關風俗。 前日月山大君夫人大設佛事於興福寺, 其時臺諫未及撿擧, 以招物議。 臣等今聞此事, 安敢不窮鞫乎? 風聞, 僧學祖及禪宗判事普文、圓覺寺住持衍熙皆參宋氏佛事。 臣等問衍熙, 對曰: ‘我則不往, 學祖、普文往參耳。’ 又問普文則諱而不服, 其言辭不同。 當歸〔府〕鞫之。” 傳曰: “學祖等, 以僧而參佛事, 何罪之有? 宋氏事, 雖信如所言, 予再言之, 而爾等不聽如此, 則國非其國矣。”


4月 25日[편집]

○壬寅/持平李自堅、獻納李懿孫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傳于承政院曰: “自古乳媪, 專權誤國者多矣。 今奉保夫人以奉保之功, 旣爵祿, 又良其族親, 當斂飭自守。 今乃狎恩恃愛, 居中用事, 擅用國用之物, 予甚惡之。 其收爵牒, 且勿給祿, 竝收族親等從良賜牌, 以待予後日之命。”


4月 26日[편집]

○癸卯/承政院啓: “賤妾子揀擇事, 昨昏又敎云: ‘竝擇良妾女子。’ 臣等竊謂, 若內間差備有闕, 則當令該司, 揀擇入內而已。 今在三年內, 而有此擧, 臣等固知上意矣, 竢大祥後揀擇何如?”傳曰: “良妾女子則依所啓, 大祥後揀擇, 賤妾女子, 只充侍女而已, 今雖擇入無妨。”


○持平李自堅、正言權鈞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試宗親藝, 榮川守諶等四人入格。


4月 27日[편집]

○甲辰/持平李自堅、正言權鈞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鈞又啓: “自古乳媪驕縱, 則國無善治。 今聞, 殿下命收奉保夫人職牒。 此則殿下之所以明斷, 而臣亦爲殿下快焉。 臣等不識罪目, 請聞之。” 傳曰: “非爾所知也。 其職牒可收則收, 可給則給, 皆在我矣。” 更啓: “古昔乳媪得失之事, 皆著在史策, 昭昭可見。 今奉保夫人, 臣等不知爲何罪, 則史官何從而得書乎?” 傳曰: “古之帝王, 信聽乳媪之言, 終至誤國者多矣。 凡事積小成大, 不可不防微杜漸也。 今奉保夫人之罪, 只擅用公物耳。 然予爲慮患於將來, 是以命收職牒。 如有大罪, 則何不言之有?”


4月 28日[편집]

○乙巳/傳于承政院曰: “奉保夫人族親等賜牌已令還收, 然非族親等之罪也。 公私賤其令勿還本役。” 承旨等啓: “近日以奉保夫人爲有罪, 命收爵牒及族親等賜牌, 中外聞者, 咸服殿下之剛斷。 曾未數日, 而復有是命, 臣等竊有疑焉。 旣以夫人爲有罪, 其族親等竝令還屬本役。 未幾又命如是, 則是夫人益肆驕縱, 而無所忌憚。 且號令不可如是紛更。” 傳曰: “所言果是, 其停之。”


○持平李自堅、正言權鈞論啓尹湯老事, 不聽。


4月 29日[편집]

○丙午/承政院啓: “近者旱氣太甚, 兩麥盡枯。 氣候凄冷, 欲雨而止, 此正謹天戒之時, 而民冤亦可慮也。 今觀罪犯死囚者甚多, 其間豈無情涉曖昧, 不能自明者乎? 成宗在貞熹王后喪, 令大臣商議, 刑獄情可矜者釋之, 罪在不赦者, 待喪畢處決。 請依此例, 令大臣議之。 非只此耳, 一應刑獄可議之事及凡諸不急之役, 竝令商議何如? 用人王者之大事, 而賢不肖相混, 知之甚難。 今殿下在位未久, 豈能盡識卿士大夫及百執事之賢否哉? 文宗卽位初, 深爲此慮, 親製御札, 下示朝廷, 令東班六品, 西班四品以上, 各擧所知者數人。 請依此例, 令大臣議之何如?” 傳曰: “所言果是, 卽令大臣議之。” 愼承善、魚世謙議: “一, 時推人罪名輕重分揀, 可放者啓稟施行。 一, 徒流、付處、充軍、收職牒人亦分揀, 啓稟施行。 一, 聽訟官吏頗有淹延不決者。 元隻長立官門, 非《大典》決訟定限本意也。 請依《大典》速決。 一, 年壯處女貧乏未嫁者, 官給資財, 載在《大典》, 京外官略不擧行。 年壯而未嫁者頗多, 令漢城府、各道觀察使搜括啓聞。” 又啓: “凡人之賢否, 必因衆論, 然後可以採擇, 非一夫之見, 所可悉也。 令議政府、六曹、觀察使、節度使、漢城府堂上、臺諫、弘文館, 各擧所知, 如有謬擧者, 竝治不饒何如?” 從之。


○知中樞府事李則卒。 字叔度, 固城人。 高麗侍中巖之後, 左議政原之孫。 中天順壬午科, 拜長興庫直長, 轉兵曹佐郞, 吏曹正郞, 議政府舍人, 司憲府執義。 累歷至成均館 大司成, 承政院同副承旨, 轉至右承旨, 遷吏曹參判, 司憲府大司憲, 知中樞府事。 卒年五十九, 謚貞肅, 直道不撓貞, 執心決斷肅。 卓犖有大節, 意豁如也。 處己待人, 未嘗有畦畛。 位至宰相, 産業如寒素, 門無請謁。


二年 五月[편집]

5月 2日[편집]

○戊申/正言權鈞啓: “昨命減久年公債, 守令不奉行上意, 雖有蠲減之命, 依舊徵納, 民甚怨之。 請令各道觀察使糾檢, 以防守令侵漁之弊。” 從之。


○傳曰: “甲山、三水癘疫大作, 死亡者三百餘人, 余甚惻然。 卽遣醫二人, 齎藥救之。”


5月 4日[편집]

○庚戌/成均館生員朴兼武等以王興孔、孟之道, 衰佛氏之敎, 誕告中外, 上箋陳賀, 傳曰: “予非明智, 故止此耳。 若明智則當盡誅沙門矣。”


5月 5日[편집]

○辛亥/傳曰: “上箋儒生, 各製佛氏虛誕之意, 緘封姓名以進。 予欲觀其才與所志, 且使勸勵。” 尋傳曰: “聚于殿庭而試之, 一依場屋例, 居一等者直赴殿試, 二等者直赴會試, 三等館、漢城試, 給分數。”


5月 6日[편집]

○壬子/持平李自堅啓: “命儒生等, 試藝于殿庭。 臣等竊謂, 國恤內文科重試及課試等事, 一皆停罷。 庭試儒生, 恐爲不可。” 傳曰: “雖在喪內, 此但取其才而已, 何害?”


○正言權鈞啓: “遷墓事, 必待明年者, 以成宗喪內也。 然則其堂上、郞廳三年後差下未晩。” 傳于政院曰: “母子之情, 人誰無之? 遷墓雖在明年, 不可不預治其事。 今權鈞以爲(大)〔太〕早, 必有其情。 下法司問之可也。” 自堅啓: “鈞所啓以事在三年之後, 今不必預定堂上、郞廳云耳。 臺諫論事, 固其職分, 而今命鞫問, 臣不勝缺望。” 傳曰: “廢妃有罪, 雖不得擧盛典, 遷墓在所可爲。 明年遷墓則今年不得不預定官員, 使治其事。 鈞敢言之, 必有其情。 若以爲臺諫而每加優容, 則權不在上。 大抵觀今之勢, 若鞫承政院, 則憲府必論啓; 若鞫憲府, 則諫院亦必論啓, 此豈可乎?” 仍傳于政院曰: “予若命鞫諫院, 則政院與弘文館論啓, 然予非以言事而鞫之。 人君雖曰至公無私, 母子之情, 人誰無之? 遷墓雖在明年, 而措置諸事, 須自今年而爲之。 今乃以此爲不可, 豈無其情? 鈞自以其意而來言耶? 抑與長官同議, 而言之耶? 其心若以爲上有君, 則豈敢如是耶? 必謂予爲幼君, 故然耳。 下禁府鞫之可也。” 自堅更啓: “臺諫之設, 欲其言事也。 所言是則固當聽納, 雖或不中, 亦當優容。 今鈞之意, 非以遷墓爲不可也, 遷期尙遠, 而預定堂上、郞廳似太早, 故啓之耳。 其言如不合上意, 但不採納, 因言事而囚繫於獄, 則人將箝口結舌, 而言路塞矣。 恐聖治有所虧損也。” 傳曰: “臺諫之言, 可聽則聽之, 不必盡從。 近觀臺諫之勢, 事雖不可聽, 而强言不已, 若不得請, 則必謂予拒諫。 予之卽位, 僅一朞, 而每云言路塞矣, 予未知鞫一正言, 而人將箝口結舌何也? 臺諫亦是臣子, 而務使人君盡聽其言可乎? 然則權不在上, 而在臺閣矣。 以箝口結舌之弊, 較權歸臺閣之患, 則孰重孰輕? 予意謂, 危國之道, 在於權之下移矣。 鈞之情, 不可不問。”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啓: “今聞儒生試藝, 臣等竊謂, 人材必須儲養, 然後可以有取。 前年旣取三十三人, 今年又取三十三人, 其取士也已多。 試藝雖爲美事, 然古人云: ‘疏科目以取士, 欲其儲養也。’ 今姑停之何如?” 傳曰: “此非科擧之例, 今特爲之耳。 如此之事不須言也。” 表沿沫等更啓: “如欲勸勵人材, 則當聚儒生于一處而試之, 居首者賞以書冊等物可也。 此雖非科擧之例, 居首者直赴殿試, 何異於科擧乎? 國家取士甚數, 故臣等敢啓。” 不聽。


○月城君李鐵堅卒。 字鍊夫, 以貞熹王后娣子, 特授獻陵直, 累歷至漢城府判官。 中天順庚辰武科, 成化丙戌中登俊試, 丁亥陞訓鍊院都正, 尋加嘉善。 戊子特加資憲, 除平安道節度使。 辛卯錄功佐理, 封月城君, 出爲京畿觀察使, 歷刑、戶兩曹判書。 庚子特陞崇政, 授平安道觀察使。 丙午特陞議政府左贊成。 弘治癸丑被臺駁遞, 封月城君卒, 年六十二, 謚襄平。 因事有功襄, 治而無眚平。 性浮誇喜俠, 不學無見, 貪淫奢華, 以戚里位至贊成幸矣。


5月 7日[편집]

○癸丑/日暈。 司諫尹碩輔等啓: “昨命下權鈞于禁府鞫之。 鈞以掌務, 將院中意來啓耳, 非獨言也。 臣等請皆就獄。” 傳曰: “雖云僉議, 豈院中一時, 竝發其言乎? 必有先發者, 不可不問, 故囚之耳。” 碩輔等更啓: “今此堂上、郞廳差定事, 臣等見承傳, 咸以謂太早, 故啓之耳, 固非一人先發也。” 傳曰: “爾等旣云同議, 其皆就獄。”


○大司憲李季男等啓: “昨命囚正言權鈞, 而今又聞諫院闔司下獄之命。 臣等竊謂, 臺諫職在言事, 言或不中, 但不聽納而已, 囚鞫甚不可。” 傳曰: “遷墓旣與大臣議之, 於情理又所當爲, 而其心自以謂臺諫, 敢言不已, 玆不可不鞫。”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啓: “聞諫院囚鞫之命, 不勝駭愕。 人君待臺諫, 言若可聽則聽, 雖不可聽, 亦當優容。 今諫院因言事, 而闔司囚禁, 恐人人缺望矣。” 傳曰: “先是, 予嘗命囚臺諫, 而爾等請予優容, 故予卽赦之。 然此事則予所痛骨, 不聽。” 處綸等更啓: “伏聞上敎, 臣等未解。 遷墓之期, 遠在來年四月, 則不必自今預辦。 諫院之啓以此也, 有何不可, 而至於囚繫乎? 少有忤旨, 便加縲絏, 何以培養直氣乎? 況諫院闔司囚繫, 我朝所未聞, 而自殿下卽位之後, 屢有是事, 臣等尤爲缺望。” 季男又啓: “臣等闔司詣闕, 累請優容, 而堅執不聽, 無乃震之以威, 使臺諫自此不復有言乎? 臣等不勝痛心。” 傳于憲府、弘文館曰: “今予命放諫院, 非以卿等之論啓, 爲言路耳。” 憲府雖闔司啓之, 季男獨言之, 餘皆默然相顧而已。


5月 8日[편집]

○甲寅/司諫尹碩輔等啓: “臺諫非常員, 今被囚而復職, 則於朝廷物議何? 請避。” 傳曰: “其就職。” 碩輔等再三請避, 傳曰: “予令就職, 而猶不聽, 任意爲之可也。” 碩輔等更啓: “伏聞上敎, 不勝皇恐。 然諫官以糾正朝綱爲已任, 臣等未副其責, 在職未安。 安可至臣等, 而累公器乎? 玆敢啓之。” 傳曰: “毋雜言就職。” 碩輔等乃退。


○持平李自堅啓: “韓致禮之罪, 驕縱已甚, 不可棄也, 請依律論斷。” 不聽。 傳曰: “予以未寧, 久廢經筵。 承政院與朝廷, 無乃以我爲不可乎?” 入直承旨愼守勤、李仁亨啓: “經筵固不可作(轍)〔輟〕, 然上體若有未寧, 豈可强御? 臣等在侍從之列, 審知上體未寧, 安有是心乎?”


○傳曰: “予聞, 儒生等近因闢佛傳旨, 或上寺敺僧, 或竊取寺物, 又於路中見僧, 則傷打, 甚不可。 僧亦吾民, 固不可如此。 且闢佛, 豈在於敺僧乎? 但不崇奉其道而已。 今後儒生等有如是者, 痛禁。” 且傳曰: “儒生皆士大夫子弟, 雖犯此禁, 誰敢執之? 其以此意, 作傳旨。” 下禮曹曰: “儒生等因近日闢佛之敎, 或上寺敺僧, 或取寺物, 或於行路之中逢僧傷打, 甚爲不可。 儒者闢佛, 雖是常事, 然(鬪)〔闢〕之之道, 豈在於敺打僧徒乎? 今後儒生等, 如有無故敺僧者, 不能捕告者治罪。” 承旨等啓: “儒生上寺之禁, 載在國典, 敺打傷人, 律有其條。 前者已下僧徒推刷傳旨, 今有是命, 則恐前後相反也。” 傳曰: “前下傳旨以謂, 但不崇奉佛道, 則是乃闢之也, 非以爲侵虐僧徒也。 比聞, 儒生輩有敺打僧人致傷者。 僧雖異端, 亦吾民也。 卿等言前後相反, 是殊不可。 雖弘文館、臺諫, 不應有是言也。”


○以河潤、李胤爲司憲府持平。


5月 10日[편집]

○丙辰/執義崔漢源論啓韓致禮事, 不聽。


5月 12日[편집]

○戊午/試藝取三人, 成夢井直赴殿試, 崔瀞直赴會試, 鄭舟臣給七分。


5月 13日[편집]

○己未/傳曰: “歷觀前代之史, 皆言宦寺干政之非。 金舜孫陵蔑君上, 罪在罔赦, 今雖流配濟州, 然不可使之生也。” 承政院啓: “前敎云: ‘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罪當極刑, 然當拿致于京, 明正其罪而後, 處刑可也。” 傳曰: “驛路有弊, 奸邪之人何必拿致? 其卽下諭濟州牧使處刑。” 承政院更啓: “若以此下諭, 則必當取招行刑, 然方國恤, 何以處之? 且自祖宗朝, 未有不詳覆而刑之。” 傳曰: “然則令所在官, 取招囚禁, 待三年後處刑。” 王在初喪, 取雌雄馬于內庭, 觀其交接, 且所爲多不道。 舜孫諫止之, 故王怒, 必欲置之死。


○持平李胤啓: “今以李秉正爲永安南道節度使, 秉正前爲平安道節度使, 買盜銀被罪。 後爲都摠管、慶尙道節度使, 皆被劾見遞, 今亦不可不改正。 且奉保夫人有罪, 命收職牒, 中外咸以爲快, 遽命還給, 何所懲艾? 且今雨澤尙未周洽, 命罷酒禁未便。 且請御經筵。” 傳曰: “秉正事非分明事, 非爾所當言。 予自經大喪以來, 體氣憊弱, 少失調護, 輒至違和。 今則舌端亦破, 故未得御講耳。” 胤更啓, 不聽。 諫院亦啓, 不聽。


○傳旨義禁府曰: “大靜縣充軍內官金舜孫前日侍衛時, 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罪不可赦。 令濟州牧使遲晩取招, 依法囚禁, 詳覆啓聞。”


5月 14日[편집]

○庚申/司憲府闔司啓: “禁僭濫、伸冤抑, 本府之職。 臣等不能奉行, 致使官吏侵耗, 小民受弊, 豈敢安然在職? 請待罪。” 傳曰: “昨日所傳, 只言酒禁之有弊耳。” 更啓: “臣等之任, 當使官吏不能用術, 豪猾不敢犯法, 小民無少冤抑, 而臣懜然無所知, 請避嫌。”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曰:

《禮》曰: “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 此言人主爵賞、喜怒皆出於公, 而不可間以私也。 近者殿下收奉保夫人爵牒, 竄內侍金舜孫于外, 而朝廷不知其罪。 今又給奉保職牒, 論舜孫極刑, 而朝廷不與焉, 豈古者帝王與衆共之、棄之之義乎? 殿下割恩奪爵, 臣等以謂, 阿保之罪必重。 曾未數月, 遽還職牒, 幷與族人恩數如故, 未知阿保之罪果輕歟? 其輕也, 殿下之奪爵何遽; 其重也, 殿下之還給, 又何遽也? 杖竄近邑, 臣等以謂, 舜孫之罪必輕也。 未幾而流于絶島, 又未幾命加典刑, 未知舜孫之罪果重歟? 其重也, 初何(至)〔止〕於杖竄; 其輕也, 又何加以死刑乎? 罪之輕重, 朝廷皆不知, 而出於殿下之獨斷, 臣等竊惑焉。 大抵爵賞刑殺, 皆帝王所重, 而刑殺尤重。 死者不可復生, 斷者不可復續。 罪雖當死, 帝王欽恤之心當求生道, 況罪狀未著, 而遽置顯戮乎? 臣等未審殿下以謂, 婦寺之事不足共議乎? 自古宮壼之中, 私或勝公, 干請讒間易以得入, 人主喜怒, 尤宜致謹於此, 請將二人罪狀, 明示朝廷, 使曉然知其罪之輕重, 與衆共之幸甚。

傳曰: “奉保夫人則其罪非重, 故還給其爵, 金舜孫其罪當死, 而予在初喪, 只令充軍。 今則已過期年, 故命置刑耳。 宦寺罪重, 何庇之如此乎?” 處綸等更啓: “臣等初聞收保母之職, 則曰其罪必重矣, 而未知作何罪也, 流舜孫近邑, 則其罪必輕, 未知作何罪也。 舜孫之罪雖曰當死, 然不知何事爲傲慢君上, 今命典刑, 而朝廷不知, 此豈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之義乎? 雖笞杖之刑, 固不可輕用, 況刑殺乎? 臣等論啓如是者, 欲殿下無失刑, 而使人知戒矣。 安有庇護之理?” 傳曰: “舜孫窺伺人主, 欲專其權, 故不聽。”


○正言權鈞論啓李秉正、奉保夫人事, 不聽。


5月 15日[편집]

○辛酉/命召坡平府院君尹弼商、領議政愼承善、左議政魚世謙、領中樞府事鄭文炯、左贊成韓致亨、戶曹判書李世佐、禮曹參判申從濩、參議曺淑沂, 議遷墓, 以章順嬪時葬禮加減, 且立廟立主事, 令禮曹磨鍊, 傳曰: “可。”


○持平李胤、正言權鈞啓: “金舜孫雖曰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然其罪狀未著, 不可斷以死刑, 請聞罪名。 韓致禮汚毁風敎, 罪犯甚大, 請依律抵罪, 李秉正其心貪汚, 不宜方面之任, 請改正。 奉保夫人擅用公物, 罪固大矣, 不可遽命還爵。”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曰:

謹按, 《傳》曰: “左右皆曰可殺, 勿聽; 大夫皆曰可殺, 勿聽; 國人皆曰可殺, 然後察之, 見可殺焉, 然後殺之。 故曰國人殺之” 左右旣知其罪, 則殺之可矣, 必待諸大夫; 諸大夫旣知其罪, 則殺之固無疑矣, 而又必待國人; 至於國人知之, 則更無所待, 而且加察焉者, 豈不以天討之施, 非一人所得私也? 今舜孫之罪, 左右不知, 諸大夫不知, 而殿下獨以謂, 可置重典, 臣等竊惑焉。 古昔帝王之愼刑也, 辭已具矣, 獄已讞矣, 猶有大悔於旣刑之後, 必須三覆、五覆而後決之, 重人命也, 其能獨斷, 而無悔乎? 殿下敎曰: “舜孫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窺伺上意, 將有弄權之漸。” 其洞見歷代宦寺之禍, 而防微杜漸之慮至矣。 臣等以謂, 舜孫旣有大罪, 則殿下當諭朝廷曰: “某事爲妄自 (遵)〔尊〕大, 某事爲傲慢君上, 某情狀是窺伺上意也, 某形迹是弄權之漸也。” 委之有司, 鞫盡其情, 使舜孫自服其罪、使左右知之, 諸大夫知之, 國人知之而後, 詳覆而斷之, 則非徒一舜孫甘心就戮矣, 若不明示其罪, 遽爾威斷, 則不惟一國之人不知舜孫之爲可殺, 抑恐殿下欽恤之仁, 有所虧損也, 請更留三思。

不聽。


○永安道咸興居李崇禮等上言, 其略曰:

本郡乃桓祖、穆祖、翼祖、度祖、太祖大王肇基王業之地, 六陵、三墓在焉。 至永樂十四年, 以敦寧府事李枝完上言, 特陞爲留守府, 號稱御鄕, 爲一道首。 自丁亥年, 李施愛之亂, 降號爲郡, 割土地, 移屬定平; 分奴婢, 移營永興, 以祖宗興王之地, 索然爲一小郡, 非徒一邑之民所悶, 於國家大體亦爲不可。 他道各官只有一陵, 特陞號, 如本郡則六祖、三聖相繼誕生之地, 而先王陵寢, 亦多在焉。 以一時兵亂貶降, 今已三十餘年, 乞復舊號, 以爲萬世尊奉之地。

傳曰: “其議之。” 尹弼商、愼承善、魚世謙議: “咸興之事, 臣等備嘗知之, 郡大小人民。 承施愛片簡, 監司、守令及一應奉命使臣, 一擧盡殲, 以至都體察使尹子雲亦拘囚不放, 其惡口不可道。 此神人所共憤, 天地所不容, 雖經百年, 不可容恕。” 鄭文炯、韓致亨、李世佐、申從濩、曺淑沂議: “永興府別無城郭, 人物蕭條, 不合觀察使之營。 接待野人, 瞻視不壯, 殊非居重御輕之意。 況北道人民往來于此, 道路遼遠, 其弊不貲。 咸興城堞雄固, 館舍宏壯, 人民繁阜, 據一道之中, 道里適均, 眞天作之地。 在丁亥年, 降號爲郡, 今已三十年。 其時少者已老, 壯者已死。 (頏)〔頑〕風想已丕變, 雖復置營, 有何不可? 若以小民等, 殺害監司, 不可復陞邑號, 則此乃不通之論也。 其時擧道人民爲施愛詿誤, 爭害守令, 一道之邑, 皆可(降)〔陞〕號, 何但咸興一邑終不可復陞耶? 況世祖親當丁亥之變, 只降施愛本貫吉州, 分爲二縣, 命改咸吉道爲咸鏡道, 而咸興則猶未降號也。 成宗朝因永興人陳訴, 始改爲永安道, 咸興之降號, 非世祖本意也。 其後成宗欲復陞號, 而因廷議不一未果耳。 今依崇禮等陳訴, 施行爲便。” 從文炯等議。


5月 16日[편집]

○壬戌/持平李胤、正言權鈞論啓韓致禮、李秉正、奉保夫人、金舜孫等事, 御書答之曰:

舜孫之事, 頗舛啓也。 史不有乎? 漢元帝時, 弘、顯之奸詐, 窺伺元帝之志, 操弄國政, 而元帝知而不罪, 終無美德, 其不由宦寺歟? 如此之罪, 雖大臣尙不赦宥, 而況刀餘之人乎? 古云: “斷者不可復續, 死者不可復生。” 實有是也。 然不誅舜孫, 必有後日之患。

胤、鈞更啓: “伏覩御書, 上敎允當。 謹按, 漢元帝知恭、顯之奸, 而優游不斷, 不之誅戮, 非徒終無美德, 漢業遂衰。 今舜孫傲慢之罪, 殿下快斷不饒, 實是美事。 然其傲慢罪狀, 若不暴著中外, 則豈知殿下用刑之出於至公至正耶? 請從臣等之言。” 不從。


5月 17日[편집]

○癸亥/持平李胤論啓金舜孫、李秉正、韓致禮事, 傳曰: “宦寺之任, 唯掃除而已。 舜孫稍解文字, 自負其才, 予雖命之以事, 若不愜於心, 則不奉行。 且其同僚中, 亦自負而陵蔑長上, 此所以傲慢君上, 不肖之甚者也。 若如此不肖宦寺與不肖之臣同朝, 其於宗社何? 濟州牧使亦受命治民者也, 使之遲晩取招, 有何不可乎? 爾等如此强言之意, 予未知之。 若强言不已, 則與舜孫無異矣。”


5月 18日[편집]

○甲子/持平河潤、正言權鈞啓金舜孫、李秉正、韓致禮事, 不聽。


5月 19日[편집]

○乙丑/持平河潤論啓金舜孫、李秉正、韓〈致〉禮事, 不聽。


5月 20日[편집]

○丙寅/大司憲李季男等上箚曰:

刑賞國家之大柄, 雖人主不得以私焉。 故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 今也處舜孫大辟, 而諱匿其罪; 貸致禮重罪, 而曲伸私恩; 輕論秉正貪汚, 委以閫外之寄。 夫三尺法, 王者公共之器, 殿下焉得而撓之乎? 殿下初竄舜孫於舒川也, 不暴著其罪狀, 遠近已疑之矣。 旣(以)〔已〕徙之海外, 復欲置之極刑, 人主殺一人, 而千萬人懼者, 以天下共知其罪也。 殺人而人不知罪, 謂之國人皆曰可殺可乎? 致禮欲中尤於誠謹, 詣闕自訟, 勒役已良之人, 擅用官府之刑, 甚矣其怙寵自肆, 而無朝廷也。 自古外戚驕縱, 非國家之福也。 殿下假借私恩, 不致之罪, 非所以示四方也。 秉正前任平安道節度使時, 私買佛賊銀錫, 在成宗朝與大臣議而罪之, 今復除永安節度使。 蓋方面重寄, 豈可使貪饕無恥者居之? 伏願殿下, 下舜孫獄, 明正其罪, 抵致禮罪、罷秉正職, 公道幸甚。

不聽, 李胤啓: “金舜孫傲慢君上之實, 殿下則灼知矣, 下人何以知其情實? 處決大辟, 不宜如是。 致禮以椒房之親, 位高大臣, 輕慢朝廷。 所爲如是, 不可不罪。 李秉正貪汚之人, 不可委以方面之任。 請從臣等之言。” 不聽。 胤更啓曰: “累日論啓, 而每敎不允, 請問所以不允之意。” 傳曰: “前敎已悉。” 胤更啓: “臣等庸劣, 無回天之力, 累日論啓, 未蒙允兪。 臣等所啓是非, 請議于大臣及政院。” 正言權鈞亦啓: “舜孫罪狀, 臣等已聞傳敎。 以此下該司推鞫, 使中外洞知之, 有何難事, 不聽臣等之言耶? 古人云: ‘禮義廉恥, 國之四維。 四維不張, 國乃滅亡。’ 李秉正以一道之主, 買佛賊之銀, 是無廉恥也; 及其下問, 不以實對, 是無君臣之禮也; 當初事覺, 贈遺賣銀者, 使諱之, 其不義甚矣。 殿下豈可用此人, 毁棄四維乎? 決不可委任方面。” 不聽。


5月 21日[편집]

○丁卯/正言權鈞論啓金舜孫、李秉正等事, 不聽。 傳曰: “今因雨後, 予步出經筵廳, 臨池觀水, 命內官朴仁孫入池測淺深。 仁孫怒其衣濕, 命召時不卽入來曰: ‘已濕之衣, 其可再濕乎?’ 又下問時, 不直其辭, 同僚以爲不可, 而仁孫自以爲是, 其下禁府鞫之。”


○司憲府上箚曰:

金舜孫、韓致禮、李秉正等事, 不蒙允可, 不勝缺望。 孟子曰: “左右皆曰可殺, 勿聽; 諸大夫皆曰可殺, 勿聽; 國人皆曰可殺, 然後殺之。” 今舜孫之罪, 殿下雖獨見其可殺, 而左右、諸大夫皆不知罪目, 則泛以 ‘傲慢君上, 四字, 斷大辟之罪, 臣等恐一國之人, 窺殿下失刑之端也。 不然, 人主於閹竪, 明斷不饒, 以杜驕縱之漸, 古今美事。 臣等何論執不已如是? 自古人主於外戚, 雖有過失, 常加寬貸, 至於怙侈滅義, 罪惡益大, 則雖欲全之而不得。 今致禮輕慢朝廷, 汚穢風俗之罪, 朝廷、四方知之, 殿下獨不之知耶? 殿下今日伸恩於致禮, 足以釀成致禮後日之禍也。 秉正之罪, 殿下屢敎以不干贓汚, 臣等竊惑焉。 身爲方面大臣, 買所部人財産, 他物不可, 況銀錫乎, 況知出於盜賊乎? 事端彰露, 反賂遺銀主, 使諱其事, 其巧詐無恥甚矣。 及其下問之時, 飾詐欺罔, 非甚奸巧者不忍爲之, 而秉正忍爲之, 雖有穿楊之才, 扛鼎之力, 豈可委以兵權, 爲一道主帥乎? 伏願三思。

御書答之曰:

舜孫罪狀, 已著於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等事, 不待辭緣, 而中外快知矣。 致禮、秉正事不聽。


5月 22日[편집]

○戊辰/大司憲李季男、大司諫曺淑沂等合司論啓韓致禮、李秉正等事, 不聽。 再啓, 不聽。


5月 24日[편집]

○庚午/臺諫合司論啓金舜孫、韓致禮、李秉正等事, 不聽。


5月 26日[편집]

○壬申/義禁府照內官朴仁孫罪, 斬待時啓之, 傳曰: “只贖杖, 其令還仕。” 承政院啓曰: “成宗朝待宦寺不饒, 凡有可罪, 輒命決杖。” 傳曰: “贖杖一百, 徒三年。”


二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丙子/承政院啓: “近日數於內庭命入驢子及兒馬觀之。 臣等聞, 人主一心攻之者衆。 或以狗馬, 或以博弈, 或以書畫, 其好尙雖殊, 至於喪志, 則一也。 伏願篤志聖學, 勿以犬馬爲好。” 傳曰: “特一時之玩耳, 予不復爲。”

【史臣曰: “王密令取雌雄馬入後苑, 觀其相交。”】


6月 2日[편집]

○丁丑/大司憲李季男、大司諫曺淑沂等上章曰:

殿下新臨大寶, 勵精圖治, 人皆想望維新之化。 用刑之失當, 外戚之驕橫, 邊將之貪詐, 是皆初政之疵, 而不可忽者也。 《書》曰: “哀敬折獄。” 又曰 “明啓刑書胥占。” 又曰 “獄成而孚, 揄而孚。” 夫刑者, 致人於死也; 法者, 人主所與公共之器也。 人有犯罪, 當付之有司, 以法論刑可也, 安敢諱匿其罪, 獨斷於內, 越法而擅誅乎? 今舜孫之罪, 法官不知, 大臣不知, 國人不知, 而杖竄於舒川。 當其時, 衆疑之, 然皆謂, 舜孫殿下之家奴, 所犯不過言語、掃除之失, 罪止於此而已。 尋移于濟州, 又移于大靜, 俄命置諸大辟。 臺諫請問罪目, 則但敎之曰傲慢也, 欲專權也, 使外人不能知其罪狀, 殿下之用刑, 其可謂惻怛敬畏, 以求情乎? 詳明法律, 與衆占度乎? 獄成於下, 而民信之乎? 伏願殿下, 垂欽恤之仁, 寬舜孫之誅, 倣古寧失不經之義幸甚。 臣等歷考前史, 自古外戚之家, 憑藉恩寵, 鮮克由禮。 肆我成宗大王嘗抑損外家, 不使滋蔓。 韓懽, 仁惠大妃之至親也, 一犯罪咎, 遠竄于外, 幾至十年。 韓明澮, 章順王后之父, 且有帶礪勳盟, 潛邸舊恩, 而觸罪罷職, 困而後復之。 是以, 能隆孝理, 卒全外戚, 吁! 無間然矣。 今致禮以戚屬之故, 致位一品, 田園、第宅, 甲于一時。 然且因己私訟, 謀欲報復, 告訐人罪, 擅用官府之刑, 劫奪法司保受之人, 冒壓良民爲己之隷。 此數事, 皆慢朝廷、無君上, 驕縱之迹已著, 殿下曲施私恩, 而不之懲, 彼將狃於親寵, 無所忌憚, 終陷大罪, 則殿下豈得以全之哉? 伏願殿下, 依律抵罪, 以杜其漸幸甚。 節度使之任, 兼兵民之權, 專閫外之制, 其任至重。 加之, 近年以來, 三水、甲山等處, 胡馬入境, 人物再見搶虜, 指授方略, 持重鎭撫, 以靖一方, 其責尤重, 決非貪汚庸下如秉正者所宜居也。 秉正曾除副摠管與慶尙節度使, 臺諫劾啓, 旋卽罷之。 今於永安主帥, 則排公議, 而欲遣之, 臣等未敢知也。 伏願殿下, 亟收成命, 代以賢能, 務重邊(圍)〔圉〕之寄幸甚。 嗚呼! 舜孫一小竪耳, 殿下以千乘之威殺之, 其勢甚易。 致禮外家老臣, 殿下奉內殿之旨罪之, 其勢固難。 於易殺者匿其罪, 不與衆棄之; 於難罪者借私恩, 不以義斷之舜孫可殺矣, 致禮可全矣, 天下萬世, 謂殿下用法何如也? 秉正貪詐之罪, 著在先朝, 而殿下擧一道之兵權, 委之不疑。 秉正可用矣, 天下萬世, 謂殿下用心何如也? 殿下比者不御經筵, 不接群臣, 固執自是, 甚於前日。 無他, 殿下深居九重之內, 所與處者, 非正士也。 朝廷公論, 否隔於四聰; 偏私之念, 遂作於心, 而害於事, 此豈宗廟社稷之福乎? 臣等伏閤庭諍, 言不能盡意, 書不能盡懷, 殿下每以不允一語拒之, 有言責者不亦難乎? 臣等俱以闇劣, 爲殿下耳目之官。 見初政刑罰之偏, 用人之失, 安敢腹非而箝口, 苟食殿下之祿而已耶? 敢竭駑鈍, 冀回天聽, 如不得回, 則甘受批鱗之誅, 萬萬無恨。 忠憤所激, 不覺言之至此, 伏惟殿下留神焉。

下御書曰:

假使原舜孫之罪, 乃發憸邪奸巧之毒, 則正似二世不知趙高之蠱, 莫能禦之, 終至於滅亡, 其鑑不遠, 昭著于篇, 可不懼哉? 卿等愛惜有罪之宦寺, 反責其君曰, 拒諫則是以舜孫得行其弄權之計也。 卿等曰: “比者不御經筵, 不接群臣, 固執自是, 甚於前日。” 斯言是矣。 如是則治政得失, 直言讜論, 可得聞歟? 人君之道, 不過卿等之所啓, 然近日無不痛處, 日飮湯藥。 卿等可治此疾, 則予雖有痛處, 其御經筵, 豈爲難乎? 其實對之。

臺諫啓: “臣等論舜孫者, 杜妄殺之端也; 論致禮者, 慮跋扈之漸也; 論秉正者, 懼用人之失也。 此三事皆關宗社大計, 殿下必樂聞之矣。 今伏覩上敎: ‘原舜孫罪, 乃發憸邪奸巧之毒, 則正似二世, 而終至於滅亡。’ 二世不知趙高之奸, 使之居中用事, 故終至於亡。 殿下洞燭小人之奸, 逬諸海外, 雖奸邪如趙高者, 豈能售其奸哉? 臣等非惜一小竪也, 惜夫刑罰失中, 而殿下好生之德有虧也。 殿下非唯不聽, 反折之以難對之辭, 以示厭聞之意, 非帝王虛懷聽納之美德也。” 傳曰: “予非厭聞也。 身雖未寧, 强御經筵耶? 只問此意耳。” 更啓曰: “臣等不能塞職, 不可就任, 請辭職。” 不聽。


6月 3日[편집]

○戊寅/臺諫合司啓: “臣等俱以庸劣, 奉職無效, 不敢靦然就職, 以(防)〔妨〕言路, 請辭職而退。” 命召復職, 臺諫啓: “雖工商賤隷, 無其事則不得虛受其直, 況臺諫不得其職, 而虛受爵祿, 於心未安, 玆不敢就職。” 御書曰:

毋煩固辭, 速踐其職。

臺諫啓曰: “上旣不聽所啓之事, 强令臣等就職, 必從所命, 是惟其言而莫予違。 有言責者, 豈可順旨, 而就職乎?” 下御書曰:

雖有言責者, 豈可逆命乎? 卿等强欲啓之, 則就職而論啓可矣。


○命取枷具入內。 承旨等啓: “凡罪人當下有司。 祖宗朝未嘗用枷於闕內。” 傳曰: “今姑勿入。 可用則當用。 若盡從政院之啓, 則事皆出於政院矣。”


○禮曹判書成俔、參判申從濩、參議李復善等書啓:

伏承傳敎, 遷墓時紙牓及銘旌, 何以書標? 立主立廟節目, 幷攷古制以啓。 臣等竊意, 紙牓則書尹氏之靈, 銘旌則書尹氏之柩, 似合於禮。 但立主立廟之事, 至甚重大。 蓋葬則必有主以安神, 又有廟以奉祀, 此常典也。 尹氏誕育聖躬, 宜尊廟貌而奉之。 然得罪先朝, 揆之於禮, 有所未安。 謹(案)〔按〕, 漢昭帝母趙倢伃譴, 昭帝卽位, 爲置園邑, 又令長(承)〔丞〕奉守如法。 然立廟則無攷, 惟《韋玄成傳》以爲, 勿修孝昭太后寢祠園則其時只有寢, 而無廟於京師明矣。 魏明帝母甄后亦以譴死, 明帝卽位, 有請依周姜嫄, 別立寢廟, 奏可。 夫姜嫄帝嚳之妃, 而后稷之母也。 周尊后稷爲始祖, 則無所配, 故特立廟而祭之。 其事不同, 而魏之有司, 援以爲例, 蓋出於一時附會之說也。 欲倣漢園寢, 非我朝之制; 如欲倣魏則未免附會之謬。 況漢武、魏文皆有遺敎, 與今事體不類。 廢妃旣與廟絶, 殿下不可以私恩而害禮。 先儒云: “所闕之主, 不可更作。” 長湍安葬時, 初不作主, 而今更立主, 似妨於禮。 雖不立主立廟, 只祭於墓所, 足以盡其孝矣。 此事所關至重, 以臣等淺見不可輕易酌定。 伏望廣收群議, 務合情禮。

傳曰: “可。”


6月 4日[편집]

○己卯/臺諫合司啓: “昨敎云: ‘就職而論啓可矣。’ 臣等未敢逆命, 而就職。 舜孫之罪, 前已決矣, 不可追論。 致禮不可全釋, 秉正不可委任邊將。” 不聽。 更啓曰: “臣等亦已聞上敎矣。 然此事所關甚大, 請快從。” 傳曰: “卿等以三事爲重, 然致禮、秉正之罪, 豈爲重乎? 必以舜孫之事爲重耳。 然舜孫之罪, 當置大辟, 而卿等言之至此, 是以石爲玉, 卽趙高指鹿爲馬也。” 更啓: “殿下以謂: ‘以石爲玉, 指鹿爲馬。’ 臣等未審上敎。” 傳曰: “人君好生之德, 無間於草木昆蟲, 舜孫其罪當死, 故然耳。 卿等前者論嚴用善、金孝江, 每言: ‘宦寺雖微, 罪固當治之。’ 今於舜孫之事, 何言之不已? 是欲入而閉門也。” 更啓: “比臣等於趙高指鹿爲馬, 臣等不勝痛心。 趙高秦之用事宦寺也。 知二世昏闇, 懷不軌之心, 欲立己威, 愚弄二世, 以誤天下。 歷代奸臣非一, 而奸譎之甚, 無如趙高, 至今觀《秦史》者, 毛髮盡竪。 臣等以耳目之官, 將補袞闕, 而反受欺罔之名。 人臣之罪, 莫大於欺罔, 臣等何面目立於朝乎? 請亟罷臣等之職。” 不聽。


○禮曹啓: “唐順宗旣葬, 而中宗以祧當遷。 有司疑之曰: ‘若遷中宗則(曰)功臣張柬之等, 永絶配享。’ 又以爲, 禘祫則功臣乃祫食太廟, 中宗廟雖毁, 禘祫時幷祭於大廟, 其功臣亦得祀享。 今恭靖大王神主雖移永寧殿, 春秋及臘, 不廢享嘗, 其配享功臣, 依中宗祧遷時禮, 仍舊配食, 似合於禮文。 然永寧殿非如宗廟例, 桓祖以上四位幷無配享功臣, 則獨恭靖大王功臣從享爲難。 其配享功臣益安大君神主, 令奉祀子孫埋於墓側何如?” 議于大臣。


6月 5日[편집]

○庚辰/臺諫論啓(順孫)〔舜孫〕、致禮、秉正事, 傳曰: “卿等以致禮爲輕蔑朝廷請罪, 而獨於傲慢君上之(順孫)〔舜孫〕, 請勿罪何也? 且鄭誠謹言人選上代立之非, 亦自不免, 反受其罪, 又濫受屯田, 而今爲驪州牧使, 秉正獨不可用乎?” 更啓: “誠謹代立之事, 臣等未得詳知。 屯田事, 其道觀察使乃誠謹之父門生也。 爲恩府給之, 其兄耕治, 與秉正買人盜銀, 其實不同。” 傳曰: “卿等以誠謹、秉正不同, 殆失斯言矣。 誠謹若本廉潔, 則監司雖與之, 當不受矣。 卿等之言如是, 必以予爲幼君, 且己爲臺諫, 雖言之如此, 必無妨而然也。 卿等昨請予謹言, 今觀卿等之言, 亦甚不謹。 卿等豈不知誠謹之不肖乎? 必庇護而言之。 大司憲以下以爲, 誠謹、秉正不可謂異, 持平等以爲, 秉正、誠謹不可同年而語, 安可以心中所無之事爲啓乎?” 獨大司諫曺淑沂再三强之, 遂啓: “原情則誠謹之受田, 秉正之買銀, 皆是貪心所使, 其貪則無異, 上敎允當。 然誠謹則人與而受之, 秉正則自知盜銀, 而求買於人, 其間有異, 故啓之如此耳。 臣等豈以殿下爲幼君, 而敢有一毫自恃之心, 又安有庇護(誠護)〔誠謹〕之理乎?” 不聽。


○弘文館直提學表沿沫等上箚曰:

伏念, 殿下早違尹氏顧復之恩, 追惟永慕, 聖情罔極, 葬之固欲其厚, 祭之固欲其豐, 然情則無窮, 禮不可踰。 禮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 豈其情不足哉? 誠以家無二尊, 而父命重也。 成宗命廢妃墓曰尹氏之墓, 定墓直二人, 令守令俗節致祭, 乃敎曰: “以慰子心, 且感魂情。 雖予百年之後, 永不改易, 以遵父志。” 此非成宗之獨斷也, 其時乃與大臣共議, 斟酌而定之, 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皆與於當時之議者也。 若一賜問, 可知成宗酌定之意, 豈殿下所可得而改易哉? 今遷墓之擧, 雖出於不得已, 斷不可有加於舊, 而葬用嬪禮, 僭設石獸。 又有立主立廟之議者, 臣等未審何據, 是不過迎殿下罔極之情, 而不可導殿下以違先王之敎, 臣等竊惑焉。 願殿下抑情循禮, 一遵成宗遺敎, 不勝幸甚。

傳曰: “爾等言之如此過矣。 成宗有遺敎, 故止於此而已。 爾等其天地所生歟?”


6月 6日[편집]

○辛巳/臺諫合司論啓(順孫)〔舜孫〕、致禮、秉正事, 不聽。


○愼承善、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世佐啓: “廢妃立主立廟大事, 臣等不敢獨議。 請令六曹堂上及可與議者, 竝聚廣議何如?” 傳曰: “可。”


6月 7日[편집]

○壬午/尹弼商議: “紙牓銘旌, 當依禮曹所啓。 立主立廟, 揆之於情則不可不爾, 從遺敎則斷不可擅便。 其於祭文, 不稱孝子, 是義勝恩也; 立主立廟, 是恩掩義也。 恩義竝立, 中持衡焉, 似亦通矣。 然臣不知古制, 臆見如是, 請廣採輿議, 務合情理。” 愼承善、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申浚、柳洵議: “廢妃旣與廟絶, 禮曹重於立主立廟, 實是經常之典。 廢妃雖得罪於先王, 然天性之親, 固無絶之之理。 大抵聖人制禮, 緣人情而爲之節文。 若遇變則權而通之, 是乃禮也。 古人不死其親, 旣葬之後, 立主以安之, 立廟以祀之。 今只令遷墓, 不別立廟, 則是無安神之所, 豈合於情禮乎? 廟有大小, 享有豐殺, 豈以立廟奉祀, 爲嫌於尊崇乎? 臣等以謂, 別搆二三楹, 以爲安神之所, 遣官以時致祭, 似不悖情理。” 柳輊議: “臣觀禮曹所啓, 甚合情禮, 依所啓施行何如?” 李季仝議: “廢妃得罪先王, 與廟當絶, 然誕育聖躬, 不可以義而廢恩。 宜立別廟, 以時致祭, 似合情禮。” 洪貴達議: “禮曹所啓, 證古酌今, 其論正矣。 然子之於父母, 俱有罔極之恩。 廢妃得罪先王, 與廟絶, 在殿下追慕之情, 豈容有間? 設有人焉, 父出其母, 子當兩事之, 父亦固不能(過)〔遏〕其子之心矣。 議者云: ‘先王遺敎, 固當一遵。’ 臣意以爲, 遺敎所以云爾者, 豈必其後日之盡從乎? 蓋曰如此然後, 庶可有悟, 而有所止矣。 旣遷葬, 葬則有主, 有主則固當廟祀之, 其勢然也。 遵先王遺敎, 故殿下不得伸其意者頗多, 別立主立廟, 小伸哀慕之情, 於義何妨?” 朴楗議: “事死如事生, 事亡如事存, 自天子達於庶人一也。 爲廢妃追崇之典, 不可不擧。 魏明爲母后, 別立廟, 皆酌情禮而爲之。 園寢之禮, 非我國之制。 別立廟享祀, 合於情禮。” 尹孝孫議: “昔宋襄公之母, 爲父所出。 先儒議之曰: ‘宗廟之中, 不以恩掩義; 閨門之內, 不以義勝恩。 出母固與廟絶, 而母之與子, 固無絶道也, 亦當盡其禮而已。’ 臣修撰《實錄》, 伏見當廢妃之時, 大臣僉曰: ‘中宮受命天子, 母儀一國。 今又誕生元子, 以爲國本, 不可廢爲庶人。’ 爭之不已。 上曰: ‘若其子主器, 則理宜追封。 今爲庶人, 庸何傷?’ 先王遺敎如此, 其在今日, 立主立廟, 在所當擧。” 朴崇質議: “周姜嫄別立廟, 與今事體不同。 然人子之情, 不可無祀於親, 有祀必有主, 有主必有廟。 立主而廟祀之, 事之順也, 又何疑焉?” 從承善等議及孝孫議。 政院啓: “孝孫議有理。 孝孫之爲此議者, 專爲立主、廟而言耳。 殿下竝從其議, 臣恐外人疑上欲擧追崇之禮也, 請勿用孝孫之議。” 仍書成宗遺敎以進, 傳曰: “卿等之言是也, 其勿用。”


○愼承善、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議: “桓祖以上, 皆以追封, 本無配享。 恭靖王自有配享功臣, 今雖祧遷, 其祀不絶。 不可援四王之例, 遽絶其配享之臣。 且此將爲後代之例, 不可輕易論斷。 凡事倣古而行, 庶無大謬。 況禮曹所引, 唐中宗祧遷時其配享, 隨而合食, 此例甚明。 恭靖王亦祧遷之主, 其配享依中宗古制施行何如?”


○下宣醞于政院, 仍傳曰: “君者, 民之父母, 固當所好好之, 所惡惡之。 今者雨澤周足, 百穀茂盛, 予甚喜之。 玆賜宮醞。” 承旨等謝恩, 仍啓: “古人云: ‘先知稼穡之艱難。’ 夫稼穡之艱難, 人君之所當留念者也。 殿下卽位之初, 書《無逸》、《豳風》以進, 而今日之敎, 又如此, 實爲美德, 臣等不勝慶賀之至。” 承旨宋軼啓: “終始此心永世毋忘。”


○臺諫合司啓: “李秉正與交代朴巖同生同壻。 《大典》內, 妻姊妹夫有相避, 而秉正至今不啓, 豈不爲奸詐乎? 其爲人之不可用可知。” 傳曰: “召秉正問之。” 秉正啓: “臣之不啓相避者, 臣之四寸兄李孝長爲慶尙道觀察使遞來時, 其同生兄諴長代之。 金從舜爲開城留守遞來時, 其四寸李恕長代之, 古例如是。 《大典》亦云: ‘堂上則不在此限。’ 臣以法外事啓達, 未穩於心, 故不啓稟。” 傳曰: “其以此言于臺諫。” 臺諫啓: “金從舜、李諴長之事, 臣等未之知也。 據今《大典》觀之, 妻親姊妹夫有相避。 其註云: ‘堂上官不在此限。’ 云者, 謂除授之事, 非謂交代間事也。 況節度使擅一道兵權, 豈宜以同生, 而交相受授乎? 爲秉正者肅拜卽日, 當詣政院, 具由引嫌可也, 安坐不啓, 猶恐人知, 其爲無知益甚。” 傳曰: “李諴長前例, 其相考以啓。”


6月 8日[편집]

○癸未/臺諫合司啓金舜孫、韓致禮、李秉正等事, 不聽。 又啓: “立主立廟, 雖緣殿下孝誠, 先王遺敎在焉, 此擧大妨於義。 情雖無窮, 義不可過, 伏望抑情循禮。” 不聽。 更啓: “凡事始雖發乎情, 終必止乎禮義, 然後乃得其正。 立主立廟, 雖發於殿下誠孝之情, 揆之先王遺敎之意, 甚不可也, 請抑其情, 止乎禮義。 昔衛女爲宋桓公夫人, 生襄公而出歸于衛。 襄公卽位, 夫人思之, 義不可往, 乃作《河廣》之詩, 襄公豈無念母之勤, 思母之切? 以千乘之主, 而不得養其母者, 誠以嗣君承父之重, 與祖爲體, 母出與廟絶, 不可以私返故也。 聖人錄於《國風》, 垂法後世, 蓋禮義天下之大(坊)〔防〕, 不可以私恩而踰越也。 廢妃旣與廟絶, 又有先王遺敎, 而殿下承祖宗之重, 爲廢妃立主立廟, 於禮義何? 願殿下務從禮義。”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箚:

謹按, 《禮》曰:“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國無二君, 家無二尊。” 以一治之也。 故父在爲母齊衰期, 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 豈聖人薄於母哉? 見無二尊也。 昔子白之出母死, 子思不使白也喪之曰: “爲伋也妻者, 是爲白也母; 不爲伋也妻者, 是不爲白也母。” 先儒曰: “子於母則不可忘, 若父使之〔不〕喪, 子固不可違父。” 見父命重也。 子於父母, 情無輕重, 而禮有壓降。 若以母故, 而違父之命, 是循情而廢禮之大者, 豈其可乎? 殿下於尹氏, 母子之情雖切, 而母子之禮, 則有不得而行之者。 歲己酉五月十六日, 成宗御書其略曰: “母以子榮, 君之榮也; 防之後姦, 君之政也。 顧今儲君之情, 寧不惻然? 今特定爲祭祀, 以慰子心, 且感魂情, 而雖予百年之後, 永不改易, 以遵父志。” 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等議曰: “伏覩御書, 至爲允當。 須早爲一定之制, 使後世永遵勿易。” 遂相與規畫, 爲今日遠計, 定其祭儀, 以遺殿下, 殿下豈容有所增損? 今墓雖不得已而遷之, 然其董治之所, 不可稱都監; 葬送之儀, 不可用嬪禮, 石羊、石馬不可設, 廟決不可別建, 主決不可追立, 而曰廟可建、主可立, 以迎合聖情之罔極, 而不知違父命, 爲不禮也。 前日議以後世勿易, 亦從而反覆之, 取成宗酌定之制, 一朝而改易之, 是不以事成宗者事殿下也。 臣等不知將何面目入成宗廟庭, 奔走於肅雍之列乎。 況以殿下誠孝就閟殿, 奉圭瓚, 對越如在之時, 能無缺然有動於念乎? 殿下徒徇聖情, 而苟從曲議, 以悖聖人之大禮, 以負成宗之遺命, 他日臣民有違父敎, 以干殿下之政者, 未審殿下將何以正之乎? 《傳》曰: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釋之者曰: “三年無改者, 孝子之心有所不忍故也。” 如永興置觀察使, 有何弊事, 而殿下改之, 是豈〔非〕不待三年, 而改之者乎? 此猶不可, 況廢妃祭儀, 先王所酌定乎? 殿下當終身無改, 而可改於今日乎? 伏望殿下, 抑情循禮, 以遵遺命, 以全大孝, 不勝幸甚。

御書紙尾曰:

與大臣已定, 不可紛更。

又御書以下曰:

今所啓則是矣。 然尹氏雖得成廟不測之罪, 不可終身棄之, 豈爲悖於血氣之恩乎? 大抵有神則不可不祀; 有廟則不可無主, 理之常。 視成宗永世不易之志, 雖有終身不可更改, 亂逆之臣國有祭之, 況君之母乎? 雖母子之禮, 不可得而行矣, 豈可忍見爲狐狸之食乎? 故不得已行矣。 今觀此章, 痛骨無已。

盧思愼追進立主廟議曰: “臣觀禮曹所啓, 遷墓時紙牓、銘旌, 只書姓氏, 似合於禮。 臣意以謂, 如此,與庶人無別。 大抵禮緣人情, 情苟未安, 不可謂之禮也。 廢妃雖曰得罪於先朝, 誕育聖躬。 君臨一國, 其功德詎有涯耶? 子爲神人之主, 而母未免爲庶人, 揆情酌禮, 安有是理乎? 臣考之《禮》, 漢昭、魏明雖其母譴死, 而卽尊之, 後旋卽封崇, 當時無異議, 後世亦不得爲非, 以其情禮當然也。 在聖上爲母尊奉之禮, 固所自盡也。 今議以廢妃義絶於先廟, 而不宜追崇, 臣謂違先王一時之敎, 其失小; 待母后以庶人, 其失大, 所關豈不重乎? 臣聞, 其時有請置廢妃於別殿者, 成宗傳曰: ‘置之別殿, 則殊無譴責之意。 若其子主器, 則理宜追封。’ 成宗聖意方可知矣。 且禮官云: ‘不宜作主立廟, 只祭於墓。’ 不知據何禮文。 古人云: ‘作主者, 使神有所依也。’ 無主則神何依乎? 祭則必有主, 有主則必有廟。 雖一命之士, 必作主立廟, 而祭其先。 庶人雖不得立廟, 亦祭於寢, 非無主以祭也。 今若不作主立廟, 則是庶人之不如也, 悖禮逆情, 莫此爲甚。 又云 ‘所闕之主不可更作。’ 臣謂初葬長湍, 事出於變, 不得作主, 魂無所依久矣。 今旣遷庴, 則須有主以安神。 所謂所闕之主不可更作者, 唐時旣有京師大廟, 東都亦有大廟, 東都廟主雖經亂多亡闕, 時有請造以祔。 繕部郞中歸宗敬以謂: ‘京師旣有廟主, 則東都闕主, 不必更作。’ 云爾, 非謂所當立之主不可更作也。 且漢時廟無常處, 或於陵旁立廟, 或於京師立廟。 孝昭(皇)〔母〕后旣有寢祠, 則非無祭所也。 本朝祭墓之禮, 與古不同。 若只祭(廟)〔墓〕所, 則簡忽亦甚, 非報顯德、昭孝敬、盡奉祀之道也。 請命有司, 議追崇之禮, 應行典禮, 次第施行爲便。” 議入, 命示政院。


6月 9日[편집]

○甲申/承政院將盧思愼議以啓曰: “立主立廟, 則朝議已定矣。 至於追崇之禮, 固難輕議, 而在殿下亦不可擧行。” 傳曰: “予爲此擧, 臺諫、弘文館皆有駁議。 廢妃雖得罪於先王, 其於朝廷有何所憎乎? 若謂先王遺敎不可易, 則雖祖宗大法, 亦或有改之者。 今以此爲非者, 必阿諛先朝, 而爲此不肖之言也。 封崇之典, 今不可擧行, 待立主立廟, 當次第爲之。” 且問于政院曰: “思愼議所云: ‘成宗理宜追封之敎。’ 思愼獨聞之乎? 抑群臣之所共聞乎?” 政院啓: “尹孝孫議中, 亦援此敎, 而有大臣僉曰之言, 此必常參、經筵時所敎也。” 仍書成宗勿令追封之敎以啓曰: “理宜追封之敎, 在尹氏初廢時, 答群臣極論之辭, 而非成命也。 此敎則其後酌定祭祀時所敎, 而使後世永遵無易之法。” 傳曰: “若無成宗遺敎則已矣, 遺敎如此, 故孝孫議及之。” 遂用孝孫議。


○出木塊大如升許, 命馳書于慶尙、全羅、江原監司, 採水晶如此樣者以進。


○臺諫啓: “金舜孫當於三年後詳覆, 韓致禮之罪不可不痛懲, 以杜其漸。 且自古人主遭母后之變, 不得盡其誠孝者, 止於禮義而已。 今立主立廟等事, 臣非不知殿下誠孝之至, 然先王遺敎如此, 伏願三思。” 下御書曰:

今議立主立廟, 而謂先王遺敎終不可違, 是侫邪阿諛成廟之人所欲止之, 非正直君子所語也。 大抵爲人有父無母則不生, 有生無乳則不長。 是常常不變之理也。 雖有過, 我豈敢忘血氣之恩乎? 卿等反覆思之, 則知父母恩重。 今視此書, 毋有更啓。

臺諫更啓: “伏見御書, 益知殿下哀慕罔極之誠也。 然情有所不忍, 禮有所不敢。 人君之孝不可徑情直行, 要必止乎禮義, 上之至誠惻怛, 雖無所不至, 先王遺敎, 義不可違, 臣所以啓之者, 非爲侫邪阿諛於成宗, 欲使殿下克遵先志, 無有謬擧也。 致禮之事, 臣等以言以疏, 連月論執, 非不知煩瀆聖聽也, 不可不懲, 故敢啓。” 不聽。


6月 10日[편집]

○乙酉/執義崔漢源等啓: “立主立廟, 斷不可爲, 致禮輕蔑朝廷, 罪不可赦。” 傳曰: “立主立廟, 雖違於遺敎, 然又有其子主器, 理宜追封之敎, 則予其不念骨肉之恩乎? 致禮事不允。” 更啓: “成宗定其制禮, 而敎之曰: ‘以慰子心, 且感魂情, 以遵父志, 永世不易。’ 大臣皆曰: ‘上敎允當, 須早爲一定之制, 使萬世無易。’ 其時大臣, 今見存者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 而思愼獻議曰: ‘立主立廟, 追崇之典, 當次第擧行。’ 今收議, 只立主立廟之事, 而思愼復以追崇爲言, 是逢迎阿諛, 以固其寵, 而頓背前日事成宗之心, 其奸詐莫甚, 請(鞠)〔鞫〕之。”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書啓曰:

