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선왕조실록/연산군일기/3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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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正月[편집]

1月 1日[편집]

○朔癸卯/百官以時服, 賀正于仁政殿庭。 諸道獻方物。 命都承旨姜龜孫進表裏于三大妃殿。


○司憲府啓: “前縣監徐宗秀子憐聽宗秀妾貴非言, 謂其妻崔私其妹夫田承澍生子, 遂棄之, 請囚憐夫妻于義禁府鞫之。” 傳曰: “言根出於貴非, 則當先鞫貴非。 經請囚憐夫妻何歟?” 持平姜叔突啓: “崔之婢供云: ‘崔語婢云: 「夫聽間言, 謂我生子奸田所生, 碎首折脛, 歐我棄別。」 然則此事當問憐夫妻, 故請囚。” 傳曰: “姑鞫貴非。”


○司憲府啓: “行臺監察金宏弼所推韓懽, 恃其威勢, 占奪鄕人金哲山等田。 又多減價抑買, 反請縣令欲罪哲山, 縣令不從, 懽乃懷憤, 縛吏杖之。 哲山不堪侵虐, 撤家移居, 其貪縱大關風敎, 在所痛徵。” 傳曰: “其照律以啓。”


1月 2日[편집]

○甲辰/正言趙元紀啓: “宣傳官必試才而後除授。 愼敦義未試才, 且以內禁衛, 才疎作散, 當屬別侍衛, 特除宣傳官。 愼繼源、權悰、愼敦義皆是外戚, 而俱出於特旨。 示人以私, 甚不可, 請速改正。” 不聽。


○持平姜叔突啓: “徐憐妻崔氏失行事, 言根出於貴非, 而宗秀匿不以現, 請囚宗秀。 且憐棄妻, 不斥言失行, 但言性行不肖。 其所生兒碎首折脚, 當問其情。 鄭承忠亦棄妻, 而聲言失行。 言根出於其妾丁今, 亦匿不以現, 請竝囚之。” 傳曰: “依所啓。”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伏聞, 致天下之泰易, 守天下之泰難。 蓋方其未泰也, 莫不急於求賢, 渴於聞諫, 得一善惟恐不能行, 見一不善惟恐不能去, 夙夜孜孜, 不敢怠忽, 故卒至於安樂而無事, 此致泰之所以易也。 旣泰矣, 則心日益驕, 志日益怠, 忽於求賢, 厭於聽諫, 姦生而不知, 禍起而不悟。 故卒至於敗亂, 而莫之救, 此守泰之所以難也。 臣等伏覩, 國家開運, 列聖相承, 太平之治踰一百年于玆, 泰之極也。 保泰之道, 正在殿下之一身, 惟殿下謹守祖宗之成法, 淸心出治, 正身率下, 杜絶私謁, 裁抑僥倖。 發號施令, 賞善罰惡, 一出於至公, 不以人撓法, 然後親戚近習斂袵安分, 自就繩墨, 朝廷淸明, 紀綱肅然, 而可以保其泰矣。 臣等近觀, 愼繼源換職, 尹遘等敍用, 愼敦義爲宣傳官, 權悰等陞六品, 朴仁孫等授職牒等事, 皆由內降, 不公議於朝, 撓法而伸私恩。 臣等竊以謂, 此輩或聯戚里, 或緣近倖, 以累殿下大公至正之盛德也。 大抵人情苟務便私, 樂於僥倖。 此門一開, 浸淫不止。 始自一二, 至于三四, 至于五六, 漸無紀極, 則國家名器, 由此輕矣; 祖宗成法, 由此壞矣。 其源雖小, 流弊至大, 此臣等之所以不得不爲殿下極言之也。 臣等聞, 禹戒舜曰: “后克艱厥后, 臣克艱厥臣。” 君知爲君之難, 則不可不求言於臣; 臣知爲臣之難, 則不可不極言於君。 伏願殿下, 察納臣等之言, 更留三思, 亟收成命, 塞邪枉之門, 開公正之路, 則可以保祖宗百年隆平之治矣, 豈非宗社無疆之福乎?

不聽。


○承政院稟御經筵, 傳曰: “予感冒之證未殄, 近當調理。”


○傳于司僕寺曰: “雄馬二匹, 給送內需司。”


1月 3日[편집]

○乙巳/賜宣陵守護官朴安性、侍陵內官金處善鞍具馬各一匹。


○持平姜叔突、正言趙元紀等啓: “愼繼源厭其爲邑薄, 敎母上言, 特換京職。 夫守令之任, 人皆惡之, 故國家立法, 未經守令者, 不得陞四品以上資。 守令呈辭者, 准期不敍, 敍則還除外官。 今若不改, 則《大典》之法毁矣。 且繼源夤緣戚里, 臣等恐殿下有私情也。 宣陵參奉, 殿下以三年侍陵, 陞拜六品。 然先王奉先之心, 亦豈少哉? 皆授直長, 此酌輕重而得中, 所當遵守也。 且權悰亦連戚里, 臣等恐殿下有私情也。 且《大典》: ‘凡新授者, 東班則試吏任才; 西班則試諸將才, 然後方許敍用。’ 所以然者, 恐無才德者間於其間也。 今敦義等未試才, 而特除爲宣傳官。 先王試才之法, 亦大壞矣。 且敦義亦外戚, 臣等恐殿下有私情也。 請竝改之。” 不聽。


○司憲府啓曰: “韓懽不法事, 當依律照啓。 但懽以風聞擧劾, 出於某員, 視同私讎, 極口詆毁, 陵蔑風憲, 不可不先正其罪, 以警後來。” 從之。


○傳曰: “今後注擬守令時, 竝擬弘文館員。”


1月 4日[편집]

○丙午/傳曰: “宮墻外人家, 多壓臨後苑。 自都摠府至火藥庫, 改築宮墻, 令高峻。”


○京畿觀察使權景祐啓: “丁汝楫今爲陽智縣監。 右縣當大路之傍, 自前守令, 已爲疲弊。 臣知汝楫之爲人甚庸劣, 不能蘇復民生。 況守令百責所萃, 知不能堪任。 竢赴任而罷黜, 迎送有弊, 請改正。” 傳曰: “其換京職。”


○大司憲丘致崐、執義柳濱、掌令李自健、持平姜叔突等啓: “愼繼源前任昌寧、鎭川、竹山時, 雖有老母不辭。 今爲金浦, 在三百里內, 法當赴任。 敎母上言, 此無他, 以金浦爲殘邑而窺免也。 其上言不下該曹, 而特命換京職。 殿下正始之初, 事事當出於正, 不可以私恩示之也。 金孝江擅啓立法, 請治罪。” 正言趙元紀亦論贊禮等事, 仍上箚曰:

臣等謹按, 《書》曰: “監于先王成憲, 其永無愆。” 此守成之主, 所當體念也。 國家重守令之任, 六期內不得換京職。 有老親則差三百里內, 是成憲也。 繼源以母老, 移任金浦, 金浦距京城不一日程, 奉養於邑可也。 今乃憚外任, 使母冒法陳訴, 在所當懲, 反換京職, 先王成憲, 從此壞矣。 國家慮官爵之濫, 制爲成憲。 參奉者或十餘年陞奉事, 爲奉事四五年, 陞直長, 爲直長三四年, 陞參職, 其陞一階, 如此之難且久也。 獻陵參奉二十月間, 徑陞七品, 已有前規, 其所以酬一時之勞, 亦爲極矣。 今權悰等以從九品參奉, 超陞六品, 官爵之濫, 莫此爲甚。 先王成憲, 從此壞矣。 國家謹任用之難, 雖小職, 必使該曹注擬, 然後乃授之, 此亦成憲也。 今敦義爲宣傳官, 特出於內旨, 先王成憲, 亦從此壞矣。 大抵爵人之際, 雖有可錄之功, 可庸之才, 必因公薦而後用之。 無功可錄, 無才可庸, 不因公薦, 不恤壞法特私之, 在疎逖之臣, 尙且不可, 況此瑣瑣姻婭之徒, 而特私之? 臺諫論執而固拒之, 孰謂殿下一心至公至正而然乎? 伏望亟收成命, 永遵先王成憲

不聽。 致崐等更啓: “內需司世宗朝以本宮稱號, 只設書題員, 世祖朝稱內需司, 設別坐。 丙戌年設典需、典貨, 秩陞五品實職, 與東班等, 亦設奴婢, 始有穀物取息之法。 成宗以爲貽弊於民, 己亥、庚子、辛丑年間革罷, 未幾而復設, 民之受弊甚矣。 今孝江擅立新法, 使不得更改, 請須亟罷新法, 治孝江罪。 以姜善爲上護軍, 令勿降授。 大抵軍職當陞降, 不可以一人常帶一職。 若此則官爵爲己私物, 而非朝廷公器也。 世宗朝愛惜官爵, 一資一級亦不濫施, 故人知官爵之爲貴。 古云: ‘彼其之子, 三百赤芾。’ 又云。 ‘貂不足狗尾續。’ 此言官爵之濫也。 今通政堂上九十餘人, 嘉善以上至于一品, 亦幾九十餘人。 通政堂上伴倘三人, 而自三品至于一品, 等而上之, 則二百員伴倘, 至於六百餘人, 其於軍額, 亦不有關乎? 今者又以李琚爲通政順天府使, 李詮爲通政南陽府使, 南陽、順天豈堂上然後可治? 初拜之日陞堂上, 假令治邑有聲績, 將何以賞? 殿下卽位之初, 陞堂上者二十二人, 而今又陞二人則凡二十四人, 雖大軍功, 何以加此? 請須改之。 邇來不御經筵, 經筵非徒覽閱古今治亂, 當接賢士大夫, 講論治道, 聞朝廷得失耳, 其輔養聖德, 豈曰小哉? 停廢已久, 其於緝熙之道, 大有乖矣。” 元紀論啓權悰、繼源、敦義及不御經筵等事, 不聽。 且傳曰: “內需司不指言某人作弊, 而泛言之, 未穩。 姜善有功, 且可任此職, 故命之耳。 李琚、李詮人物可當, 故特陞資。 若治邑有聲, 則當加賞賜矣。 卽位之初, 爲堂上豈有定數? 雖至一千何害? 經筵予豈不知不可廢乎, 但未寧, 故不御耳。 卿等欲使予雖不寧, 而强御乎? 其問之。” 致崐等啓: “臣等未知上體未寧耳, 非欲未寧而强御也。 當御之時, 則願無作輟。” 傳曰: “近因感冒, 未御經筵。 且於大祥祭, 沐浴傷寒, 以致久廢。 然近日當調理, 御朝講。” 致崐等更論金孝江、姜善、愼繼源等及李琚、李詮事, 不聽。


○前判決事洪自阿上疏自明, 留中不下。


○文武臣試射優等者三人加資, 其次三人給一考, 居末者削一考。


○傳曰: “三年喪畢後, 堂上、堂下官文臣殿講, 《五經》、《論》、《孟》三十處俱通者, 超陞二階。”


○以李季男爲刑曹參判, 呂自新 全羅道觀察使, 閔壽福司憲府掌令, 宋欽弘文館修撰, 姜瀓著作, 李滋正字。


○傳曰: “嘉善(鄭希)鄭希恭、通政姜善ㆍ張有華ㆍ金壽長ㆍ鄭孝智ㆍ童淸禮等座目, 依宋欽、金興守、徐鈞例, 各從本班居末。” 皆非士類故也。


○傳于司僕寺曰: “元亨赭白馬, 送于內需司。”


○慶尙道 昌原地震。


1月 5日[편집]

○丁未/掌令閔壽福啓: “大司諫李復善臣異姓四寸, 法當相避, 請遞臣職。” 從之。


○全羅道觀察使呂自新啓: “臣自少出入兩界, 因患蹇澁。 全羅巨道, 恐不能堪。 且全州判官韓士介臣之四寸, 法當相避, 請遞臣職。” 傳曰: “其遞士介。”


○大司憲丘致崑、司諫崔溥等合司論啓金孝江、愼繼源、權悰等事, 不聽。 致崐又啓: “前日全羅人朴以良、曺鐵柱等訴本道都事鄭延慶于本府曰: ‘延慶奪我奴婢, 用馹駄去。’ 至訟不克, 又稱陳告, 謀欲必奪, 故令敬差官金悰鞫之, 今以延慶換授江原都事。 方被鞫, 不宜換職, 請遞之, 延慶自明, 則當復敍用。 金偁前爲富平府使, 被駁見遞。 又與淸風君 源爭妓, 捽髮鬪歐於通衢, 被罪定役。 以此久不敍東班, 今拜迎曙道察訪, 請速改之。 前敎云: ‘姜善授上護軍毋降。’ 今則敎云: ‘豈無降授之時?’ 請改前降傳旨。” 傳曰: “延慶遞之。 姜善事, 出於特恩, 非在下者所與也。 且卿等請御經筵, 必欲面對得請, 然事不可聽, 雖面對可聽乎?” 致崐、溥等更啓: “臣等豈徒爲面對, 而請經筵乎? 經筵非但講論治道, 接賢士大夫。 嘉言日進, 有益於聖德也。 近者久停經筵, 恐聖學未得進益耳。 凡所啓事, 由政院、內宦, 三轉而後, 得達宸聰, 恐未能悉, 面對亦臣等之願也。” 因啓繼源等事, 又論蔡允惠、李詮不宜陞堂上, “世宗愛惜官爵, 未嘗濫加於人。 若堂上職, 必待有缺而陞。” 傳曰: “偁事, 令該司考啓。 餘不聽。” 更啓: “孝江之罪, 殿下已知之而不治, 猶爲國有刑政乎?” 因上疏, 略曰:

孝江事, 累瀆天聽, 未蒙兪允。 臣等謂, 先王之法, 不可不遵; 亂法之奸, 不可不誅; 宦寺弄權之漸, 不可不杜, 殿下何不動念乎? 國家設公卿, 百執事有所啓稟, 必因政院以達。 三公、六卿尙不得直啓, 況一宦竪敢爾爲之? 若宦寺擅啓, 例以成習, 則宦寺與人主, 朝夕昵侍, 伺候逢迎, 百計搆巧, 其甘言諛辭, 浸潤膚受, 皆得行焉。 甚至附耳密言, 如語家人, 人主亦(甚)〔尋〕常, 而莫知其非, 喪國亡家之禍, 不可救矣。 初, 興守詐告奉安驛奴婢, 掌隷院辨之, 還屬本驛, 眞僞判然矣。 謹按《大明律》: “官吏挾詐欺公, 妄生異議, 擅爲更改, 變亂成法者斬。” 孝江蒙蔽聖聰, 勒屬內需司, 是挾詐而欺公也; 假引前例, 擅立新法, 是妄生異議也。 啓事必因政院, 成法也, 孝江越政院擅啓; 公賤付正案勿改, 成法也, 孝江欲移錄宣頭案, 是擅爲更改, 變亂成法者也。 殿下寬之, 只贖笞四十。 當斬而笞, 《大明律》壞矣。 公卿大臣以及侍從, 論奏不已, 殿下排公議, 而欲庇之, 一則曰無情, 一則曰前例。 所謂無情者, 過誤所犯也。 孝江前此擅啓洛山寺給鹽之事, 以試殿下, 殿下不深治之。 故今又擅立僞法, 是乃怙終賊刑者也, 可謂無情乎? 凡敎旨不載《贖錄〔續錄〕》者, 例不擧行。 所謂前例者, 內需司所啓耳。 朝廷所不知, 《續錄》所不載, 雖或有例, 不當擧行。 況前例, 宣頭案付奴婢祖父母、父母, 而分役者云爾。 孝江、興守不尋根追究, 濫占陳告, 冒錄宣頭案, 謂之前例可乎? 在成宗朝孝江犯詐傳王旨之罪, 成宗以謂, 非詐傳, 乃言語之失耳, 然猶竄之遠方。 況今欺罔君上, 壞朝廷成法, 罪當極刑, 而不斷然快誅何耶?

傳曰: “疏意俱悉。” 仍下宣頭案曰: “掌隷院立案亦云: ‘一般公賤, 則父母、祖父母一處完聚。’ 且金潔亦曾直啓判付。 孝江但申明其法, 故不之罪耳。” 臺諫更啓曰: “此法則乃指親父母子女也。 母子完聚, 猶之可也, 今興守等以不干各司奴婢, 稱某子某孫, 要賞誣告。 今若改正, 則當還所受之賞, 故請囑於孝江, 擅啓立法, 其罪固大矣。 且金潔直啓之時, 朝廷若知, 則其不請罪乎?” 不聽。


1月 6日[편집]

○戊申/承政院啓: “前日敎云: ‘堂上、堂下文臣講《論孟》、《五經》三十處俱通者, 超資。’ 臣等恐難擧行。 許多文臣若講三十處, 一日不過講一人。 況堂上陞資, 宜以德望, 不宜以講書。 欲知有經術, 以時橫經問(雖)〔難〕可矣。 成宗嘗命官, 講堂下文臣于議政府, 得精通者六七人, 召引講論, 司成盧自亨最爲精通, 陞拜大司成, 請依此例。” 傳曰: “所啓果是。 堂上則勿講, 堂下則殿講可也。”


○永安道觀察使權侹以病辭, 從之, 遣內醫治療。


○順天府使李琚啓: “昨政特陞臣資, 除本職, 上恩至重, 實深惶恐。 但臣母年今七十, 病又纏身。 臣以獨子, 離親遠赴, 心實未安。” 傳曰: “陞資以遣, 有深意, 毋辭以往。”


○臺諫合(辭)〔司〕書啓:

臣等伏見, 昨日內降宣頭案內, 掌隷院受敎, 一般公賤完聚云者, 其祖父母、父母本屬內需司, 而子孫誤屬他司者, 則完聚云爾。 今興守、季孫等利於受賞, 冒濫陳告, 百般誑誘, 使京外公賤, 多變其祖父母、父母名字, 假托內需司久遠奴婢以謂: “此內需司奴婢子孫也。” 掌隷院官吏爲興守愚弄, 不分是非, 竝錄宣頭案。 今孝江黨興守, 附會一般公賤之文, 僞立新法, 然與掌隷院受敎, 文同而意則大相乖反, 其瞞朝廷、蔽聖聰甚矣。 且金潔擅啓之奸, 當時朝廷、臺諫偶未及知耳, 若知之, 豈不防微杜漸, 以啓今日之謀也? 請依律罪之。 權悰、愼繼源、愼敦義等, 請須改正。 前日論啓內需司穀物取息徵納之弊, 敎云: “不指摘某人作弊。” 臣等豈無所據而啓乎? 公州居民, 連名狀告于本府, 方移文推閱矣

。 遂進其狀, 公州 李萬同等十一人狀云: “所糶本宮穀物, 其年秋畢納, 而不削文券, 後年更徵痛悶。” 傳曰: “孝江依成宗朝受敎, 而申明之。 成宗朝受敎, 其不可用乎? 內需司徵納之弊, 果如所言, 則當罪之矣。 餘不聽。” 臺諫更啓: “殿下卽位以來, 不喜御經筵, 不接賢士大夫。 私於戚屬, 不問賢否而爵之; 昵於宦寺, 不問奸贓而貸之, 祖宗成憲, 從此而壞矣; 朝廷公議, 亦不得行矣。 臣等恐善政善敎, 不可復見。” 仍論孝江事曰: “假使成宗朝受敎完聚之法爲是, 亦當報該曹, 由政院轉啓, 況成宗刪定《續錄》之時, 凡受敎不宜擧行者, 一切削去不錄, 今不可援引也。 請須依律斷罪。 悰、繼源、敦義等, 亦不可不改正。” 傳曰: “孝江所引受敎, 果不可用也。 卿等所啓, 予或從之。 故卿等如此强言之也。 且卿等云: ‘不喜經筵。’ 予因未寧不御爾, 雖未寧强御之乎? 如此慢上之言, 非臺諫所當發也。” 臺諫更啓: “敎云: ‘孝江所引受敎, 果不可用也。’ 臣等無任欣賀, 然其罪不可不治也。 請御經筵, 欲聖學高明, 超出百王之上, 此實愛君之誠, 豈有慢上之心乎? 殿下若觀《尙書》 傅說論學之辭, 則可知矣。 權悰、繼源等事, 不可以私恩, 廢公(義)〔議〕。” 不聽。


1月 7日[편집]

○己酉/承旨宋軼啓: “春享大祭永寧殿薦俎官成世明、洪碩輔皆無故不受香, 請推鞫。” 從之。


○禮曹啓: “倭僧雪明供云: ‘俺日本國 博多島人。 生十四歲時, 對馬島居倭 而羅時羅入來語俺曰: 「若往朝鮮, 則衣食備給, 爵秩亦加。」 俺與同類六人, 樂聞其言, 甲午正月, 隨到薺浦。 而羅時羅賣俺及同類人等於恒居倭人, 俺憚其奴役, 削髮爲僧, 遍觀大國諸山, 適國法禁僧甚嚴, 長髮爲俗, 寄寓恒居倭人 而羅多羅家, 欲還本土。’ 觀所供之詞, 雪明橫行八道, 山川險夷, 民間細事, 無不周知。 還入本土, 至爲未便, 請依投化人例, 俾居京中。” 從之。


○大司憲丘致崐、司諫崔溥合司啓: “旣以孝江之啓, 爲非而不用, 則殿下已洞照奸僞矣。 前年洛山寺給鹽事, 旣不懲戒, 故又作大罪, 請速科罪。 且愼繼源初以昌寧縣監移竹山、鎭川, 時母年已七十餘, 而皆不辭。 今爲金浦, 敎母上言, 希望上恩, 請准期不敍, 或還任本職。” 御書答曰:

卿等如此極諫, 予未審其意。 大抵守令有老母, 而勿任遠方, 載在《大典》, 故今特換京職。 何代無特恩乎? 孝江以正論之, 則有例而無罪。 今聽卿等之言, 旣論笞罪。 又忍壞成宗受敎, 何爲更論無罪之人, 以致重典乎?

仍傳曰: “卿等(之)〔論〕愼繼源敎母上言。 大抵老母不忍其子之遠離, 人之常情。 臺諫, 誰無父母乎? 何以敎母爲言也?” 更啓: “敎云: ‘勿敍遠方, 載在《大典》。’ 然遠方卽指三百里外而言也。 今金浦四十里之程, 非以其遠也, 惡其殘弊也。 殿下以情下敎, 臣等以法上達, 當計其輕重而從之。 孝江變亂成法, 罪當斬, 殿下只贖笞四十。 孝江前以擅啓之罪, 贖杖六十, 猶不懲艾, 又故犯重刑, 當依律治之。 殿下不顧用刑之失, 特施姑息之恩, 爲惡者無所懲矣。” 不聽。


○傳于掌隷院曰: “金孝江所啓奉安驛婢今之等二十餘口, 還屬內需司事及雖各司正案現付奴婢, 依舊屬內需司事受敎, 皆勿擧行。”


○傳于司僕寺曰: “熟馬二匹、白馬一匹, 送于內需司。”


○禮曹啓: “太宗大王、元敬王后神位版奉詣獻陵吉日, 在大祥前。 故動駕祭及門外奉辭當攝行。 今以二月初五日改擇, 在禫後稟親行。” 傳曰: “當親行。” 承旨宋軼啓: “若親祭文昭殿, 則當過永思殿。 過魂殿不祭, 而獨祭文昭殿未穩。 且卽位之後, 初詣文昭殿, 不遍祀諸神位, 而獨祭遷主亦未穩。 臣意以謂, 告動駕祭則攝行, 但於門外率百官祗送爲便。 然更問禮曹何如?” 傳曰: “可。”


○宗簿寺啓: “賭博國法所禁, 而莞城守貴丁、豆原副正總, 多齎財物, 與內贍寺奴賭博, 在法當論。 且貴丁在服, 尤無行。” 傳曰: “其照律以啓。”


1月 8日[편집]

○庚戌/下書全羅、忠淸道, 令勿進江瑤柱。


○大司憲丘致崐、司諫崔溥等合司論啓金孝江、愼繼源事, 不聽。 又書啓曰:

成宗朝受敎完聚之法, 《續錄》不載, 而孝江誣引立法。 其文雖似, 其實不同。 亂法罔上之罪已著, 朝廷所共憤, 殿下亦辨其詐, 已罷僞立之法, 猶敎之曰: ‘忍壞成宗之敎?’ 臣等之惑滋甚。 殿下其以孝江假托之法, 爲眞成宗之敎耶? 假先王之敎, 而擅立僞法者, 眞亂法之尤者, 罪不容誅。

仍啓曰: “爲一宦寺, 累月伏閤, 久廢公事。 然事甚重大, 不敢退去。” 傳曰: “予勸卿等不退乎?” 更書啓曰:

漢、唐之亡, 皆由宦寺者, 蓋人主朝夕與處, 不謹履霜之漸, 故馴致堅氷之至耳。 殿下何不鑑前車之覆, 曲貰一老宦, 而不念將來之禍?

下御書曰:

語已盡矣, 無復他敎。

更啓曰: “孝江之罪若輕, 則二司爲一宦寺, 自前年九月至今五朔, 廢事伏閤乎? 請須治罪。” 不聽。


○傳曰: “觀金偁罪名, 曾爲修理都監郞廳, 私借役軍于所私娼妓, 不謹甚矣。 卽遞其職。”


○臺諫啓: “今降傳旨: ‘凡婚姻家宴飮勿禁。’ 國俗當婚姻之夕, 多辦酒肉, 爭尙豪侈。 富者已矣, 貧者企而及之, 傾財蕩産。 因此, 婚姻或失其時。 且婚姻不得用紗羅綾段, 法已立矣, 而用者頗多, 請一切痛禁。” 傳曰: “我國婚姻之夕, 會族宴飮, 其來已久。 習俗如此, 而一切痛禁, 無乃苛察耶?”


○傳于司僕寺曰: “栗色雄馬一匹、玉頂赤騸馬一匹, 送于內需司。”


1月 9日[편집]

○辛亥/議嘉猷令玉同殺文山罪, 尹弼商議: “臣觀漢 高祖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 居其一。 文帝誅薄昭不貸。 桃應問於孟子曰: ‘舜爲天子, 皋陶爲士, 瞽瞍殺人, 則如之何?’ 孟子曰: ‘執之而已。’ 殺人之罪至重, 固不可屈法而伸恩。 今若曰宗親, 不置重典, 則是開殺人之門, 且死者無以雪冤。” 盧思愼、魚世謙、韓致亨、成俊、盧公弼、申浚、朴楗、尹孝孫、趙益貞、洪興議: “殺人者死, 法之常也。 然律設八議, 而議親居首。 豈可以治凡人者, 治宗室哉? 臣等以謂, 特原其死, 收其職牒, 遠方安置, 使不得縱意出入, 則其於待親之道, 用律之意, 庶幾兩得。” 許琛、安琛議: “謹按, 《周禮》掌囚曰: ‘凡殺人者, 踣諸市, 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 殺之于甸師氏。’ 又按, 《周禮》小司寇曰: ‘以八議, 麗邦法, 附刑律。’ 先儒論之曰: ‘王族有罪, 不免于刑者法也。 刑于甸師, 不與衆同者情也。’ 玉同之罪, 不得逃甸師之誅矣。 今以議親之故, 不待三覆, 而預待其死, 則無乃宗親之無行者, 窺其淺深, 而縱暴不忌乎? 臣等請俟啓三覆與大臣更議之, 或刑或免, 裁自聖斷。” 從思愼等議。


○傳曰: “來月三大妃殿上尊號時, 雖無前例, 進內宴何如?” 承旨姜龜孫啓曰: “進內宴甚當。”


○大司憲丘致崐、大司諫李復善等合司論啓金孝江罪, 傳曰: “若加罪, 則是亦爲失刑也。” 更啓: “今日大臣以議事詣闕, 請收議。” 傳曰: “此有前例, 孝江本無罪, 然臺諫言之, 故加笞四十, 更何收議?” 又書啓:

臣等論孝江之罪, 閱五箇月, 累數百言。 殿下非不知孝江之罪, 而蔽於所私, 曲爲之庇, 臣等恐殿下以一宦寺之故, 得拒諫之累也

。 傳曰: “以重罪爲輕, 以輕罪爲重, 是臣下敎誘君上也。” 更書啓:

臣等合司伏閤者, 非私怒孝江也, 欲聖上明以照奸, 用刑得中, 立於無過之地。 殿下何曲貸一宦, 而自處有過之地耶? 今敎曰: ‘敎誘君上。’ 人臣以道事君, 君有過則以義爭之而已, 豈以非道, 敎誘君上乎? 昔成王命君陳曰: ‘予曰宥, 爾惟不宥; 予曰辟, 爾惟不辟, 惟厥中。’ 蓋刑法者, 天下之公器。 人主當責付之有司耳, 不敢以私喜怒, 而輕重之。 有司當執之而已, 不敢以人主之命, 而撓其所守也。 然後有罪者不得免, 無罪者不入刑, 而民協于中矣。 今殿下私一宦竪, 屈法伸恩, 大爲聖德之累。 臣等執之而已, 豈有他哉?

不聽。


○命改隆佑門曰新佑門, 隆慶門曰僖慶門, 隆禮門曰敦禮門。 隆字與御諱音相近故也。


○以呂自新爲永安道觀察使, 朴處綸刑曹參議, 李守恭司憲府掌令, 金宏弼刑曹佐郞。


1月 10日[편집]

○壬子/繕工監提調李世佐啓: “寶慶堂花階及懷廟所用石伐取時, 給軍一百名, 其供饋, 請依前例。” 從之。


○禮曹啓: “睿宗、貞熹王后禫日, 皆不受賀, 前後鼓吹, 陳而不作。 今禫祭將何如?” 傳曰: “當依前例。 但前後皷吹, 若不作則亦當不陳。” 政院啓: “鼓吹於禮行, 不可無。 但古人云: ‘是日哭則不歌。’ 禫祭日亦有哭臨之禮, 還宮時作樂未安。 請依前例, 陳而不作。” 從之。


○初, 尼亇車、兀狄哈虜美錢鎭城底斡朶里而去。 至是, 節度使李朝陽探問尼亇車事及伊伊厚等, 來居南京利害以啓曰: “北征之後, 兀狄哈雖若不近境, 而其自相報復, 無歲無之。 以此觀之, 伊伊厚等未徙之前, 不無鼠竊之變。 若伊伊厚與尼亇車有通謀之跡, 而城底野人知之, 則豈無一人來告者乎? 以已往事勢推料, 則尼亇車與伊伊厚似無相應之跡。 且伊伊厚來居南京利害, 非臣所逆料也。 然臣之愚意以爲, 五鎭城底野人至爲繁盛, 阿令介居接加訖羅里中, 幾百餘戶, 又以驍勇兀狄哈作黨, 漸至繁衍, 則其將來之變, 未可知也。 且城底野人與兀狄哈, 世相報仇, 於我國有利, 而若自相和睦, 不無相應嚮道之弊矣。 伊伊厚須勒還本土, 而以敬差官李坫齎來事目, 反覆開諭, 則唯以誠心歸順, 雖死不還爲辭。 今國家業已許留, 而又逆料未然之害, 强驅逐之, 則豈無鼠竊狗偸之心?” 啓下兵曹, 兵曹啓: “伊伊厚、尼亇車互生釁隙, 無通謀應援之跡。 然非類之人來居近境, 終必滋蔓, 後日之害實爲可慮。 但國家初許居加訖羅地面, 旋卽督還, 退居南京。 今無故而又迫逐, 不得安接, 則非徒在彼有怨憤之心, 在我(侍)〔待〕夷之道, 亦不弘矣。 仍留居伊伊厚等, 而若有他種類, 援伊伊厚例, 願欲來居者, 令邊將嚴禁不納。”


○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馳啓云: “滿浦僉使兪起昌牒報云: ‘因建州衛 野人 金亐唐介出來, 問達罕有無, 答曰: 「今月初一日率同衛人一百五十名往中原, 月二十七日皆還矣。」’ 臣意謂, 達罕處下送衣服賜物等若給之, 則達罕必感恩, 左右衛聞之, 則憤怨矣。” 啓下兵曹, 兵曹回啓: “童淸禮入歸時, 建州衛酋長達罕則親自出迎, 備陳誠款, 頗有效順之狀, 故欲慰其意, 賜給物件已曾下送。 左右衛酋長等, 其時亦各遣人迎候, 而獨達罕處賜物, 則左右酋長等不無缺望, 亦依達罕賜物下送, 令滿浦鎭將招致語之曰: ‘前者童淸禮往還時, 爾酋長等各遣麾下, 迎送甚勤, 特賜某某物件。 令爾酋長知朝廷之意。’ 以此開諭入送, 以待回答, 更審情僞以啓。” 命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六曹參判以上、知邊事宰相。


○臺諫合司啓: “孝江犯二重罪, 殿下反以謂無罪。 若無罪, 則笞亦不可施也。 罪之以笞, 則殿下亦知其不無罪矣。 旣知有罪, 則依律斷之, 不可以私恩, 輕重其罪。 若以臣等之言爲不足信, 則廣詢衆議以斷之。” 不聽。


○義禁府啓: ‘凡減死者, 應杖一百, 而嘉猷令特減死, 決杖與否敢稟。”


○兼司僕李聃孫獲豹以進, 賜弓一張。


1月 11日[편집]

○癸丑/遷墓都監提調李世佐、尹孝孫啓: “莎臺石, 凡人有財力者, 皆得爲之, 初無禁制。 今遷墓, 請於先王先后陵室之制, 降殺略設。 且斂襲等事, 但令尹遘掌之, 未安於心。 請別遣內人、內官, 哭婢隨從。” 從之。


○義禁府啓: “嘉猷令玉同安置于草溪郡。” 承政院啓: “凡罪人減死者當遠竄。 草溪內地, 請移極邊。” 傳曰: “移于巨濟。”


○臺諫合司啓: “孝江之罪, 前於經筵, 大臣、侍從極陳其情狀。 殿下敎云: ‘當贖杖八十, 左右反以爲輕, 論執不已。’ 殿下又敎云: ‘當更斟酌。’ 及觀近日之敎曰: ‘孝江無罪。’ 曰: ‘爾等將輕罪入重刑。’ 是欲以私恩, 釋重罪也。 前後之敎, 大相乖反。” 傳曰: “予謂, 若加四等, 則罪當杖八十。 更思之, 已贖笞四十, 故不聽。” 更書啓:

敎云: “旣不用其言, 非陷於奸僞也。” 殿下旣知其奸, 而不用其言, 獨不快治其罪何也? 昔漢 元帝知弘恭、石顯之奸, 而不能去, 以階漢室之亂, 此殿下所當鑑也。 請明正其罪。

不聽。 更書啓:

昔司馬光有言: “彼或爲奸, 上不知之, 猶有所畏。 旣知而不能誅, 彼知不足畏, 則放縱而無所顧。” 殿下旣知孝江之奸, 而不治其罪, 孝江亦狎恩恃愛, 無所忌憚, 如司馬光所言也。 爲惡者將安所懲?

不聽。


○禮曹啓曰: “二月初五日太宗大王、元敬王后神位版奉瘞山陵, 殿下當奉辭于都門外。 臣等更思之, 恭惠王后加上尊號祭及成宗大王、恭惠王后祔太廟祭散齋, 自二月初四日爲始。 《五禮儀》註云大祀, 殿下散齋四日於別殿。 駕出門外, 於禮何如?” 政院亦啓: “《五禮儀》註: ‘凡齋官散齋, 治事如故。’ 殿下於門外奉辭, 似無害理。 且加上尊號祭, 旣已攝行, 則香祝雖攝傳無妨。 但是大事, 未敢輕議, 請令弘文館, 廣考古制, 且議諸大臣。” 傳曰: “加上尊號祭香祝, 固當攝傳。 奉辭非遊觀之例, 雖散齋, 奉辭門外, 似無妨也。 其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


1月 12日[편집]

○甲寅/先是, 昭儀金氏上言, 請入粟永安道, 受價京倉。 下戶曹, 令從願。 至是, 判書李世佐等啓: “歲在甲寅, 金氏母鄭氏上言, 請入粟一千碩於永安道, 受價京倉, 成宗特命從願, 其時, 但納二百石。 今金氏又請納粟, 臣意以謂, 此必富商大賈依附金氏, 多齎緜布, 或貿粟民間, 而納之; 或納布於守令, 守令以其道綿布價貴, 受之不辭, 不卽貿粟, 年月漸久, 必致耗損, 勿許何如?” 傳曰: “此乃先王後宮, 雖知其弊, 豈可不許?” 又啓: “成均館前路民家一十餘區, 禮曹請撤去, 官給價布。 今者倭黃金及銅鐵貿易經費不貲。 臣見中朝文廟, 在閭閻中, 請隨後撤去。” 從之。 世佐將啓, 承旨姜龜孫止之不得。 世佐出, 龜孫曰: “卽位之初, 凡關右文之事, 爲大臣者當贊成之, 豈可計小費而沮止乎? 且中原文廟雖在閭閻, 豈足法乎? 今以貿易金鐵爲急, 而沮主上右文之意, 金鐵、文廟孰輕孰重?”


○臺諫合司論金孝江罪, 不聽。


○繕工監提調李世佐等啓: “拱辰門外命築墻。 功役不少, 姑令留衛軍士拾石。 且繕工監正黃震孫年老不合, 請遞。” 從之。


○議太宗神位版奉詣獻陵時, 奉辭門外當否。 盧思愼、魚世謙、尹弼商、鄭文炯、韓致享、尹孝孫、成俊議: “奉辭門外之日, 雖在散齋之時, 然此禮至重, 且非遊觀之事, 有何不可?” 李克墩議: “太宗於宗廟, 百世不遷, 享祀如舊, 獨文昭殿位版, 奉瘞陵寢。 殿下率百官, 永辭門外, 似不合情禮。 且前日文宗位版奉瘞之時, 無奉辭之禮, 請令禮官, 更考禮制, 如不得已雖散齋, 奉辭無妨。” 柳輊議: “奉辭與祔廟, 同是重事, 然以情計之, 祔廟尤重。 奉辭之禮, 姑從權, 宜令百官行之。” 從思愼等議。


1月 13日[편집]

○乙卯/律學徒役及第李績子宗蕃等謹上言: “臣等謹按, 《大典續錄》訴冤條: ‘或因國事, 或枉被非辜者, 許令上書訴冤。’ 今臣父績, 嘗因國事, 而枉被非辜, 臣等不勝痛憫之至。 世祖朝丁亥年諭書曰: ‘李施愛逆黨與謀者勿宥, 脅從者勿問。’ 睿宗朝成化五年傳旨云: ‘施愛餘黨及緣坐人, 竝勿揀赦前科罪。’ 成宗朝己亥年傳旨云: ‘施愛餘黨及緣坐人逃漏者頗多。 其緣坐許接者, 以緣坐例論。’ 又於成化八年, 軍官金進穆、李季仝等密告施愛之黨朴進孝, 同姓三寸叔朴巨三以緣坐逃命全生, 節度使魚有沼推考以啓, 傳曰: ‘巨三則以緣坐例論, 其子宗美縱火于利城倉, 令中外追捕。’ 成化八、九年間, 施愛餘黨趙璧亦爲人所告被誅, 其許接者十二人, 亦皆被誅, 其緣坐許接四十餘人, 皆分配于兩界。 丙午, 端川郡守曺澄獲施愛餘黨金成玉以啓, 成宗命誅成玉, 其許接嚴末應實等九人竝誅之, 其緣坐李莫同等二十餘人皆定咸原驛吏。 尹孝文則施愛起兵之後, 迫於兇威, 畏死從軍, 只持施愛關文, 傳付甲山。 三水居人殺害守令, 情涉脅從, 而人有告訴, 成宗竝誅不釋。 由是觀之, 先王之於逆賊, 雖緣坐、脅從者, 尙且不貸, 竝置重典, 而況於手殺兵使、監司者乎? 咸興人金幹等連名狀訴, 吉城人無叱同等亦告臣父曰: ‘丁守、水明以施愛心腹, 手殺兵使康孝文、監司申㴐, 羽翼爲亂, 而施愛就擒之後, 逃竄山谷, 獨漏天誅。 臣父推問丁守、水明, 皆無辭自服。 故馳書啓稟, 而反受罪責。 若臣父任置不啓, 而他日責臣父縱賊之罪, 則於法當與賊同罪, 將置身於何地乎? 祖宗傳旨, 昭如日星。 殿下命有司考啓, 則臣父之無辜自明矣。 伏願殿下, 憐臣父枉被非辜, 俾免徒役, 以解冤閔。” 啓下義禁府。


○下韓懽推案曰: “懽非金浦部民, 而以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之律照之何耶? 其以威力制縛改照律, 餘皆棄之。”


○臺諫合司上箚曰:

臣等聞, 昔趙高指鹿爲馬, 以欺二世, 鹿馬有形之物, 人所易辨, 其奸立見。 今孝江僞立新法, 與成宗朝受敎, 其文略同, 故是非眩亂, 一以毁先王成憲, 一以成興守冒濫之謀, 欺瞞朝廷, 蒙蔽聖聰, 其奸浮於趙高, 而聖上旣辨其奸, 立罷僞法, 而不能去邪勿疑何耶?

不聽, 仍傳曰: “前日臺諫言不喜御經筵。 經筵雖當御之, 近有大事。 若力疾强御, 則將不得親行大事, 其輕重何如?” 降玉盃賜酒。 臺諫啓: “經筵固當常御, 毋或作輟。 若未寧則何敢强請?” 因論金孝江事, 御書答曰:

知孝江之奸, 故忍罷成宗撰定受敎, 且論以笞四十。 若不知其奸, 陷溺老宦之術, 則當罰卿等耳。


○傳曰: “內廐駮馬一匹, 其送內需(內)〔司〕。”


1月 14日[편집]

○丙辰/御書齊安大君 琄、德源君 曙、寶城君 㝓、永川君 定、雲山君 誠、江陽君 潚、八溪君 淨、鄭顯祖、尹弼商、盧思愼、愼承善、魚世謙、韓致亨、鄭文炯、洪常等, 各賜藍紬一匹、綠紬一匹, 寧源君 澧、南川君 崝、任元濬、韓致禮、孫舜孝、李克墩、成俊、柳輊、尹孝孫、趙得琳、李世佐、柳洵、朴安性、成俔、申浚、盧公弼、李季仝、呂自新、洪貴達、朴楗、朴崇質、裵孟達、韓瑞龜、韓堡、姜子順、具壽永、鄭崇祖、趙益貞、尹坦、金碔、丘致崐、李復善, 六承旨、弘文館員等, 各賜綠紬一匹。


○臺諫合司論金孝江事, 仍上韓懽推案, 請依律論斷, 不聽。 臺諫上箚曰:

伏覩御書曰: “知孝江之奸。” 又曰: “予若不知其奸, 陷溺老宦之術, 則當罰卿等。” 殿下眞知其奸矣。 然知其奸, 而不能治其罪, 則聖上此敎, 徒爲空言而已。 旣不能治其罪, 使之承恩席勢, 出入宮禁, 猶古也。 外庭之視孝江, 如城狐之不可灌也, 社鼠之不可燻也。 爲孝江者, 無所忌憚, 大張其術, 承順殿下之色, 移易殿下之心, 明夷入腹, 如二竪處膏肓之中, 則殿下他日之終不陷溺, 未可知也。 然則殿下知其奸, 適足以長其奸耳。 不幾於郭公之惡惡不能去乎? 伏望殿下, 深治老奸之罪, 以快朝廷之憤。

仍啓: “韓懽於金浦有農舍焉, 有親墓焉, 非部民而何? 凡宰相孰無田庄在外邑乎? 如有守令, 不協其心, 必縛笞其執吏, 則守令何所措手足乎?” 不聽。


○掌令李守恭啓: “臣未拜掌令之時, 聞孝江之事, 心實痛憤。 臣修撰《實錄》, 見甲午年內官曺疹、李孝智等, 因侍女干請大妃, 欲受伴人。 成宗於經筵, 語諸大臣, 而令憲府鞫之。 憲府照以輕律, 忠勳府以爲大輕, 請改律當死, 成宗特減死, 流于極邊。 今者孝江之罪, 較諸彼則輕重萬萬, 而只加笞四十。 殿下於小宦則罪之不饒, 至於老宦, 獨不之罪, 臣恐亂亡之禍, 以此馴致矣。” 傳曰: “前此臺諫盡言, 而予亦敎之盡矣。 曺疹之事, 予雖不知, 然以伴人事, 干請大妃, 是私也。 孝江特因前例而爲之, 是公也。 公私不同, 爾等何不料理耶?” 更啓: “彼則但一己之事而已, 此則關係國家, 而且欲專權, 其心則私也。 雖不能依律處斬, 亦當如曺疹之極邊付處可也。” 不聽。


○議政府啓: “以元良輔爲狼川縣監。 良輔質本柔懦, 使之敎授儒生則裕矣, 其於剗煩治劇不足, 請改之。” 傳曰: “可。”


○右承旨宋軼啓: “前者傳曰: ‘倭人齎來沈香、束香、白檀香, 令內醫院貿易後, 許民私貿。’ 而頃者內醫院問於倭館則曰無, 再問則曰有, 此必庫直、通事欲私貿, 而隱之也。 臣等夙知此弊, 欲鞫之久矣。 凡倭人齎來寶物, 庫子與商賈潛相貿易, 故倭人盡知我國市價。 請痛懲, 以警其餘。 且官員亦不能檢察, 竝鞫之。” 傳曰: “可。”


○宗簿寺啓: “莞城守貴丁、豆原副正總賭博罪, 當杖一百, 徒三年。” 從之。 右承旨宋軼啓: “凡宗親減死乃決杖, 此則不至重罪而決杖, 於殿下待宗親之意何如?” 傳曰: “只贖杖九十, 奪告身四等。”


1月 15日[편집]

○丁巳/掌令李守恭啓: “孝江前此楡岾、洛山之事, 不痛繩以法, 故無所懲艾, 復犯大罪。 今若不置重典, 則諸宦效尤, 末流之弊不可勝言。 曺疹、孝智之犯, 比孝江則輕, 成宗無所寬貸, 請以成宗爲法。” 傳曰: “論諫累日, 而不聽者, 以其不可聽耳。 凡言事不得蒙允, 必曰缺望, 甚非治平之事。” 守恭更啓: “《律》云: ‘變亂成法者斬。’ 只贖笞四十, 此臣所以缺望者也。 大抵人君接賢士大夫之時少, 親宦官宮妾之日多, 則潛消默奪, 移易心志, 而不自知矣。 臺諫累月伏閤, 迄未蒙允, 此殿下久廢經筵, 曠聞正論, 宦寺昵侍故也。 請御經筵, 以聽正論。 且人君過擧、朝廷得失, 臺諫無不言之者, 欲置君於無過之地, 而爲治平之政耳。 今敎云: ‘甚非治平之事。’ 不勝缺望。” 傳曰: “予在東宮, 爾爲書筵官, 久知予意。 事若可聽, 何不聽之? 且近來不寧, 不御經筵耳。 外人聞臺諫長立闕庭, 謂予有何過擧而如此則非美事也。”


○賜注書及當直史官綠紬各一匹。


○賜德豐君 恞米豆各五十碩。 恞 月山大君 婷孽子也。


○議政府啓: “莎臺石自世祖有遺敎, 雖陵寢, 皆不設。 今遷墓, 設臺石未穩。” 傳曰: “予聞, 雖士大夫之家, 如有財力者, 皆得爲之。 今降殺只設前臺石, 無乃不妨乎? 其更問之。”


○議達罕及左右衛酋長賜物當否。 尹弼商、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京墩)〔李克墩〕、成俊、柳輊、李世佐、柳洵、申浚、尹孝孫、李季男、洪興、許琛、〈呂〉自議: “請依兵曹所啓。” 李季仝議: “前者童淸禮之行, 建州衛酋長達罕親領軍馬, 奉迎使命于境上, 其誠款可嘉。 故朝廷屢施恩典, 以答其向慕之心, 兼勑不卽刷還之罪, 以卞其誠僞, 然後乃定招討之策, 斯乃西邊急務耳。 淸禮在彼之時, 左右衛酋長, 則皆伏窟穴, 隱然有自重之勢, 而忌使者深探道路, 揚言火剌溫聲息, 恐惑使者, 使半途而還, 不得直詣阿亡介之家, 其譎詐已著, 而慮其缺望生釁, 反加賜物, 與達罕比則彼以謂: ‘朝廷不卞誠僞, 均賜物件。’ 臣意, 先賜達罕, 以悅其心, 且使遠夷知附大國者, 有微勞必得厚賞, 然後徐觀左右衛酋長之意, 更議賞物何如?” 朴楗議: “童淸禮之行, 達罕親自出迎, 左右衛酋長亦遣人迎候, 其心可嘉。 然遣淸禮, 爲刷還虜口也。 至今無一口刷還, 雖有效順之狀, 無其實而特賜物件, 則祗益彼驕心, 損我國威。” 朴安性議: “依兵曹所啓。 但達罕親自出迎, 左右衛遣人迎候, 賜物自有輕重。” 從弼商等議。


○議伊伊厚事。 尹弼商、魚世謙、韓致亨、柳輊、李世佐、李洵、尹孝孫、鄭文炯、朴楗、呂自新、趙益貞、申浚、洪興、李季男、安琛議: “伊伊厚與尼亇車旣無相通之跡, 又已退居南京地面, 是朝廷威命, 已行於彼。 今又迫逐, 似已甚。 今欲預防未兆之釁, 促起怨恨之心, 亦不便。 依兵曹所啓, 姑令仍居, 徐觀其變, 臨機處置何如?” 李克墩議: “異類雜處, 古今所患。 彼類之言, 亦不可盡信, 況伊伊厚本與尼亇車同居。 今雖構釁別居, 終必和解, 將來之患, 不可勝言。 頃者許居加訖羅地面, 已是失計, 今不可顯然許居南京。 姑語之曰: ‘今則農務方作, 不可督還。 當待秋還本。’ 以是語之, 羈縻不絶, 更察其彼此虜情, 處置何如?” 成俊議: “伊伊厚言: ‘不得居南京, 將移蒲州。’ 南京距鍾城隔遠, 蒲州迫於平安道。 臣意, 平安賊變, 緊於永安。 若移蒲州則是益致平安之寇。 臣在兵曹, 已啓許留南京, 今何更議? 但勿許他種來居, 兵曹所啓似當。” 朴安性議: “南京與穩城、柔遠、美錢等鎭相距不遠。 彼居南京, 歲月積久, 與城底野人嫁娶, 生齒漸繁, 則國家雖欲驅逐, 不可得也。 居我近地, 備諳邊圉虛實。 或與亐知介等相應, 則非細故也。 薺浦數外之倭, 亦未刷還。 內地尙然, 況於越江之地乎? 臣意, 令邊將招城底酋長阿令介等及伊伊厚同類人, 開諭禍福, 期於還本乃已。 如其不聽, 更議措置何如?” 李季仝議: “今觀李朝陽所啓之辭, 近來兀狄哈與兀良哈等遞相殺伐。 非伊伊厚等謀引本種, 入爲侵害, 自有他種。 兀狄哈本與城底野人有讎怨者, 往來報仇, 所謂夷狄相攻, 中國之利也。 況伊伊厚等初來叩關, 國家旣許納款, 俾居近地, 而今無故再三迫逐, 使不得安業, 則彼必怨怒爲邊患, 不可不慮。 依兵曹所啓, 姑令仍居爲便。 若復與本種解仇釋怨, 往來互市, 聯結城底野人, 窺覘我虛實, 則亦非細事。 須令邊將伺察動靜, 預爲之備何如?” 從弼商等議。


○司憲府啓: “鄭承忠使其婢丁德, 搆言其妻申氏在聞慶家, 失行孕胎, 令丁德夫銀同買墮胎藥而去。 承忠又自言: ‘妻乳黑、腹大, 有身。’ 本府遣女醫十人診視, 則無驗。 欲推銀同、丁德則承忠父崇祖匿不以見, 是慮其子詐見也。 至督見而問之, 則聞慶道里, 銀同初未嘗去, 買藥等事果爲虛語。 是必承忠謀欲棄妻, 誣構此言, 請刑訊得情。 且徐憐棄其妻崔氏書云: ‘所可道也, 言之長也。’ 引淫奔之詩, 隱然聲罪, 而不顯言之, 情甚可疑, 請亦刑訊。” 從之。


1月 16日[편집]

○戊午/夜, 雷電。


○禮曹啓: “平安道 殷山人李自華孝行特異, 請旌門、復戶。 且自華年今六十三, 老不適用, 請除隣郡訓導, 敎養後學。” 從之。 自華自少定省不少懈, 朝夕必親執爨以供。 每遇時羞, 必持獻父母。 及歿擗踊哭泣, 事死如事生, 與妻不同處, 啜粥三年。 及聞成宗喪, 如喪考妣, 三年閉門不出, 不飮酒、不食鹽醬菜菓。


1月 17日[편집]

○己未/議政府啓: “莎臺石今士大夫以其有僭擬之嫌, 故皆不設。 雖陵寢不設者多, 而獨於遷墓設之, 似僭擬。” 傳曰: “勿設。”


○賜德豐君 恞去核緜花六十斤。


○命都承旨姜龜孫掌遷墓諸事。


○傳曰: “長湍墓所當送斂婢, 若內棺不至朽腐, 不須改斂。 但於外槨內, 實以衣服, 於禮何如? 且哭婢亦載禮文耶?” 承政院啓: “葬後歲月未久, 內棺必不至朽腐。 神道尙靜, 雖不改斂, 可也。 前此遷英陵時無哭婢, 雖不遣亦可, 然當考禮文以啓。”


○故靑松府使洪性剛妻薛氏上言: “子若衷以功臣嫡長, 未參陞堂上之列。 請依朴林宗、柳伯孫等例, 陞堂上。” 從之。


1月 18日[편집]

○庚申/賜六承旨襦塔胡各一領, 當直史官帖裏各一領。


○傳曰: “予近患咳嗽, 夜不能寐。 故久廢經筵, 心實未安。 來月初三日禫祭, 齋戒幾日?” 承政院啓: “散齋二日, 致齋一日。”


○持平姜叔突啓: “以沈順路爲迎曙道察訪。 迎曙乃大路, 必擇授職高諳練者。 成宗朝金之慶、宋鐵山等, 皆以正, 授此任, 及其遞來, 皆陞堂上。 所以如此者, 重其任也。 今順路質本麤疎, 不能勤謹奉公。 前任龍仁縣令亦見貶, 請遞之。 且以李演爲義禁府郞廳, 演本輕詐人也。 不合禁府郞廳, 請遞之。 禮曹所掌甚重, 參判申從濩以正朝使赴京。 判書如有事故, 一曹許多事, 誰其任之? 請換差。 韓曾前爲肅川府使, 十考十上, 當授正, 而授副正。 未幾除密陽府使, 以父老請辭, 授忠翊府都事。 越次降授, 於法未便, 請改正。” 韓曾事問吏曹, 餘皆從之。


1月 19日[편집]

○辛酉/漢城府右尹李誼以病辭, 不許, 仍賜藥。


○議政府啓: “後苑拱辰門等處, 命改築垣墻。 近來役民無歲無之。 今有遷墓之役, 民勞甚矣。 世祖始築之後, 成宗因而不改, 先王儉德至矣。 此非急務, 而與遷墓竝擧未便。” 傳曰: “此不得已改築, 然姑待三年。”


○下御書曰:

予廢經筵久矣, 疎接大臣, 亦旣多矣。 無他, 違豫之故也。 然若待盡愈, 則愈時無期。 來二十一日始御經筵。


○正言趙元紀書啓:

評事雖掌書記, 兩界乃用武之地。 先王朝率以文士中, 能射者擇遣。 近者不擇授, 甚未便。 今新授永安南道評事宋誡亦不合, 請選文士能射者遣之。 且臣等聞, 繕工正黃震孫, 與他司正相換, 陽智縣監丁汝楫, 亦令改正。 震孫、汝揖雖不堪任, 若提調、監司, 爭以己意, 如此擅啓, 臣等恐政出多門矣。 臣等非欲此二人仍舊不改, 欲使殿下知紛紛擅啓之非, 以防後弊耳。

傳曰: “宋誡不合評事與否, 問于政府。 震孫、汝楫等, 有云不合, 故改之耳。”


○先是, 司諫院啓: “全羅道 羅州居僧覺頓卽永膺大君 琰代身僧也。 廣占田園, 多積財穀, 帶妻子家居, 混處閭閻, 多作弊, 令司憲府鞫之。 覺頓女壻大平卽安陽君 㤚奴。 㤚欲得覺頓財穀, 托言大平滋殖穀物, 乃上言。” 召憲府問之, 持平姜叔突啓: “覺頓以僧人, 廣置家舍、田園, 又帶妻、多殖財穀, 豈無民間作弊而然乎? 觀其推案, 則無搜探覺頓家財之事, 又無大平爲安陽君奴之語。” 傳曰: “其速辨之。”


1月 20日[편집]

○壬戌/持平姜叔突書啓:

金堤郡守徐山甫以其母上言, 命換近道守令。 《大典》: ‘親年七十以上, 勿敍三百里外守令。’ 山甫之母年非七十, 請勿相換。 凡上言下該司回啓例也, 今直判下未便。 以甲士副司直金仲敬爲黃海道 阿郞浦萬戶。 萬戶所任重大, 若庸劣人則不以防禦爲重, 而專以謀利爲務。 故先王必以內禁衛差遣者, 重其任也。 以才品論之, 別侍衛在內禁衛之下, 甲士又別侍衛之下。 仲敬以甲士爲萬戶未便, 請改正。 安該以龍仁縣令, 十考十上, 例當陞遷。 然安該承旨姜龜孫異姓三寸叔, 當於擬望時, 例書相避而不書。 且凡擬望, 當備三員, 而該獨擬不公, 請改正。

傳曰: “山甫之母, 年旣七十。 予以謂, 爲親之事, 故特許之耳。 如此等事, 臺諫一一論之, 是臺諫之政也。 金仲敬人品可否及前例, 問于兵曹。 安該十考十上, 例當陞遷。 不書承旨相避, 偶忘之耳。 大司憲丘致崐曾經承旨, 其時亦豈無錯誤事乎?”


○兵曹書以甲士副司直, 授萬戶前例及時任者以啓曰: “郞廳完議, 而試才若入格, 則雖甲士亦擬望。”


○持平姜叔突書啓:

山甫之母上言云: “今年六十五歲。” 若請近道, 則《大典》之法毁矣。 法者祖宗之法, 不可一撓, 故書啓耳, 非預政也, 請勿換。 且金用寶以遂安郡守, 十考十上, 亦當陞敍, 而不陞。 安該以承旨相避, 陞職不公, 請改正。

傳曰: “山甫之母年雖六十五, 此予特許, 故不聽。 安該、用寶事, 問于吏曹。 甲士除萬戶者, 非止仲敬, 而何者可論, 何者不論耶?” 叔突啓: “有老親而外補者, 非獨山甫。 今以特旨而換之, 則後有援此者, 豈可一一從之乎? 臣等以是, 前日繼源之事固請仍任, 山甫亦須仍任, 以遵《大典》之法。”


○吏曹啓: “從三品無缺, 故金用寶平遷爾。” 傳于臺諫曰: “徐山甫、安該事不聽。 金用寶無三品窠闕而然也。”


○傳于議政府、弘文館、司憲府曰: “予久停經筵, 今欲始御, 而只御朝講。 人必不知其何以也, 然予不平, 且近有大事。 故計宗社之重, 只御一時。 雖一時御講, 如有所言, 則有何未盡所懷耶? 且宰相等聞下官之言, 以予不御三時爲非, 則非宰相也。”


○議宋誡北道評事不合與否。 魚世謙、韓致亨、柳輊議: “宋誡臣曾不相識, 評事當否, 未敢知。 然諫院所論, 公議, 伏惟上裁。” 成俊、李克墩、尹孝孫等議: “才兼文武者, 世不多得。 況評事掌書記而已, 雖不解射無妨。” 從俊等議。


○以柳子光爲武靈君, 金睇臣禮曹參判, 李世英司憲府執義。


○下內官尹升老于當直廳, 決杖七十。


○刑曹啓: “崔連海請於校書正字李通, 印出原從功臣錄券初面一張, 必有其情, 請鞫李通。” 從之。


○傳曰: “黃豆一百碩, 輸送于內需司。”


1月 21日[편집]

○癸亥/持平姜叔突啓: “昨日傳曰: ‘箇滿守令已遞, 而擬京官, 不得受點, 則不得已置散未便。 今後獨擬以啓。’ 臣等以謂, 若此則後弊不貲。 凡官職不備三望, 則吏曹必以己所厚者授好官。 如是則守令皆諂事吏曹矣。 且此傳旨出自上意與否, 臣不敢知, 雖出自上意, 固當陳其不可。 若吏曹擅啓立法, 則其爲弄權尤大。 弘文館應敎久不塡差。 前者本曹正郞張順孫爲副應敎, 今正郞申用漑臨遞, 意必待其秩滿授之耳。 此吏曹弄權也。 司醞署奉事朴承燧正郞申用漑妻娚, 而以敦寧府奉事尹坡童相換。 豈無他司可換, 而以承燧換之? 此無他, 司醞職卑之地, 敦寧府一品衙門, 此亦吏曹弄權也。 李演前爲安州判官時, 見劾而罷, 後爲司圃署別坐考下。 以爲提調李崇元有私讎而然, 欲訴於官, 所爲如此, 其人可知。 今吏曹擬義禁府經歷時, 不書別坐, 而以前判官書之。 本府問之則曰: ‘前爲水運判官, 故然耳。’ 其授水運判官也, 臺諫論而罷之。 一日不得行職事, 不可謂之判官, 而書啓者, 欲使上意爲有所來歷也, 此亦吏曹弄權也。 金用寶不陞敍, 雖曰無從三品之秩, 副正有缺, 授李惟淸, 而不授用寶。 安該擬望時, 不書姜龜孫相避, 是豈不知而然耶? 且獨擬之法, 若因吏曹所啓, 爲承旨者當審其可否, 而出納之。 今無異辭, 從而啓之, 亦非無情也。 旣以安該獨擬, 故欲遂爲例, 而杜諫官之口也。 吏曹弄權, 承旨亦有情, 被劾而猶莅職不可, 請停公。 徐山甫之母, 年未七十, 請還授金堤。 且陸地成、李珪、金剛等, 皆於前年七八月間, 以甲士除萬戶。 其時方論立主、立廟等大事, 故未及論此耳。 大抵臺諫耳目所逮, 則論之矣, 若未及聞見, 何得以論之? 金仲敬本係卑微, 其能統御軍卒乎? 請須改正。 去年冬雷之變, 下敎自責, 而三公居爕理之地, 未見有恐懼之容。 今正月雷電, 又天變之大者, 無引咎自避者。 《春秋》: ‘三月庚辰大雨雪, 大雨震電。’ 孔子以爲災異而特書之。 周之三月, 卽今之正月也。 近者以李詮、李琚、李世銓、蔡允惠, 一月之內竝授堂上, 今又以洪若衷爲堂上, 是爵賞僭矣。 金孝江重犯死罪, 而減至笞四十, 是刑罰不中矣。 臣恐天變, 以此而致也。 願殿下恐懼修省, 以消變異。 且久停經筵。 臣等非不知殿下有未寧, 而大事臨近也, 然觀日氣之和, 或朝講、或夕講, 雖無領事、臺諫, 但令承旨、經筵官、史官等侍講, 其於緝熙聖學, 不爲無益, 而亦可以接賢士大夫矣。 鄭致亨、閔寬、池允源前年七月遞外任, 纔經數月, 又爲守令, 其於出入均勞之義何如? 此亦吏曹之不公也。” 傳曰: “遞來守令獨擬事, 予實有敎, 非吏曹所啓。 弘文應敎事, 當問吏曹。 朴承燧有相避, 則不得相換乎? 李演事, 有前例否? 竝令考啓。 安該事, 承旨雖有私情, 吏曹非一二員, 豈盡有私情? 徐山甫之母, 雖年未七十, 此特恩耳。 金仲敬改正可也。 雷變則自冬至一陽生, 至于正月則乃春節也, 雖雷不妨。 今做事雖有前例, 臺諫曰不可, 雖用賢人, 臺諫曰不可, 凡君上所爲, 一切沮止, 務爲自勝。 予意以爲, 以此而致天變也。 予近有感冒證, 且大事臨近, 欲調理, 故不御經筵。 爾云: ‘或朝講, 或夕講, 只令承旨、經筵官、史官等入侍可也。’ 則予當自明日御之。 但令如此, 亦可謂之接賢士大夫乎? 其問之。” 更啓曰: “獨擬傳旨, 決不可行也。 臺諫方論吏曹注擬失當, 而吏曹冒承傳旨, 是不有臺諫也。 請收成命, 以防弄權之弊。 且安該、徐山甫不可不改正。 《禮記》月令, 二月雷乃發聲, 八月雷始收聲, 則自九月至正月, 有雷電則謂之災變可也。 臣非以李詮等爲不可用也, 南陽、順天、密陽豈必陞堂上, 然後授之哉? 金孝江罪重而贖笞, 刑罰失中。 天變之作, 不可謂不由乎此。 殿下當愼賞必罰, 克謹天戒可也。 且人君過擧, 朝廷得失, 抗威極諫者, 獨臺諫耳。 三代以前, 雖不設官, 規諫之風未嘗無之。 故曰: ‘天子有爭臣七人, 雖無道, 不失其天下; 諸侯有爭臣五人, 雖無道, 不失其國。’ 諫臣之有關於人國如此。 至於後世, 人心不古, 始設臺諫之職, 夫臺諫欲使人君, 納於無過之地耳, 安有以自勝爲心哉? 且於經筵, 領事、知事、特進官、臺諫竝入侍講, 則固爲備矣。 雖不能如此, 只令承旨、經筵官、史官等入侍, 亦可謂接賢士大夫, 而學問進益則可矣。 請勿廢御之。” 傳曰: “經筵事知道。 餘皆不從。”


○正言趙元紀啓: “‘三月庚辰, 大雨震電。’ 《春秋》(謹)〔識〕之。 前日金孝江罪犯至重, 臺諫累月伏閤, 而三公無一人言之者。 是不能盡其職也, 正月之雷, 豈非其應耶? 濟用監副正韓陟衰老昏暗, 司饔院直長安邦彦狂悖不職, 不識事理, 俱不合其任, 請改正。 且敎誨儒生, 不可無人。 今李坫與於師儒之錄, 而除靈巖郡守, 請勿遞。 且以申從洽爲豐儲倉守。 從洽罪犯贓汚, 雖不錄案, 不可輕敍, 亦請改之。” 傳曰: “韓陟不堪其任與否, 問于吏曹。 邦彦雖云狂悖, 未有過失, 不可改也。 李坫、從洽其改之。”


○都承旨姜龜孫啓: “臺諫以臣前日不書相避, 爲有情弄權, 不敢安然在職, 請避。” 傳曰: “畏臺諫, 不聽君命, 固有罪矣。”


○傳于戶曹曰: “靑魚、石首魚魚箭, 其給內需司。”


1月 22日[편집]

○甲子/御經筵。 講《通鑑綱日〔通鑑綱目〕》, 至《光武紀》, 參贊官金壽童曰: “光武所用, 皆南陽故舊。 後人云: ‘南陽貴士, 何必俱當六合?’ 乃譏光武專用故舊也。 大抵爵祿, 天下之公器。 人君當選用賢能, 不可以私意, 濫加於親戚故舊也。”


○領議政愼承善上書辭職曰:

臣以庸愚, 濫承累朝之恩, 混進宰輔, 已據非分。 況首相具瞻之地, 非愚臣所可冒處。 加以疾病, 年且衰老, 累瀆乞免, 天諭切至, 竝賜藥餌, 臣豈不欲竭股肱之力, 圖報聖恩於萬一? 然氣力未健, 久曠職事, 臣實未安。 伏望憐臣老病, 命就閑地, 以保餘齡。

賜批答不允。


○持平姜叔突論徐山甫等事, 又啓: “申從洽, 吏曹參判安琛婚姻家, 正郞申用漑同姓至親。 雖有敍用之命, 當移西班。 今授東班職, 此亦用情也。 且徐山甫旣有相換之命, 則當換以郡守, 而降授縣令。 以金堤授姜叔淮, 此非相換, 乃私叔淮, 而欺殿下也。 臣等恐近日雷變, 皆由於此。 昨日敎云: ‘雷變由於臺諫。’ 臣等亦以謂: ‘由臣等失職之故也。’ 臣等以殿下耳目之官, 殿下過擧, 不能匡救; 人之有罪, 不能糾正。 百司之中, 任用非人, 而不能斥去, 此臣等之失職, 而亦足以致災變也。 且此雷變, 三公以謂小災, 不引咎自責, 此豈三公之道乎?” 傳曰: “山甫、該事, 不聽, 承燧及應敎事, 已命問吏曹。 從洽、演當改之。 吏曹、承旨皆可以治罪, 但不可廢仕。 允源、致亨、寬遞職可也。 且爾等云: ‘過擧不能匡救。’ 者, 蓋指立主立廟也。 然今若不立, 後難擧也。 母子之情, 不得已爲之耳。 有罪不治者, 指金孝江事也。 然已加笞四十矣, 豈以此致災變乎? 爾等廢事、滯訟, 長立闕庭, 予意此致災變也。” 更啓: “臣等之職, 爭論爲大, 而聽訟末也。 故遇事不得不諫耳。” 傳曰: “立人牧者, 爲吾民也。 爲人主者, 亦當愛民也。 《語》云: ‘節用而愛人。’ 爾等亦當以愛民爲心, 而使民無滯訟可也。 爾之此言, 殆失之矣。”


○議政府啓: “滿浦乃野人往來之地, 其來先問鎭將職秩, 若位高則敬畏之, 秩卑則輕忽之。 今鄭灝才不卓異, 秩且卑, 請選武臣堂上有才者差遣。” 從之。


○左議政魚世謙、右議政韓致亨啓: “臣等俱以庸劣, 近當天變, 未卽引咎辭避, 反被臺駁, 臺論甚是, 請避。” 傳曰: “臺諫但據古文而言之。 今此雷變, 人雖謂災變, 予則以謂非災。 冬至一陽生, 而立春三陽之後, 雷當發聲。 苟曰災變, 由予不德, 豈由卿等? 近因感冒, 又有大事, 故未御經筵。 然豈以廢經筵之故, 致災變耶? 三公若有庸劣貪墨, 則致災宜矣。 卿等皆有德望, 不宜避。”


○下內官趙處宗于當直廳, 決杖六十。


1月 23日[편집]

○乙丑/御經筵。


○吏曹啓: “弘文館經幄之任, 不可輕授職次。 應授者不與弘文錄, 其與弘文錄者, 資級未准, 故應敎久未塡差, 且前此亦或數月不除耳。 敦寧府必以先王先后族親除授, 今承燧曾經本府參奉, 餘則未知某也爲族親, 故以承燧相換耳。 義禁府郞廳非必判官, 然後可授, 或以別坐, 或以散官皆可授。 演曾除水運判官, 偶以判官書之耳。 陟雖衰老, 不至昏暗曠職。” 傳于臺諫曰。 應敎旣無當授之人, 且前此亦或數月不除, 非吏曹過也。 陟堪任與否, 問于其司提調。 承燧其改正。”


○鄭熹等自以高麗忠臣夢周之後, (授)〔受〕累朝敍用之敎, 上言請授職, 傳曰: “其敍用。”


○持平姜叔突啓: “昨日傳云: ‘予卽位已久, 諫官長立闕庭。 予之所爲, 豈皆不善, 而諫官至於此? 是揚惡隱善也。’ 臣等非以爲殿下所爲皆不善也, 人君少有不善, 則不得至於至善之地。 《書》云: ‘爾惟善罔小, 萬邦惟慶; 爾惟不善罔大, 墜厥宗。’ 人主少有過擧, 輒爭之者, 欲使無一毫不善之事, 不至墜厥宗也。 該事, 上意必以十考十上, 例當陞敍也。 吏曹知承旨相避, 而不書其由, 承旨亦不言, 用情莫大於此。 近宣川郡守尹師商、信川郡守尹孟枝考皆一中, 所當平遷, 而降授署令, 此吏曹弄權也。 且臺諫方論獨擬之不可, 而吏曹遽請立法, 是杜臺諫之口, 使不得言也, 其爲弄權尤著。 且以洪若衷爲堂上, 夫堂上官必待賢能, 然後乃授, 豈可因其乞請而授之? 請改正。” 傳曰: “該則改正。 若衷以功臣嫡長, 抄入之時, 遺漏不錄。 今觀其上言, 例當授之, 故特許之耳。” 叔突更啓若衷及應敎不塡差事, 傳曰: “若衷非以人物可用而陞堂上, 以功臣之後也。 申用漑事, 除應敎後當言之, 不可預度而言也。” 叔突更啓: “厚待功臣之後則可, 至授堂上官則濫矣。 前此趙得琳、鄭崇祖、韓致禮、任士洪等加資, 竝令改正, 而旋卽還授, 官爵甚濫, 請還收。” 傳曰: “曩者還收之命, 予旣失矣。 不聽。”


○忠贊衛劉致淵被人打殺, 刑曹請三省交坐鞫之, 傳曰: “可。” 致淵 咸興人也。


○傳曰: “別監安質已犯罪, 踰宮墻而逃, 分遣義禁府郞廳搜捕。”


1月 24日[편집]

○丙寅/御經筵。 侍講官張順孫進講《綱目》, 至(姑藏)〔姑臧〕長孔奮在職四年, 力行淸潔。 及從融入朝, 諸守令財貨連轂, 惟奮無資, 單車就道。 帝以是賞之, 啓曰: “此光武之尙廉潔也。 凡淸簡者褒之, 貪汚者黜之, 然後人皆砥礪名節矣。” 又至帝嘗出獵, 車駕夜還, 上東門候郅惲拒關不開, 又啓曰: “郅惲以光武夜還爲非, 故拒而不納。 人君好遊畋, 非社稷計也。” 司諫崔溥曰: “人君心術正然後, 賞罰不僭, 賞罰僭則用人顚倒, 天變亦由此而生。 以近日之事觀之, 金孝江重犯大罪, 不痛治以法, 刑罰僭矣。 韓曾以有老親, 辭密陽府使, 吏曹當以近道守令相換, 而授忠翊府都事。 及司憲府論其降敍, 則又遽陞於正, 甚未便。 評事雖曰只掌書記, 若有事變, 則身擐甲冑, 衝冒矢石。 故成宗以柳順汀再授評事, 以其能射御也。 近來評事如李孝文、李云秠、宋誡皆不解射, 豈堪其任? 今選儒將試射者, 將以用於緩急也。 請選儒將中能射御者差遣。 弘文館討論經史, 輔益聖德, 而今或補外不可。” 王曰: “守令親民之職, 必擇賢能, 而後用之。 古云: ‘與我共理者, 其惟良二千石乎!’ 成宗朝間用弘文館員補外, 重其任也。” 溥曰: “帷幄之中, 朝夕論思, 裨益弘多。 有時差遣可也, 不可爲定法。 濟用監副正掌紗羅綾段許多物件, 而其司奴隷, 奸黠尤甚。 韓陟老耄, 出納之際, 其不爲奸人所欺乎? 安邦彦狂悖不識事理, 所掌有金銀器皿, 若不能檢擧, 則必爲人所偸矣。 請以閑官換之。” 王曰: “邦彦有何狂悖事?” 溥曰: “不可枚擧, 飮酒則尤狂。” 王曰: “金銀器皿非邦彦所獨擅也。” 溥曰: “諺云: ‘一人爲盜, 十人不能禁。’ 前此盜竊文昭殿鍮器, 亦足懲也。” 持平郭宗元論啓安該、朴承燧、申從洽事, 且曰: “如以縣監換主簿之類, 猶可單望, 若於陞職則不可。 魯山朝凡注擬, 雖備三望, 吏曹所屬意者, 付黃標以啓, 至今譏其弄權, 不可不戒。” 王曰: “單望已有前例, 非吏曹自爲也。 且任則勿疑, 疑則人君當獨爲之。 且以魯山朝事言之過矣。” 溥曰: “近者以愼敦義爲宣傳官, 外間皆以爲不可。 夫爵者人君亦不得自專, 況吏曹乎? 功臣者之後, 未陞堂上者多, 而不敢上言者, 知官爵之不可妄求。 若衷敎母上言, 固當罪之, 而反陞之未便。” 宗元曰: “其母雖欲上言, 爲子者少有廉恥, 則諫而止之。” 王不答。 特進官崔應賢曰: “臣爲慶州府尹時, 觀水軍防禦措置甚疎。 國家設水軍本意, 欲使萬戶領軍卒, 聚糇糧、具器械, 常在船上, 備不虞也。 我朝自丙子年一寇之後, 昇平百年, 邊塵不驚。 成宗慮倭虜乘其不意, 命築城, 爲避賊之所。 今則萬戶常率軍卒, 長在城內, 兵船空泊於水濱。 虜雖無識, 凶狡有餘。 脫有詐爲漁船, 依于島嶼, 乘間竊發, 縱火焚掠, 則孰能(能)禦之? 且薺浦等處兵船, 與倭船雜泊, 而兵船又不輕利、牢實。” 王曰: “有備無患, 當與大臣商議處置。” 知事李世佐曰: “應賢之言至當。 慶尙右道、全羅左道防禦最緊。 前此(何叔溥)〔河叔溥〕爲節度使時, 無竊發之害。 若邊將得人, 則萬戶不得偸安城內, 而邊患熄矣。” 應賢又曰: “國家重待倭奴, 彼妄以謂: ‘朝廷畏我。’ 便生驕心。 若邊將處置失宜, 必生大患。” 王顧左右曰: “此意何如?” 領事魚世謙曰: “此至論也。 備禦之策, 令兵曹議啓。” 傳于兵曹曰: “各浦設堡, 備不虞也, 而僉使、萬戶恒在城中, 設有賊變, 則船隻先爲敵人所奪。 且兵船非徒貴於堅緻, 必利於水上, 然後可以制敵。 自今水軍長在船上, 造船必使輕利。 且令水軍節度使常時巡行, 不由陸路可也, 其議以啓。”


○崔應賢啓: 宗廟、社稷祭, 同是大祀, 而社稷則以羔代羊。 國初以羊非本國所産, 不得已代用。 今則滋息旣繁, 國用有餘, 請依宗廟例用羊。” 傳曰: “予意亦以爲然, 然其來已久。 代用之由, 問於禮官及政府、曾經政丞。”


○司諫崔溥啓: “崔應賢所啓, 社稷用羊當矣。 然失禮之事, 又有大於此者。 《書》曰: ‘犧牷牲。’ 釋之者曰: ‘體完曰牷。’ 又《春秋》曰: ‘鼷鼠食郊牛角, 改卜牛。’ 由此觀之, 雖一毫毁傷, 不可用也。 《五禮儀》註: ‘羊豕分七體。’ 七體卽兩髀、兩肩、兩脅竝脊而爲七。 其註曰: ‘脊居中。’ 今不知文理者以謂: ‘但用脊, 而頭尾不用。’ 甚失禮文之意。 自今毋去頭尾, 連脊用之何如?” 傳曰: “不可以一人之言, 而輒改前例, 其問于禮官。” 又啓: “忠淸道 定山縣有僧人押一僧來告縣吏曰: ‘此僧公賤逃亡人也。’ 縣吏卽枷僧, 退食於家, 僧用刀斫其告者。 又有全羅道 羅州生員金孝貞路遇州吏騎馬掠過, 責以無禮, 吏拔劍將剌, 其奴以身翼蔽, 乃剌奴洞胸, 又剌孝貞, 誤中馬頸。 已皆收捕, 將置於法, 然自上卽位以來, 不聞孝子順孫, 而風俗之薄至於如此, 請與大臣議移風易俗之道。” 傳曰: “予之不德所致, 不可更議移易之方。 且其人旣已捕鞫, 終乃治罪, 則人將懼法而不犯矣。”


○司僕寺提調盧思愼、李季仝啓: “前此寺員箇滿勿遞, 待本寺有闕, 陞授僉正。 南憓以久任, 除信川郡守, 請還授本職。” 從之。


○前此仁粹王大妃殿奴玄伊居天安, 以築城闕役, 見侵於本官, 訴于本宮書題金克堪。 克堪往天安, 詐稱慈旨, 陵辱郡守, 多般作弊。 憲府聞之, 令本道推鞫。 克堪上言陳訴, 傳于政院曰: “克堪非詐稱, 乃慈旨也。 今天安郡守與吏符同, 欲使克堪被罪, 其情已甚, 令監司推鞫。 且慈旨及上言, 竝移文。” 承政院書啓:

臣等伏覩司憲府所啓, 克堪僞稱慈旨, 致辱守令, 事狀明矣, 而克堪云: ‘全義縣監以隣邑守令, 不能分辨。’ 其爲驕橫甚矣。 臣等又覩啓下單子, 非慈旨也, 乃大妃殿書題之所啓, 而判付, 亦書題所書。 天安官吏侵虐果爾, 則掌本宮者, 當申告該司, 依法治之可也。 若有慈旨則當啓殿下, 下攸司, 以法按之亦可也。 書題賤類也, 而聽玄伊訴告, 擅啓判下, 遣人外方, 矯慈旨而陵辱守令者豈可乎? 內需司設官置員, 且有提調, 而近日朝廷猶以金孝江擅啓爲不可, 請置於法, 況此書題乎? 此漸不可長也。 且使下諭本道推鞫, 臣等恐玄伊自以爲得計, 我雖驕橫, 守令無敢誰何, 其惡益熾, 則國家亦難制之矣。 請下該司辨之, 乃合事體。

傳曰: “此慈旨, 不可中止, 令該司移文本道鞫之。”


1月 25日[편집]

○丁卯/御經筵。 掌令李守恭曰: “十六日夜雷變, 殿下敎曰: ‘非災也。’ 臣等聞命驚愕。 《春秋》: ‘三月大雷電。’ 孔子特書之。 周之三月, 卽今之正月, 豈可謂非災也? 又敎曰: ‘此災由於臺諫。’ 尹氏 廢妃也, 而立廟立主; 官爵不可濫也, 而功臣嫡長濫陞堂上; 宦寺之禍, 甚於女寵, 金孝江變亂成法, 而特容貸之。 累月論啓, 未得蒙允, 此臺諫失職, 亦足以致災也。 然三公爕理陰陽, 贊成貳公弘化, 今皆不人, 故有以致之也。” 正言趙元紀曰: “殿下遇災變, 則當恐懼修省, 而今以爲: ‘雷發於立春之後, 不可謂災。’ 臣等竊惑焉。” 王曰: “非以謂非災也, 立春後三陽之月, 非如十月雷之比也。 孝江有罪, 故已笞四十矣。 尹氏雖得罪於先王, 其可忘骨肉之恩乎? 且已從納禮, 今之災變, 不可的指因某事而發也。 若曰某事失、某咎徵應, 則膠固不通矣。 臺諫近者長詣闕庭, 而不治事, 民(恕)〔怨〕極矣。 予故云: ‘此足以致災。’ 非指臺諫失職而言也。” 元紀曰: “前日於經筵, 臺諫論孝江之罪, 殿下已許杖八十, 而只贖笞四十。 人主一嚬一笑, 不可輕也。” 王曰: “其時入侍宰相今亦在坐, 予不以必杖八十爲言也。” 守恭曰: “前日若治孝江擅啓給鹽之罪, 則必無今日之事。 今又不罪, 則無復有忌憚。 且尹氏之廟, 其制度與文昭殿無異, 遷墓至設都監, 其失大矣。” 王曰: “爾言過矣。 雖曰: ‘不遵成宗遺敎。’ 子立母廟, 有何過乎?” 特進官柳子光曰: “臣久在外方, 知驛路之弊。 驛馬之直, 緜布至百匹, 或至五十匹, 以此難於備馬。 又觀察使、節度使私許人騎馹, 往來絡繹, 請申嚴禁章。 且外方盜賊興行, 縱火院館, 剽掠行旅。 野人來掠邊氓, 國家必爲之所, 況國人自相剽掠乎?” 王曰: “前年五月間, 已下密旨, 令廣捕矣。” 語未竟, 子光遽啓曰: “臣亦聞之。 然守令不能奉行, 爲盜者得脫, 而無辜者或罹其殃。” 王曰: “特守令不賢耳。 若用意奉行, 則可以弭盜矣。” 守恭更論順路事, 王不答。 元紀曰: “成宗朝, 禁喪人立訟者, 爲士風也。 喪人橫行州郡者, 亦竝禁之。” 王曰: “可。”


○掌令李守恭啓金孝江、洪若衷、沈順路事及吏曹官吏操弄政柄事, 不從。 又啓: “忠淸道 黃澗縣 雙林寺有田二十餘結, 其寺僧淨心娶其寺婢, 生子還俗。 其田已分屬於縣及鄕校。 此非先王施舍之田, 而今命還給未便。” 不從。


○左議政魚世謙、右議政韓致亨啓: “近日雷變, 臺諫以謂: ‘三公不人也。’ 不人云者, 若曰: ‘如禽獸。’ 云耳, 臣等不可安然在職。” 左贊成李克墩、右贊成成俊亦啓: “贊成雖非三公比, 然其任亦大臣等, 豈不自知不合? 然難於辭免, 故在職耳。 今者亦以爲贊成非其人, 請辭。” 傳曰: “惟人能知人。 臺諫之言, 豈可足數, 而避嫌乎?” 世謙、致亨又啓: “臣等若以上敎如此而不避, 則是亦爲不人, 眞合於臺諫之言。 請從臣等之請, 俾免不人之誚。” 傳曰: “臺諫之言, 予亦以爲過矣。 然臺諫難於鞫問, 故未敢耳, 勿辭。” 仍命饋酒。


○禮曹啓: “崇義殿使王千繼服闋, 請還授前職, 依前奉祭。” 從之。


○傳曰: “囚安質己一族, 令督現質己, 以其形標, 移文外方搜捕。”


1月 26日[편집]

○戊辰/御經筵。 知事洪貴達曰: “聖學旣已高明, 請除釋一遍, 加讀一紙何如?” 王曰: “性不聰敏, 竝講音釋, 豈不有益? 雖不除釋, 而又加一二紙, 亦不妨。” 貴達曰: “忠贊衛劉致淵被殺事, 命三省鞫之。 臣等問其父守明曰: ‘致淵不有奸事乎?’ 對曰: ‘致淵及弟, 與吾三父子同處止宿, 固無可疑者。 但李績爲御史時, 有同鄕人巨叱金者告我黨李施愛殺監司。 吾父子常怨之, 遂成嫌隙, 此人可疑。’ 臣等拿致在咸興京邸者, 問巨叱金, 對曰: ‘其日平明, 巨叱金猶在京邸, 則疑非此人所殺, 然使人殺之, 未可知也。’” 王曰: “殺死之所, 豈無聞知者乎?” 朴崇質曰: “其父與弟同行, 而不知被殺, 則人之不知, 亦宜矣。” 王曰: “此事非輕, 須審問之。” 特進官李陸曰: “尺短緜布, 不得行賣之法, 成宗慮其猝禁, 則恐有罔民之弊, 再定期限, 然後行之。 立法非不至也, 而市里豪富之人交結憲吏, 無有受罪, 受罪者皆貧寒人也。 法雖嚴密, 奸不能止, 而民之怨咨, 靡有窮已。 臣意以謂, 貧民隨其緜布長短而受價, 以資其生耳, 何必立法禁之? 無已則犯禁緜布, 竝令屬公, 使絶其源。” 崇質曰: “若犯〔禁〕緜布, 一切屬公, 則貧民無不怨咨。 臣意, 於緜布末端, 書尺數, 隨其直買賣者則不禁, 其或以短爲長, 折閱售奸者罪之。” 王曰: “有犯禁者, 則量其長短乎?” 陸曰: “量其長短, 而不准則罪之。” 王曰: “然則如崇質之言, 書其長短可也。” 陸曰: “惡米買賣者, 誠可罪也。 然貧乏之民, 持數尺之布, 買數升米, 以資朝夕者, 例以惡米加罪, 甚曖昧。 非特此也, 畿縣貧民, 負薪芻貿米, 以救飢餓者, 反墮法網, 受杖八十, 民之冤抑不可勝言。” 崇質曰: “聞, 洪興爲開城留守時, 惡米不行於市。 臣不知何術以治之。” 領事鄭文炯曰: “成宗朝朴楗爲判尹, 惡米買賣者, 以笞五十罪之, 不能懲奸, 故加律杖八十, 此法太重。” 陸曰: “惡米買賣者, 詳問其所自出, 只罪賣者, 惡米必不自衒矣。” 王曰: “當廣議爲之。” 掌令李自健曰: “舊法之廢, 新法之立, 不可輕易爲之, 請議于大臣。” 王曰: “可。” 陸曰: “成宗惡笠體圓頂, 而簷廣如僧笠摸形, 又以不可一時卒變, 緩其期限改之。 今笠體與成宗朝定樣小變而上尖, 人皆冠舊笠, 不能一一禁斷, 而反致騷擾, 請除其令。” 崇質曰: “如此之事, 隨時而變, 不關治道, 不須禁也。” 獻納吳凌曰: “今擇文臣能射御者, 將以用之於緩急也。 當其(羊)〔年〕少之時, 使之習山川險夷, 道路遠近, 以至民情、虜態, 備嘗知之。 評事雖掌書記, 若虜騎犯邊, 將衝冒矢石, 出入戰陣, 其不能射御, 而當之乎? 近來評事如李孝文、李云秠皆儒士, 不曉武事。 然旣往則已, 今宋誡不可不改。” 又曰: “韓曾以親老, 辭密陽, 當換近道守令, 而反換京職, 又陞爲正可乎? 前此閔祥安爲大丘府使, 以有親老請辭, 其時無闕作散。 徐山甫以金堤郡守, 降授金浦縣令, 請依他例改正。” 王曰: “當令改之。” 自健曰: “沈亨爲鍾城府使。 以慶源府使遞來未久, 上言規免, 特命改之未便。” 王曰: “勞逸不均, 故改之。” 又曰: “近者忠義衛洪植於婚夕之宴, 用油密果犯禁, 特命棄之, 又立法許用。 我國婚姻之禮, 皆有定式, 油密果只用於新婦見舅姑之時。 今俗尙侈靡, 而又立法而導之可乎? 貧者見豪富之所爲, 皆欲企及, 傾其財産, 婚姻失時, 職此之由。” 王曰: “婚姻一家之慶, 非常常設宴之比, 有財力者任自爲之。” 自健曰: “今若不禁, 弊將不貲。”


○傳曰: “凡守令考滿當遞者, 平遷則單擬, 陞遷則備三擬望。”


○領議政愼承善、左議政魚世謙、右議政韓致亨以臺諫論己, 上章辭職, 不聽。


○傳曰: “臺諫以三公爲不人, 予甚痛心。 三公與予共治者也, 而指三公爲不人, 是指予而言之也。 天之譴告, 實在寡躬, 豈由三公? 三公論道經邦, 爕理陰陽; 贊成貳公弘化, 寅亮天地, 與國同休戚。 予有愆違則當孜孜輔相矣, 何介乎人言, 而固讓至是? 古人云: ‘無其人, 闕其位。’ 苟無其人, 闕之可也。 今卿等元老蓍龜, 安可不自責躬, 而責免卿等耶?”


○禮曹判書朴安性、兵曹判書盧公弼、刑曹判書朴楗、工曹判書申浚、戶曹判書李世佐啓: “側聞, 臺諫以三公、六卿爲不人。 臣等承乏充位, 不協物望, 果如臺諫所論, 請遞臣等之職, 以從物望。” 朴楗啓: “六卿之中, 如臣老耄尤甚, 不能治事。 獄訟冤抑, 皆不得伸, 不可不遞。” 安性等更啓: “臺諫論之若是, 而靦面就職, 心實未安, 須速遞之。” 不聽。


○禮曹啓: “三浦倭人釣採界限, 自先王朝定約已久。 今釜山浦 倭勢甚鴟張, 海口內面公私漁採之所, 多自奪出入, 官民所採海錯亦逼奪, 其恣意驕橫至此, 漸不可長。 請令邊將申明前約, 廣諭居倭云: ‘汝等不畏國法, 驕橫不已, 則當轉聞朝廷, 通于島主治罪。’ 嚴加禁止, 使不得越限出入, 如或不悛者, 監司、節度使其名字及所犯, 同議錄啓後, 更議處置。” 承政院啓: “倭人等侵侮居民, 縱恣至此, 邊釁已萌。 爲水使者當盡心措置, 申聞朝廷, 而呂承堪旣不能禁戢, 而又不馳啓, 請治其罪。” 傳曰: “令憲府鞫之。”


○禮曹啓: “本曹餉倭時, 倭人 職宣請勿鞫鄕通事私貿沈香之罪, 信洒文請還其兄奴雪明。 此皆國家秘事, 而通事等無不潛通, 請治罪。” 承政院啓: “通事漏洩國事, 固當治罪。 但一朝遽皆囚之, 倭必知之。 竢倭還, 推鞫抵罪。” 傳曰: “可。” 雪明 倭僧也。 少時潛投我國, 遍遊名山。


○禁人通行于仁陽殿北。


1月 27日[편집]

○己巳/左議政魚世謙、右議政韓致亨啓: “昨賜不允批答。 天語丁寧, 感戴無已。 但掌令李守恭以臺議啓之乎? 抑以其意啓之乎? 只以不稱其位論之, 猶不可安然就職, 況以不人斥之乎? 臣等何面目更立於朝廷乎? 敢請辭職。” 左贊成李克墩、右贊成成俊、左參贊柳輊啓: “批答下及於臣等, 不勝惶懼。 但臺官公論所在, 公論以爲不稱, 而靦面就職, 心實未安。” 不聽。 世謙、致亨啓: “臣等雖無狀, 名器則重, 豈可冒處, 而汚辱重器乎? 若以上敎丁寧而就職, 則臺官所謂不人, 尤爲的論, 臣等期於得請。” 不聽。 世謙、致亨上狀辭職曰:

臣等以無狀, 備員竊祿, 自知不稱。 今臺官因雷變, 論臣等爲非人類, 臣等雖庸劣, 豈不知愧? 其累請辭避, 在所不得已也, 聖恩優容, 反降批答, 臣等不勝感激。 但貪冒恩貸, 靦面就職, 是患得患失之鄙夫, 無恥甚矣。 非徒物議不容, 臺官之所論非人類者, 尤爲的論, 伏望更選賢能, 以代臣等之職。

御書狀尾曰:

累上辭狀, 是輕其君。 畏其臺諫, 非大臣之體也。 毋煩固辭, 速踐其職。


○持平姜叔突書啓:

洪若衷事, 敎云: “予當斟酌。” 臣等未知其終。 沈順路大臣議云: “已經監察也。” 爲監察時, 過闕門不下馬而見遞, 其爲人庸妄可知, 請改之。 五鎭之將, 彼人所瞻視, 能射御、有將略者, 則職秩雖卑, 必授堂上差遣者, 以所任重也。 沈亨前日以訓鍊院僉正, 陞堂上, 授慶源府使。 今又爲鍾城府使, 上言窺免, 其前日超陞堂上之意安在? 臣等前日因鄭致亨等事, 以出入均勞啓之者, 內地守令可授者甚多也, 五鎭任重, 可爲者少。 先王朝李澄玉、兪應孚、朴亨等皆有將略, 常守邊境。 今亨自陞堂上之後, 便有窺免之心。 臣等近觀士風, 求職者上言, 窺避者亦上言, 官爵豈可以上言爲哉? 請勿改。

正言趙元紀亦啓若衷、韓曾事, 傳曰: “若衷改正, 韓曾除近道守令, 亨、順路事, 不聽。”


1月 28日[편집]

○庚午/前此義禁府羅將拿泰安鄕吏, 誤入正字李思恭家, 捽其妻鎖項, 上命禁府鞫之。 至是照以杖一百、收贖律。 傳曰: “士族婦女窘辱至此, 雖全家徙邊可也。 然不可律外加罪杖之, 勿贖。”


○傳曰: “襦帖裏、裌帖裏各十領, 十二升緜布十匹入內。”


○禮曹啓: “三年終制, 去凶卽吉, 一國之慶, 外方守令皆來陳賀。 且其日以神惠賜宴群臣, 禮不可廢也。 今不進宴上殿, 而獨賜群臣宴, 其與宴者心必不安, 請須進宴。” 傳曰: “予當以此意啓于上殿。”


○刑曹啓: “郭偲欲害水雪副正讓妻張氏, 誣言私其奴, 令鄕吏金海等密置書缿筩事覺, 當絞。 今欲免罪, 敎子上言, 請勿受理。” 從之。


1月 29日[편집]

○辛未/左議政魚世謙、右議政韓致亨啓: “前者臺官以臣等爲不人, 臣等引嫌, 以言以書, 一未蒙允。 御書云: ‘輕其君、畏臺諫, 非大臣之體。’ 臣等非畏臺諫, 臺官指以爲不人, 但一辭避, 而幸殿下之不允, 靦然就職, 則是實其不肖之誚, 人皆見面而笑之矣。 臣等雖無狀, 三公乃具瞻之地, 不宜以臣等之故辱重器, 敢此瀆啓。” 傳曰: “雖以王介甫爲相, 不可謂不人。 予欲罪之, 只以臺諫故, 未敢耳, 其毋辭。” 世謙等上辭職狀曰:

臣, 近被臺官論斥, 累請辭職, 未蒙允許, 不勝惶懼。 昔宋朝 王安石謂: “天變不足畏, 人言不足恤。” 取笑當時, 貽譏後世。 今臣等俱以庸劣, 久妨賢路。 天示譴告, 而不知避; 人謂非人, 而不知愧, 貪恩尸祿, 處非據之地, 則其不爲物議所容可知。 臣等反覆思之, 決不可就職, 以取欺侮, 以累聖明, 伏望亟遞臣等之職, 以副公議。

命賜批答, 不允。


1月 30日[편집]

○壬申/傳曰: “曲宴、進豐呈等事, 啓于上殿, 而未蒙許可, 其停之。” 承政院啓: “仁惠大王大妃有汗證, 慈順王大妃方在私服, 意必以此停之, 然三年旣闋, 去凶卽吉, 一國慶事。 臣等意以謂, 請仁粹大王大妃御昌德宮進宴何如?” 傳曰: “予旣不得請, 其令大臣啓請。”


三年 二月[편집]

2月 1日[편집]

○朔癸酉/禮曹書啓曰:

《文獻通考》宗廟考註云: “籩前之俎爲二重, 第一重實以牛腥七體, 兩脾、兩脅、兩肩、竝脊, 而兩脾在兩端, 兩肩、兩脅次之, 脊在中。 第二重實以羊腥七體, 其載如牛。 豆前之俎實以豕腥七體, 其載如羊。 頭右之俎爲三重, 第一重牛、羊、豕首各一。” 我朝《五禮儀》註云: “籩前俎一實牛腥, 一實羊七體, 兩脾、兩肩、兩脅、幷脊, 而脾在兩端, 肩脅次之, 脊在中。 豆前俎實豕腥七體, 其載如羊, 而牛、羊、豕首無稱, 與古文小異。 詳究本意, 未知其詳。 今後羊、豕首連脊尾爲一體薦之何如? 且羔、羊一類, 然羊非本國所産。 故詳定時, 社稷臘、春、秋大祭, 親行羊四口, 攝行羊一口。 緣此, 攝行時用羔。 今羊多蕃息, 雖攝行之時, 用羊何如?

傳曰: “議之。” 尹弼商議: “今羊蕃息可繼之, 但用羔已久, 令禮曹、弘文館廣考古制。” 盧思愼、愼承善議: “禮文凡祭祀之牲, 用牛、羊、豕, 而無用羔之文。 我國宗廟用羊, 社稷用羔。 雖未知其所以然, 宗廟、社稷一體, 不可有異, 依宗廟用羊恐爲得禮。” 魚世謙、韓致亨、鄭文炯、李克墩、柳輊議: “大祀用牢, 則牛、羊、豕。 先王朝宗廟用羊, 社稷用羔, 未知何據而然。 但羊與羔, 等是牲耳, 豈有別乎? 先王舊章, 不可輕改, 令禮官詳考祖宗朝制禮之意, 參酌古制, 更啓後擬議施行。” 成俊議: “以羔代羊之由, 臣未得知。 然均是大祀, 依宗廟禮, 用羊似當。” 王從俊議。


○正言南袞啓: “司僕寺提調盧思愼、李季仝以本寺僉正南憓爲久任, 啓請仍任, 次次遷轉。 我國次次遷轉之司不多, 此誠難其人、重其任也。 司僕寺不必行是法, 此必南憓請於提調, 謀避守令, 請竝鞫之。” 傳曰: “馬政爲大, 必久於其任, 然後能堪其事。 已有受敎, 非提調私意。 豈可以臆度, 而罪之乎?”


○議政府、禮曹合辭請曲宴于仁粹王大妃殿, 慈旨傳曰: “仁惠大妃有汗證, 王大妃方在喪中, 予不可獨受。” 更請, 傳曰: “可略設。”


○命放甲山充軍內官尹繼浩。


○司僕寺提調啓: “猪一百口, 命畜于內廐。 若不築牢, 則必汚穢馬槽, 奔突闕內。 令繕工監於空地築之, 其喂養米料, 令戶曹題給。” 從之。


○傳于禮曹曰: “來初三日禫祭時庭濕, 令百官自設拜席。”


2月 2日[편집]

○甲戌/賜六承旨、注書及經筵史官等黑靴。


2月 3日[편집]

○乙亥/王詣永思殿, 行禫祭, 卯時還宮。 鼓吹陳而不作。 百官以權停例, 陳賀于仁政殿。 進諸道方物。 賜宴于宗親二品以上, 議政府、六曹堂上, 領敦寧以上, 功臣及耆老二品以上, 承政院、弘文館、藝文館、臺諫、實錄廳(祭)〔諸〕執事、隨駕諸將、入直諸將。 又賜酒于闕內各司及入直軍士。


○司僕寺提調盧思愼、李季仝啓: “本寺僉正南憓以久任未箇滿, 出授信川郡守。 臣等據成宗朝承傳以啓, 特命換差, 而諫院謂臣等聽憓請囑, 臣等不勝惶恐。” 傳曰: “卿等據法言之, 何嫌之有?”