殿下遭母子之變, 臣等豈不知聖情之罔極? 然成宗手定祭儀, 敎之曰: “永遵父志。” 殿下豈忍違之? 追念誕育, 欲從厚典, 殿下母子之情也; 奉承遺敎, 不欲違越, 殿下父子之義也。 發乎情而止乎禮, 此正殿下之大孝, 其不得立主立廟也決矣。 臣等伏覩御書曰: “立主立廟事, 終不可(不)爲。 是侫邪阿諛成宗之人, 所欲止之, 非正直君子之所語也。” 臣等不勝缺望。 古之君子於君親, 事死如事生, 事亡如事存者, 不忍以死生、存亡變易其心。 成宗之定禮儀也, 大臣皆以爲允當, 而無一駁論之者。 今宣陵之土未乾, 而負遺敎, 以迎合殿下之情者, 可謂正直君子乎? 據聖人之禮, 遵先王之敎, 寧忤殿下, 不忍陷殿下於不禮者, 可謂之侫邪阿諛乎? 殿下苟悅一時之順從, 而不計其是非、邪正, 一切以忤己者爲侫諛於成廟, 是欲使群臣皆負成宗, 而順殿下也。 殿下安得爲此言, 以懈人心乎? 臣等俱以無狀, 久忝成宗侍從之列, 雖無絲毫之補, 未嘗不以報效自期。 何至今日, 而反阿諛乎? 果有是心也, 何不阿諛殿下, 而必欲諛成宗耶? 然臣等方論立主立廟, 而殿下斥之以侫邪阿諛, 臣等不敢靦然在經幄, 請避。

傳曰: “雖禽獸不得無情於骨肉, 而言者以爲不可, 故予言之如是耳, 且非指的爾等也。 其勿引嫌。”


6月 11日[편집]

○丙戌/執義崔漢源等啓: “立廟事決不可爲, 思愼前後之意不同, 是逢迎上意, 以諛爲悅者也, 請(鞠)〔鞫〕之, 致禮所犯重大, 不可不懲。” 不聽。


○傳于漢源等曰: “聞, 憲府囚(鞠)〔鞫〕學祖, 其速放之。” 漢源等啓: “臣等聞, 學祖多率徒衆, 作弊江原道各官, 故移文本道(鞠)〔鞫〕之。”


6月 12日[편집]

○丁亥/司憲府論啓立主立廟, 盧思愼、韓致禮等事, 不聽。 又啓: “學祖(鞠)〔鞫〕其所犯, 然後放之何如? 學祖以飛語入內, 覬免其罪亦不可。” 傳曰: “赦學祖, 乃大妃所命也, 其勿(鞠)〔鞫〕。” 更書啓曰:

殿下哀痛迫切之情, 臣等非不知之, 先王遺敎至重, 不可改也。 思愼背先王之遺敎, 是得罪於先王也; 導殿下於過擧, 是得罪於殿下也。 得罪於殿下, 猶可以議赦, 得罪於先王, 安得以赦之乎? 致禮之罪皆故犯也。 此而不懲, 則國無紀綱矣。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疏曰:

竊惟, 子之於出母, 情雖無窮, 而禮不可踰。 故父使之喪則喪之, 若不使之喪, 亦不敢違, 至於葬祭, 有所不得盡其情, 以父命重也。 殿下追惟尹氏誕育之恩, 葬儀奠祀, 欲從優厚, 臣等固知聖情之罔極也。 然成宗旣與大臣酌定祭儀, 且敎之曰: “得罪之人, 但受祭禮足矣, 斷不可名以尊之也。” 其遺敎之嚴如此。 成宗旣計之於心, 決之於大臣, 以授禮官, 以爲定制者, 特以慮後日奸邪之臣, 或以諛悅取寵, 有所紛更, 而爲之防也。 今遷墓之擧, 固出於不得已也, 自餘凡事, 先王之遺敎在焉, 殿下斷不得盡其情。 大臣迎探殿下哀慕之心以爲, 廢妃之(墓)〔廟〕今可別建, 廢妃之主今可追立。 前日之贊成宗議爲勿易者, 又從以反其辭, 若盧思愼、尹孝孫則至勸以追崇之典, 是誠何心哉? 其主器追崇之敎, 乃在未定祭儀之前, 而敢引以爲據, 彼豈不知事之曲直, 禮之當否也? 寧負成宗而諛殿下, 爲固寵計, 以陷殿下於悖禮之地, 其用心不亦慘乎? 建(墓)〔廟〕立主且不可, 況追崇乎? 設使成宗倦勤, 而殿下受禪, 則殿下於尹氏, 當如何奉也? 當從成宗之敎乎? 抑違之而循殿下之情乎? 事死如事生, 事亡如事存, 孝之至也。 承奉遺敎, 不敢有悖者, 禮之大也。 若以先王沒世, 而可違其敎, 則其於不忍死親之孝何? 思愼輩皆成宗之大臣, 而以遺殿下者也。 聖敎洋洋猶在於耳, 其棄群臣, 今幾月日, 遽變爲異議乎? 遺敎所謂, 防之後奸者, 正以此也。 他日將何面目, 見成宗於地下乎? 且思愼當成宗議定之時, 知不可以永遵, 而謂爲允當, 則不忠於成宗也; 知違父命之大悖於禮, 而敢獻諛以爲小失, 則是不忠於殿下也。 其反復無狀如此, 殿下尙欲取其議乎? 思愼之變亂是非, 固其性也, 前者發爲亡國之言, 以欺殿下; 今又爲悖禮之議, 以負先王。 凡可以迷君誤國者, 率皆大言而無忌。 殿下若從其言, 輕變遺敎, 非所以全大孝, 而示後嗣也。 伏願殿下, 黜退曲議, 勉循公論, 以遵先王之敎, 以守聖人之禮。

御書以答曰:

母雖得罪, 我爲子則追封之典不可不行也。


6月 13日[편집]

○戊子/司憲府進箚曰:

謹按, 《中庸》曰: “夫孝者, 善繼人之志, 善述人之事。” 殿下身繼大統, 與祖爲體。 廢妃得罪先朝, 旣與廟絶, 況遺敎書諸史, 藏諸禮官。 不可掩覆。 殿下但明大義, 以正統緖可也。 雖盡情私恩, 殿下之孝, 可謂繼志而述事乎? 殿下萬世之後, 入宗廟見成宗, 能無愧乎? 禮義者, 天下之大防。 大防一壞, 則君臣、父子、夫婦、兄弟, 皆失其倫, 而國非其國矣。 盧思愼承先王之敎, 酌定祭禮, 至有使後永遵之語, 而陵土未乾, 首背其敎, 逢迎殿下之志, 附會古事, 以濟邪議。 又唱爲追崇之說, 以誤聖聽, 自以爲固寵之計得矣, 原思愼之意, 則欲導殿下於過擧, 而成殿下失禮之名於無窮。 孔子曰: “鄙夫可與事君也歟?” 此之謂也。 伏望先治思愼賣弄之罪, 告于宣陵, 以謝中外, 寢立廟立主之命, 務合於禮, 不勝幸甚。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疏:

伏觀御書, 聖諭丁寧, 奬之以忠款, 賜之以宮醞, 恩榮橫加, 感愧交集。 臣等雖無狀, 久在侍從之列。 自成宗廢妃之時, 以及今日, 備詳始末, 豈不知尹氏誕育之功, 殿下哀慕之情? 然區區以尊奉之儀爲惜者, 所重存焉故也。 大抵父母均, 而壓降有制, 則父重於母也。 禮雖緣情, 而情當止禮, 則禮重於情也。 殿下之於尹氏, 母子之情雖切, 而殿下之於成宗, 父子之禮尤嚴, 斷不可違父而隆母, 亦不可循情而廢禮也。 臣等觀成宗議廢妃祭儀, 名以尹氏之墓, 定以俗節之祭, 則思愼等皆以爲允當。 成宗敎之以百年之後, 其勿改易, 以遵父志則思愼等又從以贊成之曰: “須早爲一定之制, 使後世永遵勿易。” 當是時, 殿下旣正位春宮, 成宗亦以爲: “儲君之情, 寧不惻然?” 則豈不慮今日之事, 而苟爲是定制也? 今賓天未幾, 玉音在耳, 而思愼等遽變其說, 導殿下以違先王之敎, 至以爲小失也。 子違父命, 失孰大焉, 而此爲小, 孰不爲小? 其負成宗, 而欺殿下也甚矣。 古人云: “使死者反生, 生者不愧乎?” 其言信矣。 若使成宗仙馭可返, 不知思愼當作何如面目也。 嗚呼! 龍髯不可攀也, 遺弓、遺劍尙抱永惜, 況遺敎乎? 臣等以耳目之所逮, 尙不忍違負, 況思愼輩親與於議者, 況殿下纉成宗之緖, 踐成宗之位, 寧可循母子之情, 而曲從邪議, 以不繼成宗之志乎? 廟不可立, 主不可作, 況尊崇乎? 思愼、孝孫等以主器追封爲言, 是大不然。 臣等忝修《實錄》, 亦知有是敎也。 然是敎在己亥六月廢之之初, 群臣爭之, 乃爲此敎以答之耳。 越三年而定罪, 又八年己酉五月乃定祭儀, 仍敎之曰: “只定祭儀, 安有名號? 若加名號, 是追崇之也。 得罪之人, 但受祭禮足矣, 斷不可名以尊之。” 此乃成宗之定命也。 思愼等竊取當初未成之敎, 欲毁在後已定之命, 甚矣其詐也! 思愼近年以來, 事多謬妄, 不爲淸議所容, 憤時疾世, 執拗彌固, 持論常背於正道, 是慢朝廷也。 不然, 亦病風傷心, 乃至此耳, 是尙可與議大事乎? 臣等反覆思之, 墓雖可遷, 而葬儀祭典不可有改於成宗之遺敎也。 伏望殿下, 務抑聖情, 勉循大禮, 勿爲邪議所蔽, 以貽後日之譏幸甚。

不聽。


○禮曹判書成俔等啓: “立主立廟事, 旣從承善等議, 又從孝孫議, 臣等未知其所指, 請取稟。” 傳曰: “從承善等議, 立主立廟事也; 從孝孫議, 追崇事也。” 俔等更啓: “理宜追封之敎, 當初廢(始)〔妃〕之時, 答群臣之辭也; 以遵父志, 永世勿易之敎, 乃十年後與大臣議定祭儀, 以下禮官之敎也。 立主立廟之外, 又擧追崇之典, 甚爲不可。” 傳曰: “旣立主立廟矣, 又何不追崇乎? 追崇諸事, 磨鍊以啓。” 俔等更啓: “今以三年內, 大妃加上尊號之禮, 尙未擧行, 而敢爲廢妃追崇乎? 雖止於立主立廟, 可以盡孝, 而强欲追崇乎? 禮官固當執法, 似難擧行。” 傳曰: “追崇事, 三年後當爲之矣, 今姑停之。”


○對馬島敬差官金硉等來復命。


○戊子/司憲府書啓曰:

殿下以私恩爲重於遺敎耶? 思愼前後異議爲得大臣之體耶? 致禮驕橫, 無妨於治體耶? 請問所以不允之意。

御書其末曰:

報母之恩, 雖烏鵲猶爲盡心, 而況人子乎? 予未審强止之意, 觀此書則爾等感激矣, 毋使我心損傷也。 思愼、致禮事不允。


6月 14日[편집]

○己丑/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疏曰:

伏以, 禮者天下之大防也。 自古維持天下國家, 使君君臣臣, 父父子子, 整然而不紊者, 皆禮爲之防也。 苟毁此防, 將何以爲天下國家哉? 今公卿議臣徒探殿下之情, 不揆聖人之禮, 謂廢妃之主可作, 廟可立, 至有以追崇之典, 而從臾之者。 殿下亦悅於迎合聽納之易, 如以石投水, 雖遺敎至嚴而不省, 公論交進而不恤, 禮之大防將自此而毁, 臣等所以反覆論執者, 正爲此懼也。 臣等觀盧思愼之議曰:“禮緣人情, 情苟未安, 不可謂之禮。” 臣等未知子而違父之敎, 獨可安於情乎? 夫出母與廟絶, 宋襄有千乘之國, 而不得養; 子白重其父之命, 而不得喪, 豈其情不足而然歟? 誠以大防不可踰也。 借曰漢昭、魏明亦皆追崇其母, 母已譴死, 而追崇之, 已非得禮之正, 不足取法。 況漢武、魏文皆無遺詔, 與今日之事自不相侔乎? 且曰違先王一時之敎, 其失小; 待母后以庶人, 其失甚大矣, 其言之反道悖禮已甚矣。 若殿下始自今日, 貶損母后, 待以庶人, 則思愼之言誠是矣。 成宗旣廢后爲庶人, 上告于天子, 又告于宗廟, 又告于三殿, 與大臣議之, 遂定祭儀等事, 以遺殿下, 此非一時之敎也, 思愼謂違之小失。 殿下奉遵遺敎, 不敢加隆於尹氏, 玆其所以存大防, 而全大孝也, 思愼謂之大失。 古人有以遵先王之法爲無愆, 以善繼人之志爲孝, 未聞以先王之敎爲可違也。 若後嗣子孫皆以違先王之敎爲小失, 而一切變易之, 則祖宗在天之靈其肯曰: “我有後, 能繼我之志乎?” 魯隱公考 仲子之宮, 成父志也, 《春秋》譏之。 夫庶母與出母, 其不得立廟均焉。 成父之志, 以立庶母之宮, 猶未免越禮之譏, 況毁父之敎, 以立出母之廟, 其不可也決矣。 成宗於尹氏, 初不作主, 以不可廟享也。 殿下但當遷其墓、致其祭, 以少伸罔極之情耳, 主決不可作, 廟決不可立, 況加之追崇之典乎? 伏望殿下, 痛加省念, 毋以遜于志, 而苟從邪議; 毋以逆于心, 而力拒公論, 一遵遺敎, 務存禮防, 不勝幸甚。

不聽。


○昌德宮修文堂失火, 而旋滅。 都承旨權景祐等啓: “典守者不謹, 請科罪。” 傳曰: “可。”


6月 15日[편집]

○庚寅/大司諌曺淑沂等上箚, 論立主、立廟、追崇不可事, 仍請鞫尹孝孫理宜追崇之議, 不聽。


○右參贊尹孝孫啓: “臣修撰《實錄》, 見成宗之敎, 援以爲議。 今聞諫院駁之, 請避嫌。” 傳曰: “諫院非矣, 卿豈非乎? 其勿避嫌。” 諫官方論阿諛之罪, 請黜廟堂, 而孝孫聞勿嫌之敎, 不固辭, 其無恥可知。


○大司憲李季男等論立廟、立主、追崇不可, 又請罪思愼, 不聽。


6月 17日[편집]

○壬辰/大司諫曺淑沂等論啓立主、立廟不可, 請鞫尹孝孫, 不聽。


○大司憲李季男等上疏:

孔子曰: “事死如事生, 事亡如事存。” 蓋孝子之心, 有所不忍, 故事之之禮, 不以死生、存亡, 而有異也。 成宗預念殿下哀慟之思, 親與大臣酌定祭儀, 以遺殿下曰: “雖予百歲之後, 永勿改易, 以遵父志。” 今宣陵之役甫畢, 違背先王之敎, 遷墓之擧, 與先王祔〔廟〕之事, 同時竝作, 上下莫不爲非。 殿下曰: “主可立乎。” 則大臣曰: “可立。” “廟可建乎。” 則大臣曰: “可建。” 無一人據聖人之禮, 重先王之敎, 以忤殿下者, 臣等痛心。 殿下事死之誠, 事亡之禮, 謂之如事生乎, 謂之如事存乎? 甚者倡爲追崇之議, 欲導殿下失禮之中, 又失禮焉, 是可忍乎? 禮有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之文, 又有不喪出母之語。 何則, 家無二尊, 而聽于一也。 殿下追念誕育之恩, 常悼己亥、壬寅之變, 葬之必欲厚, 祭之必欲豐, 一國臣民皆知殿下罔極之情。 然子之於親, 心無隆殺, 而禮則固有壓降之不同, 一家之內, 父尊於母, 宗廟之重, 出者義絶。 爲後之子, 承父之重, 此古今天下不易之常經, 百世以俟聖人, 而不惑者也。 殿下安得以私恩之故, 而廢天下之常經乎? 《傳》曰: “君子之德風, 小人之德草也。 草上之風, 必偃。” 殿下喪未三年, 已負先王之敎。 萬一殿下之民, 違犯父令, 以干邦憲者, 當治以何法耶? 不能以身敎之, 徒敎之以言, 恐民之不信從也。 此特小事耳, 殿下入永思殿, 手奉玉瓚, 豈不有怍於心乎? 殿下之心, 一有所怍, 則先王其肯右殿下之享乎? 此宜殿下之動念者也。 臣等俱以無狀, 蒙殿下簡拔之恩, 備殿下耳目之官, 常以報效自期, 安敢負成宗於地下, 而陷殿下於失禮乎? 區區之心, 前疏已盡, 忠憤所激, 不覺言之狂僭。 伏願殿下, 採納焉。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疏曰:

謹按, 子思稱武王之孝曰: “善繼人之志。” 曾子稱孟莊子之孝曰: “不改父之政。” 若徒循其情, 而廢父之志, 改父(出)〔之〕政, 烏得謂之孝乎? 臣等竊念, 殿下未離襁褓, 遭母子之變。 爰自儲副, 以至嗣位, 猶未知事出於變。 及旣知之, 其哀慟迫切之情, 曷有其極? 是宜工於揣度者, 得以尊奉之意中之也。 雖然, 事有大不可者, 廢妃大事也。 以成宗之聖, 而處大事, 思之豈不深, 慮之豈不遠乎? 其御書曰: “得罪之人但受祭祀足矣, 斷不可名以尊之。” 則追加尊奉, 非成宗之志也。 參酌隆殺, 使祭俗節, 定爲不易之制。 其定祭儀, 乃成宗之政也。 殿下所繼之緖, 卽成宗之緖也; 殿下所居之位, 卽成宗之位也。 繼成宗之緖, 居成宗之位, 而廢成宗之志, 改成宗之政, 爲尹氏必欲立其主、建其廟, 以加追崇之典, 奉出母厚則厚矣, 其善繼志、不改政之孝, 豈不大虧乎? 成宗旣定罪尹氏, 至八年而定祭儀, 以遺我殿下。 聖意謂, 廢妃我之罪人, 嗣君我之繼體。 若我不定祭儀以遺之, 則爲我嗣者, 雖欲酹一盃於我之罪人, 可得乎? 故酌定祭儀, 以爲殿下今日伸孝之地。 觀以慰子心之敎, 又知聖意之所在也如此, 而尙可爲立主立廟乎? 立主立廟且不可忍爲, 況追崇乎? 思愼承成宗之手札, 議以爲允當者也。 賓天未幾, 衰麻尙在於身, 玉音尙在於耳, 而首叛成宗, 乃以謂: “主可立也, 廟可建也, 追崇之典亦可擧行也。” 導殿下以廢成宗之志, 改成宗之政, 以虧殿下之大孝, 是不惟得罪於成宗, 其不忠於殿下大矣。 尹孝孫亦參大議者也。 乃先意迎合, 倡爲邪議, 敢以十年前未成之敎, 欲毁永遵父志之定命, 以固其寵, 其視古之大臣, 從義而不從令者, 何相反之甚耶? 殿下豈不知邪議之有負於遺敎, 特以聖情之罔極, 而不忍遽絶之也? 然不可爲母, 而廢父之志; 亦不可循情, 而改父之政。 伏望殿下, 一遵遺敎, 以全大孝, 不勝幸甚。

傳曰: “追崇事, 予欲斟酌。 餘不允。”


6月 18日[편집]

○癸巳/掌令姜詗上箚曰:

乾坤爲萬物之首, 君父爲人類之主。 古今天地, 維持人紀, (摽)〔標〕正皇極, 屹如太山, 昭如日月, 更千百代, 衰亂無幾, 而終不至爲夷狄禽獸者, 以其有君父耳。 無君父則人類滅矣, 無以爲天下國家矣, 君父之重, 有如此者。 今成宗於殿下, 義爲君臣, 親則父子。 兼此兩重, 理貫宇宙, 大小施爲, 擧從其命, 在殿下不易之道。 今殿下違成宗之敎, 則是以臣違君, 以子違父, 何以責人臣之背君, 人子之背父者耶? 如是而思愼乃曰: “違先王一時之敎, 其失小。” 是思愼以君父爲土苴、芻狗, 而不足數者也。 推此心則其惡逆不道, 何所不至哉? 思愼又曰: “情苟未安, 不可謂之禮。” 待母以庶人, 情果未安, 則違父之命, 於情安乎? 遺敎定禮不可易, 違父之命, 情又未安, 則立主立廟, 果合於禮乎? 自古小人未有以愚直, 能中君意者。 觀思愼之議, 皆以近似難明之說, 緣飾假借, 曲論情理, 附會古制, 其巧於中君, 古所未有。 至使殿下擬之周公, 則此其售奸極巧之驗也。 然其立論變詐, 立意舛錯, 綴拾枝葉, 牴牾大義, 情狀奸譎, 昭昭可見。 逢君罪深, 蒙蔽人見, 愚弄朝廷, 背逆君父, 悖傷風敎, 莫甚於此, 宜置之重典, 以杜邪侫之門。 且遵遺敎, 盡事亡之孝, 不勝幸甚。

不聽, 仍問曰: “爾何不議于本府, 而獨啓乎?” 詗對曰: “臣昨日墜馬在家, 本府使人通臣云: ‘前啓事, 明日欲勿啓。’ 臣對曰: ‘此國家大事, 不可不啓。’ 本府又使人云: ‘我等當不啓, 爾獨啓之乎?’ 臣答曰: ‘本府若不啓之, 則我當獨啓之。’ 又於今朝詣闕之時, 使人通本府, 以告臣意。 臣今有疾病, 然所啓事關係甚大, 故力疾而來, 敢啓請。” 不聽。


○大司憲李季男、執義崔漢源、掌令徐山甫、持平李胤等啓: “立主立廟事, 臣等以言以疏, 極陳其不可, 而未能回天。 退仕本府, 姜詗獨啓之, 啓之誠是, 臣等請避嫌。” 傳曰: “言之而中止者是耶? 强言而不止者是耶? 其勿避。”


6月 19日[편집]

○甲午/獻納李懿孫啓: “人臣之義, 終始一節。 孝孫身事成廟, 位至參贊, 恩遇至重而負之, 請推鞫罷免。” 不聽。


○掌令姜詗書啓:

傳敎云: “汝雖曰出母, 是亦天親, 不敢忘心。” 殿下此心, 卽不違父命之端也。 擴而充之, 足以爲大孝矣。 願殿下, 請從遺敎。 思愼等立主立廟之議, 皆以情之一字, 附會其說。 此急於迎合而言也, 請亟鞫之。

不聽。


○大司憲李季男、執義崔漢源、掌令徐山甫、持平李胤等啓:本府非常司例也。 少有乖議, 不得相容。 且詗之所爲誠是, 而臣等所爲非矣, 不敢就職。” 傳曰: “姜詗換差他司。”


○季男等啓: “今以姜詗換差, 而不許臣等辭免, 臣等將何顔就職哉? 請遞臣等之職。” 不聽。


○大司諫曺淑沂等啓: “孝孫逢迎獻諛, 失大臣之體, 請推鞫罷免。 姜詗時方言事, 遽命換差, 恐妨言路。”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疏曰:

臣等, 近者累上章, 論不宜爲廢妃建廟作主, 且加追崇, 瀆冒天威, 以竢聽納。 伏聞敎旨若曰: “追崇之擧, 當更酌量。 餘不可聽。” 臣等不勝缺望。 日夜反復思之, 先王遺敎至嚴至密, 殿下所不忍違, 其不得立主立廟也決矣, 豈不可聽乎? 主與廟且不可立, 況追崇之擧乎? 豈待酌量而後, 知其不可乎? 違遺敎以隆出母, 非殿下本意, 殆導之者誤也。 臣等伏覩, 殿下嗣服之後, 始知廢妃之變。 哀痛惻怛, 聖情罔極, 而當時無異命, 至遣中使致祭而後, 雖有遷庴之命, 亦不忍其頹圮而已, 又無別命。 臣等知殿下能以禮抑情, 不敢違敎。 不意獻議之臣, 巧探殿下之情以爲, 廟當建也, 主當立也, 殿下遽悅而從之。 老奸旁觀以爲, 固寵之計得矣, 攘臂稱首, 倡爲追崇之議以中之, 其爲計巧矣, 而不知違先王之敎爲不子, 陷殿下於不禮爲不臣, 以失臣子之大節, 將焉用哉? 殿下徒悅於順旨, 而曲從邪議, 至以思愼比之於周公之輔成王, 是何忠邪不辨, 而顚倒若是耶? 臣等聞, 周公之輔成王也, 以君臣父子之道, 撻伯禽以警敎之, 未聞如思愼不子、不臣, 進邪說以誤君也。 周公曰: “篤敍乃正父。” 成王曰: “不(敉)〔迷〕文、武勤敎。” 君臣答問之間, 未嘗不以遵先王爲重, 未聞思愼以違父之敎爲小失也。 思愼前日勸殿下以威斷制臺諫, 未知周公之輔成王也, 果若是乎? 思愼乃忠臣、孝子之罪人, 而乃比之於元聖, 必用其議, 是殿下已墮於計中, 而莫之悟也。 成宗之廢妃也, 旣已告天子矣, 告宗廟矣。 今而尊崇之, 亦必告諸天子、宗廟, 臣等未知據何辭告之乎? 事之可疑者, 當加酌量, 今旣無疑, 何酌量之有? 伏望殿下, 勿爲邪議所誤, (決)〔快〕決無留, 以遵遺敎, 以全大孝。

仍啓曰: “臺諫之設, 欲其言事也。 今掌令姜詗方言事, 而命換他司, 臣等未審上意。” 御書曰:

爾等上疏, 言雖似矣, 予本性騃, 不以大義抑私情, 力拒諫言, 是予罪也。 追崇之事, 果未擧行, 立廟等事, 何敢忍廢?


○大司憲李季男等啓: “今聞, 弘文館及司諫院以姜詗換差爲不可, 是以我等爲非也。 臣等被論, 理當自退。” 遂退去。


○藝文館奉敎權達手等上疏曰:

臣等俱以無狀, 職掌史局, 見殿下有一善言、一善政, 則歡然有喜, 而筆之於書; 一號令、一政事之失, 則操筆慨然, 不忍使後世之人得以議君父之失。 近者殿下爲廢妃, 旣命立主廟, 又欲擧追崇之典, 雖先王遺敎, 亦且不從, 是雖出於殿下哀慕罔極之情, 然筆之於史, 傳之於後, 則臣等恐千萬世之下, 有以議殿下悖禮之失。 故秉筆涕泗, 不勝痛惜之至。 按, 《禮》曰: “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 釋之者曰: “出母父所棄絶, 爲父後者, 不喪出母, 所以重宗祀也。” 故寧奪母慈, 而不敢廢禮。 夫禮者, 聖人所制, 而天下之大防也。 廢妃得罪於先王, 與廟絶則殿下雖有骨肉之恩, 不可以情而悖禮也。 今葬用嬪儀, 曲加隆禮, 廟祀尊崇, 無所不至, 則是豈死葬之以禮, 祭之以禮乎? 禮固不可壞, 況先王遺敎乎? 其曰: “名以尹氏之墓, 定以俗節之祭, 雖予百年之後, 其勿改易, 以遵父志。” 之敎, 正爲今日之事, 預定不易之制, 而殿下方宅憂哀慕羹墻之日, 遽違遺敎, 無所忌憚, 此豈三年無改之孝乎? 臺諫、侍從封章論啓, 則一切拒之曰: “阿諛成廟之人, 所欲止之, 不可聽也。 雖有遺敎, 血氣之恩不可忘也。” 賓天未幾, 聖敎在耳, 殿下何忍出此言也? 凡臣子獻諛而固寵, 則其孰肯忤殿下之旨, 而務悅成宗在天之靈乎? 設有人焉, 於母則以血氣之恩爲重, 而事之以誠; 於父則雖有所命, 率皆不從。 殿下謂其人爲孝乎哉? 必謂其非孝矣。 《禮》曰: “出母則爲繼母之(倘)〔黨〕服。” 釋之者曰: “出母爲己母被出, 而父再娶, 己母義絶。 故加服繼母之(倘)〔黨〕。” 其先王制禮如此。 出母雖有骨肉之恩, 義絶於父, 則以繼母爲之母禮也。 大妃於殿下, 雖無誕育之恩, 上以承宗廟, 下以配成宗, 殿下當以母事之矣。 臣等伏覩, 御書曰: “割他人之肉, 而付之我體, 則其色豈有同乎?” 是殿下以私滅義, 而不以禮制心也。 何輕出悖禮之言, 使一國臣民有所驚駭乎? 若聞於大妃, 則其心爲如何哉? 臺諫者公論之所在, 言及乘輿, 則天子改容; 言及廊廟, 則三公避位, 人主不得以慢之, 大臣不得以抗之, 蓋其責之重也。 以近日之事觀之, 勳舊大臣如思愼之輩, 莫不迎合上意, 唱爲邪說, 以導殿下於非禮無義之地, 而臺諫獨言之, 此正公論之所在也。 殿下非徒拒之甚確, 又以諫官正論爲警巡之語, 使行呼唱於內庭外衢之間, 臣等未知殿下以諫官爲正論而言耶, 譏其曠不能正論而言耶? 若以爲正論, 則言而聽之可也, 若譏其不能正論, 則斥而去之可也, 豈可爲戲慢之語, 使中外知殿下無尊敬之意? 古人云: “君擧必書, 書而不法, 後嗣何觀?” 今殿下違先王遺敎, 尊廢妃非禮, 事母后有二, 待諫士不敬, 一擧而四失禮焉, 臣等將何以書史, 以爲後觀乎?

不聽。


6月 20日[편집]

○乙未/命召大司憲李季男等就職。 季男等啓: “姜詗論事而換差, 臣等不言而在職, 非徒未安於心, 弘文館、司諫院皆以姜詗換差爲不可。 今雖有命, 不敢就職。”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朴處綸等上疏曰:

臣等伏覩, 御書曰: “追崇之事, 果未擧行。” 臣等有以見殿下, 情雖無窮, 而能抑之以禮, 不爲邪議所惑, 以遵先王之遺敎, 以全帝王之大孝, 臣等不勝慶忭之至。 然臣等抑有所未解焉, 名其墓、定其祭, 使永遵父志者, 乃成宗之遺敎也。 奈何殿下能抑情於追崇之典, 反欲違敎於立主立廟之擧乎? 廟雖不建, 主雖不立, 豈無殿下伸孝之地, 而必欲違敎, 建別廟以享之乎? 殿下設法以御民也, 使爲人子者, 皆用父母之遺書, 而殿下首違之, 民孰有信殿下之法乎? 昔宋桓公夫人生襄公而出, 歸于衛。 夫人非譴死也, 又未聞桓公之遺敎也, 襄公不得返其母, 夫人亦不得以私返, 先儒稱其知禮、畏義, 而謂人之不幸也。 今殿下之不幸, 有甚襄公, 斷不可越禮敗義, 以違成宗之敎也。 孰不知廟之(之)不可立, 主之不可作, 遺敎之不可違也, 徒循殿下之情, 而斷其議。 殿下旣從其議, 又遞言之者, 欲使群下雷同, 非殿下之福也。 臣等爲此懼, 不敢含默, 更瀆宸聽, 伏望殿下, 勉從瞽說, 務抑聖情, 追寢立主立廟之命, 一遵遺敎。

御書以答曰:

廢妃雖得罪, 豈可忘誕育之恩, 而其神不昧, 則何所依乎? 爾等豈不知我哀痛罔極之情? 今觀我意, 爾等豈不感激乎?


6月 21日[편집]

○丙申/李季男等啓: “姜詗言事而遞, 臣等不言, 而在職。 諫院、弘文館以詗之遞差爲不可, 時方論啓, 臣等決不可在職。” 傳曰: “姜詗乃敢自賢, 不議僚中, (經)〔徑〕來論啓, 此詗之失也。 詗絶人之情如此, 予欲罪之, 以言官, 故止換差而已, 其亟就職。” 司諫院啓: “姜詗以言事而見遞, 甚未便。” 傳于憲府及諫院曰: “立主立廟, 初不必議啓之事, 而予又不聽, 則其退去宜矣。 詗雖以病在家, 敢獨來啓, 故遞之耳。 卿等如是固啓, 必有情矣。 予欲鞫之, 以臺諫故, 止之。”


○司諫院上箚曰:

禹戒舜曰: “后克艱厥后, 臣克艱厥臣。” 人君如知爲君之難, 則不可不求言於臣; 人臣如知爲臣之難, 則不可不盡言於君。 臣之盡言, (臣)〔君〕之樂聞, 是國家致安之基。 孔子所謂: “一言而興邦。” 者此也。 人主深拱九重, 聰明有所不逮, 故設臺諫爲耳目, 以付言責, 盡言不諱, 乃其職也。 雖或忤意, 亦當包容, 以招諫爭。 況今姜詗所論, 關國重事, 殿下何遽命遞, 使不得盡言乎? 繼自今, 殿下雖欲聞袞職之闕, 朝政之失, 日加宣諭, 皆以詗爲戒, 孰敢抗天威, 而盡其言哉? 忠言不達於上, 國事日趨於非, 實繫危亡之機, 甚非宗社之福也。 請復詗職, 以廣進言之路, 以增直士之氣。

不聽, 傳于季男等曰。” 卿等畏諫院、弘文館, 而不畏君命可乎?” 季男等更啓: “臣等非畏諫院、弘文館, 本府糾察百官, 而反爲人所論, 就職未安。 故敢避耳。” 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予不接群臣, 今旣久矣, 寢興憂念。 若實無病, 則予何敢爾? 非徒懼於宗社, 亦羞於朝廷爾。

承旨等啓: “經筵在初政, 尤不可不御也。 然殿下今方進藥, 未至康寧。 臣等密侍, 豈不知之? 臺諫、侍從亦已知之, 固不可勉强。 當安心調保, 速至平善, 以接群臣。 殿下每致意於此, 屢下此敎, 願終始此心。”


6月 22日[편집]

○丁酉/李季男等將就職不可事來啓, 不聽。


○大司諫曺淑沂等啓姜詗遞職不可事, 不聽。


6月 23日[편집]

○戊戌/李季男等啓臺諫被人論啓, 決不可復職。” 御書以答曰:

勢已如此, 竝遞之。


○尹弼商、愼承善啓: “前日咸興復號, 臣等議以爲不可, 而上不從。 孔子云: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成宗朝建議有欲復號者, 成宗堅執不聽, 其意在懲亂逆之人也。 在今三年之內, 遽改先王之政, 恐不可也。” 李克墩啓: “臣意亦以爲, 復咸興爲不可。 然又命勿復, 則似乎令煩, 姑停之, 以待三年何如?” 傳曰: “可。”


6月 24日[편집]

○己亥/命復掌令姜詗職。


○以李陸爲大司憲, 李宜茂執義, 閔壽福掌令, 張忠輔、金效侃持平。


6月 25日[편집]

○庚子/姜詗啓: “臺諫非常員, 若不稱職, 則不可一日冒居。 今復就職爲難, 請避。” 命換差。


6月 27日[편집]

○壬寅/禮曹啓: “臣等反覆思之, 恭靖大王配享功臣益安大君, 仍舊從享, 勢甚不可。 恭靖親盡, 當出其主, 遷祔于永寧殿翼室, 則其功臣從享實難。 如不得已而從享, 別當立堂而祭之。 前日議廟制時, 有欲增室者, 議者以爲, 神道尙靜, 不可加搆。 今獨爲恭靖配享一功臣, 別立享室於永寧殿庭, 其於前日尙靜之議何? 臣意, 依前所啓, 埋其主於墓側, 勿令從享何如?” 傳曰: “可。”


6月 29日[편집]

○甲辰/持平金效侃啓: “初本府合司論啓立主立廟事, 中止而不啓, 掌令姜詗論啓而不已。 大司憲等引嫌請避, 命遞詗職。 弘文館、司諫院皆以爲, 詗不可遞也。 未幾復詗職, 是以詗爲是也, 今復遞之可乎? 請復詗職。 且立主立廟, 母子之情雖切, 禮不可踰也。 今斷不可以母子之私情, 毁先王之敎也。 盧思愼之議, 非唯以立主立廟爲可也, 至曰: ‘追崇之典, 當次第擧行。’ 思愼當成宗酌定禮儀之時, 旣以上敎爲允當, 今乃逢迎上旨, 遽變其議。 尹孝孫亦以大臣, 擧追崇之事, 迎合上意, 請幷鞫之。 司諫院初與本府, 合辭論啓立主立廟事, 中止而先退, 已爲不可。 且獻議之非, 思愼、孝孫一也, 而思愼尤甚。 諫院, 舍思愼, 而只論孝孫, 是無他, 思愼當國大臣, 其子公弼亦位高宰相, 故疑畏而然耳, 請鞫其情。 韓致禮挾椒房之勢, 敢以自己之事, 直啓不疑, 又摘發鄭誠謹受屯田之事, 以爲報復之計, 士風安有如此之甚乎? 本府請鞫已報, 而命棄之, 甚爲不可。 金舜孫罪狀未著, 不可追論以重刑。 臣等見月山大君夫人朴氏上言, 乃伸理其奴僧六淸之事也。 其判下曰: ‘姑勿刑推。’ 士族婦女通奸之罪, 旣已輸情, 不可不痛懲。 請改其判, 且鞫朴氏濫訴之罪。” 傳曰: “立主立廟事, 已與大臣議定。 其不允之時, 旣已悉諭矣, 今豈不知, 而如此强論乎? 必有其情。 且人主有生殺予奪之權, 而諫官不避鈇鉞, 抗論不已, 今諫院豈畏思愼父子, 而不論乎? 如此言之者, 亦必有情, 其卽全數下義禁府, 今日畢刑訊以啓, 且卽改差。”


○李世佐、趙益貞、申浚適以事到政院啓曰: “立主立廟事, 旣已議定, 而猶復論啓, 且臺諫相傾, 固爲非矣。 然諫官有懷必達, 而人主當酌斷耳, 不可罪之也。 臣等立朝已久, 未見有刑訊臺官之時, 請優容。 臣等見此大事, 心之所懷, 不可不達, 故敢啓。” 傳曰: “卿等雖言之如此, 憲府强來論啓, 必有其情。 若以臺諫而有罪不懲, 則不可也。 成宗朝常以臺諫而優容, 故其弊至此。” 世佐等更啓: “諫官言雖不中, 所懷必陳無隱。 古人云: ‘人主之威雷霆也。’ 雷霆所擊, 無不摧折者。 人君若不優容, 則誰敢逆鱗, 而直言乎? 自祖宗朝, 皆優容以培養直士之氣, 故今乃如此, 此社稷之福也。 不然則臣等安敢啓達? 請優容。” 承旨等亦啓: “臣等昵侍密地, 心中所懷, 安敢不達? 今憲府亦陳所懷耳, 豈有情耶? 且言事之際, 罪之如此, 則恐後無有直言之人矣。 自祖宗朝, 未有刑諫官之時, 請優容。” 傳曰: “凡言事者, 若可聽之事, 則言之可也; 不可聽之事, 則言而止之可也, 今則不然, 務欲必勝。 卿等他日亦爲諫官, 故如此論救矣。 然臺諫等自謂, 我言官也, 若不關係宗社之罪, 則必不罪我, 而無所不言, 豈爲可乎? 然從卿等之言, 姑勿(栲)〔拷〕訊, 但推鞫而有錯辭, 則當罪之。 其遞而鞫之。” 承旨等更啓請商量, 傳曰: “立主事, 與大臣旣已議定, 而乃敢言如是, 且以諫院疑畏思愼父子, 此言甚非。 然勿鞫, 只罷職。”


○弘文館典翰金壽童等啓: “臣等初聞刑訊臺官, 不勝驚愕。 旋聞只罷其職, 上恩至矣。 然設臺諫者, 欲其盡言也。 今臺官所言誠是, 而命罷其職, 甚不可。” 傳曰: “臺諫不畏鈇鉞, 況畏思愼乎? 憲府以諫院爲疑畏思愼父子, 此固不可。” 壽童等更啓: “古人云: ‘進言於君易, 言於大臣難。’ 今諫院所爲, 實類於此, 故憲府啓之耳, 其所啓誠是矣。 旣授其言責, 而罪其言者, 誰欲盡言乎? 是殿下欲其勿言也。 然繼自今爲臺諫者, 孰敢不論乎? 若隨其論啓, 而輒罷之, 則殿下亦將不勝其罷矣。” 不聽。 壽童等更啓: “人君雖勸人使言之, 猶不得盡言者, 以人主之勢, 威於雷霆耳。 今憲府所言誠是, 而命罷之, 恐自此言路塞矣。 殿下卽位未久, 囚臺諫非一, 無虛懷優容之道, 臣等不勝缺望。” 傳曰: “爾等之言然矣。 然不聽。” 大司諫曺淑沂等啓: “臣等初與憲府, 合司論立主立廟事, 而未得蒙允, 故先止而退。 尋聞追崇之事, 出自孝孫之議, 故臣等只請鞫孝孫。 今憲府以臣等爲畏避思愼父子而不言, 爲諫官而安有畏大臣乎? 請避。” 不聽。

燕山君日記卷第十五〔終〕


二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丙午/大司憲李陸等啓: “姜詗旣以爲無罪, 而命復其職, 豈可又命遞之乎? 觀思愼、孝孫之議, 思愼爲甚, 而諫院只論孝孫, 不可不鞫。 六淸以僧而奸士族婦女, 其惡無比, 不可不訊。 立主廟, 致禮、舜孫等事, 亦不可不聽。 昔襄公之母, 爲父所絀。 及襄公卽位, 其母思之, 而義不可往, 作《河廣》之詩。 先儒曰: ‘母出固與廟絶, 而子之與母, 初無絶道也。 爲襄公者, 當若之何? 曰宗廟之中, 不以恩掩義; 閨門之內, 不以義勝恩。 襄公能盡其誠敬於宗廟, 則外旣不失乎承重之義; 盡其孝養於慈母, 則內亦不失乎愛親之仁, 庶乎恩義兩全而無憾。 然則母可返國乎? 曰母之轍, 雖不可以私返, 而子之使, 則未嘗不可以私往也。 歲時問安之使, 交錯於道路, 而一草一木之微, 必先以奉乎親, 則子之心可以無愧, 而母之心亦可以少慰矣。’ 臣等觀此語, 宋襄之母, 只隔一水, 而不得私返者, 以義重而禮爲之防也。 臣等以謂, 立主立廟決不可爲也, 盧思愼在成宗朝則曰: ‘上敎允當, 須早爲一定之制, 使後世永遵勿失。’ 至於今日則變易其辭, 乃至如此, 其反覆之狀, 殿下已知之矣。 殿下召問其所以變辭之由, 則其情立見。” 傳曰: “詗固辭, 故遞之。 六淸所奸婦人, 死已二十餘年, 推之無據, 命勿刑推耳。 餘不聽。”


○正言李世傑啓: “立主立廟事, 臣反覆思之, 決不可爲也。 鄭崇祖今爲都摠府都摠管, 專掌禁衛兵, 職任至重, 請改正。” 不聽。


7月 2日[편집]

○丁未/命還給司諫院等辭職狀。 承政院啓: 諫官爲憲府、侍從所論斷, 不可就職。” 傳曰: “換差。”


○正言李世傑書啓:

臣聞, 踐位行禮, 繼志述事, 爲帝王之大孝。 今立廟立主之擧, 果可謂繼志述事乎? 是不過聖上哀慕之情罔極, 而不能自已耳。 與其循情而越禮, 曷若率禮而全孝乎? 鄭崇祖前爲戶曹判書, 交通商賈, 黷貨無厭, 請亟改正。

不聽。


○司憲府啓僧人六淸事, 不聽。


○大司憲李陸等上箚曰:

臣等俱以無狀, 承乏言官, 庶竭駑鈍, 裨萬分一。 只緣性品汚下, 誠不能格天, 而冒陳一言, 觸忤天威, 罪當萬死。 何幸霽威伸恩, 俾還本職, (競)〔兢〕惶之心, 罔知攸爲。 然承順殿下之志, 徒竊一命之寵, 致殿下過擧之地, 則殿下將安用臣等爲哉? 玆敢仰陳微懇, 冀回天聽。 臣等伏覩成宗大王遺敎, 其於廢妃之事, 凡應行節目, 至煩宸翰, 與大臣商確, 以爲定制, 乃曰: “雖予百年之後, 永不改易, 以遵父志。” 其時盧思愼以右議政議曰: “伏覩御書, 至爲允當。 須早爲一定之制, 使後世永遵勿易。” 成宗從之, 遂下傳旨, 以爲萬世之制。 以此觀之, 廢妃之不可立主立廟等事, 不必遠引古制, 然後知之也。 今成宗賓天, 山陵之役甫畢。 遷墓之役繼擧, 又有立主立廟之議, 盧思愼力主之, 殿下悅從之, 烏在其遵父王之敎乎? 思愼前則勸成宗以下敎, 後則導殿下以違敎, 思愼之前後反覆, 一至於此, 雖古之奸臣, 有所不忍爲, 而思愼敢爲之, 是果得大臣之道乎? 殿下以思愼之議爲恢恢正議, 又曰: “如周公之輔成王。” 臣等不知周公之輔成王, 不以文、武之憲章勸戒成王, 而使成王必背武王之所爲乎。 殿下之於出母, 其哀痛罔極之心, 宜無所不至, 而一國臣庶孰不知殿下之至情也? 然得罪於先王, 見絶於宗廟, 而殿下承父之重, 與祖爲體, 則心雖無極, 而固當以義節之也。 思愼以當國大臣, 爲殿下倚重, 而先事阿諛, 首背成宗之命, 至曰: “違先王一時之敎, 其失小。” 臣等不識使萬世永遵勿易者, 其一時之敎乎? 其初廢妃也, 旣稟三殿, 又告宗廟。 其後傳旨也, 復稟三殿, 收議大臣, 以諭中外大小民, 俾後世永永遵守, 天地神明罔不共知。 其嚴如是, 而思愼敢曰: “一時之敎。” 此何意也? 思愼之敢爲此言者, 是不過逢迎殿下之志, 以自爲地, 雖背成宗之敎, 有所不恤。 觀思愼之前後獻議, 則思愼之心術可知也。 今食祿於朝, 稍知事體者, 無不痛憤, 而大司諫曺淑沂等, 陽爲不知, 一言不及, 諫官之職, 果若是乎? 韓致禮碌碌凡庸, 固無所取, 特以椒房之親, 位至一品, 上恩至重。 乃敢恣行不義, 無所畏忌, 旣用官府鐵鎖, 枉加私門, 又親啓自己訟事, 以快私憤, 猶爲不足, 謀欲中傷決訟官吏, 以至泣訴, 其奸其詐, 殿下所洞知, 而攸司當以杖一百, 徒三年, 殿下(專)〔全〕釋之。 金舜孫一刑餘之人耳。 有罪當誅, 固無足惜。 然人君用刑, 固當明以示人, 如天之垂象也。 金舜孫初則杖流近地, 尋徙濟州, 又徙大靜, 最後擬以大辟, 外人皆不知罪名。 殿下於致禮則罪有本律, 而竟釋之; 於舜孫則罪名未著, 而欲加誅, 臣等竊未知其所以也。 奴僧六淸驕橫無忌, 國人所知。 今又奸犯士族, 本府聞之, 啓請刑推, 旋以朴氏伸訴, 遂停前命。 雖齊民有此罪犯, 猶當痛治, 況僧人乎? 況僧人而又殿下之家奴乎? 臣等以此數事啓請, 言則不省, 而天威隨之, 臣等未知何以自處也。 且昨日傳曰: “使予必欲勝卿等固非也, 卿等亦必欲務勝於予亦非也。” 臣等聞命以後, 尤增惶懼。 臣等豈敢事事務勝於殿下, 自以謂得諫爭之體乎? 第念, 臣等備位言職, 專欲引君當道, 使之上不失子道於成廟, 下不失君道於一國。 情激於中, 不知自止, 何敢以務勝爲事乎? 然則殿下使臣等徒欲充位, 行呼唱於道路, 以爲榮而已耶? 使臣等寧負先王以迎合殿下, 如今之所謂, 恢恢正議, 如周公者乎? 不然, 使臣等居官任職, 盡言無已而後己也? 未審殿下何以裁擇也。

仍啓曰: “姜詗請勿換差, 思愼、孝孫不可不鞫, 六淸與朴氏亦幷鞫之。” 不聽。


○傳于工曹繕工監曰: “自永康門至靑陽門作長廊。”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啓: “建州衛野人來寇于渭原, 虜人口而去。” 命議之。 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議: “人物被擄及殺害多少, 急遣敬差官, 備細推考以啓何如? ” 愼承善、魚世謙議: “如觀察使啓本, 則渭原高山里鎭將等, 預聞聲息, 而多被殺虜, 是不謹隄防所致。 邊將之罪, 自有常科, 今旣未及追捕, 又不可輕擧討罪, 姑令觀察使委遣都事, 詳鞫被賊之由更啓後, 徐圖方略, 或謄書酋長, 開諭禍福, 使之刷還, 否則上告朝廷, 擧兵勦討, 以示國威何如?” 從弼商等議。


○司憲府啓: “六淸招云: ‘奸李山生妾生子。’ 其防納作弊與奸士族婦女, 章章明甚, 請更推鞫。 且鞫朴氏冒呈上言之由。” 不聽。


○命議恭靖大王配享事。 尹弼商、柳輊、申浚、李季仝、洪貴達、朴楗、尹孝孫議: “禮曹所啓, 甚合情禮。” 盧思愼議: “在宗廟則有配享禮也, 旣已祧遷, 則凡禮皆殺, 竝祀功臣, 未知古禮何如, 不可以蔣乂一時之言, 輕定禮文。 令禮官廣考歷代禮制, 參詳以定何如?” 愼承善議: “恭靖大王遷祔于 永寧殿翼室, 其功臣益安大君從享事, 前議已盡。 若無享所, 別構二三間, 有何害義?” 魚世謙議: “遷廟功臣從享, 自有古例。 其構享堂與增構大室頓殊。 依前議施行何如?” 鄭文炯、韓致亨議: “恭靖大王以下, 將次次遷出, 享于永寧殿各室, 皆去配位, 於義何如? 今雖別搆享堂於庭下, 不過數間小屋耳。 非是增制大室之側, 依前議何如?” 成俊、李克墩議: “今恭靖王之移安永寧殿, 非爲祔享也, 以享永寧也。 以永寧殿翼室爲祧廟, 而遷之也。 恭靖王旣不絶享祀, 則其功臣, 禮當祔享, 其欲埋之, 似無所據。 且前日神道尙靜之論, 以宗廟無缺毁之, 因破而改構未穩, 故云耳。 今功臣藏主處, 只構一間於廟庭, 則何妨於前日尙靜之論? 依前議施行何如?” 李世佐議: “果如禮曹所啓。 前議大臣據唐中宗功臣張柬之仍舊從享例, 恭靖大王配享功臣益安大君, 亦可仍舊從享。 臣意以謂, 事與此不同。 古則祧廟在大廟都宮之內, 禘祫則雖毁廟之主, 幷得從享, 故其功臣亦隨配食。 我朝無禘享之例, 幷恭靖大王神主, 旣已從權別祔于永寧殿翼室。 今爲一祧主, 功臣別構享堂於廟內, 揆之事體, 實爲未安。 如不得已而必欲仍舊從享, 則益安大君神主, 仍置大廟前享室, 春秋及臘大祭, 出就配食, 亦不害事體。” 柳洵議: “恭靖大王於宗廟, 代數已盡。 祧遷無所, 不得已移祔于永寧殿翼室。 永寧乃四祖廟也。 四祖無配享功臣, 而恭靖乃以配享隨之, 爲群祖所不得爲之事, 於義安乎? 古人入父兄之閭, 減其騶從者, 誠以敬父兄也。 存亡一致, 禮有壓尊之文。 以子孫而祔于祖廟, 其不可一毫有加於祖明矣。 然則以配享自隨, 恭靖之靈其有安乎? 況神道尙靜, 而爲一配享, 構造享堂於群祖百年安妥之所, 恐於尊祖敬神之道有未得也。 享祀之義, 漸遠漸殺。 恭靖之遷祔, 其受享與在宗廟時亦不同。 雖除配享, 有何不可? 是乃不得已遠而殺之之義也。 臣前議時, 見禮曹所啓, 的確無疑, 故請從其啓, 今何更有他議?” 從孝孫等議。


7月 3日[편집]

○戊申/司憲府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金舜孫、韓致禮、六淸等事, 傳曰: “六淸已死, 何更啓之? 餘皆不聽。”


○正言李世傑上箚曰:

臣等將廟、主之不可追立, 崇祖之不宜摠管事, 累日仰瀆天威, 一未蒙允, 不勝痛悶之至。 昔傅說之告高宗曰: “唯先格王。” 孟子之語齊人曰: “先攻其心。” 臣請先正殿下之心, 然後敢論所言之事可乎。 自古人主之患, 在於好疑, 而自用也。 疑心動於中, 則視聽惑於外; 視聽惑於外, 則忠邪不分; 忠邪不分, 則以是爲非, 以非爲是。 言遜于志, 則順而從之; 言逆于耳, 則違而拒之。 於是希旨之士, 阿意順志, 虛美薰心, 人主之所欲, 無不從臾而助之, 人主樂其助己, 而忘其諛悅也。 乃力拒忠言, 而信其邪侫, 國欲治, 其可得乎? 殿下踐阼以來, 勵(政)〔精〕圖治, 優納諫言, 此固聖上好問盡下, 推誠不疑, 甚盛之德也。 臣聞, 近者臺諫有敢言極諫者, 殿下疑以爲欲勝, 未審殿下何以發此敎也? 古人云: “陳善閉邪, 責難於君。” 是果謂之欲勝人主乎? 古之臣有牽裾、折檻者, 是果謂之欲勝人主乎? 敢諫之言, 初若逆耳可惡, 然其意在於愛君而憂國; 阿諛之言, 始若順耳可喜, 然其志在於媚上而徼寵。 人主誠察而明辨之, 則身享美名, 國祚靈長。 今據聖人之禮經, 遵成宗之遺敎, 而反覆論主、廟之不可立者, 可謂之欲勝殿下者乎? 重禁衛之兵權, 嫉謀利之小人, 而反覆論摠管之不可任者, 可謂之欲勝殿下者乎? 臣非不知順之則喜, 逆之則惡, 但區區之誠, 欲使殿下不愆不忘, 以遵先王之敎, 而左右前後, 至於陪僕之臣, 無不欲正人也。 伏願殿下, 先去自疑之心, 務從諫臣之言, 追寢立廟立主之命, 亟改崇祖摠管之任。

不聽。


○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參議李克圭啓: “平安道高山里以下, 昌城以上, 江外彼人等, 自春至秋, 留屯田獵。 因此, 我國農民晩出早入, 不得如意耕作, 體探之人, 亦未深入, 彼人等於山高樹密處, 恣意觀望我國虛實, 彼必先知。 近來平安道之賊, 未必不由於此, 請約束彼人, 越邊數十里不令來屯, 如或違禁, 皆論以賊, 使之知禁。 節度使或於水淺時, 多率軍士, 越江觀兵, 又使知我國軍容之盛, 則彼人不得窺覘, 而且畏兵威, 不得竊發矣。” 傳曰: “其議之。” 尹弼商議: “平安沿邊一帶列鎭防戍, 城堡器械, 無不周備疊入, 守護之法, 亦且曲盡。 若邊將奉法謹愼, 必無被虜之患。 但習以爲常, 稍或解弛, 彼輩乘間竊發, 勢使然也。 以大義計之, 兵曹所啓誠亦有理。 在世祖朝, 令節度使部領重兵, 時時渡江於彼土屯兵, 使彼人望風奔還, 不使留住, 如或仍留, 臨機勦斬。 以此不得擅便來留。 近年以來, 彼人等假稱打圍, 陸續來住, 暫不畏忌, 窺覘虛實, 乘間作耗, 或呼邊氓, 多發不遜之語。 若不更張, 勢將難禁, 依兵曹所啓施行何如? ” 魚世謙議: “夷狄獸心, 可以威懼, 難以恩懷。 朝廷禁邊將不得妄動, 又不使深入體探, 自守藩籬而已。 野人無所畏忌, 或本謀剽竊, 或因田獵, 恣行窺覘, 臨江伺隙。 每每竊發, 是知我不能遠加禁制, 而輕我之所致也。 越邊數十里間, 不令來屯, 及與彼人, 預先約束節目, 令兵曹更加詳察, 磨錬施行。 節度使率軍越江觀兵時, 則依式啓稟, 勿令輕擧何如?” 鄭文炯議: “越邊不令來屯, 論以賊事, 預先約束, 使之知禁, 似爲有理。 然彼人人面獸心, 何畏約束不來? 雖來犯, 論以賊, 何以治之? 且節度使水淺時, 軍士過涉尙難。 渡江時, 彼從間扼之, 亦可患也。 凡事率由舊章, 勿遽行新法, 姑令將士遠斥堠、謹烽燧, 明目以待變, 則如此者皮船之賊, 不足虞也。 今此渭原逢賊, 只在邊將不能應變耳。 畏此小賊, 立前古所無之法, 臣以謂未便。” 李克墩議: “臣曾爲本道觀察使, 稍知江邊形勢。 彼人所居, 與我界隔遠。 若不因田獵, 留屯江邊, 則彼不得詳知我形勢, 兵曹所啓之意是矣。 然大江爲限, 彼我地界自分。 彼人以此, 田獵於江邊久矣。 祖宗朝亦不得禁止, 亦有意也。 今雖欲約束, 彼不肯從, 或如前來獵, 則我不得一一責之, 然則徒損我威勢耳。 且兵曹所謂水淺時, 非合氷合防, 春秋仲季月間也。 其時鎭兵可用者, 不過百數, 僅守城而已。 節度使雖欲觀兵, 如無所率何? 彼何以知我軍容之盛乎? 如必欲觀兵, 當於合氷合防時, 乃可耀武, 然彼或先知, 或於險阻要之, 或尾擊之, 雖奪一馬, 其受辱豈淺淺哉? 此亦祖宗朝未遑事也。 臣意以謂, 兵難遙度, 請下兵曹, 議于本道監司、節度使, 便否〔同〕議啓聞後, 更議施行。” 柳輊議: “平安事變, 今成俊等所啓, 雖若未必不由於此, 然臣曾爲本道監司時有賊變。 其時朝廷備禦節目, 或深入體探, 或約束, 或觀兵, 靡不周密, 而事變相連。 臣謂, 兵難遙度, 師不妄動, 請令今去敬差官洪泂, 齎備邊節目, 與觀察使、節度使, 廣問諸鎭, 同議磨錬啓聞後, 上裁施行。” 李季仝議: “甲午、乙未年間, 建州衛野人屯兵越邊, 累入碧團、昌州、昌城等鎭, 抄掠人畜而去。 其後己亥年, 朝廷大擧入攻之後, 畏國兵威, 未敢肆虐, 邊境稍安。 自滿浦節制使許渾謀殺野人以後, 稱爲報復, 當夏節農民布野之時, 侵盜不已。 雖朝廷嚴加隄備, 而邊將失御, 以致喪失, 其害不貲。 臣議以謂, 時遣朝臣, 糾察隄備, 如有不謹者, 宜加重典, 以懲其餘。 今宜移書建州三衛酋長, 開諭禍福, 使之速還虜口, 如其不從, 依兵曹所啓, 竢秋氷合, 整勵軍馬, 深入觀兵, 以示兵威, 而終不悔懼, 桀驁如前, 則當更收廟議施行。” 盧思愼、愼承善、韓致亨、尹孝孫、呂自新等議: “依兵曹所啓施行何如?” 從思愼等議。


7月 4日[편집]

○己酉/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予今觀官吏用法之事, 不無濫刑之弊, 有罪者得被其放, 無罪者深苦其虐; 可生者因杖致死, 可死者以免其死, 自古大無道之世, 豈爲如此乎? 是非徒冤歸其上, 感傷和氣所由生矣。 今後用法官吏, 須體予意, 日愼刑杖, 使我蠢蠢之民, 無冤悶鬱積之情。


○正言李世傑啓立主立廟事, 不聽。


○司憲府書啓:

昔秦攻齊, 齊威王使章子將而應之。 候者言: “章子以齊入秦。” 威王不應曰: “此不叛寡人明矣。” 左右曰: “何以知之?” 曰: “章子之母得罪其父, 其父殺之, 而埋馬棧之下。 吾使章子將也, 勉之曰: ‘全兵而還, 必更葬將軍之母。’ 對曰: ‘臣非不能更葬先妾也, 臣之母得罪臣之父, 臣之父未敎而死。 夫不得父之敎, 而更葬母, 是欺死父也。 故不敢。’ 夫爲人子, 而不欺死父, 豈爲人臣, 而欺生君乎?” 夫章子一將臣耳。 猶且不欺死父, 以取信於國君。 其母埋於馬棧之下, 人子之心誠有所不忍, 而猶以亡父未敎, 不唯不敢更葬, 而亦不敢從國君之命, 況敢立廟而祀之乎? 今日之事, 非未敎也。 非徒有敎也, 告宗廟, 稟聞三殿, 議于大臣, 爲萬世不易之典, 俾子孫永永遵守。 殿下卽位之初, 成宗山陵甫畢, 而遽改遺敎, 不幾於欺死父乎? 思愼之迎合, 不幾於欺死君乎? 彼章子者, 不過戰國智謀之臣, 而猶知恩義之輕重, 不以私恩廢大義, 不以母故負父, 大史義之, 至書於國策。 今聖上凡所施爲, 動法堯、舜, 而至於立廟一事, 雖負遺敎, 有所不恤何也? 臣等以先王制禮, 不可不遵爲言而不聽; 成宗遺敎, 不可不從爲言而不聽; 思愼前後反覆, 不可不鞫爲言而不聽, 一國臣民謂殿下何如, 萬代之後, 謂殿下何如? 兩大妃在大內, 成宗在天之靈, 陟降左右爲言而不聽, 臣等未知萬世之公論, 不足畏乎, 一國臣民之正議, 不足畏乎, 成宗在天之靈, 不足畏乎? 廢妃非徒得罪於成廟, 亦且得罪於三殿, 而兩殿尙在。 臣等竊恐殿下兩負於生、亡, 而不逃於萬世之公議也。 左右皆曰可殺, 勿聽, 諸大夫皆曰可殺, 勿聽, 國人皆曰可殺, 然後殺之。 今舜孫雖一小竪, 亦豈非人也? 殿下獨斷宸衷, 隱匿其罪, 而必欲擅誅之乎? 臣等不識殿下之所謂妄自尊大, 爲何事; 傲慢君上, 爲何事也。 若果有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之實, 則當初付諸有司, 以鞫其情可也, 按驗獄成, 然後據法誅之, 未爲晩也。 奈何旣杖而竄之, 又竄之于海外, 而轉欲加之大辟乎? 舜孫之罪, 左右至今猶未之知也, 諸大夫、國人猶未之知也, 而殿下獨以謂可殺, 此豈古者與衆棄之之意歟? 臣等竊恐自此人人自危, 而不自保矣。 古人云: “人主用法自貴近始。” 則不以親踈、貴賤而有間也。 今致禮瑣瑣庸流, 因緣椒掖, 位至崇班。 其心驕、其志肆, 則恩可(狎)〔抑〕也, 寵可制也。 其於不義之事無有紀極, 乃至干冒邦憲, 其慢君上, 陵朝廷之意已著矣。 所當痛治不饒, 以示外戚知所畏懼, 而特釋之, 臣等竊恐自此無所懲艾, 釀成其惡, 終至於不可保也。

不聽。


7月 5日[편집]

○庚戌/正言李世傑上箚曰:

竊惟, 天地覆燾, 生成無窮, 而乾則稱父, 坤則稱母者, 乾重乎坤也。 父母生育, 昊天罔極, 而父曰嚴君, 母曰慈親者, 父重於母也。 子於父母, 情雖無間, 而禮有壓降, 父在爲母降期, 爲出母無服, 所以重本祖, 而無二上之義也。 是故, 宋襄以千乘之主, 不能返其母, 當時不謂非, 後世稱知禮。 襄公豈不欲身有子母之樂哉? 其意蓋謂嗣君承父之重, 不敢以私親, 廢大禮也。 殿下不幸, 未離襁褓, 遭母子之變, 哀痛惻怛之情, 臣何敢忍言? 然《中庸》曰: “夫孝者, 善繼人之志, 善述人之事者也。” 殿下踐成宗之位, 行成宗之政, 而獨違成宗之敎, 敢擧非禮之禮, 可謂繼志述事乎? 昔康王之受顧命也, 宗器之物莫不畢陳, 非可以寶玩也, 誠以先王平生所觀閱, 手澤存焉, 孝子之心有不忍輕視也。 而況先王之遺敎乎? 先儒云: “得爲而不爲, 不得爲而爲之, 均爲不孝。” 今爲出母越禮、違敎, 而追立不得爲之主、廟, 似爲孝矣, 而實則非孝也。 設使尹氏在世, 而殿下越禮奉養, 猶不敢安然就養, 求之神道, 豈遠人情? 況不享非禮, 臣恐尹氏之靈, 不敢享於別廟也。 臣謂, 於墓之傍, 別搆祭廳, 精意以享, 則在成宗遺敎, 雖若有違, 尹氏之神可以安依, 殿下罔極之情可以伸矣。 伏願殿下, 勉循大體, 務抑私情, 追寢立主立廟之命, 以全帝王之孝。

不聽。


○大司憲李陸等上箚曰:

昨日敎云: “卿等之言, 無有所隱是也, 然其事則不可聽也。” 臣等聞命乃退, 私自相賀以謂, 殿下以臣等之言爲是, 則其事之是非及臣等之反覆陳請不已之意, 天鑑所洞照, 特以牽於私恩, 不能斷以大義, 而思愼迎合固寵之術, 得以中之, 故其間雖有正論之臣, 皆不得以回天聽也, 可勝惜哉? 殿下旣以臣等之言爲是, 而固拒之如此, 是何異於郭公之善善, 而不能用乎? 夫苟不知, 則猶有求知之時, 今旣知其是非, 而曰: “不可聽也。” 云爾則是殿下謂善言無益也, 謂正論不足聽也, 使言者惟吾之所欲爲, 而無拂乎吾之意也。 然則殿下置臺諫何用, 然則誰肯犯顔苦口, 敢觸於雷霆之下, 以自取禍乎? 此事不必多言, 唯在於不負父王之遺敎, 勉遵先王之典禮, 私盡其誠敬於所生之母而已。 《易》曰: “不遠復, 無祇悔, 元吉。” 《傳》曰: “人誰無過, 過而能改, 善莫大焉。” 伏惟上裁。

御書其末曰:

爲天親, 追立主、廟事, 豈爲過乎? 爾等所云爲過, 未審爾意, 故不聽。

更書啓曰:

不棄天親, 殿下之敎固也。 天下豈有無母之人, 而敢爲此迫切之言, 以阻殿下哀慕之情乎? 但成宗預慮今日之有此事也, 與大臣往復商確, 以爲勿易之典, 使殿下遵而勿改。 非徒使殿下遵而勿改, 亦且使子孫永永遵守。 殿下親見成宗遺敎, 如此其昭昭, 而敢改之, 乃曰: “不棄天親。” 成宗獨非殿下之天親乎? 天地竝稱, 而天先於地; 父母竝稱, 而父先於母。 以此觀之, 則不以母故, 而廢父之命昭然矣。 臣等之意, 不過如此, 而殿下曰: “未審爾意。” 臣竊未解。 臣等初意, 殿下情切於哀慕, 不知此擧之爲非也, 今則乃顯然敎之曰: “豈爲過乎? 爾等所云爲過。” 臣等未知眞以臣等所言爲過, 而背父王之敎爲是乎? 以朝廷正論爲過, 而以思愼等反覆迎合之議爲是歟? 致禮王室至親, 殿下欲全之固也。 雖不忍全科定罪, 而姑且罷職, 使彼有所懲艾, 以杜後日之漸可也。 舜孫以小竪, 有罪誅之可也, 然不付之有司, 明正其罪, 而獨斷己意, 以至大辟, 不厭衆心。 如不可恕, 請委諸刑曹若禁府, 推鞫定罪可也。

不聽。


○以洪碩輔爲大司諫, 姜景敍司諫, 金壽童弘文館直提學, 洪瀚典翰, 許輯司憲府掌令, 李世銓弘文館應敎, 崔溥副應敎, 文彬司諫院獻納, 南袞、李顆弘文館修撰。


7月 6日[편집]

○辛亥/司諫姜景敍、掌令許輯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金舜孫等事, 不聽。 正言李世傑論啓立主立廟事, 不聽。


○大司憲李陸等上箚曰:

臣等反覆啓請立廟等事, 而殿下固拒不已, 敎曰: “予之不可聽之意, 前已語之矣。 事旣不可聽, 不須更言。” 又下御書, 至比言者於喋喋利口以謂, 才勝德薄之人; 比思愼於周公之輔佐以謂, 恢恢正議。 又敎曰: “不棄天親, 追爲立廟, 豈爲過乎?” 臣等之惑滋甚。 以正言直論, 導殿下於無過之地者, 爲喋喋利口, 而不可聽乎? 思愼前後反覆異議, 使殿下廢父王之命, 違三殿之旨, 其罪不可恕也。 殿下不唯不知其非, 而至乃曰: “周公之輔成王。” 不知周公之輔成王, 若是諂乎? 言之者雖切, 而終不能感悟聖心, 所謂不可聽者, 其此之謂乎? 殿下所謂: “不棄天親。” 之語, 抑又何耶? 臣等非敢使殿下棄天親也, 欲殿下無負父王之敎, 而私致其誠敬於其母而已, 無乃兩全而無害乎? 今棄成宗之敎, 立廢妃之廟, 而曰: “不棄天親。” 臣等竊恐下民無知, 惟上之所爲, 其弊將至於先母, 而後父矣; 將至於知有母, 而不知有父也; 將淪入於夷狄禽獸, 而有不覺者矣, 豈不深可畏哉? 且金舜孫雖刑腐之餘, 然人主之用刑, 不可不愼, 而殿下以諫者之言爲不可聽。 韓致禮以外戚橫恣, 後日之漸不可不杜, 而殿下亦曰: “諫者之言不可聽, 而事旣不可聽, 不須更言。” 然則殿下所謂可聽而行者何歟? 臣等竊恐自此之後, 善言日退, 諫諍路絶, 讒諂面諛之臣接迹於朝廷, 而國非其國矣。

不聽。


7月 7日[편집]

○壬子/大司憲李陸等上箚曰:

臣等伏閤言事, 今已八九日矣, 一事尙未蒙允, 不勝慙惶。 此無他, 臣等無狀, 格天之誠有未至也。 殿下今以思愼爲周公, 一從其言, 以至於此, 未識殿下尙未知思愼之爲人乎, 而至以周公比之乎? 前日殿下以言事忤旨, 逮臺諫于獄, 以問大臣, 思愼曰: “此明主之英斷也。” 其時在廷之臣皆以思愼逢迎, 失大臣體。 思愼聞而更啓曰: “將喜賀之不暇奚暇, 救乎?” 其時, 臺諫、侍從皆以思愼之啓爲亡國之言, 交章辨論, 殿下亦以思愼爲非, 竟命罷相, 然則殿下, 前日亦知思愼之爲人矣。 今以廢妃之事言之, 思愼在成宗遺敎之日, 心苟未安, 固當盡言不諱, 而反承順阿諛, 乃曰: “上敎允當。 須早爲一定之制, 永遵勿易。” 及殿下卽位之初, 議廢妃忌日節次, 則又曰: “所生之恩, 至重至大。 追崇之典不可不擧。” 夫追崇之事, 殿下所不問, 而思愼唱爲此說, 以基今日立廟之議, 至於立廟之議, 則曰: “違先王一時之敎其失小, 待母后以庶人其失大。” 至曰: “請命有司, 議追崇之禮, 應行典禮, 次第施行。” 是何一思愼而前後反覆, 至於此極也? 今殿下棄禮官據禮之啓, 一從思愼之議, 以至於立廟, 不悟其失。 思愼不徒啓立廟一事, 至以不可不追崇爲議, 萬一思愼樂殿下之從己也, 終以祔廟爲請, 亦將從而聽之乎? 伏願殿下, 勉從臣等之言, 正思愼反覆阿諛之罪, 上不負成廟, 下不失令名於萬世, 社稷幸甚。

不聽。


○正言李世傑論立廟立主, 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7月 8日[편집]

○癸丑/大司諫洪碩輔等書啓曰:

立廟立主, 非殿下之意也, 一二諛臣逢迎之罪也。 當初殿下聞廢妃之事, 哀傷輟膳者久之。 至逾年而不得伸私恩者, 爲成宗遺敎而不敢也。 及聞墳墓不修, 又爲之感傷, 欲一擧祀事, 而爲重先聖之禮, 又不得決然行之, 乃命弘文館, 歷考典記, 務欲合禮, 其聖主重禮義、遵先王遺敎至矣。 弘文館不識典(古)〔故〕, 志在迎合, 妄以私意, 或以謂宜稱慈親, 或以謂宜稱先妣。 大臣附會其議, 至以謂, 主可立也; 廟可建也。 子思曰: “不爲伋也妻者, 不爲白也母。” 出母尙不得爲母, 況得罪於先王, 則何以稱慈親乎? 然則弘文館首開邪議, 欲誤殿下之罪, 可勝言哉? 尹孝孫議立主之時, 啓追崇之端; 盧思愼窺殿下哀慕之誠, 請擧追崇之典, 是皆欲獻諛於殿下, 不忠於成廟者也。 請皆推鞫, 以杜諛侫之風。 韓致禮非唯壓良爲賤, 至用項鎖縛縶之, 又奪隣人之牛, 恣行不義, 莫此爲甚。 此而不罪, 則爲惡者, 何所懲乎? 舜孫以小竪, 犯傲上之罪, 死不足惜。 然殿下不下有司, 推鞫其情, 而使置重典, 此中外不得無疑也。 請下於吏, 明正其罪, 與衆共棄之。

不聽。


○大司憲李陸等上疏曰:

臣等聞, 任諫非難, 聽諫爲難; 聽諫非難, 用諫爲難。 朝廷之置諫官, 豈使徒取充位, 保祿而已哉? 蓋望其犯顔諫諍, 引君當道, 爲諫官者, 亦望其言聽、計從, 納君於無過之地耳。 臣等將立主立廟等事, 伏閤諫諍, 以言、以箚, 已無餘力, 而區區之誠, 未得上格, 使殿下固拒如此, 臣等不勝痛心。 然臣等所啓, 乃朝廷之公論, 天下之正議, 故雖犯雷霆之威, 不知自止, 而復有說焉。 廢妃得罪於成宗, 已絶於宗廟, 雖有誕育聖躬之恩, 以義則殿下固不得以母之也。 《記》, 子上之母死, 而不服喪。 門人問諸子思, 子思曰: “爲伋也妻者, 是爲白也母; 不爲伋也妻者, 是不爲白也母。” 今廢妃不爲成宗之配, 則安得爲殿下之母哉? 昔宋桓公夫人爲夫所出, 及子襄公卽位, 思之而義不可往, 賦《河廣》之詩, 聖人錄於《國風》。 說者以爲, 出母與廟絶, 義不可以私返。 此萬世不易之定論也。 成宗預料今日之事, 下御札, 以議諸大臣。 其時盧思愼以右議政, 與議曰: “臣伏覩御札, 至爲允當。 須早爲一定之制, 永遵勿易。” 思愼若以爲非, 則當其時, 可以言矣, 非徒不言, 又勸成之。 及殿下卽位之後, 始知爲廢妃之遺體, 方哀慕罔極之時, 造爲激切之言, 以迎合殿下之心, 爲固寵之計, 思愼前後反覆情狀, 昭然可知。 思愼旣負成宗, 復誤殿下, 而殿下不知其非, 至敎曰: “如周公之輔成王。” 臣等未知周公之輔成王, 爲思愼之阿意順從, 陷君於過擧乎, 使周公有知, 謂殿下何如也? 孝孫位在參贊, 亦爲迎合之計, 造端追崇之意, 以勸立廟之擧, 其罪與思愼同, 而殿下旣不知悟, 甚可痛也。 孔子曰: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今宣陵之役甫畢, 遷墓之役繼作。 又議立廟之事, 果合於三年無改之道乎? 玆事至重至大, 殿下之命一下, 而臺諫論之, 侍從之臣從而論之, 國人從而議之, 史臣又從而書之, 萬代之後謂殿下何如? 殿下亦何面目, 謁成宗於永思殿乎? 臣等所以反覆陳請而不已者, 以此也。 致禮碌碌凡庸, 無他才能。 徒以椒房之親, 致位一品, 而怙恩恃寵, 恣行不義, 無所畏忌。 慢朝廷、無君上之迹已著, 而殿下猶以大王大妃之故, 不加罪責, 他日必偃然自肆, 尤無所忌憚矣, 其惡將何所不至乎? 古人云: “法之不行, 自貴近始。” 臣竊恐朝廷之法, 自此不行; 跋扈之漸, 終不可禦也。 舜孫本一刑餘之人, 其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罪不容誅矣。 然殿下初竄(舜臣)〔舜孫〕於舒川也, 外人不知其罪。 未幾移于濟州, 又移于大靜。 今則擬以大辟, 國人無不疑之也。 豈所謂國人皆曰可殺, 然後殺之之意乎, 豈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之意乎? 殿下於致禮之罪, 則曲加私恩, 而全釋之; 舜孫未著之罪, 則必欲誅之, 而又不明正其罪。 夫法者, 國家之公器, 殿下安得以私, 而輕重之乎? 法一撓, 民無所措手足矣。 臣等以此數事, 論請非一再, 而至今未回天聽, 臣等痛心。 殿下必曰: “廢妃天親也, 立一廟何妨? 致禮至親也, 釋一罪何妨? 舜孫一竪也, 殺一人何妨? 何妨之心一萌, 而萬事皆以爲何妨, 則先王之制禮, 不足法也; 祖宗之成憲, 不足遵也, 惟吾之所欲爲, 而莫予違也, 國事將日非矣, 豈不深可畏哉? 伏願殿下, 毋曰: “何妨。” 一遵典禮, 先正思愼阿諛不忠之罪, 追寢立廟之議。 其致禮、舜孫之罪, 亦當據法施行, 使萬代之後, 皆知殿下樂於從諫, 而毋使臣等徒取充位, 則國家幸甚。

不聽。


7月 9日[편집]

○甲寅/臺諫合司論啓立主立廟, 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7月 10日[편집]

○乙卯/臺諫合司論啓立主立廟, 盧思愼、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仍上疏極論之, 不聽。


7月 11日[편집]

○丙辰/臺諫合司啓立主立廟,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7月 12日[편집]

○丁巳/臺諫合司論啓立主立廟,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事, 不聽。 更書啓曰:

無自廣以狹人。 匹夫匹婦不獲自盡, 人主罔與成厥功。 況臣等所啓, 乃朝廷之公論, 萬世之正議, 而殿下之不聽至此, 是必殿下以臣等皆爲無狀, 而其言不足取也, 不幾於自廣以狹人乎? 殿下此心一萌, 則自以爲聖, 而謂諫言不足聽, 嘉謀不足用, 父王遺敎不足遵, 先王典禮不足法, 一言一動, 皆欲獨斷於上, 使群下莫敢矯其非, 孰肯盡言不諱, 以觸雷霆之怒哉? 臣等正爲此懼, 區區之心必期於回天聽, 而不知自止, 伏願殿下, 毋萌自廣之心, 使人人皆得自盡。

不聽。


7月 13日[편집]

○戊午/千秋使工曹參判元仲秬奉表如京師。


○臺諫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事, 不聽。 又上疏論之, 不聽。 又啓: “南憬今爲戶曹佐郞, 憬狂妄, 不合郞官。 張珽本以軍職, 初拜義州判官。 前年秋, 遞爲京職判官, 曾未逾年, 越五品, 授郡守, 甚猥濫, 請改正。” 不聽。


7月 14日[편집]

○己未/臺諫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7月 15日[편집]

○庚申/臺諫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7月 16日[편집]

○辛酉/臺諫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又啓除授間事, 在所當聽, 傳曰: “南憬當試可乃已。” 臺諫書啓:

憬狂妄, 且無學識。 戶曹事煩, 必不能堪, 六曹非試事之地。 張珽前年秋以義州判官, 遞爲京判官。 未一年陞郡守, 不可不改。

不聽。


7月 17日[편집]

○壬戌/臺諫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等事, 不聽。


○又啓南憬、張珽事, 傳曰: “珽改正。”


7月 18日[편집]

○癸亥/臺諫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盧思愼、尹孝孫、韓致禮、金舜孫事, 不聽。 又啓: “南憬之不學、狂妄, 孰不知之? 戶曹有三司, 版籍司掌國土田, 會計司掌諸處錢穀, 經費司掌一應經費。 無學識、狂妄者, 不宜一朝居也。” 傳曰: “憬再行監察, 試可乃已。”


7月 19日[편집]

○甲子/臺諫合司啓: “母恩雖至重, 而父王遺敎, 亦不可廢也。 盧思愼等迎合獻議, 此臣等所以欲問也, 韓致禮、金舜孫、南憬事, 亦不可不聽。 殿下如不聽臣等之言, 請速罷臣等之職。” 不聽。 臺諫辭職。


7月 20日[편집]

○乙丑/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臣等以言責爲任, 而所啓之事一未蒙允, 靦然復職, 心甚未安。” 不聽。 臺諫又啓: “立主立廟事, 遺敎至嚴, 不可違也。 古云: “爲出母私盡其誠敬而已。 如思愼等逢迎上意, 先發追崇之議, 所當鞫。 南憬狂妄無知, 不合六曹, 所當改。 致禮亦當罷職, 舜孫亦不可不明示其罪。” 不聽。


○諭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節度使(邊宗仁)〔卞宗仁〕曰: “今因卿等所啓, 知渭原賊變, 予甚愾之。 措置之方, 謀及大臣, 或云: ‘近年彼人因田獵, 久屯江邊, 窺覘虛實, 乘便作耗, 邊境之患, 實由於此。 今宜與彼約束, 越邊數十里間立標, 不令來此, 如或違禁, 皆以賊論不饒。 節度使或於水淺時, 多率兵馬, 越江觀兵, 使知我國軍容之盛, 彼旣不得窺伺, 又畏兵威, 潛竊之患可息。’ 或謂: ‘我以大江爲界, 彼或不從約束, 或貌從而背違, 何以一一責之? 責之不得, 傷威損重。 且水淺時鎭兵數少, 節度使雖或觀兵, 兵勢不嚴, 江灘過涉亦難。 彼或據險要之, 實是危道。 我邊將或勦殺報變之野人, 搆釁生事, 是亦可慮。’ 二者之言, 似皆有理, 然兵事不可遙度, 卿久在邊圉, 必有籌策。 與節度使卞宗仁, 同議商確以聞。”


○召戶曹判書李世佐, 傳曰: “各道寺社施納田, 時方推刷, 恐守令論以屬公, 盡奪僧人禾穀也。 彼亦吾民, 不宜使之貧困。” 世佐啓: “雖令推刷, 時不爲處置, 守令安得奪乎? 立法未久, 不可旋改。 請以此意, 行移諸道, 姑待畢刷, 量宜措置。” 傳曰: “可。”


7月 21日[편집]

○丙寅/臺諫書啓曰:

南憬心志狂妄, 士林無不知之。 前爲監察, 分臺于繕工監, 無故歐司諫院皀隷, 此狂妄之一驗也。 且立廟大事, 固宜商量。 如思愼、致禮、舜孫之事, 宜所易從, 而殿下不從。 臣等俱以無狀, 未回天聽, 請解職。

不聽, 遂辭職。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馳啓: “建州衛彼人指揮金亐唐可等四人, 來言於滿浦僉使崔集成曰: ‘弟金仇加女壻趙豆乙屎及其父趙雄也赤等云: 「聞, 金山赤下等, 去月晦間, 虜朝鮮人八十餘名而來。」 到其家則丁壯皆隱避, 只有羸老, 面詰之, 則云: 「狂妄少年, 自恃驍健, 數犯大國, 吾等定遭兵亂, 避禍無所。」 相携號泣耳。’ 且言: ‘彼賊種類不繁, 部落孤單, 居處不遠, 可宜興兵討伐。’ 集成更問彼賊根脚及部落衆寡, 道路迂直遠近, 兵馬强弱, 亐唐可曰: ‘彼賊等退計四五十年間, 自永安道移來, 附居左右兩衛間, 別成一落八十餘戶, 自號歧州衛, 一年十一名, 一朝中國而已。 不事農業, 以作賊爲事, 所虜人馬, 轉賣深處, 以爲生利。 自渭原高山里、理山等鎭至歧州, 皆四日程。 竝貧寒, 兵馬不强, 征討無難。 且此時右賊傾落採參, 逾大嶺布野, 留此經宿。 若輕兵掩擊, 則若拾遺物。 且彼人又欲乘昏到滿浦, 詐稱金亐唐可, 呼鎭人使渡涉, 因而掩虜作耗。’ 今後彼人渡江時, 請多定持兵人, 守護渡涉, 若如亐唐可之言, 則如此秋成參實時, 彼賊貪於採取, 空落而出, 先使偵視, 輕兵掩襲, 則兵不勞而得捷。” 命議于議政府、六曹。


7月 22日[편집]

○丁卯/愼承善、魚世謙議: “金仇可前日所告已驗, 今之所告, 又安得全不信聽? 其應變事, 邊將旣已預備隄防, 必能自辦。 但入攻之計, 不可者有五, 伺其壯健者採參, 往虜老弱之在穴, 是刼而已, 何以示威? 不可一也。 正當草木茂密, 秋潦暴至之時, 非徒出入爲難, 四日之程, 軍馬之聲, 彼若先知竄伏, 一虜不可得見, 況能捕獲乎? 不可二也。 我軍必有空行空返之勞, 而功不可期, 況採參壯健者, 徐知而踵至, 或要遮尾抄, 扼之於江, 則我軍能保其無虞乎? 不可三也。 備邊者皆留鎭居民, 而厥數不多。 況不可擧鎭而行, 須抄其中之精銳者, 然後可以赴機逐利, 則其中精銳, 又幾許哉? 正當農月, 南道之兵不可徵集。 兵單勢難, 豈宜輕擧? 不可四也。 征討小醜, 要使勦絶震疊, 視大國之威, 如雷霆之不可犯, 然後可抑他日窺覦之心。 今若乘間抵隙, 潛兵往抄, 是無損於彼, 而自損其威, 彼益輕之, 不可五也。 然此小醜肆行無忌, 陵噬之辱, 所不忍也。 彼果終不革面, 則待江氷合, 調我軍馬, 可一大擧以勦滅之, 不可但已也。” 鄭文炯、李克墩、李世佐、尹孝孫議: “大抵彼人告報, 不可盡信, 亦不可不信。 今言: ‘賊人部落單弱, 可以攻取。’ 云則似不可信。 雖實信 然, 亦不可此時輕易發兵, 以較小忿。 近日渭原之事, 邊將之過也。 所謂慢藏誨盜, 國家不必汲汲雪忿於小醜也。 臣等意以謂, 非徒不當發兵, 亦不可遣人探候。 但其所言: ‘再寇與過涉時掠取。’ 等言, 或有是理, 令邊將謹愼隄備爲便。 況今方事收穫, 農民蔽野, 守護等事, 尤不可不嚴, 爲邊將者, 當盡在我之道而已。 凡邊將之易言兵者, 非愚則妄也。 今滿浦節制使崔集成輕發入攻之策不可, 若待其惡極天怒人憤, 而氷合草枯, 乘機問罪, 自有廟算。” 成俊、許琛、李克圭、李季仝、呂自新議: “採參人非聚一處, 不可盡襲而取之。 輕兵越境, 亦是危道也, 其掩擊之策, 似難施行。 且此非門庭之寇, 而方在國恤, 未可急急擧兵。 然建州野人自辛亥年以來, 連年作賊, 侵掠不止, 是輕我也。 近日渭原之事, 受辱不小。 觀其勢, 問罪之師將不得不擧。 然則其部落强弱, 道里遠近, 預知然後, 可以得志。 適今金主成可來言: ‘童淸禮、李山玉入送刷還。’ 臣等以爲, 今因此機, 擇遣可信向化一二通事, 與俱金主成可、朴古里等輩, 到滿浦爲半, 拘留爲半, 令向化人帶去, 依主成可之言, 遍諭各衛, 因審察形勢, 若野人聽其言, 爲盜止息, 則亦我國之利也。 若後日不得已擧兵, 則宜以此輩爲嚮道。” 成俔、趙益、申從濩、洪興、權景禧、金敬祖、柳睇、金諶、鄭光世、李復善議: “近日渭原之事, 不知某衛人所爲。 不可以亐唐介之言, 的知爲歧州衛人也。 況其言以爲: ‘歧州衛間於兩衛。’ 則兩衛必相爲聲援, 兵力不强之言, 尤未可信。 假使道路不遠, 部落單弱如其言, 可以得功, 今國家方在憂恤之中, 非門庭不得已應之之寇也, 而聽邊將希功生事之言, 輕出師旅, 以事邊功可乎? 況其言難信, 如上所云, 萬一誤事, 悔將無及。 大抵乘便鼠竊, 夷虜常事。 渭原人口被虜, 皆由邊將失禦所致。 但申勑邊將, 以嚴隄備耳, 豈可以此小忿, 必欲興師與較乎? 彼人等猶不知懼, 狃以爲常。 如此犯邊, 則在所不得已矣。 當畜養兵力, 廣儲軍需, 徐議萬全之計, 今則不可輕擧。” 田霖、曺淑沂、李英山議: “渭原作耗者, 金亐唐介等, 雖曰歧州野人, 安知辛亥年高山里鎭被殺之種所爲? 然則報復之心, 狺然未已, 當預爲之備, 不可輕兵往征。 亐唐介之言, 以爲不信, 而不征則非徒示弱於彼, 邊氓之患, 無時而止。 潛遣江邊驍勇人, 部落相距, 山川險阻, 熟審然後, 定其征討之期何如。” 從俊等議。


7月 23日[편집]

○戊辰/兵曹判書成俊等啓: “平安道邊事, 以臣等之議爲可。 臣等以議向化部將童淸禮之族戚, 多居建州衛, 而兼司僕李山玉信實可遣人也, 請遣此兩人。 且宣諭之意, 雖馳書于監司, 然書不盡意, 不若擇遣朝臣之諳錬者, 與監司同議, 到渭原, 召金主成可以諭之爲當。” 傳曰: “可。”


7月 25日[편집]

○庚午/傳曰: “予欲功臣嫡長准職者加資, 未准職者准職敍用, 其問于政府。”


○傳于吏曹曰: “判敦寧府事韓致禮、巴山君趙得琳、左參贊柳絰、淸原君韓瑞龜、河南君鄭崇祖、琅城君韓堡、昆山君裵孟達、淸川君韓懽、濟州牧使鄭仁耘、呂陽副正子謙、保安副正壽男、左通禮朴林宗、副正柳伯孫等各加一資, 未受准職功臣嫡長趙宗孝、朴稐、閔涵、李治南、鄭晟、尹成仁、尹宗孫、金孝忠、尹繼先、李昌胤、趙熙保、柳仲孫、金若均、尹磻、梁瑗、李越、洪若衷、鄭胤曾、金澕、薛柱、宋瑚、張子殷、趙允瑄、鄭濟、金文卿、黃自中等隨闕, 次次准職除授。” 傳于兵曹曰: “功臣嫡長行副護軍任士洪、行司猛黃耆弼各加一資。”


7月 27日[편집]

○壬申/平安道節度使卞宗仁馳啓: “若從金亐唐介之言, 輕發挾擊, 不無失機。 但今年、明年間, 彼人等因獵率妻子, 多出各鎭越邊, 連布結幕而留。 若抄各鎭驍兵, 乘夜分道潛涉, 黎明疾呼俱發, 可以盡殺無餘。” 命議于領中樞以上、兵曹堂上。 坡平府院君尹弼商議: “兵曹將崔集成、卞宗仁之策, 從長計議啓後, 更議何如?” 宣城府院君盧思愼議: “彼人等輕侮大國, 跋扈大甚, 豈可坐視? 須問其罪。 令兵曹熟計方略以啓後, 更議何如?” 領議政愼承善議: “已議遣童淸禮、李山玉開諭, 卞宗仁謀策, 雖似可矣, 淸禮等還來後, 聽其言, 更議施行, 未爲晩也。” 左議政魚世謙議: “卞宗仁設策, 欲乘間掩襲。 此雖有所獲, 反爲盜竊之兵, 非王者討罪之擧, 何以示威? 況其殺獲, 未可必乎。 然軍機重事, 非臆見所能斷也。 觀察使李克均曾爲其道都元帥, 熟知邊務。 且今方爲監司, 其掩襲可否、利害, 令與宗仁曲盡商議以啓何如?” 領中樞鄭文炯議: “採參人掩擊及渡江用兵便否, 前日已因觀察使啓本議啓, 不敢更議。” 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參議李克圭、參知李堪議: “前日啓與彼人約束, 越邊數十里間, 不令來屯, 如或違禁, 皆論以賊, 擧兵追逐。 若有竊發之勢, 令鎭將乘機勦殺者, 欲以絶窺覘之弊, 而止(浸)〔侵〕掠之患也。 今觀節度使啓本, 越邊田獵野人掩擊之策, 亦爲是也。 然今無禁約, 而遽爲此擧, 則彼固有辭, 而曲在於我, 斷不可行也。 且西邊措置方略, 令觀察使、節度使同議以啓事, 已下諭, 姑待之何如?” 從俊等議。


7月 28日[편집]

○癸酉/坡平府院君尹弼商、知中樞府事洪貴達啓: “國家欲遣童淸禮、李山玉, 往諭三衛野人, 且刷還虜口。 臣等以謂, 野人雖有酋長, 不相統屬, 雖欲刷還, 固不能也。 況野人貪財好利, 或於要路致害淸禮等, 而奪虜帶去人口、雜物, 辱命尤莫甚焉。 且淸禮雖入歸三衛, 其族親甫花土等, 謀留不還, 則小人不無懷土之情, 亦未可信也。 去癸丑年間, 朝廷遣朴好文, 往審建州衛形勢, 酋長李滿住欲殺好文, 其部下以謂: ‘大國之人不可害也。’ 滿住乃止。 其後未幾入征, 滿住深以不殺好文爲悔。 今淸禮之歸, 彼人亦疑其窺覘而來, 拘留不返, 則國家不得已擧兵問罪矣, 彼人亦必先料來討, 預爲之備, 則雖大擧致討, 功必無成。 若鼠竊不已, 則遣江邊人, 密探道路迂直, 然後擧兵問罪, 亦可爲也。 勿遣淸禮等爲便。” 傳曰: “然。 兵曹必磨錬節目, 其時當更斟酌。” 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啓: “臣等請遣淸禮之議, 率情啓之, 而上又落點, 故節目則磨錬矣。 然其主成可嚮道與否及其無事而還, 臣等亦不能保其必然也。 然觀淸禮等, 少長我土, 蒙國家之恩已久, 豈以彼土爲樂乎? 且聞, 淸禮等亦不以爲難, 而思欲效其微勞, 其懷土不返, 似不疑慮。 但其路中生變及彼人拘留不還, 臣等亦安能預料其必無也?” 傳曰: “其更議于前議諸宰。”

燕山君日記卷第十六


二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乙亥/召臺諫復職。 大司憲李陸啓: “臣以病辭職, 特許休暇, 上恩已重。 然臣以長官, 若退家調理, 則恐累日廢事。 況同僚, 時方庭立, 而臣獨在家, 心實未安。 且臣等, 俱被劾, 不宜就職。” 傳曰: “換差非以被劾, 有病故也。” 臺諫又辭職, 不聽。


○盧思愼、魚世謙、鄭文炯、申從濩、李世佐議: “弼商所啓, 果有是理。 今淸禮之去, 道路迂直、遠近, 則可知, 其被虜人口, 萬無刷還之理。 彼人, 以我國人俘, 爲奇貨, 轉相買賣, 輒得厚利, 豈以淸禮口舌, 輕以還我乎? 若被虜人在淸禮族類, 則猶可請還, 或是近居他虜所獲, 則淸禮不得刷還明矣。 淸禮率人馬、齎物貨, 聲言奉命, 而空行空返, 則其辱命、損威, 豈小小哉? 弼商所云, 彼人拘留, 小人懷土等語, 似無是理, 但彼人疑其探候, 往返之間設計致害, 固可慮也。 淸禮族親之在他處者, 豈能及救乎? 且主成可泛言遣淸禮等, 刷還之策而已, 不言自己護去、護來之意。 今若依兵曹之啓, 令主成可等護去, 而分半留質, 則彼必不肯從也。 如是則往還之虞, 尤可慮也。 況今都下聞淸禮之去, 以爲將有西征, 喧傳不已。 國家早晩不得已興師焉, 則先事泄機, 亦兵家之所忌也。 大抵策貴萬全, 今信一虜輕薄之謀, 勞我人馬, 費我糧貨, 求功於不測之地, 泄機於謀我之虜, 非計之得也。 臣等於前議, 欲啓不可遣之意, 而以該曹建議, 未有下問之命, 故不敢耳。” 李季仝、呂自新、田霖議: “近年以來, 建州衛野人屢犯邊域。 臣意以謂, 今因主成可之請, 遣淸禮等于三衛, 宣諭國家厚意, 兼曉禍福, 使彼酋長畏威含恩, 刷還人畜, 歲遣子弟, 禮獻土物, 如毛隣衛之人, 則可寬西顧之憂, 而防戍之勞少休矣。 三衛本斡朶里餘種, 淸禮斡朶里巨酋之子, 而兄阿亡介連姻大族, 其類寔繁。 彼雖桀驁, 不奉朝命, 敢犯淸禮乎? 倘或見留, 本非怨叛之人, 安敢效衛律、李緖, 擾本國之理? 況入送時, 使彼來人, 當往者之數而留之, 則雖欲拘留, 勢不可得也。 往者世宗大王欲征此虜, 未知道路遠近, 部落强弱, 遣小尹朴好文、護軍朴原茂等, 賜物慰綏, 俾探虛實。 兩人目擊山川, 如指掌中, 癸丑之役, 遂成大功。 今淸禮等, 縱不能使彼人懷德慕化, 弭絶邊患而來, 在他日, 擧兵之時, 顧不重歟? 今若探得虛實, 以圖後日之擧, 則舍此機會, 將安所施乎? 宜以時速遣, 伺察虛實, 洞知敵情, 如在我目中, 然後以降則受, 以寇則擊, 斯不失禦邊之策矣。 若乃懷禽獸之心, 加無道於使者, 當申聞上國, 聲罪致討, 彼必遠遁, 不敢近塞矣。 然則設一使, 安邊境, 國之善計, 兵家之勝策, 有何疑哉?” 鄭敬祖、金諶、鄭光世、曺淑沂、李英山議: “弼商勿遣淸禮之啓, 深合事機。 姑令邊將分遣體探, (孰)〔熟〕審道路迂直, 以爲後日之計何如?” 從思愼等議。


8月 2日[편집]

○丙子/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臣等言事而不聽, 辭職而又不聽, 不知上意。 欲使臣等不盡言責, 徒備員而已耶?” 又辭職。


8月 3日[편집]

○丁丑/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立廟立主, 思愼、致禮、(南璟)〔南憬〕及一時堂上加資十五人, 所關甚大, 而一不蒙允, 不宜在職。” 又辭職。


8月 4日[편집]

○戊寅/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書啓:

臣等不能盡職, 累請辭免, 輒令復職, 臣等不獲已就職, 旣就其職, 則不得不言。 殿下亦豈欲不聽臣等之言, 强復職哉? 前日所啓立主立廟等事, 聖情罔極, 故斟酌至此。 若韓致禮、金舜孫、南憬等事, 有何難焉, 而不聽耶? 況堂上十五人, 無故而一朝陞資, 此祖宗朝所無之事。 爵賞猥濫, 一至於此, 其中多私昵惡德之徒, 奸邪亂政之人。 此小人進用之機, 國家治亂係焉, 尤爲初政之大疵, 願留三思。


○以李克圭爲司諫院大司諫, 崔溥弘文應敎, 任由謙副校理, 李陸嘉善同知中樞府事。


8月 5日[편집]

○己卯/臺諫書啓:

臣等就職, 不得不言。 廢妃得罪先王, 雖從禮官所啓, 猶足以盡其誠。 何必別立主廟乎? 思愼、致禮、舜孫、南憬事, 斷之何難? 且堂上十五人, 一時陞資, 已爲不可。 況其中有私昵惡德、奸邪亂政者乎? 致禮本以庸流, 寅緣戚里, 濫陞崇品。 貪縱無度, 驕淫自恣, 奪奸鄭灝之妾, 又冒占良人, 至用鐵鎖以縛之。 又奪隣人之牛, 反欲陰陷聽訟官吏, 泣而啓之, 其奸邪狂悖至此, 此所謂私昵惡德者也。 韓懽本以戚里, 濫至二品。 有奸叔妻之名, 昵愛妓妾, 殘害正妻, 以至敺打妻父, 此所謂私昵惡德者也。 鄭崇祖性本貪汚, 所交皆商賈, 而所學皆謀利。 曾爲戶曹判書時, 瓦價、馬價、船價、毛物、貢布等事, 恣行私欲, 以售貪計, 此所謂惡德者也。 任士洪姦狡有餘, 凶險無比。 嘗爲承旨時, 於經筵之後, (僭)〔潛〕伺左右皆退, 密啓三不足之說, 欺蔽聰明。 又與玄錫圭不協, 謀欲陷害, 陰結臺諫, 嗾使攻軋。 及其事覺, 以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 將置大辟, 特以公主之故, 減死遠竄, 此所謂姦邪亂政者也。 如趙得琳本奴隷之人也。 以功超至宰相, 賤口之分極矣。 今陞一品, 濫莫甚焉。

傳曰: “加資事, 重功臣, 故不聽。” 又書啓:

敎云: ‘爵賞事, 重功臣, 故如此爲之。’ 臣等以謂, 國家之待功臣, 固已厚矣。 親功臣則位至宰相, 嫡長則給遞兒, 世不失祿, 其間有賢能, 則擢而用之可也。 豈可追論舊功, 不擇賢否, 例皆如此濫加乎? 此祖宗朝所無之事, 況不公議於朝, 而其獨斷於宸衷乎? 其中書啓之人, 皆兇邪惡德, 亂政小人也。 古人云: “正臣進者, 治之表; 邪臣進者, 亂之機。” 今卽位之初, 奸邪小人之輩, 豈宜見容? 請收成命。 且立主、廟事, 先王遺敎至大, 更加商量。 盧思愼、韓致禮、金舜孫、南憬等事, 何固拒至此? 願留三思。

不聽。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馳啓: “滿浦僉節制使崔集成牒呈: ‘今七月二十三日, 溫下衛野人指揮金何叱多等來言: 「傳聞, 建州衛居沈一大云: 『兀剌山城住彼人等, 或欲擒虜秋收農民, 或欲刼掠孤單人家, 將聚兵犯邊。』 又二十六日, 建州野人護軍李巨右等來言: 『聞, 歧州衛人金山赤下謀欲作賊, 聚軍百餘名, 持者皮船六隻, 向水下, 時未還歸。』」 又曰: 「田克林解女眞語者也。 俺三父子, 後日欲更出來, 給着俺衣服弓箭, 率到彼人所居處, 指視道路遠近迂直熟視後, 還率來。」’


○遼東都指揮使爲夷情事, 據經歷司呈抄, 蒙欽差分守遼陽等副摠兵羅批文:

據原善通事千戶王寧稟帖, 弘治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有建州左衛女眞答哈前來撫順買賣說稱: “有我們地方上寄住毛隣夷人王撒路男卜良〈阿〉這月裏, 帶領肆拾隻船, 往朝鮮地方偸搶, 未曾回還, 我來報說知道。” 得此傳稟到來, 切緣毛隣夷賊卜良阿不守本分, 造船前往朝鮮地方爲寇。 雖係傳聞之言, 此情必實。 況朝鮮尙義之方, 與我國爲隣。 倘被賊侵犯, 啓端雖小, 流弊必大。 爲此仰本司呈堂, 卽使移文本國, 使知前項夷情, 務要嚴謹隄備, 設法防勦, 以滅侵擾之情, 勿容怠忽爲便。 蒙此具呈到司, 擬合就行, 爲此除外合咨前去, 煩助批文內事, 遵依隄備施行, 具由咨報, 須至咨者。

傳曰: “召政府及知邊事宰臣, 示遼東咨文及平安道啓本, 議之。”


8月 6日[편집]

○庚辰/尹弼商、愼承善、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議: “今觀滿浦所報之言, 遼東移咨之語, 彼賊常圖作耗無疑矣。 今防戍不可不謹, 當速倍前措置, 軍官量宜下送, 令節度使於孤單之處, 分遣防戍, 使不疎虞。 賊若犯邊, 乘機應變, 不損國威。 且遼東都司處, 斯速回咨, 兼致喜謝之情。 李巨右所言之事, 國家若欲征討, 當遣邊民之熟知夷情者, 往探窟穴、道路迂直乃擧, 豈宜輕信彼人之言, 付通事變服往來? 李巨右若更來言之, 當答曰: ‘如此之事, 朝廷自有處置。 邊將何得煩啓?’ 開說如何?” 成俊、許琛、李淑瑊、李堪議: “觀遼東及李巨右進告之辭, 西賊竊發丁寧。 令其道觀察使、節度使, 同議備邊之事, 曲加措置, 毋或少弛爲便。 但此賊自辛亥以後, 年年作耗。 近日渭原之變, 出於無故。 若不示威, 破其心膽, 恐侵犯不已, 邊民受害, 所不盡言。 臣等以爲, 問罪之師, 不得不擧。 今李巨右等〔請〕潛帶解語人往還, 使知山川迂直。 宜因此機, 令觀察使擇解語可信人, 如其言帶送, 審察彼地形勢, 後日或有問罪之擧, 以此人爲嚮道何如?” 柳輊議: “西邊聲息, 以遼東移咨, 本道啓本及已往之事觀之, 數月之內作賊丁寧, 防禦節目, 不可不早爲之計。 此賊今則慣習者皮船, 雖未合氷, 入寇無時。 辛亥年事, 是可鑑矣。 臣意以爲, 助戰將令兵曹急速磨鍊, 爲便。 然征討之擧, 勞民動衆, 利害關係, 未易擧也。 古人云: ‘敵加於己, 不得已而應之。’ 在聲息緊不緊如何耳。” 柳洵、安琛、金諶、成俔、金永貞、申從濩、洪興、權景禧、曺淑沂、申浚、朴楗、尹孝孫、李永山、柳自英議: “小虜一作耗於邊疆, 而大國輒加兵以報之, 非王者待夷之道。 世宗於癸丑年, 命崔潤德入征建州之時, 亦以積其多年之釁, 數其罪, 張牓於虜庭而討之。 今彼虜一鼠竊, 而遽爲征討之擧, 非其計也。 若聲息不絶, 則當擇遣助防將, 與軍官分守要害之地, 謹嚴隄防爲便。 且李巨右更來, 則當語之曰: ‘征討出於朝廷命令。 非邊將所可擅便處置。’ 云云何如?” 李季仝、呂自新議: “今觀遼東咨卜良阿作耗之事, 則日月攸久, 必是渭原入寇之賊也。 今兀剌城住居人造船入寇之計, 勢甚迫矣。 然邊將互相飛報, 想已戒嚴以待矣。 但李巨右所告: ‘金山赤下部落之人方採蔘散處, 可掩擊窟穴。’ 之言似是, 然巨右素非親信之虜, 詭計難測, 未可輕易擧兵。 猶欲率通事, 指示道路遠近, 部落强弱之言似當。 但慮通事雖解語, 擧止必不與野人同。 臣意, 宜擇侍朝野人之已身投化者, 遣之甚便。 當入送之時, 留李巨右之子于江界府, 換穿衣服而送, 雖混處彼人之類, 似難遽辨矣。 于以探虛實, 然後更圖方略何如?” 田霖議: “金阿叱多等來告事變, 非一再也。 然虜情多詐, 不可盡信。 但遼東移咨之意, 與阿叱多等所告, 異口同出, 亦不可不信。 彼賊頻歲來侵, 殺虜我邊民者, 無他, 區區之地恃險耳。 以大國見挫於小醜, 受欺於隣賊, 臣甚恥之。 況使我無辜之民, 聽役於豺狼, 非徒不堪困苦, 其人之戀父母、思妻子, 可勝言哉? 此其天討之不得已也。 田克林衣胡服、佩胡弓矢, 往探險夷, 非長策也。 如無潼關、劒閣之險, 則擧大兵, 直探巢穴, 永絶根株, 以解邊民之怨何如?” 從李季仝議。


○臺諫合司論啓立主立廟事, 不聽。


○特加尹慜嘉善爲司憲府大司憲, 閔暉司諫院司諫, 安彭壽正言。


8月 7日[편집]

○辛巳/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參議李淑瑊啓: “前日加訖羅地面來住尼亇車, 督還本土, 而彼不肯還, 移居于南京地面, 今秋成當勒還本土。 右人等旣背本土, 若强還則彼必入歸蒲州等處矣。 兀狄哈則性本驍勇善鬪, 非他種之比。 今方建州野人數犯我境, 鼠竊不已, 而又逐尼亇車於彼土, 更生一賊, 以益其勢, 非計之得也。 南京距鍾城, 二息半程。 其間, 必有向化野人居焉。 少有聲息, 則輒卽來告, 無不盡知之矣。 尼亇車雖在此, 未必爲患, 況南京非我地也。 彼又不從朝廷之命, 則安得强逐之乎? 勿令督還爲便。 且李季仝知邊事者也, 請與同議。” 傳曰: “尼亇車勒送可否事, 議于曾經政丞、政府、六曹判書與李季仝。”


○大司諫李克圭論啓功臣嫡長加資及舜孫、致禮等事, 不聽。


8月 8日[편집]

○壬午/左承旨愼守勤啓: “尹弼商見臣云: ‘前日議得何以發落?’ 答曰: ‘落點于李季仝等議矣。’ 弼商曰: ‘吾見李季仝之議云: 「李巨右之子一人留于江界。」 吾意不然。 江界非江邊之郡, 稍內地而城殘民小, 不可使彼人見也。 不若留于理山之爲愈也。’ 臣亦以築城從事官, 曾諳其處道里。 江界於滿浦, 道里稍遠, 理山於滿浦, 近且城完固, 民居繁多, 留于理山爲便。 以此意, 問于兵曹何如?” 傳曰: “其議之。”


○臺諫合司啓: “功臣加資至猥濫, 而其中五六人尤不可。 立主立廟事, 臣等反覆思之, 先王遺敎至嚴, 斷不可違也。 思愼之反覆, 孝孫之迎合, 其情不可不鞫。 且臣等無狀, 不能回天。 竊意, 新臺諫出而諍論激切, 則庶可回天, 昨日, 大司諫上官卽曰: ‘立廟不必諫也。’ 大司憲上官卽曰: ‘吾於前年四月, 成宗大王附山陵之後, 爲尹氏遷墓、立主、立廟作疏, 袖進政院, 承旨韓斯文沮之, 故中止不呈。 吾今不敢言立廟事。’ 臣等之素望, 一朝而缺。 執義李宜茂於前與臣等同辭論啓, 今而反之, 其情未可知也。 臣等難於共處。” 傳曰: “爾雖以予爲不從遺敎, 此事不可聽。 若賢嗣王則已矣, 否則骨肉之情不得不爾。” 大司憲尹慜、大司諫李克圭、執義李宜茂啓: “臺諫意不合, 遞其一例也。 臣等旣與諸僚意不合, 難與共處。 請避嫌。” 傳曰: “勿避。” 司諫閔暉、掌令許輯ㆍ閔壽福、持平金效侃ㆍ張忠輔、獻納文彬、正言鄭光國啓: “尹慜首發邪議, 勸殿下立主立廟作疏詣闕, 非斯文沮之, 必上其疏矣。 克圭上官日探上意, 遽曰: ‘立廟不當諫。’ 宜茂與臣等論啓, 中而背之, 俱可鞫。” 不聽。 慜、克圭、宜茂避嫌。 傳曰: “勿避。”


8月 9日[편집]

○癸未/大司憲尹慜啓: “臣意以立主立廟, 人情所不得不爲, 故臣不復論啓, 而今爲臺諫所駁, 請避嫌。” 大司諫李克圭啓: “臣意亦如是, 故不敢論啓, 而本院及憲府歸罪於臣, 臣亦避嫌。” 李宜茂啓: “臣初以立主立廟爲不可, 故論請不已, 累日辭免, 猶不蒙允。 臣更思之, 此乃出於聖情之罔極, 知其終不得回天, 臣亦止而不啓。 今者臺諫駁啓如此, 請避嫌。” 司諫閔暉、掌令許輯等啓: “昨日敎云: ‘爾等須與大司憲等, 相容。’ 臣等所以不得相容者, 慜非特不與臣等同論立主等事也, 當成宗昇遐之日, 殿下未暇爲立主之計, 而慜先意導之, 至欲上疏以請, 適承旨止之而止, 其意欲見知於新君耳。 大司諫李克圭上官之日, 亦以立主立廟爲可行, 無一言論啓, 殊無臺諫之體。 李宜茂初與臣等同論, 而今反依附克圭, 臣等安可與彼同事乎? 金舜孫事, 臣等非欲其勿罪, 特欲其明正其罪, 而罪之耳。 功臣加資事至猥濫, 如韓致禮時方被劾於本府, 韓懽拳歐其妻父; 鄭崇祖以貪汚得罪, 趙得琳賤隷也, 而徒以功臣之故, 各加崇品, 已爲不可。 況任士洪濁亂朝政, 小人之尤者也。 成宗嘗欲置之極刑, 以公主之故特寬之。 士洪子光載尙公主, 且流于遠方, 士類所不齒。 殿下將何用乎?” 傳曰: “得琳世祖朝已許通矣。 士洪非欲用之, 以功臣嫡長, 例加一資耳。 崇祖雖曰貪汚, 親功臣也。 韓懽雖曰歐妻父, 乃大妃之弟, 不聽。” 大司憲(尹敏)〔尹慜〕啓: “本府、諫院以臣阿諛於新君, 臣非敢爲諛也。 臣意, 母子之情天理所不忍也。 殿下若問諸司諫等曰: ‘汝母設若見黜於汝父, 無所依托而死, 則將以父命爲重, 而莫之顧耶?’ 彼若曰: ‘以父命爲重而不顧。’ 則是志與言違, 誣殿下莫甚於此, 請問之。” 大司諫李克圭啓: “臣之本意謂, 立主之擧, 出於殿下哀痛迫切之情, 不得不爾也。 今雖爲大司諫, 豈可中變? 臣嘗以此意議諸同僚, 彼亦曰: ‘吾等亦知上意之不回。 初欲自止, 而姑待大司憲之出, 故但啓之不絶而已。’ 今劾臣等之不啓, 其心誠不直矣。” 執義李宜茂啓: “今本府及諫院以臣附長官, 而不論立主立廟。 臣初與同僚將立主立廟事, 累月伏閤, 不得蒙允, 知此擧出於聖情之迫切, 不可回也。 故將欲自止, 語于同僚, 同僚亦曰: ‘吾等欲止, 待大司憲、大司諫之出。’ 故彼雖言之而不切, 臣則不言有日。 彼皆知臣意, 而今反謂臣爲附克圭而止, 彼等心術奸譎, 莫甚於是, 請避。” 傳曰: “設使予爲臺諫, 諫而不聽則當止。 今者煩瀆論啓, 故予欲問之, 特以言官, 故未果耳。 今若聽卿之避嫌, 則是從彼之請也。”


○平安道觀察使卞宗仁馳啓: “碧潼鎭兵馬僉節制使鄭殷富牒云: ‘彼人十五名, 路險草密處, 隱伏伺候。 虜體探甲士崔孝宗、劉賢界而去, 金性仇之、崔自蕃等逃來。’” 承旨姜龜孫、愼守勤等啓: “臣等觀此啓本, 體探人被虜古所無, 今置不問, 則恐氷合之後, 分道入寇。 請依前差遣助防將, 前日兵曹所啓爲是。 彼人之來近邊境者, 常常驅逐, 則將畏威而不敢犯矣。 且國恤三年不可征伐。 此論雖是, 然彼人數入寇, 問罪之擧所不得已, 況今武士皆欲往征。 大抵介冑之士言征伐, 縉紳之士守和親。 此雖例事, 臣等亦以往征爲可, 請收議。” 傳曰: “可。” 成俊、許琛、李淑瑊、李堪議: “西賊竊發, 近來尤甚。 臣等之意以爲, 備禦之策, 有二。 遣猛將, 率大衆, 分道問罪, 窮其巢穴, 威制創艾之, 使絶南牧之心一也。 與彼人約束, 勿令屯于近地, 來則擧兵逐之, 時時觀兵, 使不得窺虛實二也。 若助防將則江邊許多處, 不可盡遣, 無益於事, 而反有供頓之弊。 然邊備方略, 前已下諭監司、兵使同議以啓, 姑竢回啓後, 更議何如?” 愼承善、鄭文炯、李季仝、呂自新、辛鑄議: “今觀體探人被虜之事, 八九月之間, 野人等或採人蔘, 或探蜂蜜, 布在山谷之時也。 遣人體探時, 邊將雖丁寧戒諭而送, 小人貪利, 亦或採蔘、探蜜, 不謹候望, 以致被虜, 實自取也。 然近來屢侵, 若非問罪, 無以懲艾。 竢浪好時介細探虛實, 然後更收廟算何如? 且時方草密水漲之時, 深入觀兵, 非徒勢難, 萬一敵人先知, 邀截險路, 非萬全之計, 姑待氷合爲便。” 從俊等議。


○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啓: “前令向化人沈亇土伊、浪好時介等, 從李巨右往建州衛。 今聞沈亇土伊之言云: ‘雖言語與彼相類, 然彼必知其非同類。’ 此言有理。 請取稟。” 李季仝啓: “不得已遣沈亇土伊則請令監司往聽巨右之言, 若曰: ‘帶行可無事往還。’ 則送之, 不然則請勿送。” 傳曰: “令監司聽巨右之言, 然後議遣童淸禮。” 仍傳曰: “近日宰相有欲西征者, 予意以謂, 前者入征, 多不得利, 祗自取怨, 故至今報復不已。 今但耀兵示威何如?” 兵曹更啓: “李巨右之子, 初欲於江界留置, 而尹弼商啓云: ‘江界殘邑, 請於理山留置。’ 臣意以謂, 若是則自江界至理山, 其間殘弊城堡非一, 其强弱虛實不可使見之也。 請於江界留置。” 傳曰: “可。”


8月 10日[편집]

○甲申/正言安彭壽啓: “臣今日始仕時, 未與同僚會議, 然公論所在, 不以獨啓爲嫌。 立主立廟, 先王遺敎至重, 斷不可擧。 臣伏聞, 遺敎曰: ‘防之後奸, 君之政也。 雖予百年之後, 永遵父志。’ 夫父之所信子也, 君之所任臣也。 殿下繼體承祧, 抔土未乾, 背父王之敎, 臣不敢知先王在天之靈, 將安信乎。 臣所啓遵先王之敎, 萬世君臣、父子之大義。 殿下立主立廟之擧, 一己之私恩, 私恩與大義, 輕重自判, 斷之甚易。 臺諫之職, 以格君之非爲己任。 殿下違先王之敎, 念私親之恩, 過將難掩。 爲臺諫者, 當不避重誅以直諫, 納君於無過之地, 而尹慜、克圭拜職之初, 迎合主意, 背先王在天之靈。 宜茂初與同僚會議以諫, 今也中變, 從尹慜、克圭之迎合, 當黜斥以正迎合之罪。” 不聽。 司諫閔暉、掌令許輯啓: “被劾而反攻論者, 古未有也。 慜等反以臣等爲不直也、回譎也, 極口詆毁, 臣深痛焉。 請推鞫。” 不聽。 大司憲尹慜、大司諫李克圭、執義李宜茂啓: “昨日臣等被劾於同僚, 故避嫌, 乃敎云: ‘若以卿等避嫌而遞之, 則是以彼爲是, 而卿等爲非, 故不遞。’ 大抵是非不兩立, 豈有兩是之理? 請卞正。” 宜茂又書啓:

掌令許輯等論臣云: “立廟立主事, 初則與臣等同辭以諫, 及聞李克圭之言, 卽同其議, 中止不諫。” 以此咎臣。 臣於立廟之擧, 非因克圭之言, 卽止不諫也。 臣之初心, 必欲回天, 言無不盡, 至於辭職者屢矣, 而殿下之不聽猶昔, 臣知其終不允, 言于坐中曰: “天意終不可回, 吾等之諫亦不止。 心知其不可回天, 而猶且不止, 於心未安。 僉意何如?” 坐中多以臣言爲是, 而答之曰: “吾等亦知天意之不可回也。 但弘文館近欲更啓, 不可遽止。 當略其辭以諫, 觀弘文館之意, 亦待大司憲、大司諫之出, 共議去就可也。” 云云。 臣卽答曰: “如知其不可, 卽止不言, 奚恤人言? 我則心志已定, 何待他人?” 自此之後, 臣則不諫, 而司諫以下諫之, 諫且不切, 連延而已, 眞非誠心與直道也。 臣私心恨之以爲, 此無他, 心欲不諫, 而畏人之議己, 欲避不諫之名, 强隨人之是非, 此非言官正直之心也。 及大司諫李克圭出則亦云: “吾不欲諫也。” 其意乃與臣同耳, 臣豈聽其言而後止哉? 今掌令以下論臣曰: “初則合司以諫, 及聞大司諫言, 然後不諫。” 以此咎臣, 此何意也? 彼等非不知臣之意也, 亦非不欲自止也, 特怵於人之議己, 今反以臣爲中止, 不勝痛憤。 今臣旣與彼等不合, 不宜共處。