○判義禁府事李克墩、知事洪貴達、刑曹判書朴楗、左尹李陸啓: “忠贊衛劉致淵致死之由, 臣等鞫其坊里, 未得其人。 招其父兄, 問有宿嫌人, 則云: ‘永興官奴巨叱金者, 前此李績爲御史時, 告我殺觀察使, 吾父子常欲報怨。 此人疑有嫌, 然其日巨叱金從夜至日晩在京邸。 致淵之死在未明時, 則此亦無可疑也。 其日入直時, 同舍忠贊衛奴石同負吾三父子衣服軍裝而向闕, 路見致淵之死, 不言於舍館, 亦不言於本廳, 是亦可疑。’ 而已受三次刑訊不服, 不過畏法不敢發言耳。 但致淵之父於丁亥年, 手殺監司、守令, 則其有子弟必欲報仇矣。 報仇殺人, 非殺凡人之比。 臣等意, 其人不知國家之意, 自匿不見耳。 今殺人於闕門之外, 而未能摘發, 於事體不快。 請收衆議, 或張榜書, 令彼自見何如?” 傳曰: “卿等所啓是矣。 待畢鞫處之。”


○承旨鄭光世將申從洽推案以啓曰: “從洽在成宗朝以事在赦前, 只罷職, 不以贓論。” 承旨宋軼啓: “臣曾以敬差官往鞫從洽, 詳知始末。 此非犯貪汚, 適其時天使支待諸事, 從洽掌之。 因該吏濫收物價, 取怨於民。 從洽四受刑訊其濫(懲)〔徵〕雜物, 皆以自用誣服爾。”


2月 4日[편집]

○丙子/下從洽母上言, 仍傳曰: “從洽事在赦前, 不可追論。 成宗朝旣免其罪, 其勿改差。” 又下韓懽推案, 傳曰: “懽 仁惠大妃弟, 事非關係國家, 棄之。 其所爭田, 已成文經官, 亦勿還主。”


○傳曰: “聞有亂臣金宗瑞之後立朝者, 然乎? 凡亂臣緣坐人子孫, 亦或有鬱抑者, 其書啓。” 吏曹啓: “宗瑞本孫則無, 外孫金延壽今爲成均館典籍。”


○傳曰: “功臣及嫡長, 如洪若衷類及以嫡長未受顯職者書啓。 往年公債未納之數, 亦書啓。”


○持平姜叔突啓: “臣等非以順路終不可用也, 延曙道乃上國使臣往來大路, 不可不擇遣, 請換他道。” 從之。 且論沈亨、從洽事, 不聽。


○正言南袞啓: “司僕寺員次次遷轉受敎, 不載《續錄》, 請勿擧行。 南憓勿改信川郡守。” 又論從洽, 竝不聽。


○傳曰: “來十一日祔廟後, 進曲宴。”


○傳曰: “承旨近侍之臣, 憲府遽請面鞫。 設使宮人有罪, 亦請面鞫, 則於事體何如? 都承旨其勿鞫之。” 時, 都承旨姜龜孫以安該事, 被臺劾。


○以權仁孫爲司憲府掌令, 李守恭弘文館應敎, 權敏手博士, 元仲秬 全羅道兵馬節度使。


○承旨愼守勤啓: “近來以開門標信, 招宣傳官、兼司僕, 格例已成。 臣以爲, 開門時當用開門標信。 若招宣傳官、司僕, 用宣傳標信爲當。 且行幸時槍劍侍衛, 有時命去之。 臣以爲, 儀衛不可闕, 請如舊。” 傳曰: “標信依所啓。 去槍劍, 或於路狹處, 慮相觸傷人故耳。”


○傳曰: “禁觀光人, 時或打毁人窓壁, 甚不可。 國俗雖尋常事, 爭聚觀之, 況人君擧動乎? 但禁擾亂奔突者, 其諭該官。”


○傳曰: “李宗、金碩楨擬內需司書題望。”


2月 5日[편집]

○丁丑/王將行奉辭禮, 駕至往心坪, 入幕次, 問于政院曰: “神位至何所, 而行望神位禮乎?” 承旨等啓: “當望見神輦而行之。” 又問曰: “予拜禮, 百官何如?” 對曰: “亦當拜矣。” 王出就拜位, 行望神禮。 神位過, 乃行奉辭禮, 如儀。


○承旨姜龜孫將戶曹所啓懷德縣徵逋欠事以啓曰: “成宗朝諫院於經筵, 啓懷德殘弊, 逋欠甚多。 緣此, 邑守相繼見貶。 成宗顧問左右, 臣備知其弊, 一一陳啓。 成宗特命該曹商議, 未收田稅, 使直納本縣。 然是縣凋弊已甚, 人吏奴婢亦少。 爲邑宰者知施措無策, 纔上官旋卽辭去。 三十餘年考滿者, 惟一禹繼老, 而拘於解由, 廢不復仕。 後雖有良吏, 振救無由。 今督徵則弊益甚, 而終難畢徵。 請議諸大臣, 蠲除逋欠, 使之蘇復。” 遂議于大臣蠲之。


○正言南袞啓: “昨日敎云: ‘立一法, 而臺諫輒請罷之。 從臺諫之言, 罷已立之法非也。’ 臣意, 法之廢立, 在於事之當否。 殿下卽位之後, 特立禁創寺刹, 許囚僧徒之法, 此良法美意, 而祖宗所未遑。 臺諫不以新法爲言, 如內需司擅啓立法及吏曹單望等事, 弊法之尤者’ 故臺諫論執不已。 今者盧思愼、李季仝自成宗朝已爲司僕提調, 若此受敎爲可行, 則當卽啓請申明, 何待今日南憓之補外乎? 此必有情。” 又論申從洽, 皆不聽。 更啓: “守成之君謹守成憲而已, 今宦寺請變法, 則從之: 各司提調請立新法, 則從之。 至於臺諫持公論以爲不可, 則固拒不納, 臣實缺望。” 傳曰: “凡大臣所建白, 皆以爲不可, 則人君誰與議國事乎?” 袞更論南憓、從洽事, 且〔曰〕: “韓萬孫罪同從洽, 罷職未久, 今爲訓鍊院正, 請改正。” 不聽。


○持平姜叔突啓: “前此平安道觀察使李克均以滿浦僉使兪起昌衰老, 士心不附請改, 遂薦李胤宗爲可任。 其時臺諫以爲不可諫而止之。 今若遂以胤宗授滿浦, 則大臣用權之漸成矣, 不可不改。” 竝論沈亨事, 皆不聽。 叔突、袞同辭論憓、從洽、萬孫事, 皆不聽。 叔突等更啓: “一政之失, 一用人之非, 爲聖治之累大矣。 然其害止於一時, 一人而已? 若立法之失, 則害及於千萬世之久, 不可不愼。 司僕提調行胸臆, 以欺殿下。 此臣等所以敢瀆者也。” 又論萬孫事, 傳曰: “人主明, 則人臣何有欺罔之心哉? 以欺罔爲心, 則非人臣也。 思愼必不欺予, 予亦不陷於思愼之術中也。 萬孫事, 果如臺諫之言? 其問于兵曹。”


2月 6日[편집]

○戊寅/傳曰: “祔廟日先進曲宴于大妃殿, 次行飮福宴。 若竝擧爲難, 則只行飮福宴, 翌日進曲宴何如? 其議于曾經政丞及議政府、禮官。” 尹弼商、盧思愼、韓致亨、鄭文炯、柳輊議: “古人云: ‘不留神惠。’ 飮福宴在所當先。 竝行曲宴, 誠意不專。 翌日乃行爲便。” 從之。


○持平郭宗元、獻納吳凌啓: “從洽爲富平, 貪汚虐民, 遣朝臣鞠之。 其時推官宋軼曲庇之, 歸罪下吏, 得脫贓罪, 至今士論非之。 銓曹非不知貪汚之人, 而敢授職, 其用情明矣, 不可不改。 且貞熹王后祔廟後, 有司例設儺。 成宗見女戲, 卽命去之。 今女優數百充斥前道, 與侍衛百官、將卒雜亂, 於瞻視何如? 請依成宗故事去之。” 又論南憓事, 不聽。


2月 9日[편집]

○辛巳/禮曹啓: “祔廟後, 倭、野人侍立闕下, 因入賀禮有例。 今者路狹, 只入賀, 勿令侍立。” 承旨姜龜孫啓: “倭、野人來服, 聖德所關。 宜使觀光, 侍立百官之末何如?” 從之。


2月 10日[편집]

○壬午/王率百官, 行告動駕祭于永思殿, 奉成宗大王、恭惠王后神主, 詣宗廟, 安于神位幕次, 乃還宮。


2月 11日[편집]

○癸未/王詣宗廟, 陞祔成宗大王、恭惠王后神主于廟, 行祔廟祭, 還宮。 前後鼓吹, 具雜戲。 駐輦, 受耆老、儒生、女妓等歌謠。


○承政院書啓:

祖宗, 祔廟後頒赦例。

傳曰: “依世祖例, 但死罪及充軍人, 辨輕重疏放。 十五年以上公處逋欠專減。 百官加階, 執事者又加一階。 僧人不給度牒, 故寺刹皆空。 今有慶事, 亦給度牒何如? 其問于政丞。” 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韓致亨議: “上敎允當。 但死罪不宜辨輕重, 謀故殺人、强竊盜外, 皆放何如? 度僧非所急也。” 傳曰: “雜犯死罪辨輕重, 亂臣緣坐亦辨親疎放之。 度僧果如所言, 姑停之。” 弼商等啓: “死罪分輕重甚難。” 世謙獨啓: “徒、流、付處、充軍者, 皆辨輕重, 則死罪其可不分乎?” 傳曰: “死罪亦宜辨輕重。” 弼商等啓: “自祖宗朝, 若大赦則一罪以下皆宥。 今雜犯死罪辨輕重, 則如戲殺、鬪殺、誤殺、屬上不敬等罪, 必須推覈稟旨, 其於大赦頒恩有礙。”傳曰: “屬上不敬事, 毋赦。”


○御仁政殿, 受百官賀, 頒赦。


○持平姜叔突、正言南袞啓: “赦文不及綱常、贓汚。 綱常國家元氣, 一毁則國非其國。 贓汚之人, 治之甚嚴, 至禁錮子孫, 而犯贓者相繼, 今皆赦宥, 則廉恥道喪, 貪風不戢, 請於赦文添載。 且在官者加一級, 執事者又加一級甚濫, 請只授一級。” 傳曰: “加階事, 不可從也。 綱常、贓汚事, 其問于前議政丞。” 承旨姜龜孫啓: “業已頒赦, 不可輕改失信。 且祖宗朝多赦敗常者, 臣意以爲, 不須問。” 傳曰: “所啓果是。 其語臺諫。” 龜孫强執此論, 人有議之者。


○御仁政殿, 行飮福宴。 大司憲丘致崐曰: “赦文不及綱常。 《書》云: ‘敗常亂俗, 三細不宥。’ 所犯者不可輕赦。 祖宗朝重資級, 滿三十朔授一階。 非經守令, 不陞四品階。 今旣授百官階, 又授執事階甚猥濫。” 傳曰: “綱常雖重, 爲先王慶事施恩, 不可改。” 《致崐》更啓, 不聽。


2月 12日[편집]

○甲申/進曲宴于仁粹大王大妃。 宗宰二品以上及實錄廳員、入直經筵官、史官、諸將等, 亦於明政殿庭, 賜宴樂。


○傳曰: “宗、宰等勿以內宴旣罷爲嫌盡歡。” 宗、宰等啓: “上敎如此, 固當歡飮。 至於聽樂, 心實未安。” 傳曰: “毋去樂, 終日醉飽。”


○承旨姜龜孫啓: “臣受命別賜宣醞時, 韓懽拒不肯飮。 臣勸之, 曰: ‘承旨何迷誤乃爾。’ 臣辱上命待罪, 仍請鞫韓懽。” 傳曰: “勿待罪, 鞫懽。”


○大司憲丘致崐啓: “韓懽前犯二罪, 曲蒙恩宥。 以此不懲艾。 賜宣醞時至以 ‘承旨爲迷誤。’ 其恃恩自恣, 在所重論。” 又論執事加階事, 傳曰: “懽已命鞫之。 加階事, 不可聽也。”


○傳曰: “大妃殿宜進鮮物, 其復立鷹坊。” 唐陽君 洪常爲提調。


2月 13日[편집]

○乙酉/正言南袞啓: “監察金日章母再嫁, 日章後夫子也。 事在法前, 雖通仕路, 臺省則不可。” 又論南憓及綱常、贓汚事, 不聽。


○傳曰: “近有大事, 可停朝參、經筵。” 大事指言習陣、宴享。


○傳曰: “移置金舜孫于濟州, 永爲編民定役。”


○傳曰: “赦文不及贓汚, 姜鶴孫可敍用。” 承旨宋軼、表沿沫啓: “方鞫未決正者, 則雖干贓汚, 容可原, 其已錄案, 自祖宗朝未有蒙宥者。 一開其端, 人皆援例, 不可輕許。” 不報。 鶴孫, 龜孫弟也。


2月 14日[편집]

○丙戌/尹弼商等抄啓徒、流、付處應蒙宥者及收職牒人, 傳曰: “依所啓。”


○弘文館副提學金壽童等啓: “近有閱武之敎, 而不及經筵。 經筵爲治所先, 固當勤御。 且綱常、贓汚, 罪之大者, 不可輕赦。 近來風俗不美, 奴而奸其主者有之, 臣而不忠者亦有之。 今皆肆赦, 大壞綱常、名敎。 國家贓禁雖嚴, 犯贓者猶接迹於朝。 今赦之, 何憚而不犯乎?” 不聽。 又上箚曰:

竊謂, 古人論赦有以爲, 賊良民之甚者, 有以爲小人之幸。 故吳漢勸光武以毋赦, 孔明治蜀, 赦不妄下。 然則赦雖出於一時之恩, 如大眚斷不可肆也。 夫綱常, 維持宇宙之棟樑; 廉恥, 砥礪名行之大節, 敗常亂俗, 雖細不宥。 祖宗雖大赦, 犯綱常、贓汚者, 不在原例。 以此, 防人犯者亦多, 況毁之乎? 臣等伏聞上敎 “恩命已宣, 不可追改。” 臣等竊惑焉。 凡事得其當, 則雖十易之, 未爲害也。 昔者唐 太宗以選人多詐冒資蔭, 勑令自首, 不首者死。 未幾有事覺, 欲殺之, 戴冑諫曰: “勑者出於一時之喜怒, 法者布大信於天下。” 唐宗快然從之。 殿下, 不可以一時之小信, 而毁天下之大防也。 伏望殿下, 勿以追改恩旨爲難, 以扶綱常、礪節義爲重。

不報。


○司諫崔溥等上疏曰:

臣等謹按, 昔周之成王旣免喪, 始朝于廟, 乃曰: “遭家不造, 嬛嬛在疚。” 旣朝于廟, 乃曰: “訪予落止, 率時昭考。” 受群臣之戒, 乃曰: “學有緝熙于光明。” 周至成王, 王業可謂成矣, 猶曰不造者, 心常若以爲未成也; 喪已畢矣, 猶曰在疚者, 思慕意氣未能平也; 朝廟之後, 且曰率時昭考者, 仰先王盛德, 遑遑有求之意也。 訪落而群臣進戒, 受戒而以學問自勉, 此所以崇大化之本, 善繼而善述者也。 基周 家歷年之長久也, 豈非今日之所當法者乎? 恭惟, 殿下以聖智之資, 守盈成之業, 執親喪以禮, 奉三殿以孝, 撫臣民以仁。 有付托大臣, 勸威制臺諫, 則能照其奸; 有貴戚之卿, 佯泣求哀, 欲釋私憾, 則能辨其詐, 卽堯知人之明也。 屢煩愼刑之敎, 卽舜欽恤之心也; 蠲免負欠, 卽文王懷保之政也。 又如衰佛敎、興孔道之旨, 漢、唐賢主所不能及者。 以盛德之主, 當大有爲之時, 太平之治, 翹首可待。 近年以來, 天災屢作, 盜賊興行, 風俗日益媮薄, 至有白日大都之中, 格殺行人者, 國有紀綱、法度而然耶? 得君如殿下, 而輔導左右者, 未得其人故也。 殿下宅憂三載間, 新陵之起、皇勑之來、祔儀之擧, 可謂多大事矣。 佛時仔肩之望, 專倚於三公。 百官之摠己以聽, 亦專仰於三公, 其任顧不重歟? 今之冠三公者, 愼承善其人也。 愞弱類婦人, 當國大事, 邈無可否, 加以疾病纏身, 曠職在家, 已閱數年。 是以論經爕理之位, 爲粥飯僧養病之地也。 其次有魚世謙, 才學有可稱者, 自在先朝莅職不勤, 時人目爲午皷堂上。 當殿下初政, 擢置相位, 未聞獻一嘉猷, 贊一善政, 日以飮酒爲事, 此其乃心王室之大臣乎? 又其次有韓致亨, 質美而未學者, 作相之後, 政府所建白, 有停內苑築墻, 新墓沙臺石, 纔二事而已。 玆二事, 又必待致亨而爲, 則前日三公尸祿之罪可知矣。 且如殿下欲減田租, 則判戶曹者沮抑不已, 使實惠不及於民, 此其聚斂之臣也。 殿下欲祀太廟, 則長禮部者不識禮文, 爭避當任之事, 此其備員之臣也。 至於任銓選者, 私戚屬而擧貪汚之人; 管太僕者, 私僚屬而立陞敍之法, 以國家待賢之公器, 爲一己用情之私物, 此皆弄權之臣也。 嗚呼! 闒茸者旣不足取, 有識者又爲摸稜。 弄權者竊政柄耳, 備員者耗廩祿耳, 聚斂者殘殿下赤子而止耳。 當殿下朝廟訪落之際, 未聞有一人進戒以善道, 如周之群臣焉, 此臣等所以爲朝廷惜也。 今殿下欲正朝廷, 先自一身始。 迎訪如成王, 緝熙如成王, 率時昭考如成王, 則身可以保, 歷可以延矣。 臣等近觀殿下之行事, 有未盡者, 不能無憾於天地, 謹條陳于左。 其一曰, 正心術。 臣等竊謂, 人主一心出治之源, 故立師傅位, 置諫爭官, 使之輔養, 惟恐此心或失其正也。 心一失正, 則命之難易, 事之是非, 人材之邪正, 懜然不知, 自取滅亡, 可不懼哉? 今殿下卽位以來, 御經筵之日, 可屈指以計, 聖學之勤, 臣等未之知也。 臺諫持公論, 必欲固拒, 不得已而聽, 必爲之辭, 從諫之誠, 臣等未之知也。 降旨特敍者, 戚里之私也; 屈法伸恩者, 宦寺之奸也。 朝有遞某職之敎, 夕而反之; 昨有治某罪之命, 今則改之。 言旣出而反呑, 烏可以取信於下哉? 此皆心有偏陂而然也。 願殿下就將聖學, 迎納諫言, 以存養此心, 毋或少忽。 其二曰, 遠細娛。 臣等竊謂, 齊作侏儒之樂, 仲尼誅之; 漢作幻人之戲, 陳禪諫之。 誠以淫巧之技, 人主所當遠絶。 乃者殿下集工人於屛處, 大造屛障。 又於元日, 鏤氷爲山, 以資戲玩。 誠有是事, 則便嬖之臣, 固已窺殿下淺深, 必(次)〔欲〕售其術矣。 今祔儀之擧, 國家慶事。 當促駕還宮, 以賀三殿, 孝之全也。 餘哀未盡, 亦當嬛嬛在疚之不暇, 乃盛陳優戲妓樂于大途之衢, 從容駐駕以觀之。 此雖故事, 甚非帝王之美擧也, 累德爲甚大, 殿下寧無悔悟之心哉? 願自今悉撤目前娛玩之具, 克終允德。 其三曰, 毋輕赦。 臣等竊謂, 五刑五用, 聖人豈樂施於人哉? 天討有罪, 不得不爾。 後世之言寬仁者, 以不禁奸邪爲寬, 以縱釋有罪爲仁何也? 若國有慶事, 大霈寬恩之際, 偶犯過誤者, 赦之可也。 如犯敗常、贓汚之罪, 亦被恩宥, 則不特爲長惡、爲傷善、爲悖理而已, 綱常廉恥, 喪盡無餘, 人類滅矣, 不亦愼乎? 殿下初卽位之赦, 罪犯重典, 皆得放釋, 爲惡者益肆。 輕犯憲章, 或父子相夷, 兄弟相訟, 夫婦而相戕, 奴主而相奸, 紛紛蝟起, 誠非細事。 當曲爲法禁以防之, 猶不能沮也。 今祔廟之赦, 又不論敗常、犯贓, 而復釋之, 竊恐先王扶植之綱常、四維, 至此盡壞矣。 願殿下深鑑此弊, 毋輕赦宥, 如敗常、犯贓之罪, 勿揀赦前而治之, 永爲恒式。 其四曰, 嚴內治。 臣等聞, 外言不入於梱, 內言不出於梱。 此嚴中外、杜請謁之法也。 士大夫之家猶然, 況帝王之居乎? 今宮庭之內, 巨室問安之婢, 肩背相磨。 乳媪之家, 後宮之族, 出入無防, 不可謂之嚴奧也。 且內需司典需之類之差, 多由內旨, 以至東平館庫子, 欲降旨以差。 庫子及內需, 賤者職事也。 外言不入於梱, 則賤者之名姓, 何由得徹於冕旒乎? 此而不禁, 則裏謁輻輳宮門。 始以小事干之, 繼之以讒譖告訐, 無不得肆, 其害將不可勝言。 且宦寺之任, 備宮中灑掃而已。 乃使之着紗帽、帶金銀, 娶妻成家, 無異士夫。 由是, 驕狎日縱, 至欲亂法者有之。 漢之常侍, 唐之北司, 將自此起矣。 願殿下嚴於內治, 以防內謁, 依中朝制, 令宦官着以貂璫, 使勿與縉紳相混, 又勿許娶妻, 以順人道, 以杜驕縱之漸。 其五曰, 愼用舍。 臣等竊謂, 帝王之用人也, 其人可用, 雖讎不捨; 其人不肖, 雖昵必遠, 其難其愼, 惟其公耳。 頃者殿下因狂民柳承陽之言, 而命吏曹以鄭誠謹、趙之瑞等, 毋得擬望, 必稟旨乃敍。 使二人誠有無狀之行, 則雖終身廢棄可也。 其爲人也, 皆傷於偏執、訐直, 不合世態, 見嫉于俗者, 然誠謹之孝廉有餘, 之瑞之志操可取, 豈在於百執事之下哉? 乃以狂民之言而廢之, 此盛治之累也。 一人之用舍, 宜若甚微, 而所關於治體者爲甚大。 願殿下於用人之際, 察其人之賢否、邪正, 而用捨之。 此國家之福也。 臣等區區愛君憂國之念, 雖在畎畝, 未嘗小忘。 況今居可言之地, 見可言之事, 不言之以實可乎? 故歷陳殿下行事之未盡, 而仰瀆於天聰者, 所望於殿下, 不特如成王而止耳, 以帝舜之聖, 望於殿下也。 今殿下諒陰旣闋, 卽舜服堯喪三年也。 祀于太廟, 卽大舜格文祖之擧也。 衣法服、御法宮、南面聽治, 與國更始, 卽舜闢門、達聰之時也。 其咨牧、命官, 亦當以舜爲法。 知相職之爲重也, 則亟遞承善之職, 擇朝廷之賢者, 以置相位, 如舜之命禹, 宅百揆焉。 知黎民之阻飢也, 則亟黜聚斂之臣, 擇朝廷之賢者, 以判戶部, 如舜之命棄, 而官后稷焉。 知祭禮爲國之大事也, 則亟罷備員之臣, 擇朝廷之賢者, 以處禮部, 如舜之命伯夷, 作秩宗焉。 至於弄權之臣皆拒絶, 如舜之難壬人焉, 則俊乂在官, 百僚師師。 由是而撫于五辰矣, 何天災之有作? 民協于中矣, 何寇賊之有興? 四方風動矣, 何風俗之媮薄哉? 臣等之望殿下如舜者, 此乃欲吾君堯、舜之至情也。 殿下亦能以舜之心, 行舜之政, 是亦舜而已矣。 伏願殿下, 少垂覽焉

。 傳曰: “疏則善矣。 此必欲致予于堯、舜也, 然滿則溢, 此疏過矣。 領議政久病氣薾, 其類婦女無怪。 左議政在家飮酒, 予所不知, 常時詣闕則饋之耳。 然豈至過飮乎? 吹毫覓疵, 數宰相之失, 是數我罪也。 祔廟還宮時戲翫之事, 有目則見之, 其可蔽目而不見乎? 況侍臣、侍衛之人, 塡滿於前, 予雖欲促駕, 其可得乎? 宦官娶妻事, 其來久矣, 今不可遽禁。” 時, 李世佐判戶曹, 朴安性判禮曹。 私戚屬, 指吏曹參判安琛與申從洽姻家也。 私僚屬, 指盧思愼請南憓勿補外也。


○右議政韓致亨啓: “臣本以無似, 濫蒙上恩, 今被論, 在職未安, 請遞臣職。” 傳曰: “天變已往之事, 而今疏又及之, 歸咎於予。 此自恃其臺諫而言也, 臺諫之言, 豈盡憚乎? 卿其毋辭。”


○正言南袞啓: “南憓於盧思愼近族, 欲勿補外, 而無其名, 假托不可行之法, 以濟其私。” 且啓綱常、贓汚, 金日章事, 不聽。


2月 15日[편집]

○丁亥/受朝賀。


○禮曹判書朴安性、參判金悌臣以諫官論己辭職, 不聽。 安性固請, 不聽。


○傳曰: “魯國大長公主畫像入內。”


○正言南袞書啓:

敎云: “吹毫覓疵, 似若數罪。” 臣等非敢捃摭君過, 疏內所及之事, 雖若小失, 古人云: “不矜細行, 終累大德。” 殿下若以此爲小而忽之, 則將恐積小成大, 以累殿下淸明之德, 何敢以吹毫覓疵爲心哉? 又敎云: “陵蔑大臣。” 臣等待罪諫職, 當遇事敢言。 若大臣有闕失, 朝政有失宜, 而有所畏憚, 觀望不言, 自爲身謀則可, 其爲負殿下委任之意則大矣。 首相居百寮之上, 一國之事, 無非其責。 愼承善疾病纏身, 曠不視事。 近日國有大禮, 承善一不與焉。 百僚若無統紀, 非徒有乖大體, 承善之心, 亦豈自以爲安哉? 處之閑地, 代以他相, 使得調保, 實所以存國體、全承善之道也。

竝論司僕寺次次陞敍不便事及綱常、贓汚事, 傳曰: “疏中有不當言之事, 故云吹毫覓疵耳。 政丞之位, 有時久闕, 今承善雖病, 病將愈矣。” 袞再書啓, 不納。


○吏曹判書柳洵、參判安琛以諫官論己固辭,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金壽童等上箚, 略曰:

我東方自箕子設敎, 以及我列聖扶植綱常, 崇重廉恥, 以禮義聞於天下, 殿下何忍一朝, 而毁之也? 此非殿下之初意, 特有司不能早見大體於未下之前, 而又欲敢執小信於旣頒之後, 乃以一時恩旨, 輕毁萬世之大防, 臣等竊惑焉。 昔唐 懿宗以吳德應爲館驛使, 臺諫言其不可, 懿宗諭以勑命已行, 不可復改。 劉蛻曰: “明君所尙者, 從諫如流。 豈有已行而不改? 其勑自陛下出之, 自陛下改之, 何爲不可?” 殿下何憚於改, 而貽迷復之悔乎? 伏望毋守小信, 務存大防, 不勝幸甚。

不聽。


○司憲府上疏, 留中不下, 仍傳曰: “何太晩也? 經筵雖不言, 行當御之。”


○領議政愼承善上狀辭職, 賜批答不允。


2月 16日[편집]

○戊子/司僕寺提調盧思愼、李季仝啓: “諫院謂臣等爲私僚屬, 而立陞敍之法, 臣等竊痛焉。 是法自世宗朝已有之, 成宗又申明之。 南憓勤謹奉公, 故臣等啓之耳。 諫院以不載《續錄》爲言, 《續錄》頒降, 在癸丑五月, 而受敎在本月十七日, 故不載。” 傳曰: “臺諫之言, 豈皆是耶? 如此受敎, 雖在《續錄》前而不載, 亦當行用。”


○僉知中樞府事河叔溥以老病, 上狀辭職, 問于承政院。 承旨等啓: “叔溥雖武人, 廉謹, 所歷有聲。 今雖乞免, 不至衰耗, 請給由、藥, 使自調保。” 從之。


○吏曹參判安琛上狀辭職曰:

臣本以庸劣, 職參銓曹, (防)〔妨〕賢廢能, 四年于玆。 憲府旣以注擬失當, 劾請拿鞠, 諫院又論臣竊弄柄權, 所當拒絶。 夫臺諫公論所在, 而排擊如是, 臣安敢靦面就職? 進退不關輕重, 言路通塞, 實係治亂。 伏望亟從讜論, 罷臣職事。

不聽。


○吏曹判書柳洵上狀辭職, 不許。


○持平姜叔突啓: “吏曹注擬之際, 用情太甚。 罪則經赦, 請遞其職。” 又論綱常、貪汚事, 不聽。


○戶曹判書李世佐啓: “諫官以臣爲聚斂之臣, 殘殿下赤子。 大抵年分等第, 監司多不以實, 必皆從輕, 以取譽於民。 蠲減田租, 出自上意則可, 不可以監司私意, 而加減, 故臣再三啓之。 今諫院以此論臣, 請罷臣職, 以授賢能, 則朝廷物望必快, 而臣亦有知戒矣。” 不聽。 更啓: “聚斂之惡, 浮於盜臣。 古人云: ‘與其有聚斂之臣, 寧有盜臣。’ 臣豈敢靦面在職?” 不聽。


○右議政韓致亨辭職, 不許。


2月 17日[편집]

○己丑/持平姜叔突論吏曹官吏及姜龜孫用情, 不宜在職事, 竝論綱常、贓汚, 不宜蒙宥事, 不聽。


○承旨姜龜孫以憲府論外舅安該陞敍, 辭職, 不許。


○右議政韓致亨辭職, 批答不允。


2月 18日[편집]

○庚寅/王幸慕華館, 閱武、觀三甲射。


○前者司憲府上疏, 留中不下, 至是下承政院曰: “觀此疏, 固無加設施之事, 其留之。” 其略曰:

《商書》曰: “愼終于始。” 此伊尹當太甲喪畢之後, 陳戒一德之辭也。 《周書》曰: “若生子, 罔不在厥初生, 自貽哲明。” 此周公當成王宅洛之初, 疾敬德之辭也。 《易》家人初九曰: “閑有家, 悔亡。” 九處家人之初, 當端其本以保終吉。 又曰: “君子以, 作事謀始。” 古今天下, 國家治亂興亡, 莫不由人君繼統之初, 可不愼歟? 殿下上承祖宗艱大之業, 下應一國臣民之望, 當諒陰嬛嬛之日, 恭默思道之時, 民之延頸望治者, 正在今日。 今其喪畢臨民, 亦事之一初也。 社稷安危, 生民休戚, 君子、小人進退消長之機, 天命人心去就離合之兆, 其不在玆乎? 昔傅說戒高宗曰: “學于古訓乃有獲, 事不師古, 以克永世, 非說攸聞。” 又曰: “念終始典于學, 厥德修罔覺。” 蓋存心養性, 變化氣質, 非學則不可; 通古今之變, 察安危之機, 非學則不能。 一念終始, 無少間斷, 則聞見廣, 而德益明; 智慮周, 而道益高。 帝王傳授之法, 古今治亂之迹, 瞭然心目矣。 今殿下喪畢之後, 受朝賀、親閱武、養耆老等事, 無不次第擧行, 而於經筵闕焉, 臣等缺望。 伏願日御經筵, 緝熙聖學。 《記》曰: “天無私覆, 地無私載, 日月無私照。” 王者奉三無私, 以勞天下。 漢 宋昌曰: “王者無私。” 宋 太祖曰: “洞開殿門, 正如我心。 小有私曲, 人皆見之。” 此皆萬世人主之所體念也。 人主臨億兆之上, 摠萬機之政。 苟有一毫私意, 間其間則用舍顚倒, 萬事豈不墮哉? 《書》曰: “官不及私昵, 惟其能; 爵罔及惡德, 惟其賢。” 蓋爵者勸有功, 刑者懲有罪也。 故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 刑賞之典, 豈人君所得私哉? 今者陞爲堂上者, 未見功能之實, 特恩優遷者, 多是戚里之輩。 爵賞之濫, 一至於此, 政事安得而惟醇乎? 況掌銓衡者, 率皆貪饕無恥之徒, 注擬多非其人, 非姻婭則必是至親。 專擅弄權, 別立新法。 臺諫駁之, 巧辭曲辨。 朝論崢嶸, 恬不知愧。 推案纔啓, 未經重瞳, 遽命棄之, 權奸安所懲乎? 此殿下之大失刑也。 伏望命遞其職, 以祛亂政之弊。 《書》曰: “愼乃儉德, 惟懷永圖。” 《傳》曰: “儉者德之共也, 侈者惡之祟也。” 人主以儉約爲先, 則公卿大夫不敢違制以過侈; 朝廷以儉約爲先, 則士庶人不敢越分以過奢。 古之明主知其然也, 故有惡衣服焉, 卑宮室, 衣不曳地焉, 身不大帶焉。 當此之時, 上下豐富, 又無踰制之譖矣。 今者諸君、駙馬之家, 擬於王宮; 士庶人之家, 擬於公卿, 爭慕效之, 鬪奢競麗, 陵(譖)〔僭〕之習不已也。 且飮食無節, 尋常宴集, 誇長百品, 一人而兼十人之食, 一日而兼十日之費, 暴殄之物, 莫此爲甚。 不特此也, 婚姻之家, 服飾必欲侈, 饋遺必欲豐, 衾裯非錦繡莫可, 粧具非金銀不爲。 男歸女家, 樻函先導; 婦謁舅姑, 膳羞絡繹, 誇示於閭里, 爭優於兩家。 否則閭里賤之, 親戚蔑之。 於是貧者企而不及, 至有婚姻失時者焉。 至於有財者, 食粱肉、衣綾段, 服色無章, 貴賤無等, 臣等竊痛焉。 《書》曰: “爾惟風, 下民惟草。” 《傳》曰: “上之所好, 下必有甚焉。” 朱黼曰: “風俗好尙, 本之人主。” 伏願殿下, 以儉約之德, 先之於身, 內自宮壼, 達之於朝廷, 則內外遠近, 莫不一於儉矣。 苟徒責遠而不責近, 禁疎而不禁親, 則雖詳爲之制, 嚴爲之禁, 徒爲文具而已, 亦何益哉? 管仲曰: “禮義廉恥是爲四維, 四維不張, 國乃滅亡。” 蓋廉恥之道喪, 則吮癕舐痔, 無所不至矣。 《書》曰: “天敍五典, 五惇哉!” 又曰: “敗常亂俗, 三細不宥。” 夫三綱五常, 人道之大經。 人而無此, 則冠帶而禽獸; 國而無此, 則中國而夷狄矣。 在祖宗朝敗常犯贓, 少不蠲貸, 今此頒赦, 一切原宥。 蓋赦者, 惠奸軌、賊良民。 雖疏放輕繫, 猶且不可, 況此重犯乎? 《易》曰: “不遠復, 無祗悔。” 伏願殿下, 勿以已頒爲辭。 臣聞, 致天下之泰易, 守天下之泰難。 方其未泰也, 莫不急於求賢, 渴於聞諫, 得一善, 唯恐未之能行; 見一不善, 唯恐未之能去, 兢兢業業, 不敢遑寧。 此致天下之泰易也。 旣泰矣, 則國家無虞矣, 尙何爲哉? 不復有敬畏、戒謹之心, 謂患之隱者爲不足慮, 謂事之微者爲不足防, 聲色、貨利, 遊田、土木, 以惑志而溺心者不可勝數。 復有頌功德者, 聲相聞於朝, 獻祥瑞者, 足相躡於路。 於是心日益驕, 志日益怠, 墜之以逸欲, 敗之以紛更者多矣。 此守天下之泰難也。 我朝自太祖創業以來, 聖子神孫丕顯丕承百餘年于玆。 國無大危, 治無大病, 亦可以言泰矣。 守泰之難, 其不在殿下乎? 伏願殿下, 念祖宗付畀之重, 謹持盈守成之道, 日愼一日, 無怠無荒


2月 19日[편집]

○辛卯/右議政韓致亨上狀辭職, 賜批答不允。


○左議政魚世謙上辭職狀曰:

臣氣質庸劣, 才識淺短, 凡所施爲, 不在人數。 適與幸會, 知遇列聖, 至于成宗, 眷顧益隆, 位至一品, 涯分已極, 復有何望, 更生希覬? 伏遇聖上初政, 誤垂神聽, 特除三公之職。 才微任重, 自知不稱, 惶懼請免, 未蒙允許, 靦面就職, 若無所容。 雖欲策駑磨鈍, 安能有歷塊之能、一割之用? 前者果被臺諫論斥, 貪恩、慕祿, 終不能決然引退, 此固患失之鄙夫, 將焉用之? 今又諫院醜詆陳啓, 實中臣病。 其所云云者, 臣不敢辭。 然人各有能有不能。 以韓愈之賢, 職爲郞官, 猶不能晨入夜歸, 乃云: “抑而行之, 必發狂疾。” 臣在曩時, 忝爲長官, 例竢卒徒、衙前、郞廳、佐貳官俱入, 然後吏來請坐, 何能必其卯仕乎? 臣旣頑鈍無能, 縱不如古人, 須臾裁決之敏, 要於案無留牘, 以免積滯之失, 自謂幸無負於職事矣, 不意更以爲誚也。 其時同僚者尙在朝列, 臣敢誣飾而自誇哉? 且嘉謀告后, 固臣子之職分。 但臣非其人, 安敢以古昔賢哲之臣自處乎? 祖宗以來, 典章已具, 法令修明, 刑用《大明律》, 政在《大典》。 是宜聖上謹而守之, 群臣奉而行之。 臣雖欲出意見, 私有論列, 以邀名譽, 非愚則侫。 昔漢 曹參不治其事, 但守高帝約束, 一遵蕭何之規, 而民歌淸淨之化。 今或擅更舊法, 立新科條, 而自謂善政、嘉猷, 吾能建白者, 臣實不取, 況敢效尤哉? 國家政令, 六卿分職而治, 三公備員而已。 唯經筵顧問, 或承收議, 或有所聞見, 率啓稟定奪耳。 與古丞相進退百官, 大小之務悉總裁決者, 臣恐不如也。 若嘉猷、善政, 果有未擧者, 臺諫近密侍從之臣, 必先陳列, 奚待他人哉? 臣本家貧, 祿俸之外, 無有餘積。 僅能自活, 豈敢驕侈矜誇, 崇飮而自放哉? 臣蒙天眷, 位至通顯, 士大夫之不忍棄絶者, 多有見訪。 臣不能吐哺、握髮, 以迎士類, 何拒關而絶之? 則盃酒之禮, 人情常事, 此不過爲人接歡耳, 固非殺婢强勸, 投轄回留, 盜飮誓婦沈湎之爲也, 諫院之言, 恐似不原臣心。 然以臣無狀, 雖微其言, 固當斂退, 以避賢路。 今復何顔, 尙處非分之地, 以速官謗? 臣適患腰脚之疾, 不能行步, 未得親詣闕庭, 趑趄有日, 然不可蒙恥含垢, 玷辱班行。 伏望聖慈, 命遞臣職, 以快國論, 公道幸甚。

下批答不允。


○正言南袞啓: “愼承善事, 累啓不允, 不勝缺望。 昔唐 宣宗問政於元舅鄭光, 光不能對, 宣宗卽罷方鎭之任。 時人美之曰: ‘《小太宗》。’ 謂其明斷也。 今承善之猥瑣, 非特如鄭光, 不能對宣宗之問而已, 初非協於物望, 而馴致相位, 已爲非據。” 竝論司僕提調庇護南憓事, 不聽。 更啓之, 傳曰: “前疏非毁三公, 今黜三公, 而以爾等授其任乎? 爾其刀筆之吏也。”


○持平姜叔突請遞吏曹官吏及姜龜孫職, 不聽。


○吏曹堂上柳洵、安琛、金敬祖啓: “憲府以臣等爲貪饕無恥, 曰權奸、曰弄權。 臣等聞此言, 不勝痛心。 不可甘受其言, 請遞臣職, 使之辨明。” 不聽。 柳洵、安琛固辭, 傳曰: “若以臺諫之言, 盡改六卿, 是權歸臺諫。”


○三司堂上李克墩等啓: “劉致淵之見殺可疑者, 獨全巨叱金, 而巨叱金旣死, 無由推問。 但李施愛之亂, 見殺之者之子孫, 在於京師者甚多, 臣等疑報讎也。 今下令自首, 仍免其罪, 殺致淵者, 當自見矣。 若此則恐本道人皆以謂: ‘我於其時, 殺某人之父, 某人必殺我也。’ 人心搖動, 非細故也。” 傳曰: “告者賞, 知而不告者全家徙邊。 五日一往鞫, 坊里管領以悠久待之, 期於罪人斯得。”


2月 20日[편집]

○壬辰/吏曹判書柳洵上狀辭職曰:

伏以, 銓曹之任, 人物所宗, 辨論進退之際, 尤怨兼焉。 自非重德厚望, 罔以服人心, 而定士論也。 臣以不才, 待罪于玆, 已經二載。 思欲無忝, 近日除注, 臺諫動爲論駁, 乃至劾問上請。 憲府疏又云: “掌銓曹者, 率皆貪饕無恥之徒。” 此則臣不得不辨。 聞見不廣, 注擬之際, 有失其當, 則臣不敢保其必無也。 若其貪饕之名, 自以爲無從而得, 而臺諫所論乃如此, 臣不勝痛心。 疏中又云: “注擬多非其人, 非姻婭則必是至親。” 臣寒門孤蹤, 幸托聖朝, 致位通顯, 有何姻婭, 有何至親? 臣敢擧用, 而爲此言, 漫及於臣歟? 臣實痛心。 疏中又云: “專擅弄權, 別立新法。” 臣性本迂疎, 論建紛更, 素無此心。 受任以來, 謹守舊章, 惟恐有失, 有何別立新法, 爲弄權之事歟? 臣實痛心。 請罷臣職, 下攸司, 窮治辨正, 以快臣心

。 參判安琛, 又上狀辭職, 皆不聽。


○傳曰: “成宗遺槀, 欲印出何如?” 政院啓: “若印出, 則儒生輩必加評論。 不若令善寫者傳寫, 藏之宮中。”


○承旨表沿沫以疾辭, 從之。 承旨姜龜孫、愼守勤、宋軼各加一資。


○右議政韓致亨辭職, 不聽。


○正言南袞啓: “昨敎云: ‘若遞三公, 則當授爾等耶?’ 王者無戲言, 如此之言, 所不當發。 且犯綱常、贓汚者, 諉以已赦, 不可中止。 此則已矣, 請自今立法, 雖有大赦, 勿竝蒙宥。” 幷論司僕寺受敎不便事, 傳曰: “凡大臣去就, 雖臺諫亦不可指揮。 綱常、贓汚, 先王朝赦文有稱者, 有不稱者, 不可以一槪論也。 若立法則後王雖欲赦之, 必拘於立法, 無以悅人心, 不有後弊乎? 且疑則勿任, 若疑思愼私南憓, 而受敎則雖司僕提調亦不可。 待大臣不當如是。”


○以姜龜孫爲嘉善承政院都承旨, 愼守勤嘉善左承旨, 宋軼嘉善右承旨, 鄭光世通政右副承旨, 金壽童同副承旨, 李承健弘文館副提學, 楊熙止直提學。


○命除金世俊、世傑、世貞、世豪、朴禮範祿職。 世俊等奉保夫人子及女壻, 夫人病, 以此慰之。


○傳曰: “今聖節使之行, 其貿龍眼、荔枝來。”


2月 21日[편집]

○癸巳/王御仁政殿, 受議政府、六曹宴。


○持平(姜淑突)〔姜叔突〕、正言南袞啓: “張珽其親未老, 而換京職未便, 請換近道守令。 且沈光輔今爲宗簿寺僉正。 光輔前爲刑曹正郞, 未考滿犯罪作散, 今不宜陞敍。 宗簿寺與臺諫等, 其妻父金廷光, 被贓罪, 尤不可授。” 南袞又啓: “承旨三人竝陞嘉善(善), 古無此例。 (朱)〔未〕知有何功勞? 請改正。 愼承善曠職已久, 不可不遞。 且昨日敎云: ‘今若立法, 則後王無以悅人。’ 臣等以謂, 若立勿揀赦前之法, 使後王遵守勿失, 犯綱常、贓汚者, 不得蒙宥, 豈非有益乎?” 傳曰: “龜孫、宋軼皆將大用之人, 宜亟擢用, 與議國政。 守勤雖外戚, 亦可用人, 皆非濫矣。 承善事, 亦不可聽。 張珽其換之。 光輔雖未箇滿, 前此亦有陞敍之人, 豈可以妻父之故, 不得爲宗簿乎? 赦文事, 予則不德, 不能遠慮, 祖宗朝已有例, 豈不慮遠, 而爲之?”


○愼守勤以加階未安辭, 不許。


○傳曰: “生員申㥽、郡守趙瑋妾女子入內, 衣纏朔科, 以八品侍女題給。”


2月 22日[편집]

○甲午/傳曰: “挾金黑靴一、塔胡一入內。 中米各一百碩、淸蜜各一碩、眞荏子各三碩, 送于三大妃殿本宮。”


○傳曰: “宣陵守陵官、侍陵官, 永思殿差備內官等, 賜宴樂于仁政殿東廊下, 至各色掌亦饋之。”


○持平(姜淑突)〔姜叔突〕、正言南袞啓: “張珽親未老, 而換近道守令, 有違於法, 請仍本職。 具壽宗爲江東縣監, 以親老換京職。 其父不甚老, 其弟壽永在, 請勿改。” 又論沈光輔, 傳曰: “《大典》宗簿官員, 竝考妻四祖條, 付標以啓。 餘皆不聽。” (淑突)〔叔突〕啓: “前者洪貴達、鄭敬祖以都承旨遷轉時, 尙不得加階。 今承旨三人竝陞嘉善, 甚未便。 且李宜茂前爲執義, 大壞臺風。 除副正已濫, 又陞正亦未便。” 不聽。


○魚世謙上狀辭職, 賜批答不允。


2月 23日[편집]

○乙未/正言南袞論啓張珽、具壽宗、沈光輔事及司僕官員次次遷轉之法, 傳曰: “珽事, 前言可換近道守令, 故予命換之, 何前後之異言耶? 是反覆無常, 與兒童言無異。 具壽宗換京職之由考啓。 沈光輔事, 前亦有如此痕咎, 而爲此職者乎? 若有前例, 而光輔獨改, 則似曖昧。 思愼等皆累世勳舊, 予何不信任? 近日臺諫雖有例之事, 以爲不可遵。 雖與大臣共議事, 以爲不可用, 此弊不貲。” 政院啓: “吏曹因壽宗上言, 姑換京職, 待近道守令有闕而補之。” 袞啓: “前日因張珽上言, 命換京職。 臣等以謂, 與愼繼源同例, 請換近道。 更考之, 繼源親年過七十, 珽親年未七十。 故請還除(渭源)〔渭原〕耳。 司僕遷轉之法, 思愼私戚屬冒啓, 豈可以爲大臣之言, 而必從乎?” 傳曰: “張珽事, 若分析言之, 予何謂反覆無常乎? 且今以思愼爲私戚屬冒啓, 亦輕蔑大臣而言也。” 袞啓: “臣等近日所啓, 皆不聽納。 臣等上犯雷霆之威, 下忤權勢之門。 皆國家之福, 非一身之利, 而殿下敎曰: ‘其弊不貲。’ 臣恐群下將唯唯諾諾, 孰肯盡言哉? 今日臣午時詣闕, 承傳內官纔兩度傳命。 所懷未盡啓, 遂至夜耳。” 傳曰: “赦綱常、贓汚, 祖宗朝亦有例。 且人心如水, 久而不決必潰。 況天道十年必變, 予之赦宥未爲不可。 臺諫論大臣, 輒從其言, 或加罪、或遞職, 則朝廷反不安靜, 實非國家之福。 承傳內官非臺諫所當檢擧, 若可聽之事, 則豈待多言耶? 再啓猶過也, 若不可聽, 雖一日十啓, 何可聽乎?”


○持平郭宗元啓: “人臣事君, 唯國事是從, 不知有其親可也。 今張珽以親病換京職, 若不改正, 後之憚赴遠道者, 必皆以親病爲辭。” 因論壽宗、光輔、宜茂及承旨等加資事, 傳曰: “光輔還除五品職。 壽宗姑遞本職, 以待近道守令有闕授之。 承旨如其人之可也, 雖日加十資何妨?”


2月 24日[편집]

○丙申/姜龜孫、愼守勤、宋軼辭免, 傳曰: “今之臺諫, 雖有前例之事, 亦皆論執, 是豈可乎?”


○王御仁政殿, 行養老宴。 老人寶城君 㝓等凡八十二人。 元有職者, 各加一資, 其無職者, 各給緜布二匹。


○持平郭宗元論啓承旨加資, 張珽換近道事, 又論李宜茂曰: “在成宗朝, 鞫任實官吏, 濫刑殺人。 又爲執義, 大壞臺風。” 不聽。


○下韓 懽推案于承政院曰: “醉而妄言, 其棄之。”


2月 25日[편집]

○丁酉/正言南袞啓: “昨敎云: ‘大臣畏臺諫, 不能獻一策, 則於國體何如?’ 臣謂, 近日政府請停遷墓臺石, 內苑築墻等事。 是則爲國家建公議, 臺諫不以爲非, 宰相, 亦不自疑畏, 唯挾私欲, 售其奸者, 則乃畏臺諫耳。 且敎云: ‘臺諫不畏雷霆之威, 宰相不畏臺諫之議, 知無不言, 然後可也。’ 傳敎如此, 而近日臺諫所論, 竝皆不允, 從諫之實安在? 古人云: ‘訑訑之聲音顔色, 拒人於千里之外。’ 不可不愼。” 竝論承旨事, 傳曰: “諫官所啓, 非盡不聽。 於義不可, 則不可聽也。” 袞啓: “若以勉從小事爲非不盡聽, 則尤不可。 如此大事, 必快從無留, 然後合於從諫弗咈之義也。” 不聽。


○持平郭宗元論啓承旨加資事及李宜茂事, 且啓: “韓懽前犯甚大而棄之。 今慢辱承旨, 大不敬也, 而又棄之。 懽本狂妄人也。 恃恩自恣, 將無所不至矣, 請依律罪之。” 不聽。


2月 26日[편집]

○戊戌/傳曰: “謁聖時, 橫經問難, 姑停何如? 予爲世子時, 已講之矣。” 承政院啓: “橫經問難, 此帝王盛事。 成宗屢講此禮, 以秩高大臣問難, 使文士對之, 非上所親問也。 古今治亂, 靡不講論, 有關治道, 不可不行。” 傳曰: “予意謂當親問, 故難之。 若然則正如殿講, 但聽之而已。”


○持平姜叔突啓: “韓懽在成宗朝歐其妻父, 依律斷罪, 猶不懲艾, 濫占民田, 陵辱臺諫。 今又慢辱奉命承旨, 而皆命棄之, 何有所戒?” 竝論李宜茂、張珽、承旨等事, 皆不聽。


○正言南袞論啓司僕寺次次遷轉不便事, 不聽。 更啓, 傳曰: “予以謂不可聽, 而爾等期於得請乎? 設以一家之事言之, 其主以爲當如此, 而其奴則以謂不可, 互相牴牾, 甚不可。”


○以司諫崔溥爲聖節使質正官, 命遞司諫。


2月 27日[편집]

○己亥/中宮御宣政殿, 行養老宴, 老人凡百六十餘。 士族人妻賜爵一級, 其不得受爵者, 各賜緜布一匹。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啓: “近日宴享幾畢, 請亟御經筵。” 傳曰: “予微有眼疾, 欲調理御之。 經筵非徒接賢士而已, 勉强觀書, 則眼疾不瘳。”


○正言南袞啓: “昨日命遞司諫崔溥。 本院方論事, 遽有是命, 似乖聖上急於聽諫之意, 請勿遞之。” 幷論司僕寺事, 傳曰: “司僕寺事, 不可從。 崔溥其勿遞。”


○持平姜叔突論啓韓懽、張珽、李宜茂事及承旨加階事, 不聽。


○傳于戶曹曰: “中米六十碩, 其進于司饔院。”


2月 28日[편집]

○庚子/夜, 雷震。


○大司諫李復善啓: “昨日獻納吳凌、正言趙元紀ㆍ南袞傳簡于臣曰: ‘司諫崔溥啓請還任何如?’ 臣意以爲不可, 答以 ‘請告在家, 非吾所知。’ 凌等率意啓請, 甚不可。 質正官人皆規避, 諫官所當彈劾, 今反如是, 請鞫之, 勿改質正官。” 從之。


○傳曰: “擇各司婢子年十四、十五歲有姿色者十人, 分隷首母, 使之傳習其業入內。”


○持平郭宗元啓: “崔溥合於補闕、拾遺, 獻納等議啓甚當, 請勿鞫, 且改質正官。” 又論韓懽, 皆不聽。


○以申從濩爲戶曹參判兼藝文館提學, 洪興司憲府大司憲, 李世英執義, 閔頤司諫院司諫, 李顆弘文館副校理, 李塡修撰。


○忠淸道二十六縣大雷雨雹, 大如榛子。


2月 29日[편집]

○辛丑/命議兵曹所啓阿堂介等留居便否, 尹弼商、盧思愼、李季仝、鄭文炯、韓致亨議: “阿堂介等自言系出吾郞哈, 來居越邊百二十里地面, 今無故迫逐, 彼必構怨。 仍舊居之, 接對及歲次來朝, 一依城底野人, 常加伺察, 若與本種兀狄哈通謀, 窺爲邊害, 擧兵制之何如?” 愼承善議: “彼之來居, 乃越邊遠地, 無關於我。 然當初督還, 彼自言兀良哈族類, 死且不歸。 若置而不問, 虧損國威。 令節度使更加開諭督還不肯, 擧兵逐之何如?” 魚世謙議: “阿堂介等之來居之後, 別無顯弊。 預慮未來之患而逐之, 彼必憤怨。 臣意以爲, 姑留之, 以觀其變, 脫有他釁, 邊將足以應之, 必不貽朝廷之憂。” 從世謙議。


○日本國王遣使來獻土宜。 其書曰:

日本國 源義高奉書朝鮮國王殿下。 自寡人治弊邦, 未接音耗, 殆似不情。 伏聞, 貴國啓中興之洪業, 當太平之昌期, 無任欣賀。 不可不裁尺書, 以修隣好, 故差遣專使等慶首座, 益致慇懃。 爰有一件欽告大王, 吾國頃處處創小刹、佛宇、僧房等, 略雖成之, 下國方喪亂, 頗乏貨財。 切望賜緜紬二萬匹, 木綿一萬匹, 銅錢一萬緡, 則頓成大願力, 以利吾民。 若能允許, 何幸如焉。 庶恕貪求之罪, 以慰利濟之心。 不腆錢物, 具如別幅。 天朗氣淸, 露凝仙掌, 順時珍重。


2月 30日[편집]

○壬寅/奉保夫人崔氏死, 輟朝三日。 傳曰: “奉保夫人喪葬賻祭, 一依成宗奉保夫人白氏例。


○司僕寺提調盧思愼、李季仝啓: “司僕寺官員未箇滿, 毋得遞任, 立法已久。 今以正崔漢源爲晋州牧使, 主簿成世源爲監察。 馬是活物, 非錢穀之比, 春則放牧, 秋則分養諸邑。 若數遞官吏, 其於還納之際, 必不知毛色矣。 請仍任。” 傳曰: “可。”


○議政府啓: “經筵、常參、朝啓不可作輟, 今久停。 臣等未知其由, 請亟御經筵。” 傳曰: “予近有眼疾, 故不御耳。”


○傳曰: “軍器寺水銀甲冑五部, 其速輕便精造。”

燕山君日記卷第二十一


三年 三月[편집]

3月 1日[편집]

○朔癸卯/召曾經政丞、議政府, 傳曰: “亂臣緣坐可原人, 貼標以啓。” 尹弼商、盧思愼、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尹孝孫啓: “義禁府書啓人, 皆法當緣坐, 不可議。 但外孫律不當緣坐, 而以母在房屬賤, 所生皆爲賤。 同是外孫其母在房則爲賤, 過房則否, 如此之類或可原。 且先王及王后內外親, 亦宜議親踈原之。”


○全羅道兵馬節度使吳純馳啓: “今二月二十五日午時, 倭船四艘, 乘雨晴, 猝入鹿島, 殺萬戶金世俊及軍官二人、鎭撫五人、軍士二十餘人。” 命遣軍器寺僉正姜謙, 鞫問其狀。


○司諫閔頤啓: “司僕寺之任, 人皆可堪。 提調盧思愼以前正崔漢源、主簿成世源請仍任, 此無他, 前日私南憓, 立久任之法, 今欲陰固之也。 新除正朴衡文、主簿權悰亦堪任, 漢源等不必仍任。 書房色限職六品, 而今陞五品, 是輕壞《大典》也。 且聞, 後苑放狐觀之。 木工、玉工、銀匠以內役, 長在闕內。 臣等恐殿下耽於戲玩。” 傳曰: “近以禳災, 命捉狐耳。 此爲憚於獵取者爲此說也。 我國苑囿, 與中國不同, 墻厎地隘, 雖放之, 將逸而走, 寧得而觀之? 孟軻曰: ‘雖有池臺、鳥獸, 豈能獨樂哉?’ 予不可觀野獸, 而獨樂也。 如此之事不細聞, 言之可乎? 玉工修所御玉帶耳, 非作戲玩也。”


3月 2日[편집]

○甲辰/命掌隷院屬公奴婢壯實者二十人, 屬內需司。


○司諫閔頤、持平姜叔突論司僕寺久任書房色, 陞五品不可事, 不從。


○命議鹿島 倭變事, 魚世謙、韓致亨、李克墩、成俊、盧公弼、朴安性、李季仝、朴楗、趙益貞、金悌臣、許琛、李季男、曺淑沂、李蓀、鄭錫堅議: “今殺害萬戶者, 非對馬島釣倭, 則必三浦倭人。 此虜蒙國家撫綏之恩至矣, 而屢侵我邊民, 今又殺害邊將, 其辜恩負德, 恣行無忌莫甚。 請遣秩高知事體朝臣, 同三浦鎭將, 招恒居倭酋詰之曰: ‘汝等居我土地, 世蒙國恩, 安居長子孫, 宜圖報國恩。 無故殺萬戶及軍民, 其直告犯者。 不然, 罪在爾等, 悔無及矣。’ 或嚴加詰責, 或權辭開諭, 期得犯者。 且待姜謙畢鞫, 通諭島主, 窮治賊倭。” 從之。


○以李良爲全羅左道水軍節度使, 權敏手爲弘文館副修撰, 姜澂爲博士。


3月 3日[편집]

○乙巳/設耆英會于訓鍊院, 命承旨愼守勤、宋軼、李仁亨賜醞。


○遣直提學楊熙止勑諭三浦倭人等, 又諭慶尙、全羅、忠淸道觀察使、節度使曰: “今鹿島萬戶金世俊不謹防戍, 猝遇倭賊, 士卒被殺, 身且不保, 豈小變哉? 專由南方狃於昇平, 怠忽所致, 予甚慨焉。 卿體予意, 益加隄備, 常如敵至, 毋或小弛。”


○司諫閔頤啓: “《大典》乃祖宗成憲, 而聽一時大臣挾私之言, 立司僕次次陞敍之法, 弊將不貲。 《大典》出依牒式云: ‘新法之意, 舊法之改, 議政府擬議以啓, 禮曹行據司憲府、司諫院回答, 該卑司商量, 得所有某法, 竝無違礙及詐冒句當, 然後行用。’ 今此法雖大臣建白, 而臺諫皆以爲不可, 甚乖《大典》之法, 決不可不改。 且書房色事, 敎云: ‘先王朝亦有之。’ 殿下旣以此爲例, 後嗣王亦將以殿下爲法, 則《大典》之法, 從而盡壞矣。” 不從。


○傳于司僕寺曰: “兒馬二十匹, 有色可騎熟馬二匹, 其送于內需司。”


3月 4日[편집]

○丙午/副提學李承健等啓: “前日敎云: ‘三四日調理, 御經筵。’ 今旣經旬, 敢請。” 傳曰: “眼疾不瘳, 有時讀《大學衍義》過數紙, 兩眸子還如塵瞀, 玆久不御耳。”


○全羅左道水使李良啓: “臣父之死, 臣在外方, 不得(親)〔視〕藥。 今未及禫, 又受此任, 痛切于心。” 傳曰: “無可遣者, 其往哉!”


○司諫閔頤、持平姜叔突論司僕寺書房色事, 不從。


3月 5日[편집]

○丁未/傳于刑曹曰: “掌隷院奴義叔等十九口, 屬內需司, 錄宣頭案。”


3月 6日[편집]

○戊申/禮曹參議曺淑沂陳捕倭之策曰: “今此賊倭, 必恐我邀擊, 隱於海島, 逗遛不還。 且近日風雨亂作, 勢難行船。 往者突山之變, 邊將不卽(進)〔追〕捕, 其倭船隱泊海島幾一月, 請徵全羅左右道各浦兵船, 擇驍勇軍, 分運作綜, 海島可疑處, 別遣將巡檢, 雖非賊倭, 幷執拘留, 究問賊倭之黨, 必有直告之者。 凡倭人往來全羅者, 必由慶尙道 南海縣 彌助項。 限賊倭擒捕, 令本道兵使, 多抄精銳於南海 尙州浦、金崛浦、彌助項等處, 設柵以守, 毋使通行, 又令本道水使, 搜捕諸島, 雖持文引倭, 幷執詰問, 則可得矣。 以此意, 諭島主幸甚。” 命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知邊事宰相。 魚世謙、韓致亨、鄭文炯、李克墩、成俊、柳輊、盧公弼、李季仝、李堪議: “鹿島賊變, 已經旬日。 其逗遛本道諸島, 未可知也。 且慶尙道 南海 彌助項等處, 設柵等事, 賊路非一, 豈盡遮截? 其策似疏。 然邇來倭虜潛投諸島, 伺便竊發, 侵掠吾民, 今又殺邊將, 以我不曾與較故也。 但刻期擧事, 則恐有風波之虞, 臣等意謂, 當審風水, 爲萬全計。 令本道兵使及左右道水使, 分道搜討, 凡倭人可射殺則殺之, 可生禽則禽之, 因勢措置, 一以示邊威, 一以習行船似便。 慶尙道則有三浦倭人, 若不善行船, 反爲倭奴所笑, 勿幷擧。 至於通諭島主, 則前議已定。” 傳曰: “可。”


○以表沿沫爲司諫院大司諫, 朴漢柱爲獻納, 申澄、李允蕃爲正言, 洪彦忠爲弘文館正字。


○傳司僕寺曰: “前送內需司馴馬二匹皆無才, 以馴良騸馬換送。”


○傳曰: “金碩楨雖未試才, 其擬內需司書題望。”


3月 7日[편집]

○己酉/兵曹判書盧公弼啓: “今諸島可疑處, 使水使等搜捕, 方略處置, 當稟諸兵使。 兵使元仲秬本無人望, 擇遣知事體大臣, 號爲巡邊使, 措置得宜, 以振朝廷之威。” 命遣李季仝。


3月 8日[편집]

○庚戌/御仁政殿, 受忠勳府宴。 酒半, 問侍宴政丞等曰: “參宴功臣欲加階。 階窮准職者亦加階, 未准職者准職, 作散者敍用, 收告身者還給, 又加階。 予亦知猥濫, 三年之後始接功臣, 故如此耳。 於卿意何如?” 政丞等對曰: “二品以下則雖加階無妨, 若一品則不可以一時恩數濫加也。” 傳曰: “若二品以下加階, 而獨於一品否則無均待功臣之意。” 政丞等對曰: “祖宗朝亦不如此濫也。 但使功臣不失其祿足矣。”


○命更議亂臣緣坐原免事, 尹弼商議: “緣坐人分親踈原免, 載在赦文, 今不可失信。 然子孫、妻妾、兄弟不可輕釋, 但叔姪一皆原免, 以示莫大之恩何如?” 盧思愼、鄭文炯、韓致亨議: “亂臣緣坐人, 不可輕赦。 前日議啓緣坐在房女之子孫及先王、先后族親, 辨親疏原免, 不失赦文本意。 然亂臣子孫衆多, 未易究考, 給付功臣家者, 許各自伸, 屬公賤者, 令該曹考正續案, 更議何如?” 魚世謙、成俊、尹孝孫議: “亂臣緣坐, 一從律文。 其中可議者, 前已議啓。 然叔姪比兄弟及親子孫似疏, 其年長者, 或定屬、或安置、或從便, 輕重不同, 必有其由。 今雖不可盡宥, 罪輕者當先原之。 其時孺稚待年者, 在所(衿)〔矜〕恕。” 李克墩議: “亂臣緣坐者, 祖孫、兄弟、伯叔與姪, 律所當坐。今外孫及連系議親者免放, 亦可謂辨其親踈也, 豈有失信哉?” 傳曰: “亂臣之女在(旁)〔房〕者子孫及先王內外親限八寸, 先后內外親限六寸與亂臣叔姪, 一皆宥之。”


3月 9日[편집]

○辛亥/議政府啓: “自前年送內需司兒馬七十餘匹, 馴馬四十餘匹。 若爲賞賜, 當從司僕寺直賜之, 何必送于內需司? 臣等不知用於何處。 況軍政莫大於馬, 尤不可不慮。 奉保夫人死後, 限三年給祿, 甚未便。 成宗於白氏, 限一年給祿, 特一時事, 不可援以爲例。 亂臣李茂子孫李永錫, 因其上言, 特命許通, 甚未便。 李茂子孫非獨永錫, 人皆援例, 則豈盡一一從之乎? 經筵、常參、朝啓不可不逐日御之。 近日死囚久滯於獄, 朝啓尤不可緩。” 傳曰: “所送內需司之馬, 若調習則當還司僕矣。 不特此也, 予意以爲, 兒馬皆給軍士, 調習可也。 今多畜兒馬於司僕, 將焉用之? 奉保夫人祿俸, 特給爾。 經筵方患疾不御耳。”


○持平姜叔突啓: “昨日功臣宴, 親功臣及嫡長, 命皆加階。 去年已加階, 今不可更加。 且賊倭必不逗遛海島, 雖遣巡邊使無益, 徒貽弊驛路, 有妨農務, 莫如不遣。 如不得已, 只帶從事官一人、軍官數人, 以除其弊。” 不從。


○獻納朴漢柱啓: “前者弘文館請御經筵, 答以有眼疾。 進宴則不以眼疾辭, 獨於經筵不御。 成宗親享文昭殿之日, 政丞鄭麟趾啓曰: ‘世宗於親閱之後, 雖日昃亦御經筵。 今畢祭後, 亦當進講。’ 成宗卽從之。 此祖宗家法, 請亟御之。 且今巡邊使率從事官三人、軍官十人。 賊倭至殺邊將, 必不曠日久留。 如此農月, 徒貽弊驛路, 請勿遣。 且雖開國功臣, 身死之後不給祿俸。 今獨於保母仍給, 甚未便。 書房色系本賤口, 請依《大典》, 勿授五品。 司僕寺提調, 强請崔漢源仍任。 牧馬細事, 牧民至重, 曾謂牧民不如養馬乎?” 傳曰: “雖御進宴, 以眼食之乎? 奉保夫人祿俸, 依白氏例只給一年。”


○唐人押解官田命淳啓: “臣到遼東, 謁見摠兵官羅雄, 雄云: ‘汝國江上有聲息乎?’ 臣對以無有, 雄曰: ‘賊人當農月, 乘船渡江, 欲搶虜汝國農民, 宜令體探人, 沿江隱伏, 伺見賊人過江, 燒毁其船, 與城內相應, 出兵邀截, 虜可擒而保無後患矣。’” 左承旨愼守勤請下諭邊鎭, 從之。


○議政府啓: “功臣嫡長加階、准職事, 臣等以上欲廣施恩澤, 初不以爲非, 退而思之, 不問賢愚, 一切加階、准職, 事甚猥濫。 視人品, 只可陞品用之。”


3月 10日[편집]

○壬子/率百官上徽號于仁粹王大妃曰: “慈淑仁惠。” 王大妃曰: “明懿。” 親進寶冊, 上箋稱賀。 御明政殿, 受百官賀。


○議政府啓: “司僕寺馬, 若分給軍士, 調習則可矣, 今送于內需司, 外人不知所以。 李永錫只令免放則可矣, 許通仕路未便。 且亂臣叔姪, 不宜原之。” 傳曰: “永錫其勿許通, 亂臣叔姪分輕重宥之。”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書曰:

《書》曰: “念終始典于學。” 《詩》曰: “學有緝熙于光明。” 雖上智必加緝熙之功, 然後聖學可全, 而德造於罔覺。 殿下踐祚以來, 罕御經筵, 不喜迎訪, 務玩細娛, 不唯驅鹿後苑, 亦且生獲野豕, 檻入禁籞。 臣等未審殿下將何所用, 是必左右便嬖導殿下於從獸之樂也。 ‘千金之子, 坐不垂堂, 況人主而近逸才之獸乎? 官爵不可濫也。 今功臣嫡長命加資級, 不問賢否, 竝施金玉。 明主愛一嚬一笑, 況猥加爵命乎? 國君之富在於馬, 而太僕之馬多歸內需司, 所餘無幾。 錫馬蕃庶, 用之康侯, 及於私昵可乎? 凡此謬擧, 豈殿下深居九重, 宦寺日親, 賢士日踈之故歟? 臣等累請經筵, 殿下辭以疾。 至於宴享等事, 有不得已焉, 則不廢經筵, 獨可得已而廢之乎? 臣等竊惑焉。 伏願殿下, 勤御經筵, 日接群臣, 講劘治道, 一念終始, 常主於學, 益加正心之功。

不納。


3月 11日[편집]

○癸丑/僉知事崔灝元以風水之說啓請: “於新墓所鑿地貯水, 以和陰陽。 臣旣老矣, 死亡無日。 今之所啓, 非自爲己也, 欲使國家長久平安也。” 傳曰: “其以灝元所啓, 示遷墓都監。”


○副提學李承健等啓: “昨日臣等所啓, 殿下宜當體念。 經筵王者重事, 不宜停廢。” 御書答曰:

眼疾或至如霧遮蔽, 宴則坐享而已, 不如看書之例。 眼若暫差, 則豈厭於帝王之事乎? 餘事予所不爲。 然爾等防微杜漸之意, 於此可知, 予留心焉。


○大司諫表沿沫等書啓:

功臣嫡長, 世祿旣足, 以償其祖父之功。 今不問賢愚, 普施金玉, 則僥倖之門一開, 終致氷炭同器之患。 況親功臣中, 或有妾子, 或有賤隷者, 皆例以功臣而加階, 臣等以爲未便。 唐陽君 洪常前日楊根之行, 特令本道支應, 不無騷擾之弊, 今又給馬, 竝與射獸者三人, 往獵加平縣。 三農方開, 兩麥已生, 率人馬踐踏田畝, 臣等以爲未便。 且今外則倭賊入邊, 殺主將幷與軍人三十餘名; 內則闤闠之下, 盜殺軍士, 此甚可虞之時。 又況文昭、延恩殿與諸陵、文廟, 時未親祭, 而進宴、賜宴一不停罷, 仁政殿前歌管鬧咽, 臣等以爲未便。 前者司僕提調盧思愼啓留僉正南憓, 憓卽思愼之五寸姪也。 其挾私濫啓, 朝著皆知。 今崔漢源、成世源亦竝啓留飼馬。 有兼司僕、諸員、理馬, 而久任二員亦足以檢其能否。 此則思愼欲固南憓之留, 遁辭啓達耳, 恐大臣弄權之漸, 自此長也。 且書房色等, 只供禁內使令, 限職六品, 不爲不足, 而陞授五品之階。 爵祿人君之所重, 竝使賤隷濫叨非分之職, 臣等以爲未便。 且奉保夫人奉養聖躬, 功雖不細, 旣優賜臧獲與賻物, 亦足以供三年葬送之資, 而償其保養之功矣。 仍給一年祿俸, 臣等亦以爲未便。

不從。 更啓, 不從。 持平姜叔突再啓, 亦不從。

巡邊使李季仝書事目以啓: “鄕吏、驛子中, 有能射御, 或慣海路者召募, 竝令從軍, 其中有功者, 臨時啓稟。 且自全羅左道 光陽, 至於右道珍島, 其間沿海陸路, 六七日程也。 水路大槪與陸路同, 多有海島, 賊倭之有無, 不可的知, 擧事甚難。 抄擇驍勇軍人, 分騎鼻居刀船及鰒作船, 分道深入, 窮探的知, 然後發軍。 且海道諸處, 窮探搜討, 則賊倭必奔逬於慶尙道三浦矣。 令本道兵使、水使, 於要害處住泊, 乘機勦擊。 且水路非如陸地行軍之例, 以候潮汐風順, 乃可發船。 若刻期催督, 則怵於軍令, 必至悞事, 令探候軍人, 竝除日限, 多與糧料, 乘便深入, 窮探來報。” 從之。


○兵曹判書盧公弼等啓: “巡邊使齎去事目, 恐有未盡處。 動衆大事, 不可不詳計而熟慮之。 令政丞等商確何如?” 傳曰: “可。” 又啓: “事目如此, 假使巡邊使若無所遇, 則空行空返乎? 臣意以爲, 李季仝及左右水軍節度使, 一時發船, 搜探諸島, 則倭人無所逃歸, 必有遇獲之處。 雖無所獲, 邊將等以是爲恒式, 而少有邊警, 常常搜探, 則倭奴必不得縱肆竊發矣。” 季仝啓: “臣等少時以對馬島通信使往來, 熟知海路險易。 自光陽至珍島六七日程, 其間諸島不知幾何。 今倭奴先犯者四船, 後犯者二船。 大抵水路非如陸路, 爲此六船, 至發大軍, 一時齊進, 若遇風險, 則水中變故未可知也。 臣受國家重事, 不可遵陸遙制, 當與兵使、水使等, 各乘兵船, 以據要衝之地。 擇驍勇多材力者, 各備器械, 以鼻居刀船、鰒作船, 輕利水上者百餘艘, 先探賊藪, 迭出迭入, 陸續不絶, 亦可以窮探窟穴, 不必大軍竝發也。 故臣以探索後發軍事, 詳料以啓。” 韓致亨、李克墩啓: “倭賊有無, 不可的知。 風險之時, 遽發大軍, 恐有不利。 且兵不可遙度, 臨機處置, 當在季仝。” 傳曰: “致亨、季仝所啓是矣。 臨機處置可也。”


○賜李季仝紫的帖裏、柳靑塔胡各一領, 弓一張, 矢一部, 仍傳曰: “予意已盡於敎書, 往愼乃任, 毋或小忽。”


3月 12日[편집]

○甲寅/大司諫表沿沫等論功臣加階, 洪常遣獵, 書房色陞授, 鷹坊復立未便事, 傳曰: “凡功臣加階, 非擇人物而授之, 以其功也。 如鄭崇祖之類, 雖庸劣, 豈可終棄? 鷹坊成宗非盡廢之, 只去海東靑耳。 今之設鷹坊, 非爲己, 爲上殿也。 洪常其勿遣。” 表沿沫更啓: “春秋仲朔宴, 非慶事, 乃例事也。 不分賢愚, 一切濫施資級不可。 且鄭崇祖以大臣之子, 致位堂上。 其後幸參勳籍, 位至崇品。 前爲慶尙監司, 不謹其任, 汚衊一道, 後爲戶曹判書, 交通商賈, 坐此見竄, 其爲人可知。 且成宗朝稱爲內鷹坊之名, 臣等所未聞。 前朝之季, 凡閑良避軍丁者, 皆屬鷹坊, 終以亡國, 此所當鑑也。 忠惠王時, 有一雄雞其鳴甚悲。 乃取視之, 則肩脅已割, 爲鷹所食者。 忠惠哀之, 卽命罷鷹坊。 忠惠本庸主, 猶且如此, 今豈可復設乎? 京畿所供生物, 不爲不足。 何必立鷹坊後, 孝於上殿乎? 臣等恐殿下玩物喪志也, 請須罷之。” 又論司僕寺遷轉之法, 不從。 累啓不已, 傳曰: “若聽爾等之言, 何事得爲乎? 有前例事, 爾等亦皆論請, 務於自勝, 是豈可乎? 又云: ‘玩物喪志。’ 鷹坊雖在外, 予欲觀之何難? 雖在內, 予不欲觀, 何患於喪志乎?”


○正朝使金諶還自京師。


○持平姜叔突又論功臣加階事, 不從。 更啓, 不從。


○巡邊使李季仝拜辭, 其敎書曰:

惟天生民, 有欲無主乃亂。 立之師牧, 敎之以相生相養之道, 蓋欲各全其性命而已。 其有殺越人于貨, 愍不畏死者, 大則以兵, 小則以刑, 鋤治强梗, 非得已也。 蕞爾島夷, 亦天民爾。 寄生我土地, 仰食我賦廩, 滋養蕃息, 百年于玆矣。 (卯)〔卵〕育之恩, 過於吾民, 豈直一視同仁而已哉? 彼其剽悍之性, 如種投地, 湖、嶺之間時猶竊發, 其輕生忘死, 嗜利忘義, 甚矣固不知順義之爲大利也, 畏死之爲可生也。 我國有包荒之量, 犯不與較, 往往諭及島主, 而顯戮之驗, 亦邈乎無有, 遂至於長其桀驁, 肆其貪頑, 是豈天性然耶? 由有欲而無主, 豈不哀哉? 今者寇至全羅道 鹿島, 戕殺我舟軍, 凡三十餘人, 至殺萬戶, 其毒虐之慘, 近代所無。 予之赫怒, 有不容已者矣。 亦由南方狃於昇平, 邊將或非其人, 備禦無藝, 小醜得以乘其隙焉。 狗鼠之輩, 自以爲得計, 遲回隱伏於島嶼之間, 固其所也。 故欲遣將搜討, 仍令整頓隄備, 廷議推卿, 簡在予心。 卿武足以揚國家威靈, 文足以達古今事變, 必能動合機要, 處之萬全。 特付卿兵符, 往巡全羅海, 徼兵馬、水軍節度使, 咸聽卿指授, 調發勁卒, 賊路諸島, 窮探直搗, 飜倒窟穴, 擒捕殲殪。 但趁機宜, 使鼎中之魚, 悔其偸生; 机上之肉, 終於糜爛, 庶幾有能明利害、知禍福者, 聞而戒飭其下, 截然門庭之莫窺, 不亦快乎? 若其諸鎭、諸浦守令萬戶, 備禦踈虞, 軍卒、器械有不如法者, 一皆按驗, 有違卿節度者, 雖節度使, 亦在不饒, 任卿處置。 於戲! 納汚藏疾, 雖大度, 本如江海之包容, 去暴、除殘, 使凶徒少知風霆之迅掃, 往懋乃績, 毋替予言。


○下亂臣緣坐, 議于政院, 仍傳曰: “叔姪勿宥。”


○全羅道左道水軍節度使洪任馳啓: “順天府 突山島等處, 賊倭竊發, 傷害人物, 刼奪衣糧。” 命政府、六曹及曾經政丞議之。 尹弼商、愼承善、魚世謙、韓致亨、盧思愼、鄭文炯、盧公弼、許琛、李堪議: “本道一應邊事, 已令李季仝措置, 突山事變, 不必別議處置。 但下諭李季仝, 善爲措置何如?” 李克墩議: “今觀本道前後邊報, 必是, 賊倭依泊近島, 伺候竊發。 洪任果能搜捕諸島, 則安敢如是? 令李季仝倍道馳赴, 及期措置爲便。” 成俊議: “賊倭搜捕節目, 李季仝已親受去, 更復何議?” 從成俊議。


○傳旨: “永思殿差備內官及忠義衛各賜馬一匹。 飯監各色掌等, 限三年免役。”


○傳曰: “油十碩輸送于內需司。”


3月 13日[편집]

○乙卯/大司諫表沿沫、司諫閔頣、獻納朴漢柱、正言申澄等啓: “昨敎云: ‘務於自勝。’ 臣等非敢務勝也。 大抵諫官之任, 與人主爭是非。 君有過擧則諫止, 使歸於正; 事有失當則批鱗敢言, 期於得請也。 若以諫官之言爲務勝, 而拒之則誰敢逆天威, 抗言哉? 昔唐 太宗英明之主, 凡有所爲, 魏徵率皆諫而止之。 以是, 君無過擧, 國亦治平。 太宗之心, 豈以魏徵爲務勝哉? 西旅貢獒, 武王必不受, 雖受之, 必不至於喪志, 而召公之戒告乃曰: ‘終累大德。’ 又曰: ‘所寶惟賢。’ 敎之若嬰兒。 然誠以珍禽、奇獸, 人主之所當遠也。 今設鷹坊於闕內, 臣等深恐殿下有時而玩之, 則聖上之志, 安保其不喪乎?” 不聽。 更啓: “爵祿待賢士之公器, 人君與賢者共之, 而不得私也。 功臣嫡長之有才行可用者, 雖不曲加私恩, 自有公議, 已甄拔, 布列庶位矣。 其餘世祿之家, 鮮克由禮, 怙侈滅義, 以蕩陵德者竝加階, 臣等恐待賢之器一壞, 而續貂之誚自此起也。 明主愛一嚬一笑, 嚬笑猶惜, 況爵祿之重乎? 前年特加其資, 今年祔廟, 隨例加階。 今未逾月, 又欲別加, 爵賞之濫, 一至於此, 僥倖之門開, 而賢者低眉, 小人自得, 國事將日非矣。 此臣等不勝痛憤, 盡言而不知止也。 且內鷹坊以爲成宗故事, 臣等之惑滋甚。 成宗經筵不倦, 而朝、晝、夕講, 以至夜對, 一無虛日, 每與賢士大夫, 講論治道, 如此美意, 不可勝言。 殿下所當遵守者, 不一事而獨於鷹坊留意焉, 臣等恐玩物喪志之漸, 自此而生矣。 若爲三殿奉養, 則外三牌與畿內日次之供, 不爲不足也。 至於司僕官員次次遷轉與書房色加階事, 與《大典》大相牴牾。 大臣弄權, 而上不悟; 名器混淆, 而上不惜, 但敎之曰: ‘期於必勝。’ 可乎? 古之愛其君者 君有過擧, 不惜身命, 輒陳無隱而後已。 故曰: ‘畜君何尤?’ 臣等非欲好勝也, 欲使殿下不至於謬擧也。” 傳曰: “今云: ‘留意於鷹坊。’ 鷹坊自祖宗朝已有之矣, 非予留意也。 經筵予若安寧, 敢不御乎? 然責難於君, 陳善閉邪, 其意則善也。”


○持平姜叔突論功臣加階及不御經筵事, 不從。 大司憲洪興、執義李世英、掌令權仁孫ㆍ李自健、持平郭宗元ㆍ姜叔突啓: “昨日傳于諫院曰: ‘如鄭崇祖者不賢, 則位高如彼乎?’ 臣等以謂, 崇祖以父蔭, 得陞堂上, 且忝功臣之號, 濫叨二品。 然其人無一長可取, 凡所經歷, 動有過咎。 縱不能還奪其前職, 今必不可濫加也。 非特崇祖, 如韓致禮、趙得琳、韓懽、任士洪等, 年前論駁還收, 今尤不可加也。 且雖堂下官之階, 猶不可濫加, 況堂上之階乎?” 不聽。


○遷墓都監請依崔灝元所啓, 鑿池于新墓所, 從之。


○正朝使金諶啓: “金輔語臣等云: ‘俺到本國時, 姪獻文等除職事, 啓殿下, 已蒙允可, 今授何職? 且陞職事, 須爲俺往啓。 通事徐鈞亦須啓達入送。’ 臣答曰: ‘徐鈞今爲堂上, 不可以通事入來, 亦不可以使臣赴京。 然將大人之意, 啓于殿下。’ 且弓角自乙卯年正朝赴京人犯禁後, 朝廷法禁峻嚴, 兵部尙書馬文昇嚴治兵政, 其時賣弓角牙子等, 盡徙於邊。 今後赴京之人若更犯禁, 非徒不能私相買賣, 恐國家亦不能收買矣。 限朝廷法禁稍弛, 姑堅禁, 使勿私貿。” 命政府及曾經政丞議之。 尹弼商議: “徐鈞不可入送。 獻文陞職及所索魚物, 從之何如?” 愼承善議: “獻文已授上護軍, 不可更陞職。 但其祿職, 量宜陞授。 徐鈞年老, 不可赴京爲辭。 其求請魚物, 量數入送何如?” 魚世謙、李克墩、成俊、鄭文炯、韓致亨議: “徐鈞事, 金諶所答似合事體。 今聖節使之行, 彼若更言, 以金諶所答之辭, 開說爲便。 獻文事, 在朝宦官遙請加職, 而輒從其言, 將有後弊。 然輔方今任使, 又厚待我國者, 其所請不可決然拒之。 但獻文已資窮, 又經准職, 今不可陞職, 但陞祿職, 其弟獻章階卑, 雖陞資無妨。 所求食物, 皆易備之物, 量數送之似便。” 從弼商議。 弓角命依諶所啓。


3月 14日[편집]

○丙辰/臺諫啓: “前年西戎竊發, 今年東夷來寇。 雷震驚蟄之前, 殺人闕門之外, 正殿下恐懼修省之秋, 慶賞之擧非其時也。 傅說告高宗曰: ‘官不反私昵, 爵罔及惡德。’ 私昵、惡德尤不可濫施官爵。” 又啓司僕寺、書房色等事, 不聽。 又論承旨、宦寺加資事, 不從。


○憲府照律李復善、吳凌、趙元紀、南袞罪, 復善棄之, 凌、元紀、袞功減一等。 政院啓: “凌等與復善事雖異, 而罪則同。 崔溥以言官, 方論事之時, 有赴京之命, 故請留耳, 決無他情。 言事而被罪, 其於聽聞何?” 不從。


○加功臣嫡長階凡九十餘人。


○禮曹參判申從濩卒。 從濩字次韶, 高靈人, 文忠公 叔舟之孫。 少好讀書, 徧閱群書, 至忘寢食, 文忠器之。 甲午連魁進士初、覆試, 庚子魁文科試。 選入弘文館, 爲修撰, 累歷至應敎。 乙巳魁重試。 弘治戊申拜直提學, 尋陞副提學。 己酉遷承政院同副承旨, 轉至都承旨。 庚戌拜禮曹參判, 轉司憲府大司憲, 遷兵曹參判, 京畿觀察使, 重拜禮曹參判。 丙辰冬以賀正使赴京, 回至開城府, 病卒, 年四十二。 氣度宏遠, 執守剛毅, 不以事物嬰懷。 胸次坦然, 無城府畛域, 疾惡如讎, 未嘗以人言撓法。 按京畿, 守令有怙勢貪縱者, 立黜之, 一道肅然。 爲文章雄渾汪洋, 自成一家。 詩尤奇麗豪健, 士林景慕。


3月 15日[편집]

○丁巳/御仁政殿, 傳王妃冊寶及敎命。 王妃御宣政殿受之, 仍上箋稱謝。 百官亦上箋稱賀于王及王妃, 仍頒赦。


○臺諫論不宜數赦, 不從。


○草溪郡守柳仁洪妾無赤奸仁洪奴大山, 爲嫡女子所摘, 恐事洩, 與婢莫莊共剌殺之。 事發, 杖死獄中。 時, 竝赦關係綱常, 故大山免死, 爲奴極邊殘邑。


3月 16日[편집]

○戊午/傳曰: “胡椒二十碩入內。” 義盈庫啓: “遺在不滿其數。” 更命入五碩。 在成宗朝庫積盈溢, 至是告匱。


○臺諫合司啓: “昨日上書論列, 了無發落, 未知其由。” 傳曰: “雖反覆觀之, 疏中所論, 決不可從也。” 其疏曰:

臣等將功臣嫡長加資事, 伏閤累日, 幾數十言, 而殿下未肯頷可, 敎之曰: “無功臣則無社稷。” 臣等之惑滋甚。 功臣之有關社稷, 殿下雖不敎之, 臣等豈不知之? 然有功而賢者, 有功而奸者, 有功而貪者, 有功而賤者。 功而賢者, 則雖加高秩, 誰曰不可? 若奸者、貪者、賤者, 而竝加鴻恩, 則臣等竊恐所謂有關社稷者, 終反爲社稷憂矣。 何以言之? 《易》曰: “開國、承家, 小人勿用。” 誠以小人不可用之於創業之時, 尤不可用之於守成之日。 以故, 聖人必杜漸於未見。 履霜之警, 恐其堅也; 取女之戒, 懼其壯也; 童牛之牿, 防其盛也; 金柅之繫, 止其進也。 未萌之小人, 猶欲防之於桃蟲之微, 況迹露而拚飛者乎? 任士洪驕蹇慢上, 陰殘害物, 小人之尤者也。 其初筮仕, 大詐似直, 雖以成宗之聖, 而姑試可矣。 其位漸高, 其奸益老, 招權弄勢, 濁亂朝政, 則成宗知其誤國之漸, 擯而外之。 其齒於西班, 不失其祿者, 以其功臣之後也。 鄭崇祖貪濁無狀, 壠斷賤夫, 盜臣之尤者也。 前爲慶尙監司, 一道腥穢。 及長戶部, 交結賈竪, 偸取公帑, 淸議所不容, 其不載贓案, 亦云幸矣。 韓致禮庸瑣貪陋, 鄙夫之尤者也。 濫叨勳盟, 盜竊爵祿, 略無謹畏, 至壓良丁以爲己奴, 灑淚闕庭, 靦面無恥, 士林鄙之。 韓懽狂悖暴戾, 殘虐糟妻, 撾撲婦翁。 肆貪金浦, 慢辱宣命, 敗常亂倫, 不可枚數。 趙得琳, 世祖潛邸之童奴, 遭逢中興, 雖小有羈紲之功, 賤隷而位至正憲, 封君食祿, 天地洪私, 已踰涯分。 此等數輩, 去年特命加階, 旋收公議, 卽令停改。 聖上若以爲不可而改之, 今幾月矣, 而又加殊恩乎? 況愚癡無識如尹磻也、俊元也、薛柱也, 庸殘如曺獻, 賤係如致南者, 幷陞堂上。 其如從洽之輩, 或爲貪汚, 或爲凡常, 而率皆超遷, 布列中外, 則萬事其不隳哉? 且如龜孫、守勤前月陞級, 公議囂然。 臺諫從而論奏, 殿下且敎之曰: “以此遷官, 何不可之有?” 旣曰以此遷官, 則今未浹旬, 而又加階焉, 其於前所敎何如也? 宦寺本爲灑掃宮禁設也。 然羈縻或踈, 貽患不測。 臣等請以近事明之。 高麗中葉以前, 位不過七品, 至其末年, 權奸當國, 連締固結, 一日之內, 封君十五, 市恩姑息, 勢焰肆張, 遂至臣子所不忍言之地, 國隨以亡。 此卽聖上今日守成之殷鑑也。 存命、仲敬、敬生、孝江輩, 亦霑殊渥, 位至崇品。 此何等孤雛、腐鼠, 竊聖上待賢之公器耶? 況孝江外示曲謹, 中藏奸巧, 殿下欲衰佛氏之敎, 而詐給洛山之鹽。 殿下欲興凋弊之郵, 而矯奪奉安之隷, 再犯欺罔之罪, 死有餘辜。 不置大辟, 反加優秩, 臣恐誤殿下者, 必此老奸, 而宦官之盛, 自此始矣。 胡安國之言曰: “功臣之世世其祿, 祿以報功也。 故其世可延, 位以尊賢也。” 故其官當擇。 臣等不知殿下此擧, 以爲尊賢乎, 以爲擇官乎? 殿下嗣守大寶, 新臨億兆, 此正君子小人消長之幾, 安危存亡倚伏之關, 而中外臣民顒望至治之時也。 殿下何不旌別淑慝, 使大奸、大貪、狂悖、賤隷與夫庸孱者, 而竝加高位, 若是濫也? 臣等恐前朝烟戶政之譏, 復起於今日也。 不知殿下以何者, 而砥礪淸流; 何者而陶鑄至治, 上以保祖宗之業, 下以答臣民之望乎? 臣等不勝缺望, 請收成命。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

竊惟, 人主所以礪世磨鈍, 駕御賢能者, 惟爵賞而已, 不可濫施於人, 以賤名器也。 今者功臣與嫡長, 不問賢愚, 例加崇級, 臣等未知其可也。 蓋人知爵賞之重, 然後朝廷之勢尊, 朝廷之勢尊, 然後人主之權重。 今爵賞之僭一至於此, 甚非所以重名器、尊朝廷也。 國家之待功臣, 錫之土田臧獲, 世不絶祿, 固已厚矣。 何必高官大爵, 誤及於私昵、惡德然後, 尤爲厚也? 伏望亟收成命。

不從。 又論不御經筵, 傳曰: “經筵欲於二十六日親祭文昭殿後御之。”


○臺諫累啓功臣嫡長加階事, 不從。


3月 17日[편집]

○己未/大司憲洪興、大司諫表沿沫等合司啓: “人君卽位之初, 所當先務者, 甄別君子小人而已。 今也私昵、惡德之人竝加崇品, 政事之失, 無大於此。 此臣等所以論執不已者也, 不可不改。”


○永安道監司呂自新馳啓: “三水、甲山等官男女老弱, 以癘疫死者, 凡三百五十餘人。 請遣醫藥救之。” 上諭之曰: “今因卿啓, 知人物被癘疫死者多, 予甚惻然。 卽遣醫二人, 齎藥往救, 卿亦察醫勤慢, 盡心治療。 其所活人口, 開錄以啓。”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臣等將功臣濫授官爵事, 累瀆天聽, 乃敎之曰: “不關大事, 非經幄之臣所宜言也。” 臣等謂, 事之大者, 孰加於官人爵人乎? 古者論定而後官之, 蓋官爵雖人主所操之柄, 必待左右、諸大夫、國人皆曰可, 然後察而用之, 皆曰可, 猶察而用之, 況皆曰不可乎? 今功臣與其嫡長, 無問賢愚, 例皆增秩。 不惟卑官, 輒陞顯授, 雖堂上之階, 猶不愛惜, 至於一二品崇班極爵, 濫施不靳, 官爵之賤, 一至於此, 甚非細故。 大臣言其不可, 臺諫言其不可, 國人之意從可知矣。 殿下獨排衆論, 不加省納, 是豈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之意乎? 國事之非, 無大於此; 殿下之謬擧, 亦無大於此。 臣等在經幄論思之地, 其忍恝視而不言乎? 累瀆不已, 期於聽納者爲此也。 伏望亟收成命, 以從公議。

不允。


3月 18日[편집]

○庚申/臺諫合司請面對, 傳曰: “此非大事, 不必面對。” 臺諫書啓曰:

臣等以謂, 事之大者, 莫大於此。 唐用一裵延齡, 而諫議大夫陽城欲裂其麻, 況殿下新政之初, 竝用群邪, 陽消陰長之機, 社稷存亡之兆, 政在此擧, 甚可懼也。 其在祖宗朝隨功輕重, 命官、命祿與夫臧獲、土田, 無不優崇。 且其子孫皆屬忠義衛, 世食其祿, 待遇功臣之典極盡無餘。 殿下當遵守祖宗成憲而已, 非別加私恩之時也, 請收成命。

不聽。 更啓: “殿下旣以臣等之言爲是而不允, 不勝缺望。” 傳曰: “卿等之言雖善, 不可聽。” 更啓: “昔齊 桓公之郭, 問父老曰: ‘郭何故亡?’ 對曰: ‘善善而惡惡。’ 公曰: ‘若是則誠賢君也, 何至於亡?’ 對曰: ‘善善而不能用, 惡惡而不能去, 此所以亡也。’ 今殿下敎之曰: ‘爾等之言雖是, 不可聽。’ 旣以臣等之言爲是而不從, 是無貴於知善; 知其不可而不去, 又從而褒崇之, 是無貴於知惡, 臣等不勝缺望。 成宗以爵祿爲待賢之器, 一不妄加非分之恩。 今殿下一切反之, 以待賢之器爲私恩之具, 其於宗廟何?” 傳曰: “卿等云: ‘爲私恩之具。’ 予若明君, 卿等豈發此言? 以予爲庸暗, 故然耳。” 臺諫對曰: “爵命待賢之公器, 今乃不分賢不肖, 竝加殊恩, 故臣等以爲私恩耳。”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臣等聞, 重爵位則多士勸, 謹用人則朝廷尊。 多士勸, 然後百職修; 朝廷尊, 然後廉陛益嚴。 去年殿下錄其勳庸, 例加恩命, 殿下之爵位已賤矣。 近日題目尤爲冗濫, 凡有見聞, 莫不駭愕, 滿朝縉紳寧無解體? 爵祿人主所以代天工, 治天職, 與賢者共之, 不可以私妄加於非人也。 成廟初論佐理之功, 雖親受券者, 未嘗加階。 非薄於功臣, 誠以堂上資級不可輕授也。 今不惟峻級濫加其身, 後裔庸瑣, 陞堂上者亦多。 殿下縱自賤其官爵, 奈汚穢祖宗之朝廷何? 臣等累瀆天聰, 迄未蒙允, 不勝缺望。 伏願亟收成命, 重爵賞、尊朝廷, 國家幸甚。

不聽。


○開城府儒生張翼等上書曰:

臣等竊聞, 敎養, 興化之源, 歷代重之, 而府學堂, 卽高麗五百年培養人材之地也。 自文物南遷, 學校廢弛, 儒傚踈闊。 歲在成化甲午之秋, 成宗大王巡臨故都, 仍幸學宮, 饋儒生酒, 兼賜米布, 以惠斯學, 此誠吾道之一大幸也。 于時留守臣李芮敬奉上意, 銳圖興學, 以賜米布, 爲廩養之資, 遂請于朝, 別立都會, 取優等者四人, 直赴會試。 厥後留守臣金永儒益廣奬勸之路, 條啓興學事件, 府居儒生中, 文科、生員、進士, 則蠲其父役, 獲蒙兪允, 以爲永久之規。 自此爲學者稍稍興起, 生員、進士相繼而出, 非國家敦勸之至, 何以至此? 頃緣此法不載《續典》, 有司廢而不行, 以弛作興之方, 臣等每念此事, 不勝痛恨。 如法之有害於國家, 則雖朝立而夕替之可也, 玆法之行, 悅之者衆, 則雖勒諸金石, 而傳之永久, 不爲無益。 況松都地廣人稠, 非他僻郡荒縣之比, 興化勵賢, 在所當急。 伏遇殿下新登寶位, 日御經筵, 凡諸敎養之道, 無一不擧, 而鳶魚之化, 無遠不被。 臣等敢不遭此時, 而陳此事乎? 伏願裁自聖心, 特許復行, 則非徒臣等之大慶, 於國家作成之方, 庶補萬一。

命議于政丞。


○慶尙右道水使崔集成馳啓:

“晋州民輸倭糧於熊川, 遇倭賊, 被搶奪。”

下諭書于巡邊使李季仝曰:

今因慶尙右道水使馳啓, 知晋州居民見奪倭料。 是雖小小竊發, 不足慮也, 然前日順天賊倭所射有鹿島著標之矢, 彼必習見邊備踈虞, 無所畏忌, 狃於得利, 遲回諸島, 出沒作耗, 勢可易制。 卿悉此意, 乘機措置, 毋或少弛。


3月 19日[편집]

○辛酉/臺諫合司啓: “昔韓昭侯愛一敝袴, 況爵祿乎? 功臣加資, 請速改正。 且明日之宴, 趙得琳以賤口, 而聯贊成之班; 任士洪以小人, 而接六卿之末, 辱朝廷莫甚於此, 請勿令與宴。” 仍上疏曰:

臣等聞, 孟子曰: “今國家閑暇, 及是時, 明其政刑, 雖大國必畏之矣。” 又曰: “國家閑暇, 及是時, 般樂怠傲, 是自求禍也。” 夫自唐、虞以下, 數千百歲以後, 天得以寧, 地得以泰, 人得以安者, 無如我成宗二十六年太平之治, 此豈非國家閑暇之時乎? 今殿下以大有爲之資, 撫盈成之運, 宜若無事可虞, 而比者天災告譴, 雷電於驚蟄之前, 雨雹於靑陽之月, 此其可畏也。 未知殿下恐懼修省否乎? 城都之內, 剌客潛行, 而闤闠之下, 白晝殺人, 此甚大憝也。 未知殿下驚動宸懷否乎? 三水之札瘥, 多於去年; 甲山之物故, 甚於前日。 此正所謂流涕之事, 而殿下惻怛之敎, 未之聞也。 (渭源)〔渭原〕之變旣極, 鹿島之患尤慘, 順天之烽方起, 固城之警繼至, 此正所謂痛哭之時, 而殿下哀痛之詔, 未之見也。 何故度外萬機, 施施然以平康之世自居, 爵命出於偏, 而群邪竝進; 施與過於濫, 而貨泉幾渴, 果明政哉? 曲宥黃門, 而家奴肆陰狡; 大赦贓汚, 而貪夫輕國憲, 果明刑哉? 宴享頻屢, 而君臣太康, 不幾於般樂乎? 經筵久廢, 而講道不勤, 不幾於怠傲乎? 不識殿下果以此, 而御無疆大歷服乎? 昔宋忠臣文天祥勸其主行道曰: “道猶百里之途也, 今日則適六七十里之候也。” 進於道者, 不可以中道而廢; 游於途者, 不可以中道而畫, 孜孜矻矻, 而不自已焉, 則六七十里者, 固所以爲至百里之階也。 不然, 自止於六七十里之間, 則百里雖近, 焉能以一武至哉? 殿下新臨大寶, 億萬蒼生之望, 在此初服, 此正始步一武之時也。 殿下自以爲五十里而止乎? 六七十里而止乎? 期必至於百里而後已乎? 《書》曰: “人心惟危, 道心惟微。” 而後之君子衍其義曰: “有一分之道心者, 固足以就一分之事功; 有一分之人心者, 亦足以召一分之事變。” 世道汚隆之分數, 亦係於利欲消長之分數。 伏願殿下, 勿以治已安爲恃, 以兢兢業業, 無曠庶官爲念, 天災何自而譴, 姦宄何自而起, 夭札何自而疹, 外夷何自而侮? 知群邪之病國政, 則思所以逬棄之; 知貨財之出於民, 則思所以節用之; 知宦竪之蔽其聽, 則思所以禁制之; 知贓汚之賊吾民, 則思不妄赦; 知宴享之流於荒淫, 則思不逸豫, 日御經筵, 迎訪卿士, 講明《大學》誠意、正心以下之工夫, 則國家幸甚。 然臣等所以切切於殿下之初服者, 在任賢勿貳四字, 而今此功臣褒崇, 則初政所不急, 公議所不可, 紊朝綱、蠹昇平者, 未有甚於此擧也。 殿下若深思臣等所上前日之疏, 則可以知某也姦、某也貪、某也狂戾、某也庸劣、某也賤隷、某也昏愚, 而爵命決不可妄加此輩也。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書曰:

臣等竊謂, 朝廷之政, 莫重於爵賞; 人主之德, 莫貴於至公。 故五服、五章, 聽天所命, 而固不得容吾私於其間。 古昔帝王之設官爵也, 不及私昵, 不及惡德, 必有德然後命之, 有材然後授之, 謹司其出納之權而已。 若不出於至公, 而濫加非人, 則名器不足貴矣。 名器不足貴, 則得者不以爲榮, 見者不以爲尊, 而人君失其所司之柄矣。 失其所司之柄, 則亡其爲政之體, 國家將何所恃, 而自立哉? 近者功臣與嫡長, 不論賢愚, 一施恩命。 卑官或陞顯職, 庸流或陞堂上, 至陞一二品者亦多矣。 除書一出, 士林乃指之曰: “某也某之冑, 奸邪人也, 某也某之冑, 孱劣人也, 某也愚癡人也, 某也刑餘人也, 某也戚里人也。 某也某也位六卿之長, 居喉舌之地, 而例陞蔭資, 以及於貪汚、賤隷之輩。” 是何爵命之濫, 至此極耶? 此祖宗所未有之事, 臣竊痛焉。 祖宗重爵祿、任賢能, 以尊朝廷, 而殿下失之輕賤, 以祖宗待賢之器爲功臣苗裔之資, 不亦舛乎? 嗚呼! 赤芾三百, 曹乃滅亡。 貂蟬盈座, 晋遂不振。 濫授官爵, 有竈下養中郞將之誚; 不惜名器, 有告身一通易一醉之譏。 往事可以鑑矣, 而殿下獨不鑑何哉? 殿下若以謂, 爵祿之柄, 盡在於我, 而我能賤之, 我能貴之, 靑紫混施於闒茸, 名器反賤於糞土, 則危亡之漸, 可立而竢也, 豈不爲寒心哉? 伏望殿下, 上法祖宗, 下從公議, 亟收成命, 以重名器, 以尊朝廷, 不勝幸甚。

御書于疏曰:

今加階者, 若皆外戚, 疏意少合於理。 是皆累朝功宰, 而反有此言, 輔君之意, 雖似善矣, 論及此事, 僉議大謬。 且危亡之語, 予甚痛心。 非徒語侵於予, 觸于社稷。


3月 20日[편집]

○壬戌/因雨停宗親府進宴及日本國使臣接見。 命饋宗親等于忠勳府, 賜酒樂。 又命右承旨宋軼, 饋日本國使臣。


○御書曰:

大抵百疾之中, 眼疾最重。 近者臺諫曰: “經筵則辭疾不勤, 宴享逐日乃行。” 是重經筵, 而輕君上之疾。 經筵用眼力尤緊, 宴則坐受而已。 予意以謂, 近加調理, 待親祭國忌後, 則眼疾雖未盡差, 庶幾向愈, 卿等之意何如? 以實對。

政院啓: “臺諫以經筵非徒學問, 亦當接群臣, 以此爲重, 而請之耳。 若上體未寧, 則何可强請? 蓋一御經筵, 則當常常緝熙, 毋使間斷。 若今雖强御, 後不復繼, 則何益之有?”


○臺諫合司啓: “臣等聞, 《詩》曰: ‘彼其之子, 三百赤芾。’ 晋 文公入曹, 數之曰: ‘乘軒者三百。’ 此甚言官爵濫, 而小人多也。 今者濫加功臣, 使群邪得意, 君子羞與爲伍。 臣等竊恐赤芾之剌, 乘軒之譏, 復起於今日也。” 傳曰: “所謂三百赤芾, 乘軒者三百, 皆指少人也。 今玆功臣豈盡小人? 任士洪若實小人, 成宗豈與之爲婚乎? 得琳事, 亦不可從也。” 更書啓曰:

敎云: “今功臣豈盡小人?” 臣等所啓, 功臣之中小人居多, 而又有庸孱、賤品, 故臣等所上兩疏, 已盡其實。 殿下若深思之, 則必有警省, 收回成命。 況殿下此日當先正始, 而正始之道, 莫大於正朝廷, 以正百官耳。 主勢盡在朝廷, 朝廷尊則主勢尊, 朝廷不尊則主勢亦不尊。 殿下盡揚群邪, 而欲卑萬鈞之勢, 何也? 成宗雖與士洪爲婚媾, 而以其無狀小人, 濁亂朝政, 故擯棄之, 終不加一階, 成宗爲宗社, 深意在焉。 孔子曰: “犂牛之子騂且角, 山川其舍諸!” 士洪之子若有可婚, 則成宗其舍諸?

不從。


○禮曹啓: “今倭人 職宣之還, 語之曰: ‘今年二月, 倭船四艘竊發全羅道 興陽地面鹿島, 搶殺萬戶等數十餘人。 又三月, 倭船三艘潛投同道順天府 突山島, 刼奪居民衣糧。 奸細之徒負約肆毒, 乃至於此, 爾歸告島主, 刷得其人, 明置於法。’ 具由轉報, 以著島主世篤忠貞之意何如?” 命議于政丞。


3月 21日[편집]

○癸亥/賜大司憲洪興金帶一腰。


○臺諫等合司累啓功臣加階事, 不聽。 仍上書:

竊聞, 豫章 羅氏曰: “名器之貴賤在其人, 授於君子, 則名器重; 授於小人, 則名器賤。 名器貴則君子樂於行道, 而小人甘於下僚; 名器賤則小人樂於浮競, 而君子恥於仕進。” 蓋爵位朝廷之名器, 而人主所以礪世、磨鈍之具也。 其可不問賢不肖, 而輕以與人乎? 孟子曰: “左右皆曰賢, 未可也, 諸大夫皆曰賢, 未可也, 國人皆曰賢, 未可也, 見賢焉而後用之。” 夫左右之言雖未可信, 諸大夫之言宜可信矣, 然猶恐蔽於私也。 至於國人, 則其論公矣, 而猶必躬自察之, 則人主之於名器也, 不可輕以與人如此。 臺諫、侍從, 朝廷公論之所在也。 臺諫、侍從皆曰不可, 則國人之論從可知矣, 而殿下不顧公論, 不擇賢愚, 以名器爲施恩之資, 欲加於小人則加之, 欲加於貪汚則加之, 欲加於賤口則加之, 欲加於狂悖則加之, 欲加於庸孱則加之, 欲加於宦寺則加之, 群邪衆醜, 竝列通顯, 臣等恐續貂之譏, 復起於今日也。 非特臣等竊痛之, 後世之議殿下, 以謂何如也? 伏願更留三思。

不聽。 更啓曰: “世宗愛惜官爵, 雖門閥之士, 號爲賢良者, 猶不得帶犀, 況庸流乎? 以故, 爵命不濫, 國家大治。 豈如今者, 不問賢愚, 而幷加崇品乎? 殿下謹法世宗, 則治效亦如世宗之世矣。” 不聽。 臺諫又上疏,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書:

臣等伏覩, 御書略曰: “今加資者, 若皆外戚, 疏意小合於理。 是累朝功宰, 而有是言, 僉意大謬。” 且傳曰: “疏中一語, 不獨關予一身, 係於宗社, 予實痛焉。” 臣等聞命以還, 不勝戰慄。 第念, 臣等所論, 非但外戚而已, 有貪饕賤隷者焉, 有奸邪狂妄者焉, 有愚癡孱劣者焉, 有刑餘熏腐者焉。 極品、崇班非貪饕賤隷之可據, 二品、峻階豈奸邪狂妄之可竊? 愚癡孱劣, 刑餘熏腐之輩, 不可假以高官大爵, 位六卿、任喉舌者, 亦不可例授蔭資, 以賤名器也。 《書》曰: “惟治亂在庶官, 官不及私昵, 惟其能; 爵罔及惡德, 惟其賢。” 自古國家之治亂、興亡, 未有不由於此。 叨懫日欽, 夏室劓割; 奸邪竝用, 宋室衰亡。 毛仲 奴隷也, 而玄宗寵之, 以至於播遷; 五侯宦寺也, 而桓帝封之, 以至於危亂。 至於用外戚之禍, 如王、如梁、如竇極矣。 玆數君者, 豈不欲治安而惡亂亡哉? 誠以所用, 多非其人, 擧措不由其道, 故以至於此耳。 《易》曰: “其亡其亡, 繫于苞桑。” 孔子繫之曰: “危者, 安其位者也, 亡者保其存者也。” 蓋人主安不忘危, 存不忘亡, 其難其愼, 用舍得宜, 則身安而國家可保也。 若安而不思其危, 存而不思其亡, 用舍顚倒, 闒茸尊顯, 則亂亡之至也必矣。 殿下惡聞危亡之語, 而不思危亡之道, 政事之非、用人之失, 言之者衆, 而拒之愈固。 若此不已, 危亡之禍, 雖不在今日, 危亡之漸, 未必不兆於今日。 此臣等所以爲殿下、爲宗廟, 勤懃懇懇, 不覺觸諱者也。 伏願殿下, 鑑前代亂亡之由, 思今日危安之機, 更留三思, 亟收成命。

不聽。


○義禁府書啓:

律文謀殺人條云: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 從而加功者絞, 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至於謀殺祖父母條, 則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已殺者, 皆凌遲處死。” 若奴婢、雇工謀殺家長及期親, 罪與子孫同。 謀殺人則有首從、斬絞之別, 謀殺本主、期親者, 則律有皆字, 故無首從, 加功不加功差等。 今莫莊、同叱珍伊謀殺本主、期親, 故皆以凌遲處死照律。 但莫莊則初與無赤共謀, 手刃殺之, 當此律宜矣, 同叱珍伊則雖曰同謀, 但云: “任汝所爲。” 又殺害之日不隨參, 情犯與莫莊不同。 臣等意謂, 凌遲與斬, 雖同是死刑, 然亦有間敢稟。

命議于政府及曾經政丞。 尹弼商、成俊、鄭文炯議: “制律時, 謀殺人則有首從之別, 謀殺本主及期親則斷以皆字, 深意存焉。 本主與凡人, 不可以一般論也。 況同叱珍伊之言曰: “任汝所爲。” 與手刃何異? 當處凌遲。” 盧思愼、愼承善、尹孝孫議: “依義禁府所啓, 同叱珍伊處斬爲當。” 魚世謙議: “同叱珍伊本是無赤婢子。 莫莊雖柳仁洪婢子, 旣給無赤, 則是亦無赤之婢也。 無赤旣爲首謀, 指使其婢, 此承稟本主之命。 無赤以殺人謀首當斬則婢子不過以隨從, 加功論耳, 不可當以謀殺家長、期親律, 莫莊、同叱珍伊竝處斬何如?” 從弼商議。


○判中樞府事孫舜孝卒。 舜孝字敬甫, 號七休居士, 平海人。 中景泰癸酉第, 授慶昌府丞。 歷兵曹佐郞, 刑曹正郞, 司憲府掌令, 藝文館典翰, 司憲府執義。 辛卯陞拜刑曹參議。 丙申拜承政院同副承旨, 轉陞都承旨。 歷江原道觀察使, 戶曹參判, 刑曹判書, 司憲府大司憲, 工曹、兵曹判書。 拜議政府左參贊, 慶尙道觀察使, 還拜右贊成, 尋遷判中樞, 卒年七十一。 謚文貞, 勤學好問文, 淸白守節貞。 襟懷沖澹, 秉心仁恕。 常以《庸》、《學》勸後進, 忠恕導君上。 過忠臣、孝子節義之門, 必下馬拜之。 嘗取《大學》中義, 作歌四章, 名曰: “勿齊歌。” 使童子歌以自樂。 時於中夜, 稽顙北辰曰: “誓不欺君。” 喜飮酒, 醉裏言必稱戀主, 或至泣下。 出使在道, 常望京而拜, 人或疑其不經。 爲人忠慤有餘, 而短於設施, 所至無績, 不能爲輕重焉。


3月 22日[편집]

○甲子/臺諫極論功臣加階不可事, 不從。 諫院啓: “臣等觀後苑圍帳, 未知所以。 宋 太祖曰: ‘洞啓殿門, 正如我心, 少有私曲, 人皆見之。’ 若人君所爲善則雖使外人觀之, 不爲害, 而設帳蔽之, 臣等恐殿下爲戲翫也。 古人云: ‘積之百年而不足, 毁之一日而有餘。’ 願殿下勿以爲吾治已足, 而更加修省。” 傳曰: “以寶敬堂修葺, 軍人洞見大內, 故設帳以蔽之耳。 予之謬擧, 見於行事者, 言之可也, 不宜臆料言之。 誰先發此言? 其問之。” 獻納朴漢柱、正言申澄啓: “臣等在外間, 不知軍人出入。 但年前憲府詣闕言事, 見後苑圍帳內, 有騎馬者, 卽論啓, 答以 ‘予當刻骨, 惺惺不忘。’ 臣等恐殿下忘前日之敎, 爲戲玩之事, 以累聖德, 故敢啓之, 更無他意。 且臣等二人同議以啓耳。” 傳曰: “若爲戲玩, 豈必圍帳? 古人不言溫室之樹。 君上所爲, 外間豈可明言? 君臣必須相信, 不可上下相疑。 其令司憲府鞫之。” 政院啓: “諫院必不知圍帳爲修葺寶敬堂而設, 故率爾啓之, 豈有他情? 其意不過欲使君上, 立於無過之地而已。 今命鞫之, 於事體何如?” 傳曰: “卿等亦臺諫也。 予若鞫臺諫, 則卿等必執之, 弘文館執之, 藝文館又從而言之, 如鷹攫一鳥, 群鳥救之。 《書》曰: ‘任則勿疑, 疑則勿任。’ 君之於臣, 猶不可疑, 況疑其君上乎?” 更啓: “臺諫不避斧鉞而言之, 乃其職也。 且所言實爲上, 今若優容, 聖德益光。” 憲府啓: “古云: ‘言雖不中, 亦不加罪。’ 諫院所啓, 雖或不中, 今若鞫之, 恐言路不廣。” 又論功臣加資事, 不從。 憲府更論功臣加階及鞫諫院不可事, 不從。 憲府上箚曰:

謹按, 《春秋》書尹氏、武氏、仍叔子者, 譏世官非公選也。 《傳》曰: “古之帝王, 不以私愛, 害公選。” 故仕者世祿而不世官, 任之不以其賢也, 使之不以其能也。 功臣子弟以父兄故, 見使則非公選, 而政由是敗矣。 此古今不易之明戒也。 今殿下以謂: “非功臣則社稷危。” 不惜名器, 不擇賢否, 前年加資准職, 今年亦復如是, 而又有京職加二等, 外職加一等, 無不躐等驟陞, 未審殿下欲以此輩, 倚以爲重, 共扶社稷乎? 貪姦也、狂悖也、賤品也、庸孱也、愚癡也、兇宦也, 其餘碌碌之徒, 不可勝言, 此亦可倚以爲重乎? 況在祖宗朝, 業已隨功輕重, 酌定等級, 施之爵命, 錫之土田, 加之臧獲, 至於子孫, 咸屬忠義衛, 世不絶祿, 其待遇功臣之典極矣。 殿下何不端拱守成, 而紛紛變更爲哉? 伏願殿下, 以世宗、成宗爲法, 愛惜名器, 勿以群小閒之。

仍啓: “諫院誤錯論啓, 雖似不可, 雷霆之下, 能盡言者蓋寡。 今若鞫之, 誰敢抗天威盡言哉?” 弘文館副應敎張順孫等啓: “凡諫官之言, 可取則聽之, 不可取則棄之, 固當虛懷以待之。 如是則聖德益高, 言路益廣, 請須優容。” 不從。


3月 23日[편집]

○乙丑/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極論鞫諫院不可事, 不從。 更啓: “前日經筵, 讀至《光武紀》 韓歆以直諫死, 上曰: ‘言若不可聽, 則棄之而已, 何至於殺?’ 侍講官語諸同僚, 館中歡忭以爲社稷之福。 今漢柱等所言, 雖似過當, 然方言事之際, 遽命鞫之, 與前日之敎相戾。” 傳曰: “韓歆以直諫抵罪, 故云耳。 此則有上下相疑之漸, 不可不鞫。” 更論不已, 傳曰: “鞫臺諫, 非厭聽鯁言, 以相疑之漸, 重故也。 今雖優容, 豈無辭避之言, 而肯就本職乎? 予欲勉納卿等之言, 恐臺諫以爲: ‘我等言雖失當, 焉能加罪於我?’ 則庸風惡俗, 伊誰矯之? 固知鞫之不可, 欲矯相疑之漸故爾。” 更啓, 不聽。


○司憲府上箚, 再論功臣加階不便, 竝請勿鞫漢柱等, 不從。


○弘文館啓: “舜大聖人也, 丹朱至不肖也。 禹戒舜曰: ‘無若丹朱傲。’ 以不肖之人, 比之於大聖而戒之, 宜若過矣, 當時未聞以禹爲非者。 非特此也, 後世有以桀、紂、幽厲比之於君上者, 而亦未聞有罪之者。 今漢柱等言雖不中, 言責在已, 不宜鞫問。” 仍上書:

臣等謹按, 《易》曰: “德薄而位尊, 鮮不及焉。” 又曰: “或錫之鞶帶, 終朝三褫之。” 古之帝王, 必度德、量才而後, 授之官爵。 故無負乘之譏, 覆餗之禍。 降及季世, 官不擇人, 爵及惡德, 君命於下爲誤恩, 臣受於上爲竊恩。 倖門一開, 群枉竝進, 國隨以危, 終至於不可救, 甚可畏也。 今功臣與嫡長, 普施爵命。 批目一下, 崇祿、崇政者三, 正憲、資憲者倍差, 嘉靖、嘉善者倍蓰, 堂上與加階陞職者, 又不知其幾許, 官爵之濫, 闒茸之顯, 未有甚於此時。 《春秋》書尹氏、仍叔之子, 《傳》者曰: “譏世官非公選也。” 功臣之世世其祿也, 世卿之官嗣其位。 祿以報功也, 故其世可延; 位以尊賢也, 故其官當擇。 在先王朝, 錫之土田、臧獲, 祿延于後, 其報功之典, 至矣盡矣, 何必金玉濫加於庸流, 名器反賤於泥沙然後, 又報其功耶? 一擧而使朝廷汚辱, 縉紳解體, 政事之失, 無大於此。 非但臣等言之, 臺諫亦言之。 非但臺諫言之, 大臣亦言之。 言之愈切, 而殿下拒之益固, 豈不以已施之恩, 不可遽收; 已命之爵, 不可遽奪而然耶? 然妄得之福, 災亦隨之; 妄得之位, 失亦稱之。 雖受祿命之寵, 終一朝而三見褫奪, 固其宜也。 伏願殿下, 深玩四聖之易, 亟下三褫之命, 以副輿望。

不從。 又書《無逸》一章以進, 仍啓: “以小民怨詈君上, 罪不細矣。 然三宗、文王猶不敢含怒, 況諫諍之言乎? 前者殿下命書《無逸》篇于案上, 想必朝夕觀覽矣。 古人云: ‘非知之艱, 行之惟艱。’ 今若含怒, 鞫問諫臣, 是徒知之, 不能行其言也。” 又論功臣加階事, 不從。


○議政府再論鞫諫院不便事, 不從。


○弘文館、司憲府論鞫問諫院, 功臣加階不便事。 議政府、承政院論鞫諫院不便事, 傳曰: “近者命鞫臺諫則同僚救之, 弘文館言之, 政院言之, 政府又從而言之, 予不得已而勉從。 故略不畏憚, 自以謂: ‘我雖失言, 救之者衆, 豈終得罪?’ 不審虛實, 妄言君上之失, 殊無上下交孚之意。 今姑赦之, 自後言事宜當酌量。”


3月 24日[편집]

○丙寅/憲府再論功臣加階事, 不從。 臺諫啓: “今此爵賞之階, 政府啓之, 侍從言之, 臣等伏閤固爭, 而殿下固拒之。 昔唐 太宗曰: ‘近代之君, 或云: 「業已爲之。」 或云: 「業已許之。」 而不改, 朕則不然。’ 臣等望殿下於堯、舜之上, 而殿下甘處太宗之下乎?” 極論, 不從。


○獻納朴漢柱、正言申澄上箚曰:

臣等愚戇之言, 一磯宸聽, 而旋收天威, 特下復職之命, 殿下之待諫臣優容之量, 開言路佇聽之度, 宗社之幸也, 臣民之福也。 臣等敢不刻礪遲鈍, 以補涓埃之萬一? 況聞聖上詳察言之之敎, 尤足以起臣等盡言不諱之意也。 蓋後苑圍帳, 初若非爲玩揭也, 則誠有如殿下所謂遮蔽寶敬堂築砌軍人者也。 然以臣思之, 則玆堂花砌改築, 非初政急務也。 古人有言曰: ‘羹墻見堯, 陟降庭止。’ 先王步武, 可想可慕, 此一不可也。 舊砌不麗, 先王儉德, 可效可法, 此二不可也。 司饔供饋, 經費不貲, 此三不可也。 曳石負土, 軍力不休, 此四不可也。 近密大內, 呼耶聲殷, 此五不可也。 堯、舜茅茨土階, 而不害時雍之化; (夏萬)〔夏禹〕卑宮惡服, 而不害爲風動之化。 伏願殿下, 三省宸懷, 則臣等區區愛君之誠, 可以灼知大槪矣


3月 25日[편집]

○丁卯/臺諫以言以箚, 極論功臣加階事, 不從。 仍論: “新授司贍寺副正朴耣前任高原郡守時, 欲以孽弟, 强娶郡中喪夫士族婦女, 聚留鄕品官及鄕吏官奴等, 乘夜迫之, 其婦潛從後門逃出。 族親訴憲府鞫問, 會赦免罪。 耣性本庸殘, 所行又如此, 一朝陞三品, 使掌貨泉之重未便。” 不從。


○命議開城府儒生張翼等上書, 尹弼商、盧思愼、韓致亨、成俊議: “開城府都會, 實是作成人材之美事, 依上書施行爲便益。 儒生中文科、生員試, 則蠲其父役, 雖曰奬勸之道, 他道所無, 何獨於開城一府爲之?” 魚世謙、鄭文炯、尹孝孫議: “已前開城府都會之法, 如有中文科、生員、進士, 則蠲其父役, 此廣設誘進之美意, 然《大典》不載, 今不可更立科條。 且開城距京都不遠, 如有才學有志之士, 必來赴成均、四學及京畿都會, 其路廣矣。 其上言恐不可擧行。” 李克墩議: “開城都會, 雖不載《大典》, 先王特命行之, 實是盛意, 更擧行何妨? 但故都人才不多, 若取四人, 則恐有濫占之弊。 且距京不遠, 京都子弟必有冒試者。 每年取二人, 又依鄕圍之例, 賓貢者一禁爲便。 中生員、進士, 蠲父役之敎, 臣未得知, 令該曹相考, 議啓何如?” 從世謙議。


○副提學李承健等上書曰:

臣等謹按, 成王之初政也, 周公戒之曰: “丕視功載, 乃汝其悉自敎工。” 此言大視記功之載籍, 而百官之視傚, 皆出於上之公私也。 又曰: “孺子其朋? 孺子其朋, 其往無若火始焰焰, 厥攸灼, 敍不其絶。” 此言論功行賞, (絢)〔徇〕私之害, 其初甚微, 其終至於不可遏絶也。 自古人主雖封功臣之初, 猶審其公私之分, 不敢僭賞。 況繼世之君, 追賞先王已報之功, 而排公議、徇私情, 濫施爵命可乎? 近者功臣、嫡長, 不論賢愚, 無問貴賤, 上自一品, 下至三品, 無不濫之資; 內而庶官, 外而守令, 無不濫之職, 腰金帶犀者, 或雜以奴隷、閹竪之輩; 乘軒頂玉者, 多間以貪邪、陋劣之徒。 席父祖之蔭, 馴致高位者, 又席其蔭, 猥受峻級。 加階者, 非忠義衛不得, 陞職者, 非忠義衛不得。 以祖宗勸賢之官爵, 爲忠義衛之官爵; 以祖宗待賢之朝廷, 爲忠義衛之朝廷, 官爵之濫, 乃至此極。 自是抵鵲皆崑山之玉, 金盌爲狗矢之貯, 臣等恐糊心眯目之誚, 復起於今日也。 嗚呼! 官爵人主之大柄, 設法重之, 猶懼有失, 若又自輕, 將何勸人? 伏望殿下, 體周公進戒之言, 思廢公徇私之害, 亟收成命, 以快輿望。

不從。


3月 26日[편집]

○戊辰/傳旨戶曹, 黃豆一百碩, 白米五十碩, 輸送于內需司。


○大司憲洪興啓: “臣自成宗朝, 累蒙不次之恩, 略無絲毫之報。 今授本職, 非臣尸居之地, 至今不敢辭避者, 欲有所論列, 少報聖恩之萬一耳。 今功臣加階, 甚爲猥濫。 智者千慮, 必有一失; 愚者千慮, 必有一得。 殿下勿以人廢言, 亟令改正。” 不從。


○傳曰: “鷹坊鳩子看養人四名, 令司饔院供饋。”


3月 27日[편집]

○己巳/大司憲洪興論功臣加階事, 不從。 更啓: “世宗朝亦有功臣爵賞, 未有如此之濫, 今殿下法世宗則治效亦如世宗。 且以表沿沫爲嘉善, 人君須愛惜官爵, 然後人知爵賞之可貴。 非以沿沫爲人器不相當, 在成宗朝洪貴達遞都承旨時, 亦不得爲嘉善, 今沿沫豈可無緣而特加乎? 願以成宗爲法。” 不從。


○議政府以功臣加階, 果爲猥濫, 請從臺諫之言, 不從。


3月 28日[편집]

○庚午/大司憲洪興極論功臣加階事, 不從。


○全羅道巡邊使李季仝馳啓: “臣到本道, 與左道水使李良、兵使元仲秬、右道水使李英山合驗兵符。 但道內各浦, 臣若親到, 點檢擧事, 則道路隔遠, 似爲稽緩, 遙授節度, 則恐或分管諸將措置失宜。 不得已道內各浦, 呂島、(蛇渡)〔蛇島〕、鉢島、鹿島則仲秬, 會寧浦、馬島、達梁島則長興府使梁瓘, 於蘭浦、金甲島、南桃浦則李英山令各分掌, 一應搜討諸事, 豫先整齊。 又令仲秬調發沿海各鎭驍勇軍人, 量船大小, 均載格軍, 各於要害處, 使之屯泊待令。 臣與李良擇本營兵船二艘、鰒作船二十九艘, 突山浦萬戶林春孫所管小船六艘及光陽、順天兩官驍勇軍一百八十四, 水軍一百十二, 鰒作干一百四十二, 欲於本月二十二日發船, 向倭賊往來要害處, 水路三息許突山島外面黑頭入泊, 分遣諸船, 深入體探後, 次到元仲秬、梁瓘、李英山分管各浦搜討。”


○議政府啓功臣加階猥濫事, 傳曰: “卿等初云: ‘一品加階則不可加。’ 今乃云爾, 是疑畏臺諫而然也。 《書》曰: ‘爾無面從, 退有後言。’ 無奈不可乎?”