傳曰: “彼等以父王遺敎爲重, 故爲此慷慨之言; 爾等以誕育之恩爲重, 故爲此不得已之言, 豈可辨是非於其間?” 領議政愼承善啓: “臺諫如是相攻, 必不得相容, 請兩遞。” 承旨姜龜孫啓: “大司憲等以僚長被劾, 是則不容於司中也, 彼等心欲不諫, 而畏人之議己, 連延不止而已。 凡臺諫有懷必達, 直己而行, 豈可牽於物議, 强隨人之是非? 請竝遞其職。 但其中司諫閔暉、正言安彭壽, 則出仕未久, 不與於攻駁之間, 當勿遞。” 傳曰: “臺諫等其皆遞之。” 龜孫更啓: “大司憲、大司諫、執義則遞之可也。 若司諫、正言則亦命竝遞, 其於外人聞見何?” 傳曰: “若獨不遞之, 則彼必以獨不遞爲嫌, 其竝遞之。”


○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漢城府判尹李季仝啓: “前日議遣童淸禮、李山玉等于三衛, 臣等意以爲, 淸禮受職雖未久, 秩則高矣。 李山玉則秩雖卑, 而筮仕已久, 二人同行, 必不相降, 因生嫌隙, 此甚可疑。 且李山玉年老, 請勿遣, 更令浪好時介、高崇禮, 從淸禮入送何如? 此若勢難則如李巨右之言, 潛往體探可也。 且勿遣敬差官, 令觀察使親往, 臨時處置何如?” 傳曰: “可。”


○弘文館上書曰:

謹按, 《詩》曰: “如何昊天, 辟言不(愼)〔信〕? 如彼行邁, 則靡所臻。” 又曰 “凡百君子, 莫肯用訊, 聽言則答, 譖言則退。” 詩人之意, 蓋曰: “奈何吾王, 不信法度之言? 如人之行往, 而不知其所至。” 當世之公卿、大夫, 可以言而莫肯以是告于王, 王雖有問而欲聽, 其言亦答而已, 不敢盡言。 一有譖言及己, 則有退安之志, 此成、周之季, 幽、厲之世爲然也。 殿下嗣守丕基, 勵精圖治, 方期三代之上, 而當時之事, 有或與詩人所剌相類, 臣等不勝寒心。 殿下試因此詩, 以察時事, 反而求諸朝廷之間, 有能爲法度之言, 我不聽者何事耶? 所謂 “莫肯用訊, 聽言則答。” 者, 無奈今日亦有其人乎? 何以使人人盡言, 而得不如詩人之所剌乎? 反覆省念, 求其所謂法度之言, 而樂聞之、信用之, 則自爾無數者之弊矣。 臣等姑以近日之事論之。 夫臺諫人主之耳目, 朝廷之元氣。 其所論執, 不過繩愆糾謬, 導殿下於無過之地而已。 至於一賞之僭, 一刑之濫, 何莫非言責中事乎? 伏閤待命, 九重邈邈。 前闕未補, 後闕相繼。 踰時易人, 得允無日。 職事久曠, 朝綱解弛, 而公卿、大臣, 泯默依違, 其議得失, 唯務順從。 言官亦不安其位, 辭職者未必皆害事之痛, 乞避者皆非有法中之嫌, 是不過謀遷其官, 以去責而已, 誰肯爲殿下盡言哉? 公卿而不言, 臺諫而欲退, 良由殿下不從法言之所致也。 如出母之不得立廟, 有聖人之禮法, 有先王之遺敎焉。 其議別構三四楹者, 已非得禮之正, 又況侈大而別立乎? 殿下豈不知聖人之禮不可悖, 先王之敎不可違, 徒循私情, 不信辟言, 臣等竊惑焉。 不特此也, 殿下特念勳庸之舊, 命加爵秩, 以及後嗣, 皆極寵貴。 祖宗之待功臣, 不爲不隆, 而爵命之濫, 無有如今日者。 況致禮之貪縱無忌, 方在鞫理, 而驟加崇祿。 韓懽之奊詬狂悖, 不齒物議, 而輒陞嘉靖。 鄭崇祖一貪邪鄙夫, 曾爲戶曹判書, 謀利罔上, 特蒙寬恩, 幸免贓律, 賜環已足, 不宜增級。 趙得琳一無識賤隷, 致位二品, 已踰其分, 大庭序位, 偃然宗英之右, 朝著皆以爲恥, 況加之一品乎? 任士洪一陰險小人, 嘗以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 當受顯戮, 薄示竄黜, 其得保首領, 亦已幸矣。 豈可更授嘉善, 以長其驕傲之心, 恣其躑躅之患乎? 此則殿下之爵命大僭, 而臺諫之所執, 卽法度之言也。 宦者舜孫, 雖有大不敬之罪, 而其所以爲大不敬之目則未著。 其放之也, 由近而遠, 漸至於絶島, 其罪之也, 由輕而重, 終至於極刑。 大抵人情於喜怒哀樂之發, 初則甚, 久則變, 未有愈久而愈甚者也。 況以帝王不忍人之心, 雖大辟, 必待三覆、五覆而殺之, 爲囚求生道也。 今罪目未著, 而由近徙遠, 由輕入重, 不與衆人共之, 而殿下獨斷, 此則殿下之刑罰太僭, 而臺諫之所執, 卽法度之言也。 殿下之有臺諫, 將以盡言極諫, 以廣殿下之聰明, 伸朝廷之公議, 以成唐、虞吁咈之治也。 今臺諫所論, 皆法度之言, 而殿下固拒不納, 無有一大臣, 能格殿下厭諫之非心, 臺諫又從而解體, 爭執小嫌, 引身求避, 甚非朝廷之福也。 臣等不勝寒心。 伏願殿下, 鑑詩人之剌, (決)〔快〕從法度之言, 以開不諱之門, 不勝幸甚。

不聽。


○以兵曹所啓南京居住尼亇車勿令勒還本土事本, 命議于政府、曾經政丞及六曹判書以上。 尹弼商、盧思愼、韓致亨、魚世謙、朴楗、成俔、趙益貞、柳輊、尹孝孫議: “請依兵曹所啓施行。” 李克墩議: “兵曹所啓, 果有是理。 但彼之去就, 難以預度, 況驅逐之命已下, 今遽變, 恐或輕也, 令節度使依前開諭說入送。 但勿刻迫, 聽彼情願, 稟旨後, 更議施行何如?” 李世佐議: “臣不諳邊事, 只以形勢料之, 彼人等無緣來此, 前日入征要路, 與吾民混處。 互相搆釁, 小有軍(械)〔機〕, 旋卽漏泄, 非備邊之策。 故臣前日受命, 往本道時議啓, 令邊將驅還本土。 今觀兵曹所啓, 若實逃入蒲州可慮也。 但彼人逃離本土, 携妻子, 遠屯蒲州, 恐無是理, 彼人所云: ‘將逃往蒲州。’ 之言, 是誑我也, 不可盡信。 莫若依前僉議, 令邊將多般設策, 驅還本土之爲便。” 柳洵議: “伊伊厚等, 初來寓加訖羅地面, 邊將拒之, 乃移居南京, 是有從我約飭之心矣。 今若驅迫, 强之使還, 則彼旣與本土强族有仇隙, 無所於歸, 怨我必深, 勢將移就蒲州, 與之爲黨, 作耗邊地, 固爲可疑, 兵曹之言良是也。 臣意以謂, 固國安邊, 自治爲上。 若守將得人, 邊備嚴固, 撫馭不失其宜, 則虜之居近境者, 適爲我藩籬而已。 如其不然, 雖微此虜, 賊之巢穴, 多在境外數百里之間, 或托誠款, 或因射獵, 窺覘虛實, 爲我國邊患者, 可勝旣耶? 然則擇守將、謹隄備, 以絶其侮我之心, 乃安邊之上策也, 伊伊〈厚〉等奔竄之虜, 其來去不足深慮也。” 從盧思愼等議。


8月 11日[편집]

○乙酉/以金諶爲司憲府大司憲, 李復善司諫院大司諫, 柳濱司憲府執義, 尹晳司諫院司諫, 安瑭司憲府掌令, 郭宗元ㆍ姜叔突持平, 吳凌司諫院獻納, 鄭光弼ㆍ趙元紀正言。


8月 12日[편집]

○丙戌/議政府(合司)啓: “前日弘文館上疏云: ‘大臣泯默而不言。’ 所謂大臣, 指政府而言也。 臣等於常時, 恐有人謗, 況今被謗如此乎? 不宜在職, 請避嫌。” 不聽。


○弘文館上疏曰:

臣等竊惟, 人君之德, 不過曰明而已。 明以取舍, 則是非不能眩; 明以進退, 則邪正不能混。 苟不能明以取舍, 進退之間, 是非邪正, 一皆顚倒, 將何以爲國乎? 殿下聖明旁燭, 而取舍或眩於是非, 進退或混於邪正, 臣等不勝缺望。 殿下爲尹氏立廟, 雖出於聖情之罔極, 然揆之於禮而悖, 質諸遺敎而戾。 求欲伸孝於出母, 而反虧帝王繼志之大孝, 殿下何忍爲之? 夫陷殿下於循私情, 勉殿下以遵正禮, 其是非較然, 而從曲議如流, 拒正論甚確, 臣等未知殿下之是非取舍, 果得其明乎? 殿下錄勳庸增秩, 雖是待功臣之厚意, 然未聞德擧, 徒加濫恩, 貪縱狂悖之徒, 贓汚鄙賤之輩, 腰犀帶金, 驟陞雜進。 至於臺諫, 不務盡職, 或執小嫌而引避, 或托微痾而求退, 或初拜而首獻其諛, 或始合而中變其說, 乃捃摭臺中私語, 輒自上聞, 互相傾軋, 雖皆失體, 然其失之輕重, 心之邪正, 自有公議, 而不復分辨, 一皆遞職, 臣等未知殿下之進退、邪正, 果得其明乎? 況君子、小人各以類進, 一君子進, 則衆君子進; 一小人進, 則衆小人進。 故一小人之進退, 而國家之治亂係焉, 可不懼哉? 任士洪兇險陰狡, 小人之尤者也。 其結黨亂政之罪, 當伏顯戮, 而得保首領, 聖恩己足。 豈宜以二品崇級, 榮一小人, 以釀成危亂之禍哉? 昔宋紹聖間, 調停之說一起, 而群邪竝進, 終至於亂亡, 此可鑑也。 臣等雖無狀, 職在論思? 遇事輒言, 乃其責也。 晝思夜度, 冀回宸聰, 而殿下不加省念, 一以不允答之, 臣等竊惑焉。 伏望殿下, 更留三思, 亟垂採納。

傳曰: “省所上疏意具悉。 立主事, 雖堯、舜、成湯之君, 孰無私心乎? 古云: ‘無私心, 非孝子也。’ 假令人子於幼稚之時, 父逐生母, 及長而母死於外, 則其肯不顧恤而斂葬乎? 功臣加資事, 予非任之以政也, 但加其資耳。 先王之朝, 以功在社稷, 特錄其功, 永世咸休, 今之加資, 乃重其功也。”


8月 13日[편집]

○丁亥/王命兵曹, 通諭建州三衛酋長, 其書曰:

自古帝王待遠人, 率用恩威。 恩以撫(箕)〔其〕歸順, 威以懲其頑悍。 其威之也, 蓋非樂爲, 亦出於不得已耳。 惟爾三衛, 密居邊鄙, 世輸誠款, 得安眠食, 殿下綏撫之恩至矣。 比來, 爾等徒貪小利, 不慮大禍, 再入三水理山地面, 又入渭原, 侵擾邊民, 前後殺虜甚衆。 背負至此, 邊將屢請致討, 殿下包荒之度, 不以爲較, 乃敎曰: “姦細之輩, 苟爲是鼠竊耳, 未必酋長盡知之矣。 兵曹可馳諭酋長, 此正爾等竭誠報恩之時也。 向之作耗, 爾雖不知, 然不能檢下, 責有所歸。 爾能解悟, 括得罪人, 顯加誅罰, 其所搶虜, 一皆刷還。 申飭部落, 禁戢草竊, 使兩境無虞, 是爾等之福也。 若猶執迷, 不知所以自效, 以速我不得已之擧, 大兵一臨, 飛走路絶。 乃以一二人頑悍之罪, 無辜等被覆滅, 非計之得也。” 古人云: “禍福無不自己求之。” 早慮良圖, 無貽後悔。


8月 14日[편집]

○戊子/掌令鄭以僑啓: “立主立廟, 斷不可爲, 請速聽公論。 尹慜歷仕累朝, 稍知事體, 而首作章疏, 欲獻邪說, 幸賴斯文之沮而止之, 今受言責, 亦以立主爲是。 李克圭亦非不知事之是非, 而莫敢諫之。 宜茂始與同僚, 大言極論, 而旋與克圭等符合, 反非毁正論之人, 其情俱可鞫。” 司諫尹晳啓: “尹氏遷墓, 則俗節朔望皆可祀之, 不必立主、廟也。 孔子曰: ‘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今在三年之內, 何用急急焉爲廢妃, 別立主、廟乎? 且功臣加資事, 三年後仲朔宴時, 亦可爲也。 請亟收之。” 不聽。


8月 16日[편집]

○庚寅/議政府啓: “崔玉皓遞郡守未幾, 陞爲副正。 韓偉爲僉正未久, 而陞相禮, 甚猥濫。 請改正。” 傳曰: “崔玉皓改正, 韓偉人物可當, 何有不可?”


○正言鄭光弼書啓:

出母在禮無服, 而先王遺敎甚嚴, 立主立廟, 斷不可爲也。 今加職之人, 素無物望, 皆私昵惡德之人, 一切以爲功臣而擢授。 尹慜、李克圭非不知立主立廟之不可, 欲獻諛以媚殿下。 李宜茂初則迫於公議, 論啓立主立廟之不可, 累月庭立, 及觀尹慜等邪議, 遽與之合, 曲爲傅會, 反攻正議之人, 使殿下不信臺諫之言, 非徒名義之罪人, 其反覆不忠, 詭譎無狀, 所宜痛懲。 請竝鞫之, 以快士林之望。 臺諫糾察百官, 不可使庸人冒處。 掌令鄭以僑素無名行, 又前爲淸道郡守, 以不謹考殿。 南憬庸鄙無能, 不合郞官。 韓偉無顯顯功勞, 只出門蔭, 無學術, 每考滿而陞, 至授三品職官爵, 至爲猥濫。 請竝改正。

不聽。 光弼更書啓:

立主立廟之事, 一時竝擧, 在追念母后之情至矣, 如負先王之敎何? 況斬焉在衰絰之中, 何汲汲於追崇乎? 請收成命。 尹慜首獻邪議, 使殿下陷於過擧。 李克圭從而和之, 反斥正議之人, 乞竝推鞫, 以伸正直之氣。 李宜茂初以立主立廟爲不可, 而至請辭職者, 何心也? 一見尹慜之論, 卽與之合, 反攻臺諫, 思欲誣陷, 無所不至。 昔邢恕初爲司馬光門客, 後付章惇攻光, 又付三蔡而攻惇, 小人情狀本如是。 乞鞫其情, 流于遐裔, 以禦魑魅, 以爲人臣懷二心, 反覆不忠者之戒。 功臣嫡長, 不論賢愚, 或加級、或陞職, 官職不幾於濫乎? 況如韓致禮貪淫無行, 韓懽、韓堡之狂妄, 鄭崇祖之貪汚可賤, 任士洪之奸邪陰譎, 趙得琳之庸賤無知, 非徒臺諫知之, 國人所共知。 乞收成命, 以副輿望。 以僑素無行, 前爲京官, 其母在慶尙道永川, 而不歸養, 物議騰誚。 以僑知不爲公議所容, 乃求外職, 爲淸道郡守, 又以不謹聞, 其合於臺諫乎? 請改正。 偉初以蔭補主簿, 纔考滿而超授相禮, 有何功勞乎? 南憬不學無術, 庸暗無能, 不合郞官。 請竝改正。

傳曰: “懷二心之語, 何謂而云然?” 光弼啓: “宜茂初則附於正議, 後與尹慜等邪議, 曲意附合, 前後反覆, 心固不可測。 故請罪宜茂, 使爲後世人臣懷二心不忠者之戒。” 傳曰: “懷二心之語, 甚誤矣。” 不聽。


○持平姜叔突書啓:

廢妃立主立廟, 遷墓都監首爲迎合, 稟不當稟之事, 以誤殿下, 請問其情。 尹慜歷仕累朝, 粗識事體。 初則作爲疏章, 欲獻諛於君, 及爲憲長也, 又爲諂諛之說, 反辱正論之人, 其心術奸詭, 不可不治。 李克圭非不知是非, 亦附會其說, 去正取邪。 李宜茂極論此事, 爲日已久, 而又從傍附會, 反辱臺諫, 其反覆無常, 邪侫無恥甚矣。 請竝推鞫。 爵賞不可輕以與人。 近者親功臣及功臣嫡長, 或命加級, 或命准職。 臣等以爲, 官爵猥濫, 莫甚於此。 豈可不擇賢否, 而濫加崇品乎?

不聽。


8月 17日[편집]

○辛卯/領議政愼承善列書武士張珽、李允宗、權仲愼、柳聃年、柳涇、權玄齡、鄭殷富、許瑊、南㥽、朴自範、柳湄、李菤、李之芳及文臣柳順汀、朴三吉等以啓曰: “今若西征則無可爲將帥者。 右人等皆出人之才, 請陞資擢用, 以勵其心。” 卽命承政院, 書張珽等資級以啓。


○持平姜叔突論啓立主、廟不可事, 尹慜、李克圭、李宜茂等推鞫事, 功臣濫加事, 不聽。 正言鄭光弼亦啓, 不聽。


8月 18日[편집]

○壬辰/持平姜叔突, 正言鄭光弼啓立主立廟斷不可行, 尹慜、李克圭、李宜茂不可不鞫, 功臣濫加, 不可不改, 皆不聽。


8月 19日[편집]

○癸巳/命重修(太造殿)〔大造殿〕, 改作修文堂。


○臺諫啓: “遷墓都監, 但主遷墓之事, 而逆探上情之哀慕, 先意導之。 大臣議之者, 從而和之, 迎合附會, 以勸殿下之過擧, 遷墓都監不可不鞫也。 成宗下示遺敎時, 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等, 親奉旨議云: ‘須早爲定制, 百歲勿易。’ 而今者又以立廟爲可, 反覆至此, 其可謂之大臣乎? 尹慜居正論之地, 首獻邪議。 李宜茂初迫於正論, 旅進旅退, 而聽尹慜之說, 反非毁持論之人。 李克圭中無所主, 依違顧望, 而從尹慜之言, 其情可鞫。 李陸言事未畢, 而乃爲自安之計, 托病而退, 亦可鞫也。 功臣嫡長加資事, 先王朝已用褒典, 待之極隆。 豈可不分賢愚, 例陞崇品乎? 請竝改正。” 傳曰: “古云: ‘父兮生我, 母兮育我, 欲報之德, 昊天罔極。’ 予於成宗, 朝夕朔望, 祭之至誠, 豈可謂之非孝也? 廢妃之祀, 不能大擧, 而但不絶誕育之恩耳。 爾等無父母, 故敢言之耳。” 不聽。 尹弼商、盧思愼、愼承善、鄭文炯議: “近來野人等犯邊不已, 問罪之師似不可不擧。 然以保邦安民之道計之, 朴楗之計亦當矣。 童淸禮之遣, 臣等亦以爲未穩也。” 成俊、許琛、李淑瑊、李堪議: “國家今無征討之擧, 朴楗之計不過早爲之慮也。 大抵介冑之士言征伐, 縉紳之士守和親, 不可偏聽而獨任, 宜博求廣覽, 合於時措。” 李季仝、田霖議: “近年以來, 建州衛野人侵耗邊城, 有輕大國之心。 故前因金主成可之言, 遣童淸禮等, 探得虛實然後, 當更圖方略事議之。 今觀朴楗所啓如此, 臣敢不更陳區區? 雖然臣意以爲, 祖宗朝非不愛民惜財, 然東征對馬州, 西征建州衛, 北攻毛隣衛尼亇車者, 誠以謂: ‘不一勞者不久佚, 不暫費者不永寧。’ 故自古攻守之策, 其論不一。 但在聖算如何耳。” 呂自新議: “朴楗所啓甚當, 然野人數侵邊境, 受侮不少。 待淸禮之還, 若不歸順, 擧大兵何如?” 辛鑄議: “朴楗所啓似是, 國家欲知彼賊部落多少, 山川險易, 道路迂直, 令李克均、卞宗仁遣江邊驍勇己亥年入征時知路人往探後, 更議施行何如?” 從愼承善等議。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節度使卞宗仁, 同議方略云: “臣等伏覩諭書前段, 或謂: ‘與彼約束, 越邊數十里間立標, 勿令來屯, 如或違禁, 皆以賊論不饒。’ 臣等以爲: ‘彼若聽國家號令, 奔走服役, 如永安道城底野人, 則可矣, 彼恃遠處險危, 不畏國家威勢, 往來江邊, 縱意獵獲, 乘便作耗, 彼謂得計, 我雖約束, 彼本獸心, 安肯從約? 徒損國威耳。’ 節度使多率軍馬, 越江耀兵, 是或可也。 然土團兵弱, 當助番軍卒亦少, 僅守各界, 護農無暇。 若只徵邊兵, 則軍額不多, 而諸鎭空虛。 竝徵南兵, 則當助番往來, 無休亦甚。 此謂不足示威, 而祗自先疲矣。 且江水洪深, 酷旱數三朔內, 猶不涉灘, 況各鎭馬尙船數少, 大軍難涉, 前段之論, 斷不可行也。 臣伏覩諭書後段, 或謂: ‘我以大江爲界, 彼或不從約束, 或貌從背違, 何以一一責之? 責之不得, 傷威損重。 且水淺時, 鎭兵數少, 欲觀兵, 兵勢不嚴, 江灘過涉亦難。 彼或據險要之地, 實是危道。’ 此是的論也。 然臣等以謂: ‘體探所以預知賊情, 欲以備患也, 而士卒狃於尋常, 不謹體探, 晝則佯爲越江, 暮則還渡。 甚者逢點在家, 期待遞日, 而爲將帥者, 亦以爲常, 撿之不嚴。 以此, 每失事機, 令彼得志。’ 臣等竊思之, 體探之人沐風雨、冒霜雪, 草行野宿, 深入虎口。 其危如是, 有道途之苦, 無尺寸之賞。 若能體探者計其功, 或給賞布, 特異者加級以榮之, 不謹者罪配遠鎭以懲之。 如是則士卒將要賞畏罪, 必能謹愼探候, 爲一鎭耳目矣。 且近年以來, 彼人等貪於畋獵, 俱持大箭, 久在江邊, 略無憚我之狀。 自渭原深入虜去之後, 繼有碧潼之變, 邊民不得安居, 或城內疊入, 或遠入山幕, 往來農事, 收穫失時, 將不聊生。 民困極矣, 而賊勢不止, 爭懷報復, 潛伏江邊, 日以窺覘爲事, 其勢不懲不止也。 如謹其體探, 知賊多寡, 抄我勁卒, 乘其無備, 犯夜觸之, 又要其歸路, 伏兵以待, 可以殲之矣。 一度如是, 彼必欲報, 大擧伏兵, 以疲弱挑之。 我則斂兵觀變, 無越逐之意, 但使彼疲於往來。 如是數三, 無所獲利, 久則彼將弛心, 縱意畋獵。 我又乘其無備, 勦擊如前, 則彼必斂迹江邊矣。 不然則患終不息。”


8月 20日[편집]

○甲午/大司憲金諶、大司諫李復善上疏曰:

臣等伏覩成宗大王御書, 略曰: “顧念儲君之情, 寧不惻然? 今欲特定祭禮, 以慰子心, 且感魂情。 雖予百年之後, 永不改易, 以遵父志若何?” 其時大臣, 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等議曰: “御書至爲允當。 須早爲一定之制, 使後世永遵勿易。” 先王可其議, 乃下禮曹, 使後世式克欽承。 其曰以慰子心者, 先王顧念殿下哀慕之誠, 名其墓曰尹氏之墓, 定墓直二人, 仍令致祭。 此慰殿下終天哀痛之情, 非啓殿下今日立廟立主之擧也。 今乃反敎之曰: “以慰子心云者, 先王所以啓我今日之事也。” 臣等不勝驚愕。 其曰永不改易, 以遵父志者, 此卽萬世不易之遺敎也, 而思愼反曰: “違先王一時之敎其失小, 待母后庶人其罪大。 追尊之禮, 次第施行。” 臣等不勝痛憤。 且先王於廢后之初, 大臣爭執不可, 先王敎曰: “其子主器則理宜追崇。” 者, 此特慰解大臣之敎, 在己亥年間初廢時事也。 其曰永遵勿易者, 慮後日追崇之擧。 特定祭禮, 而使後世, 永遵勿易, 在己酉五月定制時事也, 其爲萬世慮至矣。 今議臣孝孫, 棄萬世不易之訓, 摘一時慰解大臣之語, 反以理宜追崇爲言。 大抵人主一心, 攻之者衆, 或以便侫, 或以口給, 各求自售。 今議臣之言, 俱以哀慕自售, 啓殿下今日之過擧, 臣等不勝痛憤。 伏惟殿下, 更加三思。 且遷墓都監之設, 只爲遷墓, 而監掌大臣, 先探殿下哀慕之情, 稟立主、廟之事, 導殿下於過擧, 爲固寵之資, 其諛侫之罪, 不可不治。 此臣等所以屢瀆不已者也。 且尹慜擢置憲長, 非爲憫老, 殿下欲聞正論, 庶有補於國家也。 慜當激昻晩節, 務爲正論, 裨萬分一, 反爲迎合之說, 以惑衆聽。 李宜茂初迫正論, 旅進旅退, 及聞慜邪議, 恣情附會, 又欲謀陷持論之人。 李克圭中無所主, 依違觀望, 果於趨邪。 三人詭(謫)〔譎〕反覆, 在所當治。 殿下反敎之曰: “此三人知誕育之恩, 而爲之說者也。” 臣等之惑滋甚。 夫父生母育, 昊天罔極之恩, 貴賤所同, 而事父事母之義, 有所不同。 是故, 《禮》爲父後者, 爲出母無服。 昔宋桓公夫人出歸于衛, 在一河廣之間, 而尙不得返。 此非襄公之誠孝不至也, 乃恩不可勝義也。 慜等徒知誕育之恩, 不知大義, 務爲諛佞之說, 以售其奸爾。 天下之士, 巧於中人主之欲, 慜等以(衰)〔哀〕慕中之, 而殿下反敎之如此, 殿下亦不知墮於巧計。 此臣等所以不勝痛憤, 請抵其罪之不已也。 李陸言事未竟, 托疾巧避, 爲自安之計。 殿下當幷下攸司, 以抵其罪。 夫爵賞, 人主所以牢籠一世, 治天職, 共天位者也。 惟賢惟能, 而不可輕以與人。 今觀功臣與嫡長, 在祖宗朝褒典己隆。 今殿下方恭默之時, 又何必汲汲焉不問賢愚, 例加崇品乎? 臣等願殿下, 勿謂已成之典, 而亟收之, 不勝幸甚。 臣等又聞, 《書》稱成湯之德曰: “改過不吝。” 湯聖君也。 不曰無過, 而曰改過者, 君子之過也。 如日月之食, 人皆見之, 及其更也, 人皆仰之。 其爲盛德, 豈有虧哉? 恭惟殿下初臨寶位, 四方之民拭目以視, 傾耳以聽。 擧措云爲, 不可不謹。 今殿下以哀慕之心, 爲議臣所誤, 幾累聖德, 臣等曷不大其聲、疾其呼, 籲天之不已乎? 伏惟, 舍己從人, 不憚改過, 則何異於日月之更也?

且啓: “今觀愼承善所薦, 皆有才可用之人。 然一國人 材, 非一人耳目所能周知。 請問于政府、兵曹, 俾無遺漏。” 傳曰: “薦人事, 依所啓, 問于政府及兵曹。 餘不聽。”


8月 21日[편집]

○乙未/兵曹判書成俊以老病, 請解職, 不聽。


○大司憲金諶、大司諫李復善等合司庭立啓: “人子之欲孝其親, 心雖無窮, 而分則有限。 今雖立廟, 殿下必不得親祭矣。 是徒得廢先王之敎之名, 而無益於事, 請商量。 尹慜、李克圭、李宜茂、李陸及遷墓都監堂上, 請竝推鞫。” 不聽。


○弘文館直提學金壽童等上疏曰:

臣等謹按, 《易》以上下相交, 而志同爲泰; 上下不交, 而志乖爲否。 程子曰: “君推誠以任下, 臣盡誠以事君, 朝廷之泰也; 君子得位, 而小人在下者, 天下之泰也。 夫物理循環, 泰久必否, 故聖人於泰之盛, 以艱貞無咎爲戒, 其詔後世深矣。” 殿下紹宅丕基, 方撫景運。 在今日處泰之道, 當急於聞諫; (竭)〔渴〕於求賢, 事至而必制之義; 言至而必揆之理, 情志交孚, 上下相通, 然後庶無負惟天惟祖宗付畀之重矣。 比日以來, 公論不行, 過擧寢多。 立廟惟循於情私, 爵賞濫加於匪人。 臺諫、侍從論執不已, 封章愈切, 而聖意愈堅。 求以糾謬, 而反損聖德者多矣, 孰肯爲殿下盡言(歲)〔哉〕? 臣等竊恐四方聞者, 將謂殿下有何過擧, 而臺諫守闕, 凡幾月日, 拒諫之確, 一至乎此? 自近及(還)〔遠〕, 轉相解體, 使忠直之(之)士, 剌舌相戒, 以言爲諱, 言路否塞。 如此, 望朝廷之泰難矣。 自古人主, 孰不欲言路開也, 爵賞公也, 朝廷泰也, 而常患於不能者, 蔽於私也。 殿下於尹氏, 情雖罔極, 而背遺敎、拒公論, 必立其廟, 過用非禮, 兆域太廣, 守戶大多, 僭擬陵寢, 此非殿下之情蔽於私乎? 殿下之於功臣, 待之雖厚, 致禮、得琳無一善狀, 而驟加一品; 崇祖、韓懽徒積衆惡, 而亦陞駿級, 爵命之僭, 乃至此極, 此非殿下之恩蔽於私乎? 況君子、小人之進退, 關否泰安危之機。 四凶之惡, 未必遽至於害治, 而舜之紹堯也, 首竄逐之者, 蓋以小人之害, 始雖甚微, 終至於不可測也。 任士洪凶邪陰狡, 交結朋黨, 濁亂國政, 小人之尤者也。 幸賴成廟聖明, 得遏滔天之浪於涓滴之始, 終成廟不復任事, 不陞一秩, 只以父蔭, 敍於西班而已, 其戒於童牛、履霜之訓深矣。 殿下縱不能誅斥姦回如大舜之初政, 獨不念成廟抑退之深意, 乃加崇級乎? 伏願殿下, 俯察公論, 亟垂採納, 以開言路, 以公爵賞, 永保朝廷之泰, 宗社幸甚。


○以金自貞爲黃海道觀察使, 金壽童弘文館副提學, 李承健直提學, 李自健ㆍ李惟淸持平。


8月 22日[편집]

○丙申/政院啓: “命改作大造殿前廊。 臣等以謂, 大造殿、修文堂乃成宗二十六年常御之所, 而太宗、世宗亦常御之。 古人云: ‘思其居處。’ 若非傾危, 則何必改作? 臣等以此兩殿, 知成宗之儉德, 至矣盡矣。 儉者人主之美德, 況今材瓦不足, 請勿改作。” 傳曰: “觀今之勢, 上有所命, 下必欲中止。 昨日繕工提調亦云: ‘材瓦不足。’ 予疑其憚於功役, 然此不得已修改之處也。” 更啓: “今聞上敎惶恐。 臣等非中止王命, 昌德宮修理之期, 在五年之內。 右殿不必今年汲汲改造, 而久不御正殿, 故啓之耳。” 傳曰: “予意, 若御大造殿, 則堂甚低, 而廊甚高, 風氣不通, 故命改之。 近雖不御正殿, 史臣已書上在東宮矣, 有何妨乎?”


○大司憲金諶、大司諫李復善等庭立上疏曰:

臣等近將立主、廟不可事, 屢瀆天聽, 未蒙允兪, 不勝痛憤。 臣等伏覩弘治二年五月日傳旨, 首敍儲君哀痛之情, 次定永遵不改之制, 一以慰殿下, 一以示萬世, 聖訓丁寧, 炳如日星。 曾未十年, 宮車遽晏, 嗚乎慟哉! 臣等謹按, 《春秋》: “修其祖廟, 陳其宗器。” 卽先王所藏之重器, 若周之赤刀、大訓之屬。 《書》曰: “赤刀、大訓在西序, 天球、河圖在東序。” 卽三皇、五帝之書, 文、武之訓也。 西序所陳, 不唯赤刀, 參之以大訓; 東序所陳, 不唯天球, 參之以河圖, 則其寶可知矣。 於祭陳之, 示能守也; 於顧命陳之, 示能傳也。 宋杜太后疾革, 謂太祖曰: “汝萬歲後, 當傳位光義。” 趙普記而藏之金匱, 太祖倦勤之後, 擧神器之重, 絜而授之龍行虎步之天子。 臣等竊以謂, 弘治二年五月日傳旨, 卽周之大訓, 卽宋金匱之書也。 當與赤刀、天球、河圖同爲重寶, 藏之金匱, 傳之萬世, 守之萬世者也。 今之議臣, 果有是心乎? 鼎湖攀(胡)〔髯〕, 今幾日乎? 一抔之土, 今尙乾乎? 遽有他論, 至曰: “違先王一時之敎其失小。” 以唱群議, 以詿誤殿下, 其視遺敎, 不啻若弁髦、土梗, 嗚呼慟哉! 臣等謹按, 仲尼曰: “生事之以禮, 祭之以禮。” 人子之欲孝其親, 情雖無窮, 而分則有限。 其所當爲而不爲, 其所不當爲而爲之, 不可謂之孝也。 今遺敎在人耳目, 而別立廢妃廟、主, 以與宗廟略同, 其可謂之禮乎, 其可謂之孝乎? 今殿下踐先王之位, 行先王之禮。 事死如事生, 事亡如事存, 此非殿下繼志述事之責乎? 不意今日爲議臣所誤, 違先王遺敎, 略不留難, 可謂流涕長太息者也。 臣等謹按, 漢相諸葛亮當出師之日, 乃上表曰: “侍衛之臣, 不懈於內; 忠志之士, 忘身於外者, 蓋追先帝之殊遇, 欲報之於(陞)〔陛〕下也。” 今之議臣, 卽先王左右輔弼之臣也。 位列台鼎, 職分六部, 承先王之殊遇, 可謂極矣。 今欲報殿下, 宜如何也? 先王欲定制禮, 使後世永遵, 則允當。 殿下欲違遺敎, 立廢妃主、廟, 則曰允當。 古之受遺詔, 輔後嗣, 固不如是。 其可謂托六尺之孤, 寄百里之命者乎? 今殿下惸惸在疚, 訪落之秋也。 其在左右者, 爭獻諂諛, 以固其寵。 殿下倚以爲重, 有此過擧, 此可謂流涕長太息者也。 伏惟殿下, 永遵先王之敎, 亟收立廟之命, 以繼先王之志, 以述先王之事, 宗社幸甚, 國家幸甚。

且啓: “遷廟都監之迎合, 尹慜之首獻邪議, 克圭、宜茂之附會, 不可不鞫也。” 不聽。


○掌令李惟淸、李自健等啓: “立主立廟事, 先王遺敎至大, 決不可行。 孝孫、思愼阿諛殿下, 尹慜、李克圭爲長一司, 反以其下之正論, 爲不可而攻之。 李宜茂初則牽於同僚, 而抗論極諫, 今附尹慜, 反欲陷害持論者, 請下攸司, 推鞫科罪。 李陸詐病而退, 物議非笑, 竝鞫之。” 不聽。


○議臺諫所啓功臣加資事, 弼商議: “今觀功臣與嫡長加資, 在聖上厚待功臣之意, 至爲允當。 然臺諫等表而出之, 從而駁之, 不爲泛論, 恐是公議, 不可不從。” 魚世謙議: “漢、唐以後, 凡爲功皆封侯, 不必論其賢否, 但以功耳。 繼世者雖累代, 例皆襲封, 亦不必論其賢否。 至於任事之時, 乃擇而用之, 如不稱職, 罪之不饒, 責成之道, 當如是也。 我朝待功臣, 與古制殊異。 然有功而不賢, 當須例用, 何可頓棄? 其子孫之承嗣者, 亦宜蒙澤, 何吝於一資半級? 此非超任職事, 以累朝政之比。 但臺諫言之, 非爲私計, 爲國家重爵賞之意, 其厚待功臣之恩, 勉從臺諫之美, 在上鑑酌量, 而施之耳。 臣亦在功臣後, 自知嫌劣, 然不可徒以功而遽遷, 在人品相當, 孚於物論, 不至濫耳。” 鄭文炯議: “功臣及嫡長等, 有時別加, 是祖宗朝古事。 然今臺諫之言, 公論所在, 伏惟上裁。” 李克墩議: “功臣及嫡長, 自祖宗朝有時特加, 以示恩數。 今之命加, 有何不可? 但二品以上及堂上官陞階者非一, 其中豈無有不稱者乎? 臺諫論駁是矣。” 尹孝孫議: “昔傅說告高宗曰: “官不及私昵, 爵罔及惡德。” 今日之擧, 雖出於特恩, 亦豈無不稱者乎? 臺諫公論所在, 伏惟上裁。” 傳曰: “今觀諸議, 皆以厚待功臣爲辭, 而亦以臺諫所啓爲公論, 無所決斷, 何所取衷乎? 且事已施行, 不可更改, 其以此言諸臺諫。”

【史臣曰: “功臣加資, 臺諫極言其猥濫。 王方猶豫, 收議大臣, 欲決定是非, 而爲大臣者, 畏首畏尾, 外憚臺諫公議, 內庇功臣子弟, 執其兩端, 無所斷決, 以負上顧問之意, 將焉用彼相?”】


○掌令李惟淸、李自健啓: “聖人有言曰: ‘父在觀其志, 父沒觀其行。’ 今新政之初, 人民皆想望其治, 而棄遺敎, 心實缺望。”


○大司憲金諶、大司諫李復善等庭立上疏曰:

謹按, 宋朝韓琦請議濮王稱號, 英宗對以須大祥後議之。 濮王乃英宗所生之親, 而又無仁宗之遺敎, 尙不忍議之於三年之內, 當時不聞寡恩之誚。 我殿下初聞廢妃之事, 哀痛徹膳者久之。 至踰年而未得伸私恩者, 只爲先王遺敎之嚴明也。 及聞墳墓不修, 又爲傷感, 欲一擧祀事, 而爲重先王之禮, 不得決然行之, 乃問禮官, 歷考祀典, 務合于禮, 其重禮義、遵遺敎至矣。 當是時, 一國臣民, 孰不哀痛慘怛, 洞知殿下之不越於禮, 又知父敎之不可違越也? 不幸爲數三諛臣所誤, 有此過擧, 臣等不勝痛憤。 臣等又按, 用父母遺書, 著在國典。 先王之立是法也, 必欲使一國爲人子者, 一遵父志, 而無得違逆也。 上行下效, 捷於影響。 今殿下爲一國視效, 遽違遺敎於衰絰之中, 則一國臣民孰不曰: “父敎可違也, 禮法可越也?” 違父越禮, 國事日非, 患將有不可勝言。 況殿下千秋萬歲後, 嗣王亦將以殿下之敎爲不足遵也, 則誠非細故也。 先賢曰: “人主發號施令, 一不中節, 卽爲厲階。” 不知殿下以此擧爲中禮, 苟不中禮, 恐爲厲階, 此臣等所以廷爭, 至於流涕, 而不能自已者也。 大抵人子於父母, 情雖無間, 禮有隆殺。 聖上哀痛慘怛之懷, 臣等何敢忍言? 然先儒以謂: “得爲而不爲與不得爲而爲之, 均爲不孝。” 今爲廢妃, 越禮違敎, 敢擧不得爲之禮。 殿下雖自以爲, 孝於廢妃, 臣等竊以謂, 於成宗於廢妃, 俱不得爲孝也。 設使廢妃在世, 猶不敢安於就養, 求之神道, 豈遠人情哉? 況神不享非禮。 臣等恐廢妃之靈, 眷顧依違, 不卽歆格於不當爲之禮也。 此臣等所謂, 俱不得爲孝也。 廢妃非徒於殿下有罔極之恩, 亦一國之母后也, 追慕之情, 曷有其極? 然而所以忤上旨、瀆天聽者, 誠以先王遺敎不忍(爲)〔違〕也。 欲使吾君, 不爲邪議所惑, 爲繼述之至孝爾, 況先賢有不死其親之語。 今殿下方在諒闇, 事成宗如事生, 有事必告禮也。 今有此擧, 其忍死其親, 不之告乎? 告之而將以何辭, 雖諱之不告, 先王在天之靈, 定有默識, 何忍背遺敎、伸私恩, 得罪先王乎? 今若以臺諫、侍從連月之懇, 俯就而勉從之, 則正所謂: “發乎情而止乎禮。” 者也。 其爲盛德, 豈不優哉? 殿下雖諉之曰: “已與大臣議定。” 今日之所議者, 卽前日贊成遺敎之臣也。 其前後反覆, 無所取信, 殿下亦必心〔知〕之矣。 如是而可從其議乎? 臣等又聞, 古之稱賢聖之君曰: “從諫如轉環。” 又曰 “納善如不及。” 今殿下卽位曾未數載, 臺諫合司伏閤, 殆無虛月, 於朝廷觀視何, 於遠近聽聞何, 於萬世史筆何? 然則其得謂之如轉環乎, 如不及乎? 伏願殿下, 勉裁私恩之惻怛, 抑遵先王之至訓, 亟收立廟之命, 宗社幸甚。 尹慜之首建邪議, 克圭、宜茂之附會, 是非分明, 請與李陸竝鞫之。

傳曰: “疏內所言: ‘初聞廢妃之事, 哀傷撤膳。’ 之語, 未知何謂耶。” 臺諫啓: “臣等聞, 殿下聞廢妃之事, 哀傷撤膳, 故啓之耳。” 仍啓: “古云: ‘三年無改。’ 三年之內, 違父王遺敎, 臣竊惑焉。 且曰: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以遺敎爲非道, 而改之乎? 功臣加資, 事若軍國常務, 則雖三年內不得已爲之矣。 如此恩典, 不必汲汲行之。 此雖成命, 改之何難? 尹慜等亦請推鞫。” 不聽。


○先是, 以平安道監司李克均、節度使卞宗仁同議方略, 下兵曹議啓。 至是, 兵曹回啓曰: “臣等竊謂, 兩境相對, 敵人肆行, 使吾民不得寧息, 我反懾縮, 不敢呵斥, 而坐保無事得乎? 今邊民之困極如此, 野人之竊發如彼, 豈可不爲之圖, 而滋無窮之禍也? 臣等觀李克均等所啓, 謹其體探, 知賊多寡, 乘彼無備, 夜戰殄滅之策, 可以擧行。 然不先約束, 而遽擊之, 彼有責言, 我則無辭, 曲反在我。 臣等願預與彼人爲約, 不得來屯近地, 使之知禁, 若或違約, 來覘虛實, 令各鎭諸將, 或乘夜掩擊, 或潛涉邀截, 期令彼人, 不敢近, 以絶侵盜之患。 但不可不度衆寡, 不料形勢, 僥倖妄動, 陷於不測而已。 議者皆以謂, 我雖禁約, 彼不肯從, 徒損國威耳。 若違禁者, 一被殲滅, 則彼固畏懼, 而自戢矣, 何損威之有? 邊民屢被殺虜, 不以爲辱, 顧以彼不從約爲損威, 無奈事理顚倒歟? 至於立標、觀兵之事, 議者以爲難, 雖不行焉可也。” 命議于政府及知邊事宰相等。


8月 24日[편집]

○戊戌/臺諫合司庭立啓: “立主、廟事, 先王遺敎明甚, 決不可輕變也。 近日殿下欲親祭宣陵, 而背其遺敎如是, 其親祭之時, 得無不安於心乎? 尹慜等請須鞫問, 功臣加資亦須改正。” 不聽。 更啓: “成宗若在位命令, 則必不敢違越矣。 遺敎與命令奚異? 請更思之。 慜等非但不諫立廟也, 爲臺諫而進諂諛, 大壞士風。 故臣等欲正士風。” 不聽。


8月 25日[편집]

○己亥/宣城府院君盧思愼啓: “臣於病時, 屢蒙賜藥, 上恩罔極。 第臣病纏于身, 精神昏亂, 凡議國事, 屢致錯誤, 請乞骸骨, 以保餘年。” 不聽。


○臺諫合司庭立啓立主立廟, 功臣加資, 尹慜等事, 不聽。


○尹弼商議: “古人云: ‘耕當問奴, 織當問婢。’ 兵家有云: ‘兵難遙度。’ 今觀李克均、卞宗仁所啓, 庶合事勢。 今姑一從何如?” 愼承善、盧思愼、魚世謙、韓致亨、辛鑄、呂自新議: “依兵曹所啓施行。 但夜戰殲滅之策, 難以擧行。 以大國征小醜, 何必犯夜潛師往征也? 若有違犯約束, 當聲言, 名正其罪爲便。” 李克墩、尹孝孫議: “彼我區域已分, 自獵於自土, 有何罪也, 而我得以禁之也? 禁之而不從, 則是損威也。 近日彼人鼠竊, 皆因邊將不謹所致。 彼人雖不畋獵, 若見其慢藏, 則安保其不犯乎? 大抵王者待夷, 小則不較; 大則問罪而已。 因小憤僥倖於萬一, 非良策也。 臣等之意以謂, 禁令及潛師邀擊等事, 皆祖宗朝未聞之事, 勿擧行何如?” 田霖議: “兵曹所啓禦敵安民之術, 算無遺策。 彼歧州之賊, 山間小虜。 負其山谿之險(狙)〔阻〕, 伏草莽之間, 狗偸不止, 其罪貫盈, 不可赦也。 大擧而永絶西北之憂, 此其時也。 臣意以謂, 當東作之時, 觀兵於邊境, 佯示入伐之意, 則彼賊惶恐離巢而客食, 廢耕而遠遁, 暴露日久, 衆叛親離, 可翹足而待也。 及西成之時, 陳兵關外, 因田取糧, 遣一使介, 諭之三衛曰: ‘大兵之來, 所以誅有罪也。 汝曹明白自別, 毋取竝滅。 若自捕斬, 以贖前罪者, 卽以功之大小, 賞賜有差, 仍以所獲財物與之。’ 云爾則彼雖禽獸, 所以避害趨利, 畏死亡而愛妻子, (興)〔與〕人同也, 孰不効力, 自取殲滅乎? 如是則賊旣畏威德, 又愛禾穀, 不待兵刃, 稽首而歸降矣。 議者謂, 來則懲而禦之, 去則備而守之, 此聖上待夷狄之道也。 今若擧兵入塞, 則無奈復蹈前轍, 以開邊釁乎? 臣謂, 舜之於三苗, 徂征而後修文德。 高宗於鬼方, 至于三年乃克之。 漢文帝約和親於凶奴, 而終見數叛。 唐太宗稱臣突厥, 而卒被侵略。 蓋夷虜之情, 反覆多詐, 豈可專倚於修文, 而不耀兵威, 終爲賊所誤也? 臣觀, 自開闢以來, 中國之於夷狄, 不用武, 專用恩信, 以爲久者, 未之有也。” 從弼商議。


○永安道觀察使馳啓: “彼人李金班老等二十一名, 今八月二十二日到鍾城府, 自稱唐人曰: ‘俱不知被虜年月, 所居衛名, 父兄姓名, 且不解漢語矣。’ 卽日兀良哈、亇吾乃等來云: ‘李金班老等, 竊吾鞍馬、弓箭逃來, 尋蹤到此, 請見刷還。’ 將何以處之?” 命議之。 尹弼商、盧思愼、韓致亨、愼承善、李克墩、成俊、李季仝、辛鑄、許琛、田霖議: “李金班老等, 旣不解漢語, 又不知所居衛名, 父母同生姓名則不可以唐人的論。 且本主亇吾乃卽時追逐, 理當還給。 況曾降諭書內, 旬月內來尋者還給。 今李金班老等, 還給本主, 無使結怨何如” 魚世謙、尹孝孫議: “今逃來唐人等, 言語可疑, 然自少久在他境, 不得不隨而變也。 前日解送人內, 不解漢語者亦多有之。 若原係漢人, 則亦解送遼東。 自祖宗朝逃來漢人, 未有還給野人者。 且呂自新、鄭亨等改名劉處江, 超拜嘉善, 前事昭然可攷。 我朝至誠事大, 暫無欺蔽之事。 今來二十餘人, 苦於野人使喚, 雖還之, 必復有逃離者。 得還中朝, 歷陳還給首尾, 則我國欺蔽之失必見, 非細故也。 當初, 野人跟到推尋時, 邊將知而不知, 任其率去則已矣, 初旣諱之, 今已涉月而還給, 是亦示我之曲。 且野人之俗, 不相爲奴, 必虜漢人, 互相買賣使喚, 則此爲漢人明矣。 安可以言語不通, 指爲野人之奴? 萬一還給, 其爲首者必遭戕害, 此仁人之所隱, 尤不可忍。 野人若來更索, 當直語曰: ‘我國臣事中朝, 凡涉唐人者, 必皆解送。 何獨於汝, 而還給乎? 汝前役事數十年, 已爲足矣, 更敢求乎?’ 如此直告, 而馬匹還給送之, 其唐人等, 交解遼東何如?” 呂自新議: “唐人逃來, 其主旬月內推尋, 卽給則已矣, 至於取供, 知其爲唐人, 其主之來, 亦已諱之而還給, 則復有唐人逃還中國者, 必洩還給之由, 使我得罪於上國必矣, 不宜還給。” 從自新議。


8月 26日[편집]

○庚子/兵曹判書成俊、參判許琛啓: “議唐人逃來者, 還給與否事, 從自新議, 臣等以謂未便。 唐人逃後, 旬月內來尋者還給事, 先王朝諭書存焉。 今觀李金班老等招辭, 必非唐人也。 彼野人之來居近地者, 專信國家厚恩也。 今若不還, 則野人怨叛而曰: ‘朝鮮諱吾奴二十餘口, 不刷還。’ 云則諸野人皆將不信我國, 而叛之矣。 國家於平安事變, 今方措置防禦矣。 若又有永安事變, 則將何以禦之乎? 且平安道監司李克均等書狀事, 從弼商議, 臣等亦以謂未便。 若姑從克均等所啓, 則體探人賞布、加資事, 何一一爲之乎? 不謹探候, 邊將之過也。 若以無事體探, 而論賞則彼逢點在家與佯爲越江, 而夜卽還來者, 眞僞難辨。 亦論以無事體探, 而竝賞之乎? 且曰: ‘知賊多寡, 犯邊邀擊。’ 則是卽許渾之事也。 臣等以謂, 先與約束, 而違犯者擊之爲便。” 傳曰: “唐人事及平安道方略事, 皆依思愼等議。”


○臺諫合司庭立, 論啓立主與廟等三事, 又啓: “尹慜之加資, 以其爲大司憲也。 大抵臺諫之能盡其職者蓋寡, 慜則非徒不能盡責, 反爲迎合之說, 以毁臺諫之風, 請還收其級。” 不聽。


8月 27日[편집]

○辛丑/大司憲金諶、大司諫李復善等合司庭立, 論啓立主與廟, 功臣加資, 尹慜等事, 不聽。


8月 28日[편집]

○壬寅/臺諫合司庭立書啓:

臣等請面對則敎曰: “面對極論非也。” 臣等以謂, 殿下之惡聞正論, 勢使然也。 大抵宵衣旰食, 人主之所惡, 而直士則勸之。 盤遊無度, 人主之所好, 而直士則諫止。 諂侫之士不然, 旱乾則曰: “乾封也。” 秋霖則曰: “秋稼自茂也。” 此侫言者, 初非欲誤國而爲是諛侫之言也, 欲固其寵也。 以今觀之, 殿下惡直論、好諛言如是。 故議者皆曰: “先王遺敎可違也。” 臣恐自此之後, 殿下若欲高宮室則必曰: “非壯麗無以鎭萬姓也。” 若欲大苑囿則曰: “文王之囿方七十里也。” 若欲盤遊則曰: “非閱武無以治兵也。” 如是則治亂、興亡, 於此決矣。 伏願殿下, 聽臣持正之論, 遵先王遺敎, 而勿立主、廟。 罪慜等, 以杜諛侫之風。 改正功臣加資, 以重官爵, 不勝幸甚。

。 不聽。


8月 29日[편집]

○癸卯/大司憲金諶、司諫尹晳等合司庭立, 論啓 立主與廟, 功臣加資, 尹慜等事, 不聽。


○弘文館上疏曰:

臣等竊惟, 言路之有關於世運也尙矣。 聖治之世, 宜無待乎言者, 而必廣詢博訪, 猶恐言之不盡; 衰季之時, 未有敢於言者, 而又厭聞固拒, 猶懼言之或至。 如虞舜、夏禹之聖, 察邇言、拜昌言, 以成雍熙之治; 周厲、秦皇之暴, 設監謗, 禁誹謗, 以致危亡之禍。 其言路之通塞, 而治亂、興亡之分如是夫。 《書》曰: “與治同道, 罔不興: 與亂同事, 罔不亡。” 有志於天下國家者, 愼厥與如何而已。 殿下自踐阼以來, 從諫之美, 未聞如轉環, 而言者不少衰。 臺諫更其人, 如逆旅過客, 而言之愈久而愈力者, 豈殿下有細過而乃爾耶? 其必有悖於孝理者甚鉅, 關於治亂者甚重耳。 殿下當反躬省念, 思與古之治者同道, 而忽略尋常於疏奏之間, 日以不允一言禦之, 臣等恐臺諫解體, 言路壅塞, 國家元氣索然不存。 於是乎殿下將日肆於上, 而將不得聞過。 不識其所與者, 治耶亂耶? 言至於此, 豈不寒心? 臣等抗疏, 不啻十上。 其言別廟之不可立, 爵命之不可濫, 甚詳且備, 豈殿下不知其不可也? 知其不可, 然且爲之, 臣等之惑滋甚。 夫父命之當遵, 出母之當絶, 古今貴賤, 共守之常經也。 殿下獨違成宗之敎, 必立尹氏之(墓)〔廟〕, 其拂經悖敎, 得罪於聖人, 得罪於先王, 得罪於萬世也, 豈待言者而知之? 知伸恩於出母之爲孝, 而不知違父命之爲不孝, 嗚呼! 言之尙不可忍, 而殿下忍處之乎? 且近者爵命之施, 雖出於報功之恩, 不擇臧否, 猥加超陞, 如致禮、韓懽、崇祖等, 資級已爲太濫, 鵜梁之譏, 所不能逃。 至以得琳之賤隷, 驟陞一品, 位押西班, 使世廟金枝玉葉, 顧列其下, 冠屨倒置, 名分掃地一至此乎。 任士洪小人之尤者, 成廟明燭奸狀, 逬逐遐裔, 其全首領, 已爲幸矣。 今又加之二品, 使濁亂朝政之小人, 得紆橫金之寵, 雖殿下諉之以不任以事, 臣等愈見其不可也。 嗚呼! 成廟以謂小人而勿用, 則殿下反用之; 成宗定爲遺敎而勿易, 則殿下反易之, 臣等不知殿下繼志之孝, 果何如也。 殿下拜宣陵之日已卜, 一取先志而變易之, 顧乃衰麻往奠, 其對越臨質之際, 能無動念乎? 國家設臺諫, 豈徒充位備員, 應行古事而止耶? 將以規君擧、糾庶官也。 今臺諫合司交章, 守闕待命, 言之彌切, 拒之愈固, 上不得規君擧, 下不得糾庶官。 朝綱解弛, 職事多曠, 拒諫之弊至此極矣。 伏願殿下, 罷主、廟之謬擧, 還濫授之誤恩, 夬從公論, 以廣言路, 無累聖治, 不勝幸甚。

燕山君日記卷第十七


二年 九月[편집]

9月 2日[편집]

○乙巳/傳曰: “白檀香、降眞香各五百斤入內。”


9月 3日[편집]

○丙午/王詣宣陵親祭。


9月 4日[편집]

○丁未/承政院啓: “成宗崇重弘文館, 每旬考試, 或講書、或賜暇讀書。 勸奬之法, 載在《大典》, 而自成宗末年, 其法稍弛, 此大提學怠於檢擧耳。 且賜暇讀書者, 或外任、或在喪, 因而廢之, 請復擧行。” 從之。


○大司憲金諶、大司諫李復善等合司庭立論啓: “立廟立主, 先王遺敎至嚴, 不可違越。 尹慜以臺諫獻諛, 李宜茂反覆無常, 李克圭中無所主, 附會慜等, 請鞫之。 功臣加資, 其尤不稱者及尹慜加資, 請竝改正。 不聽, 諶等辭職。


9月 5日[편집]

○戊申/王大妃、王妃詣宣陵行祭。 王迎駕于濟川亭。


9月 6日[편집]

○己酉/臺諫合司啓: “臺諫之職, 以匡救人主過擧爲任。 臣等俱不能供職, 不宜在職, 請遞臣等之職。” 不聽, 辭職而退。


9月 7日[편집]

○庚戌/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殿下卽位以來, 臺諫長立闕庭, 無治事之日, 請改過擧, 以副輿情。” 下御書曰:

卿等累日辭職, 未審其意。 徒知遺敎之至, 未知天親之重。 任雖言官, 是豈爲人子之志歟? 大抵帝王與庶人之孝雖殊, 愛父母之情, 貴賤無異。 非堯、舜之君, 莫能抑私, 故固拒不允。

臺諫書啓:

立廟立主, 雖爲天親之重, 遺敎亦是天親之遺敎也。 父母均是天親, 而尊卑、輕重自有其分。 徒知母后之爲天親, 而不知父敎爲尤重, 則尊卑失序, 輕重失宜。 臣等亦是人子也, 豈不知父生母育之至恩? 但以尊卑、輕重, 天地之大經, 不可以私掩義也。 臣等聞, 欲爲君盡君道, 欲爲臣盡臣道, 二者皆法堯、舜而已。 今臣等欲以殿下爲堯、舜之主, 而殿下不以堯、舜自期, 反敎之如斯, 此臣等所以累日庭諍, 不能自已者也。

御書答曰:

卿等欲以我爲堯、舜之主, 而納於無過之地, 正合言官之任。 然豈忍忘親, (決)〔快〕從卿等之諫?


9月 8日[편집]

○辛亥/臺諫合司啓: “昨日敎云: ‘正合言官之任。’ 然則殿下非不知臣等之言爲是, 固拒不納何如? 又敎曰: ‘豈忍忘親, (決)〔快〕從卿等之言?’ 殿下若徒知出母之爲可尊, 而忘先王遺敎, 則其爲忘親, 孰大於是? 尹慜、李克圭、李宜茂非徒自相詆毁, 以邪而陷正論, 以墜臺諫之風, 請鞫罷之。 功臣加資事, 前者已加恩典。 三年之內不必如是汲汲, 請亟改正。” 不聽。


○莊義寺僧報禮曹云: “寺多頹毁, 請令繕工監修理。” 禮曹啓: “請令黃海道僧人修理。” 傳曰: “勿役僧人, 其給軍。” 承旨宋軼啓: “頹毁處, 寺僧足以修之。 役軍修寺, 非但大體未穩當, 今營繕方興, 役民不休, 請從禮曹所啓。” 傳曰: “明春給軍修理。”


9月 9日[편집]

○壬子/臺諫合司論啓立廟立主, 尹慜、李克圭、李宜茂、韓致禮、韓懽、鄭崇祖、趙得琳、任士洪事, 不聽, 辭職。


9月 10日[편집]

○癸丑/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論啓立廟立主, 功臣加資, 尹慜等事, 又啓: “命敍愼自建。 自建罪干贓汚, 成宗特命永不敍用, 今不宜汲汲用之。 又龍眼、荔枝、生梨、柑子, 赴京每行貿來。 如藥材、弓角用緊, 不可得已, 若荔枝等物, 固是玩好之物, 必欲致之, 其漸不可長也。” 傳曰: “自建之罪, 初非入己, 而律外啓斷, 疑其時臺諫之有私也, 故議諸大臣矣。 荔枝雖曰玩好之物, 非若珍禽、奇獸然, 予意以謂無妨也。” 更啓, 傳曰: “荔枝其勿貿易, 餘皆不聽。” 遂辭職而退。


9月 11日[편집]

○甲寅/王詣永思殿上食。


○臺諫合司啓: “昨召臣等還職。 臣等所論之事, 不可不聽。 若非大事, 何敢强請?” 累論啓, 不聽, 遂辭職。


○右議政缺, 難其人久闕。 命召曾經政丞及政府, 惟盧思愼赴召, 餘皆告病焉。 傳曰: “卜相重事, 病若不緊, 其更召之。” 尹弼商、魚世謙承命而至, 傳曰: “欲相韓致亨, 其於物望何?” 弼商等相顧良久曰: “致亨位在貳公, 補相其例也。 上若汎問, 則豈無他人可當者乎? 今只問一人, 無所容辭。 致亨備諳吏事, 且知大體, 於文筆則短矣。” 傳曰: “古亦有非文臣而爲相者。 其以致亨爲右議政。”


○以韓致亨爲議政府右議政, 李陸漢城府左尹, 安處良右尹, 金悌臣司憲府大司憲。


9月 12日[편집]

○乙卯/夜, 流星出昴北, 入參星北, 狀如甁, 尾長一丈許。


○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昨敎曰: ‘爾等以不可聽之事, 期於必聽, 此卽危亡之漸也。’ 臣等以爲, 違先王遺敎而立廟立主是毁綱常也。 置尹慜等罪而不問, 是亂名敎也。 加致禮等資而不改, 是小人在位也。 此三者, 豈非危亡之漸歟? 殿下不聽臣等之言, 而只復其職, 是欲使臣等捨正論而苟容也, 請亟垂納。” 不聽。 更啓: “如尹慜等推考及致禮不可陞資, 何與於爲天親之事, 而竝拒不允, 以得愎諫之名乎?” 不聽, 辭職。


○右議政韓致亨辭職, 傳曰: “物望如此, 不宜辭免。”


9月 13日[편집]

○丙辰/召臺諫復職, 臺諫又辭。


9月 14日[편집]

○丁巳/雪。 問于承政院曰: “今日雨雪, 其無害耶?” 承旨等啓: “未冬而雪, 近又有雨雹之變, 似有陰陽乖戾之氣。” 傳曰: “予以未寧之故, 久廢經筵, 曠接群臣。 今陰陽失和, 天變屢現, 良由予不德所致。 其以修省、愼刑之意, 下傳旨于議政府及刑曹。” 又傳于司憲府曰: “近日爾等以言事, 久廢其職, 豈無冤枉者乎? 傷和致異, 未必不由於此, 其往申理。”


○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臣等所啓三事, 皆非細故, 而竝拒不納, 此臣等所以難於就職也。”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金壽童等上疏曰:

臣等竊觀, 箕子告武王之言曰: “無偏無陂, 遵王之義, 無有作好; 遵王之道, 無有作惡; 遵王之路, 無偏無黨。 王道蕩蕩, 無黨無偏; 王道平平, 無反無側。 王道正直, 會其有極, 歸其有極。” 釋之者曰: “偏陂、好惡, 己私之生於心者也; 偏黨、反側, 己私之見於事者也。” 自古願治之主, 孰不欲遵公平廣大之道, 而常患於不能者何哉? 蓋由蔽私, 而自用也。 私心一萌, 眩於是非, 凡事之偏黨反側者, 無不爲己, 終至於不可救, 豈不懼哉? 伏覩, 殿下光紹前烈, 勵精圖治, 方建極于上, 臣民會極歸極之機也, 而臨政再期, 未聞有蕩平正直之政, 多見其偏黨反側之事, 甚非所望於殿下者也。 如出母當絶, 有先王之大禮, 有先王之嚴敎, 斷不可違越, 而建廟立主, 過用非禮, 兆域守護, 僭擬陵寢, 是則殿下之情蔽於私, 而非王道之蕩蕩也。 爵命人主之大柄, 不可僭也, 而徒以功臣之故, 或濫施於貪濁、賤庸之人, 或誤及於植黨亂政之人, 是則殿下之恩, 蔽於私而非王道之平平也。 嗚呼! 成宗已定之祭儀, 殿下改之; 成宗已斥之小人, 殿下榮之, 一切取成宗之志而反之, 未審殿下之心以爲安乎? 夫事之始也, 雖出於過誤, 悔而改之, 斯爲盛美。 今殿下從諫之量有未弘, 改過之心有所憚, 豈非殿下學問誠正之功, 有所未盡也? 我成宗大王聖性生知, 猶遜志于學, 日治經筵, 晝訪不足, 繼之以夜, 雖隆寒盛暑, 未嘗或輟, 古昔帝王治亂之迹, 當今政事得失之由, 靡不講求。 人無不言, 言無不聽, 上下無壅, 情志交孚, 以致二十六年之太平, 亦殿下之所親見也。 殿下卽位以來, 玉體違豫, 久廢經筵, 屢命開講, 臨朝輒停, 公卿百僚無由進見, 接賢士之日少, 親宦寺之時多, 聖學乖於緝熙, 時政闕於延訪, 公論不伸, 邪議得行, 一綱之紊, 萬目皆墜, 甚非朝廷之福也。 殿下何不以成宗爲法, 而敦繼志述事之大孝乎? 伏望遵皇極之正直, 絶私情之偏陂, 夬從公論, 以副輿望。


○傳旨于議政府曰: “予以眇末之資, 承祖宗艱大之業, 上焉付畀之重, 下焉恃賴之望, 未知何以答之, 夙夜兢畏, 罔知攸措。 況居諒陰, 久乖寒暑, 接賢士大夫之無日, 學未得緝熙于光明, 耳目未廣、思慮未周, 疵政實多, 尤用惕慮。 乃今季秋之月, 雷雹交作, 霰雪又下。 夫雷發於收聲之後, 雪灑於立冬之前, 時令不順, 而乖氣之致戾至此, 豈無所召而然耶? 靜言思之, 咎實在予。 然中外庶官, 所與共天位, 治天職者也。 惟治亂在玆, 固當同寅協恭, 恪謹乃職。 況政府予之股肱, 其各勉思其責, 知無不言, 繩愆糾繆, 以匡予之不逮, 以答天譴。”


○傳旨義禁府、刑曹曰: “休咎之徵, 係於人事之得失。 近者天氣乖令, 雷不當發而發, 雪不當下而下, 且有雨雹之災, 是雖予否德所致, 慮或刑罰失中、詞訟多滯, 致有冤枉而然耶? 凡庶獄之官, 各敬天威, 明愼疏決, 俾無冤枉。”


9月 15日[편집]

○戊午/大司憲金悌臣啓: “殿下欲伸孝於廢妃, 而不恤遺敎, 是不忍於廢妃, 而能忍於先王乎? 臺諫論執, 五閱月而不止, 下情不通, 莫不扼腕, 是豈朝廷細故? 殿下曾不動念, 臣切惜之。 伏望殿下, 念遺敎之惻怛; 思廢妃之不幸, 許納臺諫之言, 以通上下之情。 且災不妄作, 今之乖戾之氣, 安知非天深警殿下之意耶? 勿謂偶爾而作, 益加修省。 又治尹慜等三人之罪, 收致禮等五人濫授之資, 以快輿望, 以答天譴。” 不聽。


○執義柳濱、司諫尹晳等啓: “只修頹落處, 而轉輸木石不絶, 臣等恐大有營建也。 且敎曰: ‘爲天親立廟, 何關天變?’ 臣等以謂, 父王亦天親, 而遽違遺敎, 私立廟、主, 小人濫陞崇品, 而勿問斁倫之人。 臣意, 天變之作, 由於此也。 願聽臣等之言, 以副輿望。” 傳曰: “韓懽鞫之, 餘不聽。” 臺諫辭職。


○承政院啓: “近日臺諫久廢職事, 累月立庭, 朝廷紀綱, 亦隨而廢弛。 所啓非一二, 豈無可聽之事乎? 一切拒之, 甚不可也, 請從其可從者。 且致禮等加資, 臣等亦以爲濫, 況大臣議云: ‘其中豈無不稱者乎?’ 臺諫公論所在, 固宜亟聽。 且久廢經筵, 臣等已知上體未寧也, 然世宗嘗引鄭麟趾, 伴讀于大內便殿。 世祖亦御便殿閉窓, 引諸臣于外, 講論治道。 成宗亦於夜對, 以便服接群臣。 今殿下卽位之初, 固當加緝熙之功, 而或作或輟, 以致接賢士之時少。 聖體稍平之時, 亦以便服, 引經筵官於窓外, 講讀爲便, 如是則裨益不少。 且自古宮室、苑囿、池臺、鳥獸, 人君得失之所係。 今大內若雨漏處, 則所不得不修, 然不必大起工役也。 況此先王嘗御之所, 一一修改, 亦甚不可。” 傳曰: “所啓事, 皆當審處之。”


9月 16日[편집]

○己未/臺諫合司啓: “功臣加資事, 昨敎曰: “魚世謙之議如此, 故不聽。’ 世謙議云: ‘功臣當厚待, 然不至濫耳。’ 此議亦非謂不濫也。 且任士洪於戊戌年土雨求言之時, 卽進諂說曰: ‘此天數、自然, 不可謂災變。’ 此爲小人之尤者也。 尹慜、李克圭、李宜茂等, 反斥臺諫之正論, 其用心不正, 不可不鞫。 立廟事, 請商量。” 傳曰: “功臣事當商量, 餘不聽。”


○承政院啓: “昨敎曰: ‘功臣加資, 左議政議如此, 故不聽。’ 臣等詳觀其議, 首言: ‘待功臣之道當如此。’ 末言: ‘不可徒以功臣而遽遷, 要在人品相當, 孚於物議, 不至濫耳。’ 以此視之, 亦非謂不濫也。 臺諫累月伏閤, 一不得請, 伏望夬決。” 傳曰: “當商量。”


○大司憲金悌臣等上疏曰:

天、人一理, 顯、微無間, 人事感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匹夫匹婦之愚, 而降災、降祥, 猶以類應。 況人主位天人之兩間, 其爲感尤易而愈彰者乎? 一念一事之微, 而臨之在上, 質之在傍, 至不可誣。 況過不止於一念, 謬不止於一事, 失之滋甚, 而文之愈甚者, 其於感應, 果何如也? 《書》曰: “天命不僭, 賁若草木。” 《詩》曰: “昊天曰明, 及爾出往” 可不畏哉? 近者時令不順, 乖沴屢作, 震電不寧, 霰雪又下, 夫雷不當雪, 雪不當雷。 《春秋》於雨雹之異, 謹嚴而書之, 臣未嘗不兢惶祗慄, 爲聖明深懼之也。 殿下特下綸音, 引咎責躬, 慮疵政之或多, 則冀政府知無不言; 庶獄之或滯, 則明愼疏決, 嗚呼盛哉! 一言之善, 而熒惑退舍, 況惕警修省之念, 形於聖敎, 至此其勤也哉? 誠使政府務盡繩愆, 獄官務盡疏決, 而殿下又務加省念, 以當天心, 則休徵自至, 雨暘時若, 又何難乎? 夫臺諫之設, 不但以規人主過失, 亦所以治庶獄、伸群枉。 職事最劇, 伏閤俟命, 殆且半歲。 只以數事而言之, 軍士必經臺諫署經, 然後受其祿俸。 今宿衛空橐, 而含冤者不知其幾也。 一夫失巢, 聖人恥之, 況其衆乎? 一夫呼冤, 乖氣應之。 然則今之致乖, 未必不由於臺諫之廢事, 又專在於殿下拒諫。 今所論追還致禮等五人濫授之級, 則已蒙允許, 天門大闢, 喜氣旁騰, 豈非社稷之福也? 至於立廟, 所失尤甚, 不可不察。 殿下於成廟, 義則君臣, 親則父子。 以臣而違君, 以子而違父, 其爲逆理, 不亦太甚乎? 臣嘗痛恨於言路之否塞, 而謂言者不盡言極論而然。 及叨憲長, 盡取前後所上奏草而觀之, 然後有以知言者之盡言極論, 不啻數十萬言, 而殿下之拒至此。 殿下非不知出母之絶於廟也, 違父、違君之逆於理也, 豈俟臣更贅, 然後動念哉? 臺諫論之百紙而不足, 殿下折之一言而有餘, 飾非拒諫, 非帝王之美德也, 臣竊痛焉。 今旣下敎, 延訪於燮理之相, 以應天變。 其有能改悟昨非, 而直言正論, 使殿下有從諫之美, 不陷於違敎、敗禮之地, 則臺諫固當退聽, 而坐府中察獄, 愼治冤枉, 宰相得其體, 臺諫盡其職, 而殿下全繼志之孝, 上下通而朝廷泰, 行其所無事, 而共享太平之樂, 不亦美乎? 嗚呼! 父子天性也。 逆天性以徇出母, 揆之於禮則無據, 考之遺敎則如彼, 尙謂聖明之朝, 而有此逆理之失乎? 在殿下遇災修省之日, 而亦不改悟, 則其亦無改矣, 敬天之敎, 適足爲欺天之語, 可忍言哉? 李克圭依違兩間, 終附尹慜, 迎合上意, 奸回莫甚。 李宜茂迫於正論, 初與同僚, 旅進旅退, 及聞尹慜之語, 則又反以同僚爲奸譎, 斥而攻之, 其反覆無狀, 在所當治。 伏望殿下, 應天以實, 不以虛文, 庸念成考在天之靈, 陟降左右, 而日監在殿下屋漏之中, 亟罷立廟之役, 永遵遺敎, 以答天譴。 又治尹慜等三人無狀之罪, 以示人臣奸回不忠之戒。


9月 17日[편집]

○庚申/大司憲金悌臣、大司諫李復善等, 合司論啓立主立廟, 致禮等加資, 尹慜等推鞫事, 不聽。 又啓: “近因天變, 特下修省之敎, 群臣抃賀, 然天氣之乖戾莫甚。 於臣等所啓立廟等事, 殿下敎政府則曰知無不言, 而臣等所啓則拒之, 然則政府雖知無不言, 何益? 伏願殿下, 勉從臣等之言, 以答天譴。 且尹慜等不可不鞫。” 傳曰: “功臣加資, 予已商量。 然天變由於此事則予未的知。”


○傳曰: “明日御經筵後, 當引見臺諫。”


9月 18日[편집]

○辛酉/御經筵。 大司憲金悌臣曰: “近者臺諫立主立廟, 功臣加資, 尹慜、李宜茂、李克圭等事, 論啓而不聽。 先王遺敎至重, 殿下以臣而違君, 以子而逆父, 恐殿下得罪於萬世。 功臣加資, 非三年內所當汲汲。 尹慜等無狀之罪, 亦不可不懲。 近者以陰陽失序, 下傳旨于政府, 以自譴責, 然昨敎云: ‘予未知立主立廟, 功臣加資等事, 有以致天戒也。’ 大抵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古人云: ‘災不妄作, 惟人所召。’ 此正殿下恐懼修省之時也。” 王曰: “非不恐懼修省也。 但廢妃雖得罪先王, 母子之情不可恝然。 功臣加資, 非論賢否, 直以報其功耳。 此豈足以致天變乎?” 悌臣曰: “臣等所啓, 皆非小事。 立主立廟, 則綱常紊亂; 功臣加資, 用舍顚倒; 有罪者不懲, 則刑罰無章, 此皆足以致天變。” 參贊官金壽童曰: “災變之來, 殿下宜自譴責曰: ‘有何所失, 而致此耶? 非徒求諸外, 當反求諸身, 德有所未至耶, 政有所未孚耶? 予失某事, 此必某事之應也。’ 以此自警, 若曰: ‘此失爲小, 不足以致天之戒。’ 則不可也。 今立主事, 雖無先王遺敎, 名爲出母, 則亦當裁抑, 況遺敎至嚴, 而定爲祭禮, 以遺殿下乎? 古人云: ‘賞罰失中, 四時失序。’ 金舜孫雖傲慢合死, 然當付諸有司, 明正其罪, 使中外得知罪狀, 則其同類亦必知戒。 且功臣皆驟加崇品, 至甚猥濫, 其尤不可者五人, 當先改正。” 王曰: “任士洪濁亂朝政之小人, 韓懽狂妄人也。 若得琳雖曰賤口, 世祖已許通矣。 別有何罪, 而不可加資耶?” 壽童曰: “得琳雖無顯顯之惡, 別無可褒之善。 本以世祖家奴, 今若爲一品, 則與德源君比肩, 連城君、德津君皆在其下, 名分紊亂, 貴賤失序。” 王曰: “姑待命。” 執義柳濱曰: “假使成宗今爲上王, 殿下必不得違敎而立廟。 古云: ‘事亡如事存。’ 成宗昇遐未久, 卽違遺敎, 豈古人所謂: ‘不死其親。’ 之意耶?” 壽童曰: “殿下必欲致孝於廢妃, 一從成宗所定之制, 亦足以盡其誠。 況神不享非禮, 若名號不稱, 尹氏之靈必不安享, 此豈孝子盡孝之意?” 王曰: “立主事, 決不可聽也。 若功臣加資事, 臺諫之言公論所在, 五人等改正何難?” 濱曰: “尹慜等迎合上意, 陷殿下於過擧。 若不加罪, 無以懲後。” 王曰: “立廟立主, 非因尹慜等之言, 已與大臣議定矣。” 壽童曰: “慜、克圭之事, 臣未詳知。 宜茂前後反覆, 攻發臺諫之非, 使殿下以爲: ‘臺諫之心, 果如宜茂之言。’ 以此不信臺諫之言, 固拒若是, 宜茂之罪大矣。” 掌令李自健曰: “成宗遺敎, 洋洋盈耳。 大臣不能諫止, 從而導之, 厥罪大矣。” 王曰: “予雖不賢, 豈聽大臣之議, 然後爲立廟之擧哉?” 大司諫李復善曰: “殿下若於廟側, 立標石曰: ‘尹氏之廟。’ 標石之傍建丁字閣, 以藏祭器, 則尹氏之靈亦安矣。” 王曰: “當商量, 且議于大臣。”


9月 19日[편집]

○壬戌/御經筵。 領事韓致亨曰: “近者久不御經筵, 外人或以爲上體未寧, 驚惶罔措, 或以爲殿下怠於御講, 是豈可乎? 成宗日三經筵, 講論治道。 故聖學高明, 至治已隆。 數御經筵, 帝王之美德也。” 傳曰: “近因感冒未殄, 久廢經筵。 然接賢士大夫之日少, 故今勉御之耳。” 侍講官李承健曰: “人君數御經筵, 則聖學日進, 而民之疾苦, 政之得失, 無不周知, 而下情得以上達, 有益於治道者萬萬矣。 臣於曩者, 昵侍東宮, 粗知上意。 殿下於前日下御書曰: ‘接賢士大夫之時多, 則可以涵養氣質矣。’ 若聖體未寧, 則固不可勉强, 在平時不可作輟。 成宗卽位以後, 雖行幸之日, 必御朝講。 至於晝ㆍ夕講、夜對, 亦無停輟。 古云: ‘無時召對。’ 今經筵官入直者, 亦可以時召, 講論治道。” 特進官李克墩曰: “成宗若未御正殿, 則或於便殿, 或夜召對, 未嘗一日怠也。 殿下亦宜如是耳。” 承健曰: “人主於宦寺, 朝夕與居, 固不可昵狎而親信任使也。 仄聞, 近日令宦寺往司僕, 擇馬以送內需司。 大抵馬政, 國之重事, 豈可使宦寺擇馬乎? 宦寺用事之漸, 自此以起也。 宦寺但給使令、掃除而已, 不可任之以事。 且聞, 卽位以後, 賜與馬匹多至百餘。 古云: ‘人主愛一嚬一笑。’ 又曰: ‘車服以庸。’ 固不當如是之濫也。 臺諫朝廷之紀綱也, 而凡所論啓, 一未蒙允, 故自春徂夏, 長立闕庭, 未得居官莅事, 皆爲解去之計, 朝綱大弛, 冤抑莫伸, 此非細故。” 司諫尹晳曰: “尹慜以三品, 擢陞二品, 而拜憲長, 首獻邪議。 李克圭中無所主, 李宜茂心術不正, 請幷鞫其情, 以正是非。” 執義柳濱曰: “尹慜等若不治罪, 則賞罰不明。 且慜之加資, 亦當改正。 此是非分明之事, 宜卽聽納。 若未信臣等之言, 則請問于左右。” 王顧問左右, 致亨曰: “立主立廟, 臣意以爲無妨, 故於前議以謂可也。 慜之事, 臣未詳知某事爲非也。” 克墩曰: 慜其心不以立廟爲非, 故直言其情耳。 然已與同僚異論, 則先自引嫌可也, 而無避嫌引退之辭, 是則慜之失也。 宜茂之反覆, 亦可鞫而罪之也。” 王曰: “慜本以立廟爲可, 故直言其情, 是無罪也。 宜茂則前後反覆, 是可鞫也。” 濱曰: “近者令大臣知無不言, 爲大臣者凡朝廷得失, 皆當一一陳啓, 而致亨今當下問, 答以 ‘尹慜之事, 未知某事爲非也。’ 大臣之道, 果如是乎? 昨日敎曰: ‘臺諫之言, 何可盡聽。’ 此虧損聖德之大者也。 殿下先執此心如是, 故臣等之言一一拒之。 臣等無狀, 不能回天, 然前後臺諫, 豈盡無狀如臣等, 而拒之若此乎? 古之人君, 莫聖於堯、舜、禹、湯, 而或從諫弗咈, 或嘉言罔伏, 或稽于衆, 舍己從人。 其臣進戒者亦曰: ‘自用則小, 好問則裕。’ 曰: ‘木從繩則正, 后從諫則聖。’ 曰: ‘有言逆于汝心, 必求諸道; 遜于汝志, 必求諸非道。’ 其所以如是者, 誠以不從諫言, 則下情不得上達, 而壅蔽之禍大矣。” 晳曰: “前敎云: ‘爾等以可聽之事與不可聽之事, 一皆來啓, 故長立闕庭也。’ 臣等伏聞傳敎, 不勝缺望。 古人云: ‘湯、武諤諤而昌, 桀、紂默默而亡。’ 今大臣見殿下過擧, 不能匡救, 以含默相尙, 臺諫終年伏閤, 曾無一大臣出, 而爲殿下言者, 甚非細故也。” 克墩曰: “臺諫之言是矣。 但立廟事, 前日收議時, 臣亦以爲無妨。 今臺諫所論, 專爲立廟而發, 故臣不敢以從臺諫之言啓之也。 若功臣加資, 則一日之政, 陞授者十餘人, 臣意亦以爲過矣。 故前議以爲: ‘其中豈無不爲臺諫公論所容者乎?” 濱曰: “昨日經筵時, 命承旨專數入侍者, 蓋欲聽納正論, 承旨等無一可否, 請鞫之。 且賞罰, 人主之大權。 賞人于朝, 與衆共之; 刑人于市, 與衆棄之。 今殿下於舜孫, 但曰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而不暴罪狀, 徑置大辟, 故外人莫測, 賞罰不宜如是也。” 致亨曰: “舜孫之罪, 已令禁府照律, 臣爲禁府堂上, 時未的知其罪, 故難於照律耳。” 克墩曰: “於三年後, 處決之時, 則其罪不可不明正而斷之也。” 王曰: “以宦侍而傲慢君上, 罪孰甚焉?” 承健曰: “傲慢君上, 死當其罪, 然其傲慢之狀, 朝廷莫得而知也。 臣等豈惜夫舜孫哉? 賞罰非人君所得而私也。 故賞曰天命, 罰曰天討。 固當明正其罪, 與衆棄之也。” 典經權敏手曰: “金孝江曾於洛山等寺, 擅啓給鹽, 罪固大矣。 殿下不治, 故今又以攸司斷決。 奴婢不由政院, 擅啓判下, 宜加大罪。 舜孫則罪狀未著, 而斷之如彼; 孝江罪狀明白, 而置之勿論, 臣等缺望。” 特進官安處良曰: “臣爲江原監司, 的知此事。 鹽本爲救荒設也, 而洛山等寺所賜, 至百餘碩, 故卽移報戶曹, 戶曹申聞, 特令勿給, 而孝江擅啓還給, 其罪大矣。” 王曰: “寺刹給鹽, 實爲無益之事。 然先王朝事, 不可遽革, 故還給也。” 濱曰: “殿下闢佛之敎, 臣僚莫不忭賀, 而洛山之鹽, 尙且因循, 請更商量。” 王曰: “先王朝故事, 不可一朝遽改。” 濱曰: “宜茂已令推鞫, 尹慜亦不可不鞫, 而其加資亦當改正。” 王曰: “慜之罪, 較之宜茂則輕矣, 然幷鞫之。 加資則不可還收也。” 濱曰: “若曰已成之命, 而不改正, 則不可也。 有罪無功而加之以資, 此不可之大者也。” 處良曰: “臺諫之言是也。 其初擢慜爲憲長者, 欲聞正論, 而慜不供職事, 還收其資當矣。” 王曰: “慜不以立廟爲非者, 直言其情耳。 但毁正論, 故已命鞫之, 然其資不可還奪也。” 敏手曰: 金孝江事, 請聞發落。” 王曰: “予當商量言之。”


9月 20日[편집]

○癸亥/御經筵。 掌令李惟淸曰: “昨日命鞫尹慜、李宜茂, 而不鞫李克圭, 請幷鞫之。” 王曰: “宜茂指臺諫爲奸譎, 慜亦詆臺諫, 故幷令鞫之。 克圭則無情。” 惟淸曰: 三人皆陷害同僚, 情狀不異。” 王曰當推鞫, 然有輕重。” 惟淸曰: “古人云: ‘愼終于始。’ 請殿下事事而愼之。 有先王之敎, 則思欲遵之; 善惡混處, 則思欲甄別; 爵賞僭濫, 則思所以無濫矣。 天災時變, 則思所以側修; 大臣逢迎, 則須明罪責, 使之知戒。 宦寺之職, 備灑掃而已, 勿使干預朝政。 反覆思念, 德有未至耶, 政有所失耶? 勿以四方無虞, 安然恣意。 大抵否極則泰來, 泰極則否來。 殿下承成宗善治之後, 若不思繼述之道, 忽天戒而不愼, 棄正論而不聽, 則危亡之兆也。 易曰: ‘履霜堅氷至。’ 釋之者曰: ‘馴致其道, 至堅氷也,”王曰: “爾言正是。” 獻納吳凌曰: “殿下卽位之初, 已有拒諫之漸。 今者臣等所啓之事, 至三四朔, 然後不得已聽納。 若拒諫不已, 則甚非國家之福。” 王曰: “予豈惡聞直言而然耶? 且雖臺諫之言, 豈無不可聽之事乎?” 凌曰: “兩司共議而啓, 安有不可聽之事?” 王曰: “更思之, 予言過也。”


○承政院啓: “前者掌隷院所啓內需司關字判付, 皆非臣等所書。 故招內需司員金呂山問之, 答曰: ‘此書題尙孝孫所書。’ 夫政院古(親)〔稱〕喉舌之地。 凡公事必由此出入而後, 朝廷紀綱不亂。 今內需司擅啓, 而擅書判付。 大抵判是王言, 故雖注書、翰林不得書, 而惟承旨得書, 豈書題所得書? 且內需司興守陳告奴婢, 多有違法, 故成宗命皆改正。 今方考核之時, 乃以當屬奉安驛之奴婢, 請屬本司。 又以爲: ‘一般公賤則當盡屬內需司。’ 以此立法判下。 判下一降則已爲成命, 永爲國法矣。 夫立法, 雖朝廷大臣, 必商確以定, 豈內需司所得擅也? 今弘文館與臺諫以此駁論, 請亟鞫問。” 傳曰: “內需司得爲判付, 自祖宗朝然, 若非古例, 固當罪之。 且其奴婢當屬內需司與否, 議于今日詣闕宰相。” 愼承善、魚世謙、韓致亨議: “內需司奴興守等汎濫陳告辭緣, 戊申年義禁府推考時, 興守等受贈奴婢三百餘口, 宣頭案暗錄事, 一一服招。 今掌隷院分揀時, 奉安驛奴婢, 非徒各年正案明白懸付, 其所生年歲懸絶, 不可連接。 據此所啓奉安驛奴婢, 似爲的實。 內需司受敎, 不由政院, 掌隷院亦不知, 未得商覈, 請下法司, 詳加閱實以啓。” 傳曰: “其令義禁府, 辨掌隷院、內需司斷決是非。” 仍出內需司判付單子百餘, 示政院, 政丞等曰: “內需司擅自判付, 已有前例。” 政丞等啓: “今觀此單子, 皆錢穀出納等事而已。 雖有奴婢事, 不過遺漏奴婢推刷而已, 無如此例。”


9月 21日[편집]

○甲子/御經筵。 掌令李自健曰: “愼自建事, 令大臣議之。 臣見其議與前推案, 弼商等皆不考推案, 但云: ‘自建初非入己。’ 誤矣。 自建請羅州判官, 受箱子、衣籠。 又請全州判官, 受鐵蒺藜。 欲婚其子于趙秀英家, 囑全州官吏, 設宴於其第。 又請除趙家田稅十三碩于差使員辛舜鼎, 舜鼎答以: ‘田稅重事難減。’ 自建以親病告暇上京時, 歷見舜鼎, 面請除之。 請于監司, 以秀英爲參奉, 仍請給食物于各官。 如此不法, 何可輕赦? 議臣皆以爲: ‘非入己。’ 故上意亦以爲然而赦之, 甚不可也, 請亟收成命。” 王曰: “觀其子上言及禁府推案, 則乃其時臺諫律外啓請, 故許通耳。” 自健曰: “此非虛事也。 臣爲持平時, 姜參爲獻納。 參丁母喪在全州, 的知自建不法, 故親啓于成宗以科罪。 臣其時與參共侍經筵, 得聞其事甚詳。 今殿下從弼商之議, 其議雖曰: ‘事在赦前。’ 貪汚之人安可以經赦而復用? 且議臣皆據其子上言以謂: ‘非入己也。’ 其子欲明父罪, 僥倖萬一, 安敢直書其事乎? 不可以子之上言, 輕赦父罪也。 今若用如是之人, 則貪汚之人, 皆得僥倖免罪, 而無所懲艾矣。 且成宗詳知其罪, 故受罪四五年之久, 而一無冤悶、發明之言。 今其子飾辭上言, 以望僥倖, 此尤不可取信。” 王曰: “備書所犯以啓。” 自健曰: “不法之狀, 盡在推案, 而大臣但據其子僥倖希望之辭, 以獻誤議。 殿下又依大臣誤議, 許令復用, 請亟收成命, 以戢貪風。”


9月 22日[편집]

○乙丑/命以愼自建罪目, 示于前議宰相等。


9月 24日[편집]

○丁卯/御經筵。 持平郭宗元曰: “立廟事, 前日敎曰: ‘予當更議于大臣。’ 今旣有日, 未聞上命。” 正言鄭光弼曰: “今之過擧大矣。 當廣議朝臣, 以採正論。” 王曰: “已云議得, 何敢失信?” 宗元曰: “奉安驛奴婢, 已令義禁府分揀, 然孝江不由政院, 擅自啓達判付, 其漸不可長也。 前者不治擅啓給鹽之罪, 故今又如此。” 王曰: “內需司之事, 不由政院, 自祖宗朝已有其例。” 光弼曰: “他餘財用等事, 雖不由政院可矣, 若奴婢大事, 何可不由政院乎? 自古宦寺皆因小事, 寢成大事, 其漸甚微, 其禍甚大。 殿下於前日洛山給鹽時, 不治其罪, 故如此大事, 皆得自擅, 誠非細故也。 請速推輷, 以杜其漸。” 王曰: “此非使參政事也, 自祖宗朝已有前例。” 侍讀官金詮曰: “宦寺用事之漸, 其禍甚大。 孝江不由政院, 擅啓干政, 其罪實浮於金舜孫, 而令義禁府幷鞫掌隷院官吏。 掌隷院職掌奴婢, 分揀辨決, 乃其任也, 而與內需司員竝鞫不可。” 王曰: “此言非也。 舜孫傲慢君上, 罪孰大焉? 今奴婢雖云大事, 罪豈浮於傲慢君上者乎?” 詮曰: “該司斷決, 內需司擅便更改, 其漸豈不大乎?” 光弼曰: “假使內需司奴婢不屬於掌隷院, 然其公事出納, 則不可不由政院。 今也宣頭案則掌隷院主之, 奴婢立法則內需司專之, 於法於理皆不可, 其漸尤不可長也。” 王曰: “孝江何以得專權乎?” 詮曰: “立廟事, 敎云議得, 而累日不收議, 臣等缺望。 其初議云別搆數楹者, 謂如士大夫家廟, 使不絶祭享而已。 今新廟過制, 請更斟酌。” 王曰: “已云收議, 待命可也。” 光弼曰: “愼自建罪千贓汚, 不可以其子上言, 特許敍用。 凡干贓汚者, 嚴加其罪, 然後士風勸, 而廉恥行, 豈可復用乎?” 王曰: “已議于大臣矣。”


9月 26日[편집]

○己巳/傳于司憲府曰: “愼自建罪在赦前。 永不敍用, 乃律外啓請, 玆不聽。”


○鄭文炯書啓:

臣雖無良, 常懷一事, 每欲進達, 今當大病, 敢露愚懇。 世宗吾東方三十三年守成聖主, 當時黃喜、孟思誠、許稠、申槪等, 憂勤燮理。 其時臣見六曹公事, 皆報于政府, 政府平明合坐, 論其是非, 入啓目判下, 此之謂議政府署事, 此之謂逸於任賢也。 世祖大王以領議政受禪, 卽罷署事, 臣願復立世宗朝政府署事, 以基萬世太平之治, 所其無逸何如? 臣病深心亂, 言亦錯亂, 不覺惶恐。

命議于政丞及曾經政丞。 尹弼商議: “太祖高皇帝登極之年, 卽罷中書省。 我世祖大王受禪之初, 亦罷政府署事, 聖帝、明王深意存焉, 非碌碌臣等所敢輕議也。 在成宗朝柳陽春亦獻是議, 其時收議于下, 竟不施行。” 盧思愼議: “國家機務至繁, 故歷代及我朝, 皆相府商議, 庶政取決于上, 事有體統, 政出于一。 此雖美法, 然廢之已久, 不可輕議。” 愼承善議: “政府署事, 雖古有其制, 罷之已久, 未知所以罷之之緣, 未敢輕議。” 魚世謙議: “鄭文炯所啓, 實關大體。 且據前規, 似可施行, 然在政府者, 恐非昔人之比, 豈得擅斷國事? 且先祖已改之法, 恐難復擧。 六曹啓事, 若有別立科條, 則必報府定奪, 此亦足以議其當否, 而啓稟斷之也。 時異事殊, 不必改已行之例, 曲徇前世之事。” 韓致亨議: “政府署事, 祖宗朝已廢, 不可遽行。” 從弼商議。


9月 27日[편집]

○庚午/御經筵。 司諫尹晳、持平姜叔突啓: “立廟事, 前敎云收議, 迄無發落, 請廣收衆議。 金孝江擅啓判付之罪, 不可不治。” 王顧問左右曰: “臺諫此言何如?” 領事韓致亨曰: “孝江所啓奴婢, 宣德三年以後正案內, 以奉安驛轉運奴婢明白施行, 故該司辨決如此。 若有未盡分揀處, 則當申報該曹, 改正可也, 而直啓判付, 是則非也。 若曰自祖宗朝有前例, 則但錢穀及父子完聚等小事耳, 如此大事, 無直啓判付之例, 臺諫言之是也。 如此之言, 當速快 從。” 特進官尹孝孫曰: “私啓判付, 恐有奸僞之事。” 致亨曰: “雖有前例, 若不分揀, 一切仍屬, 則恐公賤之避重就輕者, 皆投屬內需司, 而奸僞將莫之辨也。 且甘露寺奴婢, 太宗朝己屬內贍寺, 而今亦有陳告者, 其奸僞如此, 不可不辨。” 王曰: “臺諫憂末流之漸, 其言是矣。 然此豈干與政事乎?” 參贊官姜龜孫曰: “今此直啓單子云: ‘一般公賤仍屬本司, 而役使不動。’ 此則別立一法也。 立法大事, 豈可直啓乎? 且若用此法, 則公賤皆投屬內需司, 不可不改也。” 特進官趙益貞曰: “江原道居民鮮少, 各官、各驛奴婢亦少, 進上轉運時, 則至括童稚, 艱難輸送。 今若如此立法, 則必將盡投屬內需司, 而各驛無奴婢矣。 孝江擅啓, 其漸不可長也。 若此之事, 臺諫不言, 則殿下於何聞過, 而改之? 亟聽其言, 以杜其漸。” 孝孫曰: “昔成王初政, 召公進啓曰: ‘若生子, 罔不在厥初生, 自貽哲命, 今天其命哲, 命吉凶, 命歷年, 知今我初服。’ 釋之者曰: ‘初服而敬德, 則吉與歷年矣。’ 大抵人君初政, 實天命人心去就離合之幾, 君子小人進退消長之際, 願殿下出入起居, 罔有不欽; 發號施令, 罔有不臧, 兢兢業業, 愼終如始。” 王曰: “所言甚善。” 叔突極論愼自建不可敍用, 不聽。


9月 28日[편집]

○辛未/御經筵。 大司憲金悌臣曰: “立廟立主事, 前敎云: ‘更議爲之。’ 其後又敎曰: ‘予豈失信?’ 今已十餘日, 而無發落。 古云: ‘謀及卿士庶人。’ 固當廣收衆議。” 王曰: “已許議矣。” 悌臣曰: “大臣等非矣。 當初下議時, 探 殿下罔極之情, 或云立廟無妨, 或云別構三四楹。 其後臺諫論啓, 幾至半歲, 而曾無一大臣出而建白者, 此豈引君當道之意?” 獻納吳凌曰: “誠爲實, 禮爲虛。 今旣遷墓, 猶足以致孝, 不必立廟, 然後盡其誠孝也。 毁先王遺敎, 恐未可也。 今更收議, 則前日之謬議者, 必改獻正議矣。” 悌臣曰: “小臣亦豈無哀痛罔極之情? 然大義不可以私恩掩之也。 故敢啓如是。 今殿下遇人倫之變, 當思所以善處之。” 特進官許琛曰: “今之立廟過制, 先王遺敎不可違也。 殿下於廢妃, 雖不可盡絶其私恩, 不得已立廟, 則當略其制度, 以內需司主之, 以內官守之, 勿令禮官掌之, 則私恩、公義庶可兩全矣。 且先王遺敎, 非偶爲一時之敎也。 今皇帝之母杞氏, 被曼氏之譖見殺。 及帝卽位, 群臣咸曰: ‘曼氏乃陛下之世讎, 請殺之, 以杞氏配宗廟。’ 帝從之。 成宗聞之嘗曰: ‘此皇帝樂聞之言, 故群臣如此。 安知我百世之後, 有奸邪之徒, 紛紛以廢妃之事爲言者乎? 我當爲之定制, 使後世不可易也。’ 遂成遺敎如此, 固不可違越也。” 王曰: “今日其會大臣議之。” 悌臣曰: “金孝江事, 臺諫言之, 大臣言之, 而殿下乃曰: ‘此祖宗朝例事。’ 如司中小事則然矣, 如此大事及立法事, 必政院出納焉。 該司掌決焉, 而今擅便爲之, 其罪不可不治也。” 領事魚世謙曰: “臣等考內需司啓事前例, 則皆常行小事, 如此大事, 婦寺從中擅啓, 其於事體何如? 宦寺之禍, 自古有之。 漢、唐之世, 宦寺專權, 濁亂天下。 其初則乃一人之所爲, 而人主莫之罪, 終至於亡亂而不救。 大抵人君之馭宦寺, 正如救火與止水也。 救之於焰焰, 止之於涓涓, 則其功易矣。 今孝江之事, 雖曰有前例, 此則與彼不同。 但未知孝江欲以專權而然耶, 抑妄度而爲之耶, 其設心未可測也。 如此者罪之, 然後國乃爲國矣。” 王曰: “孝江實欲擅自立法, 以亂政事, 則予何惜一宦寺乎? 自祖宗朝已有此例, 其罪孝江, 不亦曖昧乎?” 檢討官李㙉曰: “給鹽事, 雖曰祖宗朝故事, 然成宗朝刊定《續錄》之時, 削而不錄, 則不可謂故事也。 況今奴婢該司已決, 而從中改之, 此豈可乎?” 特進官李克墩曰: “內侍干政之漸, 不可不杜也。 鹽則戶曹主之, 減錄會計; 奴婢則掌隷院掌之, 以辨是非, 豈內需司所可啓達, 而立法乎?” 世謙曰: “公賤皆殿下之奴, 豈必屬內需司然後用之? 恐非帝王之美法也。” 王曰: “內需司豈須奪驛奴婢乎? 然推問而後, 其情可知, 其鞫孝江” 悌臣曰: “愼自建不可許通。 人之廉者小, 而貪者多。 若廉恥不礪, 則士風何由正乎? 先王旣已定罪, 殿下不可復用也。”


○日本國關西路筑、豐、肥三州摠太守太宰府都督司馬少卿藤原朝臣政尙遣人來獻土宜。


9月 29日[편집]

○壬申/御經筵。 持平郭宗元曰: “‘謀及卿士庶人。’ 立廟事, 當廣議以及於士。” 王曰: “已令收議。” 宗元曰: “愼自建事議得大臣, 但見其子上言, 未見罪目, 故多請敍用。 今若敍用, 則貪廉混矣。” 領事尹弼商曰: “臣初議時以爲, 非入己之罪, 且經大赦, 其永不敍用, 特律外之科, 故謂當許通。 今聞臺諫之言, 蓋惜士風, 而矯之也。 宜仍舊勿敍。” 侍讀官南宮璨曰: “成宗之罪此人也, 豈不商量?” 王曰: “其時臺諫特以律外之條啓請, 成宗納諫, 故聽之耳, 初非入己也。” 正言趙元紀曰: “一代士習, 由人主所尙。 此雖小事, 關係甚大。 金舜孫事, 臣等非惜一宦寺也。 古人云: ‘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 當付之有司, 明治其罪, 使一國共知, 罪可至死, 然後殺之。” 王曰: “舜孫妄自尊大, 傲慢君上, 其罪固當死矣。” 元紀曰: “若傲慢君上, 則罪固當死, 然外人皆不知其罪。” 宗元曰: “弼商以自建爲非入己之罪, 自建私減田稅十三碩, 且請於守令, 以取籠箱、鐵蒺藜等物, 非入己而何?” 特進官李世佐曰: “諫官言之是矣。 成宗朝姜參自全羅道來啓自建不法事, 成宗大怒。 雖不錄贓案, 以爲大毁士習, 故罪之。 此關名節, 不可不聽臺諫之言。” 王曰: “已經赦宥, 且收大臣之議而許通矣。” 世佐曰: “《中庸》曰: ‘博學之, 審問之, 愼思之, 明辨之, 篤行之。” 程子曰: ‘五者廢其一, 非學也。’ 帝王一日萬幾, 學問不可作輟。 如此日長之時, 當御晝、夕講, 以接賢士大夫。 若少有未寧, 雖不見大臣, 當御便殿, 召經筵官, 以講學問。 又時御常參、輪對, 以接大臣。” 王曰: “近有感冒之證, 故欲少調理耳。” 典經權敏手曰: “學問之道, 正心爲先, 心正然後用舍分明。 臣觀《大學衍義》, 唐憲宗不能正心, 故裵度以直言而見黜, 裵延齡、李逢吉、皇甫鎛、程异之輩, 以邪諂而見任。 其時裵度曰: ‘學問之道, 須當正心。’ 後人有言曰: ‘裵度但言正心之道, 不言正心之要。’ 正心之要, 須以誠敬爲本。 前者於經筵, 進講此書而未畢。 請御便殿, 只召經筵官、史官, 使之進講, 則簡帙不繁, 易得畢覽。” 王曰: “予豈不商量乎?”


○傳曰: “今立主立廟事, 或云: ‘私情不可盡絶, 而不得已立廟, 則當略其制度, 令內需司主之, 內官守之, 禮官不與焉, 則私恩公義, 庶可兩全。’ 或云: ‘不必別立廟於京都, 於遷墓之側, 搆祠宇數間, 以時致祭, 亦伸其誠孝。’ 予意以爲, 爲天親而擧祀事, 則立主立廟不可廢也。 其以此意, 議于六曹判書以上及政府。” 尹弼商、韓致亨、成俊、朴楗等議: “立主立廟決不可廢, 則當於都城內立廟, 禮官主之。 今曰: ‘不宜於京都立廟, 而宜於墓側; 不宜禮官主之, 而內需司主之云者, 臣等未知其可也。” 魚世謙議: “臣前(意)〔議〕以爲, 古人不死其親, 旣葬之後, 立主以安之, 立廟以祀之。 今不立廟則是無安神之所, 廢其祀也, 豈合於情禮乎? 廟有大小, 享有等殺, 別搆三四楹, 以爲安神之所, 遣官以時致祭, 似不悖情禮。 今伏覩成宗遺敎, 但不許追崇而已。 其曰: ‘今特定爲祭禮, 以慰子心, 且感魂情。’ 又曰: ‘只定祭儀, 安有名號? 若加名號, 是追崇也, 但受祭物足矣。’ 是則先王之意昭然可知, 固非禁絶其祭祀也。 若不禁祭祀, 則立廟次第事也, 有何不可? 或者之議, 臣謂皆不可也。 若委內需司, 則是祭祀出於奴隷之手, 瀆媟莫甚。 若祀墓所, 則漢、唐以陵寢之祀爲重, 是避嫌而反重矣。 臺諫本意, 恐或追崇侈大, 以違先王之敎, 姑爲預防之論也。 其廟制及祭奠, 務從省約, 不萌他日追尊之念, 丁寧申諭, 則臺諫之言必息, 而聖上罔極之孝, 亦可伸矣。” 李克墩、李世佐議: “不得已立廟之意, 前議已盡, 不敢更議。 但議者云: ‘令內需司主之, 內侍守之。’ 臣意以爲, 今立廟屛在一處, 無侈大之事, 尊嚴不如宗廟, 禁密不如文昭, 此不是私廟乎? 雖使內需司主之, 營繕皆用公家匠夫, 所費又出於吾民之力, 則其與今之立廟何異, 而獨謂之私廟乎? 況內需司凡事, 雖有非違, 執法不得糾檢。 今若使內官守之, 則彼無識之輩, 迎殿下罔極之思, 諂瀆無所不至, 將與淫祀同, 豈殿下伸孝之意乎? 殿下不幸, 遭人倫之變, 不得已斟酌情禮, 事已施行, 今又中變, 而授之於宦寺奴隷之手可乎? 伏聞, 先王遺敎乃曰: ‘但受祭禮足矣, 斷不可名以尊之。’ 以此觀之, 但勿使追崇而已, 降禮祀之, 固無妨也。 至如就墓立寢之議, 墓是藏魄之地, 廟乃托魂之所。 古人立廟, 蓋不死其親之意也。 今殿下欲伸孝思, 而只祭於墓, 無乃欠乎?” 柳輊議: “立主等事, 臣於前議, 請依所啓, 然以今日之勢觀之, 朝廷承聖主爲天親私恩, 參酌情禮, 制度已定, 營建臨畢, 臣未敢更有他議。” 柳洵議: “事亡之道, 立主以安其神, 立廟以安其主, 斯禮達乎上下, 況人君富有一國, 爲神民之主, 百神之在境內者, 咸有以懷綏之, 安有忍視其親, 神無所依, 恝然不之念乎? 此今日聖情之不能自已者也。 先王之敎云: ‘只定墓直, 俗節致祭, 百年之後, 永不改易。’ 者是在當時, 一向裁抑而云耳。 若在其時進稟者以爲, 嗣王立國, 廟祀與否, 宜何如爲也則意必或悟, 更有從寬之敎矣。 且以今日殿下懇惻之情觀之, 則安知先王在天之靈, 不有感動者乎? 故臣於前日, 以不得不立廟享祀爲議。 若其廟制之從約, 祭祀之從殺, 是在殿下黽勉而行之耳。 或者之議: ‘內需司主之, 內官守之。’ 云者, 非人主奉先之體, ‘別搆祠宇於墓側。’ 云者, 是只與陵所丁字閣之祭同也, 非今日立廟奉享之意也, 皆不可行也。” 洪貴達議: “廢妃得罪於先王, 追崇之典、祔享之儀皆闕焉, 其貶降固已極矣。 是豈上之情哉? 重違遺敎耳, 是則豈曰不遵遺敎哉? 上君臨一國, 感念誕育之恩, 情無有極, 則於遺敎大段節目外, 固當盡其追慕之情。 旣與大臣擬議, 定爲立廟之論, 廟已成矣, 今又更變, 於事理何如? 臣之前議已盡矣, 不敢更有他議。” 李季仝議: “立廟之議, 前日已收大臣之議而定之。 群臣豈不知略其制度, 而令內需司主之, 又不知立廟於墓側乎? 若如此議, 是慢神也, 非帝王以子尊母之道。 臣之愚意, 前議已盡之, 今不敢他議。” 朴崇質議: “若從或者之言, 委之於內需司, 禮官不與焉, 則非國君爲親盡情禮之義。 若於京都不得立廟, 則雖墓側豈得別搆祠宇乎? 國論已定, 臣不敢更有他議。” 尹孝孫議: “廢妃得罪於先王, 雖與廟絶, 母之與子, 固無絶道, 則殿下於廢妃, 當以一國之養奉祀, 亦當盡其禮而已。 臣之前議已盡, 臣未知有他議。” 從弼商議。


9月 30日[편집]

○癸酉/御經筵。 掌令李惟淸曰: “愼自建所犯非輕 成宗已不敍用, 何必更用?” 正言鄭光弼曰: “成宗以此爲關係士風, 斟酌廢錮。 古人云: ‘其不改父之臣與父之政, 是難能也。’ 成宗所爲, 不可改易。” 右議政韓致亨曰: “臣爲義禁府時, 推鞫此事, 審知成宗之旨, 此人固不可汲汲用之也。” 王曰: “非欲三年內汲汲用之也。” 惟淸曰: “如貪汚之人, 雖三年後, 亦不可用也。”


○傳于臺諫曰: “立廟事, 斟酌情禮爲之, 不可聽也,” 掌令李自健、正言鄭光弼啓: ‘以斟酌情禮爲敎, 請見昨日宰相之議。” 傳曰: “其示之。” 大司憲金悌臣、司諫尹晳等合司啓: “立廟事, 臣等以爲廣收衆議者, 欲聞正論而冀得覺悟也。 今見所議, 皆曲爲之說, 迎合上意, 不顧成宗遺敎。 曩者雖細事, 六曹堂上及外官堂上可議事者皆召議, 今則只以前議之人復議之, 其人皆執前議, 誰更正論? 且柳輊前則議云。’ 依禮曹啓目施行, 後則附於衆議, 以承上意, 亦可見大臣趨向矣。 成宗遺敎固不可違也, 更請廣議,” 不聽。


二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甲戌/御經筵。 軓義柳濱書立廟議得之辭, 出諸袖中以啓曰: “魚世謙議云: ‘成宗遺敎, 但不許追崇, 而不禁祭祀。’ 然遺敎云但受祭祀足矣。 特置守墓二人, 所在官俗節致祭而已, 則其議豈合於遺敎耶? 世謙又云: ‘臺諫之言, 恐殿下追崇, 而姑爲此預防之論。’ 殿下於追崇, 已審其不得爲之意, 而且有成命, 臣等豈疑於追崇而預防乎? 李克墩、李世佐議: ‘以僻在一處爲私廟, 若在通都之中, 獨非私廟耶?’ 曰無侈大, 曰降禮祀之, 皆巧爲之辭, 非正論也。 柳輊亦云: ‘營造臨畢。’ 夫廟之可立與否, 豈關於營造之就與不就耶? 此議不可取也。 柳洵議亦云: ‘先王之敎, 是當時, 一向裁抑而云耳。’ 先王已有一定之制, 則其意豈在於裁抑耶? 此過爲迂闊之論。 又曰: ‘殿下懇惻之情, 先王在天之靈豈無感動者乎?’ 洵安知先王不恨殿下之違敎, 而反感動者乎? 此亦誕妄之說也。 洪貴達議云: ‘廟已成矣。 今又更變, 於事體何?’ 此不見事體之是非, 而專以廟之已成爲重可乎? 李季仝以母子常道爲言, 尹孝孫云: ‘以一國養, 而盡其祭祀。’ 臣不知所言果何謂也。 尹弼商議云: ‘斟酌情禮。’ 則所謂情則哀慕之謂也, 所謂禮者何謂也? 大臣之議, 皆曲爲之說, 以徇上意, 其不可取明矣, 請更廣議。” 王曰: “大臣非一, 豈皆逢迎乎? 爲天親之事止之者, 豈爲正論?” 參贊官金壽童曰: “大抵議論者初議旣如此, 則後改前失難矣, 徒欲固其所議而已。 古人云: ‘以孝治天下。’ 又曰: ‘抑私情尊大體。’ 殿下徒徇一時之私, 而不致意於大孝大禮, 則何以爲治? 殿下於廢妃, 以成宗所定之禮, 猶之以致孝, 豈必隆其禮、大其儀, 然後致孝乎? 成宗但受祭禮足矣之言, 乃指所定俗節之祭耳。 謂之不禁祭祀, 而縱意爲之可乎?” 王曰: “臺諫、侍從言之反覆已累月矣。 然若不立廟, 則神無所依, 予不忍爲之。 先王令所在官致祭之敎, 亦開端今日之事。” 典經成重淹曰: “伸私恩, 遵父敎, 當以輕重斷之。 臣在史局, 見《成宗實錄》, 成宗置廢妃於私第, 而其時大臣、臺諫皆欲置之別殿, 成宗不從。 臣意以謂, 成宗使廢妃, 生不得處別殿, 死焉得別立廟以祀乎?” 壽童曰: “聖情雖罔極, 不可徇情而背禮也。 古云: ‘不爲伋也妻者, 不爲白也母。’ 以此觀之, 正禮與私恩, 當酌其輕重, 而處之。 臣等所啓者, 以所關者大, 而揆之情理, 未安故也。” 濱曰: “古人云: ‘謀及卿士, 謀及庶人。’ 請更收衆議。” 不答。


○臺諫合司論啓大臣議得之非, 不聽, 遂辭職而退, 命召復職。


10月 2日[편집]

○乙亥/御經筵。 掌令李自健、獻納吳凌曰: “昨日召示大臣立廟之議。 又下御書三條, 天意亦以爲: ‘遺敎至嚴, 故設爲此問, 以取正論耳。’ 爲大臣者, 不斟酌情禮, 猶執前日誤議, 乃敎之曰: ‘大臣之議如此。’ 大臣違先王遺敎之議, 豈可用之?” 侍講官李承健曰: “成宗聞中國曼氏、杞氏之事以謂: ‘我國亦有廢妃。 若有奸邪者, 紛紜啓請於後日, 則必有如杞氏之事矣, 當爲一定之制。’ 遂成遺敎。 然則成宗亦先知今日如此之事耳。 今大臣之議, 何所據而如是乎? 不據禮文、不據遺敎, 皆爲謬議, 何可用也? 聖人制禮, 爲出母, 爲父後者無服。 今之大臣, 徒知殿下之哀慕, 而不知違成宗遺敎之爲重, 敢爲悖禮之議, 甚不可。 殿下當略其制度, 如士大夫家廟, 上不違遺敎, 下以盡誠孝也。” 領事愼承善曰: “臣以病不與議。 然近觀《律條疏議》, 婦人夫在被出者, 其子爲官者, 得與子之官品同, 爲母子無絶道故也。 以此觀之, 今之立廟, 未爲失也。” 承健曰: “《律條疏議》則臣未之知也。 成宗遺敎曰: ‘雖予百歲之後, 永遵勿易 。’ 殿下不顧父王遺敎, 過擧莫甚。” 王曰: “承健云: ‘奸臣紛紛至此。’ 是言非也。 今議臣非一, 豈皆奸臣乎?” 特進官成俔曰: “臺諫據公議而爭之, 言雖過當, 固宜斟酌, 而曲聽也。” 王曰: “虛心納諫, 固人君之美德, 然此事乃母子間事也。 雖遺敎至嚴, 若不立廟, 而祭之則是無異禽獸矣。” 承健曰: “廟有大小、享有豐殺, 當酌輕重, 以略其制度, 一草一木之味, 供之以無闕, 亦足以伸孝。” 王曰: “今新廟不過十餘間, 則可謂極略其制度矣。 反覆思之, 不可更改。”


○臺諫啓: “愼承善傅會《律條疏議》謂: ‘立廟之擧是也。’ 此眞迎合上意, 曲爲之說也。 其志不止於勸立廟之擧, 雖至祔廟, 亦必不以爲非也。 臣等未知《律條》之意, 但未知雖有父王遺敎, 亦不顧而徑行之乎? 且昨日魚世謙在經筵廳言: ‘成宗朝若有言遺敎過重者, 則必見挫折。 我雖議臣, 未的知成宗遺敎一定之旨也。’ 世謙以謀國大臣, 乃議立廟, 而所言如此。 當成宗之朝, 畏威而不敢言, 今日收議之時, 迎合而謬議之, 大臣之道果如是乎? 世謙又議: ‘不可以宦官守廟。’ 是欲差正官。 殿下不果於背遺敎, 而大臣開導如是, 臣等痛心焉。” 又書啓:

臣等碌碌, 力未回天, 其罪一也。 職在言責, 使殿下負違敎、不孝之名, 其罪二也。 排大臣、忤殿下, 其罪三也。 言不聽、諫不行, 而不能去, 其罪四也。 以此四者, 持祿容身, 取譏於當時, 貽笑於後世, 其罪五也。 此臣等所以不敢冒處者也。 假使臣等俛首聽命, 唯唯諾諾, 已虧諫臣守道不回之志, 殿下何取而用之哉? 乞罷臣等之職, 以全臣等進退之節, 以存朝廷設臺諫之義。 亦宜開張賢路, 察納雅言, 自立於無過之地, 不勝至願。

不聽, 辭職而退。


10月 3日[편집]

○丙子/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是非、邪正不可兩立。 臣等與大臣異議, 請遞臣等之職。” 不聽。 更啓: “臣等豈欲使殿下忘親乎? 只欲兩全其恩義爾。” 不聽, 遂辭職。


10月 4日[편집]

○丁丑/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臣等不得其言, 而冒居其位, 有累名器, 不得不辭。” 遂退去。


○傳于政院曰: “臺諫固請求去, 其議于大臣。”


10月 5日[편집]

○戊寅/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敎云: ‘何計後人之議乎?’ 臣意以謂, 殿下殆失斯敎矣。 昔王安石言: ‘天變不足畏, 祖宗不足法, 人言不足恤。’ 殿下於前日敎之曰: ‘功臣加資與立廟等事, 所以召天變者, 予未的知。’ 此則天變不足畏之意也; 違先王之敎, 而曾不顧忌, 是卽祖宗不足法之意也; 昨日之敎, 卽人言不足恤之意也。 臣等以謂, 如此之敎, 殿下不當發也。” 傳曰: “安石小人也。 三不足之說, 乃安石阿媚其君之辭也。 若人臣有如此者, 則比而言之可也, 予之所言, 與此不同, 卿等何比而同之? 必有其情。 卿等皆以正直之士, 安可事如安石之君乎? 予亦何顔見卿等乎? 且此言必有先發者, 其言之。” 大司憲金悌臣書啓:

昨日傳曰: “何計後世之議?” 人主不恤後世之言, 則大累聖德, 故臣等偶思王安石三不足之說, 以啓之耳, 實無其情。


○尹弼商議: “臣之意, 前議已備, 今無別意。 但臺諫以臣等爲專務迎合, 爭進無稽之說。 臣則愚戇, 猶未解惑。” 盧思愼、尹孝孫議: “人臣之於君, 三諫不聽, 則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今臺諫陳請, 不至於三而已, 則其辭職求退, 固宜也。 然在君上, 不可輕聽其去。 降旨曉譬, 使之黽勉就職。 若以言不聽、諫不行爲恥, 誠心欲去, 則其强留也亦難, 許遂其志, 不加譴責, 亦帝王大度。” 愼承善議: “臺諫人主耳目, 朝廷命脈。 雖有求退, 不可許。” 魚世謙議: “大抵臺諫之言, 在所勉從。 然必可否相濟, 以成其美, 不可固執所見, 期於得遂。 下言不入, 上意不行, 豈爲美事? 且古者有列國之臣, 所以輕於去就者以爲: ‘於齊不可則於魯, 於魯不可則之衛、之宋、之鄭、之楚, 無往不可故耳。 今則異於是矣。 然言不行而求去, 諫官之美節, 固留而求助, 人主之盛德。 臺諫求退之請, 恐不可聽也。” 韓致亨議: “臺諫言事未得蒙允, 辭職例事, 優容何如?” 李克墩議: “臺諫當盡言、極諫, 如不得其言, 則辭職求去, 例事也。 人主所當優容, 事之可從者, 則當嘉納無留, 如不可從則當曉其不可從之意, 使上下情志交通, 可否相濟, 以求治道。 今立廟立主, 當初出自宸衷, 再與大臣擬議而施行。 臺諫、侍從皆執不可, 至于五六朔而不已, 衆論紛紜, 莫適所從, 是豈小變? 臺諫今日進一言, 明日辭職。 又明日進一言, 又明日辭職, 一日之內或再三辭職, 徒駭人 聽聞, 實祖宗朝未有之大變, 伏惟留意。” 柳輊議: “大抵任言責者, 有可言之事, 忘生輕死, 盡言、極諫固也。 諫不聽則求去, 亦其志也。 優容以待之, 聖人之大度也。 若厭其逆耳之言, 惡其求退之無禮, 而退之不用, 則直言者不出, 國事將日非矣。”


10月 6日[편집]

○己卯/傳于臺諫曰: “王安石人臣之小人, 而比之於予, 予甚憾焉。 卿等條陳三不足之言, 以比予所敎, 此豈偶思之言? 其曰偶思, 乃奸曲之言也。 臺諫之職, 不避斧鉞, 至如朱雲之折檻, 面折廷爭者, 皆所當盡言, 而言之耳。 今但言立廟之可不可而已, 不可指言如此。 且匡救其惡, 隱惡揚善, 乃臣之職也, 而況新進之士, 徒知學文, 不識事體, 自以爲我臺諫也, 雖言之過當無傷, 至以禽獸比君上, 是權在臺諫, 國家其能久乎? 是誤國也, 其問之。” 承政院啓: “臺諫欲激切其辭, 故間或有錯誤之言。 今以臺諫爲奸曲, 其於帝王天地之大度, 爲何如耶? 王者一言, 垂之萬世, 恐不如是。 且敎曰: ‘以禽獸比君上。’ 人臣安有比倣君父於禽獸之理乎? 且曰: ‘是權在臺諫, 國家其能久乎? 是誤國也。’ 臺諫豈以誤國設心, 而如是啓之乎?” 傳曰: “政院與臺諫爲一, 以予爲幼君, 凡事一皆逆復, 恐將權移於下。 如是則國家將日非矣。” 政院更啓: “臣等處近密地, 思欲補君過耳, 豈敢依附臺諫, 以彰君過耶? 御書改奸曲爲淺計, 改至以禽獸比君上, 爲此弊不貲, 改是權在臺諫, 國家 其能久乎? 是誤國也, 爲國欲寧, 其可得乎?” 於是, 承旨出傳于臺諫。 大司憲金悌臣書啓:

臣性本愚戇, 唯知獻愚, 不知其他。 前者擧遺敎而進言, 不能以回天; 因天變而進言, 不能以回天; 設後世之議, 冀加省納, 而又不能以回天, 拳拳赤心不能自已, 因何計後議之敎, 偶思王安石三不足之說進言, 冀殿下思三者之可畏耳, 豈有他哉? 臣已衰耗, 言語、文字之間雖或謬妄, 但知赤心盡節而已, 天實照臨。 臣承先朝簡拔之恩, 自設侍講院, 首膺輔德之任, 侍從三年, 雖無補益, 惟睿鑑實所洞照矣。 臣今犬馬之年, 已五十有九, 雖切圖報, 盡節之日無幾, 向日之誠, 曷常少弛? 今者濫叨憲長, 殿下之寵臣極矣。 (臣)〔信〕所以圖報於餘生者, 唯言責耳。 勉責末路, 願見 殿下立於無過之地而已, 臣無他腸, 天實照臨。 伏望殿下, 察臣匪他之情, 賜臣再造之恩, 臣之幸也。

司諫尹晳等書啓:

頃承何計後議之敎, 退而思之, 人主所當恤者, 人言也。 臣等聞, 金悌臣發此王安石三不足之說, 意謂此說, 人主所當警省, 故不爲沮止, 欲使殿下戒鑑耳, 何敢下比於安石哉?