3月 29日[편집]

○辛未/大司憲洪興論功臣加階事, 不從。


○議政府論功臣加階事, 仍言: “大臣各以所懷, 諫之無隱, 豈有疑畏臺諫?” 不從。


○領議政愼承善上狀辭職, 傳曰: “承善以病久曠職, 其懇辭乞免, 不得已允之。 其以此意, 製批答賜之。” 其略曰:

古之大臣, 非謝事之年, 而有乞骸之請, 則固不宜輕許可之, 以虧待遇之道。 若其憂勤纏疾, 告之以不任, 請之以怡神, 曲形推讓之誠, 則亦不可强其所不堪, 而咈其性也。 況卿親則元舅, 位乎上公。 嘗事先朝, 又輔寡躬, 義旣同於休戚, 身亦關於重輕。 此予所以當訪落之初, 而夙夜仰成者也。 何微恙之不離, 致讓章之屢抗? 敢煩隆委, 非所以安卿, 勉從所請, 以副高懷。 有所疑議, 自當就決。


三年 四月[편집]

4月 1日[편집]

○朔壬申/大司憲洪興啓: “殿下前年方在喪中, 濫加功臣爵秩。 今年纔免喪疚, 不次濫加, 臺諫累啓, 固拒不允。 是殿下專用私恩, 而不顧公議也。 願殿下以公爲心, 前後濫授之加, 一皆改正, 旁求俊彦, 布列庶位, 以副衆望。” 不從。


4月 2日[편집]

○癸酉/大司憲洪興論功臣濫資, 不聽。


○兵曹啓: “慶尙道水軍節度使崔集成不追捕賊倭, 請遣官鞫之。” 承旨愼守勤啓: “晋州沿海民見州民有漕運軍糧者遇賊被刼, 馳告三千鎭權管, 以陸軍爲辭, 遂與同里人追賊, 至赤梁、蛇梁地面, 因孤軍未得窮追。 國家置鎭南方, 本爲備倭, 三千鎭權管, 知賊近在門庭, 不卽追捕, 赤梁、蛇梁萬戶亦不應援。 且水營在巨濟, 防禦極緊, 節度使崔集成不以邊備爲意, 遠赴星州, 致賊竊發, 俱有罪責。 若只遣官鞫之, 恐邊將爲視例事, 無復戒矣。” 傳曰: “其議之。” 尹弼商、盧思愼議: “大抵邊境有失, 當嚴治之。 如或少弛, 雖有變, 誰肯忘身赴急? 令義禁府拿來推鞫, 以戒後人。 晋民召同里人, 乘機追逐, 雖爲三千鎭權管所沮, 竟未成功, 其志可嘉, 不可不賞。” 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議: “愼守勤所啓, 誠爲飭勵邊將之意, 然一有所失, 竝皆拿鞫似煩。 姑從兵曹所啓, 令敬差官鞫之。” 成俊議: “守勤所啓拿致推考爲當。 但南方有警, 邊鎭不宜久空, 改差爲便。 蛇梁、赤梁萬戶不能應援, 固亦有罪, 豈無其由? 令敬差官推鞫後定罪。” 從弼商等議。


4月 3日[편집]

○甲戌/臺諫合司累啓功臣加資不便, 不聽。


○以愼承善爲居昌府院君兼領經筵事, 李陸戶曹參判, 李誼 漢城府左尹, 金諶右尹, 鄭敬祖 平安道觀察使, 朴崇質知中樞府事兼知義禁府事, 任士洪嘉善上護軍, 卞宗仁 慶尙右道水軍節度使。


○慶尙道水使卞宗仁啓: “臣自少授邊任者十二次, 幸賴國家威靈, 皆無事遞還, 去年授平安節度使, 犯重罪坐罷。 臣年六十五, 氣力衰耗。 況今南道防禦尤緊, 恐損國威。” 傳曰: “其勿辭。”


4月 4日[편집]

○乙亥/臺諫合司再論功臣加資事, 不聽。


○弘文館上箚曰:

臣等雖無狀, 在論思之地。 獻可替否, 惟至公耳。 言苟非公, 不敢以告人, 況達宸聰乎? 持國是者臺諫也, 議國政者大臣也。 今臺諫伏閤, 政府執駁, 出於公論而然也。 一人之見, 不若衆人之見; 一人之智, 不若衆人之智, 百人之聚, 未有不公而議者。 殿下排公論、執己意, 徒欲尊寵功臣, 而不虞卑朝廷、賤官爵可乎? 群枉之門一開, 僥倖之徒競進。 賢愚倒置, 邪正易位, 善類解體, 國非其國矣。 《書》曰: “以公滅私, 民其允懷。” 伏願殿下, 勉從公論。


4月 5日[편집]

○丙子/傳曰: “捕雀人等勿給月俸, 其授九品祿職。”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啓: “爵賞猥濫, 自祖宗以來, 未有如此之甚, 而公議扞格, 亦未有如今日者也。 臺諫守闕論爭, 殆踰旬月, 必欲殿下立於無過之地然後已, 何暇莅官治事? 由是訟冤者不得伸, 署經者多淹滯。 群情壅遏, 扼腕而愁嘆者, 不知其幾也。 是則殿下之拒諫, 非特士大夫不快於心, 至於民庶, 亦皆怨咨, 殿下何不思至此極耶?” 不從。


○臺諫合司上疏, 論功臣加資, 不聽。


○命加左右鷹坊預差鷹師, 每番八人。


4月 6日[편집]

○丁丑/臺諫論加資事, 請面對, 不從。


4月 7日[편집]

○戊寅/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 論功臣加資, 不聽。


○臺諫合司論功臣加資, 不聽。 且論預差鷹師加定, 捕雀人除祿職不便, 仍書啓曰:

唐 憲宗卽位, 罷進封五坊小兒。 先是五坊小兒捕鳥雀於閭里, 皆爲暴橫, 以取人錢物。 至有張羅網於門, 或張井上, 近之輒曰: “汝驚供奉鳥雀。” 卽痛歐之, 出錢物求謝乃去。 帝在東宮知其弊, 卽位首禁之。 又按, 高麗立鷹坊, 廣設鷹師。 京外豪富良丁輻輳投屬, 蠲免徭賦, 釀成恣橫, 故末流之弊, 至不忍言。 殿下初政, 賜捕雀人祿職, 則彼輩必怙恩希旨, 終至於唐五坊小兒之弊, 不廢鷹坊, 而多定預差, 則中外良民必爭相屬, 終至於麗季鷹坊之患, 請皆寢之。

傳曰: “預差鷹師特罷之, 餘不可從。” 更啓, 不從。


○內官金子猿上言曰: “臣旣資窮, 又無弟姪。 請以臣之別加, 代授亡父。” 下吏曹。 吏曹回啓: “無代加亡人之例, 亦不可以子之資代加其父。” 御書其尾曰:

子欲爵父, 其情可嘉, 特從其願。


○傳于戶曹曰: “白淸蜜二十斗, 淸蜜十五斗, 栢、榛子各二十碩, 胡桃十五斗入內。”


4月 8日[편집]

○己卯/遣同知中樞府事丘致崐如京師, 賀聖節。


○臺諫合司論啓功臣加資事, 不從。 更啓: “今次科場, 以待功臣之道, 發策問之, 擧場皆以今之加資猥濫爲對則是草茅之士亦皆以爲不可也。 此上所親鑑, 請勉從公論。” 傳曰: “發策爲問亦非矣。 臺諫方論不已, 草茅之士豈不對之如此? 立朝之士, 有不通理者多矣。 況草茅之士有何所見乎?”


4月 9日[편집]

○庚辰/臺諫論功臣加資不便, 不從。


○命尹弼商、盧思愼、鄭文炯、魚世謙、韓致亨、李克墩、朴安性、曺淑沂, 議尹氏廟號, 廟曰孝思, 墓曰懷。


○臺諫上疏, 留中不下。


4月 10日[편집]

○辛巳/命還逃來薺浦 倭人 呂戒于本土。 承旨愼守勤等啓: “呂戒逃來于京, 如入無人之境, 其無關防甚矣。 其所經宿院驛居民推論, 以懲後人。 且呂戒能通我國之語, 問之則曰: ‘以其主沙豆之令, 取息穀物於熊川居民, 常往來民間, 故能解之耳。’ 前此倭奴之出入關市有定限, 所在官吏慢不糾撿, 甚不可, 請竝推治。” 傳曰: “若問經宿處, 必隱諱, 當用刑杖, 傷人必多。 只鞫熊川、薺浦官吏。”


○大司憲洪興、大司諫洪碩輔等書啓曰:

定公問: “一言而興邦?” 孔子對曰: “人之言曰: ‘爲君難。’ 如知其爲君之難也, 不幾乎一言而興邦乎?” 問: “一言而喪邦?” 對曰: “人之言曰: ‘予無樂乎爲君, 唯其言而莫予違也。’ (妃)〔如〕其善而莫之違也, 不亦善乎? 如不善而莫之違也, 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 釋之者曰: “知爲君之難, 則必敬謹而持之, 唯其言而莫予違 則讒諂面諛之人至矣。 邦未必遽興喪也, 而興喪之源分於此。” 殿下所居之位, 卽祖宗之位, 祖宗得之於天命、人心, 而遺大投艱于殿下。 不識殿下謂天位爲難乎, 爲易乎? 爲易爲難, 而聖狂之幾決矣, 可不畏乎? 謂私恩爲是乎, 爲非乎? 爲是爲非, 而興危之漸分矣, 可不戒乎? 古人有言曰: “衆君子積之, 百年而不足; 一小人壞之, 一日而有餘。” 群枉之門大開, 而僉同之言未回天聽, 殿下將何爲哉? 欲使臣等莫違殿下之自用乎? 臣等所以累月在闕, 未有退志者, 欲使殿下收回成命, 而終至於無過之地而後已也, 請亟改正。

不從。 更書啓曰:

古之美人君之德者曰: “從諫如流。” 曰: “見善如不及。” 此言聽諫之道在於快斷, 而不留難也。 臣等累月極論, 但以不允二字拒之甚確, 殿下之從諫, 其得謂之如流, 如不及乎? 夫事之始, 雖出於過誤, 悔而改之, 斯爲盛美, 伏願更留三思。

御書其尾曰:

不聽則答以不允二字而已, 豈有他言? 故累上諍疏, 每答不允。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臣等伏聞, 號尹氏之廟曰孝思, 臣等固知聖情罔極, 但人主唯於宗廟稱孝, 餘無稱孝之地者, 以宗廟爲重也。 尹氏旣與廟絶, 而殿下承祖宗之重, 則尹氏所享之廟, 決不可以孝名之也。 且聞, 大臣議定其號, 豈無他號可稱者乎? 伏望勉徇大義, 亟改孝思之號, 不勝幸甚。

御書其末曰。

爲人子者, 皆以孝爲重。 豈以孝思之號, 嫌於宗廟乎? 爾等決不可復言, 亦不可改號也。

又上箚曰:

臣等伏覩御書, 反復思之, 帝王之孝, 與士庶人不同。 殿下承宗廟奉祭祀, 所重在此。 殿下於尹氏雖不以孝思名其廟, 亦足伸私恩, 何必加以所不當稱之號, 然後爲盡其孝耶? 聞大臣議號, 其一曰崇禧。 此何不可, 而敢以孝思名之乎?

不從。


4月 11日[편집]

○壬午/白氣亘天。


○臺諫論功臣濫加及尹氏廟號不宜稱孝思, 不從。 仍書啓曰:

尹氏之廟, 今稱孝思, 臣等以謂不可。 王者之孝, 善繼人之志, 善述人之事, 成宗遺敎昭如日星。 殿下追慕立祀, 情已極矣。 何必加二字, 然後謂之孝乎? 且思字逼於永思之思, 而孝字則尤重。 殿下於宗廟稱孝, 尹氏旣與廟絶, 而亦稱之, 其於承祧主鬯之義何? 請亟改正。

傳曰: “思字豈逼於永思乎? 況今永思殿已罷乎?” 臺諫上狀辭職曰:

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今臣等俱以無狀, 力未回天, 義難苟容, 請罷臣等之職。

御書其尾曰:

今之所諍, 豈至辭退乎? 毋煩如是, 亟復其職。

臺諫承召而來啓: “臣等不得其職, 決不可就職。” 不聽。


○忠淸道觀察使鄭眉壽馳啓: “忠州人前縣監林敉子進士季蕃孝誠純篤, 不廢定省。 每於中夜, 與其妻躬執饌物, 奉養不怠, 日以悅親爲事。 及喪母, 葬祭盡誠, 服闋, 不輟朔望奠, 一鄕稱服, 人無間言。 又學生朴義妾子末山自少孝心純至, 家貧丐乞, 親自炊爨, 朝夕奉養, 出告反面, 無違親志。 其妻工織紝, 有姿色, 然性行不順, 嘗違母志, 卽出之。 其父遘疾, 日夜號泣, 衣不解帶, 藥必先嘗, 數月不離其側。 及死, 哭踊哀毁, 喪葬諸事, 不煩諸兄, 獨自營辦, 廬于墓側。 其母不安於他子, 來就廬次, 祭父、養母, 一出至誠, 以終三年。 其母謂曰: ‘以我之故, 至今無妻, 不可不娶。’ 末山聞命娶妻。 及其母遘疾, 嘗糞以驗吉凶。 旣死, 祔葬于父墳, 謂其妻曰: ‘不可以汝, 累吾念, 姑還汝家, 以待吾終喪。’ 遂送之。 至今居廬, 朝夕祭奠。 此二人孝行特異, 請依《大典》褒賞, 以礪風俗。” 禮曹據此啓: “季蕃請賞職, 末山賤口, 請旌門、復戶。” 從之。


4月 12日[편집]

○癸未/司諫姜參啓: “臣來自南方, 聞功臣嫡長、宦官加資, 中外皆以爲濫。 臺諫、侍從、政府、大臣累啓不從, 臺諫今方辭職, 臣不宜就職。” 不聽。


○弘文館應敎李守恭等上箚曰:

昔舜舍己從人, 湯改過不吝。 舜與湯大聖人也, 宜若無可舍、可改之過, 當時之臣, 亦豈有賢於舜、湯者乎? 而必如是者, 蓋雖聖人, 不能無待於人以爲善也。 今官爵之濫, 殿下所大失也。 非唯臣等言之, 臺諫、大臣極言其不可, 而殿下猶不念聽。 大臣殿下之股肱也, 臺諫殿下之耳目也。 殿下廢股肱、塗耳目, 敢於徇私自用, 徒以慰悅闒茸之輩, 而使朝廷缺望何哉? 諫者非一人, 言之非一日, 殿下尙不覺悟乎? 知其不可而不改, 是殿下之過愈大, 其如舍己、不吝何? 殿下憚於改過, 不循公議, 至使臺諫解位而去, 駭人觀聽, 臣等恐四方聞之, 皆以殿下爲拒諫之主也。 伏望殿下, 上法舜、湯, 下採衆論, 亟收成命。

不從。 臺諫辭職。


4月 13日[편집]

○甲申/司諫姜參及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累論功臣濫加事, 不從。


○慶尙道三浦倭人推考敬差官楊熙止馳啓: “臣到三浦, 同水使、僉使, 招問倭酋沙豆等曰: ‘殺鹿島萬戶及軍卒數十餘人, 此必汝等所犯, 賊倭歷告無隱。’ 答曰: ‘此非我徒所爲。’ 臣曰: ‘邇來汝等或殺害邊民, 刼奪衣糧; 或爭奪魚梁, 打歐官差, 罪應誅戮, 朝廷不忍置法, 寬假不問。 汝宜誠心效順, 而忘我大德, 往年殺邊民, 今年殺邊將, 此非汝徒而何? 汝等世蒙國恩, 生育我土, 衣食我土, 至於採釣無非我土。 安居樂業, 長子若孫, 實我國民也, 當先我國而後汝島。 乃先負國恩, 頻年作耗, 故爲匿賊, 其可乎?’ 答曰: ‘自古及今, 無有三浦倭作賊者。 凡釣採, 官給文引, 射官限日往還, 則尤不得作賊。’ 臣曰: ‘此賊雖非三浦倭, 同是一種之夷, 汝寧不知? 汝若捕告, 朝廷亦知汝等效順之誠, 如或隱諱, 是自速其辜, 朝廷必有處置, 悔無及矣。 且國家初約出孤草島者, 論以賊倭, 而汝等非惟恣出, 又從而作賊, 何背約悖亂至此? 今後不從前約, 恣行島外者, 一切捕戮。’ 沙豆等攅手稽顙曰: ‘當報島主刷告。’ 臣曰: ‘若以國法拷訊, 汝等必不能隱。’ 沙豆等再三叩頭曰: ‘惟命。’ 臣因累設酒饌饋之。”


4月 14日[편집]

○乙酉/臺諫辭職已二日, 無復職之命, 承政院請之, 乃命召臺諫, 復辭退。


○議政府啓: “近來入內及輸送內需司米豆, 三千餘碩, 布物稱是。 我國雖小, 用度浩繁, 如値凶歉, 勢將難支。 國家嘗遇二年之旱, 外倉穀不足, 出京食粟以賑民, 猶不得贍, 此非細故。 又聞, 尙衣院不合供御物盡入內。 此先王朝所無, 不勝驚駭。 人君無私藏, 雖不合國用, 自有所用, 當付之有司。” 傳曰: “米豆進于大妃殿耳。 若遇用處, 不用而何? 如朝政大事, 當與政丞共議, 至如財穀之用, 豈必與議? 尙衣院不合供御物, 提調來稟區處, 故入內耳。 雖曰人君無私藏, 內需司自先王朝已有之矣。 如此小小事, 臺諫言之, 政府亦言之, 予安所措手足乎? 當尸位而已。” 議政府更啓: “昔韓昭侯藏敝袴, 漢 文帝惜百金之費。 以天下而言, 百金之費, 雖若小矣, 猶且惜之。 一國之物, 何莫非人主之有, 以爲己有, 縱意用之, 其弊不小。 且尺寸之物, 雖不合於服御, 隨宜用之, 無物可棄。 付之有司, 臨時取用, 有何不可? 臣等所謂人君無私藏者, 以尙衣院之物, 藏之於內, 故云耳, 非指內需司也。 臣等非敢事事而言之, 此特大事, 故啓之耳。” 傳曰: “卿等特計大體而言之, 然未穩當。 必欲使予不得用, 則如縶縛之人雖有遠走之志, 而不得行也。” 時, 王侈用無節。 尙衣院提調洪常、具壽永承順上意, 稍有不合服御之物, 皆稱不用以上其數, 命盡入內。


○尙衣院所進不合供御獤皮二百六十三領, 狸皮六領, 毛冠, 分賜承旨, 碎魚皮一百領, 分賜弘文館。


○大司憲洪興、大司諫洪碩輔等上疏曰:

臣等謹按, 帝舜初卽位, 首咨四岳, 得禹與伯夷。 因禹之薦, 得稷、契、皐陶; 因伯夷之薦, 得夔與龍。 禹大聖人也, 伯夷亦大賢人也。 宜不咨於四岳之擧, 咨而後擧之, 舜何心哉? 稷、契、皐陶君子人也, 夔與龍亦君子人也。 宜不待於禹、伯夷之薦, 薦而後擧之, 舜亦何心哉? 聖人之心, 豈不曰自斷於己, 則私意或萌, 恐天下之憸小窺吾之偏, 而投其隙也。 廣詢於人, 則四門大開, 必天下之君子知吾之公, 而樂其仕矣。” 當此之時, 帝垂拱於上, 群臣贊襄於下, 曰都、曰兪、曰吁、曰咈, 而天下雍雍如也, 其聖德神功, 以至萬世而永賴, 吾夫子所謂蕩蕩乎民無得而名焉者此也。 今我殿下以大有爲之資, 奮大有爲之志, 卽位之初, 保釐興化之敎, 無月不下。 其尤卓卓者則曰求言也, 曰薦賢也, 曰擧逸民也, 曰興孔氏之道, 曰衰佛氏之敎也。 凡此之擧, 雖舜之初政, 無以加矣。 一國之人擧欣欣然有喜色, 而相告曰: “大哉, 吾王之心乎! 其迓續成宗二十六年太平之治, 而億萬年無疆之休, 正在今日矣。” 奈何未及數載, 聖志便移, 至以群邪、無賴如臣等所啓者, 皆得殊恩, 遂使祖宗待賢之名器, 反爲世祿之家怙恩之私物乎? 昔漢 武帝承文、景累洽之業, 志銳而氣俠, 自以謂: “唐、虞可追也, 三代可超也。” 首擧賢良方正, 策大庭, 得大儒, 黜百家, 尊孔氏, 此皆漢世所未有者也。 使帝每事若此, 其盛德可訾哉? 然數年之後, 奢慾內攻, 用舍倒柄。 公孫弘以阿世進, 桑弘羊以榷財進, 欒大以神仙進, 嚴助以窮兵進, 文成以致鬼進, 五利以鬪碁進, 群憸竝至爲邪, 而祖宗淸淨之化, 掃地盡矣。 向非輪對之悔, 則天下幾乎岌岌矣。 臣等不識今之濫授階者, 其不爲公孫弘、桑弘羊之輩之伍者幾何; 不爲禹、皐陶、稷、契之徒之罪人者幾人。 選於衆, 得聖賢之佐, 而大舜之化如彼; 徇於私, 得妖邪之臣, 而武帝之治若是。 殿下其舜從乎? 其武帝從乎? 高麗之季, 有黑冊之政, 烟戶之政。 今日持太史之筆者, 書殿下此擧曰: “忠義衛之政也。” 則萬世之下, 謂殿下爲何如主也? 今殿下昧傅說: “惟天聰明, 惟聖時憲, 惟臣欽若, 惟民從乂。” 之言, 而下敎臣等。 殿下誠能法天之聰明, 一出於公, 則天職決不可妄加, 公論決不可不從也。 胡乃三公言之而不從, 臺諫言之而不從, 縱天辯、動神機, 莫之改乎? 傅說亦曰: “非知之艱, 行之惟艱。” 殿下徒誦其訓, 而不行其言, 則雖五車之書, 徒費聖神而已, 何補於治哉? 殿下而行帝舜之行, 則是亦帝舜而已矣; 行武帝之行, 則是亦武帝而已矣。 臣等請擇於斯二者而已矣。

不從。


○弘文館典翰洪瀚等上箚曰:

臣等昨啓官爵猥濫事, 乃敎曰: “予執兩端而處之。” 臣等之惑滋甚。 孔子曰: “舜好問而好察邇言, 執其兩端, 用其中於民。” 朱子釋之曰: “兩端謂衆論不同之極致, 於善之中執其兩端, 而量度以取中, 然後用之, 則其擇之審, 而行之至矣。” 臣等謂, 舜之執兩端, 非執善惡之間也, 取衆論之善者, 而於善之中, 又有不同者焉, 則執其兩端。 而用其中也。 今此官爵之濫, 政府曰不可, 臺諫曰不可, 侍從曰不可。 群議僉同, 安有兩端之可執乎? 然則殿下所謂兩端, 與舜之執兩端, 大相遠矣。 殿下固執不善之端, 雖正論輻輳, 不能從善而用之, 姑敎云: “執其兩端。” 不亦近誣乎? 舜大聖人也。 後世無及焉, 猶且好問、好察, 雖淺近之言, 舍己而從之。 至於聞一善言, 沛然若決江河, 此其所以爲大聖人也。 願殿下察邇言如舜, 聞善言如舜, 勉從公議, 去其不善之端。

不聽。


4月 15日[편집]

○丙戌/司諫姜參上箚論功臣濫加, 不聽。 臺諫辭職。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國語》 衛武公年九十有五, 猶箴儆於國曰: “自卿以下至于師長、士, 苟在朝者, 無謂我老耄而舍我, 必恪恭於朝, 朝夕以交戒我。” 當是時也, 武公精神志慮, 皷舞倦矣, 猶能舍己從人, 故令名無窮焉。 今殿下臨御未久, 春秋尙少。 是太甲賴匡救之時, 成王訪予落之日, 雖竚聞讜論, 孜孜圖治, 猶懼用人失當, 政事多秕。 今自政府以至臺諫、侍從, 極言爵命之僭, 而殿下偏執一己之見, 不察公論所在, 扞格不納, 不啻如以水投石, 臣等不勝缺望。 殿下方鼓舞大有爲之時, 不能自强於善政, 甘處武公之下可乎? 伏願殿下, 痛舍私執, 快從公論。

不聽。


○議政府啓: “臺諫論功臣濫加, 累朔伏閤, 廢事已多。 請速從之, 使就職。” 不從。


○分賜白馬皮、熟猪皮于內禁衛、兼司僕、羽林衛。


4月 16日[편집]

○丁亥/御書臺諫辭職狀尾曰:

予之復拒雖如初, 卿等之舛料亦如初。 豈以功臣之事, 累上辭職, 遲獄訟、積冤抑, 無奈不可乎? 毋瀆如是, 反改誤計, 亟從予命, 速踐其職。

臺諫書啓曰:

復職之命雖嚴, 如士洪大奸之輩, 高其官、長其心, 則社稷所係非輕。 宋以一安石之進, 而招朋引黨, 害天下蒼生, 況此群邪乎? 臣等爲耳目之官, 而得使此輩竝容, 則何面目復踐本職乎?

傳曰: “所謂此輩, 指何等而言耶?” 臺諫列書以啓:

士洪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 鄭崇祖交結賈竪, 偸取公帑。 韓懽殘忍糟妻, 撾撲婦翁, 肆貪金浦, 慢辱宣命。 韓致禮庸瑣貪鄙, 壓良爲賤。 趙得琳內外賤口, 尹磻、曺獻、尹俊元庸劣無知。 薛柱庸愚無識, 李致南賤係狡邪。 申從洽貪汚無恥, 朴輪性本庸懶, 又行不義, 柳軫狂悖。 金孝江以宦寺, 累犯欺罔之罪, 安仲敬、徐敬生、李存命亦皆宦寺也。 且得琳 世祖特賜嘉善曰: “得琳之職, 已盡矣。” 此後世不易之敎也。 姜龜孫、愼守勤不逾月, 而再授崇階。 李世佐、盧公弼以六卿之長, 亦授蔭加, 於事體何?

不從。


○議政府啓: “功臣加資, 雖不能盡改, 前年以功臣授准職者及年少者, 請量改。” 傳曰: “其令該曹考啓。”


○雨雹于慶尙道 安東府、尙州、醴泉郡、榮川郡、禮安縣, 大者如雞卵, 小者如彈丸。 禽鳥擊死, 禾麥損傷。 王問于政院曰: “雨雹無乃有應行事乎?” 承旨宋軼啓: “如地震則有辟怪祭, 雨雹則無矣。 然此亦災變, 當恐懼修省。” 傳曰: “如有災變, 則予當恐懼修省矣。”


4月 17日[편집]

○戊子/吏、兵曹書申從洽、鄭胤曾、金文卿、尹汝弼、黃耆弼、李致南、薛柱、曺獻、金世英以啓, 傳曰: “世英外竝改之。”


○持平郭宗元、正言申澄啓: “今者只改曺獻等, 而不及士洪輩。 臣等爲宗社懼者, 專在士洪等, 而殿下只改幺麿數輩, 譬之醫用砭石, 而不除病根也, 臣等竊痛之。” 不從。


4月 18日[편집]

○己丑/臺諫再上箚, 請改士洪等加, 不從。 又書啓曰:

大抵姦兇之禍, 甚於敵國。 敵國可以形勢而禦之, 姦凶若不早辨, 則雖智者不能善其後。 故唐不用陽城之言, 而裵延齡得以蠹政; 宋不用呂誨之諫, 而王安石得以誤國, 況此士洪輩乎? 殿下明無所不照, 而獨暗於此輩, 臣等不勝痛切。

不從。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臣等伏聞, 殿下還收薛柱等數人階。 是殿下知名器不可濫, 而公議不可廢也。 然此輩碌碌不足數也。 如貪饕無恥, 敢干邦憲者, 猖狂自恣, 奊詬無節者, 或出於奴隷, 或起自熏腐者, 決不可加以崇秩, 僭施隆恩也。 況以門蔭之資, 例加於位六卿、居喉舌者乎? 又有甚於此者, 植黨亂政者, 乃先王所棄, 而殿下必欲榮其身、崇其位, 忘其胎禍之漸何也? 名位等級, 乃先王所重, 而殿下輕賤忽略, 一切反先王所爲, 而惟其所欲爲, 殿下之過亦大矣。 《傳》曰: “君子之過, 如日月之食, 人皆見之, 及其更也, 人皆仰之。” 殿下旣改數人之資, 猶日月旣食, 而有復明之漸矣。 今若勿憚改正, 盡收誤恩, 則是日月復舊, 而光彩炫燿, 人皆仰之矣。 伏望夬決無留。

不從。


○傳曰: “昌德宮臨壓處禁人, 犯者痛懲。”


4月 19日[편집]

○庚寅/傳曰: “孝思廟三年內, 予欲行朝夕奠、晝茶禮。 其議于政府、曾經政丞及六曹。” 尹弼商、愼承善議: “大義論之, 雖或未安, 然於聖上昊天罔極之至情, 不得不爾。” 盧思愼議: “懷墓今新遷厝, 與初喪無異。 聖上哀慕罔極之心, 固有所自盡。 此事恐合情禮, 然如此則與文昭殿同, 殺其禮物以行。” 魚世謙議: “此事, 文昭殿奉先王、先后之禮, 不可行於孝思廟。 若止行三年, 則情亦有所未安, 何據而以三年爲限乎? 使禮官博考禮文以啓後更議。” 鄭文炯議: “古云: ‘禮緣人情。’ 懷墓得罪先王, 已不得與於太廟, 然在今日別立祠宇, 以時禋祀, 情禮所不忍已, 依傳敎行之似無妨。 在殿下私盡追慕之誠而已, 固不關於大體。” 韓致亨、李克墩議: “改葬異於初喪, 且虞祭已畢, 與平時無(與)〔異〕, 其祭享亦當依平時。 今此事, 恐或無據。 國朝宗廟、文昭殿之外, 別立孝靖廟而已。 三年之後, 日進三膳與否, 令禮曹參考議啓。” 成俊、柳洵、申浚議: “孝思廟旣稱廟, 則與文昭殿不同。 非初喪則與魂殿不同, 而日進三膳, 實無所據。 若依享懿廟例, 而品節焉, 則庶幾合宜。 令禮官酌量議啓。” 朴楗、柳輊、趙益貞、李陸、李季男、李淑瑊、李堪議: “享事大事, 無禮可據, 是爲瀆祀。 令禮曹遍攷禮文與古事, 參酌施行。” 李蓀議: “伏覩, 聖旨實出哀誠, 臣不敢輕議是非。 然旣重臺諫之論, 俯從權宜之典。 況非初喪魂殿之例, 日進三膳, 恐爲無據。 令禮曹更攷古例酌定。” 鄭錫堅、成世明議: “殿下重成宗大王遺敎, 遷墓立廟之制, 旣不與先后陵寢等, 則何必行三時進膳? 且喪事卽遠, 十六年之後, 復施三年之制, 禮無所據。 禮曹啓稟所定, 朔望、俗節、四仲朔之祭, 已盡無欠。” 傳曰: “其令禮官詳攷古禮。”


○弘文館典翰洪瀚等上箚曰:

謹按, 《易》言處泰之道曰: “朋亡。” 程頤曰: “自古立〔法〕制事, 牽於人情, 禁奢侈則害於近戚, 限田産則妨於貴家。 如此之類, 能斷以大公, 而必行則是不牽於朋比矣。” 夫禁奢侈、限田産, 王政之小者, 猶不可徇於朋比, 況爵賞爲人主之大柄者乎? 今濫授官爵者不知其幾, 非貴近, 則必外戚, 非外戚則必私昵, 非私昵, 則必惡德。 殿下迫於公議, 收奪之命, 只加於瑣瑣末流, 而貴近、外戚、私昵、惡德則爵位自如, 殿下何牽於人情, 不能斷以大公乎? 甚非所以處泰, 朋亡之道也。 復隍之危, 豈不懼哉?

不從。


○臺諫合司論士洪等事, 傳曰: “予若以士洪置諸顯官, 當言之。 假令如是廢棄已久, 用之何妨?” 臺諫又上箚論之, 不從。


4月 20日[편집]

○辛卯/承旨愼守勤啓: “前日再加臣資, 請辭不允。 今臺諫論及椒親, 此正直論也。 請改臣資, 以副物論。” 不聽。


○臺諫合司論啓士洪、崇祖、得琳及宦寺加資事, 不從。 更書啓:

睿宗加得琳資已誤矣。 今雖不可還收, 豈容再誤? 得琳 世祖家奴, 使德源君之子蓮城、德津位居其下, 則奴主名分紊矣。 宦寺尤不可授以崇品, 請幷改正。

不聽。 臺諫又上箚曰:

昔扁鵲見齊桓侯曰: “君有疾在腠理, 不治將深。” 桓侯不悅曰: “醫之好利也, 欲以不疾者爲功。” 及在腸胃, 桓侯又不信。 及在骨髓, 扁鵲望而逃去。 夫未然之言, 常見棄忽, 及其已然, 又無所及矣。 今日士洪等之在朝廷, 譬之於病, 方在腠理。 今不治之, 他日在腸胃、骨髓, 斷可必矣。 凡有血氣, 莫不痛憤, 而殿下何獨不動念, 怡然如無有病焉, 而拒之甚固, 於宗社何, 於生民何? 今民有十金之産, 猶以爲先人所經營, 謹而守之, 不敢失墜。 況帝王之纉承丕基, 傳祚萬世者乎? 昔商受崇信奸回, 以墜成湯之業; 秦皇惑用趙高, 以致二世之禍。 下此而信用小人, 以致禍敗者, 難以枚算。 今殿下寵陞士洪輩, 以壞祖宗締構之業, 則祖宗在天之靈, 其肯云我有後, 不棄基乎? 臣等不勝痛切。

不從。


○禮曹啓: “孝思廟三時進膳當否, 臣等未考古例, 請令弘文館考之。” 傳曰: “可。”


○以洪貴達爲藝文館提學, 李諿 忠淸道觀察使, 尹金孫弘文館副校理。


4月 21日[편집]

○壬辰/臺諫合司論啓士洪、崇祖、得琳、孝江, 傳曰: “予聞, 古有加官於木者。 今此輩反不如木乎? 不允。” 更啓曰: “古者有以鶴乘軒者, 以松爲大夫者, 以仗馬食三品祿者。 若夷考其時之事, 則謂之治乎, 謂之亂乎? 臣等以舜之誅四凶, 孔子之誅少正卯, 期望於殿下, 敢以衛懿公乘軒之鶴, 秦 始皇大夫之松, 唐 玄宗仗馬之食祿, 望於殿下乎?” 不從。 又上箚曰:

臣等聞, 操兵以刃人, 天下不委罪於兵, 而委罪於所操之主。 畜蠱而殃物, 天下不歸咎於蠱, 而歸咎於所畜之家。 夫人主之用小人, 以致禍亂, 非小人之罪也, 乃人主使然也。 意, 殿下以謂: “昇平之時, 雖大奸貪兇邪, 不足以害吾之治。” 臣等以謂不然。 《易》曰: “開國承家, 小人勿用。” 此非承家之時乎? 漢 宣帝中興明主也, 而先儒議之曰: “用恭、顯而啓元帝之信宦者, 貴許、史而啓成帝之任外戚, 終以亡國。 論其功則爲中興之主, 論其罪則爲基禍之主。 以是觀之, 其造端貽謀之不可不審也如是。 後世嗣主, 欲用奸貪, 則曰: “此先王家法也。” 欲用兇邪則曰: “此先王故事也。” 遂致宗社之危則臣等竊恐殿下亦未免基禍之主矣。 殿下何不動念至此乎?


○弘文館啓: “孝思廟三時進膳, 無古例。” 傳曰: “以情言之, 宜所當行。 然議者云: ‘與文昭殿同。’ 予心未安, 故不敢擧行。”


4月 22日[편집]

○癸巳/承旨姜龜孫等啓: “昨命還李季仝。 臣等意, 全羅左道與慶尙道不甚相遠, 請令往審慶尙右道各鎭、各浦防禦諸事。” 從之。


○姜龜孫、愼守勤書啓:

三浦倭當初投居之時, 其額有數。 厥後繁衍, 今薺浦居倭, 多至三百餘戶。 國家每令島主刷還, 而以其利己, 故不肯。 曩者爭奪魚梁, 遣權柱往諭至言所犯之人, 而島主不卽罪之, 但焚朽破漁網, 外示禁戢之狀。 未幾伐禁山松木, 今又殺鹿島萬戶, 奪突山牧馬、軍衣糧及晋州漕運倭料, 略無畏忌, 必三浦居倭所爲。 國家通諭島主及戒勑倭奴, 必曰: “朝廷自有處置。” 而終無其實, 奸狡之徒安所懲乎? 方今國勢堂堂, 固無足慮, 然於子孫萬世計, 豈能保其無虞? 臣等以謂, 今雖不可擧兵討之, 凡館待賜予, 當從降殺, 以示國家之意。 且諭之曰: “國家自祖宗朝, 待汝等甚厚。 汝等先自負恩, 故如是耳。” 則彼亦知其自作, 無所怨尤。 請收群議後, 處置。

傳曰: “可。”


○臺諫論功臣加階事, 不聽。 仍啓: “蔡允信本不勤謹, 所至皆坐罪見罷。 五品之職, 已越其分, 未久陞僉正, 猥濫莫甚。 前朔州府使鄭詮坐倉庫失火見罷, 未經一年, 而旋授僉正, 有違《大典》之法, 請皆改正。” 從之。 又上箚曰:

臣等聞, 傅說復于高宗曰: “惟木從繩則正, 惟后從諫則聖。” 高宗曰: “汝不良于言, 予罔聞于行。” 成宗嘗御經筵, 講至於此, 顧謂左右曰: “人君之道, 孰過於此?” 殿下今日所法者, 不在成宗乎? 今殿下偏執己私, 以爵賞爲施恩之資, 以當世正論爲不足聽, 以後世公議爲不足畏, 一切反成宗之志, 傲然自聖, 成宗在天之靈, 其肯曰我有後嗣, 能繼志述事乎? 贊堯之德者曰: “舍己從人。” 稱湯之德者曰: “改過不吝。” 其樂於聞善、悅於悔過蓋如此。 殿下從諫之量有未弘, 改過之心有所吝, 臣等竊恐殿下精一之學, 緝熙之功, 有所未至而然也。 我成宗大王天性生知, 猶遜志于學, 一日三御經筵, 繼以夜對, 古昔帝王治亂之迹, 當今政事得失之由, 靡不講究。 曰都、曰兪之際, 生民利病之悉知, 獄訟冤枉之得伸, 賢能可進則陞之, 奸兇可退則黜之。 由是上下無壅, 情志相孚, 以致二十六年太平之治, 殿下之所親見也。 殿下卽位以來, 經筵久廢, 數日開講, 旋復停輟。 以至朝賀、朝啓亦廢不御, 接賢士之日少, 親宦官之時多, 聖學乖於緝熙, 時政闕於迎訪, 獄訟多滯, 冤枉不伸。 由是上下否隔, 情志不孚, 公論不行, 枉門日開, 甚非國家之福也。 殿下何不以成宗爲法? 臣等雖無狀, 所任者言責, 所持者公論。 伏願殿下, 勿以人廢言。

不聽。


4月 23日[편집]

○甲午/傳曰: “宣陵內外案山兩間水田, 許民耕食, 限內案山外面山足, 築土植木, 使不得侵耕。”


○臺諫論啓士洪等事, 不聽。 弘文館亦上箚論之, 不聽。


4月 24日[편집]

○乙未/以李蓀爲忠淸道觀察使, 孫蕃司憲府持平。


○臺諫上疏論士洪等事, 不聽。


4月 25日[편집]

○丙申/持平孫蕃啓: “臣以外官, 未知臺諫所啓爲某某事也。 但其中功臣加資猥濫事, 乃是公論, 而至今不允, 臣恐言路從此塞也。” 不聽。


○承政院啓: “臺諫昨日辭職, 請召復職。” 傳曰: “臺諫辭職, 不足爲驚動, 予當斟酌。”


○敬差官楊熙止馳啓云: “推問賊倭奪刼漕轉倭料事, 鹽浦 倭酋奴耳沙也文等答曰: ‘國恩重大, 安敢爲寇? 況此浦距固城遼遠, 豈海遠而作賊乎?’ 臣到釜山浦, 招倭酋而羅多羅等開諭, 答云: ‘居倭數少, 如有作賊者, 豈不知之?’ 臣曰: ‘雖父子兄弟, 未能相知其心。 數百倭人, 汝焉能知其情?’ 答云: ‘果如所敎, 卽當通報島主, 必得賊以告。’ 又到薺浦, 招倭酋沙豆等開諭曰: ‘浦與作賊處不遠, 人又强盛, 非汝等伊誰? 汝若誠心搜捕, 得之何難? 所盜之米, 幾至百餘碩, 安能一朝盡食? 必潛藏他處。’ 答曰: ‘當報島主, 搜捕以告。’ 臣曰: ‘島主何不遣人搜索于三浦乎? 非徒汝等負國, 島主之心亦未可知也。’ 答曰: ‘島主亦驚愧罔極。 其不卽遣人者, 盡搜島內人不得, 然後遣之耳。’”


4月 26日[편집]

○丁酉/召臺諫就職, 復辭。


○兵曹啓: “建州左右衛野人書契內: ‘年前童淸禮之來, 期以明春更會於滿浦, 故遣人候之, 而不來。 請於四月間, 會見淸禮於滿浦。’ 臣等意, 西方自許渾殺畋獵野人後, 累有邊警。 平安道軍士不足於防戍, 故至用黃海道軍士, 冬則合防, 夏則分防, 人馬俱困, 弊不可勝言, 而向者三衛人等皆遣人迎候童淸禮, 館待甚厚。 自後三衛人等, 絡繹不絶。 且聞, 三衛酋長相語曰: ‘今已歸順朝鮮, 愼勿作賊。’ 此雖不可盡信, 然近間邊警稍息, 又安可皆以爲詐乎? 前日遣淸禮時, 廷議不一, 或言大國遣使於小醜, 虧損國威。 臣等以謂, 歷代帝王或遺金帛, 或遣子女, 皆爲百姓計也。 今遣淸禮, 有何害焉? 請因其請而更遣, 以通我國之意, 以探彼人之情, 請收群議。” 傳曰: “可。”


4月 27日[편집]

○戊戌/召臺諫就職, 復辭。


4月 28日[편집]

○己亥/尹弼商議: “三浦居倭其類已繁, 今不可遽還。 雖督之甚嚴, 勢必不從。 如其不從, 亦不可擧兵討之。 但今奪魚梁、斫松木、取倭料、殺萬戶等事, 前古所未聞。 是必不有我也, 姑令禮曹, 通諭島主曰: ‘若此不已, 則我國歲賜米豆、船隻之數, 一應求索, 終有處置。’ 以此開諭, 當從末減, 且觀其勢, 今不可遽加威怒, 致生釁端。” 盧思愼、韓致亨、成俊議: “將此通諭島主, 觀所答, 更議爲便。” 魚世謙、柳輊議: “姜龜孫等所啓, 似合機宜。” 鄭文炯議: “待夷之道, 已有成規, 今不可卒變。 更商確, 與島主結約立法。” 李克墩、尹孝孫議: “邇來, 倭之侮我甚矣。 行當有處置之策, 然其接待之禮, 似不可加減。 況今罪人未得, 而使其類缺望豈可乎? 臣意, 姑勿露形迹, 隱忍待之, 以待彼自焚爲便。” 盧公弼、許琛、李淑瑊、李堪等議: “近來三浦居倭屢犯法禁, 恣行無忌, 將來之患不可不慮。 龜孫所啓, 宜可施行。 然島主自繼業以後, 無與賊通謀之迹, 又無悖慢失禮之事。 且今書契詞語卑順, 以函首、生擒以獻爲辭, 此雖難信, 亦〔不〕可盡謂之詐也。 不待彼之自效, 而一朝遽加譴責, 裁損賜物, 彼必缺望, 或萌逆心。 邊釁一開, 弊不可言, 此亦可虞之甚也。 今宜申飭邊備, 若或犯邊, 乘機勦捕, 使彼畏懼而自戢。 申諭島主, 責問三浦倭酋, 嚴辭勑勵, 期於得賊, 以觀彼應命與否, 更議措置。” 從弼商等議。


○召臺諫就職, 復辭。


4月 29日[편집]

○庚子/尹弼商議: “野人稟性奸黠, 才計有餘。 今欲見淸禮, 再請不已, 臣未知其有何術也, 今若陷於術中, 非徒無益, 亦貽後世之議。 但當權辭以却, 斷勿從之。 歷代帝王致金繒之奉, 位侯王之上, 遣女以嫁, 非可法之事也。 欲以姑息安民之計, 臣竊不取。 此所謂慕虛名, 而取實禍也。” 愼承善議: “遣淸禮, 於事體無妨。” 魚世謙、鄭文炯、申浚、尹孝孫、趙益貞、李陸、金悌臣、鄭錫堅議: “觀其書契, 欲見淸禮於滿浦而已, 則今遣淸禮於其地, 恐非其意。 況徒從之煩, 賜予禮物, 徒有其弊, 而使命無名, 當依書契, 許於滿浦相見, 以慰歸附之心。 今不聽其請, 則是絶物也。” 韓致亨、李克墩、柳輊、李世佐、柳洵、曺淑沂議: “初遣淸禮時旣賜物, 及還又遺之衣服。 至於中衛、右衛亦賜物, 猶不感懼, 一口尙不刷還。 今又遣淸禮, 則非徒使命無名, 亦有自輕之失。 臣等意謂, 待刷還一二口, 乃遣淸禮, 一以示嘉(賞)〔尙〕之意, 一以責未盡刷還之罪, 則似合以大制小之義。 彼之欲會於滿浦者, 乃其私約, 且不過欲因淸禮, 受國家恩賞而已。 況當此農月, 淸禮多率人馬, 久留邊鎭, 徒費糧餉, 且待野人有滿浦僉使、有節度使、觀察使焉, 今使淸禮憧憧往來, 則其待野人, 專在淸禮口舌, 非但無益, 必有後弊。” 從弼商議。


○召臺諫就職, 復辭。


○弘文館亦上箚論之, 不聽。


4月 30日[편집]

○辛丑/承政院啓: “臺諫辭職, 非有他意, 以不得其言也。 昨日辭職, 迄無命召, 敢稟。” 傳曰: “還給辭狀。 予之所爲, 不甚非也, 而卿等亦爲臺諫請之, 是求譽於後世也。”

燕山君日記卷第二十二


三年 五月[편집]

5月 1日[편집]

○朔壬寅/召臺諫復職, 臺諫更辭。


○承旨宋軼等啓: “臺諫初泛論功臣濫爵, 而今只論士洪、得琳、崇祖及宦寺等四事者, 誠以此有關於國家也。 且憲府因此廢事已久, 民怨不少, 請更商量。” 傳曰: “人君不可食言。 卿等更勿多言。” 軼等更啓: “不失信, 雖是美德, 但在事之是非。 事苟非矣, 而以不失信爲辭, 堅執不改, 則反損於盛德。”


5月 2日[편집]

○癸卯/召臺諫復職, 臺諫更辭。


○召臺諫復職, 臺諫更辭。


5月 3日[편집]

○甲辰/召臺諫復職, 臺諫書啓:

士洪輩奸兇貪邪, 殿下如見其肺肝, 而反加殊分之寵, 大累於初政正始之道, 而遺害於當時, 貽譏於後世者, 莫此爲甚。 臣等自麻下之日心痛, 食不下咽。 累月伏閤, 不得回天, 使群邪呼舞於白日之下, 此臣等待罪休官之日也。 殿下旣以臣等之言爲妄量、爲荒唐, 而牢執固拒, 則何至今不許臣等之辭退乎? 我朝臺諫之職, 至殿下而輕; 我朝諫諍之路, 至殿下而塞。 殿下之視諍臣如芻狗, 小人之恃殿下如城社, 則(則)將恐望夷之鹿, 卽爲秦皇之馬; 牢人之羊, 旋作麗主之瑞矣。 臣等靦然居官, 復何爲哉?

不聽, 又辭。


○正言李允蕃覲母而還, 論功臣濫爵事, 御札答曰:

臺諫、弘文館累上疏箚, 猶皆不納, 況遽聽一人之諍乎? 此言晩矣。

又啓: “言苟可聽, 雖芻蕘之言必採。 此非小臣之私言, 乃一國之公論。 勿以此言爲晩, 亟收成命。” 御札答曰: “臺諫皆持公論, 豈有私言? 今所啓事, 名雖公論, 實未合義。”


5月 4日[편집]

○乙巳/正言李允蕃啓: “御書云: ‘臺諫持公論。’ 殿下旣知臺諫之言爲公論, 而猶不改正, 恐無遷善之義。” 傳曰: “昔成王幼君也, 猶不失信於剪桐之戲。 今若還收其資, 則臣下豈有信其上者哉?” 更啓: “昔唐 太宗曰: ‘近代人君, 或云: 「業已爲之, 業已許之。」 而不改, 朕則不然。’ 臣望殿下於堯、舜之上, 而甘自處於太宗之下乎?” 傳曰: “昔湯之伐桀曰: ‘爾無不信, 朕不食言。’ 人君不可失信也。 觀臺諫之意, 正似初欲得尾, 旣得尾則又欲得首也。 今若改正, 則必欲盡改他人, 故不允。”


5月 5日[편집]

○丙午/先是, 司諫崔溥啓林川郡移置事, 從大臣之議, 令本道監司更審。 至是, 監司鄭眉壽啓: “本邑城基, 則四山挾擁, 周回七千八十三尺。 後面幷皆緣山築之, 功役倍重, 城中泉脈不深, 遇旱則渴。 後山高峻, 遇水爲災。 自客館旣搆之後, 人民暴得疾癘, 死亡殆盡, 民情皆欲遷徙。 崔潤德所定城基, 則在郡西南距七里, 雖在陵谷間, 不至廣闊。 然土地沃饒, 而排置官舍有裕, 泉井有四, 緩急可賴。 城基周回三千五百九十五尺, 功役比舊爲易, 移置於此爲便。” 吏曹據此啓: “遷邑重事, 不可輕擧。 且新定城基, 與本邑相距不遠, 區域無別, 風氣不異, 雖遷於此, 其永無疾疫, 安居樂業, 未可必也。 以崔溥及監司一時所見, 輕遷爲難。 請更與大臣, 議其便否徙之。”


○承旨宋軼等啓: “近者臺諫累日辭職, 是無臺諫也。 前者汎論功臣濫爵, 而今只論士洪等四人, 勢不中止。 凡除授間事, 豈無可論, 百執事, 豈無可劾者? 專以此事爲重, 不暇糾察, 故百職解弛。 且廢事已久, 詞訟多滯。 請亟從其言, 使之復職。” 傳曰: “觀今之勢, 臺諫與弘文館、承政院同心諫諍, 是豈可乎? 雖夷狄, 尙從酋長之言, 今臺諫如此小事, 亦不從君上之言, 反不如夷狄乎? 卽召臺諫復職。” 臺諫來啓: “臣等不可就職之意, 前日啓之詳矣。 今若强顔就職, 則是上以欺殿下, 下自欺其身也。” 不聽。


○正言李允蕃論士洪等事, 不從。


○義禁府啓同叱珍伊行刑, 王問政院曰: “罪雖不待時, 何必於夏月乎?” 政院啓: “今聞上敎, 好生之意至矣。 待秋無妨。” 傳曰: “來秋更稟。”


5月 6日[편집]

○丁未/正言李允蕃論功臣加資事, 不從。 辭職。 命召臺諫復職, 更辭。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臺諫國之紀綱, 猶身之有血脈也。 血脈壅而身受其病, 紀綱廢而國隨以危。 今臺諫論官爵之濫, 守闕踰時, 不得其言, 屢辭其職, 曠官廢事, 百職解弛。 庶事墮紊, 濫僞莫禁, 冤枉莫伸。 殿下自用之證一見, 百疾從之。 血脈壅滯, 元氣索然, 而尙不覺悟, 固拒藥石之言, 諱疾忌醫, 寧有病已之日? 伏望亟醫痼疾, 毋貽後悔。

傳曰: “雖藥石之言, 不可聽。”


5月 7日[편집]

○戊申/召臺諫復職, 命分臺, 臺諫更辭。 傳曰: “假使往事他君, 姑從予命。” 臺諫又上辭職狀曰:

奸兇得志, 臣等當罷。

御書其尾曰:

臣不聽命, 將焉用之? 豁回膠志, 速退分臺。

臺諫啓: “古人云: ‘從義不從君。’ 故不敢就職。” 傳曰: “從義不從君, 言其大事也。 此則事之最小者也。” 臺諫啓: “殿下雖曰小事, 臣等以爲, 殿下過擧, 無大於此。 請遞臣職, 代以賢能。” 不聽, 又辭。


5月 8日[편집]

○己酉/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崇祖交通市人, 盜用官物, 人皆斥之爲盜臣。 當潛伏不出, 而忘其羞愧, 揚揚自得於稠人廣衆之中。 士洪不悛其惡, 又爲其子代述, 濫魁蓮榜。 得琳以奴抗主, 爭田相鬪。 律云: ‘恃功故犯者, 依法定罪。’ 若於其時, 依律斷之, 則崇祖輩安能至今保全性命乎?” 不從。 更書啓曰:

士洪輩, 親於其身爲大奸、大貪、大詐、大暴, 而都人之所嫉怨, 縉紳之所唾罵, 則身雖有幺麿之功, 父雖有絲毫之勳, 曲加殊秩, 將安用之? 王衍未用, 羊叔子慮其將亂; 盧杞未用, 郭子儀憂其後患, 晋帝、唐宗則甘於引用, 而莫之知小人之希進, 術何巧也? 王安石初進, 呂誨力彈其邪; 李定新入, 蘇頌封還制書, 熙寧天子則遇合益固, 而莫之悟, 小人之固寵, 計何神也? 今此奸兇爲惡已著, 而至今莫之懲艾, 殿下持內恕之心, 欲貽禍於當時, 傳笑於後世者, 未審何謂也? 宣帝拒徐福之諫, 而霍光之族, 靡有孑遺; 藝祖聽趙普之謀, 而王石之後, 終享富貴。 玆二君之待功臣, 孰得孰失? 殿下其不知曲突徙薪之喩乎? 殿下改此之政, 若決江河沛然, 則宗社幸甚, 臣民幸甚, 而莫之收回, 此臣等所以欲去其職, 而不得自已者也。

遂辭退。


5月 9日[편집]

○庚戌/傳曰: “雄水牛四隻, 其送于內需司。”


5月 10日[편집]

○辛亥/傳于兵曹曰: “前日有議不可遣童淸禮于三衛者, 待彼刷還虜口, 然後遣之何如?” 兵曹啓曰: “今遣淸禮, 一以探道路紆直, 一以知彼人情僞。 近來野人不服, 頻來作賊, 西方之民被耗久矣。 今若因此歸順, 無復有邊警, 則爲益多矣。” 傳曰: “知道。”


○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曰: “修實德、近正人, 乃初政急務也。 故臣等請御經筵, 則辭以眼痛; 請與經筵官講論治道, 則不允; 請去大奸巨猾, 則不允。 臣等伏閤已五十七日矣。 凡所論執, 一切不允, 臣等斷無就職之理。 設憲府、諫院、弘文館, 而不聽其言, 是徒設官耳, 無益於國家, 請革罷之。” 傳曰: “以大義言之, 上有君上, 次三公, 次六卿, 各有等級。 凡下之進言於上也, 必詳度而後言之可也。 今曰: ‘革罷憲府、諫院、弘文館。’ 其可乎? 是, 必以政府、弘文館、政院倚爲腹心以爲: ‘我雖過言, 彼必救之。’ 不計其是非, 而輕言之也。 予命就職, 而卿等輒辭。 上下相持, 累月不解, 其於事體何? 其曰: ‘革罷弘文館。’ 者, 必以予爲不御經筵也。 近因未寧, 謁聖等事, 皆不得行, 且日氣漸熱, 故不御耳。” 傳于政院曰: “臺諫雖命就職, 不肯從命, 其令罷職。” 政院啓: “臺諫之言, 雖似過當, 然其意不過激切其言, 欲使殿下聽納而已。 臣等聞, 外議皆以臺諫爲是。 今雖遞之, 後來臺諫亦豈不爭乎? 然則臺諫辭職, 必連續不絶。 歲月悠久, 百事廢弛, 朝廷亦不得安靜。 此累於聖德, 害於事體, 斷不可罷, 請更商量。” 傳曰: “今臺諫言之, 三公從而言之, 弘文館、承政院又從而言之, 是盡爲臺諫也。” 政院啓: “臣等知其有害於事體, 而不盡啓, 則臣等有罪矣。 臺諫初以爲, 功臣加資皆爲未便, 旣而不得蒙允, 則擧其太甚者以爲: ‘士洪小人也, 得琳賤隷也, 崇祖貪汚也, 宦寺不可崇品也。’ 論執不已, 累上辭狀, 今雖罷之, 後無臺諫乎? 請勉從其言, 且還其職。” 傳曰: “功臣加資, 何過擧之有? 命就職而不肯就職, 何得不罷?” 政院啓: “此非過擧而何? 用奸猾之人, 拒忠直之言, 罷無罪臺諫, 一擧而三失具焉。 殿下莫大之過擧, 請須俯從。” 傳曰: “此非過擧, 而以爲過擧, 是彰君之惡也。”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啓: “臺諫之言, 非徒不納, 又罷其職, 不勝驚駭。” 傳曰: “予有未寧, 不御經筵, 則不有(敬)〔驚〕駭之心, 乃以罷有罪臺諫爲驚駭, 是何等言也?” 更啓: “臺諫所論, 乃正言格論。 非徒不聽, 又從而罷之, 此臣等所以驚駭也。 在外之臣, 不知上體未寧, 故請御經筵。 及聞上敎, 不敢更請, 豈不有驚駭之心乎? 今雖罷之, 後之臺諫其肯含默乎? 請從所言, 亟還其職。” 傳曰: “承旨宋軼、副提學李承健皆予東宮時書筵官也。 嘗言: ‘納諫者, 人主之美德。’ 予亦不忘于心矣。 非不知納練之爲可嘉也, 然今臺諫命復職則不從, 命分臺則不從, 予不得已而罷之也。” 更啓: “臺諫久不治事, 弊實不貲。 聞, 大司憲洪興詣闕時, 民有遮道訴冤者。 今雖罷此, 後來者亦豈不諍乎? 古人云: ‘過而能改, 善莫大焉。’ 請從其言, 使復其職。” 傳曰: “《書》云: ‘可愛非君, 可畏非民?’ 又曰: ‘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又曰: ‘民之所欲, 天必從之。’ 予亦知民之不可輕矣。 然使民遮道訴冤者, 過不在予, 在於臺諫之廢事也。” 更啓: “民之怨咨, 由上不納諫, 使臺諫廢事也。 今命復職, 聽納其言, 則民之怨咨, 一朝得伸。” 傳曰: “前日經筵以韓歆諫死爲光武之失, 予亦不忘于懷。 然不從予命, 故不得已罷之。” 更啓: “古人云: ‘樂聞直言鯁直之言, 雖逆于耳, 而利於事, 不可不從。’ 經曰: ‘百姓有過, 在予一人。’ 今敎云: ‘百姓怨咨, 過不在予, 在於臺諫。’ 人主不當歸罪於下也。” 不聽。


○議政府啓: “臣等觀歷代帝王待臺諫之道, 言之善者則從之, 其不善者優容。 今臺諫所啓, 固至當之論, 而一朝罷職, 非徒當時臣民缺望, 恐有譏於萬世也。” 傳曰: “是政丞等疑畏臺諫而言也。 予命罷職, 亦不非也, 而以臺諫之言爲是, 此非助我者也。 若然則人(言)〔主〕孤立無助矣。 命就職而不肯從命, 雖換他司, 豈肯靦顔就職? 故特罷之耳。”


○傳于政院曰: “雖娶同姓, 無妨乎? 祖宗朝亦有娶同姓乎?” 承旨宋軼啓: “臣等未知, 請問諸禮曹。” 禮曹啓: “昔魯昭公娶於吳, 爲同姓, 故諱之謂之吳孟子。 《禮》曰: ‘不娶同姓, 以厚別也。’ 又曰: ‘不知姓則卜之。’ 臣等意, 不可娶也。 國初禮制未備, 容或有之。 自世宗朝未嘗有焉, 今不可娶同姓也。” 傳曰: “知道。”


○吏曹判書柳洵等啓: “今觀罷臺諫傳旨, 臺諫不可久曠, 當急塡差。 然臺諫之言, 雖似過中, 不可罷職, 請須優容。” 傳曰: “卿等但當差除而已, 不當言也。” 又啓: “自祖宗朝, 臺諫未有言事而被罪。 若不得已遞之, 則當換他職, 不可罷也。 雖遞之, 後之臺諫亦豈不言? 然則徒爲紛更, 而祗重殿下之過耳。 今雖不得盡從其言, 然從其可從者而改之可也。” 不聽。


5月 11日[편집]

○壬子/命下內官朴孟昌于當直廳, 決笞五十。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啓: “臺諫言雖失中, 固當優容。 今所啓乃正論, 請還其職, 卽聽其言。” 傳曰: “若非臺諫, 則可用刑杖而罪之。 此乃直言, 故只罷職耳。” 承健等書湯從諫弗咈, 改過不吝。 紂崇信奸回, 放黜師(傳)〔保〕。 伊尹誥太甲曰: “與治同道罔不興, 與亂同事罔不亡。” 等語以啓: “殿下若納諫而改之, 則與湯之從諫弗咈, 改過不吝無間, 而罔不興矣; 若拒諫而罪之, 則與紂之崇信奸回, 放黜師保無異, 而罔不亡矣。 臺諫雖非師保, 其糾正愆違奚異? 今在初政, 固當愼其所與而已。” 傳曰: “惟受罪浮于桀。 予雖庸愚, 豈至於紂乎? 崇信奸回, 必指士洪也。 然士洪輩, 亦以功臣而加資耳。 放黜師保, 是指臺諫也, 豈可謂之師保乎?” 更啓: “臣等非比殿下於紂也, 只擧善惡辭端, 欲使殿下去紂之惡, 而從湯之善也。 且非以臺諫爲師保, 以糾正爲責, 直言不諱, 故言之耳。” 不聽。 議政府啓: “自古罪言官, 乃叔季所爲, 非美事也。 敎云: ‘疑畏臺諫。’ 臣等豈有是哉? 此聖德所關, 不敢不啓, 請須優容。” 不從。


○六曹堂上啓: “臺諫心有所懷, 則畢陳無隱。 今以言事罷之, 非徒臣等聞而駭愕也, 使後世聞之, 恐有議之者, 請須優容。” 不聽。 更啓: “凡事慮其始終, 庶無後弊。 今若罷之, 而後來臺諫不言, 則似或可矣, 不然, 臣等恐殿下徒有拒諫之名, 而無益於國矣。 自祖宗朝, 未有言事而罷者, 請思其始終而優容之。” 不聽。


○弘文館啓: “昔唐 憲宗謂李絳曰: ‘比臺諫多朋黨, 論奏不實, 皆陷謗訕。 欲黜其尤者, 若何?’ 絳曰: ‘此非陛下意, 必憸小以此熒誤上心。 自古納諫者昌, 拒諫者亡。 夫人臣進言於上, 豈易哉? 君尊如天, 臣卑如地, 如有雷霆之威。 彼晝度夜思, 始欲陳十事, 俄而去五、六。 及將以聞, 則又憚而削其半, 故上達者纔十, 二耳。 何哉? 干不測之禍, 顧身不利耳。 雖開納奬勸, 尙且不至。 今乃欲譴訶之, 使直士杜口, 非社稷利也。’ 帝曰: ‘非卿言, 我不知諫之益。’ 夫李絳 唐之一宰相也。 一言其非, 憲宗卽改無留, 故稱唐之令主。 今也非徒臣等言之, 三公、六卿亦皆言之, 是擧朝皆曰不可也。 殿下旣知公論所在, 請卽復職, 而聽其言。” 傳曰: “雖使就職, 必不肯, 故不聽。”


○六曹更啓: “臺諫欲使殿下聽納, 故激切其言如此耳, 豈有他意? 今若罷之, 則臣等恐弊將不貲矣。” 不聽。


○弘文館更啓: “殿下若聽其言, 而命就職則是, 臺諫盡其責也, 豈不就職乎? 殿下所與圖議國政者三公、六卿, 而皆曰不可則公論所在可知。 殿下不從其言, 誰與圖國政乎? 請須聽納。” 傳曰: “爾等以三公、六卿之言爲公論乎?” 更啓: “殿下若聽三公、六卿之言, 而改之則是爲舍己從人, 與堯、舜同矣。 古人云: ‘謀從衆則合天心。’ 三公、六卿之言, 豈可謂之非公論乎?” 六曹更啓: “今聞傳弘文館之敎, 不勝惶懼。 今若罷之, 則弊將不貲, 故臣等瀆啓耳。” 傳于六曹、弘文館曰: “臺諫之心, 自以爲可, 不肯聽命, 似有慢上之漸, 不得不罷也。” 弘文館更啓: “諫官立于殿陛之下, 天子曰: ‘可。’ 諫官曰: ‘不可。’ 天子曰: ‘不然。’ 諫官曰: ‘然。’ 與人主爭是非。 臺諫之責, 固當如是, 人主不可加以威怒也。 且古〔人〕云: ‘疑則勿任, 任則勿疑。’ 今之所與議國政者, 惟三公、六卿, 旣以三公、六卿之言爲非公論, 則將安所取公論乎? 李世佐、盧公弼、申浚、趙益貞等, 皆與於功臣加資, 而亦來啓之, 可知其公論矣。” 不聽。


○弘文館更啓: “古人云: ‘先庚三日, 後庚三日。’ 思其終始之謂也。 殿下罷此臺諫, 後來者亦豈不言? 徒得拒諫之名而已, 請思其先庚後庚之義。” 傳曰: “《書》曰: ‘臣下不匡, 其刑墨。’ 爲臣者固當如是, 然臺諫之言過矣, 故罷之。” 更啓, 不聽。 刑曹判書朴楗病不詣闕, 上書曰:

臺諫耳目之官, 繩墨之地。 臺諫不盡職, 則朝廷綱紀, 一朝掃地, 人主亦不得聞其過矣。 若直言極諫之士退, 則阿諛媚諂之人進, 其勢然也。 讜直遠而奸邪近, 則將何以爲國? 稽之於古, 其曰: ‘闢四門、明四目、達四聰。’ 其曰: ‘舍己從人, 樂取諸人。’ 唐、虞之美也。 其曰: ‘禹拜昌言。’ 其曰: ‘從諫弗咈。’ 其曰: ‘訪予落止。’ 三代之盛也。 後世明主亦皆虛懷納諫, 樂聞讜論, 假借顔色, 猶恐不盡其直言也, 牽裾、折檻, 輝映史策。 我朝列聖相承, 待臺諫如公卿之重, 其所以重其任、寵其人者, 誠以職繫繩愆糾謬, 非如百執事各管一事也。 其進之也愼簡, 其退之也以禮, 各盡其心, 無有忌諱, 故治隆於上, 俗美於下。 殿下卽位以來, 臺諫伏閤之日多, 坐臺之日少, 頻頻遞之, 有虧治道。 至於今日, 以極諫之故, 皆令罷職, 在廷之臣, 孰不驚駭? 人畏罪譴, 箝口自保, 則國事將日非矣。

不聽。


5月 12日[편집]

○癸丑/議政府啓: “唐之太宗好聞諫言, 一有進言者, 必優賞之, 故人臣皆得盡言。 至其晩年, 漸不如初, 然有言必從。 且古之人臣, 至有牽裾極論者, 似無禮也, 而君不加罪, 必優容之, 此皆盛德之事也。 大凡人君之於言官, 言雖不中, 必優容之。 然後臣得盡言, 而上下相孚矣。 臣等以聖人望殿下, 而殿下加罪言官, 國人皆觖望, 請須優容。” 傳曰: “予非不知罷臺諫之爲非, 在世宗、成宗朝臺諫豈如此小事, 累日庭論, 以至辭職乎? 卿等不計臺諫之非, 敢來啓之, 卿等誤矣。” 更啓: “臺諫雖小事必諫, 納君於無過之地。 若曰: ‘遇大事當論之, 小事不必論也。’ 則非臺諫之職也。 苟不諫止, 其微終至於大事, 則末如之何? 臺諫亦豈不畏鈇鉞之誅, 而必盡言極論者, 誠以責難爲己任也。 若遇事, 暫論而旋退, 則是不能盡其職, 誠可罪也。 殿下前日敎云: ‘臺諫當不畏斧鉞, 盡言不諱。’ 今敎云: ‘予非不知罷臺諫之爲非。’ 如知其非, 何可遂也?” 不聽。 更啓: “今臺諫累啓不已, 非爲私也, 爲國家也。 且言人過失, 必見嫉於其人, 而今臺諫極論士洪等之罪, 豈不知見怨於此輩乎? 若惡人之怨己, 而有懷不達, 則豈臺諫之職乎?” 不聽。


○承旨愼守勤等啓: “守勤亦與濫爵之列, 宜速改正。 今臺諫見罷, 而政府言之。 政丞乃師傅也, 請從老成人之言。” 不從。 政府啓: “臣等聞殿下過擧, 不敢不啓, 而皆不允, 臣等不可安然退歸。” 弘文館啓: “人君爲政, 當訪問大臣, 而今不從三公、六卿之言何哉? 請速聽納。” 傳曰: “此是牽制於臺諫之言也。 《書》曰: ‘惟辟玉食。’ 註曰: ‘權不可下移。’ 又古云: ‘政在臺諫則亂。’ 且卿等云: ‘罷臺諫祖宗朝所無。’ 然世祖嘗罪之矣。” 政府更啓: “臣等豈有牽制, 而有是言哉? 但以公論啓之。 夫權之下移者, 趙高指鹿爲馬之類是也。 鹿馬相異, 雖孩童可辨。 趙高以鹿爲馬, 則群臣莫敢言鹿, 二世亦不敢言者, 誠以權在趙高也。 今臺諫之論, 非權在於下也。 敎云: ‘政在臺諫則亂。’ 非臺諫, 乃臺閣也。 漢 光武不任三公, 而專任臺閣, 以糾察諸事。 臺閣近侍也, 如今之承旨, 而爵則稍高。 是時政在近侍, 而群臣莫言其非, 故亂。 後世設臺諫, 以糾其非。 爲臺諫者, 雖大臣過失, 尙且不饒, 然後大臣有所畏, 而不敢爲非, 此所以不至於亂也。 今臺諫, 雖面詰臣等之過, 是公論, 非私憤也, 何怨之有? 請須優容。” 弘文館更啓: “臺諫之言, 豈無是非? 若所論不是, 則館員非一二, 豈皆風靡而從之乎? 今三公累日來啓, 其公論所在可知。 敎云: ‘世祖亦嘗罪臺諫。’ 祖宗雖有此事, 殿下宜法其善者, 不宜法此事也。” 傳曰: “今臺諫云: ‘革罷弘文館、臺諫, 則下無瀆啓, 上無傳敎之煩也。’ 此忿慢之言也。 其欲罷弘文館者, 爲予不御經筵而發也。 氣候未寧, 故不御耳。 臺諫此言, 豈其可乎? 卿等其辨之。 予當斟酌。” 政府啓: “臺諫之言, 雖似過中, 然其心以爲, 言不激切, 則不足以動人主之聽也。 必須優容, 然後言路不塞矣。” 弘文館書啓:

《書》云: “殷之卽喪, 指乃功, 不無戮于爾邦?” 蘇氏註曰: “祖伊之諫, 直言不諱, 漢、唐中主所不能容者, 而紂雖不改, 終不怒。 祖伊得全, 則後世人主有不如紂者多矣。” 此祖伊痛殷之將亡, 而進言於君者也。 以革罷弘文館、臺諫之語觀之, 其輕重, 大不侔矣。 祖伊之言, 豈欲殷之亡也? 乃所以救其亡也。 臺諫之言, 豈眞欲革罷也? 不過欲激切其言, 使殿下動聽也。

傳曰: “古人云: ‘謀及卿士。’ 予之所與共治者, 卿等也。 特從卿等之言, 命臺諫復職, 然其所言, 斷不可聽也。”


○臺諫承召來啓: “臣等不得其言, 故辭職, 而今命復職。 臺諫雖小事, 不得其言, 則不宜在職, 況已命罷乎? 就職爲難。” 不聽, 更啓: “士洪等輩, 不可不改正。” 傳曰: “近者卿等不就職, 若相鬪然, 故命罷職。 今政府言之, 故又命復職。 廢事已久, 其退去治事。 所言斷不可聽。” 更啓: “殿下過擧, 不能糾正, 而敢治事乎? 殿下旣知其非, 故庸瑣之徒, 皆已改正, 而大奸巨猾之資, 尙不改正, 此臣等所以不得退去, 而長立闕庭者也。” 不聽。


5月 13日[편집]

○甲寅/臺諫等啓: “不從臣言, 則不敢就職。 臣等只擧其甚者論啓, 殿下從之, 固無難矣。” 傳曰: “士洪則旣以小人斥之矣。 人有過失, 豈獨崇祖? 但不敗露耳。 今若改之, 是禁錮也。” 不聽。 更書啓曰:

殿下以士洪爲小人則是灼知公議所歸也。 士洪之奸, 非一朝一夕之故, 自其家世而然。 其父元濬初與李賢老, 阿附於瑢。 旣而, 盜用書板藥餌。 且於國試代述得罪, 禁錮久矣。 況元濬、士洪博知風水之術, 而爲光載請營公主家于王都禁地, 其奸譎甚矣, 而卽被朝議所駁, 未遂其欲。 且士洪城府深密, 驕蹇陰賊, 原其情則雖古賣國之奸, 無過於此。 科擧國家公選也, 其子熙載乳臭, 未辨魚魯, 而得中丙午年進士壯元。 時人作詩, 題其門曰: ‘任童今得壯元郞, 二老文章不顯光?’ 二老指元濬、士洪也。 熙載又於戊申鄕圍, 用術中試。 成宗聽臺諫之駁, 遂罷其榜, 士洪之奸不一而足。 況私植朋黨, 濁亂朝政之賊, 雖置之重典, 猶爲不足。 成宗終不加一資, 雖管押使、假衛將, 亦從公議不授, 其爲宗社深意可知。 若命考《成宗實錄》, 則殿下必驚心惕慮之不暇矣。 崇祖嘗判戶曹, 私結市人, 盜販濟用監毛物。 私通船夫, 以新米擅給漕運船價。 又私納馬之徒, 以濟用監品好緜布冒法給價。 又交防納人, 各官奴婢身貢, 不從見樣, 皆以細布督納。 且金遷倉庫蓋瓦, 密令其奴, 伸狀請買, 擅私用術, 移文許買。 事覺當坐重典, 特蒙末減, 投竄于外。 成宗待崇祖, 不計功臣之意可知。 其後猶不懲艾, 敎其子承忠, 誣告其妻失行孕子, 自毁綱常, 原其情, 不可一日在朝廷也。 殿下亦知貪狀, 特改司贍寺提調矣。 得琳則位極驕生, 至與德源君 曙抗衡爭鬪, 是猶犬吠舊主, 其罪甚重。 宦寺之患, 則前疏盡之, 請皆改正。

不聽。 更啓: “禍國大蠹, 莫甚於士洪輩。 殿下若慮社稷安危, 顧不憂懼乎? 臣等區區迫切之情, 不能自禁, 冒犯天怒, 而殿下曲護邪類, 固拒公論, 豈聖人改過不吝之意乎?” 不聽。


5月 14日[편집]

○乙卯/臺諫書啓曰:

臣等盡書士洪等平生大奸之狀以啓, 而其所犯, 臣子所不忍爲也。 殿下以此所犯爲是, 則是不憂社稷也, 若以爲非, 則何吝而不改乎? 歷代小人形未兆, 而終誤人國者, 以其時君陷於似是之非也。 如士洪等奸狀滔天, 以殿下照奸之鑑, 明若觀火, 而遷延不斷, 未審何謂耶? 臣等不勝痛哭流涕之至。 今聞, 慶尙道五官雨雹, 禾稼損傷, 飛禽擊死, 災變莫大於此。 請引咎自省, 停明日賜宴, 以盡弭災之道。

不聽。 更書啓曰:

士洪等大奸有關社稷, 甚可畏也, 請亟改正。 夏日雨雹, 陰脅陽之象, 君子道消, 小人道長之兆也。 災豈虛生? 請講論治道, 訪問疾苦, 以究所以致災之由。 且已經大事, 君臣上下不可放縱逸樂, 請停明日賜宴樂。

御書答曰:

卿等云: “講論治道。” 此言良善。 然近者違和, 故停經筵耳。 今也天氣漸熱, 易生疾病。 隆寒盛暑, 則罷宗學者, 慮其生疾也, 而況關國之一身乎? 明日之宴, 非如嗜酒縱飮, 乃因慶事也。 豈必停此然後, 乃爲修省乎? 士洪等事, 不允。

又啓, 御書答曰:

奸兇雖重, 近日詞訟遲滯, 蚩氓怨咨, 大勝乎彼, 毋執牢志, 退伸衆冤。

又上箚曰:

御書云: “今之所啓, 無餘觀矣。” 臣等不勝歡忭以爲, 殿下明睿所照, 奸貪情狀, 若燭照龜卜, 誠社稷臣民之福也。 至今未見改正, 而以塞忠諫之路何也? 臣等聞, 宋臣呂公著言於神宗曰: “唐 太宗所以能成王業者, 以其屈己從諫也。” 蓋屈己從諫, 乃王道之所以成, 而尤急於嗣大曆服之初也。 人主卽位之始, 萬化惟新。 一政令之出, 一恩威之施, 萬民莫不拭目以觀, 其可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 今者士洪大奸, 得以陞嘉善; 崇祖大貪, 得以玷正憲; 得琳賤口, 得以汚崇政, 以至熏腐之餘, 亦得加階。 殿下此擧, 果出於公乎, 出於私乎? 萬民拭目, 以爲何如也? 是宜改過不吝, 從諫(以)〔如〕流也。 奈何牢拒而莫之聽乎? 假如前代之君大奸如士洪者爵之, 大貪如崇祖者爵之, 賤口如得琳者爵之, 公器之濫, 至於如此, 則殿下取以爲法乎, 取以爲戒乎? 若取以爲法則已矣, 取以爲戒則其可不改, 以累公器乎? 其可牢拒, 貽譏後世乎? 以此觀之, 決不可不改也。 又聞, 慶尙道雨雹, 正當農月, 其爲變異大矣。 謹按《春秋傳》, 雹者陰脅陽之象, 而天之示人微矣。 蓋天心仁愛人君, 凡政事之失, 生民之怨, 一有所感, 則先出災異, 以譴告之。 猶不自省, 又出怪異, 以警懼之。 警懼之不已而乃曰其如, 罔有悛心, 則傷敗乃至, 其可委災變於妄作, 而莫之懼乎? 伏望殿下, 下愼人事, 上答天譴, 以盡弭災之道。

御書答曰:

言似至矣, 事不可聽, 速退伸冤, 以稱予修省之意。

更書啓曰:

宋 司馬光曰: “人主之於臣下, 患在不知其奸。 彼或爲奸而上不之知, 猶有所畏, 旣知而不能去, 則彼知其不足畏, 放縱而無所顧忌。” 殿下前敎云: “士洪小人。” 又敎云: ‘奸兇實重。” 此正大禹所謂: “知人則哲。” 傅說所謂: “知之曰明哲。” 實宗社臣民之福也。 殿下之敎如此, 則奸兇貪邪, 不能逃於殿下之明鑑, 從而改之, 正在今日。

御書曰。

劇易此輩, 雖易於反掌, 一棄其人, 則終爲禁錮。 古人云: “一婦之怨, 六月飛霜。” 則丈夫之怨, 大於此可知。 卿等詳觀予意, 則反心退去。

又上疏曰:

臣等聞, 人者天地之心也, 人主治天地之心者也。 天地不能自治其心, 而使人主治之, 則致祥、致異, 其責在君。 唐、虞之世, 其君堯、舜, 其臣皐、夔、稷、契, 曰都、曰兪、曰吁、曰咈, 共工則流之, 驩兜則放之, 三苗則竄之。 君歌勑天, 而臣載賡之, 時雍風動, 而四方和平, 鳳儀、獸舞則有之, 天災則無之。 此堯、舜能治天地之心, 而致祥之驗也。 三代則其君禹、湯、文、武, 其臣益、伊尹、周公, 諫行言聽, 儀狄則疏之, 葛伯則征之, 飛廉則殺之, 惡來則戮之。 君歌徵角之招, 民興擊壤之謳, 穆穆(迓)〔阿〕衡, 而萬邦咸寧, 龜文、麟趾則有之, 天災則無之。 此禹、湯、文、武, 能治天地之心, 而致祥之效也。 自秦至宋、元, 上下數千載之間, 豈無中主、具臣乎? 然君子道長之日少, 小人道長之日多, 君臣無都兪、吁咈之相須, 小民有譸張、咀呪之胥怨。 時則有不當食之日, 有不當震之雷, 以至草妖、木怪之變, 不可殫紀。 此叔季君臣不能治天地之心, 而致異之迹也。 恭惟我殿下治配乎二帝, 功冠乎三王。 成宗二十六年所養之人才, 殿下悉有之; 成宗二十六年咸和之萬民, 殿下悉臨之; 成宗二十六年太平之政, 殿下悉受之, 殿下雖垂拱無爲, 宜其有唐、虞、三代之祥, 無叔季天變之異矣。 奈何卽位以來, 不三數年, 天變屢譴, 地怪荐臻, 陰霧非時, 雷震失候, 以至邊城居民年年無故自夭, 臣等不識天數之適然耶, 人事之未至耶, 何變故之若是多也? 今者慶尙五邑, 有雨雹之災, 禾稼損傷, 鳥雀擊死, 此豈細故? 以庶徵觀之, 雖純陰之月, 此非休徵矣, 況陽氣方旺, 萬物長養之時乎? 此正《洪範》五行傳所謂陰脅陽者也。 以一家言之, 父爲陽, 子爲陰; 夫爲陽, 婦爲陰。 以國言之, 君爲陽, 臣爲陰; 君子爲陽, 小人爲陰。 父子、夫婦失道, 而家不和焉; 君臣失道, 而國不和焉。 厥今士洪之大奸, 崇祖之大貪, 得琳、孝江輩之憸邪, 皆得崇品, 時政之失, 莫大於此, 而左右皆曰不可則左右之心失和矣。 三公皆曰不可則三公之心失和矣。 六卿皆曰不可則六卿之心失和矣。 侍從皆曰不可則侍從之心失和矣。 臺諫皆曰(失和)〔不可〕則臺諫之心失和矣。 士庶人皆曰不可則士庶人之心失和矣。 況臺諫緣此伏閤, 已六旬有餘日矣。 簿書多滯, 冤枉未伸, 則獄訟者之心亦皆失和矣。 《書》曰: “天聰明, 自我民聰明。” 人心失和, 則天意從可知矣。 臣等不知某事之失, 而致此災也, 《中庸》曰: “致中和, 天地位焉, 萬物育焉。” 是則致和之機, 在殿下一轉移之間, 而以數三奸兇之故, 失一國臣民之和可乎? 昔宋之王安石以三不足之說, 諛天子。 天子不悟, 而其計得行。 讒諛成市, 禍延天下, 天下之心失和, 天災地怪史不絶書。 況士洪亦以三不足之說, 試諛於成宗, 成宗則如見其肺肝, 一罷之後, 終不加一資, 今復揚而顯之, 未審天意以爲如何。 高麗家法, 雖無足取, 所可尙者, 崇重臺諫, 而臺諫之維持居多。 立日官而日官之助亦不爲少, 自中葉以後, 權奸當國, 言路蔽塞, 所存者只日官耳。 及日官以直奏誅, 則災變不以實聞, 而浸浸爲恭愍之世, 此殿下殷鑑也。 殿下引躬自責, 勿以臣等之言爲忤旨而拒之。 公議之所歸, 天災之所譴, 請三思深省, 凡可以弭災之道, 無所不至。 士洪等濫爵, 卽先收改, 則唐、虞、三代之化, 可以坐致, 而天災地變不爲殿下憂矣。 《書》曰: “有言逆于汝心, 必求諸道。” 伏願殿下, 潛心焉。

御書疏尾曰:

卿等以箚字文章爲日事, 糾百官、正風俗之任安在? 毋忽予言, 以稱臺諫之職。

更書啓曰:

御書云: “劇易此輩, 易於反掌。” 其疾惡去邪之聖心, 正如《大學》傳所謂惟仁人能惡人也。 彼輩罪大惡極, 而至今得保首領, 安富尊榮, 天地鴻私, 已踰涯分。 雖改一級, 何怨之有? 況臣等所啓, 非如流放竄殛之刑, 而禁錮之也。 只改濫授之資, 以杜其漸耳, 異於一婦之怨, 六月飛霜者矣。 臣等聞, 烹弘羊乃雨之語矣, 未聞去奸邪一級, 而召災變也。 特改此輩如殿下所敎反掌之易, 則殿下之心一正, 朝廷百官正, 萬民正, 心和氣和, 天地之和自應矣。

不聽。


5月 15日[편집]

○丙辰/王率百官, 上慈順王大妃徽號冊寶, 進箋稱賀。 御正殿, 受百官賀。 傳于承政院曰: “前已大赦, 王妃封崇後有赦, 今亦頒赦何如?” 〔政〕院啓: “一時慶事, 不可更赦。 若爲大妃欲赦, 則只宥輕繫。” 傳曰: “其略宥輕罪。”


○坡平府院君 尹弼商等啓: “前已大赦, 不宜更赦。 且頒赦未久, 犯罪亦少, 下傳旨于政府, 使中外只赦放雜犯杖罪以下。” 從之。 遂下傳旨曰: “予惟眇末, 叨襲丕緖。 尙賴三大妃敎誨之助, 以至今休。 玆講縟儀, 加上兩大王大妃尊號。 第以王大妃屬持私服, 未擧徽稱, 乃於本月十五日, 親率百僚, 奉進寶冊, 熙事已成。 雖前日赦宥, 瑕垢盡滌, 然今日大慶, 不可不與衆同歡。 自今月十五日昧爽以前, 中外雜犯杖一百以下咸宥之。”


○臺諫書啓曰:

士洪奸兇之極, 請卽改正, 以弭天變。 二月旣赦, 今又三月而赦, 則賊良民之甚, 莫大於此, 請停之。 臣等更聞, 慶尙雨雹, 非止如雞卵, 頭畜被擊驚駭, 聲動溪谷, 禾麻損傷殆盡, 經日乃消, 天災之變, 近所未聞。 恐其道監司不以實聞, 請令監司更審馳啓。 且益加修省, 停今日宴樂。 旣停兩殿進豐呈, 則尤不可賜臣僚宴樂。

不聽。


○政丞等啓: “今有雨雹之災, 所當恐懼修省。 今日因慶事賜宴, 若不可停, 則請勿賜樂。” 從之。


○臺諫又書啓曰:

御書云: “糾百官、正風俗之任安在?” 臣等以謂, 去奸兇濫爵賞, 糾百官之事, 而蠹國之奸, 以此知懼。 邪不勝正, 賤不陵貴, 則正風俗, 無大於此也。 赦者賊良民之甚者, 不數月而三赦, 爲惡者何所懲乎?

不聽, 命使參宴, 更啓: “今旣灼知奸兇, 則不可長其心, 以售其奸, 請卽改正。 且臣等已啓賜宴樂未便, 不可參宴。” 傳曰: “是亦逆命也, 其勿復雜言, 卽往參。” 臺諫上箚曰:

士洪嘗勸成宗勿納諫言, 欲使下情壅蔽, 其計奸矣。 諂以勿憂天譴, 欲止聖心修省, 其計奸矣。 陰結邪黨, 行迹詭秘, 其計奸矣。 潛圖私好, 謀陷淸流, 其計奸矣。 請禁忌地, 欲營子業, 其計奸矣。 用術國試, 占魁幼兒, 其計奸矣。 崇祖黨市人, 盜販國用毛物, 其心貪矣。 結船夫, 用私漕轉船價, 其心貪矣。 通馬主, 濫給國用緜布, 其心貪矣。 交防納人, 以細布擅納身貢, 其心貪矣。 令家奴謀利金遷蓋瓦, 其心貪矣。 敎子誣告其婦淫行, 其心尤可醜矣。 玆二賊所犯, 天地所不容, 雖置之大辟, 猶爲不足, 何恤乎削一級之濫? 且得琳賤口, 而吠舊豢; 孝江宦寺, 而欺天聰, 又可貸乎? 昔孔子爲魯司寇, 將誅少正卯數其罪, 一曰: “心辯而險。” 二曰: “言僞而辨。” 三曰: “行僻而堅。” 四曰: “志愚而博, 智足以移衆, 强足以獨立, 此奸人之雄也。” 以此觀之, 士洪、崇祖之兇惡, 比之少正卯, 大相遠矣, 而至今盜竊鴻恩, 坐享富貴, 不啻如父母之於子也, 豈可長其心, 復售其惡哉? 其漸甚可懼也。 舜之去四凶, 成王之誅管、蔡, 以其傾覆之徒也。 殿下其不惕然感動乎? 請俯從公議, 以護無疆之基。

不聽。 摘崇祖誣告其婦淫行之語, 問曰: “此近者憲府所鞫之事乎?” 臺諫等曰: “是也。 崇祖子承忠妻父申叔彬, 訴冤請辨, 故臣等鞫之定役矣。 其棄妻文曰: ‘余承父命。’ 此崇祖敎之也。 且崇祖語申叔枝曰: ‘汝兄女非道孕胎。’ 其敎之也, 明矣。”


○賜封崇諸執事及東西班二品以上, 臺諫、實錄廳、入直諸將、承政院, 宴于明政殿庭。 (對)〔封〕崇時執事, 賜物有差。 大妃亦賜物于諸執事及承旨、注書、史官等。


○弘文館應敎李守恭等上箚曰:

殿下以大妃封崇, 特降赦命。 此雖出於顯親之至情, 然今年二月, 祔成宗于太廟, 大赦中外。 又於三月, 加上兩大妃尊號, 又冊封王妃, 亦肆赦, 小人之幸亦已多矣, 今又肆赦。 古人云: “一歲再赦, 善人喑啞。” 一歲再赦, 猶且不可, 況數月之頃, 至於三赦乎? 且當初兩殿上冊之日, 以大妃方在私服, 不得同擧縟儀, 然尊崇之典, 則已定於當日, 今不可別施恩命也。 假如尊崇三殿, 各在異日則可一一施恩命乎?

不聽。


5月 16日[편집]

○丁巳/臺諫論士洪等事, 不聽。 又啓: “近來久不視朝, 死囚多滯。 前日請御經筵, 辭以眼疾, 故請使經筵官講論於前而聽之, 又不行。 君臣疏隔, 無有甚於此時, 壅蔽之患, 甚可懼也。 且承政院秩中, 正三品遷敍時, 陞二品, 祖宗朝故事。 今陞嘉善、嘉靖資者, 猶在其位, 甚違古制。” 傳曰: “予若安寧, 何不御經筵? 朝賀、常參暫行乃罷, 經筵恐久坐生疾, 故不御耳。” 臺諫更論士洪等事, 不聽, 遂辭職。


○雪城守鐵丁獻櫻桃。 承旨宋軼啓: “人臣不可私獻, 請勿受。” 傳曰: “鐵丁前年亦進。 此不甚害於義, 其受之。” 賜角弓一張。


○弘文館上箚曰:

《易》曰: “無初有終。 先庚三日, 後庚三日, 吉。” 程頤釋之曰: ‘無初始未善也, 有終更之使善也。 出命之道, 當如是也。’ 今殿下不愼於始, 濫施爵命。 始雖未善, 當思有終之道, 改之則吉矣。 臺諫伏閤, 易月逾時, 正論愈激, 天聽愈高。 雖紀綱日紊, 國事日非, 而略不省悟, 以臺諫辭職爲常事, 少有忤旨, 輒罷不疑。 三公、六卿力陳不可, 然後僅復其職, 而其拒直言, 則彌固也。 以一爵命之濫, 殿下之過如是其益深, 殿下何不思先庚後庚之義乎?

傳曰: “爾等在經幄論思之地, 遇可言之事, 一再啓之而可止也。 今臺諫言事將止, 弘文館繼之。 弘文館言事將止, 臺諫繼之, 互相首尾。 若是則弘文館亦臺諫也。 不聽。”


5月 17日[편집]

○戊午/有羊三頭, 逸入仁政殿。 政院啓: “殿庭乃朝廷百官觀瞻之地, 畜羊自有其處, 而典守者不謹, 使之逸出, 請痛懲。” 傳曰: “予不識羊, 故觀之耳。” 卽命放之。


5月 18日[편집]

○己未/傳旨漢城府: “宮墻外限百尺, 禁人造家之法, 載於《大典》。 今昌德宮墻外, 淨業院、成均館等處尺限內, 多有人家, 似乖於法。 其給空地, 待秋以漸撤去。”


○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前日不納臣等所論, 而命罷職。 臣等以不能格君之非爲恨, 及聞復職之命, 意殿下必改之, 私自喜焉。 今復論啓, 而拒之彌固, 此臣等所以又辭也。 若不聽臣等所論, 則萬無就職之理, 速以賢者代之。” 不聽, 又辭。


○政院, 書啓臺諫廢事之害曰:

糾察廢而百執事解怠, 庶務不治。 擧劾廢而禮義不張, 貪汚無忌, 淫邪自縱, 奸猾自肆。 伸冤廢而獄囚久繫, 詞訟積滯, 非但都下之人抱屈莫伸, 來自遠方, 贏糧赴訴, 哀號道路者, 不知其幾。 禁亂廢而奔競不戢, 濫僞日滋, 奢侈無所畏, 群飮無所憚, 市井奸細之徒, 玩法罔利者, 不可勝數。 臣等在近密之地, 凡臺諫所啓, 未嘗不揆之於心, 所言未必皆是, 然此則所不得不言也。 士洪在成宗朝如管押使、假衛將之任亦不委之。 崇祖得罪貪汚, 竄謫于外, 幸蒙恩宥, 僅得放還。 得琳則世祖授嘉善, 乃曰: “得琳之職盡於此。” 宦寺亦於祖宗朝一不濫爵。 惟玆四人, 非有勳勞, 特以先世之微功, 加資可乎? 且前敎云: “政院亦臺諫也。” 臣等不勝惶恐。 然居近密之地, 如此之弊不可終默。 臣龜孫、守勤亦與於濫爵, 然弊至於此, 何計臣等之嫌乎?

傳曰: “弊則果然矣。 然若官俳優人, 則論執似亦有理。 功臣加資, 何至於大過乎? 此必依附臺諫而言也。 政院但出納王命, 如有所問, 則對之而已, 言事非其任。 今乃逐條書啓, 亦爲非矣。 數人加資, 論執至此, 是權在於下, 不在君上也。 後嗣當改之, 予則決不可改也。”


5月 19日[편집]

○庚申/兵曹判書盧公弼等啓: “前日左衛酋長送書契, 請見童淸禮。 臣等以爲, 許令往見, 無損於國家, 而萬一彼人因此歸順, 則西方疲卒可得休息。 且擇秩卑解事武臣, 與之俱往, 俾採虜之情僞, 兼審山川險易、道路迂直, 則後日倘有問罪之擧, 所向不迷矣, 以朝議不可遂止。 今又三衛都督皆致書契, 請見淸禮, 其情難知, 然臣等以爲, 淸禮往來虜中, 有更來之語, 而竟不至, 故彼疑我國之有謀, 汲汲求見, 欲知其情歟? 自庚戌年構釁以來, 尙恐我兵入攻, 不遑寧處。 今因此機, 欲令淸禮導達誠款, 以成和好之計歟? 淸禮之歸, 當有賜物, 故急於相見, 以邀恩賞歟? 要之不出此三者。 自古帝王待夷之道, 叛則討之, 服則撫之, 不過恩威二柄而已。 今野人, 屢犯邊境, 而不能擧師討罪, 聲言歸順, 而又不卽施恩招納, 而欲坐令胡虜懾服, 以絶寇盜之心, 斯亦難矣。 三衛之請彌篤, 今若不遣, 則將何辭以對? 古人云: ‘百聞不如一見。’ 李克均久在西邊, 備諳虜情, 必知所處。 請召之, 與前議之臣, 遣歸便否, 所對之辭更令商確以啓。” 傳曰: “可。”


○先是, 尼亇車、兀狄哈、阿乙所等十八人來居永安道 鍾城越邊, 下諭勑還本土。 至是節度使李朝陽啓: “當初出來時, 多般嚴勑, 略無還意。 雖非誠心歸順, 今若迫逐, 生釁可慮, 何以措置?” 兵曹據此啓: “國家辛亥年入征尼亇車之後, 怨我必深, 而阿乙所等三戶摠十八人, 去年十月, 自尼亇車出來, 願居越邊加訖羅地面。 本曹疑之, 令邊將督還。 今觀節度使所啓, 其勢固非口舌所可制。 初則督還, 而不肯聽從, 遂許留居, 則非徒虧損國威, 繼此而來者, 亦無畏忌, 非所以示威也。 必欲遣還, 則當拿致許接者, 治其拒命之罪, 或擧兵而入, 壞撤廬舍迫逐之, 然後乃可也。 但彼人實爲尼亇車之種, 未可的知, 且稱向國出來, 又無構釁於我, 而疾之已甚, 則人面獸心之輩, 豈無懷怨肆毒之心? 後日邊患, 亦爲可慮, 請收群議措置。” 從之。


○召臺諫復職, 又上辭職狀曰:

唐 白居易爲翰林學士, 因事進諫, 言甚切直。 憲宗不悅, 語宰相李絳曰: “居易小子, 是朕拔擢, 致名位, 無禮於朕, 朕極難奈何?” 絳對曰: “居易所以不避死亡之誅, 事無大小, 而必言者, 蓋酬陛下拔擢耳。 陛下欲開諫諍之路, 不宜阻居易之言。” 憲宗曰: “卿言是也。” 由是言多聽納。 臣等所以不避群邪切齒之怨, 敢冒一人難犯之威者, 誠以欲報罔極之恩, 而伏閤六旬, 尙未回天, 非徒得罪於居易, 抑亦無補於殿下, 乞罷臣等之職。


5月 20日[편집]

○辛酉/御仁政殿, 接見日本國使二十五人, 賜物有差。


5月 21日[편집]

○壬戌/召臺諫復職, 臺諫來啓: “士洪在成宗朝, 臺諫斥言亡國小人, 成宗敎曰: ‘終吾之世, 不復用之。’ 世宗朝如宦寺之輩, 位不過嘉善, 然得嘉善者甚少。 醫官盧仲禮謹愼人也, 亦不過通政。 世宗之愛惜官爵如此。 至世祖朝, 宦寺雜流濫爵無限品, 至今因循, 此弊法也。 殿下不法世宗、成宗, 而徒守弊法可乎? 況孝江罪犯深重, 尤不可濫施爵命也。 臣等前啓, 以若不得請, 終不敢就職。 今若就職, 則罪名雖殊, 欺君則與士洪何異?” 傳曰: “成宗終吾世不復用之敎, 誰聽之乎?” 臺諫啓: “士洪罪惡重大, 言之者非一。 不可的指爲某人聽之, 然其時中外喧騰, 誰不聞之? 今《成宗實錄》垂畢, 若命考之, 則士洪之罪惡班班可見矣。” 王命考《實錄》。


5月 23日[편집]

○甲子/實錄廳書任士洪罪名及臺諫前後論啓之辭以啓, 傳曰: “成宗雖敎云後不復用, 其後不棄錄用。 以一士洪加資, 國家何遽傾危乎? 召臺諫語之。” 臺諫來啓: “任士洪人人皆指爲小人, 而了無羞愧之心, 志氣揚揚, 百端窺覬, 謀欲進用。 成宗經筵後, 侍講之臣皆出, 士洪獨留啓曰: ‘臺諫之言不足盡聽。’ 史臣安潤孫聞而書之史策, 士洪父子以此銜之。 其後任元濬以潤孫爲怨望, 誣譖成宗, 成宗信之, 賴許琮力辨, 然後得解。 今若用之, 則正人君子一網盡去, 宗社之危不俟終日矣。 自古人君用小人之始, 皆以爲, 雖用此一人, 何遽至傾危? 不知駸駸然陷於其術, 終至於喪國, 可不畏哉? 且以屋之一間比之, 則三棟雖完, 一棟撓則屋從而覆。 雖一士洪, 今若錄用, 使行胸臆, 則亡國何難?” 傳曰: “卿等以屋比之, 一棟將撓, 則爲家主者, 其肯坐視而不扶乎? 今士洪雖欲行其術, 若至誤國, 則在朝之正人君子, 豈不救之乎? 卿等以士洪爲謀欲進用, 然其所爲, 乃書寫等事, 豈爲謀進乎?” 臺諫更啓: “殿下一法成宗可也。 成宗敎云: ‘後不復用。’ 殿下終成宗之喪, 今幾月矣, 乃不從其敎乎? 昔蘇轍言於神宗曰: “奸人之始, 以臺諫折之而有餘。 及其旣盛, 以干戈禦之而不足。’ 殿下今不從臺諫之公論, 及其誤國也, 雖有正人君子, 亦無如之何矣, 其及救之乎? 臣等不能回天, 在職未安。” 遂辭。


○傳曰: “廣智門外警守, 臨壓後苑, 太近於門, 把直軍士有窺覬之弊, 令退營于低卑處, 只使望見其門可也。” 王放獸于後苑, 因自馳獵。 惡守門軍卒窺覘, 故有是命。


5月 24日[편집]

○乙丑/穆淸殿參奉林季蕃上辭職狀, 略曰:

朝廷謬以臣爲有孝行, 除臣本職, 聖恩莫重, 曷勝感激? 然臣名實不副, 內省慙靦, 安敢厚誣聖明, 濫叨寵靈? 且臣父敉居忠州, 今年八十七歲, 衰白日深, 所恃爲命, 惟臣隻身。 今臣任所, 距忠州五日程, 遠離從宦, 心實不忍, 請遞臣職。

承旨姜龜孫啓曰: “季蕃初以孝行授職, 今以親老爲辭, 其心可賞。 請於家鄕近處換差。” 傳曰: “可。”


○召臺諫復職, 示御書曰: “士洪雖魁憸, 豈以一人之事廢訟, 甚歟? 無乃紀綱解弛耶? 毋敢以未得回天爲患, 速退斷冤。” 臺諫啓曰: “前者敎云: ‘考《實錄》後, 當發落。’ 臣等以謂, 若考《實錄》, 則必有改正之命, 猶敎云: ‘退行公事。’ 臣等其敢靦面就職乎? 昔者高宗賢君也, 而諒陰三年不言, 旣免喪猶不言。 群臣咸諫于王曰: ‘不言, 臣下罔攸稟。’ 令曰: ‘夢, 帝賚予良弼, 其代予言。’ 高宗之心, 以餘哀未盡, 故未敢言。 今殿下以天縱之聖, 前年在喪疚, 濫施恩命於小人。 今又卽政之初, 不分君子小人, 而汲汲陞資。 竊意, 殿下自謂 ‘我固聖也, 雖如此爲之, 無妨也。’ 古云: ‘惟聖, 罔念作狂。’ 臣等尤爲殿下惜也。 且雖改士洪等之資, 於臣等非有利益也, 而如此啓之者, 誠以愛君之情無窮也。 殿下敎云: ‘士洪國之魁憸。’ 此殿下考其《實錄》, 灼知其狀, 而有是敎也。 殿下此敎, 與成宗 ‘後勿復用之敎, 本意相類。 若於今日特下改正之命, 則臣等卽當退去治事矣, 何紀綱之解弛乎, 何冤抑之多滯乎?” 傳曰: 成宗雖敎云: ‘後勿復用。’ 不能廢棄。 若以士洪爲小人, 置而不用, 則收一資何難? 今則任使, 而不加例授之資, 則是禁錮矣。 且言之答之, 若相鬪然。 如此之事, 千古所無, 不宜如是也。” 更啓曰: “敎云: ‘如相鬪然。’ 古人云: ‘與人主爭是非者, 臺諫也。’ 若進一言而聽納, 則臣等何敢如是乎? 昔禹戒舜曰: ‘無若丹朱傲。’ 周公戒成王曰: ‘無若商王受之迷亂、酗于酒。’ 德哉此言! 若揚其惡矣, 然以今觀之, 舜、成王之盛德, 少無虧損, 而尤益光大。 臣下皆得盡言, 亦人君之美德也。 士洪之罪, 若於其時, 依律斷之, 則死有餘辜矣。 今日偸生, 乃再造之恩, 雖役以木石之事, 猶必爲之矣。 今聞, 遷墓誌及襄節公碑, 皆令書寫。 能書者多, 何必使小人書之乎? 臣等以爲, 不必任使也。 殿下已考《實錄》, 灼知成宗傳敎本意, 則不宜復加崇資也。” 又呈辭狀, 御書其尾曰:

自古臺諫不可一日曠也。 近日累闕其職, 就于私第, 何爲美事? 古人云: ‘萬乘之國, 有爭臣七人, 則主無過擧; 千乘之國, 有爭臣五人, 則社稷不危; 百乘之家, 有爭臣三人, 則祿位不替。’ 故今卿等抗敎多辭, 以諫官言之雖合, 以臣言之小有罪焉。 予惜人君之失言, 重士洪之禁錮, 論駁甚切, 一拒不允。 卿等上謂有君, 下謂有冤, 毋牢一志, 速退其司, 豁解蠢民鬱抑之情。

臺諫承召來啓曰: “御書云: ‘就私第。’ 臣等旣不得其言, 故辭職就第矣。 何敢入司中乎? 且云: ‘惜人君之失信, 重士洪之禁錮。’ 今若改正, 則乃是改過, 豈失信乎? 且所謂禁錮者, 置之一處, 使不得他適也, 士洪則不失通政祿位。 今雖只改一資, 豈是禁錮乎?” 不從。 大司憲洪興啓曰: “臣自世祖朝至于殿下, 歷仕四朝。 濫蒙累代不次之恩, 位至二品。 今殿下初政, 過擧甚大, 故欲進一言, 以報聖恩之萬一, 而迄未蒙允。 臣今年六十四, 疾病纏身, 而因所啓事重, 長詣闕庭, 勞苦已極, 欲永辭臣職, 以終餘年。” 傳曰: “漢時王莽秉政, 龔勝稱疾推印。 在莽時則可矣, 今不宜如是矣。” 臺諫呈辭去。


○太白晝見。


5月 25日[편집]

○丙寅/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近日功臣官爵之濫, 擧朝皆不可, 殿下固拒不改, 貪奸、賤隷尙據高位, 已辱朝廷。 至於士洪, 考先朝《實錄》, 備知植黨亂政之狀, 與夫成廟終不復用之意, 而諉之失信, 尙不改正, 殿下何崇信奸回, 而獨不念公論所在乎? 且殿下卽吉之後, 屢因玉體違豫, 久廢經筵, 罕接群臣, 聖學無緝熙之功, 下情有壅蔽之患, 是豈細故? 臣等非欲殿下力疾强學, 頣養之餘, 苟得和平之日, 數引儒士 講論經理, 亦養性怡神之道也。 殿下何鬱鬱久居深宮之中乎? 且宮城百尺內, 禁人造家, 雖有國典, 然結構已久, 自祖宗朝莫之毁者, 重民怨也。 一朝無故, 而撤墻屋者, 不知其幾百。 城中寸土, 貴如寸金, 營室之具, 備亦甚艱。 命下之日, 號哭載路, 聚首相弔, 籲天無所, 九重深邃, 安知民怨至此乎? 且臺諫以不得其言, 辭職廢事, 已半歲矣。 紀綱解弛, 冤枉壅滯, 濫僞日滋, 國事日非。 朝廷設臺諫, 將以備耳目、廣聰明也。 乃何殿下疑耳目, 而自廣自用乎?