傳曰: “立主事, 不可聽也。 此言則是, 過言也。” 更啓: “立廟乃大事也而不聽, 故臣等固請辭免。” 傳曰: “昨日進言, 而今日辭免; 今日進言, 而明日辭免, 豈社稷之福乎?” 臺諫辭職。


○弘文館副提學金壽童等上箚曰:

竊惟, 臺諫以言爲責, 遇事不諱, 將以納君於無過之地耳。 言雖戇直, 在所樂聞, 若拒之以辯, 折之以威, 誰肯批逆龍鱗, 以取危辱哉? 士皆諱言, 過不得聞, 非人主之福也。 近者臺諫論事非一, 而 殿下採納亦多, 臣等不勝歡抃。 但立廟之擧, 所失最鉅, 公論日進, 兪音尙阻。 臺論引三不足說者, 特爲激切之論, 以動殿下之聽耳, 非比殿下於安石也, 當虛心聽納, 而反加詰責, 臣等竊惑焉。 昔晋武帝問劉毅曰: “朕” 可方何帝?” 毅曰: “桓、靈。” 帝曰: “何至於此?” 毅曰: “桓、靈賣官錢入官庫, 陛下賣官錢入私門。 以此言之, 殆不如也?” 帝大笑曰: “桓、靈不聞此語, 今朕有直臣, 固爲勝之。” 晋武中主也, 寬容如此。 況殿下聖明, 而欲居晋武之下乎? 請殿下優容臺諫, 快從正論。

傳曰: “予以包容, 故已棄之耳。”


○以李克墩爲議政府左贊成, 成俊右贊成, 盧公弼兵曹判書, 蔡壽漢城府左尹, 李陸右尹, 安處良慶尙道觀察使。


10月 7日[편집]

○庚辰/夜, 雷, 雨雹。 召臺諫復職, 大司憲金悌臣、司諫尹晳書啓:

昨日傳曰: “今日進一言, 而不聽則辭職; 明日 進一言, 不聽則辭職, 非社稷之福也。” 臣等聞命, 惶懼不勝隕越。 臣等竊惟, 以勢而言, 則臣子而違君命, 大不順也、大不敬也; 以義而言, 則有可去之道, 無苟容之理。 臣等聞: “有官守者, 不得其職則去; 有言責者, 不得其言則去。” 又曰: “三諫而不聽, 則可以去矣。” 又曰: “臺諫國家之元氣。” 義可去而苟處 則元氣索矣。 元氣索則傷, 傷則病, 病則非國家、社稷之福, 不亦大乎? 臣等無狀, 雖若不關於進退, 有關於元氣, 豈不惜哉? 伏望殿下, 念臣等進退之難, 察臣等懇惻之情, 許遂其志, 則於元氣幸甚。

不聽, 遂辭職。


10月 8日[편집]

○辛巳/傳曰: “夜, 雷動, 雨雹, 予甚懼焉。 臺諫以一事, 長立闕庭, 詞訟多滯, 民冤不小。 召臺諫令就職。”


○傳旨議政府曰: “天之視聽, 必自我民。 故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災異之作, 豈無自而然耶? 予以涼德, 嗣守丕基, 日夕惕慮, 不敢遑寧。 乃今月初七日夜, 雷雹交作, 其在季秋之月, 猶曰不可, 況此純陰之月乎? 究厥所由, 責在寡躬。 然慮中外執法之吏, 辨理疏決之未盡, 使詞訟多滯, 冤枉未伸, 以召天變。 其令庶獄之官, 體余至懷, 恪勤乃職, 務要明愼, 以洗民冤, 以答天譴。”


○臺諫書啓:

臺諫凡人主過擧、時政得失、大臣非違, 與夫百僚中外之失, 無不言之。 故先須直己而後能直人, 正己然後能正人。 臣等雖無狀, 亦當以此爲心。 姑擧今之一事言之, 尹慜、李克圭首倡迎合, 同濟諂諛; 李宜茂迫於正論, 初與同僚, 極言不可, 中懷顧望, 反攻同僚, 指爲奸譎, 三人用心姦回, 大毁臺風。 故臣等請加鞫問, 已蒙允許, 而推案未就, 臣等今又失職, 將何面目坐府中, 治此等人乎? 愧屈之心, 先由中出, 將何意氣, 坐府中治庶事乎? 昔宋(歐陽脩)〔歐陽修〕譏司諫高若訥不能盡職曰: “不復知人間有羞恥事。” 正謂臣等也。 上汚國家風憲之司, 下失臣等處己之道, 伏願殿下, 許遂臣等求退之志, 以淸風憲、以勵士風幸甚。

傳曰: “毋辭就職, 俾勿滯訟。” 臺諫遂辭職。


○承政院啓: “宣陵行幸時, 蘆原驛西路, 屈曲狹窄, 夜行爲難, 請修治。” 傳曰: “減損民田, 以廣輦路, 於義何如?” 更啓: “民田非多損也。” 傳曰: “其令漢城府審啓。”


10月 9日[편집]

○壬午/召臺諫復職, 臺諫書啓:

臺諫伏閤, 今已半歲, 大臣執議, 天意益堅。 臣等不能牽裾、碎首, 繼之以死, 回天之望已絶, 甘受失職之誅。 臣等義可去, 而不能去, 是則以殿下祿位, 徒榮其身, 而無補殿下之名器也。 夫烏臺風生、白簡霜飛, 人主改容、權豪屛迹、朝綱振肅者, 是無他, 直氣勝故也。 今臣等失職, 冒處臺憲, 君子鄙之, 小人幸焉。 四方之譏, 輻輳於身, 呵喝所及, 聞者唾笑。 義氣摧折, 先自屈撓, 將救身之不及, 奚暇繩人之違, 糾人之慝, 以振臺綱乎? 是則以殿下之臺諫爲君子之所輕, 小人之所侮, 豈不惜哉? 此臣等所以決不可冒處者也。 今天變屢作, 時令乖張, 未必不由臺諫曠職, 有以召之也。 伏望殿下, 亟罷臣等之職, 一新臺風, 以振紀綱、以肅朝廷、以答天譴, 不勝幸甚。

不聽, 遂辭職。


10月 10日[편집]

○癸未/召臺諫復職, 更辭。


○戶曹判書李世佐啓: “慶尙、全羅兩道年登一般, 而全羅等第獨輕, 故臣等議請加等, 而從成俔從輕之議。 古人云: ‘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 又曰: ‘寬民一分, 則民受一分之賜。’ 今命從輕, 聖恩至矣。 然多則桀, 寡則貊, 什一而稅, 是收稅之法。 監司巡行一道, 必察其道之年品, 以爲等第。 今聞, 兩道皆大有年, 特令從輕未便。” 傳曰: “然則從政丞議。”


10月 11日[편집]

○甲申/召臺諫復職, 更辭。


10月 12日[편집]

○乙酉/王大妃親祭于永思殿。


○遣禮曹參判申從濩、同知中樞府事金諶, 奉表如京師, 賀正。


○召臺諫復職, 更辭。


10月 13日[편집]

○丙戌/召臺諫復職。


10月 14日[편집]

○丁亥/臺諫書啓:

臣等遇殿下過擧, 累朔論啓, 未蒙兪允, 以至辭職者, 非敢違命, 誠以孤負言責, 非徒靦面苟處之爲難, 大累重器是懼耳。 今若優納臣等之言, 使私恩、公義兩全而無害, 自立於無過之地, 則臣等何敢煩瀆聖聽, 請辭不已乎? 臣等旣不能回天, 又不得辭職, 進退之難, 實爲狼狽, 伏望更留三思。

不聽。


10月 15日[편집]

○戊子/傳曰: 今後有王牌寺刹, 一切除雜役。 是乃三大妃之命, 不可違也。”


○臺諫請辭職, 不聽。


○命更議水雪副正妻張氏獄, 魚世謙議: “臣前議別遣察理使更鞫者, 非欲其更加刑杖, 勒服張氏也, 此關係綱常重事, 必其言端初出於郭偲之口, 若詳覈之, 則張氏曖昧之罪, 釋然無疑故也。 今觀政院所啓, 果經甲寅年大赦。 是非間, 俱不可追論, 因而棄之, 庶合大體。” 韓致亨、尹孝孫議: “張氏之事疑獄, 果如政院所啓, 然以士族婦女, 得此穢惡之名, 終不得雪矣。 依前議, 察理使發遣, 窮詰言根出處, 而明卞之, 果出於郭偲之口, 則張氏所當棄, 而郭偲之罪, 亦有所歸。” 李克墩議: “大抵獄事多冤枉, 況張氏之事, 閨門所犯, 亦非親見, 不可的論, 果如政院所啓。 然其奴每邑同初服十六歲時行奸, 以此疑爲水雪副正在京同居時, 然迷惑者追記年月, 或致差錯, 安知非在平澤時通奸, 而妄招爲十六歲時乎? 考推案, 果在甲寅年赦前, 其後連奸兩奴與否, 亦不可的知也。 且內隱金今雖曰: ‘造言。’ 事干人亦皆曰: ‘因內隱金敎誘。’ 然此亦不可就實也。 張氏旣忍杖不服, 每邑同已死, 郭偲亦服, 故彼等皆自料, 雖受刑杖, 終難立證, 又無自己切害之事, 故如是反辭耳。 臣意以謂, 士族婦女失行, 大關風敎, 況宗親之妻乎? 此事道內喧騰已久, 監司風聞擧覈, 不可輕易棄之。 依前議, 遣察理使更鞫言根出處, 其言皆出於郭偲之口, 然後棄之未晩也。 律文所謂: ‘非奸所捕獲勿論。’ 之法, 非謂此等事也。 察理使今雖往鞫, 不可遽刑張氏, 但問其言根而已。” 從世謙議。


10月 16日[편집]

○己丑/臺諫辭職, 不聽。


10月 17日[편집]

○庚寅/臺諫辭職, 不聽。


10月 18日[편집]

○辛卯/臺諫辭職, 王曰: “予復何言? 卿等任意去就。” 臺諫遂書啓:

《易》曰: “天地交泰。” 釋之者曰: “天處下, 地在上, 於位悖矣, 而反謂之泰者, 以上下之志通也。” “天地不交否。” 釋之者曰: “天位乎上, 地位乎下, 於位得矣, 而反謂之否者, 以上下之志不通也。” 昔唐、虞君臣都、喩, 吁、咈, 以成泰和。 其曰都、曰兪者, 順其意而歎美之詞也; 曰吁、曰咈者, 逆其意而不然之詞也。 當時不以吁、咈爲逆, 而君臣和睦, 如魚水一堂, 以成雍熙之治, 爲萬世君臣之法, 如斯然後方可謂之輯睦。 後世則不然, 君出言自以是, 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 使人主悅人贊己, 傲然自聖, 雖有過擧, 不得聞焉, 上下否塞, 以致亂亡之禍, 如是則不可謂之輯睦。 今殿下信大臣迎合之說, 違先王不易之敎, 臣等所以冒天威、批龍鱗, 冀回天聽者, 誠欲可否相濟, 同寅協恭, 使殿下復於無過之地, 以致唐、虞雍穆之治耳。 如是則君臣輯睦, 孰大於是? 伏望殿下, 勿以臣等之言爲迂, 勉留三思。

不聽。


10月 19日[편집]

○壬辰/臺諫書啓:

昨敎云: “予若好佛、侈宮室、勞民力則當如是極論, 今此爲親之事, 不當如是。 大臣豈不思量而言之耶?” 臣等伏思, 違敎之失, 有甚於好佛。 一遵遺敎, 無所違越, 是臣等論執之本意, 伏願殿下, 留神焉。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金壽童等上疏曰:

臣等伏覩傳旨: “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災異之作, 豈無自而然歟? 究厥所由, 責在寡躬。” 臣等有以見殿下致謹於天人之相與, 戒懼之深切也。 季秋之節, 雪不當降, 而霰雪俱下; 純陰之月, 雷不當發, 而雷雹交作, 此《春秋》之所謹書, 詩人之所譏刺, 而譴告若玆, 豈非天心仁愛殿下, 使益礪增修, 以啓夫太平無(彊)〔疆〕之休也歟? 臣等聞, 皇天感物, 不爲僞動, 災變應人, 要在責己。 故應天以實, 不以文; 動人以行, 不以言。 今殿下遇災而懼, 下旨求助, 辭語懇惻, 其敬天、責己之意溢於言表, 求之於文於言, 則可謂至矣, 而責之於實於行, 則抑有所未至焉。 殿下之於臺諫, 待遇雖隆, 採納亦多, 而立廟一事, 蔽錮已甚, 不能舍己以從人。 言之切則曰: “大臣獻議也。” 諍之力則又諉之曰: “將更議也。” 羈縻歲月, 廟役垂成, 不以誠信相與, 而猶以姑息禦之, 必欲背遺敎、棄公論, 臣等竊惑焉。 土木之役, 在平時猶重興作, 況於國恤之中, 遽撤大內殿宇, 而一新之。 土木之輸, 闌入禁庭, 牛車塡咽, 呼邪之聲, 已駭觀聽。 且舊殿乃成宗所居, 殿下嘗奉膝下之歡, 視膳、問寢皆於斯焉, 而諒闇之制未闋, 羹墻之慕方切, 豈忍盡撤而改之? 古人於先人之室, 焚之猶哭, 況可撤乎? 殿下已許休停, 今復轉亟, 臣等竊惑焉。 宦寺之禍, 古人所戒。 近日閹竪連被罪罷, 童牛羸豕, 固所當制, 而老奸巨猾, 猶置不問。 擅啓之術, 初試於寺鹽, 而無大咎責; 干政之計, 再逞於驛奴, 而不小顧忌。 其蔑朝廷、瞞聖聰甚矣。 殿下之威, 能斷於小竪, 而遲回於老奸, 甚非帝王除惡、務本之意。 經筵不特爲章句設也。 日與卿士大夫, 商確今古, 講劘治道, 將以涵養德性, 光明聖學, 以澄出治之本, 而殿下屢違節宣, 御講才數日, 輒復停罷, 御經筵之日少, 親宦寺之時多。 此古人所以鹵莽滅裂之喩, 一曝十寒之戒也, 豈帝王緝熙、時敏之學乎? 臣等聞, 劉向之言曰: “朝廷得其和, 則情志交孚, 而天應於上, 衆祥竝至; 朝廷不和, 則情志否隔, 百怪疊見。” 天地之常經, 古今之通理也。 今朝廷之上, 臺諫持公論, 宰相執私議, 爭相是非, 而殿下又從而徇私廢公, 朝廷果得和, 情志果得孚乎? 無怪乎上天之示異也。 《洪範》以五行之得失爲庶徵之休咎, 雖不可謂某事失, 而某咎徵應之, 然災之不虛作必矣。 殿下之過擧, 無大於上所云, 當反躬省咎, 思所以改前之過, 以求夫順人情、合天心, 而徒循故事, 乃以浮辭、緩語, 下勑臣僚, 臣等未知殿下之應天可謂以實乎, 動人可謂以行乎? 伏願殿下, 斥去虛文, 專務實德, 納臺諫之言, 罷宮闕之役, 勤御經筵, 抑制宦寺, 以爲動人之行, 以爲應天之實, 不勝幸甚。

傳曰: “經筵曩因感冒停之, 今又喉舌痛患, 脾胃失和, 故未御耳。 立廟已盡言之, 斷不可聽也。 大內皆已傾危, 故修之耳。 況今已盡撤去, 不可不修也。 且爾等云: ‘臺諫持公論, 宰相執私議。’ 大臣豈皆挾私議而言乎? 爾等之言錯矣。”


10月 20日[편집]

○癸巳/大司憲金悌臣、司諫尹晳等書啓:

先儒曰: “凡居其位, 思直其道。 苟直, 雖死不可回也。 如回之, 莫如亟去其位。” 臣等職叨言責, 遇殿下大過, 以直道匡救, 叩陛抗論者, 不知其幾日也。 殿下固拒不允, 反信大臣迎合之說, 違棄遺敎, 取譏後世, 此臣等所以冒煩天威, 昧萬死不已者也。 大臣當成宗定祭禮之日, 以謂允當, 値今日立廟立主之時, 曲爲辨說, 其隨時異議, 反覆難信若此, 殿下何取而用之? 臣旣不盡職, 又不可冒處, 當亟去其位, 以尊名器。

不聽。


10月 21日[편집]

○甲午/傳曰: “廢妃母申氏, 依領敦寧(家)〔例〕, 歲賜米三十碩、黃豆二十碩。”


10月 23日[편집]

○丙申/傳旨于議政府曰: “風俗國家之元氣, 元氣厚則國家從而泰; 元氣索則國家從而否, 其否、泰之由, 豈人君厚薄, 異於古今歟? 專以敎化有盛衰耳。 予以涼薄, 承祖宗丕基, 仰惟大猷之治, 夙夜不弛, 而予之德敎, 未加於百姓, 風俗日趨於汚下, 以少凌長, 而驕矜之風成; 以賤妨貴, 而尊卑之序亂。 甚至子孫不順於其親, 婦或忍心於其夫, 而奴隷之不道於其主者, 亦或有之, 風俗之薄惡至此, 予甚慙焉。 昔漢賈、董一儒士也, 而慨然以風俗爲念, 懇懇於其主。 況予股肱大臣, 寧不動心於此耶? 今夫民亦三代之民也, 而秉彝之天, 未嘗泯滅, 變移之機, 豈無其道? 其體予至懷, 各敷乃心, 務宣風化, 以躋比屋可封之俗。”


10月 24日[편집]

○丁酉/傳于政院曰: “今天氣冱寒, 雖大廈之中, 擁爐而坐, 不堪其寒, 大內修理赴役之軍, 豈不苦哉?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伊尹告太甲曰: ‘惟天無親, 克敬惟親。 民罔常懷, 懷于有仁。’ 停役何如?” 承旨姜龜孫等啓: “殿下軫念至此, 民必感戴矣。 然明年二月以後, 當御正殿。 大內之役垂畢, 其有未及者, 皆匠人之事, 雖不役軍人, 可辦也。 殿下三年之內, 至今不御正殿, 須及今年, 畢修移御。” 傳曰: “軍人之苦甚矣。 然事勢如此, 好爲之。”


○三衛敬差官童淸禮來復命, 命寫地圖及相會節次以啓。


○義州牧使黃衡上疏, 略曰:

野人心懷竊發, 每歲自春及秋, 托以騁獵, 長在江邊, 覬覦虛實, 投虛作耗, 雖使亞父、李牧守之, 難以制之矣。 臣愚以謂, 虜若近境則許令沿邊鎭將相爲掎角, 一絶其後, 一衝其前, 庶可盡擒矣。 如此則彼不敢出塞, 伺間作賊, 無鼠竊之患。 中國設鎭, 自遼東至鳳凰城, 凡五鎭也, 而又定基湯站, 距義州不過五十里矣。 旣設湯站, 又設婆娑堡, 而幷據黔同、威化島、鳥沒坪良田, 則雖欲禁之, 其可得乎? 此非國之利也。 且觀義州之城, 狹隘低卑, 壘以雜石, 其於捍衛, 有所不固, 於中國人瞻視, 亦埋沒。 臣意以謂, 曩日所拾之石、所燔之甓, 先築體城, 遵韓致亨退築之基, 而又築長城, 從體城至于南山射場, 接連古城, 自麟山下烟臺, 以至以前門嶺, 凡四十餘里, 漸次修築, 則事半而功倍之。 且祖宗朝金堅壽、河叔溥稱下道節度使而中廢。 臣妄謂, 今復立此, 而擇望高、習事者授之, 竝置虞候, 專事武備, 亦置文臣判官, 以主牧民, 移漢城、京畿、忠淸、全羅、慶尙諸道杖罪者, 抄民戶富實有丁者, 幷令入居, 許令耕黔同、威化島、鳥沒坪良田, 以裕民食, 以補軍需, 而常居不下二千人。 又分本道軍士, 依永安南北道之例, 一將則營於寧邊, 以制野人; 一將則守于義州, 以備不虞, 變生於南, 則北道之將馳而救之; 有事於北, 則南道之將, 奔以援之, 兩將相爲表裏, 則奇正之術相生, 攻守之勢已成, 守必固而戰必勝矣。 臣長慮迨天未雨之志, 濫陳曲堗徙薪之策, 伏惟垂覽焉。

命示政丞及曾經政丞。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馳啓: “臣在滿浦, 見童阿亡介, 力請徙居越邊江干, 永爲國家藩籬, 將此轉啓朝廷。 議者咸以謂: ‘平安一道, 非永安所比, 人物鮮少。 若從其請, 使居近地, 彼必熟知我虛實, 終擾我邊鄙。’ 此論甚當。 然臣獨以謂, 阿亡介者, 其母乃本朝人物, 議親之種, 其弟淸禮、淸智等, 亦從仕朝廷, 萬無可絶之理。 平安邊鎭, 雖曰寡弱, 如滿浦、碧潼、理山, 大鎭也, 非如永安道高嶺、柔遠、美錢、訓戎、阿山、阿吾地、武夷等之寡弱也, 而彼人猶密近城外, 至今無患, 以彼計此, 何異之有? 況滿浦等鎭, 帶以大江、城子牢固、軍民非寡, 縱彼見之, 必不能侮。 若使彼三千餘戶, 徙居越邊, 禦之以方, 撫之以恩, 則將銜恩報德之不暇, 豈肯與三衛賊人, 同心招禍, 剝喪其身哉? 其若鼠竊狗偸者, 則彼必自然禁戢; 提兵伺邊者, 則必馳報鎭將, 使我有備無患, 非漢、魏、晋、唐渾處內地, 終爲禍患者比。 以爲非我族類, 其心必異, 有桃蟲之虞, 萌猾夏之階, 此特迂闊之議, 非籌邊良策也。 臣久諳虜情, 反覆籌之, 敢以瞽言, 仰瀆天聰。” 命議于政府、曾經政丞、知邊事宰相等。


10月 25日[편집]

○戊戌/正言鄭光弼啓: “今以柳伯孫爲尙州牧使。 尙州巨邑, 人器不相當, 請改正。 且聞, 蔡壽之奴, 今以殺人被囚, 辭連於壽, 而今爲左尹, 請遞之, 壽之所爲, 人誰不知? 未喪畢前, 吏曹汲汲用之, 請鞫其情。” 傳曰: “可。”


10月 26日[편집]

○己亥/大司憲金悌臣等啓: “今鞫李宜茂, 其答辭曰: ‘知其終不能回天, 且非關國家興亡之事, 故中止而不諫。 是知事體輕重者之所爲, 非迎合上意而爲之。’ 云云, 是以臣等爲亦不得回天, 暗辱臣等也, 請避嫌。” 傳曰: “非辱之, 只言其志耳。” 悌臣等更啓: “臣等以同僚攻擊發問, 而反以問外之意答之, 其爲受辱明矣。 自祖宗朝未有臺諫受辱, 而就職者也。 此非徒臣等受辱, 臺綱從而毁矣, 請免。” 傳曰: “只陳其情耳, 其勿避嫌。”


○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古人云: “安養旣久, 則驕逸易生。” 《書》曰: “君子所其無逸。” 近日予適違和, 久停經筵, 居宮之日多, 接士之時罕, 非徒當時害損於政, 實爲後世所譏, 予甚慙赧。 然一疾向歇, 一疾又生。 雖非臥痛, 氣運沈困, 食不前減, 寢不穩眠。 醫雖診脈, 藥無一效, 停藥調理。 政院與弘文館, 悉知予證, 暫少有歇, 則雖未爲三時, 朝經筵後, 無時召對。 眞西山云: “夜對之益, 不亦强乎?”

承旨等啓: “今觀御書, 若上體稍有未平, 何敢强御?”


10月 27日[편집]

○庚子/司憲府書啓:

僉正李宜茂公緘之辭, 折辱臣等莫甚焉。 辱臣等, 所以辱朝廷綱紀也。 臣等俱以無狀, 承乏言官, 反遭折辱, 不敢靦面冒處。 殿下亦不可使臣等苟容, 以辱朝廷紀綱也。

傳曰: “宜茂公緘云: ‘事君勿欺。’ 此亦宜茂發明其心, 非爲致辱, 勿避嫌。” 又啓, 不聽。


○領議政愼承善辭職, 不聽。


10月 28日[편집]

○辛丑/掌隷院判決事鄭叔墀等書外知部十六人以啓曰: “此人等詐呈不緊所志, 或於訟庭、或於外庭, 指相訟者, 變 亂是非, 請置於法。” 傳曰: “依法徙邊。”


○大司憲金悌臣等啓: “李宜茂所答, 非臣等所問, 辱臣等明矣, 請免。” 承旨等啓: “今觀宜茂公緘, 則臺諫避嫌宜矣。 其曰: ‘止而不諫, 知事體輕重者之所爲。’ 其意蓋曰: ‘爾等知事體輕重, 而亦不能回天, 當退而就職也。’ 云耳。 當初推鞫時, 只以攻擊同僚爲問, 而反以問外之辭, 如此答之, 其辱之明矣。 宜茂固有罪矣。 雖以己事爲是, 而欲發明, 其於臺諫不可如是辱之。 近者臺諫累月伏閤, 不能治事。 今若强令憲府鞫之, 則必發他言以辱之矣。 令他司鞫之, 而使臺諫就職治事何如?” 傳于憲府曰: “卿等奉傳旨以問, 而宜茂答以問外之言, 以致辱則是非辱卿等, 乃辱君命也。 卿等當以此意更問之, 何必避嫌乎?” 悌臣等更啓: “宜茂若無含畜之意, 則上敎當矣。 有含畜之意, 而所答如是, 乃譏臣等不能盡職明矣。 臣等受辱而冒處, 則臺綱從此輕矣。 故敢避嫌。” 承政院更啓: “上敎允當, 然若以他事奉傳旨鞫問, 而如此答通, 則當如上敎, 而更問之矣。 今觀宜茂之言, 其意若云: ‘爾雖鞫我, 爾等何不得請, 而退去乎?’ 云, 故憲府以爲逼己, 而引嫌耳。” 傳于司憲府曰: “卿等承命以問, 而宜茂答之如是, 非辱卿等而已, 固當再問取招而斷罪, 何煩避嫌?”


○正言趙元紀啓: “全羅、慶尙兩道今年農事, 不如前年, 而全羅等第, 加於前年, 慶尙則倍於前年。 今又以大臣之議, 命加全羅下中以上, 民必苦之。 古云: ‘寬民一分, 則民受一分之賜。’ 請勿加全羅等第, 而減慶尙等第。” 命議于前議宰相。


10月 29日[편집]

○壬寅/司憲府合司辭免, 且啓: “昨見仁政殿北墻外二人騎馬而行。 闕內非騎馬之地, 請推問。” 傳曰: “爾等何以得見乎? 古者禁苑之樹, 尙不知其數, 爾等不當啓之, 爾等其推鞫之。” 仍傳于政院曰: “如此之言, 何以入啓乎? 且臺諫此言何如?” 承旨等啓: “臺諫、宰相之言, 政院不可中沮。” 尋傳于臺官曰: “予以脾胃萎弱, 行氣於後苑, 又令內官騎馬以觀之耳。 凡君上有命, 則雖闕內, 不得不騎。 此何有不可, 而爾等請鞫耶? 是鞫我也。 予欲罪爾等, 特以臺官, 故恕之爾。” 憲府更啓: “闕內適見騎馬人, 臣等駭愕, 欲使殿下知之, 故敢啓耳。” 傳曰: “卿等就職。 宜茂則當令禁府鞫之。 後苑騎馬事, 予非以言予之失爲非, 蓋以宮中之事不可言耳。 若於君之過失, 吹毛覓疵以言, 則其弊不貲。”


10月 30日[편집]

○癸卯/大司憲金悌臣等書啓:

臣等不能盡職, 爲宜茂所侮, 不可靦然在職。 今雖移宜茂於禁府, 臣等之受侮猶爾也。 伏望亟遞臣等之職, 一新臺綱。

不聽, 仍傳曰: “近予以未寧, 不御經筵, 玆未親語予意耳。” 仍命都承旨姜龜孫饋酒。 悌臣等更啓: “臣等見騎馬人行後苑, 請鞫之, 敎曰: ‘宮禁事, 吹毛覓疵, 皆欲言之可乎?’ 臣等以謂, 臺諫當知無不言, 雖宮禁之事何諱? 今上殆失斯言矣。 殿下雖行氣於後苑, 令內官騎馬, 不近於戲玩乎?” 遂書啓:

伊尹訓太甲曰: “愼終于始。” 召公戒武王曰: “不役耳目, 百度惟貞。” 又曰: “玩物喪志, 玩人喪德。” 又曰: “夙夜祗懼, 罔或不謹。 不矜細行, 終累大德。 爲山九仞, 功虧一簣。” 伏願殿下, 留神焉。

下御書曰:

今所引書, 正合予意。 《書》云: “非知之難, 行之惟艱。” 予須刻胸, 惶惶不忘。

悌臣等啓: “上敎至此, 實萬世之福也。”


○尹弼商、盧思愼、柳輊議: “黃衡上疏事, 在祖宗朝講之熟矣。 其中自有可議之條, 下該司, 逐條議啓後, 更議何如?” 魚世謙議: “黃衡所陳, 皆朝廷已曾商議之事。 增築城子, 此誠可矣, 但人功不敷中輟耳。 三島耕食, 本欲利民, 而民反苦之, 故國家不之强也, 今不可預爲之過慮。 越邊禁獵事, 朝議已定。” 韓致亨議: “義州邑城退築, 麟山至長城造築事, 臣於成宗朝, 審定啓達, 因防戍事緊, 至今未築耳。 臣意亦謂, 宜急造築, 三島耕作及禁獵。 下道節度使設立等事, 令該曹便否議啓後更議。” 尹孝孫議: “增築城子便否, 令其觀察使親審, 同議啓聞後, 更議施行。 三島耕食事, 自先王朝數被賊人侵掠, 禁之已久, 不可輕許。 越邊禁獵事, 朝議已定, 竝勿擧行何如?” 從弼商等議。


二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甲辰朔/義禁府啓: “外知部人等, 命徙三水、甲山兩邑。 三水沿邊小邑, 無耕食之地, 恐無以聊生。” 傳曰: “於甲山, 多徙之。”


○三衛敬差官童淸禮等, 詣承政院啓: “臣等齎奉往諭三衛敎旨, 到滿浦, 率彼人越江, 距江邊二息程三岐峴抵宿。 十月初一日, 越亐知岾, 抵宿朴古伊地, 距三岐峴一息有半。 初二日, 加乙豆曰: ‘由白磻巖前路, 則甚捷。’ 云, 故由此路, 抵蒲州江邊。 越居彼人李巨右, 惡臣等經由捷路, 不許臣等渡江, 且歐加乙豆, 言於臣曰: ‘達罕玆因迎命, 來待白磻巖長坪, 當由彼路而往。’ 甫堂介語臣曰: ‘今日且暮, 若向(長平路)〔長坪路〕, 則迤邐幾二息。 彼卽丁亥年入征之路, 可於此露宿, 以觀達罕之意, 達罕若不惡由此路, 則必送人問安矣。’ 俄而, 達罕送人言曰: ‘吾於長坪, 迎命來待, 已四日矣。 今使臣經由捷路甚險, 何樣跋涉?’ 初三日曉頭, 又送人言曰: ‘使臣所止之地, 則險窄矣。 越蒲州江三、四里許, 有平衍通望處, 欲於此迎命。’ 臣許之。 詰朝越江行三、四里, 至李加乙豆家, 於前庭設高足床, 焚香奉安敎旨。 達罕北面立, 耆老及族類等, 重五、六行序立, 臣立東西向。 達罕以下三拜皆跪, 左衛甫堂介, 右衛馬阿堂介等, 領麾下人迎命。 臣開敎旨, 在庭三衛野人無解讀者。 故臣親自讀頒, 猶未解聽。 故使崇禮以女眞語解說。 臣觀彼人辭色, 間或有推衍而話之。 前此, 甫堂介私語曰: ‘渭原作賊, 乃金山赤下所爲, 而於敎書不載, 頒敎時若竝語之, 則彼不得遁情, 而必刷還虜口矣。’ 臣如其言, 語之曰: ‘非徒寇我理山、三水、甲山, 頃者渭原之賊, 乃金山赤下所爲。 我國非不知而不問, 特以鼠竊狗偸, 而置之耳。 爾以酋長, 何不禁戢?’ 彼人等皆曰: ‘敎書之意是。’ 皆叩頭曰: ‘作賊人雖在他處, 必以謂三衛所爲。 吾等每欲發明, 而今使臣適來, 如此敎之, 誠如吾等之意。’ 卽分賓主而坐, 臣等在東, 達罕在西。 宰牛烹猪, 設宴以餉。 觀光男女老幼, 或登墻屋, 或緣木梢, 閴咽環視, 無慮二百餘人。 達罕言曰: ‘自我祖上, 歸順于大國。 敎書亦云: 「自祖宗, 世被恩澤。」 此言當矣。 往在世宗朝, 三衛等處, 天火焦地, 穀食盡枯, 我類幾死。 大國聞之, 以滿浦鎭軍糧, 人給米二升, 鹽一升救荒。 三衛之人扶老携幼, 受食者絡繹不絶, 賴以生活, 大國恩惠何可勝言? 又往年, 火剌溫、兀狄介、李毛獨好寇邊, 槍虜女人六十四口而還。 吾祖李滿住要奪三十四口, 造于大國, 大國嘉其功, 特遣使臣, 賜宴需勞之。 未幾大國擧兵, 來圍祖父之家, 祖父自料身無所犯不避, 身被九創, 然後登山僅避, 祖母則死於鋒刃, 祖父由是含怒, 痛入於骨。 旣而, 翻然改曰: 「必朝鮮討罪火剌溫, 而誤及於吾。」 卽解怨自艾, 此無他, 曾被國恩深也。 其後朝鮮又不意興兵, 斬吾祖父若弟, 掠吾妻子家人幷五十餘人而去。 吾由是, 怨不自勝, 再寇大國邊地, 爲祖父報讎也。 厥後更思以謂, 盜賊非所忍爲, 絶不更寇。 由是大國許令朝貢, 蒙厚恩如舊。 在今中間野人數寇邊境, 吾等欲禁戢, 而但無法令。 部下人有罪, 欲殺之則其人必欲害吾。 生殺之刑, 吾不得用之, 故不能制矣。 然當三衛酋長同心禁戢, 使之永絶。 繼自今部下有作賊人, 則吾當使裨將、里將尋探之, 使金亐唐介、李加乙豆等馳報, 可卽遣兵討之, 兵雖不多, 吾嘗助兵。 所謂金山赤下在歧州衛, 吾當陪使臣而往, 親問山赤下, 則前日作賊, 非吾所爲, 可洞知矣。’ 臣答曰: ‘野人部落雖多, 朝廷亦豈謂盡是盜賊乎? 其中必有不爲盜賊者。 雖欲暴露其情, 無路得達, 故遣臣審其情僞。 今爾等之言如此, 正合朝廷遣臣之意。 爾等常慮我朝加兵, 凡所儲財穀, 埋於山谷, 不能儲之於家。 爾等能歸順, 更無竊發之心, 則可得安居樂業矣, 將誰畏哉?’ 達罕等皆叩頭曰: ‘吾等之意, 誠如是也。 我等今欲歸順朝廷, 以修貢獻, 須將此意轉啓。’ 自是凡歷行部落, 必令野人二名牽馬而迎, 每到宿所, 必擇淨處, 鋪叚褥館待。 初四日, 右衛酋長童甫花土送人言曰: ‘吾自少時, 累次朝貢。 年今七十三, 願及未死時, 親見龍顔。’ 臣答曰: ‘當轉啓。’ 且以臣齎去人情雜物, 賜達罕父子及其麾下中可給人, 皆致謝, 又分送左右衛酋長。 初五日, 達罕與臣偕往金山赤下所居里酋長王夫里介家, 達罕語夫里介曰: ‘使臣以三衛開諭及前日渭原被虜人物刷還等事委來。 故今陪使臣, 到汝家, 汝當明白拉渭原作賊人金山赤下來。’ 夫里介卽跪答曰: ‘當如命。’ 翌日, 山赤下則逃匿不現, 其父率野人六名而來, 此卽與山赤下, 同犯渭原者也。 達罕語右人等曰: ‘汝等於朝鮮, 有何世讎, 而作賊也? 爾其歷陳於使臣前。’ 賊人等良久不答, 已而山赤下父曰: ‘大金時, 火剌溫、兀狄哈嘗作賊於大國。 大國誤以謂吾祖上所爲, 而致殺, 此一讎也。 庚辰年, 節度使楊汀, 召致我七寸叔浪甫乙看而殺之, 此二讎也。 以此, 山赤下嘗含憤, 偶因出獵作賊耳。’ 臣語曰: ‘大金之後, 累經年代。 其時之事已邈矣, 其勿更言。 汝雖曰: 「楊汀殺我七寸叔浪甫乙看。」 然甫乙看親子, 亦於其時來降, 至今朝貢不絶。 其姪將家老亦入朝, 官至二品。 且達罕祖父母俱爲我軍所殺, 而祇順朝廷之命。 尙且如此, 汝敢以七寸疏族久遠之事托言耶?’ 於是, 達罕在傍聞之, 卽跪而言曰: ‘使臣之言甚當。 以讎怨言之, 則余當先報仇矣。 然余則已解宿怨矣, 今亦與三衛同議, 將欲一禁作賊。’ ‘汝言大不可, 爾當速還虜口。’ 山赤下父曰: ‘虜來時, 或溺死、或自縊而死, 其不死者轉賣深處, 兀狄介勢不可刷還。’ 達罕怒罵曰: ‘今三衛順命爲一心, 汝特爲獨夫。 汝雖死, 吾百姓亦居吾地。 汝若不刷還, 當與三衛同議捉汝, 付使臣而送。’ 山赤下父跪曰: ‘二日程許兀狄介處, 亦有賣者。 當使山赤下同犯人, 奔往刷還。’ 請與王夫里介之子, 同往率來, 達罕許之。 山赤下父使同犯一人及王夫里介之子, (棄)〔乘〕夜發送。 翼日, 仍留夫里介家。 臣恐雪深塞路, 則還來爲難。 且夫里介之子等, 亦難趁期回來, 故臣初八日回程, 與達罕辭。 達罕臨別, 書三衛裨將、里將等姓名, 寄臣曰: ‘將此轉啓, 使該官置簿。 若右人等統屬部下人, 犯邊大國, 當以是照名問罪。 吾與里將、裨將同力捕告。 然則其問罪往來之時, 可知我土山川道路迂直矣。’ 達罕所居里, 距此地在北一息許, 左衛距此在西二息許, 右衛距此在八、九日程。 達罕令甫堂介等, 率軍護送, 至滿浦, 阿亡介亦來護送。 是日, 還由前路, 至(金迂堂介)〔金亐堂介〕家止宿。 初九日, 至亐知洞口止宿。 初十日, 逾亐知嶺, 嶺下止宿。 十一日到滿浦矣。 回程時到童可多下里, 問徑往高山里之路, 可多下答曰: ‘由此而往, 則可三日直到高山里。 距高山里鎭三息許, 卽我設險處。 若過此則至我所居之地一日餘程, 皆坦路。 若後日使命復來, 則當以此路奉迎。’ 云, 將指路同里人等云: ‘不可以親之故, 遽使之知吾道路也。 止之不得, 由此路而還。’ 童甫堂介、右乙莊等語臣曰: ‘被虜人隨後刷還。’ 云云。 臣兄童阿亡介語臣云云: ‘吾父童所老加茂於世宗朝受會寧兼牧官印, 領百姓。 凡防禦之事盡心爲之。 故其時絶無邊患。 父死後吾持此印, 移居于夫乙乎里地面。 其後大國召我還居會寧, 適其時違期, 未遂來居。 吾系本大國人, 請奉父所受之印, 竝率麾下百姓, 來居于滿浦越邊皇城坪, 作爲藩籬, 雖吾死後, 吾子孫當世世繼業。’ 云云。 各衛酋長裨將、里將之名曰: ‘建州酋長李達罕, 裨將李巨右, 里將指揮王三下, 指揮趙加乙豆。 左衛酋長童都論, 裨將僉知童夫堂介、童老同、童處, 永巨, 里將蔣馬可里、童車音波、趙馬吾阿、高甫乙赤羅, 吾川接, 里將馬可古多亐, 羅城里將浪還四。 右衛酋長童甫花土, 裨將都督童羅吾章、童舍吾兒, 里將童其音波。 歧州衛酋長王夫里介, 裨將王舍老。’” 傳曰: “示前議宰相。”


11月 2日[편집]

○乙巳/正言趙元紀啓: “如此苦寒, 大內修理軍人, 晨赴役事, 夜深乃罷, 其艱苦莫甚。 且燎火以乾泥塗, 其功不貲, 請姑停之, 以待開春。” 傳曰: “古云: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民罔常懷, 懷于有仁。’ 君不愛民, 則民何以愛君乎? 予亦念此, 罷役事問政院, 政院云: ‘不可不速御正殿。’ 爾等亦於前日云: ‘卽位之初, 宜居正殿。’ 故不得已, 至今役使耳。 若曰: ‘雖不御正殿, 罷役可也。’ 則當亟罷之矣。”


○掌令李自健啓: “請先正韓懽埋沒所司及行臺監察歸咎之罪。 且愼自建事, 未知發落。 童淸禮特命加資, 臣等未知何功可賞乎。 李宜茂之事, 命竝推。 其時臺諫、前臺諫, 皆是正論之人, 而今竝鞫, 恐妨言路。” 傳曰: “懽事, 予當有所處也。 自建非入己事, 故不允。 淸禮開諭彼人, 使之歸順, 此可賞也。 前臺諫必推鞫歸一然後, 宜茂之事可辨, 故竝鞫之耳。”


○議童阿亡介來居當否, 尹弼商、盧思愼、柳輊議: “李克均久諳虜情, 兩邊形勢, 備嘗知之, 其所啓似當。 然在世祖朝李豆里欲居皇城坪, 累請不已, 世祖嚴絶之。 在成宗朝李若沙來居滿浦越邊, 撤其家而逐之。 祖宗聖算, 昭若日星。 今有何利害, 而開門引賊, 違祖宗之意, 養腹心之疾乎? 阿亡介若許來居, 雖効力無疑, 誠如克均之計, 阿亡〈介〉身死之後, 其子孫寔繁, 相踵而來, 勢必瀰漫。 一朝變生, 雖悔可追? 古人云: ‘作事謀始。’ 始之不謹, 其流之弊, 有不可勝言者矣。 況今三浦之事, 亦可驗矣。 大抵夷狄非我族類, 其心必異。 不可使蔓於近境, 蔓則難圖。” 魚世謙議: “世祖朝(李滿柱)〔李滿住〕子古羅哈豆伊等, 請來居皇城坪, 世祖許之。 彼人等自疑, 終不來居, 非我朝拒絶也。 其後成宗朝亦有來居作業者, 朝議以爲不便, 使還本土。 其時朝廷之議, 臣未及知, 然必是恐終爲邊患也。 今阿亡介來居後, 終爲邊患與否, 臣未敢逆料, 然察其情勢, 與他野人稍異。 其母元是本朝人物, 其弟淸禮等亦皆侍朝。 若撫之得宜, 順服其心, 安知不爲邊圉之純氓乎? 但不知隨而徙居者幾戶, 其心果與阿亡介相孚乎, 此亦不可逆料, 令克均更察其情實, 幷其隨來人戶形勢以啓何如?” 韓致亨議: “阿亡介來居近境, 其部落必多。 世世誠心歸順, 則可矣, 野人人面獸心, 不足盡信。 强則狗盜, 弱則來服, 其天性也。 萬一安業居之, 滋息過倍, 此國家腹心之疾。” 成俊議: “永安道五鎭城底, 皆許野人居之, 以爲藩籬。 平安道江邊, 則臣未嘗目覩, 然以克均書狀觀之, 則江邊諸鎭不甚寡弱。 且克均久在邊境, 備諳彼我形勢, 豈不熟計, 而啓之? 依所啓, 許令徙居何如?” 李季仝、呂自新議: “童阿亡介等三十餘戶, 請居江邊, 永爲藩屛, 正猶呼韓邪單于請保漢塞, 其誠意甚善。 今國家聽其所請, 撫之以恩, 馭之以道, 鼠竊狗盜彼必力止, 大擧入寇者彼必先報, 而邊將預爲隄備, 則可以舒(四)〔西〕顧之憂矣。 且滿浦、碧潼等鎭, 比之高嶺、柔遠城池, 兵力則等夷, 但海道遙遠, 魚鹽之利不侔。 萬一阿亡介等, 保塞以來, 幸無寇盜, 必以爲有功於我, 貪求無厭, 則溪壑之欲, 將何以塡塞? 阿亡介我國之出, 其向慕之誠, 固當如是。 世代悠遠, 則其子孫, 豈能盡如阿亡介乎? 高麗之季, 遼築長橋於鴨水, 設抱州城於我疆, 柳韶築長城以禦之。 當其時, 塗炭麗民, 可勝紀極? 抱州卽今之義州城, 長城卽今之威遠古城。 夷狄隣邊, 其害固然。 臣等意, 勿聽, 便宜語之曰: ‘西邊近於上國, 未可擅徙汝輩於近境。’ 何如?” 尹孝孫議: “夷狄欲移居近地, 永爲藩籬, 誠爲美事。 然非我族類, 其心必異。 雜處內地, 終爲邊患者, 古多有之。 今阿亡介母系本朝人物, 其弟淸禮、淸智亦侍朝, 世蒙國家厚恩, 且堂堂聖朝, 萬無疑慮。 但今其類至於三十餘戶之多, 而若欲來朝, 則不得不由平安道, 其可乎哉? 薺浦倭戶之數, 不如初約, 蕃盛難制, 亦可鑑矣。 且平安、永安兩道, 皆是受敵之衝, 而平安道亦非永安道一路之比, 賊路四通, 處處受敵, 可保萬世無虞乎? 今許令居近地, 而且蕃且盛, 熟知我道路迂直, 窺覘我防禦虛實, 而邊將撫禦失宜, 一或搆釁, 遠近成勢, 長驅叩關, 將何以應之? 臣恐養虎遺患, 噬臍無及。” 從李季仝等議。


11月 3日[편집]

○丙午/下御書曰:

《書》云: “怨不在大, 亦不在小。 惠不惠, 懋不懋。” “天畏棐忱, 小民難保。” 此言爲人君如保赤子之意也。 予今服重裘, 而食煖飱, 猶覺其寒。 矧乃赴役布衣之民乎? 爲人上者, 不知民之疾苦, 强於冬月役之, 則非孟子所云: ‘爲民父母。’ 之意也。 前日問諸政院, 答曰: “移御至重, 今不可停役。” 是徒知御正殿之爲重, 不知役民之苦。 《書》不云乎? 衆非元后, 何戴; 后非衆, 罔與守邦。” 姑停之, 待春復役, 不亦可乎?

承政院啓: “殿下愛民之念至此, 臣等不勝喜賀。 役民之苦, 臣等亦豈不慮乎? 但自卽位以來, 因正殿傾仄, 至今未御。 明年受賀等事, 不可不行於正殿。 然則修治正殿, 非不得已也。 請勿停役, 姑待今月二十日何如?”傳曰: “然則待二十日後, 當更處之。”


○持平姜叔突啓: “愼自建之請箱籠與鐵蒺藜, 請除婚家田稅, 不可謂非入己也。 故先王朝已受重罪, 今若輕赦, 後無所懲, 請勿敍用。” 不聽。


○承旨愼守勤啓: “兀狄哈伊伊厚、巢巢古及也堂只子等, 來穩城等處加訖羅地面曰: ‘我別種, 非尼亇車族類, 請歸順來居。’ 朝廷不許, 遣李坫同節度使, 開諭彼人等, 遂移居于鍾城越邊南京曰 ‘待秋收穫後還歸。’ 兵曹以謂: ‘右人旣背本土, 若强還則必歸蒲州。 然則更生一賊, 非計之得, 請許仍居。’ 其後, 兀狄哈阿堂介等, 又自尼亇車來鍾城地面曰: ‘我本兀良哈之種, 被虜尼亇車, 而今未忘本土族類, 欲來居耳。’ 兵曹又以謂: ‘阿堂介等雖云兀良哈之種, 眞僞難知。 兀狄哈相續來投, 則豈能盡許居近地乎?’ 遂啓請, 令節度使嚴勑督還。 臣意以謂, 伊伊厚、阿堂介同一兀狄哈, 而其種類誰能辨別乎? 若許居伊伊厚, 而迫逐阿堂介等, 則亦安知阿堂介不爲一敵乎? 國家南方倭戶日至滋蔓, 已爲腹心之憂。 伊伊厚今雖歸順, 其類漸盛, 則恐必爲腹心之憂也。” 傳曰: “其議于宰相。” 魚世謙、韓致亨、李季仝、呂自新議: “伊伊厚等來住加訖羅之日, 未卽遠逐, 移居南京地面之時, 許令秋收後還本, 而朝廷又不遂逐之, 反令居住, 今更逐之, 是朝廷之命反覆無常, 恐非鎭服遠人之道也。 且尼亇車聲言欲報阿令介, 而今虜掠于鍾城越邊兀狄哈部落。 實不入阿令介所居之地與伊伊厚等來居之地, 相距遠近及伊伊厚等與本種兀狄哈, 通謀內應與否, 未可逆料。 將此數端, 下諭本道節度使, 詢問城底野人備諳虜情者, 得實啓聞後, 更議何如?” 李克墩、李世佐、成俔、趙益貞、洪應議: “伊伊厚等還本之議, 果如承政院所啓, 臣等初議亦如是。 當據此事 變, 語之曰: ‘因爾等來此, 兀狄哈等再犯我藩籬, 其速還本, 以絶釁端。’ 令節度使督還何如?” 盧公弼、許琛、李叔瑊議: “今觀承政院所啓, 伊伊厚與兀狄哈相通, 嚮導作賊, 是固可疑。 宜乘此機, 驅逐伊伊厚等, 毋近邊塞, 以絶彼虜窺覘之患, 實是備邊良策。 但伊伊厚等, 初欲居加訖羅地面, 朝廷許之, 其後以謂, 不可迫逐之, 徙於南京。 廷議, 南京距我境差遠, 業已許居, 又作迫逐, 非徒待夷之道不弘, 彼虜亦有被逐之怨。 今兀狄哈等, 作賊於兀良哈, 未知爲伊伊厚等而來耶, 抑因舊嫌而來耶, 難以遙度, 令觀察使同節度使, 伊伊厚等與兀狄哈等入來之路, 距伊伊厚居處遠近, 伊伊厚許居南京利害, 探問城底諸酋, 審知情實啓聞後更議。” 尹孝孫、曺淑沂、李復善議: “初, 伊伊厚等語邊將曰: ‘我等歸順逃來, 今若驅還本土, 則必以殺我。’ 爲辭。 今兀狄哈等再虜我藩底野人, 而不聞伊伊厚等被虜, 安知其不爲應援? 令節度使將此意開說, 督令還本, 無使滋蔓。” 從世謙等議。


○魚世謙、盧公弼、許琛、李淑瑊議: “童淸禮之行, 達罕與三衛遠出迎命, 盡禮効誠, 此所當撫納之機會, 當推望外之恩, 以副其心。 其賜給物件及傳諭節次, 令該曹磨鍊, 啓稟施行。 地圖則加成數件, 分藏禮曹、兵曹、承政院, 以憑後考何如?” 韓致亨、李克墩、李世佐、呂自新、尹孝孫、成俔、趙益貞、洪興議: “果如童淸禮所啓, 則達罕等率三衛迎送, 曲盡其禮, 効順誠意, 似若可嘉, 當施恩命。 然彼輩必因此連續出來, 當語之曰: ‘三衛酋長誠心効順, 今朝廷已知近日犯邊非爾酋長所爲。 爾酋長更加效力, 盡令刷還被虜人口, 則朝廷必大加賞賚, 撫恤之恩, 必倍於前。’ 如是開說, 暫酬所求, 以待刷還, 然後褒奬何如?” 李季仝議: “今觀淸禮所啓之辭, 又按往來地圖, 達罕出迎于數日之程, 敬奉使命, 請淸禮于歧州衛賊酋之里, 勑賊類, 督還虜口, 以示使者, 其意非但指示賊穴, 實欲自明其不犯我境也。 其不卽刷還虜口, 非達罕誠禮不厚, 乃其威令不能制下耳。 今若達罕之使出來于滿浦, 稍示恩典于達罕, 以敍其慰使者之意, 且詰其久不刷還之故, 而語之曰: ‘淸禮之還朝廷, 已悉達罕向慕之誠與賊帥不卽刷還虜口之狀矣。 今可令達罕更督賊酋, 速還虜口。 若復堅吝, 朝廷自有處置。 但恐大兵一擧, 玉石俱焚耳。’ 當以此意, 累次詰問, 以觀其勢然後, 更議攻守之策何如?” 曺淑沂、李復善議: “觀童淸禮所啓, 山川險夷, 道路迂直與開諭野人之語, 至爲詳悉。 然淸禮奉諭三衛之命, 托以雪深塞路, 不直到達罕所居之處, 止王夫里介之家, 輕率而還, 有乖委遣之意。 且達罕臨別之時云: ‘統屬部下人, 犯邊大國, 則將同力捕告。’ 之言, 虜情常事, 豈足盡信?” 從季仝議。


○左議政魚世謙、右議政韓致亨啓: “外知部人不閱實其眞僞, 而竝全家徙甲山、三水, 恐非用刑之道也, 請閱實定罪。 且甲山、三水風土甚惡, 生理鮮少。 此輩罪不至, 死, 不宜徙此。” 傳曰: “甲山、三水前因癘疾, 人物盡死, 國家不得已徙民以實之, 故有罪者先徙之耳。”


11月 4日[편집]

○丁未/持平姜叔突論啓愼自建事, 不聽。 又啓: “命加童淸禮資。 淸禮之言何可盡信? 姑待刷還虜口, 然後詳知其功而加資, 未爲晩也。” 傳曰: “淸禮若如許渾要功生事, 則改正科罪, 有何難乎?” 不允。


○正言趙元紀啓: “李宜茂與前臺諫竝棄之, 臣等竊以謂不可。 愼自建之事, 係干士習, 不可輕敍。” 傳曰: “宜茂招辭與前臺諫招辭相似。 旣不罪於彼, 何獨罪宜茂乎? 自建事不聽。”


11月 5日[편집]

○戊申/下御書曰:

予今感冒之證及煩悶之氣, 時未向愈。 然久曠接賢士之日, 晨興昏臥, 未嘗安心。 若欲待瘳御經筵, 則歲月如流, 暫不我與。 故來十日爲始, 欲御經筵。


○承旨姜龜孫、宋軼啓: “曾命八道進月令, 不付水族可食之物者, 蓋爲兩殿也。 黃海監司金自貞不巡行諸邑詳問有無, 而遽以無啓之, 其於奉上之意甚乖戾。” 傳曰: “鞫之。”


○掌令李自健、正言趙元紀啓: “童淸禮無刷還之功, 徒以其所言而加資, 請與高崇禮竝改正。 愼自建敍用之命, 不可不亟收。 李宜茂攻擊同僚, 指爲奸譎事已承服, 亦不可不治罪。” 不聽。


11月 6日[편집]

○己酉/掌令李自健、正言趙元紀啓: “李宜茂事, 大關風敎, 不可棄之。 外知部人竝令徙邊, 其罪固當, 但恐其中有爲嫌人訴告, 出於曖昧者也。” 傳曰: “宜茂雖不加罪, 旣已推鞫, 誰不知戒乎? 外知部人若分揀, 則孰不欲發明乎?” 自健又啓: “童淸禮有何功, 而加資乎? 且以月令外進上, 可當海物不封進事, 命鞫黃海監司, 恐各道聞之, 爭相封進, 弊將及民。” 不聽。


○諭永安北道節度使李調陽曰:

備邊之策, 貴乎長慮。 若偸安姑息, 失其措置, 則非兵家長策也。 前者兀狄哈伊伊厚等請歸順, 故使居南京, 而國家常有滋蔓難圖之慮。 繼聞尼亇車聲言: ‘阿令介招我麾下, 投居柔遠, 欲報仇。’ 又欲犯邊, 而今者只攻斡朶里而已, 伊伊厚、阿令介則略不加兵, 安知以報仇阿令介爲辭, 漸削我藩籬耶? 北征之後, 兀狄哈不敢近邊, 自伊伊厚徙邊以來, 乃有是變, 虜之情僞, 未可知也。 (兀狄合)〔兀狄哈〕侵掠斡朶里所居之處, 與伊伊厚來居地面相距幾何, 而伊伊厚獨不被其侵掠耶? 伊伊厚之來居南京, 於我國抑有利害耶? 若不早圖, 而至於滋蔓, 則恐有噬臍之悔也。 卿在邊圉, 必籌之熟矣。 當察其事情, 審其形勢, 兼詢城底野人之能識彼情者以啓。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宗材盛〕遣人來獻土宜。


11月 7日[편집]

○庚戌/以王誕日, 百官陳賀。


○正言趙元紀啓: “李宜茂不可不治罪。 且慶尙道前年之稅四萬二千餘碩, 而今年多至八萬二千碩, 則已倍於前年矣。 全羅去年之稅七萬餘碩, 而今年至於九萬碩, 則已加前年三分之一。 今又下中以上各加一等, 是亦倍於前年矣。 今年雖曰稍稔, 然豈能倍於前年乎? 成宗卽位之初, 戶曹以京畿年分太歇, 欲加等第, 成宗敎曰: ‘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 加等之言, 後勿更說。’ 至今傳誦, 今亦請勿加等第。 童淸禮有何功勞, 而賞之堂上資級? 請商量處之。” 傳曰: “田稅事, 成宗之敎美矣。 今亦勿令加等。 餘不聽。” 掌令李自健論啓李宜茂、童淸禮及黃海道監司事, 不聽。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啓: “滿浦僉節制使兪起昌才雖可用, 然出身後, 常任內地守令, 不閑邊事。 且今氣衰, 不執弓矢, 不惟士心不附, 亦於彼人瞻視不嚴。 鐵山郡守李胤宗有武才, 稍解文字, 且有權略, 似合邊將, 請令換任。”


11月 8日[편집]

○辛亥/冬至。 百官陳賀。 命都承旨進表裏于三殿。


○下御書曰:

熱氣煩胸, 咳亦繁, 終宵耿耿, 夢難成。 朝廷必咎筵書廢, 豈欲臣心萬世安? 予氣如此, 雖不得與爾等日三確論經義, 一時聽聞治道聖學, 豈不益乎? 爾等之意如何? 以實對

政院啓: “今見御書, 丁寧示以不得御經筵之意。 若氣少不平, 豈可必御三時乎?” 副提學金壽童等啓: “上體不平, 則豈必三時? 雖一時亦可。”


○掌令李自健啓: “李宜茂當國家大事, 非惟不能諫止, 反攻同僚, 指爲奸譎, 小人之事也。 宜茂謂: ‘前臺諫畏弘文館之議而强啓, 非其眞情。’ 蓋臺諫遇事同議, 各陳其志, 而卒從正論, 豈可以此而爲奸譎耶? 成宗朝宜茂爲任實縣監, 盧處元推鞫敬差官。 處元弟處貞以宜茂爲受贈, 搜其卜駄, 得伴人所得緜布。 宜茂以此懷嫌, 杖殺處貞, 此當以殺人論。 成宗特以奉命而往, 故只加輕罪。 以此觀之, 其心術本如是。 淸禮今無刷還之功, 有何賞乎? 昔韓昭侯藏弊袴曰: ‘吾聞, 人主愛一嚬一笑。 今弊袴豈特嚬笑哉? 藏之以待有功。’ 況爵賞乎? 請改正。 且聞, 令八道進月令外食(治)〔物〕。 雖月令例進之物, 守令因此或作弊民間, 況進月令外食物乎? 民之受弊, 必大矣。” 正言鄭光弼啓: “李宜茂援引前臺諫, 謀欲是非混淆, 苟免(謂)〔其〕罪。 昨敎云: ‘前臺諫所言, 與宜茂所言不異。’ 臣以謂, 今若以此而不罪, 則是朝廷陷於宜茂術中矣。 淸禮加資, 臣等不知以何功耶。” 傳曰: “宜茂事, 當議于大臣。 且爵賞在人主與奪。 前許渾爲滿浦僉使, 殺焦蘇野人, 以功陞嘉善後事覺而誅。 淸禮事, 亦詐則奪之何難? 月令外進上事, 假使捉松魚、鰱魚, 而偶得他魚, 與其民自食之, 寧不獻於君上乎?” 仍傳于政院曰: “宜茂事, 予以謂罪同而罰異不可, 故棄之耳。 今臺諫言之如此, 其議于政府。”


11月 9日[편집]

○壬子/以李陸爲漢城府左尹, 丘致崑右尹, 宋軼承政院右承旨, 李仁亨左副承旨, 表沿沫右副承旨, 鄭光世同副承旨, 成俊都摠府都摠管。


11月 10日[편집]

○癸丑/正言趙元紀啓: “全羅道年分, 已命勿加等, 臣等不勝忻忭之至。 但慶尙道年分等第太重而不減, 甚不可。 童淸禮加資事, 憲府論啓至當而不允。 若果有功, 後雖加資, 未爲晩也。 今無顯功, 而濫加賞資未便。” 傳曰: “慶尙道年分量減事, 其議之。”


11月 11日[편집]

○甲寅/傳曰: “武事不可緩也。 若非國恤, 則時於後苑, 當親臨試射。 今者諸色軍士入番三日, 中日試射, 但三次而已, 此豈足以習熟耶? 今後諸色軍士各以類聚試射, 以馬匹及他物爲注, 以勸奬之。”


○執義柳濱等上箚曰:

臣等將月令外進上及童淸禮、高崇禮加資陞職不可等事, 累塵天聽, 未蒙允可, 不勝缺望。 臣等竊念, 國家凡貢進之物, 隨土所産, 定爲恒式, 上之取下有制, 下之奉上有節。 然守令之貪酷不法者, 則憑公作弊, 民之受害, 固非一端。 況今月令不付之物, 下諭各道, 不定數、不定名, 隨其所得, 悉令封進, 則監司不得不責守令, 守令不得不責於民, 民之受弊, 倍於前昔, 此豈殿下恤民之實乎? 昔文王以庶邦惟正之供。 唐太宗謂朝集使曰: “任土作貢, 布在前典, 當州所産則充庭實。 比聞, 都督、剌史邀射聲名, 厥土所賦, 或嫌其不善, 踰境外求, 更相倣效, 遂以成俗, 極爲勞擾。 宜改此弊, 不得更然。” 由是觀之, 周文、唐宗不求之於常供正數之外, 而非當州所産, 則亦勿令外求。 今黃海監司金自貞不能供進, 罪固當鞫, 臣等竊恐鞫一自貞, 而諸道監司轉相驚懼, 其弊將至於越境外求, 奚暇念民之勞擾? 若此不已, 則殿下雖有仁心仁聞, 百姓將不被其實惠矣。 伏願殿下, 省察焉。 爵賞人主之大柄, 一有僭焉, 則不肖者僥倖, 而賢能不勸矣。 今童淸禮、高崇禮等使于建州衛, 誠能使彼人歸順納款, 又還虜口, 則功可賞也。 今無一驗, 而徒信其言, 遽加爵賞, 臣等恐官爵僭, 而人主之大柄輕矣。 殿下若欲不廢賞典, 則待彼人歸順, 顯有功績而加之, 未晩也。 昔傅說戒高宗曰: “惟衣裳在笥。” 韓昭侯有弊袴, 命藏之曰: “以待有功。” 古之人君重爵賞如是。 伏願殿下, 亟收成命。

傳曰: “黃海道監司勿鞫。 餘不聽。”


11月 12日[편집]

○乙卯/魚世謙議: “李宜茂事, 臺諫之言, 各有所志, 故如此云耳。 其情恐或有滯, 今欲據而鞫之, 恐非罪。 更詳推鞫, 罪有所歸, 然後定之何如?” 韓致亨議: “李宜茂招辭, 與前臺諫招辭相同, 旣已棄之。 臣意不可追論。” 鄭文炯議: “宜茂本無情, 上敎允當。” 成俊議: “宜茂招辭, 臣未曾見之, 然必欲發明己罪而已, 何至於毁風敎也? 宜茂爲人眞直無他, 安可以一事之失, 而遽指爲反覆奸譎? 臣意以謂, 竝棄之命, 實爲允當。” 柳輊議: “宜茂之罪, 臺諫之言正是, 然已推論覈實, 酌量棄之, 何必更追論罪之?” 尹孝孫議: “不可罪同而罰異。 已命棄之, 不宜追論。” 從致亨議。


○戶曹判書李世佐啓: “命減慶尙年分等第。 慶尙今年農事可謂大有, 而監司親見等第, 不可遙度而更改。 大抵民心雖豐年, 必欲薄稅, 而守令預度監司之加等, 又忌民之毁己, 必下其等, 監司亦料朝廷之議, 又減其等。 今若更量減, 則恐其太歇也。 且已令政府、六曹議定, 今以一人之言, 而輕改之, 於事體何如?” 傳曰: “其議于前議宰相。”


11月 13日[편집]

○丙辰/左贊成李克墩啓: “《大典》恤囚條: ‘隆寒極熱收贖。’ 謂雜犯, 非奸事盜賊也。 今觀律官之議, 恤囚條內云: ‘事干綱常、贓盜, 男人杖六十以上, 女人杖一百以上外, 則一應奸事, 皆當論以雜犯, 竊盜笞五十之罪, 亦當徵贖。’ 臣意以謂, 奸盜固不在雜犯之例, 律有議親、議功, 而奸盜不與, 其不爲雜犯明矣。 《大典》此法, 祖宗朝所無, 成宗特下旨行用, 因而載之《大典》, 然本意必不如是。 男女相亂, 實是敗常。 況盜賊傷害人物, 惡之極也。 雖隆寒極熱, 猶不饒剌字, 豈論以雜犯, 而杖贖乎? 律官用法, 恐失先王立法本意, 請考先王初下傳旨及律文本意, 廣收衆議施行。” 尹弼商議: “隆寒極熱, 許令收贖, 成宗欽恤之意, 特爲雜犯之囚, 下旨而已。 臣之臆意, 奸與盜, 恐不在此例, 制律本意, 亦不如是。” 盧思愼議: “隆寒極熱收贖之法, 乃先王重惜人命, 恐有罪輕, 而或致於死者。 故商議定制, 載在《大典》, 此實先王仁政, 豈可輕爲紛更?” 韓致亨、鄭文炯議: “《大典》內: ‘贓盜杖六十以上外徵贖。’ 云, 故竊盜笞五十之罪剌字, 而拘於杖六十以下之文, 論以徵贖未穩, 奸盜一體論以雜犯, 亦爲未便。 克墩所啓恐是。” 成俊議: “奸盜徵贖未便事, 《大典》內前無此條, 成宗大王慮於寒暑之極, 或以罪輕而傷人命, 曾以此意下敎, 凡諸擬律皆參用之。 及至《大典》, 因令添錄, 其好生之意至矣。 當時奉命讎校之人, 豈不參考律文而爲之? 況此條非但一時添錄而已, 終成宗之世, 中外行用, 未嘗聞有異論。 臣聞, 遵先王之法, 而過者未之有也。 在先王朝, 已行無弊之法, 今何輕易更改?” 柳輊、柳洵、安琛、金敬祖議: “先王已行之典, 雖與律文小有抵牾, 欽恤之意寓於其中, 今不可別生異議, 而紛更之也。” 朴楗、權景禧、朴處綸議: “臣等謹按本曹《謄錄》, 成化十七年十月日傳旨: ‘隆寒極熱, 若用刑杖, 必傷人命。 其自十一月初一日至正月晦日, 自五月初一日至七月晦日, 事干綱常、贓盜, 杖六十以上, 依律施行, 笞以下贖。 女則杖九十以下贖, 雜犯杖一百以下, 貧不能贖, 自願受杖者聽。’ 以此傳旨, 錄於《大典》恤囚之條。 夫犯綱常、贓盜者, 於律無贖罪之條, 而先王特設此贖罪之科者, 隆寒盛夏, 恐傷人命也, 非以奸盜例於雜(法)〔犯〕而贖也。 《大典》非據律文而作也, 列聖因時制宜, 立萬世不易之典, 而好生之德, 欽恤之仁, 萬世永被, 未可以律文一一相較也。 凡犯贓盜、綱常之罪者, 罪止於笞五十、杖九十, 皆情非深重之事。 先王酌其輕重而處之, 先王欽恤之政, 恐未可一朝遽改。” 尹孝孫議: “臣觀先王傳旨: ‘極寒極熱, 事干綱常, 男人笞五十以下, 女人杖九十以下, 雜犯杖一百以下, 竝收贖。’ 《大典》恤囚條: ‘隆寒極熱時, 事干綱常、贓盜, 男人杖六十以上, 女人杖一百以上外, 其餘杖一百以下, 竝收贖。’ 《大典》雖不分言贓盜、雜犯, 傳旨之意實寓於其間, 有司奉法, 固當如是。 但臣聞, 元惡大憝, 殺人、傷人、穿窬、淫放者, 皆五刑之不可寬者也, 而不忌故犯, 雖小必刑。 今犯盜笞五十者, 依律剌字, 而笞則贖, 犯奸杖九十者, 律當去衣受刑而亦贖。 是雖出於欽恤、好生之德, 於刑故無小之義何如? 臣恐爲惡者, 乘時故犯, 無所懲艾。” 成俔議: “奸盜之贖, 似若輕歇。 然《大典》所載, 只言隆寒極熱收贖, 而分揀言之。 且行用已久, 仍舊爲可。” 許琛、李淑瑊、李堪、曺淑沂、趙益貞議: “奸與盜皆大惡, 豈宜論以雜犯哉? 依克墩所啓, 令律官更考律文及成宗下傳旨本意, 參酌施行。” 洪興議: “《經》曰: ‘罰懲非死, 人極于病。’ 況我朝人民, 貧多而富少。 凡有罪辜, 一從律文何如。” 李蓀議: “犯贓一貫以下者, 律該杖六十。 雖曰犯盜, 其盜取之物甚少。 況其笞五十以下之罪乎? 女人之背夫在逃者, 律該杖一百。 其以下若和奸等項, 杖九十以下之罪, 不可以敗常爲論。 恤囚條隆寒極熱時徵贖之法, 似合輕重之宜, 仍《大典》何如?” 成世明議: “今觀李克墩所啓, 所謂 ‘奸事盜賊皆惡之大也, 固不可輕論。’ 然成宗朝特下傳旨行用, 而以至載之《大典》, 則成宗豈無謂而然耶? 臣意以謂, 令律官更考成宗行用之法, 參之律文, 審其可否, 然後處之耳, 不可以一人之議, 而輕改之也。” 從思愼議。


○正言趙元紀啓: “平安道監司李克均啓請滿浦僉使兪起昌與鐵山郡守李胤宗相換。 臣等以謂, 雖人器相當, 事涉擅便, 不無後弊。 如曰起昌老衰, 不閑邊事, 則當遞而差遣他人, 不必以道內守令換授。 況滿浦僉使例差堂上官, 今若以胤宗換滿浦, 則是亦爲堂上乎? 請勿擧行。” 傳曰: “予意亦如是, 其勿擧行。”


○掌令李自健論啓童淸禮事, 不聽。


11月 15日[편집]

○戊午/魚世謙議: “戶曹所啓甚合事體。 更令戶曹, 將慶尙、全羅兩道田結數及年分高下, 酌量磨鍊, 適宜施行何如?” 韓致亨、李克墩議: “年分自祖宗朝以來, 加等常事, 無降等之例。 觀察使備諳農事, 等第啓聞, 以一人之言, 不可輕改。 依本道啓本施行。” 成俊議: “前議已悉。 今觀戶曹所啓, 實合臣意。” 柳輊、申浚、朴楗議: “寬民一分, 則民受一分之賜, 諫院所啓甚當。 戶曹掌朝廷經費, 雖據前例, 請勿減等, 然古之哲王, 亦有減租之時。 今聖上酌監司所啓、大臣議得, 旣命量減。 此一時特恩, 卽哲王減租之意也。 臣以謂, 從特恩以廣仁政何如?” 成俔、安琛議: “凡田稅多取寡取均之不可, 要須適中, 官民兩便耳。 慶尙道稅米豆, 歲不過八萬碩, 而今年則十六萬碩, 歲不大熟, 而倍收其稅, 民其不怨乎? 我國雖曰三十而稅一, 壤地褊少, 徭役百出, 則其視古者什一之稅, 爲尤重, 戶曹之論太歇非也。 古云: ‘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 請依諫院所啓, 減等收稅。” 洪興議: “多則桀, 寡則貊。 大抵收稅要在得中而便民, 若從啓本, 則似乎過重, 而民怨不貲。 竝減一等, 則公私兩便, 而民受一分之賜。” 從洪興議。 戶曹判書李世佐啓: “慶尙道收稅大多, 而踰嶺轉輸爲難。 故三分之一輸于京倉, 二分輸于州倉事, 已啓聞立法。 今若減等, 則恐京中用度不足, 請依前例, 分半輸納于京倉。 如不得已, 則請下傳旨, 施特恩以減之, 俾本道之民咸知上意。 且此量減, 若成格例, 則明年雖豐, 援今年之例, 又輕其第, 則用度必窘, 只減上下等與中上等則甚當。” 傳曰: “依所啓, 只減上下等、中上等各一等。 且下傳旨, 以示減等之意。”


○傳旨戶曹曰: “租稅之入, 所以備軍需、供國用, 不可一於惠而寡取之。 然損上益下, 王者之道。 今慶尙道年分, 優於他道, 其水旱田, 上下中上, 各減一等。”


11月 16日[편집]

○己未/掌令李自健啓: “近者久不御經筵, 請速御之。 且平安監司李克均請以李胤宗、兪起昌相換, 甚不可。 其漸不小, 請鞫之。” 傳曰: “近因感冒, 未御經筵耳。 克均其鞫之。”


○承政院啓: “前日命捕外知部人, 中外共快。 旣而以吳季孫爲議親而免之, 又命放有議親者。 李繼孫等皆其魁首, 亂法毁紀, 專由此人。 今若以議親而釋之, 則恐中外不快。” 傳曰: “咸今生、趙蘊、吳季孫等三人, 造紙署苦役定體, 使不得出入京中。 若提調及官吏等不能檢擧, 則當重論。”


11月 17日[편집]

○庚申/掌令李自健啓: “臣等非欲上體雖未寧, 而强御(筵)〔經〕筵。 前敎云: ‘十日始御經筵。’ 而旋卽停之, 故敢請。 雖不日御經筵, 當於便殿, 不時召對, 以接群臣可矣。 且肅章門非但冬月不宜改作, 先祖所作, 不可輕改。 成宗嘗由是門, 乘小轎而出, 卽乘大輦。 此臣所親見之事, 何必改作乎?” 傳曰: “姑勿改作。”


11月 18日[편집]

○辛酉/以南袞爲司諫院正言, 鄭光弼弘文館修撰。


11月 19日[편집]

○壬戌/王將於十二月十二日幸宣陵, 弘文館副提學金壽童等上箚曰:

伏聞, 殿下近欲展謁宣陵。 祥期奄迫, 聖情罔極, 出於誠孝, 臣等不勝感咽。 但今日行南陸, 微陽上升, 江水漸釋。 大駕之出, 儀衛(象)〔衆〕多, 而必由江路, 乘氷乃渡, 臣等竊危之。 昔漢元帝酎祭宗廟, 將御樓船, 諫者曰: “乘船危、就橋安。 聖主不乘危。” 船且危, 況氷乎? 聖人制禮, 專於廟享, 則致祭魂殿, 乃所以伸孝。 請停謁陵, 竢聖體平善, 日享永思殿, 以伸聖孝。

傳曰: “爾等之言是矣。 予當斟酌。”


○司憲府上箚曰:

臣等聞, 古之善治其國, 愛養斯民者, 不過節儉而已。 是故, 聖帝、明王莫不卑宮室、菲飮食。 約己而裕民, 豈非所謂, 以一人治天下, 不以天下奉一人者乎? 我國家壤地褊小, 所産不敷。 時節水土之獻, 著在月令, 已極纖悉, 足以奉宗廟、給供上。 然行之旣久, 弊及於民者, 間或有之。 況常貢之外, 下諭諸道, 以濟一時之用, 則先王之典, 其不變易者無幾, 而民力有所不堪。 噫! 上之所取者甚微, 而害及於民者甚廣。 一開其端, 弊將難救, 豈非聖治之累乎? 昔唐德宗自奉天窘乏以來, 藩鎭守令, 多以進奉市恩陵夷。 至於末年, 遂有日月之進, 上煩而下弊, 以及於亂。 貞元之不競, 有由然矣。 宋處士王昭素對太祖曰: “治世莫若愛民, 養身莫如寡欲。” 太祖愛其言, 書于屛几。 昭素一處士也, 尙能以愛民、寡欲, 動人主之聽。 臣等忝竊言責, 而不能切中時病, 徒煩天聽, 臣等切深愧負。 宋仁宗思食燒羊, 恐遂爲例, 而忍一夕之飢。 完顔, 世宗常膳止於四五味, 乃曰: “天子亦人耳, 妄費安用?” 此皆帝王之美事。 伏願殿下, 亟聽臣等之言則於生靈幸甚。

傳曰: “此非弊及於民。”


11月 20日[편집]

○癸亥/承政院啓: “前敎云: ‘凡民因捉魚, 偶得他魚, 進獻何妨?’ 監司若不知上意, 月令外物膳, 志在必得以進則有弊。 請下書諸道, 諭以此意。” 傳曰: “甚善。” 下書八道監司曰:

各官守令等, 未知予意, 必欲求得異物, 則恐貽弊於民。 如有土産可進之物, 隨所得以進, 毋令弊及於民。


○正言趙元紀啓: “軍器、司僕兩寺, 乃兵曹所屬, 而盧思愼爲提調, 公弼爲判書, 難於檢察。 又不可同議褒貶, 請父子中避之。” 掌令李自健書啓:

帝王在九重之內, 民間疾苦, 未易周知。 今月令外進上, 在今時雖若無弊, 末流之弊, 何以知之? 若不諭諸道, 令勿封進, 則監司之務合上意者, 雖非興産, 爭欲封進, 責之守令, 爲守令者, 亦欲避監司之譴, 越境外求, 貽弊生民不貲。 請更諭諸道, 以除未作之弊。

傳于諫院曰: “思愼父子相避, 當考前例。”


11月 21日[편집]

○甲子/掌令李自健論啓月令外物膳封進事, 不聽。”


○司憲府啓: “前大司憲尹慜、大司諫李克圭論啓立廟立主時, 指正論同僚爲奸譎, 罪各杖八十, 收贖, 奪告身三等。” 命議于政府。 魚世謙議: “臺諫言雖屬上, 例皆優容, 此實聖上之美德。 克圭等所犯, 自是同僚中不相降志耳。 此非屬上之比, 且有李宜茂之例。” 韓致亨、柳輊、成俊、尹孝孫議: “尹慜、克圭、宜茂罪同, 而宜茂旣已棄之。 臣意以謂, 不可加罪。” 從世謙議。


11月 22日[편집]

○乙丑/藝文館檢閱李幼寧上疏曰:

臣伏以, 臣父深源, 忝預宗戚。 歲在戊戌, 弘文館、藝文館疏論任士洪父子事, 不能自明, 皆被罷黜。 臣父素知其事, 不敢容默, 冒瀆進言, 因忤私親, 累被譴告。 成宗憐察其情, 乙巳年特命敍用。 丁未年議諸大臣, 許赴試藝, 居首加資。 其時御書示政院曰: “深源之事, 固異於常, 寶城君之告其不順, 於理安乎? 抑乎公而沒於私, 是乎善而非乎祖, 此深源之遇論於今日者也。 若欲忠乎國, 而見敗於親, 朝廷又從而納之於名敎之罪人, 痛哭流涕, 奚獨於賈誼乎?。” 政院奏對曰: “深源戇直所激, 心徇公義, 私得罪於祖父, 有由然矣。 厥後祖父雖告以不順之事, 然憎疾之迹素著, 曖昧之事難明。 旣辨其情, 宜恕其過。” 其後又傳曰: “朱溪之見過於祖父, 固異於常。 朱溪有學問之力, 而有此哉? 深源之事, 正類於匡章。 今若以深源納之於名敎之罪人, 於予心尙亦有痛。 況深源之痛心, 何可量乎?” 是日又傳曰: “深源之事, 天所知也。 人可欺也, 天可欺乎? 深源之事, 今不辨明, 則萬世之下, 冤抑不細矣。” 又下御書曰: “此事關乎大防, 處之甚難。 若有聖人, 胡有難焉? 寶城之憎孫, 出乎暗中; 朱溪之忤祖, 顯於明表。 順寶城之心, 而廢錮朱溪; 哀朱溪之志, 而不欺蒼天, 相距幾何? 特處倫變, 釋朱溪之罪可乎!” 臣父之有罪無罪, 於此傳旨已悉矣, 臣何容贅? 去癸丑年間, 臣祖枰城都正偉病苦時, 生前敍用事, 上言乞哀。 以此觀之, 臣父之被譴告, 本非臣祖之意可知矣, 而況去甲寅年赦文內, 除謀叛大逆, 子孫謀殺、歐罵祖父母、父母外, 咸宥除之。 當時關係綱常犯罪者, 皆蒙上恩, 而臣父則只以罷職, 獨未蒙恩, 臣竊悶焉。 大抵宗室非他朝官任事之例也。 雖不才者, 例加祿位。 雖犯重罪者, 例施三宥, 皆所以展親親之義。 自祖宗朝宗室廢棄者, 未有久於臣父。 臣父廢棄, 于今十九年。 常以不順於祖爲憂, 幽愁鬱悒。 以此衰病日甚, 死亡無日。 子女衆多, 飢寒切身。 再經大赦, 猶未蒙恩, 伏望聖明, 開遷善之路, 篤親親之仁, 特命敍用, 以救飢寒, 不勝至願。

命議于政府、曾經政丞、六曹。


○下御書曰:

卿等勿以停經筵(怠)〔苦〕我。 予以弱質, 忽逢大憂, 不知攸措。 早春行祭, 深中風寒, 暫勞復發, 到今未差, 莫接群臣, 今已久矣。 若向差則欲御經筵耳。

都承旨姜龜孫等啓: “臣等居咫尺之地, 豈不知上體之未寧乎? 今者丁寧示以不得御經筵之意, 臣等喜賀。”


○先是, 有姜流水者上言, 請永爲東平館直, 命永屬。 承政院啓: “倭人爲國家腹心之疾久矣。 今者三浦倭奴於先王朝受廛時, 不過五百戶, 今爲萬餘戶, 爲患大矣。 前於成宗末年, 欲賜宴於慶會樓, 車駕已備, 而稱疾不來, 受辱甚矣。 《大典》內: ‘使令則不得再定, 房直則一年內不得再定。’ 者, 或言語漏通, 或私賣禁物故也。 今流水求永屬館直, 必有以也, 請治其罪。” 傳曰: “勿治罪, 但勿永屬。”


○吏曹啓: “思愼前爲宗廟、奉常都提調時, 公弼爲禮曹判書。” 傳于政院曰: “有前例, 故不聽。”


○司諫院上箚曰:

伏覩文武臣試射賞罰節目, 每於歲抄, 通計畫數, 優等者文武臣各三人加資, 之次者各三人給一考, 其二次居末者削一考, 三次居末者降一資。 此雖殿下鼓舞作成之深旨, 而大有不可者焉。 臣竊以謂, 爵賞人主之大柄, 固不可輕以加之, 亦不可輕以奪之。 日者臣等將此意以啓, 而殿下敎之曰: “此是勸勵之事, 不可不爲。” 臣等聞: “古者四十而仕, 五十而服官政。” 其曰服官政者, 爲大夫以長人, 使與聞邦國之政。 夫才可用則使之仕, 德成然後, 命爲大夫, 其不輕也如是。 今以一失之優劣, 遽爲之升降焉, 其名器不亦濫褻, 而於古者於重爵之義何? 況其武臣之課藝, 則春秋而有都試鍊才焉, 又有觀射以賞罰勸懲之。 其於文臣, 又有不時觀射, 而文武官居首者、之次者或賜之弓馬, 或賜之貨貝, 其爲勸奬, 至深重矣。 又何必以爵位, 爲之孤注, 而使名器, 一至於褻乎? 伏願殿下, 重惜名器亟收成命。

不聽。


○對馬州平朝臣宗大膳亮國幸遣人來獻土宜。


11月 23日[편집]

○丙寅/司憲府上疏:

臣等將月令外進上不可事, 以言以箚, 累瀆宸聰, 冀回天聽, 而反敎之曰: “不至有弊。” 臣等之惑滋甚ㆍ臣等謹按, 《書》曰: “文王以庶邦惟正之供。” 則知貢獻之有常, 而取之有節也。 我國家八道之産, 四時之供, 物有常品, 貢有常數, 斟酌時宜, 著在月令。 其間不産之物, 越境外求, 弊及於民者, 尙或有之。 今殿下諭諸道, 月令不付水族, 隨其所産封進。 臣等非不知殿下之意以謂, 得之則進之, 不得則不進, 使不至於病民也。 然臣等竊恐, 諸道監司必曰: “享上之誠, 不可不盡。” 雖不産之物, 期於必得, 責辦於守令, 守令又不得不責辦於民, 必求所無, 如出童羖, 一有不得, 鞭扑隨之。 甚者以此爲邀名希求之資, 誅責無所不止。 某州得一物, 某郡得一物; 今年封之, 明年又封之, 永爲恒式, 則民之受害, 有不可勝言者矣。 如是則供於上者甚微, 而害及於民甚多, 民生日困, 國家元氣日以脧削矣。 昔宋神宗詔曰: “所貢飮食, 闕之無害。” 諸州新茶, 斥而不入; 廣南果實, 却而 不受。 臣等望殿下以堯、舜之君, 而殿下欲居神宗之下乎? 況殿下初臨大寶, 四方萬民拭目而視, 傾耳而聽 一號一令, 不可不謹, 而反下病民之敎, 臣等恐蒼生缺望也。 伏願殿下, 亟收成命。

仍啓曰: “趙新孫以忠義衛司直, 授部將。 部將西班淸顯之任, 請改正。” 傳曰: “月令外進上, 今因爾等之言停之。 新孫其改正。”


○司諫院上疏曰:

臣聞, 人君者朝廷之本, 始卽位者又人君之本。 古今天下治亂之端, 莫不由人君繼統之初。 臣等伏覩, 殿下屢降德音, 欲以興吾道、厚風俗爲心, 此實殿下彰聖德、致隆平之至意, 乃宗社無疆之休, 臣民莫大之幸也。 然其所以吾道之興, 風俗之厚, 專在於殿下之一身。 孟子曰: “君仁莫不仁。” 又曰: “一正君而國定矣。” 然則其大要, 不越乎正心術、御經筵、納諫諍數事, 而數事旣盡, 則吾道自爾盛, 風俗自爾淳矣。 古人云: “君心一正, 餘無憂矣。” 若其傷政、害治, 多端弊途, 不足論也。 謹以數事條爲一通, 裨萬分一。 一曰, 正心術。 臣聞, 君惟萬類之宗, 心乃一身之主。 一念必敬, 身安而享九有之戴。 一息或怠, 身危而喪百年之業。 又聞, 治天下者法也, 制法者道也, 存道者心也, 而心者身之主也, 身者家之本也, 家者國之本也。 曰家、曰國者, 心之所推也; 曰道、曰法者, 心之所運也。 天下雖多, 治之在道; 四海雖廣, 御之在心。 故《大學》八條目, 以一心爲主, 自天下而約之, 以至於身, 無一不統於心; 自意而推之, 以至於萬事萬物, 無一不管於心。 心正則由內而達外, 神動天隨, 身自修矣。 身旣修矣, 家自齊矣, 家齊則未有國之不治也。 小而家, 大而國, 統宗元會, 皆不外乎吾之一心焉。 是以, 人君能正其心, 使一心足以宰萬化, 則朝廷百官, 以至萬民, 無不一於正。 古人云: “驕侈之心易生於崇高之極, 而治亂興亡係一心操舍之機。 伏願殿下, 少垂意焉。 二曰, 御經筵。 臣等竊念, 玉雖美, 追琢然後, 成珪璋; 金雖堅, 磨礪然後, 成利器; 人主雖有天資之美, 必賴左右前後磨礱漸漬, 然後乃可以成其德。 況人君以一身統天下之大, 以一心理萬機之煩。 善惡沓至, 是非未易明也; 忠邪竝臻, 眞僞未易辨也。 苟不稽古正學, 以爲吾心之權度繩墨, 則理義不明, 多聽而易惑; 心志不定, 守善而或移矣。 成宗大王聖學已極高明, 宜無待於經筵, 猶日三御經筵, 與鴻碩之儒, 朝夕論思, 此我殿下之所親見也。 今殿下雖睿聖之資, 得於天稟, 而輔養之道, 不可謂不至。 輔養之道非謂言語敷奏之間而已, 必涵養薰陶, 聞正言、見正事, 然後德性內充, 道化外洽矣。 況今聖學恐未踰成宗, 而自卽位以來, 罕開經幄, 臣等竊惑焉。 是雖聖躬未寧而然也, 然居深宮之時多, 而親士大夫之日少, 不識殿下誰與而薰陶涵養歟? 昔唐之宦官仇士良敎其徒曰: “毋令人主讀書知古, 且勿使儒士在側。 彼見前代興亡, 心知憂懼, 則(王)〔吾〕輩疎斥矣。” 臣等竊恐, 殿下不御經筵, 則儒士無緣在側, 宦官日接於前, 而一曝十寒, 萌孽或摧, 一齊衆楚, 轉移可畏。 伏願殿下, 聽政之暇, 不必拘其日時, 煩其禮貌, 咨詢至道, 漸漬磨礱, 使非僻之言, 無自而入。 以之知人則無不明, 擧事則無不當, 其於聖德, 豈曰小補? 而與夫深處法宮之中, 親近暬御之徒, 其損益相距, 不啻萬萬。 古人云: “賢哲之君, 跬步不離正人。” 伏願殿下, 少垂察焉。 三曰, 納諫諍。 臣等聞, 納諫人主之美德也。 君不好諫, 則其國危。 是故, 仲虺稱成湯曰: “從諫弗咈。” 傅說戒高宗曰: “從諫則聖。” 況非成湯、高宗之聖者, 尤不可怠於聽納也。 夫君之大天也, 其尊神也, 其威雷霆也。 人主苟先有拒諫之心, 臺諫而進言, 則曰塞責而已; 侍從而陳善, 則曰好名而已, 問之以必窮之辭, 詰之以難對之言, 則人臣之愛身者多, 持祿者衆, 何苦抗天觸神, 以忤雷霆不測之威哉? 此興王之所以賞之, 而使諫也。 自古人君莫不欲爲治君, 而常至於亂; 莫不欲爲明君, 而常至於昏。 其故無他, 患在於自用, 而不好諫也。 今殿下之德, 無讓於成湯、高宗之聖, 從諫之量, 未盡如成湯、高宗之易, 臣等竊惑焉。 自卽位以來, 臺諫伏閤, 殆無虛日。 聽納之際, 尙有難色, 恐非聖王從諫如流之美也。 昔大舜臻泰和之治, 若無事可言, 而伯益戒罔失法度, 大禹戒無若丹朱傲。 以大舜之聖, 寧有法度之失, 丹朱之傲, 而其臣之所戒如是。 舜而可戒則況後世之君之不如舜乎? 我太宗朝有一朝臣戒曰: “無若辛禑然。” 我太宗神功聖德, 湯、武竝駕, 豈有如此之比? 彼臣之言, 非狂則妄, 固宜置之於法。 然太宗不徒捨之, 又從而賞之, 聖王度量, 與天地同其大。 我朝鮮億萬年無疆之業, 未必不由於此, 卽殿下之家法, 而不可不敬念也。 古人云: “臣能諫君, 而不能使其君必納, 非眞能諫之臣; 君能納諫, 而不能使其臣必諫, 非眞納諫之君。” 願殿下益廣從諫之量, 使臣等爲眞能諫之臣, 而殿下爲眞納諫之君, 則國家幸甚。 伏願殿下, 少垂察焉。 昔歐陽子有言曰: “人臣之能盡言者, 不敢避難言之事; 人主之能納諫者, 常欲聞難聽之言, 然後下無隱情, 上無壅聽。” 然則盡言招禍, 雖古人所戒, 言責之臣, 豈宜默默? 況今殿下春秋旣富, 初臨九五, 此正聖朝隆替之本, 宗社安危之機, 四方理亂之端, 生民休戚之始, 君子、小人消長之際, 天命人心離合之由, 正在今日。 殿下毋謂大器已安, 而思所以危; 毋謂四方已治, 而思所以亂; 毋以臣等所言數事爲迂, 而益加之意焉。 敬愼所未見, 恐懼所未聞, 居有常念, 動無過擧, 則吾道之盛, 風俗之淳, 指日可待矣。 臣等期殿下爲堯、舜之主, 而恐有纖毫之失, 敢露愚抱, 不勝戰慄之至。

仍啓曰: “文武臣試射加資事 甚未便。 且盧思愼父子相避事, 昨日雖敎曰: ‘有前例。’ 然奉常、宗廟只主祭祀等事, 兵曹則有兵權, 軍器寺則有軍務, 非奉常、宗廟之比。” 傳曰: “疏意甚善。 予當書而觀之。 爾等欲予爲堯、舜之君, 謂予不如成宗。 凡人之氣質, 有淸濁之殊, 安能盡同乎? 試射加資事, 古人云: ‘文武竝用長久之道。’ 武士獨不可用乎? 相避事, 不聽。”


○下御製詩曰: “咳深煩多困氣緜, 耿耿終夜未能眠。 諫官不念宗社重, 每上疏章勸經筵。” 仍傳曰: “非敢爲詩, 聊示予意耳。 直宿承旨其見之。”


11月 24日[편집]

○丁卯/正言趙元紀論啓盧思愼父子相避, 文武臣試射加資事, 不聽。 更啓, 命議思愼父子相避事于政府、曾經政丞。


○掌令李自健啓: “聞, 命印《詩學大成》。 殿下宜潛心於性理之學, 不宜用意於風雲月露也。 且聞, 御製小詩下弘文館。 如此技藝之事, 人君所不當爲。 且盧公弼父子相避事, 諫院累啓而不聽。 臣等以謂, 當今昇平之時, 固無足虞, 然子掌兵權, 父掌兵器, 於事體何如? 國家在下當避之法至嚴, 請遞公弼判書。 外知部人不問其情, 悉令徙邊, 恐怨歸于上, 而傷和召災也。 聞, 魁首之人有遺漏者, 請推問其情狀, 竝與其魁首而罪之。 文武臣試射, 每歲抄, 各三人加資, 若六人皆資窮陞堂上, 則爵賞甚濫。” 傳曰: “《詩學大成》已命印, 故不聽。 且予本不能於詩, 幸寫予意, 偶聯七字, 而謂之詩可乎? 風月非予所好也。 公弼事, 議于政府。 外知部前者亦閱實而徙邊乎? 考啓。 其遺漏者書啓。 文武臣試射事, 兵曹節目如此爾。”


11月 25日[편집]

○戊辰/以蔡壽終喪、未肅拜前除職, 鞠吏曹判書柳洵等, 尋命棄之。 洵啓: “臣以不才, 久典銓曹。 近日之事, 非所當駁, 諫院必以臣爲不合銓曹, 假此爲辭耳, 請免。” 不聽。

【史臣曰: “洵之所以請免者, 豈眞心哉? 以銓曹之長, 注擬非人, 陽爲請免, 陰欲固寵, 反以臺諫之言爲非, 而謀掩己罪, 是出於持柄容身之計。”】


11月 26日[편집]

○己巳/尹弼商、鄭文炯議: “臺諫雖云: ‘盧公弼在下當避。’ 然盧思愼提調, 與他相換, 自無其弊。” 魚世謙議: “提調與該曹相避, 古無其例。 又豈以所屬多少, 遽以爲嫌哉? 然近來各司提調, 例皆推移相換, 令吏曹分揀擬啓, 以絶臺諫紛紜之啓何如?” 韓致亨議: “仰曹堂上與所屬各司提調相避之法, 自祖宗朝所無之事。 然從臺諫所啓, 亦無妨。” 李克墩議: “臺諫之論, 或有是理。 然祖宗朝諸司, 皆有實按提調。 兵曹判書乃軍器寺實按也。 且臣曾爲兵曹判書, 又兼軍器寺提調。 一身尙且兼之, 況父子乎? 但臣其時不引嫌, 未知其爲當也, 今不敢議其是非。” 成俊議: “臺諫所啓似當, 然《大典》相避條, 只避同衙門, 而無幷避屬司之文。” 柳輊議: “盧公弼父子相避事, 旣無《大典》之法, 又無前例, 則有何嫌焉? 然觀臺諫之言, 實預防萬世無窮之弊。” 尹孝孫議: “臺諫所啓, 亦或有理。” 從弼商議。 承政院啓: “司諫院則思愼所兼司僕寺、軍器寺, 請竝遞, 而司憲府則只請遞軍器寺而已, 何以處之?” 傳曰: “但遞軍器寺。”


○尹弼商議: “深源之罪, 有累名敎, 固所難恕。 然原其情, 則只是愚戇耳。 況天道、人事十年必變。 深源坐此廢錮, 今十有九年矣, 豈不悔過自新乎? 且聞窮甚, 此亦可矜。” 盧思愼、柳輊議: “深源事, 成宗朝因其上言, 廣議於大臣、侍從, 非一二度, 卒不得蒙恩, 今未易更議。” 魚世謙議: “李幼寧上疏內, 成宗御書及傳敎果然, 則成宗已悉其情矣。 且使試藝加資, 是亦可知成宗之旨矣。 所以不卽敍用者, 深源方見過於其祖。 是非間, 孫豈可與祖父爭曲直乎? 成宗特屈意, 以伸一家之事耳。 其後深源果能起敬起孝, 以不順於祖父爲終身之憂乎? 此固聖賢之難事, 恐不可責於深源也。 臣竊意, 君上造命, 子孫固不得非其祖父。 然在君上豈可專不論祖父之非義, 而使之凶于其家乎? 娶妻必告父母禮, 而堯則不告而妻舜。 先儒以爲, 以君制命。 且匡章之不得志於父母, 世人皆謂之不孝, 孟子獨辨之而不絶, 是則非庸流所敢輕議。 伏惟聖上據先王之旨, 緣情而制命, 則庶無大戾矣。” 鄭文炯議: “深源所犯, 雖曰重大, 今將二十年廢棄, 足以懲惡。 《傳》曰: ‘遠惡者, 十年而必棄。’ 況累經大赦, 猶未蒙宥可矜。” 韓致亨議: “深源得罪祖父, 先王朝屢屢上疏, 未蒙允, 今不可更議。” 李克墩議: “深源不順之罪, 果出於乃祖寶城君之私, 然父雖不慈, 子不可以不孝。 深源不能負罪引慝, 使其祖底豫, 深源之過也。 先王知其情, 而終不許敍用者, 豈不以父子相訟, 有關於名敎也? 然天道久則必反, 終身廢錮, 似無自新之路。 但事在先朝, 待三年制畢, 更議何如?” 成俊議: “深源不順於祖父, 而得罪, 然非關係宗社, 而廢棄已久。 且審, 成廟累下御書, 成宗欲用之意可知。 然在成宗朝無敍用傳旨, 而今急急敍用未安。 姑待三年後, 更議何如?” 尹孝孫議: “深源得罪於祖父, 至於廢嫡, 人倫之大變。 先王疑其變生, 任士洪哀矜抱冤, 特命敍用。 在庭大臣僉曰不可, 傳曰: ‘群議如是, 綱常重事, 予不獨斷。’ 卽召寶城君㝓、枰城都正偉, 敎曰: ‘深源豈無改過之理? 他日祖父來告以悔過, 則予當用之。’ 聖訓如此, 爲深源者固當痛自刻責, 負罪引慝, 祗(載)〔在〕改過, 以感動祖父之心耳。 臣不知深源已改過乎, 乃祖乃父亦已底豫, 而謂深源改過乎, 綱常重事, 不可輕議。” 李世佐議: “人有一罪一疵, 便以爲終身之累, 實非帝王許改過遷善之道。 深源見忤祖父, 廢錮已久, 寧無悔悟之心? 但成宗灼知情犯, 屢降御札, 竟未有成命。 若以其子之訴冤, 遽有恩命, 似若非祖而是孫, 不可輕議。” 柳洵議: “成宗朝深源之祖寶城君㝓以深源橫勃無禮於己, 啓請治罪。 成宗以深源爲其祖所憎疾, 有由然也, 不欲加罪, 議于大臣及侍從, 大臣多以爲: ‘深源旣爲祖父所告, 不可更論是非, 以貰其罪, 請置於法。’ 深源遂得罪。 其後成宗欲復深源之職, 大臣又堅執以爲不可而止, 此深源見廢大略也。 然深源得罪時, 成宗廣問于衆, 宗室、侍從多有言其曖昧者。 若取其時史牒, 一一上鑑, 則深源之有罪無罪, 昭然可見, 而其當廢當用, 唯在上裁耳。” 盧公弼、許琛、李叔瑊、李堪議: 臣等聞, 深源好古力學, 在宗室中, 以博雅聞。 向者所犯, 必是年少氣銳, 爲矯激之行, 不顧其他也。 且廢錮已久, 懲艾必多, 情實可恕。 然得罪祖父, 不得爲順孫 似難輕易錄用。” 成俔、曹淑沂議: “深源之罪, 原情則有可恕, 論其事則人倫之大變, 勢難同立於世。” 朴楗、朴處綸議: “深源不順祖父之事, 臣未悉知。 幼寧疏內, 先王屢有傳敎, 然終不許通者, 意有所在。” 申浚議: “今觀幼寧之疏, 深源之罪似若曖昧。 且廢棄幾二十年, 冤悶果如其言, 然成宗傳敎曲盡, 終無敍用之命者, 有由然矣。” 趙益貞議: “㝓、偉父子, 雖以深源爲不順之子, 無有明證。 成宗朝下議者非一日, 獻議者非一人, 而以其事在門墻之內, 皆非外人所及知。 故其時未有定論, 臣安敢輕議乎? 但謹按, 成化七年甲寅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及二十九日赦文, 不赦條內, 皆無關係綱常之文。 深源之罪雖曰不順, 事在赦前。 況十年, 天道小變之節, 而深源非庸人, 學問精博, 豈不悔過乎? 若禁錮終身, 則事亦曖昧。” 洪興、李蓀議: “深源, 以孫忤祖, 罪固當然。 然寶城之憎此深源其源有由, 非他不順孫之比。 伏覩成宗朝傳旨辭緣, 甚合情法。 且深源之廢錮已久, 亦足懲艾矣。 況宗親如不絶《璿源錄》, 則勿論賢不肖, 皆得受祿, 以養妻子。” 權景禧議: “自古不得於君父者, 豈皆不忠不孝而致之? 亦有暗昧難明者。 如深源不順祖父之迹, 彰著而不可掩, 則雖終身廢棄, 分所甘也。 但寶城君以深源爲不順者, 怒其駁奏女壻士洪之罪, 而告之則是非出於公, 而一家之怒有以激之也。 士洪、深源之罪, 臣不知孰重而孰輕也, 士洪則得罪於國家, 深源則得罪於祖父, 一時流竄, 而士洪則錄用已久, 深源則至十九年不見錄用, 其於輕重大體何? 況在先王朝許赴試藝, 以開敍用之端乎?” 安琛議: “深源之攻士洪, 雖近於薄, 而以公滅私, 實未嘗薄也。 㝓愛壻憎孫, 治之以一家之法足矣, 而乃欲顯加名敎之大罪, 以快私忿, 指曰不孝不順, 誣訴於聖明之下, 豈其可乎? 凡人犯不孝之罪, 則法所當誅, 而只配于外, 未久放還。 深源之有罪無罪, 於此可知。 厥後成廟欲使子孫如初, 召致闕庭, 開諭大義, 丁寧反復, 不一而足。 㝓若少有仁敬之心者, 當自覺悟, 而猶執前非, 强咎深源不已。 臣於其時, 以刑房承旨, 實掌出納, 詳知成廟之旨, 豈不欲痛伸深源之冤哉? 特重祖孫之分, 隱忍而姑置之, 非以深源眞有是罪, 而不敍也。 然深源不幸, 遭一家之變, 固當知其無可奈何, 而安之若命, 豈宜爲妻子之養, 苟求爵祿乎? 但今上書者幼寧, 非深源也, 孝子之志, 不可奪也。” 金敬祖議: “深源之罪, 出於暗中, 臣未詳知。 但不孝於親, 而情狀已著, 則按而誅之可也。 只配于外, 未久而放還, 則其罪之輕重, 從可知矣。” 成世明議: “今觀深源之事, 可疑者有之, 不可輕議也。 大抵一家之事, 非外人所得知也。 祖惡其孫, 父愬其子, 而徒以外人臆料輕議之, 似乎未安。 然頑父嚚母世或有之, 則亦不可一以父母之惡, 而輕議其子也。 昔者瞽瞍日以殺舜爲事, 若瞽瞍爲父, 而疑其子, 則舜豈得爲大孝乎? 此所以深可疑, 而不可輕議者也。 今深源以曖昧難明之事, 得忤於祖父。 豈可以一時祖父之怒, 不察情原, 永置之名敎之罪罟乎? 成宗屢降御書, 每寬其罪, 至於敍用者, 良以此也。 成宗許赴試藝, 仍加資級, 資級亦官爵也。 旣授以官爵, 而目之罪人, 永世廢錮, 似違情理。 以是觀之, 成宗許通之意, 隱然在其中矣。 又況其父枰城都正偉亦上書以辨之, 則斷非寶城之本意, 而深源之被譴, 尤可疑也。 以可疑之事, 不察情理, 終身廢錮, 亦聖明之一累也。 古人云: ‘罪疑惟輕。’” 議入, 留中不下, 仍傳曰: “御札相考以啓。”


11月 27日[편집]

○庚午/正言趙元紀啓: “兵曹俱總軍器、司僕, 而凡事無不檢擧。 若以遞思愼提調爲難, 則依《大典》在下相避之法, 亟遞公弼爲當。 不然, 竝遞司僕甚可。” 不聽。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竊謂, 王者繼祖宗之業, 君億兆之上, 禮樂刑政之所自出, 群黎百姓之所視傚。 以一身而應萬事, 自非該博古今, 深究夫歷代帝王修己治人之道, 昏虐亂亡之由, 與夫立政立事之要, 仁民愛物之術, 執古道以御今, 其何以堪之哉? 是故, 傅說戒高宗曰: “王人求多聞, 時惟建事; 學于古訓, 乃有獲。 事不師古, 以克永世, 非說攸聞。” 又曰: “念終始典于學, 厥德修罔覺。” 但凡人之害于學者, 驕與怠而已。 驕則志盈, 善不可入; 怠則志怠, 功不可進。 故傅說亦曰: “唯學遜志, 務時敏。” 蓋遜則不驕, 敏則不怠, 此高宗之所以學也。 唐太宗置弘文館于殿側, 引內學士, 番宿更休, 討論古今成敗。 或日昃夜艾, 未嘗少怠。 此所以致貞觀之治也。 眞德秀引此而戒理宗曰: “晝講足矣, 又必加以夜對者, 人主一心, 攻之者衆, 惟聲與色, 尤易溺人。 晝日便朝, 縉紳嚴列, 昌言、正論輻輳于前, 則其保守也易。 深宮暮夜, 所接者非貂璫之輩, 卽嬪御之徒。 紛華盛麗, 雜然眩目; 奇技淫巧, 皆足蕩心, 故其持養也難。 此夜(臺)〔對〕之益, 尤深於晝講也。 然則爲人君者, 可不日接賢士大夫, 講劘治道乎? 若夫略典墳之大道, 好雕蟲之小技者, 此腐儒之所爲, 而蘊德行、志功名者鄙之。 況帝王無性理之學, 而刓精於卉木之間, 竭慮於烟霞之表, 將安用之? 陳后主每飮酒, 使女學士與狎客共賦詩, 互相贈答。 隋煬帝尤善於文, 不欲人出己右, 謂侍臣曰: “朕與士大夫高選, 亦當爲天子。” 薛道衡誅則曰: “能復作《空梁落燕泥》否?” 王冑誅則曰: “復作《庭草無人隨意綠》否?” 此二君者, 號爲工於詞藝者也。 一則因是而君臣相狎, 一則因是而君臣爭勝, 卒底亂亡, 然則帝王之於詞章, 適足以致亂耳。 恭惟殿下嗣位以來, 惸惸在疚, 哀慕泣血, 過於禮制, 聖體爽和, 久輟經筵, 中外聞者孰不感泣? 今聞, 殿下製爲詩章, 以賜近侍。 又留神於《詩學大成》, 命使印進, 臣等恐四方之人聞之, 必曰: “聖學未盡光明, 政事未盡修理, 而游心於是。” 妄以前代帝王盡心於雕鏤織組之細爲比則豈不爲聖德之大累乎? 伏望殿下, 體(商宗)〔高宗〕之遜志、時敏, 太宗之晝訪、夜對, 無一日不親近儒士, 無一日不講論經史, 鑑後主、煬帝之失, 使浮華無用之文, 罔或膠於聖心, 豈不偉歟? 臣等俱以庸流, 濫叨耳目之官, 思致涓埃之補, 言無忌諱, 妄陳瞽說, 干冒天威, 謹昧死以聞。

仍啓: “前日傳曰: ‘《詩學大成》已命印出, 故不聽。’ 臣等以謂, 此書乃儒生雕蟲篆刻者所好, 非帝王求治之書。 在下當避, 乃《大典》之法, 公弼知其父子有相避, 而不卽引嫌尤非, 請遞公弼之職。 且外知部人漏落者, 令臣等書啓, 臣等但聞其中有曖昧者及魁首漏落者, 以此來啓耳, 未知漏者爲誰也。” 傳曰: “《詩學大成》卽命勿印, 公弼事不聽, 外知部人更令掌隷院探問書啓。”


11月 28日[편집]

○辛未/刑曹將先王朝外知部人不分揀入送例以啓, 傳曰: “依前例入送可也。” 承政院啓: “昨日憲府啓外知部則敎曰: ‘令掌隷院分揀。’ 而今日之敎如此, 何以處之? 臣等意, 成宗朝以外知部爲亂法之民, 故不分揀入送, 爲外知部者, 亦自知其非, 未有如此告訴。 今者金鉉等二人及梅俊等四人欲爲稽留之計, 紛紜告訴如此, 使臺諫、朝廷皆致疑焉, 於此可知外知部情狀, 而臺諫、朝廷皆陷於術中, 臣等不勝痛心。 金鉉等家口先入送後, 刻日分揀何如?” 傳曰: “可。”


○持平姜叔突、正言趙元紀啓: “金孝江推鞫事命棄之。 孝江於前日洛山寺給鹽事, 已負大罪, 只令杖六十、收贖, 而不痛懲, 故其心不悛。 今又作大罪, 而殿下亦棄之, 臣等未審上意, 請依律科斷。 且盧思愼父子相避事, 有在下當避之法。 今以其子之故, 而遞父之職, 於義何如?” 不聽。


11月 29日[편집]

○壬申/持平姜叔突、正言趙元紀論啓金孝江事及盧公弼相避事, 不聽。


11月 30日[편집]

○癸酉/正言南袞以質正官, 還自京師, 啓: “胡椒利於貿易, 故赴京之人必多齎去, 又便於挾持, 故書狀官亦未及檢察。 胡椒非我國之産, 請痛禁, 毋使齎去。 且赴京使臣迎送人馬, 若値冬節則必多物故。 其病死則已矣, 若因凍而死者, 可以救療, 而得治矣。 第因團鍊使, 例以節度使軍官差之。 皆非更事之人, 故雖人馬物故, 但呈手本於義州牧使而已, 於己無患, 故慢視不救。 請今後擇諳鍊之人, 爲團鍊使, 其人幾名、馬幾匹以上物故者, 必推鞫科罪, 則人亦有所畏, 而不敢慢矣。” 傳曰: “可。”


○持平郭宗元、正言趙元紀啓金孝江事及盧公弼相避事, 不聽。


○以李誼爲漢城府右尹, 丘致崑司憲府大司憲, 鄭光世承政院同副承旨, 崔溥司諫院司諫, 張順孫弘文館副應敎。

燕山君日記卷第十九


二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朔甲戌/持平郭宗元論啓金孝江、盧公弼當遞事及鄭叔墀不宜出仕事, 不聽。


12月 2日[편집]

○乙亥/大司諫李復善等啓: “當初外知部人不推覈徙邊, 故臣等請閱實, 而敎曰: ‘成宗朝亦不推覈入送。’ 臣等亦以爲, 上敎允當。 頃者二三人訴判決事於憲府, 臣等以其事問諸憲府, 答云: ‘時不的實。’ 臣等意以謂, 人有疾官吏者, 如此訴之, 乃常事也。 官吏若以此輒避嫌, 則訴者自以爲得計, 祇增其惡。 且今春分已近, 訟事多廢, 請令行公。 昨憲府請問臣等, 故避嫌,” 不聽。 更啓: “臣等反覆思之, 臺諫不相容, 則斷不可在職, 乞遞臣等。”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金壽童等上箚曰:

臣等聞, 傅說戒于高宗曰: “學于古訓乃有獲。” 又曰 “念終始典于學, 厥德修罔覺。” 則裨益聖德, 講究治道, 莫若開經筵, 而接賢士也, 近者, 聖體違豫, 久廢經筵, 聖學未至於緝熙。 宸心或移於玩好, 召集工匠, 粧造屛風, 又令畫史, 增摹歲畫。 臣等聞之, 不勝駭愕。 屛風若出於不得已, 當付之有司, 不必作於禁內。 歲畫戲玩之具, 在常時猶無用, 況於喪中, 而可增數乎? 此皆無益於治道, 而有損於聖德者也。 願殿下勿喪志於玩物, 而務遜志於講學, 不勝幸甚。

傳曰: “屛風非爲繪畫也, 增歲畫亦非玩物也, 欲頒賜耳。 若欲玩物, 豈必以歲畫也? 箚云: ‘聖學未至於緝熙。’ 予亦豈不計宗廟社稷之重耶? 但以未寧, 故不御經筵耳。”


○命捕生狐十首入內。 會道流于大造殿庭, 讀經禳災。


12月 3日[편집]

○丙子/大司諫李復善等避嫌, 不聽。


○持平郭宗元論啓金孝江及盧公弼當遞事, 不聽。


○對馬州代官平朝臣宗伊豫守茂勝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4日[편집]

○丁丑/大司諫李復善、獻納吳凌、正言趙元紀啓: “臺諫一體, 不(宜)〔爲〕相容, 請避。” 掌令李自健、持平姜叔突啓: “今諫院之被駁, 實由於臣等, 駁諫院乃所以駁臣等, 不可相容。” 傳曰: “當初諫院之言, 專爲滯訟, 其收議于政府。”


12月 5日[편집]

○戊寅/兵曹判書盧公弼辭職曰: “臣本以庸愚, 蒙成廟謬知, 位列六卿, 歷試諸曹, 恩深天地, 補乏絲毫。 在今聖上又不以臣無似, 授任兵曹。 兵曹任重, 尤非如臣所堪, 卽欲辭避, 而第以初受恩命, 未敢遽請。 今臺諫言以臣本職與父提調, 例當相避。 臣竊謂, 成宗朝鄭佸爲兵曹判書, 其父昌孫爲軍器寺提調。 他司之類此者亦多, 由法無相避, 所以父子兄弟皆不引嫌, 而人亦無議之者。 故臣當初與父應避, 慮不及此, 祖宗朝法例如此, 而至於臣之身, 臺諫乃論其不可者, 必以臣爲不合於此職, 而爲有是言也。 臣亦自知實所不稱, 乞遞臣職, 以快物望。” 不聽。


12月 6日[편집]

○己卯/魚世謙議: “趙元紀與李自健、姜叔突相問答, 頓無偏私之情, 而大司諫等所啓, 亦慮滯訟, 此公議耳, 恐無他情, 不必避嫌。 但憲府自作釁隙, 豈可强使同官乎?” 韓致亨議: “比來臺諫或因小事, 互相攻擊, 甚非朝廷美事。 臺諫一體, 諫院旣被臺論, 自健、叔突等亦與同僚之意不同, 勢不相容, 竝從避嫌何如?” 李克墩議: “今審諫院所啓之辭及李自健、姜叔突所答諫官之言, 皆合事理, 無可議爲。 臣初聞叔墀被訴意謂, 告擧他事, 法不當受。 又聞叔墀引嫌以爲, 本院訟事, 必多留滯。 今憲府之論駁諫院, 未知何謂也。 自健、叔突之引嫌, 必因近日之弊, 恐人議己而然也。 然所言當理, 自反無愧, 何嫌之有? 竝勿許避爲便。 比來臺諫紛紜數遞, 實非朝廷美事。 革去此風, 是在聖上之神斷也。” 成俊議: “臺諫相攻, 實非美風。 然諫院旣爲憲府所論, 李自健、姜叔突亦不與本府同意, 今各避嫌, 勢不相容。 但此非急急之事, 且非李自健等所不得與聞之事, 而柳濱、郭宗元不與自健等議啓, 亦失同僚同議之體。 臣意以謂, 俱遞之爲便。” 柳輊議: “臺諫一體, 自古圓議相合而後行。 近來臺諫一司之內, 或一二人獨立異議, 以成其風。 今觀臺諫所啓之辭, 勢不相容。 臣意以爲, 從避嫌何如?” 尹孝孫議: “殿下旣許叔墀避嫌, 而憲府時方推覈其滯訟之事, 自有朝議。 臣恐諫院不應有是請, 自健等亦不當有是言。 臺諫一體, 勢不相容。” 從克墩議。 傳于臺諫曰: “臺諫相攻, 實非朝廷美事。 其勿避嫌。” 大司諫李復善、獻納吳凌、正言趙元紀啓: “臣等非以彼爲非, 臣等旣已被駁。 自古臺諫被駁, 在職者未之有也。 雖傳敎如此, 決不可就職。” 掌令李自健、持平姜叔突啓: “當初正言趙元紀以鄭叔墀出仕當否, 問于臣等, 臣等以爲可。 柳濱、郭宗元等不與臣等同議, 以攻諫院, 則攻臣等之意在其中, 此臣等所以避嫌也。 雖傳敎如是, 斷不可就職。” 不聽。


12月 7日[편집]

○庚辰/大司諫李復善、獻納吳凌、正言趙元紀、掌令李自健、持平姜叔突避嫌, 不聽。


○持平郭宗元啓: “宦寺預政之漸, 前史昭然, 是非分明。 金孝江事, 不必收議。” 且論啓盧公弼事, 不聽。


○刑曹啓: “晋州接李守長奸同姓從妹。 《大明律》親屬相奸條云: ‘若奸緦麻以上親及同母異父姊妹者, 杖一百, 徒三年。 若奸從祖之母姑, 從祖伯叔母姑, 從父姊妹者, 各絞。’ 《律學辨疑》云: ‘從父姊妹, 謂之堂姊妹。’ 《律學解頤》云: ‘父之堂姊妹, 奸己之堂姊妹者, 杖一百, 徒三年。’ 《疏議》云: ‘己之堂姊妹則當絞。’ 刑律文各異, 請稟。” 傳曰: “《卞疑》、《解頤》、《疏議》等律, 果有相違。 如此死罪重事, 予不能獨斷。 其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六曹。”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啓: “童淸禮之行, 只建州衛酋長出迎, 左右衛酋長則否者, 建州衛初面, 故先出奉迎, 左右衛則各其地界, 遣麾下來迎, 而適其時雪深, 且彼方與火刺溫搆釁, 故淸禮亦不得進前而還。 今若只賜物于建州衛酋長, 不及左右衛, 則恐生嫌隙也。 且淸禮急迫往還, 故彼地道路迂直及居處, 不得備細看審。 請待雪消草生, 更遣三衛, 均一賜物爲當。 且其麾下人分其功勞, 賜物有差。 又選智略驍勇軍士, 名爲伴奴, 隨淸禮以往, 詳審彼地道路、要害及居處。” 兵曹啓: “己亥年征建州之後, 彼人等謀欲報復, 頻數作耗, 邊民不得寧居。 至癸卯年, 始革面歸附。 成宗許開西路, 令酋長子弟朝貢, 待以恩信, 彼亦感化, 邊患稍息。 庚戌年, 滿浦鎭將許渾希望邊功, 潛殺田獵野人, 以開釁端。 自後侵盜無忌, 肆行不止。 以本道軍人未克戍禦, 至發黃海兵, 連年合戍, 兵疲馬斃, 勞費萬端, 誠非細故。 國家爲遣童淸禮, 開諭利害。 建州衛酋長達罕則親自出迎, 備陳誠款, 左右衛酋長亦各遣人迎候, 似有效順之狀。 乘此機會, 撫綏得宜, 侵擾之患可息, 合防之弊可去。 克均所啓, 理宜擧行。 今可賜物于達罕, 待其回答, 更審情僞, 啓聞後更議施行。” 傳曰: “其議之。”魚世謙、柳輊議: “克均書啓辭緣, 稍似周密, 然不可數遣。 童淸禮往來屑屑, 以損國威。 姑依兵曹所啓施行何如?” 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申俊、尹孝孫、趙益貞、安琛、金敬祖、李蓀、成世明議: “依兵曹所啓何如?” 朴楗議: “夷狄爲患, 自古有之。 古昔帝王或誘以利, 或威以兵, 皆未免後世之譏。 今建州野人犯邊掠民, 正宜聲罪致討, 而以天地大德, 置而不論, 遣官諭之, 彼雖頑嚚, 承命駿奔, 此則我國恩威, 素服其人心也。 然此輩人面獸心, 未可以仁義、威刑感服也。 童淸禮之歸, 雖曰禮順, 安知此心, 一如前日乎? 且待夷狄, 示之以弱不可, 加之以無名之師亦不可。 彼若一心歸順, 則必來報其情, 當持重以待之, 不可先自數數遣使, 以示其弱也。” 曺淑沂議: “請依監司所啓施行。” 從世謙等議。


12月 8日[편집]

○辛巳/御經筵。 執義柳濱曰: “金孝江事, 不必收議, 斷可罪也。” 王曰: “予非惜一宦而不罪, 但自祖宗朝有前例。 旣有前例, 而今反以擅啓而罪之, 無乃不可乎?” 濱曰: “孝江暗錄奉安驛奴婢于宣頭案, 掌隷院時方分揀, 而孝江又不由該司、政院而擅啓, 至立後法。 自古宦寺之禍, 非出於一朝, 乃積成其漸, 以至根據, 漸染浸漬, 雖明君, 必皆信聽, 而終至於不能制也。 此非小事, 請全科罪之。 今雖議之, 誰曰不可罪乎?” 王曰: “觀諸議, 皆欲罪之。 然孝江功臣, 今若罪之, 安在其爲功臣也?” 參贊官金壽童曰: “有罪不懲, 有功不賞, 雖堯、舜不能治天下。 宦寺年雖老、爵雖高, 特殿下家奴耳。 有罪必罪之法, 豈可不行, 大臣、朝廷之論, 豈可不行? 臣等初聞, 殿下勿鞫之命, 固已駭愕。 今旣推鞫, 而又不罪之, 甚缺望。” 王曰: “內需司啓事, 不由政院, 自成宗朝已然。” 壽童曰: “聖明之下, 安有宦寺之禍? 然防微杜漸, 不可不謹。” 濱曰: “宦寺朝夕近侍, 揣度人主之意, 而逢迎之。 自非明主, 鮮有不信, 請早圖之。 大抵奸臣、宦寺從上所好, 逢迎固寵, 使人主陷於術中而後已, 請加威斷。” 王曰: “所言至當。 然奴婢屬內需司, 於予何裨, 屬奉安驛, 於予何損? 但有前例, 故不之罪耳。” 壽童曰: “近者試宣傳官射, 或加資, 或賜馬, 其於武備, 可謂至矣。 然文學不可不留意。 成宗選年少文臣, 賜暇讀書, 尋以年險權罷, 今可復行。” 王曰: “其速行之。” 濱曰: “今只遞思愼軍器提調而已, 不遞公弼之職。 以子之故, 遞父之任, 於事體有妨。” 王曰: “已收衆議而爲之。 且任則勿疑, 疑則勿任。 旣任之而復疑之, 無乃不可乎?” 濱曰: “任則固當勿疑。 以法論則在下者, 當遞。” 王曰: “已令收議, 當觀諸議而報之。”


○命改崇文堂曰熙政堂。 承旨等啓: “此堂乃成宗二十六年燕居之所。 旣有仁政殿、宣政殿, 而又以崇文名之者, 非徒聽政於此也, 修文之意, 蓋亦寓焉。 今以熙政名之, 美則美矣, 但祖宗舊御之堂名, 至此改之, 似爲未穩。” 傳曰: “已扁熙政之額矣。 然又書崇文堂三字以進。”


○日本國畿內攝津州兵庫津〔平〕方式部尉源忠能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9日[편집]

○壬午/御經筵。 講至《光武紀》, 減田租舊制, 侍講官李承健曰: “天下財寶, 只有此數, 不在民則在官。 財寶國家所重, 固當聚之於國, 然不若散之於民。 古人云: ‘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 又曰 ‘王者之富藏於民。’ 又曰 ‘寬民一分, 則民受一分之賜。’ 若上之人以聚財爲心, 不知寬民之義, 則民窮而邦本搖, 邦本搖則國將危矣。 人君須以愛民爲心, 而寬民爲本。 臣聞, 近者議輕咸鏡、慶尙道田稅等第, 實惠及民, 臣甚喜悅。” 領事魚世謙曰: “三十稅一, 先儒非之。 初以薄賦爲意, 而終至於算舟車, 反爲病民矣。” 承健曰: “不然。 武帝時窮兵、黷武, 海內虛竭, 故至於算舟車。 若人君節用, 則雖三十稅一, 有何不足乎?