傳曰: “近有暑証, 若日氣凄涼, 則御經筵。 人家撤去事, 初非不知民怨, 然法旣如此, 命使撤去耳。 今卿等言其不可, 故勿令撤去。 如此弊事, 諫之固善矣, 然今臺諫以不可聽之事, 久立闕庭, 此則其無民怨乎? 其問之。” 承健等書啓曰:

臺諫詣闕之時, 民欲上言伸訴者, 遮道號冤。 都下無禁亂, 故犯法者肆行無忌。 下司無擲奸, 故官吏懈位, 奉職不謹。 此其大略, 其餘弊事難以枚擧, 臺諫豈不知弊至於此? 所關有甚於此者, 故不得不爾。

下御書曰:

此言與彼爲一, 予(問)〔聞〕可笑。 今賜酒肉, 極飮而歸。


○尹弼商、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李世佐、柳洵議: “虜中情態, 果如兵曹所啓。 但前日淸禮之行, 專爲責還人口, 而一不刷還, 前約七歲兒, 又至今不送, 頓無可賞之事。 今徒以彼言, 委遣淸禮, 非徒無名, 大損國威。 前日賜物, 彼托以淸禮不來, 卽還本處之語, 無禮莫甚。 今若聽從其言, 彼益輕我矣。 臣等意, 姑待彼效力遣之, 猶未晩也。 且正當農時, 霖雨又作。 率人馬、費糧餉, 空行空返, 有何利哉?” 成俊議: “被虜人口, 一不刷還, 前約七歲兒童, 待暖出送, 而至今不送, 顧無可賞之事, 而徒以彼請, 再遣淸禮, 實爲無名。 但虜人情態無常, 順逆難信, 後如有問罪之擧, 則彼地道路山川, 難於卒探, 宜更遣淸禮, 擇武士之有知識, 可爲後行先鋒者, 帶率以往, 使之預審道路迂直, 山川險易何如?” 李克均議: “國家每當征討, 未知道路, 蒼皇猝入, 顚倒而還。 故虜不知懼, 邊塵屢驚。 是以冬則合防, 夏則別防, 西民之生, 有不可忍言。 幸今歸順, 雖不可信, 顧國家不可不示之以誠。 其曰: ‘前日淸禮之行, 未知朝廷之意, 不以直路導之, 今若再來, 當迎于坦路, 無隱窟穴。’ 云云則淸禮再行, 正合事機。 況淸禮世酋之種, 前日之行, 敬畏至此。 今又質其子弟, 而入送則保無變矣。 使淸禮賜物, 仍語之曰: ‘前日虜口, 何至今不刷還, 以負朝廷待汝之恩?’ 責之如是, 以觀其情亦可也。 且淸禮之行, 備悉山川險阻, 道路迂直, 部落居止, 則彼之背我, 必不輕矣。” 申浚、李陸、金悌臣、鄭錫堅、曺淑沂、李克圭議: “兵曹所啓, 算無遺策, 然再遣淸禮, 事出無名, 且損國體。 況虜情多詐, 又安知不以淸禮知道路迂直爲疑, 而以爲拘留之謀哉? 意外之變, 不可不慮也。 賜物曾在滿浦, 彼以淸禮之不來, 不肯受去。 依前議, 姑遣淸禮於滿浦, 頒給賜物, 因與談話, 探彼情狀, 以諭國意, 使彼感恩, 而益堅効順之心何如?” 從克均議。 尹弼商、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柳洵、申浚、李陸、金悌臣、曺淑沂、鄭錫堅、李克圭議: “初伊伊厚出來時, 國家不欲來居近地, 責還本土, 然後不得已移居南京。 南京亦近地, 而其後同類連屬出來, 猶不能截然禁之。 臣等意, 阿乙所亦其同類, 獨可以擧兵驅逐乎? 令邊將姑語之曰: ‘汝等不從國命, 多引同類, 濫居近地。 後復如是, 悔不可追。’ 以是權辭開諭以安之耳, 第不可截然拒絶, 使懷怨毒, 亦不可顯然許居, 使之滋蔓。 今兵曹所啓, 似合大體。” 李克均議: “前日伊伊厚等慕義來居近地, 願被聲敎, 而督令遠徙, 旣已不廣。 今阿乙所等以伊伊厚族類, 來居加訖羅, 乃伊伊厚等初接之地也。 然伊伊厚旣已移居, 則阿乙所不可獨留此處。 以此權辭開諭, 使之自移, 不須擧兵驅逐, 以開釁端。 雖終不移居, 於帝王來撫之意, 不甚乖也。” 從克均議。 尹弼商、魚世謙、(鄭文亨)〔鄭文炯〕、韓致亨議: “林川新定城基, 與本邑相距纔七里。 區域無別, 風氣不異, 雖遷於此, 民無疫疾, 亦難保也。 今姑仍舊, 以待後日大臣之去, 令更審以啓。” 從之。


○傳曰: “孝思廟薦新, 其依延恩殿例。”


○戶曹啓: “凡賜床破費時, 大小物膳, 隨宜飮破而已, 成宗末年, 特令各司辦給, 此偶一爲之耳。 今也因此, 遂成格例, 非徒靡費不貲, 連日設宴亦爲不可。 今後勿令各司辦設。” 從之。


5月 26日[편집]

○丁卯/傳于當直廳曰: “內官朴敬禮杖六十, 朴成林笞四十決罪。”


○雨雹于京畿 驪州, 大如榛子。


5月 27日[편집]

○戊辰/承政院啓: “臺諫辭職, 今已四日, 是朝廷無臺諫也。 臣等反覆思之, 未得處置之道, 請議于大臣。” 承傳內官將啓, 王止使勿啓, 御書辭職狀尾曰:

卿等以未可聽之事, 累乞其職, 不料國體, 安然退家, 予未知其心之所由也。 毋謂幼君我等自勝, 須念政弛, 遄受王命, 以著君臣相敬之情。

臺諫承召來啓: “臣等謂, 奸兇之漸, 殿下之所當預杜, 此非未可聽之事也。 臣等累月伏閤者, 實是愛君憂國之心, 不能自已也。 且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古之道也。 辭狀旣入, 則身非臺諫, 舍家何適? 此亦非不料國體, 安然退家也。 古者諫無官, 工執藝事以諫, 下至芻蕘, 亦皆得言。 自諫官之設, 言之者只臺諫耳。 故古人有言曰: ‘與人主爭是非者諫官也。’ 以故, 歷代諫臣其於一小人之進以謂: ‘陽消陰長之機。’ 累章不已, 至於回天後已, 此非自勝也。 孟子曰: ‘責難於君謂之恭, 陳善閉邪謂之敬。’ 臣等之不莅官事, 專以改奸兇濫爵爲事, 而欲致殿下於無過之地者, 亦不過孟子所謂恭敬者也。” 又辭。


5月 28日[편집]

○己巳/兵曹與李克均同議童淸禮齎去事目以啓曰: “淸禮稱宣慰官, 擇武臣李允儉、李之芳、金碩亨、李宗仁等四人稱軍官, 勿露形迹, 帶傳語向化高崇禮及京通事一人, 賜物押去者二人, 吹角簫者各一, 官給乘駄, 且賜物于三衛酋語之曰: ‘我於年前使來時, 汝等各遣麾下, 敬迎朝命, 誠心效順, 殿下嘉之, 特賜物。 但虜來人口, 一不刷還, 前約七歲童子, 待暖刷還, 而又負之, 繼而仇郞浦洞內新造者皮船五隻, 具楫埋置, 爲我人所發, 以此不信汝等歸順之言。 今又三衛同辭, 請見我甚懇, 故在大國寬仁之度, 不忍絶之, 乃命遣我。 朝廷待汝等如是, 而汝等歸順, 無可驗之實, 朝廷其信之乎? 汝等今欲自明, 則虜口不可不還, 造船之人不可不捕告。 禍福皆由汝等所作, 大兵一臨, 玉石俱焚, 悔不可追。 各勑麾下, 永世安業, 不亦樂乎? 復命之日, 將何辭以啓? 其悉陳之。’ 且語歧州衛酋長曰: ‘汝不多部落, 附於建州衛, 屢犯我邊。 以此朝廷欲擧問罪之師, 第因三衛哀乞請和, 朝廷寬仁, 咸赦汝等, 豈不聞知? 今若不悛, 則汝所居部落, 最近我境, 必不得寧, 急還人口, 以贖前罪。’ 其語溫下衛酋長曰: ‘汝等久居慶興城底, 世蒙國恩, 非他彼人之比。 近者項時哈、分和等作耗三水地面, 擒虜人口, 罪在不赦。 故拘分和之父主成可于慶源, 將欲擧兵問罪, 適分和等刷還虜口, 願贖其罪, 且主成可効順於我亦久, 以此放還, 竝赦本衛。 汝等亦有耳目, 豈不聞見? 今後各自戒飭, 毋或犯邊。’ 若問李玉入送與否, 答曰: ‘汝衛無事可通行, 故不使耳。’ 且語其兄阿亡介曰: ‘汝爲世酋之種, 汝母卽我國之人, 汝亦生長我土, 而妄投遠地, 汝子弟仍居本朝, 勤勞國事。 汝雖遠居, 情豈有異? 特賜物以示恩典。’ 若更請居越邊, 答之曰: ‘汝所居, 密邇中朝之境, 汝所出入, 必細知之。 恐或奸細之人構于中朝, 朝鮮誘置邊地云爾, 則我國無辭以對, 以是爲難。’ 其未盡條件, 令觀察使臨時措置。” 從之。


○李克均啓: “世宗、世祖朝重待野人, 故投化侍朝者多。 且永安道則沿邊城底投居者頗多, 而平安道則彼此遙隔, 亦無投化者。 今侍朝者, 非身自向化, 皆娶我國人所生也。 臣意, 今淸禮之歸, 若有投化來居者, 擇其淳謹人率來, 使之侍朝何如?” 傳曰: “祖宗朝雖或如是, 然人面獸心, 豈可盡信?” 命議于政丞及曾經政丞。


5月 29日[편집]

○庚午/巡邊使李季仝復命, 仍啓: “全羅右道水營, 賊路初程, 防禦最緊, 而左右道水軍, 總一千一百, 而執弓者僅四十餘人, 欲捕賊倭得乎? 限賊倭寢息, 近處各官別侍衛、甲士、正兵中, 擇能射者五十名, 募鄕吏能射而慣海路, 欲立功者, 不拘額數, 竝令率防。 且各浦兵船質鈍, 無風則難行。 令慶尙右道、全羅左右道水使, 依鮑作船樣, 多數造作, 分置各浦, 以便行用。 且全羅左道各浦弓箭, 皆不堅利, 請本道所貢弓箭, 限年除上納, 分藏于各浦何如? 且沿海之民春秋方採海錯, 賊倭乘間竊發, 刼奪衣糧, 無所畏忌。 我民則先自畏㤼, 皆望風奔潰。 臣恐若此不止, 倭賊益肆矣。 請擇武才卓越者, 差爲別軍官, 如西北兩界之例, 每年春秋, 使之防戍, 期捕一二賊倭, 以懲其餘。” 傳曰: “可。”


○命召臺諫復職, 又辭。


○前此, 參判安友騫妾子安同聞友騫之卒, 來奔喪。 養子安煥已死, 煥妻愼氏卽王妃之弟, 使其奴擯黜之, 使不得服喪。 安同訴于憲府, 憲府以妾子論定。 至是, 愼氏亦上言, 命下承政院。 承旨愼守勤卽愼氏之娚避嫌, 承旨宋軼等將憲府決案及愼氏上言以啓: “安同於友騫生時, 出入於其家, 無證可考。 但友騫臥病時, 救病女醫正月云: ‘友騫使奴召妾子同, 同乃來見。’ 且其奴供云: ‘使予召同, 予不知其家, 問於其隣而召之。’ 且友騫母尹氏云: ‘友騫來言: 「養子先亡, 妾子同欲於家內養育。」’ 其辭證明白, 故憲府據此決之。 愼氏則曰: ‘嫡母李氏之死也, 友騫不使之服喪, 題主之時, 書安煥奉祀, 則其不爲妾産明矣, 而憲府取實安同, 陰嗾辭證巧飾之言, 至爲不公。’ 此上言大旨也。” 承旨姜龜孫啓: “臣與友騫六寸, 然交親情切無異兄弟, 友騫未嘗言有妾子也。 觀今日之事, 與平昔所聞不同。” 傳曰: “以此觀之, 非友騫之子明矣。” 宋軼啓: “父子分揀事, 不可輕決。 請還下該司, 以此違端, 更令分揀。” 不從。


○掌樂院提調韓致亨等啓: “近來大小人員, 雖設小酌, 無妓不飮。 或於京邸, 或於射侯處, 招致妓工, 會飮無虛日, 非徒習樂無暇, 生理亦難。 請令憲府嚴加糾察。” 從之。


○弘文館應敎李守恭等上箚曰:

謹按, 孔子曰: “天子有爭臣七人, 雖無道, 不失其天下; 諸侯有爭臣五人, 雖無道, 不失其國。” 爭臣之有關於天下國家也大矣。 今臺諫論官爵之濫, 伏閤固爭, 非爲身也。 不得其言則去, 非爲名也, 欲令君德無失。 國政無疵而已, 則殿下納之爲大益, 拒之爲大過, 安危之機實繫於此。 殿下執迷不悟, 其進言也, 訑訑然拒之; 其退去也, 略不以爲意, 至經數日而後, 召復其職, 是不有臺諫, 而以國事付之相忘之域, 豈不寒心? 授人以言責, 將以用其言也。 若不用其言, 則雖一日十召, 決無復職之理。 臣等聞, 日官奏太白晝見, 此非吉祥。 殿下當思夫致此之由, 賞罰濫歟? 紀綱弛歟? 姦邪進歟? 冤抑滯歟? 外戚盛歟? 宦寺寵歟? 土木興歟? 聰明壅歟? 恐懼修省, 虛懷納諫, 以開衆正之路, 以杜群枉之門, 國家幸甚。

不省。


○先是, 巡邊使李季仝據慶尙右道水使卞宗仁牒報馳啓: “蛇梁鎭邈在海島, 賊路要害, 防禦最緊, 而隣鎭赤梁、唐浦相距隔遠, 至爲孤單, 所屬軍人最少, 亦爲可慮, 請加定二百名, 以實防禦。 且唐浦、玉浦等鎭, 但築城而無館舍, 請速移設。” 兵曹據此啓: “赤梁留防軍果少, 所宜加額, 令其道觀察使與水使, 商度各浦防禦緊緩及道路遠近, 軍人抽出移定事, 詳議啓聞後, 更議施行, 唐浦等鎭館舍, 亦令移設。” 從之。


三年 六月[편집]

6月 1日[편집]

○朔辛未/承政院啓: “臺諫以未得回天, 不肯就職, 請速勉從。” 傳曰: “臺諫辭職狀, 幾至百餘上, 此千古所無, 良由予之不德。 寧遞臺諫, 斷不可聽。” 承旨等更啓: “事有輕重, 請審處之。 士洪先王朝罪名至大, 故臺諫之啓如此, 請速聽納。” 不從。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臣等聞, 天之降災祥在德, 惟吉凶不僭在人。 古之人君遇災而懼, 側身修行, 故能變災爲祥。 伏見, 近日以來, 天文失度, 太白晝見, 垂象示譴, 豈無所召? 殿下當痛自省愆, 咨訪得失, 惟恐不及, 而以濫爵爲不足惜, 以公議爲不足聽, 雖臺諫辭退, 久曠其職, 但例召復職, 羈縻而已, 不聞有推誠納諫之實, 忽天象而不謹, 蔑人事而不修, 傷敗乃至, 雖悔何及? 伏願殿下, 上畏天戒, 下恤人言, 以保治安。

傳曰: “予非不畏天變也, 但此太白晝見, 豈爲士洪輩, 前古亦豈無之?”


○尹弼商議: “平安道則投化侍朝者必無。 假令有之, 非我國之利。” (盧士愼)〔盧思愼〕議: “外人有慕義投化者, 自古帝王皆不拒之, 然未聞使人求之而來者。” 愼承善議: “其中擇其諄謹無他者一二人, 姑使侍朝。” 魚世謙議: “太祖親軍, 率皆朔方人, 太宗、世宗因而厚撫之。 其後向化侍衛者, 如浪伊升哈潛懷叛逆, 李巨乙加介欲害節度使, 浪將家老屢犯邦憲。 此等人侍朝非不久 蒙化非不深, 然其獸心終不可改, 已然之驗, 可以鑑矣。 前日之患, 幸而弭之, 恐不可更誘平安兇醜而來, 自遺患也。 且虜奸計有餘, 必不棄其徒衆, 從淸禮之言, 委質而歸化。 若迷劣者則雖來奚益? 古者刑人之族, 不使近前。 況心懷兇惡之人, 妄謂淳謹, 使之侍朝, 決無利益。” 鄭文炯議: “今有願欲侍朝者, 淸禮熟觀其情, 來稟上旨可也, 安得一聽其言, 遽爾率來乎?” 韓致亨議: “淸禮本輕薄, 安知淳謹之人? 請勿擧行。” 成俊議: “向化侍朝, 祖宗豈不深思而許之? 亦古質子之法也。 若拒之則投化歸順之路, 臣恐不廣。” 尹孝孫議: “來者不拒, 何必遣使致之? 先王朝如李巨乙加介、浪將家老之類, 皆因朝貢而來, 位至二品, 厚蒙國恩。 然人面獸心, 終或反側, 雖或因淸禮之言, 而有應之者, 猶不可信, 若不應則適足損國威耳。” 從致亨議。


6月 2日[편집]

○壬申/召臺諫使復職, 御書狀尾曰:

卿等當初舛料, 未能劇沮而然歟? 疾其小人, 愛君爲國而然歟? 雖加小人一級, 豈至危宗敗社乎? 勿慢予言, 少有人臣畏君之心, 速踐其任。

臺諫書啓:

臣等伏覩御書, 不勝惶悚。 夫小人之禍, 所係非輕。 古人有言: “衆君子成之, 不見其有餘; 衆小人敗之, 不見其不足。” 殿下何敎云: “雖加小人一級, 豈至危宗敗社乎?” 被錦繡於豺虎, 將安用之? 臣等非初計之舛, 國人皆曰不可, 而況先王之敎, 昭如日星。 臣等之意, 誠疾其小人, 愛君爲國而然也。 “責難於君, 陳善閉邪。” 孟子以爲恭敬。 臣等敢諫不已, 乃所以敬殿下也。

御書曰:

馬雖鈍, 馴則可乘; 人雖不肖, 有才則可用。

仍賜宣醞。 更啓: “古人云: ‘德勝才, 謂之君子; 才勝德, 則謂之小人; 才德兼亡, 謂之愚人。 與其得小人, 不若得愚人。’ 小人無時可用者, 以其挾才爲惡也。 盧杞、王安石終誤人國, 豈其才不足而然邪? 士洪之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 崇祖之盜用官物, 此小人之尤者。 趙得琳非徒與其主相詰, 其父趙萬乃貞熹王后之家奴。 世祖以有功, 故趙萬父子竝加二品, 又令得琳娶尹漸之妹爲妻, 漸乃貞熹王后同姓切族也。 以奴而娶其主同姓, 義所不可, 而世祖特許之, 其卵育之恩至矣。 得琳不此之顧, 其父萬死, 方在喪中, 而以尹氏爲不順父母, 且無子黜之, 其殘忍薄行甚矣。 且得琳爲兼司僕時, 受司僕諸員所贈海澤田耕食, 則得琳之貪墨甚矣。 蠹國害民, 皆由此輩, 殿下何憚而不之改乎? 且李致南等改正之時, 無失信禁錮之敎, 而獨於奸兇之輩, 慮其失信, 矜其禁錮乎? 臣等自三月十三日伏閤, 今已四朔。 非不知臣等之瀆啓, 殿下之厭聽也, 然事關宗祀, 不得不爾。 且今命賜宣醞, 臣等不能回天, 而飮宣醞, 心實愧赧, 請辭。” 不聽, 仍傳曰: “酒則當飮。”


○傳曰: “朴仁孫因出使醉酒, 至夜不復命, 直歸其家, 此乃宦官驕縱處也。 內官不得飮酒, 已令立法, 而仁孫乃敢如此, 是逆命也, 其下禁府鞫之。”


6月 3日[편집]

○癸酉/臺諫辭職。


○弘文館上疏, 仍啓: “闕內至嚴之地也, 而今日有二豕流血遍體, 突入本館冊房, 臣等驚駭而視之, 則乃爲人所射, 而驚逸者也。 若上所不知則典守者不謹之罪也, 若所知則竊以爲未便。” 傳曰: “疏則徐當發落。 且鷹房畜豕, 其來已久。 此必爲狗所噬而然也。 或爲衝擊於物, 而致傷也, 人豈有射之者乎? 予當問而罪之。” 又啓: “近日經筵、常參停廢已久。 非徒公事積滯未決, 接對群臣亦甚疏矣。” 傳曰: “日氣方酷。 若過三伏, 則欲御之。” 更啓: “古人云: ‘愼終于始。’ 殿下雖憂勤庶政, 日御經筵, 在臣子之心, 猶懼漸不如初。 況今殿下於初政, 久停經筵, 疏接群臣乎。 願日愼一日, 毋貽鮮終之(機)〔譏〕。” 傳曰: “知道。”


○戶曹據鎭安吏李周告狀啓: “各倉奴子及傍近居民許接貢吏, 恐嚇漁取。 緣此, 貢吏等傾財破産, 不得充納, 終至逃散。 請自今令司憲府檢察, 如有犯者, 全家徙邊。” 從之。


○京畿 驪州雨雹。


○議政府啓: “臺諫之論執士洪等事, 期於得請。 義所當然, 請聽其言。” 傳曰: “雖使退莅職事, 不肯從命, 是權移於下, 予甚慨焉。”


○命加設內侍府遞兒職三。


6月 5日[편집]

○乙亥/下弘文館疏, 仍傳曰: “雖百般言之, 予不可聽。” 其疏曰:

臣等謹按, 劉向之言曰: “君有過失者, 危亡之萌也。 見君之過失而不諫, 是輕君之危亡也。 輕君之危亡者, 忠臣不忍爲也。” 又曰: “不諫則危君, 固諫則危身。 與其危君, 寧危身。” 夫君上之過, 有大有小, 而禍患之來, 亦以類應。 苟基危亡之禍, 則所謂過者, 豈復有大於此者乎? 殿下紹宅丕基, 今已四期。 德政罕聞, 過擧寢多。 外戚、宦寺之寵, 貪奸邪侫之進, 無有如今日者。 朝廷之官爵甚賤, 而殿下之過可謂大矣。 凡事之始也, 或不免有誤, 悔而改之, 終不害爲盛美。 今殿下憚於受諫, 吝於改過, 在廷之臣孰不爲殿下嘆息? 況臺諫以言爲責, 則其忍視殿下之過將日深不已, 而莫之敢諫乎? 伏閤固爭, 辭位廢職, 殆將半年。 犯憲者謂國無禁章, 抱冤者謂國無有司, 政紀已紊而不振, 民怨已積而不伸, 國家之事將日非矣。 殿下猶深居九重, 罔可念聽, 方且敎之曰: “不可失信也。” 曰: “臺諫之事千古所無。” 殿下必欲區區取信於闒茸之輩, 而獨不念朝廷之公議者何也? 國有臺諫, 將以補闕也。 今乃以敢諫爲泛常, 而慢不之省, 則設臺諫之意, 果安在乎? 臺諫豈不料累瀆宸聰之爲煩也, 猶敢言不已者, 貪邪庸賤竝據高位, 害於國政, 累於聖德者甚大耳。 況士洪終成廟之世, 不復錄用。 殿下命考《實錄》, 灼知奸狀, 固當終身廢棄, 不使復汚朝廷, 而乃欲峻其級、榮其身何也? 昔齊 桓公之郭, 問父老曰: “郭何故亡?” 曰: “善善而惡惡也。” “善善而惡惡, 何至於亡?” 曰: “善善而不能用, 惡惡而不能去, 所以亡也。” 今殿下知士洪之奸, 而不能去, 何貴於知惡? 臣等恐危亡之禍, 或萌於今日也。 臣等又聞: “災不妄作, 由人所召。” 雷奮孟秋, 雹降夏月, 白氣竟天, 太白晝見, 此皆災變之大者。 是必天心仁愛殿下, 使之警悟, 而反敎之曰: “太白之見, 自古有之。 豈爲士洪而然也?” 此非人君之言也。 昔宋臣劉隨言於仁宗曰: “邪妄小人, 急圖富貴, 顧其資望, 不得陞遷, 謀傾陷於端士, 期進用於明時, 稍萌凶慝, 亦動星辰。” 又曰: “政有失而不改, 天垂象而不懼, 此危亡之道也。” 殿下當祇畏上穹, 憂勤庶政, 痛自責躬, 廣視遠聽, 思所以盡人事, 答天戒耳, 未可謂之適然而慢之也。 伏願殿下, 更加畏省, 修德行政, 毋蹈危亡之轍。


○御書于臺諫辭狀曰:

未知卿等勉辭其職, 强積衆冤, 肆予食不甘, 寢不安, 長嘆之意, 曷有勝言? 亟還其任, 以稱予斷斷愛民之情。

臺諫書啓曰:

臣等伏覩御書, 殿下誠心愛民, 食不甘, 寢不安。 殿下此心, 雖古之帝王, 無以加矣。 然奸兇得志, 則蠹國病民, 貽害無窮, 雖有仁心仁聞, 而民不被其澤矣。 臣等非欲强積衆冤, 而不履官事, 誠以爲上爲民之心, 不能自已而然也。 殿下天性高明, 知人之鑑遠過堯、舜。 何惜奸兇, 徒勞聖神, 而不解衆冤乎? 此則殿下之敎雖曰: “斷斷愛民” 而恐或未誠也。 古之人君知小人之禍, 而違公議、拒諫言, 貽禍於天下國家者, 殿下當歷數宸懷, 則知士洪輩之惡, 害殿下新政慘矣。

御書曰:

諫意雖切, 事不可聽。

臺諫遂辭。


○弘文館上箚曰:

人君位天、人之兩間, 欲臻治安者, 當上畏天威, 下順人心而已。 忽天拂人, 而不至於危亡者, 未之有也。 今官爵之濫, 駭人聽聞, 咸曰不可, 而殿下獨執己私, 言之愈衆, 拒之益固, 此非拂人之謂乎? 謫見于天, 災變屢作, 雷雹不時, 星變失度。 譴告如此, 而殿下略不警省, 修德之實, 責躬之言, 漠然無聞, 此非忽天之謂乎? 殿下忽天威、拂人心, 將何以爲國? 縱以臣等之言爲不足聽, 奈宗廟社稷何? 《詩》曰: “胡不相畏? 不畏于天?” 伏願殿下深察焉。

傳曰: “予非不謹天戒, 事不可聽。”


○藝文館奉敎姜德裕等上疏曰:

臣等俱以無狀, 謬玷史局, 見殿下一政事、一號令之善, 則歡然而書, 猶恐泯滅; 一政事、一號令之失, 則握筆相顧, 久然後書, 蓋不忍使後世得以議吾君之得失也。 忠臣雖在畎畝, 猶不忘君, 況職在侍從之列者乎? 犬馬之誠, 不能自已, 瀆犯天(戒)〔威〕, 敢進狂僭之說。 臣等聞, 古者諫無官, 工誦箴諫, 瞽誦詩諫, 史獻書諫, 士傳言諫, 近臣盡規, 親戚補察。 又有商旅議於市上, 而公卿、大夫下至士庶、百工之賤, 皆得以諫。 是故, 上下相交, 而言路廣。 至於後世, 人私其身, 士私其言, 始設諫官, 以寄耳目之責。 又慮其不能盡言, 故和顔而受, 虛懷而納, 使得盡言而不諱。 古昔帝王莫盛於堯、舜、禹、湯、周、文, 而稱其德則曰: “嘉言罔攸伏。” 曰: “師汝昌言。” 曰: “從諫弗咈。” 曰: “養老乞言。” 此數聖人者, 能舍己從人, 故天下之善皆歸焉。 及後之衰, 桀殺龍逄, 紂刳比干, 周設監謗, 秦誅腹誹, 皆國滅身亡, 而天下之惡皆歸焉。 前代所以納諫而興, 拒諫而亡者, 載在史策, 昭然可觀。 殿下豈不見而知之歟? 且成廟在位二十六年之間, 聖學旣已高明, 猶且日三講問; 迎訪朝臣, 討論古今, 猶恐下情不得上達, 又設輪對, 各陳己見, 樂聞讜言, 優待諫士, 以釀成臣子敢言之氣, 此亦殿下之所親覩也, 而卽政以來, 倦御經筵, 曠接群臣。 偏執己私, 力拒人言。 囚辱諫官, 摧折直氣, 以墜成廟培養之功, 近日之事, 尤爲寒心。 自乙卯以至今日, 三載之間, 臺諫治事之日少, 伏閤之日多, 朝綱解弛, 民怨鬱積。 名雖有臺諫, 而實無臺諫也。 人主之所從聞其過者, 特臺諫而臺諫亦不得其言, 則人主之耳目蔽窒, 而若聾之無聞, 瞽之無見, 塊然孤立, 雖欲不至顚蹶得乎? 《易》曰: “上下不交, 而天下無邦。” 無邦者, 亡國之謂也。 上下不交, 則雖有朝廷君臣, 亡國之形已具矣, 臣等恐國勢將至於不可救也。 竊見近歲災異疊見, 地震日暈, 冬雷夏雪。 白氣橫天, 金星(盡)〔晝〕明。 邊氓疾疫, 死亡殆盡。 災變之作, 雖春秋衰世, 未有如今日之甚者, 此豈無自而然歟? 殿下尙不知懼, 乃謂: “古亦有之。” 殊無側修之心, 臣等不勝痛憤。 昔幽、厲失政, 日月薄蝕, 山谷易處, 雨雪雷電, 失序相乘。 自此之後, 天下大亂。 秦之亡也, 熒惑襲月, 太白經天, 無雲而雷。 漢之將衰也, 霜雪夏降, 列星失行, 晝多晦暝, 海水沸騰, 自古災不虛應者如此。 今國家雖號爲昇平無事, 而爵賞僭濫, 刑罰失宜, 獄訟留滯, 曲直未別。 數月之間, 赦書三下; 一日之內, 命令屢更。 費用無節, 府庫幾竭。 禁苑深密, 野獸成群。 風俗侈靡, 百僚解體。 吏多不廉, 士鮮知恥。 賦役太繁, 土木不輟。 賢士擯斥而抱屈, 奸邪抵隙而進用。 宦寺怙寵而輕憲, 外戚驕縱而侮法。 此正衰微亂亡之兆, 而大臣持祿顧望, 不肯盡言。 臺諫、侍從雖或進言, 亦不見聽, 此國事所以日非, 而天譴之所以沓至也。 伏願殿下, 勿以自用爲善, 而改過不吝; 勿以忠言爲逆, 而從諫弗咈; 勿以小康爲可恃, 而思覆隍之戒; 勿以災變爲可忽, 而修應天之誠, 太平之基, 宗社之福也。

不從。 政院將藝文館疏啓: “自古人君畏史官者, 以其近侍於左右, 人君善惡, 無不直書, 使天下後世得以議己也。 是故, 不敢肆然爲惡。 人君而不畏史官, 則何所畏憚乎? 今觀此疏, 言甚切直, 時政之失, 悉書無隱。 此皆有所見聞, 而直書矣。 以此而書之史冊, 則萬世之下, 無乃有議之者乎? 且疏中云: ‘賢士抱屈而擯斥, 奸邪投隙而進用。’ 此言尤切。 君子小人之進退, 實係國家之治亂, 殿下尤所當體念也。 宜訪問其人, 若果賢而抱屈, 則亟擢用之; 奸而進用, 則亟黜去之, 此卽聖治之大事, 故特擧而啓之耳。” 傳曰: “名之曰幽、厲, 雖孝子、慈孫, 百世不能改也。 若予所爲則已, 雖予所不爲, 書諸史冊, 則將何所辨明乎? 所云奸邪, 必指士洪也。 若有賢士, 則大臣豈無言之者乎? 然第召翰林等問之。” 姜德裕等書啓:

臣等所指賢士, 蓋謂鄭誠謹、趙之瑞也。 誠謹正直、孝廉, 曾爲海州、驪州牧使時, 政尙淸簡, 民至今, 愛之如父母。 之瑞亦淸直人也, 嘗爲慶州判官、昌原府使, 守法不阿, 奸吏畏服, 民亦至今愛慕。 此二人者, 皆士林所稱道, 而先王之所取重者也。 頃以狂人柳承陽之言, 命不注擬, 廢棄不用。 此臣等所謂擯斥而抱屈者也。 奸邪蓋謂任士洪、鄭崇祖也。 士洪在先王朝, 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 成宗灼知其奸, 終不加一級。 崇祖曾判戶曹, 私通商賈, 誣上圖利, 奸邪多術, 貪濁無比。 二人皆小人之尤者也。 今特陞崇品, 此臣等所謂投隙而進用者也。

傳曰: “我國朝士非獨誠謹、之瑞而已, 騰揚於柳承陽之口舌。 此二人如周公則可矣, 不然則豈其可乎? 之瑞則舊爲書筵官, 予知其爲人也。 成宗之昇遐也, 在廷之臣追慕之誠, 非不至也, 卒哭之後, 莫不食肉矣。 誠謹獨不食肉, 此非阿黨乎? 此人等非終棄不用也, 然此非在下之人所得論也。”


○承政院啓: “昨日命加設內侍府遞兒職。 我國壤地褊小, 租賦之入, 但慶尙、全羅兩道而已。 慶尙則米豆耗於倭料, 故祖宗朝計租賦之入, 定爲官制, 汰冗官, 設無祿員, 以贍國用。 成宗遵守舊制, 略不增減。 其設鷹坊內官也, 降尙膳之職, 分爲二遞兒以給之。 曩者命加設內侍府五六品遞兒各一, 今又加設, 是祖宗規定官制之外, 又加設也。 雖爲朝士加設猶不可, 況爲宦寺乎? 加設遞兒, 竝皆還收。” 傳曰: “只設二三遞兒之故, 軍需何遽至日減乎?” 更啓, 傳曰: “卿等云: ‘爲宦寺毁官制。’ 聞, 中朝官給衣食, 又給其祿。 我國雖不如中朝, 然任使則當給其祿, 加設遞兒, 有何不可? 今朝官之奴婢、田宅非不足, 而立朝者, 又皆給祿。 以此觀之, 朝官雖不給祿可也。 加設遞兒一, 其還收。”


○內官朴仁孫決杖六十。


6月 6日[편집]

○丙子/議政府啓: “臺諫廢事已久, 百司懈弛, 冤抑積滯, 濫僞日滋。 請勉從所言, 以祛其弊。”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臣等謹按, 漢 靈帝時, 災變屢見, 楊賜進言曰: “天子見怪則修德, 諸侯見怪則修政, 卿大夫見怪則修職。” 帝終不聽, 至於亂亡。 今春雷失節, 夏雹殺禾, 白氣示異, 星文告變, 天之災大矣。 坤道常靜, 而地震慶尙, 地之災大矣。 南倭竊發, 將卒覆沒; 北地疾疫, 人多夭札, 人之災大矣。 此正君臣上下修德、修政、修職時也, 而殿下卽吉之後, 怠於萬機, 經筵視事, 一皆停廢, 惟奸邪是崇, 閹寺是寵, 官爵猥濫, 賞賜無節。 群畜多聚於禁籞, 羊豕墮突於殿側。 雖讜言日進, 民怨日積, 罔可念聽, 殿下修政之實, 安在? 如此而曰謹天戒, 可乎? 災變荐臻, 國事至此, 則爲大臣者, 同寅協恭, 先格王、正厥事, 乃其職也, 而依違苟容, 無所匡救, 尸素如彼, 將焉用爲? 上旣失政, 下又失職, 此臣等所以勤懃懇懇, 不能自已者也。 伏願殿下, 痛捨私執, 快從公議, 修人事, 答天譴, 不勝幸甚。

傳曰: “今若改士洪之資, 則其無天變乎? 經筵、視事, 予有暑證, 故停廢耳。 卿等以大臣爲尸素, 上旣失政, 下又失職云爾者, 是乃慢君上、傲大臣也。 用一士洪, 猶之可也, 以新進之士慢君上、傲大臣, 則國家其能長久乎?” 承健等書啓:

臣等竊觀, 孟子曰: “責難於君謂之恭, 陳善閉邪謂之敬, 吾君不能謂之賊。” 臣等久在經幄, 職忝論思。 見殿下用人之失, 政事之非, 憤激於心, 不能自已, 披肝瀝膽, 累瀆宸聰, 實出於敬謹之誠, 豈有一毫慢上之心哉? 臣等若有懷不達, 是不恭也、不敬也, 雖謂之賊可也。 今天出變異, 以譴告之。 此正殿下修德行政, 大臣鞫哉疚哉, 交相警戒, 以消變異之時也。 未聞殿下有修政之實, 大臣有匡救之言, 此臣等所謂失政、失職也。 人臣見君之過, 批鱗、牽裾, 雖至碎首, 尙且不避, 況畏大臣而不言其失乎? 上畏殿下雷霆之威, 下避乖忤大臣之嫌, 含默不言, 則國事日非, 而將至於危亡, 豈長久之道乎? 《詩》曰: “日月告凶, 不用其行; 四國無政, 不用其良。” 此言幽王任用小人, 以致災變也。 卜式言於漢 武曰: “烹弘羊天乃雨。” 自古用一小人, 足以召變; 去一小人, 亦足以弭災。 小人之進退, 非但關於災變, 實係國家之興亡。 殿下何謂: “用小人, 無關於亂亡。” 而反以臣等之盡言爲非長久之道乎?

傳曰: “今使士洪位六卿之長, 而干預國政, 則以爲災變, 由於士洪可也。 豈以例加一資, 遽有災變乎? 遇災而懼, 人君之事爾, 奚待大臣之言乎?”


6月 7日[편집]

○丁丑/議政府啓: “士洪等加資, 非關國家, 而臺諫廢事, 大關國家, 請亟從其言。” 不聽。


6月 8日[편집]

○戊寅/召臺諫復職。 御書云:

卿等今亟從命, 遄退斷訟, 則冤解國平, 敬上格君之意, 庶可合矣。

更啓: “御書大與臣等之意異矣。 孔子曰: ‘勿欺也而犯之。’ 祖己曰: ‘惟先格王, 正厥事。’ 臣等初啓以不得回天, 終不就職。 今若復職, 則非徒不能格君, 欺君之誚, 亦難逃矣。 是則非徒公議之罪人, 實自欺之甚者也。 冤解國平, 在殿下一念之悔。” 不從, 遂辭職。 傳曰: “人主與臺諫, 豈可若相鬪然哉? 其速就職。” 臺諫啓: “古之君子, 一則曰: ‘責難於君謂之恭。’ 一則曰: ‘與人主爭是非者諫官也。’ 一則曰: ‘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臣等之志, 則不過如此而已。” 又辭。


6月 9日[편집]

○己卯/御書于臺諫辭狀曰:

卿牢制士洪, 使民怨日聚君上, 以辭職爲事, 不聽予言, 是反不如蜂蟻之義。 須念前書之意, 斷訟、決獄, 以致隆平之治。

仍傳于承政院曰: “予意不過如此。 於卿等意何如?” 承旨宋軼、鄭光世啓: “果如上敎。 彼蠢蠢之民, 必不暇怨憲府, 而直怨君上以謂: ‘吾王何不從臺諫之言, 而使吾冤不得伸也?’ 臣軼每朝詣闕待漏之時, 有六七人訴冤於前。 問之則曰: ‘吾輩欲伸冤, 自遠方來。 以憲府守闕, 無所控訴。’ 今觀臺諫之意, 必不就職。 臺諫廢事, 非徒民怨不伸, 朝廷之弊, 亦不可勝言。”


6月 10日[편집]

○庚辰/傳曰: “政院謂: ‘臺諫必不就職。’ 若予之所行, 如紂肉林酒(地)〔池〕、(桐)〔銅〕柱之爲, 則諫官期於得請可也。 以士洪等事辭職, 至於六七十度, 豈可乎? 雖欲自止, 聞卿等此言, 則勢不敢自已。 是卿等起臺諫之心, 而使不能自止也。 是(以)〔似〕釣名於後世者, 恐不合喉舌之任。” 承旨姜龜孫、愼守勤、李仁亨、金壽童啓: “日者臣等亦聞闕下有訴冤者, 每欲上達, 宋軼適因下問, 啓之耳。 成宗朝任光載爲其父上疏陳冤, 成宗下書以答曰: ‘非予負卿父, 卿父負予。’ 成宗素重士洪, 而畢竟灼知其所行, 故其子光載尙公主, 連姻公室, 而終不用也。” 傳曰: “以士洪任臺省、政曹, 則如此論執可也。 予之不復任用之言, 史官已書之, 萬無復用之理。 且臺諫所言, 予有時聽而改之。 故臺諫預期必聽, 論執不已, 此亦不可更論之。” 傳曰: “以予有限之言, 應爾無窮之語難矣。”


○臺諫合司書啓:

臣等伏覩御書, 深究聖旨, 殿下悔悟之端, 隱然於宸懷; 愛民之仁, 發見於外, 實宗社臣民之福也。 然殿下敎云: “民怨日聚君上。” 謹按, 《書》曰: “怨不在大, 亦不在小。” 又曰: “怨豈在明? 不見是圖。” 圖之之道, 正在於杜小人之漸, 而況士洪之大奸賊, 濁亂朝政者乎? 以殿下大有爲之志, 欲致太平之治, 而崇信奸回, 恐求治未得, 而害已隨之矣。 臣等非不欲斷訟、決獄也, 較其輕重, 則獄訟之滯, 一時之冤, 士洪之惡, 無窮之禍也。 成宗以江海納汚之量, 終其世不加一資, 其深猷遠圖, 啓佑罔缺之謨, 實聖上所當遵守者。

傳曰: “予非歟, 卿等是歟? 當收議然後發落。”


6月 11日[편집]

○辛巳/傳于戶曹曰: “緜布、正布各百五十匹入內。”


○宗親永平副正 孝仁操弄其母, 使誣陷孽弟孝智等四人爲不孝。 事覺, 配連山。


6月 12日[편집]

○壬午/命召政府及曾經政丞、六曹堂上等, 傳曰: “士洪身有何功? 但以其父有功, 故重功臣之後, 例加一資耳。 國家豈以此, 遽至於危, 而臺諫呈辭, 幾六七十餘度。 朝綱解弛, 公事積滯。 承政院、弘文館又從而言之, 君臣之間, 似若交爭。 以予不賢, 故不聽予命, 而無一大臣以臺諫爲非者, 是畏臺諫也。 重功臣之後, 加士洪一資, 其非耶? 臺諫以此論執不就職, 其是耶?” 魚世謙、韓致亨、成俊、尹孝孫議: “任士洪以功臣之子, 例加一資, 似若不至於大害。 然士洪在先王朝得罪, 不爲士流所齒, 臺諫之請宜矣。 但臺諫辭職, 至於六七十度, 前所未聞。 且其職掌, 非徒言事, 如糾察百官, 正風俗、伸冤抑等事, 皆關係至重, 而累月不仕, 以至廢弛, 是不可謂竝擧其職。 然其志不過欲遂所言之事, 不遑他及耳。 臣等前日勉從之請, 亦以是也, 非畏臺諫而爲之辭也。” 鄭文炯、李克墩、李世佐、盧公弼議: “臺諫之言, 公論所在, 人主固當樂從。 昔唐 太宗以前世拒諫之主, 多言業已爲之, 終不改之爲非。 然則雖成命, 可改則當改之。 但今嘉善以上宰相之職, 年前與之數月而後奪之, 今復與之而又奪之, 則其失, 恐有甚於當初濫授之弊。 若是干係興亡, 則其反覆與奪, 固不暇論也。 大臣亦當諫止, 豈獨臺諫也? 如士洪之輩, 特以功臣之故, 例加一資。 雖曰: ‘不當加而加, 亦不可謂關係興亡也。 臺諫累辭, 乃至六七十度。 此則非徒駭人聽聞, 前古所未聞。 以此, 抱悶者不伸, 犯法者日滋, 朝廷紀綱漸至陵夷, 此豈細故也? 若必欲回天, 則命仕之日, 黽勉就職, 當更論啓累日, 又未蒙允然後, 更辭可也。 今則不然, 朝命出仕, 夕乃呈辭, 式至日再日三, 此則於禮似未穩。 然臺諫但欲盡其職而已, 豈有他意?” 柳輊議: “古昔帝王治天下國家行事之跡, 班班可考。 《書》曰: ‘朝夕納誨, 以輔台德。’ 《易》曰: ‘王臣蹇蹇, 匪躬之故。’ 君臣上下, 交相責望, 增修德義, 措世昇平, 緜國祚於無窮, 何有相爭之理? 今日臺諫論駁不已, 只此而已, 非有他心。 大臣非畏臺諫, 亦以此而已。” 朴安性、申浚議: “古者諫無官, 工執藝事以諫。 誹謗之木, 敢諫之鼓, 皆所以廣開言路也。 自設臺諫以來, 委諸言責, 或有以言爲諱, 結舌鉗口之譏起矣。 今臺諫不以言爲諱, 共將濫爵之事, 疏章凡幾, 辭職凡幾, 被論之人又非一二。 殿下以爲無害於治, 久不允兪, 只將士洪之加, 敢言不已, 殿下不以爲非, 廣問宰相, 欲決可否, 豈非大平之治, 萬世之福耶? 今侍從之臣、政府、六曹皆曰可則臺諫之言是矣, 所言是則不可不從。 古人稱君德, 則必曰從諫如流。” 李陸、金悌臣、李季男、安琛、曺淑沂、鄭錫堅、李克圭、成世明議: “爵賞雖人主所操之柄, 施之有不厭衆心, 則臺諫得以駁之。 人主責望於臺諫者, 亦不過糾擧非違, 冀得聞而改之也。 自古諫諍之臣, 非自爲身謀, 思盡其責而已。 人主曰是, 諫官曰非, 人主曰非, 諫官曰是, 與人主爭是非, 導其爲是, 矯其爲非, 必欲納之於無過之地, 乃其職也, 不可言其交爭也。 古人云: ‘君明臣直。’ 臣之直, 由君之明, 故天子、諸侯皆有爭臣。 若以下之敢言爲抗其上, 則不可也。 臺諫公論所在, 一臺諫言之, 亦有以動人主之聽。 今臺諫合司守闕, 將至半歲, 未蒙允答, 其辭職求退, 無足怪也, 朝廷不可一日無臺諫。 今憲府、諫院半歲空曠, 國事可知。 實所驚痛, 殿下不可不察。 臣等雖無狀, 猶知獻愚, 豈畏臺諫, 而有所含糊耶? 當初臺諫之論駁者, 非一二, 而殿下不聽, 故今止於一士洪。 殿下猶以爲不聽予命, 以臺諫爲非, 不幾於惟予言, 而莫之違乎? 殿下重功臣之意是也。 重功臣, 而賞至於濫, 則臺諫之論執, 亦未必爲非也。 其言雖至於過激, 屈而從之, 乃帝王之美德, 非傷威損重之事也。” 許琛、李堪議: “《傳》曰: ‘天子有爭臣七人, 諸侯有爭臣五人。’ (歐陽脩)〔歐陽修〕曰: ‘立于殿陛之下, 與人主爭是非者, 諫官也。’ 君臣有似交爭, 其來久矣。 不然, 何敢以螻蟻之微, 抗雷霆之威, 而有所論列哉? 臺諫論事, 言苟合理, 人主虛懷以納之, 屈己以從之然後, 事無過擧, 而家國可理矣。 孔子曰: ‘人臣三諫不聽則去。’ 孟子曰: ‘不得其言, 則去。’ 是故, 臺諫言不見聽, 則奉身而退, 以明去就之分, 亦不得不爾也。 今功臣堂上, 非獨士洪, 不論崇卑, 例加階級, 僭賞之失, 無踰於此。 臺諫抗論久矣, 而殿下終不聽納。 求退數矣, 亦不見許, 依違姑息, 務欲兩全其可乎? 此非待臺諫之體也。” 李淑瑊議: “臺諫人主之耳目, 朝廷之紀綱。 今士洪加一資, 非妨政、害治之大者, 而敢爭於聖上, 六七十度辭職而不已, 期於回天而後己者, 乃所以盡其職也。” 傳曰: “徐當發落。”


○魚世謙、韓致亨、鄭文炯、李克墩、成俊、柳輊、尹孝孫啓: “近因上體未寧, 經筵、朝賀停廢已久。 故群臣接見之日少, 而聖學未至於高明, 死囚亦多滯獄。 凡大辟必須三覆, 親啓處決, 而今者秋分已逼, 固當視事。 臣等亦知殿下有暍證, 非欲强御之也。 殿下當量其聖候, 若日涼則御之, 一以講論聖學, 一以親決庶獄。” 傳曰: “予於大病之後, 氣候不調, 暑痢亦發, 因玆久廢, 予豈安心? 日候凄涼當御之, 但恐宰相、臺諫啓事, 移時久坐爲難、且敬接大臣不可以褻服見, 必須冠帶, 恐襲暑氣, 故不御耳。 大辟囚, 政府、六曹同議處決, 則與親啓何異?” 仍傳于承旨曰: “其令政府、六曹, 同議處決, 而其死囚等, 具錄以啓。” 世謙等更啓: “大辟重囚, 當親自裁斷。 生殺之權, 下不可擅(殺)斷。 若其議論不一, 則必須往復取稟, 而歸一然後處決。”


○弘文館上箚曰:

伏聞, 召大臣議臺諫所論是非。 凡事有可疑者, 則議之可也。 今此官爵之濫, 當速改之, 所謂非惟不當問, 亦不必問者也。 萬有侫臣逢迎上意, 以重功臣爲之辭, 謂加一資爲無妨, 臺諫論執爲過當, 構巧言以悅之, 殿下以爲正論而從之乎? 孔子曰: “法語之言, 能無從乎? 改之爲貴, 巽與之言, 能無悅乎? 繹之爲貴。 悅而不繹, 從而不改, 吾末如之何也已。” 伏願殿下, 鑑孔聖之大訓, 從臺諫之正論, 不惑邪議, 以快輿望。

傳曰: “雖使就職, 不從予命, 故議之耳。”


○下御書曰:

“予以庸質, 叨承大業, 日懼時畏, 不稱臣民之心, 然近年罹大疾之後, 病易自生, 故未能御經筵等事, 人必謂: “何病至於累年, 而永不瘳乎?” 卿等毋以予怠政, 詳觀予意, 輔佑不逮。 《書》不云乎? “惟斅學半, 念終始典于學, 厥德修罔覺。” 高宗語傅說曰: “乃言惟服。 乃不良于言, 予莫聞于行。” 今日卿等言之, 故予乃知之。 今後卿等有懷必言, 則予當量度其可行與否, 而聽從之。

議政府啓: “今觀御書, 方知上意求治之篤。 若有所懷, 則當竭蘊無隱。” 李陸、金悌臣、李季男、許琛、安琛、李淑瑊、曺淑沂、鄭錫堅、李克圭、成世明、李堪啓: “殿下久廢經筵及朝賀等事, 在廷之臣皆以不得近天顔爲恨。 臣等嘗入朝, 見天子日三視朝。 天子豈無不平之時乎? 然以萬機至重, 故不得廢也。 今殿下雖少有不寧之氣, 或於凄涼之日, 亦當接群臣、御經筵。” 傳曰: “天子、諸侯皆受天地之氣以生, 雖天子豈無有故之時乎? 予氣候不調, 故不御耳。”


○戶曹判書李世佐啓: “童淸禮齎去扇子一百三十把, 若令卒辦, 恐貽弊於民, 請以(肉)〔內〕廂庫所儲給之。 一應賜與之扇, 亦用內廂庫所儲。” 從之。 承旨姜龜孫、李仁亨啓: “今淸禮齎去之扇, 只百餘把。 雖貿於市, 亦足易辦, 豈必以內庫所儲賜之? 御庫之物, 在下者擅便啓請, 恐不可。” 傳曰: “該司不能卒辦, 姑以內庫所儲給之可也。”


6月 13日[편집]

○癸未/傳曰: “大臣雖云不畏臺諫, 今觀其議則不然。 一士洪加資, 何關於興亡乎? 臺諫不肯就職, 其換差。”


○弘文館副提學李承健等上箚曰:

伏以, 國之設臺諫, 本以論人君用人之非、政事之失, 繩愆糾謬, 使君無過擧, 國無疵政耳。 人主待臺諫, 當導之使言, 言苟善矣, 樂以從之, 不但用其言, 亦且褒賞, 以榮其身。 故曰: “興王賞諫臣。” 今臺諫所言, 乃對病之藥石, 宜亟採納。 殿下陷於邪議謂: “用小人, 無關興亡。” 非惟不用其諫, 乃反遞職, 使正直之言不行, 奸細之徒得志, 是非混淆, 善惡倒置。 國家之事, 將日非, 而誰復救藥? 臣等不審遞舊更新, 豈無言者? 言之不已, 亦復盡遞之邪?

傳曰: “已與大臣議之矣。”


6月 14日[편집]

○甲申/傳曰: “臺諫、弘文館勿以年少喜生事者差之。”


○以李諿爲司憲府大司憲, 愼守勤承政院都承旨, 李承健同副承旨, 崔璡司諫院大司諫, 楊熙止弘文館副提學, 洪瀚直提學, 洪湜司諫院司諫, 李守恭弘文館典翰, 姜景叙司憲府執義, 趙珩、姜謙掌令, 盧彦邦、孫蕃持平, 孫仲暾司諫院獻納, 趙舜、宋欽正言, 南袞弘文館副修撰, 具壽永都摠管, 姜龜孫 京畿觀察使。 守勤性本猜忌, 多忮害。 憑藉勢焰, 恣行己意。 與人交, 陽爲溫語, 而其不善於己者, 則必陰中之。 其爲都承旨, 院中事皆欲專擅, 同列皆笑其妄作。


6月 15日[편집]

○乙酉/月食。


○司僕寺提調李季仝啓: “臣爲巡邊使時, 看審諸邑牧場, 如有水草蕃蕪處, 則民皆起耕。 故馬依山囓木皮而食, 羸瘦且不蕃息, 其視祖宗朝畜馬之數, 不及遠甚。 軍政莫急於馬, 請於牧場內禁耕。” 從之。


○司諫洪湜、執義姜景叙啓: “前臺諫所啓任士洪、趙得琳、鄭崇祖、韓懽等功臣加資, 年前臺諫論駁還奪, 今又復加。 臺諫據公議以啓, 殿下不聽其言, 反遞其職甚未便。 宦官不可論以功臣, 而亦加其資尤不可。 且《大典》云: ‘藝文館直提學, 都承旨兼。’ 則都承旨, 非文臣不可, 而愼守勤陞爲都承旨, 與《大典》相違, 請幷改正。” 傳曰: “雖文臣, 如其不賢者, 則不可爲都承旨也。 餘亦不從。”


○承旨愼守勤啓: “非徒臺諫言其不可, 臣自料不稱。 故昨日再三辭免, 未蒙允愈, 黽勉就職, 然臺諫之言, 正中臣病, 請辭。” 不從。


○洪湜等又書啓:

古云: “亢不衷, 官失德。” 今士洪等或濁亂朝政, 或手歐婦翁, 或犯貪汚, 或起奴隷, 或刑餘熏腐, 例(而)〔以〕功臣而特加, 則是亢不衷。 人皆曰: “如此奸慝之輩, 尙皆顯擢, 我雖失德, 朝廷官爵可得而占也。” 使朝士皆不飭躬礪操, 肆爲奸邪之事, 則風俗日變, 而國非其國矣。 願奪此輩加資, 以懲陰慝。 且政院喉舌之地。 豈宜不才者參廁於其間哉? 況愼守勤非文官, 陞都承旨, 甚違《大典》之法, 請改正。

不從。 又書啓:

古人云: “禍之作, 不作於作之日, 必有所由兆。” 昔唐 明皇 開元之治, 侔擬貞觀, 天下殷富, 可謂盛治。 一朝李林甫見用, 妬賢、嫉能, 以亂天下, 高力士以宦者, 弄權於內, 卒至天下大亂, 明皇播遷, 其兆萌於林甫見用之日。 士洪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 成宗特貸死, 遷於遐荒。 其後成宗御筆曰: “群奸扇熙寧之禍。” 熙寧群奸, 亡國之小人也, 而成宗比之。 今宰相議云: “不係於興亡。” 此, 專爲士洪地也, 非憂國忠君之臣也。 假使士洪得執權柄, 宦官數人, 超至極品, 無奈林甫、力士復用於盛朝, 而禍機作於今日耶? 宰相不此之念, 忘公徇私如此, 請鞫之。

傳曰: “今大臣雖不鞫, 猶不肯直言其所懷, 豈宜鞫之?”


○刑曹啓死囚十二人推案, 王令承旨等分考以啓。 承旨等啓: “生殺重事, 請待日氣稍涼, 親自聽斷。” 傳曰: “前日宰相云: ‘死囚多滯。’ 故姑令承旨分考耳。” 更啓: “生殺人主之大柄, 臣不可以議爲。 且凡死囚則本曹推鞫詳覆, 報于議政府。 議政府又議其輕重, 以求生道, 無可生之道然後啓聞。 國家重人命如此, 不可以一人之獨見, 而遽決也。” 傳曰: “然則予當待暑退, 親自聽斷。”


○刑曹啓: “國法各司立役奴婢, 各給保二人, 或有濫徵其債者, 或有數外濫受立案者, 或有非當身而冒受立案者。 奸僞如此, 本曹別定假郞廳覈之, 請以司贍久陳緜布, 給各司立役奴婢, 其保人之債, 代納於司贍寺, 永爲恒式, 以袪民弊。” 傳曰: “將議諸大臣。”


6月 16日[편집]

○丙戌/臺諫合司論任士洪等事, 且啓: “鄭文炯等議曰: ‘今若奪之, 其失甚於當初濫授之弊。’ 又曰: ‘此事不關興亡。’ 曰: ‘前古所未聞。’ 此不過申救小人, 而沮止臺諫之言, 豈無其情, 而謬爲此言? 請鞫之。 且守成之君, 當守成法, 而不敢違越。 《大典》, 藝文館直提學都承旨兼云, 則非文臣者除都承旨, 甚違於法, 請幷改正。” 皆不聽。 更啓: “治不長治, 治或生亂。 昔唐 憲宗謂宰相曰: ‘玄宗何謂始理而終亂?’ 崔群對曰: ‘人皆謂天寶十四載, 安祿山起兵, 此亂之始也。’ 臣謂 ‘開元二十四載, 罷張九齡相, 而用林甫, 此亂之所由起也。’ 自古小人見用, 危亂必至。 今士洪等之奸, 豈下於李林甫哉? 殿下拒臺諫、侍從之言, 而必欲用之, 無奈是開元二十四載基禍之日乎? 況殿下重以寵信宦寺, 又使之加階乎? 今宰相之議, 不顧國家之理亂, 反以臺諫爲非, 奪資爲有弊, 臣等不知其可也。 漢 高帝謀撓楚權, 酈食其請立六國後, 命刻印, 行且帶之, 及聽留侯言, 怒卽銷印。 稱善未幾, 繼之以怒, 刻印、銷印, 有同兒戲然, 人不譏高帝之數變, 而稱納諫之美。 今殿下亦法高帝之納諫, 奪此數人之資, 則亦何有一毫之弊乎? 適以示聖人之無我耳。 以非文臣爲都承旨, 非徒有乖於法, 愼守勤椒房之親, 尤不可違法用之, 示人以私也。” 不從。 更啓: “昔唐宦者仇士良謂其黨曰: ‘天子常宜玩奢麗日新月盛, 使無暇及他事, 吾輩得以親幸。 愼不使之讀書, 親近儒士。 彼知前代興亡, 心知畏懼, 則吾輩疏矣。’ 自古人主不親宦官、宮妾, 而日與儒士商確古今, 深知治亂之道, 然後得以行正道, 致善政。 今殿下自卽位以來, 罕御經筵, 不親近士大夫, 則臣恐宦官、宮妾得以昵侍, 而迷誤聖治也。 不然, 小人亂國之人也, 而寵爵之。 宦官只任掃除者也, 而至致崇班, 深恐禍亂之機, 萌於今日。 若殿下不聽臣等之言, 亦恐宦官如仇士良輩欲使其黨, 玩殿下以奢華者有之也。 願殿下勤御經筵, 親近賢士大夫, 奪小人宦竪之資, 以沮群小之輩, 鞫大臣有情之議, 以懲附下之罪。” 不從。


○鄭文炯、李克墩、李世佐、盧公弼啓: “臣等雖庸愚, 稍有學識。 其所學與弘文館、臺諫無異, 而用小人有關於興亡, 臣等亦非不知也。 且殿下非不知臺諫之意, 而收議也, 直欲觀大臣之意耳。 臣等豈不知不合於臺諫、弘文館之意乎? 然若屈其所懷, 而附合於臺諫, 則有負殿下收議之意, 而心亦有所不安, 故直以所懷議之耳。 今臺諫以臣等不係興亡等語爲有情, 請鞫臣等。 若殿下以士洪用之於六曹、臺省則謂之有關於興亡宜矣。 前以折衝而爲護軍之職, 今雖加嘉善, 其爲護軍則如舊, 豈可以此爲有關於興亡乎? 昔世祖朝成石璘之子瞽者也。 以功臣嫡長, 在家而授嘉善。 今士洪以功臣之後, 而例加一資, 非用之於臺省、政曹也。 若實有關於興亡, 則臣等當先啓之, 奚待弘文館、臺諫之言乎? 凡議各以所懷書啓, 則殿下擇其可否而從之, 豈可預料其從某之議乎? 今大臣之議不合於臺諫, 則輒請鞫之, 苟然則臣等恐無有直言於上者矣。 然臺諫請推其情, 臣等不敢安然在職, 請避。” 傳曰: “大臣各以所懷議之, 則予卽取捨耳。 心有所懷, 而不以直言, 則豈可謂之大臣, 而收議乎? 此則不必辭避也。” 更啓: “今臺諫曰: ‘爲士洪地。’ 曰: ‘忘公徇私。’ 前日收議時, 以臺諫、弘文館爲一邊, 以議政府、六曹爲一邊而收議。 臣等雖無似, 安敢有一毫私意於其間哉? 假使一人雖有私情, 其他人亦豈屈忍從之乎? 臺諫論啓如此, 臣等不勝抱悶。” (克敦)〔克墩〕獨啓: “司諫洪湜爲舍人時, 將士洪事收議於臣以啓。 臣若少有循私之意, 則洪湜必先知之。 湜之爲司諫數日, 而言之如此, 必有所見聞, 而啓之矣。 安然在職, 尤爲惶懼。” 傳曰: “勿避。”


6月 17日[편집]

○丁亥/大司憲李諿、大司諫崔璡等啓曰: “士洪等資不可不改, 鄭文炯等四人不可不推, 愼守勤之都承旨亦不可不遞。” 傳曰: “今所啓, 稍合事理, 則當諭以不聽之由, 乃妄量之言, 故予不言耳。” 又論啓, 不從。 傳曰: “若因臺諫之言, 不用其人, 則豈不抱閔乎? 且大臣非一, 二人, 豈皆誤議? 今大臣之議, 少有不合於臺諫, 則輒駁之。 大臣亦畏臺諫, 不直陳其所懷, 則是反有罪也。 憲府正風俗, 而今若是, 反生惡風也。”


○鄭文炯、李世佐、盧公弼啓: “臺諫論駁臣等爲有情, 不勝痛心。 臣等雖無識, 豈畏臺諫, 而不以所懷爲議乎? 人君所以收議者, 欲聞可否之論, 而臺諫少有不合, 輒得論之, 則臣恐殿下不得聞可否之論, 請與辨明。” 傳曰: “不必辨明。 臺諫之所以如此云爾者, 欲奪士洪之資耳, 其勿避嫌。”


○禮曹啓: “宋瑛妻(申民)〔申氏〕服夫喪廬墓三年, 其節可嘉, 請旌門、復戶。” 從之。


6月 18日[편집]

○戊子/大司憲李諿、大司諫崔璡等啓: “今不改猥濫之官爵, 而反以臣等爲妄量; 不推阿諛順旨之臣, 而反以臣等爲生惡風。 人君之一言一動, 書諸史筆, 垂之萬世。 當時四方無不傳誦, 不可不愼, 而殿下旣失其德, 又失其言, 臣等不勝痛惜。” 傳曰: “凡人出言, 不可自以爲是。 今議諸大臣, 而大臣直言其所懷。 臺諫以爲不合其意, 輒請推鞫, 而沮抑之, 此實惡風。 予非失言也。” 更啓: “殿下以鄭文炯等議爲正論, 而以臣等之言爲惡風, 臣等不勝痛憤。 方其議之之時, 在廷大臣皆以臺諫之言爲是, 而獨文炯等四人以臺諫爲非。 然則鄭文炯等獨爲正論, 而其餘大臣及臣等盡爲惡風歟? 萬無是理。 今敎云: ‘反生惡風。’ 臣等在職不亦難乎?” 傳曰: “大臣則各陳所懷, 何爲惡風之有? 卿等請鞫直言之大臣, 此實惡風也。 且卿等云: ‘在職爲難。’ 似乎逆情。” 更上箚曰:

臣等聞, 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誠以爵者天下之公器, 非人君所得而私也。 今殿下以朝廷之公器, 或施於奸貪, 或施於狂妄, 或施於賤隷, 以及熏腐之餘, 其爲濫觴, 莫此爲甚。 臺諫、侍從、政府皆堅執以爲不可, 而殿下固拒不聽, 幾於半歲, 是豈古者與衆共之之義乎? 且凡小人之惡, 不知則已, 知而用之, 則無貴於知惡。 殿下已燭數人之情狀, 目爲魁憸與小人, 而猶不奪資, 禍亂之機, 此不萌於此乎? 故朝臣苟有憂國之心者, 孰不欲追奪? 今文炯等四人, 反以士洪等加資無關興亡, 不可復奪, 以臺諫固爭爲前古所未聞。 是不過上以逢迎殿下, 下以爲士洪等游說也。 孟子曰: “長君之惡其罪小, 逢君之惡其罪大。” 況文炯等非徒逢迎, 又陰救小人等乎? 此不可不鞫。 愼守勤以椒房至親, 居權要近密之地, 於法於義皆爲不可。 殿下決意用之, 其與漢 明不與馬援於雲臺, 何其異也? 臣等職在言責, 覩殿下之過擧, 不忍默默, 累日論諫。 不見聽納, 反敎之曰: ‘爾等妄量。’ 曰: ‘反生惡風。’ 臣等不知殿下, 何爲出此言也。 聖君一言一動必以禮, 而不敢苟焉者, 蓋人君之言, 與士庶不同, 言脫於口, 四方傳誦以爲, 大哉王言! 史筆書之以爲, 法於萬世, 其可易其言, 而不謹乎? 今殿下不好納諫, 言輒差失, 重累聖德。 又遂非不悛, 臣等不勝痛憤。 願殿下奪小人之濫資, 案邪議之大臣, 亟遞守勤, 改過不吝。

不省。 更書啓:

古云: “小人勿用, 必亂邦也。” 昔玄宗用李林甫, 以致播遷之辱; 德宗用盧杞, 卒成奉天之圍。 當初用林甫、盧杞也, 天下昇平, 國勢堂堂, 豈知禍亂之至此也? 及至危亂, 必悔用林甫、盧杞之失, 然天下土崩瓦解, 非人力所能爲也。 今殿下以爲, 國勢無虞, 雖用此數小人, 何以致亂? 以臣等觀之, 當初士洪等加階也, 擧朝皆以爲不可, 三公、六卿, 相繼論諫。 及其久也, 知其上意牢執, 陰庇士洪者, 至於四宰相。 若眞知不可奪, 則附而從之者必多矣, 誰爲殿下力陳不可乎? 然則國家之危亂, 可坐而待也。 《易》曰: “童牛之牿元吉。” 凡去小人、防禍亂, 必制之於微。 今日臣等不爲殿下盡言、極諫, 以防未然, 及一朝禍亂, 起於所忽, 則臣等雖百其身以救之, 亦無及矣。 故臣等之意, 不奪數人之資, 不罪邪議之臣, 論諫無時止也。 且守勤豈無可任之官, 而敢違法授之乎?

皆不從。 更啓: “風俗好尙, 本之人主。 武帝好武功, 而勇銳輕死之人進; 東都尙節義, 而淸修介節之士進。 今殿下不尙忠直, 濫用小人, 臣等恐人皆效小人之行, 以售用於當世也。 此所謂 ‘一小人用, 衆小人進’ 也。 凡禍亂不作於作之日, 必萌於微, 故涓涓之流, 終至滔天; 炎炎之火, 卒成燎原。 況士洪、崇祖之輩, 國人共指爲小人乎? 宰相以此爲可用者, 豈忠君愛國之臣乎? 願奪數人之資, 案問罔上之臣, 改正守勤之職。” 不從。


6月 19日[편집]

○己丑/臺諫論任士洪、愼守勤、鄭文炯等事, 不從。 又上箚曰:

自古帝王咸畏小人之禍, 去之猶恐不及。 是故, 聖莫聖於帝舜, 以去邪勿疑爲戒; 治莫治於成、周, 以勿用憸人爲言。 誠以一小人用, 則衆小人各以類進, 而有喪國、亡家之患也。 今殿下三年卽吉, 中外懽欣, 顒望太平之治。 不意玆者, 奸邪貪濁之輩, 奴隷刀鋸之賤, 咸受寵資, 新政之疵, 莫此爲甚。 非徒臣民, 拭目欲見德政者失望, 必小人從此彙征, 而終至於亂邦也。 以此, 臺諫盡言、極論, 殿下爲之謀於宰相, 而上自三公, 下至六卿, 皆請從臺諫, 而鄭文炯等獨排群議, 而庇士洪等謂: “奪資甚於濫授之弊。” “臺諫所爲, 前古所未聞。” 陽爲承順, 而實誣陷諫官, 其抑正(與)〔興〕邪, 爲計甚巧, 豈無所自而然耶? 與士洪等非相生相死之友, 必其婚姻里閈之交, 其愛護之心, 勝於忠殿下而然也。 《書》曰: “遠耆德, 比頑童, 臣下不匡, 其刑墨。” 以大臣見君之用小人, 不能匡正, 猶罪之以墨刑, 況附下罔上, 而陰毁臺諫者乎? 愼守勤亦宜改正。

不省。


○弘文館副提學楊熙止等上箚曰:

伏聞, 鄭文炯、李世佐、盧公弼等, 首唱邪議, 沮抑臺諫。 攻之則反懷憤, 請與自辨, 是不有臺諫, 而輕朝廷也。 臺諫人主之耳目, 百官之繩墨, 故言及乘輿, 則天子改容; 事關廊廟, 則宰相待罪。 夫以萬乘之尊, 猶且屈己以受之, 況其下者乎? 文炯而持此論, 旣不正矣, 世佐、公弼以六卿之長, 亦授蔭資。 方臺諫固諍濫爵之時, 不得與議是非, 而逢迎上意, 曲爲諛悅, 其不容於正論宜矣。 當泥首謝罪之不暇, 乃以見劾爲痛心, 至謂殿下不復聞可否之論, 爭辨如交訟然, 其志不過上固殿下拒諫之心, 下折言官使不得議己耳, 其漸豈不懼哉? 自古大臣陰中忤己者, 則有之矣, 顯言傾軋, 無所忌憚如世佐輩, 未始聞也。 請亟問其情, 以杜危臺諫之漸。

不省。


6月 20日[편집]

○庚寅/臺諫上箚曰:

臣等聞, 仲虺誥成湯曰: “愼厥終, 惟其始。” 伊尹告太甲曰: “愼終于始。” 自古人主謹其始, 以求善其終。 況始之不謹, 而能保其終乎? 今殿下不愼厥初, 罕御經筵, 怠於視朝, 惟宦官、宮妾日與親近, 不知官爵爲待賢之器, 而視以爲賤, 大奸如士洪, 大貪如崇祖、韓懽之暴妄; 得琳之狂僭, 宦寺之闒茸, 無不加資, 國家危亂, 必由於此。 臺諫以此, 抗憤廷爭, 幾至半載, 殿下非徒不聽, 又從而罷之, 其爲失德, 莫大於此。 鄭文炯等以大臣, 不能諫正, 反庇士洪等, 曲爲邪說, 陰劾臺諫, 其挾私欺君之情, 明若觀火。 殿下恬於拒諫, 不鞫其情何耶? 愼守勤以非文臣, 籍椒房之親, 長喉舌之地, 此例一成, 終致積弊, 其可乎哉? 《易》曰: “天行健, 君子以, 自强不息。” 若於强上少虧, 便不是君德。 伏願體乾健之德, 奪小人之資, 治邪議之罪, 敬守成法, 思其終以圖其始。

不省。 更書啓:

士洪、崇祖及懽, 惡極罪重, 不可處於朝廷, 而奴隷、宦官不可論以功臣, 亦幷加資, 人皆痛憤。 李世佐與士洪家甚昵比, 自童丱交遊, 此眞相死之友也。 盧公弼與士洪、崇祖, 非徒與之深交, 其弟公裕亦與二家交婚, 而又皆授功臣蔭加, 當引嫌不議也。 以其陰護士洪等之心甚切, 不自知其非, 而首開邪議。 鄭文炯繞指之柔, 中無所主, 又與世佐爲婚家, 特傅會其議耳。 李克墩初以不宜加階, 與政丞等力辨, 一朝中變而之他, 其心未可知也。 此非私情而何, 此非罔上而何, 此非邪議而何? 臣等又聞, 文炯等陽爲避嫌, 欲與臺諫爭辨, 是不有臺諫也, 不有朝廷也, 不有殿下也。 若殿下奮乾剛之德, 則大臣之愚弄, 安能如此之甚耶? 請下吏推鞫, 懲此强梁不敬之罪。

不從。


6月 21日[편집]

○辛卯/天文習讀官吳世亨夜詣政院, 進封書曰:

某人等謀叛大逆。

命鞫之, 不實。 鄭文炯、李世佐、盧公弼啓: “前者臺諫以臣等爲有情, 故臣等請與辨明。 今弘文館上箚駁之, 臣等雖無識, 何敢與論己之臺諫, 對辨如訟庭乎? 請避嫌。” 不聽。


○判中樞府事李克均啓: “平壤古稱殷富, 近來境內人民橫罹疾疫, 死亡甚多, 所負公債, 至四萬九百餘碩。 其身死者徵一族, 無族者徵四隣。 因此逃散, 見存之民不能支, 稍稍流離。 臣兄克墩爲觀察使時, 具由啓聞, 後臣又爲本道觀察使, 逋欠之數幾八萬碩, 條陳上聞, 今聞, 戶曹不欲蠲減。 臣非欲輕減國穀, 平壤中朝使臣往來之地, 民若凋弊, 恐難復蘇。 又价川、慈山、祥原等邑無官屬人, 常以軍士爲吏, 至秋冬則盡赴防戍, 殘弊日甚。 今軍籍差錯, 人吏應徙邊者多, 請徙三邑。” 從之。


○臺諫書啓:

臣聞, 人君之德莫大於明, 明以照之, 則百邪不能蔽矣。 漢 昭帝識上官桀之詐, 唐 太宗知裵矩之侫, 後世稱其明。 今殿下洞照數人之情狀, 或目爲魁憸, 或目爲小人, 明亦至矣。 然惡惡不誠, 私心間之, 不能奪數人之爵。 由是, 文炯等曲爲邪議, 以中殿下, 又發喪邦之言, 以欺殿下。 是殿下雖明, 而不能斷, 百邪有以蔽之也。 殿下何不斷以大義, 奪小人之爵; 懲邪議之臣, 以雪一國臣民之憤? 且何不遵守成憲, 改正守勤之職?

傳曰: “人非堯、舜、禹、湯, 中人以下孰無私心? 然非以私意加級, 爲功臣也。 今指以爲私意, 是輕其君也。 若輕其君, 則其罪幾何?” 更書啓:

今敎云: “輕其君, 則其罪幾何?” 臣等實深惶懼, 然臣等意, 功臣一也, 而曺獻等輩, 從臺諫之言, 已奪其資。 任士洪等輩, 朝廷指爲小人, 而獨不奪之, 恐殿下未免有私心也。 此實臣等愛殿下也, 非輕其君也。 且 “吾君不能謂之賊” 若含糊不言, 以負其責, 則臣等反受賊君之罪。 且敎云: “中人以下孰無私心?” 此臣等非望於殿下者也。 昔孟子遇齊、梁之君, 尙且非堯、舜不陳。 魏徵事太宗, 恥其君不及唐、虞。 臣等爲殿下論諫者, 欲繩愆糾謬, 期至於堯、舜也。 孟子曰: “舜何人也, 予何人也? 有爲者亦若是。” 況殿下天資英睿, 春秋甚富, 若强爲善, 則何爲而不及堯、舜耶? 此雖謙恭之言, 不可輕以語人也。 願殿下從諫弗咈, 改過不吝, 盡從臣等之言, 奪小人之資, 鞫邪議之臣, 以快衆憤。

傳曰: “言似激切, 然不可聽也。” 又書啓:

臣等聞, 官爵者人主所以駕馭英雄, 而維持國家者也。 古之聖王疇咨左右, 必得賢有德者加之。 至於庸君視爲己物, 或以情授, 或以寵加, 至於爛羊胃則與之, 獻苽菓則與之。 由是, 金朱雜沓於胥徒, 朱紱橫施於候人, 至以告身, 易一醉者有之, 其爲政如此, 國欲不亂得乎? 殿下承成宗善政之餘, 諒陰卽吉之時, 如水未波, 如鑑未塵, 中外延頸拭目, 想望德政, 而首以小人之徒、刀鉅之賤, 特賜寵級, 臺諫, 固執不可, 拒而不納。 大臣, 得以窺殿下之淺深, 寧負殿下, 而敢庇小人, 曲爲非議, 以誤朝廷, 爲罪已甚。 猶且抗辭臺諫, 欲與辦正, 其輕蔑朝廷, 無所顧忌如此, 是可以大臣而恕之乎? 古人云: “爲虺不除, 爲蛇若何?” 方陰道欲盛之時, 不能繫金柅而止之, 至於盛極, 則其勢漸長, 非臺諫所能折, 此正爲蛇若何者也。 若守勤改正, 尤非難事, 而亦固拒之何耶?

傳曰: “任士洪得授一資, 非關國家, 而言之若是, 是務勝也。 雖曰: ‘責難於君謂之恭, 陳善閉邪謂之敬。’ 反以公議宰相爲非, 是權移於下, 而國事非矣。 後雖有周公之臣, 亦無如之何矣。”


○禮曹諭三衛書曰:

惟爾三衛自其父祖, 世輸誠款, 國家特加撫綏, 待以恩信。 頃來奸細之徒不念莫大之恩, 屢犯邊境, 邊將請加兵討罪者, 非一再矣。 然不辨罪之所在, 遽行征討, 使玉石俱焚, 非帝王仁義之師。 故去年冬爲遣淸禮, 審爾情狀, 爾等各遣麾下, 來迎境上, 敬奉朝命, 殿下嘉之, 命賜衣襲。 其各領受, 仰體朝廷恩恤之意, 禁戢麾下, 益著效順之誠。 如或不悛, 復蹈前非, 問罪之師不得不擧, 各警爾心, 毋貽後悔。


6月 22日[편집]

○壬辰/承旨李仁亨啓: “成宗選文臣, 賜暇讀書。 近因國恤、年凶, 廢之已久, 請復之。” 從之。


○臺諫書啓:

殿下旣敎以 “責難於君謂之恭, 陳善閉邪謂之敬。” 夫責難者, 人臣以難事責於君也。 人情好奢而惡儉, 忠臣則必曰: “茅茨土階, 願如堯、舜; 惡衣菲食, 願如大禹。” 人情好逸而惡勞, 忠臣則必曰: “昧爽丕顯, 坐以待朝, 請法成湯。” “至于日昃, 不遑暇食, 請法文王。” “在輿據鞍, 不忘講道, 請法光武。” “常與講論, 或至夜分, 請法唐宗。” 以如此難事, 日責於君, 使終爲賢聖之主, 此忠臣愛君之至也。 陳善閉邪者, 人臣開陳善道, 禁閉君之邪心, 如非仁義不敢言, 非堯、舜之道不敢陳。 君欲用憸人, 必禁閉, 使不得用; 君欲行私, 必禁閉, 使不得行, 使君心公平正大, 而不敢爲非。 此忠臣格君之至也。 臣等亦以此爲心, 請御經筵者, 欲法成湯之昧爽丕顯也; 請日視朝者, 欲如文王之不遑暇食也。 殿下欲用小人則諫之, 欲徇私情則諫之, 宰相逢迎則請鞫之者, 欲使殿下動無過擧, 而入於堯、舜之域也。 臣等責難、陳善之心, 豈多讓於古人? 殿下反以爲 “雖有周公, 亦莫如之何。” 臣等竊惑焉。 廷臣正言極諫, 上以補君之過, 下以彈政之失。 人主能聽而用之, 則朝廷肅穆, 綱紀不紊, 若小人參用, 則賢者自沮。 是故, 四凶見逐, 皋、夔得種其德; 小師猶在, 季良不展其謀。 若殿下以用小人爲無害, 寵宦寺爲尋常, 則雖百周公, 亦無如之何。 況周公親遭管、蔡之譖, 而避居東都乎? 向非成王悟迎, 則周公徒死於東都耳, 安能補理承化, 致周家大平之治乎? 殿下又以臣等之搏擊小人, 論劾宰相爲權移於下, 臣等未知其意。 臺諫得行其職, 言聽計從, 上下無壅, 朝臣畏法, 則權歸人主, 而國勢自安。 若言路壅塞, 上下不孚, 小人得行其志, 援引黨類, 盤據於朝, 則權歸於下, 而殿下孤立無助, 國勢其不岌岌乎? 然則人君之德莫大於屈己納諫, 而殿下反以君臣交勝爲言, 至曰: “在上豈不勝下?” 殆失斯言。 人君屈己以下人, 雖芻蕘之言, 必欲聞焉。 若挾貴、挾勢以臨, 則皆畏如雷電, 莫肯犯顔苦爭矣。 殿下之發此言, 決非邦家之福, 願殿下勉從臣等之言。

傳曰: “卿等之言可謂善矣, 然前言已盡, 無復他敎。” 更啓: “若善臣等之言, 則何不卽從? 如知其善而不能用, 則無貴於知善。 初不知善則或有, 知而用之之時, 知其善而不能用, 則無復有所可望。 君子欲奉身而退, 小人得以窺伺其間, 故曰: ‘知而不能用, 莫若不知之爲愈也。” 不從。


○工曹啓: “今命於熙政堂簷以銅造承霤筩。 其長六十九尺七寸, 功役至重, 打造爲難。 請多役匠人, 兩時供饋。” 從之。


6月 23日[편집]

○癸巳/臺諫書啓:

古云: “衆好之必察焉, 衆惡之必察焉。” 雖左右、大臣共薦士洪等, 如齊之薦阿大夫, 殿下亦當察之。 況擧朝以爲小人乎? 殿下知士洪之憸邪, 而必欲用之, 不虞國家之危亂, 是愛國家不如愛士洪輩也。 大臣豈不知用小人必亂也? 直以窺殿下之志, 寧誤國政而不顧也。 臣等請鞫而不聽, 臣等初則憤焉, 中則怪焉, 終乃喜而賀也。 殿下私小人而濫加崇資, 喜獻諛而不案大臣, 牽制私情, 而固拒直諫, 此臣等之所以憤也。 《傳》曰: “小習如自然, 習慣若天成。” 殿下以英明之資, 當成宗之朝, 日見善政, 日聞善言矣。 見小人則思成宗之流放, 對臺諫則思成宗之納諫, 思之又思, 見於羹墻, 則必復成宗之政, 而何若是用憸人, 而拒諫諍乎? 此臣等之所以怪也。 旣又思之曰: “聖人之所爲, 出於尋常萬萬, 豈臣等所能測識?” 以帝堯之聖, 猶用四凶; 唐宗之明, 猶用封倫。 以聖人寬容之量, 爲舊家、世臣, 含垢而用之, 及見其爲小人, 則竄逐之罪、剖斲之刑, 不旋日而及。 帝堯非先愚而後聖, 唐宗非始暗而後明, 理勢之自然也。 今殿下有唐宗之明, 旣知彼之憸邪, 乃以帝堯之仁, 追念舊功, 而姑加其資, 非固欲加之也。 然官不及私昵, 爵罔及惡德, 故臣等據義廷爭, 答曰: “卿等激切之言可謂善矣。” 是嘉臣等之言, 而欲從之也。 特以聖人宏大之量, 未忍遽奪, 其難其愼, 以示不得已, 而奪之也。 若是則彼亦感聖恩, 而無憾也。 此臣等所以喜且賀也。

不省。


6月 24日[편집]

○甲午/臺諫上箚曰:

《書》曰: “有言逆于汝心, 必求諸道; 有言遜于汝志, 必求諸非道。” 今士洪等加資, 臣等伏閤廷爭, 而殿下慢棄不聽, 無奈以臣等之言爲逆于心, 而固拒之, 不求諸道歟? 且小人之禍, 古所深患, 而文炯等希旨順過, 眩亂是非, 殿下樂其助己, 而不知其爲邪, 是殿下以文炯等逢迎爲順于心, 而不求諸非道也。 國有大事, 謀及卿士、庶人, 而卿士、庶人從則謂之吉。 今此之擧, 政府、臺諫、侍從皆不從也, 而文炯等四人獨獻邪議, 殿下樂其遜于志而從之, 何由得吉? 請從臣等之言。

不從。 更書啓:

昔宋 熙寧小人以變法亂天下, 幸而元祐君子起而攻之, 使天下復安。 當此之時, 若使熙寧小人不得接迹, 則宋之天下, 豈有亂亡之理? 崇、觀以下, 宰相以調停之說, 援引熙寧小人, 相繼復起, 其勢旣盛, 君子皆退, 國政壞亂, 二帝見執, 卒死五國城, 可勝痛哉? 士洪等輩, 成宗用臺諫之言, 一皆竄逐, 使小人不得有爲。 殿下卽位之初, 崇奬小人, 一皆加資, 大臣如鄭文炯等, 務循私情, 庇護小人, 沮抑臺諫, 以誤殿下, 請治其罪而不從, 此小人相爲牽連復起之秋也。 殿下承成宗治平之後, 以爲無可憂, 然禍不在大, 起於微忽。 殿下縱不親於身見之, 爲子孫亦不可不慮。 況禍患生於不虞, 安知不有崇、觀之禍乎? 且臣等以言啓之而不允。 恐傳語之際, 或有脫漏, 故書啓而又不允。 無奈殿下以爲尋常, 而不繹其意乎? 請面對。 且愼守勤亦速改正。

傳曰: “予豈不尋繹, 而觀之乎? 雖尋繹之, 事不可聽矣。 且日氣酷熱, 經筵尙不得御。 況爲士洪事, 具冠服聽爾等面對乎?” 又上疏曰:

臣等聞人君之德莫大於從諫。 能從諫則能改過, 改過則修德勤政, 遠奸懲惡, 將次第擧行矣。 古之帝王莫不皆然, 稽于衆, 捨己從人, 堯之所以爲堯也; 樂取諸人, 以爲善, 舜之所以爲舜也。 大禹之拜昌言, 周文之乞言, 漢祖之從諫, 唐宗之好言, 皆能取人之善, 以爲己有, 故能致上下交, 而天地泰。 至於暗主則自賢自大, 挾尊挾勢, 及廷臣進諫則騁剛果以抑之, 縱辯說以折之, 使直臣杜口, 上下否隔, 而天地閉塞。 此誠可(法)〔懲〕而可戒者也。 殿下以明睿之資, 撫盈成之運, 三年卽吉, 萬化惟新。 一國臣民莫不延頸望治, 而卽位之後, 常居深宮, 不親政事, 不御經筵, 群臣罕見天顔, 其所親近者不過宦官、宮妾, 豈不爲聖德累也? 成宗日御經筵, 猶爲不足, 繼以夜對; 每日視朝, 猶慮停滯, 盡日聽政。 此殿下所親見也, 何不體念, 而怠於政事若是歟? 士洪等小人, 皆得重罪於成宗, 而宦寺之職, 不過掃除。 殿下何爲寵待, 加以崇階耶? 鄭文炯等, 在成宗朝每參謀議, 未嘗邪議以承順者, 畏成宗之明, 而不敢也。 至於今日, 苟徇私情, 不以事成宗者事殿下, 而乃敢發邪慝之論, 以救援小人, 其諛侫可知。 及臺諫駁之, 則乃反抗辭, 欲與臺諫分辨曰: “殿下何得聞可否之論?” 其欺罔天聰, 輕蔑朝廷如此, 有志之士孰不切齒唾罵哉? 當下有司, 案問抵罪, 而殿下悅其順旨, 而不之罪。 在成宗朝趙之瑞以誤議坐罷, 此殿下所親見也。 《書》曰: “監于先王成憲, 其永無愆。” 殿下踐成宗之位, 當以成宗爲法, 而所爲之事, 一切反之, 可謂能繼述乎? 凡此數失, 皆原於殿下不能改過, 而其不能改過, 又在於殿下短於從諫也。 (歐陽脩)〔歐陽修〕有言曰: “諫官者, 天下之得失, 一時之公議係焉。” 石介曰: “君有失德、荒政, 咈諫廢忠, 御史得以諫責之。” 蓋人君以一身之微, 處法宮之邃, 百僚之邪正, 吾躬之得失, 奚得以察之? 於是設耳目之官, 以司風憲之任, 故一人不得用其聰、恃其明。 今臣等抗章論劾, 非務勝也, 盡言責耳; 非用權也, 立紀綱耳。 殿下敎曰: “君臣交勝。” 曰: “權移於下。” 臣等不勝痛憤。 殿下以臺諫爲耳目, 而反惡耳目之明, 臣等未解其意。 元首雖安, 股肱雖備, 耳無聞、目無見, 何以爲成人? 昔唐 睿宗時, 御史楊孚彈劾, 不避權貴。 帝曰: “鷹搏狡兔, 須至救之。 不爾必反爲所噬矣。” 肅宗時大將軍管崇嗣背闕而坐, 笑語喧縱。 御史李勉劾其不恭。 帝嘆曰: “爲有李勉, 朝廷始尊。” 唐之兩宗皆中材之主, 而能開納直言, 褒奬之如此。 以殿下之明, 反不如唐之中主, 誠可愧也。 伊尹恥其君不及堯、舜。 臣等之爲殿下拳拳啓之者, 亦伊尹之志也。 孟軻謂齊宣王曰: “王庶幾改之, 予日望之。” 臣等亦爲殿下望之久矣。 若殿下能御經筵、能勤政治, 奪小人之爵, 罪邪議之臣, 改守勤之職, 悟前日之非, 則旣往之愆, 與化俱徂, 自新之善日進月盛矣。

傳曰: “士洪等加資, 豈爲甚非, 而言之至此? 若在成宗朝則卿等必不如此。 成宗明哲, 亦不使臺諫言之如此也。 予則柔弱無良, 故卿等言之, 使若侵轢, 然是豈可乎? 凡國家事, 當議諸大臣, 豈可與宦官、宮妾議之哉?” 又啓: “敎云: ‘在成宗朝則必不如此。” 成宗明哲, 知士洪之姦, 故終不錄用。 其還給職牒也, 臺諫論之, 命議于大臣, 而孫舜孝以爲還給無妨。 成宗敎曰: ‘方其收奪之時, 何不言之, 而今以還給爲無妨乎?’ 卽罷舜孝之職。 其後爲管押使、都司、宣慰使, 臺諫亦論之, 成宗卽改之。 且承文院提調以任士洪、李昌臣爲能漢語, 請常仕于本院。 其時承傳內官薛孟孫入啓, 成宗但許昌臣。 孟孫更稟士洪, 成宗不答。 成宗洞照士洪之奸, 蓋可想矣。 且成宗以朴元宗爲承旨, 臺諫論之, 卽改正, 成宗之能納諫亦可知。 殿下若聽臣等之言, 是能法成宗之明也。 自古納諫者謂之明哲, 不然則謂之庸暗。 殿下凡事當議大臣, 而如其正論則從之可也。 古人云: ‘大臣但順從臺諫諷指而已。” 如鄭文炯等, 以爲大臣而議之, 則其與議于宦官、宮妾何以異哉?” 不聽。


○下書于諸道監司曰:

我國多畜水牛, 而不習耕田, 無益於用。 其令各官具農器習耕, 能耕與否聞奏。


6月 25日[편집]

○乙未/臺諫書啓:

殿下以謂: “只加一資, 有何害焉?” 然前者無一宰相以士洪等加資爲是, 而今則探殿下必不改之意, 獻諛如是, 他日雖大用, 必無非之者。 自古小人必酬恩讎, 士洪得志, 則必斥前日壞己者, 而其附己邪類, 亦將援引盤據, 國勢岌岌然後, 雖臺諫不能救, 而殿下亦無如之何矣。

御書以答曰:

言雖合理, 事不可聽。 自春徂夏, 久佇闕庭, 無奈有害於國體乎? 毋輕予言, 遄止煩諫。

更書啓:

自古小人之亂國家, 殿下非不知也, 而必以爲: “數小人何害於吾治?” 恬然不以爲慮, 臣等尤不可不諫也。 昔唐 文宗欲用李訓, 李德裕堅執以爲不可, 問於李逢吉遂用之。 李德裕以爲: “逢吉位宰相, 顧愛小人, 以累陛下, 逢吉亦罪人也。” 當時文宗亦以爲: “一李訓, 何以亂國?” 及其柄用, 以宿憾逐李德裕, 因以亂國政。 纔及數代, 黃巢賊起, 猝入都城, 公卿、貴戚倂首就死, 日殺千人, 以供軍食, 其禍慘矣。 況今臣等所劾小人非一, 而宰相援救如李逢吉者, 亦非一人乎? 且臣等聞, 四月雨雹, 五月太白晝見經天, 六月望日月食, 天變無月不作, 此天仁愛殿下, 先出災異, 以警懼之也。 太白經天, 變之大者也, 其應有不可形言。 且四月純陽之月而雨雹, 此小人道長, 欲陷君子之象, 其兆甚明。 殿下何爲忽天戒, 而不聽臣等之言乎? 愼守勤累請改正, 而亦不聽者何也?

不從。 又再啓, 不聽。


○戶曹啓: “平壤府逋欠穀四萬九百九十餘碩, 不可輕易蠲減。 十分爲率, 逐年漸徵。” 傳曰: “與前日李克均啓辭, 幷議政丞。” 尹弼商、盧思愼、愼承善、鄭文炯議: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寧損國廩, 不可不恤民生也。 特除逋欠, 務蘇民生。” 魚世謙議: “平安道防禦緊處, 軍食不可不慮, 而遽減四萬九百餘碩, 似爲未(摠)〔穩〕。 且身死勿徵之法, 國家成憲, 而官吏玩法, 幷徵其一族、四隣, 以致民生重困, 幷令考啓。” 韓致亨議: “死亡人有族則分徵, 無族則徵諸切隣, 此諸道通例也。 今若輕易蠲減, 則愚民效此不納, 弊將難禁, 依戶曹所啓施行。” 從弼商等議。


6月 26日[편집]

○丙申/臺諫書啓:

臣等每論啓, 殿下輒敎以 “事不可聽。” 臣等願聞其由。 昔共工、驩兜與堯、舜, 同是黃帝之孫, 一犯其罪, 猶可流放。 士洪之罪, 豈下於共工等乎? 縱不能逬諸四裔, 不與同中國, 何至以宰相之職加之乎? 文炯等以邪議誤殿下, 請懲欺君之罪。

傳曰: “以功臣加一資, 何關於國家? 此予所以不聽也。” 又上箚曰:

賞罰者, 人主所以制馭臣民之柄也。 殿下卽位之初, 首加士洪等資, 此賞當其善乎? 祖宗百餘年之國家, 付之小人, 以致危亂然後, 快於心歟? 鄭文炯等, 敢爲諛侫之說, 以欺殿下, 至云: “臣等不畏臺諫。” 大臣而不畏臺諫, 何所不至? 古之奸臣欲售其計者, 必先攻臺諫, 使不得言。 故後行其術, 則人莫敢言, 皆媕婀隨順, 此王安石變法、亂國之謀也, 豈不甚可懼哉? 先儒曰: “無功者虛受, 有罪者幸免, 非賞罰也。” 願殿下奪士洪等資, 鞫文炯等罪, 以示賞罰之公。 況王者無私, 亟遞守勤之職, 以割私情。

不從。


○日本國使臣壽蓂等將朝大明, 遭風泊于濟州。


6月 27日[편집]

○丁酉/臺諫啓: 自古人主雖善始, 克終者蓋寡。 以唐 太宗之明, 尙不克終, 魏徵疏十漸以諫之。 今殿下卽位以來, 不納正論, 大臣逢迎之說, 悅而聽之。 初政如是, 況望其有終乎? 自古國家治亂, 係於小人之進退。 昔唐 德宗用盧杞, 以亂天下。 其後復用爲剌史給事中, 袁高執不下詔, 諫官繼以爲言, 德宗從之。 他日李泌入見, 德宗謂曰: “袁高論杞事, 朕已可之矣。” 泌拜賀曰: “比日外間皆以陛下爲漢之桓、靈, 今日乃知堯、舜主也。” 德宗 唐之中主也。 用盧杞則其失, 甚於桓、靈, 退盧杞則其德比於堯、舜, 一小人進退, 所係甚大。 今殿下已知士洪等憸邪, 無異於盧杞也, 而德宗則能聽袁高等之言, 罷盧杞剌史之職。 殿下卽固拒臣等之言, 不奪士洪之資, 是反不及德宗也。” 不聽。 更啓, 又不聽。 又上疏曰:

殿下以英明之資, 臨政願治, 于玆三年, 宜虛懷納諫, 繼成宗之善政, 而以崇奬憸邪爲初政第一事。 當自貽哲命之初, 萬目改望之日, 其爲謬政如此, 中外之人孰不缺望? 臺諫庭爭疏箚, 凡幾百上, 而猶不可之, 將以臺諫之言爲非公論, 而不足聽歟? 雖知公論, 謂尋常而不必聽歟? 抑以用小人, 不係於興亡歟? 雖係於興亡, 安於姑息, 曾不動念歟? 以用小人爲無傷也, 以不聽諫爲無害也, 憚過而不改, 遂非而不悛, 非臣等望於殿下也。 且敎云: “愛國之誠良是也。” 又曰: “遄止煩諫。” 殿下旣知臣等之誠, 而又欲止臣等之(誠)〔諫〕, 果何意耶? 不幾於 “惟予言而莫之違乎?” 又敎云: “言雖合理, 事不可聽。” 臣等謂, 殿下旣知言之合理, 則宜不留難, 而其不可聽者何事歟? 以小人已入左腹, 而不能聽歟? 以宦寺朝夕親近, 而不可聽歟? 此必非殿下之意, 恐有邪臣導之也。 不然, 以殿下之明, 敢出此言歟? 昔唐 太宗灼知宇文士及之侫, 而竟不能斥; 明皇洞照李林甫之奸, 而卒不能退, 以貽後世之笑。 願殿下退憸邪誤國之小人, 勿使後之視今, 猶今之視昔也。 且人主一言一動, 史官書之, 傳之萬世。 若今日書小人、宦寺皆寵以崇階, 明日書臺諫庭爭不聽, 又明日書臺諫辭職而不聽, 至於終年直書再書, 不二書而止, 則千載之下, 以殿下爲去邪勿疑, 從諫不咈之君乎? 非徒史筆可畏, 漢、唐禍亂皆由於用小人、寵宦寺。 安知我國之亂, 不萌於群小加階之日乎? 宰相者, 與國同休戚, 宜開陳正論, 納君無過, 而彼文炯之長樞府, 克墩之貳三公, 世佐、公弼亦六卿之長, 皆爲國大臣, 而揣摩時事, 審伺上意, 乃敢背國論, 沮臺諫, 無非陰護士洪輩而然也。 《傳》云: “一言可以喪邦。” 其是之謂歟。 且比來雷雹不時, 星文晝見, 月又薄蝕, 此小人進用, 大臣獻諛, 陰道盛長之所感也。 殿下所宜恐懼修省, 以謹天戒之秋, 而習於久安, 忽天戒而不懼, 爲殿下不取。

不省。


○成均館生員劉豹等上疏曰:

同知事崔應賢坐前任慶州時軍籍錯誤, 當罷職, 臣等不勝缺望。 竊謂, 學校風化之源, 凡爲師表者, 苟非經明行修, 則無以稱其任, 故常重於衆選。 今應賢天性廉孝, 學問典雅, 端嚴、簡重, 有人師之望。 非有素養, 何能若是? 嘗仕先朝, 遠離親鄕, 不能躬自奉養, 請於有司, 乞本貫旁近之邑, 以奉甘旨。 及其親沒, 廬于墓側, 哀毁盡禮。 大臣聞而薦之, 先王嘉其行誼, 不次擢用。 及殿下初載, 俾典國學, 數年于玆矣。 雖以臣等之無類, 猶能熏炙其德業, 欽慕其誠孝, 而咸有所感發, 其爲後學之表率蓋如此。 雖年踰耳順, 精氣康强。 每於函丈, 待士以禮, 曾不少懈, 其誨人不倦如此。 學者方倚爲模範, 而一朝見罷, 臣等不知於何考德, 而問業哉。 臣等嘗考《周官》八議, 有議賢議能。 今應賢之罪, 法雖當罷, 然嘗以孝廉顯於先朝, 今以行誼爲士所宗, 則豈不合於《周官》原宥之議乎? 又聞, 古人云: “人各有能有不能。” 執簿呼名, 毫髮不爽者, 刀筆小吏之所能也; 敎育人才, 陶甄士習者, 仁人君子之所能也。 今以一州軍籍之錯謬, 棄多士表率之人, 是以小吏之所能, 責君子之所不能也。 伏願殿下, 復還舊職, 遂臣等願留之望。

傳曰: “議于政丞等。” 尹弼商、盧思愼、魚世謙、韓致亨議: “儒生之言, 雖切, 然國家旣已從法施行, 似難獨赦。” 愼承善、鄭文炯議: “崔應賢嘗以孝廉顯, 及其親沒, 廬于墓側, 哀毁盡禮, 其爲後學之表率可知。 罪雖當罷, 敎育人才, 陶甄士習者, 舍此伊誰?” 從弼商議。


○夜二更, 震宣政殿柱。


6月 28日[편집]

○戊戌/承政院啓: “前者雷變雖在闕內, 皆非正殿。 今震正殿, 其爲變大矣。 大抵災變之作, 蓋由於上之失德。 今弭之之道, 若應行故事, 則在下者當修擧之, 若關於上躬之事, 殿下所宜軫慮。 當正心修身, 以答天譴。” 王避殿減膳, 御熙政堂。 引見一品宰相及議政府、六曹、漢城府、臺諫、弘文館問曰: “昨日雷變, 實予不德所致。 不知某事, 可以弭之, 其各言之。” 尹弼商曰: “請考先朝故事施行。 又下敎求言, 訪問時政得失, 民間利病, 以弭天災。” 盧思愼曰: “古云: ‘天心仁愛人君, 降災以警。’ 今若因此戒謹, 則雖有其變, 而無其應。 近日不御經筵, 曠接群臣, 皆是失政。 今天變未必不由於此, 請須警愼。” 弼商又曰: “《春秋傳》云: ‘人君遇災而懼, 則雖有其象, 無其應。’ 今思愼所啓當矣。 請克勤政事, 以謹天戒。” 王曰: “卿言是也。 近日予有暑證, 日候酷熱, 故經筵等事久廢不行, 此足以召災也。” 弼商曰: “嘗聞, 中國雷震承天門。 群臣請修, 皇帝以謂: ‘當謹天戒。’ 久然後修。 今宣政殿亦不必遽修, 請於他處聽政。” 左議政魚世謙曰: “臣未知爲某事之應, 然雷霆乃下情鬱抑之所致也。 古云: ‘君門邈於千里。’ 今百姓豈無冤抑者乎? 凡決民訟, 大事三十日, 中事二十日, 小事十五日。 雖有其法, 然官吏淹延, 累朔積滯。 若問官吏則必曰: ‘元隻不現矣。’ 若考其歲月與情狀, 則民冤必伸矣。 近者外知部人等, 不問是非, 全家徙邊。 一夫之怨, 足以傷和召災矣。” 鄭文炯曰: “弭災之道, 不可枚擧, 勤政、恤民此其大綱。 其他修省之方, 請考前例施行。” 世謙又曰: “常參、朝啓皆應行故事, 雖不啓請, 殿下當次第擧行。 昔文王自朝至于日中昃, 不遑暇食, 用咸和萬民, 此非有天災而後然也。 況今天災如此, 不可不修德, 以答其譴也。” 右議政韓致亨曰: “請殿下勵精圖治, 恐懼修省, 勤御經筵, 日接群臣, 以盡弭災之道。” 左贊成李克墩曰: “今尹弼商等所啓, 皆謹災之意。 但世謙所啓冤抑等事, 當次第擧行。 昔楚莊王無災而戒懼; 魯哀公, 有災而不懼。 蓋以天心, 仁愛人君。 楚莊王恐天之不佑己; 魯哀不知天之可懼也。 殿下今遇天災, 引見大臣、侍從、臺諫, 垂訪致災之由, 臣等不勝喜賀。 古人云: ‘應天以實, 不以文。’ 所謂實者, 不過修德、行政而已。 如經筵視事, 接賢士大夫, 今日急務。 若殿下力行, 則災反爲祥矣。” 判府事李克均曰: “天之示警, 專在殿下一身。 《書》云: ‘命吉凶, 命歷年, 知今我初服。’ 殿下卽位以來, 不視朝、不御經筵。 且臺諫長伏闕下, 不治職事, 民冤亦多, 是宜留念。” 戶曹判書李世佐曰: “古人云: ‘應天以實, 不以文。’ 殿下深居九重, 不接群臣, 政治得失, 民間疾苦何由知之? 今宜日御經筵, 接見大臣、侍從、臺諫, 咨訪治道, 迎問闕失, 如恐不及。” 吏曹判書柳洵曰: “前此雷震闕內則有之, 今則雷震正殿, 延及御扆, 非常之變也。 雷者天之怒氣也。 震怒至此, 豈無所自? 臺諫論事, 累朔守闕, 未回天聽, 不顧官守, 冤抑未伸, 人心悶鬱, 莫甚於此時。 請從臺諫之言, 盡心修省。” 武靈君 柳子光曰: “災變之事, 左右已盡論啓, 臣不敢更贅。 但歷觀古史, 書災變於前, 必有後應。 願殿下戒之敬之, 令寫進卽位以後天災時變, 日加警戒。 大抵人情初遇變異, 其心驚懼。 若過一日, 則驚懼之心易衰。 近來妻殺其夫, 奴殺其主者多。 亦使書進, 常須留念。 且近日不御經筵, 不接群臣, 由上體不寧。 雖不得常御正殿, 請御便殿, 引接群臣, 則聞見廣, 而聖學明矣。” 右參贊尹孝孫曰: “臣聞, 天聰明, 自我民聰明; 天明畏, 自我民明畏。 天人一理, 通達無間。 今天之譴告至此, 豈無所自? 願殿下克勤天戒, 廣迎讜論, 側身修德, 以答天譴。” 大司憲李諿曰: “近日前後臺諫, 連五、六朔伏閤, 以箚、以疏、以言, 而殿下一不聽納, 臣等深爲痛憤。 前日鄭文炯等以邪議誤殿下, 而殿下不鞫。 今皆例以大臣而引見, 殿下之失德無大於此。 且殿下雖曰我無私情, 而愼守勤以椒親, 違法爲都承旨; 任士洪本一惡德之人, 而不改濫資。 是殿下必勝臺諫之心, 先存乎中故也。 且安同眞友騫之子, 而殿下不從憲府之決。 友騫之母與兄弟皆曰其子, 則殿下何由知其非子也? 如此之事, 足以感傷和氣矣。” 大司諫崔璡曰: “今殿下避殿、減膳者, 乃所以示恐懼修省也。 然若不聽臣等之正論, 則恐懼修省之實, 果安在哉?” 王曰: “士洪等事, 前日已議之矣。” 司諫洪湜曰: “自古災不虛生。 《詩》云: ‘燁燁震電, 不令不寧。’ 此專由幽王之時, 小人用事於外, 嬖妾蠱惑王心於內也。 今殿下不御經筵, 不接群臣, 不得聞嘉言、善政, 上下之情不通。 今此之變, 未必不由於此。 成宗則日三經筵, 每朝視事, 猶以爲不足, 又有夜對。 殿下繼成宗之位, 而不法成宗何也? 自古用小人, 必亂邦, 故臣等請改士洪等資而不從。 又令收議, 而文炯等庇護小人, 其附下罔上, 莫大於此。 且非特今日有此災也, 殿下卽位以後, 如雨雹失時, 星文晝見, 災變不一。 殿下繼此以往, 又不謹天戒, 不納正論, 不御經筵, 則安知天變之又至耶?” 王曰: “士洪等事, 宰相議若以爲非, 則改之何難?” 執義姜景叙曰: “士洪等事, 臺諫論啓, 累月不改。 故星文晝見, 白氣經天。 又有月蝕、雨雹之災, 天之譴告, 可謂顯矣。 殿下若於其時, 聽納諫言, 恐懼修省, 則必無此變矣。 昔太戊修德以消桑穀之災, 武丁修德以弭雊雉之異。 殿下修德行政, 則災反爲祥, 不然則傷敗乃至。 且殿下以愼守勤爲都承旨, 以安同爲非友騫之子, 此專用私恩, 不從公議也。 且殿下必以爲, 雖加小人一級, 何遽至危亡也? 此不然。 今若一開其端, 彼必援引同類, 列置權要, 人主孤立, 可不懼哉? 鄭文炯等四人乃曰: ‘今復奪之, 其失甚於當初濫授之弊。’ 王者之德, 在行之何。 若設未得其當, 雖十易之不爲病。 豈可使狗尾續、爛羊胃之譏, 復譏於今日乎? 且以爲, 臺諫久立闕庭, 前古所未聞。 昔有宋臣一歲之間, 疏至於百八十上, 則其以言奏者, 不知其幾百也。 文炯等此語, 專是誣上、徇私, 而殿下不鞫, 其何不有天變乎? 《詩》云: ‘敬天之怒, 無敢戲豫。’ 殿下聽臣之戒, 務去私情, 接見大臣, 則災變可消, 國家治安矣。” 思愼又曰: “今此災變在正殿, 與他處不同, 請益加修省。” 王曰: “弭災節目, 雖有前例, 與此不同, 其速考啓。” 思愼又曰: “所言雖多, 不切於弭災則何用? 請考前例, 速下罪己之言, 使中外洞知殿下謹天、恤民之意。” 弼商曰: “遇此大變, 必上下恐懼修省然後, 災可弭也。” 掌令姜謙曰: “殿下之失德, 臣等或箚、或疏, 言之已盡, 而一不見聽。 又請見弘文館箚子, 而亦不許。 是殿下事事而拒之也, 不勝痛憤。 且殿下稱士洪曰: ‘魁憸。’ 曰: ‘小人。’ 而不卽改正, 又不鞫邪議之臣, 尤爲痛惜。” 禮曹判書朴安性曰: “殿下久不聽臺諫之言。 古云: ‘君子之過, 如日月之蝕, 過也人皆見之, 更也人皆仰之。’ 且稱君之德則必曰: ‘從諫如流。’ 又曰: ‘改過不吝。’ 願殿下勿疑快斷, 以副衆望, 以答天譴。” 掌令趙珩曰: “殿下遇此災變, 雖避殿、減膳, 然古云應天以實。 殿下卽位以來, 不御經筵, 不親視事, 進用小人, 不聽諫言。 此天變之所由起也, 請修其實。 且《詩》云: ‘燁燁震電。’ 此用小人所致也。 自古小人見用, 則必有天變。 殿下聽臣等之言, 則變異可消矣。 且殿下欲觀公論, 收議于大臣, 而文炯等逢迎上意, 獻諛如此, 罪雖上裁, 然不可全釋。 且請見弘文館箚子而不許, 又請面對則敎云: ‘如此暑月, 爲士洪事, 具冠服見爾等乎?’ 是殿下不有惕慮之心, 事事而拒之也。 請於今日得聞上敎而退。” 獻納孫仲暾、持平盧彦邦曰: “今日幸賜引見, 請聞定命。” 正言趙舜曰: “古云: ‘三公爕理陰陽。’ 今天變如此, 而不知待罪。 殿下有失德, 而又不能格非, 是三公亦不能盡其職也。 且文炯等以諛悅誤殿下, 固當待罪之不暇, 乃曰: ‘請與分辨。’ 曰: ‘不復聞可否之論。’ 欲使殿下專用己言, 不可不鞫。 且功臣加資, 臣等欲盡改正, 而殿下不聽, 故論其甚者耳。 大抵一人之見有限, 殿下偏執己私, 不聽衆論, 臣等不勝痛悶。” 正言宋欽曰: “董仲舒云: ‘國家將有失道之敗, 天乃先出災異, 以譴告之。 尙不知變, 傷敗乃至。’ 殿下卽位以後, 不御經筵, 不聽諫言, 故雨雹不時, 星文失度, 天之譴告, 不亦顯乎? 今又不聽臣等之言, 則傷敗乃至。” 持平孫蕃曰: “幽王之時, 小人用事, 嬖妾蠱惑, 故日月薄蝕, 山谷易處。 今此天變, 亦由於小人之濫爵。 今速改之, 竝鞫罔上之臣, 側身修德, 則天變可消。 昔宋 景公一言而熒惑退舍, 請改紀其政, 以答天譴。” 王曰: “天變未必由於士洪等加資, 然臺諫言之如此, 奪之何難?” 問左右, 弼商曰: “今日之災, 不可的指爲士洪加資之應, 然臺諫所言如是, 而廢事已久, 未伸其冤者亦多。 傷和召災, 職此而起, 請從臺諫之言。” 世謙曰: “今士洪加資, 非任事也。 且士洪非關係國家之人, 雖收其資, 亦非害事, 請勉從臺諫之言。” 致亨曰: “臣意亦與世謙合, 請從之。” 子光曰: “今臺諫必得請而後退。 願先定是非, 而剛斷焉。 優游不斷, 非帝王美德。” 王曰: “加功臣一級, 似不關興亡, 然臺諫非一人, 雖一人錯計, 其餘豈皆然耶? 若欲弭災, 則當聽正論, 其還奪之。” 都承旨愼守勤曰: “只改士洪資乎?” 王曰: “臺諫所啓, 盡奪之。” 姜謙曰: “文炯等不可不鞫。” 副提學楊熙止曰: “其事失則某咎徵應, 古人以爲膠固不通, 不可的指爲士洪加資之應而奪之也。 昔晋 武帝時, 雷震含章殿柱。 此則乃正殿, 有甚於彼。 殿下卽位之後, 不御經筵, 不接群臣, 而下情不得上達, 此亦可以召災也。” 洪湜、姜景叙曰: “熙止之言必有其情。 熙止本與士洪相交, 故欲救而發此言也。 昔王安石以爲: ‘天變不足畏。’ 熙止之言與此同, 不可不鞫。” 王曰: “各言其志耳, 其可鞫乎?” 應敎李守恭曰: “功臣加資, 固宜盡改。 土木之役, 亦足召災。 弭之之道, 非暫時引見之間所能盡講, 請須廣問博採, 盡罷土木之役, 以答天譴。” 校理金詮曰: “功臣加資, 固當盡改。 近日殿下過擧甚多, 請宜周慮却顧。 凡土木之役, 內苑禽獸戲玩之具, 一切停罷。” 言未竟, 王曰: “今此所啓之辭, 其各書啓。”

【史臣曰: “時人譏之曰: ‘士洪初以天變不足畏之說抵罪, 今亦以天變被奪其資。’ 天之報應, 可畏也夫。”】


○政丞以下退集賓廳, 書弭災節目以啓, 凡九條。 頒赦求言, 疏放罪人, 甄拔沈滯, 逋欠蠲免等事也。


○臺諫合司啓: “殿下遇災而懼, 延訪大臣, 優納直言, 乃奪士洪、崇祖、得琳、韓懽、孝江、仲敬、敬生、存命等資, 此殿下之所以應天以實也, 臣等不勝欣忭。 但楊熙止當成命初下之時, 輒徇私情, 欲護士洪, 是知有士洪, 而不知有殿下也。 苟非其黨, 敢爲如是耶? 此而不罪, 國無政矣, 請鞫之。 且不遞愼守勤都承旨, 御決安同之訟, 恐有私情, 請速改正, 以應天變。” 不從。 更啓: “楊熙止面罔殿下, 不可不罪。 成宗朝趙之瑞以誤議坐罷, 況熙止與士洪昵交, 不免有情乎, 請鞫之。 文炯等及守勤、安同事, 亦不可不聽。” 皆不從。 更啓: “今乃因災變求言, 而若不盡從臣等之言, 則不足以盡弭災之道。 且聞有將赦, 一年之內, 赦已三下, 不可又赦。” 傳曰: “不允。 赦則其議于今日詣闕宰相等。” 尹弼商、盧思愼、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李世佐、盧公弼、朴楗啓: “頒赦似無妨。” 李克均、韓致禮、柳子光、柳洵、申浚、朴安性、尹孝孫、趙益貞、李陵、李誼、金悌臣、安琛、金諶、許琛啓: “古人云: ‘無數赦。’ 又曰: ‘賊良民。’ 今不半歲, 已三頒赦。 若又肆赦, 則適足以長奸猾, 非所以弭天譴也。 今日宰相、臺諫所對正心修德, 御經筵, 硏聖學, 接群臣, 訪治道, 納諫諍, 廣聰明, 此乃應天之實也。 至於避殿、減膳等事, 皆虛文也。 伏望務其實, 而勿事其文, 以答天戒。” 傳曰: “諸役處書啓, 且明日當御經筵, 來初一日欲受朝賀。” 尹弼商等啓: “朝啓、常參、經筵等事可行也, 今避殿、減膳, 不可受賀也。” 傳曰: “依所啓。” 臺諫更請勿赦, 且鞫熙止, 不從。


○副提學楊熙止書啓:

今日賜對, 群臣皆啓以御經筵、接群臣、納諫諍、伸冤抑等事, 而只命收士洪資。 臣恐殿下以降士洪資爲答天譴, 而不加修省, 故臣啓天之譴告, 非但加資一事, 欲使殿下留意所啓數事, 益謹天戒耳。 辭未竟, 臺諫以臣爲庇士洪駁之, 臣切痛焉。

傳曰: “知道。” 熙止又書啓:

士洪降資, 臺諫啓之, 而殿下問諸大臣, 大臣皆曰可, 然後命收資, 豈以臣之一言, 遽改成命乎? 三尺童子, 尙知其不可。 臣雖無狀, 豈欲庇士洪, 而爲之辭乎? 臣意以謂, 奪資一事, 不足以應天。 今日大臣所啓, 御經筵等事, 次第擧行然後, 庶答天戒。 臣之本意如此, 而枉被臺論, 無由自明。 臣之語勢, 侍從臣僚孰不聞之? 伏望特垂下問, 臣若有一毫私曲, 則甘受重罪矣。 況臣被駁, 不宜在侍從之列, 請避。

傳曰: “勿避。”


○鄭文炯、李克墩、李世佐、盧公弼以臺諫論駁, 來待罪, 不從。


○弘文館副提學楊熙止等上箚曰:

謹按, 晋 孝武時震含章殿四柱, 安帝時震一廟。 此皆非常之變, 而二帝不知省懼, 終至亂亡。 今宣政殿乃臨群臣聽政之所, 而震及御座前, 古未有之天變也。 殿下雖避殿、減膳, 延訪闕失, 而所改者只濫加一事耳, 殿下其謂此足以答天譴耶? 如畜獸禁籞, 爲戲玩之具; 召聚工匠, 作奇(衰)〔衺〕之巧, 連興木石, 一撤先王之舊而新之。 裁決牒所, 不付有司, 而斷之以私, 深宮之中, 所與處者宦寺、宮妾而已。 接賢士大夫之日, 自卽吉以來, 凡有幾乎? 正直日疎, 邪侫日近, 學問不就於高明, 政事多出於偏僻。 外戚寵, 而據非其位, 女謁行而屢屈邦憲。 殿下失德, 類如此, 天之譴告, 不可謂無自矣。 殿下當痛自刻責, 一切反前所爲然後, 庶答天譴, 而顧欲區區於頒赦之末事, 殿下應天之實安在? 一歲再赦, 善人喑啞, 況數月之頃, 遇慶而赦, 遇災而赦, 以至四下乎? 非徒不足以答天譴, 祗見其賊良民之甚也。

傳曰: “知道。” 更啓, 不從。


○傳旨吏、兵曹曰: “曺克治等二十四人敍用, 江得舟等三人, 職牒還給。” 皆因政丞等議啓, 而唯愼自建, 特命敍用。


6月 29日[편집]

○己亥/御經筵。 大司憲李諿曰: “昨楊熙止聞上還收士洪資之命, 卽啓: ‘奪士洪等資, 豈足以應天變乎?’ 此而不罪, 則誰敢直言乎? 必皆有阿諛之心矣。” 王曰: “旣採群議, 其聽一人之言乎?” 諿曰: “雖不可加罪, 請遞經筵官。” 司諫洪湜曰: “昨日大會廷臣, 欲聞正論, 而熙止獻諛若此。 蓋居侍從之地者, 雖有小過, 決不可處, 況熙止乎? 速遞侍從之官, 幷鞫其情。 愼守勤非文臣而爲都承旨。 椒房之親, 尤不可示人以私也 ”王曰: “古亦有非文臣而爲之者, 雖曰椒親, 若可當則有何不可?” 安琛曰: “熙止情之有無, 未可知也。 但其言勢, 甚不可也。 昨日加資改正, 人皆爲快, 而熙止遽發此言, 甚未矣。” 王曰: “各言其志耳。” 湜曰: “熙止與公弼、世佐同交士洪。 臣等初意, 熙止必如此, 今果然矣。” 洪瀚曰: “赦者賊良民之甚, 君子之不幸, 小人之幸也, 不可妄下。” 許琛曰: “古昔賢君、良相皆以爲, 赦不可數下。 在今所當先者, 在於戒逸, 欲禁奢侈與夫節儉等事也。 昨見前例, 應天變節目, 放後苑禽獸亦與焉。 蓋先王不知某事爲召天變也, 故以後苑禽獸近乎戲玩, 而放之耳。” 洪貴達曰: “此等事, 雖前例, 抑其末也。 以其末爲本, 而遺其本, 則不可也。 臣所謂本者, 崇儉約、除奢侈、勤學好問、親君子、遠小人、日接賢士大夫, 以講論治道然後, 庶可得其本矣。 且古云: ‘赦不妄下。’ 今此赦所宥, 雖皆不緊之罪, 然莫若不赦。” 鄭文炯曰: “赦則有前例矣。 在今所當先者, 絶偏私、勤政事、寡逸欲、勤經筵、側身修行也。” 貴達又曰: “臣爲內藥房提調, 粗省上體, 亦未甚不寧也。 當平和之時, 以便服御便殿, 但引經筵官, 講論治道可也。 昔程子有言曰: ‘涵養氣質, 薰陶德性’ 然則於聖學, 豈不裨益乎?” 安琛曰: “玉體若大未寧則已矣, 蓋經筵, 非徒有益於一身, 亦有關於宗社, 不可廢也。” 貴達曰: “成宗時鷹坊有海靑, 命放之。 厥後鷹坊無海靑。 今者後苑禽獸, 近於戲玩, 請放之。” 許琛曰: “以今時弊言之, 濫爵賞、過用財, 此其大者。 雖一匹布, 皆出民力。 萬一國家有事, 而無財用, 則不可以使民矣。” 貴達曰: “韓昭侯命藏敝袴, 以待有功。 以一國言之, 不必節用, 然國無儲備, 則國非其國, 願聖上預先節用, 使有畜積然後, 雖有師旅大事, 可以無虞。” 洪湜曰: “道千乘之國, 節用而愛民。 我國土瘠民貧, 財穀不敷。 勿以昇平爲可恃, 而留心節用。” 安琛曰: “古云: ‘傷財必至於害民。’ 又曰: ‘不傷財, 不害民。’ 又曰: ‘財聚則民散, 財散則民聚。’ 此言節用所以愛民也。 今臣等所啓, 殿下非知之艱, 行之惟艱。 行之之道, 要在謹獨。 是故, 《大學》曰: ‘謹獨。’ 《中庸》言: ‘莫顯乎隱, 莫見乎微。’ 是以君子必愼其獨。 必須於宴處之時, 愼之而已。 昨日大臣、臺諫丁寧論啓者, 皆以愼獨爲戒也。” 貴達曰: “人情厭見聖經賢傳, 而風雲月露浮誇之文, 則樂觀而不倦。 常人猶不可, 況人君乎? 殿下安居之時, 常讀經傳, 而不樂浮誇之文, 則豈非聖學之本乎? 至於詩學, 人主尤不可留心也。” 王皆不答。 文炯曰: “世宗吾東方堯、舜也。 三十三年之間嘉言善政, 皆載《實錄》。 中草入內, 時賜觀覽可矣。” 安琛曰: “若《實錄》則雖中草, 固不可入內也。 有《國朝寶鑑》備載我國列聖政跡之嘉美者, 此可以觀覽矣。” 王不答。 持平孫蕃、正言宋欽啓: “前日臣等請鞫邪議大臣, 而今則經赦, 故不啓。 但熙止豈不知士洪爲小人? 然而昨日面對, 乃曰: ‘奪其資, 何補於應天變?’ 請推鞫定罪。 且漢 文帝以竇廣國有賢行, 欲爲丞相, 恐天下以爲私廣國而不敢。 今殿下亦當避嫌於守勤。” 傳曰: “熙止之言, 予所親聞, 甚無情也。 都承旨有前例, 且豈無遞之之時?” 更啓, 不從。


○前此豐儲倉白米五百餘碩輸入司饔院, 至是還下豐儲倉。


○傳旨議政府曰: “致災必有所召, 應天要在以實。 顧予寡昧, 叨襲洪基, 惟不克負荷是懼, 宵旰兢惕, 澤猶未究, 誠猶未格, 佳祥不至, 災變屢作。 又於今月二十七日夜, 震宣政殿柱。 天譴至此, 罔知攸措。 念惟刑辟之用, 易致冤枉,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宜滌瑕垢, 以布寬恩。” 又傳旨議政府曰: “予惟涼薄, 嗣守丕基, 惟恐獲戾于上下, 夙夜惕慮。 第以久病之餘, 榮衛不調, 加以暑熱方殷, 不克迎接群臣, 訪問治道, 寡躬豈無愆過, 朝政豈無闕失歟? 今天動威, 譴告甚迫。 乃於本月二十七日夜, 震宣政殿柱。 咎實在予, 冞增警懼。 庶賴臣民輔佐之力, 以答天譴, 其令中外, 實封以聞。”


○不急營繕, 悉皆停罷。


○先是, 令京畿與司僕寺捉獐及鮒魚以進, 至是命罷之。


○傳曰: “前送內需司馬十九匹, 其還于司僕寺。”


○傳曰: “拱辰門、靑陽門、永康門圍籬皆撤去。” 前此王數幸後苑, 圍籬使外人不得見。 至是撤之。


三年 七月[편집]

7月 1日[편집]

○朔庚子/御經筵。 講《綱目》 《漢紀》, 至賜洛陽令蕫宣三十萬錢, 侍講官張順孫曰: “此光武所以旌直臣也, 請須法之。” 王曰: “光武賜蕫宣錢非矣。” 領事魚世謙曰: “光武以私心而怒之, 故旣悟而賜錢, 以表其直。 光武之賜善矣。” 順孫曰: “以强項令名之者, 取其不屈也。” 執義姜景叙曰: “近有天災, 宜正心修省, 無一念之敢忽也。 自古克謹天戒, 則雖有其象, 而無其應, 不謹則傷敗乃至。 謹天戒之道, 在於勝私、窒慾。 若無私心, 則光明正大, 位天地, 育萬物, 無災異之戾。 楊熙止以奪士洪資, 不合於應天變, 是黨友小人, 面欺殿下。 請鞫之, 殿下不聽, 甚未便。 且陰興皇后之弟, 光武欲爲大司馬, 興固讓曰: ‘虧損聖德, 不可苟冒。’ 今以守勤爲都承旨, 大累聖德。 且安同, 友騫之母與其弟友夏, 皆以爲友騫之子, 而論以非子, 此足以感傷和氣, 宜下問宰相, 而(使)〔處〕之。 掌樂院小司, 古無都提調。 如樂工、女妓屑瑣之事, 非政丞所當與知。 今以右議政韓致亨爲提調, 非所以尊禮大臣也。” 王曰: “安同不出入友騫之家, 又不服嫡母之喪, 則不可謂其子。” 獻納孫仲暾曰: “殿下不與大臣據文案以決, 而獨斷於上, 臣恐殿下未免有私心也。 熙止以侍從, 當殿下賜對之時以 ‘奪士洪之資, 非關於應天譴。’ 其面欺殿下如此, 固當治罪。 愼守勤亦不可不改。” 魚世謙曰: “熙止之志, 欲廣言戒謹之事, 非以奪士洪資爲不足應天譴也。” 李克均曰: “熙止若有庇士洪之心, 則何惜一熙止? 若無此心, 則臺諫之駁, 無乃過乎?” 仲暾曰: “其時臺諫聽之者非一, 安琛亦嘗面論其非。” 仲暾又將論後苑事, 王托如廁而入。 有頃, 傳曰: “熙止鞫之。 都承旨事有前例。 掌樂院提調, 政丞自何時帶之? 考例以啓。”


○傳于承政院曰: “日者之變, 古今所稀, 豈無民怨而然耶? 成宗慮軍額不敷, 特除度僧之令。 彼雖異端, 亦吾民也。 度僧勿禁事, 議于政府、六曹。” 政院啓: “我國人民鮮少, 軍士無保者多。 以此積怨, 若推刷無度牒僧人, 充給其保, 則人心平而天氣和。 此乃應天譴之實也。 且成宗以度僧之禁, 載諸《續錄》, 可謂令典矣。 殿下宜遵守勿改也。 況《書》曰: ‘予則有大疑, 謀及卿士。’ 此非可疑之事, 而議諸政府、六曹, 於大體何如?” 傳曰: “兩宗自祖宗朝而設。 若禁民爲僧, 一充軍保, 亦豈無怨?”


○弘文館典輪李守恭啓: “殿下弭災之誠, 臣等竊自喜焉。 今以度僧事, 議于政府、六曹。 度僧非弭災之道, 亟收此命, 勿使外人知之。” 仍書歷代之君事佛求福, 反致禍患者以啓, 傳于政院曰: “姑待命, 收議。”


○命撤後苑藩籬。


○命放濟州定役內官金順孫、崔有淵。


7月 2日[편집]

○辛丑/御經筵。 侍講官李守恭曰: “昨日本館以度僧收議未便事啓之, 未知上意。 若因天變, 疑有冤抑, 有是命則甚不可。 前日以我國軍額不實, 保人甚少, 故人皆不樂爲軍士。 成宗特令勿度僧, 意有在也。” 掌令姜謙曰: “成宗慮良民之逃役, 爲僧者日衆, 而軍士不實, 故特令勿度僧, 一朝改之不可。 且此非初政急務, 亦非弭災之道。” 特進官趙益貞曰: “勿度僧事, 載在《續錄》。 我國四面受敵, 而軍士不實, 信非細故也。” 知事柳洵曰: “成宗不惑於異端, 慮軍丁不敷, 命勿度僧, 乃是善政。 殿下方遇災敬天, 不可改先王善政。” 益貞曰: “盜賊以不得爲盜爲怨, 則亦將以爲冤抑乎? 如此事, 斷不可收議也。” 檢討官鄭光弼曰: “可改者改之, 而無留難, 是乃應天之實也。 若度僧事, 決知其不可, 何用收議乎?” 特進官尹孝孫曰: “國有大事, 必議于大臣。 議若不一, 則當裁自聖心, 而從其可者, 若詢謀僉同, 則當從衆論。 古人云: ‘謀從衆則合天心。’ 合於天心, 則人無間言矣。 今此度僧之事, 初不可收議也。 雖或收議, 其誰曰可也?” 益貞曰: “古云: ‘出納惟允。’ 如此傳敎, 政院宜更啓請, 而不啓請, 政院亦非矣。” 守恭曰: “天變如此, 而欲以度僧弭之, 正如梁 武帝爲侯景所迫, 猶捨身爲奴也。 今猶遲留, 不卽收成命, 而姑令停議甚不可。 若以度僧爲弭災之實, 則必貽譏於後世。” 王曰: “非以度僧爲弭災, 今有兩宗, 則不可無僧, 有僧則度僧之法亦不可無也。” 益貞曰: “成宗命勿重修僧舍, 此無他, 軍卒不敷, 而逃役爲僧者甚衆故也。” 守恭曰 “成宗非徒爲軍卒不敷也, 崇奉佛法, 乃我朝弊風, 故欲革之耳。” 正言趙舜曰: “成宗罷度僧之法者, 正欲禁絶僧徒。 大抵遇災變, 如赦宥等事, 皆是虛文。 要當正心修身以應之也。” 王曰: “此言甚是。 予意亦然, 故命停收議矣。” 謙曰: “如知其非, 當速止之, 不宜姑停。” 益貞曰: “趙舜所啓正心之言當矣。 人君若能正其心, 則非僻之心, 何從而生乎? 必敬以直內, 操存省察, 凡怠慮方萌, 必曰: ‘此十目之所視也, 十手之所指也。 此事無乃有害於治乎?’ 常於謹獨, 用工夫則事事無失, 而心亦正矣。” 守恭曰: “舜所啓甚善。 古云: ‘惟聖罔念作狂。’ 大抵操存省察, 當於謹獨用功, 則事無不善矣。” 謙曰: “篤恭而天下平。 謹獨之功, 不可不用其力也。” 守恭曰: “昔孟子三見齊王, 而未有所言。 或問之, 孟子曰: ‘我先攻其邪心。 邪心旣攻, 則善心自生。’ 矣。”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論啓愼守勤事, 且啓: “愼自建罪犯贓汚, 不可復敍。 成宗昇遐之日成婚之人, 皆知國恤, 而故犯之, 是罪干綱常。 今竝許敍用, 請收成命。 議度僧事, 敎云姑停, 不勝缺望。” 傳曰: “守勤事不可聽, 自建事已與大臣議之。 非入己之事, 而累經赦宥, 故不允。 成宗昇遐日成婚人, 當分揀勿敍。 度僧事其待命。”


○弘文館直提學洪瀚等上箚曰:

臣等伏覩, 殿下遇災而懼, 迎訪群臣, 疵政過行改之不吝。 臣等方相賀以爲, 殿下之敬天如是, 轉災爲祥, 指日可待。 及聞殿下欲度僧以弭災, 臣等不勝駭愕。 具論不可, 雖寢其議, 而兪音尙阻, 此豈遲回猶豫, 不能早斷者乎? 往歲殿下親降手札, 以示闢佛之意, 太學生至上箋稱賀。 今此敎一播, 恐中外聞之以殿下爲執德不固也。 況成廟勿度僧之命, 載在《續典》, 以遺後嗣, 而陵土纔乾, 議毁成憲, 殿下何忍爲此? 當此省愆之時, 所宜正心, 以澄出治之源。 反欲以邪道爲弭災之具可乎? 若遂不已, 是欺天也。

傳曰: “度僧事勿議。”


○正言宋欽以親老乞歸養, 特命歸覲而還。


○李拱妾子李稱壽上言, 請赴雜科,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議: “雜科非文武科、生員進士之比, 許赴無妨。” 盧思愼、魚世謙、韓致亨亦以許赴爲可, 惟愼承善、鄭文炯之議以爲不可。 從弼商議。


○傳曰: “自永康門至靑陽門造長廊。”


7月 3日[편집]

○壬寅/都承旨愼守勤以臺諫論己辭職, 不聽。


○吏曹書沈滯可用者鄭誠謹、趙之瑞以啓, 愼守勤啓: “沈滯可用者, 豈止此二人而已? 令吏曹廣考以啓。” 傳曰: “可。”


○尹弼商、愼承善議: “掌樂院於《大典》無都提調。 當從臺諫之言。” 盧思愼、鄭文炯議: “禮樂大事, 雖三公兼之無妨。” 魚世謙議: “無都提調衙門, 以正一品爲提調, 其例已久。 若以秩卑宰相爲都提調, 則不可矣。 以秩高宰相下行提調, 似爲無妨。 然臺諫今擧官職以啓, 從之亦無妨。” 從世謙議。 (傳曰: “取世謙議, 似爲無妨。” 以上之語。)


○上護軍宋欽等上疏曰:

名分國家之大閑, 小壞則尊卑倒植, 貴賤無倫, (少)〔小〕則家不家, 大則國不國矣。 臣等待罪醫員, 職在救人, 安敢妄爲論列, 自犯出位之誅乎? 特以切近之災, 迫在床下, 不敢默焉。 夫醫之爲術, 萬民之司命, 肇自神農, 咸置厥官。 本朝尤重是術, 內設內藥房, 外設典醫、惠民等司, 擇世系無痕咎者屬焉。 故士夫之有才學者, 或屈於兩科, 則卽投于此, 爭自琢磨硏窮, 爲世名醫。 近年以來, 士類恥不願屬有由焉。 世宗朝崇重勳勞, 二品以上承重妾子, 許屬成衆官之法, 此重大臣絶嗣之意也。 新《大典》頒降之時, 二品以上妾子、泛親許屬。 故賤出妾子, 輻輳來屬, 尊卑、貴賤無復可別。 凡爲士夫恥與爲伍, 擧爲背馳。 古云: “薰蕕同器十, 黃帝不能卞之。” 以其同器也。 況庶孽之與士夫, 固無香臭之可別, 而又使之同器, 則孰知其此爲士夫, 彼爲庶孽邪? 必將摠而目之曰: “是業醫者, 庶孽之類也。” 則臣等自得姓以來, 世居正冑, 而一朝蒙此大累, 豈不深可痛心哉? 近者李拱妾子(稱守)〔稱壽〕上言乞赴醫科。 此不自知分, 蔑棄國章也。 惟我東方, 素嚴嫡妾之分。 若使賤出得隷醫科, 循資致高, 序立淸班, 簪纓世冑顧居下流, 而支庶餘孽反據其上, 則尊卑之倒植, 貴賤之無偏, 不旣甚乎?

命留政院。


○正言趙舜啓: “愼自建罪犯重大, 不可敍用。” 不聽。 掌令趙珩啓: “前日敎云: ‘愼守勤有遞之時。’ 請於今政遞之。 自建罪犯贓汚, 不可輕易敍用。” 傳曰: “都承旨遞否在我, 非爾等所可言也。 自建事已收議, 不允。”


○忠義衛沈克孝上疏, 其略曰:

臣聞: “善言天變者, 不于其天, 而必于其政; 善言其政者, 不于其政, 而必于其心。” 苟正其心, 以正其政, 則於應變修省, 何難之有? 今雷震正殿, 而殿下警懼不已, 恐有闕政, 洞開言路, 欲答天譴, 其敬天勤民之意至矣。 臣宿衛殿庭, 恩添世祿, 適逢求言之敎, 安敢默默? 臣聞, 昔者商之高宗, 當肜祭之日, 有雊雉之異。 祖己曰: “惟先格王, 正厥事。” 於是高宗側身修行, 以弭其災, 臣亦請惟先格王可乎。 臣聞, 人君者, 天下之本也; 初卽位者, 人君之本也。 昔唐 太宗初卽位時, 張蘊古上《大寶》一箴, 其辭激切, 後世人主之所當鑑也。 至于憲宗, 韓愈上《佛骨》一表, 又作《原道》, 詞嚴義正, 後世人主之所當法也。 臣欲更爲章奏, 何過於此? 謹書《大寶》一箴, 《原道》一篇以進, 伏願揭之左右, 朝披夕覽。

傳曰: “騰寫一通以入。”


7月 4日[편집]

○癸卯/御經筵。 大司諫崔璡曰: “命敍愼自建, 甚未便。 且成宗昇遐日婚嫁人, 當晝而婚者預料也, 乘夕而婚者已知也。 論以誅心之法, 則皆是不忠, 何必分揀? 慶尙道觀察使安處良不能裁決, 駄簿而行, 牒訴(供總)〔倥偬〕, 却而不受, 以此無一人得伸其冤。 一道休戚, 係於監司, 請遞之。” 掌令趙珩曰: “慶尙道人民倍於他道, 監司不能裁決, 則民之冤抑, 可勝言乎?” 仍論愼守勤、愼自建等事, 王曰: “處良事當問之, 餘皆不聽。”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啓: “愼自建橫斂蒺藜鐵、皮竹籠箱于各官, 輸來其家。 請減田稅十餘石於差使員, 辛舜鼎亦自用之, 罪犯贓汚, 宜永不敍用。 今乃特命敍用, 甚爲未安。” 仍論啓韓致亨、安處良事, 傳曰: “致亨遞之。 處良事議于政丞。 自建事不允。”


○司憲府請收楊熙止職牒, 推鞫, 傳曰: “熙止雖與士洪有素分, 豈於群臣正論之時, 挾私言之乎? 熙止云: ‘奪一士洪加資, 何足以答天譴乎?’ 言勢雖涉疑似, 如此正論之人, 豈可鞫乎?”


○以金應箕爲兼同知成均館事, 洪瀚弘文館直提學, 張順孫應敎, 金詮副應敎, 尹金孫校理, 成世純副校理。


○司憲府執義姜景叙等上疏曰:

臣等聞, 天人之際, 顯微無間, 精祲有以相盪, 善惡有以相推, 人事動於下, 象變著於上, 乃理之必然者也。 然亂極之世, 不能無祥; 盛治之代, 不能無妖。 逸王恃祥而自大, 故益侈而取禍; 興王遇災而知戒, 故愈畏而致福。 然則祥不必爲慶, 災不必爲殃, 要在戒懼以答天變, 修德以變災殃耳。 臣等伏見, 聖體違豫, 深居九重, 不得接見士大夫, 講論致治之道, 爲經國長遠之計, 其所與圖議庶政者, 不出閨闥之間。 是故, 宦寺恃寵於內, 小人階進於外, 政令多失, 百事解弛。 天乃雨雹, 以譴告之; 星文示變, 以戒懼之, 殿下尙未覺悟, 拒諫不聽。 皇天存顧預慮, 示此大變, 以啓聖心。 是以, 殿下惕然戒懼, 迎訪群臣, 講論治道, 黜遠小人, 以厭銷災變, 衆目改觀, 群心胥悅, 其不變災爲祥, 以光丕業歟? 臣等聞, 高宗 商之令主也。 逢妖而修德; 宣王 周之賢君也。 遇災而側身, 故誠感神祗, 化沴氣爲太和, 變衰運爲中興, 此所以興王遇災, 而(知)〔致〕福也。 臣等職在言責, 雖不命, 當陳所蘊, 況下敎求言, 欲聞過失, 是乃王心之發見, 其答天譴, 斯無難矣。 是用罄竭愚誠, 考論聖道, 槪擧應天之實五事, 仰贊聰明。 其一曰, 納諫。 臣等聞, 舜天下之大聖人也。 其仁如天, 其德如淵, 蕩蕩巍巍, 莫罄名言。 其所以樂取人以爲善何也? 蓋天下之善無窮, 聖人好善之心亦無窮。 已雖有善, 安知又有善焉? 是以, 捨己從人, 取善以爲德, 此不自滿足, 其道光明者也。 暗主則不然, 貴爲人主, 富有一國, 意諭色授, 而六服震動; 言傳號渙, 而萬里奔走, 心驕而意逸, 自賢而自用, 縱天辯以拒諫, 如石水之不受, 聖益聖、愚益愚, 其皆出於此乎。 今我殿下天資英睿, 銳意求治, 而大臣首陳邪說, 以誤殿下, 是殿下有堯、舜之明, 大臣無皋、夔之忠; 殿下有納諫之明, 大臣進拒諫之術, 使殿下以忠言爲逆耳, 習慣若天成, 是不致殿下於堯、舜, 而欲導殿下如桓、靈, 其心未可知也。 殿下已知拒諫之非, 改紀前日之政, 願開道而求諫, 和顔以受之, 言可用則賞其直, 不可用則恕其愚, 開言路以來諫者, 則事無過擧, 身享美名, 此應天之實也。 其二曰, 用賢。 臣等聞, 取賢之道, 無間親疎、貴賤, 惟其賢之所在。 貴而貴取焉, 賤而賤取焉, 豈間公卿子弟、布衣寒士也? 故, 管仲相齊, 賢也而擧二盜; 穆公伯秦, 賢也而擧由余。 如非賢也則雖貴如工、鯀, 親如管、蔡, 豈可用以亂天下哉? 古者國有災變, 責免三公以應之, 爲大臣者, 亦避位以禳之。 今殿下遇變以警畏, 求言以聞過, 大臣未有一人歷陳致災以求所以弭之, 引咎避位以圖所以禳之, 欲歸過於殿下, 而窺免其咎, 豈古者過則歸己之道乎? 況其間復有匪人參用焉。 如旣試武才, 而又欲看弓品, 立異以行胸臆也; 如旣建正議, 而中變以壞人倫, 審伺以獻諛侫也。 排群議以救小人, 作僞以誤君也; 務紀綱以潤其屋, 先私而後公也。 無才德入政府, 豈異粥飯僧; 無幹局長樞府, 寧免伴食誚? 趙之瑞雖云强作, 再魁多士, 其才可用; 鄭誠謹縱稱硜硜, 孝著一國, 其行可取。 又有磊落之才, 沈於下流; 鯁亮之臣, 困於州縣, 是則用者未必賢, 而賢者未必用也。 若殿下知賢而擧之, 擧而信任之, 不使小人參廁於其間, 則賢者得以彙征, 升其國於明昌, 此應天之實也。 其三曰, 去邪。 《書》曰: “人之有技, 媢嫉以惡之; 人之彦聖, 而違之俾不通, 以不能保我子孫、黎民。” 蓋憸人之爲惡, 雖千條萬緖, 其所可惡者, 莫如害人之善。 自古小人欲售其術, 必疾害正人, 一網打盡, 然後得以行其奸, 使民不被其澤, 而禍及後世。 如唐之四凶, 宋之五鬼, 何代無之? 在人君痛繩之, 使不同中國耳。 況殿下新政之初, 尤宜去絶, 使不得任事。 今士洪之輩, 雖奪其資, 猶未遠斥。 其間又有姦貪無狀如韓致禮, 而長於訓鍊; 行同市井如李繼命, 而得爲太僕。 崔盖地之汚衊, 豈宜居皐比; 元仲秬之貪黷, 豈宜典方面? 若殿下明以察之, 黜遠邪臣, 不任以事, 此應天之實也。 其四曰, 節用。 《易》曰: “節以制度, 不傷財、不害民。” 《傳》曰: “節用而愛民。” 自古帝王以節用爲貴者, 財非天運鬼輸, 皆出於吾民之力。 若侈用則傷財傷財, 則必至於害民故也。 古之賢王嚬笑必惜, 敝袴必藏, 況財用乎? 殿下自近年以來, 賜與無節, 尙方之儲, 幾於告罄; 天廐之馬, 濫及私昵。 若府庫之財, 至於匱竭, 則必徵斂於民, 其不傷財, 而害民乎? 夫財者, 天地之所生。 若不畏天, 而用之若泥沙, 其不傷民之心乎? 傷民心, 乃所以傷天心也。 若殿下爲一國守財, 儉以節用, 不敢妄與, 此應天之實也。 其五曰, 伸冤抑。 臣等聞, 管子曰: “堂下遠於千里, 君門遠於萬里。” 蓋情志不隔, 而上下交通, 則千里之外應之, 否則藩籬之間隔如胡、越。 是故, 下民之冤, 能自直於州縣者鮮矣, 況自直於監司乎; 能自直於監司者鮮矣, 況自直於九重乎? 以此, 守令得以肆其暴於下, 窮民無以號其冤於上, 陰冤之氣, 積而不洩, 激而爲旱, 奮而爲雷霆, 以累殿下之治, 專由監司不得其人也。 安處良素無才幹, 不能剸治。 慶尙道牒訴倥偬, 簿書滿案, 茫昧不決, 事多積滯。 民隨訴冤, 千百爲群, 一道愁嘆, 曷有窮已? 若擇剛明有才能者, 俾代處良, 以伸〔一〕道之冤, 以洩陰冤之氣, 此應天之實也。 臣等聞, 我非堯、舜之道, 不敢陳於王前。 故, 臣等以前代聖王所以致治之迹, 可以爲法, 與夫暗主兆亂之道, 可以爲戒者而獻焉。 夫欲致治, 須知爲治之要。 夫治也者, 親賢、遠奸, 信賞必罰, 以身先之, 使民知趨向之方。 古人云: “舜何人也, 予何人也?” 早夜以思, 去其不如舜者, 就其如舜者, 是亦舜而已。 殿下亦以此加意, 而無忽焉, 則豈但化災變爲祥瑞而已? 德與帝舜而無閒矣。


7月 5日[편집]

○甲辰/御經筵。 講至漢 《光武紀》 朱祐不存首級之功, 王曰: “何謂首級?” 侍讀官李顆曰: “秦人斬敵一人, 賜爵一級。 故其後斬一人, 謂之一級。” 王曰: “然則斬千人, 則亦賜爵千級乎?” 知事李克墩曰: “爵有限, 何至於千級乎? 但名之如此耳。” 顆曰: “光武時, 西域請都護, 不許。 自古帝王之待夷狄也, 來者不拒, 去者不追。 今國家遣童淸禮於三衛, 其爲去之事, 臣未得知, 然大抵夷狄無常, 今雖可遣, 後若更請而不從, 則無乃生怨乎? 凡邊釁偶因小事而起, 國家豈不熟計乎? 然以古事揆之, 則似不合矣。” 克墩曰: “中國則與夷狄區域自別。 威德遠被則外夷自服而來。 此所謂來者不拒, 去者不追也。 我國兩界, 則與中國異, 永安道本野人界, 世宗以豆滿江爲限。 其時金宗瑞獻策設六鎭, 此蓋奪野人所居之地, 彼不忍遠離舊土。 故許令仍居城底, 以爲藩籬, 使報聲息, 非故爲密邇戎狄也。 平安道距三衛遠甚, 故自祖宗朝不許近居城底。 其招撫之道, 固異於永安矣。 近有獻議許令近居者, 然勢不可許也。 今顆之所啓是矣。 今雖廟議已定, 彼不刷還虜口, 而又遣淸禮, 非徒空行空返, 恐有意外之患。 今姑勿遣, 待彼刷還虜口, 然後更遣何如?” 王曰: “臺諫疏中云: ‘慶尙監司安處良簿書滿案, 茫昧不決, 民冤不伸。’ 若然則弊實不貲。 故已問于大臣矣。” 鄭文炯曰: “慶尙道地大人衆, 事甚煩劇。 然處良人物, 不甚庸劣, 已經都承旨、兩道監司。 且今遞期已逼, 不如仍任。” 持平盧彦邦曰: “處良質本無能, 牒訴倥偬, 不能剖決, 則民冤何可勝言? 當卽遞之, 不必收議。” 克墩曰: “臺諫公論所在, 固當從之。 然雖如守令之微, 固不可以臺諫之言而遽遞, 況任方面大臣, 不辨其實, 而遽遞之乎? 處良自任慶尙道以後, 臣未聞至於如此。 但前喪二子, 遂成心疾, 今則平復耳。 臣意, 以臺諫所言下諭, 使自勉勵何如?” 司諫洪湜曰: “處良前任江原監司時, 亦不勝任。 今則詞訟不決, 民怨積滯。 臣等豈不詳聞, 而啓之乎? 改之可也。” 特進官李陸曰: “傳聞之語, 豈可盡信? 然臣嘗爲本道監司, 此道最大。 若有病、年老之人, 則必不堪其任矣。 處良則不甚老且無病, 安有駄載訴狀而行乎?” 湜、彦邦曰: “愼自建事, 前日累啓不(聰)〔聽〕, 臣等缺望。” 王曰: “前欲用之, 而因臺諫之論停之耳。 雖曰: ‘永不敍用。’ 然成宗亦以律外罪之, 其終不可用乎?” 文炯曰: “自建之事, 臣未詳知。 雖不可終身廢棄, 姑從臺諫之言。” 湜、彦邦曰: “成宗昇遐日婚嫁之人, 其罪大矣。 古云: ‘百姓如喪考妣。’ 雖無識之人, 固不忍行此事, 況有識朝士乎? 此輩決不可敍用。” 王曰: “若分揀則必有輕重矣。 雖命敍用, 不必汲汲用之。” 檢討官權敏手曰: “名敎所以維持國家者也。 名敎壞則士習不正, 國家從而亂矣。 自建貪汚, 汝諧等不忠。 以貪汚、不忠之輩布列於朝, 則名敎其有不壞乎?” 王曰: “然則姑勿敍用。” 陸曰: “今欲答天譴, 須伸冤抑。 外知部人受贈於人, 變亂是非, 使官吏眩於論決。 以故, 自祖宗朝, 皆不分是非, 全家徙邊。 然其間豈無冤抑乎? 今不可不分揀也。” 王曰: “祖宗朝亦不分是非, 皆徙於邊, 故今亦如此耳。 然當分揀。”


○尹弼商、韓致亨議: “安處良不能治事, 臺諫豈無所聞? 若如所言, 本道地大民稠, 詞訟浩繁, 當依所啓。” 愼承善、鄭文炯、尹孝孫議: “臣等未聞處良之若是也, 果若是則民怨可知。 方面重大, 姑將臺論下諭, 使自勉勵。” 魚世謙、柳輊議: “安處良更歷已久。 成宗擢爲承旨, 遞爲吏曹參判。 其後再經黃海、江原監司, 士林不以爲惛。 然人之所見各異, 彼之操心行事, 亦豈必其終始如一乎? 憲府必有所聞, 然所聞恒多失實。 大臣去就, 未可以輕。 一道人民訴怨愁歎之事, 必有其迹。 願詳考而處之, 以存朝廷之體。” 李克墩議: “安處良已經兩道觀察使。 自任慶尙道以後, 臣無所聞。 但聞喪子傷心成病, 今則平復。 若如臺諫所言, 恐有滯事之弊。 然方面之任至重, 不辨其實而遽遞, 似傷大體。 姑下書, 示以臺諫之論, 使自勉勵何如?” 成俊議: “安處良出身文科, 歷事累朝, 素無茫昧之名。 今於慶尙道事多稽滯, 臣所未聞。” 從克墩議。 下書于安處良曰:

臺諫論卿怠於剗治, 訴牒盈積, 人民愁歎, 卿豈有是耶? 然益勤聽理, 務伸冤抑, 毋或留滯。


○判決事鄭叔墀啓: “外知部情狀曖昧者, 令本院分揀。 當初院中各以所聞, 圓議而抄啓, 無文案可考, 分揀爲難。 非徒今時, 自祖宗朝已然矣。” 傳曰: “掌隷院不得分揀, 則何知曖昧者, 而放還耶? 其問于政丞。”


○傳于義禁府曰: “以安同爲友騫妾子眞僞, 前推文案及愼氏上言憑考, 其更分揀。”


○判敦寧府事韓致禮啓: “憲府以臣爲貪汚, 此必指江陰官奴婢、驪州田畓等事也。 然已發明臣無貪汚之實, 然人不自知, 請就獄自明。” 傳曰: “大臣豈可就獄耶?”


○承政院書成宗昇遐日午前後成婚人宋汝諧、申末平、權永聃、閔景翼、金永銖、洪傑以啓, 傳曰: “皆勿敍。”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論啓愼自建事, 不聽。


○算員方信友等上言曰:

臣等職事, 文武官例也。 今例論工商、賤隷, 不勝冤憫。

傳曰: “其問于政丞。”


○亂臣緣坐人李茂四世孫春遇, 五世孫禮崇等上言曰:

臣等禁錮, 至今九十餘歲, 不得許通, 不勝痛悶。

傳曰: “議于政丞。” 魚世謙議: “其所引許通人等, 先世罪名輕重及春遇等許通當否, 令該司啓稟。” 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柳輊、尹孝孫議: “不可輕易許通。” 從世謙議。


○傳于戶曹曰: “兩界守令衙祿, 四孟朔頒祿時竝給之。”


7月 6日[편집]

○乙巳/御經筵。 獻納孫仲暾曰: “爵人於朝, 與衆共之。 今以韓訓獨擬弘文館副校理, 値殿下問, 乃復擬以三人。 訓乃都承旨愼守勤妻弟, 其操弄政權如此, 必有其情, 請鞫之。” 吏曹參判安琛曰: “訓以相避當遞。 且有弘文館職次相當, 故擬啓。” 仲暾曰: “雖職次相當, 若次次陞敍, 則單望宜矣。 以外官入補者, 必須備三望。 且訓豈必除弘文館職? 不得無情。” 因論愼自建事, 王不答。 持平孫蕃曰: “南方防禦處, 已令巡邊使與楊熙止審視矣。 然亦有虛疎之弊, 請更遣御史審察。” 王顧問左右, 尹弼商曰: “臺諫所啓甚是。 但不可數遣。” 李世佐曰: “摘發其奸, 而遣御史鞫之可也, 不可非時遣之, 使一道騷擾。” 弼商曰: “古云: ‘畜猫之家, 鼠不恣行。’ 雖不可數遣, 時時遣之無妨。” 仲暾曰: “守令、萬戶犯法者多。 出其不意, 遣御史摘發, 則聞風者自爾斂束矣。” 檢討官李㙉曰: “若數發御史, 則驛路有弊, 有時發遣, 則所經郡必畏忌。” 特進官朴安性曰: “臺諫所啓是矣。” 仲暾曰: “貢稅布本三十五尺, 而守令加徵四五尺。 油蜜亦然, 何以一一糾察乎? 李克均曾爲監司時, 擇賢守令, 別遣道內各官, 糾其不法。 成宗聞之曰: ‘以守令糾守令未便, 時抽栍, 發遣御史可也。’” 世佐曰: “仲暾之言果然。 如所納緜子, 雖一二錢, 愚惑之民㤼於官威, 帶倍本數, 爲官吏者視爲常例, 恬不爲怪, 時遣御史, 發摘可矣。 但守法字民者, 幸有一事戾法, 反被摘發, 老奸巨猾, 多行不法, 而防患無所不周, 故得保其任。 成宗欲抽栍分遣御史, 已作筩而慮有此弊, 竟不施行。” 弼商曰: “臣嘗爲試官, 成宗命以此策士。 或對云: ‘時遣御史, 察其非法可也。’ 或云: ‘如此則賢者不保, 奸猾者苟免, 不若不遣。’ 果如世佐之言, 御史不當遣。 然幸而發奸, 若無弊於民者棄之, 其有外示廉簡, 中藏貪汚者罷之, 使之知懼可也。 但許多郡邑守令, 豈盡得龔、黃之輩? 得一賢監司, 則守令自爾斂戢矣。” 世佐曰: “凡久於朝者, 則備諳世事, 怠於激揚矣。 年富之輩, 直氣方銳, 凡事一依於法, 擇如此者, 授之監司, 則守令畏懼矣。” 弼商曰: “古者按廉使皆遣一品, 老者豈皆不賢, 少者豈皆賢乎?” 仲暾曰: “觀察使長在馬上, 勤苦莫甚。 宰相皆厭憚, 故監司之賢者罕聞焉。” 王曰: “分遣御史, 臺諫言之, 今姑遣之。” 右議政韓致亨、左贊成李克墩、右贊成成俊、左參贊柳輊、右參贊尹孝孫啓: “憲府以臣等不引咎避位, 歷詆論駁, 比臣等粥飯僧, 臣等在位未安, 請避。” 領中樞府事鄭文炯曰: “無幹局、長樞府, 此指臣也, 請辭。” 傳曰: “天災實予不德, 豈卿等之過? 其勿避。” 左議政魚世謙上狀辭職曰:

臣以無狀, 因緣幸會, 特蒙拔擢, 中間來歷, 是皆望外, 而不能引分自退, 此貪戀聖恩, 循常竊位之鄙夫, 將何所取哉? 今憲府所啓, 切中迷臣庸劣之實, 尤極感懼。 自今臣不敢列於朝臣之數, 伏惟上慈, 毋令昏耗之質, 坐玷淸議, 不勝幸甚。

王賜批答不允曰: “一國安危, 所係者重。 予方注意而圖治, 大臣去就, 未可以輕, 卿何乞身而求退? 惟卿羽儀朝著, 領袖斯文。 文章究六藝之淵源, 學者仰之如泰山北斗; 道德聳一時之聞望, 朝廷覩之, 猶景星(卿)〔慶〕雲。 方賴經綸之材, 用保持守之道, 何因臺論而引避, 乃至章陳而敢辭? 以災異策免三公, 言者徒泥於古事。 惟譴告, 實由寡德, 厥咎何與於老成? 苟己德之未虧, 胡人言之足恤? 托嫌苟去, 雖自謂循常竊位之鄙夫, 偶王在亶, 其可無垂命篤棐之耉德? 敬予時命, 毋執乃心。” 韓致亨等上狀辭職曰:

臣等俱以庸劣, 待罪政府, 自知不稱, 雖無人言, 常懷慙赧。 近者殿下遇災警懼, 側修求言。 憲府以臣等不引咎避位, 歷詆論駁, 至比臣等以粥飯僧。 臣等無狀, 在所甘處, 然政府非苟容之地, 臺論亦公議所在。 伏願殿下, 俯從公論, 亟遞臣等之職, 以開賢路。

御書曰:

今之天變, 專是予不德所致, 卿等非引咎辭位之事也。 毋嫌諫官之駁, 孜孜務意, 以佑予之不逮。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論安處良、愼自建、韓訓等事, 不聽。 又啓: “楊熙止面欺天聰, 使法司鞫之而不報。 今命棄之, 甚未便, 請更鞫之。” 不聽。


○司憲府啓: “楊熙止庇任士洪, 獨排群議, 欺罔啓達。 當緘問, 抗拒不報, 請追身鞫之。” 傳曰: “熙止雖與士洪交親, 然當延訪正論之時, 豈容私庇哉? 況奪一資, 未足以答天譴之語, 亦非不可, 其棄之。”


7月 7日[편집]

○丙午/御經筵, 講《綱目》 《光武紀》, 特進官柳子光曰: “光武稱明見萬里之外, 而聽梁松譖, 遂疎馬援, 追奪新息侯印, 此小人甘言以誤之也。 古今帝王當聽言之時, 必審察然後, 能辨其是非矣。 至於觀書, 必尋繹帝王行事之跡, 思其治亂得失之所由。” 執義姜景叙曰: “吏曹官吏雖非臣等之啓, 固當命鞫。 弘文館與臺諫同, 豈可單擬乎? 大抵人主仁厚有餘, 剛斷不足則不可, 請夬斷。” 不聽。 更啓愼自建、韓訓、楊熙止、安處良事, 不答。 子光曰: “臺諫之言甚是。 非臺諫則王何以得聞此言乎? 宰相雖欲啓之, 非其職事, 故未敢耳。 臺諫以處良爲茫昧。 若然, 則何可用也? 然臺諫果皆賢也, 則所言公矣。 間或有不賢之人, 則豈可一聽臺諫之言, 輕遞方面之任乎? 況處良曾經都承旨與副提學。 豈應茫昧之人, 授如此之職乎? 宜收議于左右, 皆曰不可, 然後斷之。” 王曰: “已議于大臣, 皆曰: ‘不可遽遞, 當下諭, 使自勉勵。’ 故不遞耳。” 景叙又啓: “童淸禮前年旣往還, 今何用更遣? 自古交通夷狄, 終必有患。” 王問左右, 特進官李克均曰: “前年淸禮之往, 野人數百來云: ‘國家遣使, 今復蘇矣。’ 淸禮語之曰: ‘汝宜縛賊來。’ 彼曰: ‘我等名雖酋長, 實無統屬, 何能縛致? 但於使臣之往, 當指賊人家。’ 遂出來迎命, 果指賊人家。 且云: ‘明年若更來, 則當導以坦道。 然後可知我等情狀。’ 臣意以爲, 國家每當加討, 未諳道路, 如肓蛇走蘆田。 若備諳道路, 則何有如此乎? 且國家於對馬島, 多輸布穀以通好, 西方野人則不然。 今因彼人之請, 遣使則西方防戍之勞可省矣。 且已諭遣淸禮之意, 而還止則彼人之叛, 將如前矣。” 子光曰: “贈與之物甚少, 雖朋友間相贈, 豈宜如是?” 克均曰: “對馬島則至遣工人, 今者朝議牴牾, 故不得從優耳。 然丁亥年征討時, 臣初聞賊巢甚近, 及行軍, 登山失路, 臣獨與數騎, 下江邊得路然後, 率軍出來。 臣意, 欲知彼部落道路遠近者, 將爲後日用兵之計耳。 且今因彼之請而遣之, 未爲辱也。” 景叙曰: “一視同仁, 王者之政。 欲知道路而擊之, 不仁也。 自古帝王不事於外夷。 且彼類甚多, 豈可人人而贈物乎? 莫若來者厚待, 去者不追, 自固我邊鄙而已也。” 克均曰: “景叙徒事文學, 未諳邊鄙, 故其言如此。 自固邊鄙, 而不事於外, 乃經常之言, 然爲國固當爲權宜之擧。 臣曩在邊圉, 軍士一二人護守農民百餘, 豈可以一二人能護百餘之衆乎? 我朝非中國例, 軍士甚少, 何以固邊鄙乎? 若如景叙之言, 則舞干羽于兩階, 修文德以來之, 今可行之乎?” 景叙曰: “論啓累事, 一不蒙允。 臣等職在言責, 心實痛悶。” 王曰: “所啓數事, 皆不可聽。 遣淸禮事, 知邊事宰相豈不熟計而言之?” 子光曰: “邊事宜從將臣之言。” 景叙曰: “自古介冑之士, 重征伐; 縉紳之士, 守和(觀)〔親〕, 各執所見。 今若欲遣淸禮, 須更收議施行。 且自建事尤宜快從, 吏曹官吏亦不可不鞫。”


○傳于承政院曰: “經筵時, 尹金孫請通行昌德宮北路。 其禁人通行已久, 中間雖通, 爲山脈復禁耳。”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論啓愼自建、楊熙止及吏曹獨擬韓訓, 淸禮更遣不可事, 不聽。


○左議政魚世謙上狀辭職曰:

臣謂, 以災異策免三公, 漢家古事, 先儒猶論其得失。 若尋常災眚, 則可避位禳之, 然亦無補於實效, 徒爲文具。 近者之事, 變之大者, 聖上方引咎警省, 而臺諫亦皆歸過於殿下, 敢引爲己咎, 以爲不關於君上, 甘爲諛悅之臣乎? 敢指爲已應自任者太高, 乃欲上僭於君乎? 敢援例引退, 無實而文其外, 以求虛譽於時乎? 是時同列有欲辭職者, 臣乃疑而止之, 此實愚臣之罪, 不在同僚之失。 其云過則歸己之言, 恐非災變之謂也。 世宗、世祖、成宗朝皆有雷變, 而其時三公未聞有自謂己過而辭避者, 豈皆匪人乎? 亦必有由焉。 且當初引問時, 凡致災之由, 救災之方, 在坐諸臣各以己意, 陳啓無隱。 乃下赦宥、恤民隱、疏淹滯、議獄緩刑等事, 亦略擧而施行。 臣未知某某重事, 卽可陳而尙未陳者。 如有遺者, 憲府當悉陳之, 奚待他言? 臣實庸劣, 不在人數。 指云匪人, 粥飯僧者, 非臣而何? 聖恩弘貸, 至煩批答, 慙惶感激 然公論所在, 不敢在職。 伏惟聖上, 亟許黜免。

賜批答不允曰: “奉身而退, 雖在勤於牢辭, 棄予如遺, 奈終虧於篤棐? 正當交修之日, 遽爲獨善之謀, 予甚觖然, 卿何忍也? 卿綽有宿望, 蔚爲耆英。 事業彪炳乎先朝, 文章衣被乎一國, 之才之德, 求當世而寡儔。 爲公爲卿, 在古人而何愧? 故在予之初服, 實擢卿於三台。 涉大川其無涯, 捨舟楫以何濟; 逾絶險曾不意, 思輔輻之相依。 忽涼薄之召災, 冀爕理而消變。 何臺評之泛論, 擧相職以不安。 予旣望於遠猷, 任之勿疑, 卿何執於小謹, 處之若驚?”


○傳于政院曰: “各名日進上物膳及晝膳, 限減膳勿進。”


○傳曰: “弘文館遺失書冊《吳越春秋》、《南北史》、《三國志》, 令千秋使貿來。”


○義禁府啓: “李禮崇等玄祖李茂罪名, 不錄於文案。 其所陳訴, 請勿受理。” 魚世謙議: “善善長、惡惡短。 罪及其身, 古之道也。 禮崇等爲李茂五代孫, 則法當降殺。 況屢霈鴻恩, 豈可錮之無窮乎?” 從之。


7月 8日[편집]

○丁未/御經筵。 大司諫崔璡、掌令姜謙、論愼自建、楊熙止, 又論: “朴衡武前任淸風郡守, 多行不法見罷。 今特加資, 爲薺浦僉使。 邊將不可使貪汚者任之。” 王曰: “衡武之貪, 未可知也。 自祖宗朝, 除薺浦者, 例必加資, 故今亦然耳。” 璡曰: “蔡允恭以判官, 仕未滿, 陞高陽郡守, 甚猥濫。 且不解文, 不宜臨民。” 謙曰: “黃震孫年老。 《大典》內, 年六十五歲以上者, 勿許外任, 請遞之。” 璡曰: “國法, 遞外任未經年者, 勿差外任。 今安該、權惇、尹孟枝遞來未久, 又爲守令, 無出入均勞之意, 請改正。” 王曰: “當令該曹考啓。”


○傳旨吏曹曰: “前牧使鄭誠謹、前府使趙之瑞、前縣監許仲民ㆍ趙銅虎ㆍ李熙、前判官任湛等, 隨闕敍用。”


○判決事鄭叔墀啓: “外知部人等, 令本院分揀, 無推案難辨。” 傳曰: “議者云: ‘凡有睚眦之嫌, 爭訟相連者, 盡驅而徙之。’ 判決事豈應如此? 然若不分揀, 其怨豈少乎?” 叔墀曰: “凡干外知部人, 不分揀徙邊, 前有其例。 其時判決事, 今有存者, 請問之。” 傳曰: “前者外知部人不曾覈實, 而勒徙於邊乎? 初雖勒徙, 後不有分揀放還者乎? 問于其時判決事。” 政院啓: “李陸嘗爲判決事時, 亦有此事, 請召問之。” 陸啓: “臣再爲判決事。 承政院招郞廳, 令抄書多年立訟人姓名來, 卽與郞廳等圓議, 抄二十餘人啓之。 後日道遇其人, 則皆加鎖杻而去。 俄聞, 刑曹皆不分揀徙邊。 厥後申理還放與否, 臣亦未知也。” 傳曰: “更以此意, 議于前議宰相。”


○兵曹啓: “薺 浦彼人來居之地, 必擇諳鍊者差之。 故臣等難其人, 廣問郞官, 皆曰: ‘朴衡武可當。’ 臣等未知其貪汚也。 貪汚乃朝官惡德, 臺諫豈不聞見, 而言之乎? 辨明則可知。” 傳曰: “問于臺諫。”


○吏曹啓: “臣等非不知安該等遞任未久, 但守令窠闕至多, 而相當者少, 故不得已擬望。 黃震孫之年, 未可的知, 然出身文科, 氣力强健。 潭陽雖曰府使, 其地褊小, 可以堪任。 蔡允恭筮仕已久, 歷任數縣而無所失。 臣等不知其不學, 故注擬。” 傳曰: “其以吏曹之言, 傳于臺諫。”


○掌令趙珩論啓愼自建、楊熙止等事, 且啓: “金暉以軍資副正, 拜楊州牧使。 暉於前年爲從四品, 今陞正三品。 吳達貞前年以主簿, 拜監察, 今又爲萬頃縣令甚濫。 凡守令考績居殿者, 初授無祿職例也。 今崔洙以外任下等, 授忠翊府都事, 請竝改正。” 傳曰: “自建、熙止等事不允, 金暉等事, 當問吏曹。”


○司諫院上疏曰:

臣等伏以, 士生斯世, 孰不欲結明主知, 談當世事, 使其君爲堯、舜之君, 使其民爲堯、舜之民乎? 然患於不能者, 陳大庭之策, 而下江都之命, 上佛骨之表, 而有潮陽之斥, 忌諱日深, 讜論不聞, 此非國家之幸也。 今殿下遇災而懼, 側身修德, 凡所以謹天戒者, 無所不至, 而猶慮闕遺。 又下求言之敎, 苟一言之見聽, 雖萬死而爲榮。 臣等俱以無狀, 待罪言責, 不能廣引深遠, 以明治道, 但採當今急務八事, 條陳之, 伏惟殿下留心焉。 一曰, 御經筵, 勤聽政。 自古人君設經筵, 講聖學者, 蓋帝王之道, 由學而明; 帝王之治, 由學而廣。 讀經傳則知聖賢相傳之心法, 觀前史則知古今治亂之殊迹, 故古先哲王, 硏窮經史, 講明治道, 接賢士大夫之時多, 親宦官宮妾之日少, 薰陶涵養, 德器成就, 願殿下勤御經筵, 晝日三接, 繼以夜對, 凝神講求, 無少怠忽, 則方寸之天, 義理昭著, 聖學日就, 治道益隆矣。 《書》曰: “警戒無虞, 罔失法度。” 又曰: “一日二日萬幾。” 舜、禹之所以勤也。 先儒有言曰: “朝而聽政, 晝而訪問, 夕以修令, 夜以安身。” 伏願殿下, 法舜、禹、文王之勤, 昧爽丕顯, 坐朝聽政, 兢兢業業, 克勤無怠, 則庶官無曠, 而百工熙哉。 二曰, 謹天戒, 恤民隱。 董子曰: “國家將有失道之敗, 則天乃先出災異, 以譴告之。 不知自省, 又出怪異, 以警懼之。 尙不知變, 傷敗乃至。 此見天心仁愛人君, 欲止其亂也。” 今者災異荐臻, 又震正殿, 天之示變, 豈無爲而致然耶? 《詩》云: “畏天之威, 于時保之。” 伏願殿下, 應天以實不以文, 克勤天戒, 如堯之欽若, 舜之勑天, 湯之六事自責, 文之純亦不已, 則陰陽以和, 風雨以時, 可以變禍爲福, 轉災爲祥矣。 《書》曰: “民惟邦本, 本固邦寧。” 唐 太宗曰: “民依於國, 國依於民。 邦本一搖, 國隨以亡, 民不可不恤也。” 故人情莫不欲壽, 三王生之而不傷; 人情莫不欲富, 三王厚之而不困; 人情莫不欲逸, 三王節其力而不盡。 願殿下哀鰥寡而賑貧乏; 蠲徭役而薄賦斂。 視民之飢溺, 猶己之飢溺, 如舜之厚生, 湯之惠鮮, 文王之如傷, 則民阜物安, 邦本永固矣。 三曰, 納諫諍, 杜讒說。 《書》曰: “木從繩則直, 后從諫則聖。” 此明諫之決不可不受也。 然人主之威, 雷霆也, 其勢萬鈞也。 若不開道而求諫, 和顔色而嘉納則誰肯轉喉觸諱, 以冒身於不測之禍乎? 經曰: “天子有諍臣七人, 雖無道, 不失其天下; 諸侯有諍臣五人, 雖無道, 不失其國。” 願殿下不憚改過, 不恥屈己, 推誠以待之, 虛心以聽之, 如禹之拜言, 湯之弗咈, 則言路洞開, 事無過擧矣。 如或自有肺腸, 謂人莫己, 若折之以沽直, 威之以輕君, 出機動辯, 自摧敢直之氣, 則謇諤匪躬者退, 讒諂面諛者進, 而國事日非, 禍亂繼至, 可不畏哉? 況讒譖之人卑辭、甘言之請, 浸潤、膚受之愬, 羅織百端, 眩惑主心, 君若涵容不察, 言無不聽, 則萋斐成貝, 禍在不測。 願殿下法帝舜之堲讒, 體詩人之如怒, 明以照奸, 則百邪不能遁其情, 而讒說者遠矣。 四曰, 親君子, 遠小人。 夫君子、小人, 如薰蕕、氷炭之不相容, 不可不辨也。 難進而易退者, 君子也; 易進而難退者, 小人也。 君子以公爲心, 正言格論, 特立不倚, 知有社稷, 而不知有其身者也; 小人以私爲計, 而憸邪諂侫, 竊弄權勢, 苟利於己, 不恤人言者也。 昔玄宗, 用姚崇而(與)〔興〕開元之治; 任楊、李, 而致天寶之亂, 是知君子、小人之進退, 治亂、興亡之所係, 可不寒心哉? 《書》曰: “任賢勿貳, 去邪勿疑。” 願殿下知君子之賢, 則進而用之, 猶恐不及; 知小人之侫, 則斥而遠之, 逬諸四裔。 然則君子彙征, 小人屛跡, 邦國永昌矣。 五曰, 遵成憲, 正風俗。 《書》曰: “監于先王成憲, 其永無愆。” 《詩》曰: “不愆不忘, 率由舊章。” 然則祖宗之成憲, 不可不遵也。 自古守成之君, 莫不儀式, 刑先王之典, 以爲治國之先務。 不然則未免於變亂舊章, 以墜厥緖也。 恭惟我太祖化家爲國, 立經陳紀, 三宗相承, 貽謀燕翼, 制度明備。 世祖神思睿智, 制作之盛, 動契典則。 成宗聰明, 時憲是遵, 金科玉條, 刻之琬琰, 垂裕後昆。 其良法美意, 與《周官》相爲表裏, 誠萬世不易之彝憲也。 《書》曰: “君罔以辨言亂舊政。” 願殿下以祖宗之法勿以私意間之, 勿以親故撓之。 執此之法, 堅如金石; 行此之令, 信如四時, 則我國之治, 直與三代而比隆矣。 蓋自司徒之職廢, 而風俗不一; 詩樂之敎弛, 而風俗不厚。 世降淆漓, 治漸不古, 馴致於今, 少陵長、賤妨貴, 爭相告訐, 禮讓之風絶矣。 飮食之奉, 日費萬錢; 衣服之飾, 僭擬宮中, 奢侈之習盛矣。 賄賂公行, 奔競成風, 廉恥之道喪矣。 民風士習, 一至於此, 非細故也。 其轉移之機, 豈外於人君之一身乎? 昔漢 文以身爲天下先, 黎民醇厚。 願殿下躬行以率之, 敦禮讓之敎, 禁奢靡之習, 如有犯者, 按律抵罪, 痛繩不饒, 則民亦觀感知戒, 而四維畢張矣。 六曰, 明賞罰, 辨是非。 《傳》曰: “賞罰無章, 何用勸懲?” 賞罰者, 人主之大柄也。 有功者不賞, 有罪者不罰, 則雖堯、舜之君不能善治。 人主之於賞罰, 如天地之於萬物栽培、傾覆, 付之無心, 不可容一毫私意於其間也。 願殿下不以私恩加之無功之人, 不以私怒施之無辜之人。 信賞必罰, 公以斷之, 則善者勸而惡者懲, 公道明而人莫敢議矣。 且天下之事有是有非, 有邪有正。 人君奉三無私, 如鏡之明, 如水之澄, 則是非、邪正不能逃於天鑑之孔昭矣。 願殿下於是非、邪正之間, 以至公無私之心, 明以照之, 一以察之, 惡而知其美, 好而知其惡, 使邪不勝正, 紫不亂朱, 則言皆公論, 事皆合理, 無利口覆邦之患矣。 七曰, 戒逸慾, 崇節儉。 《書》曰: “無敎逸欲有邦。” 蓋逸欲者, 人情之所易生者也。 欲峻其宮室, 欲麗其飮膳, 妃嬪媵妾之奉, 遊畋弋獵之戲, 幽花野草之玩, 珍禽奇獸之畜, 皆足以蕩人情, 而伐人性也。 毫髮幾微之不察, 頃刻謹畏之不存, 則一念之差, 必陷於逸欲, 而喪無日矣。 卑宮、惡衣, 夏后之盛德也; 惜金、衣綈, 漢 文之儉德也。 彼貴爲天子, 富有四海, 尙且節儉如此, 況我東方, 介在山海, 財賦之産, 厥數無幾, 不可妄費。 願殿下逸欲之戒, 亘存乎心, 無敢豫怠; 節儉之德, 益篤於身, 毋或縱侈, 則三風十愆, 不累聖德, 而無敗度敗禮之失也。 八曰, 抑外戚, 制宦寺。 自古任用戚畹者, 未有不致其亂者也。 秦任穰侯, 始有竊柄之弊, 板援肺腑, 依憑城社, 産、祿、莽、鳳之患, 三思、國忠之亂, 皆源於抑制之無法, 寵任之太盛也, 此實萬世之龜鑑也。 願殿下嚴示抑制之法, 不任權要之地, 使之謙靜退托, 無固寵、崇位之望, 則椒房之親, 其亦自安, 而得全矣。 況宦寺之禍, 其來久矣。 人主自幼及長, 與之親(押)〔狎〕, 非如公卿大夫進見有時, 可嚴憚也, 善伺顔色, 承迎旨趣, 事無違忤, 意皆稱愜, 故人君樂於便給, 如飮醇酒, 嗜味忘醉, 不知陷於奸計之中, 而隆之以爵祿, 厚之以恩寵, 則氣焰日熾, 卒成禍亂之階。 先儒之言曰: “宦者之禍, 甚於女寵。” 不亦慘乎? 願殿下辨之於早, 制之以剛, 不崇其爵秩, 唯委之燈燭掃除之任, 則指鹿之惡, 恭、顯之賊, 不得售其奸矣。 臣等所陳之事, 皆殿下躬行表率之事也。 然躬行之實, 在於正心, 心者出治之源也。 何者? 天下之事, 其本在於一人, 而一人之身, 其主在於一心, 故人主之心一正, 則天下之事無有不正; 人主之心一邪, 則天下之事無有不邪, 如表端而影直, 源濁而流汚。 是以, 聖帝明王持守此心, 雖在紛華波蕩之中, 幽獨得肆之地, 而精之一之, 克之復之, 如對神明, 如臨深谷, 猶恐隱微之間, 或有差失, 而不自知。 臣等未知殿下之所以精一、克復, 持守其心, 果有如此之功乎? 臣等願殿下一念終始, 常典于學, 厥德之修, 至於罔覺, 則心正、身修而家齊、國治矣。 先儒曰: “正心以正朝廷, 正朝廷以正萬民。” 然則我國家億萬年無窮之基, 在殿下一心之正不正如何耳。

正言趙舜仍啓: “李盼前任仁同縣監, 被民訴, 囚於星州而逃。 其後遇赦自見, 今爲沃溝縣令, 請考推案。” 傳曰: “可。” 舜又與趙珩合辭啓自建、熙止等事, 不聽。


○右議政韓致亨等上狀辭職曰:

臣等無狀, 頃被臺論, 累求辭退, 未蒙允許, 惶恐罔措。 夫政府乃具瞻之地, 爲百僚表率 臣等雖欲貪聖眷, 冒公議, 竊位苟容, 是則無恥之甚也, 殿下將焉用爲? 況臣等無小才德, 久添重寄, 上無以補袞職, 下無以愜衆望, 不宜妨賢速誚, 更辱朝廷。

御書曰:

屢上乞職, 久曠其位, 非徒煩瀆, 愈害事體。 勿拘論駁, 速受予命, 更勵賢志, 以助虧政。


7月 9日[편집]

○戊申/吏曹啓: “金暉前爲守令, 能堪其任。 且日者以從三品陞職, 可當人抄啓時亦與焉。 楊州牧使無可當人之故, 擬之耳。 吳達貞前爲監察, 往鞫濟州官吏不法。 夫行臺, 亦擇其良者, 而以正六品, 除外職從五品無妨, 故擬啓耳。 崔洙雖罷職, 曾爲郡守, 又有出身, 況忠翊府都事, 必用原從功臣子弟, 故擬之。” 傳于政院曰: “以吏曹所啓, 語臺諫。”


○承文院提調李淑瑊啓: “國家重事大文書, 安印、査對等事, 皆政丞等所檢察, 而今被臺諫論駁, 避嫌呈辭。 雖有不允批答, 尙未就職。 方物監封臨近, 何以處之?” 傳曰: “臺駁與事大, 自有輕重, 勿避嫌監撿。”


○左議政魚世謙等上狀辭職曰:

臣等俱以不才, 濫叨非據之地, 公議所斥, 慙負罔涯。 聖恩容貰, 不錄其罪, 或降宸翰, 開諭丁寧, 臣等雖至愚昧, 豈不知聖心之繾綣? 但今欲避不忍, 欲留不敢, 罔知所圖。 若可言而不言, 非臺論也; 可退而不退, 非大臣也。 伏望聖鑑, 酌其情懇, 使憲臣之言得行, 而臣等之志少遂, 公道幸甚。

傳曰: “事大文書至重, 其速出仕。”


7月 10日[편집]

○己酉/尹弼商、愼承善、韓致亨議: “外知部人皆奸詐亂法之民。 雖徙邊, 實當其罪。” 魚世謙議: “大抵論罪, 一遵《大典》、《大明律》施行, 不可以一時人情愛惡, 擅行法外之事, 以虧成法, 以聚民怨。 其謂之前例者, 成宗初政, 院相等擅行之事, 援以爲例可乎? 假有前例, 害及無辜, 而怨歸於上矣, 何必效尤? 且徙邊者衆, 雖不能盡覈, 豈無一二可辨者乎? 該司初旣抄啓, 不多月間何以云: ‘分揀實難。’ 稍有所犯, 則猶之可也, 頓無形迹者, 豈不冤哉? 其族親或有能發明其虛實者, 亦不可分揀。 況其戶首追還, 憑問閱實然後, 還送何妨? 要在解冤, 而應天耳。” 從世謙議。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啓: “朴衡武前爲淸風郡守時, 監納可興倉田稅, 多行不廉, 爲御史趙之瑞摘發, 所犯之物悉皆沒入, 王若覽其推案可知。 黃震孫吏曹雖云剛健, 年幾七十, 若外敍則《大典》之法壞矣。 金暉爲僉正, 未期年陞牧使。 蔡允恭不學無知, 判官未箇滿, 超授四品, 猥濫莫甚。 吳達貞除主簿未幾, 授監察, 又陞五品。 吏曹雖以曾經行臺爲可用, 觀其推案, 多有未盡處。 故本府前已抄啓, 亦不可謂可用之人也。 崔洙吏曹雖云: ‘有出身。’前倅舒川, 不堪其任罷黜。 今未經年, 又授祿職, 已爲不可, 況五品高秩乎? 還授無祿官可也。 尹孟枝、安該、權惇遞任未久, 還授外任, 勞佚不均, 請竝改正。 愼自建所犯重大, 不可敍用。 楊熙止面欺之罪, 不可不鞫。” 傳曰: “尹孟枝、安該、權惇、崔洙竝改正。 熙止、自建、金暉事, 不聽。 震孫年歲, 衡武推案考啓。 允恭雖曰: ‘不學無知。’ 其所經歷別無過咎, 何可遞之? 達貞雖以行臺時鞫人不詳爲咎, 然凡推鞫, 請更推未盡者頗多。 此豈皆不賢乎?” 珩更啓暉、允恭、達貞事, 不聽。


○傳于吏曹曰: “沃溝縣監李昐前任仁同縣監時, 作罪在逃。 其被推文案考啓後許赴。”


7月 11日[편집]

○庚戌/御經筵。 講至北匈奴求和親不許, 侍講官金詮曰: “帝王之待夷狄, 來者不拒, 去者不追。 今再遣童淸禮于三衛, 兼賜物件。 臣恐彼之貪求無厭, 遂以爲例, 末流之弊不可救矣。 國家於南方島夷, 糜費不貲, 此已然之明驗, 淸禮不必遣。” 司諫洪湜、持平盧彦邦論愼自建、楊熙止、金暉、蔡允恭、吳達貞事, 王曰: “允恭雖無學問, 前爲守令, 無有言其不堪任者, 今無故遞之不可。” 湜曰: “幸免下(孝)〔考〕, 不可以此議其賢否。” 王曰: “大抵守令若文臣之賢者則已矣, 如恃才妄作, 而不能操心飭勵者, 則豈可從以文臣, 而謂之賢能乎? 雖不學之人, 亦或有操心守法者。” 特進官柳子光曰: “臣聞, 申珪淸白第一。 嘗爲江陵判官, 率一子赴任, 使足不出衙外, 邑人莫知其面。 又一子居春川, 因覲父向江陵, 將踰大嶺, 道遇雨雪, 馬蹇不能騎, 徒步而行。 遇一驛子, 知其爲判官之子, 謂之曰: ‘吾馬空行, 可以騎也。’ 其子答曰: ‘豈不欲騎? 恐被譴於父也。’ 驛子强勸, 不從。 其家風如此, 珪之賢可知, 而金應箕爲觀察使, 置珪下考, 臣未知其由。 以此言之, 不可以褒貶, 知人之賢否也。 雖無學問之功, 若廉介者, 則於臨民何有? 能文者莫如弘文館, 出爲守令者, 或未免不廉之誚, 誠如上敎, 不可徒以文臣, 而謂之賢能也。” 湜曰: “子光之言過矣。 彼不學之人可小授也, 如遇大事, 則罔知攸濟矣。” 特進官洪興曰: “今遣淸禮, 厚賜物件, 彼虜人面獸心, 今當賜物之時, 雖外爲順服之狀, 萬有不愜, 則必肆凶毒。 況國家經費, 取之有度, 用之有節, 豈可妄費? 且中朝, 以我國爲禮義之邦者, 以其有上下之分也。 淸禮本夷種也。 今爲上使, 以衣冠子弟爲卒徒, 多齎物件, 若朝貢上國然, 非徒紊上下之分, 其爲卑屈亦甚矣。 國家於南倭歲給米𥸴, 其往來皆有慰宴, 以此州縣疲弊。 此始不慮終之所致也。 今三衛之事, 若不謹之於初, 則厥終之弊, 必如南倭, 後悔無及。 且令淸禮與平安道監司同議措置, 淸禮本輕薄奸詐, 其心必欲厚待本衛, 其能盡心於國事乎? 亦豈以本衛之事, 盡言於我哉? 若曰: ‘知道路迂直。’ 則自平安道通於三衛之路非一, 彼豈肯導以直路耶? 況前此往還者亦多, 何待淸禮之再往乎?” 領事魚世謙曰: “興之言當矣。 國家非欲徒費賞賜, 欲使邊圉得安, 虜口得還也。 臣聞諸克均曰: ‘平安之民, 困於侵掠, 不能安業, 言之可爲於邑。 今虜人請見淸禮, 至於再三。 幸而因此歸順, 無復寇盜, 則西民得遂其生, 防戍之卒亦不甚困, 一道晏然矣, 豈可慮小弊, 而不遣乎?’ 此言固亦有理。 然前云: ‘七歲童子待春乃還。’ 而至今不還, 國家已受其欺。 今不詰問其故, 又從其請, 再遣淸禮, 似乎輕率。 況前此固無遣使於夷虜之禮, 初遣淸禮, 已爲不可。 今又陞堂上而遣之, 事體顚倒, 莫甚於此。 宜令邊將窮詰其不還之由, 得其向背情僞然後, 議于大臣而遣之可也。 漢數見辱於凶奴, 然猶遣使不已者, 勢不得已也。 今建州非此之比, 待彼誠心歸順, 然後遣之, 使恩威竝行, 此眞待夷之道。 今此去, 非徒損威, 彼亦不以爲恩矣。” 知事盧公弼曰: “自許渾殺田獵野人之後, 三衛之人連兵入寇, 冬則合戍, 夏則分戍, 非徒本道之民不能安業, 黃海之軍往戍於彼者, 亦不得休息, 人馬俱困, 此國家大患。 自年前淸禮之遣, 始有歸順之狀。 西虜絡繹來語曰: ‘我等自此不復背恩矣。’ 克均目覩其事, 故請遣耳。 自古帝王之待夷狄, 恩威竝用。 非擧兵征之, 則敦招撫之道, 不可坐待來格, 如唐、虞(舜)〔舞〕干羽之爲也。 況此擧, 因彼累請, 固非歲俸金繒之例也。” 世謙曰: “世祖朝與三衛無釁, 然多作兵船, 以示將伐之意。 野人怯其威, 若風亂之日, 則以爲朝鮮之兵將至矣, 皆奔走登山, 不得耕耘, 窮困失巢。 其後臣爲從事官, 見李滿住之子, 言於臣曰: ‘一蛇螫人之足, 則見他蛇必殺之。 朝鮮若擧兵問罪, 則必不饒我矣。 不敢犯邊, 願爲邊氓。’ 其畏威如此。 今則雖曰歸順, 而累犯邊鄙, 且不還七歲童子, 是玩我也。 若實歸服, 則豈無其迹乎?” 公弼曰: “其虜去人口, 轉賣于深處, 故不得刷還耳。 且此則歧州衛所犯, 而七歲童子待春刷還云者, 亦歧州衛所言, 非達罕也。” 世謙曰: “前則待春刷還, 今則非達罕之言, 前後相異。 變詐無常, 亦不可信也。” 公弼曰: “若屢犯邊鄙, 則不得已擧兵矣。 若然則道路迂直, 山川險易, 不可不知也。 是故, 擇年小武臣, 使之從行。 此擧何害於義乎?” 世謙曰: “昔光武將伐蜀, 馬援聚米爲山, 指示向方。 光武曰: ‘虜在吾目中矣。’ 光武一見聚米爲山, 尙能知賊之窟穴。 今亦何待於淸禮之再往, 然後知其道路、山川耶?” 詮曰: “古人云: ‘作事謀始。’ 今欲得西民一年之安, 苟爲姑息, 不計萬世之弊。 遣使賞賜, 一開其端, 則谿壑之慾無窮, 將至於歲奉金繒矣, 其弊可勝言哉?” 湜曰: “虜人本無統令, 雖非有意於侵掠, 然因畋獵而來, 見農民布野, 則必搶虜而去。 今以淸禮之往, 謂無邊患誤矣。” 子光曰: “國家待之如此, 而彼若犯邊, 則擧兵示威可也。 臣於丁亥年見李滿住, 雖爲都督, 然以板爲屋, 藩籬之外草莽彌野, 人居不稠, 伐之易矣。” 詮曰: “後雖擧兵伐之, 今自示先弱, 則邊民解弛, 武略不競矣。” 公弼曰: “雖云我國未有遣使於夷虜之例, 然世宗朝朴好文亦奉使於野人。” 興曰: “朴好文則我國人也。 今則以夷狄爲上使, 以衣冠子弟爲卒徒, 是冠屨倒置也。” 子光曰: “休屠王太子爲漢丞相。 淸禮若賢, 則豈不可爲上使也?” 王曰: “已議而措置, 此爲國安民之策。 淸禮業已起程, 不可追還。” 彦邦、湜更論愼自建事, 不聽。


○亂臣許慥之弟愷訴冤, 命許通。


○掌令姜謙、獻納孫仲敦論啓愼自建、楊熙止、金暉、蔡允恭、吳達貞等事, 御書曰:

古人云: ‘有言逆于汝心, 必求諸道; 有言遜于汝志, 必求諸非道。’ 汝等之强諫似是, 而不可聽, 故不從。


○藝文館待敎鄭希良上疏曰:

臣伏見, 前月二十七日雷震正殿, 殿下遇災恐懼, 引咎自責, 下明敎求直言, 使巖穴草茅之士, 皆得陳弊。 況臣職在侍從, 敢不罄竭其愚心? 臣聞: “人事失於下, 則天變應於上, 災不必禍, 修善則吉。” 今殿下新臨寶位, 丕承基緖。 此正王化隆替之本, 社稷安危之機, 國家治亂之端, 生民休戚之始, 君子、小人進退消長之際, 天命、人心離合去就之時, 而數載之間, 未聞出一善政, 降一德音, 進一君子, 退一小人, 使臣庶得知殿下有圖致太平之志, 而咎徵屢作, 災變疊見, 是必天有仁愛之心, 欲譴告殿下, 使之覺悟也。 殿下不自覺悟, 殊無側修之念, 則又降非常之變。 此殿下大警動於心, 而遷善改過之日也。 太戊有桑穀之變, 高宗有雊雉之妖, 側身修德, 不敢荒寧, 而商道中興; 宋有大水, 納君子之語, 早朝晏退, 弔死問疾, 而年穀豐登。 自古天道無常, 作善作不善, 殃慶各以類至。 君有警懼之心, 則未或不興; 君有驕逸之心, 則未或不亡。 是故, 昔(楚藏王)〔楚莊王〕禱於山川曰: “天不見妖, 地不出孽, 天其忘我歟?” 此求過於天, 而安不忘危, 終成霸功。 況殿下遇上天譴告之眷, 而大有警動自新之念, 則天災可變, 妖孽可弭。 所以警動自新之念, 或未誠敬, 則災孽之萌, 禍亂之至, 將作眇忽之間, 出於防慮之外, 可不謹哉? 昔魏徵上十漸疏, 而唐 太宗曰: “朕今聞過, 願改之以終善道。” 又取疏, 列爲屛障, 朝夕觀省, 兼錄付史官, 使傳後世。 今臣微賤, 安敢自比於魏公? 然臣子憂國愛君之心, 未嘗少殊。 故謹條事以進, 願備燕閑之覽。 其一曰, 正君心。 臣聞, 人君者, 朝廷之本, 而心者, 又人君之本也。 然聖狂之分, 由於出入之際; 治亂之機, 在於操舍之間。 使聲色臭味之欲, 不能或誘; 巧智詐僞之私, 不復或萌, 加察於不覩、不聞之處, 止至於惟精惟一之地, 則義理日充, 其去堯、舜不遠矣。 若宮室之欲其安, 膳服之欲其美, 與夫妃嬪侍御之奉, 遊觀逸豫之樂, 投間抵隙, 無以裁制, 則物欲日滋, 其去桀、紂不遠矣。 是故, 唐 太宗曰: “人主一心, 攻之者衆, 或以勇力, 或以辯口, 或以諂諛, 或以嗜欲, 輻輳於前, 各求自售, 小懈而受其一, 則危亡隨之。” 宋 太祖, 令洞開殿門, 無有壅蔽曰: “正似我心, 少有邪曲, 人皆見之。” 大哉其知天下之本歟! 君心一正, 則事無有不正; 君心一邪, 則政無有不邪, 孟子所謂: “君正莫不正。” 董子所謂: “正心以正朝廷。” 者也。 伏願殿下, 深居大內, 勿以爲人所不見, 放情幽闇; 勿以爲己所獨知, 待近習無異於百官環侍之時; 待嬪御無異於萬民瞻仰之頃, 則敬勝怠吉, 發號施令, 無不一於正矣。 以爲: “九重之事, 人誰得聞; 一念之間, 人誰得知?” 則驪姬夜半之語, 飛燕憤恚之辭, 明皇連理之誓, 皆出於隱微, 而著之於史, 豈不甚可畏也? 此君子所以必愼其獨也。 其二曰, 勤經筵。 臣聞: “人主患無高世之資, 有有其資, 而無求治之意; 有有其意, 而無好學之實。” 三者備, 而治效不成, 未之有也。 所貴乎學者, 在於知天人之理, 探禮樂之源, 遠觀聖賢道德之言, 踐之於身, 而達之於用也。 因前世已然之迹, 而考其治亂, 因治亂, 而鑑其所以得失, 稽之於古, 而證之於今。 其要又本於誠正、格致之功, 以收修齊、治平之效。 此帝王之德, 以好學爲先務也。 是以, 傅說曰: “王人求多聞。 時惟建事, 學于古訓, 乃有獲。” 又曰: “念終始典于學, 厥德修罔覺。” 成王曰: “惟予小子, 不聰敬止。 日就月將, 學有緝熙于光明。” 夫以高宗、成王之賢, 學之如此其急, 況漢、唐以後之中主乎? 昔晋 平公問於師曠曰: “吾年七十, 欲學恐已暮矣。” 師曠曰: “少而好學, 如日出之陽; 壯而好學, 如日中之光; 老而好學, 如炳燭之明。” 炳燭之明, 孰如昧行乎? 今我殿下, 性品生知, 春秋鼎盛。 勤御經幄, 優接賢士, 開陳善道, 講論治體, 無有作輟之間, 則涵養德性, 聰明日廣矣。 其三曰, 納諫諍。 臣聞: “人主以一身之孤, 處億兆之上, 耳目不足以周徧, 故設置臺諫, 以補明之所不及也。” 然人主之勢, 其尊天也, 其威雷霆也, 其怒霜雪也, 孰敢忤天之尊, 而抗雷霆之威, 犯霜雪之澟哉? 自人主能改過不吝而後, 人皆樂爲之讜論; 自人主能從諫如流而後, 人皆樂爲之盡言。 人主一有厭聞、自用之志, 則士皆箝口結舌, 括囊退縮, 首鼠顧忌, 無有言之者。 如此則民怨沸騰, 君不得知; 紀綱廢弛, 君不得知, 如聾如盲, 終至於滅亡而已。 此《易》所謂: “上下不交, 而天下無邦。” 者也。 古人云: “臺諫言及乘輿, 則天子改容; 事關廊廟, 則三公避位。” 此非所以重臺諫, 乃所以重人主之權也。 汪輔之謂富弼曰: “丞相但奉臺諫風旨耳。” 富弼善相也, 不以此言爲非, 而近年以來, 臺諫、宰相互相傾軋, 臺諫言之, 而宰相非之。 至有政歸臺閣之論, 請與分辨之言, 以致朝廷不和, 此豈社稷之福乎? 究厥所由, 則殿下必有以先導之也。 卽位以來, 力拒人言, 無從諫弗咈之誠。 故臺諫不能盡其誠, 而漸成壅隔之患矣。 所重乎臺諫者, 以其有正論也, 而在臺諫之位者, 未必皆君子也。 苟非君子, 則所論亦未必皆正, 不足以重朝廷之紀綱也。 伏願殿下, 簡選忠直, 置諸臺諫, 虛懷聽納, 恐未得聞, 則嘉言日進, 而有都兪、吁咈之風矣。 其四曰, 辨賢邪。 臣聞, 內君子而外小人, 君子道長, 小人道消。 此《易》之所以泰也; 內小人而外君子, 小人道長, 君子道消。 此, 《易》之所以否也。 自古以來, 君子常寡, 而小人必衆; 君子不勝, 而小人必勝。 君子則所重者節義, 所好者廉恥, 故一君子退, 則衆君子各以類退; 小人則所重者利祿, 所好者諂詐, 故陰相交扇, 互相朋比, 千岐萬轍, 得進而後已。 爲人主者, 孰不欲用君子而興, 去小人而治, 然奸或似忠, 訐或似直, 巧或似訥, 貪或似廉, 雜糅竝進, 眩惑視聽, 則辨之不可不早, 而特患其未明耳。 見人之行, 而能察邪正, 謂之明; 聞人之言, 而能識是非, 謂之聰。 邪正旣分, 是非旣辨, 奸不能移, 侫不能惑, 謂之剛; 取是舍非, 黜邪用正, 確然無所疑, 謂之斷。 殿下執此四者, 參諸本心之正, 則賢邪不難辨, 而君子願立於朝矣。 其五曰, 敬大臣。 臣聞: “人主所與共天位者大臣, 而其職摠百官, 治萬事; 其道養君德, 理陰陽, 外鎭四夷, 內撫百姓。 言必顧國家之利, 行足以服衆人之心, 夷險一節, 終始可任者。” 非大賢則不能也。 是故, 擇之愼而任之專, 任之專而責之成。 擇之不愼, 則用或非人; 任之不專, 則無以責成。 尊位重祿, 非所以敬也, 言聽計從, 是所以敬也。 使大臣而賢也, 則委任而不疑, 臨事而不眩。 其或不賢, 而有虞世基、李林甫之奸也則必有棟撓之凶, 折足之憂矣。 大抵三公統六卿, 六卿治百僚。 然後各稱其職, 而庶政修擧矣。 今則不然, 六卿治事, 三公備員而已。 使三公備員充位, 而國事有失, 天地示變, 則必以爲罪, 今之負經綸之才, 居廟堂之上者, 不亦難乎? 我太祖大王創業垂統, 使政府署事, 以爲萬世之規模。 歷太宗大王以至文廟, 率由舊章, 共成太平之治。 世祖大王雖矯一時之弊, 非萬世法也。 以謂祖宗故事, 不可輕改, 則世祖大王矯一時之弊可改, 而太祖大王創業垂統之規模, 決不可永革也。 伏願殿下, 禮敬大臣, 復行署事, 圖任勿貳。 體統無所失, 則庶績咸熙, 得見唐、虞之治矣。 其六曰, 抑宦寺。 臣聞: “人主昵寵宦寺, 如養虎者之自遺患也。” 出入宮禁, 與之親狎, 善伺顔色, 承迎旨趣。 受命則無違忤之患, 使令則有稱愜之效。 似若出於無心, 而皆陰肆憎憂之情, 人主亦安能不之信哉? 自古其職在掃除、燭燈而已, 今則不然, 以奴隷役, 授以出納之任, 凡進言者, 莫不由彼而達。 臺諫進言, 傳於承旨, 承旨又傳宦官。 言至三轉, 則豈無是非之變亂, 而誰肯直言不諱, 媒怨左右親昵之人哉? 伏願殿下, 夬決剛斷, 一依世宗故事, 凡大小進言者, 或賜見, 或令承旨親啓, 以廣耳目, 以杜宦官與政之漸也。 其七曰, 崇學校。 臣聞: “學校賢士之關, 風化之源。 三代共之, 皆所以明人倫也。” 我國家內立成均, 以養公卿之子弟; 外設鄕校, 以育民間之俊秀。 此卽(成主)〔成周〕之遺制也。 賜大烹而廣《菁莪》之化, 簡師儒而任模範之責, 敎甚勤也, 恩至渥也。 然處皐比之上, 或非其人, 因循怠惰, 虛費國廩, 淹延歲月, 率皆廢弛, 有負聖上作成之意, 豈不痛心哉? 伏願殿下, 躬行深得, 崇儒重道, 禮謁先聖, 問難多士, 又擇置賢師, 嚴加訓誨之方, 則敎有成規, 何患人材之不出乎? 竊見近者連歲試取, 仕級有限, 而無別敍之路。 由科第而出者, 皆滯於權知。 又取之今秋, 選於明春, 則雖待十年之後, 恐不得盡用, 而終於權知者, 必相半於其間, 此豈國家設科取士之意歟? 議諸大臣, 以廣遷轉之途, 則賢才無淹滯之患矣。 其八曰, 闢異端。 臣聞, 夫道一而已矣。 所謂道, 堯、舜、禹、湯、文、武、周、孔相傳之道, 非所謂老、佛淸靜寂滅之道也。 三代以上, 人心正而道爲一矣, 三代以下, 邪正兩立而道爲岐矣。 況我國佛氏之禍, 瀰漫浸漬, 濫觴於新羅, 滔天於高麗, 歷數千載, 汨沒陷溺, 未有覺悟之者。 至我太宗大王以天縱聖學之明, 鑑前朝積習之弊, 革寺院, 削民田, 以開大正之道焉。 我成宗大王扶植綱常, 斥去異端, 革延壽之齋, 罷度僧之法。 今我殿下嗣位之初, 首下明敎, 以示衰佛尊孔之意, 此正吾道之一大幸也。 然試僧之法, 載在國典, 大都之中, 兩宗尙存。 譸張禍福, 誑惑人心。 逃躱賦役, 軍額日減。 游手衣食, 賊害生民。 此皆斯道之螟螣, 而王政之巨蠹也。 伏願殿下, 拔去根本, 蕩滌邪穢, 撤毁兩宗, 削除選法, 沙汰僧尼, 竝令歸俗, 則國無異政, 人無異敎, 斯民得蒙至治之澤矣。 其九曰, 愼賞罰。 臣聞: “爵賞者, 天下之爵賞, 非人主之爵賞也。 刑罰者, 天下之刑罰, 非人主之刑罰也。” 人主操天下之柄, 而制天下之人, 五刑、五用天之討也, 非以快一己之所怒也。 五服、五章 天之命也, 非以私一己之所喜也。 賞不當功, 罰不當罪, 則賞一人而天下莫不懈, 罰一人而天下莫不怨, 其弊將至於無所勸懲, 然則要在至公, 而愼用之也。 昔韓昭侯惜弊袴, 不以賜左右之無功; 唐 宣宗惜服章, 當時得緋紫者以爲榮, 此賞功之至當者也。 丁公歸漢, 高祖以不忠而斬; 昭平殺人, 武帝流涕而誅, 此罰罪之至當者也。 竊見近者爵賞僭濫, 刑罰失宜, 外戚之有罪者, 縱而不治; 親戚之非功者, 恩加于身, 命令屢變, 中外解體, 此非細故也。 伏願殿下, 無偏無黨, 至公至明, 賞不以私, 罰不以憎, 則爲善者勸, 爲惡者懼, 上下悅服, 而朝綱大振矣。 其十曰, 節財用。 臣聞天地所生財貨, 止有此數, 不在民則在官。 其取之也有道, 其用之也有節, 則民力寬裕, 衣食滋殖, 所謂百姓足, 君誰與不足者也。 取之不以其道, 用之不以其節, 則暴征峻斂, 侵奪民利, 所謂百姓不足, 君誰與足者也。 宋 太祖曰: “我爲天下守財, 豈可妄用?” 其知愛民之本歟! 今國家雖號爲昇平無事, 府庫充溢, 而外有島夷之輸, 所不得已, 而徵之無厭; 內有奉僧之費, 所可得已, 而坐竊其利。 必有服御之美, 土木之役, 不急之務, 無名之賜尙繁, 而用度之際, 有所未節, 奢侈之風, 日以愈甚, 此賦納之所由重, 而民怨之所由起也。 守令頭會箕斂, 期在盡取, 升加於斗, 斗加於斛。 常科之? 澺 詭計多端, 驅以苛法, 勢至流離。 殿下處九重之內, 享八珍之食, 豈知一廩寸粒, 皆民之脂膏、血肉也? 伏願殿下, 發政施仁, 薄稅輕徭, 罷非法之斂, 減田租之收, 躬行節儉, 如成、康、文、景, 則貫朽粟陳, 民皆富庶矣。 殿下開直言之門, 而愚臣遇直言之秋; 殿下有求言之實, 而愚臣無獻言之誠, 則死有餘罪。 然求言非難, 聽言爲難; 聽言非難, 用言爲難。 言有可善, 念之於心; 言有可採, 夬行無留, 則人皆曰: “殿下之求言, 出於誠也。” 皆披肝瀝膽, 無不盡言矣。 若求之而不誠, 言之而不用, 則人皆曰: “殿下之求言, 姑以備故事而已。” 後雖有求言之日, 誰復進言?

傳曰: “有可用之言, 亦有不可用之言。” 政院請下該司, 磨錬施行, 傳: “曰可。”


7月 12日[편집]

○辛亥/御經筵。 持平孫蕃、獻納孫仲暾論楊熙止、愼自建事, 不聽。 仲暾曰: “殿下爲天變, 減膳、避殿, 側身、修行, 而在下者不遵上意, 如各(寺)〔司〕官員群聚會飮。 古者辰不集于房, 嗇夫馳、庶人走, 今不謹天戒如是。 且近日風損禾穀, 請禁酒。” 王曰: “禁酒近於節用, 然富强者得免, 而貧窮無勢者見罹。 此亦有弊, 莫若申明會飮之令耳。” 蕃、仲暾又論蔡允恭, 不聽。


○掌令姜謙、正言趙舜論啓愼自建、楊熙止事, 不聽。 謙又啓金暉、蔡允恭、吳達貞等請改正, 不聽。


○傳曰: “外知部人勿分辨, 竝徙邊。”


7月 13日[편집]

○壬子/王遣同知中樞府事權景祐, 如京師, 賀千秋節, 率百官拜箋。


○下弘文館疏于政院曰: “可行事, 令該司考啓施行。” 政院啓: “昨日鄭希良疏及弘文館疏, 皆係於君德, 而於該司無擧行之事。 間有可行之事, 抄下該司何如?” 從之。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啓: “殿下於正心功夫未至焉。 故臣等所啓, 拒之至此。 是則親愛之僻、愛矜之僻猶存於聖心, 而不能絶去也。 罪犯贓汚如自建, 雖聯戚里, 不可用也。 挾私面欺如熙止, 雖哀鳴文飾, 其辭不可棄也。 願殿下克去己私, 必求諸道。” 趙珩又駁金暉、吳達貞、蔡允恭, 不聽。 命政院召允恭講書, 兼試製治民方略。


7月 14日[편집]

○癸丑/御經筵。 講至北匈奴乞和親許之, 班彪曰: “報答之辭令, 必有適, 今立蒿草竝上。” 知事李克墩曰: “班彪之言合於事體。 凡爲辭命, 不可不愼。 祖宗朝答野人書契, 或轉至中朝。 自此之後, 凡犯中朝語, 一切禁諱。 今於書契之答, 亦當議諸大臣, 酌量可否, 使合事情可也。” 領事尹弼商曰: “交接得其情, 則却敵折衝, 應對入其數, 則反爲輕欺,彪之此言, 甚得其當。 凡待夷狄, 務合情禮, 不可輕擧, 請從克墩所啓。” 侍講官李顆曰: “古之帝王, 不以人取言, 故芻蕘必擇。 司徒椽職之微者, 而光武從其言, 此帝王美德。” 掌令趙珩曰: “愼自建事, 累啓不聽。 古云: ‘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 戚里之犯罪者, 一以法繩之, 然後人知畏懼矣。 楊熙止緘問不承, 故請追身推鞫, 特命棄之, 甚不可。” 王曰: “雖以熙止爲私士洪而言, 其日宰相皆云: ‘災變非徒濫加所致, 乃不御經筵, 不接群臣之故。’ 咸勸我正心、修德。 弘文館員亦有此等語者, 然則熙止之言不甚非矣。” 珩、舜論愼守勤、愼自建、金暉、吳達貞事, 克墩曰: “臣爲慶尙道觀察使時, 達貞爲省峴察訪。 可人也, 然若無來歷, 不可驟陞。” 特進官成俊曰: “臣未知達貞之爲人, 若如臺論, 則不可陞職。” 王曰: “達貞事, 其考前例。”


○議政府啓: “亂臣李茂子孫命許通。 前者李仁錫亦以茂之孫, 而許通, 因臣等所啓而止。 且世祖、成宗朝亂臣子孫, 無一人得通仕路者, 今不可輕許也。” 傳曰: “不可輕易, 故議于大臣, 從魚世謙之議耳。” 更啓: “世謙則聞義禁府無李茂罪名, 故議之如此, 欲使上裁斷耳。 臣等以謂, 世祖、睿宗、成宗朝亂臣子孫陳訴者多, 而一不許通, 其深意固有所在, 恐不可輕許。” 王曰: “當從卿等之啓。”


○召高陽郡守蔡允恭于承政院, 講《孟子》 伯夷目不視惡色章, 頑讀曰頓, 汙讀曰汗, 浼與薄讀曰免簿, 而又不能句讀, 講《大典》兩處皆不(鮮)〔解〕。 傳曰: “雖儒者, 或有不解之字, 況本非儒者乎? 今若不遣, 則有妨仕路。 若眞庸劣, 自有殿最, 其遣之。”


○傳曰: “避殿、減膳, 經幾月而可止? 其考古書以啓。 且避殿之時, 獻壽、養老等宴亦可行乎? 竝考以啓。”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論啓愼自建、楊熙止事, 御書曰:

事不可聽。 累言頗瀆, 毋久在闕, 退歸何如?