【史臣曰: “時, 慶尙道觀察使李誼不恤民隱, 高其年稅, 民甚病焉。 諫院請寬之, 王欲從輕, 戶曹判書李世佐猶懷附益之計, 只減數等, 時人目爲聚斂之臣。”】


○講至日食, 承健曰: “日食變之大者, 人君修德行政, 則災變爲祥。 今觀朱浮上疏以謂: ‘用人之失, 應之也。’人君用人, 不可不愼。” 大司憲丘致崑曰: “近者久不御經筵。 臣等固知上體未寧而然也, 然自九月以後, 累朔不御。 人君固當日接賢士大夫, 以廣聖學。 《書》曰: “愼乃儉德。’ 堯茅茨、土階, 舜卑宮室、惡衣服, 文王卽康功、田功, 漢文帝露臺惜百金之費, 後宮衣不曳地。 古之人君皆以儉德爲尙, 後之人君所當體念也。 且臣聞, 世宗朝愛惜官爵 必滿三十朔, 然後加資、陞授, 而別加不數, 故多以中直, 授判事。 今者別加甚數, 資級濫施, 職帶主簿而資通訓者蓋多, 爲通政者百餘人, 嘉善以上者七十餘人, 官爵之濫, 一至於此。 晋文公數其不用僖負覊之罪曰: ‘乘軒者三百。’ 《詩》云: ‘彼其之子, 三百赤芾。’ 晋時亦有貂不足狗尾續之譏, 皆不惜官爵, 濫用小人之故也。 人君須以官爵爲重。” 王顧問左右曰: “大司憲之言何如?” 世謙曰: “致崑之言是矣。 然今用循資格, 在朝之士若朔數已盈, 則例授之資, 不得不爾。 若救此弊, 必盡更張, 事甚不輕。” 王曰: “其來久矣, 不可輕改。” 洪貴達曰: “致崑之言, 不必盡爲更張也, 欲使上意, 愛惜官爵, 特恩外官爵, 不可濫施。” 世謙曰: “近者用人, 雖未滿箇月, 推移轉用。 若過二十朔, 則雖未滿三十朔之期, 猶之可也, 今則纔經十餘朔而陞授, 數年之間, 坐致高位。 若實有賢能, 如是越次可也, 不然, 吏曹不無弄權之弊。” 致崐曰: “大抵以六曹郞官爲重者, 箇滿後當陞職故也。 今者雖未箇滿, 迭出用之甚不可。” 世謙曰: “凡各司官員必須塡差, 故雖未箇滿, 或有不得已而不計月數授之者。 臣意以爲, 雖三公無其人, 則當闕其位, 各司雖或有缺員, 其存者猶可辦事, 不必塡差。 今或有奉使于外者, 雖無他人以代之, 未見其闕事, 則其不必塡差可知。 箇滿之法不可壞也。” 致崐曰: “前者滿浦僉使例授堂下官, 近者, 差遣堂上官, 故以坡州牧使兪起昌爲賢, 特陞堂上授之。 監司李克均以爲不合啓遞, 官爵猥濫如此。” 承健曰: “致崐之言甚當。 近日上體未寧, 故未御經筵。 人君之道, 莫大於御經筵。 聞正言讜論, 而知時政得失, 其於涵養聖德, 豈曰少補? 且用人國家重事, 不可不愼。 非徒用人, 賞罰尤所當明信。 金孝江不由該司、政院, 擅立新法, 上敎以爲有前例, 且以功臣特命棄之。 成宗朝孝江以傳旨詐傳, 律當決杖一百, 告身盡行追奪, 遠方付處。 成宗敎曰: ‘其情則非詐, 傳乃誤傳也。 然不可全科棄之, 只贖杖, 收職牒, 遠方付處。’ 以言語小失, 尙且如此, 況擅立新法, 以亂國政乎?” 王曰: “觀諸議, 皆云: ‘雖不可全科罪之, 不可全釋。’ 予意以謂, 有前例, 且功臣, 而無情之事, 故棄之。 今卿等言之不已, 予當減科罪之。” 致崐曰: “近來人皆希望堂上, 初授邊邑之時, 雖有老病, 不以爲辭, 而纔過三年, 以保全遞來爲幸。 及其再授之時, 或以老病, 或以病親, 百端窺避, 故不得已陞堂上差遣。 此無他, 官爵濫施之故也。” 王曰: “所言甚當。” 致崐曰: “盧思愼只遞軍器提調, 而不遞司僕提調, 父子不可同議褒貶。 如此相避之法, 已前不立, 故吏曹因循用之。 若今立法, 可無此弊。” 傳曰: “可”


○傳曰: “盧思愼父子之事, 考例以啓。” 御書以下曰:

罪則無情, 不可科罪; 論則公議, 勉從所言。

仍傳曰: “孝江事以此判下。”


12月 10日[편집]

○癸未/御經筵。 持平郭宗元曰: “金孝江之罪非輕, 而減至笞四十贖, 是與不罪無異。 古者有宦寺專柄, 人君受制。 今不治罪, 則非徒有愧國典, 其漸尤爲大。” 王曰: “大臣之議皆云: ‘雖不全科, 固宜加罪。’ 孝江功臣, 且有前例, 不宜加罪。 但侍從、臺諫皆云: ‘不可棄之。’ 故只罪笞四十, 此亦可以懲矣。” 宗元曰: “前日洛山之事, 可以懲矣, 今尙不懲。 又犯大罪, 豈可末減?” 侍讀官金詮曰: “雖有前例, 此事與錢穀出納異, 請從臺諫之言。” 王曰: “是以加罪耳。” 檢討官宋欽曰: “法與宦寺較之, 則自有輕重。 惜一宦寺, 輕改公共之法不可。” 詮曰: “以杖一百、徒三年之罪, 減之至此, 甚不可。” 王曰: “雖云有罪, 固無情實, 而臺諫、侍從言之, 故減等罪之耳。” 宗元曰: “凡八議之人, 雖減一等, 亦所以厚待之也, 不宜減之如此也。 且盧公弼事, 雖有前例, 請須改之, 以救後弊。” 不聽。


○持平姜叔突來啓金孝江、盧公弼事, 不聽。


12月 11日[편집]

○甲申/御經筵。 講至功臣則人、位謬, 侍讀官孫澍曰: “有功者賞之, 固不計其賢否, 若不分賢不肖, 任之以事, 人與位, 不相當矣。” 又至光武高明, 而群臣惶促, 曰: “優游不斷, 如漢元、成, 則固不可, 綜核名實, 漢業以衰, 如漢宣帝亦不可。 故《洪範》以高明柔克, 救其偏也。” 又至 ‘以杜詩爲南陽太守, 曰: “近民之職, 莫若守令。 漢宣帝曰: ‘與我共理者, 惟二千石乎!’ 民生之休戚, 係於守令之賢否。 是故, 成宗大王當守令拜辭之時, 必引見, 或問以治民之道或試其擧止言語, 其有不知七事者則遞之。 或時遣御史, 以察其不法。” 承旨宋軼曰: “澍之言果然。 成宗朝守令拜辭, 必引見。 近者欲啓請, 特以出於上旨, 故不敢耳。” 李世佐曰: “守令之賢否, 知之實難。 臣爲監司, 周年巡察, 猶未盡知。 大抵悃愊無華者, 不務外貌, 故以爲無能, 而或居殿, 能吏則內實虐民, 而外若廉能, 故多居最。 臣爲都承旨時, 成宗敎曰: ‘予欲書諸邑名, 投諸筒中, 抽籤摘奸。’ 臣等對以甚善。 其後臣巡行外方, 乃知其弊。 能吏則必預爲之防, 不見摘, 若悃愊之人則不事預防, 屢至見敗。 廢之則固爲不可, 若專務行之, 亦或有弊。” 領事尹弼商曰: “臣亦嘗爲監司, 守令之賢否, 固難知之。 蓋監司所與議守令賢否者, 惟都事, 都事得其人則可矣。 夫山有猛虎, 藜藿爲之不採; 畜猫之家, 鼠不恣行。 以故, 成宗或遣御史發摘。 臣爲領議政時, 於殿試嘗出此爲題, 問其可否, 多有言不便者, 成宗後亦不行。” 講至郭憲拔佩刀, 斬車靷事, 王曰: “此是乎非乎?” 澍曰: “是矣。 時東方亂, 若有人叛者則甚危。 故憲不得已如是。” 檢討官鄭光弼曰: “此雖似過, 然愛其君, 而不知愛其身也。 光武容諫, 憲亦知光武之不我罪, 故如此。 此光武之所以有容德也。 其後光武曰: ‘吾未忘郭子橫之言。’ 光武之包容可知。” 弼商曰: “兵凶器, 戰危事。 率師遠行, 勝敗難知。 臣之於君, 安危所係者, 則義當如此。” 王曰: “大抵人臣不畏雷霆之威, 而不愛其身, 乃可矣。” 大司諫李復善曰: “宦官之禍, 殿下不待臣言而知也。 今以功臣而不罪孝江, 小而不懲, 至於大罪, 而罪之, 則非所以保全功臣也。” 持平姜叔突曰: “人臣之守法者, 雖人主不可撓之。 孟子曰: ‘舜爲天子, 皐陶爲士, 瞽叟殺人, 則執之而已。’ 蓋人君必使其臣守法, 然後爲不法者有所懲矣。 法若上下, 則爲惡者必恃其恩, 而無所懲矣。” 王曰: “法旣然矣。 此則無情, 雖不罪可也, 特以宦官之事, 且欲防微, 故罪之耳。” 叔突曰: “法有八議, 今孝江以杖一百、徒三年照律, 而只笞四十贖, 是與不罪同也。 今輕其罪, 則無以懲後。” 王曰: “雖贖笞四十, 非不罪之也。” 澍曰: “成宗罪宦者不貸, 故孝江以詐傳王旨, 外方付處。 請從臺諫之言, 全科罪之。” 光弼曰: “殿下欲使保全, 而今不加罪, 則終必陷於大罪, 然後殿下雖欲容恕, 其可得乎?” 王不答。 叔突曰: “盧公弼事, 有何妨而不遞也? 雖不父子同掌, 豈無他人乎?” 復善曰: “以子之故, 遞父之任, 於大體何如? 且有(防)〔妨〕於在下者當避之法。” 王曰: “已收群議, 皆云當遞思愼軍器寺提調。 且在前無如此相避之法。” 澍曰: “先儒云: ‘《大學》者治天下之律令、格例。 夫誠正、修齊、治平之要, 俱在於此, 帝王之學, 無大於此。 眞西山衍其義, 搜括經史之言, 附以己意, 以論其是非, 而爲《大學衍義》。 近者上體未寧, 久廢經筵。 請將此書置之左右, 以備乙覽。” 王曰: “此固好書, 予已常覽。”


○傳曰: “二十四日欲移昌德宮, 辟邪火多數預備, 禳災所用狐二十首加捉入。”


○司諫崔溥啓: “臣以忠淸道敬差官, 巡歷十餘朔。 將所聞弊瘼, 條列以進。 一, 永春舊縣, 別無可遷之弊, 近令移置于上川, 與舊縣相距三十餘里。 遷徙之際, 艱苦萬端。 且舊縣土地沃饒廣闊, 邑人安業已久。 上川四山擁挾, 土地瘠薄狹阨, 元居人民尙艱生活。 舊縣官廨及居民盡令移之, 則非徒無耕種之地, 家基亦且不足。 故人之怨咨旁騰, 仍舊爲便。 一, 林川城基已定, 待年將築。 同郡邑內四山擁挾, 築城功役倍重, 小有旱氣, 則邑內無水, 小有雨水, 則山川漲溢, 誠非禦患之地。 且退計三十餘年間, 客館移造後, 疾疫相尋, 居民死亡者十七八, 故民皆惑於禍福之說以爲: ‘若築此長城, 則我屬盡爲鬼錄。’ 擧皆怨咨。 距本郡五六里許, 崔潤德所定城基, 廣闊沃饒之地, 邑人皆欲移城。 大抵遷邑重事, 視民利用遷, 更審便否, 施行何如? 一, 忠淸道驛馬, 彫殘無甚此時。 問其弊則當生物進上時, 若銀口魚雖十餘箇, 必於上等馬, 兼載氷丁, 不使毁爛, 倍道促驅, 故因此或病或斃。 一馬之價, 綿布或至百餘匹, 貧寒驛吏不能卒辦, 蕩盡家産, 驛路盡爲彫殘。 臣意以謂, 若銀口魚不産於京畿附近之地, 則進上之事, 不可廢也, 附近諸川多産此魚, 何以傷民斃馬, 取於遠道乎? 遠道所産之魚, 沈鹽上納, 以革驛路之弊何如?” 仍啓金孝江事, 傳曰: “前二條, 議于政丞及曾經政丞。 第三條, 雖爲民弊而言, 然上有三殿, 非爲吾身也, 不聽。 金孝江事, 非獨爾言之, 他臺諫亦言之。 今之臺諫皆務自勝, 是豈可乎? 專以予爲幼君而然耳。 成宗二十六年之治, 予在東宮, 豈無所見聞乎? 若有前例事, 則不至如此矣。 蓋幽、厲之時, 有如傅說之臣, 則猶之可也, 如其不爾, 則後弊不貲矣。 若臺諫皆以自勝爲務, 則百年宗社, 豈不一朝非乎, 不亦寒心乎?” 溥啓: “人君以民爲國, 民之有弊, 務欲去之。 然深居九重, 知弊爲難。 今者知之而不革, 臣甚缺望。 金孝江事, 臣授職以後, 以病在家, 未與同僚相會, 而今始聞此事來啓。 殿下遽以自勝敎之, 是使臺諫不得有言也。 朝廷莫大於紀綱, 而以一宦寺之故, 毁朝廷紀綱, 其於國家大體何如? 殿下與宦寺朝夕與處, 不知其非。 宦寺昵侍左右, 不無怙寵之弊, 不可不依律斷之。 有前例與否, 臣不能的知。 雖有前例, 如知其非, 則何必以爲前例而行之乎?” 不聽。


○司諫院上箚曰:

臣等伏覩, 昨日傳敎金孝江事曰: “罪則無情, 只贖笞四十。” 臣等不勝痛憤。 孝江之罪, 以法斷之, 則不止於杖百, 而又有徒年、奪爵之科, 罪甚非輕。 且其所犯, 非直今日始也。 往者曾有如是之犯, 而特垂寬典, 尙不懲艾, 上不畏殿下, 下不畏朝廷, 無所忌憚, 至於此極, 是必從前寬貸, 有以致之也, 其不爲無情審矣。 今若不正其罪, 又加寬典, 則朝廷失刑, 自此而始; 紀綱之毁, 亦從此而始矣。 夫法者, 天下公共之器, 人主不得低昻於其間。 今孝江恃恩驕橫, 屢犯重辜, 而不繩以法, 則公共之器, 徒爲文具, 而國事之非, 將至於不可救矣。 雖殿下大度涵容, 而如此之徒不可不痛繩之也。 昔朱文公曰: “官省之間, 禁密之地, 不正之人得以窟穴盤據, 作奸犯法, 而又不能深割私意, 正以有司之法, 則紀綱撓敗。” 今殿下容一孝江, 虧國家重典, 則彼必謂恩可狎也, 寵可恃也, 罔有悛心, 蔑視朝廷, 稔成巨慝, 終難保矣。 其可開屈法之門, 釀成其惡乎? 先儒曰: “宦寺之禍於人國, 優於盜賊, 慘於夷狄。” 故漢文以宦寺驂乘爲恥, 後世以參國政爲不恥。 殿下深思曲察, 不爲後世所笑, 則豈不美哉? 臣等俱以無狀, 承乏言官, 不可不杜宦寺專恣之漸, 救殿下失刑之端, 敢昧死以聞。 伏願殿下, 特從全科, 以快朝廷之憤

。 仍啓曰: “前罪與此罪較之, 則輕重不侔, 而前則杖六十, 此則笞四十, 輕重失宜。” 不聽。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以謂, 宦官用權, 爲國家患久矣。 今出入宮禁, 親近人主, 受命則無違忤之患, 使令則有稱愜之効, 非如公卿大夫進見有時可嚴憚也。 其間復有性識儇利, 承迎旨意, 巧中人主之欲, 多方以試之, 人主一惑, 墜吾術中, 則甘言卑辭之請, 浸潤膚受之愬, 無時不行。 權移於近習, 而放濫驕溢, 莫能禁禦, 國欲無禍亂, 得歟? 明主深知其然, 灑掃之外, 不任以事, 不預以政。 如或有罪, 小則刑之, 大則誅之, 不少寬假如此, 則雖使驕橫, 孰敢哉? 臣等聞, 近者內需猾奴, 通同奸吏, 欺罔官司, 暗以公私臧獲, 錄於宣頭案。 厥後詐僞彰露, 其所錄人口, 已令給付官主, 國法已定矣。 今孝江不報於該司, 不告於政院, 專擅稟旨, 盡以宣頭案所錄公賤, 永不改易, 定爲恒制, 是孝江以一宦竪, 擅立國法, 操弄朝廷, 無所畏憚如此, 臣等恐弘恭、石顯復生於今日也。 孝江之爲此, 有由然矣。 去歲內資官吏之罪, 用善得以擅啓, 而無刑譴; 洛山等寺之鹽, 孝江得以請賜, 而加寬典, 孝江安所懲艾, 而不敢恣乎? 殿下卽位以來, 欲臻至治, 而左右群竪, 恃恩專恣, 一至於此, 臣等不勝失望。 且內需所管之物, 非國公共之物, 乃殿下私藏也。 故孝江探伺旨意, 巧中殿下之欲, 以售其奸, 以固其寵, 此殿下之所深戒也, 而反釋不治何哉? 昔趙高有罪當死, 始皇以爲: “敏於事。” 赦之, 復其官, 卒貽二世之禍。 今殿下以孝江爲有勳勞也, 饒之而不治, 臣等恐孝江爲今日之趙高也。 《易》曰: “履霜堅氷至。” 此言防微杜漸, 當謹於始也。 今觀孝江之事, 氷已堅也, 而疾成膏肓, 豈不爲之寒心哉? 伏願殿下, 勿以臣等之言爲迂闊陳熟之言, 而更留三思。 以歷代宦寺之禍, 爲覆車之鑑, 不饒孝江之罪, 以塞近習預政之源則宗社幸甚, 臣民幸甚。

仍啓: “法者, 朝廷大臣所商確而立。 今者一老宦, 不由政院、該司, 擅自啓達立法, 此非漸也, 大奸已成矣, 請痛懲之。 盧思愼父子, 或爲提調, 或爲該曹判書。 當殿最之時, 父子同議, 於事體何? 請遞之。” 傳曰: “孝江事, 決不可聽也。 然當觀疏意而更傳之。 公弼事, 蓋一諫官請立法, 從而立法, 則無乃不可乎? 且一法立百弊生。 先王朝已行之法何敢更改?”


12月 12日[편집]

○乙酉/御經筵。 司諫崔溥曰: “昨敎云: ‘臺諫欲自勝。’ 臺諫蓋期於盡職而已, 豈欲自勝哉? 又敎云: ‘幽、厲之時, 則必引身自退矣。’ 又敎云: ‘臺諫務欲自勝, 則百年宗社豈不日非乎?’ 臣意以謂, 人君能納諫, 則此正百年宗社之福, 豈一朝非乎? 今者孝江之事, 正宦官弄權之漸, 而殿下不納臣等之言。 蓋宦寺朝夕與處, 自非大不道之事, 人主莫覺其非。 幸而得見其非, 猶不罪之, 則無所忌憚, 而其漸將不救矣。 殿下自卽阼以來, 嚴用善不由政院直啓, 而不罪之。 故宦寺等皆以爲尋常而效之, 殿下又不加罪, 臣甚缺望。” 掌令李自健曰: “今孝江大奸已成矣。 若以律照之, 則罪當斬待時, 但以奸計未成, 故只以杖一百, 徒三年照之。 殿下雖不加斬待時之律, 亦當以全科罪之。 蓋絜矩, 人君治國平天下之道, 而《大學》絜矩章曰: ‘見不賢而不能遠, 慢也。’ 先儒釋之曰: ‘如漢元帝,知弘恭、石顯之奸而不能去。’ 今殿下亦知孝江之奸而不罪, 臣恐未盡絜矩之道也。” 王曰: “孝江非可與弘恭、石顯比也。 乃有前例, 故如此耳。 蓋名之以賞, 則雖小必勸, 名之以罰, 則雖小必懲。 雖加笞四十, 亦足懲也。” 溥曰: “夫前例有是者焉, 有非者焉。 今者孝江, 非徒不由政院以啓, 又立大法。 夫法者必三公、六卿共議立之, 豈一宦寺所得擅立乎? 前有一宦旣立法, 而後有一宦亦立大法。 如此不已, 則朝廷之法皆自宦寺出矣, 朝廷其不爲宦寺之朝廷乎? 殿下於小宦寺則罪之而不饒, 至於老宦獨不加罪, 未知殿下之意如何耳。” 王曰: “非以老而不罪, 特無情故耳。 今曰宦寺之朝廷, 則過矣。 雖老宦果有情, 則當加重罪, 何惜一宦而不罪乎?” 溥曰: “上敎以爲無情, 臣則未知其無情也。 初犯則猶可謂無情, 今至於再, 則豈爲無情乎?” 檢討官鄭光弼曰: “若錢穀出納及本寺奴婢, 與王子君之時, 擅啓, 則例有之矣。 如此立法, 安有例乎?” 王曰: “若新立大法, 則罪之可矣, 此則自祖宗朝已然。” 溥曰: “祖宗朝安有宦寺立法乎?” 王曰: “此則非立朝廷大法, 特因前例耳。 今臺諫之言是矣。 蓋事雖少, 而情若大則宜加重罪。 今若以爲無情, 則雖專不加罪可也。” 領事韓致亨曰: “前日收議時, 臣謂: ‘不可棄也。’ 其漸不小, 末流之弊不亦大乎?” 王曰: “笞四十, 果若輕矣。 然亦足懲。” 自健曰: “兵曹判書盧公弼父子事, 旣以大臣之議, 遞軍器提調, 則司僕提調亦當竝遞。” 王曰: “祖宗朝無相避之法, 故不聽。”


○命議太宗及王后神位版奉瘞山陵事。 尹弼商議: “大王、王后位版, 從吉方各瘞, 有何不可? 於事體, 似便。 其合瘞之事, 臣未知古制, 不敢擅便耳。” 盧思愼議: “各陵先王體魄所藏, 今之神位版, 與體魄何異? 臣意以謂, 各瘞其陵之傍, 恐爲得體。” 魚世謙議: “大王、王后兩陵合葬, 則其神位版可於一處奉瘞。 太宗大王、元敬王后兩陵合葬, 相距不遠。 各於陵後及中心吉方奉瘞, 皆似無妨。 然此禮文大節, 令該司廣攷古制, 啓稟施行何如?” 鄭文炯議: “依文昭殿例, 兩陵中央墻外一所奉瘞爲便。” 從世謙議。


○日本國西海道肥前州上松浦神田能登守源德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13日[편집]

○丙戌/御經筵。 王問曰: “《書》曰 ‘無稽之言不聽, 弗詢之謀勿用。’ 所謂無稽者何也?” 侍講官李世詮曰: “不考於古之謂也” 知事李克墩曰: “上言人心惟危, 道心惟微。’ 以明存心出治之本。 又言此, 以明爲治之要。 帝王治國之道, 皆在於此。” 正言南袞論啓金孝江事, 王曰: “罪疑惟輕, 過誤所犯雖大必宥。 此正過誤, 而又有前例。 且已加笞四十, 非不罪之也。 豈必加杖一百, 然後爲治罪也?” 袞曰: “此豈過誤? 前日洛山寺事, 臺諫極諫, 然後只加杖六十。 其時殿下必以謂, 足懲其惡。 然今又爲此事, 其罪斷不可輕。 前者憲府推鞫時, 孝江多爲不恭之言以凌辱之。 尋敎曰: ‘無侍衛內官, 速畢鞫。’ 其時孝江已知其必有上恩, 果命棄之。 以臺諫極論, 只贖杖六十。 今孝江又怙上恩, 欲行其術, 而先試以此, 今不加罪, 臣恐恭、顯之禍復生於今日。” 執義柳濱曰: “此非過誤, 乃怙終也, 請快斷以明賞罰。 若固拒不聽, 則恐非宗社之福。 孝江之所爲, 正如趙高之指鹿爲馬, 以揣君意也。” 王曰: “孝江之事, 固不與指鹿爲馬同也。 內需司判付, 已有前例。” 袞曰: “事則雖異, 其宦寺擅探上意則不異。” 濱曰: “趙高有罪當死, 釋不之罪, 竟行其術。 今亦不罪孝江, 則安知後日不有趙高之禍?” 袞曰: “此非漸也, 今已放肆。” 王曰: “成宗朝詐傳王旨, 罪當死矣, 故不得不罪。 此則特因前例, 而事出無情。” 袞曰: “此則尤甚於詐傳。 彼則言語間偶致誤錯, 或有無情; 此則故犯, 必有其情。” 濱曰: “國法豈宦寺所得擅立耶? 臣恐患在朝夕矣。” 王不答。


○禮曹判書成俔、參議曺淑沂等書啓曰:

伏承傳敎, 今月二十四日成宗大王(忌晨)〔忌辰〕, 行大祥齋。 臣等反覆思之, 有恫于懷。 成宗知佛道虛妄, 罷祝壽齋; 不許度人爲僧, 尊崇孔氏之道, 治敎休明, 眞東方未有之聖主也。 殿下繼承寶位, 中外想望惟新之治, 而重違舊例, 設七七齋, 又於期年, 設小祥齋。 其時臺諫、侍從抗論其非, 而不得其請, 今又命設大祥齋, 臣等以爲, 歸依寺刹, 辱先王一也。 然(忌晨)〔忌辰〕齋只循舊例而已, 設大祥齋, 則供佛、飯僧倍於(忌晨)〔忌辰〕, 該司堂上掌設, 各司坌集寺門, 豈不有駭觀聽? 殿下於近日以興孔道、衰釋敎下諭中外, 縉紳之流相與喜賀, 而今聞此敎, 則士氣索然無餘, 此臣等所以强聒瀆啓也, 願留三思

。 傳曰: “雖云崇孔氏之道, 衰釋氏之敎, 非指大祥齋而言也。 當漸次衰去之, 若齋則(忌晨)〔忌辰〕、大祥何間之有? 腐哉言乎!” 俔因語承旨, 請承傳, 承旨答曰: “旣親承上敎, 何更承傳?” 蓋俔家本崇釋敎, 前日七七齋, 未必非出於俔之啓稟也。 今請更承傳者, 特畏臺論, 欲明設齋出於上旨, 而非禮官之意也。 俔等旣出, 承旨姜龜孫笑曰: “今日之論諫, 足以贖前日之啓稟乎。”


○大司憲丘致崐等合司啓: “《書》曰: ‘怙終賊刑。’ 註云: ‘怙, 有恃, 終, 再犯。’ 孝江久侍東宮, 至今昵侍。 謂我雖作罪, 必不加罪, 故放縱至此, 非有恃乎? 前旣不懲於洛山寺事, 而今又至此, 非再犯乎? 此而不罪, 何所懲乎?” 不聽。


○對馬州福利山國分禪寺住持臣僧〈崇〉統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14日[편집]

○丁亥/御經筵。 大司憲丘致崐曰: “太宗神位版奉瘞之日, 在大祥之前, 臣意以爲不可。 今成宗祔廟之日, 在明年二月, 而預遷先王神位版, 於事體何如?” 王顧問左右, 特進官成俊曰: “臣等亦以謂不可。 故昨日本府同議啓之。 問諸禮曹則曰: ‘立春後則墓龍禁忌, 故不得已如此擇日。’ 臣等以謂, 若以禁忌爲嫌, 則姑先開坎蓋覆, 以待春享後, 更擇日奉瘞爲當。 大凡祧遷之擧, 固所不忍, 而先期奉瘞, 尤爲不忍。” 特進官安琛曰: “臣問於禮曹則云無吉日故耳。 臣意, 雖云禁忌, 固非修築之比。 春享後奉瘞爲可。” 王曰: “改擇日。” 致崐曰: “金孝江事, 臺諫、侍從累請不允, 而只笞四十贖。 律云: ‘挾私欺公, 妄生異議, 擅爲更改, 變亂成法者斬。’ 孝江之罪正合此律。 其初興守、繼孫之陳告, 非爲內需司也, 乃要其賞也。 今若決折, 還屬奉安驛, 則興守等所受賞物, 亦必屬公。 故興守等從傍請囑, 而孝江曲聽其請, 擅啓立法, 而昨日敎云: ‘有前例也。’ 臣等觀其所啓之辭, 乃曰: ‘宣頭正案付奴婢, 毋得更改。’ 此非奴婢收貢、錢穀出納之例也。 前日興守等陳告云: ‘甘露寺奴某子某某, 而姜鶴孫專不分揀是非, 皆勒屬內需司。 今孝江直啓判付, 乃云: ‘一般公賤, 仍屬不動。’ 此乃別立新法也。 若不罷此法, 則各司奴婢, 皆屬內需司矣。 且江西縣奴婢五十餘口, 亦因興守陳告, 已錄宣頭案。 各官奴婢皆是國家奴婢, 如欲用之, 則何必屬內需司然後可也?” 王曰: “成宗行用之法, 今不可改。” 致崐曰: “興守、繼孫, 外知部之魁首者也。 要賞陳告, 而請托於孝江, 孝江直啓立法若從此法, 則戊申年陳告各司奴婢, 皆無所分辨, 而屬內需司矣。 奉安驛乃慶尙、江原兩道直路, 倭人與使命經行之處, 而奴婢五十餘口奪屬內需司, 則驛子五、六人, 必不能堪其役矣。” 參贊官金壽童曰: “孝江之事, 殿下非不知其爲非也, 臺諫、侍從亦陳請累矣, 至今不允。 凡各司小小公事, 提調毋得紛紜啓達, 已有其法。 況如此立新法, 毁舊典之大事, 豈宦寺所得專哉? 請速痛懲, 革罷所立之新法, 以快人心。” 致崐曰: “孝江之罪, 正合 ‘擅便更改, 變亂成法。’ 之律, 而臣等未知律書, 故當初誤照以杖一百、徒三年之律, 今又減之, 失刑莫大焉, 請全科罪之。 臣等不能制一宦寺, 而廢棄公事, 長立闕庭, 期於得請, 其弊不貲。” 王曰: “長立闕庭, 豈無其弊? 夏暑雨, 小民猶曰: ‘怨咨。’ 冬祈寒, 小民亦猶曰: ‘怨咨。’ 予豈不料民弊乎? 公論如此, 敢不加罪? 但孝江功臣, 只贖杖八十。” 致崐曰: “依照律罪之, 使之知戒。 今若減而贖之, 則彼將何以知戒乎?” 壽童、琛曰: “雖不可處斬, 固宜全科治罪以戒之也。” 王曰: “當斟酌以處之。”


○尹弼商議: “大抵遷邑重事, 棄舊宅之田里, 刈新徙之蓬藋, 起怨咨、傷和氣, 古人已言之。 況今觀所啓, 仍舊似便。 林川之事, 臣未知其邑形勢, 難以遙度, 崔溥想必商確。 然不可以一人所啓, 遽定大事, 令觀察使更審便否以啓何如?” 盧思愼、魚世謙、韓致亨議: “永春縣仍舊, 林川郡移城事, 依崔溥所啓, 更審便否後, 施行爲當。” 鄭文炯議: “永春、林川設邑已多年矣。 固不能輕易遙度, 令體察使往審便否, 兼聽民情所願以啓。” 從弼商議。


○日本國西海道筑前ㆍ對馬兩州守代官平朝臣宗三郞茂家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15日[편집]

○戊子/吏曹選賜暇讀書金詮、申用漑、李冑、金馹孫、姜渾、李穆、李顆、金勘、南袞、成重淹、崔淑生、鄭希良、洪彦忠、朴誾等十四人以啓。


12月 16日[편집]

○己丑/持平姜叔突、正言趙元紀啓金孝江請全科罪之, 不聽。 臺諫合司啓: “孝江變亂成法之罪至重, 當依律論斷, 不可少貸。” 不聽。


○寶城君㝓上言曰: “臣孫深源使其子幼寧上書, 請受職, 深源不孝之狀, 實難枚擧。 當初質問殿庭時, 向臣極目揚說, 尹弼商、洪應在坐, 皆聞之。 後其父偉啓請廢嫡, 深源上書自辨云: ‘廢嫡之辭, 非臣父所爲, 乃祖父僞作。’ 卽核其由, 付處深源于外方。 其後深源又上書, 言其貧寒可憐之狀。 成宗召臣及其父敎曰: ‘深源改過則來告。’ 其後深源一不到臣門庭, 其父得風疾, 愚昧不識人事已久。 去癸丑春, 以其父之辭, 陳訴欲受職, 宗簿寺擧成宗 ‘改過, 則來告。’ 傳旨, 問於老臣, 臣以直答之, 事之首末如此。 其後, 成宗更無傳敎。 今幼寧, 據癸丑年已前傳敎與御書, 上書, 是則幼寧是其父而非老臣也, 此於綱常何如? 臣幼寧之曾祖也。 古今天下, 安有非其曾祖者乎? 臣今八十一歲, 不意殘年老境, 以不肖一孫之故, 以毁萬世綱常, 臣思之, 死且有憾。 臣性殘弱, 不早殺(比)〔此〕賊, 此臣之罪也。 且臣非太宗之孫, 何由位至於此, 深源非臣之孫, 何由受職? 深源旣敗逆於臣家, 則恩義已絶。 幼寧爲父訴祖, 亦非人道, 伏惟聖鑑。” 傳曰: “更議于前議宰相。”


○對馬州太守平朝臣宗杙盛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17日[편집]

○庚寅/臺諫合司啓: “金孝江不有朝廷, 變亂先王之法, 其罪當斬。 請毁所立之法, 又依律罪之。” 傳曰: “興守等陳告奴婢祖父母、父母, 不干內需司與否, 相考以啓。”


○以朴安性爲禮曹判書。


12月 19日[편집]

○壬辰/盧思愼、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成俊議: “從父姊妹, 《律學辨疑》謂之堂姊妹, 《唐律》及《律條疏議》謂己之堂姊妹, 獨《解頤》曰: ‘從父姊妹。’ 者, 謂父之堂姊妹。 然律文奸尊屬, 皆稱 ‘伯叔母姑。’ 如此則父之姊妹, 於己宜稱伯叔母, 不應曰 ‘姊妹。’ 也。 是《解頤》之所謂 ‘父之堂姊妹’ 者, 誤也。 安可以一《解頤》之誤, 疑其異也?” 李克墩、尹孝孫議: “律所謂 ‘從父姊妹。’ 者, 以文勢觀之, 父之姊妹, 律文內皆稱 ‘叔母。’ 不當謂之姊妹也。 以情法言之, 奸罪輕重, 由親至疎而漸輕。 若父之堂姊妹則絞, 己之堂姊妹, 則不處死, 可乎? 況《疏議》、《唐律》皆謂己之堂姊妹, 《辨疑》亦謂之 ‘堂妹姊’ 則《解頤》之所謂 ‘父之堂姊妹。’ 誤也。 《解頤》非官府所定, 乃一人私撰也, 不可引以爲據。” 柳輊議: “守長奸事, 觀律文, 互有輕重。 臣之淺見, 未之詳知, 然守長罪狀, 情理則非徒奸其堂姊妹也, 亦奸妻三寸姪女, 罪不容誅。 臣意, 從律文處絞, 以正綱常何如?” 李世佐、申浚、盧公弼、許琛、安琛、李淑瑊、金敬祖、曺淑沂、李蓀、成世明、李堪議: “謹按, 《禮》云大功, 九月。 其正服爲從父兄弟姊妹, 謂伯叔父之子也。 觀此則律所謂從父姊妹, 乃己之堂姊妹明矣。 《律條疏議》之說爲是, 而《解頤》之說恐無所據。” 趙益貞議: “今觀刑曹所論李守長之罪, 與律互相牴牾, 莫適所從, 正是疑獄。 謹按, 《書》曰: ‘罪疑惟輕。’” 從益貞議。 議臣等僉啓: “今日僉議之意, 只在律文姊妹分辨之事, 非議守長之罪也, 而從益貞之議。 益貞之議但云 ‘罪疑惟輕’ 與收議之意相反。 律文未瑩處, 必須商議歸一, 以爲萬世之典。 今若從益貞之議, 則後或有奸堂姊妹者, 亦難定罪, 請歸一定法, 然後觀其人之罪情, 若可疑則輕之可也。” 傳曰: “《辨疑》以爲死罪, 而予意其太重, 故從益貞議。 今聞卿等之言, 甚是。” 遂從思愼等議。


○正言趙元紀啓: “愼繼源初授歙谷縣令, 辭以親老, 命換近邑, 而授金浦。 又呈上言, 特命換京職, 甚不可, 請改正。 且宣陵參奉等, 自從九品超六品, 猥濫莫甚, 亦請改正。 今年役民, 如立廟、遷墓、大內修理等事, 民力已困, 不可更役於彩棚。 貞熹王后祔廟時, 成宗命停設棚, 請以成宗爲法” 傳曰: “宣陵參奉超敍, 非爲其身, 乃爲先王也。 彩棚事, 考前例以啓。 愼繼源事, 竝考啓。” 持平郭宗元, 啓宣陵參奉等陞職未便, 不聽。


○下義禁府鄭洙推案, 傳曰: “此必李貴孫以嫌誣訴也。 然卜浩、卜守俱在逃, 必問此二人, 可閱實矣。 觀察使受方面之任, 不可遽爾拿來。 政院之意何如?” 承旨姜龜孫、李仁亨、表沿沬啓: “觀察使鄭眉壽不卽啓聞, 是則有罪, 然聖明之下, 以一愚民之言, 旣拿致守令, 又拿監司, 則非徒見聞駭愕, 於事體何如?” 承旨愼守勤、宋軼、鄭光世啓: “凡如此亂言者, 不得擅自推鞫, 必囚禁府後推鞫, 乃《大典》之法, 而忠淸監司不卽申聞, 臣等之意以謂, 依禁府所啓。”


12月 20日[편집]

○癸巳/持平姜叔突、正言趙元紀論啓宣陵參奉等及愼繼源事, 不聽。


12月 21日[편집]

○甲午/吏曹啓: “愼繼源事, 無前例。” 傳曰: “雖無前例, 亦一時特恩。 其以此意, 諭臺諫。” 掌令李惟淸、正言趙元紀論啓宣陵參奉及愼繼源、彩棚事, 不聽。


12月 22日[편집]

○乙未/大司憲丘致崐等啓: “前年臺諫論設小祥齋未便, 至累朔不得蒙允, 今又設大祥齋, 不勝缺望。 前敎云: ‘興孔氏之道, 衰釋氏之敎。’ 又罷守令之不能刷無度牒僧人者。 以此, 中外洞知殿下不崇佛敎也。 我太宗大王革寺社臧獲, 其聖德至矣。 世宗初年, 繼太宗遺意, 絶不崇奉。 至其晩年, 創內佛堂于文昭殿北, 擧朝論諫。 其時成均館儒生等云: ‘異端方興, 吾道將衰, 不可虛拘。’ 遂空館而去。 夫世宗始不崇奉, 而終至於此。 今殿下卽位之初, 豈宜如是? 古人云: ‘愼終于始。’ 請謹其始。 愼繼源前授昌寧縣監, 赴任已久, 以母老量移京畿竹山。 及李季仝爲京畿監司, 以相避換鎭川, 其時母年已七十三, 然猶無辭就職。 今爲金浦縣令, 厭憚其品官如韓懽者作弊, 而邑又殘甚, 敎母上言, 以欺國家, 甚不可也, 請令還任。 宣陵參奉皆陞參職, 先王朝新舊光陵、昌陵、順陵參奉, 皆授直長, 今依此例, 爲可。” 傳曰: “如賜暇讀書及視學等事, 一切擧行, 餘皆不聽。”


○日本國肥前州上松浦鴨打源永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24日[편집]

○丁酉/王詣永思殿, 行大祥祭。


○尹弼商議: “不孝不順之罪, 親告乃坐, 律有其文。 深源被此禁錮, 十有九年于玆, 想必改過自新, 使祖父底豫。 今觀㝓之上言, 至於此極, 不祥甚矣。 大抵爲人祖、爲人父者, 見其子孫之貧且賤也, 孰不爲之動心哉? 今乃反是, 孫之孝蓋闕, 而慈之天亦滅矣。 然當從祖父之意耳。” 盧思愼、韓致亨、李克墩、成俊議: “㝓上言之辭已甚, 似出於宿憤, 然深源不能負罪引慝, 使乃祖底豫, 深源之過也。 凡祖告其子孫不孝不順, 則國家不得辨其是非, 當從其親告而罪之。 今㝓之意如是, 則深源似難敍用, 幼寧則但欲爲父伸冤, 不可以此, 竝以爲咎也。” 魚世謙議: “昔匡章不順於父, 擧世皆以爲不孝, 獨孟子不絶之, 蓋哀而恕之也。 深源雖有罪, 㝓之憤嫉, 亦似太甚, 此亦一家人倫之變。 先儒謂: ‘君上制命。’ 又云: ‘以官府治之。’ 治不孝、制不慈, 皆在君上臨事酌定耳。 臣前議時, 不敢定議以啓, 謹稟上裁, 今亦不敢更議。” 鄭文炯議: “深源之罪, 初至外方付處。 厥後成宗特許赴宗親試藝, 乃至加資, 罪之輕重可知。 然不敍用, 將二十年, 足爲懲戒。 今觀㝓之上言, 宿憤未解。 《大明律》: ‘凡子孫違犯敎令, 親告乃坐。’ 㝓之告訴如此, 敍用爲難。” 柳輊議: “深源所犯, 臣於前議詳論之。 今觀祖父上言, 其狀已著。 綱常重事, 罪不容赦。 如前議施行何如?” 李世佐、盧公弼、許琛、李淑瑊、金敬祖、李堪議: “深源坐廢, 雖云可恕, 今觀㝓上言之辭, 深源未有悔過之實。 且祖孫爭辨是非, 實是人倫大變。 成宗欲用而終不用者, 以此也。” 申浚議: “觀㝓上言辭緣, 深源之罪有關風敎, 不可輕易授職。 成宗朝終無敍用之命者, 亦以此也。” 朴楗、朴處綸議: “果如㝓所啓, 則深源爲不順之孫。 綱常維持國家, 伏惟上裁。” 成俔議: “今觀㝓之書啓, 祖孫相爲仇敵, 人倫之大變。 深源勢難與祖同立於世。” 尹孝孫議: “臣聞, 天下無不是底父母。 今觀㝓所啓, 深源尙不悔過自新, 使其祖言至於斯, 綱常大變。 臣前議已盡, 伏惟上裁。” 趙益貞議: “前日因李幼寧上疏下議時, 臣意以謂: ‘深源讀古人書, 且受罪已久, 豈不悔過乎?’ 今觀㝓上言, 深源猶至今不悔過, 似難寬論。” 安琛議: “㝓爲壻憎孫, 殘忍敗理之狀; 深源爲國忤祖, 狼狽可憫之情, 成廟哀矜無辜, 開諭和解之旨, 臣前議已悉。 今觀㝓訴狀, 一曰, 殿庭質問, 極目揚說。 當此之時, 㝓欲陷深源以不孝不順之罪, 此人倫大變。 祖孫至親之間, 義當告憫, 此卽古人已垂涕泣, 而道之之意也。 二曰, 其父偉廢嫡之文, 深源以爲僞成。 當此之時, 偉雖怯於父命, 實成此文, 固非其情。 㝓雖僞成, 偉豈得以爲僞也? 不可以此, 專罪深源也。 三曰, 成宗許以改過, 而深源一不到臣門庭。 臣意以謂, 㝓以不早殺深源爲悔, 則深源雖欲負罪引慝, 號泣而隨之, 徒爲殺身, 以彰祖惡。 此卽古人: ‘大杖則走之。’ 意也。 四曰, 幼寧爲父訴祖, 亦非人道。 臣意以謂, 幼寧之上書, 特憫父之窮, 欲伸其冤而已, 非訴其曾祖也, 而嫉深源已甚, 幷指幼寧以綱常之罪, 其於人情天理何如也? 五曰, 深源非臣之孫, 何由拜職? 臣意以爲, 大抵宗親不絶於屬籍, 則例皆受祿, 以養其妻子者, 特以爲祖宗之餘澤, 非直爲乃祖乃父也。 㝓以國家爵祿, 爲一家之事, 甚無謂也。 凡人或訴其子孫不道, 及其推鞫則輒反營救者, 誠以慈愛之天, 終未嘗泯滅也。 㝓獨何心, 歷擧舊惡, 欲必陷害而後已也? 此不可不察。” 洪興議: “觀㝓之所啓, 則深源不得無罪, 似難敍用。” 權景禧議: “㝓年踰八十, 追記十九年前之事, 歷敍啓達, 雖在他人, 猶不念舊惡, 況祖之於孫, 骨肉至親乎? 以此觀之, 㝓之所爲, 非(從)〔徒〕不慈, 必有所以。 且幼寧痛念父親迫於飢寒, 冀蒙上恩, 上書陳訴, 豈是其父而非其祖乎? 此則情外言也。 在國家酌其深源父子情犯輕重, 處之如何耳。” 曺淑沂議: “人之所以爲人, 以其有人倫也。 今觀㝓之所啓深源之罪, 廷辱祖父, 非他不順子孫之比, 固宜屛諸遐裔。 然先王末減其罪, 罷職不敍, 上恩至重。 安有以無罪之人之例, 而授職立朝乎?”


○對馬州豐ㆍ唐二郡太守平朝臣宗能登守盛俊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25日[편집]

○戊戌/義禁府啓: “嘉猷令玉同殺人罪, 以絞待時照律。” 傳曰: “自古宗親無有以罪而死者, 其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六曹參判以上。”


○掌令李自健啓: “宣陵參奉等, 皆陞授參職。 此先王朝所無之例, 請須改正愼繼源若爲老母, 則當呈辭歸養。 陰囑老母上言, 而特命京職換差, 恐成後例, 請令還授前職。 金孝江事, 未知發落。” 傳曰: “宣陵參奉事, 不聽。 繼源乃特旨, 豈爲後例? 孝江事, 考後發落。” 自健更啓: “侍陵參奉, 先王朝皆授直長。 此亦成憲, 不可不遵。 愼繼源以特旨換差, 甚不可。” 傳曰: “特恩古今爲之。 若不用特恩, 則是權在下, 而人主尸位矣。”


○日本國壹歧州守護代官眞弓兵部少輔源武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26日[편집]

○己亥/賜守陵官田五十結, 奴婢幷六口; 侍陵官田三十結, 奴婢幷四口。


○掌令李惟淸、正言趙元紀論啓愼繼源及宣陵參奉事, 且啓: “朴仁孫、朴敬禮、金末孫等, 被罪曾未二三朔, 命給職牒, 非徒命令煩數, 亦無罰以懲惡之意。 愼敦義不由兵曹擬望, 而特除宣傳官, 臣未知殿下所以特命者何也。 尹興商曾坐杖八十, 奪告身三等。 大抵犯私罪罷職者, 經二年乃敍, 法也, 而今命敍用, 甚不可。 尹遘、尹遇、尹逅雖不可終身禁錮, 然先王朝以爲有罪而廢棄。 今遽命敍用, 請斟酌。” 不聽。


○對馬州平朝臣宗彦七盛順遣人來獻土宜。


12月 27日[편집]

○庚子/正言趙元紀啓: “愼繼源以特旨除授, 甚不可。 宣陵參奉事, 前例皆授七品, 而今授六品職, 猥濫莫甚。 先王之法壞矣, 請須改正。” 不聽。


○司憲府上箚曰:

臣等將愼繼源換職, 權悰等濫爵, 尹遘、尹遇、尹逅敍用, 愼敦義特除宣傳官, 朴仁孫職牒還給不可事, 仰塵宸聰, 未蒙兪允。 臣等切惟, 繼源前爲竹山、鎭川, 母年已過七十, 而無辭就任, 准期遞遷。 及守金浦, 薄其邑殘, 欲換京職, 希望天恩, 敎母上言, 得遂其願, 是則有老親者, 敍於三百里內之法壞矣。 權悰等三年侍陵之勞, 其於聖上孝先之心, 在所重賞。 然臣子職分當爲, 況祖宗朝皆不過七品, 至於殿下濫敍六品, 是則先王之成規毁矣。 興商前爲利川府使時, 欲免私蓄火者之罪, 指爲偶得之人, 詐報監司, 使之轉聞, 欺罔天聽, 竟伏重罪。 纔經一年, 遽命敍用, 是則犯私罪者, 經二年乃敍之法大壞矣。 敦義曾爲內禁衛, 以不才作散。 又無出身, 無銓曹之擬, 而特除是職, 臣等未知殿下何所取而用之乎。 是則議才、擬望之法壞矣。 仁孫身犯大罪, 敬禮、末孫亦被重罪, 皆收告身, 纔經數月, 亟命還給, 罰以懲惡之意安在? 是則殿下之予奪失當, 人得以窺殿下之淺深矣。 尹遘等特敍之命, 殿下如存之念至矣。 然遘等得罪先王, 竄于遐域。 今者旣命放之, 又命敍之。 世宗吾東方聖主也。 沈溫以國舅, 得罪於 太宗, 溫之子澮也、決也, 終世宗之代, 不霑一命。 是世宗重父王之意, 而不伸私恩也。 殿下爲廢后立廟, 又敍尹遘等, 敬重父王之意安在? 臣等竊聞, 《書》曰: “監于先王成憲, 其永無愆。” 《記》曰: “天無私覆, 地無私載, 日月無私照。 王者奉三無私, 以勞天下。” 伏願殿下, 率由舊章, 體三無私, 亟收成命, 不勝至願。

傳曰: “朴仁孫事, 假使今日被罪, 明日改過, 則雖還給職牒可矣。 尹遘等事, 天道十年必變, 被罪旣久, 敍用何妨? 愼敦義事, 特私恩耳。 餘皆不聽。”


12月 28日[편집]

○辛丑/司憲府上箚曰:

臣等將愼繼源等事, 累瀆天聽, 未蒙允可, 不勝痛憤。 臣等竊謂, 繼源薄其金浦, 敎母上言, 特換京職。 臣等論啓則傳曰: “特恩也。” 敦義無出身, 銓曹雖不擬, 而特除宣傳官。 臣等論啓則傳曰: “特恩也。” 奈何卽位未久, 用私恩、撓法若是乎? 權悰等雖有侍陵之勞, 在先王朝, 只除七品, 以成其例。 今者違棄成規, 濫授六品。 臣等固知殿下之誠孝至矣, 悰等豈別有優賞之功乎? 犯私罪罷職, 經二年乃敍之法, 明著令甲, 而興商犯罪罷職, 纔經一年, 遽命敍之, 臣等未知, 有何功勞, 而屈法欲敍乎。 尹遘等得罪先王, 久竄遐方。 雖天道亦十年變, 則遘等或有懲艾、自新之理。 然先王禫事未除, 而遽命敍用。 如存之念雖切, 而羹墻哀慕之誠, 恐未至也。 仁孫等奪職未久, 旋卽還之, 殊無罰以懲惡之意。 況仁孫去夏犯罪, 特蒙減貸。 頃者又犯死罪, 則不可謂今日有罪, 而明日改過也。 昨日傳曰: “雖堯、舜之主, 亦用私恩。” 臣等聞, 王者無私。 蓋王者代天理物, 在於無私而已。 昔堯以天下與舜, 而不與之丹朱; 舜以天下與禹, 而不與之商均。 雖父子之間, 尙不容私恩, 況其他乎? 堯、舜而用私恩, 則不可謂之堯、舜矣。 伏望監先王成憲, 體王者無私, 不以爲成命, 而快從臣等之言, 朝廷幸甚, 宗社幸甚。

不聽。


○先是, 淸川君韓懽奪良人金〈哲〉山之田, 種木禁耕, 又勒買鄭秋水田, 歐打金浦邑吏。 憲府擧劾, 遣監察金宏弼鞫之, 傳于承政院曰: “哲山之田, 懽皆云買得, 則似非强奪。 哲山無乃誣告, 而遷居歟?” 承政院啓: “懽性本狂悖, 爲此事何怪? 哲山徙居, 其見侵已久, 不能自存耳。 且其墓直林仲生供云: ‘非哲山摘栗而成路, 八九月間, 懽之妾率奴婢五名, 往來摘栗成路。’ 此是公證, 實非哲山誣告。 罪韓懽甚當。” 傳曰: “照律以啓。”


12月 29日[편집]

○壬寅/傳于承政院曰: “密陽府使韓曾以親老上言請辭。 大抵守令臨民之官, 古人云: ‘與我共理者, 其惟良二千石乎。’ 其任至重。 若可用之人, 則使之治民可也。 以親老而如此辭免可乎?” 承政院啓: “守令之任甚重, 上敎允當。 但親年七十, 則一子歸養。 且於三百里外勿敍事, 載在《大典》ㆍ韓曾亦不可安然赴任, 請下上言于該司, 令考年歲以啓。”


○掌令李惟淸、正言趙元紀啓: “愼繼源、朴仁孫、愼敦義、尹遘及宣陵參奉等事, 臣等退而反覆思之, 不可不改。 殿下卽位之初, 四方望治之日, 特用私恩, 恐中外缺望。” 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