更啓: “自建所謂貪以敗官, 其刑當墨。 殿下特降敍用之命, 是以, 一戚畹而不能伸公道也。 熙止所謂欺君無上者也, 不可容貰。”


○忠淸道 沃川、懷仁、永同、報恩、文義、靑山、黃澗地震。


7月 15日[편집]

○甲寅/御經筵。 司諫洪湜、執義姜景叙啓楊熙止、愼自建事, 景叙曰: “試蔡允恭書, 全不解理, 何可委任? 朴衡武罪犯貪汚, 幸蒙赦宥, 十年不調, 而今遽陞敍兵曹, 豈無情乎? 請竝改正。” 不聽。 湜等更論允恭, 王問于左右領事, 盧思愼曰: “百執事不可皆用文臣。 凡人才質各異, 其能文者, 或有短於剖決。 今許多守令, 若一一講書, 則不通者必多矣。 臣未知允恭之才幹, 然其人質美, 可爲守令也。” 特進官李世佐曰: “臣爲慶尙道監司時, 允恭爲聞慶縣監。 其不解文字, 則臣未之知, 但於褒貶時, 不至於貶, 誠如上敎。 一不用則終必廢棄矣。” 景叙曰: “允恭居思愼墻底, 允恭授職, 皆思愼之力, 思愼不當言。” 思愼曰: “允恭雖居近隣, 有何臣力? 臺諫駁之若此, 雖有所懷, 一無所言, 若囚奴然。” 湜曰: “允恭不通《大典》。 思愼云: ‘雖不解文, 可任守令。’ 此言大失。” 思愼曰: “臣豈有私情? 雖文臣有不能治民者, 故如此啓之。 臺諫駁之, 是欲箝人之口也。 殿下不須下問於臣等, 臣等不敢更言於殿下也。” 王曰: “若待無切隣宰相而後議事, 則將誰從而議之? 雖臺諫誰無切隣?” 思愼曰: “雖臣之子, 果爲非也則當啓之, 臣豈有私情乎?” 王曰: “人不可一廢而不用。” 湜曰: “若他職則猶之可也, 專城之任尤不可也。” 景叙曰: “治民重任, 允恭仕路, 何可計乎?” 王曰: “民固重矣。 廢人仕路, 亦不可也。” 檢討官李㙉曰: 百執事與守令之任不同, 守令之任非暗於文字者所能堪。 監司褒貶, 或因簿書答報, 廚傳迎送, 而等第之。 不可以累任守令, 而復使臨民也。” 王曰: “與大臣議事, 必以切隣駁之, 豈可乎? 臺諫之言, 有是有非, 而人君有獨斷之事, 亦有與大臣議, 而斷之者, 故顧問左右, 左右亦有以所懷對之。 臺諫從而駁之, 其弊亦大。 且近日臺諫之言, 答辭未竟, 又有從傍言之者, 其於大體不可?” 特進官柳子光曰: “頃者臺諫指魚世謙爲午鼓堂上, 愼承善爲粥飯僧, 韓致亨爲質美而未學。 其言事則是矣, 臣意以爲, 如此之人, 臺諫盡摘其過失而駁之, 若從其論而遞之, 則朝廷尊矣。 苟不遞之, 則其衙前僚屬必從其後, 而指之曰: ‘此則午鼓堂上也, 此則粥飯僧也, 此則質美而未學者也。’ 下之慢上 恐從此起。 人君固當掩人之過, 臺諫亦當斟酌而論之。” 景叙曰: “自古論大臣者非一, 雖大臣若有所失, 則何以不言哉? 不可沮抑臺諫, 使不得論大臣也。” 子光曰: “古人有請尙方劍, 欲斬侫臣者, 豈敢沮抑哉? 然人孰無過, 如非大過, 宜當不言, 以尊朝廷也。” 湜曰: 大臣所爲皆善, 則臺諫有何言? 若有過失, 欲尊朝廷而不言, 殿下何由得聞大臣之是非乎? 是欲使殿下拒諫, 而臺諫不敢言也。 前日有三四大臣挾私獻議, 大臣所爲如此, 臺諫欲尊朝廷, 而不言乎? 且雖曰: ‘午鼓堂上。’ 所善多則不可遞也。” 景叙曰: “午鼓堂上之言, 非始於今日, 曩爲刑曹判書時, 有是議也。 然世謙善吏治, 而決訟無留。” 子光曰: “臺諫所言, 固當盡聽。 臣之所啓, 只欲下不慢上耳。” 王曰: “國家置臺諫者, 欲盡言人君過失。 人君過失, 猶當盡言, 大臣之過, 何可不言乎? 然如此小事, 亦皆言之, 是則不可。 然賢宰相則豈畏臺諫, 而不能展布所懷乎?” 子光曰: “宰相須擇用賢者。 光武初聞封禪事, 乃曰: ‘後有言封禪者, 當加罪。’ 不二年行之。 當時若有如許懋者爲宰相, 則光武終不必爲也。 凡宰相建白, 若有所失, 則臺諫豈不從而駁之? 近者臺諫長立闕庭, 廢事恐多。” 思愼曰: “凡收議者, 欲可否相濟, 而採公論也。 議者之獻議, 亦各言其志耳。 若小不如臺諫之意, 卽論之曰: ‘此挾私也, 此弊不可長。 此風不可不矯。” 湜曰: “凡獻議, 而其辭雖異, 如皆公論, 則豈敢駁之? 今思愼挾私進言, 而乃曰: ‘此風不可長。’ 此欲殿下不聽臺諫之言也。” 景叙曰: “利於國者爲公論, 苟不利於國, 則皆非公論, 安得不駁哉?” 思愼曰: “臺諫若皆孔子則然矣, 若非孔子則其言不可從也。 一不合意則曰: ‘挾私可乎?’ 臣則老矣, 死亡無日, 此風不可不矯也。 且先儒之論, 古文亦多不同。 今之議論, 何可使之皆同乎? 不可以不合於心, 輒以爲挾私也。” 王曰: “大抵人君之收議, 欲取其善。 今臺諫一一駁之, 然則只與臺諫治國乎?” 景叙曰: “三公、六卿固不可行臺諫之事, 臺諫亦不可行公卿之事, 各有其任。 臺諫人主之耳目, 其不畏權勢而盡言者, 乃爲國家, 非爲身謀。 成宗嘗推奬臺諫, 使盡其言, 故爲臺諫者亦各盡言不諱。 今思愼所啓如此, 此欲臺諫不敢進言, 而殿下不得聞過擧也。” 世佐曰: “思愼所啓, 但言所懷, 非欲臺諫不言。” 子光曰: “韓琦、富弼皆宋朝賢相, 然其議論相反, 爭辨若交訟。 自古建議, 何可同也? 今臣等所言, 非欲臺諫不言, 但古人云: ‘隱惡揚善。’ 又云: ‘不言人過失。’ 如此瑣屑之事, 雖臺諫不宜言也。” 湜曰: “隱惡揚善, 不言人過失, 皆非臺諫之謂也。 此言誤矣。” 思愼曰: “古云: ‘惡訐以爲直。’ 今之臺諫必駁大臣之議, 故雖有所懷, 不敢以啓。 此以訐爲直者, 此風豈可長乎?” 王曰: “雖臺諫之言, 有可取、有不可取, 大臣之言亦然。 今彼此交猜, 爭論不息, 此實由予不賢, 不能正之之故也。 末流之弊, 不可不矯。” 景叙曰: “但在上前, 爭論其是非, 豈相猜忌哉? 今子光所啓: ‘韓琦、富弼議論相反, 爭辨若交訟。’ 彼韓琦、富弼雖在上前, 論辨如是, 其退朝豈不相親乎? 且允恭不通《大典》, 何以治事, 衡武之貪瀆如此, 而薺浦多異土所産, 其能制欲乎?” 特進官許琛曰: “薺浦乃倭人所居之地, 宜擇賢任之。 臣等在銓曹, 固難其人, 廣問郞官, 皆曰: ‘衡武有武才, 且諳練。’ 故擬差耳, 初不知貪汚也。 若實貪汚, 遞之爲當。” 世佐曰: “衡武推案在憲府, 若考之則可知。” 王曰: “其考啓。” 景叙又論允恭, 王曰: “予聞, 成宗朝有一臺諫, 每論守令不法事。 及爲守令, 以貪汚在逃, 經赦乃出者。 不可以學不學, 一槪論也。” 子光曰: “此崔潘也。 果爲金堤郡守在逃矣。” 景叙曰: “此非以臺諫出爲郡守, 曾任金堤時爲不法, 及遞任爲執義, 因同僚駁論在逃矣。” 典經李滋曰: “大凡朝廷和睦然後, 國家治安。 臣觀, 近日大臣、臺諫在上前交相爭論, 若相訟然, 此豈和睦之道乎? 願殿下深思所以和睦之道。 且臺諫方論貪汚之事, 殿下擧臺諫貪汚者以折之, 臣意, 殿下殆失斯言矣。 殿下若有先疑臺諫之心, 則有何聽納之理? 請虛懷納諫。” 不答。


○掌令趙珩論啓愼自建、楊熙止、蔡允恭、朴衡武事, 不聽。 珩及獻納孫仲暾書啓曰:

愼自建身犯贓汚, 成宗旣量其情法, 永不敍用。 今殿下特欲敍用, 是私一戚畹, 而違棄祖宗成法也。 自古君子、小人以類相從, 楊熙止與士洪, 相爲首尾, 死生交結者也。 與小人交 是亦小人也。 欲庇小人, 面欺殿下, 罪莫甚焉。 願殿下亟聽臣等之言。 允恭不學無術, 殿下所洞照。 成宗朝朴之蕃爲戶曹參判, 臺諫以不學論啓, 卽命改差。 允恭微官, 非之蕃之類, 而固拒不遞, 臣等不勝痛悶。 請速遞之, 以活一郡民命。

不聽。


7月 16日[편집]

○乙卯/御經筵。 講至《綱目》 《光武紀》頒布圖讖於天下, 侍講官張順孫曰: “圖讖不經之書, 始起於王莽。 唐 太宗亦信用之, 以讖書殺其臣。” 知事洪貴達曰: “光武明主而旣封(太山)〔泰山〕, 又惑圖讖, 此其短也。” 領事魚世謙曰: “人主不能正心誠意, 則必惑於偏見, 而正心之要, 莫先於學問。 人主以學問爲貴者, 欲其體念而取法也。” 掌令姜謙曰: “盧思愼私庇允恭, 臺諫駁之, 而反歸咎臺諫。 殿下卽位之初, 命囚臺諫, 思愼曰: ‘此乃英主之威斷。’ 殿下不樂諫言者, 未必非思愼啓之也。” 獻納孫仲暾曰: “臺諫言及乘輿, 則天子改容; 事及廊廟, 則宰相引避。 思愼之意, 欲使臺諫箝口不言, 而壅蔽聰明也。” 謙曰: “允恭於思愼, 與家奴無異, 故懷私啓之耳。” 王曰: “此言過矣。 大臣雖其子之事, 在君前尙且不諱, 況以隣人而庇之乎?” 順孫曰: “思愼與臺諫爭辨, 有如訟庭。 大臣之道, 導君從善可也, 勸守成憲可也。 思愼則欲使殿下拒諫, 其心未可知也。” 說經姜澂曰: “人主、大臣過失, 獨臺諫論之。 大臣欲臺諫不言己事, 雖指鹿爲馬, 人誰有言? 古云: ‘寧忤天子, 不敢忤權臣。’ 正以此也。” 王曰: “思愼之言, 蓋以臺諫駁其私庇隣近, 宰相安可得孤居窮僻者? 且姜澂言指鹿爲馬, 予雖不德, 不應言之如此也。” 謙又論楊熙止、愼自建事, 王曰: “朴衡武事, 考文案則已受刑辨明, 今曰貪汚。 以此, 知自建事亦如是也。” 謙曰: “非辨明也, 方受刑訊, 適蒙赦宥耳。 臣等亦略觀其推案, 衡武於徐涉處, 與賊贓衣三領而求繭, 此非入己而何?” 仲暾曰: “成宗昇遐之日成婚者, 皆勿敍用, 獨敍李宗灝。 宗灝在成宗朝至爲承旨, 非他人例, 尤不可敍也。” 王曰: “勿敍。” 謙曰: “前日敎云: ‘興孔子之道, 衰佛氏之敎。’ 中外莫不喜賀。 今聞, 江原道 白巖寺之田甚多, 其道監司請屬學田, 戶曹亦請從所啓。 今命還給其寺, 恐殿下言行有乖也。” 王曰: “非新給之, 只仍舊耳。” 仲暾曰: “今王子君賜田至多, 而宣陵入陳田, 國家皆未充給。 臣請凡寺社施納之田, 皆當屬公, 以給人田入陳者。” 王曰: “成宗闢佛, 而寺社之田不盡屬公, 今不可輕許也。” 謙曰: “成宗未及擧行之事, 殿下所當擧也。” 貴達曰: 臺諫所啓甚善。 成宗不好佛, 而不能盡革者, 以不可一時頓革也。 今殿下新卽位, 豈非其時乎? 今國用浩繁, 王子君無可賜之田, 請以寺社田移給。” 王曰: “無度牒僧人, 外方皆定軍役, 若盡定役, 終必無僧。 無僧則無寺社, 無寺社則其田亦爲民之所耕矣。” 世謙曰: “八道之中, 江原最殘弊, 地亦少, 民皆耕墾山上。 前者僧學悅作弊, 至今猶未蘇復。 臣於世祖朝奉使此道, 其時監司極言其弊, 而猶未上聞者, 畏其威也。 今江原道事, 國家所當盡心。 學祖雖無此田, 其生甚厚矣。” 王曰: “僧徒與吾道雖異, 然其生生, 則同也。 今若遽收其田, 則豈無感傷和氣乎?” 謙曰: “本道民生艱苦, 煮鹽於海, 以資其生。 反使此民奉獻鹽於寺, 僧徒倍數責納, 民甚苦之。 如洛山寺僧能自煮鹽, 又何給之? 成宗朝欲革此弊, 大臣以謂: ‘先王朝事, 不可更改。’ 故遂寢其議, 今則可革也。” 貴達曰: “臣嘗爲本道監司, 其弊果如謙所啓, 今不可納鹽於寺。 若不得已, 則使之自收於民間, 豈可令民輸納乎? 臣聞, 學悅托爲佛事, 囑監司, 請以緜布散給民間, 責貿油蜜, 監司承順, 分定諸邑, 令民輸納于學悅。 如此等事, 不可勝數。 以故, 民間尙未蘇復。 今此納鹽, 雖非如荏蜜督納之比, 蓋寬民一分, 則民受一分之惠, 請須革之。” 不答。 順孫曰: “聞, 今營刹於宣陵之傍。 成宗曾不崇佛, 非所以慰在天之靈也。” 王曰: “非予所爲, 乃大妃之命耳。” 順孫曰: “此非先王之意, 固當諫止。” 謙曰: “如不革罷, 殿下雖不好佛, 外間豈知上之不好耶?” 王曰: “豈以不奪學祖之田爲崇佛乎?” 貴達曰: “宣陵營刹, 非先王之意。 雖大妃之敎, 固當諫止於未作之時。” 世謙曰: “古云: ‘從父之令, 可謂孝乎。’ 又曰: ‘父有諍子。’ 父令猶不可從, 況母后乎? 自古, 母后之賢者少, 不可從其令也。 且子之於父母, 當思其所安, 思其所樂。 成宗朝黃海道鄕試, 有一儒生於試策, 請建刹以禳災者。 其時大臣皆曰: ‘當置而勿論。’ 成宗排群議, 放于遠方, 其闢佛之意於此可見矣。 臣前以獻官, 往宣陵, 見其寺甚邇。 神道尙靜, 而僧徒作法, 金鼓振動。 臣心未安, 欲請撤去而未果, 豈可改作乎?” 順孫曰: “此非成宗之本意, 亦非殿下之所欲。 若諫於大妃, 則何敢不從?” 謙又啓蔡允恭、愼自建事, 皆不答。


○盧思愼啓: “臺諫以臣庇護蔡允恭, 允恭年少, 其父之年, 差長於臣。 且非同道之人, 稍無交分, 安有一毫庇護之心乎? 但欲自明耳。” 傳曰: “臺諫心之所懷, 無不盡言, 豈可忌憚其語乎? 卿之意予已知之。”


○掌令趙珩、獻納孫仲暾論啓愼自建、楊熙止、蔡允恭事, 且曰: “思愼以臺諫論駁爲不可, 欲使臺諫不得有所言, 而獨擅朝廷, 計甚奸狡。 且成宗之不信佛, 殿下之所親見。 今建寺於宣陵之傍, 成宗在天之靈, 以爲何如? 昔太宗敎曰: ‘山陵予所歸葬之地也。 使僧徒居陵寢之傍, 於予心, 安乎? 其勿置寺。’ 此至正之論也。 今建寺宣陵, 雖曰: ‘大妃所爲。’ 殿下若以大義沮之, 則肯違之乎? 臣等於朝經筵, 與大臣啓之悉矣。”


7月 17日[편집]

○丙辰/御經筵。 講《綱目》光武紀, 至論經理, 夜分乃寢, 侍讀官尹金孫曰: “光武之勤於講論如是。 今日候淒涼, 願殿下日御經筵。” 又至我自樂此, 不爲疲也, 王顧問左右曰: “光武之言, 不亦善乎?” 領事鄭文炯曰: “光武不敢優游自寧, 頣養性情, 而明愼政體, 故能恢復前烈, 身致太平。” 參贊官宋軼曰: “人主有所當勤, 有所不當勤。 如秦 始皇衡石程書, 隋 文帝衛士傳餐, 此所不當勤也。” 又至'東平王 蒼薦西曹椽吳良, 帝曰: “薦賢助國, 宰相之職也。” '軼曰: “光武此言善矣。 我國亦有薦擧之法, 然無一宰相薦賢者, 臣未知其由。 先朝洪應嘗薦一士, 成宗卽收用, 至授堂上階。” 特進官朴崇質曰: “人主不能知之, 必因薦擧而用之。 近者宰相偶有所薦, 論駁隨之。 以此不得耳。” 王曰: “果因臺駁, 不得達其所懷。” 持平盧彦邦曰: “臺諫雖職在言事, 銓曹若薦賢者, 則豈得論之乎? 如蔡允恭不解文理, 何可委以專城之任? 思愼以大臣, 欲庇其隣, 反咎臺諫, 況望其薦賢乎? 臣不勝痛心。” 特進官李陸曰: “其不解文, 則臣不得知。 臣爲慶尙監司時, 允恭爲聞慶縣監。 不甚迷劣, 然此乃碌碌人也。 如柳順汀, 文武全才, 眞可用也。” 崇質曰: “朝議咸恐順汀年老, 則國家將不及大用。” 文炯曰: “文宗朝具致寬年四十六, 猶爲兵曹郞官。 有一政丞薦之, 文宗卽授四品職, 從此遂大用。 古則如是, 今無薦人者, 乃畏人言耳。” 正言趙舜曰: “允恭不解文理, 思愼非徒不請改, 又從而爲之辭, 遂君過擧。 請今後勿令入侍經筵。” 王曰: “思愼非欲使臺諫不得言事, 允恭雖不解文, 猶可爲守令, 故因予顧問言之耳。” 舜曰: “思愼不導君納諫, 而反沮臺諫, 豈可入侍經筵乎?” 典經成仲淹曰: “前日臺諫論思愼, 思愼與子光啓曰: “此風宜亟正之。’ 子光不足數, 思愼以大臣, 其言如此, 何用置之左右, 以備顧問乎? 且前日敎云: ‘宣陵創寺, 非新創, 只仍舊修之。’ 今創新寺何也?” 文炯曰: “雖仍舊寺, 非不足也。 健元陵 開慶寺亦甚小。” 陸曰: “獻陵不建寺者, 以太宗不好佛也。” 王曰: “雖有寺, 固無益矣。 然大妃私創, 非國家所建也。” 金孫曰: “如非當理, 雖成宗遺敎不可從, 況成宗素不好佛, 今爲之建寺, 成宗在天之靈, 寧不憾乎? 雖大妃所爲, 殿下若陳其不可, 則大妃其不從乎?, 且思愼所啓此風宜亟正之之言, 果蔑朝廷, 而無所忌憚也。 又近日, 命考復膳前例。 凡應天變, 必以誠心。 心若不誠, 則雖長避正殿, 有何益乎? 固非考前例, 計日數苟爲之事也。” 舜曰: “常人之所以建齋宮者, 爲守護也。 陵寢旣有守護軍, 何用建寺? 以禮事亡, 人君之孝, 不以禮則非孝也。 且舊寺不至頹圮, 何用新創?” 王曰: “舊寺近陵, 故欲新而遠之耳。” 重淹曰: “若惡其近陵, 所當撤去, 何必改創? 近日殿下纔改前失, 復有後過, 過擧何時而止也?” 王曰: “雖曰過擧, 非吾所爲。” 金孫曰: “獻陵不建寺, 人皆知太宗之不崇佛。 今於宣陵建寺, 人將謂成宗必好佛。” 彦邦曰: “前日王敎以臺諫長在闕庭爲不可。 近日論朴衡武、楊熙止、愼自建事, 未蒙兪允, 此所以長在闕庭也。” 記事官辛世璉曰: “古人云: ‘婦人無專制之義, 有三從之道。’ 殿下宜亟請至於三諫而不聽, 號泣而隨之可也。 成宗不好佛, 故恭惠王后之陵, 不作寺社。 今爲成宗, 作寺陵側, 朝夕撞鍾擊鼓, 此豈事成宗之孝乎?” 王曰: “閨門之內, 若有不德, 則號泣而隨之可也。 創寺有何累也?” 舜曰: “此非徒累大妃, 將累成宗之德。” 王曰: “成宗平日不崇佛之敎, 昭著史冊。 後人誰以爲崇佛乎?” 陸曰: “若好佛之世, 則創彼小寺, 人不爲異。 今有是擧, 故臺諫以爲失德而啓之。 且殿下以爲: ‘其功費, 皆出於內需司, 非關國家。’ 內需司之物, 無非出於我民之力矣。” 王曰: “內需司私蓄, 而以供內用。 若用司贍、濟用之物不可矣。” 舜曰: “功費則姑置勿論, 於義何?” 王曰: “當更請于大妃。” 舜曰: “寺社田請依監司所啓, 充給學田。” 王曰: “學祖之田, 自成宗朝已然。 成宗不好佛, 而尙如此。 今若奪之, 則亦將盡奪僧人田乎?” 舜曰: “學祖之田, 今已現露, 故請之。 凡僧人之田, 盡可屬公。” 王曰: “若奪民田、學田給僧人, 則固不可矣。 此本僧田, 與之何害?” 舜曰: “此本信眉之田, 而傳于學祖。 學祖雖死, 後必傳之於僧耳。 且思愼前見臺諫被囚而喜賀, 今又如是, 此誤國之人也。 請下法司, 鞫而罪之。” 王曰: “旣往之事何可追論?” 舜曰: “非欲追論, 乃言其用心之誤也。” 王曰:“凡人之言, 有是有非, 當取其是, 而捨其非。” 舜曰: “上敎允當。 然以誅心之法論之, 大臣輔國不當如是。 思愼旣誤殿下, 何可以大臣, 而容恕乎? 思愼之意, 正欲殿下不聽臺諫之言, 此奸臣也。” 王曰: “非欲使予不聽諫言, 景叙謂: ‘思愼庇護隣近。’ 故乃言其志耳, 何可謂之奸臣?” 舜更以私田、允恭等數事, 固請不已, 王曰: “前敎已悉。” 舜强論伏地, 久而不出, 王竟不答。


○傳曰: 吳世亨照律以啓, 餘皆放還。” 承旨愼守勤、李承健啓: “世亨言雖妄量, 事關國家, 罪犯死囚, 請更鞫照律。” 傳曰: “可。”


○傳曰: “朴衡武以臺諫論己, 必遲回, 其令督赴。” 衡武啓: “淸風時事, 聖鑑已洞照矣。 但臺諫指臣貪婪, 請辭。” 傳曰: “若奉公以誠, 則無此事矣, 其勿辭。”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論啓愼自建、楊熙止、蔡允恭、朴衡武及白巖寺田事, 又請盧思愼罪, 皆不聽。 更啓:“古之大臣, 善導其君者必曰: ‘從諫弗咈。 從諫則聖。’ 使其君虛懷納諫。 今思愼非徒導殿下拒諫, 欲使臺諫不得言宰相之失, 是奸之尤者也。 臺諫之職, 雖人主過擧, 不以爲諱, 況宰相之失乎? 宰相之失, 臺諫不言, 則人主不知其非, 宰相無所畏忌, 權移於下, 國事日非。 思愼之意, 不過如此, 請鞫之。” 又論蔡允恭、朴衡武、愼自建、楊熙止事及見性寺、白巖寺事, 皆不聽。


7月 18日[편집]

○丁巳/御經筵。 講至明帝朝原陵, 侍講官李守恭曰: “奉先之道, 務合情禮。 明帝此擧, 情則可矣, 不合於禮, 故胡氏譏之。 今殿下於廢妃, 旣遷其墓, 又立孝思廟。 聖情無窮, 而禮則不合, 且義不可以孝思名其廟也。” 又講至生於原廟, 守恭曰: “原廟之議, 起於文帝, 此亦禮文所無。 我國文昭殿, 卽古之原廟。 今致隆乎原廟, 亦非禮矣。” 又講至祭肜, 討烏桓大破之, 守恭曰: “邊將得人, 則外夷自服。 不此之務, 而再遣淸禮賜物, 甘爲卑屈, 此大害於事體。” 持平孫蕃曰: “親民之官, 莫重守令。 今允恭墻面之人, 王知其不學而不遞, 臣恐殿下不慮生民之休戚也。” 獻納孫仲暾曰: “殿下旣付臣以言責。 臣等以盧思愼、愼自建、楊熙止及白巖寺田、 宣陵創寺等事累啓, 訖未聽從, 不勝缺望。” 仲暾曰: “學祖富冠一國, 雖不給田, 不至餓死, 況富非僧道乎? 臣等謂, 寺刹盡革可也。 宣陵創寺, 王若盡誠以諫, 大妃豈不從之乎?” 王曰: “此事予亦累請而不聽。 此非如魯莊公制文姜之比也。” 蕃曰: “成宗嘗下書諸道曰: ‘予之不好佛之意, 張榜廣示, 使街童巷夫皆得以知之。’ 今雖建寺以奉之, 在天之靈其肯享乎?” 守恭曰: “成宗不喜釋敎,今營寺陵側, 是逆成宗之意。” 王曰: “達理之人, 則知佛之虛誕, 婦人易惑於彼, 故累啓而不聽。” 蕃曰: “當如淫聲美色以遠之。 不然, 安知殿下亦惑於其術乎?” 王曰:“予若惑之, 予自營之, 何待大妃乎?” 仲暾曰: “近日臺諫所啓, 殿下皆不納, 專是盧思愼導之也。” 柳子光亦曰: “古之臺諫, 恥言人過, 隱惡揚善。 臺諫而恥言人過, 則將焉用哉? 雖人君過失, 亦當極言不諱, 況於宰相乎?” 領事韓致亨曰: “各牧場耕墾殆盡, 有妨牧馬。 量田後加耕處一禁。” 特進官李克均曰: “馬政甚大。 今九千塲則樹木茂密, 人民鮮少, 馬不蕃息。 臣意, 絶影島可牧馬處也。 請去所放之牛, 九千塲馬移牧此島。”


○弘文館典翰李守恭等上箚曰:

臣等聞, 太宗嘗曰: “山陵予百歲後所往之地, 使緇徒近吾之傍, 於吾心安乎? 予當立法, 以示後嗣, 其勿置寺。” 世宗不建寺獻陵, 乃所以遵先志, 而伸大孝也。 成廟雅不喜佛, 殿下所親見也。 上賓之初, 設齋供佛, 已虧聖孝矣。 見性古刹, 不宜在陵域之內, 巋然猶存, 朝鍾暮鼓, 掀動園寢, 亦非尙靜之道。 今又大起土木, 欲創新刹, 如先志何, 聖孝何? 是雖大妃之命, 殿下若誠心以諫, 則大妃亦豈忍違成宗之志, 而陷殿下於不孝之地乎?

不聽。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啓: “前日臣等論思愼, 爲思愼者當待罪不暇, 而反指臺諫曰: ‘訐以取直。’ 且曰: ‘此等風俗, 古所未聞, 不可不革。’ 其爲奸譎莫甚, 請下法司鞫之。” 又論愼自建、楊熙止、蔡允恭、朴衡武及宣陵建寺、白巖寺田事, 不聽。 更啓: “凡爲大臣者, 當勸君以納諫, 而思愼曰: ‘臣老而將死, 若不革此風, 則弊將不小。’ 是使殿下不聽諫也。 臣等近日所啓皆不從, 是殿下入於思愼術中也, 請鞫之。” 不聽


○傳于承政院曰: “予偶見《漢明帝紀》, 有大射禮、三老、五更之語。 此帝王美事歟, 抑戲事歟? 雖有災變之時, 亦可行歟?” 承旨等啓: “此明帝盛事。 非徒明帝, 古昔聖王亦皆行之, 故載於禮經, 固非戲事也。 成宗行大射禮, 又養老乞言, 欲行三老、五更之禮, 適以無其人而止。 此等之事, 雖有天災, 亦可行, 且有益於答天譴也。”


7月 19日[편집]

○戊午/御經筵。 講《綱目》明帝紀, 至臨幸辟雍, 事三老、五更, 侍講官金詮曰: “顯宗師事之禮雖如此, 其學駁雜, 故始迎佛經以入中國。” 領事魚世謙曰: “人君以誠意、正心之道爲學, 則能不惑於他岐矣。 明帝之學, 但章句而已, 未知正心、誠意之道, 故惑於佛敎, 爲千百年基禍之主。” 同知事洪貴達曰: “學問之道, 不可不正, 學問正則施於政事無失矣。” 詮曰: “明帝雖臨雍講論, 不知正道, 故乃迎佛書。 今殿下雖欲視學, 而創寺於宣陵之側, 其與明帝無異矣。” 王曰: “漢 明帝亦創寺乎?” 世謙曰: “初迎佛骨, 卽創寺刹, 擧世非之。 獨楚王 英好奉之, 無罪而自贖於寺。 其後以謀叛伏誅, 佛法之不足信可知。 非獨此也, 歷代崇奉之君, 未有受福者。” 詮曰: “前者抄書奉佛之君享年長短以啓矣。” 世謙曰: “進講《史記》, 欲觀古人已行之事, 法其善、戒其惡也。” 王曰: “何謂三老、五更?” 世謙曰: “識通天、地、人三才之道者, 謂之三老; 知五行運用之理者, 謂之五更; 識五辰錯行之妙者, 亦謂之五更。 然三老非不知五更之妙, 五更亦非不知三才之道也。 但互言之耳。” 檢討官鄭光弼曰: “古人云: ‘思其所嗜, 思其所樂。’ 成宗不好佛, 而殿下創寺陵側, 可謂思其所樂乎?” 王曰: “僧人啓聞後囚禁與寺刹啓聞後搜探之法, 已皆罷之, 予之不好佛可知矣。 此事請於大妃, 而不得蒙兪矣。” 趙珩曰: “今者建寺雖費內需司之穀, 獨非國家之儲乎? 人君藏富於天下, 何用私儲乎? 內需司亦可罷也。 今使戶曹移粟于內需司, 尤不可。” 世謙曰: “內需司之儲, 無非國物, 而爲左道, 費財勞民, 建寺陵側曰: ‘此非國家所爲。’ 可乎? 成宗特罷內需司滋息穀物, 而晩年爲王子、諸君復立焉, 此不可謂私物也。” 詮曰: “雖百姓用自家之物, 新創寺社, 法當禁斷, 況用國家之物以創乎? 請速諫止。” 王曰: “若府庫之物, 則大妃不可擅用, 內需之物, 自當用之矣。” 世謙曰: “前者軍資大倉, 幾至空虛, 猶不能賑濟飢民。 雖內需司之穀, 不可虛費於無益之作也。” 趙舜曰: “此事非獨臣等啓之, 侍從、三公亦皆啓之。 三公殿下師傅, 猶拒之甚固何哉?” 王曰: “非謂國家所不知也, 但用內需司私財也。” 光弼曰: “大凡人君雖百姓有過, 當曰: ‘是予之過。’ 反躬自責矣。 此雖上殿所爲, 亦當起敬起孝, 得請而後已可也。” 世謙曰: “成宗僻佛御書, 俱在《實錄》, 實嗣王之龜鑑。” 特進官成俊曰: “梁 武餓死臺城。 以此觀之, 佛不足信可知矣。” 王曰: “予累請大妃而不允。 予當更以御書之意啓之。” 貴達曰: “韓愈 《佛骨表》詳載先世帝王享國長短, 若取而觀之, 則禍福可知。”


○成均館知事魚世謙、同知尹孝孫ㆍ金應箕、大司成潘佑亨以弘文館及鄭希良疏論己, 引避。 世謙更啓: “其疏之由, 師表非人。 彼非童稚, 豈無聞見, 而妄言之? 請擇才德出衆者任之。 臣意, 雖更精擇, 無如孝孫等。 儒生不挾冊、不着靑衿, 而乘肥衣輕者, 皆往時所無之風, 然長官不可禁於道路。 李世佐爲大司憲, 不挾冊儒生, 論以學中罰。 此法雖似猥瑣, 若欲撿擧, 亦當如是。 且儒生冒求資級, 橫出仕路者果多, 國家亦用生員、進士入格者爲參奉。 此輩雖優於不學宰相子弟, 一出仕路, 遂廢其業。 古法儒生四十始仕, 今宜申明此法。” 傳曰: “所啓是矣, 然一法立, 一弊生。 若古無其法, 則今不可別立科條, 其考以啓。 四十始仕, 亦有法乎? 若可用之人, 則何待四十乎? 生員、進士果異於有蔭子弟之不學者。 其來已久, 今不可猝改。”


○掌令趙珩、正言趙舜論啓盧思愼、蔡允恭、愼自建、楊熙止、朴衡武及見性寺、白巖寺田, 傳曰: “見性寺事, 請于大妃, 大(犯)〔妃〕敎曰: ‘此寺近陵寢, 且創造年久, 欲改作, 朝廷皆以爲非, 故當停之。’ 餘不聽。”


○弘文館典翰李守恭等上箚曰:

竊惟, 孔子曰: “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 善繼人之志, 善述人之事。” 《記》曰: “先王之孝也, 心志嗜欲, 不忘乎心, 生則致養, 死則敬享, 思終身不辱也。” 殿下之於宣陵, 當思夫繼述之何先, 嗜欲之何在, 當存敬享之心, 勿以非禮間之然後, 可謂之不辱也。 成宗不喜釋敎, 立創寺之禁, 罷度僧之令。 雖慈旨繾綣, 從容熟諫, 卒能開悟。 兩宮禁度之敎, 堅如金石, 殿下亦遵先旨, 特改弊法, 囚僧、索寺, 一付有司, 可謂善於繼述。 今反創寺陵側, 在成宗非其嗜欲也, 在殿下非以敬享也。 諂事胡鬼, 以辱聖考, 臣等竊痛焉。 借曰大妃有敎, 殿下承祖宗艱大之業, 一國庶政, 皆叢乎殿下。 安有大妃違先志、奉異敎, 而殿下獨立於無過之地乎? 殿下諫止慈敎, 如成廟之於兩宮然後, 大妃不陷於非禮, 而成宗在天之靈亦以爲: “有後, 不棄基也。” 繼述之大, 無踰於此, 伏願殿下, 勉進幾諫, 亟命罷役。

傳曰: “已得請於大妃, 勿改作矣。”


7月 20日[편집]

○己未/承旨李承健啓: “吳世亨取供, 若不服, 何以爲之?” 傳曰: “其刑訊。”


○掌令姜謙論盧思愼、楊熙止、朴衡武、愼自建、蔡允恭, 不聽。 謙及舜又啓: “思愼之言, 是貽禍萬世者也。 熙止庇護小人, 是乃朋黨也, 請皆推鞫。” 不聽。


○慶尙道觀察使安處良辭職曰: “臣性本庸愚, 猥蒙累朝擢拔之恩, (驪)〔驟〕至二品。 庶策駑鈍, 思補涓埃, 臣今年老病嬰, 慮事舛誤, 不堪重寄, 誠如臺諫所啓。 本道地廣人衆, 事務之繁, 倍於他道, 如臣庸愚, 非所堪任。” 傳曰: “示于政丞。”


7月 21日[편집]

○庚申/尹弼商議: “處良以方面重臣被劾, 在職未安。” 愼承善議: “臺諫雖有言, 豈可遽遞? 請更下諭, 使自勉勵。” 魚世謙議: “處良前所踐歷, 殊有名迹。 臺諫所啓, 若出於傳聞之說, 則不可輕爲進退。” 韓致亨議: “慶尙道地廣人衆。 處良有疾, 勢不堪任, 依所啓遞差爲便。” 王從弼商議。


○正言趙舜啓: “盧思愼事, 累啓不允, 此必殿下敬大臣而然也。 大臣有可敬者, 有不可敬者。 如思愼之導殿下以拒諫者, 豈可爲大臣而敬之哉? 且宣陵建寺, 雖大妃所爲, 殿下旣能諫止。 今此白巖寺田, 在殿下一言拒之甚固, 不勝痛憤。” 又啓愼自建、楊熙止、蔡允恭事, 皆不聽。


○持平孫蕃啓: “自殿下卽位以後, 盧思愼每欲致害臺諫, 是欲杜絶言路, 壅蔽聰明也, 請鞫其情。” 趙舜亦啓: “今以臣等爲蔑大臣, 臣等豈得爲蔑大臣乎? 思愼於上前被臺諫所駁, 則當待罪不暇, 而反以臺諫爲訐以取直, 是欲殿下不聽臺諫之言, 而必信其己言, 敢行胸臆也。 以《春秋》之法言之, 思愼之罪, 雖置之極刑, 猶爲不足, 臣等欲食其肉。 此而不治, 則人臣孰有直言於君上哉?” 蕃、舜更啓蔡允恭、愼自建、楊熙止、白巖寺事, 不聽。 蕃又啓: “薺浦百貨所萃, 雖使廉介者處之, 不無移易其心。 前者崔永山、尹末爲僉使, 皆以貪見敗。 衡武在淸風小邑, 猶不制欲, 況薺浦乎?” 不聽。 傳于趙舜曰: “爾欲食思愼之肉者, 必是我爲臺諫, 雖言之若此, 無若我何。 古人有言欲食其肉者, 然與思愼所言之事不同。 其言雖不知書, 若質美則可堪守令云者, 此平常之言, 至欲食其肉, 以此推類, 予雖服袞冕, 其有恭敬之心乎? 朝廷和爲貴, 今則一有不協, 必發如此之言可乎?” 仍傳于承旨曰: “爾等之意何如? 亦問于政丞。” 舜書啓:

臣等所以欲食思愼之肉者, 思愼當臺諫論己爲挾私之時, 不引咎待罪, 反以臺諫爲訐以爲直, 此風不可不正。 是使臺諫不敢論宰相之事, 亦使殿下不納臺諫之言, 而欲行胸臆也。 若少有畏殿下之威, 重朝廷之意, 則決不可爲此言也。 思愼之言, 足以誤君、亡國, 論以誅心之法, 則雖食其肉, 不足以謝其罪。

承旨宋軼、李承健啓: “凡於人言, 當察其情。 臣等不得親聞思愼之言 思愼若泛言 ‘人雖不知書, 有才幹堪爲守令云, 則猶之可也, 以臺諫所言之辭觀之, 其曰: ‘好訐以爲直, 此風不可不矯。’ 此沮喪臺諫之意也。 以此, 趙舜極口言之曰: ‘欲食其肉。’” 傳于舜曰: “是不似臺諫之言, 故不答。”


7月 22日[편집]

○辛酉/繕工監提調李世佐等啓: “宣政殿震柱, 殿下只令改此三柱。 每當臨御, 常目警省歟? 抑以被災不祥之處, 當盡撤改搆歟?” 傳曰: “議于二十八日面對諸臣。”


○傳曰: “趙舜日者所啓, 甚不可, 其令推鞫。” 政院啓: “若命招趙舜, 敎以發言過當, 則猶可矣, 其於推鞫何如?” 傳曰: “承政院多畏臺諫。” 更啓: “此有累聖德, 故敢啓耳, 豈畏臺諫乎?” 傳曰: “此非更啓之事也。 思愼只言其所懷, 非關係社稷, 敢言欲食其肉可乎? 政院、弘文館等雖欲庇護臺諫, 誹謗無罪大臣者, 其可不鞫乎? 後勿更言。”


○弘文館典翰李守恭等啓: “今聞, 命鞫趙舜。 臺諫言雖過當, 固宜優容, 請勿鞫。 思愼之沮臺諫, 不徒今日, 前者啓云: ‘臺諫之言, 不可一從。’ 及臺諫被囚則曰: ‘此英主之威斷。’ 又曰: ‘訐以爲直, 此風, 不可不矯。’ 此皆亡國之言也, 豈非關係社稷乎? 舜之言非已甚矣。 昔朱雲非臺諫, 而猶請尙方斬馬劍, 欲斬侫臣張禹。 當時非徒不加罪, 命勿治檻, 以旌直臣。 今舜之言甚激切, 宜速聽納, 不宜推鞫也。” 傳曰: “思愼但言其情, 舜欲食其肉, 此蔑大臣也。 其謂有君在上乎? 非在下者所敢擅啓, 後勿復言。” 更啓: “思愼沮抑臺諫, 其罪甚於張禹。 舜深疾而啓之, 有何情乎? 優容直言, 人主之美德。” 傳曰: “爾等爭來救之, 若人君有事, 皆能如此救之乎?”


○司諫洪湜、獻納孫仲暾啓: “今聞, 命鞫舜。 請同被推劾。” 傳曰: “非以言事, 其言已甚故耳。”


7月 23日[편집]

○壬戌/大司憲李諿、司諫洪湜啓: “臣等請勿鞫舜者, 非爲舜, 爲國家也。 舜忠憤所激, 言雖失中, 豈宜推鞫?” 仍書啓:

太宗朝掌令李倣劾知議政府事朴經, 誤議黃居正、孫興宗之罪, 有朦朧啓聞等語。 議政府啓曰: “矇朧者, 以白爲黑, 以是爲非之謂也。 臣等聞此, 闔府驚駭。 願下倣攸司治罪。” 上從之, 下倣巡禁獄。 旣而謂金汝知曰: “李倣之事, 不爲非矣。 大臣予所敬重, 故不得已從之耳, 前此未嘗以大臣之言, 而繫臺諫者。 予今老矣, 不宜以此示後嗣。” 遂宥之。 此殿下所當法。

弘文館直提學洪瀚等啓: “舜初命推鞫, 已爲不可。 今又下獄, 殊無設臺諫之意。 前日遞思愼左議政之時, 殿下已知其非。 今又如此, 舜之欲食其肉, 豈爲非哉? 古人亦云: ‘至今欲食林甫肉。’ 舜之言類此, 請勿鞫之。” 弘文館更啓 “舜於思愼, 有何私怨, 臣等於舜, 亦有何恩? 自古大臣之(語)〔誤〕國者多, 而無有臺諫誤國者。 思愼誤國大臣也。 舜之欲食其肉, 何爲不可? 《書》曰: ‘不無戮于爾邦。’ 與人君言, 尙且如是, 況於思愼乎?” 傳曰: “雖臺諫, 豈可欲食大臣之肉乎? 推鞫後當處之。” 臺諫啓: “舜疾思愼之心, 與臣等何異? 請竝鞫臣等, 而敎曰: ‘爾等未爲非也。’ 舜非則臣等未必是也, 臣等是則舜豈獨非乎? 且吏曹官吏不可全釋。” 皆不聽。 臺諫、弘文館更啓舜事, 不聽, 命罷舜職。 政院啓: “舜雖失言, 不過激切爾, 請優容。” 傳曰: “今雖命還職, 彼豈就職?” 更啓, 傳曰: “罪不罪, 在上處置, 非下人所敢言也。” 弘文館上箚曰:

竊惟, 自古奸臣富貴已充滿, 權勢已逢極, 則或先立其威, 以杜人口, 或導君不義, 以蔽聰明, 然後得遂其奸, 而誤天下國家者多矣。 思愼當殿下嗣服之初, 請威制臺諫, 欲一網打盡, 殿下以累朝勳舊, 只罷其職, 不施流放之刑。 故其奸計未弭, 待時而發。 蔡允恭不學無知, 麤鄙誕妄。 得筮仕版, 累典郡縣, 皆思愼父子之力也。 當殿下顧問之時, 陽憑公議, 陰濟小人, 其面慢甚矣。 臺諫直斥其奸, 當謝罪不暇, 而反折辱言官, 無復忌憚, 至謂 “此風不可不革。” 使臺諫不得言大臣之失, 殿下不得聞切直之言, 其爲計老且姦矣。 爲臺諫者, 當力排之, 如鷹鸇之逐鳥雀矣。 其曰: “欲食其肉。” 豈爲過乎? 殿下陷思愼術中, 反下言官於獄, 挫直士之氣, 慰老奸之心。 臣等恐人皆以言爲諱, 諛侫成風, 國事日非, 危亡之禍至矣。

不省。 臺諫啓: “舜旣見罷, 臣等亦不可在職, 請避嫌。” 傳曰: “一人之失, 等蒙可乎? 所謂欲食林甫肉者, 以林甫奸臣也。 思愼豈奸臣乎?”


7月 24日[편집]

○癸亥/臺諫書啓:

上敎以爲: “李林甫則奸臣, 盧思愼非奸臣。” 臣等之意, 思愼之奸, 何異林甫? 林甫爲相, 天下徵士皆詣闕下, 林甫恐言己失, 使御史監試, 皆不中程, 以野無遺賢陳賀。 思愼爲領議政, 當殿下卽位之初, 下臺諫於吏, 則歸美英主之威斷而喜賀, 其奸一也。 唐 明皇時, 太子被讒, 張九齡等切言以明之, 林甫使語中人曰: “此天子家事, 外臣何知耶?” 太子遂廢。 殿下追念母后, 欲爲立主, 朝廷皆以爲不可, 思愼獨曰: “違先王一時之敎, 其失小。 追崇之典, 當次第擧行。” 其慫慂過於林甫, 特殿下不用其言耳。 林甫對臺諫微語曰: “明主在上, 人臣將順不暇。 君不見仗馬乎? 不鳴則飫三品芻豆, 一鳴則斥之。” 由是臺諫持祿養資, 言路蔽塞, 卒致其亂。 思愼於經筵, 抑折臺諫以爲: “臺諫非孔子, 則其言未必盡善, 決不可聽也。 且臺諫好訐以爲直, 此風不可不革。” 林甫只風臺諫不言, 猶足以亂天下, 況思愼乃於上前訟言折臺諫。 其奸如是而殿下猶以爲正言之相, 此正李泌所謂: “人皆知盧杞之奸, 而陛下不知, 此所謂眞奸邪也。” 臺諫累日論駁, 未蒙允許, 舜於論駁之際, 忠憤激中, 不覺言之失中, 殿下所當優容, 而至於罷職。 臣等初與趙舜同議言之, 請避不允, 臣等請與舜竝罷。 如不聽臣等之避, 請優容舜, 亟劾思愼諛侫之罪。 且允恭不宜臨民, 熙止不宜居近侍之地, 請竝改差。

不聽。


○弘文館直提學洪翰等書啓:

魏 文帝欲徙民江南, 侍中辛毗求見, 帝作色曰: “謂徙民非耶?” 毗曰: “非矣。” 帝不答入內, 毗隨引其裾, 帝奮衣而去。 良久出曰: “卿持我何太急?” 毗曰: “今徒失民心, 不敢不力爭。” 帝從之。 宋 太祖時, 樞密直學士寇準奏事殿中, 語不合, 帝怒起。 準輒引帝衣, 請復坐, 事決乃退, 帝嘉之。 徽宗時, 童貫與黃經臣胥用事, 右正言陳禾上書劾之, 論奏未終, 帝拂衣起。 禾引帝衣, 請畢其說, 衣裾落。 帝曰: “正言碎朕衣矣。” 禾曰: “陛下不惜碎衣, 臣豈惜碎首?” 帝曰: “卿能如是, 朕復何憂?” 內侍請易衣, 帝曰: “留以旌直臣。”

仍啓: “昨敎云: ‘趙舜於經筵, 欲聞可否, 而强不出。’ 臣等意, 此不爲非。 徽宗亡國之君, 能容直臣如此, 況殿下聖明, 反不如亡國之君乎? 請優容, 勿罷其職。” 傳曰: “非但止於此, 如折檻者古有之。 且予非以伏地爲不可, 但不可爲已甚之事矣。” 不聽。 又書啓:

古昔帝王, 待臺諫也, 雖曰: “面折廷爭, 直斥乘輿, 無所不至。” 猶且優容, 而嘉賞之。 思愼陰庇允恭, 面謾殿下, 其姦侫甚矣。 舜以臺諫, 極言不避, 所以盡職也。 反繫牢獄, 又罷其職, 臣恐奸侫日肆, 直臣日退, 而國非其國矣。 請亟復舜職, 毋貽後禍。

傳曰: “若非臺諫, 則罪當杖流。 以臺諫故, 只罷其職。 且罪之與否在上, 不在下, 何以言之若是煩乎?” 不聽。 又書啓:

殿下遇非常之變, 下敎求言, 而臺諫及臣等以諫諍爲今日應天之第一義也。 敎墨未乾, 惟庸罔念, 下言官于獄, 又罷其職, 殿下應天之實安在? 臣等雖反覆論執, 殿下曾不以爲意, 慰一老奸, 沮喪士氣, 非徒大累於聖德, 實爲亡國之漸也, 願留三思。

傳曰: “人君代天理物, 三公佐之。 趙舜斥無罪大臣, 欲食其肉, 則(未)〔其〕心以爲何如? 其受罪固當。 假使後日爾等爲三公, 後進之士亦如趙舜之言, 則爾等之心爲如何哉? 不聽。”


○以李世佐爲吏曹判書, 尹孝孫議政府右參贊, 朴崇質戶曹判書, 洪興漢城府左尹, 李誼右尹, 金諶 慶尙道觀察使, 洪潤德司諫院正言。


7月 25日[편집]

○甲子/臺諫啓曰: “臣等論思愼、允恭、熙止、自建等事, 累日論啓, 一未回天, 苟容在職, 已爲公議所羞。 又同一言事, 而趙舜坐罷, 臣等不宜在職。 累次辭免, 未蒙允可。” 不聽。 更辭, 不聽。 又書啓:

盧思愼性本諛侫, 文以學術, 陷殿下於過擧, 欲誤國家, 其情甚譎, 在所當鞫, 而臺諫累日論劾, 置而不問, 反罪言者, 是思愼獻諛之言, 先入於中, 而不自知其非也。 若殿下明以照之, 則思愼之奸, 視若觀火, 不待臣等言而知矣。 殿下謹天戒, 下敎求言, 欲聞其過, 而臺諫據公議, 以政事之失, 大臣之侫, 累日論劾, 一不允可, 其下敎求言之意安在? 以德消變者, 動無過擧, 事皆合理, 與天同德, 然後克享天心, 而轉災爲祥。 若所爲之事, 悖於理則斯乃與天爲二, 安能答天譴乎? 必事事求合其理, 非義之擧皆務決去, 改之不吝, 斯乃應天之實也。 願留心而深省也。 如不聽臣等之言, 義不敢苟容, 況與舜同罪, 而安然在職乎? 請遞之。

傳曰: “大臣之言, 不爲非矣, 而欲食其肉, 故加罪焉。 此實合於答天譴也, 不聽。” 弘文館直提學洪瀚等上箚曰:

竊惟, 國家所恃以安者紀綱, 而紀綱之所恃以立者臺諫耳。 故善爲國者, 必養其志節, 使鯁直之士, 盡言不諱, 然後紀綱立, 而朝廷肅矣。 若臺諫又制於權奸, 而有所摧折, 則禍敗之來, 可立而待也。 殿下卽位以來, 厭聞直言, 相繼斥辱。 思愼巧迎殿下之意, 遂勸之以威制臺諫之術。 賴殿下明聖, 斥罷相職, 而姦慝未弭, 無時而忘。 蔡允恭一庸妄人也。 依阿權門, 狗苟於世, 其不合臨民, 人孰不知? 思愼敢於上前, 折辱臺諫, 懷私售恩, 其欺罔極矣。 昔子路使子羔爲費宰, 子曰: “賊夫人之子。” 子羔聖門高弟, 而夫子斥子路爲侫, 況允恭之庸劣無識者乎? 思愼粗知聖訓, 乃反所學謂 “不學可以臨民。” 非徒殿下之罪人, 實先聖之罪人也。 在廷之臣, 莫不痛憤, 況任言責者乎? 趙舜之欲食其肉, 正爲此發也。 宋 王嚴叟言於哲宗曰: “人主無私, 雖怒必解, 權姦私意, 一忤不忘, 苟非守節死義之士, 誰能遺其身, 以取奸臣之怒?” 今思愼身爲大臣, 子爲六卿, 其勢焰薰灼。 趙舜一介〔書〕生耳, 豈不知忤大臣之爲禍, 而乃敢言者, 亦恃殿下之明, 而不顧其身也。 殿下旣不嘉奬, 反罷去之, 臣等恐忠義之士日遠, 而直言讜論, 無由得聞焉, 是豈宗社之福乎? 願殿下亟敍其職, 以開言路。

不聽。


7月 26日[편집]

○乙丑/御經筵。 〔講〕《綱目》至‘漢 明帝立馬氏爲皇后’, 王問曰: “無以家私干政事者, 乃皇后之事乎?” 領事鄭文炯曰: “然。” 侍講官張順孫曰: “此皇后之賢也。 大抵人君固當嚴其內外, 以絶女謁也。” 知事洪貴達曰: “雲臺功臣, 馬援以椒房之親不與, 此明帝之失也。 故先儒多以爲非。” 順孫曰: “先儒之論, 雖或如此, 待椒房之道, 此其善處也。” 執義姜景叙曰: “趙舜之言, 雖似過當, 思愼云: ‘臺諫若非孔子, 則其言不足聽也。’ 孔子之後, 豈復有孔子乎? 是欲殿下不聽臺諫之言也。 前日經筵講至董宣杖殺公主御車奴, 光武初欲罪之, 反賜金帛。 殿下云: “光武初欲罪之者非也。’ 殿下此言, 眞得待諫臣之道也。 在昔舜則舍己從人, 禹則拜昌言, 湯則從諫弗咈。 從諫之道, 固當如是也。 人臣持祿容身者多, 赤心輔國者少。 今舜之所言, 只恃殿下之優容, 是成宗培養直氣之所致。 今若罪之, 則恐直言之氣沮喪, 而非邦家之福也。” 王曰: “予非使直臣之氣沮喪也, 思愼之言非大關之事, 雖云 ‘臺諫之言, 此風不可不矯。’ 予豈從而矯之乎? 臺諫亦豈畏其言, 而不敢盡言乎? 宰相之位, 非一朝驟陞。 歷事祖宗朝, 以至高位, 豈可以一言之失, 至於欲食其肉乎? 若以臺諫而優容, 終使臺諫獨言, 而大臣無所可否, 則國事將日非矣。 且人人皆曰: ‘我爲臺諫也, 雖極言大臣之事無害, 則終必至於不可救矣。”


○上護軍宋欽等上疏, 其略曰:

醫雖小道, 必有可觀焉。 故自昔帝王設官分職, 使之精究其術。 至國朝太祖開創以來, 列聖相承, 優重醫術, 至於設科以奬焉, 顯職以勵焉, 名醫輩出, 固難枚算矣。 自降《大典》以後, 許屬二品以上妾子孫之法一立, 賤出子孫叢臻投屬焉, 尊卑貴賤混爲一道, 雖有志於此者, 擧爲唾棄而背馳。 由是, 成才者甚寡, 殊失國家奬勸之意也。 今李拱妾子稱壽僭分越例, 乞赴醫科, 特蒙允許, 此祖宗朝所無之事。 如稱壽之微者, 而復加以科名高秩, 則其陵轢簪纓, 蔑視正嫡, 甚違《大典》之法。 伏願一從《大典》之法, 不改先王之制, 以副臣等之望。

命示政丞等, 政院啓: “辛卯年, 《大典》諸科條云: ‘庶孽子孫勿許赴。’ 而《新大典》: ‘勿令許赴。’ 下添文科、生員、進士字, 而不擧論雜科。 故議者連上文誤見以爲 ‘雜科則妾子可得試。’ 臣等意, 雜科無鄕試, 而文武科、生員、進士則有之, 故別言之, 非以謂妾子許赴雜科也。 以前《大典》勿許赴之文觀之, 則不得赴擧明矣。 竝以《大典》之文, 收議何如?” 從之。


○尹弼商、鄭文炯、韓致亨、成俊、韓致禮、柳子光、李克均、申浚、朴楗、李季男、盧公弼、許琛、李季仝議: “天之示警之處, 不宜遽修, 亦不可以爲不祥。 臣請閱數月, 改柱臨御乃可。” 愼承善、尹孝孫議: “被災處不可更御, 請盡撤改構。” 魚世謙、李克墩、柳輊、成俊、安琛、朴安性議: “今若改構, 非徒無警省之實, 且不免役民營宮之失。 臣等謂, 只改三柱, 因以警省爲當。”


7月 27日[편집]

○丙寅/御經筵。 講至明帝嘗以事怒郞藥松以杖撞之, 王曰: “此明帝親自杖之乎?” 同知事柳洵曰: “是矣。 殊失德容。 人君必寬和不迫, 然後可也。” 領事韓致亨曰: “明帝自起撞之, 大失天子穆穆之容矣。” 王曰: “此明帝之過擧也。” 又講至勅大匠, 止作諸宮, 減省不急, 王曰: “明帝納鍾離意之諫, 而能如此, 甚異擧也。” 侍讀官成世純曰: “時天旱, 明帝應天以實, 故天乃下雨。” 特進官李陸曰: “楚莊無災而戒懼, 魯哀禍大而天不降譴。 大抵, 國有災異, 然後人君能恐懼修省, 轉災爲福矣。”


○司諫洪湜、掌令姜謙極論允恭不學, 不宜臨民, 王曰: “衆議如此, 其遞之。 且時任守令如允恭者, 摘發遞之。” 下書諭諸道監司曰:

近者以蔡允恭爲高陽郡守, 臺諫劾其不學, 故試講《孟子》, 讀不能句, 又講《大典》, 多不曉解, 至於七事, 亦未知其方, 不可委以臨民重寄, 今已遞之矣。 慮或道內守令亦有如允恭者, 暗於字牧, 以病吾民, 卿體予至懷, 其不堪任者, 詳審錄啓。


○大司憲李諿、司諫洪湜啓: “盧思愼奸邪欺君, 非止一二。 殿下特以先朝舊臣, 每貸不罪, 故奸侫之志, 不少自沮, 至云: ‘臺諫非孔子, 則言不可聽。’ 以熒惑聖體, 擯斥臺諫, 欲濁亂國政而後已也, 其心之陰險, 殿下已洞照之, 請推其情, 使不得恣其邪諂。 愼自建贓罪, 雖不錄案, 豈可復敍, 以汚朝廷? 楊熙止挾私欺君, 雖一日不可置論思之地, 請遞之。 趙舜言雖狂妄, 不過直言不諱, 以盡其責也, 請優容。” 不聽。 更書啓:

昔齊 威王卽位三年, 齊國不治, 上下相欺。 即墨大夫賢也, 而左右毁之; 阿大夫不肖也, 而左右譽之。 威王一朝裂萬家, 封即墨大夫, 烹阿大夫及左右毁譽者, 人人恐懼, 不敢飾非, 齊國大治。 我殿下卽位三年, 思愼之獻諛不絶, 今又指允恭以 ‘質美可堪守令。’ 是何異毁即墨, 而譽阿大夫耶? 願殿下亦如齊王之斷, 鞫治思愼之罪。 楊熙止挾私, 以欺殿下, 雖不治罪, 豈宜任論思之地? 愼自建罪犯贓汚, 豈可使一日廁身於朝廷, 以累淸明之治乎?

不聽。


○司憲府考黃震孫年以啓: “今已七十二矣。” 傳曰: “遞差。”


7月 28日[편집]

○丁卯/臺諫上箚曰:

臣等按, 盧思愼心志回譎, 城府深險, 加以涉獵書史, 善飾姦言, 遇事獻諛, 無所畏忌。 近於經筵, 佯爲公論, 陰護所私以謂: “質美則可堪守令。” 以欺殿下。 及情見、詐明則至云: “臺諫非孔子, 其言不可聽也。” 彼豈不知孔子自生民未有之聖也, 特爲此言, 沮抑臺諫, 壅塞言路, 以亂邦家, 而欲行胸臆耳。 楊熙止面欺殿下, 反歸之無情, 臣等未解其意。 宋之包拯嘗尹京兆, 號爲明察。 民有犯罪, 當杖脊, 吏受賕與之約曰: “今必付我責狀, 汝第自辨, 我與汝分此罪。” 果拯付吏責狀, (因)〔囚〕分辨不已, 吏訶之曰: “但受脊杖, 何用多言?” 拯謂其吏: “恃權杖之。” 特寬囚罪, 不知乃爲所賣。 臣等謂, 拯乃一京兆耳。 雖見欺於人, 不過誤一事。 人君操一國之權, 不幸見欺, 以非爲是, 以是爲非, 其爲害可勝(旣)〔言〕耶? 愼自建在成宗朝罪在不敍, 其可不法成憲乎? 《傳》曰: “善不蒙賞, 惡不受罪, 雖得天下, 不能一朝居也。” 伏願奮乾剛之斷, 鞫思愼之罪, 遞熙止侍從之任, 收自建復敍之命, 以懲奸慝, 以勵廉恥。

不聽。


○諭各道監司, 食治鹿尾舌, 連續封進。


7月 29日[편집]

○戊辰/御經筵。 獻納孫仲暾、持平盧彦邦論盧思愼、楊熙止、愼自建等事, 王曰: “此等事, 前言已盡之矣。” 記事官李幼寧曰: “政廳非徒有傳敎而已, 銓曹注擬人物亦當書之。 今後於政廳, 承傳內官出入時, 請參聽。” 王曰: “前例何如?” 記事官鄭希良曰: “史官不得入政廳。” 幼寧曰: “雜人雖不得出入政廳, 然史官國家秘密事, 無不與聞, 況政廳乎?” 弼商曰: “先王朝所無之事, 且承旨以兼春秋館入參政廳, 史官雖不入可也。” 希良曰: “外方閭巷之事, 古有野史, 記之無闕漏, 況用人大政乎?” 王曰: “此果無弊。 但祖宗朝所無之事, 不可輕易爲之, 當議處之。” 盧彦邦曰: “臺諫年少者勿擬望之敎, 有妨於《大典》。 慷慨言事者注擬之法, 豈可必以年少者勿擬望乎?” 王曰: “新進之士不能更事, 多爲過越之言故也。”


○大司憲李諿、司諫洪湜等書啓:

《傳》曰: 人誰無過, 改之爲貴。” 盧思愼在所當鞫而置之, 趙舜在所優容而罷之。 今若下思愼於吏, 復趙舜之職, 則斯乃不遠而復, 聖德尤益光明矣。

又啓楊熙止、愼自建事, 皆不聽。 更書啓:

盧思愼自殿下卽位以來, 先意導之, 逢迎獻諛非一二事。 自古誤國奸臣無世無之, 然不畏朝廷, 攻斥臺諫, 未有如思愼之甚也。 趙舜抗憤攻擊, 有何罪耶? 殿下反以思愼爲是, 趙舜爲非, 是何是非之顚倒耶? 昔漢 王章彈劾王鳳, 成帝始以爲: “聞社稷言。” 終以王鳳爲是, 下章於吏, 人人以言爲諱, 谷永至稱: “王鳳有周、召之忠。” 楊雄作頌以美新。 人主不能聽諫, 而言路閉塞, 權歸於下, 趨利之人忘君上, 付權臣, 皆此類也, 豈非可畏之甚耶? 假使成帝能聽王章之諫, 不使王鳳專權, 則莽之奸, 不得而起。 今殿下以思愼爲是, 而不許其鞫, 反罪言者, 直臣之氣從此沮抑, 人人以言相戒, 諫諍路絶, 則其終不至於亂乎? 臣等以此爲恐, 伏閤爭論而不止也。

又啓楊熙止、愼自建事, 皆不聽。


7月 30日[편집]

○己巳/御經筵。 講《綱目》至《明帝紀》 王雒山出寶鼎, 侍講官李守恭曰: “(明章)〔明帝〕雖遇祥瑞, 猶詔章奏禁浮詞, 此甚善也。 然賞賜於三公以下, 則非矣。” 特進官李克均曰: “明主愛一嚬一笑, 況府庫之財皆出於民。 寶鼎之出, 固非大事, 而因此賞賜下至二千石, 此明帝之過擧也。” 守恭又曰: “古之人君, 或有封禪而亡者。 雖遇祥瑞, 猶當恐懼, 況災變乎? 今災異疊見, 故下敎求言。 然而臺諫所啓, 一不許可, 上疏陳言者多, 而亦不採用。 若是則求言徒爲虛文, 未見應天之實也。” 又講至北單于求合市, 許之, 守恭曰: “此非得策也。 明帝時旣與南單于和親, 而又與北單于合市, 使南單于因此疑貳, 內懷嫌怨, 非計之得也。 我國家亦與南倭、北狄交市, 此非國家之利也, 不可不禁斷也。” 檢討官權敏手曰: “此明帝之失策也, 未幾北匈奴大入雲中。 大抵禦戎失策, 則邊患隨之, 不可不愼也。 今國家非不禁倭、野人互市也, 然邊將不能撿擧, 此非細故, 須令痛禁可也。” 又講至宋均爲九江守, 守恭曰: “宋均務退奸貪, 一去檻穽, 而無復虎患。 今守令, 督民設檻穽, 不能捕虎, 徒貽害於民, 莫若去之。” 克均曰: “守恭之言當矣。 今濟用監所納虎皮, 諸邑守令若不得捕, 則分斂其價於民, 貿納焉。 舊例一皮之價, (線)〔綿〕布三十匹, 今則價至八十餘匹, 民不堪其苦。 臣爲平安道監司時, 具由啓聞, 民之受弊誠不細矣。” 知事李克墩曰: “此自祖宗朝設之久矣, 不可法宋均而廢之也。 當只罪濫徵守令而已。” 持平孫蕃曰: “《詩》云: ‘袞職有闕, 仲山甫補之。’ 《書》曰: ‘予不克俾厥后爲堯、舜, 其心愧恥, 若撻于市。’ 爲大臣固當規諫於上, 而今思愼非徒不能規諫, 反使言路壅蔽, 此甚奸臣之尤者也。 雖不得加罪, 請不得與於經筵及收議。 前此金守溫雖有文藝, 心術不正, 故不得與於經筵, 此其例也。 熙止旣不合近侍, 若不遞熙止, 請遞臣等之職。” 守恭曰: “宋之胡銓亦曰: ‘萬口一談皆欲食倫之肉。’ 又有云: ‘欲食林甫肉。’ 非舜自言, 古亦有此語。 臣爲掌令時, 入侍經筵, 講至韓歆以直諫死, 殿下曰: ‘言雖失中, 固當優容。 何至於切責, 使之致死乎? 此光武之過擧也。’ 臣聞上敎, 言諸臺中, 相與咨嗟歎美以爲: ‘主上納諫之量, 已形於言表, 吾輩雖極言不諱, 亦無憂矣。’ 今乃罷趙舜之職, 似與前日之敎大相反矣。” 王不答。 克均曰: “臣聞, 永安道 穩城虛數公債甚多。 因法重, 督徵於民, 民日流亡。 穩城賊路初面, 不宜如是。 請擇遣守令, 使之撫存, 公債之未納者, 特命蠲減, 其流亡之民, 令監司刷還。 且黃海之病, 移於平安, 居民死亡殆盡。 故物故公債, 徵於見存之民, 閭閻一空。 前日李克墩爲監司時, 會計其數, 具由以聞。 及臣爲監司時, 亦計其數啓焉。 其後以臣之請, 已命減四萬餘碩, 然猶有未盡減者。 請盡蠲減, 使民蒙惠。” 又曰: “今遣別軍官于平安道。 意以爲, 國家已遣童淸禮往諭, 野人之鼠竊狗偸, 則未可知也, 至於大擧入寇, 恐或無也。 姑待淸禮之還, 深知虜情然後, 遣之何如?” 領事鄭文炯曰: “平安道穀貴之地, 多遣軍官, 糜費不貲, 固無益矣。” 正言洪潤德曰: “以思愼爲大臣而不罪。 元勳無過於韓明澮, 而一請補簷遮日, 辭色不恭, 則成宗命收職牒, 罷之不饒。 今思愼壅蔽聰明, 使有言責者不得其言, 罪浮於明澮矣。 且楊熙止心術不正, 而使居論思之地可乎?” 王不答。


○臺諫合司論啓盧思愼、楊熙止、愼自建事, 御書曰:

卿等之言有二非焉, 熙止言合於理, 所當可取, 乃云: “面罔。” 其非一也。 思愼循公無私, 乃曰: “欲斥諫官。” 其非二也。 自建之事, 前語已盡, 斷無聽納之理。

更啓, 不聽, 上疏曰:

臣等聞, 天地之於萬物, 付之無心, 春風朝煦, 萬物自榮; 秋霜始肅, 萬物自悴。 聖人代天理物, 亦以天地之心爲心, 故其賞人也, 因人之可喜, 非有心於賞之也; 其罰人也, 因人之可怒, 非有心於罰之也。 苟有一毫私意於其間, 便與天地不相侔, 豈聖人體天地育萬物之道乎? 今我殿下以英睿之資, 撫盈成之運, 臨政願治, 三年于玆。 朝廷淸明, 政事修擧, 邊塵不起, 百姓樂業, 宜無憂虞之象也, 而天變屢作, 雷震殿柱, 使殿下側身恐懼, 不敢寧處, 臣等未知其由。 臣等之意, 雖殿下黜遠小人, 伸理冤抑, 改紀其政, 以答天譴, 然奸侫之魁如思愼者, 猶在左右, 臣等恐應天之實, 有所未至也。 思愼心志回互, 崖岸深阻。 緣飾以文學, 善售其奸術, 以非爲是, 以是爲非 變亂黑白, 熒惑聖聽。 蔑朝廷、輕慢殿下, 罪不容貰, 猶留難不許推鞫, 臣等以此痛憤, 累日論駁。 趙舜亦爲忠憤所激, 欲食其肉, 其所以待其身則似狂, 爲國家計則實忠也。 殿下庇姦而罪忠, 豈天地無心於萬物, 而榮悴之義乎? 古之帝王, 以堯、舜爲聖者, 用心至公, 處事至明, 居官惟其賢, 左右惟其正。 元、凱在野, 雖微必用; 共、鯀在朝, 雖貴必罪。 其賞罰、與奪一聽於天故也。 殿下何憚而不法堯、舜哉? 臣等又聞, 人君大居正者, 以其所莅者正位也, 所聞者正言也, 所行者正道也, 所近者正人也。 思愼之奸侫驕傲, 熙止之懷私罔上, 豈止不正之人也? 而使之朝夕昵侍經筵, 開陳邪術, 變亂是非, 先意導之, 此所謂十日寒之, 其終不誤殿下乎? 決知其不可親近於左右也, 所宜擯黜此輩於經筵, 無使楚人咻之也。 且成宗欲廣聞衆論, 命置特進官, 輪日入侍, 俾展所蘊, 此樂取諸人之聖心也。 近年以來, 揀擇不精, 賢愚不分, 徒爲旅進旅退, 豈能輔翼聖德乎? 其中不可者, 無如柳子光, 子光本以豪俠隷孽, 過蒙擢拔, 携朋引類, (渴)〔濁〕亂朝政。 以功貸死, 放于南裔。 子光千里獻疏, 願乞養母, 成宗御筆特許曰: “罪雖關於宗社, 心可嘉乎孝誠, 量移母處, 使終天年。” 成宗待以不死, 豈欲收用? 其後論以功重, 使復其祿, 如此小人, 不可近侍。 日者經筵呶呶多言, 陰毁臺諫, 至言諫官當隱惡揚善, 其曩者亂政之奸態, 至今不泯也。 宜精擇特進官以入侍, 如子光者不可須臾得廁於其間也。 愼自建無小善可錄, 有贓汚惡名。 殿下何取於自建, 而欲用之乎? 若以椒房之親, 少有私意焉, 則其爲聖德之累, 豈不甚大? 昔漢 明德皇后、宋 宣仁皇后以婦人, 猶杜絶私情, 終身不用其族, 況殿下居萬民之上, 以表率一國乎? 縱不能體天地之無心, 反不如二后之抑私情乎。 臣等將此數事, 伏閤抗爭, 逾旬不允, 無乃有疑臣等之心, 而欲自用乎? 自古人主, 莫不欲爲明君, 而常至於昏者, 患於好疑而自斷也。 疑心動於中, 則視聽惑於外, 忠邪不分, 是非錯亂, 終至於遂非不悛。 於是忠臣以理爭之, 堅執不已, 則激人主之怒, 而堅其自用之意, 然後君臣交相勝, 忠言無得而入。 若使爲人主者, 豁然去其疑心, 而回其自用之意, 則邪侫自遠, 而忠言得入; 聰明不惑, 而萬事得理, 使一國尊爲明主, 萬世仰爲聖德, 豈不君臣俱榮, 而享其福哉? 願殿下廓然釋去疑慮, 如天地之無心, 察其忠邪之迹, 優納臣等之言, 使姦邪貪侫之輩, 不得接迹於朝廷, 國家幸甚。 今上敎以臣等爲朦朧, 臣等不宜負罪在職, 請辭。

不聽。


三年 八月[편집]

8月 1日[편집]

○朔庚午/御經筵。 講至漢 《明帝紀》 楚王誦黃、老之微言, 尙浮圖之仁祠, 知事李世佐曰: “西漢以前, 佛不入中國 故享國長久。 至明帝遣使之天竺, 求其道, 得其書, 崇奉莫甚, 而歷年反不永, 釋敎至今不絶, 是明帝萬世基禍之主也。” 講至永覽前戒, 竦然兢懼, 侍講官張順孫曰: “明帝遇日食之變, 詔群臣勉修職事, 極言無諱。 於是, 在位者皆上封事, 各言得失。 帝覽章, 深自引咎。 近者所上章疏, 殿下宜自覽戒, 毋忽於心。 大抵始勤終怠, 人之常情。 願殿下愼終于始。” 講至鄭衆使匈奴, 世佐曰: “衆連上書固爭是也, 而帝意以衆憚於遠征, 故切責而至繫廷尉。 凡人主光明正大, 虛懷聽之, 則無此弊矣。” 順孫曰: “日者李克均啓: ‘遣童淸禮則邊患寢息。’ 臣意, 雖遣淸禮, 豈息邊患? 大抵王者之於夷狄, 來者不拒, 往者不追, 無遣使贈遺之事, 淸禮則業已往矣。 自今以後, 請勿遣使。” 講訖, 司諫洪湜、掌令趙珩論盧思愼、楊熙止、愼自建事, 王曰: “宥過無大, 刑故無小 豈可以無情之事, 罪大臣乎?” 珩曰: “上敎雖以爲無情, 臣意以爲有情。 當殿下卽位之初, 首獻諛說, 其心孔譎。” 湜曰: “雖不學可堪之語, 豈大臣所言? 以允恭一事觀之, 思愼之譎可知。” 王曰: 思愼不爲非, 而謂挾私可乎? 凡議一有不合於臺諫, 則輒攻之。 以此議者多不盡意, 其漸不小。” 湜曰: “議雖不一, 若出公正, 臺諫豈以不同己攻之?” 珩曰: “如此面罔之臣, 容恕可乎?” 王不答。 右參贊尹孝孫與禮曹啓: “臣等欲請復膳者有日, 而未果矣。 今以月言之, 至於三月; 以日言之, 三十有餘日。 且三月天道小變之節, 復膳、復殿何如?” 傳曰: “楚莊不遇災而恐懼, 魯哀遇災而不懼。 今遇非常之災, 而遽復膳乎?” 更啓: “減膳、避殿是虛文, 周宣遇災, 側身修行, 致中興之業, 然其時未聞有減膳、避殿之事。 宋王雖遇災避殿, 而未至於三月。 今奉養三殿、視朝等事爲大, 請復膳、復殿。”


○禮曹參判金悌臣上書曰:

近者天變異常, 殿下祗懼, 下敎求言。 其遇災修省之意, 雖商湯之六事自責, 周宣之側身修行, 蔑以加矣。 臣性本庸愚, 且無學術。 幸値明時, 久竊殊榮。 雖竭心力, 不足以仰副聖意。 但有片心, 期於報國, 不能自已。 竊念, 天下之事, 有本有末, 苟能知本末、先後之序, 而先其所急者, 則其本立, 而道自生, 不規規於事爲之末, 而萬目畢張。 故謹以心學之要, 爲應天致治之本, 而仰陳管見, 殿下勿以陳言而忽之。 臣聞, 天下國家之本在朝廷, 朝廷之本在人主一身, 一身之本又在於一心。 人主一心, 實萬化之源, 萬事之幹也。 夫以匹夫之賤, 其善惡止於一身之榮辱, 猶能操心惕慮, 欲自立於鄕黨、州閭, 況君臨一國, 身係億兆? 言脫於口, 而百辟承式; 行著于身, 而四方向風。 以一言一行爲天下聳動之具, 而成敗得失之幾, 形於千里之外者乎? 《中庸》九經以修身爲首, 《大學》以正心爲本。 然則治國平天下之要道, 孰有加於此哉? 蓋天下之事無窮, 而應事之綱, 在我一心方寸之間, 能不爲物欲所蔽, 然後事物之來, 雖千變萬化, 應之常整整不紊矣。 然心本無常, 操之則存, 舍之則亡。 其存亡之機, 在於一念之積, 危微之際, 聖人所愼。 精一執中, 堯、舜、禹相傳之心法也。 精者何? 精以察之, 不雜形氣之私也。 一者何? 一以守之, 純乎義理之正也。 義理常爲之主, 而形氣每聽命焉, 則危者安、微者著, 動靜云爲, 自無過不及之差。 湯之建中建極, 文王之小心翼翼, 蓋得相傳之心法也。 武王踐阼三日, 太公進丹書之戒曰: “敬勝怠者吉, 怠勝敬者滅; 義勝欲者從, 欲勝義者, 亡。” 王惕若恐懼, 書於几席, 戶牖、弓、劍莫不銘焉。 蓋敬者存心之本, 義者制事之方, 敬以直內, 義以方外, 則心存理得, 而萬善立矣。 怠則安於暴棄, 而不能自强; 慾則心爲物誘, 而天理反滅, 二者每相反, 而勢不相容。 彼勝則此喪, 此勝則彼喪, 交戰於胸中, 則終於怠慾勝, 而滅亡隨之矣。 然則敬義之與精一, 非有二致, 亦帝王傳心之法也。 夫堯、舜、禹、湯、文、武, 天下之大聖也; 唐、虞、三代, 天下之至治也。 以大聖至臻至治, 非別有不可知之道, 不可爲之事也, 要之正心修德耳。 然則後之願治之主, 當如何而可也? 兢兢業業, 精一而執之, 敬義而將之, 雖在紛華波蕩之中, 幽獨得肆之地, 如對神明, 如臨淵谷, 靜存、動察, 防非、窒欲, 使之淸明在躬, 義理昭著, 道心常勝, (心)私欲凈盡, 則宴安鴆毒, 無所投隙; 事物紛挐, 無所肯綮。 如規如矩, 不可欺以方圓; 如準如繩, 不可欺以曲直。 姸蚩莫逃於水鑑, 輕重自懸於權衡, 天下之事將唯吾所欲爲, 而無不如意, 朝廷自爾而淸, 四方自爾而化。 建中和之極, 興參贊之功, 天地位、萬物育, 叶氣旁通, 靈貺自甄, 諸福之物, 可致之祥, 莫不畢臻。 恭惟殿下承列聖之烈, 嗣大歷服, 于今三年。 此正免喪卽政, 訪予落止之時也。 《書》曰: “我受命無疆惟休, 亦無疆惟恤。” 又曰: “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歷年, 知今我初服。” 夫哲命之貽, 罔不在初, 國家隆替、社稷安危, 天命、人心去就、離合之機在今日, 一念慮之發、一號令之施, 而宗社億萬年無疆之休, 實係於此。 今夫愚下之民, 受一室於父母, 尙欲保守基業, 思傳子孫, 況殿下任八聖付托之重, 守艱大之業, 其憂勤念治之心, 固宜無所不至也。 今殿下以將大有爲之資, 夙夜勵精, 思臻至理, 內外同歡, 顒望太平, 宜若天心底豫, 報以休徵, 而災異荐至, 雷雪非時, 雨雹殺草。 甲山一郡, 疫死太半, 白氣竟天, 太白晝見。 況又雷變暴作, 震驚宮闕, 遠近所聞, 莫不駭懼。 歷古以還, 天之示警, 未有甚於今日者。 究厥所由, 豈無所自? 臣聞, 禍福無門, 惟人所召, 人無釁焉, 妖不妄作。 此古人所謂以孚命正厥德也。 《書》曰: “惟德動天。” 《傳》曰: “天高聽卑。” 昔景公一發善言, 熒惑退舍; 眞宗一罷營建, 飛蝗盡赴海死, 積海岸百餘里, 神宗纔廢新仕, 甘雨大注, 遠近沾洽, 乃知妖不勝德, 而天有從人之心矣。 伏願殿下, 以宗社爲念, 以億兆爲念, 敬天之譴怒, 則何以答之; 思天之仁愛, 則何以副之? 未明求衣, 日御經筵, 親近儒士, 恢好問之量, 樂觀《經史》, 澄出治之源。 去邪勿疑, 杜讒諛之門, 從諫如流, 開敢言之路。 頣神養性, 省逸欲之嬉, 去奢從儉, 減工役之費。 審刑政之差, 辨無辜之獄。 喜怒與衆共之, 好惡公於群下。 罰不阿近, 賞不遺遠。 官不及私昵, 爵罔及惡德。 因善始之心, 慮克終之美。 屛去浮文, 務行實德, 則至治之美, 與三、五比隆, 福祚之傳, 隨天地久長矣。 何有於災變, 而有難消之慮乎? 在殿下盡心如何耳。

傳曰: “書一通以入。”


○尹弼商議: “臣意, 前於經筵啓之已悉。” 愼承善議: “直史官與注書, 於政廳往來參聽, 古無此例。 然自今行之亦不妨。” 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議: “凡政事承旨與焉, 如有可記之事必記之, 何必史官乎? 大抵爲政之體, 務存大綱。 不可以一時所見, 輕改前規。 且批目一下, 用人當否, 播諸人耳目, 不須史官書之, 然後可以得知。 如有所失, 臺諫從而論啓, 有何脫漏之事?” 傳曰: “史官其勿參焉。”


8月 2日[편집]

○辛未/御經筵。 講至漢 《明帝紀》自御塤箎和之, 侍讀官成世純曰: “明帝無正心、誠意之功, 故如此。 人君不可自御樂器也。” 特進官朴安性曰: “明帝雖好學, 又好佛, 是無益於好學也。 梁 武好佛, 舍身爲奴, 然餓死臺城。 事佛無益, 於此可知。 我成宗知其然, 故罷祝壽齋, 去度僧之法, 此甚美事也。 近日沈克孝書張蘊古 《大寶箴》及韓愈 《原道》以上, 命下本曹。 臣等因此請罷(忌晨)〔忌辰〕齋及度僧之法, 而留中不下, 請施行。 臣觀, 外方之人逃賦役爲僧者甚多, 故軍額不敷。 丁亥年李施愛反, 京師震動。 召募軍丁時, 良人、公私賤皆應募, 而僧徒無一人應募者。 僧之無益於國如此, 請盡革之。” 領事魚世謙曰: “佛者以爲: ‘人能修善作福, 則復生於極樂國。’ 其言宏闊勝大, 人皆易陷。 明帝之前, 未有佛敎, 而世道淳如, 享年亦永。 明帝之時, 始有佛敎, 而楚王 英最先好之。 厥後, 三藏法師、佛圖澄皆精於其道, 且有奇迹, 疑甚有異, 而符秦、石勒皆不久而滅, 其事佛無益如此。 今若不盡革, 則愚民皆以爲; ‘人君尙且如此, 況我輩乎?’ 皆割臂、斷指以侫佛矣。” 同知事洪貴達曰: “不可一時盡革, 今除選法, 漸次去之可也。 且今日之啓, 請常留念。” 世謙曰: “元魏盡誅沙門, 天下莫不驚駭。 僧亦人也, 化以爲民, 則亦可使也。 何必盡誅之乎? 此則太過矣。” 安性曰: “度僧之法旣罷矣, 今又革忌辰齋、去度僧之法, 則自然爲僧者少, 而軍額盛矣。” 獻納孫仲暾曰: “大選試取之法, 與科擧無異, 固無可用之地。 況淸凈寡欲, 其道也, 而今與於大選者爲住持, 是名利之人也。 非其道也, 不如革之。” 安性曰: “此正心明道之先務也。” 王曰: “所言皆當。 然雖無彼道, 如不能正心明道, 則何益?” 貴達曰: “正心之功, 在殿下一身。 然若不去左道, 則非所謂明道也。” 世謙曰: “武帝窮兵黷武, 雖不足取, 然聽仲舒之言, 表章六經, 諸不在六藝之科者, 勿使竝進, 使萬世知吾道之可尙。 今以爲不去異敎, 而可以明道則誤矣。 比如種美穀於肥饒之田, 不去害苗之草, 則禾不能茂。 佛敎吾道之稂莠也, 其不去稂莠, 而可以茂禾穀者, 未之有也。 且於汚惡之器, 不可盛美饌。 如欲正心明道, 則宜先去異道也。” 王曰: “自祖宗朝有之, 故成宗不信佛敎, 而亦不盡革。” 貴達曰: “成宗豈不欲盡去? 蓋欲以漸也, 非以爲不可去而不去也。” 世謙曰: “能以漸除之耳。 太宗朝寺社之田皆令屬公, 成宗罷祝壽齋, 除度僧法。 太宗、成宗豈不能盡革? 將以待後嗣也。” 仲暾曰: “卽位之初, 傳敎曰: ‘衰佛氏之敎, 興孔子之道。’ 人之聞此敎者, 孰不歡抃? 今若又除選法, 則殿下可謂能繼成宗之志矣。” 王曰: “在今時, 無擧行之事。 但啓聞後, 囚僧及搜探寺社, 祖宗朝法也, 而今則不爾矣。” 貴達曰: “此事增光於史策矣。” 世謙曰: “無以此見聖上斥去異端之盛心, 若聽今日臣等之啓, 亟罷選法, 且凡應祛之法, 一切罷之, 則聖上正大之心, 尤益光顯。” 王不答。


○左議政魚世謙啓: “李克均所云: “穩城、平壤虛數公債盡減事, 臣意以爲, 虛數云者, 受者身死, 而無子孫可徵之謂也。 國法無當身則徵於子孫, 無子孫則守令申報監司, 減而勿徵, 固無分徵於切隣之法。 今以克均所啓觀之, 設有一人流亡, 則徵四隣, 四隣又逃散, 則徵於不干之民, 以致流亡。 此則監司、守令不能奉法之故也。 今不問其致此之由, 而議其蠲減之便否, 實爲未便。 今量其庫中穀數及散給民間之數, 令戶曹磨鍊, 以每歲諸道所上生産、物故數憑考, 則可知虛數與否也。” 尹弼商、鄭文炯、韓致亨、成俊議: “平壤居民虛數公債, 前日已蠲減四萬餘碩, 而猶云未盡減者, 未知其由。 令該曹磨鍊以啓後更議。” 愼承善議: “公債雖斗升, 尙艱難納之, 況虛數乎? 因此流亡相繼, 閭閻一空, 可謂於邑。 其未蠲減者, 竝皆勿徵何如?” 尹孝孫議: “流民固當安集, 而軍需亦不可不慮。 若論以虛數, 一切蠲減, 則非惟國儲耗損, 後日之弊不可勝言。 且所謂虛數公債者, 本無名簿, 而無迹可考者乎? 抑雖有名簿而或身死無子孫, 或逃亡無族親者乎? 皆是守令不撿斂散所致, 不可輕減, 令該曹商確施行。” 從孝孫議。


○月山大君婷妻朴氏上言, 請令同母弟慶尙道節度使元宗來幹大君妾子德豐君 恞成婚諸事, 傳曰: “元宗臨遞, 其遞之。” 都承旨愼守勤等啓: “邊將任重, 不可輕遞。 且大君妾子, 於嫡母之娚固爲不干, 而今違法上言, 朴氏不得無罪, 請鞫之。 此必元宗私相通書, 欲上來不復還任也, 請幷鞫之。” 傳曰: “此同生間事, 且無幹事者, 故如此耳, 豈可以此推鞫?” 更啓: “元宗專以遞期已逼, 欲徑遞而然也。 元宗不識事體, 當初赴任之時, 啓若母病, 請往來相見, 來見病母後, 不卽還任。 今又欲徑遞, 嗾其(妹)〔姊〕上言, 其慢易朝廷如此。 雖不鞫其罪, 不可遞也。” 傳曰: “然則勿遞。”


○尹弼商議: “大抵臺諫朝廷耳目, 所係非輕。 若不優容, 則忠言讜論, 人主無由得聞, 言雖不中, 固當優容。 然近日趙舜之事, 則心雖切直, 語涉不祥。 楊熙止、愼自建事, 則臣前日已啓。 柳子光、盧思愼等事, 自有聖斷, 臣何敢贅? 但老臣之意以爲, 累朝之臣, 一被其劾, 遽加罪責, 恐傷國家元氣。 伏望聖上, 執其兩端, 用其中焉。” 愼承善議: “臣近因病患, 未知熙止啓事始末。 傳聞之辭, 恐未實也。 若直言奪士洪資, 不足以應天變, 則信失言矣。 盧思愼、愼自建, 皆是通家族親, 未敢論啓。” 魚世謙議: “臣聞, 古之聖主, 不以無災自幸, 而以遇災修省爲幸。 當應天以實, 以塞天心, 未聞移災於下, 以文其己也。 故宋 景公一言, 熒惑退舍。 凡災變之來, 當君臣交修以應, 不可指言由某事而致。 故董仲舒, 漢之名儒, 而後世譏其泥於災異。 今思愼所言, 雖似錯誤, 其情未必欲害聖政, 故爲之發也。 況思愼大臣, 聖上常優禮以待之者也。 一朝迫於臺評, 偶陳其情耳, 地動之變, 謂由思愼, 臣恐未必然也。 地者臣道也。 臣下有强梁跋扈, 不順其軌, 或致地動之變。 抑有爲人排擊, 鬱抑無聊, 局促而不安其位, 則亦或以致此變, 此亦不可專指而言也。 柳子光之言, 臣未聞之, 然亦各言其志也。 熙止所言, 前日臣已啓達。 自建犯贓之事, 罪名無之, 若果贓汚, 改之何難? 且趙舜論啓思愼, 其言雖似過矣, 然以諫見罷, 甚駭見聞, 此亦宜存矜恕。” 鄭文炯議: “愼自建事, 臣前日於經筵啓達。 楊熙止非庇士洪, 欲殿下益加謹愼庶政也。 柳子光所言之失, 臣未聞知, 未敢臆議。 趙舜欲食其肉之言, 實爲慘酷, 小臣立朝以來, 所未聞。 不照律, 只罷職, 恩至渥也。 思愼累朝勳老, 豈忠於累朝, 而不忠於今日, 以召天譴? 臣未敢知。” 韓致亨議: “思愼被駁, 欲白己意。 雖間有差失之言, 至於攻斥臺諫, 則恐非本意也。 子光之啓, 亦不過陳弊耳。 熙止發言未竟, 遽爲臺諫所駁, 臣恐未盡其言也。 豈欲庇士洪而然乎? 質諸其日參侍宰相及弘文館, 則可知其狀矣。 自建事, 累經大赦, 然非汲汲可用人也。” 傳于臺諫曰: “事若可聽, 則今遇大災, 其不聽卿等之言乎? 諸議如是, 故不聽。”


8月 3日[편집]

○壬申/柳子光啓: “臺諫指臣爲亂政小人, 濫叨特進官, 不勝惶懼。 且日者尹金孫亦於經筵, 啓子光不足數也。 臣聞此言, 卽欲引嫌, 但恐天威而未果。 今又臺諫言之若是, 不宜靦面在職。 請避。” 傳曰: “祖宗豈以小人爲宰相乎?” 不從。


○大司憲李諿等書啓:

天人無間, 人事失而天變輒應。 今思愼之奸, 得侍經幄, 排斥臺諫, 欲誤殿下。 柳子光以亂政小人, 亦爲特進官, 又多獻諛, 以沮臺諫。 天地之變, 安知此二臣在近密之地, 有以感之耶? 熙止之面罔, 不宜經筵官。 自建之貪汚, 不宜復用。

不從。 臺諫上疏曰:

殿下敎云: “近思愼等, 何以致災? 黜思愼等, 未必弭災。” 臣等竊以爲不然。 昔皇父爲士, 致日月之食; 王鳳封侯, 有黃霧之塞。 自古未有不召之災, 無應之變也。 在人君遇災修省, 轉災爲祥耳。 商有雊雉之異, 而高宗恐懼修德, 有永年之福; 周有拔木之變, 而成王悟迎周公, 有反風之報。 神明之應, 捷於影響, 其可忽哉? 今殿下亦戒謹恐懼, 而思愼、子光猶在左右, 則應天之實, 恐未盡也。 思愼外示朴野, 中藏諂諛, 善伺上意, 逢迎開導。 囚諫官則贊英斷以喜賀, 議立廟則勸追崇而從臾。 至於被劾左降, 少不愧沮。 及侍經筵, 顯攻臺諫, 蔽惑聖聰, 不以爲嫌。 臣等觀, 自古小人陰爲不善, 得見君子, 欲掩其惡, 未有靦面明目, 放言無恥如思愼者也。 臣之所以請鞫, 非惡思愼, 惡其欺君也, 惡其誤國也。 子光曩結朋類, 濁亂朝政。 如此奊詬者近之則不遜, 況參侍經幄, 呶呶沮壞臺諫, 以附宰相乎? 決知其不可再亂朝政也。 熙止欲護朋黨, 面罔天聰, 又豈可使之近侍, 以累聖明乎? 昔宋 太祖朝翰林學士缺, 太祖謂宰相曰: “深嚴之地, 當使宿儒處之。” 范質對曰: “竇儀淸介重厚, 然已自翰林, 遷端明。” 太祖曰: “非斯人不可。” 卽日復入翰林。 蓋宋祖於翰林, 難其人者, 以朝夕侍從, 輔養君德, 其任至重, 不可以匪人處之也。 殿下不宜輕近侍之職, 以留熙止之佞。 非徒臣等難與共侍, 亦豈厭服同僚之心乎? 如自建之微者, 其敍與否, 固無關於治體。 但於國家崇奬廉恥之意, 不爲小失也。 臣等又聞, 自古奸佞之人其爲心也險, 其用術也巧, 審於伺候, 善於逢迎。 竊其勢, 以立己之威; 濟其欲, 以結主之愛, 故人君不察, 以諂爲恭, 以私爲公, 以欺爲可信, 以侫爲可近。 臺諫不能劾, 侍從不敢言, 終爲城狐社鼠, 欲去之不得。 是以, 宇文士及之侫, 太宗見其情, 而不能斥; 李林甫妬賢嫉能, 明皇知其奸, 而不能退。 可畏如此, 所當深戒。 願殿下明以察之, 剛以斷之, 使奸臣無以遁其情, 諂侫無以飾其非, 消縮畏沮, 不敢自進, 國家幸甚。

傳曰: “事若可聽, 雖不奏疏, 何不聽之?”


○司諫院啓: “李昐前爲仁同縣監, 收民間緜布四十餘匹, 買鷹四五連供進, 其所餘私與其兄。 又欲加徵, 有一白丁訴監司, 昐銜之, 亂杖其足, 足指脫落。 謀欲和議, 贈緜布五十餘匹, 不知其緜布出自何處。 適蒙赦, 得免其罪, 然其爲人如此, 不合守令, 請遞之。” 從之。


○義禁府啓: “偸弓房鹿皮人等, 罪當斬待時。” 傳曰: “內官金自禮、書房色金牛未致遠道永屬爲奴, 金守同近道永屬爲奴, 玉山決杖一百。”


8月 4日[편집]

○癸酉/御經筵。 講至東平王 蒼曰: “爲善最樂。” 侍講官李顆曰: “人孰不欲爲善, 然物欲蔽之, 不能遂其爲善之心ㆍ 古云: ‘君子之所不可及者, 其惟人之所不見乎。’ 人主深居九重, 勿以人所不知, 而勉焉可也。” 執義姜景叙曰: 盧思愼不合領經筵, 請遞之。 柳子光前以黨比, 亂政被罪, 請遞特進官。” 正言洪潤德亦論思愼, 皆不從。 景叙曰: “經筵官輔養君德, 不可雜以匪人, 請遞思愼。 且臺諫當知無不言, 雖斧鉞在前, 鼎鑊在後, 猶當不避。 若臺諫自以謂: ‘我非孔子, 何得言人之過?’ 殿下亦曰: ‘臺諫旣非孔子, 其言不可聽也。’ 則言路塞矣。” 顆曰: “若以爲, 臺諫非孔子, 不可聽, 則是亡國之言也。 大臣被駁, 則當閤門待罪。 安有於君前, 反折辱臺諫乎? 大抵人臣愛身者多, 而直言者少。 若是則誰能盡言? 夫臺諫之言是則納之, 否則不用可也。 古人雖芻蕘之言必聽, 近者臺諫有言, 非徒不聽, 又從而罪之, 臣恐有殺臺諫之漸也。” 說經李滋曰: “言之直者, 必斥之則言路必塞。” 顆曰: “古云: ‘君明臣直。’ 大抵人臣雖懷百言, 及至雷霆之下, 十喪其半, 殿下若不優容, 誰能盡言?” 潤德曰: “昔唐 玄宗時, 杜進以言事斥去, 大臣亦以仗馬比喩, 脅制臺諫。 自是言路閉塞, 遂致天寶之亂。” 景叙曰: “大臣有罪, 而殿下不懲, 故趙舜憤疾, 欲回天聽, 其本心豈有他哉? 凡人臣顧戀妻子者多, 而死於其職者鮮矣, 請恕之。” 特進官安琛曰: “當復舜職。” 王曰: “復職在上, 非下之所可言也。” 景叙曰: “昔晋 劉毅言於武帝曰: ‘桓、靈賣官錢入官府, 陛下賣官錢入私庫, 反不如桓、靈。’ 然武帝優容, 不以爲怒, 舜之言, 在所當恕。 且楊熙止非欲罷職, 欲遞經筵官耳。” 領事鄭文炯曰: “其時入侍宰相多以謂熙止之言, 不爲非矣。” 王曰: “熙止欲以應天以實, 不以文之意, 敷衍言之, 不爲非矣。 且採衆論, 已收士洪等資, 豈以一熙止之言還授乎?” 景叙曰: “殿下已從群議, 熙止雖百有言, 豈可聽乎? 但其發言太失, 豈得與臣等同侍經筵乎?” 王不答。 滋曰: “聞, 禮曹請罷選僧之法, 請從之。” 王曰: “僧徒以虛無爲宗, 固當罷之, 然祖宗所不革也。” 景叙曰: “度僧之法, 其來已久。 成宗以軍額不敷, 特革之。 古云: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此雖成宗所崇信者, 猶當革之, 況成宗所不崇信者乎?” 顆曰: “凡僧人差除住持, 亦勿令吏曹掌之。 祖宗良法美意, 固當遵守。 如此弊法, 因時革之爲便。” 王曰: “予旣不崇信, 當漸以革之。”


○臺諫書啓:

思愼敢爲喪邦之言, 以誤聖聰, 其不忠於殿下甚矣。 殿下爲思愼拒諫, 又從而罪言者。 如此不已, 則人人各顧其身, 不敢直言正論, 以劾大臣。 由是, 言路閉塞, 則不至於亂耶? 願鞫思愼抵罪, 罷領事, 使不得更進諛說。 楊熙止挾私欺君, 請遞經筵官。

不從。


8月 5日[편집]

○甲戌/臺諫啓: “自生民以來, 未有聖於孔子, 而思愼乃曰: ‘臺諫非孔子, 則不可聽。’ 若小有畏忌, 則敢爲此言, 以欺殿下乎? 言涉奸諛, 猶當罪之, 況爲此亡國之言, 而不之罪, 則其可謂國有政令乎? 思愼此言, 雖愚夫愚婦聞之, 必相駭愕, 況殿下以明睿照之, 而不罪之哉? 去邪勿疑, 從諫弗咈, 此帝王之美事, 而殿下旣不能去邪, 加以拒諫, 臣等不勝痛切。 且古云: ‘制治于未亂, 保邦于未危。’ 當於未危亂之時, 預防之也。 夫炎炎之火, 若不救之於始然, 則其終至於燎原, 而不可救矣。 今思愼誤國之言, 其兆已見。 今若不鞫, 則無所畏縮, 而將至於誤國矣。 請鞫其情, 使之懲艾。” 不從。


○尹弼商、愼承善、韓致亨、成俊、柳輊、朴安性、申浚、金悌臣、趙益貞、成世明議: “舊《大典》云: ‘庶孽子孫勿許赴。’ 明白載錄, 不可許赴。” 魚世謙、李克墩、尹孝孫、李世佐、安琛、金敬祖、朴崇質、李陸、李克圭議: “庶孽子孫勿許赴文武科、生員、進士云者, 乃尊別正科, 欲不與雜科相混, 更立前《典》所無之一法。 此損抑雜類, 崇科第之美意。 醫官恥與庶孽同科, 自稱出身科第, 欲與文武抗衡, 是眞尊卑、貴賤混爲一途。 ‘醫官非出身者, 勿授主簿以上職。’ 一時勸勵醫生之法, 雖非庶孽, 無出身者, 當用此法, 非爲庶孽而設也。 ‘二品以上良妾子限三品, 賤妾子限五品。’ 此法旣立, 不可輕改。 豈可不許赴試, 使有美材精術者, 長爲參外之職乎? 前旣許赴, 不宜曲法紛更。” 盧公弼、許琛、李淑瑊議: “謹按, 《大典》 ‘勿許赴文科、生員、進士試’ 連爲句斷, 於文義爲順。 自古醫工之賤, 不齒士類久矣。 豈得與文武兩科比, 而有疵累者皆不取乎? 臣等意, 辛卯年《大典》 ‘庶孽子孫等勿許赴。’ 者, 實爲兩科設, 而文義欠缺, 故甲午《大典》添文科、生員、進士試七字以分別, 而使之易曉耳。 況旣令庶孽, 屬於醫司, 則豈有不赴其科之理乎?” 朴楗、李季男、鄭錫堅議: “醫員申輔宗、李繼山等以庶孽, 在祖宗朝入屬醫司, 而未赴醫科, 至成宗朝二品以上妾子孫許屬司譯院、典醫監、觀象監等司, 而其時亦無赴雜科者。 今以《大典》文勢觀之, 則一曰, 勿許赴文科、生員、進士試。 二曰, 勿許赴鄕試, 則有痕咎者, 於雜科似若許赴, 然其時纂定之臣, 必取稟質問後, 更議何如?” 從公弼等議。


○以鄭錫堅爲大司諫, 柳洵爲都摠管, 吳純爲永安北道節度使。


8月 6日[편집]

○乙亥/御經筵。 司諫洪湜論盧思愼, 又曰: “近聞, 禮曹請罷選法而不聽。 禮曹之請甚是, 請罷之。” 王曰: “不崇奉耳, 先王所設之法, 不必廢也。”


○左議政魚世謙、右參贊尹孝孫、禮曹判書朴安性啓: “殿下避殿已三月, 上殿以上避殿、減膳, 亦未復殿、復膳。 且節日將近, 例當上壽, 請爲上殿從之。” 傳曰: “可。”


○虎入都城, 命捕之。


○傳于政院曰: “成宗罷度僧法者, 予意以爲, 必軍額不敷, 故限阜盛姑罷也。 僧徒終不可盡去, 一年限十人, 給度牒何如?” 政院啓: “成宗所以罷之者, 非特以軍額不敷, 以其佛法無益於世也。 勿令度僧, 至載令甲, 此乃良法美意, 子孫固當遵守。”


○掌令姜謙啓: “吏曹參判安琛以有相避妻姪李諫爲潭陽府使, 請鞫之。” 傳曰: “其令吏曹考啓。”


8月 7日[편집]

○丙子/御經筵。 掌令姜謙曰: “今聞, 命工曹造銅椧, 未知用之何處。 成宗亦作銅椧, 因諫止, 而此乃奢侈之事, 不可爲也。” 王曰: “命鑄已久, 事亦垂畢。” 謙曰: “人主當尙儉德。” 正言洪潤德曰: “茅茨土階, 千載稱其儉, 此事雖有前命, 固宜止之。” 王不答。


○吏曹判書李世佐、參判安琛避嫌, 傳曰: “勿避, 其遞諫職。”


8月 8日[편집]

○丁丑/御經筵。 獻納孫仲暾、侍講官張順孫、持平孫蕃、檢討官權敏手共論度僧、選僧之非, 王曰: “予非以佛道爲是, 度僧之法, 其來已久, 不可一朝遽廢。 議之而不可, 則當止之。 予意以爲, 軍士無餘丁, 故樂於爲僧。” 蕃曰: “古者一家從軍, 十家奉之。 我國世祖朝軍額頗多, 其後稍除其數, 抄出餘丁, 以給軍士, 故番上軍士往來便易。 臣意, 若減旅外正兵, 以實軍丁, 軍額自實。” 特進官成俊曰: “旅外正兵不可廢也。 古者將帥率二十萬衆, 猶以爲不多, 況我國軍士不過十七萬乎? 大抵實戶不足, 則以旅外充之。 不復度僧之法, 則軍丁自敷。 我國兵丁多寡, 殿下必不細知。 中國則民居稠密, 我國土地雖廣, 居民鮮少。 永安道地曠, 終日而行, 纔見一家。 爲守令者, 豈皆奉上字撫乎? 由是民皆疲弊, 加之以軍役甚重, 其弊不貲。” 領事韓致亨曰: “我國四面受敵, 軍額不可不敷。 選僧之法, 不可復立。” 俊曰: “臣見永安道習俗, 軍士無弓矢, 不能習射。 臣問其老卒, 答云: ‘國家若時時試才, 賞以弓角, 則人皆勸勵矣。’ 成宗朝臣嘗奏而行之, 其時或有能射者。” 致亨曰: “平安道土地空虛, 關防儲備率多廢弛, 請徙南民以實之。” 俊曰: “永安道 三水、甲山居民, 疫死雖多, 存者亦不少。 臣爲監司時, 三水等邑, 已徙百戶, 今不必加入。 獨平安一道虛踈, 固當徙民。” 致亨曰: “平安道境, 連上國, 不可空虛。 今年農事稍稔, 請來秋徙民。” 俊曰: “烟臺之設, 所以備敵。 下三道慢不致意, 晝則不守,夜則擧火而已。 賊倭之來, 何以知之? 請勑邊將, 晝夜謹候。” 蕃曰: “萬戶於兩界則有衙祿, 南方則無祿, 故人皆謀避。 若擇內禁衛武藝出衆者遣之, 考最者, 遞任時准職敍用, 則人皆有所勸矣。” 王曰: “有天變, 徐當報之。”


○分遣弘文館直提學洪瀚于慶尙道 釜山浦, 應敎張順孫于全羅道 馬島, 副校理李顆于平安道 楸坡, 副修撰權敏手于永安道 安浦, 審察防禦。


8月 9日[편집]

○戊寅/御經筵。 講至北海王 睦嘗遣使朝賀, 謂之曰: “朝廷設問, 寡人何辭以對?” 使者曰: “大王忠孝慈仁, 敬賢樂士, 敢不以實對?” 睦曰: “子危我哉! 其對以襲爵以來, 志慮衰隳, 聲色是娛, 其智慮畏愼如此。” 領事魚世謙曰: “當是時, 忌憚藩王之賢者, 故如此。 畏愼則可矣, 其矯飾以欺天子, 非正道也。” 同知事洪貴達曰: “忠孝慈仁, 敬賢樂士, 此固美事, 而睦恐天子之畏忌, 言之如此。 其自爲保全之計則可, 飾辭罔上則不可。” 掌令趙珩曰: “司僕寺二員久任, 《大典》之法也。 僉正南憓爲信川郡守, 提調等啓請仍任。 自此之後, 凡爲司僕官者, 皆令久任。 如此則《大典》之法壞矣。” 司諫洪湜曰: “古者人法竝用, 如其賢也則雖二員久任, 亦足以治一司, 何可輕壞《大典》, 更立新法乎?” 王曰: “馬政最大, 故如此。” 湜曰: “司僕之任 非高遠難行之事。 大抵我國之弊, 法如蜂午紛紜變更。 以故, 爲官吏者眩於奉行。” 珩曰: “此壞法之事, 不可不改, 何必皆令久任?” 世謙曰: “《大典》不可輕變。 守成之君少有防礙, 猶擬古典而行之可也。 非徒司僕, 凡諸司提調, 請立新法, 皆不可從, 但令吏曹擇人而用之。” 湜曰: 諸司提調, 不與該曹同議而擅啓, 其弊不貲。” 王曰: “南憓則已矣, 後不必如是。” 特進官尹孝孫曰: “成均館大成殿及東西廡, 依中朝例鋪甓事, 啓下已久, 而慢不擧行, 甚不可。 請令繕工監提調鋪之。” 世謙曰: “前此李克增增修成均, 厥功不細。 大抵風俗敎化, 皆本於學校, 不可不致意。 今可使孝孫監其役。” 王曰: “令繕工監提調專掌鋪之?”


○弘文館副提學楊熙止上辭狀曰:

頃因雷變引見之時, 臺諫以臣所啓, 私於朋友, 論請累月。 臣雖欲私朋友, 而救之, 上有天威, 下有群臣, 豈敢有一毫私意, 萌於其間哉? 臣雖至愚無狀, 決不至此, 專以臣素不取信於人, 致此疑也。 況臣性稟庸愚, 才學淺短, 論思之任, 非臣所堪, 請遞臣職。

不從。


8月 11日[편집]

○庚辰/御經筵。 講至苟非其人, 民受其殃, 是以難之。 領事鄭文炯曰: “館陶公主卽明帝之妹也。 爲子求郞, 帝不許焉。 此帝不以私恩, 廢公義也, 願殿下留神焉。” 講至帝爲後宮親屬, 竟不用, 王顧問左右曰: “閻章二妹爲貴人, 章精力曉舊典, 久次當遷, 竟不用。 後宮親屬, 雖賢者, 亦不用耶?” 文炯曰: “其時史官褒美之, 故特書之如此。 若實賢者, 豈以後宮親屬, 而不用乎?” 知事李世佐曰: “雖外戚, 若賢有德者, 則不可不用。 然外戚之禍, 自古有之。 若使高官大爵, 則必生驕侈之心, 而終至於敗, 不可濫授官爵。” 說經李滋曰: “馬后之弟防賢, 而明帝終不用, 至章帝時用之, 而怙侈滅義, 遂不保全。” 侍讀官成世純曰: “明帝可謂英主矣。 臨雍拜老, 宗戚子弟莫不受學, 自期門、羽林之士, 悉令通《孝經》章句。 至於凶奴亦遣子入學。 如遇日食之變, 詔群臣極言, 深自引咎。 且廣陵王 茢有罪, 有司奏請誅, 帝怒曰: ‘諸卿以我弟, 故欲誅之, 卽我子, 卿等敢爾耶?’ 其友于之情, 可謂至矣。 由是自汶山以西, 前世所未至, 正朔所未加。 白狼等百餘國, 擧種稱臣奉貢, 可謂好文之主矣。 然以聰察爲明, 不能待人以寬。 故下無所容, 此其短也。 且聞西域有神, 遣使求其道, 中國始傳其術, 遂爲萬世基禍之主, 明帝但得桓榮章句之學, 而不知帝王正心修身之道, 故至於此耳。”


○亂臣崔潤妻眞珠定屬木川官婢。 援奉石柱子息免放例, 上言陳訴, 特命放之。 承政院啓: “祖宗朝雖有免放者, 或是緣坐人子孫也, 其身犯亂逆者子孫, 則未有蒙宥之時。 石柱之子雖免放, 然特以王后族親故也。 今潤身犯不道, 而特放子孫, 則亂臣子孫未放者多, 若援此陳訴, 國家其盡放乎? 大抵亂臣之子不可輕放。” 傳曰: “奉石柱身犯亂逆, 則其子等年滿十歲者, 其時當死, 若未滿則當待年而死矣。 何以不死而見放乎? 其考以啓。”


8月 12日[편집]

○辛巳/御經筵。 獻納孫仲暾曰: “古云: ‘念終始典于學, 厥德修罔覺。’ 近日勤御經筵, 臣等不勝忻忭。 觀史而知歷代興亡之迹, 至於性理之學如《中庸》、《大學》, 尤不可不講。 晝夕講、夜對, 亦請御之。 且三年之間, 獄囚多滯, 請須視事。” 司經姜澂曰: 《大學衍義》前所進講, 今則日候凄涼, 於晝進講可也。” 王曰: “日氣尙熱, 且畢修寶敬堂, 則朝啓可受也。” 檢討官李㙉曰: “天變重大, 故古者日食星孛, 無不書之。 今國家設簡儀臺, 令日官輪次坐更, 以觀星度, 而日官慢不致意, 翌日所進單子與外觀象監單子, 先自相准, 使不差誤, 甚不可。” 王曰: “自有內外觀象監矣。”


8月 13日[편집]

○壬午/御經筵。 司諫洪湜曰: “特進官間有不合者, 左右侍從, 罔非正人可也, 請須擇差。” 執義姜景叙曰: “請擇其心術正者差之。” 王曰: “已差者不必汰也。 如有可當者, 加選可也。” 景叙曰: “學校首善之地, 士之立朝者, 皆由此出, 固宜培養, 而作成之。 成均同知事二員, 而尹孝孫仕于實錄廳, 金應箕兼帶都摠管, 不得專任, 何以能訓誨乎? 請常仕成均館。” 王曰: “任成均館者, 不兼他司乎?” 世謙曰: “任成均者, 兼帶他司, 則不專敎誨, 豈可拘於一時之例? 在臨時酌量耳。” 景敍曰: “司僕寺官員久任未便。 以六寺、七監言之, 奉常寺掌祭享, 軍器寺掌造軍器, 其任大於司僕, 而皆不不久任, 獨司僕久任, 非徒壞法, 事體亦不可。” 湜曰: “司僕久任, 壞法莫甚, 請依《大典》。” 知事李克墩曰: “臣曾爲奉常寺提調, 籍田事大, 故東則僉正, 西則判官, 皆爲久任。 近日吏曹數遞其職, 甚爲未便。” 王曰: “吏曹何爲數遞? 其問之。” 世謙曰: “國家粢盛最重, 軍政爲大, 而馬政亦非輕。 然軍政、馬政, 自有輕重。 今輕者重, 而重者輕, 至爲未便。 大抵提調不得薦其僚屬, 已有法, 而今者, 提調私自薦望曰, 某員爲可久任。’ 續續立法, 可乎? 銓曹自當公正擬望, 何必提調私薦乎?”


○傳旨于吏曹曰: “久任之法, 詳載《大典續錄》, 而各司提調或不與該曹同議, 法外久任, 續續啓請, 甚違立法本意。 後勿如是。”


○吏曹參判安琛上辭職狀曰:

臣性本庸劣, 學又淺短。 謬蒙成廟恩遇, 終始侍從, 位忝二品, 得至今日, 榮幸至矣。 敢不策勵駑鈍, 思答鴻私? 第緣垂老之年, 病深風眩, 遇事輒迷, 多致詿誤, 上孤聖恩, 下招物議。 顧惟銓曹, 爲任至重, 參判亞卿, 非臣昏暗所堪, 況臣居是職, 于今四年, 久妨賢路, 無所裨益。 撫躬思責, 無任慙懼。

不從。


8月 14日[편집]

○癸未/傳曰: “內官朴仁孫, 昨日齎宣醞, 往盧思愼第。 翌日復命時, 醉酒語澁, 必飮於他處, 托以思愼勸酒也。 且內官等不至亂飮, 已有其法, 而如此過飮, 其下禁府鞫之。”


○傳曰: “前日予召典翰李守恭, 辭疾不來。 果病苦, 今日何能入直?” 守恭啓: “臣病劇, 故不得來。 然若更召, 則雖使擔輿, 肯不赴召?” 傳于政院曰: “朝鮮號稱禮義之邦, 以其有上下之分也。 病若不苦, 則雖宰相, 當扶持而來。 守恭辭疾不來, 其於君臣之分何? 予意, 政院必請罪而不爾。 予非妄自尊大, 而發此言也。” 政院啓: “上敎允當。 以今入直觀之, 其不病故可知。 且今啓若更召, 則雖擔輿可來, 此言亦非, 請鞫之。” 傳曰: “可觀今之世人, 君命召, 病雖不苦, 托辭不來者, 容或有之。 雖予之師傅, 君臣之間, 若有罪則當鞫之矣。”


○戶曹據宰相等所議, 平壤、穩城等逋欠蠲減事啓: “平壤則累次蠲減, 上恩至重, 不必更減; 穩城則邊地軍需最緊, 一有逋欠輕減未便。 李克均所啓, 請勿擧行。” 命示前議宰相。 尹弼商、魚世謙、韓致亨、鄭文炯、成俊、柳輊、尹孝孫請從戶曹所啓, 愼承善以爲: “不可一一督徵, 使見存百姓不得安接, 請依前議施行。” 從弼商等請。


○夜, 大風雨, 多拔木。


8月 15日[편집]

○甲申/命懷墓忌日停市, 闕內勿用肉。


○文昭殿秋夕祭大祝尹殷輔奉第四室神位板, 失足墜地, 櫝破成痕。 王曰: “神旣驚動, 無乃有告祭之禮乎? 其令禮官考古例行之。” 遂下殷輔于義禁府鞫之。


○禮曹判書朴安性來啓: “臣聞文昭殿事, 甚驚愕。 雖無前例, 明日請行安神祭。” 傳曰: “可。”


8月 16日[편집]

○乙酉/義禁府啓: “《大典》云: ‘亂言干犯於上, 情理切害者斬, 籍沒家産, 誣告者反坐。 吳世亨其爲誣告, 明矣, 而終不服, 死於獄中。 意必世亨, 計此而不服也, 請依《大典》。” 傳曰: “議于政丞等。” 尹弼商、鄭文炯議: “吳世亨雖不服而死, 其誣告之狀明甚, 請依《大典》。” 愼承善議: “法應如是, 明示典刑宜矣。 然不服身死, 籍沒家産, 似乎過中。” 魚世謙議: “世亨但告閏三、閏六云: ‘某某人謀逆。’ 而已, 無干犯於上情理切害之辭, 且不服而死。 以《大典》亂言條全科罪之, 恐或未安, 請減等。” 從世謙議。


○以邊脩爲永安北道節度使, 洪泂 穩城府使, 韓致禮爲都摠管, 趙益貞、吳純爲副摠管。


8月 17日[편집]

○丙戌/太白晝見。


○御經筵。 特進官尹孝孫曰: “南方狃於昇平, 邊禦踈虞, 不可不慮。 各浦軍器兵船年久破毁, 不可不改造。 古人云: ‘不恃敵之不來, 恃吾有備。’ 宜常如敵至, 毋或少弛。” 參贊官楊熙止曰: “南方各浦軍器率皆修改, 惟弓皆不可用。 且射官不多, 一浦能射者纔四五人, 宜多選能射者, 使之防戍, 且令鍊習。 然在陸而射, 與在船上射頓殊, 在船上射, 因船動搖, 不能如意。 若不習之於平時, 恐難用於遇敵之日。 令習射時, 張侯於陸, 射之於船, 習以爲常何如?” 王曰: “立法已詳, 不可更立新法, 今宜申明舊法。” 掌令姜謙曰: “各浦大猛船質重, 遇逆風不得行, 雖遇倭賊萬無捕獲之理。 鮑作船輕疾, 雖遇逆風, 若能搖櫓則可行, 以大猛船一隻之材, 可作小船三四。 且各浦射官類皆貧窮, 而令自備弓箭, 又令越一朔立番。 衣食且不贍, 奚暇備弓箭乎? 臣意以爲, 不能射者, 令佩刀持杖可也。” 正言洪潤德曰: “賞罰人主之大柄也。 近日朔書居首者, 賞以豹皮, 承政院、弘文館亦以綾段、貂皮等物濫加賞賜。 古人雖敝袴, 必命藏之, 以待有功者。 請法古人, 使賞不僭。” 王曰: “此言良是。” 領事鄭文炯曰: “潤德之言當矣。 武臣試射時, 令禮賓寺供饋有弊。 令試射於訓鍊院, 其優者或給別賜, 不必賞賜。 況禮賓寺專爲國家宴享設也, 而奴婢供頓之苦, 難可勝言, 請罷武臣試射。” 王曰: “試射成宗朝故事, 武士箭竹難得, 故以此賞之耳。” 同知事洪貴達曰: “世祖朝不時觀射, 留意訓錬, 故其時武士多有可用者。 成宗朝試射之法, 固有益於國家也, 然其弊果如文炯所啓, 雖廢之可也。 且國家財賦之入, 有常數。 賞以勸人才, 雖爲美事, 然至於濫用, 則恐有難繼之憂。 必待有可賞之功, 然後賞之, 則人皆勸勵, 而財不至於匱乏矣。 且人君用人至大, 而邊方守令及邊將, 尤不可不擇。 今以洪泂爲穩城府使, 泂雖可用, 遇賊變則將帥必身先赴戰。 泂雖能射, 被甲上馬, 其能如武士乎? 以文臣爲判官, 使之治民則可, 若以爲節制使, 則不合也。 且武臣須用於少壯之時, 而以秩卑不當職次。 故銓曹注擬之時, 每患乏人。”


○下書南方諸道曰:

南方防禦最緊之地, 國家隄備之策, 非不詳也, 而近來昇平日久, 邊將狃於怠忽, 雖有良策, 慢不修擧, 邊備踈虞, 責在誰耶? 卿其知此, 務擧其策, 毋或懈弛。


8月 18日[편집]

○丁亥/司諫院啓: “永安道我國後門要害之地, 自祖宗以來, 必擇重臣以鎭撫之。 今節度使邊脩性本輕薄, 又無武才, 不宜將帥, 請改之。 且趙順道前任瑞山時, 以不能治事, 觀察使李陸啓聞罷黜。 其後授都摠府經歷, 此已過分。 近來別無功勞, 又陞爲訓錬院副正, 請改之。” 不從。


8月 20日[편집]

○己丑/王親祭于文昭殿、延恩殿。


○司諫院啓: “節度使邊脩無統馭之才, 且號爲武臣, 而足跡未曾一涉兩界, 豈可冒受是任, 以生邊患? 決不可遣。 趙順道雖出身武科, 略無射禦之能, 只以便給, 媚悅於人耳。 有賢能功勞, 然後陞敍, 《大典》之法, 順道豈可遽陞三品職乎?” 傳曰: “議于政丞等。”


○尹弼商、愼承善、魚世謙、韓致亨、李克墩、柳輊、朴安性、申浚、朴崇質、趙益貞、李陸議: “朝廷以永安道六鎭爲重, 率以武臣差遣。 其於折衝、禦侮之策, 至爲當矣。 然今昇平日久, 生齒漸繁, 詞訟亦多, 苟非其材, 民無解冤。 今泂以文臣, 且有武才, 雖遣之何妨?” 成俊議: “泂雖文臣, 兼能射御, 其於邊將, 有何不可? 但臣爲京畿監司時, 泂爲都事, 觀其爲人, 似乎氣弱。 北方苦寒之地, 而穩城爲最。 非徒冬節不耐風寒, 如有事變, 恐未能堪。” 尹孝孫、朴楗、李季男議: “五鎭當用武勇之臣。 洪泂懦者, 雖或有射禦之才, 若遇大敵, 安能躬擐甲冑, 親犯矢石乎? 臣以謂未合邊將。” 金悌臣議: “武臣有才略者, 雖長於禦敵, 或短於治民。 故民不見德, 是亦可慮。 擇文臣可合邊將者, 時時迭用, 則民蒙惠政, 而邊備亦固。 況一邑有惠政, 則隣邑亦有聞風興起之理乎?” 從弼商等議。


○司憲府啓: “命金暉速赴任。 其父年踰八十, 而有一弟, 犯罪逃亡, 是乃獨子也。 固當歸養, 況四百里外乎? 潭陽府使鄭詮有才武臣, 不可用於內地。 請遞之, 以待邊方有闕用之。” 傳曰: “暉老親所居近邑守令無闕, 故姑令赴任耳。 鄭詮今雖爲潭陽府使, 若有事變, 則移任何難?”


○義禁府啓: “尹殷輔罪, 律該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年贖。


8月 21日[편집]

○庚寅/王觀稼于西郊, 閔氏上言曰: “子洪泂爲穩城府使。 臣女年老且病, 泂亦以弱質, 稍能射侯, 然至於帶甲馳馬, 本非所業。 如有賊變, 府使當領兵突入, 臨敵戰鬪。 若卒伍不附, 以誤國事, 則泂雖萬死何益? 況親年七十以上, 勿敍三百里外守令, 載在《大典》。” 王問政院, 都承旨愼守勤等啓: “臣意以爲, 法雖如此, 若可當者, 則豈必拘於法遞之乎? 泂之爲人, 常時稍善射侯, 然穩城乃野人要衝之地, 賊若來寇, 則當身先士卒, 馳犯其鋒矣。 以泂之武才較之於彼地, 則似不相當。” 傳曰: “其遞穩城, 還收通政資。”


○衛將李伯男啓: “臣有妾曰今伊, 與臣弟叔男同謀, 托言臣嫡子哲孫蒸其兄所私者, 成罪打殺, 投之於水。” 傳曰: “令禁府拿來鞫之。”


8月 22日[편집]

○辛卯/掌令姜謙啓: “金暉棄親赴任, 是累殿下孝理之化也。 知其必遞而强遣之, 送往迎來, 楊州之民受弊不貲。 鄭詮亦不可用於內地, 竝改之” 不從。


○正言洪潤德書啓:

成宗朝以尹末孫爲北道兵使, 臺諫論駁, 終不許改。 末孫本以庸才, 未得鎭馭邊陲, 野人來寇慶興, 逗留不救, 以致搶虜居民, 射殺邊將。 成宗命許琮將二萬往討, 其時士馬物故, 何可勝言? 此皆末孫庸劣所致也。 成宗若聽臺諫之言, 則無此大患, 兵使不可不擇之明驗也。 況永安道非徒防禦之緊, 居民習性, 與野人無異。 一生疑貳, 難以曉諭。 若撫之乖方, 必生變故, 如丁亥之變, 亦可見矣。 豈輕薄碎屑如脩者, 所可鎭撫? 且趙順道 憸小之人, 請竝改之。

不從。


○尹弼商議: “邊脩年少後進, 臣未知其爲人。 但臣嘗觀其射, 可謂武臣之傑者也。 若趙順道則果如潤德所啓, 是當從之。” 愼承善議: “邊脩、趙順道諫院必有聞見而論駁, 且北道兵使當擇秩高望重者遣之。” 魚世謙議: “邊脩自少有武才, 人共許之。 歷諸曹參議, 至爲左承旨、節度使。 今兵曹亦必詳知其才之可堪而望薦, 然優於脩者, 豈無其人? 得人無間言者差遣何如? 且陞敍之法, 《大典》所載, 趙順道若無可陞之實, 則改正何如?” 鄭文炯議: “永安北道節度使自祖宗朝難其人, 未能輕易差遣。 世宗朝河敬復、李澄玉等不論親老, 或三四年, 或至五六年, 加資不遞, 世祖朝許琮、魚有沼等再授是任。 今宜更令該曹, 擇威望俱重者差遣。 順道雖無顯顯之能, 出身從仕已久, 且非越次之授。” 韓致亨議: “永安道節度使自祖宗朝望重宰相差遣, 脩雖武臣, 恐未稱任。 當道監司呂自新移差何如? 順道別無賢能, 除三品職似過, 請依諫院所啓。” 命皆勿改。


○正言宋欽啓: “臣前日以親老病, 請歸養, 只命往覲。 臣見母病纏緜, 已成宿疾, 人子之情, 不忍遠離, 更乞歸養。 雖君親無異, 忠孝一致, 然而事親之日短, 事君之日長, 則決不可不歸。 不然, 立身揚名, 以顯父母, 人子之至願, 而父母亦以此, 望於子者也, 安敢辭職? 情理迫切, 故敢辭。 臣方辭職, 以見聞之事及平日所蘊於心者啓之。 今歲向稔, 民有生生之望。 前月忠淸、全羅之境, 大風再作, 禾悉損傷者甚多。 又於今月大雨, 濱水之地, 盡爲沈沒, 尼山、公州等處尤甚, 請速遣朝臣, 巡檢災傷, 蠲免賦稅。 且忠淸道有築城之擧, 時屈擧嬴, 古人所戒, 請停之, 以蘇民生。 今年小麥不實, 忠淸、全羅道皆然。 民雖欲以重價貿之, 無處可得, 請於田稅收納時, 以田米換納, 以蘇民生。 古人云: ‘問國之富, 數馬以對。’ 馬政之於國大矣。 國家設牧場於諸島, 每年遣點馬別監計數, 甚良法也。 然各道兼監牧守令, 怵於罪網, 其數不足, 則虛張其數。 當點馬之時, 多聚民間之馬以點之, 或賂司僕諸員, 計之不精, 苟充其數, 因仍苟且, 積有年紀。 請自今遣剛明朝官, 兼帶御史之銜, 往計實數, 不墮監牧術中, 然若欲罪其已前官吏, 則雖遣御史, 亦陷於術, 計之不精, 殿下終不知馬之多少。 若下令勿罪, 則當如數計之矣。 且臣在外時, 正言趙舜以言事罷職。 古人云: ‘言不激切, 不足以動人主之聽。’ 以此, 人君有過, 則臺諫犯顔諫諍, 至有批鱗、牽裾者; 大臣有罪, 則至曰: ‘願斬侫臣一人頭, 以謝天下。’ 者, 乃其責然也。 舜之言, 雖曰過直, 盧思愼乃爲杜絶言路之言, 則爲諫官者, 不得不爾, 請還敍之。”


○傳于政院曰: “宋欽情理迫切, 許歸何如?” 政院啓: “宋欽啓此事非一, 前爲修撰時, 乞歸養特許之, 而都承旨權景祐啓: ‘若可用之人皆辭病, 則於國家大體不可。’ 是以還收允兪之命。 且爲正言時呈辭, 敎曰: ‘是雖爲親之事, 如可用者皆呈辭, 則國家誰與共治乎? 往覲而來。’ 今者往見而更乞歸養。 宋欽果賢者, 不可徒以歸養虛榮也。 成宗朝曺偉爲應敎時, 乞歸養, 特除咸陽郡守; 兪好仁爲修撰時, 亦乞歸養, 特命除居昌縣監。 宋欽亦除近邑守令, 則非徒臨民字撫, 亦時時覲親, 公私兩全。” 傳曰: “除授守令, 一時特恩, 只許歸養。”


8月 23日[편집]

○壬辰/正言洪潤德論邊脩、趙順道事, 不從。


○掌令姜謙、正言洪潤德合司啓: “脩於南方無事之地, 尙犯欺詐之罪, 況北鄙巨鎭, 任大責重, 非欺詐之徒所能堪也。 前以罪付處遠方, 今者放還立朝, 已踰其分, 豈可濫授崇品乎? 況脩固無射御出衆之才, 安邊制勝之略。 今之特爲兵使, 果厭衆心乎? 亟收成命, 罔及惡德。 順道亦無賢能而陞敍, 有違《大典》, 請速改正。” 不從。


○傳曰: “予命宦者往景福宮, 道遇臺諫, 臺諫以犯馬, 拘執從者。 使者雖微, 王命可尊。” 政院啓: “臺諫知承命而拘從者, 則非矣。” 掌令姜謙啓: “臣詣闕時, 道遇內官二人, 其先去者, 但於馬上鞠躬而過, 後者無辭。 若犯馬則拘執從者例也, 故臣不禁之。 若與臣言承命, 則何敢拘執乎?” 傳曰: “前者予命宦者出使, 而臺諫以犯馬, 拘執從者。 今又如是, 不無陵上之風。 若然則政府豈爲政府, 政院豈爲政院, 臺諫豈爲臺諫乎? 其乘驛馬而去, 則予之所使可知矣。 齋戒後鞫問。”


8月 24日[편집]

○癸巳/傳于義禁府曰: “內官尹碩倨慢無禮, 杖六十。”


○命司諫院鞫姜謙, 正言洪潤德啓: “若道遇敎書及宣傳標信, 則雖宰相、臺諫, 皆當下馬。 若只聞傳敎而去者, 則其聞敎者當避馬。 今命鞫姜謙, 於義未安。” 傳曰: “諺曰: ‘狗項聖旨。’ 如小小之事, 亦皆書之於紙, 揭而示之, 然後可敬乎? 此誤言也。”


○持平盧彦邦論邊脩、趙順道事, 不從。


8月 25日[편집]

○甲午/持平盧彦邦論邊脩事, 不從。


○命捕盜將鄭有智捕盜于京畿、忠淸道等處。


8月 26日[편집]

○乙未/持平孫蕃啓: “邊脩不合邊將, 恐開邊釁。 林永年母年過八十, 不顧其養, 遠赴三百里外遂安郡。 人臣, 移孝於忠, 而永年無孝行, 請改正。 左議政魚世謙今以焚黃, 將往咸安郡。 前者巡邊使李季仝之行, 下三道旣以罷弊, 近日風水之災, 幾至失農。 若大相入境, 擧道騷動, 民之困弊, 不可勝言。 且焚黃不必上塚, 雖於家廟不妨, 請勿遣之。 如不得已, 姑待豐年。” 傳曰: “邊脩事不允。 左議政雖下去, 有何騷動之弊? 林永年事, 問于吏曹。”


○司諫院啓: “凡所以收議者, 欲其從衆議也。 今觀大臣所議, 獨弼商云: ‘脩有武才。’ 他皆以爲不合, 請從衆議。” 御書云:

凡議從其合意, 豈捨合意之議, 而强信言官之論乎?


8月 27日[편집]

○丙申/刑曹囚申宗禮受訊杖一次而死。 漢城府檢屍入啓, 傳曰: “人命至重, 近來刑訊一次, 死者頗多。 無奈用不校之杖而致然歟? 且如不用意救療而殞命, 則亦不可, 其令禁府, 劾典獄官吏。 今後, 刑杖校正事, 其申勑用刑各司。”


○正言洪潤德書啓:

古之選將之術, 或以九徵, 或以八徵, 以觀其忠敬, 以觀其誠信。 今邊脩前爲南方水使時, 欺詐誣罔, 無所不至, 其無忠敬、誠信, 聖鑑之洞照。 雖曰國無人焉, 何必更試奸詐於北方乎? 請改正。 今年秋霖爲災, 大風傷穀, 八道皆然。 大臣之行, 所經各官, 騷擾萬端, 其弊不貲, 左議政請勿遣。

不從。


○臺諫合司論改邊脩職, 勿許, 魚世謙焚黃事, 不從。


○尹弼商等議: “墜地壞櫝, 雖無古例, 不可不改。 令該司改造, 行先告事由祭, 安位版後, 行還安祭。”


8月 28日[편집]

○丁酉/司諫院上箚以爲:

世祖朝康孝文爲節度使, 撫御失道, 馴致一方之叛。 昔趙王以趙括爲將, 其母上書, 言括不可使, 趙王不聽, 四十萬衆, 盡坑於長平。 願以往事爲戒, 亟遞邊脩, 毋貽後悔。

不從。 正言洪潤德啓: “今年風水之災莫甚, 乞速下書于各道, 備檢災傷以聞後, 速遣敬差官。 世謙位在三公, 而如此之災, 曾不動念, 反以焚黃事啓請, 其所經各道, 豈不有供廩之弊?” 傳曰: “左議政年深, 今若不往, 則氣力益衰, 後日之往, 難必矣。 巡檢災傷下諭各道事, 前例其考啓。”


8月 29日[편집]

○戊戌/太白經天。


○司憲府上箚以爲:

永安重鎭, 故世宗擇望重大臣如河敬復者, 授節度使, 至十年不召還。 在成宗朝呂自新亦瓜期已滿, 擢資仍任。 今脩淺短庸下, 貪淫無恥, 濟以奸詐, 而使主重鎭, 是自撤藩籬, 以召寇敵也。

正言洪潤德亦啓: “永安道其俗頑惡, 與野人無異, 其鎭撫之方, 倍重他道。 故成宗朝成俊以吏曹判書, 出爲節度使。 今若不遞脩, 後悔何及?” 傳曰: “遞之。”


○傳旨議政府曰: “刑獄人命所關, 司獄之官, 惟明惟愼, 然後庶無冤枉。 凡濫刑之典, 著在法律, 而中外官吏, 不謹奉行, 或於取供之時, 非理侵責, 勒輸其情; 或以不校刑杖, 濫加拷訊; 或囚在獄中, 不用意救療。 因此, 一二次受杖者, 枉殞其命。 予念至此, 良用惻然。 官吏如有犯此者, 當依律罪之。 其申飭中外, 務存欽恤。”


○以李仁亨爲全羅道觀察使, 安瑚禮曹參議, 李昌臣工曹參議, 成世明同副承旨, 李世英弘文館典翰, 權敏手正言, 曺淑沂 永安北道兵馬節度使, 邊脩 穩城府使。


○濟州牧使鄭仁耘馳啓: “小船一隻, 來自大洋。 臣疑其賊船, 卽親率軍卒 圍泊應變, 遂盡捕獲。 船中所載, 只新稻十八束, 問其姓名及來處, 則不知文字, 語亦不可解。 且以所着之枷, 麾擊押直人, 暴惡無比。” 命下兵曹。

燕山君日記卷第二十六


三年 九月[편집]

9月 1日[편집]

○朔己亥/太白經天。


○承政院啓: “太白常見于東, 若過午時不滅, 則謂之經天。 令候官精考分度, 逐日啓之。” 傳曰: “祖宗朝遭此變應行事, 其考啓。”


9月 2日[편집]

○庚(午)〔子〕/太白經天。


○承旨金壽童啓: “觀象監累奏太白經天, 此災變之大者, 不可忽也。” 傳曰: “監提調金應箕精於占曆, 其召問之。” 應箕啓: “太白常附日而行, 先日而行, 則謂之啓明; 隨日而行, 則謂之長庚。 太陽盛則星不能晝見, 若陽微而晝見, 已爲不可, 況今經天乎? 其爲變大矣。” 傳曰: “有何所失, 而晝見經天乎?” 應箕啓: “不可指言某事之應。 但午地正陽之位, 陽氣益衰, 星過此地, 謂之經天; 陽氣暫微, 而星過未申之間, 謂之晝見。 其應具在《文獻通考》。” 傳曰: “考啓。”


○傳曰: “古者春蒐、夏苗、秋獮、冬狩, 予亦欲打圍。” 承政院啓: “若然則九月一度, 十月以後一度何如?” 傳曰: “九月以後, 當行四度。”


○正言洪潤德書啓:

以李昌臣爲工曹參議。 昌臣在成宗朝入補弘文館, 歷至直提學。 其時以貪取其族李掄貨寶, 被劾罷職。 自後每斥爲小人, 不敍淸班。 其帶知製敎也, 亦彈而奪之, 及除宗簿寺正, 又論前日阿諂弼商。 其後但以曉解漢語、吏文, 授承文判校, 考滿例陞堂上, 只可該掌事大文書, 豈宜冒居六曹乎? 請卽改正。

命議于政丞。 尹弼商議: “觀今彈劾之辭, 事干於臣, 議之爲難。” 盧思愼、韓致亨議: “昌臣有才幹, 不可棄也。 豈可以一時之失, 永爲終身之玷? 棄瑕錄用, 帝王盛德也。” 愼承善議: “昌臣一斥後, 終身不得敍淸班, 豈不悶哉? 況工曹乃閑官也。 其考罷職後日月久近及改行與否, 仍授何如?” 鄭文炯議: “昌臣其未爲直提學時, 朝廷目爲才德兼全之士, 成宗恩眷無比。 幸而取李掄貨寶, 是妻之所欲, 而以家長不能止之, 被論罷職。 抱屈多年, 足爲懲過, 況其所犯, 非關國家, 特係於自己名節耳。 安得以此一失, 爲終身痕咎, 不得齒於士大夫乎?” 從思愼等議。


9月 3日[편집]

○辛丑/司憲府啓: “以韓恒爲慈山郡守。 恒爲人殘劣, 不合治郡。 慈山近來甚疲弊, 要得賢能, 使之蘇復, 請改正。 且聞, 有打圍之敎, 請謁聖後行之。” 傳曰: “恒豈可以爾等之言遽遞乎? 若謁聖則必須沐浴, 恐得傷風, 故未果耳。 打圍則非沐浴而行。 前日禮曹之强請謁聖, 亦誤矣。 謁聖雖重, 豈大於天使乎? 天使之來, 身若不安, 則不能迎接, 豈可爲謁聖, 强勉沐浴乎?”


○傳曰: “書房色宋商同與二三輩, 率女人, 飮酒而醉, 一人縛而燒之, 爛其支體。 都城內, 安有如此事乎? 若死則不得詳問其由, 須及未死, 令禁府郞廳, 親到其家詳問, 三切隣及事干人, 雖夜詳鞫以啓。” 仍命承旨金壽童監鞫。


9月 4日[편집]

○壬寅/王御仁政殿親策曰: “凡爲天下國家有九經, 古之帝王能盡其道, 以收其效者誰歟, 不能盡其道, 以至無邦者誰歟? 予以否德, 叨承丕緖, 欲臻九經之治, 夙夜兢惕, 思免厥愆, 而身不得修。 尊賢非不至也, 而賢愚未免有混進; 親親非不至也, 而宗戚屢犯于有司; 大臣未嘗不敬, 而有不安其位者; 群臣未嘗不體, 而有不飾簠簋者; 恤民之敎屢下, 而田里或有愁嘆之聲; 課工之條旣立, 而旣廩或有不均之訴。 至於綏懷之方, 無所不盡, 而南夷北狄有時而竊發, 對馬島可以馳書而自戢, 三衛野人可以遣使而讋服歟? 何以則能盡九經之道, 而致《中庸》之極功歟? 其各紬繹素蘊以對。” 遂幸慕華館, 試武士, 取姜斗等十二人。


9月 5日[편집]

○癸卯/太白經天。


○持平孫蕃啓: “韓恒前爲平市署令, 不堪其任, 故與尙瑞院判官相換, 其人可知。 恒雖赴任, 必見貶黜, 其送往迎來之弊不貲。 且以風寒未浴, 命停謁聖, 而欲先打圍未便。 林永年不以老母請辭, 聞臺諫論駁, 乃曰: ‘母則置諸兄處。’ 是永年貪戀守令, 輕忽老母也。 且正朝使金應箕、洪興皆以病辭。 忌憚遠行, 人情之常, 紛紛請辭, 甚未便。” 傳曰: “恒事, 將議諸大臣。 永年雖有老母, 亦有其兄, 故不允。 赴京使請辭, 予亦非之。 但宰相以病辭, 則難强遣, 若遠路得病, 則非徒有害於身, 國家使命亦不得達矣。 謁聖則當於明春行之。”


○政院啓: “金應門貢賦及公債恃强不納, 反辱守令、監司, 故定罪全家徙邊。 今以其子擊錚陳訴, 只贖杖一百、徒三年, 命還舊居。 應門奸惡太甚, 今若命還, 則奸暴之人何所懲艾?” 傳曰: “可。”


○正言洪潤德論啓李昌臣事, 傳曰: “業已收議, 不可聽也。”


9月 6日[편집]

○甲辰/太白經天。


○傳曰: “武臣可用者鮮少, 故今日試射居首者, 勿論堂上堂下幷加資, 將儲養以待其用。” 政院啓: “堂上加資, 則當授嘉善, 不可以一度試射居首輕授。 且如此賞賜, 無前例。” 傳曰: “堂上當賜馬一匹。” 遂御後苑觀射。 堂上居首者具詮賜馬一匹, 堂下居首者李菤賞加一資。


9月 7日[편집]

○乙巳/太白經天。


○禮曹啓: “前以上體未寧, 難於沐浴, 故停謁聖。 今上體平復, 至行觀射、打圍。 禮文無沐浴事, 且取士當行於謁聖之後, 而今旣試取。 十七日出榜前, 暫行酌獻禮何如?” 傳曰: “凡人雖進酌於長者, 必盥水而行之, 況謁聖乎? 當於明春, 幷行橫經問難、大射禮。”


○取文科權弘等十三人。


9月 8日[편집]

○丙午/太白經天。 正言洪潤德啓: “李昌臣雖有才幹, 當論其心之邪正。 昌臣自成宗朝朝廷目爲小人, 不敍淸班, 今不可爲六曹堂上也。 宣聖百王之師, 學校風化之源, 謁聖、視學歷代重之。 今殿下卽位之初, 固所當先, 而今年春擇日而退之於秋, 秋又擇日而又退之於明年, 此雖聖體未寧, 不得不爾。 然如殿試、觀射、打圍、親閱, 無不畢擧, 臣恐輕重、先後乖錯不倫, 請須謁聖, 以重文敎。 朝啓所以決獄, 今者諒闇之後, 一不朝啓, 獄囚多滯。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況當刑而不刑, 非象以典刑之意也; 當寬而不寬, 亦非聖人欽恤之意也。 今年雷震、地震, 風災、水患, 早霜傷穀, 古今所無之災也, 請須朝啓, 以決大辟。 經筵所以開廣聖聰, 而涵養德性。 一以觀古今治亂之跡, 一以接賢士大夫, 以採嘉謀、嘉猷, 不可少有間斷。 請念終始典于學, 勿有間斷。” 傳曰: “朝啓、經筵當次第擧行, 餘皆不從。”


○承旨愼守勤啓: “當初兀狄哈、伊伊厚等稱歸順, 來住加訖羅。 朝廷以人面獸心, 其誠難信, 遣敬差官李坫, 與節度使同議, 開諭還土。 伊伊厚等托言待秋收穀乃還, 而移居于南京, 迄今不還。 臣意, 伊伊厚等在近境, 而歲月積久, 滋蔓盤據, 則處置實難, 是養虎遺患。 近者李季仝語臣曰: ‘穩城、柔遠堡皆賊路初面, 防禦最緊, 軍卒殘劣。 柔遠則土兵僅五十餘人, 伊伊厚等環居其地, 則窺覘虛實, 不可不慮。 臣意亦謂, 南方三浦倭人初約定戶數不多, 而生齒漸繁, 難以制之。 北方之患, 恐或如是。 季仝備諳虜情, 故與臣所言如此, 請問措置方略。 初來伊伊厚等外, 後來人戶多寡及來住地名, 我境相距遠近, 仍居利害, 令曺淑沂明審馳啓, 漸次勑還, 以祛後日之患。” 傳曰: “議于宰相, 且召季仝問之。” 季仝啓: “近聞, 五鎭兵力比前甚劣, 而穩城、柔遠、美錢等鎭, 尼亇車出來要衝之地, 兵力尤單弱。 伊伊厚等來居近地, 而北征時, 虜殺也堂只子壻族類等, 往來柔遠城底野人等家, 求爲婚姻, 有欲仍居其地者。 又有鍾城野人來告: ‘尼亇車等欲來居近地者, 其數亦不少。’ 若然則五鎭單弱, 而兀狄哈等環居四面, 窺覘我虛實, 則將來之禍, 恐或不細。 臣意以爲, 當遣重臣, 簡鍊軍額, 果殘弱則當發下三道富戶入居, 以實邊圉, 一以招城底野人之最親信者, 秘問伊伊厚之類, 誠心歸順與否及其後來居者幾戶, 若其滋蔓則須預爲之備, 以祛後日之患。” 傳曰: “將收議處之。”


○賜豐原尉 任崇載淸蜜二十斗, 正布五十匹, 中米十碩, 糙米十碩。


○藥房提調尹弼商、洪貴達、愼守勤, 醫員宋欽、金興守賜物有差。


9月 9日[편집]

○丁未/太白晝見。


○設耆英宴于訓鍊院, 遣承旨賜酒樂。


9月 10日[편집]

○戊申/御仁政殿, 親策文科重試曰: “自古爲天下國家, 不過安民、正俗而已。 唐、虞、三代, 民安物阜, 風醇俗美, 行何道而致然歟? 其間抑有民心俗尙之可議者歟? 三代以下, 能行古道, 以臻善治者誰歟? 予以涼德, 宵旰圖治, 安民正俗, 靡不盡心, 而或擊登聞鼓, 或於駕前, 或於法司, 紛紜陳訴, 是豈民安而然耶? 或有以妾害嫡者, 或有兄弟相殘者, 或有奴婢殺主者, 或有故燒人死者, 是豈俗美而然耶? 予之政敎, 有所未振歟? 俗漸澆漓, 不可復振歟? 其挽回世道, 以復唐、虞、三代之治, 抑有說乎? 其各悉陳無隱。” 遂幸慕華館, 試武科重試, 取崔漢洪等十五人。


○太白經天。


9月 11日[편집]

○己酉/太白經天。


○掌令姜謙固辭, 傳曰: “命就職而强辭, 是近於逆情慢上, 其換差。”


○掌令趙珩啓: “久不御經筵未便。 且尹宗孫隨駕時, 着紅表衣, 持平孫蕃親見, 而所着之衣命納之時, 以他衣換納, 其奸詐現著, 請推鞫。 且命納其衣, 未知其由。 凡事付諸有司者, 人君之道也, 而殿下以宗孫事猶未信, 命納而親閱實焉, 事體未便。” 傳曰: “經筵近因有事停之耳。 習陣及文臣殿講, 有關於事體, 不可廢也。 且以親九族, 理所當然。 成宗朝亦令宗親, 試射于後苑。 其時臺諫論駁, 予已聞之矣。 然其論駁者, 昧於事體而然也。 當自十八日御經筵。 尹宗孫換衣事鞫之。 大抵人臣若著大紅衣, 則與御衣相似, 罪不容誅矣。 染色有深淺, 故予命納而已, 非不信卿等也。”


○大司諫鄭錫堅等書啓:

謁聖, 古昔帝王首擧重事, 而殿下三年喪畢, 有司啓稟, 今春卜日而不行焉, 秋又卜日而不行焉, 又退期於明春。 帝王之於經筵, 未嘗少有作輟。 一日之內, 或朝講、或晝講、或夕講、或夜對者, 雖生知上聖, 必資師講明, 涵養德性, 知古今治亂得失, 以爲勸戒也。 朝啓所以斷死囚, 咨其可殺、不可殺於諸大夫者也。 成宗末年不豫踰時, 中外死囚滯獄, 未經科斷者多。 又於殿下卽祚之後, 犯死罪當覆奏者亦多, 則是淹滯之久, 至于五六年也。 可殺而滯, 不可殺而滯, 皆足以傷和召災。 今年雷震、地震, 大水、大風之變, 千古所未有, 而如此等事, 皆不之擧, 或以聖體未寧爲諭。 本月初六日後苑集武臣, 竟日觀射, 十四日會文臣觀射, 十六日親閱, 二十四日會內禁衛、司僕觀射, 二十九日打圍, 十月初七日打圍, 十五日打圍, 二十四日打圍, 此不知何等擧也。 以此觀之, 竟秋冬之月, 必皆爲殿下遊畋之日矣。 何暇御經筵, 何暇聽朝啓? 殿下將欲御經筵, 聽朝啓之敎, 臣等不敢不疑於托爲辭說也。 臣等意, 雖德如堯、舜, 不謹于終, 則危亡可立而待。 殿下新政之初, 聖學未熙、執德不固, 而不專心於聖學, 不留意於國政, 以技藝遊畋爲事, 臣等不勝痛憤。 況宗親射御, 於治道略無絲毫之益, 而人君以百神之主, 居萬民之上, 豈可與宗戚爭一射之能乎? 此大傷於事體也。 伏望勿事遊畋技藝之好, 卽命卜日謁聖, 日御經筵、朝啓。

傳曰: “若廢棄國事, 而十旬不返, 則謂之遊畋可也。 今爲民除害, 而朝出夕返, 有何不可? 宗親試射, 祖宗朝亦有之。 況以親九族, 明主所爲, 卿等言之, 甚不可。 且予非不欲謁聖, 時氣漸寒, 不可沐浴也。” 錫堅更啓: “雖敎云: ‘爲民除害。’ 與古者蒐苗獮狩之事異矣。 殿下三年喪畢, 萬化惟新。 宜日御經筵, 接賢士大夫也。 克明峻德, 則九族自然和睦, 自古帝王未聞以射御親九族也。 臣等以爭能啓之者, 誠以射御勝負之閒, 必有無禮之事。 明日觀射時, 承旨、史官及大臣等不入侍, 常恐殿下與宗親作耦射之矣, 此事決不可爲也。 臣等聞, 十三日當御經筵, 今復以十八日退定。 是殿下無意於學問, 請停明日觀射, 須御經筵。 臣等欲聞成命而退。” 時, 夜二鼓矣。 傳曰: “觀射豈以卿等之言廢之乎? 雖曰爭能, 若如梁 武帝與臣下作詩爭能, 而及死之日乃曰: ‘爾復能作詩乎?’ 則謂之爭能可也, 是則非此例也。 自十八日當御經筵。”


9月 12日[편집]

○庚戌/太白經天。


○王會宗親, 觀射于後苑。


○大司諫鄭錫堅等啓: “昨敎云: ‘今雖打圍, 豈至如太康十旬不返乎?’ 太康初豈欲至於十旬之久乎? 以其不能制欲而然耳。 今若一向好着, 則安知不有十旬不返之事乎? 又敎云: ‘宗親試射, 非梁 武帝與臣下賦詩爭能之類。’ 臣等以爲不然。 人君不與臣下爭能, 故於大射禮, 人主獨射而無耦。 今殿下獨與宗親等觀射, 是必欲與宗親爲耦而射之也。 其中與不中, 豈無爭能之心乎? 昔隋 煬帝好賦詩, 與其臣薛道衡迭爲賡做, 道衡之詩常勝於煬帝, 煬帝心常惡之, 及道衡死, 煬帝乃云: ‘爾能復作 「空樑落燕泥」之句乎?’ 眞西山撰《大學衍義》也, 以人君好向偏着爲不可, 乃引煬帝此事以證之, 以戒人君溺心於詞章之病, 此後世人主所當鑑也。 且敎云: ‘宗親十年後則接見, 十年前則不接見, 有何法乎?’ 臣等之意, 似與傳敎相戾。 臣等意則以爲, 若於十年前則當日御經筵, 勤于學問, 講論治道, 竢其聖德成就然後, 如觀射等事, 雖有時爲之, 不虧於聖德云耳, 非謂十年前一不接見也。 且敎云: ‘經筵非不御也, 如有暇日, 則亦可御也。’ 以此敎觀之, 則是殿下以經筵爲餘事, 而以觀射等事爲急務也。 今殿下學問未至於高明, 固當勤御經筵, 日不暇給, 使德業成就。 行有餘力然後, 技藝之事, 偶或爲之。 豈可以學問爲餘事, 而待暇日爲之乎? 古之聖王如成湯之日新又新, 高宗之念終始典于學成王之學有緝熙于光明, 光武於百戰之餘, 投戈講藝, 宋 太祖於兵戈之中, 手不釋卷, 其於學問, 不敢忽也如此。 請勤御經筵, 亟停打圍、觀射。” 傳曰: “以古制言之, 卿等所云: ‘春蒐、夏苗、秋獮、冬狩。’ 可也。 三代以後及祖宗朝, 不能如古之四故時蒐狩, 只於春秋打圍。 若欲遵古制, 爲畋獵於夏月農務方作之時, 則反有弊也。 宗親觀射, 若每廢經筵, 而今日觀射, 明日如是, 又明日如是, 則卿等之言宜矣。 今則一年凡幾度, 此專欲以親九族也。 桀、紂不能以親九族, 厥終爲何如耶? 且經筵非欲終廢, 十八日當始御之。 成湯、成王之事, 予實庸暗, 不能行焉。 今賜酒肉, 其極飮而歸。” 錫堅等更啓: “祖宗朝四時之畋不能盡行, 故春秋講武, 因而畋獵, 獻禽於宗廟, 此實古之遺制也。 如今打圍, 專是遊畋, 非古蒐狩之類也。 今殿下頓廢經筵, 反以觀射爲首事, 故臣等啓之。 且敎云: ‘予實庸暗, 不能行成湯、成王之事。’ 殿下殊失此敎矣。 爲臣者, 以古昔聖王之道勸其君上; 爲君上者, 樂於聽納, 猶懼不能行, 況敎之如此乎? 臣等不勝缺望。 且成宗天性高明, 加以內外輔導者多。 貞熹王后眞聖后也, 而輔導勸戒於內; 大臣申叔舟之輩, 以堯舜其君爲己責, 陳善閉邪於外, 故成宗初年、中年絶無遊畋之事, 動無過擧, 政治休明。 今則內無聖后之助, 外無大臣格君之非者, 故殿下近日政事云爲, 頗有顚倒、錯亂, 臣等竊痛焉。 且成宗於終年, 聖德旣就然後, 有時爲觀射等事, 然此亦過擧也。 成宗初年之事, 如彼其美, 而殿下幼不及見, 徒見末年之事而行之, 甚未便。 今宗親全數, 下逮包翟之賤, 亦皆入焉, 而無有廷臣入侍者, 儻或宗親等杯酒之間, 有恃親而褻慢無禮者, 則奈朝廷體貌何? 請以承旨、史官、宰相等, 竝令入侍。” 傳曰: “予實庸暗, 不能行之之言, 予實誤矣。 餘皆不從。” 更啓: “今則日晩, 宰相等雖不可盡令入侍, 承旨、史官等, 可入侍也。 殿下畏史官默記過失, 不敢爲非, 則是聖德之一助也。 自古人君動止, 史官未嘗不隨。 請自明日, 始御經筵, 受常參。 死囚多滯, 請常視事, 親自睿斷。 此正一國臣民延頸望治之日, 凡遊觀等妨政害治者, 一切停之, 且從臣等之言, 以答臣民之望。” 皆不從。


○取文科重試朔寧郡守尹璋等十人, 多不孚人望。 時人語曰: “眯目成知事, 幻形尹壯元。” 時, 考官鄭文炯等皆非能文者, 獨知事成俔有文名, 而所擧如是, 故指焉。


9月 13日[편집]

○辛亥/太白經天。


○大司諫鄭錫堅等書啓:

臣等意謂, 今日則必御經筵而停之, 明日又欲文臣觀射。 殿下新政之初, 專事遊翫, 以快耳目之娛, 豈但臣等痛心, 朝野亦皆缺望。 請自今後, 停觀射、打圍, 日御經筵、視事。 且臣等聞, 昨日觀射, 掌設婢僕及妓工之類, 夜深出門, 殿下亦繼燭還宮, 後苑草莽之間, 弓矢之戲, 豈宜如此? 殿下一身, 乃宗社、萬民之寄, 而不自愼重, 臣等竊甚危之。 殿下燕閒三思, 則亦自知戒矣。

不聽。


○穩城府使邊脩書啓:

臣以庸愚, 濫蒙成宗知遇, 歷任堂上, 揆分踰涯。 又特蒙上恩, 不以臣無似, 初授穩城府使, 旋除兵馬節度使, 臺諫劾臣前罪, 還授本職。 想永安一道之民曁諸城府野人聞臣以府使, 特陞兵使, 咸有推重之望矣。 前兵使李朝陽, 寄書問臣發行之期, 是朝廷除拜之命, 擧一道無不知之也。 本道人心獷悍, 聞臣以兵使, 還授府使, 人必輕之, 號令將不行矣。 況穩城賊道之咽喉, 國家之北門也。 自辛亥北征以後, 六七年間, 刁斗不驚, 安知黠虜養兵伺隙而動乎? 脫有風塵猝起, 而臣坐失衆望, 不能臨機制勝, 則其貽朝廷之憂, 又豈小哉? 他道武臣守令, 必有才望職秩相當者, 特換臣任, 以鎭壓北人之望。

不從。


○以成俔爲漢城府判尹, 鄭錫堅爲吏曹參判, 金永貞司諫院大司諫, 姜景叙司憲府執義, 安瑭掌令, 朴權、權敏手司諫院正言, 姜澂弘文館副修撰, 李滋博士, 成重淹著作, 李季仝知中樞府事, 安琛同知中樞府事, 韓忠仁 慶尙左道兵馬節度使。


9月 14日[편집]

○壬子/太白經天。


○王御後苑, 觀文臣射。


○千秋使丘致崐復命, 仍啓: “禮部尙書程愈問臣職銜於通事, 答曰: ‘同知中樞。’ 曰: ‘然則是西班也。 爾國事大以誠, 而以武臣差遣何耶?’ 曰: ‘我國則雖文臣, 亦有帶西班職者。’ 曰: ‘然則與上國官制不同。 上國率以文臣爲東班, 武臣爲西班矣。’ 臣意以爲, 雖武臣, 假銜以遣何如。” 傳曰: “當議于大臣。”


○承政院啓: “宋尙同事, 命承旨監鞫。 臣等固知殿下重人命也, 然凡遣承旨同鞫者, 必大事也。 今因此遣承旨, 後日雖以大事遣承旨, 人必視以爲常。” 傳曰: “此則不可不遣。”


9月 15日[편집]

○癸丑/太白經天。


○王御寶慶堂, 講專經文臣。 領中樞鄭文炯啓: “頃者邊脩陞嘉善, 授永安道兵使, 因臺諫駁, 還降資, 授穩城府使。 臣意以爲, 彼道之民若聞脩已授兵使, 以不合見遞, 降授府使, 則誰肯心服? 且祖宗朝以邊事爲重, 凡遣邊將, 必使增長其心。 脩於成宗朝拜承旨, 雖以迎接都監事見罷, 非無才望者也。 然旣以脩爲不合, 則不宜赴任。” 傳曰: “若果不賢, 何必遣脩?” 承旨愼守勤啓: “今堂上武臣無可用者, 然以時陞堂上, 以待任用。” 傳曰: “何可一朝遽授高秩? 臺諫不料此意, 每以猥濫爲言。”


○左贊成李克墩啓: “臣嘗與尹弼商等往審宣陵基限, 凡禁耕及許耕處已定。 其後守陵官朴安性因守護軍之訴, 啓請禁耕, 居民等援諸陵例, 上言陳訴, 令其道監司與金悌臣往審可耕處許耕, 而近因權瑊妻(金民)〔金氏〕之訴, 命皆禁耕, 貧乏之民何以生生? 請須分揀許耕。” 傳曰: “若日久月深, 則不無侵耕之弊, 已令守護軍耕食矣。” 不從。


○掌令趙珩啓: “韓忠仁本不合邊將, 而特加資授本職, 甚未便。 權仁孫今春遞咸興郡守, 而今拜楊州牧使。 李永蕡遞薺浦僉使未久, 而今授義州牧使, 勞逸不均, 請竝改正。” 傳曰: “忠仁歷仕累朝, 有何不可? 仁孫、永蕡事, 古云: ‘與我共理者, 其惟良二千石乎。’ 此乃爲民之事, 故不允。” 更啓: “忠仁前爲定州牧使見貶, 其人可知, 請遞之。 仁孫以四品, 一年內陞正三品之職, 甚未便。 永蕡遞僉使未久, 除義州牧使。 僉使、牧使皆未挈家, 恐有獨賢之怨。” 不從。


9月 16日[편집]

○甲寅/太白經天。


○王如東郊閱武。


9月 17日[편집]

○乙卯/太白經天。


○王御仁政殿, 放文武科初重試榜。


○掌令趙珩、獻納孫仲暾啓韓忠仁、權仁孫、李永蕡事, 且啓: “殿下欲四出打圍, 一猶可也, 焉用四乎?” 傳曰: “忠仁事不允。 打圍當試一度。 仁孫、永蕡當遞之。” 更啓: “今南方倭寇已構釁端, 邊將尤不可不擇。 豈可委之忠仁, 以挑邊禍乎? 且請先行經筵、朝啓、謁聖等事, 時乘暇日, 偶一打圍, 不可預定日數。” 傳曰: “忠仁事已言之。 打圍事, 以古法言之, 固當春秋講武。 但今年有風雨之災, 損傷禾稼, 慮士卒艱於贏糧, 故停罷講武, 只欲打圍。 此亦爲民除害, 有何不可? 經筵自明日御之。”


9月 18日[편집]

○丙辰/太白經天。


○御經筵。 掌令趙珩、獻納孫仲暾論忠仁、打圍事, 不從。 珩曰: “臣見黃海道大雨、旱、霜, 相繼爲災, 禾稼半傷。 守令欲徵公債, 不報災傷, 民甚愁嘆。 令敬差官詳悉檢覈。” 仲暾曰: “臣見慶尙道水災, 亦近古所無, 損田傷穀甚多。 請下書于監司及敬差官, 令審檢馳啓, 俾民知朝廷憂民之意。” 王曰: “可。” 仲暾曰: “南方旣有水使、萬戶, 而新設權管, 築城堡, 給軍卒二百人, 而無統屬, 故多作不法, 恣行無忌。 旅帥尙有褒貶, 此亦褒貶何如?” 珩曰: “司僕獵者所至, 自有公廩, 而或寓宿村家, 人料馬芻責辦于民, 民甚苦之, 將流離失所。 令其道監司, 馳啓痛治。” 王曰: “可。” 李世佐曰: “臣嘗恨銓曹不善於注擬。 今臣受此重任, 每於高官緊任注擬之際, 人物相當者鮮少, 或不得備望。 是文武臣資級多卑, 未可卒然擢用故也。 世祖朝凡可用者, 多不次超擢。 大抵將欲用之, 當預爲之地也。”


○御晝講。 講至廉叔度來何暮! 不禁火, 民安作, 王曰: “宜擇守令。” 承旨宋軼對曰: “銓曹非不擇人, 然賢才有限, 而中外官僚至多, 不得精擇耳。”


○御夕講訖, 王曰: “予聞, 厲疾浸及開城府等處, 無辜之民, 橫罹死亡, 予甚惻然。 其消弭之術, 議于大臣及禮官。”


○臺諫啓: “忠仁在成宗朝拜昌原、江陵府使, 以狂妄駁罷。 後爲定州牧使亦貶, 請改。” 不從。


9月 19日[편집]

○丁巳/御經筵。 講至《章帝紀》 竇皇后無子, 養肇爲子, 謀陷宋氏, 誣言欲爲厭勝之術, 乃廢慶爲淸河王, 使小黃門案之, 皆飮藥自殺, 王曰: “讒訴之行, 以人君不能明察也。 詩不云乎? ‘豈弟君子, 無信讒言。’” 同知事柳洵曰: “凡邪諂者, 必讒訴。 人君若親昵之, 則有便侫之態, 而無違忤之患, 故自不知陷於術中也。 古云: ‘浸潤之訴。’ 此之謂也。 惟當明以照之, 斥而不近也。” 王曰: “宋氏案其罪而後廢之乎?” 洵曰: “廢而後案之, 勢至於不得免, 故宋氏自殺。” 王曰: “此章帝之大失也。” 檢討官鄭光弼曰: “章帝柔懦, 故如此。 此竇皇后專權之兆也。 厥後, 諸竇擅權於朝, 幾傾漢室。” 參贊官鄭光世曰: “人君必須明以察之, 然後無如此之事矣。” 司諫洪湜曰: “雖南方無事之時, 固不可以忠仁授邊將重任。 況今李良斬賊倭, 邊釁必生朝夕乎? 忠仁素乏武才, 且無智略, 而不遞何也? 頃者邊脩爲永安兵使, 臺諫劾其不合而遞之。 今忠仁豈賢於脩乎? 且慶尙左道 倭寇要衝也, 決不可遣。” 王曰: “邊將重任也, 而兵曹以忠仁擬之, 姑試可乃已。” 持平孫蕃曰: “忠仁非徒不合, 性不廉謹。 若不廉謹, 則何所不爲? 且今又陞嘉善。 凡賞罰得其當, 則人皆砥礪名節, 不得其當, 則人皆以爲: ‘如忠仁者尙爲嘉善, 我雖不賢, 爵位可占。’ 必無所勸。” 王曰: “不廉之實何事耶?” 蕃曰: “李克均爲平安監司時, 以忠仁置之中等。 今若下問, 則可知其實。” 光世曰: “近日南方想必有事, 防禦諸事, 不可不致意。 李世佐云無人才, 若知其人之賢否, 而用之, 各當其才, 則人才何代獨無?” 湜曰: “今敎云: ‘試可乃已。’ 是大不然。 使忠仁措置失宜, 旣誤邊事, 然後雖罪何益? 且人有可用之才, 然後陞之。 今忠仁爲通政, 已踰涯分。 又陞爲嘉善何也?” 領事鄭文炯曰: “吏兵曹注擬, 每患其乏人者, 以其不預養也。 世祖、成宗朝則武臣等或講書、或試射、或問事, 以之知其才、識其面, 隨才任之、養之有素, 故無乏人之患。 且武臣須用於膂力方强之時, 若過五十, 則老不可用。” 柳洵曰: “自古及今, 豈無人才? 雖有之, 必擢用然後, 資望高而人皆仰服。 以今觀之, 非無武才, 但皆秩卑, 不孚物望故也。 請依文炯所啓, 預養而擢用之。” 王曰: “不可徒取善射, 竝視其方略, 而用之可也。” 湜曰: “今若更選於朝廷, 則豈無愈於忠仁者乎? 如此留難, 是必以忠仁爲戚里, 而私之也。” 王曰: “此言過矣。 予非私戚里也, 銓曹擬望, 故授之。” 湜曰: “若不以戚里私之, 則餘無足取, 殿下何惜而不遞?” 蕃曰: “賊變之來, 必先犯慶尙道, 然後爲寇於全羅道。 忠仁固無武才, 唯狂妄而已, 其誤邊機必矣。” 王曰: “將帥豈必親射乎? 忠仁雖無武才, 豈至於狂妄、不廉乎?” 蕃曰: “《書》曰: ‘爵罔及惡德。’ 如忠仁者本一惡德之人, 今遞之有何難焉?” 王曰: “雖云狂妄、不廉, 臺諫不能指言其失, 豈可輕遞? 甚不可。” 湜曰: “不先謁聖、拜陵, 先事打圍, 而大臣無有言之者, 臺諫論啓, 而亦不聽, 臣等不勝缺望。 春秋講武, 則固不可廢, 如打圍乃遊畋之事, 雖終不行可也。 如不得已, 則拜陵後何晩?” 王曰: “打圍雖似遊畋, 然乃有薦禽之禮。 初欲爲四度, 以有言之者, 故已減二度矣。 然若有故, 亦當盡停。” 蕃曰: “死囚多滯, 豈無冤抑? 請須視事。” 王曰: “近有齋戒, 故不視事耳, 非欲終廢也。”


○命修左右鷹坊。


○掌令趙珩、獻納孫仲暾啓: “忠仁非徒臣等論啓, 物議皆非之。 今日經筵後, 鄭文炯在賓廳, 語坐中曰: “忠仁不可委任邊將。’ 洪興又曰: ‘忠仁爲嘉善乎, 我輩亦爲嘉善矣。’ 其意皆以忠仁陞資爲不厭也, 請速遞之” 傳曰: “文炯於經筵論人物之時, 默而不言, 退有後言, 此實不當之論也。 不從。” 更啓: “忠仁無一長可取, 狂妄、不廉。 狂妄則措置失宜, 必生邊釁; 不廉則侵漁士卒, 邊備踈虞。 臣等以此爲懼, 累日論啓, 而敎云: ‘試可乃已。’ 是知愛忠仁, 不憂國家也。” 不從。


9月 20日[편집]

○戊午/夜雷電。


○太白經天。


9月 21日[편집]

○己未/王親祭宣陵。


9月 22日[편집]

○庚申/尹弼商、愼承善議: “赴京使臣以六曹參判借銜不妨。 但在祖宗朝, 兵、刑曹不借銜。” 盧思愼議: “中朝武班皆世襲, 與文班不相干涉。 我朝中樞府, 非中朝西班之例。 且以知事、同知作銜, 入朝者已久, 而無一問之者。 豈可以一人偶問, 輕改舊制?” 韓致亨、鄭文炯議: “自祖宗朝不論文武, 中樞借銜, 差送已久, 不可輕改。 若以武臣稱文班, 未能專對, 則尤不可。” 從思愼議。


○掌令趙珩、正言權達手論啓韓忠仁事, 且曰: “慈順王大妃欲拜宣陵, 此禮文所無, 不可行也。 且殿下於大妃還宮時, 欲郊迎, 又欲打圍二度。 臣等謂, 雷變之後, 有風雨之災, 又有星文示警。 伏望靜以修省, 以答天譴。” 傳曰: “忠仁事不允。 前者貞熹王后亦拜陵, 當時人無異論。 大妃旣拜陵, 予何不郊迎乎? 打圍則已減二度, 一以薦禽, 一以閱兵, 不可廢也。” 珩等更啓: “成宗朝雖守令之微者, 有言其不合, 則卽命遞之。 況此方面之任, 委之忠仁乎? 貞熹王后拜陵, 初非合禮之擧, 豈可效尤? 且打圍雖得兔數首, 其可以薦廟乎? 太白晝見, 至於經天, 天之示警深矣。 願殿下恐懼修省, 停打圍、郊迎等事。” 傳曰: “忠仁事不可從也。 拜陵禮緣人情, 故不忍敢諫。 且春秋講武, 自古有之。 然或有天災, 或有年饑, 故予停講武, 只欲打圍。 況我睿宗於喪中尙且閱兵, 予之此擧, 夫豈不可?”


○竺山君 孝植妻沈氏訟其父湄罪, 命議之。 尹弼商、韓致亨、柳輊議: “請依刑曹所啓。” 愼承善、朴安性議: “湄實爲卒哭內宰牛, 則罪固非輕。 但以時推照律, 不無曖昧之情。” 鄭文炯議: “湄王室至親, 位至二品, 上恩至重, 且非不知事理者。 卒哭內宰牛, 情理所不忍。 然其時決罪錄案, 今未得輕議。 但上言內: ‘欲至死發明, 而以時推照律, 誤受重罪。’ 其時推案, 更令政院考啓。” 李克墩、尹孝孫議: “湄乃昭憲王后父溫之奉祀嫡孫, 國家所宜收錄。 但旣已定罪, 罪名不細, 伏惟上裁。” 成俊議: “觀其上言, 則不可無疑。 凡宰相、朝士家, 內外隔絶者多, 奴婢所爲, 或不能盡知。 今湄家奴被推時, 不知其主罪之輕重, 畏杖誣服, 不無其理。 況斷罪時, 以時推照律, 恐或曖昧。” 李世佐議: “湄若知情宰殺, 雖終身廢錮, 猶不贖罪。 但家長庸暗, 威令不行, 豪奴不義之事, 或有不知之理。 湄不輸情, 而以時推定罪, 恐或曖昧。 命該司, 更考推案, 知情與否, 詳議施行何如?” 從世佐議。


○太白經天。


9月 23日[편집]

○辛酉/尹弼商議: “永安道臣未嘗往來, 不知形勢。 凡百軍務, 難以遙度, 然伊伊厚來住近境, 臣亦以爲未安。 三浦之事實可鑑矣。 李季仝所啓, 發下三道富戶入居事, 事涉重大, 勢難遽行。 但五鎭兵力甚劣, 不可不慮。 然遣重臣, 簡錬軍額, 恐亦未穩。 本道民心, 易動難靜。 凡大臣之行, 輒生疑惑, 一以龍蛇畜之, 一以赤子待之, 似合事宜。 今此曺淑沂之去, 五鎭富强之策、伊伊厚等驅逐之略, 一一責付, 從長磨勘以啓何如?” 鄭文炯議: “穩城賊路初面, 防禦最緊。 曩時士馬精强, 近因將帥撫御乖方, 軍馬殘弱, 誠非細故。 異類密邇環居, 將來之患, 甚爲可慮。 鎭邑蘇復, 專在將帥。 廣擇勇將及賢守令任之, 則庶務無弊, 軍民安業矣。 且入居事, 亦從李季仝之啓何如? 且伊伊厚等居處, 與我境隔遠, 禁之實難。 姑令曺淑沂招諭, 漸令移居可也。” 韓致亨、柳輊、尹孝孫議: “季仝、守勤所啓事, 令本道觀察使、節度使同議磨鍊以啓後, 更議。” 李克墩議: “伊伊厚事, 與南方居倭不同。 倭則投居我地, 衣食於我, 此則自居彼地, 與我不相資。 但永居近地, 窺我虛實, 乘我便隙, 引類作耗, 將來之禍不可勝言, 故臣前日以當遣還爲議。 今廟算已定, 許令住活, 彼已知我國之意。 今更卒然驅逐, 則非徒生怨, 國令似乎輕數。 且委遣重臣更張, 則亦恐駭彼見聞, 姑依守勤所啓, 令曺淑沂審度形勢啓聞後, 更議處置。” 成俊議: “五鎭以豆滿江爲界, 江外乃彼地。 自城底至深處, 諸種野人數多屯居。 是自居其地, 非三浦倭人居於境內之比也。 雖城底禁之爲難, 況南京距穩城二息餘程乎? 若禁之而不從, 則臣恐其損威也。 若論後日之害, 遠近何異? 若以爲窺覘虛實, 則兀狄哈等本與城底野人互相婚嫁, 因緣來往, 諸鎭虛實, 固已聞知。 豈待近居而後知之? 臣之所見如此, 然一人偏見, 不足爲信。 邊圉事勢, 隨宜而變。 令曺淑沂親審便否以啓後, 更收衆議施行。” 李世佐、金敬祖議: “臣等不知五鎭形勢與南京距我地遠近。 但兀狄哈等辜恩負德, 搶殺邊將。 卽今奄棄本土, 新徙所不居之地, 其設心未可定料, 將來之患亦無窮矣。 今議者或云: ‘南京雖近我境, 本是彼地。 往來居住, 無與於我。’ 或云: ‘不宜使居近地, 蔓延難圖也。’ 臣未知何議爲是, 近來久不遣大臣巡邊, 邊備必至解弛。 可遣大臣, 審察本道防禦形止及軍器精錬與否, 與節度使、觀察使, 審度措置方略, 果不可使居邊地, 則招諭伊伊厚等, 多般設策, 以還本土。 如不聽命, 則自有不得已之擧, 焚蕩室廬, 使不安厥居何如?” 柳洵議: “臣未嘗踐歷五鎭, 措置事宜, 臣不敢遙度。 但以理揆之, 彼爲强者所侵, 無所於歸, 來居我境外之地。 且稱歸順, 則擧兵迫逐, 於理不順、於義不便。 故臣前獻議, 但當擇邊將, 謹隄備, 以絶其侮我之心而已。 今季仝所啓: ‘五鎭兵力甚劣, 穩城、柔遠等鎭尤爲單弱, 當發下三道富戶入居, 以實邊圉。’ 此固慮之深矣。 臣意, 今新授節度使曺淑沂有文武才略, 能識邊方機宜。 雖不別遣大臣, 令淑沂往審五鎭虛實及來居近境尼亇車等, 存留當否, 兼陳措置方略以啓後, 更議何如?” 成俔、洪興議: “伊伊厚來居近境, 今雖誠心歸順, 種落蔓延, 則終有難圖之勢, 不可不慮。 然遽爾發兵驅逐, 彼必生怨, 令節度使開諭入送, 如其不遜, 不得已驅逐。” 朴楗議: “兀狄哈等捨其田廬, 來居近境, 其心難測。 五鎭兵馬, 比前寡弱, 兇徒近隣, 太爲可慮。 然今所處南京, 非我境土, 迫逐之無所據。 雖開諭督還本土, 亦不肯從。 必不得已而擧兵逐之, 彼必憤怨, 卽爲報復之計。 如是則兵連禍結, 益自凋弊, 此誠國家大慮也。 伊伊厚等誠心歸順與否, 雖智者不能料也。 但當愼簡軍將, 惠恤軍民, 修我甲兵, 錬我士卒, 實我邊圉, 令曺淑沂各鎭軍額多寡, 通考軍戶籍, 若比舊減數, 下三道富實戶入居事, 議定何如?” 安琛議: “癰疽之毒, 不可久留心腹。 北方城底野人環擁五鎭, 生齒日繁, 將來之患不可勝數。 今又兀狄哈、伊伊厚等稱爲歸順, 來居近境, 滋蔓之勢, 將恐比於三浦倭人。 臣意以爲, 不如早爲之圖。” 趙益貞議: “臣足不到五鎭, 職不經邊務, 伊伊厚去就便否, 遙度爲難。 且前議已盡, 不敢復有他議。” 從弼商議。


○禮曹啓: “王妃拜陵, 禮文所無。 願殿下諫而止之。” 傳曰: “貞熹王后嘗拜光陵, 而當時無諫止者。 況禮緣人情乎?” 更啓: “歷代后妃, 未嘗有拜陵者。 貞熹王后拜陵時, 諫者有無, 臣未嘗知, 然今若不停止, 則後必成例, 不可開端。 昔衛女嫁於諸侯, 思歸寧而禮不可得, 故作《竹竿》之詩, 先儒美之曰: ‘發乎情, 止乎禮義。’ 古人又云: ‘婦人無外事。’ 請諫而止之。” 傳曰: “大妃欲特行之, 必不再行。”


○掌令趙珩、正言權達手論啓韓忠仁事及大妃拜陵事, 且曰: “敎云: ‘打圍將欲獻禽。 苟盡誠敬, 雖分獻可也, 何必體薦乎?’ 臣等以爲不然。 凡薦禽, 必須具體以薦, 一日之內, 安得許多禽獸皆爲體薦乎? 古云: ‘不成禽不獻, 淺毛不獻, 雖得之如兔類小獸, 不足獻也。’ 臣等竊意, 殿下非欲薦禽, 乃欲遊畋也。” 傳曰: “若如所言, 淺毛不獻, 則必以繩繫獸頸而獻之乎?” 皆不聽。 珩等更啓三事, 亦不聽。


○弘文館直提學李世英等啓: “自古婦人無上陵之禮, 請諫而止之。” 傳曰: “自有言官, 此等事爾輩不必言也。” 更啓: “臣等居論思之地, 見非禮之擧, 不忍默默。 且言官論啓而不聽, 故臣等亦啓。 大妃拜陵, 雖出於至情, 然徒從其情, 而不以禮自防, 則不可也。 且殿下不擇是非, 而一從大妃之命, 非孝也。 況三從之禮, 通乎上下。 殿下若將此意, 上諫大妃, 則豈不從之乎?” 傳曰: “爾等諫於其親, 聽之則已, 如其不聽, 則將若之何?” 更啓: “父母不聽, 則當固爭, 且三從之義甚大。 若固諫則大妃豈有不聽之理?” 傳曰: “凡事臺諫言之, 則爾等又從而和之, 無奈不可乎? 後勿如是。”


○以宋軼爲黃海道觀察使, 楊熙止爲承政院同副承旨, 洪瀚爲弘文館副提學, 李惟淸爲司憲府執義, 朴召榮持平。


○太白經天。


9月 24日[편집]

○壬戌/王率百官, 行千秋望闕禮。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等合司論啓韓忠仁及大妃拜陵、打圍事, 不從。 更上箚以爲:

南倭自爭奪漁梁之後, 跳梁鼠竊, 無歲無之。 去年又奪我海運米, 殺我邊將, 安知朝暮不擧帆長驅, 以窺我內地耶? 今以狂貪之將, 欲禦强寇, 如以萬斛之舟, 駕滔天之浪, 以朽索爲纜, 偶人爲主, 豈不爲之寒心哉? 禮者天下之大防, 而母后踰禮, 以干外事。 王者非民事不出, 而從禽于外, 不比先王之觀, 此獨不可已乎?

不從。


○尹弼商、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議: “西路癘疾消弭之策, 成宗已詳講究, 別遣二醫于黃海道, 隨證治療, 而無後效。 若能救藥實當, 則豈無其效? 然其時以爲有弊而罷之, 今不可復。 臣等意, 擇遣審藥, 留守令於本府, 觀察使於各官, 量道里遠近, 定都會, 聚醫生解方書者, 使審藥敎誨救治之術, 分送諸邑, 又使審藥巡行治療。 其有效者論賞, 不謹救療者科罪, 守令不謹撿擧者, 竝重論何如?” 朴楗、朴安性、李世佐、盧公弼議: “開城府癘疾, 無他可救之方。 祖宗朝別遣名醫于黃海道, 且備諸藥以救治。 今依此例, 擇遣良醫, 給諸般藥救治, 有效者賞之, 多致死亡者罰之何如?” 朴崇質、李陸、趙益貞、許琛、鄭錫堅議: “世傳紅寇之亂, 軍敗於棘城, 遂爲黃、鳳之癘, 浸淫至於開城等處。 此言雖若怪誕, 然天下之理無窮, 安知其必不然也? 祖宗朝設壇致祭, 遣醫治療, 皆以此也。 今消弭之道, 唯當精潔物品, 擇操心秩高人員, 潔誠致祭。 然邪不勝正, 妖不勝德, 殿下以誠敬爲心, 以德禮致治, 和氣旁洽, 則自然民無夭札, 豈有邪氣間其間乎?” 傳曰: “如此議之, 則何如收議乎? 後當更議。 且朴崇質等議云: ‘擇操心人員, 潔誠致祭。’ 是奉使者不盡誠敬也。 國家遣人, 豈使之不誠敬也? 又云: ‘以誠敬爲心, 則自然民無夭札。’ 此論甚腐朽。 雖堯、舜其於鬼神何?”


○工曹判書申浚復命啓: “臣往林川, 審視城基。 但今年非特兩麥不登, 且有風水之災, 禾穀損傷, 不可勝記。 民尙艱食, 工築勢難。 今年姑停何如?” 傳曰: “可。”


○太白經天。


9月 25日[편집]

○癸亥/慈順王大妃親拜宣陵, 王迎駕于濟川亭。


9月 26日[편집]

○甲子/臺諫合司論啓韓忠仁及打圍事, 不從。 更上箚論之, 亦不從。


○成川府使閔孝曾上疏曰:

竊惟, 成宗大王以堯、舜之聖, 壽不滿其德, 春秋未高, 奄棄臣民, 如喪考妣。 不有殿下, 神人疇依? 殿下諒闇之時, 朝覲者咸曰: “吾君之嗣也, 有吾君仁聖之資。” 獄訟者咸曰: “吾君之嗣也, 有吾君好生之德。” 人心乃安, 邦本以固。 豈意踐阼未幾, 屢有災變, 以駭一國之見聞乎? 雖然, 人之生全出於憂患, 死亡出於安樂, 則安知天心仁愛殿下, 先致其警戒之意, 使殿下動心忍性, 增益其所不能乎? 殿下誠能思皇天眷佑之仁, 念成宗付托之重, 終始戰兢, 以應譴告, 則成宗大王在天之靈, 其不曰: “予有後, 不棄基乎?” 臣伏覩聖旨, 深有感於 ‘咎實在予’ 之一言也。 殿下此言, 雖古聖王之罪己, 無以加矣。 國家之長治久安, 未必不基於此。 臣聞, 古云: “知父之心者, 可以知天之心也。” 夫父之於子, 有時鞭扑之者, 非害之也, 乃愛而敎戒之也。 天之於君, 其愛之深, 無異於父之愛子也, 則災異之見, 亦勉其爲善之仁也。 夫震者, 天之怒氣也。 震之必於宣政之殿, 則誠如聖旨所云: “朝政豈無所失而然也?” 然旁引物情, 曲指事類, 以爲某事之應, 則牽於附會, 而恐非至當之論。 況古有祥多而未必安, 異衆而未必危者, 如殷之中宗、高宗, 遇災知懼, 而桑穀、雊雉之異, 終變爲祥, 而多歷年所。 五代之際, 初無致祥之實, 而反有瑞, 是猶盛冬發出一花也, 而乃以自恃, 則其年代之促, 不其宜乎? 臣又聞, 堯有九年之水, 湯有七年之旱, 有何闕政, 而致是災也? 其曰: “欽、明、文、思、安安, 顧諟天之明命。” 堯、湯之存此心也。 其曰: “不虐無告, 子惠困窮。” 堯、湯之行此道也。 言其言路之開也, 則捨己從人, 從諫弗咈。 言其賞罰之明也, 則眚災肆赦, 功懋懋賞, 而視聽言動之間, 常若上帝臨之, 若將隕于深淵, 故九年、七年之水旱, 終不爲堯、湯之災。 今往何監, 不在於五代乎? 今往何法, 不在堯、湯乎? 不監五代, 則徒知瑞之爲祥, 而驕矜自滿之心生; 不法堯、湯, 則自以爲吾治已足, 災變非吾所召, 別生天之一怒矣, 享年其能長久乎? 伏願殿下, 撿身則如堯之克明, 湯之日新; 從諫則如堯之捨己, 湯之弗咈, 一號一令, 一動一靜, 無非堯、湯謹天、憂民之實, 則非特災自消矣, 佳祥之至, 亦可指日而待。 其瑞應之時, 又能不自滿暇, 則天命惟新, 而國家常安矣。 臣謹疏十規如左, 伏惟垂覽焉。 其一曰: 天之視聽, 不以耳目, 而知物之情, 過於耳目。 民情好惡, 雖大可見, 而物莫險於人。 故古之明王, 不以居高視聽, 而常以聽卑爲戒; 不以至愚視民, 而常以難保爲畏, 應天以實, 不以文。 動民以行, 不以言, 故自天佑之, 吉無不利。 如曰: “天命不足畏, 人言不足恤。” 則其臨兆民, 澟乎若朽索之御六馬, 其能久乎?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二曰: 聖人經世大法, 備在經史。 故古之明王, 讀經師意, 讀史師述, 謹選賢德之士, 以待勸講。 講讀旣罷, 從容燕語, 咨訪治道。 親宦官宮妾之時少, 接賢士大夫之時多, 故其涵養之功, 日益多矣。 如曰: “人主之學, 涉書、史而已。” 則能文宮人、知書內侍, 亦可以備顧問矣, 何必設官置職哉?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三曰: 古之明王, 前疑後丞, 左輔右弼, 在輿、位宁、倚几、居寢, 咸有箴規訓誦之諫。 然猶慮其有過, 置諍臣以正救之。 故中心無僞, 以守至正。 如曰:“唯其言, 而莫予違也, 訑訑之聲音, 拒人於千里之外。” 則讒諂面諛之人至, 而國事日非矣。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四曰: 古之明王, 命民以德, 行道藝而賓興之。 又勤搜訪幽隱, 學焉而後臣之。 故臣哉隣哉, 而庶績咸熙矣。 如曰: “吾何以識其不才而去之? 昔者所進, 今日不知其亡也。” 則邪正不分, 而國非其國矣。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五曰: 古之明王, 日出而視朝, 朝退而聽政, 日中而考政, 夕而糾虔天刑, 日入而又有《雞鳴》之賢妃、《卷耳》之淑女, 警戒相成, 不懷宴安, 故終至於端拱無爲也。 如曰: “吾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志之所樂, 以終吾年壽。” 則亡秦之續, 爾何可長也?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六曰: 古之明王, 一念之萌, 必謹而察之。 此爲天理耶, 人欲耶? 果天理也, 則敬以擴之; 果人欲也, 則敬以克之, 不役耳目, 百度惟貞, 故聖心洞然, 中外融徹矣。 如曰: “大德不踰閑, 小德出入可也, 不矜細行。” 則終累大德。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七曰: 天地間生物之數有限, 苟取之無度, 用之無節, 則必至於傷財而害民, 故古之明王欲營露臺, 則念中人十家之産而不爲; 思生荔枝, 則慮萬姓無窮之禍而不買。 其恭儉, 出於天性, 故致治之隆, 於斯爲盛。 若焚錦繡、珠玉於殿前者, 好名之心, 有時而衰。 當時識者, 已知其末年之弊。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八曰: 人主無喜怒愛憎然後, 賞罰得其中。 如有喜怒愛憎, 則贊其喜以布恩, 鼓其怒以張勢, 假其愛以濟私, 藉其憎以復怨。 甚者本無怒也, 激之使怒; 本無愛也, 譽之使愛, 使賞罰不得其平。 故古之明王, 淸心以莅之, 虛己以待之, 如鑑之明, 曲直自分; 如衡之平, 輕重自別。 故賞罰一人而千萬人皆爲勸戒。 然君子不盡人之情, 不竭人之忠, 故稱舜之德, 不曰: “賞必當功, 罰必當罪。” 而曰: “罪疑惟輕, 功疑惟重。 與其殺不辜, 寧失不經。” 其與後世刻核之論有異矣。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其九曰: 人主以一人之身, 應萬務之衆, 當以通天下爲一身, 然後其耳目心志之所及者遠。 故古之明王, 明四目、達四聰, 以廣四方之視聽。 如堯、舜之咨四岳, 豈聰明不及於四岳而然也? 誠以不如是, 何以能元首明哉、股肱良哉, 而庶事康哉乎? 如唐之德宗剛明自任, 役其獨智, 而反爲群下所蔽, 此已然之明驗也。 伏願殿下, 毋敢或忽。 其十曰: 民吾同胞, 物吾與也。 故古之明王, 親親而仁民, 仁民而愛物, 雖微物不忍見其死。 故凡有形氣者, 無不各遂其生, 其在囿也, 則麂麀攸伏; 其在沼也, 則於牣魚躍, 而民亦樂其樂, 謂其沼曰靈沼, 謂其囿曰靈囿。 如或過庭之牛, 曾不恤其觳觫, 而未見之羊, 亦不得免於釁鍾, 則愛物之心, 輕且短矣。 何以致鳥獸、魚鱉, 咸若而安其所, 不驚動乎? 伏願殿下, 無敢或忽。 臣又聞: “知之非艱, 行之惟艱。 善始雖難, 克終尤難。” 故古之明王, 盤有銘, 杖有詔, 器有箴, 圖有規, 戒謹乎其所不覩, 恐懼乎其所不聞, 故其言乃雍, 其行可法, 書之於史, 足爲後嗣之觀矣。 如或修飾於廣衆之中, 放肆於燕閒之地, 勤怠無常, 奢儉不一, 則心勞日拙, 而危亡繼至矣。 昔司馬光進五規, 朱熹上九事。 臣所陳十規, 辭雖鄙, 但其意皆古聖賢所論。 區區犬馬之誠, 則竊效於前賢也。 且臣非以殿下有此十愆, 而爲是規也。 昔禹之戒舜曰: “無若丹朱傲。 惟慢遊是好, 傲虐是作。” 釋之者曰: “舜之不爲慢遊、傲虐, 豈以禹而不知乎? 蓋處崇高之位, 所以警戒者, 當如是也。” 臣亦以爲, 繼世之主, 生於富貴, 輔養或失其道, 則不知稼穡之艱難, 民生之疾苦, 王業之不易, 至有以先祖指田舍翁, 而慢遊、傲虐者矣。 如舜則以生知之聖, 躬稼陶漁, 備嘗艱苦。 又遭人倫之變, 克諧以孝, 則何至於丹朱之傲乎? 禹之心正以爲, 惟聖罔念作狂, 而一念之差, 謬以千里也。 伏願殿下, 深念大禹進戒之言, 恕臣狂瞽, 則嘉言罔攸伏, 而聖德日益高明矣, 安有邪氣間其間乎? 嗚呼! 忠言嘉謀, 想已日陳於殿下之前, 如臣所論, 固不足少補, 誠激于中, 不能自已, 敢竭卑懷, 昧死以聞。

命書一通入內。


9月 27日[편집]

○乙丑/議政府啓: “死囚繫獄, 久者或至八九年, 或至六七年, 請速決斷。” 傳曰: “寶敬堂甚隘, 今方修理。 若過二三日訖功, 則當御朝啓。 予亦如渴之望水。”


○黃海道監司宋軼啓: “本道惡癘興行, 故成宗擇醫術精明者, 交差守令, 未幾中寢。 今亦擇精解醫術, 兼知吏治者差遣。” 從之。


○臺諫合司論啓忠仁及打圍事, 不從。 更啓: “忠仁累日不改, 是私戚里也。 昔魯隱公觀魚于棠, 臧僖伯諫之。 殿下如拜陵、謁聖、朝啓、常參、祭宗廟社稷等事, 皆未擧行, 而先事遊畋, 是殿下耽於逸樂也。” 不聽。


9月 28日[편집]

○丙寅/尹弼商、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議: “方今用人之弊有三, 不論人品, 循資例遷一也。 人才有所長短, 而必求備於一人二也。 聖人之外人孰無過? 雖過於前, 或悔於後, 則爲善人, 而凡有除授, 必捃摭前過, 擠之後已三也。 如是而求人, 不亦難乎? 《大典》: ‘超三階不得陞敍。’ 乃待凡人之法也。 如有俊異者, 銓曹具其人可以超陞之由, 取稟敍用可也。 如其射御特異, 而文或不足, 文武俱不足, 而吏幹有餘, 則取其長, 而棄其短可也。 如有陳平之才, 盜嫂受金, 固不暇論, 當棄其前過, 而錄其才也。 今銓曹遴選之際, 人品職次或不相當, 不得已陞秩注擬, 則雖無私心, 衆必駭疑, 臺諫從而駁之, 捃摭前過, 得請後已。 故銓曹執簿呼名, 考其資格, 僅欲免己咎而已, 何暇排群議, 超等薦注乎? 是在聖上洞悉時弊而斷之, 非在下者所敢議也。” 朴崇質議: “古之用人, 或於畎畝, 或於巖穴, 皆拔擢草萊, 一朝爲相。 以如此人才, 雖至超陞, 亦有何患? 後代用人之道, 多不如古, 自魏氏以來, 用循資之法, 積歲月爲功。 我朝亦以爲, 此法足以止權臣用權之路, 用之至今甚便。 今持盈、守成, 祖宗之法不可移易。 若隨人才德, 不次擢用, 用之之後, 委任以專, 唯在上裁, 非人臣所得議也。” 朴安性議: “自循資之法立, 而賢愚混淆, 銓曹病其礙滯, 欲變而通之固也。 然革循資, 而立擢用之法, 則用如積薪, 後來居上之弊不貲, 莫如仍舊貫之爲愈。 其中不得已有越次可用者, 則諸大夫皆曰賢, 然後用之何如?” 朴楗議: “拘於法制, 則賢愚同滯。 變而通之, 則僥倖冒進, 古今通患。 然循資之法, 自祖宗朝行之已久, 不可變也。 銓曹進良善、黜奸回, 乃其職也。 故人云: ‘任則勿疑。’ 當委任責成, 使盡其職。 殿下時加訪問, 不次擢用, 則庶無礙滯矣。” 傳曰: “今觀所議, 無有言 ‘行某事, 則可袪此弊。’ 者, 明日更議。”


○臺諫合司論啓韓忠仁及打圍事, 不聽。 更啓: “兵曹擬忠仁者, 必其壻承旨愼守勤請囑也。 改正甚易, 而累啓不聽, 是殿下私戚里也。 且聞, 打圍於西山等處, 路必由昌、敬陵之後。 殿下不先拜陵而打圍, 於殿下之心安乎? 且閔澗之不敍朝班, 十有七年, 其爲人甚不合於治民。 澗爲人養子, 旣得奴婢, 反不孝被訴于本府。 本府方拿致推問, 而吏曹擬爲黃州牧使甚不可, 請改正。 且司僕主簿崔伋陞遷忠翊府都事。 大典非有賢能、功勞, 則不得陞敍。 伋特一妄人耳, 亦請改正。” 傳曰: “閔澗、崔伋其改正。 忠仁事, 兵曹豈徇請托而擬之乎? 卿等言事, 亦從人請囑而言之乎? 且於陵寢所經處, 皆不得打圍, 則必歸中國而後, 打圍乎?”


○京畿觀察使姜龜孫啓: “國家令海邊諸郡煮鹽, 輸於山郡貿穀, 以充軍資, 此實美法也。 然民之用鹽, 春則三、四月, 秋則七、八月, 方切於用, 而鹽盆差使員報煮鹽數于監司, 監司啓准然後, 分輸諸郡, 故常不及於用之之時。 以此, 民不肯買, 乃抑買於民, 以收其直, 其弊不貲。 且輸運時, 日寒氷凍, 則令民駄載, 民又苦之。 請今秋應給之鹽, 待明年春給之; 明春應給之鹽, 又待秋給之, 永爲恒式, 則民之受鹽, 可及於切用之時矣。 且菁根四百碩, 令各官菜田所種, 無弊上納。 各官本無菜田, 必分斂於民, 其弊不少。 臣意以謂, 司圃署菜田甚夥, 又有差備奴百二十餘人。 使許多奴, 種許多田, 則安有不足之理乎? 今則不然, 種菽粟於其田, 而不種菜茹曰: ‘進上菁根不足, 令各官收納。’ 可乎? 前者亦令京畿之民, 納菁根于司圃署, 本署點退不受, 以至過冬而民不能納, 則署奴等自相防納, 菁根一斗之直, 至於緜布三匹, 其弊不貲。 請收菁根于近京之邑, 令署員來受。 且前者祭享所用菁根不足, 以奉常寺久陳緜布貿易, 如不得已, 則請依此例。 且今年京畿果園所植大棗十餘斗, 已納于奉常寺, 不足於用, 故禮曹又責納十餘斗。 今年果物不實, 無由備納, 請減之。 且慶尙道田稅漕船, 敗于楊根地面, 其沈水之米, 已分給于民。 其中五十餘碩, 甚濃腐不可食, 而亦給民以收其價, 民弊亦大, 請竝蠲減。” 傳曰: “皆依所啓。 但菁根減三百碩, 其一百碩以本道所在久陳緜布, 給價貿納。” 命遣注書、史官, 擲奸于司圃署菜田。


9月 29日[편집]

○丁卯/臺諫合司啓: “敎云: ‘泉岾打圍, 則拜(光後)〔光陵〕後乃行。’ 此殿下思慕先王哀敬之至, 天理流行處也。 唯西山打圍, 在昌、敬陵未拜之前, 是殿下耽于遊畋, 而哀敬之心未至也。 忠仁方論駁之時, 命促赴任, 是私戚里, 而廢公論也。” 傳曰: “當薦禽于宗廟, 夫豈不可? 且愼氏、韓氏不問能否而悉皆用之, 則卿等之論宜矣。 今用忠仁何害之有?” 更啓: “自古未有以任外戚爲善者。 始雖擇其可者而用之, 終至位高, 則怙侈滅義, 以誤國、敗身者有之。” 不聽。 又上疏曰:

臣等聞, 昔鄭文公知高克之不可使將, 而禦狄于河上, 克不撫其衆, 衆散而歸, 《春秋》書曰: “鄭棄其師。” 夫不知則已, 旣知而不能去, 又使操兵柄, 則是以其國與敵也。 忠仁嘗除太守, 言者論之, 監司黜之。 忠仁宗連戚里, 族比侯門, 其朋友、親戚不爲不多。 若醇謹無過, 不至敗事, 則何言者論之於前, 而監司黜之於後也? 殿下知其不可用, 而不能去, 猶使之將兵, 是竢其自敗, 而棄南民也。 我國家西北空虛, 所恃以富饒者, 獨南方而又棄其民, 則如齒之無脣, 無所恃倚, 是棄其國也。 況南方狃於昇平, 民不習干戈。 或有言前世倭亂者, 莫不悸心疾首, 爲逃竄之計, 豈非大可憂乎? 且三浦居倭幾至於萬, 與本島動爲形勢, 需求萬端, 南州之租, 半入倭料, 府庫之貨, 盡輸回奉。 一有不厭, 以危言恐之, 如癰疽結於心腹也。 近日邊將斬倭四五級, 以爲戰勝克敵, 方且議賞而相賀, 臣等竊爲寒心。 世安有豪家、俠戶見歐於人, 不爲之相報耶? 殿下不以爲念, 以不擇之將, 臨不敎之民, 臣恐外夷之禍, 從此而起也。 臺諫伏閤論執, 而殿下愎諫自用, 臣恐危亡之漸, 兆於今日也。 況太白經天, 天戒赫然。 此正殿下恐懼修省之時, 而先事從禽, 其於爲國何? 臣等非欲殿下終不爲一遊一豫, 但三年卽吉, 闕典尙多, 擧其所當先者而後爲之, 未晩也。

不聽。


○傳曰: “今後赴京使之行, 多貿龍眼、荔枝。”


○尹弼商、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朴崇質更議: “《大典》循資之法, 不可改也。 如有特異之才, 職不相當, 難於注擬, 則銓曹具其才品, 稟旨薦注何如? 且如臺諫、弘文館、侍從之臣及六曹郞廳, 顯有任事者, 上所悉知。 如武臣職卑者, 旣無專任之事, 又無試能之地。 故雖可任將帥者, 宰相及兵曹尙不能知, 況九重乎? 請有時講書, 以觀其人品, 如可用則或加資以勸之。 大抵爵賞固當吝惜, 然今也先朝舊將皆年老, 存者亦無幾, 此外皆職卑, 銓曹當邊將差任之際, 不得擬望。 然則武臣資級, 不可例授也。 且擇人固宜多方, 時命大臣, 各薦所知, 考其人品, 錄用何如? 且武臣之任, 非政府、六曹、臺諫之例。 今也武臣之曾犯罪辜者, 一皆擯斥, 似礙用人之路。 今後敗常贓汚外, 雜犯勿追咎何如?” 柳輊、申浚、尹孝孫議: “莫如仍舊循資, 而如有可用之才, 則不次擢用也。” 朴楗議: “銓曹職當甄別淑慝, 其或文武賢智之才, 沈滯下僚, 則當薦拔之。 殿下亦數迎見輔相, 咨訪人才, 隨材擢用, 自無礙滯之弊。” 從弼商等議。


○尹弼商、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柳輊、申浚、朴楗、盧公弼、朴崇質、李陸、李季男、許琛、鄭錫堅更議: “審藥令禮曹同三醫司提調, 擇解方書、勤謹者差遣, 其病證則令留守、觀察使詳審啓聞後, 內醫院廣考方書, 宜證之藥別撰治方。 唐藥則本府、本道以贓贖備價, 每付赴京之行貿易; 鄕藥則隨方採取, 本道、本府不産之藥, 報禮曹, 定于所産處, 傳驛輸送, 以備救療。 且令觀察使, 量諸邑道里遠近, 定都會數處, 聚諸邑醫生解文者, 講習治方成就後, 分遣治療。 且每面以事知秩高品官, 定監考, 檢察醫生治病勤慢, 不用心檢察者論罪, 每節季考其差病多少, 審藥、醫生治病有效者, 或加資、或賞物、或復戶, 無實效者, 或降資、或論罪。 經歷、都事及守令, 若不用心檢擧, 則留守、觀察使量其輕重, 或啓聞施行, 或殿最憑考何如?” 尹孝孫議: “令留守訪問民間遘疾人, 別遣良醫, 針灸救藥, 隨證治療, 其所用藥材, 其勤慢考察節目, 令該曹磨錬施行。” 從弼商等議。


9月 30日[편집]

○戊辰/御後苑, 觀宗親、內禁衛、兼司僕等射。


○臺諫合司上疏, 論忠仁及打圍事, 傳曰: “打圍事不允。 忠仁事其議于政府及曾經政丞。”

燕山君日記卷第二十七


三年 十月[편집]

10月 1日[편집]

○朔己巳/臺諫, 合司啓: “韓忠仁事, 昨已命議, 承旨至今不收議。 非徒有情, 是慢棄君命, 請鞫之。 且打圍, 慢天戒, 累聖德, 決不可行, 而大臣無一人言之者, 非臣等, 誰敢有言者乎?” 傳曰: “敢言, 豈宰相之體乎?”


○禮曹啓: “設崇義殿者, 國家崇德、象賢, 以重先代之後也。 今殿監王千繼有病, 請遣醫治療。” 從之。


10月 2日[편집]

○庚午/太白晝見。


○問承政院 “停西山打圍, 欲於二十四日先行泉岾打圍。 其前, 每間三、四日, 拜諸陵, 何如?” 承旨等啓: “上敎允當。 請令該司擇日。”


○傳于兵曹曰: “予卽位已久, 每啓烽燧無事, 而事變則有之。 其故何也?” 兵曹啓: “《大典》烽燧條云: ‘平時則一炬, 賊見形則二炬, 近境則三炬, 犯邊則四炬, 接戰則五炬。 近日雖有倭變, 此特鼠竊狗偸, 旣掠去而後知之, 不可追擧烽燧也。” 傳曰: “知道。”


○下御書于承政院曰: “視膳、問安孝之大也。 文王之孝, 不過乎此, 予今爲之。”


○尹弼商議: “臣受命屢爲主將, 韓忠仁爲衛將, 其應上令下, 交戰行軍之節, 一不見錯。 以此觀之, 其於兵使, 似有餘裕。 但臣與忠仁素不相從, 其他過失, 安得知之?” 李克墩、鄭文炯、柳輊、尹孝孫議: “臺諫論忠仁爲狂貪, 臣等未之聞也。 忠仁嘗爲水使及原州牧使, 無有所犯。 今若指爲狂貪而棄之, 則是廢其前程, 試可乃已何如?” 從克墩等議。


○傳曰: “凡被推鞫, 抗拒不服者, 命以時推照律, 則當止照本律, 而今竝論不服之罪, 加等照律未便。 今後勿加等。”


10月 3日[편집]

○辛未/臺諫合司請見昨日宰相所議, 傳曰: “其意不過試可乃已也。 卿等若見, 則必詆毁其議。” 臺諫更啓: “朝廷公議, 何獨不示臣等乎? 命示之。” 臺諫書啓曰:

殿下用人之失, 宰相當言而不言, 反私庇忠仁, 逢迎上意曰: “試可乃已。” 忠仁年將七十, 將試何(可)〔處〕? 且克墩等非不知狂悖之實而曰: “未之聞也。” 其曲私忠仁, 欺罔天聰甚矣。 況節度使非試可之地, 試而敗事, 克墩等其能救其後耶? 且前日經筵後, 鄭文炯顯言 “忠仁不合邊將。” 今見其議乃如是, 前日之言是則今日之議詐也。 反覆變詐, 欺罔已甚, 請問其情。

傳曰: “卿等每以宰相爲逢迎上意, 臺諫所言, 豈皆是乎? 後勿復言。” 更啓: “克墩等下庇忠仁, 上順旨意, 是以容悅爲心, 而不爲國家慮也, 請竝鞫之。” 不聽。 御書曰:

實異前後之語, 則欲問其意, 然大相安有變辭如是乎?

更啓, 不聽。


10月 4日[편집]

○壬申/太白晝見。


○下書于慶尙、全羅道監司曰:

柚子連枝以進。


10月 5日[편집]

○癸酉/雷雨雹。


○王將詣健元陵、顯陵, 乘輿已駕, 因雨遂停。


○領中樞鄭文炯來啓: “臣前於經筵奏: “韓忠仁雖年老, 猶能堪任。’ 及退, 與臺諫曾無一言。 其時洪興以特進官, 亦預聞之。 今臺諫請鞫, 臣請待罪。” 召興問之, 興啓: “臣於其日, 與文炯退食于賓廳。 文炯有言, 而臣不存心聽之, 故未得記憶。” 傳曰: “知道。”


○臺諫論啓韓忠仁事, 傳曰: “業已收議, 不可聽也。”


○傳于刑曹、義禁府曰: “今日雷動非時, 固當知懼。 司獄之官各自審愼, 俾無冤滯。”


10月 6日[편집]

○甲戌/太白晝見。


○臺諫合司啓: “文炯若實不言, 何敢待罪? 洪興所聞, 若在二、三年之前, 則未得記憶。 此乃去月之事, 而不以實啓, 必爲大臣而諱之也。 忠仁, 愼守勤之妻父, 成俊之姻家, 韓致亨之從兄弟也。 宰相之議, 皆挾私不公。 至於弼商之議乃云: ‘習陳時能應上令下, 可堪兵使。’ 此誠童稚之言也。 假使有人雖善爲博弈之戲, 亦可謂善戰乎? 此議有類於是, 請速遞之。” 傳曰: “卿等累啓, 故命遞差。 但從諫如是, 故爾等論事, 必期於得請後已。” 仍命加資則勿還奪。 臺諫更啓: “命遞忠仁, 臣等不勝欣喜。 但前者邊修、洪泂竝與其資而改正, 何獨於忠仁不然? 且昨敎云: ‘雷動非時, 司獄之官俾無冤滯。’ 然近者不御朝啓, 故死囚多滯, 何以得無冤抑? 請勤御經筵、朝啓, 訪問政事得失、民生休戚。” 傳曰: “忠仁立朝已久, 其資不可還奪。 經筵、朝啓當御之。”


○以柳濱爲弘文館典翰, 南世周校理, 辛服義司憲府持平, 韓致禮都摠管, 韓忠仁嘉善同知中樞府事, 具詮 慶尙左道兵馬節度使。


○傳于戶曹曰: “中米二百碩, 輸送于內需司。


○左議政魚世謙啓: “受暇往咸安, 見所經諸邑, 多被水災。 星州民田多爲沙覆沒, 堤堰崩潰。 修治功力甚重, 當待民力休息而擧之, 請令戶曹凡役民之事, 一切蠲減。 至如各官築城, 亦姑停罷。 且其道田稅, 輸納于可興倉, 遠者十餘日, 近者六七日, 越險踰嶺, 民甚苦之, 請今年姑納州倉。 且可興倉本無倉屋, 田稅露積, 故不得已草芚籬木, 皆取於納者, 其傍近居民高其價以賣, 坐收其利, 其弊不貲。 前日議設倉屋而旋罷, 遣大臣審定倉基。 臣道經忠州, 人皆言露積之弊, 設倉之利。 倉基雖不更審, 設倉便否, 可速議定。” 命議于大臣ㆍ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柳輊、尹孝孫議: “諸邑築城, 則已停矣。 其他蠲民役、納稅州倉、設倉屋等事, 令該曹磨鍊以啓。” 從之。


10月 7日[편집]

○乙亥/議政府啓: “臣等聞, 以雷變下傳旨于刑曹。 臣等亦惶懼, 初欲引咎, 恐其煩瑣, 故未敢。 來初八日拜表査對時, 請勿賜樂。” 從之。


○三衛宣諭官童淸禮復命啓: “三衛野人 李木長哈等七人, 去七月初到滿浦, 待我國使臣。 及聞臣先聲, 三人先還, 報其酋長, 四人留待。 臣語之曰: ‘今吾多齎賜物, 若汝輩迎我於去年之路, 則我終不敢行矣。 前所約滿車路頗平坦, 可來迎也。’ 四人曰: ‘固當如約。’ 遂先去。 八月二十三日, 右衛酋長甫下土率三衛野人五十, 迎臣于滿浦。 二十四日, 觀察使宣慰甫下土等, 贈物有差。 二十五日, 臣乘舟, 夕宿高山里。 甫下土等越江宿皇城坪。 二十六日, 臣越江, 與甫下土等由滿車路, 行十餘里, 于羅山城 野人十一來迎。 又行五十里許, 至理山飛羅野宿。【理山我國郡名。 胡語謂澗水爲飛羅】 二十七日, 贈于羅山城 野人十一各綿布一匹, 紙二卷, 遂偕行。 僅十餘里, 有地名曰三岐, 其東北有捷徑, 乃指建州衛路也。 其西有溪水, 卽理山飛羅上流也。 沿此溪有小徑, 乃指理山路也。 自三岐, 渡澗水, 凡二十餘處, 經四十餘里, 有嶺曰: 鬱地。 其嶺不高峻, 樹木甚密。 又行十里, 露宿山麓。 于羅山城 野人十餘來告曰: ‘我輩與高麗素無讎怨, 己亥年掩殺我老弱。 每念至此, 心甚痛焉。 願自今上京肅拜, 臣錄其姓名而來。’ 二十八日, 行纔三十里, 風雪驟至, 遂留宿, 乃滿車坪也。 二十九日, 行十餘里, 有平野, 廣可二三里, 長可三十餘里, 而地甚肥厚。 同行野人語臣云: ‘吾輩欲居此地久矣, 畏高麗不敢也。 今旣歸順, 欲於明春移居。’ 又行四五里, 有嶺曰陣高介。 斬大樹, 橫路竪板如盾形, 乃野人 金山赤下設險也。 同行野人語臣云: ‘此乃高麗入征時, 留援軍處也。’ 又行七八里, 有人家八戶, 乃管老等新徙處也。 其人爭持飯肉饋臣等, 莫不有喜色。 又行十五餘里, 有人家四戶, 乃金山赤下黨與也。 皆自門隙窺覘, 無迎接之意。 又行一二里, 到浦州江。 山赤下等三十餘人或佩橐鞬, 或帶劍, 騎步相間, 一人着甲至江上, 或揮劍, 或彎弓射地, 大叫馳突, 隔江呼同行野人曰: ‘汝輩何爲引高麗使臣至此? 高麗使臣嘗抵汝居, 啗汝賚汝, 不數月興兵斬汝祖先而去。 今汝引而復來, 欲害誰邪?’ 遂阻臣使不得渡, 臣遂留江上。 九月初一日, 山赤下等阻臣如昨, 臣無如之何。 臣兄阿亡哈率麾下十八人, 由山赤下之里, 渡江而來曰: ‘彼輩不足畏, 若終不許渡, 當轉向他處。’ 已而, 山赤下遣人語臣曰: ‘我欲往見, 第未知許否趑趄耳。’ 臣罵曰: ‘濟我阻我, 任汝爲之。 汝居距此江僅一二里, 何必身履汝里然後, 始知汝徑路乎? 汝果欲見我, 可速來也。’ 山赤下等七人渡江來, 再拜而坐。 臣問曰: ‘汝何阻我?’ 山赤下曰: ‘我曾得罪於高麗。 慮三衛通謀害我, 故欲救死耳。’ 臣曰: ‘若欲擊汝, 當擧兵而來, 豈單弱如此乎? 汝曾約刷還七歲兒, 竟負約, 罪一也; 虜邊民, 罪二也; 今又阻我, 罪三也。 汝終不悛, 是汝自伐也。 汝若革心, 當許汝從行。’ 山赤下曰: ‘諾。’ 乃還渡, 聚船十餘, 欲濟臣。 有野人四輩來止之, 復呼噪馳逐, 有野人來告臣曰: ‘我家前灘可涉。’ 臣乃裝載而退。 山赤下等大懼, 其同惡者爭發船來迎。 臣不解駄物, 若不肯渡者, 其人請渡甚勤, 臣乃渡, 行至山赤下家。 山赤下與其父及里中人, 携酒四五壺來饋。 臣語其父曰: ‘汝於我國, 素無讎怨, 何爲作耗於渭原?’ 其父曰: ‘不肖兒輩, 嗛其二事, 敢爲不恭。’ 臣問: ‘二事云何?’ 曰: ‘浪甫乙看於吾七寸親也。 昔會寧人無故誘殺。 且壬寅年, 高麗捕富寧逃民, 吾戚亦見拘縶。 此二事兒輩嗛之。’ 臣曰: ‘國家殺甫乙看者, 以其伊鋤應哈謀背國家也。 甫乙看之子六人, 而其三子與其父一時被殺, 其三子得脫, 乃謀復讎, 而一子又戰死。 厥後二子及姪, 相繼歸順矣。 汝反爲七寸親, 欲復讎耶? 虛誰羅 野人容隱富寧逃民, 罪固當死。 國家拘執, 旋卽放還, 恩至大矣。 汝何諉之於此乎? 達罕乃汝酋長也。 其先祖皆見殺於國家。 達罕若如汝心, 豈肯歸順?’ 諸野人等語其人曰: ‘今使臣悉知我輩本末, 不宜多言。’ 其人曰: ‘吾過矣。 使臣若果愛我, 我當隨行, 惟命是從。’ 臣又行五里許而宿。 同行野人語臣曰: ‘昔中原使臣來此夜宿吹角, 被虜者聞之脫來, 今使臣亦當吹之。 且此地與火剌溫、兀狄哈爲隣, 故多盜竊, 尤宜吹角以備之。’ 臣從其言。 初二日, 行二十里許, 有野人 王夫里哈等居之。 又行三十餘里, 到阿羅可舍其里, 建州衛都督羅下子羅吾將率二三騎, 使人吹角來迎曰: ‘我欲備儀物迎命, 今使臣忽至, 未暇如禮。’ 其人甚美, 年纔二十三, 身長可八尺, 氣象俊偉。 襲其父爵, 亞於酋長, 乃臣六寸親也。 臣遂留宿, 與諸野人語及刷還事, 羅吾將在傍聞之曰: ‘吾亦欲刷還人物, 第恐使臣不知我心如玉, 反謂我亦嘗盜竊也。’ 臣曰: ‘吾所目覩, 安有如此? 今雖刷還, 斷無疑汝之理。 汝若果能刷還, 國家知汝效順之意。’ 曰: ‘然則吾麾下曾買高麗人, 當縛致。’ 卽馳遣一人, 臣贈其人紅綿布一匹。 建州衛 野人 趙三波之子八人各携酒一器, 飮臣曰: ‘三衛酋長旣歸順, 我輩亦欲歸順。’ 臣給綿布各一匹、紙各一卷, 此輩世世爲邊患者也。 初三日, 行三十里許, 有野人家十餘, 卽羅吾將所居。 又行二十餘里, 有五十餘家, 卽達罕所居。 未至十里, 達罕子甫羅多及左衛酋長土老等率十餘人, 皆携酒來迎。 行五里許, 達罕率麾下三十餘人, 着笠衣綠紗胸背, 令人吹螺來迎, 馬上以銀盃酌酒饋臣, 先導至其家。 臣令達罕設長床, 置書契于其上。 達罕與群下百餘人皆四拜後, 東西列坐, 饋宣醞、頒賜物。 又語事目之意, 達罕等叩頭, 仍饋臣以炙雞、燒酒, 相與酬酢, 或彈琵琶, 或引屎屎音,【其制與奚琴略同。】或擊拍板。 達罕醉舞, 語群下曰: ‘作耗雖得金帛, 心常恐怖, 不得伸脚而寢。 豈如今日受恩賜爲可樂乎?’ 旣罷, 達罕又邀臣于寢處, 更設酒殽作樂, 使其妻行酒, 極歡而罷。 溫下衛 野人 朴古里等, 去八月告滿浦曰: ‘建州衛 沈者羅老屯, 有高麗被虜表姓人。 我輩欲刷還, 者羅老等不許。 厥後其被虜人乃逃, 者羅老等謂我輩 ‘招誘’ 乃率二百餘騎, 圍我里四日。 我輩不敢抗, 給馬一匹、牛二頭。 願國家諭建州衛, 使不復擾。’ 臣到建州衛, 問其酋長達罕, 答以不知。 者羅老屯所居野人適在坐曰: ‘此事酋長所不知也。 初, 溫下衛賣高麗人于我屯, 我屯買之。 厥後溫下衛欲還買, 托曰: 「欲還其本國。」 我屯答曰: 「若然則我自刷還, 豈與汝乎?「 遂不許。 已而, 其人逃, 是必溫下人招誘耳。’ 臣曰: ‘溫下衛初雖虜我邊氓, 其後乃欲刷還而汝不許, 汝亦不自刷還, 殊無歸順之意, 然旣往勿咎。 自今毋更擾彼輩。’ 其人曰: ‘敢不敬從?’ 臣問建州衛曰: ‘高沙里相望處, 埋車皮船, 是誰所爲也?’ 曰: ‘此必前年作耗渭原者事也。 自使臣來往之後, 保無此事矣。’ 臣曰: ‘其船乃新造, 非經年舊船也。’ 曰: ‘凡造船覆而埋之, 及發無腐朽之色。 使臣毋恃其如新也。’ 臣兄阿亡哈語臣曰: ‘吾弟此去, 必啓諸種野人歸順, 而他日若有犯邊者, 國家必治吾弟矣。 吾居處雖遠, 當尋捕作耗者也。 且作耗者必乘月渡江, 凡月明時, 邊將伏兵以伺, 若賊渡江, 不須登時捕逐, 乃暗取其船, 流之江中, 使不得渡, 厥明搜捕縛手, 詣其里中, 聲罪斬之, 則同惡者畏怖, 不復犯邊矣。’ 初四日, 達罕等宰牛置酒, 宴慰臣等。 臣語之曰: ‘大人今日受恩賜, 榮幸極矣。 自今毋令麾下作耗。’ 達罕曰: ‘大黨則從此永絶, 其小小竊發者, 難保其必無也。 高麗築城、設門, 嚴法以制之, 其民尙有强盜者。 且如人家役使三箇奴僕, 而失其什物, 尙不知某人偸去, 況今野人散居草野, 安知某人作耗乎? 我輩雖欲探討, 若操弓矢, 竄伏草間, 則我輩亦畏害身, 終不能强探。 自今如有作耗者, 不須起大軍, 只遣裨將, 命我輩搜捕, 則當盡力捕之, 以付官軍, 國家顯戮於蒲州江邊, 使我野人共視, 則雖竊發者, 亦可永絶。’ 臣曰: ‘大人之言是矣, 然亦不可信。 我欲一言, 大人無乃見惡乎? 自今禍福專在大人。 今隨我軍卒頗多, 而其道途險夷, 皆歷知之。 國家若欲擊之, 其勢甚易。 大金乃我遠祖, 其强莫盛, 欲征兀狄哈, 竟不得(言)〔焉〕。 近年兀狄哈犯東北鄙, 我成宗大王興大軍以征, 焚蕩室廬, 使不得安居。 兀狄哈四散爲奴虜於諸種野人。 大人曾聞否?’ 達罕叩頭。 臣又曰: ‘彼强者尙伐之如此其易, 況此地距我國由險路則可三日程, 由坦道則纔二日程。 大人若效順, 則永世安業, 不然, 子孫無遺育矣。 我言一則恐嚇大人, 一則佑大人者也, 毋忘此言。’ 達罕呼左右曰: ‘汝等體念此言。 此地道路固易於兀狄哈, 若有作耗, 其來伐之誠易矣。 兀狄哈 大金所不能制, 今高麗能破之, 況我輩乎?’ 又曰: ‘高麗若盡識道路, 則作耗者自服矣。 使臣須審知道路而去。’ 初五日, 臣到都督羅吾將家, 距達罕所居可二十餘里矣。 羅吾將率麾下, 携酒迎臣于五里。 及到其居, 宰牛宴臣等。 臣給賜物, 羅吾將拜受甚喜, 臣遂留宿。 初六日, 臣到左衛, 其地距羅吾將家六十餘里。 酋長土老率麾下四十餘人, 着紗帽、衣大紅袞龍團領, 令人吹小角, 出迎五里, 馬上相飮, 先導而行。 到其家, 土老等拜書契, 受賜物。 臣諭之如語達罕, 土老曰: ‘三衛一心也, 更無他語。 後有作耗者, 當於附近處進告。’ 遂設酌, 日夕而罷。 土老妻盛飾, 率婢五七, 辟人來拜。 初七日, 臣留左衛, 語酋長甫下土曰: ‘今日當往大人所居, 以頒賜物。 欲令部落知和親之意。’ 甫下土曰: ‘本衛與火剌溫、兀狄哈構釁, 故我今住他處。 雖到其處, 亦非本衛, 願於此處受賜。’ 臣不得已乃贈之。 甫下土以非其所居, 不得設宴, 乃解牛二頭, 付臣行廚。 三衛酋長及群下同辭告臣曰: ‘我輩告變, 只許於滿浦, 故遠人奔告, 不能無稽緩。 願自今許三衛各於近邑告之。 且我輩朝貢, 請依前例。’ 又曰: ‘許渾濫殺無辜, 其妻子莫不痛心。’ 初八日, 臣發還, 甫下土及達罕子多之哈, 臣兄阿亡哈等率三衛諸種二百餘人護送。 夕宿阿羅可舍, 其里, 野人 家音可等以牛酒饋臣等, 臣贈紙及扇子。 臣又付野人 馬可古大以靑紅綿布等物, 使寄于羅山城裨將靑英哈、南大等。 甫下土曰: ‘使臣所問割鼻人, 今在家音可之家。 然今若責出, 彼謂我潛告, 必構怨於我。 使臣到本國, 待家音可之去, 乃責出則不得不從。’ 臣語家音可等曰: ‘爾輩向慕我國, 待我甚厚, 其心可嘉。 他日國家雖少賜物, 汝輩宜親來受之。’ 皆曰: ‘諾。’ 臣錄頭頭人姓名而來。 初九日, 野人 王斜老等十餘, 以其馬牛, 買自作只被虜良女延壽以來。 臣夕宿蒲州江上, 野人 吾老道來告曰: ‘去五月, 山行于(渭源)〔渭原〕地, 見有三老人下巢鷹。 若如前日, 則當虜來。 以今歸順, 故只奪鷹子。’ 羅吾將所遣野人來語臣曰: ‘欲將被虜人崔孝宗, 詣使臣所在, 孝宗不信, 不肯行。 我將使臣所贈紅綿布示之, 孝宗乃悟卽行。 我意謂, 孝宗旣知向本國, 必不逃, 夜宿不縛。 孝宗慮或轉賣他處, 幸其見解乃逃。 我卽刻木, 分移諸路, 諭山行野人, 使不拘留也。’ 及臣到滿浦, 移文于水下鎭將, 使報孝宗之還。 初十日, 行五里許, 山赤下與其父母, 持牛酒, 饋臣等于路, 仍以前年虜去渭原女子付臣。 臣夕宿鬱地洞口。 十一日, 宿鬱地山麓。 初昏, 溫下衛所居四十餘人皆携酒來慰, 又贈生牛一頭。 十二日, 臣率三衛護送野人二百餘越江。 十三日, 臣與滿浦僉使李胤宗宴護送野人。” 傳曰: “知道。”


10月 8日[편집]

○丙子/遣河南君 鄭崇祖、咸安君 尹末孫, 如京師賀正, 王率百官, 拜表如儀。


○臺諫論韓忠仁加資事, 不聽。 又啓: “輸米于內需司, 不審用之何處。” 傳曰: “豈爲給僧哉? 臺諫欲知用處, 亦非美風。” 臺諫更啓: “豈必飯僧然後, 爲麋費哉? 國家財用, 皆出於民。 若用之無節, 調度不給, 則橫賦暴斂, 將及於民矣。” 不聽。 更啓: “殿下欲榮忠仁而不得, 則又仍授嘉善爲同知。 臣等恐私恩一施, 人將有不服之心矣。 且昔漢之文、景恭儉撙節, 以致紅腐。 武帝承之, 麋費不惜, 遂有空匱之患。 以天下之富, 尙且如此, 況一國乎? 願殿下勿謂府庫之充, 儉以節用, 無至於害民。” 不聽。


○遣內官、注書、史官等, 檢視刑獄。


10月 9日[편집]

○丁丑/臺諫啓: “韓忠仁加資, 請須改正。 且正朝使等以有㺚子聲息, 請率千秋使迎護軍以往。 夫迎護軍不得過遼東, 古也。 自義州抵遼東, 旣有靉陽等堡。 且與㺚子境土相遠, 必不相及。 崇祖等嘗赴京師, 詳知其故, 而乃以元護送軍百名爲不足, 又請加率, 是欲私持販貿之物, 售貨於中朝也。 大抵國家雖以護送爲名, 若爲使者非其人, 則以買賣之資, 盡載軍馬, 無一人持弓矢、甲冑, 爲扞敵之計者。 且千秋使之還, 必有其期。 今迎護軍若與崇祖偕行, 先到遼東, 則積日留待, 必有其弊, 後期而到, 則千秋使淹留遼東, 亦爲不可。 請速下書, 勿令率行, 待回還後推鞫。” 皆不聽。


○下御書曰:

寒氣日增, 不可沐浴。 政院請停拜陵, 果然矣, 其停之。 大抵身安而後, 作事不謬。 臺諫、 弘文館若言停經筵事, 其以此意詳語之。


10月 10日[편집]

○戊寅/太白晝見。


○臺諫啓: “韓忠仁加資, 請須改正。 正朝使加率迎護軍, 請下書勿令率行。 且各官今方納貢物、徵公債。 請遣剛明朝官, 訪問民弊。” 傳曰: “遣朝官事, 予亦計之。 雖遣之, 要在於密而不煩也。 餘皆不聽。”


10月 11日[편집]

○己卯/傳旨議政府曰: “任人非難, 而知人實難。 賢愚同滯, 古今通患。 今之循資序遷, 不得越三階之法, 載在《大典》, 不可遽革。 然銓曹每當用人之際, 拘於格例, 雖有賢能, 不得薦注, 沈於下流者有之, 用人之道, 不無妨礙。 今後銓曹注擬時, 考其人器相當, 勿拘格例, 取稟薦用。 且武臣之可委邊將及邊方守令之任者, 尤宜不循資格而用之。 但灼知才器亦難, 其令政府、曾經政丞及六曹判書以上, 各薦三人以聞。”


10月 12日[편집]

○庚辰/太白晝見。


○傳曰: “今後凡應服大辟者, 皆行刑於距京城二息外。”


○傳曰: “來十六日親閱後, 欲觀武藝。 凡武人勿論時散, 令兵曹磨鍊以啓。”


10月 13日[편집]

○辛巳/太白晝見。


○傳于戶曹曰: “大妃殿各中米百碩, 輸于本宮。”


○傳曰: “於經筵臺諫言事, 期於得請, 移時不出, 進膳失時, 三殿問安亦大晩。 其諭臺諫, 後勿如是。”


○下御書曰:

今日舌頗痛。 經筵則不親讀, 故可御也, 然臺諫多言事, 則不得答之。 大抵舌者掌言語之出納, 當加調理, 十五日御之。


10月 14日[편집]

○壬午/議政府啓: “近因上體未寧, 旣停拜陵。 今聞, 十六日東郊閱武後, 欲試武藝。 閱武固不可廢, 然東郊廣闊, 恐觸風寒。 若上體康寧, 則拜陵不可停也。 來春則農務方作, 不得已退定於秋, 不可若是之緩也。 且死囚多滯, 故前敎云: ‘寶慶堂畢修乃決。’ 臣等以爲, 堂旣畢修, 若於今年內, 亦不得盡決, 則獄有十年之滯囚矣, 請須商量。” 傳曰: “拜陵以風寒不可沐浴, 故停之。 東郊閱武, 業已定日, 不可進退。 死囚當親決之。”


○命義盈庫進黃蠟七十斤。 庫中所儲只三十斤, 庫員收取於市, 充數以進, 王命給其價。”


○弘文館校理成世純擲奸于江華及所經各官陽川、金浦、通津等邑不法事, 命義禁府鞫之。 承政院啓: “事干人必多, 若竝逮禁府, 必致騷擾。 先王朝嘗遣行臺監察鞫之, 請依此例。” 從之。


○義禁府堂上李克墩、尹孝孫啓: “安加乙獻燒殺尙同, 罪當斬。 但觀其事狀, 恐非謀故殺之也。 數間茅屋, 七人會飮, 加乙獻雖與尙同有嫌, 豈不與衆人共謀, 獨生殺害之心乎? 閭閻櫛比, 豈不料尙同呼唱求救, 敢爇衣裔, 又從而呼隣人共救乎? 若必欲燒殺, 當待火及其身。 令自覺也, 豈可火纔爇衣, 遽發 ‘火也’ 之言乎? 其時尙同不死, 尙能言語。 加乙獻雖愚, 豈不料尙同洩己謀殺之狀乎? 死刑至重, 彼雖有服, 當於死中求生, 請收議于大臣。 且命 ‘今後刑人, 必於二息外。’ 臣等參考前例, 大逆不道則棄市, 重罪則城外, 次則郊外。 此古人刑人於市, 與衆棄之之意也, 請依前例。” 傳曰: “死刑重大, 其議于政府及六曹參議以上。 且亂逆則當棄於市, 若雜犯則雖不於市, 國人所共見, 不須近地, 然幷議之。”


○禮曹啓: 濟州漂泊人示東平館倭 四郞三郞則曰: ‘俺昔隨父, 往返琉球, 今已二十餘年。 此輩服色, 正是琉球人也。’ 臣等請問四郞三郞 ‘能携此輩以往否?’ 彼若以爲 ‘可’ 則優給過海糧, 解送本國何如?” 傳曰: “可。” 其漂流者凡十人。 其名則一曰愁可云道老, 二曰伊時豆老, 三曰忘求古老, 四曰伊也豆可, 五曰呂也豆可, 六曰羅伊道古, 七曰其愁可麻, 八曰求其沙, 九曰尤無有可, 十曰未候可勿奴。 問所居處, 十人答云: “稱也求他羅麻時麻” 倭語謂島爲時麻, 此島屬琉球國, 問濟州來泊之由, 答云: “乘船入海, 飄風來泊。” 其所言指向處, 不得解聽。 問載船木稻出處, 皆答云: “此物非本島所産。 自琉球還時乏糧, 到也麻老風加音島, 以衣服貿來。” 但其所言 “熟食施爲” 未得解聽。 問載船木栍, 答云: “計數之物。” 其所言 ‘計數施爲’ 亦未解聽。 言語與倭語或同、或稍異。 東平館倭凡五十八人, 皆云: “不知某國人。” 唯宗杙盛使送和知難灑毛及國久使送四郞三郞乃云: “此輩服色、髻笠, 正是琉球人也。” 仍令質問, 則答云: “我島紅花多産。 因輸貢於琉球, 回還時値風漂流。” 然語音不明, 未得解聽。


○司憲府上箚曰:

敎云: “近者經筵臺諫論事, 移時不出, 以致進膳、問安或失其時, 臣等固知進膳不可不時, 問安亦不可緩也。 然外間若聞, 則恐以殿下爲苦厭臺諫之言, 而有此敎也。 且人主之威, 非特雷霆與鈇鉞也, 如聞此敎, 則孰(背)〔肯〕犯雷霆、冒鈇鉞, 抗顔直言哉? 將恐言路閉塞, 而國事日非矣。 成宗在位二十六年, 日三經筵, 至御夜對, 少無休暇。 然而未聞有進膳、問安之失時, 亦未有如此之敎也。 殿下卽位以後, 罕御經筵, 屢闕視事。 接群臣之日常少, 而又有此敎, 臣等尤恐拒諫之漸, 兆於今日。

傳曰: “予非忌卿等之言也, 卿等至於上箚過矣。 卿等每稱成宗朝事, 成宗高明, 故臺諫所言, 可則聽之, 不可則雖不聽, 臺諫亦不强執。 近以舌端爛破, 妨於言語, 故不得御經筵矣。” 掌令安瑭啓: “古云: ‘無改於父之道, 可謂孝矣。’ 願殿下一遵父王之道。 臣恐將有閉塞言路之漸。” 傳曰: “非使卿等勿言也。”


10月 15日[편집]

○癸未/兵曹判書盧公弼啓: “命賞濟州牧使。 臣謂, 此漂流人自來投求活耳, 非賊倭也, 固當不賞。 然必欲激勵邊將, 請賜鄕表裏。” 傳曰: “大靜縣監崔達河可竝論賞, 命賜弓箭。”


○御寶慶堂, 講武臣沈順經等十人書, 略通者二人, 粗通者六人, 不通者二人。 李克均啓曰: “武臣皆讀一書, 猶不盡解。 將畀重任, 須令博覽乃可。” 魚世謙曰: “此言可矣。 然昔趙普, 以半部《論語》, 佐太祖, 定天下。 雖讀一書, 若深究其意, 則亦可施用。 若欲取其兼全者, 不可得也。” 王不答, 其不通者令憲府鞫之。


○弘文館上箚曰:

前敎云: “十五日御經筵, 講武臣, 十六日閱武。” 臣等聞命, 執經以俟, 而至於今日, 但講武臣如敎, 而經筵則不御, 何屢變成命如此乎? 命官試講, 命將閱武, 有何不可, 而必親臨之乎? 願殿下審其輕重, 日御經筵。”

傳曰: “閱武後當御之。”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李良擒賊倭人上送, 令義禁府囚鞫, 命左議政魚世謙、承旨鄭光世監鞫。


10月 16日[편집]

○甲申/太白晝見。


○王如東郊閱武。


10月 17日[편집]

○乙酉/黃海道觀察使宋軼拜辭, 仍啓: “本道古多疾疫, 故文宗親製癘祭文, 遣朝官致祭于棘城、錢山兩處, 自此歲以爲常。 今則疾疫稍息, 民間相傳曰: ‘專是致祭故也。’ 蓋病之有無, 雖未必由於祀祭, 然文宗爲民之意, 至深切矣。 近者香使類皆庸劣, 祭不致謹, 殊失文宗爲民製文之意, 請今後擇遣識理朝官。” 傳曰: “可。”


○弘文館應敎金詮、修撰鄭光弼、著作成重淹復命書啓:

所經各官守令不法事, 命分遣行臺監察鞫之。

其黃州雜物置簿內, 有綿布七匹送于兵曹參判之語, 許琛聞之, 卽來啓: “臣萬無乞借。 但姻家奴因事往平安道時, 只寄問安書于黃州牧使, 疑於此時給付, 然通書已非, 請待罪。” 傳曰: “若推牧使, 則可知矣。”


○禮曹啓: “以漂流人帶往事, 問四郞三郞, 則答云: ‘旣受國家爵祿爲臣僕, 雖死且不避, 況此事乎? 昔吾父道安自琉球國率國家漂流人而來, 國家嘉之, 賜爵以酬勞。 吾父又齎國家謝琉球書往返, 吾今帶往何難?’ 本曹以語漂流人, 則皆叩頭攅手, 有喜色, 然語音難識。 今付四郞三郞以送似可也。 但其過海糧及所經諸島人情、雜物, 其費不貲。 且今觀服色, 有與中朝布相似。 其距中國, 必不遠也審矣。 明年聖節使之行, 送此輩于遼東, 咨禮部, 使轉送其國何如?” 命議于議政府、六曹。


10月 18日[편집]

○丙戌/平安道觀察使鄭敬祖馳啓云: “遼東千戶裵榮、鳳凰城千戶金高押我國漂流人宣川 金福、李戒孫, 龍川 大隱山 徐義珍、鄭檢達等, 今十月十二日到義州 義順館。 榮曰: ‘今齎來批文云: 「前赴朝鮮國王處交割。」 吾當親齎咨文赴王都。’ 牧使黃衡權辭答曰: ‘此無前例。’ 榮猶不肯聽。 更問曰: ‘如不得已上京, 則當先啓聞。’ 榮曰: ‘王都距此幾日程乎?’ 衡答曰: ‘速則十七八日, 遲則二十日。 淹留、往還幾五十日矣。 千戶大人限往還, 任意留館。’ 榮曰: ‘然則使州人穎悟者授咨文上京, 修答回還後, 當齎還。’ 故咨文一通上送。 其漂流人等, 留住義州, 何以處置?” 命議于宰相等。 尹弼商、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朴安性、申浚、李季男、鄭眉壽、安瑚、李淑瑊、李克圭、金敬祖、李堪、李昌臣議: “遼東人齎咨文以來者, 上京接待之例, 近來所無。 宜卽遣秩高朝官, 設宴以慰, 優給人情物件以諭之。 又修答咨文, 付送爲便。 其宴品及人情物件, 於常時接待唐官例, 加等磨鍊何如? 且今漂流人必是海浪島往來者, 國家所痛禁, 請卽拿來窮治。” 從之。


○尹弼商、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申浚、盧公弼、朴崇質、李季男、鄭錫堅、李淑瑊、金敬祖、李堪、李克圭議: “今當通諭島主, 移書本國, 給過海糧, 付四郞 三郞解送甚便。 非我國使臣之去, 所經各島有何人情乎? 此人明是琉球人。 其送遼東, 非徒違例, 甚不便於事勢。” 尹孝孫、李陸議: “祖宗朝琉球國再還我漂流人, 今此人係是其國管下人, 則交隣之道, 不可不刷還。 何計其過海糧、人情之有弊乎? 今付四郞三郞以送, 禮亦當然。” 鄭眉壽、李昌臣議: “琉球國世奉中國正朔。 今漂流人口, 就於明年聖節使, 一時具奏辭送, 則非但便於遞送, 朝廷庶知本國不曾私交之義。” 從弼商等議。


○尹弼商議: “加乙獻若無情, 偶戲而投火, 則當其火熾, 劃卽驚恐, 匍匐救之, 至於焦頭爛額, 撲滅乃已, 而暫無救滅之迹, 此非故殺而何? 況明有因奸欲殺之情乎? 且於《大明律》云: ‘故燒人房屋, 因而殺傷人者, 置之重典。’ 今加乙獻知火能殺人, 而故燒人衣裔, 使之致死, 以逞奸忿, 當依律施行。” 魚世謙議: “加乙獻爲人, 豈料利害, 預爲深謀者乎? 醉中忽發妬心, 不顧前後, 爇衣以逞忿耳。 且其發 ‘火也’ 之言, 似若非己所爲者, 此亦譎計。 況明白自服, 與同叱非之言相合, 雖欲死中求生, 不可得也。 且加乙獻受杖不過五次, 非濫刑而强服之也, 請依律施行。” 鄭文炯、韓致亨、盧公弼、李淑瑊、李堪議: “律文內故殺、戲殺同爲一死, 但斬、絞有異。 加乙獻情理, 正是戲殺, 請罪以此律。” 成俊議: “加乙獻非預料其必死而燒之, 但火焰初起, 不卽奔救。 其供辭亦云: ‘偶戲置火于衣裏。’ 是必因醉而然也, 其非謀殺明矣, 請論以戲殺。” 朴安性、申浚、李克圭議: “加乙獻雖初無殺尙同之心, 醉發妬心, 火衣致死。 律文內戲殺、誤殺皆絞, 今加乙獻殺尙同情狀, 似過失殺之例, 請依律文施行。” 朴崇質議: “加乙獻之罪, 故殺、戲殺皆極刑, 不可假貸。 但其初爇衣時, 雖有殺之之心, 其後呼火、呼救, 及其未死, 扶還母家, 則謂之故殺未便。” 李陸、金悌臣、李季男、安瑚議: “加乙獻雖故燒, 初無殺意, 恐未可以故殺論也。 況救火之辭, 亦出於刑訊之後, 豈無可疑? 死刑至重, 少有可疑, 不可輕斷。” 鄭錫堅、鄭眉壽、李昌臣、金敬祖議: “按禁府所啓, 果有可疑者非一。 假使加乙獻故殺, 而幸免刑戮, 不過寧失不經而已。 若服於杖下, 死於無辜, 恐傷好生之仁。” 議入, 留中不下。


○弼商等議: “皆以爲, 刑人之所, 祖宗舊制, 不可輕改。 請依禁府所啓, 仍舊何如?” 從之。


○義禁府啓: “賊倭 沙昆伊吾供曰: ‘俺居對馬島, 率妻子, 來于薺浦, 居于沙都家北, 已三年矣。 隣居船主三甫羅汝文等以釣魚事, 往巖島, 俺等無文引、射官, 一時發船, 因船主之令, 汲水、刈柴于一島, 官軍放火炮追逐, 同舟人皆死, 俺與皮古三甫羅等下陸隱于大島。 飢甚, 拾木實以食, 爲官軍所獲。 今問鹿島作賊事及柳木浦等處民戶穀食搶奪, 深水島等處倭料奪取事, 非俺等所犯也。 但聞阿吾島居倭等, 有時作耗耳。’”


○魚世謙啓: “臣所訊賊倭, 不直納供, 今當刑訊, 然倭人以生死爲輕, 以刑杖爲辱。 今若刑訊, 則必致死矣。 成宗朝賊倭嘗犯邊, 卽時掩捕, 多有贓物, 而成宗不治其罪, 遣還本土, 以諭島主, 島主卽斬于三浦境上。 今此倭人旣無贓物, 又不肯服, 依前例遣還, 則彼必感懼矣。 今日詣闕宰相之意皆如此, 故敢啓。” 從之。


○典翰柳濱等啓: “十五日上箚請御經筵, 敎曰: ‘閱武後當御之。’ 今日又停。 歲月易逝, 緝熙之功其可不修乎?” 傳曰: “明日當御之。”


○以金自貞爲同知義禁府事, 南世周弘文館副應敎, 宋千喜司諫院獻納。


○命遣司僕寺正崔漢源, 宣慰遼東千戶裵榮等。


10月 19日[편집]

○丁亥/太白晝見。


○御寶慶堂, 受常參、朝啓, 御經筵。 王曰: “昨見李陸等議, 加乙獻事, 予意以爲誤矣。” 特進官李陸曰: “其初訊問, 皆曰自焚, 及至刑訊, 以故殺服罪。 大抵死刑不可輕斷。” 領事韓致亨曰: “卽發 ‘火也’ 之言, 疑非故殺, 以戲殺論, 於情理允當。” 王曰: “若爲戲事, 卽當撲滅, 不至於死。 且加乙獻與尙同少時交友, 當往尙同之家, 問其傷否, 而卽逃遁, 此非戲殺, 明甚。” 特進官成俊曰: “若焚燒室廬, 以致其死, 則爲故殺, 是則戲殺也。” 王曰: “二人皆奸夫, 非戲事也。” 掌令安瑭曰: “近間日氣溫和, 宜拜諸陵。” 王曰: “果然, 當拜二三陵。” 瑭曰: “殿下令義盈庫進黃蠟七十斤, 戶曹貿易以進, 其弊不貲。 上意必以爲, 今方昇平, 府庫盈溢矣。 然財貨有數, 皆出於民。 古云: ‘節用而愛民。’ 若不節用, 雖欲愛民, 不可得也。 昔漢 文帝, 崇儉節用, 露臺惜百金之費, 後宮衣不曳地。 故(大)〔太〕倉之粟紅腐而不可食, 都內之錢貫朽而不可校。 至於武帝, 虛費妄用, 海內虛竭, 遂致輪對之悔。” 王曰: “造燭黃蠟, 成宗朝進用, 非用於無用之地也。” 正言朴權曰: “內侍有何功, 而奪西班遞兒以給乎?” 王曰: “三大妃殿內侍甚多, 而循環受祿耳。” 權曰: “成宗朝亦有三殿, 又有東宮, 而未嘗如此。 先王詳定官制, 不可紛更。” 致亨曰: “紛更官制, 後必有弊。” 權曰: “正朝使鄭崇祖加率軍人, 謀持私物, 非爲㺚子聲息明矣, 是眞欺罔也。” 說經成仲淹曰: “臣奉使黃州, 驛卒云: ‘正朝使之行, 多有駄載, 而聞御史入境, 中途隱置。’ 臣聞其言, 卽欲入啓, 無可摘之物, 故不敢爾。” 王曰: “如此則崇祖果非也。” 瑭曰: “請回還後鞫之。” 王曰: “回還後誠有弊事, 則臺諫豈不聞乎?” 瑭曰: “節用事及內侍遞(見)〔兒〕事, 請顧問左右。” 王默然。


○御晝講。 王曰: “朱暉諫於君而不聽, 稱病篤不出可乎?” 成世純曰: “此胸中忠義所激, 然不復切諫, 稱病不出似非矣。”


10月 20日[편집]

○戊子/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王曰: “鄭均以兄爲縣吏, 頗受禮遺。 諫不聽, 脫身爲傭, 歲餘得錢帛, 歸以與兄曰: ‘物盡可復得, 爲吏坐贓, 終身捐棄。’ 此是善事歟? 今之守令皆如此則何如?” 知事李世佐曰: “豈特守令? 使士大夫皆如此, 亦可矣。 今之守令, 若十考十上, 則例當陞遷, 不然則遞任時不過本品。 祖宗朝守令若有善政, 擢爲堂上, 然得廉吏爲難, 而殿下知之亦難。 臣嘗爲四道觀察使, 殿最之時, 廉汚難辨矣。” 大司諫金永貞曰: “殿下卽位以來, 德政未布, 而先更貢法, 請參酌爲之。” 世佐曰: “此言是也, 然未知其原。 世宗朝詳定貢案, 至世祖朝三分減其一, 然亦有餘, 而又減其半。 以世宗朝詳定數視之, 則是三分取其一也。 今則用度甚夥, 各陵、殿所需柴炭, 亦難卒辦。 用度之不足, 莫此時若也, 請詳定加減。” 領事鄭文炯曰: “祖宗朝宗宰之卒, 一品則禮葬, 二品則賻物有定數。 今則加給橫看不載之數, 油蜜尤貴, 而近日宋欽之死, 亦多賜給。 若此則不得已而加定矣。” 持平辛服義曰: “若節用則今之貢案足矣, 何必更定?” 永貞曰: “未有如今日之費用。” 王曰: “古云: ‘國無三年之畜, 國非其國。’ 當節用矣。”


○弘文館校理李顆復命, 書啓所經各官守令不法事, 命遣行臺監察鞫之。 承政院啓: “任實所犯進上脯, 雜以犬、羊之肉, 臣子所不忍爲也, 請拿來鞫之。” 從之。


10月 21日[편집]

○己丑/受朝參, 御經筵。 王顧問左右曰: “讒侫之臣, 何以知之?” 侍講官南世周曰: “明以照之, 則百邪不能蔽矣。” 領事魚世謙曰: “知其讒侫, 雖聖人亦難之。 所以然者, 其言似忠, 而逢迎上意故也。 人君須至明, 然後可以辨。” 知事李克墩曰: “讒侫有異, 讒者多出於近習, 侫者, 任事者逢迎上意也。 古云: ‘有言逆于汝心, 必求諸道; 有言遜于汝志, 必求諸非道。’ 願殿下留意焉。” 特進官朴崇質曰: “讒人所言, 軟而如飴, 故人主易信, 鯁直之言, 逆而難受。 唐、虞、三代之時, 都、兪、吁、咈之風藹如也。 究厥所由, 則不過明四目、達四聰而已。 後世則皆信讒侫之言, 故治道漸不如古。 大抵人主一心, 萬化之源。 苟能誠而實之, 明以照之, 則讒侫不得間其間矣。” 司諫洪湜曰: “古者以口給爲侫, 譖害爲讒。” 執義李惟淸曰: “巧言令色謂之諂。 古云: ‘能哲而惠, 何畏乎巧言令色?’” 世周曰: “明德有功。 夫人心本自虛靈不昧, 但物欲蔽之, 有時而昏。 必須學問, 以明己德, 則奸邪不能蔽之。” 特進官金悌臣曰: “人主勤御經筵, 訪問治道, 然後聖學緝熙, 自然明德, 而可知群臣之忠侫矣。” 王曰: “古云: ‘豈弟君子, 無信讒言。’ 讒言其可信乎?” 說經洪彦忠曰: “今日殿下之問, 不亦善乎? 但知之非難, 行之惟艱。 願殿下終始一心, 無少間斷。” 世謙曰: “古者以口才爲賢, 不知侫之爲非。 至孔子然後, 知侫之爲非。 昔齊 景公之臣梁丘賀不害晏子之賢, 故後有作贊以美之者。” 世周曰: “後世以侫爲賢者, 由其是非顚倒也。 孔子自明其德, 故知其爲非。 然則知忠侫之分, 在於德之明不明如何耳。” 世謙曰: “漢 文帝時有上林嗇夫, 以口才超遷, 張釋之諫曰: ‘以喋喋利口爲賢, 則恐天下隨風靡, 爭口辯, 無其實。’ 文帝 漢之明主也, 猶曰: ‘吏不當如是耶?’ 是知忠侫之分, 自古爲難。” 湜曰: “人主正心, 則如鏡之明, 姸蚩自明, 何難乎讒侫之分?” 世謙曰: “殿下之問, 誠國家之福也。” 崇質曰: “讒侫之辨, 不過明德、正心而已。 是以《中庸》、《大學》以明德、至誠爲去讒之本。” 悌臣曰: “小人何代無之? 雖唐、虞之時, 亦有四凶, 在人主明以察之而已。” 惟淸曰: “近者養蠶內官金貴良、成順亨罪同而罰異, 國家用法, 尤爲顚倒。 請順亨亦依貴良科斷。 人君用法, 不可不均。” 王曰: “當如律施行。” 湜曰: “西班遞兒, 移給內侍府, 內侍有何勞, 而給遞兒乎? 且養蠶之任, 請依《大典》, 復令尙衣院掌之。 先王成憲不可改也。” 王曰: “遞兒職則自成宗朝授之。 今又移授何害?” 湜曰: “成宗之給遞兒, 已非矣, 今不可效之。 且近來市人之服, 僭擬士大夫, 故物價騰踊。 至於婚嫁納采之時, 多用紗羅綾段, 故貧者愆期, 不得婚娶者多有之。 此必王子君吉禮物色極侈, 故下人爭相效之, 其弊不貲矣。 世宗朝王子君吉禮, 恐或有過制, 遣承旨、史官摘奸, 如有豪侈者則罪之。 今殿下爲先王子孫, 不可不如此也。 況風俗好尙, 本之人主, 上行而下效。 今之士大夫其於赴京行李, 多索唐物, 皆自貴近始也, 請須裁抑。” 王曰: “聞, 凡今之人婚嫁時, 不問姿色, 唯取富貴, 此風不可不革也。” 世謙曰: “婚嫁不得過制, 已著《大典》, 然徒法不能自禁也。” 崇質曰: “古者婚夕, 親戚圍繞而已。 今則設大宴, 杯盤羅列, 奢侈莫甚。 以此貧者效此, 至於愆期者多矣。” 湜曰: “鄭崇祖前爲戶曹判書時, 多行不法, 被駁見貶。 猶不懲艾, 又請加率軍人以往, 欺罔莫甚。 請於回還後鞫之。” 王曰: “誠如此, 則人臣之罪莫大焉。 今不詳其實, 而遽命鞫之, 非待宰相之道。”


○御夕講。 講《大學衍義》, 至平時能以理開曉其親, 置之於無過之地, 臣之事君, 格其非心, 而引之當道, 南世周曰: “人臣之諫於其君, 開陳善道, 匡救不及, 欲導無過之地, 亦猶人子之諫於其父也。 其平時預言者, 誠欲以補過而已。 爲人主者, 亦當體念, 勿謂 ‘時無過擧’ 而忽之也。 且《大學衍義》, 人主一動一靜, 一語一默, 無不具載。 願殿下當於燕閑之時, 潛玩紬繹, 則非徒聽諫有益, 其於接下、待人, 亦將有補矣。” 講至父母怒, 撻之流血, 起敬起孝, 不敢疾怨, 王顧問曰: “如此而猶不聽從, 則何以爲之?” 世周曰: “昔舜父頑母嚚, 烝烝乂, 不格姦, 能使瞽瞍底豫。 大抵天下無不順父母。 人子之心常以爲, 我之事親未至, 當如舜之能事親, 則可謂孝矣。”


10月 22日[편집]

○庚寅/傳曰: “予將視事, 適眉上有赤暈稍癢, 故不得已停之。”


○傳曰: “武臣分六等, 每月三次試射, 通計畫數, 每等居首者, 賞賜箭竹, 連三次居首者, 賜弓一張。”


10月 23日[편집]

○辛卯/太白晝見。


○弘文館校理南宮璨復命, 書啓所經各官守令不法事, 命遣行臺監察鞫之。 璨又啓: “梁山摘奸時, 有一吏突入, 奪臣帶去吏所齎文書一箱。” 傳曰: “是辱君命也, 郡守及其吏, 拿來鞫之。”


○掌令安瑭啓: “全羅道節度使元仲秬畜妾於營中, 常役營婢數十, 治女功。 且巡行各官時, 常令軍士定期待候, 而故緩數日乃到, 軍士已聚而還散, 遂徵贖甚酷, 竝與其旅帥隊正、色吏、守令而贖之。 故各官旅帥隊正, 畏其點檢苛刻, 預收旅內軍士布物, 以賂仲秬妾子元同及孽族申成, 其所受賂、徵贖綿布, 無慮數千匹, 而竝令各驛輸送于南原姻家。 爲其子崇祖, 欲買南原住金良孫家, 令申成齎給綿布一千七百匹, 而其家不欲賣, 拒而不受。 其他貪汚不法之事, 亦多類此, 一道軍卒, 怨口嗷嗷, 請亟遞仲秬, 特遣朝官, 推鞫抵罪。” 傳曰: “其速遞, 遣直提學李世英鞫之。”


10月 24日[편집]

○壬辰/校書館副正字孫世雍上疏曰:

臣入直香室, 見其有先王(忌晨)〔忌辰〕齋儀軌, 其寫設齋疏文, 是臣所職, 審知(忌晨)〔忌辰〕設齋之弊, 瀝情以陳。 佛氏之害, 韓愈一表盡矣, 臣不須鼓舌䌤縷也。 大抵國家所以虔設此齋者, 專爲祖先去苦受樂於地下爾, 然其受辱於佛庭亦甚。 先供佛、次飯僧, 於是書先王神位於版, 屈致於寺門外庭之下, 沐浴其版, 使之爲拜佛之狀, 其辱甚矣。 然則其可要冥冥之福, 而不去夫昭昭之辱乎? 其曰上中堂布施者, 乃裹僧膝小裙也, 裹僧足細襪也。 斯皆出自宮闈之內, 而加諸妖髡之身, 不亦痛心耶? 堂堂國君, 生爲百神之主, 使諸托吾土居者, 咸仰而依之矣。 幽明不異, 豈可反托於西夷之諸鬼, 而紆歆於諸鬼之餘供然後, 享所謂天堂樂耶? 自有昭告之祝、庶品之薦, 四時、朔望之不違, 而足以世世永享, 而福我後也。 豈可賴於談空、唱駕之禱, 然後以永其享, 而保我子孫耶? 此特爲飯佛、齋僧者計耳, 斷非爲奉先慮也。 若使所謂沐慈冷拜諸佛之狀, 得一經重瞳, 則其軫聖心之寒, 必不可測也。 其疏中所稱, 曰解脫門, 曰兜率天, 曰彌陁國, 曰極樂堂, 曰金剛樹, 曰寶陁山者, 不知的在何許, 而有可登可遊之途耶? 信有之則所謂佛者, 必秘形、屛迹, 恒家于其處, 何暇假塑成形, 下托人寰, 叉手長坐, 無一事可驗於世耶? 是術虛無者所幻也, 酷信其術, 輒形其迹於疏詞之中, 是作疏者之諂也。 其疏曰: “仰祈妙援。” 臣不知彼塑佛有何力, 可援我先王耶? 又曰: “饒益奚遲?” 臣不知彼塑佛有何術, 可益我先王耶。 又曰: “與諸佛逍遙。” 臣不知彼塑佛有何悟, 可與我先王遊耶。 又曰: “與菩薩携手。” 臣不知彼菩薩顧何物, 可與我先王携手耶。 是皆作疏者之諂也, 聖上何知焉? 臣自目覩之日, 心若中鉤之魚, 況敢秉筆臨紙, 忍書其疏耶? 臣寧坐曠職, 誅戮是甘, 不忍書此疏也。 佛果有禍人福人之權乎? 古之排斥者, 莫孔子若也, 尙血食於千萬世, 而異端不能禍我孔子。 古之諂事者, 莫梁 武若也。 尙餓死於臺城, 而佛不能救, 則佛之無禍人福人之權可驗也。 其可驗如是, 則先王之駕, 不賴乎佛力, 而超昇之, 亦可見矣。 伏望念先王庭浴之辱, 革薦福虔禱之齋, 則殿下雪先王之辱多矣, 而扶翼吾道於萬世, 奚啻萬萬? 殿下若曰: “祖宗之法, 不可輕改。” 則臣惑滋甚。 如其非道, 何待三年? 伏願殿下, 勿泥於因循之弊, 頓革法筵之設, 去三(伏)〔代〕以前不生之妖佛, 則三代以前之日月, 必炳炳復明於今之世矣。

疏奏, 王問: “世雍誰之子?” 承政院啓: “前梁山郡守孫尙長之子也。”


○太白晝見。


10月 25日[편집]

○癸巳/禮曹啓: “成均館知事尹孝孫爲實錄廳堂上, 同知事金應箕爲貢案詳定司提調, 皆未得常仕大學。 儒生皆欲受業於應箕, 請改提調, 專掌敎誨之任。” 傳曰: “貢案詳定, 亦是重事, 不可改也。”


○以朴召榮爲司憲府持平, 朴說弘文館副校理, 郭宗蕃司諫院正言, 呂允哲 全羅道兵馬節度使, 李良 全羅右道水軍節度使。


10月 26日[편집]

○甲午/司諫洪湜、掌令安瑭啓: “議者云: ‘各道田土, 旣已改量, 則宜改貢案。’ 臣等以謂, 改量之際, 結負之數, 雖或有贏, 隨其多寡, 旣納其稅, 則負數必不改也。 議者云: ‘減田租之入, 以定貢物, 則不爲有弊。’ 臣等謂, 隨地所出, 以納于官, 則雖貧窶者, 亦或易辦。 設如議者之言, 減田租升斗之數, 使納所無之物, 則奔走貿易, 其弊不貲。 若官收其價, 則其弊倍蓰。 議者云: ‘近日貢案外加定之物亦多, 不可不改。’ 臣等謂, 加定貢物, 則因一時不足, 使之上供, 若有餘則止。 若一載貢案, 則歲爲恒式, 流弊無窮。 議者云: ‘各陵、各殿, 諸君、翁主, 比舊爲多, 國用不給, 各司恒貢, 年年引納, 或令平市署貿易, 其弊亦甚, 不可不改。’ 臣等謂, 各陵祭享之需, 皆出於奉常寺。 引納, 貿易, 非獨奉常, 諸司皆然。 國用之不給, 實由於侈用橫費, 非緣各陵之多也。 諸君、翁主俸祿, 不爲不厚, 若婚姻、第宅, 不令過侈。 且凡賜與, 亦不過多, 則貢案不必改, 而國用自裕矣。 貢案自世祖朝詳定以後, 歷睿宗、成宗, 垂四十年田行之無弊。 殿下卽位之初, 膏澤未洽, 減租之令未頒, 而汲汲於加定貢物, 臣等恐此案一改, 奸吏因緣作弊, 八道騷然, 請亟命勿改。 且殿下罕御經筵, 不接賢士大夫, 日親宦寺, 故加給遞兒之命屢下, 甚不可。” 皆不聽。


○先是, 僉知中樞府事河叔溥辭職, 歸鄕里。 王聞其淸簡, 下書曰:

卿先朝舊臣, 氣力未衰, 何有早休之志? 宜速上來。


10月 27日[편집]

○乙未/司諫洪湜、掌令安瑭啓: “貢案改定, 不過欲加斂於民, 以裕國用而已。 假如一紙、一布之加, 似未甚病於民也, 然其措辦輸納之際, 愁嘆不可勝言。 會計之吏, 周給國用, 乃是己任, 故獻此議耳。 國家恒苦不足者, 以其用之無度也。 苟崇儉約, 不作無益, 不敢妄費, 則案雖不改, 自至於紅腐、貫朽矣。 如或妄用, 雖十易貢案, 猶爲不足, 伏願殿下, 一遵成憲, 無事紛更, 務崇節儉, 以寬民力。 且奪西班之祿, 以與閹宦, 是殿下重閹宦而(經)〔輕〕朝士也, 何以勸在位之臣?” 不聽。


10月 28日[편집]

○丙申/司諫洪湜、掌令安瑭啓: “昔漢家之始, 天下之用嘗屈矣。 文帝能恭儉節用, 故三十稅一, 而天下殷富。 至武帝時, 不能節以制度, 故雖算舟車、榷鹽酤, 理會財賦, 而海內虛耗。 願殿下橫恩濫賜之費, 戲玩無益之擧, 以至王子、王女婚姻、第宅之過制, 務爲裁抑, 日愼儉德, 則自然百姓充足, 府庫盈溢矣。 何必改貢案, 築民怨哉? 且內侍遞兒, 請收成命, 以快公論。 且尹興商前以家畜小宦事, 欺罔天聰坐罷, 經年未久, 遽授四品祿職。 柳應龍以九品副奉事, 越正、從八品, 陞爲直長。 朴承煥初授天安郡守, 以其母上言, 特換京畿守令。 《大典》云: ‘親年七十以上者, 勿差三百里外守令。’ 則承煥之母, 年非七十, 病亦未聞。 天安郡乃忠淸道初境, 非三百里外, 有妨於法, 請皆改正。” 傳曰: “興商當改正。 應龍事, 當問于銓曹。 承煥之母, 援朴漢柱例上言, 故令換差耳。” 餘皆不報。 更啓貢案改定及內侍遞兒事, 傳曰: “貢案事當收議, 遞兒事不聽。”


○傳曰: “丹城訓導宋獻仝疏內, 有推問事, 令禁府拿來。” 承政院啓: “所言可, 則當議于宰相而施行; 所言不可, 則固當不問。 若拿來, 則必駭於見聞。 旣使陳言, 而又如此可乎? 不得已有問之之事, 令其道監司, 給馬上送何如?” 傳曰: “可。” 乃下其疏曰: “疏中所言僧尼、宦寺事, 國家已成法。 若欲變改, 當何以爲之? 其令禮曹議啓。”


○傳曰: “王子女婚姻及家舍, 毋得過制。”


10月 29日[편집]

○丁酉/吏曹判書李世佐、參判鄭錫堅啓: “柳應龍超遷事, 臺諫論之是矣。 然參考前例, 有以參奉超授副直長, 有以奉事超授參軍者。 應龍爲人, 有學文, 用之無妨礙處, 但不得出身科第而已。 且初授繕工奉事, 常仕于紫門凡六年于玆, 早仕、暮罷, 監督營繕, 勤苦莫甚。 以其父洵之相避, 久不遞遷, 適敦寧府直長闕, 非國家族親, 不得擬望, 而應龍乃族親, 且人物可當, 故注擬耳。 興商之爲人, 臣等未知其詳, 人人皆曰可用。 雖坐罪罷職, 然旣已經年, 而又命敍用, 故敢注擬。 今命改正, 臣等惶恐。” 傳曰: “應龍事, 當諭臺諫。”


○司諫洪湜、掌令安瑭啓: 以參奉陞副直長, 以奉事陞參軍, 雖有古例, 然是皆以九品陞八品, 以八品陞七品, 未有超品而陞授者。 應龍乃洵之子, 而判書, 洵之交代也, 交代之間, 必有私情。 若有功勞, 則注擬時當取稟, 至臺諫論啓然後, 如是啓之可乎? 且朴承煥非朴漢柱例也。 漢柱, 則親年七十餘, 平海又三百里外, 法所當換。 承煥之母年非七十, 天安又非三百里外, 而冒法上言, 特命換差, 後必有援引此例, 紛紛上言, 則將不勝其煩矣。 且內侍遞兒, 至今不改, 臣等痛心。” 瑭又上本府箚曰:

內侍府之職, 不過監膳、傳命、掃除而已。 在先王朝, 設遞兒五十九, 以給其祿。 其未受祿者, 有月俸、衣纏, 待之之道, 不爲不足。 殿下於前年, 加給遞兒二, 今年又加二焉。 若此不已, 年年加給, 則臣等恐西(斑)〔班〕遞兒, 盡歸於閹寺矣。 且加給之命, 不由該曹、不由政院, 此豈非中官昵侍左右, 窺伺上意, 希望恩澤而然也? 此事雖微, 一以輕改祖宗之成法, 一以開宦官寵待之漸, 始而不謹, 終至滋蔓。 此輩之患, 史具可見, 不可不審, 請更留三思, 特收成命。

傳曰: “應龍事, 旣委之銓曹。 又疑其不公, 則其可一一親改乎? 內侍遞兒, 予雖不賢, 豈聽內侍之言, 而有是命乎? 承煥事不聽。” 更啓: “守成之君, 當遵守成憲, 不可紛更。 內侍遞兒, 先王已定額數, 載諸《大典》, 而今特命加給, 是毁《大典》也。 承煥之母, 年非七十, 而特命換差, 是亦毁《大典》也。 循資之法, 欲其公也。 若卓異者, 則不拘資格可也。 今應龍無他功勞賢能, 而超授七品, 是毁循資之法也, 請竝改正。” 傳曰: “今則蠶室尙衣院員掌之, 其養蠶內侍從五品、正六品遞兒各一, 當令還給西班。 餘皆不聽。”


三年 十一月[편집]

11月 1日[편집]

○戊戌朔/承政院書啓:

今李良所捕賊倭二人, 令還出浦。 臣等謂, 頃年三浦倭人或擅伐禁山松木, 或爭奪魚梁, 歐傷官差, 國家受侮不少。 姑從寬典, 置而不問。 倭奴忘我國恩, 殺鹿島萬戶, 刼奪民穀, 又掠漕運軍糧。 朝廷爲遣李季仝, 搜捕不得, 書諭島主, 略無畏忌。 近一船犯興陽 三島, 殺釣採四人, 又犯順天 金鰲島, 李良追捕一船, 一船逃去, 射殺者八人, 生擒者二人。 其一人供云: ‘某等是薺浦居倭, 逃船一人亦酋沙豆戶人。’ 宜令責罰, 以懲後來。 國家使邊將捕賊, 得輒放之, 似乎未便。 南方防禦甚虛疎, 不可容貸, 以增輕侮之心, 請議諸大臣。

命議于曾經政丞及議政府。


11月 2日[편집]

○己亥/太白晝見。


○尹弼商、盧思愼、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盧公弼、尹孝孫、許琛議: “近日倭人侵侮, 比舊益甚。 沙豆亦居我土, 犯禁非一, 固當責詰。 但自古待夷狄, 不可一一用法, 唯羈縻不失大體而已。 今殺此二倭, 非增國威, 非戒後來, 徒結怨耳。 且詰責沙豆, 則彼必曰: ‘釣魚而非賊也。’ 則終何以處置乎? 莫如依前送付島主, 使自斷之。 且馳書諭之, 竝諭前日禁限約束, 則彼必有以報答矣。 然後觀彼所爲, 隨勢處置爲便。” 李季仝議: “今遣還虜倭于本浦, 使島主任其處置, 深得事宜。 但倭性姦黠, 不以爲德, 反以謂: ‘朝鮮畏我, 不敢加刑。’ 其於回答, 必侮慢致辭曰: ‘今此二人, 不敢侵犯大國, 自是釣魚往來諸島, 邊將邀功, 虜殺殆盡, 心甚慘病。’ 則其辱不細。 今宜刑鞫, 窮詰其深入作耗之狀與戶酋沙頭知情與否, 然後據其供辭, 移書島主, 窮按沙豆之罪, 竢其回答然後, 更議遣還未晩。” 王從弼商等議。


○尹弼商、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議: “沈漹若如臺諫所啓, 其心行可知, 無可任處, 改敍何如?” 從之。


11月 3日[편집]

○庚子/弘文館博士李滋來復命, 啓所經各官守令不法, 命其道敬差官崔漢源鞫之。


○尹弼商議: “聞戶曹所啓之辭, 貢案不可不改。 今觀臺諫之言, 亦甚有理。 臣受命, 方開局磨鍊, 未領其要, 然觀大體, 但凡貢物, 隨土所産, 一槪分定, 勢難行也。 如是則民之怨咨, 不可謂必無。 臣意, 方今《實錄》修撰、貢案詳定, 一時竝擧, 似亦有弊。” 盧思愼議: “國家經用, 或多或少, 隨時有異。 若舊案數與今時經費, 多寡不同, 則不得不變而通之。 今若因循仍舊, 凡所上貢之物, 臨時加取, 無一定之法, 則奸吏因緣作弊益甚矣。” 愼承善議: “今觀臺諫所啓: ‘貢案不必加磨鍊, 上自各陵祭享之需, 下至諸君、翁主婚姻、第宅, 亦皆有節, 則貢案不必改, 而國用自裕。’ 此語果然。” 魚世謙議: “大抵國家財賦, 貴於節用, 臺諫之意在是, 而恐未詳知改定之本意。 今非欲多取於民而侈用之, 如祭享所入及供上之物, 不可闕者, 雖加定於民, 是不得已耳。 其餘常時經費, 可以減省者, 詳定司臨時啓稟, 量減元數, 以省浮費。 元案所載之數, 或多或少, 其多而積久者, 各司減價斥賣; 其少而闕供者, 增價和買, 或有年年引納之弊, 而不一改正, 使無用之舊案, 爲經費不刊之法可乎? 臣聞, 近日特賜數下。 此皆橫看所不載, 先朝所無之費也。 此等事, 令詳定司及戶曹, 詳議啓定後, 貢案橫看, 以次改正何如?” 鄭文炯議: “國家經費, 載於橫看。 若依橫看出納, 無別例之需, 則不須汲汲改案以加收矣。 姑令詳定司及戶曹, 依橫看磨鍊, 其別例不足之物, 詳確以啓何如?” 韓致亨議: “臺諫所啓當然。 詳定所國用不足之物, 磨鍊以啓後, 更議何如?” 從致亨議。


○命義禁府鞫遼東解送漂流人金福等五人。


11月 4日[편집]

○辛丑/貢案詳定所堂上尹弼商、成俊、金應箕書啓:

今觀貢案詳定事, 減數必少, 加數必多, 民不被實惠矣。 近年國家多事, 費用不貲, 故間或告匱。 今則大事已畢, 諸君、翁主幾已出閤, 用度漸省。 若因此節用, 不至匱乏, 何必汲汲改定貢案乎? 況定貢均然後, 民無怨咨。 今黃海、江原兩道, 皆過限未量田, 姑待兩道畢量田, 均定貢賦, 猶爲未晩。 請姑(定)〔停〕詳定, 如國用不足, 不得不加定, 則令戶曹磨鍊啓達後, 更議何如?

從之。


○司諫洪湜、掌令安瑭啓: “昨敎云: ‘疑則勿任, 任則勿疑。 旣委詮曹, 何復疑之?’ 臣等以謂, 殿下之於大臣, 固當推誠不疑。 然任銓曹者其用人, 一出於公則可, 一有私意間之則甄別不精, 黜陟不公, 高下任意, 操弄威福, 國家之治亂係焉。 殿下安可以爲, 旣委銓曹, 而端拱淵默, 無所可否, 使之縱恣無忌乎? 臣等恐有上品無寒門, 下品無勢之嘆。 朴楗以識理宰相, 援引非例, 妄冒上言, 爲子求恩, 巧伺上旨, 殿下特命換差, 銓曹不據法取稟, 卽換名郡。 若有問者, 必曰: ‘是特旨也。’ 使用人之失, 歸之於上, 而己則免責矣。 柳應龍亦宰相之子, 超授七品, 亦已濫矣。 然則殿下推誠委任, 而爲銓曹者其用心行事, 果能副殿下之言乎? 又敎云: ‘爾等謂: 「劉璟則門地寒微。」 此言非矣。 銓曹用人, 各當其器, 何用情之有?’ 臣等以爲, 銓曹必以劉璟換朴承煥之邑者, 以璟之才, 不合於安城, 必換承煥然後, 可能治之乎? 不然則承煥之母在京中, 年未七十, 璟之母在楊州, 年過七十。 豈可壞法, 以此易彼乎? 臣等謂, 璟則孤寒, 承煥則世族, 故銓曹之用情如是耳。 且內侍府加設遞兒事, 臣等論之非一日, 而殿下固拒不納, 抑何〔意〕歟? 殿下爲宦官, 而壞遞兒之法; 爲承煥、應龍, 而壞用人之法。 一擧而兩失, 請勿留難, 以從公論。”


11月 5日[편집]

○壬寅/太白晝見。


11月 7日[편집]

○甲辰/太白晝見。


○百官賀王生辰。


○掌令安瑭、獻納宋千喜啓: “朴承煥事, 昨已蒙允。 但朴楗之誣飾, 銓曹之用情, 不可不鞫。” 傳曰: “此事非急, 今日則但飮酒可也。”


11月 8日[편집]

○乙巳/議政府啓: “蔡允文以都摠府都事陞經歷, 今考來歷則初以習讀官拜都事, 纔箇滿, 遽陞經歷。 無賢能、功勞而超擢至此, 甚不可。 惟議政府、六曹郞廳, 箇滿例陞, 允文請改正。 國家取人者, 將欲用之也。 今權知官多沈滯, 若待缺例遷, 則有至十年不得受祿者, 非徒有乖於取人之意, 爲權知者亦不勝其苦。 祖宗朝有以散官六品登科, 則例授六品實職。 近以三館員多缺, 特令五品以下竝屬三館, 此則一時權宜也。 請令該曹磨鍊, 隨散官高下, 授六品實職。 且祖宗朝中重試者, 或加資, 或實職, 今三館員中重試者四人, 請依舊例, 竝令去官, 使權知得陞。” 從之。


11月 9日[편집]

○丙午/受常參、朝啓。 承旨楊熙止啓: “別監加波里犯罪配邊時, 賂押行驛子逃亡, 罪斬待時, 三覆。” 王問左右, 左議政魚世謙曰: “舊法, 勒令入居人外, 犯罪徙邊者雖逃, 例不死。 其後以一般徙民, 不宜異法, 皆置死律。” 王曰: “律旣如彼, 其依律。” 熙止又啓: “春川居良女古音德, 與奸夫謀殺本夫, 罪凌遲處死, 三覆。” 王問左右, 世謙曰: “初推時, 言辭各異, 至刑訊十九次乃服, 似有可疑。” 左贊成李克墩曰: “法, 奸夫殺本夫, 則其妻雖不知, 亦當絞。 今已服辜, 當據法定罪, 但未知其情耳。” 世謙曰: “初奸時亦拒逆, 勢窮從之。 此非和奸, 情有可哀。” 王曰: “若無謀殺之心, 則何爲應之乎? 今已伏辜, 其依律。”


○判中樞府事李克均啓: “慶安一路, 廣州 德豐驛元居三戶, 慶安驛元居五戶, 利川 阿川驛元居三戶, 吾川驛元居五戶, 陰竹 留春驛元居六戶, 驪州 新津驛元居八戶, 楊花驛元居五戶, 安平驛元居三戶。 《大典》例錄小路, 而慶尙道 安東都會進上, 盈德別進上, 皆由此路, 倭人之行及英陵獻官、執事絡繹不絶。 各驛立馬者少, 奔馳無暇, 將不能支。 前日受敎內: ‘凋殘各驛, 有助役正兵。’ 《續錄》頒降後, 竝皆停罷。 臣意, 德豐、慶安、阿川、吾川、留春隷(良寸道)〔良才道〕, 楊花、新津、安平隷平丘道, 慶安驛丞權罷爲便。 且倭人所經安平、新津、阿川、慶安、德豐依前受敎, 加助役正兵何如? 且良才一路, 佐賛、分行兩驛凋弊尤甚。 慶尙、忠淸兩道進上及倭人使客連絡, 驛吏勢不能當, 則逃散不現, 其蘇復條件, 令該曹磨鍊何如? 且臣於道路, 見甲山、三水入居者, 携持老少, 跋涉甚苦。 況今永安道窮陰積雪, 冱寒倍他, 其未發本家者, 許令明春入送。 又抄出其戶, 以屬殘驛何如?” 知事洪貴達曰: “臣頃者以英陵獻官, 往還驪州、廣州, 各驛凋弊, 正如克均所啓。 大抵驛吏不得一日休息, 凋殘無怪。 若不以時救之, 終至於人物盡散, 然後欲施蘇復之策難矣。 成宗朝臣啓佐賛、分行兩驛凋弊, 命下兵曹議蘇復。 兵曹請各給富實入居十戶, 已有成命, 未及施行, 各道入居, 命盡入甲山、三水, 故兩驛時未入一戶。 近臣復過兩驛, 凋弊倍舊。 臣見察訪問曰: ‘前此驛路弊事, 察訪直啓有例。 兩驛凋弊如此, 何不啓之?’ 察訪曰: ‘今不得爾。’ 又問曰: ‘何不報監司?’ 察訪曰: ‘我則人微, 監司事繁, 雖報之, 豈得施行? 是若選有名朝士爲察訪, 則(則)庶有爲矣。’ 臣意亦以爲然。 前者以黃海道七站及京畿 迎曙等路凋弊, 擇秩高有名朝士爲察訪, 其後頗有蘇復。 今良才察訪亦請擇遣。” 命議于大臣。 尹弼商、盧思愼、魚世謙、鄭文炯、韓致亨、盧公弼、許琛、李淑瑊議: “分設驛丞、察訪, 《大典》所載, 不可以一時之弊, 輕易紛更。 且三水、甲山, 防禦最緊, 人物死亡殆盡, 宜急徙民以實之, 不宜分入各驛。 但如克均所啓, 則不可不救。 然諸驛皆有人馬位田, 又有奴婢助役, 而獨慶安一路凋弊尤甚, 未知其由。 其受弊之由, 救弊之策, 令其道觀察使, 備細訪問, 磨鍊啓聞後, 更議爲便。 洪貴達所啓良才道察訪, 以秩高有名朝士差遣事, 令銓曹便否磨鍊, 施行何如?” 從之。


○御經筵。


11月 10日[편집]

○丁未/太白晝見。


○御經筵。 知事洪貴達曰: “請於晝講, 讀朝經筵所講。” 傳曰: “卿爲藥房提調, 知予證候。 尙有是言, 其不知者以爲何如?”


○傳曰: “後苑薄石輸入軍二百名, 令兵曹急速定送。”


11月 11日[편집]

○戊申/太白晝見。


○受朝參, 御經筵。


○承政院啓: “昨日命放金貴知。 此人在成宗朝偸食御膳, 其罪當死, 特命全家徙邊, 上恩至重。 今命放還, 非徒廢法, 如此之類, 皆有蒙宥之望, 而無久住之計, 邊圉虛疎。” 傳曰: “國有大事, 則卿等言之可也。 如此小事, 不必言也。” 更啓, 不從。


11月 12日[편집]

○己酉/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傳于承政院曰: “柳子光所啓減軍額以救生民事, 其議于曾經政丞及政府、六曹堂上。” 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尹孝孫、趙益貞、金悌臣、李季男、鄭錫堅、李克圭議: “子光所啓民弊, 果有是也。 祖宗朝屢常講究, 而不能救。 成宗辛卯年間, 以軍士保丁不足, 量減正兵以充之。 前旣減而今又減之, 則其於軍國大計何如? 減兵之策, 斷不可施行。 但軍士代立, 古無其法, 故雖私相代替者, 不得恣意徵價。 自立正兵代役之法, 代役者托以役重, 二朔之價, 必准十五六匹, 其准保者, 尙難備給, 況未准保者乎? 正兵凡入番, 而二朔相遞, 或連年番上, 或間年番上, 然則貧民將何以支乎? 請依祖宗朝例, 革代立之法, 以杜濫徵之源。 且未准保者, 令該曹抽出旅外正兵之保, 爲先充給。” 申浚、洪貴達、朴崇質、金敬祖、鄭眉壽、李昌臣議: “自古軍額之多, 未爲國家利益。 我國一自括民籍軍之後, 家無漏丁, 以致兵弱農傷。 臣等意謂, 窮則變, 變則通。 此聖人陶甄一世, 因時制宜之道也。 不一變通, 何以祛積弊? 請令該曹, 參考祖宗朝軍額多少, 量減其額。 且初設旅外正兵, 蓋籍其額外餘丁, 以備實數有闕, 而充之也。 今則別設其旅, 隨他番上, 了無補闕之意, 請除旅外正兵, 以充旅內之闕。” 盧公弼、許琛、李堪議: “大抵軍額多, 則父子兄弟各役其役, 無有餘力, 或失其業, 誠如子光所啓, 然民之困窮, 非獨由於軍額之多。 但旅外正兵其數尙多, 以此充其闕數, 加年壯者, 勿窮極搜括, 以休其力。” 朴安性、李陸議: “古云: ‘兵貴精, 不貴多。 多而不精, 不若少而精之爲愈。’ 然前已再減, 今又減之, 則其存者幾何? 各官衙前不爲不多, 豈宜減軍額, 以益之乎? 況入番之法, 載在《大典》。 若以此爲頻數而必疏之, 則其一朔相遞之水軍, 又何以處之乎? 但作散別侍衛、甲士及軍戶餘丁, 勿別作旅, 或充戶首, 或充保人, 則自然軍戶得以蘇息。” 安瑚議: “軍額不可輕減, 請疎其番, 以休其力。” 從公弼等議。


○執義李惟淸啓: “敦寧府爲議親設。 成宗朝郞廳箇滿, 則其可任事者移敍, 餘竝改差, 使相遞除授, 故遠近族親, 均受其祿, 請依舊章行之。” 傳曰: “知道。”


○下書于忠淸、全羅、慶尙道觀察使曰:

道內風霜、水災尤甚處, 更審馳啓。


○戶曹判書朴崇質等啓:

“今因獻納宋千喜所啓, 命本曹改議忠淸道災傷以啓。 臣等以爲, 凡災傷處, 其道觀察使及敬差官旣已磨鍊, 自今月初一日, 開倉納稅。 且去丙辰年用度米, 四萬餘石, 而今歲上納之數, 不過三萬餘石, 不可改議。”

傳曰: “已下書于各道, 姑待回啓。”


○臨陂人朴仇叱同上言曰:

隣人金延孫曾奸臣妻, 而反令其弟, 誣告臣奸女子, 致令巫女受訊杖而死。 又奪臣家財黜之, 不勝痛悶。

傳曰: “此事關係綱常, 其令敬差官李世英鞫之。”


○尹弼商議: “沈湄旣已定罪, 勢難追改。 然原其情, 國喪一朔內, 再度宰牛, 非人臣所忍爲也, 而況方欲自明, 以時推照律, 恐或曖昧。” 李克墩、尹孝孫議: “事在數年之前, 更究得情爲難。” 傳曰: “事涉可疑, 其許通。”


11月 13日[편집]

○庚戌/太白晝見。


○刑曹判書朴楗上狀辭職曰:

臣以庸品, 遭遇聖明, 猥居六卿之列。 罄竭心力, 欲副隆委, 而智慮淺短, 加以衰耗, 刑獄訟理, 豈盡無冤? 黽勉從事, 于今三載, 日夜兢惶, 罔知攸措。 竊念, 獄訟失情, 則傷和召感, 皆由於此。 臣日與左右僚佐, 論議往復, 未嘗不致意, 然臣之庸暗, 安可必其事事中理乎? 刑人、殺人, 最是重事。 臣自度不勝重任, 其於物議何? 伏願遞臣重任, 置之閑地。

傳曰: “閑官換差。”


11月 14日[편집]

○辛亥/受常參、朝啓。 承旨楊熙止啓: “徙民朴有昌在途逃亡, 罪斬待時, 三覆。” 王問左右, 左議政魚世謙曰: “前日, 徙民加波里逃亡, 命依律, 今亦當依律罪之。 但欲率其妻入歸, 非欲永逃也。” 王曰: “是憚於徙邊, 其依律斷之。” 熙止又啓: “校書館諸員朴元柱偸書冊, 計贓罪當斬, 三覆。” 世謙曰: “偸官物, 情甚可憎。” 刑曹參議鄭眉壽曰: “元柱罪當死者, 以盜倉庫錢糧之律比之。 所謂錢者, 如金、銀、銅、鐵; 所謂糧者, 如米穀等物, 書冊非錢糧之例, 以此律比之, 恐不當也。” 世謙曰: “凡倉庫所藏, 非特錢糧, 而言錢糧者, 擧其大者耳。 若盜豐儲倉紙, 則將何律以論之乎?” 眉壽曰: “死罪至重, 比律斷之, 似不當。” 世謙曰: “雖盜重物, 以爲非錢糧, 而不罪可乎?” 王曰: “死罪非輕, 其廣考前例以啓。”


○御經筵。


○以申浚爲刑曹判書兼知經筵事, 洪貴達工曹判書, 丘致崐江原道觀察使, 南世周弘文館應敎, 盧效愼 慶尙左道水軍節度使。


○平安道觀察使鄭敬祖馳啓: “建州衛 野人 沈吾乙只與溫下衛 野人 李時驢未切族, 而時驢未乃兼司僕李玉三四寸親。 二人相語云: ‘吾族類繁盛, 幾至二百餘戶。 頃者朝鮮宣諭官之來, 三衛竝蒙恩賜, 而我輩獨未蒙恩, 一以憾慨, 一以健羡。 吾族親李玉若來, 吾輩亦當如彼。’ 野人 金主成可云: ‘戎虜衛名雖殊, 率皆連族, 凡所作爲, 無不相知。 昔年高山里作賊者, 三衛之人, 而三衛指我輩爲賊, 可愧之甚。 且大國已令童僉知再來三衛, 審見道路形勢, 獨於本衛, 請送李玉, 而至今不送, 尤可恨也。” 命示于曾經政丞及議政府。 尹弼商議: “建州衛 沈吾乙只等請遣李玉, 其情未可知也。 其曰: ‘童僉知再來三衛。’ 之言, 當答曰: ‘童淸禮之遣, 國家只以其兄切欲相見, 故特許之耳, 其道路、形勢, 國家何欲知之? 汝輩之言誤矣。 汝等本不作賊, 國家待之無疑, 何嫌而有此言?’ 彼若更請, 當曰: ‘如此事, 非我擅啓。’ 權辭以對何如?” 盧思愼議: “溫下衛請送李玉, 非一二度, 且居吾近境。 雖小部落, 未可輕絶, 其遣李玉便否, 請令兵曹考例, 熟議以啓。” 愼承善議: “遣李玉似可。 累次求見, 誠意懇至然後, 可許也。” 魚世謙、韓致亨議: “溫下衛族親, 自稱二百餘戶, 其實難知。 因小醜一時之請, 輕遣使臣, 以損威重, 恐爲未便。 彼若更來, 誠心懇請, 令兵曹臨時啓稟, 更議施行。” 鄭文炯議: “李玉請見事, 兵曹已受敎行移, 伏惟上裁。” 從世謙等議。


11月 15日[편집]

○壬子/受朝賀, 御經筵。 講至《殤帝紀》立博士十有四家, 知事李克墩曰: “三代之時, 六經之書, 昭然如日中天。 至秦 始皇欲愚黔首, 焚詩書百家語。 漢 高以馬上得天下, 不事詩書, 武帝以雄才大略, 表章六經, 罷黜百家。 其時惟董仲舒, 亦能明其道, 不計其功, 正其誼, 不謀其利。 逮至趙宋隆興, 五星聚奎, 周、程相繼而出, 至朱子, 能發明其蘊奧微旨, 六經之道, 復明於世。 臣之意以謂, 漢立博士十有四家者, 誠以聖學不明, 未領其要而然耳。” 至鄭衆封鄛鄕侯, 侍講官南宮璨曰: “古者宦官但授中使而已, 至是時, 鄭衆寵極封侯, 宦官用權, 自此始, 而漢亡之兆萌矣。 生乎漢之後者, 可以鑑矣, 而唐 明皇以李輔國封王, 終見竄逐, 後世人主尤可鑑矣。” 大司諫金永貞曰: “前者臣等奏疏, 至今留中不下, 未知發落。” 不答。


○兵曹啓: “盧效愼已經兩界守令, 多有經歷, 故擬水軍節度使。 今聞, 碧團之戰, 以助戰將, 不能救援, 至於敗衂。 其爲人必㤼懦, 不合邊將, 請改正。” 傳曰: “可。”


○判中樞府事李克均畫慶尙右道地圖以進曰: “左道地圖, 則成宗朝畫進, 而燒於崇文殿失火時, 臣亦未嘗藏本, 故不悉其詳。” 傳曰: “地圖則予旣觀之矣。 但其所啓, 不可以言語盡傳, 當面議而處之。”


○鄭文炯、韓致亨、李克墩、成俊、李世佐、申浚、趙益貞、李季男、許琛、鄭錫堅、金敬祖、李克圭、李淑瑊、李堪議: “四郞三郞不待島主之令, 擅受漂流人而去, 於義果不可, 其辭宜矣。 雖帶去, 但給八人過海糧而已, 其料米八十石、綿布一千匹, 斷不可許。 今特送倭適來, 令禮曹開說解送之意, 勸令帶去, 以試其志, 若許諾則島主處賜物及過海糧之數, 從略更議。” 李陸議: “四郞三郞雖假島主爲辭, 其實欲多得財物, 以利己也。 此倭旣辭, 則特送倭亦必辭之。 辭之如此, 而必欲益物以驕其志, 竊以謂未可。 當語之曰: ‘汝以爲難, 則何必須汝解送? 可留爲吾民, 亦可由中國以送也。’ 如此則彼必無辭受之, 雖不受庸何傷? 但當有以處之耳。” 鄭眉壽、李昌臣議: “漂流人解送遼東爲便事, 前議已啓。” 從眉壽等議。


○傳曰: “京畿物膳生鮮, 必以滿尺封進, 不無其弊。 今後雖不滿尺, 許令封進。”


11月 16日[편집]

○癸丑/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前日臺諫上疏, 至是乃下, 其略曰:

自古閹寺之職, 不過守門、傳命、掃除之役耳。 國家設遞兒五十九, 以給其祿, 其未受祿者, 皆給月俸、衣纏, 待之之厚, 無以復加。 先王定制, 不可輕改, 豈意殿下不能遵守祖宗之舊而遽壞? 臣等反覆論請, 累上封章, 而日者敎曰: “予豈以臺諫之言爲非乎?” 此則殿下之明, 已燭其是非, 而留章數日, 遲回顧惜, 卒未能快從公論者, 得非殿下之心有所蔽耶? 殿下稀御經筵, 不勤視事。 朝臣之進見有時, 所與朝夕燕遊者, 獨有宦寺輩耳。 戲慢、邪媚之態, 日陳於前, 使殿下好善、樂道之心不篤, 而殿下於一念之間, 未能撤其私邪之蔽、燕私之好, 不能盡出於法度。 故此輩得以揣摩上意, 迷誤聖聽, 以求恩澤, 而殿下反寵昵之, 遽壞成法, 至使宰相, 不得議其得失, 侍從不得論其是非者何哉? 往者雷震正殿, 天戒丁寧。 殿下於其時, 修省恐懼, 盡去玩好之具, 求言從諫, 天理藹然。 未幾私意復萌, 寢以懈弛, 所令、所行又未能盡孚於公議, 故物論譁然。 邇者星文示變, 時令不順。 上觀天時, 下揆人情, 已有大可懼者矣。 臣等聞, 昔周宣王遇災而懼, 側身修行, 任賢、使能, 王化復行。 殿下克勤天戒之心, 大懈於前日, 揆之宣王側身修行者, 一何遠哉? 大抵宦寺善承迎主意, 盜竊寵榮。 勢焰盛, 權柄在手矣, 禍人國家, 可勝道哉? 昔高麗氏五百年間, 政治之可稱者少, 而惟不許宦寺參職一事, 遠過前代。 堂堂盛朝, 豈下於高麗, 而崇長此輩, 以至滋蔓哉? 伏願殿下, 仰守成憲, 俯循公議, 亟收宦官遞兒, 以防其微。

不報。


○召李克均傳曰: “觀卿所進地圖, 多有不解處。 欲於異日, 令卿開說, 使史官書之。” 克均啓: “此圖甚大, 不便御覽。 令畫工改作小圖何如? 且左道地圖, 本義城縣令李宗準所畫, 而宗準藏其本草, 請令改圖進之。” 從之。


11月 17日[편집]

○甲寅/御經筵。 特進官李世佐曰: “日者三館重試者, 竝令去官, 然以七品陞六品可也, 但以八品、九品超授六品不可, 且凡加資不必陞職。 至於本館陞敍, 如副正字, 則授正字著作則授博士, 何如? 李宗灝經明、行修, 以草茅知遇先朝, 擢授承旨, 未幾轉全羅監司。 臺諫駁宗灝 成宗昇遐之日婚其子, 乃見罷, 然宗灝若知之, 豈忍爲此事耶? 自古有議賢能之法, 如宗灝者久廢不用, 甚不可也。” 尹弼商曰: “宗灝事, 誠如世佐所啓。” 王曰: “果賢者, 不可終棄, 二事當收議。” 世佐又啓: “尹興商以作散, 經年未敍, 上言訴冤。 臣未知興商之爲人, 人皆云可用者也。 近者授掌樂僉正, 臺諫駁罷, 是廢棄前程, 禁錮無異。” 王曰: “敍用可也。”


○臺諫啓: “臣等論宦官遞兒加設事, 已踰旬月, 而未蒙允可。 宋琚犯私罪見罷, 未經年敍用。 沈湄以宰相, 卒哭內宰牛, 敗常莫甚, 人所共憤, 而特命許通。 此皆毁成法, 累聖德。” 不聽。


11月 18日[편집]

○乙卯/太白晝見。


○受常參, 御經筵。 執義李惟淸、獻納宋千喜曰: “內侍遞兒, 先王旣酌定, 殿下當謹守成憲。 崇寵宦寺, 古人所(啓)〔戒〕。 今者特設從六品、正五品遞兒, 其俸祿一年之費, 年凶則可救一縣之民。 且宋琚初拜司勇, 俄遷都事, 陞經歷。 雖未嘗作散者, 如此超陞, 固爲不可, 況琚曾犯罪乎? 沈湄雖宰相, 一無知人也。 其奴已承服, 則忘哀食肉明矣。 古人云: ‘三細不宥。’ 請勿許通。” 不從。


○召持平辛服義問曰: “爾前所啓各浦不産物分定事, 問于該曹則曰: ‘無矣。’ 其何以啓之?” 對曰: “臣曾守咸平縣, 境內有臨淄浦。 水使責納獐脯、鹿皮等物, 萬戶分定水軍, 收合綿布買納, 其弊不貲, 故啓之。” 命問于其道監司、水使。


○掌令安瑭、獻納宋千喜論啓內侍遞兒及宋琚、沈湄事, 不聽。


○司憲府劾藝文館檢閱辛世璉罵辱奉敎鄭承祖, 罪當杖八十, 王問曰: “亂臣賊子, 雖甚可惡, 然必分首從。 今以陵辱上官, 加律科斷, 無乃過乎?” 司憲府啓: “尊上官之風, 四館皆然, 而世璉罵辱長官, 士林所共憤, 當用此律。” 王曰: “只杖贖。” 議政府啓: “內侍遞兒, 臺諫累日論啓, 尙且留難, 願快從。” 王曰: “此非漢家 鄭衆之例。”


11月 19日[편집]

○丙辰/太白晝見。


○冬至。 王率百官, 行望闕禮, 仍賀三大妃殿, 進表裏。 御明政殿, 受百官賀。


○執義李惟淸、司諫洪湜論啓內侍遞兒, 宋琚、沈湄等事, 不聽。


○尹弼商議: “李宗灝事, 臣於經筵已啓, 伏惟上裁。” 盧思愼、鄭文炯、韓致亨議: “宗灝所犯, 非終身不可用之罪。 且其爲人, 亦有才行, 廢棄實爲可惜。” 愼承善議: “成宗薨逝之日, 凡有血氣者, 莫不哀慟。 宗灝以識理宰相, 若知之, 則豈忍爲其子取婦耶? 久處散地, 似爲未便。” 魚世謙議: “李宗灝朋伴間皆以純正目之, 豈以一眚, 終棄不收哉? 且宰相屬散者, 不經年敍用事, 載在《大典》, 是在聖鑑。” 從思愼等議。


○尹弼商、盧思愼、愼承善、鄭文炯議: “以三館中重試者, 旣已加資, 豈可越品超陞? 仍舊爲便。” 魚世謙議: “重試入格, 猶滯三館者, 只三人。 一則博士, 一則著作, 一則正字, 階皆六品。 在前例, 雖權知, 陞授准職, 況此三人, 其去官不遠, 非權知之比, 而獨未蒙重試之功, 似違舊例。 若於本館, 陞一等遷敍, 則坐上之人, 不能遷轉, 又有無罪沈滯之患, 此非《大典》以次陞之意。 今將重試三人, 依前例去官, 則國家不遺重試之才, 坐上人無沈滯之患, 權知等敍用之路稍開。 如此三者皆通, 而無礙矣。” 韓致亨議: “重試人祖宗朝優待之。 去榜中重試, 在三館者, 不過三四人, 從散官去官何如?” 從弼商等議。


11月 20日[편집]

○丁巳/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論啓內侍遞兒及宋琚等事, 又啓: “史官與臺諫同, 辛世璉, 罵辱上官, 士風不美。 不宜進退上前, 秉筆書美惡, 請罷黜。 且李宗灝以其有才行命敍, 然其才則未知, 所謂行則掃地矣。 前敎云: ‘宗灝等與禽獸無異。’ 今乃命敍何也? 沈湄旣定罪錄(安)〔案〕, 請勿許通。” 不聽。 更啓: “遞兒及宋琚事, 壞法之大者也。 世璉事, 有關風俗。 宗灝及湄事, 皆係干綱常。 夫法令也, 風俗也, 綱常也, 皆人主所當扶持, 而御下者也。 若人主先自壞之, 則群下何所觀感, 而懲創乎?”傳曰: “內侍數多, 不得已加遞兒耳。 湄乃昭憲王后父溫之奉祀孫也。 已議于宰相, 而許通矣。 宗灝事亦議之, 皆曰可用, 故特命敍之。 宋琚其降授本職, 世璉事不允。” 更啓: “內侍任事處, 比前日有減。 人主初政, 當以任賢、恤民爲先務。 其無功食祿者, 皆當汰去, 不宜爲宦寺增祿俸也。 湄雖奉溫祀, 溫旣得罪於先朝, 湄又敗常於今日, 豈可特宥? 雖有敎削案, 不敢奉敎。 宋琚作散, 未經二年, 雖都事, 亦不可授也。 宗灝在成宗朝爲承旨, 其受恩寵, 倍於他人, 尤不當如是也。 世璉之爲人, 不宜濫居淸班。” 傳曰: “世璉其遞之, 餘不聽。” 世璉爲人便捷儇利, 宰相常愛護之。 以此益驕傲見敗。


○禮曹啓: “遣郞廳問對馬島特送藤原國幸曰: ‘琉球國(標)〔漂〕來人, 汝可帶去, 轉送其國乎?’ 答曰: ‘不稟島主, 擅便帶去, 吾何敢焉? 國家, 通諭島主, 島主若許, 則敢不唯命。 且本島與琉球國不通久矣。 計水程一年半, 方到國都, 往返可三年矣。’ 今將何以處之?” 傳曰: “更議以啓。”


○議政府啓宦寺遞兒不可加設, 不聽


11月 21日[편집]

○戊午/御經筵。 司諫洪湜、持平辛服義啓: “自古寵任宦寺, 未有不至危亡者, 至於唐其禍慘矣。 先儒云: ‘宦寺之禍, 始於明皇, 成於德宗, 極於昭宗。’ 明皇豈意其禍極於昭宗乎? 今爲宦寺, 加設遞兒, 安知後日不爲昭宗之禍哉? 請爲國家遠(惠)〔慮〕, 防微杜漸。 沈湄事, 雖議大臣, 而議不純一。 以事在於疑, 特命許通。 大抵陳訴者, 謀免其罪, 搆辭巧飾, 何可輕信許通乎? 李宗灝不可敍用, 宋琚不可陞敍。” 不聽。


11月 22日[편집]

○己未/御經筵。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論啓: “內侍遞兒, 不宜加設, 李宗灝大節已虧, 不宜敍用。” 不答。


○臺諫上疏, 論內侍遞兒及沈湄、李宗灝事, 御書其尾曰:

予豈不知公論所在? 然勢不得已也。


11月 23日[편집]

○庚申/臺諫合司論啓內侍遞兒及沈湄、李宗灝事, 不聽。


○賜酒肴及虎皮、鹿皮、角弓等物于承政院曰: “今日庚申也。 其共守夜, 爲戲以賭之。” 大司憲李諿等啓: “人君無戲事, 守申之戲, 閭巷豪俠兒所尙也。 今令承政院效之, 禁中非戲遊之地, 近臣非賭博之類, 請命停之。” 不聽。


11月 24日[편집]

○辛酉/臺諫合司啓宦寺遞兒及沈湄、宗灝事, 不聽。


○先是, 因雷變, 下敎求言。 丹城訓導宋獻仝上疏, 凡十七條。 其一, 請依中朝, 不許宦官娶妻妾。 王初欲拿來詰問, 因承政院之啓, 令給馬上送, 是日獻仝詣闕。 王問曰: “自祖宗朝, 宦官有妻妾。 汝今言何也?” 獻仝書啓:

宦官妻妾幽閉, 積怨傷和, 或至失行, 有累盛治。 故臣於前日, 陳言及之。

傳曰: “宦官妻妾失行者, 汝其悉陳歟?” 獻仝對曰: “宦寺之妻失行者, 臣未嘗聞。 但李存命之妾, 曾居陜川, 私通書員産兒, 今留養奴家矣。” 傳曰: “此事已於成宗朝事覺坐罪。 其他汝亦知否?” 獻仝對曰: “此外無所聞。” 王不問遣還。


11月 25日[편집]

○壬戌/王進宴于三大妃殿, 命饋宗宰二品以上、實錄廳、弘文館、六曹堂上、臺諫、承政院、藝文館、入直諸將于明政殿庭。


○傳曰: “明日欲獻三殿, 綿布三百五十匹、正布二百匹入內。”


○臺諫上疏, 論內侍遞兒不宜加設及沈湄、李宗灝事, 留中不報。


11月 27日[편집]

○甲子/下臺諫疏, 臺諫啓: “往日上疏, 留中五六日不報。 今又上疏, 至三四日乃下, 而終不允。 是殿下必以臣等所啓爲厭也。” 傳曰: “遞兒事, 吏曹考啓後, 當發落。” 更啓: “遞兒事, 臣等當待命。 湄及宗灝事, 請聞發落。” 不報。 下御書:

予, 累日不聽遞兒事, 非崇寵宦寺。 今者, 多有權設處, 有仕而無祿, 則誰肯服勞? 君非宦官, 罔使, 故不納卿等之言。 予更思之, 爲宦寺輕改舊章, 實害於政。 勉從卿等懇悃之言, 速退其司, 以斷詞訟, 使無冤鬱之民。

諿等更啓: “宦寺事, 今蒙允兪, 不勝欣抃。 固欲退去治事, 但沈湄不可改案, 宗灝不可敍用。” 不聽。


○慶尙右道兵馬節度使李居仁、水軍節度使卞宗仁馳啓云: “今月二十一日, 薺浦居倭里中火燒, 烟焰漲天。 僉節制使朴衡武、熊川縣監柳涇等, 領兵馳到欲救火, 見倭人各持兵器乃止, 使人問之, 則不直說, 但云: ‘事畢後, 當親進細告。’ 日落時, 三甫羅汝文等三十餘人來告: ‘當斬有罪人。’ 衡武等答曰: ‘任汝爲之。’ 三甫羅汝文等還去。 已而, 盛種等五十餘人將倭頭九級, 生擒三人, 跲陣前斬之, 仍付書契二通, 其一則乃島主宗杙盛贈衡武等書。 其略曰: ‘去九月, 薺浦居十一人, 以釣魚出浦, 久不還。 十月中旬, 得出浦者三人問之, 則答曰: 「爲風波所漂, 艤船于界限之外, 官吏以無射官, 擊殺八人, 吾輩僅免而來。」 宗盛者遣急船以聞。 予念, 不帶射官, 罪固難逃。 此事若上達, 必煩詔責, 玆令宗盛悉搜索顯戮, 以懲後來。 自今帶射官之船, 偶爲風波所激, 漂到不意之處, 爲官吏枉殺, 則予當訴冤。’”


11月 28日[편집]

○乙丑/臺諫論啓李宗灝、沈湄事, 不聽。


11月 29日[편집]

○丙寅/太白晝見。


○百官賀王妃生辰。


○臺諫上疏, 略曰:

日者許通沈湄, 而壞綱常之道; 敍用宗灝, 而釋不忠之罪。 殿下之壞法亂紀, 何至於此極乎? 臣等伏閤論執, 迄未蒙允, 不勝痛心。 夫人之異於禽獸者, 以其有綱常也。 人而無此, 則冠裳而禽犢矣。 沈湄性本狂愚, 一無知人也。 但以戚里, 位至乘軒。 當國恤, 忘哀宰牛, 與禽獸何擇? 刑官之推鞫錄案, 固已當其罪矣。 若曰: “時推錄案, 事涉曖昧。” 則敗常之罪, 誰肯隨問猝服乎? 律有據證定罪之法。 辭證已明, 則其書名廢錮, 何足怪哉? 若曰以議親則律有十惡之罪, 不在八議之內。 豈可以此而許通乎? 李宗灝以草茅賤士, 出身科第, 位至二品。 成宗擢拔之恩, 糜粉難報也。 當昇遐之日, 敢行醮子之禮, 其不忠之罪, 固當廢棄終身矣。 若謂宰相皆曰可用, 則是亦宗灝之徒耳。 夫君親一也。 豈有爲人臣子, 而推薦不忠之臣子於君父乎? 《書》曰: “稱非其人, 惟爾不任。” 今之宰相, 當受不任之責矣。 烏可徇其謬擧, 而遽命敍用乎? 伏願殿下, 虛懷聽納, 亟收成命。

不聽。


11月 30日[편집]

○丁卯/太白晝見。


○王御仁政殿, 受功臣仲朔宴。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等啓: “節義之崇與不崇, 係國家安危。 西漢之季, 王莽以斗筲之才, 得以攘臂神器者, 以士大夫重利祿, 而乏節義也。 東都之末, 曹操以鬼蜮之雄, 不敢染指漢鼎者, 亦以士大夫崇節義, 而薄利祿也。 日者沈湄、宗灝, 國家論以無臣子之節, 或錄案廢錮, 或擯而不用, 其所以礪節義、正士習、扶名敎者至矣。 未幾復命許通敍用, 臣等恐士大夫隨風而靡, 區區之節義, 復不能守, 風俗衰陋, 恥尙失所, 而國非其國矣。” 不聽。


三年 十二月[편집]

12月 1日[편집]

○戊辰朔/御經筵。 講至漢 文帝朕爲守財爾, 豈得妄用? 領事魚世謙曰: “以天下之大, 四海之富, 苟所欲爲, 有何不得? 然且節儉如是, 願殿下以文帝爲法。” 持平朴召榮、獻納宋千喜論沈湄、宗灝事, 不聽。


12月 2日[편집]

○己巳/幸慕華館閱武。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等上疏曰:

殿下初膺大寶, 君臨黎庶, 固當爲國家扶綱常, 爲生民立人極。 如有棄禮義、捐廉恥, 以虧臣子之節者, 則必罰而無赦, 以正四方之耳目可也, 不宜有所寬貸, 以傷治化。 宗灝特蒙成廟擢拔, 再任喉舌。 沈湄夤緣戚里, 濫叨宰樞。 斯二人雖捐躬, 不足以報罔極之恩, 而天崩之日, 冒哀醮子; 卒哭之內, 宰牛食肉,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 臣等嘗聞, 成廟登遐之後, 盜在赦列者, 相聚而哭; 三浦倭奴, 爭撤魚梁, 彼尙感戴哀慕如此, 況士大夫乎? 斯二人者, 名爲大夫, 乃反如是, 同朝臣僚, 皆切齒唾罵, 羞與爲伍。 錄案廢棄, 物論猶未快, 殿下反欲貰之, 釋綱常之罪, 除已錄之案?

不報。


12月 3日[편집]

○庚午/臺諫合司論沈湄、宗灝事, 不聽, 以不能盡言責, 遂辭職, 不聽。


12月 4日[편집]

○辛未/前此, 行司直河淑溥辭歸鄕里。 王知其淸簡廉謹, 下書褒美, 仍命召, 超授高品。


○臺諫論沈湄、李宗灝事, 不聽, 又辭職。


12月 5日[편집]

○壬申/魚世謙議: “對馬島主爲國家誅賊倭, 以効忠勤, 其意可嘉, 例加褒美。 其從島主之令, 戰至死傷者及延燒其家者, 亦當收恤。” 從之。


12月 6日[편집]

○癸酉/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啓: “所論二事, 所係甚重, 臣等終不得不言, 以盡其責, 而殿下亦不可不從, 以快公論。” 不聽。 臺諫又辭職。


12月 7日[편집]

○甲戌/庭試文臣于仁政殿。


○召臺諫復職。 令執義李惟淸以赴試, 惟淸等啓: “臣等方論大事, 何暇製述?” 傳曰: “其勿更言, 赴試。”


○臺諫論沈湄、李宗灝事, 不聽, 又辭職。


○同知中樞府事李朝陽書啓:

臣爲北道節度使, 觀穩城鎭人民逃散, 軍額日減, 其逃散之故有三。 其一, 軍額多而保人未充。 其二, 貸公債者逃亡身死, 則徵諸一族、三隣。 其三, 庫內虧欠穀物, 分徵官吏、庫子, 貧不能納, 亦徵諸三隣、一族。 以此之故, 流亡殆盡。 臣意, 軍有定額, 不減元數, 則保人難以(元)〔充〕給。 但各年未納公債蠲減, 以本營所儲會計不錄綿布買穀, 則庶可充數。 且逃亡人雜在隣鎭, 其本身重論, 則已散者懷惠而自還, 未散者畏法而安業。

命下兵曹。


12月 8日[편집]

○乙亥/文臣庭試, 校理南宮璨居首, 注書李希舜居次。 命加璨一資, 給希舜兒馬。


12月 9日[편집]

○丙子/正言郭宗蕃書啓:

自生民以來, 君臣、父子之倫, 賴以不墜者綱常耳。 祖宗朝每於頒赦, 關係綱常, 雖小不釋, 人皆知綱常之重, 不敢犯分。 殿下卽位以來, 罪犯綱常者, 竝皆赦宥。 成宗二十六年扶植綱常之功, 盡毁於殿下之數年。 今沈湄、宗灝罪在不赦, 而特命許通敍用, 臣念至於此, 不勝痛心。

不聽。 正言朴權啓: “人之所以爲人, 以其有人倫也。 今沈湄、宗灝自絶人倫, 是非人類也。 殿下必欲錄用何也? 且臺諫不可一日無也, 而累日不召, 是殿下憚於直言也。” 不聽。 命召臺諫復職。 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等啓: “沈湄旣以敗常錄案; 而今命削案, 宗灝旣以不忠受罪, 而今命敍用, 是殿下之命令不一也。 命令不一, 而綱常墮地, 則國事將日非矣。” 不聽, 又辭職。


○傳于承政院曰: “其令攸司, 搜訪尹起畎及申氏內外族屬, 具錄姓名以啓。”


12月 10日[편집]

○丁丑/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等書啓:

殿下敎曰: “汝等所言, 非徒可笑於今時, 後世如有超出之人, 亦必笑之矣。” 臣等待罪言官, 知無不言, 言無不盡, 乃其職也。 今劾沈湄、宗灝等敗常、不忠之罪, 累旬伏閤, 不見採納, 是失其職也。 失其職而冒居不避, 義所未安, 故敢懇辭再三, 輒命就職, 臣等進退, 實爲狼狽。 假有超出之人, 生於後世, 非獨笑臣等不得其言, 而苟容不退, 亦笑殿下徇私意、排公論, 而不恤綱常之壞矣。 臣等所論, 皆係於人倫, 合於義理, 豈有外人倫、悖義理, 而超出者乎? 如釋氏之類, 以無父、無君之敎, 鼓張一世, 自以爲超出者, 則必笑臣等之區區爭是非也。 臣等聞, 臣之事君, 猶子之事父。 今有人焉, 持父之服, 而宰牛食肉; 聞父之喪, 而宴飮婚娶, 則謂之人子可乎? 以此推之, 沈湄、宗灝之爲人, 其不可許通、敍用也決矣。 管子曰: “禮義廉恥, 謂之四維。 四維不張, 國乃滅亡。” 賈生曰: “上設禮義廉恥, 以遇其臣, 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 則非人類也。” 此輩固非人類, 豈復見用於世乎? 夫上開一源, 下生百端。 此輩若復見用, 則凡四方不忠、無行之徒, 皆連茹而進, 孰不外飾事君之禮, 而內懷背上之心哉? 然則國家其能長治久安乎? 三綱不正, 四維不張, 天命、人心去就離合之幾, 實在於此, 甚可懼也。 殿下何惜此輩, 而不顧祖宗百年之基業乎? 臣等反覆論執, 非不詳且盡也, 而殿下固拒不納, 臣等固知其由矣。 豈不以大臣之議, 倚以爲重, 而成命頒下已久, 勢難還收乎? 夫事有是非, 理有曲直。 據大臣之議, 參臣等之論, 則事理孰是孰非? 《易》曰: “不遠復, 無祗悔。” 《書》曰: “后從諫則聖。” 伏願殿下, 快從公論, 亟收成命, 則所謂不遠之復, 從諫之聖, 殿下兼有之矣。

不聽, 辭職。


12月 11日[편집]

○戊寅/命入倭金三十斤。


○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論沈湄、李宗灝事, 不聽, 又辭職。


○以洪貴達爲工曹判書, 李永蕡 慶尙左道水軍節度使。


12月 12日[편집]

○己卯/先是, 丹城訓導宋獻仝因災變上疏十七條, 其一條曰:

孀婦改嫁之禁, 欲崇節義, 而尙廉恥也。 然飮食男女, 人之大欲, 故男子生而願爲之有室, 女子生而願爲之有家。 此有生之初, 人情之所固有, 而不能止之者也。 且婦人有三從之義, 在家從父, 適人從夫, 夫死從子。 卽《禮經》之敎也, 然或有三日而爲孀者, 期月而爲孀者, 或年至二十、三十而爲孀者, 終能守貞節, 如共姜、曹氏則已矣, 無父母兄弟, 又無其子, 或爲行露之所沾, 或爲踰墻之所脅, 終失素節, 往往而是。 請婦女年三十以下, 無子女爲孀者, 皆許改嫁, 以遂生生之計。

命議于政府、六曹。 尹弼商議: “《大典》所載, 不可輕改。 成宗之敎, 洋洋盈耳, 臣不敢擅便。” 盧思愼、愼承善、韓致亨議: “《大典》法, 不可輕易紛更。” 魚世謙、成俊、李克墩、柳輊、李世佐、尹孝孫、盧公弼、許琛、李陸、李淑瑊、李堪議: “《大典》之法, 非禁再嫁也, 但其所生, 不得敍顯職耳。 然士族皆欲其子孫通仕路, 不墜家聲耳。 此法一立, 誰肯娶再嫁女, 以錮其所生, 甘爲庶民乎? 故年少寡女, 世多有之。 當初議諸廷臣, 皆對以 ‘幼年寡居, 生理甚難。’ 非不曲盡其情, 先王猶斷自宸衷, 載之《大典》, 垂之於後, 所以勸節義、正風俗也, 今不可輕改。” 鄭文炯議: “年少寡婦, 獨居失節, 敗常亂俗, 或傷和召災, 正如宋獻仝陳言, 請依律文及祖宗朝古例施行, 使無怨女。” 朴安性、金悌臣、金敬祖、安瑚議: “王蠋曰: ‘烈女不更二夫。’ 蓋婦人之義, 從一而終。 國家前此三嫁之女, 錄於恣女案, 其子孫不敍淸要之職。 今《大典》再嫁子孫, 勿敍東西班之法, 所以重節義, 而不禁之禁也。 然年少寡婦, 無父母兄弟之托, 而零丁孤苦, 抱怨老死, 豈無感召? 或有迫於窮困, 流離失所, 汚行毁節, 而士族卽爲庶人, 則求以全節, 而反以毁之, 不可不變通, 而救之也。 依祖宗朝舊例, 再嫁女子孫, 淸要職外, 許通仕路。” 申浚議: “再嫁女子孫, 勿敍東西班之法, 雖非祖宗舊典, 專以崇奬節義, 砥礪風敎也, 而載之《大典》。 今以一人陳言, 似難更改。 第念, 國家典章, 必使流通無弊, 然後永爲遵守。 脫有孀婦或迫於父兄、宗族, 或出於飢寒、困窮, 以至再嫁, 而所生之人, 有賢能可用者, 於東於西, 俱不見敍, 則臣恐此法終爲不通, 須使更張, 乃可無弊矣。” 洪貴達、趙益貞議: “婦人從一而終, 固其道也。 《大典》再嫁之禁, 所以礪節義也。 法非不美, 弊復有之。 古之人, 二十而嫁, 或二十三年而嫁。 今之士族家嫁其女, 率於十歲以前, 其或晩婚, 猶在二十歲之前。 嫁而有一二年而寡者, 有三四年而寡者, 未及古之當嫁之年, 已作未亡人之身。 其父母、親戚愛惜家風, 不使再適, 爲士者亦慮其子孫之錮, 不肯娶孀女。此所以多怨曠之女, 傷和召災, 未必不由於此。 間有不勝情慾, 自失其節, 或爲强暴所汚, 累其家世者多。 始則求以礪節義, 其終毁節義者, 未必不由於此。 有甚可矜者, 只有一女而寡者, 拘於法, 不改嫁則其父母之後, 自此遂絶, 豈不痛哉? 烈女、節婦世不多得, 間或有之, 則國家固宜褒奬, 以勸其餘。 若必人人而責其有柏舟之節, 則臣等恐未可必得, 而其弊反有如上所云。 此法祖宗朝所未有, 成宗斷自宸衷而立之, 特欲激礪人心爾, 其時廷臣皆以爲不可。 今之議者, 有言不可改者, 特以輕變《大典》爲未可爾, 非謂法之無弊也。 《周書》曰: ‘道有升降, 政由俗革。’ 臣等意竊謂, 變而通之, 無妨也。” 朴崇質、李克圭議: “再嫁所生, 許通仕路, 祖宗朝舊例。 獻仝陳言, 意亦可採。 雖云《大典》所載, 隨時變通, 實合時宜。” 李季男、鄭眉壽議: “我國家秉節義、禮敎, 而再嫁之事, 尙襲前朝弊風, 故士族之家, 非獨再嫁, 或至於三。 成宗欲正風俗, 其子孫勿敍東西班, 其重崇節義、整頓風俗至矣。 今不可從浮薄之論, 改先王美法。” 鄭錫堅議: “謹按, 朱文公 《小學》書, 或問: ‘孀婦於理似不可取, 如何?’ 伊川先生曰: ‘然。 凡娶所以配身也。 若娶失節者以配身, 是已失節也。’ 又問: ‘或有孤孀, 貧窮無托者, 可再嫁否?’ 曰: ‘只是怕寒餓死, 故有是說, 然餓死事極小, 失節事極大。’ 釋之者曰: ‘取婦共承宗廟, 以傳嗣續。 若娶失節者爲配, 則與己之失節同矣。 其失節極大云者, 失身再嫁, 中心羞愧, 無以自立於天地之間, 雖生何益哉?’ 前朝時, 大倫不明, 凡士女再嫁, 不以爲怪, 至適三夫者有之, 而其三適子孫, 不通仕路之法, 始自前朝。 在我祖宗朝, 一新汚俗, 崇重節義, 故再嫁者人皆鄙之, 而子孫仕路有不禁焉。 我成宗特以明倫爲重, 出自宸衷, 再嫁子孫勿敍之法, 竝錄《大典》。 其時稟定, 大臣獻議曰: ‘如此則早寡者, 以累及子孫爲恥, 未能改嫁, 而私汚失節者必多, 請勿載《大典》。’ 成宗不允曰: ‘後王雖或改之, 予不可不立。’ 今獻仝之言, 雖老於世故, 然朱熹、程頤光明正大之論旣如彼, 而《大典》只云: ‘子孫勿敍東西班職。’ 更無再嫁之禁。 其不以失節爲極大者, 亦能自處矣, 有何害政之大? 先王重人倫大節, 宸斷定法, 欲使聖子神孫繼述萬世, 而三年諒陰之餘, 遽因一書生之言, 下議成憲改否, 臣以爲不可。” 李昌臣議: “婦之從夫, 終身不改, 臣之事君, 有死無二, 此人道之大倫也。 五代大臣馮道, 國滅君亡, 則又事他姓, 若逆旅之視過客。 雖寵冠三師, 歷相五朝, 自稱長樂老, 先儒交譏, 稱爲賣國之奸, 何則, 大節已虧故也。 有婦人於此, 少寡無子, 誠可哀慟。 若再適於人, 庶有生理, 然以義揆之, 則亦女中一馮道也, 何面目立於天地間乎? 昔曺文叔妻名令女, 少寡無子。 其父憐之, 欲再嫁, 令女曰: ‘禽獸之行, 吾豈爲乎?’ 斷髮焉, 截耳焉, 斷鼻焉, 誓死却之。 至今千載之下, 聞者澟然斂袵。 或問於伊川先生曰: ‘有孤孀, 貧窮無托者, 可再嫁否?’ 曰: ‘只是後世, 怕寒餓死, 故有是說, 然餓死事極小, 失節事極大。’ 臣以爲, 雖聖人復起, 不易斯言。 我成宗大王以天縱之聖, 知節義乃國家之元氣, 故錄忠臣之後, 擢孝行之人, 旌節婦之門, 其砥礪一世如此, 猶慮王綱墜地, 當刪定《大典》時, 下列聖未發之敎乃曰: ‘失行婦女及再嫁女所生, 勿敍東西班職。’ 蓋惡其親之失節, 而不欲汚衊朝班也, 其扶植綱常, 挽回世道之意至矣。 以此防民, 猶士族婦女再適者, 比比有之, 其主婚家長, 不抵於罪, 然則再適者, 亦未嘗苛禁也, 又何必立法以勸之哉? 宋獻仝之言曰: ‘或爲踰垣之所脅, 而終失素節者, 夫豈萬萬?’ 臣愚以謂不然。 昔王凝以虢州參軍, 卒於官。 凝家素貧, 其妻李氏過開封, 止於旅舍, 主人不納。 李氏顧天已暮, 不肯去, 主人牽其臂出之。 李氏慟哭曰: ‘我爲婦人, 不能守節, 而此手爲人所執耶?’ 卽引斧自斷其臂。 如有李氏之節者, 孰能踰垣而脅之? 其或見脅於踰垣之人, 而失節者, 特一淫婦也, 在所痛繩以法也。 大匠不爲拙工改廢繩墨, 帝王豈宜爲一淫婦, 輕改不刊之典乎? 我殿下以聖繼聖, 四方萬姓, 拭目望治之日, 未聞崇奬節義之敎, 播告中外, 而遽因一人無稽之言, 大開婦人失節之門, 則有累風化, 豈淺淺哉?” 從弼商議。


○議政府啓: “今聞, 命入倭金三十斤。 黃金非本國所産, 不宜濫費, 請聞殿下所用之處。” 傳曰: “諸君吉禮, 有恩賜舊例, 而內帑無所儲, 故命入之, 非濫賜寺刹也。 今以卿等之言, 減十斤。”


12月 13日[편집]

○庚辰/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論啓沈湄、李宗灝等事, 不聽。 更啓, 傳曰: “沈湄事不允, 宗灝則姑勿敍用。” 臺諫更啓沈湄事, 不聽, 又辭職。


12月 14日[편집]

○辛巳/大司諫金永貞、執義李惟淸啓沈湄事, 不聽。 更啓: “古昔帝王之用法, 親疎如一, 故人不得以犯之。 今者殿下以外戚之故, 許通沈湄, 是以私意撓法也。 臣等恐殿下之法, 將不見信於民, 而民自輕犯, 其流之弊, 不可勝救矣。” 不聽, 辭職。


12月 15日[편집]

○壬午/受朝賀。 傳曰: “經筵不可無臺諫, 命召復職。”


○御經筵。 大司憲李諿啓: “臺諫治事之日少, 伏閤之日多, 外人以爲何如也? 其必謂殿下厭苦臺諫之言耳。 古云: ‘從諫弗咈, 舍己從人。’ 人君之德, 以從諫爲美也, 願殿下快從公論。” 正言朴權啓沈湄事, 王不答。


○臺諫辭職。


○命召臺諫復職。 臺諫論啓, 不聽, 又辭職。


12月 16日[편집]

○癸未/月食。


○傳于政院曰: “有云士族於乙于同作詩, 然乎? 其時推案入內。” 承旨等啓: “於乙于同乃朴元昌之女, 以淫行伏誅。 所謂《詩》, 乃奸夫方山守所作。 如此汚穢之事, 不宜上覽。” 傳曰: “勿入。” 承旨更啓: “此事非如民間疾苦、稼穡之類, 書筵、經筵必無啓之者, 殿下何從得聞? 必有上達者, 請聞之。” 傳曰: “予於成宗朝已知此事, 今日偶爾記憶爾。 凡予所意, 卿等必欲盡知其由, 有似推問, 甚不可。” 承旨等啓: “閭閻間汚穢事, 若有上達者, 則當治不恭之罪。”


12月 17日[편집]

○甲申/御經筵, 講《綱目》 漢 《安帝紀》。 王問曰: “帝之廢太子非乎?” 侍講官南宮璨曰: “此帝之大失處也。 自此漢業遂衰。” 領事盧思愼曰: “自古廢太子, 以致禍亂者, 非獨安帝也。 晋 獻公、晋 惠帝皆廢嫡嗣, 以致其亂。” 璨曰: “秦 始皇廢扶蘇, 竟致覆亡之禍。 是皆前古可鑑之迹也。” 特進官李克均曰: “太宗廢讓寧, 而立世宗, 不得已而然也。 嫡嗣無大過, 不可輕議廢置。” 大司憲李諿言沈湄事, 王不答。


○命召臺諫復職。 大司諫金永貞、執義李惟淸等啓: “臣等不堪其任, 就職實難。” 又辭職。


12月 18日[편집]

○乙酉/受常參, 御經筵。 侍講官金詮啓: “臺諫不可一日無也, 而近日經筵累不入侍, 以殿下不聽其言也。 成宗朝臺諫辭職, 雖夜必留門召之。 今則雖經日不命召, 是臺諫具位而已。 當天崩之日, 雖閭巷無知小民, 莫不哀號失措, 而湄以至親, 宰殺牛畜於卒哭之內, 不忠之罪, 無所逃矣。 國家贓吏、敗常竝錄案者, 所以礪節義也。 固不可輕易抹之也。” 檢討官姜澂亦論之, 王不答。


○大司諫金永貞、執義李惟淸等承召更啓, 不聽。


○夜, 元子生。


12月 19日[편집]

○丙戌/百官以權停例陳賀, 頒赦。


12月 20日[편집]

○丁亥/義禁府啓: “柳承陽假托夢感, 詐飾妖言, 冒濫上疏, 罪當死。 已奏三覆, 謹取旨。” 傳曰: “其免死。”


○大司諫金永貞、執義李惟淸啓: “沈湄錄案, 終不可抹。 若不聽納, 請遞臣等之職。” 不聽。


12月 21日[편집]

○己丑/賜實錄廳摠裁官愼承善、魚世謙鞍具馬一匹, 表裏一襲, 段子一匹, 堂上李克墩、柳洵、洪貴達、尹孝孫、安琛、許琛、趙益貞、李陸、申從濩鞍具馬一匹, 表裏一襲, 盧公弼、金悌臣兒馬一匹, 郞廳表沿沫、金壽童、李承健、李琚、李均、權柱兒馬一匹, 鄕表裏一襲, 李達善、南世聃、李守恭、姜景叙、金詮、李世英、許諿、李繼福、李惟淸、李宜茂、孫蕃、南宮璨、李顆、孫澍、任由謙、李懿孫、張順孫、金三俊、鄭光弼、鄭承祖、成重淹、姜德裕、鄭希良、權五紀、李幼寧、李㙉、金千齡、辛世璉、宋欽、曺致虞、權均、奇楮、申澄、權達手、李希舜各加一資, 楊熙止、崔溥、申公濟、南袞、韓世桓、成希哲、權敏手、李寬、姜澂、李穆、李滋、柳希渚鄕表裏一襲, 該啓承旨金應箕、姜龜孫、李仁亨、愼守勤、鄭光世兒馬一匹, 依《世祖實錄》例, 隨其仕日久近, 論賞有差。


12月 25日[편집]

○壬辰/命加洪貴達、愼守勤、金興守、河宗海、金孝江、朴成林各一資。


○大司諫金永貞、執義李惟淸等論啓沈湄事, 正言郭宗蕃亦論之, 不聽。 傳于臺諫曰: “今內藥房論賞, 亦謂太過耶?” 永貞等啓: “元子誕生, 實是莫大之慶。 然已加百官階, 不必又加也。 大臣加資, 當以賢以德, 而不宜以微功也。” 傳曰: “初問之者意, 卿等亦必謂當如是也, 今卿等之言如此, 是非予之臣也。 罪不容誅, 當被極刑。” 永貞等書啓:

元子誕生, 實宗社之福, 一國臣民, 孰不喜慶? 殿下大赦中外, 又加百官階, 階窮者代加, 聖恩洪大, 天地莫量。 今又論賞藥房, 各加一資, 臣等意以爲, 護産旣是例事, 又臣子職分當爲, 不可以別有功勞, 而疊加資級也。 若以爲, 少有功勞, 則只賞賜可也, 況宰相階級, 當以賢以德, 豈可以此, 而爲之加階乎? 故臣等據大體論啓, 而殿下敎曰: “當被極刑。” 臣等備員臺諫, 罪至當誅, 不可就職, 請避

傳曰: “予所以而問之者, 意必卿等言, 亦如予心, 而今所言如是, 故予亦答之如是, 卿其憚予言耶? 其勿更啓。 今之恩數, 以有大慶也。 雖飜天改地, 亦不可聽。” 永貞等更啓: “人主發言不易, 若發一言, 則書諸史策, 傳之萬世。 今殿下敎臣等如此, 就職固難。” 大司憲李諿啓: “臣意亦謂, 雖有大慶, 爵賞不宜濫也。” 傳曰: “在平時, 如是施恩, 則謂之猥濫亦可, 今則爲國本而然也。 卿等若惜資級, 則寧無國本可矣, 若以國本爲不可無, 則資級不足惜也。 此事書之史策, 使後世謂予爲國本濫加恩數, 予不懼矣。 今遞卿職可也, 治卿罪可也, 而今姑不然, 其勿更啓。” 永貞等啓: “臣等備員臺諫, 而上敎至云: ‘治罪亦可也。’ 就職實難, 請遞臣等之職。” 諿啓: “臣所啓, 亦與永貞等同, 而上敎如此, 臣亦請避。” 不聽。


○傳曰: “前日功臣及嫡長, 曾受加資而見奪者, 今百官加, 可親授。”


12月 26日[편집]

○癸巳/大司憲李諿、大司諫金永貞等合司書啓:

天佑大東, 元子誕生, 實宗社無疆之休。 雖窮巷細民, 猶知喜慶, 況臣等職在侍從之列, 豈不知慶? 但爵賞名器, 人君之所以待賢能也, 不可輕以與人也。 今者藥房提調及內醫內官, 以護産微勞, 濫授資級, 考之舊例, 亦無如此。 且前日仲朔宴加資, 改正人員有濁亂朝政者, 又有貪婪狂悖者。 其時臺諫方伏閤廷爭, 而電震正殿, 示譴丁寧, 殿下克謹天戒, 竝令改正。 曾未數月, 更令親授百官加, 豈人君應天以實之誠耶? 《易》曰: “開國承家, 小人勿用。” 今元子誕生, 此實承家之會, 莫大之慶也。 殿下欲使國本重而宗社寧, 當招俊乂, 列庶位, 以遺後人可也。 安敢引用此輩, 以開後日誤國之端乎? 且沈湄之罪, 在所不赦。 臣等踰月諍論, 未蒙允可, 不勝痛心。 伏願亟收成命, 以彰從諫之明。

不聽。 諿等更論啓, 傳曰: “卿等云: ‘應天以實。’ 予意以謂, 人之所欲, 天必從之。 今此慶事, 天乃默佑而然也。” 諿等更啓: “今天永錫祚胤, 天之眷佑, 固可知矣。 然濫加恩數於無功、不正之人, 豈合天心乎? 此殿下之應天不以實也。 大抵過喜則僭賞, 過怒則濫罰, 人君不可輕以喜怒, 而過爲賞罰也。 今者元子誕生, 是誠臣民之幸, 宗社之福, 然恩數不可如是僭也。 藥房雖有微勞, 賞賜可也, 豈可濫授階級? 功臣嫡長加資改正人, 皆兇邪、不正之徒, 而諉以慶事, 竝許加資。 前日之改正, 以謹天戒也則今日之還授, 乃以慢天戒也。 況値有慶之日, 不必汲汲施恩於兇邪、不正之人也。 此輩何關於慶事, 而是崇、是長乎? 此皆出於殿下之過喜, 不可不改正也。 沈湄不可許通事, 臣等踰月論執, 尙未蒙允, 不勝痛心, 請竝夬斷。” 傳曰: “決不可聽, 後勿更言。” 諿等更書啓:

此乃爵賞僭濫之失, 綱常敗毁之端, 君子、小人進退之機, 而皆係於治亂、安危。 臣等職在言官, 不得不面折庭諍, 以救殿下之過擧也。 洪貴達、愼守勤、金孝江、金興守、河宗海、朴成林雖有微勞, 只賞賜可也, 不宜濫授官爵。 況守勤別無賢能, 而特以椒房至親, 去春特加嘉善。 未幾又加嘉靖, 今又托以藥房之功, 命授資憲, 雖有出倫之才, 一歲之內, 未有如此超擢者, 恐一國臣民得以窺殿下之私意也。 任士洪在成宗朝交結朋黨, 濁亂朝政。 鄭崇祖曾長戶部, 貪汚不廉。 韓懽歐打妻父, 刼奪民田。 趙得琳奴隷之賤, 服內圖婚。 金孝江、徐敬生、安仲敬、李存命熏腐之餘, 位至崇品, 而去春仲朔宴, 命皆加階。 臺諫爭論不可, 而天亦示變, 殿下發天之怒, 卽命改正。 未幾還授其資, 以至曺獻、李致南、薛柱之庸流, 亦陞堂上, 是則恩數無節, 政令不一。 殿下克謹天戒之心, 遽忘於數月之後, 臣實痛心。 沈湄所犯至重, 亦不可許通。 殿下若遞臣等之職則已矣, 若一日居是職, 則豈忍含默, 以負殿下委任之意乎?

不聽。


12月 27日[편집]

○甲午/命加愼承福一資。 臺諫等合司書啓:

藥房提調、內官、內醫之類, 雖有護産微勞, 不必更加資級。 如任士洪之陰險, 鄭崇祖之貪汚, 韓懽之狂悖, 趙得琳之賤隷, 曺獻、薛柱、李致男之庸愚, 以至金孝江、徐敬生、李存命、安仲敬, 熏腐之餘, 皆得加資, 其猥濫莫甚。 沈湄敗常之罪, 一國所共憤, 而輕易許通, 故臣等伏閤論諍, 今已踰月, 迄未蒙允, 不勝痛心。 請竝改正, 以從公論。

不聽。


○弘文館副提學洪瀚等書啓:

任士洪小人之尤者, 趙得琳奴隷之賤者, 鄭崇祖貪瀆無恥, 韓懽狂悖無行, 其不可隆爵以尊之, 不獨人知之, 天亦動威以示之, 是知天心人意, 而曾未數月, 又遂前非, 不畏于人, 不畏于天, 藥房提調、宦寺之類, 竝得超陞。 天佑大東, 自有瓜瓞之祥, 彼有何功而得此哉? 臺諫所啓, 實一國公論, 所宜優納, 而乃反敎云: “非予之臣, 當被極刑。” 有何罪(唳)〔戾〕, 而欲置刑乎? 人主之威, 非特雷霆, 導之使言, 猶懼不言, 況震之以威哉? 伏望夬從公論, 亟收成命。

不聽。


○以尹孝孫爲議政府右參贊, 洪貴達工曹判書, 金應箕戶曹參判, 李陸兵曹參判, 安處良 漢城府左尹, 洪興右尹, 愼守勤資憲行承政院都承旨, 李㙉弘文館副校理, 愼承福通政延安府使, 任士洪嘉善上護軍。


12月 28日[편집]

○乙未/王奉三殿, 觀儺于昌慶宮 仁陽殿, 宗宰、承旨、史官等入侍。 命下豹皮等物, 使戲以賭之, 倡優等賜物, 日暮乃罷。 是夜, 又奉三殿, 御仁陽殿, 觀處容戲。 命召諸君、駙馬入侍, 賜倡優物有差。


12月 29日[편집]

○丙申/臺諫更執前論, 傳曰: “今元子誕生, 國本旣定, 慶莫大焉。 設使予無子, 豈乏嗣王? 然以嫡長繼序則順矣。 苟以藩邸入承, 國其寧耶? 百年社稷, 至予而無後, 則爲恨可勝? 今加資等事, 蓋因喜慶而然也。 且宦寺輩, 若以弓馬雜戲, 逢迎予意, 而特命加階, 則卿等之言是矣。 今加階非封侯之比, 不可聽也。”


○夜命諸承旨, 會宿守歲。 仍賜酒殽及弓矢皮物, 使賭之。


○命進丹木三千斤。 承旨愼守勤啓: “丹木非本國所産, 恐不宜濫費也。” 傳曰: “欲賜內外命婦爾。”


○傳曰: “葡萄火予初欲略設以觀之, 今侈設甚不可。” 承旨愼守勤等啓: “軍器寺不取稟, 而擅自侈設, 甚不可, 請鞫之。” 傳曰: “今年適有天變, 而火山臺亦甚虛費, 故曾命略設, 今何至此? 其問前例有無, 鞫之可也。”


○是夜, 上御後苑觀火。 承旨、史官不參焉。

燕山君日記卷第二十八